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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j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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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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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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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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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gwhgbde94n4dimbfnc538md4l12ck3i
21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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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T12:57:59Z
Jusjih
6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問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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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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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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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kf2fchh8n7gz97kvtzz925ny7zdw9te
2170044
2170040
2022-08-07T16:23:40Z
Ericliu1912
46623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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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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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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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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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46
2170044
2022-08-07T16:24:30Z
Ericliu1912
46623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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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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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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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bxku71tvvooc1v9k3mkcyq6v1uk0jgh
2170047
2170046
2022-08-07T16:26:16Z
Ericliu1912
46623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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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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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天變謄錄》原文==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這是什麽字?==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日省錄]]》格式問題==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至正條格》原文==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太極問辨》問題==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這是什麽字?==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2yc2xt477ek4pm2k6sqqnzt713imr6b
2170049
2170047
2022-08-07T16:40:02Z
Ericliu1912
4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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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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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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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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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 《天變謄錄》原文 ==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 這是什麽字? ==
=== 三十九 ===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四十 ===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四十一(《丙申謄錄》) ===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 四十二 ===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 《[[日省錄]]》格式問題 ==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 《[[至正條格]]》原文 ==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 《太極問辨》問題 ==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 佛國記与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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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3uomcu9qfuvir2hzknq4yd0sqe5z4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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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T16:40:24Z
Ericliu1912
46623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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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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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 《天變謄錄》原文 ==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 這是什麽字? ==
=== 三十九 ===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四十 ===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四十一(《丙申謄錄》) ===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 四十二 ===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 《[[日省錄]]》格式問題 ==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 《[[至正條格]]》原文 ==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 《太極問辨》問題 ==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 佛國記与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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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66
2170051
2022-08-07T17:51:28Z
银色雪莉
28258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回复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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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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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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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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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现在轮到我不大懂阁下的意思了。我前面说了,原来的时候“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因此可算是强推;但现在已经有了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PS:这里的“沟通”是指在联署之前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可以加入参考[[: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发起解任投票|百科]]的设置,要求(意向)解任人在与(意向)被解任人沟通不畅时要到写字间发起讨论寻求介入,在共识沟通无效时才可提出提案;这样可以减少了阁下所称“擅自声称”的风险,也便于衔接后续的提案、联署等环节,最重要是保障社群对于重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这样一来,首先“强推”就无从说起;同时,在这样的环节设置下,似乎也难以出现“'''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之情况了;因此,在这个部分,似乎谈不上高不高门槛的问题,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关闭的;而一旦经历这些程序进入了提案后,那么阁下自己也说“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我想问题应该不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7:51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 《天變謄錄》原文 ==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 這是什麽字? ==
=== 三十九 ===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四十 ===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四十一(《丙申謄錄》) ===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 四十二 ===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 《[[日省錄]]》格式問題 ==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 《[[至正條格]]》原文 ==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 《太極問辨》問題 ==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 佛國記与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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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68
2170066
2022-08-07T17:55:28Z
银色雪莉
28258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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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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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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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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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现在轮到我不大懂阁下的意思了。我前面说了,原来的时候“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因此可算是强推;但现在已经有了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PS:这里的“沟通”是指在联署之前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可以加入参考[[: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发起解任投票|百科]]的设置,要求(意向)解任人在与(意向)被解任人沟通不畅时要到写字间发起讨论寻求介入,在共识沟通无效时才可提出提案;这样可以减少了阁下所称“擅自声称”的风险,也便于衔接后续的提案、联署等环节,最重要是保障社群对于重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这样一来,首先“强推”就无从说起;同时,在这样的环节设置下,似乎也难以出现“'''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之情况了(因为尚有需要共识沟通无效这一设置);因此,在这个部分,似乎谈不上高不高门槛的问题,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关闭的;而一旦经历这些程序进入了提案后,那么阁下自己也说“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我想改成此前我提过的“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问题应该不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7:51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 《天變謄錄》原文 ==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 這是什麽字? ==
=== 三十九 ===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四十 ===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四十一(《丙申謄錄》) ===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 四十二 ===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 《[[日省錄]]》格式問題 ==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 《[[至正條格]]》原文 ==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 《太極問辨》問題 ==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 佛國記与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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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1sr0ibgz7qbj8vzcveyno5ym135xdoa
2170069
2170068
2022-08-07T18:36:51Z
Jusjih
6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囘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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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现在轮到我不大懂阁下的意思了。我前面说了,原来的时候“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因此可算是强推;但现在已经有了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PS:这里的“沟通”是指在联署之前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可以加入参考[[: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发起解任投票|百科]]的设置,要求(意向)解任人在与(意向)被解任人沟通不畅时要到写字间发起讨论寻求介入,在共识沟通无效时才可提出提案;这样可以减少了阁下所称“擅自声称”的风险,也便于衔接后续的提案、联署等环节,最重要是保障社群对于重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这样一来,首先“强推”就无从说起;同时,在这样的环节设置下,似乎也难以出现“'''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之情况了(因为尚有需要共识沟通无效这一设置);因此,在这个部分,似乎谈不上高不高门槛的问题,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关闭的;而一旦经历这些程序进入了提案后,那么阁下自己也说“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我想改成此前我提过的“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问题应该不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7:51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 《天變謄錄》原文 ==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 這是什麽字? ==
=== 三十九 ===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四十 ===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四十一(《丙申謄錄》) ===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 四十二 ===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 《[[日省錄]]》格式問題 ==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 《[[至正條格]]》原文 ==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 《太極問辨》問題 ==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 佛國記与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理想是不強制規定最早最晚結案時間,但本站太不理想的示例已9次。[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oldid=2127988]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75&oldid=2128046]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80&oldid=2128077]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投票&diff=prev&oldid=2073659]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投票&diff=prev&oldid=2108881]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投票&diff=prev&oldid=2120317]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prev&oldid=2148691]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693]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743]另有亂恐嚇封禁、顛倒是非。[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691]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694]像不像[[n:2022_Russian_invasion_of_Ukraine/zh|俄霸]]?--[[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8:36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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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74
2170069
2022-08-07T19:11:38Z
Jusjih
6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囘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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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
:无条件强烈{{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
:{{强烈支持}}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
:{{意见}}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
: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
::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w:zh:User:Ericliu1912|百科用戶頁]]''')</sub>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
::::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
:{{意见}}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
:{{支持}}。--[[User:字节|字节]]([[User talk:字节|留言]]) 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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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
: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
: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
:::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
:::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
== [[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 ==
請問各位如何看待[[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rch of the Volunteers.p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1:41 (UTC)
:結合各方面一些粗淺可能不關聯之觀感,不覺得這種為消除公共非牟利、反制自由傳播知識利用之走線會有一個很好之影響,包括多方之整個迷樣強化各種不知所云之權限延展,對於維基原初之公共服務走向是非常清晰之反其道,環節內如果私權公權之話語參與再擴大、回到古老時代之實際財產權益人無獨立參與之環境下,整個所謂維護版權之討論、不過是重演一次歷史上特權對個體權利之無限再壓榨——不能在整個程序內制衡掉不同潛在特權或非財產權人之私利、代以朱門禁宮之話語而行其所謂著作權等假語,難以對保護真財產權益人有很好之促進。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5:26 (UTC)
:我其实没太明白为什么要删除。既然其作为第5/1999号法律的附件那为什么其就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如果该文件被commons删除,建议考虑允许文件内容上传到wikisource本地,以存放两岸三地的pd内容。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3月15日 (二) 06:13 (UTC)
::算了吧,去年有一次讨论过,文件不应该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4月2日 (六) 05:01 (UTC)
:::简单搜索了一下,没找到相关的讨论。文件和文本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 “消极容忍”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36 (UTC)
== 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 ==
如[[三國志/卷56]]等,無必要,在目錄頁已經聲明過了。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除非確有必要,例如版權情況與目錄頁和書籍其它部分不同。同時將會從現有頁面中移除無必要的版權模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6日 (一) 09:41 (UTC)
:版權模板一般放下方,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的聲明更下方。因此,若社群同意此案,建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也聲明:“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2日 (日) 01:45 (UTC)
::若沒更多留言,就快要施行以上提案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1:19 (UTC)
:::已更新[[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就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但主頁面請考慮用[[: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少用{{tl|PD-old}},除非不是中國作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1:58 (UTC)
::::準備開始在維基文庫清除多餘的版權模板。--[[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3 (UTC)
::::这是在哪里显示的,为什么我这里显示还有html格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44 (UTC)
:::::需要分別的[[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zh]]和[[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嗎?前者,非後者,已明示“除另有聲明外,子頁面版權許可同主頁面或目錄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7 (UTC)
== 单纯事实消息 ==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了。[[User:Assifbus|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8月|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n:|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n:Wikinews:删除请求/存檔/2021年|往往会被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Wikisource:收錄方針|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和[[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
::{{意见}}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
:智慧財產局的[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10年)#第一章_总则|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https://www.tipo.gov.tw/tw/dl-1648-4cdde43be36a44fb9232e1481faaeea1.html 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https://www.tipo.gov.tw/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和[[Template:PD-PRC-CP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
各位是否同意[[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
:{{ping|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著作權法_(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
:::可以的,我很认同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 AI生成的文章。
:::#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 <math>\pi</math>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 小学语文课本。
:::# 小说。
:::# 获奖小说。
:::#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 联合国的决议。
:::#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
《[[三省推鞫日記/冊一]]》裏面有一個缺字。這個缺字明顯是一個姓。我搜了一下《朝鮮王朝實錄》,發現有兩個人符合這個缺字所敘述的人。分別是:
李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exm/exmView.aks?exmId=EXM_MU_6JOc_1827_021881&curSetPos=0&curSPos=0&category=dirSer&isEQ=true&kristalSearchArea=B
金鍾奎:http://people.aks.ac.kr/front/dirSer/gov/govView.aks?govId=GOV_JBK_6JOc_MN_3JN_41KURY_002189&curSetPos=1&curSPos=0&category=dirSer
我不太瞭解朝鮮官職,這個人的官職是【刑房都事】。請問,缺字到底是【李】還是【金】?
另外,我還找到了一個【宋鍾奎】,但是這個人生在1856年,但是《日記冊一》所講述的年代時1829年,所以不可能是他。[[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3日 (五) 18:11 (UTC)
*有沒有原圖?--[[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49 (UTC)
*只可能是前者,因為“道光9年”。--[[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9:53 (UTC)
*:@[[User:Tomchiukc|Tomchiukc]]怎麽會得出這麽一個結論?金鍾奎雖然生卒年不詳,但是至少1827年還活著的。道光9年是1829年,所以金鍾奎1829年,離1827年差兩年,極有可能是還活著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22:27 (UTC)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
《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實在是不知道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02:27 (UTC)
==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blockquote>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blockquote>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
*{{支持}}:非常有必要。[[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4 (UTC)
*{{支持}}:我觉得本来就应该这样。[[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6 (UTC)
*{{支持}},很迫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02:08 (UTC)
*{{反對}},我至今仍然認為,整個規則沿用[[:w:维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中文維基百科版本]]就好了。至今幾次修訂屢屢出現漏洞,原因就是在於大多數人只想快速投票,根本沒有審核內文。現在這種修改仍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何不乾脆用一個更完美的版本?無非加幾點:不需安全投票、投票數結合本站實際情況、邀請中文維基百科行政員裁決(達師提議)。說這些複雜的人,請告訴我哪點複雜本站做不到的?真做不到就基於百科版本修改就好了,不要抱殘守缺。--[[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8日 (三) 14:36 (UTC)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
:::::@[[User:Assifbus|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
::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blockquote>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blockquote>
:以上。——[[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
*{{意见}}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
*{{支持}}防止出现“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这种争议颇大的逻辑。--[[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5 (UTC)
* 個人確實反對讓當事人有自行關閉解任案的權力,基本支持修改,但文庫的現況可能不止於此。我有一點擔心按文庫管理層之間逐漸惡化的關係來看,往後的解任案會是什麼樣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
::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的也就只有[[User:Gzdavidwong|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
:::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
:::::想起了當年的[[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User:Zhxy 519|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User_talk:It's_gonna_be_awesome|等內容]]。[[User:It's gonna be awesome|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m:Global_locks/zh|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User:Zhxy 519|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User:Gzdavidwong|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User:Zhxy 519|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User:Zhxy 519|Zhxy 519]]反对的[[User:Jusjih|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User:Zhxy 519|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User:Jusjih|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User:Assifbus|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User:Zhxy 519|Zhxy 519]]或者[[User:Jusjih|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User:Zhxy 519|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User:Zhxy 519|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
:::::::::: 就[[维基文库:写字间#User:Jusjih|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
: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
::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m:Terms_of_use/zh|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
{{比较条文|
==== 提前中止 ====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u>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u>,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u>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u>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
|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u>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u>。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 不合乎[[wmf:Terms of Use/en#4. Refraining from Certain Activities|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u>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u>執行。取消或中止时,<u>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u>,例如0比5、1比6等,<u>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u>。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u>封禁</u>。
}}
:{{ping|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
:::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
::::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
:::::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
:::::{{pi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
::::::[[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
===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蟲蟲飛|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支持}}的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votewiki:|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
::::本人早於去年就[[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 519禁封用戶妥善否|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
:::::首先,我倒认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和'''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W: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8年6月#提請解任User:Shizhao|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
:::::::{{ping|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del>共识</del>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quote|'''取消投票'''<br>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
:::::::::::::::::::{{ping|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ping|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
:::::::::::::::::::::同意[[User:Gzdavidwong|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User:Zhxy 519|Zhxy 519]]在[[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User:Zhxy 519|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ping|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quote|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高''')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Wikisource:管理员/除名存档#反對除名 Oppose removal 2|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
:::[[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这一句]]好了:{{quote|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通过解任投票除权|引用一下百科]]得了:{{quote|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quote|'''再任'''<br>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2021年|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
:::::::{{ping|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quote|'''再任'''<br>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quote|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
:::::::::::::::::现在轮到我不大懂阁下的意思了。我前面说了,原来的时候“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因此可算是强推;但现在已经有了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PS:这里的“沟通”是指在联署之前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可以加入参考[[:w: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发起解任投票|百科]]的设置,要求(意向)解任人在与(意向)被解任人沟通不畅时要到写字间发起讨论寻求介入,在共识沟通无效时才可提出提案;这样可以减少了阁下所称“擅自声称”的风险,也便于衔接后续的提案、联署等环节,最重要是保障社群对于重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这样一来,首先“强推”就无从说起;同时,在这样的环节设置下,似乎也难以出现“'''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之情况了(因为尚有需要共识沟通无效这一设置);因此,在这个部分,似乎谈不上高不高门槛的问题,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关闭的;而一旦经历这些程序进入了提案后,那么阁下自己也说“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我想改成此前我提过的“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问题应该不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7:51 (UTC)
== 一点疑惑 ==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User:PAVLOV|PAVLOV]]([[User talk:PAVLOV|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2-05/10/c_1128637866.htm 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http://www.news.cn/2022-03/22/c_1128490835.htm 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0-11/13/c_1126733671.htm]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quote|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r>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br>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br>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copyright/615/wipo_pub_615.pdf 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commons:Template:PD-text|PD-text]]。--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206/t20220609_10700618.shtml 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2/0609/c1002-32442245.html 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http://www.mod.gov.cn/topnews/2022-05/10/content_4910603.htm 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del>不能</del>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
== 《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
《[[磻溪隨錄/遺卷]]》中有很多UNICODE私人區的字。有沒有人能夠幫我補充一下?我去了nl.go.kr和https://www.nl.go.kr/korcis/,但是《遺卷》部分沒有找到。[[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4日 (二) 18:41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22:21 (UTC)
== 《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
《[[宗簿寺謄錄]]》1755年到1762年的那一冊在哪裏?我在奎章閣的網站上找不到,但是奎章閣的搜索工具有問題。請各位幫我找找!謝謝!
網站:kyudb.snu.ac.kr[[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2 (UTC)
:算了,找到了,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03_00
:但是。。。。。。。。。。
:如果點擊"원문 이미지"查看本冊封面,封面有問題,沒有説他是“《宗簿寺謄錄》”。這是怎麽搞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25 (UTC)
::宗簿寺是个机构。誊录可能只是某个阶段的一些抄写编纂工作。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5:51 (UTC)
== 《天變謄錄》原文 ==
大家有沒有找到《[[天變謄錄]]》的原文呀?[[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2:50 (UTC)
: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星變謄錄]]》或者《[[客星謄錄]]》里面。--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0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大家知道《[[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在哪裏?[[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03:37 (UTC)
== 《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 ==
我仔細的查看了一下,《[[晉州樵軍作變謄錄]]》是“晉州文化院”的作品。如果可以證明“晉州文化院”成立於1967年以後,那麽這本書就是受版權保護。那麽,有沒有志願者願意幫助我查看一下“晉州文化院”何時成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3 (UTC)
:算了,我查看了:
:http://library.history.go.kr/search/DetailView.ax?sid=1&cid=177903
:這本書的發行日期是什麽?2005年?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2日 (三) 18:35 (UTC)
== [[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
二者內容完全相同,該作如何處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12:32 (UTC)
== 這是什麽字? ==
=== 三十九 ===
《[[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二年/六月]]》
“依律定罪,定配罪人千永善、洪受疇、權楷、金元九放送,安【】之減等移配,金煥中途移配,李□賢”
“國史編纂委員會”認爲是{{?|糹盡}},但是根據圖片,我不以爲然。字裏面好像有一個走之旁。
[[File:承政院日記12月6日.png]]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6日 (日) 22:47 (UTC)
:大約是“健”。[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10250-010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1120260-008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30260-00600]、[http://sjw.history.go.kr/id/SJW-D12060300-01200](此處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誤作“繼”)和閣下引段能夠連線:此人由流放到江界府(肅十二年三月廿六)最終改爲發配到鳳山郡(肅十二年六月三十),實屬減等。(閣下引段下文亦有“......'''平安道江邊七邑'''......而前後罪人之定配於此者,其數甚多,主客俱困之患,誠極可慮......臣意則西北邊定配罪人中,凡係朝官儒士之類,則竝'''移配於南方''',或其道內他邑,似爲便當矣。上曰,依爲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3:07 (UTC)
::順便提示:如果在我搬運的《承政院日記》原文見到黑色的菱形,這個黑色的菱形表明這個字沒有被脫漏,原文對應位置裏面有實實在在的字,只不過是【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不知道這是什麽字而已。白色正方形表明這個字確實脫漏了,找不到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49 (UTC)
:此字在錄入 [[重脩玉光禪寺碑記]] 時也似發現過,可能是 {{!|𦂩}},具體含義不明。相關上下文摘錄如下:
:{{quote|幸我國朝法運弘開,釋教夙規可{{!|𦂩}},今则一莖草現,瓊樓玉宇,不待賢子插摽,而弹指間早已塵麈佛國。}}
:希望能有所帮助。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6月28日 (二) 04:39 (UTC)
=== 四十 ===
《丙申謄錄》原文: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3028_00
點擊원문이미지.左邊第二竪:“㕔中各員祭服,次(?)麻雜生麻,自兵曺上下。”
頁面是1a。[[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2:33 (UTC)
:看着像“与”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4:47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1:25 (UTC)
:::字形上我是认同的,只不过我对于这句的详细句意有点吃不准,因此当时没有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12:10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你怎麽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23:24 (UTC)
:::我看草書看的少,無法作出有效判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3:53 (UTC)
=== 四十一(《丙申謄錄》) ===
頁面13a最右下方的字之上的那一個字是什麽字?
原文:“解嚴而城內動駕時不為承傳,依例(?)請”[[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20:52 (UTC)
:啓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1:3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DuckSoft|DuckSoft]] 你們的看法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8 (UTC)
:::我看像「奉」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15 (UTC)
=== 四十二 ===
《丙申謄錄》最後一頁左邊第二行:“點(?)公為白齊”[[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09 (UTC)
: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32 (UTC)
::《丙申謄錄》中出現過“以”這個字。如果您看到所有的“以”的字形,你就會發現,這個字與“以”有很大的差別。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1日 (一) 13:50 (UTC)
=== 四十三(《今古實紀》) ===
原圖: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55132&page=10
原文:權諰,號炭翁,安東人,(?)悔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01:19 (UTC)
== [[鑒略妥註]]版本考 ==
如題,據稱明·李廷機所作(可能是偽托)的[[鑒略妥註]](又名[[鑑略妥注]]、[[鑒略]](五言,非魯迅《五猖會》所稱四言《鑒略》)、[[五字鑒]])在文庫內被分別收錄,同文異目實屬不必,在下欲整理統合之,惟此文爲蒙學著作,流傳時不乏校訂編補,目今在下可見的最早版本是清·乾隆積經堂《增定課兒鑑略妥注》刻本,不知是否有更早的本子?(注:現在文庫內收錄的各目下內文,實際上也不是清本或更早的本子,而是一個今人增補的本子的殘本(缺八到十句?))在此請教各位,如蒙賜教十分感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7日 (一) 04:15 (UTC)
== 《[[日省錄]]》格式問題 ==
《日省錄》應該以君主分類呢,還是以冊數分類?[[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日 (五) 17:03 (UTC)
:从方便阅览的角度来说,我更倾向于按君主分类。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17:18 (UTC)
:我也倾向按君主分类。[[User:Assifbus|Assifbus]]([[User talk:Assifbus|留言]]) 2022年7月4日 (一) 13:07 (UTC)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是不是公有領域?[[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8 (UTC)
:還有,他剛剛被炸了。維基百科的人員請立即更改“歷史”信息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04:09 (UTC)
:"Translations or recordings of a source work are considered ''derivative works'' of that source material. The contributor thereby warrants that the original material '''and''' the derivative work are either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released under a license compatible with the [[:en:Wikisource:Copyright_policy#definition|free content definitio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tributor to assert compatibility with Wikisource's license. A template should be used on the source material page to indicate the licence that the source material is posted under (see [[:en:Help:Copyright_tags|Help:Copyright tag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is policy will result in the deletion of the text. If a contributor deliberately persists in violating this policy, their editing access may be revoked." from ''English Wikisource'' [[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165|221.127.11.165]] 2022年7月8日 (五) 04:51 (UTC)
::不。佐治亞引導石上有中文翻譯。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8日 (五) 11:36 (UTC)
==《[[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丙申謄錄》已經初步完成了,但是裏頭還有很多【(?)】代表不認識的文字。有沒有草書達人能夠破譯這一堆草書?謝謝。[[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0 (UTC)
:順便提示一下:點擊“编辑”後,每一行代表原文的每一行。頁數的開始與結尾也被標注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3日 (三) 01:12 (UTC)
== 《[[至正條格]]》原文 ==
這裏有原文,我不用中國手機,所以大陸人請替我登陸這個網站,然後下載網站上的文件。謝謝:https://bbs.ugxsd.com/t-173336.html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5日 (五) 00:11 (UTC)
== 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中文系列的小维基项目可以将中文维基百科等站点的页面跨维基导入到Transwiki空间。似乎是历史遗留的原因,跨维基导入者这一用户组在一些历史比较悠久的项目上只能由监管员授予,而某些较新的项目就允许管理员授予;因此在本站提议允许管理员授予跨维基导入者这一权限,以减少不便。受影响的项目包括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本站)。 [[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2年7月16日 (六) 14:37 (UTC)
== 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分类:未完成的頁面]]”全都是沒有完全錄入的頁面。如果不知道這些文獻的原文地址沒關係。如果頁面討論區是藍色的,你就會得到原文地址。有些頁面沒有數字化的原文,只有圖片,不過沒關係,慢慢來。有些頁面要求下載一些閲讀原文軟件,但是沒多大的問題。順便提示:一大部分“謄錄”是有數字化的原文的。感謝各位的參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6日 (六) 23:45 (UTC)
== 《太極問辨》問題 ==
根據奎章閣的網站,他收錄《[[太極問辨]]》四本書:兩本説是由鄭逑著作,兩本説是由李彦迪著作。鄭逑著作的兩本有70多頁,1662發行;而李彦迪著作的兩本有73多頁,1667發行。這四本都分類在“子部 儒家類。”請問,這兩本是否是同一個版本?[[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0:42 (UTC)
== 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我昨天录入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现位于《[[GF_3006-2001_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_(2001年)]]》条目),刚刚发现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那么这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述“不适用于本法的作品”吗?-- [[User:TakeuchiYui|TakeuchiYui]]([[User talk:TakeuchiYui|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7:36 (UTC)
:无须担心,国家语委是教育部对外加挂的牌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08:02 (UTC)
== 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目前共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12月10日)|1]]、[[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9月4日)|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0年6月4日)|3]]、[[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971年3月17日)|4]]篇文章题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因为本人较忙,请帮忙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个页面给予最早发表的文章(或者按照维基文库相关规定处理)。--[[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09 (UTC)
:发表的意思是最早写成。--[[User:珂尔可|珂尔可]]([[User talk:珂尔可|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5:49 (UTC)
::改为消歧义页--[[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2日 (五) 07:13 (UTC)
== 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三譯總解]]》有中文,韓文,與滿文三個文字。我該放到哪兒去?[[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1:37 (UTC)
:https://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Scriptorium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2年7月23日 (六) 03:54 (UTC)
== 佛國記与法显传 ==
目前录入的《[[佛國記]]》与《[[法顯傳]]》内容好像一样。 [[User:Kethyga|Kethyga]]([[User talk:Kethyga|留言]]) 2022年7月24日 (日) 08:50 (UTC)
:据其他网站[https://www.shuge.org/ebook/a-record-of-buddhistic-kingdoms/]提供的讯息,我认为两者系同一作品的两种名称。结合条目实际情况,我建议将[[法顯傳]]条目作为《[[佛國記]]》的重定向。以上。--''[[User:TakeuchiYui|<span style="color:#FF7300">TakeuchiYui</span>]][[WS:AUTOCONFIRMED|<span style="color:#00FF00;">.AutoConfirmed</span>]] '' ('''[[User talk:TakeuchiYui|讨论]]''') 2022年7月25日 (一) 08:41 (UTC)
::不。我認爲《法顯傳》是這本文獻的原名稱。《佛國記》是英國人起的名字而已。因此,我認爲《佛國記》變成《法顯傳》的重定向。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1 (UTC)
:::算了當我沒説。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52 (UTC)
== 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 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找到這則訊息其他語言的翻譯。]]''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Announcement/Vote for Election Compass Statement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大家好,
邀請您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2|2022年理事會選舉]][[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Community_Voting/Election_Compass/Statements|使用於選舉指南針聲明的投票]]。您可以在元維基上投票給您想在選舉指南針裡看到的聲明。
選舉指南針是幫助投票人選擇最符合他們信念與觀點的候選人的工具。社群成員將提出供候選人使用李克特量表(同意/中立/不同意)回答的聲明。候選人對聲明的回答將被加載到選舉指南針工具中。投票人將通過輸入他們對聲明的答案(同意/中立/不同意)來使用該工具。結果將顯示最符合投票者信念和觀點的候選人們。
以下是關於選舉指南針的時間表:
*<s>7月8至20日:志願者提議能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s>
*<s>7月21至22日:選舉委員會審閱這些聲明來確保明確性,並刪除偏離主題的聲明。</s>
*7月23日至8月1日:志願者對提出的聲明進行投票。
*8月2日至4日:選舉委員會選出排名前15名的聲明。
*8月5日至12日:候選人就這些聲明表達其立場。
*8月15日:選舉指南針開放提供投票者使用,以協助他們做出投票決定。
選舉委員會將在8月初選出前15名的聲明
祝好,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此訊息代表理事會遴選工作小組和選舉委員會發送''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tl|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
==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ection begin="msg-newsletter"/>
<div style = "line-height: 1.2">
<span style="font-size:200%;">'''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120%; color:#404040;">'''第七期,2022年七月至九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120%; float:right;">[[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閱讀完整的通訊報''']]</span>
----
歡迎閱讀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此通訊報發布有關維基媒體[[: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運動策略建議]]執行的新聞與活動、與運動治理有關的主題,以及由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支援的不同項目與活動的消息。
《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報》每季度發布一次,團隊也提供更頻繁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Updates|運動策略每週更新]]。如果您想要定期收到通訊報,請[[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MSG Newsletter Subscription|在此]]訂閱。
</div><div style="margin-top:3px; padding:10px 10px 10px 20px; background:#fffff; border:2px solid #808080; border-radius:4px; font-size:100%;">
* '''運動的永續性''': 維基媒體基金會年度永續報告已經發佈。([[: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繼續閱讀]])
* '''改善使用者體驗''': 維基媒體項目桌面版界面的最新改進。([[: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2|繼續閱讀]])
* '''安全性和包容性''':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修訂流程的更新。([[: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3|繼續閱讀]])
* '''決策過程的公正性''': 中樞試點對話的報告、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參與維基媒體運動的新白皮書。([[: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4|繼續閱讀]])
* '''利益關係人之間的協調''': 為致力於內容合作的自治體和志願者社群推出服務台。 ([[: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5|繼續閱讀]])
* '''領導力開發''': 維基媒體運動組織者在巴西和維德角的領導力項目最新消息。([[: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6|繼續閱讀]])
* '''管理內部知識''': 推出一個針對技術文檔和社群資源的新門戶。([[: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7|繼續閱讀]])
* '''在自由知識中創新''': 用於科學實驗的高品質視聽資源和記錄口述轉錄的新工具組。([[: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8|繼續閱讀]])
* '''評估、疊代與調適''': 公平樣貌(Equity Landscape)項目試點的結果。([[: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9|繼續閱讀]])
* '''其他消息及更新''': 一個用來討論運動策略執行的新論壇、即將舉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一個討論運動策略的新播客(podcast),以及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人事變動。([[:m: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 and Governance/Newsletter/7#A10|繼續閱讀]])
</div><section end="msg-newsletter"/>
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2022年7月28日 (四) 15:38 (UTC)
<!-- 信息由 User:VChang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zh&oldid=22008825 -->
== 《[[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戊戌十月二十八日(?)(?)傳曰”中的第一個(?)非常像似“畳”。但是第二個字我實在是不知道。於是我查看了《朝鮮王朝實錄》和《承政院日記》,發現有“疊書”這麽一個詞。而且“疊書”在《日記》裏的用法非常近似於(?)(?)在《丙申謄錄》裏的用法《日記》原文。請問,“疊書”是什麽意思?你認爲(?)(?)是“疊書”嗎?頁碼為“004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2日 (二) 18:38 (UTC)
:https://hanja.dict.naver.com/#/entry/ccko/cdfc9e7dd38640978bbb142096b65053
:【叠书】好像是“抄重了”的意思。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1:03 (UTC)
::那麽,你認爲這兩個字是“疊書”合適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4日 (四) 19:38 (UTC)
== 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 ==
{{ping|Midleading}} Unicode 15 將於今年9月發佈,屆時請更新過濾器定義爲:
<code>
article_namespace == 0 &
added_lines rlike '[^\PC\n\t\\x{4DB6}-\\x{4DBF}\\x{2A6D7}-\\x{2A6DF}\\x{2B735}-\\x{2B739}\\x{2B820}-\\x{2CEA1}\\x{2CEB0}-\\x{2FA1D}\\x{30000}-\\x{3134A}\\x{31350}-\\x{323AF}]' &
!("bot" in user_groups & added_lines rlike "\{\{PUA\|" & !(removed_lines rlike "\{\{PUA\|"))
</code>
其中<code>\\x{31350}-\\x{323AF}</code>是擴H,<code>\\x{4DB6}-\\x{4DBF}</code>是Unicode13追加在擴A後的Urgent Needed Characters(UNC)(2020年過濾器更新遺漏該段),<code>\\x{2A6D7}-\\x{2A6DF}</code>是Unicode 13、14追加在擴B後的UNC,<code>\\x{2B735}-\\x{2B738}</code>是Unicode 14追加在擴C後的UNC, <code>\\x{2B739}</code>是Unicode 15追加在在擴C後的UNC. Unicode 14及以前的變更也可以現在部署。 [[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30 (UTC)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46 (UTC)
== 《[[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原文:帑捐餘金預恤經費體昔年志昭垂▣▣
六月初二日部分
這兩個字在原文裏面缺,但是這是仁元王后的香祭文,所以應該能在別處找得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3日 (三) 15:51 (UTC)
== 《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我不知道爲什麽,但是他突然失效了。請各位替我用它完成《[[承政院日記]]》。謝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26 (UTC)
:我待會兒發出我之前所用的BO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2:43 (UTC)
::完成:
::https://www.dropbox.com/sh/a1k2myjk5cdopnm/AADH-Zj6jBrwjfk5RObEt5vQa?dl=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3 (UTC)
:順便提示一下,應該從這個頁面開始:https://sjw.history.go.kr/id/SJW-F05120270-0160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13:29 (UTC)
==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
: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
::理想是不強制規定最早最晚結案時間,但本站太不理想的示例已9次。[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oldid=2127988]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75&oldid=2128046]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80&oldid=2128077]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投票&diff=prev&oldid=2073659]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投票&diff=prev&oldid=2108881]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投票&diff=prev&oldid=2120317]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prev&oldid=2148691]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693]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743]另有亂恐嚇封禁、顛倒是非。[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691]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694]像不像[[n:2022_Russian_invasion_of_Ukraine/zh|俄霸]]?--[[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8:36 (UTC)
== 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參考[[m:Template:Section resolved]],改成“讨论已经解決,请勿修改。如有任何不同意见,请在本框格下方留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
: 此等模板本就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而已,此提議文本之內容略顯畫蛇添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7日 (日) 16:26 (UTC)
::不限制進一步討論,只是明示不可編輯既已完畢之舊討論,對。有此次勇於留言[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写字间&diff=next&oldid=2148758],不畏有管理員亂恐嚇封禁,足以造成寒蟬效應太甚,不代表各位用戶都勇於更新頁面。因此,[[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查到既有出自百科,未立刻在編輯摘要指明出處,已稍作更新補正,才能避免違反自由版權署名規則而被刪,以及更清楚鼓勵進一步討論。--[[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9: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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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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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7:26:59Z
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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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復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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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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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收集'''從維基文庫刪除特定页面'''的請求。如果您想要因為版權原因而刪除一頁,請將它列在[[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如果您認爲一頁應該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刪除,請將它列在這裡,所以能討論。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戶可發言,不是投票,不應用[[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若無有意義的反對,留在本頁的條目應該刪除。如果您認爲一頁應該快速刪除,請列入[[Wikisource:快速删除]]。
如果您想要請求恢復被刪除頁面,請在下提出。
}}{{About Wikisource}}
==2022年7月==
[[作者讨论:趙珩]]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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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雜病論 (桂林古本)]],下面頁面多已因版權問題刪除,不需再保存本頁面消歧義。--[[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9 (UTC)
*:'''已改為重定向,撤銷提刪'''。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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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漢席]],是[[揚州畫舫錄/04]]的内文的节选,也没有另行命名发表,没有保留必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19: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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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縣衛生健康局關於唐月英、鄧振生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已有[[关于唐月英、邓振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重複發布,自刪。--[[User:Iflwlou|Iflwlou]]([[User talk:Iflwlou|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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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乐府民歌]],百科内容,非作品,不属于文库收录范围。现有内容也不适合移动Portal名字空间。--[[User:Stevenliuyi|Stevenliuyi]]([[User talk:Stevenliuyi|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11: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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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溟遺稿]]暫時未進入公有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3: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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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菜瓦遺稿]]是《咬菜窩遺稿》錯誤的名字。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22: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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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重定向《[[遯窩遺稿(楊宗楷)]]》與《[[遯窩遺稿(任守幹)]]》[[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22: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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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 名称不正确,无来源信息。--[[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6: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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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有关页面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一部分,另外新建此页面纯属重复页面。因不清楚是否符合[[WS:速删]]G4而在此提删。[[User:廣九直通車|廣九直通車]]([[User talk: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5:35 (UTC)
*:应当{{删除}}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21日 (四) 18: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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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石遺稿]]》暫且未進入公共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7日 (日) 20: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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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堂遺稿]]》暫且未進入公共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02:5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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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詩文集]] 無確切內容,似是ip用戶測試頁。--[[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07: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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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遺稿 (崔炳夏)]]》暫且未進入公共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14: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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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名称错误的重定向。--[[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7: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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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東平公私聞見錄/卷一]]》這個重定向。《東平公私聞見錄》是以冊數分類的,而不是以卷數分類的。[[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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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捷解新語]]》。裏面全是韓文與日文。沒有中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6日 (二) 18:2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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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的哲学/1]]至[[老张的哲学/21]]等21个页面,已经移动至原文标题,请删除残留的无必要重定向。--[[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20:32 (UTC)
{{已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1:40 (UTC)
== 恢復請求 ==
* 應該恢復[[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的公開講話/胡六點原文),上文怎麼就成了對於人民網(people.com.cn)的侵權,這個有問題。[[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四十周年的公開講話被收錄,為什麼之前[https://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zt_674979/ywzt_675099/wzzt_675579/2311_675829/t10736.shtml 江1995年的公開講話],[http://www.reformdata.org/1988/1230/3245.shtml 十周年的公開講話],[http://news.sina.com.cn/c/2005-01-28/12035698462.shtml 二十周年的公開講話],都沒有收錄?這些講話,是作為一個序列存在的。建議盡量避免咬文爵字,根據自己的理解,把一些公開發表了的重要歷史文件,予以刪除。--[[User:Bluewhalie|Bluewhalie]]([[User talk:Bluewhalie|讨论]]) 2021年10月10日 (日) 17:29 (UTC)
:*根據{{ping|Bluewhalie}}案意移動,並詢問元最後一句是否表述有誤?感覺是在講述「建議盡量避免咬文爵字根據自己的理解'''就'''把一些公開發表了的重要歷史文件予以刪除」。——[[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讨论]]) 2021年10月11日 (一) 01:09 (UTC)
::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四十周年的公开讲话被收录除了因为符合收录方针以外,还因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2号]]》收录而属于公有领域。如果需要收录其他文献,您需要有证实该文献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依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35 (UTC)
:::根據時[http://www.cnr.cn/zgzb/ss/ 發佈會實錄],主持人在作者發佈前、'''已宣佈其發佈身份'''為黨國最高公職頭銜,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黨政軍統帥之稱號,認為是很明確該作品非以個人身份領銜、故不可能保有任何私產(創作)主張或權益。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01:40 (UTC)
::::若[[Special:链入页面/政府公報|政府公報]]有收,建議個案考慮回復否。--[[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1年11月7日 (日) 20:55 (UTC)
::::同意该作品是政府作品,但是“不可能保有任何私產(創作)主張或權益”一句似乎值得商榷。若该“重要歷史文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或者其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情形,维基文库应当收录。--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1年11月8日 (一) 07: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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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6年出版作品:[[清宫十三朝演义]]、[[海行杂记]]、[[执政府大屠杀记]]、[[怯弱者]]、[[山阴道上]]。待2022年1月1日恢复。--[[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1年12月17日 (五) 23:35 (UTC)
*:等下?第三个是消极容忍,那我记错了还以为今天进公有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1月1日 (六) 12: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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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日军进攻卢沟桥致蒋介石电]],此文件此前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10月]]遭提删,在下此前提出此文件应属过期中共中央文件并举'''文献例证'''说明,但并未见提案者进一步参与讨论而久后忽遭删除;版权讨论以理服人,在下无意以自己的意见为一定正确,但在有提出相应'''具体文献'''理据对证,并非单纯口舌之争下,毫无获往来讨论而久后忽然删除,恐并不符文库精神。--[[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2日 (三) 19:44 (UTC)
*:同反对无共识删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33 (UTC)
:P.S:有关于此文究竟属于法人文章还是职务文章的判别,[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pdf/ccp/2/1-11.pdf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十一册(1936—1938年)]明确收录此文,充分说明此文类属“中共中央文献”,把此文当作职务作品而由自然人享有版权的判断是有误的。--[[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月8日 (六) 03:27 (UTC)
::所以阁下是不是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都属于公有呢?---[[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8日 (二) 17:46 (UTC)
:::我个人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可以作为其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属于中共中央文件'''的证据。——因为其从标题到编辑前言处都能明言自己的定位,即“中共中央文件”的选集。1949年之前的中共中央文件作为法人作品到期来进公有,1949年以后的按PD-PRC-CPC进公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2月8日 (二) 17:55 (UTC)
:::补充:而且这些选集前的编辑说明都有“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档案馆编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字样,我想可以进一步加强认定的权威性吧——他自己认定他自己的文献,总不能错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2月15日 (二) 13:29 (UTC)
::::很抱歉我才看到這個討論。然而除非署名者個人有過聲明,我個人仍認為不管這只是中共中央聲索權力而非真正具有。很明顯地,原文署名不含中共中央,僅涉及紅軍;而我另想給一個例子,即[http://www.ccfd.org.tw/ccef001/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ies&id=103&Itemid=256 中正文教基金會]把蔣介石的私人作品列入名帶「總統」二字的文集,結果之前Longway22就以此要把這些作品全算作公有領域了。我認為這屬於同樣的性質。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15日 (二) 18:45 (UTC)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说过“...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所以这篇文献能否收录确实要看是否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我个人认为这个证据其实足够强,缘由见上文;至于阁下所称的认为是“声索权力”,则属于对证据强度的质疑了。鉴于我一贯的习惯,在这种争议性的问题上,我谨对您的观点不表示立场,希望未来能找到更强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但我认为阁下把本案与蒋的文集一案类比并不准确,“总统蒋公”或者“先总统蒋公”一类的表述,只能印证文集出版时蒋介石的身份,类似一种尊称(其实就跟称“蒋中正先生”的“先生”没什么区别),当然不能用其来进行各篇文章的版权判断;但这与由中共中央批准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性质毕竟不同。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2月16日 (三) 02:49 (UTC)
::::::此文应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判断著作权归属。--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39 (UTC)
:::::::第十二条用于判定(广义上的)作者,而作者身份是第五条判别的辅助性证据,不能说完全“不能”根据第十二条判断归属。回到本案,恰恰是判别该文件是否属于中共中央文件抑或是第十八条的职务作品,成为了将其根据第五条进行收录还是根据署名进行判别收录与否的关键,请悉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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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舊美日安保條約]],这个条约为什么被删除,能否告知下理由?[[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00:31 (UTC)
:阁下可以看看编辑摘要,这文件没被删也并不是由文库内的人提删...这是从百科移动过来的页面,提删的模板大概是移动者在移动时没有把在百科本身加上的提删模板拿掉,已复原。--[[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00: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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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我沒見到有刪除討論。是不是我眼花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6日 (五) 13:17 (UTC)
: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那里?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4:44 (UTC)
:: 相關討論早前剛被Zhxy 519君[[特殊:差异/2139419|存檔刪除]]。正如Zy26君所言,個人未見該討論有形成什麼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0 (UTC)
:虽然我不是民国粉,但这篇文章被删的真是令人莫名其妙、完全无法理解。搞得我都想开地图炮了。 [[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2年5月8日 (日) 01:31 (UTC)
::讨论了这么久,到底[[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的作者是蒋总统还是蒋总裁呢?--[[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00:48 (UTC)
:::蒋总统还是蒋总裁真的有关系么?如果该文不是行政性质的,难道是民事性质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12:56 (UTC)
::::“行政性质”不看发表人的身份的话,那么如何判别?国民党总裁发的东西,不至于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性质吧?其时已经行宪,如有法条说明国民党文件可以作为行政性质或台湾著作权法所言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那么即请示下。(此处的看法,不代表我认为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总统”或“总裁”,翻查[[特殊:差异/2139419|存档]],我也认为他当时是总统,但是由于他“不能视事”,因此发这篇文章的时候不具备总统职权,因此陷入疑难状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6 (UTC)
:::::对于处于疑难状态的文献,要不要“宁缺毋滥”一律删除并禁止收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10 (UTC)
::::::我觉得还是先“吵”一阵子吧,这么疑难的毕竟是少数,当时Zhxy 519君删得早了一些,现在正好在这里再“吵”一阵子,特别是请之前未能参与讨论的同好加入讨论,也许有我们未可知的来源或证明——在此也延请各位同好,寻找蒋在“下野”期间行使总统职权的其他证据(非本案),以有助于本案判断——毕竟,他能不能正常行使总统职权,还是“行政性”的主要体现之一,而现在对于他当时行使总统职权的证据不足。其实总裁这个后来我看看倒无所谓了,当时报纸上对于他的称呼也变来变去,有用总裁的也有用总统的——虽然我当时也引用报纸,但我不认为报纸上的称呼是决定性证据,还是得看公文。至于'''过早说'''一律删除,则可能有过度之嫌,但我是赞成“最终的”宁缺毋滥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18 (UTC)
: {{ping|Zhxy 519}}姑且還是問一下,此文章若真尚未進入公有領域,那要等到[[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什麼時候]]?——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8日 (一) 07: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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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这有什么侵犯版权的地方吗?--[[User:The Puki desu|The Puki desu]]([[User talk:The Puki desu|留言]]) 2022年6月4日 (六) 11:08 (UTC)
*:[[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5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3:09 (UTC)
[[Category:删除请求]]
[[Category:维基文库|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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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8:31:23Z
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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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
[[作者讨论:趙珩]]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日 (六) 02: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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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雜病論 (桂林古本)]],下面頁面多已因版權問題刪除,不需再保存本頁面消歧義。--[[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7:19 (UTC)
*:'''已改為重定向,撤銷提刪'''。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20: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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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漢席]],是[[揚州畫舫錄/04]]的内文的节选,也没有另行命名发表,没有保留必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19: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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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縣衛生健康局關於唐月英、鄧振生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已有[[关于唐月英、邓振生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重複發布,自刪。--[[User:Iflwlou|Iflwlou]]([[User talk:Iflwlou|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02: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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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乐府民歌]],百科内容,非作品,不属于文库收录范围。现有内容也不适合移动Portal名字空间。--[[User:Stevenliuyi|Stevenliuyi]]([[User talk:Stevenliuyi|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11: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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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溟遺稿]]暫時未進入公有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03: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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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菜瓦遺稿]]是《咬菜窩遺稿》錯誤的名字。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22: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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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重定向《[[遯窩遺稿(楊宗楷)]]》與《[[遯窩遺稿(任守幹)]]》[[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0日 (日) 22: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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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 名称不正确,无来源信息。--[[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11日 (一) 16: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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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有关页面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一部分,另外新建此页面纯属重复页面。因不清楚是否符合[[WS:速删]]G4而在此提删。[[User:廣九直通車|廣九直通車]]([[User talk: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2年7月12日 (二) 05:35 (UTC)
*:应当{{删除}} [[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21日 (四) 18: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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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石遺稿]]》暫且未進入公共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7日 (日) 20: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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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堂遺稿]]》暫且未進入公共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02:5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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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詩文集]] 無確切內容,似是ip用戶測試頁。--[[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2年7月19日 (二) 07: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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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遺稿 (崔炳夏)]]》暫且未進入公共領域。請刪除。[[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0日 (三) 14: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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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名称错误的重定向。--[[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2年7月25日 (一) 07: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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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東平公私聞見錄/卷一]]》這個重定向。《東平公私聞見錄》是以冊數分類的,而不是以卷數分類的。[[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6日 (二) 17: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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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捷解新語]]》。裏面全是韓文與日文。沒有中文。[[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2年7月26日 (二) 18:2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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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的哲学/1]]至[[老张的哲学/21]]等21个页面,已经移动至原文标题,请删除残留的无必要重定向。--[[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7月27日 (三) 20:32 (UTC)
{{已删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7月28日 (四) 01:40 (UTC)
==2022年8月==
*[[荷珠配/序]]和[[荷珠配/1]]至[[荷珠配/6]],共7个页面,已经移动至原文标题,请删除残留的无必要重定向。--[[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8:30 (UTC)
== 恢復請求 ==
* 應該恢復[[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的公開講話/胡六點原文),上文怎麼就成了對於人民網(people.com.cn)的侵權,這個有問題。[[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四十周年的公開講話被收錄,為什麼之前[https://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zt_674979/ywzt_675099/wzzt_675579/2311_675829/t10736.shtml 江1995年的公開講話],[http://www.reformdata.org/1988/1230/3245.shtml 十周年的公開講話],[http://news.sina.com.cn/c/2005-01-28/12035698462.shtml 二十周年的公開講話],都沒有收錄?這些講話,是作為一個序列存在的。建議盡量避免咬文爵字,根據自己的理解,把一些公開發表了的重要歷史文件,予以刪除。--[[User:Bluewhalie|Bluewhalie]]([[User talk:Bluewhalie|讨论]]) 2021年10月10日 (日) 17:29 (UTC)
:*根據{{ping|Bluewhalie}}案意移動,並詢問元最後一句是否表述有誤?感覺是在講述「建議盡量避免咬文爵字根據自己的理解'''就'''把一些公開發表了的重要歷史文件予以刪除」。——[[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讨论]]) 2021年10月11日 (一) 01:09 (UTC)
::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四十周年的公开讲话被收录除了因为符合收录方针以外,还因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2号]]》收录而属于公有领域。如果需要收录其他文献,您需要有证实该文献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依据。--[[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35 (UTC)
:::根據時[http://www.cnr.cn/zgzb/ss/ 發佈會實錄],主持人在作者發佈前、'''已宣佈其發佈身份'''為黨國最高公職頭銜,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黨政軍統帥之稱號,認為是很明確該作品非以個人身份領銜、故不可能保有任何私產(創作)主張或權益。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01:40 (UTC)
::::若[[Special:链入页面/政府公報|政府公報]]有收,建議個案考慮回復否。--[[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1年11月7日 (日) 20:55 (UTC)
::::同意该作品是政府作品,但是“不可能保有任何私產(創作)主張或權益”一句似乎值得商榷。若该“重要歷史文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或者其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情形,维基文库应当收录。--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1年11月8日 (一) 07: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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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6年出版作品:[[清宫十三朝演义]]、[[海行杂记]]、[[执政府大屠杀记]]、[[怯弱者]]、[[山阴道上]]。待2022年1月1日恢复。--[[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1年12月17日 (五) 23:35 (UTC)
*:等下?第三个是消极容忍,那我记错了还以为今天进公有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2年1月1日 (六) 12: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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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日军进攻卢沟桥致蒋介石电]],此文件此前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10月]]遭提删,在下此前提出此文件应属过期中共中央文件并举'''文献例证'''说明,但并未见提案者进一步参与讨论而久后忽遭删除;版权讨论以理服人,在下无意以自己的意见为一定正确,但在有提出相应'''具体文献'''理据对证,并非单纯口舌之争下,毫无获往来讨论而久后忽然删除,恐并不符文库精神。--[[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2日 (三) 19:44 (UTC)
*:同反对无共识删除。--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33 (UTC)
:P.S:有关于此文究竟属于法人文章还是职务文章的判别,[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pdf/ccp/2/1-11.pdf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十一册(1936—1938年)]明确收录此文,充分说明此文类属“中共中央文献”,把此文当作职务作品而由自然人享有版权的判断是有误的。--[[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月8日 (六) 03:27 (UTC)
::所以阁下是不是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都属于公有呢?---[[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2月8日 (二) 17:46 (UTC)
:::我个人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可以作为其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属于中共中央文件'''的证据。——因为其从标题到编辑前言处都能明言自己的定位,即“中共中央文件”的选集。1949年之前的中共中央文件作为法人作品到期来进公有,1949年以后的按PD-PRC-CPC进公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2月8日 (二) 17:55 (UTC)
:::补充:而且这些选集前的编辑说明都有“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档案馆编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字样,我想可以进一步加强认定的权威性吧——他自己认定他自己的文献,总不能错吧?--[[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2月15日 (二) 13:29 (UTC)
::::很抱歉我才看到這個討論。然而除非署名者個人有過聲明,我個人仍認為不管這只是中共中央聲索權力而非真正具有。很明顯地,原文署名不含中共中央,僅涉及紅軍;而我另想給一個例子,即[http://www.ccfd.org.tw/ccef001/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ies&id=103&Itemid=256 中正文教基金會]把蔣介石的私人作品列入名帶「總統」二字的文集,結果之前Longway22就以此要把這些作品全算作公有領域了。我認為這屬於同樣的性質。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2月15日 (二) 18:45 (UTC)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说过“...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所以这篇文献能否收录确实要看是否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我个人认为这个证据其实足够强,缘由见上文;至于阁下所称的认为是“声索权力”,则属于对证据强度的质疑了。鉴于我一贯的习惯,在这种争议性的问题上,我谨对您的观点不表示立场,希望未来能找到更强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但我认为阁下把本案与蒋的文集一案类比并不准确,“总统蒋公”或者“先总统蒋公”一类的表述,只能印证文集出版时蒋介石的身份,类似一种尊称(其实就跟称“蒋中正先生”的“先生”没什么区别),当然不能用其来进行各篇文章的版权判断;但这与由中共中央批准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性质毕竟不同。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2月16日 (三) 02:49 (UTC)
::::::此文应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判断著作权归属。--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3:39 (UTC)
:::::::第十二条用于判定(广义上的)作者,而作者身份是第五条判别的辅助性证据,不能说完全“不能”根据第十二条判断归属。回到本案,恰恰是判别该文件是否属于中共中央文件抑或是第十八条的职务作品,成为了将其根据第五条进行收录还是根据署名进行判别收录与否的关键,请悉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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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舊美日安保條約]],这个条约为什么被删除,能否告知下理由?[[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00:31 (UTC)
:阁下可以看看编辑摘要,这文件没被删也并不是由文库内的人提删...这是从百科移动过来的页面,提删的模板大概是移动者在移动时没有把在百科本身加上的提删模板拿掉,已复原。--[[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00: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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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我沒見到有刪除討論。是不是我眼花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6日 (五) 13:17 (UTC)
: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那里?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4:44 (UTC)
:: 相關討論早前剛被Zhxy 519君[[特殊:差异/2139419|存檔刪除]]。正如Zy26君所言,個人未見該討論有形成什麼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0 (UTC)
:虽然我不是民国粉,但这篇文章被删的真是令人莫名其妙、完全无法理解。搞得我都想开地图炮了。 [[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2年5月8日 (日) 01:31 (UTC)
::讨论了这么久,到底[[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的作者是蒋总统还是蒋总裁呢?--[[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5月26日 (四) 00:48 (UTC)
:::蒋总统还是蒋总裁真的有关系么?如果该文不是行政性质的,难道是民事性质的?-- [[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12:56 (UTC)
::::“行政性质”不看发表人的身份的话,那么如何判别?国民党总裁发的东西,不至于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性质吧?其时已经行宪,如有法条说明国民党文件可以作为行政性质或台湾著作权法所言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那么即请示下。(此处的看法,不代表我认为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总统”或“总裁”,翻查[[特殊:差异/2139419|存档]],我也认为他当时是总统,但是由于他“不能视事”,因此发这篇文章的时候不具备总统职权,因此陷入疑难状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06 (UTC)
:::::对于处于疑难状态的文献,要不要“宁缺毋滥”一律删除并禁止收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10 (UTC)
::::::我觉得还是先“吵”一阵子吧,这么疑难的毕竟是少数,当时Zhxy 519君删得早了一些,现在正好在这里再“吵”一阵子,特别是请之前未能参与讨论的同好加入讨论,也许有我们未可知的来源或证明——在此也延请各位同好,寻找蒋在“下野”期间行使总统职权的其他证据(非本案),以有助于本案判断——毕竟,他能不能正常行使总统职权,还是“行政性”的主要体现之一,而现在对于他当时行使总统职权的证据不足。其实总裁这个后来我看看倒无所谓了,当时报纸上对于他的称呼也变来变去,有用总裁的也有用总统的——虽然我当时也引用报纸,但我不认为报纸上的称呼是决定性证据,还是得看公文。至于'''过早说'''一律删除,则可能有过度之嫌,但我是赞成“最终的”宁缺毋滥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6月20日 (一) 04:18 (UTC)
: {{ping|Zhxy 519}}姑且還是問一下,此文章若真尚未進入公有領域,那要等到[[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什麼時候]]?——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2年8月8日 (一) 07: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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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这有什么侵犯版权的地方吗?--[[User:The Puki desu|The Puki desu]]([[User talk:The Puki desu|留言]]) 2022年6月4日 (六) 11:08 (UTC)
*:[[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5月]]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2年6月6日 (一) 23:09 (UTC)
[[Category:删除请求]]
[[Category:维基文库|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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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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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ing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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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c}}
{{header
| title = 通志
| section =
| author = 鄭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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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wikipedia}}{{Textquality|25%}}《通志》二百卷,{{*|內府刊本。}}宋鄭樵撰。樵有《[[爾雅]]註》,已著錄。通史之例,肇於司馬遷。故劉知幾《[[史通]]》述二體,則以《[[史記]]》、《[[漢書]]》共爲一體;述六家,則以《史記》、《漢書》別爲兩家。以一述一代之事,一總歷代之事也,其例綜括千古,歸一家言,非學問足以該通,文章足以鎔鑄,則難以成書。梁武帝作《通史》六百二十卷,不久卽已散佚。故後有作者,率莫敢措意於斯。樵負其淹博,乃網羅舊籍,參以新意,撰爲是編。凡帝紀十八卷,皇后列傳二卷,年譜四卷,略五十一卷,列傳一百二十五卷。其紀傳删錄諸史,稍有移掇,大抵因仍舊目,爲例不純。其年譜仿《[[史記]]》諸表之例,惟閒以大封拜大政事錯書其中,或繁或漏,亦復多歧,均非其注意所在。其平生之精力,全帙之菁華,惟在二十略而已。一曰氏族,二曰六書,三曰七音,四曰天文,五曰地理,六曰都邑,七曰禮,八曰諡,九曰器服,十曰樂,十一曰職官,十二曰選擧,十三曰刑法,十四曰食貨,十五曰藝文,十六曰校讎,十七曰圖譜,十八曰金石,十九曰災祥,二十曰草木昆蟲。其氏族、六書、七音、都邑、草木昆蟲五略,爲舊史之所無。
案《[[史通]]‧書志篇》曰︰「可以爲志者,其道有三:一曰《都邑志》,二曰《氏族志》,三曰《方物志》。」樵增氏族、都邑、草木昆蟲三略,蓋竊據是文。至於六書、七音,乃小學之支流,非史家之本義。矜奇炫博,泛濫及之,此於例爲無所取矣。餘十五略,雖旨舊史所有,然諡與器服,乃禮之子目;校讎、圖譜、金石,乃藝文之子目。析爲別類,不亦宂且碎乎?且《氏族略》多挂漏,《六書略》多穿鑿,《天文略》祇載丹元子《步天歌》。《地理略》則全鈔杜佑《[[通典]]》州郡總序一篇,前雖先列水道數行,僅雜取《漢書‧地理志》及《[[水經注]]》數十則。卽《禹貢》山川,亦未能一一詳載。《諡略》則別立數門,而沈約、扈琛諸家之《諡法》悉删不錄。卽《[[唐會要]]》所載杲字諸諡,亦並漏之。《器服略》,器則所載尊彝爵觶之制,制旣不詳,又與《金石略》複出;服則全鈔杜佑《[[通典]]》之嘉禮,其禮樂、職官、食貨、選擧、刑法六略,亦但删錄《[[通典]]》,無所辨證。至《職官略》中,以《通典》註所引之典故,悉改爲案語大書,更爲草率矣。《藝文略》則分門太繁。又韓愈《[[論語]]解》,論語類前後兩出;張弧《素履子》,儒家、道家兩出;劉安《[[淮南子]]》,道家、雜家兩出;荊浩《筆法記》,乃論畫之語,而列於法書類;《吳興人物志》、《河西人物志》,乃傳記之流,而列於名家類;段成式之《玉格》乃《[[酉陽雜俎]]》之一篇,而列於寶器類:尤爲荒謬。《金石略》則鐘鼎碑碣核以《博古》《考古》二圖、《集古》《金石》二錄,脫略至十之七八。《災祥略》則悉鈔諸史《五行志》。《草木昆蟲略》則幷《[[詩經]]》、《[[爾雅]]》之註疏,亦末能詳核。蓋宋人以義理相高,於考證之學,罕能留意。
樵恃其該洽,睥睨一世,諒無人起而難之,故高視闊步,不復詳檢,遂不能一一精密,致後人多所譏彈也。特其採摭旣已浩博,議論亦多警闢,雖純駁互見,而瑕不掩瑜,究非游談無根者可及。至今資爲考鏡,與杜佑、馬端臨書並稱「三通」,亦有以焉。
| edition = yes
}}
{{檢索|通志}}
==四庫全書鏈接==
[[通志 (四庫全書本)]]
==目錄==
*[[/總序|總序]]
===紀===
*[[/卷001|卷001]] 三皇紀
*[[/卷002|卷002]] 五帝紀
*[[/卷003|卷003]] 三王紀
*[[/卷004|卷004]] 秦紀
*[[/卷005|卷005]] 前漢紀
*[[/卷006|卷006]] 後漢紀
*[[/卷007|卷007]] 魏紀
*[[/卷008|卷008]] 蜀紀
*[[/卷009|卷009]] 吳紀
*[[/卷010|卷010]] 晉紀
*[[/卷011|卷011]] 宋紀
*[[/卷012|卷012]] 南齊紀
*[[/卷013|卷013]] 梁紀
*[[/卷014|卷014]] 陳紀
*[[/卷015|卷015]] 後魏紀
*[[/卷016|卷016]] 北齊紀
*[[/卷017|卷017]] 後周紀
*[[/卷018|卷018]] 隋紀
*[[/卷019|卷019]] 后妃傳<sub>前漢、後漢、魏、蜀、吳</sub>
*[[/卷020|卷020]] 后妃傳<sub>晉、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隋</sub>
*[[/卷021|卷021]] 年譜
*[[/卷022|卷022]]
*[[/卷023|卷023]]
*[[/卷024|卷024]]
*[[/卷025|卷025]]
*[[/卷026|卷026]]
*[[/卷027|卷027]]
*[[/卷028|卷028]]
*[[/卷029|卷029]]
*[[/卷030|卷030]]
===略===
*[[/卷031|卷031]] 六書略
*[[/卷032|卷032]]
*[[/卷033|卷033]]
*[[/卷034|卷034]]
*[[/卷035|卷035]]
*[[/卷036|卷036]] 七音略
*[[/卷037|卷037]]
*[[/卷038|卷038]] 天文略
*[[/卷039|卷039]]
*[[/卷040|卷040]] 地理略
*[[/卷041|卷041]] 都邑略
*[[/卷042|卷042]] 禮略<sub>吉禮上</sub>
*[[/卷043|卷043]] 禮略<sub>吉禮下</sub>
*[[/卷044|卷044]] 禮略<sub>嘉禮、賓禮、軍禮</sub>
*[[/卷045|卷045]] 禮略<sub>凶禮</sub>
*[[/卷046|卷046]] 諡略
*[[/卷047|卷047]] 器服略
*[[/卷048|卷048]]
*[[/卷049|卷049]] 樂略
*[[/卷050|卷050]]
*[[/卷051|卷051]] 職官略
*[[/卷052|卷052]] 職官略<sub>三公、宰相、門下省、中書省</sub>
*[[/卷053|卷053]] 職官略<sub>尚書省</sub>
*[[/卷054|卷054]] 職官略<sub>御史臺、諸卿</sub>
*[[/卷055|卷055]] 職官略<sub>武官、東宮官</sub>
*[[/卷056|卷056]] 職官略<sub>王侯、州郡</sub>
*[[/卷057|卷057]] 職官略<sub>文武散官、勳官、命婦、祿秩、官品</sub>
*[[/卷058|卷058]] 選舉略
*[[/卷059|卷059]]
*[[/卷060|卷060]] 刑法略
*[[/卷061|卷061]] 食貨略
*[[/卷062|卷062]]
*[[/卷063|卷063]] 藝文略<sub>經類</sub>
*[[/卷064|卷064]] 藝文略<sub>禮類、樂類、小學類</sub>
*[[/卷065|卷065]] 藝文略<sub>史類</sub>
*[[/卷066|卷066]] 藝文略<sub>諸子類</sub>
*[[/卷067|卷067]] 藝文略<sub>道家、養、釋家</sub>
*[[/卷068|卷068]] 藝文略<sub>法家、名家、墨家、縱橫家、雜家、農家、小說、兵家、天文類、五行類</sub>
*[[/卷069|卷069]] 藝文略<sub>藝術類、醫方類、類書類、文類</sub>
*[[/卷070|卷070]]
*[[/卷071|卷071]] 校讎略
*[[/卷072|卷072]] 圖譜略
*[[/卷073|卷073]] 金石略
*[[/卷074|卷074]] 災祥略
*[[/卷075|卷075]] 昆蟲草木略
*[[/卷076|卷076]]
===傳===
*[[/卷077|卷077]] 周同姓世家
*[[/卷078|卷078]] 宗室傳<sub>前漢</sub>
*[[/卷079|卷079]] 宗室傳<sub>後漢、魏、蜀、吳</sub>
*[[/卷080|卷080]] 宗室傳<sub>晉</sub>
*[[/卷081|卷081]] 宗室傳<sub>宋</sub>
*[[/卷082|卷082]] 宗室傳<sub>南齊</sub>
*[[/卷083|卷083]] 宗室傳<sub>梁、陳</sub>
*[[/卷084|卷084]] 宗室傳<sub>後魏</sub>
*[[/卷085|卷085]] 宗室傳<sub>北齊、後周、隋</sub>
*[[/卷086|卷086]] 周異姓世家
*[[/卷087|卷087]] 周異性世家第二
*[[/卷088|卷088]] 列傳
*[[/卷089|卷089]] 列傳<sub>春秋、周、魯</sub>
*[[/卷090|卷090]] 列傳<sub>晉</sub>
*[[/卷091|卷091]] 列傳<sub>鄭、衛、宋、秦</sub>
*[[/卷092|卷092]] 列傳<sub>齊、楚、天、吳、越</sub>
*[[/卷093|卷093]] 列傳<sub>戰國、秦</sub>
*[[/卷094|卷094]] 列傳<sub>前漢</sub>
*[[/卷095|卷095]]
*[[/卷096|卷096]]
*[[/卷097|卷097]]
*[[/卷098|卷098]]
*[[/卷099|卷099]]
*[[/卷100|卷100]]
*[[/卷101|卷101]]
*[[/卷102|卷102]]
*[[/卷103|卷103]]
*[[/卷104|卷104]] 列傳<sub>後漢</sub>
*[[/卷105|卷105]]
*[[/卷106|卷106]]
*[[/卷107|卷107]]
*[[/卷108|卷108]]
*[[/卷109|卷109]]
*[[/卷110|卷110]]
*[[/卷111|卷111]]
*[[/卷112|卷112]]
*[[/卷113|卷113]]
*[[/卷114|卷114]] 列傳<sub>魏</sub>
*[[/卷115|卷115]]
*[[/卷116|卷116]]
*[[/卷117|卷117]]
*[[/卷118|卷118]] 列傳<sub>蜀</sub>
*[[/卷119|卷119]] 列傳第三十二<sub>吳</sub>
*[[/卷120|卷120]]
*[[/卷121|卷121]] 列傳<sub>晉</sub>
*[[/卷122|卷122]]
*[[/卷123|卷123]]
*[[/卷124|卷124]]
*[[/卷125|卷125]]
*[[/卷126|卷126]]
*[[/卷127|卷127]]
*[[/卷128|卷128]]
*[[/卷129|卷129]]
*[[/卷130|卷130]]
*[[/卷131|卷131]] 列傳<sub>宋</sub>
*[[/卷132|卷132]]
*[[/卷133|卷133]]
*[[/卷134|卷134]]
*[[/卷135|卷135]]
*[[/卷136|卷136]]
*[[/卷137|卷137]] 列傳<sub>齊</sub>
*[[/卷138|卷138]]
*[[/卷139|卷139]] 列傳<sub>梁</sub>
*[[/卷140|卷140]]
*[[/卷141|卷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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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47|卷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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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0|卷150]]
*[[/卷151|卷151]]
*[[/卷152|卷152]] 列傳<sub>北齊</s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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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4|卷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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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62|卷162]]
*[[/卷163|卷163]]
*[[/卷164|卷164]]
*[[/卷165|卷165]] 外戚傳<sub>晉、後魏、北齊、隋</sub>
*[[/卷166|卷166]] 忠義傳<sub>魏、晉、宋、齊、梁、陳、後魏、後周、隋</sub>
*[[/卷167|卷167]] 孝友傳<sub>後漢、晉、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隋</sub>
*[[/卷168|卷168]] 獨行傳<sub>後漢、魏</sub>
*[[/卷169|卷169]] 循吏傳<sub>史記、前漢、後漢</sub>
*[[/卷170|卷170]] 循吏傳<sub>晉、宋、南齊、梁、後魏、北齊、隋</sub>
*[[/卷171|卷171]] 酷吏傳<sub>前漢、後漢、後魏、北齊、隋</sub>
*[[/卷172|卷172]] 儒林傳<sub>前漢、後漢、魏</sub>
*[[/卷173|卷173]] 儒林傳<sub>晉、梁、陳</sub>
*[[/卷174|卷174]] 儒林傳<sub>後魏、北齊、後周、隋</sub>
*[[/卷175|卷175]] 文苑傳<sub>後漢、魏、晉</sub>
*[[/卷176|卷176]] 文苑傳<sub>南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隋</sub>
*[[/卷177|卷177]] 隱逸傳<sub>殷、前漢、後漢、魏、晉</sub>
*[[/卷178|卷178]] 隱逸傳<sub>宋、齊、梁、陳、後魏、隋</sub>
*[[/卷179|卷179]] 宦者傳<sub>秦、前漢、後漢、後魏、北齊</sub>
*[[/卷180|卷180]] 遊俠傳<sub>遊俠、刺客、滑稽、貨殖</sub>
*[[/卷181|卷181]] 藝術傳<sub>春秋國語、周、魯、晉、秦、鄭、史記、後漢</sub>
*[[/卷182|卷182]] 藝術傳<sub>魏、蜀、吳、晉、宋、梁</sub>
*[[/卷183|卷183]] 藝術傳<sub>後魏、北齊、後周、隋</sub>
*[[/卷184|卷184]] 佞幸傳<sub>前漢、宋、南齊、梁、陳、後魏、北齊</sub>
*[[/卷185|卷185]] 列女傳<sub>後漢、晉、後魏、隋</sub>
===外國===
*[[/卷186|卷186]] 載記<sub>前涼、前趙</sub>
*[[/卷187|卷187]] 載記<sub>後趙、魏</sub>
*[[/卷188|卷188]] 載記<sub>前燕</sub>
*[[/卷189|卷189]] 載記<sub>前秦</sub>
*[[/卷190|卷190]] 載記<sub>後秦、後蜀、後涼</sub>
*[[/卷191|卷191]] 載記<sub>後燕、西秦、北燕</sub>
*[[/卷192|卷192]] 載記<sub>南涼、南燕、北涼</sub>
*[[/卷193|卷193]] 載記<sub>西涼、夏、後梁</sub>
*[[/卷194|卷194]] 四夷傳<sub>東夷</sub>
*[[/卷195|卷195]] 四夷傳<sub>西戎上</sub>
*[[/卷196|卷196]] 四夷傳<sub>西戎下</sub>
*[[/卷197|卷197]] 四夷傳<sub>南蠻上</sub>
*[[/卷198|卷198]] 四夷傳<sub>南蠻下</sub>
*[[/卷199|卷199]] 四夷傳<sub>北國上</sub>
*[[/卷200|卷200]] 四夷傳<sub>北國下</s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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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列國志/第026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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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君”改為“寡君”更合理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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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quality|50%}}{{Novel|[[../]]|第二十六回 歌扊扅百里認妻 獲陳寶穆公證夢|第025回|第027回}} 話說秦穆公深知-{百里奚}-之才,欲爵為上卿。-{百里奚}-辭曰:「臣之才,不如臣友蹇叔十倍。君欲治國家,請任蹇叔而臣佐之。」穆公曰:「子之才,寡人見之真矣,未聞蹇叔之賢也。」奚對曰:「蹇叔之賢,豈惟君未之聞,雖齊、宋之人,亦莫之聞也。然而臣獨知之。臣嘗出遊於齊,欲委質於公子無知,蹇叔止臣曰:『不可。』臣因去齊,得脫無知之禍。嗣游於周,欲委質於王子頹,蹇叔復止臣曰:『不可。』臣復去周,得脫子頹之禍。後臣歸虞,欲委質於虞公,蹇叔又止臣曰:『不可。』臣時貧甚,利其爵祿,姑且留事,遂為晉俘。夫再用其言,以脫於禍,一不用其言,幾至殺身,此其智勝於中人遠矣。今隱於宋之鳴鹿村,宜速召之。」穆公乃遣公子縶假作商人,以重幣聘蹇叔於宋。-{百里奚}-另自作書致意。
公子縶收拾行囊,駕起犢車二乘,徑投鳴鹿村來。見數人息耕於隴上,相賡而歌。歌曰:
山之高兮無攆,途之濘兮無燭。相將隴上兮,
泉甘而土沃。勤吾四體兮,分吾五穀。三時不害兮
饔飧足,樂此天命兮無榮辱!
縶在車中,聽其音韻,有絕塵之致,乃嘆謂御者曰:「古-{云}-『里有君子,而鄙俗化。』今入蹇叔之鄉,其耕者皆有高遁之風,信乎其賢也。」乃下車,問耕者曰:「蹇叔之居安在?」耕者曰:「子問之何為?」縶曰:「其故人-{百里奚}-有書,托吾致之。」耕者指示曰:「前去竹林深處,左泉右石,中間一小茅廬,乃其所也。」縶拱手稱謝。復登車,行將半里,來至其處。縶舉目觀看,風景果是幽雅。隴西居士有隱居詩-{云}-:
翠竹林中景最幽,人生此樂更何求?
數方白石堆雲起,一道清泉接澗流;
得趣猿猴堪共樂,忘機麋鹿可同遊。
紅塵一任漫天去,高臥先生百不憂。
縶停車於草廬之外,使從者叩其柴扉。有一小童子,啟門而問曰:「佳客何來?」縶曰:「吾訪蹇先生來也。」童子曰:「吾主不在。」縶曰:「先生何往?」童子曰:「與鄰叟觀泉於石樑,少頃便回。」縶不敢輕造其廬,遂坐於石上以待之。童子將門半掩,自入戶內。須臾之間,見一大漢,濃眉環眼,方面長身,背負鹿蹄二隻,從田塍西路而來。縶見其容貌不凡,起身迎之。那大漢即置鹿蹄於地,與縶施禮。縶因叩其姓名。大漢答曰:「某蹇氏,丙名,字白乙。」縶曰:「蹇叔是君何人?」對曰:「乃某父也。」縶重複施禮,口稱:「久仰!」大漢曰:「足下何人?到此貴幹?」縶曰:「有故人-{百里奚}-,今仕於秦,有書信託某奉候尊公。」蹇丙曰:「先生請入草堂少坐,吾父即至矣。」言畢,推開雙扉,讓公子縶先入。蹇丙復取鹿蹄負之,至於草堂。童子收進鹿蹄。蹇丙又復施禮,分賓主坐定。公子縶與蹇丙談論些農桑之事,因及武藝。丙講說甚有次第,縶暗暗稱奇,想道:「有其父方有其子,井伯之薦不虛也。」獻茶方罷,蹇丙使童子往門首伺候其父。少頃,童子報曰:「翁歸矣!」
卻說蹇叔與鄰叟二人,肩隨而至,見門前有車二乘,駭曰:「吾村中安得有此車耶?」蹇丙趨出門外,先道其故。蹇叔同二叟進入草堂,各各相見,敘次坐定。蹇叔曰:「適小兒言吾弟井伯有書,乞以見示!」公子縶遂將-{百里奚}-書信呈上。蹇叔啟緘觀之。略曰:
奚不聽兄言,幾蹈虞難。幸秦君好賢,贖奚於牧豎之中,委以秦政。奚自量才智不逮恩兄,舉兄同事。秦君敬慕若渴,特命大夫公子縶布幣奉迎。惟冀幡然出山,以酬生平未足之志。如兄戀戀山林,奚亦當棄爵祿,相從於鳴鹿之鄉矣!
蹇叔曰:「井伯何以見知於秦君也?」公子縶將-{百里奚}-為媵逃楚,秦君聞其賢,以五羊皮贖歸始末,敘述一遍。「今寡君欲爵以上卿,井伯自言不及先生,必求先生至秦,方敢登仕。寡君有不腆之幣,使縶致命。」言訖,即喚左右於車廂中取出徵書禮幣,排列草堂之中。鄰叟俱山野農夫,從未見此盛儀,相顧驚駭,謂公子縶曰:「吾等不知貴人至此,有失迴避。」縶曰:「何出此言?寡君望蹇先生之臨,如枯苗望雨。煩二位老叟相勸一聲,受賜多矣!」二叟謂蹇叔曰:「既邦如此重賢,不可虛貴人來意。」蹇叔曰:「昔虞公不用井伯,以致敗亡。若秦君肯虛心仕賢,一井伯已足。老夫用世之念久絕,不得相從。所賜禮幣,望乞收回,求大夫善為我辭!」公子縶曰:「若先生不往,井伯亦必不獨留。」蹇叔沉吟半晌,嘆曰:「井伯懷才未試,求仕已久,今適遇明主,吾不得不成其志。勉為井伯一行,不久仍歸耕於此耳。」童子報:「鹿蹄已熟。」蹇叔命取床頭新釀,盞之以奉客。公子縶西席,二叟相陪,瓦杯木箸,賓主勸酬,欣然醉飽。不覺天色已晚,遂留縶於草堂安宿。次早,二叟攜樽餞行,依前敘坐。良久,公子縶誇白乙之才,亦要他同至秦邦。蹇叔許之。乃以秦君所贈禮幣,分贈二叟,囑咐看覷家間:「此去不久,便再得相敘。」再吩咐家人:「勤力稼穡,勿致荒蕪。」二叟珍重而別。蹇叔登車,白乙丙為御。公子縶另自一車,並駕而行。夜宿曉馳,將近秦郊,公子縶先驅入朝,參謁了秦穆公,言:「蹇先生已到郊外。其子蹇丙,亦有揮霍之才,臣並取至,以備任使。」穆公大喜,乃命-{百里奚}-往迎。
蹇叔既至,穆公降階加禮,賜坐而問之曰:「井伯數言先生之賢,先生何以教寡人乎?」蹇叔對曰:「秦僻在西土,鄰於戎狄,地險而兵強,進足以戰,退足以守。所以不列於中華者,威德不及故也。非威何畏,非德何懷;不畏不懷,何以成霸?」穆公曰:「威與德二者孰先?」蹇叔對曰:「德為本,威濟之。德而不威,其國外削;威而不德,其民內潰。」穆公曰:「寡人欲布德而立威,何道而可?」蹇叔對曰:「秦雜戎俗,民鮮禮教,等威不辨,貴賤不明,臣請為君先教化而後刑罰。教化既行,民知尊敬其上,然後恩施而知感,刑用而知懼,上下之間,如手足頭目之相為。管夷吾節制之師,所以號令天下而無敵也。」穆公曰:「誠如先生之言,遂可以霸天下乎?」蹇叔對曰:「未也。夫霸天下者有三戎:毋貪,毋忿,毋急。貪則多失,忿則多難,急則多蹶、夫審大小而圖之,烏用貪?衡彼己而施之,烏用忿?酌緩急而布之,烏用急?君能戒此三者,於霸也近矣。」穆公曰:「善哉言乎!請為寡人酌今日之緩急。」蹇叔對曰:「秦立國西戎,此禍福之本也。今齊侯已耄,霸業將衰。君誠善撫雍渭之眾,以號召諸戎,而征其不服者。諸戎既服,然後斂兵以俟中原之變,拾齊之遺,而布其德義。君雖不欲霸,不可得而辭矣。」穆公大悅曰:「寡人得二老,真庶民之長也!」乃封蹇叔為右庶長,-{百里奚}-為左庶長,位皆上卿,謂之「二相」。並召白乙丙為大夫。自二相兼政,立法教民,興利除害,秦國大治。史官有詩-{云}-:
子縶薦奚奚薦叔,轉相汲引布秦庭。
但能好士如秦穆,人傑何須問地靈。
穆公見賢才多出於異國,益加採訪。公子縶薦秦人西乞術之賢,穆公亦召用之。-{百里奚}-素聞晉人繇余負經綸之略,私詢於公孫枝。枝曰:「繇余在晉不遇,今已仕於西戎矣。」奚嘆惜不已。
卻說-{百里奚}-之妻杜氏,自從其夫出遊,紡績度日。後遇饑荒,不能存活,攜其子趁食他鄉。展轉流離,遂入秦國,以澣衣為活。其子名視,字孟明,日與鄉人打獵角藝,不肯營生。杜氏屢諭不從。及-{百里奚}-相秦,杜氏聞其姓名,曾於車中望見,未敢相認。因府中求澣衣婦,杜氏自願入府澣衣,勤於搗濯,府中人皆喜,然未得見奚之胊也。一日,奚坐於堂上,樂工在廡下作樂。杜氏向府中人曰:「老妾頗知音律,願引至廡,一聽其聲。」府中人引至廡下,言於樂工,問其所習。杜氏曰:「能琴亦能歌。」乃以琴授之。杜氏援琴而鼓,其聲淒怨。樂工俱傾耳靜聽,自謂不及。再使之歌,杜氏曰:「老妾自流移至此,未嘗發聲。願言於相君,請得升堂而歌之。」樂工稟知-{百里奚}-,奚命之立於堂左。杜氏低眉斂袖,揚聲而歌。歌曰:
-{百里奚}-,五羊皮!憶別時,烹伏雌,舂黃齏,炊扊扅。今日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父梁肉,子啼饑,夫文繡,妻澣衣。嗟乎!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昔之日,君行而我啼,今之日,君坐而我離。嗟乎!富貴忘我為?-{百里奚}-聞歌愕然,召至前詢之,正其妻也。遂相持大慟。良久,問:「兒子何在?」杜氏曰:「村中射獵。」使人召之。是日,夫妻父子,再得完聚。穆公聞-{百里奚}-妻、子俱到,賜以粟千鍾,金帛一車。次日,奚率妻子孟明視朝見謝恩。穆公亦拜視為大夫,與西乞術、白乙丙並號將軍,謂之「三帥」,專掌征伐之事。
姜戎子吾離,桀驁侵掠,三帥統兵征之。吾離兵敗奔晉,遂盡有瓜州之地。時西戎主赤斑見秦人強盛,使其臣繇余聘秦以觀穆公之為人。穆公與之遊於苑囿,登三休之台,誇以宮室苑囿之美。繇余曰:「君之為此者,役鬼耶,抑役人耶?役鬼勞神,役人勞民!」穆公異其言,曰:「汝戎夷無禮樂法度,何以為治?」繇余笑曰:「禮樂法度,此乃中國所以亂也!自上聖創為文法,以約束百姓,僅僅小治。其後日漸驕淫。借禮樂之名,以粉飾其身;假法度之威,以督責其下。人民怨望,因生篡奪。若戎夷則不然。上含淳德以遇下,下懷忠信以事其上。上下一體,無形跡之相欺,無文法之相擾。不見其治,乃為至治。」穆公默然,退而述其言於-{百里奚}-。奚對曰:「此晉國之大賢人,臣熟聞其名矣。」穆公蹴然不悅曰:「寡人聞之,『鄰國有聖人,敵國之憂也。』今繇余賢而用於戎,將為秦患奈何?」奚對曰:「內史廖多奇智,君可謀之。」穆公即召內史廖告以其故。廖對曰:「戎主僻處荒徼,未聞中國之聲。君試遺之女樂,以奪其志。留繇余不遣,以爽其期。使其政事怠廢,上下相疑,雖其國可取,況其臣乎?」穆公曰:「善。」乃與繇余同席而坐,共器而食,居常使蹇叔、-{百里奚}-、公孫枝等,輪流作伴,叩其地形險夷,兵勢強弱之實。一面裝飾美女,能音樂者六人,遣內史廖至戎報聘,以女樂獻之。戎主赤斑大悅,日聽音而夜御女,遂疏於政事。繇余留秦一年乃歸。戎主怪其來遲,繇余曰:「臣日夜求歸,秦君固留不遺。」戎主疑其有二心於秦,意頗疏之。繇余見戎主耽於女樂,不理政事,不免苦口進諫。戎主拒而不納。穆公因密遣人招之。繇余棄戎歸秦,即擢亞卿,與二相同事。繇余遂獻伐戎之策。三帥兵至戎境,宛如熟路。戎主赤斑不能抵敵,遂降於秦。後人有詩-{云}-:
虞違百里終成虜,戎失繇余亦喪邦。
畢竟賢才能-{干}-國,請看齊霸與秦強。
西戎主赤斑,乃諸戎之領袖,向者諸戎俱受服役。及聞赤斑歸秦,無不悚懼,納土稱臣者,相繼不絕。穆公論功行賞,大宴群臣。群臣更番上壽,不覺大醉,回宮一臥不醒。宮人驚駭,事聞於外。群臣皆叩宮門問安。世子罌召太醫入宮診脈,脈息如常,但閉目不能言動。太醫曰:「是有鬼神。」欲命內史廖行禱。內史廖曰:「此是屍厥,必有異夢。須俟其自復,不可驚之。禱亦無無益。」世子罌守於床蓆之側,寢食俱不敢離。直候至第五日,穆公方醒,顙間汗出如雨,連叫:「怪哉!」世子罌跪而問曰:「君體安否?何睡之久也?」穆公曰:「頃刻耳。」罌曰:「君睡已越五日,得無有異夢乎?」穆公驚問曰:「汝何以知之?」世子罌曰:「內史廖固言之。」穆公乃召廖至榻前,言曰:「寡人今者夢一婦人,妝束宛如妃嬪。容貌端好,肌如冰雪。手握天符,言奉上帝之命,來召寡人。寡人從之。忽若身在雲中,縹緲無際。至一宮闕,丹青炳煥,玉階九尺,上懸珠簾。婦人引寡人拜於階下。須臾簾卷,見殿上黃金為柱,壁衣錦繡,精光奪目。有王者冕旒華袞憑玉幾上坐。左右侍立,威儀甚盛。王者傳命:『賜禮!』有如內侍者,以碧玉斝賜寡人酒,甘香無比。王者以一簡授左右,即聞堂上大聲呼寡人名曰:『任好聽旨,爾平晉亂!』如是者再。婦人遂教寡人拜謝,復引出宮闕。寡人問婦人何名。對曰:『妾乃寶夫人也。居於太白山之西麓。在君宇下,君不聞乎?妾夫葉君,別居南陽,或一二歲來會妾。君能為妾立祠,當使君霸,傳名萬載。』寡人因問:『晉有何亂,乃使寡人平之?』寶夫人曰:『此天機不可預洩。』已聞雞鳴,聲大如雷霆,寡人遂驚覺。不如此何祥也?」廖對曰:「晉侯方寵驪姬,疏太子,保無亂乎?天命及君,君之福也!」穆公曰:「寶夫人何為者?」廖對曰:「臣聞先君文公之時,有陳倉人於土中得一異物,形如滿囊,色間黃白,短尾多足,嘴有利喙。陳倉人謀獻之先君。中途遇二童子,拍手笑曰:『汝虐於死人,今乃遭生人之手乎?』陳倉人請問其說,二童子曰:『此物名蝟,在地下慣食死人之腦,得其精氣,遂能變化。汝謹持之!』蝟亦張喙忽作人言曰:『彼二童子者,一雌一雄,名曰陳寶,乃野雉之精。得雄者王,得雌者霸。』陳倉人遂舍蝟而逐童子,二童子忽化為雉飛去。陳倉人以告先君,命書其事於簡,藏之內府,臣實掌之,可啟而視也。夫陳倉正在太白山之西,君試獵於兩山之間,以求其跡,則可明矣。」穆公命取文公藏簡觀之,果如廖之語。因使廖詳記其夢,並藏內府。
次日,穆公視朝,群臣畢賀。穆公遂命駕車,獵於太白山。迤邐而西,將至陳倉山,獵人舉網得一雉雞,玉色無瑕,光采照人。須臾化為石雞,色光不減。獵者獻於穆公。內史廖賀曰:「此所謂寶夫人也。得雌者霸,殆霸徵乎?君可建祠於陳倉,必獲其福。」穆公大悅,命沐以蘭湯覆以錦衾,盛以玉匱。即日鳩工伐木,建祠於山上,名其祠曰:寶夫人祠。改陳倉山為寶雞山。有司春秋二祭。每祭之晨,山上聞雞鳴,其聲徹三里之外。間一年或二年,望見赤光長十餘丈,雷聲殷殷然,此乃葉君來會之期。葉君者,即雄雉之神,所謂別居南陽者也。至四百餘年後,漢光武生於南陽,起兵誅王莽,即漢祚,為後漢皇帝,乃是得雄者王之驗。畢竟秦穆公如何定晉亂,再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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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quality|50%}}{{Novel|[[../]]|第二十六回 歌扊扅百里認妻 獲陳寶穆公證夢|第025回|第027回}} 話說秦穆公深知-{百里奚}-之才,欲爵為上卿。-{百里奚}-辭曰:「臣之才,不如臣友蹇叔十倍。君欲治國家,請任蹇叔而臣佐之。」穆公曰:「子之才,寡人見之真矣,未聞蹇叔之賢也。」奚對曰:「蹇叔之賢,豈惟君未之聞,雖齊、宋之人,亦莫之聞也。然而臣獨知之。臣嘗出遊於齊,欲委質於公子無知,蹇叔止臣曰:『不可。』臣因去齊,得脫無知之禍。嗣游於周,欲委質於王子頹,蹇叔復止臣曰:『不可。』臣復去周,得脫子頹之禍。後臣歸虞,欲委質於虞公,蹇叔又止臣曰:『不可。』臣時貧甚,利其爵祿,姑且留事,遂為晉俘。夫再用其言,以脫於禍,一不用其言,幾至殺身,此其智勝於中人遠矣。今隱於宋之鳴鹿村,宜速召之。」穆公乃遣公子縶假作商人,以重幣聘蹇叔於宋。-{百里奚}-另自作書致意。
公子縶收拾行囊,駕起犢車二乘,徑投鳴鹿村來。見數人息耕於隴上,相賡而歌。歌曰:
山之高兮無攆,途之濘兮無燭。相將隴上兮,
泉甘而土沃。勤吾四體兮,分吾五穀。三時不害兮
饔飧足,樂此天命兮無榮辱!
縶在車中,聽其音韻,有絕塵之致,乃嘆謂御者曰:「古-{云}-『里有君子,而鄙俗化。』今入蹇叔之鄉,其耕者皆有高遁之風,信乎其賢也。」乃下車,問耕者曰:「蹇叔之居安在?」耕者曰:「子問之何為?」縶曰:「其故人-{百里奚}-有書,托吾致之。」耕者指示曰:「前去竹林深處,左泉右石,中間一小茅廬,乃其所也。」縶拱手稱謝。復登車,行將半里,來至其處。縶舉目觀看,風景果是幽雅。隴西居士有隱居詩-{云}-:
翠竹林中景最幽,人生此樂更何求?
數方白石堆雲起,一道清泉接澗流;
得趣猿猴堪共樂,忘機麋鹿可同遊。
紅塵一任漫天去,高臥先生百不憂。
縶停車於草廬之外,使從者叩其柴扉。有一小童子,啟門而問曰:「佳客何來?」縶曰:「吾訪蹇先生來也。」童子曰:「吾主不在。」縶曰:「先生何往?」童子曰:「與鄰叟觀泉於石樑,少頃便回。」縶不敢輕造其廬,遂坐於石上以待之。童子將門半掩,自入戶內。須臾之間,見一大漢,濃眉環眼,方面長身,背負鹿蹄二隻,從田塍西路而來。縶見其容貌不凡,起身迎之。那大漢即置鹿蹄於地,與縶施禮。縶因叩其姓名。大漢答曰:「某蹇氏,丙名,字白乙。」縶曰:「蹇叔是君何人?」對曰:「乃某父也。」縶重複施禮,口稱:「久仰!」大漢曰:「足下何人?到此貴幹?」縶曰:「有故人-{百里奚}-,今仕於秦,有書信託某奉候尊公。」蹇丙曰:「先生請入草堂少坐,吾父即至矣。」言畢,推開雙扉,讓公子縶先入。蹇丙復取鹿蹄負之,至於草堂。童子收進鹿蹄。蹇丙又復施禮,分賓主坐定。公子縶與蹇丙談論些農桑之事,因及武藝。丙講說甚有次第,縶暗暗稱奇,想道:「有其父方有其子,井伯之薦不虛也。」獻茶方罷,蹇丙使童子往門首伺候其父。少頃,童子報曰:「翁歸矣!」
卻說蹇叔與鄰叟二人,肩隨而至,見門前有車二乘,駭曰:「吾村中安得有此車耶?」蹇丙趨出門外,先道其故。蹇叔同二叟進入草堂,各各相見,敘次坐定。蹇叔曰:「適小兒言吾弟井伯有書,乞以見示!」公子縶遂將-{百里奚}-書信呈上。蹇叔啟緘觀之。略曰:
奚不聽兄言,幾蹈虞難。幸秦君好賢,贖奚於牧豎之中,委以秦政。奚自量才智不逮恩兄,舉兄同事。秦君敬慕若渴,特命大夫公子縶布幣奉迎。惟冀幡然出山,以酬生平未足之志。如兄戀戀山林,奚亦當棄爵祿,相從於鳴鹿之鄉矣!
蹇叔曰:「井伯何以見知於秦君也?」公子縶將-{百里奚}-為媵逃楚,秦君聞其賢,以五羊皮贖歸始末,敘述一遍。「今寡君欲爵以上卿,井伯自言不及先生,必求先生至秦,方敢登仕。寡君有不腆之幣,使縶致命。」言訖,即喚左右於車廂中取出徵書禮幣,排列草堂之中。鄰叟俱山野農夫,從未見此盛儀,相顧驚駭,謂公子縶曰:「吾等不知貴人至此,有失迴避。」縶曰:「何出此言?寡君望蹇先生之臨,如枯苗望雨。煩二位老叟相勸一聲,受賜多矣!」二叟謂蹇叔曰:「既邦如此重賢,不可虛貴人來意。」蹇叔曰:「昔虞公不用井伯,以致敗亡。若秦君肯虛心仕賢,一井伯已足。老夫用世之念久絕,不得相從。所賜禮幣,望乞收回,求大夫善為我辭!」公子縶曰:「若先生不往,井伯亦必不獨留。」蹇叔沉吟半晌,嘆曰:「井伯懷才未試,求仕已久,今適遇明主,吾不得不成其志。勉為井伯一行,不久仍歸耕於此耳。」童子報:「鹿蹄已熟。」蹇叔命取床頭新釀,盞之以奉客。公子縶西席,二叟相陪,瓦杯木箸,賓主勸酬,欣然醉飽。不覺天色已晚,遂留縶於草堂安宿。次早,二叟攜樽餞行,依前敘坐。良久,公子縶誇白乙之才,亦要他同至秦邦。蹇叔許之。乃以秦君所贈禮幣,分贈二叟,囑咐看覷家間:「此去不久,便再得相敘。」再吩咐家人:「勤力稼穡,勿致荒蕪。」二叟珍重而別。蹇叔登車,白乙丙為御。公子縶另自一車,並駕而行。夜宿曉馳,將近秦郊,公子縶先驅入朝,參謁了秦穆公,言:「蹇先生已到郊外。其子蹇丙,亦有揮霍之才,臣並取至,以備任使。」穆公大喜,乃命-{百里奚}-往迎。
蹇叔既至,穆公降階加禮,賜坐而問之曰:「井伯數言先生之賢,先生何以教寡人乎?」蹇叔對曰:「秦僻在西土,鄰於戎狄,地險而兵強,進足以戰,退足以守。所以不列於中華者,威德不及故也。非威何畏,非德何懷;不畏不懷,何以成霸?」穆公曰:「威與德二者孰先?」蹇叔對曰:「德為本,威濟之。德而不威,其國外削;威而不德,其民內潰。」穆公曰:「寡人欲布德而立威,何道而可?」蹇叔對曰:「秦雜戎俗,民鮮禮教,等威不辨,貴賤不明,臣請為君先教化而後刑罰。教化既行,民知尊敬其上,然後恩施而知感,刑用而知懼,上下之間,如手足頭目之相為。管夷吾節制之師,所以號令天下而無敵也。」穆公曰:「誠如先生之言,遂可以霸天下乎?」蹇叔對曰:「未也。夫霸天下者有三戎:毋貪,毋忿,毋急。貪則多失,忿則多難,急則多蹶。夫審大小而圖之,烏用貪?衡彼己而施之,烏用忿?酌緩急而布之,烏用急?君能戒此三者,於霸也近矣。」穆公曰:「善哉言乎!請為寡人酌今日之緩急。」蹇叔對曰:「秦立國西戎,此禍福之本也。今齊侯已耄,霸業將衰。君誠善撫雍渭之眾,以號召諸戎,而征其不服者。諸戎既服,然後斂兵以俟中原之變,拾齊之遺,而布其德義。君雖不欲霸,不可得而辭矣。」穆公大悅曰:「寡人得二老,真庶民之長也!」乃封蹇叔為右庶長,-{百里奚}-為左庶長,位皆上卿,謂之「二相」。並召白乙丙為大夫。自二相兼政,立法教民,興利除害,秦國大治。史官有詩-{云}-:
子縶薦奚奚薦叔,轉相汲引布秦庭。
但能好士如秦穆,人傑何須問地靈。
穆公見賢才多出於異國,益加採訪。公子縶薦秦人西乞術之賢,穆公亦召用之。-{百里奚}-素聞晉人繇余負經綸之略,私詢於公孫枝。枝曰:「繇余在晉不遇,今已仕於西戎矣。」奚嘆惜不已。
卻說-{百里奚}-之妻杜氏,自從其夫出遊,紡績度日。後遇饑荒,不能存活,攜其子趁食他鄉。展轉流離,遂入秦國,以澣衣為活。其子名視,字孟明,日與鄉人打獵角藝,不肯營生。杜氏屢諭不從。及-{百里奚}-相秦,杜氏聞其姓名,曾於車中望見,未敢相認。因府中求澣衣婦,杜氏自願入府澣衣,勤於搗濯,府中人皆喜,然未得見奚之胊也。一日,奚坐於堂上,樂工在廡下作樂。杜氏向府中人曰:「老妾頗知音律,願引至廡,一聽其聲。」府中人引至廡下,言於樂工,問其所習。杜氏曰:「能琴亦能歌。」乃以琴授之。杜氏援琴而鼓,其聲淒怨。樂工俱傾耳靜聽,自謂不及。再使之歌,杜氏曰:「老妾自流移至此,未嘗發聲。願言於相君,請得升堂而歌之。」樂工稟知-{百里奚}-,奚命之立於堂左。杜氏低眉斂袖,揚聲而歌。歌曰:
-{百里奚}-,五羊皮!憶別時,烹伏雌,舂黃齏,炊扊扅。今日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父梁肉,子啼饑,夫文繡,妻澣衣。嗟乎!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昔之日,君行而我啼,今之日,君坐而我離。嗟乎!富貴忘我為?-{百里奚}-聞歌愕然,召至前詢之,正其妻也。遂相持大慟。良久,問:「兒子何在?」杜氏曰:「村中射獵。」使人召之。是日,夫妻父子,再得完聚。穆公聞-{百里奚}-妻、子俱到,賜以粟千鍾,金帛一車。次日,奚率妻子孟明視朝見謝恩。穆公亦拜視為大夫,與西乞術、白乙丙並號將軍,謂之「三帥」,專掌征伐之事。
姜戎子吾離,桀驁侵掠,三帥統兵征之。吾離兵敗奔晉,遂盡有瓜州之地。時西戎主赤斑見秦人強盛,使其臣繇余聘秦以觀穆公之為人。穆公與之遊於苑囿,登三休之台,誇以宮室苑囿之美。繇余曰:「君之為此者,役鬼耶,抑役人耶?役鬼勞神,役人勞民!」穆公異其言,曰:「汝戎夷無禮樂法度,何以為治?」繇余笑曰:「禮樂法度,此乃中國所以亂也!自上聖創為文法,以約束百姓,僅僅小治。其後日漸驕淫。借禮樂之名,以粉飾其身;假法度之威,以督責其下。人民怨望,因生篡奪。若戎夷則不然。上含淳德以遇下,下懷忠信以事其上。上下一體,無形跡之相欺,無文法之相擾。不見其治,乃為至治。」穆公默然,退而述其言於-{百里奚}-。奚對曰:「此晉國之大賢人,臣熟聞其名矣。」穆公蹴然不悅曰:「寡人聞之,『鄰國有聖人,敵國之憂也。』今繇余賢而用於戎,將為秦患奈何?」奚對曰:「內史廖多奇智,君可謀之。」穆公即召內史廖告以其故。廖對曰:「戎主僻處荒徼,未聞中國之聲。君試遺之女樂,以奪其志。留繇余不遣,以爽其期。使其政事怠廢,上下相疑,雖其國可取,況其臣乎?」穆公曰:「善。」乃與繇余同席而坐,共器而食,居常使蹇叔、-{百里奚}-、公孫枝等,輪流作伴,叩其地形險夷,兵勢強弱之實。一面裝飾美女,能音樂者六人,遣內史廖至戎報聘,以女樂獻之。戎主赤斑大悅,日聽音而夜御女,遂疏於政事。繇余留秦一年乃歸。戎主怪其來遲,繇余曰:「臣日夜求歸,秦君固留不遺。」戎主疑其有二心於秦,意頗疏之。繇余見戎主耽於女樂,不理政事,不免苦口進諫。戎主拒而不納。穆公因密遣人招之。繇余棄戎歸秦,即擢亞卿,與二相同事。繇余遂獻伐戎之策。三帥兵至戎境,宛如熟路。戎主赤斑不能抵敵,遂降於秦。後人有詩-{云}-:
虞違百里終成虜,戎失繇余亦喪邦。
畢竟賢才能-{干}-國,請看齊霸與秦強。
西戎主赤斑,乃諸戎之領袖,向者諸戎俱受服役。及聞赤斑歸秦,無不悚懼,納土稱臣者,相繼不絕。穆公論功行賞,大宴群臣。群臣更番上壽,不覺大醉,回宮一臥不醒。宮人驚駭,事聞於外。群臣皆叩宮門問安。世子罌召太醫入宮診脈,脈息如常,但閉目不能言動。太醫曰:「是有鬼神。」欲命內史廖行禱。內史廖曰:「此是屍厥,必有異夢。須俟其自復,不可驚之。禱亦無無益。」世子罌守於床蓆之側,寢食俱不敢離。直候至第五日,穆公方醒,顙間汗出如雨,連叫:「怪哉!」世子罌跪而問曰:「君體安否?何睡之久也?」穆公曰:「頃刻耳。」罌曰:「君睡已越五日,得無有異夢乎?」穆公驚問曰:「汝何以知之?」世子罌曰:「內史廖固言之。」穆公乃召廖至榻前,言曰:「寡人今者夢一婦人,妝束宛如妃嬪。容貌端好,肌如冰雪。手握天符,言奉上帝之命,來召寡人。寡人從之。忽若身在雲中,縹緲無際。至一宮闕,丹青炳煥,玉階九尺,上懸珠簾。婦人引寡人拜於階下。須臾簾卷,見殿上黃金為柱,壁衣錦繡,精光奪目。有王者冕旒華袞憑玉幾上坐。左右侍立,威儀甚盛。王者傳命:『賜禮!』有如內侍者,以碧玉斝賜寡人酒,甘香無比。王者以一簡授左右,即聞堂上大聲呼寡人名曰:『任好聽旨,爾平晉亂!』如是者再。婦人遂教寡人拜謝,復引出宮闕。寡人問婦人何名。對曰:『妾乃寶夫人也。居於太白山之西麓。在君宇下,君不聞乎?妾夫葉君,別居南陽,或一二歲來會妾。君能為妾立祠,當使君霸,傳名萬載。』寡人因問:『晉有何亂,乃使寡人平之?』寶夫人曰:『此天機不可預洩。』已聞雞鳴,聲大如雷霆,寡人遂驚覺。不如此何祥也?」廖對曰:「晉侯方寵驪姬,疏太子,保無亂乎?天命及君,君之福也!」穆公曰:「寶夫人何為者?」廖對曰:「臣聞先君文公之時,有陳倉人於土中得一異物,形如滿囊,色間黃白,短尾多足,嘴有利喙。陳倉人謀獻之先君。中途遇二童子,拍手笑曰:『汝虐於死人,今乃遭生人之手乎?』陳倉人請問其說,二童子曰:『此物名蝟,在地下慣食死人之腦,得其精氣,遂能變化。汝謹持之!』蝟亦張喙忽作人言曰:『彼二童子者,一雌一雄,名曰陳寶,乃野雉之精。得雄者王,得雌者霸。』陳倉人遂舍蝟而逐童子,二童子忽化為雉飛去。陳倉人以告先君,命書其事於簡,藏之內府,臣實掌之,可啟而視也。夫陳倉正在太白山之西,君試獵於兩山之間,以求其跡,則可明矣。」穆公命取文公藏簡觀之,果如廖之語。因使廖詳記其夢,並藏內府。
次日,穆公視朝,群臣畢賀。穆公遂命駕車,獵於太白山。迤邐而西,將至陳倉山,獵人舉網得一雉雞,玉色無瑕,光采照人。須臾化為石雞,色光不減。獵者獻於穆公。內史廖賀曰:「此所謂寶夫人也。得雌者霸,殆霸徵乎?君可建祠於陳倉,必獲其福。」穆公大悅,命沐以蘭湯覆以錦衾,盛以玉匱。即日鳩工伐木,建祠於山上,名其祠曰:寶夫人祠。改陳倉山為寶雞山。有司春秋二祭。每祭之晨,山上聞雞鳴,其聲徹三里之外。間一年或二年,望見赤光長十餘丈,雷聲殷殷然,此乃葉君來會之期。葉君者,即雄雉之神,所謂別居南陽者也。至四百餘年後,漢光武生於南陽,起兵誅王莽,即漢祚,為後漢皇帝,乃是得雄者王之驗。畢竟秦穆公如何定晉亂,再看下回分解。
[[Category:東周列國志|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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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quality|50%}}{{Novel|[[../]]|第二十六回 歌扊扅百里認妻 獲陳寶穆公證夢|第025回|第027回}} 話說秦穆公深知-{百里奚}-之才,欲爵為上卿。-{百里奚}-辭曰:「臣之才,不如臣友蹇叔十倍。君欲治國家,請任蹇叔而臣佐之。」穆公曰:「子之才,寡人見之真矣,未聞蹇叔之賢也。」奚對曰:「蹇叔之賢,豈惟君未之聞,雖齊、宋之人,亦莫之聞也。然而臣獨知之。臣嘗出遊於齊,欲委質於公子無知,蹇叔止臣曰:『不可。』臣因去齊,得脫無知之禍。嗣游於周,欲委質於王子頹,蹇叔復止臣曰:『不可。』臣復去周,得脫子頹之禍。後臣歸虞,欲委質於虞公,蹇叔又止臣曰:『不可。』臣時貧甚,利其爵祿,姑且留事,遂為晉俘。夫再用其言,以脫於禍,一不用其言,幾至殺身,此其智勝於中人遠矣。今隱於宋之鳴鹿村,宜速召之。」穆公乃遣公子縶假作商人,以重幣聘蹇叔於宋。-{百里奚}-另自作書致意。
公子縶收拾行囊,駕起犢車二乘,徑投鳴鹿村來。見數人息耕於隴上,相賡而歌。歌曰:
山之高兮無攆,途之濘兮無燭。相將隴上兮,
泉甘而土沃。勤吾四體兮,分吾五穀。三時不害兮
饔飧足,樂此天命兮無榮辱!
