Wikisource zhwikisource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39.0-wmf.21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source Wikisourc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Portal Portal talk Author Author talk Page Page talk Index Index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Gadget Gadget talk Gadget definition Gadget definition talk Topic 順治皇帝遺詔 0 245 2166451 2156416 2022-07-23T15:33:47Z Fire-and-Ice 587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順治皇帝遺詔 |next = [[康熙皇帝遺詔]] |author = 愛新覺羅·福臨 |noauthor = (清世祖) |times = 清 |from = 清史稿/卷5 |notes= }}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朕以涼德承嗣丕基,十八年於茲矣。自親政以來,紀綱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謨烈,因循悠乎,茍安目前,且漸習漢俗,於淳樸舊制日有更張,以致國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朕自弱齡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賓,教訓撫養,惟聖母皇太后慈育是依,大恩罔極,高厚莫酬,惟朝夕趨承,冀盡孝養,今不幸子道不終,誠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皇考賓天時,朕止六歲,不能衰經行三年喪,終天抱恨,帷事奉皇太后,順志承顏,且冀萬年之後,庶盡子職,少抒前憾,今永違膝下,反上廑聖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宗皇諸王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孫,為國藩翰,理應優遇,以示展親。朕於諸王貝勒等,晉接既正東,恩惠復鮮,以致情誼睽隔,友愛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滿洲諸臣,或歷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宣加倚托,盡厥猷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為戒,反委任漢官,即部院印信,間亦令漢官掌管,以致滿臣無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朕夙性好高,不能虛己延納,於用人之際,務求其德於己相侔,未能隨材器使,以致每嘆乏人。若舍短錄長,則人有微技,亦獲見用,豈遂至於舉世無材,是朕之罪一也。設官分職,惟德是用,進退黜陟不可忽視,朕於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刀不即行罷斥,仍復優容姑息,如劉正宗者,偏私躁忌,朕已洞悉於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誠可謂見賢而不能舉,見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國用浩繁,兵餉不足,然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常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匱,每令會議,即諸王大臣會議,豈能別有奇策,只得議及裁減俸祿,以贍軍需,厚己薄人,益上損下,是朕之罪一也。經營殿宇,造作器具,務極精工,求為前代後人所不及,無益之地,糜費甚多,乃不自省察,罔體民艱,是朕之罪一也。端敬皇后於皇太后克盡孝道,輔佐朕躬,內政聿修,朕仰奉慈綸,追念賢淑,喪祭典禮概從優厚,然不能以禮止情,諸事太過,豈濫不經,是朕之罪一也。 朕性閑靜,常圖安逸,燕處深宮,御朝絕少,以致與廷臣接見稀疏,上下情誼否塞,是朕之罪一也。人之們事,孰能無過,在朕日御萬幾,自然多有違錯,惟肯聽言納諫,則有過必知。朕每自恃聰明,不能聽言納諫。古云,良賈深藏若虛,君子盛德,容貌若愚。朕於斯言,大相違背,以致臣士緘然,不肯進言,是朕之罪一也。朕既知過,每自尅責生悔,乃徒尚虛文,未能者改,以致過端日積,愆戾逾多,是朕之罪一也。太祖、太宗創垂基業,所關至重,元良儲嗣,不可久虛,朕子玄燁,佟氏妃所生也,年八歲,岐嶷穎慧,克承宗祧,茲立為皇太子,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即皇帝位。特命內大臣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為輔臣,伊等皆勛舊重臣,朕以腹心寄托,其勉天忠盡,保翊沖主,佐理政務,而告中外,咸使聞知。欽此。 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 {{清朝作品}} [[Category:遺詔]] [[ko:순치유조]] n4z9t0e0shxvk74sjaeh4wd05syfm9n Wikisource:写字间 4 7762 2166488 2166349 2022-07-23T23:04:57Z 银色雪莉 28258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回复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图书馆备份项目”已经备份了50万册图书,欢迎参与! == 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用火焚毁了所有私藏的非正统书籍。公元前206年,项羽放火烧毁了藏有书籍孤本的政府图书馆,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思想和历史的死亡。《永乐大典》于1408年完成,全书22937章,11095卷,917480页。在制作了原本之后仅制作了一份副本。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已在历史中消失,如今仅存约800章。1932年,战火焚烧了46.3万册涵芬楼善本.... 为了防止这种破坏人类共同记忆的令人遗憾的事情再次发生,让我们系统性地将世界上所有公有领域的书籍备份到维基共享资源。 {{cquote|想象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访问所有人类知识的总和。 |吉米·威尔士}} 我们希望,最终所有古代书籍都将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在维基文库中转写成文本、在维基百科中受到引用。 此项目'''[[Commons:Commons:Library_back_up_project|目前已经备份了五十万册图书]]''',主要是中日古籍。欢迎加入,让我们尽快完成这一宏大目标!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29 (UTC) :建議增加以下圖書館公佈的數字化中日古籍: :- https://ndlonline.ndl.go.jp/ :- https://www.loc.gov/collections/chinese-rare-books/ :- https://rmda.kulib.kyoto-u.ac.jp/ :- https://www.iiif.ku-orcas.kansai-u.ac.jp/ :- https://digicoll.lib.berkeley.edu/search?ln=en&cc=EAL+Chinese+Rare+Books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15:02 (UTC) ::谢谢!ndl图书很难下载,其他我再看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08:17 (UTC) :::ndl的PDF下載入口有限流,解析度也一般。但ndl同時也提供了[https://iiif.io/ IIIF協議]接口,通過該接口(例如[https://www.dl.ndl.go.jp/api/iiif/2545614/manifest.json])可以下載指定解析度的單頁圖片,然後可以用img2pdf等工具把下載得到的圖片拼裝成PDF.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17:39 (UTC) ::::好,谢谢。希望IIIF图片下载别有限制。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05:47 (UTC)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別忘記我發佈的韓國古文文件,把它變成“中日韓古集”!《三國史記》、《高麗史》、《高麗史節要》、《朝鮮王朝實錄》、《承政院日記》、我錄入的各個《謄錄》,以及其他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21:16 (UTC) ::请问pdf来源是哪里?我希望整个图书馆备份,而不是个别书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05:47 (UTC) :::你可以去 https://jsg.aks.ac.kr/ 上找PDF。http://sillok.history.go.kr 有《朝鮮王朝實錄》的圖片。 http://sjw.history.go.kr/ 有《承政院日記》。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4:09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 == {{比较条文|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br>申请者应在申请开始前一年内未在中文维基文库被封禁或禁制,不合理封禁或禁制除外。}} 该变更用于限制可能的特殊情况,亦与维基百科同步,同时将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这一规定指标化与客观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4 (UTC) {{反对}}:看不出有修改的必要。另有意见,请PAVLOV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38 (UTC) {{意见}}:PAVLOV事后弄了一个自由文本,希望PAVLOV可以坚持下去,每天为维基文库做一些实质性贡献才是正道。[[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01 (UTC) {{Hide|标题=以下内容纯属离题及扰乱|内容= :{{意见}}:我认为社群的方针不应该由一个为维基文库很少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主导制定,PAVLOV应该只为维基文库贡献了一篇文章。 :请PAVLOV留意,你在中文维基百科是回退员,但在这里只是个普通用户。[[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35 (UTC) :请你再仔细看看我贡献了多少。另外评价一个方针的修改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看它的提出者是一个什么用户呢?我想除了LTA恐怕都可以就事务有发表自身观点的权利吧?希望阁下能明白对事不对人。我所有查核阁下的侵权、以及人身攻击,可没有一条是针对你个人的。[[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2 (UTC) ::实质性贡献=贡献自由文本数量,我并没有看见阁下贡献了多少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3 (UTC) :::我不知道某些人贡献方针边缘文本和侵权文本,是一种什么心态。我对你稍作提醒,你还有大把侵权内容需要被验证,只是我担心你再次诬告我维基跟踪,以及我期待你回心转意主动交待这些内容,文库中也有。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5 (UTC) :::另外,关于开封大学校史问题,我正直接与开封大学沟通,请他们告知是他们的校史是他们对阁下的教科书侵权还是阁下对他们侵权,您同意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6 (UTC) :::当然,阁下不同意我就不做了,这取决于阁下的意愿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7 (UTC) 也说到实质性贡献,我在中文维基文库从未见过这种说法,是阁下的原创研究吗?--[[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9 (UTC) ::你对我有看法,有意见,私下跟我聊。我已经向某个管理员承诺不把我与反共派的冲突延伸到维基文库,请阁下不要扰乱。[[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9:01 (UTC) :::oh,谁在扰乱?我只是提出了一个修改方针。是谁在说别人没资格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9:02 (UTC) }} *{{意见}}作为普通用户我不得不在此提醒和提请两位停止不必要的争辩。无视他人提醒录入侵权文本固然是错误的,但在灰色地带的文本或者尚需要讨论共识的文本被录入'''是另一回事''',这些文本并没有被限制录入,而且正因为这些文本的被录入,这些问题才得以被讨论,即便这些文本经过讨论被删除,也不能无视这一点的价值——同样地也不应当因为一个用户曾录入过侵权文本而揪住这一点不放,除非ta事后仍无视再三警告仍蓄意录入,但这一点我在Assifbus君身上暂时并看不到。(以上发言,作为提删过Assifbus君好几个文献的人,应该不算偏帮吧?)与此同时,'''文库不以“实质性贡献”论高低''',如果要以这样论高低,仿佛文库的年资高的用户便拥有了何等的特权——容我提醒一下正在冲突中的两位,此刻文库正在进行的另一场论战中的无论哪一位用户贡献的自由文本数量都要比你我高得多,然而他们进行的无益冲突实在使人忧虑——因此Assifbus君以“实质性贡献”为理据来反对PAVLOV君的提案并不公正。最后,请两位谨记推定善意,有必要时请注意脱离接触,避免由于不必要的意气用事而再次被寻求管理员协助。最后,请勿随意政治化一些不存在政治化必要的议题,祝编辑愉快。--[[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00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想修改一下阁下上面所说的一句话,以示对PAVLOV的回应:同样地不应当因为一个用户(我)在英文维基百科因为申冤被永久封禁,就揪住不放,介入维基文库的站务,通过修改方针,千方百计阻挠该用户成为维基文库管理员。[[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15 (UTC) :::在阁下借用我的话——自然我的话没有版权——的时候我需要提醒的是:你也在揪住不放。无休止清算过去的结果大家都看得到——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还挺认同互动禁制这个手法的。就此打住吧,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23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次的修改其实只是为了让文本规范化而已,制定出什么是遵守方针。真的没有阻挠谁的意思。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59 (UTC) :::::在下并没有以为阁下要阻挠谁,我也认为阁下完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路过劝一句罢了,毕竟我怕吵,楼上就够吵的了2333,既然两位停火,我也没有什么别的多余的话了,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52 (UTC) :::Assifbus,我从未想过要阻止你成为管理员,这次的修改本身也与你无关。一个人能成为管理员与否考虑的是适用度,阁下认为自己适用,欢迎随时在rfa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52 (UTC) ::::感谢PAVLOV的修改,我已经没有意见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3:31 (UTC) :{{意见}} 其实从证实[[User:Assifbus|Assifbus]]持续使用镜像网站编辑维基文库的时候我就觉得应该反对[[User:Assifbus|Assifbus]]担任管理员,因为管理员需要保证账户安全,不应该存在由镜像网站泄露密码的可能性。--[[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6 (UTC) ::感谢Midleading,管理员啥的都无所谓。我在意的是PAVLOV借修改方针之机针对我,不过PAVLOV已经更改了相关内容表述,我认同他修改后的提议。[[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38 (UTC) :::我从来没有借修改方针之机针对你,这本就是一个很正常的修改,也只有你会理解成在其他项目封禁也会影响这里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0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如果“由镜像网站泄露密码”一事属实,那么不仅应该持续反对Assifbus的管理员申请,还要告知监管员考虑对其临时全域锁定为被盗账号(compromised accou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18 (UTC) :::只是技术上有可能而已,实际上现在还没发现有泄露密码的迹象。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镜像网站编辑的确有安全上的担忧。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40 (UTC) ---- 還有其他人支持或反對本條嗎?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將會通過投票表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5 (UTC) : 我覺得可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0 (UTC) :{{意见}} 怎么判断是不是合理封禁呢,比如怎么判断Zhxy 519封禁Jusjih是不是合理封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5:58 (UTC) ::一般来说除非管理员或者社群一致认为是不合理封禁,剩下的情况都是合理封禁。这种疑难情况只是个别情况,没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恐怕要暂缓成为管理员。当然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管理员提名中也可以就该情况进行讨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6:20 (UTC) :::好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6:24 (UTC) 已開始[[Wikisource:投票|投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46 (UTC) :[[Special:Permalink/2166173|投票已結束,提案已通過。]]--[[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8:04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 提出能用於2022年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邀請有意願參加[[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的各位[[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者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者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不同意/中立)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在八月初,選舉委員會將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選舉委員會將負責監督此流程,並由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將檢查問題是否清晰、重複,是否有錯別字等。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User:VChang (WMF)|VChang (WMF)]]([[User talk:VChang (WMF)|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13 (UTC)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公布進入社群投票階段的六名理事會候選人 == 各位好, '''自治體代表已經完成投票。'''自治體代表透過閱讀候選人聲明、候選人對提問的回答以及考慮分析委員會的評級來了解候選人。被選出進行下階段投票的2022年理事會候選人為: * Tobechukwu Precious Friday ([[m:User:Tochiprecious|Tochiprecious]]) * Farah Jack Mustaklem ([[m:User:Fjmustak|Fjmustak]]) * Shani Evenstein Sigalov ([[m:User:Esh77|Esh77]]) * Kunal Mehta ([[User:Legoktm|Legoktm]]) * Michał Buczyński ([[m:User:Aegis Maelstrom|Aegis Maelstrom]]) * Mike Peel ([[User:Mike Peel|Mike Peel]]) 您可以閱讀更多有關這次理事會選舉的[[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Results|結果]]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Stats|統計數據]]。 再次感謝自治體代表以及分析委員會成員參與此流程,並協助增強理事會的能力與多元性。 '''接下來則為社群投票期。'''[[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Timeline|相關時間表在此]]。準備社群投票期的參與,社群成員可以透過下列方式: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Candidates|閱讀候選人聲明]]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Affiliate_Organization_Participation/Candidate_Questions|候選人對自治體代表提問的回答]]。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Questions_for_Candidates|提出並選擇六個問題供候選人在影片問答中回答]].</span> * 查看[[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Candidates|分析委員會對各候選人聲明的評級]]。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為選舉指南針提議聲明]](提醒大家今天是最後一天),投票人能用此工具找到最符合他們原則的候選人。 * 鼓勵您社群其他成員參與投票。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User:VChang (WMF)|VChang (WMF)]]([[User talk:VChang (WMF)|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11:04 (UTC)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9993n1s2ernchtncw7qai5sz1f75wpf 2166492 2166488 2022-07-24T01:25:55Z Blahhmosh 79595 /* 這是什麽字? 2 */ 回复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图书馆备份项目”已经备份了50万册图书,欢迎参与! == 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用火焚毁了所有私藏的非正统书籍。公元前206年,项羽放火烧毁了藏有书籍孤本的政府图书馆,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思想和历史的死亡。《永乐大典》于1408年完成,全书22937章,11095卷,917480页。在制作了原本之后仅制作了一份副本。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已在历史中消失,如今仅存约800章。1932年,战火焚烧了46.3万册涵芬楼善本.... 为了防止这种破坏人类共同记忆的令人遗憾的事情再次发生,让我们系统性地将世界上所有公有领域的书籍备份到维基共享资源。 {{cquote|想象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访问所有人类知识的总和。 |吉米·威尔士}} 我们希望,最终所有古代书籍都将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在维基文库中转写成文本、在维基百科中受到引用。 此项目'''[[Commons:Commons:Library_back_up_project|目前已经备份了五十万册图书]]''',主要是中日古籍。欢迎加入,让我们尽快完成这一宏大目标!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29 (UTC) :建議增加以下圖書館公佈的數字化中日古籍: :- https://ndlonline.ndl.go.jp/ :- https://www.loc.gov/collections/chinese-rare-books/ :- https://rmda.kulib.kyoto-u.ac.jp/ :- https://www.iiif.ku-orcas.kansai-u.ac.jp/ :- https://digicoll.lib.berkeley.edu/search?ln=en&cc=EAL+Chinese+Rare+Books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15:02 (UTC) ::谢谢!ndl图书很难下载,其他我再看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08:17 (UTC) :::ndl的PDF下載入口有限流,解析度也一般。但ndl同時也提供了[https://iiif.io/ IIIF協議]接口,通過該接口(例如[https://www.dl.ndl.go.jp/api/iiif/2545614/manifest.json])可以下載指定解析度的單頁圖片,然後可以用img2pdf等工具把下載得到的圖片拼裝成PDF.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17:39 (UTC) ::::好,谢谢。希望IIIF图片下载别有限制。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05:47 (UTC)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別忘記我發佈的韓國古文文件,把它變成“中日韓古集”!《三國史記》、《高麗史》、《高麗史節要》、《朝鮮王朝實錄》、《承政院日記》、我錄入的各個《謄錄》,以及其他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21:16 (UTC) ::请问pdf来源是哪里?我希望整个图书馆备份,而不是个别书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05:47 (UTC) :::你可以去 https://jsg.aks.ac.kr/ 上找PDF。http://sillok.history.go.kr 有《朝鮮王朝實錄》的圖片。 http://sjw.history.go.kr/ 有《承政院日記》。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4:09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 == {{比较条文|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br>申请者应在申请开始前一年内未在中文维基文库被封禁或禁制,不合理封禁或禁制除外。}} 该变更用于限制可能的特殊情况,亦与维基百科同步,同时将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这一规定指标化与客观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4 (UTC) {{反对}}:看不出有修改的必要。另有意见,请PAVLOV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38 (UTC) {{意见}}:PAVLOV事后弄了一个自由文本,希望PAVLOV可以坚持下去,每天为维基文库做一些实质性贡献才是正道。[[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01 (UTC) {{Hide|标题=以下内容纯属离题及扰乱|内容= :{{意见}}:我认为社群的方针不应该由一个为维基文库很少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主导制定,PAVLOV应该只为维基文库贡献了一篇文章。 :请PAVLOV留意,你在中文维基百科是回退员,但在这里只是个普通用户。[[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35 (UTC) :请你再仔细看看我贡献了多少。另外评价一个方针的修改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看它的提出者是一个什么用户呢?我想除了LTA恐怕都可以就事务有发表自身观点的权利吧?希望阁下能明白对事不对人。我所有查核阁下的侵权、以及人身攻击,可没有一条是针对你个人的。[[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2 (UTC) ::实质性贡献=贡献自由文本数量,我并没有看见阁下贡献了多少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3 (UTC) :::我不知道某些人贡献方针边缘文本和侵权文本,是一种什么心态。我对你稍作提醒,你还有大把侵权内容需要被验证,只是我担心你再次诬告我维基跟踪,以及我期待你回心转意主动交待这些内容,文库中也有。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5 (UTC) :::另外,关于开封大学校史问题,我正直接与开封大学沟通,请他们告知是他们的校史是他们对阁下的教科书侵权还是阁下对他们侵权,您同意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6 (UTC) :::当然,阁下不同意我就不做了,这取决于阁下的意愿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7 (UTC) 也说到实质性贡献,我在中文维基文库从未见过这种说法,是阁下的原创研究吗?--[[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9 (UTC) ::你对我有看法,有意见,私下跟我聊。我已经向某个管理员承诺不把我与反共派的冲突延伸到维基文库,请阁下不要扰乱。[[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9:01 (UTC) :::oh,谁在扰乱?我只是提出了一个修改方针。是谁在说别人没资格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9:02 (UTC) }} *{{意见}}作为普通用户我不得不在此提醒和提请两位停止不必要的争辩。无视他人提醒录入侵权文本固然是错误的,但在灰色地带的文本或者尚需要讨论共识的文本被录入'''是另一回事''',这些文本并没有被限制录入,而且正因为这些文本的被录入,这些问题才得以被讨论,即便这些文本经过讨论被删除,也不能无视这一点的价值——同样地也不应当因为一个用户曾录入过侵权文本而揪住这一点不放,除非ta事后仍无视再三警告仍蓄意录入,但这一点我在Assifbus君身上暂时并看不到。(以上发言,作为提删过Assifbus君好几个文献的人,应该不算偏帮吧?)与此同时,'''文库不以“实质性贡献”论高低''',如果要以这样论高低,仿佛文库的年资高的用户便拥有了何等的特权——容我提醒一下正在冲突中的两位,此刻文库正在进行的另一场论战中的无论哪一位用户贡献的自由文本数量都要比你我高得多,然而他们进行的无益冲突实在使人忧虑——因此Assifbus君以“实质性贡献”为理据来反对PAVLOV君的提案并不公正。最后,请两位谨记推定善意,有必要时请注意脱离接触,避免由于不必要的意气用事而再次被寻求管理员协助。最后,请勿随意政治化一些不存在政治化必要的议题,祝编辑愉快。--[[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00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想修改一下阁下上面所说的一句话,以示对PAVLOV的回应:同样地不应当因为一个用户(我)在英文维基百科因为申冤被永久封禁,就揪住不放,介入维基文库的站务,通过修改方针,千方百计阻挠该用户成为维基文库管理员。[[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15 (UTC) :::在阁下借用我的话——自然我的话没有版权——的时候我需要提醒的是:你也在揪住不放。无休止清算过去的结果大家都看得到——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还挺认同互动禁制这个手法的。就此打住吧,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23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次的修改其实只是为了让文本规范化而已,制定出什么是遵守方针。真的没有阻挠谁的意思。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59 (UTC) :::::在下并没有以为阁下要阻挠谁,我也认为阁下完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路过劝一句罢了,毕竟我怕吵,楼上就够吵的了2333,既然两位停火,我也没有什么别的多余的话了,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52 (UTC) :::Assifbus,我从未想过要阻止你成为管理员,这次的修改本身也与你无关。一个人能成为管理员与否考虑的是适用度,阁下认为自己适用,欢迎随时在rfa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52 (UTC) ::::感谢PAVLOV的修改,我已经没有意见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3:31 (UTC) :{{意见}} 其实从证实[[User:Assifbus|Assifbus]]持续使用镜像网站编辑维基文库的时候我就觉得应该反对[[User:Assifbus|Assifbus]]担任管理员,因为管理员需要保证账户安全,不应该存在由镜像网站泄露密码的可能性。--[[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6 (UTC) ::感谢Midleading,管理员啥的都无所谓。我在意的是PAVLOV借修改方针之机针对我,不过PAVLOV已经更改了相关内容表述,我认同他修改后的提议。[[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38 (UTC) :::我从来没有借修改方针之机针对你,这本就是一个很正常的修改,也只有你会理解成在其他项目封禁也会影响这里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0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如果“由镜像网站泄露密码”一事属实,那么不仅应该持续反对Assifbus的管理员申请,还要告知监管员考虑对其临时全域锁定为被盗账号(compromised accou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18 (UTC) :::只是技术上有可能而已,实际上现在还没发现有泄露密码的迹象。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镜像网站编辑的确有安全上的担忧。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40 (UTC) ---- 還有其他人支持或反對本條嗎?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將會通過投票表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5 (UTC) : 我覺得可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0 (UTC) :{{意见}} 怎么判断是不是合理封禁呢,比如怎么判断Zhxy 519封禁Jusjih是不是合理封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5:58 (UTC) ::一般来说除非管理员或者社群一致认为是不合理封禁,剩下的情况都是合理封禁。这种疑难情况只是个别情况,没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恐怕要暂缓成为管理员。当然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管理员提名中也可以就该情况进行讨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6:20 (UTC) :::好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6:24 (UTC) 已開始[[Wikisource:投票|投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46 (UTC) :[[Special:Permalink/2166173|投票已結束,提案已通過。]]--[[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8:04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 提出能用於2022年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邀請有意願參加[[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的各位[[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者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者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不同意/中立)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在八月初,選舉委員會將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選舉委員會將負責監督此流程,並由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將檢查問題是否清晰、重複,是否有錯別字等。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User:VChang (WMF)|VChang (WMF)]]([[User talk:VChang (WMF)|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13 (UTC)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公布進入社群投票階段的六名理事會候選人 == 各位好, '''自治體代表已經完成投票。'''自治體代表透過閱讀候選人聲明、候選人對提問的回答以及考慮分析委員會的評級來了解候選人。被選出進行下階段投票的2022年理事會候選人為: * Tobechukwu Precious Friday ([[m:User:Tochiprecious|Tochiprecious]]) * Farah Jack Mustaklem ([[m:User:Fjmustak|Fjmustak]]) * Shani Evenstein Sigalov ([[m:User:Esh77|Esh77]]) * Kunal Mehta ([[User:Legoktm|Legoktm]]) * Michał Buczyński ([[m:User:Aegis Maelstrom|Aegis Maelstrom]]) * Mike Peel ([[User:Mike Peel|Mike Peel]]) 您可以閱讀更多有關這次理事會選舉的[[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Results|結果]]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Stats|統計數據]]。 再次感謝自治體代表以及分析委員會成員參與此流程,並協助增強理事會的能力與多元性。 '''接下來則為社群投票期。'''[[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Timeline|相關時間表在此]]。準備社群投票期的參與,社群成員可以透過下列方式: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Candidates|閱讀候選人聲明]]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Affiliate_Organization_Participation/Candidate_Questions|候選人對自治體代表提問的回答]]。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Questions_for_Candidates|提出並選擇六個問題供候選人在影片問答中回答]].</span> * 查看[[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Candidates|分析委員會對各候選人聲明的評級]]。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為選舉指南針提議聲明]](提醒大家今天是最後一天),投票人能用此工具找到最符合他們原則的候選人。 * 鼓勵您社群其他成員參與投票。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User:VChang (WMF)|VChang (WMF)]]([[User talk:VChang (WMF)|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11:04 (UTC)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ha7wypaaxct2fr8cdv39np2d5prltxp 2166548 2166492 2022-07-24T08:50:16Z Kethyga 85579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新章节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图书馆备份项目”已经备份了50万册图书,欢迎参与! == 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用火焚毁了所有私藏的非正统书籍。公元前206年,项羽放火烧毁了藏有书籍孤本的政府图书馆,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思想和历史的死亡。《永乐大典》于1408年完成,全书22937章,11095卷,917480页。在制作了原本之后仅制作了一份副本。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已在历史中消失,如今仅存约800章。1932年,战火焚烧了46.3万册涵芬楼善本.... 为了防止这种破坏人类共同记忆的令人遗憾的事情再次发生,让我们系统性地将世界上所有公有领域的书籍备份到维基共享资源。 {{cquote|想象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访问所有人类知识的总和。 |吉米·威尔士}} 我们希望,最终所有古代书籍都将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在维基文库中转写成文本、在维基百科中受到引用。 此项目'''[[Commons:Commons:Library_back_up_project|目前已经备份了五十万册图书]]''',主要是中日古籍。欢迎加入,让我们尽快完成这一宏大目标!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29 (UTC) :建議增加以下圖書館公佈的數字化中日古籍: :- https://ndlonline.ndl.go.jp/ :- https://www.loc.gov/collections/chinese-rare-books/ :- https://rmda.kulib.kyoto-u.ac.jp/ :- https://www.iiif.ku-orcas.kansai-u.ac.jp/ :- https://digicoll.lib.berkeley.edu/search?ln=en&cc=EAL+Chinese+Rare+Books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15:02 (UTC) ::谢谢!ndl图书很难下载,其他我再看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08:17 (UTC) :::ndl的PDF下載入口有限流,解析度也一般。但ndl同時也提供了[https://iiif.io/ IIIF協議]接口,通過該接口(例如[https://www.dl.ndl.go.jp/api/iiif/2545614/manifest.json])可以下載指定解析度的單頁圖片,然後可以用img2pdf等工具把下載得到的圖片拼裝成PDF.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17:39 (UTC) ::::好,谢谢。希望IIIF图片下载别有限制。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05:47 (UTC)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別忘記我發佈的韓國古文文件,把它變成“中日韓古集”!《三國史記》、《高麗史》、《高麗史節要》、《朝鮮王朝實錄》、《承政院日記》、我錄入的各個《謄錄》,以及其他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1日 (二) 21:16 (UTC) ::请问pdf来源是哪里?我希望整个图书馆备份,而不是个别书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05:47 (UTC) :::你可以去 https://jsg.aks.ac.kr/ 上找PDF。http://sillok.history.go.kr 有《朝鮮王朝實錄》的圖片。 http://sjw.history.go.kr/ 有《承政院日記》。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4:09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 == {{比较条文|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br>申请者应在申请开始前一年内未在中文维基文库被封禁或禁制,不合理封禁或禁制除外。}} 该变更用于限制可能的特殊情况,亦与维基百科同步,同时将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这一规定指标化与客观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4 (UTC) {{反对}}:看不出有修改的必要。另有意见,请PAVLOV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38 (UTC) {{意见}}:PAVLOV事后弄了一个自由文本,希望PAVLOV可以坚持下去,每天为维基文库做一些实质性贡献才是正道。[[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01 (UTC) {{Hide|标题=以下内容纯属离题及扰乱|内容= :{{意见}}:我认为社群的方针不应该由一个为维基文库很少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主导制定,PAVLOV应该只为维基文库贡献了一篇文章。 :请PAVLOV留意,你在中文维基百科是回退员,但在这里只是个普通用户。[[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35 (UTC) :请你再仔细看看我贡献了多少。另外评价一个方针的修改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看它的提出者是一个什么用户呢?我想除了LTA恐怕都可以就事务有发表自身观点的权利吧?希望阁下能明白对事不对人。我所有查核阁下的侵权、以及人身攻击,可没有一条是针对你个人的。[[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2 (UTC) ::实质性贡献=贡献自由文本数量,我并没有看见阁下贡献了多少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3 (UTC) :::我不知道某些人贡献方针边缘文本和侵权文本,是一种什么心态。我对你稍作提醒,你还有大把侵权内容需要被验证,只是我担心你再次诬告我维基跟踪,以及我期待你回心转意主动交待这些内容,文库中也有。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5 (UTC) :::另外,关于开封大学校史问题,我正直接与开封大学沟通,请他们告知是他们的校史是他们对阁下的教科书侵权还是阁下对他们侵权,您同意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6 (UTC) :::当然,阁下不同意我就不做了,这取决于阁下的意愿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7 (UTC) 也说到实质性贡献,我在中文维基文库从未见过这种说法,是阁下的原创研究吗?--[[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59 (UTC) ::你对我有看法,有意见,私下跟我聊。我已经向某个管理员承诺不把我与反共派的冲突延伸到维基文库,请阁下不要扰乱。[[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9:01 (UTC) :::oh,谁在扰乱?我只是提出了一个修改方针。是谁在说别人没资格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9:02 (UTC) }} *{{意见}}作为普通用户我不得不在此提醒和提请两位停止不必要的争辩。无视他人提醒录入侵权文本固然是错误的,但在灰色地带的文本或者尚需要讨论共识的文本被录入'''是另一回事''',这些文本并没有被限制录入,而且正因为这些文本的被录入,这些问题才得以被讨论,即便这些文本经过讨论被删除,也不能无视这一点的价值——同样地也不应当因为一个用户曾录入过侵权文本而揪住这一点不放,除非ta事后仍无视再三警告仍蓄意录入,但这一点我在Assifbus君身上暂时并看不到。(以上发言,作为提删过Assifbus君好几个文献的人,应该不算偏帮吧?)与此同时,'''文库不以“实质性贡献”论高低''',如果要以这样论高低,仿佛文库的年资高的用户便拥有了何等的特权——容我提醒一下正在冲突中的两位,此刻文库正在进行的另一场论战中的无论哪一位用户贡献的自由文本数量都要比你我高得多,然而他们进行的无益冲突实在使人忧虑——因此Assifbus君以“实质性贡献”为理据来反对PAVLOV君的提案并不公正。最后,请两位谨记推定善意,有必要时请注意脱离接触,避免由于不必要的意气用事而再次被寻求管理员协助。最后,请勿随意政治化一些不存在政治化必要的议题,祝编辑愉快。--[[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00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想修改一下阁下上面所说的一句话,以示对PAVLOV的回应:同样地不应当因为一个用户(我)在英文维基百科因为申冤被永久封禁,就揪住不放,介入维基文库的站务,通过修改方针,千方百计阻挠该用户成为维基文库管理员。[[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15 (UTC) :::在阁下借用我的话——自然我的话没有版权——的时候我需要提醒的是:你也在揪住不放。无休止清算过去的结果大家都看得到——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还挺认同互动禁制这个手法的。就此打住吧,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23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次的修改其实只是为了让文本规范化而已,制定出什么是遵守方针。真的没有阻挠谁的意思。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59 (UTC) :::::在下并没有以为阁下要阻挠谁,我也认为阁下完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路过劝一句罢了,毕竟我怕吵,楼上就够吵的了2333,既然两位停火,我也没有什么别的多余的话了,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52 (UTC) :::Assifbus,我从未想过要阻止你成为管理员,这次的修改本身也与你无关。一个人能成为管理员与否考虑的是适用度,阁下认为自己适用,欢迎随时在rfa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0:52 (UTC) ::::感谢PAVLOV的修改,我已经没有意见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3:31 (UTC) :{{意见}} 其实从证实[[User:Assifbus|Assifbus]]持续使用镜像网站编辑维基文库的时候我就觉得应该反对[[User:Assifbus|Assifbus]]担任管理员,因为管理员需要保证账户安全,不应该存在由镜像网站泄露密码的可能性。--[[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6 (UTC) ::感谢Midleading,管理员啥的都无所谓。我在意的是PAVLOV借修改方针之机针对我,不过PAVLOV已经更改了相关内容表述,我认同他修改后的提议。[[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38 (UTC) :::我从来没有借修改方针之机针对你,这本就是一个很正常的修改,也只有你会理解成在其他项目封禁也会影响这里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0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如果“由镜像网站泄露密码”一事属实,那么不仅应该持续反对Assifbus的管理员申请,还要告知监管员考虑对其临时全域锁定为被盗账号(compromised accou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18 (UTC) :::只是技术上有可能而已,实际上现在还没发现有泄露密码的迹象。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镜像网站编辑的确有安全上的担忧。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40 (UTC) ---- 還有其他人支持或反對本條嗎?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將會通過投票表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5 (UTC) : 我覺得可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0 (UTC) :{{意见}} 怎么判断是不是合理封禁呢,比如怎么判断Zhxy 519封禁Jusjih是不是合理封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5:58 (UTC) ::一般来说除非管理员或者社群一致认为是不合理封禁,剩下的情况都是合理封禁。这种疑难情况只是个别情况,没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恐怕要暂缓成为管理员。当然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管理员提名中也可以就该情况进行讨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6:20 (UTC) :::好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6:24 (UTC) 已開始[[Wikisource:投票|投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46 (UTC) :[[Special:Permalink/2166173|投票已結束,提案已通過。]]--[[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8:04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 提出能用於2022年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邀請有意願參加[[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的各位[[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者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者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不同意/中立)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在八月初,選舉委員會將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選舉委員會將負責監督此流程,並由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將檢查問題是否清晰、重複,是否有錯別字等。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User:VChang (WMF)|VChang (WMF)]]([[User talk:VChang (WMF)|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13 (UTC)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公布進入社群投票階段的六名理事會候選人 == 各位好, '''自治體代表已經完成投票。'''自治體代表透過閱讀候選人聲明、候選人對提問的回答以及考慮分析委員會的評級來了解候選人。被選出進行下階段投票的2022年理事會候選人為: * Tobechukwu Precious Friday ([[m:User:Tochiprecious|Tochiprecious]]) * Farah Jack Mustaklem ([[m:User:Fjmustak|Fjmustak]]) * Shani Evenstein Sigalov ([[m:User:Esh77|Esh77]]) * Kunal Mehta ([[User:Legoktm|Legoktm]]) * Michał Buczyński ([[m:User:Aegis Maelstrom|Aegis Maelstrom]]) * Mike Peel ([[User:Mike Peel|Mike Peel]]) 您可以閱讀更多有關這次理事會選舉的[[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Results|結果]]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Stats|統計數據]]。 再次感謝自治體代表以及分析委員會成員參與此流程,並協助增強理事會的能力與多元性。 '''接下來則為社群投票期。'''[[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Timeline|相關時間表在此]]。準備社群投票期的參與,社群成員可以透過下列方式: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Candidates|閱讀候選人聲明]]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Affiliate_Organization_Participation/Candidate_Questions|候選人對自治體代表提問的回答]]。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Questions_for_Candidates|提出並選擇六個問題供候選人在影片問答中回答]].</span> * 查看[[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Candidates|分析委員會對各候選人聲明的評級]]。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為選舉指南針提議聲明]](提醒大家今天是最後一天),投票人能用此工具找到最符合他們原則的候選人。 * 鼓勵您社群其他成員參與投票。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User:VChang (WMF)|VChang (WMF)]]([[User talk:VChang (WMF)|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11:04 (UTC)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8flhtwtfnnigsbamudzubpo1zb6h86m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4 10350 2166472 1807980 2022-07-23T19:52:36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N]] 3tby8qxe4nyrk6in6iishluryp2z4u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0 35419 2166474 2094262 2022-07-23T19:54:04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lawmake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section = 沿革和最新版 | is_main_o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not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ONGCHANPIN ZHILIANG ANQUAN}} t1j2ueo0yz69hehs6qxlzanpyi2tid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0 35423 2166477 2149405 2022-07-23T19:56:29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is_main_o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lawmake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section = 沿革和最新版 | not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7年)|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ONGMIN ZHUANYE HEZUOSHE FA}} cxuzdwj4qrbtx9zm26ovfpn1o9go48b Wikisource:投票 4 53905 2166527 2166173 2022-07-24T05:09:35Z Ericliu1912 46623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投票 | section = | previous =[[Wikisource:维基文库与维基教科书|维基文库与维基教科书]] | next =[[Wikisource:版权信息|版权信息]] | shortcut = | notes =请添加建议和投票。傀儡投票無效。IP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 * [[/存档|存档]]、[[/存档2|存档2]]、[[/存档3|存档3]]、[[/存档4|存档4]] }} {{About Wikisource}} == 各式投票資格 == 2021年6月20日,根據社群一致意見,參加人事任免等各式投票資格為:<ref>[[Special:Permalink/2035677]]</ref> {{Quote|'''條件一''':投票前7天已[[维基文库:自动确认用户|註冊]]。</br>'''條件二''':(a) 50次正文編輯;或 (b) 錄入1篇完整、信而有徵作品。}} 2021年7月11日,根據社群一致意見,也參考[[w:维基百科: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以上資格也用於本頁面(Wikisource:投票),以及以下另頁投票:<ref>[[Special:Permalink/2058454]]</ref> <references/> === 另頁投票 === [[维基文库:机器人]]、[[维基文库:導入者]]、[[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 ===非投票的另頁提案=== [[维基文库:版權討論]]、[[维基文库:删除讨论]]、[[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 == 正在进行的投票 == *[[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 ** 無 *[[Wikisource:導入者|导入者]] ** 無 *[[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 ** 無 <!-- 如需在本页提出投票请求,请在本行下方进行,除非有必要更新,否则请勿更改上述内容,更请不要移除 -->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 === 相關討論在[[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已提出,經過討論初步取得一致,請對[[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中如下修改進行投票。 {{比较条文|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br>申请者应在申请开始前一年内未在中文维基文库被封禁或禁制,不合理封禁或禁制除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46 (UTC) ==== 支持 ==== #{{赞成}}想来投个票发现没有分栏...这修改没啥问题,也算是一个观察期。--[[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8 (UTC) #{{支持}}。不合理封禁,像是違反[[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例如被提案管理員解任,就快速復仇而封禁提案用戶,應遮罩以示平反。有待另案討論。--[[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7月14日 (四) 03:25 (UTC) ==== 反对 ==== ==== 中立 ==== #应先确定“不合理封禁或禁制”的认定权力。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2年7月16日 (六) 17:57 (UTC) ::在寫字間我已經就此疑問回覆。如果出現了“不合理封禁或禁制”,對此行為進行認定的程序我覺得不應該是在管理員提名頁面,而應該另案討論,在此確定“不合理封禁或禁制”的認定權我覺得沒有必要。管理員提名中可以就該情況進行討論,但是尚要等待“不合理封禁或禁制”的行為由當事管理員承認或者通過管理員除名等其它程序認定後才可繼續。--[[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07:58 (UTC) ==== 意见 ==== ==== 结果 ==== 提案通过,“不合理封禁或禁制”如何认定尚需要进一步讨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58 (UTC) t89o6q3gvm93tkwz39wxf9uc3nfbgqr 2166528 2166527 2022-07-24T05:10:03Z Ericliu1912 46623 /* 中立 */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投票 | section = | previous =[[Wikisource:维基文库与维基教科书|维基文库与维基教科书]] | next =[[Wikisource:版权信息|版权信息]] | shortcut = | notes =请添加建议和投票。傀儡投票無效。IP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 * [[/存档|存档]]、[[/存档2|存档2]]、[[/存档3|存档3]]、[[/存档4|存档4]] }} {{About Wikisource}} == 各式投票資格 == 2021年6月20日,根據社群一致意見,參加人事任免等各式投票資格為:<ref>[[Special:Permalink/2035677]]</ref> {{Quote|'''條件一''':投票前7天已[[维基文库:自动确认用户|註冊]]。</br>'''條件二''':(a) 50次正文編輯;或 (b) 錄入1篇完整、信而有徵作品。}} 2021年7月11日,根據社群一致意見,也參考[[w:维基百科: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以上資格也用於本頁面(Wikisource:投票),以及以下另頁投票:<ref>[[Special:Permalink/2058454]]</ref> <references/> === 另頁投票 === [[维基文库:机器人]]、[[维基文库:導入者]]、[[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 ===非投票的另頁提案=== [[维基文库:版權討論]]、[[维基文库:删除讨论]]、[[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 == 正在进行的投票 == *[[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 ** 無 *[[Wikisource:導入者|导入者]] ** 無 *[[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 ** 無 <!-- 如需在本页提出投票请求,请在本行下方进行,除非有必要更新,否则请勿更改上述内容,更请不要移除 -->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 === 相關討論在[[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已提出,經過討論初步取得一致,請對[[维基文库: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中如下修改進行投票。 {{比较条文|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4、遵守已定的政策及方針—申請成為管理員的用戶應支持在正式的方針頁面中列明的方針政策,在未經社群討論之前,不應對既定的方針作出重大的改動。 <br>申请者应在申请开始前一年内未在中文维基文库被封禁或禁制,不合理封禁或禁制除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46 (UTC) ==== 支持 ==== #{{赞成}}想来投个票发现没有分栏...这修改没啥问题,也算是一个观察期。--[[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8 (UTC) #{{支持}}。不合理封禁,像是違反[[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例如被提案管理員解任,就快速復仇而封禁提案用戶,應遮罩以示平反。有待另案討論。--[[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7月14日 (四) 03:25 (UTC) ==== 反对 ==== ==== 中立 ==== #应先确定“不合理封禁或禁制”的认定权力。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2年7月16日 (六) 17:57 (UTC) #:在寫字間我已經就此疑問回覆。如果出現了“不合理封禁或禁制”,對此行為進行認定的程序我覺得不應該是在管理員提名頁面,而應該另案討論,在此確定“不合理封禁或禁制”的認定權我覺得沒有必要。管理員提名中可以就該情況進行討論,但是尚要等待“不合理封禁或禁制”的行為由當事管理員承認或者通過管理員除名等其它程序認定後才可繼續。--[[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07:58 (UTC) ==== 意见 ==== ==== 结果 ==== 提案通过,“不合理封禁或禁制”如何认定尚需要进一步讨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58 (UTC) 2s4tspq3vlm7snt1hytnme91ug6057s 肇論/1 0 55998 2166570 121230 2022-07-24T11:38:56Z 161.81.39.46 修復錯别繁體 '云' 字。 wikitext text/x-wiki 夫生死交謝,寒暑叠遷,有物流動,人之常情。余則謂之不然。 何者?《放光》云:法無去來,無動轉者,尋夫不動之作,豈釋動以求靜,必求靜於諸動。必求靜於諸動,故雖動而常靜。不釋動以求靜,故雖靜而不離動。然則動靜未始異而惑者不同。緣使真言滯於競辯,宗途屈於好異。所以靜躁之極未易言也。 何者?夫談真則逆俗,順俗則違真。違真則迷信而莫返,逆俗則言淡而無味。緣使中人未分於存亡,下士撫掌而弗顧。近而不可知者其唯物性乎。然不能自己,聊復寄心於動靜之際,豈曰必然? 試論之曰:《道行》云:諸法本無所從來,去亦無所至。《中觀》云:觀方知彼去,去者不至方。斯皆即動而求靜,以知物不遷明矣。 夫人之所謂動者,以昔物不至今,故曰動而非靜;我之所謂靜者,亦以昔物不至今,故曰靜而非動。動而非靜,以其不來;靜而非動,以其不去。然則所造未嘗異,所見未嘗同。逆之所謂塞,順之所謂通。茍得其道,復何滯哉? 傷夫人情之惑久矣,目對真而莫覺!既知往物而不來,而謂今物而可往!往物既不來,今物何所往? 何則?求向物於向,於向未嘗無;責向物於今,於今未嘗有。於今未嘗有,以明物不來;於向未嘗無,故知物不去。復而求今,今亦不往。是謂昔物自在昔,不從今以至昔;今物自在今,不從昔以至今。故仲尼曰:回也見新,交臂非故。如此,則物不相往來,明矣。既無往返之微聯,有何物而可動乎?然則旋嵐偃嶽而常靜,江河競註而不流,野馬飄鼓而不動,日月歷天而不周。復何怪哉? 噫!聖人有言曰:人命逝速,速於川流。是以聲聞悟非常以成道;緣覺覺緣離以即真。茍萬動而非化,豈尋化以階道?復尋聖言,微隱難測。若動而靜,似去而留。可以神會,難以事求。是以言去不必去,閑人之常想;稱住不必住,釋人之所謂往耳。豈曰去而可遣,住而不可留邪? 故《成具》云:菩薩處計常之中而演非常之教。《摩訶衍論》云:諸法不動,無去來處。斯皆導達群方,兩言一會,豈曰文殊而乖其致哉?是以言常而不住,稱去而不遷。不遷,故雖往而常靜;不住,故雖靜而常往。雖靜而常往,故往而弗遷;雖往而常靜,故靜而弗留矣。然則莊生之所以藏山,仲尼之所以臨川,斯皆感往者之難留,豈曰排今而可往?是以觀聖人心者,不同人之所見得也。 何者?人則謂少壯同體,百齡一質,徒知年往,不覺形隨。是以梵誌出家,白首而歸。鄰人見之曰:昔人尚存乎?梵誌曰:吾猶昔人,非昔人也。鄰人皆愕然,非其言也。所謂有力者負之而趨,昧者不覺,其斯之謂歟? 是以如來因群情之所滯,則方言以辯惑,乘莫二之真心,吐不一之殊教,乖而不可異者,其唯聖言乎! 故談真有不遷之稱,導俗有流動之說。雖復千途異唱,會歸同致矣。而征文者,聞不遷,則謂昔物不至今;聆流動者,而謂今物可至昔。既曰古今,而欲遷之者,何也?是以言往不必往,古今常存,以其不動;稱去不必去,謂不從今至古,以其不來。不來,故不馳騁於古今,不動,故各性住於一世。然則群籍殊文,百家異說,茍得其會,豈殊文之能惑哉? 是以人之所謂住,我則言其去;人之所謂去,我則言其住。然則去住雖殊,其致一也。故經云:正言似反,誰當信者?斯言有由矣。 何者?人則求古於今,謂其不住,吾則求今於古,知其不去。今若至古,古應有今;古若至今,今應有古。今而無古,以知不來;古而無今,以知不去。若古不至今,今亦不至古,事各性住於一世,有何物而可去來?然則四象風馳,璇璣電卷,得意毫微,雖速而不轉。是以如來功流萬世而常存,道通百劫而彌固。成山假就於始簣,修途托至於初步,果以功業不可朽故也。功業不可朽,故雖在昔而不化,不化故不遷。不遷故,則湛然明矣。故經雲:三災彌綸而行業湛然,信其言也。 何者?果不俱因,因因而果。因因而果,因不昔滅。果不俱因,因不來今。不滅不來,則不遷之致明矣。復何惑於去留,踟躕於動靜之間哉?然則乾坤倒覆,無謂不靜,洪流滔天,無謂其動。茍能契神於即物,斯不遠而可知矣。 95kyetu6euiuazn9rcgau5jw1nnn11r 肇論/3 0 56000 2166556 115812 2022-07-24T11:03:40Z 161.81.39.46 wikitext text/x-wiki 夫般若虛玄者,蓋是三乘之宗極也,誠真一之無差。然異端之論,紛然久矣。有天竺沙門鳩摩羅什者,少踐大方,研機斯趣,獨拔於言象之表,妙契於希夷之境,齊異學於迦夷,揚淳風於東扇,將爰燭殊方而匿耀涼土者,所以道不虛應,應必有由矣。弘始三年,歲次星紀,秦乘入國之謀,舉師以來之意也。北天之運,數其然也。大秦天王者,道契百王之端,德洽千載之下,遊刃萬機,弘道終日,信季俗蒼生之所天,釋迦遺法之所仗也。時乃集義學沙門五百余人於逍遙觀,躬執秦文,與什公參定《方等》。其所開拓者,豈謂當時之益,乃累劫之津梁矣。余以短乏,曾廁嘉會,以為上聞異要,始於時也。然則聖智幽微,深隱難測,無相無名,乃非言象之所得。為試罔象其懷,寄之狂言耳,豈曰聖心而可辯哉!試論之曰:《放光》云:般若無所有相,無生滅相。《道行》云:般若無所知,無所見。此辯智照之用,而曰無相無知者,何耶?果有無相之知,不知之照明矣。何者?夫有所知,則有所不知。以聖心無知,故無所不知。不知之知,乃曰一切知。故經云:聖心無所知,無所不知,信矣。是以聖人虛其心而實其照,終日知而未嘗知也。故能默耀韜光,虛心玄鑒,閉智塞聰而獨覺冥冥者矣。然則智有窮幽之鑒而無知焉;神有應會之用而無慮焉。神無慮,故能獨王於世表;智無知,故能玄照於事外。智雖事外,未始無事;神雖世表,終日域中。所以俯仰順化,應接無窮,無幽不察,而無照功。斯則無知之所知,聖神之所會也。然其為物也,實而不有,虛而不無,存而不可論者,其唯聖智乎!何者?欲言其有,無狀無名;欲言其無,聖以之靈。聖以之靈,故虛不失照;無狀無名,故照不失虛。照不失虛,故混而不渝;虛不失照,故動以接粗。是以聖智之用,未始暫廢;求之形相,未暫可得。故《寶積》曰:以無心意而現行。《放光》云:不動等覺而建立諸法。所以聖跡萬端,其致一而已矣。是以般若可虛而照,真諦可亡而知,萬動可即而靜,聖應可無而為。斯則不知而自知,不為而自為矣。復何知哉!復何為哉!難曰:夫聖人真心獨朗,物物斯照,應接無方,動與事會。物物斯照,故知無所遺;動與事會,故會不失機。會不失機,故必有會於可會;知無所遺,故必有知於可知。必有知於可知,故聖不虛知;必有會於可會,故聖不虛會。既知既會,而曰無知無會者,何耶?若夫忘知遺會者,則是聖人無私於知會,以成其私耳。斯可謂不自有其知,安得無知哉?答曰:夫聖人功高二儀而不仁,明逾日月而彌昏,豈曰木石瞽其懷,其於無知而已哉?誠以異於人者神明,故不可以事相求之耳。子意欲令聖人不自有其知,而聖人未嘗不有知,無乃乖於聖心,失於文旨者乎?何者?經云:真般若者,清凈如虛空,無知無見,無作無緣。斯則知自無知矣,豈待返照然後無知哉?若有知性空而稱凈者,則不辯於惑智。三毒四倒亦皆清凈,有何獨尊於般若?若以所知美般若,所知非般若。所知自常凈,故般若未嘗凈,亦無緣致凈,嘆於般若。然經云:般若清凈者,將無以般若體性真凈,本無惑取之知。本無惑取之知,不可以知名哉!豈唯無知名無知,知自無知矣。是以聖人以無知之般若,照彼無相之真諦。真諦無兔馬之遺,般若無不窮之鑒。所以會而不差,當而無是。寂怕無知而無不知者矣。難曰:夫物無以自通,故立名以通物。物雖非名,果有可名之物當於此名矣。是以即名求物,物不能隱。而論云聖心無知,又云無所不知。意謂無知未嘗知,知未嘗無知。斯則名教之所通,立言之本意也。然論者欲一於聖心異於文旨,尋文求實,未見其當。何者?若知得於聖心,無知無所辯;若無知得於聖心,知亦無所辯。若二都無得,無所復論哉?答曰:經云:般若義者,無名無說,非有非無,非實非虛。虛不失照,照不失虛,斯則無名之法,故非言所能言也。言雖不能言,然非言無以傳。是以聖人終日言,而未嘗言也。今試為子狂言辯之。夫聖心者,微妙無相,不可為有;用之彌勤,不可為無。不可為無,故聖智存焉;不可為有,故名教絕焉。是以言知不為知,欲以通其鑒;不知非不知,欲以辯其相。辯相不為無,通鑒不為有。非有,故知而無知。非無,故無知而知。是以知即無知,無知即知。無以言異,而異於聖心也。難曰:夫真諦深玄,非智不測。聖智之能,在茲而顯。故經雲:不得般若,不見真諦。真諦則般若之緣也,以緣求智,智則知矣。答曰:以緣求智,智非知也。何者?《放光》云:不緣色生識,是名不見色。又云:五陰清凈,故般若清凈。般若即能知也,五陰即所知也,所知即緣也。夫知與所知,相與而有,相與而無。相與而無,故物莫之有;相與而有,故物莫之無。物莫之無故,為緣之所起;物莫之有故,則緣所不能生。緣所不能生,故照緣而非知;為緣之所起,故知緣相因而生。是以知與無知,生於所知矣。何者?夫智以知所知,取相故名知。真諦自無相,真智何由知?所以然者,夫所知非所知,所知生於知。所知既生知,知亦生所知。所知既相生,相生即緣法。緣法故非真,非真故非真諦也。故《中觀》云:物從因緣有,故不真;不從因緣有,故即真。今真諦曰真,真則非緣。真非緣,故無物從緣而生也。故經云:不見有法,無緣而生。是以真智觀真諦,未嘗取所知。智不取所知,此智何由知?然智非無知,但真諦非所知,故真智亦非知。而子欲以緣求智,故以智為知。緣自非緣,於何而求知?難曰:論云不取者,為無知故不取,為知然後不取耶?若無知故不取,聖人則冥若夜遊,不辯緇素之異耶?若知然後不取,知則異於不取矣。答曰:非無知故不取,又非知然後不取。知即不取,故能不取而知。難曰:論云不取者,誠以聖心不物於物,故無惑取也。無取則無是,無是則無當。誰當聖心,而云聖心無所不知耶?答曰:然,無是無當者。夫無當則物無不當,無是則物無不是。物無不是,故是而無是;物無不當,故當而無當。故經云:盡見諸法而無所見。難曰:聖心非不能是,誠以無是可是,雖無是可是,故當是於無是矣。是以經云:真諦無相,故般若無知者,誠以般若無有有相之知。若以無相為無相,有何累於真諦耶?答曰:聖人無無相也。何者?若以無相為無相,無相即為相。舍有而之無,譬猶逃峰而赴壑,俱不免於患矣。是以至人處有而不有,居無而不無,雖不取於有無,然亦不舍於有無。所以和光塵勞,周旋五趣,寂然而往,怕爾而來,恬淡無為而無不為。難曰:聖心雖無知,然其應會之道不差。是以可應者應之,不可應者存之。然則聖心有時而生,有時而滅,可得然乎?答曰:生滅者,生滅心也。聖人無心,生滅焉起?然非無心,但是無心心耳。又非不應,但是不應應耳。是以聖人應會之道,則信若四時之質。直以虛無為體,斯不可得而生,不可得而滅也。難曰:聖智之無,惑智之無,俱無生滅,何以異之?答曰:聖智之無者,無知;惑智之無者,知無。其無雖同,所以無者異也。何者?夫聖心虛靜,無知可無,可曰無知,非謂知無。惑智有知,故有知可無,可謂知無,非曰無知也。無知即般若之無也,知無即真諦之無也。是以般若之與真諦,言用即同而異,言寂即異而同。同故無心於彼此,異故不失於照功。是以辯同者同於異,辯異者異於同。斯則不可得而異,不可得而同也。何者?內有獨鑒之明,外有萬法之實。萬法雖實,然非照不得。內外相與以成其照功,此則聖所不能同,用也。內雖照而無知,外雖實而無相,內外寂然,相與俱無,此則聖所不能異,寂也。是以經雲諸法不異者,豈曰續鳧截鶴。夷嶽盈壑,然後無異哉?誠以不異於異,故雖異而不異也。故經云:甚奇世尊,於無異法中而說諸法異。又云:般若與諸法,亦不一相,亦不異相,信矣。難曰:論云言用則異,言寂則同,未詳般若之內,則有用寂之異乎?答曰:用即寂,寂即用。用寂體一,同出而異名,更無無用之寂而主於用也。是以智彌昧,照逾明;神彌靜,應逾動。豈曰明昧動靜之異哉?故《成具》云:不為而過為。《寶積》曰:無心無識,無不覺知。斯則窮神、盡智,極象外之談也。即之明文,聖心可知矣。 劉遺民書問附 遺民和南。頃餐徽聞,有懷遙佇,歲未寒嚴,體中如何?音寄壅隔,增用抱蘊。弟子沈屙草澤,常有幣瘵耳。因慧明道人北遊,裁通其情。古人不以形疏致淡,悟涉則親。是以雖復江山悠邈,不面當年,至於企懷風味,鏡心象跡,佇悅之勤,良以深矣。緬然無因,瞻霞永嘆,順時愛敬,冀因行李。數有承問。伏願彼大眾康和,外國法師休納。上人以悟發之器而遘茲淵對,想開究之功,足以盡過半之思。故以每惟乖闊,憤愧何深。此山僧清常,道戒彌勵,禪隱之余,則惟研惟講,恂恂穆穆,故可樂矣。弟子既以遂宿心而睹茲上軌,感寄之誠,日月銘至。遠法師頃恒履宜,思業精詣,乾乾宵夕。自非道用潛流,理為神禦,孰以過順之年,湛氣若茲之勤。所以憑慰既深,仰謝逾絕。去年夏未,始見生上人示《無知論》,才運清俊,旨中沈允,推涉聖文,婉而有歸,披味殷勤,不能釋手,直可謂浴心方等之淵,而悟懷絕冥之肆者矣。若令此辯遂通,則般若眾流,殆不言而會,可不欣乎!可不欣乎!夫理微者辭險,唱獨者應希,茍非絕言象之表者,將以存象而致乖乎?意謂答以緣求智之章,婉轉窮盡,極為精巧,無所間然矣。但暗者難以頓曉,猶有余疑一兩。今輒題之如別,想從容之暇,復能粗為釋之。論序云:般若之體非有非無,虛不失照,照不夫虛,故曰不動等覺而建立諸法。下章云:異乎人者神明,故不可以事相求之耳。又云:用即寂,寂即用,神彌靜,應逾動。夫聖心冥寂,理極同無,不疾而疾,不徐而徐。是以知不廢寂,寂不廢知,未始不寂,未始不知。故其運物成功化世之道,雖處有名之中,而遠與無名同。斯理之玄。固常所彌昧者矣。但今談者所疑於高論之旨,欲求聖心之異,為謂窮靈極數,妙盡冥符耶?為將心體自然,靈怕獨感耶?若窮靈極數,妙盡冥符,則寂照之名,故是定慧之體耳。若心體自然,靈怕獨感,則群數之應,固以幾乎息矣。夫心數既玄而孤運其照。神淳化表而慧明獨存,當有深證。可試為辯之。疑者當以撫會應機睹變之知,不可謂之不有矣。而論旨雲本無惑取之知,而未釋所以不取之理。謂宜先定聖心所以應會之道,為當唯照無相耶?為當鹹睹其變耶?若睹其變,則異乎無相。若唯照無相,則無會可撫。既無會可撫而有撫會之功,意有未悟,幸復誨之。論云:無當則物無不當,無是則物無不是。物無不是,故是而無是;物無不當,故當而無當。夫無當而物無不當,乃所以為至當;無是而物無不是,乃所以為真是。豈有真是而非是、至當而非當,而云當而無當、是而無是耶?若謂至當非常當,真是非常是,此蓋悟惑之言本異耳。固論旨所以不明也,願復重喻,以祛其惑矣。論至日,即與遠法師詳省之,法師亦好相領得意,但標位似各有本,或當不必理盡同矣。頃兼以班諸有懷,屢有擊其節者,而恨不得與斯人同時也。 答劉遺民書(書有二幅:前短劄,後長幅) 不面在昔,佇想用勞。慧明道人至,得去年十二月疏並問。披尋返覆,欣若暫對。涼風屆節,頃常如何?貧道勞疾,多不佳耳,信南返不悉。八月十五日釋僧肇疏答。 服像雖殊,妙期不二;江山雖緬,理契則鄰。所以望途致想,虛襟有寄。君既遂嘉遁之誌,標越俗之美,獨恬事外,歡足方寸,每一言集,何嘗不遠。喻林下之雅詠,高致悠然,清散未期,厚自保愛。每因行李,數有承問,願彼山僧無恙,道俗通佳,承遠法師之勝常,以為欣慰。雖未清承,然服膺高軌,企佇之勤,為日久矣。公以過順之年,湛氣彌厲,養徒幽巖,抱一沖谷,遐邇仰詠,何美如之?每亦翹想一隅,懸庇霄岸,無由寫敬,致慨良深。君清對終日,快有悟心之歡也。即此大眾尋常,什法師如宜,秦王道性自然,天機邁俗,城塹三寶,弘道是務。由使異典勝僧方遠而至,靈鷲之風萃於茲土。領公遠舉,乃千載之津梁也。於西域還,得《方等》新經二百余部,請大乘禪師一人,三藏法師一人,毗婆沙法師二人。什法師於大石寺出新至諸經,法藏淵曠,日有異聞。禪師於瓦官寺教習禪道,門徒數百,夙夜匪懈,邕邕肅肅,致可欣樂。三藏法師於中寺出律藏,本末精悉,若睹初制。毗婆沙法師於石羊寺出《舍利弗阿毗曇》胡本,雖未及譯,時問中事,發言新奇。貧道一生猥參嘉運,遇茲盛化,自恨不睹釋迦祇桓之集,余復何恨?而慨不得與清勝君子同斯法集耳。生上人頃在此,同止數年,至於言話之際,常相稱詠。中途還南,君得與相見,未更近問,惘悒何言。威道人至,得君《念佛三昧詠》,並得遠法師《三昧詠》及《序》。此作興寄既高,辭致清婉,能文之士率稱其美,可謂遊涉聖門,扣玄關之唱也。君與法師當數有文集,因來何少?什法師以午年出《維摩經》,貧道時預聽次。參承之暇,輒復條記成言,以為註解。辭雖不文,然義承有本。今因信持一本往南,君閑詳,試可取看。來問婉切,難為郢人。貧道思不關微,兼拙於筆語。且至趣無言,言必乖趣,云云不已,竟何所辯。聊以狂言,示詶來旨耳。疏云:稱聖心冥寂,理極同無,雖處有名之中而遠與無名同。斯理之玄,固常彌昧者。以此為懷,自可忘言內得,取定方寸,復何足以人情之所異而求聖心之異乎?疏曰:談者謂窮靈極數,妙盡冥符,則寂照之名,故是定慧之體耳。若心體自然,靈怕獨感,則群數之應,固以幾乎息矣。意謂妙盡冥符,不可以定慧為名;靈怕獨感,不可稱群數以息。兩言雖殊,妙用常一;跡我而乖,在聖不殊也。何者?夫聖人玄心默照,理極同無,既曰為同,同無不極,何有同無之極而有定慧之名?定慧之名,非同外之稱也。若稱生同內,有稱非同;若稱生同外,稱非我也。又,聖心虛微,妙絕常境,感無不應,會無不通,冥機潛運,其用不勤,群數之應,亦何為而息耶?且夫心之有也,以其有有。有不自有,故聖心不有有。不有有,故有無有。有無有故,則無無。無無故,聖人不有不無。不有不無,其神乃虛。何者?夫有也無也,心之影響也;言也象也,影響之所攀緣也。有無既廢,則心無影響;影響既淪,則言象莫測。言象莫測,則道絕群方。道絕群方,故能窮靈極數。窮靈極數,乃曰妙盡。妙盡之道,本乎無寄。夫無寄在乎冥寂,冥寂故虛以通之。妙盡存乎極數,極數故數以應之。數以應之,故動與事會。虛以通之,故道超名外。道超名外,因謂之無。動與事會,因謂之有。因謂之有者,應夫真有,強謂之然耳,彼何然哉?故經云:聖智無知而無所不知,無為而無所不為。此無言無相寂滅之道,豈曰有而為有、無而為無、動而乖靜、靜而廢用耶?而今談者,多即言以定旨,尋大方而征隅,懷前識以標玄,存所存之必當。是以聞聖有知,謂之有心;聞聖無知,謂等大虛。有無之境,邊見所存,豈是處中莫二之道乎!何者?萬物雖殊,然性本常一,不可而物,然非不物。可物於物,則名相異陳;不物於物,則物而即真。是以聖人不物於物,不非物於物。不物於物,物非有也;不非物於物,物非無也。非有所以不取,非無所以不舍。不舍故妙存即真,不取故名相靡因。名相靡因,非有知也;妙存即真,非無知也。故經雲:般若於諸法,無取無舍,無知無不知。此攀緣之外,絕心之域,而欲以有無詰者,不亦遠乎?請詰夫陳有無者。夫智之生也,極於相內。法本無相,聖智何知?世稱無知者,謂等木石太虛無情之流。靈鑒幽燭,形於未兆,道無隱機,寧曰無知?且無知生於無知,無無知也,無有知也。無有知也,謂之非有;無無知也,謂之非無。所以虛不失照,照不失虛,怕然永寂,靡執靡拘。孰能動之令有,靜之使無耶?故經云:真般若者,非有非無,無起無滅,不可說示於人。何則?言其非有者,言其非是有,非謂是非有。言其非無者,言其非是無,非謂是非無。非有非非有,非無非非無。是以須菩提終日說般若,而云無所說。此絕言之道,知何以傳?庶參玄君子有以會之耳。又云:宜先定聖心所以應會之道,為當唯照無相耶?為當鹹睹其變耶?談者似謂無相與變,其旨不一,睹變則異乎無相,照無相則失於撫會。然則即真之義,或有滯也。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若如來旨,觀色空時,應一心見色,一心見空。若一心見色,則唯色非空;若一心見空,則唯空非色。然則空色兩陳,莫定其本也。是以經云非色者,誠以非色於色,不非色於非色。若非色於非色,太虛則非色,非色何所明?若以非色於色,即非色不異色。非色不異色,色即為非色。故知變即無相,無相即變,群情不同,故教跡有異耳。考之玄籍,本之聖意,豈復真偽殊心,空有異照耶?是以照無相,不失撫會之功;睹變動,不乖無相之旨。造有不異無,造無不異有。未嘗不有,未嘗不無。故曰不動等覺而建立諸法。以此而推,寂用何妨?如之何謂睹變之知,異無相之照乎?恐談者脫謂空有兩心,靜躁殊用,故言睹變之知,不可謂之不有耳。若能舍己心於封內,尋玄機於事外,齊萬有於一虛,曉至虛之非無者,當言至人終日應會,與物推移,乘運撫化,未始為有也。聖心若此,何有可取,而曰未釋不取之理?又云:無是乃所以為真是,無當乃所以為至當,亦可如來言耳。若能無心於為是而是於無是,無心於為當而當於無當者,則終日是,不乖於無是;終日當,不乖於無當。但恐有是於無是,有當於無當,所以為患耳。何者?若真是可是,至當可當,則名相以形,美惡是生,生生奔競,孰與止之?是以聖人空洞其懷,無識無知,然居動用之域,而止無為之境;處有名之內,而宅絕言之鄉;寂寥虛曠,莫可以形名得,若斯而已矣。乃曰真是可是,至當可當,未喻雅旨也。恐是當之生,物謂之然,彼自不然,何足以然耳。夫言跡之興,異途之所由生也。而言有所不言,跡有所不跡。是以善言言者,求言所不能言;善跡跡者,尋跡所不能跡。至理虛玄,擬心已差,況乃有言?恐所示轉遠,庶通心君子有以相期於文外耳。 g7acv37rcnuca79sj2mlyi0luukj6iu 民防法 0 90529 2166517 2019052 2022-07-24T03:07:50Z 廣九直通車 41127 RD wikitext text/x-wiki {{ROC-MO-law|第11/2020號法律}} {{header | title = 民防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民防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6 日]] 制定3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公布<sup>1.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41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sup>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10056809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sup> :[[民防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23 日]] 修正第5, 24條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5 日公布<sup>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5、2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3004369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sup> :[[民防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刪除第26條 ::修正第5, 6, 16, 24, 3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公布<sup>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94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5、6、16、24、31 條條文;刪除第 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民防法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修正第6, 16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公布<sup>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5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6 條條文</sup> :[[民防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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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之始也,中國簡典所不載。遠夷草昧,復無書可攷,其年代不可得而詳也。本其風物,地有二水。曰北乜里沒里,復名陶猥思沒里者,是其一也,其源流出自中京西馬盂山,東北流,華言所謂土河是也。曰裊羅箇沒里,復名女古沒里者,又其一也,源出饒州西南平地松林,直東流,華言所謂潢河是也。至木葉山,合流爲一。古昔相傳:有男子承白馬浮土河而下,復有一婦人承小車駕灰色之牛,浮潢河而下,遇於木葉之山,顧合流之水,與爲夫婦,此其始祖也。是生八子,各居分地,號八部落:一曰祖皆利部,二曰乙室活部,三曰寶活部,四曰納尾部,五曰頻沒部,六曰內會雞部,七曰集解部,八曰奚嗢部。立遺像于木葉山,後人祭之,必刑白馬殺灰牛,用其始來之物也。後有一主,號廼呵,此主特一骷髏,在穹廬中覆之以氊,人不得見。國人有大事,則殺白馬灰牛以祭,始變人形,出視事,已,即入穹廬,復爲骷髏。因國人竊視之,失其所在。復有一主,號曰喎呵,戴野豬頭,披豬皮,居穹廬中,有事則出,退復隱入穹廬如故。後因其妻竊其豬皮,遂失其夫,莫知所如。此復一主,號曰晝里昏呵,惟養羊二十口,日食十九,留其一焉,次日復有二十口,日如之。是三主者,皆有治國之能名,餘無足稱焉。異矣哉! 氊中枯骨,化形治事;戴豬服豕,罔測所終。當其隱入穹廬之時,不知其孰爲主也,孰爲之副貳也,荒唐怪誕,訛以傳訛,遂爲口實,其詳亦不可得而詰也。自時厥後,牛馬死損,詞訟龐淹,復遭風雨雪霜之害,中遂衰微。八部大人後稍整兵,三年一會,於各部內選雄勇有謀略者,立爲之主,舊主退位,例以爲常。至阿保機爲衆所立,後倂七部而滅之,契丹始大。原其立國,興自阿保機,至耶律德光而寖張。遭五季之衰,天未厭亂,石郎胎釁,產禍諸華。毒痛四海,飛揚跋扈,貪殘僭儗,中國帝王名數,盡盜有之;冠屨倒植,薰蕕共染,干戈之慘極矣。迨宋真宗屈己和戎,不復以一矢相加遺,含容覆護,百有餘年。聖、興、道三主以來,天誘其衷,革心慕義,貪婪歲幣,顧惜盟好,銷烽寢柝,號稱無事,南北民不知兵,各保首領以沒,茲非以德懷遠之明效歟?嗟夫,宋列聖之兼愛,其德可謂至哉!若遼之威服諸夷,奄有全燕,何其强也。天祚昬孱,女真生心,深入一呼,土崩瓦裂,何其弱也。且隹兵者,不祥之器也,天道好遠,盛極而微,理故然也。故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悲夫!今摭舊聞,裒其本末,雖未能考其異而訂其同,要之大略,甚不相逺,後之英主、忠臣、志士,遊今洄古,可以鑒矣。 == 契丹九主年譜== 太祖大聖皇帝,梁王貞明二年丙子稱帝,國號大契丹,改元神册,辛巳改元天贊,至丙戌天贊六年秋七月崩,在位十一年。 太宗嗣聖皇帝,丙戌歲即位,丁亥改元天顯,丁酉改元會同,國號改大遼,丁未會同十一年夏四月崩,在位二十二年。 世宗天授皇帝,丁未歲即位,改元天禄,辛亥天禄四年秋九月為燕王述軋等弑於新州火神淀,在位九年。 穆宗天順皇帝,辛亥歲即位,改元應曆,至戊辰應曆十八年秋九月為庖人弑於黑山下,在位一十八年。 景宗孝成皇帝,戊辰歲即位,改元保寧,甲戌改元乾亨,至壬午乾亨九年十二月崩,在位十五年。 聖宗天輔皇帝,癸未歲即位,改元統和,癸丑统和三十一年改元开泰,復改國號大契丹,壬戌改元太平,辛未太平十年六月崩於上京,在位四十九年。 興宗文成皇帝,辛未歲即位,壬申改元景福,癸酉改元重熙,至乙未重熙二十三年八月崩,在位二十五年。 道宗天福皇帝,乙未改元清寧,乙巳改元咸雍,丙午咸雍二年復改國號大遼,乙亥改元壽昌,至庚辰夀昌六年崩,在位四十六年。 天祚皇帝,辛巳歲即位,改元乾統,辛卯改元天慶,戊辰天慶八年辛丑改元保大,至甲辰保大四年,金太宗舉兵攻遼,天祚逃竄夾山,金國擒之,削封爲海濱王,送長白山東,築城居之,踰年乙巳而卒,遼國遂亡,在位二十四年。 契丹自太祖神冊丙子稱帝,至天祚保大甲辰,計九主,在位首末二百一十五年,實歷二百丹九年。 == 目錄 == *[[契丹國志/卷一|卷之一]] 太祖大聖皇帝 *[[契丹國志/卷二|卷之二]] 太宗嗣聖皇帝上 *[[契丹國志/卷三|卷之三]] 太宗嗣聖皇帝下 *[[契丹國志/卷四|卷之四]] 世宗天授皇帝 *[[契丹國志/卷五|卷之五]] 穆宗天順皇帝 *[[契丹國志/卷六|卷之六]] 景宗孝成皇帝 *[[契丹國志/卷七|卷之七]] 聖宗天輔皇帝 *[[契丹國志/卷八|卷之八]] 興宗文成皇帝 *[[契丹國志/卷九|卷之九]] 道宗天福皇帝 *[[契丹國志/卷十|卷之十]] 天祚皇帝上 *[[契丹國志/卷十一|卷之十一]] 天祚皇帝中 *[[契丹國志/卷十二|卷之十二]] 天祚皇帝下 *[[契丹國志/卷十三|卷之十三]] 后妃傳 *[[契丹國志/卷十四|卷之十四]] 諸王傳 *[[契丹國志/卷十五|卷之十五]] 外戚傳 *[[契丹國志/卷十六|卷之十六]] 列傳 *[[契丹國志/卷十七|卷之十七]] 列傳 *[[契丹國志/卷十八|卷之十八]] 列傳 *[[契丹國志/卷十九|卷之十九]] 列傳 *[[契丹國志/卷二十|卷之二十]] *[[契丹國志/卷二十一|卷之二十一]] *[[契丹國志/卷二十二|卷之二十二]] *[[契丹國志/卷二十三|卷之二十三]] *[[契丹國志/卷二十四|卷之二十四]] *[[契丹國志/卷二十五|卷之二十五]] *[[契丹國志/卷二十六|卷之二十六]] 諸蕃記 *[[契丹國志/卷二十七|卷之二十七]] 歲時雜記 *[[契丹國志/跋|跋]] {{PD-old}} o33kh9evge51l4vjhq6nv5jq6yveyg3 燕翼詒謀錄/卷2 0 137963 2166521 2166344 2022-07-24T03:52:01Z 221.127.15.19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title=[[../]]|section= 卷二|previous=[[../卷1|卷一]]|next=[[../卷3|卷三]]|notes}} <onlyinclude> 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真宗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頒行,自後士大夫循轉頗艱。 國初,進士科場尚寬,禮闈與州郡不異。景德二年七月甲戍,禮部貢院言:「舉人除書案外,不許將茶廚、蠟燭等入,除《官韻》外,不得懷挾書策,犯者扶出,殿一舉。」其申嚴誠是也。而元豐貢院之火,死者甚衆,則是法不行也。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不過記出處而已,如呂申公試卷,問:「子謂『子產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答曰:「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人也義』,謹對。」試不謄錄,而考官批於界行之上,能記則曰「通」,不記則曰「不」,十問之中,四通則合格矣,其誤記者,亦只書曰「不」,而全不能記,答曰:「對未審,謹對。」雖已封彌,而兼采譽望,猶在觀其字畫,可以占其為人,而士之應舉者,知勉於小學,亦所以誘人為善也。自謄錄之法行,而字畫之繆,或假手於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行卷之禮,人自激昂,以求當路之知,其無文無行,鄉閭所不齒,亦不敢妄意於科舉,使古意尚存,則如章子厚者,豈容其應進士舉乎? 舊制:進士首選,同唱第人,皆自備錢為鞍馬費,而京師遊手之民,亦自以鞍馬候於禁門外。雖號廷魁,與衆無以異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詔進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導從,兩節前引,始與同列特異矣。 進士考試,差官屬之轉運使,惟許本路差官。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卯,詔本路闕人,即報鄰路差。 納粟補官,國初無。天禧元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巽,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饑,乞補第選。不從。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詔補三班借職{{-| 今承信郎}}。自後援巽例以清者,皆從之,然州縣官不許接坐,止令庭參。熙寧元年八月,詔給將作監主簿、齋郎、助教牒,募民實粟於邊,此古人募民實粟塞下遺意也。因記淳熙間,詔以旱故,募出粟拯民,二千石補初品官,而龍舒一郡,應格者數人,郡以姓名來上,孝宗皇帝疑而不與,仲父軒山先生力諫,以為失信於人,恐自後歉歲無應募者,孝宗亟從之,而應募者衆。 舊制:朝臣、監司因事謫官,多為監當,雖在貶所,猶以前任舉官。言者以為無以示貶抑之意,天禧元年五月壬戍,始制因罪監當,不得舉官充知縣,朝臣不得舉本州幕職官。前朝貶謫雖重,敘用亦驟,未聞其黜免而置之閑地也。王安石一時私意,貽害無窮,罪不勝誅,國猶為其所誤,而況士大夫乎? 國初,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縣令不滿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復折支茶、鹽、酒等,所入能幾何。所幸物價甚廉,粗給妻孥,未至凍餒,然艱窘甚矣。景務三年五月丙辰,詔:「赤、畿知縣,已令擇人,俸給宜優。自今兩赤縣,月支見錢二十五千、米麥共七斛。畿縣七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六斛;京官二十千、五斛。五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五斛;京官十八千、四斛。三千戶以上,朝官十八千,京官十五千、米麥四斛。三千戶以下,京官錢十二千、米麥三斛。」是時已為特異之恩。至四年九月壬申,詔曰:「並建庶官,以釐庶務,宜少豐於請給,以各勵於廉隅。自今文武官月請折支,並給見錢六分,外任給四分。」而惠均覃四海矣。 舊制:士人與編氓等。大中祥符五年二月,詔貢舉人曾預省試,公罪,聽收贖,而所贖止於公罪徒,其後私罪杖,亦許贖論。 唐朝職掌,因五季之亂,遂至錯亂,或廢不舉。給事中掌封駁,不可一日無,皇朝淳化四年,太宗皇帝推考,廢職始於唐末,乃命魏庠、柴成務同知給事中,未幾,隸銀臺通進司,為封駁司。真宗咸平四年七月,吏部侍郎、知封駁司陳恕乞鑄印,命取門下印用之,因改其名為門下封駁司。 國初,五品以上任子,有陳乞攝太祝者,雖班初品選人下,然不一二年,經營巧求,即同正員,是與侍從奏補無以異也。至道二年四月乙未,太宗皇帝深懲其弊,乃詔五品以上任子,悉同學究出身,不許懾太祝,自後京選判然,巧求者無所容其奸。 應伎術官不得與士大夫齒,賤之也。至道二年正月,申嚴其禁,雖見任京朝,遇慶澤,只加勳階,不得擬常參官。此與書學、畫學、算學、律學並列,於文武兩學者異矣。 王師初下廣南,北人畏瘴癘,無敢往者,雖武臣亦憚之。後有武臣自廣南替回,陳乞免短使者,銓部以聞。大中祥符八年七月辛亥,始詔三班使臣任廣南差遣替回,並免短使。遂以為制。 祖宗立國之初,崇尚儉素,金銀為服用者鮮,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為高,而金銀之價甚賤。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寖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傚,而金銀之價亦從而增。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覽三司奏乏銀支用,問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兩五千,今何增踴如此?」然不知是時其價若-{干}-也。蓋上以為重則下競趨之,求之者多,則價不得不踴。咸平距祥符十數年間,世變已如此,況承平日久,侈費益甚,沿襲至於宣政之間乎?是宜價日增而未已也。 國初沿江置務收茶,名曰榷貨務,給賣客旅,如鹽貨,然人不以為便。淳化四年二月癸亥,詔廢沿江八處,應茶商並許於出茶處市之。未幾,有司恐課額有虧,復請於上,六月戊戌,詔復舊制。六飛南渡後,官不能運致茶貨,而榷貨務只賣茶引矣。 皇朝吏銓,不曰尚書吏部,而曰考課院,其上著京朝官、幕職、州縣官以別之。淳化四年二月丙戌,詔改考課京朝官院為審官院,考課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而總謂之流內銓-{云}-。 唐有理匭使,五代以來無聞。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月辛亥,詔置理檢司,以錢若水領之,其後改曰登聞院。又置鼓於禁門外,以達下情,名曰鼓司。真宗景德四年五月戊申,詔改鼓司為登聞鼓院,登聞院為檢院,應上書人並詣鼓院,如本院不行,則詣檢院,以朝官判之。判院之名始於此。 大理寺奏案,刑部審復,奏而行之,太宗皇帝慮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詆,特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李昌齡為之中覆,下丞相,必又以聞,始論決。淳化二年八月己卯,詔行之。謹重人命如此。自官制改,並歸刑部,不復有中覆矣。 唐百官入閤,有待制次對官。德宗興元中,日令常參官三兩人奏事。後唐天成中,廢待制次對官,五日一次,內殿百官轉對,長興二年停。晉天福七年復。漢乾祐二年,陶穀奏罷之。淳化二年十一月丙申,太宗皇帝再復舊制,詔百官次對,每日兩次。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淳化三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極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 世有惡少無賴之人,肆凶不逞,小則賭博,大則屠牛馬、銷銅錢,公行不忌。其輸錢無以償,則為穿窬,若黨類頗多,則為劫盜縱火,行奸殺人,不防其微,必為大患。淳化二年閏二月己丑,詔:「相聚蒲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銷銅錢為器用,並令開封府嚴戒坊市捕之,犯者定行處斬,引匿不以聞,與同罪。」所以塞禍亂之源,驅斯民納之善也。其後刑名寖輕,而法不足以懲姦,犯之者衆。嘗怪近世士大夫蒞官,視此三者為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嘗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為受理者,是開盜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 皇朝以孝治天下,篤厚人倫,子之出繼他位者,得封贈其本生父母,此前所未聞也。李昉為宰相,上言:「臣叔父超,故任工部郎中、集賢殿學士,叔母謝氏,故陳留郡君,是臣本生父母,臣不報罔極之恩,為名教罪人。今郊祀覃恩,望與追榮。」太宗皇帝嘉之,淳化四年二月乙丑,詔贈超為太子太師,謝氏鄭國太夫人,然此猶因昉有請而從之也。至真宗天禧元年八月辛未,詔文武陞朝官,父不在,無嫡母、繼母者,許敘封本生父母。則四海之內均沾寵惠,雖於古禮違悖,亦忠厚之至也。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張永德父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為穎所出。永德知鄧州,於州廨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於繼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時大臣母妻皆得入謁,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卒,馬始得入謁,太宗勞問嘉歎,封莒國太夫人,此可為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九月,集賢校理郭稹乞為嫁母服,詔兩制、御史、太常寺、禮院議,詔自今並許解官申心喪。 前代名賢之後,累經褒表最顯著者有四人:一曰狄梁公仁傑、二曰張曲江公九齡、三曰段太尉秀實、四曰郭汾陽王子儀。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丙戌,張公九世孫元吉詣闕,獻明皇墨跡並張公寫真告身,詔以為韶州文學。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丙辰,以段公孫亮為三班借職。仁宗天聖六年七月,張公九世孫錫,又以公告身並明皇批答來獻,補試國子四門助教。慶曆三年三月壬辰,詔以狄公孫華州明法狄國賓為本州助教。四年正月丙戌,以郭公裔孫元亨為永興軍助教。元豐五年四月,復以段公八世孫文酉為隴州助教,復其家。國家非靳一命於先賢也,謹惜名器,雖賢者猶爾,況褻用之乎! 咸平、景德以後,粉飾太平,服用寖侈,不惟士大夫之家崇尚不已,市井閭-{里}-以華靡相勝,議者病之。大中祥符元年二月,詔:「金箔、金銀線、貼金、銷金、間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之物,並行禁斷,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並以違制論。寺觀飾塑像者,齎金銀並工價,就文思院換易。」四年六月,又詔:「宮院、苑囿等,止用丹白裝飾,不得用五彩。皇親士庶之家,亦不得用。春幡勝,除宣賜外,許用綾絹,不得用羅,諸般花用通草,不得用縑帛。」八年三月庚子,又詔:「自中宮以下,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應銷金、貼金、縷金、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撚金、陷金、明金、泥金、榜金、背金、影金、闌金、盤金、織金金線,皆不許造。」然上之所好,終不可得而絕也。仁宗繼統,以儉樸躬行,於慶曆二年五月戊辰,申嚴其禁,上自宮掖,悉皆屏絕,臣庶之家,犯者必置於法,然議者猶有憾,以為有未至焉。自是而後,此意泯矣。 真宗皇帝東封西祀,思顯先烈,大中祥符七年正月乙卯,詔陞應天府為南京,建行宮,正殿以「歸德」為名,以聖祖殿為鴻慶宮,奉太祖、太宗像,侍立於聖祖之旁。其後遂開高宗皇帝中興之祥,始非偶然者。 僧徒奸狡,雖人主之前,敢為欺罔。江東有僧詣闕,乞修天台國清寺,且言:「如寺成,願焚身以報。」太宗從之,命中使衛紹欽督役,戒之曰:「了事了來。」紹欽即與俱往,不日告成。紹欽積薪如山,驅使入火,僧哀鳴,乞回闕下面謝皇帝而後自焚。紹欽怒,以叉叉入烈焰,僧宛轉悲號而絕。歸奏太宗曰:「臣了事。」太宗頷之。苟非就焚,太宗必以欺罔戮之於市矣。 黃冠之教,始於漢張陵,故皆有妻孥,雖居宮觀,而嫁娶生子與俗人不異。奉其教而誦經,則曰「道士」,不奉其教不誦經,惟假其冠服,則曰「寄褐」,皆游惰無所業者,亦有凶歲無所給食,假寄褐之名,挈家以入者,大抵主首之親故也。太祖皇帝深疾之,開寶五年閏二月戊午,詔曰:「俗竊服冠裳,號為『寄褐』,雜居宮觀者,一切禁斷。道士不得畜養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今後不許私度,須本師、知觀同詣長吏陳牒,給公憑,違者捕擊抵罪。」自是宮觀不許停著婦女,亦無寄食者矣。而黃冠之兄弟、父子、孫侄猶依憑以居,不肯去也,名曰「親屬」。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庚子,真宗皇帝詔道士不得以親屬住宮觀,犯者嚴懲之,自後始與僧同其禁約矣。 國忌行香,本非舊制。真宗皇帝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丁亥,詔曰:「宣祖昭武皇帝、昭憲皇-{后}-,自今忌前一日不坐,羣臣進名奉慰,寺觀行香,禁屠,廢務,著於令。」自後太祖、太宗忌,亦援此例,累朝因之。今惟存行香而已,進名奉慰久已不存,亦不禁屠,雙忌則休務,單忌亦不廢務矣。 太祖征李重進還,以御營建寺,所禦之榻存焉。後僧徒共建一殿,申嚴崇奉,名彰武殿,且請降御容,使民庶瞻仰。真宗皇帝命翰林畫工圖寫嚴衛而往,仍賜供具。景德二年八月癸巳,命中使前往奉安,遇朔望,州郡率官僚朝禮。六飛南渡,蕩為煨燼,後雖建殿,不復奏請御容,姑存遺跡而已。 太宗皇帝命內侍裴愈與山陰縣令李易直,訪王羲之蘭亭舊跡。其流杯修禊處在越州,僧子謙因請建寺於舊地,以藏御劄。至道二年二月壬辰,詔從子謙之請,賜寺名「天章」,仍以御書賜之。 東京相國寺乃瓦市也,僧房散處,而中庭兩廡可容萬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趨京師以貨物求售、轉售他物者,必由於此。太宗皇帝至道二年,命重建三門,為樓其上,甚雄,宸墨親填,書金字額,曰「大相國寺」,五月壬寅賜之。 僧寺戒壇,尼受戒,混淆其中,因以為姦,太祖皇帝尤惡之。開寶五年二月丁丑,詔曰:「僧尼無間,實紊教法,應尼合度者,只許於本寺起壇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如違,重置其罪。許人告。」則是尼受戒,不須入戒壇,各就其本寺也。近世僧戒壇中,公然招誘新尼受戒,其不至者,反誣以違法。尼亦不知法令本以禁僧也,亦信以為然,官司宜申明禁止之。 萬壽觀本玉清昭應宮也,宮為火所焚,惟長生崇壽殿存,殿有三像,聖祖、真宗各用金五千兩餘,昊天玉皇上帝用銀五千餘兩。仁宗天聖七年,詔玉清昭應宮更不復修,以殿為萬壽觀。蓋明肅太-{后}-尚有修營之意,宰臣猶帶使領,至是始去之,示不復修營也。 真宗皇帝朝,盛禮縟儀婁舉,費金最多,金價因此頓長,人以為病。仁宗明道二年正月癸未,詔冊寶法物凡用金者,並改用銀,而以金塗之。自此十省其九,至今惟寶用金,餘皆金塗也。 </onlyinclude> {{footer|previous=[[../卷1|上一卷]]|next=[[../卷3|下一卷]]}} 9c1ldexs80p10vzo57x0vamhwheyom4 Category: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14 167066 2166569 1758775 2022-07-24T11:38:05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文]]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bcxanfribbycqtirf5lgbod8mup5rvw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4 169069 2166469 359436 2022-07-23T19:51:07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N]] 3tby8qxe4nyrk6in6iishluryp2z4u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0 169089 2166467 2150197 2022-07-23T19:49:49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section = 沿革和最新版 | is_main_o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notes = {{Wikipedi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ONGYE JISHU TUIGUANG FA}} i1u763026d42uswlb8duv8o3lhrhso8 2166468 2166467 2022-07-23T19:50:21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section = 沿革和最新版 | is_main_o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not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ONGYE JISHU TUIGUANG FA}} 7cng4tvonvsouodsekrj85lcc5ukim8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0 174979 2166466 2166155 2022-07-23T18:23:37Z 106.1.180.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author=|section=|年=2000|月=04|日=27|y=2000|m=04|d=28|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86號刑事判決}}}} <pre> 裁判字號:89年台上字第2197號 案由摘要:擄人勒贖等罪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0 期 255-26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 88.04.2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5 條 ( 88.04.21 ) 要 旨:刑事法上所謂「包庇」,係指對於他人之犯罪行為,加以包容庇護,以排 除外來之阻力,使該犯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被發覺而言,性質 上為幫助犯之另一種獨立處罰規定;此與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係在他人 犯罪行為完成之後,妨害國家之搜查權者,迥然不同。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88.04.21) 懲治盜匪條例 第 5 條 (88.04.2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七號 上訴人 張 增 標 張呂麗秀 右上訴人等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少連上重更(二)字第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一五五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呂麗秀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發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呂麗秀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電話中 已獲悉其夫張增標意圖勒贖而擄走陳昱捷並予殺害(張增標部分詳後述),且明知張 增標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凌晨返家後,即藏匿於家中,未曾離開,竟為張增標排 除阻力,於同日上午九時許,警察前來拘捕時,謊稱:「他(指張增標)去找工作, 好幾天沒回來」,以虛妄之詞,誆騙警察,包庇盜匪張增標,以逃避警方之查緝。直 至同日下午五時許,經警方持檢察官之搜索票前往搜索時,始將藏匿於衣櫃中之張增 標緝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張呂麗秀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張呂麗秀包庇盜匪 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刑事法上所謂「包庇」,係指對於他人之犯罪行為,加以包容庇護,以排除 外來之阻力,使該犯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被發覺而言,性質上為幫助犯之 另一種獨立處罰規定;此與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係在他人犯罪行為完成之後,妨害 國家之搜查權者,迥然不同。原判決事實記載,張呂麗秀明知其夫於擄人勒贖故意殺 被害人後,躲在家中之衣櫃內,竟於警察前來拘捕時,謊稱:「他(指張增標)去找 工作,好幾天沒回來」,以虛妄之詞,誆騙警察,以逃避警方之查緝。依其認定之事 實,似指張呂麗秀於其夫犯罪行為完成後,警察前來拘捕時,使之隱避;並非認定張 呂麗秀於其夫犯盜匪罪時,加以包容庇護,以排除外來之阻力,使其夫順利達成盜匪 之目的。乃原判決竟論以包庇盜匪罪,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二)國家制定刑事訴 訟法之目的,在於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經由審判程序以決定國家刑罰權對之 存在與否及其範圍,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自應兼顧實質的真實發現及程序之 正義,以保護被告之合法權益。故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 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本件第一 審檢察官係以張呂麗秀基於藏匿張增標之犯意,使之隱避在衣櫃內,以逃避警方查緝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使犯人隱避罪」,提起公訴,嗣於審判中,向第 一審法院表示更正為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藏匿盜匪罪」。原判決以 :張呂麗秀之行為係包庇盜匪,而依「包庇盜匪罪」論處罪刑,其罪名非但與起訴書 所載之罪名不同,且與檢察官在第一審更正之罪名有異。乃原審於審判期日,僅告知 起訴書所載之罪名(見原審更(二)卷第四十八頁),並未依上開規定,告知變更之罪名 ,使張呂麗秀在審判期日得適切行使法律所賦予之防禦權,並就此為有利辯明之機會 ,即遽行判決,亦有未合。原判決既有違誤,應認關於張呂麗秀部分,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二駁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增標居住台北縣鶯歌鎮光復街五號三樓已有十餘年,知悉對 面光復街一號二樓鄰居陳重、張秀冬夫婦家境富裕,其子陳昱捷(八十年十月十九日 出生,當時未滿七歲)就讀幼稚園,固定時間上、下學。緣張增標在其服務之中國砂 輪公司召集民間互助會,積欠會款約新台幣(下同)七、八百萬元無力清償,而於八 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離職,因債權人催討孔急,竟萌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伺機擄 走陳昱捷以便向其父母勒贖。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張增標駕駛H U-九九一一號三門自用小客車返回台北縣鶯歌鎮光復街一號地下室停車場停車後, 坐於車內思索如何解決債務,至同日下午五時許,欲返家拿取電子記事簿,由地下室 上樓時,在一樓鐵門處,與甫放學回家之陳昱捷相遇,張增標見機不可失,自後以左 手摀住陳昱捷口鼻,以右手環抱其身體,將之抱往地下室停車場車內,取出一捲膠帶 矇住其雙眼、嘴巴,並捆綁手、腳後置於後座,旋即駛離停車場,往台北縣樹林鎮柑 園方向行駛。迨車行至樹林鎮河濱公園時,在陳昱捷隨身攜帶之背袋內尋找電話號碼 等資料未果,遂將該印有「小蜜蜂幼稚園」之背袋丟棄於公園排水溝內,並詢問陳昱 捷姓名資料及家中電話,第一次因號碼有誤,未與陳昱捷家長聯絡上,隨後再予責問 ,獲悉正確之號碼為二六七八八八○九,乃於同日晚上六時五十八分三十八秒許,在 柑園地區以隨身攜帶之○九三二○四七四四八號行動電話,撥至陳昱捷家中,向陳昱 捷之母張秀冬勒贖二千萬元,隨後又於同日晚上八時許、十時二十六分許、同年月二 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一分三十三秒許、一時五十八分十一秒許、上午九時零分三十五 秒許、中午十二時四十二分五十二秒許、下午一時四分二十五秒許、三時十三分十九 秒許、三時三十四分二十七秒許、三時三十九分許、四時五分許等時間,先後在新竹 縣關西休息站、台北縣樹林、板橋等地區,以公用電話向張秀冬勒贖,最後將贖金降 為二百萬元。此期間,先在樹林鎮之五金行購得十公升汽油桶一個,以備裝水飲用, 旋即駕車經由北部第二高速公路(下稱北二高)三峽交流道南下,於八十七年七月二 十日晚上八時許抵達新竹縣關西休息站,將車輛停放於偏僻處,下車購買礦泉水給予 陳昱捷喝下二、三口,隨即驅車前往新竹市尋找其不知情之姊姊後,又於同日午夜十 二時許,返回關西休息站枯坐。至翌(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發現附近有警車巡邏 ,為避免被盤查,乃將陳昱捷從後座推入狹窄密閉之後行李廂內,嗣因陳昱捷不斷以 腳踢後行李廂上端隔板,待巡邏車離開後,將原來前綁之雙手,改為反綁,並將雙腳 向前彎曲,以膠帶纏繞全身防止其掙扎,再以不透氣之帆布袋套至肩部,置於後行李 廂。張增標在車內休息至二十一日凌晨四、五時許,又駕車從關西休息站出發,行經 北二高,從鶯歌交流道下高速公路,毫無目的在台北縣土城、板橋、樹林等地區繞行 ,至二十一日清晨六、七時許,途經台北縣樹林鎮山區之「十三宮」附近時,見四下 無人,將陳昱捷抱出餵食二口礦泉水後,又放入後行李廂內,下山繞行。八十七年七 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至同日下午四時,樹林、板橋、新莊、五股、泰山等地區之氣溫 為攝氏(下同)三十一點六度至三十七點四度,張增標僅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 樹林鎮樹新路附近,再餵食陳昱捷一口礦泉水。張增標明知時值炎熱盛夏,天候持續 高溫,其後行李廂空間密閉狹窄,未滿七歲之陳昱捷手、腳被反綁,包裹於不透氣之 帆布袋內,無法活動,預見隨時有發生死亡之結果,惟為達勒贖之目的,竟基於殺人 之不確定故意,未提供其生存所必須之條件,致陳昱捷久處於高溫、密閉、狹窄之後 行李廂內,因缺氧於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至三時許窒息死亡。而張增標至同日下午近四 時許欲往板橋途中,發覺陳昱捷久無動靜,於樹林鎮環河道路旁停車查看時,始知陳 昱捷已死亡。同日下午四時五分許,車抵板橋火車站附近,又在板橋市府中街二十一 號前,以公用電話向陳昱捷家長勒贖,惟通話完畢後,發現附近有警察埋伏,即未再 與陳昱捷家長聯絡。張增標於發現陳昱捷死亡後,為圖湮滅事證,於二十一日晚上六 、七時許,在台北縣樹林鎮中華路一之一號永盛加油站購買汽油,裝入先前購置之十 公升汽油桶內,做為焚屍之用。迨同日晚間十一時許,車行至桃園縣大溪鎮興南里產 業道路,廣福分線三二-五號電線桿旁之空地時,將陳昱捷之屍體搬出,放置該處空 地,再以汽油淋灑,點火將屍體焚燒損壞,此時因聞及狗吠聲,誤以為有人前來,未 待焚燒完畢即行離去,前往桃園縣八德市新興路一九二號洗車。嗣於同年月二十二日 凌晨二時返回鶯歌鎮,將車輛停放於鶯歌後火車站附近,步行返回其住處。而陳昱捷 之屍體,於二十二日上午五時四十分許為路人發現報警,經通知張秀冬認屍,始知遇 害。惟陳昱捷被擄後,警方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已懷疑係張增標與其配偶張呂麗 秀涉案,故於知悉陳昱捷遭殺害後,即於二十二日上午八、九時許,至張增標住處拘 捕,當時張增標正在家中之儲藏室休息,聽見門鈴聲,隨即躲入衣櫥內藏匿,直至當 日下午五時許,始被警方在前揭儲藏室之衣櫥內查獲等情。係以上開事實,除辯稱無 殺人之犯意外,其餘部分迭據張增標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張秀冬指訴之 情節相符,並有在樹林鎮河濱公園旁之水溝內起獲陳昱捷所有,印有「小蜜蜂幼稚園 」之背袋一個扣案,及勒贖過程之通聯紀錄、監聽錄音、譯文內容等在卷可稽,嗣經 檢察官督同警方押解張增標至現場履勘,模擬其過程明確,有勘驗筆錄、履勘錄影及 照片等可憑。又以HU-九九一一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行李廂,最長為一百二十八公分 ,最窄處僅九十一公分,斜線對角最長為一百二十一公分,有勘驗筆錄、平面圖及照 片為證;而陳昱捷之身長約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三十公分,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 所醫鑑字第○七三二號鑑定書可資證明,其空間顯然狹窄。且七月間正值炎熱盛夏,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台北縣樹林、板橋、新莊、五股、泰山 等地區之氣溫為三十一點六度至三十七點四度,亦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八十七年十 月二日以中象參字第八七○四七一三號函覆在卷。張增標於擄走陳昱捷後,即以膠帶 封住其嘴部、眼部,綁住其雙手、雙腳、身體,再裝入不透氣之帆布袋,並將之置於 高溫、密閉、狹窄之後行李廂內,前後近十三小時,其間僅給予三次飲水,每次僅少 許,就未滿七歲之幼童而言,隨時會發生死亡之結果,不能諉為不知,其預見會發生 死亡之結果,竟任令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有殺人之間接故意。且說明陳昱捷 係因缺氧窒息死亡,死後再被焚燒損壞屍體,業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並解剖鑑定 明確,有照片、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DNA鑑定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所醫鑑字第○七三二號鑑定書等可 稽,因認張增標確有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之行為,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而以張增標否認有殺人之故意,辯稱係臨時起意擄人勒贖云云,為不可採等情,於 理由內詳加說明及指駁。按擄人勒贖罪,縱勒贖未遂,而擄人既遂,仍應負既遂之責 ;至擄人行為,祇須使被害人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既遂。 又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係將擄人勒贖與殺人兩個獨立之罪名相結合成一新罪名 ,而加重其刑罰,此種結合型態之犯罪,自較單一擄人勒贖之犯罪情節為重,刑法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與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法定刑相同,依全部法優於 一部法之原則,自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處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及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損壞 屍體罪(另說明尚無遺棄屍體之故意)。其損壞屍體之目的在湮滅證據,所犯二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而陳昱捷係八十 年十月十九日出生,有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憑,於被害時僅六足歲,係未滿十二歲之 兒童,張增標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罪,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應 加重其刑,惟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係唯一死刑 之罪,依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加重(僅就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損 壞屍體罪加重其刑)。另敘明本件對兒童犯罪,本應由少年法院管轄,惟與張呂麗秀 藏匿犯人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四款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 定,得合併由刑事法院管轄。爰撤銷第一審判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並審酌張增標正值壯年, 為清償債務,竟利慾薰心不思正途,為達到擄人勒贖之目的,竟對於素昧平生,天真 純潔之幼童,以膠帶捆綁全身,並矇住眼睛、嘴巴後,置於高溫、密閉、狹窄之後行 李廂,任其窒息死亡,且為湮滅證據,復放火焚燒損壞屍體,其心態兇狠,令人髮指 ,其手段殘酷,泯滅人性,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重大,法所難容,經再三斟酌 ,罪無可逭,欲求其生而不可得,認非與社會永久隔離,不足以昭炯戒,爰依法量處 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爭辯,對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予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非有理由 ,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pre>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民國年=89年4月}} [[分類:台灣死刑確定案件]] 6bcjklidgt799fto0xnzq45in5hvgiw Category:农业保险条例 14 197446 2166480 822476 2022-07-23T19:59:01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NONGYE BAOXIAN TIAOL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法规|NONGYE BAOXIAN TIAOLI]] shzku0wiwki7dwlwncg132b8zc0xqpj 欽定盛京通志 (四庫全書本)/卷016 0 240389 2166485 838811 2022-07-23T20:49:15Z Jlhwung 45550 識別缺字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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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YL|崇徳六年}}復建永安橋自是百數十年行旅稱便戊戍前巡因承德錦縣寜逺廣寜四屬商民捐貲修治叠道降㫖賜復兩歳其治道之商人並令覈實優奨今歳瞻禮枌榆經過此地仰   聖澤之留貽嘉民風之淳樸拈毫叠韻用識   {{SK anchor|前型}}   疊道利於行旅寜城西窪地每泥濘{{SK notes|叠道自盛京至廣寜經  太祖修建復䝉  太宗修建永安橋行旅至今均䝉樂利而廣寜之栁河溝當夏月隂雨尚患泥濘丙申歳承徳錦縣寜逺廣寜四屬商民捐貲修治中間多架木彴以通汙潦居然為坦途矣}}永安橋作緬   祖德汙潦途除載政經四郡民風信淳樸   兩朝徳澤有儀型兹來扈蹕擕皇子處處長言其慎聼   {{SK anchor|渡句驪河}}   志稱今遼河乃古之句驪枸栁及巨流訛傳日以滋合流東入海其源頗可稽{{SK notes|盛京志稱遼河即古句驪河也一作枸栁河謂是枸河栁河合流之處今作巨流河源有二其一自西北來者逺不可考其一自東來者出長白山西北諸窩集中為克爾素等河合而北流出邉西北繞鄧子村又西南折與自西來之河合而為一入邉經鐡嶺縣北入䨇夾口分為二曰内遼河繞縣之西南復合而為一至開原城為巨流又經海城縣西與太子河會謂之三{{SKchar|3177}}河入海此河左右即遼東遼西所由分也}}夏霖或泛漲旁侵多淖泥   {{SK anchor|崇德闢坦途王政不謀齊}}{{SK notes|河左右百餘里每遇夏雨淖難行{{YL|崇德三年}}  太宗命修盛京城外至遼河大岸寛十丈髙三尺兩旁掘濠以便行旅康熈五十八年{{YL|雍正六年}}疊次興修遂成坦途戊戌渡此勑於瀕河髙岸處所専建 河神廟以昭 靈佑}}   {{SK anchor|百年無敢廢修治遵}}   前規戊戌此經渡命建   河神祠即今棟宇煥瓣香落成之惟希   {{SK anchor|明佑昭兩京連亨逵}}   朝鮮陪臣接覲因得句   {{SK anchor|四度謁}}   陵慕志申朝鮮依例遣陪臣前畨有奨屏翰悃{{SK notes|戊戌歳至盛京以不舉筵宴預勑朝鮮毋庸遣使朝賀該國王具咨禮部稱小邦感戴中朝心殷葵向仍遣陪臣至盛京請安情詞悃欵因俞所請有起居敬問實勤矣屏翰誠攄得許哉之句仍加恩頒賜該國王及陪臣賞賚以示優奨至此次朝貢宴賚一切典禮俱照癸亥甲戌面次尢加優渥云}}此次無妨禮樂彬守道邦乎信知義嘉誠予也合施仁邇年燈節頻呈律{{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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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撫輯城中誡令勿殺於是撫順東州瑪哈丹三城及臺堡寨共五百餘悉下}}户民給田廬普俾毋失所  {{SK notes|太祖率貝勒還駐嘉班論功行賞編降民為一千户   駕還都  命安輯降民父子兄弟夫婦毋令失所有親戚奴僕陣中失散者盡察給之並給以田廬牛馬衣糧畜産器皿設小大官屬令李永芳統轄}}今經百餘年未免墉垣墮戊戌令重修兹來閲巍峩永繹無正言{{SK notes|戊戌秋飭修盛京一帯城垣凡十八處撫順其一也兹來臨視雉堞一新因憶郵無正對趙鞅思樂而喜思難而懼之語益凜然於創守之艱難云}}思難慎毋惰   {{SK anchor|渾河}}   源自   {{SK anchor|興京界流經}}   瀋陽城{{SK notes|渾河源出長白山納嚕窩集名納嚕河西流入英峩門會噶桑阿河是為渾河國語謂瑚努瑚河又經 興京界有礗賔河蘓子河國語蘓克蘇䕶河來注之又遶盛京城南大子河來會焉太子河國語塔思哈河謂虎也音與太子相近舊一統志遂附會為燕子丹匿於此其實燕去此逺甚丹焉得匿此乎渾河又西合遼河為三汊河行六百五十餘里入海戊戌歳特飭於盛京城東建立渾河 河神廟以誌豐水鎬京之蹟用答 神庥云}}如豐之有芑宅鎬王業成蹕路雖弗經念此   {{SK anchor|皇王烝建祠答}}   神庥萬禩佑永清   {{SK anchor|薩爾滸題句}}   大戰成功地   {{SK anchor|一戎王業昌}}{{SK notes|歳已未二月明帝命經畧楊鎬等統兵二十萬號四十萬分四路來攻 興京我西南偵卒馳告  太祖曰明使我先見南路兵者誘我而南也其由撫順西来者必大兵即統兵趨撫順明将杜松營薩爾滸山復引兵圍吉林崖乃對營列陣以待别設伏邀擊明兵追之至於界藩渡口時明兵攻吉林崖者約二萬人與薩爾滸軍遥應大貝勒與諸将議遣兵千人馳徃壓擊而以右翼四旂夾攻之别以左翼四旂當薩爾滸山之兵  太祖至復令右二旂兵遥望界藩明兵俟我兵馳下時并力接戰乃合六旂兵進攻薩爾滸山明兵列陣發鎗礟我兵仰射奮力衝擊不移時破其營壘死者相枕藉而夾攻界藩之兵縱横馳突無不一以當百遂大破其衆明總兵杜松王宣趙夢麟戰殁横屍亘山流血成}}   {{SK notes|渠士卒死者蔽渾河而下如流漸時明總兵馬林率兵四萬營於尚間岸聞原道潘宗顔軍萬人營斐芬山遊擊龔念遂李希泌亦率兵萬餘營於斡琿鄂謨環車楯列火器  太祖與  太宗亦率兵不滿千分其半下馬步戰明兵發火器以拒  太宗引騎士衝入我歩兵斫其車楯明兵又大敗龔念遂李希泌皆陣殁  太祖急引侍從四五人至尚間崖明兵方布陣  太祖趣我軍先㩀山嶺下擊衆方登山而馬林營内及壕外兵合  太祖令我軍下馬歩戰大貝勒怒馬迎敵直入其陣二貝勒三貝勒與衆台吉各鼓勇奮進遂敗明兵斬捕無算我六旂兵人自為戰飛矢利刄明兵大敗不能支明副將麻岩及将士皆陣殁馬林僅以身免  太祖復集軍士馳攻斐芬山潘宗顔全軍盡殁葉赫貝勒錦台什布{{SKchar|3951}}古遁去時劉綎李如栢兩路兵已近逼興京太祖至 興京命  太宗及太貝勒三貝勒統軍禦劉綎而留兵四千待李如栢等  太宗與兩貝勒夾攻左右夾擊  太宗引精騎三十超出衆前自山馳下擊之戰酣後軍衝突而入大貝勒率兵夾攻明兵大潰  太宗乘勝追擊與劉綎遇殱其兩營兵萬人劉綎戰死是時明海盖道康應乾與朝鮮兵營於富察之野  太宗同衆貝勒督兵至明其朝鮮兵競發火器忽大風驟作烟塵反撲敵營我軍飛矢如雨又大破其衆殱二萬人康應乾遁去楊鎬聞三路兵敗急檄搃兵李如栢等還如柏等遁歸我哨兵二十人見而呼噪下擊明兵死者又千餘此誠上天佑助  神武昭宣我國家父子兄弟 同心合力用集大勲億萬載丕丕基實肇於此自}}當   {{SK anchor|擬涿鹿實覺勝昆陽}}{{SK notes|史記黄帝本紀稱軒轅修徳振兵撫萬民度四方蚩尤作亂不用命於是徴師諸侯與蚩九戰于涿鹿之野遂禽殺蚩尢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後漢書光武帝紀稱昆陽之戰王莽遣王尋王邑将兵百萬又驅諸猛獸虎豹犀象之屬以助威武光武将數千兵入昆陽尋邑圍之數十重列營百數雲車十餘大瞰臨城中旂幟蔽野埃塵連天城中負户而汲尋邑自以為功在漏刻光武自将歩騎千餘合戰連勝光武乃與敢死者三千人從城西水上衝其中堅尋邑陣亂乗鋭大破之遂殺王尋城中亦皷譟而出中外合勢莾兵大潰走者相騰踐奔殪百餘里間會大雷風屋瓦皆飛雨下如注滍川盛溢虎豹皆股戰士卒争赴溺死者以萬數水為不流王邑等渡水逃去盡獲其軍實輜重云云虎豹助陣事渉荒唐别有論兹我  太祖薩爾滸之戰  一戎耆定  神威  聖武實宇宙以來所未有也}}   {{SK anchor|主聖臣忠泰}}   天時地利祥長篇欽識績萬世示其祥   {{SK anchor|過三闗得句}}   興京當日定都年攘外先教安内堅虎豹守闗因舊號{{SK notes|此處本名雅爾哈山就山立闗因名}}   {{SK anchor|祖功措置動符}}   天   右第一雅爾哈闗雅爾哈者漢語豹也   兩峰排闥聳嵯峨雕鶚還愁飛不過楊鎬已庸誠彼其{{SK notes|去聲}}杜松雖勇奈吾何   右第二代岷闗代岷者漢語雕也   扎喀尤臨敵地近界藩拓界築堅城過闗   {{SK anchor|躬戰薩爾滸一舉殱明卄萬兵}}{{SK notes|薩爾滸之戰明經畧楊鐫以二十萬衆分四路来侵興京我  太祖率貝勒大臣等統兵以禦大貝勒代善統兵先徃撫順迎敵過扎喀闗與逹爾漢轄}}   {{SK notes|扈爾漢集兵以待  太宗以祀事後至謂大貝勒曰我築城夫役在界藩山冝急進以安夫役心且可并力合攻大貝勒稱善即率軍士趨太蘭岡對明兵列陣以待由是出竒制勝一舉克㨗五日之間悉破四路明兵詳見薩爾滸題句詩註}}   右第三扎喀闗扎喀者漢語邉也   {{SK anchor|恭謁}}   永陵   {{SK anchor|追}}   王遵周典上   {{SK anchor|陵擬漢規雖云世次逺敢忘}}   祖恩貽   {{SK anchor|神域千靈䕶}}   皇圖萬載基拜瞻申四慕{{SK notes|癸亥甲戊戊戌三詣盛京恭謁祖陵今癸夘歳四至瞻謁   之餘彌深依慕}}欲别更遲遲   {{SK anchor|題福妥堂}}   預禁行宫搆無如姪行{{SK notes|去聲}}誠{{SK notes|盛京将軍永瑋於永陵相近之夏圍搆行館數宇以便次日質明将事且免行幄運載之煩意甚誠懇困題額曰福綏堂}}於斯應信宿取便在晨明樸素身安適棲遲身潔清福綏胥   {{SK anchor|祖德萬禩此}}   興京   {{SK anchor|謁顯佑宫}}   顯佑惟   {{SK anchor|天佑亦由}}   人合   {{SK anchor|天設無開創德莫作覬覦先}}{{SK notes|用班彪王命論意}}絳節朝羣宿金容   {{SK anchor|侍列仙瓣香冺别祝}}   綏履福農田   {{SK anchor|興京再叠癸亥五言十韻}}   癸亥至癸夘春秋閲時惟人懐故土况我任承基   {{SK anchor|開創惟}}   天佑經營厪   {{SK anchor|祖思}}{{SK notes|自  肇祖居赫圖阿拉七傳至  太祖天表玉立英勇盖世首征棟鄂所向臣服北通䝉古諸部貢使不絶遂建都 興京肇開  帝業}}同心朂子弟努力共   尊卑一戰摧强敵八旗縂健姿南途逼京國多卒覆荒陂{{SK notes|己未二月明經畧楊鎬統四路兵来攻時劉綎康應乾由南路出寛甸将逼 興京我  太宗與大貝勒三貝勒引兵徃禦時綎所率鋭兵二萬分其半前趨阿布逹岡布陣我兵與之遇  太宗即率右翼兵徃先引精騎三十超出衆軍前自山馳下擊之戰甚酣後軍隨衝突而入大貝勒亦率右翼兵夾攻太宗乗勝追擊與綎後隊兵遇殱其衆萬餘綎倉卒不及陣力戰死時康應乾與朝鮮兵合營於富察}}   {{SK notes|之野競發火器忽大風揚沙烟塵返撲敵營我軍乗之飛矢雨集其兵二萬人盡殱焉應乾遁去}}如栢遁歸轡{{SK notes|時楊鎬聞三路兵覆歿大懼急檄李如柏賀世賢等還軍如栢等自呼蘭路遁歸我哨兵二十人見而鳴螺呼擊投四十人相蹂踐死者復千餘}}朝鮮竪義旗{{SK notes|我太宗既破劉綎其歩将遊擊喬一琦奔朝鮮營衆貝勒整兵遂攻朝鮮其都元帥姜功烈懼請執一琦以降一琦自縊死功烈遂率衆降}}瀋遼取有繼宫殿建無遲圖大   {{SK anchor|鴻謨逺宅中}}   燕翼垂{{SK notes|初  太祖得遼陽集諸臣議遷都衆俱以還國對  太祖曰國之所重在土地人民今還師敵且復至非計之得且此地乃明及朝鮮䝉古按壤要區  天既與我即冝居之衆皆曰善遂定議遷都{{YL|天命七年}}三月築城於遼陽城東五里大子河邉創建宫室名曰東京十年三月  太祖欲自東京遷瀋陽與諸臣定議皆以東京甫定又復遷移恐頻勞我國對  太祖曰瀋陽形勝之地西征明由都爾弼渡遼河路直且近北征䝉古二三日可至南征朝鮮由清河路進且於渾河蘇克蘇䕶河之上流伐木下流以之治宫室供炊㸑不可勝用也時而出獵山近多獸河中水族亦可捕取朕籌之熟矣汝等寜不計及耶於是定都盛京拓迹開統實由 宸謀獨運云}}即今大一統   {{SK anchor|前烈萬年知}}   赫圖阿拉   {{SK anchor|赫圖阿拉者横甸名垂久}}{{SK notes|赫圖阿拉在 興京南不逺我  祖宗發祥之地今土城遺蹟尚存國語赫圖阿拉漢語横甸也}}初從俄朶里徙此聊自守{{SK notes|我國家  發祥初居寜古塔之俄朶里城地近吉林烏拉國號曰滿洲是為  開基之始數傳至  肇祖始徙居赫圖阿拉距俄朶里城則一千五百餘里矣}}基福即於斯   {{SK anchor|創業}}   天命受後乃築   {{SK anchor|興京館豳衆爰有}}   興京存城郭横甸餘荒阜然此何可忘䇿馬敬觀取兒孫其聽諸奕葉凛馭朽   {{SK anchor|恭謁}}   福陵   {{SK anchor|史宬}}   實録每欽觀草昧   鴻猷楮墨端適值明綱滋不振遂乗   天佑取其殘四番陳奠恩何限九{{SKchar|2196}}言歸淚暗彈{{SK notes|逮兹四次恭謁   盛京  祖陵予亦七十有三矣此後恐勿能再來愴生瞻戀}}石矢   {{SK anchor|躬親開創業藐予深懼守成難}}   雨{{SK notes|九月望日}}   {{SK anchor|宜暘一月多低隰率經過}}{{SK notes|今歳中秋以來晴霽月餘自熱河至 興京經過噶布拉街蓮花套等處向稱低濕地方悉皆乾燥平坦兹恭謁  福陵後適逢秋而滋沃於秋麥菜蔬均為有益}}恰謁   福陵後爰逢秋雨羅沃郊資潤溽武帳聽滂沱明曉將臨祭時晴願弗訛   {{SK anchor|晴}}   三更雲散五更晴寥宇髙懸滿月明   {{SK anchor|祖德}}   天庥真是佑秋霜春露不勝情   {{SK anchor|恭謁}}   昭陵   {{SK anchor|昭陵名偶同貞觀}}{{SK notes|貞觀之觀有讀平聲者佩文韻府兩收之然以繫辭天地之道貞觀者也例之   {{SK anchor|究以去聲讀為是}}}}   繼創於湯光有乎{{SK notes|我  太宗文王帝廟號及  昭陵尊稱均與唐太宗同然唐太宗惟親列行陣不愧開剏其他實多慙德豈如我  太宗繼承而兼剏業比於唐之文皇尤為休有烈光也乎}}刼父叛君蹟早異戕兄害弟事尤殊{{SK notes|史稱唐髙祖初留守太原領晋陽宫監而裴寂為副監太宗隂與寂謀選晋陽宫人私侍髙祖因説髙祖舉事是刼父叛君也又太宗為秦王時以兵入元武門殺太子建成及弟齊王元吉髙祖乃以皇太子八月即皇帝位於東宫云云是其君臣父子之間遺憾多矣我  太宗受命之初禮親王以長讓德作議書遍示諸貝勒太臣言紹承大統必得聖君始能戡亂致治以成一統自顧德薄願共推戴  四貝勒嗣位  太宗辭再三王意益懇切始從所請至今世襲親王思施罔替戊戌曽有詩紀事云貝勒讓帝如汝陽盖紀實也}}兵臨弗取仁猶著{{SK notes|{{YL|天聰三年}}我  太宗親統大師伐明圍困燕京諸貝勒大臣請攻城  太宗曰攻城固可必得倘失我一二良将勁卒即得百城亦不足喜遂止弗取  如天之仁惟懐永圖實與覆載同量矣}}讐復乃居義正符{{SK notes|明正不綱流賊攻䧟燕京吳三桂因請兵於我睿親王統師掃殄冦氛為勝國復讐乃恭迎  世祖章皇帝入闗定鼎取天下於明社已墟之後得統之正實前古所米有也}}五世元孫䖍展拜恨惟未及効馳驅   {{SK anchor|昭陵石馬歌}}   陵園石馬擬翁仲古即有之知以共   昭陵石馬獨超羣大白小白奏殊勲   一乗杏山戰敗明兵十三萬  {{SK notes|昭陵前石馬一名大白一名小白  太宗禦以摧堅破陣凡經百戰無弗安吉而最著杏山大凌河之戰杏山為寜逺屏衛明人常駐兵其間明縂督洪承疇集援兵十三萬於是山時睿郡王多爾衮肅親王豪格奏言敵兵甚衆  太宗聞之即親統六師徃討晝夜疾馳六日扺軍營環山列陣擊敗敵兵追至塔山奪積粟濬濠斷杏山松山路又度明兵必遁分遣諸王大臣設伏截擊凡十餘處  預授機宜至期果悉如  睿算掩擊窮追殱殪明兵五萬三千餘赴海死者無算  神謀制勝指揮間破明兵十三萬如摧枯拉朽亦是馬馳驅之力也}}   {{SK anchor|再乗凌河大夀}}{{SK notes|祖}}降我軍{{SK notes|{{YL|天聰五年}}八月  太宗統兵圍大凌河掘濠築壘為久困計九月明兵四萬自錦州來援  太宗與諸貝勒率騎兵進擊敵却走會大風敵乗風縱火勢甚熾将逼我陣天忽雨反風遂大破之生擒監軍道張春等十月城中糧絶明總兵祖大夀因舉城降至  御營輸欵}}其餘   {{SK anchor|破敵斫陣那可數莫不安吉供}}   御揚我武遂成鴻業建大清繩   {{SK anchor|先裕後}}   天錫嘏宋室王孫金待詔圖唐六馬皆曲肖卓犖名驄多受傷秦王英勇功誠劭{{SK notes|金待詔趙霖冩唐大宗昭陵六馬圖向嘗作歌詠其事戊戌  昭陵石馬歌即疊題趙霖六馬圗舊作韻}}躬親創業詎免此若我   {{SK anchor|文皇較贏彼曽弗小衂就}}   巨功二馬亦匪箭瘢委{{SK notes|趙霖圖中有邱行恭立而㧞箭像其餘馬多有帯箭而馳者唐太宗亦云雄矣}}中原底定無餘事敝帷受賜安歸地化為䨇龍衛   神道豈如穆駿名空寄穆駿以逰斯以戰千秋公論傳文   {{SK anchor|翰獨我觸目有餘思}}   當日英風嗟未見   至盛京再疊癸亥七言長律十四韻   {{SK anchor|萬古陪京峙大東}}   二陵佳氣欝菁葱遷都群意原非合定鼎   {{SK anchor|皇心迴不同  }}{{SK notes|太祖初議自東京遷都瀋陽諸勒貝大臣多以甫遷東京未便為辭  大祖睿謀獨斷諭以山川形勢戰守攻取之利於是遂定都盛京}}慮大焉能細慮小   {{SK anchor|圖王寜渠}}{{SK notes|去聲}}祗圖   躬立門作廟斯經始控北征西此據中衆議雖違衆咸服{{SK notes|太祖以瀋陽形勢之地西征明北征䝉古南征征朝鮮皆為近便且材木足以治宫室山川可以資}}   {{SK notes|漁獵詳悉  誥諭諸臣等無不欽服}}實猷有在實非空仍惟   {{SK anchor|示儉衣從擷  }}{{SK notes|太祖嘗出獵雪初霽恐雪霑濡擷衣而行侍衛等私語曰  上何所不有而惜一衣耶  太祖聞而笑曰吾豈為無衣而惜之吾嘗以衣賜汝等與其被雪霑濡何如鮮潔為愈躬行節儉㣲物必惜汝等正當效法耳}}初弗   {{SK anchor|尚奢轡響瓏城内斯治}}{{SK notes|平聲}}外斯攘闕文其德武其功{{SK notes|盛京城門凡八東曰内治西曰外攘宫城之制左闕門曰文徳右闕門曰武功}}民人曽未賦租歛子弟原胥力作攻{{SK notes|建都時修治城垣營建宫室皆令八旗丁壯執一切工作不以勞民}}各有室家安沛里于時言語燕酆宫人咸其德基爰固   {{SK anchor|天}}{{SKchar|3946}}以庥歳屢豐故國益深欽   {{SK anchor|祖澤長言亦豈盡孫}}{{SKchar|5}}數朝祗惜蓮壺促{{SK notes|是次在此凡駐蹕五日}}一瞥無殊蕙篆𮩿癸亥倐看癸邜到少年忽作老年通再臨能否渾難定剰有迴瞻曉日紅   {{SK anchor|重修}}   壇廟恭紀{{SK notes|有序}}   {{SK anchor|尊}}   天敬   {{SK anchor|地精禋儼對越之䖍入}}   廟登   {{SK anchor|堂奕禩仰}}   聲靈之赫惟我   祖之啟基遼瀋乃定規模暨藐躬之瞻禮枌榆其勤丹雘   {{SK anchor|溯自}}   兩郊南北通呼吸於   {{SK anchor|清寜}}   太室東西仰覲揚於   {{SK anchor|光烈曽昭告於}}   皇天   后土九部摧鋒用肇造於豐水鎬京萬方歸極逮夫一家   六合苾芬則祀奉留都越今四謁   三陵桓撥則睠懐故國十八城金墉既葺   {{SK anchor|壇圻拱山海之雄百}}{{SKchar|2605}}年   {{SK anchor|閟殿重輝}}   禁籞擁風雲之氣   {{SK anchor|武功}}   文德長想   雲雷締構之艱僾見愾聞彌増霜露濡零之感敬成四什   {{SK anchor|用示來兹}}   逺近既嚮服   {{SK anchor|玉寳應時呈  }}{{SK notes|太宗實録{{YL|天聰九年}}八月貝勒多爾衮岳託薩哈璘豪格等征察哈爾獲玉璽兹璽得自元後裔察哈爾林丹汗所其文漢篆曰制誥之寳多爾衮等以獻衆皆稱賀  太宗乃焚香告  天受之}}羣請上   {{SK anchor|尊號}}   太宗辭弗稱内外王貝勒再三陳奏并乃告祭   {{SK anchor|郊丘即位洽輿誠改元為崇德}}   國號曰大清{{SK notes|時諸貝勒以  上功徳隆盛察哈爾舉國來附且得玉璽上應  天心下洽衆志請上  尊號固辭不允復偕外藩䝉古貝勒等再三陳請乃於{{YL|天聰十年}}夏四月  躬親告祭郊  廟受  寛温仁聖皇帝尊號國號  大清以是年為{{YL|崇徳元年}}}}   {{SK anchor|圜壇峙南郊德盛門之坰}}   肇禋受藩釐萬禩延阼亨長至及興師致䖍毎   {{SK anchor|躬行}}{{SK notes|{{YL|崇徳元年}}冬至  上率諸王貝勒貝子文武羣臣齋戒三日祭 天于  圜丘並告興師致討朝鮮   {{SK anchor|之由}}}}   世祖定中原兹   {{SK anchor|壇禮遂停戊戌年之秋謁}}   陵來陪京   {{SK anchor|南郊瞻昔址百年歳月更言念}}   眷祉初勿廢應葺營兹來復舊觀愜志朂繼繩詎惟自朂哉奕葉聰聽情{{SK notes|泊我  世祖入闗定鼎  郊壇大典專在京師前戊戌年至盛京敬念我國家維新受  命之符我  太宗昭事小心之素因飭工部侍郎德成㑹同盛京将軍等謹修葺以光  典則以朂繼繩}}   {{SK anchor|右}}   天壇   {{SK anchor|内治門之外傅昔}}   方澤地   {{SK anchor|南}}   北各立郊深協六宗義   建國大規模己匪偏安志舊址與重飾   前業敢廢墜萬年一統清永言慎守器   {{SK anchor|右}}   地壇   {{SK anchor|左廟遵古制未遑}}   右社籌入京   {{SK anchor|神主奉於瀋}}   故宫留{{SK notes|我  世祖定鼎燕京奉  列祖神主於北京太廟此處改為景佑宫以祀 三官戊戌歳來此敬思  太祖應仍舊觀遂移建景佑宫於徳盛門内以奉 三官之祀}}别觀{{SK notes|去聲}}三官祀   {{SK anchor|閟堂一律修}}   五朝蔵冊寳{{SK notes|壬寅孟冬時享用和闐良玉尺寸玉色皆同者䖍造  五朝冊寳恭奉  太廟因徹出舊存  冊寳于今年七月命皇子親王恭送盛京  太廟尊蔵禮以義起敬有深思並詳昨嵗時時享詩}}名實正相投   {{SK anchor|右}}   太廟   {{SK anchor|我}}   祖實天人與   {{SK anchor|天呼吸應其故亦非竒}}   心惟仁與正   {{SK anchor|勇亦由是超}}   智亦由是勝國俗立   {{SK anchor|堂子拜}}   天必以敬興師對勁敵先致誠秉   命畧舉敗九部用詔後人聽葉赫{{SK notes|一}}糾哈逹{{SK notes|二}}烏拉{{SK notes|三}}輝發{{SK notes|四}}併科爾泌{{SK notes|五}}{{SKchar|3946}}伯{{SK notes|六}}珠舍哩{{SK notes|七}}訥殷{{SK notes|八叶}}以及卦勒察{{SK notes|九}}是為九部盛我   {{SK anchor|祖聞兵來喜而酣}}{{SKchar|3465}}定{{SK notes|癸巳秋九月葉赫哈達烏拉輝發科爾沁錫伯卦勒察珠舍哩納殷九部合兵三路來侵偵實馳告  太祖傳諭諸将旦日啟行遂就寢甚酣 太妃富察氏以請  太祖曰前聞葉赫兵三路來侵因無期時以為念既至吾心安矣安寢如故}}平明詣   {{SK anchor|堂子䖍祝祈}}   天證  {{SK notes|太祖聞偵之明日率諸貝大臣等詣 堂子拜祝曰  皇天后土上下神祇某與葉赫本無釁端守境安居彼來搆怨糾合兵衆侵陵無辜  天其鑒之遂  親領兵啟行}}果得邀   {{SK anchor|天佑以少勝衆竟  }}{{SK notes|太祖駐軍札喀之野偵知敵情即諭曰敵若還軍乗夜擊之否則旦夕接戰是夕業赫營一人來降言九部合兵三萬我軍聞之色變  太祖諭曰吾必不疲爾力俾爾苦戰惟壁於險隘誘敵迎擊否則四面列陣徐進彼部長甚多兵皆烏合勢将觀望其争先者必其貝勒我以逸待勞傷其貝勒一二人彼衆自潰我兵雖少可必勝耳次日  太祖至古哷山據險結陣命額亦都率百人挑戰斬九人敵稍却葉赫貝勒布齊先衆突前馬踣我兵武談趨前刺殺之敵兵遂亂哈逹貝勒䝉格布禄輝發貝勒拜音達哩等並膽落潰奔科爾沁貝勒明安乗驏馬走  太祖縱兵掩擊追奔至哈逹國柴河寨之南邀殺敵兵甚衆是役也斬級四千獲馬三千鎧胄千以少勝衆自此軍威大震}}自此軍威振逺邇懾服   {{SK anchor|聖爰因垂}}   家法百年遵守儆元旦率王公拜迓初祉慶{{SK notes|國家典禮最重堂子祭天自  世祖定燕京至於京師即建 堂子毎歳元旦率王子大臣先詣 堂子行禮敬迓新韶福祉厯代為例遵行戊戌歳念陪都受  釐祠宇飭工部侍郎徳成㑹同盛京将軍等謹修葺以光  前典}}兹撫受   {{SK anchor|釐處緬}}   祖心増怲敢弗勵守成不忘詠無競   {{SK anchor|右}}   堂子   {{SK anchor|大清門}}   都瀋   {{SK anchor|宸謀定}}{{SK notes|{{YL|天命十年}}三月  太祖欲自東京遷都瀋陽諸貝勒大臣皆以東京甫建頻勞未便為對  太祖諭以瀋陽西征明北征䝉古南征朝鮮均得形勝且擅山澤之利由是定都盛京宫殿廟社規制畧備}}立門號大清萬年開我祚五雉兆燕京{{SK notes|盛京宫城門號大清門逮我  世祖定鼎燕京即改大明門為大清門當時  命名創制己協  萬年丕基之兆益仰聖人有作必合  天心也}}屬國來胥宇{{SK notes|初葉赫貝勒揚吉努識太祖為非常人言}}   {{SK notes|我幼女端重不凡堪為 聰睿貝勒配俟其長當奉侍太祖聘焉是為  孝慈髙皇后誕生  太宗文皇帝又甲寅年科爾沁貝勒莾古斯以女歸四貝勒是為  孝端文皇后又{{YL|天命十年}}科爾沁貝勒齊桑命子武克善送女歸四貝勒是為  孝莊文皇后}}   {{SK anchor|文王蹶厥生來孫緬}}   祖德{{SKchar|3947}}若慎持盈   {{SK anchor|盛京舊宫再依}}   皇祖元韻   枚枚青鎖與銀鋪一例都京制度符體以   {{SK anchor|帝王御宫殿}}   心惟黎庶奠寰區酌斟奢儉臨中國環衛旗民壯逺圖敬   {{SK anchor|仰}}   戎衣未解際依然有暇   {{SK anchor|示規模}}   登鳯凰樓再用李白鳯凰臺韻   謫仙當日事狂遊搥碎黄鶴誇風流有無較勝則且置{{SK notes|李白鳯凰臺詩傳者以為擬崔顥黄鶴樓作以較勝負不知兩詩勝境各擅意象偶同論者沾沾字句固己蔽矣又世傳李白贈韋氷詩有搥碎黄鶴樓之句或謂後人有託白名為之者向於唐宋詩醇評曽詳及之其是白非白亦不必刻求也因詠鳯凰樓附識於此}}格髙興逸吞山邱故宫登樓名偶似逺眺欲見蓬瀛洲{{SKchar|3813}}思我   {{SK anchor|祖開創艱守成予責増}}{{SKchar|3947}}愁   {{SK anchor|清寜宫感舊留句}}   舊都之正寢名曰清寜宫   {{SK anchor|爾時命名意乾坤包括中}}{{SK notes|清寜宫為舊都正寢  當日命名即協乾清坤寜包舉囊括   {{SK anchor|之意}}執豕敬祀}}   神依例舉以恭{{SK notes|國朝典禮最重祀  神必於正寢執豕薦醑兹駐盛京仍照癸亥甲戌戊戌三次之例敬謹將事}}癸亥有主婦{{SK notes|我朝敬  神舊例凡行禮受福必主婦躬親襄事癸亥歳詣盛京時  孝賢皇后躬佐蘋蘩備禮盡誠承 歡行慶至今不勝追憶矣}}甲戌已弗同然尚奉   {{SK anchor|徽音糕酒敬獻}}{{SKchar|5}}{{SK notes|凡大祀 神先期蒸糕釀醴以昭吉蠲甲戌歳詣盛京猶恭奉  慈寜受釐承  豫及兹已不可復得彌深感愴}}戊戌及兹至兩事漸成空祀   {{SK anchor|典不宜闕受}}   釐我獨翁再來未可卜欲去念無窮   {{SK anchor|恭瞻}}   太祖皇帝甲胄作歌   {{SK anchor|赫圖阿拉始}}   創基{{SK notes|我  朝開基之始居長白山北之俄朶里城 國號滿洲越數世至 肇祖居赫圖阿拉在俄朶里城西一千五百餘里傳  興祖  景祖  顯祖至我太祖天表玉立舉止非常英勇盖世騎射軼倫先是望氣者言滿洲將有聖人出統一諸國而履帝位國人咸稱為  聰睿貝勒}}其時甫有十三甲   一人披堅躬執鋭遂至衆歸漸成業尼堪外蘭為禍始剪其翼斬諾宻納  {{SK notes|太祖初以尼堪外蘭搆釁於明害我  二祖乃奮志復仇時僅有遺甲十三副起兵征尼堪外蘭於圖倫城尼堪外蘭遁去遂克圖倫城先是  太祖期諾宻納以兵自薩爾滸城來㑹後諾宻納背盟不至專通使尼堪外蘭  太祖怒遂定計執諾宻納及其弟鼐喀達斬之是時尼堪外蘭奔撫順我軍躡其後明邉吏不納以兵逐之逃於鄂勒琿築城居之  太祖攻克其城索之弗獲命齋薩徃捕遂斬尼堪外蘭取其首級來獻}}夜半擊窓   {{SK anchor|出對敵無不}}{{SKchar|5}}斯敵望怯{{SK notes|時滿洲國之蘇克素䕶河渾河諸部互相攻戰争奪無已章嘉城諸族人忌  太祖英武同謀加害以渾河部兆嘉城長理岱為導乗夜隂晦至  上所居欲㧞柵潜入  太祖聞犬驚吠持刀叱之因以刀柄擊窻櫺復奮足撼窻為欲出狀既而由户出賊驚遁太祖乃率兵征兆嘉城鑿山為磴以䋲束馬踰嶺至城下圍攻克之獲理岱宥其死而贍飬之}}   天勇深沈復大度執讐屢縱弗即殺棟鄂哈達頻搆難遂議攻之制先發  {{SK notes|太祖雄謀大畧用兵如神而又警悟軼倫臨機應變嘗夜獲賊佯詢曰爾非盗牛來耶縱之去又一夕將寢忽心動{{SKchar|5}}甲控{{SKchar|2959}}以待射中賊撻而釋之盖深沈大度類如}}   {{SK notes|此又攻圖倫城時棟鄂部欲乗機侵我適其部内亂遂率兵徃征克之哈逹葉赫輝發等九部合兵三萬來侵  太祖曰彼部長甚衆兵皆烏合我以逸待勞彼衆自潰乃於古埓山據險結陣  命額亦都率百人挑戰斬九人敵稍却葉赫貝勒布齊馬踣為我兵刺殺哈達貝勒䝉格布禄等並膽落潰奔我軍縱兵掩擊追奔至哈達國柴河寨之南斬級四千獲馬三千鎧胄千以整以暇破九部三萬之衆自此軍威大振逺邇懾服矣}}   登城受傷徐下城緬想其績猶存匣  {{SK notes|太祖攻楝鄂還復攻翁鄂洛薄其城乗屋顛射賊城中鄂爾果尼潛射  太祖傷首貫胄即㧞箭以射敵應{{SKchar|3500}}而踣雖流血至足猶鏖戰不己敵復有洛科者於烟㷔中突發一矢射  太祖穿鎖子甲䕶項  太祖㧞之鏃巻如鉤血肉並落衆競趨前欲登屋扶掖  太祖恐為敵窺亟諭止之時項血湧如注乃以一手捫創一手拄弓而下二人掖而行忽迷仆旋稍甦如是者數四甦輙飲水及創愈復率兵攻克翁鄂洛城獲鄂爾果尼及洛科  太祖釋弗誅曰彼為其主乃射我今為我用不又為我射敵耶乃皆授為牛录衆咸頌  太祖大度毎讀  實録至此緬惟  開創艱難輙為悵然流涕瞿然悚{{SKchar|3947}}也}}誅逆撫順來者多定居   {{SK anchor|興京逺近讋薩爾滸戰大勲成}}   發蹤指使仍   {{SK anchor|親渉來孫展函緬}}   勞績   太室一脉承禘祫悵然而涕䕫然懼恒慮守成失前法   {{SK anchor|恭瞻}}   太宗皇帝所御弓矢   {{SK anchor|弓矢丈夫事}}   國朝更擅精   {{SK anchor|髙皇曽示度}}{{SK notes|昔我  太祖憇洞城之野有棟鄂部善射人紐翁錦乗馬佩弓矢過  召至前指百歩外栁  命之射紐翁錦發五矢中其三上下相錯  太祖發五矢皆中衆視之五矢所集僅五寸許鑿落塊木而五矢始出共歎為  神技云}}   {{SK anchor|文帝善繩英}}{{SK notes|薩爾滸之戰明總兵劉綎統二萬由南路出寛甸將逼 興京  太宗與大貝勒二貝勒三貝勒率兵徃禦  太宗先引精騎三十人超出衆軍前自山馳下奮擊戰甚酣大貝勒亦自山西夾攻  太宗總兵奮擊殱其兩營兵萬餘劉綎戰死  太宗復督兵攻明海盖道康應乾明兵與朝鮮兵合競發火器怱大風揚沙烟塵反撲敵營昏㝠晝晦我軍乗之飛矢雨集其兵二萬人盡殱馬}}翠羽惟䖍弆朱{{SKchar|2959}}孰敢抨貞觀傳喻政較此遜先聲駐盛京故宫有懐疊戊戍舊作韻   {{SK anchor|規模儼}}   天府制度儷京都此駐期五日前來免百營{{SK notes|戊戌來此尚在卄七月期内惟清寜宫祀 神照例恭祭其餘一切吉禮皆未舉行}}燕觴難重{{SK notes|去聲}}罷{{SK notes|朝賀賜宴此畨皆依例行}}烏哺悵増盈東望   {{SK anchor|頥和殿}}{{SK notes|丙寅年於清寜宫左搆室數楹名曰 頥和殿恭奉  聖母慈駕駐憇於此焉}}如何置慕情   {{SK anchor|題迪光殿}}   崇政西廂搆寢殿惟期樸素弗期寛{{SK notes|盛京正朝曰崇政於西廂隙地别搆寢殿為駐憇之所規制儉樸一遵 家法}}顧名思義増心{{SKchar|3947}}怡性憇躬容膝安永念   {{SK anchor|天威凜遏佚慎修已德敢盤桓}}   祖   {{SK anchor|宗謨烈越千古欲迪}}   前光實更難   {{SK anchor|保極宫}}   陪都即帝都保極額檐扶敬識箕疇訓乆荒周雅圖無偏王道蕩有赫   {{SK anchor|祖功膚念此寢興適敢忘}}   昔日劬   {{SK anchor|繼思齋題壁二首}}   祖   宗思盖因創業子孫思當在守基創守不同同基業繼之   {{SK anchor|敢不敬思之}}   創守昜難曽著論{{SK notes|向嘗作創業守成難易説云唐岑文本以為創業難守成不易余以為創業之難至矣然紀綱制度可留俟後人守成者茍無以光先烈啟後圗斯憬然有不終畆之憂是非安不忘危存不忘亡鮮有不盛滿中之者以此思難則所以持難者可知矣故余獨以難責夫守成者非敢忘創業之難正以慰創業者之初心耳敬承繼序惟懐永思櫽括前説載告後人焉}}守難謹以定評辭聰聽載告雲仍輩繼此萬年慎此思恭詠   {{SK anchor|太宗所製鹿角椅疊戊戌舊韻}}   習武寓習獵   {{SK anchor|神弓射鹿斯}}   命工取角便成椅憩   {{SK anchor|躬冝}}   大用物無棄   儉懐訓有施載觀敢言坐手捧額欽之   {{SK anchor|敬題崇謨閣}}   我建崇謨閣由來意寓深{{SK notes|丙寅年敬建崇謨閣於繼思齋後尊藏  五朝實録}}牒圖傳   {{SK anchor|帝系實録緬}}   天臨故土寜容闕十年遞送欽{{SK notes|庚午冬十月以玉牒恭送盛京嗣後毎十年一修玉   牒告成依例恭送尊藏閣中}}繼哉祈   {{SK anchor|永命慎矣惕}}   難諶   {{SK anchor|敬瞻}}   頥和殿感而題句   {{SK anchor|昔年搆築事}}   東朝{{SK notes|丙寅建此殿甲戌臨幸盛京恭奉  聖母駐憩於此}}此日金鋪鎻寥寂偶歩   {{SK anchor|寸}}{{SKchar|5}}無别思   {{SK anchor|徽音如昔黯魂銷}}   {{SK anchor|欽定盛京通志卷十六}} &lt;史部,地理類,都會郡縣之屬,欽定盛京通志&gt; </poem></onlyinclude>{{SKQS footer|title=欽定盛京通志|section=卷十六|prev=卷十五|prev_link=卷015|next=卷十七|next_link=卷017|type=史}}{{PD-old}} 32hpgwwi2yfh5uexan4yn3g35c4g8mu 欽定盛京通志 (四庫全書本)/卷017 0 240391 2166486 838812 2022-07-23T20:52:13Z Jlhwung 45550 識別缺字 wikitext text/x-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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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諸䝉古部落皆從奉佛教{{YL|崇徳六年}}八月  太宗以偏師破明總督㓋承疇兵十三萬於松山杏山歸而建實勝寺於盛京以紀功績  聖人神道設教亦所以順人情安國俗也}}是寺名實勝征明得勝迴   上下同努力成功資衆材因繹實之義萬理包以皆棄實   {{SK anchor|務虚名所望難副懷}}   崇實允在兹務名豈為哉   {{SK anchor|法輪寺}}   梵語轉輪王又稱帝釋天蓋司世間者皇王之謂然世出世間法相需相得詮四塔圍都城斯乃居北焉{{SK notes|盛京地載門外法輪寺在北撫近門外永光寺在東徳盛門外廣慈寺在南外攘門外延夀寺在西四寺各建一白塔環衛都城相傳當時有喇嘛善相地術者曽云四塔全當一統果符所言}}果然一統成佳兆已符前茲令演國語三乗因以宣{{SK notes|乾隆戊戌年命此寺喇嘛習國語所譯經宣揚宗乗宏闡  聖因以誌弗忘數典兼令盛京旗人熟習國語之意也}}諸事弗忘舊   {{SK anchor|二陵應鑒㫋}}   酹克勤郡王園寢叠戊戌詩韻   {{SK anchor|讓帝之冢子首陳推戴心}}{{SK notes|克勤郡王岳託禮親王代善之長子也有謀勇多戰功{{YL|天命十一年}}八月  太祖升遐岳託與弟蕯哈璘以  太宗有聖徳宻議推戴告其父代善曰國不可一日無君  四貝勒才徳冠世深契  先帝聖心衆皆悦服當速繼大位代善曰此吾夙心也乃夜作議書翼日徧示諸貝勒大臣於朝遂定議奉太宗嗣位又於天聰時奏請善撫降人及請於山海闗通州燕京三處急圖其一以定丕基  太宗嘉納之{{YL|崇徳三年}}  命為揚威大將軍與睿親王分道征明所向克㨗以疾薨於軍  太宗聞之驚慟輟膳三日  詔封多羅克勤郡王{{YL|康熙二十七年}}  聖祖為立碑紀功{{YL|乾隆四十三年}}以王後改稱平郡王復還原號並令配享  太廟}}忘家惟為{{SK notes|去聲}}國力勇更謀沉我   {{SK anchor|祖所嘉許予躬應奠臨}}   閟宫教配享彰善意猶深   {{SK anchor|賜奠功臣揚古利墓}}   别部自為長{{SK notes|揚古利姓舒穆禄氏其父郎柱木庫爾喀部長也}}來歸識   {{SK anchor|聖人報讐甫十四}}{{SK notes|郎柱率所部人歸我  太祖遣子揚古利入侍尋郎柱為部人所害揚古利手刃父仇時年甫十四  太祖深異之日見信任尚主焉每従征伐身先士卒  詔之止亦不止或力戰被傷猶裹創奮擊以故功最多前後大小百餘戰俘獲無算崇徳初従征朝鮮中駁傷没  太宗親臨慟哭視含歛追封武勲王順治中配享  太廟康熈三十九年  御製碑文紀其功{{YL|雍正九年}}加封號日英誠}}努力以終身所重心惟赤更兼勇絶倫   {{SK anchor|鼎湖伴咫尺千載㑹}}   精神   {{SK anchor|賜奠功臣費英東墓}}   薩爾滸之戰衝鋒首建功{{SK notes|費英東姓{{SKchar|2201}}爾佳氏先世為蘇完部長  太祖初從其父索爾和率所部來歸授一等大臣尚主佐理國事薩爾滸之戰明經畧揚鎬率四路總兵松杜馬林李如栢劉綎分將來犯杜松駐兵薩爾滸山巔費英東率所部衝破其軍死者相枕藉杜松戰殁已而馬林劉綎兩軍皆覆李如柏遁歸是役也明以四十萬衆分道來犯五日之間殱其精鋭殆盡勢如破竹實費英東首功云}}遂成破竹勢真是冠軍雄奬善誡其惡{{SK notes|費英東性忠直敢言奬善黜惡無所撓避我  太宗嘗諭羣臣曰費英東見人不善必先自斥責而後劾見人善必先自奬勸而後舉故被劾者無怨言被舉者無驕色未聞諸臣以善惡直奏似斯人也天聰初配享  太廟{{YL|順治十六年}}追録佐命功第一晋三等公世襲康熈三十七年  御製碑文表其勲{{YL|乾隆四十三年}}以費英東為開國功臣之冠特晉封一等公}}攄謀濟以忠   {{SK anchor|二陵近相望}}   來往㑹雲風   {{SK anchor|賜奠功臣額亦都墓}}   自古逢開創必資英濟臣白山   {{SK anchor|聖人作東海卓材彬}}{{SK notes|額亦都姓鈕祜禄氏先世居長白山㓜時父母為仇所害年十三手刃父仇避居嘉穆瑚村依其姑㑹  太祖過額亦都識為真主辭姑従行驍勇善戰能以少擊衆所向克㨗}}嘉爾忠秉素寕惟勇絶倫{{SK notes|額亦都性忠誠勇敢嘗督兵攻巴勒逹城直渾河漲以繩聨軍士魚貫而度夜率鋭卒攻城守者驚起殊死拒額亦都跨堞戰飛矢貫股著於堞揮刀㫁矢戰益力被五十餘創不退卒抜其城而還其忠勇類如此用兵四十餘年毎克敵受  賜輒分給冇功士卒不以自私{{YL|天聰元年}}追封公配享  大廟順治中建碑墓道以旌其功康熈七年  特爵其子遏必隆為一等公}}枌榆佳域䕶   {{SK anchor|一徳永相親}}   文廟   {{SK anchor|道接百王後}}   文崇一統前{{SK notes|我  太宗初創大業即  勅建 文廟於盛京行釋奠禮開創規模崇文重道已肇   一統文明之盛也}}䂓模誠有異聲教訖無邊   {{SK anchor|念舊衣冠慎}}{{SK notes|我  太宗雖崇文教於{{YL|崇徳元年}}曽諭諸王貝勒大臣曰昔金世宗奮圖法祖惟恐子孫效漢俗預為禁約以無忠祖宗為訓衣服語言悉遵舊制時時練習騎射以備武功先時儒臣巴克什達海庫爾禪屢勸朕改滿洲衣冠効漢人服飾制度朕不従實為子孫萬世之計在朕身豈有變更之理恐日後子孫忘舊制廢騎射以效漢俗故常切此慮耳爾等其謹識朕言{{YL|乾隆十七年}}春恭讀實録敬述此  諭鐫立卧碑於箭亭用以示子孫臣庶遵聴毋忘為萬年法守云}}懷新禮樂宣辟雍剏國學合在洽熙年{{SK notes|今年仲春上丁釋奠太學禮成因思古辟雍之制擁水周環命禮工二部大臣等於彛倫堂前度地鳩工甃池引水創立辟雍殿以昭累洽重熈敬承繼序之意}}   {{SK anchor|題景佑宫}}   本於   {{SK anchor|崇政}}{{SK notes|殿名}}左兹改建南城 {{SK notes|崇政殿左 景佑宫向奉祀 三官今移於徳盛門内}}有舉應數{{SK notes|上聲}}典無他當正名 {{SK notes|景佑宫本  太廟基宇戊戌嵗來此敬思  太廟在左名寔應副因飭度地城南别建觀宇以存舊日之制}}   {{SK anchor|三官傳自古五福錫吾氓萬載}}   陪京固瓣香申敬誠   {{SK anchor|景佑宫瞻禮疊戊戌舊作韻}}   重謁當秋日前來閲五年   {{SK anchor|祖}}   宗曽荷龍{{SK notes|上聲}}瞻禮敢忘䖍建極叨   {{SK anchor|天眷承家勵體乾毎懷}}   篳路者益澟載舟然唐代十思疏豳風七月篇作歌示諸   {{SK anchor|子我意慎聰傳}}   故宫即事   戊戌臨故宫廿七月猶數茲畨至故宫百禮以次舉舊去不可追新來豈恒住{{SK notes|叶}}一瞬迅駒隙藉悟今兮古於古有蕭王踐阼稱建武章陵修園廟南陽賜租賦{{SK notes|叶}}凡以思舊業善惡紛堪覩大都為子孫不忘其父祖違道斯弗逺吾語非徒語   故宫再用唐太宗幸武功慶善宫韻   {{SK anchor|李唐乗隋亂逈殊漢創基}}{{SK notes|唐高祖本隋藩鎮以太宗刧父叛君乗隋變亂起兵晋陽事由逆取視漢髙之起自泗上亭長尤多慙徳}}慶善雖成功未足方   {{SK anchor|今茲我}}   祖崛興此   {{SK anchor|天命與人時名正則言順}}{{SK notes|我  太祖以  景祖顯祖皆為明所害誓不共戴天乃以七大恨告  天征明復仇雪恥寔為名正言順  太宗嗣服愛育羣生輯寧諸國順者撫之以徳逆者威之以兵征服朝鮮混一䝉古羣臣再三請上尊號乃   即皇帝位於瀋陽建國號曰大清自古創業帝王得天下之正未有如我朝者}}内安而外夷   陪都建斯地故國興來思惟是厪肯搆匪曰侈華㮰䕶衛仍衆僕修飾仍百司如山之有堂如川之有湄富矣加之教絃誦達邦畿是用識本末彬然成此詩題文溯閣   老方四庫集全書竟得成功幸莫如{{SK notes|四庫全書之集在余六十三嵗始思及而降㫖浩如淵海恐難促就是以甲午年聨句有逢㑹畧嫌遲嵗月就將惟亹願觀成之句兹甫十年而功就亦大快事也}}京國畧欣淵已滙陪都今次溯其初{{SK notes|昨嵗壬寅仲春四庫全書第一分告成弆置文淵閣今癸夘春第二分全書亦竣勅總校内閣學士陸費墀送至盛京弆置此文溯閣}}源寧外此園近矣津以問之莊繼諸{{SK notes|全書第三分弆御園之文源閣者擬於明嵗告成第四分弆避暑山莊之文津閣者懝於後年告成}}披袐探竒力資衆折{{SKchar|5}}取要意厪予唐函宋苑實應遜荀朂劉歆名亦虛東壁五星斯聚朗西都七畧彼空儲以云過澗在兹爾敢曰牖民舍是歟敬緬   {{SK anchor|天聰文舘闢}}{{SK notes|我  太宗踐祚之初肇開文館開創時即駸駸興文教矣}}必先敢懈有開餘   {{SK anchor|嘉䕃堂}}   文溯閣既建遂搆讀書堂經營雖曰新宅二百嵗强顔堂以嘉䕃詎縁松檜蒼故宫我   祖作臯應立伉將爾時屬草創禮樂殊未遑重熙承累洽適當文運昌即此對嘉樹封殖敢不蘉親族並興賢角弓勵毋忘   {{SK anchor|仰熈齋}}   沛里絃歌户口滋百年休養樂民旗毋庸易視熙和此率自   {{SK anchor|勤勞昔日貽}}   登鳯凰樓再疊甲戌韻   前度東巡蒞此時再來乎否寄吟披{{SK notes|戊戌嵗登鳳凰樓疊韻有再來乎否有餘思之句}}重登興冺今兮昔一晌情忘端與涯郊外黄雲秋稔近月中金粟露華滋隨時光景原堪愛奚必臨文屢繫思   {{SK anchor|遼城望月再用唐文皇韻}}   征遼功未成往復魏徵碣登城望蟾宫抒憤聊言綴我今異彼事望月月未缺縦觀清光映澄懷逸興結詎誇衣錦還實值邊氛滅   {{SK anchor|燃霞綳觀書}}   綳梗塗膏光燦霞{{SK notes|盛京吉林土風以蓬梗為幹摶穀糠和膏塗之燃以代燭用資作勞謂之霞綳霞綳者國語也}}取音譯語亦無差幾餘棐几葩經展大雅公劉緬   {{SK anchor|舊家}}   向仿楊補之三疊圖箑留置此繼思齋因疊前韻再題   楊補之曽作野梅仿其三疊冩花開戌秋遂以置斯去夘嵗依然見此來何必玉華説艱致{{SK notes|盛京地寒是以無梅}}恰欣金粟得相陪香従離合中邊嗅是否畫禪莫漫猜賜奉天將軍永瑋   {{SK anchor|將軍雖鎮守要任勝其他}}   故國屏藩寄長謀教養多一身為表率六部視平頗   {{SK anchor|聖祖曽孫爾勤劬當若何}}   賜吉林將軍慶桂   連疆因覲謁扈蹕日趨隨雖未父書讀{{SK notes|慶桂乃尹繼善之子繼善詞臣出身慶桂由父廕得官}}猶存世徳規俾之習政事{{SK notes|曽在軍機處行走}}已可鎮邊陲夫子訓孟武其言汝尚思{{SK notes|慶桂多病且尚冇生母故訓之}}   {{SK anchor|示盛京五部侍郎}}   陪都制度規京國五部原應各備官{{SK notes|盛京為陪都重地凖京制設立五部堂司官而吏部銓考則専統乎京師}}惟一合思鮮咨度{{SK notes|入聲 五部各止一侍郎}}統羣當念倍艱難{{SK notes|一部之中雖不似京城分各司然亦有郎中員外等官為不少矣}}雖云漢語易清語{{SK notes|今人率以漢語為易而以清語為難}}莫向新觀忘舊觀{{SK notes|承平日久旗人習漢語者多能清語者反少朕甚憂之盛京為國家根木大臣等當董率官吏旗人熟習國語敦尚滿洲淳樸舊風毋令沾染漢人習氣競尚侈靡也}}明季末流滋逺異{{SK notes|明季陪京設部院諸寺監雖投閑置散之地而樹黨分門互相攻擊甚者託名直言遥制中朝者有之以致言愈紛而政愈亂日引月長以及明亡我朝陪京五部各盡其職従無明末惡習是亦   祖宗良法美政足垂為憲典也}}欽哉六計表衣冠   {{SK anchor|御崇政殿受賀}}   御殿視朝禮異常陪京受賀益徵祥   {{SK anchor|祖功}}   宗徳承   天貺累洽重熙與物昌年越古稀心戒怠民資我養愛毋忘語云百里半九十歸政以前敢不蘉   降㫖寛免奉天所属州縣錢糧詩以誌事   {{SK anchor|陪京凡四莅每思}}   開創勤而其守成難責實在予身知難無别法敬天與愛民庶弗致隕越稍答   投難恩四度皆施恵普及民與軍軍則賜月餉{{SK notes|前三次躬詣盛京皆優賚兵民蠲免租賦今四莅陪京恩施宜普因降㫖將盛京等處兵丁各賞一月錢糧又賞銀二萬兩交將軍分別等差加賞隨營出力兵丁又沿途辦差緑營兵丁亦查明賞給一月錢糧其奉天各州縣{{YL|乾隆四十九年}}地丁正項錢粮通行豁免又莊頭應交倉糧一萬餘石免其交納又盛京興京等十五處旗地應納米豆草束免徵一半俾留都旗民益享盈寧之福}}民當免嵗緡用是頒十行甲辰賦豁均黔黎莫予謝應謝   {{SK anchor|祖貽仁}}   敬題大政殿八韻   {{SK anchor|開國規模逺奉}}   天宵旰厪武功威敵讋文治愛民殷   一殿於中聳十亭以次分都俞合衆志吁咈亦   欣聞濟濟思攄畧林林勉立勲太常明紀績世襲永酬勤{{SK notes|我  太祖  太宗創業之初凡征伐皆  命王貝勒大臣等統兵若  親征則王貝勤大臣等扈従領隊宣力抒忠卓然可紀如睿親王統衆入闗簠誠公正戊戌嵗特降㫖追謚曰忠復予王封世襲又豫親王西平流冦南定江浙亦勅復親王世襲又禮親王以讓王而兼偉伐鄭親王肅親王克勤郡王皆茂著壯猷克昭勇義並命復其原號以此六王配享  太廟俾其後裔承家襲慶共知效法維時大臣則揚古利費英東額亦都等均身建殊勲得封公爵世襲門替其餘公侯伯子男以軍功世襲者不可勝紀}}   上下交成泰謀猷淨掃氛來孫承   {{SK anchor|佑啓敢不敬為君}}   清寧宫三疊舊作韻   {{SK anchor|四度四十嵗一彈指似前}}{{SK notes|自癸亥年初詣盛京越甲戌迄今癸夘凡四度瞻禮枌榆一彈指間四十年矣}}迅哉今昔日   {{SK anchor|赫矣照臨天諸子示土障}}{{SK notes|戊戌嵗燃霞綳觀書詩云土障葛燈宜此物陳編枕葄夜堪稽霞綳漢語糠燈也為盛京土物每來即燃之今嵗命諸皇子随侍來北俾習觀盛京舊佫以示不忘}}羣臣賜胙筵{{SK notes|祭  神為國家最重典禮今坤寧宫每日祭  神及春秋立竿大祭皆謹遵昔年清寧宫舊制前癸亥甲戌戊戌三度來此俱恭舉祀  神禮茲駐盛京仍照前舉行並召扈従皇子王公大臣及奉天將軍等賜食祭肉以昭錫福受  釐普冾慈恵之意也}}馴兵弓箭閲恵庶賦租蠲次第政云布逍遥駕合旋向期兹己副弗曰待他年{{SK notes|戊戌清寧宫有䝉  庥如尚健重至待他年之句兹閲五年重至而精神强健如昔蒙  庥集慶惟益勵敬勤顯承無斁云}}   {{SK anchor|望醫巫閭山三依}}   皇祖元韻   {{SK anchor|迴蹕經平甸逺欣見翠蓉已知}}   北鎮近應謁   {{SK anchor|古祠重舜狩未傳典}}   堯章永泐峯望中悉路徑遊處憶杉松憑輦秋猶暖睎巒   {{SK anchor|雲未封由來欽故國自昔重}}   禋宗廟貌新榱桷{{SK notes|上年七月盛京將軍慶桂奏請修葺北鎮廟因降㫖發帑重修 廟貌新}}   神威䕶象龍一時騁遥目五字識䖍胸   {{SK anchor|廣寧道中}}   勝國扼衝地{{SK notes|見廣寜縣志}}   陪都屬邑城昔今形勢異原隰鑿耕盈攻奪緬   {{SK anchor|前烈養教}}{{SK notes|平聲}}厪後營重新脩百堵黎庶喜相迎   {{SK anchor|廣寧詠熊廷弼王化貞事}}   明季知兵數{{SK notes|上聲}}廷弼而何復用王化貞化貞願請兵六萬一舉遼東期蕩平是事葉向髙當國為其座主其言聴餘者多隨順附合右廷弼乃如晨星經撫不和必致敗篤信撫又張鶴鳴一戰諸将自大潰廷弼退原罪不輕{{SK notes|明季曉軍事者以熊廷弼為巨擘其經畧遼東布置頗合事機乃既用廷弼為經畧復用王化貞為廣寧巡撫化貞輕而愎素不習兵廷弼主守化貞主戰且馳奏請兵六萬一舉蕩平時葉向高當國化貞座主也頗右之廷臣惟何喬逺夏之令趙時用言與廷弼合餘多右化貞令毋受廷弼節制當是時中外舉知經撫不和必誤疆事而兵部尚書張鶴鳴篤信化貞従中主持化貞素任中軍孫得功為腹心盡發廣寧兵畀得功與我軍遇一戰明兵大潰化貞棄城出奔遇廷弼偕走入山海闗}}化貞孫得功是任得功乃言敵薄城廣寧大亂衆奔走一馬二僕棄城驚{{SK notes|孫得功與我大軍遇於平洋橋鋒始交得功及參將鮑承先等先奔兵遂大潰得功降於我欲生縳化貞以為功訛言敵已薄城城中大亂化貞方闔署理軍書參將江}}   {{SK notes|朝棟排闔入大呼曰事急矣請連走化貞莫知所為朝棟掖出上馬二僕人徒步従遂棄廣寧城跟蹌走與廷弼遇於大凌河化貞哭廷弼㣲笑曰六萬衆一舉蕩平竟何如化貞慙議守寧逺及前屯廷弼曰已晚乃䕶潰氏入闗孫得功迎我大軍入廣寧化貞逃已兩日矣}}哭向廷弼弼㣲笑此笑殊為不近情國事為先私讐後斯時何時私讐營並致伏法因渝賂{{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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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朝鮮人有能國語者可以共言説通情至其為朝鮮語則全不能曉及令寫漢字則又章句分明亦一竒也}}同文可識正同倫   {{SK anchor|曠觀亭}}   曽聞萬卷貯山亭欲勝劉家陋室銘榱桷縹緗消已盡惟餘名共碧峯青   {{SK anchor|過大凌河再依}}   皇祖元韻   {{SK anchor|前度往過斯返過}}{{SK notes|前戊戌嵗出山海闗至盛京是以先經此地今嵗仍如癸夘甲戌之例由邊外至盛京歸途始過大凌河}}迴瞻心戚上   {{SK anchor|陵歌長}}{{SK notes|上聲}}年不似少年壯來恨難期去恨多{{SK notes|自癸亥年初{{SKchar|3668}}盛京恭謁祖陵迄今癸亥凡四十年来經四度兹春秋已七十有三雖精神自信如常而筋力㣲嫌遜昔古人}}   {{SK notes|言去日苦多非虚語也}}白日匆匆迅駒隙秋風獵獵拂鯨河艱哉勵我守成志敢曰   {{SK anchor|當年早止戈}}   大凌河詠事   我軍圍大凌掘壕復築壘錦州四萬兵來援近尺咫乘風復縱火其勢雄如兕   {{SK anchor|太宗應以暇精騎數千耳反風}}   天佑順援兵敗披靡城中望已絶歸降乃致使獨有何可綱不従含笑死大壽張巡非可綱霽雲是{{SK notes|{{YL|天聰五年}}八月我太宗親統大軍圍大凌河掘壕築壘為乆困計九月明兵四萬自錦州來援  太宗與諸月勒率精}}   {{SK notes|騎數千進擊應以整暇敵却走㑹大風敵乘風縦火勢甚熾將逼我陣天怱兩反風遂大破之生擒其監軍道張春等十月大凌城中糧盡明總兵祖大夀殺副將何可綱以降可綱遼東人史稱其先為袁崇煥中軍守備亷勇善撫士卒佐崇煥捍禦有功累荐遷至副將功加左都督偕祖大夀築城大凌河工甫竣}}   {{SK notes|我大軍攻之可綱堅守不下乆之糧盡援絶大壽反諸將皆欲降獨可綱不從令二人掖出城外殺之可綱顏色不變亦不發一言含笑而死云云可綱擢自偏禆委身許國見危授命實無愧唐之南霽雲而祖大夀反覆觀望不終臣節難與睢陽同日語矣}}   {{SK anchor|觀大凌河養息牧馬羣}}   馬政亦國之大經以資戎兵及驛傳漢唐宋明四大家要以唐牧為最善然已扞格有難行白家樂府率可見耕當問僕織問婢各有所司行之慣以漢人言養息馬何殊水火與冰炭遼金元事率荒略國朝馬政誠無間上都塩澤大凌河{{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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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盛京各城工雖經發帑一百三十餘萬物料給價工役給值於民間耕作無妨而畚鍤究雇用民力兹蹕路所經特予加恩將奉天所屬府州縣四十九年正項錢糧通行豁免其各莊頭應交倉糧概免交納义盛京興京等十五處旂地應納米豆草束亦着免徴一半以示優恤}}逭賦恵烟坰   {{SK anchor|過錦州疊戊戌詩韻}}   帝與臨衝際伐墉本是難  {{SK notes|太宗攻錦州時更畨圍困軍薄城中環兵守之錦州援盡糧絶時洪承疇集兵赴援被擒祖大夀計無復之乃率衆官詣軍門降獻錦州城}}即今崇百雉永古衛三韓力勿勞民户帑胥發地官{{SK notes|戊戌秋飭修盛京一帶城垣共十八處部帑百三十餘萬錦州城估需銀五萬四千四百餘兩}}府州縣同錦{{SK notes|府稱錦州府首縣即名錦縣故云}}誰與巧名安   {{SK anchor|經吕翁山疊戊戌舊作韻}}   明似承疇者幾人生降其國兆亡真固縁靦面不知恥亦以   {{SK anchor|開心大布仁遼左馳驅従}}   聖主江南經畧果能臣{{SK notes|洪承疇在勝國身膺閫寄一旦力屈俘降固於臣節有虧亦由我太宗推誠布徳能得人之心是以承疇感激圖報其馳驅遼瀋宣力東南頗樹勞伐雖不克終於明季}}   {{SK notes|實能効用於本朝非如錢謙益輩進退無據者比也}}金陵縳致道周{{SK notes|黄}}日無奈稜稜事説陳{{SK notes|承疇既投誠本朝明人訛傳為陣亡優卹偹至後黄道周被執至金陵時承疇經畧江南以道周同鄉遣人慰問道周言先帝因洪經畧已死優賜祭{{SKchar|1593}}舉國皆知今安得復有洪經畧云云詞氣激昻慷慨聞者感動承疇為之慚沮承疇道周皆閩人漳浦蔡聞之先生嘗言其鄉事最悉}}杏山晚眺再依   {{SK anchor|皇祖元韻}}   百年中外久承平猶仰   {{SK anchor|天聰此赫聲}}{{SK notes|杏山松山皆寧逺屏衛明遣總督洪承疇集援兵十三萬守禦甚力我  太宗統大軍親征陳師松杏兩山間横截大路駐營明兵望見大懼欲戰則力不支欲守則糧已竭合謀退遁我軍先獲筆架山積粟遂濬壕斷松山杏山路并於杏山等處設伏遮擊凡殺敵五萬三千七百餘獲馬七千四百餘甲冑九千三百有奇明兵自杏山南至塔山赴海死者無筭而我軍誤傷者止八人餘無挫衂此皆我  太宗神武睿謀出奇制勝  天威赫濯耆定大勲寔前古所未有也}}折㦸沉沙復何有杏山祗剰晚霞明   {{SK anchor|雪}}{{SK notes|十月朔日}}   行路那辭風雨逢毎當駐蹕雨從容今朝創見飛乾雪數{{SK notes|上聲}}節恰欣值孟冬長道奚妨㣲濘踐逺山都被凍雲封拂廬收得天漿沃快煮三清韻事供寧逺道中作   闗外曽餘百里遥謂之曰逺名誠囂欲寧而又弗能寧上下否政嗤勝朝我   {{SK anchor|祖創興實泰運}}   君臣努力同心奮荷   天之龍定中原重熙累洽恩膏潤和則為泰乖則否消息之分敬怠耳用告後人尚慎哉分明殷鍳可忽此寧逺祖氏石坊再疊舊作韻二首   {{SK anchor|明綱值夕不謀朝}}   天命人心去已遥大夀屢招降乃就{{SK notes|{{YL|天聰三年}}  太宗親統大軍征明寧遶巡撫袁崇煥錦州總兵祖大夀赴援我  太宗用計間之明帝不察竟磔崇煥於市大夀驚懼率兵徑歸仍為明守錦州明帝既不追回又不加罪至{{YL|天聰五年}}秋  太宗統兵圍大凌河明兵四萬自錦州}}   {{SK notes|來援我軍進擊大破之生擒監軍道張春等十月大凌壘中粮絶祖大夀始舉城降夜至  御營輸欵尋縦歸錦州大夀復叛與我兵相拒  太宗復遣鄭親王濟爾哈朗等統軍更番圍錦州至{{YL|崇徳七年}}三月大夀糧盡援絶戰守計窮又聞松山已失乃率衆官語軍門降遂克錦州計其屢懐觀望實為反覆無定而其初志尚依戀勝國猶一端之可節取者耳}}嘉其初尚戀朱朝   寧逺重征值此朝因之詠古睪思遥貳臣傳復分甲乙用訓人毋事兩朝{{SK notes|前曽勅國史館以明臣降附本朝者編列貳臣傳以為人臣身事兩朝者戒其中復示區别如洪承疇等著有勲績盡力本朝者為甲編其進退無據不齒於人如錢謙益軰為乙編若祖大夀雖大節已虧有負勝固而於我朝功績茂著子孫世禄仍予列之甲編云}}過中後所中前所   脣齒相依所後前英藩効力拔城連{{SK notes|中後所城在寜逺州西南八十里中前所城在寧逺州西南一百六十五里{{YL|崇徳八年}}秋九月  世祖初嗣位遣鄭親王濟爾哈朗英親王阿濟格統師征明扺中後所填平壕塹以紅衣礟雲梯攻拔其城擒斬遊擊吳良弼都司王國安等二十餘員馬步兵四千五百人俘四千餘人分兵略前屯衛斬總兵李輔明袁尚仁及副將以下三十餘員兵四千餘俘二千餘人又分兵至中前所明總兵黄色棄城遁遂克中前所俘千餘人凡先後獲鎗礟駝馬牛羊等物無算蓋恐明乗我國遭大故來侵故先伐之以揚我武實睿親王之嘉謨也}}昔時毁堞還平塹此日修壕更築堧{{SK notes|戊戌秋飭修盛京一帶城垣命侍郎徳成㑹同盛京將軍勘估督辦共十八處自中後所城估需工料銀七萬一千八百零中前所城估需工料銀二萬六千零與義州等十六處城垣一律煥新蓋當征伐之際則填塹毁城今承平日久則修築垣墉攻守勢固不同也}}攻守由來不同勢康平業已有多年其間陣斬相持者與益可曾見古篇{{SK notes|我  世祖定鼎燕京即予  特恩賜謚明末殉節之大學士范景文等二十人當時徵据傳聞未暇遍訪故得邀表章者祇有此數因於乙未冬命將明史及通鑑輯覧中所載明末死事諸臣徵考姓名仍其故官追予謚號一準  世祖時例行於是得専謚者二十六人得通謚者一千六百五十人並各叙事實輯為勝朝殉節諸臣錄刊布頒行其有於遼瀋抗拒王師戰殁行陣及為我軍俘斬者得謚忠壯一人謚忠烈十二人謚忠節烈愍節愍七十七人中後所總兵李輔明等即予謚烈愍者也我朝家法推恩前代死事之臣雖曽於我對敵之人事後亦旌其臣節蓋前古所未冇云}}   盛京所屬城垣修葺已成詩以誌事疊戊戌詩韻   {{SK anchor|謁}}   陵戊戌六騶過頽堕城垣見者多此日閭閻都屬我當年征伐迥殊他{{SK notes|各處城坦明季用以守禦當年攻取之際掘毁者有之承平日久風雨所摧壊者亦有之閭閻依城郭而居非安民之道也因發帑命工部侍郎徳成同盛京將軍等督修}}因教發帑經營始普予重修次第科{{SK notes|凡蹕路所經城垣八處義州城巨流河城撫順城廣寧縣城錦州城寧逺州城中後所城中前所城蹕路不經遇城垣十處遼陽州城海城縣城蓋平縣城熊岳城復州城寧海縣城鳯凰城岫巖城鐵嶺縣城開原縣城統不勞民力計共需帑銀一百三十一萬自戊戌至今癸夘予以五年限俱一律次苐新整煥焉改觀}} 蹕路此番因便閲督工善否勘如何   {{SK anchor|姜女祠}}   墨胎可比伯夷賢戊戌曽經此泐篇應劭又云國君姓千秋史究孰真傳{{SK notes|史記索隠引應邵云伯夷之國君姓墨胎氏則伯夷乃其民非墨胎氏矣而世傳伯夷為墨胎氏又以泥塑之像為墨胎兹姜女祠及夷齊廟皆泥塑像而姜女更以齊之杞梁事證之藎愈去愈逺然均以節烈稱善善欲長名相訛傳可以弗諭矣}}   {{SK anchor|進山海闗}}   並山連海真雄闗一夫當之萬過難雖然我   {{SK anchor|祖開創際鼓衆鞾趯亦豈難}}{{SK notes|一解}}我   祖惜衆恐冐險傷人得地失不掩以此   {{SK anchor|屢諭莫衝鋒}}{{SK notes|我  太宗凡遇征討軍中將士有先登効命  賜號巴圖魯者屢諭諸大臣以此等忘軀勵勇之人宜加䕶惜勿再令首先登城致或傷損  仁心仁言體卹偹至衆益感激思奮爭先効用前恭閲  實錄曽命特書諭㫖恭述 聖謨以誌永久且以貽示子孫凜遵法守也}} 諸臣羣下心倍感{{SK notes|二解}}萬里長城守豈易何處無可入之地直至燕京略山左{{SK notes|{{YL|天聰三年}}十月  太宗親統大軍征明入大安口圍困燕京十二月大軍經海子而南且獵且行遂趨良鄉克其城復克固安還至盧溝橋明副將沈某率兵六千來禦進擊盡殱之列營於京城西南明總兵滿桂黒雲龍麻登雲孫祖夀等四人領馬步兵四萬結柵列鎗礟以禦我軍毁柵而入斬滿桂孫祖夀生擒黒雲龍麻登雲我軍無一傷者乃遣巴克什達海賫書與明國議和遂旋軍八年七月  太宗親統大軍入張家口宣府大同至山西應州朔州旋師{{YL|崇徳元年}}六月命武英郡王阿濟格等統軍入長城越保定至安州旋師三年八月  命睿親王多爾衮等統師征}}   {{SK notes|明入牆子嶺至燕京畧山西界復由臨凊渡運河四年正月攻破山東濟南府執明徳王由樞還至天津共克城三十四降城六敗敵十七陣三月凱旋七年十月  命饒餘貝勒阿巴泰等統兵征明分道入界嶺黄崖口直扺兖州府山東州縣相繼下凡攻克三府十八州六十七縣六月師還如入無人之境}}無人境{{SKchar|2995}}入與出{{SK notes|三解}}得之誠易   {{SK anchor|慮守之  }}{{SK notes|太宗圍燕京時諸貝勒大臣請進攻  太宗諭曰朕視將卒如子子賢雖無積蓄終能成立子不肖雖有積蓄不能守也此時正當善撫我軍蓄養精鋭因遂止勿攻蓋亦審時度勢有所待耳}}   {{SK anchor|天時敬待因迴師}}   大智大仁兼大勇惟恐窮武傷黔黎{{SK notes|四解}}自成西入燕京亂朱家宗社失一旦亡明者賊實非我閏位為{{SK notes|去聲}}我驅除難{{SK notes|五解}}三桂開闗因一女{{SK notes|吳三桂為明統兵守山海闗有寵姬陳沅留其父襄所及李自成䧟燕京襄家被刼陳沅亦為所掠三桂在闗聞燕京失守父為賊縶尚觀望不赴及聞陳沅䧟賊中乃决計詣睿親王軍前獻闗請大兵{{SKchar|985}}賊吳偉業有詩云不為君親來故國只因女子下雄關正指此也先是我  世祖命睿親王統兵定中原授奉天大將軍印行六日三桂遣將出闗來迎願率所部前驅王得書即整旅入闗直趨燕京擊破流賊捷書驅奏傳檄安撫畿輔郡縣恭迎  世祖定鼎京師}}賢王率入堂堂旅定京迎   {{SK anchor|駕靖中原有周公徳功更巨}}{{SK notes|六解}}陪京來往兹必經即境撫   {{SK anchor|古感}}   昊靈保泰持盈慎守器赤心語告後人聽{{SK notes|七解}}   {{SK anchor|山海闗詠事}}   曽到燕京弗敢迴{{SK notes|{{YL|天聰三年}}十月我  太宗文皇帝親統大師伐明圍燕京諸貝勒大臣俱請攻城  太宗曰攻城固可必得倘堅城之下失我一二良將勁卒即得百城亦不足喜遂止勿攻}}寧資三桂始闗開賢王一戰天下定{{SK notes|明社已墟吳三桂請兵於我睿親王統衆入闗李自成率馬步賊衆二十餘萬自北山横亘至海列陣以待睿親王戒我軍毋越伍躁進是日大風揚沙咫尺莫辨王促進兵令軍士呼噪者再風遂止奮擊賊衆追殺四十里自成敗竄遂趨燕京驅殱流賊所過州縣開城迎降乃傳檄安撫具疏恭迎我  世祖至燕京定鼎以開萬年鴻業實睿親王之功也}}   世祖中原大業恢南北劃疆尚可耳君臣失道致亡哉{{SK notes|明福王朱由崧為其下所擁戴監國江寧使其君臣能枕戈嘗膽念亂圖存或可如晋宋之南渡偏安苟延嵗月乃任用奸邪晏安鴆毒以致臣民解體亡不旋踵實敗由自取也}}梅村四字雖能改萬右公評那得灰{{SK notes|吳三桂請兵復仇實因其寵姬陳沅為賊所掠是以出闗乞師非由君父義憤也吳偉業梅村詩集云不為君親來故國只因女子下雄闗三桂聞此詩厚遺偉業求其改易偉業因改作只為不因四字餘俱仍舊蓋千秋公論自不能揜也}}   {{SK anchor|山海闗四依}}   皇祖元韻   兩京適中戸奚必復稱邊監作殷之在守看秦已連經臣苦猶惜撫鎮懦空傳{{SK notes|熊廷弼為遼東經畧王化貞為廣寜巡撫廷弼主守化貞主戰朝議右化貞者詆廷弼廷弼憤上言經撫不和恃有言官言官交攻恃有樞部樞部佐鬬恃有閣臣臣今無望矣蓋以葉向髙為化貞座師亦有憾於廷弼也明季時事方棘而門戸黨援操戈同室廣寜之棄我兵追逐化貞二百里如入無人之境所謂設險者安在益信  天心助順師克在和我國家以同心恊力開創成功而明季師生門户害人家國至於此極昨著讀熊廷弼傳作以明季自壞長城深堪痛恨可以垂鍳萬世矣}}衆効劻勷力   天昭開紀年祗今晏兵甲却久庶人烟廵狩路惟坦陽春   {{SK anchor|時迨權}}{{SK notes|十月為小陽春又淮南子冬為權權者所以權萬物也}}   堯文依韻句禹蹟撫山川四度謁   {{SK anchor|陵返迴瞻増綣然}}   瞻謁   {{SK anchor|北海神廟敬成長律}}   戊戌重經渤海堧命脩   神廟致誠䖍祈恬澥浪恒福國永佑桑田黙贊   天是日帛香瞻㕉窟千秋爼豆奠垓埏欽惟   {{SK anchor|二祖躬開剏早荷帡幪此濟川}}   登澄海樓望海再疊癸亥舊作韻   又自陪都轉斾旋城樓拾級眄溶潫今來古往祗一水漢躓秦顛無二   天木几聊因閒詠句徐船何必逺求仙却縁悟得湯湯者   {{SK anchor|納自諸河及小川}}   登澄海樓三疊前韻題壁   秦皇心實侈築城騎洪溟由旬語固誕茲存里誠盈{{SK notes|俗稱秦時長城入海四十里者語固荒誕茲所存遺蹟不過里餘耳}}是果何為乎水白山仍青留此供笑談茅見塞匪亨儒臣擕聨句亦足詡登瀛虚受奚揀擇河濁江自清   {{SK anchor|澄海樓聨句}}   {{YL|乾隆四十八年}}秋自熱河取道邉外四詣   {{SK anchor|陪都恭謁}}   祖陵禮成迴蹕入山海闗經澄海樓計自癸亥聨句及甲戌戊戌疊韻中間四十年矣命梁國治董誥仍依禁體賡和前吟   {{SK notes|御製}}雲上於天解近著衆聴傾至理非創説{{SK notes|今春為雲上於天解謂需卦乾下坎上之義伏羲孔子皆因隂陽本然之理變文曰雲雲即水也音義者讀上為上聲程傳遂有雲氣上升於天之語是雲仍在天下矣蓋上應作去聲讀為上下之上天為圓體元氣運之以行其在水下之時非坎上乾下之需乎此至平至易之理不必求諸神奇茲登澄海樓實景現前益恍然於水天之義云}}   歸墟豈辭盈輨運實一氣揲卦凡四營宗都斯㑹   {{SK anchor|極}}{{SK notes|臣梁國治}}   {{SK notes|御製}}闗塞此飛甍乾體有時下坎象無與京{{SK notes|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夜一周而不息其在上者穆穆清清舉頭視之為天其在下者囫囫圇圇右旋而輪轉者獨非天乎知地之在水下則可知天之在水下此需象所以為雲上於天而雲即水也}}曠然翕闢際   廓矣隂陽更雙丸所出入八柱交撑擎鵬路徙緜邈{{SK notes|臣董誥}}   {{SK notes|御御}}鼇山戴崚崢方員羅壺嶠金銀為闕城{{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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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 notes|創業者未竟之難皆守成者分内之難不待失道失衆始為慙負前人但使式郭之版圖或有侵削垂裕之成憲或有廢弛即無以覲耿光而揚大烈是非安不忘危存不忘亡鮮有不盛滿中之者以此思難則所以持難者可知故予獨以難責夫守成者非敢忘創業者之難正以慰創業者之初心耳茲因命皇子等分繕四詣盛京謁  陵詩巻復申其説以示之}}此别迴瞻増有愴再來度{{SK notes|入聲}}已恐無能厯吟皇子命分繕予意期知雲與仍   欽定盛京通志卷十七 </poem></onlyinclude>{{SKQS footer|title=欽定盛京通志|section=卷十七|prev=卷十六|prev_link=卷016|next=巻十八|next_link=卷018|type=史}}{{PD-old}} 8lbw2a6fhjiv57yz4vzmcv2peoihov2 欽定盛京通志 (四庫全書本)/卷019 0 240393 2166487 838814 2022-07-23T20:58:50Z Jlhwung 45550 識別缺字 wikitext text/x-wiki <!-- 請根據四庫全書掃描版校對本頁,標準見[[Wikisource:四庫全書原文]]。加標點請另外建立頁面。 -->{{SKQS header|title=欽定盛京通志|section=卷十九|prev=巻十八|prev_link=卷018|next=卷二十|next_link=卷020|type=史}}<onlyinclude><poem>  欽定四庫全書   {{SK anchor|欽定盛京通志卷十九}}   壇廟   {{SK anchor|天壇儀制}}   地壇儀制   {{SK anchor|太廟儀制}}   堂子祀典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盛京通志卷十九   {{SK anchor|壇廟}}   {{SK notes|臣}}等謹案禮莫隆於郊社義莫大於禘嘗我   太宗文皇帝神武既昭典儀爰舉建   {{SK anchor|郊丘營}}   太廟   {{SK anchor|躬親秩祀告類升香}}   嘉壇恭祝之文   {{SK anchor|清朝鬯彛之奉燦然明備我}}   皇上敬   {{SK anchor|天法}}   祖昭事寅䖍   {{SK anchor|廵軒四蒞}}   特飭所司於   {{SK anchor|紫壇}}   閟寢重加修建三成之制五供之儀宏規彌肅記曰仁人   {{SK anchor|饗帝孝子饗親惟大徳之}}   至聖乃克臻此{{SK notes|臣}}等忝列奉璋肅瞻   {{SK anchor|鴻制謹志}}   壇廟第五 cq=37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盛京通志巻十九   {{SK anchor|壇廟}}   天壇   {{SK anchor|在徳盛門外南五里建}}   圜丘舊制三成每層圓面{{SKchar|3748}}加環砌上成九重周圓一丈八尺二成七重周圓三丈六尺三成五重周圓五丈四尺俱高三尺圍墻週一百十三丈南一門東西北門各一第一成恭祀   {{SK anchor|昊天上帝位南嚮}}   列聖位東西嚮第二成以大明夜明星辰雲雨風雷從祀   {{SK anchor|位各東西嚮{{YL|崇徳元年}}夏四月}}   太宗文皇帝以得元傳國玉璽受諸王大臣恭上尊號乃   {{SK anchor|躬親告祭肇祀}}   天於南郊其儀蒼璧一帛十有二犢一登一簠二簋二籩豆各十有二尊一爵三鑪一鐙六燔牛一玉帛實於篚牲載於俎尊實酒疏布羃勺具設樂於壇下分左右懸禮制大備十一月冬至   太宗躬率諸王貝勒文武羣臣齋戒三日祀   {{SK anchor|天扵}}   圜丘告興師致討朝鮮之由{{SK notes|俱恭載 實録}}{{YL|順治十三年}}定制   {{SK anchor|凡}}   盛京   {{SK anchor|壇内有應修之處俱著}}   盛京工部隨時查估修理{{YL|乾隆四十三年}}   {{SK anchor|上詣}}   盛京奉   㫖重修四十五年十月修竣四十八年秋九月上詣   {{SK anchor|盛京有重修}}   壇   {{SK anchor|廟恭紀詩四首}}{{SK notes|謹案 御製詩恭載 天章門}}   {{SK anchor|地壇}}   在内治門外東三里建   方澤舊制二成四週以方坎蓄水毎層方面逓加墁砌上成建方六丈髙二尺下成建方八丈髙二尺四寸圍墻週一百三十三丈八尺北一門南東西門各一第一成恭祀   {{SK anchor|皇地祗位北嚮}}   列聖東西嚮第二成以五嶽五鎮四瀆   列祖山陵配祀位東西嚮{{YL|乾隆四十三年}}奉   {{SK anchor|㫖重修四十八年六月修竣}}   太廟   {{SK anchor|初在撫近門外}}   大殿五楹後廡六楹   前殿三楹大門三楹東西角門二楹週圍廣三十五大   {{SK anchor|袤四十丈}}   國初尊祀   列祖神御{{YL|崇德元年}}始定制四孟時饗並毎月薦新每歳聖誕及清明孟秋望日歳暮忌辰均   {{SK anchor|太廟致祭}}   殿中寶位以昭穆序並設床榻衾枕楎椸帷幔如生事   {{SK anchor|儀}}   太宗文皇帝初得元玉璽受   {{SK anchor|尊號乃}}   躬祀   {{SK anchor|列祖於}}   太廟{{SK notes|謹稽   實録{{YL|天聰九年}}春察哈爾國宰桑等率衆来歸其子額哲尚率所遺人衆留託哩圖太宗命貝勒多爾衮等招撫之遂降並於額哲母妃處得元傳國璽其文乃漢篆制誥之寶四字二交龍為紐自元順帝擕入沙漠後失去越二百餘年有牧羊山麓者見羊不食草但以蹄掘地發之得璽以歸元裔博碩克圖汗後為林丹汗所得至是諸貝勒擕歸以獻衆皆稱賀}}   {{SK notes|太宗焚香告天受之先是諸貝勒大臣以}}   {{SK notes|太宗功徳隆盛屢請上尊號太宗固辭不允至是偕外藩䝉古貝勒等復再三陳請乃   於{{YL|天聰十年}}夏四月祭告郊}}   {{SK notes|廟受寛温仁聖皇帝尊號建國號曰}}   {{SK notes|大清以是年為{{YL|崇徳元年}}}}考祭儀定祭品牛一羊一豕一簠二簋二籩十有二豆十有二鑪一鐙二各帛一登一鉶一尊一玉爵三金匙一金箸二帛共篚牲共爼尊實酒疏布羃勺具設樂部於階前分左右懸祭日陳   法駕鹵簿{{YL|順治十三年}}定制凡遇歳時應行修理之處   {{SK anchor|着}}   盛京工部董其事{{YL|乾隆四十三年}}   {{SK anchor|上詣}}   盛京   {{SK anchor|命移建}}   太廟於   {{SK anchor|大清門之東}}{{SK notes|即 景佑宫舊址}}南北袤十一丈一尺五寸東西廣十丈三尺五寸   正殿五楹東西配廡各三楹東西耳房各三楹正門三楹東西門各一凡需用琉璃瓦油餙顔料及罘   {{SK anchor|罳所用銅絲皆}}   盛京工部董其事仍   {{SK anchor|欽}}{{SKchar|2177}}大臣監視落成四十五年六月奉   {{SK anchor|㫖}}   太廟尊藏   冊寶應選和闐良玉另鐫一律以彰   {{SK anchor|符命所有}}   太廟原藏   {{SK anchor|冊寶十六分恭送}}   盛京   {{SK anchor|太廟尊藏四十八年秋八月}}   特命   {{SK anchor|皇子親王賫送}}   盛京   {{SK anchor|太廟敬謹尊藏}}   太祖高皇帝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慈髙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太宗文皇帝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端文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莊文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世祖章皇帝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惠章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康章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聖祖仁皇帝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誠仁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昭仁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懿仁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恭仁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世宗憲皇帝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敬憲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孝聖憲皇后尊謚玉冊玉寶一分   {{SK anchor|堂子}}   在城東内治門外   {{SK anchor|國初祀}}   天神之所   {{SK anchor|國俗最重祭}}   神祭   天舊有朝祭夕祭背燈祭諸儀注正月三日每月朔日俱於堂子亭式殿内致祭設司俎司香司祝等員供醴酒進時食上香獻酒時俱奏三絃琵琶鳴拍板贊歌鄂囉羅誦祝辭神歌凡叩禱行禮分胙俱如{{?|⿰亻⿱𦍌𧰨}}又于毎月朔日祭   堂子東南隅尚錫神亭供酒設食陳紙帛歌祝辭俱如儀{{SK notes|以上祭儀祝辭俱恭載欽定滿洲祭典}}又每歳十二月二十六日恭請   {{SK anchor|神位供于}}   堂子屆期命十六人舁二   {{SK anchor|神輿進}}   清寧宫門外滿洲司俎二人恭請朝祭夕祭   神位各安奉輿内前引仗四對羊角鐙二對司俎官二員   {{SK anchor|掌儀官一員侍衛十員導引至}}   堂子殿内安奉朝祭   {{SK anchor|神位于東夕祭}}   神位于西輿前各設案一毎日上香二次至正月初二日   {{SK anchor|請回}}   清寧宫安奉原位{{SK notes|凡朝祭夕祭有神歌禱辭背燈祭有祈請辭俱恭載  欽定滿洲祭典}}又四月初八浴   {{SK anchor|佛日亦于}}   堂子殿中懸神幔致祭如前儀又毎歳春秋二季于堂子立   {{SK anchor|神杆大祭祭之次日祭}}   天又每月有祭   {{SK anchor|天之禮凡}}   殿内供香案陳器皿設鐙懸幔以及請   神輿悉如前儀並有飲福受胙各儀注{{SK notes|俱恭載  欽定滿洲祭典}}   {{SK anchor|又每歳}}   正殿   神位所懸紙帛月終積貯以囊盛之于除夕送赴   {{SK anchor|堂子同所懸凈紙}}   神杆同焚又有樹柳枝求福之祭祭畢亦以柳枝送   堂子于除夕同焚又馬神之祭亦于   {{SK anchor|堂子内設餻醴以祭}}   國俗祭禮有懸掛   {{SK anchor|神幔之儀{{YL|乾隆八年}}}}   皇上駕詣   {{SK anchor|盛京曾懸}}   神幔設   {{SK anchor|神位以祭四十三年奉}}   㫖重修   堂子殿宇式煥丹輪益昭妥侑云   {{SK notes|臣}}等謹案   {{SK anchor|堂子之建乃我}}   國家昭假   {{SK anchor|天神鉅典伏讀{{YL|乾隆十二年}}}}   命重修滿洲祭典   {{SK anchor|諭㫖仰見}}   至誠感   {{SK anchor|神儀式舊章之盛意謹于}}   堂子後附注祭儀至如時薦之文祭器之圖已詳   欽定滿洲祭神祭天典禮一書兹不更贅 &lt;史部,地理類,都會郡縣之屬,欽定盛京通志&gt; </poem></onlyinclude>{{SKQS footer|title=欽定盛京通志|section=卷十九|prev=巻十八|prev_link=卷018|next=卷二十|next_link=卷020|type=史}}{{PD-old}} al7gosnizfl752h1jsvpb040x1axdlo Category: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4 328526 2166482 822477 2022-07-23T20:00:39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NONGYE JIXIE ANQUAN JIANDU GUANLI TIAOL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法规|NONGYE JIXIE ANQUAN JIANDU GUANLI TIAOLI]] mrgiz6jxsfzxlprhm524cckvpvu8bop Wikisource:写字间/topic list 4 760396 2166489 2166350 2022-07-23T23:05:00Z Cewbot 42347 [[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31個議題]] wikitext text/x-wiki <!-- 本頁面由機器人自動更新。若要改進,請聯繫機器人操作者。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mw-collapsible metadata" style="float:left;" |- ! data-sort-type="number" style="font-weight: normal;" | <small>#</small> !! 💭 話題 !! <span title="發言數/發言人次 (實際上為計算簽名數)">💬</span> !! <span title="參與討論人數/發言人數">👥</span> !! 🙋 最新發言 !! data-sort-type="isoDate" | <span title="最後更新">🕒 <small>(UTC+8)</small></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 |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26 | style="text-align: right;" | 9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03T14:13:00.000Z" | 2022-07-03 <span style="color: blue;">22:1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max-width: 24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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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Zy26|Zy26]]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18T02:10:00.000Z" | 2022-06-18 <span style="color: blue;">10:1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 |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7T22:27:00.000Z" | 2022-06-28 <span style="color: blue;">06:2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06T02:27:00.000Z" | 2022-06-06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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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9年)|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9年)|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2001年)|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十二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2021年]]) [[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构]]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者]] e37mkqwddq0qzfotarl5mo8n6qidjs6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0 1019081 2166483 2130279 2022-07-23T20:02:51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is_main_of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year=2020 |month=3 |day=26 |发文字号=国令第72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theme=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mai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法规 |edition=yes |notes=2020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号]]公布{{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 ==第一章 总则== {{Gap}}'''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Gap}}'''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Gap}}'''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Gap}}'''第四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Gap}}(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Gap}}(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Gap}}(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Gap}}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Gap}}'''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Gap}}'''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Gap}}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Gap}}'''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Gap}}'''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Gap}}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Gap}}'''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 {{Gap}}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Gap}}'''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Gap}}'''第十一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Gap}}'''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 {{Gap}}'''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Gap}}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Gap}}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毁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重新建设。 {{Gap}}'''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Gap}}(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 {{Gap}}(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Gap}}(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 {{Gap}}(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Gap}}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Gap}}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Gap}}'''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Gap}}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Gap}}'''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Gap}}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Gap}}'''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Gap}}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Gap}}'''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Gap}}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根据农业生产情况、气候条件、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情况、监测预报情况以及发生趋势等因素制定,其内容包括预防控制目标、重点区域、防治阈值、预防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Gap}}'''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Gap}}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研究、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Gap}}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Gap}}'''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地、源头区组织开展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调整种植结构,防止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和蔓延。 {{Gap}}'''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取合理轮作、深耕除草、覆盖除草、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 {{Gap}}'''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Gap}}'''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Gap}}'''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 {{Gap}}农田除草时,应当防止除草剂危害当季和后茬作物;农田灭鼠时,应当防止杀鼠剂危害人畜安全。 {{Gap}}'''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Gap}}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 {{Gap}}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Gap}}'''第二十六条''' 农田鼠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灭鼠措施。 {{Gap}}'''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灾情调查汇总工作,将灾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Gap}}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Gap}}'''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四章 应急处置== {{Gap}}'''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Gap}}'''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Gap}}(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Gap}}(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Gap}}(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Gap}}(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Gap}}'''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Gap}}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航空作业提供优先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Gap}}'''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集必需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对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Gap}}'''第三十三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Gap}}'''第三十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Gap}}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Gap}}'''第三十五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Gap}}'''第三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Gap}}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Gap}}'''第三十七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Gap}}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Gap}}'''第三十八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Gap}}'''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Gap}}(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Gap}}(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Gap}}(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Gap}}'''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Gap}}(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Gap}}(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Gap}}'''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Gap}}(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Gap}}(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Gap}}(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Gap}}(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Gap}}'''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Gap}}'''第四十四条''' 储存粮食的病虫害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Gap}}'''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年份=2020年}} aic218dvr1zacy01y2gy883wfe1wfzt Category: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命令 14 1019180 2166490 1787165 2022-07-24T00:38:25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命令| ]] [[Category: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文|%]] [[Category: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命令]] i9w4jkap9qrb2ifjtb7pusd1som10d2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部门规章 14 1033142 2166478 1808938 2022-07-23T19:57:43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门规章]]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 g4nwm0y8tneu66k0tp05i65nzou6xe8 公證法典 0 1042935 2166563 1954825 2022-07-24T11:35:52Z Billy Mok.2014 35898 页面内容被替换为“{{MO-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MO-ROC-law|公證法 (中華民國)}} {{MO-JP-law|w:ja:公証人法}} {{MO-KR-law|ko:공증인법 (대한민국)|(公證人法)}}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y=1999|m=8|d=3 |type=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第62/99/M號法令]] | next = | notes = [[第62/99/M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證法典》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10月20日核准,…” wikitext text/x-wiki {{MO-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MO-ROC-law|公證法 (中華民國)}} {{MO-JP-law|w:ja:公証人法}} {{MO-KR-law|ko:공증인법 (대한민국)|(公證人法)}}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y=1999|m=8|d=3 |type=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第62/99/M號法令]] | next = | notes = [[第62/99/M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證法典》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10月20日核准,並於1999年10月25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 公證法典共218條,此處分4頁記載之。 * [[公證法典/第一編|第一編 公證職能之行使]]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公證法典/第四編|第三編 最後規定]] {{澳門法典}} r9ob8lkbbwvwrbckze55n58367qtfe0 第11/2020號法律 0 1045756 2166518 1961333 2022-07-24T03:08:14Z 廣九直通車 41127 RD wikitext text/x-wiki {{MO-ROC-law|民防法}} {{header |title=第11/2020號法律<br>民防法律制度 |section= |y=2020|m=8|d=17 |type= |author= |override_author= |noauthor= |previous= |next= |notes={{Wikipedia|澳門民防綱要法爭議}}《第11/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8月4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8月7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8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條<br />標的'''</center> 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活動的原則及基本制度,以確保人身及財產安全,並維持社會正常運作。 <center>'''第二條<br />民防概念'''</center> 民防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下列目的持續開展的跨領域活動: (一)預防因自然或人為原因所引致的危害個人生命及財產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減低上項所指事件的後果; (三)搶救和援助處於危險狀況的人; (四)維護公共財產安全及機構正常運作; (五)盡快恢復公共秩序及社會正常生活條件。 <center>'''第三條<br />定義'''</center> 為適用本法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破壞或社會危害,並危及公共安全和環境的情事; (二)“民防規劃”: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確保相關行動受到統一領導、指揮及協調而預先編製的一系列策略性、技術性、組織性及程序性文件。 <center>'''第四條<br />適用範圍'''</center> 民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個管轄範圍內開展。 <center>'''第五條<br />一般原則'''</center> 一、民防活動遵從下列一般原則: (一)預防原則:是指預先找出突發公共事件的成因並進行研究,以及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其發生,或在不能完全避免的情況下,減低其影響; (二)合作原則:是指公共行政當局、私人實體及公眾應在各自的權限、權利及義務範圍內,共同配合推動和實現民防活動的目的; (三)統一指揮原則:是指參與聯合行動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及其人員,應依法並按民防規劃接受單一實體的行動領導、指揮及監督; (四)外部協調原則: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防政策應與內地等鄰近地區的民防政策相配合; (五)教育及資訊原則:是指公共行政當局應恆常向公眾推行民防宣傳教育,並及時讓公眾知悉任何關於危害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突發公共事件,以及相關主管實體已採取或將採取的防範或應對措施的資訊。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統一指揮原則不影響當局在極端的情況下請求提供協助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實體透過合作協議訂立的特別關係。 <center>'''第六條<br />民防活動領域'''</center> 一、民防尤其涉及下列活動: (一)持續列出、預測、評估和預防出於自然或其他原因的集體風險; (二)制定並執行民防規劃; (三)制定並執行與文化、環境、公共財產以及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所指的關鍵基礎設施有關的保護計劃; (四)列出可使用且較易動用的資源、工具及場所的清單; (五)向公眾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及與主管實體合作的意識; (六)減低突發公共事件所引致的後果; (七)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協助公眾恢復正常生活。 二、上款(二)項所指規劃包括下列組成文件: (一)民防總計劃; (二)專項應變計劃; (三)第十條(三)及(四)項所指實體的內部或功能性應急計劃。 ==第二章 突發公共事件== <center>'''第七條<br />類型'''</center> 突發公共事件按風險因素特點分為下列類型: (一)自然災害:是指包括因氣象、氣候、地球物理、水文及生物等自然原因所引致的損害; (二)意外事故:是指包括因交通運輸及都市建築、能源供應及電信服務,以及環境及核生化工業等行業操作所引致的不利影響; (三)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由微生物、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及相關因素所引起的危害公眾生命及健康的情況; (四)社會安全事件:是指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或涉外因素所造成的妨害公共治安、經濟和社會運行的情況。 <center>'''第八條<br />狀態分級'''</center> 突發公共事件按嚴重程度分為下列狀態: (一)一般:是指存在異常及不利因素,但不會引發搶救或災難的情況; (二)預防:是指上項所述的因素有可能引發搶救或災難的情況; (三)即時預防:是指(一)項所述的因素加強,有明顯跡象引發搶救或災難的情況; (四)搶救:是指(一)項所述的因素已對公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以及機構運作造成實際影響,並將引發災難的情況; (五)災難:是指(一)項所述的因素已造成實際的嚴重影響,並已限制公眾滿足其全部或部分生活基本需要,或威脅其存活或身體完整性的情況。 <center>'''第九條<br />狀態的宣佈'''</center> 一、行政長官須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上條(三)至(五)項所指狀態的開始或終止時間。 二、如遇情況明顯緊急,行政長官可藉可利用的傳播媒介公開宣佈上款所指狀態的開始時間,並即時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章 組織規定== <center>'''第十條<br />組織框架'''</center>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體系由下列實體組成: (一)行政長官; (二)聯合行動指揮官; (三)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 (四)在民防方面具特別權限或技術且經行政長官指定的公共及私人實體。 <center>'''第十一條<br />行政長官'''</center> 一、行政長官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尤其具下列權限: (一)制定民防政策的一般方針,並確保其執行; (二)核准民防總計劃; (三)安排並確保用於執行民防政策的資源; (四)監察上條(二)至(四)項所指實體的民防活動及其績效; (五)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領導、協調跨部門工作,以指示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 (六)宣佈中止公眾活動以確保公眾安全; (七)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搶救或災難狀態; (八)採取例外性措施以確保公眾的生活條件及機構的運作正常; (九)在有需要時,特別分配適當財政資源,或將有助應對事件的其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臨時納入聯合行動指揮。 二、根據[[第6/2005號法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提供協助。 <center>'''第十二條<br />聯合行動指揮官'''</center> 一、聯合行動指揮官領導、指揮及監督聯合行動的執行,尤其有權作出下列行為: (一)制定和調整涉及行動、人員及資源的管理策略; (二)持續評估聯合行動的執行情況並確認其所使用的方法的可操作性及有效性。 二、聯合行動指揮官亦有權主持及檢視按民防規劃開展的民防演習,並就民防的運作提出合適的改善措施。 三、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並由警察總局局長輔助;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警察總局局長代任。 四、據位人及其法定代任人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聯合行動指揮官按照民防總計劃內規定的人員順序遞補代任。 <center>'''第十三條<br />民防架構'''</center> 一、為執行聯合行動,由第十條(三)及(四)項所指實體組成民防架構,接受並服從聯合行動指揮官正當發出的命令及指示。 二、宣佈進入第八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時,民防架構同步啟動,並由民防行動中心以及各分區行動中心確保其有效運作。 <center>'''第十四條<br />志願者'''</center> 一、志願者為民防的輔助參與者,受警察總局的統籌和協調,尤其提供下列輔助或支援服務: (一)推廣有關預防、自我保護和減低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資訊; (二)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協助對處於危險或受影響的人作出搶救、援助和恢復日常生活條件的行動。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得以自願及無償方式參與上款所指服務,但須經警察總局的事先登記及認可。 三、志願者因參與第一款所指服務而產生的人身安全風險,由強制性保險予以保障。 <center>'''第十五條<br />身份及識別'''</center> 一、在第八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維持期間,所有組成民防架構的公共實體的人員在實際參與民防活動時,均具有公共當局的身份,但不影響[[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定以及有關專業通則賦予的身份或權力等級的規定。 二、如針對參與聯合行動的私人實體及其人員,又或處於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情況下的志願者實施刑事不法行為,即視為對公共當局及執行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作出的刑事不法行為。 三、上述兩款所指參與者獲發識別標誌,以標識其在相關民防活動中的身份或權力等級。 ==第四章 民防活動的實施== <center>'''第十六條<br />預防'''</center> 為達至第二條(一)項所指目的,下列民防活動尤其應持續開展: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及公眾較廣泛使用的語文,向公共及私人領域尤其是各階段教育機構推行民防方面的宣傳教育; (二)推行各類民防演習和訓練,檢視民防規劃的可行性及執行效果; (三)管理、培訓志願者及落實相關的保障; (四)確保應急物資得到妥善管理、存放和儲存; (五)當突發公共事件無需啟動民防架構應對時,確保各參與主管實體的應急工作的協調性,且不影響優先適用其他法定應急協調機制; (六)採取其他可行的預防措施,保障公眾人身安全。 <center>'''第十七條<br />聯合行動'''</center> 一、聯合行動藉由第十條(二)至(四)項所指實體協同執行載於第六條第二款所指文件內的應急行動和任務而開展,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持續向公眾發佈預警、提供必要的民防資訊; (二)搜索、拯救、搶救及援助處於危險的人; (三)維護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 (四)確保本法律所指的例外性措施的執行; (五)確保必需基本公共服務的維持或優先恢復。 二、聯合行動指揮官可根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9/2002號法律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所需的授權。 <center>'''第十八條<br />恢復社會正常生活條件'''</center> 下列民防活動尤其應配合聯合行動而適時開展: (一)盡可能恢復關鍵基礎設施的正常運作; (二)盡快排除各類衍生的即時危險物、清理障礙物; (三)向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必要的社會及心理支援; (四)評估突發公共事件引致的損失及其對文化、環境及公共財產的影響。 <center>'''第十九條<br />例外性措施'''</center> 一、宣佈進入第八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在不影響必要原則、適當原則及適度原則下,有權採取下列旨在保障正常生活條件的例外性措施: (一)強制撤離生命正受威脅的人; (二)禁止或限制個人或交通工具在特定範圍內停留或通行; (三)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的規定作出行政佔有及徵收不動產; (四)臨時徵用對聯合行動屬必要的任何動產、不動產或勞務,但涉及所有人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需要者除外; (五)對使用交通、通訊、水電供應等公共服務,以及取得生活必需品實行配給,甚至在極端情況下予以中止; (六)指令電信營運商無償優先傳播及發送民防資訊; (七)關閉指定的公共及私人機構; (八)關閉指定的邊檢站。 二、如實施上款(四)項所指措施對任何個人或私人實體的權利或利益造成負擔,其有權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金錢補償,金額將按確實產生的損失訂定;如未能查明損失的準確價值,則按衡平原則訂定該金額。 <center>'''第二十條<br />中止公眾活動'''</center> 一、在不影響上條所指的實際狀態或採取的措施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尚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特定民防安全狀況並在其持續期間,宣佈中止獲當局許可或批給的正在或將於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指定地點或設施內進行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動。 二、第九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的宣佈。 <center>'''第二十一條<br />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協助'''</center> 一、根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外部協助時,聯合行動指揮官須即時委任一名聯絡員負責民防架構與提供協助的外部實體之間的聯繫,以確保妥善協調各個參與民防活動的實體。 二、公共行政當局應盡量採取簡化行政及海關手續或程序的措施,以便利外部協助的人力資源或物資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提供合適的交通和物流等安排,以確保達至外部協助的目的。 三、上款所指人力資源或物資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豁免繳付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 ==第五章 義務及責任== <center>'''第二十二條<br />合作義務'''</center> 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有義務協助民防活動,以及服從相關主管實體和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人員的命令、指示或勸喻,並及時回應其正當要求。 <center>'''第二十三條<br />通知義務'''</center> 公共實體與民防架構的私人實體有義務將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或其後果的資訊及時通知警察總局。 <center>'''第二十四條<br />特別義務'''</center> 一、在第八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義務按主管實體的正當要求,為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 二、第十條(三)及(四)項所指的實體,須按警察總局局長,或於民防架構啟動後按聯合行動指揮官的決定,根據一般法律有關確保相關電腦系統及電腦數據資料的安全,以及個人資料及任何機密資料的保密性的規定,提供符合民防上技術規範的共享數據資料供民防行動使用。 <center>'''第二十五條<br />違令罪'''</center> 一、拒絕遵守主管實體根據本法律規定發出的正當命令,構成《[[刑法典]]》規定的違令罪。 二、下列行為構成《刑法典》規定的加重違令罪: (一)在第八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作出上款所指行為者; (二)拒絕遵守第十九條第一款(二)至(八)項所指的例外性措施;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所指的特別義務。 <center>'''第二十六條<br />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罪'''</center> 一、在第八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的虛假資訊,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上款所指行為存在下列任一情況,處最高三年徒刑: (一)實際造成公眾受驚或不安,妨害公共安全和秩序; (二)公共行政當局或第十條所指實體的行動受到阻止或限制; (三)可使人誤信資訊源自上項所指當局及實體。 三、明知第一款所指資訊屬虛假且足以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但仍予以傳播者,處最高十八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四、上款所指行為如出現第二款所指任一情況,處最高兩年徒刑。 五、如行為人屬第十條(三)及(四)項所指實體的人員,上述數款所指刑罰最高限度,加重三分之一。 <center>'''第二十七條<br />法人的刑事責任'''</center> 一、法人,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以及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均須對其機關或代表以該實體的名義且為其利益而實施第二十五條所指的犯罪承擔責任。 二、如行為人違抗有權者的明確命令或指示而實施有關犯罪,則排除上款所指實體的責任。 三、第一款所指實體的責任不排除有關行為人的個人責任。 四、就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對該款所指實體所科處的主刑為有關犯罪所定的罰金。 <center>'''第二十八條<br />連帶責任'''</center> 一、違法者為法人時,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該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須對有關犯罪負責,須就罰金的繳納與該法人負連帶責任。 二、如對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科處罰金,該罰金以該社團或特別委員會的共同財產繳納;如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則以各社員或委員的財產按連帶責任方式繳納。 <center>'''第二十九條<br />紀律責任'''</center>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特別義務,構成違紀行為。 ==第六章 最後規定== <center>'''第三十條<br />補充規範'''</center> 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補充規範,尤其針對下列事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或行政長官批示制定: (一)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範圍; (二)與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相對應的預警制度; (三)志願者的管理制度; (四)第十條(四)項所指實體的指定; (五)第十五條所指參與者的識別標誌。 <center>'''第三十一條<br />廢止'''</center> 廢止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號法令]]。 <center>'''第三十二條<br />生效'''</center>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澳門法律|年份=2020年}} qz0xycehxb4ixgufdmqgiuv7stqygxf 人民日报 0 1047004 2166452 2160228 2022-07-23T15:46:53Z Fire-and-Ice 587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人民日报 | section = [[Author: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 发布机关 = 人民日报社(中共中央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 | previous = 中共中央前机关报《[[解放日报]]》 | is_main_of = 人民日报 | notes = 收录《人民日报》中属于[[w: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部分内容 }} ==1950年== 3月31日 《[[关于庆祝“六一”儿童节的通告|教育部通知:准备庆祝“六一”儿童节 培养儿童国际主义思想]]》 8月2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於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1951年== 5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1953年 == 1月8日第4版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 ==1956年== 4月5日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2月29日《[[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958年== 1月25日 《[[乘风破浪,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上海!]]》 8月6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10月3日 《[[“巨龙”内燃机车出世]]》 ==1959年== 1月3日 《[[让第一条电气化铁路畅通 新的电力机车已在湘潭出厂]]》 == 1960年 == 4月7日 社论《[[“平陆事件”的教训]]》 2月2日 社论《[[东北的新曙光]]》 == 1963年 == 8月9日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呼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帝国主义的种族歧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的声明]]》 9月6日 《[[苏共领导同我们分歧的由来和发展——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13日 《[[关于斯大林问题——二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26日 《[[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0月22日《[[新殖民主义的辩护士——四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1月19日《[[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两条路线——五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2月12日《[[两种根本对立的和平共处政策——六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4年== 2月4日 《[[苏共领导是当代最大的分裂主义者——七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3月31日《[[无产阶级革命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八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7月14日《[[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7年== 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上海市各革命造反团体的贺电]]》 2月4日 《[[两本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大夺权的书出版]]》 5月8日 《[[《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 5月18日《[[伟大的历史文件]]》 9月6日 《[[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 ==1968年== 7月22日 《[[从上海机床厂看培养工程技术人员的道路]]》 10月17日《[[全国革命人民热烈欢呼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决心按照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吐故纳新,搞好整党建党工作 革命已经把中国赫鲁晓夫这个叛徒、内奸、工贼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1969年== 3月4日 社论《[[打倒新沙皇!]]》 3月4日 《[[打倒新沙皇!打倒苏修社会帝国主义! 