縶在車中,聽其音韻,有絕塵之致,乃嘆謂御者曰:「古-{云}-『里有君子,而鄙俗化。』今入蹇叔之鄉,其耕者皆有高遁之風,信乎其賢也。」乃下車,問耕者曰:「蹇叔之居安在?」耕者曰:「子問之何為?」縶曰:「其故人-{百里奚}-有書,托吾致之。」耕者指示曰:「前去竹林深處,左泉右石,中間一小茅廬,乃其所也。」縶拱手稱謝。復登車,行將半里,來至其處。縶舉目觀看,風景果是幽雅。隴西居士有隱居詩-{云}-:
翠竹林中景最幽,人生此樂更何求?
數方白石堆雲起,一道清泉接澗流;
得趣猿猴堪共樂,忘機麋鹿可同遊。
紅塵一任漫天去,高臥先生百不憂。
縶停車於草廬之外,使從者叩其柴扉。有一小童子,啟門而問曰:「佳客何來?」縶曰:「吾訪蹇先生來也。」童子曰:「吾主不在。」縶曰:「先生何往?」童子曰:「與鄰叟觀泉於石樑,少頃便回。」縶不敢輕造其廬,遂坐於石上以待之。童子將門半掩,自入戶內。須臾之間,見一大漢,濃眉環眼,方面長身,背負鹿蹄二隻,從田塍西路而來。縶見其容貌不凡,起身迎之。那大漢即置鹿蹄於地,與縶施禮。縶因叩其姓名。大漢答曰:「某蹇氏,丙名,字白乙。」縶曰:「蹇叔是君何人?」對曰:「乃某父也。」縶重複施禮,口稱:「久仰!」大漢曰:「足下何人?到此貴幹?」縶曰:「有故人-{百里奚}-,今仕於秦,有書信託某奉候尊公。」蹇丙曰:「先生請入草堂少坐,吾父即至矣。」言畢,推開雙扉,讓公子縶先入。蹇丙復取鹿蹄負之,至於草堂。童子收進鹿蹄。蹇丙又復施禮,分賓主坐定。公子縶與蹇丙談論些農桑之事,因及武藝。丙講說甚有次第,縶暗暗稱奇,想道:「有其父方有其子,井伯之薦不虛也。」獻茶方罷,蹇丙使童子往門首伺候其父。少頃,童子報曰:「翁歸矣!」
卻說蹇叔與鄰叟二人,肩隨而至,見門前有車二乘,駭曰:「吾村中安得有此車耶?」蹇丙趨出門外,先道其故。蹇叔同二叟進入草堂,各各相見,敘次坐定。蹇叔曰:「適小兒言吾弟井伯有書,乞以見示!」公子縶遂將-{百里奚}-書信呈上。蹇叔啟緘觀之。略曰:
奚不聽兄言,幾蹈虞難。幸秦君好賢,贖奚於牧豎之中,委以秦政。奚自量才智不逮恩兄,舉兄同事。秦君敬慕若渴,特命大夫公子縶布幣奉迎。惟冀幡然出山,以酬生平未足之志。如兄戀戀山林,奚亦當棄爵祿,相從於鳴鹿之鄉矣!
蹇叔曰:「井伯何以見知於秦君也?」公子縶將-{百里奚}-為媵逃楚,秦君聞其賢,以五羊皮贖歸始末,敘述一遍。「今寡君欲爵以上卿,井伯自言不及先生,必求先生至秦,方敢登仕。寡君有不腆之幣,使縶致命。」言訖,即喚左右於車廂中取出徵書禮幣,排列草堂之中。鄰叟俱山野農夫,從未見此盛儀,相顧驚駭,謂公子縶曰:「吾等不知貴人至此,有失迴避。」縶曰:「何出此言?寡君望蹇先生之臨,如枯苗望雨。煩二位老叟相勸一聲,受賜多矣!」二叟謂蹇叔曰:「既邦如此重賢,不可虛貴人來意。」蹇叔曰:「昔虞公不用井伯,以致敗亡。若秦君肯虛心仕賢,一井伯已足。老夫用世之念久絕,不得相從。所賜禮幣,望乞收回,求大夫善為我辭!」公子縶曰:「若先生不往,井伯亦必不獨留。」蹇叔沉吟半晌,嘆曰:「井伯懷才未試,求仕已久,今適遇明主,吾不得不成其志。勉為井伯一行,不久仍歸耕於此耳。」童子報:「鹿蹄已熟。」蹇叔命取床頭新釀,盞之以奉客。公子縶西席,二叟相陪,瓦杯木箸,賓主勸酬,欣然醉飽。不覺天色已晚,遂留縶於草堂安宿。次早,二叟攜樽餞行,依前敘坐。良久,公子縶誇白乙之才,亦要他同至秦邦。蹇叔許之。乃以秦君所贈禮幣,分贈二叟,囑咐看覷家間:「此去不久,便再得相敘。」再吩咐家人:「勤力稼穡,勿致荒蕪。」二叟珍重而別。蹇叔登車,白乙丙為御。公子縶另自一車,並駕而行。夜宿曉馳,將近秦郊,公子縶先驅入朝,參謁了秦穆公,言:「蹇先生已到郊外。其子蹇丙,亦有揮霍之才,臣並取至,以備任使。」穆公大喜,乃命-{百里奚}-往迎。
蹇叔既至,穆公降階加禮,賜坐而問之曰:「井伯數言先生之賢,先生何以教寡人乎?」蹇叔對曰:「秦僻在西土,鄰於戎狄,地險而兵強,進足以戰,退足以守。所以不列於中華者,威德不及故也。非威何畏,非德何懷;不畏不懷,何以成霸?」穆公曰:「威與德二者孰先?」蹇叔對曰:「德為本,威濟之。德而不威,其國外削;威而不德,其民內潰。」穆公曰:「寡人欲布德而立威,何道而可?」蹇叔對曰:「秦雜戎俗,民鮮禮教,等威不辨,貴賤不明,臣請為君先教化而後刑罰。教化既行,民知尊敬其上,然後恩施而知感,刑用而知懼,上下之間,如手足頭目之相為。管夷吾節制之師,所以號令天下而無敵也。」穆公曰:「誠如先生之言,遂可以霸天下乎?」蹇叔對曰:「未也。夫霸天下者有三戎:毋貪,毋忿,毋急。貪則多失,忿則多難,急則多蹶。夫審大小而圖之,烏用貪?衡彼己而施之,烏用忿?酌緩急而布之,烏用急?君能戒此三者,於霸也近矣。」穆公曰:「善哉言乎!請為寡人酌今日之緩急。」蹇叔對曰:「秦立國西戎,此禍福之本也。今齊侯已耄,霸業將衰。君誠善撫雍渭之眾,以號召諸戎,而征其不服者。諸戎既服,然後斂兵以俟中原之變,拾齊之遺,而布其德義。君雖不欲霸,不可得而辭矣。」穆公大悅曰:「寡人得二老,真庶民之長也!」乃封蹇叔為右庶長,-{百里奚}-為左庶長,位皆上卿,謂之「二相」。並召白乙丙為大夫。自二相兼政,立法教民,興利除害,秦國大治。史官有詩-{云}-:
子縶薦奚奚薦叔,轉相汲引布秦庭。
但能好士如秦穆,人傑何須問地靈。
穆公見賢才多出於異國,益加採訪。公子縶薦秦人西乞術之賢,穆公亦召用之。-{百里奚}-素聞晉人繇余負經綸之略,私詢於公孫枝。枝曰:「繇余在晉不遇,今已仕於西戎矣。」奚嘆惜不已。
卻說-{百里奚}-之妻杜氏,自從其夫出遊,紡績度日。後遇饑荒,不能存活,攜其子趁食他鄉。展轉流離,遂入秦國,以澣衣為活。其子名視,字孟明,日與鄉人打獵角藝,不肯營生。杜氏屢諭不從。及-{百里奚}-相秦,杜氏聞其姓名,曾於車中望見,未敢相認。因府中求澣衣婦,杜氏自願入府澣衣,勤於搗濯,府中人皆喜,然未得見奚之胊也。一日,奚坐於堂上,樂工在廡下作樂。杜氏向府中人曰:「老妾頗知音律,願引至廡,一聽其聲。」府中人引至廡下,言於樂工,問其所習。杜氏曰:「能琴亦能歌。」乃以琴授之。杜氏援琴而鼓,其聲淒怨。樂工俱傾耳靜聽,自謂不及。再使之歌,杜氏曰:「老妾自流移至此,未嘗發聲。願言於相君,請得升堂而歌之。」樂工稟知-{百里奚}-,奚命之立於堂左。杜氏低眉斂袖,揚聲而歌。歌曰:
-{百里奚}-,五羊皮!憶別時,烹伏雌,舂黃齏,炊扊扅。今日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父梁肉,子啼饑,夫文繡,妻澣衣。嗟乎!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昔之日,君行而我啼,今之日,君坐而我離。嗟乎!富貴忘我為?
-{百里奚}-聞歌愕然,召至前詢之,正其妻也。遂相持大慟。良久,問:「兒子何在?」杜氏曰:「村中射獵。」使人召之。是日,夫妻父子,再得完聚。穆公聞-{百里奚}-妻、子俱到,賜以粟千鍾,金帛一車。次日,奚率妻子孟明視朝見謝恩。穆公亦拜視為大夫,與西乞術、白乙丙並號將軍,謂之「三帥」,專掌征伐之事。
姜戎子吾離,桀驁侵掠,三帥統兵征之。吾離兵敗奔晉,遂盡有瓜州之地。時西戎主赤斑見秦人強盛,使其臣繇余聘秦以觀穆公之為人。穆公與之遊於苑囿,登三休之台,誇以宮室苑囿之美。繇余曰:「君之為此者,役鬼耶,抑役人耶?役鬼勞神,役人勞民!」穆公異其言,曰:「汝戎夷無禮樂法度,何以為治?」繇余笑曰:「禮樂法度,此乃中國所以亂也!自上聖創為文法,以約束百姓,僅僅小治。其後日漸驕淫。借禮樂之名,以粉飾其身;假法度之威,以督責其下。人民怨望,因生篡奪。若戎夷則不然。上含淳德以遇下,下懷忠信以事其上。上下一體,無形跡之相欺,無文法之相擾。不見其治,乃為至治。」穆公默然,退而述其言於-{百里奚}-。奚對曰:「此晉國之大賢人,臣熟聞其名矣。」穆公蹴然不悅曰:「寡人聞之,『鄰國有聖人,敵國之憂也。』今繇余賢而用於戎,將為秦患奈何?」奚對曰:「內史廖多奇智,君可謀之。」穆公即召內史廖告以其故。廖對曰:「戎主僻處荒徼,未聞中國之聲。君試遺之女樂,以奪其志。留繇余不遣,以爽其期。使其政事怠廢,上下相疑,雖其國可取,況其臣乎?」穆公曰:「善。」乃與繇余同席而坐,共器而食,居常使蹇叔、-{百里奚}-、公孫枝等,輪流作伴,叩其地形險夷,兵勢強弱之實。一面裝飾美女,能音樂者六人,遣內史廖至戎報聘,以女樂獻之。戎主赤斑大悅,日聽音而夜御女,遂疏於政事。繇余留秦一年乃歸。戎主怪其來遲,繇余曰:「臣日夜求歸,秦君固留不遺。」戎主疑其有二心於秦,意頗疏之。繇余見戎主耽於女樂,不理政事,不免苦口進諫。戎主拒而不納。穆公因密遣人招之。繇余棄戎歸秦,即擢亞卿,與二相同事。繇余遂獻伐戎之策。三帥兵至戎境,宛如熟路。戎主赤斑不能抵敵,遂降於秦。後人有詩-{云}-:
虞違百里終成虜,戎失繇余亦喪邦。
畢竟賢才能-{干}-國,請看齊霸與秦強。
西戎主赤斑,乃諸戎之領袖,向者諸戎俱受服役。及聞赤斑歸秦,無不悚懼,納土稱臣者,相繼不絕。穆公論功行賞,大宴群臣。群臣更番上壽,不覺大醉,回宮一臥不醒。宮人驚駭,事聞於外。群臣皆叩宮門問安。世子罌召太醫入宮診脈,脈息如常,但閉目不能言動。太醫曰:「是有鬼神。」欲命內史廖行禱。內史廖曰:「此是屍厥,必有異夢。須俟其自復,不可驚之。禱亦無無益。」世子罌守於床蓆之側,寢食俱不敢離。直候至第五日,穆公方醒,顙間汗出如雨,連叫:「怪哉!」世子罌跪而問曰:「君體安否?何睡之久也?」穆公曰:「頃刻耳。」罌曰:「君睡已越五日,得無有異夢乎?」穆公驚問曰:「汝何以知之?」世子罌曰:「內史廖固言之。」穆公乃召廖至榻前,言曰:「寡人今者夢一婦人,妝束宛如妃嬪。容貌端好,肌如冰雪。手握天符,言奉上帝之命,來召寡人。寡人從之。忽若身在雲中,縹緲無際。至一宮闕,丹青炳煥,玉階九尺,上懸珠簾。婦人引寡人拜於階下。須臾簾卷,見殿上黃金為柱,壁衣錦繡,精光奪目。有王者冕旒華袞憑玉幾上坐。左右侍立,威儀甚盛。王者傳命:『賜禮!』有如內侍者,以碧玉斝賜寡人酒,甘香無比。王者以一簡授左右,即聞堂上大聲呼寡人名曰:『任好聽旨,爾平晉亂!』如是者再。婦人遂教寡人拜謝,復引出宮闕。寡人問婦人何名。對曰:『妾乃寶夫人也。居於太白山之西麓。在君宇下,君不聞乎?妾夫葉君,別居南陽,或一二歲來會妾。君能為妾立祠,當使君霸,傳名萬載。』寡人因問:『晉有何亂,乃使寡人平之?』寶夫人曰:『此天機不可預洩。』已聞雞鳴,聲大如雷霆,寡人遂驚覺。不如此何祥也?」廖對曰:「晉侯方寵驪姬,疏太子,保無亂乎?天命及君,君之福也!」穆公曰:「寶夫人何為者?」廖對曰:「臣聞先君文公之時,有陳倉人於土中得一異物,形如滿囊,色間黃白,短尾多足,嘴有利喙。陳倉人謀獻之先君。中途遇二童子,拍手笑曰:『汝虐於死人,今乃遭生人之手乎?』陳倉人請問其說,二童子曰:『此物名蝟,在地下慣食死人之腦,得其精氣,遂能變化。汝謹持之!』蝟亦張喙忽作人言曰:『彼二童子者,一雌一雄,名曰陳寶,乃野雉之精。得雄者王,得雌者霸。』陳倉人遂舍蝟而逐童子,二童子忽化為雉飛去。陳倉人以告先君,命書其事於簡,藏之內府,臣實掌之,可啟而視也。夫陳倉正在太白山之西,君試獵於兩山之間,以求其跡,則可明矣。」穆公命取文公藏簡觀之,果如廖之語。因使廖詳記其夢,並藏內府。
次日,穆公視朝,群臣畢賀。穆公遂命駕車,獵於太白山。迤邐而西,將至陳倉山,獵人舉網得一雉雞,玉色無瑕,光采照人。須臾化為石雞,色光不減。獵者獻於穆公。內史廖賀曰:「此所謂寶夫人也。得雌者霸,殆霸徵乎?君可建祠於陳倉,必獲其福。」穆公大悅,命沐以蘭湯覆以錦衾,盛以玉匱。即日鳩工伐木,建祠於山上,名其祠曰:寶夫人祠。改陳倉山為寶雞山。有司春秋二祭。每祭之晨,山上聞雞鳴,其聲徹三里之外。間一年或二年,望見赤光長十餘丈,雷聲殷殷然,此乃葉君來會之期。葉君者,即雄雉之神,所謂別居南陽者也。至四百餘年後,漢光武生於南陽,起兵誅王莽,即漢祚,為後漢皇帝,乃是得雄者王之驗。畢竟秦穆公如何定晉亂,再看下回分解。
[[Category:東周列國志|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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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quality|50%}}{{Novel|[[../]]|第二十六回 歌扊扅百里認妻 獲陳寶穆公證夢|第025回|第027回}} 話說秦穆公深知-{百里奚}-之才,欲爵為上卿。-{百里奚}-辭曰:「臣之才,不如臣友蹇叔十倍。君欲治國家,請任蹇叔而臣佐之。」穆公曰:「子之才,寡人見之真矣,未聞蹇叔之賢也。」奚對曰:「蹇叔之賢,豈惟君未之聞,雖齊、宋之人,亦莫之聞也。然而臣獨知之。臣嘗出遊於齊,欲委質於公子無知,蹇叔止臣曰:『不可。』臣因去齊,得脫無知之禍。嗣游於周,欲委質於王子頹,蹇叔復止臣曰:『不可。』臣復去周,得脫子頹之禍。後臣歸虞,欲委質於虞公,蹇叔又止臣曰:『不可。』臣時貧甚,利其爵祿,姑且留事,遂為晉俘。夫再用其言,以脫於禍,一不用其言,幾至殺身,此其智勝於中人遠矣。今隱於宋之鳴鹿村,宜速召之。」穆公乃遣公子縶假作商人,以重幣聘蹇叔於宋。-{百里奚}-另自作書致意。
公子縶收拾行囊,駕起犢車二乘,徑投鳴鹿村來。見數人息耕於隴上,相賡而歌。歌曰:
山之高兮無攆,途之濘兮無燭。相將隴上兮,
泉甘而土沃。勤吾四體兮,分吾五穀。三時不害兮
饔飧足,樂此天命兮無榮辱!
縶在車中,聽其音韻,有絕塵之致,乃嘆謂御者曰:「古-{云}-『里有君子,而鄙俗化。』今入蹇叔之鄉,其耕者皆有高遁之風,信乎其賢也。」乃下車,問耕者曰:「蹇叔之居安在?」耕者曰:「子問之何為?」縶曰:「其故人-{百里奚}-有書,托吾致之。」耕者指示曰:「前去竹林深處,左泉右石,中間一小茅廬,乃其所也。」縶拱手稱謝。復登車,行將半里,來至其處。縶舉目觀看,風景果是幽雅。隴西居士有隱居詩-{云}-:
翠竹林中景最幽,人生此樂更何求?
數方白石堆雲起,一道清泉接澗流;
得趣猿猴堪共樂,忘機麋鹿可同遊。
紅塵一任漫天去,高臥先生百不憂。
縶停車於草廬之外,使從者叩其柴扉。有一小童子,啟門而問曰:「佳客何來?」縶曰:「吾訪蹇先生來也。」童子曰:「吾主不在。」縶曰:「先生何往?」童子曰:「與鄰叟觀泉於石樑,少頃便回。」縶不敢輕造其廬,遂坐於石上以待之。童子將門半掩,自入戶內。須臾之間,見一大漢,濃眉環眼,方面長身,背負鹿蹄二隻,從田塍西路而來。縶見其容貌不凡,起身迎之。那大漢即置鹿蹄於地,與縶施禮。縶因叩其姓名。大漢答曰:「某蹇氏,丙名,字白乙。」縶曰:「蹇叔是君何人?」對曰:「乃某父也。」縶重複施禮,口稱:「久仰!」大漢曰:「足下何人?到此貴幹?」縶曰:「有故人-{百里奚}-,今仕於秦,有書信託某奉候尊公。」蹇丙曰:「先生請入草堂少坐,吾父即至矣。」言畢,推開雙扉,讓公子縶先入。蹇丙復取鹿蹄負之,至於草堂。童子收進鹿蹄。蹇丙又復施禮,分賓主坐定。公子縶與蹇丙談論些農桑之事,因及武藝。丙講說甚有次第,縶暗暗稱奇,想道:「有其父方有其子,井伯之薦不虛也。」獻茶方罷,蹇丙使童子往門首伺候其父。少頃,童子報曰:「翁歸矣!」
卻說蹇叔與鄰叟二人,肩隨而至,見門前有車二乘,駭曰:「吾村中安得有此車耶?」蹇丙趨出門外,先道其故。蹇叔同二叟進入草堂,各各相見,敘次坐定。蹇叔曰:「適小兒言吾弟井伯有書,乞以見示!」公子縶遂將-{百里奚}-書信呈上。蹇叔啟緘觀之。略曰:
奚不聽兄言,幾蹈虞難。幸秦君好賢,贖奚於牧豎之中,委以秦政。奚自量才智不逮恩兄,舉兄同事。秦君敬慕若渴,特命大夫公子縶布幣奉迎。惟冀幡然出山,以酬生平未足之志。如兄戀戀山林,奚亦當棄爵祿,相從於鳴鹿之鄉矣!
蹇叔曰:「井伯何以見知於秦君也?」公子縶將-{百里奚}-為媵逃楚,秦君聞其賢,以五羊皮贖歸始末,敘述一遍。「今寡君欲爵以上卿,井伯自言不及先生,必求先生至秦,方敢登仕。寡君有不腆之幣,使縶致命。」言訖,即喚左右於車廂中取出徵書禮幣,排列草堂之中。鄰叟俱山野農夫,從未見此盛儀,相顧驚駭,謂公子縶曰:「吾等不知貴人至此,有失迴避。」縶曰:「何出此言?寡君望蹇先生之臨,如枯苗望雨。煩二位老叟相勸一聲,受賜多矣!」二叟謂蹇叔曰:「既邦如此重賢,不可虛貴人來意。」蹇叔曰:「昔虞公不用井伯,以致敗亡。若秦君肯虛心仕賢,一井伯已足。老夫用世之念久絕,不得相從。所賜禮幣,望乞收回,求大夫善為我辭!」公子縶曰:「若先生不往,井伯亦必不獨留。」蹇叔沉吟半晌,嘆曰:「井伯懷才未試,求仕已久,今適遇明主,吾不得不成其志。勉為井伯一行,不久仍歸耕於此耳。」童子報:「鹿蹄已熟。」蹇叔命取床頭新釀,盞之以奉客。公子縶西席,二叟相陪,瓦杯木箸,賓主勸酬,欣然醉飽。不覺天色已晚,遂留縶於草堂安宿。次早,二叟攜樽餞行,依前敘坐。良久,公子縶誇白乙之才,亦要他同至秦邦。蹇叔許之。乃以秦君所贈禮幣,分贈二叟,囑咐看覷家間:「此去不久,便再得相敘。」再吩咐家人:「勤力稼穡,勿致荒蕪。」二叟珍重而別。蹇叔登車,白乙丙為御。公子縶另自一車,並駕而行。夜宿曉馳,將近秦郊,公子縶先驅入朝,參謁了秦穆公,言:「蹇先生已到郊外。其子蹇丙,亦有揮霍之才,臣並取至,以備任使。」穆公大喜,乃命-{百里奚}-往迎。
蹇叔既至,穆公降階加禮,賜坐而問之曰:「井伯數言先生之賢,先生何以教寡人乎?」蹇叔對曰:「秦僻在西土,鄰於戎狄,地險而兵強,進足以戰,退足以守。所以不列於中華者,威德不及故也。非威何畏,非德何懷;不畏不懷,何以成霸?」穆公曰:「威與德二者孰先?」蹇叔對曰:「德為本,威濟之。德而不威,其國外削;威而不德,其民內潰。」穆公曰:「寡人欲布德而立威,何道而可?」蹇叔對曰:「秦雜戎俗,民鮮禮教,等威不辨,貴賤不明,臣請為君先教化而後刑罰。教化既行,民知尊敬其上,然後恩施而知感,刑用而知懼,上下之間,如手足頭目之相為。管夷吾節制之師,所以號令天下而無敵也。」穆公曰:「誠如先生之言,遂可以霸天下乎?」蹇叔對曰:「未也。夫霸天下者有三戎:毋貪,毋忿,毋急。貪則多失,忿則多難,急則多蹶。夫審大小而圖之,烏用貪?衡彼己而施之,烏用忿?酌緩急而布之,烏用急?君能戒此三者,於霸也近矣。」穆公曰:「善哉言乎!請為寡人酌今日之緩急。」蹇叔對曰:「秦立國西戎,此禍福之本也。今齊侯已耄,霸業將衰。君誠善撫雍渭之眾,以號召諸戎,而征其不服者。諸戎既服,然後斂兵以俟中原之變,拾齊之遺,而布其德義。君雖不欲霸,不可得而辭矣。」穆公大悅曰:「寡人得二老,真庶民之長也!」乃封蹇叔為右庶長,-{百里奚}-為左庶長,位皆上卿,謂之「二相」。並召白乙丙為大夫。自二相兼政,立法教民,興利除害,秦國大治。史官有詩-{云}-:
子縶薦奚奚薦叔,轉相汲引布秦庭。
但能好士如秦穆,人傑何須問地靈。
穆公見賢才多出於異國,益加採訪。公子縶薦秦人西乞術之賢,穆公亦召用之。-{百里奚}-素聞晉人繇余負經綸之略,私詢於公孫枝。枝曰:「繇余在晉不遇,今已仕於西戎矣。」奚嘆惜不已。
卻說-{百里奚}-之妻杜氏,自從其夫出遊,紡績度日。後遇饑荒,不能存活,攜其子趁食他鄉。展轉流離,遂入秦國,以澣衣為活。其子名視,字孟明,日與鄉人打獵角藝,不肯營生。杜氏屢諭不從。及-{百里奚}-相秦,杜氏聞其姓名,曾於車中望見,未敢相認。因府中求澣衣婦,杜氏自願入府澣衣,勤於搗濯,府中人皆喜,然未得見奚之胊也。一日,奚坐於堂上,樂工在廡下作樂。杜氏向府中人曰:「老妾頗知音律,願引至廡,一聽其聲。」府中人引至廡下,言於樂工,問其所習。杜氏曰:「能琴亦能歌。」乃以琴授之。杜氏援琴而鼓,其聲淒怨。樂工俱傾耳靜聽,自謂不及。再使之歌,杜氏曰:「老妾自流移至此,未嘗發聲。願言於相君,請得升堂而歌之。」樂工稟知-{百里奚}-,奚命之立於堂左。杜氏低眉斂袖,揚聲而歌。歌曰:
-{百里奚}-,五羊皮!憶別時,烹伏雌,舂黃齏,炊扊扅。今日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父梁肉,子啼饑,夫文繡,妻澣衣。嗟乎!富貴忘我為?-{百里奚}-,五羊皮!昔之日,君行而我啼,今之日,君坐而我離。嗟乎!富貴忘我為?
-{百里奚}-聞歌愕然,召至前詢之,正其妻也。遂相持大慟。良久,問:「兒子何在?」杜氏曰:「村中射獵。」使人召之。是日,夫妻父子,再得完聚。穆公聞-{百里奚}-妻、子俱到,賜以粟千鍾,金帛一車。次日,奚率妻子孟明視朝見謝恩。穆公亦拜視為大夫,與西乞術、白乙丙並號將軍,謂之「三帥」,專掌征伐之事。
姜戎子吾離,桀驁侵掠,三帥統兵征之。吾離兵敗奔晉,遂盡有瓜州之地。時西戎主赤斑見秦人強盛,使其臣繇余聘秦以觀穆公之為人。穆公與之遊於苑囿,登三休之台,誇以宮室苑囿之美。繇余曰:「君之為此者,役鬼耶,抑役人耶?役鬼勞神,役人勞民!」穆公異其言,曰:「汝戎夷無禮樂法度,何以為治?」繇余笑曰:「禮樂法度,此乃中國所以亂也!自上聖創為文法,以約束百姓,僅僅小治。其後日漸驕淫。借禮樂之名,以粉飾其身;假法度之威,以督責其下。人民怨望,因生篡奪。若戎夷則不然。上含淳德以遇下,下懷忠信以事其上。上下一體,無形跡之相欺,無文法之相擾。不見其治,乃為至治。」穆公默然,退而述其言於-{百里奚}-。奚對曰:「此晉國之大賢人,臣熟聞其名矣。」穆公蹴然不悅曰:「寡人聞之,『鄰國有聖人,敵國之憂也。』今繇余賢而用於戎,將為秦患奈何?」奚對曰:「內史廖多奇智,君可謀之。」穆公即召內史廖告以其故。廖對曰:「戎主僻處荒徼,未聞中國之聲。君試遺之女樂,以奪其志。留繇余不遣,以爽其期。使其政事怠廢,上下相疑,雖其國可取,況其臣乎?」穆公曰:「善。」乃與繇余同席而坐,共器而食,居常使蹇叔、-{百里奚}-、公孫枝等,輪流作伴,叩其地形險夷,兵勢強弱之實。一面裝飾美女,能音樂者六人,遣內史廖至戎報聘,以女樂獻之。戎主赤斑大悅,日聽音而夜御女,遂疏於政事。繇余留秦一年乃歸。戎主怪其來遲,繇余曰:「臣日夜求歸,秦君固留不遺。」戎主疑其有二心於秦,意頗疏之。繇余見戎主耽於女樂,不理政事,不免苦口進諫。戎主拒而不納。穆公因密遣人招之。繇余棄戎歸秦,即擢亞卿,與二相同事。繇余遂獻伐戎之策。三帥兵至戎境,宛如熟路。戎主赤斑不能抵敵,遂降於秦。後人有詩-{云}-:
虞違百里終成虜,戎失繇余亦喪邦。
畢竟賢才能-{干}-國,請看齊霸與秦強。
西戎主赤斑,乃諸戎之領袖,向者諸戎俱受服役。及聞赤斑歸秦,無不悚懼,納土稱臣者,相繼不絕。穆公論功行賞,大宴群臣。群臣更番上壽,不覺大醉,回宮一臥不醒。宮人驚駭,事聞於外。群臣皆叩宮門問安。世子罌召太醫入宮診脈,脈息如常,但閉目不能言動。太醫曰:「是有鬼神。」欲命內史廖行禱。內史廖曰:「此是屍厥,必有異夢。須俟其自復,不可驚之。禱亦無無益。」世子罌守於床蓆之側,寢食俱不敢離。直候至第五日,穆公方醒,顙間汗出如雨,連叫:「怪哉!」世子罌跪而問曰:「君體安否?何睡之久也?」穆公曰:「頃刻耳。」罌曰:「君睡已越五日,得無有異夢乎?」穆公驚問曰:「汝何以知之?」世子罌曰:「內史廖固言之。」穆公乃召廖至榻前,言曰:「寡人今者夢一婦人,妝束宛如妃嬪。容貌端好,肌如冰雪。手握天符,言奉上帝之命,來召寡人。寡人從之。忽若身在雲中,縹緲無際。至一宮闕,丹青炳煥,玉階九尺,上懸珠簾。婦人引寡人拜於階下。須臾簾卷,見殿上黃金為柱,壁衣錦繡,精光奪目。有王者冕旒華袞憑玉幾上坐。左右侍立,威儀甚盛。王者傳命:『賜禮!』有如內侍者,以碧玉斝賜寡人酒,甘香無比。王者以一簡授左右,即聞堂上大聲呼寡人名曰:『任好聽旨,爾平晉亂!』如是者再。婦人遂教寡人拜謝,復引出宮闕。寡人問婦人何名。對曰:『妾乃寶夫人也。居於太白山之西麓。在君宇下,君不聞乎?妾夫葉君,別居南陽,或一二歲來會妾。君能為妾立祠,當使君霸,傳名萬載。』寡人因問:『晉有何亂,乃使寡人平之?』寶夫人曰:『此天機不可預洩。』已聞雞鳴,聲大如雷霆,寡人遂驚覺。不如此何祥也?」廖對曰:「晉侯方寵驪姬,疏太子,保無亂乎?天命及君,君之福也!」穆公曰:「寶夫人何為者?」廖對曰:「臣聞先君文公之時,有陳倉人於土中得一異物,形如滿囊,色間黃白,短尾多足,嘴有利喙。陳倉人謀獻之先君。中途遇二童子,拍手笑曰:『汝虐於死人,今乃遭生人之手乎?』陳倉人請問其說,二童子曰:『此物名蝟,在地下慣食死人之腦,得其精氣,遂能變化。汝謹持之!』蝟亦張喙忽作人言曰:『彼二童子者,一雌一雄,名曰陳寶,乃野雉之精。得雄者王,得雌者霸。』陳倉人遂舍蝟而逐童子,二童子忽化為雉飛去。陳倉人以告先君,命書其事於簡,藏之內府,臣實掌之,可啟而視也。夫陳倉正在太白山之西,君試獵於兩山之間,以求其跡,則可明矣。」穆公命取文公藏簡觀之,果如廖之語。因使廖詳記其夢,並藏內府。
次日,穆公視朝,群臣畢賀。穆公遂命駕車,獵於太白山。迤邐而西,將至陳倉山,獵人舉網得一雉雞,玉色無瑕,光采照人。須臾化為石雞,色光不減。獵者獻於穆公。內史廖賀曰:「此所謂寶夫人也。得雌者霸,殆霸徵乎?君可建祠於陳倉,必獲其福。」穆公大悅,命沐以蘭湯覆以錦衾,盛以玉匱。即日鳩工伐木,建祠於山上,名其祠曰:寶夫人祠。改陳倉山為寶雞山。有司春秋二祭。每祭之晨,山上聞雞鳴,其聲徹三里之外。間一年或二年,望見赤光長十餘丈,雷聲殷殷然,此乃葉君來會之期。葉君者,即雄雉之神,所謂別居南陽者也。至四百餘年後,漢光武生於南陽,起兵誅王莽,即漢祚,為後漢皇帝,乃是得雄者王之驗。畢竟秦穆公如何定晉亂,再看下回分解。
[[Category:東周列國志|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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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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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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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由此产生了台湾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五十年来,中国政府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奋斗。一九七九年后,中国政府以极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实现和平统一。自一九八七年底以来,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九十年代以来,台湾当局领导人李登辉逐步背弃一个中国原则,极力推行以制造 “两个中国”为核心的分裂政策,一直发展到公然主张两岸关系是“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严重损害了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危害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危害了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政府始终如一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任何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图谋。中国政府与以李登辉为首的分裂势力的斗争,集中表现在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还是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上。
我们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发表了《[[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系统地论述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的由来、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现在,有必要进一步向国际社会阐述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和政策。
==一、一个中国的事实和法理基础==
一个中国原则是在中国人民捍卫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中形成的,具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和法理基础。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关台湾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证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八九五年四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台湾。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各国,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定、合同,并将收复台湾。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十月二十五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民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
一个中国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随后又致电联合国,声明:国民党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完全无权代表中国。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
中国政府的上述主张受到当时美国政府的阻挠。尽管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及其他盟国承认一九四五年以来的四年中国对台湾岛行使主权,但是同年六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为了孤立、遏制中国,不仅派军队侵占台湾,而且抛出“台湾地位未定”等谬论,以后又逐步在国际社会策动“双重承认”,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对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坚决反对,主张和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正是在中国与外国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中,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产生了一个中国原则。上述主张构成了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涵义,核心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一九四九年后的三四十年间,台湾当局虽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全中国的合法地位,但也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和“台湾独立”。这说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两岸的中国人在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根本问题上具有共识。早在一九五八年十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行炮击金门的战斗时,毛泽东主席就向台湾当局公开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一点,也是你们同意的,见之于你们领导人的文告。”一九七九年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指出“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
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严正立场和合理主张,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一九七二年九月,中日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一百六十一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并且承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二、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基石。经由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中国政府自一九七九年开始实行和平统一的方针,并逐步形成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这一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的要点是:争取和平统一,但是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积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早日实现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通过和平谈判实现统一,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统一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的主体(中国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统一后台湾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和行政人员驻台;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应由中国人自己解决,不需借助外国力量。上述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和精神,也充分尊重了台湾同胞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江泽民主席在一九九五年一月发表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时,明确指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才能实现和平统一。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迄今,两岸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为了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了实现两岸统一,中国政府有权采用任何必要的手段。采用和平的方式,有利于两岸社会的共同发展,有利于两岸同胞感情的融合和团结,是最好的方式。中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宣布实行和平统一的方针时,是基于一个前提,即当时的台湾当局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中国政府考虑到长期支持台湾当局的美国政府承认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也有利于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中国政府在实行和平统一方针的同时始终表明,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并无义务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制造“台湾独立”的图谋和干涉中国统一的外国势力,是为争取实现和平统一提供必要的保障。采用武力的方式,将是最后不得已而被迫作出的选择。
对台湾而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标志着承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可分割,这就使两岸双方有了共同的基础和前提,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找到解决双方政治分歧的办法,实现和平统一。如果否认一个中国原则,图谋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割出去,那就使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
对美国而言,承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就要切实执行中美两国政府之间的三个公报和美方的一系列承诺,就应当只与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的关系,反对所谓“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阻挠中国的统一。反之,就破坏了中国政府争取和平统一的外部条件。
对于亚太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国家而言,台湾海峡局势一直与亚太地区的安定密切相关。有关各国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符合亚太地区乃至世界各国的利益。
中国政府积极地真诚地努力争取实现和平统一。为了争取和平统一,中国政府一再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举行两岸平等谈判。充分考虑到台湾的政治现实,为了照顾台湾当局关于平等谈判地位的要求,我们先后提出了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两党谈判可以吸收台湾各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等主张,而始终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中国政府还提出,可先从进行包括政治对话在内的对话开始,逐步过渡到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商谈,解决正式谈判的名义、议题、方式等问题,进而展开政治谈判。政治谈判可以分步骤进行,第一步,先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共同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发展进行规划。一九九八年一月,为寻求和扩大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中国政府向台湾方面明确提出,在统一之前,在处理两岸关系事务中,特别是在两岸谈判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也就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政府希望,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双方平等协商,共议统一。
为争取和平统一,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全面推动两岸关系发展。自一九八七年底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后至一九九九年底,到中国大陆从事探亲、旅游、交流的台湾同胞已达一千六百万人次;两岸间接贸易总额超过一千六百亿美元,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协议金额及实际到位金额分别超过了四百四十亿美元与二百四十亿美元;两岸互通邮政、电信取得了很大进展;两岸海上、空中通航也取得了局部进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为了通过商谈妥善解决两岸同胞交往中所衍生的具体问题,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达成在事务性商谈中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两会领导人于一九九三年四月成功举行了“汪辜会谈”,并签署了几项涉及保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协议。一九九八年十月,两会领导人在上海会晤,开启了两岸政治对话。两会商谈是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的。实践证明,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找到两岸平等谈判的适当方式。香港、澳门回归中国以来,港台之间、澳台之间原有的各种民间往来与交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和发展。
==三、中国政府坚决捍卫一个中国原则==
台湾分裂势力蓄意破坏一个中国原则。一九八八年,李登辉继任为台湾当局的领导人。当时他多次公开表示,台湾当局的基本政策就是“只有一个中国而没有两个中国的政策”;“我们一贯主张中国应该统一,并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但是,从九十年代初开始,李登辉逐步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相继鼓吹“两个政府”、“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台湾已经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现阶段是‘中华民国在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而且自食其言,说他“始终没有讲过一个中国”。李登辉还纵容、扶持主张所谓“台湾独立”的分裂势力及其活动,使“台独”势力迅速发展、“台独”思潮蔓延。在李登辉主导下,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实际的分裂步骤。在台湾政权体制方面,力图通过所谓的“宪政改革”将台湾改造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以适应制造“两个中国”的需要。在对外关系方面,不遗余力地进行以制造“两个中国” 为目的的“拓展国际生存空间”活动。一九九三年以来,连续七年推动所谓“参与联合国”的活动。在军事方面,大量向外国购买先进武器,谋求加入战区导弹防御系统,企图变相地与美、日建立某种形式的军事同盟。在思想文化方面,图谋抹杀台湾同胞、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中国人意识和对祖国的认同,挑起台湾同胞对祖国的误解和疏离感,割断两岸同胞的思想和文化纽带。
一九九九年以来,李登辉的分裂活动进一步发展。五月,他出版《[[台湾的主张]]》一书,鼓吹要把中国分成七块各自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区域。七月九日,他公然将两岸关系歪曲为“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企图从根本上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破坏两岸关系、特别是两岸政治对话与谈判的基础,破坏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李登辉已经成为台湾分裂势力的总代表,是台湾海峡安定局面的破坏者,是中美关系发展的绊脚石,也是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的麻烦制造者。
中国政府坚决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对于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台湾分裂势力的种种分裂活动,中国政府和人民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并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一九九五年六月李登辉以所谓“私人”名义访问美国后,中国政府果断地开展了反分裂、反“台独”的斗争,并对美国政府公然允许李登辉访美、违背美国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所作的承诺、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行为,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进行了严正的交涉。这场斗争显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和能力,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台湾同胞进一步认识到“台独”的严重危害。李登辉在国际上进行分裂活动受到沉重打击。部分“台独”势力被迫放弃了某些极端的分裂主张。国际社会进一步注意到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必要性,美国政府还明确承诺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 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支持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
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中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了更加坚决的斗争。针对台湾分裂势力企图通过所谓“法律”形式落实“两国论”的活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更加严重和危险的分裂步骤,是对和平统一的极大挑衅。如果这一图谋得逞,中国和平统一将变得不可能。这场斗争形成了海内外中国人同声谴责“两国论”的强大声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美国政府也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和对台湾“三不支持”的承诺。台湾当局被迫表示不会依照“ 两国论”修改所谓“宪法”、“法律”。
但是,台湾分裂势力仍在企图以所谓“制宪”、“修宪”、“解释宪法”或“立法”等多种形式,用所谓“法律”形式实现在“中华民国”名义下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图谋。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台湾分裂势力一贯图谋破坏中美关系,挑起中美冲突和对抗,以便实现他们的分裂图谋。
事实证明,台湾海峡局势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危机。为了维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利益,也为了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中国政府仍然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不变,仍然坚持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不变,仍然尽一切可能争取和平统一。但是,如果出现台湾被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如果出现外国侵占台湾,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断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来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完成中国的统一大业。中国政府和人民完全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坐视任何分裂中国的图谋得逞,任何分裂图谋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四、两岸关系中涉及一个中国原则的若干问题==
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海峡两岸并非两个国家。台湾当局支撑其制造“两个中国”的主张,包括李登辉提出的“两国论”的所谓理由无非是:一九四九年以后海峡两岸已经分裂分治且互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未统治过台湾,一九九一年以后台湾也已产生了与中国大陆没有关系的政权体制。这些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也绝对不能得出台湾可以“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一个国家和海峡两岸已经分裂为两个国家的结论。第一,国家主权不可分割。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只能有一个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中央政府。如前所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已经享有和行使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虽然海峡两岸尚未统一,但是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由此,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也从未改变。第二,国际社会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三,台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海峡两岸尚未统一,这种不正常状态的长期存在,并没有赋予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权利,也不能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目前的问题是台湾分裂势力和某些外国反华势力要改变这种状况,而这正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的。
坚决反对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台湾分裂势力以“主权在民”为借口,企图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这是徒劳的。首先,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已经是明确的,不存在用公民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应自决的前提。其次,“主权在民”是指主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指属于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对台湾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而不属于台湾一部分人。第三,历史上台湾从未曾成为一个国家;一九四五年以后,台湾既不是外国的殖民地,又不处于外国占领之下,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问题。总之,自一九四五年中国收复台湾之后,就根本不存在就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举行公民投票的问题。台湾的前途只有一条,就是走向与祖国大陆的统一,而决不能走向分裂。任何人以所谓公民投票的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其结果必将把台湾人民引向灾难。
“两德模式”不能用于解决台湾问题。台湾有些人主张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分裂为两个国家后又重新统一的所谓“两德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误解。战后德国的分裂和两岸暂时分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两者形成的原因、性质不同。一九四五年德国在二战中战败,被美、英、法、苏四个战胜国依据《[[鉴于德国失败和接管最高政府权力的声明]]》及其后的波茨坦协议,分区占领。冷战开始后,德国统一问题成为美苏两国在欧洲对抗的一个焦点,在美英法占领区和苏联占领区分别相继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被分裂为两个国家。显然,德国问题完全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而台湾问题则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是内政问题。第二,两者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同。德国的分裂,为二战期间和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而台湾问题,则有《[[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关于日本必须将窃取于中国的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第三,两者存在的实际状况不同。在美苏两国对抗的背景下,两个德国都分别驻有外国军队,被迫相互承认和在国际社会并存。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李登辉上台前的台湾当局和李登辉上台初期也承认一个中国,反对“两个中国”;一个中国原则也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因而,德国问题与台湾问题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照搬“两德模式”解决台湾问题。
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中国政府主张两岸谈判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平统一;主张以一个中国原则为谈判基础,是为了保证实现谈判的目的。而“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两国论”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不是谈统一,而是谈分裂,当然不可能被中国政府接受。只要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台湾方面关心的各种问题。中国政府相信,台湾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对外活动空间,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等,都可以在这个框架内,通过政治谈判,最终在和平统一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所谓“民主和制度之争”是阻挠中国统一的借口。近些年来,台湾当局一再声称,“大陆的民主化是中国再统一的关键”、“两岸问题的真正本质是制度竞赛”。这是拖延和抗拒统一的借口,是欺骗台湾同胞和国际舆论的伎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断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而奋斗。按照“一国两制”的方式实现和平统一,允许海峡两岸两种社会制度同时存在,互不强加于对方,最能体现两岸同胞的意愿,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两岸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应构成和平统一的障碍。而且,中国政府注意到台湾与香港、澳门的不同特点,实现两岸和平统一之后,在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内容,可以比香港、澳门更为宽松。台湾当局企图以“民主和制度之争”阻挠统一,妄想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十二亿多人实行台湾的政治、经济制度,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不民主的。“要民主”不应成为“不要统一”的理由。两岸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分歧的实质,绝不是要不要民主之争、实行哪种制度之争,而是要统一还是要分裂之争。
==五、在国际社会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若干问题==
中国政府对于国际社会普遍奉行一个中国政策表示赞赏。我们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在第五部分“国际事务中涉及台湾的几个问题”中,阐述了在有关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的关系、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等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在此,谨重申有关立场和政策。
台湾无权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只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恢复后,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经获得彻底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当局加入联合国的问题。台湾当局声称联合国2758号决议只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没有解决“台湾的代表权问题”,要求“参与联合国”。这是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裂行径,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及有关联合国决议,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准则,不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其他国际组织。
对于某些允许地区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政府已经基于一个中国原则,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和实际情况,以所能同意和接受的方式对台湾的加入问题作出了安排。台湾已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分别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英文名称为TAIPEI, CHINA)和亚太经合组织(英文名称为CHINESE TAIPEI)等组织。一九九二年九月,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理事会主席声明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台湾可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世贸组织在审议接纳台湾加入该组织时,应坚持上述声明确定的原则。上述特殊安排,并不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仿效的模式。
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能向台湾出售武器,或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军事结盟。凡是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出售武器,或帮助台湾生产武器。
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中最核心、最敏感的问题。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二十多年来,美国承诺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为自己带来了美中建交、两国关系发展和台湾局势相对稳定的利益。令人遗憾的是,美国一再违反自己在“[[八·一七公报]]”中对中国作出的庄严承诺,不断向台湾出售先进的武器和军事装备。现在,美国国会又有人炮制所谓《[[加强台湾安全法]]》,还企图将台湾纳入战区导弹防御系统。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和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阻碍了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同时也危害了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
中国政府以一个中国原则对待台湾的对外交往活动。台湾当局极力在国际上推行所谓“务实外交”,扩大所谓“国际生存空间”,其实质是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要坚决反对。同时,考虑到台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中国政府对台湾同外国进行民间性质的经济、文化往来不持异议;并在一个中国前提下,采取了许多灵活措施,为台湾同外国的经贸、文化往来提供方便。例如,台湾可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继续留在国际奥委会中。事实上,台湾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保持着广泛的经贸和文化联系,台湾同胞每年到国外旅游、经商、求学和进行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人员多达百万人次,年进出口贸易额高达2000多亿美元。这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不影响台湾同胞从事民间的对外交流活动,并未影响台湾正常的经贸、文化活动的需要。
中国政府保障台湾同胞在国外的一切正当、合法权益。台湾人民是我们的骨肉同胞。中国政府一贯致力于维护台湾同胞在国外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中国驻外国使领馆一向把加强与台湾同胞的联系、倾听台湾同胞的意见和要求、保障台湾同胞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海湾战争中,中国使馆帮助滞留在科威特的台湾劳务人员安全撤离险境。日本阪神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使领馆及时抚慰受灾的台湾同胞。柬埔寨爆发内战后,中国使馆积极帮助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台湾商人和旅游者安全转移和撤离。上述事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台湾同胞的关心和照顾。在海峡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同胞更能够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充分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的尊严与荣誉。
==结束语==
中国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中华民族繁衍生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各民族相互融合,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形成了崇尚统一、维护统一的价值观念。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虽然经历过改朝换代、政权更迭,出现过地方割据,遭遇过外敌入侵,特别是近代史上曾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瓜分,但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每一次分裂之后都复归统一,并且都赢来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快速发展。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在反抗外国侵略台湾的斗争中建立了卓越的功勋。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中国人民倍加珍视得来不易的民族独立,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努力奋斗。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和文化深深地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植了一种强烈的民族意识,这就是中国必须统一。中国政府希望国际社会始终如一地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希望美国政府切实履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关于台湾问题的各项原则和自己作出的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庄严承诺。
随着中国政府相继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全中国人民迫切期望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不能允许台湾问题再无限期地拖下去了。我们坚信,在包括两岸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完全统一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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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堂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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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春秋之作也,定哀則微,豈非以身際兩朝當世之故,有不敢盡言者乎?若夫數世而上,其人往矣,其事往矣。可惟吾所論列而無他顧忌,固也,然非耳聞而目見之也。或傳之故老,或披諸載籍,使非身當其世者,有所遺留,又安所得據以盡言也。故揚雄把三寸柔翰,遇有所得,歸而以鉛摘次之於槧,獨方言一事然乎哉?我朝詞林之設,名為史官,而每易一代,乃修實錄,其簪筆螭頭僅存故事,於當世之故闕如也。官則設而職則廢,何歟?今上御極之初,命史官記注,迨後召對,漸用喜怒,恐不可以示後而記注廢矣。向者日講六員,專司起居,一切詔諭傳宣,月有其籍。近因一二執政間奉密諭,不欲聞之於外,而起居廢矣。雖然,未盡廢也,端木氏不-{云}-乎?賢者識其大者,不賢者識其小者。古來正史所闕,或得之雜錄漫紀以補其所不足,亦識其小者之意也。自余叨史局,不廢記存,且積有年歲矣。壬午再入春明,感興時事,甚懼此道之淪喪也。乃取舊所編輯,更加撰次,不拘年月,惟有慨於中則書之,彙為一帙。凡十餘年來,世局朝政物態人情,約略粗載於此,而戲笑不經之事,亦往往而在。命曰薈記,明其雜亂無統,未足比於作者之林也。然摭實而不敢為誣,余亦竊自信焉。或歋余曰:此昧乎定哀則微之義者也。余固所不辭矣。{{YL|崇禎癸未}}嘉平之吉菏水楊士聰題於魯館之問月樓。
==卷上==
濫,泛也。江出岷山,其源可以濫觴,言水淺僅可浮觴耳。見《孔子家語》。本言開端托始,非言末流。近日時文多誤用為末流,或若酒醉潦倒者然,殊為可笑。戊寅冬,乃見之票擬,曰驛遞濫觴已極。夫驛遞流弊誠有之,不合咎及開端,且云已極,何也?夫省中不可有伏獵侍郎,閣中豈可有濫觴學士乎?
文湛持為講官,為日不多,而能致主上之聽。一日講次,上方加足於厀,遇講中有云:為人上者,可不敬哉?文鄭重言之,上為悚然下足,肅容以聽。使其久在講筵,何事不可得之於?上此等講書,方為有益。
文之入閣,出自特簡,烏程雖素與不合,弗能間也。乙亥冊封差,旋升少詹,文既久次,又老憊不能乘馬,屢托人以三品為請,烏程固靳之,指己坐曰:不久此處亦須他到,何論三品?文甚不樂,多稱病注籍。七月召對,試票擬,文正在杜門,乃御劄與試七人,而文在其中。七人者,陳子壯、蔡弈琛,俱烏程所薦,乃吏部具履曆以進,竟不用陳、蔡而用文也。
文湛持性疏直,不類蘇人,入閣後,余止再晤,每談無所不及。凡票擬及上意如何,傾吐惟恐不盡,故人情翕然。余獨私語人曰:文決非久於位者。古人不對溫室樹者謂何?未幾而烏程用許霞城事逐之矣。
許霞城譽卿,家居已久,與之京堂非過,科道中碌碌無奇而取京堂者甚多,豈必盡勝許也?資俸兼論之說,特德州與烏程算定以難之者耳,難許即所以難文也。文自恃特簡,於溫無所依倚,但公事齟齬可也。甫入政府,豈宜樹私?其與烏程論鄭鄤者曰:晚生已叨冒至此,豈宜但復庶常?烏程對言,從容再議。會許忽欲轉南,又欲轉北,而德州疏上矣。文猶不察而謬爭之,蓋事事在烏程籠絡中,如何展脫得乎?
何香山在閣中二年,烏程亦頗相安,至是並逐之。何與文辭朝之日,即溫開籍見朝之日。閣吏為溫投報單,稟溫云:來日二位辭朝,恐不便相見。溫曰:不妨。至次早行禮畢,何與文拜溫,溫亦還拜一揖。一茶之外,彼此不交一言,真所謂一雕挾兩兔者非耶?
黎左嚴元寬為浙中督學,烏程長子儼幹之而不盡從,亦非能盡拒之也。黎實不能盡愜浙中人情,其為部科磨勘,非盡烏程意也。黎遂將儼書刻揭與烏程作對,乃烏程自辯,儼為秀才,侃為童生,豈有秀才童生而敢於督學者乎?不知秀才童生,乃官生公子也,其目中豈有督學?溫之借口,未可以欺人也。
乙亥六月大旱,祈禱,烏程宿朝房,數日未歸寓。次子侃與惡少年遊狹斜,為言官所糾,事頗猥褻,宜自引咎,乃嘵嘵置辯,且云侃不幸而為臣子。衛編修允文笑語余曰:烏程襲王荊石語,誤矣。彼時王緱山中解元,宜云不幸而為臣子,阻其上進之路。今-{云}-不幸而為臣子,無乃阻其花酒之興也耶?今昔之相懸至此。烏程之結主知,亦非偶然。甲戌春,長山相君歿於戌所,同鄉總憲張華東等相約於朝房候烏程,求代題給勘合歸裏,烏程不肯,曰:此事如何使得?眾等各無辭而退。烏程入閣,即日具揭,至次日而準給勘合之旨下矣。
王坤之疏及宜興,烏程實陰使之,將以傾宜興而為首輔也。自王東裏召對後,坤又有一疏,二十餘款皆有事跡,上恐疏下又起爭辯,乃留中不下,而陳金鉉讚化之疏上矣。於是即羲皇上人一語,窮究不已,以至宜興罷去,實則用王坤之言也。陳為刑科都給事中,適范木漸淑泰疏言獄囚淹滯,有旨責刑科回奏。陳疏既上,傳聞票擬降三級調外,陳遂疏糾宜興。甫上而回奏旨下,並無降調之說,陳深悔之,已無及矣。初,王東裏召對時,上語宜興曰:卿咋辨王坤疏,日後錄入史書,甚是好看。宜興默然無辭以對。或云宜興對曰:閣疏原不發抄,此可以支吾否乎?上意有在,直因事而發耳。每見宜興語相知曰:有我在,不妨。此任事之言,亦召禍之言也,宜其及矣。
殿試分卷在受卷官,其實中書掌房者主張居多,讀卷多人,每人分不及三十卷,若授意中書,以書字不工之卷聚於一處,而以注意之卷入其中,不拘分到何人,自是第一。但得第一,則一二三名惟首輔之所置,他人不敢問矣。然是科江西陳泰來因夢狀元而改今名,如舒芬、劉國裳者,則又前定之數也。
辛未館選後,言宜興者,有曰:何地不生才?而鼎甲三人,及會元館元,必出於蘇、松、常、淮四府。以淮與江南並稱四府,此何以服宜興之心?乃不辨此而辨館元。曰:至於選館,首名亦別無優異,末名亦別無差殊,安所得館元而稱之?夫館元豈無此可以服言者之心否耶?但館元雖有,實無關係,從來亦無以此自標者。甲戌曾就義刻樹牌匾,稱館元及第,則又咄咄怪事矣。
辛未館選,他未遑論,但以南直言之,額取三人,江南二人,江北一人,此成例也。江北已擬張一如矣,但以吳館元馬、張二人皆名士,不可去,遂奪一如而並與之,此謂之無私可乎?張溥卷有塗注字,卷完時政府極為懊恨,翌日竟以進呈。上既不駁,言者亦未之及,幸矣。
烏程當宜興在位,已自用事,宜興不敢較。蓋戊戌至癸丑,十五年前輩也。故辛未館選,烏程亦得主持。北直吳慎旃,烏程祭酒時監元也。鄞縣沈憲申,四明相君之侄孫,而四明即烏程房師也。又江右本擬朱徽,宜興鄉會門生也。豐城唐館師在內閱卷,力薦羅小遜。宜興以為年老,唐忿然曰:場中尚欲作會元,而今庶吉士反作不得。宜興不得已,乃以與羅,其餘他省多有類此者。若非限數限省,不知攘臂交口,作何光景?
鄭方水館師入閣,偶票一疏,內有「何況」二字,誤以為人名也。票云何況著撫按提問。上駁改,乃悟。繇是有館員須曆推知之諭。輕變成法,大啟營競,此亦治亂之一大關也。方水師極其博學,歷三十年詞林,雖無他謀畫,而居心平恕,未必非對症之藥。乃以一時之誤,為主上所輕,未幾遂卒於任,良可惜也。
方水師刻有詩集,每首自注,律詩一首,注有十餘行者。為絕句云:萬曆年間老庶常,光宗己未復登堂。蓋己未、辛未兩教習也。按己未乃{{YL|萬曆四十七年}},明年庚申,神宗賓天,光宗即位,以明年辛酉為{{YL|泰昌元年}},九月又賓天,乃以八月為{{YL|泰昌元年}},豈己未屬光宗乎?大都年邁不及詳確處有之,大段亦無甚錯,若韓城之濫觴,大貽嗤笑,而上殊未覺也。
庶常「常」字,章奏中有改為「恒」者,頗因諱由之謬。天啟年間,魏謬用事,因知縣給由,借題以處江西巡撫,遂一切改之,迨後又改舉人朱由{{?|⿰木㸑}}為田{{?|⿰木㸑}},此益府宗室也。宗室可改,是為蔑賜名矣。且宗室以由名者,何止數百?果盡改之,則高皇二十字何以設?為改「由」字已謬,而無識者,並及「常」字。果爾,則高、瞻、祁、見、祐、厚、載、翊,何字不當諱?至高皇帝之元字,尤當諱也,何概不聞諱?而獨諱「常」、「由」二字乎?戊寅講筵,講《由也可使從政》一節,講官讀「由」為「咎繇」之「繇」,上諭以不必,因傳諭閣中,見在九廟,單諱下一字,其祧廟惟二字相連乃諱,則「熾基」等字亦不諱也。此諭未經通頒,乃謬諱如故矣。我朝諱字原甚疏闊,英廟諱「鎮」,而邊鎮之「鎮」,三百年未嘗改也。即武廟之「照」字,書本從火,未嘗諱四點者。故自世廟至熹廟百餘年,「照」字如故,而今乃追諱為炤,甚無謂也。
昊天上帝,人主所尊敬,但從來無高抬之例,即祖宗等字,不過與皇上並抬。今上謂與祖宗並列,意有未安。令章奏遇祖宗字,各加高一字,誠哉尊祖敬宗之意。至天與上帝,至尊無名,安用高抬?意欲尊之而反下同於人類,適所以褻之也。
孝純皇后,上生母也,崩時在神廟年間,未嘗傳寫御容。辛巳,忽傳上意,於新樂侯家求子侄似孝純者一人,據以傳寫,乃以新樂侯弟某貌為酷肖,遂寫成大軸,由大明門迎入,此何禮也?無論男女,年歲之殊,未必盡與相符,即甚似矣,果可認為真否?上意又嫌於獨厚生母,又別為先帝御容,及令博平侯家,亦求一人似孝元皇后者,一並傳寫迎入。夫孝純御容,偶得於新樂之子弟,既已奇矣。乃孝元亦依仿為之,豈伣天之姿,定有一親屬宛肖,以待夫後來之傳寫乎?不知先帝御容,又以何人為的據也。此等典禮,決當諫止,而竟無一人言者。
進御容之日,上出甚早,百官多未到者。時德州已入閣矣,亦未到。乃上揭參班役及裁縫,參班役,以其赴寓遲也;參裁縫,以其綴係不堅,臨期而落也。此等舉動,書之史冊,可發大噱。大臣凡事當自引咎,不可諉罪於人,況諉之下役乎?雖微事,可以卜相業。
德州掌銓,凡德州人不令來選,來選者輒得劣地。歸德知府楊本針,操守治行俱無議,大計忽以浮躁處河南、山東。人俱不知所從來,久之,乃知一鄉紳府佐有一揭在德州處,止以本針為同鄉,不得不處。夫官評不憑撫按而憑劣紳之仇揭,塚宰之執法安在也?即以同鄉示公,詎足述乎?
德州內附烏程,步趨不爽,於同鄉中獨厚宋鳴梧父子,跡其所為,又未嘗不縱不徇也。夫內植黨援,而無關輕重之人,苛求以示公,此輩心事,真不可令人見也。
張瑤,號海湄,開封府推官,才品亦卓然,第負氣不屑為人下。辛未考選至京,例見同鄉諸貴,時高硜齋為僉憲,宋氏父子在垣中,其門役有所需索,亦事理之常。張自負吾同鄉也,不惟不與,更怒詈之,高與宋俱不悅。及考選之日,以宋九青玫為吏科,而黜張為同知。其實兩人治行,不甚相遠,一旦抑揚太過,不平之鳴,所自來矣。豈獨張之過哉?高宋諸人與有責焉。
張指宋為倩人代書,往日神廟中多有此事。蓋官評久定,借考試以結局,其倩人代書,皆驕貴之態,非不能書而假手於人也。宋或有此事,亦未可知。張上疏後,宋自辯寸心不死,兩腕猶存云云。上竟令復試,與前卷無異。或云宋之原卷,非己書者,已潛易之矣。宋復試疏,得旨如故。張由是降河州判官,孔有德陷登州,張被殺,贈太僕寺少卿。
張疏論鳴梧云:青瑣非世及之官,既以私其子,又以私其猶子。宋辯云:年家兄弟相呼,乃仕途之常,而必加人以不可受之名。余窺鳴梧刺書宗伯,玫刺書宗侄,俱不著姓,似非年家通套。
二宋在垣中,雖稱兄弟,後各遇艱,在京同時者不多日。之普本以館資在前,丙子以父艱回,至戊寅服未闋而玫轉都垣,之普聞之不樂,遂成嫌隙。後入京,玫轉大理少卿,之普曆都垣,僅升仆少,益不樂。玫旋升太常,之普即升副憲以傲之。玫未幾升刑部侍郎,之普乃升戶部侍郎,以班更在上傲之,互相爭長。余壬午入京,二人俱處分去,識者告余,謂其稚氣。
任者泰,沂州人,鳴梧之兒女姻家,辛未為余同年,而其人老矣。又太長厚,第後在東城一錦衣家,逾年來選,復館其家,余語以宜過西城寓,選有地方,便於縉紳接見,任竟因循不果。後選得雄縣令,謁之普,用拜帖,又不跪,之普大不然之。到任未久,嗾巡鹽御史劾之,降調,復升令屯留,卒於任。余時奉差,及旋京,問之普,何不為令親地?之普云:甚以為愧。當日曾言之主者,主者云:吾劾疏須一甲科,若別有一甲科相易,乃可舍之。因向余顰蹙云:卻教小弟何處尋此甲科?余知其支辭,微笑而去。
丁丑九月,車駕閱城,總督京營成國朱純臣,及協理陸完學,以營兵屯紮宣武門外。上臨視,大加稱獎。於西南城樓召二人,各賜以酒三杯,杯用金碗,便以碗賜之。至是而培城議決。培城者,以南城太薄,培如內城。殊不思南面有城,尚嫌其薄,東西北三面無城,何以不論?真無益於勝敗之算也。
初出閱城,余知必且培城,蓋前此議之久矣。培城未已,又浚大隍於五里之外,壞百姓塚墓以千萬計,工竟未成而止。又以外城無羊馬牆,諸內璫認助築此,計磚萬萬,力不能辦,乃以土築之,塗以石灰。牆既瀕隍,霖雨時作,不旋踵而圮歸隍中矣。王者守在四夷,況三百年來之京師,金湯鞏固,豈待後人之增加耶?
戊寅四月、六月、八月,皆有火藥之變,而四月為甚。石板平起空中;人家醬瓿,或移置屋脊而醬不傾,騎驢過者,人驢俱在空中,驢腹腸潰破而人徐墮地無恙,似有物憑之者也。八月,正值太學丁祭,陳井研為祭酒,黎明祭畢,飛磚及陳之肩而未傷。三次餘皆在寓所,有聲自遠而至,地如簸揚,由門窗殷殷而過,說者謂火藥至精,則能自焚。年來碾作極細,置少許於掌中,焚盡而膚不傷,精之至也。是時內操方盛,無歲不變,而戊寅為甚。迨後辛巳,罷內操,年餘而火變亦絕,得非以類而相召歟?
四月之變,火藥飛至西山,其下如雨,須臾地上厚寸餘也。監督主事劉某,飛石傷足甚重。是日約御史宋學朱同往,偶有他故未往,得免。余見宋賀曰:年兄必有殊福。宋尋出按山東,明年正月二日,濟南城陷,死焉。死生信有地也。
遵化知縣秦世英,己未進士,忽調蓬萊,蓋以遵化經己巳之警,不為善地,登州僻處一隅,可自固也。未幾,孔有德發難吳橋,旋破登州,世英死焉。朱之裔,京師人,為青州道僉事。戊寅冬,有進表差,以青州空虛,移家寄濟南。城破之後,母妻妹皆死於井,而青州故無恙也。之裔後改名之馮,以此見禍福之來,非人所得而趨避矣。
中貴有玉犀帶,而無金銀花素之制,其玉犀亦非品級所宜得也。祖制極於四品,安有玉犀?但因貴幸而嘗之,雖玉犀非玉犀也。累朝相沿,已為定制。今上辛巳,創為定品,乃自花金以至光銀等帶皆有之。又為定補服,斗牛飛魚而下,以各色異獸分品。或云御製有歌,未之聞也。是真以為官矣。每朝時,牽馬一人,係光金帶,馬杌一人,係光銀帶。余謂寧可濫用玉犀,未可濫用金銀,此預政之漸,識者懼焉。
自宜興師再入,上不信中官,禁朝官與中官往來。曩日兩闕及承天門、端門,憩足之地,皆不得入,於體甚正。其實結交近侍,不在此也。此等中官,有何可結?終年往還,居停不過一餐,饋送不過一金,彼密通奧援,在不見不聞之中,有以千百計者,孰從而致詰乎?
黃石齋朝參不坐中官房,閑有用帖處,不用通家字,自持甚嚴。余不盡然之,竊謂坐亦無妨,通家字亦無妨也,人貴自立耳,此等處有何干涉?嘗見一中官,安坐時再三稱不敢。又云:通家侍生不敢。令人失笑,謂此輩足與較乎?何其不廣也。余自壬午再入,遂禁往來,亦省卻許多周旋。恨石齋不在此,不知如何快愜。
丙子變將出,以張元佐為侍郎,撫治昌平,三日尚未行。同時所遣提督天壽中璫,即日北行。上謂閣臣曰:內臣即日已行,而朝臣三日尚未動身,何怪朕之用內臣耶?閣臣默然。此年昌平城陷,乃內臣強巡關,御史王肇坤開門納假兵而起內應者,閣臣何不舉以為辭?豈其讋於天威而未敢耶!
張彝憲之總理戶工二部,所司不過稽核,非有出納之寄也。且初時尚坐部堂,迨自立署,絕不至部。朝覲各官即有錢糧相關,遣吏投冊可矣。乃相率而詣之,行見部禮。至於考選各官,以功名所係,趨之尤急,拜伏堂下,了不知恥,異日翱翔言路,責其風節,不亦難乎?況欲取館員於此中,為異日輔弼之用,如何使得?
中堂體統,不為不尊,即吏部尚書至閣相見,必候門吏跪稟,稱某官見,然後得入。中堂出閣,至花臺相揖,立語而退,無入閣就坐之禮。至於總兵及兩司會敕,俱報門行跪禮。王弇州云:兩司於中堂無跪禮,豈未之親見耶?夫閣體隆重乃爾,何事不可為?乃居其位者,動以本朝不設宰相為言,及至恣睢行私,則又莫敢誰何?是居事權之實,而隱其名也。彼遇事推諉及竊弄威福者,亦復何怪?
掌房中書,其勢不得不通內府。閣中諸事,皆與文書房相關,一刻不通,則內外懸隔,政多齟齬。然以濟事則可,以行私則不可,是亦存乎其人耳。其人果端,即以此輩通之,不害其為公忠。如峻其界限,概示屏絕,一事也不能作。
翰林講讀而下,至閣外,報門而入,中庭而揖,儼然屬禮。舊例,管誥敕則官雖講讀而下,不報門,先入揖畢,過東,各官方報門入揖。然誥敕止六員,率先盡宮坊,不能及講讀而下。己卯,衙門人少,王炳黎邵、韓芹城四維,俱以史官管誥敕,不知果如儀否?但史官執屬禮,未為過也。新中堂謝恩尚未到任,與史官何與?乃相率詣精微科揖,此一事甚無謂,所當改正者也。
宮坊入閣內,平揖送出,自尚書以下皆同。但送出相讓,有過屏不過屏之異。然出閣時,中堂讓尚書先行,侍郎不讓,蓋從來中堂皆尚書銜,故不讓侍郎耳。今以侍郎入閣者盡多,而不讓侍郎,可乎?舊例,六品宮坊,列銜在講讀後,自萬曆己卯,改列於前。蓋中堂以宮坊非屬,自以意改之,非舊制也。
舊制,衙門自學士而下,俱有其官,講讀學士五品,光學士五品而作四品。張江陵、王太倉俱以庶子升學士,即升正詹、侍郎,不曆少詹也。壬戌諸公,三年尚轉講讀,乙丑以後,並講讀不轉,止以久次,得為宮坊。至辛未,乃並讚善而無之。衙門官自學士而下,止為兼官,並不正授,其故何也?
古學士有朱衣吏雙引單引之制,今代無之。惟講讀以上,例用紅鞍籠,司業講讀單引,讚善以上雙引,是亦古學士遺製也。
錦衣官屆太濫,至千有餘人其旗尉效有年勞者,皆得補官,層累而上。而最冒濫者為東廠理刑,夤緣徑熟,即一赤棍,不數年位至極品,如喬可用者是已。其例不由南北二司者,雖官都督,不得稱堂上官。即北司較南司為重,然惟富者得之,其選可知。如可用亦由司轉而稱堂上官者也。為吳昌時居停,以此革職提問。余謂此帶刀宿衛之選,宜稍鄭重之,非世蔭勳戚,不得推堂上官。其出身旗尉者,雖有年勞,止許帶俸,庶幾其少瘳乎?
錦衣惟世廟最重,至神廟末年,北司生草無一繫詔獄者。至天啟年間,又太重矣。今上錦衣雖無大恣睢,而詔獄接踵,雖欲輕之而不可得也。
戚畹皆於堂上列銜,而不與衛事,亦不至衛到任,勳衛亦然。惟皇太子侍衛,乃用戚臣,何不斟酌此意,掌印辦事。間及勳戚,惟其人之可用與否,無俾例拘。蓋神廟時亦嘗用成國之弟矣,不猶愈於市棍乎?
錦衣治獄,雖與刑部不同,然亦伺上意旨所在而加輕重也。如王世盛鞫問巴縣家人,竟至忤旨,非持正也。上一面溫慰勉留,一面嚴鞫家人,安知上意所在?至熊魚山開元下詔獄,獄中具款累累,錦衣匿不以聞,則以相君之寵未衰也。嚴刑之下,蒙蔽反甚於刑部,徒使怨歸於上耳。
章格非正宸參巴縣,下刑部,次日王炳藜偶晤巴縣,云:成就老先生作文潞公矣。巴縣艴然不悅曰:這個皇上如何作得潞公?退而具疏,滿紙不平之氣,無一字申救。夫潞公所事,非庸主也,以上為過於仁宗乎?以上為不及仁宗乎?諉過於君,以泄私忿,甚非大臣之體。
巴縣在閣中二年,糾者甚多,而不能動搖。至鳳陽失事,糾者益多,以楊昆岑為巴縣座師也。楊之死,比失陷城堡律,亦未確。其實受巴縣之累,而巴縣佐政如故。是年冬,陵工肇興,閣中隨例捐助,范木漸署工科,乃出疏駁正,言陵寢失事,實由昆岑,昆岑撤防,原因巴縣。使巴縣不擬此旨,何至失事?在他人可捐助,在巴縣不宜捐助也。巴縣素稱利口,到此亦失所措,乃上揭引咎,而上亦遂允其去。范曾以王維章事參巴縣,至是逾年也。
楊昆岑,名一鵬。為蜀中司李時,曾遇一異僧,至甲戌為淮撫,已經二十餘年,忽遣人送書,則四絕句也,皆歸隱之意。未幾禍及。楊死數日,主稿郎中紀克家在署,白晝見楊入,遂仆地,舁歸,未三日而卒。其精爽可畏如此,於忠肅不至是也。紀引盜陵樹律,雖無共盜之情云云,宜乎楊之見形也。
皇陵失事,地方官當任其咎,然撫按官非專責,豈得與內璫同罪?竊謂此案,以內璫楊澤當失陷城堡律,而撫按量從遞減,庶得其平。乃言者以事屬重大,將借此以去二輔,遂嘵嘵於溫之親{{*|(指吳振纓)}},王之座師各加力攻,此意何能掩主上之知?宜乎楊辟吳戍,而二輔仍如故也。乙亥春,成德為滋陽令,庶子倪鴻寶元璐上製實製虛疏,與少宰張捷爭辯,又皇陵失事,言者紛紛。二月,余過滋陽,成示余刻成章疏,並問通政司上疏事宜,實有建言之意。其後偶處府廳,一二積役,任事太過,府廳忌之,遂言於巡按御史禹好善而劾之。又恐不坐貪酷,或拿他不到,故造列多款,然而在任清操,不可泯也。成既被提入京,欲伸前誌,每為范木漸所阻。迨范以艱去,而成遂奏揭紛出,小題大作矣。
成事上亦疑之,遣人至滋陽,訪之百姓,言屈者十人而九,已有昭雪之意。而成在獄中,構訐不已,又遣母各處投揭,至隨烏程之輿,詬詈至朝門。烏程具揭,上乃命於長安門杖之六十。由是不待追贓而以發戍結局,蓋烏程亦畏之也。
己巳之變,自{{YL|嘉靖庚戌}}而後,僅再見焉。但士馬物力,仍足相當。袁督師初至一戰,人心始定,迨後鈐制諸將,不為無見。而袁為人疏直,於大璫少所結好,毀言日至,竟罹極刑。厥後滿桂總督一戰而敗,安見鈐制諸將為非宜哉?乃京城小民,亦群然以為姦臣賣國。此等事,人多不敢言之。
袁既被執,遼兵東潰數多,皆言以督師之忠,尚不能自免,我輩在此何為?蓋袁在遼左,最得將士之心,故致如此。上乃出諭,謂暫令解任聽勘,而先人之言深,卒無轉圜之意。其後再逾年而有孔有德之亂,得非傷遼人之心而然歟?封疆之事,自此不可問矣。
毛文龍之死,何所關於成敗之數?自袁敗,而議者執以為辭,於是連及大學士錢機山龍錫,逮入獄,論死。初,華亭陳繼儒曾讚成誅毛帥之議,錢既論死,其家子弟日至陳家加詬詈也。辛未大旱,上釋死罪六臣,機山與焉。使其當近日韓城宜興之間,豈復有餘生哉?乃知人主用法以漸而手滑也。昔人之言曰:恐他日吾輩亦不免。此言真可惕然思已。
蘇有功,毛文龍營中副總兵,原名毛有功。文龍死,東降,後被擒解京,在檻車中飲酒放歌,旁若無人。及被旨處死,而其夜自演象所逃矣。究其故,乃解役於途中,每夜放出說書,至是亦然,遂忘收禁而逃也。解役抵罪,五城及東司房出示懸賞,杳然無蹤。三月後,乃於邊外得之,解京正法,臨刑猶丐酒不已,亦奇事也。
余孝廉時,見假孝廉二人,一張致樞,一楊震寓,皆曾相與。致樞假富順湘潭二籍,辛未揀選,為一富順孝廉所發。乃一書辦姓任,因致樞卒於京,娶得其妾,據所遺監引而假之。震寓不知所假何人。曾住濟寧半年,後居儀真,與揚州孝廉結社,遂從儀真起文會試,選得鄖縣令,為僕役分銀不均而事發,二人俱大辟。楊尤久假至十六七年,天下事何所不有?
癸酉秋決之日,上素服,在建極殿與中堂諸人相商,極其虛懷。而烏程無所平反,大負主上哀矜無己之意也。內一人徐兆麒,遼東人,曾以孝廉署濟寧學官,甚少年,為陝西華亭令,到任僅七日,而城陷於賊,此不當在矜疑之列乎?上於此頗費躊躇,而烏程初無一言,立視其死,乃知年來操切之政,多成於下,不盡成於上也。
楊武陵之柄用,實借徑於田貴妃。是時與中宮不相得,上亦久不見中宮,故武陵因星變上疏,陰含譏刺。未幾,而武陵入閣矣。後有悼靈王一事,楊在楚中督師,疏請持誦《華嚴》,相隔僅旬月耳。異哉,桴鼓之相應也。
薛韓城之用,烏程陰薦之,故以僉憲驟登政府。至其敗,則未有知其由者。上嘗與韓城言及財用匱乏,韓城對以外則鄉紳,內則戚畹。在鄉紳者,臣等任之;在戚畹者,非出自獨斷不可。因以李武清為言,遂傳密旨借四十萬金,冉、萬二駙馬各一萬,而周、田等近親不與焉。此旨間有抄傳,復嚴禁之,李氏殊不在意,而督之日急。武清死,復及其子國安,提家人追比,久之,國安亦死,而追比未已。周嘉定乃其兒女親也,上疏為言,又奉嚴旨,於是李氏盡鬻所有。其房無人售,則拆毀賣之。內閣中書楊餘洪、周國興者,亦李氏親也,教李氏云:有形之產既盡,即不上納,將如之何?久之,韓城偵知其故,密以聞上,因年終舉劾兩房官{{*|(舊無此例,始自張淄川)}},遂劾二人閑住。有旨各廷杖六十,二人老矣,即日死。翌日,韓城夜歸,下輿見楊、周二人在門內,忽失所在,韓城懼而計無所出。是時戚畹人人自危,後因皇五子病亟,遂造為九蓮菩薩下降之言。九蓮菩薩者,孝定皇后夢中授經者也,覺而一字不遺,因錄入佛大藏中。旋作慈壽寺,其後建九蓮閣,內塑菩薩像,跨一鳳而九首,乃孝定以夢中所見語塑工而為之。寺僧相傳菩薩為孝定前身,其來久矣,至是言皇五子見菩薩來,甚怪上之薄情,不念先世親屬云云。又言,如不從此改過,將來殤折不止一人,還都要喚去。大都上未嘗至皇五子病所,皆諸人撰造節次,遣人傳報。上大懼,於是傳諭停止追比,復武清侯爵,而皇五子竟薨。乃心念此事皆由韓城發端,欲誅韓城以謝孝定在天之靈。會垣中袁忍西疏糾韓城,遂有成何糾章之旨,而翌日列款以進矣。袁疏皆一時掇拾,其於韓城毒惡,百未罄一。乃上意先定,於是楊、馬二長班下獄,鍛煉成案,遂令御史郝晉勒令自盡。韓城將死,曰:吳昌時殺我。其實韓城之死,始末如此。非盡昌時之力也。
韓城初罷,上令人潛伺有何人先至其寓。中書王陛彥往焉,遂執赴詔獄。陛彥孝廉,試中書,撰文者從無掌房之例。庚辰闈後,與梁維樞俱轉尚寶丞,或欲依附韓城以就功名,但轉未數月,亦無甚事也,其招辭皆憑空結構為之。陛彥,松江人,吳昌時之甥也,赴市時語人曰:此家母舅為之,我若有言,便得罪於名教矣。陛彥死後,乃見夢於其妻曰:汝二年後看小報應,三年後看大報應。至癸未,昌時死西市,所謂小報應也,未知所謂大報應者何也?
韓城之死,止坐贓九千兩,將何以處夫嚴分宜也?韓城之陰賊險狠,死有餘辜,但不正名其罪,而以懸坐之贓殺之,何以服人?刑政之不平,無甚於此者矣。余非為韓城訟冤也,未幾而有宜興之事,分明殺得手滑,後來何所底止?
上召雷演祚、方拱乾,此宜興得罪之始也。迨吳昌時廷鞫後,始令催來候旨,明乎罪因昌時,故諸臣言昌時麼䯢小吏。上曰:昌時是麼䯢,難道周某也是麼䯢?厥後刑部擬罪,舍昌時而專言封疆,明係逢迎上意而致之死。夫封疆則有之矣,豈宜興一人之罪?且視師不過末一段事,始終封疆者,自有其人,與宜興何與?及至旨出,則又不言封疆而言機械。機械者,罷內操,撤廠衛,皆機械也。此內璫所日夜文致於上前者,至此亦不覺流出筆端矣。
壬午,余入京,正值枚卜譴怒之時,廠衛因此而復。當召對時,宜興不在朝,次日始入。此中情事,宜興豈不知,何至一味逢迎,作此等處分?況以此復設廠衛,上之疑自此始矣。此時正言讜論爭之,不得而去,何等光明?何至成禍?乃苟且委曲而擬聖諭行之。余初疑諭自內出,至閣取原稿覽之,乃閣中所撰也。至廠衛既罷復設,亦絕無一言。至冬底,乃借廷杖衛鞫,以快私忿,何歟?《易》曰:知幾其神乎?其孰能與於此?
宜興進言,亦甚有法。如黃石齋一事,本因上問「撼山易,撼嶽家軍難」,何以能至此?宜興奏曰:飛在當時,固是忠勇,然亦未必盡如所云。但因秦檜讒構,飛遂不得其死。後世憐之,所以說得飛更好,就是古今所無。即如黃道周,皇上罪之甚當。但此人素有浮名,亦祇是作得時文好,故一時文士多稱其美。今在瘴癘之鄉,一旦不保,則後世亦止知憐他,就與岳飛相類。上微笑而不言。蔣晉江因曰:道周在獄逾年,祇是讀書及感戴聖恩,曾手書《孝經》百卷,各有題跋。此人大要還在忠孝一邊,還望皇上赦他。上曰:既是卿這等說,豈止赦他?就是用他也不難。翌日降御劄云:永戍黃道周,罪無可逭,今特赦免前罪,著以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以見朕重學惜才赦過宥罪之意。
壬申,畢司農之入獄也,救者多人,單疏合疏共四十餘,而未有允意。最後吳和受、甘來疏曰:自嚴之罪,豈獨在蒙徇哉?揚曆多年,不能保其終,罪一也;自嚴不能保其終,遂致皇上不能全其恩,罪二也;望八之年,匍匐入獄,萬一瘐死獄中,使人疑皇上之薄待老臣,罪三也。疏上翌日,遂令寓所候議。是上未嘗不受言也,存此二條,以為諫法。
宜興師再入,即欲起張鳳翔,蓋其人素冒東林之名也。久之,上意未用。至壬午冬,乃召入,問以諸臣舉爾知兵,其具以對。鳳翔如不聞者,但言水陸艱阻之狀,上不悅,令部議。及疏上,有「黔技已窮」等語,痛罵一篇,宜興乃票駁一旨,意若深求,而實指以破故。於是削去前疏,單言耳瘡矣。鳳翔告余曰:不意宜興如此之妙。坐此留用,補兵部侍郎。又前此六月省獄,改其子幼安死罪為遣戍,其受恩深重至此。
上即位以來,命相三四十人,其中非無賢者,求其精神提挈得起者,惟宜興與烏程二人,但俱不軌於正耳。其初入門,更無少異,惟宜興近和,烏程近刻,其以自遂,一也。烏程最久,不露破綻,大意主於逢迎,其後轉相摹仿,不離烏程一弧。雖精粗不同,其揆一也。天下事,的確是這個人壞了。
孫松石三傑有意去韓城,丁丑乃發舉人曹鳳禎一事。文衡之子,而劉澹石安行之婿也,更有韓源為之房師,一疏而累數人,而韓城無恙也。韓城當日為禮科都磨勘之際,未免為澹石之意居多,則韓城當先受其咎。然而韓城但以此去,則韓城不死矣,天意留之以甚其禍也。其後復試,上自命題,不義而富且貴,萬物皆備於我矣。其文頃刻而就。閣揭云:復試雖通,仍當革去舉人。蓋留「雖通」二字,為異日展辯之地也。上乃親閱其文,塗抹數處,無不確當,改為復試支離,真支離也。即其首篇有承前人餘蔭等語,蓋自寓為文衡之子也,於題何涉?非支離而何?不意聖鑒亦精於時文也。
曹文衡為薊遼總督,革職為民而去,豈宜樹坊?乃以此與縣官不協,遂至掌縣官之面。縣官捉文衡杖之二十,置於獄,此河南鄉紳驕橫之報。未幾而有苗思順、褚泰初之事,皆河南人也,衣冠掃地矣。
閣下書刺科知道友舊例也,萬曆中有上疏爭之者,未能改也。王巴縣曾被論,有持其通家侍生帖,在外向某武弁作何事者,王自辯衙門有體,即在內科道,不與以侍生矣。垣中諸公憤憤,至形諸抄參。未幾,文長洲入閣,乃概用通家侍生,於是臺省諸公翕然稱之,而體局遂為一變矣。後此入閣者,欲仍舊則不敢,概用侍生則不甘,乃改用通家生。夫通家則有之矣,安有身為大臣,而在廷言路無一人不通家者?此其虧體殊甚,皆自長洲開端。長洲雖賢,吾不敢諛此一事。
宋之俊,山西人,登州僉事,梁衡為萊陽知縣,皆當孔賊叛時,有守禦之功。其後因爭敘不和,遂至互訐。宋訐梁九十八款,梁訐宋一百零二款,但宋富而梁貧,故梁入獄,而宋僅候問有何不得已之事。乃乘陳啟新直鼓之日,投疏求正直言官勘問,親跪啟新,垂涕哀求,由是問官不敢為梁伸雪。至擬辟,坐贓二萬。梁在萊陽僅一年,乘城守禦乃有八月,其餘日即日受百金,不至是也。宋本與陽曲王府結親,而又為禮部,未幾奪襲事發,遣戍,人咸快之,而梁罪如故。會曹璫清獄,乃豁贓遣戍,梁至不能具路費,同年斂銀濟之。而宋在京,舊有典鋪,賄賂把持,黑獄瞞天,舉朝畏其反噬,甘心出閹尹之下。世道人心,至此澌滅盡矣。
陳啟新跪於正陽門外,實由曹化淳聞之於內。自古小人進身,未有不自中璫導之者也。獨怪正統年間,曾有淮安衛軍丁某,以訐奏授垣中。今二百餘年,復有此事,亦出淮安,是何風氣?但丁後以奪情入郊壇,論戍遼東;而啟新被參,乃獨逸去,斯一大闕事也。
淮安人文寥寥,顧多出高科。近年若丙辰之邱可孫、辛未之夏曰瑚,皆是。其年不永,亦甚似,至清河小邑,無城,僅僅黃河岸上一村落,乃有狀元丁士美生焉。其地淮黃交會,風氣所鍾,信有之矣。
天壽山,真大地,蓋他處之山,不過一山,此山西自太行,東連山海,層巒疊嶂,綿亙數千里。余嘗上陵,望諸山之氣,鬱鬱蔥蔥,石之骨脈,極其龐厚。卜年卜世之祚,固未艾也。諸陵各占一山,惟長陵規模甚大,德陵甚草草,面前有橫嶺,蓋定於倉卒,不及細擇也。
皇陵之變,燒毀明樓,此見於邸報者也。有自彼來者云:寶頂被穿一穴,不知深淺。地方官多諱言之。自此連陷藩封,皇子繼薨,得非根本之地有所搖動而然歟?承天陵寢,陷在賊中,相傳未動,正自未可知也。
辛巳,上再幸太學,復命詞臣刪纂六子,邵、周、二程、張、朱。余晚至,分得朱子數卷,多駁辯陸象山語。余意學者意見不同,不妨各存其是,不必自樹藩籬,專事攻訐。如象山者,豈異端者流乎?乃煩此呶呶,示人以不廣也。余一切刪之,為朱先生恢度。然上之為此,實因欲令道士章醮,故以此崇重儒術,俾言者不得借口耳。
章醮之舉,為中外多事,將以弭災求福,而要之事天以實不以文,殊不在乎此也。每遣羽流於南城為之,上與后妃,密往行禮,自文華殿西夾道中往來。一日,有部僚接本在會極門,忽傳駕返,遑遽避入文華門西直房,於窗隙中窺見上乘小輦,輦前立兩宮娥,端麗無比,其次後輦,又次田、袁二妃輦,歷歷見之甚真。不知上亦窺見其在直房中矣,俄使中璫至,問何人,以姓名對,上復遣諭之至外勿言也。
田妃父宏遇,陝西人,久住在京,曾為千總官。其妻吳氏,妓也,田妃亦非其女。乃有此一段富貴,在京無所不結納。每科道命下,遍拜之,設筵以款,科道皆樂與往還。宏遇誕日,各聯儕類往祝。一日,高鷺磯名衡為錦帳,列余名以往,田忽投請啟,邀致再三,余力辭之。後告假往南海,回至濟上,避賊,居三月。余方告病在里,竟不往拜。總河張玉笥語余曰:田在此是客,何不往拜?余答以在京從不往還。且田太宰認為同宗,前參太宰時,太宰欲浼宏遇講和,宏遇逡巡不敢至也,何以拜為?然田見他客往往問余,至臨去登舟,乃自來拜余,余至舟邊還拜而已。
田妃能書,甚有機智。誕日在四月丁丑,遇旱。上方齋宿武英,已半月矣,至是欲暫還宮,妃遣人力辭曰:正為誕日,不宜還也。庚辰辛巳之間,大璫曹化淳輩使人於南京、揚州用重價得歌舞女子數人,上甚寵之,即辛巳冊立為嬪者是也。緣是累月未與妃相見妃乃手繕疏諫,上批數月不與卿相見,學問視昔大進。歌舞一事,祖宗朝皆有之,非自朕始也云云。此疏竟在宏遇家,每持以示人,臺省諸公多有曾見之者。
吳阿衡,河南人,初第時,娶宏遇妹為妾。近為薊遼總督,有疏言其飲酒多近婦人者,上疏自辯,稱臣之妾即都督田宏遇胞妹,娶已多年,臣近得陽痿之症云云。此何等語?乃人之章疏,可謂大無禮於吾君矣。又山中走出一熊,為兵士所得,乃疏陳練兵之效,未幾全軍陷沒。
上初幸妃宮,謂之鋪宮。田已立為貴妃,袁乃鋪宮,相去七八年。袁固上即位時與田同選者也,袁僅生一女,寵愛去田遠甚。即宏遇聲勢赫奕,喜與朝臣結交。袁之父名佑,謹飭自畏,不敢輕見一人,往往相反也。
田妃宮謂之承乾宮,袁宮為翊坤宮,翊字即神廟帝係,累朝相沿,不聞諱也。壬午,余在東安門,即東華門,袁同守門,得與袁晤,因及宮中事,言袁妃近作一紫檀紗廚,費七百金,其管事內璫奏曰:奴婢為娘娘節省三百金,如萬歲臨問,宜云千金,不可言少,恐照樣再作,便作不來。後上見之果問,妃對言千金,上細視良久曰:果值千金?前中宮以千金作一廚,尚不及此。蓋宮中費用,大略如此,只憑內璫口中,或千或百,無處稽考。
袁又言,上住乾清,雖時過后妃各宮,至莫必歸乾清,然後宣召后妃。不奉宣召,則各宿其宮,不至也。此本朝制度之善,即妒忌無所施矣。又言,上寢處木臺高丈餘,以階而升,上作板屋,內設床榻。又言,內中多藏異物,歲一閱視,出之於庭,有瓜子長五六寸,闊稱之,不知何地所產?計其瓜,當大於間屋,此古來史傳所未聞也。
戚畹遇節,宮中皆有賜,其家則進果盒,或五六十副,或百副,視所賜以為多寡,大要以千金出,則以五六百金入矣。每季皆有賜衣,少者三四十端,此皆所當議省者也。袁在門時,有冬衣之賜,內監所行紅面揭帖,首開翊坤宮字,後列段絹數目。時袁妃差內璫至,與袁語良久,人不得聞。又數日,妃偶病,袁於家設醮事三日三夜以祈福云。
乙亥七月,召對,止賜瓜果。自壬午以後,乃出內饌,每衙門量人數多寡,或二分,或三分,每一分為肴菜二盒,粳飯一盂,精而足用,不似光祿之虛靡也。
日講每次有酒饌,初次設宴以後,每人折銀一兩,俱光祿寺辦。戊寅,東宮講讀,該寺照例辦宴。及講讀畢,東宮諭云:先生每吃茶。已設之宴,一時撤去,殊為非體。夫預教元良,何等大典?國家不經之費,不知凡幾,乃吝惜及此乎?此萬萬不當議省者也。
丙子二月十二日經筵,屆期諸臣俱候於文華門外,而大雪不止。至午後,上不出,傳免。午門外設宴已久,遂一並撤去。余時當展書,頗憚其難,戲語同官曰:經筵進講,不過老生常談,何如將此宴便賜諸人,豈不省事?旁有一內璫讚曰:此位老先生講的是。大雪如此,祇是賜宴,即與經了筵的一樣。同官皆笑,余因述今早來時,遇一宿科省員於長安門。彼此班後相問,其人曰:怪得雪中如此早來,原來今日該吃經筵。且說經筵如何可吃,與經了筵之言,正相類也。
戊寅春,經筵講官王鐸講「聰明睿知」一章,分疏敬信說字反語太多。言時事,又有白骨如林等語。講畢,上怒責數言,謂其敷衍數語,支吾了事,全不能發揮精義云云。鐸出案前,待罪良久,上命起來,又忘卻謝恩,次日乃上疏謝。其次講《尚書》者乃黃絅存錦,聲細而哀,無一字可辨,上不懌而罷。同官衛紫庵允文語余曰:黃前輩講書,恰似哭了一場。余曰:正為王前輩講不稱旨,可為痛哭者此也。
丁丑,編修劉正宗失去銀帶衣物,久之乃得於一典鋪。捕役偵其所自,乃中書吳某{{*|(忘其名)}}所當。及於武英訪之,又無姓名,蹤跡且久,則積年大盜也。有妻妾數人,延西席教子。每日扇馬道上拜客,夜即為盜,有繩作軟梯,無夜不入人家,曾盜黃絅存家銀數百兩,又盜進士李白池衣箱中多物。會余赴一席,同年金壇王有三,詼諧狎出。言射覆者畫一中貴踞床,是為獨坐無聊;又畫女陰數十,惟一無毛,是為光陰有幾。時有三方為中書,余因曰:弟有一言,年兄莫怪。問何言?余曰:近日劉家失盜,其姓吳者不知是中書賊,又不知是賊中書。於是合坐大笑,王亦笑無忤也。
余第後,觀政工部,曹葆素{{*|(名珍,尋改名光)}}為大司空,每怪進士入署不齊,揭示司務火房有寥寥十八員等語。尋值祈禱,預戒諸進士,分為兩班,須皆齊到。一日行禮既畢,余方到,則止二人行禮,乃無錫馬君常世奇、安陽尚□□大倫也。稍間,止有二三人續到,遂相率散去。余戲謂二君曰:不意曹老先生約束一番,乃公馬上得之也。
庶常每日進館,無力雇長馬,多是暫雇至館,日斜出館,須遣役至棋盤街雇馬接歸。一日,諸人俱散,余自內出,見馬君常、羅小遜在二門外,余問何為不去?二人云:方遣役雇馬。立語久之,其役來復云:今日操,無馬,余笑謂曰:此處見有一馬一騾,何得言無?羅張目指余曰:這個人。馬惟笑而已。
館中初以李豫石為長,閩音不甚正,每晨說假,以給假為即籍,以王邵為黃笑,以趙之英為醮資英{{*|(英字讀近仍音而稍清)}}。每遇二人不入館,則預仿其說假之狀以為戲笑。然李端方厚重,不為詭異,復饒經濟之才。館中雖多人,余所服者,惟李及吳默實太衝二人而已。
羅小遜好稱王子安《滕王閣序》,故序余使鄴吟,亦云昔王子安矜落霞秋水之句云云,在館時更屢言之。一日冬寒向火,復言及此,而所衣絨裘,不覺被焚,余戲曰:弟亦有一聯曰「火光與褐袂齊飛,羊毛共炭灰一色」。
沈憲申及倪鐵山皆大鼻,程端伯、衛紫庵共為律詩詠之。略云:何物崔嵬起面間,土星高掛大於拳。稱來重有三斤半,打扁猶餘五寸寬。又改杜詩云:鞭條日暖龍蛇動,破扇風微燕雀高。朝罷驢尿攜滿袖,詩成狗屁在揮毫。京師腳驢,多於沙塵中遺尿,既乾,經踐仍復成塵,則乘風而起,穢氣逆鼻,所謂驢尿攜滿袖也。初,鄭方水師每入館,甫及未刻即出,惟豐城唐師久之不出,同館苦之。迨壬申秋,鄭師入閣,一日,值程有事欲歸,而唐師至,申末未出,程乃吟曰:人生有版須當打,枚卜可曾到老唐。蓋院堂有鐵雲版,必擊之而始散也。此數則,俱可資笑。
癸酉八月朔,閣試商霖賦,題本明白,乃有用祖宗皇上字高抬者。吳澹人禎套用北山移文曰:騎箕之精,肖象之靈云云。移文似非賦體,前此試視聽言動四箴,乃有用程子四箴次韻者。又遼師凱歌四章,有云「閃電飆馳霹靂轟」,此成何語?雪夜入蔡城歌行,有用「登牙」二字者。牙,大旗也,唐節度使門有牙旗,如今督撫之儀,故其內城曰牙城。今裁去城字,如何可登?余嘗曰:此即彈琵、唱山之流。蓋俚語言彈琵琶、唱山坡羊也。張天如自負名士,視同年如薎有,乃其閣試賦得「兵氣銷為日月光」,首句云:不把高官奉武人。其餘稱是,不欲盡言之。昔人以翰林院文章、光祿寺筵席、教坊司彈唱並言,殆謂此等非耶?
曹秋林蘊清未沒半月前,一醫者見之,語人曰:此公不過一月候。視其口,每恒張而不合也。時方無恙,人不信之。未數日而病,病十日餘而歿。病中,同年視之,才一張目即合。忽作《鳳凰賦》至三十句,條理井然,極其奧博。俄而寂然,間兩日而終。
同年曹天錫,偶於寓所之側見一婦甚美,使人偵之,則夫沒且欲嫁也,以五十金得之。其婦日索衣飾,曹極力奉之。未幾,以天且暑,別遷一寓,婦親擇,多不如意,最後一寓稍遠,乃僦之。婦先往,曹在舊寓發諸裝橐。會天雨,久之未完,迨完而往,則婦與細軟俱不知所在矣。曹大駭,天已暮,無可如何。明日至其嫁處訪之,杳然無蹤,曹甚悔恨。越數日,其婦忽從外至,曹欲執而尤之,絕無懼色,大言曰:我本有夫婦人,被汝強占多時,速寫兩無相干一字與我,不然,與汝到個是處。曹默然。久之,有嗬殿者過,婦欲出大叫,曹恐失體,即寫與之而去。同年吳一元云然。
費縣姚擇揚,辛未第後娶一妾,其姊頻來,試挑之,欣然順從。月餘,親屬來者無不與通。先後數人,又皆姝麗,姚自以為奇遇。然而稟受清羸,未幾疾作,而來者不已。其房師許石門遣人逐之,不能絕,至言於巡城御史,呼總甲逐之。究其故,乃窺姚之清羸,欲因而斃之也。京師多有此事,即此二人,可為羈旅娶妾者之戒。
李春瀾,麻城人,鴻臚寺序班,上疏自言其母為梅長公之煥所強占,最無恥之人也。一旦自楚中買妾朱氏,贈簡討王用予。朱氏絕色,本楚藩宗室妾,既歸用予,僅數月,用予以差出,朱氏留京,一二年間轉嫁多人,嫁皆不及數月,御史魏士章其一也。余門生毛羽儀,緣事在獄,其父德來京,朱氏又嫁之。月餘,謬以為寡居兒婦而嫁楊翠屏繩武,得三百金。士章聞之大怒,上疏言德販賣宗女,遂下刑部提問。翠屏懼,出朱氏於外。由是士章為人所薄,此等穢褻,乃煩章奏。未幾,竟轉年例,刑部尋審德在京娶得朱氏,其朱氏在京先嫁多人,並非宗女。僅擬仗罪,翠屏乃復攜朱氏之遵化任。後三年,翠屏卒於遵化,不知朱氏又往何處?范木漸曰:朱氏在京數年,楚人幾至嫁遍,祇是一個風力。余曰:風力乃是言官,朱氏如何風力?蓋江漢遺風,陳夏姬之流也。
錦衣指揮許某,忘其名,乙亥十月,毆死其妻,喧動市井。巡城御史親至其室,問以為何動此惡念,惟言情願償命而已。及問其子女家屬,則所生二女,皆被指揮淫之矣。於是指揮坐大辟,革襲,不知何人後也?
田宏遇又養一女,曾一至宮中視田妃,上見而喜之,妃即令出,自此絕不復入。壬午,妃薨,尋有九嬪之選,蓋上意在宏遇女,宏遇亦願以女入宮,保後來富貴也。未幾,以邊警罷其事,至秋而宏遇死矣。
國家錢法,莫盛於萬曆年間,每六文作一分,至天啟年間如故,余乙丑計偕所親見也。辛未,乃增至八文,因錢雜也,然猶未大壞。至今日而日甚一日,私錢之禁日嚴,徒為販鬻者苦。揆其所以,皆因有力者為之。如田宏遇自寧波回,載錢十三船入京,曷啻幾萬萬?宏遇用此錢於百姓,而欲百姓不用,此錢將銷歸何處也?在南之錢,百文僅值二分,宏遇買來京用,有四五倍利,萬萬之錢,贓銀亦以萬計矣。律以歐陽駙馬之罪,將何辭焉?
雜錢既多,勢不能禁其賤,當因而益賤之。而獨重制錢,俾二文當一文,或三文當一文。法在先行於上,而以漸及下。京城內外,凡收銀者,皆令收錢,制錢與雜錢兼收,其折數亦如之。行之用餘,其應給銀者,概給制錢,未有不樂其便者也。雜錢自去,制錢獨行,無所用禁,而錢法疏通矣。所謂因而利導之者也。
周、田二家,無日不興作,人皆樂為周用,不樂為田用。田每伺工匠所在,驅之以歸,閉置工所,多者數月。其非工匠者,驅作雜工,筋力疲敝乃放之。在內飯食不足,又不給值,或伺間而逃,乃得出也。由是怨聲載道。
上於戚畹優厚,而不欲朝臣與之結交。相傳中宮曾指陳芝臺姓名曰:此吾府探花也。上曰:既是汝家翰林,莫想作得閣老。又項水心煜與嘉定家結親,用吳中風俗行禮,有彩花,製作奇巧。不數日,傳達宮中,上甚不悅,既而竟有降調之處。即此二事,上於戚畹嚴防如此。乃武陵專於內中取事而坦然無疑,何也?
陳啟新自言隨例謁嘉定伯,助以米數石云云。有駁之者曰:朝臣與戚畹原無相見之理,何例可隨?上於是重申戒諭,亦不罪啟新也。余門生周銓,初得第,嘉定長子名鏗者往拜之,欲認為同宗。銓以問余,余曰:令伯叔及昆仲科第接踵,已是茂族,何借他人?若認為一族,後來祇有損,更無益也。乃止。
劉可斅,初名可學,本濟寧州吏目,蓮妖之亂,為熊文燦巡捕。文燦好以誅殺立威,而信任可斅,冤枉頗多,可斅遂富。旋京,改名納監,遂至上林掌監。凡東人無不認同鄉者,獨不認余,以曾為吏目,必識之也。可斅結交既多,漸有營謀,乃至條陳吏部事宜。後因佛事施銀千兩,其疏簿達宮中,上以為疑,俾廠衛緝之,遂至提問,久而得釋,豈佛力所佑耶?
吳金薄者家巨富。天啟中,殿工至透借金薄飾殿,節欠至二百萬,累年不能給完。乙亥,內璫盜禁中珠寶,鬻於其家。後內璫處死,而吳以不知得免,但沒入其珠寶而已,後竟以他事破家。其房在崇文門內,為周嘉定所得,煥然一新矣。
祖母綠出滇南,以盆注水,入指頂大者,則盆水皆綠,舒白紙於案而置其上,則案紙皆綠,故名祖母綠。癸酉春,東廠緝得吏部打點人祖母綠一塊,準銀七百兩,上遣人送至閣中,諸老傳視,大如拳云。時楊翠屏在館中,余問此物何用?楊云:有豆許大含口中,可數日不饑,是辟穀藥也。未知然否。余州楊春茂,萬曆己卯解元,先期夢買得劉某家祖母綠。劉之祖名溥,景泰年解元也,尋為舉首,乃悟所夢矣。
余州有解元七人。劉溥,號敬庵先生,講學著書,終身不仕。其子即進士劉概,與御史湯鼐同下詔獄者也。楊春茂中解元時,第二題為「敬大臣則不眩」,結中有重臣不可無,權臣不可有等語,至京欲疏論江陵,為父所勸阻。二人者皆奇人也。楊尋卒,不竟其志。
緬鈴者,淫穢之器,相傳有細蟲生草間,用金裹之,楊翠屏以為非也。彼處出鴇鳥,乃至淫之物。土人為窟窖於野外,遇此鳥經過,裸婦人於窖外,此鳥必旋飛而下,婦人疾避窖中,鳥因遺精於地。取淬煉金,百層百淬,則成此物也。登州膃肭臍,亦以婦人試之。其法取置斛底,而實粟於上,裸婦人以坐之,則臍自粟下騰起,其不能騰起者,即偽物也。夫已死之臍,騰起為異。至鳥而飛就婦人,復有遺精。此理之難信者,氣類相感,不妨有之也。
黔國在滇世守,宛然王者,土官畏之。其所掛征南將軍印,每遇下行,不至全用,量事大小,或用一角,或用半印,夷人奉之,有如詔敕。凡有所指麾,此印一至,土官家則相顧失色,惟以應付出門為幸。近年以來,威令稍稍不行矣。
翠屏又言,麗江軍民府產金,每雨後,山中尋得生金,有大於豆者,所謂金生麗水者也。土官木姓,曾欲認黔國為一族,而黔國不許也。有店房在張家灣,其他處亦多有之,見人執禮甚恭。其地諸生皆利其所有,每赴試,必以金為贈也。
滇中之地極高,每入京,謂之下京,計其地在數十仞之上,以漸而下也。會試,例給郵符往返,至庚辰下第,一概不許用,流離不能復歸,乃有縊死在天壇者,皆本兵楊嗣昌為之。自昔祖宗成法,其為計豈疏於嗣昌哉?節省幾何,而失士子之心,兼失遠人之心。非所謂得策也。
遲之萊大成巡按廣西,回京具言荒僻之狀,衙門公座桌堂,皆用泥塑而畫飾之,交易皆婦人,其丈夫鄉居不常入城也。遲在彼苦瘴,每日服人參以勝之,差滿,約服二十餘斤。到京不多日,而夜寢不復起,將斂,面色變青,人以為人參之咎,果其然歟?宜興師每日服附子五錢,徐元扈相君每日服大黃五錢,皆是異事,一名醫告余曰:二人此時不覺,後來須一總算帳。元扈尋卒於任,病不一二日,了無他異。宜興師又不得以附子死也。嗚呼!醫言亦不驗矣。
遲之萊為諸生時,至海上一寺,仿佛若生平曾經歷者,蓋此寺中僧也。後泊舟某處,夢至文昌帝君所,言官當至太僕寺少卿。覺而訪之,其側近數里有文昌祠,徑路一如夢中云。頃自廣西差回,將升,屢因欲避太僕,逡巡不果,未升而沒。沒後贈太僕少卿,竟不可逃。異哉!
吳澹人亦夢曾為松風寺僧,方水師作序,曾述及之。後寓所失火,被焚,三日而卒,亦僧家茶毗之義也。宋九青在杞縣,妻病甚危,其僕夢至馬神仙廟,有石碑,上鐫宋名,為太僕寺少卿,其後俸滿,避之如之萊,竟升大理寺少卿,歷太常,至刑部侍郎,則夢亦有時而不驗也。馬神仙廟在萊陽縣,人甚崇重之。
夢有至奇者,陳井研之祖名某,巡按遼東御史也。家本寒素,未生時,里中富室夜夢有人送匾至其家者,署曰光祿第。其人有兩子,皆諸生,以為科第可待也。未幾兩子俱死,諸孫零落漸貧,鬻第於御史。會差遼東,卒於任,以勤勞王事贈光祿少卿。去富翁作夢時,已五十餘年。後有司送匾其家,前夢始驗。不知此事何急而預兆於五十餘年之前,且所兆者乃死後之贈官也?胡菊潭世安為余言如此。
掖縣王萬象,好言神怪,自言少時遘危症,夢雲長公騎馬持刀提人頭來救,甚真,次日即愈。又言曾在濟南處館,有一狐甚靈。主人病中思桃,時方十二月,計無從得。狐言不難,去一炊許時,即向空擲下二桃,連枝及葉,露尚未乾。問從何得之,則云來處遠甚。蓋世間自有寒暑相反處也。又二年,狐淒愴向主人言,取桃事發,不得留矣。自此遂寂然也。
神仙事古來多傳之。登州有王赤腳者,不知其名,但以赤腳為號,或見其方坐地上,忽在樹杪,土人多言其術甚奇?𨓏𨓏出人意外。有從之學道者,即言不可,間指數歲童子曰:他卻學得。嘗出其陰以示人,則一如童子也。一日將死,遺言葬城門橋下。如言掘之,得石碑,鐫「赤腳王」三字,因埋之。數日後,於他縣有人見焉。其在衡府甚久,適邱宜城談蔡蓬頭事甚悉,其跡著世多知者,此不具載。蔡蓬頭,王赤腳,可作的對也。
宜興師之再召,夫人吳氏,卒逾十年,忽於夢中阻其出山。宜興未然之,夫人云:既不信吾言,可同我暫至一處。宜興不覺隨去,見一老僧頸係一索。夫人指示之際,悚然驚寤,自知不祥,乃是夕世兄亦有此夢。較著如此,而不能斷割,以及於難。至濟上,余造謁舟次,語余曰:自知再來必至禍及,而不敢不來。嗚呼!豈其然歟?
王巴縣,宜興師之同年。再召至京,未見朝而罷,或以為井研欲據首輔,故逐之去。井研即有此心,無此力也。宜興師緹騎催取候旨,上無日不遣人往偵,相傳約巴縣於某處密語,又傳以書約巴縣先抵京而後繼入,此往偵之言播於京師者也。上因宜興遷延太久,甚怒,故宜興不敢再稽。上遂於前二日殺吳昌時等,則宜興之死、巴縣之逐決矣。巴縣至良鄉縣上疏,票擬獎譽及延佇等語,俱為上所刪塗,此豈井研意也?
京師凶宅,𨓏𨓏而有,如楊大洪及崔呈秀,雖邪正不同,先後並住一宅,而相繼破家。御史張聚秀尋卒於其內,人相戒不敢居。青州馮可賓獨買居之,且開園起樓,以娛封翁。一日,馮鄴仙元飆在朝,仆於班次,傳者哄然,皆以為可賓且爭咎此宅。已而非也,然其封翁竟沒於此宅,繼之者亦以憂去。太僕寺街亦有一宅素凶,何香山居其中七八年,其家中或見緋衣婦人,往來空室,香山不見也。香山去後,宋五河琮以考選僦居,未一月而斃。同館吳慎旃移入,余以為言,吳云:凡宅豈有不經人死者?何妨於事?未五日而吳病,病十三日而歿。余初住一宅,業師以序貢就選,暫館余寓,倉猝病卒。余旋奉差出京,同年張師度入居之,病卒。最後孫鳳毛亦卒於此宅。皆數人相繼,事豈偶然?然則凶宅果有之也。
戶部員外塗有祜,四川人,廚役為妻撲殺,埋宅中。後居者發得其屍,轉相推究,於是有祜冠帶閑住,妻追敕命也。袁忍西愷參宋之普,亦以鶴啄死屍為言。至煩御史按驗,在塗與宋,固非所以處下人。要之,此等非所以瀆聖聽也。至屠愚仙象美紅葉一事,更屬穢媟。以閨房不堪道之事,而謄章奏,煩處分?何為也哉?屠愚仙薦張鳳翥為邊才,召對文華,殿,至日斜,上始出,而鳳翥自辰入,飲酒已成大醉。同召數人,見其語狀潦倒,謂不可入,鳳翥力爭欲入,奮袖喧呼,至左闕門,守門中貴復加留阻,鳳翥怒,拳毆之,復操俚語呼曰:皇帝老官召我,何人敢阻?由是數人力遏之而止,然上已知矣。諸人對畢,上問張某何不至?對曰:適在郊外較射,射畢飲酒,不敢入。上曰:想是酒醉發狂。不懌而罷。屠於次日疏引罪也。
熊文舉在吏部,亦著清名,一旦,有過周謀事。周謀,韓城門生也,江西人,浙中知縣,使人江西,求熊封翁遺書文舉,升過為部屬,以甲科得此,不為難事。乃又遣人於京,申明前事,因被緝獲。其稟云:所商之題,乃五百年必有王者興也。又云:與敝座師言之。指韓城也。韓城出揭,委之文舉,時文舉典試未旋矣,部鞫,乃封翁應之,與文舉無涉。於是封翁論戍,而文舉一疏之後,恬然復官。余竊為文舉不取也。
丙子五月,御史詹抑所爾選,上輔臣以去明心疏,蓋以嘉善相君發端,而及近日時政,言甚切直。上怒,召對,辭色俱厲,詹應對無所屈。上執疏問如何是苟且?詹曰:即如捐助一事,也是苟且。侃侃數幹言。且云:臣死不足惜。皇上幸而聽臣言,固可為今日之用。即不聽臣言,亦可留為後日之思。中璫在旁,嘖嘖歎服。上益怒。閣臣申救良久,命錦衣係之,朝房候旨。翌日旨出,著都察院議處而已。院議罰俸,但議語涉誇,遂並處主稿御史張三謨,而院乃以為民議矣。向令議語稍加詆摘,即罰俸無不允者。此中機括,頗亦易知,而當事者未悟,激成擯直之舉,良可恨也。
仇維禎以侍郎出鎮通州,到任後,疏稱通州內璫守禦之能。御史今僉憲金光辰論之,謂其不思自樹,巧借內援,於維禎責備極當。而上召對平臺,怒甚,曰:仇維禎方至通州,亦須讓他展布,便爾借題沽名。會天大雨,雷震,因而霽威,光辰如故矣。
辛巳冬月,忽起大風,午門及左右掖門門關一時俱折,如截斷者,亦可異也。余未在京,中書於允中言之。癸未,既復內操,一日雷震奉先殿,毀其脊。上天仁愛,能無惕然於其間歟?
陳啟新既用,上亦悔之,祇是不肯認錯。其後薑卿墅采上互糾之疏,下部看議,部議有刀筆等語。上不悅,諭輔臣曰:祇是處分可矣,管他甚麽刀筆。意猶未脫然也。部議,在外撫按提問,本欲困之以法,以快人心,乃使乘間脫逃,路皓月不得辭其責矣。啟新曾清理順天府錢糧,將科場供給裁削太過,主考猶可支吾,房考至無炊爨,其考官房中,一切借辦。榜出,天尚未明,而府役率行戶百餘索取,喧嘩滿前,何其無大體也?國家惜費,亦不宜惜及於此。在啟新固所不知,乃啟新被參,提問已經數月,而尚仍其陋,則順天府官亦去啟新不遠矣。
國初止有廩生,後乃加增廣附學,故試錄於某府州縣學下廩,則止書一生字,余則加增廣附學於生字上,此舊例也。河南周藩宗學創開科第,誤書宗學學生,多一學字。丁丑一榜,乃於增廣附學之上,俱落學字,徑接府州縣,有是理乎?是時孔句容為副考,填寫紙條,不甚留意,填榜儒士,不諳舊規,遂誤至此。榜後言之句容,且曰:須經重刊,乃便進呈。句容曰然,因言留都。遇丁祭,惟國子監舉行,上江兩縣統於府學如京師。故敝鄉嘲京城諸生曰:應天府學不祭{{*|(濟)}},上江兩縣無學。正此類也,相與一笑而罷。句容事多,不知與禮部言否。閱月進呈,竟仍其故。至壬午,余一切正之。
往年試錄,有試中書舍人,竟書其銜,而不用鄉貫,世廟時錄可按也。近日孫鳳毛、薑金允,皆中書出身,仍書某學某生而已。往時教官無不書銜,故拆卷時,有一教官,則房考為之失色。今書銜者僅十之一二,其為教官與否,無從而知矣。辛未浙江王佐,甲戌南直吳鍾巒,俱以中州教官中鄉試,至會試仍入北卷中式,無或問者,此又何也?
自甲戌顏茂猷,五經特準殿試。丁丑有五經四卷,止中揭。重熙時,令各書本經四義於四經之前,揭為書經,則場中明知其為揭矣,此甚不可也。其餘三卷,皆差經旨,不必言揭卷在書一房。其房師將以為首,而總裁不肯也,曰:正為五經,不可掄魁。此何言也?夫明旨列茂猷於正榜之前,即元且居後矣,乃不可掄魁乎?文章公器,聞以五經增價,不聞以五經受累也。壬午場中止有二卷,各卷謄畢始入。羅小遜曰:既是兩卷,止可中得一卷。余曰:不然,且看文字。如或不佳,一卷亦不可遷就。如佳,雖有十卷,也須中他。小遜曰然。既而兩卷皆佳,但五經序列,不便分房,因書各房於小紙,與小遜各拈其一。此時一名二名俱定,三名以二場貼出,中書黃耳鼎房中卷也。黃方俸滿考選,小遜欲以次卷升補,余甚不愜意。至四名禮記卷又甚佳,不可易,余惟期拈得書經春秋,則以五經卷為魁,以專經卷為第六名,庶破丁丑總裁之謬。不意拈得詩二房及禮記房,則不得不以為第二卷矣。豈數為之歟?或者不知,以為踵丁丑舊例,而實非也。猶幸小遜俯聽余言,開五經兩卷之例,明年兩卷皆捷。復有五經一卷名趙天驥者,在山西,以五經中式,至是亦在中列。填榜之際,井研及通州曰:五經祇好二卷,如何又是一卷?遂以本房易經填注,是不敢於破例而敢於欺也。請問二公,壬午之前,何處有兩卷之例?豈中堂擔當,反不如兩宮坊耶?井研不足道,通州是如何遭際,上以格外用之,而不能破格以事上。小事如此,大事如何去得?
丁丑闈中,羅小遜以夢故,焚香拜落卷,信手抽得一卷,甚佳,乃破中有鏡字者,忘其名。余未嘗有夢,而𫝾閱落卷,不遺餘力。僅得一卷,亦無他異,但首篇承上節惡字來,從惡說到好,又從好說到惡,不作兩平。其先為同事蕭曆室譽,塗竄滿卷。遂命人洗淨,加以圈點,且批云:會場大矣,何可少此一種?薦之句容。是日,句容晨起,似夢非夢,若有人扼其臂者,既而此卷適至,遂收之,即烏程閔度卷也。余詩有云:吾道良堪據,鬼謀非所尊。蓋謂此也。
壬午,有諸城丁某者,以三百金得監元,復營關節,故評事李森先以擬題掛議。丁見事跡頗露,不敢入場而去。余與小遜因而加慎則有之。迨後榜出,江西有二人,而山東並無一人。時入試者六十有餘,並副榜亦無之。事出偶然,東人遂謂余有心避嫌,不知闈中安知其為東人而汰去之?若拆卷之時,眾目共注,已定之卷,誰得以意改移?夫但保自己名位而排擠桑梓,此謝德州升之所為也。余雖不肖,萬萬不至如此。
胡麒生行人,俸滿,業已出缺,候考,乃復入丙子北闈。中書陳龍正閱戴記,借其擬題一帙。榜出,所中有胡維孚者,物議騰沸。龍正為《醒迷記》一通,後維孚為部科磨勘,四義刻布,於本題無涉,龍正乃自陳有《醒迷記》,旋得旨,進呈發抄。故維孚革褫,麒生降處,即副考閃中畏亦降讚善,而龍正無恙。此事殊不可曉。胡特泛然擬題耳,出題在龍正,閱文在龍正,而乃嫁禍他人,何為者也?且其《醒迷記》不過因物議之及,更加詆毀,不受其饋杯耳。有何發奸之功,而超然事外?故浙人亦有不能平者。
此科解元馬之驪,文較癸酉殊勝。乃有一二下第諸生,吹索字句,投揭於陳啟新,遂至疏聞。於是主考黃東厓上疏自明云:吏科無衡文之責,啟新非能文之人。上塗吏科句,意可知也。部議竟以核字不雅,罰至四科。無論一字不足以累全文,即專論一字,有何大戾而至是也?啟新不足責,儀制案呈,逢迎啟新者,推其用心,何所不至?自庚午姚現聞希孟以中武生被處,北闈遂為畏途。蓋輦轂之下,議論易生,風波易起也。癸酉張費縣序及,先期托疾杜門,因以方遂安為主考,是科獨無議為希遘也。壬午,余以赴京之遲,為宜興師所不喜,甘心寧入北闈。或詰余曰:業已遲矣,何不再遲半月,明年便入會闈。余曰:是則罪之大者。噫!亦良苦矣。
劉澤芳,可斅之子,年雖幼,而文字盡可中式。乃部中不肖司官,以伊巨富,垂涎而不得,則磨勘其卷,以為奇貨。謂其首篇套用敦厚以崇禮舊文,幾於全錄,次二篇亦然。不知北場文字,有用本題舊文數行,彼此相同,仍在中列者,況別題文字,焉能禁其套用?且亦何必禁也。一二司官,更加狠戾,稍欲伸說其間,便執巨富為辭。相與目笑之,反似受其賄賂,代為出脫者。此等悶氣,大不可耐。
子罕言命,理乎抑數也。子平五星之說,余自幼不甚信,以其年用建寅,而日用建子也。以十一、十二月為去年,而以子時、丑時為今日,即果有此理,果有此數,而舛錯如此,何能奇中?京師有王太和者,江西人,人共以為神驗。一日與傅海峰鍾秀訪之,方巾道袍,屏去僕從,託言候選之官。推算良久,一毫不似。余與傅相視而笑。壬午,枚卜曾以柄用許宋九青,又言六月二十二日當召對。是日果召對,乃下獄,非柄用也。太和自此逃去,不知所之。
劉幼孫重慶,戶部侍郎,生平有好古之癖,日用之物,無一猶人者。凡古異之物,價無貴賤,以必得為主。沒後欠債二三千金,皆費於所好者也。余嘗飯其家,所用食器,燦然黃色,皆宣廟壇器也。不歲餘,皆散於京師。傅海峰得其一鼎,價一百二十金,其買時蓋三百餘金。其他物皆稱是也。
徐僉憲礦攜一元章石卷,凡百餘種,五色胥備,其石各有所似,而不似石者頗多。奇狀曆落,目所未睹。
京師有二古像,其一栴檀佛立像,在鷲峰寺,有古記,其質深碧,似金似石,間有似木處。乃西國填王當釋迦佛在時所造,自龜茲入中國,歷二千餘年,像莫古於此者。其一大士像,在稽山會館,尉遲敬德所造也。栴檀像萬曆年間覆之以金,殊為可惜矣。
又有貫休羅漢,在城南一寺,十六軸,古絹為香煙所侵,黑色。持向日中,僅辨仿佛。閱數軸,往往目眩,無能一日盡閱十六軸者,亦奇物也。
殿試之次日,詞林詣兵科一飯,觀唐人十八學士圖,相傳為故事。癸未,余得觀焉。吳道子畫也,皆立像,上署銜名,無他景物點綴,末有沈括跋。及問所從來,則正統年間,山西一監生,條陳兵事,兼進此卷。疏既下,並此卷俱付兵科,遂留至今。時沈蒼嶼允培為都科,復出調馬銅牌,蓋銅符也。字皆反凹,其正文隆起者藏番人處。大篆云:皇帝聖旨。下為二行,云合當差發,不信者死。外以紅皮為套冒之,旁有細字曰:撒剌哈。必番人名號也。當時以調番馬,當在茶馬之前矣。嗟乎!國初威命如此,覽之徒增慨歎耳!
太僕寺石刻畫馬有二,一史道碩,一趙孟頫,皆王鳳洲世貞官太僕時所摹勒也。趙畫馬,人所共知。史,五代時人,畫馬視趙為奇,筋骨鬃鬛,更加麥嶒,借此以久其傳,實為厚幸矣。
內閣宣聖像,亦吳道子畫,余嘗入視,其像冕旒端坐,亦無景物,大都如世俗所畫神像者。龕外有帷,帷中燃燈,絹色又古,但見其依稀耳。下有範銅像,兼四配像,則宣廟所賜也。
內閣設先聖像,而閣臣兩列坐焉。中施長案,相對治文書,儼如先聖臨之者,製固善矣。若文華門東直房,不過暫憩之處,亦有小像,則余所未解也。余嘗教習內書堂,堂西向,約十餘間,其南一室奉先聖,其北一室亦奉先聖,於南則拜,於北則揖,不知何所取義?夫設聖像於教習內豎之堂,已非所宜,況相去咫尺,而設二處,不亦瀆乎?所當議撤者也。
凡入內書堂,其司禮掌印,俱投侍生帖。蓋國家設詞林,衙門雖冷,體貌則崇,自史官已然,彼亦不以為異也。論者乃稱張江陵投晚生貼於馮保得,非不悅江陵之人,造為此說,以誣江陵者乎?然近日張淄川以首輔之命,不出傳聞,其求曹化淳,實有此事。淄川原非詞林出身,未必無此苟且之事。但取戊辰會試錄觀之,內外簾官,凡給事中、御史,無不因魏璫帶卿銜及都御史銜者,獨詞林如故。蓋詞林之體,原自無可營競,雖諂躁者不能改其常也。祖宗以此儲公輔,意深遠矣。
杜毅齋三策冊封琉球。海中月夜,如在水晶琉璃中。遇雨尤奇,水自空中直下,與海水相接,渾而為一。雨中有赤黃綠黑等龍,隨水上下,鱗爪攫拿,毫髪皆見。僅七日,至琉球。回時中路舵折,一日一夜,在回溜中行,不知遠近,舟人自分不全。黎明忽見遠山,諦視之,福州山也。不炊許時,已抵岸矣。
福州海中有彭湖島,相去三千里,晴日仿佛可見。有參將領兵駐其中,自福州順風而往,不半日至也。又有東島者,視彭湖為近,內惟產鹿,千百為群。島人捕得,取其腸胃,連糞食之,以為至美。其全體則鬻之福州人。今所鬻鹿脯、鹿筋,皆東島物也。
應劭《[[風俗通]]》記稀姓十餘人,皆為太守,或以為非實,然不必非實也。《[[南部新書]]》言,唐大中以來,禮部放榜,歲取二三姓氏稀僻者,謂之榜花。余考洪武以來,登第稀姓,四年辛亥則有智審{{*|(元氏人)}}、爾朱欽{{*|(富平人)}},永樂十三年則有巴鏞{{*|(江西都昌人)}},宣德五年則有薩琦,正統十三年則有越堅,景泰五年則有上泰{{*|(江夏人,上字與尚異)}}、茂彪{{*|(襄陽人)}}、聊讓{{*|(蘭州人)}},天順元年則有上誌{{*|(朝邑人,與泰又異省)}},七年則有宜茂{{*|(公安人,殿試改為陝。崇禎年,公安有陝嗣宗)}};成化二年則有乙暄{{*|(海州人)}}、沃<半頁>{{*|(定海人)}},五年則有勒璽{{*|(曹縣人)}}。八年則有閭鉦{{*|(涇州人)}}、蘭玉{{*|(趙州人)}},十一年則有仰昇{{*|(無為州人)}}、滑浩{{*|(太醫院人)}},十四年則有才寬{{*|(遷安人)}},鈕清{{*|(會稽人)}},茆欽{{*|(盧龍人)}},二十年則有稅新{{*|(四川南溪人)}},二十三年則有仵紳{{*|(蒲圻人)}}、戈福{{*|(代州人)}};宏治六年則有蔚春{{*|(合肥人)}}、院賓{{*|(順天人,院字與苑異)}}、閭潔{{*|(涇州人)}}、仰儒{{*|(餘杭人,與昇又異省)}},九年則有汝泰{{*|(吳江人)}},十二年則有牧相{{*|(餘杭人)}},十五年則有訾綬{{*|(朔州人)}};正德元年則有堯弼{{*|(內江人)}},三年則有銀鏡{{*|(忻州人)}},六年則有頓銳{{*|(涿州人)}},九年則有底蘊{{*|(考城人)}}、及宦{{*|(交河人)}},十二年則有仵逾{{*|(蒲所人)}},十五年則有俎琚{{*|(磁州人)}}、眭紘{{*|(武進人,眭音須)}},初杲{{*|(潛山人)}};嘉靖二年則有阿其麟{{*|(代州人)}},五年則有拱廷臣{{*|(桂林人)}},八年則有眭煜{{*|(丹陽人,與紘異縣)}}、郟鼎{{*|(太倉人)}},十一年則有承林{{*|(德州人)}},十七年則有汝齊賢{{*|(吳江人)}}、順境{{*|(武昌人)}}、步允遷{{*|(薊州人)}}、卿文瑞{{*|(公安人)}}、蒿賓{{*|(滕縣人)}},二十年則有鈕緯{{*|(會稽人)}}、戈中和{{*|(南充人,與福異省)}},二十九年則有操守經{{*|(浮梁人)}},三十二年則有鈔介{{*|(彰德人)}},三十五年則有操時賢{{*|(浮梁人)}};隆慶二年則有咸懷良{{*|(萊陽人)}},五年則有由神門{{*|(杞縣人)}}。令狐氏,唐宰相族也,當時以門族單少,有相認者,即收之,甚至姓胡人,亦冒稱令狐。或嘲以詩曰:自從元老登庸後,天下諸胡盡帶令。萬曆中,有進士令狐泌,近日有新城令令狐永輝,不知其為宰相之後否?以上四十餘姓,皆從會試錄得之,非傳疑也。又益都有郇姓,本毛詩郇伯勞之之郇,乃音環,不音旬。郯城有榚{{*|(音卓)}}姓,亦巨族也。黃縣有淳于,即髡之後,歷代墓具存,大顯於唐,碑表相望,今族屬千餘人,而無業儒者,范黃縣云然。又山東有舉人雎𡉥,唱名之際,二字俱不識,乃自言音雖衝,又非不識甄盎之比也。其不係士紳者,稀僻之姓,所在而是,又未可盡記也。
==卷下==
癸未九月,經筵進講君子有九思一節,余先期撰講章送閣,進規處有「聖不自聖」一語,井研使中書來曰:此語上所最厭,宜改之。余即易以別語,因思堯兢舜業,古來帝王,憂勤不已,無非不自聖之一念,何至以為厭也?此語可厭,則講書亦可厭矣。區區小臣,不敢謬執己見,井研恐不得辭其責。
辛未,羅萸江喻義送講章於閣,烏程令改,不肯,遂至疏參,言舊例惟經筵進規多於正講,日講則正講多,進規少,今喻義以日講而用經筵之例,駁改不聽,自愧不能表率後進云云。乃下部議處,部議云:聖聰天縱,而喻義嘵嘵多言。遂以閑住處之。夫講章豈有二例,況多少之間,惟視文義盡否?又非有一定之限也。烏程不過借題以處羅耳。乃如部議,天縱不須多言,安用講書為也?一忮一諛,後來講官無所措手矣。
日講,與上共憑一幾,置講章其上,以牙簽倒讀,非預誦精熟,往往致誤,短視者尤苦之。何香山為講官時,講《尚書》至「弗慮胡獲,弗為胡成」,冥然不記,遂不能終講。翌日上疏引罪,韓芹城四維,壬午冬杪,自少司成加中允為講官,舊本短視,牙簽所指,多非其處。講未及半,偶有遺忘,不能復措一語而罷。又數日復然。乃自陳怔忡健忘,於是準辭日講,但帶官銜佐成均也。
上不喜忌諱,一日講《春秋》,越過「宰咺來歸仲子之賵」一條,上問何為遺此不講?蓋宰咺稱名,以見宰之非宰,疑講官為執政諱也,其實諱賵字耳。至於疾病二章,從來不以進講,上皆令補進。其時王素公錫袞為講官,乃以天字立義,言聖與天通,無論死生疾病,無往非天。故曰:吾誰欺?欺天乎?議論盡有關係,但進講須誦本文,末節死於臣之手,及死於道路,是何等語?旃廈之上,無故宣此不祥之言,似亦非所享也。
春秋講章,與他經頗異,多不用進規,每講僅一條,甚至意義少者,寥寥數言而畢。但以一人專講,不復更替為勞。宜興師柄政時,越次而用劉允平若宰,乙丑諸公甚不平,宜興師不顧也。允平講官三年,敘升至諭德,反在乙丑諸公之前。癸酉冬,漸有柄用消息。或云:因為講官而用力於內也。一日早朝,有遺匿名單于左掖門內者,多言閨門及鄉黨間事,盡不堪道,一時哄傳。劉不自安,因乞假歸,無幾,即以病卒。此可為詞林躁進者之戒。
王素公錫袞,雲南人,方署吏部印,又為講官,每於事隙撰講章以進。是時上或連數日禦講,王不廢部務,每日撰講肄習精熟,至於不遑寢食,而因講納忠,往往而有。一日,講「禹吾無間然矣」一節,進規處略去各項,獨重溝洫,言江南水利,極其詳盡,其於東南財賦之地,裨益良多。但河北水旱,非溝洫所能救,東土諸泉,以漕運故,尾閭泄之,民間不得涓滴之用。而荒盜以來,蒿萊盈野,雖神禹復出,將如之何?夫天下大勢,策積貯則重在江南,策形勝又重在河北。近日傅司農淑訓,將邊腹餉款入不副出之數,刊刻成書,每遇朝臣有蠲逋之請,概從庋閣。但送餉款一冊,不復議覆。余壬午入都,請蠲七州縣逋額,司農亦以此法應之。吾恐天時人事,兩值其窮,將來釀禍,豈但入不副出而已?天下大計,非可與貧窘作家量入為出者比,乃不酌量緩急,而欲概杜請蠲者之口,憂國者不當如是也。
庚辰秋,上傳諭,欲素食終身,以聖母蚤崩,不及養故也。此殆托言,或別有所感而為之也。一時輔臣有揭,李印渚紹賢有疏,大要為主上愛口腹,謂不宜以淡薄自苦。自古帝王之孝,不須如此而已。上皆優答不允。不知此等揭疏,何所見而為之?夫上之感動及此,必有大不安於中者。乃不能引類暢言,以成就君德,而反言不宜淡薄,何其言之陋也?余謂宜備極讚美,而更推廣言之,皇上以聖母故素食終身,大孝至仁,千古無兩。但帝王以天下為一家,民物為一身,則仁孝又不止在素食也。素食之意,將以惜物力,則買辦需索,造作進奉,以至非時之賞齎,鋪墊之羨嬴,何者不當裁節?將以惜物命,則緝獲聽斷,拷訊駁讞,以至財與命相連,法與情兩乖,何者不當寬貸?推此類言之,使天下無一浪費,無一銜冤,其為素食也大矣。揆之聖母之心,何等欣慰?即日禦水陸之味,何損於仁孝之一毫?今議裁議減,多在外庭,而監局之中,其盈縮任意,溪壑無厭者自若也。爰書之重,一駁一加,至於加無可加,比無可比,但言奉旨從重而已。甚者廠衛緝獲,即為平反所不及,十有九死,萬一得生,而其家已破。封疆之事,聞殺督撫,不聞殺總兵也。間有總兵乃其庸瑣無能為者,故總兵益驁,督撫益危,皆非所以惜物命也。持此不變,而避腥膻,茹蔬果,將恐聖母在天之靈,有愀然不樂已耳。以此進規,上未必怒,何諸人之疏,絕無此意?失悟主之機,阻為善之路,良可惜也夫。
李西野化龍,山西人,考選,部擬御史,上自改為給事中。到任之日,上疏自言:臣才能譾劣,僅擬御史,已為過分,不知皇上何所取於臣,而特改為科?恩則厚矣。臣伏自循省,求其所以當改者而不可得也。此言可謂切中,出於自言,尤人情所不肯。上怒甚,降調,尋以假去,不復起。其與李互易者,為臺中胡某,試卷中有瞪目而視語,為上所塗,因易之。或言吏部進卷之日,胡夢大雨雷震,西北奮起一龍,失驚而寤。及旨下,易己者乃山西李化龍也,亦奇矣。
是次考選,亦有真定府同知許自表,以原擬御史黎玉田易之,自此遂開內改之端,而當事者漸至用以行私矣。黎為同知,半年升昌平僉事,逾月,遂升遼東巡撫。許以明經起家,既得御史,管京差,逾年,挨次當按宣大。意憚於往,乃疏參烏程,得旨降調,補上林署丞。由此觀之,未見其當易也。
己卯考選,亦有內改數人。吳昌時以部擬禮科,改部屬,而韓城之怨,由此結矣。是時上自命題「復河套議」,凡言不可復者即入選。或云武陵密議棄遼東,畫關為守,故以復套為比。未知其果然否也。
張虛舟作楫,戊寅有疏論高起潛,上怒,責令回話。方燈下構草,所坐室中磔磔有聲,槅扇一時俱開,出視之,寂然無一人。張甚懼,自意當得禍不測,但業已論事,無可如何。默坐久之,再理前草。及疏上,止於降調,乃知鬼神弄人。有誌之士,決不為所愚也。
吏部侍郎張捷,宜興師之私人,即烏程之蔡奕琛也。蔡無日不至烏程家,張亦無日不至宜興家,宜興去而張為少宰如故。一旦太宰缺人,屢推未用,垣中呂黃鍾上疏言,何不於侍郎中特用一人?中書喬可聘駁之,謂侍郎止有二人,其一詞林,無升太宰例,非擁戴張捷而何?呂因舉詞林為太宰者以辯。時賀江夏在吏部,不聞以知人擅長,且自有詞林本等之官,安見其當為太宰?呂此疏出,而其擁戴,益不可掩。故未幾即轉年例,然而張如故也。會乙亥內察將及,御史劉宗祥素有貪聲,自知不免,乃發捷與己私書。有當事者專欲用內等語,意指烏程也。有旨詰張,張乃以閑住去,劉因免於察典,旋升江西巡撫。夫以不易去之張捷而劉能去之,不為無功。但發人私書,非正人君子事,況即與己之書乎?以此逃察,其人不足敬矣。
省中蔣德瑗,即晉江相君之弟,亦因察典將近,上疏參房之騏,奉旨云:國博考選,原係舊典,何言無例?時之騏為太學博士,議與考也。蔣欲借此建言,而不知房之與考,先從政府得之也。疏既被駁,蔣竟以察處。蔣與劉均一借題,但有工拙之異耳。要之,蔣之心事仍可對人,劉之心事,乃不可以告妻子也。主察者避其所忌,而甘心於其所易與,亦大憒憒矣。
曾就義,江西人,作縣頗著清名。戊寅考選,禦試,疏中稱百姓之困,皆由吏之不廉。使守令盡廉,即稍從加派以濟軍需,未為不可。上喜其說,遂擢第一,入詞林。未幾,即有剿餉練餉之加,實因曾議而決計也。夫為政須令有餘地,雖堯舜在上,不能使吏皆廉。吏未必廉,而加者真加,困者乃真困也,曾豈真昧乎此?不過一時逢迎,估借以為功名地耳。曾進館未久,復上民惟邦本一疏,得非有所不安於中,而欲以此救前言之失乎?或曰:就義前後兩截,可謂逆取而順守矣。又半年許,以疾卒於任。夫國計民生,何等重大,而昧心妄言,以博己之一官,此天地祖宗所不容。曾之死,蓋陰禍也。
漕運舊例,有土宜換棗之說,沿襲既久,並帶客貨。神廟年間,所帶日多,運軍以此為生計,視船如家,甚愛惜之。其有淺阻之處,自雇剝船,公私兩濟,蓋未有私貨得達,而反憂官糧之不達者。祖制寓意,深且遠矣。邇以運事遲滯,一切嚴禁,間遇私載,則沒入其貨而加重罪焉。運軍日貧,商販裹足,剝載既已無力,一旦淺阻在前,惟袖手而觀,諉罪於河道,甚且有燒船以圖賴,棄船而潛逃者矣。何者?非所愛也。自古王道本乎人情,利之所在,人爭趨之,乃因以集事,故私不妨公,王者所不靳也。不然,適足以致誤而已。夫公爾忘私,國爾忘家,士大夫猶或難之,而以責之運軍,此萬不可得之數也。善謀國者,宜熟思而慎處之。
丙子春,有歲貢生某者,忘其姓名,伏闕上書,上命取覽,以其所言無當而罷之。然其言亦有所見,如云驛遞裁減,而摃轎等夫去而為賊,則復驛遞為平賊急著。一時或笑其迂,不知此實至言。天生此食力之民,往來道路,博分文以給朝夕,一旦無所施其力,不去為賊,將安所得食乎?後有自秦晉中州來者,言所擒之賊,多係驛遞夫役,其肩有痕,易辨也。乃知此生之言不謬。夫言有可采,即芻蕘不廢,況貢生乎?
自驛遞裁減,冊封大差,人夫不過十二名,一輿之外,僅餘四名,不足以供節冊之用。乃有封王妃者,冠服或二三摃,新例又多並差,一府而有二三王妃,則冠服多至八九摃矣。其人夫仍是十二名,往往自雇腳騾馱之,蹩躄道途間,大為褻體。夫臣子奉差,即自雇腳力,非過也。冠服乃朝廷之法物,頒降藩王,典禮何等隆重,而下同商販,動輒靡貲,此甚非所以重帝命也。余方在籍,諸君奉差至濟,有見過者攢眉相告,余戲謂不見夫解銀者乎?夫馬俱足,更加護送,彼亦一錢糧,此亦一錢糧也。所爭者,出入之異耳。諸君以侍從之臣,持節之重,而不及一解官,何也?世事至此,付之浩歎而已。
宗藩之陵替久矣,非官紳諸人,敢與抗禮,而其勢既窮,雖欲沿舊制而不可得。且將軍受各官拜,亦舊制也,國初,將軍甚少。間或有之,其親皇曾孫也,即受各官之拜,彼此交愜。今傳經累葉,其非皇支者毋論。即列在皇支,皆王孫,非帝孫也。周藩郡王,多至七十餘府,將軍不下千餘,每遇散給錄糧,塞路盈衢,無非玉帶,而欲撫按司府而下,一一拜之,有是理乎?今上由信邸承統,故留意宗藩修復掌故。要之,當國初親近,無煩申飭,其禮自隆。若邇來宗姓,即二祖而在,亦不能因仍其舊。昔人言祖宗親盡,猶且當祧,況於宗室?嗚呼!此至言也。
國初,親王不時來朝,故高皇帝定親王與皇太孫相見禮,公見之後,仍有家人禮。至陵廟行禮,太孫居中,稍後,親王兩旁,在前。天順初,召襄王來朝,已不用家人禮。而欲天下宗藩,隆重如二祖時,何可得也?況熙、宣而後,防禁日嚴,閉著一城中,無異囚拘。各官之於親王,惟無失大體,足矣。郡王而下,盡可通融講鈞敵之禮,一切舊制不能復,亦不必復也。唐親王皆出守郡,黜陟行焉。宋親王班在宰相下,我朝雖無此制,然江陵盛時,於親王皆以賓主相見。其受封在江陵為宗伯時者,又側坐稱門生,即云勢焰所爍,頗為非宜。然而朝廷益尊,不聞親王遂以此貶重也。矯枉過正,將生事端,亦豈親親之道歟?宗藩儀節之議,始於唐藩,上疏言各官有乘輿,至端禮門內者,用拜貼,書大字等款。各藩率不聞有此想,獨中州為然,此誠各官之咎也。部議屢上屢駁,遂下署部侍郎陳子壯於獄。傳聞上怒甚,欲加廷杖,曹璫跪諫乃止。未幾,唐藩杖殺二郡王,上乃不懌,蓄而未發。尋又疏請統兵勤王,總亦內不自安之意,非真有他誌也。上密敕撫按,押發高牆。其旨云:一日殺二郡王,滅絕人倫,背違祖訓,莫此為甚。向使不議儀節,二郡王萬不至被殺,亦無從而禁錮高牆矣。語云:雖曰愛之,其實害之。上而不愛宗藩則已,奈何以愛而貽其害哉?
魯王壽鏞所寵孫氏,濟寧人,其出甚微,晚年以五千金助餉,為孫氏量求名號。部議,魯王已立世子,世子亦庶出也。今之此舉,獨不為世子地耶?上從部議,並卻其所獻云。
魯世子以派自號乾山,其宮中所築假山,在乾位也。山中有洞,穴地為窟室,極其深邃,以甕貯油,晝夜然鐙。凡諸用物,靡不息具。蓋因德王被擄,中州福伊等藩,相繼淪陷,為此山以備緩急,可避匿也。壬午,兗州破,世子走入穴中。宮奴引兵至穴中得之,拷追金銀略盡,以弓弦縊殺世子。方縊,世子呼曰:當先殺我子。不知何意,竟如其言。世子身短多須,通體皆黑毛,長可寸餘,異常人也。
濟南破於正月初三日。歲內二十九日,在圍城中猶令曆城令追債。兗州被圍,世子止捐三百金,乃預借祿糧,取之充州府庫者。有何太太者,魯先王之妾也,聞事急,自捐五千金,世子留其四千五百金,而以五百金付外。失城之禍,豈盡由天數也?青州被圍,衡王號泣,召各官出金銀於庭,恣其所用,青州得以無事。乃事平之後,將寄貯外解各銀,照數扣留,以補所費之額。惟汴城八月之圍,周王費至數百萬,卒以保全。真強人意矣。
宗藩以科目起家,始自辛酉。大要宗室能文者,江右為最,楚蜀次之。科目之開,本以收羅天潢之俊,何必限以定額?各省屢請不允,至己卯,有多中宗生一名者,輒裁去民生一名,厥後遂止如原額,是不欲其濫進也。乃科目之外,又有換授,每藩多至五七人,選除未盡,繼者接踵。一宗才耳。與其旁及換授,曷若稍廣科目,且換授易?科目難,久之,將盡趨換授而科目廢矣。使宗室諸人,不務讀書,專事鑽刺,未為得策也。
換授之法,皆自親王保舉,莫多於江西。寧府統字諸宗,以換授在仕途者,不下六七十人,且本府無親王,則各郡王所保舉也。羅小遜曰:大都以五十金求薦,得之甚易,故多至此也。至京復加營謀,優者得中書舍人,次者不失為州縣正官。吏部田唯嘉,專以此為奇貨。夫宗才換授,原以用其才耳。中書閑曹,何長可見,乃以處最優者?使帝室之胄,金錢橫行,垂涎於臺省,其恩歲宗貢,號為正途,反遠遜不及,此所謂舛也。
舉人朱由{{?|⿰木爨}},益藩宗室,以會試副榜,求準殿試,此宜允而不允。舉人未登正榜而優議者,在昔則有孔諤,在近又有顏茂猷,況以宗室近屬,求赴廷對,何用靳之?朱露一朝覲縣官,率意上書,一味逢迎,非能言人所不能言也。乃召對授給事中,賜名統錯,沮向用之路,開僥幸之端,往往如此,所未解矣。
朱統鉓,亦寧藩宗室。鉓字本音飾,其義亦同,而江右人多呼為布,何也?戊辰,選庶吉士,有言宗室不便入館者,改授中書,即告假云。又三年,值宜興師為首揆,閔太宰洪學秉銓,乃入京辯復。統鈰本宜興辛酉所錄士,而太宰為江右左轄,曾賞其文也。由是得復庶常,癸酉授職。壬午,南闈副考,後序中以宜興師乃兄比卜式。蓋辛巳相隨入京,輸米五百石,選得光祿署丞者也。以比卜式,恐亦非其倫矣。
甲戌進士朱寶符,賜名為朱統銍;朱𮡶,賜名為朱奉𮡶;皆庶宗,未請名祿者也。二人未曾疏請,恩出特賜,準入玉牒,是上所重在科第也。乃又有時而不重,何歟?
庚辰就教舉人一百餘人,就教歲貢生近二百人。既試,上傳諭吏部,悉與部屬及州縣正官,又言此係特用,後不為例云云。於是舉貢間選,俱照甲科資格,惟吏部選得兩司務,其餘部曹,無不選授。諸人出於不意,自詫特典,一時意氣出於甲科之上,此不待言也。但其本意,原在就教,囊資無多,不足以充選後之費。在京職猶知節嗇,若選得外官,其勢不能無所費。又謂官出意外,雖費盡可取償,未免任意借取。京中債主,亦以金錢恣其所用,未出京而負債多以千計矣。欲其居官廉介,安可得乎?故肆者遂玷官箴,謹者亦將坐困,究至吏治人才,兩受其敝。謂此新奇快意之事,可為乎否也。余州亦選一新守,隻身而來,有京債七人隨入衙中,未數月,而被論以去。其人能文,又謹飭自愛,而受累如此,則其餘可類推矣。
欲行保舉之法,但限某官而上,方得保舉。如宋之預舉自代可也,不必以一時類齊。今之保舉,至刻成齒錄,儼然若一科目。然格套漸成,營競乃起,故有千百賄賂謀保舉又謀選除者,皆一二年後末流所必至。吏部又欲就中低昂,以濟其私,於是每考有縣丞主簿等官,與考諸人,即欲不更加營謀而不可得。夫以正官舉,即當以正官用,稱與不稱,自有連坐之法,與吏部何預?若果文義疏謬,不堪臨民,駁回可也,甚則罪及舉主可也。何用曲加調停?降選丞簿,攬權歸己,賄賂公行,皆由吏部之不肖耳。
保舉州縣正官,原限舉人以至生員,未有及童生者。宋今礎之普,時在垣中,獨保一童生。余怪問所以,宋曰:此人雖曰童生,其實年老,不能為官,聊復塞責,以免連坐之累耳。當時為之一笑。其人既經保舉,即於里中具冠帶,張蓋乘輿。其兒婦偶有小過,其人怒甚曰:吾今已為官,當行官法。集親族,杖兒婦於庭。或言以其夫代者,不許,竟杖之。其婦當夜縊死,父母訟之於官,未及訊質,而童生亦斃矣。
副榜準貢,始自辛酉,本登極恩例也,至丁卯、庚午而濫焉。有列名榜上者不與,而無名者反與焉,惟在有力者為之。新城王與玫、王與慧,皆原榜無名者也。至甲戌吊察曆科副榜原卷,於是原榜有名而卷偶失落,亦有被駁者矣。明年復令禮部較閱原卷,量留數名,以信前旨,其餘概發本學肄業,於是未選諸人,什九罷回。己卯,楊武陵建議將副榜充貢入監,行積分之法,又以副榜在後。或多贗增,議於正榜之前一日先出副榜,於是奉副榜允為得人之旨。其人既貢至監,但考一二優次,便以科道自居。移寓製衣,儼然候除之官。故言者有曰:同一鄉試也,為正榜者試畢而歸,寂無一語;為副榜者,乃人懷躍冶,希冀得官,此真不可解也。武陵不足道,副榜一事,非有異同商確之煩,而十年之中,忽行忽止,忽重忽輕,無論無以服士子之心,亦非所以持政體矣。
國學援納,原非祖制,以首善之地,廣收銅臭,最為不宜。第相沿已久,從來無議罷者。乙亥,忽傳諭一概停止,一時以為盛事。或以問余,余曰:援納固當罷也,但非此時事耳。又問何時當罷,余曰:外患悉平,財用充足,此其時也。或曰:若然,則更無可罷之期矣。余曰:援納雖非美事,然猶勝於搜括捐助。今搜括捐助有加無已,而獨罷援納,可乎?即罷亦暫罷耳。明年丙子,科場屈期,攜銀自遠來者,皆廢然而返。又當戶部窘乏之日,急欲得銀,而停止方新,不敢言開。於是公私兩困,言不便者十人而九。逾年之後,其例復開,何所見而停此兩年也?乃知為政者須度勢審時,務求可繼,不必慕其名而為之也。
援納之復,部議不論廩、增、附,一概以二百七十金為額。久之,惟附學納銀,而廩、增裹足不至,乃復照舊例。其意以為增廣多冒稱也,乃並廩例而加之。及不可行,而冒稱乃如故矣。久沿之例,即聖人無如之何?瑣屑計算,徒以傷體示陋已耳。善謀國者,殊不在此。崇文稅課,以邊患逋額數多,責令事定補解,遂至陡加稅額,積月而所逋益多。一主政接管,驟減舊額,由是商貨輻輳,有自天津卸載,越務關而赴崇文納稅者,有自臨清、德州即先赴崇文納稅者,不三月而前逋俱完,新課充溢,此公惜偶遺其姓名。此等手段,可作戶部尚書,與援納加銀之議,異事而相反也。
援納既停,監生漸少,於是開選貢之例,謄錄分卷,一如場中事宜。第減七義為五義,省三場為二場,其額每州縣一人,有不堪充選者,闕焉。本以充成均之選,非有異也。諸與選者,一時高自標許,以為破格大用,即在旦夕,遂欲淩科甲而上之。及廷試畢,一概入監,了無他異。其年暮家貧者,又不準就教,勉完監事,黯淡而歸,至家與諸生無別,反損去廩膳之資。強半悔之,乃知張皇一番,殊屬無謂,不如以選貢還選貢之為得也。
甲戌廷試,進士倪學士元璐為受卷官,與共事諸人言,文昌入豫,分今科鼎元當在中州。已而傳臚,果杞縣劉湛綠理順也。先是,景泰甲戌,杞縣孫賢為第一,宜興徐溥為第三,至是劉為第一,宜興吳國華為第三,相去一百八十年。地方甲子,往往相符,信乎非偶然也。
庚辰殿試,照例進呈十二卷。上取餘卷,至再三,皆以十二卷進,遂至三十餘卷。因而召對,問綏邊靖患報仇雪恥之策,諸人各有所對,獨通州魏藻德對曰:以臣所見,不離明問之中。因以恥字立論,累數百言,朗朗可聽,上為傾耳久之。時朝臣在列者,皆謂且為狀元。已而果然。《中庸》曰:知恥近乎勇。魏之立論,亦奏疏體,單拈一字,易於見奇,謂內外文武諸臣,皆知所恥,則才能自生,功業自建。論誠高矣。其所以生才能建功業者,未之及也。一段利口,不惟將狀元騙去,其後來柄用,實原於此。夫能言未必能行,周勃重厚少文,然安劉氏者,必勃也。一旦爰立,吾恐海內拭目俟之矣。
壬午六月,宜興師薦用蔣晉江、黃晉江、吳興化,至十一月,復薦王巴縣。六月之薦,從眾望也。其薦蔣晉江者,以其博雅工文,將閣中選述,一切委焉,明與上言之也。十一月之薦,以熊、薑、楊、寥諸人,漸有異議,將資巴縣之辣手以為援也,上皆從之。至通州之用,宜興師絕不與聞,上之疑形,自此成矣。猶不悟,而自出視師,何也?宜興既罷,興化同時閑住,雖各有其事,而先後薦用之人,豈能復安?則兩晉江及巴縣之罷必也。癸未主考,越兩晉江而及通州,則已示其意矣。出闈之日,黃以一疏準辭,蔣宜即去,而因循未決,其後則欲去不可得矣。出處之際,其難也如此。
通州上疏,在壬午十一月,而三月始召對,其疏亦常談,惟借以為大用地耳。初召入,至閣說知,既出,又至閣,言上加獎,稱將就擢用,而未言大用。宜興對諸老言曰:衙門正苦人少,將借此分房,今又別用,奈何?蓋以魏陳言兵事,疑上或用為樞貳及督撫也。不移時,而入閣辦事之諭出,宜興見之駭然,而上之疑己,殊未之覺。嗚呼!明者見於未形,況彰著若此乎?
初,諭升禮部右侍郎,魏疏辭甚力。上改為侍講學士,原不甚錯,以魏自請閣議,乃以少詹兼大學士,曷若單用東閣大學士乎?學士五品,衙門之品級已極,其加官,雖至少師,仍學士,仍五品也。若言無五品入閣者,亦豈有四品入閣者乎?牽拘沿襲之陋,閣議未為當也。獨怪通州不辭入閣辦事,而極力辭侍郎,辭學士,其疏曆引嶽正、彭時以修撰入閣辦事,無非明己之入閣辦事,不為躐等,但不必陞官耳。官重乎?辦事重乎?居其重而辭其輕,以為不失吾之重者。而其輕者,轉盼仍吾有也。此等心事,殊欠光明,吾於其始進而知之矣。昔蘇子瞻中制科,上欲授知制誥,韓魏公以為不可;復欲授起居注,魏公言起居與制誥相鄰,亦未可;乃除直史館,子瞻深感之。古之自處處人者如此,萬萬非吾輩所能及。稍仿其意,一再固辭,未必上之遽中止也。今貪鄙怙戀之狀,先見於辭疏之中,異日遇國家大事,欲其以去就爭之,何可得也?吾非有意深求之也。使僥幸得賢輔之效,而余獨被失言之名,所甘心矣。
本兵之難久矣,外與邊鎮為二,內與輔臣為二,就己所能為者,又不能盡得之於上,故無事則虛度日月,有事則萬難支持。張象風鳳翼為本兵,丙子之變,自請以身當敵。先是,以舊本兵梁廷棟為總督,梁繇南至,張自京出,一籌莫展,畿輔數十城,皆被殘破。兵退,二人尾其後,途中但見大樹白而書曰:各官免送。所在皆是。二人度既出,且罹重罪,惟日服大黃取瀉。張以九月初一日卒,又數日,梁亦卒。及刑部擬案,梁擬斬,張免議。然則梁死為宜,張之死為不幸也。
國初但有大帥,後乃以督撫制之,則開創與承平,其勢異也。向來督撫皆擁重兵,故其驅使將帥,如左右手。然神廟之所至成功,皆此法也。撫三鎮七之議行,徒欲偏重將帥,以為敵愾之用,而不知其勢漸成尾大,督撫為贅設矣。既成贅設,而封疆有事,仍責督撫,故督撫類多抵罪,而總兵如故,非不欲責,實畏之也。朝廷畏之,而欲督撫制使赴敵,是必督撫有術尊於朝廷之上而後可也。一日,章疏中論撫鎮者,有云不足以制其死命,上塗抹之,批云:制其死命,是為何語?兵法曰:置之死地而後生。兵者,死事也。自古善馭將者,皆云往往得其死力。「死」之一字,果為過否?嗟乎!難言之矣。
上重武臣,外衛指揮而下,戒飭撲責之法,一切不得行,但許參罰而已。不知事有不至參罰,而但須撲責者,一概停止,則廢法矣。且各官有甘心受責,而以參罰為過者,相沿已久,今一旦更之,不以為優其體,而以為大不便也。有巡方杖指揮者,輒得降處,遂相戒以為不可。而皇城巡視科道,其杖指揮自若也。不止自杖,或又奉旨杖之,同一指揮耳。京衛不卑於外衛,巡視不重於巡方,而其分別若此,良有所未解矣。
武舉,非祖制也。洪武曆三十年,諸凡法制,罔有不備,繼以靖難而用武極矣,獨未及武舉者。以為兵事非可以暇豫習,非可以科目得也。且國初將才,不可勝用,焉用此為?至成化年間,承平既久,乃仿文試而為之。曆試騎射,加以策論,以為讀書不成,去而學劍者之地。鄉試積累,約至三科,會試既捷,亦止分授讚畫,不得實職。其有力者,或得建大將旗鼓,其無能為者,淹滯終身而止。似捍禦所資,殊不在乎此也。若是乎已收而姑置之,蓋以科目庠序所不能收者,聊復開此,使不逞之徒,有所階以自進。即不然,亦足以耗其雄心,而不至於為患。此弭亂之微權,非掄才之盛典也。今無故而尊之,與文試等,無論非祖宗之舊制,亦豈開科之初意哉?
辛未,武場定令,技勇策論兼優者為最;策論優而技勇稍劣者次之;技勇優而策論不能者,又次之;其技勇劣者不準。榜出,仍有言者,遂至下主考於獄。至甲戌二場,大風步箭,中者甚少。監者恐入場人數不及原額,上疏請之。但有一箭,亦準入場。是所重又不在技勇也。兩科之中,立法參差,一至於此。至於原卷進呈,往往取馬上九箭者,第為狀元。假使上親至武場,見所為馬箭者,未有不哂其兒戲者也。甚乃移之交試,使人控馬而馳,相去尺許,插箭於上,此必敵人相遇,皆木偶泥塑而後可也。將焉用之?
武場原止騎射,辛未加以刀石。刀三等,自一百二十斤至八十斤;石三等,自五百斤至二百五十斤。開場之日,有武舉趨而進曰:請問今日選將才乎?選家丁乎?監者曰:今曰鷹揚盛典,以應主上拊髀之求,何云選家丁也?對曰:既選將才,須存將體,須識將略。為將者全在機警,勝負所爭,在毫芒疑似之間。即武經七書,猶患其為陳言。但以科目久沿,不得不應此常套。至於騎射,雖武人所有事,然亦特武人之餘事,聊復試之,窺見其一斑耳。若在臨陣之時,全不恃此,況復增此刀石?無論力有強弱,未必能勝,即真能舉石五百斤,舞刀一百二十斤,有力則誠有力矣,一旦遇敵,安所用之?以為戰將且不可,況大將耶?以將才選而與選家丁者不異,此武舉之所不能應也,請辭而退。於是長揖而去。監者愧其言,又壯其人。使人留之不可,掉臂竟去,意此亦非常人也。
會舉舊例,卷分邊腹,每十分為率,邊取八分,腹取二分,以邊方之人,練習戰陣,故多少懸絕如此。京師舊為腹卷,入彀者少,辛未,改為邊卷,蓋勳衛諸人,以腹卷額少,願入邊卷,故請之耳。由是八分之中,京卷居十之六七,而邊卷反寥寥矣。輦轂之下,事事諳熟,窮邊健兒,安能與爭多少?此於諸人誠便,而於分卷初意,能無相戾否?無論鷹揚之選,強半紈袴,非所以光盛典,且京師貴近而命之曰邊卷。顧名思義,可乎不可乎?乃無一人言者,何也?
初議,臚傳武榜,謂殿廷不使於騎射,若止令對策,則與文試無異,故仍取原卷進呈。然自古臨軒策士,未有不與試而仍用原卷者也。此制終屬遷就,非確議也。辛未狀元王來聘,選得揚州遊擊,以武元而官腹地,殊為未稱。後升昌平參將,丙子,死於敵,亦可以無愧矣。丁丑武狀元,姓文,江西人,同一科而文武狀元俱在江西,此不因於地,必驗於天。惜倪鴻寶不在此,當煩其推算耳。
辛未考選,猶未及錢糧也。既考之後,更核錢糧,於是畢司農下獄,熊魚山開元、鄭澹庵友元,俱以謫去矣。自是考期將近,先核錢糧,上以此求,下以此應,不問撫字,專問催科,而循良內召之典,化為錢穀銷算之局,此亦世道之一變也。自是征解日急一日,考成日嚴一日。戶部奸吏,上下其手,不惟多逋為累,即少逋亦足以為累。余每從候考各官,問得其詳,凡錢糧以十分為率,其未完至十分者革職,未完僅一分者免議,其餘各有差,此成例也。但錢糧原分款項,有一項多至千百者,有一項少僅一二錢者,縣官解銀,必須逐項細列,每項解若干,雖零星銖兩,亦為搭配。間或遺漏一條,則千百之已完,不足贖此一二錢之未完。奸吏且將借以為題,而以十分未完革職矣。既經革職,須向此吏更求開復,故有欠僅一二錢,而費至數十兩者。此作縣之苦,無處告控者也。今不敢望未完之數,曲從寬假,但求已完之數,概許通融。一戶部尚書能為瑣瑣對算乎?此惟精明司官,足以任之。而部屬曆俸已深,乃轉正郎,不數月而遷官以去,一切參罰,總憑吏書具稿,但知未完為真,誰肯因彼貸此?嗟乎!吏治而止核錢糧,既已非矣。就中曲折若此,孰為縣官伸此冤乎?
錢糧之累,莫甚於內庫,尤莫甚於本色。有延至十餘年者,拖欠者十之一二,抑勒者十常八九,即拖欠亦因抑勒而拖欠者也。至於鋪墊之費,或浮於本色,而盤用水腳不與焉。積累通計,曷啻相倍蓰、相千萬也?鋪墊之外,又有需索,需索滿意,不問美惡而收之,徒為內庫之朽蠹耳。嘗有暫請改折,而不廢鋪墊,照舊解入者,上不允。蓋鋪墊有限,抑勒無限,此該管內璫之意,非上意也。
本色外解,一駁一累,其最甚莫如弓甲。凡弓皆上自開試,上力甚大,能開勁弓,其一挽即滿開者駁回,其半開者乃留。及頒給行間,將土皆不能用,雖有千萬之弓,不可以發一矢。甲則使內璫有力者以利矢射之,陷者駁回更造。故甲或厚至一分有餘,但求不陷免駁,而斤兩太重,非臨陣所能勝矣。二物急需,是以務精之,而皆至於不可用,則有限之物力為可惜也。
自壬申冬,每聞一警,則令百官進馬,並及鞍轡。勳戚有進、有不進者,輔臣六卿侍郎每人一匹,其餘每衙門共進數匹,或合進一匹,皆於御馬監上納。收馬之處,門外常係數馬,其進馬者,皆遣役齎銀以往,就彼易馬,旋即交納。如有以他馬入者,雖千金之駿,不用也。翰林合院共進二馬,每次合貲,使當該吏至彼為之,嘗疑其不無侵費。戊寅冬,張坦公縉彥初入詞林,偶知有善馬處,乃托以市買得馬四匹,皆百二三十金以上,同官謂必且得當。及至彼,則四匹盡被駁回矣。於是取原值如故事納之,仍餘銀數多,此事未審上知之否?進馬原以急公,乃適為內璫射利之端,彼所鬻之馬,官馬乎?私馬乎?官馬原有定額,不可鬻也。私馬安得如許?且又不當鬻也。一人之手,自鬻自收,馬從何來?銀歸何處?假使按以軍法,當置何典?而莫敢誰何?徒勞竊歎,余之所深惑也。德州為太宰時,亦有此諭。閣臣之外,惟衍聖公進二馬。少宰田唯嘉進二馬,德州以太宰無所進,由是五部及侍郎以下俱止。德州非能以此持體,第心吝而外以清自矜耳。事平,上於進馬七人,每一匹酬以一表裏,蓋有所不悅於中,而復難於言,以此微示其意旨也。
官方之散要貴賤,其來久矣,非可以驟加低昂者也。以意低昂,終不能掩其實,而為人所借以行其私。則貴賤散要,不自人主操,而反為所借者操也。此謂權不自用,而倒授以予人用,何若仍其舊之為便乎?如科道年例之升本屬劣轉,而上以為優,不知所謂優者安在?其例升最當者,優不優無能較也。至當路者借以排斥異己,遇有反唇,則以優升杜其口。或至公論不平,亦解之曰:此優升也。論其實,果優升否?是上所名為優升者,究竟不優,而但為借用者多一出脫之名目也。大要年例宜照舊規,吏部會同吏科河南道,一以章疏為殿最,則無辭矣。間有未協,罪在吏科河南道,乃傾陷於狠辣之手,簸弄於主使之人,中外盡知。而美其名曰優升,吾不知其將誰欺也?
年例之法,壞於德州而未甚,至田唯嘉,而手腳盡露矣。每一番推升,即有一番喧鬧,廟堂之上,時時戟手露齦,大傷政體,而唯嘉悍然不顧也。唯嘉所恃在通內,言官有議己者,即以年例處之。其有言者,即以優升禦之,不可勝記。獨淩茗柯義渠,以兵都垣升福建參政,則烏程為之也。淩與烏程同里,而素不相能,烏程已歸,猶銜之不已。至是有湖紳入京,傳語唯嘉以年例與之,唯嘉奉命惟謹,不謀一人而尋登啟事矣。唯嘉積習故智,無足異者。烏程以執政謝事,而陰持朝局,驅逐言官,意欲何為?其年六月,烏程病卒,相距僅兩月耳。一息尚存,萬萬不肯歇手,可以概烏程之生平矣。
年例每次不過科一道二,蓋約略人數多寡而斟酌其間。止合如此,通三年而計之,其人不為少矣。吳昌時為選郎,乃推至七八人,又皆庸軟無能為者,其用意至深。此時鄭元嶽為太宰,從儀郎調為文選,亟欲以特達之知,大伸其清執孤特之意,以見知於上。而昌時別有肺腸,特創此不畏強禦之貌,以恐嚇臺省,為異日驅除榜樣。又以敵太多,將致他變,故但取人數廣眾以劫之,方自喜其算無遺策,而不虞人之有煩言也。此一事也,皇上自皇上,太宰自太宰,昌時自昌時,各有主意,絕不相謀。而事適相湊,在太宰不失為君子之疏,而昌時為狡猾,為無賴矣。
科道陞京堂,原不為過,但須有建白在人耳目,乃以授之。即均有建白,而所關輕重不同,當以京堂之大小為別。如事係宗社生民之利害,及糾去大奸者,皆以身犯不測之禍,俸滿之日,宜升四品京堂。其次遇事敢言,不為阿徇,及屢有指陳,俱切利病者,俸滿之日,量授五六品京堂。再次則雖無建白,頗彰才幹,當以年例升三四品監司。更次則保持祿位,僅免過端,當以年例升五品監司,已厚幸矣。今科道之中,豐裁棱棱,或至蹉跎不振,而依阿唯諾之徒,僥幸曆俸五七年,便以京堂為分內之物,無怪乎寒蟬之結舌矣。初,萬曆二十年間,抗章言事,多在南都,時人為之語曰:南京科道惡如虎,三年一個大知府。北京科道綿似羊,六年一個大京堂。今昔同慨,如之何而後可也。
宋九青玫在垣中,一二年間,未嘗有言,一旦自楚闈旋京,示余以試錄,余即於坐上閱之,一策中天一字及時事。余問年兄程策文字甚佳,何以不及的事?宋曰:凡衙門無言責者,須借試策發揮時事,以暢己之所欲言,如年兄詞林是也。若敝衙門原有言責,果有可言,當具疏言之,期見施行,何以策為?余口應之而心不謂然。大都敢言之士,有觸即發,隨地可抒忠愛,何論為疏為策?如其不言,則策中尚不敢言,而望其以疏言之乎?越數日,宋上一疏,二千餘言,皆指吏部而不及一事,亦不著一人,但將清通簡要四字,衍為四大段,以勉諸臣而已。戊寅以封差旋京,余方以田唯嘉事屢有陳奏,宋見余即曰:年兄為何將敝衙門事盡行作了?余應曰:祇因年兄不肯作,所以小弟不嫌越俎。宋有愧色而笑。蓋笑余之癡,而頗難於言也。科道中自有此等一派,見有敢言者,亦知歎賞。及遇有可言處,乃至不肯措片語。一生趨避,專為身謀,不知國家設此言官,將以底用也。宋後以萊陽城陷被殺,漆園所云豹養其內,虎賊其外;毅養其外,病賊其內。人生禍福,豈智巧所能移耶?
官由科道陞者,每苦太速,了無餘味。李曉湘覺斯,自省中至侍郎,僅六年,中間曾經謫降,猶速如是。傅太宰永淳為御史時,每朝與余同坐一寓,至其為太宰也,相距四年耳。范黃縣為御史,兩差俱在余散館之後,旋陞大理寺少卿,是年即大拜,不二年,位至極品,往往速化乃爾。更假年歲,將以何官處之?
翰林考滿陞官,須及九年。近日講讀修書,各有敘陞,雖不拘九年,大約十年餘而至五品。蓋以衙門無多職級,約略遲速之間,與曆俸考選者正等。故鼎甲庶常,以科相次,三年轉盡,又及後資,不至躐等,亦不至淹滯,法最善也。今以考選者充之,非前六年,即前九年,更歷多年,則其人已老,不為國家用矣。仍舊例則非人情,改速遷則多逾越,以此知其大不便也。
翰林以前後輩相與,凡稱前輩者,一選館而即是,不問其授職在何時也。至為後輩,則以散館授職為準,某未授以前,雖先用侍生,續陞四品者,皆改稱晚生。故有僅隔一科稱晚生者,從來相安無異言,此真雅道也。甲戌,以考選諸公入館,皆係實授,與鼎甲認為同年,是矣。及羅吳皋、吳若穀以庶常繼至,乃相率詣烏程講說,以已實授在先,欲據羅、吳之上。烏程怒曰:此衙門舊規,如欲創改,但憑尊意,不必問我。嗟乎!稍稍變法,乃遂有此等,亦咄咄怪事也。
辛未,館選未幾,楊翠屏繩武以粵西兵亂,告假省母。舊例,告假者皆須下科散館,方得留用。甫逾一年,而翠屏至矣,則以向曾夢為僉都御史,自知不當留館,而有此來也。既授西臺兩差之後,升僉都御史,巡撫遵化三年,升侍郎。尋卒,贈兵部尚書,與夢又少異也。
壬申四月,上賜麥餅,庶常以例坐六科之上,無異說也。至端節又有宴,六都垣先日詣二館師家,言庶常將來,優者方授詞林,次者授敝衙門,又次僅授御史,奈何以未經授職之人,坐敝衙門之上?二館師答以自有舊規。都垣復詣光祿言之,光祿知其不可,而難於盡拒。乃以六都垣坐庶常之上,而左右以下仍舊。至期,同館俱不就坐,相率言之閣中,宜興師曰:自來詞林不論品級,庶常落下,方為科道,豈有在都垣下者?使典籍傳語光祿,於是都垣之宴,一時改設於下,六都垣怏怏不悅,不就坐而去。
公宴列坐,各有不同,大都以朝班定位,就中又自序品。惟經筵一宴,自知經筵以至序班,共為一行,就中六卿長貳以及翰林,各以品序,惟鴻臚寺卿以四品而居史官之下。蓋是宴為進講而設,故先序儒臣,所以重經筵也。舊規如此,相沿不改。至壬午,余再入京,見鴻臚寺卿序於宮坊之下,史官之上,不知因何更置。諸史官漫然就坐,無與較者。向使余為史官,必不輕於一坐矣。
莊任公鼇獻在館中,逾年,忽得心疾,每見人,以手向頸作殺勢曰:殺我,殺我。或接談良久,又復如此。既散館,授給事中,上疏論廠衛為害,頗有敢言之氣。旋奉指實之旨,回奏三款,俱非廠衛中事。莊之耳目原短也,坐此處分,降三級調外任矣。
莊既被謫,益鬱鬱不樂。疑班役有蒙蔽之者,移床帷出居外房,又具一疏,稿有桓靈等語。內一款,言福王為變,當防餘皆此類。其族叔少司農欽鄰,戒班役不許寫本人至寓,緣是得止。同館移尊候之,出此稿相示,以未上為恨,因循數月,然後出京也。
揭陽郭之奇以告假復入,有《宛在堂詩稿》。及山居一嘯,多李邕大罵之句,以饋烏程,烏程大不然之。至散館,卷中有別字五十餘,烏程以為殿卷,將授部屬,宜求浼百端,欲得臺中。烏程略無轉意,但云原卷見在,徒勞言說而已。烏程雖刻,要之少年乘興之詩未宜輕以示人,況於前輩,尤不可也。
乙丑館選僅十八人,山東僅一人,而世家爭者甚多,故馬勝千之驥以無意得之。晚年尤嗜佛,初耽素食,後乃斷酒,以銀八兩作一小釜,自烹蔬菜,不與家人共食也。不妄取,亦不妄交,宦邸十年,蕭然無長物。一日,同鄉公會至夜各相持耳語,起坐紛然,獨余兩人無之。勝千因曰:耳語多是習慣,嘗有客於間處細語良久,無一語可避人者。乃知耳語非盡私也,以見相與之親昵耳。此語豈其然否?滿眼不堪,代人解嘲,聊以自遣,吾以識勝幹之心矣。乙亥病數日,了不服藥,卒之日,自言胸中空空洞洞,以辭世為樂。蓋幽寂恬淡,自與悟門相近,亦可謂打破生死關頭者也。
鄭太白之元,癸酉江西主考,回京之後,頗為執政所不喜,尋以差歸,未幾病卒。或云:以場中出題。宜興師云:此以歇後相嘲也。其題乃女為君子儒,不知當日命題之際,真有此意否?然則辛未論題,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是為斥烏程名矣,豈首輔於次輔又在所不避耶?
黃石齋浙闈處分,實以割榜。有尚觀升、尚觀法者,其一所延先生也。尚姓冒稱在春秋房,俱中,拆卷至後一人,石齋異之,恐有他弊,欲去其一卷。乃重閱兩卷,後者勝前,於是割去一字改補,以印覆之。榜出哄然,由是有議。其辨疏言異經雖五桂無妨,本因同經而去之,無論兄弟同經,不礙於入彀,尚有同經又同房者,如丙辰侯木庵兄弟是也。縱欲去一卷,便裁其後拆者可矣。何用重閱?何事割補?此非小心之過,即精明之過。其人既有貧富之分,何怪乎其有言也?既以此處分,乃上多疏。最後一疏引易師上六,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言已筮得此爻,語狀與京房至新豐及陝所上封事正同。上甚不悅,乃革職為民矣。
石齋與宜興師甚不合,嘗為余言,初入館時,寓在東城策蹇。謁宜興,數次弗得一面,意甚不平。然宜興師猶前輩也,余壬午再入。有為余後輩而煩余謁五六次者,使石齋遇之,當奈何?甚矣,余之不才,獨耐事也。
出館而交情如故者,惟楊翠屏,其餘在密疏之間,不甚相遠也。倪百宜在館時最相昵,即休沐之隙,過從無虛日。及授西臺,崖異自高,有不可近之色。其室黃氏,孤女也,全家遭寇劫,殺其母自投於江。但黃雖宦家,而性不慧,又無子。倪既入館,家中為別聘一喻氏女,倪五年不歸,未娶也。度按滇時,當娶之矣。其在東省,屢有人告狀,認為其父者,最後一狀批云:本院即有父,何父之多也?發該縣杖之三十。倘其萬一為真,如之何?父子夫婦之間,所遭固多不幸,而處之亦未為善也。
倪學士元璐,為倪百宜撰敕命,其所封之妻,即黃氏也。文中有美在其中,聲聞於外二語,皆借用成語,文義絕不相涉,殆近於戲矣。一日早朝,遇沈憲申,言近日敝座師為舍親作一敕命,有不知何人及東征逐子語,不解所謂。蓋其人本以曾孫補蔭,又其母在任所就養耳。余為釋之,憲申乃了然。學士誥敕文字,多不襲常套,故所用若此,然亦僻矣。
誥敕自有體,前輩為者不過六七十字,大僚亦僅百餘字。近者率為大篇,非其質矣。且詳切事跡,以天子而譽匹夫,屑越王言,莫此為甚。馮青方起震,可賓之父,善畫墨竹,乃至為敕命中一聯,此何足以辱絲綸?讀之,但訝其不倫也。
四六偶句,為上所厭惡,尤惡稱譽太過。侍郎劉重慶卒後求恤,乃王鼇永代撰疏稿,有比屋可封等語。祭酒陳芝臺求恤,有接孔孟之真傳語,不知誰撰。至左都高忠憲公攀龍贈誥,乃倩許石門士柔代作,而注中書之名,有身任斯文之重語,上皆加塗抹。劉、陳至停閣恤典,許以此降調也。
禮部主事盧洪春,萬曆中以國本建言,廷杖。天啟中贈光祿寺少卿,蔭子官生。以靈南府知府考滿,應贈父母,余為撰文,後一段云:是用贈為中憲大夫,爾子之官,爾所遺也。天末長吏,秩不重於清卿云云。
納銀給誥敕,此倪學士元璐策也。原議文官三品而下,武官二品而下,上更定文官四品,武官三品,較原議僅下一等。而事多齟齬,在內則及僉憲而不及侍郎,在外則及撫而不及督,兩司則及憲副少參而不及憲長大參。官不相遠,例何異也?至武職惟都閫參遊而上,官重而貲裕,守把而下,糊口不遑,何以封贈為?由是納者絕無王言之重,本非可援納之物,業已被其名,乃不取其實,何也?
楊武陵初欲練兵十二萬,為剿賊之用,議餉至一百八十萬,此剿餉所由加也。逾時,問其兵安在,則曆指陝豫江楚之兵以實之,僅僅八萬,剿餉未加。以前豈無此兵?又以宣薊等邊兵不堪戰,於是議挑選數多,別自為營,此練餉所由加也。論者謂此直造得一本冊耳,已而果然。
凡加派兵餉,但能加於未亂之處。其楚、豫、秦、蜀,有加之名,其與未加同也。地方一日未亂,則加派一日未已,其勢必至於盡亂,則無所容加,亦無所事餉矣。此等事,皆自武陵開端,厥後服毒自盡,擬辟立案,尚未盡厥辜也。議未上而忽傳諭祭,旋奉免議之旨,何歟?
軍興以來,各項外解皆苦不繼,惟祿米倉及光祿寺白糧,除本年足用,可支五年,乃曆年所餘也。戶部嘗請改折一年,以蘇民困,上不允,蓋將留為那移之用耳。不知天下止此物力,寬一分即裕一分,其效在上,不在下也,惟精於心計者知之。
京官之不能廢交際,其勢然也。神廟年間,為外官者,一遣人入京,自閣部以至中行,凡屬相識皆有之。即至厚不過四十金,京官受之,必答以二帛或四帛。書劄往返,儀物俱備,真盛世之容也。近時嚴禁交際,其實何曾禁得?但禁其閑冷者耳。津要之地,日益加多,詭秘萬端,乃所謂賄賂,非交際也。禁交際而變為賄賂,識者有世道之憂矣。
邊功之盛,莫如神廟初年。江陵柄政,一切機宜,皆從書劄得之。今江陵集中可考而知也。外而督撫,內而各部,無一刻不痛癢相關。凡奏疏所不能及者,竿牘往來,罔非至計。蓋奏疏拘而書劄暢,奏疏板而書劄活;奏疏僅可一二,而書劄不嫌於再三;奏疏或虞泄漏,而書劄他人無從見。功業之盛,所自來矣。今奏疏之外,但有揭貼,與疏中一字不異。一切書劄,概從禁絕,就中情事,未能盡知。而欲懸斷於數千里之外,無惑乎其不及前人也。
寸楮之制,通行不過十餘年,前此所未有也。即如近年答饋遺者,初猶有書,不用謝帖,一變而僅有名帖,再變而僅一單帖,乃至並帖而無之,皆取心照而已。往來之節,日趨苟簡,更假年歲,又當如何?
煙酒古不經見,遼左有事,調用廣兵,乃漸有之,自天啟年中始也。二十年來,北土亦多種之,一畝之收,可以敵田十畝,乃至無人不用。己卯,上傳諭禁之,犯者論死。庚辰,有會試舉人未知其已禁也,有僕人帶以入京,潛出鬻之。遂為邏者所獲,越日而僕人死西市矣。相傳上以煙為燕,人言吃煙,故惡之也。壬午,余入京,鬻者盈衢,朝以為異,已而知為洪督所請開其禁也。
塞外有鳥,缺後趾,其名曰沙雞,自壬申年入京,有捕得鬻於市者,每來則邊警應之,蓋古突厥雀也。丙子,宣邊有警,舉朝無一人知者,上從宮中傳諭本兵,始知其事。邇來部中偵探無人,斷絕消息,有愧此雀多矣。
火藥之災,始於王恭廠,遵化去京三百里,皆聞其聲。人或以為地震,久之而知其非也。先一日,東城火神廟有聲隱隱自廟中出,向西南而去,鄉若有所睹。至翌日而王恭廠災。
丙子邊警,總兵劉澤清赴援。至河間府,擁眾不進,上疏參東撫李玉完懋芳,自誇己為戰將,無奈懋芳吝撫標而不發也。上怒,下部議處,革職。其實撫標三千,自用不足,能分以與澤清乎?李之處分不足惜,自此總兵人人有抗章之志,非復督撫所能制。而澤清更跋扈負嵎,莫敢誰何?此治亂一大關也。
懋芳既處,以顏繼祖代之。繼祖以功名自負,復恨懋芳交代之遲,誣其攜去香稅七千金。上震怒,遣緹騎逮之。李已去,半道丁艱,距家百里而逮回,其香稅自在庫中未動也。人皆病顏之已甚,再逾年而顏亦敗矣。
李之撫東,未失一城,逮入獄,論戍。顏雖失濟南,其時奉命守德,難兼顧也,以此論死。至壬午,王永吉陷至七十餘城,而以兵僅三千,為上所原,復得薊遼總督。此三千之兵,從來如是,非至王而始減也。即東撫一事,數年之間,不得其平若此。
萬元吉,江西人,為歸德府推官。當孔賊亂時,有安邱鄉官馬從龍者,攜家駐虞城,為內璫呂直所糾,將家貲抄沒充餉。事屬理刑官,元吉獨力護,遂至降調,義聲震於人耳。且又去官之後,數年不復入京,士林莫不多其為人。後以大理寺副隨武陵督師,人已訝之。及武陵自盡,上疏頌武陵之功,有云: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師相之謂矣。余從邸報見之,頗疑此疏不出元吉之手。夫死武陵,何如生呂直?乃至前後兩截若此,人未蓋棺,品固未可定也。
萊州知府朱萬年,鄉舉出身,孔賊圍萊,自稱欲降,但部下未肯盡從,須一位老爺宣諭。時徐謝二撫,俱在萊城,商量欲出,萬年毅然請往,縋城而出。賊初無降意,反欲脅以賺城。翌日以輿從擁至城下,萬年大呼曰:吾身已許朝廷,城上火炮可即向吾身打來。賊大怒,擁回數武,亂刃交下而死。事聞,贈光祿寺卿。巡按御史王道純上疏爭之,云如萬年者,宜贈以尚書侍郎之官。又云,今之為尚書侍郎者,非有殊功異能,優於萬年者也。不過累資而上,今日升侍郎矣,明日升尚書矣。及其考終牖下,乞請恤典,反若執券責償者然,人人以為應得。奈何死事之臣,而不得以一例論也。又云,遼按張銓加贈尚書,人以為宜。今萬年之死,與銓不殊,而生前官晶,視銓尤高,宜何處焉?此疏大有感憤之氣,而票擬與部議,俱不從也。
賈村之敗,本由催促。盧總督象昇感憤出戰,自分死之,有大帥力挽馬勒,盧以鞭擊其臂,帥失痛脫手,盧遂縱馬直入,死焉。時死者萬人,互相枕藉,皆褫衣暴露,歷日既多,了不可辨。盧屍尚戴一白網巾,人以為忠孝之報也。
盧既死,千總張國棟塘報至兵部,武陵問以事之始終,欲緣飾逗怯之狀,據以上聞。國棟不肯,武陵大怒,夾至五次,卒無變詞。但曰:死則死耳。忠臣而以為逗,力戰而以為怯,何可誣也?吳駿公曰:國棟不知何許人,此即士大夫有不能者矣。
曾二雲櫻為福建兵備,不知以何事為鄭芝龍所深感,乃以己財入京為之謀陞。一旦緝獲,上命逮之。未至,而芝龍疏稱係為侄納監之銀,又列其在閩治狀,其事得解。會曾逮至,上夜半傳諭刑部,曾櫻免入獄,由是得釋。未幾升登萊巡撫。
櫻事詞連吏部主事葛含馨,葛上疏自辯,復指同部來方煒。來,浙人,而鄭所謀之缺,乃浙缺也。故葛疏稱曰:一顆浙江人作浙江事,有不總其成於浙江之吏部乎?末又引來一事為證。蓋數日之前,本部考定選官,來曾以片紙書大結一語,托葛置前列也。來由此提問,葛得免,人多弗與葛者。初,吏部前後輩相與無間言,至是而雅道無存,戈矛競起矣。
曾素有清名,其為登撫也,不甚得士民之心,以其偏聽衙役也。凡為衙役,未有不貪者,己不貪,而縱衙役之貪,可乎?是清者一人,而貪者不啻百數人也。曾舊守毗陵,當魏璫用事之時,宜興師曰:曾有一詳申撫按,內有十餘款,皆稱體上公。又毛禹門士龍論戍,遁跡,囚禁其子,多方苛求。以此言之,曾之品未定也。
御史楊新期,頗著清素,歷資多年,不得遷升。所用冠服,皆二十年以前者。每朝,內衣袖大,外衣袖小,塞滿其中,臃腫外見。上望見,深厭之,以為無才也。故內轉及年例,皆不允。以丁未進士至丁丑,臺資之久,無出其上者。鬱鬱不樂,以至疾篤,家人或慰之曰:已升陝西參議。新期悵然曰:焉得有此?越數日,卒矣。楊慕垣世芳,亦以久次不遷,疽發於背。屬纊之日,乃報升少詹也。官職何物?乃至與生死相連。二公皆山右人,秉性頗剛直,不耐摧折,非盡從名位起見,以其身為殉也。
固安縣知縣秦士奇,一日公退在衙,有撫按所遣推官,帶從人叩門而入,則都察院谘行奉旨搜察本官私宅者也。將婦女驅至閑處,據室傾倒筐篋,搜得銀七百兩,坐贓論戍。究其所以,乃士奇得罪於本縣大璫,入毀言於上,故出其不意而為此也。無論七百非重貲,但以所有坐贓,亦非法甚矣。是時,上新誅魏忠賢,而復用璫言如此。至丁丑,復有潘益達白達、白慧元事,傳中旨令巡按御史參奏,御史迫於上命,遂臚列多款。不知縣官果貪,巡方所司何事?乃待上之傳諭,方登白簡,若其未然,而唯諾雷同。使縣官銜冤莫訴,則亦大負巡方之職矣。自此畿令不務職業,專以調停大璫為事。烹阿封即墨者,恐不當爾爾。
余鄉試房師綏德劉公,諱彝鼎,壬戌進士,將門之子,督撫才也,為大同左衛僉事。止以性剛不受請托,為監視所惡。一旦從撫公薦,疏中批云:劉某貪汙狼籍,著會同監視,據實參來重處。遂具四款以進,逮入獄。刑部問官於元協任子也,復不能執持,硬坐兩款,論戍。此與秦士奇等事略同。初,上立名監視,但令監其欺,不令掣其肘。今稍弄機關,撫按刑部便不敢與異同,此非掣肘,必如何而後為掣肘也。
監視之設,止多一扣餉之人,監視之欲滿,則督撫鎮道皆有所恃矣。故邊臣反樂於有監視,功易飾,敗易掩也。上性多疑,有監視,又有視監視者,多一人有一人之費。窮邊士卒,何不幸一至於此?
張若麒既考得刑部,高起潛即討作餉司,極其稱譽,若麒令盧龍,相與有緣也。監視所司者,兵馬錢糧而已,吏治何與焉?而留心藻鑒若此,其故不問而可知也。後取徑武陵,乃上疏自言不願,夫以戶部易兵部,宜乎其不願也,路人知其心事矣。
楊顯名總理淮鹽,驟入課銀數多,皆透支各商而為之。鹽法自此大壞,而上以為能蓋徒見目前有多金耳。就中事理,稍有識者,未有不私以為憂者也。巡鹽御史張緒倫獨深服之,既已見之章疏,值余過廣陵,復津津譽之不已。余曰:年兄此言,對小弟言之猶可,慎勿向他人再言之矣。余尋還自武林,則無一人不笑且訝者。冬盡內察,以不謹處分,歸而卒也。
顯名治衙宇於揚,內起高樓。落成之日,巡按御史梁雲構自泗州製匾,如樓之廣,大書「迎恩樓」字,加以采繪,鼓吹導至懸焉。梁素好大書,所至多留題額,若此事似可省也。
雲構有子羽明,甲戌中式。廷試之日,雲構牙牌及羽明絲絛皆奮起怒張,見者異之,良久復故。人以為羽明且為狀元。榜出,在三甲尾二三名,選得行人而已。意下體所佩,近尾之象也。
馮留仙元颺,以運判署濟寧道。值戊寅之警,守備空虛,拮據戎務,宿城頭六十餘日。時高起潛有遊兵數十人掠濟寧,擒而斬之。起潛大怒,命人責取不用援兵甘結,馮即與之,一方卒賴以安,當其與之也。人或疑焉,而馮不顧。蓋此城不守,則身與之俱亡。此城能守,雖起潛將如之何?無非見到識定而已。此等方足與斷大事。
西長安街有僧為泥塑大佛,在席棚之下,為日久矣。辛未,上出夕月,其佛正當除道之地,將撤毀之。忽傳佛頭自動,觀者以千萬計,皆以為實動。由是老幼婦女絡繹奔走,經兩日未已。余自往視之,未嘗動也。會期已迫,御史督兵馬司官碎之,了無他異。
人之休咎,有兆於數月之前者,要亦不盡然也。辛未秋,宋泰鬥鳴梧騎馬在途,馬驚墮深溝,衣冠汙盡,乃就道旁人家,使人取衣冠易之。尋以武闈分考,降浙江藩幕。丙子元旦,余具朝服出至大街,馬驚不可制,一役持冠帶前行,為馬衝倒碎踐之,亦使人取易,然而無一事,何也?
楊慕垣世芳、劉士徵必達既下獄,兩人共坐一室,每日講論古今,至夜分乃寢,頗有夏侯授經之風。部擬貢舉非其人,二十餘日而後出,楊仍再起至京,劉歸而即卒。
曹欽程以逆案論死,十餘年來,逆案諸人正法略盡,而欽程獨存,遂為牢頭。每一縉紳入獄,需索萬端,必大有所獲而後已。乙亥,滋陽令成德入獄,欽程亦如例需索,成大怒,拳擊之數百。一無所得,而身負重傷,月餘乃愈。一時縉紳在獄者,莫不快之。
凡緹騎有所逮係,須奉駕帖,其駕帖先經由刑科,姓名之下,以墨筆乙之,防增入也。辛未以草場火,逮巡青馬思理等,錦衣以科員在內,徑接駕帖而行之,事訖乃送科,已越二日矣。刑科以職掌上疏爭之,乃復故矣。
草場之災,上以為必有奸細,故震怒而逮諸臣,至後乃知其非也。大抵木能生火,加以陰雨連綿,濕氣入草,鬱蒸既久,火從內熾,此物理之常,無足為異。乃以詿誤獲罪,諸臣之不幸也。
刑部決單,乃上所自勾,當日始下,其先無從而知也。庚辰秋決,御史魏景琦將未勾諸人一概處決,一誤而死者二十餘人。景琦降調回籍,未幾為劉超所殺,全家無遺,得非諸人含冤有以致之歟?景琦即是年進士召對擢用者,其鹵莽至此。先是,楚中秋決,亦有此事。乃一節推為之,忘其名,余同年也。節推不經事,容或有之,御史何得亦爾?舊制,限年三十以上方許考選科道,蓋其慎也。禮科胡周鼒上疏請加恩懿安,既處分而去。兵科宣國柱於朝時,以武職二人幹職方張若麒,若麒竟以疏參。蓋徒知兵科能制兵部,而不知若麒之為兵部,非兵科所能制也。豈惟不能制之,將借此不徇情面之狀,以受知於上。是明明自開破綻,為他人功名地也,此必無知班役慫恿為之。向使稍曆仕途,萬萬不至如此。以書生不諳世務之人,忽而超擢黃門,忽而沈淪黑獄,不惟國體可惜,人才亦可惜矣。
劉半舫榮嗣,能詩,好書畫,門下多遊客山人。既為總河,以駱馬湖運道潰淤,乃創挽黃之議,起宿遷至徐州,別鑿新河。分黃水注其中,以通漕運,計工二百餘里,費金錢五十萬,皆用門下客議也。其鑿河處邳州上下,悉黃河故道,淤土尺餘,其下皆沙,每挑浚成河,經宿沙落河坎復平,如此者數四。迨引黃水入其中,波流迅急,衝沙隨水而下,往往為淺為淤,不可以舟。明年漕舟將至,駱馬湖之潰決適平,諸舟惟願入迦,不願入新河。劉自往督之,以軍法恐嚇,諸舟間有入者,大都苦於淺澀,費力甚艱。於是南科曹大吉景參疏論,尋被逮也{{*|(崇禎戊寅,卒於獄中)}}。余在儀真,初聞此議,即私計之曰:自古治水,無過神禹。禹之治水,行其所無事也。曰疏,曰決,日淪,曰排,從不聞曰挽。挽之一字,豈行所無事之智乎?況黃河非他水之比,挽少則淤,挽多則潰,誰為此公畫此策者?及過邳州,見所為新河者,已知其功難成,旋向劉語曰:老公祖創開此河,行且為國家垂永賴矣。劉曰:安得永賴?黃河性本無常,祇行得一年足矣。其意以為行得一年,便可開消錢糧,了此局也。夫三空四盡之時,費五十萬金錢,僅行一次,已非計矣,況一次亦不可行乎?
劉初為諸人簸弄,實有幸功之心。及親見河底多沙,乃復悔之,惟一意節省。每夫一名,每日工食六分,扣除二分,又泒夫各府。余在揚州,見裏下泒夫一名,官給銀五錢,以充安家路費,其裏甲貼費乃至五兩。既至邳州,日食四分。邳州野外四五十里,寂無人煙,皆遠出買米,於沙中埋鍋炊飯。隆冬挑浚,驟遇風雪,因而致死者多矣。原估五十萬金,止費十四萬金,可謂省矣。而僵屍滿野,分毫無益。劉之坐贓入獄,父子俱死,蓋天罰也。
河工之興,為中河信地,郎中胡璉分工獨多,坐贓亦多,至引監收律坐死。嘻!亦甚矣。首事不由璉,侵費不由璉,獨何罪而至是也?庚辰秋,以魏景琦之誤,竟殺之。璉,滇人。弟璿,亦進士,為吏部冤橫至此,豈盡無因?然不可得而知也。
曹大吉為南科,逾年,值烏程被論紛紜,乃出疏為兩請之辭:使輔臣而當去也,則宜從眾議而允其去。使輔臣而當留也,則宜排眾論以安其留。於是糾烏程者,轉而攻大吉,遂至無辭以應。其辨疏,支吾不足觀也。未幾,以年例升廬州府知府。曹本二甲第一,授禮部主事,以改授得南科。舊例,禮部無升府者,乃上疏自鳴,有天子門生等語。按唐末宦官用事,稱定策國老天子門生,謂天子為之門生,非為天子之門生也。曹之引此,亦不倫矣。
《五陵注略》者,監生許某之所輯也。自嘉靖至天啟,故曰五陵,其持論頗異。如以葉福清為媚璫之尤,當諡繆醜之類。又世廟續封誠意及郭英配享等事,或稱誠意為鄉人擁戴,大都或因舊論而詮次及之,乃為誠意伯孔昭所深惡。至倪學士元璐為祭酒,再四嗾使劾之。倪逡巡未果,劉遂上疏劾倪及許,以倪出妻陳氏為辭。倪甚懼,俾母上疏陳葉婦之由,竟以閑住去也。
陳氏之出,以姑婦不和之故,倪實有所難處於其間也。故登科錄中序列二人而請封,則並其王氏而虛之,或待陳之沒,以王為繼室,或待母百年後更圖完聚,皆不可知。謂其牽制無斷則有之,其實無大錯也。如果嫡妾不明,即當如例改正,而罪不止於閑住矣。部議曲徇誠意之請,果何心也?
倪望甚重,駸駸乎大用矣。時方民本紛紜,有鄒黃者,不知何許人,謬薦朝臣數人,而倪與焉。倪自陳不欲為黃所辱薦,與誠意上疏,相去旬日耳。昔不為人所辱薦,今乃為人所辱劾矣。
王稚公昌時,沂州人。丙子春,以大行俸滿入京,宋氏父子在朝,即以吏部許之。時吏部有東西互替之議,西府更無他人,王得之,不為幸也。未數日,僉憲卒,給諫憂去。延至戊寅,方預考選,復以書卷之誤,授南戶部,升淮安府知府。值陳啟新奉差裏居,欲昌時照領憑見吏科跪禮,昌時移文各府關會,凡見里居科員,並無此禮。乃上疏,下部,得平調贛州府。余謂王即得為吏部,不如為淮安知府,此一事大堪吐氣。何止知府,雖吏部尚書,不得與爭貴賤也。
會場房考與鄉場不同,鄉場或至盡駁,會場惟初次呈卷,駁得一二卷,故往往以不甚佳者先呈。至於先後次第,大約與本房商定。惟甲戌烏程主考,魁卷皆自定,多從後列拔之。至庚辰,韓城主考,自用益甚,有一房全駁者,或駁至再三。不知如何而後得當漫,取充數,塞責而已。文氣萎靡,名雋稀少,得非以此之故,然可以窺二公之用心矣。
凡元魁文字,各自有體,元須渾成閑雅,魁須鋒穎逼人。無論鄉會,未有能易此者。丁丑元卷,羅小遜初以相示,余曰:局緊而氣勁,此魁墨也。後乃為元,人不盡許也。壬午,余已閱定元卷,小遜得次卷,因欲易之。余曰:此卷英才駿發,但首作以從周立說,畢竟是個偏鋒,不如元作多矣。小遜曰然,遂不易也。
文至今日,餖飣滿紙,幾於無處著眼。惟博雅好古之儒,足以振之,其光氣一望而可知也。余每閱卷,不須由首徹尾,不拘何處,偶覷一二行,果係佳卷,自然與人不同,然後從頭看起。場中搜察落卷多用此法,即數百卷可以頃刻而畢,無能遁者。
宣城一派,人人屍祝者三十餘年,至今日而橫加詬厲,幾為戎首。今以平心論之,按脈摹神落勢養局之法,在今日為之,但苦其易薄耳。若行以沉入之意,瑰瑋之辭,何嘗不是名手?假使生宣城於今日,斷不為當日之文,不須以後人而苦誚前人也。
湯宣城居鄉,大有物議,或云:凡親黨婦女宴會,必微服往觀,一有屬意,千計謀之,必得而後已。許子遜亦類此。文人無行,遂為千古通例。然許之文,吾亦未敢服。首義畏聖人之言,特三畏中一事耳。起中突用,非言無由尋,非畏無由人,於書意題脈,有何干涉?而諛者以為雙擒直入,余不能昧心附和也。
乙丑以後,多苦偽子,至今又苦偽經,論者曰:偽子可言也,偽經不可言也。不知一涉於偽,無一可者。皆學問無本,苟拾唾餘之過,非作者之過也。大要壞自戊辰,至今日而淩雜極矣。
劉士征必達,壬戌掄元,年已莫矣。起語云:天佑人國,必佑之以敬勝之主心,天字有何來曆?不過門面語耳,主考竟以作程。至庚辰,已經二十年矣。楊瓊芳復用入孟義曰必佑之以為國之大臣,益屬無謂,而又以作程。兩人年齒相近,則又奇而又奇者也。
文章須分真贗,昧者見之,如烏之雌雄,具眼者見之,猶烏鵠也。獨怪以倪鴻寶主考,而有丁卯江右之元;以黃石齋主考,而有庚午浙江之元,皆贗物也。滿楮餖飣,了無餘味,而幸售於法眼,吾所不解。豈場中真有鬼神,二公亦有所不自主耶?
丙子,吳駿公為湖廣主考,首題煥乎其有文章。先是,戊辰張采有此義刻行,場中有全錄其文者,吳弗取,歸語余曰:世乃有此愚人。豈有主考同州人文字,主考有未見者,為何全寫?庚午,浙江元表,破中「天憲初申,日華先甲」二語,乃石齋鄉墨。而石齋不以為嫌,何也?
乙卯,四川鄉試,最號多奇。孟義及其聞一善言四句,有易為柱者,末一段云:言一善也,行一善也,舜一善也,野人一善也,深山一善也,木石一善也,鹿豕一善也。其沛然若決江河,莫之能禦也。議論得之蒙莊,而不離本色,是以為奇。部中以為破碎文體,語復荒唐,罰至三科。今且與正言,孔子所云參前倚衡,亦可謂荒唐否耶?
熊於侯師旦,亦以是科聯第,品尤孤貴,無一時語。人傳其年十九,始學為文,入學即中鄉試。甲子,典試山西,二策及序幾不可句,大率取材於古,而采用太元及逸周書尤多。其中縱言魏璫,而文字古奧,少有喻者。明年春,以試錄處分正副主考八人,熊獨免焉。旋出為督學,卒於任,年未及四十。
庚午,福建試文無足取者,獨七名徐明彬較為簡凝,而部中磨勘者,即此人也。摘其毛詩文徹彼桑土,分桑土為二,一云:有木在山,一云:有地盈野。指為背注,而不知載在大全,未始不與朱傳相通也。罰科已過,而革去舉人,冤哉!
艾南英,江右四大家之一,中甲子鄉試,刻曆試草,稱己備曆諸生之苦。何人不然?何足為異?至其自比古人締造艱難,將述以貽子孫。比擬非倫,其器量可知也。甲戌會試,入項水心煜房中,榜後自刻其卷,痛詆主司。項甚患之,而無可如何。嗟乎!得失偶然耳。八股活計中,誇甚英傑,即居然一夜郎王,不足道也,況未必乎?
首善書院,鄒忠介公所建以講學者。當時葉臺山作記,董元宰書石,一時稱為雙絕。然書雖名跡,猶可及也。葉記中有偽學一段,若逆知其後來之禍者,今用為曆局。徐元扈又以其半與西洋人作天主堂,至今十餘年,無有議復者。余謂學可以不講,而書院不可以不復也。
樂陵宋侍郎槃,以古道自居。余初第謁之,語甚久,大率戒以儉約為事業功名之本。如衣服一節,須用一件,方作一件,未用不必預作。此真先輩之言,視後進如子弟,余深感之,今無復作此等語向新貴者。假使有之,未有不以為迂矣。
張玉笥國維為總河侍郎,虛懷惠政,近年所未有,而非戡亂之才。辛巳冬,李賊破東平,窺汶上,警報甚急。時漕舟凍阻者,上自濟陽橋,下至石佛寺,銜尾十餘里。張出兵於漕舟上下,各結一營,余謂之曰:賊之不為漕患,恃有濟城在也。何不結營於城北二三十里,使賊不敢近城,則不必護漕而漕無患矣。今分兵以防漕,不虞賊之乘虛以窺濟乎?即濟城萬萬無虞,而賊從中段掠漕,誰能禁之?竊恐十餘里間,聲援不及,聞風奔潰,將奈之何?張以為然,而逡巡未及改,其不敗亦幸耳。
寄囤一事,票擬者宜加酌量二字,方於事體為便。想當日未曾深慮,漫然決策,無論一下一上,車腳所費,皆米也。漕卒乘機私鬻,瀕河百里,無不食漕米者。大侵之後,此於地方甚宜,而拖欠益多,追賠無路,亦大可憂矣。又有阻凍在曠野者,即於岸上作窖貯米,不知此等寄囤,將焉用之?