亿万军民同仇敌忾决心彻底粉碎苏修侵略野心 提高警惕团结一致誓死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祖国]]》 10月2日 《[[日本革命人民热爱毛主席]]》 == 1970年 == 5月21日头版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 25ebs24wwzag2allk9t8vbdxao4u8na 2166453 2166452 2022-07-23T15:52:45Z Fire-and-Ice 58758 /* 1964年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人民日报 | section = [[Author: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 发布机关 = 人民日报社(中共中央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 | previous = 中共中央前机关报《[[解放日报]]》 | is_main_of = 人民日报 | notes = 收录《人民日报》中属于[[w: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部分内容 }} ==1950年== 3月31日 《[[关于庆祝“六一”儿童节的通告|教育部通知:准备庆祝“六一”儿童节 培养儿童国际主义思想]]》 8月2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於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1951年== 5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1953年 == 1月8日第4版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 ==1956年== 4月5日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2月29日《[[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958年== 1月25日 《[[乘风破浪,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上海!]]》 8月6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10月3日 《[[“巨龙”内燃机车出世]]》 ==1959年== 1月3日 《[[让第一条电气化铁路畅通 新的电力机车已在湘潭出厂]]》 == 1960年 == 4月7日 社论《[[“平陆事件”的教训]]》 2月2日 社论《[[东北的新曙光]]》 == 1963年 == 8月9日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呼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帝国主义的种族歧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的声明]]》 9月6日 《[[苏共领导同我们分歧的由来和发展——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13日 《[[关于斯大林问题——二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26日 《[[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0月22日《[[新殖民主义的辩护士——四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1月19日《[[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两条路线——五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2月12日《[[两种根本对立的和平共处政策——六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4年== 2月4日 《[[苏共领导是当代最大的分裂主义者——七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3月31日《[[无产阶级革命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八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7月14日《[[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6年== 5月16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五·一六通知|通知]]》 ==1967年== 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上海市各革命造反团体的贺电]]》 2月4日 《[[两本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大夺权的书出版]]》 5月8日 《[[《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 5月18日《[[伟大的历史文件]]》 9月6日 《[[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 ==1968年== 7月22日 《[[从上海机床厂看培养工程技术人员的道路]]》 10月17日《[[全国革命人民热烈欢呼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决心按照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吐故纳新,搞好整党建党工作 革命已经把中国赫鲁晓夫这个叛徒、内奸、工贼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1969年== 3月4日 社论《[[打倒新沙皇!]]》 3月4日 《[[打倒新沙皇!打倒苏修社会帝国主义! 亿万军民同仇敌忾决心彻底粉碎苏修侵略野心 提高警惕团结一致誓死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祖国]]》 10月2日 《[[日本革命人民热爱毛主席]]》 == 1970年 == 5月21日头版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 npsvo1mkf0mnmp2nw4gjyro8zdxzxqr 2166454 2166453 2022-07-23T15:53:20Z Fire-and-Ice 58758 /* 1966年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人民日报 | section = [[Author: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 发布机关 = 人民日报社(中共中央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 | previous = 中共中央前机关报《[[解放日报]]》 | is_main_of = 人民日报 | notes = 收录《人民日报》中属于[[w: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部分内容 }} ==1950年== 3月31日 《[[关于庆祝“六一”儿童节的通告|教育部通知:准备庆祝“六一”儿童节 培养儿童国际主义思想]]》 8月2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於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1951年== 5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1953年 == 1月8日第4版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 ==1956年== 4月5日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2月29日《[[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958年== 1月25日 《[[乘风破浪,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上海!]]》 8月6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10月3日 《[[“巨龙”内燃机车出世]]》 ==1959年== 1月3日 《[[让第一条电气化铁路畅通 新的电力机车已在湘潭出厂]]》 == 1960年 == 4月7日 社论《[[“平陆事件”的教训]]》 2月2日 社论《[[东北的新曙光]]》 == 1963年 == 8月9日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呼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帝国主义的种族歧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的声明]]》 9月6日 《[[苏共领导同我们分歧的由来和发展——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13日 《[[关于斯大林问题——二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26日 《[[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0月22日《[[新殖民主义的辩护士——四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1月19日《[[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两条路线——五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2月12日《[[两种根本对立的和平共处政策——六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4年== 2月4日 《[[苏共领导是当代最大的分裂主义者——七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3月31日《[[无产阶级革命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八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7月14日《[[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6年== 5月16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五·一六通知|通知]]》 8月9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1967年== 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上海市各革命造反团体的贺电]]》 2月4日 《[[两本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大夺权的书出版]]》 5月8日 《[[《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 5月18日《[[伟大的历史文件]]》 9月6日 《[[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 ==1968年== 7月22日 《[[从上海机床厂看培养工程技术人员的道路]]》 10月17日《[[全国革命人民热烈欢呼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决心按照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吐故纳新,搞好整党建党工作 革命已经把中国赫鲁晓夫这个叛徒、内奸、工贼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1969年== 3月4日 社论《[[打倒新沙皇!]]》 3月4日 《[[打倒新沙皇!打倒苏修社会帝国主义! 亿万军民同仇敌忾决心彻底粉碎苏修侵略野心 提高警惕团结一致誓死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祖国]]》 10月2日 《[[日本革命人民热爱毛主席]]》 == 1970年 == 5月21日头版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 clewlbmqbxbc6xy3pfjtksqunxpdbll 2166455 2166454 2022-07-23T15:54:13Z Fire-and-Ice 587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人民日报 | section = [[Author: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 发布机关 = 人民日报社(中共中央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 | previous = 中共中央前机关报《[[解放日报]]》 | is_main_of = 人民日报 | notes = 收录《人民日报》中属于[[w: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部分内容 }} ==1950年== 3月31日 《[[关于庆祝“六一”儿童节的通告|教育部通知:准备庆祝“六一”儿童节 培养儿童国际主义思想]]》 8月2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於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1951年== 5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1953年 == 1月8日第4版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 ==1956年== 4月5日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2月29日《[[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1958年== 1月25日 《[[乘风破浪,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上海!]]》 8月6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10月3日 《[[“巨龙”内燃机车出世]]》 ==1959年== 1月3日 《[[让第一条电气化铁路畅通 新的电力机车已在湘潭出厂]]》 == 1960年 == 4月7日 社论《[[“平陆事件”的教训]]》 == 1963年 == 8月9日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呼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帝国主义的种族歧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的声明]]》 9月6日 《[[苏共领导同我们分歧的由来和发展——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13日 《[[关于斯大林问题——二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9月26日 《[[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0月22日《[[新殖民主义的辩护士——四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1月19日《[[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的两条路线——五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2月12日《[[两种根本对立的和平共处政策——六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4年== 2月4日 《[[苏共领导是当代最大的分裂主义者——七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3月31日《[[无产阶级革命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八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7月14日《[[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九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 ==1966年== 5月16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五·一六通知|通知]]》 8月9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1967年== 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上海市各革命造反团体的贺电]]》 2月2日 社论《[[东北的新曙光]]》 2月4日 《[[两本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大夺权的书出版]]》 5月8日 《[[《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修养>的要害是背叛无产阶级专政]]》 5月18日《[[伟大的历史文件]]》 9月6日 《[[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假四清,真复辟——关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导演的桃园大队“四清”情况的调查]]》 ==1968年== 7月22日 《[[从上海机床厂看培养工程技术人员的道路]]》 10月17日《[[全国革命人民热烈欢呼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决心按照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吐故纳新,搞好整党建党工作 革命已经把中国赫鲁晓夫这个叛徒、内奸、工贼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1969年== 3月4日 社论《[[打倒新沙皇!]]》 3月4日 《[[打倒新沙皇!打倒苏修社会帝国主义! 亿万军民同仇敌忾决心彻底粉碎苏修侵略野心 提高警惕团结一致誓死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祖国]]》 10月2日 《[[日本革命人民热爱毛主席]]》 == 1970年 == 5月21日头版 [[Author:毛泽东|毛泽东]]《[[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 fba6ju8iyy1uzlbsqogasrqgrp43185 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關於韓國軍事停戰的協定 0 1059265 2166529 2034162 2022-07-24T05:13:20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协定中译本,仅反映美方之观点。此译本不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正式签署的协定正式中文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及联合国文件,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PD-USGov}}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46jrrwsp1cxbtdi7nwev32opo32sw3r 2166530 2166529 2022-07-24T05:15:21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协定中译本,仅反映美方之观点。此译本不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正式签署的协定正式中文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及联合国文件,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SGov}}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f0akgfwu42ehmlp43nhg6x5ze3xiuq0 2166531 2166530 2022-07-24T05:16:07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协定中译本,仅反映美方之观点。此译本不是参战方三边正式签署的协定正式中文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约及联合国文件,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SGov}}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r364e6eyhnrurulg1he360n03g538k0 2166532 2166531 2022-07-24T05:16:26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协定中译本,仅反映美方之观点。此译本不是参战方三边正式签署的协定正式中文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约及联合国文件,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SGov}}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n23zjbpexcfqk2xe5bzlz3fxe0j171i 2166533 2166532 2022-07-24T05:27:29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协定中文译文。该文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中文本,并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N}} {{PD-USGov}} ; ''(注:此协定中译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中文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n22n2at9uuz2xohn6gicf2t85shpczv 2166534 2166533 2022-07-24T05:27:42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协定中文译文。该文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中文本,并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N}} {{PD-USGov}} ; ''(注:此协定中译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中文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kufpa6n7zkg5aa4i57nf1bif8nkf6fu 2166538 2166534 2022-07-24T06:36:25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提供的协定中文译文。该文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中文本,并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N}} {{PD-USGov}} ; ''(注:此协定中译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中文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nrqw2ifashxxjymx215at5nttv89zac 2166539 2166538 2022-07-24T06:36:57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提供的协定中文译文。该文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正式中文本,并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N}} {{PD-USGov}} ; ''(注:此协定中译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正式中文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qff9tsdcxdy63cvuex27gwx01jgh05n 2166540 2166539 2022-07-24T06:37:39Z Patlabor Ingram 29071 // Edit via [[w:zh:WP:MF|WikiMirror]] [[w:zh:User:AnYiLin/js/Wikiplus-wikimirror.js|W+]]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alias = 朝鮮停戰協定 |author=美國國務院 |year = 1953 |month = 7 |day = 27 |loc = 板門店 |theme = 朝鮮戰爭 |previous = |next = |portal = 國際法 | wikipedia = 朝鲜停战协定 | edition =yes | notes = '''''(注:此为美国国务院提供的协定中文译文。该文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正式中文本,并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 == 序言 ==   下列簽署人,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韓國沖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韓國的敵對行為與一切武裝行動完全停止的停戰,以待最後和平解決的達成,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並僅適用於在韓國的交戰雙方。 == 第一條、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 ==   '''一、'''確定一軍事分界綫,雙方各由此綫後退二公里,以便在敵對軍隊之間建立一非軍事區。建立一非軍事區作為緩沖區,以防止發生可能導致敵對行為復發的事件。   '''二、'''軍事分界綫的位置如附圖所示(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3).png|附圖一]])。   '''三、'''非軍事區以附圖所示的北緣與南緣確定之(見附圖一)。   '''四、'''軍事分界綫按照後述設立的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加以明白標誌。敵對雙方司令官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綫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所有設署在軍事分界綫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綫的標誌物的樹立。   '''五、'''漢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處,向雙方民用航運開放。附圖(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5).png|附圖二]])所示部分漢江口的航運規則由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各方民用航運在本方軍事控制下的陸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或自非軍事區,或向非軍事區進行任何敵對行為。   '''七、'''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軍事分界綫。   '''八、'''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非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司令官的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九、'''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十、'''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聯合國軍總司令負責;非軍事區的軍事分界綫以北部分的民政與救濟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負責。為辦理民政與救濟而被准許進入非軍事區的軍人或平民的人數分別由各方司令官決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數及其所攜帶的武器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之。其他人員非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   '''十一、'''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妨礙軍事停戰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聯合觀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後述設立的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其助理人員、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及小組助理人員,以及任何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非軍事區的其他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與在非軍事區內移動的完全自由。非軍事區內的兩地不能由全部在非軍事區以內的通道相聯接時,為往來於此兩地之間所必經的通道而通過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的移動便利應予准許。 ==第二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甲、通則===   '''十二、'''敵對雙方司令官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韓國的一切敵對行為,此項敵對行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戰協定簽字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本停戰協定其余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與時間見本停戰協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來達到和平解決,敵對雙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戰協定中另有規定外,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地雷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聯合觀察小組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連同所有知悉並無此等危險物的通道,由設置此等危險物的軍隊的司令官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嗣後,應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後,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的四十五天內,所有此等危險物須按照軍事停戰委員會的指示,並在其監督下自非軍事區內撤除。在七十二小時的時期終止後,除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下有權在四十五天的期間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裝部隊,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所特別要求並經敵對雙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隊及本停戰協定第十款與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員以外,雙方任何人員均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內自對方在韓國的後方與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與裝備。如此等軍事力量逾期不撤,又無雙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有權採取任何其所認為必要的行動。上述「沿海島嶼」一詞系指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雖為一方所占領,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則為對方所控制的島嶼;但在黃海道與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島嶼,則除白翎島(北緯三七度五八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島(北緯三七度五○分,東經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島(北緯三七度四六分,東經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島(北緯三七度三八分,東經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島(北緯三七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五八分)諸島群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下以外,均置於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之下。韓國西岸位於上述界綫以南的一切島嶼均留置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之下。(見[[:File: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Volume 2 Maps 1953 (Page 17).jpg|附圖三]])   寅、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但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擔任臨時任務的人員的到達韓國,以及在韓國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擔任臨時任務後的人員的返回韓國則予准許。「輪換」的定義為部隊或人員由開始在韓國服役的其他部隊或人員所替換。輪換人員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與撤離韓國。輪換須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月份內不得在輪換政策下自韓國境外進入三萬五千名以上的軍事人員。如一方軍事人員的進入將造成該方自本停戰協定生效之日以來所進入韓國的軍事人員總數超過該方自同日以來離開韓國的軍事人員的累積總數時,則該方的任何軍事人員即不得進入韓國。關於軍事人員的到達與離開韓國須每日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須包括入境與離境的地點及每一地點入境與離境人員的數目。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部隊與人員的輪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卯、停止自韓國境外進入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但停戰期間毀壞耗損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得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的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進行替換。此等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入韓國。為確證為替換目的而輸入韓國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有其需要,關於此等物件的每批輸入須向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此項報告中須說明被替換的物件的處置情況。撤出韓國的將被替換的物件僅得經由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經由其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對上述批准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替換進行監督與視察。   辰、保證對其各自指揮下的違反本停戰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適當的懲罰。   巳、在埋葬地點見於記載並查明墳墓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准許對方的墓地註冊人員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進入其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便前往此等墳墓的所在地,掘出並運走該方已死的軍事人員,包括已死的戰俘的屍體。進行上述工作的具體辦法與期限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敵對雙方司令官應供給對方以有關對方已死軍事人員的埋葬地點的一切可能獲得的材料。   午、在軍事停戰委員會及其聯合觀察小組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執行其後述指定的職司與任務時,給予充分保護及一切可能的協助與合作。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經由雙方協議的主要交通綫(見附圖四)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時,以及往返於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與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時,給予充分的通行便利。為避免不必要的耽擱,當主要交通綫被封閉或無法通行時,應准許使用替代的路綫及交通工具。   未、供給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所需要的後勤支援,包括通訊與運輸的便利。   申、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非軍事區內的本方地區,各自興築、管理並維持一適用的飛機場,其用途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   酉、保證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與後述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及其他人員均享有為適當執行其職司所必需的自由與便利,包括相當於被認可的外交人員按照國際慣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權、待遇與豁免。   '''十四、'''本停戰協定適用於雙方軍事控制下的一切敵對的地面軍事力量,此等地面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   '''十五、'''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海上軍事力量。此等海上軍事力量須尊重鄰近非軍事區及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陸地的海面,並不得對韓國進行任何種類的封鎖。   '''十六、'''本停戰協定適用於一切敵對的空中軍事力量。此等空中軍事力量須尊重非軍事區與對方軍事控制下的韓國地區,以及鄰近此兩地區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並執行本停戰協定條款與規定的責任屬於本停戰協定的簽署人及其繼任的司令官。敵對雙方司令官須分別在其指揮下的軍隊中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與辦法,以保證其所有部屬徹底遵守本停戰協定的全部規定。敵對雙方司令官須相互積極合作,並與軍事停戰委員會及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積極合作,以求得對本停戰協定全部規定的文字與精神的遵守。   '''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及其各自所屬小組的工作費用由敵對雙方平均負擔。 ===乙、軍事停戰委員會=== ====(一)組成====   '''十九、'''成立軍事停戰委員會。   '''二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由十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五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五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委員十人中,雙方各三人應屬將級;其余雙方各二人可為少將、準將、上校或其同級者。   '''二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參謀助理人員。   '''二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配備必要的行政人員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雙方各在秘書處指派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所需的文牘與專門技術人員。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三種文字同樣有效。   '''二十三、'''子、軍事停戰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十個聯合觀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   丑、每一聯合觀察小組由四至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半數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半數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聯合觀察小組工作所需的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等由雙方供給之。 ====(二)職司與權力====   '''二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總任務為監督本停戰協定的實施及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二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板門店(北緯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東經一二○分○○秒)附近。軍事停戰委員會得經該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的協議移設其總部於非軍事區內的另一地點。   丑、作為聯合機構進行工作,不設主席。   寅、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卯、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辰、指導聯合觀察小組的工作。   巳、協商處理任何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   午、將自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收到的一切關於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報告及一切其他報告與會議記錄立即轉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未、對後述設立的戰俘遣返委員會與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的工作給予總的督導。   申、擔任敵對雙方司令官間傳遞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規定不得解釋為排除雙方司令官採用其願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傳遞信息。   酉、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聯合觀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二十六、'''聯合觀察小組的任務為協助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本停戰協定中關於非軍事區與漢江口各規定的執行。   '''二十七、'''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派遣聯合觀察小組調查據報發生於非軍事區或漢江口的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但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在任何時候不得派遣尚未為軍事停戰委員會派出的聯合觀察小組的半數以上。   '''二十八、'''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至非軍事區以外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觀察與視察。   '''二十九、'''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某項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獲得滿意糾正時,須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報告。 ====(三)通則====   '''三十一、'''軍事停戰委員會每日開會。雙方首席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三十二、'''軍事停戰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敵對雙方司令官。   '''三十三、'''聯合觀察小組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指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三十四、'''軍事停戰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三十五、'''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丙、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一)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三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四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兩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即瑞典與瑞士指派,兩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即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指派。本停戰協定所用「中立國」一詞的定義為未有戰鬥部隊參加在韓國的敵對行為的國家。被指派參加該委員會的委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每一委員須指定一候補委員,以出席該正式委員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會議。此等候補委員須與其正式委員屬於同一國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與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國委員出席的人數相等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即得採取行動。   '''三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該中立國所供給的參謀助理人員。此等參謀助理人員得被指派為該委員會的候補委員。   '''三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所必需的行政人員須請由中立國供給,以設立秘書處,負責協助該委員會執行必要的記錄、文書、通譯及該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職司。   '''四十、'''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於開始時配備二十個中立國視察小組以為協助;小組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中立國視察小組僅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向其報告並受其指導。   丑、每一中立國視察小組由不少於四名的軍官組成,該項軍官以校級為宜,其中半數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半數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被指派參加中立國視察小組的組員得自指派國家的武裝部隊中派出。為便於各小組執行其職司,得視情況需要設立由不少於兩名組員組成的分組,該兩組員中一名出自聯合國軍總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國,一名出自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國。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譯員、通訊人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軍事區及本方軍事控制地區內供給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自行配備並供給中立國視察小組其所願有的上述人員與裝具;但此等人員須為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中立國本國人員。 ====(二)職司與權力====   '''四十一、'''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任務為執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第十三款卯項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職司,並將此等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報告軍事停戰委員會。   '''四十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   子、設總部於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   丑、採用其本身隨時認為必要的辦事細則。   寅、經由其委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進行本停戰協定第十三款寅項與第十三款卯項所規定的監督與視察,及在據報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本停戰協定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特別觀察與視察。中立國視察小組對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的視察須使小組確能保證並無增援的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與彈藥進入朝鮮;但此項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視察或檢查任何作戰飛機、裝甲車輛、武器或彈藥的任何機密設計或特點。   卯、指導並監督中立國視察小組的工作。   辰、在聯合國軍總司令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的軍事控制地區內本停戰協定第四十三款所開列的口岸派駐五個中立國視察小組;於開始時另設十個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為後備,駐在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總部附近,其數目可經軍事停戰委員會中雙方首席委員協議予以減少。機動中立國視察小組中應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之請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半數。   巳、在前項規定的範圍內,不遲延地進行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包括軍事停戰委員會或該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所請求進行的對據報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調查。   午、製發其工作人員及其中立國視察小組的證明文件與徽記,以及在執行其任務時所使用的一切車輛、飛機與船只的識別標誌。   '''四十三、'''中立國視察小組派駐下列各口岸: {| class="wikitable" |- align=center | 聯合國軍軍事控制地區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控制地區 |- |仁川(北緯三七度二八分,東經一二六度三八分) || 新義州(北緯四○度○六分,東經一二四度二四分) |- |大邱(北緯三五度五二分,東經一二八度三六分) || 清津(北緯四一度四六分,東經一二九度四九分) |- |釜山(北緯三五度○六分,東經一二九度○二分) || 興南(北緯三九度五○分,東經一二七度三七分) |- |江陵(北緯三七度四五分,東經一二八度五四分) || 滿浦(北緯四一度○九分,東經一二六度一八分) |- |群山(北緯三五度五九分,東經一二三分) || 新安州(北緯三九度三六分,東經一二五度三六分) |} 此等中立國視察小組須給予附圖所示地區內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見附圖五)。 ====(三)通則====   '''四十四、'''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每日開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得協議不超過七天的休會;但任何委員得以二十四小時以前的通知終止此項休會。   '''四十五、'''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一切會議記錄的副本應在每次會議後盡速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記錄以英文、韓文與中文為之。   '''四十六、'''中立國視察小組須就其監督、觀察、視察與調查的結果向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所要求的定期報告,並提出此等小組所認為必需或該委員會所要求的特別報告。報告由小組全體提出,但該組的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亦得提出之;個別組員一人或數人提出的報告僅視為參考報告。   '''四十七、'''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將中立國視察小組所提出的報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報告所使用的文字,不遲延地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此等報告不得以翻譯或審定的手續加以延擱。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應按實際可能盡早審定此等報告,並將其判語盡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收到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審定以前,軍事停戰委員會不得對任何此種報告採取最後行動。軍事停戰委員會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提出請求時,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小組的組員即須列席軍事停戰委員會,以說明任何提出的報告。   '''四十八、'''中立國監察委員會保存本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報告及會議記錄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有權保存為進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報告、記錄等的雙份檔案。該委員會最後解散時,將上述檔案分交雙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得向軍事停戰委員會提出對於本停戰協定的修正或增補的建議。此等修改建議一般地應以保證更有效的停戰為目的。   '''五十、'''中立國監察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任何委員有權與軍事停戰委員會任何委員通訊聯絡。 ==第三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   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為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丑、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戰俘,從其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照本停戰協定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各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寅、為避免因並用三種文字可能產生的誤解,茲規定為本停戰協定之用,一方將戰俘交與對方的行動在英文中稱為「REPATRIATION」,在韓文中稱為「송환」,在中文中稱為「遣返」,不論該戰俘的國籍或居住地為何。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朝鮮沖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門店為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   '''五十六、'''子、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三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三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遣返戰俘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戰俘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協調戰俘自雙方戰俘營到達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時間;必要時制訂有關病傷戰俘的運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調配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七款所設立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協助遣返戰俘的工作;監督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所規定的實際遣返戰俘的安排的實施;必要時選定增設的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安排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遣返戰俘所需的其他有關職司。   丑、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寅、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向聯合國軍提供其軍隊的各國的紅十字會代表為一方,以及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代表為另一方,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項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為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為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丑、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應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十名,雙方共二十名組成,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幹交接地點)協助雙方交接戰俘。該小組的主席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按日輪流擔任。該小組的工作與服務由戰俘遣返委員會調配之。   (二)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三)一組由各方的本國紅十字會各出代表三十名,雙方共六十名組成,訪問聯合國軍管理下的戰俘營,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以軍隊提供聯合國軍的一國的紅十字會的代表擔任該小組的主席。   (四)為便利每一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得成立至少由小組組員二人所組成的分組,分組中各方須有同等數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給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附屬人員如司機、文牘與譯員,以及各小組為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裝具。   (六)任何聯合紅十字會小組的人數,經該小組中雙方代表協議後,得予增加或減少,但須經戰俘遣返委員會認可。   寅、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執行其職司時,各方司令官須與之充分合作,並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保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人員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給予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工作的小組以其所需要的後勤、行政與通訊的便利。   卯、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於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遣返計劃完成時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盡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一)關於最近一次交換的資料截止日期後逃亡的戰俘的完整資料。   (二)在實際可能辦到的範圍內,關於在被收容期間死亡的戰俘姓名、國籍、級別暨其他識別資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與埋葬地點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規定的補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後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戰俘,收容一方須按照本條第五十八款子項的規定將有關資料經由戰俘遣返委員會供給對方。此等資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戰俘交接計劃完成時為止。   寅、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聯合國軍總司令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北地區;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綫以南,而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系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綫以南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丑、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的地區。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在聯合國軍總司令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一切外籍平民,凡願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地區者,須准許並協助其前往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軍事控制的地區。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前往對方司令官軍事控制地區的外籍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寅、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丑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盡速開始。   卯、(一)成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四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二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指派,二名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共同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雙方有關協助上述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並監督雙方實施本停戰協定中有關上述平民返鄉的一切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平民越過軍事分界綫的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安排越界地點(或若幹越界地點)的安全事宜;以及執行為完成上述平民返鄉所需的其他職司。   (二)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   (三)協助失所平民返鄉委員會於完成其任務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第四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   '''六十、'''為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第五條、附則==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div align=right> {| |- align=right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簽字)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 </div> ---- =附件=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第一條 通則===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瑞典、瑞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韓國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該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戰俘的各地點。雙方的代表應被允許觀察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之工作包括解釋和訪問。   (二)為協助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執行其職務和責任所需的足夠的武裝力量與任何其他工作人員應專由印度提供,並依照日內瓦公約一三二條的規定,以印度代表為公斷人,印度代表並應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其他四國每一國的代表應准許其有同等數目,但每國不超過五十(50)人的參謀助理人員。各中立國代表因故缺席時,應由該代表指定其同國籍人為候補代表代行其職權。本款所規定的一切人員的武器,應限於軍事警察類型的輕武器。   (三)對上述第一款中所指之戰俘,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以阻撓或強使其遣返,不得允許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但須參照下述第七款)對戰俘人身施以暴力或侮辱其尊嚴或自尊。這一任務應交托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均應按日內瓦公約的具體規定及該公約之總精神予戰俘以人道的待遇。 ===第二條 戰俘之看管===   (四)一切於停戰協定生效日後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應盡速可行地,而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停戰協定生效日期後六十天內,從拘留一方的軍事控制與收容下釋放出來,在朝鮮境內由拘留一方指定之地點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五)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負責管轄時,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撤離該處,以使前款所述之地點完全由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   (六)雖然有上述第五款的規定,拘留一方有責任維持和保證戰俘看管地點周圍區域的治安和秩序,並防止和控制拘留一方管轄地區的任何武裝力量(包括非正規的武裝力量)對戰俘看管地點的任何擾亂和侵犯的行動。   (七)雖然有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中沒有任何項目應被解釋為削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行使其合法職務和責任以控制在其臨時管轄下之戰俘的權力。 ===第三條 解釋===   (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的戰俘之後,應立即進行安排,使戰俘所屬國家有自由與便利在自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內,按照下列規定,派出代表前往此項戰俘被看管的地點,向一切依附於該所屬國家的戰俘解釋他們的權利,並通知他們任何有關他們回返家鄉的事項,特別是他們有回家過和平生活的完全自由:   (甲)此類解釋代表的數目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的每一千名戰俘中,不得超過七(7)人。但被准許的最低總數不得少於五(5)人。   (乙)解釋代表接觸戰俘的鐘點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確定之。一般地應符合於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第五十三條。   (丙)一切解釋工作和訪問均應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會員國之一名代表及拘留一方之一名代表在場時進行。   (丁)關於解釋工作的附加規定,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制定之,並應旨在應用上述第三款和本款所列舉的原則。   (戊)解釋代表在進行工作時應被容許攜帶必要的無綫電通訊設備和通訊人員。通訊人員的數目在解釋代表每一居住地點應限為一組,但遇全部戰俘均集中於一個地點的情況時,應准許有兩組。每組應包括不超過六(6)名的通訊人員。   (九)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作的安排,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應有自由與便利向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代表及其附屬機構陳述和通訊,並通知他們關於戰俘自己的任何事情的願望。 ===第四條 戰俘的處理===   (十)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任何一個戰俘如決定行使遣返權利,應向一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每一成員國一名代表所組成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遣返。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應立即加以考慮以便立即經由多數表決決定此項申請之有效。此項申請一經提出並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或其附屬機構之一使之生效,該戰俘應即被送至準備被遣返之戰俘的帳篷居留,然後該戰俘應仍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看管下隨即被送到板門店戰俘交換地點,依停戰協定規定的程序遣返。   (十一)戰俘的看管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九十天期滿後,上述第八款中所規定的代表們對戰俘的接觸應即終止,而未行使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的處理問題,應交由停戰協定草案第六十款中所建議召開的政治會議在三十天內設法解決。在這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繼續保持對這些戰俘的看管。任何戰俘凡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看管他們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尚未行使其被遣返權利,又未經政治會議為他們協議出任何其他處理辦法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宣布解除他們的戰俘身份,使之成為平民;然後根據各人的申請,其中凡有選擇前往中立國者,應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和印度紅十字會予以協助。這一工作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完成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即停止職務並宣告解散。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解散以後,無論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凡有希望回到他們的祖國的上述已被解除戰俘身份的平民,應由其所在地區當局負責協助他們回返祖國。 ===第五條 紅十字會訪問===   (十二)對於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下之戰俘所必要的紅十字會服務,應依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發布的規則由印度提供。 ===第六條 新聞採訪===   (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按照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建立的辦法,保證報界及其他新聞機構在觀察本協議所列舉的整個工作時的自由。 ===第七條 對戰俘的後勤支援===   (十四)各方對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戰俘提供後勤支援。在每一戰俘居留之處附近協議的送交地點,將必要的支援交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   (十五)按照日內瓦公約第一一八條的規定,遣返戰俘到板門店交換地點的費用,應由拘留一方負擔,而從交換地點起的費用,則應由該戰俘所依附的一方負擔。   (十六)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戰俘居留之處所需要的一般役務人員,應由印度紅十字會負責提供。   (十七)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實際範圍內供給戰俘以醫藥支援,拘留一方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請求應在實際範圍內供給醫藥支援,特別是對需要長期治療或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保持戰俘的看管,拘留一方應協助此種看管。治療完畢後,戰俘應返回上述第四款所規定的戰俘居留處所。   (十八)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執行其任務與工作時,有權從雙方獲得其所需要的合法協助,但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加以影響。 ===第八條 對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後勤支援===   (十九)各方負責對駐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人員提供後勤支援,在非軍事區內此等支援由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提供。確切的安排,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與拘留一方各別決定。   (二十)各拘留方,在對方之解釋代表按照為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規定之第二十三款通過其區域內之交通綫前往一居住地點時,以及居住在每一戰俘看管地點之附近而非其中時,應負責予以保護。這些代表在戰俘看管地點實際界限內的安全,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   (二十一)各拘留方在對方解釋代表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時,應向其提供運輸、住房、交通及其他協議之後勤支援。此項役務在償還之基礎上提供。    ===第九條 公布===   (二十二)本協議各條款應在停戰協定生效後使在拘留方看管下未行使被遺返權利之全部戰俘知曉。 ===第十條 移動===   (二十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屬人員及被遣返之戰俘,應在對方司令部(或各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所確定之交通綫上移動。標示此等交通綫之地圖,應提交對方司令部及中立國遣返委員會。除在上述第四款指定之地點內,此等人員之移動受旅行所在地區一方之人員的控制與護送,但不得遭受任何阻難與脅迫。 ===第十一條 程序事項===   (二十四)對本協議之解釋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負責。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或)代理其任務或被指派任務之附屬機構應在多數表決之基礎上工作。   (二十五)關於在其看管下之戰俘之情況,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向敵對雙方司令官提交周報,指出在每周末已遣返和仍留下的數目。   (二十六)本協議為雙方及在本協議中提名之五國同意時,應於停戰生效之日生效。   一九五三年六月八日十四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首席代表朝鮮陸軍大將南日(簽字)   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美國陸軍中將威廉·凱·海立勝(簽字) ==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為適應按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處理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的需要,聯合國軍總司令一方與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另一方,茲同意根據朝鮮軍事停戰協定第五條第六十一款的規定,訂立對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如下:   '''一、'''根據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聯合國軍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東南緣之間,南起臨津江,東北至烏金里通往正南的道路之間的地區(由板門店通往東南的主要公路不含)為聯合國軍將負責看管中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移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的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在停戰協定簽字前,聯合國軍須將在其看管下的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   '''二、'''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如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有權指定軍事分界綫及非軍事區西北緣之間鄰近板門店地區為將該項戰俘交給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的地點。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得知在其看管下的戰俘有要求不直接遣返者以後,須將此項戰俘按國籍分類的概數通知聯合國軍方面。   '''三、'''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特規定以下各款: *甲、在停火生效後,各方非武裝人員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上述各方各自指定的地區進行必要的修建工作。在修建工作完成後,全部此項人員不得再停留於上述地區。 *乙、經雙方確定的在雙方各自看管下一定數目的未直接遣返的戰俘,須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的特許,由拘留一方一定數量的武裝部隊各自護送進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看管地點,被移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印度武裝力量接管;接管後拘留一方的武裝部隊應即撤出看管地點,退回其本方的控制地區。 *丙、為執行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之任務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所屬人員、印度武裝力量、印度紅十字會、雙方解釋代表、雙方觀察代表以及所需的物資裝備,須經由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出入上述雙方各自指定的戰俘看管地點,並有在該地點移動之完全自由。   '''四、'''本協議第三條丙款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削弱該款所述人員依照停戰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所應享受之權利。   '''五、'''本協議在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任務完畢後即行廢止。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時以英文、韓文與中文三種文字訂於韓國板門店,各文本同樣有效。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justify; text-justify: inter-character;”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br/>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元帥<br/>金日成<br/> |image=[[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Kim Il Sung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金日成}}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中國人民志願軍<br/>司令員<br/>彭德懷<br/> |image=[[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240px|link=File:Peng Dehuai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彭德懷}} || {{Signature right |pretxt1=聯合國軍總司令<br/>美國陸軍上將<br/>馬克·克拉克<br/> |image=[[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alt=Signature of Mark W. Clark|240px|link=File:Mark Wayne Clark signature on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in 1953.jpg]] |sigtxt1=馬克·克拉克 |suftxt1=}} |} <div align="center">'''出席者:'''</div> {| |- style="vertical-align: top; text-align: right; ” | style="width: 50%;" | 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朝鮮人民軍大將<br/>南日<br/>(簽字) | style="width: 50%;" | 聯合國軍代表團<br/>首席代表<br/>美國陸軍中將<br/>威廉·凱·海立勝<br/>(簽字) |- |}    {{PD-USGov}} ; ''(注:此协定中译本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存的协定正式中文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 [[Category:军事条约]] [[Category:停战协定]] 6kez03m7d3s9uncyzz1qyt3gbezxpui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0 1084588 2166494 2166378 2022-07-24T02:11:59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y=2003 | m=10 | d=17 | loc = 澳门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原文。 [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subjectdd/200612/20061204086091.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台港澳司协议正文]<br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協議正文]<br>附件: #[[/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 ==前 言== {{gap}}为促进内地<ref>《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ref>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标=== {{gap}}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gap}}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gap}}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gap}}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 原 则=== {{gap}}《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 {{gap}}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 {{gap}}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gap}}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gap}}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gap}}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 建立与发展=== {{gap}}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gap}}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 {{gap}}特定条款的不适用 {{gap}}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五条 关 税=== {{gap}}一、澳门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gap}}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gap}}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载于附件1。 {{gap}}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取消进口关税的货物应补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条 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 {{gap}}一、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gap}}二、内地将不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第七条 反倾销措施=== {{gap}}双方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八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gap}}双方重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的规定,并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 保障措施=== {{gap}}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列入附件1中的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对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第三章 原产地== ===第十条 原产地规则=== {{gap}}一、适用于《安排》下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原产地规则载于附件2。 {{gap}}二、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决定建立和加强行政互助,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双方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具体内容载于附件3。 ==第四章 服务贸易==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 {{gap}}一、一方将按照附件4列明的内容和时间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gap}}二、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gap}}三、任何根据本条第二款实行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应补充列入附件4。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 {{gap}}一、《安排》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载于附件5。 {{gap}}二、任何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系根据一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并在该方从事附件5中规定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则有权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给予该方服务提供者的优惠。 ===第十三条 金融合作=== {{gap}}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gap}}一、支持内地金融机构到澳门开展业务; {{gap}}二、支持内地银行在澳门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gap}}三、鼓励、协助和支持澳门与内地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 {{gap}}四、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旅游合作=== {{gap}}一、为进一步促进澳门旅游业的发展,内地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澳门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gap}}二、双方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旅游以及开展以珠江三角洲为基础的对外推广活动。 {{gap}}三、通过合作,提高双方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gap}}一、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gap}}二、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六条 措 施=== {{gap}}双方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七条 合作领域=== {{gap}}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gap}}1.贸易投资促进; {{gap}}2.通关便利化; {{gap}}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gap}}4.电子商务; {{gap}}5.法律法规透明度; {{gap}}6.中小企业合作; {{gap}}7.产业合作。 {{gap}}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领域的具体合作内容载于附件6。 {{gap}}三、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增加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或内容。 {{gap}}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增加的领域或内容应补充列入附件6。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例 外=== {{gap}}《安排》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内地或澳门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条 机构安排=== {{gap}}一、双方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 {{gap}}二、委员会设立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gap}}三、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gap}}1.监督《安排》的执行; {{gap}}2.解释《安排》的规定; {{gap}}3.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gap}}4.拟订《安排》内容的增补及修正; {{gap}}5.指导工作组的工作; {{gap}}6.处理与《安排》实施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gap}}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召开特别会议。 {{gap}}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杂 项=== {{gap}}一、除非《安排》另有规定,依据《安排》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方依据其作为缔约方在其他协议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gap}}二、双方应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附 件=== {{gap}}《安排》的附件构成《安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修 正=== {{gap}}根据需要,双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内容。任何修正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 效=== {{gap}}《安排》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gap}}《安排》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gap}}《安排》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rule|align=left|12em}} {{smallrefs}}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签字)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pvsv80ktctu2606c9ixl2d36dtjnyy4 关于2006年上半年《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确认书 0 1084702 2166504 2166412 2022-07-24T02:18:22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2006年上半年《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确认书 | y=2006 | m=6 | d=26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 | next =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06年6月26日在澳门签署。 [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IV/index/sc/supl3attch2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 {{gap}}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规定,海关总署与澳门经济局就2006年上半年原产澳门享受零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见附件)。上述零关税货物及其原产地标准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gap}}本确认书附件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 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gap}}本确认书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gap}}本确认书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签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海关总署副署长<br />刘文杰(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签字)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附件<br />2006年上半年澳門享受零關稅產品原產地標準表 !序號 !width=10%|內地 2006年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 align="center" |1 | align="center" |05069090 |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的其他未列名骨及角柱 |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 |align="center" |2 |align="center" |27101929 |其他未列名柴油及燃料油 |從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油中製造。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脫水、蒸餾及冷卻。 |- |align="center" |3 |align="center" |33011100 |香檸檬油(佛手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4 |align="center" |33011200 |橙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5 |align="center" |33011300 |檸檬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6 |align="center" |33011400 |白檸檬油(酸橙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7 |align="center" |33011900 |其他柑桔屬果實的精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8 |align="center" |33012100 |老鸛草油(香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9 |align="center" |33012200 |茉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0 |align="center" |33012300 |薰衣草(包括雜種薰衣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1 |align="center" |33012400 |胡椒薄荷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2 |align="center" |33012500 |其他薄荷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3 |align="center" |33012600 |岩蘭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4 |align="center" |33012910 |樟腦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5 |align="center" |33012920 |香茅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6 |align="center" |33012930 |茴香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7 |align="center" |33012940 |桂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8 |align="center" |33012950 |山蒼子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9 |align="center" |33012960 |桉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0 |align="center" |33012990 |其他非柑桔屬果實的精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1 |align="center" |33013010 |鳶尾凝脂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2 |align="center" |33013090 |其他香膏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3 |align="center" |33021010 |生產飲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香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按容量計酒精濃度≦0.5%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align="center" |24 |align="center" |33021090 |其他食品或飲料工業用混合香料以及以香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 ogjgpa0en7ze61jwqmrghngegdg5lta 2166505 2166504 2022-07-24T02:19:0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2006年上半年《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确认书 | y=2006 | m=6 | d=26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补充协议三]] | next =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06年6月26日在澳门签署。 [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IV/index/sc/supl3attch2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 {{gap}}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规定,海关总署与澳门经济局就2006年上半年原产澳门享受零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见附件)。上述零关税货物及其原产地标准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gap}}本确认书附件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 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gap}}本确认书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gap}}本确认书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签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海关总署副署长<br />刘文杰(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签字)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附件<br />2006年上半年澳門享受零關稅產品原產地標準表 !序號 !width=10%|內地 2006年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 align="center" |1 | align="center" |05069090 |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的其他未列名骨及角柱 |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 |align="center" |2 |align="center" |27101929 |其他未列名柴油及燃料油 |從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油中製造。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脫水、蒸餾及冷卻。 |- |align="center" |3 |align="center" |33011100 |香檸檬油(佛手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4 |align="center" |33011200 |橙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5 |align="center" |33011300 |檸檬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6 |align="center" |33011400 |白檸檬油(酸橙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7 |align="center" |33011900 |其他柑桔屬果實的精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8 |align="center" |33012100 |老鸛草油(香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9 |align="center" |33012200 |茉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0 |align="center" |33012300 |薰衣草(包括雜種薰衣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1 |align="center" |33012400 |胡椒薄荷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2 |align="center" |33012500 |其他薄荷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3 |align="center" |33012600 |岩蘭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4 |align="center" |33012910 |樟腦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5 |align="center" |33012920 |香茅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6 |align="center" |33012930 |茴香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7 |align="center" |33012940 |桂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8 |align="center" |33012950 |山蒼子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19 |align="center" |33012960 |桉葉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0 |align="center" |33012990 |其他非柑桔屬果實的精油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1 |align="center" |33013010 |鳶尾凝脂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2 |align="center" |33013090 |其他香膏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align="center" |23 |align="center" |33021010 |生產飲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香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按容量計酒精濃度≦0.5%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align="center" |24 |align="center" |33021090 |其他食品或飲料工業用混合香料以及以香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 pcfhco2jdjh2bb8p3r4xfu5ffmw1w6k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0 1084744 2166448 2092059 2022-07-23T13:59:54Z Billy Mok.2014 35898 /* 第九条 区域价值成分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 y=2018 | m=12 | d=1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8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ACM/content/sc/cepa_acm_s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br />附件: #[[/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序 言== {{gap}}为深化内地<ref>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ref>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货物贸易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与《安排》<ref>《安排》系《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ref>的关系==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gap}}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中有关货物贸易的已实施措施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 {{gap}}二、《安排》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三章第十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6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范围及定义=== {{gap}}一、本协议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澳门之间的货物贸易。 {{gap}}二、本协议所称措施,是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地区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三章 义务及规定== ===第三条 国民待遇=== {{gap}}一方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给予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不低于其给予本方同类货物的待遇。 ===第四条 关税和关税配额=== {{gap}}一、澳门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ref>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ref>。 {{gap}}二、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第五条 非关税措施=== {{gap}}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定义==== {{gap}}就本章而言: {{gap}}'''“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gap}}'''“《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gap}}'''“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gap}}'''“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gap}}'''“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gap}}'''“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gap}}'''“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货物。 {{gap}}'''“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gap}}'''“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材料。 {{gap}}'''“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gap}}'''“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等。 {{gap}}'''“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gap}}'''“《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gap}}'''“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gap}}'''“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 ====第七条 原产货物==== {{gap}}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方: {{gap}}(一)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gap}}(二)在一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的; {{gap}}(三)在一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的: {{gap}}1、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gap}}2、不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30%的标准,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40%的标准。 ====第八条 完全获得或生产==== {{gap}}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七条第(一)项所述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gap}}(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gap}}(二)从一方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或者粪便; {{gap}}(三)在一方种植,并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gap}}(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gap}}(五)从一方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gap}}(六)在一方以外该方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 {{gap}}(七)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该方水域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或者其他海产品; {{gap}}(八)在一方登记注册或者持一方牌照并悬挂其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gap}}(九)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gap}}(十)在一方消费并收集的仅用于回收原材料的废旧物品; {{gap}}(十一)在一方完全由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九条 区域价值成分==== {{gap}}一、第七条第(三)项及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gap}}(一)累加法 {{center|<math>\text{區 域 價 值 成 分 }=\frac{\text{原 產 材 料 價 值 }+\text{勞 工 價 值 }+\text{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text{離 岸 價 格 }}\times 100%</math>}} {{gap}}(二)扣减法 {{center|<math>\text{區 域 價 值 成 分 }=\frac{\text{離 岸 價 格 }-\text{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text{離 岸 價 格 }}\times 100%</math>}} {{gap}}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gap}}二、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gap}}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加以确定: {{gap}}(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gap}}(二)对于在一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该方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gap}}四、上述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十条 微小含量==== {{gap}}一、对于不符合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gap}}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确定。 ====第十一条 累积规则==== {{gap}}一、一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 {{gap}}二、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后一方货物,在不计入前一方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 ====第十二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gap}}一、尽管有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下列操作,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gap}}(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gap}}(二)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gap}}(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等处理; {{gap}}(四)动物屠宰; {{gap}}(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gap}}(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gap}}(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gap}}(八)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gap}}(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gap}}(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gap}}(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gap}}(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gap}}(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gap}}(十四)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gap}}(十五)同类或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gap}}(十六)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gap}}(十七)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gap}}(十八)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gap}}二、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是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货物在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第十三条 可互换材料==== {{gap}}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则应当通过下述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gap}}(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gap}}(二)出口方公认的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自启用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第十四条 中性成分==== {{gap}}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gap}}(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gap}}(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gap}}(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gap}}(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gap}}(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gap}}(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gap}}(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包装及容器==== {{gap}}一、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不予考虑。 {{gap}}二、对于应当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gap}}一、与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gap}}(一)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的; {{gap}}(二)其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gap}}二、对于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应不予考虑。 {{gap}}三、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第十七条 成套货品==== {{gap}}一、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一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 {{gap}}二、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一方,只要按照第九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方。 ====第十八条 直接运输==== {{gap}}本协议的零关税待遇只应适用于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gap}}下列情况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gap}}(一)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gap}}(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 {{gap}}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gap}}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gap}}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第二节 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 {{gap}}一、如货物符合本章规定可视为原产货物,应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一方的授权发证机构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范本由双方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gap}}二、一方应当将授权发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如该授权发证机构以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则应一并提供该授权发证机构使用的印章样本或其他安全特征。上述名称、地址、印章或其他安全特征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海关。 {{gap}}三、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gap}}(一)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gap}}(二)原产地证书应当用中文填写,并且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gap}}(三)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签证机构信息等; {{gap}}(四)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样本签名或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相符。 {{gap}}四、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gap}}五、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gap}}六、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 )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二十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gap}}双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据双方各自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双方应当要求其授权发证机构保留原产地证书签发电子信息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条 与进口有关的义务==== {{gap}}一、就申请享受零关税的货物,一方可要求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另一方货物进口时申报原产地信息。 {{gap}}二、申请享受零关税的进口商应当: {{gap}}(一)根据进口方海关的规定,主动向其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申报相关原产地信息; {{gap}}(二)应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交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gap}}一、在进口报关时,因故不能联网核对原产地信息的,应进口人要求,进口方海关可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进口方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gap}}二、进口商可在进口方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还多征的关税税款或缴纳的担保。 {{gap}}三、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所进货物享受零关税的,即使其在事后向海关申请享受零关税并申报原产地信息,已缴税款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gap}}一、双方应当按照共同确定的方式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确保本章的有效和高效实施。 {{gap}}二、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技术方案及执行本协议而对该系统所做的相应技术调整和时间安排应当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核查==== {{gap}}一、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货物原产资格的真实性,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章规定的其他要求,进口方海关可通过如下方式核查: {{gap}}(一)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 {{gap}}(二)通过出口方海关,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gap}}(三)要求出口方海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gap}}(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gap}}(五)必要时,依据双方海关商定的方式在出口方海关人员陪同下到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gap}}二、进口方海关向出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时,应注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核查合理性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gap}}三、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收到补充信息要求后,应当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要求提出之日起90天内做出答复。出口方海关在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gap}}四、如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答复,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关文件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信息,进口方海关可拒绝给予货物零关税待遇。 ====第二十五条 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gap}}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进口方可拒绝给予零关税待遇: {{gap}}一、货物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gap}}二、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遵守本章的规定。 {{gap}}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章的规定。 {{gap}}四、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gap}}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原产地规则工作组。 {{gap}}二、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由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定期就本章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是否达成本协议的精神及目标进行探讨,按双方商定的模式交换零关税待遇货物的相关数据或信息。 {{gap}}三、应一方请求,原产地规则工作组根据双方原产地规则主管部门商定的机制和时间安排,就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订举行磋商,完成磋商后,经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由双方对外公布实施。 {{gap}}四、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应每年至少会晤一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开展会晤。 {{gap}}五、两地海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施工作会议,回顾原产地核查情况,探讨加强双方合作的措施。 ==第五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 范围与目标=== {{gap}}一、本章应根据双方各自义务及各自海关法的规定,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所涉及的货物及往来运输工具所适用的海关程 序。 {{gap}}二、本章旨在: {{gap}}(一)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gap}}(二)便利双方之间贸易; {{gap}}(三)在本章范围内促进双方海关合作。 ===第二十八条 定 义=== {{gap}}就本章而言: {{gap}}'''“海关法”'''指明确由海关负责执行的有关货物进口、出口、移动或储存的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以及由海关根据法定权力制定的任何规章。 {{gap}}'''“海关程序”'''指海关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采取的措施。 {{gap}}'''“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进入或离开一方关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和航空器。 {{gap}}'''“《海关估价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gap}}'''“《协调制度》”'''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第二十九条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确定=== {{gap}}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的承诺,促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便利化=== {{gap}}一、双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以便利贸易。 {{gap}}二、一方应尽可能使用依据国际标准的海关程序,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与推荐做法,以减少在双方贸易往来中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误。 {{gap}}三、双方应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加强交流。 {{gap}}四、双方应不断寻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提升便利化水平的途径。 ===第三十一条 透明度=== {{gap}}一、一方应及时公布其适用于双方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gap}}二、一方应指定咨询点处理利益相关人就海关事务的咨询,并应将提出咨询程序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gap}}三、一方应尽可能在互联网上提前公布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以给予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进行评论的机会。 {{gap}}四、双方海关应建立相互通报制度,通报有关通关及便利通关管理的政策法规。 {{gap}}五、一方应以统一、公正及合理的方式实施与适用于双方之间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海关估价=== {{gap}}一方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以及《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对双方之间贸易的货物进行海关估价。 ===第三十三条 税则归类=== {{gap}}一方应应用《协调制度》处理双方之间贸易的货物。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合作=== {{gap}}双方认识到两地海关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实行通关便利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加强下列合作: {{gap}}(一)对双方通关制度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寻求提升便利化水平和加强合作的具体内容; {{gap}}(二)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重点开展合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gap}}(三)在水运、陆运、多式联运等物流方式通关中加强合作,推动公路电子单证数据统一格式,提高监管和通关效率; {{gap}}(四)加强双方海关“数据交换及陆路口岸通关专家小组”的工作,进一步研究数据联网和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gap}}一方海关应使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术支持海关运作,重视世界海关组织在此领域的发展,探索利用互联网等形式便利通关,建设并推广单一窗口。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 {{gap}}一、一方应建立并沿用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海关监管,并运用风险分析从而确定需要接受查验的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以及被查验的程度和方法。 {{gap}}二、一方在实施其海关程序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并使资源集中于处理高风险货 物。 {{gap}}三、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探讨加强双方海关现有联系机制,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及贸易效率。 ===第三十七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 {{gap}}一、一方在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或相关措施时,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标准,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做法。 {{gap}}二、双方共同推进在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方面的合作,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同时,依法为守法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促进双方之间及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第三十八条 货物放行=== {{gap}}一、一方应建立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提高货物放行效率,以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对未满足放行要求的货物予以放行。 {{gap}}二、根据本条第一款,一方应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gap}}(一)在货物实际到达前可预先以电子形式提交信息并进行处理,以加速货物放行; {{gap}}(二)保证依照其海关法,在不超过所必需的处理时间内尽快将货物放行。 ===第三十九条 易腐货物=== {{gap}}一、为防止易腐货物发生本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一方应: {{gap}}(一)在正常情况下对易腐货物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 {{gap}}(二)在特殊情况及环境许可下,允许易腐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予以放行。 {{gap}}二、一方在安排查验时,应考虑优先安排易腐货物。 ===第四十条 联系机制=== {{gap}}一、双方通过内地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高级领导业务联系年会指导和协调通关便利化合作,并通过海关和有关部门专家小组推动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开展,定期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执行成效的评估。 {{gap}}二、双方海关设立联络官员机制,实施点对点热线通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gap}}三、双方建立口岸业务专线联系机制,加强在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通关顺畅。 {{gap}}四、双方海关建立定期的会晤制度,发挥内地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澳门海关“粤澳海关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的作用。 ==第六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四十一条 目 标=== {{gap}}本章旨在: {{gap}}(一)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保护各自地区内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gap}}(二)保证双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法规的透明; {{gap}}(三)加强双方负责本章事务的主管机构的合作; {{gap}}(四)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原则的实际执行。 ===第四十二条 范围=== {{gap}}本章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之间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定义<ref>就这些定义而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有害生物”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污染物”包括杀虫剂、兽药残余物和其他杂质。</ref>=== {{gap}}就本章而言: {{ga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gap}}(一)保护一方地区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gap}}(二)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gap}}(三)保护一方地区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 {{gap}}(四)防止或控制一方地区内因虫害或有害生物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ga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gap}}'''“协调”'''指双方制定、承认和实施共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gap}}'''“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指: {{gap}}(一)对于食品安全而言,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与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gap}}(二)对于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而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主持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 {{gap}}(三)对于植物健康而言,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主持下与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范围内运作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 {{gap}}(四)对于上述组织未涵盖的事项而言,经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确认的、由其成员资格向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有关标准、指南和建 议。 {{gap}}'''“风险评估”'''指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在进口一方地区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gap}}'''“适当保护水平”'''指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地区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一方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gap}}'''“病虫害非疫区”'''指科学证据表明未发生某种特定虫害、病害或有害生物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第四十四条 《SPS协定》的确定=== {{gap}}双方重申遵守《SPS协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协调一致=== {{gap}}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框架内运作的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确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已经存在,一方应尽量将其作为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适应地区条件=== {{gap}}一、双方同意根据《SPS协定》第6条的规定来解决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不同地区的适应性或者影响或可能影响贸易的问题。 {{gap}}二、出现影响病虫害非疫区或病虫害发生率低的地区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情况的事件时,双方应考虑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切实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六条的指南》(G/SPS/48),以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相关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恢复原有状态并努力将对相关贸易影响降到最小。 ===第四十七条 等效性=== {{gap}}一、一方应积极考虑另一方能够达到其同等适当保护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 {{gap}}二、应一方要求,双方须就具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行磋商,以期取得等效性的认可安排。 ===第四十八条 口岸措施=== {{gap}}一、除《SPS协定》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外,一方应根据科学原理在口岸实施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gap}}二、如果一方因发现未遵守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而在入口口岸扣留来自另一方的货物,则应迅速将扣留的原因通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对发现的严重不符合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的问题应迅速通报另一方。 ===第四十九条 技术合作=== {{gap}}一、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对双方共同关心并与本章一致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事务,双方同意探求技术合作,包括管理制度和人员、实验室技术和人员的定期交流,以增进对双方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便利相互间的市场准入。 {{gap}}二、应一方请求,双方应考虑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相关合作事宜。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gap}}(一)双方加强在制订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gap}}(二)为便利双方贸易,双方根据在《SPS协定》第6条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就区域化的实施开展合作; {{gap}}(三)双方应重点加强实验室检测技术、疫病和有害生物控制方法、风险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十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 {{gap}}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以下简称“SPS工作组”)。由双方代表组成,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gap}}二、SPS工作组的职能: {{gap}}(一)监督本章的实施; {{gap}}(二)协调技术合作活动; {{gap}}(三)促进技术磋商; {{gap}}(四)确认需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对任何一方的具体提议给予积极的考虑; {{gap}}(五)根据本章目标,建立主管机构间的对话; {{gap}}(六)执行双方同意的其他职能。 {{gap}}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SPS工作组应由双方共同主持,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视情况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开并可与依据本协议第七章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会议联合召开。 {{gap}}四、为达本条之目的,SPS工作组应由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gap}}五、双方应确保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SPS工作组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沟通渠道开展工作,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 技术磋商=== {{gap}}一、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或者口岸检查发现重大不合格问题,双方应尽快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gap}}二、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gap}}三、双方实施技术磋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双方应保持沟通,确保一致性。 ===第五十二条 联系点=== {{gap}}一、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gap}}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gap}}三、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五十三条 目 标=== {{gap}}本章旨在: {{gap}}(一)在本章范围内便利双方之间货物贸易和双方市场准入,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的实施; {{gap}}(二)尽可能减少双方之间贸易不必要的成本; {{gap}}(三)便利双方信息交流和沟通,增进对彼此监管体系的互相了解; {{gap}}(四)加强双方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四条 范 围=== {{gap}}本章适用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所有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不适用于: {{gap}}(一)本协议第六章所涵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gap}}(二)双方主管部门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第五十五条 定 义=== {{gap}}《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指南2》(以下简称“《I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章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章的范围。 {{gap}}就本章而言: {{gap}}(一)'''“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gap}}解释性说明 {{gap}}《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 {{gap}}(二)'''“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gap}}解释性说明 {{gap}}《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章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章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章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 {{gap}}(三)'''“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gap}}解释性说明 {{gap}}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五十六条 《TBT协定》的确定=== {{gap}}双方重申遵守《TBT协定》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标 准=== {{gap}}一、在制订、采用和实施标准时,双方应采取各自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各自的标准化机构(如适用)接受和遵守《TBT协定》附件3的规定。 {{gap}}二、双方应鼓励就感兴趣的标准开展相应机构之间的标准化合作。这些合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gap}}(一)标准的信息交换; {{gap}}(二)标准制定过程的信息交换。 ===第五十八条 合格评定程序=== {{gap}}一、双方须致力于促进接受在另一方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以提高合格评定的效率,保证合格评定的成本效益。 {{gap}}二、在电子电器产品领域,探讨并推动内地与澳门对于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结果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 {{gap}}三、双方同意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密切的合作,以推动双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 ===第五十九条 技术合作=== {{gap}}一、双方同意在《〈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 {{gap}}二、双方应加强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 {{gap}}三、双方应加强以下领域的技术合作,以增加对各自体系的相互了解,加强能力建设,便利双方之间贸易: {{gap}}(一)双方主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良好法规规范的信息交换; {{gap}}(二)鼓励双方合格评定机构的合作; {{gap}}(三)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 ===第六十条 口岸措施=== {{gap}}如果一方因发现未满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而在入口口岸扣留来自另一方的货物,则主管机构应向进口商或其代表迅速通报扣留原因。 ===第六十一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 {{gap}}一、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以下简称“TBT工作组”)。由双方代表组成,以监督本章的执行。 {{gap}}二、TBT工作组的职能: {{gap}}(一)监督本章的实施; {{gap}}(二)协调技术合作活动; {{gap}}(三)促进技术磋商; {{gap}}(四)确认需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对任何一方的具体提议给予积极的考虑; {{gap}}(五)根据本章目标,建立主管机构间的对话; {{gap}}(六)执行双方同意的其他职能。 {{gap}}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TBT工作组应由双方共同主持,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视情况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召开并可与依据本协议第六章设立的SPS工作组会议联合召开。 {{gap}}四、为达本条之目的,TBT工作组应由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gap}}五、双方应确保各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参与其中。TBT工作组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沟通渠道开展工作,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条 技术磋商=== {{gap}}一、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可以要求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gap}}二、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联系点=== {{gap}}一、双方须各自指定一个联系点负责协调本章的执行。 {{gap}}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指定的联系点名称以及该机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相关细节。 {{gap}}三、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其联系点或相关负责人员的任何变更信息。 ==第八章 贸易救济== ===第六十四条 反倾销措施=== {{gap}}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六十五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gap}}双方重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的规定,并承诺一方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障措施=== {{gap}}如因本协议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另一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第九章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六十七条 范围与目标=== {{gap}}一、粤港澳大湾区内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珠三角九市)与澳门之间的货物贸易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gap}}二、本章旨在: {{gap}}(一)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促进货物往来便利化,推动贸易自由化。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依法推动在大湾区口岸实施更便利的通关模式,大幅提升粤澳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效益; {{gap}}(二)突出大湾区的核心和枢纽作用,将大湾区建设成为生产要素便捷高效流动的示范高地;发挥大湾区的辐射和引领作用,带动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第六十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gap}}双方同意,以互利共赢、促进协调发展为原则,珠三角九市与澳门采取以下措施: {{gap}}(一)在珠三角九市探索快速跨境通关便利方法,并逐步向海峡西岸城市群和北部湾城市群扩展; {{gap}}(二)推动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建设,探索口岸信息互换与服务共享机制,探索实施贸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 {{gap}}(三)建设完善“线上海关”,双方共同研究、探讨开展内地与澳门海关货物电子数据交换的可行性; {{gap}}(四)定期公布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 {{gap}}(五)创新通关模式,探索“联合查验、一次放行”,“入境检验、出境监控”等多种合作查验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gap}}(六)推动双方对除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以外的低风险货物的检验检疫结果互认; {{gap}}(七)探索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并给予快速通关待遇; {{gap}}(八)在内地海关总署与澳门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予原料来自内地、在澳门加工的食品以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九条 例 外=== {{gap}}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一方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七十条 附件=== {{gap}}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生效和实施=== {{gap}}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gap}}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gap}}本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 {{rule|align=left|12em}} {{smallrefs}}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br />兼副部长<br />傅自应(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br />梁维特(签字)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 1zogmi3jr4l1eu090h8v1izxcv5u6q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1 0 1087068 2166446 2092083 2022-07-23T13:31:36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 section = 附件1 关于“投资者”定义的相关规定<ref>为进一步明确,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规定的前提下,为享受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所规定的投资待遇,一方投资者须满足本协议附件1关于“投资者”定义的相关规定。</ref> | y=2017 | m=12 | d=1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2|附件2]]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8791.htm 中国政府网协议正文]<br>[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AI/content/sc/inv_agmt_attach1_s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br>[https://bo.io.gov.mo/bo/ii/2018/26/aviso35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澳门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所规定的“投资者”: {{gap}}(一)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有关法规登记设立<ref>在澳门登记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本附件所指的澳门投资者。</ref>,并提供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及动产登记证明;以及 {{gap}}(二)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 {{gap}}1.年限 {{gap}}澳门投资者应已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ref>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外的投资者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澳门投资者50%以上股权满1年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投资者属于澳门投资者。</ref>; {{gap}}2.所得补充税 {{gap}}澳门投资者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所得补充税; {{gap}}3.业务场所 {{gap}}澳门投资者应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业务场所应与其在澳门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以及 {{gap}}4.雇用员工 {{gap}}澳门投资者在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gap}}为进一步明确,澳门企业以非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的,无需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gap}}二、除非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规定,澳门自然人在内地进行投资的,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构成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所规定的“投资者”。 {{gap}}三、为成为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项下的适格“投资者”,澳门投资者按本协议申请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gap}}(一)企业形式的澳门投资者应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简称经济局)发出的证明书。在申请证明书时,澳门投资者须申报其在澳门从事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及其拟在内地投资的性质和范围,并将以下文件资料和声明提交经济局审核: {{gap}}1.文件资料(如适用) {{gap}}1)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及动产登记证明副本。 {{gap}}2)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格式申报书或职业税-第二组自由或专门职业-开业/更改资料申报表M1/M1A格式申报书副本。 {{gap}}3)澳门投资者过去3年在澳门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gap}}4)澳门投资者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gap}}5)澳门投资者过去3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或职业税收益申报表及缴税证明的副本;在亏损的情况下,澳门投资者仍须提供有关所得补充税申报表或职业税收益申报表及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M/5或职业税收益评定通知书M/16副本。 {{gap}}6)澳门投资者在澳门的雇员在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副本,以及有关文件或其副本以证明该投资者符合本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百分比。 {{gap}}7)其他证明澳门投资者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门法例或本附件有关澳门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澳门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 {{gap}}2.声明 {{gap}}对于任何申请取得本协议中待遇的澳门投资者,其负责人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声明<ref>任何人如作出虚假或不真实声明,将根据澳门法律承担法律责任。</ref>。声明格式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磋商确定。 {{gap}}3.证明书申请表格 {{gap}}经济局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独立专业机构(人士)作出核实证明。经济局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澳门投资者标准的,向其发出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及格式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磋商确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可磋商容许豁免证明书的情况,并予以公布。 {{gap}}(二)自然人形式的澳门投资者应提供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gap}}四、为成为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项下的适格“投资者”,澳门投资者按本协议向内地审核机关申请以商业存在形式投资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gap}}(一)澳门投资者申请在内地从事附件2适用范围内的涵盖投资时,向内地审核机关提交本附件第三条规定的证明书。 {{gap}}(二)根据法律规定的审核权限,如内地审核机关在审核澳门投资申请时认为有必要,可一并对澳门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证。内地审核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澳门投资者提交本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声明,并应向商务部提交对澳门投资者资格进行核证的书面理由。 {{gap}}(三)内地审核机关对澳门投资者的资格有异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澳门投资者,并向商务部通报,由商务部通知经济局,并说明原因。澳门投资者可通过经济局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理由,要求给予再次考虑。商务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经济局。 {{gap}}五、内地投资者在澳门投资的,须符合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的规定。 {{gap}}六、本附件中,“商业存在”指一方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在另一方境内: {{gap}}(一)设立、取得或经营一企业,或 {{gap}}(二)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rule|align=left|12em}} {{smallref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 mrr8vp2qskyp27iyyjt6wiam9lew0vd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0 1090982 2166513 2165809 2022-07-24T02:30:23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04 | month =1 | day =19 | notes = | loc=伦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締結本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意欲締結一項協定,以便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間建立航班服務提供框架,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定義=== 就本協定而言,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一)“芝加哥公約”一詞,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供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包括(一)對締約雙方適用的對該公約的任何修改;及(二)任何附件或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對其附件所通過的任何修改,只要該修改或附件在任何特定時間對締約雙方有效; 二) “航空當局”一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指民航局,在聯合王國方面指運輸國務秘書,對第七條而言指民航當局,或對雙方而言,指經授權行使上述當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職能或類似職能的任何個人或機構; 三)“指定空運企業”一詞指根據本協定第四條而獲指定和授權的空運企業; 四) “地區”一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方面,則採納芝加哥公約第二條中“領土”一詞的含義; 五)“航班”、“國際航班”、“空運企業”和“非運輸業務性經停”名詞採納該公約第九十六條所分別賦予的含意; 六) “使用費”一詞指對飛機,其機組,旅客和貨物提供機場財產或設施或包括為飛越在內所提供的導航設施,包括相關服務和設施,而由有關當局或經其允許向空運企業收取的費用; 七)“本協定”一詞包括附件以及對附件及本協定的任何修改; 八) 締約一方的“法律和規定”一詞指在任何時候該締約方地區內的有效的法律和規定; 九) “空運經營人執照”指締約一方航空當局發給某空運企業,確認該空運企業在該執照規定的航空活動中具有保證飛機運營安全的專業能力和組織的文件。 ===第二條 芝加哥公約的適用性=== 本協定的條款應服從於芝加哥公約的條款,締約雙方應按芝加哥公約的條款行事,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國際航班。 ===第三條 權利的授予=== 一、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以下有關經營國際航班的權利: 一)飛越締約對方地區而不降停; 二)在其地區內作非運輸業務性經停。 二、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本協定以下規定的權利,以便在本協定附件航線表中相應部份所規定的航線上經營國際航班。此航班和航線以下分別稱為“協議航班”和“規定航線”。在規定航線上經營協議航班時,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除享有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在締約對方地區內本協定航線表中該航線的各個規定地點降停,以便上下旅客、裝卸行李和包括郵件在內的貨物。 三、本條第二款的內容不應被視為給予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為出租或取酬為目的,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裝載旅客,以及包括郵件在內的貨物前往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另一點的權利。 四、如果由於武裝衝突,政治動亂或演變,或者特別和非同尋常的情況,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不能在通常航路上經營某航班,締約另一方應盡力通過提供適當的臨時航路安排為該航班的繼續經營提供方便。 ===第四條 空運企業的指定與授權=== 一、締約一方有權以書面向締約另一方指定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在規定的航線上經營協議航班,以及撤銷和更改該指定。 二、締約另一方航空當局在收到上述指定後,應在不違反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延誤地向被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授予適當的經營許可。 三、締約一方航空當局可以要求締約另一方所指定的空運企業向其證明,該空運企業具備資格滿足該當局符合芝加哥公約條款的通常及合理地應用於國際航班運營的法律和規定所制訂的條件。 四、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的下述情況有疑義,則有權拒絕授予本條第二款所述的經營許可,或對該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該空運企業是根據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境內成立,以及根據歐洲共同體法律得到經營許可證;及 (二)負責授予其空運經營執照的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對該空運企業實施並保持有效的管理上的控制,並且在指定中對有關航空當局予以清楚識別。 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下述情況有疑義,則有權拒絕授予本條第二款所述的經營許可,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該空運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經營地;並且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頒發的有效空運經營人執照。 五、一家空運企業一經按照上述指定和授權,可隨時開始經營協議航班,條件是該空運企業遵守本協定的適用條款。 ===第五條 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 一、締約一方有權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或暫停締約另一方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或對行使此等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在任何情況下,締約一方可根據本協定第四條第四款拒絕發給經營許可;或 二)如該空運企業未能遵守授予權利的締約方通常和合理實行的法律和規定;或 三)如該空運企業未能按照本協定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或 四)締約另一方未能根據第十四條(安全)第二款採取適當行動改善安全;或 五)根據第十四條(安全)第六款。 二、除非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或暫停行使權利或附加條件必須立即執行,以防止進一步違反法律和規定,否則這種權利只能在與締約另一方協商後方可行使。 ===第六條 協議航班經營原則=== 一、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經營規定航線上的協議航班時,在競爭方面應享有公平均等的機會。 二、締約各方應允許各指定空運企業按照商業和以市場為基礎的考慮確定其所提供的國際航空運輸的班次及運力。除非是根據本協定的條款或根據芝加哥公約可能考慮的統一的條件,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限制締約另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運營。 三、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與任何其他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聯手或不聯手,以某種方式濫用市場力量,嚴重削弱了或很可能或有意等同嚴重削弱某一競爭對手或將某競爭對手排除在某航線之外。 ===第七條 運價=== 一、就本協定而言,運價一詞指為運輸旅客、行李及貨物而收取的價格,以及適用該價格的條件,包括給予代理人及其他輔助服務的價格及條件,但不包括運輸郵件的報酬或條件。 二、締約各方應允許各指定空運企業以市場的商業考慮為基礎制訂航班運價。締約各方不得要求其空運企業就本協定所包括的航班收取的或建議收取的運價與其他空運企業進行協商。 三、締約各方可要求其自己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通知或提交將收取的任何運價。締約各方不得要求締約另一方的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通知或提交將收取的任何運價。運價可持續有效,除非此後根據下述第五或第六款未予批准。 四、締約雙方的干預應限於: 一)保護消費者免受於濫用市場力量的過份的價格; 二)防止由於該等運價的實施構成的反競爭行為造成的或很可能造成或明顯有意造成等同於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或將某競爭對手排除出該航線之外的情況發生。 五、締約各方可以單方面駁回其自己指定空運企業任何提交的或收取的運價。但此種干預僅應在該收取的或建議收取的運價在該締約方航空當局看來符合上述第四款所訂的標準之一。 六、締約任何一方不得採取單方面行動妨礙締約另一方空運企業的某項收取或建議收取的運價生效或繼續有效。如締約一方認為任何此類運價與上述第四款的考慮不一致,可要求協商並將其不滿意的理由通知締約對方。此協商應在收到要求之後十四天之內進行。如雙方未達成協議,該項運價應生效或繼續有效。 七、儘管有上述第三、五及第六款,締約任何一方不得要求提交締約雙方地區之間貨運的運價。此運價由有關空運企業作出決定後即生效。 ===第八條 關稅=== 一、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國際航班的飛機應按下列各項免除所有海關關稅、消費稅和類似收費: 一)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的以下物品: 1. 修理、維護和保養設備及其部件; 2. 旅客服務設備及其部件; 3. 貨物裝載設備及其部件; 4. 保安設備包括組裝保安設備的部件; 5. 教學材料和訓練輔助用品; 6. 空運企業和經營人文件;以及 二)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向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供應的以下物品: 1. 無論是運入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裝上飛機的機上供應品(包括但不限於諸如食品、飲料和煙草等物品); 2. 燃油、潤滑油和消耗性技術供應品; 3. 零備件包括發動機;以及 三)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為協助下列一項或多項事項而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的計算機設備及其部件: 1.修理、維護或保養飛機; 2.在機場或機上提供旅客服務; 3.飛機裝載及卸下貨物; 4.對旅客或貨物實施保安檢查; 條件是每次該物品均為有關指定空運企業為建立或維持國際航班而在機上使用或在國際機場範圍內使用。 二、免除關稅、消費稅和類似收費不應延伸於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以向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提供的以成本為基礎的服務收費。 三、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設備和供應品可被要求置於有關當局監管或控制之下。 四、在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已與另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就租用或移交本條第一款所規定各項物品作出安排的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免除辦法亦適用,但該另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須同樣享有該締約另一方的此項免除。 ===第九條 航空保安=== 一、確保民用飛機、其旅客和機組人員安全作為國際航班運營的基本前提,締約雙方重申為保護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擾行為而相互承擔的義務構成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締約各方應特別遵守芝加哥公約中的航空保安條款,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及對締約雙方均具約束力的任何其他指導民航保安的協議。 二、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以防止非法劫持民用飛機和其他危及該等飛機、其旅客和機組、機場和導航設施安全的非法行為,以及危及民航安全的任何其他威脅。 三、締約雙方在其相互關係中,應遵守航空保安標準,以及在對於締約雙方均適用的情況下,遵守國際民航組織所制定的並指定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的建議措施。締約雙方須要求,在其地區內註冊的飛機經營人或以其所在地區為主要經營地或永久駐地的飛機經營人,及其地區內的機場經營人遵守該航空保安規定。本款中所指的航空保安標準包括有關締約方通告的任何差異。締約各方應提前將其通告任何差異的意向通知締約對方。 四、締約各方應確保在其地區內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飛機,在登機和裝機前或裝機時,對旅客及其手提物品實行透視檢查,對機組、貨物(包括裝貨艙的行李)及機上供應品實施適當的檢查,並對上述措施加以調整以對付威脅的增加。締約各方同意其空運企業可能被要求遵守第三款中提及的締約另一方要求的關於入境、出境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的航空保安規定。同時締約各方對締約另一方為對付某項特定的威脅採取合理的特別保安措施的任何要求,亦應採取有利行動。 五、當發生非法劫持民用飛機的事件或威脅,或其他針對該飛機、其旅客和機組、機場或航空導航設施安全的非法行為時,締約雙方須互相協助,提供聯繫的便利及採取其它適當措施,以便迅速及以最低的生命危險終止該事件或其威脅。 ===第十條 提供統計=== 締約一方航空當局應根據締約另一方航空當局的請求,向其提供合理需要的某時期的統計或其他統計報表,以便確定本條前述締約方指定空運企業在協議航班上運輸的業務量。 ===第十一條 收入的匯出=== 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有權根據要求,將其在當地的收入扣除當地支出後的餘額兌換並匯回所選擇的地點。兌換及匯出應允許及時,無限制,以提出該收入兌換及匯款要求時適用於當時交易的有效匯率進行,並且不得收取除銀行為辦理該等兌換及匯款所正常收取的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代表處=== 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有權: 一)根據締約另一方關於入境、居留和就業的法律和規定,在締約另一方地區派駐和保留該空運企業認為合理需要的其自己為提供航班所需的管理、技術、經營和其他專業人員。 二)使用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經營的任何組織,公司或空運企業的服務及人員。 三)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直接或通過其代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中介從事航空運輸銷售及市場活動以及相關服務。各空運企業有權銷售此種運輸,任何人可選擇以當地貨幣或任何可自由兌換貨幣購買該運輸。 四)在締約對方地區內建立辦事處。 ===第十三條 用戶費=== 一、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向締約對方的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徵收或允許徵收高於向其自己的經營類似國際航班的空運企業所徵收的用戶費。 二、締約各方應鼓勵其主管收費當局與使用該等收費當局提供的設施的空運企業,在可行的情況下透過空運企業的代表組織就用戶費進行協商。倘有任何更改空運企業用戶費的建議,應合理預先通知用戶,以便他們在更改之前表達意見。締約各方還應鼓勵其主管收費當局與空運企業就用戶費事宜交換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 一、締約一方可以就締約另一方在機組、飛機及其經營的任何相關方面所採用的安全標準問題隨時要求進行協商。此協商應在該要求提出之後的三十天內進行。 二、如在此種協商之後,締約一方發現締約另一方在上述任何方面未能有效地保持和實施至少相當於當時根據芝加哥公約制定的最低的安全標準,締約一方應將此等發現及認為達到該等最低標準必要的步驟通知締約另一方,締約另一方應採取適當的行動予以糾正。如締約另一方未能在十五天內或可能同意的更長期間內採取適當行動,將有理由實施本協定第五條(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第一款。 三、儘管有芝加哥公約第三十三條提及的義務,雙方同意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或根據租賃安排而代其經營的來往於締約另一方地區的任何飛機,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時,須服從締約另一方獲授權的代表對機上及飛機周身進行的檢查,以查驗隨機文件及機組人員證件是否有效以及飛機及其設備的表面狀況(本條中稱為“停機坪檢查”),只要此種檢查不會導致不合理的延誤。 四、如果任何上述停機坪檢查或一系列的停機坪檢查結果: 一)對某架飛機或某架飛機的運行不符合根據芝加哥公約屆時所制定的最低標準產生嚴重關切;或 二)對缺少有效保持和實施根據芝加哥公約屆時所制定的安全標準產生嚴重關切; 為貫徹芝加哥公約第三十三條,執行檢查的締約方可自行作出結論,即對該架飛機或該架飛機的機組人員的證照的頒發或核准有效的要求或對該架飛機運營的要求,沒有達到或高於根據芝加哥公約制定的最低標準。 五、如果根據本協定第三款對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某架飛機實行的停機坪檢查遭到該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代表的拒絕,締約另一方可自行推論,即存在上述第四款提及的嚴重關切,並得出該款提及的結論。 六、如果締約一方不論由於一次停機坪檢查,或一系列停機坪檢查,或一次拒絕停機坪檢查、協商或其他原因而得出結論,即為空運企業的運行安全必須採取緊急行動,締約各方保留立即暫停或改變該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的經營授權的權利。 七、締約一方根據本協定第二款或第六款所採取行動的依據一旦不復存在,則應停止任何行動。 ===第十五條 協商=== 締約一方可隨時要求就本協定的實施、解釋、適用或修改或本協定的遵守情況進行協商。此協商可以在雙方航空當局之間進行,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協商應在締約另一方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六十天之內開始。 ===第十六條 解決爭議=== 一、如果締約雙方就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發生任何爭議,締約雙方首先應設法通過談判解決。 二、如果締約雙方未能通過談判解決爭議,它們可以將該項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人士或機構處理,或在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一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裁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如下: (一)在接獲仲裁要求三十天內,締約各方應委任一名仲裁員。在委任第二名仲裁員後六十天之內,經兩名仲裁員協議委任一名在該項爭議中可視為中立國家的國民為第三名仲裁員,該仲裁員應出任仲裁庭的主席。 (二)若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委任任何仲裁員,締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在三十天內作必要的委任。如該主席認為由於他是某一國家的國民,而此國家在爭議中不能視為中立,仲裁員便由沒有因上述理由失去資格的最資深副主席委任。 三、除非如本條下文所述或締約雙方另有協議,仲裁庭將確定其權限範圍和制訂自己的程序。在仲裁庭完全組成之後三十天之內,應根據仲裁庭發出的指令或締約任何一方提出請求,舉行確定仲裁的確切事項和須遵循的具體程序的會議。 四、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或仲裁庭另有規定,締約各方必須在仲裁庭完全組成之後四十五天內提交一份備忘錄。答覆期限為此後六十天。在答覆期滿後三十天之內,仲裁庭應按締約任何一方的請求,或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五、仲裁庭應力爭在聽證會結束之後三十天內,或如果未舉行聽證會,在兩份答覆都已提交之日後的三十天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按多數票作出。 六、締約雙方可以在收到裁決之後十五天內提出澄清裁決的要求,此種澄清應在收到此種要求之日十五天內作出。 七、仲裁庭的裁決對締約雙方均具約束力。 八、締約各方應承擔其委任仲裁員的費用。仲裁庭的其他費用,包括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在執行本條第二款第二段程序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由締約雙方平均分攤。 === 第十七條 修改 === 一、締約雙方所達成的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改應在締約雙方經適當途徑換函確認後生效。 二、對於本協定附件的修改可在締約雙方航空當局之間直接商定。此修改應自上述當局達成協議當日起臨時適用,並在經適當途徑換函確認後生效。 ===第十八條 終止=== 締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其終止本協定的決定。本協定自締約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第一個週年前的午夜(在通知接收地)終止,除非在此日期結束之前協議撤回該通知。 ===第十九條 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本協定和對本協定所作的任何修改須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第二十條 生效===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相互書面通知業已完成必要的程序之日起即行生效。 下列代表,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 本協定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align="center"|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br>行政區政府代表 ||align="center"|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br>政府代表 |- |align="center"|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外交及聯邦事務國務大臣 歐柏文 |} === 航 線 表 === ==== 第一部分 ==== 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 澳門——中間點——聯合王國內地點——以遠點 註: 1. 任何航班可以不降停中間點或以遠點,條件是航班自澳門始發或終止。 2. 不得在中間點搭載業務至聯合王國地區內,或自聯合王國地區內搭載業務至以遠點,回程亦然,除非由締約雙方航空當局隨時共同確定。此項限制也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中途經停權。 3. 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 第二部分 ==== 聯合王國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 聯合王國內地點——中間點——澳門——以遠點 註: 1. 任何航班可以不降停中間點或以遠點,條件是航班自聯合王國內始發或終止。 2. 不得在中間點搭載業務至澳門,或自澳門搭載業務至以遠點,回程亦然,除非由締約雙方航空當局隨時共同確定。此項限制也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中途經停權。 3. 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CONCERNING AIR SERVICES ==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the former having been duly authorized to conclude this Agreement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siring to conclude an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air services between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ave agreed as follows: === Article 1 Definitions ===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 The term “the Chicago Convention” means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pened for signature at Chicago on 7 December 1944 and includes: (i) any amendment thereof which is applicable to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ii) any Annex or any amendment thereto adopted under Article 90 of that Convention, insofar as such amendment or annex is at any given time effective for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b) The term “aeronautical authority” means in the case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and in the case of the United Kingd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for the purpose of Article 7,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r, in both cases, any person or body who may be authorized to perform any functions at present exercisable by the above-mentioned authority or similar functions; c) The term “designated airline” means an airline which has been designated and authoriz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d) The term “area” in relation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cludes the Macao Peninsula and the Taipa and Coloane Islands and in relation to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as the meaning assigned to “Territory” in Article 2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e) The term “Air Services”,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Airline” and “stop for non-traffic purposes” have the meanings respectively assigned to them in Article 96 of the said Convention; f) The term “user charge” means a charge made to airlines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r permitted by them to be made for the provision of airport property or facilities or of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including facilities for overflights, including related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for aircraft, their crews, passengers and cargo; g) The term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e Annex hereto and any amendments to it or to this Agreement; h) The ter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mean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any time in force in the area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 The term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means a document issued to an airline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affirms that the airline in question has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organization to secure the safe operation of aircraft for the aviation activities specified in the certificate. === Article 2 Applicability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ubject to and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insofar as those provisions are applicable to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 Article 3 Grant of Rights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grants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e following rights in respect of its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a) The right to fly across its area without landing; b) The right to make stops in its area for non-traffic purpos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grants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e rights hereinafter specified in this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on the routes specified in the appropriate Section of the schedule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Such services and routes are hereinafter called “the agreed services” and the “specified routes” respectively. While operating an agreed service on a specified route, the airlines designated by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joy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the right to make stop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t the points specified for that route in the Schedule to this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aking on board or discharging passengers, baggage and cargo, including mail. 3. Nothing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deemed to confer on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the right to take on board,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passengers and cargo, including mail, carried for hire or reward and destined for another point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4. If because of armed conflict, political disturbances or developments, or special and unusual circumstances,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s unable to operate a service on its normal routeing,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use its best efforts to facilitate the continued operation of such service through appropriate temporary rearrangements of routes. === Article 4 Design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Airlines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signat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e or more airlines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the agreed services on the specified routes and to withdraw or alter such designations. 2. On receipt of such a designation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3 and 4 of this Article, without delay grant to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designated the appropriat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3.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ire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satisfy them that it is qualified to fulfill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mally and reasonably applied to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by such authoriti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4. a)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y refuse to grant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case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not satisfied that: i) the airline is establish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under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has received an Operating Licence in accordance with European Community law; and ii) effective regulatory control of the airline is exercised and maintain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 Member State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its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and the relevant aeronautical authority is clearly identified in the designation. b)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may refuse to grant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case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s not satisfied that the airline: i) is incorporated and has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the area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i) holds a current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5. When an airline has been so designated and authorized it may begin to operate the agreed services, provided that the airline complies with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 Article 5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voke or suspend an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r to suspe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to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of those rights: a) In any case where a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fuse to grant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pursuant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or b) In the case of failure by that airline to comply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mally and reasonably appli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y granting those rights; or c) If that airline otherwise fails to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d) In the case of failur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to improve safe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4 (Safety); or 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4 (Safety). 2. Unless immediate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r suspension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ition of conditions therein is essential to prevent further infringem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right shall be exercised only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6 Principles Governing Operation of Agreed Services === 1. There shall be fair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to compete in operating the agreed services on the specified rout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each designated airline to determine the frequency and capac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it offers, according to commercial and market-based considerations.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unilaterally restrict the operations of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other, except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or by such uniform conditions as may be contemplated by the Chicago Convention. 3.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its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any 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or separately, to abuse market power in a way which has or is likely or intended to have the effect of severely weakening a competitor or excluding a competitor from a route. === Article 7 Tariffs ===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rm tariff means the prices to be paid for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aggage and freigh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ose prices apply, including prices and conditions for agency and 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but excluding remuneration or conditions for the carriage of mail.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tariffs for air services to be established by each designated airline based upon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market place.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their airlines to consult other airlines about the tariffs they charge or propose to charge for services covered by these arrangements. 3.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ire notification or filing of any tariff to be charged by its own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notification or filing of any tariffs to be charg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ariffs may remain in effect unless subsequently disapproved under paragraphs 5 or 6 below. 4. Intervention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be limited to: a)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from tariffs that are excessive due to the abuse of market power; b) the prevention of tariffs whose application constitutes anti-competitive behaviour which has or is likely to have or is explicitly intended to have the effect of preventing, restricting or distorting competition or excluding a competitor from the route. 5.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unilaterally disallow any tariff filed or charged by one of its own designated airlines. However, such intervention shall be made only if it appears to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that a tariff charged or proposed to be charged meets either of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paragraph 4 above. 6.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take unilateral action to prevent the coming into effect or continuation of a tariff charged or proposed to be charged by an airlin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f one Contracting Party believes that any such tariff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siderations set out in paragraph 4 above, it may request consultations and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e reasons for its dissatisfaction. These consultations shall be held not later than 14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request. Without a mutual agreement the tariff shall take effect or continue in effect. 7.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s 3, 5 and 6 above,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the filing of tariffs for the carriage of cargo between the area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Such tariffs shall take effect when the airline concerned so decides. === Article 8 Customs Duties === 1. Aircraft operated in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relieved from all customs duties, excise taxes and similar fees, as shall: a) The following item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 repair, maintenance and servic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i) passenger handl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ii) cargo-load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v) security equipment including component parts for incorporation into security equipment; v) instructional material and training aids; vi) airline and operators’ documents; and b) The following item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supplied to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 aircraft stor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ch items as food, beverages and tobacco) whether introduced into or taken on board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i) fuel, lubricants and consumable technical supplies; iii) spare parts including engines; and c) Computer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assist in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i) the repair, maintenance or servicing of aircraft; ii) the handling of passengers at the airport or on board aircraft; iii) the loading of cargo onto or the unloading of cargo from aircraft; iv) the carrying out of security checks on passengers or cargo; provided in each case that they are for use on board an aircraft or within the limits of 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r maintenance of an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concerned. 2. The relief from customs duties, excise taxes and similar fees shall not extend to charges based on the cost of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3. Equipment and supplies refe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may be required to be kep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r control of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4. The reliefs provided for by this Article shall also be available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have entered into arrangements with an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for the loan or transfer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e item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provided such 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similarly enjoy such reliefs from such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9 Aviation Security === 1. The assurance of safety for civil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being a fundamental pre-condi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affirm that their obligations to each other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against unlawful interference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agreement.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n particular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signed at Tokyo on 14 September 1963,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signed at The Hague on 16 December 1970,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signed at Montreal on 23 September 1971 and any other agreement governing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binding upon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2.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rovide upon request all necessary assistance to each other to prevent acts of unlawful seizure of civil aircraft and other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such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airports, and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and any other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3.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ir mutual relations,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and, so far as they are applied by them, the Recommended Practice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designated as Annexes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pened for signature at Chicago on 7 December 1944. They shall require that operators of aircraft of their registry or operators of aircraft having their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ir area, and the operators of airports in their area, act in conformity with such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In this paragraph the reference to avi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includes any difference notifi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y concerned.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give advance information to the other of its intention to notify any difference. 4.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sure that effective measures are taken within its area to protect aircraft, to screen passengers and their carry-on items, and to carry out appropriate checks on crew, cargo (including hold baggage) and aircraft stores prior to and during boarding or loading and that those measures are adjusted to meet increases in the threat. Each Contracting Party agrees that their airlines may be required to observe the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 requir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for entrance into, departure from, or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that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so act favourably upon any request from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for reasonable special security measures to meet a particular threat. 5. When an incident or threat of an incident of unlawful seizure of civil aircraft or other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such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airports or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occur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ssist each other by facilitating 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intended to terminate as rapidly as possible commensurate with minimum risk to life such incident or threat. === Article 10 Provision of Statistics ===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pply to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t their request such periodic or other statements of statistics as may be reasonably required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raffic carried on the agreed services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referred to first in this Article. === Article 11 Transfer of Earnings ===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onvert and remit to the place of their choice on demand local revenues in excess of sums locally disbursed. Prompt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shall be permitted without restrictions at the rate of exchange applicable to current transactions which is in effect at the time such revenues are presented for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 charges except those normally made by banks for carrying out such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 Article 12 Airline Representation ===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entry, residence and employm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bring in and maintain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ose of their own managerial, technical, operational and other specialist staff which the airline reasonably considers necessary for the provision of air services; b) use the services and personnel of any other organization, company or airline operating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c) engage in the sale and marketing of air transportation and related service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either directly and through its agents or other intermediaries appointed by the airline. Each airli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ll such transportation, and any person shall be free to purchase such transportation, in local currency or in any 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y; d) establish office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13 User Charges === 1.