建文帝以僧歸北,相傳葬之西山,不封不樹,非也。今葬處去景皇帝陵寢不遠,有石碑題曰:天下大師之墓。天下二字用得絕奇,其碑不知何時所立。頃駙馬鞏永固疏請追諡稱皇帝,上謂輔臣曰:建文無墓,何憑追復尊號?遂止。未有舉此以對者,何也?
墓之有碑,古者或以下棺,或以係牲,後世加以文字。今諸陵惟明樓一碑題曰某帝之陵,其祾恩門內皆有碑亭,亭中有碑而無字,以木棚閑之,又似非係牲者,豈所重難著述之意耶?至於大璫墓碑有文,皆輔臣所撰,其為假借與否,未可知矣。
中國之山,莫高於峨眉;西域之山,莫高於雪山。峨眉絕頂,半夜能見,雪山至日出則不見矣。其中佛宇,以板為之,謂之古木皮。殿不復用瓦,以其高而多風,用瓦則飄去也。山半有老僧樹,其樹先枯死而中空,有僧坐化於內,其樹復活,積久漸長。數年之前,有隙罅尺許,露僵僧之面,今露處且欲合矣。
衛紫庵允文,讀書龍門山中,每雨後,山水大至,則往觀焉。其水未至一二里,澗壑之石,無大小皆奔騰而前,或十餘步,或五六步,俄而水至。蓋水未至而氣先至,有以使之也。
太白武功諸山,往往有積雪在深澗,冬夏不消。其中生雪蛆,大者長二尺,通體皆厚,肉味極肥美,以療痘毒及熱病,甚效。
秦地松樹彌望,山中尤多,其小者謂之松羔,以木而稱羔,與羊羔之羔義同,余聞之土人云然。不知者以為中篙之選,將書作篙字,則誤矣。
古人以鹿心上脂膜,吹作鹿鳴,以其類相召也。物自有好音者,獵人取熊,吹笛管以誘之,每尋聲而至,專聽如癡,則以計取之。
保德黃河之鯉,肥美甲天下,所出之處,僅僅三十里。誌以為魚食石花而肥,故又名曰石花魚也。灤州之鯽,與此相類,又食奚物而肥,余以為地氣然爾。鯽魚大者絕少,此乃有四五斤者,大或過於鯉魚。杭州重湖鯽,視此不及遠矣。
菌之美者,以滇之雞㙡為第一,然道遠而值貴也。孔林楷樹生菌,鮮者亦佳,總不如青州之松繖,生老松下,類傘而色紫,其味乃諸菌所無。惜不著名,以其少耳。
京師花卉瓜果之屬,皆穴地煴火而種植其上,不時澆灌,無弗茂盛結實。故隆冬之際,一切蔬果皆有之。每正旦進牡丹芍藥,自曆朝以來,沿為舊例。今上惡其不時,概從禁絕,惟冬月所藏蘋婆葡桃,尚如故也。
萬曆初,有進赤黑二種鸚鵡者,曾出示輔臣,命賦詩。余近入西苑百鳥房,惟有一白鸚鵡,首有團毛,每鳴則毛開如白蓮也。又有三四綠者,別無餘鳥。虎城有三虎四豹,後虎皆死,無復更進。上之不重玩好如此。
吳越錢鏐,求以金印玉冊封吳越國王。當時言者以為玉冊天子所用,中國境內,無有封國王者。朝廷以時方多事,曲從其請,蓋有所不得已也。今楚藩新封有興國王,不知何人所擬,竟爾用之,豈未見前史吳越之事耶?彼謂興國州名,無妨於事,楚中縣名,可用者何限?乃必須用此,亦不知大體矣。
有韓經歷者,陝西人,為濟寧衛侯缺經歷,父子寄居寺中,已五六年。戊寅冬,夢至一府署,有多人繕寫造冊,問其所以,則城陷死籍也。偶拈一冊,僅見有一濟字,其人亟掩之,驚而寤。父子相與謀曰:濟寧不可居矣。遂求差往會城。明年正月二日,城陷,父子俱死,而濟寧固無恙。徒欲避濟寧之濟字,而不疑濟南之濟字為何。則知定數所使,不可逃也。
建文帝既諱允炆,太子名文奎,年號又為建文。頒詔至燕,成祖曰:何重復如此?慈聖太后,向諡為孝定皇后,神廟之陵曰定陵,今上皇子,復封定王,得無亦近重復耶?向使留心,豈無一字可易者?執政之憒憒至此。
今上外家劉氏,原籍河間人,故孝純皇后之父,贈為瀛國公,以河間為古瀛州地也。要之,原籍自原籍,封邑自封邑,亦何用切切如此?曩孝定皇后之父贈為安國公,不聞漷縣為安州地也。按宋德佑皇帝降元封為瀛國公,雖與戚畹無涉,然襲稱亦屬未妙。天下國名盡多,何苦而不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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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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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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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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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種類)
: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最低生活費標準)
: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第四條之一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 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五條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一、配偶。
: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六、在學領有公費。
: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五條之一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總額)
: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第五條之二 (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三 (有工作能力之要件)
: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 七、受監護宣告。
: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
: 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第七條 (救助項目從優辦理)
: 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第八條 (救助總金額)
: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第九條 (停止社會救助之情形)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第九條之一 (通報機制)
: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生活扶助==
第十條 (生活扶助之申請)
: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之方式)
: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 一、年滿六十五歲。
: 二、懷胎滿三個月。
: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定期辦理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之訪視及扶助功能)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第十五條 (受生活扶助者具工作能力之脫貧措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十五條之一 (協助低收入戶脫貧措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之二 (社會排除現象之避免)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第十六條 (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內容)
: 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二、托兒補助。
: 三、教育補助。
: 四、喪葬補助。
: 五、居家服務。
: 六、生育補助。
: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住宅補貼措施)
: 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之二 (減免學雜費之教育補助)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十六條之三 (短期生活扶助之提供)
: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遊民安置及輔導)
: 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 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第三章 醫療補助==
第十八條 (申請醫療補助之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全民健保保險費之補助)
: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第二十條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
: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急難救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急難救助之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二十二條 (流落外地之申請救助)
: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二十三條 (急難救助方式)
: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急難者喪葬之辦理)
: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第五章 災害救助==
第二十五條 (災害救助之條件)
: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第二十六條 (災害救助方式)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 四、輔導修建房舍。
: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災害救助之協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第六章 社會救助機構==
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之設立及費用)
: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私立社會救助機構之申請設立)
: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
: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輔助、監督及評鑑與獎勵辦法)
: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三十二條 (委託安置)
: 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本法之委託安置。
第三十三條 (派員檢查設備、帳冊及紀錄)
: 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紀錄之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專業人員辦理業務)
: 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詳細列帳及財產管理)
: 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
==第七章 救助經費==
第三十六條 (救助預算之編列)
: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 (民國99年)|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第三十七條
: (刪除)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法申請設立之處罰)
: 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公告其名稱;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廢止其許可。
第三十九條 (屆期未改善及停辦解散之處罰)
: 社會救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 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及公布其名稱。停辦期限屆至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四十條 (罰則)
: 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第四十一條 (罰則)
: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二條
: (刪除)
第四十三條
: (刪除)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之一 (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
: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二 (現金給付或補助專戶之開立)
: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四十四條之三 (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
: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99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施行細則)
: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非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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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社會救助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非現行條文)|年=2010|月=12|日=10|公布於=民國99年12月29日|y=2010|m=12|d=29|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61號令]]
| previous = [[社會救助法 (民國98年)]]
| next = [[社會救助法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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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種類)
: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最低生活費標準)
: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第四條之一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 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五條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一、配偶。
: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六、在學領有公費。
: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五條之一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總額)
: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第五條之二 (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三 (有工作能力之要件)
: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 七、受監護宣告。
: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
: 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第七條 (救助項目從優辦理)
: 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第八條 (救助總金額)
: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第九條 (停止社會救助之情形)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第九條之一 (通報機制)
: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生活扶助==
第十條 (生活扶助之申請)
: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之方式)
: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 一、年滿六十五歲。
: 二、懷胎滿三個月。
: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定期辦理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之訪視及扶助功能)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第十五條 (受生活扶助者具工作能力之脫貧措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十五條之一 (協助低收入戶脫貧措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之二 (社會排除現象之避免)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第十六條 (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內容)
: 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二、托兒補助。
: 三、教育補助。
: 四、喪葬補助。
: 五、居家服務。
: 六、生育補助。
: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住宅補貼措施)
: 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之二 (減免學雜費之教育補助)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十六條之三 (短期生活扶助之提供)
: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遊民安置及輔導)
: 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 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第三章 醫療補助==
第十八條 (申請醫療補助之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全民健保保險費之補助)
: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第二十條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
: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急難救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急難救助之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二十二條 (流落外地之申請救助)
: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二十三條 (急難救助方式)
: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急難者喪葬之辦理)
: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第五章 災害救助==
第二十五條 (災害救助之條件)
: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第二十六條 (災害救助方式)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 四、輔導修建房舍。
: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災害救助之協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第六章 社會救助機構==
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之設立及費用)
: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私立社會救助機構之申請設立)
: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
: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輔助、監督及評鑑與獎勵辦法)
: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三十二條 (委託安置)
: 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本法之委託安置。
第三十三條 (派員檢查設備、帳冊及紀錄)
: 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紀錄之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專業人員辦理業務)
: 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 (詳細列帳及財產管理)
: 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
==第七章 救助經費==
第三十六條 (救助預算之編列)
: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 (民國99年)|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第三十七條
: (刪除)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法申請設立之處罰)
: 設立社會救助機構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公告其名稱;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廢止其許可。
第三十九條 (屆期未改善及停辦解散之處罰)
: 社會救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 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及公布其名稱。停辦期限屆至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四十條 (罰則)
: 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第四十一條 (罰則)
: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二條
: (刪除)
第四十三條
: (刪除)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之一 (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
: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二 (現金給付或補助專戶之開立)
: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四十四條之三 (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
: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99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施行細則)
: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非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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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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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台湾问题的现状如何?症结何在?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与主张是什么?为了便于国际社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加以阐述。
==一、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缘,是中国第一大岛,同大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流求。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等对此就有所著述,它们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进入十七世纪之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十七世纪末,大陆赴台开拓者超过十万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绪十九年)时,总数达到五十点七万余户,二百五十四万余人。二百年间增长二十五倍。他们带去先进的生产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东,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大大加速了台湾整体开发的进程。这一史实说明,台湾和中国其他省区一样,同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所定居。台湾社会的发展始终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即使在日本侵占的五十年间,这一基本情况也没有改变。台湾的开拓发展史,凝聚了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公元十二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明朝政府于十六世纪中后期,恢复了一度废止的“巡检司”,并为防御外敌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郑成功在台湾设“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加强了对台湾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设 “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下设“台湾”(今台南)、“凤山”(今高雄)、“诸罗”(今嘉义)三县,隶属福建省管辖。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员测绘台湾地图,勘丈全境里数。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设“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改“分巡台厦兵备道”为“分巡台厦道”。尔后又增设“彰化县”和“淡水厅”。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复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后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增“澎湖厅”,定“台湾”为官方统一的名称。一八七五年(清光绪元年),清政府为进一步经营和治理台湾,再增设“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和“基隆厅”。一八八五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任刘铭传为首任巡抚,行政区扩为三府一州,领十一县五厅。刘在任内,铺铁路,开矿山,架电线,造商轮,兴办企业,创设新学堂,把台湾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大向前推进。
一九四五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重新恢复了台湾省的行政管理机构。
海峡两岸中国人为反对外国侵占台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十五世纪后期起,西方殖民主义者大肆掠夺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启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湾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祯十五年),荷兰又取代西班牙占领台湾北部。两岸同胞为反对外国殖民者侵占台湾进行了包括武装起义在内的各种方式的斗争。一六六一年(清顺治十八年),郑成功率众进军台湾,于次年驱逐了盘踞台湾的荷兰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消息传来,举国同愤。在北京会试的包括台湾在内的十八省千余举人“公车上书”,反对割台。台湾全省“哭声震天”,呜锣罢市。协理台湾军务的清军将领刘永福等和台湾同胞一起,与占领台湾的日军拼死搏斗。中国大陆东南各地居民为支援这一斗争,或捐输饷银,或结队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占台湾期间,台湾同胞一直坚持英勇不屈的斗争。初期,他们组织义军,进行武装游击抵抗,前后达七年之久。继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他们又汇同大陆同胞一道,先后发起十余次武装起义。及至本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岛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群众运动更加波澜壮阔,席卷台湾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的抗日战争,于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土台湾。台湾同胞鸣放鞭炮,欢欣鼓舞,祭告祖先,庆祝回归祖国怀抱的伟大胜利。
国际社会公认台湾属于中国。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中国与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结成同盟国。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百五十七个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二、台湾问题的由来==
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外国势力的介入。
台湾问题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爱国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党本应继续携手,共肩振兴中华大业,惟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置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于不顾,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双十协定]]》,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人民内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迫进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由于当时的国民党集团倒行逆施,已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两岸隔绝的状态。
台湾问题与美国政府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美国国务院一九四九年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和艾奇逊国务卿给杜鲁门总统的信,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艾奇逊在他的信中说:“中国内战不祥的结局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能力,这是不幸的事,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这种结局之所以终于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少做了某些事情。这是中国内部各种力量的产物,我国曾经设法去左右这些力量,但是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了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为了缓和台湾海峡地区的紧张局势,探寻解决中美两国之间争端的途径,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开始与美国对话。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美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
但遗憾的是,中美建交不过三个月,美国国会竟通过了所谓《[[台灣關係法|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通过谈判,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达成协议,发表了有关中美关系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公报的规定,而且不断发生违反公报的行为。一九九二年九月,美国政府甚至决定向台湾出售一百五十架F-16型高性能战斗机。美国政府的这一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障碍和阻力。
由上可见,台湾问题直到现在还未得到解决,美国政府是有责任的。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经为促使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分歧的解决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个联合公报就包含着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十分赞赏。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国确也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借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中国政府相信,美国人民与中国人民是友好的。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是符合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中美两国都应珍视来之不易的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三个联合公报。只要双方都能恪守三个公报的原则,相互尊重,以大局为重,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一定能不断获得改善和发展。
==三、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及其阻力==
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军事方面,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所开辟为经济开发区和旅游点。
经济方面,敞开门户,促进交流,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并为之提供优惠条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中国政府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有关民间团体建立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湾当局近几年也相应调整了对大陆的政策,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诸如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逐步放宽对两岸民间交流交往的限制,扩大间接贸易,开放间接投资,简化两岸同胞通话、通邮、通汇的手续。这些都是有利于相互交往的。近年来,两岸的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人员住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不断扩大。一九九三年四月举行的“汪辜会谈”签订了四项协议,迈出了两岸关系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台湾海峡出现了四十余年来前所未有的缓和气氛,这是有利于和平统一的。
必须指出,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上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
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的分裂势力,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五、国际事务中涉及台湾的几个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一贯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中国政府相信,这一立场必能赢得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在此,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就以下几个问题重申自己的立场和政策。
===(一)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的关系问题===
目前,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对台湾同外国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中国政府不持异议。
近几年,台湾当局在国际上竭力推行所谓“务实外交”,谋求同一些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发展官方关系,推行“双重承认”,达到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
应该指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珍视同中国的友好关系,恪守在台湾问题上和中国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国家竟不顾国际信誉,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所作的承诺,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从而给中国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中国政府衷心希望,有关国家的政府能够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做法。
===(二)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国际组织中行使国家主权,代表整个中国。台湾当局企图在某些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搞所谓“一国两席”,就是要制造“两个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径。这一原则立场完全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中国政府才可以考虑,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
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是由主权国家代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后,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都已通过正式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自此,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获得了彻底的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再加入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近一个时期来,台湾当局的某些人又为“重返联合国”而大肆鼓噪。十分明显,这是一种妄图割裂国家主权的行径,它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国政府相信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会识破这一图谋,不做有损于中国主权的事情。
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也无权参加。至于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地区性经济组织,台湾的加入系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或谅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参加,台湾只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 (英文在亚行为TAIPEI,CHINA;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CHINESETAIPEI)的名称参加活动。这种做法属于特殊安排,不能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效仿的“模式”。
在民间性质的国际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以“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CHINA)的名称参加。
===(三)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
一个国家的领空是该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约]]》和一九四四年签署的《[[芝加哥公约]]》均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的原则。因此,凡是同中国建交国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营航空公司与台湾通航,都是涉及中国主权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关系。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官方航空公司当然不可与台湾通航,而其民间航空公司如欲同台湾通航,则须由其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其民间航空公司始可同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实际上,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国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同台湾通航的,则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
===(四)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武器,否则就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中国内政。
世界各国,尤其是对世界和平事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国,理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关于限制常规武器扩散的指导原则,为维护和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然而,在目前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日益缓和的形势下,有的国家竟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的承诺,置中国政府的一再严正交涉于不顾,向台湾出售武器,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这不仅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为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人民当然要强烈反对。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
中国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国实现统一后,两岸可携手合作,互补互助,发展经济,共同振兴中华。原来一直困扰台湾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得到合理解决。台湾同胞将与祖国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长期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中国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中国政府相信,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中,一定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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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台湾问题的现状如何?症结何在?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与主张是什么?为了便于国际社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加以阐述。
==一、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缘,是中国第一大岛,同大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流求。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等对此就有所著述,它们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进入十七世纪之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十七世纪末,大陆赴台开拓者超过十万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绪十九年)时,总数达到五十点七万余户,二百五十四万余人。二百年间增长二十五倍。他们带去先进的生产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东,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大大加速了台湾整体开发的进程。这一史实说明,台湾和中国其他省区一样,同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所定居。台湾社会的发展始终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即使在日本侵占的五十年间,这一基本情况也没有改变。台湾的开拓发展史,凝聚了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公元十二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明朝政府于十六世纪中后期,恢复了一度废止的“巡检司”,并为防御外敌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郑成功在台湾设“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加强了对台湾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设 “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下设“台湾”(今台南)、“凤山”(今高雄)、“诸罗”(今嘉义)三县,隶属福建省管辖。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员测绘台湾地图,勘丈全境里数。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设“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改“分巡台厦兵备道”为“分巡台厦道”。尔后又增设“彰化县”和“淡水厅”。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复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后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增“澎湖厅”,定“台湾”为官方统一的名称。一八七五年(清光绪元年),清政府为进一步经营和治理台湾,再增设“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和“基隆厅”。一八八五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任刘铭传为首任巡抚,行政区扩为三府一州,领十一县五厅。刘在任内,铺铁路,开矿山,架电线,造商轮,兴办企业,创设新学堂,把台湾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大向前推进。
一九四五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重新恢复了台湾省的行政管理机构。
海峡两岸中国人为反对外国侵占台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十五世纪后期起,西方殖民主义者大肆掠夺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启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湾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祯十五年),荷兰又取代西班牙占领台湾北部。两岸同胞为反对外国殖民者侵占台湾进行了包括武装起义在内的各种方式的斗争。一六六一年(清顺治十八年),郑成功率众进军台湾,于次年驱逐了盘踞台湾的荷兰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消息传来,举国同愤。在北京会试的包括台湾在内的十八省千余举人“公车上书”,反对割台。台湾全省“哭声震天”,呜锣罢市。协理台湾军务的清军将领刘永福等和台湾同胞一起,与占领台湾的日军拼死搏斗。中国大陆东南各地居民为支援这一斗争,或捐输饷银,或结队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占台湾期间,台湾同胞一直坚持英勇不屈的斗争。初期,他们组织义军,进行武装游击抵抗,前后达七年之久。继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他们又汇同大陆同胞一道,先后发起十余次武装起义。及至本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岛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群众运动更加波澜壮阔,席卷台湾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的抗日战争,于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土台湾。台湾同胞鸣放鞭炮,欢欣鼓舞,祭告祖先,庆祝回归祖国怀抱的伟大胜利。
国际社会公认台湾属于中国。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中国与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结成同盟国。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百五十七个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二、台湾问题的由来==
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外国势力的介入。
台湾问题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爱国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党本应继续携手,共肩振兴中华大业,惟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置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于不顾,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双十协定]]》,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人民内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迫进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由于当时的国民党集团倒行逆施,已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两岸隔绝的状态。
台湾问题与美国政府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美国国务院一九四九年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和艾奇逊国务卿给杜鲁门总统的信,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艾奇逊在他的信中说:“中国内战不祥的结局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能力,这是不幸的事,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这种结局之所以终于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少做了某些事情。这是中国内部各种力量的产物,我国曾经设法去左右这些力量,但是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了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为了缓和台湾海峡地区的紧张局势,探寻解决中美两国之间争端的途径,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开始与美国对话。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美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
但遗憾的是,中美建交不过三个月,美国国会竟通过了所谓《[[台灣關係法|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通过谈判,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达成协议,发表了有关中美关系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公报的规定,而且不断发生违反公报的行为。一九九二年九月,美国政府甚至决定向台湾出售一百五十架F-16型高性能战斗机。美国政府的这一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障碍和阻力。
由上可见,台湾问题直到现在还未得到解决,美国政府是有责任的。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经为促使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分歧的解决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个联合公报就包含着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十分赞赏。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国确也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借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中国政府相信,美国人民与中国人民是友好的。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是符合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中美两国都应珍视来之不易的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三个联合公报。只要双方都能恪守三个公报的原则,相互尊重,以大局为重,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一定能不断获得改善和发展。
==三、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及其阻力==
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军事方面,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所开辟为经济开发区和旅游点。
经济方面,敞开门户,促进交流,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并为之提供优惠条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中国政府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有关民间团体建立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湾当局近几年也相应调整了对大陆的政策,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诸如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逐步放宽对两岸民间交流交往的限制,扩大间接贸易,开放间接投资,简化两岸同胞通话、通邮、通汇的手续。这些都是有利于相互交往的。近年来,两岸的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人员住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不断扩大。一九九三年四月举行的“汪辜会谈”签订了四项协议,迈出了两岸关系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台湾海峡出现了四十余年来前所未有的缓和气氛,这是有利于和平统一的。
必须指出,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上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
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的分裂势力,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五、国际事务中涉及台湾的几个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一贯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中国政府相信,这一立场必能赢得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在此,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就以下几个问题重申自己的立场和政策。
===(一)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的关系问题===
目前,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对台湾同外国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中国政府不持异议。
近几年,台湾当局在国际上竭力推行所谓“务实外交”,谋求同一些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发展官方关系,推行“双重承认”,达到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
应该指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珍视同中国的友好关系,恪守在台湾问题上和中国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国家竟不顾国际信誉,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所作的承诺,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从而给中国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中国政府衷心希望,有关国家的政府能够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做法。
===(二)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国际组织中行使国家主权,代表整个中国。台湾当局企图在某些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搞所谓“一国两席”,就是要制造“两个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径。这一原则立场完全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中国政府才可以考虑,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
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是由主权国家代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后,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都已通过正式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自此,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获得了彻底的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再加入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近一个时期来,台湾当局的某些人又为“重返联合国”而大肆鼓噪。十分明显,这是一种妄图割裂国家主权的行径,它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国政府相信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会识破这一图谋,不做有损于中国主权的事情。
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也无权参加。至于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地区性经济组织,台湾的加入系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或谅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参加,台湾只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 (英文在亚行为TAIPEI,CHINA;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CHINESETAIPEI)的名称参加活动。这种做法属于特殊安排,不能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效仿的“模式”。
在民间性质的国际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以“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CHINA)的名称参加。
===(三)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
一个国家的领空是该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约]]》和一九四四年签署的《[[芝加哥公约]]》均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的原则。因此,凡是同中国建交国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营航空公司与台湾通航,都是涉及中国主权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关系。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官方航空公司当然不可与台湾通航,而其民间航空公司如欲同台湾通航,则须由其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其民间航空公司始可同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实际上,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国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同台湾通航的,则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
===(四)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武器,否则就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中国内政。
世界各国,尤其是对世界和平事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国,理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关于限制常规武器扩散的指导原则,为维护和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然而,在目前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日益缓和的形势下,有的国家竟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的承诺,置中国政府的一再严正交涉于不顾,向台湾出售武器,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这不仅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为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人民当然要强烈反对。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
中国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国实现统一后,两岸可携手合作,互补互助,发展经济,共同振兴中华。原来一直困扰台湾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得到合理解决。台湾同胞将与祖国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长期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中国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中国政府相信,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中,一定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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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台湾问题的现状如何?症结何在?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与主张是什么?为了便于国际社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加以阐述。
==一、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缘,是中国第一大岛,同大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流求。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等对此就有所著述,它们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进入十七世纪之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十七世纪末,大陆赴台开拓者超过十万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绪十九年)时,总数达到五十点七万余户,二百五十四万余人。二百年间增长二十五倍。他们带去先进的生产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东,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大大加速了台湾整体开发的进程。这一史实说明,台湾和中国其他省区一样,同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所定居。台湾社会的发展始终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即使在日本侵占的五十年间,这一基本情况也没有改变。台湾的开拓发展史,凝聚了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公元十二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明朝政府于十六世纪中后期,恢复了一度废止的“巡检司”,并为防御外敌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郑成功在台湾设“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加强了对台湾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设 “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下设“台湾”(今台南)、“凤山”(今高雄)、“诸罗”(今嘉义)三县,隶属福建省管辖。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员测绘台湾地图,勘丈全境里数。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设“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改“分巡台厦兵备道”为“分巡台厦道”。尔后又增设“彰化县”和“淡水厅”。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复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后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增“澎湖厅”,定“台湾”为官方统一的名称。一八七五年(清光绪元年),清政府为进一步经营和治理台湾,再增设“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和“基隆厅”。一八八五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任刘铭传为首任巡抚,行政区扩为三府一州,领十一县五厅。刘在任内,铺铁路,开矿山,架电线,造商轮,兴办企业,创设新学堂,把台湾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大向前推进。
一九四五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重新恢复了台湾省的行政管理机构。
海峡两岸中国人为反对外国侵占台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十五世纪后期起,西方殖民主义者大肆掠夺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启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湾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祯十五年),荷兰又取代西班牙占领台湾北部。两岸同胞为反对外国殖民者侵占台湾进行了包括武装起义在内的各种方式的斗争。一六六一年(清顺治十八年),郑成功率众进军台湾,于次年驱逐了盘踞台湾的荷兰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消息传来,举国同愤。在北京会试的包括台湾在内的十八省千余举人“公车上书”,反对割台。台湾全省“哭声震天”,呜锣罢市。协理台湾军务的清军将领刘永福等和台湾同胞一起,与占领台湾的日军拼死搏斗。中国大陆东南各地居民为支援这一斗争,或捐输饷银,或结队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占台湾期间,台湾同胞一直坚持英勇不屈的斗争。初期,他们组织义军,进行武装游击抵抗,前后达七年之久。继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他们又汇同大陆同胞一道,先后发起十余次武装起义。及至本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岛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群众运动更加波澜壮阔,席卷台湾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的抗日战争,于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土台湾。台湾同胞鸣放鞭炮,欢欣鼓舞,祭告祖先,庆祝回归祖国怀抱的伟大胜利。
国际社会公认台湾属于中国。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中国与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结成同盟国。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百五十七个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二、台湾问题的由来==
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外国势力的介入。
台湾问题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爱国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党本应继续携手,共肩振兴中华大业,惟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置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于不顾,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双十协定]]》,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人民内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迫进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由于当时的国民党集团倒行逆施,已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两岸隔绝的状态。
台湾问题与美国政府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美国国务院一九四九年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和艾奇逊国务卿给杜鲁门总统的信,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艾奇逊在他的信中说:“中国内战不祥的结局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能力,这是不幸的事,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这种结局之所以终于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少做了某些事情。这是中国内部各种力量的产物,我国曾经设法去左右这些力量,但是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了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为了缓和台湾海峡地区的紧张局势,探寻解决中美两国之间争端的途径,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开始与美国对话。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美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
但遗憾的是,中美建交不过三个月,美国国会竟通过了所谓《[[台灣關係法|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通过谈判,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达成协议,发表了有关中美关系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公报的规定,而且不断发生违反公报的行为。一九九二年九月,美国政府甚至决定向台湾出售一百五十架F-16型高性能战斗机。美国政府的这一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障碍和阻力。
由上可见,台湾问题直到现在还未得到解决,美国政府是有责任的。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经为促使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分歧的解决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个联合公报就包含着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十分赞赏。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国确也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借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中国政府相信,美国人民与中国人民是友好的。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是符合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中美两国都应珍视来之不易的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三个联合公报。只要双方都能恪守三个公报的原则,相互尊重,以大局为重,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一定能不断获得改善和发展。
==三、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及其阻力==
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军事方面,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所开辟为经济开发区和旅游点。
经济方面,敞开门户,促进交流,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并为之提供优惠条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中国政府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有关民间团体建立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湾当局近几年也相应调整了对大陆的政策,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诸如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逐步放宽对两岸民间交流交往的限制,扩大间接贸易,开放间接投资,简化两岸同胞通话、通邮、通汇的手续。这些都是有利于相互交往的。近年来,两岸的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人员住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不断扩大。一九九三年四月举行的“汪辜会谈”签订了四项协议,迈出了两岸关系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台湾海峡出现了四十余年来前所未有的缓和气氛,这是有利于和平统一的。
必须指出,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上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
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的分裂势力,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五、国际事务中涉及台湾的几个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一贯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中国政府相信,这一立场必能赢得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在此,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就以下几个问题重申自己的立场和政策。
===(一)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的关系问题===
目前,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对台湾同外国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中国政府不持异议。
近几年,台湾当局在国际上竭力推行所谓“务实外交”,谋求同一些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发展官方关系,推行“双重承认”,达到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
应该指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珍视同中国的友好关系,恪守在台湾问题上和中国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国家竟不顾国际信誉,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所作的承诺,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从而给中国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中国政府衷心希望,有关国家的政府能够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做法。
===(二)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国际组织中行使国家主权,代表整个中国。台湾当局企图在某些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搞所谓“一国两席”,就是要制造“两个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径。这一原则立场完全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中国政府才可以考虑,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
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是由主权国家代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后,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都已通过正式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自此,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获得了彻底的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再加入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近一个时期来,台湾当局的某些人又为“重返联合国”而大肆鼓噪。十分明显,这是一种妄图割裂国家主权的行径,它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国政府相信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会识破这一图谋,不做有损于中国主权的事情。
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也无权参加。至于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地区性经济组织,台湾的加入系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或谅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参加,台湾只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 (英文在亚行为TAIPEI,CHINA;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CHINESETAIPEI)的名称参加活动。这种做法属于特殊安排,不能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效仿的“模式”。
在民间性质的国际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以“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CHINA)的名称参加。
===(三)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
一个国家的领空是该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约]]》和一九四四年签署的《[[芝加哥公约]]》均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的原则。因此,凡是同中国建交国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营航空公司与台湾通航,都是涉及中国主权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关系。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官方航空公司当然不可与台湾通航,而其民间航空公司如欲同台湾通航,则须由其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其民间航空公司始可同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实际上,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国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同台湾通航的,则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
===(四)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武器,否则就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中国内政。
世界各国,尤其是对世界和平事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国,理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关于限制常规武器扩散的指导原则,为维护和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然而,在目前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日益缓和的形势下,有的国家竟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的承诺,置中国政府的一再严正交涉于不顾,向台湾出售武器,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这不仅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为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人民当然要强烈反对。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
中国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国实现统一后,两岸可携手合作,互补互助,发展经济,共同振兴中华。原来一直困扰台湾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得到合理解决。台湾同胞将与祖国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长期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中国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中国政府相信,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中,一定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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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台湾问题的现状如何?症结何在?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与主张是什么?为了便于国际社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加以阐述。
==一、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缘,是中国第一大岛,同大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流求。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等对此就有所著述,它们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进入十七世纪之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十七世纪末,大陆赴台开拓者超过十万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绪十九年)时,总数达到五十点七万余户,二百五十四万余人。二百年间增长二十五倍。他们带去先进的生产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东,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大大加速了台湾整体开发的进程。这一史实说明,台湾和中国其他省区一样,同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所定居。台湾社会的发展始终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即使在日本侵占的五十年间,这一基本情况也没有改变。台湾的开拓发展史,凝聚了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公元十二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明朝政府于十六世纪中后期,恢复了一度废止的“巡检司”,并为防御外敌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郑成功在台湾设“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加强了对台湾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设 “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下设“台湾”(今台南)、“凤山”(今高雄)、“诸罗”(今嘉义)三县,隶属福建省管辖。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员测绘台湾地图,勘丈全境里数。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设“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改“分巡台厦兵备道”为“分巡台厦道”。尔后又增设“彰化县”和“淡水厅”。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复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后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增“澎湖厅”,定“台湾”为官方统一的名称。一八七五年(清光绪元年),清政府为进一步经营和治理台湾,再增设“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和“基隆厅”。一八八五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任刘铭传为首任巡抚,行政区扩为三府一州,领十一县五厅。刘在任内,铺铁路,开矿山,架电线,造商轮,兴办企业,创设新学堂,把台湾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大向前推进。
一九四五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重新恢复了台湾省的行政管理机构。
海峡两岸中国人为反对外国侵占台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十五世纪后期起,西方殖民主义者大肆掠夺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启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湾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祯十五年),荷兰又取代西班牙占领台湾北部。两岸同胞为反对外国殖民者侵占台湾进行了包括武装起义在内的各种方式的斗争。一六六一年(清顺治十八年),郑成功率众进军台湾,于次年驱逐了盘踞台湾的荷兰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消息传来,举国同愤。在北京会试的包括台湾在内的十八省千余举人“公车上书”,反对割台。台湾全省“哭声震天”,呜锣罢市。协理台湾军务的清军将领刘永福等和台湾同胞一起,与占领台湾的日军拼死搏斗。中国大陆东南各地居民为支援这一斗争,或捐输饷银,或结队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占台湾期间,台湾同胞一直坚持英勇不屈的斗争。初期,他们组织义军,进行武装游击抵抗,前后达七年之久。继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他们又汇同大陆同胞一道,先后发起十余次武装起义。及至本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岛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群众运动更加波澜壮阔,席卷台湾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的抗日战争,于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土台湾。台湾同胞鸣放鞭炮,欢欣鼓舞,祭告祖先,庆祝回归祖国怀抱的伟大胜利。
国际社会公认台湾属于中国。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中国与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结成同盟国。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百五十七个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二、台湾问题的由来==
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外国势力的介入。
台湾问题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爱国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党本应继续携手,共肩振兴中华大业,惟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置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于不顾,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双十协定]]》,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人民内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迫进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由于当时的国民党集团倒行逆施,已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两岸隔绝的状态。
台湾问题与美国政府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美国国务院一九四九年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和艾奇逊国务卿给杜鲁门总统的信,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艾奇逊在他的信中说:“中国内战不祥的结局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能力,这是不幸的事,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这种结局之所以终于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少做了某些事情。这是中国内部各种力量的产物,我国曾经设法去左右这些力量,但是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了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为了缓和台湾海峡地区的紧张局势,探寻解决中美两国之间争端的途径,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开始与美国对话。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美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
但遗憾的是,中美建交不过三个月,美国国会竟通过了所谓《[[台灣關係法|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通过谈判,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达成协议,发表了有关中美关系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公报的规定,而且不断发生违反公报的行为。一九九二年九月,美国政府甚至决定向台湾出售一百五十架F-16型高性能战斗机。美国政府的这一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障碍和阻力。
由上可见,台湾问题直到现在还未得到解决,美国政府是有责任的。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经为促使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分歧的解决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个联合公报就包含着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十分赞赏。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国确也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借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中国政府相信,美国人民与中国人民是友好的。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是符合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中美两国都应珍视来之不易的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三个联合公报。只要双方都能恪守三个公报的原则,相互尊重,以大局为重,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一定能不断获得改善和发展。
==三、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及其阻力==
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军事方面,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所开辟为经济开发区和旅游点。
经济方面,敞开门户,促进交流,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并为之提供优惠条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中国政府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有关民间团体建立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湾当局近几年也相应调整了对大陆的政策,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诸如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逐步放宽对两岸民间交流交往的限制,扩大间接贸易,开放间接投资,简化两岸同胞通话、通邮、通汇的手续。这些都是有利于相互交往的。近年来,两岸的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人员住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不断扩大。一九九三年四月举行的“汪辜会谈”签订了四项协议,迈出了两岸关系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台湾海峡出现了四十余年来前所未有的缓和气氛,这是有利于和平统一的。
必须指出,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上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
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的分裂势力,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五、国际事务中涉及台湾的几个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一贯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中国政府相信,这一立场必能赢得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在此,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就以下几个问题重申自己的立场和政策。
===(一)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的关系问题===
目前,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对台湾同外国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中国政府不持异议。
近几年,台湾当局在国际上竭力推行所谓“务实外交”,谋求同一些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发展官方关系,推行“双重承认”,达到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
应该指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珍视同中国的友好关系,恪守在台湾问题上和中国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国家竟不顾国际信誉,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所作的承诺,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从而给中国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中国政府衷心希望,有关国家的政府能够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做法。
===(二)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国际组织中行使国家主权,代表整个中国。台湾当局企图在某些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搞所谓“一国两席”,就是要制造“两个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径。这一原则立场完全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中国政府才可以考虑,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
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是由主权国家代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后,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都已通过正式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自此,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获得了彻底的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再加入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近一个时期来,台湾当局的某些人又为“重返联合国”而大肆鼓噪。十分明显,这是一种妄图割裂国家主权的行径,它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国政府相信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会识破这一图谋,不做有损于中国主权的事情。
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也无权参加。至于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地区性经济组织,台湾的加入系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或谅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参加,台湾只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 (英文在亚行为TAIPEI,CHINA;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CHINESETAIPEI)的名称参加活动。这种做法属于特殊安排,不能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效仿的“模式”。
在民间性质的国际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以“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CHINA)的名称参加。
===(三)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
一个国家的领空是该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约]]》和一九四四年签署的《[[芝加哥公约]]》均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的原则。因此,凡是同中国建交国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营航空公司与台湾通航,都是涉及中国主权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关系。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官方航空公司当然不可与台湾通航,而其民间航空公司如欲同台湾通航,则须由其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其民间航空公司始可同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实际上,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国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同台湾通航的,则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
===(四)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武器,否则就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中国内政。
世界各国,尤其是对世界和平事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国,理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关于限制常规武器扩散的指导原则,为维护和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然而,在目前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日益缓和的形势下,有的国家竟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的承诺,置中国政府的一再严正交涉于不顾,向台湾出售武器,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这不仅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为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人民当然要强烈反对。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
中国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国实现统一后,两岸可携手合作,互补互助,发展经济,共同振兴中华。原来一直困扰台湾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得到合理解决。台湾同胞将与祖国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长期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中国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中国政府相信,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中,一定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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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台湾问题的现状如何?症结何在?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立场与主张是什么?为了便于国际社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加以阐述。
==一、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缘,是中国第一大岛,同大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流求。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等对此就有所著述,它们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进入十七世纪之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十七世纪末,大陆赴台开拓者超过十万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绪十九年)时,总数达到五十点七万余户,二百五十四万余人。二百年间增长二十五倍。他们带去先进的生产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东,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大大加速了台湾整体开发的进程。这一史实说明,台湾和中国其他省区一样,同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所定居。台湾社会的发展始终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即使在日本侵占的五十年间,这一基本情况也没有改变。台湾的开拓发展史,凝聚了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公元十二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明朝政府于十六世纪中后期,恢复了一度废止的“巡检司”,并为防御外敌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郑成功在台湾设“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加强了对台湾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设 “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下设“台湾”(今台南)、“凤山”(今高雄)、“诸罗”(今嘉义)三县,隶属福建省管辖。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员测绘台湾地图,勘丈全境里数。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设“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改“分巡台厦兵备道”为“分巡台厦道”。尔后又增设“彰化县”和“淡水厅”。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复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后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增“澎湖厅”,定“台湾”为官方统一的名称。一八七五年(清光绪元年),清政府为进一步经营和治理台湾,再增设“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和“基隆厅”。一八八五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任刘铭传为首任巡抚,行政区扩为三府一州,领十一县五厅。刘在任内,铺铁路,开矿山,架电线,造商轮,兴办企业,创设新学堂,把台湾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大向前推进。
一九四五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重新恢复了台湾省的行政管理机构。
海峡两岸中国人为反对外国侵占台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十五世纪后期起,西方殖民主义者大肆掠夺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启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湾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祯十五年),荷兰又取代西班牙占领台湾北部。两岸同胞为反对外国殖民者侵占台湾进行了包括武装起义在内的各种方式的斗争。一六六一年(清顺治十八年),郑成功率众进军台湾,于次年驱逐了盘踞台湾的荷兰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消息传来,举国同愤。在北京会试的包括台湾在内的十八省千余举人“公车上书”,反对割台。台湾全省“哭声震天”,呜锣罢市。协理台湾军务的清军将领刘永福等和台湾同胞一起,与占领台湾的日军拼死搏斗。中国大陆东南各地居民为支援这一斗争,或捐输饷银,或结队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占台湾期间,台湾同胞一直坚持英勇不屈的斗争。初期,他们组织义军,进行武装游击抵抗,前后达七年之久。继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他们又汇同大陆同胞一道,先后发起十余次武装起义。及至本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岛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群众运动更加波澜壮阔,席卷台湾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的抗日战争,于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土台湾。台湾同胞鸣放鞭炮,欢欣鼓舞,祭告祖先,庆祝回归祖国怀抱的伟大胜利。
国际社会公认台湾属于中国。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反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中国与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结成同盟国。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百五十七个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二、台湾问题的由来==
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外国势力的介入。
台湾问题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爱国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党本应继续携手,共肩振兴中华大业,惟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置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于不顾,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双十协定]]》,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人民内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迫进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由于当时的国民党集团倒行逆施,已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两岸隔绝的状态。
台湾问题与美国政府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美国国务院一九四九年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和艾奇逊国务卿给杜鲁门总统的信,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艾奇逊在他的信中说:“中国内战不祥的结局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能力,这是不幸的事,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这种结局之所以终于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少做了某些事情。这是中国内部各种力量的产物,我国曾经设法去左右这些力量,但是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了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为了缓和台湾海峡地区的紧张局势,探寻解决中美两国之间争端的途径,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开始与美国对话。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美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
但遗憾的是,中美建交不过三个月,美国国会竟通过了所谓《[[台灣關係法|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通过谈判,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达成协议,发表了有关中美关系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公报的规定,而且不断发生违反公报的行为。一九九二年九月,美国政府甚至决定向台湾出售一百五十架F-16型高性能战斗机。美国政府的这一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障碍和阻力。
由上可见,台湾问题直到现在还未得到解决,美国政府是有责任的。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经为促使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分歧的解决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个联合公报就包含着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十分赞赏。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国确也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借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中国政府相信,美国人民与中国人民是友好的。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是符合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中美两国都应珍视来之不易的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三个联合公报。只要双方都能恪守三个公报的原则,相互尊重,以大局为重,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一定能不断获得改善和发展。
==三、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这里还应指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的内政,不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国际协议而形成的德国问题和朝鲜问题。因此,台湾问题不能和德国、朝鲜问题相提并论。中国政府历来反对用处理德国问题、朝鲜问题的方式来处理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两岸的协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内求得合理的解决。
==四、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及其阻力==
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军事方面,主动缓和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阵地、观察所开辟为经济开发区和旅游点。
经济方面,敞开门户,促进交流,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和从事贸易活动,并为之提供优惠条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中国政府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有关民间团体建立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湾当局近几年也相应调整了对大陆的政策,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诸如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逐步放宽对两岸民间交流交往的限制,扩大间接贸易,开放间接投资,简化两岸同胞通话、通邮、通汇的手续。这些都是有利于相互交往的。近年来,两岸的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人员住来及各项交流活动不断扩大。一九九三年四月举行的“汪辜会谈”签订了四项协议,迈出了两岸关系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台湾海峡出现了四十余年来前所未有的缓和气氛,这是有利于和平统一的。
必须指出,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上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
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的分裂势力,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五、国际事务中涉及台湾的几个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处理涉及台湾的问题时,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一贯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中国政府相信,这一立场必能赢得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在此,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就以下几个问题重申自己的立场和政策。
===(一)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的关系问题===
目前,世界上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遵照国际法和一个中国的原则,与中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正式协议或谅解,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性质的关系。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对台湾同外国的民间经济、文化往来,中国政府不持异议。
近几年,台湾当局在国际上竭力推行所谓“务实外交”,谋求同一些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发展官方关系,推行“双重承认”,达到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
应该指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珍视同中国的友好关系,恪守在台湾问题上和中国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国家竟不顾国际信誉,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所作的承诺,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从而给中国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中国政府衷心希望,有关国家的政府能够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做法。
===(二)国际组织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国际组织中行使国家主权,代表整个中国。台湾当局企图在某些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搞所谓“一国两席”,就是要制造“两个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径。这一原则立场完全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中国政府才可以考虑,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中国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种方式,来处理台湾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
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是由主权国家代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后,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都已通过正式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合法席位,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自此,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获得了彻底的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再加入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近一个时期来,台湾当局的某些人又为“重返联合国”而大肆鼓噪。十分明显,这是一种妄图割裂国家主权的行径,它无论在法理上或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国政府相信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会识破这一图谋,不做有损于中国主权的事情。
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原则上台湾也无权参加。至于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地区性经济组织,台湾的加入系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或谅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参加,台湾只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 (英文在亚行为TAIPEI,CHINA;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CHINESETAIPEI)的名称参加活动。这种做法属于特殊安排,不能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效仿的“模式”。
在民间性质的国际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组织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中国的全国性组织以中国的名义参加的情况下,台湾的相应组织可以以“中国台北”(TAIPEI,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CHINA)的名称参加。
===(三)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
一个国家的领空是该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约]]》和一九四四年签署的《[[芝加哥公约]]》均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的原则。因此,凡是同中国建交国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营航空公司与台湾通航,都是涉及中国主权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关系。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官方航空公司当然不可与台湾通航,而其民间航空公司如欲同台湾通航,则须由其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其民间航空公司始可同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实际上,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国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同台湾通航的,则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
===(四)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提供武器,否则就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干涉中国内政。
世界各国,尤其是对世界和平事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国,理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关于限制常规武器扩散的指导原则,为维护和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然而,在目前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日益缓和的形势下,有的国家竟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的承诺,置中国政府的一再严正交涉于不顾,向台湾出售武器,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这不仅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为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设置障碍,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人民当然要强烈反对。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
中国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国实现统一后,两岸可携手合作,互补互助,发展经济,共同振兴中华。原来一直困扰台湾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得到合理解决。台湾同胞将与祖国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长期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中国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中国政府相信,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中,一定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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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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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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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九五九年七月党中央召集庐山政治局扩大会议以前,直到庐山会议的一段时间内,在我们党内出现了以彭德怀为首、包括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一小批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反对党的总路线、反对大跃进、反对人民公社的猖狂进攻。这个进攻,正出现在国内外反动势力利用我国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伟大运动中的某些暂时的、局部的缺点,向我们党和我国人民加紧进攻的时候。在这样一个时机,来自党内特别是来自党中央内部的进攻,显然比来自党外的进攻更为危险。党的八届八中全会认为:坚决粉碎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活动,不但对于保卫党的总路线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对于保卫党的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领导、保卫党的团结、保卫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都是完全必要的。
(二)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由来已久。彭德怀在庐山会议前期,即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四日写给毛泽东同志的意见书,和他在整个庐山会议期间的一些发言和谈话,是代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向党进攻的纲领。它们尽管表面上也装作拥护总路线和拥护毛泽东同志,但是实质上却在煽动党内的有右倾思想的分子、对党不满的分子、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起来响应国内外反动派的污蔑,向党的总路线、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举行猖狂进攻。彭德怀把那些暂时的、局部的、早已克服了或者正在迅速克服中的缺点收集起来,并且加以极端夸大,把我国目前形势描写成为漆黑一团。他实质上否定总路线的胜利,否定大跃进的成绩,反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反对农业战线上的高额丰产运动,反对群众大办钢铁运动,反对人民公社运动,反对经济建设中的群众运动,反对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即“政治挂帅”。他在意见书中公然把党和几亿人民的革命热情污蔑为“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甚至在谈话中一再声称,“如果不是中国工人农民好,早就要发生匈牙利事件,要请苏联军队来。”很明显,他所犯的错误不是个别性质的错误,而是具有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性质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
(三)八届八中全会揭发出来的大量事实,包括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所承认和他们的同谋者、追随者所揭发的事实,证明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在庐山会议期间和庐山会议以前的活动,是有目的、有准备、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这一活动是高饶反党联盟事件的继续和发展。现在已经查明,彭德怀和黄克诚早就同高岗形成了反党的联盟,并且是这一联盟中的重要成员。张闻天也参加了高岗的宗派活动。在反对高饶反党联盟的斗争中,党中央已经知道了彭德怀和黄克诚参与这一反党联盟的若干事实,给了他们以严肃的批评,希望他们得到教训,从此悔悟,并没有加以深究。但是彭德怀和黄克诚虽然表面上作了检讨,实则不但没有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长期对党隐瞒他们参加这一反党联盟活动的某些重要事实,并且继续发展他们的反党的分裂活动。为了实现他的个人野心,他早就在党内和军队内恶毒地攻击和污蔑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以及中央和军委其他领导同志,采用封官许愿、拉拉扯扯、先打后拉、挑拨离间、造谣扯谎、散布流言蜚语等等方法,进行宗派主义的、分裂党的活动。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后,全党全民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而他却处心积虑地阴谋破坏中央的领导,进行反党活动,准备寻找适当的机会同他的同谋者、追随者向党和毛泽东同志进攻。庐山会议就被他看作是一个适当的机会。由于彭德怀在党中央和在人民解放军的地位,也由于他的一套伪装爽直、伪装朴素的手法,他的活动是能够迷惑一些人并且已经迷惑了一些人的,对党和人民解放军的前途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正因为这样,揭露这个伪君子、野心家、阴谋家的真面目,制止他的反党的分裂活动,就不能不成为党和所有忠于党、忠于人民解放军、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的重要任务。
(四)彭德怀这一次所犯的错误不是偶然的,它有深刻的社会的、历史的、思想的根源。彭德怀和他的同谋者、追随者,本质上是在民主革命中参加我们党的一部分资产阶级的代表。他带着“入股”的思想参加了党和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从来只愿领导别人,领导集体,而不愿受别人领导,受集体领导。他不把自己所担任的革命工作的成就看成党和人民的斗争的成就,而把一切功劳归于自己。他的反党活动,正是中国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企图按照资产阶级面貌来改造党、改造军队、改造世界这样一种阶级斗争的反映。他的世界观既然同革命无产阶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格格不入,背道而驰,他在党内当然就不愿意接受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领导。在党的历史上的几个重大关头,例如立三路线时期、第一次王明路线时期、第二次王明路线时期、高饶反党联盟事件时期,他都站在错误路线方面来反对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在一九三五年一月党的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全党全军的领导地位以后,他仍然反对毛泽东同志的领导,并且在党内和军队内进行分裂活动。在抗日战争时期,他把他所负责主持的地区当成独立王国,当成他向党中央闹独立的资本。虽然党已经坚决地批判和纠正第二次王明路线的错误,他仍然坚持执行王明路线的错误的战略方针,并且再三地压抑晋冀鲁豫地区的农民反封建斗争。他在华北工作时期所犯的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严重错误,虽经一九四五年党中央的揭发和批判,但是他始终没有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相反,由于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由资产阶级民主性质转入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他的反党活动就更为猖狂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刚一开始,他就同高岗结合起来进行反党活动。高饶反党联盟崩溃了,经济战线和思想政治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迅速地前进了。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胜利,显然注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最后灭亡。在这样的条件下,以彭德怀为首的高岗集团残余和其他形形色色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就迫不及待,利用他们认为“有利”的时机兴风作浪,出来反对党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反对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因此,他们向党进攻的实质,就是要代表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分裂和涣散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机会主义的派别,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社会主义革命。
(五)如上所说,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由来已久的反党活动,是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严重危险。八届八中全会认为:为了对党和人民解放军的前途负责,为了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利益负责,党必须采取坚决的严肃的态度,彻底粉碎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活动。党要求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彻底向党承认和揭发自己的错误,并且在实际行动中彻底改正自己的错误。除此以外,决没有任何别的出路。八届八中全会认为:党对于彭德怀仍然应该采取满腔热情的态度,帮助他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当然,把彭德怀和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调离国防、外交、省委第一书记等工作岗位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他们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的职务仍然可以保留,以观后效。历史已经多次证明: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斗争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党内斗争没有削弱了党而恰恰是加强了党。八届八中全会确信: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紧要关头,进行这一次反对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的党内斗争,一定将使党的队伍和人民的队伍更加巩固,党和人民的斗志更加昂扬。八届八中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在保卫总路线、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旗帜下团结一致,在党中央和党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团结一致,领导全国勇敢勤劳的六亿五千万人民,毫不动摇地奋勇前进,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为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和共产主义的伟大前途而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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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九五九年七月党中央召集庐山政治局扩大会议以前,直到庐山会议的一段时间内,在我们党内出现了以彭德怀为首、包括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一小批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反对党的总路线、反对大跃进、反对人民公社的猖狂进攻。这个进攻,正出现在国内外反动势力利用我国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伟大运动中的某些暂时的、局部的缺点,向我们党和我国人民加紧进攻的时候。在这样一个时机,来自党内特别是来自党中央内部的进攻,显然比来自党外的进攻更为危险。党的八届八中全会认为:坚决粉碎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活动,不但对于保卫党的总路线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对于保卫党的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领导、保卫党的团结、保卫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都是完全必要的。
(二)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由来已久。彭德怀在庐山会议前期,即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四日写给毛泽东同志的意见书,和他在整个庐山会议期间的一些发言和谈话,是代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向党进攻的纲领。它们尽管表面上也装作拥护总路线和拥护毛泽东同志,但是实质上却在煽动党内的有右倾思想的分子、对党不满的分子、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起来响应国内外反动派的污蔑,向党的总路线、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举行猖狂进攻。彭德怀把那些暂时的、局部的、早已克服了或者正在迅速克服中的缺点收集起来,并且加以极端夸大,把我国目前形势描写成为漆黑一团。他实质上否定总路线的胜利,否定大跃进的成绩,反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反对农业战线上的高额丰产运动,反对群众大办钢铁运动,反对人民公社运动,反对经济建设中的群众运动,反对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即“政治挂帅”。他在意见书中公然把党和几亿人民的革命热情污蔑为“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甚至在谈话中一再声称,“如果不是中国工人农民好,早就要发生匈牙利事件,要请苏联军队来。”很明显,他所犯的错误不是个别性质的错误,而是具有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性质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
(三)八届八中全会揭发出来的大量事实,包括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所承认和他们的同谋者、追随者所揭发的事实,证明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在庐山会议期间和庐山会议以前的活动,是有目的、有准备、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这一活动是高饶反党联盟事件的继续和发展。现在已经查明,彭德怀和黄克诚早就同高岗形成了反党的联盟,并且是这一联盟中的重要成员。张闻天也参加了高岗的宗派活动。在反对高饶反党联盟的斗争中,党中央已经知道了彭德怀和黄克诚参与这一反党联盟的若干事实,给了他们以严肃的批评,希望他们得到教训,从此悔悟,并没有加以深究。但是彭德怀和黄克诚虽然表面上作了检讨,实则不但没有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长期对党隐瞒他们参加这一反党联盟活动的某些重要事实,并且继续发展他们的反党的分裂活动。为了实现他的个人野心,他早就在党内和军队内恶毒地攻击和污蔑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以及中央和军委其他领导同志,采用封官许愿、拉拉扯扯、先打后拉、挑拨离间、造谣扯谎、散布流言蜚语等等方法,进行宗派主义的、分裂党的活动。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后,全党全民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而他却处心积虑地阴谋破坏中央的领导,进行反党活动,准备寻找适当的机会同他的同谋者、追随者向党和毛泽东同志进攻。庐山会议就被他看作是一个适当的机会。由于彭德怀在党中央和在人民解放军的地位,也由于他的一套伪装爽直、伪装朴素的手法,他的活动是能够迷惑一些人并且已经迷惑了一些人的,对党和人民解放军的前途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正因为这样,揭露这个伪君子、野心家、阴谋家的真面目,制止他的反党的分裂活动,就不能不成为党和所有忠于党、忠于人民解放军、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的重要任务。
(四)彭德怀这一次所犯的错误不是偶然的,它有深刻的社会的、历史的、思想的根源。彭德怀和他的同谋者、追随者,本质上是在民主革命中参加我们党的一部分资产阶级的代表。他带着“入股”的思想参加了党和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从来只愿领导别人,领导集体,而不愿受别人领导,受集体领导。他不把自己所担任的革命工作的成就看成党和人民的斗争的成就,而把一切功劳归于自己。他的反党活动,正是中国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企图按照资产阶级面貌来改造党、改造军队、改造世界这样一种阶级斗争的反映。他的世界观既然同革命无产阶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格格不入,背道而驰,他在党内当然就不愿意接受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领导。在党的历史上的几个重大关头,例如立三路线时期、第一次王明路线时期、第二次王明路线时期、高饶反党联盟事件时期,他都站在错误路线方面来反对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在一九三五年一月党的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全党全军的领导地位以后,他仍然反对毛泽东同志的领导,并且在党内和军队内进行分裂活动。在抗日战争时期,他把他所负责主持的地区当成独立王国,当成他向党中央闹独立的资本。虽然党已经坚决地批判和纠正第二次王明路线的错误,他仍然坚持执行王明路线的错误的战略方针,并且再三地压抑晋冀鲁豫地区的农民反封建斗争。他在华北工作时期所犯的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严重错误,虽经一九四五年党中央的揭发和批判,但是他始终没有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相反,由于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革命由资产阶级民主性质转入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他的反党活动就更为猖狂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刚一开始,他就同高岗结合起来进行反党活动。高饶反党联盟崩溃了,经济战线和思想政治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迅速地前进了。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胜利,显然注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最后灭亡。在这样的条件下,以彭德怀为首的高岗集团残余和其他形形色色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就迫不及待,利用他们认为“有利”的时机兴风作浪,出来反对党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反对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因此,他们向党进攻的实质,就是要代表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分裂和涣散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机会主义的派别,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社会主义革命。
(五)如上所说,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由来已久的反党活动,是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严重危险。八届八中全会认为:为了对党和人民解放军的前途负责,为了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利益负责,党必须采取坚决的严肃的态度,彻底粉碎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活动。党要求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彻底向党承认和揭发自己的错误,并且在实际行动中彻底改正自己的错误。除此以外,决没有任何别的出路。八届八中全会认为:党对于彭德怀仍然应该采取满腔热情的态度,帮助他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当然,把彭德怀和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调离国防、外交、省委第一书记等工作岗位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他们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的职务仍然可以保留,以观后效。历史已经多次证明: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斗争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党内斗争没有削弱了党而恰恰是加强了党。八届八中全会确信: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紧要关头,进行这一次反对以彭德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的党内斗争,一定将使党的队伍和人民的队伍更加巩固,党和人民的斗志更加昂扬。八届八中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在保卫总路线、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旗帜下团结一致,在党中央和党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团结一致,领导全国勇敢勤劳的六亿五千万人民,毫不动摇地奋勇前进,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为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和共产主义的伟大前途而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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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China-Organization|作者: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发表时间:195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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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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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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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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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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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修正[[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99年)|存款保險條例]]條文……………………………19<ref>[[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11號令]]</ref>
: (七)增訂、刪除並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 (民國99年)|證券交易稅條例]]條文…………20<ref>[[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21號令]](財政部部長李述德副署)</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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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令褒揚………………………………………………39<ref>民國99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94471號令]]褒揚李煥、民國99年12月20日[[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8021號令]]褒揚劉毅夫</ref>
==貳、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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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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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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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元年{{color|maroon|{{-| 歲次丁未。金太宗晟天會五年 }}}},春正月{{color|maroon|{{-| 臣謹案:建炎改元在五月之朔,今為所載乃中興事始,故依《資治通鑒》及累朝《實錄》歲中改元例、即于歲首書之。或謂建炎元年無春,當依舊文,用靖康二年紀事,臣謂不然。春秋魯定公以六月即位,是六月以前,國人必稱昭公三十三年矣,而孔子書之曰:「元年,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夏六月戊辰,公即位。」孰謂定公元年之無春乎?故臣此書以元加「春」,蓋亦竊取《春秋》之義}}}},辛卯朔,淵聖皇帝朝道君太上皇帝于延福宮。是日,兵馬大元帥康王軍行次陽穀縣。
:王名構,字德基,道君皇帝第九子,母曰韋賢妃{{color|maroon|{{-| 謹案《實錄》體制,當-{云}-顯仁皇-{后}-韋氏,則紹興三十年以後所書也。《日曆》則-{云}-宣和皇-{后}-韋氏,建炎元年五月以後所書也。今臣此書以事繫日,此時顯仁未正尊名,則書法當如此 }}}}。大觀元年五月乙巳夜,生于東京大內之宮中,紅光照室。八月丁巳,賜名,拜定武軍節度使、檢校太尉,封蜀國公。二年正月庚申,徙鎮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封廣平郡王。宣和三年十二月壬子,拜太保、遂安慶源軍節度使,進封康王{{color|maroon|{{-| 《日曆》:四年正月封康王;《會要》及熊克《中興小曆》並-{云}-四年三月封王,誤也。蓋三年冬進封,明年春乃出閤耳。今從汪藻所編《元符庚辰以來詔旨》 }}}}。識明彊記,日誦千餘言,挽弓至一石五㪷。七年冬,金人來犯{{color|maroon|{{-| 張匯《金虜節要》-{云}-:「阿古達為帝,以本土愛新為國號。愛新,女眞語,金也。以其水生金而名之,猶遼人以遼水名國也。」《金太祖實錄》-{云}-:「太祖以遼天慶五年建國,曰:『遼以鑌鐵為國號,鑌鐵雖堅剛、終有銷壞,惟金一色最為真寶,自今本國可號大金。』」二說不同,未知孰的也 }}}}。靖康元年正月庚辰,被命使軍前議和。金國者,在遼之東北,蓋古肅慎氏之地,其國在漢稱伊掄,南北之間稱和奇,隋唐稱默爾赫,至五代始稱女眞。祖宗時嘗通中國,後臣屬于遼。建中靖國元年,遼海濱王耶律禧立,號天祚皇帝。立十五年,女真完顏旻起兵。{{color|maroon|{{-| 女眞姓、與廟諱同音,今依張匯《金虜節要》進本例、為字不成 }}}}{{annotate|【案宋法,嫌名皆避,欽宗諱桓,故完字亦闕末筆。今已全寫本字,則此註為贅,然原本所有,姑存其舊】}}旻,即阿固達,其先新羅人也{{color|maroon|{{-| 《金太祖實錄》-{云}-:「太祖生於戊申七月,其先為完顏部人,後因以為氏。」洪皓《松漠記聞》-{云}-:「女真酋長乃新羅人,號完顏氏。完顏,猶漢言王也。」苗耀《神麓記》云:「女真始祖堪布,出自新羅,奔至安春,無所歸,遂依完顏,因而氏焉。後女真衆人結盟,推為首領。七傳至兀古達,乃大聖武元皇帝,侍中韓企先訓名曰旻。」張匯《金虜節要》-{云}-:「阿骨打即位,以王為姓,以文為名。」鍾邦直《舊帳行程錄》-{云}-:「虜主名文,小字阿古忽。」案此諸書,阿骨打姓名及小字皆不同,然趙良嗣《奉使錄》、馬擴《茅齋自敘》、洪皓《記聞》等書並作阿骨打,三人皆身至虜廷,此必不誤。惟史愿《金人亡遼錄》作阿姑打,疑語音之訛。案紹興二十六年,令國信所避「旻」字;《紹興講和錄》載兀朮書李正民,避旻嫌名,改作「正文」;而三十年十月,虞允文出使,去「文」字,權改名允,何也?豈戎主嘗名文而易為旻耶?}}}}{{annotate|【按金太祖名阿固達,今已譯定。李心傳不知漢文錯互,由于譯音之訛舛,復加辨訂,實屬支贅,但原註乃臚考異同之文,未可概加改正,姑仍其舊,後倣此】}}。先是宦者武康軍節度童貫持命使遼{{color|maroon|{{-| 政和元年九月辛巳 }}}},為遼主禧所辱,貫怒,會燕人馬植得罪于其國,閒道邀貫,說以取燕之策,貫納之。政和四年秋,女眞起兵{{color|maroon|{{-| 四年八月 }}}}。五年夏,植自雄州來奔,更姓名曰李良嗣,{{color|maroon|{{-| 《欽宗實錄•童貫附傳》-{云}-:「馬植得罪於其國,閒道邀貫,說以取燕之策,貫納之,約以來歸。至則藏之家,奏,賜名爲趙良嗣。」鄭昂《危史》-{云}-:「政和二年,燕人馬植者來歸,匿於童貫家。植能文辭,數上書,上喜,賜姓名李良嗣。」熊克《中興小曆》:「政和二年,童貫爲遼國生辰副使。貫還,有燕人馬植者,密邀於路,爲言取燕之策,貫挾以歸,奏賜姓名李良嗣。」王偁《東都事略•契丹附錄》-{云}-:「貫回至盧溝河,夜召見植,擁之以歸,易姓名曰趙良嗣,薦之於朝。」案《三國謀謨錄》,良嗣以政和五年三月壬申上蠟書,雄守和詵以聞,辛巳,蔡京、童貫奏,許之。四月庚子,入界,壬寅,至雄州,丁卯,入見。蓋貫與之約而後納之,非攜以歸也,《附傳》及諸書皆差誤。或謂貫、植既已相約,不當更涉三年有餘而後至,恐亦不然,案良嗣降書,-{云}-天慶五年三月,而中有「天祚親征女眞,軍無鬭志」之語,天祚以辛卯歲改乾統十一年爲天慶,時當政和元年,四年秋,女眞始叛,五年春,天祚下詔親征女眞,與此書合。謂貫擁之以歸者,恐誤。}}}}仕諸朝,始有謀燕之意。遼人既為女眞所破,其勢寖微。六年冬,貫-{干}-預樞密院事,遂謀出師。七年春,尚書司封員外郎陶悅使遼而歸{{color|maroon|{{-| 二月癸未}}}},具言敵未可圖,會知樞密院事鄧洵武亦不以爲然,事得暫止。{{color|maroon|{{-| 此以陶悅《奉使錄》參修。《錄》-{云}-:「二月中旬,貫北伐,前軍發。悅歸,奏敵未可圖,事乃寢。」建炎末,悅以此贈祕閣修撰。}}}}其年夏,薊州人高藥師見遼國亂,自海道奔登州,言女眞攻遼,奪其地大半,守臣王師中以聞。良嗣,霍陰人,涉獵書傳,有口才。先是師中聞朝廷經略用兵,全家來忻、代,詔令赴朝,質以並邊衆事,師中謀與良嗣同,遂令知登州以伺其事。事聞,太師蔡京總三省,童貫領樞密院,命師中募人持詔,以市馬爲名伺其實{{color|maroon|{{-| 八月戊辰 }}}},女真不納,{{color|maroon|{{-| 蔡絛《北征紀實》:「高藥師等還,奏謂:『雖已到彼薊州界,望見岸上女眞兵甲多,不敢近而回。』於是上爲赫怒,頗疑外廷臣寮承望大臣旨意,因詔:『元募借補人并將校一行,幷編配遠惡。』又降御筆:『通好女眞事,監司帥臣並不許-{干}-預。』是歲童貫又上其平燕策,魯公不報。一日,留身,劾貫壞邊事,上乃議除貫司徒到致仕。貫大懼,爲伯氏置酒甚厚,以二犀帶遺伯氏,伯氏力救解。一日,童師敏持讖緯兩幅紙來,讀之誠如近事,魯公曰:『爲奏知,此非本朝美事,乃讖五代石晉出帝爾。』仍謂師敏曰:『更待用兵,若使如圖讖言好模樣。』自此議遂寢。」}}}}重和元年春,還青州{{color|maroon|{{-| 正月丙戌 }}}},夏,詔武義大夫馬政與其子承節郎擴{{color|maroon|{{-| 字犯御名,今改,後準此。}}}}{{annotate|【案「廣」字今俱改從原名「擴」字,而原注姑存其舊】}}及平海軍指揮使呼延慶,航海往使{{color|maroon|{{-| 四月己卯}}}}。悅,節夫子{{color|maroon|{{-| 節夫,宣和間爲龍圖閣學士。應姓名已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錄》者,此不別出,止注其爵-{里}-於下,以便稽考 }}}};洵武,雙流人;京,仙遊人;政,狄道人也。秋,旻用遼秘書郎楊璞計{{color|maroon|{{-| 張匯《金虜節要》作楊樸。趙良嗣《奉使錄》、馬擴《自敘》並用此璞字,今從之 }}}},卽皇帝位{{color|maroon|{{-| 重和元年八月 }}}},遣南海人李善慶與政偕來。廣安軍進士安堯臣疏論邊隙不可開,詔補堯臣承務郎,實不用其議。{{color|maroon|{{-| 堯臣以五月上書,十一月補官。}}}}冬,遼主禧冊金主旻爲東懷國皇帝,割長春、遼東兩路地,且議和,旻不聽{{color|maroon|{{-| 元年十二月 }}}}。宣和元年春,善慶至京師{{color|maroon|{{-| 正月丁巳}}}},詔京、貫召問,諭以夾攻遼人取燕地之意,遣直祕閣趙有開持詔書往賜{{color|maroon|{{-| 三月甲子 }}}}。璞,鐵州人;有開,燕人,趙秉直也。{{color|maroon|{{-| 秉直以政和七年正月丙申賜名。案武臣趙秉淵,易州人,未知與秉直同族否?當考。蔡絛《北征紀實》-{云}-:「李善慶來見魯公,但衩衣臨堂廡待之,善慶再拜於堂下,魯公曰:『歸語汝主,中國所守,信義也,兩國盟誓重,未得便如汝主所請。汝主茍能興立,則朝廷當自有禮遇。』善慶首肯,再拜而退,卽具奏其辭,上悵然。魯公私嘗謂絛曰:『北事只我了得,他人做著必鑿脫。雖然,我功名能有甚底,日夜著身不得,更好了卻燕山耶。』伯氏密以白上,於是上意大寢,遂議罷魯公矣。」絛所-{云}-如此,恐非其實 }}}}夏,有開至登州而死,諜報遼人與女眞議和,朝廷聞之,遣呼延慶送善慶歸。呼延慶至女眞{{color|maroon|{{-| 六月戊寅 }}}},金主旻以本朝賜詔爲非禮,怒拘之。冬,始遣歸{{color|maroon|{{-| 十月戊戌 }}}}。二年春,至京師{{color|maroon|{{-| 二月丁酉 }}}},時李良嗣已賜姓{{color|maroon|{{-| 政和七年正月丙申賜姓 }}}},遂命良嗣以右文殿修撰再使{{color|maroon|{{-| 三月丙寅 }}}},面約夾攻遼,以燕地歸我。金主旻許燕京七州而不許雲中及平、灤地。秋,遣良嗣與其臣錫琳赫嚕以國書來,且言歲幣,{{color|maroon|{{-| 七月丙辰自上京遣還,九月壬寅至京師 }}}}詔登州兵馬鈐轄馬政持國書及事目報聘{{color|maroon|{{-| 九月壬辰 }}}},於是童貫已有出師意,乃命河北軍與陝西、河東更戍{{color|maroon|{{-| 九月己未。蔡絛《北征紀實》乃載更戍事於政和五年,與史不同 }}}},又遣西兵宿將會京師。冬,睦寇方臘作亂{{color|maroon|{{-| 十月丙子 }}}}。三年春,童貫南征{{color|maroon|{{-| 正月丙午 }}}},夏,赫嚕復至京師{{color|maroon|{{-| 五月丙午 }}}},遼上京路副統耶律伊都以讒得罪,遂奔女眞。{{color|maroon|{{-| 《松漠記聞》-{云}-:「余都姑之降,金人以爲西軍大監軍,卽余覩也,」邵伯溫《辯誣》作俞覩,亦誤,今從《實錄》。蔡絛《北征紀實》:「政和五年,遼主遣九大王爲元帥征女眞,方臨敵,而大臣俞覩強立之,因脫身投遼主。俞覩降女眞。」與此異 }}}}{{annotate|【按伊都名,今改正,姑存原註】}}秋,上皇以貫未還,用太宰祥符王黼議,授赫嚕書歸,不遣使{{color|maroon|{{-| 八月壬子 }}}}。冬,赫嚕至金{{color|maroon|{{-| 十一月 }}}},金主旻意朝廷絕之,乃悉其衆渡遼而西,以伊都爲前鋒。四年春,破中京{{color|maroon|{{-| 正月癸酉 }}}},遼主禧棄燕京去{{color|maroon|{{-| 三月庚午 }}}},國人立其從父秦晉國王淳爲帝{{color|maroon|{{-| 三月丙子 }}}}。伊都引金人入雲中地{{color|maroon|{{-| 三月乙酉入西京 }}}},邊吏以聞,詔太師童貫爲河東北宣撫使{{color|maroon|{{-| 三月丁亥 }}}}。貫自江浙還,以諫取花石事,與黼有隙,貫造京坐深語,黼大懼,遺貫書曰:「若北行,願盡死力!」貫大喜,{{color|maroon|{{-| 此據蔡絛《紀實》附入,《紀實》又稱:「上將命鄆王爲元帥,魯公密扣中宮力爭,又梁師成力阻貫,因得且止。及魯公請對,力諫北伐事,文多不錄。」 }}}}將行,上皇以三策授貫:上策取燕、中策耶律淳稱藩、下策全師而還。夏,童貫發京師{{color|maroon|{{-| 四月戊戌 }}}},復以少傅蔡攸爲宣撫副使{{color|maroon|{{-| 五月丙寅 }}}}。攸,京長子,爲上皇所信愛,使監其軍{{color|maroon|{{-| 吳曾《漫錄》-{云}-:「宣和四年,金人攻大遼,使王緯來乞師。宰相王將明主其議,以童貫爲宣撫使,蔡居安副之。」案史,金人止檄代州不得受逃亡人,未嘗遣使,諸書亦無王緯乞師事,今不取 }}}}。貫至雄州{{color|maroon|{{-| 五月乙亥 }}}},遣閤門宣贊舍人馬擴入燕招諭,又遣都統制保靜軍節度使-{种}-師道將兵十餘萬隨之。耶律淳大懼,欲稱藩{{color|maroon|{{-| 五月辛巳 }}}},會師道進兵,與西都統林牙耶律達實遇,{{color|maroon|{{-| 《松漠記聞》作大實林牙,案諸書多用此「石」字 }}}}{{annotate|【按耶律達實名,今改正,姑存原注】}}敗於白溝{{color|maroon|{{-| 五月癸未 }}}},遂已。始貫、攸之出師也,其參謀官中書舍人宇文虛中,論此事乃安危存亡之所繫,願罷將帥還朝,毋開邊隙,黼不聽。師道,世衡孫{{color|maroon|{{-| 世衡,洛陽人,終環慶路兵馬鈐轄 }}}}。達實,遼宗室。虛中,廣都人也。未幾,耶律淳死{{color|maroon|{{-| 六月辛亥 }}}},妃蕭氏權主國事,貫以遼尚盛,遂班師{{color|maroon|{{-| 六月癸巳,次高陽關 }}}},起復延康殿學士詹度,時守中山,言燕人無主,願納土,上皇疑未決,王黼力主再興師之議。秋,詔貫、攸毋歸,異議者斬,益發諸路兵二十萬會三關{{color|maroon|{{-| 七月壬午 }}}}。朝散郎安陽宋昭,提舉江西茶鹽公事還,上疏論女眞決先敗盟,其言切至,朝廷怒,械送連州編管{{color|maroon|{{-| 九月辛酉 }}}}。金人聞貫出師,恐我師先入關,不得歲幣,遣通議使烏色、高慶裔來議夾攻,責以不先示起兵月日{{color|maroon|{{-| 九月乙丑入見 }}}},詔趙良嗣、馬擴報聘,朝議始傾心倚金人以取燕地。既而遼易州將高鳳以城來附{{color|maroon|{{-| 九月辛未 }}}},常勝軍管押郭藥師亦以涿州地及所部詣宣撫司降{{color|maroon|{{-| 九月己卯 }}}},蕭太-{后}-懼,命乾文閣待制韓昉奉表稱臣,貫、攸不受{{color|maroon|{{-| 九月甲申 }}}}。冬,貫使藥師、師道諸將,以輕騎襲燕,入之。諸將甫入燕,軍無紀律,遼樞密使蕭幹以兵來援,諸將遁歸{{color|maroon|{{-| 七月己酉 }}}}。良嗣至奉聖州{{color|maroon|{{-| 本古新州 }}}},金主旻口不言而心許雲中地{{color|maroon|{{-| 十月辛亥 }}}}。都統制鎭海軍節度使劉延慶自盧溝焚其營夜遁{{color|maroon|{{-| 十月甲寅 }}}},童貫不得燕而懼,遣使臣王瓌密禱金主,使圖之{{color|maroon|{{-| 瓌十一月辛未至奉聖州 }}}},金主先遣國信使李靖計議,使烏淩噶色哷美來許山前七州漢地漢民,且言:「平、營、灤三州,雖貴朝克復,不在許與之限。」上皇諾之{{color|maroon|{{-| 十二月戊子 }}}},後三日,金主旻入燕,林牙達實以七千騎奔夾山,蕭太-{后}-偕行,爲遼主禧所殺。蕭幹亡入奚{{color|maroon|{{-| 十二月丁酉 }}}},自號大奚國皇帝。獨遼興軍節度副使張覺,繕兵守營、平地,金人遣故遼參知政事康公弼招諭{{color|maroon|{{-| 十二月戊戌 }}}},授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建平州爲南京。趙良嗣至燕{{color|maroon|{{-| 十二月庚子 }}}},金主責之,復遣李靖與烏淩噶色哷美來議,以本朝不夾攻,欲得燕地租賦{{color|maroon|{{-| 十二月甲辰 }}}}。慶裔,渤海人,本東京戶部司繙譯吏,稍知書。藥師,鐵州人。昉,燕人。幹,奚人。延慶,保大軍人,其先西蕃熟戶。瓌,師中子。靖,賓州人。色哷羙,女眞人也{{color|maroon|{{-| 撒拇,馬擴《自敍》 作撒盧拇,今從張匯《節要》及趙良嗣《奉使錄》。張覺,賈子莊《陷燕記》作張瑴,曹勛《北狩聞見錄》作張珏,國史諸書多作「覺」字,今從之 }}}}{{annotate|【按色哷美名,今改正,姑存原注】}}。五年春,金人求燕地租賦,使者三返,遂命龍圖閣直學士趙良嗣持御筆誓書至軍前,許歲賂銀絹五十萬匹兩,代租貨一百萬緡,而請燕山地{{color|maroon|{{-| 三月丁巳。蔡絛《紀實》-{云}-:「劉延慶師潰,王黼因入言曰:『二帥不足仗,臣當自主之。』上意屢欲罷,反爲羣小所持激。鄭居中時在樞府,梁師成、萬從中秉權,數進不便之語。黼既專任其事,因降旨,飭二帥不得動,以聽約束,乃使趙良嗣奉使。」}}}}金用事者及契丹舊臣猶持不可,金主旻獨許之,前已得涿、易二州。夏,金人以燕京及檀、順、景、薊四州漢地漢民歸我{{color|maroon|{{-| 四月辛卯 }}}},後九日,貫、攸以全軍入燕,初曰交割,後曰撫定。未踰月,金太祖旻卒於白水泊{{color|maroon|{{-| 五月乙丑 }}}},其國相宗維遙冊旻弟烏奇邁爲帝,更名晟。宗維,旻伯父,和卓孫,尼瑪哈也{{color|maroon|{{-| 《金太祖實錄》-{云}-:「太祖生於戊申天輔七年八月己未,終於布圖濼,在位九年,享年五十有六。」與諸書皆不同。史愿《金人亡遼錄》-{云}-:「吳乞買,名愼。」鐘邦直《行程錄》-{云}-:「金主名愼,小字吾克埋。」與諸書亦不同,今不取。洪皓《記聞》-{云}-:「黏罕者,吳乞買三從弟,名宗幹,其庶弟名宗憲。」《靖康日歷》《欽宗實錄》亦-{云}-:「阿古達以其弟吳乞買、黏罕爲謀主。」張匯《節要》-{云}-:「天會四年夏,以皇弟黏罕爲左副元帥。」此諸書皆同。按阿古達子侄名,皆連「宗」字,黏罕兄弟亦然,則決非其弟也。史愿《亡遼錄》-{云}-阿古達有弟姪曰吳乞買、黏罕輩,蓋吳乞買乃其弟,而黏罕乃其姪,此爲得之。然宋王宗幹,乃武元之子,海陵之父,又紹興二十六年十二月朝旨,令國信所避旻、晟、亮、幹四字,則宗幹決非黏罕名。皓久在金,不知何以差誤。張棣《金志》-{云}-:「黏罕爲吳乞買親弟,薩哈子。」恐亦不然。今從苗耀《神麓記》 }}}}{{annotate|【按金太宗名烏奇邁,及尼瑪哈名,今改正,姑存原注】}}。自尼瑪哈始擅兵,愈不欲交雲中地,而蔚、朔、武三州守將以城來附,金南京留守張覺亦上表歸命{{color|maroon|{{-| 六月丙戌 }}}},上皇疑,未聽,燕山宣撫使眞定王安中以營、平形勝,勸上皇受之。覺邀回金人所遷燕京職官戶口,乃拜覺泰寧軍節度使,世襲平州。金主旻之未死也,議取燕北人民,童貫以常勝軍爲重,乃奏以燕地六州富民與之對換,蓋利其田宅以贍常勝軍,比富民歸,而貲產已散,皆流離困躓,遂重失燕人心。然常勝軍月費縣官糧猶十餘萬斛,率自山東、河朔運至燕,由是齊、趙、晉、代之閒,民力皆竭,而羣盜蠭起,太傅王黼大懼,遂令天下皆出免夫錢,凡六千二百餘萬緡{{color|maroon|{{-| 此並據蔡絛《北征紀實》}}}}。上皇以貫無功,命貫致仕{{color|maroon|{{-| 十月己未 }}}},黼與少保梁師成共薦太尉譚稹爲河東北宣撫使,師成、稹皆宦者,使之圖雲中。冬,金人克平州{{color|maroon|{{-| 五年十一月 }}}},張覺奔燕山,金人檄疏我罪而取之,朝廷不得已,命太尉同知燕山府郭藥師,斬首以送,繇是常勝軍皆解體。是歲,奚人饑,其部曲殺蕭幹,傳首於我{{color|maroon|{{-| 十二月甲辰 }}}}。譚稹知常勝軍不可制,六年春,乃募雲、朔漢兒數萬,號義勝軍。初燕之未得也,趙良嗣許貸金人糧,稹不與,金人怒,秋,取蔚州及飛狐、靈邱兩縣{{color|maroon|{{-| 六年八月 }}}},稹坐是貶,復命童貫總師{{color|maroon|{{-| 八月乙卯。孫覿撰《章綡墓誌》-{云}-:「譚稹爲宣撫使,朝廷命公為參謀官,時金人納夏羌之請,割雲中以北三千餘-{里}-遺之,止以朔武歸我,夏人駸駸河朔州境,詔稹發兵討之,太上皇親筆督戰至八九,公益持不可曰:『金人以我納叛渝盟,藉爲爭端,今困竭天下,盡於燕山,訖無善後之策,況議雲中乎?』退而疏燕雲決不可守之狀,反覆數千言,皆社稷安危之決,趣稹上之,稹讀奏大驚曰:『安得此不祥之言!』公言:『擇禍莫若輕。』極論數日,稹不得已,擇取一二上之。書奏,稹罷,公落職,遷吏部,更命童貫出師,遂敗績。」按此所-{云}-,與諸書不同,姑附此,當考。綡,楶子,時爲右文殿修撰 }}}}。遼主禧與林牙達實猶在夾山。夾山者,在沙漠之北,有泥潦六十-{里}-,獨契丹能達,它國所不能至。羣小共謀,遣一蕃僧賫御筆絹書誘禧,約使來歸,待以殊禮,禧大喜,克期相接,貫以是落致仕出使。金人每以力不能入夾山爲恨,會帛書屢返,金伺知之,冬,貫遣武功大夫和州防禦使馬擴見金將完顏希尹,議交雲中{{color|maroon|{{-| 十一月壬寅 }}}},希尹不許。是月王黼致仕{{color|maroon|{{-| 十一月丙子 }}}},蔡京領三省事{{color|maroon|{{-| 十二月癸亥 }}}},貫上疏經畫雲中,京進呈,尚書右丞宇文粹中持不可,乃畫旨留俟。粹中,虛中兄也。七年春,遼主禧略山後地,希尹遇之於歸化州{{color|maroon|{{-| 本舊武州 }}}},以兵遮其歸路,遣貝勒羅索擊而俘之{{color|maroon|{{-| 天祚被擒,《國史》載之宣和七年正月末,蓋因馬擴《自敘》及汪藻《背盟錄》所記烏珠獻捷年月,蔡絛《北征紀實》亦同,然《元符詔旨》童貫賀表,乃-{云}-:「契丹昏主以二月十九日北走,二月二十七日準大金牒,昏主已出首前來。」則在七年二月矣,諸書皆誤。《亡遼錄》-{云}-:「保大四年秋,烏珠擒天祚。」保大四年,乃宣和七年,若繫之是秋,尤甚誤,今不取 }}}}{{annotate|【案《文獻通考》《北征紀實》二卷,蔡絛撰此書,或作「紀錄」,或作「紀實」,今俱改從《通考》,以歸畫一】}}達實以殘眾奉其子梁王北奔{{color|maroon|{{-| 洪皓《松漠記聞》-{云}-:「遼亡,林牙達實亦降,與尼瑪哈雙陸爭道,尼瑪哈心欲殺之而口不言,達實懼,既歸帳,即棄其妻,擕五子宵遁,深入商安,立天祚之子梁王爲帝而相之。」案《三國謀謨錄》《兩國編年》皆-{云}-達實諫不聽,稱病不行,若達實亦降,則梁王何以得免?皓所記恐誤也。諸書皆-{云}-天祚四子:趙、晉、秦、許四王,而無梁王,當是其後一王改封也,今從之 }}}}。希尹,晟之從子,誤音悟室{{color|maroon|{{-| 悟室名希尹,據洪皓《記聞》。皓又記天眷二年希尹加恩制,-{云}-屬爲諸父,故知爲晟從子也。《實錄》作兀室,蓋據馬擴、蔡絛、張匯所書,然皓嘗爲其館客,必不誤。苗耀《神麓記》-{云}-:「悟室母孕三十個月而生,名曰悟室,乃三十也。」今從之 }}}}{{annotate|【按烏舍名,今巳改正,姑存原注】}}羅索,女眞人也。秋,金益兵雲中,頗經營南犯{{color|maroon|{{-| 九月 }}}},詔廣陽郡王童貫往太原宣撫,速行毋留{{color|maroon|{{-| 九月壬辰 }}}}。初遼海濱王既廢,其貴臣劉彥宗、蕭慶之徒{{color|maroon|{{-| 朱邦基《靖康餘錄》-{云}-:「劉彥宗本河北人,奔大遼,上東侵中原計,天祚惡其敗盟覆好,流於錢監,金人克之,召入帳計事,大說其謀,以爲樞密使,節制諸軍。」案馬擴《自敘》:「阿固達抵燕京,北朝兩府漢兒官左企弓、劉彥宗等開門迎降。」張匯《節要》:「金人立漢兒劉彥宗、時立愛爲相,二人皆燕人,以墳壟田園之故,愈勸敵入侵。」蓋彥宗非河北人,又天祚時已知樞密院事,非金人始用之,邦基所聞皆誤,今不取 }}}},復入金用事,故內外合謀,共勸南侵,且言:「中國無人,因兵就糧可也。」冬,國相宗維檄宣撫司問罪,遂侵河東{{color|maroon|{{-| 大邑耿氏有書號《痛哭流涕編》,載此檄文,-{云}-天會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蓋起兵日也。《國史》尼瑪哈犯邊,在十二月內 }}}},都經略處置使宗傑自檀州入河北{{color|maroon|{{-| 斡離不犯檀州,在十二月朔。其使名,耿《編》上淵聖書有之 }}}},義勝軍之在河東者,執其守將以叛,童貫聞之遁{{color|maroon|{{-| 十二月甲辰 }}}},常勝軍亦囚其宣撫使保和殿大學士餘杭蔡靖{{color|maroon|{{-| 十二月乙巳 }}}},遂以燕降{{color|maroon|{{-| 十二月丙午 }}}}。邊遽聞{{color|maroon|{{-| 十二月辛丑 }}}},宦官猶祕其事,後五日,輔臣共議{{color|maroon|{{-| 十二月丙午 }}}},命陝府西路轉運判官鉅野李鄴持萬金及三省樞密院牒,詣金軍,迎獻太原、中山、河間三鎭地以和,且言內禪{{color|maroon|{{-| 十二月己未 }}}}。宗傑,旻仲子,斡離不也{{color|maroon|{{-| 《金太祖實錄》-{云}-二太子名宗望。案宗望乃達蘭子,恐誤,今從苗耀《記》。「斡離不」諸書多作「窩-{里}-孛」,案金所上淵聖書,用此三字,今從之 }}}}{{annotate|【按斡-{里}-雅布名,今改正,姑存原注】}}於是上皇意已決,乃用給事中直學士院揚子吳敏計,禪位於皇太子,是爲淵聖皇帝{{color|maroon|{{-| 十二月庚申 }}}},明年改元靖康。保和殿大學士蔡翛請駕幸長安,會兵以圖收復,詔以翛知京兆府{{color|maroon|{{-| 正月丁卯 }}}},翛兄攸忌其成功,改知鎭江府。金人聞內禪,大驚,欲引去,郭藥師言:「南朝未必有備。」乃遣藥師先渡河。武泰軍節度使宦者梁方平、河東北副都統制武康軍節度使祥符何灌皆潰{{color|maroon|{{-| 正月戊辰 }}}},太保領樞密院事蔡攸夜奉上皇乘舟東幸{{color|maroon|{{-| 正月己巳 }}}},童貫與殿前都指揮使開封高俅繼領勝捷軍及禁衞三萬五千人扈從。太宰開封白時中等請幸襄陽,淵聖皇帝用新除尚書兵部侍郎邵武李綱計固守{{color|maroon|{{-| 正月辛未 }}}},且召諸道兵入援。金攻城不下,乃遣貝勒吳孝民來議和{{color|maroon|{{-| 正月癸酉 }}}},自言奉其主命,如趙皇悔過,再乞歡盟,仰就便酌中施行{{color|maroon|{{-| 此爲紹興十五年六月戊戌,秦檜奏上語張本。其書《北盟會編》有之 }}}},始稱少帝。詔遣尚書駕部員外郎彭城鄭望之、同知樞密院事臨沂李梲往使{{color|maroon|{{-| 望之以癸酉,梲以甲戌出使 }}}}。梲等與金議割三鎭,以宰相交地,親王送大軍過河。太宰河內李邦彥亟請如虜約以紓禍,王慷慨請行,遂與少宰東光張邦昌乘一栰渡濠,自午及夜分,始達敵寨。辛巳,上皇次鎭江府,淵聖皇帝以王黼首禍,流之湖外。庚寅,又使盜殺之{{color|maroon|{{-| 黼之死,《實錄》《長編》係於壬辰。案《靖康別錄》:「開封府奏:據捉事使臣韓膺狀,王黼二十四日至雍邱縣永豐鄉,爲盜所殺,取到首級。申。」比它書最詳。庚寅,二十四日。今從之 }}}}。江淮發運副使盧宗原以行宮之命,遏漕舟與郵傳,俾不得西趣京師,又留浙兵,泗州司錄事詹大和言:「童貫且爲變!」甲午,以戶部尚書聶山爲發運使,黔州觀察使權主管侍衞馬軍司公事薛安爲副,往誅貫,尚書右丞李綱固諫,乃罷行。黜梁師成爲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color|maroon|{{-| 趙甡之《中興遺史》:「陳東奏疏未及行,會有姚平仲之敗,繼有毆擊中官,太學生伏闕事,再貶循州安置。師成知其不免,遂自殺。」蔡絛《國史後補》:「師成得罪,縊殺之,但以其自縊聞。贈太師。」按《史》,師成之貶在乎出師之前,亦無再貶循州及贈官事,今不取 }}}}。宗原,秉子{{color|maroon|{{-| 秉,德清人,龍圖閣直學士 }}}}。大和,遂安人。山,臨川人也。王留金軍踰旬日,意氣閒暇。二月丁酉朔,京畿等路宣撫司都統制隴-{干}-姚平仲夜以西兵萬人襲虜寨,不克,亡去,戊戌,遂罷尚書右丞親征行營使李綱以謝虜,命尚書左丞蔡懋爲守禦使代之。辛丑,遣資政殿大學士宇文虛中持割地詔至敵軍。是日太學生陳東等伏闕上疏請留李綱,士民喜,至者十餘萬,淵聖皇帝大驚,復以綱爲守禦使。平仲,保靜軍節度使古養子。懋,確子{{color|maroon|{{-| 確,晉江人,元豐右僕射 }}}},東丹陽人也。始姚平仲之襲金營也,金以用兵責使者,張邦昌恐懼涕泣,王不爲動,金人因憚王,不欲留,更請肅王。乙巳,王還。詔割三鎭以北二十州地,遣皇弟肅王樞,遷張邦昌太宰以爲質,又許金繒銀帛五千七百萬匹兩以和,李綱爭,不聽。丙午,王以勞遷太傅。是日金人退師,同知樞密院事-{种}-師道請薄諸河而擊之,又不聽。庚申,斬梁方平於都市,罷諸道勤王之師。辛酉,遣將將兵援三鎭。始上皇留鎭江未返,幸臣寧遠軍節度使吳縣朱勔邀上皇幸其-{里}-第,朝廷憂之,少宰吳敏請令蔡攸勸上皇北歸以贖罪。四月己亥,上皇還京師,金國相宗維在雲中,聞宗傑獲金幣不貲,而己無所得,遣使者蕭仲恭來求賂,大臣以勤王之師踵至,有輕敵意,初命尚書度支員外郎邢倞館客{{color|maroon|{{-| 邵伯溫《辨誣》-{云}-倞爲司農少卿,奉詔館客。案仲恭以四月離京師,而倞五月戊辰始自員外郎遷光祿少卿,伯溫誤記也 }}}},既而拘之,都管趙倫懼不得歸,始告倞以元帥府右都監余覩貳於金人,願歸大國{{color|maroon|{{-| 《欽宗實錄》-{云}-:「初斡離不軍還,粘罕遣使數輩來求賂,大臣以肅王未還,留金使與之相當。有都管趙倫者,燕人,狡獪,懼不得歸,乃詐以情告邢倞」-{云云}-。所謂使者數輩,史無其名,王偁《東都事略》、熊克《九朝通略》並從《實錄》作趙倫,李燾《長編》:「徐處仁、吳敏共議釋蕭慶,持余覩書遣還。」注:「此據李綱辨余覩事劄子。蕭慶當作蕭倫。」案《實錄》所書,全據《宣和錄》,惟沈良《靖康餘錄》作蕭慶,此亦不然。《靖康要盟錄》有黃絹詔本,-{云}-:「比者使人蕭仲恭、趙倫之來」-{云云}-,蓋仲恭乃使命,而倫其都管也。《宣和錄》脫仲恭名,今載詔書全文於後,以補《實錄》諸書之闕焉,其書-{云}-:「靖康元年四月日,大宋皇帝致書於左金吾衞上將軍右都監耶律太師,昔我烈祖章聖皇帝與大遼結好澶淵,敦信修睦,百有餘年,邊境晏安,蒼生蒙福,義同一家,靡有兵革戰鬭之事,通和之久,振古所無。金人不道,稱兵朔方,拘縻天祚,翦滅其國,在於中國誓好之舊義,當興師以拯顚危,而奸臣童貫等迷國擅命,沮遏信使,結納仇讎,搆以金繒,分據燕土,金匱之約,藏在廟祧,委棄弗遵,人神恫怨,致金人之強暴,敢肆陸梁,俶擾邊境,達於都畿,則惟此之故,道君太上皇帝深悼前非,因成內禪。肆朕初卽大位,惟懷永圖,念烈祖之遺德,思大遼之舊好,輟食興念,無時敢忘,凡前日大臣先誤國搆禍,皆已竄逐,思欲重體先時親仁善鄰,以爲兩國生靈之福,此志既定,未有以達,而使人蕭仲恭、趙倫之來,能道遼國與燕雲之遺民,不忘耶律氏之德,冀假中國詔令,擁立耆哲,衆望所屬,宜於國人,無若金吾者,實諧至意,良用忻懌。昔聞金吾前爲遼國將兵,數有大功,謀立晉王,實爲大遼宗社之計,不幸事不克就,避禍去國,向使前日之謀行,晉王有國,則天祚安享榮養,耶律氏不亡,然則於天祚不害其爲忠,而於耶律氏則至忠矣。宗室之英,天人所相,是宜繼有遼國,克紹前休,以慰遺民之思。方今總兵於外,且有西南招討太師同姓之助,雲中留守尚書顯忠之佐,一德協心,足以共成大事。以中國之勢,竭力擁衞,有何不成。謀事貴斷,時不可失,惟金吾圖之。書不盡言,已令蕭仲恭、趙倫面道曲折。天時蒸溽,更冀金吾保綏 }}}},宰相徐處仁、吳敏共議,甲辰,以蠟書授倫,厚賜之金錢,使結余覩。倞,恕子{{color|maroon|{{-| 恕,原武人,紹聖御史中丞 }}}}。處仁,穀熟人{{color|maroon|{{-| 熊克《小曆》-{云}-處仁宋城人,今從本傳 }}}}。仲恭、倫皆燕人也,倫歸,白其書,宗維大怒{{color|maroon|{{-| 趙甡之《遺史》:「先是麟府折可求獻言:『夏國之北,有天祚子梁王與林牙蕭太師統兵十萬,出榜稱:「金人不道,南朝奸臣結納,毀我宗社,今聞南朝天子悔過遜位,嗣君聖明,如能合擊金人,立我宗社,則前日敗盟之事,當不論也。」』吳敏以爲然,乃奏上,令致書梁王,由河東入麟府,遂爲粘罕遊兵所得。」按此與《實錄》諸書全不同,疑傳聞之誤,今不取 }}}}。辛亥,宗傑至燕山府{{color|maroon|{{-| 此據許采《陷燕記》 }}}}。癸亥,斬趙良嗣{{color|maroon|{{-| 趙甡之《遺史》在三月癸巳,與史不同 }}}}。五月甲戌,河東北制置使-{种}-師中戰死於榆次,後十日,制置使姚古敗於盤陀。丙子,用門下侍郎耿南仲議,以知樞密院事李綱爲河東北宣撫使,將卒萬二千人,以援太原。七月辛未,罷諸道防秋之師,綱爭不聽。乙酉,蔡京南遷至長沙而死。辛卯,誅童貫{{color|maroon|{{-| 趙甡之《遺史》-{云}-童貫以八月乙卯誅於南雄州之使院 }}}}。是日河東制置使解潛進軍南關,居四日,潛潰,李綱猶在懷州。八月丙申,召綱赴闕,命太尉-{种}-師道代行邊,既而亦不用。師中,師道弟。南仲,開封人也。金人既不得三鎭地,癸卯,以書來責叛盟,復引兵深入{{color|maroon|{{-| 耿《編》二帥再問罪書-{云}-天會四年八月十日 }}}}。九月丙寅,左副元帥宗維陷太原。十月丁酉,右副元帥宗傑破眞定。淵聖皇帝數蔡攸罪,甲辰,與朱勔並殺之{{color|maroon|{{-| 攸之死,《實錄》無月日,附於九月壬申責萬安之後。攸《附傳》-{云}-:「攸行至嶺外,上以著作佐郎宋齊愈爲御史,卽所在斬攸,齊愈辭,乃改命陳述。」案述先爲御史,而齊愈以十月甲辰除察官,今參酌附此俟考 }}}}。刑部尚書高平王雲、祕書省著作佐郎曲周、李若水再見二帥而歸,言金人堅欲得地,不然進兵取汴都。十一月己巳,集百官議於延和殿,右諫議大夫鄧城-{范}-宗尹等七十人請與之,左司諫江寧秦檜等三十六人持不可。乙亥,兩軍分道渡河{{color|maroon|{{-| 《實錄》斡離不以十四日自魏縣泛舟渡河,《北盟編》有粘罕上淵聖書,-{云}-所遣先鋒,今月十四日已過黃河。蓋二軍克期同日而濟 }}}}。是日復用王雲計,亟遣王使河北止師,奉袞冕玉輅以行,尊金主爲皇伯,上尊號十八字{{color|maroon|{{-| 上尊號表,《國史》無之,臣家藏雜書一編,乃圍城中人手記排日文字,其閒謂淵聖爲少帝,邦昌爲新主,蓋未返正以前所記也。紙背皆宇文虛中帥青社時,監司郡守所通書尺,而所記事,亦全與丁特起《泣血錄》中語同,不知果何人書耳。此表襍記中有之,今錄於後:「大宋攝太尉、光祿大夫、少宰兼中書門下侍郎臣唐恪等,謹再拜稽首上言:臣聞德之隆者禮必尊,心之誠者文必至,矧光奉三靈之眷,交通千載之歡,既和好之克成,豈欽崇之可後?伏惟大金皇帝陛下,聰明生稟,神武誕昭,承天命以勃興,協人謀而克濟。若乃側躬而戒,內恕及人,能崇天也;克承前烈,仍善後圖,能繼序也。念保疆之重,推愛物之誠,能昭德也;開朔漠之區,疏燕雲之境,能定功也。輕地重民,體仁可見,睦鄰修好,惇信無疑,制禮不曰修文,弭兵得非成武,裒茲眾美,總以鴻稱。臣等不勝大願,謹奉玉冊,上尊號曰大金崇天繼序昭德定功體仁惇信修文成武光聖皇帝。伏惟大金皇帝陛下,膺受彜章,永綏福履,表雍和於南北,揚威烈於邇遐,長保兩朝之盟,允爲萬世之則。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謹言。」《靖康別錄》-{云}-:「先是都堂集議,加金主徽號十八字,太常博士華初平力爭,以爲不可,二府怒罷之。汪藻爲太常少卿,草定冊文,去冬,遣馮澥等爲奉冊寶使,及河,敵騎大入,乃還。至是遂親上之。」《別錄》繫此事於今年正月車駕再出城時,今附見此,但以「崇天繼序」四字爲「繼天集統」,與襍書差不同,當考 }}}}。王以耿南仲主和議,請與俱,乃拜其子中書舍人延禧爲龍圖閣直學士,與知東上閤門事高世則並爲參議官{{color|maroon|{{-| 耿延禧《中興記》:「十六日出門,是日臣南仲奏事內殿,淵聖顧問:『康王辟卿之子爲官屬,不辭而往,朕甚嘉之。』南仲奏曰:『臣雖此一子,當國家艱難,豈敢辭。』因泣下,淵聖皇帝曰:『宣回奏事如何?』臣南仲奏曰:『康王既往而臣子獨宣回,無此理。』退而奉御批:『耿延禧速宣回奏事。』臣南仲繳御批,奏之-{云}-:『康王爲國出使,臣之子不肖,得奉左右,幸也。若獨宣回,臣何面目?』遂已。」案《實錄》:「王請南仲偕行,上曰:『南仲老矣。』令其子延禧代行,南仲奏:『臣老,止有一子,乞免行。』上曰:『姑令往,渡至河,卽召回矣。』」據此則延禧所記,似其飾說,今不取 }}}},王府都監入內東頭供奉官藍圭、康履、黎楶、西頭供奉官楊公恕、內知客修武郎韓公裔從。世則,公繪子{{color|maroon|{{-| 公繪,蒙城人,韓烈武王瓊元孫,仕至保靜軍節度使 }}}}。公裔,開封人也。王入辭,淵聖皇帝解排方玉帶以賜。朝議欲拜王爲元帥,又欲擁駕南巡,猶豫未決而敵掩至。辛巳,王行至磁,磁守義烏宗澤曰:「肅王一去不返。今敵騎已迫,大王去,無益於事,不如且留。」王未之聽,磁人以王雲爲不誠,將奉王入金,壬午,執雲殺之{{color|maroon|{{-| 汪伯彥《建炎中興日曆》-{云}-:「磁守宗澤與王雲有隙,誣奏澤奉使賣國,及是,又以細作誣雲,都人承風旨作亂,澤略不彈壓,雲懇澤甚哀,澤弗顧。及出,遇害。」耿延禧《中興記》-{云}-:「雲至磁,訐宗澤之誕,澤憾,因磁人之怨,聲言雲果細作,將邀親王入金,磁人遂有殺雲之謀。」《宗澤遺事》-{云}-:「公語雲曰:『外頗喧亂。』約與之同行,雲易之,及出,遂遇害,發雲行槖,得皂裘一、番巾三、綾羅各一,王曰:『必有人見此,故謂雲爲細作也。』」《遺事》與二書所記不同,《欽宗實錄》全據澤《遺事》,案澤雖與雲不協,然是時特不欲雲奉王入金,故邦人殺之而不救,恐非以私憾故也。伯彥、延禧與澤議論不同,辭多毀澤,今但-{云}-磁人殺雲,庶不失實 }}}}。朝廷聞金人渡河,遣同知樞密事聶昌與耿南仲分使金軍,許盡割河東北地。昌,卽山也{{color|maroon|{{-| 趙甡之《遺史》-{云}-:「淵聖嘗夢爲兩日所逼,乃改聶山爲昌以壓之。」與《實錄》附傳不同 }}}}。時知相州祁門汪伯彥亦以蠟書請王還相。癸未,王以所部千人抵相州。丙戌,右副元帥宗傑犯京師,太宰錢塘唐恪請幸長安,門下侍郎仁壽何㮚不可。閏月壬辰朔,以㮚爲尚書右僕射。丁酉,副元帥宗維犯京師。耿南仲至衞州,衞人不受,南仲馳至相。辛丑,見王,辭以面受睿旨,盡起河北一路將兵入衞,王乃同南仲召募勤王之師。殿中侍御史胡唐老見京城危,議以王爲元帥,何㮚是之。己酉,遣閤門祇候秦仔等八人持親筆蠟書,縋城詣相州,拜王河北兵馬大元帥{{color|maroon|{{-| 趙甡之《遺史》載帛書-{云}-:「奉聖旨:訪知州郡糾合軍民,共欲起義,此祖宗涵養之裕,天地神祗所當佑助。檄到日,康王可充兵馬大元帥。同力協謀,以濟大功。」其辭與汪伯彥《日曆》不同。淳熙十三年九月壬申,翰林學士兼修國史洪邁奏:「竊以靖康之難,諸王皆留京師,唯太上皇帝持節受使,獨在河北,用能光啟中興,符一馬化龍之兆,然霸府肇開,事出倉卒,一時潛藩諸臣不能得其始末,近者忽傳欽宗遺翰石刻一紙於故相何㮚家,然後當時事蹟,皦如日星,可以垂示天下後世。蓋靖康元年閏十一月,敵騎攻都城,中外不復可通,太上奉使斡離不軍,至磁州而有王雲之變,中夕還相州,迤邐東如濟、鄆。當是時㮚爲開封尹,首建元帥之請,及在相位,遂擬進書之文,其語-{云}-:『訪知州郡糾合軍民,共欲起義,此皆祖宗百年涵養忠厚之俗,天地神祗所當佑助。檄到日,康王可充兵馬大元帥,陳亨伯充元帥,宗澤、汪伯彥充副元帥。同力協謀,以濟大功。』欽宗批-{云}-:『依奏施行。』又批-{云}-:『康王指揮已黃帛書訖。』又批-{云}-:『康王指揮已付卿,係黃帛書,必巳到。』蓋閏月十三日所行也。欽宗眞蹟,今猶在㮚弟榘之子處,欲乞聖慈行下蜀中,於隆州何㮚家取索以上,布之史館,編於太上中天《日曆》,以彰示萬世,爲火德復輝之符。奉聖旨:依。」案此與甡之所-{云}-全同,然是時汪伯彥同被除,且耿延禧爲參議,不知二人何以乃不見此御筆?或者㮚雖擬入,而後來淵聖又自刪潤也。兵馬大元帥上有「河北」字,亦與㮚所擬不同,今並附此以備參考 }}}},資政殿學士中山府路安撫使知中山府陳亨伯爲元帥,直龍圖閣知相州主管眞定府路安撫司公事汪伯彥、秘閣脩撰知磁州河北義兵總管宗澤爲副元帥,俾率兵入援。唐老,宿曾孫{{color|maroon|{{-| 宿,晉陵人,治平樞密副使 }}}}。亨伯,零陵人也{{color|maroon|{{-| 亨伯名與上同音,今以字行 }}}}{{annotate|【按史名遘】}}。金之再圍城也,何㮚等得殿前司剩員郭京,擢爲大將,使募市井遊惰爲六甲神兵,丙辰,旦,京盡屏守城兵,獨率神兵七千餘人以出,未幾,京敗,金人登城,士卒以無賞不肯戰,殿前副都指揮使河南王宗濋引衞兵下城,傳呼救駕,四壁兵遂大潰,及午,城陷,敵下令縱火屠城,何㮚率都民巷戰,聞者皆奮,敵由是不敢下,復僞唱議和。辛酉,淵聖皇帝幸敵營。秦仔至相州,於頂髮中出蠟書,黃絹三寸,王讀之嗚咽,軍民感動。十有二月壬戌朔,王開元帥府,有兵萬人,蓋樞密院將官劉浩卽相州所募義士,及信德府勤王兵、大名府救河東兵與所招太原、眞定府、遼州潰兵而已,分為五軍。是日淵聖皇帝將還宮,而金帥宗維未得見,欲先得表,乃命中書舍人晉陵孫覿秉筆,而何㮚輩潤色之{{color|maroon|{{-| 此表《實錄》不書,按孫覿紹興末有書與朱倬,-{云}-:「淵聖幸青城,金人索表,翰林學士吳幵、莫儔皆稱病,淵聖召覿而諭曰:『朕歸心如飛,煩卿草一表,不予辭。』時覿承乏西掖,奏曰:『雖非臣職事,君父在難,不敢辭。』表去,卻回,要說南朝劫寨覆我軍,結余覩滅我國,遂如其說敘二事,以爲大臣誤國,致北朝興兵如此,又卻回,令作四六體來,於是宰相何㮚、刑部侍郎程振、起居郎胡交修與覿四人同撰,而覿下筆,表至,淵聖詣端誠殿,粘罕設飲別。是日大駕還內。」建炎初,上駐蹕維揚,言官馬伸論覿草表之罪,上曰:「大臣誤國至此,教他怎奈何?」又覿建炎初辭待制狀,與此略同,其末-{云}-:「表往不合,淵聖諭臣曰:『朕欲亟歸耳,卿勿計空言可也。』㮚亦不從,遂自操筆爲之。」《宣和錄》、趙甡之《遺史》略載表語,與丁特起《孤臣泣血錄》亦同,其實皆誤。表本具《靖康要盟錄》 }}}}。癸亥,帝還宮,金遣官檢視庫藏{{color|maroon|{{-| 此據《三國謀謨錄》二帥上淵聖書附見。耿氏《編》有檢相數-{云}-:「絹五千四百萬匹、大物表緞一千五萬匹、金三百萬鋌、銀八百萬鋌,珍寶未見實數。」 }}}},又令寧昌軍節度使蕭慶入居尚書省,朝廷動靜,並先關白{{color|maroon|{{-| 此據《實錄》 }}}}。是日王以便宜,命河北都轉運使龍圖閣直學士張愨、京東轉運副使直顯謨閣黃潛厚並兼大元帥府隨軍應副{{color|maroon|{{-| 汪伯彥《中興日曆》作直龍圖閣黃潛厚,誤也。潛厚除小龍,在今年三月戊午 }}}}。愨,樂壽人。潛厚,邵武人也。王之至相也,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王起之、提舉常平等事王淵、提舉茶鹽公事秦伯祥,被旨守黎陽,皆馳至相,王訝之,汪伯彥悉薦以爲幹辦公事。又以王府都監藍珪、康履、內知客韓公裔等,並主管機宜文字;武顯大夫陳淬,都統制五軍兵馬。甲子,閤門祇候侯章自京師至,傳命盡起河北一路兵,守臣自將,時有使臣劉定亦持蠟書趣王入援,且言京城且破,王憂之,命耿延禧草詔,布之諸郡。左副元帥宗維聞王在河北,丙寅,遣甲士三千人與簽書樞密院事沙縣曹輔齎詔書召,王與諸將議,引兵渡河,康履等言相州守禦嚴備,宜留,相王叱之。秦仔、侯章、劉定請自浚州以帛索攀援渡河,轉戰而南,汪伯彥以李固渡賊壘可虞,乃議往北京,會兵而進。乙亥,王率五軍離相。丙子,履冰渡河。丁丑,發元水鎭,迷失道,汪伯彥得羊羹,炊餅而進,晚泊大名府。初副元帥宗澤在磁,屢乞會兵奪李固渡,斷敵歸路,衆議不可,澤自遣其將秦光弼等領兵趨渡,斬數百級,獲其齎糧{{color|maroon|{{-| 耿延禧《建炎中興記》-{云}-:「時金寨據李固渡,宗澤屢乞會兵破之,衆議以爲小而堅,勝之不武,不勝爲笑,且敵歸路不可遏,澤不聽,自以磁人攻之,王麟爲先鋒,澤爲中軍,集烏合之衆,遏李固渡,爲敵所破,市井無賴先遁,抱王麟馬足乞性命,澤亦僅得脫。」與《實錄》所載不同,今不取 }}}},會帥府約赴大名,癸未,澤以所部二千人先諸軍至{{color|maroon|{{-| 汪伯彥《中興日曆》:「丁丑,王至大名。癸未,梁揚祖自將五軍至自信德府,同日,宗澤至自相州。初揚祖引兵至磁,澤謁軍中,請揚祖同復眞定,揚祖曰:『奉大元帥檄書,保衞過河,豈敢違王命而從公乎?』卽上馬趨子城渡,澤倉卒收聚民兵,僅二千人,踵揚祖之後,同日而至。」與澤《遺事》不同。耿延禧《中興記》-{云}-:「上至大名,河北守臣將兵漸集,宗澤、王麟兵不滿三千人,梁揚祖將邢州兵後至,幾萬人。」此足明澤先諸軍至也,今從之 }}}},中大夫知信德府梁揚祖以兵萬人、馬千匹繼至,兵官張俊、苗傅、楊沂中、田師中皆在麾下,王壯之。時中山受圍,將士請以揚祖代爲元帥,揚祖辭,乃以爲秘閣修撰、隨軍轉運使。揚祖,子美子{{color|maroon|{{-| 子美,湏城人,適孫,道君朝中書侍郎 }}}}。俊,成紀人,本河東宣撫副使劉韐部曲。傅,授孫{{color|maroon|{{-| 授,上黨人,元豐殿前副都指揮使。傅乃履之子,熊克《中興小曆》以傅爲授子,蓋誤也 }}}}。沂中,崞縣人。師中,秀容人。韐,崇安人也。曹輔至興仁,守臣徽猷閣待制贛縣曾楙詰之,輔乃裂衣襟,出御筆蠟封及樞密院礬書以遺楙,楙告於王,甲申,破蠟封,乃淵聖皇帝手詔,略曰:「金人登城不下,見議通和,仰大元帥康王將天下兵分屯近甸,毋得輕動。」汪伯彥等皆以議和爲可信,宗澤獨曰:「女眞狂譎,事勢至此,是必欲款我師,今卽信之,後悔無及!」丙戌,澤請直趨澶淵爲壁,次第解圍,衆曰:「金兵十倍圍京城,控守要害,吾當量力,何論解圍?」澤曰:「京都圍閉日久,君父相望入援,何啻饑渴,今但進屯近畿,設敵有他謀,則吾兵已在城下矣。」王然之,是日金人犯相州,幕府聞曹輔已還{{color|maroon|{{-| 輔以是月癸未入城 }}}},恐金人知王所在,且再至,戊子,命澤以萬人進屯澶淵{{color|maroon|{{-| 《宗澤遺事》-{云}-:「命公提兵二萬先行。」誤也。案《中興日曆》,此行實以帥府先鋒右軍、後軍共五千人,及招到常景二千人、王麟千人隸之,明年春,乃益以孔彥威所部萬人爾,《遺事》恐誤 }}}},揚聲王在軍中,自是澤不復與府中謀議{{color|maroon|{{-| 《建炎中興日曆》-{云}-:「宗澤渡河而來,本欲憩歇數日,乃詭辭趣王進發,王語伯彥等曰:『宗澤渡河,方到趣行,言不由衷。』次日下令,限一日起發,澤詣王,告曰:『一行人兵,且乞令歇腳三五日,要備辦乾糧,置買草履。』澤退,王笑曰:『遂我謀矣!』」案澤以癸未至者,恐妄也,今不取 }}}}。伯彥等請王如山東,庚寅,發大名府,至是次陽穀縣,是日澤以所部至開德府,時遣精銳與敵挑戰。初京城圍久,號令不通,王軍在相州,天下不得聞動靜,及是渡河駐軍,天下申陳四集,取決霸府矣。{{color|maroon|{{-| 臣謹案編年之體,不當追錄前書已載之事,今以金人和戰,帥府建立,皆中興已後事蹟張本,故詳著之以備其始末 }}}}
命濟王栩、景王杞出賀二帥,左副元帥宗維亦遣其子珍珠大王入賀。
{{+|{{仿宋|'''壬辰'''}}}}
延康殿學士高伸落職,左金吾衞大將軍高傑降充左衞率府率。傑、伸皆俅兄,坐根括犒軍金銀而相與隱匿,爲婢所告也。
金人二十一人詣國子監,謁宣聖。{{color|maroon|{{-| 此據趙甡之《遺史》 }}}}
{{+|{{仿宋|'''癸巳'''}}}}
王次東平府。
顯謨閣待制孫鼛卒,謚通靖。鼛,江都人,事上皇爲殿中少監。
{{+|{{仿宋|'''甲午'''}}}}
詔諭河東北諸州守臣,令趣降。初朝廷既割兩河地,累旬日,惟知石州席秩以郡降,餘皆不下,金人患之,復以爲請,乃下是詔焉。
太常少卿汪藻兼權起居舍人。藻,婺源人也。
蕭慶在都堂聽講《月令》《洪範》。{{color|maroon|{{-| 此據趙甡之《遺史》 }}}}
是日,武翼大夫、閤門宣贊舍人、元帥府先鋒統制楊青,爲濮人所殺。青,大名人,去爲盜。先是磁、相間有盜常景者,聚衆二千人,據天平山,青自衞、濬趨天平,破之。青有衆萬人,左右使令稱宣贊,行移稱閤門,最爲兇狡,既而青、景以其衆詣相州降,王以青爲先鋒統制,景爲宗澤右軍統領{{color|maroon|{{-| 去年十二月丙戌 }}}}。王去大名,命青以所部屯柏林鎭,青行至濮州需糧,辱郡守藺中謹,濮人擊殺之{{color|maroon|{{-| 耿延禧《中興記》-{云}-:「青至濮州,微服入,欲殺守臣。」蓋據中謹所-{云}-,非其實也。汪伯彥《中興日曆》:「正月七日,濮州申:今月三日,楊宣贊來城下,待應副錢糧,次日早,親自帶領二十餘人安打木橛,攀援上城,直至州衙,上廳,便虜押知州藺中謹至甕城裏,被守禦軍兵用亂石打殺楊宣贊。」據此則青才以二十人入城,恐無殺郡守之意,中謹所-{云}-,不無飾說,當以《實錄》爲正,但《實錄》以爲丁酉青至濮州湏糧,卻誤,蓋丁酉乃濮州申至之日耳 }}}}。王擢其將常謹代青,謹疑懼,欲復叛還西山,帳下承信郎孔彥威以計斬謹,王因命彥威爲宣贊舍人,統制軍馬,屯澶淵,受宗澤節制{{color|maroon|{{-| 《實錄》-{云}-:「常景疑懼,欲復叛,彥威斬之。」按叛者乃青部將常謹,自是一人。所謂常景者,已先撥隸宗澤軍中,姓名偶同音,史臣誤也。《宗澤事實》作常景,亦誤。代青在此月乙酉,彥威斬謹在二月丙寅,命彥威在辛巳,今聯書之 }}}}
{{+|{{仿宋|'''丙申'''}}}}
以徽猷閣待制董耘爲元帥府參議,位耿延禧下,高世則上,日赴軍中謀議。耘,湏城人也。王在軍中,率與延禧、耘、世則共飯,夜設酒果延僚屬,不過一再行,詢問古今治亂、軍中情實而已。
初,金人同撫諭使臣賫詔至南京取金帛,權府事直龍圖閣東道副總管汝陽朱勝非疑不與,復遣使臣入京,審其故。丁酉,詔守臣根括供納,凡得金百兩、銀帛三萬九千匹兩,盡予之。{{color|maroon|{{-| 敕:應天府守臣等,忽覽來奏,知撫諭詔書已到,又知南京蒙大金存全,更不攻城,喜極出涕。所湏金銀匹帛,當極力應副,一匹一兩,不可存留。可根括係官及官吏民庶之家,盡數借納,以謝恩德。京城見今收拾,犒軍務在罄竭,已降詔書。朕茍可以報大金者,雖膚髮不惜,亦可以此意曉諭官吏民庶,勿更執迷,恐誤大事。故茲示諭,想宜知悉。春寒,汝等比各安好,遣書指不多及 }}}}
{{+|{{仿宋|'''戊戌'''}}}}
何㮚使軍前乞減金銀表叚之數,左副元帥宗維不從,於是令御史臺置籍,自宰執以下未納金銀人,指名督索,不以官職高下,例加械掠,人不聊生。
{{+|{{仿宋|'''己亥'''}}}}
車駕詣延福宮,以將出郊也。
尚書吏部侍郎李若水兼權開封尹。
{{+|{{仿宋|'''庚子'''}}}}
淵聖皇帝再幸青城。初金人將挾二帝北遷,乃督犒軍金銀益急,欲縱兵入城,時蕭慶居尚書省,淵聖皇帝以問慶,慶曰:「須陛下親見元帥乃可。」前一日,左副元帥宗維以書來約車駕出城,議加其主徽號,淵聖皇帝難之,簽書樞密院事曹輔請毋行,吏部侍郎李若水使金歸報,力勸出幸,以爲必無他,右僕射何㮚主其說,帝疑焉,金使兵部尚書高慶裔者,奏曰:「陛下不必親出城,但遣親王大臣可也。」帝欲毋往,恐敵縱兵殘民,遂決計出城。南壁統制官閤門宣贊舍人吳革聞之,入白㮚曰:「天文帝座甚傾,車駕若出,必墮敵計。」㮚曰:「二太子止欲加金主徽號,必不留也。」革固爭,不聽。時㮚自謂折衝有術,在都堂對金使歌曰:「細雨共斜風作輕寒。」左右及金使皆笑。翌旦,車駕再詣金營。先是門下侍郎耿南仲既走相州,而同知樞密院事聶昌爲絳人所殺{{color|maroon|{{-| 去年閏月癸卯 }}}},朝廷遣中書侍郎陳過庭割河東北地{{color|maroon|{{-| 閏月丙寅 }}}},宰執見在者,惟何㮚、曹輔,與尚書左丞馮澥、同知樞密院事孫傅、簽書樞密院事張叔夜,至是㮚、澥、輔從行,乃以傅兼太子少傅,輔皇太子諶監國。叔夜時彈壓於外,不與謀,遇於太學前,叩馬諫,帝曰:「朕爲生靈,勢不得已!」卽策馬行,叔夜控其勒不能止,則號慟再拜,帝猶回首字之曰:「嵇仲,努力!」遂行,衆皆哭。革,開封人,國初樞密使延祚七世孫。過庭,山陰人。澥,安岳人。傅,東海人。叔夜,耆曾孫也{{color|maroon|{{-| 耆,開封人,天聖中樞密相 }}}}。日晚,命內侍邵成章衞太子赴宣德門,自是並稱制行事{{color|maroon|{{-| 傅雱《建炎通問錄》:「館伴李侗嘗-{云}-:『京城初下,二太子曾與國相商量:「自古北兵到南朝,未嘗不破其國,擕其主而歸,此只是兵強而已,德不足也。孰若立其主,刻大碑於梁宋間,使天下後世知行兵有名,且不絕人後,亦使南兵自此數百年不敢動。這個功蹟甚大,他日若趙氏自立,即更無立主一叚恩義。」國相遂然其說,差監軍烏舍送少帝入城,烏舍辭免,不曾入去。後來其議復變,卻稱國家事大不可不爲長久之計,二太子亦曾力爭,言不惟無一叚恩義,兼恐兵端未已,然累日商議不成,遂從烏舍郎君之言。』」臣按斡離不於本朝素號有善意,侗所-{云}-,理或有之,他書皆不見,今略采掇,附淵聖再出城時,以補史闕 }}}}。命閤門宣贊舍人符彬持詔書詣北道總管司,諭河北軍民。自金再圍城,四方師帥,望風不進,時敵以兵五萬守潼關,扼西兵來路,陝西制置使錢蓋乃將十萬衆,由商虢而東,至潁昌{{color|maroon|{{-| 去年十二月己卯 }}}},聞敵登城,遂棄軍奔湖北;江淮等路發運使兼江浙福建經制使翁彥國亦將東南六路兵與峒丁槍仗手,合數萬人,徘徊泗上。始議置四道都總管,俾召天下兵勤王,惟南道張叔夜以三萬人援京師,因留不去{{color|maroon|{{-| 閏十一月己丑 }}}};東道胡直孺爲金生得,既而歸之{{color|maroon|{{-| 十一月丁丑 }}}};西道王襄棄河南,走襄漢{{color|maroon|{{-| 去年閏月 }}}};北道趙野自大名亂後,提其兵往南京,與河東北宣撫使-{范}-訥合,自號宣總司,淵聖皇帝奪野職,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color|maroon|{{-| 十一月丙戌 }}}},而以河北都轉運使張愨爲延康殿學士、大名尹。至是,將出城,遣彬持詔至北道總管司,略曰:「金人圍城已及一季,援兵尚爾稽遲,使社稷生靈坐以待盡,比已登城,不獲已許帝姬和親,立大河爲界,而金人實未斂兵,欲質我太上皇帝,又欲使朕南遷。咨爾河北之民,與其陷於蕃敵,孰若抱孝懷忠,更相推立總首,保守疆土,天下安平,與汝等分土共享。朕言及此,痛若碎首。」{{color|maroon|{{-| 《實錄》無和親至南遷等語,蓋節文,今依《宗澤遺事》增入 }}}}蓋,惟演曾孫{{color|maroon|{{-| 惟演,吳越王子,仁宗朝樞密使 }}}}。彥國,崇安人。直孺,南昌人。襄,南陽人。野、訥,皆開封人也。是夕帝留宿青城。{{color|maroon|{{-| 《實錄·李若水附傳》-{云}-:「二月丙寅,敵謀中變。」案二帝北狩,乃金本謀,時驛召張邦昌,將使僭位,遲留彌月,蓋俟金主詔書之至也,附傳因若水失計而抆拭之耳。《實錄》-{云}-:「金使高尚書者奏上-{云}-不必親出」,而不言其名,案耿氏《編》二帥與邦昌書,有-{云}-兵部尚書高慶裔,即此人也,今增入 }}}}
== 辛丑 ==
淵聖皇帝在青城遣人通謁二帥不見禮數逈異於前蕭慶風李若水留儀衛三百命侍衛親軍馬軍副都指揮使郭仲荀統之仲荀逵孫也逵河南人治平末同簽書樞密院事於是鄆王楷景王杞濟王栩祁王模莘王植徐王棣沂王<娔締@>和王栻信王榛等九人與宰執何㮚馮澥曹輔翰林學士承旨吳幵學士莫儔中書舍人權直學士院孫覿禮部侍郎譚世勣太常少卿汪藻皆留城外余悉令入城幵清流人儔歸安人世勣長沙人也帝再幸青城也舍於親王位供帳蕭然饋餉皆不至群臣相顧失色於是敵人以數輩持兵守閽謹誰何日將入掩關外向以鐵繩維之然薪擊柝傳呼達旦帝不堪幽閉之辱往往出涕此據實錄及宣和錄孫覿奏狀參修右文殿修撰知冀州樂壽權邦彥以勤王兵千人至帥府王命進屯澶淵
== 壬寅 ==
高陽關路安撫使黃潛善自將本路兵二萬五千人至東平王軍益振潛善潛厚弟也 軍賊祝進王在攻德安府通直郎權府事陳規率軍民拒之初京城之破也鎮海軍節度使劉延慶奪萬勝門率班直長入祇候西兵萬余人而出皆護駕選鋒也甫過普安院為金人所邀延慶死其徒李孝忠黨忠祝進薛廣曹端王在之徒皆去為盜黨忠王在引眾數千犯隨州守臣朝請郎陸德先亟遁官吏居民悉走大洪山在掠強壯為兵取其財而去薛廣繼至劫掠罄盡廣又攻郢復二州守臣直龍圖閣舒舜舉中大夫趙縱之亦遁忠遂往來隨州德安之間先是規知安陸縣率民兵數千援京師至蔡州道梗不能達還及境上會祝進攻德安府守臣李公濟遁父老請規攝府事規辟進士韓之美及寓居十余人為屬官遣射士張立率民禦進卻之人心稍固時府城壞規植竹編木橫門扉於上代女墻以捍矢石而施守具焉是日王在遣人持檄諭規開門規不答翊日早遊騎至城下與祝進軍合又翊日引眾攻城規乃遣人出城縱火佛舍與居民皆盡懼其藏賊也在又以炮石鵝車之屬進攻城東規登樓問之曰何故至此在曰京城巳破我等皆爭門而出所以至此德安人聞之莫不墮淚蓋時未知敵巳登城也規謂此皆詭辭亂語叱退之在圍城十有七日而去自是黨忠亦時復出沒張立者規常用以出戰後擢為將官德先嘗為禦史中丞規安邱人之美安陸人也熊克小歷雲規臨沂人通判郢州捍賊有勞誤也今從規行狀
== 癸卯 ==
樞密院編修官胡珵以駕久不歸為書上右副元帥宗維略曰優禮我寡君則康王懷恩惠恤我都城則河北慕義書凡千余言珵晉陵人也是日太學諸生余覺民等數百人並詣南薰門上書請車駕還內朝廷恐生事令樞密院轉遣彈壓官止之 金遣兵百人衛司馬光墳
== 甲辰 ==
再括金銀初帝幸金營約五日必還至是金以犒軍金帛未足為詞邀留不巳留守孫傅以民間所有已竭乃取上皇旨凡宗廟供器及諸王公主第盡括之尚書省正月十三日奉禦批累見大金高尚書傳元帥臺令為金銀表叚數少且拘留在此俟見數足方可放還可速依下項並仰據所有數目明批上歷限至十五已前送納如有吝惜隱藏卻因搜檢告首發覺便行軍令時帝在齋宮無聊何㮚奏宜賦詩以遣興夜遣中使劉當時召孫覿賦即事詩詩成賜酒仍召馮澥曹輔吳幵李若水譚世勣汪藻同賦皆以歸回二字為韻群臣見帝意所在不覺欷歔此以孫覿奏狀呂本中痛定錄參修本中又雲上詩曰噬臍有愧平燕日嘗膽無忘在莒時藻詩曰虜帳夢回驚日處都城心切望雲時有以此達敵帥敵見在莒之句又斥其為虜帳因摭此為名遂遲留車駕案金人留駕乃其素議至是始以金銀不足為詞非因此詩也據覿所奏當時亦不用時字韻蓋本中得於傳聞夏少曾朝野僉言雲上在齋宮高尚書郭少傅與吳幵孫覿等對上吟詩唱和恐高慶裔輩未必果能吟詩今不取
== 乙巳 ==
雪 籍梁師成家支百官俸 金人將易代懼民不聽欲以中原地擇人君之度大臣無肯任者乃議即軍中取前太宰張邦昌立之始邦昌既渡河遙罷為觀文殿大學士中太一宮使靖康元年二月己巳城始破金驛召邦昌於燕至是邦昌與肅王至城外案邦昌上王書雲臘月二十日還闕正月十五日至城外乙巳十五日也耿氏編金人曉諭諸路節文雲城破之後驛召而至是金人立邦昌之意已定於去冬矣今參考修入 是日上元節二帥即劉家寺張燈宴設甚盛凡景龍門所用金燈琉璃珠瓔翠羽飛仙之屬皆取去統制官吳革以駕久不回請往軍前計議不則死之孫傅不許趙甡之遺史雲乙巳金人於劉家寺放上元請帝觀燈宴設甚盛有致語雲七將渡河潰萬屯之禁旅八人登壘摧千仞之堅城宣和錄雲自帝蒙塵二帥既不許見日遣蕭慶須索城中物脅帝傳旨取之此與甡之所雲請帝觀燈不同今並附此當求他書參考
== 丙午 ==
降授通奉大夫劉韐死於金營韐守真定有威名金人知之欲用為尚書仆射許以家屬行韐不可手書片紙遣使臣陳瓘持遺其子曰金人不以予為有罪而以予為可用夫忠臣不事二君此予所以必死也乃沐浴更衣酌卮酒以衣絳自經於城南壽聖院年六十一中興贈資政殿大學士贈官在六月丁卯今因其死節並書之後準此謚忠顯中興姓氏錄雲京城陷韐自縊而死誤也靖康小雅劉韐篇雲時金樞密使韓正年高尼瑪哈欲用公代之公力辭闔戶自經此亦誤案實錄附傳韓正時為尚書仆射不為樞密使也太學生徐揆出見金帥請車駕還宮為所殺始城中傳金人以張燈留上駕燕罷即歸至是不還揆與諸生丁特起汪若海何烈等各為書欲遺二帥留守司不許揆獨詣南薰門誑雲獻金銀守門者白之俄遣騎取揆赴軍中揆出其書略曰曩者都城失守民無一生之望蒙再造之仁圖報無地況金銀外物豈復有靳苐自去歲以來根括殆盡恐京邑之藏不足以償拋降之目雖以天子為質猶無益於事也願元帥存始終之惠反其君父班師振旅緩以時月使求之四方然後遣使入獻則中國之人德元帥之仁豈敢弭忘二帥見書詰難揆厲聲抗論為所殺揆江山人舉進士為開封第一待試省闈遂逢國難後贈宣教郎官其家一人實錄附傳雲揆詣南薰門白守門者乞達二帥請車駕還闕二帥遣騎取揆赴軍中詰難揆厲聲抗論為所殺案遺史揆始以誑敵得出故敵怒而殺之附傳刪修遂失其實靖康小雅徐揆篇雲駕再幸金營被留未歸君以太學生具書極諫以謂為元帥之計莫若親宋則大金獲無窮之利茍吾君不歸則中原必自此亂亂則豪傑既出豈大金之利哉委曲千余言祈必歸吾君而後巳此與附傳及遺史所載揆書全不同今不取特起合肥人若海歙縣人烈潭州人也
丁未霧氣四塞人對面不相視敵下含輝門剽掠焚五嶽觀
== 戊申 ==
留守司輦景靈宮供具納軍前敵退太祖皇帝殿什物令張設如初宣和錄 初高陽關路安撫使黃潛善至東平見董耘除參議官欲效之謁康履不遂乃獻言於王請貽書斡喇布辯曲直大略謂捧登城不下之詔今踰時矣士大夫信大金之有義而戰士憤大金之不還萬一賈勇而前有傷和好耿南仲恐敵得書知王所在力折之此據耿延禧中興記但延禧記南仲語有雲自曹輔張澂之歸敵方以不見大王為恨則恐誤蓋澂此時未至澶淵今不取潛善怏怏乞進兵興仁王許之是日潛善發東平時高陽關路馬步軍副總管楊惟忠知霸州辛彥宗將所部與潛善偕來會元帥府都統制陳淬戍澶淵遂以惟忠為元帥府都統制惟忠環州人西戎部族彥宗長安人故將叔獻從子也
己酉詔權住納金銀徐夢莘北盟會編壬子禦批付徐秉哲打球畢便還金銀並限來日交納軍前盡絕在此後三日當考
敵從城中人買酒軍民持溲水與之敵怒辛亥開封府榜自今以諸雜物博易者從軍法
== 壬子 ==
軍民以車駕遷延未回詣留守司請軍器以備緩急不許即相率私造留守司慮其生事得李寶等十七人戮於市梟其首
甲寅陝西宣撫使範致虛以勤王兵次華州初西道都統王襄既南走淵聖皇帝擢水部員外郎孫昭遠為秘閣修撰西道副總管去年十一月乙亥昭遠以三騎出國門道招潰卒得數百人由南陽入商洛遂至京兆會陝西制置使錢蓋兵潰致虛檄諸路合兵勤王昭遠督之詞氣慷慨聞者感動於是環慶經略使王似熙河經略使王倚各以兵來會而涇原經略使席貢秦鳳經略使趙點鄜延經略使張深皆不至昭遠凡二十八疏劾之貢竟不行點亦才遣將官李安領兵入援秦州州學教授周良翰見點責以京城危急勸點自行點不聽致虛合六路兵得十余萬以右武大夫成州團練使知西寧州馬昌祐統之昌祐官職他書不見案史宣和六年五月以右武成團除西寧州建炎二年二月丙寅自右武成團知西寧州除熙河副總管故知今為此官也先是致虛在長安繕兵為守河計河西沿流壁壘相望致虛不曉軍事往往取獻陳者利便按文施設州縣軍民不勝其擾有萬花寺僧宗印者孝義人本姓趙避亂過河中題詩佛寺守臣徽猷閣待制席益見而奇之薦於致虛致虛喜其口辯善談兵即以便宜假宗印中散大夫直龍圖閣充宣撫使參議官兼節制軍馬奇兵軍正以統制官王偉等隸之宗印請築長城起潼關迄龍門雖致虛行移峻急而上下皆不以為是築城及肩應命而巳宗印以僧為一隊謂之尊勝隊以行者為一隊謂之凈勝隊致虛以大軍遵陸而命宗印以舟師趨西京天章閣待制知同州唐重聞之為書遺致虛為言今日之事可為朝廷慮者三可為關中慮者五大率謂中都倚秦兵為爪牙諸夏恃京師為根本今京城圍久人無鬥誌若五路之師逡巡未進則所以為爪牙者不足恃而根本搖矣然潰卒為梗禁谷通行關中公私之積已盡甲馬全無又聞西夏侵掠鄜延為腹背患今莫若移檄蜀帥及川狹四路使者輸財用輦軍器市戰馬以資關中守禦之備合秦蜀以衛王室初京城既破敵遣修武郎包某合門宣贊舍人董某持登城不下之詔以止援師致虛即斬之重又遺致虛書言和議巳定不當抗詔出師致虛不聽劉岑撰唐重墓誌雲範致虛提六路兵勤王留狹州不進公自同州遺書責之曰金人犯京師半年王室存亡未可知臣子憂國宜何如哉且京城以秦兵為爪牙四方以京城為根本今擁秦兵坐視不前是爪牙不足恃而根本搖矣其言累千皆切至讀者感涕而致虛竟不能前也案此乃重第一書謂可為朝廷憂者三事然其全書大指則止致虛之行岑斷章取之及是次華陰軍勢大振昭遠抃曾孫抃眉山人嘉祐參知政事致虛建陽人似安陽人貢河南人深華陰人益旦子旦河南人故禦史中丞重眉山人也
== 乙卯 ==
金人來索內侍伶官醫工妓女後苑作文思院修內司將作監工匠廣固撘材役卒百工伎藝等凡數千人 初元帥府統制官劉浩遣裨將承信郎丁順先渡河為金人所敗聚眾三千人圍濟州時汪伯彥等已有奉王居濟州意中興日歷載伯彥議討李昱事雲濟州姑存大元帥駐泊之地豈容殘破蓋伯彥引軍而東之黃潛善節制 是日大雪數尺京城死者甚眾
== 丙辰 ==
金人來索法駕仗衛自帝蒙塵二帥日遣蕭慶須索城中物脅帝傳旨取之至是殆盡又遣鴻臚卿康執權秘書省校書郎劉才邵國子博士熊彥詩等押監書及道釋經板館閣圖籍納敵營執權開封人才邵廬陵人彥詩本孫也本鄱陽人元豐吏部侍郎徐夢莘北盟會編癸未禦批付徐秉哲朕於上床之上睡者凡二十余日矣不敢憚勞凡有所須卿等且竭力應副今附見此實錄無之龍圖閣待制鄜延路經略安撫使張深以勤王兵八千余人發延安
== 丁巳 ==
太學諸生為書欲詣軍前不得進淵聖皇帝以手劄諭都人雲此事豈口舌所能下金人取內庫香藥犀象司天監陰陽官大晟樂工等
初左副元帥宗維聞王在開德遣甲士與中書舍人張澂持詔召王戊午至澶淵副元帥宗澤怒命壯士射之澂乃去澂舒城人也濮州民兵首領王善以其兵千人隸帥府王命進屯興仁 兗賊李昱張遇破任城縣勢甚張元帥府遣中軍統制張俊討之後至任城遇伏幾殆小校趙密連射數賊統制苗傅扼其前遂大敗之斬千余級密太原人也
己未金人索朝服祭器尚方藥餌下至博奕之具車載而往者不可勝計
== 庚申 ==
金人索九鼎八寶天下圖籍本朝開國登位赦書西夏進貢書本於是皇帝殿玉寶十四金寶九皇后皇太子妃金寶印各一盡予之靖康要盟錄雲金人又取皇帝殿白玉之寶十四承天休延萬億永無極一也受命於天既壽永昌二也天子之寶三也天子行寶四也天子信寶五也皇帝之寶六也皇帝行寶七也皇帝信寶八也禦書之寶九也禦書之印十也無字寶十一也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十二也宣和禦筆之寶十三也又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十四也青玉之寶二其一傳國寶其二受命於天既壽永昌所謂秦璽者金寶九禦前之寶一宣和殿寶二禦書之寶三天下同文之寶四天下合同之寶五又禦前之寶六禦前錫賜之寶七書詔之寶八皇帝欽崇國祀之寶九銀印一尚書內省出納之印皇后殿金印一皇后之寶太子殿金印一皇太子寶太子妃金印一太子妃印惟上皇所作定命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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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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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28:17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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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3年12月10日
|y=2014|m=12|d=1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
| next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0年)]]
|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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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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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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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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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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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Zhxy 519|Zhxy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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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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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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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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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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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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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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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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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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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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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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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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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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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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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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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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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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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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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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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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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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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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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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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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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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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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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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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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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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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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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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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2|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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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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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 与 法显传|佛國記 与 法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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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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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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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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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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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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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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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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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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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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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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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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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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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3|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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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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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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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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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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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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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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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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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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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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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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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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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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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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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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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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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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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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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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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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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Zhxy 519|Zhxy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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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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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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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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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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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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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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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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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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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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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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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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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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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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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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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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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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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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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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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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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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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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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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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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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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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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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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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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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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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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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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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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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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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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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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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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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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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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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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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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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2|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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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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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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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 与 法显传|佛國記 与 法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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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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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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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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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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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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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10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11: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1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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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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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8T15:38:00.000Z" | 2022-07-28 <span style="color: blue;">23: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2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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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DuckSoft|DuckSoft]]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1:15:00.000Z" | 2022-08-04 <span style="color: blue;">19:1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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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3|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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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1T13:50:00.000Z" | 2022-08-01 <span style="color: blue;">21:50</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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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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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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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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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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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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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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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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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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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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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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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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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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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移動至其他頁面<br />或完成討論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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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
[[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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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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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w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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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40個議題]]; new reply: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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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 本頁面由機器人自動更新。若要改進,請聯繫機器人操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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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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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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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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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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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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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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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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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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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Zhxy 519|Zhxy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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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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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0T03:57:00.000Z" | 2022-06-20 <span style="color: blue;">11:57</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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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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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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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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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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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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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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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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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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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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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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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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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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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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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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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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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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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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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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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8T04:39:00.000Z" | 2022-06-28 <span style="color: blue;">12:39</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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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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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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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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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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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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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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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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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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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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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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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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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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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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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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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1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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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Stang|Sta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6T14:37:00.000Z" | 2022-07-16 <span style="color: blue;">22:3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2
|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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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6T23:45:00.000Z" | 2022-07-17 <span style="color: blue;">07:4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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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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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0T00:42:00.000Z" | 2022-07-20 <span style="color: blue;">08:42</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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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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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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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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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2T07:13:00.000Z" | 2022-07-22 <span style="color: blue;">15:1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6
|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3T03:54:00.000Z" | 2022-07-23 <span style="color: blue;">11:5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7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2|這是什麽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DuckSoft|DuckSoft]]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5T03:53:00.000Z" | 2022-07-25 <span style="color: blue;">11:5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8
|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 与 法显传|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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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52: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5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9
|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6T17:38:00.000Z" | 2022-07-27 <span style="color: blue;">01:38</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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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10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11: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1
|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8T15:38:00.000Z" | 2022-07-28 <span style="color: blue;">23: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2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User:DuckSoft|DuckSoft]]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1:15:00.000Z" | 2022-08-04 <span style="color: blue;">19:1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3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3|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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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1T13:50:00.000Z" | 2022-08-01 <span style="color: blue;">21:50</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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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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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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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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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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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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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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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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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51: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51</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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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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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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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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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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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5T13:29: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21:29</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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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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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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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
[[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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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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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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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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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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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Jusjih|Jusj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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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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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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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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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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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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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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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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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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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11
| [[User:Zhxy 519|Zhxy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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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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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0T03:57:00.000Z" | 2022-06-20 <span style="color: blue;">11:57</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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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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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5T22:21:00.000Z" | 2022-07-16 <span style="color: blue;">06:2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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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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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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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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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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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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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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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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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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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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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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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2T18:35:00.000Z" | 2022-06-23 <span style="color: blue;">02:3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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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 与 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6T12:32:00.000Z" | 2022-06-26 <span style="color: blue;">20:32</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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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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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8T04:39:00.000Z" | 2022-06-28 <span style="color: blue;">12:39</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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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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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7T04:15:00.000Z" | 2022-06-27 <span style="color: blue;">12:1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7
|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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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04T13:07:00.000Z" | 2022-07-04 <span style="color: blue;">21:07</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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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08T11:36:00.000Z" | 2022-07-08 <span style="color: blue;">19:3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9
|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3T01:12:00.000Z" | 2022-07-13 <span style="color: blue;">09:1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
|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5T00:11:00.000Z" | 2022-07-15 <span style="color: blue;">08: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1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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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Stang|Sta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6T14:37:00.000Z" | 2022-07-16 <span style="color: blue;">22:3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2
|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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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6T23:45:00.000Z" | 2022-07-17 <span style="color: blue;">07:4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3
|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0T00:42:00.000Z" | 2022-07-20 <span style="color: blue;">08:4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4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0T08:02:00.000Z" | 2022-07-20 <span style="color: blue;">16:0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5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2T07:13:00.000Z" | 2022-07-22 <span style="color: blue;">15:1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6
|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3T03:54:00.000Z" | 2022-07-23 <span style="color: blue;">11:5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7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2|這是什麽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DuckSoft|DuckSoft]]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5T03:53:00.000Z" | 2022-07-25 <span style="color: blue;">11:5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8
|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 与 法显传|佛國記 与 法显传]]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52: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5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9
|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6T17:38:00.000Z" | 2022-07-27 <span style="color: blue;">01: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0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10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11: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1
|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8T15:38:00.000Z" | 2022-07-28 <span style="color: blue;">23: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2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這是什麽字?(《丙申謄錄》)]]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User:DuckSoft|DuckSoft]]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1:15:00.000Z" | 2022-08-04 <span style="color: blue;">19:1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3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_3|這是什麽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1T13:50:00.000Z" | 2022-08-01 <span style="color: blue;">21:5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4
|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9:38: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03: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5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46: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46</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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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51: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5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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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這是什麽字?《今古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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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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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8
|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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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5T13:29: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21:29</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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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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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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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ort-type="number" style="font-weight: normal;" | <small>#</small> !! 💭 話題 !! <span title="發言數/發言人次 (實際上為計算簽名數)">💬</span> !! <span title="參與討論人數/發言人數">👥</span> !! 🙋 最新發言 !! data-sort-type="isoDate" | <span title="最後更新">🕒 <small>(UTC+8)</small></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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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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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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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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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建議在維基文庫中不要在每個子頁面重覆添加版權模板]]</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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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Jusjih|Jusj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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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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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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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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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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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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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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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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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Zhxy 519|Zhxy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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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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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0T03:57:00.000Z" | 2022-06-20 <span style="color: blue;">11:57</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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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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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5T22:21:00.000Z" | 2022-07-16 <span style="color: blue;">06:2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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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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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18T15:51:00.000Z" | 2022-06-18 <span style="color: blue;">23:5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1
|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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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18T03:30:00.000Z" | 2022-06-18 <span style="color: blue;">11:30</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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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18T03:37:00.000Z" | 2022-06-18 <span style="color: blue;">11:37</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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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到底受不受版權保護呀?]]</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2T18:35:00.000Z" | 2022-06-23 <span style="color: blue;">02:3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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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6T12:32:00.000Z" | 2022-06-26 <span style="color: blue;">20:3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5
|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17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User:DuckSoft|DuckSoft]]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1:15:00.000Z" | 2022-08-04 <span style="color: blue;">19:1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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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四十三(《今古實紀》)|四十三(《今古實紀》)]]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5T01:19: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09:1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7
|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6-27T04:15:00.000Z" | 2022-06-27 <span style="color: blue;">12:1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8
|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04T13:07:00.000Z" | 2022-07-04 <span style="color: blue;">21:0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9
|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08T11:36:00.000Z" | 2022-07-08 <span style="color: blue;">19:3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
|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3T01:12:00.000Z" | 2022-07-13 <span style="color: blue;">09:1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1
|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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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5T00:11:00.000Z" | 2022-07-15 <span style="color: blue;">08: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2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Stang|Sta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6T14:37:00.000Z" | 2022-07-16 <span style="color: blue;">22:3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3
|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16T23:45:00.000Z" | 2022-07-17 <span style="color: blue;">07:4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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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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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0T00:42:00.000Z" | 2022-07-20 <span style="color: blue;">08:4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5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0T08:02:00.000Z" | 2022-07-20 <span style="color: blue;">16:0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6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2T07:13:00.000Z" | 2022-07-22 <span style="color: blue;">15:1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7
|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3T03:54:00.000Z" | 2022-07-23 <span style="color: blue;">11:5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8
|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与法显传|佛國記与法显传]]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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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52: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5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9
|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6T17:38:00.000Z" | 2022-07-27 <span style="color: blue;">01: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0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10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11: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1
|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8T15:38:00.000Z" | 2022-07-28 <span style="color: blue;">23:3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2
|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9:38: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03:38</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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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請在Unicode 15發佈後更新Special:滥用过滤器/5]]</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46: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4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4
|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51: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5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5
|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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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5T13:29: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21:29</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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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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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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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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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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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7T16:26:00.000Z" | 2022-08-08 <span style="color: blue;">00:26</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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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rom the latest bot edit" | 發言更新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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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小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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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日內
|-
| |
* 一週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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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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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一個月
|-
! 特殊狀態
|-
| 已移動至其他頁面<br />或完成討論之議題
|-
! 手動設定
|-
| style="max-width: 12em;" | <small>當列表出現異常時,<br />請先檢查[[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設定]]是否有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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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ear}}
[[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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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T16:40: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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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36個議題]]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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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面由機器人自動更新。若要改進,請聯繫機器人操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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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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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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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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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義勇軍進行曲澳門法定歌譜在共享資源的存廢討論]]</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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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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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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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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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Zhxy 519|Zhxy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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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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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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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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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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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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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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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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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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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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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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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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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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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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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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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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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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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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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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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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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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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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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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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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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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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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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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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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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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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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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0T08:02:00.000Z" | 2022-07-20 <span style="color: blue;">16:02</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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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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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2T07:13:00.000Z" | 2022-07-22 <span style="color: blue;">15:13</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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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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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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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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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与法显传|佛國記与法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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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52: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52</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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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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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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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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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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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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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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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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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VChang (WMF)|VChang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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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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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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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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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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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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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51: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51</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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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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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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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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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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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rom the latest bot edit" | 發言更新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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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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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移動至其他頁面<br />或完成討論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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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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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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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w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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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36個議題]]; new reply: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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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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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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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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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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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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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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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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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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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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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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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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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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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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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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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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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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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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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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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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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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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uckSoft|Duck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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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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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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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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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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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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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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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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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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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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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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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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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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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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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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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Stang|S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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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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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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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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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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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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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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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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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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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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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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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2T07:13:00.000Z" | 2022-07-22 <span style="color: blue;">15:13</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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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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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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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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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与法显传|佛國記与法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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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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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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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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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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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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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31T02:11:00.000Z" | 2022-07-31 <span style="color: blue;">10:1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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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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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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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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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4T19:38:00.000Z" | 2022-08-05 <span style="color: blue;">03:38</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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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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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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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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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8-03T15:51:00.000Z" | 2022-08-03 <span style="color: blue;">23:5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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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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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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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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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ef;"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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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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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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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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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36個議題]]; new reply: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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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面由機器人自動更新。若要改進,請聯繫機器人操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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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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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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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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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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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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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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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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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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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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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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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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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y26|Z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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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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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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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和賈至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与和賈舍人早朝大明宮之作]]</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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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麽字?|這是什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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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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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鑒略妥註版本考|鑒略妥註版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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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日省錄》格式問題|《日省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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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ssifbus|Assif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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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佐治亞引導石》的碑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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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丙申謄錄》中的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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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至正條格》原文|《至正條格》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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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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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关于跨维基导入者(transwiki)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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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關於錄入文獻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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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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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太極問辨》問題|《太極問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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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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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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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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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关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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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2-07-22T07:13:00.000Z" | 2022-07-22 <span style="color: blue;">15:13</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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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多語言維基文庫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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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Zzhtju|Zzht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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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与法显传|佛國記与法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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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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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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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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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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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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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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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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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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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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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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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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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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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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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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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ef;"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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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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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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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w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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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36個議題]]; new reply: [[:Wikisource:写字间#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修正模板:Archive top以及模板:Archive bottom]]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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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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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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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三省推鞫日記/冊一》缺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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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宣廳日記》與《宣傳官廳日記》到底有沒有區別?!]]</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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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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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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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ef;"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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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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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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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磻溪隨錄/遺卷》填補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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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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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宗簿寺謄錄》中的一冊幫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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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天變謄錄》原文|《天變謄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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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晉州樵軍作變謄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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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佛國記与法显传|佛國記与法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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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投票選出用於選舉指南針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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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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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運動策略與治理通訊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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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丙申謄錄》戊戌十月二十八日中的神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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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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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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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仁元王后進香謄錄》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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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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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承政院日記》機器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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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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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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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efe;" | [[User:Jusjih|Jusj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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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
[[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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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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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44:00Z
燈火闌珊處
1378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92年)|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200189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4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2年訂定}}
[[Category: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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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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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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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4年3月31日
|y=2015|m=3|d=31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92年)]]
| next =
| notes =<br>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3條
: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第5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第6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
;第7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第8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第9條
: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分類: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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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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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44:57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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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section = 民國92年4月9日
|y=2003|m=4|d=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104年)]]
| notes =<br>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3條
: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第5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第6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
;第7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第8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2年}}
[[Category: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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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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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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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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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03年)|103年6月1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10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11年)|111年5月3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511號令修正發布第6、7、1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3年訂定}}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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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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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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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03年)|103年6月1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10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11年)|111年5月3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511號令修正發布第6、7、1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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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3年訂定}}
[[Category: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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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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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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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3年6月11日
|y=2014|m=6|d=11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11年)]]
| notes =<br>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者不得從事:
::一、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
::二、吊掛、空中及高架作業。
::三、水中作業、水面作業及無安全防護措施之岸邊作業。
::四、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
::五、農藥之噴灑及家禽、家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
::六、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七、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
::八、職業安全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所禁止從事之工作。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
;第4條
:工作者之工作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未滿六歲者,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年齡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三、年齡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五歲者,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前項第一款未滿六個月之工作者,每次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各學期間假期之工作日數,不得超過該假期總日數之三分之二,工作時間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學前七日內不得工作。
:非於本國境內學校就學之工作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未滿十二歲之工作者從事廣播、電視及電影事業之節目演出、舞台及馬戲團演出、有聲媒體錄製、廣告之拍攝錄製、模特兒展演、才藝及民俗技藝表演之工作時,工作場所應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第5條
: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
: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第6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工作者辦理參加保險。但依法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應為其投保商業保險。
;第7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三、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四、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五、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六、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許可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自工作者提供勞務起始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投保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許可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年。
;第8條
: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第10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11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
::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
::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
::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所登錄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統計之用。
;第13條
:為工作者之權益及健康福祉,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教育主管機關得就從事勞務有無影響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進行評估並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工作者從事勞務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第14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認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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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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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58:27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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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103年)|中華民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6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新名稱: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106年)|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3年訂定}}
[[Category: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改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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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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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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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6年8月10日
|y=2017|m=8|d=10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3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第4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6年}}
[[Category: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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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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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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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3年6月25日
|y=2014|m=6|d=25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3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第4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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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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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0:19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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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notes =<br><onlyinclude>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80年)|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304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80年訂定}}
[[Category: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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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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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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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100年)|100年4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10001256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0年訂定}}
[[分類: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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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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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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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0年4月29日
|y=2011|m=4|d=29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第3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受託人姓名。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第4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第5條
:受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
;第6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第7條
: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定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0年}}
[[Category: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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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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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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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74年)|中華民國74年7月1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中華民國74年6月20日行政院台七十四內字第11417號函核定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85年)|中華民國85年5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字第115778 號令修正發布第3、6、8、9條條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三字第002062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1年6月)|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 0910029515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1年11月)|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1006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四字第094000250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3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74年訂定}}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6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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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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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9:01:11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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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4年11月19日
|y=2015|m=11|d=19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
| next =
| notes =<br>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下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3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4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第5條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得持憑勞工對雇主之執行名義,請當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6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三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第9條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第10條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11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2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第13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4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5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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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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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13789
// Edit via Wikiplus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民國74年7月1日
|y=1985|m=7|d=1
| lawmaker = 內政部
| previous =
| next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85年)]]
| notes =<br>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為實施勞動基準法(以下簡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撥及管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第9條
:各事業單位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應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74年}}
[[Category: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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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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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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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為實施勞動基準法(以下簡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撥及管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關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9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應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85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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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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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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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為實施勞動基準法(以下簡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撥及管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關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9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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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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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1年6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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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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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 民國9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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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為實施勞動基準法(以下簡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撥及管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關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五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9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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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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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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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民國9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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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
| notes =<br>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關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五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9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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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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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民國9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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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1年6月)]]
| next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
| notes =<br>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關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五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9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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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
0
8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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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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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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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民國94年1月19日
|y=2005|m=1|d=1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91年11月)]]
| next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
| notes =<br>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4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5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關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7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
;第8條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五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9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11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13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4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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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邦元反革命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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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T13:43:0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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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曾邦元反革命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79)区鼓刑字第101号
|from=历史的审判
|notes={{Wikipedia|曾邦元}}
}}
公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海金
被吿人:曾邦元,男,三十八岁,贫农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大学革委会副主任,住本市长江路二五八号。现在押。
被告人曾邦元因反革命一案,业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曾邦元是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骨干分子。积极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纲领,大搞篡党夺权阴谋活动。一九七六年以来,在江苏全省许多地区和机关、工厂、学校拉拢帮派势力,暗中串联,秘密聚会,分析“形势”,传播谣言。以登攀、范左之、南大教工、汽车兵等十多个化名、冒名,组织炮制和出笼了反动大字报三十四篇。大造反革命舆论。插手公安机关,捜集材料,作为攻击污蔑省委的“炮弹”。与苏州的华林森一伙勾搭,谋求“合作”搞垮省委。控制徐州帮派势力,唆使、支持、配合孔庆荣等企图搞乱徐州。插手镇江地区,特别是把溧水县作为所谓“右倾翻案风”的典型,为溧水县的同伙出谋划策。串连南京地区的其他帮派人物屠宋(即孙家轩)、周文昌等。联系无锡、常州、淮阴地区的帮派势力,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
被告投靠“四人帮”,写“效忠信”,送黑材料,诽谤、诬陷革命干部。一九七六年,写信给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效忠”,吹捧“四人帮”是坚持革命路线的首长,恶毒攻击中央领导人。把江苏二十多年党的领导诬蔑为“三代走资派”,诬陷省委主要领导干部“是破坏文化大革命的黑手,反攻倒算的先锋”,是“还在走的走资派”,辱骂省委领导“比还乡团还厉害”,公然声称要“推翻”、要“打倒”。被告多次搜集、整理黑材料,密报“四人帮”,诬告省、地委负责人。并煽动、指使同伙多人告省委黑状。同时策动部分省革委会委员开黑会,由曾亲自炮制了一万多字十二个问题的《目前运动的几个问题》的反动大字报,要挟省委召开省革委会全会,阴谋以“合法斗争”手段搞垮省委,伺机夺权。
曾得知“四人帮”被粉碎的消息以后,被告仍坚持反动立场,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抛出反动大字报,继续攻击中央领导人,诬陷省委,疯狂反扑。召开黑会,秘密串联,策划退却应变。转移、销毁罪证,订立攻守同盟,教唆同伙继续顽抗,叫嚣“无非坐牢杀头”。被告人早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就执行林彪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搞资产阶级派性,搞武斗。一九六七年参与和鼓动“一·三”武斗事件;同年七月与周文昌策划过攻打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八月参与策划过南化武斗。曾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奸污女青年、妇女四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邦元自一九六六年至被捕的十年期间,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路线,拉拢帮派,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诽谤、攻击中央领导人,诬告陷害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大搞篡党夺权的反革命活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行严重。本院为了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特依法判处被告人曾邦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由本院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陆祖业
陪审员 张政隆
陪审员 李庆发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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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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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5:28:15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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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04050715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1005092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1105069301號令修正發布第2、24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4年訂定}}
[[Category: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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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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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5:34:18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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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4年6月30日
|y=2015|m=6|d=3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10年)]]
| notes =<br>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勞工保險。
;第3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分下列四種: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第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7條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第8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第9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0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1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2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3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第14條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第1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7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8條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第19條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21條
: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六、不實申領。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領取補助金者,有前項情形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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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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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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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4年)|中華民國74年3月21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4號令訂定發布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7年)|中華民國77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00452號令修正發布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89年)|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1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1年1月)|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5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1年11月)|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10056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9013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條條文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5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0013021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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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74年訂定}}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7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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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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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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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74年3月21日
|y=1985|m=3|d=21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內政部
| previous =
| next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7年)]]
|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內政部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內政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及遴聘有關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內政部。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主計處。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台灣省政府。
::十、台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十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四、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五、中華民國商業總會。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勞工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74年}}
[[Category: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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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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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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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77年1月13日
|y=1988|m=1|d=13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4年)]]
| next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89年)]]
|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及遴聘有關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主計處。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台灣省政府。
::十、台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十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四、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五、中華民國商業總會。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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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77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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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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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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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8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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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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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經濟部一人。
::三、財政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六、台北市政府一人。
::七、高雄市政府一人。
::八、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四人。
::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二人。
::十一、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二人。
::十二、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89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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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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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478
2022-08-08T03:30:06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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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9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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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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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九、勞方代表四人。
::十、資方代表四人。
::十一、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0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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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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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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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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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91年11月6日
|y=2002|m=11|d=6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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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
|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九、勞方代表四人。
::十、資方代表四人。
::十一、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0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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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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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28:49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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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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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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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9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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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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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9:13:44Z
Fire-and-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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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正确标题 */ 新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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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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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1967年8月1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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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正确标题 ==
经查阅诸文献,确有不同说法。《周恩来年谱 1949-1976 中》中是《关于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词典》1989年版中是《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定》,杭州大学中共党史教研室《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教学参考资料 3 上》1984年版中是《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中国共产党历史》中是《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毛泽东年谱》中是《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
究竟何者为确?我认为:《人民日报》自陈其为“摘要”,此言断非虚假。后起诸文献汇编去除“摘要”,修改标题,而将《人民日报》刊登内容照录,此断不可信。既以人民日报为来源,自当以人民日报所给标题为准。因此,即日起即照此修改。 [[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9: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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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and-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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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正确标题 ==
经查阅诸文献,确有不同说法。《周恩来年谱 1949-1976 中》中是《关于以彭德怀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词典》1989年版中是《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定》,杭州大学中共党史教研室《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教学参考资料 3 上》1984年版中是《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中国共产党历史》中是《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毛泽东年谱》中是《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
究竟何者为确?我认为:《人民日报》自陈其为“摘要”,此言断非虚假。后起诸文献汇编去除“摘要”,修改标题,而将《人民日报》刊登内容照录,此断不可信。既以人民日报为来源,自当以人民日报所给标题为准。因此,即日起即照此修改。 [[User:Fire-and-Ice|Fire and Ice]]([[User talk:Fire-and-Ice|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9: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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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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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7:20:45Z
廣九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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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f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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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第6/96/M號法律<br>七月十五日<br>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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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996|m=07|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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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第6/96/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6年7月2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6年7月5日頒佈,並於1996年7月15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
鑑於澳門總督的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center>'''第一條<br>(法律制度)'''</center>
一、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由本法律之規定規範。
二、對於涉及犯罪的事宜,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
三、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經必要的配合後,由[[第7/2003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範,以及補充適用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而有關處分則由經濟局局長負責科處。{{red|'''*'''}}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05號法律]]'''}}
<center>'''第二條<br>(以他人名義行為)'''</center>
一、作為法人或公司,即使為不當設立者、或僅屬無法律人格之社團之成員、代表或機關據位人,或作為他人之法定或意定代理人,因己意作出行為者,處罰之,即使有之違法行為要求:
a)特定之個人要素,而該等要素僅被代表人本人具備;或
b)行為人係為其本身利益而作出事實,但該代表人係為被代表人之利益而作出行為。
二、作為代表依據之行為不生效力,不妨礙上款規定之適用。
三、第一款所指實體須根據民法之規定,對繳納罰金、損害賠償及其他給付負連帶責任,而該等罰金、損害賠償及其他給付係根據以上各款規定,對實施本法律規定之違法行為之行為人所判處者。
<center>'''第三條<br>(法人之責任)'''</center>
一、如法人或公司,即使為不當設立者,及純為無法律人格之社團之成員、代表或其機關據位人以該等實體名義及為集體利益作出本法律所規定之違法行為,有關實體應對該等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二、上條第二款相應地適用,但不妨礙下款之規定。
三、如行為人違反有權者之明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為,則排除上款所指實體之責任。
四、第一款所指實體之責任不排除有關行為人之個人責任;上條第三款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有關行為人。
<center>'''第四條<br>(犯罪未遂)'''</center>
本法律所指犯罪之未遂常須受處罰。
<center>'''第五條<br>(量刑之確定)'''</center>
在確定量刑時,尤應考慮下列情節:
a)在用以補給市場之財貨或服務出現短缺或不足之情況下,包括在實行配給制度時,實施以該等財貨或服務為對象之違法行為;
b)違法行為使市場價格出現不正常之變動;
c)違法者在市場中對作為違法行為對象之財貨或服務擁有支配地位;
d)違法者利用取得人、消費者或出售者處於急需之狀況;
e)實施能獲得暴利之違法行為,或意圖得暴利而實施違法行為。
f)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非本地居民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為之。{{red|'''*'''}}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2號法律]],[[第7/2005號法律]]'''}}
<center>'''第六條<br>(徒刑之代替)'''</center>
一、徒刑按一般規定得以罰金代替,但下列各款規定者除外。
二、倘實施之犯罪競合上條所規定任一情況時,法院可決定徒刑不得代替。
三、倘本法律所載的犯罪的實施屬累犯時,徒刑不得替代。
<center>'''第七條'''{{red|'''*'''}}</center>
{{red|'''*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13號法律]]'''}}
<center>'''第八條<br>(刑罰之特別減輕或免除)'''</center>
如違法者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犯罪未引致重大損害之前,因己意排除其造成之危險及主動彌補所引致之損害,可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
<center>'''第九條<br>(對法人適用之主刑)'''</center>
一、第三條第一款所載之實體犯有本法律所規定之罪行者,處下列主刑:
a)罰金;
b)法院命令解散。
二、日罰金額為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一萬五千元。
三、如對無法律人格之實體科以罰金,應以該實體之共同財產繳納;無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時,應以連帶制度由每一股東或社員之財產頂替。
四、違反實體之股東、社員、成員或機關據位人之唯一或主要意圖,係利用有關實體實施本法律所規定之違法行為,或不法行為之反複實施顯示出有關實體之成員或擔任行政或管理職務者利用有關實體實施不法行為,方得處以解散之處罰。
五、服務關係之終止如係因處以法院命令解散之處罰而引致者,為一切效力,均視為無合理理由之解除。
<center>'''第十條<br>(附加刑)'''</center>
一、因實施本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得處以下列附加刑:
a)良好行為之擔保;
b)暫時剝奪參加直接磋商、有限查詢或公開競投之權利;
c)暫時剝奪參加交易會及展銷會之權利;
d)暫時禁止從事某些職業或業務;
e)場所之暫時封閉;
f)場所之永久封閉。
二、附加刑得一併實施。
三、對於由本人或中介人違反附加刑,違反者處以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刑罰。
<center>'''第十一條<br>(良好行為之擔保)'''</center>
一、良好行為之擔保係指違法者必須存入澳門幣五千至一百萬元之數額交由法院支配;存放期間係根據裁判訂定,為六個月至三年。
二、如違法者於所定之期間內再實施本法律所規定犯罪且被判罪,應宣告擔保歸本地區所有;否則應將擔保返還予違法者。
<center>'''第十二條<br>(暫時剝奪參加直接磋商有限查詢或公開競投之權利)'''</center>
一、剝奪參加直接磋商、有限查詢或公開競投之權利得實施於作出下列罪行之違法者:
a)曾實施具體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或
b)實施犯罪之情節顯示出其不應獲得為參加上述活動所需之一般信任。
二、上款所指權利之剝奪期限定為一年至三年。
三、法院可根據情節,將權利之剝奪局限於參加特定項目之競投。
<center>'''第十三條<br>(暫時剝奪參加交易會及展銷會之權利)'''</center>
如犯罪實質上可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且由具有法定資格以出售者身分參加交易會及展銷會的違法者所實施,方得處以禁止其本人或透過他人參加交易會及展銷會之處罰,禁止期間最多為一年。
<center>'''第十四條<br>(從事某些職業或業務之暫時禁止)'''</center>
一、從事某些職業或業務之暫時禁止,適用於在下列情況下觸犯本法律所規定罪行之違法者:
a)明顯濫用職業;
b)在從事一項須取得公共資格或公共當局之許可或認可之業務;或
c)因以前已觸犯本法律所規定罪行而被判處附加刑。
二、禁止期間最少為兩個月最多為三年。
三、相應適用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center>'''第十五條<br>(場所之暫時封閉)'''</center>
一、如違法者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則可命令暫時封閉其場所,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
二、即使在提起訴訟程序或實施犯罪後,進行與職業或業務有關之任何性質權利之移轉或讓予者,亦不影響處以本附加刑,但受移轉人或受讓人為善意者,則不在此限。
三、場所之暫時封閉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之合理理由,亦不構成中止有關報酬或將有關報酬降低之依據。
<center>'''第十六條<br>(場所之永久封閉)'''</center>
一、在下列情況下,可命令永久封閉違法者之場所:
a)違法者曾因實施本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被判處徒刑,且其情節顯示以往之判刑不足以警戒犯罪者;
b)違法者曾被判處將其有關場所或其他場所暫時封閉之處罰;或
c)違法者曾因實施本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被判處徒刑,且該犯罪導致相當巨額之損害,或使眾多人士受損害者。
二、上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相應地適用於場所之永久封閉。
<center>'''第十七條<br>(法院裁判之公開)'''</center>
一、下列的法院裁判須公開:
a)裁定作出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A條規定的犯罪的違法者有罪;{{red|'''*'''}}
b)實施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附加刑。
二、實施第十二條規定的附加刑的法院裁判,亦須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三、根據法院命令要公開的裁判,必須在本地區出版之中葡文定期刊物內公開,以及在本身場所或從事業務之地點以公眾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張貼以上述兩種語言書寫之告示作公開,為期不得少於十五天,費用由被判罪者負擔。
四、公布應以摘錄為之,其內應載明違法者之認別資料、違法行為之要素以及科處之處罰。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08號法律]]'''}}
<center>'''第十八條<br>(法院強制命令)'''</center>
一、法院可命令違法者立即或在為其指定期間內終止不法活動;如不法活動由不作為而引致,則可命令採取法律要求之措施或在裁判內規定之措施。
二、強制命令之目的為終止不符合規範之狀況或潛在危險之狀況,及恢復合法性。
三、不妨礙實施強制者為:
a)附加刑的實施;
b)對違法者的不處分。
四、不遵守強制命令構成加重違令罪。
==第二章 各種違法行為==
===第一節 犯罪===
<center>'''第十九條<br>(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center>
一、在下列情況下屠宰動物供公眾食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a)未接受法律或規章規定之有關衛生檢查;
b)在獲有權限當局發出准照之屠場以外之地方或在由有權限當局為此目的而指定之地方以外為之;或
c)屬禁止屠宰之種類。
二、為供公眾食用而進口在上款所指情況下屠宰之動物之肉或進口以該等肉類製成之產品,或以之作為交易之對象者,亦處以相同刑罰。
三、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center>'''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red|'''*'''}}</center>
{{red|'''*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13號法律]]'''}}
<center>'''第二十三條<br>(不法價格)'''</center>
一、對下列者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a)以高於須遵從之法定制度所容許之價格,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或
b)以高於出售或提供服務之實體所製作之標籤、商標紙、牌或價目表內所載之價格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center>'''第二十四條<br>(囤積)'''</center>
一、在必需財貨明顯稀缺或其在市場之正常補給受影響之情況下,實施下列行為者,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a)隱瞞存貨或將存貨貯存於未向監察當局指明之地點;
b)拒絕按照有關行業之習慣將之出售,或以購買者購得本人或第三人之其他財貨作為其出售條件;
c)在他人訂貨並承諾作有關之供應後,拒絕或延遲交貨;
d)為免出售財貨或原料而將場所或用以從事業務之地點關閉;或
e)向其運發之必需財貨已卸上岸或已置於卸貨、貯存或貯藏地點,尤其是海關設施,如該等必需財貨屬受配給或限制分銷約束者,在十日之內不提取;如屬其他財貨者,在有權限之實體依法訂定之期限內不提取。
二、屬下列情況,拒絕出售視為合理:
a)為滿足補給生產者或商人家用之正常需要;
b)為滿足農業、商業或工業經營之正常需求,但僅在補充存貨之必需期間內為限;
c)為履行已作出並經適當證明之承諾。
三、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四、屬下列情況,拒絕出售不構成違法行為:
a)出售之數量可影響客戶間之合理分配;
b)出售之數量與取得正常消費需要或與出售者正常交貨量明顯不相稱;
c)根據財貨之特點,取得者缺乏確保在令人滿意之技術條件下將之再出售之能力,或缺乏確保維持適當之售貨輔助性服務之能力;或
d)屬賒售之情況,出售者有理由對取得人按時付款缺乏信心。
五、屬因故意囤積而被判刑之情況,法院方命令物或權利之喪失。
<center>'''第二十五條<br>(取得人之囤積)'''</center>
一、在必需財貨明顯稀缺或其在市場之正常補給受影響之情況下,取得必需財貨之數量與所需之補給量或與作正常補充儲備所需之數量明顯不相稱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二、法院僅可命令喪失超出補給需求量或超出作正常補充儲備需求量之物或權利。
<center>'''第二十六條<br>(毀滅及不法出口)'''</center>
一、在明顯稀缺或在市場之正常補給受影響之情況下,對下列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a)毀滅必需財貨;或
b)出口必需財貨根據法律規定須具准照而不具准照。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center>'''第二十七條<br>(財貨之徵用)'''</center>
一、在不妨礙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號法令]]的規定,在明顯缺乏或嚴重影響市場正常供應的情況下,總督可透過支付合理損害賠償,以批示命令徵用必需財貨。
二、不遵從所規定之徵用,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徵用之財貨宣告歸本地區所有。
三、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center>'''第二十八條<br>(貨物欺詐)'''</center>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red|'''**'''}}
a)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red|'''**'''}}
b)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或{{red|'''**'''}}
c)以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表示價格或計量單位之貨物。{{red|'''**'''}}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罰金。{{red|'''*'''}}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2號法律]]'''}}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05號法律]]'''}}
<center>'''第二十八—A條'''{{red|'''*'''}}<br>'''(層壓式傳銷)'''</center>
一、發起或組織第四十五—A條所指的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如因上款所指的任何行為而造成的總財產損失:
a)屬巨額者,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b)屬相當巨額者,行為人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如屬第三條第一款所指實體,科一百日至八百日罰金,且不影響其他可科處的刑罰。
三、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四、上款所指犯罪如屬過失之情況,行為人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red|'''* 附加 - 請查閱:[[第3/2008號法律]]'''}}
===第二節 行政上之違法行為===
<center>'''第二十九條<br>(不當之票證)'''</center>
一、如法律規定在財貨之交易或服務之提供上,必須發出票證或規範票證之發出,則對下列者科澳門幣二千五百元至二十五萬元罰款:
a)出售者或提供服務者──該等人員不開出有關之票證、開出之票證欠缺所需之資料,或票證上列明之資料有缺陷,以致不能真實反映有關活動;以及當有權限實體要求時,不呈交票證副本;
b)不提供出售者認別資料之購買者,即使出售者不開出或不出示前項所指之票證亦然;或
c)有關出售者或購買者──該等人員在借項或貸項入帳或註錄方面,更改本條所指票證之真實性。
二、在法律或規章規定之期限屆滿前遺失、隱瞞或毀滅有關取得財貨或有關服務提供之票證,等同於上款所規定之事實。
<center>'''第三十條<br>(與調查或財貨清單有關之違法行為)'''</center>
在法律或規章規定或總督為瞭解某些財貨現有存量而命令作出調查或作成財貨清單後,拒絕作申報、提供資料或提供為同一目的而要求之其他資料,或申報及提供之資料虛假、有遺漏或有缺陷者,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或總督為上述目的而訂定之期限,科澳門幣二千五百元至二十五萬元罰款。
<center>'''第三十一條<br>(未遵守法定手續而從事之活動)'''</center>
如從事某些經濟活動須在公共實體登錄或登記、又或須獲該等實體許可,凡不遵守有關之法律或規章規定而實施屬從事上述經濟活動之行為,則科澳門幣二千五百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但根據法律之規定處其他更重處罰者,不在此限。
<center>'''第三十二條<br>(違反從事經濟活動之規範性規定)'''</center>
生產、配製、製作、製造、運輸、貯存、以存放之方式持有或為出售而持有、出售、進口、出口財貨或以任何方式將之作交易或提供服務時,不遵守法律或規章為從事有關活動而訂定之規則者,則科澳門幣二千五百元至五十萬元罰款。
<center>'''第三十三條<br>(共同規定)'''</center>
本節的規定并不妨礙:
a)法律規定的其他更嚴重處罰的實施;
b)有關個案的刑事責任。
==第三章 監察==
<center>'''第三十四條<br>(範圍)'''</center>
對任何經濟參與人之財貨或服務之監察,可在財貨之生產、交易或提供服務過程中之任一階段作出。
<center>'''第三十五條<br>(有權限之實體)'''</center>
一、經濟司(DSE)有權限透過經濟活動稽查廳,進行上條所規定之監察,但不妨礙法律將權限分配予其他實體,尤其是市政廳及水警稽查隊。
二、為執行其監察職務,經濟司得要求其他實體尤其是澳門衛生司及警察當局提供協助及參與。
==第四章 刑事訴訟規定==
<center>'''第三十六條'''{{red|'''*'''}}<br>'''(義務檢舉)'''</center>
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屬《刑事訴訟法典》一般規定中所指的義務檢舉罪行,即使不屬警察當局的公共當局或執法人員亦有義務檢舉。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08號法律]]'''}}
<center>'''第三十七條<br>(實況筆錄)'''</center>
一、在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下,每當監察實體或人員目睹本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實施時,均應進行或著令進行實況筆錄,並在五日內將之送交檢察院。
二、倘實況筆錄是由經濟司以外之人員或實體作出,則應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將筆錄副本送交經濟司。
<center>'''第三十八條<br>(輔助人)'''</center>
在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下,下列者得成為輔助人:
a)受事實損害之自然人或法人;
b)消費者委員會;
c)消費者團體。
<center>'''第三十九條<br>(鑑定證據)'''</center>
一、在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犯罪而提起之訴訟程序中,必須提出鑑定證據。
二、鑑定在專案調查程序中進行,嫌疑犯、檢察院、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得指派一名獲彼信賴之技術顧問,以觀看及協助鑑定之進行。
三、倘技術顧問在完成鑑定後方被指派,則只可知悉鑑定報告之內容。
四、充當證人之技術顧問,其證言具有鑑定證據之效力。
五、不遵守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將構成程序之無效,分別須於在審判聽證討論結束前或專案調查結束批示通知後五日內提出爭議。
<center>'''第四十條<br>(財貨之扣押)'''</center>
在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下,在因實施本法律所規定犯罪而提起之訴訟程序中,僅得因正確引導專案調查或預審或終止不法行為之需要,而將財貨扣押。
<center>'''第四十一條<br>(被扣押財貨之出售)'''</center>
一、如被扣押之財貨在專案調查或預審上不再需要且出現下列情況者,有權限之司法當局可命令立即將之出售,並須根據《[[民事訴訟法典]]》有關執行程序之強制出售之規定為之:
a)變壞之風險;
b)宜立即用於補給市場;或
c)有關所有人或正當持有人申請將之出售。
二、在被扣押之財貨出售時,有權限之司法當局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該等財貨之出售或處置再引發本法律所規定之新違法行為。
三、出售之所得應存入儲金局,交由命令出售之司法當局支配,以便透過在卷宗中作簡單書錄且無任何負擔之情況下,將出售之所得交付有權收取之人,或當出售之所得在所發出的有罪判決中宣告歸本地區所有時,存入本地區庫房。
四、如被扣押之財貨不能在不違反本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利用,應使之不能使用。
五、如有經濟性質之充分理由,且在沒有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之跡象之情況下,總督可命令無須按上款規定使被扣押之財貨不能使用,而根據既訂之用途及條件利用。
==第五章 定義及分類==
<center>'''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red|'''*'''}}</center>
{{red|'''*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13號法律]]'''}}
<center>'''第四十五條<br>(必需財貨)</center>
為著本法律之效力,視為必需財貨者:
a)首要財貨,其供應在某段期間對數量大的消費者顯示不可缺少者;
b)由總督訂定的原料。
<center>'''第四十五—A條'''{{red|'''*'''}}<br>'''(層壓式傳銷的定義)'''</center>
一、層壓式傳銷是指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促成或進行財貨或服務交易的活動,而參加者能否取得利益,主要是取決於參加者招攬加入這些活動的新參加者人數,而非取決於參加者或新參加者實際銷售的財貨或服務的數量,又或參加者於加入這些活動之時或之後,須以明顯高於市場正常價格或在沒有公平的退貨保障下購買指定數量的財貨或服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利益包括報酬、退款、佣金、在購買財貨或服務時獲得減價,以及其他付款、服務或好處。
{{red|'''* 附加 - 請查閱:[[第3/2008號法律]]'''}}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center>'''第四十六條<br>(規範)</center>
總督有權限透過訓令對第五章所指事宜進行規範。
<center>'''第四十七條<br>(廢止)</center>
廢止以下法規:
a)由公布於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一年四月五日第18381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第41204號法令;
b)由公布於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四年七月三十日第20707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六日第43860號法令;
c)由公布於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五日第20148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六三年九月三十日第45279號法令;
d)由公布於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報》之十月二十七日第590/71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七月十六日第308/71號法令;
e)由公布於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政府公報》之九月十日第613/73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七月六日第340/73號法令。
<center>'''第四十八條'''{{red|'''*'''}}<br>'''(開始生效)'''</center>
一、除下款規定外,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第四章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red|'''*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96/M號法律]],[[第2/2002號法律]]'''}}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頒布。
著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澳門法律|年份=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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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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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10 |月 = 5 |日 = 14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三之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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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10 |月 = 5 |日 = 14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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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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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三之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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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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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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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至三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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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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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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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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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00 |月 = 10 |日 = 28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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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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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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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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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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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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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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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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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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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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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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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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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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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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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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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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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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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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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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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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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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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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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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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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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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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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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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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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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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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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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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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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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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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幼兒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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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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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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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幼兒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2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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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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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08 |月 = 07 |日 = 31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三之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十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職工福利社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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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08 |月 = 07 |日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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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一條
:本準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三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依前項推選委員時,得同時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
: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規章。
::二、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如有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三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三之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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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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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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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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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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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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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社會部;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br>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 next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notes =<br><onlyinclude>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32年)|中華民國32年10月23日]]社會部訂定發布全文12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40年)|中華民國40年4月16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全文14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61年)|中華民國61年3月14日]]內政部台內勞字第458358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72年)|中華民國72年1月20日]]內政部台內勞字第1357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原名稱:「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與「職工福利委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87年)|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福一字第0262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32年訂定}}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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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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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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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 民 = 32 |月 = 10 |日 = 23
| lawmaker = 社會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一條
:本規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業務執行人。
::二、職工雙方各推選代表二至四人已組工會者由職員及工會理事各推選二人至四人。
;第三條
:凡二個以上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起見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由參加單位之業務執行人及其勞工雙方各推選代表一人為委員組織之。
;第四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而有工會組織者得設置福利委員會由理監事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五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第二條第二項之主任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執行人外其餘委員及主任委員均以一年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之。
;第六條
: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時應由所屬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將左列各項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一、辦理職工福利之各項職掌。
::二、委員及重要職員名冊。
::三、會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前項一至三款如有變更時應隨時呈報。
;第七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推進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關於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八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組織福利委員會時應依據本規程各項規定另訂規章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會議之規定。
::五、福利金提撥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六、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九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事業適用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之規定。
: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擬具下年度設施計畫連同預算書送由所屬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呈請主管官署備案並於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據實報查。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均為義務職。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32年}}
[[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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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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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8:36:47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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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97年)|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4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13199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00130456號號令修正發布第3、5、6、8條條文;增訂第8-1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7年訂定}}
[[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改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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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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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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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民國91年3月6日
|y=2002|m=3|d=6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97年)]]
| notes =<br>
{{: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兩性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第3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7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
::三、依受僱者之資力狀況,顯無補助必要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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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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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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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民國97年7月8日
|y=2008|m=7|d=8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next =
| notes =<br>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第3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7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
::三、依受僱者之資力狀況,顯無補助必要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7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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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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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第3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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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7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
::三、依受僱者之資力狀況,顯無補助必要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7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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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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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3年9月29日
|y=2014|m=9|d=29
| lawmaker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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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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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離職時,補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7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
::三、依受僱者之資力狀況,顯無補助必要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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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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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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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第3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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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及下列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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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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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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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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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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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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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09100104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7年)|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46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9013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1年訂定}}
[[Category: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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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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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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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section = 民國91年3月6日
|y=2002|m=3|d=6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7年)]]
| notes =<br>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5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6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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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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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07:20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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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section = 民國97年7月7日
|y=2008|m=7|d=7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1年)]]
| next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 notes =<br>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5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6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7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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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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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05:59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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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9年1月21日
|y=2020|m=1|d=21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7年)]]
| next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11年)]]
| notes =<br>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5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6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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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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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63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新名稱: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2年)|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20125769號令修正發布第5、9 條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9012595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1B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1年訂定}}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次的命令]]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改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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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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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民 = 101 |月 = 6 |日 = 18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92年)]]
| next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2年)]]
| note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第12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原禁止出國處分。
;第13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
: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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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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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民 = 102 |月 = 4 |日 = 22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1年)]]
| next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9年)]]
| note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第12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原禁止出國處分。
;第13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
: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2年}}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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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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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民 = 109 |月 = 4 |日 = 16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2年)]]
| next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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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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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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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第12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原禁止出國處分。
;第13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
: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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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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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民 = 110 |月 = 6 |日 = 8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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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第12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原禁止出國處分。
;第13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
: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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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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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section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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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三字第09200423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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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2年訂定}}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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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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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民 = 92 |月 = 7 |日 = 3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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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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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董事長及負責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前項事業單位董事長及負責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 (外國住所或居所) 、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委員會審查。
;第12條
: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廢止原禁止出國處分。
;第13條
: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委員會審查追認。
: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2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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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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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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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4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安一字第0910020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102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3字第1020136382號令修正發布第6、24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2項、第13條、第16條序文、第17條、第21條序文、第5款、第23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6條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06222號令修正發布第5、9、11、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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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1年訂定}}
[[Category: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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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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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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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第3條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第4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廢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6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第8條
: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殘廢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殘廢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10條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第11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12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13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認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1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1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第16條
: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補助統計表。
::二、專款收支會計報表。
::三、專款運用概況表。
;第17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第18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第19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第20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第21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第22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第23條
: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2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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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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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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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廢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6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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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第8條
: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殘廢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殘廢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10條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第11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12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13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認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1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1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第16條
: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補助統計表。
::二、專款收支會計報表。
::三、專款運用概況表。
;第17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第18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第19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第20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第21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第22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第23條
: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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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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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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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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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第3條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第4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廢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6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第8條
: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殘廢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殘廢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10條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第11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12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13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認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1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1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第16條
: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補助統計表。
::二、專款收支會計報表。
::三、專款運用概況表。
;第17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第18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第19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第20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第21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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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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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第22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第23條
: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2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2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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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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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42: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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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民 = 108 |月 = 2 |日 = 23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102年)]]
| next =
| notes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第3條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第4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第6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第8條
: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第10條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第11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12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13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認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1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1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第16條
: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補助統計表。
::二、專款收支會計報表。
::三、專款運用概況表。
;第17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第18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第19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第20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第21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第22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第23條
: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2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Category: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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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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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26:1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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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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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901261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6月)|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00126544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3、15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7月)|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0012693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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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9年訂定}}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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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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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901261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6月)|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00126544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3、15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7月)|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0012693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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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9年訂定}}
[[Category: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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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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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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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民 = 109 |月 = 4 |日 = 2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
| notes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在加保中。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於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
::四、一百零七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
;第6條
:前條所定生活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一次發給三個月。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7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第一項貸款每人限申請一次。
:第一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
:前項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8條
: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第9條
: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第10條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還款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補貼者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3條
:申請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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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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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22:0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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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民 = 110 |月 = 6 |日 = 3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09年)]]
| next =
| notes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
;第6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7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第一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8條
: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第9條
: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第10條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申請次數、貸款利息補貼與還款之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補貼者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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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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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
;第6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7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第一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8條
: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第9條
: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第10條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申請次數、貸款利息補貼與還款之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補貼者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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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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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52: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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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92年7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三字第09200396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301259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2年訂定}}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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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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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53:1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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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民 = 92 |月 = 7 |日 = 16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03年)]]
| notes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本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第3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研議相關之產業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5條
:本會得將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相關資訊,提供委員會進行評估、分析。為執行前項評估、分析,委員會得指派委員會同主管機關前往事業單位進行訪查,委員並應提出訪查報告,交委員會討論後,提供本會或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產業或就業政策之參考。
;第6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7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本會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10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委員經指派訪查時,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第11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2年}}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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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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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53:2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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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民 = 103 |月 = 5 |日 = 13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92年)]]
| next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10年)]]
| notes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第3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5條
:本部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6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7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本部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10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1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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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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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28:01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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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section = 民國110年5月3日
|y=2021|m=5|d=3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
| next =
| notes =<br>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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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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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38:35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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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3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34962號令修正發布第3、5~7、11、12、16條條文;除第3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第3項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3年訂定}}
[[Category: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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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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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39:38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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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民 = 103 |月 = 12 |日 = 3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 notes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第3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4條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5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從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
;第6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第7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雇主辦理前項轉介時,應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危害暴露情形及前條之評估結果等資料交予醫師。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第8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第9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風險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前項規定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μg/dl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μg/dl以上未達十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μg/dl以上者。
;第11條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者,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可繼續從事原工作;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第12條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評估結果交付勞工,由勞工提供予婦產科專科醫師;婦產科專科醫師則依勞工個人健康狀況,參照附表一辦理有關妊娠或分娩後健康危害評估,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評估及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評估及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第13條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第14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第15條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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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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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39:53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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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民 = 109 |月 = 9 |日 = 16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
| next =
| notes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第3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4條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5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從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雇主另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第6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依附表一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並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其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
;第7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第8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第9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風險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前項規定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μg/dl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μg/dl以上未達十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μg/dl以上者。
;第11條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第12條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依附表三,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第13條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第14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第15條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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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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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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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section = 民國110年6月10日
|y=2021|m=6|d=10
| lawmaker = 勞動部
| previous =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103年)]]
| next =
| notes =<br>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第3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提供律師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委任狀。
::三、律師費收據。
::四、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 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 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 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 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離職時,補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7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8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經認定屬有資力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第8-1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有資力者,為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二、資產總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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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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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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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97年)|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70140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99年)|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44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0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0014035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2年)|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2014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40140496號令修正發布第4-1、8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附表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90140472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75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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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7年訂定}}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6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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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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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民國97年12月25日
|y=2008|m=12|d=25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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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99年)]]
| notes =<br>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3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第4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其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6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四、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五、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六、不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失能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失能狀態,定其失能等級。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7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第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7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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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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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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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民國99年10月8日
|y=2010|m=10|d=8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97年)]]
| next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0年)]]
| notes =<br>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3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第4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其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6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四、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五、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六、不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失能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失能狀態,定其失能等級。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7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第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9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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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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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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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0年10月17日
|y=2021|m=10|d=17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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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3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第4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其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6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四、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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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失能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失能狀態,定其失能等級。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7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第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0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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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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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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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t via Wiki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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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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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0年)]]
| next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4年)]]
| notes =<br>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3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第4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第4-1條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必要時,得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為之。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6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四、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五、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六、不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失能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失能狀態,定其失能等級。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7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第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2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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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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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11:00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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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4年9月15日
|y=2015|m=9|d=15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2年)]]
| next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9年)]]
| notes =<br>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3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第4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第4-1條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6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四、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五、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六、不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失能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失能狀態,定其失能等級。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7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第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之醫院。
::二、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三、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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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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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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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section = 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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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3條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第4條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第4-1條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
;第5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第6條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一項目者,按該項目之失能等級核定之。
::二、符合本標準附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者,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核定之。
::三、符合本標準附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者,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核定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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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失能等級之日數,超過各該失能等級分別計算日數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核定之。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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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其開具失能診斷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之醫院。
::二、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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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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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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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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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85年)|中華民國85年7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保一字第12808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原名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89年)|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保一字第0055261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61881號令修正發布第3、6、8、15、19條條文;增訂第3-1、3-2、15-1、18-1、19-1 條條文;並刪除第7條條文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7年)|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70140602號令修正發布第2、4、8、21條條文;除第4條第1項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15條之1第2項、第18條第2項、第18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6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5年)|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501403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80140519號令修正發布第9、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157號令修正發布第2、5、9、14、16、22、2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85年訂定}}
[[Category: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6次的命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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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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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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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民 = 91 |月 = 12 |日 = 4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89年)]]
| next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7年)]]
| note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 第一章 通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以下均稱申請人) 對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有關殘廢等級事項。