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mpose or permit to be imposed on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user charges higher than those imposed on its own airlines operating similar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courage consultation on user charges between its competent charging authorities and airlines using the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provided by those charging authorities, where practicable through the airlines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Reasonabl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users of any proposals for changes in user charges to enable them to express their views before changes are made.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further encourage the competent charging authorities and airlines to exchange appropriat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user charges. === Article 14 Safety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est consultations at any time concerning safety standards in any area relating to aircrews, aircraft or their operation adop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uch consultations shall take place within 30 days of that request. 2. If, following such consultations, one Contracting Party finds that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does not effectively maintain and administer safety standards in any such area that are at least equal to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ose findings and the steps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conform with those minimum standards, and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take appropriate corrective action. Failur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within 15 days or such longer period as may be agreed, shall be ground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of this Agreement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3. Notwithstanding the obligat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33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it is agreed that any aircraft operated by or, under a lease arrangement, on behalf of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on services to or from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be made the subject of an examination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 board and around the aircraft to check both the validity of the aircraft documents and those of its crew and the apparent condition of the aircraft and its equipment (in this Article called “ramp inspection”), provided this does not lead to unreasonable delay. 4. If any such ramp inspection or series of ramp inspections gives rise to: a) Serious concerns that an aircraft or the operation of an aircraf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or b) Serious concerns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effective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Contracting Party carrying out the inspection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33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be free to conclude tha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which the certificate or licences in respect of that aircraft or in respect of the crew of that aircraft had been issued or rendered valid or tha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which that aircraft is operated are not equal to or above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5. In the event that access for the purpose of undertaking a ramp inspection of an aircraft operated by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of this Article is denied by a representative of that airline or airlines,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free to infer that serious concerns of the typ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4 of this Article arise and draw the conclusions referred in that paragraph. 6. Each Contracting Par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suspend or vary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f an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mmediately in the event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concludes, whether as a result of a ramp inspection, a series of ramp inspections, a denial of access for ramp inspection, consultation or otherwise, that immediate action is essential to the safety of an airline operation. 7. Any action by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2 or 6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discontinued once the basis for the taking of that action ceases to exist. === Article 15 Consultation ===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request consult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or amendment of this Agreement or compli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Such consultation, which may be between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shall begin within a period of 60 days from the date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eives a written reques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 Article 16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1. If any dispute arise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lat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 first place try to settle it by negotiation. 2. I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fail to reach a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by negotiation, it may be referred by them to such person or body as they may agree on or,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submitted for decision to a tribunal of three arbitrators which shall be constituted in the following manner: a)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a request for arbitration,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ppoint one arbitrator. A national of a State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neutral in relation to the dispute, who shall act as President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appointed as the third arbitrator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arbitrators, within 60 days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second; b) If within the time limits specified above any appointment has not been made,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est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to make the necessary appointment within 30 days. If the President considers that he is a national of a State which cannot be regarded as neutral in relation to the dispute, the most senior Vice President who is not disqualified on that ground shall make the appointment. 3. Except as hereinafter provided in this Article or a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e tribunal shall determine the limits of its jurisdiction and establish its own procedure.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tribunal, or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 conference to determine the precise issues to be arbitrated and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to be followed shall be held not later than 30 days after the tribunal is fully constituted. 4. Except a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r prescribed by the tribunal,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bmit a memorandum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tribunal is fully constituted. Replies shall be due 60 days later. The tribunal shall hold a hearing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t its discretion, within 30 days after replies are due. 5. The tribunal shall attempt to give written decision within 3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hearing or, if no hearing is held, 30 days after the date both replies are submitted. The decision shall be taken by a majority vote. 6.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submit requests for clarification of the decis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it is received and such clarification shall be issued within 15 days of such request. 7. The decision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8.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ar the cost of the arbitrator appointed by it. The other costs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shared equally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ncluding any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mplementing the procedures in paragraph 2. b) of this Article. === Article 17 Amendment === 1. Any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come into effect when confirmed by 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channels. 2. Amendments to the Annex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agreed directly between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uch amendments shall be applied provisionally from the date they have been agreed upon by the said authorities and enter into force when confirmed by 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channels. === Article 18 Termination ===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give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ts decision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at midnight (at the place of receipt of the notic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first anniversary of the date of the receipt of such notic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unless the notice is withdrawn by agreement before the end of this period. === Article 19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This Agreement and any amendment thereto shall be communica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for registration. === Article 20 Entry into Force === This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soon a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have given notice in writing to each other that any necessary procedures have been completed. IN WITNESS WHEREOF the undersigned, being duly authorized by their respective Governments, have signed this Agreement. Done in duplicate at London this 19th day of January 2004 in the Chinese, Portugu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All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oritative. {|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align="center"|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b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br>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lign="center"|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br>United Kingdom of Great<br>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 |align="center"|''Ao Man Long''||align="center"|''Mike O' Brien'' |- |align="center"|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Public<br>Works||Minister of State for Foreign<br>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 === ROUTE SCHEDULE === ==== Section 1 ==== Routes to be operat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cao — Intermediate Points — Poin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 Points beyond <u>NOTES:</u> 1. Intermediate points or points beyond may be omitted on any flight provided that the service begins or ends in Macao. 2. No traffic may be picked up at an intermediate point to be set down in the area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in the area of the United Kingdom to be set down at a point beyond, and vice versa, except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jointly determin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restriction also applies to all forms of stop-over traffic. 3. No points in inland of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may be served either as intermediate or beyond points. ==== Section 2 ==== Routes to be operat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Poin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 Intermediate Points — Macao — Points Beyond <u>NOTES:</u> 1. Intermediate points or points beyond may be omitted on any flight provided that the service begins or ends in the United Kingdom. 2. No traffic may be picked up at an intermediate point to be set down in Macao or in Macao to be set down at a point beyond, and vice versa, except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jointly determin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restriction also applies to all forms of stop-over traffic. 3. No points in inland of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may be served either as intermediate or beyond points. {{PD-MacaoGov}}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 dx5fla2gnou8sbg61820b53kwwi3dbc 2166514 2166513 2022-07-24T02:49:04Z Billy Mok.2014 35898 /* 第二十條 生效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04 | month =1 | day =19 | notes = | loc=伦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締結本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意欲締結一項協定,以便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間建立航班服務提供框架,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定義=== 就本協定而言,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一)“芝加哥公約”一詞,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供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包括(一)對締約雙方適用的對該公約的任何修改;及(二)任何附件或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對其附件所通過的任何修改,只要該修改或附件在任何特定時間對締約雙方有效; 二) “航空當局”一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指民航局,在聯合王國方面指運輸國務秘書,對第七條而言指民航當局,或對雙方而言,指經授權行使上述當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職能或類似職能的任何個人或機構; 三)“指定空運企業”一詞指根據本協定第四條而獲指定和授權的空運企業; 四) “地區”一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方面,則採納芝加哥公約第二條中“領土”一詞的含義; 五)“航班”、“國際航班”、“空運企業”和“非運輸業務性經停”名詞採納該公約第九十六條所分別賦予的含意; 六) “使用費”一詞指對飛機,其機組,旅客和貨物提供機場財產或設施或包括為飛越在內所提供的導航設施,包括相關服務和設施,而由有關當局或經其允許向空運企業收取的費用; 七)“本協定”一詞包括附件以及對附件及本協定的任何修改; 八) 締約一方的“法律和規定”一詞指在任何時候該締約方地區內的有效的法律和規定; 九) “空運經營人執照”指締約一方航空當局發給某空運企業,確認該空運企業在該執照規定的航空活動中具有保證飛機運營安全的專業能力和組織的文件。 ===第二條 芝加哥公約的適用性=== 本協定的條款應服從於芝加哥公約的條款,締約雙方應按芝加哥公約的條款行事,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國際航班。 ===第三條 權利的授予=== 一、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以下有關經營國際航班的權利: 一)飛越締約對方地區而不降停; 二)在其地區內作非運輸業務性經停。 二、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本協定以下規定的權利,以便在本協定附件航線表中相應部份所規定的航線上經營國際航班。此航班和航線以下分別稱為“協議航班”和“規定航線”。在規定航線上經營協議航班時,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除享有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在締約對方地區內本協定航線表中該航線的各個規定地點降停,以便上下旅客、裝卸行李和包括郵件在內的貨物。 三、本條第二款的內容不應被視為給予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為出租或取酬為目的,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裝載旅客,以及包括郵件在內的貨物前往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另一點的權利。 四、如果由於武裝衝突,政治動亂或演變,或者特別和非同尋常的情況,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不能在通常航路上經營某航班,締約另一方應盡力通過提供適當的臨時航路安排為該航班的繼續經營提供方便。 ===第四條 空運企業的指定與授權=== 一、締約一方有權以書面向締約另一方指定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在規定的航線上經營協議航班,以及撤銷和更改該指定。 二、締約另一方航空當局在收到上述指定後,應在不違反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延誤地向被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授予適當的經營許可。 三、締約一方航空當局可以要求締約另一方所指定的空運企業向其證明,該空運企業具備資格滿足該當局符合芝加哥公約條款的通常及合理地應用於國際航班運營的法律和規定所制訂的條件。 四、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的下述情況有疑義,則有權拒絕授予本條第二款所述的經營許可,或對該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該空運企業是根據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境內成立,以及根據歐洲共同體法律得到經營許可證;及 (二)負責授予其空運經營執照的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對該空運企業實施並保持有效的管理上的控制,並且在指定中對有關航空當局予以清楚識別。 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下述情況有疑義,則有權拒絕授予本條第二款所述的經營許可,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該空運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經營地;並且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頒發的有效空運經營人執照。 五、一家空運企業一經按照上述指定和授權,可隨時開始經營協議航班,條件是該空運企業遵守本協定的適用條款。 ===第五條 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 一、締約一方有權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或暫停締約另一方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或對行使此等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在任何情況下,締約一方可根據本協定第四條第四款拒絕發給經營許可;或 二)如該空運企業未能遵守授予權利的締約方通常和合理實行的法律和規定;或 三)如該空運企業未能按照本協定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或 四)締約另一方未能根據第十四條(安全)第二款採取適當行動改善安全;或 五)根據第十四條(安全)第六款。 二、除非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或暫停行使權利或附加條件必須立即執行,以防止進一步違反法律和規定,否則這種權利只能在與締約另一方協商後方可行使。 ===第六條 協議航班經營原則=== 一、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經營規定航線上的協議航班時,在競爭方面應享有公平均等的機會。 二、締約各方應允許各指定空運企業按照商業和以市場為基礎的考慮確定其所提供的國際航空運輸的班次及運力。除非是根據本協定的條款或根據芝加哥公約可能考慮的統一的條件,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限制締約另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運營。 三、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與任何其他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聯手或不聯手,以某種方式濫用市場力量,嚴重削弱了或很可能或有意等同嚴重削弱某一競爭對手或將某競爭對手排除在某航線之外。 ===第七條 運價=== 一、就本協定而言,運價一詞指為運輸旅客、行李及貨物而收取的價格,以及適用該價格的條件,包括給予代理人及其他輔助服務的價格及條件,但不包括運輸郵件的報酬或條件。 二、締約各方應允許各指定空運企業以市場的商業考慮為基礎制訂航班運價。締約各方不得要求其空運企業就本協定所包括的航班收取的或建議收取的運價與其他空運企業進行協商。 三、締約各方可要求其自己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通知或提交將收取的任何運價。締約各方不得要求締約另一方的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通知或提交將收取的任何運價。運價可持續有效,除非此後根據下述第五或第六款未予批准。 四、締約雙方的干預應限於: 一)保護消費者免受於濫用市場力量的過份的價格; 二)防止由於該等運價的實施構成的反競爭行為造成的或很可能造成或明顯有意造成等同於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或將某競爭對手排除出該航線之外的情況發生。 五、締約各方可以單方面駁回其自己指定空運企業任何提交的或收取的運價。但此種干預僅應在該收取的或建議收取的運價在該締約方航空當局看來符合上述第四款所訂的標準之一。 六、締約任何一方不得採取單方面行動妨礙締約另一方空運企業的某項收取或建議收取的運價生效或繼續有效。如締約一方認為任何此類運價與上述第四款的考慮不一致,可要求協商並將其不滿意的理由通知締約對方。此協商應在收到要求之後十四天之內進行。如雙方未達成協議,該項運價應生效或繼續有效。 七、儘管有上述第三、五及第六款,締約任何一方不得要求提交締約雙方地區之間貨運的運價。此運價由有關空運企業作出決定後即生效。 ===第八條 關稅=== 一、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國際航班的飛機應按下列各項免除所有海關關稅、消費稅和類似收費: 一)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的以下物品: 1. 修理、維護和保養設備及其部件; 2. 旅客服務設備及其部件; 3. 貨物裝載設備及其部件; 4. 保安設備包括組裝保安設備的部件; 5. 教學材料和訓練輔助用品; 6. 空運企業和經營人文件;以及 二)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向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供應的以下物品: 1. 無論是運入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裝上飛機的機上供應品(包括但不限於諸如食品、飲料和煙草等物品); 2. 燃油、潤滑油和消耗性技術供應品; 3. 零備件包括發動機;以及 三)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為協助下列一項或多項事項而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的計算機設備及其部件: 1.修理、維護或保養飛機; 2.在機場或機上提供旅客服務; 3.飛機裝載及卸下貨物; 4.對旅客或貨物實施保安檢查; 條件是每次該物品均為有關指定空運企業為建立或維持國際航班而在機上使用或在國際機場範圍內使用。 二、免除關稅、消費稅和類似收費不應延伸於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以向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提供的以成本為基礎的服務收費。 三、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設備和供應品可被要求置於有關當局監管或控制之下。 四、在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已與另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就租用或移交本條第一款所規定各項物品作出安排的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免除辦法亦適用,但該另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須同樣享有該締約另一方的此項免除。 ===第九條 航空保安=== 一、確保民用飛機、其旅客和機組人員安全作為國際航班運營的基本前提,締約雙方重申為保護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擾行為而相互承擔的義務構成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締約各方應特別遵守芝加哥公約中的航空保安條款,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及對締約雙方均具約束力的任何其他指導民航保安的協議。 二、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以防止非法劫持民用飛機和其他危及該等飛機、其旅客和機組、機場和導航設施安全的非法行為,以及危及民航安全的任何其他威脅。 三、締約雙方在其相互關係中,應遵守航空保安標準,以及在對於締約雙方均適用的情況下,遵守國際民航組織所制定的並指定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的建議措施。締約雙方須要求,在其地區內註冊的飛機經營人或以其所在地區為主要經營地或永久駐地的飛機經營人,及其地區內的機場經營人遵守該航空保安規定。本款中所指的航空保安標準包括有關締約方通告的任何差異。締約各方應提前將其通告任何差異的意向通知締約對方。 四、締約各方應確保在其地區內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飛機,在登機和裝機前或裝機時,對旅客及其手提物品實行透視檢查,對機組、貨物(包括裝貨艙的行李)及機上供應品實施適當的檢查,並對上述措施加以調整以對付威脅的增加。締約各方同意其空運企業可能被要求遵守第三款中提及的締約另一方要求的關於入境、出境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的航空保安規定。同時締約各方對締約另一方為對付某項特定的威脅採取合理的特別保安措施的任何要求,亦應採取有利行動。 五、當發生非法劫持民用飛機的事件或威脅,或其他針對該飛機、其旅客和機組、機場或航空導航設施安全的非法行為時,締約雙方須互相協助,提供聯繫的便利及採取其它適當措施,以便迅速及以最低的生命危險終止該事件或其威脅。 ===第十條 提供統計=== 締約一方航空當局應根據締約另一方航空當局的請求,向其提供合理需要的某時期的統計或其他統計報表,以便確定本條前述締約方指定空運企業在協議航班上運輸的業務量。 ===第十一條 收入的匯出=== 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有權根據要求,將其在當地的收入扣除當地支出後的餘額兌換並匯回所選擇的地點。兌換及匯出應允許及時,無限制,以提出該收入兌換及匯款要求時適用於當時交易的有效匯率進行,並且不得收取除銀行為辦理該等兌換及匯款所正常收取的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代表處=== 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有權: 一)根據締約另一方關於入境、居留和就業的法律和規定,在締約另一方地區派駐和保留該空運企業認為合理需要的其自己為提供航班所需的管理、技術、經營和其他專業人員。 二)使用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經營的任何組織,公司或空運企業的服務及人員。 三)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直接或通過其代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中介從事航空運輸銷售及市場活動以及相關服務。各空運企業有權銷售此種運輸,任何人可選擇以當地貨幣或任何可自由兌換貨幣購買該運輸。 四)在締約對方地區內建立辦事處。 ===第十三條 用戶費=== 一、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向締約對方的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徵收或允許徵收高於向其自己的經營類似國際航班的空運企業所徵收的用戶費。 二、締約各方應鼓勵其主管收費當局與使用該等收費當局提供的設施的空運企業,在可行的情況下透過空運企業的代表組織就用戶費進行協商。倘有任何更改空運企業用戶費的建議,應合理預先通知用戶,以便他們在更改之前表達意見。締約各方還應鼓勵其主管收費當局與空運企業就用戶費事宜交換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 一、締約一方可以就締約另一方在機組、飛機及其經營的任何相關方面所採用的安全標準問題隨時要求進行協商。此協商應在該要求提出之後的三十天內進行。 二、如在此種協商之後,締約一方發現締約另一方在上述任何方面未能有效地保持和實施至少相當於當時根據芝加哥公約制定的最低的安全標準,締約一方應將此等發現及認為達到該等最低標準必要的步驟通知締約另一方,締約另一方應採取適當的行動予以糾正。如締約另一方未能在十五天內或可能同意的更長期間內採取適當行動,將有理由實施本協定第五條(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第一款。 三、儘管有芝加哥公約第三十三條提及的義務,雙方同意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或根據租賃安排而代其經營的來往於締約另一方地區的任何飛機,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時,須服從締約另一方獲授權的代表對機上及飛機周身進行的檢查,以查驗隨機文件及機組人員證件是否有效以及飛機及其設備的表面狀況(本條中稱為“停機坪檢查”),只要此種檢查不會導致不合理的延誤。 四、如果任何上述停機坪檢查或一系列的停機坪檢查結果: 一)對某架飛機或某架飛機的運行不符合根據芝加哥公約屆時所制定的最低標準產生嚴重關切;或 二)對缺少有效保持和實施根據芝加哥公約屆時所制定的安全標準產生嚴重關切; 為貫徹芝加哥公約第三十三條,執行檢查的締約方可自行作出結論,即對該架飛機或該架飛機的機組人員的證照的頒發或核准有效的要求或對該架飛機運營的要求,沒有達到或高於根據芝加哥公約制定的最低標準。 五、如果根據本協定第三款對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某架飛機實行的停機坪檢查遭到該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代表的拒絕,締約另一方可自行推論,即存在上述第四款提及的嚴重關切,並得出該款提及的結論。 六、如果締約一方不論由於一次停機坪檢查,或一系列停機坪檢查,或一次拒絕停機坪檢查、協商或其他原因而得出結論,即為空運企業的運行安全必須採取緊急行動,締約各方保留立即暫停或改變該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的經營授權的權利。 七、締約一方根據本協定第二款或第六款所採取行動的依據一旦不復存在,則應停止任何行動。 ===第十五條 協商=== 締約一方可隨時要求就本協定的實施、解釋、適用或修改或本協定的遵守情況進行協商。此協商可以在雙方航空當局之間進行,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協商應在締約另一方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六十天之內開始。 ===第十六條 解決爭議=== 一、如果締約雙方就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發生任何爭議,締約雙方首先應設法通過談判解決。 二、如果締約雙方未能通過談判解決爭議,它們可以將該項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人士或機構處理,或在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一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裁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如下: (一)在接獲仲裁要求三十天內,締約各方應委任一名仲裁員。在委任第二名仲裁員後六十天之內,經兩名仲裁員協議委任一名在該項爭議中可視為中立國家的國民為第三名仲裁員,該仲裁員應出任仲裁庭的主席。 (二)若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委任任何仲裁員,締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在三十天內作必要的委任。如該主席認為由於他是某一國家的國民,而此國家在爭議中不能視為中立,仲裁員便由沒有因上述理由失去資格的最資深副主席委任。 三、除非如本條下文所述或締約雙方另有協議,仲裁庭將確定其權限範圍和制訂自己的程序。在仲裁庭完全組成之後三十天之內,應根據仲裁庭發出的指令或締約任何一方提出請求,舉行確定仲裁的確切事項和須遵循的具體程序的會議。 四、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或仲裁庭另有規定,締約各方必須在仲裁庭完全組成之後四十五天內提交一份備忘錄。答覆期限為此後六十天。在答覆期滿後三十天之內,仲裁庭應按締約任何一方的請求,或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五、仲裁庭應力爭在聽證會結束之後三十天內,或如果未舉行聽證會,在兩份答覆都已提交之日後的三十天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按多數票作出。 六、締約雙方可以在收到裁決之後十五天內提出澄清裁決的要求,此種澄清應在收到此種要求之日十五天內作出。 七、仲裁庭的裁決對締約雙方均具約束力。 八、締約各方應承擔其委任仲裁員的費用。仲裁庭的其他費用,包括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在執行本條第二款第二段程序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由締約雙方平均分攤。 === 第十七條 修改 === 一、締約雙方所達成的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改應在締約雙方經適當途徑換函確認後生效。 二、對於本協定附件的修改可在締約雙方航空當局之間直接商定。此修改應自上述當局達成協議當日起臨時適用,並在經適當途徑換函確認後生效。 ===第十八條 終止=== 締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其終止本協定的決定。本協定自締約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第一個週年前的午夜(在通知接收地)終止,除非在此日期結束之前協議撤回該通知。 ===第十九條 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本協定和對本協定所作的任何修改須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第二十條 生效===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相互書面通知業已完成必要的程序之日起即行生效。 下列代表,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 本協定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width="100%" |- |align="center" width="50%"|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br>行政區政府代表 ||align="center" width="50%"|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br>政府代表 |- |align="center" width="50%"|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align=center width="50%"|外交及聯邦事務國務大臣 歐柏文 |} === 航 線 表 === ==== 第一部分 ==== 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 澳門——中間點——聯合王國內地點——以遠點 註: 1. 任何航班可以不降停中間點或以遠點,條件是航班自澳門始發或終止。 2. 不得在中間點搭載業務至聯合王國地區內,或自聯合王國地區內搭載業務至以遠點,回程亦然,除非由締約雙方航空當局隨時共同確定。此項限制也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中途經停權。 3. 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 第二部分 ==== 聯合王國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 聯合王國內地點——中間點——澳門——以遠點 註: 1. 任何航班可以不降停中間點或以遠點,條件是航班自聯合王國內始發或終止。 2. 不得在中間點搭載業務至澳門,或自澳門搭載業務至以遠點,回程亦然,除非由締約雙方航空當局隨時共同確定。此項限制也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中途經停權。 3. 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CONCERNING AIR SERVICES ==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the former having been duly authorized to conclude this Agreement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siring to conclude an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air services between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ave agreed as follows: === Article 1 Definitions ===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 The term “the Chicago Convention” means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pened for signature at Chicago on 7 December 1944 and includes: (i) any amendment thereof which is applicable to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ii) any Annex or any amendment thereto adopted under Article 90 of that Convention, insofar as such amendment or annex is at any given time effective for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b) The term “aeronautical authority” means in the case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and in the case of the United Kingd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for the purpose of Article 7,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r, in both cases, any person or body who may be authorized to perform any functions at present exercisable by the above-mentioned authority or similar functions; c) The term “designated airline” means an airline which has been designated and authoriz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d) The term “area” in relation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cludes the Macao Peninsula and the Taipa and Coloane Islands and in relation to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as the meaning assigned to “Territory” in Article 2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e) The term “Air Services”,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Airline” and “stop for non-traffic purposes” have the meanings respectively assigned to them in Article 96 of the said Convention; f) The term “user charge” means a charge made to airlines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r permitted by them to be made for the provision of airport property or facilities or of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including facilities for overflights, including related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for aircraft, their crews, passengers and cargo; g) The term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e Annex hereto and any amendments to it or to this Agreement; h) The ter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mean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any time in force in the area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 The term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means a document issued to an airline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affirms that the airline in question has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organization to secure the safe operation of aircraft for the aviation activities specified in the certificate. === Article 2 Applicability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ubject to and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insofar as those provisions are applicable to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 Article 3 Grant of Rights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grants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e following rights in respect of its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a) The right to fly across its area without landing; b) The right to make stops in its area for non-traffic purpos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grants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e rights hereinafter specified in this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on the routes specified in the appropriate Section of the schedule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Such services and routes are hereinafter called “the agreed services” and the “specified routes” respectively. While operating an agreed service on a specified route, the airlines designated by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joy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the right to make stop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t the points specified for that route in the Schedule to this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aking on board or discharging passengers, baggage and cargo, including mail. 3. Nothing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deemed to confer on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the right to take on board,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passengers and cargo, including mail, carried for hire or reward and destined for another point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4. If because of armed conflict, political disturbances or developments, or special and unusual circumstances,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s unable to operate a service on its normal routeing,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use its best efforts to facilitate the continued operation of such service through appropriate temporary rearrangements of routes. === Article 4 Design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Airlines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signat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e or more airlines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the agreed services on the specified routes and to withdraw or alter such designations. 2. On receipt of such a designation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3 and 4 of this Article, without delay grant to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designated the appropriat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3.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ire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satisfy them that it is qualified to fulfill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mally and reasonably applied to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by such authoriti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4. a)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y refuse to grant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case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not satisfied that: i) the airline is establish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under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has received an Operating Licence in accordance with European Community law; and ii) effective regulatory control of the airline is exercised and maintain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 Member State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its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and the relevant aeronautical authority is clearly identified in the designation. b)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may refuse to grant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case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s not satisfied that the airline: i) is incorporated and has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the area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i) holds a current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5. When an airline has been so designated and authorized it may begin to operate the agreed services, provided that the airline complies with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 Article 5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voke or suspend an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r to suspe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to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of those rights: a) In any case where a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fuse to grant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pursuant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or b) In the case of failure by that airline to comply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mally and reasonably appli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y granting those rights; or c) If that airline otherwise fails to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d) In the case of failur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to improve safe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4 (Safety); or 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4 (Safety). 2. Unless immediate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r suspension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ition of conditions therein is essential to prevent further infringem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right shall be exercised only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6 Principles Governing Operation of Agreed Services === 1. There shall be fair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to compete in operating the agreed services on the specified rout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each designated airline to determine the frequency and capac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it offers, according to commercial and market-based considerations.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unilaterally restrict the operations of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other, except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or by such uniform conditions as may be contemplated by the Chicago Convention. 3.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its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any 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or separately, to abuse market power in a way which has or is likely or intended to have the effect of severely weakening a competitor or excluding a competitor from a route. === Article 7 Tariffs ===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rm tariff means the prices to be paid for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aggage and freigh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ose prices apply, including prices and conditions for agency and 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but excluding remuneration or conditions for the carriage of mail.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tariffs for air services to be established by each designated airline based upon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market place.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their airlines to consult other airlines about the tariffs they charge or propose to charge for services covered by these arrangements. 3.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ire notification or filing of any tariff to be charged by its own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notification or filing of any tariffs to be charg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ariffs may remain in effect unless subsequently disapproved under paragraphs 5 or 6 below. 4. Intervention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be limited to: a)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from tariffs that are excessive due to the abuse of market power; b) the prevention of tariffs whose application constitutes anti-competitive behaviour which has or is likely to have or is explicitly intended to have the effect of preventing, restricting or distorting competition or excluding a competitor from the route. 5.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unilaterally disallow any tariff filed or charged by one of its own designated airlines. However, such intervention shall be made only if it appears to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that a tariff charged or proposed to be charged meets either of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paragraph 4 above. 6.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take unilateral action to prevent the coming into effect or continuation of a tariff charged or proposed to be charged by an airlin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f one Contracting Party believes that any such tariff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siderations set out in paragraph 4 above, it may request consultations and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e reasons for its dissatisfaction. These consultations shall be held not later than 14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request. Without a mutual agreement the tariff shall take effect or continue in effect. 7.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s 3, 5 and 6 above,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the filing of tariffs for the carriage of cargo between the area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Such tariffs shall take effect when the airline concerned so decides. === Article 8 Customs Duties === 1. Aircraft operated in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relieved from all customs duties, excise taxes and similar fees, as shall: a) The following item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 repair, maintenance and servic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i) passenger handl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ii) cargo-load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v) security equipment including component parts for incorporation into security equipment; v) instructional material and training aids; vi) airline and operators’ documents; and b) The following item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supplied to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 aircraft stor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ch items as food, beverages and tobacco) whether introduced into or taken on board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i) fuel, lubricants and consumable technical supplies; iii) spare parts including engines; and c) Computer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assist in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i) the repair, maintenance or servicing of aircraft; ii) the handling of passengers at the airport or on board aircraft; iii) the loading of cargo onto or the unloading of cargo from aircraft; iv) the carrying out of security checks on passengers or cargo; provided in each case that they are for use on board an aircraft or within the limits of 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r maintenance of an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concerned. 2. The relief from customs duties, excise taxes and similar fees shall not extend to charges based on the cost of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3. Equipment and supplies refe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may be required to be kep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r control of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4. The reliefs provided for by this Article shall also be available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have entered into arrangements with an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for the loan or transfer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e item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provided such 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similarly enjoy such reliefs from such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9 Aviation Security === 1. The assurance of safety for civil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being a fundamental pre-condi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affirm that their obligations to each other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against unlawful interference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agreement.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n particular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signed at Tokyo on 14 September 1963,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signed at The Hague on 16 December 1970,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signed at Montreal on 23 September 1971 and any other agreement governing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binding upon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2.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rovide upon request all necessary assistance to each other to prevent acts of unlawful seizure of civil aircraft and other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such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airports, and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and any other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3.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ir mutual relations,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and, so far as they are applied by them, the Recommended Practice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designated as Annexes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pened for signature at Chicago on 7 December 1944. They shall require that operators of aircraft of their registry or operators of aircraft having their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ir area, and the operators of airports in their area, act in conformity with such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In this paragraph the reference to avi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includes any difference notifi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y concerned.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give advance information to the other of its intention to notify any difference. 4.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sure that effective measures are taken within its area to protect aircraft, to screen passengers and their carry-on items, and to carry out appropriate checks on crew, cargo (including hold baggage) and aircraft stores prior to and during boarding or loading and that those measures are adjusted to meet increases in the threat. Each Contracting Party agrees that their airlines may be required to observe the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 requir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for entrance into, departure from, or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that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so act favourably upon any request from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for reasonable special security measures to meet a particular threat. 5. When an incident or threat of an incident of unlawful seizure of civil aircraft or other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such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airports or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occur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ssist each other by facilitating 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intended to terminate as rapidly as possible commensurate with minimum risk to life such incident or threat. === Article 10 Provision of Statistics ===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pply to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t their request such periodic or other statements of statistics as may be reasonably required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raffic carried on the agreed services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referred to first in this Article. === Article 11 Transfer of Earnings ===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onvert and remit to the place of their choice on demand local revenues in excess of sums locally disbursed. Prompt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shall be permitted without restrictions at the rate of exchange applicable to current transactions which is in effect at the time such revenues are presented for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 charges except those normally made by banks for carrying out such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 Article 12 Airline Representation ===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entry, residence and employm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bring in and maintain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ose of their own managerial, technical, operational and other specialist staff which the airline reasonably considers necessary for the provision of air services; b) use the services and personnel of any other organization, company or airline operating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c) engage in the sale and marketing of air transportation and related service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either directly and through its agents or other intermediaries appointed by the airline. Each airli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ll such transportation, and any person shall be free to purchase such transportation, in local currency or in any 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y; d) establish office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13 User Charges === 1.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mpose or permit to be imposed on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user charges higher than those imposed on its own airlines operating similar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courage consultation on user charges between its competent charging authorities and airlines using the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provided by those charging authorities, where practicable through the airlines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Reasonabl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users of any proposals for changes in user charges to enable them to express their views before changes are made.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further encourage the competent charging authorities and airlines to exchange appropriat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user charges. === Article 14 Safety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est consultations at any time concerning safety standards in any area relating to aircrews, aircraft or their operation adop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uch consultations shall take place within 30 days of that request. 2. If, following such consultations, one Contracting Party finds that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does not effectively maintain and administer safety standards in any such area that are at least equal to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ose findings and the steps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conform with those minimum standards, and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take appropriate corrective action. Failur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within 15 days or such longer period as may be agreed, shall be ground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of this Agreement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3. Notwithstanding the obligat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33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it is agreed that any aircraft operated by or, under a lease arrangement, on behalf of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on services to or from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be made the subject of an examination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 board and around the aircraft to check both the validity of the aircraft documents and those of its crew and the apparent condition of the aircraft and its equipment (in this Article called “ramp inspection”), provided this does not lead to unreasonable delay. 4. If any such ramp inspection or series of ramp inspections gives rise to: a) Serious concerns that an aircraft or the operation of an aircraf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or b) Serious concerns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effective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Contracting Party carrying out the inspection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33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be free to conclude tha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which the certificate or licences in respect of that aircraft or in respect of the crew of that aircraft had been issued or rendered valid or tha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which that aircraft is operated are not equal to or above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5. In the event that access for the purpose of undertaking a ramp inspection of an aircraft operated by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of this Article is denied by a representative of that airline or airlines,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free to infer that serious concerns of the typ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4 of this Article arise and draw the conclusions referred in that paragraph. 6. Each Contracting Par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suspend or vary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f an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mmediately in the event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concludes, whether as a result of a ramp inspection, a series of ramp inspections, a denial of access for ramp inspection, consultation or otherwise, that immediate action is essential to the safety of an airline operation. 7. Any action by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2 or 6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discontinued once the basis for the taking of that action ceases to exist. === Article 15 Consultation ===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request consult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or amendment of this Agreement or compli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Such consultation, which may be between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shall begin within a period of 60 days from the date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eives a written reques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 Article 16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1. If any dispute arise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lat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 first place try to settle it by negotiation. 2. I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fail to reach a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by negotiation, it may be referred by them to such person or body as they may agree on or,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submitted for decision to a tribunal of three arbitrators which shall be constituted in the following manner: a)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a request for arbitration,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ppoint one arbitrator. A national of a State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neutral in relation to the dispute, who shall act as President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appointed as the third arbitrator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arbitrators, within 60 days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second; b) If within the time limits specified above any appointment has not been made,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est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to make the necessary appointment within 30 days. If the President considers that he is a national of a State which cannot be regarded as neutral in relation to the dispute, the most senior Vice President who is not disqualified on that ground shall make the appointment. 3. Except as hereinafter provided in this Article or a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e tribunal shall determine the limits of its jurisdiction and establish its own procedure.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tribunal, or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 conference to determine the precise issues to be arbitrated and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to be followed shall be held not later than 30 days after the tribunal is fully constituted. 4. Except a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r prescribed by the tribunal,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bmit a memorandum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tribunal is fully constituted. Replies shall be due 60 days later. The tribunal shall hold a hearing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t its discretion, within 30 days after replies are due. 5. The tribunal shall attempt to give written decision within 3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hearing or, if no hearing is held, 30 days after the date both replies are submitted. The decision shall be taken by a majority vote. 6.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submit requests for clarification of the decis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it is received and such clarification shall be issued within 15 days of such request. 7. The decision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8.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ar the cost of the arbitrator appointed by it. The other costs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shared equally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ncluding any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mplementing the procedures in paragraph 2. b) of this Article. === Article 17 Amendment === 1. Any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come into effect when confirmed by 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channels. 2. Amendments to the Annex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agreed directly between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uch amendments shall be applied provisionally from the date they have been agreed upon by the said authorities and enter into force when confirmed by 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channels. === Article 18 Termination ===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give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ts decision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at midnight (at the place of receipt of the notic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first anniversary of the date of the receipt of such notic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unless the notice is withdrawn by agreement before the end of this period. === Article 19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This Agreement and any amendment thereto shall be communica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for registration. === Article 20 Entry into Force === This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soon a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have given notice in writing to each other that any necessary procedures have been completed. IN WITNESS WHEREOF the undersigned, being duly authorized by their respective Governments, have signed this Agreement. Done in duplicate at London this 19th day of January 2004 in the Chinese, Portugu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All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oritative. {|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align="center"|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b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br>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lign="center"|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br>United Kingdom of Great<br>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 |align="center"|''Ao Man Long''||align="center"|''Mike O' Brien'' |- |align="center"|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Public<br>Works||Minister of State for Foreign<br>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 === ROUTE SCHEDULE === ==== Section 1 ==== Routes to be operat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cao — Intermediate Points — Poin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 Points beyond <u>NOTES:</u> 1. Intermediate points or points beyond may be omitted on any flight provided that the service begins or ends in Macao. 2. No traffic may be picked up at an intermediate point to be set down in the area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in the area of the United Kingdom to be set down at a point beyond, and vice versa, except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jointly determin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restriction also applies to all forms of stop-over traffic. 3. No points in inland of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may be served either as intermediate or beyond points. ==== Section 2 ==== Routes to be operat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Poin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 Intermediate Points — Macao — Points Beyond <u>NOTES:</u> 1. Intermediate points or points beyond may be omitted on any flight provided that the service begins or ends in the United Kingdom. 2. No traffic may be picked up at an intermediate point to be set down in Macao or in Macao to be set down at a point beyond, and vice versa, except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jointly determin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restriction also applies to all forms of stop-over traffic. 3. No points in inland of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may be served either as intermediate or beyond points. {{PD-MacaoGov}}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 scut35538kzgqndmryxoc6jxn4yn5qe 2166515 2166514 2022-07-24T02:50:09Z Billy Mok.2014 35898 /* Article 20 Entry into Force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04 | month =1 | day =19 | notes = | loc=伦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航班協定 ==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締結本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意欲締結一項協定,以便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間建立航班服務提供框架,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定義=== 就本協定而言,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一)“芝加哥公約”一詞,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供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包括(一)對締約雙方適用的對該公約的任何修改;及(二)任何附件或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對其附件所通過的任何修改,只要該修改或附件在任何特定時間對締約雙方有效; 二) “航空當局”一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指民航局,在聯合王國方面指運輸國務秘書,對第七條而言指民航當局,或對雙方而言,指經授權行使上述當局目前行使的任何職能或類似職能的任何個人或機構; 三)“指定空運企業”一詞指根據本協定第四條而獲指定和授權的空運企業; 四) “地區”一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方面,則採納芝加哥公約第二條中“領土”一詞的含義; 五)“航班”、“國際航班”、“空運企業”和“非運輸業務性經停”名詞採納該公約第九十六條所分別賦予的含意; 六) “使用費”一詞指對飛機,其機組,旅客和貨物提供機場財產或設施或包括為飛越在內所提供的導航設施,包括相關服務和設施,而由有關當局或經其允許向空運企業收取的費用; 七)“本協定”一詞包括附件以及對附件及本協定的任何修改; 八) 締約一方的“法律和規定”一詞指在任何時候該締約方地區內的有效的法律和規定; 九) “空運經營人執照”指締約一方航空當局發給某空運企業,確認該空運企業在該執照規定的航空活動中具有保證飛機運營安全的專業能力和組織的文件。 ===第二條 芝加哥公約的適用性=== 本協定的條款應服從於芝加哥公約的條款,締約雙方應按芝加哥公約的條款行事,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國際航班。 ===第三條 權利的授予=== 一、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以下有關經營國際航班的權利: 一)飛越締約對方地區而不降停; 二)在其地區內作非運輸業務性經停。 二、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本協定以下規定的權利,以便在本協定附件航線表中相應部份所規定的航線上經營國際航班。此航班和航線以下分別稱為“協議航班”和“規定航線”。在規定航線上經營協議航班時,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除享有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在締約對方地區內本協定航線表中該航線的各個規定地點降停,以便上下旅客、裝卸行李和包括郵件在內的貨物。 三、本條第二款的內容不應被視為給予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為出租或取酬為目的,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裝載旅客,以及包括郵件在內的貨物前往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另一點的權利。 四、如果由於武裝衝突,政治動亂或演變,或者特別和非同尋常的情況,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不能在通常航路上經營某航班,締約另一方應盡力通過提供適當的臨時航路安排為該航班的繼續經營提供方便。 ===第四條 空運企業的指定與授權=== 一、締約一方有權以書面向締約另一方指定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在規定的航線上經營協議航班,以及撤銷和更改該指定。 二、締約另一方航空當局在收到上述指定後,應在不違反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延誤地向被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授予適當的經營許可。 三、締約一方航空當局可以要求締約另一方所指定的空運企業向其證明,該空運企業具備資格滿足該當局符合芝加哥公約條款的通常及合理地應用於國際航班運營的法律和規定所制訂的條件。 四、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的下述情況有疑義,則有權拒絕授予本條第二款所述的經營許可,或對該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該空運企業是根據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境內成立,以及根據歐洲共同體法律得到經營許可證;及 (二)負責授予其空運經營執照的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對該空運企業實施並保持有效的管理上的控制,並且在指定中對有關航空當局予以清楚識別。 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下述情況有疑義,則有權拒絕授予本條第二款所述的經營許可,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指定的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該空運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經營地;並且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當局頒發的有效空運經營人執照。 五、一家空運企業一經按照上述指定和授權,可隨時開始經營協議航班,條件是該空運企業遵守本協定的適用條款。 ===第五條 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 一、締約一方有權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或暫停締約另一方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或對行使此等權利附加其認為必要的條件: 一)在任何情況下,締約一方可根據本協定第四條第四款拒絕發給經營許可;或 二)如該空運企業未能遵守授予權利的締約方通常和合理實行的法律和規定;或 三)如該空運企業未能按照本協定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或 四)締約另一方未能根據第十四條(安全)第二款採取適當行動改善安全;或 五)根據第十四條(安全)第六款。 二、除非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或暫停行使權利或附加條件必須立即執行,以防止進一步違反法律和規定,否則這種權利只能在與締約另一方協商後方可行使。 ===第六條 協議航班經營原則=== 一、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經營規定航線上的協議航班時,在競爭方面應享有公平均等的機會。 二、締約各方應允許各指定空運企業按照商業和以市場為基礎的考慮確定其所提供的國際航空運輸的班次及運力。除非是根據本協定的條款或根據芝加哥公約可能考慮的統一的條件,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限制締約另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運營。 三、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與任何其他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聯手或不聯手,以某種方式濫用市場力量,嚴重削弱了或很可能或有意等同嚴重削弱某一競爭對手或將某競爭對手排除在某航線之外。 ===第七條 運價=== 一、就本協定而言,運價一詞指為運輸旅客、行李及貨物而收取的價格,以及適用該價格的條件,包括給予代理人及其他輔助服務的價格及條件,但不包括運輸郵件的報酬或條件。 二、締約各方應允許各指定空運企業以市場的商業考慮為基礎制訂航班運價。締約各方不得要求其空運企業就本協定所包括的航班收取的或建議收取的運價與其他空運企業進行協商。 三、締約各方可要求其自己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通知或提交將收取的任何運價。締約各方不得要求締約另一方的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通知或提交將收取的任何運價。運價可持續有效,除非此後根據下述第五或第六款未予批准。 四、締約雙方的干預應限於: 一)保護消費者免受於濫用市場力量的過份的價格; 二)防止由於該等運價的實施構成的反競爭行為造成的或很可能造成或明顯有意造成等同於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或將某競爭對手排除出該航線之外的情況發生。 五、締約各方可以單方面駁回其自己指定空運企業任何提交的或收取的運價。但此種干預僅應在該收取的或建議收取的運價在該締約方航空當局看來符合上述第四款所訂的標準之一。 六、締約任何一方不得採取單方面行動妨礙締約另一方空運企業的某項收取或建議收取的運價生效或繼續有效。如締約一方認為任何此類運價與上述第四款的考慮不一致,可要求協商並將其不滿意的理由通知締約對方。此協商應在收到要求之後十四天之內進行。如雙方未達成協議,該項運價應生效或繼續有效。 七、儘管有上述第三、五及第六款,締約任何一方不得要求提交締約雙方地區之間貨運的運價。此運價由有關空運企業作出決定後即生效。 ===第八條 關稅=== 一、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國際航班的飛機應按下列各項免除所有海關關稅、消費稅和類似收費: 一)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的以下物品: 1. 修理、維護和保養設備及其部件; 2. 旅客服務設備及其部件; 3. 貨物裝載設備及其部件; 4. 保安設備包括組裝保安設備的部件; 5. 教學材料和訓練輔助用品; 6. 空運企業和經營人文件;以及 二)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向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供應的以下物品: 1. 無論是運入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裝上飛機的機上供應品(包括但不限於諸如食品、飲料和煙草等物品); 2. 燃油、潤滑油和消耗性技術供應品; 3. 零備件包括發動機;以及 三)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為協助下列一項或多項事項而運入締約另一方地區的計算機設備及其部件: 1.修理、維護或保養飛機; 2.在機場或機上提供旅客服務; 3.飛機裝載及卸下貨物; 4.對旅客或貨物實施保安檢查; 條件是每次該物品均為有關指定空運企業為建立或維持國際航班而在機上使用或在國際機場範圍內使用。 二、免除關稅、消費稅和類似收費不應延伸於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以向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提供的以成本為基礎的服務收費。 三、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設備和供應品可被要求置於有關當局監管或控制之下。 四、在締約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已與另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就租用或移交本條第一款所規定各項物品作出安排的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免除辦法亦適用,但該另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須同樣享有該締約另一方的此項免除。 ===第九條 航空保安=== 一、確保民用飛機、其旅客和機組人員安全作為國際航班運營的基本前提,締約雙方重申為保護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擾行為而相互承擔的義務構成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締約各方應特別遵守芝加哥公約中的航空保安條款,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及對締約雙方均具約束力的任何其他指導民航保安的協議。 二、締約雙方應根據請求相互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以防止非法劫持民用飛機和其他危及該等飛機、其旅客和機組、機場和導航設施安全的非法行為,以及危及民航安全的任何其他威脅。 三、締約雙方在其相互關係中,應遵守航空保安標準,以及在對於締約雙方均適用的情況下,遵守國際民航組織所制定的並指定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的建議措施。締約雙方須要求,在其地區內註冊的飛機經營人或以其所在地區為主要經營地或永久駐地的飛機經營人,及其地區內的機場經營人遵守該航空保安規定。本款中所指的航空保安標準包括有關締約方通告的任何差異。締約各方應提前將其通告任何差異的意向通知締約對方。 四、締約各方應確保在其地區內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飛機,在登機和裝機前或裝機時,對旅客及其手提物品實行透視檢查,對機組、貨物(包括裝貨艙的行李)及機上供應品實施適當的檢查,並對上述措施加以調整以對付威脅的增加。締約各方同意其空運企業可能被要求遵守第三款中提及的締約另一方要求的關於入境、出境或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的航空保安規定。同時締約各方對締約另一方為對付某項特定的威脅採取合理的特別保安措施的任何要求,亦應採取有利行動。 五、當發生非法劫持民用飛機的事件或威脅,或其他針對該飛機、其旅客和機組、機場或航空導航設施安全的非法行為時,締約雙方須互相協助,提供聯繫的便利及採取其它適當措施,以便迅速及以最低的生命危險終止該事件或其威脅。 ===第十條 提供統計=== 締約一方航空當局應根據締約另一方航空當局的請求,向其提供合理需要的某時期的統計或其他統計報表,以便確定本條前述締約方指定空運企業在協議航班上運輸的業務量。 ===第十一條 收入的匯出=== 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有權根據要求,將其在當地的收入扣除當地支出後的餘額兌換並匯回所選擇的地點。兌換及匯出應允許及時,無限制,以提出該收入兌換及匯款要求時適用於當時交易的有效匯率進行,並且不得收取除銀行為辦理該等兌換及匯款所正常收取的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代表處=== 締約各方指定空運企業有權: 一)根據締約另一方關於入境、居留和就業的法律和規定,在締約另一方地區派駐和保留該空運企業認為合理需要的其自己為提供航班所需的管理、技術、經營和其他專業人員。 二)使用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經營的任何組織,公司或空運企業的服務及人員。 三)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直接或通過其代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中介從事航空運輸銷售及市場活動以及相關服務。各空運企業有權銷售此種運輸,任何人可選擇以當地貨幣或任何可自由兌換貨幣購買該運輸。 四)在締約對方地區內建立辦事處。 ===第十三條 用戶費=== 一、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向締約對方的一家或多家指定空運企業徵收或允許徵收高於向其自己的經營類似國際航班的空運企業所徵收的用戶費。 二、締約各方應鼓勵其主管收費當局與使用該等收費當局提供的設施的空運企業,在可行的情況下透過空運企業的代表組織就用戶費進行協商。倘有任何更改空運企業用戶費的建議,應合理預先通知用戶,以便他們在更改之前表達意見。締約各方還應鼓勵其主管收費當局與空運企業就用戶費事宜交換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 一、締約一方可以就締約另一方在機組、飛機及其經營的任何相關方面所採用的安全標準問題隨時要求進行協商。此協商應在該要求提出之後的三十天內進行。 二、如在此種協商之後,締約一方發現締約另一方在上述任何方面未能有效地保持和實施至少相當於當時根據芝加哥公約制定的最低的安全標準,締約一方應將此等發現及認為達到該等最低標準必要的步驟通知締約另一方,締約另一方應採取適當的行動予以糾正。如締約另一方未能在十五天內或可能同意的更長期間內採取適當行動,將有理由實施本協定第五條(撤銷或暫停經營許可)第一款。 三、儘管有芝加哥公約第三十三條提及的義務,雙方同意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或根據租賃安排而代其經營的來往於締約另一方地區的任何飛機,在締約另一方地區內時,須服從締約另一方獲授權的代表對機上及飛機周身進行的檢查,以查驗隨機文件及機組人員證件是否有效以及飛機及其設備的表面狀況(本條中稱為“停機坪檢查”),只要此種檢查不會導致不合理的延誤。 四、如果任何上述停機坪檢查或一系列的停機坪檢查結果: 一)對某架飛機或某架飛機的運行不符合根據芝加哥公約屆時所制定的最低標準產生嚴重關切;或 二)對缺少有效保持和實施根據芝加哥公約屆時所制定的安全標準產生嚴重關切; 為貫徹芝加哥公約第三十三條,執行檢查的締約方可自行作出結論,即對該架飛機或該架飛機的機組人員的證照的頒發或核准有效的要求或對該架飛機運營的要求,沒有達到或高於根據芝加哥公約制定的最低標準。 五、如果根據本協定第三款對締約一方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某架飛機實行的停機坪檢查遭到該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代表的拒絕,締約另一方可自行推論,即存在上述第四款提及的嚴重關切,並得出該款提及的結論。 六、如果締約一方不論由於一次停機坪檢查,或一系列停機坪檢查,或一次拒絕停機坪檢查、協商或其他原因而得出結論,即為空運企業的運行安全必須採取緊急行動,締約各方保留立即暫停或改變該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的經營授權的權利。 七、締約一方根據本協定第二款或第六款所採取行動的依據一旦不復存在,則應停止任何行動。 ===第十五條 協商=== 締約一方可隨時要求就本協定的實施、解釋、適用或修改或本協定的遵守情況進行協商。此協商可以在雙方航空當局之間進行,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協商應在締約另一方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六十天之內開始。 ===第十六條 解決爭議=== 一、如果締約雙方就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發生任何爭議,締約雙方首先應設法通過談判解決。 二、如果締約雙方未能通過談判解決爭議,它們可以將該項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人士或機構處理,或在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一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裁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如下: (一)在接獲仲裁要求三十天內,締約各方應委任一名仲裁員。在委任第二名仲裁員後六十天之內,經兩名仲裁員協議委任一名在該項爭議中可視為中立國家的國民為第三名仲裁員,該仲裁員應出任仲裁庭的主席。 (二)若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委任任何仲裁員,締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在三十天內作必要的委任。如該主席認為由於他是某一國家的國民,而此國家在爭議中不能視為中立,仲裁員便由沒有因上述理由失去資格的最資深副主席委任。 三、除非如本條下文所述或締約雙方另有協議,仲裁庭將確定其權限範圍和制訂自己的程序。在仲裁庭完全組成之後三十天之內,應根據仲裁庭發出的指令或締約任何一方提出請求,舉行確定仲裁的確切事項和須遵循的具體程序的會議。 四、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或仲裁庭另有規定,締約各方必須在仲裁庭完全組成之後四十五天內提交一份備忘錄。答覆期限為此後六十天。在答覆期滿後三十天之內,仲裁庭應按締約任何一方的請求,或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五、仲裁庭應力爭在聽證會結束之後三十天內,或如果未舉行聽證會,在兩份答覆都已提交之日後的三十天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按多數票作出。 六、締約雙方可以在收到裁決之後十五天內提出澄清裁決的要求,此種澄清應在收到此種要求之日十五天內作出。 七、仲裁庭的裁決對締約雙方均具約束力。 八、締約各方應承擔其委任仲裁員的費用。仲裁庭的其他費用,包括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在執行本條第二款第二段程序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由締約雙方平均分攤。 === 第十七條 修改 === 一、締約雙方所達成的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改應在締約雙方經適當途徑換函確認後生效。 二、對於本協定附件的修改可在締約雙方航空當局之間直接商定。此修改應自上述當局達成協議當日起臨時適用,並在經適當途徑換函確認後生效。 ===第十八條 終止=== 締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其終止本協定的決定。本協定自締約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第一個週年前的午夜(在通知接收地)終止,除非在此日期結束之前協議撤回該通知。 ===第十九條 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本協定和對本協定所作的任何修改須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第二十條 生效===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相互書面通知業已完成必要的程序之日起即行生效。 下列代表,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 本協定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width="100%" |- |align="center" width="50%"|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br>行政區政府代表 ||align="center" width="50%"|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br>政府代表 |- |align="center" width="50%"|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align=center width="50%"|外交及聯邦事務國務大臣 歐柏文 |} === 航 線 表 === ==== 第一部分 ==== 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 澳門——中間點——聯合王國內地點——以遠點 註: 1. 任何航班可以不降停中間點或以遠點,條件是航班自澳門始發或終止。 2. 不得在中間點搭載業務至聯合王國地區內,或自聯合王國地區內搭載業務至以遠點,回程亦然,除非由締約雙方航空當局隨時共同確定。此項限制也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中途經停權。 3. 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 第二部分 ==== 聯合王國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空運企業經營的航線: 聯合王國內地點——中間點——澳門——以遠點 註: 1. 任何航班可以不降停中間點或以遠點,條件是航班自聯合王國內始發或終止。 2. 不得在中間點搭載業務至澳門,或自澳門搭載業務至以遠點,回程亦然,除非由締約雙方航空當局隨時共同確定。此項限制也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中途經停權。 3. 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CONCERNING AIR SERVICES ==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the former having been duly authorized to conclude this Agreement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siring to conclude an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ding the framework for air services between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ave agreed as follows: === Article 1 Definitions ===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 The term “the Chicago Convention” means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pened for signature at Chicago on 7 December 1944 and includes: (i) any amendment thereof which is applicable to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ii) any Annex or any amendment thereto adopted under Article 90 of that Convention, insofar as such amendment or annex is at any given time effective for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b) The term “aeronautical authority” means in the case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and in the case of the United Kingd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for the purpose of Article 7,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r, in both cases, any person or body who may be authorized to perform any functions at present exercisable by the above-mentioned authority or similar functions; c) The term “designated airline” means an airline which has been designated and authoriz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d) The term “area” in relation to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cludes the Macao Peninsula and the Taipa and Coloane Islands and in relation to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as the meaning assigned to “Territory” in Article 2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e) The term “Air Services”,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Airline” and “stop for non-traffic purposes” have the meanings respectively assigned to them in Article 96 of the said Convention; f) The term “user charge” means a charge made to airlines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r permitted by them to be made for the provision of airport property or facilities or of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including facilities for overflights, including related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for aircraft, their crews, passengers and cargo; g) The term “this Agreement” includes the Annex hereto and any amendments to it or to this Agreement; h) The ter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mean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any time in force in the area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 The term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means a document issued to an airline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affirms that the airline in question has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organization to secure the safe operation of aircraft for the aviation activities specified in the certificate. === Article 2 Applicability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ubject to and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insofar as those provisions are applicable to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 Article 3 Grant of Rights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grants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e following rights in respect of its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a) The right to fly across its area without landing; b) The right to make stops in its area for non-traffic purpos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grants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e rights hereinafter specified in this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on the routes specified in the appropriate Section of the schedule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Such services and routes are hereinafter called “the agreed services” and the “specified routes” respectively. While operating an agreed service on a specified route, the airlines designated by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joy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the right to make stop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t the points specified for that route in the Schedule to this Agree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aking on board or discharging passengers, baggage and cargo, including mail. 3. Nothing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deemed to confer on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the right to take on board,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passengers and cargo, including mail, carried for hire or reward and destined for another point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4. If because of armed conflict, political disturbances or developments, or special and unusual circumstances,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s unable to operate a service on its normal routeing,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use its best efforts to facilitate the continued operation of such service through appropriate temporary rearrangements of routes. === Article 4 Design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Airlines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signat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e or more airlines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the agreed services on the specified routes and to withdraw or alter such designations. 2. On receipt of such a designation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3 and 4 of this Article, without delay grant to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designated the appropriat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3.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ire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satisfy them that it is qualified to fulfill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mally and reasonably applied to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by such authoriti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4. a)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y refuse to grant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case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not satisfied that: i) the airline is establish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under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has received an Operating Licence in accordance with European Community law; and ii) effective regulatory control of the airline is exercised and maintain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 Member State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its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and the relevant aeronautical authority is clearly identified in the designation. b)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may refuse to grant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case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s not satisfied that the airline: i) is incorporated and has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the area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i) holds a current Air Operator’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5. When an airline has been so designated and authorized it may begin to operate the agreed services, provided that the airline complies with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 Article 5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voke or suspend an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r to suspe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 of this Agreement by an airline designa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to impose such conditions as it may deem necessary on the exercise of those rights: a) In any case where a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fuse to grant operating authorizations pursuant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or b) In the case of failure by that airline to comply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rmally and reasonably appli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y granting those rights; or c) If that airline otherwise fails to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d) In the case of failur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to improve safe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4 (Safety); or 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4 (Safety). 2. Unless immediate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r suspension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or imposition of conditions therein is essential to prevent further infringem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right shall be exercised only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6 Principles Governing Operation of Agreed Services === 1. There shall be fair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to compete in operating the agreed services on the specified rout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each designated airline to determine the frequency and capac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it offers, according to commercial and market-based considerations.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unilaterally restrict the operations of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other, except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or by such uniform conditions as may be contemplated by the Chicago Convention. 3.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its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any 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or separately, to abuse market power in a way which has or is likely or intended to have the effect of severely weakening a competitor or excluding a competitor from a route. === Article 7 Tariffs ===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rm tariff means the prices to be paid for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aggage and freigh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ose prices apply, including prices and conditions for agency and 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but excluding remuneration or conditions for the carriage of mail.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low tariffs for air services to be established by each designated airline based upon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market place.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their airlines to consult other airlines about the tariffs they charge or propose to charge for services covered by these arrangements. 3.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ire notification or filing of any tariff to be charged by its own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notification or filing of any tariffs to be charg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ariffs may remain in effect unless subsequently disapproved under paragraphs 5 or 6 below. 4. Intervention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be limited to: a)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from tariffs that are excessive due to the abuse of market power; b) the prevention of tariffs whose application constitutes anti-competitive behaviour which has or is likely to have or is explicitly intended to have the effect of preventing, restricting or distorting competition or excluding a competitor from the route. 5.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unilaterally disallow any tariff filed or charged by one of its own designated airlines. However, such intervention shall be made only if it appears to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y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that a tariff charged or proposed to be charged meets either of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paragraph 4 above. 6.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take unilateral action to prevent the coming into effect or continuation of a tariff charged or proposed to be charged by an airlin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f one Contracting Party believes that any such tariff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siderations set out in paragraph 4 above, it may request consultations and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e reasons for its dissatisfaction. These consultations shall be held not later than 14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request. Without a mutual agreement the tariff shall take effect or continue in effect. 7.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s 3, 5 and 6 above,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require the filing of tariffs for the carriage of cargo between the areas of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Such tariffs shall take effect when the airline concerned so decides. === Article 8 Customs Duties === 1. Aircraft operated in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relieved from all customs duties, excise taxes and similar fees, as shall: a) The following item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 repair, maintenance and servic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i) passenger handl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ii) cargo-loading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v) security equipment including component parts for incorporation into security equipment; v) instructional material and training aids; vi) airline and operators’ documents; and b) The following item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supplied to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 aircraft stor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ch items as food, beverages and tobacco) whether introduced into or taken on board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i) fuel, lubricants and consumable technical supplies; iii) spare parts including engines; and c) Computer equipment and component parts introduced by a designated airline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to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assist in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i) the repair, maintenance or servicing of aircraft; ii) the handling of passengers at the airport or on board aircraft; iii) the loading of cargo onto or the unloading of cargo from aircraft; iv) the carrying out of security checks on passengers or cargo; provided in each case that they are for use on board an aircraft or within the limits of 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r maintenance of an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concerned. 2. The relief from customs duties, excise taxes and similar fees shall not extend to charges based on the cost of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3. Equipment and supplies refe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may be required to be kep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r control of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4. The reliefs provided for by this Article shall also be available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have entered into arrangements with an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for the loan or transfer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e item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provided such other airline or airlines similarly enjoy such reliefs from such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9 Aviation Security === 1. The assurance of safety for civil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being a fundamental pre-condi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affirm that their obligations to each other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against unlawful interference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agreement.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n particular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signed at Tokyo on 14 September 1963,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signed at The Hague on 16 December 1970,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signed at Montreal on 23 September 1971 and any other agreement governing civil aviation security binding upon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2.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provide upon request all necessary assistance to each other to prevent acts of unlawful seizure of civil aircraft and other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such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airports, and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and any other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civil aviation. 3.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ir mutual relations, ac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vi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and, so far as they are applied by them, the Recommended Practice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designated as Annexes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pened for signature at Chicago on 7 December 1944. They shall require that operators of aircraft of their registry or operators of aircraft having their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ir area, and the operators of airports in their area, act in conformity with such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In this paragraph the reference to avi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includes any difference notifi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y concerned.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give advance information to the other of its intention to notify any difference. 4.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sure that effective measures are taken within its area to protect aircraft, to screen passengers and their carry-on items, and to carry out appropriate checks on crew, cargo (including hold baggage) and aircraft stores prior to and during boarding or loading and that those measures are adjusted to meet increases in the threat. Each Contracting Party agrees that their airlines may be required to observe the aviation security provis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 requir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for entrance into, departure from, or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that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lso act favourably upon any request from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for reasonable special security measures to meet a particular threat. 5. When an incident or threat of an incident of unlawful seizure of civil aircraft or other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such aircraft, their passengers and crew, airports or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occur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assist each other by facilitating 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intended to terminate as rapidly as possible commensurate with minimum risk to life such incident or threat. === Article 10 Provision of Statistics ===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a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pply to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t their request such periodic or other statements of statistics as may be reasonably required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raffic carried on the agreed services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referred to first in this Article. === Article 11 Transfer of Earnings ===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onvert and remit to the place of their choice on demand local revenues in excess of sums locally disbursed. Prompt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shall be permitted without restrictions at the rate of exchange applicable to current transactions which is in effect at the time such revenues are presented for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 charges except those normally made by banks for carrying out such conversion and remittance. === Article 12 Airline Representation === The designated airlines of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entry, residence and employm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bring in and maintain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hose of their own managerial, technical, operational and other specialist staff which the airline reasonably considers necessary for the provision of air services; b) use the services and personnel of any other organization, company or airline operating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c) engage in the sale and marketing of air transportation and related service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either directly and through its agents or other intermediaries appointed by the airline. Each airli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ll such transportation, and any person shall be free to purchase such transportation, in local currency or in any 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y; d) establish offices 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 Article 13 User Charges === 1. N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mpose or permit to be imposed on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user charges higher than those imposed on its own airlines operating similar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2.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encourage consultation on user charges between its competent charging authorities and airlines using the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provided by those charging authorities, where practicable through the airlines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Reasonabl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users of any proposals for changes in user charges to enable them to express their views before changes are made.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further encourage the competent charging authorities and airlines to exchange appropriat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user charges. === Article 14 Safety === 1. 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est consultations at any time concerning safety standards in any area relating to aircrews, aircraft or their operation adopted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uch consultations shall take place within 30 days of that request. 2. If, following such consultations, one Contracting Party finds that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does not effectively maintain and administer safety standards in any such area that are at least equal to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f those findings and the steps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conform with those minimum standards, and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take appropriate corrective action. Failur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 within 15 days or such longer period as may be agreed, shall be ground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of this Agreement (Revocation or Suspension of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3. Notwithstanding the obligat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33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it is agreed that any aircraft operated by or, under a lease arrangement, on behalf of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on services to or from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be made the subject of an examination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 board and around the aircraft to check both the validity of the aircraft documents and those of its crew and the apparent condition of the aircraft and its equipment (in this Article called “ramp inspection”), provided this does not lead to unreasonable delay. 4. If any such ramp inspection or series of ramp inspections gives rise to: a) Serious concerns that an aircraft or the operation of an aircraf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or b) Serious concerns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effective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standards established at that time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the Contracting Party carrying out the inspection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33 of the Chicago Convention, be free to conclude tha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which the certificate or licences in respect of that aircraft or in respect of the crew of that aircraft had been issued or rendered valid or that the requirements under which that aircraft is operated are not equal to or above the minimum standard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e Chicago Convention. 5. In the event that access for the purpose of undertaking a ramp inspection of an aircraft operated by the airline or airline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of this Article is denied by a representative of that airline or airlines,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free to infer that serious concerns of the typ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4 of this Article arise and draw the conclusions referred in that paragraph. 6. Each Contracting Party reserves the right to suspend or vary the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of an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mmediately in the event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concludes, whether as a result of a ramp inspection, a series of ramp inspections, a denial of access for ramp inspection, consultation or otherwise, that immediate action is essential to the safety of an airline operation. 7. Any action by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2 or 6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discontinued once the basis for the taking of that action ceases to exist. === Article 15 Consultation ===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request consult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or amendment of this Agreement or compli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Such consultation, which may be between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shall begin within a period of 60 days from the date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eives a written reques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 Article 16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1. If any dispute arise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lat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in the first place try to settle it by negotiation. 2. I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fail to reach a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by negotiation, it may be referred by them to such person or body as they may agree on or,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submitted for decision to a tribunal of three arbitrators which shall be constituted in the following manner: a)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a request for arbitration,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ppoint one arbitrator. A national of a State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neutral in relation to the dispute, who shall act as President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appointed as the third arbitrator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arbitrators, within 60 days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second; b) If within the time limits specified above any appointment has not been made,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request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to make the necessary appointment within 30 days. If the President considers that he is a national of a State which cannot be regarded as neutral in relation to the dispute, the most senior Vice President who is not disqualified on that ground shall make the appointment. 3. Except as hereinafter provided in this Article or a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e tribunal shall determine the limits of its jurisdiction and establish its own procedure.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tribunal, or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 conference to determine the precise issues to be arbitrated and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to be followed shall be held not later than 30 days after the tribunal is fully constituted. 4. Except a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r prescribed by the tribunal,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submit a memorandum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tribunal is fully constituted. Replies shall be due 60 days later. The tribunal shall hold a hearing at the request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t its discretion, within 30 days after replies are due. 5. The tribunal shall attempt to give written decision within 3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hearing or, if no hearing is held, 30 days after the date both replies are submitted. The decision shall be taken by a majority vote. 6.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submit requests for clarification of the decis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it is received and such clarification shall be issued within 15 days of such request. 7. The decision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8. 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ar the cost of the arbitrator appointed by it. The other costs of the tribunal shall be shared equally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ncluding any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mplementing the procedures in paragraph 2. b) of this Article. === Article 17 Amendment === 1. Any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agreed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come into effect when confirmed by 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channels. 2. Amendments to the Annex of this Agreement may be agreed directly between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uch amendments shall be applied provisionally from the date they have been agreed upon by the said authorities and enter into force when confirmed by 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channels. === Article 18 Termination ===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give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ts decision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at midnight (at the place of receipt of the notic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first anniversary of the date of the receipt of such notice by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unless the notice is withdrawn by agreement before the end of this period. === Article 19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This Agreement and any amendment thereto shall be communica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for registration. === Article 20 Entry into Force === This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soon a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have given notice in writing to each other that any necessary procedures have been completed. IN WITNESS WHEREOF the undersigned, being duly authorized by their respective Governments, have signed this Agreement. Done in duplicate at London this 19th day of January 2004 in the Chinese, Portugu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All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oritative. {|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width="100%" |- |align="center"|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b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br>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lign="center"|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br>United Kingdom of Great<br>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 |align="center" width="50%"|''Ao Man Long''||align="center" width="50%"|''Mike O' Brien'' |- |align="center"|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Public<br>Works||align="center"|Minister of State for Foreign<br>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 === ROUTE SCHEDULE === ==== Section 1 ==== Routes to be operat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cao — Intermediate Points — Poin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 Points beyond <u>NOTES:</u> 1. Intermediate points or points beyond may be omitted on any flight provided that the service begins or ends in Macao. 2. No traffic may be picked up at an intermediate point to be set down in the area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in the area of the United Kingdom to be set down at a point beyond, and vice versa, except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jointly determin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restriction also applies to all forms of stop-over traffic. 3. No points in inland of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may be served either as intermediate or beyond points. ==== Section 2 ==== Routes to be operated by the designated airline or airlin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Poin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 Intermediate Points — Macao — Points Beyond <u>NOTES:</u> 1. Intermediate points or points beyond may be omitted on any flight provided that the service begins or ends in the United Kingdom. 2. No traffic may be picked up at an intermediate point to be set down in Macao or in Macao to be set down at a point beyond, and vice versa, except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jointly determined by the aeronautical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restriction also applies to all forms of stop-over traffic. 3. No points in inland of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may be served either as intermediate or beyond points. {{PD-MacaoGov}}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 1fwiqro3nwa1rh3l1ryi1dtaaxpmf2q 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〇——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0 1103943 2166491 2161437 2022-07-24T00:43:38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〇——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教学厅[1993]4号 | 发布者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 type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的通知 | type2 = 人事部办公厅的通知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1993 | month = 3 | day = 6 | notes = | edition = yes }} {{红头|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center|教学厅[1993]4 号}} {{center| '''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〇——一九七六年<br />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 {{indent pars|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一九七〇――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九七〇――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 {{署名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印|人事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center=五角星}} |人事部办公厅 |{{印|人事部办公厅|center=五角星}}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 }} 主题词:院校 毕业 学生 职称 通知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解放军三?部、国防科工委 brdt4bl4wbuyssez90mrpqhzvlalf50 獨立後之庫倫及俄蒙協約 0 1105708 2166542 2166400 2022-07-24T06:54:43Z 8.39.127.97 /* (乙)關於俄蒙協約事件 */ wikitext text/x-wiki {{未完成}}{{header |title= |author = 杜亞泉 |year = 1913 |署名 = 高勞 |from = 東方雜誌 |notes = 原載《東方雜誌》第九卷第八號 }} 庫倫活佛自舊歷辛丑十月宣布獨立後,忽忽歲餘,吾國上而政府,下而人民,外而各蒙旗效順之王公,莫不亟亟焉謀所以取消之策,顧以道路遙隔,威令不行,而冥頑之活佛,復恃有强鄰之援助,悍然無所顧忌,鴟張跋扈,莫敢誰何。近且與俄人締結協約,舉外蒙一切權利,移而屬諸俄國範圍之下,自今以往,不特取消政策益形困難,且以內國紛爭,轉而為國際交涉,稍或不慎,無窮之禍患,卽隨其後,實民國成立後最重大之問題也。茲就關於庫倫獨立及俄蒙協約之事件列如下: ===(甲)關於庫倫獨立後之事件=== 獨立原因及其眞相,本誌二號已敘述之矣。數月以來,疊經中央政府暨各蒙旗王公多方勸導,活佛仍冥然罔覺,帝制自為。然亦徒擁虚尊,一切政令,多委杭達親王、松彦克汗、陶什陶之手,佛妻扣肯兒復陰為杭等之內援。活佛更以失明故,事難躬親,大權益旁落。杭達親王者,頗通外事,以其旗地貼隣俄境,故與俄諗,曾屢至聖彼得堡,與俄通好,辛亥秋,復因主張蒙古獨立,赴俄要求援助,武漢事起,適從俄歸,遂慫恿活佛,宣言獨立。松彥克汗,名海珊,本蒙古喀爾沁旗人,犯案奔俄,通俄語,陰狠有謀。陶什陶者,東三省著名鬍匪也,東省捕之急,乃匿俄境,勇悍好戰,嫻兵事。三人狼狽為奸,握庫倫至高之政柄。杭、松素與俄嫟,故事事主張親俄,俄人在庫倫得以節節進行,擴張權勢,及此項協約成立,杭、松之力為多。陶則挾其善戰之凶威,聯絡匪類,聲勢頗為赫赫,外蒙各旗之被脅而附和庫倫,東蒙各地之聞風而乘間內犯,陶實致之。此外尚有圖什公、崔大喇嘛、達賴貝子、那木薩賴公等,分掌要政。其外交以聯俄為惟一主義,卽一切內政,亦幾惟俄言是從,去秋曾派員至俄,商議協約,實為廓使至庫之先聲。財政向極困難,獨立後練兵籌餉,大抵貸諸俄人,而以路礦作抵,近已聘俄人馬司哥頓為財政顧問員,並准俄國設立東亞銀行,以期金融之活動。軍政亦延俄兵官為教習,槍械子彈,悉從俄國購濟,並招集鬍匪,編入軍隊。此外內務各政,多凌雜無統紀,蓋蒙人本無政治上之知識,徒歆羡於皇帝之尊嚴、專制政府之威福,貿然獨立,故雖刻意摹仿,建設各種行政機關,而究無使用此機關之能力,徒貽外人以吞併之隙,是亦不思之甚者也。 自民國南北統一後,松彥克汗以蒙古國內閣大臣名義,電達北京,布告正式獨立,當由袁總統先後電致活佛,諭以蒙古地多人少,不能獨立之理由,勸其克日取銷,與內地聯合,並擬派員以往商議,而活佛兩次覆電,均以外人為辭,一則日:「業經自主,佈告中外,起滅何能自由。如欲取銷,請商諸隣邦,杜絕異議。」再則曰:「與其派員來庫,莫若介紹隣使,商榷一切之為愈。」卽此以觀,則庫倫與隣邦,已有密切關係,事事受其牽制而末由自主矣。庫倫自獨立以來,卽派員分赴各蒙旗,竭力煽動,附近各盟,與內地關係較淺,且懾於兵威,多附和者,然大率盲從,初無一定之宗旨。科布多向有清廷所派官吏駐紮,不受煽惑,蒙人遂派兵圍困,並招集鬍匪合攻,至八月二十日,科城遂䧟,蓋守科華軍,其數本少,而阿爾泰、伊犂形勢亦岌,不能多派援軍,以為聲助,是以困守月餘而終於淪失也。蒙兵旣佔科城,乃進窺阿爾泰,幸該處兵力尚足,而伊、新兩地復遣兵援救,故蒙兵未能得手。庫倫兵備雖陸續添招,然訓練成軍,足臨戰爭者,寥寥無幾,餘均散匪游民,倉卒招募以充數。其軍隊之支配,則庫倫、科布多兩處屯駐較多,當謠傳那彥圖將帶隊蒞烏-{里}-雅蘇臺將軍任時,曾派兵至烏迎抗,其後那以他事障礙不果行,觀活佛覆總統電文,謂「庫倫貧弱已極」,確係實情,且謂「外蒙之存亡,在公之操縱」,則庫倫兵力之苶弱,可以見矣。 東蒙各旗自受庫煽惑,攻佔呼倫,至八月而科爾沁右翼前旗札薩克郡王烏泰復附和庫倫,稱兵內犯,侵截洮南府,陷據鎭東縣,其公文告示,有奉大蒙國皇帝諭旨等語,並聲言須向民國索回舊有之疆界。十一月,東札魯特旗協理官保札布,由庫倫帶兵,勾結東西札魯特科爾沁等旗,攻佔熱河開鲁縣,並戕害西札魯特公爵,東札魯特福晉由東三省、熱河先後派兵征勦,克復鎭東、開魯,進攻旗地,烏泰敗竄索倫山,保札布亦勢窮北竄。經此兩次痛勦,內蒙各盟乃翕然懾服。當洮南戰事之後,東蒙哲-{里}-木盟齊貝子發起該盟十旗大會,十月二十八日,開會於長春,各旗王公代表到會者五十人,政府亦派員與會,除解釋共和眞理,俾曉然於五族聯合之利益外,復由政府提出意見,相與商榷,各王公對於此會,均形滿意。今春洮南蒙王又開聯合會,提議整理內蒙自治,並擬以武力對待庫倫。綏遠將軍復組織西蒙古王公會議於綏遠,與會者有二盟二十二部三十四旗,其議案:(一)聯合東蒙,反對庫倫;(二)整頓西蒙政教,以謀統一;(三)曉諭外蒙各旗以共和眞理,使嚮附民國,如活佛怙惡不悛,將以兵力從事-{云}-。 中央政府之對待庫倫,以和平解決為宗旨,雖京外軍隊及團體有主張武力者,而政府終遲徊審顧,不欲輕啟戰端,所持理由,約分數項:(一)民國新立,軍政、財政,兩不足恃;(二)蒙古雖為領土,然牽涉外交,恐開釁後,外人乘機-{干}-涉;(三)蒙人不解共和眞理,其獨立僅少數人私意,且大都被人誘迫,並非全體反抗,若遽用兵征勦,轉致挺而走險,釀成激烈之戰爭。具此理由,故政府行動,一意主撫,大總統旣迭電庫倫,一再勸諭,復商由在京之蒙古王公,分派代表,前往庫倫暨外蒙各盟,宣布共和政體,陳說利害。迨俄蒙協約成立後,總統又致電活佛,喻以中蒙種種關係之歷史,休戚相共,不可倚賴外人,自貽後悔,惟活佛依俄為助,桀傲不馴,先後赴庫倫勸諭之代表,有被其拘辱者,又以蒙王多反對俄約,竟將札薩克部之某親王虐待致死,並囚禁車臣汗部之某蒙王。近更致電總統,謂蒙古單獨進行,非中國所得過問,並戒中國勿妄思以武力解決蒙事,其强硬口吻,與三月間之電文逈異,殆以俄約訂定,自謂足與中國抗拒歟? 政府除勸諭庫倫及反抗民國之各旗外,極意優待效順之王公、喇嘛,以堅其內嚮,章嘉、甘珠爾瓦者,內蒙之呼圖克圖也,在東蒙宗教上之權力,不亞於外蒙之哲布尊丹巴。兩呼圖克圖對於民國,首先贊附,政府特於十月間招令來京,優加款待,封章嘉以「宏濟光明」名號,封甘珠爾瓦以「圓通善慧」名號,並封章嘉父母以爵秩,復頒命令,謂凡效忠民國,實贊共和之蒙古札薩克王公等,均照原有封爵,加進一位,汗親王等無爵可進者,封其子若孫一人,嗣後卽據蒙藏事務局暨管轄蒙旗之官吏,陸續查報,次等加封,並給阿穆爾靈圭以勳章,以示優異。前由蒙古聯合會提出之待遇條件十一條,亦經參議院修正決議,除第八條應歸官制任用法另議,餘均略照原文(詳四號《大事記》),嗣於十月間,大總統特照該條件內第四款,改烏梁海七旗副都總管等為世爵。從前各旗向背,頗不分明,自經政府獎勸,暨明達各王公開導後,內嚮者旣堅景附之忱,觀望者亦懷輸誠之願,近數月來,蒙旗之歸附者,計內蒙全體外,復有新、甘兩省所屬四十餘旗、塔爾巴哈參贊所屬三旗、阿爾泰辦事長官所屬三旗。其附和庫倫者,僅土謝圖、車臣、札薩克、三音諾顏四部,及科布多參贊所屬十六旗、烏梁海七旗而已,然土謝圖王於俄約成立後,電致政府,堅不承認。烏梁海七旗亦於日前開會,其右翼五旗不以庫倫為然,擬聯合全體,公請活佛取銷協約,歸附民國,為左翼二旗反對,不果行。科布多十六旗中札薩克,有已受中央加進之封爵者,足見附庫各旗,非盡誠心贊助,特以離內地較遠,懾於庫倫勢力,不敢公然內附耳。 ===(乙)關於俄蒙協約事件=== 自庫倫獨立後,俄蒙關係愈形密切,六七月閒,競傳俄蒙訂立私約,其後又謂庫倫已派員至聖彼得堡,商議約中條件,計凡六款,當時頗有指為訛傳不足據者。十月間,俄國果派專使廓索維慈至庫倫,於是俄人承認蒙古之聲,喧騰中外,我政府以未得確耗,不能提出抗議,僅以蒙古為我領土,不能與外人訂立條約之空言,文告俄使。至十一月初八日,駐京俄使乃公然以約文送交我外務部,蓋俄蒙之擬定私約已匪朝夕,至此乃完全成立,正式通告。當廓使至庫之初,宣言俄國承認庫倫政府有自治之權,卽提出條件,相與商議。庫倫當局,除杭達親王、圖什公二人贊成外,其餘王公,頗多猶豫,且有以條件太苛,表示反對者,同時北京政府與在京蒙古王公,暨章嘉、甘珠兩呼圖克圖,復先後致電勸阻,廓使乃百計運動,並陳說共和之不利於佛教及蒙人,杭達、圖什及活佛左右,又多方慫恿,卒於十一月初三日(俄曆十月二十日)簽字。 俄蒙關係,表面觀之,誠密切矣,然就內容一為揣測,內外各蒙旗姑不論,卽庫倫一方面,亦僅親俄派之少數人耳。觀其派員至俄商議,及俄派專使至庫簽押,可見一班。所以不能在庫提議,或在俄京訂約,而必在俄先訂款,然後專使至活佛所在地換押者,恐反對者事前抗議及事後之不承認也。夫以大綱粗具之條件,自十月初旬至十一月初三,磋商幾及一月,始能成立,則其中間之不平穩也可知,此一月中,刻刻有可以破壞之隙,而卒不能破壞,是可慨也。約文如左: <blockquote>蒙人全體,前因欲保存蒙地歷來自有之規制,將中國兵隊官吏逐出蒙境,舉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為蒙古主,所有舊日蒙古與中國關係,遂以斷絕。現俄國政府因此情形,並因俄蒙人民友誼及須確定俄蒙商務之秩序,特遣參議官廓索維慈為全權,與蒙古王及蒙古政府,並各蒙王委任之全權 -- 蒙古總理大臣、萬教護持主、三音諾彥汗[[w:那木囊蘇倫|南難蘇倫]];內務大臣、沁蘇朱克圖[[w:車林齊密特|岑達喇嘛]];外務大臣兼汗號額爾德尼達親王杭達多爾;陸軍大臣、額爾德尼達賴郡王貢博蘇倫;度支大臣、土謝圖郡王札克多爾雅布;司法大臣、額爾德尼郡王[[w:那木薩賴|南穆薩來]],會同議定以下各節: '''第一條'''{{gap}}俄國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現已成立之自治秩序及蒙古編練國民軍,不准中國兵隊入蒙境及以華人移植蒙古之各權利。 '''第二條'''{{gap}}蒙古王及蒙古政府准俄國屬下之人及俄國商務照舊在蒙古領土內享用此約專條所載各權利及特種權利,其他外國人自不能在蒙古得享權利加多於俄國屬下之人在彼得享之權利。 '''第三條'''{{gap}}如蒙古政府以為須與中國或別外國互約時,無論如何,其所訂之新約不經俄國政府允許,不能違背或變更此協約及專條內各條件。 '''第四條'''{{gap}}此友誼協約自簽約之日實行,兩方全權將此協約俄蒙文平行繕備兩份,校對無訛,簽約互換為證。</blockquote> 正約以外,復有附約十七條,於十二月間由俄使續送外交部。 <blockquote>俄國全權廓索維慈與蒙古皇帝及蒙古王公承認之蒙古全權,按照十一月三日簽押之俄蒙協約第二條,關於蒙古俄僑及俄國蒙僑之權利及特權,訂結協約如下: '''第一條'''{{gap}}俄國臣民於蒙古內地享有居住、往來、經營商務、開設工廠,暨與華、蒙人民及其他外國人以個人公司並公私資格經營一切事業等權利。 '''第二條'''{{gap}}俄國臣民享有按照從來情形進出俄蒙及其他外國出產貨物時得免課捐等項權利,卽自由貿易,免除所有課捐。 '''第三條'''{{gap}}俄國銀行在蒙古各地得有設立分行,且與個人及公司隨便交易之權利。 '''第四條'''{{gap}}俄國臣民在蒙古各地通商交易,應以現銀信用行之,但蒙古王公及蒙古政府之財政總長,關於個人信用之私債,不認擔任債務。 '''第五條'''{{gap}}商務及工業等項,斷不允許獨占,蒙古政府對於華、蒙人民與俄國臣民協同營生,並不阻礙,又俄國臣民經營之商工務,傭雇華、蒙人民,亦不得阻礙。 '''第六條'''{{gap}}俄國臣民享有於蒙古都邑租買土地等項權利,並有為經營商務起見,修築房屋、商鋪、棧房等權,或為農業牧畜起見,可得租借荒地,但擬建修蒙古寺廟之空地,不在此限。 '''第七條'''{{gap}}俄國臣民如經營開礦、採木、漁獵並其他營生,或獲有利權時,得與蒙古政府自由協定。 '''第八條'''{{gap}}俄國政府享有如認為緊要,得與蒙古政府妥商,隨處開辦領事署權利,蒙古政府亦享有按照前項沿俄蒙疆域特派代表駐劄之權利。 '''第九條'''{{gap}}俄國領事署已經開辦俄國臣民於開始商務之地方,得劃界設置俄民租界,該租界由俄國領事管理一切,如俄國政府未派領事時,由該地俄商之僑居尤久者遴選一人,監理一切。 '''第十條'''{{gap}}俄國政府為將郵件送到俄蒙疆域起見,特在蒙古內地設立郵局,該經費由俄國政府支撥。 '''第十一條'''{{gap}}俄國領事利用蒙古之郵局起見,得有權利隨意使用蒙古人所供給之牲口,並無須發給銀錢,但此牲口以馬百頭、駝三十頭為限。 '''第十二條'''{{gap}}蒙古河川流入俄國領土者,由俄國臣民以俄國船舶航行無礙,俄國政府關於此種河川之保護暨航路之發達,並船舶之碇繫、燈台之設置等項,補助蒙古政府,而俄國臣民依據第六條之權利,爲設立俄國船舶之碇繫場起見,得享有河岸地基之所有權,並設立埠頭棧房。 '''第十三條'''{{gap}}俄國臣民因搬運商品並牲口,使用蒙古內地河川、道路,在在享有權利,並得以俄國人費用架設橋梁,設置渡船,對於使用此等橋梁渡船者,徵收賃錢,任其自便。 '''第十四條'''{{gap}}俄國臣民旅行蒙古,因喂養牲口,保存蒙古之草地,在該草地三個月間,不撥給料金,卽行使用,俟期滿後,再妥定其料金。 '''第十五條'''{{gap}}向來俄國臣民沿俄蒙疆域上所取得之狩獵、漁業、苅草等權利,仍舊保持。 '''第十六條'''{{gap}}對於在俄國臣民與華人、蒙古人之間辦理之事業,及其他訂結契約之手續如左:(甲)授受財產必須訂定契約,然後請蒙古官憲暨俄國領事之承認,如有効力。(乙)授受財產,若生爭執時,卽付仲裁。(丙)仲裁倘無効力時,移付混合裁判。該混合裁判,設有俄國領事時,定爲永久混合裁判,否則由俄國領事並蒙古王組織臨時裁判。凡開設法廷,無論永久與臨時,如俄國臣民,由俄國領事出廷,如華人、蒙古人,由蒙古王出廷。 '''第十七條'''{{gap}}本議定書自蓋印日起,卽發生効力。 右議定書,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一月,在庫倫互行交換。</blockquote> 協約成立後,俄使旣以正約四條送交外務部,同時並通告於有關係各國。當俄使以約文送部時,聲言俄國提議與中國商量蒙事已經年餘,中國始終不與開議,俄國在蒙古商務及各種利權甚大,不能不思所以保護之,現在活佛爲外蒙古實際上之政府,故俄國不得不與之訂立條約。惟措辭極愼,始終不提及蒙古獨立脫離中國,深望中國對於條件中之主旨克表同情等語,其後又謂此約乃依據一八八一年中俄條約,與蒙古更爲明白之規定,所異者,與蒙人訂約而非與中國訂約而已。 所謂一八八一年中俄條約,卽前清光緒七年改訂關於索回伊犁之條約也。該約第十九條,載明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故其範圍不限於本約,凡咸同以後所訂各款,苟未經更改,亦得適用。(咸豐以前,康熙、雍正、乾隆各代,均與俄人訂有條約,但於中國權利,絕少損失。)各約之中,俄人所得利益,雖已極優,然主權固猶在我,與此次協約性質迥然不同,俄人謂依據一八八一年條約,更爲明白之規定者,欺人之語也。 光緒七年所訂之約,載明每屆十年,可以商議更改,前二屆以無改訂之必要,故兩國均未提議。至宣統辛亥,適爲改約之期,前清外部,以該約訂有俄人在蒙得以自由貿易,所至免稅等條,本已損失權利,而俄人近年復根據約中公文由臺站遞送、領事所在地,給予建屋畜牧地畝各項,任意擴張勢力,踰越範圍,因先期研究提議限制之法。詎俄人先發制人,突於是年正月向外部要求六款,雖經外部答復,稍示讓步,(要求及答復各款,詳本誌八卷一號《大事記》)而俄使仍不滿意,聲稱如不全允,當自由進行。清政府不得已,乃全部許諾。俄人猶以爲未足,是年七月,復以中國在外蒙一帶之舉動有礙兩國睦誼爲言,而尤注意於移民、練兵各節。辛亥冬,庫倫獨立後,俄使照會清政府,謂如允訂下列各款,則俄國願助中國勸告活佛,將獨立取銷,其條款大致: :(一)中國須與蒙古訂協約:(甲)不駐兵;(乙)不移民;(丙)所有蒙古之自治,受辦事大臣管轄。 :(二)俄國承認中國在外蒙古之主權,蒙人歸辦事大臣管轄,惟中俄關於蒙古之交涉,則仍由北京政府與聖彼得堡政府協商。 :(三)中國如在外蒙建設鐵路,應先通知俄國,並承認俄國有建設由俄邊至庫倫鐵路之權。 :(四)中國在外蒙如有改革,應得俄國同意。 :(五)俄國飭駐蒙領事等官,協助擔保蒙人對於中國應盡義務。 時民軍聲勢方盛,清廷迫於近患,不暇置答。民國元年六月,俄人復提出三項,要求應允:(一)不駐兵;(二)不移民;(三)外蒙如取銷獨立,內政應由蒙人自治,民國政府不能視外蒙為行省,-{干}-涉其自治之權。經內閣會議,暫從恝置,俄使所謂商量年餘始終不開議者,殆卽指前列兩次所提之條款也。 當廓使到庫後,紛傳俄已認庫獨立之時,政府中有主張先行提出抗議者,外交總長梁如皓以事未確實,延不果行,迨協約發表,梁知交涉失敗,將受攻擊,遂於十二日辭職,潛赴天津,總統乃任陸徵祥繼其任。疊開總統府會議、國務院會議、參議院會議,籌商對付之策,其議決之辦法,傳聞不一,大略如左之數項: :一、由外務總長向駐京俄使,並由駐俄華使向俄政府,雙方抗議。 :一、將此事始末及不承認之理由通告各國駐京公使暨各國政府,徵求意見,並要求主持公道。 :一、先從外交談判上解決,如無效果,則兵力爲後盾。 :一、擬提出海牙和平會公判。 :一、駐軍內蒙以防庫兵內侵。 :一、設法勸諭活佛,並聯絡不附和庫倫之外蒙各盟,以免再被庫倫煽惑。 是項交涉,陸總長蒞任後,卽與俄使克羅斯機氏先後會晤,並由法使康悌氏從中調停。兩月以來,其交涉之內容及其談判所至之程度,事關祕密,未得眞相,據各處所傳消息,我政府執持之點,約分兩項如下: ::(甲)對於俄蒙協議之交涉 :一、蒙古爲中國領土,無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 :二、庫倫爲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並不能代表外蒙。 :三、呼圖克團專掌宗教,無與外人交涉之權。 :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對於中俄交涉之提議 :一、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於中華民國。 :二、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不再添派官吏。 :三、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 :四、民國爲保護僑寄該處華人起見,得設置警察隊若-{干}-於該處。 :五、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優待之意。 :六、各國人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種團體,且不得移民(中華民國亦與各國相同)。 :七、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築路。 :八、蒙古與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爲無効,此後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右列乙項,係陸總長提出,於國務院會議通過者,曾否向俄使作正式之提議,殊無確耗,蓋必取消蒙約而後可開中俄交涉之談判,否則雖或提議,亦無磋商之餘地也。 至俄人之意見,則略如左之各項: :一、俄蒙條約,不允取消,俟中我條約成立後,協約自廢。 :二、中俄條約應以俄蒙協約之範圍爲根據。 :三、承認中國對於蒙古有宗主權,而不承認領土之主權。 :四、要求中國承認蒙古有自治權。 :五、要求中國承認俄國在蒙古各種之特權。 :六、中國在蒙古不得移民、駐兵、設官。 :七、不承認民國對待蒙古得沿用前清舊制。 兩方之意見旣不相容,故談判毫無要領,惟兩國已約明目前暫不進兵 而已。此次交涉,俄使之態度殊爲強硬,聲言俄國已得蒙古之實權,無待中國之承認,亦無與中國改訂條件之必要,並謂中國如再抗議,將來欲求現狀亦不可得。自協約發表也,政府旣通告各國,復派員探聽各國意旨之所在,然各國多持冷淡態度,無爲明白之左右袒者,蓋對於此事最有關係者爲英日,英之於藏,日之於滿,其進行方針,悉視俄蒙問題以爲斷,目前自不便有所表示,致爲他日行動自由之障礙也。 全國輿論對於此次協約,頗形憤憊,各省將士,多主張武力解決者。政府以國本未固,不宜輕易搆兵,搖動大局,竭力從事鎭靜,由國務院通電各省,申明此意,並禁以團體及私人名義,藉口征蒙,自由招軍募餉,大總統復電各省都督,聲明不能輕開戰釁之理由。參議院亦主張維持政府,故日來交涉,雖未解決,而內部尚能勉為一致,不至以紛擾而貽誤全局也。 庫倫爲外蒙土謝圖汗之一部,活佛素無主持政治之權,俄人與之訂約,且稱爲「俄蒙協約」,其名義本不正當,界限亦不完全,政府與俄人交涉之始,卽提出此點,謂此協約固應消滅,然當未消滅之先,亦祗能名爲「俄庫協約」,不能稱爲「俄蒙協約」,俄人則謂外蒙之已獨立者,均包在此約中。自此約發表後,土謝圖王卽電致政府,言該部並無承認協約之舉動,喀拉沁親王貢桑納爾布復在蒙藏事務局招待歐美各報駐京訪員,詳陳活佛不能代表蒙古,贊成協約者僅在庫王公數人,其餘均多反對,且活佛向無政治權,卽宗教權亦僅限於喀爾喀四部等語。同時蒙古王公聯合會亦本此意,通電各國,譯登外報(見七號《大事記》)。近總統擬開大會於北京,召集內外蒙、伊犁、科布多、青海、烏-{里}-雅蘇臺、察哈爾各盟長或代表,會議俄庫條件之辦法,且致電活佛,竭力勸諭。惟活佛並無悔心,近已遣杭達爲專使,至聖彼得堡謁見俄皇,並聞擬與西藏達𡃤喇嘛商締攻守同盟之條約-{云}-。 從俄人年來提出各條件,及此次與庫倫所訂各項觀之,其欲在蒙古擴張已有之勢力,增進未有之勢力,蓄志已久,無論何時,終當一發。且其對於蒙人,遇事聯絡,極意撫循,慘淡經營,匪伊朝夕,蒙人入其彀中也久矣。 {{Pd/1923|1933}} [[Category:中俄關係]] [[Category:中蒙關係]] hzg4zogqmzhv6xgpogq45p34rsh3pgo 2166555 2166542 2022-07-24T10:09:29Z 8.39.127.9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author = 杜亞泉 |year = 1913 |署名 = 高勞 |from = 東方雜誌 |notes = 原載《東方雜誌》第九卷第八號 }} 庫倫活佛自舊歷辛丑十月宣布獨立後,忽忽歲餘,吾國上而政府,下而人民,外而各蒙旗效順之王公,莫不亟亟焉謀所以取消之策,顧以道路遙隔,威令不行,而冥頑之活佛,復恃有强鄰之援助,悍然無所顧忌,鴟張跋扈,莫敢誰何。近且與俄人締結協約,舉外蒙一切權利,移而屬諸俄國範圍之下,自今以往,不特取消政策益形困難,且以內國紛爭,轉而為國際交涉,稍或不慎,無窮之禍患,卽隨其後,實民國成立後最重大之問題也。茲就關於庫倫獨立及俄蒙協約之事件列如下: __TOC__ ===(甲)關於庫倫獨立後之事件=== 獨立原因及其眞相,本誌二號已敘述之矣。數月以來,疊經中央政府暨各蒙旗王公多方勸導,活佛仍冥然罔覺,帝制自為。然亦徒擁虚尊,一切政令,多委杭達親王、松彦克汗、陶什陶之手,佛妻扣肯兒復陰為杭等之內援。活佛更以失明故,事難躬親,大權益旁落。杭達親王者,頗通外事,以其旗地貼隣俄境,故與俄諗,曾屢至聖彼得堡,與俄通好,辛亥秋,復因主張蒙古獨立,赴俄要求援助,武漢事起,適從俄歸,遂慫恿活佛,宣言獨立。松彥克汗,名海珊,本蒙古喀爾沁旗人,犯案奔俄,通俄語,陰狠有謀。陶什陶者,東三省著名鬍匪也,東省捕之急,乃匿俄境,勇悍好戰,嫻兵事。三人狼狽為奸,握庫倫至高之政柄。杭、松素與俄嫟,故事事主張親俄,俄人在庫倫得以節節進行,擴張權勢,及此項協約成立,杭、松之力為多。陶則挾其善戰之凶威,聯絡匪類,聲勢頗為赫赫,外蒙各旗之被脅而附和庫倫,東蒙各地之聞風而乘間內犯,陶實致之。此外尚有圖什公、崔大喇嘛、達賴貝子、那木薩賴公等,分掌要政。其外交以聯俄為惟一主義,卽一切內政,亦幾惟俄言是從,去秋曾派員至俄,商議協約,實為廓使至庫之先聲。財政向極困難,獨立後練兵籌餉,大抵貸諸俄人,而以路礦作抵,近已聘俄人馬司哥頓為財政顧問員,並准俄國設立東亞銀行,以期金融之活動。軍政亦延俄兵官為教習,槍械子彈,悉從俄國購濟,並招集鬍匪,編入軍隊。此外內務各政,多凌雜無統紀,蓋蒙人本無政治上之知識,徒歆羡於皇帝之尊嚴、專制政府之威福,貿然獨立,故雖刻意摹仿,建設各種行政機關,而究無使用此機關之能力,徒貽外人以吞併之隙,是亦不思之甚者也。 自民國南北統一後,松彥克汗以蒙古國內閣大臣名義,電達北京,布告正式獨立,當由袁總統先後電致活佛,諭以蒙古地多人少,不能獨立之理由,勸其克日取銷,與內地聯合,並擬派員以往商議,而活佛兩次覆電,均以外人為辭,一則日:「業經自主,佈告中外,起滅何能自由。如欲取銷,請商諸隣邦,杜絕異議。」再則曰:「與其派員來庫,莫若介紹隣使,商榷一切之為愈。」卽此以觀,則庫倫與隣邦,已有密切關係,事事受其牽制而末由自主矣。庫倫自獨立以來,卽派員分赴各蒙旗,竭力煽動,附近各盟,與內地關係較淺,且懾於兵威,多附和者,然大率盲從,初無一定之宗旨。科布多向有清廷所派官吏駐紮,不受煽惑,蒙人遂派兵圍困,並招集鬍匪合攻,至八月二十日,科城遂䧟,蓋守科華軍,其數本少,而阿爾泰、伊犂形勢亦岌,不能多派援軍,以為聲助,是以困守月餘而終於淪失也。蒙兵旣佔科城,乃進窺阿爾泰,幸該處兵力尚足,而伊、新兩地復遣兵援救,故蒙兵未能得手。庫倫兵備雖陸續添招,然訓練成軍,足臨戰爭者,寥寥無幾,餘均散匪游民,倉卒招募以充數。其軍隊之支配,則庫倫、科布多兩處屯駐較多,當謠傳那彥圖將帶隊蒞烏-{里}-雅蘇臺將軍任時,曾派兵至烏迎抗,其後那以他事障礙不果行,觀活佛覆總統電文,謂「庫倫貧弱已極」,確係實情,且謂「外蒙之存亡,在公之操縱」,則庫倫兵力之苶弱,可以見矣。 東蒙各旗自受庫煽惑,攻佔呼倫,至八月而科爾沁右翼前旗札薩克郡王烏泰復附和庫倫,稱兵內犯,侵截洮南府,陷據鎭東縣,其公文告示,有奉大蒙國皇帝諭旨等語,並聲言須向民國索回舊有之疆界。十一月,東札魯特旗協理官保札布,由庫倫帶兵,勾結東西札魯特科爾沁等旗,攻佔熱河開鲁縣,並戕害西札魯特公爵,東札魯特福晉由東三省、熱河先後派兵征勦,克復鎭東、開魯,進攻旗地,烏泰敗竄索倫山,保札布亦勢窮北竄。經此兩次痛勦,內蒙各盟乃翕然懾服。當洮南戰事之後,東蒙哲-{里}-木盟齊貝子發起該盟十旗大會,十月二十八日,開會於長春,各旗王公代表到會者五十人,政府亦派員與會,除解釋共和眞理,俾曉然於五族聯合之利益外,復由政府提出意見,相與商榷,各王公對於此會,均形滿意。今春洮南蒙王又開聯合會,提議整理內蒙自治,並擬以武力對待庫倫。綏遠將軍復組織西蒙古王公會議於綏遠,與會者有二盟二十二部三十四旗,其議案:(一)聯合東蒙,反對庫倫;(二)整頓西蒙政教,以謀統一;(三)曉諭外蒙各旗以共和眞理,使嚮附民國,如活佛怙惡不悛,將以兵力從事-{云}-。 中央政府之對待庫倫,以和平解決為宗旨,雖京外軍隊及團體有主張武力者,而政府終遲徊審顧,不欲輕啟戰端,所持理由,約分數項:(一)民國新立,軍政、財政,兩不足恃;(二)蒙古雖為領土,然牽涉外交,恐開釁後,外人乘機-{干}-涉;(三)蒙人不解共和眞理,其獨立僅少數人私意,且大都被人誘迫,並非全體反抗,若遽用兵征勦,轉致挺而走險,釀成激烈之戰爭。具此理由,故政府行動,一意主撫,大總統旣迭電庫倫,一再勸諭,復商由在京之蒙古王公,分派代表,前往庫倫暨外蒙各盟,宣布共和政體,陳說利害。迨俄蒙協約成立後,總統又致電活佛,喻以中蒙種種關係之歷史,休戚相共,不可倚賴外人,自貽後悔,惟活佛依俄為助,桀傲不馴,先後赴庫倫勸諭之代表,有被其拘辱者,又以蒙王多反對俄約,竟將札薩克部之某親王虐待致死,並囚禁車臣汗部之某蒙王。近更致電總統,謂蒙古單獨進行,非中國所得過問,並戒中國勿妄思以武力解決蒙事,其强硬口吻,與三月間之電文逈異,殆以俄約訂定,自謂足與中國抗拒歟? 政府除勸諭庫倫及反抗民國之各旗外,極意優待效順之王公、喇嘛,以堅其內嚮,章嘉、甘珠爾瓦者,內蒙之呼圖克圖也,在東蒙宗教上之權力,不亞於外蒙之哲布尊丹巴。兩呼圖克圖對於民國,首先贊附,政府特於十月間招令來京,優加款待,封章嘉以「宏濟光明」名號,封甘珠爾瓦以「圓通善慧」名號,並封章嘉父母以爵秩,復頒命令,謂凡效忠民國,實贊共和之蒙古札薩克王公等,均照原有封爵,加進一位,汗親王等無爵可進者,封其子若孫一人,嗣後卽據蒙藏事務局暨管轄蒙旗之官吏,陸續查報,次等加封,並給阿穆爾靈圭以勳章,以示優異。前由蒙古聯合會提出之待遇條件十一條,亦經參議院修正決議,除第八條應歸官制任用法另議,餘均略照原文(詳四號《大事記》),嗣於十月間,大總統特照該條件內第四款,改烏梁海七旗副都總管等為世爵。從前各旗向背,頗不分明,自經政府獎勸,暨明達各王公開導後,內嚮者旣堅景附之忱,觀望者亦懷輸誠之願,近數月來,蒙旗之歸附者,計內蒙全體外,復有新、甘兩省所屬四十餘旗、塔爾巴哈參贊所屬三旗、阿爾泰辦事長官所屬三旗。其附和庫倫者,僅土謝圖、車臣、札薩克、三音諾顏四部,及科布多參贊所屬十六旗、烏梁海七旗而已,然土謝圖王於俄約成立後,電致政府,堅不承認。烏梁海七旗亦於日前開會,其右翼五旗不以庫倫為然,擬聯合全體,公請活佛取銷協約,歸附民國,為左翼二旗反對,不果行。科布多十六旗中札薩克,有已受中央加進之封爵者,足見附庫各旗,非盡誠心贊助,特以離內地較遠,懾於庫倫勢力,不敢公然內附耳。 ===(乙)關於俄蒙協約事件=== 自庫倫獨立後,俄蒙關係愈形密切,六七月閒,競傳俄蒙訂立私約,其後又謂庫倫已派員至聖彼得堡,商議約中條件,計凡六款,當時頗有指為訛傳不足據者。十月間,俄國果派專使廓索維慈至庫倫,於是俄人承認蒙古之聲,喧騰中外,我政府以未得確耗,不能提出抗議,僅以蒙古為我領土,不能與外人訂立條約之空言,文告俄使。至十一月初八日,駐京俄使乃公然以約文送交我外務部,蓋俄蒙之擬定私約已匪朝夕,至此乃完全成立,正式通告。當廓使至庫之初,宣言俄國承認庫倫政府有自治之權,卽提出條件,相與商議。庫倫當局,除杭達親王、圖什公二人贊成外,其餘王公,頗多猶豫,且有以條件太苛,表示反對者,同時北京政府與在京蒙古王公,暨章嘉、甘珠兩呼圖克圖,復先後致電勸阻,廓使乃百計運動,並陳說共和之不利於佛教及蒙人,杭達、圖什及活佛左右,又多方慫恿,卒於十一月初三日(俄曆十月二十日)簽字。 俄蒙關係,表面觀之,誠密切矣,然就內容一為揣測,內外各蒙旗姑不論,卽庫倫一方面,亦僅親俄派之少數人耳。觀其派員至俄商議,及俄派專使至庫簽押,可見一班。所以不能在庫提議,或在俄京訂約,而必在俄先訂款,然後專使至活佛所在地換押者,恐反對者事前抗議及事後之不承認也。夫以大綱粗具之條件,自十月初旬至十一月初三,磋商幾及一月,始能成立,則其中間之不平穩也可知,此一月中,刻刻有可以破壞之隙,而卒不能破壞,是可慨也。約文如左: <blockquote>蒙人全體,前因欲保存蒙地歷來自有之規制,將中國兵隊官吏逐出蒙境,舉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為蒙古主,所有舊日蒙古與中國關係,遂以斷絕。現俄國政府因此情形,並因俄蒙人民友誼及須確定俄蒙商務之秩序,特遣參議官廓索維慈為全權,與蒙古王及蒙古政府,並各蒙王委任之全權 -- 蒙古總理大臣、萬教護持主、三音諾彥汗[[w:那木囊蘇倫|南難蘇倫]];內務大臣、沁蘇朱克圖[[w:車林齊密特|岑達喇嘛]];外務大臣兼汗號額爾德尼達親王杭達多爾;陸軍大臣、額爾德尼達賴郡王貢博蘇倫;度支大臣、土謝圖郡王札克多爾雅布;司法大臣、額爾德尼郡王[[w:那木薩賴|南穆薩來]],會同議定以下各節: '''第一條'''{{gap}}俄國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現已成立之自治秩序及蒙古編練國民軍,不准中國兵隊入蒙境及以華人移植蒙古之各權利。 '''第二條'''{{gap}}蒙古王及蒙古政府准俄國屬下之人及俄國商務照舊在蒙古領土內享用此約專條所載各權利及特種權利,其他外國人自不能在蒙古得享權利加多於俄國屬下之人在彼得享之權利。 '''第三條'''{{gap}}如蒙古政府以為須與中國或別外國互約時,無論如何,其所訂之新約不經俄國政府允許,不能違背或變更此協約及專條內各條件。 '''第四條'''{{gap}}此友誼協約自簽約之日實行,兩方全權將此協約俄蒙文平行繕備兩份,校對無訛,簽約互換為證。</blockquote> 正約以外,復有附約十七條,於十二月間由俄使續送外交部。 <blockquote>俄國全權廓索維慈與蒙古皇帝及蒙古王公承認之蒙古全權,按照十一月三日簽押之俄蒙協約第二條,關於蒙古俄僑及俄國蒙僑之權利及特權,訂結協約如下: '''第一條'''{{gap}}俄國臣民於蒙古內地享有居住、往來、經營商務、開設工廠,暨與華、蒙人民及其他外國人以個人公司並公私資格經營一切事業等權利。 '''第二條'''{{gap}}俄國臣民享有按照從來情形進出俄蒙及其他外國出產貨物時得免課捐等項權利,卽自由貿易,免除所有課捐。 '''第三條'''{{gap}}俄國銀行在蒙古各地得有設立分行,且與個人及公司隨便交易之權利。 '''第四條'''{{gap}}俄國臣民在蒙古各地通商交易,應以現銀信用行之,但蒙古王公及蒙古政府之財政總長,關於個人信用之私債,不認擔任債務。 '''第五條'''{{gap}}商務及工業等項,斷不允許獨占,蒙古政府對於華、蒙人民與俄國臣民協同營生,並不阻礙,又俄國臣民經營之商工務,傭雇華、蒙人民,亦不得阻礙。 '''第六條'''{{gap}}俄國臣民享有於蒙古都邑租買土地等項權利,並有為經營商務起見,修築房屋、商鋪、棧房等權,或為農業牧畜起見,可得租借荒地,但擬建修蒙古寺廟之空地,不在此限。 '''第七條'''{{gap}}俄國臣民如經營開礦、採木、漁獵並其他營生,或獲有利權時,得與蒙古政府自由協定。 '''第八條'''{{gap}}俄國政府享有如認為緊要,得與蒙古政府妥商,隨處開辦領事署權利,蒙古政府亦享有按照前項沿俄蒙疆域特派代表駐劄之權利。 '''第九條'''{{gap}}俄國領事署已經開辦俄國臣民於開始商務之地方,得劃界設置俄民租界,該租界由俄國領事管理一切,如俄國政府未派領事時,由該地俄商之僑居尤久者遴選一人,監理一切。 '''第十條'''{{gap}}俄國政府為將郵件送到俄蒙疆域起見,特在蒙古內地設立郵局,該經費由俄國政府支撥。 '''第十一條'''{{gap}}俄國領事利用蒙古之郵局起見,得有權利隨意使用蒙古人所供給之牲口,並無須發給銀錢,但此牲口以馬百頭、駝三十頭為限。 '''第十二條'''{{gap}}蒙古河川流入俄國領土者,由俄國臣民以俄國船舶航行無礙,俄國政府關於此種河川之保護暨航路之發達,並船舶之碇繫、燈台之設置等項,補助蒙古政府,而俄國臣民依據第六條之權利,爲設立俄國船舶之碇繫場起見,得享有河岸地基之所有權,並設立埠頭棧房。 '''第十三條'''{{gap}}俄國臣民因搬運商品並牲口,使用蒙古內地河川、道路,在在享有權利,並得以俄國人費用架設橋梁,設置渡船,對於使用此等橋梁渡船者,徵收賃錢,任其自便。 '''第十四條'''{{gap}}俄國臣民旅行蒙古,因喂養牲口,保存蒙古之草地,在該草地三個月間,不撥給料金,卽行使用,俟期滿後,再妥定其料金。 '''第十五條'''{{gap}}向來俄國臣民沿俄蒙疆域上所取得之狩獵、漁業、苅草等權利,仍舊保持。 '''第十六條'''{{gap}}對於在俄國臣民與華人、蒙古人之間辦理之事業,及其他訂結契約之手續如左:(甲)授受財產必須訂定契約,然後請蒙古官憲暨俄國領事之承認,如有効力。(乙)授受財產,若生爭執時,卽付仲裁。(丙)仲裁倘無効力時,移付混合裁判。該混合裁判,設有俄國領事時,定爲永久混合裁判,否則由俄國領事並蒙古王組織臨時裁判。凡開設法廷,無論永久與臨時,如俄國臣民,由俄國領事出廷,如華人、蒙古人,由蒙古王出廷。 '''第十七條'''{{gap}}本議定書自蓋印日起,卽發生効力。 右議定書,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一月,在庫倫互行交換。</blockquote> 協約成立後,俄使旣以正約四條送交外務部,同時並通告於有關係各國。當俄使以約文送部時,聲言俄國提議與中國商量蒙事已經年餘,中國始終不與開議,俄國在蒙古商務及各種利權甚大,不能不思所以保護之,現在活佛爲外蒙古實際上之政府,故俄國不得不與之訂立條約。惟措辭極愼,始終不提及蒙古獨立脫離中國,深望中國對於條件中之主旨克表同情等語,其後又謂此約乃依據一八八一年中俄條約,與蒙古更爲明白之規定,所異者,與蒙人訂約而非與中國訂約而已。 所謂一八八一年中俄條約,卽前清光緒七年改訂關於索回伊犁之條約也。該約第十九條,載明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故其範圍不限於本約,凡咸同以後所訂各款,苟未經更改,亦得適用。(咸豐以前,康熙、雍正、乾隆各代,均與俄人訂有條約,但於中國權利,絕少損失。)各約之中,俄人所得利益,雖已極優,然主權固猶在我,與此次協約性質迥然不同,俄人謂依據一八八一年條約,更爲明白之規定者,欺人之語也。 光緒七年所訂之約,載明每屆十年,可以商議更改,前二屆以無改訂之必要,故兩國均未提議。至宣統辛亥,適爲改約之期,前清外部,以該約訂有俄人在蒙得以自由貿易,所至免稅等條,本已損失權利,而俄人近年復根據約中公文由臺站遞送、領事所在地,給予建屋畜牧地畝各項,任意擴張勢力,踰越範圍,因先期研究提議限制之法。詎俄人先發制人,突於是年正月向外部要求六款,雖經外部答復,稍示讓步,(要求及答復各款,詳本誌八卷一號《大事記》)而俄使仍不滿意,聲稱如不全允,當自由進行。清政府不得已,乃全部許諾。俄人猶以爲未足,是年七月,復以中國在外蒙一帶之舉動有礙兩國睦誼爲言,而尤注意於移民、練兵各節。辛亥冬,庫倫獨立後,俄使照會清政府,謂如允訂下列各款,則俄國願助中國勸告活佛,將獨立取銷,其條款大致: :(一)中國須與蒙古訂協約:(甲)不駐兵;(乙)不移民;(丙)所有蒙古之自治,受辦事大臣管轄。 :(二)俄國承認中國在外蒙古之主權,蒙人歸辦事大臣管轄,惟中俄關於蒙古之交涉,則仍由北京政府與聖彼得堡政府協商。 :(三)中國如在外蒙建設鐵路,應先通知俄國,並承認俄國有建設由俄邊至庫倫鐵路之權。 :(四)中國在外蒙如有改革,應得俄國同意。 :(五)俄國飭駐蒙領事等官,協助擔保蒙人對於中國應盡義務。 時民軍聲勢方盛,清廷迫於近患,不暇置答。民國元年六月,俄人復提出三項,要求應允:(一)不駐兵;(二)不移民;(三)外蒙如取銷獨立,內政應由蒙人自治,民國政府不能視外蒙為行省,-{干}-涉其自治之權。經內閣會議,暫從恝置,俄使所謂商量年餘始終不開議者,殆卽指前列兩次所提之條款也。 當廓使到庫後,紛傳俄已認庫獨立之時,政府中有主張先行提出抗議者,外交總長梁如皓以事未確實,延不果行,迨協約發表,梁知交涉失敗,將受攻擊,遂於十二日辭職,潛赴天津,總統乃任陸徵祥繼其任。疊開總統府會議、國務院會議、參議院會議,籌商對付之策,其議決之辦法,傳聞不一,大略如左之數項: :一、由外務總長向駐京俄使,並由駐俄華使向俄政府,雙方抗議。 :一、將此事始末及不承認之理由通告各國駐京公使暨各國政府,徵求意見,並要求主持公道。 :一、先從外交談判上解決,如無效果,則兵力爲後盾。 :一、擬提出海牙和平會公判。 :一、駐軍內蒙以防庫兵內侵。 :一、設法勸諭活佛,並聯絡不附和庫倫之外蒙各盟,以免再被庫倫煽惑。 是項交涉,陸總長蒞任後,卽與俄使克羅斯機氏先後會晤,並由法使康悌氏從中調停。兩月以來,其交涉之內容及其談判所至之程度,事關祕密,未得眞相,據各處所傳消息,我政府執持之點,約分兩項如下: ::(甲)對於俄蒙協議之交涉 :一、蒙古爲中國領土,無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 :二、庫倫爲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並不能代表外蒙。 :三、呼圖克團專掌宗教,無與外人交涉之權。 :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對於中俄交涉之提議 :一、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於中華民國。 :二、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不再添派官吏。 :三、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 :四、民國爲保護僑寄該處華人起見,得設置警察隊若-{干}-於該處。 :五、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優待之意。 :六、各國人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種團體,且不得移民(中華民國亦與各國相同)。 :七、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築路。 :八、蒙古與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爲無効,此後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右列乙項,係陸總長提出,於國務院會議通過者,曾否向俄使作正式之提議,殊無確耗,蓋必取消蒙約而後可開中俄交涉之談判,否則雖或提議,亦無磋商之餘地也。 至俄人之意見,則略如左之各項: :一、俄蒙條約,不允取消,俟中我條約成立後,協約自廢。 :二、中俄條約應以俄蒙協約之範圍爲根據。 :三、承認中國對於蒙古有宗主權,而不承認領土之主權。 :四、要求中國承認蒙古有自治權。 :五、要求中國承認俄國在蒙古各種之特權。 :六、中國在蒙古不得移民、駐兵、設官。 :七、不承認民國對待蒙古得沿用前清舊制。 兩方之意見旣不相容,故談判毫無要領,惟兩國已約明目前暫不進兵 而已。此次交涉,俄使之態度殊爲強硬,聲言俄國已得蒙古之實權,無待中國之承認,亦無與中國改訂條件之必要,並謂中國如再抗議,將來欲求現狀亦不可得。自協約發表也,政府旣通告各國,復派員探聽各國意旨之所在,然各國多持冷淡態度,無爲明白之左右袒者,蓋對於此事最有關係者爲英日,英之於藏,日之於滿,其進行方針,悉視俄蒙問題以爲斷,目前自不便有所表示,致爲他日行動自由之障礙也。 全國輿論對於此次協約,頗形憤憊,各省將士,多主張武力解決者。政府以國本未固,不宜輕易搆兵,搖動大局,竭力從事鎭靜,由國務院通電各省,申明此意,並禁以團體及私人名義,藉口征蒙,自由招軍募餉,大總統復電各省都督,聲明不能輕開戰釁之理由。參議院亦主張維持政府,故日來交涉,雖未解決,而內部尚能勉為一致,不至以紛擾而貽誤全局也。 庫倫爲外蒙土謝圖汗之一部,活佛素無主持政治之權,俄人與之訂約,且稱爲「俄蒙協約」,其名義本不正當,界限亦不完全,政府與俄人交涉之始,卽提出此點,謂此協約固應消滅,然當未消滅之先,亦祗能名爲「俄庫協約」,不能稱爲「俄蒙協約」,俄人則謂外蒙之已獨立者,均包在此約中。自此約發表後,土謝圖王卽電致政府,言該部並無承認協約之舉動,喀拉沁親王[[w:貢桑諾爾布|貢桑納爾布]]復在蒙藏事務局招待歐美各報駐京訪員,詳陳活佛不能代表蒙古,贊成協約者僅在庫王公數人,其餘均多反對,且活佛向無政治權,卽宗教權亦僅限於喀爾喀四部等語。同時蒙古王公聯合會亦本此意,通電各國,譯登外報(見七號《大事記》)。近總統擬開大會於北京,召集內外蒙、伊犁、科布多、青海、烏-{里}-雅蘇臺、察哈爾各盟長或代表,會議俄庫條件之辦法,且致電活佛,竭力勸諭。惟活佛並無悔心,近已遣杭達爲專使,至聖彼得堡謁見俄皇,並聞擬與西藏達𡃤喇嘛商締攻守同盟之條約-{云}-。 從俄人年來提出各條件,及此次與庫倫所訂各項觀之,其欲在蒙古擴張已有之勢力,增進未有之勢力,蓄志已久,無論何時,終當一發。且其對於蒙人,遇事聯絡,極意撫循,慘淡經營,匪伊朝夕,蒙人入其彀中也久矣。以吾積弱之中國,而欲制俄人歷年所蓄之謀,使不得逞,誠爲難事,然茍因應有方,預爲布置,亦未嘗不可稍殺其要挾,略戢其野心,而乃置爲緩圖,養癰待潰,不作徙薪之計,徒爲爛額之謀,政府之措施,誠無解於吾民之詬責,然吾民之不能寧心靜氣,深謀遠慮,洞事變之起伏,權禍患之輕重,與政府處於相維相諒之地,而徒持虛驕客氣,受感情驅使,爲無責任之言,以持政府之後,亦足歉也!協約交涉,今誠不知其所止,苟多方補救,能與俄人別訂新約,就前此三項之要求,磋商定議,此外權利,別無損失,亦-{云}-幸矣。然使曩日先與讓步,其能免輿論攻擊乎?且也今之羣相詬詈,指其爲外交失敗者,卽前時先拒後迎之外交總長也。今之羣相屬望,冀其爲外交轉圜者,卽前時幾遭彈劾之內閣總理也。倏迎倏拒,忽愛忽憎,吾民亦太無定識矣!記者此言,非謂俄約之必當讓步,第以國力之孱弱如此,外勢之迫壓如彼,千-{里}-毫釐,稍縱卽逝,實無從容補救之餘地。往事已矣,然目前所困難者,固不止俄約一事,日後所發現者,亦恐不止俄蒙一約,願吾政府吾國民加之意也。 {{Pd/1923|1933}} [[Category:中俄關係]] [[Category:中蒙關係]] j1tie0ir7zk91zpw3hqrf84ew0x6fsf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0 1106986 2166560 2166164 2022-07-24T11:31:49Z Midleading 47637 [[孟子/公孫丑下]] wikitext text/x-wiki {{消歧义页}} *原句出處:[[孟子/公孫丑下]]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 rt8tfx3cnpr2a2mtj4onnmcqik5nvub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 0 1107012 2166495 2166379 2022-07-24T02:13:12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1 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 | y = 2003 | m = 10 | d = 17 | loc = 澳门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附件2]]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1原文。[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中零關稅的實施制定本附件。 {{gap}}二、澳門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gap}}三、內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階段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規定的貨物。澳門經濟局按照澳門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進口享受《安排》中零關稅的貨物時,進口人應按照《安排》附件3的規定向內地海關提交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gap}}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內地稅則稅目調整時,表1的稅則號相應進行轉換。澳門的生產企業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時,應依照當年的內地稅則號提出。 {{gap}}五、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gap}}(一)申請和核查 {{gap}}1.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門的生產企業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向澳門經濟局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 {{gap}}2. 申請企業應向澳門經濟局提供貨物名稱和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 {{gap}}3. 澳門經濟局應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核查和認定,按照現有生產貨物和擬生產貨物分別匯總。 {{gap}}(二)確認和磋商 {{gap}}1. 每年6月1日前,澳門經濟局應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商務部。 {{gap}}2. 商務部在收到澳門經濟局提交的上述材料後,應會同內地有關部門與澳門經濟局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貨物清單。 {{gap}}3. 貨物清單確認後,海關總署應與澳門經濟局就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進行磋商。雙方應於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標準的磋商。 {{gap}}(三)公佈和實施 {{gap}}1. 對澳門現有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產地標準分別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gap}}2. 對擬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應將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補充列入附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後,經澳門經濟局核查,由澳門經濟局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內地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雙方確認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gap}}3. 雙方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公佈磋商確認的貨物清單及原產地標準。 {{gap}}(四)澳門經濟局每年6月1日後向商務部提交資料要求享受《安排》零關稅的貨物,降稅安排順延一年。 {{gap}}六、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規定進行磋商。 {{gap}}七、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gap}}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表1<br>內地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施零關稅的產品清單 !序號 !內地 2001年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內地 2003年最惠國稅率 !內地 2004 年《安排》稅率 |- | align="center" |1 | align="center" |17049000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 align="center" |11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2 | align="center" |19012000 |供焙烘麵包糕點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 align="center" |25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3 | align="center" |19019000 |其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食品 | align="center" |13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4 | align="center" |19021100 |未包餡或未製作的含蛋生麵食 | align="center" |18.3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5 | align="center" |19021900 |其他未包餡或未製作的生麵食 | align="center" |18.3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6 | align="center" |19023010 |米粉乾 | align="center" |20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7 | align="center"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麵條 | align="center" |18.3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8 | align="center" |19023090 |其他麵食 | align="center" |18.3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9 | align="center" |19053000 |甜餅乾;華夫餅乾及聖餐餅 | align="center" |17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0 | align="center" |19054000 |麵包乾、吐司及類似的烤麵包 | align="center" |21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1 | align="center" |19059000 |其他麵包、糕點、餅乾及其焙烘糕餅 | align="center" |21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2 | align="center" |20089990 |未列名製作或保藏的水果、堅果 | align="center" |18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3 | align="center" |21011100 |咖啡濃縮精汁 | align="center" |23.6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4 | align="center"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 align="center" |24.2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5 | align="center" |21061000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 align="center" |17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6 | align="center" |21069010 |製造碳酸飲料的濃縮物 | align="center" |40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7 | align="center" |21069020 |製造飲料用的複合酒精製品 | align="center" |28 | align="center" |0 |- | align="center" |18 | align="center" |21069090 |其他編號未列名的食品 | align="center" |25 | align="center" |0 |-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22060000 |其他發酵飲料 |align=center|55.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 |align=center|22071000 |濃度≧80%的未改性乙醇 |align=center|4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25232900 |其他硅酸鹽水泥 |align=center|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 |align=center|29336910 |三聚氰氯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 |align=center|29336990 |其他結構上含非稠合三嗪環化合物 |align=center|6.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29413011 |四環素 |align=center|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 |align=center|29413012 |四環素鹽 |align=center|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 |align=center|29413020 |四環素衍生物及其鹽 |align=center|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7 |align=center|29415000 |紅黴素及其衍生物,及它們的鹽 |align=center|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8 |align=center|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藥品 |align=center|7.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9 |align=center|30039090 |含其他未列名成分混合藥品 |align=center|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0 |align=center|30041011 |氨苄青黴素製劑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1 |align=center|30041012 |羥氨苄青黴素製劑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2 |align=center|30041013 |青黴素V製劑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3 |align=center|30041019 |其他青黴素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4 |align=center|30041090 |其他已配劑量含有青黴素或鏈黴素藥品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30042090 |已配劑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藥品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6 |align=center|30049054 |清涼油 |align=center|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7 |align=center|30049059 |其他中式成藥 |align=center|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8 |align=center|30049090 |已配定劑量的藥品 |align=center|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39 |align=center|32091000 |溶于水介質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0 |align=center|321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顏料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1 |align=center|32151900 |其他印刷油墨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2 |align=center|33019010 |提取的油樹脂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3 |align=center|33019020 |柑桔屬果實的精油脫萜的萜烯副產品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4 |align=center|33019090 |含濃縮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蠟等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5 |align=center|33029000 |其他工業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6 |align=center|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align=center|18.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7 |align=center|33041000 |唇用化妝品 |align=center|18.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8 |align=center|33042000 |眼用化妝品 |align=center|18.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49 |align=center|33043000 |指(趾)甲化妝品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0 |align=center|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妝品 |align=center|22.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1 |align=center|35069110 |以聚酰胺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align=center|10.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2 |align=center|35069120 |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align=center|10.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3 |align=center|35069190 |以橡膠或塑料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4 |align=center|35069900 |其他未列名的調製膠、黏合劑 |align=center|1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5 |align=center|38159000 |其他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促進劑 |align=center|6.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6 |align=center|39079900 |初級形狀的其他聚酯 |align=center|8.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7 |align=center|39095000 |初級形狀的聚氨基甲酸酯 |align=center|11.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8 |align=center|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align=center|11.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59 |align=center|39231000 |塑料製盒、箱及類似品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0 |align=center|39232100 |乙烯聚合物製袋及包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1 |align=center|39232900 |其他塑料製的袋及包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2 |align=center|39239000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其他塑料製品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3 |align=center|39269010 |塑料製機器及儀器用零件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4 |align=center|39269090 |其他塑料製品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5 |align=center|42010000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 |align=center|2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6 |align=center|48119000 |其他經塗布、浸漬、覆蓋的紙及紙板 |align=center|7.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7 |align=center|48191000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align=center|1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8 |align=center|48192000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可折疊箱、盒、匣 |align=center|1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69 |align=center|48211000 |紙或紙板印製的各種標簽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0 |align=center|48239090 |其他紙及紙製品 |align=center|8.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1 |align=center|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純棉單紗 |align=center|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2 |align=center|52094200 |色織的重質全棉粗斜紋布(勞動布)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3 |align=center|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纖維長絲縫紉線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4 |align=center|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撚單紗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5 |align=center|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綸未撚單紗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6 |align=center|54024990 |非零售未撚的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單紗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7 |align=center|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紗線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8 |align=center|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綸多股紗線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79 |align=center|54026990 |非零售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多股紗線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0 |align=center|54074200 |染色的純尼龍布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1 |align=center|54076100 |其他純聚酯非變形長絲布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2 |align=center|55081000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 |align=center|1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3 |align=center|55093200 |非零售純聚丙烯腈短纖多股紗線 |align=center|1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4 |align=center|55129900 |其他純合成纖維布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5 |align=center|55132100 |與棉混紡染色的輕質聚酯平紋布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6 |align=center|58042100 |化學纖維機製花邊 |align=center|17.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7 |align=center|58062000 |含彈性紗線≧5%的狹幅織物 |align=center|16.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8 |align=center|58071000 |機織非繡製紡織材料標簽、徽章等 |align=center|16.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89 |align=center|600192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起絨織物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0 |align=center|60023090 |寬>30cm其他彈性紡織材料針織、鈎編織物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1 |align=center|60029200 |棉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align=center|12.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2 |align=center|60029300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3 |align=center|61012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防風衣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4 |align=center|610130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等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5 |align=center|61022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防風衣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6 |align=center|610230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等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7 |align=center|61034200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8 |align=center|61034300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等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99 |align=center|61043200 |棉製針織女式上衣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0 |align=center|61043300 |合成纖維製針織女上衣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1 |align=center|61044200 |棉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2 |align=center|61044300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3 |align=center|61045200 |棉製針織裙子及裙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4 |align=center|61045300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裙子及裙褲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5 |align=center|610462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6 |align=center|61046300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7 |align=center|610469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8 |align=center|61051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09 |align=center|610520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0 |align=center|6105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1 |align=center|61061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2 |align=center|610620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3 |align=center|6106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4 |align=center|61071100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內褲及三角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5 |align=center|610722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睡衣褲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6 |align=center|610821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7 |align=center|610822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8 |align=center|610831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19 |align=center|610832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0 |align=center|610891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浴衣、晨衣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1 |align=center|61091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2 |align=center|6109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3 |align=center|61101010 |羊絨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4 |align=center|61101020 |羊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5 |align=center|61101030 |兔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6 |align=center|61101090 |其他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7 |align=center|61102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8 |align=center|611030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29 |align=center|61109010 |絲及絹絲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0 |align=center|6110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1 |align=center|61112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嬰兒服裝及附件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2 |align=center|61113000 |合成纖維製針織嬰兒服裝及附件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3 |align=center|61121200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運動服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4 |align=center|61142000 |棉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5 |align=center|611430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6 |align=center|61179000 |其他紡織材料針織或鈎編衣着零件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7 |align=center|62011310 |化學纖維製男式羽絨服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8 |align=center|62011390 |化學纖維製男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39 |align=center|62019210 |棉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0 |align=center|62019290 |棉製男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1 |align=center|62019310 |化學纖維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2 |align=center|62019390 |化學纖維製男式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3 |align=center|62021210 |棉製女式羽絨服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4 |align=center|62021290 |棉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等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5 |align=center|62021310 |化學纖維製女式羽絨服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6 |align=center|62021390 |化學纖維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7 |align=center|62029210 |棉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8 |align=center|62029290 |棉製女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49 |align=center|62029310 |化學纖維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0 |align=center|62029390 |化學纖維製女式防風衣等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1 |align=center|62034210 |棉製男式阿拉伯褲 |align=center|18.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2 |align=center|62034290 |棉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18.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3 |align=center|62034390 |合成纖維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2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4 |align=center|62034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童褲、工裝褲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5 |align=center|62043200 |棉製女式上衣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6 |align=center|62043300 |合成纖維製女式上衣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7 |align=center|62044200 |棉製連衣裙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8 |align=center|62044300 |合成纖維製女式連衣裙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59 |align=center|62044400 |人造纖維製女式連衣裙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0 |align=center|62045200 |棉製裙子及裙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1 |align=center|62045300 |合成纖維製裙子及裙褲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2 |align=center|62046200 |棉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62046300 |合成纖維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4 |align=center|6204690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5 |align=center|62052000 |棉製男襯衫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6 |align=center|62053000 |人造纖維製男襯衫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7 |align=center|6205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襯衫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8 |align=center|62063000 |棉製女襯衫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69 |align=center|62064000 |化學纖維製女襯衫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0 |align=center|6206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襯衫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1 |align=center|62071100 |棉製男式內褲及三角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2 |align=center|62082100 |棉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3 |align=center|62082200 |化學纖維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4 |align=center|62089100 |棉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5 |align=center|62092090 |棉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6 |align=center|62111100 |男式游泳服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62113390 |化學纖維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8 |align=center|62114200 |棉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align=center|17.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79 |align=center|62114300 |化學纖維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0 |align=center|62121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胸罩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1 |align=center|62129010 |化學纖維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align=center|19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2 |align=center|6212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3 |align=center|62160000 |非針織非鈎編手套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4 |align=center|62179000 |非針織非鈎編服裝或衣着零件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5 |align=center|63025190 |棉製其他餐桌用織物製品 |align=center|16.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6 |align=center|64029100 |其他橡膠、塑料短統靴(過踝)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7 |align=center|64029900 |其他橡膠、塑料鞋靴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8 |align=center|64031900 |皮革製鞋面的其他運動鞋靴 |align=center|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89 |align=center|64032000 |皮革條帶為鞋面的皮底鞋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0 |align=center|64039100 |其他皮革製面的短統靴(過踝) |align=center|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1 |align=center|64039900 |皮革製面的其他鞋靴 |align=center|1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2 |align=center|64041100 |紡織材料製鞋面的運動鞋靴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3 |align=center|64041900 |紡織材料製鞋面膠底的其他鞋靴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4 |align=center|64069900 |其他材料製鞋靴、護腿等零件 |align=center|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5 |align=center|65059090 |針織或成匹織物製成的帽類 |align=center|2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6 |align=center|65070000 |帽類附件 |align=center|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7 |align=center|70140010 |光學儀器用光學元件毛坯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8 |align=center|70191900 |玻璃纖維、梳條、紗線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199 |align=center|70195900 |其他玻璃纖維機織物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0 |align=center|70199000 |其他玻璃纖維及其製品 |align=center|8.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1 |align=center|71131100 |銀首飾及其零件 |align=center|26.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2 |align=center|71131910 |黃金製首飾及其零件 |align=center|26.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3 |align=center|71131990 |其他貴金屬製首飾及其零件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4 |align=center|71132000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首飾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5 |align=center|71141100 |銀器及零件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6 |align=center|71141900 |其他貴金屬製金銀器及零件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7 |align=center|71142000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金銀器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8 |align=center|71159010 |工業或實驗室用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align=center|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09 |align=center|71159090 |其他用途的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0 |align=center|71161000 |天然或養殖珍珠製品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1 |align=center|71162000 |寶石或半寶石製品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2 |align=center|71171100 |賤金屬製袖扣、飾扣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3 |align=center|71171900 |其他賤金屬製仿首飾 |align=center|24.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4 |align=center|71179000 |未列名材料製仿首飾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5 |align=center|73239300 |餐桌、廚房等家用不銹鋼器具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6 |align=center|74102100 |有襯背的精煉銅箔 |align=center|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84514000 |洗滌、漂白或染色機器 |align=center|8.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8 |align=center|85013100 |輸出功率≦750瓦直流電動機、發電機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19 |align=center|85041010 |電子鎮流器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0 |align=center|85041090 |其他放電燈或放電管用鎮流器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1 |align=center|85043110 |額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align=center|7.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2 |align=center|85043190 |額定容量≦1KVA的其他變壓器 |align=center|7.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3 |align=center|85043210 |1KVA<額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align=center|7.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4 |align=center|85043290 |1KVA<額定容量≦16KVA其他變壓器 |align=center|7.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5 |align=center|85043300 |16KVA<額定容量≦500KVA其他變壓器 |align=center|7.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6 |align=center|85043400 |額定容量>500KVA的其他變壓器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7 |align=center|85044090 |其他未列名靜止式變流器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8 |align=center|85131010 |手電筒 |align=center|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29 |align=center|85131090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 |align=center|17.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0 |align=center|85139010 |手電筒零件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1 |align=center|85139090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零件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2 |align=center|85163100 |電吹風機 |align=center|1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3 |align=center|85163200 |其他電熱理髮器具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4 |align=center|85163300 |電熱乾手器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5 |align=center|85164000 |電熨斗 |align=center|3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6 |align=center|85166010 |電磁爐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7 |align=center|85166030 |電飯鍋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8 |align=center|85166040 |電炒鍋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39 |align=center|85166090 |其他電熱爐 |align=center|2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0 |align=center|85167100 |電熱咖啡壺或茶壺 |align=center|3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1 |align=center|85167200 |電熱烤麵包器 |align=center|3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2 |align=center|85167900 |其他電熱器具 |align=center|3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3 |align=center|85232090 |其他用途的空磁盤 |align=center|8.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4 |align=center|85239000 |其他供錄製聲音等信息未錄製媒體 |align=center|8.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5 |align=center|85371090 |其他電力控制或分配的裝置 |align=center|8.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6 |align=center|85441100 |銅製繞組電線 |align=center|1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7 |align=center|85445190 |1000V≧耐壓>80V有接頭電導體 |align=center|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8 |align=center|85445990 |1000V≧耐壓>80V無接頭電導體 |align=center|13.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49 |align=center|90132000 |激光器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0 |align=center|90138010 |放大鏡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1 |align=center|90138090 |其他液晶裝置及光學儀器 |align=center|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2 |align=center|90139010 |激光器、望遠鏡等裝置的零附件 |align=center|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3 |align=center|90139090 |稅號90.13所列其他貨品的零附件 |align=center|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4 |align=center|9020000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 |align=center|8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5 |align=center|91021100 |機械指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align=center|1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6 |align=center|91021200 |光電顯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align=center|2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7 |align=center|91031000 |以錶芯裝成的電子鐘 |align=center|2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8 |align=center|91051100 |電子鬧鐘 |align=center|23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59 |align=center|91081100 |已組裝的機械指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0 |align=center|91081200 |已組裝的光電顯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1 |align=center|91081900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電子錶芯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2 |align=center|91089900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機械錶芯 |align=center|16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3 |align=center|91112000 |賤金屬製的錶殼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4 |align=center|91132000 |賤金屬製的錶帶及其零件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5 |align=center|91149000 |鐘、錶的其他零件 |align=center|1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6 |align=center|92011000 |豎式鋼琴 |align=center|20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7 |align=center|94054010 |探照燈 |align=center|17.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8 |align=center|94054020 |聚光燈 |align=center|17.5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69 |align=center|94054090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align=center|12.4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70 |align=center|95069900 |其他未列名的95章用品及設備 |align=center|12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71 |align=center|96062200 |金屬製鈕扣 |align=center|17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72 |align=center|96071100 |裝有賤金屬齒的拉鏈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align=center|273 |align=center|96071900 |其他拉鏈 |align=center|21 |align=center|0 |} 注:本清單中與稅則號列對應的“貨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2001年版)所列“貨品名稱”為準。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lds47yyxs1ttkmokxhkxwb5wew2q7jk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 0 1107018 2166496 2166381 2022-07-24T02:13:5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2 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 | y = 2003 | m = 10 | d = 17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附件1]]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附件3]]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2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制定本附件。 {{gap}}二、一方直接從另一方進口的在《安排》下實行零關稅的貨物,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其原產地: {{gap}}(一)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其原產地為該方; {{gap}}(二)非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只有在該方進行了實質性加工的,其原產地才可認定為該方。 {{gap}}三、本附件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是指: {{gap}}(一)在該方開採或提取的礦產品; {{gap}}(二)在該方收穫或採集的植物或植物產品; {{gap}}(三)在該方出生並飼養的動物; {{gap}}(四)在該方從本條第(三)款所指的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gap}}(五)在該方狩獵或捕撈所獲得的產品; {{gap}}(六)持該方牌照並懸掛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船隻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和其他海產品; {{gap}}(七)在持該方牌照並懸掛國旗(就內地船隻而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船隻而言)的船隻上加工本條第(六)款所列產品中獲得的產品; {{gap}}(八) 在該方收集的該方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gap}}(九) 在該方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gap}}(十)利用本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產品在該方加工所得的產品。 {{gap}}四、下列加工或處理,無論是單獨完成還是相互結合完成,凡用於以下規定的目的,即視為微小加工處理,在確定貨物是否完全獲得時,應不予考慮: {{gap}}(一)為運輸或貯存貨物而進行的加工或處理; {{gap}}(二)為便於貨物裝運而進行的加工或處理; {{gap}}(三)為貨物銷售而進行的包裝、展示等加工或處理。 {{gap}}五、本附件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應採用雙方同意的下列實質性加工標準: {{gap}}(一)“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可採用“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從價百分比”、“其他標準”或“混合標準”。 {{gap}}(二)“製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內進行賦予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製造或加工工序。 {{gap}}(三)“稅號改變”是指非一方原產材料經過在該方境內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再在該方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任何改變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的生產、加工或製造。 {{gap}}(四)“從價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該方境內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center|<math>\frac{\text{原 料 價 值}+\text{組 合 零 件 價 值}+\text{勞 工 價 值}+\text{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text{出 口 製 成 品 的 FOB 價 格}}\times 100%\geq 30%</math>}} {{gap}}1.“產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 {{gap}}2. 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gap}}(五)“其他標準”,是指除上述“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之外的雙方一致同意所採用的原產地確定方法。 {{gap}}(六)“混合標準”是指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確定原產地。 {{gap}}六、簡單的稀釋、混合、包裝、裝瓶、乾燥、裝配、分類或裝飾不應視為實質性加工;企業生產或定價措施的目的在於規避本附件條款的,也不應視為實質性加工。 {{gap}}七、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不應考慮貨物製造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廠、設備、機器和工具的產地;也不應考慮雖在製造過程中使用但不構成貨物成分或組成部件的材料的產地。 {{gap}}八、下列情況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應忽略不計: {{gap}}(一)隨所裝貨物一起報關進口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 {{gap}}(二)與貨物一起報關進口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 {{gap}}九、雙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目為基礎,按照本附件所規定的標準,制訂《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本附件表1)。本附件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在《安排》下,滿足本附件表1規定的原產地標準的貨物方可視作已在澳門進行了實質性加工。 {{gap}}任何根據《安排》附件1第五條實施零關稅的原產澳門的貨物和擬在澳門生產的貨物的原產地標準應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 {{gap}}十、根據《安排》實行零關稅的原產貨物,應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gap}}下列情況下應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gap}}(一)貨物直接從一方運輸至另一方口岸。 {{gap}}(二)貨物經過香港運輸,但: {{gap}}1. 僅是由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gap}}2. 未進入香港進行貿易或消費; {{gap}}3. 除裝卸或保持貨物處於良好狀態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進行任何其他加工。 {{gap}}(三)經過香港運輸的貨物,應向申報地海關提供下列單證: {{gap}}1. 在出口方簽發的聯運提單; {{gap}}2. 出口方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gap}}3. 貨物的原廠商發票; {{gap}}4. 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三個條件的證明文件。 {{gap}}十一、本附件實施後,如因生產技術改進或其他原因,一方認為需要對本附件的內容或本附件表1內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作出修訂,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並提交書面說明及支持數據和資料,通過《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磋商解決。 {{gap}}十二、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gap}}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表1<br />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序號 !width=10%|內地 2001年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 align="center" |1 | align="center" |17049000 |其他不含可可的糖食 |混和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 | align="center" |2 | align="center" |19012000 |供焙烘麵包糕點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3 | align="center" |19019000 |其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食品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4 | align="center" |19021100 |未包餡或未製作的含蛋生麵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5 | align="center" |19021900 |其他未包餡或未製作的生麵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6 | align="center" |19023010 |米粉乾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7 | align="center"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麵條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8 | align="center" |19023090 |其他麵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9 | align="center" |19053000 |甜餅乾;華夫餅乾及聖餐餅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10 | align="center" |19054000 |麵包乾、吐司及類似的烤麵包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11 | align="center" |19059000 |其他麵包、糕點、餅乾及其焙烘糕餅 |混和、塑形及烘焙 |- | align="center" |12 | align="center" |20089990 |未列名製作或保藏的水果、堅果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3 | align="center" |21011100 |咖啡濃縮精汁 |從咖啡豆製造或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4 | align="center"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從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和及冷凍。如冰製食品附有外層,則外層亦須在澳門製造。 |- | align="center" |15 | align="center" |21061000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6 | align="center" |21069010 |製造碳酸飲料的濃縮物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7 | align="center" |21069020 |製造飲料用的複合酒精製品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8 | align="center" |21069090 |其他編號未列名的食品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 | align="center" |22060000 |其他發酵飲料 |發酵及釀製 |- | align="center" |20 | align="center" |22071000 |濃度≧80%的未改性乙醇 |發酵及釀製 |- | align="center" |21 | align="center" |25232900 |其他硅酸鹽水泥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2 | align="center" |29336910 |三聚氰氯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 align="center" |23 | align="center" |29336990 |其他結構上含非稠合三嗪環化合物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 align="center" |24 | align="center" |29413011 |四環素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 align="center" |25 | align="center" |29413012 |四環素鹽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 align="center" |26 | align="center" |29413020 |四環素衍生物及其鹽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 align="center" |27 | align="center" |29415000 |紅黴素及其衍生物,及它們的鹽 |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 |- | align="center" |28 | align="center"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藥品 |從原料提取或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9 | align="center" |30039090 |含其他未列名成分混合藥品 |從原料提取或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30 | align="center" |30041011 |氨苄青黴素製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 align="center" |31 | align="center" |30041012 |羥氨苄青黴素製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 align="center" |32 | align="center" |30041013 |青黴素V製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 align="center" |33 | align="center" |30041019 |其他青黴素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 align="center" |34 | align="center" |30041090 |其他已配劑量含有青黴素或鏈黴素藥品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 align="center" |35 | align="center" |30042090 |已配劑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藥品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 align="center" |36 | align="center" |30049054 |清涼油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37 | align="center" |30049059 |其他中式成藥 |從化學或草藥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r>(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則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38 | align="center" |30049090 |已配定劑量的藥品 |從化學或草藥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r>(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則溶解及/或燥乾及/或過濾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39 | align="center" |32091000 |溶于水介質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 align="center" |40 | align="center" |321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顏料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 align="center" |41 | align="center" |32151900 |其他印刷油墨 |從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和。 |- | align="center" |42 | align="center" |33019010 |提取的油樹脂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43 | align="center" |33019020 |柑桔屬果實的精油脫萜的萜烯副產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44 | align="center" |33019090 |含濃縮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蠟等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45 | align="center" |33029000 |其他工業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46 | align="center"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 align="center" |47 | align="center" |33041000 |唇用化妝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 align="center" |48 | align="center" |33042000 |眼用化妝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 align="center" |49 | align="center" |33043000 |指(趾)甲化妝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 align="center" |50 | align="center"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妝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高溫處理和攪拌,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 align="center" |51 | align="center" |35069110 |以聚酰胺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52 | align="center" |35069120 |以環氧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53 | align="center" |35069190 |以橡膠或塑料為基本成分的黏合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54 | align="center" |35069900 |其他未列名的調製膠、黏合劑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攪拌或混和化學物料,產生物理或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55 | align="center" |38159000 |其他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促進劑 |從天然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和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 align="center" |56 | align="center" |39079900 |初級形狀的其他聚酯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57 | align="center" |39095000 |初級形狀的聚氨基甲酸酯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58 | align="center"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1)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br>(2)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 align="center" |59 | align="center" |39231000 |塑料製盒、箱及類似品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br>(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 align="center" |60 | align="center"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製袋及包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br>(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 align="center" |61 | align="center" |39232900 |其他塑料製的袋及包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br>(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 align="center" |62 | align="center" |39239000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其他塑料製品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br>(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 align="center" |63 | align="center" |39269010 |塑料製機器及儀器用零件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br>(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 align="center" |64 | align="center" |39269090 |其他塑料製品 |(1)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br>(2)從塑膠粒料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 align="center" |65 | align="center" |42010000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 |裁剪布匹,並縫製成產品 |- | align="center" |66 | align="center" |48119000 |其他經塗布、浸漬、覆蓋的紙及紙板 |從廢紙或木漿和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燥乾、軋光和塗層。 |- | align="center" |67 | align="center" |48191000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切割及裝訂。如製版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則排字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68 | align="center" |48192000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可折疊箱、盒、匣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切割及裝訂。如製版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則排字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69 | align="center" |48211000 |紙或紙板印製的各種標簽 |從塑膠或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印刷或塗上膠水,及切割。 |- | align="center" |70 | align="center" |48239090 |其他紙及紙製品 |(1)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壓製。如壓製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裝配,則塑形及/或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或<br>(2)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及切割。如製版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則排字亦須在澳門進行;或<br>(3)從纖維或醋酸鹽,及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壓模、包裝及黏合。如壓模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捲繞及/或塑形,則捲繞及/或塑形亦須在澳門進行;或<br>(4)從紙及/或塑膠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印刷、切割。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熱封,則熱封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71 | align="center"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純棉單紗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72 | align="center" |52094200 |色織的重質全棉粗斜紋布(勞動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73 | align="center"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纖維長絲縫紉線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74 | align="center" |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撚單紗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75 | align="center" |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綸未撚單紗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76 | align="center" |54024990 |非零售未撚的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單紗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77 | align="center" |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紗線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78 | align="center" |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綸多股紗線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79 | align="center" |54026990 |非零售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多股紗線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 align="center" |80 | align="center" |54074200 |染色的純尼龍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81 | align="center" |54076100 |其他純聚酯非變形長絲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82 | align="center" |55081000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 |從澳門製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撚及捲繞;或<br>(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 | align="center" |83 | align="center" |55093200 |非零售純聚丙烯腈短纖多股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 align="center" |84 | align="center" |55129900 |其他純合成纖維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85 | align="center" |55132100 |與棉混紡染色的輕質聚酯平紋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86 | align="center" |58042100 |化學纖維機製花邊 |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 align="center" |87 | align="center" |58062000 |含彈性紗線≧5%的狹幅織物 |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 align="center" |88 | align="center" |58071000 |機織非繡製紡織材料標簽、徽章等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br>(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 | align="center" |89 | align="center" |60019200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起絨織物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90 | align="center" |60023090 |寬>30cm其他彈性紡織材料針織、鈎編織物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91 | align="center" |60029200 |棉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align="center" |92 | align="center" |60029300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br>(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3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12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防風衣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4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130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式大衣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5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22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防風衣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6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230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式大衣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7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342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工裝褲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8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343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長褲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99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32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女式上衣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0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33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女上衣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1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42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2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43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連衣裙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3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52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裙子及裙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4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53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裙子及裙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5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62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工裝褲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6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63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7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46900 | rowspan="2"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長褲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8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51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09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520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0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59000 | rowspan="2"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男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1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61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2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620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3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69000 | rowspan="2"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女襯衫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4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711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男內褲及三角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5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722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男睡衣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6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821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7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822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三角褲及短襯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8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831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19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832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女睡衣及睡衣褲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0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891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女浴衣、晨衣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1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91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2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099090 | rowspan="2"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T恤衫、汗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3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1010 | rowspan="2" |羊絨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4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1020 | rowspan="2" |羊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5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1030 | rowspan="2" |兔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6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1090 | rowspan="2" |其他毛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7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2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8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30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29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9010 | rowspan="2" |絲及絹絲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30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09090 | rowspan="2"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套頭衫等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31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12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嬰兒服裝及附件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32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130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嬰兒服裝及附件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33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21200 | rowspan="2" |合成纖維製針織或鈎編運動服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34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42000 | rowspan="2" |棉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35 | rowspan="2" align="center" |61143000 | rowspan="2" |化學纖維製針織或鈎編的其他服裝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136 | align="center" |61179000 |其他紡織材料針織或鈎編衣着零件 |(1)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成衣服部件;或<br>(2)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針織。 |- | align="center" |137 | align="center" |62011310 |化學纖維製男式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38 | align="center" |62011390 |化學纖維製男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39 | align="center" |62019210 |棉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0 | align="center" |62019290 |棉製男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1 | align="center" |62019310 |化學纖維製男式其他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2 | align="center" |62019390 |化學纖維製男式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3 | align="center" |62021210 |棉製女式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4 | align="center" |62021290 |棉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5 | align="center" |62021310 |化學纖維製女式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6 | align="center" |62021390 |化學纖維製女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7 | align="center" |62029210 |棉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8 | align="center" |62029290 |棉製女式帶風帽防寒短上衣、防風衣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49 | align="center" |62029310 |化學纖維製女式其他羽絨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0 | align="center" |62029390 |化學纖維製女式防風衣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1 | align="center" |62034210 |棉製男式阿拉伯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2 | align="center" |62034290 |棉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3 | align="center" |62034390 |合成纖維製男式長褲、工裝褲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4 | align="center" |62034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童褲、工裝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5 | align="center" |62043200 |棉製女式上衣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6 | align="center" |62043300 |合成纖維製女式上衣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7 | align="center" |62044200 |棉製連衣裙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8 | align="center" |62044300 |合成纖維製女式連衣裙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59 | align="center" |62044400 |人造纖維製女式連衣裙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0 | align="center" |62045200 |棉製裙子及裙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1 | align="center" |62045300 |合成纖維製裙子及裙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2 | align="center" |62046200 |棉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3 | align="center" |62046300 |合成纖維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4 | align="center" |6204690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式長褲、工裝褲等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5 | align="center" |62052000 |棉製男襯衫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6 | align="center" |62053000 |人造纖維製男襯衫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7 | align="center" |6205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襯衫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8 | align="center" |62063000 |棉製女襯衫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69 | align="center" |62064000 |化學纖維製女襯衫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0 | align="center" |6206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襯衫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1 | align="center" |62071100 |棉製男式內褲及三角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2 | align="center" |62082100 |棉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3 | align="center" |62082200 |化學纖維製女式睡衣及睡衣褲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4 | align="center" |62089100 |棉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rowspan="2" align="center" |175 | rowspan="2" align="center" |62092090 | rowspan="2" |棉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裁剪及車縫類<br>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成形織片類<br>(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br>(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176 | align="center" |62111100 |男式游泳服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7 | align="center" |62113390 |化學纖維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8 | align="center" |62114200 |棉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79 | align="center" |62114300 |化學纖維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80 | align="center" |62121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胸罩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br>(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br>(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81 | align="center" |62129010 |化學纖維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br>(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br>(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82 | align="center" |6212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吊褲帶、吊襪帶等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br>(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br>(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83 | align="center" |62160000 |非針織非鈎編手套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br>(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br>(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84 | align="center" |62179000 |非針織非鈎編服裝或衣着零件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br>(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或<br>(3)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 align="center" |185 | align="center" |63025190 |棉製其他餐桌用織物製品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 align="center" |186 | align="center" |64029100 |其他橡膠、塑料短統靴(過踝)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87 | align="center" |64029900 |其他橡膠、塑料鞋靴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88 | align="center" |64031900 |皮革製鞋面的其他運動鞋靴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89 | align="center" |64032000 |皮革條帶為鞋面的皮底鞋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0 | align="center" |64039100 |其他皮革製面的短統靴(過踝)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1 | align="center" |64039900 |皮革製面的其他鞋靴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2 | align="center" |64041100 |紡織材料製鞋面的運動鞋靴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3 | align="center" |64041900 |紡織材料製鞋面膠底的其他鞋靴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4 | align="center" |64069900 |其他材料製鞋靴、護腿等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5 | align="center" |65059090 |針織或成匹織物製成的帽類 |裁剪布匹,並縫製成帽子 |- | align="center" |196 | align="center" |65070000 |帽類附件 |(a)針織及縫製;或(b)剪裁及縫製 |- | align="center" |197 | align="center" |70140010 |光學儀器用光學元件毛坯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8 | align="center" |70191900 |玻璃纖維、梳條、紗線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199 | align="center" |70195900 |其他玻璃纖維機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00 | align="center" |70199000 |其他玻璃纖維及其製品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01 | align="center" |71131100 |銀首飾及其零件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2 | align="center" |71131910 |黃金製首飾及其零件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3 | align="center" |71131990 |其他貴金屬製首飾及其零件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4 | align="center" |71132000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首飾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5 | align="center" |71141100 |銀器及零件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6 | align="center" |71141900 |其他貴金屬製金銀器及零件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7 | align="center" |71142000 |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製金銀器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8 | align="center" |71159010 |工業或實驗室用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09 | align="center" |71159090 |其他用途的貴或包貴金屬製品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10 | align="center" |71161000 |天然或養殖珍珠製品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11 | align="center" |71162000 |寶石或半寶石製品 |從珍貴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12 | align="center" |71171100 |賤金屬製袖扣、飾扣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塑形及裝配。如壓鑄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沖切,則沖切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13 | align="center" |71171900 |其他賤金屬製仿首飾 | align="center" |塑膠珠寶<br>從塑膠粒料或化合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br>金屬珠寶<br>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塑形及裝配。 |- | align="center" |214 | align="center" |71179000 |未列名材料製仿首飾 | align="center" |塑膠珠寶<br>從塑膠粒料或化合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br>金屬珠寶<br>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塑形及裝配。 |- | align="center" |215 | align="center" |73239300 |餐桌、廚房等家用不銹鋼器具 |壓鑄/沖切、塑形及裝配 |- | align="center" |216 | align="center" |74102100 |有襯背的精煉銅箔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塗層及壓片。 |- | align="center" |217 | align="center" |84514000 |洗滌、漂白或染色機器 |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也適用)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18 | align="center" |85013100 |輸出功率≦750瓦直流電動機、發電機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19 | align="center" |85041010 |電子鎮流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0 | align="center" |85041090 |其他放電燈或放電管用鎮流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1 | align="center" |85043110 |額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2 | align="center" |85043190 |額定容量≦1KVA的其他變壓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3 | align="center" |85043210 |1KVA<額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4 | align="center" |85043290 |1KVA<額定容量≦16KVA其他變壓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5 | align="center" |85043300 |16KVA<額定容量≦500KVA其他變壓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6 | align="center" |85043400 |額定容量>500KVA的其他變壓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7 | align="center" |85044090 |其他未列名靜止式變流器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28 | align="center" |85131010 |手電筒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29 | align="center" |85131090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0 | align="center" |85139010 |手電筒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1 | align="center" |85139090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電燈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2 | align="center" |85163100 |電吹風機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3 | align="center" |85163200 |其他電熱理髮器具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4 | align="center" |85163300 |電熱乾手器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5 | align="center" |85164000 |電熨斗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6 | align="center" |85166010 |電磁爐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7 | align="center" |85166030 |電飯鍋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8 | align="center" |85166040 |電炒鍋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39 | align="center" |85166090 |其他電熱爐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40 | align="center" |85167100 |電熱咖啡壺或茶壺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41 | align="center" |85167200 |電熱烤麵包器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42 | align="center" |85167900 |其他電熱器具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43 | align="center" |85232090 |其他用途的空磁盤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44 | align="center" |85239000 |其他供錄製聲音等信息未錄製媒體 | align="center" |(1)從磁帶及塑膠粒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卷繞磁帶、鑄造外殼及裝配;或<br>(2)從塑膠片及/或粒料及磁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磨光、製造外殼及裝配;或<br>(3)從聚碳酸酯及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噴注模塑、塗上反射塗層及保護塗層(如為可記錄光盤,則並須進行染色塗層工序) |- | align="center" |245 | align="center" |85371090 |其他電力控制或分配的裝置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46 | align="center" |85441100 |銅製繞組電線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 | align="center" |247 | align="center" |85445190 |1000V≧耐壓>80V有接頭電導體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48 | align="center" |85445990 |1000V≧耐壓>80V無接頭電導體 |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49 | align="center" |90132000 |激光器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50 | align="center" |90138010 |放大鏡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51 | align="center" |90138090 |其他液晶裝置及光學儀器 |從未經加工玻璃或塗層玻璃;以及液晶材料及起偏器製造,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52 | align="center" |90139010 |激光器、望遠鏡等裝置的零附件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53 | align="center" |90139090 |稅號90.13所列其他貨品的零附件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54 | align="center" |9020000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55 | align="center" |91021100 |機械指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品質檢定,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56 | align="center" |91021200 |光電顯示式的其他電子手錶 |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品質檢定,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57 | align="center" |91031000 |以錶芯裝成的電子鐘 |製造錶芯及裝配或製造鐘殼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58 | align="center" |91051100 |電子鬧鐘 |製造錶芯及裝配或製造鐘殼及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59 | align="center" |91081100 |已組裝的機械指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60 | align="center" |91081200 |已組裝的光電顯示式完整電子錶芯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61 | align="center" |91081900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電子錶芯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62 | align="center" |91089900 |其他已組裝的完整機械錶芯 |錶芯裝配、測試及校準,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 align="center" |263 | align="center" |91112000 |賤金屬製的錶殼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鉋削、鑽孔及裝配;或<br>(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 | align="center" |264 | align="center" |91132000 |賤金屬製的錶帶及其零件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 | align="center" |265 | align="center" |91149000 |鐘、錶的其他零件 |從金屬或從橡膠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裝配,則以車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裝配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66 | align="center" |92011000 |豎式鋼琴 |製造外殼和裝配 |- | align="center" |267 | align="center" |94054010 |探照燈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68 | align="center" |94054020 |聚光燈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69 | align="center" |94054090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70 | align="center" |95069900 |其他未列名的95章用品及設備 |稅號改變標準 |- | align="center" |271 | align="center" |96062200 |金屬製鈕扣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鑄、塑形及裝配。如壓鑄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沖切,則沖切亦須在澳門進行。 |- | align="center" |272 | align="center" |96071100 |裝有賤金屬齒的拉鏈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 align="center" |273 | align="center" |96071900 |其他拉鏈 |從金屬或塑膠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注1:''表中所列產品必須同時符合《安排》下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和本表原產地標準的規定,才能視為《安排》下可享受關稅優惠的原產於澳門的產品。 ''注2:''表中的“稅號改變標準”必須符合附件2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注3:''表中的“從價百分比標準”必須符合附件2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3i0nsl84n1nfz2ik3ethuejnurf9lmy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 0 1107019 2166497 2166382 2022-07-24T02:14:3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3 關於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 | y = 2003 | m = 10 | d = 17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附件2]]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附件4]]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3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及加強雙方監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gap}}二、澳門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澳門發證機構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 {{gap}}三、澳門原產地證書的內容和格式見表格1。該表格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原產地證書內容及格式的任何變更應經雙方磋商確定。 {{gap}}四、澳門經濟局應將原產地證書的印章式樣提交海關總署備案。原產地證書印章式樣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 {{gap}}五、《安排》下實行零關稅的原產澳門的貨物向內地出口前,應由出口人或生產企業按規定向澳門經濟局申領原產地證書。 {{gap}}六、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gap}}(一)原產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gap}}(二)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批同時進入內地的貨物。 一份原產地證書可包括不多於5項8位數級稅目的貨物,而這些稅目的貨物必須同屬於《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貨物; {{gap}}(三)原產地證書上列明指定的單一報關口岸; {{gap}}(四)原產地證書的產品內地協制編號,按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號填寫; {{gap}}(五)原產地證書的計量單位,按實際成交計量單位填寫; {{gap}}(六)原產地證書不許塗改及疊印,否則應重新簽發; {{gap}}(七)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20天; {{gap}}(八)原產地證書依據表格1的格式用A4紙印製,所用文字為中文。此項文字要求應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實施; {{gap}}(九)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或生產企業 可在保證原證未被使用的基礎上,向澳門經濟局書面申請簽發一份原證的副本,且該副本上應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副本”。如 原證已被使用,則後發副本無效。如後發副本已被使用,則原證無效。 {{gap}}七、雙方採取聯網核查的方式對實行零關稅的澳門貨物的原產地申報進行管理,並通過專線將下列情況以電子數據方式傳送到海關總署: {{gap}}(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澳門經濟局應將上季度享受零關稅的澳門貨物的生產及發證資料,傳送海關總署備案; {{gap}}(二)澳門經濟局簽發原產地證書後,應立即將原產地證書 的基本情況,包括原產地證書編號、出口人名稱、工業准照編號、報關口岸、產品內地協制編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及數量、金額及幣制等信息經專線傳送到海關總署; {{gap}}(三)申報地海關將澳門經濟局所傳送的電子資料與進口人 申報時呈交的原產地證書核對無誤後,應在7天內完成核注並向澳門經濟局反饋; {{gap}}(四)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資訊。 {{gap}}八、在進口報關時,進口人應主動向申報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零關稅,並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申報地海關經聯網核對無誤後,准予進口貨物享受零關稅待遇;因故不能聯網核對的,應進口人要求,申報地海關可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放行貨物,但應對該貨物按非《安排》下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徵收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申報地海關應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 90 天內核對其原產地證書情況,根據核對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gap}}九、申報地海關對原產地證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通過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海關向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提出協助核查的請求。接到此類請求後,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應在90天內予以答覆。如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未在90天內完成核查,並確認有關貨物原產地證書,海關總署可通知申報地海關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放行貨物,但應對有關貨物按非《安排》下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收取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待澳門海關或澳門經濟局完成核查後,申報地海關應根據核查結果,立即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gap}}十、雙方可將執行《安排》附件2的原產地規則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納入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或其他有關機構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換相關信息,包括由澳門進入內地貨物的原產地的信息、原產地證書內容真偽、享受零關稅優惠的澳門貨物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及其他有助於監管本附件正確實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可派員到對方進行實地訪問,瞭解情況。 {{gap}}十一、經任何一方核查證實實行零關稅的貨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規定時,雙方即互相通報,並按適用法律採取行動。 {{gap}}十二、雙方應對有關進口貨物原產地核查交流的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gap}}十三、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gap}}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 |} 圖片樣式:[https://bo.io.gov.mo/bo/ii/2003/52/Image3832.gif]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bsifjhhg16d184cq5ptzq4a23gz89df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 0 1107037 2166498 2166383 2022-07-24T02:14:59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4 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 | y = 2003 | m = 10 | d = 17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附件3]]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附件5]]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4原文。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8446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协议正文]<br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制定本附件。 {{gap}}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對澳門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安排》簽署翌日起實施。 {{gap}}三、對於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措施,內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 {{gap}}四、對於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gap}}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本附件涵蓋的服務領域,澳門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gap}}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澳門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 {{gap}}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澳門對內地人員取得澳門專業資格的具體承諾。 {{gap}}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磋商。 {{gap}}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gap}}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 |} '''{{center|表1<br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1.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澳門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澳門執業律師,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澳門執業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3.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澳門律師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4.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5.允許第4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對澳門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的代表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澳門律師事務所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為2個月。 7.對經培訓合格的澳門律師,授予內地認可的公證人資格。 8.允許澳門律師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辦理澳門法律事務和該律師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事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1.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澳門核數師、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 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2.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 )(CPC8674)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 |具體承諾 |1.澳門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為澳門永久性居民。 2. 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3. 允許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中醫及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 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滿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4. 允許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5.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房地產服務 |- |a.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CPC821)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 。<ref>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是指單位建設成本高於同一城市平均單位建設成本2倍的房地產項目。</ref>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其他商業服務 |- |a.廣告服務(CPC871)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ref>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ref>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其他商業服務 |-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諮詢服務、財務管理諮詢服務(營業稅除外)、營銷管理諮詢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生產管理諮詢服務、公共關係服務和其他管理諮詢服務。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辦理。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ref>不含出國、出境展覽。</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通信服務 |- |C.電信服務 |- |增值電信服務 |- |具體承諾 |1.自《安排》簽署翌日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ref name=":0">根據內地《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執行。</ref>: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2)存儲轉發類業務; (3)呼叫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5)信息服務業務。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3.對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通信服務 |- |C.電信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 | rowspan="3" |具體承諾 |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ref>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音像製品分銷服務的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ref>。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0%。 |- |電影院服務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建設或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5%。 |-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1.澳門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內地發行。 2. 澳門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規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ref>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ref>中澳門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 3. 澳門與內地合拍的影片視為國產影片在內地發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標準譯製的其他中國民族語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內地發行。 4. 澳門與內地合拍的影片,澳方主創人員<ref>主創人員是指導演、編劇、攝影和主要演員,主要演員指主角和主要配角。</ref>所佔比例不受限制,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制,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應與內地有關。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512,513<ref>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ref> ,514,515,516,517,518<ref>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ref>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3.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 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分銷服務 |- |A.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ref>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發和佣金代理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2.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批發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前一年的資產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 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ref>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區包括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西部地區指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內蒙古、廣西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部地區指黑龍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ref>設立批發商業企業,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3.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外貿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澳門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澳門服務提供者 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 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4.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經營佣金代理和批發業務無地域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分銷服務 |- |C.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ref>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零售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ref>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5.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分銷服務 |- |D.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ref>有關法規將另行頒佈。</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金融服務 |- |A.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 |a.壽險、健康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b.非壽險 c.再保險 d.保險附屬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按照內地市場准入的條件(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2.澳門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 3.允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4.允許澳門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保險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金融服務 |-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金融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擔保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澳門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 2.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澳門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為: (1)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2)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金融服務 |-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 |具體承諾 |澳門證券期貨專業人員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依據相關程序申請從業資格。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其他 |- |證券服務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 2.對澳門旅行社與內地合資設立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制。 3.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 |A.海運服務 H.輔助服務 |-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ref>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ref>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 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 |F.公路運輸服務 |-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CPC7122)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經營澳門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ref>“直通車”業務是指內地與澳門間的直達道路運輸。在本部門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ref>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倉儲服務(CPC742)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倉儲服務。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倉儲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貨代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ref>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企業法人。</ref>。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物流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 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 '''{{center|表2<br>澳門向內地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ref>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澳門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本表。</ref>}}'''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3l4yqcroq9ifeheu49qpmsh2rincztz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 0 1107038 2166499 2166384 2022-07-24T02:15:36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5 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 | y = 2003 | m = 10 | d = 17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附件4]]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附件6]]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5原文。<br>[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8451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正文]<br />[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subjectdd/200612/20061204082857.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台港澳司协议正文]<br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附件。 {{gap}}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其中: {{gap}}(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gap}}(二)“自然人”: {{gap}}1. 對內地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gap}}2. 對澳門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gap}}(三)“法人”指根據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gap}}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標準: {{gap}}(一)除法律服務部門外,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應: {{gap}}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或其他有關法規登記<ref>在澳門登記的海外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信箱公司”和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公司不屬於本附件所指的澳門服務提供者。</ref>。法規如有規定,應取得提供該服務的准照或許可。 {{gap}}2. 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gap}}(1)業務性質和範圍 {{gap}}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gap}}(2)年限 {{gap}}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已在澳門登記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ref>自《安排》生效之日起,雙方以外的服務提供者通過收購或兼併的方式取得澳門服務提供者50%以上股權滿1年的,該被收購或兼併的服務提供者屬於澳門服務提供者。</ref>其中: {{gap}}提供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已在澳門登記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提供房地產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年限不作限制; {{gap}}提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即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許可後,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gap}}提供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即澳門保險公司,應在澳門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gap}}(3)所得補充稅 {{gap}}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應依法繳納所得補充稅。 {{gap}}(4)業務場所 {{gap}}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業務場所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gap}}提供海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澳門註冊。 {{gap}}(5)僱用員工 {{gap}}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僱用的員工中在澳門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門有關法規獲准在澳門定居的人士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 {{gap}}(二) 法律服務部門的澳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應: {{gap}}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規登記設立為澳門律師事務所。 {{gap}}2. 有關律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所有合夥人應為澳門執業律師。 {{gap}}3. 有關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範圍應為在澳門提供本地法律服務。 {{gap}}4. 有關律師事務所、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應依法繳納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 {{gap}}5. 有關律師事務所應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 {{gap}}6. 有關律師事務所應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gap}}四、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以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gap}}五、內地服務提供者應符合本附件第二條的定義,其具體標準由雙方磋商制定。 {{gap}}六、澳門服務提供者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提供: {{gap}}(一)在澳門服務提供者為法人的情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經澳門有關機構(人士)核證的文件資料、聲明,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證明書: {{gap}}1. 文件資料(如適用) {{gap}}(1)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及動產登記證明副本; {{gap}}(2)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M/1格式申報書副本; {{gap}}(3)澳門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在澳門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gap}}(4)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ref>申請在內地提供海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另外提交文件或其副本(已核證)以證明其所擁有的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澳門註冊。</ref> {{gap}}(5)澳門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及繳稅證明的副本;在虧損的情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仍應提供有關所得補充稅申報表及繳稅證明的副本; {{gap}}(6)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的僱員在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副本,以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以證明該服務提供者符合本附件第三條第(一)2款第(5)項規定的百分比; {{gap}}(7)其他證明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業務性質和範圍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gap}}(8)從事物流、貨代服務及倉儲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認其具有提供綜合運輸服務資格的證明。 {{gap}}2. 聲明 {{gap}}對於任何申請取得《安排》中待遇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其負責人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聲明。<ref>任何人如作出虛假或不真實聲明,將根據澳門法律承擔法律責任。</ref>聲明格式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gap}}3. 證明書 {{gap}}澳門服務提供者將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及聲明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審核。經濟局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府部門、機構或獨立專業機構(人士)作出核實證明。<ref>在電信部門中,有關提供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性質和範圍,經濟局應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信主管部門作出核實證明。</ref>經濟局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標準的,向其出具證明書。證明書內容及格式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gap}}(二)在澳門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的情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gap}}(三)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聲明、自然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以及經濟局認為需要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有關核證的資質與公證書使用的核驗程序等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gap}}七、澳門服務提供者向內地審核機關申請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按以下程序進行: {{gap}}(一)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服務時,向內地審核機關提交本附件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聲明和證明書。 {{gap}}(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權限,內地審核機關在審核澳門服務提供申請時,一併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進行核證。 {{gap}}(三)內地審核機關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有異議時,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澳門服務提供者,並向商務部通報,由商務部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並說明原因。澳門服務提供者可通過經濟局向商務部提出書面理由,要求給予再次考慮。商務部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覆經濟局。 {{gap}}八、已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按照本附件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申請。 {{gap}}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gap}}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rule|align=left|12em}} {{smallrefs}}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fq6hrh6zeho3c9ax3pdog5nq94wnrfc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 0 1107039 2166500 2166353 2022-07-24T02:16:06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6 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 | y = 2003 | m = 10 | d = 17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附件5]]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6原文。<br>[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8452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正文]<br />[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subjectdd/200612/2006120408273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台港澳司协议正文]<br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gap}}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7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gap}}三、貿易投資促進 {{gap}}雙方認識到相互間的貿易和投資對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從貿易與投資發展的現實和增長需要出發,雙方同意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gap}}(一)合作機制 {{gap}}通過發揮聯合指導委員會有關工作組的作用,指導和協調兩地貿易投資促進合作的開展。 {{gap}}(二)合作內容 {{gap}}根據雙方以往的合作經驗,以及兩地經貿交流合作的發展情況,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gap}}1. 通報和宣傳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gap}}2. 對解決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gap}}3. 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合作向海外投資的促進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 {{gap}}4. 在舉辦展覽會、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方面加強合作。 {{gap}}5. 共同開展經貿促進活動,推動雙方與葡語國家的貿易和投資。 {{gap}}6. 對雙方共同關注的與貿易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問題進行交流。 {{gap}}(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gap}}雙方注意到,貿易投資促進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具有積極的影響及意義。雙方同意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和協助這些機構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gap}}四、通關便利化 {{gap}}雙方認識到兩地海關長期密切的合作關係和實行通關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強在通關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gap}}(一)合作機制 {{gap}}雙方通過兩地海關部門聯合指導和協調通關便利化合作,並通過海關和有關部門專家小組推動通關便利化合作的開展。 {{gap}}(二)合作內容 {{gap}}根據雙方不同的通關制度和監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經驗,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gap}}1. 建立相互通報制度,通報有關通關及便利通關管理的政策法規。 {{gap}}2. 對雙方通關制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加強通關便利化合作的具體內容。 {{gap}}3. 探討拓寬進一步合作的內容,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物流等方式通關中加強監管和提高通關效率方面的合作。 {{gap}}4. 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方面的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順暢。 {{gap}}5. 建立定期的聯繫制度,探討設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與澳門海關“粵澳海關口岸通關效率業務小組”的可行性。 {{gap}}6. 研究設立由雙方海關組成的“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專家小組”,探討數據聯網和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系統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gap}}五、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gap}}雙方認識到貨物貿易及人員往來中保障內地和澳門人民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意在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領域加強交流。 {{gap}}(一)合作機制 {{gap}}利用雙方有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互訪、磋商和各種形式的信息溝通,推動該領域合作的開展。 {{gap}}(二)合作內容 {{gap}}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gap}}1. 商品檢驗監督 {{gap}}為確保雙方消費者的安全,雙方通過已建立的聯繫渠道,加強信息互通與交流,並特別注重商品安全的情報交換,共同防範商品安全出現的問題,共同促進檢驗監督人員的培訓合作。 {{gap}}雙方研究簽署《產品安全合作安排》,建立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執行法規工作程序和不安全產品事件的溝通聯繫渠道,開展技術交流和加強培訓。 {{gap}}2. 動植物檢驗檢疫 {{gap}}雙方建立檢驗檢疫協調機制,加強在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雙方更有效地執行各自有關法規。 {{gap}}3. 衛生檢疫監管 {{gap}}雙方利用現有渠道,定期通報兩地的疫情信息,加強衛生檢疫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探討往返廣東各口岸小型船舶的衛生監督問題;加強在熱帶傳染病、媒介生物調查和防範,特殊物品、核輻射物品的監測和監管,生物性致病因子的運輸、檢驗、治療和控制等方面的合作。 {{gap}}4. 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gap}}雙方推動各自有關機構加強對合格評定(包括測試、認證及檢驗)、認可及標準化管理方面的合作。 {{gap}}5. 提高檢驗檢疫效率 {{gap}}雙方加強在檢驗檢疫通關管理方面的合作,相互提前提供貨物的報檢資料。同時,探討雙方檢驗檢疫電子聯網,口岸檢驗檢疫電子監管的可行性,建立貨物及人員檢驗檢疫電子信息交換機制,提高口岸檢驗檢疫通關效率。 {{gap}}六、電子商務 {{gap}}雙方認識到,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推廣將給雙方的貿易和投資帶來更多的機會。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gap}}(一)合作機制 {{gap}}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形成電子商務合作的溝通渠道和協商協調機制,推動雙方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和共同發展。 {{gap}}(二)合作內容 {{gap}}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開展合作: {{gap}}1. 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制定方面進行專項合作,如考慮兩地在電子認證方面的互相認可及互通的可行性,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推動並確保其健康發展。 {{gap}}2. 在企業應用、推廣、培訓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發揮兩地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協調功能,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推動兩地企業相互間交流及促進企業間開展電子商務。 {{gap}}3. 加強在推行電子政務方面的合作,如資料互通的可行性,密切雙方多層面電子政務發展計劃的交流與合作。 {{gap}}4. 開展經貿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gap}}七、法律法規透明度 {{gap}}雙方認識到,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是促進兩地經貿交流的重要基礎。本著為兩地工商企業服務的精神,雙方同意加強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領域的合作。 {{gap}}(一)合作機制 {{gap}}通過聯合指導委員會設立的有關工作組和互設的代表機構開展合作。 {{gap}}(二)合作內容 {{gap}}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gap}}1. 就投資、貿易及其它經貿領域法律法規的頒佈、修改情況交換信息資料。 {{gap}}2. 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及時發佈政策、法規信息。 {{gap}}3. 舉辦和支持舉辦各種形式的經貿政策法規說明會、研討會。 {{gap}}4. 通過內地WTO諮詢點、中國投資指南網站、中國貿易指南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及貿易投資促進局網站等為工商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gap}}八、中小企業合作 {{gap}}雙方認識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共同促進兩地中小企業交流與合作。 {{gap}}(一)合作機制 {{gap}}在雙方政府部門間建立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的工作機制,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和共同發展。 {{gap}}(二)合作內容 {{gap}}雙方同意支持和促進以下方面的合作: {{gap}}1. 通過交流與考察,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gap}}2. 考察、交流雙方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中介機構的合作。 {{gap}}3. 建立為兩地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渠道,定期交換有關出版刊物,設立專門網站,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互換。 {{gap}}4. 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地中小企業直接交流與溝通,促進企業間的合作。 {{gap}}5. 以澳門作為經貿合作平臺,促進兩地中小企業與海外中小企業的交流和合作。 {{gap}}(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gap}}雙方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gap}}九、產業合作 {{gap}}雙方認識到,兩地根據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產業合作與交流,將有利於兩地產業和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雙方將在中醫藥產業開展合作,並考慮在適當的時候,開展其他產業的專項合作。 {{gap}}(一)合作機制 {{gap}}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在適當的時候成立專責小組,負責有關產業的合作事宜。 {{gap}}(二)合作內容 {{gap}}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gap}}1. 根據兩地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共同就雙方各有優勢的特定產業的合作進行專項研究。 {{gap}}2. 雙方相互通報有關產業的發展情況、發展方向和法律法規建設情況。 {{gap}}3. 雙方加強在有關產業科研、技術合作和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的合作。 {{gap}}4. 促進兩地企業在有關產業的相互投資合作。 {{gap}}5. 支持兩地有關產業的合作,為兩地產品貿易提供便利,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gap}}十、根據《安排》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凡雙方同意增加的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容,將補充寫入本附件。 {{gap}}十一、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gap}}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簽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br />谭伯源(签字)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q4pp6y9svsefbq30sbrqtm1oko59apd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 0 1107130 2166465 2166436 2022-07-23T17:30:00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y = 2003 | m = 9 | d = 29 | loc = 香港 | theme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 previous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附件3]] | next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附件5]]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在香港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3年协议附件4原文。[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8438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协议正文]<br />[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subjectaa/200612/2006120407831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台港澳司协议正文] }} {{gap}}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gap}}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gap}}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gap}}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gap}}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gap}}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gap}}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gap}}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gap}}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gap}}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gap}}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 style="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商务部副部长<br />安民(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br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br />唐英年(签字) |} {|class="wikitable"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ref>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a.法律服务(CPC861) |- |具体承诺||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br>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ref>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ref>,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br>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br>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br>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br>6.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 |具体承诺||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br>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br>e.工程服务(CPC8672)<br>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br>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ref>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ref>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 |具体承诺||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br>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br>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6.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7.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5、6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br>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D.房地产服务 |- |a.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br>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ref>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ref>。<br>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F.其他商业服务 |- |a.广告服务(CPC871)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ref>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ref>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F.其他商业服务 |-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br>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 |- |F.其他商业服务 |-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ref>不含出国、出境展览。</ref>。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2.通信服务 |- |C.电信服务 |- |增值电信服务 |- |具体承诺||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ref>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ref>:<br>(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br>(2)存储转发类业务;<br>(3)呼叫中心业务;<br>(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br>(5)信息服务业务。<br>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br>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2.通信服务 |- |D.视听服务 |-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br>电影院服务<br>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rowspan=3|具体承诺||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br>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ref>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ref><br>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 |电影院服务<br>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br>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br>1.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br>2.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ref>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ref>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br>3.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br>4.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ref>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ref>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 |rowspan=2|部门或分部门||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CPC511,512,513<ref>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ref>,514,515,516,517,518<ref>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ref> |- |具体承诺||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br>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br>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br>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 |rowspan=2|部门或分部门||4.分销服务 |-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br>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ref>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ref><br>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br>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ref>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ref>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br>3.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br>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br>4.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 |rowspan=2|部门或分部门||4.分销服务 |-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ref>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ref><br>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br>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br>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br>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ref>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ref><br>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 |rowspan=2|部门或分部门||4.分销服务 |- |D.特许经营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ref>有关法规将另行颁布。</ref>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7.金融服务 |- |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br>b.非寿险<br>c.再保险<br>d.保险附属服务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br>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br>3.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br>4.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r>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br>c.金融租赁<br>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br>e.担保和承诺<br>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 |具体承诺||1.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br>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br>3.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br>(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br>(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 |证券服务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br>2.简化香港专业人员<ref>在本部门中,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ref>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 |rowspan=2|部门或分部门||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br>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br>其他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br>2.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br>3.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1.运输服务 |- |A.海运服务<br>H.辅助服务 |-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br>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br>集装箱堆场服务<br>其他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ref>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ref>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br>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br>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1.运输服务 |- |F.公路运输服务 |-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br>公路客运(CPC7121,7122)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br>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ref>“直通车”业务是指内地与香港间的直达道路运输。在本部门中,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ref><br>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1.运输服务 |-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 |仓储服务(CPC742)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br>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rowspan=3|部门或分部门||11.运输服务 |-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 |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ref>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ref>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br>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rowspan=2|部门或分部门||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物流服务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 {{center|'''表2 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ref>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本表。</ref>}}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PD-PRC-exempt}}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eyxyjkqruf2s24xpn5jdg2vmt7g7eir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1 0 1107136 2166501 2166390 2022-07-24T02:16:53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 section = 附件1 2006年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一) | y = 2005 | m = 10 | d = 21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附件2]]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二。2005年10月21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CEPA補充協議二附件1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5/52/aviso24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序號 ! width="10%" |內地2005年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align="center" |1 |align="center" |04100010 |燕窩 |(a)噴濕處理、清除雜毛、風乾及定型;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2 |align="center" |12112010 |鮮或乾的西洋參 |在澳門收獲或採集的西洋參。 |- |align="center" |3 |align="center" |20081999 |其他堅果及子仁 |從未經加工的果仁及種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或烹煮。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調味及/或塗層,則調味及/或塗層亦須在澳門進行。 |- |align="center" |4 |align="center" |22011010 |未加糖及未加味的礦泉水 |(a)從天然形態的水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淨化、消毒及加入礦物質;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5 |align="center" |22019010 |天然水 |淨化及消毒。 |- |align="center" |6 |align="center" |22089090 |酒精濃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其他蒸餾酒及酒精飲料 |(a)混合、提取上清液及勾兌;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 |align="center" |28510010 |飲用蒸餾水 |從天然水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蒸餾及消毒。 |- |align="center" |8 |align="center" |30045000 |含有維生素或稅目29.36所列産品的其他藥品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align="center" |9 |align="center" |30049051 |中藥酒(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劑量或零售包裝) |從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和,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 |- |align="center" |10 |align="center" |38101000 |金屬表面酸洗劑;金屬及其他材料製成的焊粉或焊膏 |由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align="center" |11 |align="center" |39011000 |初級形狀比重<0.94的聚乙烯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攪拌或混和、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製粒、拉壓及切割。 |- |align="center" |12 |align="center" |39012000 |初級形狀比重≧0.94的聚乙烯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攪拌或混和、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製粒、拉壓及切割。 |- |align="center" |13 |align="center" |39021000 |初級形狀的聚丙烯 |1、非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2、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且產品的生產來自(a)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b)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align="center" |14 |align="center" |39033000 |初級形狀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1、非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2、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且產品的生產來自(a)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b)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align="center" |15 |align="center" |39076019 |其他非高黏度、切片狀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脂 |1、非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2、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且產品的生產來自(a)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b)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align="center" |16 |align="center" |39076090 |其他初級形狀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脂 |1、非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2、再生料:稅號改變標準,且產品的生產來自(a)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b)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align="center" |17 |align="center"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1)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或(2)在澳門加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 |align="center" |18 |align="center" |39201090 |其他非泡沫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align="center" |19 |align="center" |39202090 |其他非泡沫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align="center" |20 |align="center" |39204900 |按重量計增塑劑含量小於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條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模塑;或(2)從聚氯乙烯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壓製及切割。 |- |align="center" |21 |align="center" |39206200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板、片、膜、箔及扁條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壓製及切割。 |- |align="center" |22 |align="center" |46029000 |用編結材料直接編成或用稅目46.01所列貨品製成的籃筐、柳條編結品及其他製品(非植物材料製)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23 |align="center" |51071000 |非供零售用精梳純羊毛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紡紗。 |- |align="center" |24 |align="center" |51072000 |非供零售用精梳混紡羊毛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紡紗。 |- |align="center" |25 |align="center" |55096100 |非零售與毛混紡腈綸短纖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爲紡紗。 |- |align="center" |26 |align="center" |55096900 |非零售與其他混紡腈綸短纖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align="center" |27 |align="center" |55102000 |非零售與毛混紡人造纖維短纖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align="center" |28 |align="center" |56031210 |25g<每平米≦70g,經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的化學纖維長絲製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29 |align="center" |56031290 |25g<每平米≦70g的其他化學纖維長絲製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0 |align="center" |56031310 |70g<每平米≦150g,經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的化學纖維長絲製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1 |align="center" |56031390 |70g<每平米≦150g的其他化學纖維長絲製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2 |align="center" |56039210 |25g<每平米≦70g浸漬其他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3 |align="center" |56039290 |25g<每平米≦70g其他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4 |align="center" |56039310 |70g<每平米≦150g浸漬其他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5 |align="center" |56039390 |70g<每平米≦150g的其他無紡織物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36 |align="center" |56060000 |粗松螺旋花線;繩絨線;縱行起圈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align="center" |37 |align="center" |58081000 |成匹的編帶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align="center" |38 |align="center" |58089000 |非繡製的成匹裝飾帶,但針織或鈎編的除外;流蘇、絨球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align="center" |39 |align="center" |61111000 |毛製針織或鈎編嬰兒服裝及附件 |1. <u>裁剪及車縫類:</u>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br>2. <u>成形織片類: </u>(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align="center" |40 |align="center" |6111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嬰兒服裝及附件 |1. <s>裁剪及車縫類:</s>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br>2. <u>成形織片類:</u>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align="center" |41 |align="center" |61121100 |棉製針織或鈎編運動服 |1. 裁剪及車縫類: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2.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align="center" |42 |align="center" |611219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鈎編運動服 |1. <u>裁剪及車縫類:</u>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br>2. <u>成形織片類:</u>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align="center" |43 |align="center" |61130000 |用稅目59.03、59.06或59.07的針織物或鈎編織物製成的服裝 |1. <u>裁剪及車縫類:</u> 從車縫部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部件車縫,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連接及/或挑撞工序,則連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br>2. 成形織片類: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紗線編織為成形針織衫片;或(2)從成形針織衫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成形針織衫片連接,製成成衣。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則挑撞工序亦須在澳門進行。 |- |align="center" |44 |align="center" |6201190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式大衣、斗篷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45 |align="center" |62079100 |棉製男式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46 |align="center" |62079200 |化纖製男式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47 |align="center" |62079910 |絲及絹絲製男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48 |align="center" |62079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49 |align="center" |62089200 |化纖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0 |align="center" |62089910 |絲及絹絲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1 |align="center" |62089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式背心、內衣、浴衣及類似品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2 |align="center" |62091000 |毛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3 |align="center" |62093000 |合纖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4 |align="center" |6209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嬰兒服裝及衣着附件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5 |align="center" |62101010 |毛製的用稅目56.02或56.03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6 |align="center" |62101020 |棉或麻製的用稅目56.02或56.03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7 |align="center" |62101030 |化纖製的用稅目56.02或56.03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8 |align="center" |62101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的用稅目56.02或56.03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59 |align="center" |62102000 |子目6201.11至6201.19所列類型的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0 |align="center" |62103000 |子目6202.11至6202.19所列類型的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1 |align="center" |62104000 |其他男式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2 |align="center" |62105000 |其他女式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3 |align="center" |62113100 |毛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4 |align="center" |62113290 |棉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5 |align="center" |62113910 |絲及絹絲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6 |align="center" |62113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7 |align="center" |62114100 |毛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8 |align="center" |62114910 |絲及絹絲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69 |align="center" |62114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式運動服及其他服裝 |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 |- |align="center" |70 |align="center" |80012020 |焊錫 |(1)從錫石或錫廢碎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提選、煅燒、化學處理、精煉、切割及塑形;或(2)從其他任何子目改變到該子目。 |- |align="center" |71 |align="center" |84831010 |船舶用傳動軸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燒焊、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2 |align="center" |84831090 |其他傳動軸及曲柄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燒焊、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3 |align="center" |84832000 |裝有滾珠或滾子軸承的軸承座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4 |align="center" |84833000 |未裝有滾珠或滾子軸承的軸承座;滑動軸承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5 |align="center" |84834010 |滾子螺桿傳動裝置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燒焊、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6 |align="center" |84834020 |行星齒輪減速器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燒焊、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7 |align="center" |84834090 |其他齒輪及齒輪傳動裝置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燒焊、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8 |align="center" |84835000 |飛輪及滑輪,包括滑輪組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79 |align="center" |84836000 |離合器及聯軸器(包括萬向節) |(a)在澳門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磨光、裝配及測試;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0 |align="center" |84839000 |單獨報驗的帶齒的輪及其他傳動組件;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81 |align="center" |85049020 |穩壓電源及不間斷供電電源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82 |align="center" |85049090 |其他靜止式變流器及電感器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83 |align="center" |85253099 |非特種用途的其他電視攝像機 |(a)稅號改變標準; 及(b)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4 |align="center" |90031100 |塑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5 |align="center" |90031900 |其他材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6 |align="center" |90041000 |太陽鏡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7 |align="center" |90049010 |變色鏡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8 |align="center" |90049090 |其他矯正視力、保護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鏡、擋風鏡及類似品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或(2)在澳門裝配,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 |- |align="center" |89 |align="center" |90303110 |量程在五位半及以下的數字萬用表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90 |align="center" |94059200 |塑料製的稅目94.05所列物品之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align="center" |91 |align="center" |94059900 |其他材料製的稅目94.05所列物品之零件 |稅號改變標準。 |} 註1:本表中稅則號列所對應的“貨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所列“貨品名稱”為準。 註2:表中所列貨品必須同時符合《安排》下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和本表原產地標準的規定,才能視為《安排》下可享受關稅優惠的原產於澳門的產品。 註3:表中的“稅號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必須符合《安排》附件2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5nad4tn7gmukbeqg1jfsx55cp6pvv8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 0 1107138 2166502 2166397 2022-07-24T02:17:2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 section = 附件2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05 | m = 10 | d = 21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1|附件1]]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二。2005年10月21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CEPA補充協議二附件2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其代表機構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2. 獲准在內地執業的澳門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辦理有關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由一年延長至二年。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時,其在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資質的依據。 2. 放寬澳門服務提供者根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4號)第十五條有關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澳門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四分之一;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澳門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八分之一。 3. 兩個以上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各公司在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合併作爲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合資或合作企業資質的依據。 4. 放寬澳門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澳時間,亦計算爲內地居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綫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 |rowspan="3" |具體承諾 |電影院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1. 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粵語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廣東省發行放映;允許澳門影片的粵語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電影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廣東省發行放映。 2.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條例設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並擁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ref>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澳門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ref>,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內地發行。 |- |合拍電視劇 允許內地與澳門合拍電視劇集數與國產劇標準相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烟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烟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烟草)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業務,以及化肥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2. 對于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1%。<ref>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澳門銀行內地分行對內地客戶提供人民幣和外幣業務而需向內地分行注入營運資金的要求,由單家分行考核改爲多家分行整體考核,在內地多家分行平均營運資金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前提下,單家分行營運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D. 其他 |- |具體承諾 |降低澳門旅行社進入內地的准入條件,即: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澳門旅遊企業的年營業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澳門旅遊企業的年營業額不低於1200萬美元。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及拖運)(CPC7211,7212,7214,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爲其經營內地與澳門港口之間的拖船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定服務合同等日常服務。<ref>提供拖船運輸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不適用《安排》附件5中關於“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澳門註冊”的規定。</ref>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提供船舶保養及維修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提供國際海運集裝箱租賃、買賣以及集裝箱零件貿易服務。 4.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爲在澳門註冊的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營業範圍爲以下4類業務: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gpky6i0gi1r2765a42zm9qm7q98etc5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 0 1107140 2166503 2166420 2022-07-24T02:18:0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 section =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06 | m = 6 | d = 26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7号 | notes = 简称CEPA补充协议三。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6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6/38/aviso33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 1. 對與澳門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 2.對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3.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4. 允許澳門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申請資質的依據。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澳門、香港的展覽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具體承諾 |國家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的有澳門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ref>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D. 其他 |- |具體承諾 | 允許在廣東省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 7122)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 機動車維修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下列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及 ——機動車維修。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營業範圍為: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計算機修理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 人。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fnvn1v7hsyzgnxnvmnyw4xv6jc0rr37 今古實記/卷一 0 1107141 2166522 2166411 2022-07-24T03:52:07Z Blahhmosh 79595 /* 儒賢 */ wikitext text/x-wiki == 公州 == === 儒賢 === 趙光祖,號靜菴,漢陽人文大憲,我朝道學之宗,立朝以堯舜爲志。禍作,諸賢皆以爲必死,相酌永訣,從容自得,先生獨痛哭不已曰:『欲見吾君!』諸賢相與勉之曰:『當從容就義,何至哭泣?』先生曰:『吾豈不知,但欲見吾君,吾君豈至如是。』終夜痛哭。及聞處死之後,裕如也。臨命時作詩曰:『愛君如愛父,憂國如憂家。白日臨下土,昭昭照丹衷!』及終,朝野莫不失聲長號。諡文正,享文廟。 徐起,號孤青,利川人。七歲有詩曰:『庭前獨立老梧桐,虛抱南薰解慍風。若使伯牙將此樹,高山流水運胸中。』八歲母病,斫指注血。 i298mlm23otz5skh3tm9bz5eg2i9s5q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0 1107143 2166506 2166424 2022-07-24T02:19:31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07 | m = 7 | d = 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简称CEPA补充协议四。2007年7月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7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8/10/aviso05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 |具體承諾 |1.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要求,由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降至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 2. 允許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時,按照內地執業醫師設立個體診所的條件辦理。<ref>須經內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b. 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c.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數據處理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產産管理服務(CPC82201,82202) |- |具體承諾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b. 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d. 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0)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公用事業服務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參與內地中等城市燃氣、熱力、供排水管網建設與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p. 攝影服務(CPC87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9%。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裝訂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ref>。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ref>,參展企業應為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增值電信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內地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無地域限制。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不超過5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具體承諾 |內地與澳門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為每集不少於1500字。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ref>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A.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 |a. 壽險、健康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b. 非壽險 c. 再保險 d. 保險附屬服務 |- |具體承諾 |1.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考點。 2. 允許澳門的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澳門銀行入股內地銀行,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由不低於100億美元降至不低於60億美元。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 2. 內地證券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其完成澳門註冊程序的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其他 |- |具體承諾 |1. 澳門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 2. 澳門旅行社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1500萬美元。 3. 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2. 允許澳門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來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文化部核准。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的經營服務(高爾夫球場建設除外)。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其中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股權不超過51%。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d. 航空器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中資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無須經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地區代表處的實質性初審,直接將申請材料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審核。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提供者成立合資企業。內地應在合資企業中控股。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須進行經濟需求測試。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ref>不包括國際貨代和快遞業務。</ref>、倉儲業<ref>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ref>;筆譯和口譯服務<ref>僅限於商務活動。</ref>。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dtcwc2y43de1lvjgxh19mn9fwi3m0l0 東平公私聞見錄/卷一 0 1107144 2166524 2166426 2022-07-24T03:52:24Z Blahhmosh 79595 wikitext text/x-wiki   世宗朝有一少姬寵冠後宮,常在左右。姬恃上眷愛,以微事上請,世宗下教曰:『使兒女子敢發干請之言,由予啟寵而然也。此女幼而如此,壯可知矣。』乃斥之遠之,終不復近云。余八代祖直學公仕世宗朝,此說流傳於家庭,故余得聞之。   成宗大王鍾愛一王女,嘗以倭珍珠耳璫賜之,宮中傳玩稱爲無價寶。子孫世傳,尚今留存。余嘗借觀之,萬不及於今世之所寶者。近世尚移此亦可見矣。   仁宗在東宮開書,筵講宮開卷進讀。忽玉色慘沮,徐命講官曰:『讀止』起而入內。少頃,復出曰:『有蜂入袖蜇之,甚急,纔已去之耳。』仁宗方沖齡而聖德天成,雍容如此,余少於家庭得聞之。   順懷世子嬪尹氏之卒也,殯於昌慶宮之通明殿。將附葬於世子,已卜日而值壬辰倭亂。東駕倉皇去邠,遂掘坎權厝於後苑,及翌年還都則已掘去之矣,竟不得其所在。其坎至今凹陷,尚不填平,余嘗目見而問於老璫,其言如是云。順懷,明廟世子也。   宣祖崇尚儉德,御衣無錦段,尚設不二裁。嘗迎詔西郊,內侍進午膳,及撤,命招諸儀賓賜之所設,只水澆飰一器、乾魚五六片及醋薑、淹菜醬而已。諸公食訖,上命裹餘袖去,曰:『此禮也。』先君翼憲公聞於海嵩尉尹公新之云。尹公即宣廟主婿,諡文穆。 gsjh0v0qxwgbwf2zgykjgtj59moan3u 2166526 2166524 2022-07-24T03:54:00Z Blahhmosh 79595 wikitext text/x-wiki ○世宗朝有一少姬寵冠後宮,常在左右。姬恃上眷愛,以微事上請,世宗下教曰:『使兒女子敢發干請之言,由予啟寵而然也。此女幼而如此,壯可知矣。』乃斥之遠之,終不復近云。余八代祖直學公仕世宗朝,此說流傳於家庭,故余得聞之。 ○成宗大王鍾愛一王女,嘗以倭珍珠耳璫賜之,宮中傳玩稱爲無價寶。子孫世傳,尚今留存。余嘗借觀之,萬不及於今世之所寶者。近世尚移此亦可見矣。 ○仁宗在東宮開書,筵講宮開卷進讀。忽玉色慘沮,徐命講官曰:『讀止』起而入內。少頃,復出曰:『有蜂入袖蜇之,甚急,纔已去之耳。』仁宗方沖齡而聖德天成,雍容如此,余少於家庭得聞之。 ○順懷世子嬪尹氏之卒也,殯於昌慶宮之通明殿。將附葬於世子,已卜日而值壬辰倭亂。東駕倉皇去邠,遂掘坎權厝於後苑,及翌年還都則已掘去之矣,竟不得其所在。其坎至今凹陷,尚不填平,余嘗目見而問於老璫,其言如是云。順懷,明廟世子也。 ○宣祖崇尚儉德,御衣無錦段,尚設不二裁。嘗迎詔西郊,內侍進午膳,及撤,命招諸儀賓賜之所設,只水澆飰一器、乾魚五六片及醋薑、淹菜醬而已。諸公食訖,上命裹餘袖去,曰:『此禮也。』先君翼憲公聞於海嵩尉尹公新之云。尹公即宣廟主婿,諡文穆。 2zzo5s7hh32pel29q755jzzf23xgx20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0 1107145 2166507 2166438 2022-07-24T02:20:0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08 | m = 7 | d = 30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27号 | notes = 简称CEPA补充协议五。2008年7月30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8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8/40/aviso2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1. 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5年。 2.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考點。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ref>須符合內地設立門診部要求。</ref>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澳門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3.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5.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ref>具體實施辦法由衛生部頒布。</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信息技術服務 |- |具體承諾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內地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定: (1)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 (2)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內地和澳門從事的項目; (3)申請三級資質的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所佔比例不低於80%。 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執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h. 與採礦相關的服務 (CPC883,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內地從事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1.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m. 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 鐵、錳、銅礦勘探服務 ——地質、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探服務(CPC86751的部分) ——地下勘查服務(CPC86752的部分)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和勘查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ref>,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ref>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澳門:<ref>須符合內地與澳門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澳門設立數據中心監管合作協議的規定。</ref>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2)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澳門設有數據中心; (3)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信息、賬戶信息以及產品信息等核心系統; (4)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d. 航空器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7122)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 公共汽車站服務(CPC7441) 機動車維修 駕培 |- |具體承諾 |1.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 2.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 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l4kkpzde63pgp55gkjk4mvqgkh031x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0 1107146 2166508 2166437 2022-07-24T02:20:34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09 | m = 5 | d = 11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18号 | notes = 简称CEPA补充协议六。2009年5月11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09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09/28/aviso17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 (CPC861) |- |具體承諾 |1. 允許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澳門律師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2.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成立時間滿1年或以上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藥劑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報考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2.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內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外資股比不超過70%。<ref>對於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門診部,按照《〈安排〉補充協議五》處理。</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 |a. 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CPC8510) 藥劑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ref>內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禁止類除外。</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a. 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 (CPC821)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CPC82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中介機構資格。<ref>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後,只能向澳門船東擁有的船舶或澳門註冊船舶派出海員。</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ref> 2.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ref>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准後審批。</ref>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准後審批。</ref>,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電話卡銷售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ref>須符合內地與澳門電信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在廣東省銷售澳門電話卡備忘錄的規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 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rowspan="2" |具體承諾 |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ref>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ref> |-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允許國產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出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澳門進行後期製作。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 512, 513 <ref>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ref>, 514, 515, 516, 517, 518 <ref>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ref> |- |具體承諾 |1.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澳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ref>目前正在修訂中。</ref>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澳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澳門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策不變,澳門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澳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 2.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澳門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澳門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2. 若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1/3。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澳門、香港旅行社。 2. 經營赴台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簽注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以便利內地及澳門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澳門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該澳門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澳門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 (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澳門銀行作擔保 <ref>須符合內地與澳門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有關經濟擔保的規定。</ref>,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 border="1" align="center" |-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僅限紡織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1m50j3slvbf74ciruidhlpsu8et5wnk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 0 1107147 2166461 2166440 2022-07-23T17:27:26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0 | m = 5 | d = 2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年/第35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七。2010年5月28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0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0/46/aviso27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2.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6"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B. 其它人類衛生服務 |- |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ref>應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院的有關規定。</ref>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醫院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3.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院的內地與澳門雙方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4. 允許澳門法定醫療專業人員<ref>澳門法定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生、中醫生、中醫師、牙科醫生、牙科醫師、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護士、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等12類人員。</ref>來內地短期執業。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三年,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5.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6.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療養院,提供醫療服務。<ref>須符合內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以澳門本地加工的(即產品加工場所在澳門境內)CCC目錄內的部分產品為試點,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專業設計服務(CPC87907)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專業設計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 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分銷(CPC9611)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內地《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分銷企業分銷澳門出版的圖書。其銷售的澳門版圖書須由國家批准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進口。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澳門銀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內地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內地已經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 2. 澳門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3. 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澳門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對內地澳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ref>實施時間由雙方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商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允許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d.航空器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 (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銷售國內航線的機票。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漫畫圖書、動漫電子遊戲租賃服務;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ref>申請人須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ref>;獸醫服務:寵物診所(僅限在城市開辦)<ref>申請人須持“動物診療許可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ref>。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mzsvesd3fiqqoqmktczm1o7oaw3nutz 2166509 2166461 2022-07-24T02:21:14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0 | m = 5 | d = 2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年/第35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七。2010年5月28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0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0/46/aviso27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2.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6"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B. 其它人類衛生服務 |- |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ref>應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院的有關規定。</ref>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醫院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3.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院的內地與澳門雙方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4. 允許澳門法定醫療專業人員<ref>澳門法定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生、中醫生、中醫師、牙科醫生、牙科醫師、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護士、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等12類人員。</ref>來內地短期執業。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三年,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5.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6.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療養院,提供醫療服務。<ref>須符合內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以澳門本地加工的(即產品加工場所在澳門境內)CCC目錄內的部分產品為試點,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專業設計服務(CPC87907)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專業設計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 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分銷(CPC9611)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內地《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分銷企業分銷澳門出版的圖書。其銷售的澳門版圖書須由國家批准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進口。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澳門銀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內地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內地已經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 2. 澳門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3. 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澳門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對內地澳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ref>實施時間由雙方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商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內地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允許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d.航空器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 (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銷售國內航線的機票。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漫畫圖書、動漫電子遊戲租賃服務;動畫音像製品租賃服務<ref>申請人須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ref>;獸醫服務:寵物診所(僅限在城市開辦)<ref>申請人須持“動物診療許可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ref>。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qap4iam2twc3z3opehau0camki4ltjf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 0 1107148 2166442 2022-07-23T12:02:20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1 | m = 12 | d = 14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1 | m = 12 | d = 14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12/aviso11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2. 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 |c. 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CPC853)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i.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除88442外、CPC88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與製造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除外)有關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A. 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 |-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 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包括保險經紀、保險代理服務)(CPC814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1. 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 2. 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醫院服務(CPC9311) |- |具體承諾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ref>應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院的有關規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 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C.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 |具體承諾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a. 客運服務(CPC7121、CPC7122) b. 貨運服務(CPC7123) c. 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CPC8867) e. 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具體承諾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產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2. 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的範圍在《〈安排〉補充協議七》的基礎上擴大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澳門本地加工的產品。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56uqzn3vn2th8gyls6ke6kuf3cqv2au 2166462 2166442 2022-07-23T17:27:38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1 | m = 12 | d = 14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5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12/aviso11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2. 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 |c. 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CPC853)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i.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除88442外、CPC88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與製造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除外)有關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A. 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 |-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 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包括保險經紀、保險代理服務)(CPC814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1. 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 2. 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醫院服務(CPC9311) |- |具體承諾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ref>應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院的有關規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 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C.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 |具體承諾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a. 客運服務(CPC7121、CPC7122) b. 貨運服務(CPC7123) c. 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CPC8867) e. 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具體承諾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產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2. 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的範圍在《〈安排〉補充協議七》的基礎上擴大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澳門本地加工的產品。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nl6spqqqrw4strrvxxm9jd38he1opy5 2166510 2166462 2022-07-24T02:21:50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1 | m = 12 | d = 14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5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12/aviso11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2. 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 |c. 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CPC853)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i.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除88442外、CPC88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與製造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除外)有關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A. 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 |-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 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包括保險經紀、保險代理服務)(CPC814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1. 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 2. 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醫院服務(CPC9311) |- |具體承諾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ref>應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獨資醫院的有關規定。</ref>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 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C.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 |具體承諾 |1.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a. 客運服務(CPC7121、CPC7122) b. 貨運服務(CPC7123) c. 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CPC8867) e. 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具體承諾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產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2. 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承擔CCC認證檢測任務的範圍在《〈安排〉補充協議七》的基礎上擴大至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澳門本地加工的產品。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xywn4wzib5jifx683exrnwwnva6be7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 0 1107149 2166443 2022-07-23T12:16:26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2 | m = 7 | d = 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2 | m = 7 | d = 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九。2012年7月2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6"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 |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ref>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的類別包括:(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五)療養院;(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八)村衛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臨床檢驗中心;(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二)護理院、護理站;(十三)其他診療機構。</ref>。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3.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d. 數據庫服務(CPC84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ref>僅限於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ref>。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會簽商務部)。</ref>,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東莞市、珠海市試點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ref>根據內地《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執行。</ref>,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2. 允許澳門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3. 允許澳門銀行為服務橫琴新區經濟發展,在橫琴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40億美元。 |} {{center|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br>(補充內容)}}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在內地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經營具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2. 允許符合條件的1家內地與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臺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E. 鐵路運輸服務 |- |城際旅客運輸(CPC71111) 城市與郊區間旅客運輸(CPC7111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控股形式投資、建設、運營城際軌道交通項目。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批發和零售業之批發業之貿易經紀與代理(不含拍賣)。 (2)農、林、牧、漁業之農、林、牧、漁服務業之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服務(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麵粉加工、糧食收購、籽棉加工)。 (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之商務服務業之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 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 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1izwr2luvqftzhg43nb9nuhnd2lbx6h 2166445 2166443 2022-07-23T12:33:53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2 | m = 7 | d = 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九。2012年7月2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6"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 |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ref>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的類別包括:(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五)療養院;(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八)村衛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臨床檢驗中心;(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二)護理院、護理站;(十三)其他診療機構。</ref>。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3.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d. 數據庫服務(CPC84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ref>僅限於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ref>。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會簽商務部)。</ref>,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東莞市、珠海市試點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ref>根據內地《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執行。</ref>,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2. 允許澳門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3. 允許澳門銀行為服務橫琴新區經濟發展,在橫琴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40億美元。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在內地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經營具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2. 允許符合條件的1家內地與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臺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E. 鐵路運輸服務 |- |城際旅客運輸(CPC71111) 城市與郊區間旅客運輸(CPC7111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控股形式投資、建設、運營城際軌道交通項目。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批發和零售業之批發業之貿易經紀與代理(不含拍賣)。 (2)農、林、牧、漁業之農、林、牧、漁服務業之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服務(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麵粉加工、糧食收購、籽棉加工)。 (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之商務服務業之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 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 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co43cc3umv6og2gun9za6fuet8agayj 2166463 2166445 2022-07-23T17:28:15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2 | m = 7 | d = 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24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九。2012年7月2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6"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 |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ref>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的類別包括:(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五)療養院;(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八)村衛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臨床檢驗中心;(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二)護理院、護理站;(十三)其他診療機構。</ref>。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3.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d. 數據庫服務(CPC84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ref>僅限於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ref>。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會簽商務部)。</ref>,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東莞市、珠海市試點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ref>根據內地《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執行。</ref>,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2. 允許澳門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3. 允許澳門銀行為服務橫琴新區經濟發展,在橫琴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40億美元。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在內地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經營具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2. 允許符合條件的1家內地與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臺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E. 鐵路運輸服務 |- |城際旅客運輸(CPC71111) 城市與郊區間旅客運輸(CPC7111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控股形式投資、建設、運營城際軌道交通項目。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批發和零售業之批發業之貿易經紀與代理(不含拍賣)。 (2)農、林、牧、漁業之農、林、牧、漁服務業之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服務(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麵粉加工、糧食收購、籽棉加工)。 (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之商務服務業之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 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 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b2rudqwadtjw8ss3f3pkpgxsbniykn 2166511 2166463 2022-07-24T02:22:28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2 | m = 7 | d = 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24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九。2012年7月2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1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具體承諾 |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 |具體承諾 |1.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6"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藥劑服務 |-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 |醫院服務 (CPC9311) 療養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ref>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的類別包括:(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五)療養院;(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八)村衛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臨床檢驗中心;(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二)護理院、護理站;(十三)其他診療機構。</ref>。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3.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d. 數據庫服務(CPC84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ref>僅限於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業務、信息服務業務。</ref>。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 貨物檢驗服務(CPC7490)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認證服務範圍放寬至食品類別。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ref>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會簽商務部)。</ref>,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東莞市、珠海市試點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ref>根據內地《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執行。</ref>,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 |t. 其他(CPC8790)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範圍可擴大至在前海、橫琴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1.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2. 允許澳門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3. 允許澳門銀行為服務橫琴新區經濟發展,在橫琴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40億美元。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殘疾人康復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舉辦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在內地設立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經營具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2. 允許符合條件的1家內地與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臺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E. 鐵路運輸服務 |- |城際旅客運輸(CPC71111) 城市與郊區間旅客運輸(CPC7111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控股形式投資、建設、運營城際軌道交通項目。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批發和零售業之批發業之貿易經紀與代理(不含拍賣)。 (2)農、林、牧、漁業之農、林、牧、漁服務業之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服務(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麵粉加工、糧食收購、籽棉加工)。 (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之商務服務業之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 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 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inc6wfwlzjfrym82i46umrhqtiztzwo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 0 1107150 2166444 2022-07-23T12:33:43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3 | m = 8 | d = 30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3 | m = 8 | d = 30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十。2013年8月30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3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澳門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2.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b. 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b. 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 |具體承諾 |1.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2. 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3.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澳門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p. 攝影服務(CPC87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當佔主導地位。 2. 簡化澳門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澳門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s.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 因特網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國產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門進行沖印作業。 2. 允許澳門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CPC8320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2. 允許澳門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內地發行放映,但均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512,513<ref>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ref>,514,515,516,517,518<ref>涵蓋範圍僅限於為澳資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或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ref>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h. 貨幣經紀 |- |具體承諾 |澳門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澳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澳門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1. 為澳資證券公司申請內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澳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2.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澳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3.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4.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5.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 |貨物裝卸服務(CPC741) 集裝箱堆場服務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2.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 將廣東省內至澳門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澳門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澳門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ref>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ref>(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b.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 |具體承諾 |1. 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道路貨運和機動車維修業的立項環節,按照國家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客貨運站(場)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c.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商標代理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殯葬設施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1e243aflhmmxb12s6r7g1udkquqwx 2166464 2166444 2022-07-23T17:28:26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br>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3 | m = 8 | d = 30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30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十。2013年8月30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3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澳門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2.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b. 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b. 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 |具體承諾 |1.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2. 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3.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澳門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p. 攝影服務(CPC87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當佔主導地位。 2. 簡化澳門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澳門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s.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 因特網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國產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門進行沖印作業。 2. 允許澳門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CPC8320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2. 允許澳門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內地發行放映,但均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512,513<ref>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ref>,514,515,516,517,518<ref>涵蓋範圍僅限於為澳資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或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ref>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h. 貨幣經紀 |- |具體承諾 |澳門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澳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澳門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1. 為澳資證券公司申請內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澳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2.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澳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3.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4.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5.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 |貨物裝卸服務(CPC741) 集裝箱堆場服務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2.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 將廣東省內至澳門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澳門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澳門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ref>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ref>(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b.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 |具體承諾 |1. 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道路貨運和機動車維修業的立項環節,按照國家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客貨運站(場)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c.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商標代理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殯葬設施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mkge68pgomt1cudlmv7daupwop4ew6u 2166512 2166464 2022-07-24T02:22:45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ection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ref>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ref> | y = 2013 | m = 8 | d = 30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30号 | notes = 簡稱CEPA補充協議十。2013年8月30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br />本文为2013年协议附件原文。 [https://bo.io.gov.mo/bo/ii/2012/41/aviso48_cn.asp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專業服務 |- |a. 法律服務(CPC861) |-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澳門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2.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b. 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b. 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e.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 |具體承諾 |1.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2. 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3.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澳門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江蘇省、福建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p. 攝影服務(CPC87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r.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當佔主導地位。 2. 簡化澳門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澳門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s.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複製服務(CPC87904)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t. 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 因特網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 |具體承諾 |1. 允許國產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門進行沖印作業。 2. 允許澳門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CPC83202)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2. 允許澳門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內地發行放映,但均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512,513<ref>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ref>,514,515,516,517,518<ref>涵蓋範圍僅限於為澳資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或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ref>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h. 貨幣經紀 |- |具體承諾 |澳門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澳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澳門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具體承諾 |1. 為澳資證券公司申請內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澳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2.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澳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3.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4.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5.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A. 醫院服務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 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殘疾人日間看護服務(CPC93321)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 |貨物裝卸服務(CPC741) 集裝箱堆場服務 |-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2.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 將廣東省內至澳門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澳門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澳門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ref>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ref>(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動。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b.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 |具體承諾 |1. 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道路貨運和機動車維修業的立項環節,按照國家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客貨運站(場)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3"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c.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商標代理 |-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border="1" align="center" | rowspan="2"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殯葬設施 |-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jzs5gah0sxxx7aopatrxs5s8h5q8pd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2 0 1107151 2166447 2022-07-23T13:52:15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 section = 附件2 | y=2017 | m=12 | d=1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2|附件2]]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签…”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 section = 附件2 | y=2017 | m=12 | d=1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2|附件2]]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8791.htm 中国政府网协议正文]<br>[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AI/content/sc/inv_agmt_attach1_s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br>[https://bo.io.gov.mo/bo/ii/2018/26/aviso35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第一部分 內地減讓表<ref>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ref> == === 附表1(不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 === ==== 註釋 ==== {{gap}}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規定了其不受如下全部或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義務限制的現行措施: {{gap}}1)第五條(國民待遇); {{gap}}2)第六條(最惠待遇); {{gap}}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gap}}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gap}}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gap}}1)部門是指經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gap}}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此處提到的條款不適用於第3段所述的描述的不符之處;以及 {{gap}}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不符措施內容。 {{gap}}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並受限於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三)項,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的描述部分的不符之處。 {{gap}}4. 在解釋減讓表條目時,應考慮該條目的所有部分,並應考慮制定該條目所對應的條款。除非在某一條目中另有明確標註,在解釋一個條目時,描述部分優先於其他所有部分。 {{gap}}5. 在附表1和附表2的內容存在重疊的情況下,儘管一方基於第九條第一款和本附件承擔義務,該一方仍有權基於第九條第二款和附表2採取或維持有關措施。 {{gap}}6.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 {{gap}}1)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gap}}2)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是指澳門投資者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在內地進行投資,包括澳門投資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任何數量的股權、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權益。 {{gap}}3)內地方控股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澳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比例之和不超過49%的情形。 {{gap}}4)內地方相對控股是指內地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於任何一方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gap}}5)限於合資是指,僅允許雙方投資者合資經營。 {{gap}}6)投資比例是指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對單個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的累計投資或股權比例。 {{gap}}7)澳門金融機構是指在澳門註冊並經所在地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設立且實施監管的機構。 ==== 附表1條目1——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 {{gap}}'''部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含國際組織)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活動或在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須經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 ==== 附表1條目2——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 {{gap}}'''部門:'''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只能通過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ref>為本條目之目的,“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是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分別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海洋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以及煤層氣業務的公司。目前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業務的公司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業務的公司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開採煤層氣的公司包括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上述公司在國務院批准的區域(海域)內享有與境外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ref>簽署產品分成合同方式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採。 {{gap}}就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在專營權向內地投資者全面開放時,允許澳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從事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發。 {{gap}}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投資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非常規資源的開發不受本條目所列措施的限制。 ==== 附表1條目3——礦產開採和冶煉 ==== {{gap}}'''部門:'''礦產開採和冶煉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稀土開採;投資稀土冶煉分離限於合資。 {{gap}}2.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鎢、鉬、錫、銻、螢石開採。 {{gap}}3. 澳門投資者投資石墨開採限於合資。 ==== 附表1條目4——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 {{gap}}部門: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投資汽車整車(乘用車和商用車)、專用車製造,內地方股比不低於50%。 {{gap}}2. 同一家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內地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內地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gap}}3. 澳門投資者投資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製造,須由內地方控股。 ==== 附表1條目5——政府授權專營 ==== {{gap}}'''部門:'''政府授權專營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煙葉、捲煙、複烤煙葉、雪茄煙、煙絲及其他煙草製品<ref>為本條目之目的,煙草製品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ref>的生產。 ==== 附表1條目6——原子能 ==== {{gap}}'''部門:'''原子能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採、冶煉、純化、轉化、同位素分離,核燃料生產加工。 ==== 附表1條目7——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對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不符措施涉及的領域,內地有關部門將對澳門投資者投資准入進行管理。 ==== 附表1條目8——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在內地進行投資,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並遵守有關帳戶開立、資金匯兌、收付及跨境證券投資額度等外匯管理規定。澳門投資者使用人民幣在內地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有關規定。 {{gap}}2. 除以下段落另有規定外,澳門投資者不得在內地的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自行交易或通過他人交易<ref>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ref>,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內地投資: {{gap}}1)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 {{gap}}2)外匯; {{gap}}3)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 {{gap}}4)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 {{gap}}5)可轉讓證券(B股除外); {{gap}}6)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 {{gap}}3.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開立相關證券帳戶和相關期貨帳戶,包括但不限於: {{gap}}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從事證券、期貨等交易時受到如下限制: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審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額度,須遵守相關資格審批、額度、持股股比、投資範圍、資金匯兌、鎖定期和資產比例限制等要求。</ref>; {{gap}}2)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gap}}3)參照內地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制度進行投資的澳門投資者; {{gap}}4)作為內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澳門自然人; {{gap}}5)從事內地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澳門投資者; {{gap}}6)參與滬港通、深港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gap}}7)參與債券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gap}}4.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gap}}1)澳門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可在銀行間市場投資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2)符合條件的澳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4)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澳門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gap}}5.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下可參與內地銀行間外匯市場從事外匯交易:澳門貨幣當局、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澳門參加行。 ==== 附表1條目9——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gap}}2. 對於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內地方控股”、“內地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行業、領域或業務,澳門投資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 附表2(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 === ==== 註釋 ==== {{gap}}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列明了,針對具體部門、分部門或行為,內地可能維持已有的、或採取更新的或更具限制性的,與下列條款施加的義務不符的措施: {{gap}}1)第五條(國民待遇); {{gap}}2)第六條(最惠待遇); {{gap}}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gap}}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gap}}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gap}}1)部門是指由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gap}}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此處提到的條款對於相關條目中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不符之處不適用;以及 {{gap}}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範圍。 {{gap}}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描述部分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 {{gap}}4.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 附表2條目1——原子能 ==== {{gap}}'''部門:'''原子能<ref>為進一步明確,本條目不適用於澳門投資者投資核電站的建設和經營以及同位素、輻射和激光技術。</ref>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在乏燃料後處理,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處置,核進口業務方面採取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2——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 {{gap}}'''部門:'''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粗體'''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宣紙及墨錠生產等傳統工藝美術<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境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ref>的措施的權利;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的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3——土地 ==== {{gap}}'''部門:'''土地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限制澳門投資者及其投資使用或承包經營農用地<ref>為本條目之目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ref>的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4——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內地保留基於外債管理制度對境內企業和個人舉借外債採取措施的權利。 {{gap}}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內地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和外幣的融資。 ==== 附表2條目5——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內地投資者及其投資獲得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服務<ref>為本條目之目的,於本協議生效時,政策性金融服務指由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開發性金融服務指由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ref>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6——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評估、轉移和處置的措施的權利。 {{gap}}為進一步明確,經交易後不再屬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資產評估、轉移或處置,不適用本條目。 ==== 附表2條目7——少數民族 ==== {{gap}}'''部門:'''少數民族<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少數民族是指經中央政府確認的56個民族中除漢族以外的,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的55個民族。</ref>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給予少數民族聚居區任何權利或優惠措施的權利,以平衡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 == 第二部分 澳門減讓表<ref>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實施,有關澳門保留的不符措施經雙方磋商後會列入本附表。</ref><sup>、</sup><ref>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ref>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au0b4vi1pl8ha029u34qqc0lnlwlvfy 2166458 2166447 2022-07-23T17:23:06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 section = 附件2 | y=2017 | m=12 | d=1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1|附件1]]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8791.htm 中国政府网协议正文]<br>[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AI/content/sc/inv_agmt_attach1_s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br>[https://bo.io.gov.mo/bo/ii/2018/26/aviso35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第一部分 內地減讓表<ref>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ref> == === 附表1(不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 === ==== 註釋 ==== {{gap}}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規定了其不受如下全部或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義務限制的現行措施: {{gap}}1)第五條(國民待遇); {{gap}}2)第六條(最惠待遇); {{gap}}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gap}}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gap}}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gap}}1)部門是指經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gap}}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此處提到的條款不適用於第3段所述的描述的不符之處;以及 {{gap}}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不符措施內容。 {{gap}}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並受限於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三)項,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的描述部分的不符之處。 {{gap}}4. 在解釋減讓表條目時,應考慮該條目的所有部分,並應考慮制定該條目所對應的條款。除非在某一條目中另有明確標註,在解釋一個條目時,描述部分優先於其他所有部分。 {{gap}}5. 在附表1和附表2的內容存在重疊的情況下,儘管一方基於第九條第一款和本附件承擔義務,該一方仍有權基於第九條第二款和附表2採取或維持有關措施。 {{gap}}6.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 {{gap}}1)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gap}}2)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是指澳門投資者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在內地進行投資,包括澳門投資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任何數量的股權、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權益。 {{gap}}3)內地方控股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澳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比例之和不超過49%的情形。 {{gap}}4)內地方相對控股是指內地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於任何一方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gap}}5)限於合資是指,僅允許雙方投資者合資經營。 {{gap}}6)投資比例是指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對單個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的累計投資或股權比例。 {{gap}}7)澳門金融機構是指在澳門註冊並經所在地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設立且實施監管的機構。 ==== 附表1條目1——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 {{gap}}'''部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含國際組織)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活動或在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須經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 ==== 附表1條目2——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 {{gap}}'''部門:'''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只能通過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ref>為本條目之目的,“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是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分別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海洋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以及煤層氣業務的公司。目前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業務的公司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業務的公司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開採煤層氣的公司包括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上述公司在國務院批准的區域(海域)內享有與境外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ref>簽署產品分成合同方式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採。 {{gap}}就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在專營權向內地投資者全面開放時,允許澳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從事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發。 {{gap}}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投資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非常規資源的開發不受本條目所列措施的限制。 ==== 附表1條目3——礦產開採和冶煉 ==== {{gap}}'''部門:'''礦產開採和冶煉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稀土開採;投資稀土冶煉分離限於合資。 {{gap}}2.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鎢、鉬、錫、銻、螢石開採。 {{gap}}3. 澳門投資者投資石墨開採限於合資。 ==== 附表1條目4——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 {{gap}}部門: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投資汽車整車(乘用車和商用車)、專用車製造,內地方股比不低於50%。 {{gap}}2. 同一家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內地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內地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gap}}3. 澳門投資者投資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製造,須由內地方控股。 ==== 附表1條目5——政府授權專營 ==== {{gap}}'''部門:'''政府授權專營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煙葉、捲煙、複烤煙葉、雪茄煙、煙絲及其他煙草製品<ref>為本條目之目的,煙草製品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ref>的生產。 ==== 附表1條目6——原子能 ==== {{gap}}'''部門:'''原子能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採、冶煉、純化、轉化、同位素分離,核燃料生產加工。 ==== 附表1條目7——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對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不符措施涉及的領域,內地有關部門將對澳門投資者投資准入進行管理。 ==== 附表1條目8——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在內地進行投資,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並遵守有關帳戶開立、資金匯兌、收付及跨境證券投資額度等外匯管理規定。澳門投資者使用人民幣在內地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有關規定。 {{gap}}2. 除以下段落另有規定外,澳門投資者不得在內地的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自行交易或通過他人交易<ref>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ref>,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內地投資: {{gap}}1)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 {{gap}}2)外匯; {{gap}}3)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 {{gap}}4)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 {{gap}}5)可轉讓證券(B股除外); {{gap}}6)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 {{gap}}3.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開立相關證券帳戶和相關期貨帳戶,包括但不限於: {{gap}}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從事證券、期貨等交易時受到如下限制: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審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額度,須遵守相關資格審批、額度、持股股比、投資範圍、資金匯兌、鎖定期和資產比例限制等要求。</ref>; {{gap}}2)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gap}}3)參照內地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制度進行投資的澳門投資者; {{gap}}4)作為內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澳門自然人; {{gap}}5)從事內地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澳門投資者; {{gap}}6)參與滬港通、深港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gap}}7)參與債券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gap}}4.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gap}}1)澳門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可在銀行間市場投資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2)符合條件的澳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4)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澳門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gap}}5.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下可參與內地銀行間外匯市場從事外匯交易:澳門貨幣當局、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澳門參加行。 ==== 附表1條目9——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gap}}2. 對於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內地方控股”、“內地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行業、領域或業務,澳門投資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 附表2(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 === ==== 註釋 ==== {{gap}}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列明了,針對具體部門、分部門或行為,內地可能維持已有的、或採取更新的或更具限制性的,與下列條款施加的義務不符的措施: {{gap}}1)第五條(國民待遇); {{gap}}2)第六條(最惠待遇); {{gap}}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gap}}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gap}}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gap}}1)部門是指由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gap}}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此處提到的條款對於相關條目中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不符之處不適用;以及 {{gap}}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範圍。 {{gap}}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描述部分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 {{gap}}4.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 附表2條目1——原子能 ==== {{gap}}'''部門:'''原子能<ref>為進一步明確,本條目不適用於澳門投資者投資核電站的建設和經營以及同位素、輻射和激光技術。</ref>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在乏燃料後處理,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處置,核進口業務方面採取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2——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 {{gap}}'''部門:'''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粗體'''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宣紙及墨錠生產等傳統工藝美術<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境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ref>的措施的權利;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的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3——土地 ==== {{gap}}'''部門:'''土地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限制澳門投資者及其投資使用或承包經營農用地<ref>為本條目之目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ref>的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4——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內地保留基於外債管理制度對境內企業和個人舉借外債採取措施的權利。 {{gap}}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內地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和外幣的融資。 ==== 附表2條目5——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內地投資者及其投資獲得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服務<ref>為本條目之目的,於本協議生效時,政策性金融服務指由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開發性金融服務指由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ref>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6——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評估、轉移和處置的措施的權利。 {{gap}}為進一步明確,經交易後不再屬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資產評估、轉移或處置,不適用本條目。 ==== 附表2條目7——少數民族 ==== {{gap}}'''部門:'''少數民族<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少數民族是指經中央政府確認的56個民族中除漢族以外的,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的55個民族。</ref>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給予少數民族聚居區任何權利或優惠措施的權利,以平衡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 == 第二部分 澳門減讓表<ref>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實施,有關澳門保留的不符措施經雙方磋商後會列入本附表。</ref><sup>、</sup><ref>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ref>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rb9gmigikqh089c48n8cy25l77fdulv 2166459 2166458 2022-07-23T17:23:30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 section = 附件2 | y=2017 | m=12 | d=18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1|附件1]] | next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3|附件3]]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8791.htm 中国政府网协议正文]<br>[https://www.dsedt.gov.mo/public/docs/CEPA_CEPA_AI/content/sc/inv_agmt_attach1_sc.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br>[https://bo.io.gov.mo/bo/ii/2018/26/aviso35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 第一部分 內地減讓表<ref>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ref> == === 附表1(不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 === ==== 註釋 ==== {{gap}}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規定了其不受如下全部或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義務限制的現行措施: {{gap}}1)第五條(國民待遇); {{gap}}2)第六條(最惠待遇); {{gap}}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gap}}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gap}}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gap}}1)部門是指經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gap}}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此處提到的條款不適用於第3段所述的描述的不符之處;以及 {{gap}}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不符措施內容。 {{gap}}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項,並受限於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三)項,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的描述部分的不符之處。 {{gap}}4. 在解釋減讓表條目時,應考慮該條目的所有部分,並應考慮制定該條目所對應的條款。除非在某一條目中另有明確標註,在解釋一個條目時,描述部分優先於其他所有部分。 {{gap}}5. 在附表1和附表2的內容存在重疊的情況下,儘管一方基於第九條第一款和本附件承擔義務,該一方仍有權基於第九條第二款和附表2採取或維持有關措施。 {{gap}}6.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 {{gap}}1)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gap}}2)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是指澳門投資者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在內地進行投資,包括澳門投資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任何數量的股權、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權益。 {{gap}}3)內地方控股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澳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比例之和不超過49%的情形。 {{gap}}4)內地方相對控股是指內地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於任何一方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gap}}5)限於合資是指,僅允許雙方投資者合資經營。 {{gap}}6)投資比例是指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對單個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的累計投資或股權比例。 {{gap}}7)澳門金融機構是指在澳門註冊並經所在地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設立且實施監管的機構。 ==== 附表1條目1——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 {{gap}}'''部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含國際組織)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活動或在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須經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 ==== 附表1條目2——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 {{gap}}'''部門:'''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只能通過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ref>為本條目之目的,“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是指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分別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海洋石油資源(石油天然氣業務)以及煤層氣業務的公司。目前負責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業務的公司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業務的公司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開採煤層氣的公司包括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上述公司在國務院批准的區域(海域)內享有與境外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ref>簽署產品分成合同方式進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採。 {{gap}}就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在專營權向內地投資者全面開放時,允許澳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從事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發。 {{gap}}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投資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非常規資源的開發不受本條目所列措施的限制。 ==== 附表1條目3——礦產開採和冶煉 ==== {{gap}}'''部門:'''礦產開採和冶煉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稀土開採;投資稀土冶煉分離限於合資。 {{gap}}2. 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鎢、鉬、錫、銻、螢石開採。 {{gap}}3. 澳門投資者投資石墨開採限於合資。 ==== 附表1條目4——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 {{gap}}部門: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投資汽車整車(乘用車和商用車)、專用車製造,內地方股比不低於50%。 {{gap}}2. 同一家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內地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內地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gap}}3. 澳門投資者投資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製造,須由內地方控股。 ==== 附表1條目5——政府授權專營 ==== {{gap}}'''部門:'''政府授權專營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煙葉、捲煙、複烤煙葉、雪茄煙、煙絲及其他煙草製品<ref>為本條目之目的,煙草製品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ref>的生產。 ==== 附表1條目6——原子能 ==== {{gap}}'''部門:'''原子能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採、冶煉、純化、轉化、同位素分離,核燃料生產加工。 ==== 附表1條目7——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對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不符措施涉及的領域,內地有關部門將對澳門投資者投資准入進行管理。 ==== 附表1條目8——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在內地進行投資,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並遵守有關帳戶開立、資金匯兌、收付及跨境證券投資額度等外匯管理規定。澳門投資者使用人民幣在內地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有關規定。 {{gap}}2. 除以下段落另有規定外,澳門投資者不得在內地的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自行交易或通過他人交易<ref>為進一步明確,澳門投資者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ref>,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內地投資: {{gap}}1)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 {{gap}}2)外匯; {{gap}}3)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 {{gap}}4)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 {{gap}}5)可轉讓證券(B股除外); {{gap}}6)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 {{gap}}3.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開立相關證券帳戶和相關期貨帳戶,包括但不限於: {{gap}}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從事證券、期貨等交易時受到如下限制: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審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額度,須遵守相關資格審批、額度、持股股比、投資範圍、資金匯兌、鎖定期和資產比例限制等要求。</ref>; {{gap}}2)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gap}}3)參照內地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制度進行投資的澳門投資者; {{gap}}4)作為內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澳門自然人; {{gap}}5)從事內地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澳門投資者; {{gap}}6)參與滬港通、深港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gap}}7)參與債券通的澳門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gap}}4.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gap}}1)澳門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可在銀行間市場投資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2)符合條件的澳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gap}}4)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澳門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gap}}5.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下可參與內地銀行間外匯市場從事外匯交易:澳門貨幣當局、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澳門參加行。 ==== 附表1條目9——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澳門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gap}}2. 對於本協議附件2之第一部分(內地減讓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澳門投資者不得投資”、“內地方控股”、“內地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行業、領域或業務,澳門投資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 附表2(可回退條款負面清單) === ==== 註釋 ==== {{gap}}1.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列明了,針對具體部門、分部門或行為,內地可能維持已有的、或採取更新的或更具限制性的,與下列條款施加的義務不符的措施: {{gap}}1)第五條(國民待遇); {{gap}}2)第六條(最惠待遇); {{gap}}3)第七條(業績要求);或者 {{gap}}4)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 {{gap}}2. 每個減讓條目規定了如下方面: {{gap}}1)部門是指由雙方商定的該條目所對應的部門; {{gap}}2)所涉義務明確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條款。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此處提到的條款對於相關條目中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不符之處不適用;以及 {{gap}}3)描述列出了該條目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的範圍。 {{gap}}3. 根據第九條(不符措施)第二款,一個條目中的所涉義務部分所列出的本協議的條款,不適用於該條目描述部分列出的部門、分部門或行為。 {{gap}}4. 為本附件內地一方的減讓表之目的,澳門投資者應符合本協議附件1的相關規定。 ==== 附表2條目1——原子能 ==== {{gap}}'''部門:'''原子能<ref>為進一步明確,本條目不適用於澳門投資者投資核電站的建設和經營以及同位素、輻射和激光技術。</ref>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在乏燃料後處理,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處置,核進口業務方面採取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2——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 {{gap}}'''部門:'''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粗體'''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宣紙及墨錠生產等傳統工藝美術<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境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ref>的措施的權利;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的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3——土地 ==== {{gap}}'''部門:'''土地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限制澳門投資者及其投資使用或承包經營農用地<ref>為本條目之目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ref>的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4——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1. 內地保留基於外債管理制度對境內企業和個人舉借外債採取措施的權利。 {{gap}}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投資者可在內地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內地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和外幣的融資。 ==== 附表2條目5——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內地投資者及其投資獲得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服務<ref>為本條目之目的,於本協議生效時,政策性金融服務指由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開發性金融服務指由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ref>措施的權利。 ==== 附表2條目6——所有部門 ==== {{gap}}'''部門:'''所有部門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評估、轉移和處置的措施的權利。 {{gap}}為進一步明確,經交易後不再屬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資產評估、轉移或處置,不適用本條目。 ==== 附表2條目7——少數民族 ==== {{gap}}'''部門:'''少數民族<ref>為本條目之目的,少數民族是指經中央政府確認的56個民族中除漢族以外的,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的55個民族。</ref> {{gap}}'''所涉義務:'''國民待遇(第五條) {{gap}}業績要求(第七條) {{gap}}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第八條) {{gap}}'''描述:'''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給予少數民族聚居區任何權利或優惠措施的權利,以平衡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 == 第二部分 澳門減讓表<ref>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實施,有關澳門保留的不符措施經雙方磋商後會列入本附表。</ref><sup>、</sup><ref>為進一步明確,本部分減讓表不適用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所涵蓋的部門及任何形式投資的措施。</ref> == {{rule|12em|align=left}} {{smallrefs}} <references group=""></references>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s3egn9co1d5202ikdfe8sejd6s87wp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附件 0 1107152 2166449 2022-07-23T14:08:50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 section = 附件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y = 2018 | m = 12 | d = 1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s://bo.io.gov.mo/bo/i…”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 section = 附件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y = 2018 | m = 12 | d = 1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s://bo.io.gov.mo/bo/ii/2019/19/aviso22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注: {{gap}}一、廢碎料,不論是否列明,應當適用完全獲得標準。 {{gap}}二、“提純”是貨品經減少或去除雜質,適於下列一種或多種用途: {{gap}}(一)用作製藥、醫療、化妝品、獸醫或食品級的物質; {{gap}}(二)用作分析、診斷或實驗室用的化學產品和試劑; {{gap}}(三)用作微電子組件和組件; {{gap}}(四)特定光學用途; {{gap}}(五)生物技術用途(例如,細胞培養、遺傳技術或作催化劑); {{gap}}(六)用作分離流程中的載體; {{gap}}(七)核級用途。 {{gap}}三、“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並形成新的分子鍵,或通過改變分子內原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結構的分子的過程(包括生化過程)。就本定義而言,下列過程不視為化學反應: {{gap}}(一)溶解於水或其他溶劑; {{gap}}(二)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 {{gap}}(三)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width="5%" |序號 ! width="10%" |HS編碼 !商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1 |01 |活動物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2 |02 |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 |3 |03.01 |活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4 |03.02 |鮮、冷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5 |03.03 |凍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6 |03.04 |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7 |0305.10 |適合供人食用的魚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8 |0305.20 |乾、熏、鹽醃或鹽漬的魚肝、魚卵及魚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9 |0305.31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0 |0305.32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鬚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1 |0305.39 |其他乾、鹽醃或鹽漬的魚片,但薰製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2 |0305.41 |大麻哈魚[紅大麻哈魚、細磷大麻哈魚、大麻哈魚(種)、大鱗大麻哈魚、銀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玫瑰大麻哈魚]、大西洋鮭魚及多瑙哲羅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3 |0305.42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4 |0305.43 |鱒魚(河鱒、虹鱒、克拉克大麻哈魚、阿瓜大麻哈魚、吉雨大麻哈魚、亞利桑那大麻哈魚、金腹大麻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5 |0305.4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6 |0305.49 |其他熏魚,包括魚片,但食用雜碎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7 |0305.51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8 |0305.52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9 |0305.53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0 |0305.54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鯷魚(鯷屬)、沙丁魚(沙丁魚、沙瑙魚屬)、小沙丁魚屬、黍鯡或西鯡、鯖魚〔大西洋鯖、澳洲鯖(鮐)、日本鯖(鮐)〕、印度鯖(羽鰓鮐屬)、馬鮫魚(馬鮫屬)、對稱竹莢魚、新西蘭竹莢魚及竹莢魚(竹莢魚屬)、鯵魚(鯵屬)、軍曹魚、銀鯧(鯧屬)、秋刀魚、圓鯵(圓鯵屬)、多春魚(毛鱗魚)、劍魚、鮪魚、狐鰹(狐鰹屬)、槍魚、旗魚、四鰭旗魚(旗魚科)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1 |0305.59 |其他乾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不論是否鹽醃,但薰製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2 |0305.61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3 |0305.62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4 |0305.63 |鯷魚(鯷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5 |0305.6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6 |0305.69 |其他鹽醃及鹽漬的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但乾或薰製的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7 |0305.71 |鯊魚翅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8 |0305.72 |魚頭、魚尾、魚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9 |0305.79 |魚鰭及其他可食用雜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30 |03.06 |帶殼或去殼的甲殼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帶殼或去殼甲殼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蒸過或用水煮過的帶殼甲殼動物,不論是否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1 |03.07 |帶殼或去殼的軟體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帶殼或去殼軟體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軟體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2 |03.08 |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3 |04.01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 |34 |0402.10 |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不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5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冷凍。 |- |36 |0402.29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7 |0402.9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 |38 |0402.99 |其他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9 |0403.10 |酸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0 |0403.90 |酪乳、結塊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加糖、加其他甜物質、加香料、加水果、加堅果或加可可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1 |04.04 |乳清,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產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2 |0405.10 |黃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3 |0405.20 |乳醬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4 |0405.90 |其他從乳中提取的脂和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5 |0406.10 |鮮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6 |0406.20 |各種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1)從鮮奶或奶粉製成乳酪開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冷凍、陳化、切細、研磨及(或)調味;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7 |0406.30 |經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8 |0406.40 |藍紋乳酪和婁地青黴生產的帶有紋理的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9 |0406.90 |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50 |04.09 |天然蜂蜜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消毒、入瓶及貼標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標準。 |- |51 |04.10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食用動物產品 |噴濕處理、清除雜毛、風乾及定型,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 |05.04 |整個或切塊的動物(魚除外)的腸、膀胱及胃,鮮、冷、凍、乾、熏、鹽醃或鹽漬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3 |05.05 |帶有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論是否修邊)、羽絨,僅經洗滌、消毒或為了保藏而作過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4 |0506.10 |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5 |0506.90 |骨及角柱,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處理或脫膠;上述產品的粉末及廢料(除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 |56 |05.07 |獸牙、龜殼、鯨鬚、鯨鬚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產品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7 |05.08 |珊瑚及類似品,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軟體動物殼、甲殼動物殼、棘皮動物殼、墨魚骨,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殼、骨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8 |05.10 |龍涎香、海狸香、靈貓香及麝香;斑蝥;膽汁,不論是否乾製;供配製藥用的腺體及其他動物產品,鮮、冷、凍或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9 |05.11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動物產品;不適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動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0 |0603.90 |製花束或裝飾用的插花及花蕾,乾、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塗層,則塗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 |61 |0604.90 |製花束或裝飾用的不帶花及花蕾的植物枝、葉或其他部分、草、苔蘚及地衣,乾、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塗層,則塗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 |62 |0801.11 |乾的(椰子) |從椰子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3 |0801.21 |未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4 |0801.22 |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5 |0801.31 |未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6 |0801.32 |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7 |08.02 |鮮或乾的其他堅果,不論是否去殼或去皮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8 |08.03 |鮮或乾的香蕉,包括芭蕉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9 |08.04 |鮮或乾的椰棗、無花果、菠蘿、鱷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0 |08.05 |鮮或乾的柑橘屬水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1 |0806.20 |乾的(葡萄)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2 |0810.90 |其他鮮果 |從水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消毒、去皮、取肉、切片或切粒及保質處理等加工工序,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3 |08.11 |冷凍水果及堅果,不論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74 |0813.10 |杏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5 |0813.20 |梅及李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6 |0813.30 |蘋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7 |0813.40 |其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8 |0813.50 |本章的什錦堅果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調味及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9 |08.14 |柑橘屬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鮮、凍、乾或用鹽水、亞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暫時保藏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80 |0901.1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81 |0901.1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82 |0901.2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1)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83 |0901.2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除鹼、烘焙、調配及(或)研磨。 |- |84 |0901.90 |咖啡豆莢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從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烘焙、調配及研磨。 |- |85 |0902.10 |綠茶(未發酵),內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3千克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撚、乾燥。 |- |86 |0902.20 |其他綠茶(未發酵)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撚、乾燥。 |- |87 |0902.30 |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內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3千克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撚、乾燥、調和。 |- |88 |0902.40 |其他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撚、乾燥、調和。 |- |89 |09.03 |馬黛茶 |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90 |0904.12 |已磨(胡椒) |主要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1 |0904.21 |乾,未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乾燥,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92 |0904.22 |已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 |93 |0905.20 |已磨(香子蘭豆)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4 |0906.2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 |95 |0907.20 |已磨(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6 |0908.12 |已磨(肉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7 |0908.22 |已磨(肉豆蔻衣)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8 |0908.32 |已磨(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9 |0909.22 |已磨(芫荽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0 |0909.32 |已磨(枯茗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1 |0909.62 |已磨(茴芹子或八角茴香、頁蒿子或小茴香子;杜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2 |0910.12 |已磨(薑)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3 |0910.30 |薑黃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4 |0910.91 |本章注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5 |0910.99 |其他調味香料(本章注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6 |10 |穀物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07 |11.01 |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08 |11.02 |其他穀物細粉,但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除外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09 |11.03 |穀物的粗粒、粗粉及糰粒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0 |11.04 |經其他加工的穀物(例如,去殼、滾壓、製片、製成粒狀、切片或粗磨),但稅目10.06的稻穀、大米除外;穀物胚芽,整粒、滾壓、製片或磨碎的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1 |11.05 |馬鈴薯的細粉、粗粉、粉末、粉片、顆粒及糰粒 |從第七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2 |11.06 |用稅目07.13的乾豆或稅目07.14的西穀莖髓及植物根莖、塊莖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產品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13 |1107.20 |已焙製麥芽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14 |11.08 |澱粉;菊粉 |從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15 |11.09 |麵筋,不論是否乾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16 |12.01 |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7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論是否去殼或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8 |12.04 |亞麻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9 |12.05 |油菜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0 |12.06 |葵花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1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實,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2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實的細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3 |1211.20 |人參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碾磨。 |- |124 |1212.99 |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產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篩、研磨及包裝。 |- |125 |15.01 |豬脂肪(包括已煉製的豬油)及家禽脂肪,但稅目02.09及15.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6 |15.02 |牛、羊脂肪,但稅目15.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7 |15.03 |豬油硬脂、液體豬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經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製作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8 |15.04 |魚或海生哺乳動物的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9 |15.06 |其他動物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0 |15.07 |豆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1 |15.08 |花生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2 |15.09 |油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3 |15.10 |其他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包括摻有稅目15.09的油或分離品的混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4 |15.11 |棕櫚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5 |15.12 |葵花油、紅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6 |15.13 |椰子油、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7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8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9 |15.16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全部或部分氫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0 |1517.10 |人造黃油,但不包括液態的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 |- |141 |1517.90 |液態人造黃油;本章各種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食用油、脂或製品,但稅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離品除外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其中棕櫚油、豆油、菜籽油三種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油脂總比例(按重量計)不超過50%,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42 |15.18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經過熟煉、氧化、脫水、硫化、吹製或在真空、惰性氣體中加熱聚合及用其他化學方法改性的,但稅目15.16的產品除外;本章各種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鹼液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144 |16.01 |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製成的香腸及類似產品;用香腸製成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5 |16.02 |其他方法製作或保藏的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6 |16.03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精及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7 |16.04 |製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製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8 |16.05 |製作或保藏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9 |17.01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完全獲得。 |- |150 |17.02 |其他固體糖,包括化學純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的糖漿;人造蜜,不論是否摻有天然蜂蜜;焦糖 | |- |151 |1702.11 |按重量計乾燥無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的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2 |1702.19 |其他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3 |1702.20 |槭糖及槭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4 |1702.3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5 |1702.4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6 |1702.50 |化學純果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7 |1702.60 |其他果糖及果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8 |1702.90 |其他,包括轉化糖及其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為50%的糖及糖漿混合物 |從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烹煮。 |- |159 |17.03 |製糖後所剩的糖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0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1 |18.01 |整顆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從生的可可豆製造,加工工序為焙炒。 |- |162 |1803.10 |未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3 |1803.20 |全脫脂或部分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64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5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6 |1806.10 |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1805以外的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7 |1806.20 |其他重量超過2千克的塊狀或條狀含可可食品,或液狀、膏狀、粉狀、粒狀或其他散裝形狀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裝或內包裝每件淨重超過2千克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8 |1806.31 |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9 |1806.32 |不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0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1 |1901.10 |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 |從第4章以外的其他章改變至此。 |- |172 |1901.20 |供烘焙稅目19.05所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3 |1901.90 |麥精;細粉、粗粒、粗粉、澱粉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40%;稅目04.01至04.04所列貨品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5%(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和供烘焙稅目19.05所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團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4 |19.02 |麵食,不論是否煮熟、包餡(肉餡或其他餡)或其他方法製作,例如,通心粉、義大利麵條、麵條、湯糰、餛飩、餃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麵食,不論是否製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5 |19.03 |珍粉及澱粉製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類似形狀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6 |19.04 |穀物或穀物產品經膨化或烘炒製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預煮或經其他方法製作的穀粒(玉米除外)、穀物片或經其他加工的穀粒(細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7 |19.05 |麵包、糕點、餅乾及其他烘焙糕餅,不論是否含可可;聖餐餅、裝藥空囊、封緘、糯米紙及類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8 |20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9 |21.01 |咖啡、茶、馬黛茶的濃縮精汁及以其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馬黛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濃縮精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0 |2102.10 |活性酵母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過濾、自溶及乾燥。 |- |181 |2102.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單細胞微生物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自溶及乾燥。 |- |182 |2102.30 |發酵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3 |2103.10 |醬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4 |2103.2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調味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5 |2103.30 |芥子粉及其調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6 |2103.90 |其他調味汁及其製品;混合調味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87 |21.04 |湯料及其製品;均化混合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8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9 |2106.10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0 |2106.90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91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其他無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稅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2 |2203.00 |麥芽釀造的啤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3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稅目20.09以外的釀酒葡萄汁 |從葡萄開始加工,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如採用葡萄汁釀製,則可從一方或者與內地簽署並實施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原產的葡萄汁開始加工,其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 |- |194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5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稅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1)發酵及釀製;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96 |2207.1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及以上 |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及釀製。 |- |197 |2208.20 |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8 |2208.30 |威士忌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9 |2208.40 |朗姆酒及蒸餾已發酵甘蔗產品製得的其他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0 |2208.50 |杜松子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1 |2208.60 |伏特加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爾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3 |2208.9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其他蒸餾酒及其他酒精飲料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勾兌,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04 |2301.20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渣粉及糰粒 |從魚或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乾。 |- |205 |23.08 |動物飼料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廢料、殘渣及副產品,不論是否製成糰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6 |2523.29 |其他硅酸鹽水泥 |從水泥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選粉。 |- |207 |27.15 |以天然瀝青(地瀝青)、石油瀝青、礦物焦油或礦物焦油瀝青為基本成分的瀝青混合物(例如,瀝青膠粘劑、稀釋瀝青) |使用瀝青、橡膠粉及其他添加劑製造橡膠瀝青,橡膠粉的品質應占橡膠瀝青的15%以上。 |- |208 |2811.22 |二氧化硅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209 |2836.99 |其他碳酸鹽;過碳酸鹽;含氨基甲酸銨的商品碳酸銨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210 |2853.90 |磷化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但磷鐵除外;其他無機化合物(包括蒸餾水、導電水及類似的純淨水);液態空氣(不論是否除去稀有氣體);壓縮空氣;汞齊,但貴金屬汞齊除外(氯化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11 |2922.5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及其他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2 |2923.90 |其他季銨鹽及季銨鹼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3 |2937.22 |皮質(甾)類激素的鹵化衍生物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4 |2941.30 |四環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們的鹽 |(1)發生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5 |30.01 |已乾燥的器官療法用腺體及其他器官,不論是否製成粉末;器官療法用腺體、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鹽;其他供治療或預防疾病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人體或動物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6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診斷用的動物血製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製品,不論是否修飾或通過生物工藝加工製得;疫苗、毒素、培養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類似產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7 |30.03 |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或30.06的貨品),未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18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產品構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或30.06的貨品),已配定劑量(包括製成皮膚攝入形式的)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化學或草藥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合,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乾燥、過濾,則溶解、乾燥、過濾亦須在一方進行。 |- |219 |30.05 |軟填料、紗布、繃帶及類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劑),經過藥物浸塗或製成零售包裝供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0 |30.06 |本章注釋四所規定的醫藥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1 |32.01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鹽、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2 |32.02 |有機合成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劑,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3 |32.03 |動植物質著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動物碳黑除外),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本章注釋三所述的以動植物質著色料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4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於或溶於非水介質的;本章注釋四所述溶液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5 |32.09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於或溶於水介質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6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漿塗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顏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7 |32.11 |配製的催乾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8 |32.12 |製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顏料(包括金屬粉末或金屬粉片),分散於非水介質中呈液狀或漿狀的;壓印箔;零售形狀及零售包裝的染料或其他著色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9 |32.13 |藝術家、學生和廣告美工用的顏料、調色料、文娛顏料及類似品,片狀、管裝、罐裝、瓶裝、扁盒裝以及類似形狀或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0 |32.14 |安裝玻璃用油灰、接縫用油灰、樹脂膠泥、嵌縫膠及其他類似膠黏劑;漆工用填料;非耐火塗面製劑,塗門面、內牆、地板、天花板等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1 |32.15 |印刷油墨、書寫或繪圖墨水及其他墨類,不論是否固體或濃縮 |從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合,如工序涉及組裝,組裝亦須在一方完成。 |- |232 |33.02 |工業原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一種或多種香料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產飲料用的以香料為基本成分的其他製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攪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妝品及護膚品(藥品除外),包括防曬油或曬黑油;指(趾)甲化妝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5 |33.05 |護髮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6 |33.06 |口腔及牙齒清潔劑,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潔牙縫用的紗線(牙線),單獨零售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7 |33.07 |剃須用製劑、人體除臭劑、沐浴用製劑、脫毛劑和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芳香料製品及化妝盥洗品;室內除臭劑,不論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8 |34.01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製品,條狀、塊狀或模製形狀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潔膚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製品,液狀或膏狀並製成零售包裝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滌劑浸漬、塗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9 |34.02 |有機表面活性劑(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劑製品、洗滌劑(包括助洗劑)及清潔劑,不論是否含有肥皂,但稅目34.01的產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0 |34.03 |潤滑劑(包括以潤滑劑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製劑、螺栓或螺母鬆開劑、防銹或防腐蝕製劑及脫模劑)及用於紡織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處理的製劑,但不包括以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為基本成分(按重量計不低於70%)的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1 |34.04 |人造蠟及調製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2 |34.05 |鞋靴、傢俱、地板、車身、玻璃或金屬用的光潔劑、擦洗膏、去污粉及類似製品(包括用這類製劑浸漬、塗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無紡織物、泡沫塑料或海綿橡膠),但不包括稅目34.04的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3 |34.06 |各種蠟燭及類似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熔化及模塑。 |- |244 |34.07 |塑型用膏,包括供兒童娛樂用的在內;通稱為“牙科用蠟”或“牙科造形膏”的製品,成套、零售包裝或製成片狀、馬蹄形、條狀及類似形狀的;以熟石膏(煆燒石膏或硫酸鈣)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5 |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鹽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6 |35.02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計乾質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過80%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乳清蛋白濃縮物)、白蛋白鹽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7 |35.03 |明膠(包括長方形、正方形明膠薄片,不論是否表面加工或著色)及其衍生物;魚鰾膠;其他動物膠,但不包括稅目35.01的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8 |35.04 |蛋白腖及其衍生物;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論是否加入鉻礬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9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澱粉(例如,預凝化澱粉或酯化澱粉);以澱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澱粉為基本成分的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0 |35.06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調製膠及其他調製黏合劑;適於作膠或黏合劑用的產品,零售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1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1 |35.07 |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2 |3701.10 |X光用(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3 |3701.20 |一次成像平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4 |3701.30 |其他硬片及軟片,任何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塗布乾燥,整理分切。 |- |255 |3701.91 |彩色攝影用(其他硬片及軟片,沒有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6 |3701.99 |其他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彩色攝影用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7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攝影感光膠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8 |37.03 |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紙板及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9 |38.01 |人造石墨;膠態或半膠態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為基本成分的糊狀、塊狀、板狀製品或其他半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0 |38.02 |活性碳;活性天然礦產品;動物炭黑,包括廢動物炭黑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1 |38.03 |妥爾油,不論是否精煉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2 |38.04 |木漿殘餘鹼液,不論是否濃縮、脫糖或經化學處理,包括木素磺酸鹽,但不包括稅目38.03的妥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3 |38.05 |脂松節油、木松節油和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餾或其他方法從針葉木製得;粗製二聚戊烯;亞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粗製對異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為基本成分的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4 |38.06 |松香和樹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膠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 |- |265 |38.07 |木焦油;精製木焦油;木雜酚油;粗木精;植物瀝青;以松香、樹脂酸或植物瀝青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瀝青及類似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6 |38.12 |配製的橡膠促進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橡膠或塑料用複合增塑劑;橡膠或塑料用抗氧製劑及其他複合穩定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67 |38.13 |滅火器的裝配藥;已裝藥的滅火彈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68 |38.14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有機複合溶劑及稀釋劑;除漆劑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269 |38.1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反應促進劑、催化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0 |38.16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類似耐火混合製品,但稅目38.01的產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1 |38.17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稅目27.07及29.02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2 |38.18 |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學元素,已切成圓片、薄片或類似形狀;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3 |38.19 |閘用液壓油及其他液壓傳動用液體,不含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或者按重量計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含量低於7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4 |38.20 |防凍劑及解凍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5 |38.21 |製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類似品)或植物、人體、動物細胞生長或維持用的培養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6 |38.22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及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但稅目30.02及30.06的貨品除外;檢定參照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7 |38.23 |工業用單羧脂肪酸;精煉所得的酸性油;工業用脂肪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8 |38.24 |鑄模及鑄芯用粘合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化學產品及配製品(包括由天然產品混合組成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79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計低於70%的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 |從化學成份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80 |3901.10 |聚乙烯,比重小於0.94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粒、拉壓及切割。 |- |281 |3901.20 |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粒、拉壓及切割。 |- |282 |3901.30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3 |3901.40 |乙烯α烯烴共聚物,比重小於0.94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4 |3901.90 |其他初級形狀的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5 |3902.10 |聚丙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6 |3902.20 |聚異丁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7 |3902.30 |丙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8 |39.03 |初級形狀的苯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9 |39.04 |初級形狀的氯乙烯或其他鹵化烯烴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0 |39.05 |初級形狀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級形狀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1 |39.06 |初級形狀的丙烯酸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2 |39.07 |初級形狀的聚縮醛、其他聚醚及環氧樹脂;初級形狀的聚碳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3 |39.08 |初級形狀的聚醯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4 |39.09 |初級形狀的氨基樹脂、酚醛樹脂及聚氨酯類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5 |39.10 |初級形狀的聚矽氧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6 |39.11 |初級形狀的石油樹脂、苯並呋喃茚樹脂、多萜樹脂、多硫化物、聚碸及本章注釋三所規定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產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7 |39.12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纖維素及其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8 |39.13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膠的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9 |39.14 |初級形狀的離子交換劑,以稅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0 |39.16 |塑料製的單絲(截面直徑超過1毫米)、條、杆、型材及異型材,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但未經其他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1 |39.17 |塑料製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2 |39.18 |塊狀或成卷的塑料鋪地製品,不論是否膠粘;本章注釋九所規定的塑料糊牆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3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帶、扁條及其他扁平形狀材料,不論是否成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4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條,未用其他材料強化、層壓、支撐或用類似方法合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5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6 |3922.10 |浴缸、淋浴盤、洗滌槽及盥洗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7 |3922.20 |馬桶座圈及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8 |39.23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的塑料製品;塑料製的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9 |39.24 |塑料製的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衛生或盥洗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0 |39.2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建築用塑料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1 |3926.90 |其他塑料製品及稅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製品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車縫。如車縫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 |312 |40.01 |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樹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13 |40.05 |未硫化的複合橡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膠成份,則天然橡膠不高於40%。 |- |314 |40.06 |其他形狀(例如,杆、管或型材及異型材)的未硫化橡膠及未硫化橡膠製品(例如,盤、環)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5 |40.07 |硫化橡膠線及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6 |40.08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板、片、帶、杆或型材及異型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7 |40.09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管子,不論是否裝有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8 |40.10 |硫化橡膠製的傳動帶或輸送帶及帶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9 |40.11 |新的充氣橡膠輪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0 |40.12 |翻新的或舊的充氣橡膠輪胎;實心或半實心橡膠輪胎、橡膠胎面及橡膠輪胎襯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1 |40.13 |橡膠內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2 |4014.90 |其他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衛生及醫療用品(包括奶嘴),不論是否裝有硬質橡膠製的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3 |40.15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衣著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4 |40.16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的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5 |40.17 |各種形狀的硬質橡膠(例如,純硬質膠),包括廢碎料;硬質橡膠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6 |42.01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韁繩、挽繩、護膝墊、口套、鞍褥、馬褡褳、狗外套及類似品),適合各種動物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7 |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事包、書包、眼鏡盒、望遠鏡盒、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及類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飲料保溫包、化妝包、帆布包、手提包、購物袋、錢夾、錢包、地圖盒、煙盒、煙袋、工具包、運動包、瓶盒、首飾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類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紡織材料、鋼紙或紙板製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紙包覆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8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製的衣服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9 |4418.10 |窗、法蘭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0 |4418.20 |門及其框架和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1 |46.01 |用編結材料編成的緶條及類似產品,不論是否縫合成寬條;平行連結或編織的成片編結材料、緶條或類似的編結材料產品,不論是否製成品(例如,席子、席料、簾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2 |4602.90 |其他用編結材料直接編成或用稅目46.01所列貨品製成的籃筐、柳條編結品及其他製品;絲瓜絡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3 |4810.31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製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50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4 |4810.32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製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50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5 |4810.39 |其他牛皮紙及紙板,但書寫、印刷或類似用途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6 |4810.92 |多層的(其他紙及紙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7 |4810.99 |其他紙及紙板(多層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8 |48.11 |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經塗布、浸漬、覆面、染面、飾面或印花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但稅目48.03、48.09或48.10的貨品除外 |從廢紙或木漿和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乾燥、軋光和塗層。 |- |339 |4819.10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0 |4819.20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的可折疊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1 |4821.10 |印製(紙或紙板製的各種標籤)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2 |4823.90 |其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狀的其他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紙漿、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製的其他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3 |49.08 |轉印貼花紙(移畫印花法用圖案紙) |(1)從轉印紙及印刷油墨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4 |49.10 |印刷的各種日曆,包括日曆芯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5 |4911.10 |商業廣告品、商稅目錄及類似印刷品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及釘裝。 |- |346 |4911.91 |圖片、設計圖樣及照片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7 |4911.99 |其他印刷品 |(1)從紙或其他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8 |5111.11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300克(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或粗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9 |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50 |51.13 |動物粗毛或馬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51 |52.01 |未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52 |52.02 |廢棉(包括廢棉紗線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 |353 |52.03 |已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54 |52.04 |棉製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5 |52.05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6 |52.06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7 |52.07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8 |5209.42 |粗斜紋布(勞動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59 |53.06 |亞麻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0 |53.07 |黃麻紗線或稅目53.03的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1 |53.08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紗線;紙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2 |5309.21 |未漂白或漂白(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以下的亞麻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3 |5309.29 |其他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亞麻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64 |53.11 |其他紡織用植物纖維機織物;紙紗線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5 |5401.10 |合成纖維長絲紡製(化學纖維長絲紡製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366 |54.02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67 |54.03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68 |5404.90 |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合成纖維紡織材料製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9 |54.05 |截面尺寸不超過1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人造纖維紡織材料製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70 |54.06 |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371 |5407.42 |染色(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尼龍或其他聚醯胺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2 |5407.61 |按重量計聚酯非變形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聚酯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3 |5508.10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化學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撚及捲繞;或(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 |374 |55.09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75 |55.10 |人造纖維短纖紡製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76 |5512.99 |其他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7 |5513.21 |聚酯短纖紡製的平紋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8 |5601.21 |棉製(紡織材料製的絮胎及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79 |56.03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80 |56.04 |用紡織材料包覆的橡膠線及繩;用橡膠或塑料浸漬、塗布、包覆或套裹的紡織紗線及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1 |56.05 |含金屬紗線,不論是否螺旋花線,由紡織紗線或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與金屬線、扁條或粉末混合製得或用金屬包覆製得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2 |56.06 |粗松螺旋花線,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製的螺旋花線(稅目56.05的貨品及馬毛粗松螺旋花線除外);繩絨線(包括植絨繩絨線);縱行起圈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3 |56.07 |線、繩、索、纜,不論是否編織或編結而成,也不論是否用橡膠或塑料浸漬、塗布、包覆或套裹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搓撚或編結。 |- |384 |5802.11 |未漂白(棉製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85 |5802.19 |其他棉製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86 |5802.20 |其他紡織材料製的毛巾織物及類似的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87 |5804.21 |化學纖維製(機製花邊)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88 |5806.20 |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89 |5806.32 |化學纖維製(其他狹幅機織物,但稅目58.07的貨品除外)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90 |5807.10 |機織(非繡製的紡織材料製標籤、徽章及類似品,成匹、成條或裁成一定形狀或尺寸)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 |391 |58.08 |成匹的編帶;非繡製的成匹裝飾帶,但針織或鈎編的除外;流蘇、絨球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92 |6001.92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的起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3 |60.04 |寬度超過30釐米,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針織物或鈎編織物,但稅目60.01的貨品除外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4 |60.06 |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5 |61 |針織或鈎邊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6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7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4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8 |62.03 |男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褲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9 |62.04 |女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連衣裙、裙子、裙褲、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服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0 |62.05 |男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1 |62.06 |女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2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內衣、內褲、三角褲、長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3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內衣、長襯裙、襯裙、三角褲、短襯褲、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4 |62.09 |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5 |62.10 |用稅目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6 |62.11 |運動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7 |62.12 |胸罩、束腰帶、緊身胸衣、吊褲帶、吊襪帶、束襪帶和類似品及其零件,不論是否針織或鈎編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8 |62.13 |手帕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者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09 |62.14 |披巾、領巾、圍巾、披紗、面紗及類似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0 |62.15 |領帶及領結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1 |62.16 |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2 |6217.10 |其他製成的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3 |6217.90 |服裝或衣著附件的零件,但稅目62.12的貨品除外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 |- |414 |63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物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5 |64 |鞋靴、護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6 |65.05 |針織或鈎編的帽類,用成匹的花邊、氈呢或其他紡織物(條帶除外)製成的帽類,不論有無襯裡或裝飾物;任何材料製的發網,不論有無襯裡或裝飾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7 |65.07 |帽圈、帽襯、帽套、帽幫、帽骨架、帽舌及帽頦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8 |67.01 |帶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絨及其製品(稅目05.05的貨品和經加工的羽管及羽軸除外) |從羽毛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漂白、裝配及修剪。 |- |419 |67.04 |人髮、動物毛或紡織材料製的假髮、假鬍鬚、假眉毛、假睫毛及類似品;其他稅目未列名的人髮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0 |6802.21 |大理石、石灰華及蠟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1 |6802.23 |花崗岩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2 |6802.29 |其他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3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製品,不論是否加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4 |70.08 |多層隔溫、隔音玻璃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5 |70.14 |未經光學加工的信號玻璃器及玻璃製光學元件(稅目70.15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6 |7019.19 |其他梳條、粗紗、紗線及短切纖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7 |7019.52 |寬度超過30釐米的長絲平紋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50克,單根紗線細度不超過136特克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28 |7019.59 |其他機織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29 |7019.90 |其他玻璃纖維(包括玻璃棉)及其製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430 |7102.31 |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磨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1 |7102.39 |其他非工業用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未分級除外)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2 |71.03 |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不論是否加工或分級,但未成串或鑲嵌;未分級的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為便於運輸而暫穿成串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寶石或半寶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3 |71.13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製的首飾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4 |71.14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製的金銀器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5 |7115.90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其他製品(金屬絲布或格柵形狀的鉑催化劑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6 |71.16 |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製成的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7 |71.17 |仿首飾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8 |7308.3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9 |7319.40 |安全別針及其他別針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 |440 |7323.93 |不銹鋼製(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1 |7410.21 |精煉銅製:(有襯背銅箔(不論是否印花或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材料襯背),厚度(襯背除外)不超過0.15毫米)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塗層及壓片。 |- |442 |7610.1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3 |8001.20 |錫合金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444 |8203.20 |鉗子(包括剪鉗)、鑷子及類似工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5 |8210.00 |用於加工或調製食品或飲料的手動機械器具,重量不超過10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6 |8419.81 |加工熱飲料或烹調、加熱食品用機器設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金屬零件切割、燒焊、磨削、磨光、裝配及測試。 |- |447 |8421.21 |過濾或淨化水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48 |8421.22 |過濾或淨化飲料(水除外)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49 |8421.39 |其他氣體的過濾、淨化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0 |8422.20 |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洗滌或乾燥機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1 |8423.10 |體重計,包括嬰兒秤;家用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2 |84.57 |加工金屬的加工中心、單工位組合機床及多工位組合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3 |8458.11 |數控的(切削金屬的臥式車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4 |8458.19 |其他臥式車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5 |8458.91 |數控的(其他切削金屬的車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6 |8458.99 |其他車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7 |8459.10 |直線移動式動力頭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8 |8459.21 |數控的(其他鑽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9 |8459.29 |其他鑽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0 |8459.31 |數控的(其他鏜銑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1 |8459.39 |其他鏜銑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2 |8459.41 |數控的(其他鏜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3 |8459.49 |其他鏜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4 |8459.51 |數控的升降臺式銑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5 |8459.59 |其他升降臺式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6 |8459.61 |數控的其他銑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7 |8459.69 |其他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8 |8459.70 |其他攻絲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9 |8460.12 |數控的平面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1 |8460.22 |數控無心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2 |8460.23 |數控外圓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3 |8460.24 |其他,數控的(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4 |8460.29 |其他磨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5 |8460.31 |數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拋光材料對金屬或金屬陶瓷進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拋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機床,但稅目84.61的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除外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9 |84.61 |切削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刨床、牛頭刨床、插床、拉床、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鋸床、切斷機及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切削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0 |8462.10 |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及鍛錘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1 |8462.21 |數控的(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2 |8462.29 |其他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3 |8462.31 |數控的(其他剪切機床,但沖剪兩用機除外)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4 |8462.39 |其他剪切機床,但沖剪兩用機除外(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5 |8462.41 |數控的(沖孔或開槽機床,包括沖剪兩用機)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6 |8462.49 |其他沖孔或開槽機床,包括沖剪兩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7 |8462.91 |液壓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屬的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加工金屬的彎曲、折疊、矯直、矯平、剪切、沖孔或開槽機床;其他加工金屬或硬質合金的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9 |84.63 |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90 |8509.40 |食品研磨機及攪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91 |8510.30 |脫毛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92 |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乾電池、蓄電池、永磁發電機)的手提式電燈,但稅目85.12的照明裝置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3 |8516.21 |儲存式散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 |494 |8516.29 |其他電氣空間加熱器及土壤加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 |495 |8516.31 |吹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6 |8516.32 |其他理髮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7 |8516.33 |乾手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8 |8516.40 |電熨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9 |8516.60 |其他爐;電鍋、電熱板、加熱環、燒烤爐及烘烤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0 |8516.71 |咖啡壺或茶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1 |8516.72 |烤麵包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2 |8516.79 |其他電熱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3 |8523.21 |磁條卡 |從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板、製造插卡及裝配。 |- |504 |8523.49 |其他光學媒體 |從未錄製激光唱片或激光閱讀系統用的圓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 |505 |8523.80 |其他錄製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資料記憶體件、“智慧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製,包括供複製圓盤用的母片及母帶,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產品 |從未錄製唱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 |506 |8525.80 |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07 |8544.11 |銅製繞組電線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 |508 |87.12 |自行車及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包括運貨三輪腳踏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9 |9003.11 |塑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0 |9003.19 |其他材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1 |90.04 |矯正視力、保護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鏡、擋風鏡及類似品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2 |9005.80 |其他儀器(單筒望遠鏡、其他光學望遠鏡及其座架;其他天文儀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電天文儀器)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3 |9013.20 |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4 |9013.80 |其他裝置、儀器及器具(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5 |9013.90 |零件、附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6 |9018.90 |其他儀器及器具(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包括閃爍掃描裝置、其他電氣醫療裝置及視力檢查儀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7 |9019.10 |機械療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測驗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8 |9019.20 |臭氧治療器、氧氣治療器、噴霧治療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9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無機械零件,又無可互換過濾器的防護面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0 |9021.29 |其他牙齒固定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1 |9021.40 |助聽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2 |9025.11 |液體溫度計,可直接讀數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3 |9025.19 |其他溫度計及高溫計,未與其他儀器組合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4 |9030.31 |萬用表,不帶記錄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5 |91.02 |手錶、懷錶及其他表,包括秒錶,但稅目91.01的貨品除外 |(1)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錶芯裝嵌在錶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錶扣帶、錶帶、及錶面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錶芯裝嵌在錶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錶扣帶、錶帶、錶面及電池(如適用)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外觀設計在一方完成並屬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錶。該一方自有品牌手錶須在錶殼上刻有明顯的一方原產標記。 |- |526 |9111.20 |賤金屬錶殼,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铇削、鑽孔及裝配;或(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 |527 |9113.20 |賤金屬製,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 |528 |9113.90 |其他錶帶及其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9 |9114.90 |鐘錶的其他零件(發條、遊絲、鐘面、表面、夾板及橫擔(過橋)除外) |從金屬、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則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亦須在該方進行。 |- |530 |9201.10 |豎式鋼琴 |在一方製造外殼和裝配。 |- |531 |9404.21 |海綿橡膠或泡沫塑料製,不論是否包面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2 |9404.29 |其他材料製褥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3 |9404.30 |睡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4 |9404.90 |除彈簧床墊、褥墊、睡袋外的其他寢具及類似用品,裝有彈簧、內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襯墊或用海綿橡膠、泡沫塑料製成,不論是否包面(例如,棉被、羽絨被、靠墊、坐墊及枕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5 |9405.40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6 |9405.60 |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 |(1)從發光原料或裝置及零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零件及裝配成產品;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7 |9405.92 |塑料製(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8 |9405.99 |其他零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玻璃製和塑料製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9 |94.06 |活動房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0 |9506.29 |滑水板、衝浪板及其他水上運動用具(帆板除外) |(1)從塑膠、金屬、木或紙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1 |9506.91 |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或競技用品及設備 |(1)從金屬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裝配及打磨;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2 |9506.99 |其他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競技及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的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用品及設備;游泳池或戲水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3 |9603.10 |用枝條或其他植物材料捆紮而成的帚及刷,不論是否有把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裝配。 |- |544 |9603.21 |牙刷,包括齒板刷 |製把手及植刷毛。 |- |545 |9603.29 |剃須刷、發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體化妝用刷,包括作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牙刷、齒板刷除外) |製把手及植刷毛。 |- |546 |9606.22 |賤金屬製,未用紡織材料包裹的鈕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7 |9607.11 |裝有賤金屬製咪牙齒的拉鏈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548 |9607.19 |其他拉鏈 |從金屬或塑料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549 |96.08 |圓珠筆;氈尖和其他滲水式筆尖筆及嘜頭筆;自來水筆、鐵筆型自來水筆及其他鋼筆;蠟紙鐵筆;活動鉛筆;鋼筆桿、鉛筆套及類似的筆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夾),但稅目96.09的貨品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子目9608.10除外)。 |- |550 |9608.10 |圓珠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1 |9612.10 |色帶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著色、切割、卷帶及裝配。 |- |552 |96.17 |帶殼的保溫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膽除外 |(1)從金屬或其他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外殼或內膽。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3 |96.19 |任何材料製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裡和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4 |97.04 |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郵票、印花稅票、郵戳印記、首日封、郵政信箋(印有郵票的紙品)及類似品,但稅目49.07的貨品除外 |在一方設計及切割(如適用)。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h6yg5xelhb0e7b0j53jp5cx9vk2d7t9 2166450 2166449 2022-07-23T14:09:37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 section = 附件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y = 2018 | m = 12 | d = 1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s://bo.io.gov.mo/bo/ii/2019/19/aviso22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注: {{gap}}一、廢碎料,不論是否列明,應當適用完全獲得標準。 {{gap}}二、“提純”是貨品經減少或去除雜質,適於下列一種或多種用途: {{gap}}(一)用作製藥、醫療、化妝品、獸醫或食品級的物質; {{gap}}(二)用作分析、診斷或實驗室用的化學產品和試劑; {{gap}}(三)用作微電子組件和組件; {{gap}}(四)特定光學用途; {{gap}}(五)生物技術用途(例如,細胞培養、遺傳技術或作催化劑); {{gap}}(六)用作分離流程中的載體; {{gap}}(七)核級用途。 {{gap}}三、“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並形成新的分子鍵,或通過改變分子內原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結構的分子的過程(包括生化過程)。就本定義而言,下列過程不視為化學反應: {{gap}}(一)溶解於水或其他溶劑; {{gap}}(二)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 {{gap}}(三)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width="5%" |序號 ! width="10%" |HS編碼 !商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1 |01 |活動物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2 |02 |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 |3 |03.01 |活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4 |03.02 |鮮、冷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5 |03.03 |凍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6 |03.04 |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7 |0305.10 |適合供人食用的魚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8 |0305.20 |乾、熏、鹽醃或鹽漬的魚肝、魚卵及魚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9 |0305.31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0 |0305.32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鬚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1 |0305.39 |其他乾、鹽醃或鹽漬的魚片,但薰製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2 |0305.41 |大麻哈魚[紅大麻哈魚、細磷大麻哈魚、大麻哈魚(種)、大鱗大麻哈魚、銀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玫瑰大麻哈魚]、大西洋鮭魚及多瑙哲羅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3 |0305.42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4 |0305.43 |鱒魚(河鱒、虹鱒、克拉克大麻哈魚、阿瓜大麻哈魚、吉雨大麻哈魚、亞利桑那大麻哈魚、金腹大麻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5 |0305.4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6 |0305.49 |其他熏魚,包括魚片,但食用雜碎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7 |0305.51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8 |0305.52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9 |0305.53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0 |0305.54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鯷魚(鯷屬)、沙丁魚(沙丁魚、沙瑙魚屬)、小沙丁魚屬、黍鯡或西鯡、鯖魚〔大西洋鯖、澳洲鯖(鮐)、日本鯖(鮐)〕、印度鯖(羽鰓鮐屬)、馬鮫魚(馬鮫屬)、對稱竹莢魚、新西蘭竹莢魚及竹莢魚(竹莢魚屬)、鯵魚(鯵屬)、軍曹魚、銀鯧(鯧屬)、秋刀魚、圓鯵(圓鯵屬)、多春魚(毛鱗魚)、劍魚、鮪魚、狐鰹(狐鰹屬)、槍魚、旗魚、四鰭旗魚(旗魚科)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1 |0305.59 |其他乾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不論是否鹽醃,但薰製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2 |0305.61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3 |0305.62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4 |0305.63 |鯷魚(鯷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5 |0305.6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6 |0305.69 |其他鹽醃及鹽漬的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但乾或薰製的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7 |0305.71 |鯊魚翅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8 |0305.72 |魚頭、魚尾、魚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9 |0305.79 |魚鰭及其他可食用雜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30 |03.06 |帶殼或去殼的甲殼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帶殼或去殼甲殼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蒸過或用水煮過的帶殼甲殼動物,不論是否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1 |03.07 |帶殼或去殼的軟體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帶殼或去殼軟體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軟體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2 |03.08 |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3 |04.01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 |34 |0402.10 |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不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5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冷凍。 |- |36 |0402.29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7 |0402.9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 |38 |0402.99 |其他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9 |0403.10 |酸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0 |0403.90 |酪乳、結塊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加糖、加其他甜物質、加香料、加水果、加堅果或加可可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1 |04.04 |乳清,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產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2 |0405.10 |黃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3 |0405.20 |乳醬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4 |0405.90 |其他從乳中提取的脂和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5 |0406.10 |鮮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6 |0406.20 |各種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1)從鮮奶或奶粉製成乳酪開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冷凍、陳化、切細、研磨及(或)調味;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7 |0406.30 |經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8 |0406.40 |藍紋乳酪和婁地青黴生產的帶有紋理的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9 |0406.90 |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50 |04.09 |天然蜂蜜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消毒、入瓶及貼標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標準。 |- |51 |04.10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食用動物產品 |噴濕處理、清除雜毛、風乾及定型,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 |05.04 |整個或切塊的動物(魚除外)的腸、膀胱及胃,鮮、冷、凍、乾、熏、鹽醃或鹽漬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3 |05.05 |帶有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論是否修邊)、羽絨,僅經洗滌、消毒或為了保藏而作過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4 |0506.10 |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5 |0506.90 |骨及角柱,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處理或脫膠;上述產品的粉末及廢料(除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 |56 |05.07 |獸牙、龜殼、鯨鬚、鯨鬚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產品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7 |05.08 |珊瑚及類似品,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軟體動物殼、甲殼動物殼、棘皮動物殼、墨魚骨,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殼、骨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8 |05.10 |龍涎香、海狸香、靈貓香及麝香;斑蝥;膽汁,不論是否乾製;供配製藥用的腺體及其他動物產品,鮮、冷、凍或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9 |05.11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動物產品;不適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動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0 |0603.90 |製花束或裝飾用的插花及花蕾,乾、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塗層,則塗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 |61 |0604.90 |製花束或裝飾用的不帶花及花蕾的植物枝、葉或其他部分、草、苔蘚及地衣,乾、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塗層,則塗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 |62 |0801.11 |乾的(椰子) |從椰子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3 |0801.21 |未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4 |0801.22 |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5 |0801.31 |未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6 |0801.32 |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7 |08.02 |鮮或乾的其他堅果,不論是否去殼或去皮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8 |08.03 |鮮或乾的香蕉,包括芭蕉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9 |08.04 |鮮或乾的椰棗、無花果、菠蘿、鱷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0 |08.05 |鮮或乾的柑橘屬水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1 |0806.20 |乾的(葡萄)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2 |0810.90 |其他鮮果 |從水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消毒、去皮、取肉、切片或切粒及保質處理等加工工序,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3 |08.11 |冷凍水果及堅果,不論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74 |0813.10 |杏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5 |0813.20 |梅及李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6 |0813.30 |蘋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7 |0813.40 |其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8 |0813.50 |本章的什錦堅果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調味及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9 |08.14 |柑橘屬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鮮、凍、乾或用鹽水、亞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暫時保藏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80 |0901.1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81 |0901.1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82 |0901.2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1)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83 |0901.2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除鹼、烘焙、調配及(或)研磨。 |- |84 |0901.90 |咖啡豆莢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從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烘焙、調配及研磨。 |- |85 |0902.10 |綠茶(未發酵),內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3千克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撚、乾燥。 |- |86 |0902.20 |其他綠茶(未發酵)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撚、乾燥。 |- |87 |0902.30 |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內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3千克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撚、乾燥、調和。 |- |88 |0902.40 |其他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撚、乾燥、調和。 |- |89 |09.03 |馬黛茶 |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90 |0904.12 |已磨(胡椒) |主要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1 |0904.21 |乾,未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乾燥,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92 |0904.22 |已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 |93 |0905.20 |已磨(香子蘭豆)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4 |0906.2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 |95 |0907.20 |已磨(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6 |0908.12 |已磨(肉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7 |0908.22 |已磨(肉豆蔻衣)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8 |0908.32 |已磨(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9 |0909.22 |已磨(芫荽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0 |0909.32 |已磨(枯茗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1 |0909.62 |已磨(茴芹子或八角茴香、頁蒿子或小茴香子;杜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2 |0910.12 |已磨(薑)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3 |0910.30 |薑黃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4 |0910.91 |本章注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5 |0910.99 |其他調味香料(本章注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6 |10 |穀物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07 |11.01 |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08 |11.02 |其他穀物細粉,但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除外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09 |11.03 |穀物的粗粒、粗粉及糰粒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0 |11.04 |經其他加工的穀物(例如,去殼、滾壓、製片、製成粒狀、切片或粗磨),但稅目10.06的稻穀、大米除外;穀物胚芽,整粒、滾壓、製片或磨碎的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1 |11.05 |馬鈴薯的細粉、粗粉、粉末、粉片、顆粒及糰粒 |從第七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2 |11.06 |用稅目07.13的乾豆或稅目07.14的西穀莖髓及植物根莖、塊莖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產品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13 |1107.20 |已焙製麥芽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14 |11.08 |澱粉;菊粉 |從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15 |11.09 |麵筋,不論是否乾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16 |12.01 |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7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論是否去殼或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8 |12.04 |亞麻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9 |12.05 |油菜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0 |12.06 |葵花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1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實,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2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實的細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3 |1211.20 |人參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碾磨。 |- |124 |1212.99 |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產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篩、研磨及包裝。 |- |125 |15.01 |豬脂肪(包括已煉製的豬油)及家禽脂肪,但稅目02.09及15.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6 |15.02 |牛、羊脂肪,但稅目15.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7 |15.03 |豬油硬脂、液體豬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經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製作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8 |15.04 |魚或海生哺乳動物的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9 |15.06 |其他動物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0 |15.07 |豆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1 |15.08 |花生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2 |15.09 |油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3 |15.10 |其他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包括摻有稅目15.09的油或分離品的混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4 |15.11 |棕櫚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5 |15.12 |葵花油、紅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6 |15.13 |椰子油、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7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8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9 |15.16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全部或部分氫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0 |1517.10 |人造黃油,但不包括液態的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 |- |141 |1517.90 |液態人造黃油;本章各種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食用油、脂或製品,但稅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離品除外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其中棕櫚油、豆油、菜籽油三種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油脂總比例(按重量計)不超過50%,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42 |15.18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經過熟煉、氧化、脫水、硫化、吹製或在真空、惰性氣體中加熱聚合及用其他化學方法改性的,但稅目15.16的產品除外;本章各種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鹼液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144 |16.01 |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製成的香腸及類似產品;用香腸製成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5 |16.02 |其他方法製作或保藏的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6 |16.03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精及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7 |16.04 |製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製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8 |16.05 |製作或保藏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9 |17.01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完全獲得。 |- |150 |17.02 |其他固體糖,包括化學純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的糖漿;人造蜜,不論是否摻有天然蜂蜜;焦糖 | |- |151 |1702.11 |按重量計乾燥無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的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2 |1702.19 |其他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3 |1702.20 |槭糖及槭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4 |1702.3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5 |1702.4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6 |1702.50 |化學純果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7 |1702.60 |其他果糖及果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8 |1702.90 |其他,包括轉化糖及其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為50%的糖及糖漿混合物 |從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烹煮。 |- |159 |17.03 |製糖後所剩的糖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0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1 |18.01 |整顆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從生的可可豆製造,加工工序為焙炒。 |- |162 |1803.10 |未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3 |1803.20 |全脫脂或部分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64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5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6 |1806.10 |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1805以外的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7 |1806.20 |其他重量超過2千克的塊狀或條狀含可可食品,或液狀、膏狀、粉狀、粒狀或其他散裝形狀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裝或內包裝每件淨重超過2千克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8 |1806.31 |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9 |1806.32 |不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0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1 |1901.10 |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 |從第4章以外的其他章改變至此。 |- |172 |1901.20 |供烘焙稅目19.05所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3 |1901.90 |麥精;細粉、粗粒、粗粉、澱粉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40%;稅目04.01至04.04所列貨品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5%(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和供烘焙稅目19.05所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團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4 |19.02 |麵食,不論是否煮熟、包餡(肉餡或其他餡)或其他方法製作,例如,通心粉、義大利麵條、麵條、湯糰、餛飩、餃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麵食,不論是否製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5 |19.03 |珍粉及澱粉製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類似形狀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6 |19.04 |穀物或穀物產品經膨化或烘炒製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預煮或經其他方法製作的穀粒(玉米除外)、穀物片或經其他加工的穀粒(細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7 |19.05 |麵包、糕點、餅乾及其他烘焙糕餅,不論是否含可可;聖餐餅、裝藥空囊、封緘、糯米紙及類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8 |20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9 |21.01 |咖啡、茶、馬黛茶的濃縮精汁及以其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馬黛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濃縮精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0 |2102.10 |活性酵母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過濾、自溶及乾燥。 |- |181 |2102.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單細胞微生物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自溶及乾燥。 |- |182 |2102.30 |發酵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3 |2103.10 |醬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4 |2103.2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調味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5 |2103.30 |芥子粉及其調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6 |2103.90 |其他調味汁及其製品;混合調味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87 |21.04 |湯料及其製品;均化混合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8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9 |2106.10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0 |2106.90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91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其他無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稅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2 |2203.00 |麥芽釀造的啤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3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稅目20.09以外的釀酒葡萄汁 |從葡萄開始加工,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如採用葡萄汁釀製,則可從一方或者與內地簽署並實施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原產的葡萄汁開始加工,其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 |- |194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5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稅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1)發酵及釀製;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96 |2207.1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及以上 |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及釀製。 |- |197 |2208.20 |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8 |2208.30 |威士忌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9 |2208.40 |朗姆酒及蒸餾已發酵甘蔗產品製得的其他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0 |2208.50 |杜松子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1 |2208.60 |伏特加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爾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3 |2208.9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其他蒸餾酒及其他酒精飲料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勾兌,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04 |2301.20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渣粉及糰粒 |從魚或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乾。 |- |205 |23.08 |動物飼料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廢料、殘渣及副產品,不論是否製成糰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6 |2523.29 |其他硅酸鹽水泥 |從水泥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選粉。 |- |207 |27.15 |以天然瀝青(地瀝青)、石油瀝青、礦物焦油或礦物焦油瀝青為基本成分的瀝青混合物(例如,瀝青膠粘劑、稀釋瀝青) |使用瀝青、橡膠粉及其他添加劑製造橡膠瀝青,橡膠粉的品質應占橡膠瀝青的15%以上。 |- |208 |2811.22 |二氧化硅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209 |2836.99 |其他碳酸鹽;過碳酸鹽;含氨基甲酸銨的商品碳酸銨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210 |2853.90 |磷化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但磷鐵除外;其他無機化合物(包括蒸餾水、導電水及類似的純淨水);液態空氣(不論是否除去稀有氣體);壓縮空氣;汞齊,但貴金屬汞齊除外(氯化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11 |2922.5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及其他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2 |2923.90 |其他季銨鹽及季銨鹼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3 |2937.22 |皮質(甾)類激素的鹵化衍生物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4 |2941.30 |四環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們的鹽 |(1)發生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5 |30.01 |已乾燥的器官療法用腺體及其他器官,不論是否製成粉末;器官療法用腺體、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鹽;其他供治療或預防疾病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人體或動物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6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診斷用的動物血製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製品,不論是否修飾或通過生物工藝加工製得;疫苗、毒素、培養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類似產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7 |30.03 |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或30.06的貨品),未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18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產品構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或30.06的貨品),已配定劑量(包括製成皮膚攝入形式的)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化學或草藥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合,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乾燥、過濾,則溶解、乾燥、過濾亦須在一方進行。 |- |219 |30.05 |軟填料、紗布、繃帶及類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劑),經過藥物浸塗或製成零售包裝供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0 |30.06 |本章注釋四所規定的醫藥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1 |32.01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鹽、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2 |32.02 |有機合成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劑,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3 |32.03 |動植物質著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動物碳黑除外),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本章注釋三所述的以動植物質著色料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4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於或溶於非水介質的;本章注釋四所述溶液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5 |32.09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於或溶於水介質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6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漿塗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顏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7 |32.11 |配製的催乾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8 |32.12 |製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顏料(包括金屬粉末或金屬粉片),分散於非水介質中呈液狀或漿狀的;壓印箔;零售形狀及零售包裝的染料或其他著色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9 |32.13 |藝術家、學生和廣告美工用的顏料、調色料、文娛顏料及類似品,片狀、管裝、罐裝、瓶裝、扁盒裝以及類似形狀或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0 |32.14 |安裝玻璃用油灰、接縫用油灰、樹脂膠泥、嵌縫膠及其他類似膠黏劑;漆工用填料;非耐火塗面製劑,塗門面、內牆、地板、天花板等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1 |32.15 |印刷油墨、書寫或繪圖墨水及其他墨類,不論是否固體或濃縮 |從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合,如工序涉及組裝,組裝亦須在一方完成。 |- |232 |33.02 |工業原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一種或多種香料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產飲料用的以香料為基本成分的其他製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攪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妝品及護膚品(藥品除外),包括防曬油或曬黑油;指(趾)甲化妝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5 |33.05 |護髮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6 |33.06 |口腔及牙齒清潔劑,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潔牙縫用的紗線(牙線),單獨零售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7 |33.07 |剃須用製劑、人體除臭劑、沐浴用製劑、脫毛劑和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芳香料製品及化妝盥洗品;室內除臭劑,不論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8 |34.01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製品,條狀、塊狀或模製形狀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潔膚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製品,液狀或膏狀並製成零售包裝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滌劑浸漬、塗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9 |34.02 |有機表面活性劑(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劑製品、洗滌劑(包括助洗劑)及清潔劑,不論是否含有肥皂,但稅目34.01的產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0 |34.03 |潤滑劑(包括以潤滑劑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製劑、螺栓或螺母鬆開劑、防銹或防腐蝕製劑及脫模劑)及用於紡織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處理的製劑,但不包括以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為基本成分(按重量計不低於70%)的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1 |34.04 |人造蠟及調製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2 |34.05 |鞋靴、傢俱、地板、車身、玻璃或金屬用的光潔劑、擦洗膏、去污粉及類似製品(包括用這類製劑浸漬、塗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無紡織物、泡沫塑料或海綿橡膠),但不包括稅目34.04的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3 |34.06 |各種蠟燭及類似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熔化及模塑。 |- |244 |34.07 |塑型用膏,包括供兒童娛樂用的在內;通稱為“牙科用蠟”或“牙科造形膏”的製品,成套、零售包裝或製成片狀、馬蹄形、條狀及類似形狀的;以熟石膏(煆燒石膏或硫酸鈣)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5 |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鹽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6 |35.02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計乾質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過80%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乳清蛋白濃縮物)、白蛋白鹽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7 |35.03 |明膠(包括長方形、正方形明膠薄片,不論是否表面加工或著色)及其衍生物;魚鰾膠;其他動物膠,但不包括稅目35.01的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8 |35.04 |蛋白腖及其衍生物;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論是否加入鉻礬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9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澱粉(例如,預凝化澱粉或酯化澱粉);以澱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澱粉為基本成分的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0 |35.06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調製膠及其他調製黏合劑;適於作膠或黏合劑用的產品,零售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1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1 |35.07 |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2 |3701.10 |X光用(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3 |3701.20 |一次成像平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4 |3701.30 |其他硬片及軟片,任何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塗布乾燥,整理分切。 |- |255 |3701.91 |彩色攝影用(其他硬片及軟片,沒有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6 |3701.99 |其他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彩色攝影用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7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攝影感光膠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8 |37.03 |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紙板及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9 |38.01 |人造石墨;膠態或半膠態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為基本成分的糊狀、塊狀、板狀製品或其他半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0 |38.02 |活性碳;活性天然礦產品;動物炭黑,包括廢動物炭黑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1 |38.03 |妥爾油,不論是否精煉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2 |38.04 |木漿殘餘鹼液,不論是否濃縮、脫糖或經化學處理,包括木素磺酸鹽,但不包括稅目38.03的妥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3 |38.05 |脂松節油、木松節油和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餾或其他方法從針葉木製得;粗製二聚戊烯;亞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粗製對異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為基本成分的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4 |38.06 |松香和樹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膠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 |- |265 |38.07 |木焦油;精製木焦油;木雜酚油;粗木精;植物瀝青;以松香、樹脂酸或植物瀝青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瀝青及類似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6 |38.12 |配製的橡膠促進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橡膠或塑料用複合增塑劑;橡膠或塑料用抗氧製劑及其他複合穩定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67 |38.13 |滅火器的裝配藥;已裝藥的滅火彈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68 |38.14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有機複合溶劑及稀釋劑;除漆劑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269 |38.1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反應促進劑、催化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0 |38.16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類似耐火混合製品,但稅目38.01的產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1 |38.17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稅目27.07及29.02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2 |38.18 |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學元素,已切成圓片、薄片或類似形狀;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3 |38.19 |閘用液壓油及其他液壓傳動用液體,不含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或者按重量計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含量低於7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4 |38.20 |防凍劑及解凍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5 |38.21 |製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類似品)或植物、人體、動物細胞生長或維持用的培養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6 |38.22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及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但稅目30.02及30.06的貨品除外;檢定參照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7 |38.23 |工業用單羧脂肪酸;精煉所得的酸性油;工業用脂肪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8 |38.24 |鑄模及鑄芯用粘合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化學產品及配製品(包括由天然產品混合組成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79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計低於70%的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 |從化學成份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80 |3901.10 |聚乙烯,比重小於0.94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粒、拉壓及切割。 |- |281 |3901.20 |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粒、拉壓及切割。 |- |282 |3901.30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3 |3901.40 |乙烯α烯烴共聚物,比重小於0.94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4 |3901.90 |其他初級形狀的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5 |3902.10 |聚丙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6 |3902.20 |聚異丁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7 |3902.30 |丙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8 |39.03 |初級形狀的苯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9 |39.04 |初級形狀的氯乙烯或其他鹵化烯烴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0 |39.05 |初級形狀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級形狀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1 |39.06 |初級形狀的丙烯酸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2 |39.07 |初級形狀的聚縮醛、其他聚醚及環氧樹脂;初級形狀的聚碳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3 |39.08 |初級形狀的聚醯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4 |39.09 |初級形狀的氨基樹脂、酚醛樹脂及聚氨酯類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5 |39.10 |初級形狀的聚矽氧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6 |39.11 |初級形狀的石油樹脂、苯並呋喃茚樹脂、多萜樹脂、多硫化物、聚碸及本章注釋三所規定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產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7 |39.12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纖維素及其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8 |39.13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膠的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9 |39.14 |初級形狀的離子交換劑,以稅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0 |39.16 |塑料製的單絲(截面直徑超過1毫米)、條、杆、型材及異型材,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但未經其他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1 |39.17 |塑料製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2 |39.18 |塊狀或成卷的塑料鋪地製品,不論是否膠粘;本章注釋九所規定的塑料糊牆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3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帶、扁條及其他扁平形狀材料,不論是否成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4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條,未用其他材料強化、層壓、支撐或用類似方法合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5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6 |3922.10 |浴缸、淋浴盤、洗滌槽及盥洗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7 |3922.20 |馬桶座圈及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8 |39.23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的塑料製品;塑料製的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9 |39.24 |塑料製的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衛生或盥洗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0 |39.2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建築用塑料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1 |3926.90 |其他塑料製品及稅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製品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車縫。如車縫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 |312 |40.01 |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樹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13 |40.05 |未硫化的複合橡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膠成份,則天然橡膠不高於40%。 |- |314 |40.06 |其他形狀(例如,杆、管或型材及異型材)的未硫化橡膠及未硫化橡膠製品(例如,盤、環)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5 |40.07 |硫化橡膠線及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6 |40.08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板、片、帶、杆或型材及異型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7 |40.09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管子,不論是否裝有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8 |40.10 |硫化橡膠製的傳動帶或輸送帶及帶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9 |40.11 |新的充氣橡膠輪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0 |40.12 |翻新的或舊的充氣橡膠輪胎;實心或半實心橡膠輪胎、橡膠胎面及橡膠輪胎襯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1 |40.13 |橡膠內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2 |4014.90 |其他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衛生及醫療用品(包括奶嘴),不論是否裝有硬質橡膠製的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3 |40.15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衣著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4 |40.16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的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5 |40.17 |各種形狀的硬質橡膠(例如,純硬質膠),包括廢碎料;硬質橡膠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6 |42.01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韁繩、挽繩、護膝墊、口套、鞍褥、馬褡褳、狗外套及類似品),適合各種動物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7 |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事包、書包、眼鏡盒、望遠鏡盒、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及類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飲料保溫包、化妝包、帆布包、手提包、購物袋、錢夾、錢包、地圖盒、煙盒、煙袋、工具包、運動包、瓶盒、首飾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類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紡織材料、鋼紙或紙板製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紙包覆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8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製的衣服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9 |4418.10 |窗、法蘭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0 |4418.20 |門及其框架和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1 |46.01 |用編結材料編成的緶條及類似產品,不論是否縫合成寬條;平行連結或編織的成片編結材料、緶條或類似的編結材料產品,不論是否製成品(例如,席子、席料、簾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2 |4602.90 |其他用編結材料直接編成或用稅目46.01所列貨品製成的籃筐、柳條編結品及其他製品;絲瓜絡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3 |4810.31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製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50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4 |4810.32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製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50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5 |4810.39 |其他牛皮紙及紙板,但書寫、印刷或類似用途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6 |4810.92 |多層的(其他紙及紙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7 |4810.99 |其他紙及紙板(多層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8 |48.11 |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經塗布、浸漬、覆面、染面、飾面或印花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但稅目48.03、48.09或48.10的貨品除外 |從廢紙或木漿和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乾燥、軋光和塗層。 |- |339 |4819.10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0 |4819.20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的可折疊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1 |4821.10 |印製(紙或紙板製的各種標籤)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2 |4823.90 |其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狀的其他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紙漿、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製的其他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3 |49.08 |轉印貼花紙(移畫印花法用圖案紙) |(1)從轉印紙及印刷油墨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4 |49.10 |印刷的各種日曆,包括日曆芯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5 |4911.10 |商業廣告品、商稅目錄及類似印刷品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及釘裝。 |- |346 |4911.91 |圖片、設計圖樣及照片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7 |4911.99 |其他印刷品 |(1)從紙或其他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8 |5111.11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300克(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或粗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9 |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50 |51.13 |動物粗毛或馬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51 |52.01 |未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52 |52.02 |廢棉(包括廢棉紗線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 |353 |52.03 |已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54 |52.04 |棉製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5 |52.05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6 |52.06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7 |52.07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8 |5209.42 |粗斜紋布(勞動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59 |53.06 |亞麻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0 |53.07 |黃麻紗線或稅目53.03的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1 |53.08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紗線;紙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2 |5309.21 |未漂白或漂白(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以下的亞麻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3 |5309.29 |其他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亞麻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64 |53.11 |其他紡織用植物纖維機織物;紙紗線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5 |5401.10 |合成纖維長絲紡製(化學纖維長絲紡製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366 |54.02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67 |54.03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68 |5404.90 |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合成纖維紡織材料製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9 |54.05 |截面尺寸不超過1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人造纖維紡織材料製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70 |54.06 |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371 |5407.42 |染色(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尼龍或其他聚醯胺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2 |5407.61 |按重量計聚酯非變形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聚酯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3 |5508.10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化學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撚及捲繞;或(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 |374 |55.09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75 |55.10 |人造纖維短纖紡製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76 |5512.99 |其他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7 |5513.21 |聚酯短纖紡製的平紋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8 |5601.21 |棉製(紡織材料製的絮胎及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79 |56.03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80 |56.04 |用紡織材料包覆的橡膠線及繩;用橡膠或塑料浸漬、塗布、包覆或套裹的紡織紗線及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1 |56.05 |含金屬紗線,不論是否螺旋花線,由紡織紗線或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與金屬線、扁條或粉末混合製得或用金屬包覆製得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2 |56.06 |粗松螺旋花線,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製的螺旋花線(稅目56.05的貨品及馬毛粗松螺旋花線除外);繩絨線(包括植絨繩絨線);縱行起圈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3 |56.07 |線、繩、索、纜,不論是否編織或編結而成,也不論是否用橡膠或塑料浸漬、塗布、包覆或套裹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搓撚或編結。 |- |384 |5802.11 |未漂白(棉製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85 |5802.19 |其他棉製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86 |5802.20 |其他紡織材料製的毛巾織物及類似的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87 |5804.21 |化學纖維製(機製花邊)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88 |5806.20 |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89 |5806.32 |化學纖維製(其他狹幅機織物,但稅目58.07的貨品除外)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90 |5807.10 |機織(非繡製的紡織材料製標籤、徽章及類似品,成匹、成條或裁成一定形狀或尺寸)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 |391 |58.08 |成匹的編帶;非繡製的成匹裝飾帶,但針織或鈎編的除外;流蘇、絨球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92 |6001.92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的起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3 |60.04 |寬度超過30釐米,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針織物或鈎編織物,但稅目60.01的貨品除外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4 |60.06 |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5 |61 |針織或鈎邊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6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7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4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8 |62.03 |男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褲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9 |62.04 |女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連衣裙、裙子、裙褲、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服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0 |62.05 |男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1 |62.06 |女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2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內衣、內褲、三角褲、長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3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內衣、長襯裙、襯裙、三角褲、短襯褲、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4 |62.09 |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5 |62.10 |用稅目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6 |62.11 |運動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7 |62.12 |胸罩、束腰帶、緊身胸衣、吊褲帶、吊襪帶、束襪帶和類似品及其零件,不論是否針織或鈎編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8 |62.13 |手帕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者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09 |62.14 |披巾、領巾、圍巾、披紗、面紗及類似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0 |62.15 |領帶及領結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1 |62.16 |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2 |6217.10 |其他製成的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3 |6217.90 |服裝或衣著附件的零件,但稅目62.12的貨品除外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 |- |414 |63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物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5 |64 |鞋靴、護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6 |65.05 |針織或鈎編的帽類,用成匹的花邊、氈呢或其他紡織物(條帶除外)製成的帽類,不論有無襯裡或裝飾物;任何材料製的發網,不論有無襯裡或裝飾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7 |65.07 |帽圈、帽襯、帽套、帽幫、帽骨架、帽舌及帽頦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8 |67.01 |帶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絨及其製品(稅目05.05的貨品和經加工的羽管及羽軸除外) |從羽毛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漂白、裝配及修剪。 |- |419 |67.04 |人髮、動物毛或紡織材料製的假髮、假鬍鬚、假眉毛、假睫毛及類似品;其他稅目未列名的人髮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0 |6802.21 |大理石、石灰華及蠟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1 |6802.23 |花崗岩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2 |6802.29 |其他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3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製品,不論是否加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4 |70.08 |多層隔溫、隔音玻璃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5 |70.14 |未經光學加工的信號玻璃器及玻璃製光學元件(稅目70.15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6 |7019.19 |其他梳條、粗紗、紗線及短切纖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7 |7019.52 |寬度超過30釐米的長絲平紋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50克,單根紗線細度不超過136特克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28 |7019.59 |其他機織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29 |7019.90 |其他玻璃纖維(包括玻璃棉)及其製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430 |7102.31 |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磨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1 |7102.39 |其他非工業用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未分級除外)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2 |71.03 |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不論是否加工或分級,但未成串或鑲嵌;未分級的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為便於運輸而暫穿成串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寶石或半寶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3 |71.13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製的首飾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4 |71.14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製的金銀器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5 |7115.90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其他製品(金屬絲布或格柵形狀的鉑催化劑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6 |71.16 |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製成的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7 |71.17 |仿首飾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8 |7308.3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9 |7319.40 |安全別針及其他別針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 |440 |7323.93 |不銹鋼製(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1 |7410.21 |精煉銅製:(有襯背銅箔(不論是否印花或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材料襯背),厚度(襯背除外)不超過0.15毫米)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塗層及壓片。 |- |442 |7610.1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3 |8001.20 |錫合金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444 |8203.20 |鉗子(包括剪鉗)、鑷子及類似工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5 |8210.00 |用於加工或調製食品或飲料的手動機械器具,重量不超過10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6 |8419.81 |加工熱飲料或烹調、加熱食品用機器設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金屬零件切割、燒焊、磨削、磨光、裝配及測試。 |- |447 |8421.21 |過濾或淨化水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48 |8421.22 |過濾或淨化飲料(水除外)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49 |8421.39 |其他氣體的過濾、淨化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0 |8422.20 |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洗滌或乾燥機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1 |8423.10 |體重計,包括嬰兒秤;家用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2 |84.57 |加工金屬的加工中心、單工位組合機床及多工位組合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3 |8458.11 |數控的(切削金屬的臥式車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4 |8458.19 |其他臥式車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5 |8458.91 |數控的(其他切削金屬的車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6 |8458.99 |其他車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7 |8459.10 |直線移動式動力頭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8 |8459.21 |數控的(其他鑽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9 |8459.29 |其他鑽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0 |8459.31 |數控的(其他鏜銑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1 |8459.39 |其他鏜銑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2 |8459.41 |數控的(其他鏜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3 |8459.49 |其他鏜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4 |8459.51 |數控的升降臺式銑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5 |8459.59 |其他升降臺式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6 |8459.61 |數控的其他銑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7 |8459.69 |其他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8 |8459.70 |其他攻絲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9 |8460.12 |數控的平面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1 |8460.22 |數控無心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2 |8460.23 |數控外圓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3 |8460.24 |其他,數控的(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4 |8460.29 |其他磨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5 |8460.31 |數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拋光材料對金屬或金屬陶瓷進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拋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機床,但稅目84.61的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除外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9 |84.61 |切削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刨床、牛頭刨床、插床、拉床、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鋸床、切斷機及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切削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0 |8462.10 |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及鍛錘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1 |8462.21 |數控的(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2 |8462.29 |其他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3 |8462.31 |數控的(其他剪切機床,但沖剪兩用機除外)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4 |8462.39 |其他剪切機床,但沖剪兩用機除外(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5 |8462.41 |數控的(沖孔或開槽機床,包括沖剪兩用機)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6 |8462.49 |其他沖孔或開槽機床,包括沖剪兩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7 |8462.91 |液壓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屬的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加工金屬的彎曲、折疊、矯直、矯平、剪切、沖孔或開槽機床;其他加工金屬或硬質合金的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9 |84.63 |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90 |8509.40 |食品研磨機及攪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91 |8510.30 |脫毛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92 |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乾電池、蓄電池、永磁發電機)的手提式電燈,但稅目85.12的照明裝置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3 |8516.21 |儲存式散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 |494 |8516.29 |其他電氣空間加熱器及土壤加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 |495 |8516.31 |吹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6 |8516.32 |其他理髮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7 |8516.33 |乾手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8 |8516.40 |電熨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9 |8516.60 |其他爐;電鍋、電熱板、加熱環、燒烤爐及烘烤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0 |8516.71 |咖啡壺或茶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1 |8516.72 |烤麵包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2 |8516.79 |其他電熱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3 |8523.21 |磁條卡 |從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板、製造插卡及裝配。 |- |504 |8523.49 |其他光學媒體 |從未錄製激光唱片或激光閱讀系統用的圓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 |505 |8523.80 |其他錄製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資料記憶體件、“智慧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製,包括供複製圓盤用的母片及母帶,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產品 |從未錄製唱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 |506 |8525.80 |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07 |8544.11 |銅製繞組電線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 |508 |87.12 |自行車及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包括運貨三輪腳踏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9 |9003.11 |塑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0 |9003.19 |其他材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1 |90.04 |矯正視力、保護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鏡、擋風鏡及類似品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2 |9005.80 |其他儀器(單筒望遠鏡、其他光學望遠鏡及其座架;其他天文儀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電天文儀器)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3 |9013.20 |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4 |9013.80 |其他裝置、儀器及器具(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5 |9013.90 |零件、附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6 |9018.90 |其他儀器及器具(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包括閃爍掃描裝置、其他電氣醫療裝置及視力檢查儀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7 |9019.10 |機械療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測驗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8 |9019.20 |臭氧治療器、氧氣治療器、噴霧治療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9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無機械零件,又無可互換過濾器的防護面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0 |9021.29 |其他牙齒固定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1 |9021.40 |助聽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2 |9025.11 |液體溫度計,可直接讀數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3 |9025.19 |其他溫度計及高溫計,未與其他儀器組合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4 |9030.31 |萬用表,不帶記錄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5 |91.02 |手錶、懷錶及其他表,包括秒錶,但稅目91.01的貨品除外 |(1)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錶芯裝嵌在錶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錶扣帶、錶帶、及錶面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錶芯裝嵌在錶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錶扣帶、錶帶、錶面及電池(如適用)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外觀設計在一方完成並屬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錶。該一方自有品牌手錶須在錶殼上刻有明顯的一方原產標記。 |- |526 |9111.20 |賤金屬錶殼,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铇削、鑽孔及裝配;或(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 |527 |9113.20 |賤金屬製,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 |528 |9113.90 |其他錶帶及其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9 |9114.90 |鐘錶的其他零件(發條、遊絲、鐘面、表面、夾板及橫擔(過橋)除外) |從金屬、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則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亦須在該方進行。 |- |530 |9201.10 |豎式鋼琴 |在一方製造外殼和裝配。 |- |531 |9404.21 |海綿橡膠或泡沫塑料製,不論是否包面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2 |9404.29 |其他材料製褥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3 |9404.30 |睡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4 |9404.90 |除彈簧床墊、褥墊、睡袋外的其他寢具及類似用品,裝有彈簧、內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襯墊或用海綿橡膠、泡沫塑料製成,不論是否包面(例如,棉被、羽絨被、靠墊、坐墊及枕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5 |9405.40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6 |9405.60 |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 |(1)從發光原料或裝置及零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零件及裝配成產品;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7 |9405.92 |塑料製(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8 |9405.99 |其他零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玻璃製和塑料製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9 |94.06 |活動房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0 |9506.29 |滑水板、衝浪板及其他水上運動用具(帆板除外) |(1)從塑膠、金屬、木或紙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1 |9506.91 |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或競技用品及設備 |(1)從金屬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裝配及打磨;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2 |9506.99 |其他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競技及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的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用品及設備;游泳池或戲水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3 |9603.10 |用枝條或其他植物材料捆紮而成的帚及刷,不論是否有把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裝配。 |- |544 |9603.21 |牙刷,包括齒板刷 |製把手及植刷毛。 |- |545 |9603.29 |剃須刷、發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體化妝用刷,包括作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牙刷、齒板刷除外) |製把手及植刷毛。 |- |546 |9606.22 |賤金屬製,未用紡織材料包裹的鈕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7 |9607.11 |裝有賤金屬製咪牙齒的拉鏈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548 |9607.19 |其他拉鏈 |從金屬或塑料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549 |96.08 |圓珠筆;氈尖和其他滲水式筆尖筆及嘜頭筆;自來水筆、鐵筆型自來水筆及其他鋼筆;蠟紙鐵筆;活動鉛筆;鋼筆桿、鉛筆套及類似的筆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夾),但稅目96.09的貨品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子目9608.10除外)。 |- |550 |9608.10 |圓珠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1 |9612.10 |色帶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著色、切割、卷帶及裝配。 |- |552 |96.17 |帶殼的保溫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膽除外 |(1)從金屬或其他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外殼或內膽。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3 |96.19 |任何材料製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裡和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4 |97.04 |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郵票、印花稅票、郵戳印記、首日封、郵政信箋(印有郵票的紙品)及類似品,但稅目49.07的貨品除外 |在一方設計及切割(如適用)。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qvskirr63p96obuzsvivnfy392y6s8g 2166460 2166450 2022-07-23T17:24:55Z Zzhtju 6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 section = 附件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y = 2018 | m = 12 | d = 12 | loc = 澳门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8号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8年12月1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br> [https://bo.io.gov.mo/bo/ii/2019/19/aviso22_cn.asp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務局协议正文] }} {{gap}}注: {{gap}}一、廢碎料,不論是否列明,應當適用完全獲得標準。 {{gap}}二、“提純”是貨品經減少或去除雜質,適於下列一種或多種用途: {{gap}}(一)用作製藥、醫療、化妝品、獸醫或食品級的物質; {{gap}}(二)用作分析、診斷或實驗室用的化學產品和試劑; {{gap}}(三)用作微電子組件和組件; {{gap}}(四)特定光學用途; {{gap}}(五)生物技術用途(例如,細胞培養、遺傳技術或作催化劑); {{gap}}(六)用作分離流程中的載體; {{gap}}(七)核級用途。 {{gap}}三、“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並形成新的分子鍵,或通過改變分子內原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結構的分子的過程(包括生化過程)。就本定義而言,下列過程不視為化學反應: {{gap}}(一)溶解於水或其他溶劑; {{gap}}(二)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 {{gap}}(三)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1em auto 1em auto;" ! width="5%" |序號 ! width="10%" |HS編碼 !商品名稱 !原產地標準 |- |1 |01 |活動物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2 |02 |肉及食用雜碎 |從在一方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獲得。 |- |3 |03.01 |活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4 |03.02 |鮮、冷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5 |03.03 |凍魚,但稅目03.04的魚片及其他魚肉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6 |03.04 |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7 |0305.10 |適合供人食用的魚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8 |0305.20 |乾、熏、鹽醃或鹽漬的魚肝、魚卵及魚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9 |0305.31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0 |0305.32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鬚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1 |0305.39 |其他乾、鹽醃或鹽漬的魚片,但薰製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2 |0305.41 |大麻哈魚[紅大麻哈魚、細磷大麻哈魚、大麻哈魚(種)、大鱗大麻哈魚、銀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玫瑰大麻哈魚]、大西洋鮭魚及多瑙哲羅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3 |0305.42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4 |0305.43 |鱒魚(河鱒、虹鱒、克拉克大麻哈魚、阿瓜大麻哈魚、吉雨大麻哈魚、亞利桑那大麻哈魚、金腹大麻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5 |0305.4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6 |0305.49 |其他熏魚,包括魚片,但食用雜碎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7 |0305.51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8 |0305.52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19 |0305.53 |犀鱈科、多絲真鱈科、鱈科、長尾鱈科、黑鱈科、無須鱈科、深海鱈科及南極鱈科魚,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0 |0305.54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鯷魚(鯷屬)、沙丁魚(沙丁魚、沙瑙魚屬)、小沙丁魚屬、黍鯡或西鯡、鯖魚〔大西洋鯖、澳洲鯖(鮐)、日本鯖(鮐)〕、印度鯖(羽鰓鮐屬)、馬鮫魚(馬鮫屬)、對稱竹莢魚、新西蘭竹莢魚及竹莢魚(竹莢魚屬)、鯵魚(鯵屬)、軍曹魚、銀鯧(鯧屬)、秋刀魚、圓鯵(圓鯵屬)、多春魚(毛鱗魚)、劍魚、鮪魚、狐鰹(狐鰹屬)、槍魚、旗魚、四鰭旗魚(旗魚科)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1 |0305.59 |其他乾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不論是否鹽醃,但薰製的除外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2 |0305.61 |鯡魚(大西洋鯡魚、太平洋鯡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3 |0305.62 |鱈魚(大西洋鱈魚、格陵蘭鱈魚、太平洋鱈魚)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4 |0305.63 |鯷魚(鯷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5 |0305.64 |羅非魚(口孵非鯽屬)、鯰魚((魚芒)鯰屬、鯰屬、胡鯰屬、真鮰屬)、鯉科魚(鯉屬、鯽屬、草魚、鰱屬、鯪屬、青魚、卡特拉鲃、野鯪屬、哈氏紋唇魚、何氏細鬚鲃、魴屬)、鰻魚(鰻鱺屬)、尼羅河鱸魚(尼羅尖吻鱸)及黑魚(鱧屬)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6 |0305.69 |其他鹽醃及鹽漬的魚(不包括食用雜碎),但乾或薰製的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重鹽醃。 |- |27 |0305.71 |鯊魚翅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8 |0305.72 |魚頭、魚尾、魚鰾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29 |0305.79 |魚鰭及其他可食用雜碎 |在一方從魚苗飼養。如魚類品種為珊瑚魚(包括龍躉及各種活海斑),魚苗重量須不超過1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2個月;如屬其他品種,則魚苗重量須不超過50克,且在一方的飼養期不得少於10個月。 |- |30 |03.06 |帶殼或去殼的甲殼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帶殼或去殼甲殼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蒸過或用水煮過的帶殼甲殼動物,不論是否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1 |03.07 |帶殼或去殼的軟體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帶殼或去殼軟體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軟體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2 |03.08 |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活、鮮、冷、凍、乾、鹽醃或鹽漬的;薰製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不論在薰製前或薰製過程中是否烹煮;適合供人食用的不屬於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細粉、粗粉及糰粒 |在一方出生並飼養。 |- |33 |04.01 |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 |34 |0402.10 |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不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5 |0402.2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冷凍。 |- |36 |0402.29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體形狀,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5%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凝固及消毒。 |- |37 |0402.9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鮮奶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消毒及冷凍。 |- |38 |0402.99 |其他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9 |0403.10 |酸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0 |0403.90 |酪乳、結塊的乳及奶油、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加糖、加其他甜物質、加香料、加水果、加堅果或加可可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1 |04.04 |乳清,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產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2 |0405.10 |黃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3 |0405.20 |乳醬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4 |0405.90 |其他從乳中提取的脂和油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5 |0406.10 |鮮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從鮮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為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凍。 |- |46 |0406.20 |各種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1)從鮮奶或奶粉製成乳酪開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發酵(或酸化)、消毒、冷凍、陳化、切細、研磨及(或)調味;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7 |0406.30 |經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8 |0406.40 |藍紋乳酪和婁地青黴生產的帶有紋理的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49 |0406.90 |其他乳酪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50 |04.09 |天然蜂蜜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消毒、入瓶及貼標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標準。 |- |51 |04.10 |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食用動物產品 |噴濕處理、清除雜毛、風乾及定型,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 |05.04 |整個或切塊的動物(魚除外)的腸、膀胱及胃,鮮、冷、凍、乾、熏、鹽醃或鹽漬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3 |05.05 |帶有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論是否修邊)、羽絨,僅經洗滌、消毒或為了保藏而作過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4 |0506.10 |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5 |0506.90 |骨及角柱,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處理或脫膠;上述產品的粉末及廢料(除經酸處理的骨膠原及骨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 |56 |05.07 |獸牙、龜殼、鯨鬚、鯨鬚毛、角、鹿角、蹄、甲、爪及喙,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產品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7 |05.08 |珊瑚及類似品,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軟體動物殼、甲殼動物殼、棘皮動物殼、墨魚骨,未經加工或僅簡單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殼、骨的粉末及廢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8 |05.10 |龍涎香、海狸香、靈貓香及麝香;斑蝥;膽汁,不論是否乾製;供配製藥用的腺體及其他動物產品,鮮、冷、凍或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9 |05.11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動物產品;不適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或第三章的死動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0 |0603.90 |製花束或裝飾用的插花及花蕾,乾、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塗層,則塗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 |61 |0604.90 |製花束或裝飾用的不帶花及花蕾的植物枝、葉或其他部分、草、苔蘚及地衣,乾、染色、漂白、浸漬或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從植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清洗、乾燥(或染色、漂白、浸漬)及保存。如保存後的製造工序涉及塗層,則塗層須要在一方完成。 |- |62 |0801.11 |乾的(椰子) |從椰子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3 |0801.21 |未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4 |0801.22 |去殼(巴西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5 |0801.31 |未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6 |0801.32 |去殼(腰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7 |08.02 |鮮或乾的其他堅果,不論是否去殼或去皮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8 |08.03 |鮮或乾的香蕉,包括芭蕉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69 |08.04 |鮮或乾的椰棗、無花果、菠蘿、鱷梨、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0 |08.05 |鮮或乾的柑橘屬水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1 |0806.20 |乾的(葡萄)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2 |0810.90 |其他鮮果 |從水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消毒、去皮、取肉、切片或切粒及保質處理等加工工序,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3 |08.11 |冷凍水果及堅果,不論是否蒸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74 |0813.10 |杏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5 |0813.20 |梅及李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6 |0813.30 |蘋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7 |0813.40 |其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8 |0813.50 |本章的什錦堅果或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調味及烘乾,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79 |08.14 |柑橘屬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鮮、凍、乾或用鹽水、亞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暫時保藏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80 |0901.1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81 |0901.1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82 |0901.21 |未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1)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製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烘焙,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83 |0901.22 |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從咖啡豆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除鹼、烘焙、調配及(或)研磨。 |- |84 |0901.90 |咖啡豆莢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從咖啡豆及咖啡代用品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烘焙、調配及研磨。 |- |85 |0902.10 |綠茶(未發酵),內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3千克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撚、乾燥。 |- |86 |0902.20 |其他綠茶(未發酵) |從未加工茶葉開始製作。主要製作工序為加熱、揉撚、乾燥。 |- |87 |0902.30 |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內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3千克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撚、乾燥、調和。 |- |88 |0902.40 |其他紅茶(已發酵)及半發酵茶 |從茶葉加工。主要製作工序為發酵、揉撚、乾燥、調和。 |- |89 |09.03 |馬黛茶 |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90 |0904.12 |已磨(胡椒) |主要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1 |0904.21 |乾,未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乾燥,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92 |0904.22 |已磨(辣椒)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 |93 |0905.20 |已磨(香子蘭豆)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4 |0906.2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碾磨、乾燥。 |- |95 |0907.20 |已磨(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6 |0908.12 |已磨(肉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7 |0908.22 |已磨(肉豆蔻衣)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8 |0908.32 |已磨(豆蔻)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99 |0909.22 |已磨(芫荽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0 |0909.32 |已磨(枯茗子)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1 |0909.62 |已磨(茴芹子或八角茴香、頁蒿子或小茴香子;杜松果)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2 |0910.12 |已磨(薑)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3 |0910.30 |薑黃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4 |0910.91 |本章注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5 |0910.99 |其他調味香料(本章注釋一(二)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研磨及乾燥。 |- |106 |10 |穀物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07 |11.01 |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08 |11.02 |其他穀物細粉,但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除外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09 |11.03 |穀物的粗粒、粗粉及糰粒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0 |11.04 |經其他加工的穀物(例如,去殼、滾壓、製片、製成粒狀、切片或粗磨),但稅目10.06的稻穀、大米除外;穀物胚芽,整粒、滾壓、製片或磨碎的 |從第十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1 |11.05 |馬鈴薯的細粉、粗粉、粉末、粉片、顆粒及糰粒 |從第七章以外其他章該至此。 |- |112 |11.06 |用稅目07.13的乾豆或稅目07.14的西穀莖髓及植物根莖、塊莖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產品製成的細粉、粗粉及粉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13 |1107.20 |已焙製麥芽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14 |11.08 |澱粉;菊粉 |從第七章、第十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15 |11.09 |麵筋,不論是否乾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16 |12.01 |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7 |12.02 |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論是否去殼或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8 |12.04 |亞麻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19 |12.05 |油菜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0 |12.06 |葵花子,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1 |12.07 |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實,不論是否破碎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2 |12.08 |含油子仁或果實的細粉及粗粉,但芥子粉除外 |在一方種植並收穫。 |- |123 |1211.20 |人參 |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及碾磨。 |- |124 |1212.99 |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產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篩、研磨及包裝。 |- |125 |15.01 |豬脂肪(包括已煉製的豬油)及家禽脂肪,但稅目02.09及15.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6 |15.02 |牛、羊脂肪,但稅目15.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7 |15.03 |豬油硬脂、液體豬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經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製作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8 |15.04 |魚或海生哺乳動物的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29 |15.06 |其他動物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0 |15.07 |豆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1 |15.08 |花生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2 |15.09 |油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3 |15.10 |其他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包括摻有稅目15.09的油或分離品的混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4 |15.11 |棕櫚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5 |15.12 |葵花油、紅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6 |15.13 |椰子油、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7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第十二章以外其他章改變至此。 |- |138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39 |15.16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全部或部分氫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進一步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0 |1517.10 |人造黃油,但不包括液態的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 |- |141 |1517.90 |液態人造黃油;本章各種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食用油、脂或製品,但稅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離品除外 |從植物毛油或動物油脂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脫膠、離心、除色、除臭、精煉、攪拌、滅菌及混合,其中棕櫚油、豆油、菜籽油三種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油脂總比例(按重量計)不超過50%,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42 |15.18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經過熟煉、氧化、脫水、硫化、吹製或在真空、惰性氣體中加熱聚合及用其他化學方法改性的,但稅目15.16的產品除外;本章各種油、脂及其分離品混合製成的其他稅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3 |15.2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鹼液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144 |16.01 |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製成的香腸及類似產品;用香腸製成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5 |16.02 |其他方法製作或保藏的肉、食用雜碎或動物血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6 |16.03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精及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7 |16.04 |製作或保藏的魚;鱘魚子醬及魚卵製的鱘魚子醬代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8 |16.05 |製作或保藏的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49 |17.01 |固體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學純蔗糖 |完全獲得。 |- |150 |17.02 |其他固體糖,包括化學純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的糖漿;人造蜜,不論是否摻有天然蜂蜜;焦糖 | |- |151 |1702.11 |按重量計乾燥無水乳糖含量在99%及以上的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2 |1702.19 |其他乳糖及乳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3 |1702.20 |槭糖及槭糖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4 |1702.3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以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5 |1702.40 |葡萄糖及葡萄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6 |1702.50 |化學純果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7 |1702.60 |其他果糖及果糖漿,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轉化糖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58 |1702.90 |其他,包括轉化糖及其他按重量計乾燥狀態的果糖含量為50%的糖及糖漿混合物 |從糖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烹煮。 |- |159 |17.03 |製糖後所剩的糖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0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1 |18.01 |整顆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從生的可可豆製造,加工工序為焙炒。 |- |162 |1803.10 |未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3 |1803.20 |全脫脂或部分脫脂(可可膏)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64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5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6 |1806.10 |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從1805以外的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7 |1806.20 |其他重量超過2千克的塊狀或條狀含可可食品,或液狀、膏狀、粉狀、粒狀或其他散裝形狀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裝或內包裝每件淨重超過2千克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8 |1806.31 |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69 |1806.32 |不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0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1 |1901.10 |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 |從第4章以外的其他章改變至此。 |- |172 |1901.20 |供烘焙稅目19.05所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團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3 |1901.90 |麥精;細粉、粗粒、粗粉、澱粉或麥精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40%;稅目04.01至04.04所列貨品製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計全脫脂可可含量低於5%(供嬰幼兒食用的零售包裝食品和供烘焙稅目19.05所列麵包糕餅用的調製品及麵團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4 |19.02 |麵食,不論是否煮熟、包餡(肉餡或其他餡)或其他方法製作,例如,通心粉、義大利麵條、麵條、湯糰、餛飩、餃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麵食,不論是否製作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5 |19.03 |珍粉及澱粉製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類似形狀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6 |19.04 |穀物或穀物產品經膨化或烘炒製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預煮或經其他方法製作的穀粒(玉米除外)、穀物片或經其他加工的穀粒(細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7 |19.05 |麵包、糕點、餅乾及其他烘焙糕餅,不論是否含可可;聖餐餅、裝藥空囊、封緘、糯米紙及類似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8 |20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79 |21.01 |咖啡、茶、馬黛茶的濃縮精汁及以其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馬黛茶為基本成分的製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濃縮精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0 |2102.10 |活性酵母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過濾、自溶及乾燥。 |- |181 |2102.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單細胞微生物 |從酵母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自溶及乾燥。 |- |182 |2102.30 |發酵粉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3 |2103.10 |醬油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4 |2103.2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調味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5 |2103.30 |芥子粉及其調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6 |2103.90 |其他調味汁及其製品;混合調味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187 |21.04 |湯料及其製品;均化混合食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8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89 |2106.10 |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0 |2106.90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食品(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物質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91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其他無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稅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2 |2203.00 |麥芽釀造的啤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3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稅目20.09以外的釀酒葡萄汁 |從葡萄開始加工,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如採用葡萄汁釀製,則可從一方或者與內地簽署並實施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原產的葡萄汁開始加工,其發酵及釀製在一方完成。 |- |194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5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稅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1)發酵及釀製;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196 |2207.1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及以上 |主要製造工序為發酵及釀製。 |- |197 |2208.20 |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8 |2208.30 |威士忌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99 |2208.40 |朗姆酒及蒸餾已發酵甘蔗產品製得的其他烈性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0 |2208.50 |杜松子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1 |2208.60 |伏特加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2 |2208.70 |利口酒及柯迪爾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3 |2208.9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其他蒸餾酒及其他酒精飲料 |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及勾兌,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04 |2301.20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的渣粉及糰粒 |從魚或甲殼動物、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乾。 |- |205 |23.08 |動物飼料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廢料、殘渣及副產品,不論是否製成糰粒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06 |2523.29 |其他硅酸鹽水泥 |從水泥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選粉。 |- |207 |27.15 |以天然瀝青(地瀝青)、石油瀝青、礦物焦油或礦物焦油瀝青為基本成分的瀝青混合物(例如,瀝青膠粘劑、稀釋瀝青) |使用瀝青、橡膠粉及其他添加劑製造橡膠瀝青,橡膠粉的品質應占橡膠瀝青的15%以上。 |- |208 |2811.22 |二氧化硅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209 |2836.99 |其他碳酸鹽;過碳酸鹽;含氨基甲酸銨的商品碳酸銨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經化學反應製得。 |- |210 |2853.90 |磷化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但磷鐵除外;其他無機化合物(包括蒸餾水、導電水及類似的純淨水);液態空氣(不論是否除去稀有氣體);壓縮空氣;汞齊,但貴金屬汞齊除外(氯化氰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11 |2922.5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及其他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2 |2923.90 |其他季銨鹽及季銨鹼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3 |2937.22 |皮質(甾)類激素的鹵化衍生物 |(1)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4 |2941.30 |四環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們的鹽 |(1)發生化學變化,包括高溫處理、攪拌、蒸餾、萃取、離心作用及過濾;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5 |30.01 |已乾燥的器官療法用腺體及其他器官,不論是否製成粉末;器官療法用腺體、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鹽;其他供治療或預防疾病用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人體或動物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6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診斷用的動物血製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製品,不論是否修飾或通過生物工藝加工製得;疫苗、毒素、培養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類似產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17 |30.03 |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或30.06的貨品),未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18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產品構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藥品(不包括稅目30.02、30.05或30.06的貨品),已配定劑量(包括製成皮膚攝入形式的)或製成零售包裝 |從化學或草藥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按比例調控的溶解及混合,以製成藥片、乳劑或軟膏、內服藥液製劑(酏劑、口服劑、懸浮液)、塗劑、膠囊或其他形式的藥用製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溶解、乾燥、過濾,則溶解、乾燥、過濾亦須在一方進行。 |- |219 |30.05 |軟填料、紗布、繃帶及類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劑),經過藥物浸塗或製成零售包裝供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0 |30.06 |本章注釋四所規定的醫藥用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1 |32.01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鹽、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2 |32.02 |有機合成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劑,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3 |32.03 |動植物質著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動物碳黑除外),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本章注釋三所述的以動植物質著色料為基本成分的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4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於或溶於非水介質的;本章注釋四所述溶液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5 |32.09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於或溶於水介質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6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漿塗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顏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27 |32.11 |配製的催乾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8 |32.12 |製造油漆(含瓷漆)用的顏料(包括金屬粉末或金屬粉片),分散於非水介質中呈液狀或漿狀的;壓印箔;零售形狀及零售包裝的染料或其他著色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29 |32.13 |藝術家、學生和廣告美工用的顏料、調色料、文娛顏料及類似品,片狀、管裝、罐裝、瓶裝、扁盒裝以及類似形狀或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0 |32.14 |安裝玻璃用油灰、接縫用油灰、樹脂膠泥、嵌縫膠及其他類似膠黏劑;漆工用填料;非耐火塗面製劑,塗門面、內牆、地板、天花板等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1 |32.15 |印刷油墨、書寫或繪圖墨水及其他墨類,不論是否固體或濃縮 |從顏料和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溶解及混合,如工序涉及組裝,組裝亦須在一方完成。 |- |232 |33.02 |工業原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一種或多種香料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產飲料用的以香料為基本成分的其他製品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233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按特定配方進行混合、攪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學品產生實質變化。 |- |234 |33.04 |美容品或化妝品及護膚品(藥品除外),包括防曬油或曬黑油;指(趾)甲化妝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5 |33.05 |護髮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6 |33.06 |口腔及牙齒清潔劑,包括假牙模膏及粉;清潔牙縫用的紗線(牙線),單獨零售包裝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7 |33.07 |剃須用製劑、人體除臭劑、沐浴用製劑、脫毛劑和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芳香料製品及化妝盥洗品;室內除臭劑,不論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8 |34.01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製品,條狀、塊狀或模製形狀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潔膚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製品,液狀或膏狀並製成零售包裝的,不論是否含有肥皂;用肥皂或洗滌劑浸漬、塗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39 |34.02 |有機表面活性劑(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劑製品、洗滌劑(包括助洗劑)及清潔劑,不論是否含有肥皂,但稅目34.01的產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0 |34.03 |潤滑劑(包括以潤滑劑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製劑、螺栓或螺母鬆開劑、防銹或防腐蝕製劑及脫模劑)及用於紡織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處理的製劑,但不包括以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為基本成分(按重量計不低於70%)的製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1 |34.04 |人造蠟及調製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2 |34.05 |鞋靴、傢俱、地板、車身、玻璃或金屬用的光潔劑、擦洗膏、去污粉及類似製品(包括用這類製劑浸漬、塗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無紡織物、泡沫塑料或海綿橡膠),但不包括稅目34.04的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3 |34.06 |各種蠟燭及類似品 |主要製造工序為熔化及模塑。 |- |244 |34.07 |塑型用膏,包括供兒童娛樂用的在內;通稱為“牙科用蠟”或“牙科造形膏”的製品,成套、零售包裝或製成片狀、馬蹄形、條狀及類似形狀的;以熟石膏(煆燒石膏或硫酸鈣)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5 |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鹽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6 |35.02 |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計乾質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過80%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乳清蛋白濃縮物)、白蛋白鹽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7 |35.03 |明膠(包括長方形、正方形明膠薄片,不論是否表面加工或著色)及其衍生物;魚鰾膠;其他動物膠,但不包括稅目35.01的酪蛋白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8 |35.04 |蛋白腖及其衍生物;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皮粉,不論是否加入鉻礬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49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澱粉(例如,預凝化澱粉或酯化澱粉);以澱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澱粉為基本成分的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0 |35.06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調製膠及其他調製黏合劑;適於作膠或黏合劑用的產品,零售包裝每件淨重不超過1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1 |35.07 |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52 |3701.10 |X光用(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3 |3701.20 |一次成像平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4 |3701.30 |其他硬片及軟片,任何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化學成份製造感光乳劑開始,主要工序為感光乳劑製造,塗布乾燥,整理分切。 |- |255 |3701.91 |彩色攝影用(其他硬片及軟片,沒有一邊超過255毫米)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6 |3701.99 |其他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軟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彩色攝影用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7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攝影感光膠片,用紙、紙板及紡織物以外任何材料製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8 |37.03 |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紙板及紡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但從3707.10改變至此除外。 |- |259 |38.01 |人造石墨;膠態或半膠態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為基本成分的糊狀、塊狀、板狀製品或其他半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0 |38.02 |活性碳;活性天然礦產品;動物炭黑,包括廢動物炭黑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1 |38.03 |妥爾油,不論是否精煉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2 |38.04 |木漿殘餘鹼液,不論是否濃縮、脫糖或經化學處理,包括木素磺酸鹽,但不包括稅目38.03的妥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3 |38.05 |脂松節油、木松節油和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餾或其他方法從針葉木製得;粗製二聚戊烯;亞硫酸鹽松節油及其他粗製對異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為基本成分的松油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4 |38.06 |松香和樹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膠 |從天然物質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 |- |265 |38.07 |木焦油;精製木焦油;木雜酚油;粗木精;植物瀝青;以松香、樹脂酸或植物瀝青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瀝青及類似製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66 |38.12 |配製的橡膠促進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橡膠或塑料用複合增塑劑;橡膠或塑料用抗氧製劑及其他複合穩定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67 |38.13 |滅火器的裝配藥;已裝藥的滅火彈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68 |38.14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有機複合溶劑及稀釋劑;除漆劑 |從並非油漆、瓷漆或同類產品的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適用);及(c)合成。 |- |269 |38.1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反應促進劑、催化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0 |38.16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類似耐火混合製品,但稅目38.01的產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1 |38.17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稅目27.07及29.02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2 |38.18 |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學元素,已切成圓片、薄片或類似形狀;經摻雜用於電子工業的化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3 |38.19 |閘用液壓油及其他液壓傳動用液體,不含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或者按重量計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含量低於70%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4 |38.20 |防凍劑及解凍劑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5 |38.21 |製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類似品)或植物、人體、動物細胞生長或維持用的培養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6 |38.22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及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但稅目30.02及30.06的貨品除外;檢定參照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7 |38.23 |工業用單羧脂肪酸;精煉所得的酸性油;工業用脂肪醇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78 |38.24 |鑄模及鑄芯用粘合劑;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化學產品及配製品(包括由天然產品混合組成的)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79 |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計低於70%的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 |從化學成份製造,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80 |3901.10 |聚乙烯,比重小於0.94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粒、拉壓及切割。 |- |281 |3901.20 |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1)從聚合物、強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攪拌或混合、熔化或聚變、壓製及製粒;或(2)從塑料廢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粒、拉壓及切割。 |- |282 |3901.30 |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3 |3901.40 |乙烯α烯烴共聚物,比重小於0.94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4 |3901.90 |其他初級形狀的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5 |3902.10 |聚丙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6 |3902.20 |聚異丁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7 |3902.30 |丙烯共聚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8 |39.03 |初級形狀的苯乙烯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89 |39.04 |初級形狀的氯乙烯或其他鹵化烯烴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0 |39.05 |初級形狀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級形狀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1 |39.06 |初級形狀的丙烯酸聚合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2 |39.07 |初級形狀的聚縮醛、其他聚醚及環氧樹脂;初級形狀的聚碳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3 |39.08 |初級形狀的聚醯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4 |39.09 |初級形狀的氨基樹脂、酚醛樹脂及聚氨酯類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5 |39.10 |初級形狀的聚矽氧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6 |39.11 |初級形狀的石油樹脂、苯並呋喃茚樹脂、多萜樹脂、多硫化物、聚碸及本章注釋三所規定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產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7 |39.12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纖維素及其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8 |39.13 |初級形狀的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膠的化學衍生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299 |39.14 |初級形狀的離子交換劑,以稅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0 |39.16 |塑料製的單絲(截面直徑超過1毫米)、條、杆、型材及異型材,不論是否經表面加工,但未經其他加工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1 |39.17 |塑料製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2 |39.18 |塊狀或成卷的塑料鋪地製品,不論是否膠粘;本章注釋九所規定的塑料糊牆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3 |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帶、扁條及其他扁平形狀材料,不論是否成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4 |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條,未用其他材料強化、層壓、支撐或用類似方法合製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5 |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6 |3922.10 |浴缸、淋浴盤、洗滌槽及盥洗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7 |3922.20 |馬桶座圈及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8 |39.23 |供運輸或包裝貨物用的塑料製品;塑料製的塞子、蓋子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09 |39.24 |塑料製的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衛生或盥洗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0 |39.25 |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建築用塑料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1 |3926.90 |其他塑料製品及稅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製品 |(1)從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或(2)從塑料粒料或塑料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車縫。如車縫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亦須在一方進行。 |- |312 |40.01 |天然橡膠、巴拉塔膠、古塔波膠、銀膠菊膠、糖膠樹膠及類似的天然樹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13 |40.05 |未硫化的複合橡膠,初級形狀或板、片、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如果含天然橡膠成份,則天然橡膠不高於40%。 |- |314 |40.06 |其他形狀(例如,杆、管或型材及異型材)的未硫化橡膠及未硫化橡膠製品(例如,盤、環)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5 |40.07 |硫化橡膠線及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6 |40.08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板、片、帶、杆或型材及異型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7 |40.09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管子,不論是否裝有附件(例如,接頭、肘管、法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8 |40.10 |硫化橡膠製的傳動帶或輸送帶及帶料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19 |40.11 |新的充氣橡膠輪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0 |40.12 |翻新的或舊的充氣橡膠輪胎;實心或半實心橡膠輪胎、橡膠胎面及橡膠輪胎襯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1 |40.13 |橡膠內胎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2 |4014.90 |其他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衛生及醫療用品(包括奶嘴),不論是否裝有硬質橡膠製的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3 |40.15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製的衣著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4 |40.16 |硫化橡膠(硬質橡膠除外)的其他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5 |40.17 |各種形狀的硬質橡膠(例如,純硬質膠),包括廢碎料;硬質橡膠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6 |42.01 |各種材料製成的鞍具及挽具(包括韁繩、挽繩、護膝墊、口套、鞍褥、馬褡褳、狗外套及類似品),適合各種動物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7 |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事包、書包、眼鏡盒、望遠鏡盒、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及類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飲料保溫包、化妝包、帆布包、手提包、購物袋、錢夾、錢包、地圖盒、煙盒、煙袋、工具包、運動包、瓶盒、首飾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類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紡織材料、鋼紙或紙板製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紙包覆製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8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製的衣服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29 |4418.10 |窗、法蘭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0 |4418.20 |門及其框架和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1 |46.01 |用編結材料編成的緶條及類似產品,不論是否縫合成寬條;平行連結或編織的成片編結材料、緶條或類似的編結材料產品,不論是否製成品(例如,席子、席料、簾子)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2 |4602.90 |其他用編結材料直接編成或用稅目46.01所列貨品製成的籃筐、柳條編結品及其他製品;絲瓜絡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3 |4810.31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製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50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4 |4810.32 |本體均勻漂白,所含用化學方法製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50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5 |4810.39 |其他牛皮紙及紙板,但書寫、印刷或類似用途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6 |4810.92 |多層的(其他紙及紙板)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7 |4810.99 |其他紙及紙板(多層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38 |48.11 |成卷或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經塗布、浸漬、覆面、染面、飾面或印花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但稅目48.03、48.09或48.10的貨品除外 |從廢紙或木漿和塗層物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塑形、乾燥、軋光和塗層。 |- |339 |4819.10 |瓦楞紙或紙板製的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0 |4819.20 |非瓦楞紙或紙板製的可折疊箱、盒、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1 |4821.10 |印製(紙或紙板製的各種標籤)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2 |4823.90 |其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狀的其他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紙漿、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製的其他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3 |49.08 |轉印貼花紙(移畫印花法用圖案紙) |(1)從轉印紙及印刷油墨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4 |49.10 |印刷的各種日曆,包括日曆芯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5 |4911.10 |商業廣告品、商稅目錄及類似印刷品 |從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印刷及釘裝。 |- |346 |4911.91 |圖片、設計圖樣及照片 |(1)從印刷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設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7 |4911.99 |其他印刷品 |(1)從紙或其他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版及印刷;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8 |5111.11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300克(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粗梳羊毛或粗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49 |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50 |51.13 |動物粗毛或馬毛的機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51 |52.01 |未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52 |52.02 |廢棉(包括廢棉紗線及回收纖維) |完全獲得。 |- |353 |52.03 |已梳的棉花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 |354 |52.04 |棉製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5 |52.05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6 |52.06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7 |52.07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58 |5209.42 |粗斜紋布(勞動布) |(1)由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59 |53.06 |亞麻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0 |53.07 |黃麻紗線或稅目53.03的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1 |53.08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紗線;紙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62 |5309.21 |未漂白或漂白(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以下的亞麻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3 |5309.29 |其他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亞麻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64 |53.11 |其他紡織用植物纖維機織物;紙紗線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5 |5401.10 |合成纖維長絲紡製(化學纖維長絲紡製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從連續長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366 |54.02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67 |54.03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細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纖維單絲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68 |5404.90 |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合成纖維紡織材料製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69 |54.05 |截面尺寸不超過1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超過5毫米的人造纖維紡織材料製扁條及類似品(例如,人造草)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70 |54.06 |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 |從纖維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並線、搓撚、加熱定型、上油及捲繞。 |- |371 |5407.42 |染色(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尼龍或其他聚醯胺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2 |5407.61 |按重量計聚酯非變形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聚酯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3 |5508.10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化學纖維短纖紡製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 |主要製造工序為(a)搓撚及捲繞;或(b)(i)染色或絲光處理或漂白及(ii)上蠟或上油及(iii)捲繞。 |- |374 |55.09 |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75 |55.10 |人造纖維短纖紡製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76 |5512.99 |其他合成纖維短纖紡製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7 |5513.21 |聚酯短纖紡製的平紋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78 |5601.21 |棉製(紡織材料製的絮胎及其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79 |56.03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80 |56.04 |用紡織材料包覆的橡膠線及繩;用橡膠或塑料浸漬、塗布、包覆或套裹的紡織紗線及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1 |56.05 |含金屬紗線,不論是否螺旋花線,由紡織紗線或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與金屬線、扁條或粉末混合製得或用金屬包覆製得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2 |56.06 |粗松螺旋花線,稅目54.04或54.05的扁條及類似品製的螺旋花線(稅目56.05的貨品及馬毛粗松螺旋花線除外);繩絨線(包括植絨繩絨線);縱行起圈紗線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83 |56.07 |線、繩、索、纜,不論是否編織或編結而成,也不論是否用橡膠或塑料浸漬、塗布、包覆或套裹 |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搓撚或編結。 |- |384 |5802.11 |未漂白(棉製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 |- |385 |5802.19 |其他棉製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86 |5802.20 |其他紡織材料製的毛巾織物及類似的毛圈機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87 |5804.21 |化學纖維製(機製花邊)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88 |5806.20 |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機織物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89 |5806.32 |化學纖維製(其他狹幅機織物,但稅目58.07的貨品除外) |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 |- |390 |5807.10 |機織(非繡製的紡織材料製標籤、徽章及類似品,成匹、成條或裁成一定形狀或尺寸)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或(2)從布匹、織帶或絲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剪裁(若用布匹製造)及印色或刺繡。 |- |391 |58.08 |成匹的編帶;非繡製的成匹裝飾帶,但針織或鈎編的除外;流蘇、絨球及類似品 |從纖維或化學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紗。 |- |392 |6001.92 |化學纖維製(其他針織或鈎編的起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3 |60.04 |寬度超過30釐米,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針織物或鈎編織物,但稅目60.01的貨品除外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4 |60.06 |其他針織或鈎編織物 |(1)從紗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紡織或針織;或(2)整理進口或本地製造的坯布。主要製造工序為(a)煮煉;及(b)漂白或絲光處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種工序:樹脂整理,預縮,刮布,刷毛,上光,電光處理,織上雲紋,壓印永久浮雕花紋。 |- |395 |61 |針織或鈎邊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6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3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7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但稅目62.04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8 |62.03 |男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褲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399 |62.04 |女式西服套裝、便服套裝、上衣、連衣裙、裙子、裙褲、長褲、護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游泳服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0 |62.05 |男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1 |62.06 |女襯衫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2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內衣、內褲、三角褲、長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3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內衣、長襯裙、襯裙、三角褲、短襯褲、睡衣、睡衣褲、浴衣、晨衣及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4 |62.09 |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5 |62.10 |用稅目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織物製成的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6 |62.11 |運動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裝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7 |62.12 |胸罩、束腰帶、緊身胸衣、吊褲帶、吊襪帶、束襪帶和類似品及其零件,不論是否針織或鈎編的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08 |62.13 |手帕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者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09 |62.14 |披巾、領巾、圍巾、披紗、面紗及類似品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0 |62.15 |領帶及領結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1 |62.16 |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照區域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12 |6217.10 |其他製成的衣著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3 |6217.90 |服裝或衣著附件的零件,但稅目62.12的貨品除外 |(1)從紗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梭織或針織;及剪裁;或(2)車縫部件為衣服部件。主要製造工序為將裁片縫製成衣服部件。 |- |414 |63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物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碎織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5 |64 |鞋靴、護腿和類似品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6 |65.05 |針織或鈎編的帽類,用成匹的花邊、氈呢或其他紡織物(條帶除外)製成的帽類,不論有無襯裡或裝飾物;任何材料製的發網,不論有無襯裡或裝飾物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7 |65.07 |帽圈、帽襯、帽套、帽幫、帽骨架、帽舌及帽頦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18 |67.01 |帶羽毛或羽絨的鳥皮及鳥體其他部分、羽毛、部分羽毛、羽絨及其製品(稅目05.05的貨品和經加工的羽管及羽軸除外) |從羽毛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漂白、裝配及修剪。 |- |419 |67.04 |人髮、動物毛或紡織材料製的假髮、假鬍鬚、假眉毛、假睫毛及類似品;其他稅目未列名的人髮製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0 |6802.21 |大理石、石灰華及蠟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1 |6802.23 |花崗岩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2 |6802.29 |其他石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打磨、拋光及裝配(如適用)。 |- |423 |68.10 |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製品,不論是否加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4 |70.08 |多層隔溫、隔音玻璃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5 |70.14 |未經光學加工的信號玻璃器及玻璃製光學元件(稅目70.15的貨品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6 |7019.19 |其他梳條、粗紗、紗線及短切纖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27 |7019.52 |寬度超過30釐米的長絲平紋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50克,單根紗線細度不超過136特克斯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28 |7019.59 |其他機織物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3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29 |7019.90 |其他玻璃纖維(包括玻璃棉)及其製品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430 |7102.31 |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磨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1 |7102.39 |其他非工業用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未分級除外)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鑽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2 |71.03 |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不論是否加工或分級,但未成串或鑲嵌;未分級的寶石(鑽石除外)或半寶石,為便於運輸而暫穿成串 |從未加工及未分級寶石或半寶石製造,主要工序為打磨及切割,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33 |71.13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製的首飾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4 |71.14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製的金銀器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5 |7115.90 |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其他製品(金屬絲布或格柵形狀的鉑催化劑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6 |71.16 |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製成的物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7 |71.17 |仿首飾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8 |7308.3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39 |7319.40 |安全別針及其他別針 |從金屬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衝壓及電鍍加工。 |- |440 |7323.93 |不銹鋼製(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鋼鐵器具及其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1 |7410.21 |精煉銅製:(有襯背銅箔(不論是否印花或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材料襯背),厚度(襯背除外)不超過0.15毫米) |從銅、樹脂及化學溶劑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合、塗層及壓片。 |- |442 |7610.10 |門窗及其框架、門檻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3 |8001.20 |錫合金 |從其他子目改變至此。 |- |444 |8203.20 |鉗子(包括剪鉗)、鑷子及類似工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5 |8210.00 |用於加工或調製食品或飲料的手動機械器具,重量不超過10千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46 |8419.81 |加工熱飲料或烹調、加熱食品用機器設備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金屬零件切割、燒焊、磨削、磨光、裝配及測試。 |- |447 |8421.21 |過濾或淨化水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48 |8421.22 |過濾或淨化飲料(水除外)用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49 |8421.39 |其他氣體的過濾、淨化機器及裝置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0 |8422.20 |瓶子或其他容器的洗滌或乾燥機器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1 |8423.10 |體重計,包括嬰兒秤;家用秤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52 |84.57 |加工金屬的加工中心、單工位組合機床及多工位組合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3 |8458.11 |數控的(切削金屬的臥式車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4 |8458.19 |其他臥式車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5 |8458.91 |數控的(其他切削金屬的車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6 |8458.99 |其他車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7 |8459.10 |直線移動式動力頭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8 |8459.21 |數控的(其他鑽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59 |8459.29 |其他鑽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0 |8459.31 |數控的(其他鏜銑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1 |8459.39 |其他鏜銑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2 |8459.41 |數控的(其他鏜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3 |8459.49 |其他鏜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4 |8459.51 |數控的升降臺式銑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5 |8459.59 |其他升降臺式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6 |8459.61 |數控的其他銑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7 |8459.69 |其他銑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8 |8459.70 |其他攻絲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69 |8460.12 |數控的平面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0 |8460.19 |其他平面磨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1 |8460.22 |數控無心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2 |8460.23 |數控外圓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3 |8460.24 |其他,數控的(磨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4 |8460.29 |其他磨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5 |8460.31 |數控的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6 |8460.39 |其他刃磨(工具或刀具)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7 |8460.40 |珩磨或研磨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8 |8460.90 |其他用磨石、磨料或拋光材料對金屬或金屬陶瓷進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拋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機床,但稅目84.61的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除外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79 |84.61 |切削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刨床、牛頭刨床、插床、拉床、切齒機、齒輪磨床或齒輪精加工機床、鋸床、切斷機及其他稅目未列名的切削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0 |8462.10 |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及鍛錘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1 |8462.21 |數控的(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2 |8462.29 |其他彎曲、折疊、矯直或矯平機床(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3 |8462.31 |數控的(其他剪切機床,但沖剪兩用機除外)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4 |8462.39 |其他剪切機床,但沖剪兩用機除外(數控的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5 |8462.41 |數控的(沖孔或開槽機床,包括沖剪兩用機) |從8537、9032以外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6 |8462.49 |其他沖孔或開槽機床,包括沖剪兩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7 |8462.91 |液壓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8 |8462.99 |其他加工金屬的鍛造(包括模鍛)或衝壓機床;加工金屬的彎曲、折疊、矯直、矯平、剪切、沖孔或開槽機床;其他加工金屬或硬質合金的壓力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89 |84.63 |金屬或金屬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機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50%或按累加法計算40%。 |- |490 |8509.40 |食品研磨機及攪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91 |8510.30 |脫毛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92 |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乾電池、蓄電池、永磁發電機)的手提式電燈,但稅目85.12的照明裝置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3 |8516.21 |儲存式散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 |494 |8516.29 |其他電氣空間加熱器及土壤加熱器 |在一方進行金屬製作(對進口組合零件進行的金屬製作工序亦適用)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車刨及銑削、裝配及測試。 |- |495 |8516.31 |吹風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6 |8516.32 |其他理髮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7 |8516.33 |乾手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8 |8516.40 |電熨斗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499 |8516.60 |其他爐;電鍋、電熱板、加熱環、燒烤爐及烘烤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0 |8516.71 |咖啡壺或茶壺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1 |8516.72 |烤麵包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2 |8516.79 |其他電熱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3 |8523.21 |磁條卡 |從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板、製造插卡及裝配。 |- |504 |8523.49 |其他光學媒體 |從未錄製激光唱片或激光閱讀系統用的圓盤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 |505 |8523.80 |其他錄製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資料記憶體件、“智慧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製,包括供複製圓盤用的母片及母帶,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產品 |從未錄製唱片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加載並整理聲音資料。 |- |506 |8525.80 |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07 |8544.11 |銅製繞組電線 |從金屬線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包覆。 |- |508 |87.12 |自行車及其他非機動腳踏車(包括運貨三輪腳踏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09 |9003.11 |塑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0 |9003.19 |其他材料製眼鏡架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1 |90.04 |矯正視力、保護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鏡、擋風鏡及類似品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2 |9005.80 |其他儀器(單筒望遠鏡、其他光學望遠鏡及其座架;其他天文儀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電天文儀器) |(1)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焊接及繞圈;(2)或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3 |9013.20 |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4 |9013.80 |其他裝置、儀器及器具(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5 |9013.90 |零件、附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液晶裝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極體除外;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光學儀器及器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6 |9018.90 |其他儀器及器具(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包括閃爍掃描裝置、其他電氣醫療裝置及視力檢查儀器)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7 |9019.10 |機械療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測驗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18 |9019.20 |臭氧治療器、氧氣治療器、噴霧治療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19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無機械零件,又無可互換過濾器的防護面具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0 |9021.29 |其他牙齒固定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1 |9021.40 |助聽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2 |9025.11 |液體溫度計,可直接讀數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3 |9025.19 |其他溫度計及高溫計,未與其他儀器組合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4 |9030.31 |萬用表,不帶記錄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25 |91.02 |手錶、懷錶及其他表,包括秒錶,但稅目91.01的貨品除外 |(1)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錶芯裝嵌在錶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錶扣帶、錶帶、及錶面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或(2)從手錶零件及配件裝配成手錶。主要工序為將錶芯裝嵌在錶體內,並將零件及配件包括錶扣帶、錶帶、錶面及電池(如適用)等裝配成手錶,並進行測試、校準及質量檢定,且外觀設計在一方完成並屬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一方自有品牌的手錶。該一方自有品牌手錶須在錶殼上刻有明顯的一方原產標記。 |- |526 |9111.20 |賤金屬錶殼,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1)從粗坯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車床铇削、鑽孔及裝配;或(2)從金屬片或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塑形及裝配。 |- |527 |9113.20 |賤金屬製,不論是否鍍金或鍍銀 |製造金屬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彈簧等可屬進口)及裝配。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零件及裝配(包括拴珠工序)。 |- |528 |9113.90 |其他錶帶及其零件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529 |9114.90 |鐘錶的其他零件(發條、遊絲、鐘面、表面、夾板及橫擔(過橋)除外) |從金屬、橡膠或塑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包括沖切)。如切割後的製造工序中涉及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則以車床刨削、模塑、裝配亦須在該方進行。 |- |530 |9201.10 |豎式鋼琴 |在一方製造外殼和裝配。 |- |531 |9404.21 |海綿橡膠或泡沫塑料製,不論是否包面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2 |9404.29 |其他材料製褥墊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3 |9404.30 |睡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4 |9404.90 |除彈簧床墊、褥墊、睡袋外的其他寢具及類似用品,裝有彈簧、內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襯墊或用海綿橡膠、泡沫塑料製成,不論是否包面(例如,棉被、羽絨被、靠墊、坐墊及枕頭)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5 |9405.40 |其他電燈及照明裝置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6 |9405.60 |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 |(1)從發光原料或裝置及零件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零件及裝配成產品;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7 |9405.92 |塑料製(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8 |9405.99 |其他零件(其他稅號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裝置,包括探照燈、聚光燈;裝有固定光源的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以及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這些貨品的零件,玻璃製和塑料製除外)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39 |94.06 |活動房屋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0 |9506.29 |滑水板、衝浪板及其他水上運動用具(帆板除外) |(1)從塑膠、金屬、木或紙板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模塑及裝配;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1 |9506.91 |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或競技用品及設備 |(1)從金屬或塑膠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切割、裝配及打磨;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2 |9506.99 |其他一般的體育活動、體操、競技及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的本章其他稅號未列名用品及設備;游泳池或戲水池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3 |9603.10 |用枝條或其他植物材料捆紮而成的帚及刷,不論是否有把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裝配。 |- |544 |9603.21 |牙刷,包括齒板刷 |製把手及植刷毛。 |- |545 |9603.29 |剃須刷、發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體化妝用刷,包括作為器具零件的上述刷(牙刷、齒板刷除外) |製把手及植刷毛。 |- |546 |9606.22 |賤金屬製,未用紡織材料包裹的鈕扣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47 |9607.11 |裝有賤金屬製咪牙齒的拉鏈 |從金屬或布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548 |9607.19 |其他拉鏈 |從金屬或塑料部件及布匹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將鏈齒裝於鏈帶上及裝配。 |- |549 |96.08 |圓珠筆;氈尖和其他滲水式筆尖筆及嘜頭筆;自來水筆、鐵筆型自來水筆及其他鋼筆;蠟紙鐵筆;活動鉛筆;鋼筆桿、鉛筆套及類似的筆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帽、夾),但稅目96.09的貨品除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子目9608.10除外)。 |- |550 |9608.10 |圓珠筆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1 |9612.10 |色帶 |從原材料製造。主要工序為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著色、切割、卷帶及裝配。 |- |552 |96.17 |帶殼的保溫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膽除外 |(1)從金屬或其他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製造外殼或內膽。如製造工序中涉及裝配,則裝配須在一方進行;或(2)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3 |96.19 |任何材料製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裡和類似品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554 |97.04 |使用過或未使用過的郵票、印花稅票、郵戳印記、首日封、郵政信箋(印有郵票的紙品)及類似品,但稅目49.07的貨品除外 |在一方設計及切割(如適用)。 |} {{PD-PRC-exempt}} {{PD-MacaoGov}}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ategory: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ibhmo87r7n9j4jlr9rxozsh5k6f4apt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 14 1107153 2166470 2022-07-23T19:51:36Z 64.64.123.7 创建页面,内容为“[[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 q274aqak3oaetsi69ewmsc7ihq4hljm 2166475 2166470 2022-07-23T19:54:52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ONGYE]]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 anamosd7t79sszde8n8nbjzz1wtk6oh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 14 1107154 2166471 2022-07-23T19:52:04Z 64.64.123.7 创建页面,内容为“[[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N]]”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N]] gdbqncmktjl9y247vdh7e02mrxxwvz3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 14 1107155 2166479 2022-07-23T19:58:02Z 64.64.123.7 创建页面,内容为“[[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律法规]]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9m1g7n6355sb2dat3e2gaion2fnzeq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法规 14 1107156 2166481 2022-07-23T19:59:38Z 64.64.123.7 创建页面,内容为“[[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NONGYE]]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NONGYE]]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 geduir2qbe0frn2box70aks1j9roci9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的备忘录 0 1107157 2166519 2022-07-24T03:17:13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的备忘录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19 | month =9 | day =26 | loc= 北京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2019年9月26日在北京签署。<br>[http://www.moe.gov.cn/s78/A20/tongzhi/gangaotai/201910/t20191010_402586.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的备忘录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19 | month =9 | day =26 | loc= 北京 | notes = {{wikipedia|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2019年9月26日在北京签署。<br>[http://www.moe.gov.cn/s78/A20/tongzhi/gangaotai/201910/t20191010_402586.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協議正文] | edition = }} {{gap}}国家教育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便利内地高等学校(包括内地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高等学校依法颁发给学生的学历及学位的相互承认,进一步加强内地和澳门特区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地学生交流,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达成以下共识: == 第一条 工作机制 == {{gap}}一、双方将各自指定适当的机构,并通报对方。双方提供有关互认信息以及专业意见,包括: {{gap}}(一)双方指定机构根据使用的法律和学制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有关学历及学位的专业意见。 {{gap}}(二)双方指定机构可就两地高等教育学制和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的比较向两地的高等学校提供专业意见,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gap}}二、双方指定机构将向对方提供有关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的信息名单。 {{gap}}三、对于本条第二款的内容,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是指在当地拥有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副学士文凭、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关名单的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定期更新,并及时通知对方。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gap}}一、本备忘录适用于: {{gap}}(一)在内地方面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gap}}(二)在澳门特区方面包括:副学士文凭,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gap}}二、为推动学生交流,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 == 第三条 入学资格 == {{gap}}双方按照各自现行的法律及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及两地高等学校的要求制定入学资格。 == 第四条 学历及学位与升学申请 == {{gap}}一、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高职(专科)学历者,可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 {{gap}}二、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gap}}三、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gap}}四、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gap}}五、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副学士文凭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gap}}六、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gap}}七、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gap}}八、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gap}}九、双方尊重两地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的核查机制 == {{gap}}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学历及学位核查工作,推动并协调建立有关工作机制,双方指定机构可协助核实两地高等学校学历及学位资料。 == 第六条 后续活动 == {{gap}}一、双方将保持密切联系,并鼓励和便利双方指定机构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gap}}二、双方指定机构将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就学历及学位互认交换专业意见。 {{gap}}三、若双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 == 第七条 有效期 == {{gap}}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取消本备忘录。 {{gap}}本备忘录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 r8wubms6ybuvjug4f63yu6n91ntfm1t Talk:今古實記 1 1107158 2166520 2022-07-24T03:51:52Z Blahhmosh 79595 /* 原文 */ 新章节 wikitext text/x-wiki == 原文 == https://jsg.aks.ac.kr/dir/view?catePath=%EC%88%98%EC%A7%91%EB%B6%84%EB%A5%98&dataId=JSG_K2-392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3:51 (UTC) pze3q8ki9gcb30s4fafvwcnax9wb87y 2166523 2166520 2022-07-24T03:52:19Z Blahhmosh 79595 /* 原文 */ wikitext text/x-wiki == 原文 == *https://jsg.aks.ac.kr/dir/view?catePath=%EC%88%98%EC%A7%91%EB%B6%84%EB%A5%98&dataId=JSG_K2-392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8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3:51 (UTC) 3qi6qf4egfiqwad8mv8qfz2rx829m6x Talk:東平公私聞見錄 1 1107159 2166525 2022-07-24T03:52:33Z Blahhmosh 79595 /* 原文 */ 新章节 wikitext text/x-wiki == 原文 ==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4567&page=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3:52 (UTC) 18waevpf7o47gwsd9v0og63kaiaeuju 同心防疫,从我做起 0 1107160 2166535 2022-07-24T06:06:32Z 虹易 489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同心防疫,从我做起——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 author =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2 | month = 07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 {{right|——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亲爱同学们: {{Indent pars|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奥密克…”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同心防疫,从我做起——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 author =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2 | month = 07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 {{right|——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亲爱同学们: {{Indent pars|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传染力强、传播速度快,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此,我们倡议,同学们从我做起,争做家庭健康的守护者,用实际行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长辈的健康安全。 <em>做防疫安全的示范员。</em>希望同学们时刻牢记和提醒自己、家人、长辈做到防疫“三件套、五还要”,不到中高风险地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尽量不参加非必要的聚会等活动,少去人员密集或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em>做健康管理的监督员。</em>希望同学们关注自己和家人、长辈的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及时就医。假期如有外出的,要在开学前14天返沪,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em>做疫苗接种的倡导员。</em>希望同学们和家人、长辈一起学习了解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的科学知识;告诉家人和长辈,接种疫苗是当前防疫最有效的手段,可以极大地降低感染后的重症,尤其是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尤为重要。新冠疫苗“应接尽接、应早尽早”,家人同心筑起家庭的免疫屏障。 尊敬的家长们、亲爱的同学们,每个人都是家庭的一员、社会的一份子,守护好自己就是守护好家庭、守护好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为筑牢健康防护墙贡献自己的力量! }} {{Right|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 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2022年7月 }} <hr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倡议书'''}}}} {{Center|{{big|'''回 执 单'''}}}} '''学校名称:      班级:      学生姓名:      ''' {{Indent pars| 我已阅读《同心防疫,从我做起》倡议书及疫情防控相关内容,将会以实际行动守护好自己、家人及长辈的健康安全。 }} {{Right|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Category:COVID-19]] [[Category:浦东新区教育局]] mpzacogw710meqyiklq5jfoub8xerja 2166536 2166535 2022-07-24T06:10:11Z 虹易 4892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同心防疫,从我做起——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 author =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2 | month = 07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 {{right|——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亲爱同学们: {{Indent pars|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传染力强、传播速度快,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此,我们倡议,同学们从我做起,争做家庭健康的守护者,用实际行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长辈的健康安全。 <strong>做防疫安全的示范员。</strong>希望同学们时刻牢记和提醒自己、家人、长辈做到防疫“三件套、五还要”,不到中高风险地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尽量不参加非必要的聚会等活动,少去人员密集或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strong>做健康管理的监督员。</strong>希望同学们关注自己和家人、长辈的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及时就医。假期如有外出的,要在开学前14天返沪,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strong>做疫苗接种的倡导员。</strong>希望同学们和家人、长辈一起学习了解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的科学知识;告诉家人和长辈,接种疫苗是当前防疫最有效的手段,可以极大地降低感染后的重症,尤其是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尤为重要。新冠疫苗“应接尽接、应早尽早”,家人同心筑起家庭的免疫屏障。 尊敬的家长们、亲爱的同学们,每个人都是家庭的一员、社会的一份子,守护好自己就是守护好家庭、守护好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为筑牢健康防护墙贡献自己的力量! }} {{Right|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 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2022年7月 }} <hr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倡议书'''}}}} {{Center|{{big|'''回 执 单'''}}}} '''学校名称:      班级:      学生姓名:      ''' {{Indent pars| 我已阅读《同心防疫,从我做起》倡议书及疫情防控相关内容,将会以实际行动守护好自己、家人及长辈的健康安全。 }} {{Right|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Category:COVID-19]] [[Category:浦东新区教育局]] s4lu0577fp6ikro8ywv9br6ejof6mce 2166537 2166536 2022-07-24T06:15:11Z 虹易 4892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同心防疫,从我做起——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 author =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2 | month = 07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 {{right|——致同学们的倡议书}} 亲爱同学们: {{Indent pars|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传染力强、传播速度快,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此,我们倡议,同学们从我做起,争做家庭健康的守护者,用实际行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长辈的健康安全。 <strong>做防疫安全的示范员。</strong>希望同学们时刻牢记和提醒自己、家人、长辈做到防疫“三件套、五还要”,不到中高风险地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尽量不参加非必要的聚会等活动,少去人员密集或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strong>做健康管理的监督员。</strong>希望同学们关注自己和家人、长辈的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及时就医。假期如有外出的,要在开学前14天返沪,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strong>做疫苗接种的倡导员。</strong>希望同学们和家人、长辈一起学习了解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的科学知识;告诉家人和长辈,接种疫苗是当前防疫最有效的手段,可以极大地降低感染后的重症,尤其是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尤为重要。新冠疫苗“应接尽接、应早尽早”,家人同心筑起家庭的免疫屏障。 尊敬的家长们、亲爱的同学们,每个人都是家庭的一员、社会的一份子,守护好自己就是守护好家庭、守护好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为筑牢健康防护墙贡献自己的力量! }} {{Right| 浦东新区教育局防控办 浦东新区卫健委防控办 2022年7月 }} <hr /> {{Center|{{big|'''《同心防疫,从我做起》倡议书'''}}}} {{Center|{{big|'''回 执 单'''}}}} '''学校名称:      班级:      学生姓名:      ''' {{Indent pars| 我已阅读《同心防疫,从我做起》倡议书及疫情防控相关内容,将会以实际行动守护好自己、家人及长辈的健康安全。 }} {{Right|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Category:COVID-19]] [[Category:浦东新区教育局]] [[Category: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gyabagqtszid6p8jmrank8fcvd0pnuk 红旗/1966年 0 1107161 2166541 2022-07-24T06:53:00Z 珂尔可 82817 创建页面,内容为“==一九六六年第一期(1966年1月1日)==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苏共领导是宣言和声明的背叛者(人民日报编辑部) 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 做又会劳动又会创作的文艺战士(周扬) 高标准的质量,来自高标准的思想(苏星) 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能坐着等(中共山东省黄县大吕家公社下丁家大队总支书记 王永幸) 一个长期扎根农村的电影放映队(吉映) 把书送到农…” wikitext text/x-wiki ==一九六六年第一期(1966年1月1日)==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苏共领导是宣言和声明的背叛者(人民日报编辑部) 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 做又会劳动又会创作的文艺战士(周扬) 高标准的质量,来自高标准的思想(苏星) 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能坐着等(中共山东省黄县大吕家公社下丁家大队总支书记 王永幸) 一个长期扎根农村的电影放映队(吉映) 把书送到农民手里(崔月仙) 人类认识化学元素的过程(刘际启) ==一九六六年第二期(1966年2月11日)== 苏共新领导奉行苏美合作路线的供状(本刊评论员) 苏共新领导鼓吹苏美合作的两本书 工农兵群众掌握理论的时代开始了(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运用《实践论》总结民间测天经验(段春作) *《矛盾论》的思想进了水泥窑(刘培顺) *一万公里和一公里(赵维会) *“老规矩”是怎样一破再破的(魏勤生) *为人员站柜台,从实践中学本领(杨瑾瑜) *评吴晗同志的资产阶级历史观(马岩) *一家贫农(魏巍) ==一九六六年第三期(1966年2月27日)== 必须把史学革命进行到底(尹达)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不爱红装爱武装(杨作红) 思想不断革命 技术不断革命(邹瑞禄) 从不愿当干部到决心干一辈子革命(宋文美) 毛泽东文艺思想的胜利(蔡若虹) ==一九六六年第四期(1966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给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复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二月二十四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来信 巴黎公社的伟大启示(之思) 翦伯赞同志的历史观点应当批判(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焦裕禄同志是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好榜样(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解放军某部侦察连的哲学故事会(张延吉等整理) 实践出智慧(宋乐山) 日常工作中的辩证法(四篇)(王培建 黄玉明 姜大洪 刘杰) 简单一些好,还是复杂一些好?(徐永德 顾舒) 坚决突出政治 反对折中主义(读者来信)(倪志荣) ==一九六六年第五期(1966年4月5日)== 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王任重) 《海瑞骂皇帝》和《海瑞罢官》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两株大毒草(关锋 林杰) 文艺领域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郑季翘) 工农兵诗选(四首) ==一九六六年第六期(1966年4月29日)==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群众批判吴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 *工农兵群众参加学术批判是划时代的大事(本刊评论员) *评吴晗的《投枪集》(史绍宾) **附件:吴晗一九五九年编的《投枪集》是怎样“作伪舞弊”的? ==一九六六年第七期(1966年5月11日)== *评“三家村”(姚文元)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解放军报》社论) 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戚本禹) ===工农兵向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开火=== *邓拓贩卖的是什么货色?(陈同浩) 邓拓,我们就是要斗倒你!(陆志天) 吴晗,不许你反党反社会主义!(楼森) 把兴无灭资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李素文) 突出政治,大写英雄(仲正文) ==一九六六年第八期(1966年6月8日)== 毛泽东思想领先 干部层层带头(社论)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社论)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人民日报》社论)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革命事业的望远镜和显微镜(《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和学生痛斥“三家村”反革命集团 ==一九六六年第九期(1966年7月1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南针(红旗杂志编辑部) 社论:信任群众,依靠群众 社论:彻底批判前北京市委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修正主义路线 周扬颠倒历史的一支暗箭(阮铭 阮若瑛) “国防文学”是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口号(穆欣)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大搞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群众运动,加速农民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化(赵紫阳) 评孙冶方反动的政治立场和经济纲领(梦奎 晓林) 坚决铲除侯外庐论汤显祖剧作的三株大毒草(王思宇 唐宇元 孟祥才) ==一九六六年第十一期(1966年8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最伟大的领袖,我们最亲近的人”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大风大浪里成长(陈伯达)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道路上胜利前进 ===革命大字报选=== *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北京大学 聂元梓等七人) 给聂元梓等七位同志的一封信(山东实验中学 彭新生 彭汇生)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拿出主人翁的态度来(北京市第一女子中学高三(3)班第二战斗小组) 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人民日报评论员) 向革命的青少年致敬(本刊评论员) 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刘惠明) ==一九六六年第十二期(1966年9月17日)==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社论: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抓革命,促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红卫兵赞(本刊评论员) 红卫兵文选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好得很(北京市第六中学红卫兵) 坚决贯彻十六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 一定要坚持文斗(首都红卫兵西城区纠察队) 我们的倡议(安徽省亳县红卫兵代表会议全体代表) 不许周扬攻击和诬蔑鲁迅(许广平) ==一九六六年第十三期(1966年10月1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庆祝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大路上前进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 夺取革命和生产的更大胜利(王进喜) 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飞跃前进(蔡祖泉) 思想革命带动生产革命(吕玉兰) 毛主席,您是我们心中的红太阳(罗昌秀) 人民战士永远忠于毛主席(卢燕财) 新北大在高歌猛进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文选=== 把连队建设成毛泽东思想的好学校(陈金元) 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农民的头脑(陈永贵) 为人民管好油井(胡法莲) 把毕生的力量贡献给革命事业(姚建纲) ==一九六六年第十四期(1966年11月1日)== 社论: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 ===纪念文化战线上的伟大旗手鲁迅=== 纪念鲁迅 革命到底(姚文元) 学习鲁迅,永远忠于毛主席(黄平稳) 斥西蒙诺夫(刘路) 毛泽东思想的阳光照耀着鲁迅(许广平) 纪念鲁迅的造反精神(郭沫若) 在纪念鲁迅大会上的闭幕词(陈伯达) 社论:纪念我们的文化革命先驱鲁迅 红卫兵文选:一定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北京外国语学院红旗战斗大队) 红卫兵文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山东师范学院“革命串连”红卫兵) 把毛泽东思想化为自己的灵魂(王有发) 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雷洪炳) 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新人(本刊评论员) ==一九六六年第十五期(1966年12月13日)== 毛泽东同志的贺电——致阿尔巴尼亚劳动党第五次代表大会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1966年11月3日) 首都举行文艺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会 社论:夺取新的胜利 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王力 贾一学 李鑫) 反共知识分子翦伯赞的真面目(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一个心眼为人民服务(热多) 用毛泽东思想造就共产主义新人(崔富勇) ho2f7i9f4dq2m9qtdys7j11vmgtahdj 2166543 2166541 2022-07-24T07:13:14Z 珂尔可 82817 wikitext text/x-wiki {{album header | title = 红旗 | section = | noauthor = 中共中央主办 | previous = [[../1965年|一九六五年]] | next = [[../1967年|一九六七年]] | notes = }} ==一九六六年第一期(1966年1月1日)==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苏共领导是宣言和声明的背叛者]](人民日报编辑部) *[[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 做又会劳动又会创作的文艺战士]](周扬) *[[高标准的质量,来自高标准的思想]](苏星) *[[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能坐着等]](中共山东省黄县大吕家公社下丁家大队总支书记 王永幸) *[[一个长期扎根农村的电影放映队]](吉映) *[[把书送到农民手里]](崔月仙) *[[人类认识化学元素的过程]](刘际启) ==一九六六年第二期(1966年2月11日)== *[[苏共新领导奉行苏美合作路线的供状]](本刊评论员) *[[苏共新领导鼓吹苏美合作的两本书]] *[[工农兵群众掌握理论的时代开始了]](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运用《实践论》总结民间测天经验]](段春作) *[[《矛盾论》的思想进了水泥窑]](刘培顺) *[[一万公里和一公里]](赵维会) *[[“老规矩”是怎样一破再破的]](魏勤生) *[[为人员站柜台,从实践中学本领]](杨瑾瑜) *[[评吴晗同志的资产阶级历史观]](马岩) *[[一家贫农]](魏巍) ==一九六六年第三期(1966年2月27日)== *[[必须把史学革命进行到底]](尹达)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不爱红装爱武装]](杨作红) *[[思想不断革命 技术不断革命]](邹瑞禄) *[[从不愿当干部到决心干一辈子革命]](宋文美) *[[毛泽东文艺思想的胜利]](蔡若虹) ==一九六六年第四期(1966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给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复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二月二十四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来信]] *[[巴黎公社的伟大启示]](郑之思) *[[翦伯赞同志的历史观点应当批判]](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焦裕禄同志是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好榜样]](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解放军某部侦察连的哲学故事会]](张延吉等整理) *[[实践出智慧]](宋乐山) *[[日常工作中的辩证法]](四篇)(王培建 黄玉明 姜大洪 刘杰) [[简单一些好,还是复杂一些好?]](徐永德 顾舒) *[[坚决突出政治 反对折中主义]](读者来信)(倪志荣) ==一九六六年第五期(1966年4月5日)== *[[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王任重) *[[《海瑞骂皇帝》和《海瑞罢官》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两株大毒草]](关锋 林杰) *[[文艺领域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郑季翘) *[[工农兵诗选]](四首) ==一九六六年第六期(1966年4月29日)==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群众批判吴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 *[[工农兵群众参加学术批判是划时代的大事]](本刊评论员) *[[评吴晗的《投枪集》]](史绍宾) **附件:[[吴晗一九五九年编的《投枪集》是怎样“作伪舞弊”的?]] ==一九六六年第七期(1966年5月11日)== *[[评“三家村”]](姚文元)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解放军报》社论) *[[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戚本禹) ===工农兵向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开火=== *[[邓拓贩卖的是什么货色?]](陈同浩) *[[邓拓,我们就是要斗倒你!]](陆志天) *[[吴晗,不许你反党反社会主义!]](楼森) *[[把兴无灭资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李素文) *[[突出政治,大写英雄]](仲正文) ==一九六六年第八期(1966年6月8日)== *[[毛泽东思想领先 干部层层带头]](社论)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社论)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人民日报》社论)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革命事业的望远镜和显微镜]](《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和学生痛斥“三家村”反革命集团]] ==一九六六年第九期(1966年7月1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南针]](红旗杂志编辑部) *社论:[[信任群众,依靠群众]] *社论:[[彻底批判前北京市委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修正主义路线]] *[[周扬颠倒历史的一支暗箭]](阮铭 阮若瑛) *[[“国防文学”是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口号]](穆欣)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大搞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群众运动,加速农民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化(赵紫阳) *[[评孙冶方反动的政治立场和经济纲领]](梦奎 晓林) *[[坚决铲除侯外庐论汤显祖剧作的三株大毒草]](王思宇 唐宇元 孟祥才) ==一九六六年第十一期(1966年8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最伟大的领袖,我们最亲近的人”]]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大风大浪里成长]](陈伯达)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道路上胜利前进]] ===革命大字报选=== *[[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北京大学 聂元梓等七人) *[[给聂元梓等七位同志的一封信]](山东实验中学 彭新生 彭汇生)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拿出主人翁的态度来]](北京市第一女子中学高三(3)班第二战斗小组) *[[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人民日报评论员) *[[向革命的青少年致敬]](本刊评论员) *[[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刘惠明) ==一九六六年第十二期(1966年9月17日)==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社论: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抓革命,促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红卫兵赞]](本刊评论员) *红卫兵文选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好得很(北京市第六中学红卫兵) **[[坚决贯彻十六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 **[[一定要坚持文斗]](首都红卫兵西城区纠察队) **[[我们的倡议]](安徽省亳县红卫兵代表会议全体代表) **[[不许周扬攻击和诬蔑鲁迅]](许广平) ==一九六六年第十三期(1966年10月1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庆祝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大路上前进]]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 *[[夺取革命和生产的更大胜利]](王进喜) *[[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飞跃前进]](蔡祖泉) *[[思想革命带动生产革命]](吕玉兰) *[[毛主席,您是我们心中的红太阳]](罗昌秀) *[[人民战士永远忠于毛主席]](卢燕财) *[[新北大在高歌猛进]]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文选=== *[[把连队建设成毛泽东思想的好学校]](陈金元) *[[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农民的头脑]](陈永贵) *[[为人民管好油井]](胡法莲) *[[把毕生的力量贡献给革命事业]](姚建纲) ==一九六六年第十四期(1966年11月1日)== 社论:[[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 ===纪念文化战线上的伟大旗手鲁迅=== *[[纪念鲁迅 革命到底]](姚文元) *[[学习鲁迅,永远忠于毛主席]](黄平稳) *[[斥西蒙诺夫]](刘路) *[[毛泽东思想的阳光照耀着鲁迅]](许广平) *[[纪念鲁迅的造反精神]](郭沫若) *[[在纪念鲁迅大会上的闭幕词]](陈伯达) *社论:[[纪念我们的文化革命先驱鲁迅]] *红卫兵文选:[[一定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北京外国语学院红旗战斗大队) *红卫兵文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山东师范学院“革命串连”红卫兵) *[[把毛泽东思想化为自己的灵魂]](王有发) *[[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雷洪炳) *[[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新人]](本刊评论员) ==一九六六年第十五期(1966年12月13日)== *[[毛泽东同志的贺电——致阿尔巴尼亚劳动党第五次代表大会]]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1966年11月3日) *[[首都举行文艺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会]] *社论:[[夺取新的胜利]] *[[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王力 贾一学 李鑫) *[[反共知识分子翦伯赞的真面目]](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一个心眼为人民服务]](热多) *[[用毛泽东思想造就共产主义新人]](崔富勇) oqkv3ovyxexh21oy6ttt5p24jtq5ogh 2166544 2166543 2022-07-24T07:14:05Z 珂尔可 82817 wikitext text/x-wiki {{album header | title = 红旗 | section = | noauthor = 中共中央主办 | previous = [[../1965年|一九六五年]] | next = [[../1967年|一九六七年]] | notes = }} ==一九六六年第一期(1966年1月1日)==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苏共领导是宣言和声明的背叛者]](人民日报编辑部) *[[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 做又会劳动又会创作的文艺战士]](周扬) *[[高标准的质量,来自高标准的思想]](苏星) *[[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能坐着等]](中共山东省黄县大吕家公社下丁家大队总支书记 王永幸) *[[一个长期扎根农村的电影放映队]](吉映) *[[把书送到农民手里]](崔月仙) *[[人类认识化学元素的过程]](刘际启) ==一九六六年第二期(1966年2月11日)== *[[苏共新领导奉行苏美合作路线的供状]](本刊评论员) *[[苏共新领导鼓吹苏美合作的两本书]] *[[工农兵群众掌握理论的时代开始了]](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运用《实践论》总结民间测天经验]](段春作) *[[《矛盾论》的思想进了水泥窑]](刘培顺) *[[一万公里和一公里]](赵维会) *[[“老规矩”是怎样一破再破的]](魏勤生) *[[为人员站柜台,从实践中学本领]](杨瑾瑜) *[[评吴晗同志的资产阶级历史观]](马岩) *[[一家贫农]](魏巍) ==一九六六年第三期(1966年2月27日)== *[[必须把史学革命进行到底]](尹达)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不爱红装爱武装]](杨作红) *[[思想不断革命 技术不断革命]](邹瑞禄) *[[从不愿当干部到决心干一辈子革命]](宋文美) *[[毛泽东文艺思想的胜利]](蔡若虹) ==一九六六年第四期(1966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给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复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二月二十四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来信]] *[[巴黎公社的伟大启示]](郑之思) *[[翦伯赞同志的历史观点应当批判]](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焦裕禄同志是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好榜样]](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解放军某部侦察连的哲学故事会]](张延吉等整理) *[[实践出智慧]](宋乐山) *[[日常工作中的辩证法]](四篇)(王培建 黄玉明 姜大洪 刘杰) [[简单一些好,还是复杂一些好?]](徐永德 顾舒) *[[坚决突出政治 反对折中主义]](读者来信)(倪志荣) ==一九六六年第五期(1966年4月5日)== *[[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王任重) *[[《海瑞骂皇帝》和《海瑞罢官》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两株大毒草]](关锋 林杰) *[[文艺领域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郑季翘) *[[工农兵诗选]](四首) ==一九六六年第六期(1966年4月29日)==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群众批判吴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 *[[工农兵群众参加学术批判是划时代的大事]](本刊评论员) *[[评吴晗的《投枪集》]](史绍宾) **附件:[[吴晗一九五九年编的《投枪集》是怎样“作伪舞弊”的?]] ==一九六六年第七期(1966年5月11日)== *[[评“三家村”]](姚文元)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解放军报》社论) *[[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戚本禹) ===工农兵向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开火=== *[[邓拓贩卖的是什么货色?]](陈同浩) *[[邓拓,我们就是要斗倒你!]](陆志天) *[[吴晗,不许你反党反社会主义!]](楼森) *[[把兴无灭资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李素文) *[[突出政治,大写英雄]](仲正文) ==一九六六年第八期(1966年6月8日)== *[[毛泽东思想领先 干部层层带头]](社论)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社论)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人民日报》社论)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革命事业的望远镜和显微镜]](《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和学生痛斥“三家村”反革命集团]] ==一九六六年第九期(1966年7月1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南针]](红旗杂志编辑部) *社论:[[信任群众,依靠群众]] *社论:[[彻底批判前北京市委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修正主义路线]] *[[周扬颠倒历史的一支暗箭]](阮铭 阮若瑛) *[[“国防文学”是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口号]](穆欣)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大搞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群众运动,加速农民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化(赵紫阳) *[[评孙冶方反动的政治立场和经济纲领]](梦奎 晓林) *[[坚决铲除侯外庐论汤显祖剧作的三株大毒草]](王思宇 唐宇元 孟祥才) ==一九六六年第十一期(1966年8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最伟大的领袖,我们最亲近的人”]]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大风大浪里成长]](陈伯达)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道路上胜利前进]] ===革命大字报选=== *[[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北京大学 聂元梓等七人) *[[给聂元梓等七位同志的一封信]](山东实验中学 彭新生 彭汇生)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拿出主人翁的态度来]](北京市第一女子中学高三(3)班第二战斗小组) *[[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人民日报评论员) *[[向革命的青少年致敬]](本刊评论员) *[[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刘惠明) ==一九六六年第十二期(1966年9月17日)==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社论: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抓革命,促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红卫兵赞]](本刊评论员) *红卫兵文选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好得很]](北京市第六中学红卫兵) **[[坚决贯彻十六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 **[[一定要坚持文斗]](首都红卫兵西城区纠察队) **[[我们的倡议]](安徽省亳县红卫兵代表会议全体代表) **[[不许周扬攻击和诬蔑鲁迅]](许广平) ==一九六六年第十三期(1966年10月1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庆祝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大路上前进]]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 *[[夺取革命和生产的更大胜利]](王进喜) *[[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飞跃前进]](蔡祖泉) *[[思想革命带动生产革命]](吕玉兰) *[[毛主席,您是我们心中的红太阳]](罗昌秀) *[[人民战士永远忠于毛主席]](卢燕财) *[[新北大在高歌猛进]]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文选=== *[[把连队建设成毛泽东思想的好学校]](陈金元) *[[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农民的头脑]](陈永贵) *[[为人民管好油井]](胡法莲) *[[把毕生的力量贡献给革命事业]](姚建纲) ==一九六六年第十四期(1966年11月1日)== 社论:[[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 ===纪念文化战线上的伟大旗手鲁迅=== *[[纪念鲁迅 革命到底]](姚文元) *[[学习鲁迅,永远忠于毛主席]](黄平稳) *[[斥西蒙诺夫]](刘路) *[[毛泽东思想的阳光照耀着鲁迅]](许广平) *[[纪念鲁迅的造反精神]](郭沫若) *[[在纪念鲁迅大会上的闭幕词]](陈伯达) *社论:[[纪念我们的文化革命先驱鲁迅]] *红卫兵文选:[[一定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北京外国语学院红旗战斗大队) *红卫兵文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山东师范学院“革命串连”红卫兵) *[[把毛泽东思想化为自己的灵魂]](王有发) *[[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雷洪炳) *[[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新人]](本刊评论员) ==一九六六年第十五期(1966年12月13日)== *[[毛泽东同志的贺电——致阿尔巴尼亚劳动党第五次代表大会]]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1966年11月3日) *[[首都举行文艺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会]] *社论:[[夺取新的胜利]] *[[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王力 贾一学 李鑫) *[[反共知识分子翦伯赞的真面目]](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一个心眼为人民服务]](热多) *[[用毛泽东思想造就共产主义新人]](崔富勇) 1frfmk9nz3dtja3j2zhjy7n30aeg3nm 2166545 2166544 2022-07-24T07:14:25Z 珂尔可 82817 /*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 wikitext text/x-wiki {{album header | title = 红旗 | section = | noauthor = 中共中央主办 | previous = [[../1965年|一九六五年]] | next = [[../1967年|一九六七年]] | notes = }} ==一九六六年第一期(1966年1月1日)==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苏共领导是宣言和声明的背叛者]](人民日报编辑部) *[[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 做又会劳动又会创作的文艺战士]](周扬) *[[高标准的质量,来自高标准的思想]](苏星) *[[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能坐着等]](中共山东省黄县大吕家公社下丁家大队总支书记 王永幸) *[[一个长期扎根农村的电影放映队]](吉映) *[[把书送到农民手里]](崔月仙) *[[人类认识化学元素的过程]](刘际启) ==一九六六年第二期(1966年2月11日)== *[[苏共新领导奉行苏美合作路线的供状]](本刊评论员) *[[苏共新领导鼓吹苏美合作的两本书]] *[[工农兵群众掌握理论的时代开始了]](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运用《实践论》总结民间测天经验]](段春作) *[[《矛盾论》的思想进了水泥窑]](刘培顺) *[[一万公里和一公里]](赵维会) *[[“老规矩”是怎样一破再破的]](魏勤生) *[[为人员站柜台,从实践中学本领]](杨瑾瑜) *[[评吴晗同志的资产阶级历史观]](马岩) *[[一家贫农]](魏巍) ==一九六六年第三期(1966年2月27日)== *[[必须把史学革命进行到底]](尹达)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不爱红装爱武装]](杨作红) *[[思想不断革命 技术不断革命]](邹瑞禄) *[[从不愿当干部到决心干一辈子革命]](宋文美) *[[毛泽东文艺思想的胜利]](蔡若虹) ==一九六六年第四期(1966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给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复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二月二十四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来信]] *[[巴黎公社的伟大启示]](郑之思) *[[翦伯赞同志的历史观点应当批判]](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焦裕禄同志是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好榜样]](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解放军某部侦察连的哲学故事会]](张延吉等整理) *[[实践出智慧]](宋乐山) *[[日常工作中的辩证法]](四篇)(王培建 黄玉明 姜大洪 刘杰) [[简单一些好,还是复杂一些好?]](徐永德 顾舒) *[[坚决突出政治 反对折中主义]](读者来信)(倪志荣) ==一九六六年第五期(1966年4月5日)== *[[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王任重) *[[《海瑞骂皇帝》和《海瑞罢官》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两株大毒草]](关锋 林杰) *[[文艺领域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郑季翘) *[[工农兵诗选]](四首) ==一九六六年第六期(1966年4月29日)==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群众批判吴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 *[[工农兵群众参加学术批判是划时代的大事]](本刊评论员) *[[评吴晗的《投枪集》]](史绍宾) **附件:[[吴晗一九五九年编的《投枪集》是怎样“作伪舞弊”的?]] ==一九六六年第七期(1966年5月11日)== *[[评“三家村”]](姚文元)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解放军报》社论) *[[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戚本禹) ===工农兵向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开火=== *[[邓拓贩卖的是什么货色?]](陈同浩) *[[邓拓,我们就是要斗倒你!]](陆志天) *[[吴晗,不许你反党反社会主义!]](楼森) *[[把兴无灭资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李素文) *[[突出政治,大写英雄]](仲正文) ==一九六六年第八期(1966年6月8日)== *[[毛泽东思想领先 干部层层带头]](社论)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社论)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人民日报》社论)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革命事业的望远镜和显微镜]](《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和学生痛斥“三家村”反革命集团]] ==一九六六年第九期(1966年7月1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南针]](红旗杂志编辑部) *社论:[[信任群众,依靠群众]] *社论:[[彻底批判前北京市委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修正主义路线]] *[[周扬颠倒历史的一支暗箭]](阮铭 阮若瑛) *[[“国防文学”是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口号]](穆欣)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大搞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群众运动,加速农民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化]](赵紫阳) *[[评孙冶方反动的政治立场和经济纲领]](梦奎 晓林) *[[坚决铲除侯外庐论汤显祖剧作的三株大毒草]](王思宇 唐宇元 孟祥才) ==一九六六年第十一期(1966年8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最伟大的领袖,我们最亲近的人”]]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大风大浪里成长]](陈伯达)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道路上胜利前进]] ===革命大字报选=== *[[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北京大学 聂元梓等七人) *[[给聂元梓等七位同志的一封信]](山东实验中学 彭新生 彭汇生)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拿出主人翁的态度来]](北京市第一女子中学高三(3)班第二战斗小组) *[[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人民日报评论员) *[[向革命的青少年致敬]](本刊评论员) *[[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刘惠明) ==一九六六年第十二期(1966年9月17日)==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社论: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抓革命,促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红卫兵赞]](本刊评论员) *红卫兵文选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好得很]](北京市第六中学红卫兵) **[[坚决贯彻十六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 **[[一定要坚持文斗]](首都红卫兵西城区纠察队) **[[我们的倡议]](安徽省亳县红卫兵代表会议全体代表) **[[不许周扬攻击和诬蔑鲁迅]](许广平) ==一九六六年第十三期(1966年10月1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庆祝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大路上前进]]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 *[[夺取革命和生产的更大胜利]](王进喜) *[[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飞跃前进]](蔡祖泉) *[[思想革命带动生产革命]](吕玉兰) *[[毛主席,您是我们心中的红太阳]](罗昌秀) *[[人民战士永远忠于毛主席]](卢燕财) *[[新北大在高歌猛进]]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文选=== *[[把连队建设成毛泽东思想的好学校]](陈金元) *[[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农民的头脑]](陈永贵) *[[为人民管好油井]](胡法莲) *[[把毕生的力量贡献给革命事业]](姚建纲) ==一九六六年第十四期(1966年11月1日)== 社论:[[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 ===纪念文化战线上的伟大旗手鲁迅=== *[[纪念鲁迅 革命到底]](姚文元) *[[学习鲁迅,永远忠于毛主席]](黄平稳) *[[斥西蒙诺夫]](刘路) *[[毛泽东思想的阳光照耀着鲁迅]](许广平) *[[纪念鲁迅的造反精神]](郭沫若) *[[在纪念鲁迅大会上的闭幕词]](陈伯达) *社论:[[纪念我们的文化革命先驱鲁迅]] *红卫兵文选:[[一定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北京外国语学院红旗战斗大队) *红卫兵文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山东师范学院“革命串连”红卫兵) *[[把毛泽东思想化为自己的灵魂]](王有发) *[[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雷洪炳) *[[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新人]](本刊评论员) ==一九六六年第十五期(1966年12月13日)== *[[毛泽东同志的贺电——致阿尔巴尼亚劳动党第五次代表大会]]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1966年11月3日) *[[首都举行文艺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会]] *社论:[[夺取新的胜利]] *[[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王力 贾一学 李鑫) *[[反共知识分子翦伯赞的真面目]](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一个心眼为人民服务]](热多) *[[用毛泽东思想造就共产主义新人]](崔富勇) l8kkurys503fvb6leji85q4vc5ffrfb 2166546 2166545 2022-07-24T07:15:31Z 珂尔可 82817 wikitext text/x-wiki {{album header | title = 红旗 | section = | noauthor = 中共中央主办 | previous = [[../1965年|一九六五年]] | next = [[../1967年|一九六七年]] | notes = }} ==一九六六年第一期(1966年1月1日)==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 *[[苏共领导是宣言和声明的背叛者]](人民日报编辑部) *[[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 做又会劳动又会创作的文艺战士]](周扬) *[[高标准的质量,来自高标准的思想]](苏星) *[[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能坐着等]](中共山东省黄县大吕家公社下丁家大队总支书记 王永幸) *[[一个长期扎根农村的电影放映队]](吉映) *[[把书送到农民手里]](崔月仙) *[[人类认识化学元素的过程]](刘际启) ==一九六六年第二期(1966年2月11日)== *[[苏共新领导奉行苏美合作路线的供状]](本刊评论员) *[[苏共新领导鼓吹苏美合作的两本书]] *[[工农兵群众掌握理论的时代开始了]](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运用《实践论》总结民间测天经验]](段春作) *[[《矛盾论》的思想进了水泥窑]](刘培顺) *[[一万公里和一公里]](赵维会) *[[“老规矩”是怎样一破再破的]](魏勤生) *[[为人员站柜台,从实践中学本领]](杨瑾瑜) *[[评吴晗同志的资产阶级历史观]](马岩) *[[一家贫农]](魏巍) ==一九六六年第三期(1966年2月27日)== *[[必须把史学革命进行到底]](尹达)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不爱红装爱武装]](杨作红) *[[思想不断革命 技术不断革命]](邹瑞禄) *[[从不愿当干部到决心干一辈子革命]](宋文美) *[[毛泽东文艺思想的胜利]](蔡若虹) ==一九六六年第四期(1966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给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复信]]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二月二十四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来信]] *[[巴黎公社的伟大启示]](郑之思) *[[翦伯赞同志的历史观点应当批判]](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焦裕禄同志是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好榜样]](本刊评论员)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 *[[解放军某部侦察连的哲学故事会]](张延吉等整理) *[[实践出智慧]](宋乐山) *[[日常工作中的辩证法]](四篇)(王培建 黄玉明 姜大洪 刘杰) [[简单一些好,还是复杂一些好?]](徐永德 顾舒) *[[坚决突出政治 反对折中主义]](读者来信)(倪志荣) ==一九六六年第五期(1966年4月5日)== *[[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王任重) *[[《海瑞骂皇帝》和《海瑞罢官》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两株大毒草]](关锋 林杰) *[[文艺领域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郑季翘) *[[工农兵诗选]](四首) ==一九六六年第六期(1966年4月29日)==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群众批判吴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 *[[工农兵群众参加学术批判是划时代的大事]](本刊评论员) *[[评吴晗的《投枪集》]](史绍宾) **附件:[[吴晗一九五九年编的《投枪集》是怎样“作伪舞弊”的?]] ==一九六六年第七期(1966年5月11日)== *[[评“三家村”]](姚文元)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_(《解放军报》社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解放军报》社论) *[[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戚本禹) ===工农兵向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开火=== *[[邓拓贩卖的是什么货色?]](陈同浩) *[[邓拓,我们就是要斗倒你!]](陆志天) *[[吴晗,不许你反党反社会主义!]](楼森) *[[把兴无灭资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李素文) *[[突出政治,大写英雄]](仲正文) ==一九六六年第八期(1966年6月8日)== *[[毛泽东思想领先 干部层层带头]](社论)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社论)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人民日报》社论)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革命事业的望远镜和显微镜]](《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和学生痛斥“三家村”反革命集团]] ==一九六六年第九期(1966年7月1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南针]](红旗杂志编辑部) *社论:[[信任群众,依靠群众]] *社论:[[彻底批判前北京市委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修正主义路线]] *[[周扬颠倒历史的一支暗箭]](阮铭 阮若瑛) *[[“国防文学”是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口号]](穆欣)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大搞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群众运动,加速农民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化]](赵紫阳) *[[评孙冶方反动的政治立场和经济纲领]](梦奎 晓林) *[[坚决铲除侯外庐论汤显祖剧作的三株大毒草]](王思宇 唐宇元 孟祥才) ==一九六六年第十一期(1966年8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最伟大的领袖,我们最亲近的人”]]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大风大浪里成长]](陈伯达)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道路上胜利前进]] ===革命大字报选=== *[[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北京大学 聂元梓等七人) *[[给聂元梓等七位同志的一封信]](山东实验中学 彭新生 彭汇生)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拿出主人翁的态度来]](北京市第一女子中学高三(3)班第二战斗小组) *[[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人民日报评论员) *[[向革命的青少年致敬]](本刊评论员) *[[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刘惠明) ==一九六六年第十二期(1966年9月17日)==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社论: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抓革命,促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红卫兵赞]](本刊评论员) *红卫兵文选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好得很]](北京市第六中学红卫兵) **[[坚决贯彻十六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 **[[一定要坚持文斗]](首都红卫兵西城区纠察队) **[[我们的倡议]](安徽省亳县红卫兵代表会议全体代表) **[[不许周扬攻击和诬蔑鲁迅]](许广平) ==一九六六年第十三期(1966年10月1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庆祝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大路上前进]]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七周年=== *[[夺取革命和生产的更大胜利]](王进喜) *[[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飞跃前进]](蔡祖泉) *[[思想革命带动生产革命]](吕玉兰) *[[毛主席,您是我们心中的红太阳]](罗昌秀) *[[人民战士永远忠于毛主席]](卢燕财) *[[新北大在高歌猛进]] ===工农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文选=== *[[把连队建设成毛泽东思想的好学校]](陈金元) *[[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农民的头脑]](陈永贵) *[[为人民管好油井]](胡法莲) *[[把毕生的力量贡献给革命事业]](姚建纲) ==一九六六年第十四期(1966年11月1日)== 社论:[[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 ===纪念文化战线上的伟大旗手鲁迅=== *[[纪念鲁迅 革命到底]](姚文元) *[[学习鲁迅,永远忠于毛主席]](黄平稳) *[[斥西蒙诺夫]](刘路) *[[毛泽东思想的阳光照耀着鲁迅]](许广平) *[[纪念鲁迅的造反精神]](郭沫若) *[[在纪念鲁迅大会上的闭幕词]](陈伯达) *社论:[[纪念我们的文化革命先驱鲁迅]] *红卫兵文选:[[一定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北京外国语学院红旗战斗大队) *红卫兵文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山东师范学院“革命串连”红卫兵) *[[把毛泽东思想化为自己的灵魂]](王有发) *[[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雷洪炳) *[[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新人]](本刊评论员) ==一九六六年第十五期(1966年12月13日)== *[[毛泽东同志的贺电——致阿尔巴尼亚劳动党第五次代表大会]]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1966年11月3日) *[[首都举行文艺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会]] *社论:[[夺取新的胜利]] *[[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王力 贾一学 李鑫) *[[反共知识分子翦伯赞的真面目]](戚本禹 林杰 阎长贵) *[[一个心眼为人民服务]](热多) *[[用毛泽东思想造就共产主义新人]](崔富勇) eizrv2butckwatvey12bbqwtr4dfju3 2166547 2166546 2022-07-24T07:15:56Z 珂尔可 82817 wikitext text/x-wiki {{album header | title = 红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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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某部侦察连的哲学故事会]](张延吉等整理) *[[实践出智慧]](宋乐山) *[[日常工作中的辩证法]](四篇)(王培建 黄玉明 姜大洪 刘杰) [[简单一些好,还是复杂一些好?]](徐永德 顾舒) *[[坚决突出政治 反对折中主义]](读者来信)(倪志荣) ==一九六六年第五期(1966年4月5日)== *[[突出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王任重) *[[《海瑞骂皇帝》和《海瑞罢官》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两株大毒草]](关锋 林杰) *[[文艺领域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郑季翘) *[[工农兵诗选]](四首) ==一九六六年第六期(1966年4月29日)==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群众批判吴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和学术观点]] *[[工农兵群众参加学术批判是划时代的大事]](本刊评论员) *[[评吴晗的《投枪集》]](史绍宾) **附件:[[吴晗一九五九年编的《投枪集》是怎样“作伪舞弊”的?]] ==一九六六年第七期(1966年5月11日)== *[[评“三家村”]](姚文元)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_(《解放军报》社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解放军报》社论) *[[评《前线》《北京日报》的资产阶级立场]](戚本禹) ===工农兵向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开火=== *[[邓拓贩卖的是什么货色?]](陈同浩) *[[邓拓,我们就是要斗倒你!]](陆志天) *[[吴晗,不许你反党反社会主义!]](楼森) *[[把兴无灭资的阶级斗争进行到底]](李素文) *[[突出政治,大写英雄]](仲正文) ==一九六六年第八期(1966年6月8日)== *[[毛泽东思想领先 干部层层带头]](社论)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社论)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人民日报》社论) *[[毛泽东思想是我们革命事业的望远镜和显微镜]](《解放军报》社论) *[[工农兵和学生痛斥“三家村”反革命集团]] ==一九六六年第九期(1966年7月1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南针]](红旗杂志编辑部) *社论:[[信任群众,依靠群众]] *社论:[[彻底批判前北京市委一些主要负责人的修正主义路线]] *[[周扬颠倒历史的一支暗箭]](阮铭 阮若瑛) *[[“国防文学”是王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口号]](穆欣) ==一九六六年第十期(1966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大搞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群众运动,加速农民思想的无产阶级革命化]](赵紫阳) *[[评孙冶方反动的政治立场和经济纲领]](梦奎 晓林) *[[坚决铲除侯外庐论汤显祖剧作的三株大毒草]](王思宇 唐宇元 孟祥才) ==一九六六年第十一期(1966年8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最伟大的领袖,我们最亲近的人”]]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大风大浪里成长]](陈伯达) *社论:[[在毛泽东思想的道路上胜利前进]] ===革命大字报选=== *[[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北京大学 聂元梓等七人) *[[给聂元梓等七位同志的一封信]](山东实验中学 彭新生 彭汇生)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三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红卫兵) *[[拿出主人翁的态度来]](北京市第一女子中学高三(3)班第二战斗小组) *[[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人民日报评论员) *[[向革命的青少年致敬]](本刊评论员) *[[巴黎公社的全面选举制]](刘惠明) ==一九六六年第十二期(1966年9月17日)==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外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周恩来同志的讲话]] *[[社论: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抓革命,促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红卫兵赞]](本刊评论员) *红卫兵文选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好得很]](北京市第六中学红卫兵) **[[坚决贯彻十六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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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551 2166550 2022-07-24T09:18:05Z Yinyue200 84395 增加版权模板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提级调查的批复 | 发文字号=沪府〔2022〕29号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22 | month =7 | day =7 | notes = | edition = yes }} 市应急局: {{gap}}沪应急〔2022〕38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予以提级调查,由吴清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同时,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金山区政府组成“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局长马坚泓担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杨晓东担任副组长。 {{署名|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PD-PRC-exempt}} dhzhsofaa0qw0wmp3tuugeowr3emrh4 2166562 2166551 2022-07-24T11:35:51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提级调查的批复 | 发文字号=沪府〔2022〕29号 | author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2 | month = 7 | day = 7 | notes = | edition = yes }} 市应急局: {{gap}}[[沪应急〔2022〕38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予以提级调查,由吴清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同时,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金山区政府组成“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局长马坚泓担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杨晓东担任副组长。 {{署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 {{PD-PRC-exempt}} mo6wcxp9sg08xkol5t0gmcgkimrwjsb 2166567 2166562 2022-07-24T11:36:55Z 64.64.12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提级调查的批复 | 发文字号=沪府〔2022〕29号 | author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type =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复 | year = 2022 | month = 7 | day = 7 | loc = 上海市 | edition = yes }} 市应急局: {{gap}}[[沪应急〔2022〕38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予以提级调查,由吴清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同时,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金山区政府组成“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局长马坚泓担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杨晓东担任副组长。 {{署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 {{PD-PRC-exempt}} l283cpi1w0ooc6e8wgnheyf0poftal2 Talk: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 1 1107163 2166552 2022-07-24T09:18:30Z Yinyue200 84395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yicai.com/news/101470645.html 上海: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提级调查]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progress=<!-- 完成度-->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yicai.com/news/101470645.html 上海: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提级调查]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progress=<!-- 完成度-->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9:18 (UTC) o3tnr8a0mihpwx6w8x68eqqzyrdv7ir 公證法典/第一編 0 1107164 2166553 2022-07-24T09:45:22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一編 公證職能之行使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 next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notes =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center|'''第一條<br>(公證職能)'''}} 一、公證職能之主要作用在於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之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二…”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一編 公證職能之行使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 next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notes =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center|'''第一條<br>(公證職能)'''}} 一、公證職能之主要作用在於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之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二、為着產生上款規定之效力,公證員得在當事人表達其法律行為意思之事宜上給予指導。 {{center|'''第二條<br>(專職機關)'''}} 具公證職能之專職機關為公共公證員及私人公證員。 {{center|'''第三條<br>(特別機關)'''}} 一、在例外情況下,下列者得行使公證職能: a)專責公證員; b)就特定行為獲法律賦予公證員權限之其他實體。 二、專責公證員係指就特定行為獲法律賦予公證員權限且具法律學士學位之公共機關之公務員、服務人員或工作人員。 三、具有公證職能之特別機關運用其權限而作出之行為,應受本法典內適用於該等行為之規定部分所約束。 {{center|'''第四條<br>(實習員及助理員)'''}} 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僅得作出法律明確允許其作出之行為;該等行為受本法典內規範公證員行為之規定所約束。 == 第二章 公證員 == === 第一節 權限及迴避 === ==== 第一分節 職權 ==== {{center|'''第五條<br>(一般權限)'''}} 一、公證員之一般權限為接收及理解當事人之意思,使有關意思符合法律規定及具備法定形式,作成與上述目的相符之文書及賦予該等文書真確性,並確保文書之保存、證明力及執行力。 二、公證員在行使其權限時,應就其所作行為之意義及涵蓋範圍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center|'''第六條<br>(特別權限)'''}} 一、公證員具下列特別權限: a)繕立公證遺囑、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並就按照民法所定之某一特別方式而訂立之遺囑繕立存放書; b)繕立載於記錄簿冊內及非載於記錄簿冊內之其他公證文書; c)在私文書上繕立認證語,或就私文書上之筆跡或簽名繕立作成人之認定語; d)發出生存證明書、身分證明書以及擔任公共職務或法人管理職務之證明書; e)就已發生之其他事實發出證明書; f)證明文件之譯本,或提供並證明文件之譯本; g)發出公證文書及登記之證明,以及公證機構內其他存檔文件之證明,並就為作成認證繕本之目的而向其出示之文件發出認證繕本; h)為接收鄭重聲明或經宣誓作出之聲明而繕立文書; i)按可予證實之方式透過圖文傳真,將公證文書及登記之內容,以及公證機構內其他存檔文件之內容傳送至須向其作出證明之任何公共部門或公證機關; j)接收自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按可予證實之方式透過圖文傳真而傳送之文件,並就該等文件發出證明書; l)按有關法津之規定認證商業企業主之簿冊; m)參與非以司法途徑作出之法律行為,以使其在確定性或真確性方面具備利害關係人所期望之特別保障; n)對依法應在有關公證機構內存檔之文件以及為存檔目的而交予公證員之文件加以保存。 二、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公證員得為作成屬其權限範圍之行為而透過任一途徑要求任何公共部門提供所需之文件。 {{center|'''第七條<br>(對私人公證員權限之限制)'''}} 一、私人公證員有權限作出本法典規定之一切公證行為,但下列公證行為除外: a)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 b)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與啟封書,以及按照民法所定之某一特別方式而訂立之遺囑之存放書; c)按法律規定應以公證書作出之拋棄遺產行為; d)公證確認繼承資格及公證證明; e)婚姻協定; f)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g)無行為能力人係當事人之行為,但在該行為中無行為能力人經適當代理或輔助者除外。 二、上款之規定不妨礙可按《民法典》第二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私人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 {{center|'''第八條<br>(權限範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員得應請求而在本地區作出屬其權限範圍之一切行為,即使涉及非居住於澳門之人或非位於澳門之財產亦然。 ==== 第二分節 迴避 ==== {{center|'''第九條<br>(公證員之迴避)'''}} 一、如公證員本人、其配偶、任一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或與公證員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人,係行為之直接或間接當事人,又或係行為之直接或間接受益人,則公證員不得作出有關行為。 二、如上款所指之任一人係行為當事人或受益人之受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則上述之迴避亦適用於有關行為。 三、行為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一股份有限公司,而公證員本人或第一款所指之人係該公司之股東者,公證員得參與有關行為;行為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一公益法人,而此法人係由公證員管理者,公證員亦得參與有關公證行為。 {{center|'''第十條<br>(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之迴避)'''}} 一、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處於上條所指之應迴避狀況時,不得作出公證行為。 二、公證員應迴避時,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亦須迴避。 {{center|'''第十一條<br>(例外)'''}} 一、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不適用於以法庭上之單純代理權為內容之授權及複授權,亦不適用於在不構成合同行為憑證之文書上所作之公證認定;但該等授權、複授權及認定涉及應迴避之公證員、公證機構之實習員或助理員時,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仍予適用。 二、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得作出上款所指之行為,即使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公證員為被代理人、代理人或簽署人亦然。 === 第二節 保守職業秘密及拒絕作出公證行為 === ==== 第一分節 保守職業秘密及提供資訊 ==== {{center|'''第十二條<br>(保守職業秘密)'''}} 一、對於為作出簿冊認證或為作出認證而交予公證員之私文書之存在及內容,以及對於交予公證員供其準備及作出屬其權限行為所用之資料,均須作為職業秘密加以保守。 二、在未經向公證員出示遺囑人之死亡證明時,遺囑及任何與其有關之資料均屬秘密;但對遺囑人本人或其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則除外。 三、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公證員方有出示公證機構之簿冊、文件及資料庫內資料之義務;公證員亦有義務保管按照法律仍未移至其他檔案庫或未銷毀之簿冊、文件及資料庫內資料。 {{center|'''第十三條<br>(資訊)'''}} 一、對於可發出證明之行為、登記或存檔文件,如利害關係人提出要求,則公證員應就該等行為、紀錄或文件之存在提供口頭資訊。 二、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應當事人或訂立行為人之明確要求,公證員應就有關行為、登記或存檔文件提供不具證明效力而僅具資訊用途之影印本。 三、應信用機構之要求,得以書面及簡介方式就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簿冊內所作之登記提供相關資訊。 ==== 第二分節 拒絕作出公證行為 ==== {{center|'''第十四條<br>(拒絕之義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公證員應拒絕作出被申請之公證行為: a)行為屬無效; b)行為不屬其權限範圍或屬其本人應迴避作出者; c)就參與人之精神是否健全存有疑問。 二、如有經衛生司認可之兩位醫學鑑定人參與公證行為,並證實參與人精神健全,則就參與人之精神健全存有疑問即不構成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依據。 {{center|'''第十五條<br>(說明拒絕之理由)'''}} 一、如公共公證員拒絕作出屬其權限範圍之行為,而利害關係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聲明擬對該拒絕作出行為之決定提出爭議,則公證員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向利害關係人交出一份註明日期之書面報告,其中應詳細說明拒絕之理由。 二、上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拒絕發出證明之情況。 三、為針對公證員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決定而提出爭議,向利害關係人交出第一款所指說明拒絕理由之報告之日,視為就該決定作出通知之日。 {{center|'''第十六條<br>(可撤銷行為及不產生效力行為)'''}} 一、公證員不得以有關行為屬可撤銷或不產生效力為理由而拒絕參與。 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將有關行為具有瑕疵或不產生效力一事提醒其訂立人,並在文書內註明已作上述提醒。 {{center|'''第十七條<br>(私人公證員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權能)'''}} 一、私人公證員有權拒絕作出任何屬其權限範圍之行為,而無須指出拒絕之理由。 二、如因行為之性質或依法律規定而僅得由某特定公證員或其代任人作出該行為,則此公證員或其代任人在被要求作出該行為時,即不得行使上款所指之權能。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對公證員之拒絕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 第三節 對公證行為之責任 === {{center|'''第十八條<br>(一般原則)'''}} 一、就公證行為及由公證機構發出之文件,均由其簽署人承擔責任,但其繕立人仍須承擔因欺詐或惡意而應負之責任。 二、按上款規定須對公證行為承擔責任之人,基於所造成之損失而負有之責任,並不因該等行為已透過司法途徑轉為有效而獲免除。 {{center|'''第十九條<br>(連帶責任)'''}} 一、公證員因缺乏監管或領導而導致其公證機構之工作人員在執行有關職務時不法實踐某些作為或不作為者,須承擔連帶責任,但該等工作人員本身仍須承擔其個人責任。 二、除上款規定外,私人公證員尚須就基於工作上之錯誤而對第三人造成之損失、以及就稅務法律之不履行而向有關行為之訂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center|'''第二十條<br>(刑事責任)'''}} 有關公務員須承擔刑事責任之規定,適用於公證員就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行為而須承擔之刑事責任。 === 第四節 法定制度 === {{center|'''第二十一條<br>(適用規定)'''}} 一、公共公證員職程之納入,公共公證機構之組織及運作,以及在機構內工作之人員之職責,均受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所規範。 二、私人公證員之入職條件以及從事私人公證活動之條件,均受專門法規所規範。 == 第三章 公證活動之組織 == === 第一節 簿冊 === {{center|'''第二十二條<br>(公證行為之簿冊)'''}} 一、公證行為須按性質而分別繕立於下列簿冊內: a)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b)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c)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之簿冊; d)有關繕立於a項所指簿冊內之行為、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及存放書、以及其他遺囑之存放書之登記簿冊; e)雜項公證書之登記簿冊; f)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g)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 h)簿冊認證之登記簿冊。 二、公證機構及其他具公證職能之特別機關,應備有為作出屬其權限範圍之公證行為所需、且屬上款所指之簿冊。 {{center|'''第二十三條<br>(其他簿冊)'''}} 除公證行為之簿冊外,公證機構尚應備有下列簿冊: a)目錄簿冊; b)公證員認為對公證機構之運作屬必要之其他簿冊。 {{center|'''第二十四條<br>(式樣)'''}} 一、公證員應採用經核准之簿冊式樣;無該式樣時,應採用最適合於簿冊用途之式樣。 二、對供公證機構使用簿冊之式樣之核准,以及對使用中之式樣之更改,均由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以批示作出。 {{center|'''第二十五條<br>(簿冊之電腦化)'''}}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決定以適當之電腦儲存數據取代簿冊,即使僅為存檔之目的亦然。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有權訂定取代簿冊之程序,尤其得決定將兩冊或兩冊以上之登記簿冊併入獨一數據庫。 三、本節內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載入電腦儲存數據內之簿冊式樣。 {{center|'''第二十六條<br>(簿冊分為數冊)'''}} 一、如公證員行使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後部分所指之權能,則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應分為兩冊。 二、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得按工作需要而分為數冊。 三、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得分為兩冊,一冊用作登記有關公證認定行為之收費帳目,另一冊用作登記有關其他行為之收費帳目。 四、上款所指用作登記公證認定行為之收費帳目之簿冊,得視乎工作情況而分為數冊。 {{center|'''第四二十七條<br>(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一、公證遺囑、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以及相關附註,均繕立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簿冊內。 二、上述簿冊按上條第一款之規定而分為兩冊者,一冊用於手寫之行為,另一冊用於經打字或電腦處理之行為。 {{center|'''第二十八條<br>(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凡公證書及相關附註,均繕立在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內,但上條所指之公證書除外。 {{center|'''第二十九條<br>(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簿冊)'''}} 對於因要求作出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所作之提交登記,及就作成之拒絕證書所作之登記,以及按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就有關債權證券之提取所作之註記,均繕立在拒絕證書之簿冊內。 {{center|'''第三十條<br>(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簿冊)'''}} 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d項及e項所指之每一簿冊內,均應對該簿冊所登記之行為作出註錄。 {{center|'''第三十一條<br>(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在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須記入: a)密封遺囑之啟封書; b)不屬於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及d項所指簿冊之登記範圍但應存檔之其他獨立文書; c)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以及有關更改之經認證文書; d)交予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center|'''第三十二條<br>(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 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係用於: a)對因作出公證行為而應收取之手續費及印花稅進行記帳; b)對因完全免除費用而無須編制收費帳目之行為進行登記,並在登記旁側之一欄內註明該免除費用之情況。 {{center|'''第三十三條<br>(簿冊認證之登記簿冊)'''}}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h項所指之簿冊,係用於登記按有關法律規定為商業企業主之簿冊進行認證之行為。 {{center|'''第三十四條<br>(目錄簿冊)'''}} 一、在目錄簿冊內須將公證機構之各簿冊列出,並標明其字母代號、編號及名稱,並將每一簿冊內首次及末次繕立之行為之日期及每一簿冊之頁數列出;目錄簿冊內亦須列出各檔案組及註明所屬年份或順序編號、以及每一檔案組所包括之文件數量及每一檔案組之頁數。 二、各簿冊一經開始使用,即須列入目錄簿冊,檔案組則在齊備文件後即須列入該簿冊。 三、與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有關之檔案組,須在目錄中涉及有關簿冊之記錄旁列出。 {{center|'''第三十五條<br>(簿冊之編號及認別)'''}} 一、任何簿冊均有一順序編號,而每類簿冊均有其本身之編號順序。 二、涉及被分為多冊之簿冊時,每一簿冊均依字母順序而以一字母代號表示,該代號置於編號之後面,此編號因此按各具同一字母代號之簿冊而有其本身之編號順序。 {{center|'''第三十六條<br>(簿冊之裝訂以及散冊或散頁之使用)'''}} 一、簿冊得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使用完畢後,應將其裝訂成卷,每卷最多由一百五十頁組成。 二、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之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公證書之記錄簿冊,應在公證機構內裝訂,以便對載於其內之行為保守秘密。 三、在散冊或散頁上作出之公證書,得繕立於無襯格紙、留有頁邊空白及有二十五行可供書寫之紙張上;該等公證書得僅繕立於紙張正面而棄用背面,但對同一簿冊內之其他紙張須作相同處理。 四、按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電腦儲存數據取代簿冊時,司法事務司司長應定出磁碟之最大儲存量及定出繕立公證行為之各頁頁面之編排。 {{center|'''第三十七條<br>(簿冊之認證)'''}} 一、不得使用未經預先認證之簿冊。 二、認證簿冊係指分別在首頁及末頁填寫啟用語及終結語,並在啟用語及終結語內註明日期及簽名,且在其餘各頁上作簡簽及將每一頁編號。 三、每一頁之編號均應連同相關簿冊之順序編號及字母代號。 四、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之簿冊之終結語,須在簿冊內最後之行為被繕立後填寫,而編號及簡簽則視乎需用之紙張而作出。 五、為認證簿冊而作之記載得採用機械程序作出,但對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之簿冊則不得以印章替代簿冊內之簡簽。 六、按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電腦儲存數據取代簿冊時,由司法事務司司長訂定有關其認證之方式。 {{center|'''第三十八條<br>(啟用語及終結語)'''}} 一、啟用語內須註明簿冊之順序編號、字母代號、用途及簿冊所屬之公證機構;終結語內須載明簿冊之頁數及所使用之簡簽。 二、如僅在紙張正面作成公證書而棄用背面,則須在終結語內註明此情況。 三、在公共公證機構內,終結語中所載之簡簽須由在有關簿冊內繕立最後行為且在終結語內簽名之公證員作出。 四、在私人公證機構內,如公證員不能在有關簿冊上填寫終結語,則須由其代任人在其之前所繕立行為之紙頁後之一頁上填寫終結語,並在終結語內簽名及註明此事。 {{center|'''第三十九條<br>(認證簿冊之權限)'''}} 一、認證簿冊之權限屬公證員或其代任人所有。 二、第三條所指特別機關之簿冊,由有關部門之領導人或依法在有關實體擔任領導職務之人認證;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第二節 資料庫 === ==== 第一分節 公證機構之資料庫 ==== {{center|'''第四十條<br>(資料庫及其編排)'''}} 一、在任何公證機構內,均應就訂立行為人設置一總資料庫,有關資料須每日更新。 二、在上款所指之資料庫內,應記入與下列者有關之資料: a)在該公證機構繕立之公證書; b)第四十五條第二款d項所指之授權書及複授權書; c)為歸入某行為或作成某行為而提交之非僅以作出該行為作為授權內容之其他授權書; d)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以及有關更改之經認證文書; e)應當事人要求而存檔之文件。 三、涉及公證證明、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財產分割之公證書之資料,以及與由代理人參與作成之文書有關之資料,應僅分別載入提出證明之人、被繼承人及被代理人之資料卡內。 四、涉及商業企業主及法人以當事人身分參與之行為之資料,須載入標有其商業名稱或法人名稱之資料卡內,而非載入代表其訂立有關行為之人之資料卡內;至於涉及商業企業主及法人之其他行為,有關資料仍須載入訂立行為人之資料卡內。 五、在公共公證機構內,除第一款所指之資料庫外,尚應就遺囑及與其有關之一切文書,尤其係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設置一專門資料庫。 {{center|'''第四十一條<br>(資料卡之排列及內容)'''}} 一、資料卡內應載入卡主之全名,並按字母順序排列。 二、資料卡內應載明被訂立行為之類型或以文書作為憑證之行為之類型、繕立有關行為之簿冊或存檔檔案組之編號及頁碼;以上規定不影響下條第二款規定之適用。 三、如涉及應當事人要求而存檔之文件,則應簡述文件之性質以作認別。 {{center|'''第四十二條<br>(資料庫之電腦化)'''}} 一、第四十條所指之資料庫,得由電腦儲存數據內之登記所組成之數據庫取代。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決定將公證機構之資料庫電腦化,在此情況下,亦得以同樣方式決定在有關登記內除應載入上條第二款所指者外,尚應載入其他資料。 三、本分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按以上兩款規定進行電腦化之資料庫。 ==== 第二分節 中心資料庫 ==== {{center|'''第四十三條<br>(資料庫及其編排)'''}} 一、司法事務司須就訂立行為人設置一中心資料庫,該資料庫由載於電腦儲存數據內之登記所組成,有關資料須按公證機構之資料庫內容每月進行更新。 二、對中心資料庫之編排,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以上數條規定。 三、中心資料庫之登記內,除應載入以上數條所指內容外,尚應就所登記之行為載入有關公證機構之認別資料。 ==== 第三分節 檔案 ==== {{center|'''第四十四條<br>(簿冊及文件)'''}} 除各簿冊、不應交予當事人之獨立文書及經認證文書須在公證機構存檔外,為歸入已在簿冊內或非在簿冊內作成之行為而提交之文件,又或為作成該等行為而提交之文件,均須在公證機構存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僅要求出示文件者除外。 {{center|'''第四十五條<br>(檔案組)'''}} 一、文件須按其所涉及行為之作出時間或文件之提交時間之順序而分組存檔。 二、尤其應就下列文件編排各自之組別: a)與每一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有關之文件; b)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及用作取回密封遺囑之授權書; c)密封遺囑之啟封書及其相關遺囑、遺囑人之死亡證明以及第二百零七條第五款所指之證明之收據; d)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以及以該等授權書為基礎按同樣方式所作之複授權書; e)被登記之其他獨立文書、與該等文書有關之文件以及應當事人要求而存檔之文件; f)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 g)供作附註依據用之公函、申請及文件; h)作出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指通知之掛號存根,以及與製作拒絕證書工作有關之應存檔文件; i)就公證行為所作通知之複本; j)存放手續費及印花稅之憑單之複本; l)不應歸入其他檔案組之透過圖文傳真而接收之文件及有關申請,以及用於發送圖文傳真之原件及發送註記; m)不應歸入其他檔案組之發出信函之複本及接收之信函。 三、用於歸入公證行為或作成公證行為之文件,須按其相關文書內所載之順序存檔。 四、檔案組須按年編排;但第二款a項所指文件之檔案組除外。 五、基於存檔文件之數量而導致有理由將檔案組分為適當之分組者,得作出之。 {{center|'''第四十六條<br>(編號)'''}}' 一、涉及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之每一檔案組,均以其有關簿冊之字母代號及順序編號作認別。 二、按年編排之檔案組尚須以其所屬之年份作認別。 三、檔案組有分組時,每一分組須有一數字編號。 四、檔案組中之各頁均有編號;文件歸入檔案組後,即須在其上標出一順序編號及標出繕立有關行為之簿冊之編號及此行為所在紙頁之首頁碼。 五、在各檔案組中應註明其所包括之文件數量及其頁數。 {{center|'''第四十七條<br>(信函)'''}} 一、發出信函之複本以及接收之信函,均須依時間順序而按年以獨立檔案組存檔。 二、對於具有持久效力之工作批示或指示之公函及傳閱文件,須將之集中及有序編成獨立卷冊。 {{center|'''第四十八條<br>(簿冊及文件之取離)'''}} 一、僅在公證員以書面及附有依據之方式給予許可後,方得將簿冊及文件取離公證機構;但涉及在公證機構以外繕立之公證行為,或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有必要影印或緊急遷移簿冊及文件者除外。 二、就公證員不許可將簿冊或文件取離公證機構一事,係由司法事務司司長進行審查,該司長得決定允許將有關簿冊或文件取離公證機構。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行使監察權時,得索取任何公證機構之簿冊及文件,以便進行查核,但不得影響該等機構之正常工作。 {{center|'''第四十九條<br>(將簿冊及文件轉移至其他檔案庫)'''}} 一、公證機構之簿冊及文件,自其完成或作成目錄後之三十年內,不得轉移至其他檔案庫,但不影響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 二、上述三十年之期間屆滿後,即可將有關簿冊及文件轉移至澳門歷史檔案室。 三、私人公證機構之簿冊及文件,並不受第一款規定之約束,而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轉移至原公證員之代任人所屬之公證機構。 {{PD-MacaoGov}} ojg86i42lu5umzhkl7la8is7sg5ygex 2166564 2166553 2022-07-24T11:36:11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一編 公證職能之行使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 next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notes =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center|'''第一條<br>(公證職能)'''}} 一、公證職能之主要作用在於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之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 二、為着產生上款規定之效力,公證員得在當事人表達其法律行為意思之事宜上給予指導。 {{center|'''第二條<br>(專職機關)'''}} 具公證職能之專職機關為公共公證員及私人公證員。 {{center|'''第三條<br>(特別機關)'''}} 一、在例外情況下,下列者得行使公證職能: a)專責公證員; b)就特定行為獲法律賦予公證員權限之其他實體。 二、專責公證員係指就特定行為獲法律賦予公證員權限且具法律學士學位之公共機關之公務員、服務人員或工作人員。 三、具有公證職能之特別機關運用其權限而作出之行為,應受本法典內適用於該等行為之規定部分所約束。 {{center|'''第四條<br>(實習員及助理員)'''}} 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僅得作出法律明確允許其作出之行為;該等行為受本法典內規範公證員行為之規定所約束。 == 第二章 公證員 == === 第一節 權限及迴避 === ==== 第一分節 職權 ==== {{center|'''第五條<br>(一般權限)'''}} 一、公證員之一般權限為接收及理解當事人之意思,使有關意思符合法律規定及具備法定形式,作成與上述目的相符之文書及賦予該等文書真確性,並確保文書之保存、證明力及執行力。 二、公證員在行使其權限時,應就其所作行為之意義及涵蓋範圍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center|'''第六條<br>(特別權限)'''}} 一、公證員具下列特別權限: a)繕立公證遺囑、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並就按照民法所定之某一特別方式而訂立之遺囑繕立存放書; b)繕立載於記錄簿冊內及非載於記錄簿冊內之其他公證文書; c)在私文書上繕立認證語,或就私文書上之筆跡或簽名繕立作成人之認定語; d)發出生存證明書、身分證明書以及擔任公共職務或法人管理職務之證明書; e)就已發生之其他事實發出證明書; f)證明文件之譯本,或提供並證明文件之譯本; g)發出公證文書及登記之證明,以及公證機構內其他存檔文件之證明,並就為作成認證繕本之目的而向其出示之文件發出認證繕本; h)為接收鄭重聲明或經宣誓作出之聲明而繕立文書; i)按可予證實之方式透過圖文傳真,將公證文書及登記之內容,以及公證機構內其他存檔文件之內容傳送至須向其作出證明之任何公共部門或公證機關; j)接收自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按可予證實之方式透過圖文傳真而傳送之文件,並就該等文件發出證明書; l)按有關法津之規定認證商業企業主之簿冊; m)參與非以司法途徑作出之法律行為,以使其在確定性或真確性方面具備利害關係人所期望之特別保障; n)對依法應在有關公證機構內存檔之文件以及為存檔目的而交予公證員之文件加以保存。 二、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公證員得為作成屬其權限範圍之行為而透過任一途徑要求任何公共部門提供所需之文件。 {{center|'''第七條<br>(對私人公證員權限之限制)'''}} 一、私人公證員有權限作出本法典規定之一切公證行為,但下列公證行為除外: a)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 b)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與啟封書,以及按照民法所定之某一特別方式而訂立之遺囑之存放書; c)按法律規定應以公證書作出之拋棄遺產行為; d)公證確認繼承資格及公證證明; e)婚姻協定; f)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g)無行為能力人係當事人之行為,但在該行為中無行為能力人經適當代理或輔助者除外。 二、上款之規定不妨礙可按《民法典》第二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私人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 {{center|'''第八條<br>(權限範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員得應請求而在本地區作出屬其權限範圍之一切行為,即使涉及非居住於澳門之人或非位於澳門之財產亦然。 ==== 第二分節 迴避 ==== {{center|'''第九條<br>(公證員之迴避)'''}} 一、如公證員本人、其配偶、任一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或與公證員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人,係行為之直接或間接當事人,又或係行為之直接或間接受益人,則公證員不得作出有關行為。 二、如上款所指之任一人係行為當事人或受益人之受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則上述之迴避亦適用於有關行為。 三、行為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一股份有限公司,而公證員本人或第一款所指之人係該公司之股東者,公證員得參與有關行為;行為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一公益法人,而此法人係由公證員管理者,公證員亦得參與有關公證行為。 {{center|'''第十條<br>(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之迴避)'''}} 一、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處於上條所指之應迴避狀況時,不得作出公證行為。 二、公證員應迴避時,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亦須迴避。 {{center|'''第十一條<br>(例外)'''}} 一、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不適用於以法庭上之單純代理權為內容之授權及複授權,亦不適用於在不構成合同行為憑證之文書上所作之公證認定;但該等授權、複授權及認定涉及應迴避之公證員、公證機構之實習員或助理員時,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仍予適用。 二、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得作出上款所指之行為,即使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公證員為被代理人、代理人或簽署人亦然。 === 第二節 保守職業秘密及拒絕作出公證行為 === ==== 第一分節 保守職業秘密及提供資訊 ==== {{center|'''第十二條<br>(保守職業秘密)'''}} 一、對於為作出簿冊認證或為作出認證而交予公證員之私文書之存在及內容,以及對於交予公證員供其準備及作出屬其權限行為所用之資料,均須作為職業秘密加以保守。 二、在未經向公證員出示遺囑人之死亡證明時,遺囑及任何與其有關之資料均屬秘密;但對遺囑人本人或其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則除外。 三、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公證員方有出示公證機構之簿冊、文件及資料庫內資料之義務;公證員亦有義務保管按照法律仍未移至其他檔案庫或未銷毀之簿冊、文件及資料庫內資料。 {{center|'''第十三條<br>(資訊)'''}} 一、對於可發出證明之行為、登記或存檔文件,如利害關係人提出要求,則公證員應就該等行為、紀錄或文件之存在提供口頭資訊。 二、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應當事人或訂立行為人之明確要求,公證員應就有關行為、登記或存檔文件提供不具證明效力而僅具資訊用途之影印本。 三、應信用機構之要求,得以書面及簡介方式就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簿冊內所作之登記提供相關資訊。 ==== 第二分節 拒絕作出公證行為 ==== {{center|'''第十四條<br>(拒絕之義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公證員應拒絕作出被申請之公證行為: a)行為屬無效; b)行為不屬其權限範圍或屬其本人應迴避作出者; c)就參與人之精神是否健全存有疑問。 二、如有經衛生司認可之兩位醫學鑑定人參與公證行為,並證實參與人精神健全,則就參與人之精神健全存有疑問即不構成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依據。 {{center|'''第十五條<br>(說明拒絕之理由)'''}} 一、如公共公證員拒絕作出屬其權限範圍之行為,而利害關係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聲明擬對該拒絕作出行為之決定提出爭議,則公證員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向利害關係人交出一份註明日期之書面報告,其中應詳細說明拒絕之理由。 二、上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拒絕發出證明之情況。 三、為針對公證員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決定而提出爭議,向利害關係人交出第一款所指說明拒絕理由之報告之日,視為就該決定作出通知之日。 {{center|'''第十六條<br>(可撤銷行為及不產生效力行為)'''}} 一、公證員不得以有關行為屬可撤銷或不產生效力為理由而拒絕參與。 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將有關行為具有瑕疵或不產生效力一事提醒其訂立人,並在文書內註明已作上述提醒。 {{center|'''第十七條<br>(私人公證員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權能)'''}} 一、私人公證員有權拒絕作出任何屬其權限範圍之行為,而無須指出拒絕之理由。 二、如因行為之性質或依法律規定而僅得由某特定公證員或其代任人作出該行為,則此公證員或其代任人在被要求作出該行為時,即不得行使上款所指之權能。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對公證員之拒絕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 第三節 對公證行為之責任 === {{center|'''第十八條<br>(一般原則)'''}} 一、就公證行為及由公證機構發出之文件,均由其簽署人承擔責任,但其繕立人仍須承擔因欺詐或惡意而應負之責任。 二、按上款規定須對公證行為承擔責任之人,基於所造成之損失而負有之責任,並不因該等行為已透過司法途徑轉為有效而獲免除。 {{center|'''第十九條<br>(連帶責任)'''}} 一、公證員因缺乏監管或領導而導致其公證機構之工作人員在執行有關職務時不法實踐某些作為或不作為者,須承擔連帶責任,但該等工作人員本身仍須承擔其個人責任。 二、除上款規定外,私人公證員尚須就基於工作上之錯誤而對第三人造成之損失、以及就稅務法律之不履行而向有關行為之訂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center|'''第二十條<br>(刑事責任)'''}} 有關公務員須承擔刑事責任之規定,適用於公證員就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行為而須承擔之刑事責任。 === 第四節 法定制度 === {{center|'''第二十一條<br>(適用規定)'''}} 一、公共公證員職程之納入,公共公證機構之組織及運作,以及在機構內工作之人員之職責,均受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所規範。 二、私人公證員之入職條件以及從事私人公證活動之條件,均受專門法規所規範。 == 第三章 公證活動之組織 == === 第一節 簿冊 === {{center|'''第二十二條<br>(公證行為之簿冊)'''}} 一、公證行為須按性質而分別繕立於下列簿冊內: a)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b)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c)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之簿冊; d)有關繕立於a項所指簿冊內之行為、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及存放書、以及其他遺囑之存放書之登記簿冊; e)雜項公證書之登記簿冊; f)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g)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 h)簿冊認證之登記簿冊。 二、公證機構及其他具公證職能之特別機關,應備有為作出屬其權限範圍之公證行為所需、且屬上款所指之簿冊。 {{center|'''第二十三條<br>(其他簿冊)'''}} 除公證行為之簿冊外,公證機構尚應備有下列簿冊: a)目錄簿冊; b)公證員認為對公證機構之運作屬必要之其他簿冊。 {{center|'''第二十四條<br>(式樣)'''}} 一、公證員應採用經核准之簿冊式樣;無該式樣時,應採用最適合於簿冊用途之式樣。 二、對供公證機構使用簿冊之式樣之核准,以及對使用中之式樣之更改,均由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以批示作出。 {{center|'''第二十五條<br>(簿冊之電腦化)'''}}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決定以適當之電腦儲存數據取代簿冊,即使僅為存檔之目的亦然。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有權訂定取代簿冊之程序,尤其得決定將兩冊或兩冊以上之登記簿冊併入獨一數據庫。 三、本節內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載入電腦儲存數據內之簿冊式樣。 {{center|'''第二十六條<br>(簿冊分為數冊)'''}} 一、如公證員行使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後部分所指之權能,則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應分為兩冊。 二、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得按工作需要而分為數冊。 三、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得分為兩冊,一冊用作登記有關公證認定行為之收費帳目,另一冊用作登記有關其他行為之收費帳目。 四、上款所指用作登記公證認定行為之收費帳目之簿冊,得視乎工作情況而分為數冊。 {{center|'''第四二十七條<br>(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一、公證遺囑、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以及相關附註,均繕立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簿冊內。 二、上述簿冊按上條第一款之規定而分為兩冊者,一冊用於手寫之行為,另一冊用於經打字或電腦處理之行為。 {{center|'''第二十八條<br>(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凡公證書及相關附註,均繕立在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內,但上條所指之公證書除外。 {{center|'''第二十九條<br>(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簿冊)'''}} 對於因要求作出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所作之提交登記,及就作成之拒絕證書所作之登記,以及按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就有關債權證券之提取所作之註記,均繕立在拒絕證書之簿冊內。 {{center|'''第三十條<br>(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簿冊)'''}} 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d項及e項所指之每一簿冊內,均應對該簿冊所登記之行為作出註錄。 {{center|'''第三十一條<br>(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在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須記入: a)密封遺囑之啟封書; b)不屬於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及d項所指簿冊之登記範圍但應存檔之其他獨立文書; c)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以及有關更改之經認證文書; d)交予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center|'''第三十二條<br>(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 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係用於: a)對因作出公證行為而應收取之手續費及印花稅進行記帳; b)對因完全免除費用而無須編制收費帳目之行為進行登記,並在登記旁側之一欄內註明該免除費用之情況。 {{center|'''第三十三條<br>(簿冊認證之登記簿冊)'''}}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h項所指之簿冊,係用於登記按有關法律規定為商業企業主之簿冊進行認證之行為。 {{center|'''第三十四條<br>(目錄簿冊)'''}} 一、在目錄簿冊內須將公證機構之各簿冊列出,並標明其字母代號、編號及名稱,並將每一簿冊內首次及末次繕立之行為之日期及每一簿冊之頁數列出;目錄簿冊內亦須列出各檔案組及註明所屬年份或順序編號、以及每一檔案組所包括之文件數量及每一檔案組之頁數。 二、各簿冊一經開始使用,即須列入目錄簿冊,檔案組則在齊備文件後即須列入該簿冊。 三、與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有關之檔案組,須在目錄中涉及有關簿冊之記錄旁列出。 {{center|'''第三十五條<br>(簿冊之編號及認別)'''}} 一、任何簿冊均有一順序編號,而每類簿冊均有其本身之編號順序。 二、涉及被分為多冊之簿冊時,每一簿冊均依字母順序而以一字母代號表示,該代號置於編號之後面,此編號因此按各具同一字母代號之簿冊而有其本身之編號順序。 {{center|'''第三十六條<br>(簿冊之裝訂以及散冊或散頁之使用)'''}} 一、簿冊得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使用完畢後,應將其裝訂成卷,每卷最多由一百五十頁組成。 二、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之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公證書之記錄簿冊,應在公證機構內裝訂,以便對載於其內之行為保守秘密。 三、在散冊或散頁上作出之公證書,得繕立於無襯格紙、留有頁邊空白及有二十五行可供書寫之紙張上;該等公證書得僅繕立於紙張正面而棄用背面,但對同一簿冊內之其他紙張須作相同處理。 四、按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電腦儲存數據取代簿冊時,司法事務司司長應定出磁碟之最大儲存量及定出繕立公證行為之各頁頁面之編排。 {{center|'''第三十七條<br>(簿冊之認證)'''}} 一、不得使用未經預先認證之簿冊。 二、認證簿冊係指分別在首頁及末頁填寫啟用語及終結語,並在啟用語及終結語內註明日期及簽名,且在其餘各頁上作簡簽及將每一頁編號。 三、每一頁之編號均應連同相關簿冊之順序編號及字母代號。 四、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之簿冊之終結語,須在簿冊內最後之行為被繕立後填寫,而編號及簡簽則視乎需用之紙張而作出。 五、為認證簿冊而作之記載得採用機械程序作出,但對由散冊或散頁組成之簿冊則不得以印章替代簿冊內之簡簽。 六、按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電腦儲存數據取代簿冊時,由司法事務司司長訂定有關其認證之方式。 {{center|'''第三十八條<br>(啟用語及終結語)'''}} 一、啟用語內須註明簿冊之順序編號、字母代號、用途及簿冊所屬之公證機構;終結語內須載明簿冊之頁數及所使用之簡簽。 二、如僅在紙張正面作成公證書而棄用背面,則須在終結語內註明此情況。 三、在公共公證機構內,終結語中所載之簡簽須由在有關簿冊內繕立最後行為且在終結語內簽名之公證員作出。 四、在私人公證機構內,如公證員不能在有關簿冊上填寫終結語,則須由其代任人在其之前所繕立行為之紙頁後之一頁上填寫終結語,並在終結語內簽名及註明此事。 {{center|'''第三十九條<br>(認證簿冊之權限)'''}} 一、認證簿冊之權限屬公證員或其代任人所有。 二、第三條所指特別機關之簿冊,由有關部門之領導人或依法在有關實體擔任領導職務之人認證;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第二節 資料庫 === ==== 第一分節 公證機構之資料庫 ==== {{center|'''第四十條<br>(資料庫及其編排)'''}} 一、在任何公證機構內,均應就訂立行為人設置一總資料庫,有關資料須每日更新。 二、在上款所指之資料庫內,應記入與下列者有關之資料: a)在該公證機構繕立之公證書; b)第四十五條第二款d項所指之授權書及複授權書; c)為歸入某行為或作成某行為而提交之非僅以作出該行為作為授權內容之其他授權書; d)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以及有關更改之經認證文書; e)應當事人要求而存檔之文件。 三、涉及公證證明、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財產分割之公證書之資料,以及與由代理人參與作成之文書有關之資料,應僅分別載入提出證明之人、被繼承人及被代理人之資料卡內。 四、涉及商業企業主及法人以當事人身分參與之行為之資料,須載入標有其商業名稱或法人名稱之資料卡內,而非載入代表其訂立有關行為之人之資料卡內;至於涉及商業企業主及法人之其他行為,有關資料仍須載入訂立行為人之資料卡內。 五、在公共公證機構內,除第一款所指之資料庫外,尚應就遺囑及與其有關之一切文書,尤其係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設置一專門資料庫。 {{center|'''第四十一條<br>(資料卡之排列及內容)'''}} 一、資料卡內應載入卡主之全名,並按字母順序排列。 二、資料卡內應載明被訂立行為之類型或以文書作為憑證之行為之類型、繕立有關行為之簿冊或存檔檔案組之編號及頁碼;以上規定不影響下條第二款規定之適用。 三、如涉及應當事人要求而存檔之文件,則應簡述文件之性質以作認別。 {{center|'''第四十二條<br>(資料庫之電腦化)'''}} 一、第四十條所指之資料庫,得由電腦儲存數據內之登記所組成之數據庫取代。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決定將公證機構之資料庫電腦化,在此情況下,亦得以同樣方式決定在有關登記內除應載入上條第二款所指者外,尚應載入其他資料。 三、本分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按以上兩款規定進行電腦化之資料庫。 ==== 第二分節 中心資料庫 ==== {{center|'''第四十三條<br>(資料庫及其編排)'''}} 一、司法事務司須就訂立行為人設置一中心資料庫,該資料庫由載於電腦儲存數據內之登記所組成,有關資料須按公證機構之資料庫內容每月進行更新。 二、對中心資料庫之編排,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以上數條規定。 三、中心資料庫之登記內,除應載入以上數條所指內容外,尚應就所登記之行為載入有關公證機構之認別資料。 ==== 第三分節 檔案 ==== {{center|'''第四十四條<br>(簿冊及文件)'''}} 除各簿冊、不應交予當事人之獨立文書及經認證文書須在公證機構存檔外,為歸入已在簿冊內或非在簿冊內作成之行為而提交之文件,又或為作成該等行為而提交之文件,均須在公證機構存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僅要求出示文件者除外。 {{center|'''第四十五條<br>(檔案組)'''}} 一、文件須按其所涉及行為之作出時間或文件之提交時間之順序而分組存檔。 二、尤其應就下列文件編排各自之組別: a)與每一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有關之文件; b)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及用作取回密封遺囑之授權書; c)密封遺囑之啟封書及其相關遺囑、遺囑人之死亡證明以及第二百零七條第五款所指之證明之收據; d)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以及以該等授權書為基礎按同樣方式所作之複授權書; e)被登記之其他獨立文書、與該等文書有關之文件以及應當事人要求而存檔之文件; f)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 g)供作附註依據用之公函、申請及文件; h)作出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指通知之掛號存根,以及與製作拒絕證書工作有關之應存檔文件; i)就公證行為所作通知之複本; j)存放手續費及印花稅之憑單之複本; l)不應歸入其他檔案組之透過圖文傳真而接收之文件及有關申請,以及用於發送圖文傳真之原件及發送註記; m)不應歸入其他檔案組之發出信函之複本及接收之信函。 三、用於歸入公證行為或作成公證行為之文件,須按其相關文書內所載之順序存檔。 四、檔案組須按年編排;但第二款a項所指文件之檔案組除外。 五、基於存檔文件之數量而導致有理由將檔案組分為適當之分組者,得作出之。 {{center|'''第四十六條<br>(編號)'''}}' 一、涉及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之每一檔案組,均以其有關簿冊之字母代號及順序編號作認別。 二、按年編排之檔案組尚須以其所屬之年份作認別。 三、檔案組有分組時,每一分組須有一數字編號。 四、檔案組中之各頁均有編號;文件歸入檔案組後,即須在其上標出一順序編號及標出繕立有關行為之簿冊之編號及此行為所在紙頁之首頁碼。 五、在各檔案組中應註明其所包括之文件數量及其頁數。 {{center|'''第四十七條<br>(信函)'''}} 一、發出信函之複本以及接收之信函,均須依時間順序而按年以獨立檔案組存檔。 二、對於具有持久效力之工作批示或指示之公函及傳閱文件,須將之集中及有序編成獨立卷冊。 {{center|'''第四十八條<br>(簿冊及文件之取離)'''}} 一、僅在公證員以書面及附有依據之方式給予許可後,方得將簿冊及文件取離公證機構;但涉及在公證機構以外繕立之公證行為,或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有必要影印或緊急遷移簿冊及文件者除外。 二、就公證員不許可將簿冊或文件取離公證機構一事,係由司法事務司司長進行審查,該司長得決定允許將有關簿冊或文件取離公證機構。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行使監察權時,得索取任何公證機構之簿冊及文件,以便進行查核,但不得影響該等機構之正常工作。 {{center|'''第四十九條<br>(將簿冊及文件轉移至其他檔案庫)'''}} 一、公證機構之簿冊及文件,自其完成或作成目錄後之三十年內,不得轉移至其他檔案庫,但不影響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 二、上述三十年之期間屆滿後,即可將有關簿冊及文件轉移至澳門歷史檔案室。 三、私人公證機構之簿冊及文件,並不受第一款規定之約束,而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轉移至原公證員之代任人所屬之公證機構。 {{澳門法典}} t6qibwyl4qkqyynempodslvcvmn29mm 王小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0 1107165 2166554 2022-07-24T09:50:39Z 廣九直通車 41127 新文章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王小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年=2020|月=11|日=30 | no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 previous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 | next = | notes = {{Wikipedia|江西上饶第五小学杀人案}} }} <center><b> {{larger|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larger|刑 事 裁 定 书}} </b></center> 被告人王小建,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中专文化,无业,住上饶市信州区××号×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以(2019)赣1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小建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23日以(2020)赣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小建的女儿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殁年9岁)系江西省上饶市第×小学三年级一班同学。二人同桌期间,何某某多次向父母反映被刘某某“欺负”。2019年5月9日,王小建得知何某某又被刘某某“欺负”后,在班级微信群发消息质问刘某某。班主任汪某某、刘某某之父刘某均积极回应,刘某并向王小建表示歉意,在主动添加王小建微信未果后,又与王小建之妻何某互加微信进行沟通。当晚,汪某某与何某通话中得知王小建脾气暴躁后,应何某一方要求,转告刘某夫妇先不要与王小建见面沟通,自己会调换座位解决好此事。次日7时40分许,刘某送刘某某到校后离开,并一直与何某微信沟通,告知何某此事已在积极处理,刘某某会向何某某道歉,班主任已答应调换座位。8时22分许,王小建送何某某上学,因在校门口未等到刘某某家长,感到非常气愤。在何某电话告知事情已在协调解决、让女儿去上课的情况下,仍执意将何某某送回家中,并中途购买一把屠宰刀。9时12分许,王小建携带屠宰刀返回学校,在教师办公室见到只有何某在与班主任汪某某沟通,即从后门冲进正在上课的三年级一班教室,朝已被调换座位、单独坐在教室最后一排的刘某某胸腹部、背臀部等处捅刺十余刀,又将倒地的刘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刘某某腹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嗣后,王小建持刀坐在学校操场边的台阶上,直到公安人员赶来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王小建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屠宰刀及从王小建家中提取的该刀具包装盒等物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目击证人姚某、证人童某甲、童某乙、汪某某、周某、何某、何某某、刘某、程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王小建右手虎口处及衣物上检出被害人刘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校园监控视频资料,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小建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小建不能理性看待和处理女儿与同学之间的摩擦,为泄愤闯入学校课堂公然持刀行凶,致年仅9岁的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虽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并等候公安人员抓捕,具有自首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署名| 审判长 王军强 审判员 孙明秋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鹏 }} {{PD-PRC-exempt}} 0xl7493l71rszrtkbiengti325rbw05 公證法典/第二編 0 1107166 2166557 2022-07-24T11:26:42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二編 公證行為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 next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文書以及公證行為之作出=== {{center|'''第五十條<br />(文書類型)'''}} 一、公證員繕立或參與製作之文書得為公文書、經認證…”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二編 公證行為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 next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文書以及公證行為之作出=== {{center|'''第五十條<br />(文書類型)'''}} 一、公證員繕立或參與製作之文書得為公文書、經認證之文書或僅經公證認定之文書。 二、公文書係指公證員在有關簿冊或獨立文書內繕立之文書,以及由公證員發出之證明書、證明及其他類似之文書。 三、經認證之文書係指經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確認之私文書。 四、私文書經公證員按本法典規定認定其內之筆跡及簽名或僅認定其內之簽名者,即為經公證認定之文書。 {{center|'''第五十一條<br />(繕立行為之所在)'''}} 一、凡公證遺囑以及按法律或利害關係人之要求而須採用公證書形式作出之行為,均須繕立於記錄簿冊內。 二、如文書之繕立不能在其起首之簿冊內完成,則須於下一順序編號之簿冊內繼續繕立,並須在正文末處簽名之上方註明此事。 三、凡應載入公文書之行為而法律或利害關係人未要求以公證書作出者,須繕立在非屬於記錄簿冊之文書內。 四、法律要求公證員作出之登記,須繕立於登記專用之簿冊內,但不影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適用。 五、認證語及公證認定行為須繕立於相應之文書或其附頁內。 {{center|'''第五十二條<br />(編號)'''}} 一、就公證行為之登記之順序編號須為按月編定,而對公證認定行為之順序編號則得為按日編定。 二、獨立文書內之附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簿冊內之附註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至h項所指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或書錄,須按繕立之順序而編號。 三、附註之編號須具連續性,有關編號順序屬其相應行為所專有。 {{center|'''第五十三條<br />(作成)'''}} 一、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核准書,均應以易於辯認之字跡手寫作成;但如屬由公證員執行職務之情況,則得以打字或通過電腦處理而作成上述文書,而隨後須將有關電腦儲存數據清除。 二、載於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內之行為應以打字或通過電腦處理而作成;但該簿冊分為多冊時,其中一冊內之行為得以手寫作成。 三、對於其他公證行為,得使用任何書寫方法或電腦程式,但字體應相當清晰。 {{center|'''第五十四條<br />(使用之材料)'''}} 一、公證行為之作成及打印所使用之材料應為黑色,並應使所書寫之文字具有不變性及持久性。 二、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能使書寫痕跡消失之材料。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得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命令使用由其核准式樣之印件繕立獨立文書,以及命令或禁止在繕立行為時採用某些材料、書寫方法或電腦程式。 {{center|'''第五十五條<br />(鋼印之使用)'''}} 一、任何公證行為之文書內均應蓋上公證機構之鋼印,但繕立於簿冊內之行為除外。 二、鋼印須蓋於公證員之簽名及簡簽上。 {{center|'''第五十六條<br />(書寫行為時應遵守之規則)'''}} 一、書寫公證行為時所使用之名稱須為全寫;但屬數詞者除外,對此得使用數字符號。 二、在受法律保護之交易中慣用之簡稱,以及按行為之上下文顯示意義明確之縮寫,亦允許使用之;但涉及行為當事人或訂立人之身分者除外。 三、在譯本、內容證明以及非以影印本形式發出之認證繕本中,對原文之轉錄須保留原文內之簡稱、縮寫及數字符號。 四、繕立公證文書、證明書、證明、其他類似之文書以及認證語時,均不得留有空白,對空白之處須加一橫線以使其不得使用。 {{center|'''第五十七條<br />(更改聲明)'''}} 一、對經訂正之字、經塗改之字、插行書寫之字及刪除之字,均應作出明確之更改聲明。 二、刪除已書寫之字時,應在其上劃綫,劃綫方式須使被刪之字仍可被辯認。 三、更改聲明須在有關文本所載行為之簽名上方作出;涉及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其補充文件或授權書時,更改聲明應由在上述文件上簽名之公證員以手寫作成。 四、如對經訂正之字、經塗改之字及插行書寫之字未作出更改聲明,則該等文字視為不存在,但不影響民事法律中有關文書證明力之規定之適用。 五、如對已被劃線但尚可辯認之字未作更改聲明,則視其為未被刪除。 {{center|'''第五十八條<br />(行文)'''}} 一、公證行為須以任一正式語文作成,其行文應儘量完善、明確及準確。 二、在公證行為之行文中所使用之詞匯須為在法律詞匯中最能表達當事人以其作出之指示所顯露之意思者,亦應避免在文書內作出多餘或重複之記載。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得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認可供選擇性使用之公證行為文書之官方擬本,該等擬本應分別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 {{center|'''第五十九條<br />(擬本)'''}} 一、訂立行為人得向公證員提交行為之擬本。 二、如擬本之行文符合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公證員應照該擬本複製;但對擬本中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之部分,則不應複製。 三、如擬本有不完善之處,公證員應將此事提醒利害關係人,並採納其認為最能表達訂立行為人意思之行文。 四、經公證員在提交之擬本上作簡簽後,擬本須交還提交人;但提交人要求將擬本存檔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提交人亦應在擬本之每一頁上簽名。 五、如就訂立行為人擬作出之行為已具備適當之官方擬本,則第二款所指之義務即告終止。 {{center|'''第六十條<br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 一、由第六條第一款j項所指實體透過圖文傳真向公證員傳送之文件或文書,得用以作成公證行為或用以歸入公證行為內。 二、上款所指之文件或文書,只要具備下列要素,即具有與原件相同之證明力: a)發出部門或公證機構之名稱、傳送紙頁之編號、發出日期及地點、有權限之工作人員或公證員之簽名以及其在無其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b)一項終結註記,其內載有由發出部門或公證機構按相關法律發出之內容證明中應含有之各項資料。 三、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如以感熱紙印出,則應將之影印;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將所接收之文件編號及在其所有紙頁上作簡簽並繕立接收註記,隨後應立即將之歸入本身之檔案組;接收註記內須指出實際接收之紙頁數目、接收地點及日期、接收之公證機構之有關工作人員或公證員之職級及簽名。 {{center|'''第六十一條<br />(透過電腦接收之文件)'''}}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就透過電腦傳送予公證員之文件決定是否可用以作成公證行為或用以歸入公證行為內。 二、為在作出公證行為中使用透過電子方式接收之文件,司法事務司司長有權定出該等文件應符合之要件。 {{center|'''第六十二條<br />(本地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 一、由本地區以外地方按當地法律發出之文件,得用以作成公證行為。 二、公證員得根據由本地區以外地方透過圖文傳真向公證員傳送之文件而作成公證行為,但以嗣後有可能將之與原件核對者為限。 三、對按上款規定而接收之文件,適用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透過圖文傳真所傳送之文件,在尚未能核實係與原件相符時,公證員不得就按照第二款之規定而作成之公證行為發出證明;對於屬不應存檔之文書,公證員在尚未能核實其係與原件相符時,不得將該等文書交予利害關係人。 五、如公證員有充分理由懷疑所提交或透過圖文傳真所傳送之文件之真確性,得要求提供補充書證以消除懷疑;以上規定不影響《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適用。 {{center|'''第六十三條<br />(以非正式語文或公證員不諳之語文書寫之文件)'''}} 一、以非正式語文書寫之文件應附有相應之譯本;該譯本得由澳門之公證員、本地區之執業律師或適當之翻譯提供,有關翻譯須透過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在公證員面前確認譯本忠於原文。 二、與某公司活動有關之文件,得附具經該公司之秘書按商法之規定而證明之譯本。 三、如公證員不諳被提交文件所使用之正式語文,該等文件須依職權由公證員信任之傳譯作出翻譯,無須進行任何手續。 {{center|'''第六十四條<br />(存檔文件之使用)'''}} 一、對於在公證機構內存有之文件或公證文書,在未逾有效期且其繕立狀況亦未改變之時,得用以歸入在該機構繕立之公證行為內或用以作成公證行為。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允許以官方實體發出、且已逾有效期之存檔於有關公證機構之文件為依據而作成公證行為,但僅以公證員能透過電腦通訊方法查核該等文件所載之資料是否符合現狀及是否準確者為限。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在有關文書內註明上述情況;如屬應予存檔之文件,則應就所作之查詢取得一打印本並予存檔。 {{center|'''第六十五條<br />(其他檔案之查閱)'''}} 一、為獲取房地產之必要認別資料及關乎其法律狀況之資料,得透過電腦直接查閱在澳門不動產所有權之規範程序中有所參予之公共部門之檔案內資訊;由此獲取之資料即取代為作成有關公證行為所需之登記證明及地籍圖。 二、按上款規定而獲取之資料,其有效期為十日;公證員應就有關資料取得一打印本以供存檔。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諮詢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之意見後,得就第一款規定之目的指定其他公共實體之檔案可供查閱。 ===第二節 公證文書之要件=== ====第一分節 一般要件==== {{center|'''第六十六條<br />(共同之形式要件)'''}} 一、公證文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a)簽署文書之日期、月份、年份及地點,訂立行為人有所要求時,亦應指出作成文書之時刻; b)參與作成文書之公證員或工作人員之全名、身分及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名稱; c)與行為有關之自然人之全名、婚姻狀況、國籍及常居所,對於屬自然人之商業企業主,應同時指出其商業名稱; d)對於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行為之屬法人之商業企業主,按商法規定指出其認別資料及其住所,以及由訂立行為人代表之其他法人之名稱及其住所; e)以代理人身分訂立行為之人、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公證證明之公證書內之聲明人,以及應以證明人、傳譯、醫學鑑定人、證人或文書宣讀人身分參與行為之人之全名、婚姻狀況及常居所; f)就訂立行為人及上項所指之人指出證實身分之方式,或指出該等人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 g)指出證明受權人及代理人身分之授權書及各涉及有關公證文書之文件,並明確註明已證實該受權人或代理人具有作出有關行為所需之權力; h)藉指出文件存檔一事而提及存檔之一切文件及說明其性質; i)註明單純被出示之文件,並指出其性質及發出日期,如文書本身未指明發出文件之實體或未能因文件性質而確定其發出實體,則亦須註明該發出實體; j)如傳譯、醫學鑑定人或文書宣讀人參與行為,則指出其參與原因,並提及該等人士所作之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或註明屬官方傳譯參與之情況; l)有關已遵守因出現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指情況而要求遵守之程序之聲明; m)載明已在所有參與人同時在場之情況下,向訂立行為人高聲宣讀文書並解釋文書內容; n)指出未簽名或僅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以及就每一僅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指出其所作因不會或不能簽名而未簽名之聲明; o)訂立行為人及其他參與人置於正文後之簽名或指模,以及公證員或工作人員之簽名,該簽名為文書內最後之一個簽名。 二、因公證員迴避或缺勤而由其代任人參與公證行為時,應指出代任原因。 三、允許私人公證員不使用第一款b項所指之全名,而使用其在有關專業社團之登錄中所採用之簡名,但該簡名必須與允許其從事公證職務之憑證內所載者相同。 四、如在認別當事人時使用中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則應在姓名後置一括號以在其內指出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所載與羅馬拼音編碼表對應之數字編號;如該文件內無此編號,或涉及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或法人之名稱,則應寫出相應之中文字以替代該編號,書寫上述中文字得以手寫作出。 五、第一款g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以未成年子女代理人之身分訂立行為之父母。 六、在拋棄遺產或遺贈之公證書內,應特別指出拋棄遺產或遺贈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七、可參與作成更正書之人,僅係與待更正之行為有正當利害關係之訂立行為人,或屬有關錯誤所涉及之人;如屬後一情況,則該更正不可影響行為之內容。 {{center|'''第六十七條<br />(在須作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內應作出之特別載明)'''}} 一、供須作登記之行為作憑證用之文書,尤其應載明以下內容: a)如行為所涉及之人為已婚,則載明其配偶之全名及有關之夫妻財產制,如該人為未婚,則指出其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b)公證員應向訂立行為人所作之提醒,該提醒係指出如有關行為未經登記,則視乎情況而不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或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二、對於訂立行為人須促使有關行為被登記之情況,公證員應提醒訂立行為人有義務按適用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及期間促使有關登記之作出,並在文書之正文內載明此提醒。 三、第一款a項之規定,適用於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內有關被繼承人及待確認資格人之部分,亦適用於賦予作出須作登記行為之權力之授權書。 四、公證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核准書,均應特別載明遺囑人之出生日期及其父母之全名。 {{center|'''第六十八條<br />(身分之證實)'''}} 一、公證員應證實訂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之其他人之身分;但該等人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者除外。 二、在有關行為中對訂立行為人之身分作出證實,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為之: a)出示澳門居民身分證或等同文件; b)出示護照; c)兩名證明人作出聲明,而證明人之身分須經公證員透過上兩項所指之任一方式作證實,或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者。 三、對參與公證行為之其他人之身分,僅得以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任一方式作出證實。 四、在證實身分時,不得接納與利害關係人提供之身分資料不符之文件,亦不得接納已逾有效期之文件。 五、文書證人得作為證明人。 {{center|'''第六十九條<br />(法人之代理)'''}} 一、有效期為三個月之法人登記證明,為應作登記之法人之代理人身分之書證,以及該代理人具足夠權力之書證,但不妨礙公證員尚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使其對代理人所主張之權力得以全面證實。 二、屬已指定秘書之公司者,如向公證員提交經該秘書證明、其內指出聲稱為代理人之人具備代理人身分並列出其各項代理權之文件,則免除提供商業登記證明;以上規定不妨礙公證員尚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使其對代理人所主張之權力得以全面證實。 三、如法人代理人所主張之身分及法人代理人具備正當參與行為之權力係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則可免除法人代理之書證,但須在有關文件之正文內明確註明此事。 {{center|'''第七十條<br />(意定代理)'''}} 一、意定代理係以授權書證明,此授權書之原件或證明須交予公證員,其上須貼有適當之印花及符合第一百二十八條所指之任一形式。 二、對符合上款規定並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予公證員之授權書,須視乎情況而適用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三、對透過電腦傳送予公證員之授權書,適用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center|'''第七十一條<br />(補充文件)'''}} 一、對於以公證文書為憑證之行為,作為其標的之財產得在附件中標示。 二、下列者亦得列入附件: a)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意思應以公證文書設立之社團、財團及法人商業企業主之章程; b)以信用機構作為利害關係人之行為之合同條款,或因條款內容之涵蓋範圍廣而有理由載入獨立文書者; c)與公證文書有關之投承規則或工程說明。 三、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除第二款c項以外之上兩款所指之文件。 {{center|'''第七十二條<br />(文書之宣讀及解釋)'''}} 一、在簽名前,應在所有參與人在場之情況下,宣讀公證文書及附於該文書之補充文件,並隨即解釋有關文件之內容及其法律後果。 二、上款所指之宣讀得由文員或傳譯在公證員在場之情況下作出;如訂立行為人聲明已閱讀補充文件或完全了解其內容,則免除宣讀補充文件,但須在有關文書內明確載明此事。 三、有關文書之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之解釋應由公證員為之,公證員應以扼要但能使訂立行為人準確認識其所作行為之意義及後果之方式作出該解釋。 {{center|'''第七十三條<br />(簽名及指模)'''}} 一、公證行為之文書應由訂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之其他人在公證員在場之情況下簽名,最後由公證員簽名。 二、第七十一條所指之補充文件,僅須由與其直接有關之訂立行為人以及公證員簽名,有傳譯參與時亦須由其簽名。 三、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應按文書正文內所提及之順序,以右手食指按上指模代替簽名。 四、不能以右手食指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應以公證員指定之手指按上指模,而在指模旁須註明指模所屬之手指。 五、如有訂立行為人不能按上任何指模,則應在文書內指出此事以及不能按上指模之原因。 {{center|'''第七十四條<br />(在無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一、在由散頁組成之記錄簿冊之紙頁上,除已具有簽名者外,均應由參與行為之人作簡簽;獨立公證文書之紙頁上尚應由公證員作簡簽。 二、在第七十一條所指之補充文件之紙頁上,僅須由訂立行為人及公證員作簡簽。 三、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應在各紙頁上按上指模。 {{center|'''第七十五條<br />(行為之連續性)'''}} 文書之宣讀、解釋及簽名應連續進行。 ====第二分節 特別要件==== {{center|'''第七十六條<br />(涉及物業登記之載明)'''}} 一、凡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均須載明有關房地產在登記局之標示之編號,或聲明有關房地產在登記局無標示,在後一情況下,須載明地籍編號以及一切為作出有關標示所需之內容。 二、在繕立分割或移轉對房地產之權利之文書以前,或在繕立設定對房地產之負擔之文書以前,均須先就該等屬被繼承人、移轉權利之人或設定負擔之人名下之權利指出有關確定登錄。 三、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在取得被分割、被移轉或被設定負擔之權利之同一日內,由取得權利之人在公證員知悉之情況下因移轉其所得之權利或對其所得之權利設定負擔而作出之文書; b)作為《[[物業登記法典]]》生效後所作之首個移轉行為之憑證之文書,但僅以可出示證實移轉權利之人所具權利之文件,或可在作出移轉行為之同時就該移轉權利之人所具權利作出證明者為限; c)因訂立行為人有生命危險而造成之緊急情況,且經適當證實者,又或基於火災、水災或總督以批示方式認為屬災難之其他原因而造成失去登記或登記失去效用之情況,以致未能及時取得登記證明者。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應在文書內指出免除註明先前登記所依據之情況;涉及緊急情況時,尚應指出證實此情況之方式,如以總督之批示為依據,則應註明總督之批示。 五、有關登記局內房地產標示及登錄之編號,係透過出示發出未逾三個月之內容證明以資證實。 六、房地產無標示之事實係透過出示有效期為三個月之證明以資證實,此證明並不得由透過電腦獲取之資料所替代。 {{center|'''第七十七條<br />(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 一、對於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在繕立移轉其獨立單位之物權或對其獨立單位設定負擔之文書以前,須先出示證實有關分層所有權之設定憑證在物業登記中之確定登錄之文件。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在以公證方式設定分層所有權之同一日內因移轉權利或對權利設定負擔而繕立之文書,但僅以此情況為公證員本人所知悉者為限;有關文書內亦應明確註明此事。 三、對於受分層所有權約束之房地產,如其分層所有權之登記尚屬臨時性質,則有關移轉分層建築物之獨立單位或對其獨立單位設定負擔之行為,僅在其文書內已指明有關分層所有權之登記轉為確定係此移轉行為或設定負擔行為具備完全效力之條件時,方可作出。 四、對於屬批給性質之房地產,在批給尚屬臨時性質、且分層所有權之登記為臨時登記之期間內,適用上款之規定;在此情況下,無須取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之許可。 {{center|'''第七十八條<br />(與財政司之房屋紀錄有關之載明事項)'''}} 一、對房地產作標示之文書內,應指出在財政司之有關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如在該財政部門之房屋紀錄內無相應登錄,則文書內須就應作之登錄指出已報請該財政部門作登錄之聲明。 二、如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與按物業登記中房地產標示所載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不符,則不得在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事實之文書內對有關房地產作認別。 三、如向公證員提交證實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舊有編號與現有編號相符之證明,或在不能透過證明證實編號相符時利害關係人能說明兩者不符之原因,則不適用上款之禁止,但須在有關文書內載明此事。 四、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編號,係透過出示發出未逾三個月之有關紀錄內登錄之內容證明,或透過出示該財政部門發出之其他文件以資證實。 五、如涉及應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作登錄但未予登錄之房地產,則須透過出示已加上該財政部門收件註錄之複本或出示有關聲明之證明以證實已報請該財政部門作出登錄,以上複本或證明之有效期為一年。 {{center|'''第七十九條<br />(與地籍相符)'''}} 一、在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事實之文書內對房地產所作之認別,不得在面積、地點及四至方面與房地產之標示不符。 二、如利害關係人可說明有關認別與房地產之標示不符係因嗣後之修改而造成,且公證員對所涉及者屬同一房地產並無疑問,則不適用上款之禁止。 三、如認為有關房地產之標示就第一款所指之某些要素並不符合現狀,則須作登記之事實,在未提交有關地籍圖前不得成為有依據之事實。 四、如須作登記之事實會導致土地定界之修改,則涉及有關事實之文書,在未提交證實該修改之臨時地籍圖前不得繕立。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於經適當方式證實之緊急情況。 {{center|'''第八十條<br />(適用於遺囑之特別制度)'''}} 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不適用於遺囑。 {{center|'''第八十一條<br />(財產價值)'''}} 一、在須作物業登記之行為中,應就行為所涉及之每一房地產、涉及之未分割部分或涉及之權利指出其價值,如行為之價值係取決於所標示或列出之財產之總價值而確定,則亦應指出該總價值。 二、對非以當事人簡單聲明或官方公布為依據而定出之財產價值,應以提交必需文件或以財政部門發出之未逾三個月之證明或聲明予以證實;在後一情況下,文書內須指出有關文件所載之財產稅務價值。 ====第三分節 偶然參與者==== {{center|'''第八十二條<br />(由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言之人參與之行為)'''}} 一、如在行為中有所參與之訂立行為人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之語言,則須有一位由其選擇之傳譯與其共同參與該行為,此傳譯應就文書之內容向該訂立行為人作出口頭翻譯,並將該人之意思表示以口頭傳達予公證員。 二、對於懂得有別於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文之另一正式語文之訂立行為人,如其明確表示得由公證員信任之傳譯參與有關行為,則須有此參與。 三、如訂立行為人有多人,且無可能找出各人均懂得之一種語言,則由有必要參與之多位傳譯參與有關行為;如某一或某些訂立行為人所懂之語文非為正式語文,且不諳任一正式語文,則得以間接方式進行翻譯。 四、如公證員懂得訂立行為人足以理解之語言,以致可向其口頭翻譯文書之內容及接收其意思之表示,則免除傳譯之參與。 {{center|'''第八十三條<br />(由聾人、啞人及盲人參與之行為)'''}} 一、因耳聾而不能聽取公證文書之宣讀之訂立行為人,應大聲宣讀該文書;不會或不能宣讀時,有權指定一人在所有參與人在場之情況下第二次宣讀有關文書,並向該訂立行為人解釋文書內容。 二、既懂得亦能書寫之啞人,應在有關文書內之簽名上方作出承認該文書與其意思相符之書面聲明;不會或不能書寫之啞人,應以公證員及其他參與者懂得之示意動作表達其意思,不能採用該方法時,應指定傳譯,此傳譯須能就訂立行為人已理解行為之內容以及有關行為與其意思相符傳達有關聲明。 三、上條第三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傳譯之參與。 四、失明之訂立行為人得指定一人進行第二次宣讀文書。 {{center|'''第八十四條<br />(證人及醫學鑒定人之參與)'''}} 一、僅就下列文書之作成方可有文書證人之參與: a)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之核准書或啟封書,以及廢止遺囑公證書; b)除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以外之其他文書,但僅以該參予係由公證員或某一當事人所要求者為限。 二、在緊急及難以尋求證人之情況下,公證員得就上款a項所指之文書免除證人之參與,但須在有關文書內明確載明此事。 三、如有文書證人之參與,則須為兩名。 四、應訂立行為人或公證員之要求,醫學鑒定人亦得在有關行為中有所參與,以證明訂立行為人精神健全。 {{center|'''第八十五條<br />(無能力及無資格之情況)'''}} 一、下列者不得成為證明人、傳譯、醫學鑑定人、文書宣讀人或證人: a)缺乏完全判斷力之人; b)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聾人、啞人及盲人; c)任一訂立行為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姻親; d)與任一訂立行為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e)因有關行為而取得任何財產利益之人; f)不會或不能簽名之人。 二、有關公證機構之工作人員及在該機構內提供服務之其他人員,均不得成為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丈夫及妻子亦不得同時成為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 三、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只能以一種身分參與行為;但屬第六十八條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 四、公證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之適當性時,應拒絕其參與行為,即使該等人非屬第一款所禁止之人亦然。 五、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不諳公證員所懂得之正式語文或不諳任一正式語文時,應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center|'''第八十六條<br />(法定宣誓)'''}} 一、傳譯、醫學鑑定人及文書宣讀人,均應在公證員面前作出良好執行職務之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 二、對於在公共公證機構工作之官方傳譯,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三、對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適用程序法中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 公證文書之無效、補正及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第一分節 無效==== {{center|'''第八十七條<br />(無效之情況)'''}} 一、公證文書僅在欠缺下列任一要件時,方因形式上之瑕疵而無效: a)繕立公證文書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 b)已遵守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程序之聲明; c)對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遵守; d)任一證明人、傳譯、文書宣讀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之簽名; e)懂得及能夠簽名之任一訂立行為人之簽名,以及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之指模; f)公證員之簽名。 二、由無權處理有關事宜或依法應迴避之人所繕立之公證文書亦屬無效,但不影響民法中有關文書證明力之規定之適用。 三、就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發生第八十五條所指之某一無能力或無資格之情況時,亦導致公證文書無效。 {{center|'''第八十八條<br />(對某些無效之效果上之限制)'''}} 如行為所包括之某些處分係有利於第九條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人,又或有利於有關行為之任一偶然參與人,其中包括偶然參與作成密封遺囑核准書之人,則有關無效僅以該處分為限。 {{center|'''第八十九條<br />(將宣告行為無效之裁決通知公證員)'''}} 一、法院須將宣告公證行為無效之經確定之司法裁決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之傳達繕立有關行為之公證機構。 二、在按上款規定所作之通知中,應載明有關司法卷宗之認別資料、裁決中作出規定部分之內容、作出裁決之日期及裁決已屬確定。 三、上述通知應自導致其須被作出之裁決成為確定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 ====第二分節 公證文書之補正及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center|'''第九十條<br />(補正)'''}} 一、公證文書不符合第八十七條第一款a項、b項、d項及e項所指要件時,其因形式上之瑕疵而造成之無效,得分別在下列情況下由公證員本人補正: a)欠缺指出訂立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但可按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附註; b)訂立行為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已遵守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之程序; c)偶然參與行為之人未簽名,但其身分在有關行為中已作適當認別,且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在宣讀、解釋及訂立有關行為時在場並聲明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 d)未簽名或未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在宣讀及解釋有關行為時在場,並聲明有關行為符合其本人之意思,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或按上指模。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透過批示補正下列無效: a)因未遵守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以致出現形式上之瑕疵而造成之無效,只要當事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任何失去效用之字均不會改變行為之主要組成部分或實質內容; b)因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之無能力或無資格而造成之無效,只要該瑕疵僅涉及其中一名參與人且可因另一參與人之適當性而視為被補正。 {{center|'''第九十一條<br />(欠缺公證員簽名以及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 一、因欠缺公證員簽名或因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而造成文書無效時,僅得透過司法途徑使文書轉為有效。 二、欠缺公證員簽名之公證文書,僅在證明該文書符合法律、忠實反映當事人之意思、並由公證員主持繕立該文書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時,方得轉為有效。 三、如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則僅在證明已將文書內容忠實傳達予利害關係人時,方得透過司法途徑使該文書轉為有效。 {{center|'''第九十二條<br />(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其他情況)'''}} 一、在第八十七條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之情況下,只要能證明下列事項,尚得透過司法途徑使有關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a)已遵守規定之程序; b)任何刪除之字均不會改變行為之主要組成部分或實質內容; c)未簽名之偶然參與人在宣讀、解釋及訂立有關行為時在場,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 d)未簽名或未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在宣讀及解釋有關行為時在場,同意繕立該文書,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或按上指模。 二、公證文書因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無能力或無資格而無效時,只要該瑕疵僅涉及其中一名參與人且可由另一名參與人之適當性所補正,即可透過司法途徑使該文書轉為有效。 三、在上兩款所指之情況下,如利害關係人不能或不欲透過行政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則得透過司法途徑為之;屬利害關係人不欲透過行政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情況時,一經採取司法途徑,即告喪失透過行政途徑補正有關瑕疵之權利。 {{center|'''第九十三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程序)'''}} 一、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訴訟應向具有民事管轄權之初級法院提起。 二、訴訟得由任一利害關係人針對其餘利害關係人及公證員提起,亦得由繕立公證文書之私人公證員提起,或應有關之公共公證員要求而由檢察院提起。 三、起訴狀須致予法院,並應詳細指明請求、請求之理由及與請求有利害關係之人之身分。 四、法官須傳喚各利害關係人,以便其在十日內提出反對。 五、如有反對提出,即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如無反對提出,則法官應命令採取其認為適宜之措拖,然後就有關請求之實質問題作出決定。 六、就案件之判決得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具中止效力,並須按訴訟法之規定而進行及審理。 七、當事人、公證人及檢察院,均有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八、不得就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九、裁決經確定後,法院須向司法局局長發出裁決內容證明,該證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傳送至有關之公證機構,以便作出相應之附註。 十、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訴訟程序,在有關請求被裁定理由成立之情況下,須免除訴訟費用及印花稅。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999號法律]]'''</span> ==第二章 公證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九十四條<br />(要求採用公證書)'''}} 一、凡構成對不動產之所有權、用益權、使用及居住權、地上權或地役權之確認、設定、取得、分割或消滅之行為,一般均須採用公證書之方式作出。 二、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行為外,下列行為尤其須採用公證書之方式作出: a)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b)非在遺囑內作出之使失格之人恢復權利之行為; c)不能或當事人不欲按民事登記法律之規定而訂立之婚姻協定; d)公證證明; e)以法律行為設定分層所有權; f)永久定期金合同,以及讓與物或讓與權利之價值高於澳門幣500,000元或涉及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物或權利之終身定期金合同; g)商業企業擁有不動產時,移轉商業企業之所有權或享益權之行為,以及對商業企業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之行為; h)遺產或遺贈中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讓與、拋棄及放棄有關遺產或遺贈之行為; i)共有物、被繼承財產、合營組織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中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對共有物、被繼承財產、合營組織之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之行為; j)涉及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設立、分立或合併合營組織之行為,以及訂立合營組織章程及對其作修改之行為; l)設立經濟利益集團之行為、合作經營合同以及隱名合夥合同,只要其成員對集團或合作經營之出資或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 m)向債權人作出之財產交管,只要所交管之財產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 n)非透過司法途徑而訂立之和解合同,只要法律就其效果之產生定出公證書之要求; o)涉及不動產之移轉時,設立社團及以生前行為創立財團之行為,包括訂立有關章程及對其作修改之行為; p)設定及更改不動產上之抵押權之行為,對不動產上之抵押權或其登記之優先次序作出之讓與,以及對載於物業登記之抵押債權作出之讓與或出質; q)涉及對不動產設定負擔時,設立、更改及解除對收益用途作指定之行為,以及訂定及修改按月提供之扶養給付之行為; r)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導致依法或按當事人意思而採用公證書作出之法律行為被廢止或變更之行為,以及不能以附註方式作出之更正該等法律行為之行為,亦應以公證書作出;以上規定不影響《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center|'''第九十五條<br />(特別法例)'''}} 受特別法律規範約束之行為及合同,尤其以本地區、公共部門及其他公法人作為訂立人而參與之行為,均須按相關法例之規定作出。 ===第二節 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center|'''第九十六條<br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一、如無須進行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或雖有未成年繼承人或等同未成年人之繼承人,但遺產中並無位於澳門之財產時,則得透過公證方式確認繼承人之資格。 二、公證員應按下條第一款所指之人作出之聲明及其提交之文件,審查是否發生上款所指之情況。 三、受遺贈人係以不確定或概括之方式被設定,或全部遺產均以遺贈方式分配時,本分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對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center|'''第九十七條<br />(概念及須載明之事項)'''}} 一、公證確認繼承資格,係指由三名人士或由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作出聲明,內容為指出待確認資格人為死者之繼承人,且不存在任何較其優先繼承或與其共同繼承之人。 二、聲明人須接受提醒,其內容為如聲明人故意及為損害他人之目的作虛假聲明,則會被處以適用於在官員面前作虛假聲明罪之刑罰;以上提醒應於公證書內明確載明。 三、對於被繼承人及待確認資格人,應以載明其全名、婚姻狀況、國籍及常居所認別其身分,但不影響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部分規定之適用。 四、對於旁系繼承人,應就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兄弟姊妹載明其與被繼承人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異父同母之兄弟姊妹關係。 {{center|'''第九十八條<br />(聲明人)'''}} 一、不能成為文書證人之人、待確認資格人之配偶及可繼承待確認資格人之遺產之血親,以及與待確認資格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人,均不得作為旨在產生上條第一款所指效力之聲明人,但屬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者除外。 二、公證員有充分理由懷疑某些人作為聲明人之適當性時,亦不應接納該等人為聲明人。 {{center|'''第九十九條<br />(必要文件)'''}} 一、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之作成,應附同下列文件: a)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b)證明特留份繼承之文件,只要特留份繼承係其中一名待確認資格人具有繼承人資格之依據者; c)遺囑內容證明或贈與書內容證明,只要全部或部分繼承係以遺囑或贈與為依據者。 二、如規範繼承之法律非為澳門法律,則公證書之作成尚應附同有關國家之使館人員或等同人員發出之文件,又或附同公證文件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視乎情況而證明按被繼承人之屬人法所定之有關繼承之法定順位,或證明被繼承人之遺囑能力。 {{center|'''第一百條<br />(確認繼承資格之效力)'''}} 一、公證確認繼承資格與透過司法途徑確認繼承資格具有相同之效力,並構成享有共同財產半數之配偶或其餘任一繼承人為惠及各繼承人而要求作出下列行為之足夠憑證: a)物業登記; b)商業、汽車及航空器之登記; c)債權證券之附註; d)文學產權、科學產權、藝術產權及知識產權之移轉之附註。 二、全部繼承人及享有共同財產半數之配偶為惠及各繼承人而要求或許可提取金錢或其他有價物時,公證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亦構成有關提取之足夠憑證。 {{center|'''第一百零一條<br />(對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 一、擬對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之人,除應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訴訟外,亦應要求法院立即將有訴訟待決一事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傳達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二、就上述爭議之訴所作之裁決一經確定,即須通知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三、第八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於上述裁決之通知。 ===第三節 公證證明=== {{center|'''第一百零二條<br />(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一、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旨在自物業登記之末次登錄中之權利人起繼續建立登記之連續性,目的為彌補利害關係人不能取得作為其所擁有權利之依據之某一或某些移轉之證明憑證。 二、公證書內應載入自末次登錄中之權利人起一切證明利害關係人所擁有權利之移轉行為,並應詳細指出移轉之原因及有關主體之身分資料。 三、公證證明係透過利害關係人之聲明作出,聲明內應指出不能取得第一款所指憑證之原因。 {{center|'''第一百零三條<br />(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一、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係指利害關係人為着產生在物業登記中作登錄之效力而就權利之原始取得所作出之確認。 二、在有關公證書內應就所證明之權利指出其取得所依據之具體情況,並指出在取得權利前後作出、且對權利之主張屬必要之移轉行為。 三、如係因以無依據之占有為基礎之取得時效而取得權利,則須在文書內指出允許作出有關主張之事實狀況。 四、對本條所指之證明,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零四條<br />(同時作出之證明)'''}} 上兩條所指之公證證明,得在作為取得權利之憑證之文書內作出;但在涉及讓與行為之情況下,讓與人須預先作出上兩條所指之聲明。 {{center|'''第一百零五條<br />(允許作出證明之限制)'''}} 一、對於按稅法規定應載入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權利,僅允許就該紀錄所登錄之權利作出證明。 二、除在該紀錄內被登錄之權利人外,因繼承或生前行為而從該人取得權利之人,亦具有以提出證明人之身分作出有關行為之正當性。 {{center|'''第一百零六條<br />(對所指出原因之審查)'''}} 對利害關係人所指出之原因是否會導致其不能透過一般非司法途徑證實擬證明之事實,公證員有權作出決定。 {{center|'''第一百零七條<br />(聲明之確認;對訂立行為人之提醒)'''}} 一、由提出證明人作出之聲明,須經三人作出聲明予以確認;對該三名聲明人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二、公證員應向各訂立行為人作出第九十七條第二款所指之提醒,並在公證書之正文內明確載明此事。 {{center|'''第一百零八條<br />(文件)'''}} 一、對於為物業登記之目的而繕立之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須附同下列文件以作成之: a)房地產標示之內容證明,以及現有全部登錄之證明; b)財政司之房屋紀錄中相應登錄之證明。 二、對於為繼續建立連續性而繕立之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尚須附同證實所證明之移轉行為已履行稅法規定之文件,或附同證實不能取得有關證明之證明,以作成之。 三、上兩款所指之證明,須屬發出未逾三個月之證明。 四、在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下,如提出證明人未能確認不可能取得證實在所證明之事實前後所作移轉行為之文件,則尚須出示該等文件。 {{center|'''第一百零九條<br />(對被登錄之權利人作出之預先通知)'''}} 一、如欠缺由被登錄之權利人參與行為之憑證,則在法院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要求而向該權利人作出訴訟以外之通知前,不得繕立有關公證書。 二、法官須在有關批示內命令立即以公示方式通知被登錄之權利人,或在證實該人已失蹤或死亡時通知其繼承人,而不論其繼承人是否已被確認繼承資格。 三、對上款所指之通知,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民事訴訟法律中因地點不確定而作之公示傳喚之規定。 四、公證書內應載明已作上述通知。 {{center|'''第一百一十條<br />(公布)'''}} 一、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須以內容摘要方式公布;摘要自公證書作成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二、公布須在澳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之其中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作出;公布費用由利害關係人承擔。 {{center|'''第一百一十一條<br />(對公證證明之爭議)'''}} 一、如某一利害關係人就被證明之事實向法院提出爭議,應同時要求法院立即將有訴訟待決一事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傳達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二、就爭議之訴所作之裁決一經確定後,即須通知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為此適用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一十二條<br />(證明之發出)'''}} 一、如自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之內容摘要公布日起計三十日內,未收到有爭議之訴待決之通知,則方可就該公證書發出證明。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為用作對被證明之事實提出爭議而發出證明,而證明內須明確載明此用途。 三、如已有爭議提出,則僅在就有關訴訟之確定裁判作出附註後,方得發出證明。 {{center|'''第一百一十三條<br />(其他證明)'''}} 一、本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對權利所作之為法律所允許及用作載入物業登記以外之其他登記內之公證證明。 二、如未向公證員提交可證實有關權利實際上有可能獲得公證證明之證明,則公證證明即不應作出;以上規定不影響要求提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之文件。 ==第三章 獨立公證文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一十四條<br />(份數)'''}} 繕立獨立文書時,僅須作成一份文書,但以一式兩份之方式作出之遺囑存放書除外。 {{center|'''第一百一十五條<br />(每份文書之處置)'''}} 一、獨立文書須交予訂立行為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密封遺囑啟封書、追認公證行為之文書、以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及相應之複授權書,上述文書均須予存檔。 三、涉及遺囑存放書時,一式兩份中視作正本之一份須予存檔,另一份則交予存放人。 {{center|'''第一百一十六條<br />(依據之文件)'''}} 對作成公證行為所需之文件,須與文書正本作相同處置。 ===第二節 密封遺囑之核准=== {{center|'''第一百一十七條<br />(密封遺囑之作成)'''}} 一、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本人手寫或由他人代其書寫,且僅在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時方不應由其在遺囑上簽名,在此情況下得由他人代其簽名。 二、在遺囑上簽名之人,應在遺囑中無其簽名之紙頁上作簡簽。 三、對訂正、塗改、劃綫、插行書寫、墨迹、邊頁註記或刪除之字所作之更改聲明,僅得由書寫遺囑之人或由遺囑人本人作出。 四、更改聲明須於簽名前作出,又或作為附加部分緊接於簽名後作出,並須再次簽名。 {{center|'''第一百一十八條<br />(遺囑之宣讀)'''}} 一、僅在遺囑人要求宣讀時,方得由繕立密封遺囑核准書之公證員宣讀有關遺囑。 二、如遺囑人允許,則得在參與行為之其他人在場之情況下高聲宣讀有關遺囑。 {{center|'''第一百一十九條<br />(文書之形式要件)'''}} 一、密封遺囑核准書,須繕立於遺囑人提交公證員之遺囑內緊接簽名之部分。 二、核准書應特別提及由遺囑人所作之下列聲明: a)在所提交之遺囑內載有作為其遺願之處分; b)遺囑由其本人書寫及簽名,或由他人代書而僅由其本人簽名,或因其本人不會或不能簽名而由他人代書及簽名; c)遺囑中並無經訂正之字、刪除之字、經塗改或插行書寫之字、墨迹或邊頁註記;如有上述情況,則指出對此已作出適當之更改聲明; d)在遺囑內,除有簽名之紙頁外,其餘各頁均由在遺囑上簽名之人作簡簽。 三、如遺囑非由遺囑人本人書寫,則核准書內尚應載有遺囑人所作之因已閱讀遺囑而了解遺囑內容之聲明,遺囑人因此須在公證員面前證明其懂得及能夠閱讀。 四、核准書內尚應載明遺囑中整頁占用之頁數及非整頁占用之紙頁上之行數。 五、遺囑之各頁均須由公證員作簡簽,且應以確保遺囑與其核准書合成一整體之適當機械方式,將有關紙頁與核准書連接。 六、應利害關係人之要求,遺囑得裝入註明遺囑人姓名之信封內,而公證員應將信封以火漆封口,並在火漆上蓋上有關公證機構之印章。 ===第三節 遺囑之存放及交還=== {{center|'''第一百二十條<br />(密封遺囑之存放)'''}} 一、如遺囑人擬將其密封遺囑存放於公證機構,則應將之遞交予公證員,以便公證員繕立載明上述情況之文書。 二、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內應載明該存放書係以一式兩份之方式繕立。 三、對為存放於公證機構而遞交之遺囑,適用上條第六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二十一條<br />(其他遺囑之存放)'''}} 一、對於以民法規定之任一特別形式而訂立之遺囑之存放,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條規定。 二、存放人在作出存放時,應向公證員聲明是否知悉遺囑人之死亡,該聲明須在存放書內明確載明。 三、公證員尚應在存放書內指明存放人之身分、存放遺囑之份數,且在屬航海日誌或飛行日誌內載有紀錄或屬《民法典》第二千零五十一條所指之情況時,尚應載明有關紀錄內之資料。 {{center|'''第一百二十二條<br />(遺囑之交還)'''}} 一、遺囑人得隨時取回其已存放之遺囑。 二、已存放之遺囑,僅得交還予遺囑人或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 ===第四節 密封遺囑之啟封=== {{center|'''第一百二十三條<br />(有權限之公證機構)'''}} 任何公共公證機構均有權限將密封遺囑啟封,但不包括存放於公證機構之密封遺囑,在此情況下,僅密封遺囑所存放之公證機構方有權將之啟封。 {{center|'''第一百二十四條<br />(必要文件)'''}} 一、在遺囑人已死亡之情況下,密封遺囑之啟封書應在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被出示後繕立;屬司法機關宣告遺囑人被推定死亡並因此命令啟封密封遺囑之情況時,有關啟封書應在司法機構命令啟封之裁判之證明被出示後繕立。 二、如公證員本人獲悉遺囑人死亡之事實,則為着啟封遺囑之目的,對出示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之要求予以免除。 三、然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僅在向公證員出示證實遺囑人死亡之文件後,方得獲發遺囑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二十五條<br />(啟封程序)'''}} 一、密封遺囑之啟封按下列步驟為之: a)檢查遺囑之狀況,尤其是否存在未作更改聲明之瑕疵、塗改字、訂正字、插行書寫之字、刪除之字、墨跡或頁邊註記; b)公證員在提交遺囑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及證人同時在場之情況下高聲宣讀遺囑。 二、如遺囑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裝入以火漆封口之信封內,公證員尚應檢查火漆是否完整。 三、遺囑啟封後,須由提交遺囑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及由證人及公證員在遺囑之各頁上作簡簽,隨後須將遺囑存檔。 {{center|'''第一百二十六條<br />(啟封書)'''}} 就遺囑之啟封須繕立啟封書,其內特別載明已執行上條所指之程序,並視乎情況而載明遺囑人死亡日期或司法機關作出命令啟封遺囑之裁判之日期。 {{center|'''第一百二十七條<br />(依職權啟封遺囑)'''}} 一、如公證員獲悉遺囑存放於其公證機構內之某人在澳門死亡,則應向有權限之登記局索取遺囑人之死亡證明;該證明須加快發出,且免除繳納有關手續費。 二、公證員收到死亡證明後,須啟封遺囑並繕立啟封書。 三、公證員按上款規定啟封遺囑後,應隨即將存在遺囑一事以掛號信通知遺囑內提及之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已知遺囑人有可繼承遺產之親等較近之血親時,亦應通知該等血親。 四、未付清包括遺囑印花稅之文書收費前,公證員不得就密封遺囑提供任何資訊或發出密封遺囑之內容證明。 ===第五節 授權、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center|'''第一百二十八條<br />(授權書之形式)'''}} 一、依法應由公證員參與之授權,得採用下列形式作出: a)公證文書; b)經認證之文書; c)由被代理人簽名且簽名經當場認定之文書。 二、同時為受權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作出之授權,以及授予雙方代理權之授權,均應以公證文書作出。 三、下列授權應採用上款a及b項所指之其中一種形式作出: a)具民事或商事上之一般管理權力之授權; b)具承擔匯票債務權力之授權; c)作出授權之目的與在司法爭議中作出自認、撤回或和解有關; d)有關授權涉及應以公證書或其他公文書作出之行為之代理權,或涉及須以公文書證明之行為之代理權。 四、在第一款c項所指情況下,如授權書係以被代理人不諳之語言作成,則由其選定之一名傳譯與其共同參與有關行為,而認定語內須載明委托人應作之指出委託人了解及接納授權書內容之聲明。 {{center|'''第一百二十九條<br />(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對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有關授權之規則。 ===第六節 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center|'''第一百三十條<br />(匯票及其他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匯票之拒絕證書;對本票、支票、賒帳買賣票據或其他依法須就有關情況作出拒絕證書之債權證券,適用本節內與該等債權證券之性質及規範該等債權證券之特別制度不抵觸之部分。 {{center|'''第一百三十一條<br />(提交匯票以繕立拒絕證書)'''}} 一、提交人應將匯票交予公證機構,並附同為作出通知所需之符合已核准式樣之通知信;通知信須適當填寫,且貼上所需郵票。 二、即使提交人未附同上款所指之通知信,公證員亦不得拒絕其提交匯票。 三、收到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之匯票後,應將一份以式樣經核准之印件作成及由提交人填寫之收據交予提交人。 四、匯票之提交,須按其交予公證機構之順序而在專用簿冊內作登記。 五、匯票提交後,須在匯票上註錄有關提交之編號及日期,並由公證員在匯票上作簡簽。 {{center|'''第一百三十二條<br />(提交之期間及其推延)'''}} 一、為繕立拒絕證書,應在下列期間內提交匯票: a)如屬拒絕承兌定日付款之匯票、出票日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則提交期為直至得作提示承兌之日; b)如屬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屬按特別約定應在某一期間內作提示承兌之匯票,而在承兌時未註明日期,則提交期為直至為繕立拒絕承兌證書而提交匯票之期間屆滿之日; c)如屬拒絕支付a項所指之匯票,則在緊接可作支付日後之兩個工作日內之其中一日提交,或在可作支付之多日內之最後一日提交; d)如屬拒絕支付見票即付之匯票,則在得作提示付款之期間內提交; e)屬《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條所指之情況時,持票人可隨時提交。 二、在《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所指之情況下,如匯票之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係在有關期間之最後一日作出,則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匯票尚得在翌日作出。 三、如提交匯票之期間屆滿之日為公共公證機構或信貸機構停止服務之日,則該期間屆滿之日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 四、對於銀行及同類機構,本條所指期間屆滿之日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 五、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匯票,最遲應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前一小時作出。 六、在法定期間屆滿後提交匯票,並不構成拒絕繕立有關拒絕證書之理由。 {{center|'''第一百三十三條<br />(不得被接納以繕立拒絕證書之匯票)'''}} 一、不得就下列匯票繕立拒絕證書: a)欠缺《[[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所指某一要件之匯票,只要該欠缺不能按《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彌補; b)以公證員不諳之語文作成之匯票,只要提交人未附同譯本;但以正式語文作成之匯票除外,在此情況下,匯票之翻譯須依職權作出; c)所指出之承兌地點或支付地點非為澳門地區之匯票。 二、上款b項第一部分所指之匯票譯本,須發還予提交人,有關翻譯得由任何人作出,而無須經特別程序;翻譯為依職權作出時,須由公證員定出翻譯之方式,如定出之方式為書面,尚須定出對譯本之處置。 {{center|'''第一百三十四條<br />(通知)'''}} 一、公證員應在提交匯票當日或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將提交匯票一事通知應承兌或支付匯票之人,包括所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之人。 二、通知係透過將附同匯票被提交之通知信以掛號郵遞方式寄發而作出,掛號存根須存檔在專用之檔案組內。 {{center|'''第一百三十五條<br />(取回之匯票)'''}} 如提交人在拒絕證書作成前取回匯票,則應在提交匯票之登記旁註明提交人已收回匯票及收回之日期。 {{center|'''第一百三十六條<br />(繕立拒絕證書之期間、順序及效力)'''}} 一、如提交人未取回匯票,則匯票之拒絕證書須在寄出通知信之五日後、提交匯票後之十日內繕立。 二、拒絕證書須按匯票提交之順序繕立。 三、拒絕證書自匯票提交之日起產生效力。 {{center|'''第一百三十七條<br />(拒絕證書之形式要件)'''}} 一、拒絕證書應透過填寫式樣經核准之印件及以針對所有匯票債務人之方式繕立。 二、拒絕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a)匯票之認別資料,包括發票日期、出票人姓名及相應金額; b)有關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指通知之註錄,或註明因未附同通知信提交匯票而未作通知; c)註明被通知之人是否在場,以及被通知之人所提供未承兌或未付款之理由; d)公證員就有關拒絕證書之依據所作之聲明,並指出申請繕立有關證書之人及證書所針對之人; e)提交匯票之日期; f)被通知並到場之人之簽名,或由該等人所作之因不會簽名、不能簽名或不欲簽名而未簽名之聲明。 三、有關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理由之聲明得為口頭聲明,或為由被通知之人交予公證員之書面聲明,而書面聲明須予存檔。 四、聲明人得要求發出拒絕證書之認證繕本。 {{center|'''第一百三十八條<br />(匯票之發還)'''}} 一、發還匯票前須收回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所指之收據,並將之作廢。 二、如上款所指之收據遺失,則在歸還匯票前應向提交匯票之人索取收據,並將之存檔。 ==第四章 附註== {{center|'''第一百三十九條<br />(附註之定義及方式)'''}} 一、附註係指將後一行為扼要註錄於前一行為,而在註錄內載明所附註之事實及其憑證之認別資料。 二、附註須置於記載有關行為之紙頁上方空白處或頁邊空白處,並經適當註明日期及由公證員簽名。 三、對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所作之附註,須首先置於紙頁上方空白處,其次置於留作繕立公證文書之部分內可能空白之處,最後置於外側頁邊空白處。 四、如用完按以上兩款規定可作附註之空位,須在同類之記錄簿冊內首張可使用之紙頁上留作繕立公證文書之部分內作出附註,並須作出必要之承接說明。 {{center|'''第一百四十條<br />(發起)'''}} 一、依職權作出附註之情況限於擬附註之行為適當指出識別前一行為之資料者,或法律明文規定須依職權作出該附註者。 二、不屬應依職權作出附註之情況時,如認定兩個行為處於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所指狀況,得應任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作出附註。 三、為着上款規定之目的,利害關係人在有需要時應出示載有擬附註之事實之文書之複本或證明。 {{center|'''第一百四十一條<br />(附註之事實)'''}} 下列事實須附註於與該等事實有關之文書內: a)遺囑人死亡; b)贈與人死亡,只要有關贈與附有應於贈與人死後履行之為公益或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設定之負擔; c)對授權之廢止或對獲授予權力之放棄,以及以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為基礎所作之複授權; d)就針對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公證證明提出爭議之訴訟待決一事所作之通知,以及按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就公證證明所作之公布; e)就上項所指訴訟作出之法院裁判,以及宣告公證行為無效及使公證行為轉為有效之法院裁判; f)有關行為所具瑕疵之補正; g)所存放之遺囑之交還; h)涉及接納、追認、更正或廢止前一行為或對前一行為作附加之公證行為; i)按下條規定所作之對缺漏之彌補及對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center|'''第一百四十二條<br />(缺漏之彌補及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一、對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中出現、與下款所指事項有關且由經文件證實之錯誤所引致之缺漏及不準確之處,得隨時透過附註予以彌補及更正,只要不會因此而對該行為之對象或參與者之身分產生疑問。 二、得透過附註彌補或更正與下列事項有關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 a)繕立公證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 b)房地產標示及登錄之編號、須作商業登記之實體之登記編號以及所涉之登記局; c)財政司房屋紀錄之登錄以及財產之稅務價值; d)房地產所處之堂區、公共街道及所在地之門牌號碼; e)當事人、參與行為之人以及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內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姓名之書寫、羅馬拼音及拼音編號、婚姻財產制及其他身分資料; f)按公證行為之文本顯示屬單純之誤算、誤寫或缺漏; g)特別法要求載明之事項及作出之提醒; h)存檔文件之記載。 三、如須繳納物業轉移稅之差額,則利害關係人應證實已繳納該差額;所作之更正引致有關行為之價值增加時,須製作新收費帳目,以繳納對應於增加之價值之手續費及印花稅。 四、在第二款g項所指情況下,如未載明之事項為土地批出合同、受移轉人接納該合同之條款、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令]]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受移轉人所作之提醒、存在地租、法律要求載明之其他事項或作出之其他提醒,則附註須根據經認證之文書作出,而只有對擬更正之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訂立行為人方得參與作成該文書。 五、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中出現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如與公證員應審查之稅務規定之遵守情況有關或與存檔文件之記載有關,且該缺漏或不準確之處已根據該行為之內容予以證實,則得依職權透過附註予以改正。 六、如按公證文書之內容或公證機構存有之資料可確定作出公證行為之時間或地點,則對作出有關公證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亦得依職權透過附註予以彌補或更正。 七、本條所指之附註應由公證員本人簽名。 {{center|'''第一百四十三條<br />(就遺囑人及贈與人死亡所作之附註)'''}} 一、經任何出示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之人請求,得於遺囑內或廢止遺囑之公證書內附註遺囑人之死亡。 二、公證員收到澳門某一公共部門就遺囑人之死亡所作之正式通知時,如尚未就該遺囑人之死亡作附註,則應要求有權限之登記局免費發出遺囑人之死亡證明,並在收到該證明後依職權作有關附註。 三、附註應載明遺囑人死亡之日期、死亡登記編號以及繕立該登記之登記局。 四、本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就贈與人之死亡所作之附註。 {{center|'''第一百四十四條<br />(就交還存放之遺囑所作之附註)'''}} 獲交還存放之密封遺囑之人,應在就交還該遺囑所作之附註內簽名,如不會或不能簽名,則應在附註內按上指模。 {{center|'''第一百四十五條<br />(就附註之事實所作之告知)'''}} 一、如某一公證機構應依職權就某項事實作附註,而載有所附註之事實之文書係由另一公證機構所繕立,則繕立該文書之公證員應向前者提供作附註所需之資料。 二、作附註所需之資料得透過以簽收、掛號郵寄或圖文傳真之方式傳送之公函提供;以圖文傳真提供資料時,須對已收到資料作確認。 {{center|'''第一百四十六條<br />(期間)'''}} 公證員應在三日內履行上數條所定之義務。 {{center|'''第一百四十七條<br />(文件之處置)'''}} 一、附註所依據之文件必須存檔。 二、透過圖文傳真收到以感熱紙印出之文件時,公證員亦應將影印該文件而得之影印本存檔。 三、非因依職權提出要求而獲給予之遺囑人或贈與人之死亡證明,不受第一款規定之約束。 ==第五章 登記== {{center|'''第一百四十八條<br />(對象)'''}} 下列者須登記於用作登記之簿冊內: a)繕立於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簿冊內之文書; b)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以及其他遺囑之存放書; c)為繕立拒絕證書而作之債權證券之提交、債權證券之收回以及拒絕證書; d)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以及相應之複授權書; e)公證行為之追認書; f)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之文書; g)對商業企業主簿冊之認證行為; h)當事人擬在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center|'''第一百四十九條<br />(登記次序)'''}} 登記須按繕立文書或提交文件之次序每日作出。 {{center|'''第一百五十條<br />(公證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 一、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登記內應載有下列資料: a)繕立文書之簿冊之編號及文書在簿冊內所處之第一頁之頁碼; b)文書之名稱及繕立文書之日期; c)遺囑人或訂立行為人之全名。 二、雜項公證書之登記內除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資料外,尚應載有下列資料: a)行為之標的及價值; b)與行為有關之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及住所,或與行為有關之法人之名稱及住所; c)各當事人之全名,當事人已婚時,配偶之姓名得按具體情況以“及妻子”或“及丈夫”一詞代替; d)對因有關行為而須繳交之稅捐及稅項之繳納情況之監察屬必需之說明。 三、上款c項所指之有關當事人全名之記載,得透過指出首位權利主體及首位義務主體之姓名,並在其後按具體情況加上“及其他一人”或“及其他各人”一詞為之。 {{center|'''第一百五十一條<br />(與密封遺囑有關之文書之登記)'''}} 一、密封遺囑之核准書之登記須在交還遺囑前作出;登記內應載有下列資料: a)文書之名稱及繕立文書之日期; b)遺囑人之全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及居所; c)指出對遺囑有否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六款所指之程序處理。 二、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及啟封書之登記內,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所指之存放書之登記內,應載有上款a項所指之資料、遺囑人之全名以及存放書及啟封書在檔案組內之編號。 {{center|'''第一百五十二條<br />(與債務證券之拒絕證書有關之登記)'''}} 一、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時,就提交所作之登記內,應載有提交日期及提交人、承兌人或受票人與出票人之姓名、居所或住所,以及債權證券之類型與所含債務之金額。 二、拒絕證書之登記,係指在就提交所作之登記旁作出之記明拒絕證書之依據及日期之註錄。 三、就收回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之債務證券所作之登記,係透過在就提交所作之登記旁註明已收回債權證券及收回之日期而作出。 {{center|'''第一百五十三條<br />(認證簿冊之登記)'''}} 認證商業企業主簿冊之登記內,尤應載有日期及商業企業主之認別資料,包括指出其住所,並應註明經認證之簿冊之性質及頁數。 {{center|'''第一百五十四條<br />(其他行為之登記)'''}} 一、以上各條所指文件或文書以外之其他文件或獨立文書之登記,係指提交文件日期或繕立文書日期之註明,以及該文件或文書之認別資料之指出,而後者係透過註明該文件或文書之類型或性質、利害關係人之全名或法人名稱及文件或文書在檔案組內之編號為之。 二、當事人請求存檔之文件經登記後,不得將之交還。 ==第六章 私文書之認證== {{center|'''第一百五十五條<br />(經認證之文書)'''}} 私文書經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確認其了解文書內容且文書表達其意思後,即成為經認證之文書。 {{center|'''第一百五十六條<br />(認證語)'''}} 一、公證員收到為獲認證而提交之文書後,應繕立認證語。 二、本法典有關公證文書之規定中與認證語之性質不抵觸之部分,均適用於認證語。 {{center|'''第一百五十七條<br />(形式要件)'''}} 一、除應符合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之適用部分外,認證語尚應載有: a)當事人所作之已閱讀文書或完全了解文書內容且該文書表達其意思之聲明; b)就文書內未經適當作出更改聲明之訂正字、插行書寫之字、塗改字、刪除之字或劃綫所作之更改聲明。 二、如擬認證之文書係由別人代為簽名,則認證語除載有上款所指內容外,尚應載明代簽人之身分資料,以及註明被代簽人在認證行為中確認該代簽行為,而被代簽人應在認證語內按上指模。 {{center|'''第一百五十八條<br />(社團及財團)'''}} 一、除法律要求其他更莊嚴之方式外,設立社團之憑證、以生前行為創立財團之憑證以及有關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均應載入經認證之文書,而有關文書須存檔。 二、認證語內除應載有上條所指內容外,尚應註明: a)公證員應作之對設立憑證、章程及其修改之合法性之認定; b)就設立或創立文件、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一事,向利害關係人作出之提醒。 