::七、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監理會或勞保局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者,監理會應將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3-1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3-2條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儘速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第4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第5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申請人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第6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第7條
:(刪除)
== 第二章 爭議審議委員會 ==
;第8條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除爭議審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聘請下列人員十人至十二人擔任委員:
::一、曾任大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問題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司法官、律師或簡任職法制工作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法學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四、曾任大學醫學院講師以上、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五、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以上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之聘任,應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第9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理會專任委員兼爭審議組主任兼任之,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監理會主任委員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召集人因故臨時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0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12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13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但說明完畢,應即離場。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十七條規定之有關專家列席說明。
== 第三章 審議程序 ==
;第15條
:監理會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六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15-1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者。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者。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者。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者。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者。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勞保局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16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17條
:審議事件依其性質分別由監理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委員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監理會定之。
;第18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殘廢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專科醫院或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18-1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處分。
;第19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19-1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首長。
::五、年、月、日。
== 第四章 附則 ==
;第20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監理會訂定之。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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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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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民 = 97 |月 = 12 |日 = 31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1年)]]
| next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5年)]]
| note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 第一章 通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七、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監理會或勞保局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者,監理會應將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3-1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3-2條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儘速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第4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第5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申請人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第6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第7條
:(刪除)
== 第二章 爭議審議委員會 ==
;第8條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除爭議審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聘請下列人員十人至十二人擔任委員:
::一、曾任大學教授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司法官、律師或簡任職法制工作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教授法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四、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五、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以上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之聘任,應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第9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理會專任委員兼爭審議組主任兼任之,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監理會主任委員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召集人因故臨時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0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12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13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但說明完畢,應即離場。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十七條規定之有關專家列席說明。
== 第三章 審議程序 ==
;第15條
:監理會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六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15-1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者。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者。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者。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者。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者。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勞保局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16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17條
:審議事件依其性質分別由監理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委員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監理會定之。
;第18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殘廢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專科醫院或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18-1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處分。
;第19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19-1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首長。
::五、年、月、日。
== 第四章 附則 ==
;第20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監理會訂定之。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第一項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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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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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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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民 = 105 |月 = 7 |日 = 1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97年)]]
| next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8年)]]
| note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七、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5條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第6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大學教授法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法官、律師或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四、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務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2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13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但說明完畢,應即離場。
;第15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 第三章 審議程序 ==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17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18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19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第20條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22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第23條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 第四章 附則 ==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5年}}
[[Category: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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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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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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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民 = 108 |月 = 11 |日 = 2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5年)]]
| next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11年)]]
| note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七、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5條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第6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大學教授法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法官、律師或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四、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務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2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13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但說明完畢,應即離場。
;第15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 第三章 審議程序 ==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17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18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19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第20條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22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第23條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 第四章 附則 ==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Category: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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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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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09100104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97年)|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47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1010132047號令修正發布第7、11條條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0772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90130029號令修正發布第2、1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1年訂定}}
[[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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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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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民 = 91 |月 = 3 |日 = 6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97年)]]
| notes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4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5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6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第8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9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第10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13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14條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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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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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民 = 97 |月 = 7 |日 = 8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91年)]]
| next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1年)]]
| notes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4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5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6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第8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9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第10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13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14條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7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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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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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民 = 101 |月 = 8 |日 = 2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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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4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5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6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第8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9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第10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13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14條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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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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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民 = 104 |月 = 5 |日 = 14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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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4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4-1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第5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6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第8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9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第10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13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14條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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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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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34:20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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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民 = 109 |月 = 4 |日 = 6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104年)]]
| next =
| notes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3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4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4-1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第5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6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第8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9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第10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13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14條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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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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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48:53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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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0年)|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00125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7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7年)|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701270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6、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8012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0年訂定}}
[[Category: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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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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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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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民 = 100 |月 = 6 |日 = 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1年)]]
| note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4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準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5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7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元。
;第8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0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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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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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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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民 = 101 |月 = 12 |日 = 27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0年)]]
| next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7年)]]
| note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4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準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5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7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元。
;第8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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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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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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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民 = 107 |月 = 6 |日 = 2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1年)]]
| next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8年)]]
| note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3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4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準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5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7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元。
;第8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7年}}
[[Category: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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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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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51:06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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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民 = 108 |月 = 4 |日 = 2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民國107年)]]
| next =
| notes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
;第1條
: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3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4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準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5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7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第8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Category: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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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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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56:36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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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74年)|中華民國74年7月1日]]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21291號令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0年)|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三字第0060935號令修正發布第3、4、6條條文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1005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15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8、10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74年訂定}}
[[Category: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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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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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57:01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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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90 |月 = 12 |日 = 1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74年)]]
| next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1年)]]
| note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條
:為實施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準則。
;第2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3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公會推選,未成立公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6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7條
: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第8條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9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10條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第1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0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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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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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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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91 |月 = 10 |日 = 3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0年)]]
| next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1年)]]
| note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3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6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7條
: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第8條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9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10條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第1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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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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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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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01 |月 = 6 |日 = 2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91年)]]
| next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4年)]]
| note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3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6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7條
: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第8條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9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10條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第1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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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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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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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民 = 104 |月 = 8 |日 = 26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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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3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6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7條
: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第8條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將成立日期、會址、委員、職員名冊及印鑑卡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會址、委員、職員及印鑑等有異動時亦同。
;第9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10條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第1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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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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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747
2022-08-08T04:53:4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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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民 = 110 |月 = 6 |日 = 16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103年)]]
| next =
| notes =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3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6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7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10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1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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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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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4:3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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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9013116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4年訂定}}
[[Category: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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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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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6:4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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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notes =<br><onlyinclude>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75年)|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8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77年)|中華民國77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00447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89年)|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487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81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60130860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75年訂定}}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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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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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5:3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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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民 = 104 |月 = 10 |日 = 29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 next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10年)]]
| notes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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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10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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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5:2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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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民 = 110 |月 = 1 |日 = 14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04年)]]
| next =
| notes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勞動部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勞動部統籌,涉及人事、預決算、財產管理之監督等業務,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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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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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155
2022-08-08T04:06:25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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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民 = 91 |月 = 1 |日 = 3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89年)]]
| next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 note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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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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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6:02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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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民 = 96 |月 = 10 |日 = 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1年)]]
| next =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104年)]]
| note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條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6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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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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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1:13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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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75年)|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8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85年)|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22324號令修正發布第3、19條條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89年)|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49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第005053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30065278號令修正發布第2、7、13、18條條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6013077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20條序文、第21條序文、第22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63號令修正發布第2、9~11、17~20、22條條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2、14~17、21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75年訂定}}
[[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7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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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0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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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03:20Z
燈火闌珊處
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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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民 = 90 |月 = 10 |日 = 24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89年)]]
| next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4年)]]
| notes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之,有關收繳、墊償及運用等業務,委託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委託金融機構運用相關事宜,由勞保局擬訂,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4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6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第8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第9條
: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左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工資收據。
:前項申請書應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第15條
:本基金墊償之工資,應直接發給勞工;如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工資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償工資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18條
:勞保局受託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由勞保局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19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債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23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0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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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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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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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之;其有關收繳、墊償及運用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委託金融機構運用相關事宜,由勞保局擬定,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4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6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
;第8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第9條
: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左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工資收據。
:前項申請書應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第15條
:本基金墊償之工資,應直接發給勞工;如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工資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償工資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18條
:勞保局受任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由勞保局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19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債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23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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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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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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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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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之;其有關收繳、墊償及運用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委託金融機構運用相關事宜,由勞保局擬定,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4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6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
;第8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第9條
: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左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工資收據。
:前項申請書應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第15條
:本基金墊償之工資,應直接發給勞工;如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工資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償工資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18條
:勞保局受任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由勞保局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19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債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第23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6年}}
[[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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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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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民 = 103 |月 = 12 |日 = 1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96年)]]
| next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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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運用之監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之。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4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6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
;第8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第9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工資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第15條
:本基金墊償之工資,應直接發給勞工;如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工資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償工資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18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19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管理委員會得請基金運用局就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債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分別定之。
;第23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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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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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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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 104 |月 = 5 |日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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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運用之監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之。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第4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6條
: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第7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第8條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第9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14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第15條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責分配之。
: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第16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18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19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管理委員會得請基金運用局就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21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分別定之。
;第23條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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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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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財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75年)|中華民國75年9月25日]]財政部(75)台財庫字第7500302號令、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09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79年)|中華民國79年9月21日]]財政部(79)台財庫字第791179067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動三字第 23100 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84年)|中華民國84年6月28日]]財政部(84)台財庫字第841588983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動三字第 12236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8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85年)|中華民國85年7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三字第12239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86年4月)|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三字第01357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86年12月)|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三字第050975號令修正發布第3、6、7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89年)|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三字第002943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三字第006195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10060009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200669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4001823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50023643號令修正發布第4、8、9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50014377號函核定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1月)|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5010922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50056595號函核定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6月)|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60130607號令修正發布第3、12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60028342號函核定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8年)|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授字第09800044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字第0990009234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並刪除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3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1款、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401361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7年)|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70135458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75年訂定}}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7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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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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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0 |月 = 12 |日 = 1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89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1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為執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指定中央信託局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指定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7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8條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9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0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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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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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1 |月 = 11 |日 = 2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0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2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指定中央信託局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指定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7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8條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9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1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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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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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2 |月 = 12 |日 = 1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1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4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第8條
:本基金不得投資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二、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於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 Index)成分股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公司於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得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有價證券(以下稱國外基金)。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國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國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避險交易為限。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時應透過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證券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2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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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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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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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4 |月 = 4 |日 = 15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2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第8條
:本基金不得投資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二、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於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 Index)成分股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公司於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得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有價證券(以下稱國外基金)。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國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國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避險交易為限。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時應透過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證券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4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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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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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5 |月 = 5 |日 = 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4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1月)]]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第8條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避險交易為限。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時應透過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證券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5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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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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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6 |月 = 1 |日 = 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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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第8條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避險交易為限。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時應透過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證券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6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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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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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6 |月 = 6 |日 = 2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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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第8條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避險交易為限。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時應透過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證券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6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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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287
2022-08-08T05:02:01Z
燈火闌珊處
13789
// Edit via Wiki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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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6 |月 = 6 |日 = 2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1月)]]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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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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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第8條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避險交易為限。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時應透過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為之,並以經證券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均提報監理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6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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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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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8 |月 = 6 |日 = 26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6年6月)]]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9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三、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第8條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從事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於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額、交易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監理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提報監理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監理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8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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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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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99 |月 = 11 |日 = 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8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但投資國外債務證券者,以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等為 A 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為限。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七、投資國內外不動產之證券化商品。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
::九、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十、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三、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第8條
:(刪除)
;第9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從事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於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額、交易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監理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2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提報監理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監理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9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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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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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4:59:5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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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104 |月 = 7 |日 = 22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9年)]]
| next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7年)]]
| note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七、投資國內外不動產及其證券化商品。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
::九、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前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三、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第8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0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1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
;第12條
: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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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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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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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107 |月 = 5 |日 = 21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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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5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七、投資國內外不動產及其證券化商品。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
::九、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前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7條
: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產或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三、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第8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0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11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
;第12條
: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7年}}
[[Category: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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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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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35:5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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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社會部;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32年)|中華民國32年7月16日]]社會部訂定發布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40年)|中華民國4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十六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88年)|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福一字第0055715號令修正發布第7、14、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2年)|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一字第0920019762號令修正發布第1、9、12、13、14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4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105年)|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05013525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32年訂定}}
[[Category: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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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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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37: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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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民 = 92 |月 = 4 |日 = 9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88年)]]
| next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105年)]]
| notes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1條
:本細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
;第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
::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
::二、每月工資報告表。
::三、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
::四、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
::五、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
;第4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第5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
;第6條
:職工年終分紅獎金暨兼辦職工福利事業之職工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第7條
: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8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受破產宣告時,其尚未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仍應依法儘先撥足;債權人不得藉口對抗。
;第9條
: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經濟或業務上之變動而緊縮其原來之範圍者,所有因緊縮而遣散之職工,其遣散費用應另行設法,不得在福利金項下動支。
;第1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補助及第四條所稱獎助金,得由主管官署列入年度預算。
;第1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檢查之。
;第14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2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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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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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民 = 105 |月 = 3 |日 = 11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2年)]]
| next =
| notes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1條
:本細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
;第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
::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
::二、每月工資報告表。
::三、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
::四、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
::五、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
;第4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第5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
;第6條
:職工年終分紅獎金暨兼辦職工福利事業之職工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第7條
: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8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受破產宣告時,其尚未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仍應依法儘先撥足;債權人不得藉口對抗。
;第9條
: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經濟或業務上之變動而緊縮其原來之範圍者,所有因緊縮而遣散之職工,其遣散費用應另行設法,不得在福利金項下動支。
;第1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補助及第四條所稱獎助金,得由主管官署列入年度預算。
;第1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檢查之。
;第14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5年}}
[[Category: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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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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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98年)|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801406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3014008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40140069號令修正發布第1、7、8、1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8年訂定}}
[[Category: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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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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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8:50:54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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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民 = 98 |月 = 12 |日 = 25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 (民國97年)]]
| next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3年)]]
| notes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第4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5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第6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第7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8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第9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第10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
::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
::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第11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8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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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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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8:50:1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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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民 = 103 |月 = 3 |日 = 12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98年)]]
| next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4年)]]
| notes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第4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5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第6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第7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8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第9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第10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
::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
::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第11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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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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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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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民 = 104 |月 = 2 |日 = 5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103年)]]
| next =
| notes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第4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5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第6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第7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者,保險人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第8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第9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第10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
::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
::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第11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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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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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4020088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80201025A號令修正發布第1、3、4、1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063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4年訂定}}
[[Category: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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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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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104 |月 = 10 |日 = 23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8年)]]
| notes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專款及罰鍰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定各項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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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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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 = 108 |月 = 10 |日 = 4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04年)]]
| next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11年)]]
| notes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專款及罰鍰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定各項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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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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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51:5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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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09405003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4年訂定}}
[[Category: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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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94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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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53:05Z
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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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民 = 94 |月 = 1 |日 = 25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受理申請。
;第3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
::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
;第4條
:得標廠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職前訓練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經費,其訓練時數視各該訓練課程之需求而定,其時數以三百小時為度。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5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訓練之得標廠商應於訓練前備妥訓練計畫書一式十份,由執行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前項訓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案相關基本資料。
::二、辦理待工職前訓練方式。
::三、訓練課程配當表及時程進度。
::四、訓練經費結構。
::五、訓練師資之學、經歷。
::六、訓練地點、設施及消防安檢證明。
::七、受僱原住民之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
::八、其他審查單位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第6條
:執行機關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應通知得標廠商。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經執行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受額度限制。
;第7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第8條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
::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
::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第9條
:執行機關應就核定補助之職前訓練訂定查核計畫,得標廠商辦理不善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不予補助。
;第10條
:得標廠商申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94年}}
[[Category: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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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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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8:53: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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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300520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9條序文、第9款、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5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8391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6條條文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3年訂定}}
[[Category: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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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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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民 = 93 |月 = 10 |日 = 20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previous =
| next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103年)]]
| notes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職業災害預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但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職業災害特殊需要者,得隨時公告之。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研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
;第4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疾病醫師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醫學專科醫學會或大學校院設有醫學系、所,並附設醫院開辦職業疾病門診。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職業醫學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醫師培訓能力者。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
;第6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從事相關技術性及專業性業務。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第7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第8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其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9條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 ,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勞保局指定者。
;第10條
: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勞保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
:前項勞保局之審核應依本辦法規定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必要時送勞保局職業災害預防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核,勞保局應於每年六月或十一月底完成。
;第12條
:勞保局、監理會於審核、審議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第13條
:勞保局得依實施計畫之特性,分期辦理撥款,必要時,得採期中及期末審查。
;第14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勞保局,經勞保局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及監理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勞保局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民國年=93年}}
[[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
[[Category: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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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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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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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民 = 103 |月 = 7 |日 = 14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93年)]]
| next =
| notes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職業災害預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但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職業災害特殊需要者,得隨時公告之。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研究或職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者。
;第4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疾病醫師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醫學專科醫學會或大學校院設有醫學系、所,並附設醫院開辦職業疾病門診。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職業醫學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醫師培訓能力者。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
;第6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從事相關技術性及專業性業務。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且具有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第7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第8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其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9條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
;第10條
: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第11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2條
:職安署於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第13條
:職安署得依實施計畫之特性,分期辦理撥款,必要時,得採期中及期末審查。
;第14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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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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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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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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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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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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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section = 民國111年1月18日
|y=2022|m=1|d=18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 next =
| notes =<br>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5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6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Category: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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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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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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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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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onlyinclud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300542561 號令、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3181125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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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3年訂定}}
[[Categor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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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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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火闌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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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section = 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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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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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4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5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第6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
;第7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獎牌、獎座或以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3年}}
[[Categor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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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曰]]
*[[面子问题]]
*[[我这一辈子]]
*[[荷珠配]]
*[[丰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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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5周疫情周报]]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4周疫情周报]]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3周疫情周报]]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2周疫情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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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0周疫情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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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曰]]
*[[面子问题]]
*[[我这一辈子]]
*[[荷珠配]]
*[[丰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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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5周疫情周报]]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4周疫情周报]]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3周疫情周报]]
*[[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2周疫情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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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0周疫情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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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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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第20周疫情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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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我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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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祝贺我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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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谈判,根据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权利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于八月五日宣布建立两国大使级的外交关系。我们对此表示热烈祝贺。
中国人民和土耳其人民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我们两国人民远在古老的年代就开始了友好往来。历史上有名的“丝绸之路”,就是从我国甘肃、新疆,经过阿富汗、伊朗和中亚细亚而到达土耳其的。中土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只是由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阻挠才陷于中断。现在,中土两国宣布建交,是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我们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的。
土耳其人民有着光荣的革命斗争传统。中土两国人民都曾经遭受过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在共同的反帝斗争中,一向互相同情,互相支持。我们坚决支持土耳其人民维护民族独立,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阴谋,不管是“两个中国”,还是“一中一台”,还是“台湾独立”,还是“台湾地位未定”,都是绝对不能得逞的。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我们必须争取同一切愿意和我们和平相处的国家,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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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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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谈判,根据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权利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于八月五日宣布建立两国大使级的外交关系。我们对此表示热烈祝贺。
中国人民和土耳其人民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我们两国人民远在古老的年代就开始了友好往来。历史上有名的“丝绸之路”,就是从我国甘肃、新疆,经过阿富汗、伊朗和中亚细亚而到达土耳其的。中土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只是由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阻挠才陷于中断。现在,中土两国宣布建交,是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我们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的。
土耳其人民有着光荣的革命斗争传统。中土两国人民都曾经遭受过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在共同的反帝斗争中,一向互相同情,互相支持。我们坚决支持土耳其人民维护民族独立,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阴谋,不管是“两个中国”,还是“一中一台”,还是“台湾独立”,还是“台湾地位未定”,都是绝对不能得逞的。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我们必须争取同一切愿意和我们和平相处的国家,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坚决主张国家不论大小,不论社会制度的异同,应该一律平等,和平相处。我们一贯寻求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同一切国家的友好关系。这次中土两国政府达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中土两国建交,为两国的友好合作开辟了广阔的途径。我们深信,中土两国人民的友谊今后必将日益获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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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国-土耳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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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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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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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06年|2006年刪除討論]]給列表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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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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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 = [[Wikisource:版权讨论|版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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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本列表整理了在维基文库因版权原因曾被删除,在未来将会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将会在进入公有领域后被恢复。管理员可以在因版权原因需要删除一个作品时,将该作品加入本列表。
在世作者的作品,版权过期的时间未明确的作品,请勿添加到本列表中。
目前,本列表根据[[Wikisource:写字间#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中的讨论刚刚被创建,请将未来10年将会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加入本列表。整理完成后,本列表会被保护以防止被破坏。
}}
== 2023年 ==
* [[荷塘月色]]
* [[雨巷]]
== 2024年 ==
* [[卢汉起义通电]]
* [[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和秘密工作]]
== 2025年 ==
* [[蘇俄在中國]]
== 2026年 ==
* [[刘文辉、邓锡侯、潘文华起义通电]]
* [[反三國演義]]
* [[三寶歌]]
* [[光華歌]]
* [[披尋記]]
* [[效實中學校歌 (1930)]]
* [[《苏东坡传》序]]
== 2027年 ==
* [[毛泽东选集]]
* [[美國勞動運動及組織]]
* [[学好文件抓住纲]]
== 2028年 ==
* [[論新文化運動]]
== 2029年 ==
* [[平安夜]]
* [[春 (朱自清)]]
* [[望春風]]
== 2030年 ==
* [[歐遊雜記]]
== 2031年 ==
*(待補充)
== 2032年 ==
*(待補充)
== 2034年 ==
* [[悼山東省專員范築先戰死聊城]]
* [[波蘭外交方向之直角轉彎]]
== 2038年 ==
* [[野百合花]]
* [[孤戀花]]
== 2039年 ==
* [[民主颂]]
== 2041年 ==
* [[臺灣通史/張序]]
== 2042年 ==
* [[古蘭經譯解]]
== 2043年 ==
* [[內務部長黃叔沆敬告國民同胞書]]
* [[這個樣子的宋子文非走開不可]]
== 2045年 ==
* [[國父紀念歌]]
* [[日本论]]
* [[永訣電]]
== 2053年 ==
* [[偶成 (戴望舒)]]
* [[八重子]]
* [[印象]]
* [[古神祠前]]
* [[在天晴了的时候]]
* [[夕陽下]]
* [[夜蛾]]
* [[夜行者]]
* [[我思想]]
* [[我用残损的手掌]]
* [[我的记忆]]
* [[断指]]
* [[樂園鳥]]
* [[游子谣]]
* [[煩憂]]
* [[狱中题壁 (戴望舒)]]
* [[白蝴蝶]]
* [[眼]]
* [[秋夜思 (戴望舒)]]
* [[秋天的梦]]
* [[致萤火]]
* [[論雅俗共賞]]
* [[赠克木]]
* [[过旧居]]
[[Category:維基文庫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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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路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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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国家公路网规划
| lawmak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y=2022 | m=7 | d=4
| notes = 2022年7月12日印发。载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wb/202207/P020220712348051707026.pdf]。
| type=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规划
| previous = [[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
}}
{{gap}}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优化完善国家公路网络,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编制本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一、规划基础==
===(一)发展基础。===
{{gap}}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公路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明确,国家高速公路网由“7射、11纵、18横”(以下简称“71118”)等路线组成,总规模约13.6万公里;普通国道网由“12射、47纵、60横”等路线组成,总规模约26.5万公里。经各方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底,国家高速公路建成12.4万公里,基本覆盖地级行政中心;普通国道通车里程达到25.8万公里,基本覆盖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和常年开通的边境口岸。
{{gap}}国家公路的快速发展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出行,有力支撑了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保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支撑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需求,现有的国家公路网规划建设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区域网络布局仍需完善。'''区域间通道分布不尽合理,城市群及都市圈网络化水平不高,沿边抵边路网较为薄弱,路网韧性和安全应急保障能力还需提高。'''二是局部通行能力不足。'''一些省际间公路有待贯通,部分公路通道能力有待提升,特别是城市群内城际之间和主要城市过境路段交通量饱和,技术等级结构需要优化。'''三是发展质量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公路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一体衔接需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提升空间,绿色低碳发展任务艰巨,智慧发展任重道远。
===(二)形势要求。===
{{gap}}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从国内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区域经济与产业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人口结构分布、消费需求特征、资源要素供给方式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些新形势、新变化对公路交通发挥好先行引领和基础保障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gap}}国家公路网作为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基础和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满足新需求,加快补齐短板,优化提升供给,提高路网质量效益,紧密区域空间联系,满足对外互联互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需要;更加注重与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融合,强化衔接转换功能,促进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整体效率提升;更加突出科技创新赋能,注重与新型基础设施和关联产业的融合发展,适应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升服务水平;更加突出绿色低碳发展,注重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降低全寿命周期能耗与碳排放;更加注重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增强路网安全水平和系统韧性,有力促进要素资源有序高效流动,支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完善路网布局,构建覆盖广泛、功能完备、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国家公路网,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夯实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好先行。
===(二)基本原则。===
{{gap}}'''基础支撑,先行引领。'''立足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兼顾效率与公平,适度超前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公路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有力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更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gap}}'''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需要,加强与相关规划衔接,适应城镇化空间格局和区域经济布局,强化对流通体系的支撑,服务促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合理把握建设时序,科学论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建设。
{{gap}}'''强化衔接,一体融合。'''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规划协调,强化设施衔接纽带功能,注重与城市交通有效衔接,提高资源集约整合利用水平,推动运输结构优化,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整体效率。推进公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与沿线旅游、制造、物流、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gap}}'''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注重科技创新赋能,促进前沿科技应用,不断提高国家公路数字化、网联化水平,持续增强“建管养运”统筹和全寿命周期管理能力。充分挖掘存量资源潜力,聚焦短板弱项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效益,实现供给和需求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
{{gap}}'''绿色低碳,安全可靠。'''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降低能源消耗及碳排放,促进公路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理念,提高路网系统韧性和功能可靠性,增强安全与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人民安全出行需要。
===(三)规划目标。===
{{gap}}到203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功能完备、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国家公路网,形成多中心网络化路网格局,实现国际省际互联互通、城市群间多路连通、城市群城际便捷畅通、地级城市高速畅达、县级节点全面覆盖、沿边沿海公路连续贯通。
{{gap}}'''覆盖广泛。'''国家高速公路全面连接地级行政中心、城区人口10万以上市县和重要陆路边境口岸,普通国道全面连接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国家重要旅游景区、陆路边境口岸。
{{gap}}'''功能完备。'''国家公路实现首都辐射省会,省际间和城市群间多通道联系,全面对接亚洲公路网和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能力明显提升,普通国道技术等级结构显著改善,有力支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
{{gap}}'''集约高效。'''便捷连接所有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重要交通枢纽,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更加顺畅,城市过境交通更为高效。跨海跨江跨河等关键通道布设更加集约。
{{gap}}'''绿色智能。'''国家公路网有效避让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域,对国土空间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建设全过程、全周期绿色化。与运输服务网、信息网、能源网等融合更加紧密,数字化转型迈出坚实步伐,基本实现运行管理智能化和出行场景数字化。
{{gap}}'''安全可靠。'''国家公路网韧性显著增强,自然灾害多发、地理自然阻隔、边境等重点区域网络可靠性明显改善,设施安全性明显提升,具备应对各类重大安全风险能力。
{{gap}}到本世纪中叶,高水平建成与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相匹配、与先进信息网络相融合、与生态文明相协调、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统一、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国家公路网,有力支撑全面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规划方案==
{{gap}}国家公路网规划总规模约46.1万公里,由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组成,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约16.2万公里(含远景展望线约0.8万公里),普通国道约29.9万公里。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
{{gap}}按照“保持总体稳定、实现有效连接、强化通道能力、提升路网效率”的思路,补充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保持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布局和框架总体稳定,优化部分路线走向,避让生态保护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补充连接城区人口10万以上市县、重要陆路边境口岸;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6轴7廊8通道”主骨架为重点,强化城市群及重点城市间的通道能力;补强城市群内部城际通道、临边快速通道,增设都市圈环线,增加提高路网效率和韧性的部分路线。
{{gap}}国家高速公路网由7条首都放射线、11条北南纵线、18条东西横线,以及6条地区环线、12条都市圈环线、30条城市绕城环线、31条并行线、163条联络线组成。
{{gap}}1.首都放射线。
{{gap}}北京—哈尔滨、北京—上海、北京—台北、北京—港澳、北京—昆明、北京—拉萨、北京—乌鲁木齐。
{{gap}}2.北南纵线。
{{gap}}鹤岗—大连、沈阳—海口、长春—深圳、济南—广州、大庆—广州、二连浩特—广州、呼和浩特—北海、包头—茂名、银川—百色、兰州—海口、银川—昆明。
{{gap}}3.东西横线。
{{gap}}绥芬河—满洲里、珲春—乌兰浩特、丹东—锡林浩特、荣成—乌海、青岛—银川、青岛—兰州、连云港—霍尔果斯、南京—洛阳、上海—西安、上海—成都、上海—重庆、杭州—瑞丽、上海—昆明、福州—银川、泉州—南宁、厦门—成都、汕头—昆明、广州—昆明。
{{gap}}4.地区环线。
{{gap}}辽中地区环线、杭州湾地区环线、成渝地区环线、珠江三角洲地区环线、首都地区环线、海南地区环线。
{{gap}}5.都市圈环线。
{{gap}}哈尔滨、长春、杭州、南京、郑州、武汉、长株潭、西安、重庆、成都、济南、合肥。
===(二)普通国道网。===
{{gap}}按照“主体稳定、局部优化,补充完善、增强韧性”的思路,优化完善普通国道网。以既有普通国道网为主体,优化路线走向,强化顺直连接、改善城市过境线路、避让生态保护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补充连接县级节点、陆路边境口岸、重要景区和交通枢纽等,补强地市间通道、沿边沿海公路及并行线;增加提高路网效率和韧性的部分路线。
{{gap}}普通国道网由12条首都放射线、47条北南纵线、60条东西横线,以及182条联络线组成。
{{gap}}1.首都放射线。
{{gap}}北京—沈阳、北京—抚远、北京—滨海新区、北京—平潭、北京—澳门、北京—广州、北京—香港、北京—昆明、北京—拉萨、北京—青铜峡、北京—漠河、北京环线。
{{gap}}2.北南纵线。
{{gap}}鹤岗—大连、黑河—大连、绥化—沈阳、烟台—上海、山海关—深圳、威海—汕头、乌兰浩特—海安、二连浩特—淅川、苏尼特左旗—北海、满都拉—防城港、银川—榕江、兰州—龙邦、策克—磨憨、西宁—澜沧、马鬃山—宁洱、红山嘴—吉隆、阿勒泰—塔什库尔干、霍尔果斯—若羌、喀纳斯—东兴、东营—深圳、同江—哈尔滨、嘉荫—临江、海口—三亚(东)、海口—三亚(中)、海口—三亚(西)、张掖—孟连、丹东—东兴、饶河—盖州、通化—武汉、嫩江—双辽、牙克石—四平、克什克腾—黄山、兴隆—阳江、新沂—海丰、芜湖—汕尾、济宁—宁德、南昌—惠来、正蓝旗—阳泉、保定—台山、呼和浩特—北海、甘其毛都—钦州、开县—凭祥、乌海—江津、巴中—绿春、遂宁—麻栗坡、景泰—昭通、兰州—马关。
{{gap}}3.东西横线。
{{gap}}绥芬河—满洲里、珲春—阿尔山、集安—阿巴嘎旗、丹东—霍林郭勒、庄河—西乌珠穆沁旗、绥中—珠恩嘎达布其、黄骅—山丹、文登—石家庄、青岛—兰州、连云港—共和、连云港—栾川、上海—霍尔果斯、乌鲁木齐—红其拉甫、西宁—吐尔尕特、长乐—同仁、成都—噶尔、上海—聂拉木、高雄—成都、上海—瑞丽、广州—成都、瑞安—友谊关、瑞金—清水河、福州—昆明、广州—南宁、秀山—河口、连云港—固原、启东—老河口、舟山—鲁山、洞头—合肥、丹东—阿勒泰、萝北—额布都格、三合—莫力达瓦旗、龙井—东乌珠穆沁旗、承德—塔城、天津—神木、黄骅—榆林、海兴—天峻、滨州港—榆林、东营港—子长、黄岛—海晏、日照—凤县、大丰—卢氏、东台—灵武、启东—那曲、上海—安康、南京—德令哈、武汉—大理、芒康—萨嘎、利川—炉霍、台州—小金、张家界—巧家、宁德—贡山、南昌—兴义、福州—巴马、湄洲—西昌、东山—泸水、石狮—水口、佛山—富宁、文昌—临高、陵水—昌江。
==四、规划实施==
===(一)建设需求。===
{{gap}}截至2021年底,国家高速公路已建成12.4万公里、在建约1万公里、待建约2.8万公里,分别占77%、6%和17%。此外,随着交通量的增长,预计未来约有3万公里繁忙路段需要扩容改造。普通国道目前一级公路约5.9万公里、二级公路约15.6万公里、三级公路约4.7万公里、四级公路约2.2万公里、等外及无路路段约1.5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占比约为72%、三级和四级公路占比约为23%,等外及无路路段占比约为5%。预计未来约有11万公里普通国道需要建设和改造。
===(二)近期建设重点。===
{{gap}}“十四五”期间,有序推进对加强国际、区域、省际和城际联系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优先打通主线和省际待贯通路段,实现“71118”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基本贯通;推动实施京沪、京港澳、长深、沪昆、连霍等国家高速公路主线拥堵路段扩容改造,提高主要公路通道的通行能力。加快推进普通国道建设,优先打通G219和G331线等沿边国道,基本消除普通国道等外及待贯通路段;提质改造川藏公路G318线,推进城市群地区拥堵路段和城镇过境路段改造,实现东中部地区普通国道基本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西部地区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70%。基本建成与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相衔接、有效满足客货运需求的国家公路网络,国家公路对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的支撑和先导作用显著增强。
===(三)实施要求。===
{{gap}}'''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协同推进综合运输通道的一体化建设,推动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线位统筹,促进通道线位资源共用共享。挖掘存量资源潜力,充分利用既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和升级改造,加强对另辟新线扩容的规划管理。科学确定设施技术标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提高设施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节约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gap}}'''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将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公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等全过程、各环节,降低全寿命周期资源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依法依规避让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域、城乡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域,注重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碳减排,加强大气、水及噪声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公路。
{{gap}}'''注重创新赋能发展。'''统筹国家公路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家公路全要素全周期数字化转型,实现数据资源一体化管理,强化数据动态采集、更新、共享,推动与建筑信息模型、路网感知网络同步规划建设,将采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公路工程统一规划建设。推动制修订公路相关标准规范,注重与新型运载工具、信息通信、智能交通等设施、装备的标准协同。
{{gap}}'''注重与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国家公路网发展通道经济,注重与沿线旅游、制造、物流、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升公路服务区服务品质,设置人性化服务设施和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因地制宜丰富文化、旅游、休闲等服务功能。按需实施服务区扩容改造,增设大型货车或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区。
{{gap}}'''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节奏,科学论证项目建设时机及建设标准,强化技术方案比选,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稳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债务风险监测机制,督促指导债务负担较重地区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规模。
==五、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总体评价。===
{{gap}}规划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绿色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和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做了有效衔接。规划实施需新增占用约52万公顷的土地,消耗一定能源并产生碳排放;部分新增线路与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存在局部空间冲突,规划论证阶段已尽可能予以规避,下一步还将在实施阶段进一步优化;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废气、污水、噪声等可能对环境质量带来一定影响。在实施阶段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合理避让环境敏感目标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举措,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总体可控。
===(二)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gap}}'''一是'''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公路选线最大限度避让各类环境敏感目标,重要敏感区无法避让的需从地下或空中穿(跨)越,同步开展原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连通、创面生态修复和动物通道建设。'''二是'''协同促进碳减排与大气污染防治,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为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和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环境,探索提高国家公路通道碳汇能力。'''三是'''强化水环境污染防治,尽可能避免占用河湖空间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占用须采用“封闭式”排水和水处理系统,强化公路施工期和运营期服务区污水处理,有条件的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四是'''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在敏感区域落实噪声防护距离的要求,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五是'''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交通廊道资源,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模式,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利用率,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基本农田,推动钢结构桥梁、环保耐久节能型材料等应用,推进废旧材料、设施设备、水资源循环利用和隧道洞渣资源化利用。'''六是'''加强外部协同与内部监管,强化与碳达峰碳中和、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以及“三线一单”等相关政策的协调衔接,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等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衔接协调。===
{{gap}}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一体衔接协调,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央地联动和政策协同,协力推进规划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建设省道网时,要强化与本规划衔接,统筹各层次路网协调发展,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建设规模和建设时机。
===(二)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gap}}加强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衔接,按照节约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保障国家公路建设土地资源供给,依法加快国家公路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报建手续办理,为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政策和要素支持。交通运输部要根据本规划,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公路五年发展规划,优化国家公路项目建设方案,落实规划目标任务。
===(三)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gap}}改革创新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强化资金保障能力,落实事权支出责任,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公路建设。积极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在高速公路领域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调整收费公路政策,适时修订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管理。===
{{gap}}落实各级政府在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中的事权和职责,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扎实开展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工程论证,做好国家公路命名编号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规划实施。稳慎决策国家高速公路远景展望线,视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开展建设,灵活掌握技术标准。加强规划实施进展和成效监测分析,适时开展规划评估,规范做好规划动态调整或修订工作。
{{gap}}附件:1.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方案表
{{gap}}{{gap}}2.普通国道网路线方案表
{{gap}}{{gap}}3.国家高速公路网布局方案图
{{gap}}{{gap}}4.普通国道网布局方案图
'''附件1'''
{| class="wikitable"
|+ 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方案表
! 序号 !! 路线类别 !! 路线编号 !! 路线起讫点 !! 主要控制点
|-
|colspan=5| 一
|-
| '''1''' || '''主线''' || '''G1''' || '''北京-哈尔滨''' || '''北京、宝坻、唐山、秦皇岛、锦州、沈阳、四平、长春、哈尔滨'''
|-
| || 联络线 || G0111 || 秦皇岛-滨州 || 秦皇岛、唐海、天津滨海新区、黄骅港、滨州(沾化)
|-
| || 联络线 || G0112 || 长春-辽源 || 长春、伊通、辽源
|-
| || 并行线 || G0121 || 北京-秦皇岛 || 北京、蓟州、迁西、秦皇岛
|-
| || 并行线 || G0122 || 秦皇岛-沈阳 || 秦皇岛、义县、黑山、沈阳
|-
| '''2 || '''主线 || '''G2 || '''北京-上海 || '''北京、天津、沧州、济南、莱芜、临沂、淮安、江都、江阴、无锡、苏州、上海
|-
| || 联络线 || G0211 || 天津-石家庄 || 天津滨海新区、静海、大城、任丘、安国、石家庄
|-
| || 联络线 || G0212 || 武清-滨海新区 || 武清、天津滨海新区
|-
| '''3 || '''主线 || '''G3 || '''北京-台北 || '''北京、廊坊、沧州、德州、济南、泰安、曲阜、徐州、蚌埠、合肥、铜陵、黄山、衢州、建瓯、福州、台北
|-
| || 联络线 || G0311 || 济南-聊城 || 济南、茌平、聊城
|-
| || 并行线 || G0321 || 德州-上饶 || 德州、聊城、范县、菏泽、巨野、永城、蒙城、舒城、祁门、婺源、德兴、上饶
|-
| || 并行线 || G0322 || 北京-德州 || 北京、霸州、德州
|-
| || 并行线 || G0323 || 济宁-合肥 || 济宁、鱼台、徐州、宿州、固镇、蚌埠、凤阳、定远、合肥
|-
| '''4 || '''主线 || '''G4 || '''北京-港澳 || '''北京、保定、石家庄、邯郸、新乡、郑州、漯河、信阳、武汉、咸宁、岳阳、长沙、株洲、衡阳、郴州、韶关、广州、深圳、香港(口岸)
|-
| || 联络线 || G0411 || 安阳-长治 || 安阳、林州、长治
|-
| || 联络线 || G0412 || 深圳-南宁 || 深圳、珠海、江门、茂名、玉林、南宁
|-
| || 联络线 || G0413 || 新乐-忻州 || 新乐、行唐、平山、忻州
|-
| || 并行线 || G0421 || 许昌-广州 || 许昌、叶县、泌阳、随州、天门、潜江、岳阳、汨罗、长沙、衡阳、常宁、临武、连州、清远、广州
|-
| || 并行线 || G0422 || 武汉-深圳 || 武汉、嘉鱼、通城、平江、浏阳、醴陵、攸县、炎陵、汝城、仁化、新丰、博罗、深圳
|-
| || 并行线 || G0423 || 乐昌-广州 || 乐昌、韶关、英德、广州
|-
| || 并行线 || G0424 || 北京-武汉 || 北京、河北雄安新区、巨鹿、郑州、尉氏、汝南、正阳、武汉
|-
| || 并行线 || G0425 || 广州-澳门 || 广州、中山、珠海、澳门(口岸)
|-
| '''5 || '''主线 || '''G5 || '''北京-昆明 || '''北京、保定、石家庄、盂县、太原、临汾、西安、汉中、广元、绵阳、成都、雅安、西昌、攀枝花、昆明
|-
| || 联络线 || G0511 || 德阳-都江堰 || 德阳、什邡、彭州、都江堰
|-
| || 联络线 || G0512 || 成都-乐山 || 成都、彭山、眉山、乐山
|-
| || 联络线 || G0513 || 平遥-洛阳 || 平遥、沁源、安泽、沁水、阳城、孟津、洛阳
|-
| '''6 || '''主线 || '''G6 || '''北京-拉萨 || '''北京、张家口、集宁、呼和浩特、包头、临河、乌海、银川、中宁、白银、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
|-
| || 联络线 || G0611 || 张掖-汶川 || 张掖、门源、大通、西宁、平安、同仁、河南、尕海、若尔盖、松潘、汶川
|-
| || 联络线 || G0612 || 西宁-和田 || 西宁、湟源、海晏、天峻、德令哈、茫崖、若羌、且末、民丰、于田、和田
|-
| || 联络线 || G0613 || 西宁-丽江 || 西宁、共和、玛多、玉树、昌都、芒康、香格里拉、丽江
|-
| || 联络线 || G0615 || 德令哈-康定 || 德令哈、都兰、玛沁、久治、马尔康、金川、丹巴、康定
|-
| || 联络线 || G0616 || 乌拉特前旗-甘其毛都 || 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
|-
| '''7 || '''主线 || '''G7 || '''北京-乌鲁木齐 || '''北京、张家口、集宁、呼和浩特、临河、额济纳旗、哈密(梧桐大泉)、伊吾、巴里坤、奇台、阜康、乌鲁木齐
|-
| || 联络线 || G0711 || 乌鲁木齐-若羌 || 乌鲁木齐、库尔勒、若羌
|-
| || 联络线 || G0712 || 额济纳旗-策克 || 额济纳旗、策克(口岸)
|-
|colspan=5| 二
|-
| '''1 || '''主线 || '''G11 || '''鹤岗-大连 || '''鹤岗、佳木斯、鸡西、牡丹江、敦化、通化、丹东、大连
|-
| || 联络线 || G1111 || 鹤岗-哈尔滨 || 鹤岗、伊春、绥化、哈尔滨
|-
| || 联络线 || G1112 || 集安-双辽 || 集安(口岸)、通化、梅河口、辽源、四平、双辽
|-
| || 联络线 || G1113 || 丹东-阜新 || 丹东(口岸)、本溪、沈阳、新民、阜新
|-
| || 联络线 || G1115 || 鸡西-建三江 || 鸡西、密山、虎林、建三江
|-
| || 联络线 || G1116 || 伊春-北安 || 伊春、北安
|-
| || 联络线 || G1117 || 绥化-北安 || 绥化、海伦、北安
|-
| || 联络线 || G1118 || 抚松-长白 || 抚松、长白(口岸)
|-
| || 联络线 || G1119 || 白山-临江 || 白山、临江(口岸)
|-
| || 联络线 || G1131 || 牡丹江-延吉 || 牡丹江(杏山)、汪清、延吉
|-
| '''2 || '''主线 || '''G15 || '''沈阳-海口 || '''沈阳、辽阳、鞍山、海城、大连、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盐城、南通、常熟、太仓、上海、宁波、台州、温州、宁德、福州、泉州、厦门、汕头、汕尾、深圳、广州、佛山、开平、阳江、茂名、湛江、海口
|-
| || 联络线 || G1511 || 日照-兰考 || 日照、曲阜、济宁、菏泽、兰考
|-
| || 联络线 || G1512 || 宁波-金华 || 宁波、嵊州、金华
|-
| || 联络线 || G1513 || 温州-丽水 || 温州、丽水
|-
| || 联络线 || G1514 || 宁德-上饶 || 宁德、上饶
|-
| || 联络线 || G1515 || 盐城-靖江 || 盐城、姜堰、靖江
|-
| || 联络线 || G1516 || 盐城-洛阳 || 盐城(大丰)、盐城、淮安、泗县、宿州、亳州、太康、许昌、登封、洛阳
|-
| || 联络线 || G1517 || 莆田-炎陵 || 莆田(湄洲湾)、莆田、三明、建宁、广昌、吉安、泰和、井冈山、炎陵
|-
| || 联络线 || G1518 || 盐城-蚌埠 || 盐城、金湖、盱眙、五河、蚌埠
|-
| || 联络线 || G1519 || 南通-如东 || 南通、如东
|-
| || 并行线 || G1521 || 常熟-嘉善 || 常熟、昆山、嘉善
|-
| || 并行线 || G1522 || 常熟-台州 || 常熟、苏州、嘉兴、绍兴、台州
|-
| || 并行线 || G1523 || 宁波-东莞 || 宁波、象山、台州、玉环、温州、福鼎、宁德、福州、永泰、仙游、安溪、漳州、平和、潮州、揭阳、陆河、惠东、东莞
|-
| || 联络线 || G1531 || 上海-慈溪 || 上海、慈溪
|-
| || 联络线 || G1532 || 泉州-梅州 || 泉州(泉州港)、永春、漳平、龙岩、大埔、梅州
|-
| || 联络线 || G1533 || 泉州-金门 || 泉州、金门
|-
| || 联络线 || G1534 || 厦门-金门 || 厦门、金门
|-
| || 联络线 || G1535 || 潮州-南昌 || 潮州、梅州、平远、武平、长汀、宁化、建宁、南丰、宜黄、崇仁、南昌
|-
| || 联络线 || G1536 || 东莞-广州 || 东莞、广州
|-
| '''3 || '''主线 || '''G25 || '''长春-深圳 || '''长春、双辽、阜新、朝阳、承德、唐山、天津、黄骅、滨州、青州、连云港、淮安、南京、溧阳、宜兴、湖州、杭州、金华、丽水、南平、三明、梅州、河源、惠州、深圳
|-
| || 联络线 || G2511 || 新民-鲁北 || 新民、彰武、通辽、鲁北
|-
| || 联络线 || G2512 || 阜新-锦州 || 阜新、锦州
|-
| || 联络线 || G2513 || 淮安-徐州 || 淮安、宿迁、徐州
|-
| || 联络线 || G2515 || 鲁北-霍林郭勒 || 鲁北、霍林郭勒
|-
| || 联络线 || G2516 || 东营-吕梁 || 东营(垦利)、滨州、济南、高唐、威县、邢台、左权、榆社、平遥、吕梁(汾阳)
|-
| || 联络线 || G2517 || 沙县-厦门 || 沙县、尤溪、德化、安溪、厦门
|-
| || 联络线 || G2518 || 深圳-岑溪 || 深圳、中山、江门、新兴、罗定、岑溪
|-
| || 联络线 || G2519 || 康平-沈阳 || 康平、法库、沈阳
|-
| || 联络线 || G2531 || 杭州-上饶 || 杭州、淳安、开化、上饶
|-
| '''4 || '''主线 || '''G35 || '''济南-广州 || '''济南、菏泽、商丘、阜阳、六安、潜山、望江、景德镇、鹰潭、南城、瑞金、河源、广州
|-
| || 联络线 || G3511 || 菏泽-宝鸡 || 菏泽、长垣、新乡、修武、焦作、济源、垣曲、万荣、合阳、铜川、彬州、宝鸡(凤翔)
|-
| || 联络线 || G3512 || 寻乌-赣州 || 寻乌、安远、赣州
|-
| '''5 || '''主线 || '''G45 || '''大庆-广州 || '''大庆、松原、双辽、通辽、赤峰、承德、北京、霸州、衡水、濮阳、开封、周口、麻城、黄石、吉安、赣州、龙南、连平、广州
|-
| || 联络线 || G4511 || 龙南-河源 || 龙南、河源
|-
| || 联络线 || G4512 || 双辽-嫩江 || 双辽、白城、齐齐哈尔、嫩江
|-
| || 联络线 || G4513 || 奈曼旗-营口 || 奈曼旗、阜新、盘锦、营口
|-
| || 联络线 || G4515 || 赤峰-绥中 || 赤峰、凌源、绥中
|-
| '''6 || '''主线 || '''G55 || '''二连浩特-广州 || '''二连浩特、集宁、大同、太原、长治、晋城、洛阳、南召、南阳、襄阳、荆州、常德、娄底、邵阳、永州、连州、广州
|-
| || 联络线 || G5511 || 集宁-阿荣旗 || 集宁、鲁北、乌兰浩特、阿荣旗
|-
| || 联络线 || G5512 || 晋城-新乡 || 晋城、焦作、新乡
|-
| || 联络线 || G5513 || 长沙-张家界 || 长沙、常德、张家界
|-
| || 联络线 || G5515 || 张家界-南充 || 张家界、来凤、黔江、石柱、忠县、梁平、大竹、营山、南充
|-
| || 联络线 || G5516 || 苏尼特右旗-张家口 || 苏尼特右旗、化德、张家口
|-
| || 联络线 || G5517 || 常德-长沙 || 常德、益阳、长沙
|-
| || 联络线 || G5518 || 晋城-潼关 || 晋城、运城、永济、潼关
|-
| '''7 || '''主线 || '''G59 || '''呼和浩特-北海 ||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右玉、朔州、岢岚、吕梁、吉县、运城、灵宝、卢氏、十堰、房县、保康、宜都、慈利、张家界、新化、武冈、新宁、资源、荔浦、平南、玉林、北海(铁山港)
|-
| || 联络线 || G5911 || 朔州-太原 || 朔州、神池、太原
|-
| || 联络线 || G5912 || 房县-五峰 || 房县、神农架、兴山、五峰
|-
| '''8 || '''主线 || '''G65 || '''包头-茂名 || '''包头、鄂尔多斯、榆林、延安、铜川、西安、安康、达州、重庆、黔江、吉首、怀化、桂林、梧州、茂名
|-
| || 联络线 || G6511 || 安塞-清涧 || 安塞、子长、清涧
|-
| || 联络线 || G6512 || 秀山-从江 || 秀山、铜仁、天柱、黎平、从江
|-
| || 联络线 || G6517 || 梧州-柳州 || 梧州、平南、柳州
|-
| || 并行线 || G6521 || 榆林-蓝田 || 榆林、绥德、延川、宜川、黄龙、渭南、蓝田(玉山)
|-
| || 并行线 || G6522 || 延安-西安 || 延安、富县、洛川、宜君、铜川、西安
|-
| '''9 || '''主线 || '''G69 || '''银川-百色 || '''银川、惠安堡、庆城、旬邑、西安、安康、岚皋、城口、万州、忠县、涪陵、南川、道真、瓮安、贵阳、罗甸、乐业、百色(龙邦口岸)
|-
| || 联络线 || G6911 || 安康-来凤 || 安康(平利)、巫溪、建始、恩施、来凤
|-
| '''10 || '''主线 || '''G75 || '''兰州-海口 || '''兰州、广元、南充、重庆、遵义、贵阳、麻江、都匀、河池、南宁、钦州、北海、湛江、海口
|-
| || 联络线 || G7511 || 钦州-东兴 || 钦州、防城、东兴(口岸)
|-
| || 联络线 || G7512 || 贵阳-成都 || 贵阳、修文、金沙、古蔺、叙永、兴文、珙县、宜宾、荣县、简阳、成都
|-
| || 并行线 || G7521 || 重庆-贵阳 || 重庆、遵义、贵阳
|-
| || 并行线 || G7522 || 贵阳-北海 || 贵阳、平塘、天峨、巴马、南宁、北海
|-
| '''11 || '''主线 || '''G85 || '''银川-昆明 || '''银川、惠安堡、彭阳、平凉、华亭、宝鸡、留坝、汉中、巴中、广安、重庆、内江、宜宾、昭通、昆明
|-
| || 联络线 || G8511 || 昆明-磨憨 || 昆明、元江、思茅、磨憨(口岸)
|-
| || 联络线 || G8512 || 景洪-打洛 || 景洪、勐海、打洛(口岸)
|-
| || 联络线 || G8513 || 平凉-绵阳 || 平凉、华亭、庄浪、天水、成县、武都、九寨沟、平武、绵阳
|-
| || 联络线 || G8515 || 广安-泸州 || 广安、武胜、永川、泸州
|-
| || 联络线 || G8516 || 巴中-成都 || 巴中、仪陇、三台、中江、成都
|-
| || 联络线 || G8517 || 屏山-兴义 || 屏山(新市)、宜宾、筠连、镇雄、赫章、六盘水、兴义
|-
|colspan=5| 三
|-
| '''1 || '''主线 || '''G10 || '''绥芬河-满洲里 || '''绥芬河(口岸)、牡丹江、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阿荣旗、满洲里(口岸)
|-
| || 联络线 || G1011 || 哈尔滨-同江 || 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同江
|-
| || 联络线 || G1012 || 建三江-黑瞎子岛 || 建三江、抚远、黑瞎子岛
|-
| || 联络线 || G1013 || 海拉尔-张家口 || 海拉尔、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阿力得尔、霍林郭勒、锡林浩特、太仆寺旗、张北、张家口
|-
| || 联络线 || G1015 || 铁力-科尔沁右翼中旗 || 铁力、方正、尚志、榆树、松原、通榆、科尔沁右翼中旗
|-
| || 联络线 || G1016 || 双鸭山-宝清 || 双鸭山、宝清
|-
| || 联络线 || G1017 || 海拉尔-加格达奇 || 海拉尔、根河、加格达奇
|-
| '''2 || '''主线 || '''G12 || '''珲春-乌兰浩特 || '''珲春(防川)、敦化、吉林、长春、松原、白城、乌兰浩特
|-
| || 联络线 || G1211 || 吉林-黑河 || 吉林、舒兰、五常、哈尔滨、黑河(口岸)
|-
| || 联络线 || G1212 || 沈阳-吉林 || 沈阳、抚顺、梅河口、吉林
|-
| || 联络线 || G1213 || 北安-漠河 || 北安、嫩江、加格达奇、塔河、漠河
|-
| || 联络线 || G1215 || 松江-长白山 || 松江、长白山
|-
| || 联络线 || G1216 || 乌兰浩特-阿力得尔 || 乌兰浩特、阿力得尔
|-
| || 并行线 || G1221 || 延吉-长春 || 延吉、和龙、桦甸、长春
|-
| '''3 || '''主线 || '''G16 || '''丹东-锡林浩特 || '''丹东、海城、盘锦、锦州、朝阳、赤峰、克什克腾旗、锡林浩特
|-
| || 联络线 || G1611 || 克什克腾-承德 || 克什克腾、承德
|-
| || 联络线 || G1612 || 锡林浩特-二连浩特 || 锡林浩特、二连浩特
|-
| '''4 || '''主线 || '''G18 || '''荣成-乌海 || '''荣成、文登、威海、烟台、东营、黄骅、天津、霸州、涞源、朔州、鄂尔多斯、乌海
|-
| || 联络线 || G1811 || 黄骅-石家庄 || 黄骅、沧州、石家庄
|-
| || 联络线 || G1812 || 沧州-榆林 || 沧州、河间、保定、阜平、五台、忻州、岢岚、保德、神木、榆林
|-
| || 联络线 || G1813 || 威海-青岛 || 威海、文登、海阳、青岛(即墨)
|-
| || 联络线 || G1815 || 潍坊-日照 || 潍坊、安丘、诸城、日照
|-
| || 联络线 || G1816 || 乌海-玛沁 || 乌海、棋盘井、石嘴山、银川、青铜峡、中卫、景泰、兰州、永靖、临夏、合作、碌曲、尕海、河南、玛沁
|-
| || 联络线 || G1817 || 乌海-银川 || 乌海、阿拉善左旗、银川
|-
| || 联络线 || G1818 || 滨州-德州 || 滨州、庆云、乐陵、德州
|-
| '''5 || '''主线 || '''G20 || '''青岛-银川 || '''青岛、潍坊、淄博、济南、石家庄、太原、离石、靖边、定边、银川
|-
| || 联络线 || G2011 || 青岛-新河 || 青岛、新河
|-
| || 联络线 || G2012 || 定边-武威 || 定边、中宁、武威
|-
| '''6 || '''主线 || '''G22 || '''青岛-兰州 || '''青岛、莱芜、泰安、聊城、邯郸、长治、临汾、富县、庆阳、平凉、定西、兰州
|-
| || 联络线 || G2211 || 长治-延安 || 长治(黎城)、霍州、永和、延川、延安
|-
| '''7 || '''主线 || '''G30 || '''连云港-霍尔果斯 || '''连云港、徐州、商丘、开封、郑州、洛阳、西安、宝鸡、天水、兰州、武威、嘉峪关、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奎屯、霍尔果斯(口岸)
|-
| || 联络线 || G3011 || 柳园-格尔木 || 柳园、敦煌、格尔木
|-
| || 联络线 || G3012 || 吐鲁番-和田 || 吐鲁番、库尔勒、库车、阿克苏、喀什、和田
|-
| || 联络线 || G3013 || 阿图什-伊尔克什坦 || 阿图什、伊尔克什坦(口岸)
|-
| || 联络线 || G3014 || 奎屯-阿勒泰 || 奎屯、克拉玛依、阿勒泰
|-
| || 联络线 || G3015 || 奎屯-塔城 || 奎屯、克拉玛依、塔城(巴克图口岸)
|-
| || 联络线 || G3016 || 清水河-伊宁 || 清水河、伊宁
|-
| || 联络线 || G3017 || 武威-金昌 || 武威、金昌
|-
| || 联络线 || G3018 || 精河-阿拉山口 || 精河、阿拉山口(口岸)
|-
| || 联络线 || G3019 || 博乐-阿拉山口 || 博乐、阿拉山口(口岸)
|-
| || 并行线 || G3021 || 临潼-兴平 || 临潼、高陵、泾阳、兴平
|-
| || 联络线 || G3031 || 商丘-固始 || 商丘、郸城、临泉、固始
|-
| || 联络线 || G3032 || 永登-海晏 || 永登、互助、大通、海晏
|-
| || 联络线 || G3033 || 奎屯-库车 || 奎屯、库车
|-
| || 联络线 || G3035 || 伊宁-新源 || 伊宁、新源
|-
| || 联络线 || G3036 || 阿克苏-阿拉尔 || 阿克苏、阿拉尔
|-
| '''8 || '''主线 || '''G36 || '''南京-洛阳 || '''南京、蚌埠、阜阳、周口、漯河、平顶山、洛阳
|-
| || 联络线 || G3611 || 南京-信阳 || 南京、来安、滁州、合肥、霍邱、阜南、淮滨、信阳
|-
| || 联络线 || G3612 || 平顶山-宜昌 || 平顶山、方城、南阳、襄阳、宜昌
|-
| || 联络线 || G3613 || 洛阳-内乡 || 洛阳、嵩县、内乡
|-
| || 联络线 || G3615 || 洛阳-卢氏 || 洛阳、卢氏
|-
| '''9 || '''主线 || '''G40 || '''上海-西安 || '''上海(浦东新区)、崇明、南通、扬州、南京、合肥、六安、信阳、南阳、商州、西安
|-
| || 联络线 || G4011 || 扬州-溧阳 || 扬州、镇江、溧阳
|-
| || 联络线 || G4012 || 溧阳-宁德 || 溧阳、宁国、绩溪、歙县、建德、龙游、云和、泰顺、宁德(福安)
|-
| || 联络线 || G4013 || 扬州-乐清 || 扬州、丹阳、金坛、安吉、临安、桐庐、义乌、磐安、仙居、乐清
|-
| || 联络线 || G4015 || 丹凤-宁陕 || 丹凤、山阳、镇安、宁陕
|-
| '''10 || '''主线 || '''G42 || '''上海-成都 || '''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合肥、六安、麻城、武汉、孝感、荆门、宜昌、万州、垫江、广安、南充、遂宁、成都
|-
| || 联络线 || G4211 || 南京-芜湖 || 南京、马鞍山、芜湖
|-
| || 联络线 || G4212 || 合肥-安庆 || 合肥、安庆
|-
| || 联络线 || G4213 || 麻城-安康 || 麻城、大悟、随州、宜城、保康、房县、竹溪、平利、安康
|-
| || 联络线 || G4215 || 成都-遵义 || 成都、仁寿、自贡、泸州、赤水、习水、仁怀、遵义
|-
| || 联络线 || G4216 || 成都-丽江 || 成都、仁寿、沐川、金阳、会东、攀枝花、丽江
|-
| || 联络线 || G4217 || 成都-昌都 || 成都、都江堰、汶川、马尔康、炉霍、德格、昌都
|-
| || 联络线 || G4218 || 雅安-叶城 || 雅安、天全、泸定、康定、理塘、巴塘、芒康、八宿、林芝、拉萨、日喀则、噶尔、叶城
|-
| || 联络线 || G4219 || 曲水-乃东 || 曲水、乃东
|-
| || 并行线 || G4221 || 上海-武汉 || 上海、常熟、张家港、江阴、常州、溧水、马鞍山、巢湖、安庆、岳西、英山、武汉
|-
| || 并行线 || G4222 || 和县-襄阳 || 和县、含山、巢湖、舒城、霍山、商城、新县、信阳、随县、枣阳、襄阳
|-
| || 并行线 || G4223 || 武汉-重庆 || 武汉、沙洋、宜昌、秭归、巴东、万州、忠县、重庆
|-
| || 联络线 || G4231 || 南京-九江 || 南京、和县、无为、铜陵、枞阳、安庆、望江、彭泽、湖口、九江
|-
| '''11 || '''主线 || '''G50 || '''上海-重庆 || '''上海、湖州、宣城、芜湖、铜陵、安庆、黄梅、黄石、武汉、荆州、宜昌、恩施、忠县、垫江、重庆
|-
| || 联络线 || G5011 || 芜湖-合肥 || 芜湖、巢湖、合肥
|-
| || 联络线 || G5012 || 恩施-广元 || 恩施(利川)、万州、开州、达州、巴中、广元
|-
| || 联络线 || G5013 || 重庆-成都 || 重庆、大足、安岳、成都
|-
| || 联络线 || G5015 || 武汉-岳阳 || 武汉、洪湖、岳阳
|-
| || 联络线 || G5016 || 宜昌-华容 || 宜昌、宜都、松滋、石首、华容
|-
| || 并行线 || G5021 || 石柱-重庆 || 石柱、丰都、涪陵、重庆
|-
| '''12 || '''主线 || '''G56 || '''杭州-瑞丽 || '''杭州、黄山、景德镇、九江、咸宁、岳阳、常德、吉首、遵义、毕节、六盘水、曲靖、昆明、楚雄、大理、瑞丽(口岸)
|-
| || 联络线 || G5611 || 大理-丽江 || 大理、丽江
|-
| || 联络线 || G5612 || 大理-临沧 || 大理、云县、临沧
|-
| || 联络线 || G5613 || 保山-泸水 || 保山、泸水
|-
| || 联络线 || G5615 || 天保-猴桥 || 天保(口岸)、文山、蒙自、新平、临沧、云县、保山、腾冲、猴桥(口岸)
|-
| || 联络线 || G5616 || 安乡-吉首 || 安乡、石门、慈利、张家界、永顺、吉首
|-
| || 联络线 || G5617 || 临沧-勐海 || 临沧、勐海
|-
| || 联络线 || G5618 || 临沧-清水河 || 临沧、清水河(口岸)
|-
| || 并行线 || G5621 || 昆明-大理 || 昆明、楚雄、大理
|-
| '''13 || '''主线 || '''G60 || '''上海-昆明 || '''上海、杭州、金华、衢州、上饶、鹰潭、南昌、宜春、长沙、邵阳、怀化、麻江、贵阳、安顺、曲靖、昆明
|-
| || 联络线 || G6011 || 南昌-韶关 || 南昌、永丰、兴国、赣州、南雄、韶关
|-
| || 联络线 || G6012 || 曲靖-弥勒 || 曲靖、陆良、泸西、弥勒
|-
| || 并行线 || G6021 || 杭州-长沙 || 杭州、开化、德兴、余干、南昌、奉新、铜鼓、浏阳、长沙
|-
| || 并行线 || G6022 || 醴陵-娄底 || 醴陵、娄底
|-
| || 并行线 || G6023 || 南昌-凤凰 || 南昌、高安、万载、长沙、娄底、溆浦、凤凰
|-
| || 并行线 || G6025 || 洞口-三穗 || 洞口、会同、天柱、三穗
|-
| '''14 || '''主线 || '''G70 || '''福州-银川 || '''福州(长乐)、南平、南城、南昌、九江、黄梅、黄石、武汉、孝感、襄阳、十堰、商州、西安、平凉、中宁、银川
|-
| || 联络线 || G7011 || 十堰-天水 || 十堰、安康、汉中、天水
|-
| || 联络线 || G7012 || 抚州-吉安 || 抚州、崇仁、宜黄、乐安、永丰、吉水、吉安
|-
| || 联络线 || G7013 || 沙县-南平 || 沙县、顺昌、南平
|-
| || 并行线 || G7021 || 宁德-武汉 || 宁德、顺昌、邵武、抚州、樟树、武宁、阳新、武汉
|-
| '''15 || '''主线 || '''G72 || '''泉州-南宁 || '''泉州、永安、吉安、衡阳、永州、桂林、柳州、南宁
|-
| || 联络线 || G7211 || 南宁-友谊关 || 南宁、友谊关(口岸)
|-
| || 联络线 || G7212 || 柳州-北海 || 柳州、武宣、贵港、浦北、北海
|-
| || 并行线 || G7221 || 衡阳-南宁 || 衡阳、城步、融安、宜州、上林、南宁
|-
| '''16 || '''主线 || '''G76 || '''厦门-成都 || '''厦门、漳州、龙岩、瑞金、赣州、郴州、桂林、都匀、贵阳、毕节、泸州、隆昌、内江、成都
|-
| || 联络线 || G7611 || 都匀-香格里拉 || 都匀、惠水、安顺、六盘水、威宁、昭通、金阳、西昌、香格里拉
|-
| || 联络线 || G7612 || 纳雍-兴义 || 纳雍、六枝特区、晴隆、兴义
|-
| '''17 || '''主线 || '''G78 || '''汕头-昆明 || '''汕头、梅州、韶关、贺州、柳州、河池、兴义、石林、昆明
|-
| '''18 || '''主线 || '''G80 || '''广州-昆明 || '''广州、肇庆、梧州、玉林、南宁、百色、富宁、开远、石林、昆明
|-
| || 联络线 || G8011 || 开远-河口 || 开远、河口(口岸)
|-
| || 联络线 || G8012 || 弥勒-楚雄 || 弥勒、玉溪、楚雄
|-
| || 联络线 || G8013 || 砚山-文山 || 砚山、文山
|-
|colspan=5| 四
|-
| '''1 || '''主线 || '''G91 || '''辽中地区环线 || '''铁岭、抚顺、本溪、辽阳、辽中、新民、铁岭
|-
| || 联络线 || G9111 || 本溪-集安 || 本溪、桓仁、集安
|-
| '''2 || '''主线 || '''G92 || '''杭州湾地区环线 || '''上海、杭州、宁波、上海
|-
| || 联络线 || G9211 || 宁波-舟山 || 宁波、舟山
|-
| || 并行线 || G9221 || 杭州-宁波 || 杭州、慈溪、宁波
|-
| '''3 || '''主线 || '''G93 || '''成渝地区环线 || '''成都、绵阳、遂宁、重庆、合江、泸州、宜宾、乐山、雅安、成都
|-
| '''4 || '''主线 || '''G94 || '''珠江三角洲地区环线 || '''深圳、香港(口岸)、澳门(口岸)、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花都、增城、东莞、深圳
|-
| || 联络线 || G9411 || 东莞-佛山 || 东莞、虎门、佛山
|-
| '''5 || '''主线 || '''G95 || '''首都地区环线 || '''承德、遵化、玉田、蓟州、宝坻、宁河、武清、廊坊、固安、涿州、涿鹿、张家口、崇礼、沽源、丰宁、承德
|-
| || 联络线 || G9511 || 涞水-涞源 || 涞水、涞源
|-
| '''6 || '''主线 || '''G98 || '''海南地区环线 || '''海口、琼海、三亚、东方、海口
|-
| || 联络线 || G9811 || 海口-乐东 || 海口、五指山、乐东
|-
| || 联络线 || G9812 || 海口-琼海 || 海口、文昌、琼海
|-
| || 联络线 || G9813 || 万宁-洋浦 || 万宁、琼中、儋州、洋浦
|-
|colspan=5| 五
|-
| '''1 || '''主线 || '''G9901 || '''哈尔滨都市圈环线 || '''双城、松北、呼兰、阿城、双城
|-
| '''2 || '''主线 || '''G9902 || '''长春都市圈环线 || '''德惠、九台、双阳、伊通、公主岭、农安、德惠
|-
| '''3 || '''主线 || '''G9903 || '''杭州都市圈环线 || '''德清、桐乡、海宁、绍兴、诸暨、富阳、德清
|-
| '''4 || '''主线 || '''G9904 || '''南京都市圈环线 || '''来安、天长、仪征、句容、南京、全椒、滁州、来安
|-
| '''5 || '''主线 || '''G9905 || '''郑州都市圈环线 || '''荥阳、中牟、尉氏、新郑、新密、荥阳
|-
| '''6 || '''主线 || '''G9906 || '''武汉都市圈环线 || '''华容、梁子湖、汉南、汉川、孝感、新洲、华容
|-
| '''7 || '''主线 || '''G9907 || '''长株潭都市圈环线 || '''宁乡、浏阳、醴陵、湘乡、韶山、宁乡
|-
| '''8 || '''主线 || '''G9908 || '''西安都市圈环线 || '''蓝田、鄠邑、周至、武功、乾县、富平、渭南、蓝田
|-
| '''9 || '''主线 || '''G9909 || '''重庆都市圈环线 || '''永川、铜梁、合川、长寿、涪陵、南川、綦江、永川
|-
| '''10 || '''主线 || '''G9910 || '''成都都市圈环线 || '''都江堰、什邡、德阳、中江、彭山、蒲江、都江堰
|-
| '''11 || '''主线 || '''G9911 || '''济南都市圈环线 || '''长清、齐河、禹城、临邑、济阳、章丘、长清
|-
| '''12 || '''主线 || '''G9912 || '''合肥都市圈环线 || '''肥东、巢湖、肥西、肥东
|-
|colspan=5| 六
|-
| '''1 || || '''G0401 || '''长沙市绕城高速 ||
|-
| '''2 || || '''G0601 || '''西宁市绕城高速 ||
|-
| '''3 || || '''G1501 || '''沈阳市绕城高速 ||
|-
| '''4 || || '''G1503 || '''上海市绕城高速 ||
|-
| '''5 || || '''G1504 || '''宁波市绕城高速 ||
|-
| '''6 || || '''G1505 || '''福州市绕城高速 ||
|-
| '''7 || || '''G1508 || '''广州市绕城高速 ||
|-
| '''8 || || '''G2501 || '''长春市绕城高速 ||
|-
| '''9 || || '''G2502 || '''天津市绕城高速 ||
|-
| '''10 || || '''G2503 || '''南京市绕城高速 ||
|-
| '''11 || || '''G2504 || '''杭州市绕城高速 ||
|-
| '''12 || || '''G4501 || '''北京市绕城高速 ||
|-
| '''13 || || '''G5901 || '''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 ||
|-
| '''14 || || '''G1001 || '''哈尔滨市绕城高速 ||
|-
| '''15 || || '''G2001 || '''济南市绕城高速 ||
|-
| '''16 || || '''G2002 || '''石家庄市绕城高速 ||
|-
| '''17 || || '''G2003 || '''太原市绕城高速 ||
|-
| '''18 || || '''G2004 || '''银川市绕城高速 ||
|-
| '''19 || || '''G2201 || '''兰州市绕城高速 ||
|-
| '''20 || || '''G3001 || '''郑州市绕城高速 ||
|-
| '''21 || || '''G3002 || '''西安市绕城高速 ||
|-
| '''22 || || '''G3003 || '''乌鲁木齐市绕城高速 ||
|-
| '''23 || || '''G4001 || '''合肥市绕城高速 ||
|-
| '''24 || || '''G4201 || '''武汉市绕城高速 ||
|-
| '''25 || || '''G4202 || '''成都市绕城高速 ||
|-
| '''26 || || '''G5001 || '''重庆市绕城高速 ||
|-
| '''27 || || '''G5601 || '''昆明市绕城高速 ||
|-
| '''28 || || '''G6001 || '''南昌市绕城高速 ||
|-
| '''29 || || '''G6002 || '''贵阳市绕城高速 ||
|-
| '''30 || || '''G7201 || '''南宁市绕城高速 ||
|}'''附件2'''
{| class="wikitable"
|+ 普通国道网路线方案表
! 序号 !! 路线编号 !! 路线起讫点 !! 主要控制点
|-
|colspan=4| 一
|-
| 1 || G101 || 北京-沈阳 || 北京、顺义、怀柔、密云、承德、平泉、凌源、建平、朝阳、北票、阜新、彰武、沈阳
|-
| 2 || G102 || 北京-抚远 || 北京、通州、三河、蓟州、玉田、丰润、卢龙、抚宁、秦皇岛、绥中、兴城、葫芦岛、锦州、凌海、盘山、台安、辽中、沈阳、铁岭、开原、昌图、四平、公主岭、长春、德惠、扶余、双城、哈尔滨、巴彦、木兰、通河、汤原、佳木斯、桦川、富锦、抚远(黑瞎子岛)
|-
| 3 || G103 || 北京-滨海新区 || 北京、天津、天津滨海新区
|-
| 4 || G104 || 北京-平潭 || 北京、廊坊、天津、青县、沧州、宁津、临邑、济南、泰安、曲阜、邹城、滕州、微山、徐州、睢宁、泗县、五河、明光、滁州、南京、句容、溧阳、宜兴、长兴、湖州、德清、杭州、海宁、绍兴、上虞、嵊州、新昌、天台、临海、台州、乐清、永嘉、温州、瑞安、平阳、苍南、福鼎、柘荣、福安、宁德、罗源、连江、福州、福清、平潭
|-
| 5 || G105 || 北京-澳门 || 北京、永清、文安、大城、泊头、东光、吴桥、德州、高唐、茌平、东阿、平阴、汶上、济宁、金乡、单县、商丘、亳州、太和、阜阳、六安、霍山、岳西、潜山、太湖、宿松、黄梅、九江、德安、永修、安义、南昌、丰城、樟树、新干、峡江、吉水、吉安、泰和、遂川、赣州、信丰、龙南、连平、新丰、从化、广州、中山、珠海、澳门
|-
| 6 || G106 || 北京-广州 || 北京、大兴、固安、霸州、任丘、河间、献县、武邑、衡水、冀州、南宫、威县、馆陶、大名、南乐、清丰、濮阳、东明、兰考、杞县、太康、淮阳、项城、新蔡、潢川、麻城、团风、黄冈、鄂州、大冶、通山、崇阳、通城、平江、浏阳、醴陵、攸县、茶陵、炎陵、桂东、汝城、仁化、佛冈、广州
|-
| 7 || G107 || 北京-香港 || 北京、房山、涿州、高碑店、定兴、徐水、保定、望都、定州、新乐、正定、石家庄、元氏、高邑、内丘、邢台、沙河、永年、邯郸、磁县、安阳、汤阴、鹤壁、淇县、卫辉、新乡、郑州、尉氏、长葛、许昌、临颍、漯河、西平、遂平、驻马店、确山、信阳、孝昌、孝感、武汉、咸宁、赤壁、临湘、岳阳、长沙、湘潭、衡山、衡阳、耒阳、郴州、宜章、连州、阳山、清远、广州、东莞、深圳、香港
|-
| 8 || G108 || 北京-昆明 || 北京、涞源、繁峙、代县、原平、忻州、阳曲、太原、太谷、祁县、平遥、介休、灵石、霍州、洪洞、临汾、襄汾、曲沃、侯马、新绛、稷山、河津、韩城、合阳、蒲城、富平、三原、礼泉、武功、周至、佛坪、洋县、城固、汉中、勉县、宁强、广元、剑阁、梓潼、绵阳、罗江、德阳、广汉、成都、蒲江、名山、雅安、荥经、汉源、石棉、冕宁、西昌、德昌、会理、永仁、元谋、武定、禄劝、富民、昆明
|-
| 9 || G109 || 北京-拉萨 || 北京、门头沟、涿鹿、阳原、大同、左云、右玉、清水河、准格尔旗、鄂尔多斯、杭锦旗、平罗、贺兰、银川、永宁、青铜峡、中宁、白银、皋兰、兰州、民和、乐都、平安、西宁、湟源、都兰、格尔木、安多、那曲、当雄、拉萨
|-
| 10 || G110 || 北京-青铜峡 || 北京、昌平、延庆、怀来、宣化、张家口、万全、怀安、兴和、乌兰察布、卓资、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包头、乌拉特前旗、五原、巴彦淖尔、磴口、乌海、石嘴山、银川、青铜峡
|-
| 11 || G111 || 北京-漠河 || 北京、大柳树环岛、四海、琉璃庙、丰宁、围场、赤峰、敖汉旗、奈曼旗、通辽、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浩特、扎兰屯、阿荣旗、莫力达瓦旗、加格达奇、塔河、漠河(口岸)
|-
| 12 || G112 || 北京环线 || 霸州、高碑店、涞水、易县、涞源、宣化、赤城、丰宁、滦平、兴隆、遵化、唐山、宁河、天津、霸州
|-
|colspan=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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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201 || 鹤岗-大连 || 鹤岗、佳木斯、桦南、七台河、林口、牡丹江、宁安、敦化、抚松、白山、通化、桓仁、宽甸、丹东、东港、庄河、大连
|-
| 2 || G202 || 黑河-大连 || 黑河、孙吴、北安、克东、拜泉、明水、青冈、兰西、哈尔滨、榆树、吉林、永吉、磐石、梅河口、清原、抚顺、沈阳、灯塔、辽阳、鞍山、海城、大石桥、盖州、普兰店、大连
|-
| 3 || G203 || 绥化-沈阳 || 绥化、望奎、青冈、安达、肇州、肇源、松原、长岭、康平、法库、沈阳
|-
| 4 || G204 || 烟台-上海 || 烟台、莱阳、莱西、即墨、城阳、胶州、黄岛、日照、赣榆、连云港、灌云、响水、滨海、阜宁、盐城、东台、海安、如皋、南通、张家港、常熟、太仓、上海
|-
| 5 || G205 || 山海关-深圳 || 山海关、昌黎、滦州、唐山、宁河、天津、黄骅、盐山、庆云、无棣、滨州、博兴、桓台、淄博、莱芜、新泰、蒙阴、临沂、郯城、新沂、沭阳、淮安、洪泽、南京、马鞍山、当涂、芜湖、南陵、泾县、黄山、开化、常山、江山、浦城、建瓯、南平、沙县、三明、永安、上杭、蕉岭、梅州、梅县、兴宁、龙川、东源、河源、惠州、深圳
|-
| 6 || G206 || 威海-汕头 || 威海、文登、栖霞、招远、莱州、昌邑、潍坊、安丘、诸城、莒县、临沂、兰陵、徐州、宿州、怀远、淮南、合肥、肥西、舒城、桐城、怀宁、安庆、东至、浮梁、景德镇、乐平、万年、鹰潭、金溪、南城、南丰、广昌、石城、瑞金、会昌、寻乌、平远、梅州、丰顺、揭阳、揭东、汕头
|-
| 7 || G207 || 乌兰浩特-海安 || 乌兰浩特、霍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太仆寺旗、张北、万全、涞源、阜平、阳泉、平定、昔阳、和顺、左权、黎城、潞城、长治、壶关、陵川、焦作、博爱、温县、巩义、汝州、南召、镇平、邓州、襄阳、宜城、荆门、荆州、公安、澧县、临澧、常德、涟源、新邵、邵阳、东安、永州、双牌、道县、江华、贺州、梧州、苍梧、岑溪、信宜、高州、化州、遂溪、雷州、徐闻、海安
|-
| 8 || G208 || 二连浩特-淅川 || 二连浩特、苏尼特右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前旗、丰镇、大同、怀仁、山阴、原平、忻州、太原、沁县、襄垣、长治、高平、晋城、泽州、济源、洛阳、伊川、嵩县、西峡、淅川
|-
| 9 || G209 || 苏尼特左旗-北海 ||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武川、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清水河、偏关、五寨、岢岚、岚县、方山、吕梁、中阳、交口、隰县、大宁、吉县、乡宁、河津、临猗、运城、平陆、三门峡、灵宝、卢氏、郧阳、十堰、房县、兴山、巴东、建始、恩施、宣恩、来凤、龙山、永顺、保靖、花垣、吉首、凤凰、麻阳、怀化、中方、洪江、会同、靖州、通道、三江、融安、柳州、武宣、横州、灵山、合浦、北海
|-
| 10 || G210 || 满都拉-防城港 || 满都拉(口岸)、固阳、包头、达拉特旗、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榆林、横山、子长、安塞、延安、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宜君、铜川、高陵、西安、宁陕、石泉、西乡、镇巴、万源、达州、大竹、邻水、重庆、巴南、綦江、桐梓、遵义、息烽、修文、贵阳、福泉、麻江、都匀、独山、南丹、都安、马山、武鸣、南宁、上思、防城港
|-
| 11 || G211 || 银川-榕江 || 银川、永宁、灵武、环县、庆城、合水、宁县、旬邑、淳化、泾阳、咸阳、鄠邑、柞水、镇安、安康、岚皋、城口、开州、万州、石柱、彭水、沿河、印江、思南、石阡、镇远、台江、榕江
|-
| 12 || G212 || 兰州-龙邦 || 兰州、临洮、岷县、宕昌、陇南、文县、广元、苍溪、阆中、南部、西充、南充、合川、北碚、巴南、江津、习水、仁怀、金沙、黔西、修文、贵阳、惠水、罗甸、乐业、凌云、百色、德保、靖西、龙邦(口岸)
|-
| 13 || G213 || 策克-磨憨 || 策克(口岸)、额济纳旗、金塔、酒泉、肃南、祁连、海晏、湟源、西宁、平安、化隆、尖扎、同仁、泽库、河南、若尔盖、松潘、茂县、汶川、都江堰、郫都、成都、仁寿、井研、犍为、沐川、绥江、永善、大关、昭通、会泽、寻甸、嵩明、昆明、晋宁、玉溪、峨山、元江、墨江、宁洱、普洱、勐腊、磨憨(口岸)
|-
| 14 || G214 || 西宁-澜沧 || 西宁、湟中、共和、玛多、玉树、囊谦、类乌齐、昌都、左贡、芒康、德钦、香格里拉、剑川、洱源、大理、弥渡、南涧、云县、临沧、双江、澜沧
|-
| 15 || G215 || 马鬃山-宁洱 || 马鬃山(口岸)、瓜州、敦煌、阿克塞、冷湖、格尔木、曲麻莱、治多、玉树、德格、白玉、巴塘、得荣、维西、兰坪、云龙、大理、巍山、南涧、景东、镇沅、景谷、宁洱
|-
| 16 || G216 || 红山嘴-吉隆 || 红山嘴(口岸)、阿勒泰、阜康、乌鲁木齐、巴仑台、库尔勒、轮台、民丰、改则、措勤、萨嘎、吉隆(口岸)
|-
| 17 || G217 || 阿勒泰-塔什库尔干 || 阿勒泰、布尔津、克拉玛依、奎屯、库车、沙雅、阿拉尔、阿瓦提、图木舒克、巴楚、麦盖提、莎车、塔什库尔干
|-
| 18 || G218 || 霍尔果斯-若羌 || 霍尔果斯(口岸)、伊宁、巴仑台、库尔勒、尉犁、若羌
|-
| 19 || G219 || 喀纳斯-东兴 || 喀纳斯、哈巴河、吉木乃、和布克赛尔、裕民、博乐、温泉、昭苏、温宿、乌什、阿合奇、伽师、岳普湖、英吉沙、莎车、泽普、叶城、日土、噶尔、仲巴、萨嘎、吉隆、定日、定结、岗巴、洛扎、措美、隆子、米林、墨脱、察隅、贡山、福贡、泸水、腾冲、龙陵、永德、镇康、沧源、西盟、孟连、澜沧、勐海、景洪、江城、绿春、金平、屏边、马关、西畴、凭祥、东兴
|-
| 20 || G220 || 东营-深圳 || 东营、利津、滨州、济阳、济南、平阴、梁山、郓城、菏泽、定陶、曹县、宁陵、柘城、鹿邑、郸城、沈丘、临泉、淮滨、商城、罗田、浠水、蕲春、武穴、瑞昌、武宁、修水、铜鼓、宜丰、万载、宜春、分宜、安福、永新、井冈山、崇义、大余、南雄、始兴、翁源、新丰、龙门、深圳
|-
| 21 || G221 || 同江-哈尔滨 || 同江、富锦、友谊、集贤、桦川、佳木斯、依兰、方正、宾县、哈尔滨
|-
| 22 || G222 || 嘉荫-临江 || 嘉荫(口岸)、伊春、铁力、庆安、绥化、哈尔滨、五常、舒兰、蛟河、靖宇、临江
|-
| 23 || G223 || 海口-三亚(东) || 海口、琼海、万宁、陵水、三亚(榆林)
|-
| 24 || G224 || 海口-三亚(中) || 海口、屯昌、琼中、五指山、三亚(榆林)
|-
| 25 || G225 || 海口-三亚(西) || 海口、澄迈、儋州、昌江、东方、三亚(榆林)
|-
| 26 || G227 || 张掖-孟连 || 张掖、民乐、大通、西宁、湟中、贵德、玛沁、甘德、达日、班玛、壤塘、炉霍、甘孜、新龙、理塘、稻城、木里、盐源、米易、盐边、攀枝花、永仁、大姚、姚安、牟定、楚雄、双柏、墨江、江城、普洱、澜沧、孟连(口岸)
|-
| 27 || G228 || 丹东-东兴 || 丹东、东港、庄河、大连、营口、葫芦岛、秦皇岛、乐亭、唐海、天津滨海新区、黄骅港、滨州、东营、莱州、龙口、蓬莱、烟台、威海、荣成、文登、乳山、海阳、即墨、城阳、胶州、黄岛、日照、赣榆、连云、射阳港、大丰港、如东、海门、启东、崇明、上海浦东新区、奉贤、金山、平湖、海盐、慈溪、余姚、宁波、奉化、宁海、台州、温岭、玉环、乐清、霞浦、宁德、长乐、福清、泉州、厦门、云霄、诏安、饶平、汕头、陆丰、汕尾、惠阳、深圳、中山、珠海、台山、阳江、阳西、电白、吴川、湛江、雷州、北海、防城港、东兴
|-
| 28 || G229 || 饶河-盖州 || 饶河、宝清、七台河、依兰、方正、延寿、尚志、五常、舒兰、九台、长春、伊通、辽源、西丰、清原、新宾、凤城、岫岩、盖州
|-
| 29 || G230 || 通化-武汉 || 通化、新宾、沈阳、新民、黑山、北镇、义县、建昌、青龙、迁西、遵化、蓟州、平谷、三河、大厂、高碑店、保定、高阳、蠡县、博野、安国、深泽、辛集、新河、巨鹿、平乡、曲周、广平、魏县、内黄、浚县、滑县、封丘、尉氏、鄢陵、西华、周口、商水、上蔡、汝南、正阳、息县、光山、新县、红安、武汉
|-
| 30 || G231 || 嫩江-双辽 || 嫩江、讷河、富裕、齐齐哈尔、泰来、镇赉、白城、洮南、通榆、双辽
|-
| 31 || G232 || 牙克石-四平 || 牙克石(博克图)、扎兰屯、碾子山、龙江、杜尔伯特、大安、乾安、长岭、梨树、四平
|-
| 32 || G233 || 克什克腾-黄山 || 克什克腾、围场、隆化、承德、兴隆、蓟州、宝坻、天津、黄骅、盐山、庆云、惠民、高青、淄博、青州、临朐、沂水、沂南、临沂、临沭、连云港、灌云、灌南、涟水、淮安、宝应、高邮、扬州、镇江、丹阳、金坛、溧阳、广德、宁国、绩溪、歙县、黄山
|-
| 33 || G234 || 兴隆-阳江 || 兴隆、密云、怀柔、易县、满城、顺平、唐县、曲阳、行唐、灵寿、鹿泉、赞皇、涉县、林州、辉县、获嘉、修武、武陟、荥阳、新密、禹州、襄城、平顶山、叶县、方城、社旗、唐河、枣阳、钟祥、沙洋、石首、南县、沅江、益阳、桃江、娄底、祁东、常宁、新田、临武、连州、连南、连山、怀集、德庆、罗定、阳春、阳江
|-
| 34 || G235 || 新沂-海丰 || 新沂、宿迁、泗洪、盱眙、南京、溧水、高淳、郎溪、广德、安吉、杭州、诸暨、义乌、金华、武义、松阳、云和、景宁、泰顺、寿宁、屏南、古田、尤溪、大田、漳平、龙岩、大埔、丰顺、揭西、陆河、海丰
|-
| 35 || G236 || 芜湖-汕尾 || 芜湖、繁昌、铜陵、池州、安庆、东至、鄱阳、余干、东乡、抚州、崇仁、宜黄、宁都、瑞金、会昌、寻乌、龙川、紫金、海丰、汕尾(遮浪)
|-
| 36 || G237 || 济宁-宁德 || 济宁、鱼台、丰县、砀山、淮北、濉溪、蒙城、凤台、六安、舒城、桐城、枞阳、石台、祁门、休宁、婺源、德兴、上饶、铅山、武夷山、建阳、建瓯、屏南、宁德
|-
| 37 || G238 || 南昌-惠来 || 南昌、丰城、乐安、永丰、兴国、赣县、于都、安远、定南、和平、五华、揭西、普宁、惠来
|-
| 38 || G239 || 正蓝旗-阳泉 || 正蓝旗(桑根达来)、沽源、赤城、怀来、涿鹿、蔚县、广灵、浑源、盂县、阳泉
|-
| 39 || G240 || 保定-台山 || 保定、清苑、蠡县、饶阳、衡水、冀州、枣强、故城、武城、夏津、聊城、莘县、范县、鄄城、菏泽、兰考、尉氏、许昌、舞钢、泌阳、桐柏、随州、京山、天门、潜江、监利、岳阳、汨罗、湘阴、望城、宁乡、韶山、湘乡、衡山、衡东、安仁、资兴、郴州、宜章、乳源、英德、鹤山、江门、台山
|-
| 40 || G241 || 呼和浩特-北海 ||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右玉、朔州、宁武、静乐、古交、文水、平遥、沁源、安泽、浮山、翼城、绛县、垣曲、渑池、洛宁、栾川、内乡、丹江口、保康、宜昌、长阳、宜都、张家界、沅陵、溆浦、洞口、武冈、新宁、资源、恭城、昭平、容县、北流、玉林、博白、北海
|-
| 41 || G242 || 甘其毛都-钦州 || 甘其毛都(口岸)、巴彦淖尔、鄂托克旗、乌审旗、榆林、米脂、绥德、清涧、延川、延长、宜川、黄龙、澄城、大荔、洛南、商洛、山阳、郧西、竹山、巫溪、奉节、恩施、宣恩、来凤、龙山、保靖、花垣、松桃、铜仁、新晃、天柱、锦屏、黎平、罗城、宜州、忻城、宾阳、钦州(钦州港)
|-
| 42 || G243 || 开州-凭祥 || 开州、梁平、垫江、长寿、南川、道真、正安、湄潭、余庆、黄平、凯里、雷山、丹寨、三都、荔波、南丹、天峨、凤山、巴马、田东、天等、大新、龙州、凭祥
|-
| 43 || G244 || 乌海-江津 || 乌海、陶乐、定边、吴起、华池、庆城、庆阳、灵台、凤翔、太白、留坝、汉中、南郑、南江、巴中、蓬安、岳池、华蓥、璧山、江津
|-
| 44 || G245 || 巴中-绿春 || 巴中、南部、盐亭、三台、中江、金堂、新都、成都、新津、彭山、眉山、青神、夹江、峨眉山、峨边、金口河、甘洛、越西、昭觉、西昌、德昌、会理、禄劝、富民、安宁、晋宁、澄江、江川、通海、建水、元阳、绿春
|-
| 45 || G246 || 遂宁-麻栗坡 || 遂宁、潼南、大足、泸州、江安、长宁、珙县、高县、筠连、镇雄、毕节、纳雍、水城、六盘水、兴义、西林、广南、西畴、麻栗坡
|-
| 46 || G247 || 景泰-昭通 || 景泰、靖远、会宁、通渭、秦安、天水、礼县、陇南、文县、九寨沟、平武、江油、安州、绵阳、三台、射洪、遂宁、安岳、资中、威远、宜宾、水富、盐津、大关、昭通
|-
| 47 || G248 || 兰州-马关 || 兰州、广河、康乐、卓尼、临潭、迭部、若尔盖、红原、马尔康、金川、丹巴、九龙、冕宁、西昌、普格、宁南、巧家、东川、寻甸、马龙、曲靖、陆良、泸西、丘北、砚山、文山、马关
|-
|colspan=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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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301 || 绥芬河-满洲里 || 绥芬河、牡丹江、海林、尚志、哈尔滨、肇东、安达、大庆、林甸、齐齐哈尔、甘南、阿荣旗、牙克石、海拉尔、陈巴尔虎旗、满洲里(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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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G302 || 珲春-阿尔山 || 珲春(防川)、图们、延吉、安图、敦化、蛟河、吉林、长春、农安、松原、大安、白城、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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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G303 || 集安-阿巴嘎旗 || 集安、通化、柳河、梅河口、东丰、辽源、东辽、四平、双辽、通辽、开鲁、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克什克腾旗、锡林浩特、阿巴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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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G304 || 丹东-霍林郭勒 || 丹东、凤城、本溪、沈阳、新民、彰武、科尔沁左翼后旗、通辽、扎鲁特旗、霍林郭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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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G305 || 庄河-西乌珠穆沁旗 || 庄河、盖州、营口、大洼、盘锦、盘山、义县、北票、敖汉旗、巴林左旗、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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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G306 || 绥中-珠恩嘎达布其 || 绥中(绥中港)、建昌、凌源、宁城、喀喇沁旗、赤峰、翁牛特旗、林西、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珠恩嘎达布其(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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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G307 || 黄骅-山丹 || 黄骅(黄骅港)、沧州、武强、深州、晋州、藁城、石家庄、鹿泉、井陉、平定、阳泉、寿阳、太原、清徐、交城、文水、汾阳、吕梁、柳林、吴堡、绥德、子洲、靖边、定边、盐池、银川、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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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G308 || 文登-石家庄 || 文登、莱阳、莱西、平度、潍坊、寿光、桓台、邹平、济南、齐河、高唐、夏津、清河、南宫、新河、宁晋、赵县、栾城、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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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G309 || 青岛-兰州 || 青岛、即墨、高密、潍坊、昌乐、青州、淄博、章丘、济南、茌平、聊城、冠县、馆陶、肥乡、邯郸、武安、涉县、黎城、潞城、屯留、安泽、临汾、吉县、宜川、富县、固原、西吉、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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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G310 || 连云港-共和 || 连云港、郯城、徐州、砀山、商丘、民权、杞县、开封、中牟、郑州、荥阳、巩义、偃师、洛阳、新安、义马、渑池、三门峡、灵宝、潼关、华阴、华州、渭南、西安、周至、眉县、宝鸡、天水、甘谷、武山、陇西、渭源、康乐、和政、临夏、积石山、循化、尖扎、贵德、共和
|-
| 11 || G311 || 连云港-栾川 || 连云港(连云)、东海、新沂、邳州、徐州、萧县、永城、亳州、鹿邑、太康、扶沟、鄢陵、许昌、襄城、宝丰、鲁山、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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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G312 || 上海-霍尔果斯 || 上海、昆山、苏州、无锡、常州、丹阳、南京、全椒、肥东、合肥、六安、固始、潢川、罗山、信阳、桐柏、唐河、南阳、镇平、内乡、西峡、商南、丹凤、商洛、蓝田、西安、咸阳、礼泉、乾县、永寿、彬州、长武、泾川、崇信、平凉、隆德、静宁、会宁、定西、榆中、兰州、永登、天祝、古浪、武威、金昌、山丹、张掖、临泽、高台、酒泉、嘉峪关、玉门、瓜州、哈密、鄯善、吐鲁番、乌鲁木齐、昌吉、呼图壁、石河子、沙湾、奎屯、乌苏、精河、霍尔果斯(口岸)
|-
| 13 || G314 || 乌鲁木齐-红其拉甫 || 乌鲁木齐、托克逊、和硕、焉耆、库尔勒、轮台、库车、新和、阿克苏、阿图什、喀什、塔什库尔干、红其拉甫(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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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G315 || 西宁-吐尔尕特 || 西宁、湟源、海晏、刚察、天峻、乌兰、德令哈、若羌、且末、民丰、于田、策勒、洛浦、和田、墨玉、皮山、叶城、泽普、莎车、英吉沙、阿克陶、疏勒、喀什、吐尔尕特(口岸)
|-
| 15 || G316 || 长乐-同仁 || 长乐(漳港)、福州、闽侯、闽清、延平、顺昌、邵武、光泽、资溪、金溪、抚州、进贤、南昌、永修、武宁、梁子湖、鄂州、武汉、孝感、云梦、安陆、随州、枣阳、襄阳、谷城、老河口、十堰、白河、旬阳、安康、汉阴、石泉、西乡、城固、留坝、凤县、两当、徽县、礼县、岷县、卓尼、临潭、合作、夏河、同仁
|-
| 16 || G317 || 成都-噶尔 || 成都、郫都、都江堰、汶川、理县、马尔康、炉霍、甘孜、德格、江达、昌都、类乌齐、丁青、巴青、索县、那曲、班戈、尼玛、改则、革吉、噶尔
|-
| 17 || G318 || 上海-聂拉木 || 上海(闵行)、青浦、吴江、湖州、长兴、广德、宣城、南陵、青阳、池州、安庆、潜山、岳西、英山、罗田、武汉、仙桃、潜江、荆州、枝江、宜昌、利川、万州、梁平、大竹、渠县、南充、蓬溪、遂宁、安居、乐至、简阳、成都、崇州、大邑、邛崃、名山、雅安、天全、泸定、康定、雅江、理塘、巴塘、芒康、左贡、八宿、波密、林芝、工布江达、墨竹工卡、达孜、拉萨、曲水、日喀则、拉孜、定日、聂拉木(樟木口岸)
|-
| 18 || G319 || 高雄-成都 || 高雄、厦门、漳州、龙岩、长汀、瑞金、兴国、泰和、永新、莲花、萍乡、上栗、浏阳、长沙、宁乡、益阳、常德、桃源、沅陵、泸溪、吉首、花垣、秀山、酉阳、黔江、彭水、武隆、涪陵、长寿、渝北、重庆、璧山、铜梁、安岳、乐至、简阳、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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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G320 || 上海-瑞丽 || 上海、嘉善、嘉兴、桐乡、杭州、富阳、桐庐、建德、龙游、衢州、常山、玉山、上饶、横峰、弋阳、贵溪、鹰潭、余江、东乡、进贤、南昌、新建、高安、上高、万载、宜春、芦溪、萍乡、醴陵、株洲、湘潭、湘乡、双峰、邵东、邵阳、隆回、洞口、怀化、芷江、新晃、玉屏、三穗、剑河、台江、凯里、麻江、贵定、龙里、贵阳、清镇、平坝、安顺、镇宁、关岭、晴隆、普安、盘州、富源、沾益、曲靖、马龙、嵩明、昆明、安宁、楚雄、南华、祥云、大理、永平、保山、龙陵、芒市、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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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G321 || 广州-成都 || 广州、肇庆、云安、德庆、郁南、封开、梧州、蒙山、荔浦、阳朔、桂林、龙胜、三江、从江、榕江、三都、丹寨、都匀、惠水、安顺、普定、织金、黔西、大方、叙永、泸州、泸县、隆昌、内江、资中、资阳、简阳、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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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G322 || 瑞安-友谊关 || 瑞安、文成、景宁、云和、龙泉、浦城、邵武、光泽、黎川、南丰、乐安、永丰、峡江、安福、莲花、茶陵、安仁、衡阳、祁东、祁阳、永州、全州、兴安、灵川、桂林、永福、鹿寨、柳州、柳江、合山、宾阳、南宁、宁明、凭祥、友谊关(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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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G323 || 瑞金-清水河 || 瑞金、于都、赣县、赣州、南康、大余、南雄、始兴、韶关、乳源、连州、连南、连山、贺州、钟山、平乐、荔浦、鹿寨、柳城、宜州、河池、东兰、巴马、百色、富宁、砚山、开远、建水、石屏、镇沅、临沧、耿马、清水河(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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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G324 || 福州-昆明 || 福州、莆田、惠安、泉州、厦门、漳州、漳浦、云霄、诏安、饶平、汕头、普宁、陆丰、海丰、惠东、惠州、博罗、增城、广州、肇庆、高要、云浮、罗定、岑溪、容县、北流、玉林、兴业、横州、南宁、隆安、平果、田东、田阳、百色、田林、安龙、兴义、罗平、师宗、陆良、宜良、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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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G325 || 广州-南宁 || 广州、佛山、鹤山、开平、恩平、阳江、阳春、茂名、化州、廉江、合浦、钦州、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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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G326 || 秀山-河口 || 秀山、沿河、德江、凤冈、湄潭、遵义、金沙、大方、毕节、赫章、威宁、宣威、沾益、曲靖、陆良、石林、弥勒、开远、蒙自、屏边、河口(口岸)
|-
| 26 || G327 || 连云港-固原 || 连云港、临沭、临沂、费县、平邑、泗水、曲阜、兖州、济宁、嘉祥、巨野、菏泽、东明、长垣、封丘、原阳、武陟、博爱、沁阳、济源、垣曲、闻喜、万荣、河津、韩城、黄龙、黄陵、正宁、宁县、镇原、彭阳、固原
|-
| 27 || G328 || 启东-老河口 || 启东(寅阳)、如东、海安、姜堰、泰州、江都、扬州、仪征、滁州、定远、淮南、霍邱、淮滨、新蔡、平舆、汝南、确山、泌阳、唐河、新野、邓州、老河口
|-
| 28 || G329 || 舟山-鲁山 || 舟山(普陀)、宁波、慈溪、上虞、临安、宁国、宣城、芜湖、巢湖、定远、凤阳、蚌埠、怀远、蒙城、利辛、界首、沈丘、项城、商水、漯河、叶县、鲁山
|-
| 29 || G330 || 洞头-合肥 || 洞头、温州、青田、丽水、缙云、永康、金华、兰溪、建德、淳安、旌德、黄山区、青阳、铜陵、庐江、合肥(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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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G331 || 丹东-阿勒泰 || 丹东、集安、临江、长白、图们、珲春、东宁、绥芬河、穆棱、鸡西、密山、虎林、饶河、抚远(浓桥)、同江、萝北、嘉荫、逊克、黑河、呼玛、漠河、额尔古纳、满洲里、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额济纳旗、塔克什肯、青河、富蕴、阿勒泰、布尔津、哈巴河、阿勒泰(阿黑土别克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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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G332 || 萝北-额布都格 || 萝北(口岸)、鹤岗、伊春、北安、五大连池、嫩江、加格达奇、鄂伦春、根河、额尔古纳、海拉尔、新巴尔虎左旗、额布都格(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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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G333 || 三合-莫力达瓦旗 || 三合(口岸)、龙井、延吉、汪清、延寿、木兰、庆安、绥棱、海伦、拜泉、依安、讷河、莫力达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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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G334 || 龙井-东乌珠穆沁旗 || 龙井(开山屯口岸)、和龙、桦甸、长春、长岭、通榆、科尔沁右翼中旗、霍林郭勒、东乌珠穆沁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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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G335 || 承德-塔城 || 承德、滦平、赤城、崇礼、张北、尚义、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中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额济纳旗、伊吾、巴里坤、木垒、奇台、吉木萨尔、阜康、五家渠、克拉玛依、托里、额敏、塔城(巴克图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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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G336 || 天津-神木 || 天津滨海新区、静海、文安、任丘、高阳、保定、满城、灵丘、浑源、应县、朔州、偏关、河曲、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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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G337 || 黄骅-榆林 || 黄骅(黄骅港)、青县、河间、蠡县、博野、安国、定州、曲阳、阜平、五台、定襄、忻州、静乐、兴县、神木、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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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G338 || 海兴-天峻 || 海兴、盐山、孟村、南皮、泊头、武强、饶阳、安平、深泽、无极、正定、平山、五台、原平、宁武、神池、保德、府谷、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中卫、景泰、天祝、门源、祁连、天峻
|-
| 38 || G339 || 滨州港-榆林 || 滨州港、无棣、庆云、乐陵、宁津、吴桥、景县、阜城、武邑、衡水、冀州、宁晋、高邑、赞皇、昔阳、晋中、清徐、古交、娄烦、临县、佳县、榆林
|-
| 39 || G340 || 东营港-子长 || 东营港、沾化、无棣、阳信、惠民、商河、临邑、平原、武城、清河、广宗、平乡、邢台、左权、榆社、太谷、祁县、平遥、介休、孝义、交口、石楼、清涧、子长
|-
| 40 || G341 || 黄岛-海晏 || 黄岛、诸城、沂源、莱芜、泰安、肥城、平阴、东阿、阳谷、南乐、安阳、林州、平顺、长子、屯留、沁源、古县、洪洞、霍州、汾西、隰县、永和、延川、延安、安塞、志丹、吴起、华池、环县、海原、白银、永登、互助、大通、海晏
|-
| 41 || G342 || 日照-凤县 || 日照(日照港)、五莲、莒县、沂水、蒙阴、新泰、宁阳、汶上、梁山、台前、濮阳、浚县、陵川、晋城、阳城、沁水、绛县、闻喜、运城、临猗、合阳、澄城、白水、铜川、旬邑、彬州、麟游、眉县、太白、凤县
|-
| 42 || G343 || 大丰-卢氏 || 大丰、盐城、建湖、淮安、泗阳、泗洪、泗县、灵璧、宿州、永城、夏邑、虞城、商丘、宁陵、睢县、通许、尉氏、新郑、伊川、宜阳、洛宁、卢氏
|-
| 43 || G344 || 东台-灵武 || 东台、兴化、金湖、盱眙、五河、固镇、宿州、涡阳、郸城、淮阳、西华、临颍、襄城、郏县、汝州、汝阳、嵩县、卢氏、洛南、蓝田、鄠邑、兴平、武功、杨陵、扶风、岐山、凤翔、千阳、陇县、华亭、泾源、固原、海原、同心、吴忠、灵武
|-
| 44 || G345 || 启东-那曲 || 启东(寅阳)、启东、海门、南通、靖江、泰兴、江都、扬州、天长、来安、明光、凤阳、蚌埠、怀远、潘集、凤台、颍上、阜阳、临泉、上蔡、西平、舞钢、方城、南召、西峡、商南、山阳、镇安、宁陕、洋县、城固、汉中、勉县、略阳、康县、陇南、舟曲、迭部、玛曲、久治、达日、石渠、玉树、杂多、聂荣、那曲
|-
| 45 || G346 || 上海-安康 || 上海、张家港、江阴、镇江、南京、含山、巢湖、庐江、舒城、霍山、麻城、红安、大悟、广水、随州、宜城、南漳、保康、房县、竹山、竹溪、平利、安康
|-
| 46 || G347 || 南京-德令哈 || 南京、和县、无为、枞阳、安庆、望江、武穴、黄冈、团风、武汉、孝感、应城、京山、钟祥、荆门、远安、兴山、巫溪、城口、万源、通江、巴中、阆中、梓潼、江油、北川、茂县、黑水、阿坝、久治、玛沁、都兰、德令哈
|-
| 47 || G348 || 武汉-大理 || 武汉、汉川、天门、沙洋、荆门、当阳、宜昌、秭归、巴东、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忠县、丰都、涪陵、巴南、江津、永川、荣昌、隆昌、富顺、自贡、荣县、乐山、沙湾、马边、美姑、昭觉、西昌、盐源、宁蒗、丽江、鹤庆、大理
|-
| 48 || G349 || 芒康-萨嘎 || 芒康、察雅、洛隆、边坝、嘉黎、墨竹工卡、乃东、扎囊、贡嘎、曲水、浪卡子、江孜、白朗、日喀则、谢通门、拉孜、昂仁、萨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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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G350 || 利川-炉霍 || 利川、忠县、邻水、广安、武胜、遂宁、大英、中江、德阳、什邡、彭州、都江堰、小金、丹巴、八美、道孚、炉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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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G351 || 台州-小金 || 台州(台州港)、临海、仙居、磐安、东阳、义乌、浦江、兰溪、婺源、景德镇、湖口、九江、瑞昌、阳新、咸宁、嘉鱼、洪湖、监利、江陵、公安、松滋、五峰、鹤峰、宣恩、石柱、丰都、合川、安岳、乐至、资阳、仁寿、眉山、丹棱、洪雅、雅安、芦山、宝兴、小金(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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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G352 || 张家界-巧家 || 张家界、古丈、吉首、松桃、印江、德江、务川、正安、桐梓、习水、古蔺、威信、彝良、昭通、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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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G353 || 宁德-贡山 || 宁德、周宁、政和、松溪、浦城、上饶、横峰、弋阳、万年、余干、南昌、安义、靖安、修水、通城、岳阳、华容、安乡、津市、澧县、石门、慈利、张家界、桑植、来凤、咸丰、黔江、彭水、武隆、南川、万盛、合江、泸州、南溪、宜宾、屏山、绥江、雷波、金阳、会东、会理、盐边、攀枝花、永胜、丽江、维西、福贡、贡山(独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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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G354 || 南昌-兴义 || 南昌、安义、奉新、宜丰、铜鼓、浏阳、长沙、韶山、娄底、涟源、冷水江、新化、溆浦、辰溪、麻阳、凤凰、铜仁、江口、石阡、余庆、瓮安、开阳、修文、贵阳、长顺、紫云、贞丰、兴仁、兴义
|-
| 54 || G355 || 福州-巴马 || 福州、永泰、德化、永春、安溪、长泰、漳州、南靖、平和、五华、紫金、河源、龙门、清远、广宁、怀集、昭平、蒙山、金秀、象州、来宾、合山、马山、大化、巴马
|-
| 55 || G356 || 湄洲-西昌 || 湄洲、仙游、大田、永安、清流、宁化、石城、宁都、兴国、万安、遂川、井冈山、永新、炎陵、耒阳、常宁、祁阳、邵阳、隆回、武冈、靖州、黎平、榕江、三都、都匀、惠水、安顺、六枝特区、水城、六盘水、威宁、昭通、布拖、西昌
|-
| 56 || G357 || 东山-泸水 || 东山、云霄、永定、上杭、武平、信丰、南康、上犹、崇义、汝城、桂东、资兴、郴州、桂阳、嘉禾、宁远、道县、灌阳、桂林、融水、罗城、环江、河池、东兰、凤山、凌云、田林、西林、泸西、弥勒、华宁、江川、玉溪、易门、双柏、景东、云县、凤庆、昌宁、保山、泸水
|-
| 57 || G358 || 石狮-水口 || 石狮、晋江、南安、安溪、华安、龙岩、上杭、武平、寻乌、定南、和平、连平、翁源、英德、阳山、梧州、苍梧、藤县、桂平、贵港、宾阳、武鸣、大新、龙州、水口(口岸)
|-
| 58 || G359 || 佛山-富宁 || 佛山、新兴、信宜、陆川、博白、浦北、灵山、扶绥、崇左、大新、靖西、那坡、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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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G360 || 文昌-临高 || 文昌(龙楼)、定安、澄迈、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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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G361 || 陵水-昌江 || 陵水、保亭、五指山、白沙、昌江(昌化)
|-
|colspan=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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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501 || 集贤-当壁 || 集贤、宝清、密山、当壁(口岸)
|-
| 2 || G502 || 克东-齐齐哈尔 || 克东、克山、依安、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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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G503 || 五常-通榆 || 五常、榆树、扶余、松原、乾安、通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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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G504 || 抚松-公主岭 || 抚松(漫江)、靖宇、辉南、伊通、公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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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G505 || 西丰-奈曼旗 || 西丰、开原、调兵山、法库、康平、彰武、库伦旗、奈曼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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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G506 || 集安-本溪 || 集安、桓仁、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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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G507 || 长海-长兴岛 || 长海、瓦房店、长兴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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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G508 || 赤峰-曹妃甸 || 赤峰(小城子)、平泉、宽城、青龙、迁安、滦州、唐海、曹妃甸(曹妃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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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G509 || 京唐港-通州 || 京唐港、乐亭、滦南、唐山、宝坻、香河、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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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G510 || 围场-察哈尔右翼后旗 || 围场(牌楼)、多伦、正蓝旗、正镶白旗、康保、化德、商都、察哈尔右翼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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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G511 || 苏尼特右旗-张北 || 苏尼特右旗、镶黄旗、化德、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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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G512 || 万全-达拉特旗 || 万全、天镇、阳高、丰镇、凉城、和林格尔、托克托、达拉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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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G513 || 临邑-德州 || 临邑、陵城、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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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G514 || 齐河-邯郸 || 齐河、禹城、高唐、夏津、临清、临西、邱县、曲周、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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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G515 || 定州-浚县 || 定州、无极、晋州、宁晋、柏乡、隆尧、任县、南和、鸡泽、成安、临漳、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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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G516 || 沾化-青州 || 沾化、垦利、东营、广饶、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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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G517 || 蓬莱-莱西 || 蓬莱、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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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G518 || 日照-定陶 || 日照(岚山港)、莒南、临沂、山亭、枣庄、微山、沛县、丰县、单县、成武、定陶
|-
| 19 || G519 || 榆社-潞城 || 榆社、武乡、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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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G520 || 临汾-延安 || 临汾、蒲县、大宁、延长、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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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G521 || 运城-潼关 || 运城、永济、潼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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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G522 || 垣曲-潼关 || 垣曲、平陆、芮城、潼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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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G523 || 泰州-丹阳 || 泰州、扬中、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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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G524 || 常熟-海宁 || 常熟、苏州、吴江、嘉兴、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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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G525 || 平湖-杭州 || 平湖、海盐、海宁、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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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G526 || 嵊泗连接线 || 嵊泗、岱山、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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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G527 || 象山-兰溪 || 象山、宁海、新昌、东阳、义乌、兰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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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G528 || 龙游-广昌 || 龙游、遂昌、龙泉、庆元、政和、建瓯、顺昌、将乐、泰宁、建宁、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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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G529 || 金寨-岳西 || 金寨、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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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G530 || 黄山-湖口 || 黄山、黟县、黄山区、石台、东至、彭泽、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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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G531 || 都昌连接线 || 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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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G532 || 九江-共青城 || 九江、庐山、共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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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G533 || 樟树-分宜 || 樟树、新余、分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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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G534 || 长乐-武平 || 长乐、福清、永泰、尤溪、三明、明溪、清流、长汀、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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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G535 || 定南-宜章 || 定南、龙南、全南、始兴、仁化、乐昌、宜章
|-
| 36 || G536 || 平江-溆浦 || 平江、桃江、安化、溆浦
|-
| 37 || G537 || 宁远-连州 || 宁远、蓝山、连州
|-
| 38 || G538 || 江永-钟山 || 江永、富川、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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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G539 || 揭东-南澳 || 揭东、潮州、南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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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G540 || 毛阳-九所 || 毛阳、乐东、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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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G541 || 石泉-巫溪 || 石泉、紫阳、岚皋、镇坪、巫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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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G542 || 广元-万州 || 广元、旺苍、巴中、平昌、达州、开江、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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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G543 || 青川-平武 || 青川(沙州)、平武(南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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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G544 || 九寨沟-川主寺 || 九寨沟、川主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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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G545 || 茂县-德阳 || 茂县、绵竹、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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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G546 || 纳溪-习水 || 纳溪、赤水、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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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G547 || 宜宾-兴文 || 宜宾、长宁、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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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G548 || 班玛-色达 || 班玛、色达(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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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G549 || 石棉-得荣 || 石棉、九龙、稻城、乡城、得荣
|-
| 50 || G550 || 越西-冕宁 || 越西(斯基)、喜德、冕宁(泸沽)
|-
| 51 || G551 || 镇远-福泉 || 镇远(青溪)、施秉、黄平、福泉(凤山)
|-
| 52 || G552 || 荔波-安龙 || 荔波、独山、平塘、罗甸、望谟、册亨、安龙
|-
| 53 || G553 || 蒙自-元江 || 蒙自、个旧、元阳、红河、元江
|-
| 54 || G554 || 永胜-祥云 || 永胜、宾川、祥云
|-
| 55 || G555 || 施甸连接线 || 永德、施甸、保山
|-
| 56 || G556 || 龙陵-瑞丽 || 龙陵(镇安)、腾冲、梁河、盈江、陇川、瑞丽(口岸)
|-
| 57 || G557 || 贡觉连接线 || 江达、贡觉、察雅
|-
| 58 || G558 || 比如-边坝 || 比如、边坝
|-
| 59 || G559 || 察隅-墨脱 || 察隅、波密、墨脱
|-
| 60 || G560 || 米林-错那 || 米林、朗县、加查、曲松、桑日、乃东、琼结、错那
|-
| 61 || G561 || 当雄-拉萨 || 当雄、林周、拉萨
|-
| 62 || G562 || 班戈-亚东 || 班戈(及牙曲记)、申扎、南木林、日喀则、白朗、江孜、康马、亚东(口岸)
|-
| 63 || G563 || 萨迦连接线 || 拉孜、萨迦
|-
| 64 || G564 || 普兰连接线 || 普兰
|-
| 65 || G565 || 札达连接线 || 札达
|-
| 66 || G566 || 西吉-天水 || 西吉、静宁、庄浪、张家川、清水、天水
|-
| 67 || G567 || 礼县-康县 || 礼县、西和、成县、康县
|-
| 68 || G568 || 兰州-碌曲 || 兰州、永靖、东乡、临夏、合作、碌曲
|-
| 69 || G569 || 曼德拉-大通 || 曼德拉、民勤、武威、大通
|-
| 70 || G570 || 永昌连接线 || 金昌、永昌
|-
| 71 || G571 || 肃北-若羌 || 肃北、阿克塞、若羌(巴什库尔干)
|-
| 72 || G572 || 贵南-乌兰 || 贵南、茶卡、乌兰(察汉诺)
|-
| 73 || G573 || 泽库-兴海 || 泽库、同德、兴海(河卡)
|-
| 74 || G574 || 称多连接线 || 称多
|-
| 75 || G575 || 老爷庙-哈密 || 老爷庙(口岸)、巴里坤、哈密
|-
| 76 || G576 || 北屯-石河子 || 北屯、石河子
|-
| 77 || G577 || 精河-昭苏 || 精河、特克斯、昭苏
|-
| 78 || G578 || 新源-尼勒克 || 新源、巩留、尼勒克
|-
| 79 || G579 || 拜城连接线 || 拜城
|-
| 80 || G580 || 阿克苏-康西瓦 || 阿克苏、阿瓦提、阿拉尔、和田、康西瓦
|-
| 81 || G581 || 喀什-伊尔克什坦 || 喀什、乌恰、伊尔克什坦(口岸)
|-
| 82 || G601 || 抚远-饶河 || 抚远、饶河
|-
| 83 || G602 || 虎林-东宁 || 虎林、绥芬河、东宁
|-
| 84 || G603 || 黑河-嫩江 || 黑河、嫩江
|-
| 85 || G604 || 黑河-加格达奇 || 黑河、加格达奇
|-
| 86 || G605 || 呼玛-乌兰浩特 || 呼玛、新林、根河、牙克石、乌兰浩特
|-
| 87 || G606 || 五常-敦化 || 五常、敦化
|-
| 88 || G607 || 哈尔滨-松原 || 哈尔滨、松原
|-
| 89 || G608 || 扎赉特旗-公主岭 || 扎赉特旗、镇赉、白城、乾安、公主岭
|-
| 90 || G609 || 珲春-珲春口岸 || 珲春、珲春(口岸)
|-
| 91 || G610 || 珲春-沙坨子 || 珲春、沙坨子(口岸)
|-
| 92 || G611 || 和龙-南坪 || 和龙、南坪(口岸)
|-
| 93 || G612 || 漫江-临江 || 漫江、临江
|-
| 94 || G613 || 沈阳-庄河 || 沈阳、灯塔、辽阳、弓长岭、岫岩、庄河
|-
| 95 || G614 || 赤峰-锦州港 || 赤峰(十家)、朝阳、南票、锦州港
|-
| 96 || G615 || 围场-张家口 || 围场(御道口)、沽源、张家口
|-
| 97 || G616 || 廊坊-雄安 || 廊坊、永清、霸州、河北雄安新区
|-
| 98 || G617 || 雄安-沧州 || 河北雄安新区、任丘、沧州
|-
| 99 || G618 || 德州-石家庄 || 德州、衡水、辛集、石家庄
|-
| 100 || G619 || 德州-晋中 || 德州、故城、南宫、隆尧、内丘、和顺、晋中
|-
| 101 || G620 || 井陉-苍岩山 || 井陉、苍岩山
|-
| 102 || G621 || 扎兰屯-阿尔山 || 扎兰屯(蘑菇气)、阿尔山(口岸)
|-
| 103 || G622 || 呼伦贝尔-罕达盖 || 呼伦贝尔、罕达盖
|-
| 104 || G623 || 满洲里-新巴尔虎左旗 || 满洲里、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
|-
| 105 || G624 || 西乌珠穆沁旗-克什克腾 || 西乌珠穆沁旗、克什克腾
|-
| 106 || G625 || 东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 || 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
|-
| 107 || G626 || 乌力吉-阿拉善左旗 || 乌力吉(口岸)、阿拉善左旗
|-
| 108 || G627 || 额济纳旗-呼鲁赤古特 || 额济纳旗、呼鲁赤古特
|-
| 109 || G628 || 兰考-乌海 || 兰考、开封、郑州、洛阳、三门峡、潼关、合阳、韩城、延川、佳县、府谷、河曲、巴彦淖尔、乌海
|-
| 110 || G629 || 乌海-西吉 || 乌海、阿拉善左旗、中卫、海原、西吉
|-
| 111 || G630 || 横山-安塞 || 横山、靖边、安塞
|-
| 112 || G631 || 商丘-南阳 || 商丘、柘城、淮阳、周口、上蔡、驻马店、社旗、南阳
|-
| 113 || G632 || 叶集-信阳 || 叶集、商城、信阳
|-
| 114 || G633 || 泗阳-阜阳 || 泗阳、宿迁、睢宁、宿州、蒙城、利辛、阜阳
|-
| 115 || G634 || 太仓港-平湖 || 太仓港、昆山、嘉善、平湖
|-
| 116 || G635 || 吴江-芜湖 || 吴江、无锡、宜兴、高淳、芜湖
|-
| 117 || G636 || 望江-大悟 || 望江、太湖、岳西、麻城、大悟
|-
| 118 || G637 || 台州-上饶 || 台州、永嘉、丽水、松阳、遂昌、江山、上饶
|-
| 119 || G638 || 青田-厦门 || 青田、景宁、庆元、松溪、南平、顺昌、沙县、大田、安溪、厦门
|-
| 120 || G639 || 马祖-福州 || 马祖、福州
|-
| 121 || G640 || 广昌-长沙 || 广昌、吉安、安福、宜春、上栗、株洲、长沙
|-
| 122 || G641 || 萍乡-新化 || 萍乡(莲花)、衡山、双峰、涟源、新化
|-
| 123 || G642 || 万宁-洋浦 || 万宁、琼中、儋州、洋浦
|-
| 124 || G643 || 沁源-霍州 || 沁源、霍州
|-
| 125 || G644 || 额尔古纳-室韦 || 额尔古纳、室韦(口岸)
|-
| 126 || G645 || 房县-兴山 || 房县、神农架、兴山
|-
| 127 || G646 || 巴东-来凤 || 巴东、鹤峰、来凤
|-
| 128 || G647 || 宜章-江华 || 宜章、临武、蓝山、江华
|-
| 129 || G648 || 钦州-崇左 || 钦州、上思、崇左
|-
| 130 || G649 || 那坡-平孟 || 那坡、平孟(口岸)
|-
| 131 || G650 || 峒中-峒中口岸 || 峒中、峒中(口岸)
|-
| 132 || G651 || 大九湖-城口 || 大九湖、巫溪、城口
|-
| 133 || G652 || 云阳-利川 || 云阳、利川
|-
| 134 || G653 || 垫江-都匀 || 垫江、丰都、武隆、道真、务川、凤冈、余庆、施秉、凯里、都匀
|-
| 135 || G654 || 松桃-岑巩 || 松桃(甘龙)、江口、岑巩
|-
| 136 || G655 || 从江-荔波 || 从江、荔波
|-
| 137 || G656 || 贵定-平塘 || 贵定(铁厂)、平塘
|-
| 138 || G657 || 安顺-罗甸 || 安顺、紫云、罗甸
|-
| 139 || G658 || 大方-普定 || 大方(雨冲)、黔西、普定
|-
| 140 || G659 || 关岭-安龙 || 关岭、贞丰、安龙
|-
| 141 || G660 || 渠县-华蓥 || 渠县、华蓥
|-
| 142 || G661 || 乐山-雅安 || 乐山、峨眉山、雅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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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 || G663 || 红原-宁蒗 || 红原、道孚、雅江、宁蒗
|-
| 145 || G664 || 稻城-香格里拉 || 稻城、香格里拉
|-
| 146 || G665 || 平武-松潘 || 平武、松潘
|-
| 147 || G666 || 景泰-兰州 || 景泰、兰州
|-
| 148 || G667 || 武威-定西 || 武威、景泰、白银、定西
|-
| 149 || G668 || 夏河-泽库 || 夏河、泽库
|-
| 150 || G669 || 同仁-贵德 || 同仁、贵德
|-
| 151 || G670 || 海东-湟源 || 海东、互助、湟源
|-
| 152 || G671 || 合水-华池 || 合水(太白)、华池
|-
| 153 || G672 || 文山-蒙自 || 文山、蒙自
|-
| 154 || G673 || 金平-金水河 || 金平、金水河(口岸)
|-
| 155 || G674 || 玉龙雪山-丽江 || 丽江
|-
| 156 || G675 || 九乡-宜良 || 宜良
|-
| 157 || G676 || 麻栗坡-勐康 || 麻栗坡(董干)、河口、金平、江城、勐康(口岸)
|-
| 158 || G677 || 勐腊-西盟 || 勐腊(易武)、勐腊、西盟(新厂)
|-
| 159 || G678 || 镇康-腾冲 || 镇康(凤尾)、瑞丽、陇川、盈江、腾冲(界头)
|-
| 160 || G679 || 乌拉斯台-奇台 || 乌拉斯台(口岸)、奇台
|-
| 161 || G680 || 塔克什肯-富蕴 || 塔克什肯(口岸)、富蕴
|-
| 162 || G681 || 阿勒泰-喀纳斯 || 阿勒泰、喀纳斯
|-
| 163 || G682 || 克拉玛依-阿拉山口 || 克拉玛依、阿拉山口(口岸)
|-
| 164 || G683 || 伊宁-都拉塔 || 伊宁、都拉塔(口岸)
|-
| 165 || G684 || 麻扎-红其拉甫 || 麻扎、红其拉甫(口岸)
|-
| 166 || G685 || 吉木乃-吉木乃口岸 || 吉木乃、吉木乃(口岸)
|-
| 167 || G686 || 塔什库尔干-卡拉苏 || 塔什库尔干、卡拉苏(口岸)
|-
| 168 || G687 || 铁门关-阿拉尔 || 铁门关、阿拉尔
|-
| 169 || G688 || 图木舒克-昆玉 || 图木舒克、昆玉
|-
| 170 || G689 || 阿拉尔-南屯 || 阿拉尔、南屯
|-
| 171 || G690 || 特克斯-喀拉峻 || 特克斯、喀拉峻
|-
| 172 || G691 || 阜康-天山天池 || 阜康、天山天池
|-
| 173 || G692 || 双湖-班戈 || 双湖、班戈
|-
| 174 || G693 || 改则-巴嘎 || 改则、巴嘎
|-
| 175 || G694 || 吉汝-亚东 || 吉汝、亚东
|-
| 176 || G695 || 隆子-麻扎 || 隆子、错那、洛扎、岗巴、吉隆、普兰、扎达、麻扎
|-
| 177 || G696 || 巴松措-巴河 || 巴松措、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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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G697 || 当雄-纳木错 || 当雄、纳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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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G698 || 淳安-黄山 || 淳安、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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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G699 || 红寺堡-泾川 || 红寺堡、镇原、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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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G700 || 兰坪-福贡 || 兰坪、福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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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G701 || 白玉-波密 || 白玉、贡觉、察雅、波密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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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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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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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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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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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 = 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
|noauthor = [[Author:习近平|习近平]]
| year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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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 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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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20号
|notes = ({{i|新华社香港2022年7月1日电}})
文本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701569.htm 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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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标题|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
{{公报标题|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
{{c|{{i|(2022年7月1日)}}}}
{{c|{{i|习近平}}}}
'''同胞们,朋友们:'''
{{gap}}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
{{gap}}首先,我向全体香港居民,致以诚挚的问候!向新就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李家超先生,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支持“一国两制”事业、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海内外同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gap}}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记载着华夏先民在岭南这片土地上的辛勤耕作。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近代史,记载着香港被迫割让的屈辱,更记载着中华儿女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波澜壮阔的百年奋斗史,记载着香港同胞作出的独特而重要的贡献。有史以来,香港同胞始终同祖国风雨同舟、血脉相连。
{{gap}}香港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历史新纪元。25年来,在祖国全力支持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
{{gap}}——回归祖国后,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的壮阔洪流中,敢为天下先,敢做弄潮儿,发挥连接祖国内地同世界各地的重要桥梁和窗口作用,为祖国创造经济长期平稳快速发展的奇迹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香港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继续保持高度自由开放、同国际规则顺畅衔接的优势,在构建我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发挥着重要功能。香港同内地交流合作领域全面拓展、机制不断完善,香港同胞创业建功的舞台越来越宽广。
{{gap}}——回归祖国后,香港战胜各种风雨挑战,稳步前行。无论是国际金融危机、新冠肺炎疫情,还是一些剧烈的社会动荡,都没有阻挡住香港行进的脚步。25年来,香港经济蓬勃发展,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稳固,创新科技产业迅速兴起,自由开放雄冠全球,营商环境世界一流,包括普通法在内的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总体稳定。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勃勃生机令世界为之赞叹。
{{gap}}——回归祖国后,香港同胞实现当家作主,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真正的民主由此开启。25年来,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稳健运行,中央全面管治权得到落实,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正确行使。制定香港国安法,建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规范,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确保了“爱国者治港”原则得到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宪制地位,有利于维护香港居民民主权利,有利于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展现出光明的前景。
{{gap}}同胞们、朋友们!
{{gap}}“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中央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国家好,为了香港、澳门好,为了港澳同胞好。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上,我曾经讲过,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确保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不走样、不变形。今天,我要再次强调,“一国两制”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了的,符合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门根本利益,得到14亿多祖国人民鼎力支持,得到香港、澳门居民一致拥护,也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同。这样的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变,必须长期坚持!
{{gap}}同胞们、朋友们!
{{gap}}温故知新,鉴往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的丰富实践给我们留下很多宝贵经验,也留下不少深刻启示。25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才能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
{{gap}}第一,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两制”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在这个前提下,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享有高度自治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特别行政区所有居民应该自觉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将为香港、澳门创造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一国”原则愈坚固,“两制”优势愈彰显。
{{gap}}第二,必须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香港回归祖国,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建立起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根本遵循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同时中央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统一衔接的,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把特别行政区治理好。特别行政区坚持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依照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gap}}第三,必须落实“爱国者治港”。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民会允许不爱国甚至卖国、叛国的势力和人物掌握政权。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保证香港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守护好管治权,就是守护香港繁荣稳定,守护七百多万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gap}}第四,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中央处理香港事务,从来都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加以考量,从来都以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香港的根本利益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中央政府的心同香港同胞的心也是完全连通的。背靠祖国、联通世界,这是香港得天独厚的显著优势,香港居民很珍视,中央同样很珍视。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巩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维护自由开放规范的营商环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中央相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香港必将作出重大贡献。
{{gap}}同胞们、朋友们!
{{gap}}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香港同胞从未缺席。当前,香港正处在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未来5年是香港开创新局面、实现新飞跃的关键期。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对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寄予厚望,全国各族人民对香港满怀祝福。在这里,我提出4点希望。
{{gap}}第一,着力提高治理水平。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是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好、发展好的迫切需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当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责任人。要忠实履行誓言,以实际行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基本法权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竭诚奉献。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贤任能,广泛吸纳爱国爱港立场坚定、管治能力突出、热心服务公众的优秀人才进入政府。要提升国家观念和国际视野,从大局和长远需要出发积极谋划香港发展。要转变治理理念,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有为政府同高效市场更好结合起来。要加强政府管理,改进政府作风,树立敢于担当、善作善成新风尚,展现良政善治新气象。
{{gap}}第二,不断增强发展动能。香港地位特殊,条件优良,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中央全力支持香港抓住国家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主动对接“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中央全力支持香港同世界各地展开更广泛、更紧密的交流合作,吸引满怀梦想的创业者来此施展抱负。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充分释放香港社会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和发展活力。
{{gap}}第三,切实排解民生忧难。“享天下之利者,任天下之患;居天下之乐者,同天下之忧。”我说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当前,香港最大的民心,就是盼望生活变得更好,盼望房子住得更宽敞一些、创业的机会更多一些、孩子的教育更好一些、年纪大了得到的照顾更好一些。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要务实有为、不负人民,把全社会特别是普通市民的期盼作为施政的最大追求,拿出更果敢的魄力、更有效的举措破难而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市民,让每位市民都坚信,只要辛勤工作,就完全能够改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gap}}第四,共同维护和谐稳定。香港是全体居民的共同家园,家和万事兴。经历了风风雨雨,大家痛感香港不能乱也乱不起,更深感香港发展不能再耽搁,要排除一切干扰聚精会神谋发展。香港居民,不管从事什么职业、信奉什么理念,只要真心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只要热爱香港这个家园,只要遵守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都是建设香港的积极力量,都可以出一份力、作一份贡献。希望全体香港同胞大力弘扬以爱国爱港为核心、同“一国两制”方针相适应的主流价值观,继续发扬包容共济、求同存异、自强不息、善拼敢赢的优良传统,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gap}}我们还要特别关心关爱青年人。青年兴,则香港兴;青年发展,则香港发展;青年有未来,则香港有未来。要引领青少年深刻认识国家和世界发展大势,增强民族自豪感和主人翁意识。要帮助广大青年解决学业、就业、创业、置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更多机会。我们殷切希望,每一个香港青年都投身到建设美好香港的行列中来,用火热的青春书写精彩的人生。
{{gap}}同胞们、朋友们!
{{gap}}“愿将黄鹤翅,一借飞云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推进“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是这一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信,有伟大祖国的坚定支持,有“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实保障,在实现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香港一定能够创造更大辉煌,一定能够同祖国人民一道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荣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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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尝恩為國有定規而司祝亦有常例此固理取
半公平事{{?|镸帚(肆?)}}乎两可處照畫一而重又逺也
兹梓里爰集議定本廟司祝{{?}}式開列于左
一議投充廟祝𦾔例以三年為度取擲{{?}}艮二十
元從多不從少同{{?}}先開先得將得{{?}}艮二十元
候續够該冩{{?}}艮數早日交清待至每年二月𫝹
八日𦾔官滿期新官上任倘有如意做一年不願
做下年者湏要早日报知以便投充
一議本廟用大罡寳茄南香新油打花燭仔每副艮{{?}}
一議納家底帋門神對帋神旦炮司祝自办
一議正月十六額燒炮四十个百子頭{{?}}炮四千
一議三月初三額燒炮五十个百止頭{{?}}炮五千
一議司祝者湏要潔浄廟堂不得穢汚地方
一議在廟營生及養鳮鴨當堂斥逐
一議自後不得在廟左右處種瓜菜
一議神旦各舖戸{{?}}{{?}}湏要燒熟為度如有不熟者
無論多少尽要將生肉除去交囬办燒猪之人如不除
去責罰值理將人工扣除
一議拜神寳燭無論大對小對理宜在司<ins>祝</ins>處取倘𠰥加意
自办大對者在司祝處取{{?}}对自携{{?}}对同炷{{?}}香炉
𠰥取二对自携二对全炷二香炉倘𠰥燒有燒猪或{{?}}福
或{{?}}炮或取三对四对五对任從携多少炷齊各香炉也
一議神旦燒之炮𦾔任期滿新上任者不用承頂以照𦾔例
一議善男信女到廟𭆞神無非求神作福保䕶平安
庇祐發財耳不許私自登堂誓{{?}}如有特頑不遵者
任從司祝罰香油若干如司祝徇情一𦀇梓里查確即
將司祝推出永不複任司祝艮不得取囬無得異言自立
例之後不惟各梓友求神者固宜奉行即此為司祝者
更當凛導也
光緒二十年甲午仲春吉旦立雲林廟司祝規例存照{{?}}<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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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𦾔官滿期新官上任倘有如意做一年不願
做下年者湏要早日报知以便投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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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納家底帋門神對帋神旦炮司祝自办
一議正月十六額燒炮四十个百子頭{{?}}炮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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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自後不得在廟左右處種瓜菜
一議神旦各舖戸{{?}}{{?}}湏要燒熟為度如有不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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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就佩洛西窜访中国台湾地区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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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T23:00:12Z
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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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w:WP:HOTCAT|HotCat]]已添加[[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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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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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w:美國眾議院議長|美国国会众议长]][[w:南希·佩洛西|佩洛西]][[w:2022年南西·裴洛西訪問台灣|窜访中国台湾地区]]。这是台美勾连的升级,性质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这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是对[[w:一個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个中国]]原则和[[w: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严重违背,是对[[w:国际法|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严重践踏,是美国对中国作出严肃政治承诺的背信弃义,向“[[w:台灣獨立運動|台独]]”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我们对此坚决反对,表示严厉谴责和强烈抗议。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w:臺灣問題|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一段时间来,美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屡屡采取错误言行,不断提升[[w:中華民國與美國關係史|台美官方往来]]层级,加大台美军事勾连,不断[[w:美國對台軍售|售台武器]],助台“以武拒统”。[[w:美国国会|美国国会]]频频发表涉台错误言论,提出并审议通过多部[[w: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涉台消极议案]]。美方的做法企图歪曲掏空一个中国原则,打“台湾牌”,“以台制华”,阻挠[[w:中国统一|中国完全统一]]和[[w: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民族复兴]]进程。[[w:喬·拜登政府|美国现任政府]]不仅不改变[[w:En:Presidency of Donald Trump|上届政府]]犯下的严重错误,反而进一步拉拢盟友,拉帮结伙打“台湾牌”,在国际上大肆攻击[[w: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散布“[[w:台灣地位未定論|台湾地位未定]]”谬论,企图推动台湾问题国际化。
“台独”分裂是祖国统一的最大障碍,是民族复兴的严重隐患。民进党当局顽固坚持“台独”错误立场,甘心为美国[[w:反華|反华]]势力充当遏华棋子,更加肆无忌惮谋“独”挑衅。这完全是误判了形势,打错了算盘!他们为了一己之私,顽固挑战一个中国原则,拒不承认“[[w:九二共識|九二共识]]”,制造两岸对抗,顽固“倚美谋独”。[[w:蔡英文政府|民进党当局]]的谋“独”行径和出卖民族利益的与美勾连活动,只会将台湾推向灾难深渊,给广大台湾同胞带来深重祸害。
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不以美方一些顽固反华势力的意志而转移,不被“台独”分裂势力的痴心妄想而左右。实现祖国统一的时与势始终牢牢把握在我们的手中。美国反华势力和台湾民进党当局无论采取什么行径,都无法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佩洛西之流无论以什么方式“挺台遏华”,都无法阻挡中国统一的历史进程。
我们敦促美方看清台湾问题的历史经纬,认清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和现状,以实际行动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履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要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我们正告民进党当局,彻底放弃“台独”图谋,不要在“台独”的死路上一条道走到黑。否则,任何谋“独”行径都将在中国人民反“独”促统的强大力量下粉身碎骨。
[[Category:佩洛西访台]]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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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南希·佩洛西議長就國會代表團訪問台灣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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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7:05:08Z
Longway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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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问题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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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问题 ==
@[[User:Longway22|Longway22]] 题目是不是“'''佩洛西有關國會代表團訪問台灣的聲明'''”? [[User:Johnson.Xia|Johnson.Xia]]([[User talk:Johnson.Xia|留言]]) 2022年8月5日 (五) 20:21 (UTC)
:{{ping|Johnson.Xia}}考慮文庫本地收錄關聯主題之及本地相關針對署名衍生之個別論述,現用名稱可減低一定模糊空間,而該名稱也為官方中文版發佈之正式名稱,相信無論歧義度或代表度均較為適合。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7: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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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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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6:52:03Z
银色雪莉
28258
据1961年12月号《剧本》杂志和1962年4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单行本原件校正篇目,原件用字如此,悉依其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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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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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荷珠配/序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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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二場|第二場]]
*[[荷珠配/第三場|第三場]]
*[[荷珠配/第四場|第四場]]
*[[荷珠配/第五場|第五場]]
*[[荷珠配/第六場|第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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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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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
28258
据初版校出,原文半繁简,悉仍其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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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有不少話剧已改編为各种地方戏。戏曲节目改編为話剧的还不多見。为了繼承传統,发揚民族风格,理当这么試驗試驗。不試驗便不易找出困难何在。
{{gap}}最近,我試驗着把川剧的《荷珠配》改編为話剧。能否上演,演出能否成功,我都不知道。可是,我得到了一点“經驗之談”,写在这里。
{{gap}}一、当我一想作这个試驗的时候,就想到:在穿插上,話剧能够更集中,更簡炼。我须以此胜过戏曲。这个作到了:川剧的《荷珠配》有十場戏,我給縮减到六場。
{{gap}}可是,这里幷非沒有問題。戏曲中的过場戏頗有作用,它旣能极簡单地說明情节的变化,而且有时候又能有声有色。比如說:台上有一家人正在逃难,而强盗或敌兵已到,一家人就面朝內立着,强盗或敌兵疾风急浪地上来,又鑼鼓喧天地匆匆下去。这一过場交代了情节,且有声有色。話剧无此便利。話剧可以用效果代替过場,但不如过場那样鮮明生动。
{{gap}}戏曲能在过場中施展技巧,如疾走的舞步或蕩馬,甚至摔搶背或吊毛儿,本来沒戏,而以技巧博得采声。話剧又无此便利。
{{gap}}当然,戏曲中的过場幷不都如此,有时候虽看到說明情节的責任,而纖冗无力,只听鑼鼓响,不見戏出来。
{{gap}}話剧为了集中,能够删减冗弱无力的过場戏,这是一个好处。但不易运用那簡单而有力的过場戏,更不能在过場戏中施展技巧,这是一失。一得一失,只能算收支相抵。在改編《荷珠配》时,我只顧到了集中,而沒敢冒险利用过場戏。是否应当利用它,和如何利用它,我把这当个問題,放在这里。
{{gap}}二、在改編时,我改动了一些情节。我是这么想:川剧的《荷珠配》旣然大胆地給老本子加以改动,我为什么不可以再改呢?可是,这是改編呢,还是借題再創造呢?这又是一个問題。
{{gap}}在原剧中,金家与黃家俱因荒乱而逃亡,我不愿以这样的外来的因素来推动剧情的发展,所以改为:黃員外来求亲,本来是为夺取金家的产业,而在婚后把金三官与貞凤都赶了出来,霸占了財产。这样,旣能显出剧情的有机发展,也增加了大魚吃小魚的一层闡明。这个变动不小。
{{gap}}更大的变动是荷珠配了赵旺——原剧是她嫁給了状元。这是很大的变动!
{{gap}}应該不应該这样变动呢?
{{gap}}当然,剧本前后的安排都順理成章,剧情发展水到渠成,非此不可,改动,卽使是很大的改动,也是可以的。可是,一不留神,便会以今說古,把古人所沒有的、不能有的思想感情,硬塞进去,就不大对头了。再說,一出戏的情节,往往决定于作者的思路与当时人民的愿望。若是情节大加改动,能不能还保存古人的天眞的愿望呢?黃員外吞吃了金三官这条較小的魚,自古有之,可以講得通。荷珠配赵旺也是这么妥当嗎?我还說不清楚。也当个問題,放在这里吧!
{{gap}}三、不知別人如何,我自己有这个习慣:去看戏曲,我总希望听到些好的歌唱,看到演員們的眞工夫——最好有些絕技。去看話剧呢,我知道演員旣不唱,也不甩发,耍雉鷄翎;我就希望由剧中得到思想上的启发。这幷不是說,我輕視戏曲的思想性或話剧的表演技巧,不过是注意之点有些差別而已。可是,在改編戏曲为話剧的过程中,这点差別給我带来不少困难。
{{gap}}我是要把一出戏曲改編为話剧。按照上述的习慣,我自然要求自己叫改編的作品有較强的思想性,而不要求演員們走四方步、耍紗帽翅儿。可是,怎么使思想性加强呢?在某一些戏曲节目里,只要把音乐、歌唱、舞蹈,穿插等等組織得很好,就可以成为热热鬧鬧的戏,思想性不十分强烈也未为不可。(有許多戏曲节目是思想性与艺术性都很高的。)那么,把音乐歌唱等等都删掉,变成話剧,我上哪儿去找更多的思想性来补充呢?凭我的一点点本事,实在难以胜任。若不这样办吧,则旣无歌舞,又思想平平无奇,可有可无,改它作甚?若努力这样去作吧,又恐怕改来改去,面貌全非,与戏曲原著无关了,那怎能叫作改編呢?
{{gap}}是呀,連写台詞也是这么顧此失彼,不知如何是好。我下笔写台詞的时候,耳中老有川剧的鑼鼓声、帮腔声和歌唱声。我的語言不由地就袭用了旧的話白与唱詞。“哎呀状元哪!”“何事惊慌?”“且住!”……不断地来到我的耳中,也就順手儿落在紙上。于是,台詞儿遵古有余,而清新不足。有的地方还是新旧两摻,很不一致。为矫此弊,想用力舍旧取新吧,又怕台詞太新,失去戏曲原有的味道。这种台詞儿究竟应当怎么写呢?是該全旧,还是应当全新?若是新旧两摻为妙,则新旧語汇的比例怎样才算合适呢?我不知道。若是随便一写,非馿非馬,总非上策!
{{gap}}人物的形象与动作也有这样的困难:以丑角来說吧,我老想着鼻子上抹着豆腐块儿的人,而想不出把他放在話剧里应是什么样子。戏曲中的丑角,就凭他(或她)的服装、扮象儿,一露面便招笑。話剧中的丑角有此方便嗎?若是过多地袭用那老一套,恐怕就成为打折扣的戏曲丑角了——抹豆腐块的人出来,而沒有鑼鼓,也不歌唱。若从新創造吧,又沒把握!抓不到一定的形象,而欲性格鮮明,頗有些困难。
{{gap}}最难办的是:在戏曲里,到了时机,演員叫起板来,只要唱得好,戏就往上升,台上一曲高歌,台下点头默贊。話剧可不好办,以大段朗誦詩代替歌唱,偶一为之,未为不可;屡屡如此,恐怕就会失敗。改用大段对白,也有危险。如此說来,就非添新东西不可。可是,添什么呢?以川剧《荷珠配》而言,我覚得它的喜剧气氛还不太足,我就从这里下手,使金三官充分地丑化,而且把小姐也变成旣胖且蠢,甚至給小生也添点可笑的动作,以便加强喜剧的气氛。这么作对不对,暫且不說。更要紧的是:川剧《荷珠配》是新近修改过的,所以还有某些不成熟的地方。假若是一出已經成熟的戏曲,可怎么办呢?比如說,改編京戏的《打渔杀家》为話剧吧。它的戏剧冲突很强烈,人物性格十分鮮明,場子紧凑,唱腔膾炙人口,行舟与停泊的舞姿又极美好。这怎么改呢?說到这里,恐怕这种改編工作还应是再創造,而不是順着竿儿爬;那爬不出名堂来。想想看,剝去萧恩、桂英与敎师爷等的服装、扮象儿,而且旣不唱,也不舞,光把原来的故事架子摆在台上,怎能成为戏呢?戏曲与話剧这两种形式之間有个相当大的距离!据我看,由戏曲改編的話剧,当然要适当地吸收一些戏曲中的好东西,而主要地是要再創造。要不然,改編的話剧就无从胜过原来的老本子。这种工作旣要尽到新旧的結合,也要爭奇斗胜,各尽所长。千万別放弃自己的长处!
{{gap}}不动手,不知困难所在,也就无从克服困难。在事前,我沒想到会遇上这么多問題——語言的,人物形象的,穿插的……等等。一动手,我招架不住了。这点“經驗之談”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大家指敎,以便更好地进行試驗,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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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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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有不少話剧已改編为各种地方戏。戏曲节目改編为話剧的还不多見。为了繼承传統,发揚民族风格,理当这么試驗試驗。不試驗便不易找出困难何在。
{{gap}}最近,我試驗着把川剧的《荷珠配》改編为話剧。能否上演,演出能否成功,我都不知道。可是,我得到了一点“經驗之談”,写在这里。
{{gap}}一、当我一想作这个試驗的时候,就想到:在穿插上,話剧能够更集中,更簡炼。我须以此胜过戏曲。这个作到了:川剧的《荷珠配》有十場戏,我給縮减到六場。
{{gap}}可是,这里幷非沒有問題。戏曲中的过場戏頗有作用,它旣能极簡单地說明情节的变化,而且有时候又能有声有色。比如說:台上有一家人正在逃难,而强盗或敌兵已到,一家人就面朝內立着,强盗或敌兵疾风急浪地上来,又鑼鼓喧天地匆匆下去。这一过場交代了情节,且有声有色。話剧无此便利。話剧可以用效果代替过場,但不如过場那样鮮明生动。
{{gap}}戏曲能在过場中施展技巧,如疾走的舞步或蕩馬,甚至摔搶背或吊毛儿,本来沒戏,而以技巧博得采声。話剧又无此便利。
{{gap}}当然,戏曲中的过場幷不都如此,有时候虽看到說明情节的責任,而纖冗无力,只听鑼鼓响,不見戏出来。
{{gap}}話剧为了集中,能够删减冗弱无力的过場戏,这是一个好处。但不易运用那簡单而有力的过場戏,更不能在过場戏中施展技巧,这是一失。一得一失,只能算收支相抵。在改編《荷珠配》时,我只顧到了集中,而沒敢冒险利用过場戏。是否应当利用它,和如何利用它,我把这当个問題,放在这里。
{{gap}}二、在改編时,我改动了一些情节。我是这么想:川剧的《荷珠配》旣然大胆地給老本子加以改动,我为什么不可以再改呢?可是,这是改編呢,还是借題再創造呢?这又是一个問題。
{{gap}}在原剧中,金家与黃家俱因荒乱而逃亡,我不愿以这样的外来的因素来推动剧情的发展,所以改为:黃員外来求亲,本来是为夺取金家的产业,而在婚后把金三官与貞凤都赶了出来,霸占了財产。这样,旣能显出剧情的有机发展,也增加了大魚吃小魚的一层闡明。这个变动不小。
{{gap}}更大的变动是荷珠配了赵旺——原剧是她嫁給了状元。这是很大的变动!
{{gap}}应該不应該这样变动呢?
{{gap}}当然,剧本前后的安排都順理成章,剧情发展水到渠成,非此不可,改动,卽使是很大的改动,也是可以的。可是,一不留神,便会以今說古,把古人所沒有的、不能有的思想感情,硬塞进去,就不大对头了。再說,一出戏的情节,往往决定于作者的思路与当时人民的愿望。若是情节大加改动,能不能还保存古人的天眞的愿望呢?黃員外吞吃了金三官这条較小的魚,自古有之,可以講得通。荷珠配赵旺也是这么妥当嗎?我还說不清楚。也当个問題,放在这里吧!
{{gap}}三、不知別人如何,我自己有这个习慣:去看戏曲,我总希望听到些好的歌唱,看到演員們的眞工夫——最好有些絕技。去看話剧呢,我知道演員旣不唱,也不甩发,耍雉鷄翎;我就希望由剧中得到思想上的启发。这幷不是說,我輕視戏曲的思想性或話剧的表演技巧,不过是注意之点有些差別而已。可是,在改編戏曲为話剧的过程中,这点差別給我带来不少困难。
{{gap}}我是要把一出戏曲改編为話剧。按照上述的习慣,我自然要求自己叫改編的作品有較强的思想性,而不要求演員們走四方步、耍紗帽翅儿。可是,怎么使思想性加强呢?在某一些戏曲节目里,只要把音乐、歌唱、舞蹈,穿插等等組織得很好,就可以成为热热鬧鬧的戏,思想性不十分强烈也未为不可。(有許多戏曲节目是思想性与艺术性都很高的。)那么,把音乐歌唱等等都删掉,变成話剧,我上哪儿去找更多的思想性来补充呢?凭我的一点点本事,实在难以胜任。若不这样办吧,则旣无歌舞,又思想平平无奇,可有可无,改它作甚?若努力这样去作吧,又恐怕改来改去,面貌全非,与戏曲原著无关了,那怎能叫作改編呢?
{{gap}}是呀,連写台詞也是这么顧此失彼,不知如何是好。我下笔写台詞的时候,耳中老有川剧的鑼鼓声、帮腔声和歌唱声。我的語言不由地就袭用了旧的話白与唱詞。“哎呀状元哪!”“何事惊慌?”“且住!”……不断地来到我的耳中,也就順手儿落在紙上。于是,台詞儿遵古有余,而清新不足。有的地方还是新旧两摻,很不一致。为矫此弊,想用力舍旧取新吧,又怕台詞太新,失去戏曲原有的味道。这种台詞儿究竟应当怎么写呢?是該全旧,还是应当全新?若是新旧两摻为妙,则新旧語汇的比例怎样才算合适呢?我不知道。若是随便一写,非馿非馬,总非上策!
{{gap}}人物的形象与动作也有这样的困难:以丑角来說吧,我老想着鼻子上抹着豆腐块儿的人,而想不出把他放在話剧里应是什么样子。戏曲中的丑角,就凭他(或她)的服装、扮象儿,一露面便招笑。話剧中的丑角有此方便嗎?若是过多地袭用那老一套,恐怕就成为打折扣的戏曲丑角了——抹豆腐块的人出来,而沒有鑼鼓,也不歌唱。若从新創造吧,又沒把握!抓不到一定的形象,而欲性格鮮明,頗有些困难。
{{gap}}最难办的是:在戏曲里,到了时机,演員叫起板来,只要唱得好,戏就往上升,台上一曲高歌,台下点头默贊。話剧可不好办,以大段朗誦詩代替歌唱,偶一为之,未为不可;屡屡如此,恐怕就会失敗。改用大段对白,也有危险。如此說来,就非添新东西不可。可是,添什么呢?以川剧《荷珠配》而言,我覚得它的喜剧气氛还不太足,我就从这里下手,使金三官充分地丑化,而且把小姐也变成旣胖且蠢,甚至給小生也添点可笑的动作,以便加强喜剧的气氛。这么作对不对,暫且不說。更要紧的是:川剧《荷珠配》是新近修改过的,所以还有某些不成熟的地方。假若是一出已經成熟的戏曲,可怎么办呢?比如說,改編京戏的《打渔杀家》为話剧吧。它的戏剧冲突很强烈,人物性格十分鮮明,場子紧凑,唱腔膾炙人口,行舟与停泊的舞姿又极美好。这怎么改呢?說到这里,恐怕这种改編工作还应是再創造,而不是順着竿儿爬;那爬不出名堂来。想想看,剝去萧恩、桂英与敎师爷等的服装、扮象儿,而且旣不唱,也不舞,光把原来的故事架子摆在台上,怎能成为戏呢?戏曲与話剧这两种形式之間有个相当大的距离!据我看,由戏曲改編的話剧,当然要适当地吸收一些戏曲中的好东西,而主要地是要再創造。要不然,改編的話剧就无从胜过原来的老本子。这种工作旣要尽到新旧的結合,也要爭奇斗胜,各尽所长。千万別放弃自己的长处!
{{gap}}不动手,不知困难所在,也就无从克服困难。在事前,我沒想到会遇上这么多問題——語言的,人物形象的,穿插的……等等。一动手,我招架不住了。这点“經驗之談”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大家指敎,以便更好地进行試驗,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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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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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老年间的那么一天,上午。
地点土财主金三官宅内,客厅)。
人物
赵旺
荷珠
赵鹏
王兴
金三官黄员外黄家的管家仆人数人金贞凤
〔厅内悬灯结彩,而缺乏喜气:灯是破的,彩是旧的。
〔赵旺夹着把条帚,弯着腰东找西找。
〔荷珠上。
荷珠赵旺哥!赵旺哥!
赵旺是荷珠姐呀?
荷珠可不是我!除了我,还有谁叫你赵旺“哥”呀?
赵旺一点不错!一天到晚,东也喊赵旺,西也喊赵旺,只有你叫我一声赵旺哥!你呀,真是个好姑娘。没错儿!
荷珠唉!心里一样苦,肩膀才会一边齐!咱们不都是苦人吗?
赵旺对!
荷珠赵旺哥,你弯着腰干什么呢?
赵旺我?找一个芝麻!
荷珠一个芝麻?赵旺哥,你怎么专会给自己找麻烦呢?简直有点傻气!
赵旺我并不傻:谁无缘无故,瞪着包子大的眼睛,找那么小的小玩艺儿呢?
荷珠那么,是怎么一回事呢?
赵旺是呀,老员外刚才吃了个烧饼,掉了一个芝麻,叫我非找到不可!
荷珠嗯!员外就是那么细打算盘的人!你找了半天啦?
赵旺有一顿饭的工夫了!
荷珠别忘了,今天是员外的生日,事情多的很!你怎能老在这儿找芝麻呢?
赵旺员外说了:找不到芝麻,生日不过了!荷珠姐,你给想个主意吧!
荷珠好吧,你先别出声,我给你好好地想。
赵旺(静默了一小会儿)荷珠姐,想起来没有?
荷珠你看,刚想起个头儿来,又忘了!啊……有啦!你出去买个烧饼,把它吃了,剩下一个芝麻,还给员外,不就行了吗?
赵旺对呀!荷珠姐,你真有点聪明!(要走又止)可是呀,我那个芝麻不能跟原来的那个一样呀!员外认出来,又得臭骂我一顿!
荷珠芝麻都差不多,员外认不出来。
赵旺好!我买去!(欲走又停)荷珠姐,你帮了我,我怎么帮帮你呢?
荷珠我的事儿大,怕你帮不了。
赵旺说说,说说,说不定我就能帮上忙!
荷珠你看,今天不是员外的生日吗?
赵旺是呀,我还没忘。
荷珠员外作寿,赵相公不得过来行个礼吗?
赵旺那是自然。虽然赵相公跟小姐还没办有事,可是谁都知道他们早定了婚,女婿怎能不给老丈人拜寿来呢?
荷珠可是呀,员外叫相公在这儿用功读书,只供给他每天两顿饭。
赵旺还不是什么好饭!
荷珠员外始终不给他作一件衣裳。今天高朋满座的,相公那一身破破烂烂,怎么好出来行礼呀?
赵旺这是小姐告诉你的吧?
荷珠不是。
赵旺不是?对了,小姐害羞,不好开口。你应当先提醒小姐一声儿。
荷珠是呀,我试着步儿说:小姐呀,书房里那位秀才,蔫乎乎的!
赵旺傻乎乎的!
荷珠心眼儿热乎乎的!
赵旺衣裳烂乎乎的!
荷珠我这么一说呀,你猜怎么着?
赵旺小姐就动了心,直要哭?
荷珠哭?小姐哏哏地笑了!头摇得波浪鼓儿似的,嘴撇得瓢儿似的!
赵旺小姐怎么啦?
荷珠怎么啦?小姐有点看不起秀才!
赵旺看不起?秀才是人有人才,文有文才,又老实,又忠厚!
再看小姐……
荷珠(摆手,低声)你可千万别说小姐长的……
赵旺我是直心眼儿!我看,秀才象个大姑娘,小姐倒象个大胖小子!
荷珠别再说!秀才眉清目秀,可就是穷。
赵旺那不是秀才的过错。赵家原先不是也很体面吗,所以员外才把小姐给了秀才。后来,赵家遭了不幸,只剩下秀才一个人,才来到这里,天天念书,念的声儿可大哩,大概都是好书。
荷珠可是小姐说啦:她一听见“子曰”就头疼,一听见“诗云”就要发脾气!咱们呀,得想个主意,弄件整齐衣服,叫秀才穿上去拜寿。
赵旺说了半天,是这点事呀?好办!(脱衣)拿这件去!
荷珠你算了吧!穿上这件衣服,还象个秀才吗?〔赵鹏哼哼唧唧地上。
荷珠哟!秀才来了!我快躲开,你跟秀才要过衣服来,我给缝缝吧。(急下)
赵鹏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
赵旺穿上破棉袄!
赵鹏(这才看见)啊?原来是赵旺。
赵旺是我。(行礼)相公,有什么事吗?
赵鹏我么?想见见员外,叫他给我买几本书。
赵旺我劝你,相公,先别那么办!
赵鹏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陰!买书要紧,万不能再耽误了一寸金子啊!
赵旺你看看,今天不是员外的生日吗?(指灯彩)
赵鹏(看)是呀!是呀!
赵旺相公,先拜寿,别提买书!我这儿正发愁,怎么给你找件整齐衣服!
赵鹏愁什么呢?这衣裳么,正是穷秀才的本色!有道是君子忧道不忧贫!(正襟抖袖,掉下一块破布来)
赵旺别拉喽,又掉下一块来!快走,找不到好衣裳,就让我先找个人给你缝缝这一件吧。
赵鹏等我想上一想!
〔王兴捧着锦匣,兴高采烈地从外面跑进来。
赵旺王管家,拿着什么呀?
王兴这个?东庄黄员外送来的礼单。待会儿他还亲自来拜寿!
赵旺不就是长的象马猴的那个人吗?
王兴长的象马猴?看看这是什么礼物吧!八仙寿幛全幅,松鹤遐龄金匾一方,寿酒八坛,彩缎十匹!站稳当点,别吓个跟头!
赵旺我还不至于那么爱摔跟头!
赵鹏啊,王兴,王管家!
王兴哟!赵相公,你看,我怎么没看见你!
赵鹏你的眼眶子太高了!烦你回禀一声,我要买几本书。马上要买,非买不可!
王兴那,还请相公自己去说。员外今天作寿,大概只收礼物,不往外拿钱,我不敢开口!(把锦匣置于桌上,下)
赵旺相公,你可真老实!瞧他那带理不理的劲儿!
赵鹏啊,赵旺,昔日韩信受胯下之辱,后来登坛拜帅!我笔下横扫千篇,就是不打架!哈哈哈!
赵旺相公,别哈哈啦!走,缝衣裳去。我也得去买个烧饼。
〔金三官在后面高喊:“王兴!王兴!”
赵旺员外来了!快走吧!(扯秀才下)
〔金三官上。
金三官王兴!王兴!(东看西看)
王兴来喽!来喽!(上)
金三官我今天作寿,你不在这儿伺候着,上哪儿玩去了?
王兴员外爷,我忙得这个样儿,还有工夫玩吗?
金三官你看!(指茶具)茶壶茶碗不收起去,摆在这儿干什么?专等客人一个劲看茶壶,不沏茶不行吗?
王兴是!是!我马上叫人拿走!(喊)赵旺!赵旺!(无应声)嘿!赵旺上哪儿玩去了?
金三官你自己没长着手吗?
王兴是!是!我把它收起去!
金三官等等!到厨房看看去,把肘子、猪肝儿、猪肚子、猪大肠,全给我留下,别都便宜了客人!
王兴是!是!我马上去!
金三官等等!把小鸡子都轰到后院去,别叫亲友们看见!他们一看见鸡毛掸子,就想吃鸡,何况看见我的九斤黄呢!
王兴(高叫)哎呀员外呀!
金三官你喊什么呀?吓我一跳!
王兴今天有贵宾,我看得杀两只肥母鸡!
金三官什么样的客人,值得杀鸡款待呢?
王兴(拿起锦匣)员外请看!(递)
金三官(看)啊?这么厚的礼物?(跳)啊哈,啊哈,哈哈哈……!
王兴(也跳)啊哈哈哈!
金三官(再看)啊?黄龙衮,黄员外?不对!不对!这是送错了地方!
王兴没送错,是给员外的!
金三官送给我的?啊哈,啊哈,哈哈哈哈……!
王兴啊哈哈哈!
金三官哎呀,不对!越想越不对!黄、金二家一向不和,他,他又安着什么坏心呢?
王兴他不会有坏心眼儿!
金三官你怎么知道?他这是先给我个甜头吃,然后狠狠地坑我一下子!
王兴他是真心来拜寿!员外忘啦,他的老婆不是死了吗?
金三官他的老婆死了,难道叫我赔一个吗?
王兴我是说,我是说……
金三官说什么呀,干活儿去!
王兴是!(端茶具下)
金三官嗯!好好想想吧!黄龙衮,黄员外,笑里藏刀,心眼比狐狸还更坏!他爸爸,还有他,多少年来跟我是冤家!我睡炕,他住楼,事事压着我一头!大前年,我老伴儿到棺材里面睡大觉,黄家假装不知道,烧纸没给送一张,连条黄狗也没来吊吊孝!为什么,今天忽然送厚礼,光那个锦匣就值好几吊?莫非是,他看中,我的女儿小贞凤?要我的小娇生,还得要陪陪送,至少敲我好地两三顷!哼!黄龙衮,你小子真叫会算账!怎奈呀,针尖对麦芒,金三太爷不会上你的当!王兴!王兴!
〔王兴上。
王兴来喽!
金三官王兴,我把你个吃里爬外的东西!
王兴员外,员外,此话从何说起呀?
金三官说吧,黄龙衮给了你多少钱!
王兴员外,他干吗给我钱呢?
金三官刚才你干吗忽然提起他死了老婆呢?
王兴员外,你真聪明,真可佩服!我那么一句话,会叫你想出这么远去,真了不得,得啦,事情没得瞒过你去,我实话实说吧!黄员外呀,看上了咱们贞凤小姐!
金三官他给了你多少钱?
王兴他说了,事情办妥之后,他有份儿人心!我也不能独吞,必定分给员外一半!
金三官胡说!
王兴是!我说错了,不是平分,是三七成分账,我要三成,给员外七成!
金三官这还象句人话!
王兴那么,员外看这门亲可以作?
金三官你看呢?
王兴事情全由员外作主,我哪敢说什么呢!我只看出这么一点来:那个穷秀才,死吃你一口,一点出息也没有!再看看黄员外,牛羊满圈,骡马成群,广有田园,值得挂千顷牌!
金三官那我都知道!正因为他是县里的首户,我才心里有点嘀咕!
王兴员外请想:任凭怎么说,他要作了员外的女婿,一定对你有好处。比如说吧,他跟知县太爷是把兄弟,以后咱们打官司就有点照顾。
金三官嗯!嗯!
王兴我知道员外心慈面软,不好意思撵走那个穷秀才,对吧?
金三官那没难处!我说把他轰出去,谁也拦不住!
赵鹏(内白)赵旺,带路!
王兴哟,他来了!
〔赵旺上。
赵旺员外,赵秀才来拜寿,给你这个芝麻。员外,我可没给换上个小一号的!
金三官废话!放在盒子里!
赵旺是!(对外)有请赵相公!
〔赵鹏上。
赵鹏岳父大人在上,小婿大礼参拜,祝岳父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金三官下跪何人?
赵鹏小婿赵鹏。
金三官是赵鹏,不是一堆会出声的破布啊?起来!
赵鹏谢岳父!(立)
金三官站在一旁,听我教训!
赵旺(拿过一椅)秀才,坐下。这儿有我站着就够了!
金三官赵旺,你大胆!下站!赵鹏,你在这里白混饭吃,胸无大志,学问全没长进,算怎么一回事呢?
赵旺秀才一天到晚老念书,我一句也听不懂!
金三官赵旺,闭上你的嘴!
赵旺(嘟囔)有公道话不说,憋得慌!
金三官赵鹏,这样下去,把我的粮食都吃光,你也成不了材料,你得打个主意!
王兴是呀,也该出去活动活动了!
赵鹏岳父大人,我无家可归,叫我上哪里去呢?
金三官那,你自己瞧着办吧!
赵鹏那么,婚姻之事呢?
金三官我正要问你呢!我的女儿娇生惯养,你田无一亩,房无一间,拿什么养活她呢?甭盘算我的产业!我这分产业是父一辈子一辈费尽心机挣下的,不能叫个书呆子三下五除二地弄光了!把产业交给你,我躺在棺材里也不会安心!
赵鹏难道说,岳父大人有悔婚之意么?
金三官你看呢?
赵鹏有婚约为证,岂可反悔?人而无信,不知其何也!
赵旺县衙门是告状的地方。
赵鹏着哇!我会下笔万言,引经据典地写状子!
王兴也要看知县跟谁是把兄弟!
金三官着哇!凭两家大户,还怕打官司么?
赵旺秀才是秀才!
赵鹏着哇!今天我是秀才,等到金榜题名,我就身披大红,头戴金花,好不威风也!
赵旺不要别的,来个状元!
赵鹏着哇!小姐么就成了状元夫人!
王兴那状元都是文曲星下界!
金三官着哇!哪有这样一身破烂的文曲星呢!
王兴远水解不了近渴,谁知道他什么时候才走好运呢?员外,不要耽误了小姐的青春哪!
金三官王兴,给这个穷酸五吊钱,叫他写下退婚书!
王兴嗻!
赵鹏莫说是五吊钱,就是黄金万两,我也不会写下退婚书!赵鹏告退。员外,你要三思而后行!(下)
赵旺秀才!(也往外走)
金三官赵旺!你上哪里去?
赵旺我去告诉小姐。
`
金贞凤孩儿喜从何来?
金三官东庄的黄员外有意……啊,儿来看!(拿起锦匣)
金贞凤哎呀,真没见过这么厚的礼物!
金三官是呀。他有意……
金贞凤他有意什么呀?
〔王兴上。
王兴员外,贵客到!
金三官黄员外吗?有请!
〔王兴下。
金三官荷珠,带小姐藏在后面。(对金贞凤)儿呀,你自己相看相看吧!
荷珠那么,赵秀才呢?
金三官小丫头少说话,到后边去!
荷珠这真是没听说过的事!
〔荷珠同金贞凤下。
〔王兴引黄员外上。黄家仆人一群,分执礼品上。
金三官黄员外,这真不敢当啊!哈哈哈!
黄员外老岳父请上,小婿大礼参拜!
赵旺这倒痛快!
金三官慢来!慢来!黄员外还没派媒人前来提亲,怎好岳婿相称啊?
黄员外小婿自己前来提亲,不更亲热吗?老岳父请看:我的脸,胖胖的!我的衣服,绕眼金光的!我的帽子,亮堂堂的!我的靴子,二两一只,四两一双的!金三官黄员外,你的家业比我的大,一想起女儿的嫁妆,我心里就有点不安:多了送不起,少了不象话!
黄员外老岳父,千万千万别不安,我既不要灯,也不要蜡,从此咱们是一家,今天呀,谁提嫁妆是个大王八!你耕地,我出牛,我要不出是个大马猴!你的房,我来住,你去住那大高楼!咱两家,结了婚,知府知县都得来认亲!我有金,你有银,凑在一块儿成了最阔的人!我拜寿,又认亲,管保这是上等婚!(跪下磕头)
金三官还礼,还礼。贤婿请起!
黄员外(立)刘管家!
刘管家在!员外有何吩咐?
黄员外赏给这里的男女仆人,每人大钱五吊!
王兴谢姑老爷的赏!
赵旺没骨头!
王兴(扯金三官的袖子)员外,得回赏啊!
金三官啊?这,嗯,必、必得回赏吗?
赵旺一到赏钱,他就结巴了!
黄员外老岳父,我不准我的仆人接赏,请不必分心!
金三官那我就依实了,免赏!王兴,领黄员外到花厅看茶,沏二百钱一包的好茶叶!
王兴是!黄员外,请!
〔王兴同黄员外、仆人等下。
赵旺员外,你头上出了汗,擦擦吧!
金三官混账,下站!贞凤,出来!
〔荷珠同金贞凤上。
金三官儿呀,你看清楚没有?
金贞凤怪羞人的,怎好多看!
荷珠我倒看清楚了!两个搧风耳朵。
金三官那是元宝耳朵!
荷珠一双母狗眼!
金三官丹凤眼!贞凤,你自己说!
金贞凤我看,我看,他的衣裳鞋帽多么讲究,多么漂亮!
赵旺小姐,你又不跟衣裳鞋帽结婚!
金三官赵旺,出去!
赵旺谢员外!在这儿站着,浑身不得劲儿!(下)
金三官儿呀,你的亲事就这么定规了吧?
金贞凤全凭爹爹作主!
金三官这才是孝顺的孩子!好好去接待女眷们去吧。那礼物重的,酒饭招待;礼物轻的,清茶恭候!
金贞凤遵命!
荷珠嗐!
〔荷珠同金贞凤下。
金三官哎呀呀,我倒错想了黄龙衮!我说他厉害,他倒怪老实咧!(抱起锦匣)厉害人可会送我一大堆东西吗?
不会!厉害人可能说:你耕地,我出牛么?不会!这是门好亲事,好亲事!不过……,嗯,得再去考验考验他,马上就去问他下什么彩礼。他不要嫁妆,我不能不要彩礼呀!白白要了我的女儿去,没那么便宜的事!他肯下两对一斤重的金镯子,十个嵌宝石的金戒指,女儿归他;他要是不肯啊,吹!黄龙衮,你再精明,也干不过我!哈哈哈!急不如快,就此前往!正是:为人要长寿,算盘须打透!算盘打不透,不死也得掉块肉!(下)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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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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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前场后,晚间。
地点赵秀才书房处。
人物
王兴
赵鹏
荷珠赵旺金三官〔王兴怒冲冲地由书房出来。赵鹏在后面跟着。
王兴秀才,我劝你,别象茅房的砖头,又臭又硬!写下退婚书,大家好聚好散,干吗找不自在呢?
赵鹏我一定不写!
王兴这不是员外又添了五百钱,一共五吊五,还不写吗?
赵鹏还是不写!再添一百吊也不写!
王兴要是叫员外把你赶出去,既没吃的又没钱,你怎么办呢?
赵鹏我去上吊,也不写退婚书!
王兴上吊?可别在这儿。弄脏了员外的房子,可了不得!
赵鹏我在哪里上吊,就不用你分心了!(入室内)
王兴地道的穷酸,软不吃!硬不吃!(下)〔荷珠急上。
荷珠哎呀,哎呀,一百个哎呀!员外嫌贫爱富,小姐又那么糊涂,真要把秀才赶出门外,可怎么得了噢!〔赵旺上。
赵旺哎哟,哎哟,一百个哎哟!员外真要把秀才赶出门外,可怎么得了噢!(碰上荷珠)谁呀?走路不看着点!
荷珠赵旺哥呀,你干什么去?
赵旺我去找秀才,商量个主意。你干什么去?
荷珠跟你一样!
赵旺是呀,这数九寒天,把秀才赶出去,不是饿死——
荷珠就得冻死!
赵旺多么可怜!
荷珠多么造孽!
赵旺你有什么好主意?
荷珠我去提醒秀才一声,叫他先到亲戚、朋友家里去住,别等着叫员外给害了!
赵旺他呀,亲戚、朋友都死绝了,孤孤单单,无倚无靠!你的主意不如我的好。
荷珠你有什么主意?
赵旺山前有个观音庵,地方清静,正好读书,我告诉他到那里去,天天我给他送几大碗饭去,也就不会挨饿了。
荷珠观音庵?好!嗯——不好!观音庵是尼姑住的地方,不要男的。你去送饭啊,每天煮饭的米,员外都一颗一颗数过呀!不行!
赵旺这可怎么办呢?真急死人!
荷珠我还有主意!(掏)赵旺哥,看!
赵旺一块银子?
荷珠银子!银子!我,我的娘啊!(泣)
赵旺怎么啦?荷珠姐!别哭!说话!
荷珠赵旺哥!想当年,老娘亲一病不起,撇下我,举目无亲,孤苦无依!我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语,为埋葬亲娘,我卖了自己,在这里当奴隶!卖身的银子剩下了这一块。七年啊,它跟着我,时刻不离!我没有姐妹,没有兄弟,每看一看它呀,就好象是亲人,诉诉委屈!今天,为搭救秀才,我把它献出去;见了银子,想起亲娘,我怎么不哭泣!
赵旺(也哭)喔!喔……
荷珠你这个人!人家伤心,你还笑咧!
赵旺我这是哭呢!谁有工夫笑呵?(也掏)荷珠姐,看!
荷珠一串铜钱?
赵旺对!不多,一共两吊钱,也给秀才!
荷珠唉!你挨打受气挣来的呀!
赵旺这算什么呢!你的银子是卖身来的呀!
荷珠秀才有了这块银子和两吊钱,一时就饿不死喽!
赵旺对喽!我们不该哭,笑吧!
〔二人同笑。
荷珠赵旺哥,快给秀才送了去,叫他快走!
赵旺对!马上送去!(走了几步,又止)不行!不行!
荷珠怎么不行?
赵旺你想想啊,秀才有个傲性儿,一听这是咱们俩给他的,一定不要。
荷珠那又怎么办呢?
赵旺你去,你就说小姐送给他的,他一定会收下。
荷珠可是小姐看不起他,不会送给他银钱啊。
赵旺秀才可不知道小姐看不起他呀。
荷珠对!管小姐怎样呢,咱们是心到神知!
赵旺是呀,咱们帮助秀才,并不叫他道谢呀。你把银钱放在门外,学着小姐的声儿:(学)相公啊,这里有一点银钱,作盘缠用,你快去赶考,咱们后会有期!
荷珠这么一说,傻秀才就更得用功了,准能中状元!赵旺哥,早半天我还说你有点傻气,说错啦!你一点也不傻!
赵旺唉!傻人也有个傻心眼儿!你快去,留点神,别叫人看见!(下)
〔王兴在后面伸出头来,又急退回去。
荷珠(到书房外)赵相公!赵相公!
赵鹏(在屋内)何人叫门?
荷珠相公啊!这里有一些银钱,作盘缠用,你快去赶考,快快离开此地!但愿你苦读诗书,金榜高中,你我后会有期!
赵鹏你莫非贞凤小姐么?小生感激不尽!你退后一些,我无物相赠,只有这家传的鸳鸯帕一条,送与小姐,略表寸心,永不相忘!(捂着脸把帕子放在门外)
荷珠(捂上嘴,以免笑出声来)愿你一路顺风,多多珍重!(拾帕疾下)
赵鹏小姐!小姐!(无应声)啊,小姐已去,我可以出来了。
(拾银钱)唉!有小姐的鼓励,我赵鹏必须锐意上进,以报知己!
〔王兴跑上,抓住赵鹏。
王兴抓住贼喽!员外快来!
〔赵旺执灯,引员外上。
金三官贼在哪里?
王兴在这里,就是他!他偷了银钱!
金三官(夺过银钱)这白花花的银子,我的命根子!(吻银子)这黄登登的铜钱,我的心肝!(吻钱)好个无耻的畜生,你把读书人的脸丢光了!那拾我一个麦穗的人,都要打个半死,你竟敢偷我的命根子,我的心肝!王兴,给我打!
赵鹏岳父息怒,等我把话说清!
金三官哪个是你的岳父?
王兴混账才是你的岳父!
赵鹏想我赵鹏,乃黉门秀才,哪肯作那鸡鸣狗盗之事!这银子么,实乃小姐所赠!
金三官啊?偷了我的银子,还诬赖我的女儿!什么东西!王兴,扒下他的袍子,赶了出去!
王兴脱!脱下袍子来!
赵鹏岳父,那银子真是小姐送来的!
金三官你偷的,得滚出去;小姐送的,你也得滚出去!脱!脱!脱!
赵鹏好!脱!(脱下袍子)
金三官与我赶了出去!
王兴(举棍威吓)滚!
赵旺(脱了自己的袍子,给秀才披上,掩护着他往外走)秀才,挺起腰板来!
〔赵鹏下。
王兴员外,看,作的多么漂亮干脆!
金三官王兴,你真是我的心腹人!哎呀,不对!他还没写下退婚书呢!赵旺,叫他回来!
赵旺走远喽,追不上!
金三官王兴,我交给你的钱呢?
王兴什么钱?员外!
金三官我不是交给你五吊钱,后来又添了五百,叫那小畜生写退婚书吗!
王兴钱,他不要;退婚书,他不写!
金三官那么,我的五吊五百钱呢?你想打马虎眼吗?赵旺,拿那条最粗的棍子来,给我打!
赵旺是!(跑下)
王兴员外,我把员外那块心病给赶了出去,还不值那五吊五百钱吗?员外,赏给我吧!
〔赵旺持大棍上。
金三官你什么时候见我赏过钱?给我打!
王兴慢来,慢来!五吊五,一个不少!给你!我不是秀才,不偷钱!
赵旺也怪!给秀才钱,他不要,可偏去偷!
金三官嗯!叫贞凤!看看到底是她送的,还是那小畜生偷的!
赵旺有请小姐!
金三官哼!我要把事情全弄得清清楚楚!这一家子,偷的偷,骗的骗,连女儿也往外贴钱,全不是东西!〔金贞凤上。
金贞凤爹爹,黑灯瞎火的,叫我干什么呀?
金三官你,一张纸画个鼻子,好大的脸!
金贞凤此话怎讲?
金三官你竟敢偷偷地送给秀才银子?
金贞凤哪个该死的说的?我是千金小姐,怎能办出那等事来?
是赵旺说的吧?
赵旺不是!
金贞凤是王兴说的吧?
王兴不是!是那个穷小子说的!
金贞凤他在哪儿哪?
王兴他走啦!
金贞凤啊,他不在这儿,所以你才把错儿推到他身上!赵旺,给我打!
王兴别打!小姐,你想想吧,要不是我,你怎么能够,啊,是不是?
金贞凤你要胡说什么呀?我长的美,福气大,才……与你有什么相干?呸!呸!呸!(下)
金三官银子到底是谁偷的呢?沉甸甸的银子不能自己飞出来呀!
王兴是荷珠!刚才我影影绰绰地看见了她!
金三官叫荷珠!
赵旺荷珠!荷珠!
〔荷珠跑上。
荷珠参见员外。
金三官荷珠,你吃着我,喝着我,怎么还偷我的银子呢?
荷珠我的手只会干活儿,不会偷东西!
金三官那么,谁给那个穷秀才送了银子来呢?
荷珠银子是我自己的!
金三官那个穷小子分明说是小姐的,怎能又是你的?瞪着眼扯谎!关了起来,马上把她卖了出去!
荷珠你们讲理不讲?
赵旺走,走!(低声地)好汉不吃眼前亏,走!(同荷珠下)
王兴得,员外,事情都弄清楚了,该歇歇去,累了一天了!
金三官歇歇?我还没查点礼物,算算细账呢!
王兴都清清楚楚,员外作寿不会赔钱!
金三官我就不信!这儿没有一个可靠的人!王兴,去找人贩子,卖了那个贼丫头!(下)
王兴是!(下)
〔赵旺同荷珠上。
赵旺荷珠姐,他们已去找人贩子,事不宜迟,你快走!给你,拿着这两个馒头。
荷珠赵旺哥,看出来了吧?员外这样的人哪,心毒意狠,翻脸无情!
赵旺快走!等到大门上了锁,就出不去喽!我送你出去!
荷珠金三官哪,你个狼心狗肺的老东西!
赵旺荷珠姐,错呀,都错在我赵旺,不该叫你去送银!我连累了你!你去到观音庵住上两天,等员外消了气,我去叫你回来。
荷珠哼!我饿死不吃回头饭!
赵旺那你怎么办呢?
荷珠天无绝人之路!
赵旺好!快走!明天,我拿点旧衣服,送到观音庵去。荷珠姐,真舍不得你呀!
荷珠赵旺哥,谢谢你搭救之恩!(匆匆一拜)再见吧!(急下)
赵旺我送你几步!(追下)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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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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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前场后几日,下午。
地点乡间。
人物
赵旺
刘老汉赵鹏
〔赵旺背着一袋粮食,走得很吃力,见一大树,在树下休息一下。
赵旺(独白)是呀,荷珠说的真不错,员外是个狼心狗肺的老家伙!那王兴,狗仗人势,多么凶恶,硬把人家度命的粮食,连口袋一齐夺!他摇头摆尾走如飞,倒叫我扛着这伤天害理的货!越走越沉,仿佛背着个大磨盘。不是粮多呀,是我心里真难过!歇歇吧,歇歇吧。唉,一肚子话儿,只好跟老树说一说!〔刘老汉上,窥探,见只有赵旺,才敢过来。
刘老汉赵旺哥!赵旺哥!
赵旺谁呀?
刘老汉我。
赵旺刘大叔啊!我正替你难受哪!
刘老汉王管家呢?
赵旺他越欺负人,心里越痛快,走的可快哩!(望)兔子腿,连影儿也看不见了!
刘老汉赵旺哥,你知道,全家大小就剩了这点粮食,你把它背来,今天我们就得挨饿!
赵旺是王兴抢的,叫我背着,象背着棺材那么难过!
刘老汉是呀,是呀!赵旺哥,你是有好心的人,救救命吧!
赵旺刘大叔,给你,拿回去吧!(递)
刘老汉好人哪!好人哪!可是,你空着手儿回去,不得挨打吗?(要接)
赵旺那——(缩回手去)别忙,再想想看!
刘老汉赵旺哥,你甭管啦,我去卖个孩子吧!
赵旺你,你拿去!拿去!(又递)
刘老汉唉!那金三官厉害呀!(不肯接)
赵旺谁说不是呢?是这么一笔账:心里要舒服,别怕打屁股!(坚决地递过粮食)
刘老汉你为我们受委屈,我于心不忍哪!(仍不接)
赵旺拿去吧,甭管我的屁股!(扔给刘老汉)
刘老汉唉!我永远不会忘了你的好处!(背粮下)
赵旺大叔,到家问大婶子好!(笑了笑)哎呀呀呀,身上轻松多了!再歇歇,养足了精神,回去好挨板子!(坐树下)
〔赵鹏上。
赵鹏唉,无衣无食,一肚子书,凄凄惨惨,晕晕惚惚!子曰诗云不解饿,之乎者也肚子里乱咕噜!员外真可恨,赶我出门还剥下衣服!我想赵旺,也想荷珠,更想小姐深情厚意,给我银钱,劝我读书!赵鹏啊,赵鹏,紧紧腰带,劝劝老肚,不要老这么唧哩咕噜!等我呀,金榜题名,高官得作,天天请你吃烧猪!哎呀,不行!不行!空话安慰不了这老肚,饿得发慌,支持不住!也罢!四顾无人,清清静静,倒不如上吊,结束苦恼,一命呜呼!老树啊,请你老老实实地把我挂住!
〔解腰带,掷树上。赵旺从后面把带子扔下来。
赵鹏咦!上吊都不成,莫非这里真有鬼乎?鬼呀,鬼呀,干什么跟我开玩笑?难道说拉个替身也嫌贫爱富?〔再掷带,被赵旺接住。
赵旺(过来)赵相公!
赵鹏哎呀赵旺呀!你也死了,在此拉替身么?
赵旺赵相公,我还没死,你也死不得!堂堂大丈夫,岂可用腰带套上脖子乎?
赵鹏你真不是鬼?
赵旺你来摸摸,浑身都热乎乎的!
赵鹏(摸)不错!不错!是热乎乎的!赵旺啊,我好羞惭也!
赵旺吃多少米面才长这么大,怎好两个五百,来这么“一吊”呢?
赵鹏如此说来,我不该死?
赵旺谁也不该自己杀了自己!
赵鹏怎奈吃没吃,穿没穿啊!
赵旺你去卖卖字画,也不会饿死嘛!
赵鹏你想得好!想得好!可是,可是,连纸笔墨砚也没有啊!
赵旺买去嘛!(摸银)赵相公,纹银五两,买纸笔墨砚去吧!
赵鹏你的银子,我怎能接收?
赵旺收下,收下!我比你强,还有吃饭的地方。
赵鹏实在愧不敢收!
赵旺拿着!拿着!别等我后了悔!
赵鹏赵旺哥大恩大德,受我一拜!
赵旺使不得!使不得!
〔二人互拜。
赵鹏就此告辞!
赵旺不远送喽!(见赵鹏转身要走)相公,相公!套脖子的玩艺儿还没给你呢!
赵鹏惭愧!(接)
赵旺(又不给了)慢着,你可别走到前面,又想不开,再去上吊,我可不能老跟着你呀!
赵鹏不会!不会!我记住了你的话:堂堂大丈夫,岂可用腰带套上脖子乎!(接过带子)
赵旺慢走!慢走!
〔赵鹏下。
赵旺得,这倒痛快,粮也没了,银子也没了!走,回去吧!且慢!那五两银子是给员外收的租子呀!糟了!
糟了!唉,多挨几下打也就是了,有什么了不起!走!(挺腰,踢腿,下)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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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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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二年后。
地点金家大厅内。
人物
金三官
赵旺
王兴
黄员外金贞凤〔金三官非常高兴,准备迎接女儿女婿。
金三官赵旺!赵旺!
〔赵旺上。
赵旺什么事,员外?
金三官到厨房看看,杀了鸡没有?
赵旺员外接姑奶奶、姑老爷,叫杀鸡,谁敢不杀呢?
金三官我是叫你看看去,要是还没杀,就算了。
赵旺要是已经杀了呢?
金三官那也算了。成心说废话!
赵旺好吧。(要走)
金三官回来!
赵旺好,回来喽!
金三官要是已经杀了鸡,把那只肥的给我留下!
赵旺是啦!(下)
金三官王兴!王兴!
〔王兴上。
王兴来了!参见员外!
金三官王兴,心腹人!你看,姑老爷说过:我耕地,他出牛。我今天好不好就把他的牛都要过来?
王兴那么,他要是也耕地呢?
金三官是呀,你找个他不认识的人,把我的牛贵贵地卖给他呀!
王兴员外,你真有智慧!就这么办!
金三官还有,我留他在这儿住几天,天天好茶好饭的款待,开销小不了!你跟他说说,叫我上他那儿住几天去,不是两不吃亏吗?
王兴又是个好主意!可我怎么说呢?
金三官你就说:我们员外上了年纪,常闹腰酸腿疼的,何不请他去住住姑老爷的楼房?楼上干燥,没有潮气呀!王兴,你看,我活了一辈子还没住过楼,我要尝尝那个滋味!
王兴行,我跟他说,准行!女婿应尽半子之劳嘛!〔门外有车辆停住声。
金三官他们来了!王兴,你出去迎接。我在这儿等着,拿出点老丈人的威风!你快去!
〔王兴下。
金三官哎呀呀呀,这门亲事不坏!不坏!真不坏!那天,黄龙衮居然带我去见知县太爷,当着县太爷的面儿,他说:知县把兄弟啊,金、黄两家是一家人了!我老丈人的财产,就跟我的财产一样,把兄你要多多照应!哈哈哈哈!
〔王兴引黄员外、金贞凤上。
黄员外岳父大人在上,小婿大礼参拜!
金贞凤爹爹在上,孩儿叩头!
金三官(人模狗样地受礼)起来,起来!啊,贞凤,你倒又胖了一些!
金贞凤是呀,心宽体胖。黄家吃的好,喝的好,诸事顺心哪!
金三官儿呀,后边休息去吧!
金贞凤遵命。(下)
金三官贤婿请坐!
黄员外谢座!
金三官王兴,去看看姑老爷带来的仆人,告诉他们喝点水,可以回去了,我这里有人伺候姑老爷。
王兴是!(下)
金三官贤婿,今天天气甚好!
黄员外是呀,天气甚好!哈哈哈哈!
金三官贤婿,不知明天天气如何?
黄员外天有不测风云,谁知道呢?哈哈哈哈!
金三官有了贤婿,老夫就不怕那坏天气了!哈哈哈哈!
黄员外是呀,乘着今天天气好,岳父该出去活动活动。
金三官你叫我上哪里去呀?噢噢噢!莫非请我去住你的大高楼么?是呀,你曾说过:你住这里,我去住大高楼!
黄员外小婿说的是去住“那”大高楼,没说去住“我的”大高楼!
金三官你说的是什么大高楼呢?
黄员外县城的城门楼子比我的楼还高啊!
金三官取笑了,哈哈哈哈!贤婿,你也说过:我耕地,你出牛,你要不出是个大马猴!现在,正是耕地的好时候……
黄员外老岳父,你又听错了!我说的是:你自己去耕地,还管喂我的牛!
金三官又取笑了!我金三官什么时候下过地,喂过牛呢?
黄员外岳父啊,从今以后,你就要去耪地喂牛了!
金三官贤婿,不要老开玩笑啊!
黄员外谁开玩笑?我说的是真话!贞凤过门的时候,你没送嫁妆,我特意前来讨要!
金三官当初说好,你不要嫁妆。
黄员外我的话,我还记得清清楚楚!我说的是:“今天哪,谁提嫁妆,是个大王八”。“今天”就是提亲的那一天。现在,我与贞凤已成了亲,还能不要吗?
金三官那,那,你要什么呢?
黄员外全要!我说过:你的房,我来住,咱们是一家呀!
金三官这是真话?
黄员外谁有工夫说闲话?
金三官你,你这是敲诈呀!(立)我自有地方去讲理!
黄员外上哪里去?
金三官找县太爷去!
黄员外那是自讨无趣!前几天,当着知县,我的把兄的面儿,我说:我老丈人的财产,就跟我的一样,我那么说了,你还直点头啊!
金三官那,那也不过是句空话,何足为凭?况且,那句话并不是那个意思呀!
黄员外不管是什么意思吧,我的把兄,县太爷,给写下了文书证件!(掏出来,拍了拍)
金三官给我看看。
黄员外看不看都一样:产业是我的了,你请出!
金三官你,你,你爱贞凤,怎能赶出贞凤的爹呢?
黄员外谁说的我爱那个胖丫头呀?我娶她,就为的是这份财产!
金三官你!你!
黄员外好好地听话,好好地走出去,别着急,也别生气!常言说的好: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我要不吃你,怎能合天理!请!
金三官这是我的房,我的地,我不会老老实实地走出去!
黄员外讲打吗?
金三官打!打!打!
黄员外好!王兴!王兴!
〔王兴持大棍上。
王兴姑老爷有何吩咐?
金三官王兴,打!
王兴得令!(打金三官)
金三官怎么打我?
王兴不打你,打谁?你个一毛不拔的老磁公鸡!
金三官来人哟!救命哟!
王兴甭嚷!没用!你是老虎掉在山涧里了,伤人过众,谁也不会帮助你!我现在是姑老爷的管家了,大伙儿全听我的!
金三官赵旺!赵旺!
〔赵旺上。
赵旺来喽!干什么?
金三官救命!救命!
赵旺救谁的命?
金三官他们要把我打出去!
赵旺当初,赵秀才不是叫你给打出去的吗?那回是丈人打女婿,这回是女婿打丈人,半斤八两,一边儿大!
黄员外哈哈哈!这家伙说话倒有点意思!
金三官赵旺,赵旺,发发善心吧!
赵旺一发善心,你就揍我!那回,我还给刘大叔一点粮食,你揍了我一顿!我把五两租金送给个要上吊的人,你又揍了我一顿!善心发不起呀!
黄员外赵旺,说得好!别管他,好好在这儿干活,我给你长工钱!
赵旺我看你也不是好东西!
黄员外什么?王兴,把这俩都打出去!
赵旺别打!你不愿意要我,我还不愿伺候你呢!(走)
金三官(拉住赵旺)赵旺,别走,帮帮我!救救我!
赵旺我是混账,奴才,怎么帮得上你呢?
金三官我是混账,我是!你快去告诉小姐一声,叫她来看看我这儿挨揍呢!
黄员外赵旺,滚!
赵旺我管不了你啦,求你的心腹人吧!(指王兴,走)
金三官王兴,心腹人,你给我说句好话!
王兴这就是好话——看打!
金三官我,我会到北京,告御状去!
黄员外走不到北京,你个老梆子就饿死啦!王兴,给我打!
金三官(跪,叫)赵旺!赵旺!咱们一块儿走!(下)
黄员外哈哈哈!老梆子跑了,待我好好收拾收拾那个胖娘们!(与王兴同下)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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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五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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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时间前场后不久,快到中午。
地点状元府门外。
人物
门役李大妈
荷珠
赵鹏随从四人
赵旺
金三官金贞凤〔门役在状元府门外,信口哼唧着。
门役(哼唧)新修的状元府,朱门大铜环。状元心慈善,施粥又舍钱。打粥的、要钱的,有点不好管,我一拦呀,他们就翻脸!
〔李大妈搀荷珠上。荷珠带病,头罩鸳鸯帕。
李大妈好姑娘啊,这里就是状元府,你去要点粥,求点钱吧!
荷珠多谢大娘!我自己去,大娘请回吧!
李大妈好,再见吧,姑娘!(下)
荷珠(对门役)啊,差官!
门役干什么的?
荷珠听说这是状元府?
门役对!
荷珠听说这里施粥舍钱,周济穷人。
门役也对!
荷珠我从远道而来,无衣无食,求些周济!
门役年轻轻的,什么干不了啊,怎么要饭呢?
荷珠唉,我缝缝补补,浆浆洗洗,都干得来。怎奈这几天生病,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船破又遇顶头风啊!
门役可是呀,你来晚了,粥也放完,钱也舍光了!
荷珠唉!真来得不巧!啊,差官,这是状元府,可要雇用使女?
门役又不凑巧!新科状元还没成亲,没有状元夫人,也就用不着丫环!
荷珠唉!既是如此,你看,风寒雪冷,叫我这带病的人在门洞里避避风雪吧!
门役我说,要饭的,别看我好说话,就麻烦上没完啊!状元有话,不准错待了穷人。可是,你也别不知好歹,一个劲儿麻烦我呀!你想想,状元府门前,能叫花子蹲着吗?那不成体统!
荷珠不行就罢,何必罗哩罗嗦!
门役你瞧,脾气还不小!
荷珠嗯!人穷志不短。我就讨厌狗仗人势的人!
门役我这儿耐着性儿跟你费吐沫,怎么说我狗仗人势呢?
荷珠(一阵眩晕)哎呀!(倒)
门役怎回事?怎回事?我不叫你在门洞里坐坐,你怎么爽性躺在这儿了呢?
〔四随从开路,引赵鹏上。
四随从状元回府!
赵鹏(看见荷珠)啊?这是何人?
门役启禀状元公:这是个要饭的!
赵鹏既是要饭的,你为何不给她点粥呢?
门役粥都放完了。
赵鹏粥虽放完,你为何叫她倒卧在此,不管管呢?
门役那,那……
赵鹏(过去看)啊?鸳鸯帕?鸳鸯帕为何落在她的手里?
莫非小姐……不能啊!若不是小姐,怎么头罩鸳鸯帕呢?来人哪,搀了进去,夫人到了!
门役得!我算碰在点子上了!
〔赵鹏与随从扶荷珠入。
门役留点神吧,再来个讨饭的,还许是状元的大舅子呢!〔赵旺捧着空碗上。
赵旺真是的!刮风嘛,就别下雪!下雪嘛,就别刮风!偏偏风雪一齐来!好吧,我把你们顶回去!(用头顶风、雪)
门役(立好)又来了一个,就许是大舅子!
赵旺嗨,过来!
门役(要发火,又控制住)干什么的?
赵旺问问你:这是状元府吗?
门役是状元府!
赵旺状元在家不在?
门役在家,怎样?
赵旺叫他给我两份儿粥,一吊钱!
门役气派不小啊!
赵旺本来是不小嘛!我是天地作房屋,日月当蜡烛,盖的是肚皮,铺着脊梁骨!再问你:状元姓什么呀?
门役要饭就要饭吧,管状元姓什么呢!(旁白)怎么又动气!(对赵旺)我们的状元姓赵。
赵旺我也姓赵。
门役幸而没发火!这还许是状元的哥哥呢!
赵旺告诉我:状元可叫赵鹏啊?
门役是!是!
赵旺(要进大门)赵相公!赵相公!
门役请等等,有事我去通禀一声。
〔金三官上。
金三官赵旺!赵旺!我都快饿昏喽!
门役喝!又一个!也许是老丈人吧?
赵旺饿昏了,也得等我要到东西!告诉你,这是赵鹏的状元府,他中了状元!
金三官啊?我的女婿中了状元?
门役嘿!真是老丈人!(急入)
赵旺他中了状元,你可得提防着点!
金三官我不供给他念书,他中得了状元么?
赵旺你算了吧!谁拿大棍子把他赶出去的?
金三官我会说,那不是我的主意!
赵旺是哪个杂种的主意?
金三官是王兴的主意!这么一说,他必把我留下!然后,借着状元的势力,把我的财产都夺回来,再当老员外,老太爷!(掏出个烧饼吃)
赵旺怎么?你说饿昏了,可还藏着个烧饼!我要饭,给你吃,你还揣着坏心眼儿!
金三官别生气,别生气!我当初不是给你下了跪,求你救我一命吗?这个烧饼不是你要来的!
赵旺哪儿来的?
金三官我自己捡来的?
赵旺那么方便!满地是烧饼,谁还要饭?好啦,你等着状元。我赵旺告辞了!
金三官走不得!见了状元,他必给你个差事,你就发财了哇!
赵旺你把我太看扁了!我发点善心是为发财吗?
金三官不为你自己,还不帮帮我吗?状元见了我若是发了脾气,你得给我说说好话呀!
赵旺我不会扯谎!
金三官你不出声就行了!你不说,他不知道贞凤的事呀!再说,你上哪儿去呢?
赵旺上哪儿都行,到处凭我这两只手,还喂不了这张口?
你干你的,我干我的吧!状元收下你,好;不收,我也没办法!
金三官别走!帮人帮到底!我再给你磕一个!赵旺,赵旺哥!
〔门役引赵鹏上。
赵鹏谁?赵旺哥?
赵旺哎呀,真是你呀?
赵鹏赵旺哥呀,救命的恩人,受我一拜!(拜)
金三官(旁白)行!有门儿!他给赵旺行礼,还不给老丈人磕头吗?(假嗽,没人理他)
赵旺赵相公,恭喜你中了状元!
赵鹏中状元也没有遇见你这么高兴!来呀!
门役在!
赵鹏端着恩人的碗!
门役是!(接碗)
赵旺慢来!慢来!你中了状元,我放了心!是呀,你脸上长了点肉,眉头也不那么皱着了,好!我放了心!
这个碗我还用得着,自己端着吧!我还是找个地方,卖卖力气去吧!
赵鹏那万万不可!(拉赵旺)
赵旺慢着!留神摔了碗!(还想走)
赵鹏你总得进来,喝口水,吃点什么吧?我对你,是乘肥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哪!
赵旺好吧,我进去看看,省得你一劲儿转文,越听越糊涂!状元请!
赵鹏赵旺哥请!
赵旺你我……那句怎么说?
赵鹏你我挽手而行!哈哈哈哈!
金三官(过来扯赵旺的袖子)赵旺!赵旺!多照应,少说话!
赵鹏这是何人?
金三官贤婿呀,想死我也!(假哭)
赵鹏啊?金三官?你还有脸来见我?
金三官状元公啊!(跪)
赵鹏(冷笑)喝,喝喝喝喝!(拉赵旺入)
门役怪呀,哥哥进去了,老丈人怎么跪在这儿呢?
金三官(立)老丈人给女婿下跪,是我们的家规!先给我端点吃的来,伺候好了我,有你的好处!伺候了!〔金贞凤上。
金贞凤这就好了!找到了状元府!啊!爹爹!爹爹,我也叫黄家赶出来了!
金三官住口!(扯她躲开大门,耳语)
(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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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珠配/第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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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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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前场后,片刻。
地点状元府大厅。
人物
赵鹏
赵旺
门役
金贞凤
金三官荷珠
〔赵鹏、赵旺进入大厅。赵旺把碗放在桌上,四下里看。
赵鹏赵旺哥,你看这厅房还好么?
赵旺还好,还好,就是太大了些,打扫起来费事!
赵鹏赵旺哥,请坐!
赵旺你也坐吧!喝!这些椅子都这么硬梆梆的,又大又硬!(坐,盘着腿)
赵鹏赵旺哥,今天哪,真是双喜临门!
赵旺怎么?
赵鹏你看,刚才小姐来了!
赵旺什么?小姐?(由椅上溜下来)她,她什么样子呀?
赵鹏她么,也象你这样。
赵旺要了饭?她现在哪里?
赵鹏在后边梳头洗脸。
赵旺状元,我,我还得走!
赵鹏赵旺哥呀,你怎么这样不亲热,总想走啊?
赵旺不是不亲热,是,是我弄不清这些事儿,多说不好,少说也不好,离开这儿倒心静。
赵鹏此话怎讲呢?
赵旺还是那句:多说不好,少说也不好!
赵鹏赵旺哥,坐下!你要真走了哇……
赵旺怎样?
赵鹏我就又去上吊!
赵旺可别那么办!我坐下好啦。(坐)相公,你跟小姐说了话儿没有?
赵鹏还没有。还没有成亲,怎好说话呢?我打算请你去替我问问。
赵旺我,我跟小姐说话,也不大在行。
〔门役上。
门役启禀状元公:外面来了个女人,她说她是状元夫人。
赵旺(又由椅上溜下来)喝!又来了一个!
赵鹏怎,怎么又一个状元夫人?赵旺哥,你看怎么办哪?
赵旺我,我对这种事儿,没有经验。叫进来,比比吧,看哪个是真的。
赵鹏(对门役)有请!
门役遵命!(下)
〔荷珠收拾干净,头上仍罩鸳鸯帕,上。
荷珠谢谢相公!
赵鹏(俯首,不敢看她)小姐,小姐……
荷珠啊?这不是赵旺哥吗?
赵旺是我!是我!你,你怎么来到这里?
荷珠你怎么来到这里?
〔金三官与金贞凤大摇大摆地上。
金三官贤婿呀,小姐来了!
金贞凤哎呀,我的,我的相公啊!苦死我也!
赵鹏金三官,你给我下站!
金三官贤婿呀,我把女儿带来,将功赎罪,饶恕了我吧!(下站)
赵鹏(看看荷珠,看看贞凤)你们,你们哪个是小姐?
荷珠我是荷珠!刚才在门外昏了过去,不知道你为什么把我当作了小姐。
金贞凤我是小姐!荷珠,快去打水,伺候我洗脸!
荷珠我已不是你家的丫环,伺候不着!
金贞凤啊?你个不要脸的丫头,假充小姐,待会儿我跟你算账!(对赵鹏)相公啊,自从你走后,我日夜想念!
闻听人说,你中了状元,我不怕风霜之苦,不远千里而来,真有一片真心啊!
赵鹏小姐呀!当初我在困难之中,你来赠送银钱,今天又涉水跋山,前来找我,小生感激不尽!
金贞凤相公既感激我,就也饶恕了老爹爹吧!
金三官是呀!我家中遭了不幸,产业一空,走投无路。当年,你家衰落,我收容了你,供给你读书,这点小小好处,相公必定不肯忘记。况且,你我吵闹起来,全是王兴的挑拨,老夫一时失察,望相公多多原谅!
赵鹏这个……
荷珠相公,他说的都是谎话!
金贞凤荷珠,你随我多年,知道我们不说谎话!况且,过去的事,提它作甚!
金三官是呀,过去的事,提它作甚!
赵鹏赵旺哥,你看呢?
赵旺状元的事,状元自己拿主意,我不爱说人家的坏话!
金三官赵旺说的好!一家人失散,今天又能团聚,都该欢天喜地,干吗说坏话呢!
金贞凤相公,你我成亲,若把岳父赶出去,也不好看哪!留老爹爹在此,我要好好地劝导于他,改了他的老脾气!
赵鹏唉!看你偌大年纪,我赵鹏以德报怨,赏你个座位!
金三官谢贤婿!(坐)
金贞凤荷珠啊,带我到后边梳洗梳洗吧!告诉你,你把我伺候好了,状元必定多给你工钱,还给你作好衣裳!来,我还要多嘱咐嘱咐你!来吧!
荷珠后面有水,自己去取,我不打算再伺候你!
赵鹏荷珠姐,我这里没有丫环,你多帮帮忙吧!
荷珠我想马上就走!
赵鹏你是带病之人,怎么可以走呢?
荷珠看见相公、赵旺哥,我心里一痛快,病已好了一大半儿。
赵鹏那我也不放你走。
金贞凤相公,也不必勉强吧!
金三官(端起架子)老夫看么,她走了也好!她既不肯服侍人,得罪了贞凤,还是小事,冲撞了状元公,哪个担待?
赵鹏荷珠姐,你走,我不放心哪!
金三官老夫倒有一计,叫赵旺送她去吧!
赵鹏赵旺哥,你看呢?
赵旺金三官!
金三官啊?我是状元的老岳父,怎不叫声老太爷呢?状元公公,贤婿,你若留下他们,他们野调无腔,不有失状元府的体统吗?
赵旺金三官,我算把你看透了!你刚坐在椅子上,就想把我跟荷珠赶出去,对吧?
金贞凤这里的事都由状元作主,老爹爹不过是怕你们没有规矩,丢了状元的脸!
荷珠就凭你这个老东西在这里,我就非走不可!
金贞凤哎呀荷珠呀,你怎么管状元的老泰山叫老东西呢?我是状元夫人,我受不了这个污辱!滚出去!
金三官对!赵旺,你也走吧!有你们俩在这里,一定会闹得状元府乱七八糟,没大没小,没上没下!
荷珠赵旺哥,走!
赵旺等等,等我把憋在肚子里的话说完再去!相公,他们父女来到,我说了什么没有?
赵鹏没有,没有。
赵旺是嘛,多说不好,少说也不好,不如不说!
赵鹏现在就说说吧!
赵旺不说不行了!他们父女要把我跟荷珠赶出去,就为的是怕我们泄了他们的底!金三官,这是你自己招出来的,我可要说啦!
金三官那些陈谷子烂芝麻,说它作甚?
赵旺那也看是什么陈谷子烂芝麻!相公,你看,当初那点银两是小姐送去的吗?
赵鹏那……
赵旺你听听这个:(学女音)相公啊,这里有一点银钱,作盘缠用,你快去赶考,咱们后会有期!对不对?
赵鹏哎呀,你怎么知道呢?
赵旺这几句是我教的嘛!
赵鹏小姐,可有此事啊?
金贞凤我,我,不记得!
赵旺我没有那么大的工夫教小姐,我可教给了荷珠!
赵鹏赵旺哥,你越说,我越糊涂!
赵旺好好地想想吧,你是状元哪!
赵鹏嗯!嗯!是荷珠姐送去的?
赵旺行,有点门儿了!
赵鹏是荷珠?是荷珠?
赵旺不光是她送的,银子还是她自己的!
赵鹏她自己的?
赵旺还是卖身葬母剩下的一点银子!
赵鹏哎呀,我的好荷珠姐呀!
荷珠哎呀,我的娘啊!
赵旺哎呀,我的好心啊!
金三官哎呀,可恨的坏王兴啊!
金贞凤哎呀,我的哎呀啊!
赵旺这个老东西,把银子拿去,倒说是荷珠偷的,要把她卖给人贩子!因此,她逃出在外,落得这般光景!
赵鹏金三官,下站!
〔金三官站起。
赵鹏荷珠姐,我谢谢你的侠肠义胆!(拜)荷珠姐,那鸳鸯帕子并未交给小姐吗?
荷珠没来得及,他们就把我圈起来了啊!
赵鹏好!好!赵旺哥,往下说!
金贞凤赵旺哥,赵旺大叔!话下留情!
赵旺我想留情,你们逼得我无情啊!你和那个老东西,见钱眼开,看中了黄龙衮!
赵鹏黄龙衮是谁?
赵旺就是这个娘们的丈夫!
赵鹏啊?你,你改嫁了别人,还敢到这里充小姐?
赵旺所以才一个劲儿叫我走嘛!那黄龙衮先把金三官赶了出来!
赵鹏也用大棍子赶出来的?
赵旺对!
赵鹏剥下他的衣服没有?
赵旺没有!这一招,黄龙衮还没有金三官那么厉害!赶出之后,金三官给我下跪央告,同他到京里告状。我又发了慈心。一路上,我要饭,他吃,他还偷人家的烧饼,不叫我知道。到了这里,他叫我少说话,我就不开口。可是,他刚坐下,就翻脸不认人,要把我赶走!那金贞凤想必也是叫黄家赶了出来,还假充千金小姐!呸!呸!呸!
荷珠呸!呸!呸!
赵鹏呸!呸!呸!
金三官(跪)状元公,发发慈悲,留下我吧!有那吃不了的残汤剩饭,赏与老狗一碗半碗,感激不尽!
金贞凤(跪)夫哇!
赵鹏呸!
金贞凤状元哪,那些坏主意,都是爹爹出的,与我毫不相干。留下我吧!我会给你生个大胖小子,将来也中状元!
赵鹏胡说!走!
金三官(掏出半个烧饼)赵旺哥,你给美言几句吧!你看,那个烧饼,我给你留下了一半儿!你发发善心吧!
赵旺我不要你的烧饼,也不再对你发善心!我看透了你,看透了!
金贞凤状元,你不要逼人过甚哪!我会碰死在这里!
荷珠那就碰吧,用不着商量!
金贞凤荷珠啊,你大概有意作状元夫人吧?那,我就让给你!你可得管我的吃穿!
荷珠你呀,心眼儿脏透了!
赵鹏荷珠姐呀!(跪)
荷珠起来!干吗爱跪着呢?
赵鹏你点头,我才起来!
荷珠我点什么头呢?
赵鹏想那鸳鸯罗帕乃家传之物,落在谁的手里,谁就是……这么说吧,它就是媒人!我要报答荷珠姐的恩德,那帕子又落在你手,真乃天作之合!
荷珠起来,你先把他们赶出去再说!
赵鹏来呀!
〔门役上。
门役参见状元公!
赵鹏给他们五吊大钱,赶了出去!
金三官状元开恩,再添点吧!
赵鹏再添五百钱,滚!
门役走!下面领赏!(下)
金三官唉!(下)
金贞凤荷珠,状元娶了丫头,羞!羞!羞!(下)
赵鹏哈哈哈哈!这就好了!这就好了!事情弄得一明二白,以后么,就可以好好过日子了!
荷珠相公,你该去换换衣服,别老穿着大红袍啊!
赵鹏好!正当如此!(下)
赵旺荷珠姐呀,那件事儿,你想点头吗?
荷珠你没听贞凤说吗:状元娶丫头,羞!羞!羞!日久天长,人人都这么说,谁敢保状元不变心呢?
赵旺状元跟咱们不是一码事!你还是要走?
荷珠你呢?赵旺哥!
赵旺我闲了这么多天了,得去找点活儿干。在这儿吃闲饭,我受不了!
荷珠咱们俩一块儿去找活儿,不好吗?
赵旺好啊!两个人说话搭理的,不闷得慌呀!
荷珠你种地,我就纺线。
赵旺我喂牛,你就养猪。
荷珠多么有意思儿!
赵旺可是,咱们上哪儿去找那么一个地方呢?
荷珠天底下,总会有那么一块地方!咱们走吧!放下我的鸳鸯帕!
赵旺拿起我的破饭碗!
荷珠我身体不大好,拉着我点吧!给你!(伸手)
赵旺那,心里乱跳,不敢拉呀!
荷珠你不敢,我敢!(拉他)走哇!正是:一对苦人情意投!
赵旺有活就干不发愁!
〔二人同下。
〔赵鹏上,已经换了便衣。
赵鹏哈哈哈哈!鸳鸯罗帕最风流,香露珠圆莲并头!
(见帕)啊?鸳鸯帕!荷珠姐!荷珠姐!赵旺哥!赵旺哥!
〔门役上。
门役禀状元,他们俩走了!
赵鹏走,走了?
门役手拉手儿走的!
赵鹏手拉手儿……哎呀!(昏过去)
门役状元醒来!状元醒来!