三、涉及財團之創立文件時,認證語尚應載有: a)就開始認可程序後創立文件即不可廢止一事向創立人作出之提醒; b)財團僅在獲有權限實體認可後方取得法律人格之註明。 四、公證員須依職權促使以摘錄方式公布社團之設立文件、有關章程及其修改,公布費用由利害關係人承擔;公證員應將公布一事通知有權限作出登記之實體。 五、涉及財團時,公證員應將創立文件之證明送交有權限作認可之實體。 ==第七章 認定== {{center|'''第一百五十九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認定之類型)'''}} 一、公證認定得為對照認定、當場認定或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二、簽名之對照認定係指將簽名與下列任一文件上之簽名作出比對: a)第六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身分證明文件; b)上項所指文件之認證繕本; c)載有擬認定簽名之樣本之公司秘書之證明書; d)載有擬認定簽名之樣本之應利害關係人請求為認定簽名而在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三、當場認定係指認定在公證員面前書寫及簽名之文書內之筆跡及簽名,或認定只在公證員面前簽名之文書內之簽名;在簽署人於認定時在場之情況下作出之認定,亦為當場認定。 四、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係指認定時根據法律之規定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註明與利害關係人、簽署人或被代簽人有關且為公證員知悉或經公證員按向其出示之文件證實之任何特別情況。 五、公證認定須為對照認定,但法律明文規定須當場認定者除外。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0號法律]]'''</span> {{center|'''第一百六十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特別註明簽署人具有代表人身分之認定,得透過將文件上之簽名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任一文件上之簽名作出比對之方式為之。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0號法律]]'''</span> {{center|'''第一百六十一條<br />(代簽)'''}} 一、只有在經公證員證實身分之被代簽人在場且其不會或不能簽名之情況下,方得對代簽作認定。 二、應在認定簽名之行為中,於向被代簽人宣讀有關文書後在公證員面前作出代簽或確認代簽。 {{center|'''第一百六十二條<br />(形式要件)'''}} 一、在公證認定行為中,應載有以下內容: a)作出認定之日期、月份、年份及地點; b)作認定之人之身分及作認定之公證機構; c)簽署人、被代簽人及在認定行為中參與之其他人之全名,以及註明證實該等人士身分之方式或公證員認識該等人士; d)認定之類型,以及按具體情況註明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五款或第一百六十條所指之情況; e)證明人及其他偶然參與者之簽名,以及在其後加上公證員之簽名。 二、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行為中,除應載有上款所指內容外,尚應指出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之文件,或註明該認定係因公證員本人知悉在認定行為中特別指出之情況而作出。 三、代簽之認定行為中尚應明確載明可作代簽所依據之情況,並應按有被代簽人之指模。 四、對簽署人或被代簽人身分之證實,以及任何偶然參與者身分之證實及其參與,適用本法典有關公證文書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六十三條<br />(不得作出之認定)'''}} 一、作成筆跡或簽名時使用之書寫材料無穩固性方面之保障時,以及筆跡或簽名係置於含有空白行或空白處且未使空白行或空白處失去效用之文書內時,公證員應拒絕對該等筆跡或簽名作認定。 二、簽名置於全部空白之紙張內、未提供予公證員閱讀之文書內或使用之書寫材料無穩固性方面之保障之文書內時,公證員亦應拒絕對該等簽名作認定。 三、涉及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時,僅在由公證員選定之傳譯將文件向其作翻譯後,方得作出有關認定,文件之翻譯得為口譯。 四、涉及用作證明列入印花稅總表但獲豁免或減少印花稅之行為或合同而未貼上印花之文書時,僅在該文書係載有給予上述稅項優惠之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在該文書內作出認定。 ==第八章 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六十四條<br />(發起)'''}} 一、證明書、證明及其他同類文件須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又或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之要求發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要求發出證明書、證明及其他同類文件時,免繳有關收費;該要求應向有權限之公證員提出,並指明要求發出之文件之用途。 三、屬上款規定以外之情況時,如不能立即滿足有關請求而發出證明書、證明或其他同類文件,則就該請求應填寫一張式樣經核准之領取憑單,領取憑單上應註明有關編號;須將該憑單之正本存檔,而將複本交予申請人。 {{center|'''第一百六十五條<br />(期間)'''}} 一、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須在自請求或要求之日起計之五個工作日內發出。 二、被請求或要求加快發出之文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發出。 三、被請求加快發出文件時,應提醒利害關係人手續費加倍。 {{center|'''第一百六十六條<br />(共同之必備資料)'''}} 一、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應載有發出該等文件之公證機構之名稱、頁數之編號、發出日期及地點、有權限之公證員之簽名以及在無簽名之紙頁上公證員之簡簽。 二、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要求發出之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尚應載明其用途。 三、按第六條第一款i項之規定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之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除應載有以上兩款所指之必備資料外,尚應含有一終結註記,其內載明就發出內容證明而規定應包括之事項。 ===第二節 證明書=== {{center|'''第一百六十七條<br />(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 一、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內,特別應指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資料,指出證實其身分之方式或註明公證員本人認識該人,以及載有其簽名或其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聲明,而不論屬何種情況,在該聲明後均須按有利害關係人之指模。 二、在證明書內得貼上利害關係人之相片,公證員應在相片上蓋上公證機構之鋼印。 {{center|'''第一百六十八條<br />(擔任職務之證明書)'''}} 擔任公共職務或法人行政管理職務之證明書內,應聲明公證員本人知悉所證明之事實或僅透過文件證實該事實,在後一情況下應指出獲出示之文件之認別資料。 {{center|'''第一百六十九條<br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之證明書)'''}} 一、如澳門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予公證員之文件符合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則得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書。 二、證明書內特別應指出收到文件之日期以及實收頁數。 {{center|'''第一百七十條<br />(其他事實之證明書)'''}} 其他證明書內應準確載明所證明之事實,特別應載明公證員知悉該事實之途徑。 ===第三節 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一條<br />(證據價值)'''}} 一、公證機構之存檔公證文書、登記及文件之內容,係以所發出之證明予以證實。 二、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並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具有與發出之證明相同之證據價值。 {{center|'''第一百七十二條<br />(證明之申請及遞交)'''}} 一、任何人均得申請發出證明,但屬下款規定之情況除外。 二、就遺囑人之死亡未作附註前,與公證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密封遺囑存放書及相應登記有關之證明,僅得應遺囑人或其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之申請而發出。 三、上款所指之證明僅得交予申請人本人或經其許可受領該證明之人。 四、不論有否申請,均須發出第二百零九條d項所指之獲豁免手續費之證明;如該證明係由遺囑人請求發出,應將之交予遺囑人,在其他情況下,則應將之交予被公證員收取費用之人。 {{center|'''第一百七十三條<br />(證明之類型)'''}} 一、證明得分為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以及整體證明或部分證明。 二、內容證明係指逐字逐句複製正本內容之證明;敘述證明係指以單純之摘錄方式複製正本內容之證明。 三、涉及正本之全部內容之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為整體內容證明或整體敘述證明;涉及正本之部分內容之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為部分內容證明或部分敘述證明。 四、從公證文書及公證機構之存檔文件發出之證明須為內容證明;與登記有關之證明、用以公布公證行為之證明,以及用以告知有關公證行為之證明,須為敘述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四條<br />(證明之方式)'''}} 一、內容證明係以影印或獲許可使用之其他照相複製方法作成;不能採用上述方法時,得以電腦處理、打字或手寫之方法作成。 二、任何敘述證明、以及用以在本地區以外產生公信力或從文本顯示不易閱讀之手寫公證文書及手寫存檔文件之內容證明,均須以電腦處理或打字方法作成。 {{center|'''第一百七十五條<br />(形式要件)'''}} 證明特別應載有以下內容: a)該證明所取自之簿冊或檔案組之編號及名稱; b)正本在簿冊或檔案組內之首頁及末頁之頁碼; c)所作之與正本相符之聲明; d)按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發出時,註明係免費發出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六條<br />(內容證明所包含之資料)'''}} 一、內容證明應顯現或註明正本所載之印記、對正本作認證之其他註記、印花以及繳納之印花稅之款項,並應以顯而易見方式標出有關行為或文件之文本之一切不規範之處及瑕疵。 二、就正本發出證明時,須作成符合正本內之更改聲明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七條<br />(整體內容證明)'''}} 一、整體內容證明應複製文書之內容、遺囑全文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與啟封書、死因贈與公證書之全文以及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補充文件之全文。 二、整體內容證明尚應載有附註、參考編號以及該證明所涉之文書及文件之收費帳目;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尚得複製作為被證明之行為之依據之其他文件。 {{center|'''第一百七十八條<br />(部分內容證明)'''}} 一、公證文書載有多個法律上之行為,或僅載有一個法律上之行為但此行為所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係涉及不同人或不同實體時,得請求發出僅涉及某個行為或某一當事人之證明,在此情況下須遵守以下數款之規定。 二、部分內容證明除應含有文書內涉及被指出之有關行為或當事人之內容外,尚應載有與製作該文書時之情況及該文書之一般必備資料有關以及與為作成該文書而附同之文件有關之一切資料。 三、對作為被證明之行為之依據之文件,適用上條之規定。 四、證明尚應以敘述方式記明對充分了解證明內容屬必需之其他事項,以及載有擴大、限制、變更被證明之行為之訂定內容或對該行為設置條件之訂定內容。 ===第四節 認證繕本=== {{center|'''第一百七十九條<br />(概念及方式)'''}} 一、認證繕本係指公證員從為此目的而獲遞交之非存檔文件所發出之整體或部分內容副本。 二、認證繕本按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製作;但涉及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駕駛執照者除外,在此情況下,認證繕本僅得以影印本方法製作。 {{center|'''第一百八十條<br />(載明事項)'''}} 一、認證繕本應載有該繕本與正本相符之聲明;對認證繕本,亦適用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在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指之情況下,認證繕本亦應載明文件正本之編號、發出正本之日期及實體。 三、如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指文件之有效期已過或保存狀況不佳,則僅在認證繕本上載明此事時方得發出認證繕本,但屬法院要求發出之情況除外。 {{center|'''第一百八十一條<br />(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之認證繕本)'''}} 對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得以認證繕本方式加以複製,但公證員得要求由其選定之傳譯對文書作翻譯,文書之翻譯得為口譯。 ===第五節 譯本=== {{center|'''第一百八十二條<br />(概念)'''}} 文件之翻譯係指將以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另一種正式語文,或將以非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正式語文,又或將以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非正式語文。 {{center|'''第一百八十三條<br />(形式要件)'''}} 一、譯本內應指出作成原文書所使用之語文,並須載有譯文係忠於原文之聲明。 二、如譯本係由已作宣誓之翻譯作成,應在置於譯本或附頁上之證明書內註明已進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最後部分所定程序。 {{center|'''第一百八十四條<br />(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條c項、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首部分之規定適用於譯本。 {{PD-MacaoGov}} phigy25yunllxuzxis8147xsfahacr3 2166558 2166557 2022-07-24T11:28:09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二編 公證行為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一編|第一編 公證職能之行使]] | next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文書以及公證行為之作出=== {{center|'''第五十條<br />(文書類型)'''}} 一、公證員繕立或參與製作之文書得為公文書、經認證之文書或僅經公證認定之文書。 二、公文書係指公證員在有關簿冊或獨立文書內繕立之文書,以及由公證員發出之證明書、證明及其他類似之文書。 三、經認證之文書係指經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確認之私文書。 四、私文書經公證員按本法典規定認定其內之筆跡及簽名或僅認定其內之簽名者,即為經公證認定之文書。 {{center|'''第五十一條<br />(繕立行為之所在)'''}} 一、凡公證遺囑以及按法律或利害關係人之要求而須採用公證書形式作出之行為,均須繕立於記錄簿冊內。 二、如文書之繕立不能在其起首之簿冊內完成,則須於下一順序編號之簿冊內繼續繕立,並須在正文末處簽名之上方註明此事。 三、凡應載入公文書之行為而法律或利害關係人未要求以公證書作出者,須繕立在非屬於記錄簿冊之文書內。 四、法律要求公證員作出之登記,須繕立於登記專用之簿冊內,但不影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適用。 五、認證語及公證認定行為須繕立於相應之文書或其附頁內。 {{center|'''第五十二條<br />(編號)'''}} 一、就公證行為之登記之順序編號須為按月編定,而對公證認定行為之順序編號則得為按日編定。 二、獨立文書內之附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簿冊內之附註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至h項所指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或書錄,須按繕立之順序而編號。 三、附註之編號須具連續性,有關編號順序屬其相應行為所專有。 {{center|'''第五十三條<br />(作成)'''}} 一、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核准書,均應以易於辯認之字跡手寫作成;但如屬由公證員執行職務之情況,則得以打字或通過電腦處理而作成上述文書,而隨後須將有關電腦儲存數據清除。 二、載於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內之行為應以打字或通過電腦處理而作成;但該簿冊分為多冊時,其中一冊內之行為得以手寫作成。 三、對於其他公證行為,得使用任何書寫方法或電腦程式,但字體應相當清晰。 {{center|'''第五十四條<br />(使用之材料)'''}} 一、公證行為之作成及打印所使用之材料應為黑色,並應使所書寫之文字具有不變性及持久性。 二、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能使書寫痕跡消失之材料。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得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命令使用由其核准式樣之印件繕立獨立文書,以及命令或禁止在繕立行為時採用某些材料、書寫方法或電腦程式。 {{center|'''第五十五條<br />(鋼印之使用)'''}} 一、任何公證行為之文書內均應蓋上公證機構之鋼印,但繕立於簿冊內之行為除外。 二、鋼印須蓋於公證員之簽名及簡簽上。 {{center|'''第五十六條<br />(書寫行為時應遵守之規則)'''}} 一、書寫公證行為時所使用之名稱須為全寫;但屬數詞者除外,對此得使用數字符號。 二、在受法律保護之交易中慣用之簡稱,以及按行為之上下文顯示意義明確之縮寫,亦允許使用之;但涉及行為當事人或訂立人之身分者除外。 三、在譯本、內容證明以及非以影印本形式發出之認證繕本中,對原文之轉錄須保留原文內之簡稱、縮寫及數字符號。 四、繕立公證文書、證明書、證明、其他類似之文書以及認證語時,均不得留有空白,對空白之處須加一橫線以使其不得使用。 {{center|'''第五十七條<br />(更改聲明)'''}} 一、對經訂正之字、經塗改之字、插行書寫之字及刪除之字,均應作出明確之更改聲明。 二、刪除已書寫之字時,應在其上劃綫,劃綫方式須使被刪之字仍可被辯認。 三、更改聲明須在有關文本所載行為之簽名上方作出;涉及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其補充文件或授權書時,更改聲明應由在上述文件上簽名之公證員以手寫作成。 四、如對經訂正之字、經塗改之字及插行書寫之字未作出更改聲明,則該等文字視為不存在,但不影響民事法律中有關文書證明力之規定之適用。 五、如對已被劃線但尚可辯認之字未作更改聲明,則視其為未被刪除。 {{center|'''第五十八條<br />(行文)'''}} 一、公證行為須以任一正式語文作成,其行文應儘量完善、明確及準確。 二、在公證行為之行文中所使用之詞匯須為在法律詞匯中最能表達當事人以其作出之指示所顯露之意思者,亦應避免在文書內作出多餘或重複之記載。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得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認可供選擇性使用之公證行為文書之官方擬本,該等擬本應分別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 {{center|'''第五十九條<br />(擬本)'''}} 一、訂立行為人得向公證員提交行為之擬本。 二、如擬本之行文符合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公證員應照該擬本複製;但對擬本中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之部分,則不應複製。 三、如擬本有不完善之處,公證員應將此事提醒利害關係人,並採納其認為最能表達訂立行為人意思之行文。 四、經公證員在提交之擬本上作簡簽後,擬本須交還提交人;但提交人要求將擬本存檔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提交人亦應在擬本之每一頁上簽名。 五、如就訂立行為人擬作出之行為已具備適當之官方擬本,則第二款所指之義務即告終止。 {{center|'''第六十條<br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 一、由第六條第一款j項所指實體透過圖文傳真向公證員傳送之文件或文書,得用以作成公證行為或用以歸入公證行為內。 二、上款所指之文件或文書,只要具備下列要素,即具有與原件相同之證明力: a)發出部門或公證機構之名稱、傳送紙頁之編號、發出日期及地點、有權限之工作人員或公證員之簽名以及其在無其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b)一項終結註記,其內載有由發出部門或公證機構按相關法律發出之內容證明中應含有之各項資料。 三、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如以感熱紙印出,則應將之影印;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將所接收之文件編號及在其所有紙頁上作簡簽並繕立接收註記,隨後應立即將之歸入本身之檔案組;接收註記內須指出實際接收之紙頁數目、接收地點及日期、接收之公證機構之有關工作人員或公證員之職級及簽名。 {{center|'''第六十一條<br />(透過電腦接收之文件)'''}}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就透過電腦傳送予公證員之文件決定是否可用以作成公證行為或用以歸入公證行為內。 二、為在作出公證行為中使用透過電子方式接收之文件,司法事務司司長有權定出該等文件應符合之要件。 {{center|'''第六十二條<br />(本地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 一、由本地區以外地方按當地法律發出之文件,得用以作成公證行為。 二、公證員得根據由本地區以外地方透過圖文傳真向公證員傳送之文件而作成公證行為,但以嗣後有可能將之與原件核對者為限。 三、對按上款規定而接收之文件,適用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透過圖文傳真所傳送之文件,在尚未能核實係與原件相符時,公證員不得就按照第二款之規定而作成之公證行為發出證明;對於屬不應存檔之文書,公證員在尚未能核實其係與原件相符時,不得將該等文書交予利害關係人。 五、如公證員有充分理由懷疑所提交或透過圖文傳真所傳送之文件之真確性,得要求提供補充書證以消除懷疑;以上規定不影響《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適用。 {{center|'''第六十三條<br />(以非正式語文或公證員不諳之語文書寫之文件)'''}} 一、以非正式語文書寫之文件應附有相應之譯本;該譯本得由澳門之公證員、本地區之執業律師或適當之翻譯提供,有關翻譯須透過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在公證員面前確認譯本忠於原文。 二、與某公司活動有關之文件,得附具經該公司之秘書按商法之規定而證明之譯本。 三、如公證員不諳被提交文件所使用之正式語文,該等文件須依職權由公證員信任之傳譯作出翻譯,無須進行任何手續。 {{center|'''第六十四條<br />(存檔文件之使用)'''}} 一、對於在公證機構內存有之文件或公證文書,在未逾有效期且其繕立狀況亦未改變之時,得用以歸入在該機構繕立之公證行為內或用以作成公證行為。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允許以官方實體發出、且已逾有效期之存檔於有關公證機構之文件為依據而作成公證行為,但僅以公證員能透過電腦通訊方法查核該等文件所載之資料是否符合現狀及是否準確者為限。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在有關文書內註明上述情況;如屬應予存檔之文件,則應就所作之查詢取得一打印本並予存檔。 {{center|'''第六十五條<br />(其他檔案之查閱)'''}} 一、為獲取房地產之必要認別資料及關乎其法律狀況之資料,得透過電腦直接查閱在澳門不動產所有權之規範程序中有所參予之公共部門之檔案內資訊;由此獲取之資料即取代為作成有關公證行為所需之登記證明及地籍圖。 二、按上款規定而獲取之資料,其有效期為十日;公證員應就有關資料取得一打印本以供存檔。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諮詢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之意見後,得就第一款規定之目的指定其他公共實體之檔案可供查閱。 ===第二節 公證文書之要件=== ====第一分節 一般要件==== {{center|'''第六十六條<br />(共同之形式要件)'''}} 一、公證文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a)簽署文書之日期、月份、年份及地點,訂立行為人有所要求時,亦應指出作成文書之時刻; b)參與作成文書之公證員或工作人員之全名、身分及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名稱; c)與行為有關之自然人之全名、婚姻狀況、國籍及常居所,對於屬自然人之商業企業主,應同時指出其商業名稱; d)對於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行為之屬法人之商業企業主,按商法規定指出其認別資料及其住所,以及由訂立行為人代表之其他法人之名稱及其住所; e)以代理人身分訂立行為之人、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公證證明之公證書內之聲明人,以及應以證明人、傳譯、醫學鑑定人、證人或文書宣讀人身分參與行為之人之全名、婚姻狀況及常居所; f)就訂立行為人及上項所指之人指出證實身分之方式,或指出該等人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 g)指出證明受權人及代理人身分之授權書及各涉及有關公證文書之文件,並明確註明已證實該受權人或代理人具有作出有關行為所需之權力; h)藉指出文件存檔一事而提及存檔之一切文件及說明其性質; i)註明單純被出示之文件,並指出其性質及發出日期,如文書本身未指明發出文件之實體或未能因文件性質而確定其發出實體,則亦須註明該發出實體; j)如傳譯、醫學鑑定人或文書宣讀人參與行為,則指出其參與原因,並提及該等人士所作之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或註明屬官方傳譯參與之情況; l)有關已遵守因出現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指情況而要求遵守之程序之聲明; m)載明已在所有參與人同時在場之情況下,向訂立行為人高聲宣讀文書並解釋文書內容; n)指出未簽名或僅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以及就每一僅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指出其所作因不會或不能簽名而未簽名之聲明; o)訂立行為人及其他參與人置於正文後之簽名或指模,以及公證員或工作人員之簽名,該簽名為文書內最後之一個簽名。 二、因公證員迴避或缺勤而由其代任人參與公證行為時,應指出代任原因。 三、允許私人公證員不使用第一款b項所指之全名,而使用其在有關專業社團之登錄中所採用之簡名,但該簡名必須與允許其從事公證職務之憑證內所載者相同。 四、如在認別當事人時使用中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則應在姓名後置一括號以在其內指出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所載與羅馬拼音編碼表對應之數字編號;如該文件內無此編號,或涉及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或法人之名稱,則應寫出相應之中文字以替代該編號,書寫上述中文字得以手寫作出。 五、第一款g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以未成年子女代理人之身分訂立行為之父母。 六、在拋棄遺產或遺贈之公證書內,應特別指出拋棄遺產或遺贈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七、可參與作成更正書之人,僅係與待更正之行為有正當利害關係之訂立行為人,或屬有關錯誤所涉及之人;如屬後一情況,則該更正不可影響行為之內容。 {{center|'''第六十七條<br />(在須作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內應作出之特別載明)'''}} 一、供須作登記之行為作憑證用之文書,尤其應載明以下內容: a)如行為所涉及之人為已婚,則載明其配偶之全名及有關之夫妻財產制,如該人為未婚,則指出其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b)公證員應向訂立行為人所作之提醒,該提醒係指出如有關行為未經登記,則視乎情況而不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或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二、對於訂立行為人須促使有關行為被登記之情況,公證員應提醒訂立行為人有義務按適用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及期間促使有關登記之作出,並在文書之正文內載明此提醒。 三、第一款a項之規定,適用於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內有關被繼承人及待確認資格人之部分,亦適用於賦予作出須作登記行為之權力之授權書。 四、公證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核准書,均應特別載明遺囑人之出生日期及其父母之全名。 {{center|'''第六十八條<br />(身分之證實)'''}} 一、公證員應證實訂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之其他人之身分;但該等人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者除外。 二、在有關行為中對訂立行為人之身分作出證實,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為之: a)出示澳門居民身分證或等同文件; b)出示護照; c)兩名證明人作出聲明,而證明人之身分須經公證員透過上兩項所指之任一方式作證實,或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者。 三、對參與公證行為之其他人之身分,僅得以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任一方式作出證實。 四、在證實身分時,不得接納與利害關係人提供之身分資料不符之文件,亦不得接納已逾有效期之文件。 五、文書證人得作為證明人。 {{center|'''第六十九條<br />(法人之代理)'''}} 一、有效期為三個月之法人登記證明,為應作登記之法人之代理人身分之書證,以及該代理人具足夠權力之書證,但不妨礙公證員尚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使其對代理人所主張之權力得以全面證實。 二、屬已指定秘書之公司者,如向公證員提交經該秘書證明、其內指出聲稱為代理人之人具備代理人身分並列出其各項代理權之文件,則免除提供商業登記證明;以上規定不妨礙公證員尚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使其對代理人所主張之權力得以全面證實。 三、如法人代理人所主張之身分及法人代理人具備正當參與行為之權力係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則可免除法人代理之書證,但須在有關文件之正文內明確註明此事。 {{center|'''第七十條<br />(意定代理)'''}} 一、意定代理係以授權書證明,此授權書之原件或證明須交予公證員,其上須貼有適當之印花及符合第一百二十八條所指之任一形式。 二、對符合上款規定並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予公證員之授權書,須視乎情況而適用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三、對透過電腦傳送予公證員之授權書,適用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center|'''第七十一條<br />(補充文件)'''}} 一、對於以公證文書為憑證之行為,作為其標的之財產得在附件中標示。 二、下列者亦得列入附件: a)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意思應以公證文書設立之社團、財團及法人商業企業主之章程; b)以信用機構作為利害關係人之行為之合同條款,或因條款內容之涵蓋範圍廣而有理由載入獨立文書者; c)與公證文書有關之投承規則或工程說明。 三、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除第二款c項以外之上兩款所指之文件。 {{center|'''第七十二條<br />(文書之宣讀及解釋)'''}} 一、在簽名前,應在所有參與人在場之情況下,宣讀公證文書及附於該文書之補充文件,並隨即解釋有關文件之內容及其法律後果。 二、上款所指之宣讀得由文員或傳譯在公證員在場之情況下作出;如訂立行為人聲明已閱讀補充文件或完全了解其內容,則免除宣讀補充文件,但須在有關文書內明確載明此事。 三、有關文書之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之解釋應由公證員為之,公證員應以扼要但能使訂立行為人準確認識其所作行為之意義及後果之方式作出該解釋。 {{center|'''第七十三條<br />(簽名及指模)'''}} 一、公證行為之文書應由訂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之其他人在公證員在場之情況下簽名,最後由公證員簽名。 二、第七十一條所指之補充文件,僅須由與其直接有關之訂立行為人以及公證員簽名,有傳譯參與時亦須由其簽名。 三、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應按文書正文內所提及之順序,以右手食指按上指模代替簽名。 四、不能以右手食指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應以公證員指定之手指按上指模,而在指模旁須註明指模所屬之手指。 五、如有訂立行為人不能按上任何指模,則應在文書內指出此事以及不能按上指模之原因。 {{center|'''第七十四條<br />(在無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一、在由散頁組成之記錄簿冊之紙頁上,除已具有簽名者外,均應由參與行為之人作簡簽;獨立公證文書之紙頁上尚應由公證員作簡簽。 二、在第七十一條所指之補充文件之紙頁上,僅須由訂立行為人及公證員作簡簽。 三、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應在各紙頁上按上指模。 {{center|'''第七十五條<br />(行為之連續性)'''}} 文書之宣讀、解釋及簽名應連續進行。 ====第二分節 特別要件==== {{center|'''第七十六條<br />(涉及物業登記之載明)'''}} 一、凡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均須載明有關房地產在登記局之標示之編號,或聲明有關房地產在登記局無標示,在後一情況下,須載明地籍編號以及一切為作出有關標示所需之內容。 二、在繕立分割或移轉對房地產之權利之文書以前,或在繕立設定對房地產之負擔之文書以前,均須先就該等屬被繼承人、移轉權利之人或設定負擔之人名下之權利指出有關確定登錄。 三、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在取得被分割、被移轉或被設定負擔之權利之同一日內,由取得權利之人在公證員知悉之情況下因移轉其所得之權利或對其所得之權利設定負擔而作出之文書; b)作為《[[物業登記法典]]》生效後所作之首個移轉行為之憑證之文書,但僅以可出示證實移轉權利之人所具權利之文件,或可在作出移轉行為之同時就該移轉權利之人所具權利作出證明者為限; c)因訂立行為人有生命危險而造成之緊急情況,且經適當證實者,又或基於火災、水災或總督以批示方式認為屬災難之其他原因而造成失去登記或登記失去效用之情況,以致未能及時取得登記證明者。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應在文書內指出免除註明先前登記所依據之情況;涉及緊急情況時,尚應指出證實此情況之方式,如以總督之批示為依據,則應註明總督之批示。 五、有關登記局內房地產標示及登錄之編號,係透過出示發出未逾三個月之內容證明以資證實。 六、房地產無標示之事實係透過出示有效期為三個月之證明以資證實,此證明並不得由透過電腦獲取之資料所替代。 {{center|'''第七十七條<br />(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 一、對於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在繕立移轉其獨立單位之物權或對其獨立單位設定負擔之文書以前,須先出示證實有關分層所有權之設定憑證在物業登記中之確定登錄之文件。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在以公證方式設定分層所有權之同一日內因移轉權利或對權利設定負擔而繕立之文書,但僅以此情況為公證員本人所知悉者為限;有關文書內亦應明確註明此事。 三、對於受分層所有權約束之房地產,如其分層所有權之登記尚屬臨時性質,則有關移轉分層建築物之獨立單位或對其獨立單位設定負擔之行為,僅在其文書內已指明有關分層所有權之登記轉為確定係此移轉行為或設定負擔行為具備完全效力之條件時,方可作出。 四、對於屬批給性質之房地產,在批給尚屬臨時性質、且分層所有權之登記為臨時登記之期間內,適用上款之規定;在此情況下,無須取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之許可。 {{center|'''第七十八條<br />(與財政司之房屋紀錄有關之載明事項)'''}} 一、對房地產作標示之文書內,應指出在財政司之有關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如在該財政部門之房屋紀錄內無相應登錄,則文書內須就應作之登錄指出已報請該財政部門作登錄之聲明。 二、如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與按物業登記中房地產標示所載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不符,則不得在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事實之文書內對有關房地產作認別。 三、如向公證員提交證實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舊有編號與現有編號相符之證明,或在不能透過證明證實編號相符時利害關係人能說明兩者不符之原因,則不適用上款之禁止,但須在有關文書內載明此事。 四、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編號,係透過出示發出未逾三個月之有關紀錄內登錄之內容證明,或透過出示該財政部門發出之其他文件以資證實。 五、如涉及應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作登錄但未予登錄之房地產,則須透過出示已加上該財政部門收件註錄之複本或出示有關聲明之證明以證實已報請該財政部門作出登錄,以上複本或證明之有效期為一年。 {{center|'''第七十九條<br />(與地籍相符)'''}} 一、在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事實之文書內對房地產所作之認別,不得在面積、地點及四至方面與房地產之標示不符。 二、如利害關係人可說明有關認別與房地產之標示不符係因嗣後之修改而造成,且公證員對所涉及者屬同一房地產並無疑問,則不適用上款之禁止。 三、如認為有關房地產之標示就第一款所指之某些要素並不符合現狀,則須作登記之事實,在未提交有關地籍圖前不得成為有依據之事實。 四、如須作登記之事實會導致土地定界之修改,則涉及有關事實之文書,在未提交證實該修改之臨時地籍圖前不得繕立。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於經適當方式證實之緊急情況。 {{center|'''第八十條<br />(適用於遺囑之特別制度)'''}} 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不適用於遺囑。 {{center|'''第八十一條<br />(財產價值)'''}} 一、在須作物業登記之行為中,應就行為所涉及之每一房地產、涉及之未分割部分或涉及之權利指出其價值,如行為之價值係取決於所標示或列出之財產之總價值而確定,則亦應指出該總價值。 二、對非以當事人簡單聲明或官方公布為依據而定出之財產價值,應以提交必需文件或以財政部門發出之未逾三個月之證明或聲明予以證實;在後一情況下,文書內須指出有關文件所載之財產稅務價值。 ====第三分節 偶然參與者==== {{center|'''第八十二條<br />(由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言之人參與之行為)'''}} 一、如在行為中有所參與之訂立行為人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之語言,則須有一位由其選擇之傳譯與其共同參與該行為,此傳譯應就文書之內容向該訂立行為人作出口頭翻譯,並將該人之意思表示以口頭傳達予公證員。 二、對於懂得有別於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文之另一正式語文之訂立行為人,如其明確表示得由公證員信任之傳譯參與有關行為,則須有此參與。 三、如訂立行為人有多人,且無可能找出各人均懂得之一種語言,則由有必要參與之多位傳譯參與有關行為;如某一或某些訂立行為人所懂之語文非為正式語文,且不諳任一正式語文,則得以間接方式進行翻譯。 四、如公證員懂得訂立行為人足以理解之語言,以致可向其口頭翻譯文書之內容及接收其意思之表示,則免除傳譯之參與。 {{center|'''第八十三條<br />(由聾人、啞人及盲人參與之行為)'''}} 一、因耳聾而不能聽取公證文書之宣讀之訂立行為人,應大聲宣讀該文書;不會或不能宣讀時,有權指定一人在所有參與人在場之情況下第二次宣讀有關文書,並向該訂立行為人解釋文書內容。 二、既懂得亦能書寫之啞人,應在有關文書內之簽名上方作出承認該文書與其意思相符之書面聲明;不會或不能書寫之啞人,應以公證員及其他參與者懂得之示意動作表達其意思,不能採用該方法時,應指定傳譯,此傳譯須能就訂立行為人已理解行為之內容以及有關行為與其意思相符傳達有關聲明。 三、上條第三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傳譯之參與。 四、失明之訂立行為人得指定一人進行第二次宣讀文書。 {{center|'''第八十四條<br />(證人及醫學鑒定人之參與)'''}} 一、僅就下列文書之作成方可有文書證人之參與: a)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之核准書或啟封書,以及廢止遺囑公證書; b)除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以外之其他文書,但僅以該參予係由公證員或某一當事人所要求者為限。 二、在緊急及難以尋求證人之情況下,公證員得就上款a項所指之文書免除證人之參與,但須在有關文書內明確載明此事。 三、如有文書證人之參與,則須為兩名。 四、應訂立行為人或公證員之要求,醫學鑒定人亦得在有關行為中有所參與,以證明訂立行為人精神健全。 {{center|'''第八十五條<br />(無能力及無資格之情況)'''}} 一、下列者不得成為證明人、傳譯、醫學鑑定人、文書宣讀人或證人: a)缺乏完全判斷力之人; b)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聾人、啞人及盲人; c)任一訂立行為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姻親; d)與任一訂立行為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e)因有關行為而取得任何財產利益之人; f)不會或不能簽名之人。 二、有關公證機構之工作人員及在該機構內提供服務之其他人員,均不得成為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丈夫及妻子亦不得同時成為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 三、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只能以一種身分參與行為;但屬第六十八條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 四、公證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之適當性時,應拒絕其參與行為,即使該等人非屬第一款所禁止之人亦然。 五、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不諳公證員所懂得之正式語文或不諳任一正式語文時,應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center|'''第八十六條<br />(法定宣誓)'''}} 一、傳譯、醫學鑑定人及文書宣讀人,均應在公證員面前作出良好執行職務之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 二、對於在公共公證機構工作之官方傳譯,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三、對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適用程序法中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 公證文書之無效、補正及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第一分節 無效==== {{center|'''第八十七條<br />(無效之情況)'''}} 一、公證文書僅在欠缺下列任一要件時,方因形式上之瑕疵而無效: a)繕立公證文書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 b)已遵守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程序之聲明; c)對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遵守; d)任一證明人、傳譯、文書宣讀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之簽名; e)懂得及能夠簽名之任一訂立行為人之簽名,以及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之指模; f)公證員之簽名。 二、由無權處理有關事宜或依法應迴避之人所繕立之公證文書亦屬無效,但不影響民法中有關文書證明力之規定之適用。 三、就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發生第八十五條所指之某一無能力或無資格之情況時,亦導致公證文書無效。 {{center|'''第八十八條<br />(對某些無效之效果上之限制)'''}} 如行為所包括之某些處分係有利於第九條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人,又或有利於有關行為之任一偶然參與人,其中包括偶然參與作成密封遺囑核准書之人,則有關無效僅以該處分為限。 {{center|'''第八十九條<br />(將宣告行為無效之裁決通知公證員)'''}} 一、法院須將宣告公證行為無效之經確定之司法裁決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之傳達繕立有關行為之公證機構。 二、在按上款規定所作之通知中,應載明有關司法卷宗之認別資料、裁決中作出規定部分之內容、作出裁決之日期及裁決已屬確定。 三、上述通知應自導致其須被作出之裁決成為確定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 ====第二分節 公證文書之補正及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center|'''第九十條<br />(補正)'''}} 一、公證文書不符合第八十七條第一款a項、b項、d項及e項所指要件時,其因形式上之瑕疵而造成之無效,得分別在下列情況下由公證員本人補正: a)欠缺指出訂立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但可按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附註; b)訂立行為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已遵守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之程序; c)偶然參與行為之人未簽名,但其身分在有關行為中已作適當認別,且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在宣讀、解釋及訂立有關行為時在場並聲明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 d)未簽名或未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在宣讀及解釋有關行為時在場,並聲明有關行為符合其本人之意思,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或按上指模。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透過批示補正下列無效: a)因未遵守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以致出現形式上之瑕疵而造成之無效,只要當事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任何失去效用之字均不會改變行為之主要組成部分或實質內容; b)因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之無能力或無資格而造成之無效,只要該瑕疵僅涉及其中一名參與人且可因另一參與人之適當性而視為被補正。 {{center|'''第九十一條<br />(欠缺公證員簽名以及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 一、因欠缺公證員簽名或因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而造成文書無效時,僅得透過司法途徑使文書轉為有效。 二、欠缺公證員簽名之公證文書,僅在證明該文書符合法律、忠實反映當事人之意思、並由公證員主持繕立該文書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時,方得轉為有效。 三、如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則僅在證明已將文書內容忠實傳達予利害關係人時,方得透過司法途徑使該文書轉為有效。 {{center|'''第九十二條<br />(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其他情況)'''}} 一、在第八十七條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之情況下,只要能證明下列事項,尚得透過司法途徑使有關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a)已遵守規定之程序; b)任何刪除之字均不會改變行為之主要組成部分或實質內容; c)未簽名之偶然參與人在宣讀、解釋及訂立有關行為時在場,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 d)未簽名或未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在宣讀及解釋有關行為時在場,同意繕立該文書,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或按上指模。 二、公證文書因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無能力或無資格而無效時,只要該瑕疵僅涉及其中一名參與人且可由另一名參與人之適當性所補正,即可透過司法途徑使該文書轉為有效。 三、在上兩款所指之情況下,如利害關係人不能或不欲透過行政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則得透過司法途徑為之;屬利害關係人不欲透過行政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情況時,一經採取司法途徑,即告喪失透過行政途徑補正有關瑕疵之權利。 {{center|'''第九十三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程序)'''}} 一、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訴訟應向具有民事管轄權之初級法院提起。 二、訴訟得由任一利害關係人針對其餘利害關係人及公證員提起,亦得由繕立公證文書之私人公證員提起,或應有關之公共公證員要求而由檢察院提起。 三、起訴狀須致予法院,並應詳細指明請求、請求之理由及與請求有利害關係之人之身分。 四、法官須傳喚各利害關係人,以便其在十日內提出反對。 五、如有反對提出,即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如無反對提出,則法官應命令採取其認為適宜之措拖,然後就有關請求之實質問題作出決定。 六、就案件之判決得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具中止效力,並須按訴訟法之規定而進行及審理。 七、當事人、公證人及檢察院,均有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八、不得就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九、裁決經確定後,法院須向司法局局長發出裁決內容證明,該證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傳送至有關之公證機構,以便作出相應之附註。 十、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訴訟程序,在有關請求被裁定理由成立之情況下,須免除訴訟費用及印花稅。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999號法律]]'''</span> ==第二章 公證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九十四條<br />(要求採用公證書)'''}} 一、凡構成對不動產之所有權、用益權、使用及居住權、地上權或地役權之確認、設定、取得、分割或消滅之行為,一般均須採用公證書之方式作出。 二、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行為外,下列行為尤其須採用公證書之方式作出: a)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b)非在遺囑內作出之使失格之人恢復權利之行為; c)不能或當事人不欲按民事登記法律之規定而訂立之婚姻協定; d)公證證明; e)以法律行為設定分層所有權; f)永久定期金合同,以及讓與物或讓與權利之價值高於澳門幣500,000元或涉及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物或權利之終身定期金合同; g)商業企業擁有不動產時,移轉商業企業之所有權或享益權之行為,以及對商業企業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之行為; h)遺產或遺贈中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讓與、拋棄及放棄有關遺產或遺贈之行為; i)共有物、被繼承財產、合營組織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中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對共有物、被繼承財產、合營組織之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之行為; j)涉及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設立、分立或合併合營組織之行為,以及訂立合營組織章程及對其作修改之行為; l)設立經濟利益集團之行為、合作經營合同以及隱名合夥合同,只要其成員對集團或合作經營之出資或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 m)向債權人作出之財產交管,只要所交管之財產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 n)非透過司法途徑而訂立之和解合同,只要法律就其效果之產生定出公證書之要求; o)涉及不動產之移轉時,設立社團及以生前行為創立財團之行為,包括訂立有關章程及對其作修改之行為; p)設定及更改不動產上之抵押權之行為,對不動產上之抵押權或其登記之優先次序作出之讓與,以及對載於物業登記之抵押債權作出之讓與或出質; q)涉及對不動產設定負擔時,設立、更改及解除對收益用途作指定之行為,以及訂定及修改按月提供之扶養給付之行為; r)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導致依法或按當事人意思而採用公證書作出之法律行為被廢止或變更之行為,以及不能以附註方式作出之更正該等法律行為之行為,亦應以公證書作出;以上規定不影響《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center|'''第九十五條<br />(特別法例)'''}} 受特別法律規範約束之行為及合同,尤其以本地區、公共部門及其他公法人作為訂立人而參與之行為,均須按相關法例之規定作出。 ===第二節 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center|'''第九十六條<br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一、如無須進行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或雖有未成年繼承人或等同未成年人之繼承人,但遺產中並無位於澳門之財產時,則得透過公證方式確認繼承人之資格。 二、公證員應按下條第一款所指之人作出之聲明及其提交之文件,審查是否發生上款所指之情況。 三、受遺贈人係以不確定或概括之方式被設定,或全部遺產均以遺贈方式分配時,本分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對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center|'''第九十七條<br />(概念及須載明之事項)'''}} 一、公證確認繼承資格,係指由三名人士或由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作出聲明,內容為指出待確認資格人為死者之繼承人,且不存在任何較其優先繼承或與其共同繼承之人。 二、聲明人須接受提醒,其內容為如聲明人故意及為損害他人之目的作虛假聲明,則會被處以適用於在官員面前作虛假聲明罪之刑罰;以上提醒應於公證書內明確載明。 三、對於被繼承人及待確認資格人,應以載明其全名、婚姻狀況、國籍及常居所認別其身分,但不影響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部分規定之適用。 四、對於旁系繼承人,應就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兄弟姊妹載明其與被繼承人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異父同母之兄弟姊妹關係。 {{center|'''第九十八條<br />(聲明人)'''}} 一、不能成為文書證人之人、待確認資格人之配偶及可繼承待確認資格人之遺產之血親,以及與待確認資格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人,均不得作為旨在產生上條第一款所指效力之聲明人,但屬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者除外。 二、公證員有充分理由懷疑某些人作為聲明人之適當性時,亦不應接納該等人為聲明人。 {{center|'''第九十九條<br />(必要文件)'''}} 一、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之作成,應附同下列文件: a)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b)證明特留份繼承之文件,只要特留份繼承係其中一名待確認資格人具有繼承人資格之依據者; c)遺囑內容證明或贈與書內容證明,只要全部或部分繼承係以遺囑或贈與為依據者。 二、如規範繼承之法律非為澳門法律,則公證書之作成尚應附同有關國家之使館人員或等同人員發出之文件,又或附同公證文件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視乎情況而證明按被繼承人之屬人法所定之有關繼承之法定順位,或證明被繼承人之遺囑能力。 {{center|'''第一百條<br />(確認繼承資格之效力)'''}} 一、公證確認繼承資格與透過司法途徑確認繼承資格具有相同之效力,並構成享有共同財產半數之配偶或其餘任一繼承人為惠及各繼承人而要求作出下列行為之足夠憑證: a)物業登記; b)商業、汽車及航空器之登記; c)債權證券之附註; d)文學產權、科學產權、藝術產權及知識產權之移轉之附註。 二、全部繼承人及享有共同財產半數之配偶為惠及各繼承人而要求或許可提取金錢或其他有價物時,公證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亦構成有關提取之足夠憑證。 {{center|'''第一百零一條<br />(對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 一、擬對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之人,除應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訴訟外,亦應要求法院立即將有訴訟待決一事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傳達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二、就上述爭議之訴所作之裁決一經確定,即須通知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三、第八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於上述裁決之通知。 ===第三節 公證證明=== {{center|'''第一百零二條<br />(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一、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旨在自物業登記之末次登錄中之權利人起繼續建立登記之連續性,目的為彌補利害關係人不能取得作為其所擁有權利之依據之某一或某些移轉之證明憑證。 二、公證書內應載入自末次登錄中之權利人起一切證明利害關係人所擁有權利之移轉行為,並應詳細指出移轉之原因及有關主體之身分資料。 三、公證證明係透過利害關係人之聲明作出,聲明內應指出不能取得第一款所指憑證之原因。 {{center|'''第一百零三條<br />(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一、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係指利害關係人為着產生在物業登記中作登錄之效力而就權利之原始取得所作出之確認。 二、在有關公證書內應就所證明之權利指出其取得所依據之具體情況,並指出在取得權利前後作出、且對權利之主張屬必要之移轉行為。 三、如係因以無依據之占有為基礎之取得時效而取得權利,則須在文書內指出允許作出有關主張之事實狀況。 四、對本條所指之證明,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零四條<br />(同時作出之證明)'''}} 上兩條所指之公證證明,得在作為取得權利之憑證之文書內作出;但在涉及讓與行為之情況下,讓與人須預先作出上兩條所指之聲明。 {{center|'''第一百零五條<br />(允許作出證明之限制)'''}} 一、對於按稅法規定應載入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權利,僅允許就該紀錄所登錄之權利作出證明。 二、除在該紀錄內被登錄之權利人外,因繼承或生前行為而從該人取得權利之人,亦具有以提出證明人之身分作出有關行為之正當性。 {{center|'''第一百零六條<br />(對所指出原因之審查)'''}} 對利害關係人所指出之原因是否會導致其不能透過一般非司法途徑證實擬證明之事實,公證員有權作出決定。 {{center|'''第一百零七條<br />(聲明之確認;對訂立行為人之提醒)'''}} 一、由提出證明人作出之聲明,須經三人作出聲明予以確認;對該三名聲明人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二、公證員應向各訂立行為人作出第九十七條第二款所指之提醒,並在公證書之正文內明確載明此事。 {{center|'''第一百零八條<br />(文件)'''}} 一、對於為物業登記之目的而繕立之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須附同下列文件以作成之: a)房地產標示之內容證明,以及現有全部登錄之證明; b)財政司之房屋紀錄中相應登錄之證明。 二、對於為繼續建立連續性而繕立之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尚須附同證實所證明之移轉行為已履行稅法規定之文件,或附同證實不能取得有關證明之證明,以作成之。 三、上兩款所指之證明,須屬發出未逾三個月之證明。 四、在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下,如提出證明人未能確認不可能取得證實在所證明之事實前後所作移轉行為之文件,則尚須出示該等文件。 {{center|'''第一百零九條<br />(對被登錄之權利人作出之預先通知)'''}} 一、如欠缺由被登錄之權利人參與行為之憑證,則在法院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要求而向該權利人作出訴訟以外之通知前,不得繕立有關公證書。 二、法官須在有關批示內命令立即以公示方式通知被登錄之權利人,或在證實該人已失蹤或死亡時通知其繼承人,而不論其繼承人是否已被確認繼承資格。 三、對上款所指之通知,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民事訴訟法律中因地點不確定而作之公示傳喚之規定。 四、公證書內應載明已作上述通知。 {{center|'''第一百一十條<br />(公布)'''}} 一、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須以內容摘要方式公布;摘要自公證書作成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二、公布須在澳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之其中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作出;公布費用由利害關係人承擔。 {{center|'''第一百一十一條<br />(對公證證明之爭議)'''}} 一、如某一利害關係人就被證明之事實向法院提出爭議,應同時要求法院立即將有訴訟待決一事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傳達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二、就爭議之訴所作之裁決一經確定後,即須通知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為此適用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一十二條<br />(證明之發出)'''}} 一、如自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之內容摘要公布日起計三十日內,未收到有爭議之訴待決之通知,則方可就該公證書發出證明。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為用作對被證明之事實提出爭議而發出證明,而證明內須明確載明此用途。 三、如已有爭議提出,則僅在就有關訴訟之確定裁判作出附註後,方得發出證明。 {{center|'''第一百一十三條<br />(其他證明)'''}} 一、本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對權利所作之為法律所允許及用作載入物業登記以外之其他登記內之公證證明。 二、如未向公證員提交可證實有關權利實際上有可能獲得公證證明之證明,則公證證明即不應作出;以上規定不影響要求提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之文件。 ==第三章 獨立公證文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一十四條<br />(份數)'''}} 繕立獨立文書時,僅須作成一份文書,但以一式兩份之方式作出之遺囑存放書除外。 {{center|'''第一百一十五條<br />(每份文書之處置)'''}} 一、獨立文書須交予訂立行為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密封遺囑啟封書、追認公證行為之文書、以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及相應之複授權書,上述文書均須予存檔。 三、涉及遺囑存放書時,一式兩份中視作正本之一份須予存檔,另一份則交予存放人。 {{center|'''第一百一十六條<br />(依據之文件)'''}} 對作成公證行為所需之文件,須與文書正本作相同處置。 ===第二節 密封遺囑之核准=== {{center|'''第一百一十七條<br />(密封遺囑之作成)'''}} 一、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本人手寫或由他人代其書寫,且僅在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時方不應由其在遺囑上簽名,在此情況下得由他人代其簽名。 二、在遺囑上簽名之人,應在遺囑中無其簽名之紙頁上作簡簽。 三、對訂正、塗改、劃綫、插行書寫、墨迹、邊頁註記或刪除之字所作之更改聲明,僅得由書寫遺囑之人或由遺囑人本人作出。 四、更改聲明須於簽名前作出,又或作為附加部分緊接於簽名後作出,並須再次簽名。 {{center|'''第一百一十八條<br />(遺囑之宣讀)'''}} 一、僅在遺囑人要求宣讀時,方得由繕立密封遺囑核准書之公證員宣讀有關遺囑。 二、如遺囑人允許,則得在參與行為之其他人在場之情況下高聲宣讀有關遺囑。 {{center|'''第一百一十九條<br />(文書之形式要件)'''}} 一、密封遺囑核准書,須繕立於遺囑人提交公證員之遺囑內緊接簽名之部分。 二、核准書應特別提及由遺囑人所作之下列聲明: a)在所提交之遺囑內載有作為其遺願之處分; b)遺囑由其本人書寫及簽名,或由他人代書而僅由其本人簽名,或因其本人不會或不能簽名而由他人代書及簽名; c)遺囑中並無經訂正之字、刪除之字、經塗改或插行書寫之字、墨迹或邊頁註記;如有上述情況,則指出對此已作出適當之更改聲明; d)在遺囑內,除有簽名之紙頁外,其餘各頁均由在遺囑上簽名之人作簡簽。 三、如遺囑非由遺囑人本人書寫,則核准書內尚應載有遺囑人所作之因已閱讀遺囑而了解遺囑內容之聲明,遺囑人因此須在公證員面前證明其懂得及能夠閱讀。 四、核准書內尚應載明遺囑中整頁占用之頁數及非整頁占用之紙頁上之行數。 五、遺囑之各頁均須由公證員作簡簽,且應以確保遺囑與其核准書合成一整體之適當機械方式,將有關紙頁與核准書連接。 六、應利害關係人之要求,遺囑得裝入註明遺囑人姓名之信封內,而公證員應將信封以火漆封口,並在火漆上蓋上有關公證機構之印章。 ===第三節 遺囑之存放及交還=== {{center|'''第一百二十條<br />(密封遺囑之存放)'''}} 一、如遺囑人擬將其密封遺囑存放於公證機構,則應將之遞交予公證員,以便公證員繕立載明上述情況之文書。 二、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內應載明該存放書係以一式兩份之方式繕立。 三、對為存放於公證機構而遞交之遺囑,適用上條第六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二十一條<br />(其他遺囑之存放)'''}} 一、對於以民法規定之任一特別形式而訂立之遺囑之存放,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條規定。 二、存放人在作出存放時,應向公證員聲明是否知悉遺囑人之死亡,該聲明須在存放書內明確載明。 三、公證員尚應在存放書內指明存放人之身分、存放遺囑之份數,且在屬航海日誌或飛行日誌內載有紀錄或屬《民法典》第二千零五十一條所指之情況時,尚應載明有關紀錄內之資料。 {{center|'''第一百二十二條<br />(遺囑之交還)'''}} 一、遺囑人得隨時取回其已存放之遺囑。 二、已存放之遺囑,僅得交還予遺囑人或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 ===第四節 密封遺囑之啟封=== {{center|'''第一百二十三條<br />(有權限之公證機構)'''}} 任何公共公證機構均有權限將密封遺囑啟封,但不包括存放於公證機構之密封遺囑,在此情況下,僅密封遺囑所存放之公證機構方有權將之啟封。 {{center|'''第一百二十四條<br />(必要文件)'''}} 一、在遺囑人已死亡之情況下,密封遺囑之啟封書應在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被出示後繕立;屬司法機關宣告遺囑人被推定死亡並因此命令啟封密封遺囑之情況時,有關啟封書應在司法機構命令啟封之裁判之證明被出示後繕立。 二、如公證員本人獲悉遺囑人死亡之事實,則為着啟封遺囑之目的,對出示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之要求予以免除。 三、然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僅在向公證員出示證實遺囑人死亡之文件後,方得獲發遺囑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二十五條<br />(啟封程序)'''}} 一、密封遺囑之啟封按下列步驟為之: a)檢查遺囑之狀況,尤其是否存在未作更改聲明之瑕疵、塗改字、訂正字、插行書寫之字、刪除之字、墨跡或頁邊註記; b)公證員在提交遺囑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及證人同時在場之情況下高聲宣讀遺囑。 二、如遺囑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裝入以火漆封口之信封內,公證員尚應檢查火漆是否完整。 三、遺囑啟封後,須由提交遺囑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及由證人及公證員在遺囑之各頁上作簡簽,隨後須將遺囑存檔。 {{center|'''第一百二十六條<br />(啟封書)'''}} 就遺囑之啟封須繕立啟封書,其內特別載明已執行上條所指之程序,並視乎情況而載明遺囑人死亡日期或司法機關作出命令啟封遺囑之裁判之日期。 {{center|'''第一百二十七條<br />(依職權啟封遺囑)'''}} 一、如公證員獲悉遺囑存放於其公證機構內之某人在澳門死亡,則應向有權限之登記局索取遺囑人之死亡證明;該證明須加快發出,且免除繳納有關手續費。 二、公證員收到死亡證明後,須啟封遺囑並繕立啟封書。 三、公證員按上款規定啟封遺囑後,應隨即將存在遺囑一事以掛號信通知遺囑內提及之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已知遺囑人有可繼承遺產之親等較近之血親時,亦應通知該等血親。 四、未付清包括遺囑印花稅之文書收費前,公證員不得就密封遺囑提供任何資訊或發出密封遺囑之內容證明。 ===第五節 授權、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center|'''第一百二十八條<br />(授權書之形式)'''}} 一、依法應由公證員參與之授權,得採用下列形式作出: a)公證文書; b)經認證之文書; c)由被代理人簽名且簽名經當場認定之文書。 二、同時為受權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作出之授權,以及授予雙方代理權之授權,均應以公證文書作出。 三、下列授權應採用上款a及b項所指之其中一種形式作出: a)具民事或商事上之一般管理權力之授權; b)具承擔匯票債務權力之授權; c)作出授權之目的與在司法爭議中作出自認、撤回或和解有關; d)有關授權涉及應以公證書或其他公文書作出之行為之代理權,或涉及須以公文書證明之行為之代理權。 四、在第一款c項所指情況下,如授權書係以被代理人不諳之語言作成,則由其選定之一名傳譯與其共同參與有關行為,而認定語內須載明委托人應作之指出委託人了解及接納授權書內容之聲明。 {{center|'''第一百二十九條<br />(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對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有關授權之規則。 ===第六節 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center|'''第一百三十條<br />(匯票及其他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匯票之拒絕證書;對本票、支票、賒帳買賣票據或其他依法須就有關情況作出拒絕證書之債權證券,適用本節內與該等債權證券之性質及規範該等債權證券之特別制度不抵觸之部分。 {{center|'''第一百三十一條<br />(提交匯票以繕立拒絕證書)'''}} 一、提交人應將匯票交予公證機構,並附同為作出通知所需之符合已核准式樣之通知信;通知信須適當填寫,且貼上所需郵票。 二、即使提交人未附同上款所指之通知信,公證員亦不得拒絕其提交匯票。 三、收到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之匯票後,應將一份以式樣經核准之印件作成及由提交人填寫之收據交予提交人。 四、匯票之提交,須按其交予公證機構之順序而在專用簿冊內作登記。 五、匯票提交後,須在匯票上註錄有關提交之編號及日期,並由公證員在匯票上作簡簽。 {{center|'''第一百三十二條<br />(提交之期間及其推延)'''}} 一、為繕立拒絕證書,應在下列期間內提交匯票: a)如屬拒絕承兌定日付款之匯票、出票日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則提交期為直至得作提示承兌之日; b)如屬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屬按特別約定應在某一期間內作提示承兌之匯票,而在承兌時未註明日期,則提交期為直至為繕立拒絕承兌證書而提交匯票之期間屆滿之日; c)如屬拒絕支付a項所指之匯票,則在緊接可作支付日後之兩個工作日內之其中一日提交,或在可作支付之多日內之最後一日提交; d)如屬拒絕支付見票即付之匯票,則在得作提示付款之期間內提交; e)屬《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條所指之情況時,持票人可隨時提交。 二、在《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所指之情況下,如匯票之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係在有關期間之最後一日作出,則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匯票尚得在翌日作出。 三、如提交匯票之期間屆滿之日為公共公證機構或信貸機構停止服務之日,則該期間屆滿之日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 四、對於銀行及同類機構,本條所指期間屆滿之日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 五、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匯票,最遲應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前一小時作出。 六、在法定期間屆滿後提交匯票,並不構成拒絕繕立有關拒絕證書之理由。 {{center|'''第一百三十三條<br />(不得被接納以繕立拒絕證書之匯票)'''}} 一、不得就下列匯票繕立拒絕證書: a)欠缺《[[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所指某一要件之匯票,只要該欠缺不能按《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彌補; b)以公證員不諳之語文作成之匯票,只要提交人未附同譯本;但以正式語文作成之匯票除外,在此情況下,匯票之翻譯須依職權作出; c)所指出之承兌地點或支付地點非為澳門地區之匯票。 二、上款b項第一部分所指之匯票譯本,須發還予提交人,有關翻譯得由任何人作出,而無須經特別程序;翻譯為依職權作出時,須由公證員定出翻譯之方式,如定出之方式為書面,尚須定出對譯本之處置。 {{center|'''第一百三十四條<br />(通知)'''}} 一、公證員應在提交匯票當日或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將提交匯票一事通知應承兌或支付匯票之人,包括所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之人。 二、通知係透過將附同匯票被提交之通知信以掛號郵遞方式寄發而作出,掛號存根須存檔在專用之檔案組內。 {{center|'''第一百三十五條<br />(取回之匯票)'''}} 如提交人在拒絕證書作成前取回匯票,則應在提交匯票之登記旁註明提交人已收回匯票及收回之日期。 {{center|'''第一百三十六條<br />(繕立拒絕證書之期間、順序及效力)'''}} 一、如提交人未取回匯票,則匯票之拒絕證書須在寄出通知信之五日後、提交匯票後之十日內繕立。 二、拒絕證書須按匯票提交之順序繕立。 三、拒絕證書自匯票提交之日起產生效力。 {{center|'''第一百三十七條<br />(拒絕證書之形式要件)'''}} 一、拒絕證書應透過填寫式樣經核准之印件及以針對所有匯票債務人之方式繕立。 二、拒絕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a)匯票之認別資料,包括發票日期、出票人姓名及相應金額; b)有關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指通知之註錄,或註明因未附同通知信提交匯票而未作通知; c)註明被通知之人是否在場,以及被通知之人所提供未承兌或未付款之理由; d)公證員就有關拒絕證書之依據所作之聲明,並指出申請繕立有關證書之人及證書所針對之人; e)提交匯票之日期; f)被通知並到場之人之簽名,或由該等人所作之因不會簽名、不能簽名或不欲簽名而未簽名之聲明。 三、有關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理由之聲明得為口頭聲明,或為由被通知之人交予公證員之書面聲明,而書面聲明須予存檔。 四、聲明人得要求發出拒絕證書之認證繕本。 {{center|'''第一百三十八條<br />(匯票之發還)'''}} 一、發還匯票前須收回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所指之收據,並將之作廢。 二、如上款所指之收據遺失,則在歸還匯票前應向提交匯票之人索取收據,並將之存檔。 ==第四章 附註== {{center|'''第一百三十九條<br />(附註之定義及方式)'''}} 一、附註係指將後一行為扼要註錄於前一行為,而在註錄內載明所附註之事實及其憑證之認別資料。 二、附註須置於記載有關行為之紙頁上方空白處或頁邊空白處,並經適當註明日期及由公證員簽名。 三、對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所作之附註,須首先置於紙頁上方空白處,其次置於留作繕立公證文書之部分內可能空白之處,最後置於外側頁邊空白處。 四、如用完按以上兩款規定可作附註之空位,須在同類之記錄簿冊內首張可使用之紙頁上留作繕立公證文書之部分內作出附註,並須作出必要之承接說明。 {{center|'''第一百四十條<br />(發起)'''}} 一、依職權作出附註之情況限於擬附註之行為適當指出識別前一行為之資料者,或法律明文規定須依職權作出該附註者。 二、不屬應依職權作出附註之情況時,如認定兩個行為處於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所指狀況,得應任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作出附註。 三、為着上款規定之目的,利害關係人在有需要時應出示載有擬附註之事實之文書之複本或證明。 {{center|'''第一百四十一條<br />(附註之事實)'''}} 下列事實須附註於與該等事實有關之文書內: a)遺囑人死亡; b)贈與人死亡,只要有關贈與附有應於贈與人死後履行之為公益或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設定之負擔; c)對授權之廢止或對獲授予權力之放棄,以及以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為基礎所作之複授權; d)就針對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公證證明提出爭議之訴訟待決一事所作之通知,以及按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就公證證明所作之公布; e)就上項所指訴訟作出之法院裁判,以及宣告公證行為無效及使公證行為轉為有效之法院裁判; f)有關行為所具瑕疵之補正; g)所存放之遺囑之交還; h)涉及接納、追認、更正或廢止前一行為或對前一行為作附加之公證行為; i)按下條規定所作之對缺漏之彌補及對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center|'''第一百四十二條<br />(缺漏之彌補及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一、對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中出現、與下款所指事項有關且由經文件證實之錯誤所引致之缺漏及不準確之處,得隨時透過附註予以彌補及更正,只要不會因此而對該行為之對象或參與者之身分產生疑問。 二、得透過附註彌補或更正與下列事項有關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 a)繕立公證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 b)房地產標示及登錄之編號、須作商業登記之實體之登記編號以及所涉之登記局; c)財政司房屋紀錄之登錄以及財產之稅務價值; d)房地產所處之堂區、公共街道及所在地之門牌號碼; e)當事人、參與行為之人以及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內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姓名之書寫、羅馬拼音及拼音編號、婚姻財產制及其他身分資料; f)按公證行為之文本顯示屬單純之誤算、誤寫或缺漏; g)特別法要求載明之事項及作出之提醒; h)存檔文件之記載。 三、如須繳納物業轉移稅之差額,則利害關係人應證實已繳納該差額;所作之更正引致有關行為之價值增加時,須製作新收費帳目,以繳納對應於增加之價值之手續費及印花稅。 四、在第二款g項所指情況下,如未載明之事項為土地批出合同、受移轉人接納該合同之條款、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令]]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受移轉人所作之提醒、存在地租、法律要求載明之其他事項或作出之其他提醒,則附註須根據經認證之文書作出,而只有對擬更正之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訂立行為人方得參與作成該文書。 五、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中出現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如與公證員應審查之稅務規定之遵守情況有關或與存檔文件之記載有關,且該缺漏或不準確之處已根據該行為之內容予以證實,則得依職權透過附註予以改正。 六、如按公證文書之內容或公證機構存有之資料可確定作出公證行為之時間或地點,則對作出有關公證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亦得依職權透過附註予以彌補或更正。 七、本條所指之附註應由公證員本人簽名。 {{center|'''第一百四十三條<br />(就遺囑人及贈與人死亡所作之附註)'''}} 一、經任何出示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之人請求,得於遺囑內或廢止遺囑之公證書內附註遺囑人之死亡。 二、公證員收到澳門某一公共部門就遺囑人之死亡所作之正式通知時,如尚未就該遺囑人之死亡作附註,則應要求有權限之登記局免費發出遺囑人之死亡證明,並在收到該證明後依職權作有關附註。 三、附註應載明遺囑人死亡之日期、死亡登記編號以及繕立該登記之登記局。 四、本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就贈與人之死亡所作之附註。 {{center|'''第一百四十四條<br />(就交還存放之遺囑所作之附註)'''}} 獲交還存放之密封遺囑之人,應在就交還該遺囑所作之附註內簽名,如不會或不能簽名,則應在附註內按上指模。 {{center|'''第一百四十五條<br />(就附註之事實所作之告知)'''}} 一、如某一公證機構應依職權就某項事實作附註,而載有所附註之事實之文書係由另一公證機構所繕立,則繕立該文書之公證員應向前者提供作附註所需之資料。 二、作附註所需之資料得透過以簽收、掛號郵寄或圖文傳真之方式傳送之公函提供;以圖文傳真提供資料時,須對已收到資料作確認。 {{center|'''第一百四十六條<br />(期間)'''}} 公證員應在三日內履行上數條所定之義務。 {{center|'''第一百四十七條<br />(文件之處置)'''}} 一、附註所依據之文件必須存檔。 二、透過圖文傳真收到以感熱紙印出之文件時,公證員亦應將影印該文件而得之影印本存檔。 三、非因依職權提出要求而獲給予之遺囑人或贈與人之死亡證明,不受第一款規定之約束。 ==第五章 登記== {{center|'''第一百四十八條<br />(對象)'''}} 下列者須登記於用作登記之簿冊內: a)繕立於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簿冊內之文書; b)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以及其他遺囑之存放書; c)為繕立拒絕證書而作之債權證券之提交、債權證券之收回以及拒絕證書; d)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以及相應之複授權書; e)公證行為之追認書; f)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之文書; g)對商業企業主簿冊之認證行為; h)當事人擬在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center|'''第一百四十九條<br />(登記次序)'''}} 登記須按繕立文書或提交文件之次序每日作出。 {{center|'''第一百五十條<br />(公證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 一、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登記內應載有下列資料: a)繕立文書之簿冊之編號及文書在簿冊內所處之第一頁之頁碼; b)文書之名稱及繕立文書之日期; c)遺囑人或訂立行為人之全名。 二、雜項公證書之登記內除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資料外,尚應載有下列資料: a)行為之標的及價值; b)與行為有關之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及住所,或與行為有關之法人之名稱及住所; c)各當事人之全名,當事人已婚時,配偶之姓名得按具體情況以“及妻子”或“及丈夫”一詞代替; d)對因有關行為而須繳交之稅捐及稅項之繳納情況之監察屬必需之說明。 三、上款c項所指之有關當事人全名之記載,得透過指出首位權利主體及首位義務主體之姓名,並在其後按具體情況加上“及其他一人”或“及其他各人”一詞為之。 {{center|'''第一百五十一條<br />(與密封遺囑有關之文書之登記)'''}} 一、密封遺囑之核准書之登記須在交還遺囑前作出;登記內應載有下列資料: a)文書之名稱及繕立文書之日期; b)遺囑人之全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及居所; c)指出對遺囑有否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六款所指之程序處理。 二、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及啟封書之登記內,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所指之存放書之登記內,應載有上款a項所指之資料、遺囑人之全名以及存放書及啟封書在檔案組內之編號。 {{center|'''第一百五十二條<br />(與債務證券之拒絕證書有關之登記)'''}} 一、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時,就提交所作之登記內,應載有提交日期及提交人、承兌人或受票人與出票人之姓名、居所或住所,以及債權證券之類型與所含債務之金額。 二、拒絕證書之登記,係指在就提交所作之登記旁作出之記明拒絕證書之依據及日期之註錄。 三、就收回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之債務證券所作之登記,係透過在就提交所作之登記旁註明已收回債權證券及收回之日期而作出。 {{center|'''第一百五十三條<br />(認證簿冊之登記)'''}} 認證商業企業主簿冊之登記內,尤應載有日期及商業企業主之認別資料,包括指出其住所,並應註明經認證之簿冊之性質及頁數。 {{center|'''第一百五十四條<br />(其他行為之登記)'''}} 一、以上各條所指文件或文書以外之其他文件或獨立文書之登記,係指提交文件日期或繕立文書日期之註明,以及該文件或文書之認別資料之指出,而後者係透過註明該文件或文書之類型或性質、利害關係人之全名或法人名稱及文件或文書在檔案組內之編號為之。 二、當事人請求存檔之文件經登記後,不得將之交還。 ==第六章 私文書之認證== {{center|'''第一百五十五條<br />(經認證之文書)'''}} 私文書經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確認其了解文書內容且文書表達其意思後,即成為經認證之文書。 {{center|'''第一百五十六條<br />(認證語)'''}} 一、公證員收到為獲認證而提交之文書後,應繕立認證語。 二、本法典有關公證文書之規定中與認證語之性質不抵觸之部分,均適用於認證語。 {{center|'''第一百五十七條<br />(形式要件)'''}} 一、除應符合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之適用部分外,認證語尚應載有: a)當事人所作之已閱讀文書或完全了解文書內容且該文書表達其意思之聲明; b)就文書內未經適當作出更改聲明之訂正字、插行書寫之字、塗改字、刪除之字或劃綫所作之更改聲明。 二、如擬認證之文書係由別人代為簽名,則認證語除載有上款所指內容外,尚應載明代簽人之身分資料,以及註明被代簽人在認證行為中確認該代簽行為,而被代簽人應在認證語內按上指模。 {{center|'''第一百五十八條<br />(社團及財團)'''}} 一、除法律要求其他更莊嚴之方式外,設立社團之憑證、以生前行為創立財團之憑證以及有關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均應載入經認證之文書,而有關文書須存檔。 二、認證語內除應載有上條所指內容外,尚應註明: a)公證員應作之對設立憑證、章程及其修改之合法性之認定; b)就設立或創立文件、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一事,向利害關係人作出之提醒。 三、涉及財團之創立文件時,認證語尚應載有: a)就開始認可程序後創立文件即不可廢止一事向創立人作出之提醒; b)財團僅在獲有權限實體認可後方取得法律人格之註明。 四、公證員須依職權促使以摘錄方式公布社團之設立文件、有關章程及其修改,公布費用由利害關係人承擔;公證員應將公布一事通知有權限作出登記之實體。 五、涉及財團時,公證員應將創立文件之證明送交有權限作認可之實體。 ==第七章 認定== {{center|'''第一百五十九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認定之類型)'''}} 一、公證認定得為對照認定、當場認定或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二、簽名之對照認定係指將簽名與下列任一文件上之簽名作出比對: a)第六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身分證明文件; b)上項所指文件之認證繕本; c)載有擬認定簽名之樣本之公司秘書之證明書; d)載有擬認定簽名之樣本之應利害關係人請求為認定簽名而在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三、當場認定係指認定在公證員面前書寫及簽名之文書內之筆跡及簽名,或認定只在公證員面前簽名之文書內之簽名;在簽署人於認定時在場之情況下作出之認定,亦為當場認定。 四、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係指認定時根據法律之規定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註明與利害關係人、簽署人或被代簽人有關且為公證員知悉或經公證員按向其出示之文件證實之任何特別情況。 五、公證認定須為對照認定,但法律明文規定須當場認定者除外。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0號法律]]'''</span> {{center|'''第一百六十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特別註明簽署人具有代表人身分之認定,得透過將文件上之簽名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任一文件上之簽名作出比對之方式為之。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0號法律]]'''</span> {{center|'''第一百六十一條<br />(代簽)'''}} 一、只有在經公證員證實身分之被代簽人在場且其不會或不能簽名之情況下,方得對代簽作認定。 二、應在認定簽名之行為中,於向被代簽人宣讀有關文書後在公證員面前作出代簽或確認代簽。 {{center|'''第一百六十二條<br />(形式要件)'''}} 一、在公證認定行為中,應載有以下內容: a)作出認定之日期、月份、年份及地點; b)作認定之人之身分及作認定之公證機構; c)簽署人、被代簽人及在認定行為中參與之其他人之全名,以及註明證實該等人士身分之方式或公證員認識該等人士; d)認定之類型,以及按具體情況註明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五款或第一百六十條所指之情況; e)證明人及其他偶然參與者之簽名,以及在其後加上公證員之簽名。 二、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行為中,除應載有上款所指內容外,尚應指出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之文件,或註明該認定係因公證員本人知悉在認定行為中特別指出之情況而作出。 三、代簽之認定行為中尚應明確載明可作代簽所依據之情況,並應按有被代簽人之指模。 四、對簽署人或被代簽人身分之證實,以及任何偶然參與者身分之證實及其參與,適用本法典有關公證文書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六十三條<br />(不得作出之認定)'''}} 一、作成筆跡或簽名時使用之書寫材料無穩固性方面之保障時,以及筆跡或簽名係置於含有空白行或空白處且未使空白行或空白處失去效用之文書內時,公證員應拒絕對該等筆跡或簽名作認定。 二、簽名置於全部空白之紙張內、未提供予公證員閱讀之文書內或使用之書寫材料無穩固性方面之保障之文書內時,公證員亦應拒絕對該等簽名作認定。 三、涉及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時,僅在由公證員選定之傳譯將文件向其作翻譯後,方得作出有關認定,文件之翻譯得為口譯。 四、涉及用作證明列入印花稅總表但獲豁免或減少印花稅之行為或合同而未貼上印花之文書時,僅在該文書係載有給予上述稅項優惠之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在該文書內作出認定。 ==第八章 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六十四條<br />(發起)'''}} 一、證明書、證明及其他同類文件須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又或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之要求發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要求發出證明書、證明及其他同類文件時,免繳有關收費;該要求應向有權限之公證員提出,並指明要求發出之文件之用途。 三、屬上款規定以外之情況時,如不能立即滿足有關請求而發出證明書、證明或其他同類文件,則就該請求應填寫一張式樣經核准之領取憑單,領取憑單上應註明有關編號;須將該憑單之正本存檔,而將複本交予申請人。 {{center|'''第一百六十五條<br />(期間)'''}} 一、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須在自請求或要求之日起計之五個工作日內發出。 二、被請求或要求加快發出之文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發出。 三、被請求加快發出文件時,應提醒利害關係人手續費加倍。 {{center|'''第一百六十六條<br />(共同之必備資料)'''}} 一、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應載有發出該等文件之公證機構之名稱、頁數之編號、發出日期及地點、有權限之公證員之簽名以及在無簽名之紙頁上公證員之簡簽。 二、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要求發出之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尚應載明其用途。 三、按第六條第一款i項之規定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之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除應載有以上兩款所指之必備資料外,尚應含有一終結註記,其內載明就發出內容證明而規定應包括之事項。 ===第二節 證明書=== {{center|'''第一百六十七條<br />(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 一、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內,特別應指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資料,指出證實其身分之方式或註明公證員本人認識該人,以及載有其簽名或其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聲明,而不論屬何種情況,在該聲明後均須按有利害關係人之指模。 二、在證明書內得貼上利害關係人之相片,公證員應在相片上蓋上公證機構之鋼印。 {{center|'''第一百六十八條<br />(擔任職務之證明書)'''}} 擔任公共職務或法人行政管理職務之證明書內,應聲明公證員本人知悉所證明之事實或僅透過文件證實該事實,在後一情況下應指出獲出示之文件之認別資料。 {{center|'''第一百六十九條<br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之證明書)'''}} 一、如澳門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予公證員之文件符合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則得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書。 二、證明書內特別應指出收到文件之日期以及實收頁數。 {{center|'''第一百七十條<br />(其他事實之證明書)'''}} 其他證明書內應準確載明所證明之事實,特別應載明公證員知悉該事實之途徑。 ===第三節 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一條<br />(證據價值)'''}} 一、公證機構之存檔公證文書、登記及文件之內容,係以所發出之證明予以證實。 二、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並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具有與發出之證明相同之證據價值。 {{center|'''第一百七十二條<br />(證明之申請及遞交)'''}} 一、任何人均得申請發出證明,但屬下款規定之情況除外。 二、就遺囑人之死亡未作附註前,與公證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密封遺囑存放書及相應登記有關之證明,僅得應遺囑人或其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之申請而發出。 三、上款所指之證明僅得交予申請人本人或經其許可受領該證明之人。 四、不論有否申請,均須發出第二百零九條d項所指之獲豁免手續費之證明;如該證明係由遺囑人請求發出,應將之交予遺囑人,在其他情況下,則應將之交予被公證員收取費用之人。 {{center|'''第一百七十三條<br />(證明之類型)'''}} 一、證明得分為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以及整體證明或部分證明。 二、內容證明係指逐字逐句複製正本內容之證明;敘述證明係指以單純之摘錄方式複製正本內容之證明。 三、涉及正本之全部內容之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為整體內容證明或整體敘述證明;涉及正本之部分內容之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為部分內容證明或部分敘述證明。 四、從公證文書及公證機構之存檔文件發出之證明須為內容證明;與登記有關之證明、用以公布公證行為之證明,以及用以告知有關公證行為之證明,須為敘述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四條<br />(證明之方式)'''}} 一、內容證明係以影印或獲許可使用之其他照相複製方法作成;不能採用上述方法時,得以電腦處理、打字或手寫之方法作成。 二、任何敘述證明、以及用以在本地區以外產生公信力或從文本顯示不易閱讀之手寫公證文書及手寫存檔文件之內容證明,均須以電腦處理或打字方法作成。 {{center|'''第一百七十五條<br />(形式要件)'''}} 證明特別應載有以下內容: a)該證明所取自之簿冊或檔案組之編號及名稱; b)正本在簿冊或檔案組內之首頁及末頁之頁碼; c)所作之與正本相符之聲明; d)按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發出時,註明係免費發出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六條<br />(內容證明所包含之資料)'''}} 一、內容證明應顯現或註明正本所載之印記、對正本作認證之其他註記、印花以及繳納之印花稅之款項,並應以顯而易見方式標出有關行為或文件之文本之一切不規範之處及瑕疵。 二、就正本發出證明時,須作成符合正本內之更改聲明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七條<br />(整體內容證明)'''}} 一、整體內容證明應複製文書之內容、遺囑全文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與啟封書、死因贈與公證書之全文以及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補充文件之全文。 二、整體內容證明尚應載有附註、參考編號以及該證明所涉之文書及文件之收費帳目;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尚得複製作為被證明之行為之依據之其他文件。 {{center|'''第一百七十八條<br />(部分內容證明)'''}} 一、公證文書載有多個法律上之行為,或僅載有一個法律上之行為但此行為所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係涉及不同人或不同實體時,得請求發出僅涉及某個行為或某一當事人之證明,在此情況下須遵守以下數款之規定。 二、部分內容證明除應含有文書內涉及被指出之有關行為或當事人之內容外,尚應載有與製作該文書時之情況及該文書之一般必備資料有關以及與為作成該文書而附同之文件有關之一切資料。 三、對作為被證明之行為之依據之文件,適用上條之規定。 四、證明尚應以敘述方式記明對充分了解證明內容屬必需之其他事項,以及載有擴大、限制、變更被證明之行為之訂定內容或對該行為設置條件之訂定內容。 ===第四節 認證繕本=== {{center|'''第一百七十九條<br />(概念及方式)'''}} 一、認證繕本係指公證員從為此目的而獲遞交之非存檔文件所發出之整體或部分內容副本。 二、認證繕本按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製作;但涉及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駕駛執照者除外,在此情況下,認證繕本僅得以影印本方法製作。 {{center|'''第一百八十條<br />(載明事項)'''}} 一、認證繕本應載有該繕本與正本相符之聲明;對認證繕本,亦適用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在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指之情況下,認證繕本亦應載明文件正本之編號、發出正本之日期及實體。 三、如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指文件之有效期已過或保存狀況不佳,則僅在認證繕本上載明此事時方得發出認證繕本,但屬法院要求發出之情況除外。 {{center|'''第一百八十一條<br />(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之認證繕本)'''}} 對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得以認證繕本方式加以複製,但公證員得要求由其選定之傳譯對文書作翻譯,文書之翻譯得為口譯。 ===第五節 譯本=== {{center|'''第一百八十二條<br />(概念)'''}} 文件之翻譯係指將以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另一種正式語文,或將以非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正式語文,又或將以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非正式語文。 {{center|'''第一百八十三條<br />(形式要件)'''}} 一、譯本內應指出作成原文書所使用之語文,並須載有譯文係忠於原文之聲明。 二、如譯本係由已作宣誓之翻譯作成,應在置於譯本或附頁上之證明書內註明已進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最後部分所定程序。 {{center|'''第一百八十四條<br />(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條c項、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首部分之規定適用於譯本。 {{PD-MacaoGov}} qn64xo1ge6puw90ywdnt0t5a8ncddgw 2166565 2166558 2022-07-24T11:36:28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二編 公證行為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一編|第一編 公證職能之行使]] | next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文書以及公證行為之作出=== {{center|'''第五十條<br />(文書類型)'''}} 一、公證員繕立或參與製作之文書得為公文書、經認證之文書或僅經公證認定之文書。 二、公文書係指公證員在有關簿冊或獨立文書內繕立之文書,以及由公證員發出之證明書、證明及其他類似之文書。 三、經認證之文書係指經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確認之私文書。 四、私文書經公證員按本法典規定認定其內之筆跡及簽名或僅認定其內之簽名者,即為經公證認定之文書。 {{center|'''第五十一條<br />(繕立行為之所在)'''}} 一、凡公證遺囑以及按法律或利害關係人之要求而須採用公證書形式作出之行為,均須繕立於記錄簿冊內。 二、如文書之繕立不能在其起首之簿冊內完成,則須於下一順序編號之簿冊內繼續繕立,並須在正文末處簽名之上方註明此事。 三、凡應載入公文書之行為而法律或利害關係人未要求以公證書作出者,須繕立在非屬於記錄簿冊之文書內。 四、法律要求公證員作出之登記,須繕立於登記專用之簿冊內,但不影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適用。 五、認證語及公證認定行為須繕立於相應之文書或其附頁內。 {{center|'''第五十二條<br />(編號)'''}} 一、就公證行為之登記之順序編號須為按月編定,而對公證認定行為之順序編號則得為按日編定。 二、獨立文書內之附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簿冊內之附註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至h項所指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或書錄,須按繕立之順序而編號。 三、附註之編號須具連續性,有關編號順序屬其相應行為所專有。 {{center|'''第五十三條<br />(作成)'''}} 一、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核准書,均應以易於辯認之字跡手寫作成;但如屬由公證員執行職務之情況,則得以打字或通過電腦處理而作成上述文書,而隨後須將有關電腦儲存數據清除。 二、載於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內之行為應以打字或通過電腦處理而作成;但該簿冊分為多冊時,其中一冊內之行為得以手寫作成。 三、對於其他公證行為,得使用任何書寫方法或電腦程式,但字體應相當清晰。 {{center|'''第五十四條<br />(使用之材料)'''}} 一、公證行為之作成及打印所使用之材料應為黑色,並應使所書寫之文字具有不變性及持久性。 二、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能使書寫痕跡消失之材料。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得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命令使用由其核准式樣之印件繕立獨立文書,以及命令或禁止在繕立行為時採用某些材料、書寫方法或電腦程式。 {{center|'''第五十五條<br />(鋼印之使用)'''}} 一、任何公證行為之文書內均應蓋上公證機構之鋼印,但繕立於簿冊內之行為除外。 二、鋼印須蓋於公證員之簽名及簡簽上。 {{center|'''第五十六條<br />(書寫行為時應遵守之規則)'''}} 一、書寫公證行為時所使用之名稱須為全寫;但屬數詞者除外,對此得使用數字符號。 二、在受法律保護之交易中慣用之簡稱,以及按行為之上下文顯示意義明確之縮寫,亦允許使用之;但涉及行為當事人或訂立人之身分者除外。 三、在譯本、內容證明以及非以影印本形式發出之認證繕本中,對原文之轉錄須保留原文內之簡稱、縮寫及數字符號。 四、繕立公證文書、證明書、證明、其他類似之文書以及認證語時,均不得留有空白,對空白之處須加一橫線以使其不得使用。 {{center|'''第五十七條<br />(更改聲明)'''}} 一、對經訂正之字、經塗改之字、插行書寫之字及刪除之字,均應作出明確之更改聲明。 二、刪除已書寫之字時,應在其上劃綫,劃綫方式須使被刪之字仍可被辯認。 三、更改聲明須在有關文本所載行為之簽名上方作出;涉及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其補充文件或授權書時,更改聲明應由在上述文件上簽名之公證員以手寫作成。 四、如對經訂正之字、經塗改之字及插行書寫之字未作出更改聲明,則該等文字視為不存在,但不影響民事法律中有關文書證明力之規定之適用。 五、如對已被劃線但尚可辯認之字未作更改聲明,則視其為未被刪除。 {{center|'''第五十八條<br />(行文)'''}} 一、公證行為須以任一正式語文作成,其行文應儘量完善、明確及準確。 二、在公證行為之行文中所使用之詞匯須為在法律詞匯中最能表達當事人以其作出之指示所顯露之意思者,亦應避免在文書內作出多餘或重複之記載。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得在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認可供選擇性使用之公證行為文書之官方擬本,該等擬本應分別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 {{center|'''第五十九條<br />(擬本)'''}} 一、訂立行為人得向公證員提交行為之擬本。 二、如擬本之行文符合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公證員應照該擬本複製;但對擬本中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之部分,則不應複製。 三、如擬本有不完善之處,公證員應將此事提醒利害關係人,並採納其認為最能表達訂立行為人意思之行文。 四、經公證員在提交之擬本上作簡簽後,擬本須交還提交人;但提交人要求將擬本存檔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提交人亦應在擬本之每一頁上簽名。 五、如就訂立行為人擬作出之行為已具備適當之官方擬本,則第二款所指之義務即告終止。 {{center|'''第六十條<br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 一、由第六條第一款j項所指實體透過圖文傳真向公證員傳送之文件或文書,得用以作成公證行為或用以歸入公證行為內。 二、上款所指之文件或文書,只要具備下列要素,即具有與原件相同之證明力: a)發出部門或公證機構之名稱、傳送紙頁之編號、發出日期及地點、有權限之工作人員或公證員之簽名以及其在無其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b)一項終結註記,其內載有由發出部門或公證機構按相關法律發出之內容證明中應含有之各項資料。 三、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如以感熱紙印出,則應將之影印;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將所接收之文件編號及在其所有紙頁上作簡簽並繕立接收註記,隨後應立即將之歸入本身之檔案組;接收註記內須指出實際接收之紙頁數目、接收地點及日期、接收之公證機構之有關工作人員或公證員之職級及簽名。 {{center|'''第六十一條<br />(透過電腦接收之文件)'''}}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就透過電腦傳送予公證員之文件決定是否可用以作成公證行為或用以歸入公證行為內。 二、為在作出公證行為中使用透過電子方式接收之文件,司法事務司司長有權定出該等文件應符合之要件。 {{center|'''第六十二條<br />(本地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 一、由本地區以外地方按當地法律發出之文件,得用以作成公證行為。 二、公證員得根據由本地區以外地方透過圖文傳真向公證員傳送之文件而作成公證行為,但以嗣後有可能將之與原件核對者為限。 三、對按上款規定而接收之文件,適用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透過圖文傳真所傳送之文件,在尚未能核實係與原件相符時,公證員不得就按照第二款之規定而作成之公證行為發出證明;對於屬不應存檔之文書,公證員在尚未能核實其係與原件相符時,不得將該等文書交予利害關係人。 五、如公證員有充分理由懷疑所提交或透過圖文傳真所傳送之文件之真確性,得要求提供補充書證以消除懷疑;以上規定不影響《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最後部分規定之適用。 {{center|'''第六十三條<br />(以非正式語文或公證員不諳之語文書寫之文件)'''}} 一、以非正式語文書寫之文件應附有相應之譯本;該譯本得由澳門之公證員、本地區之執業律師或適當之翻譯提供,有關翻譯須透過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在公證員面前確認譯本忠於原文。 二、與某公司活動有關之文件,得附具經該公司之秘書按商法之規定而證明之譯本。 三、如公證員不諳被提交文件所使用之正式語文,該等文件須依職權由公證員信任之傳譯作出翻譯,無須進行任何手續。 {{center|'''第六十四條<br />(存檔文件之使用)'''}} 一、對於在公證機構內存有之文件或公證文書,在未逾有效期且其繕立狀況亦未改變之時,得用以歸入在該機構繕立之公證行為內或用以作成公證行為。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允許以官方實體發出、且已逾有效期之存檔於有關公證機構之文件為依據而作成公證行為,但僅以公證員能透過電腦通訊方法查核該等文件所載之資料是否符合現狀及是否準確者為限。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在有關文書內註明上述情況;如屬應予存檔之文件,則應就所作之查詢取得一打印本並予存檔。 {{center|'''第六十五條<br />(其他檔案之查閱)'''}} 一、為獲取房地產之必要認別資料及關乎其法律狀況之資料,得透過電腦直接查閱在澳門不動產所有權之規範程序中有所參予之公共部門之檔案內資訊;由此獲取之資料即取代為作成有關公證行為所需之登記證明及地籍圖。 二、按上款規定而獲取之資料,其有效期為十日;公證員應就有關資料取得一打印本以供存檔。 三、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諮詢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之意見後,得就第一款規定之目的指定其他公共實體之檔案可供查閱。 ===第二節 公證文書之要件=== ====第一分節 一般要件==== {{center|'''第六十六條<br />(共同之形式要件)'''}} 一、公證文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a)簽署文書之日期、月份、年份及地點,訂立行為人有所要求時,亦應指出作成文書之時刻; b)參與作成文書之公證員或工作人員之全名、身分及其所屬公證機構之名稱; c)與行為有關之自然人之全名、婚姻狀況、國籍及常居所,對於屬自然人之商業企業主,應同時指出其商業名稱; d)對於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行為之屬法人之商業企業主,按商法規定指出其認別資料及其住所,以及由訂立行為人代表之其他法人之名稱及其住所; e)以代理人身分訂立行為之人、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公證證明之公證書內之聲明人,以及應以證明人、傳譯、醫學鑑定人、證人或文書宣讀人身分參與行為之人之全名、婚姻狀況及常居所; f)就訂立行為人及上項所指之人指出證實身分之方式,或指出該等人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 g)指出證明受權人及代理人身分之授權書及各涉及有關公證文書之文件,並明確註明已證實該受權人或代理人具有作出有關行為所需之權力; h)藉指出文件存檔一事而提及存檔之一切文件及說明其性質; i)註明單純被出示之文件,並指出其性質及發出日期,如文書本身未指明發出文件之實體或未能因文件性質而確定其發出實體,則亦須註明該發出實體; j)如傳譯、醫學鑑定人或文書宣讀人參與行為,則指出其參與原因,並提及該等人士所作之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或註明屬官方傳譯參與之情況; l)有關已遵守因出現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指情況而要求遵守之程序之聲明; m)載明已在所有參與人同時在場之情況下,向訂立行為人高聲宣讀文書並解釋文書內容; n)指出未簽名或僅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以及就每一僅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指出其所作因不會或不能簽名而未簽名之聲明; o)訂立行為人及其他參與人置於正文後之簽名或指模,以及公證員或工作人員之簽名,該簽名為文書內最後之一個簽名。 二、因公證員迴避或缺勤而由其代任人參與公證行為時,應指出代任原因。 三、允許私人公證員不使用第一款b項所指之全名,而使用其在有關專業社團之登錄中所採用之簡名,但該簡名必須與允許其從事公證職務之憑證內所載者相同。 四、如在認別當事人時使用中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則應在姓名後置一括號以在其內指出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所載與羅馬拼音編碼表對應之數字編號;如該文件內無此編號,或涉及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或法人之名稱,則應寫出相應之中文字以替代該編號,書寫上述中文字得以手寫作出。 五、第一款g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以未成年子女代理人之身分訂立行為之父母。 六、在拋棄遺產或遺贈之公證書內,應特別指出拋棄遺產或遺贈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七、可參與作成更正書之人,僅係與待更正之行為有正當利害關係之訂立行為人,或屬有關錯誤所涉及之人;如屬後一情況,則該更正不可影響行為之內容。 {{center|'''第六十七條<br />(在須作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內應作出之特別載明)'''}} 一、供須作登記之行為作憑證用之文書,尤其應載明以下內容: a)如行為所涉及之人為已婚,則載明其配偶之全名及有關之夫妻財產制,如該人為未婚,則指出其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b)公證員應向訂立行為人所作之提醒,該提醒係指出如有關行為未經登記,則視乎情況而不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或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二、對於訂立行為人須促使有關行為被登記之情況,公證員應提醒訂立行為人有義務按適用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及期間促使有關登記之作出,並在文書之正文內載明此提醒。 三、第一款a項之規定,適用於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內有關被繼承人及待確認資格人之部分,亦適用於賦予作出須作登記行為之權力之授權書。 四、公證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以及密封遺囑核准書,均應特別載明遺囑人之出生日期及其父母之全名。 {{center|'''第六十八條<br />(身分之證實)'''}} 一、公證員應證實訂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之其他人之身分;但該等人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者除外。 二、在有關行為中對訂立行為人之身分作出證實,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為之: a)出示澳門居民身分證或等同文件; b)出示護照; c)兩名證明人作出聲明,而證明人之身分須經公證員透過上兩項所指之任一方式作證實,或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者。 三、對參與公證行為之其他人之身分,僅得以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任一方式作出證實。 四、在證實身分時,不得接納與利害關係人提供之身分資料不符之文件,亦不得接納已逾有效期之文件。 五、文書證人得作為證明人。 {{center|'''第六十九條<br />(法人之代理)'''}} 一、有效期為三個月之法人登記證明,為應作登記之法人之代理人身分之書證,以及該代理人具足夠權力之書證,但不妨礙公證員尚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使其對代理人所主張之權力得以全面證實。 二、屬已指定秘書之公司者,如向公證員提交經該秘書證明、其內指出聲稱為代理人之人具備代理人身分並列出其各項代理權之文件,則免除提供商業登記證明;以上規定不妨礙公證員尚可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使其對代理人所主張之權力得以全面證實。 三、如法人代理人所主張之身分及法人代理人具備正當參與行為之權力係為公證員本人所認識,則可免除法人代理之書證,但須在有關文件之正文內明確註明此事。 {{center|'''第七十條<br />(意定代理)'''}} 一、意定代理係以授權書證明,此授權書之原件或證明須交予公證員,其上須貼有適當之印花及符合第一百二十八條所指之任一形式。 二、對符合上款規定並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予公證員之授權書,須視乎情況而適用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三、對透過電腦傳送予公證員之授權書,適用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center|'''第七十一條<br />(補充文件)'''}} 一、對於以公證文書為憑證之行為,作為其標的之財產得在附件中標示。 二、下列者亦得列入附件: a)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意思應以公證文書設立之社團、財團及法人商業企業主之章程; b)以信用機構作為利害關係人之行為之合同條款,或因條款內容之涵蓋範圍廣而有理由載入獨立文書者; c)與公證文書有關之投承規則或工程說明。 三、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除第二款c項以外之上兩款所指之文件。 {{center|'''第七十二條<br />(文書之宣讀及解釋)'''}} 一、在簽名前,應在所有參與人在場之情況下,宣讀公證文書及附於該文書之補充文件,並隨即解釋有關文件之內容及其法律後果。 二、上款所指之宣讀得由文員或傳譯在公證員在場之情況下作出;如訂立行為人聲明已閱讀補充文件或完全了解其內容,則免除宣讀補充文件,但須在有關文書內明確載明此事。 三、有關文書之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之解釋應由公證員為之,公證員應以扼要但能使訂立行為人準確認識其所作行為之意義及後果之方式作出該解釋。 {{center|'''第七十三條<br />(簽名及指模)'''}} 一、公證行為之文書應由訂立行為人及參與行為之其他人在公證員在場之情況下簽名,最後由公證員簽名。 二、第七十一條所指之補充文件,僅須由與其直接有關之訂立行為人以及公證員簽名,有傳譯參與時亦須由其簽名。 三、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應按文書正文內所提及之順序,以右手食指按上指模代替簽名。 四、不能以右手食指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應以公證員指定之手指按上指模,而在指模旁須註明指模所屬之手指。 五、如有訂立行為人不能按上任何指模,則應在文書內指出此事以及不能按上指模之原因。 {{center|'''第七十四條<br />(在無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一、在由散頁組成之記錄簿冊之紙頁上,除已具有簽名者外,均應由參與行為之人作簡簽;獨立公證文書之紙頁上尚應由公證員作簡簽。 二、在第七十一條所指之補充文件之紙頁上,僅須由訂立行為人及公證員作簡簽。 三、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應在各紙頁上按上指模。 {{center|'''第七十五條<br />(行為之連續性)'''}} 文書之宣讀、解釋及簽名應連續進行。 ====第二分節 特別要件==== {{center|'''第七十六條<br />(涉及物業登記之載明)'''}} 一、凡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均須載明有關房地產在登記局之標示之編號,或聲明有關房地產在登記局無標示,在後一情況下,須載明地籍編號以及一切為作出有關標示所需之內容。 二、在繕立分割或移轉對房地產之權利之文書以前,或在繕立設定對房地產之負擔之文書以前,均須先就該等屬被繼承人、移轉權利之人或設定負擔之人名下之權利指出有關確定登錄。 三、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在取得被分割、被移轉或被設定負擔之權利之同一日內,由取得權利之人在公證員知悉之情況下因移轉其所得之權利或對其所得之權利設定負擔而作出之文書; b)作為《[[物業登記法典]]》生效後所作之首個移轉行為之憑證之文書,但僅以可出示證實移轉權利之人所具權利之文件,或可在作出移轉行為之同時就該移轉權利之人所具權利作出證明者為限; c)因訂立行為人有生命危險而造成之緊急情況,且經適當證實者,又或基於火災、水災或總督以批示方式認為屬災難之其他原因而造成失去登記或登記失去效用之情況,以致未能及時取得登記證明者。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應在文書內指出免除註明先前登記所依據之情況;涉及緊急情況時,尚應指出證實此情況之方式,如以總督之批示為依據,則應註明總督之批示。 五、有關登記局內房地產標示及登錄之編號,係透過出示發出未逾三個月之內容證明以資證實。 六、房地產無標示之事實係透過出示有效期為三個月之證明以資證實,此證明並不得由透過電腦獲取之資料所替代。 {{center|'''第七十七條<br />(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 一、對於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在繕立移轉其獨立單位之物權或對其獨立單位設定負擔之文書以前,須先出示證實有關分層所有權之設定憑證在物業登記中之確定登錄之文件。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在以公證方式設定分層所有權之同一日內因移轉權利或對權利設定負擔而繕立之文書,但僅以此情況為公證員本人所知悉者為限;有關文書內亦應明確註明此事。 三、對於受分層所有權約束之房地產,如其分層所有權之登記尚屬臨時性質,則有關移轉分層建築物之獨立單位或對其獨立單位設定負擔之行為,僅在其文書內已指明有關分層所有權之登記轉為確定係此移轉行為或設定負擔行為具備完全效力之條件時,方可作出。 四、對於屬批給性質之房地產,在批給尚屬臨時性質、且分層所有權之登記為臨時登記之期間內,適用上款之規定;在此情況下,無須取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之許可。 {{center|'''第七十八條<br />(與財政司之房屋紀錄有關之載明事項)'''}} 一、對房地產作標示之文書內,應指出在財政司之有關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如在該財政部門之房屋紀錄內無相應登錄,則文書內須就應作之登錄指出已報請該財政部門作登錄之聲明。 二、如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與按物業登記中房地產標示所載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登錄編號不符,則不得在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事實之文書內對有關房地產作認別。 三、如向公證員提交證實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舊有編號與現有編號相符之證明,或在不能透過證明證實編號相符時利害關係人能說明兩者不符之原因,則不適用上款之禁止,但須在有關文書內載明此事。 四、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編號,係透過出示發出未逾三個月之有關紀錄內登錄之內容證明,或透過出示該財政部門發出之其他文件以資證實。 五、如涉及應在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作登錄但未予登錄之房地產,則須透過出示已加上該財政部門收件註錄之複本或出示有關聲明之證明以證實已報請該財政部門作出登錄,以上複本或證明之有效期為一年。 {{center|'''第七十九條<br />(與地籍相符)'''}} 一、在涉及須作物業登記之事實之文書內對房地產所作之認別,不得在面積、地點及四至方面與房地產之標示不符。 二、如利害關係人可說明有關認別與房地產之標示不符係因嗣後之修改而造成,且公證員對所涉及者屬同一房地產並無疑問,則不適用上款之禁止。 三、如認為有關房地產之標示就第一款所指之某些要素並不符合現狀,則須作登記之事實,在未提交有關地籍圖前不得成為有依據之事實。 四、如須作登記之事實會導致土地定界之修改,則涉及有關事實之文書,在未提交證實該修改之臨時地籍圖前不得繕立。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於經適當方式證實之緊急情況。 {{center|'''第八十條<br />(適用於遺囑之特別制度)'''}} 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不適用於遺囑。 {{center|'''第八十一條<br />(財產價值)'''}} 一、在須作物業登記之行為中,應就行為所涉及之每一房地產、涉及之未分割部分或涉及之權利指出其價值,如行為之價值係取決於所標示或列出之財產之總價值而確定,則亦應指出該總價值。 二、對非以當事人簡單聲明或官方公布為依據而定出之財產價值,應以提交必需文件或以財政部門發出之未逾三個月之證明或聲明予以證實;在後一情況下,文書內須指出有關文件所載之財產稅務價值。 ====第三分節 偶然參與者==== {{center|'''第八十二條<br />(由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言之人參與之行為)'''}} 一、如在行為中有所參與之訂立行為人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之語言,則須有一位由其選擇之傳譯與其共同參與該行為,此傳譯應就文書之內容向該訂立行為人作出口頭翻譯,並將該人之意思表示以口頭傳達予公證員。 二、對於懂得有別於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文之另一正式語文之訂立行為人,如其明確表示得由公證員信任之傳譯參與有關行為,則須有此參與。 三、如訂立行為人有多人,且無可能找出各人均懂得之一種語言,則由有必要參與之多位傳譯參與有關行為;如某一或某些訂立行為人所懂之語文非為正式語文,且不諳任一正式語文,則得以間接方式進行翻譯。 四、如公證員懂得訂立行為人足以理解之語言,以致可向其口頭翻譯文書之內容及接收其意思之表示,則免除傳譯之參與。 {{center|'''第八十三條<br />(由聾人、啞人及盲人參與之行為)'''}} 一、因耳聾而不能聽取公證文書之宣讀之訂立行為人,應大聲宣讀該文書;不會或不能宣讀時,有權指定一人在所有參與人在場之情況下第二次宣讀有關文書,並向該訂立行為人解釋文書內容。 二、既懂得亦能書寫之啞人,應在有關文書內之簽名上方作出承認該文書與其意思相符之書面聲明;不會或不能書寫之啞人,應以公證員及其他參與者懂得之示意動作表達其意思,不能採用該方法時,應指定傳譯,此傳譯須能就訂立行為人已理解行為之內容以及有關行為與其意思相符傳達有關聲明。 三、上條第三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傳譯之參與。 四、失明之訂立行為人得指定一人進行第二次宣讀文書。 {{center|'''第八十四條<br />(證人及醫學鑒定人之參與)'''}} 一、僅就下列文書之作成方可有文書證人之參與: a)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之核准書或啟封書,以及廢止遺囑公證書; b)除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以外之其他文書,但僅以該參予係由公證員或某一當事人所要求者為限。 二、在緊急及難以尋求證人之情況下,公證員得就上款a項所指之文書免除證人之參與,但須在有關文書內明確載明此事。 三、如有文書證人之參與,則須為兩名。 四、應訂立行為人或公證員之要求,醫學鑒定人亦得在有關行為中有所參與,以證明訂立行為人精神健全。 {{center|'''第八十五條<br />(無能力及無資格之情況)'''}} 一、下列者不得成為證明人、傳譯、醫學鑑定人、文書宣讀人或證人: a)缺乏完全判斷力之人; b)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聾人、啞人及盲人; c)任一訂立行為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姻親; d)與任一訂立行為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e)因有關行為而取得任何財產利益之人; f)不會或不能簽名之人。 二、有關公證機構之工作人員及在該機構內提供服務之其他人員,均不得成為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丈夫及妻子亦不得同時成為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 三、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只能以一種身分參與行為;但屬第六十八條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 四、公證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之適當性時,應拒絕其參與行為,即使該等人非屬第一款所禁止之人亦然。 五、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不諳公證員所懂得之正式語文或不諳任一正式語文時,應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center|'''第八十六條<br />(法定宣誓)'''}} 一、傳譯、醫學鑑定人及文書宣讀人,均應在公證員面前作出良好執行職務之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 二、對於在公共公證機構工作之官方傳譯,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三、對名譽宣誓或名譽承諾,適用程序法中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 公證文書之無效、補正及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第一分節 無效==== {{center|'''第八十七條<br />(無效之情況)'''}} 一、公證文書僅在欠缺下列任一要件時,方因形式上之瑕疵而無效: a)繕立公證文書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 b)已遵守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程序之聲明; c)對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遵守; d)任一證明人、傳譯、文書宣讀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之簽名; e)懂得及能夠簽名之任一訂立行為人之簽名,以及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訂立行為人之指模; f)公證員之簽名。 二、由無權處理有關事宜或依法應迴避之人所繕立之公證文書亦屬無效,但不影響民法中有關文書證明力之規定之適用。 三、就任何偶然參與行為之人發生第八十五條所指之某一無能力或無資格之情況時,亦導致公證文書無效。 {{center|'''第八十八條<br />(對某些無效之效果上之限制)'''}} 如行為所包括之某些處分係有利於第九條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人,又或有利於有關行為之任一偶然參與人,其中包括偶然參與作成密封遺囑核准書之人,則有關無效僅以該處分為限。 {{center|'''第八十九條<br />(將宣告行為無效之裁決通知公證員)'''}} 一、法院須將宣告公證行為無效之經確定之司法裁決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之傳達繕立有關行為之公證機構。 二、在按上款規定所作之通知中,應載明有關司法卷宗之認別資料、裁決中作出規定部分之內容、作出裁決之日期及裁決已屬確定。 三、上述通知應自導致其須被作出之裁決成為確定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 ====第二分節 公證文書之補正及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center|'''第九十條<br />(補正)'''}} 一、公證文書不符合第八十七條第一款a項、b項、d項及e項所指要件時,其因形式上之瑕疵而造成之無效,得分別在下列情況下由公證員本人補正: a)欠缺指出訂立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但可按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附註; b)訂立行為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已遵守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之程序; c)偶然參與行為之人未簽名,但其身分在有關行為中已作適當認別,且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在宣讀、解釋及訂立有關行為時在場並聲明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 d)未簽名或未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在宣讀及解釋有關行為時在場,並聲明有關行為符合其本人之意思,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或按上指模。 二、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得透過批示補正下列無效: a)因未遵守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以致出現形式上之瑕疵而造成之無效,只要當事人以公文書方式聲明任何失去效用之字均不會改變行為之主要組成部分或實質內容; b)因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之無能力或無資格而造成之無效,只要該瑕疵僅涉及其中一名參與人且可因另一參與人之適當性而視為被補正。 {{center|'''第九十一條<br />(欠缺公證員簽名以及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 一、因欠缺公證員簽名或因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而造成文書無效時,僅得透過司法途徑使文書轉為有效。 二、欠缺公證員簽名之公證文書,僅在證明該文書符合法律、忠實反映當事人之意思、並由公證員主持繕立該文書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時,方得轉為有效。 三、如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則僅在證明已將文書內容忠實傳達予利害關係人時,方得透過司法途徑使該文書轉為有效。 {{center|'''第九十二條<br />(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其他情況)'''}} 一、在第八十七條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之情況下,只要能證明下列事項,尚得透過司法途徑使有關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a)已遵守規定之程序; b)任何刪除之字均不會改變行為之主要組成部分或實質內容; c)未簽名之偶然參與人在宣讀、解釋及訂立有關行為時在場,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 d)未簽名或未按上指模之訂立行為人在宣讀及解釋有關行為時在場,同意繕立該文書,且未拒絕在文書上簽名或按上指模。 二、公證文書因證明人、醫學鑑定人或證人無能力或無資格而無效時,只要該瑕疵僅涉及其中一名參與人且可由另一名參與人之適當性所補正,即可透過司法途徑使該文書轉為有效。 三、在上兩款所指之情況下,如利害關係人不能或不欲透過行政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則得透過司法途徑為之;屬利害關係人不欲透過行政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情況時,一經採取司法途徑,即告喪失透過行政途徑補正有關瑕疵之權利。 {{center|'''第九十三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程序)'''}} 一、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訴訟應向具有民事管轄權之初級法院提起。 二、訴訟得由任一利害關係人針對其餘利害關係人及公證員提起,亦得由繕立公證文書之私人公證員提起,或應有關之公共公證員要求而由檢察院提起。 三、起訴狀須致予法院,並應詳細指明請求、請求之理由及與請求有利害關係之人之身分。 四、法官須傳喚各利害關係人,以便其在十日內提出反對。 五、如有反對提出,即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如無反對提出,則法官應命令採取其認為適宜之措拖,然後就有關請求之實質問題作出決定。 六、就案件之判決得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具中止效力,並須按訴訟法之規定而進行及審理。 七、當事人、公證人及檢察院,均有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八、不得就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九、裁決經確定後,法院須向司法局局長發出裁決內容證明,該證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傳送至有關之公證機構,以便作出相應之附註。 十、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訴訟程序,在有關請求被裁定理由成立之情況下,須免除訴訟費用及印花稅。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999號法律]]'''</span> ==第二章 公證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九十四條<br />(要求採用公證書)'''}} 一、凡構成對不動產之所有權、用益權、使用及居住權、地上權或地役權之確認、設定、取得、分割或消滅之行為,一般均須採用公證書之方式作出。 二、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行為外,下列行為尤其須採用公證書之方式作出: a)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b)非在遺囑內作出之使失格之人恢復權利之行為; c)不能或當事人不欲按民事登記法律之規定而訂立之婚姻協定; d)公證證明; e)以法律行為設定分層所有權; f)永久定期金合同,以及讓與物或讓與權利之價值高於澳門幣500,000元或涉及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物或權利之終身定期金合同; g)商業企業擁有不動產時,移轉商業企業之所有權或享益權之行為,以及對商業企業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之行為; h)遺產或遺贈中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讓與、拋棄及放棄有關遺產或遺贈之行為; i)共有物、被繼承財產、合營組織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中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對共有物、被繼承財產、合營組織之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之行為; j)涉及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時,設立、分立或合併合營組織之行為,以及訂立合營組織章程及對其作修改之行為; l)設立經濟利益集團之行為、合作經營合同以及隱名合夥合同,只要其成員對集團或合作經營之出資或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 m)向債權人作出之財產交管,只要所交管之財產含有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之財產; n)非透過司法途徑而訂立之和解合同,只要法律就其效果之產生定出公證書之要求; o)涉及不動產之移轉時,設立社團及以生前行為創立財團之行為,包括訂立有關章程及對其作修改之行為; p)設定及更改不動產上之抵押權之行為,對不動產上之抵押權或其登記之優先次序作出之讓與,以及對載於物業登記之抵押債權作出之讓與或出質; q)涉及對不動產設定負擔時,設立、更改及解除對收益用途作指定之行為,以及訂定及修改按月提供之扶養給付之行為; r)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導致依法或按當事人意思而採用公證書作出之法律行為被廢止或變更之行為,以及不能以附註方式作出之更正該等法律行為之行為,亦應以公證書作出;以上規定不影響《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center|'''第九十五條<br />(特別法例)'''}} 受特別法律規範約束之行為及合同,尤其以本地區、公共部門及其他公法人作為訂立人而參與之行為,均須按相關法例之規定作出。 ===第二節 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center|'''第九十六條<br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一、如無須進行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或雖有未成年繼承人或等同未成年人之繼承人,但遺產中並無位於澳門之財產時,則得透過公證方式確認繼承人之資格。 二、公證員應按下條第一款所指之人作出之聲明及其提交之文件,審查是否發生上款所指之情況。 三、受遺贈人係以不確定或概括之方式被設定,或全部遺產均以遺贈方式分配時,本分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對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center|'''第九十七條<br />(概念及須載明之事項)'''}} 一、公證確認繼承資格,係指由三名人士或由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作出聲明,內容為指出待確認資格人為死者之繼承人,且不存在任何較其優先繼承或與其共同繼承之人。 二、聲明人須接受提醒,其內容為如聲明人故意及為損害他人之目的作虛假聲明,則會被處以適用於在官員面前作虛假聲明罪之刑罰;以上提醒應於公證書內明確載明。 三、對於被繼承人及待確認資格人,應以載明其全名、婚姻狀況、國籍及常居所認別其身分,但不影響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部分規定之適用。 四、對於旁系繼承人,應就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兄弟姊妹載明其與被繼承人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異父同母之兄弟姊妹關係。 {{center|'''第九十八條<br />(聲明人)'''}} 一、不能成為文書證人之人、待確認資格人之配偶及可繼承待確認資格人之遺產之血親,以及與待確認資格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人,均不得作為旨在產生上條第一款所指效力之聲明人,但屬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者除外。 二、公證員有充分理由懷疑某些人作為聲明人之適當性時,亦不應接納該等人為聲明人。 {{center|'''第九十九條<br />(必要文件)'''}} 一、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之作成,應附同下列文件: a)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b)證明特留份繼承之文件,只要特留份繼承係其中一名待確認資格人具有繼承人資格之依據者; c)遺囑內容證明或贈與書內容證明,只要全部或部分繼承係以遺囑或贈與為依據者。 二、如規範繼承之法律非為澳門法律,則公證書之作成尚應附同有關國家之使館人員或等同人員發出之文件,又或附同公證文件或其他適當文件,以視乎情況而證明按被繼承人之屬人法所定之有關繼承之法定順位,或證明被繼承人之遺囑能力。 {{center|'''第一百條<br />(確認繼承資格之效力)'''}} 一、公證確認繼承資格與透過司法途徑確認繼承資格具有相同之效力,並構成享有共同財產半數之配偶或其餘任一繼承人為惠及各繼承人而要求作出下列行為之足夠憑證: a)物業登記; b)商業、汽車及航空器之登記; c)債權證券之附註; d)文學產權、科學產權、藝術產權及知識產權之移轉之附註。 二、全部繼承人及享有共同財產半數之配偶為惠及各繼承人而要求或許可提取金錢或其他有價物時,公證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亦構成有關提取之足夠憑證。 {{center|'''第一百零一條<br />(對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 一、擬對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之人,除應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訴訟外,亦應要求法院立即將有訴訟待決一事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傳達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二、就上述爭議之訴所作之裁決一經確定,即須通知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三、第八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於上述裁決之通知。 ===第三節 公證證明=== {{center|'''第一百零二條<br />(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一、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旨在自物業登記之末次登錄中之權利人起繼續建立登記之連續性,目的為彌補利害關係人不能取得作為其所擁有權利之依據之某一或某些移轉之證明憑證。 二、公證書內應載入自末次登錄中之權利人起一切證明利害關係人所擁有權利之移轉行為,並應詳細指出移轉之原因及有關主體之身分資料。 三、公證證明係透過利害關係人之聲明作出,聲明內應指出不能取得第一款所指憑證之原因。 {{center|'''第一百零三條<br />(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一、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係指利害關係人為着產生在物業登記中作登錄之效力而就權利之原始取得所作出之確認。 二、在有關公證書內應就所證明之權利指出其取得所依據之具體情況,並指出在取得權利前後作出、且對權利之主張屬必要之移轉行為。 三、如係因以無依據之占有為基礎之取得時效而取得權利,則須在文書內指出允許作出有關主張之事實狀況。 四、對本條所指之證明,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零四條<br />(同時作出之證明)'''}} 上兩條所指之公證證明,得在作為取得權利之憑證之文書內作出;但在涉及讓與行為之情況下,讓與人須預先作出上兩條所指之聲明。 {{center|'''第一百零五條<br />(允許作出證明之限制)'''}} 一、對於按稅法規定應載入財政司之房屋紀錄內之權利,僅允許就該紀錄所登錄之權利作出證明。 二、除在該紀錄內被登錄之權利人外,因繼承或生前行為而從該人取得權利之人,亦具有以提出證明人之身分作出有關行為之正當性。 {{center|'''第一百零六條<br />(對所指出原因之審查)'''}} 對利害關係人所指出之原因是否會導致其不能透過一般非司法途徑證實擬證明之事實,公證員有權作出決定。 {{center|'''第一百零七條<br />(聲明之確認;對訂立行為人之提醒)'''}} 一、由提出證明人作出之聲明,須經三人作出聲明予以確認;對該三名聲明人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二、公證員應向各訂立行為人作出第九十七條第二款所指之提醒,並在公證書之正文內明確載明此事。 {{center|'''第一百零八條<br />(文件)'''}} 一、對於為物業登記之目的而繕立之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須附同下列文件以作成之: a)房地產標示之內容證明,以及現有全部登錄之證明; b)財政司之房屋紀錄中相應登錄之證明。 二、對於為繼續建立連續性而繕立之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尚須附同證實所證明之移轉行為已履行稅法規定之文件,或附同證實不能取得有關證明之證明,以作成之。 三、上兩款所指之證明,須屬發出未逾三個月之證明。 四、在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下,如提出證明人未能確認不可能取得證實在所證明之事實前後所作移轉行為之文件,則尚須出示該等文件。 {{center|'''第一百零九條<br />(對被登錄之權利人作出之預先通知)'''}} 一、如欠缺由被登錄之權利人參與行為之憑證,則在法院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要求而向該權利人作出訴訟以外之通知前,不得繕立有關公證書。 二、法官須在有關批示內命令立即以公示方式通知被登錄之權利人,或在證實該人已失蹤或死亡時通知其繼承人,而不論其繼承人是否已被確認繼承資格。 三、對上款所指之通知,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民事訴訟法律中因地點不確定而作之公示傳喚之規定。 四、公證書內應載明已作上述通知。 {{center|'''第一百一十條<br />(公布)'''}} 一、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須以內容摘要方式公布;摘要自公證書作成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二、公布須在澳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之其中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作出;公布費用由利害關係人承擔。 {{center|'''第一百一十一條<br />(對公證證明之爭議)'''}} 一、如某一利害關係人就被證明之事實向法院提出爭議,應同時要求法院立即將有訴訟待決一事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傳達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 二、就爭議之訴所作之裁決一經確定後,即須通知繕立有關公證書之公證機構,為此適用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一十二條<br />(證明之發出)'''}} 一、如自有關公證證明之公證書之內容摘要公布日起計三十日內,未收到有爭議之訴待決之通知,則方可就該公證書發出證明。 二、上款之規定,不影響為用作對被證明之事實提出爭議而發出證明,而證明內須明確載明此用途。 三、如已有爭議提出,則僅在就有關訴訟之確定裁判作出附註後,方得發出證明。 {{center|'''第一百一十三條<br />(其他證明)'''}} 一、本節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對權利所作之為法律所允許及用作載入物業登記以外之其他登記內之公證證明。 二、如未向公證員提交可證實有關權利實際上有可能獲得公證證明之證明,則公證證明即不應作出;以上規定不影響要求提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之文件。 ==第三章 獨立公證文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一十四條<br />(份數)'''}} 繕立獨立文書時,僅須作成一份文書,但以一式兩份之方式作出之遺囑存放書除外。 {{center|'''第一百一十五條<br />(每份文書之處置)'''}} 一、獨立文書須交予訂立行為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密封遺囑啟封書、追認公證行為之文書、以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及相應之複授權書,上述文書均須予存檔。 三、涉及遺囑存放書時,一式兩份中視作正本之一份須予存檔,另一份則交予存放人。 {{center|'''第一百一十六條<br />(依據之文件)'''}} 對作成公證行為所需之文件,須與文書正本作相同處置。 ===第二節 密封遺囑之核准=== {{center|'''第一百一十七條<br />(密封遺囑之作成)'''}} 一、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本人手寫或由他人代其書寫,且僅在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時方不應由其在遺囑上簽名,在此情況下得由他人代其簽名。 二、在遺囑上簽名之人,應在遺囑中無其簽名之紙頁上作簡簽。 三、對訂正、塗改、劃綫、插行書寫、墨迹、邊頁註記或刪除之字所作之更改聲明,僅得由書寫遺囑之人或由遺囑人本人作出。 四、更改聲明須於簽名前作出,又或作為附加部分緊接於簽名後作出,並須再次簽名。 {{center|'''第一百一十八條<br />(遺囑之宣讀)'''}} 一、僅在遺囑人要求宣讀時,方得由繕立密封遺囑核准書之公證員宣讀有關遺囑。 二、如遺囑人允許,則得在參與行為之其他人在場之情況下高聲宣讀有關遺囑。 {{center|'''第一百一十九條<br />(文書之形式要件)'''}} 一、密封遺囑核准書,須繕立於遺囑人提交公證員之遺囑內緊接簽名之部分。 二、核准書應特別提及由遺囑人所作之下列聲明: a)在所提交之遺囑內載有作為其遺願之處分; b)遺囑由其本人書寫及簽名,或由他人代書而僅由其本人簽名,或因其本人不會或不能簽名而由他人代書及簽名; c)遺囑中並無經訂正之字、刪除之字、經塗改或插行書寫之字、墨迹或邊頁註記;如有上述情況,則指出對此已作出適當之更改聲明; d)在遺囑內,除有簽名之紙頁外,其餘各頁均由在遺囑上簽名之人作簡簽。 三、如遺囑非由遺囑人本人書寫,則核准書內尚應載有遺囑人所作之因已閱讀遺囑而了解遺囑內容之聲明,遺囑人因此須在公證員面前證明其懂得及能夠閱讀。 四、核准書內尚應載明遺囑中整頁占用之頁數及非整頁占用之紙頁上之行數。 五、遺囑之各頁均須由公證員作簡簽,且應以確保遺囑與其核准書合成一整體之適當機械方式,將有關紙頁與核准書連接。 六、應利害關係人之要求,遺囑得裝入註明遺囑人姓名之信封內,而公證員應將信封以火漆封口,並在火漆上蓋上有關公證機構之印章。 ===第三節 遺囑之存放及交還=== {{center|'''第一百二十條<br />(密封遺囑之存放)'''}} 一、如遺囑人擬將其密封遺囑存放於公證機構,則應將之遞交予公證員,以便公證員繕立載明上述情況之文書。 二、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內應載明該存放書係以一式兩份之方式繕立。 三、對為存放於公證機構而遞交之遺囑,適用上條第六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二十一條<br />(其他遺囑之存放)'''}} 一、對於以民法規定之任一特別形式而訂立之遺囑之存放,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上條規定。 二、存放人在作出存放時,應向公證員聲明是否知悉遺囑人之死亡,該聲明須在存放書內明確載明。 三、公證員尚應在存放書內指明存放人之身分、存放遺囑之份數,且在屬航海日誌或飛行日誌內載有紀錄或屬《民法典》第二千零五十一條所指之情況時,尚應載明有關紀錄內之資料。 {{center|'''第一百二十二條<br />(遺囑之交還)'''}} 一、遺囑人得隨時取回其已存放之遺囑。 二、已存放之遺囑,僅得交還予遺囑人或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 ===第四節 密封遺囑之啟封=== {{center|'''第一百二十三條<br />(有權限之公證機構)'''}} 任何公共公證機構均有權限將密封遺囑啟封,但不包括存放於公證機構之密封遺囑,在此情況下,僅密封遺囑所存放之公證機構方有權將之啟封。 {{center|'''第一百二十四條<br />(必要文件)'''}} 一、在遺囑人已死亡之情況下,密封遺囑之啟封書應在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被出示後繕立;屬司法機關宣告遺囑人被推定死亡並因此命令啟封密封遺囑之情況時,有關啟封書應在司法機構命令啟封之裁判之證明被出示後繕立。 二、如公證員本人獲悉遺囑人死亡之事實,則為着啟封遺囑之目的,對出示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之要求予以免除。 三、然而,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僅在向公證員出示證實遺囑人死亡之文件後,方得獲發遺囑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二十五條<br />(啟封程序)'''}} 一、密封遺囑之啟封按下列步驟為之: a)檢查遺囑之狀況,尤其是否存在未作更改聲明之瑕疵、塗改字、訂正字、插行書寫之字、刪除之字、墨跡或頁邊註記; b)公證員在提交遺囑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及證人同時在場之情況下高聲宣讀遺囑。 二、如遺囑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裝入以火漆封口之信封內,公證員尚應檢查火漆是否完整。 三、遺囑啟封後,須由提交遺囑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及由證人及公證員在遺囑之各頁上作簡簽,隨後須將遺囑存檔。 {{center|'''第一百二十六條<br />(啟封書)'''}} 就遺囑之啟封須繕立啟封書,其內特別載明已執行上條所指之程序,並視乎情況而載明遺囑人死亡日期或司法機關作出命令啟封遺囑之裁判之日期。 {{center|'''第一百二十七條<br />(依職權啟封遺囑)'''}} 一、如公證員獲悉遺囑存放於其公證機構內之某人在澳門死亡,則應向有權限之登記局索取遺囑人之死亡證明;該證明須加快發出,且免除繳納有關手續費。 二、公證員收到死亡證明後,須啟封遺囑並繕立啟封書。 三、公證員按上款規定啟封遺囑後,應隨即將存在遺囑一事以掛號信通知遺囑內提及之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已知遺囑人有可繼承遺產之親等較近之血親時,亦應通知該等血親。 四、未付清包括遺囑印花稅之文書收費前,公證員不得就密封遺囑提供任何資訊或發出密封遺囑之內容證明。 ===第五節 授權、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center|'''第一百二十八條<br />(授權書之形式)'''}} 一、依法應由公證員參與之授權,得採用下列形式作出: a)公證文書; b)經認證之文書; c)由被代理人簽名且簽名經當場認定之文書。 二、同時為受權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作出之授權,以及授予雙方代理權之授權,均應以公證文書作出。 三、下列授權應採用上款a及b項所指之其中一種形式作出: a)具民事或商事上之一般管理權力之授權; b)具承擔匯票債務權力之授權; c)作出授權之目的與在司法爭議中作出自認、撤回或和解有關; d)有關授權涉及應以公證書或其他公文書作出之行為之代理權,或涉及須以公文書證明之行為之代理權。 四、在第一款c項所指情況下,如授權書係以被代理人不諳之語言作成,則由其選定之一名傳譯與其共同參與有關行為,而認定語內須載明委托人應作之指出委託人了解及接納授權書內容之聲明。 {{center|'''第一百二十九條<br />(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對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有關授權之規則。 ===第六節 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center|'''第一百三十條<br />(匯票及其他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匯票之拒絕證書;對本票、支票、賒帳買賣票據或其他依法須就有關情況作出拒絕證書之債權證券,適用本節內與該等債權證券之性質及規範該等債權證券之特別制度不抵觸之部分。 {{center|'''第一百三十一條<br />(提交匯票以繕立拒絕證書)'''}} 一、提交人應將匯票交予公證機構,並附同為作出通知所需之符合已核准式樣之通知信;通知信須適當填寫,且貼上所需郵票。 二、即使提交人未附同上款所指之通知信,公證員亦不得拒絕其提交匯票。 三、收到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之匯票後,應將一份以式樣經核准之印件作成及由提交人填寫之收據交予提交人。 四、匯票之提交,須按其交予公證機構之順序而在專用簿冊內作登記。 五、匯票提交後,須在匯票上註錄有關提交之編號及日期,並由公證員在匯票上作簡簽。 {{center|'''第一百三十二條<br />(提交之期間及其推延)'''}} 一、為繕立拒絕證書,應在下列期間內提交匯票: a)如屬拒絕承兌定日付款之匯票、出票日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則提交期為直至得作提示承兌之日; b)如屬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屬按特別約定應在某一期間內作提示承兌之匯票,而在承兌時未註明日期,則提交期為直至為繕立拒絕承兌證書而提交匯票之期間屆滿之日; c)如屬拒絕支付a項所指之匯票,則在緊接可作支付日後之兩個工作日內之其中一日提交,或在可作支付之多日內之最後一日提交; d)如屬拒絕支付見票即付之匯票,則在得作提示付款之期間內提交; e)屬《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二百零一條所指之情況時,持票人可隨時提交。 二、在《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所指之情況下,如匯票之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係在有關期間之最後一日作出,則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匯票尚得在翌日作出。 三、如提交匯票之期間屆滿之日為公共公證機構或信貸機構停止服務之日,則該期間屆滿之日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 四、對於銀行及同類機構,本條所指期間屆滿之日延至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 五、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匯票,最遲應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前一小時作出。 六、在法定期間屆滿後提交匯票,並不構成拒絕繕立有關拒絕證書之理由。 {{center|'''第一百三十三條<br />(不得被接納以繕立拒絕證書之匯票)'''}} 一、不得就下列匯票繕立拒絕證書: a)欠缺《[[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所指某一要件之匯票,只要該欠缺不能按《商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彌補; b)以公證員不諳之語文作成之匯票,只要提交人未附同譯本;但以正式語文作成之匯票除外,在此情況下,匯票之翻譯須依職權作出; c)所指出之承兌地點或支付地點非為澳門地區之匯票。 二、上款b項第一部分所指之匯票譯本,須發還予提交人,有關翻譯得由任何人作出,而無須經特別程序;翻譯為依職權作出時,須由公證員定出翻譯之方式,如定出之方式為書面,尚須定出對譯本之處置。 {{center|'''第一百三十四條<br />(通知)'''}} 一、公證員應在提交匯票當日或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將提交匯票一事通知應承兌或支付匯票之人,包括所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之人。 二、通知係透過將附同匯票被提交之通知信以掛號郵遞方式寄發而作出,掛號存根須存檔在專用之檔案組內。 {{center|'''第一百三十五條<br />(取回之匯票)'''}} 如提交人在拒絕證書作成前取回匯票,則應在提交匯票之登記旁註明提交人已收回匯票及收回之日期。 {{center|'''第一百三十六條<br />(繕立拒絕證書之期間、順序及效力)'''}} 一、如提交人未取回匯票,則匯票之拒絕證書須在寄出通知信之五日後、提交匯票後之十日內繕立。 二、拒絕證書須按匯票提交之順序繕立。 三、拒絕證書自匯票提交之日起產生效力。 {{center|'''第一百三十七條<br />(拒絕證書之形式要件)'''}} 一、拒絕證書應透過填寫式樣經核准之印件及以針對所有匯票債務人之方式繕立。 二、拒絕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a)匯票之認別資料,包括發票日期、出票人姓名及相應金額; b)有關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指通知之註錄,或註明因未附同通知信提交匯票而未作通知; c)註明被通知之人是否在場,以及被通知之人所提供未承兌或未付款之理由; d)公證員就有關拒絕證書之依據所作之聲明,並指出申請繕立有關證書之人及證書所針對之人; e)提交匯票之日期; f)被通知並到場之人之簽名,或由該等人所作之因不會簽名、不能簽名或不欲簽名而未簽名之聲明。 三、有關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理由之聲明得為口頭聲明,或為由被通知之人交予公證員之書面聲明,而書面聲明須予存檔。 四、聲明人得要求發出拒絕證書之認證繕本。 {{center|'''第一百三十八條<br />(匯票之發還)'''}} 一、發還匯票前須收回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所指之收據,並將之作廢。 二、如上款所指之收據遺失,則在歸還匯票前應向提交匯票之人索取收據,並將之存檔。 ==第四章 附註== {{center|'''第一百三十九條<br />(附註之定義及方式)'''}} 一、附註係指將後一行為扼要註錄於前一行為,而在註錄內載明所附註之事實及其憑證之認別資料。 二、附註須置於記載有關行為之紙頁上方空白處或頁邊空白處,並經適當註明日期及由公證員簽名。 三、對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所作之附註,須首先置於紙頁上方空白處,其次置於留作繕立公證文書之部分內可能空白之處,最後置於外側頁邊空白處。 四、如用完按以上兩款規定可作附註之空位,須在同類之記錄簿冊內首張可使用之紙頁上留作繕立公證文書之部分內作出附註,並須作出必要之承接說明。 {{center|'''第一百四十條<br />(發起)'''}} 一、依職權作出附註之情況限於擬附註之行為適當指出識別前一行為之資料者,或法律明文規定須依職權作出該附註者。 二、不屬應依職權作出附註之情況時,如認定兩個行為處於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所指狀況,得應任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作出附註。 三、為着上款規定之目的,利害關係人在有需要時應出示載有擬附註之事實之文書之複本或證明。 {{center|'''第一百四十一條<br />(附註之事實)'''}} 下列事實須附註於與該等事實有關之文書內: a)遺囑人死亡; b)贈與人死亡,只要有關贈與附有應於贈與人死後履行之為公益或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設定之負擔; c)對授權之廢止或對獲授予權力之放棄,以及以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為基礎所作之複授權; d)就針對公證確認繼承資格或公證證明提出爭議之訴訟待決一事所作之通知,以及按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就公證證明所作之公布; e)就上項所指訴訟作出之法院裁判,以及宣告公證行為無效及使公證行為轉為有效之法院裁判; f)有關行為所具瑕疵之補正; g)所存放之遺囑之交還; h)涉及接納、追認、更正或廢止前一行為或對前一行為作附加之公證行為; i)按下條規定所作之對缺漏之彌補及對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center|'''第一百四十二條<br />(缺漏之彌補及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一、對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中出現、與下款所指事項有關且由經文件證實之錯誤所引致之缺漏及不準確之處,得隨時透過附註予以彌補及更正,只要不會因此而對該行為之對象或參與者之身分產生疑問。 二、得透過附註彌補或更正與下列事項有關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 a)繕立公證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 b)房地產標示及登錄之編號、須作商業登記之實體之登記編號以及所涉之登記局; c)財政司房屋紀錄之登錄以及財產之稅務價值; d)房地產所處之堂區、公共街道及所在地之門牌號碼; e)當事人、參與行為之人以及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內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姓名之書寫、羅馬拼音及拼音編號、婚姻財產制及其他身分資料; f)按公證行為之文本顯示屬單純之誤算、誤寫或缺漏; g)特別法要求載明之事項及作出之提醒; h)存檔文件之記載。 三、如須繳納物業轉移稅之差額,則利害關係人應證實已繳納該差額;所作之更正引致有關行為之價值增加時,須製作新收費帳目,以繳納對應於增加之價值之手續費及印花稅。 四、在第二款g項所指情況下,如未載明之事項為土地批出合同、受移轉人接納該合同之條款、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令]]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受移轉人所作之提醒、存在地租、法律要求載明之其他事項或作出之其他提醒,則附註須根據經認證之文書作出,而只有對擬更正之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訂立行為人方得參與作成該文書。 五、在記錄簿冊內繕立之行為中出現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如與公證員應審查之稅務規定之遵守情況有關或與存檔文件之記載有關,且該缺漏或不準確之處已根據該行為之內容予以證實,則得依職權透過附註予以改正。 六、如按公證文書之內容或公證機構存有之資料可確定作出公證行為之時間或地點,則對作出有關公證行為之日期、月份、年份或地點之缺漏或不準確之處,亦得依職權透過附註予以彌補或更正。 七、本條所指之附註應由公證員本人簽名。 {{center|'''第一百四十三條<br />(就遺囑人及贈與人死亡所作之附註)'''}} 一、經任何出示遺囑人死亡登記之證明之人請求,得於遺囑內或廢止遺囑之公證書內附註遺囑人之死亡。 二、公證員收到澳門某一公共部門就遺囑人之死亡所作之正式通知時,如尚未就該遺囑人之死亡作附註,則應要求有權限之登記局免費發出遺囑人之死亡證明,並在收到該證明後依職權作有關附註。 三、附註應載明遺囑人死亡之日期、死亡登記編號以及繕立該登記之登記局。 四、本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就贈與人之死亡所作之附註。 {{center|'''第一百四十四條<br />(就交還存放之遺囑所作之附註)'''}} 獲交還存放之密封遺囑之人,應在就交還該遺囑所作之附註內簽名,如不會或不能簽名,則應在附註內按上指模。 {{center|'''第一百四十五條<br />(就附註之事實所作之告知)'''}} 一、如某一公證機構應依職權就某項事實作附註,而載有所附註之事實之文書係由另一公證機構所繕立,則繕立該文書之公證員應向前者提供作附註所需之資料。 二、作附註所需之資料得透過以簽收、掛號郵寄或圖文傳真之方式傳送之公函提供;以圖文傳真提供資料時,須對已收到資料作確認。 {{center|'''第一百四十六條<br />(期間)'''}} 公證員應在三日內履行上數條所定之義務。 {{center|'''第一百四十七條<br />(文件之處置)'''}} 一、附註所依據之文件必須存檔。 二、透過圖文傳真收到以感熱紙印出之文件時,公證員亦應將影印該文件而得之影印本存檔。 三、非因依職權提出要求而獲給予之遺囑人或贈與人之死亡證明,不受第一款規定之約束。 ==第五章 登記== {{center|'''第一百四十八條<br />(對象)'''}} 下列者須登記於用作登記之簿冊內: a)繕立於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簿冊內之文書; b)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以及其他遺囑之存放書; c)為繕立拒絕證書而作之債權證券之提交、債權證券之收回以及拒絕證書; d)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以及相應之複授權書; e)公證行為之追認書; f)設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之文書; g)對商業企業主簿冊之認證行為; h)當事人擬在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center|'''第一百四十九條<br />(登記次序)'''}} 登記須按繕立文書或提交文件之次序每日作出。 {{center|'''第一百五十條<br />(公證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 一、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登記內應載有下列資料: a)繕立文書之簿冊之編號及文書在簿冊內所處之第一頁之頁碼; b)文書之名稱及繕立文書之日期; c)遺囑人或訂立行為人之全名。 二、雜項公證書之登記內除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資料外,尚應載有下列資料: a)行為之標的及價值; b)與行為有關之商業企業主之商業名稱及住所,或與行為有關之法人之名稱及住所; c)各當事人之全名,當事人已婚時,配偶之姓名得按具體情況以“及妻子”或“及丈夫”一詞代替; d)對因有關行為而須繳交之稅捐及稅項之繳納情況之監察屬必需之說明。 三、上款c項所指之有關當事人全名之記載,得透過指出首位權利主體及首位義務主體之姓名,並在其後按具體情況加上“及其他一人”或“及其他各人”一詞為之。 {{center|'''第一百五十一條<br />(與密封遺囑有關之文書之登記)'''}} 一、密封遺囑之核准書之登記須在交還遺囑前作出;登記內應載有下列資料: a)文書之名稱及繕立文書之日期; b)遺囑人之全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及居所; c)指出對遺囑有否按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六款所指之程序處理。 二、密封遺囑之存放書及啟封書之登記內,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所指之存放書之登記內,應載有上款a項所指之資料、遺囑人之全名以及存放書及啟封書在檔案組內之編號。 {{center|'''第一百五十二條<br />(與債務證券之拒絕證書有關之登記)'''}} 一、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時,就提交所作之登記內,應載有提交日期及提交人、承兌人或受票人與出票人之姓名、居所或住所,以及債權證券之類型與所含債務之金額。 二、拒絕證書之登記,係指在就提交所作之登記旁作出之記明拒絕證書之依據及日期之註錄。 三、就收回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之債務證券所作之登記,係透過在就提交所作之登記旁註明已收回債權證券及收回之日期而作出。 {{center|'''第一百五十三條<br />(認證簿冊之登記)'''}} 認證商業企業主簿冊之登記內,尤應載有日期及商業企業主之認別資料,包括指出其住所,並應註明經認證之簿冊之性質及頁數。 {{center|'''第一百五十四條<br />(其他行為之登記)'''}} 一、以上各條所指文件或文書以外之其他文件或獨立文書之登記,係指提交文件日期或繕立文書日期之註明,以及該文件或文書之認別資料之指出,而後者係透過註明該文件或文書之類型或性質、利害關係人之全名或法人名稱及文件或文書在檔案組內之編號為之。 二、當事人請求存檔之文件經登記後,不得將之交還。 ==第六章 私文書之認證== {{center|'''第一百五十五條<br />(經認證之文書)'''}} 私文書經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確認其了解文書內容且文書表達其意思後,即成為經認證之文書。 {{center|'''第一百五十六條<br />(認證語)'''}} 一、公證員收到為獲認證而提交之文書後,應繕立認證語。 二、本法典有關公證文書之規定中與認證語之性質不抵觸之部分,均適用於認證語。 {{center|'''第一百五十七條<br />(形式要件)'''}} 一、除應符合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之適用部分外,認證語尚應載有: a)當事人所作之已閱讀文書或完全了解文書內容且該文書表達其意思之聲明; b)就文書內未經適當作出更改聲明之訂正字、插行書寫之字、塗改字、刪除之字或劃綫所作之更改聲明。 二、如擬認證之文書係由別人代為簽名,則認證語除載有上款所指內容外,尚應載明代簽人之身分資料,以及註明被代簽人在認證行為中確認該代簽行為,而被代簽人應在認證語內按上指模。 {{center|'''第一百五十八條<br />(社團及財團)'''}} 一、除法律要求其他更莊嚴之方式外,設立社團之憑證、以生前行為創立財團之憑證以及有關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均應載入經認證之文書,而有關文書須存檔。 二、認證語內除應載有上條所指內容外,尚應註明: a)公證員應作之對設立憑證、章程及其修改之合法性之認定; b)就設立或創立文件、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一事,向利害關係人作出之提醒。 三、涉及財團之創立文件時,認證語尚應載有: a)就開始認可程序後創立文件即不可廢止一事向創立人作出之提醒; b)財團僅在獲有權限實體認可後方取得法律人格之註明。 四、公證員須依職權促使以摘錄方式公布社團之設立文件、有關章程及其修改,公布費用由利害關係人承擔;公證員應將公布一事通知有權限作出登記之實體。 五、涉及財團時,公證員應將創立文件之證明送交有權限作認可之實體。 ==第七章 認定== {{center|'''第一百五十九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認定之類型)'''}} 一、公證認定得為對照認定、當場認定或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二、簽名之對照認定係指將簽名與下列任一文件上之簽名作出比對: a)第六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身分證明文件; b)上項所指文件之認證繕本; c)載有擬認定簽名之樣本之公司秘書之證明書; d)載有擬認定簽名之樣本之應利害關係人請求為認定簽名而在公證機構存檔之文件。 三、當場認定係指認定在公證員面前書寫及簽名之文書內之筆跡及簽名,或認定只在公證員面前簽名之文書內之簽名;在簽署人於認定時在場之情況下作出之認定,亦為當場認定。 四、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係指認定時根據法律之規定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註明與利害關係人、簽署人或被代簽人有關且為公證員知悉或經公證員按向其出示之文件證實之任何特別情況。 五、公證認定須為對照認定,但法律明文規定須當場認定者除外。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0號法律]]'''</span> {{center|'''第一百六十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特別註明簽署人具有代表人身分之認定,得透過將文件上之簽名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任一文件上之簽名作出比對之方式為之。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0號法律]]'''</span> {{center|'''第一百六十一條<br />(代簽)'''}} 一、只有在經公證員證實身分之被代簽人在場且其不會或不能簽名之情況下,方得對代簽作認定。 二、應在認定簽名之行為中,於向被代簽人宣讀有關文書後在公證員面前作出代簽或確認代簽。 {{center|'''第一百六十二條<br />(形式要件)'''}} 一、在公證認定行為中,應載有以下內容: a)作出認定之日期、月份、年份及地點; b)作認定之人之身分及作認定之公證機構; c)簽署人、被代簽人及在認定行為中參與之其他人之全名,以及註明證實該等人士身分之方式或公證員認識該等人士; d)認定之類型,以及按具體情況註明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五款或第一百六十條所指之情況; e)證明人及其他偶然參與者之簽名,以及在其後加上公證員之簽名。 二、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行為中,除應載有上款所指內容外,尚應指出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指之文件,或註明該認定係因公證員本人知悉在認定行為中特別指出之情況而作出。 三、代簽之認定行為中尚應明確載明可作代簽所依據之情況,並應按有被代簽人之指模。 四、對簽署人或被代簽人身分之證實,以及任何偶然參與者身分之證實及其參與,適用本法典有關公證文書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六十三條<br />(不得作出之認定)'''}} 一、作成筆跡或簽名時使用之書寫材料無穩固性方面之保障時,以及筆跡或簽名係置於含有空白行或空白處且未使空白行或空白處失去效用之文書內時,公證員應拒絕對該等筆跡或簽名作認定。 二、簽名置於全部空白之紙張內、未提供予公證員閱讀之文書內或使用之書寫材料無穩固性方面之保障之文書內時,公證員亦應拒絕對該等簽名作認定。 三、涉及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時,僅在由公證員選定之傳譯將文件向其作翻譯後,方得作出有關認定,文件之翻譯得為口譯。 四、涉及用作證明列入印花稅總表但獲豁免或減少印花稅之行為或合同而未貼上印花之文書時,僅在該文書係載有給予上述稅項優惠之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在該文書內作出認定。 ==第八章 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六十四條<br />(發起)'''}} 一、證明書、證明及其他同類文件須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又或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之要求發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要求發出證明書、證明及其他同類文件時,免繳有關收費;該要求應向有權限之公證員提出,並指明要求發出之文件之用途。 三、屬上款規定以外之情況時,如不能立即滿足有關請求而發出證明書、證明或其他同類文件,則就該請求應填寫一張式樣經核准之領取憑單,領取憑單上應註明有關編號;須將該憑單之正本存檔,而將複本交予申請人。 {{center|'''第一百六十五條<br />(期間)'''}} 一、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須在自請求或要求之日起計之五個工作日內發出。 二、被請求或要求加快發出之文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發出。 三、被請求加快發出文件時,應提醒利害關係人手續費加倍。 {{center|'''第一百六十六條<br />(共同之必備資料)'''}} 一、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應載有發出該等文件之公證機構之名稱、頁數之編號、發出日期及地點、有權限之公證員之簽名以及在無簽名之紙頁上公證員之簡簽。 二、應公共當局或公共部門要求發出之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尚應載明其用途。 三、按第六條第一款i項之規定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之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內,除應載有以上兩款所指之必備資料外,尚應含有一終結註記,其內載明就發出內容證明而規定應包括之事項。 ===第二節 證明書=== {{center|'''第一百六十七條<br />(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 一、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內,特別應指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資料,指出證實其身分之方式或註明公證員本人認識該人,以及載有其簽名或其不會或不能簽名之聲明,而不論屬何種情況,在該聲明後均須按有利害關係人之指模。 二、在證明書內得貼上利害關係人之相片,公證員應在相片上蓋上公證機構之鋼印。 {{center|'''第一百六十八條<br />(擔任職務之證明書)'''}} 擔任公共職務或法人行政管理職務之證明書內,應聲明公證員本人知悉所證明之事實或僅透過文件證實該事實,在後一情況下應指出獲出示之文件之認別資料。 {{center|'''第一百六十九條<br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之證明書)'''}} 一、如澳門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予公證員之文件符合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則得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書。 二、證明書內特別應指出收到文件之日期以及實收頁數。 {{center|'''第一百七十條<br />(其他事實之證明書)'''}} 其他證明書內應準確載明所證明之事實,特別應載明公證員知悉該事實之途徑。 ===第三節 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一條<br />(證據價值)'''}} 一、公證機構之存檔公證文書、登記及文件之內容,係以所發出之證明予以證實。 二、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並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具有與發出之證明相同之證據價值。 {{center|'''第一百七十二條<br />(證明之申請及遞交)'''}} 一、任何人均得申請發出證明,但屬下款規定之情況除外。 二、就遺囑人之死亡未作附註前,與公證遺囑、廢止遺囑公證書、密封遺囑存放書及相應登記有關之證明,僅得應遺囑人或其具特別權力之受權人之申請而發出。 三、上款所指之證明僅得交予申請人本人或經其許可受領該證明之人。 四、不論有否申請,均須發出第二百零九條d項所指之獲豁免手續費之證明;如該證明係由遺囑人請求發出,應將之交予遺囑人,在其他情況下,則應將之交予被公證員收取費用之人。 {{center|'''第一百七十三條<br />(證明之類型)'''}} 一、證明得分為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以及整體證明或部分證明。 二、內容證明係指逐字逐句複製正本內容之證明;敘述證明係指以單純之摘錄方式複製正本內容之證明。 三、涉及正本之全部內容之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為整體內容證明或整體敘述證明;涉及正本之部分內容之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為部分內容證明或部分敘述證明。 四、從公證文書及公證機構之存檔文件發出之證明須為內容證明;與登記有關之證明、用以公布公證行為之證明,以及用以告知有關公證行為之證明,須為敘述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四條<br />(證明之方式)'''}} 一、內容證明係以影印或獲許可使用之其他照相複製方法作成;不能採用上述方法時,得以電腦處理、打字或手寫之方法作成。 二、任何敘述證明、以及用以在本地區以外產生公信力或從文本顯示不易閱讀之手寫公證文書及手寫存檔文件之內容證明,均須以電腦處理或打字方法作成。 {{center|'''第一百七十五條<br />(形式要件)'''}} 證明特別應載有以下內容: a)該證明所取自之簿冊或檔案組之編號及名稱; b)正本在簿冊或檔案組內之首頁及末頁之頁碼; c)所作之與正本相符之聲明; d)按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發出時,註明係免費發出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六條<br />(內容證明所包含之資料)'''}} 一、內容證明應顯現或註明正本所載之印記、對正本作認證之其他註記、印花以及繳納之印花稅之款項,並應以顯而易見方式標出有關行為或文件之文本之一切不規範之處及瑕疵。 二、就正本發出證明時,須作成符合正本內之更改聲明之證明。 {{center|'''第一百七十七條<br />(整體內容證明)'''}} 一、整體內容證明應複製文書之內容、遺囑全文及密封遺囑之核准書與啟封書、死因贈與公證書之全文以及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補充文件之全文。 二、整體內容證明尚應載有附註、參考編號以及該證明所涉之文書及文件之收費帳目;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尚得複製作為被證明之行為之依據之其他文件。 {{center|'''第一百七十八條<br />(部分內容證明)'''}} 一、公證文書載有多個法律上之行為,或僅載有一個法律上之行為但此行為所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係涉及不同人或不同實體時,得請求發出僅涉及某個行為或某一當事人之證明,在此情況下須遵守以下數款之規定。 二、部分內容證明除應含有文書內涉及被指出之有關行為或當事人之內容外,尚應載有與製作該文書時之情況及該文書之一般必備資料有關以及與為作成該文書而附同之文件有關之一切資料。 三、對作為被證明之行為之依據之文件,適用上條之規定。 四、證明尚應以敘述方式記明對充分了解證明內容屬必需之其他事項,以及載有擴大、限制、變更被證明之行為之訂定內容或對該行為設置條件之訂定內容。 ===第四節 認證繕本=== {{center|'''第一百七十九條<br />(概念及方式)'''}} 一、認證繕本係指公證員從為此目的而獲遞交之非存檔文件所發出之整體或部分內容副本。 二、認證繕本按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製作;但涉及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駕駛執照者除外,在此情況下,認證繕本僅得以影印本方法製作。 {{center|'''第一百八十條<br />(載明事項)'''}} 一、認證繕本應載有該繕本與正本相符之聲明;對認證繕本,亦適用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在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指之情況下,認證繕本亦應載明文件正本之編號、發出正本之日期及實體。 三、如上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指文件之有效期已過或保存狀況不佳,則僅在認證繕本上載明此事時方得發出認證繕本,但屬法院要求發出之情況除外。 {{center|'''第一百八十一條<br />(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之認證繕本)'''}} 對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得以認證繕本方式加以複製,但公證員得要求由其選定之傳譯對文書作翻譯,文書之翻譯得為口譯。 ===第五節 譯本=== {{center|'''第一百八十二條<br />(概念)'''}} 文件之翻譯係指將以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另一種正式語文,或將以非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正式語文,又或將以正式語文作成之文書之全部內容譯成非正式語文。 {{center|'''第一百八十三條<br />(形式要件)'''}} 一、譯本內應指出作成原文書所使用之語文,並須載有譯文係忠於原文之聲明。 二、如譯本係由已作宣誓之翻譯作成,應在置於譯本或附頁上之證明書內註明已進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最後部分所定程序。 {{center|'''第一百八十四條<br />(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條c項、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首部分之規定適用於譯本。 {{澳門法典}} joiwv5xqm7twtt24cnwcj831mewilk6 公證法典/第三編 0 1107167 2166559 2022-07-24T11:31:05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next = [[公證法典/第四編|第四編 最後規定]]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八十五條<br />(可申訴之決定)'''}} 一、對公證員拒絕作出屬其權限之行為之決…”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next = [[公證法典/第四編|第四編 最後規定]]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八十五條<br />(可申訴之決定)'''}} 一、對公證員拒絕作出屬其權限之行為之決定、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及公證行為之收費,均得以本法典規定之任一方式提出申訴。 二、對私人公證員之拒絕決定,僅得在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情況下提出申訴。 {{center|'''第一百八十六條<br />(申訴之方式)'''}} 一、對上條所指之公證員之決定,得以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訴: a)向公證員提出聲明異議; b)行政上訴; c)向法院之上訴。 二、行政上訴,須向司法事務司司長提起;向法院之上訴,須向具有民事管轄權之初級法院提起。 三、行政上訴係具任意性,且不取決於先前已否向公證員提出聲明異議;但提起行政上訴後,即喪失聲明異議權,並等同於撤回聲明異議。 四、向法院提起上訴後,即喪失聲明異議權或行政上訴權,並等同於撤回待決之程序。 五、對在聲明異議待決期間提起之行政上訴或向法院之上訴,分別適用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二百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八十七條<br />(正當性)'''}} 直接受公證員之決定損害之利害關係人,具有對該決定提出申訴之正當性,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章 行政申訴== ===第一節 聲明異議=== {{center|'''第一百八十八條<br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 一、聲明異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說明理由;聲明異議須在就其所針對之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負責公證機構之公證員提出。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時,聲明異議之期間為八日。 三、利害關係人應在聲明異議之申請內力求論證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理由不成立,最後並提出改正該決定之請求。 {{center|'''第一百八十九條<br />(決定)'''}} 一、有關公證機構之有權限公證員或其代任人應在五日內審查聲明異議並作出決定,即使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非由該公證員或代任人本人作出亦然。 二、公證員作出決定時,應說明理由,並在決定中指明將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予以改正或維持。 三、作出決定後,公證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該決定以掛號信通知聲明異議人。 四、公證員在第一款所指期間未作出明示決定者,聲明異議人之要求即視為被駁回。 ===第二節 上訴=== {{center|'''第一百九十條<br />(上訴之提起及期間)'''}} 一、提起上訴,須透過在有關公證機構呈交致予司法事務司司長之上訴申請為之,該上訴視為在公證機構接收申請之日提起。 二、呈交上訴申請時,須附同上訴人認為必要之文件,且在申請內應: a)指出上訴所針對之行為; b)完整列明上訴之依據; c)要求下令作出公證行為或更正收費。 三、對公證員之拒絕決定而提起之直接上訴,須在上訴人獲通知該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對駁回先前提出之聲明異議之決定而提起之上訴,應在就該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如屬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情況,則須在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二十日內提起該上訴。 五、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時,上訴之期間在任何情況下均為八日。 六、未提出聲明異議之利害關係人,不得利用對在聲明異議程序內所作決定提起上訴之期間。 {{center|'''第一百九十一條<br />(先前未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一、在上條第三款所指情況下,公證機構之有權限公證員或其代任人須於收到申請及附於申請之文件後五日內作出附理由說明之決定,維持或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 二、如公證員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在此情況下,上訴即告終結。 三、公證員維持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或可作出此行為之期間屆滿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center|'''第一百九十二條<br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一、在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所指之對有關決定提起上訴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申請及附於申請之文件,連同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之卷宗,一併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二、上款之規定,適用於已提出聲明異議但未在法定期間對此作決定之情況。 {{center|'''第一百九十三條<br />(嗣後之步驟)'''}}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收到有關卷宗後,須將之送交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以便由該部門發出意見書。 二、上款所指之意見書須在十日內發出;因有關事宜之複雜性而有必要時,得將該期間延長五日。 三、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起上訴或對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者,有關意見書須在五日內發出。 {{center|'''第一百九十四條<br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公證員得在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二、公證員之決定應告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該決定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在此情況下,上訴即告終結。 {{center|'''第一百九十五條<br />(對上訴之決定)'''}} 一、如有關程序不應按上條第二款之規定終結,司法事務司司長須在第一百九十三條所指意見書發出之日起最長五日期間內,作出批准或駁回上訴之決定。 二、對上訴之決定應在司法事務司收到有關卷宗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情況,則應在十日內作出。 三、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司法事務司司長之決定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並將之告知上訴所針對之公證員。 四、在告知公證員之同時,或在任何情況下於第二款所指期間屆滿時,司法事務司司長應將與上訴人有關之卷宗之副本送交有關公證機構。 {{center|'''第一百九十六條<br />(決定之效力)'''}} 一、就上訴作出批准之決定時,如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即須作出被拒絕之行為,但公證員得在嗣後繕立之文書及發出之證明內載明該決定。 二、屬涉及公證行為之收費之決定者,應按決定之內容重新編製收費帳目,並在收費帳目內載明此事。 ==第三章 向法院之上訴== {{center|'''第一百九十七條<br />(可提起上訴之決定)'''}} 對第一百八十五條所指之公證員之決定,以及駁回先前提出之聲明異議之決定,包括默示駁回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上訴。 {{center|'''第一百九十八條<br />(期間)'''}} 一、對第一百八十五條所指之公證員之決定而提起之上訴,應在作出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上訴者,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就該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或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計。 三、如先前提起之行政上訴被裁定理由不成立,或未在法定期間就該上訴作決定,則對公證員之決定而提出之申訴,在任何情況下其期間均為二十日,自就司法事務司司長之決定通知上訴人之日起或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計。 四、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起上訴或對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者,在任何情況下其期間均為八日;對該期間之計算,適用以上數款之規定。 五、曾提出聲明異議或先前曾提起行政上訴之人,方得利用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計算之期間。 {{center|'''第一百九十九條<br />(上訴之提起)'''}} 一、提起上訴,須透過在有關公證機構呈交致予管轄法院之訴狀為之,該上訴視為在公證機構接收訴狀之日提起。 二、對上訴之訴狀,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本法典有關行政上訴申請之規定。 {{center|'''第二百條<br />(將卷宗送交法院)'''}} 一、公證員應在收到上訴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文件送交管轄法院,並將倘有之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之卷宗附同該文件一併送交;以上規定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之適用。 二、如公證機構之有權限公證員或其代任人未有機會在先前之行政申訴程序中就上訴事宜表明意見,則得在五日內作出明示決定,維持或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 三、對公證員按上款規定作出之決定,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四、公證員將卷宗送交法院時,應向司法事務司司長作出通知,以便適用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 {{center|'''第二百零一條<br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公證員得在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期間屆滿前,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二、有關決定告知法院後,法官須終結訴訟程序,並命令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 {{center|'''第二百零二條<br />(對上訴之審判)'''}} 一、法院收到卷宗後,須將之交予法官作批示,而由該法官將之送交檢察院作意見書,意見書應在十五日內發出。 二、如法院所收到之卷宗內無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之意見書,則法官須在上款所指批示內命令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以便該部門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前發出意見書。 三、如訴訟程序不應按上條第二款之規定終結,則法官須在發出意見書之期間屆滿後十日內作出判決。 {{center|'''第二百零三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對裁判之上訴)'''}} 一、利害關係人及檢察院均得對有關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具中止效力。 二、上訴須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及審判。 三、不得就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999號法律]]'''</span> {{center|'''第二百零四條<br />(對確定裁判之執行)'''}} 一、對上訴作確定裁判後,法院書記長須對上訴人作出通知,並將所作裁判之證明送交有關公證員及司法事務司司長。 二、如上訴理由成立,司法事務司司長所作之駁回先前提起之行政上訴之決定即不生效力。 三、如法院之裁判要求被上訴所針對之公證員作出有關行為,且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則該公證員應立即作出該行為,並在行為內載明已確定之裁判。 四、屬涉及公證行為之收費之裁判者,應按裁判之內容重新編製收費帳目,並在收費帳目內載明此事。 {{center|'''第二百零五條<br />(上訴利益值及訴訟費用之豁免)'''}} 一、上訴利益值為被拒絕作出之行為之價值;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出申訴之情況,上訴利益值為上訴人給予而最終由法院定出之價值。 二、旨在對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上訴,其利益值為上訴所針對之收費之金額。 三、不論對上訴之裁判為何,上訴所針對之公證員均無須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但證明其行事出於故意或惡意者除外。 {{PD-MacaoGov}} eiykn880yx95u2jmvmpa8hc5ihu4n5j 2166566 2166559 2022-07-24T11:36:45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二編|第二編 公證行為]] | next = [[公證法典/第四編|第四編 最後規定]] | notes =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百八十五條<br />(可申訴之決定)'''}} 一、對公證員拒絕作出屬其權限之行為之決定、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及公證行為之收費,均得以本法典規定之任一方式提出申訴。 二、對私人公證員之拒絕決定,僅得在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情況下提出申訴。 {{center|'''第一百八十六條<br />(申訴之方式)'''}} 一、對上條所指之公證員之決定,得以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訴: a)向公證員提出聲明異議; b)行政上訴; c)向法院之上訴。 二、行政上訴,須向司法事務司司長提起;向法院之上訴,須向具有民事管轄權之初級法院提起。 三、行政上訴係具任意性,且不取決於先前已否向公證員提出聲明異議;但提起行政上訴後,即喪失聲明異議權,並等同於撤回聲明異議。 四、向法院提起上訴後,即喪失聲明異議權或行政上訴權,並等同於撤回待決之程序。 五、對在聲明異議待決期間提起之行政上訴或向法院之上訴,分別適用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二百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center|'''第一百八十七條<br />(正當性)'''}} 直接受公證員之決定損害之利害關係人,具有對該決定提出申訴之正當性,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章 行政申訴== ===第一節 聲明異議=== {{center|'''第一百八十八條<br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 一、聲明異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說明理由;聲明異議須在就其所針對之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負責公證機構之公證員提出。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時,聲明異議之期間為八日。 三、利害關係人應在聲明異議之申請內力求論證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理由不成立,最後並提出改正該決定之請求。 {{center|'''第一百八十九條<br />(決定)'''}} 一、有關公證機構之有權限公證員或其代任人應在五日內審查聲明異議並作出決定,即使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非由該公證員或代任人本人作出亦然。 二、公證員作出決定時,應說明理由,並在決定中指明將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予以改正或維持。 三、作出決定後,公證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該決定以掛號信通知聲明異議人。 四、公證員在第一款所指期間未作出明示決定者,聲明異議人之要求即視為被駁回。 ===第二節 上訴=== {{center|'''第一百九十條<br />(上訴之提起及期間)'''}} 一、提起上訴,須透過在有關公證機構呈交致予司法事務司司長之上訴申請為之,該上訴視為在公證機構接收申請之日提起。 二、呈交上訴申請時,須附同上訴人認為必要之文件,且在申請內應: a)指出上訴所針對之行為; b)完整列明上訴之依據; c)要求下令作出公證行為或更正收費。 三、對公證員之拒絕決定而提起之直接上訴,須在上訴人獲通知該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對駁回先前提出之聲明異議之決定而提起之上訴,應在就該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如屬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情況,則須在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二十日內提起該上訴。 五、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時,上訴之期間在任何情況下均為八日。 六、未提出聲明異議之利害關係人,不得利用對在聲明異議程序內所作決定提起上訴之期間。 {{center|'''第一百九十一條<br />(先前未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一、在上條第三款所指情況下,公證機構之有權限公證員或其代任人須於收到申請及附於申請之文件後五日內作出附理由說明之決定,維持或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 二、如公證員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此事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在此情況下,上訴即告終結。 三、公證員維持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或可作出此行為之期間屆滿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center|'''第一百九十二條<br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一、在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所指之對有關決定提起上訴之情況下,公證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申請及附於申請之文件,連同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之卷宗,一併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 二、上款之規定,適用於已提出聲明異議但未在法定期間對此作決定之情況。 {{center|'''第一百九十三條<br />(嗣後之步驟)'''}} 一、司法事務司司長收到有關卷宗後,須將之送交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以便由該部門發出意見書。 二、上款所指之意見書須在十日內發出;因有關事宜之複雜性而有必要時,得將該期間延長五日。 三、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起上訴或對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者,有關意見書須在五日內發出。 {{center|'''第一百九十四條<br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公證員得在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二、公證員之決定應告知司法事務司司長,該司長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該決定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在此情況下,上訴即告終結。 {{center|'''第一百九十五條<br />(對上訴之決定)'''}} 一、如有關程序不應按上條第二款之規定終結,司法事務司司長須在第一百九十三條所指意見書發出之日起最長五日期間內,作出批准或駁回上訴之決定。 二、對上訴之決定應在司法事務司收到有關卷宗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情況,則應在十日內作出。 三、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司法事務司司長之決定以掛號信通知上訴人,並將之告知上訴所針對之公證員。 四、在告知公證員之同時,或在任何情況下於第二款所指期間屆滿時,司法事務司司長應將與上訴人有關之卷宗之副本送交有關公證機構。 {{center|'''第一百九十六條<br />(決定之效力)'''}} 一、就上訴作出批准之決定時,如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即須作出被拒絕之行為,但公證員得在嗣後繕立之文書及發出之證明內載明該決定。 二、屬涉及公證行為之收費之決定者,應按決定之內容重新編製收費帳目,並在收費帳目內載明此事。 ==第三章 向法院之上訴== {{center|'''第一百九十七條<br />(可提起上訴之決定)'''}} 對第一百八十五條所指之公證員之決定,以及駁回先前提出之聲明異議之決定,包括默示駁回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上訴。 {{center|'''第一百九十八條<br />(期間)'''}} 一、對第一百八十五條所指之公證員之決定而提起之上訴,應在作出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上訴者,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就該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或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計。 三、如先前提起之行政上訴被裁定理由不成立,或未在法定期間就該上訴作決定,則對公證員之決定而提出之申訴,在任何情況下其期間均為二十日,自就司法事務司司長之決定通知上訴人之日起或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計。 四、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起上訴或對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者,在任何情況下其期間均為八日;對該期間之計算,適用以上數款之規定。 五、曾提出聲明異議或先前曾提起行政上訴之人,方得利用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計算之期間。 {{center|'''第一百九十九條<br />(上訴之提起)'''}} 一、提起上訴,須透過在有關公證機構呈交致予管轄法院之訴狀為之,該上訴視為在公證機構接收訴狀之日提起。 二、對上訴之訴狀,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本法典有關行政上訴申請之規定。 {{center|'''第二百條<br />(將卷宗送交法院)'''}} 一、公證員應在收到上訴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文件送交管轄法院,並將倘有之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之卷宗附同該文件一併送交;以上規定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之適用。 二、如公證機構之有權限公證員或其代任人未有機會在先前之行政申訴程序中就上訴事宜表明意見,則得在五日內作出明示決定,維持或改正上訴所針對之原決定。 三、對公證員按上款規定作出之決定,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四、公證員將卷宗送交法院時,應向司法事務司司長作出通知,以便適用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 {{center|'''第二百零一條<br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公證員得在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期間屆滿前,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二、有關決定告知法院後,法官須終結訴訟程序,並命令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 {{center|'''第二百零二條<br />(對上訴之審判)'''}} 一、法院收到卷宗後,須將之交予法官作批示,而由該法官將之送交檢察院作意見書,意見書應在十五日內發出。 二、如法院所收到之卷宗內無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之意見書,則法官須在上款所指批示內命令通知司法事務司司長,以便該部門在上款所指期間屆滿前發出意見書。 三、如訴訟程序不應按上條第二款之規定終結,則法官須在發出意見書之期間屆滿後十日內作出判決。 {{center|'''第二百零三條'''<span style="color: red;">'''*'''</span>}}{{center|'''(對裁判之上訴)'''}} 一、利害關係人及檢察院均得對有關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具中止效力。 二、上訴須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及審判。 三、不得就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span style="color: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999號法律]]'''</span> {{center|'''第二百零四條<br />(對確定裁判之執行)'''}} 一、對上訴作確定裁判後,法院書記長須對上訴人作出通知,並將所作裁判之證明送交有關公證員及司法事務司司長。 二、如上訴理由成立,司法事務司司長所作之駁回先前提起之行政上訴之決定即不生效力。 三、如法院之裁判要求被上訴所針對之公證員作出有關行為,且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則該公證員應立即作出該行為,並在行為內載明已確定之裁判。 四、屬涉及公證行為之收費之裁判者,應按裁判之內容重新編製收費帳目,並在收費帳目內載明此事。 {{center|'''第二百零五條<br />(上訴利益值及訴訟費用之豁免)'''}} 一、上訴利益值為被拒絕作出之行為之價值;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提出申訴之情況,上訴利益值為上訴人給予而最終由法院定出之價值。 二、旨在對公證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上訴,其利益值為上訴所針對之收費之金額。 三、不論對上訴之裁判為何,上訴所針對之公證員均無須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但證明其行事出於故意或惡意者除外。 {{澳門法典}} 20xbxcw2n2gg2gqj69uwg7ajo895ehi 公證法典/第四編 0 1107168 2166561 2022-07-24T11:33:04Z Billy Mok.2014 3589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四編 最後規定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ext = | notes = }} ==第一章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center|'''第二百零六條<br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一、公證員應最遲於每月之十五日,透過送交電腦儲存媒體…”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四編 最後規定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ext = | notes = }} ==第一章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center|'''第二百零六條<br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一、公證員應最遲於每月之十五日,透過送交電腦儲存媒體或副本作出下列行為: a)向司法事務司送交一份已於上月登錄於有關公證機構之資料庫內之公證行為之清單; b)向統計暨普查司送交一份上月所作之雜項公證書之登記清單; c)向財政司送交一份上月所作之雜項公證書之登記清單,以及上月所作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及其相應之複授權書之登記清單; d)向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條所指之部門送交一份該法規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公證書之登記清單; e)向有權限之登記局送交一份上月繕立而用作證明須作強制性商業登記之事實之公證文書之登記清單。 二、除應作法律規定之告知外,公證員尚應作出司法事務司司長以傳閱文件方式要求進行之通知。 {{center|'''第二百零七條<br />(就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及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所作之告知)'''}} 一、公證員須向負責監察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之履行情況之實體及向負責監察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之執行情況之實體,送交載有具上述性質處分之遺囑及贈與公證書之證明。 二、涉及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時,須將證明送交總督;涉及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時,須將證明送交有關宗教實體或負責監察該處分之執行情況之人。 三、無須為獲發證明而繳納手續費,但在證明內須載有使人能識別該證明之用途之一切必需資料;證明得為部分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 四、證明最遲須於附註遺囑人或贈與人死亡後翌月之十五日送出。 五、收到證明之實體應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向公證員郵寄收據,但該證明係以簽收形式送達者除外。 ==第二章 公證行為之費用== {{center|'''第二百零八條<br />(手續費及開支)'''}} 一、對在澳門地區作出之任何公證行為,均徵收手續費表內所定之相應費用,但屬法律規定免費、減少或豁免手續費之情況除外。 二、上款所指手續費之外,另須計算郵費;如屬在公證機構以外作出之公證行為,則除該費用及郵費外,尚須計算必需之交通費。 三、私人公證員所作公證行為之手續費,相當於有關手續費表內所定之一般數額之三分之二。 {{center|'''第二百零九條<br />(手續費之豁免)'''}} 除法律特別規定豁免手續費之情況外,就作出下列行為或發出下列文件亦豁免手續費: a)公證員為更正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錯誤或缺漏而須作之行為; b)為作成上項所指行為所需之文件及證明; c)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證明; d)公證員就公證遺囑、公證書、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授權書及設立社團與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而發出之第一份證明。 {{center|'''第二百一十條<br />(印花稅及物業轉移稅)'''}} 一、除第二百零八條所指費用外,公證員尚應向利害關係人徵收印花稅表內所定之對應於各種公證行為之印花稅,但屬豁免印花稅之情況除外。 二、基於非透過司法途徑作出之分割而進行之不動產移轉所應繳納之物業轉移稅,由有權結算繼承及贈與稅或物業轉移稅之實體根據公證員發出之憑單予以結算及徵收。 {{center|'''第二百一十一條<br />(要求發出之文件之費用)'''}} 一、公共當局或部門依職權要求發出之文件免繳任何費用。 二、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應利害關係人請求而要求發出之文件之費用,須由該部門或機構徵收,而該部門或機構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以支票或存入帳戶之方式,將文件本身之費用及發送之開支之有關款項送交發出文件之公證機構。 {{center|'''第二百一十二條<br />(獨立公證文書之費用)'''}} 就一式兩份之獨立公證文書,僅須繳納正本之手續費。 {{center|'''第二百一十三條<br />(收費帳目之編製及記錄)'''}} 一、公證行為之費用應載入相應帳目內,並須按法律規定之方式適當列出各項費用。 二、作出公證行為後須立即編製收費帳目;但屬依職權將存放於公證機構內之密封遺囑啟封之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僅於按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應繳付費用時方須製作收費帳目。 三、與繕立於簿冊內之行為或應歸檔之獨立公證文書內之行為有關之收費帳目,以及與不應交予利害關係人之其他文件有關之收費帳目,須在符合正使用之式樣之一式兩份印件上編製,並須註明用作繕立行為之簿冊及紙頁編號。 四、涉及繕立於交予當事人之獨立公證文書及其他文件內之行為之收費帳目,須記入該文書或文件內,如有複本,亦須記入複本內。 五、與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有關之收費帳目,在繕立該證書前收回債權證券之情況下,須在債權證券內編製及記錄,而在已繕立該證書之情況下,須納入與該證書有關之收費帳目內。 六、涉及應利害關係人要求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之文件之收費帳目,由收到文件之公證機構編製,並按第三款之規定將該帳目予以記錄。 {{center|'''第二百一十四條<br />(收費帳目之核對及解釋)'''}} 一、公證員或主持公證行為之人須核對收費帳目,並在其內作簡簽;收費帳目之複本應交予利害關係人,而在正本上應作成表示已交付複本之憑據。 二、如利害關係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聲明擬對收費提出申訴,則公證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交予利害關係人清楚詳細列明計算收費標準之書面說明。 三、為着對收費提出申訴之效力,該收費之通知視為在將上款所指說明交予利害關係人之日作出。 {{center|'''第二百一十五條<br />(收費帳目之登記)'''}} 一、編製收費帳目後,須立即將之登錄於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內。 二、如因疏忽而導致收費帳目錯誤或未登記帳目,得嗣後改正錯誤或作出登記。 三、在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終結之日,如對強制性存放之費用作決算時發現有收費帳目內之款項尚未繳納,則須將之從簿冊終結時之總額內扣除,並在收費登記及備註欄內以紅色註明該帳目已註銷。 四、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有關收費帳目應在繳納款項後重新登記於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內,並應在銷帳之註錄旁側註明獲給予之新登記編號。 {{center|'''第二百一十六條<br />(與收費帳目登記有關之說明)'''}} 一、在每一收費帳目末處,均須標明相應之登記編號。 二、如與公證文書有關之收費帳目不應記入該文書內,須在該文書內之簽名後註明收費帳目之登記編號;如某一公證行為獲豁免或減少手續費及印花稅,應扼要註明有關法律依據。 三、在提及與公證認定行為有關之收費帳目時,應指出收費帳目之總額。 四、公證員或主持公證之人應在收費帳目登記之記載及有關豁免或減少手續費及印花稅之記載後作簡簽。 ==第三章 期間== {{center|'''第二百一十七條<br />(期間之計算)'''}} 一、計算本法典所指期間時,須以連續計日數之方式為之,但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除外。 二、如作出某一行為之期間屆滿之日公共公證機構不辦公,則該行為得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作出,並視為有效及產生效力,即使該行為應由私人公證員作出者亦然。 三、對本法典所指期間之計算,適用民法有關期限之計算之規定。 {{center|'''第二百一十八條<br />(期間之不遵守)'''}} 公證員不遵守就履行本法典所指義務而規定之法定期間者,須負紀律責任,且須承受法律就不遵守法定期間而規定之其他後果。 {{PD-MacaoGov}} 2xw7x9nqs8txgw25oi9fkuu30svucor 2166568 2166561 2022-07-24T11:36:57Z Billy Mok.2014 35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公證法典 | section = 第四編 最後規定 |y=|m=|d= |生效日期= | author = | override_author = | noauthor = | previous = [[公證法典/第三編|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next = | notes = }} ==第一章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center|'''第二百零六條<br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一、公證員應最遲於每月之十五日,透過送交電腦儲存媒體或副本作出下列行為: a)向司法事務司送交一份已於上月登錄於有關公證機構之資料庫內之公證行為之清單; b)向統計暨普查司送交一份上月所作之雜項公證書之登記清單; c)向財政司送交一份上月所作之雜項公證書之登記清單,以及上月所作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授權書及其相應之複授權書之登記清單; d)向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條所指之部門送交一份該法規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公證書之登記清單; e)向有權限之登記局送交一份上月繕立而用作證明須作強制性商業登記之事實之公證文書之登記清單。 二、除應作法律規定之告知外,公證員尚應作出司法事務司司長以傳閱文件方式要求進行之通知。 {{center|'''第二百零七條<br />(就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及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所作之告知)'''}} 一、公證員須向負責監察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之履行情況之實體及向負責監察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之執行情況之實體,送交載有具上述性質處分之遺囑及贈與公證書之證明。 二、涉及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時,須將證明送交總督;涉及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時,須將證明送交有關宗教實體或負責監察該處分之執行情況之人。 三、無須為獲發證明而繳納手續費,但在證明內須載有使人能識別該證明之用途之一切必需資料;證明得為部分內容證明或敘述證明。 四、證明最遲須於附註遺囑人或贈與人死亡後翌月之十五日送出。 五、收到證明之實體應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向公證員郵寄收據,但該證明係以簽收形式送達者除外。 ==第二章 公證行為之費用== {{center|'''第二百零八條<br />(手續費及開支)'''}} 一、對在澳門地區作出之任何公證行為,均徵收手續費表內所定之相應費用,但屬法律規定免費、減少或豁免手續費之情況除外。 二、上款所指手續費之外,另須計算郵費;如屬在公證機構以外作出之公證行為,則除該費用及郵費外,尚須計算必需之交通費。 三、私人公證員所作公證行為之手續費,相當於有關手續費表內所定之一般數額之三分之二。 {{center|'''第二百零九條<br />(手續費之豁免)'''}} 除法律特別規定豁免手續費之情況外,就作出下列行為或發出下列文件亦豁免手續費: a)公證員為更正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錯誤或缺漏而須作之行為; b)為作成上項所指行為所需之文件及證明; c)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證明; d)公證員就公證遺囑、公證書、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授權書及設立社團與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而發出之第一份證明。 {{center|'''第二百一十條<br />(印花稅及物業轉移稅)'''}} 一、除第二百零八條所指費用外,公證員尚應向利害關係人徵收印花稅表內所定之對應於各種公證行為之印花稅,但屬豁免印花稅之情況除外。 二、基於非透過司法途徑作出之分割而進行之不動產移轉所應繳納之物業轉移稅,由有權結算繼承及贈與稅或物業轉移稅之實體根據公證員發出之憑單予以結算及徵收。 {{center|'''第二百一十一條<br />(要求發出之文件之費用)'''}} 一、公共當局或部門依職權要求發出之文件免繳任何費用。 二、公共部門或公證機構應利害關係人請求而要求發出之文件之費用,須由該部門或機構徵收,而該部門或機構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以支票或存入帳戶之方式,將文件本身之費用及發送之開支之有關款項送交發出文件之公證機構。 {{center|'''第二百一十二條<br />(獨立公證文書之費用)'''}} 就一式兩份之獨立公證文書,僅須繳納正本之手續費。 {{center|'''第二百一十三條<br />(收費帳目之編製及記錄)'''}} 一、公證行為之費用應載入相應帳目內,並須按法律規定之方式適當列出各項費用。 二、作出公證行為後須立即編製收費帳目;但屬依職權將存放於公證機構內之密封遺囑啟封之情況除外,在此情況下,僅於按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應繳付費用時方須製作收費帳目。 三、與繕立於簿冊內之行為或應歸檔之獨立公證文書內之行為有關之收費帳目,以及與不應交予利害關係人之其他文件有關之收費帳目,須在符合正使用之式樣之一式兩份印件上編製,並須註明用作繕立行為之簿冊及紙頁編號。 四、涉及繕立於交予當事人之獨立公證文書及其他文件內之行為之收費帳目,須記入該文書或文件內,如有複本,亦須記入複本內。 五、與為繕立拒絕證書而提交債權證券有關之收費帳目,在繕立該證書前收回債權證券之情況下,須在債權證券內編製及記錄,而在已繕立該證書之情況下,須納入與該證書有關之收費帳目內。 六、涉及應利害關係人要求透過圖文傳真傳送之文件之收費帳目,由收到文件之公證機構編製,並按第三款之規定將該帳目予以記錄。 {{center|'''第二百一十四條<br />(收費帳目之核對及解釋)'''}} 一、公證員或主持公證行為之人須核對收費帳目,並在其內作簡簽;收費帳目之複本應交予利害關係人,而在正本上應作成表示已交付複本之憑據。 二、如利害關係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聲明擬對收費提出申訴,則公證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交予利害關係人清楚詳細列明計算收費標準之書面說明。 三、為着對收費提出申訴之效力,該收費之通知視為在將上款所指說明交予利害關係人之日作出。 {{center|'''第二百一十五條<br />(收費帳目之登記)'''}} 一、編製收費帳目後,須立即將之登錄於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內。 二、如因疏忽而導致收費帳目錯誤或未登記帳目,得嗣後改正錯誤或作出登記。 三、在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終結之日,如對強制性存放之費用作決算時發現有收費帳目內之款項尚未繳納,則須將之從簿冊終結時之總額內扣除,並在收費登記及備註欄內以紅色註明該帳目已註銷。 四、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有關收費帳目應在繳納款項後重新登記於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內,並應在銷帳之註錄旁側註明獲給予之新登記編號。 {{center|'''第二百一十六條<br />(與收費帳目登記有關之說明)'''}} 一、在每一收費帳目末處,均須標明相應之登記編號。 二、如與公證文書有關之收費帳目不應記入該文書內,須在該文書內之簽名後註明收費帳目之登記編號;如某一公證行為獲豁免或減少手續費及印花稅,應扼要註明有關法律依據。 三、在提及與公證認定行為有關之收費帳目時,應指出收費帳目之總額。 四、公證員或主持公證之人應在收費帳目登記之記載及有關豁免或減少手續費及印花稅之記載後作簡簽。 ==第三章 期間== {{center|'''第二百一十七條<br />(期間之計算)'''}} 一、計算本法典所指期間時,須以連續計日數之方式為之,但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除外。 二、如作出某一行為之期間屆滿之日公共公證機構不辦公,則該行為得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作出,並視為有效及產生效力,即使該行為應由私人公證員作出者亦然。 三、對本法典所指期間之計算,適用民法有關期限之計算之規定。 {{center|'''第二百一十八條<br />(期間之不遵守)'''}} 公證員不遵守就履行本法典所指義務而規定之法定期間者,須負紀律責任,且須承受法律就不遵守法定期間而規定之其他後果。 {{澳門法典}} k3m1av8f0t0vycu0bgsmndx17z3mj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