(幕落·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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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宮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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晞世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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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未完成}}{{header
| title =
| author =
| 署名 = 谷虛
| section =
| year = 1913
| from = 東方雜誌
| notes =載于《東方雜誌》第九卷第十二號
| edition =
}}
予在前清內務府供差,故凡宮廷遠近故事,或由目覩,或由傳聞,類皆事實,非如外間捕風捉影妄逞奇談者可比。清廷改革後,市上所售清廷稗史及清-{后}-穢史等書,皆情節離奇,謬妄特甚,於事實大相違背,蓋其傳皆臆度之詞,並無其事,不勝其糾正,茲略將事實雜湊數篇,以與世所傳者相比較,則眞相自得矣。
顯-{后}-與景帝 世傳顯-{后}-惡景帝特甚,此是實錄,蓋景帝不能得顯-{后}-歡心者,亦有數端,戊戌變政,是其較著者也。顯-{后}-奪政後,嘗語近支王公及內侍曰:「他素來本是個謹愼人,萬不至如此胡鬧,總是所與非人,所以才做出這個禍來。」言語間頗不甚責景帝,惟恨黨人特甚。嗣顯-{后}-不豫時,景帝侍立於旁,太監李連英在內供奉,-{后}-笑曰:「我病恐不起,俗-{云}-以人肉煎湯,服之便愈。」語畢,視景帝,景帝默然。李連英退後,卽請假,-{后}-遣太監德存往問,德報曰:「李連英憂-{后}-體不豫,驚卧不起。」越數日,-{后}-漸痊,始探悉李曾割股肉,爲太-{后}-煎藥,-{后}-聞之,歎息再者,於是益疎景帝而愛李。
一日,-{后}-在煖宮書字,召帝入,仰視景帝曰:「汝能書此否?」帝適旁視,不知-{后}-作何語,愕然不知所措。顯-{后}-曰:「外間有鴻鵠乎?」帝曰:「未見。」-{后}-曰:「汝讀掌故,亦知祖宗締造艱難乎?」帝默然,李連英跪奏曰:「祖宗締造國家艱難,皇帝嘗爲奴才道及。此時懾於聖威,不敢發揚其說耳。」帝退出,謂李曰:「子眞朕之青衣也。」
一日,天大雷雨,帝素畏雷甚,命宮人羣呼「別打雷」,顯-{后}-聞而笑曰:「是眞蠢矣!不能治一人,何能治天下?」益輕視帝。
一日,帝在後宮,與宮人私語-{后}-,-{后}-知,傳宮人嚴責之,宮人謂謗-{后}-,-{后}-怒,盡拷宮人,某宮人曰:「帝將不利{{?|}}-{后}-。」-{后}-遂將所傳之人仗殺之,於是派李連英等二十人監視帝行狀。於是帝始不能自由,此戊戌十二月事也。次日,卽召王公大臣密相大計,羣臣皆以爲不可行,惟各王公貴族退出後,皆甚欣然,其所商何事,蓋可推測而知。
後有某總督來京陛見,太-{后}-復以前事諮詢,某總督堅持不可行,甚至叩頭流血,太-{后}-橫目視之良久,遂命退去。內監獻計於太-{后}-曰:「奴才聞某總督以懼內聞於世,太-{后}-以旨召其婦入內計議,某總督自必奉詔。」太-{后}-頷之。繼內廷演戲,某總督之婦得召入觀劇,太-{后}-賜以錦墩,優寵備至。既而某婦入廁,太-{后}-命宮人牽引之,歸而笑語,太-{后}-問其故,某婦叩首對曰:「臣妾不才,原出微賤,今日蒙太-{后}-榮寵,實非敢承,故步行時雖勞宮人{{?|}}拽,仍不自覺蹀蹶。」太-{后}-因命宮人扶起,詢其始末,並謂:「我輩皆是婦人,儘可商量家常事,勿庸害怕。」婦遂據實奏對。蓋某總督微時嘗好獵,一日獵歸,汲水飲馬,有乞婦奔來求飲,視之,則頭上塊痂累累,鬂髮皆無,然觀飲水時,則蕩漾中猶着鳳冠焉,於是大異之。日將暮,卽止於旅舍,藉訪禿婦之行蹤。次晨,見禿婦復經旅舍,蹀{{?|⿰⻊爕}}而過,卽詢禿婦鄉-{里}-姓氏,舍人謂婦卽本村人,貧無依歸,日行乞於市,夜則宿於野,初嫁一異鄉人,未成禮卽瘋,鄉人棄之,尋旋癒,繼復有賣豆腐者喪偶,貧不能續,因欲納禿婦爲繼室,合巹之夕,便液污衾枕,次日復被驅逐,知其事者,無不謂命運不可挽強。某督復詢現在曾否又復嫁人,舍人謂禿醜如此,尚能嫁何人。某督因識其異,笑曰:「我尚虛度,汝可代我作冰人乎?」舍人大笑,以爲戲言,某督正色表誠意,舍人曰:「此極易事,招之便可來,公可面語之,無須媒妁耳。」遂遣人往尋之,俄頃便攜婦至,某督略示意,婦卽俯地叩求收納作傭婦,遂與俱歸。數年禿痂盡落,新髮蓬生,舉止端嚴,正氣逼人,某督偶有失檢,規勸嚴如師表。自得婦後,屢遷其官,皆出此婦臂助,每有諫言,如不聽,必卽失敗,某督因是極畏懼之。是日蒙太-{后}-垂詢,自言當宮人扶拽入廁時,卽如當年嫁與賣豆腐人,合巹之夕,便污衾枕,其所夢與此蓋同一景象也。太-{后}-聞奏,亦爲撫掌,皇-{后}-亦笑。次日,復召入,太-{后}-命前進密語,夫人唯唯而已。後某督請訓時,復蒙召對良久。某督行後,亦無若何之結果,惟臨行對人曰:「某省距京遼遠,頗有瘴氣,我豈樂於跋涉,爲遠禍計,我實不能不有此一行也。
太-{后}-在三海置有田地十餘畝,遍種野菜,有賣各種蒸食者,有賣茶者,儼如鄉村。太-{后}-時常自以銅錢購買食物,准賣者較低昂,不許跪拜。景帝買食物時,則常吝不與,或曰:「此皇帝也。」賣物者曰:皇帝孰與老佛尊!」視帝而嬉,並有時呼太-{后}-曰老太太,皇-{后}-曰大姑,或曰小姐,或曰少奶奶,呼帝曰阿哥,或曰少爺等稱。
一日,[[w:榮壽固倫公主|大公主]]同太-{后}-奕棋,帝立太-{后}-背後,爲時甚久,帝頗憊,大公主故作倦態,太-{后}-始命罷棋,帝歸無怨言。
端王載漪嘗諂事太監李連英,使在太-{后}-前陷帝,李終不忍。太監馮某,豺狼成性,於太-{后}-前每有獻計,太-{后}-亦頗爲所動,立大阿哥之事,馮實居禍首。李連英嘗謂人曰:「我在太-{后}-前,惟有順旨,絕不敢逢惡。外間人皆詛詈我,殊不知我實爲馮所害。」某尚書聞而笑曰:「惟順旨,便是逢惡。」李聞之,默無一語。戊戌事敗,帝聞耗驚絕,跪求計於李,李曰:「求馮。」馮對曰:「恐不可活。」帝入後宮欲自殺,俄侍衞擁至,帝被困禁。繼太-{后}-召開近支王公及徐相桐、端王載漪、大學士王文韶等,欲飲帝酒,頃侍衞擁帝至,內監有見之者,謂帝此時面如死灰,喘息急促,着一履。太-{后}-欲親賜酒,羣臣皆呼萬歲,王文韶抵死不奉詔,近支王公亦從而和之,帝遂得免。庚子之役,太-{后}-屢欲殺王相者,或卽影響於此時也。六君子伏法,太-{后}-仍欲賜帝死,各省督撫皆報不可,議遂寢。後見肯憨蠢甚,厭惡之而已。其後立大阿哥,皆發始於端王,復得內監贊助之力。大公主媚事太-{后}-,頗得太-{后}-之歡心,帝隱請公主代懇寬禁,太-{后}-弗許,行必以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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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蓬佩奥等人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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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蓬佩奥等人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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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欧盟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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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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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敦促欧方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反躬自省,纠正错误,不要再以“人权教师爷”自居,不要再玩弄虚伪的[[w:双重标准|双重标准]],不要再四处干涉别国内政,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否则,中方将做出进一步坚决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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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敦促欧方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反躬自省,纠正错误,不要再以“人权教师爷”自居,不要再玩弄虚伪的[[w:双重标准|双重标准]],不要再四处干涉别国内政,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否则,中方将做出进一步坚决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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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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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敦促欧方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反躬自省,纠正错误,不要再以“人权教师爷”自居,不要再玩弄虚伪的[[w:双重标准|双重标准]],不要再四处干涉别国内政,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否则,中方将做出进一步坚决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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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欧盟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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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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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英国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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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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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正告英方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否则,中方将做出进一步坚决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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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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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正告英方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否则,中方将做出进一步坚决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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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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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英国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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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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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对美国、加拿大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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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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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 month =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年 = 2021 | 月 = 3 | 日 = 27 }} 针对[[w:美国|美国]]、[[w:加拿大|加拿大]]基于谎言和虚假信息于3月22日对中国新疆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单边制裁的行径,中方决定对[[w: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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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中方敦促有关方面认清形势,纠正错误,停止在[[w:新疆种族灭绝指控|涉疆问题]]上搞政治操弄,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否则必将玩火自焚。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裁]]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关系]]
[[Category: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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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对美国、加拿大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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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T17:13:3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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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国家联盟: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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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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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齐大使强调,阿盟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Category:佩洛西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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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晚,[[w:中国驻埃及大使列表|驻埃及大使]]兼驻阿盟全权代表[[w:廖力强|廖力强]]与[[w: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首席助理秘书长兼盖特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侯塞姆·扎齐大使通话。廖力强大使阐述了中方在[[w:臺灣問題|台湾问题]]上的严正立场,表示[[w:美國眾議院議長|美国国会众议长]][[w:南希·佩洛西|佩洛西]]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w:2022年南西·裴洛西訪問台灣|窜访中国台湾地区]],严重违反[[w:一个中国|一个中国]]原则和[[Portal: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冲击[[w:中美关系|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w:海峽兩岸關係|台海和平稳定]],向“[[w:台灣獨立運動|台独]]”分裂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中方对此坚决反对,严厉谴责,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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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佩洛西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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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阿拉伯国家联盟: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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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0:16:01Z
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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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建仓 备战备荒 玉田县大建土圆仓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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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0:32:46Z
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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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储粮建仓 备战备荒
玉田县大建土圆仓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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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圆仓是用粘土和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一种圆形粮仓,结构简单,坚固耐用,造价低廉,建造技术容易掌握。它不需要钢材、水泥等高级建筑材料,各地都可以就地取材,自己建造,便于普遍推广。土圆仓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一个创造,它具有防火、防风、防震等特殊优点。实践证明,这是多快好省建设粮仓的好办法,是实现藏粮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
——编者
河北省玉田县认真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备战、备荒、为人民”和“普遍建设谷仓,建设备荒仓”的伟大指示,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大力建设土圆仓,解决了储备粮增多和仓房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和集体节省了大量物力、财力,落实了“藏粮于民”的方针。
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玉田县农业生产连年获得丰收,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储备粮也逐年增多。随着储备粮的增加,仓房越来越感到不足。许多生产队储备粮没地方放,就交给国家粮库代储。国家粮库虽然年年盖仓房,还是满足不了需要,因而不得不把大部分粮食放在露天,用席茓围囤临时存放。这样,既加大费用,又不利于安全保管。一九六九年夏,他们参观学习了黑龙江建造土圆仓的经验,县革委会觉得这是解决仓房问题的好办法,便决定在国家粮库先进行试点,作出样板。
建造土圆仓,是个新生事物,一开始就受到因循守旧思想的抵制。有的说,人家地势高、雨水少,我们这里地势低洼,雨水多,土圆仓怕站不住脚。也有的说,装粮食不是闹着玩的,混砖到顶的大瓦房弄不好还会出事故,土圆仓一把草、一把泥象个燕子窝,一场雨来还不塌啦!由于这些思想没解决,行动起来也不得力。有的粮库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把土圆仓建在墙角里、场边上,不但不打算使用,还怕它碍事。有的建了土圆仓也不敢装粮食,怕受损失。县直属粮库建的第一个土圆仓,能容四万斤,他们只装了两万斤次大麦,准备损坏了拿去做饲料。土圆仓贵在一个“土”字。可就是有一些人打心眼里看不惯这个“土”字,总认为土圆仓不象样,说“仓房仓房,美观大方,坚固保险,看着象样”。有的粮库已经建成一批土圆仓,又造计划要求盖几十间砖瓦库房。县粮食部门有的同志,也嘴里喊的是推广土圆仓,手里批的是盖砖房。
起初由于没有经验,在雨季建仓,第一批土圆仓刚建成不久,接连下了三场雨,有的仓顶塌了,有的仓内返潮。这时,那些原来抱怀疑态度的人又站在一旁吹冷风说:“兔子能拉车,谁还买马?土圆仓能行,谁还盖砖瓦房?”土圆仓塌了顶,是总结经验教训,重新建设,还是就此下马?县革委会领导成员和粮库的同志一遍又一遍地学习了毛主席的《实践论》、《矛盾论》、《人的正确思想是从那里来的?》等光辉著作。大家认识到,新生事物总是会碰到各种困难,遇到各种阻力的,在困难面前是前进还是后退,是两条路线、两种世界观的斗争。干革命就不能怕挫折,大家决心继续干下去。他们一方面开展革命大批判,狠批“贪大求洋”、“重洋轻土”的修正主义路线,树立“自力更生”、“勤俭建国”的思想,一方面组织大家向社会作调查,到群众中去学习,和群众一起总结塌顶返潮的原因,找出解决办法。窝洛沽公社在建造土圆仓的过程中,提出:“建的是土圆仓,检验的是备战备荒思想”,建仓工作细致认真,一层干了再建第二层,底部干了再建顶部,不搞形式主义,不盲目追求进度,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他们所建的土圆仓没有一个塌顶或漏雨的。许多群众还介绍了铺砂防潮的经验,在土圆仓底部铺一二尺厚的干砂,不仅可以防止返潮,还能防鼠,老鼠钻进干砂层就无法活动了。这些经验在全县推广后,很快就解决了塌顶和返潮问题。
活的事实最能教育人,大家把建设土圆仓提高到加强战备和两条路线斗争的高度来认识,大大加深了对建设土圆仓意义的理解。深刻认识到:大力推广土圆仓,符合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精神,是粮仓建设上的一项革命。搞土圆仓建设,不仅节省物资,有很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利于战备,利于“藏粮于民”方针的落实,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因而建设土圆仓的积极性大大发扬。造计划要求盖仓房的粮库,又跑到县里把计划撤回,自己动手建造土圆仓。
毛主席教导说:“人民群众有无限的创造力。他们可以组织起来,向一切可以发挥自己力量的地方和部门进军,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替自己创造日益增多的福利事业。”玉田县在建设土圆仓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广大贫下中农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狠批了依赖思想和懦夫懒汉世界观,没有技术干中学,没有原料大家找,依靠群众,拆旧利废,自力更生解决了原料不足问题。李家桥大队社员崔太庆为攻破建仓中的难关,废寝忘食,常常几天几夜不休息。下雨时,他怕把未建成的土圆仓淋坏,个人晾的烟不苫,把自己家里的炕席拿来苫生产队的土圆仓。经过两年艰苦奋斗,全县共建土圆仓一千六百一十一个,其中十个国库站建设土圆仓三百七十一个,消灭了席茓囤;农村大队建设土圆仓一千二百四十个。两年建设的土圆仓容量,相当于二十年来建设仓房总容量的一倍半。现在绝大部分土圆仓盛上了粮食,有的已储粮两年,没有发生霉烂变质现象,基本上做到了人民粮食人民保,储得住,管得好。
经过两年的实践,大家看到土圆仓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结构简单,取材方便,造价低廉,主要材料是稻草和粘土,基本不用钢材、木材、水泥。在这里,盖一间仓房要一千多元,还要花很多时间筹办砖瓦木料。过去有的大队粮食、化肥、农具都储存在一间库房里,保管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建造土圆仓,农村社、队除了买点石灰抹墙以外,基本不花什么钱。国家粮库建一个十二万斤容量的土圆仓,投资只有五、六百元,按使用十五年计算,等于相同容量席茓囤费用开支的十分之一。而且当年建仓,当年就能存粮。
土圆仓小而分散,有利于粮食安全保管,便于分品种、分等分质存粮;便于熏蒸、检查化验、通风和密闭;并能防火、防虫、防鼠、防雀。
玉田县广大贫下中农和革命职工在建设土圆仓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大搞技术革新,逐步摸索出土圆仓保粮规律,有的还实现了测温、验质仪表化,粮食进出仓机械化,减轻了粮食保管人员繁重的体力劳动,节省了保管费用。县直属粮库去年万斤粮食保管费由一九六九年的三元六角,下降到六角九分。全县国家库站一九七○年粮食保管费比一九六九年普遍下降百分之三十三。广大贫下中农热情地称赞土圆仓是“革命仓”、“节约仓”、“安全仓”、“战备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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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无产阶级革命文化磅礴于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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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0:37:19Z
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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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列宁的《青年团的任务》、《论无产阶级文化》,批判刘少奇、周扬一伙的“全盘继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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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九二○年,当苏联人民刚刚击溃十四个帝国主义国家和国内反动阶级的联合进攻,取得武装保卫十月革命成果的决定性胜利的时候,伟大列宁就高瞻远瞩地洞察到:“我们的任务不只是要战胜资本家在军事上和政治上的反抗,而且要战胜资本家在思想方面的最深刻、最强烈的反抗。”(《在全俄省、县国民教育厅政治教育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年十月二日,列宁在俄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了《青年团的任务》的著名演说。八日,列宁又亲自为全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代表大会写了《论无产阶级文化》的决议草案。这两篇光辉著作,是无产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战胜资产阶级反抗的革命檄文,是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培育共产主义新人的重要文献。
在这两篇著作中,列宁还把正确对待和处理文化遗产的问题,作为发展无产阶级文化的一个重要课题、进行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提了出来。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伟大列宁一直密切注视着无产阶级的思想文化建设,十分关心文化遗产问题。早在一九一三年,列宁就研究了人类思想文化史的大量事实,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提出了每一种民族文化里都存在着两种文化、两种遗产的著名论断,为无产阶级批判地继承文化遗产奠定了理论基础。在《青年团的任务》和《论无产阶级文化》中,列宁回击了资产阶级关于共产党人不要文化遗产的诬蔑,阐述了共产党人对待文化遗产的根本态度是进行批判的继承和革命的改造,而批判继承和革命改造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真正无产阶级的文化”,为无产阶级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现象的总斗争、总目标服务。列宁的这些光辉思想和伟大实践,为我们正确对待和处理文化遗产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如何看待文化遗产,是一个顺历史潮流而进,还是逆历史潮流而退的大问题。因此,自从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论无产阶级文化》中明确提出正确对待文化遗产的根本态度和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以来,整整半个世纪,在对待文化遗产问题上的两条路线之争始终没有停息过。在新的斗争实践中,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继承、捍卫、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一九四○年,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这篇光辉著作中,把列宁关于两种文化的学说运用于对待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的文化遗产问题,提出了决定取舍的重要原则,即:把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和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区别开来,把民主性的精华和封建性的糟粕区别开来。一九四二年,毛主席在《反对党八股》和《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等光辉文献中,进一步从“为什么人”的高度具体指出:对待文化艺术遗产,必须以“严肃的战斗的科学态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精神”加以审查,并且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首先检查它们对待人民的态度如何,在历史上有无进步意义”,而分别给予不同的历史评价,分别采取批判继承或排斥的态度。一九四五年,毛主席还曾经把上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外文化遗产的思想概括为:“既不是一概排斥,也不是盲目搬用,而是批判地接收它,以利于推进中国的新文化。”(《论联合政府》)
毛主席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文艺观,引导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文化蓬勃发展。毛主席根据文化遗产问题上两条路线斗争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为我们制定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深刻地揭示了批判继承和革新创造的辩证关系。毛主席曾经指出:“对于过去时代的文艺形式,我们也并不拒绝利用,但这些旧形式到了我们手里,给了改造,加进了新内容,也就变成革命的为人民服务的东西了。”“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任务。”建国以来,毛主席还多次发动和领导了关于历史遗产方面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一九五一年,毛主席在《应当重视电影〈武训传〉的讨论》一文中批评刘少奇、周扬之流承认和容忍歌颂封建地主阶级奴才武训的丑恶行为,指出这是向资产阶级的反动思想投降。一九五四年,毛主席在《关于红楼梦研究问题的信》中,再次指责刘少奇、周扬这样的“大人物”,“同资产阶级作家在唯心论方面讲统一战线,甘心作资产阶级的俘虏”。并且指出被刘少奇、周扬一伙称为“爱国主义”的影片《清宫秘史》,“实际是卖国主义影片”。一九六三年,毛主席对刘少奇、周扬一伙又提出了严重的警告:“许多共产党人热心提倡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艺术,却不热心提倡社会主义的艺术,岂非咄咄怪事。”正是在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文艺路线指引下,我国兴起了以革命样板戏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文艺革命的新高潮。江青同志率领革命文艺战士,沿着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在文艺革命的前进道路上披荆斩棘,冲锋陷阵。于是帝王将相盘踞的京剧“堡垒”,被工农兵的英雄形象攻破了;天鹅和王子忸怩作态的芭蕾“高峰”,被高举红旗的红色娘子军跨过了;表现外国资产阶级的热情和狂想的交响“纯音乐”,经过脱胎换骨的改造,发出了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最强音;一些古老的艺术形式在无产阶级手里所发生的质的变化,以铁一般的事实,粉碎了帝、修、反关于中国的文化革命毁灭了文化遗产等等无耻谰言。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将来的光明,必将证明我们不但是文艺上的遗产的保存者,而且也是开拓者和建设者。”
==二==
无产阶级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提出的“批判地继承”的口号,是一个正确地反映新旧文化之间的关系的口号。它的基本点是要批判,要革命,要同维护私有制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彻底决裂,要创立反映无产阶级政治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新文化。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导我们:对于旧的艺术形式,不能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全盘肯定的态度。一个民族,总有它的艺术形式,艺术特色。我们如果不把祖国的艺术形式、艺术特色,加以批判继承,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那是错误的。相反,全盘肯定,不作任何推陈出新,也是错误的。对于全世界各民族人民的优秀艺术形式,我们也要按照毛主席“洋为中用”的指示,来做推陈出新的工作。实践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文艺路线的光辉成果——革命样板戏,运用革命现实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塑造了无产阶级英雄人物的崇高形象,做到了“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为无产阶级文艺宝库增添了灿烂的艺术明珠。这是遵照毛主席批判地继承古今中外一切优秀的艺术遗产,正确贯彻执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方针的结果。它得到了广大工农兵的热烈欢迎,但也遭到一切剥削阶级代表人物的疯狂反对。刘少奇、周扬一伙为了复辟资本主义,竭力提倡崇洋复古,大肆鼓吹“全部吸收”即“全盘继承”的口号,反对批判地继承文化遗产,反对无产阶级的文艺革命。
为了推行“全盘继承”论,刘少奇、周扬一类政治骗子耍尽了种种阴谋权术,甚至在革命导师的著作里大搞“挖心战”,明里用“理论权威”的面孔吓人,暗里阉割马列主义的灵魂。仅举一例为证:一九六○年四月,周扬、田汉一伙以“纪念列宁诞生九十周年”为名,在《戏剧报》上摘登了一组列宁论文化遗产的语录。在摘引《青年团的任务》中一段完整的论述时,他们首先用一个“……”号把列宁对旧教育、旧文化的批判一刀砍去。然后,他们把眼睛盯在“全部”二字上,从“但是”引起,摘录了列宁关于“马克思主义就是共产主义从全部人类知识中产生出来的典范”几句话,妄图用这里的“全部”二字给他们的“全盘继承”论帮忙。紧接着,他们又连续用两个“……”号,把列宁论述马克思彻底的科学的批判态度一段极其重要的话,又一刀砍去了。这段话是:“凡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他都用批判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他都重新探讨过,批判过,根据工人运动的实践一一检验过,于是就得出了那些被资产阶级狭隘性所限制或被资产阶级偏见束缚住的人所不能得出的结论。”周扬、田汉一伙见到“批判”二字就恐惧,就憎恨,必欲挥刀砍尽而后快,这只能暴露他们是象马克思所批判过的巴枯宁那样的人物:“如果说他在理论上一窍不通,那末他在干阴谋勾当方面却是颇为能干的。”(《致弗·波尔特》)
周扬一伙不仅挥舞着不准批判、不准革命的大棒,还篡改革命导师的著作,歪曲马列主义的原理,抛出了一大套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
怪论之一:“传统的东西,表现的是过去的精神面貌,同今天的人们也有一种血缘关系”,有一种“长期的民族的精神联系”。这个“精神联系”论掩盖着刘少奇、周扬们利用文化遗产中的糟粕,对劳动人民继续实行精神奴役的罪恶企图。解放初期,那个历来被反动统治阶级啧啧称赞的奴才武训的亡灵,以及露骨地宣扬投降主义、奴隶主义的《武训传》电影,就是在刘少奇、周扬之流的庇护下出笼的。毛主席当即严正指出:“象武训那样的人,处在清朝末年中国人民反对外国侵略者和反对国内的反动封建统治者的伟大斗争的时代,根本不去触动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的一根毫毛,反而狂热地宣传封建文化,并为了取得自己所没有的宣传封建文化的地位,就对反动的封建统治者竭尽奴颜婢膝的能事,这种丑恶的行为,难道是我们所应当歌颂的吗?”毛主席痛斥了刘少奇、周扬一伙利用历史人物宣扬反动思想的罪行。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的对立必然导致两种意识形态和两种文化的对立。所谓“传统的东西”、“民族的文化”,从来就是一分为二的。正是从这个基本原理、基本事实出发,我们承认新旧文化之间存在着联系,存在着一定条件下的继承性。这里所说的联系,一方面是指:无产阶级文化并非突然从天而降,而是孕育于旧社会,发端于被压迫阶级对旧时代的统治阶级及其文化的对立和反抗中;另一方面是指:从封建主义文化、资本主义文化到无产阶级的新文化,是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可是,周扬一伙所说的“联系”,却完全是两码事。他们用“传统”和“民族”的抽象字眼掩盖文化遗产的阶级性,把两种根本对立的观念形态“合二而一”,侈谈超阶级的“精神联系”,完全是为了鱼目混珠,以售其奸。列宁在批判资产阶级的“民族文化”口号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旧社会里,“每一种民族文化中,都有两种民族文化。”资产阶级所说的“民族文化”,决不是那些“还不大发达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而是“占统治地位”的“地主、神甫、资产阶级的文化”。(《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而周扬一伙要“全盘继承”的“传统的”、“民族的”文化遗产,也正是这种地主资产阶级文化。这种文化所反映的“精神面貌”,如果说同“今天的人们”也有什么“血缘关系”、“精神联系”,那么,这些“今天的人们”,只能是以刘少奇、周扬一伙为代表的剥削阶级余孽。周扬一伙喋喋不休地要人们去“继承”和“联系”的那些向反动统治阶级磕头作揖的武训精神,卖国求荣的赛金花精神,“勿以暴力抗恶”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精神,以及“骂倒当今的”海瑞精神,等等,统统是剥削阶级的反动精神武器。
怪论之二:“挖掘遗产对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和民族化有决定意义”,“我们今天的创造,如果离开传统,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周扬一伙歪曲马克思主义关于新文化成长的历史过程的原理,抛出这个“发展源泉”论,是别有用心的。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一再强调,批判地继承优秀文化遗产,必须经过工人运动和无产阶级专政实践经验的检验,一切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都不能离开无产阶级的斗争实践。二十九年前,毛主席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过去的文艺作品不是源而是流”,“继承一切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批判地吸收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仅仅是“作为我们从此时此地的人民生活中的文学艺术原料创造作品时候的借鉴”;只有工农兵群众的火热斗争生活,才是革命文艺“唯一的最广大最丰富的源泉”。周扬一伙狂热鼓吹“发展源泉”论,真的是为了“今天的创造”吗?否!他们不仅是要把“流”说成“源”,而且是要把“黑”说成“红”,把那些反映剥削阶级政治路线和世界观的文化糟粕,都打扮成具有“永久的美丽”,“永久的魅力”的“传统”,“全盘继承”下来,用以压抑无产阶级革命文艺的成长。周扬们在“发展源泉”论里包藏着的最大祸心,还在于想把“红”变成“黑”,诱使革命文艺工作者脱离工农兵、脱离三大革命斗争实践,跟他们“到外国去”拜倒在那些“很大的斯基”脚下,“到古代去”挖掘“孔家店后院”那个“很大的仓库”,把“传统的包袱”背起来。如果说周扬一伙有什么“今天的创造”,那就是要“创造”这种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殉葬品。
怪论之三:“中西合流,这是一个自然的趋势,必然的趋势”,“古今中外结合起来,就是新的,不结合就没有新的”。为了给这个“合流出新”论作注释,刘少奇和周扬还不约而同地说:“不同的东西结合起来就是新的。”在这里,刘少奇、周扬一伙不仅恶意地歪曲了列宁和毛主席关于同一切别的民族的革命文化建立互相吸收、互相发展关系的论述,而且明目张胆地反对“推陈出新”的方针。他们所说的“古今中外结合”,是要无产阶级去同那些封、资、修的社会意识、道德观念、艺术观点“结合”;他们所说的“中西合流”,是要让帝国主义的“西方文化”和修正主义的“新浪潮”等等污泥浊水,“流”入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阵地;他们的“新”,是所谓“借地主脑袋”的“新”,“改马褂”的“新”,实质上是彻头彻尾的“旧”。从“国防文学”到“全民文艺”,尽管花样不断翻新,却都是“借地主脑袋”的产物,都是奇形怪状的“马褂”,都是从封、资、修病树上“继承”、嫁接出来的毒芽。
列宁在《论无产阶级文化》中深刻指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才正确地反映了革命无产阶级的利益、观点和文化。”马克思主义是运用人类全部科学文化成果的典范,也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马克思:《致R(卢格)》)的典范,它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对待文化遗产,是坚持“批判地继承”的口号,还是鼓吹“全盘继承”的口号,这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种根本对立的态度,是两种世界观、文艺观的斗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批判,就谈不上继承;没有斗争,就谈不上发展。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不经过对旧事物的剧烈的批判,是不可能的。我们只有在文化遗产阵地上牢牢地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批判旗帜,才能把被几千年来的剥削阶级以及刘少奇、周扬一伙颠倒了的历史,彻底地再颠倒过来。
==三==
研究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前进,还是为了开倒车?是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还是为资本主义复辟服务?这是对待文化遗产问题上两条路线斗争的实质。
列宁的《青年团的任务》、《论无产阶级文化》这两篇光辉著作,贯穿着一条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主义教育的红线。十分可笑的是,刘少奇、周扬一伙在推行“全盘继承”论的时候,竟也大谈其所谓“共产主义”。一九六○年八月四日,周扬在旧剧协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就是以“全盘继承”——“共产主义”这样一个公式作为思想脉络的。他在散布大量封、资、修毒素的同时,煞有介事地说:“要用艺术使人民有眼光、有文化、有知识、聪明、勇敢,这才是共产主义”;“我们要有原子弹、氢弹,也要有我们时代的关汉卿、我们时代的莎士比亚……不是一个,而是许多个!这就是共产主义!”这种建立在云雾迷漫的艺术太空上的“共产主义”,是哪一家的“共产主义”呢?
要不要无产阶级专政,这是检验真假共产主义的分水岭。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说:“向共产主义发展,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决不能走别的道路,因为再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其他道路能够粉碎剥削者资本家的反抗。”可是,就是在前面提到的《戏剧报》摘登的那一组列宁语录中,周扬、田汉们在摘引《论无产阶级文化》决议草案的第五条时,又一次施展偷梁换柱的伎俩,把列宁所说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必须无条件地“把自己的任务当作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一部分来完成”这一段十分重要的话删去了。这同刘少奇在黑《修养》里引用列宁的话时,把“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拦腰砍去一样,都是为了搞假共产主义,真资本主义。
我们共产党人历来主张认真研究中外文化遗产,认为拒绝研究是错误的。但是,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批判方法去研究,才能使历史遗产成为我们立足当代、懂得过去、放眼未来的阶级斗争教科书,才能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也就是为中国今天的无产阶级专政而用,为进行共产主义教育而用。周扬一伙有时也假惺惺地说,研究历史遗产“可以和共产主义教育相结合”,帮助人们达到“思想知识——真,道德——善,美感——美”。可是,他们研究出来的“真”,却是“继承”历史的亡灵,膜拜历史的僵尸,“打捞”历史的沉渣,“借历史人物的口,发出对现实的不满”;他们研究出来的“善”,却是“孔孟之道”成为“天地之正气”,资产阶级一心“多多赚钱”的道德观也可以“全盘继承”;他们研究出来的“美”,正如鲁迅所批评的,即使是无名肿毒,在他们看来,也成了“红肿之处,艳若桃花;溃烂之时,美如乳酪”。
从来的剥削阶级都是用“真、善、美”来掩饰他们假、恶、丑的反动世界观、道德观和美学观。周扬一伙一面胡说“全盘继承”是为了“改善明天”,实现“共产主义的真、善、美”;一面又泄露“全盘继承”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把“旧时代的意识形态作为系统的东西保留在今天的文艺中”——这叫做说一百次谎话总免不了有一次咬嘴。前者是鬼脸上的雪花膏,后者才是画龙点睛之言。他们想“继承”和“保留”的意识形态,一要“旧”,二要“系统”,这就说明了:他们鼓吹的“共产主义思想无孔不入”,乃是封、资、修毒素的渗透无孔不入。这也暴露了:他们妄图“改善”的“明天”,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明天”;他们的“全盘继承”论,就是全面复辟论。这还从反面证实一个真理:我们必须把思想文化阵地“全盘的系统的抓起来”(《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如果你认为这是“份外事”,封、资、修意识形态就会乘虚而入;如果你认为这是“软任务”,敌人就会起劲地用“软刀子”从精神上挖无产阶级专政的墙基。
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都不会对思想文化领域漠不关心。资产阶级为了用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曾经用“人道”反对“神道”,靠着这块垫脚石爬上了历史舞台。苏修叛徒集团为了背叛无产阶级专政,曾经大肆鼓吹“解冻文学”,给自己上台复辟准备了精神资本。而无产阶级刚刚走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就曾经从政治上、哲学上、文学上严厉地批判了各种为地主资产阶级张目的反动社会主义流派。马克思、恩格斯对“真正的社会主义”文学的批判,对格律恩的《从人的观点论歌德》一书的批判,无情地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性论的虚伪性、欺骗性和反动性,为共产主义革命大造了舆论。无数历史事实证明,在思想文化领域里标本阶级之“新”,立本阶级之“异”,这是任何一个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需要。我们的革命,不仅“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且“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党宣言》),就更应该在思想文化领域里标无产阶级之“新”,立无产阶级之“异”,把旧思想打垮,把资产阶级赖以进行复辟活动的精神资本摧毁,把剥削阶级从它的最后一块阵地赶走。如果我们上了刘少奇、周扬一伙的“全盘继承”论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道德继承”论的当,如果我们不是以很高的革命自觉去狠抓同传统的观念实行彻底的决裂,那么,在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就会付之东流,“那一切都会开倒车,回复到资本家政权、资产阶级政权的时代去,就象过去一些革命中常有的情形那样。”(《青年团的任务》)
伟大领袖毛主席从来十分重视意识形态的斗争。毛主席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亲自发动和领导的这次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作出了伟大的新贡献。在批判封、资、修文艺的战斗中胜利前进的无产阶级文艺革命,就是这场大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辉煌的成就向人们宣告:在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批判旗帜下,无产阶级文化及其所代表的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必将踏碎一切反动派的狂叫怒骂,“以排山倒海之势,雷霆万钧之力,磅礴于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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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积压的物资流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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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让积压的物资流通起来 ——北京重型电机厂清仓查库的调查报告 |noauthor=第一机械工业部《北京日报》记者本报记者联合调查 |y=1971 |m=8 |d=5 |from=人民日报 }} 编者按:进一步发动群众清仓查库,把积压的物资用到生产建设上去,这是当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的一项具体内容。是不是清仓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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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让积压的物资流通起来
——北京重型电机厂清仓查库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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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进一步发动群众清仓查库,把积压的物资用到生产建设上去,这是当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的一项具体内容。是不是清仓查库,这是企业管理中抓不抓两种思想、两条路线斗争的大事。
在清仓查库问题上,当前还存在着不少错误的论调,什么手里有东西,交换才便利的“积压有利论”;什么物资放在仓库里,不是贪污,不算浪费的“积压无罪论”;什么不清别人不知道,一清就要向外调的“清仓吃亏论”。如此种种,都是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办企业路线余毒的反映,都应当进行批判。
清仓查库的目的,就是要使积压的物资流通使用起来,让有限的物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必须强调一清二用,反对只清不用。如果只清不用,积压物资变不成流通物资,清又有什么意义呢?北京重型电机厂在清仓查库活动中,一边彻底地清,一边积极地用,不但自己千方百计地使用积压物资,同时还把清出的大量物资支援了十五个省市的一百八十多个单位,这种作法、这种风格很值得提倡。
北京重型电机厂党委会,从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入手,结合革命大批判,发动群众进行清仓查库。由于领导重视,并亲自动手,在短短的时间内,就清出钢材一千零三十七吨,有色金属一百三十吨,电机四百三十五台,轴承九千五百一十套,回收废钢铁四百多吨,以及各种仪器设备一百三十四台(件)。通过清仓查库,全厂职工提高了执行“勤俭建国”伟大方针的自觉性,增强了全局观点,有力地推动了斗、批、改运动和增产节约运动的深入发展。
==提高路线斗争觉悟才能自觉地清==
文化大革命前,这个厂的物资供应部门被一个坏人把持着。他为了破坏社会主义物资管理,追求账面与实物的形式上一致,竟不择手段地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如在化工库,他就曾埋掉没有账的三百多瓶药品。五金库一种钢管吨位少了,他就往管里装土过磅。当时广大职工虽然对这种恶劣行为有所抵制,可是一小撮走资派,却把这样的部门封为华北地区的“红旗仓库”。这次,厂党委认真总结了过去清仓工作中两个阶级、两条路线斗争的经验教训,遵照毛主席关于“进行一次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的指示,坚持清仓先清思想,查库先查路线。
开始,有的领导干部强调:“工作忙,清仓顾不上。”有的工人说:“清仓找保管,与我无关系。”专业人员又顾虑重重,一怕问题暴露受批评,二怕材料调走将来被动。针对这些活思想,厂党委组织大家反复学习了毛主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勤俭建国”等教导,不断加深对清仓查库重要意义的认识。供应部门管金属材料的同志,总结了三清五金库产生三种结果的经验教训。他们第一次清仓时,由于只依靠少数人查物对账,结果只清出六十三万元积压物资;第二次清仓,虽然也走出了办公室,但没有解决同工人相结合的问题,也只清出价值一百万元的积压物资;第三次清仓,他们组织工人进仓库,并一道反复学习毛主席的有关教导,批判了“潜力挖尽”的形而上学观点,对物资逐项复查,结果清出价值二百多万元的积压物资。毛主席的伟大指示,三清五金库活生生的事实,使干部、工人、管理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进一步认识到,清仓查库,是关系到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大事,那种“顾不上”,“与我无关系”,以及其他顾虑,是思想和政治路线觉悟不高的表现。只有充分认识清仓查库的政治意义,才能自觉清,主动清,抓紧清。
厂党委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一方面在全厂广泛开展忆比活动,忆旧社会的苦,比王国福“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勤俭节约精神。另一方面,还狠抓了革命大批判,用清查出来的物资举办展览会,开现场会,进行生动的路线教育。去年这个厂维修电话需要六百米电缆,结果买了七千多米,超过实际需要量的十倍多。今年年初上报物资库存时,又少报库存钢材五百吨,木材二百立方米,煤四千多吨,造成了大量积压。供应部门的同志就用这些由于盲目采购,本位主义而造成的严重恶果,批判了刘少奇一类政治骗子所散布的反动的“先验论”和“唯生产力论”。他们在批判会上说:“仓库积压的是物资,思想上中的是‘刘毒’。我们一定要去掉‘怕’字,坚持调查研究,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做好供应工作。”
==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才能清得彻底==
今年三月,这个厂搞了一次清仓查库。由于领导只依靠少数专业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对对账,点点数,结果,使清仓查库工作走了过场。这次清仓查库,他们吸收了过去的经验教训,深入细致地发动群众,使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在短短的时间内,就清出比上一次多三倍以上的积压物资。厂党委深刻认识到:广大群众整天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他们对什么地方有积压浪费,什么地方有潜力可挖,情况最熟悉。因此,只有使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拧成一股绳,清仓查库工作才能做得彻底。
为了使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厂党委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清仓查库活动。他们利用动员会、讲用会、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发动全厂职工和家属人人动脑,个个动手,从个人的工具箱、车间的小仓库到全厂的大仓库,从车间内到车间外,从地上拣到地下挖,翻箱倒柜,有仓必清,有库必查。工具车间旁边有一个大垃圾坑,群众叫它“万宝坑”。这次大家动手把它挖了个底朝天,挖出了二十六吨废钢铁。发电机车间有个工人把个人“小仓库”中多余的一百多把刀具和工具交了出来,推动了其他工人自动清理“小仓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又发动保管员、采购员及计划员等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清仓查库的群众活动,要他们对清理出来的物资及时进行核对、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供应部门在“为革命清仓查库”的口号鼓舞下,组织了突击队,昼夜奋战,对所属五个仓库的全部物资,只用了几天的时间,就完成了全部清理工作。化工库的同志发扬连续作战的革命精神,进入地下室,不怕药品气味熏人,两天就清出六百多种积压物资,占整个库存物资的三分之二。
为了使清仓查库工作收到更大的效果,厂党委还遵照毛主席关于“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教导,组织了一批生产工人到各个仓库宣传毛泽东思想。炉料库研究上交物资时,有个保管员有“怨气”,说:“物资是国家的,工作是给国家干的,以后没材料就向国家要!”到那里去的工人就和他一起学习毛主席关于“要提倡顾全大局”的教导,在他懂得了局部必须服从整体的道理后,坚决表示:为了使积压物资用到最急需的地方去,再麻烦也心甘情愿。最后他终于克服了“怨气”,合理地解决了物资边查边用的问题。工人进仓库,进一步加强了仓库“管”与车间“用”的联系。如这次生产车间急需一种玻璃丝带,到处找不到,而器材库就积压了三十万米,虽然规格不同,但是经过改制完全可以使用。老工人与有关人员商量后,立即动手改制,把死物变成了活物,满足了生产急需。工人进仓库还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如化工库打算留二百多公斤铝粉,准备用来喷加油车,生产工人就告诉保管员,今年生产的加油车不喷铝粉了。于是,保管员就把这批物资全部列入上交计划。事实证明,只有生产工人进仓库与专业人员结合起来,才能使清仓查库真正做到“清理干净,留用合理,处理得当。”
==边清查边处理边改进才能巩固成果==
在处理积压物资中,这个厂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对暂时用不上的物资就主动上交;对规格不合的,就积极改制代用。如贵重物资钻石,这个厂库存一百多克拉,几次清仓都舍不得动。这次他们主动拿出一半上交国家。他们说:“过去我们把钻石看成是佛爷的眼珠动不得,这次清仓清除了我们的本位主义,我们要把它交给国家,让它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到目前为止,这个厂清出的积压物资,有三分之一以上已调剂给十五个省市的一百八十多个单位,解决了兄弟单位的生产急需。这个厂的家属,在毛主席的光辉《五·七指示》指引下,利用厂里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处理,对铜末、铝末、焊锡、石英砂等进行回收再用。目前她们已为国家创造了二十多万元财富。供应部门的同志对积压物资千方百计地进行改制代用,如他们把几十吨黄铜管,加工改制成急需的另一种规格,使生产上的“缺口”变成“满口”。
要巩固清仓查库的成果,就要认真搞好斗、批、改,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这个厂下料工段的工人,认真学习了毛主席关于“要节约闹革命”的教导,从大批判入手,检查了旧规章制度,从而发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以前锯床下料,在加工余量的尺寸上又增加三毫米,一直说是合理消耗。这次他们算了一笔账:每件下料增加三毫米,一天十台锯床就要浪费一百公斤,一年就要浪费三十多吨钢材。通过算账,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马上改革了不合理的下料制度,制订了新的制度,节约了大量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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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型电机厂清仓查库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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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进一步发动群众清仓查库,把积压的物资用到生产建设上去,这是当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的一项具体内容。是不是清仓查库,这是企业管理中抓不抓两种思想、两条路线斗争的大事。
在清仓查库问题上,当前还存在着不少错误的论调,什么手里有东西,交换才便利的“积压有利论”;什么物资放在仓库里,不是贪污,不算浪费的“积压无罪论”;什么不清别人不知道,一清就要向外调的“清仓吃亏论”。如此种种,都是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办企业路线余毒的反映,都应当进行批判。
清仓查库的目的,就是要使积压的物资流通使用起来,让有限的物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必须强调一清二用,反对只清不用。如果只清不用,积压物资变不成流通物资,清又有什么意义呢?北京重型电机厂在清仓查库活动中,一边彻底地清,一边积极地用,不但自己千方百计地使用积压物资,同时还把清出的大量物资支援了十五个省市的一百八十多个单位,这种作法、这种风格很值得提倡。
北京重型电机厂党委会,从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入手,结合革命大批判,发动群众进行清仓查库。由于领导重视,并亲自动手,在短短的时间内,就清出钢材一千零三十七吨,有色金属一百三十吨,电机四百三十五台,轴承九千五百一十套,回收废钢铁四百多吨,以及各种仪器设备一百三十四台(件)。通过清仓查库,全厂职工提高了执行“勤俭建国”伟大方针的自觉性,增强了全局观点,有力地推动了斗、批、改运动和增产节约运动的深入发展。
==提高路线斗争觉悟才能自觉地清==
文化大革命前,这个厂的物资供应部门被一个坏人把持着。他为了破坏社会主义物资管理,追求账面与实物的形式上一致,竟不择手段地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如在化工库,他就曾埋掉没有账的三百多瓶药品。五金库一种钢管吨位少了,他就往管里装土过磅。当时广大职工虽然对这种恶劣行为有所抵制,可是一小撮走资派,却把这样的部门封为华北地区的“红旗仓库”。这次,厂党委认真总结了过去清仓工作中两个阶级、两条路线斗争的经验教训,遵照毛主席关于“进行一次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的指示,坚持清仓先清思想,查库先查路线。
开始,有的领导干部强调:“工作忙,清仓顾不上。”有的工人说:“清仓找保管,与我无关系。”专业人员又顾虑重重,一怕问题暴露受批评,二怕材料调走将来被动。针对这些活思想,厂党委组织大家反复学习了毛主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勤俭建国”等教导,不断加深对清仓查库重要意义的认识。供应部门管金属材料的同志,总结了三清五金库产生三种结果的经验教训。他们第一次清仓时,由于只依靠少数人查物对账,结果只清出六十三万元积压物资;第二次清仓,虽然也走出了办公室,但没有解决同工人相结合的问题,也只清出价值一百万元的积压物资;第三次清仓,他们组织工人进仓库,并一道反复学习毛主席的有关教导,批判了“潜力挖尽”的形而上学观点,对物资逐项复查,结果清出价值二百多万元的积压物资。毛主席的伟大指示,三清五金库活生生的事实,使干部、工人、管理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进一步认识到,清仓查库,是关系到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大事,那种“顾不上”,“与我无关系”,以及其他顾虑,是思想和政治路线觉悟不高的表现。只有充分认识清仓查库的政治意义,才能自觉清,主动清,抓紧清。
厂党委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一方面在全厂广泛开展忆比活动,忆旧社会的苦,比王国福“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勤俭节约精神。另一方面,还狠抓了革命大批判,用清查出来的物资举办展览会,开现场会,进行生动的路线教育。去年这个厂维修电话需要六百米电缆,结果买了七千多米,超过实际需要量的十倍多。今年年初上报物资库存时,又少报库存钢材五百吨,木材二百立方米,煤四千多吨,造成了大量积压。供应部门的同志就用这些由于盲目采购,本位主义而造成的严重恶果,批判了刘少奇一类政治骗子所散布的反动的“先验论”和“唯生产力论”。他们在批判会上说:“仓库积压的是物资,思想上中的是‘刘毒’。我们一定要去掉‘怕’字,坚持调查研究,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做好供应工作。”
==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才能清得彻底==
今年三月,这个厂搞了一次清仓查库。由于领导只依靠少数专业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对对账,点点数,结果,使清仓查库工作走了过场。这次清仓查库,他们吸收了过去的经验教训,深入细致地发动群众,使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在短短的时间内,就清出比上一次多三倍以上的积压物资。厂党委深刻认识到:广大群众整天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他们对什么地方有积压浪费,什么地方有潜力可挖,情况最熟悉。因此,只有使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拧成一股绳,清仓查库工作才能做得彻底。
为了使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厂党委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清仓查库活动。他们利用动员会、讲用会、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发动全厂职工和家属人人动脑,个个动手,从个人的工具箱、车间的小仓库到全厂的大仓库,从车间内到车间外,从地上拣到地下挖,翻箱倒柜,有仓必清,有库必查。工具车间旁边有一个大垃圾坑,群众叫它“万宝坑”。这次大家动手把它挖了个底朝天,挖出了二十六吨废钢铁。发电机车间有个工人把个人“小仓库”中多余的一百多把刀具和工具交了出来,推动了其他工人自动清理“小仓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又发动保管员、采购员及计划员等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清仓查库的群众活动,要他们对清理出来的物资及时进行核对、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供应部门在“为革命清仓查库”的口号鼓舞下,组织了突击队,昼夜奋战,对所属五个仓库的全部物资,只用了几天的时间,就完成了全部清理工作。化工库的同志发扬连续作战的革命精神,进入地下室,不怕药品气味熏人,两天就清出六百多种积压物资,占整个库存物资的三分之二。
为了使清仓查库工作收到更大的效果,厂党委还遵照毛主席关于“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教导,组织了一批生产工人到各个仓库宣传毛泽东思想。炉料库研究上交物资时,有个保管员有“怨气”,说:“物资是国家的,工作是给国家干的,以后没材料就向国家要!”到那里去的工人就和他一起学习毛主席关于“要提倡顾全大局”的教导,在他懂得了局部必须服从整体的道理后,坚决表示:为了使积压物资用到最急需的地方去,再麻烦也心甘情愿。最后他终于克服了“怨气”,合理地解决了物资边查边用的问题。工人进仓库,进一步加强了仓库“管”与车间“用”的联系。如这次生产车间急需一种玻璃丝带,到处找不到,而器材库就积压了三十万米,虽然规格不同,但是经过改制完全可以使用。老工人与有关人员商量后,立即动手改制,把死物变成了活物,满足了生产急需。工人进仓库还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如化工库打算留二百多公斤铝粉,准备用来喷加油车,生产工人就告诉保管员,今年生产的加油车不喷铝粉了。于是,保管员就把这批物资全部列入上交计划。事实证明,只有生产工人进仓库与专业人员结合起来,才能使清仓查库真正做到“清理干净,留用合理,处理得当。”
==边清查边处理边改进才能巩固成果==
在处理积压物资中,这个厂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对暂时用不上的物资就主动上交;对规格不合的,就积极改制代用。如贵重物资钻石,这个厂库存一百多克拉,几次清仓都舍不得动。这次他们主动拿出一半上交国家。他们说:“过去我们把钻石看成是佛爷的眼珠动不得,这次清仓清除了我们的本位主义,我们要把它交给国家,让它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到目前为止,这个厂清出的积压物资,有三分之一以上已调剂给十五个省市的一百八十多个单位,解决了兄弟单位的生产急需。这个厂的家属,在毛主席的光辉《五·七指示》指引下,利用厂里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处理,对铜末、铝末、焊锡、石英砂等进行回收再用。目前她们已为国家创造了二十多万元财富。供应部门的同志对积压物资千方百计地进行改制代用,如他们把几十吨黄铜管,加工改制成急需的另一种规格,使生产上的“缺口”变成“满口”。
要巩固清仓查库的成果,就要认真搞好斗、批、改,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这个厂下料工段的工人,认真学习了毛主席关于“要节约闹革命”的教导,从大批判入手,检查了旧规章制度,从而发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以前锯床下料,在加工余量的尺寸上又增加三毫米,一直说是合理消耗。这次他们算了一笔账:每件下料增加三毫米,一天十台锯床就要浪费一百公斤,一年就要浪费三十多吨钢材。通过算账,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马上改革了不合理的下料制度,制订了新的制度,节约了大量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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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清仓中的“特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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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驳清仓中的“特殊论” |noauthor=株洲湘江氮肥厂热电站工人评论组 |y=1971 |m=8 |d=5 |from=人民日报 }} 在当前清仓查库的活动中,有些新厂的同志说:“厂新家底薄,哪有积压物资?”有些基建单位的同志说:“基建就是消耗材料的单位,扩大库存,以应急需,合情合理。”说法不一样,意思却一样:清仓查库,自己可以例外。 一般地说,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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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驳清仓中的“特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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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清仓查库的活动中,有些新厂的同志说:“厂新家底薄,哪有积压物资?”有些基建单位的同志说:“基建就是消耗材料的单位,扩大库存,以应急需,合情合理。”说法不一样,意思却一样:清仓查库,自己可以例外。
一般地说,既要清仓查库,就应该有仓必清,有库必查,不管是老厂还是新厂,也不管是生产单位还是基建单位,概不能外。特殊地说,真的新厂“哪有积压物资”吗?真的基建单位“扩大库存”“合情合理”吗?不,我们厂就是个投产不久的新厂,在投产以前,也是个基建单位。事实证明,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我们厂最近清了一次仓,仅厂部仓库就清出积压的造气生产用的乒乓球五万多个,过剩的油漆刷子七千多把,回收废钢铁几百吨。至于在各车间小仓库中清出的设备和物资,数量更大,名目更多。这说明,新厂绝不是没有积压物资,而是也有积压物资。其实道理很简单,既然有仓库,就有造成积压的可能。况且新厂由基建刚刚转入生产,物资管理制度,比起老厂来是不够健全的,更容易发生积压物资的现象。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新厂不是不必清仓,而是更要注意清仓。
至于基建单位,由于过手大量物资,尤其应该经常清,经常查。比如,我厂在基建中急需两组避雷器。开始未查库存,就四出订购。幸好订不到,才被迫到仓库去查。一查,就查出两组同型号的避雷器,满足了需要,避免了积压。而且,对于基建单位来说,随着设计革命和技术革新的开展,部分改变设计方案的事,是常有的,全部改变设计方案的事,也是有的。设计的变更,势必涉及物资材料的节约和代用。在这种情况下,多余的物资,如不及时清理上交,就会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基建单位,如果不注意以上两种情况,片面强调“扩大库存”,能说“合情合理”吗?由此可见,基建单位不是不必清仓,而是更要抓紧清仓。
经常清仓查库,防止物资的积压和浪费,这是物资管理工作中体现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厂也好,基建单位也好,任何单位也好,毫无例外地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必须反对任何例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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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情况及健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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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y=2022|m=8|d=7 |lawmaker=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notes=https://mp.weixin.qq.com/s/f12g6qAYW_oyseEIO23X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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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0时至15时,新增2例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相关风险点位及人员已管控落位。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感染者1和感染者2共同居住,均为隔离观察人员,现住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感染者1于8月3日自驾车抵京,抵京当日进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8月4日出现头痛、咽痛等症状,8月5日健康宝弹窗后向社区报告,两人进行居家隔离。8月6日感染者2出现咽干、发热等症状,社区上门为两人进行核酸检测,8月7日报告结果为阳性,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均为轻型。
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正值暑假期间,外出旅游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聚集性增加,输入性疫情是本市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各单位、部门、行业要压实“四方责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风险人员排查落位等各项防控措施,督促风险人员主动向社区报告,落实社区防疫要求。
请7月23日以来有海南省旅居史,近期到访过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和其他风险地区人员,接到短信、健康宝弹窗提示人员,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如接到社区或疾控中心通知为风险人员,要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和行程轨迹,不外出,不接待来访亲友,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需要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及其同住人员,要严格居家、足不出户。
要继续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在京外旅行或出差的人员,要关注当地疫情形势,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进返京人员要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第一时间告知社区工作人员,配合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市民朋友要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进入公共场所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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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ker=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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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0时至15时,新增2例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相关风险点位及人员已管控落位。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感染者1和感染者2共同居住,均为隔离观察人员,现住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感染者1于8月3日自驾车抵京,抵京当日进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8月4日出现头痛、咽痛等症状,8月5日健康宝弹窗后向社区报告,两人进行居家隔离。8月6日感染者2出现咽干、发热等症状,社区上门为两人进行核酸检测,8月7日报告结果为阳性,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均为轻型。
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正值暑假期间,外出旅游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聚集性增加,输入性疫情是本市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各单位、部门、行业要压实“四方责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风险人员排查落位等各项防控措施,督促风险人员主动向社区报告,落实社区防疫要求。
请7月23日以来有海南省旅居史,近期到访过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和其他风险地区人员,接到短信、健康宝弹窗提示人员,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如接到社区或疾控中心通知为风险人员,要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和行程轨迹,不外出,不接待来访亲友,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需要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及其同住人员,要严格居家、足不出户。
要继续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在京外旅行或出差的人员,要关注当地疫情形势,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进返京人员要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第一时间告知社区工作人员,配合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市民朋友要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进入公共场所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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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风险等级的通报]]
[[Category:2022年4月北京市2019冠状病毒病聚集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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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情况及健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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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0时至24时,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相关风险点位及人员已管控落位。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该感染者通过社会面核酸筛查发现,现住海淀区曙光街道鲁园上河村三区。7月20日入境,在京外完成集中隔离后,7月30日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G10次列车抵京,抵京后进行核酸检测,7月31日报告结果为阳性,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感染者为境外回国人员,在京外完成集中隔离后抵京,抵京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并由家人自驾车点对点接回家,回家后与其同住人员均居家未外出,为及早发现疫情、减少社会面传播风险赢得了宝贵时间,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要为这位有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防护意识的市民点赞。
在此倡导京外结束集中隔离人员抵京后第一时间主动进行核酸检测,科学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尽可能减少与他人接触。
当前境外和京外输入是本市疫情防控面临的主要风险,要始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机场、口岸、车站等场所要严格直接入境人员闭环管理,进返京人员严格执行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北京健康宝绿码,抵京后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暑假期间人员流动大,疫情传播风险高,要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外出游玩时要关注目的地防疫政策,提倡错峰出行,提前做好行程规划,准备充足的口罩、免洗手消毒品等防护物资,做好旅途、就餐等过程中的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朋友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进入社区(村)及商务楼宇、商场超市、酒店餐饮、文娱健身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请与官方公布的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人员、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接到外省(市、县、区)各级疾控中心电话告知为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员,要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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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0时至24时,新增1例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相关风险点位及人员已管控落位。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该感染者通过社会面核酸筛查发现,现住海淀区曙光街道鲁园上河村三区。7月20日入境,在京外完成集中隔离后,7月30日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G10次列车抵京,抵京后进行核酸检测,7月31日报告结果为阳性,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感染者为境外回国人员,在京外完成集中隔离后抵京,抵京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并由家人自驾车点对点接回家,回家后与其同住人员均居家未外出,为及早发现疫情、减少社会面传播风险赢得了宝贵时间,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要为这位有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防护意识的市民点赞。
在此倡导京外结束集中隔离人员抵京后第一时间主动进行核酸检测,科学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尽可能减少与他人接触。
当前境外和京外输入是本市疫情防控面临的主要风险,要始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机场、口岸、车站等场所要严格直接入境人员闭环管理,进返京人员严格执行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北京健康宝绿码,抵京后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暑假期间人员流动大,疫情传播风险高,要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外出游玩时要关注目的地防疫政策,提倡错峰出行,提前做好行程规划,准备充足的口罩、免洗手消毒品等防护物资,做好旅途、就餐等过程中的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朋友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进入社区(村)及商务楼宇、商场超市、酒店餐饮、文娱健身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
请与官方公布的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人员、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接到外省(市、县、区)各级疾控中心电话告知为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员,要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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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风险等级的通报]]
[[Category:2022年4月北京市2019冠状病毒病聚集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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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4日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情况及健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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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本市朝阳区发现一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病毒序列属于奥密克戎BA.2变异株,与近期国内外病毒序列存在差异,与2022年2月中旬境外流行的BA.2毒株序列同源性较高。
经流调排查和综合研判,该感染者因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而感染的可能性大。
新冠肺炎病毒可在低温下长时间存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尽量减少网购疫情高发期国家和地区的冷链食品,可以选择正规的市场和超市购买,避免手直接接触;
★ 收到境外商品快递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减少直接接触和交流;
★ 拆件时尽量在户外进行,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如需拿回家中,可用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对内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
★ 处理完后要认真清洗双手,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鼻;
★ 食用冷链食品前后都要注意手部卫生,保持冰箱和用具的卫生清洁。
当前境外和京外输入是本市疫情防控面临的主要风险,要始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机场、口岸、车站等场所要严格入境人员、物资闭环管理,严防风险外溢。暑假期间人员流动大,疫情传播风险高,要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外出游玩时要关注目的地防疫政策,加强个人防护意识。
广大市民朋友要继续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进入社区(村)及公共场所时,要坚持全员健康宝扫码登记入内,配合做好科学佩戴口罩,验码测温、查验核酸阴性证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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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本市朝阳区发现一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病毒序列属于奥密克戎BA.2变异株,与近期国内外病毒序列存在差异,与2022年2月中旬境外流行的BA.2毒株序列同源性较高。
经流调排查和综合研判,该感染者因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而感染的可能性大。
新冠肺炎病毒可在低温下长时间存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尽量减少网购疫情高发期国家和地区的冷链食品,可以选择正规的市场和超市购买,避免手直接接触;
★ 收到境外商品快递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减少直接接触和交流;
★ 拆件时尽量在户外进行,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如需拿回家中,可用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对内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
★ 处理完后要认真清洗双手,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鼻;
★ 食用冷链食品前后都要注意手部卫生,保持冰箱和用具的卫生清洁。
当前境外和京外输入是本市疫情防控面临的主要风险,要始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机场、口岸、车站等场所要严格入境人员、物资闭环管理,严防风险外溢。暑假期间人员流动大,疫情传播风险高,要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外出游玩时要关注目的地防疫政策,加强个人防护意识。
广大市民朋友要继续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进入社区(村)及公共场所时,要坚持全员健康宝扫码登记入内,配合做好科学佩戴口罩,验码测温、查验核酸阴性证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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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青年商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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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0:58:26Z
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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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做好青年商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noauthor=中共山东乳山县商业局总支委员会 |y=1971 |m=8 |d=7 |from=人民日报 }} 对青年商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我们并不是一开始就很重视。有的人由于中了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阶级斗争熄灭论”的毒害,认为青年职工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经过贫下中农推荐,组织选拔,教育不教育问题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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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做好青年商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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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年商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我们并不是一开始就很重视。有的人由于中了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阶级斗争熄灭论”的毒害,认为青年职工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经过贫下中农推荐,组织选拔,教育不教育问题不太大。但是阶级斗争的现实深深地教育了我们。我们曾经对两个单位进行了分析。食品公司党支部从四清运动以来,一直重视对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在毛泽东思想哺育下,十名青年职工有四人入了党,两名参加了人民解放军,其他的也表现较好。另一个单位只有一名青年,由于放松了思想教育,被坏人腐蚀、拉拢,走上了邪路,犯了错误。这一事实,使我们认识到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资产阶级无时无刻不在同我们争夺青年一代。如果我们放松了对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那是很危险的。认识提高了,做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就比较自觉了。我们着重抓了三个环节。
(一)毛主席教育青年:“阶级斗争是你们的一门主课。”遵照这一教导,组织青年职工参加“一打三反”运动和革命大批判。去年“一打三反”运动开始时,有的党支部认为青年问题不大,不是重点,对青年参加运动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青年也自恃两袖清风,只想当革命动力,没有当革命对象的思想准备。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举办了学习班,使各支部重视在阶级斗争的风浪中培养青年。由于支部重视,青年们在阶级斗争中受到了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有的青年深有体会地说:“错误犯在别人身上,对自己教育很大,若不努力改造世界观,早晚要跌跤。”
(二)让青年沿着“五·七”道路前进,在贫下中农的教育下成长。有的青年认为自己出身好,根子正,土生土长,与工农兵结合得差不多了。这些青年只看到自己出身好的一面,忽视了受资产阶级思想影响的一面,这正说明他们也需要不断接受工农兵的再教育。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请贫下中农讲家史、村史、阶级斗争史,结合下乡送货,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贫下中农的教育。上册供销社,去年参加工作的女青年杨翠芬,刚站柜台时,对群众态度冷淡。后来党支部让她走访贫下中农,老贫农对毛主席深厚的阶级感情,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一心为集体为革命的高尚思想,深深地教育了她。以后她思想感情起了变化,服务态度大变样。
(三)抓好活思想,不断开展兴无灭资的思想斗争。今年我们吸收了一批青年职工,这些青年朝气蓬勃,但也存在一些错误思想。有的怕管钱管物太危险,有的认为服务工作没出息,有的怕艰苦。我们针对这些问题举办了路线教育学习班。在学习班上,发动大家狠批刘少奇的“读书做官论”和“经济工作危险论”、“服务行业下贱论”等错误思想,同时学习“老三篇”,学习商业战线的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和事迹。通过教育,大家争着到最艰苦的岗位上去,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一年来,我们在工作中体会到:抓好对青年商业人员的培养教育,要坚持做到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言传身带三点。
严格要求,就是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他们,要求他们,对错误不迁就,不姑息,防微杜渐,把错误思想克服在萌芽时期。总支委员冯锡瑞同志有一次在煤建公司煤场劳动,发现女青年刘锡兰手上起了泡,联系到小刘最近讲究穿戴的表现,就找她谈心,语重心长地说:“手上打泡,说明手掌嫩了,劳动少了。懒是变的开始啊!这是个危险的信号。”从此,小刘一把铁锨不离手,手上老茧不退,思想觉悟提高很快,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正确对待,就是对青年要一分为二。对先进的要防止骄傲自满,对后进的要热情帮助,促进向先进转化;特别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青年,不歧视他们,既要严肃地对待他们所犯错误,又要热情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有几个青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跟着坏人犯了错误,总支书记高厚基同志遵照毛主席关于“还要善于团结那些反对过自己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犯了错误的人”的教导,以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和培养革命接班人的高度责任感,多次找他们谈心,使他们深受感动,对错误认识较好,转变很大。
言传身带,以身作则也很重要。要又说又干,不能只说不干。饮食服务公司的青年服务员普遍存在服务下贱的思想,有的认为端盘端碗是“低人一等”。总支委员、公司支部书记王兆俄同志深入下去,一边和他们学习《为人民服务》,一边亲自端菜送饭搞卫生,对大家教育很大,服务质量很快提高了。职工们说:“书记端菜送饭,是对‘服务下贱论’的有力批判,我们一定要彻底改造世界观,全心全意当好工农兵的勤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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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轻情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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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球轻情谊重 ——喜看纪录影片《乒坛盛开友谊花——第三十一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noauthor=解放军空军直属机关 红岭 |y=1971 |m=8 |d=7 |from=人民日报 }} 纪录影片《乒坛盛开友谊花》,再现了第三十一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热烈情景。影片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记下了许多中国运动员同朝鲜、日本以及来自五大洲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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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影片《乒坛盛开友谊花》,再现了第三十一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热烈情景。影片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记下了许多中国运动员同朝鲜、日本以及来自五大洲的朋友们亲切交谈、互相学习的镜头,使我们好象身临现场。那飞来飞去的银球,犹如穿梭引线,织成了一幅世界人民之间深情厚谊的画卷;比赛场内外的热烈欢呼声、亲切交谈声,奏出了一曲世界人民团结战斗的颂歌。
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战斗洗礼的中国乒乓球代表团,怀着向世界各国人民学习的愿望,带着向日本人民的亲切问候,踏上了日本的国土。影片生动地纪录了日本广大人民喜迎中国乒乓球代表团的一幅幅动人画面。它们再一次证明毛主席关于“日本人民同中国人民是好朋友”的论断,无比英明,无比正确。日本人民要求恢复日中邦交的强烈意愿,已经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任何反动势力所不能阻挡的。
我国乒乓球运动员在锦标赛中,胸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豪情,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为增进同各国人民间的友谊作出了贡献。他们深深懂得,友谊重于比分,友谊重于锦标,胜负是暂时的,友谊是长存的。从影片中我们高兴地看到,我国运动员同各国运动员一起练球,共同提高。他们把别国运动员的胜利当作自己的胜利,衷心祝贺,热烈称赞;把自己的胜利,看成是各国人民的支持和鼓励。当我们从影片里看到中国运动员和各国朋友共同联欢,高唱友谊赞歌时,我们强烈感到,正如毛主席指出的:“我们的朋友遍天下”。尽管肤色不同,我们的战斗目标是完全相同的;哪怕语言不通,我们的心是息息相通的。
第三十一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胜利结束了,但友谊的种子已经撒向五大洲。这届锦标赛以及许多国家乒乓球队来我国访问,已成为各国运动员和人民之间传播友谊的桥梁和加强团结的一条新的纽带。我国的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越来越紧密,世界反帝统一战线越来越扩大。小小银球虽然很轻,但是革命人民之间的友谊是极其重的。它使世界人民兴高采烈,拍手叫好;它震得帝、修、反目瞪口呆,不知所措。“敌人一天天烂下去,我们一天天好起来。”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不管美帝国主义及其一切走狗设置任何障碍,历史绝不会倒退,地球绝不会停转,世界革命人民团结战斗的伟大力量,将推动历史车轮飞速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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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黑人斗争的洪流不可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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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美国黑人斗争的洪流不可抗拒 |noauthor=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 红海鹰 展红旗 |y=1971 |m=8 |d=8 |from=人民日报 }} 八年前的今天,正当美国黑人掀起一个全国性的、波澜壮阔的反对种族歧视、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斗争的时候,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发表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美帝国主义种族歧视的正义斗争的声明》。这个具有历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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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美国黑人斗争的洪流不可抗拒
|noauthor=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 红海鹰 展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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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的今天,正当美国黑人掀起一个全国性的、波澜壮阔的反对种族歧视、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斗争的时候,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发表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美帝国主义种族歧视的正义斗争的声明》。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光辉文献给予英勇战斗的美国黑人以强大的声援和鼓舞。
几年来,美国黑人的革命斗争不断取得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黑人群众从“非暴力”走上武力抗暴的道路,就是鲜明的标志。过去,美国黑人为反对种族歧视,曾经进行过沉默抗议,静坐示威,说理斗争,但是遭到的却是警棍和瓦斯,逮捕和枪杀。特别是美国黑人牧师、非暴力主义者马丁·路德·金被暗杀后,黑人群众从血的教训中认识到:要取得彻底解放,必须用革命的暴力反对反革命的暴力。他们开始打碎了“非暴力主义”的精神枷锁,点燃了武力抗暴的烈火。黑人群众自制燃烧弹,他们筑起街垒,同反动军警进行浴血搏斗。美国黑人的武力抗暴曾经扩展到全国三百多个大小城市,充分显示了在两千多万美国黑人中蕴藏着极其强大的革命力量。
毛主席在支持黑人斗争的声明中指出:“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美帝国主义最可耻的发家史之一,就是对黑人的贩卖和奴役,用黑人的血泪和尸骨建造了美国统治者的天堂。在美国压迫黑人的,只是一小撮垄断资本统治集团,而广大白人劳动者同样是受剥削、受奴役的阶级。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敌人,共同的斗争目标把黑人同美国其他广大劳动人民连结在一起。近几年来,美国黑人斗争日益同美国的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其他少数民族争取解放的运动,以及各阶层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的运动相结合,互相呼应,共同战斗,汇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革命洪流,猛烈地冲击着美国统治集团。今年来,在美国爆发的多次罢工中,不仅黑人工人同白人工人并肩战斗,而且一些黑人工人组织直接参与领导。在反对美帝侵略印度支那的怒潮中,黑人和白人一起振臂高呼:“把我们的兄弟全部撤回国来,我们的战斗就在这里!”
毛主席早就指出:“在美国,另有一类人是真正有力量的,这就是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美国工人阶级是世界上最大的一支工人阶级队伍。我们寄大的希望于美国人民。美国黑人在社会中处于被奴役、被压迫和被歧视的地位,觉悟日益提高。美国黑人的斗争是美国人民革命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世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的:“万恶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制度是随着奴役和贩卖黑人而兴盛起来的,它也必将随着黑色人种的彻底解放而告终。”我们坚信,只要美国黑人团结战斗,坚持不懈,他们争取自由和解放的正义斗争必将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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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多快好省地发展冶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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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1:13:5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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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伟大领袖毛主席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指引下,上海冶金工业战线广大工人、革命干部和革命技术人员,高举“鞍钢宪法”的光辉旗帜,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基础,大搞群众运动,大搞技术改造,积极挖掘生产潜力,在冶金产品产量节节上升,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多快好省地发展冶金新品种,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
解放前夕,上海钢的最高年产量只有六千九百多吨,钢材八千吨,钢的品种更少得可怜,只能冶炼两种普炭钢,有色金属更是寥寥无几。
解放后,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上海广大冶金工人自觉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伟大方针,使冶金工业得到迅速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以一九七○年和一九六五年相比,在钢、钢材、有色金属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钢种增加近一倍,钢材规格增加一倍半以上,有色金属的品种增长百分之六十,有色金属材料的规格增加近四倍。现在上海冶金工业已经初步建成一个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品种规格比较齐全、能够配套的金属材料基地,在支援工农业生产和国防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以阶级斗争为纲 促进冶金品种的大发展==
上海冶金工业的品种是在同帝修反的斗争中,同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时期,苏修叛徒集团背信弃义,撕毁协定,妄图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在这个时候,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及其在上海的代理人,配合苏修叛徒集团的阻挠破坏,大肆诬蔑发展钢铁工业的群众运动,恶毒攻击在大跃进中蓬勃发展起来的上海转炉炼钢,胡说“转炉不能炼优质钢”,叫嚷“转炉炼钢得不偿失”,刮起了一股拆炉停产的下马妖风,妄图扼杀上海冶金工业。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上海冶金工人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场关系到是不是多快好省地发展上海钢铁工业的严重斗争,必须坚决顶住这股拆炉停产的下马妖风。他们在毛主席的好学生柯庆施同志的支持下,同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进行了坚决斗争。毛主席亲自视察过的上钢一厂二转炉车间的工人以“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大无畏精神,当时坚持守在转炉旁,不让转炉停产。在斗争的关键时刻,他们炼出了具有先进水平的高级钢。其它一些炼钢厂的工人,也克服各种困难,炼出深冲优质搪磁板钢、低合金钢和硅钢等优质钢新品种,以实际行动粉碎了“转炉不能炼优质钢”的谰言。通过这场斗争,上海冶金工业得到了更加迅速的发展。现在,光是上钢一厂二转炉车间,就炼出了各种焊条钢、农具钢等四十七个品种,它的年产量相当于解放前上海全市最高年产量的七十多倍。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给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但是,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并没有结束。上海冶金工人以阶级斗争为纲,同一小撮阶级敌人、同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余毒继续展开了斗争。上海跃龙化工厂是一个生产重要冶金产品的单位,混进这个厂的一小撮坏人,利用资产阶级派性和无政府主义思潮,煽动反革命经济主义妖风,破坏抓革命,促生产,破坏新产品的试制工作。这个厂的广大工人遵照毛主席关于“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教导,深入开展“一打三反”运动,开展革命大批判,揪出了坏人,扫除了阶级敌人散布的无政府主义妖风,广大群众进一步加强了革命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推动了革命和生产的发展。一九七○年这个厂提前三个月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划,并且试制成功许多国家急需的冶金品种。今年以来又取得了优异成绩。现在这个工厂生产的品种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了一点八倍。
==革命的需要是发展冶金品种的方向==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说:“要提倡顾全大局。”上海冶金工业在发展品种过程中,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把党和国家的需要放在第一位。他们说,革命的需要就是我们发展品种的方向。长期以来,在刘少奇及其代理人推行“生产第一”、“利润挂帅”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毒害下,有的工厂在接受新品种试制任务时,曾经提出过“五接五不接”的所谓条件:“批量大的接,小的不接;产量高的接,低的不接;好做的接,难做的不接;产值高的接,低的不接;利润高的接,低的不接”。
对待国家需要的品种任务,接受还是不接受,反映了两条路线、两种世界观的斗争。广大工人指出:发展品种是为政治服务,还是为利润服务,这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复辟资本主义的大是大非问题。社会主义企业不是不要“利润”,但首先是为了革命,革命事业的需要就是我们发展品种的方向。为了更好地提高大家的认识,一些工厂每当承接新品种试制或生产任务时,经常自觉地展开算两笔账的活动。一笔是政治账,另一笔是经济账。工人们说:“搞出一个新产品,对一个厂说经济上可能要亏一些本,但是兄弟厂有了这个产品,解决了问题,生产上去了,对于国家来说,就是作出了贡献。因此,一只棋要为一盘棋服务,局部要服从全局。算账要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出发,要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着眼。”工人们运用这个革命的算账法,算出了干劲,算出了志气,算出坚持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大方向。上海异型钢管厂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这个厂的工人胸怀全局,一贯争挑重担,千方百计发展新品种,只要国家需要,他们就努力设法完成。一九六七年国家有项重点工程需要一百根微型不锈钢波纹管,而这一百根钢管总共只有四市两重。工人们经过四百多次的反复试验,终于在去年把这个难度极高的新品种攻下来了。十多年来,这个厂根据国家需要,用简陋的土设备,生产了无缝钢管、合金异型管和稀有金属异型管,共二千二百多个品种规格。
上海广大冶金工人从切身经历中深刻地认识到:冶金工业是基础工业,它的发展快慢,品种多少,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和国防工业的发展,因此,多快好省地发展冶金品种问题,决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支援世界革命的大问题。现在,工人们提出一个口号:“革命需要什么,就积极生产什么,要多少品种就努力生产多少品种,在时间上只快不慢,在质量上只好不坏”。这个口号已成为上海广大冶金工人的实际行动。
==艰苦奋斗走自己发展冶金品种的道路==
依靠什么来发展冶金品种,按照什么方针来发展品种?这是上海冶金工业发展新品种中两条路线、两种思想斗争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毛主席关于打破洋框框,走自己工业发展道路的指示,上海冶金工业部门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在发展品种中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人的因素第一”的观点,正确处理物质条件和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他们认识到,发展冶金新品种,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必要的,但是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只有充分发挥人的革命积极性,发扬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才能够把国家急需的冶金品种生产出来。在试制过程中,缺乏资料和经验,他们就在实践中不断试验,不断总结,摸索规律;缺乏设备,就因陋就简,修旧利废,自己设计,自己制造,尽量做到不向国家伸手。一九七○年,国家急需的重要产品高级合金板就是这样试制出来的。当这项试制任务下达时,有的人搞了一个“一年出图纸,二年建厂房,三年出产品”投资六千五百万元,新建厂房五千五百平方米的贪大求洋的方案。这个方案一经提出,就受到工人们的尖锐批评。上海有色合金厂、上海有色金属压延厂等六家设备陈旧的小厂工人,主动接受了这一任务。他们利用现有旧设备,迅速投入了战斗。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工人们苦干加巧干,奋战四天四夜,胜利地试制成功第一块具有先进水平的高级合金板,而且很快投入成批生产。上钢三厂在小厂革命精神的推动下,打破了“钢铁厂不能生产有色金属产品”的行业界限,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也轧制成功了大型高级合金板。
二、牢固地树立“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狠批“专家路线”流毒,普遍实行以工人为主体、有革命技术人员和革命干部参加的“三结合”,依靠工人群众来攻克发展品种的难关。上海冶金工业部门为了发展品种,需要对原有基础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以便更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这些技术改造的大部分设计和制造都是这些三结合小组自力更生搞出来的。上海有色合金线材厂为了改变原来落后的生产工艺,发展国家急需的冶金品种——高级合金丝,最近先后实现了“连铸连拉”和“连续浇铸”两项新工艺。“连铸连拉”把原来七道工序并为一道,一边熔炼,一边就可以拉成合金丝坯;“连续浇铸”可以大大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成材率。在试验“连铸连拉”新工艺的过程中,厂领导深入生产第一线,向工人讲形势,交任务,紧紧依靠“三结合”试验小组,边试验,边改进,遇到困难就运用毛主席的哲学思想来分析矛盾,找出解决的办法,结果一个月内就取得成功。而“连续浇铸”的试验在四年前就开始进行,由于当时的领导人迷信“专家”、“权威”,没有依靠工人群众,结果搞了一年半时间,连个方案也拿不出来。以后,组织工人群众参加试验工作,对“专家路线”进行了批判,才使这个新工艺项目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正式投入生产。
三、坚持土法上马,土洋结合,自力更生造设备,自己武装自己。上海冶金工业部门在发展品种的过程中,一方面发动群众,不断革新技术,革新设备,以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潜力;一方面自己动手,土法上马,土洋结合,制造了一批土设备,促进生产能力迅速壮大。上海异型钢管厂现有生产设备中,百分之七十都是工人们自己设计制造的土设备。去年他们还自己设计、制造成功了一千五百吨挤压机。这台挤压机从设计、制造到土建、安装,只花了八十万元,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就投入生产,它能挤出四、五十个品种的高级合金异型材,效能大大胜过同类的洋设备。
四、立足于赶超,立足于独创,把革命精神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试制具有我国独特风格的冶金品种,走自己工业发展的道路。冶金工人们认为,要使品种迅速搞上去,必须扫除那种照搬照抄国外资料的懦夫懒汉思想,坚决进行创新。上钢一厂、二厂、三厂等单位生产的普通低合金钢,过去只是摹仿国外,品种发展很慢,到一九六五年还只有五个品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广大工人狠批刘少奇“洋奴哲学”、“爬行主义”,根据我国合金元素的资源,创造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新钢种。经过反复试验,现在这类钢种已发展到八十多个品种,质量达到先进水平。上海第五钢铁厂的工人们经过十多个月的艰苦奋斗,精心摸索,终于用中型轧钢机轧制出了国外需要用万吨水压机才能锻造的重要冶金新产品,闯出了新的技术道路。
==社会主义协作是发展冶金品种的重要途径==
最近几年来,上海冶金工业部门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打破了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所推行的“条条专政”的束缚,在全市各行各业之间,冶金工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生产单位、科研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广泛开展了社会主义协作,打响了一场多快好省地发展冶金品种的“人民战争”,并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广泛的社会主义协作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挖掘了各方面的生产潜力,把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技术、设备、材料都有效地利用起来。如把各厂有关铸锭、熔炼、锻造、挤压、拉伸、轧制等工序,有目的地组织起来,配套成龙,迅速形成完整的试制、生产作业线。一些技术难关,通过开展社会主义协作,迅速突破。如自行车用的硅普通低合金钢新品种,就是由上钢一厂、上钢十厂和自行车厂组织了协作小组,共同研究,合作搞出来的。按照过去专业分工的老框框,从设计钢种成份、轧制钢材到使用单位制造出样品,至少得花上一、二年,现在这三个单位通过协作,只用了两个月时间就完成了试制任务。
上海冶金工业部门在组织社会主义协作发展冶金品种时,除以大厂为骨干外,特别注意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几家大厂生产大规格、大批量产品,供应中小厂坯料;中小厂搞小批量、多品种的再加工。这样大厂带小厂,小厂促大厂,形成大中小相结合品种配套体系。有些时候,小厂在发展品种时还起了“主力军”的作用。如发展电机工业的关键配套材料——高级冷轧矽钢带,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前,上海地区只有一家大厂独家生产,当时由于刘少奇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最高年产量只有几十吨,质量也不稳定。去年,上海五个小型冷轧带钢厂的工人群众以革命大批判开路,狠批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余毒,分工合作,组织大会战。结果只用了四个多月的时间,五家小厂都相继试制成功了这个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并正式投入生产,初步形成的生产规模,比原来那家大厂八年达到的生产能力大两倍多,产品质量也比较稳定。在小厂的促进下,原来那家大厂冷轧矽钢带的产量质量也很快上去了。
目前,上海冶金工业系统广大工人、革命干部和革命技术人员遵照毛主席关于“进行一次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的伟大指示,通过批修整风,正在认真总结经验,他们决心继续发扬革命精神,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沿着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引的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为发展我国钢铁工业,为发展冶金品种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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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岂能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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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以色列和西方的某些报纸一再传播所谓以色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建立外交关系”进行“接触”的谣言。这种谣言显然是别有用心的人蓄意制造的,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迷惑公众舆论。
这些造谣者完全是枉费心机的。众所周知,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贯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反对美以侵略者的正义斗争。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始终如一地坚持这一原则立场。
但是,致力于反华宣传的苏联塔斯社对于这些谣言却如获至宝,兴致勃勃地把它们搜罗起来,于八月三日专门发表了一篇评论,硬说什么这“只能证明下面这一众所周知的谚语是正确的,即无风不起浪”。塔斯社成为谣言制造厂和加工厂,由来已久,毫不奇怪。社会帝国主义的宣传机关靠撒谎吃饭,只能暴露他们自己已经堕落到何种地步。事实恰恰是,塔斯社急不可待,借谣言的妖风,刮起反华的恶浪。
塔斯社散布这种谣言,还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目前,两个超级大国在中东又争夺又勾结的活动中,社会帝国主义打着“争取近东公正持久和平”的幌子,竭力要使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放弃反对美以侵略者的斗争,屈从它在中东争夺和扩张势力范围的利益。为了这个目的,它是什么手法都使得出来的。塔斯社公然造谣,挑拨中国人民同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的关系,便是一种手法,妄图借此转移视线,掩盖它自己的、包括它同以色列进行勾搭的种种阴谋活动。这里也用得着一句家喻户晓的谚语,塔斯社的评论完全是“贼喊捉贼”。
正如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当年在斥责那些无耻的诽谤者所说的:“先生们,你们要用这样卑鄙无耻的手段来维护你们的事业,这说明你们的事业已经很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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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人民的健康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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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中医医院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运动中,大胆改革不合理的医疗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门诊,坚持三分之一的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深入农村、工厂、街道,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为工矿企业和社队培养大批“赤脚医生”。他们这种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受到了广大工农兵群众的好评。
==狠抓路线教育,让医院大门为工农兵彻底开放==
一九六八年九月,首都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北京市中医医院的第二天晚上,一位家长带着肘关节错环的孩子来诊治。这时,门诊时间已过,值班人员就让病人到别的医院去治疗。这件事被宣传队负责人看到了,他连忙找来一位骨科医生,不到两分钟就使错环复位了。这件事引起宣传队的注意和深思:为什么要把找上门来的患者推出去?这是孤立的偶然的现象吗?为此,宣传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又发现了一系列类似的问题:由于限制门诊看病的时间和人数,每天天不亮医院门前就排上了长队;有些急需住院治疗的病人送到医院,因为所患的病不属于医院重点研究的少数“高、难、深”病种,就拒不收留;长期以来,一些有经验的医生很少安排看门诊,只给少数人看病;在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一伙鼓吹的“城市医院特殊论”和旧北京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规定的城市医院“下厂下乡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的余毒影响下,多数医务人员从未下厂下乡为工农兵防治过疾病……。经过调查,宣传队深深感到:只有肃清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卫生路线的余毒,破除城市老爷医院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医院的大门才能彻底向工农兵开放。这是关系到无产阶级能不能牢固地占领医院这个阵地,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医院,坚持为工农兵服务的大问题。
这个问题一提出,立即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多数人主张坚决改革不合理的旧制度,建立为工农兵服务的新制度。有些人则认为“城市医院八小时门诊,向来如此”,“医生少,病人多,有多少人,干多少事”,“要敞开大门,还要走出大门,坚持不了”。针对这些议论,宣传队在全院深入开展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大家的两条路线斗争觉悟。他们组织医务人员反复学习毛主席关于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狠批刘少奇一伙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卫生路线,揭发他们妄图把医疗卫生事业引上资本主义邪路的罪行,使大家深刻认识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战线上两条路线斗争的焦点,也是医疗卫生工作斗、批、改的根本问题。广大医务人员提高认识以后,把有利于绝大多数人还是有利于少数人,是方便广大工农兵还是方便自己,提高到两条路线和两种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做到凡是妨碍为工农兵服务的制度,就坚决废除,彻底改革;凡是有利于为工农兵服务的制度,就认真坚持,不断巩固。
这个医院首先破除了限制看病时间和人数的门诊制度。他们针对病人看病的规律,调整了上班时间,除正常班外,增设了早班、中午班、晚班和夜班。各科之间、病房与门诊之间、医生与护士之间,打破了严格的分工界限,做到互相支援,密切配合。门诊病人大量集中时,他们调动一切力量看门诊,门诊病人较少时,轮流安排少数医务人员值班。有经验的医生,除参加一定的会诊、出诊外,大部分时间看门诊,直接为广大工农兵服务。两年多来,这个医院坚持实行昼夜开放门诊的制度。同时,他们还废除了不合理的限制病种的住院医疗制度,只要有利于治疗,医院病床条件允许,不分病种都接受入院,精心治疗。
这个医院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光辉指示,把一批医务人员下放到北京郊区和大西北农村安家落户。同时,他们每年派出三分之一的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以深入农村为主,到农村、工厂、街道去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到目前为止,这个医院先后派出二百五十一名医务人员,组成十九个医疗队,到基层巡回医疗。除老、弱、病、残者外,大多数医务人员至少都参加过一次巡回医疗。
狠抓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以后,这个医院为人民服务的道路越走越宽广。他们不仅改革了一些不合理的旧制度,而且在实践中还建立了一些为工农兵服务的新制度。他们对本市一些行动不便、家中无人照料的工农兵患者,尽可能出诊到家,建立家庭病床。一些疗程较长,又无法在北京久留的外地和农村病人,经医院确诊和初步治疗返回原地后,实行通讯治疗。一位治疗脉管炎有经验的外科医生,除在门诊治病外,几年来通过通讯治疗,治疗了二百多个病人。医务人员还在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普及医疗知识。儿科在门诊时间里举办捏积学习班,一边为患儿治疗,一边向家长传授捏积方法。中药房的职工自动组织了送药小分队,利用业余时间,为坚持工作岗位的工农兵患者送药上门。
==开展革命大批判,用无产阶级政治统帅医疗技术==
在斗、批、改运动中,北京市中医医院宣传队和革委会遵照毛主席关于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教导,发动医务人员深入批判刘少奇散布的“技术第一”、“业务挂帅”等修正主义黑货,批判脱离无产阶级政治的“三个指头主掌病”、“一根针走遍天下”等单纯技术观点,同时也批判了“技术无用论”,坚持用无产阶级政治统帅医疗技术。
他们主要抓了以下四个环节:
一、不断批判对工农兵不负责任的资产阶级医疗作风,树立“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的无产阶级医疗作风。他们每开一个处方、每动一次手术,都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二、不断批判医学领域内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和形而上学,自觉地运用毛主席的光辉哲学思想指导医疗实践,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人体与疾病的内因和外因、整体和局部、精神因素和药物作用等辩证关系,推动医学的发展。这个医院的医务人员遵照毛主席关于“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的教导,在治疗被资产阶级“权威”宣判为“不治之症”的外伤性截瘫病的过程中,活学活用毛主席的哲学思想,终于在实践中找到了有效的新疗法和新药物。在治疗的同时,他们用毛泽东思想增强病人同疾病作斗争的意志,组织病人进行功能锻炼,使截瘫病人重新站了起来。
三、不断批判资产阶级名利思想,把研究工作的重点由少数“高、难、深”病种,转到人民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上来。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感冒、气管炎、小儿乙型脑炎等二十多种疾病的治疗,获得了较好的效果。他们还在医疗工作中推行简、便、廉、效的原则,在保证疗效和提高疗效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疗法简便,取材方便,用费低廉,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一些老中医自觉地批判知识私有、子承父业的封建世袭思想,把自己数十年的临床经验整理成册贡献出来,成为劳动人民的共同财富,推动了医学研究的发展。
四、不断批判民族虚无主义和因循守旧的复古主义,积极发掘祖国医药学宝库,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中西医结合工作。这个医院的外科治疗乳腺炎,批判地继承和吸收了中医“以消为贵”的优点和西医局部抽脓、注入抗菌素疗法的长处,并加以发展,大大地提高了疗效,使多数病人免于开刀动手术。内科肿瘤组在治疗宫颈癌的过程中,把西医放射治疗局部病灶作用快的特点和中医调整全身机能、减轻放射反应的特点结合起来,取得了单纯中医或单纯西医不能取得的良好疗效。
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把立足点移到工农兵这边来
这个医院的宣传队和革委会在斗、批、改运动中,把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改造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引导医务人员认真读马、列的书,学习毛主席著作,努力改造世界观。一位外科老中医,过去很少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迷信“主指掌万物”。现在,他天天早起晚睡,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认真改造旧思想。他积极整理自己五十多年积累的医疗经验,并和青年医务人员一道,一再革新自己使用多年、确有疗效,但是原料稀缺、价格昂贵的治疗烧伤和急性湿疹药物的配方。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这两种重要药物价格比过去降低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且药源丰富,取材方便。两年来,这位老医生连续被评为五好职工,四次光荣地见到伟大领袖毛主席。他激动地说:“我虽然活了七十二岁,但真正的生命才刚刚开始,是伟大的毛泽东思想使我焕发了革命的青春。”
针对医务人员过去“三脱离”的弱点,宣传队和革委会认真组织他们轮流深入农村、工厂、街道,在为工农兵服务的过程中,接受再教育,转变立场和思想感情。医务人员深入三大革命斗争实践后,宣传队和革委会及时抓住暴露出来的问题,帮助医务人员从两种世界观、两条路线的高度去分析认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加速思想改造。这个医院一个下厂医疗队来到北京市聋哑人地毯厂时,聋哑工人奔走相告,热烈欢迎。但是过了不久,工人发现这些医务人员对病人态度冷淡。结果,要求治疗的人越来越少。这件事引起了宣传队和革委会的重视。他们认识到:旧的世界观不改造,人下去了,思想没下去,只是单纯的门诊搬家,到那儿都不能真正为工农兵服务。于是,医院组织医务人员举办学习班,引导大家从路线上找问题,世界观上找原因,毛主席著作中找答案,不断提高两条路线斗争觉悟。他们二进聋哑人地毯厂后,首先和工人实行“五同”,老老实实做工人的小学生,同时深入车间,满怀无产阶级感情调查工人的病情病史,想方设法为工人治疗。在病人的主动配合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取得了良好的疗效。八十名聋哑工人中,有六十八人能高呼“毛主席万岁!”二十三人能高唱《东方红》。工人赞扬他们是毛主席派来的好医生。
对待医务人员在思想改造中出现的动摇和反复,宣传队和革委会的态度是,坚决相信大多数知识分子是愿意接受改造的,也是能够改造的,同时坚持做耐心的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毛泽东思想同资产阶级错误思想进行斗争。这个医院开放二十四小时门诊的第二年夏天,门诊病人较多,一些医务人员中怕苦怕累的思想又露了头,主张恢复限号和限制时间。这种意见受到医院多数人的反对。宣传队和革委会为了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组织医务人员对利用早晨、夜晚、中午时间来看病的近二百名病人作了调查,发现这些人绝大多数是产业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他们有的是为了更好地抓革命,促生产,带病坚持工作,利用业余时间来看病,有的是双职工,不愿因孩子生病影响工作,利用班前班后时间带孩子来就诊。事实有力地说明,日夜开放门诊,的确方便了工农兵,支援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他们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克服困难,把新制度坚持了下来。
北京市中医医院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改造人,大大调动了广大医务人员的革命积极性,使他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活学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接受工农兵的再教育,努力改造世界观,更好地为工农兵服务,已成为许多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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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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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人民的健康奋斗
——北京市中医医院斗、批、改的调查报告
|noauthor=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文教组调查组 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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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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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中医医院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运动中,大胆改革不合理的医疗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门诊,坚持三分之一的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深入农村、工厂、街道,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为工矿企业和社队培养大批“赤脚医生”。他们这种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受到了广大工农兵群众的好评。
==狠抓路线教育,让医院大门为工农兵彻底开放==
一九六八年九月,首都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北京市中医医院的第二天晚上,一位家长带着肘关节错环的孩子来诊治。这时,门诊时间已过,值班人员就让病人到别的医院去治疗。这件事被宣传队负责人看到了,他连忙找来一位骨科医生,不到两分钟就使错环复位了。这件事引起宣传队的注意和深思:为什么要把找上门来的患者推出去?这是孤立的偶然的现象吗?为此,宣传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又发现了一系列类似的问题:由于限制门诊看病的时间和人数,每天天不亮医院门前就排上了长队;有些急需住院治疗的病人送到医院,因为所患的病不属于医院重点研究的少数“高、难、深”病种,就拒不收留;长期以来,一些有经验的医生很少安排看门诊,只给少数人看病;在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一伙鼓吹的“城市医院特殊论”和旧北京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规定的城市医院“下厂下乡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的余毒影响下,多数医务人员从未下厂下乡为工农兵防治过疾病……。经过调查,宣传队深深感到:只有肃清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卫生路线的余毒,破除城市老爷医院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医院的大门才能彻底向工农兵开放。这是关系到无产阶级能不能牢固地占领医院这个阵地,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医院,坚持为工农兵服务的大问题。
这个问题一提出,立即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多数人主张坚决改革不合理的旧制度,建立为工农兵服务的新制度。有些人则认为“城市医院八小时门诊,向来如此”,“医生少,病人多,有多少人,干多少事”,“要敞开大门,还要走出大门,坚持不了”。针对这些议论,宣传队在全院深入开展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大家的两条路线斗争觉悟。他们组织医务人员反复学习毛主席关于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狠批刘少奇一伙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卫生路线,揭发他们妄图把医疗卫生事业引上资本主义邪路的罪行,使大家深刻认识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战线上两条路线斗争的焦点,也是医疗卫生工作斗、批、改的根本问题。广大医务人员提高认识以后,把有利于绝大多数人还是有利于少数人,是方便广大工农兵还是方便自己,提高到两条路线和两种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做到凡是妨碍为工农兵服务的制度,就坚决废除,彻底改革;凡是有利于为工农兵服务的制度,就认真坚持,不断巩固。
这个医院首先破除了限制看病时间和人数的门诊制度。他们针对病人看病的规律,调整了上班时间,除正常班外,增设了早班、中午班、晚班和夜班。各科之间、病房与门诊之间、医生与护士之间,打破了严格的分工界限,做到互相支援,密切配合。门诊病人大量集中时,他们调动一切力量看门诊,门诊病人较少时,轮流安排少数医务人员值班。有经验的医生,除参加一定的会诊、出诊外,大部分时间看门诊,直接为广大工农兵服务。两年多来,这个医院坚持实行昼夜开放门诊的制度。同时,他们还废除了不合理的限制病种的住院医疗制度,只要有利于治疗,医院病床条件允许,不分病种都接受入院,精心治疗。
这个医院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光辉指示,把一批医务人员下放到北京郊区和大西北农村安家落户。同时,他们每年派出三分之一的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以深入农村为主,到农村、工厂、街道去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到目前为止,这个医院先后派出二百五十一名医务人员,组成十九个医疗队,到基层巡回医疗。除老、弱、病、残者外,大多数医务人员至少都参加过一次巡回医疗。
狠抓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以后,这个医院为人民服务的道路越走越宽广。他们不仅改革了一些不合理的旧制度,而且在实践中还建立了一些为工农兵服务的新制度。他们对本市一些行动不便、家中无人照料的工农兵患者,尽可能出诊到家,建立家庭病床。一些疗程较长,又无法在北京久留的外地和农村病人,经医院确诊和初步治疗返回原地后,实行通讯治疗。一位治疗脉管炎有经验的外科医生,除在门诊治病外,几年来通过通讯治疗,治疗了二百多个病人。医务人员还在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普及医疗知识。儿科在门诊时间里举办捏积学习班,一边为患儿治疗,一边向家长传授捏积方法。中药房的职工自动组织了送药小分队,利用业余时间,为坚持工作岗位的工农兵患者送药上门。
==开展革命大批判,用无产阶级政治统帅医疗技术==
在斗、批、改运动中,北京市中医医院宣传队和革委会遵照毛主席关于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教导,发动医务人员深入批判刘少奇散布的“技术第一”、“业务挂帅”等修正主义黑货,批判脱离无产阶级政治的“三个指头主掌病”、“一根针走遍天下”等单纯技术观点,同时也批判了“技术无用论”,坚持用无产阶级政治统帅医疗技术。
他们主要抓了以下四个环节:
一、不断批判对工农兵不负责任的资产阶级医疗作风,树立“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的无产阶级医疗作风。他们每开一个处方、每动一次手术,都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二、不断批判医学领域内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和形而上学,自觉地运用毛主席的光辉哲学思想指导医疗实践,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人体与疾病的内因和外因、整体和局部、精神因素和药物作用等辩证关系,推动医学的发展。这个医院的医务人员遵照毛主席关于“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的教导,在治疗被资产阶级“权威”宣判为“不治之症”的外伤性截瘫病的过程中,活学活用毛主席的哲学思想,终于在实践中找到了有效的新疗法和新药物。在治疗的同时,他们用毛泽东思想增强病人同疾病作斗争的意志,组织病人进行功能锻炼,使截瘫病人重新站了起来。
三、不断批判资产阶级名利思想,把研究工作的重点由少数“高、难、深”病种,转到人民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上来。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感冒、气管炎、小儿乙型脑炎等二十多种疾病的治疗,获得了较好的效果。他们还在医疗工作中推行简、便、廉、效的原则,在保证疗效和提高疗效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疗法简便,取材方便,用费低廉,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一些老中医自觉地批判知识私有、子承父业的封建世袭思想,把自己数十年的临床经验整理成册贡献出来,成为劳动人民的共同财富,推动了医学研究的发展。
四、不断批判民族虚无主义和因循守旧的复古主义,积极发掘祖国医药学宝库,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中西医结合工作。这个医院的外科治疗乳腺炎,批判地继承和吸收了中医“以消为贵”的优点和西医局部抽脓、注入抗菌素疗法的长处,并加以发展,大大地提高了疗效,使多数病人免于开刀动手术。内科肿瘤组在治疗宫颈癌的过程中,把西医放射治疗局部病灶作用快的特点和中医调整全身机能、减轻放射反应的特点结合起来,取得了单纯中医或单纯西医不能取得的良好疗效。
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把立足点移到工农兵这边来
这个医院的宣传队和革委会在斗、批、改运动中,把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改造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引导医务人员认真读马、列的书,学习毛主席著作,努力改造世界观。一位外科老中医,过去很少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迷信“主指掌万物”。现在,他天天早起晚睡,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认真改造旧思想。他积极整理自己五十多年积累的医疗经验,并和青年医务人员一道,一再革新自己使用多年、确有疗效,但是原料稀缺、价格昂贵的治疗烧伤和急性湿疹药物的配方。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这两种重要药物价格比过去降低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且药源丰富,取材方便。两年来,这位老医生连续被评为五好职工,四次光荣地见到伟大领袖毛主席。他激动地说:“我虽然活了七十二岁,但真正的生命才刚刚开始,是伟大的毛泽东思想使我焕发了革命的青春。”
针对医务人员过去“三脱离”的弱点,宣传队和革委会认真组织他们轮流深入农村、工厂、街道,在为工农兵服务的过程中,接受再教育,转变立场和思想感情。医务人员深入三大革命斗争实践后,宣传队和革委会及时抓住暴露出来的问题,帮助医务人员从两种世界观、两条路线的高度去分析认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加速思想改造。这个医院一个下厂医疗队来到北京市聋哑人地毯厂时,聋哑工人奔走相告,热烈欢迎。但是过了不久,工人发现这些医务人员对病人态度冷淡。结果,要求治疗的人越来越少。这件事引起了宣传队和革委会的重视。他们认识到:旧的世界观不改造,人下去了,思想没下去,只是单纯的门诊搬家,到那儿都不能真正为工农兵服务。于是,医院组织医务人员举办学习班,引导大家从路线上找问题,世界观上找原因,毛主席著作中找答案,不断提高两条路线斗争觉悟。他们二进聋哑人地毯厂后,首先和工人实行“五同”,老老实实做工人的小学生,同时深入车间,满怀无产阶级感情调查工人的病情病史,想方设法为工人治疗。在病人的主动配合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取得了良好的疗效。八十名聋哑工人中,有六十八人能高呼“毛主席万岁!”二十三人能高唱《东方红》。工人赞扬他们是毛主席派来的好医生。
对待医务人员在思想改造中出现的动摇和反复,宣传队和革委会的态度是,坚决相信大多数知识分子是愿意接受改造的,也是能够改造的,同时坚持做耐心的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毛泽东思想同资产阶级错误思想进行斗争。这个医院开放二十四小时门诊的第二年夏天,门诊病人较多,一些医务人员中怕苦怕累的思想又露了头,主张恢复限号和限制时间。这种意见受到医院多数人的反对。宣传队和革委会为了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组织医务人员对利用早晨、夜晚、中午时间来看病的近二百名病人作了调查,发现这些人绝大多数是产业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他们有的是为了更好地抓革命,促生产,带病坚持工作,利用业余时间来看病,有的是双职工,不愿因孩子生病影响工作,利用班前班后时间带孩子来就诊。事实有力地说明,日夜开放门诊,的确方便了工农兵,支援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他们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克服困难,把新制度坚持了下来。
北京市中医医院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改造人,大大调动了广大医务人员的革命积极性,使他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活学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接受工农兵的再教育,努力改造世界观,更好地为工农兵服务,已成为许多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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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新的模范工作者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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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2:29:20Z
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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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一代新的模范工作者在成长
——江西省兴国县培养新干部的调查报告
|noauthor=新华社通讯员 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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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多年前,伟大领袖毛主席在江西兴国县文昌宫亲自举办“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培育了一大批干部。在那战争的年代,这些干部认真地工作,仔细地解决问题,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实意的爱戴。毛主席曾经称赞他们“创造了第一等的工作”,是值得称赞的“模范工作者”。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兴国县涌现出一批新干部。兴国县委和县革委会以毛主席的伟大革命实践为光辉榜样,热情地培养他们,大胆地把他们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九六五年,全县各级领导班子中青年干部只占百分之七。现在,新生力量在公社、大队、生产队领导班子中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广大群众见到大批的新生力量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兴高采烈地说:“一代新的模范工作者在成长,毛主席当年树立的模范县有了革命的接班人啦!”各级领导班子实行老、中、青三结合,朝气蓬勃地带领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沿着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前进,大大加强了农村基层的领导和建设,全县革命和生产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新气象。
==(一)==
兴国县选拔的新干部,都是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锻炼和考验的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经过基层工作的锻炼,成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他们对伟大领袖毛主席有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读毛主席的书,听毛主席的话,照毛主席的指示办事,紧跟毛主席干革命。他们深刻认识到:过去的兴国依靠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创造了第一等的工作,成为模范县。今天同样要靠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才能创造新的第一等的工作,争取更大的胜利。全县新选拔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把认真读书学习,弄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县、社、大队三级领导成员都成立了学习小组,做到了领导学在前,用在前,讲在前,推动了全县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群众运动的深入发展。埠头公社党委成立以来,狠抓了党委“一班人”的学习,他们不管工作再忙,任务再重,时间再紧,都坚持学习,每月组织一次讲用,每季进行一次评论,较快地提高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水平,提高了执行、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二十多岁的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欧阳班优,担任枫边公社河溪大队党总支书记后,工作千头万绪抓根本,带领广大群众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人换思想地换装,去年全大队粮食亩产由文化大革命前不到四百斤一跃跨过了《纲要》规定的指标。
在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中成长起来的新干部,时刻牢记毛主席制订的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狠抓阶级斗争,自觉执行和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坚定地带领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女青年刘扬秀是在农村两条道路斗争中成长起来的闯将。她被选为留龙公社党委书记后,社员们称赞她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带头人”。去年冬季,制订生产计划时,红星生产队部分社员受刘少奇“金钱挂帅”余毒的影响,要压缩早稻种植计划,腾出稻田种收入多的生姜。刘扬秀深入到这个队和群众一道学习毛主席关于“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教导,把问题提到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高度进行分析,帮助群众提高了觉悟,落实了早稻播种计划,把生姜移到开荒的山坡地上去种。刘扬秀在三星大队蹲点时,发现中心生产队领导班子放松了抓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这个纲,一小撮阶级敌人乘机煽动一些社员上山烧木炭卖。她立即组织干部和社员学习毛主席有关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教导,狠批资本主义倾向,揪出了破坏生产的阶级敌人,教育了干部和群众,掀起了农业学大寨的新高潮。
用毛泽东思想哺育成长的新干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敢字当头,有一股革命闯劲。他们敢想,敢说,敢干,依靠群众,注重实践,把冲天的革命干劲和严格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组织和带领群众,同天斗,同地斗,同阶级敌人斗,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近几年里,全县治理了一百多万亩荒山,使全县三分之二的地区,基本控制了水土流失;修建了四千多项大小水利工程,使百分之七十的农田实现了旱涝保收。去年普遍推广了矮秆良种,扩大了二季晚稻面积,夺得了农业大丰收。龙口公社睦埠大队过去年年受旱,大队有的干部因循守旧,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彻底改变干旱面貌。前年冬季,年轻的共产党员周荣逵担任大队党总支书记后,以冲天的革命干劲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带领群众到和赣县交界的大山坳间建造一座水库。有人说:“我们大队这么穷,还能造好这座大水库?”周荣逵信心百倍地说:“穷,就要革命。一颗红心两只手,自力更生样样有呀!”筑大堤没有水泥钢筋,他在工地召开“诸葛亮”会,发动群众想办法,采用石灰和条石代替。周荣逵带领全队社员劈山坡,开渠道,奋战一冬春,建起了大水库,使全大队百分之八十的农田实现了水利灌溉自流化,去年粮食亩产猛增到九百多斤。七十多岁的老贫农刘明持激动地说:“想了几十年的事情,今天办到了。用毛泽东思想培养起来的干部就是志气高,干劲大!”
日着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当年毛主席在兴国亲自培育的红区干部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作风,今天正在一代新干部身上发扬光大。他们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上以后,坚持做到:地位变了,劳动人民的本色不变;职位变了,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不变。他们来自群众,又扎根于群众之中,身不离劳动,心不离群众,和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社富公社党委六个常委中,有四个是新选拔的干部。他们遵照毛主席关于“国家机关的改革,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联系群众”的教导,发扬我们党和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除一名常委在家主持日常工作外,五个常委都背起行装,住到生产队里,和贫下中农摸爬滚打在一起,虚心向群众学习,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仔细地解决问题。烈士子弟、退伍军人钟淼森,过去担任长冈公社秀水大队党总支书记,带领贫下中农艰苦奋斗,三年间改变了落后面貌,成为全县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先进集体。去年冬天,钟淼森任长冈公社党委书记的第二天,就领着“一班人”到当年毛主席在长冈乡作调查时劳动过的地里参加劳动,在毛主席召开过调查会的旧址举办学习班,学习毛主席的伟大革命实践,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贫下中农要求加高加固潋江河畔的长冈大堤,确保沿河一万多亩土地的丰收。钟淼森把群众的呼声带回公社党委研究,迅速发动群众修堤。他怀揣革命宝书,自带干粮,肩扛锄头打头阵。一天傍晚突然下大雨,群众的衣服用具被淋湿了。钟淼森带领公社干部,挑着柴炭,连夜送到群众住地,点着火让大家烤干被淋湿的衣服。贫下中农激动地说:“土生土长的‘泥腿子’干部,爱社员胜过自己,为社员舍得自己!”干部关心群众,群众干劲更足。三十一里长的长冈大堤五天就建成了。许多新干部白天和社员一起劳动,晚上一家一户地征求社员意见,深夜还点亮油灯认真读马、列的书,认真读毛主席的书。贫下中农说:“有这样刻苦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人掌权,我们就放心啦!”
==(二)==
“为了保证我们的党和国家不改变颜色,我们不仅需要正确的路线和政策,而且需要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兴国县领导班子为了加深对毛主席这一指示的理解,特地到文昌宫办学习班,学习毛主席当年亲自培育干部的伟大革命实践,从分析全县干部队伍状况入手,狠批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干部路线。大家认识到,把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涌现出的大批忠于毛主席的新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百年大计,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落实到基层的需要,因此,兴国县委和县革委会把有计划地选拔新干部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在选拔新干部的过程中,兴国县领导班子内经历了两条路线的斗争。他们大破了看干部的主观唯心论,大立了识别干部的唯物辩证观点;大破了“重才轻德”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干部路线,大立了“德才兼备”的无产阶级干部路线。
是因循守旧,论资排辈,还是按毛主席提出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五个条件和林副主席提出的选拔干部的三条标准,大胆地把斗争中成长的新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是他们争论的第一个问题。一次县领导班子讨论选拔新干部时,有的同志提议把一个经过斗争考验的优秀青年干部提拔为公社党委书记。有的同志不同意,认为他年纪轻,经验少,主持一个公社的工作不放心,要选派一个资格老的同志。两种意见在领导班子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军队干部回顾自己参加革命的历史时说:自己过去参军时也只十几岁,在部队锻炼几年就当了干部。开始也没有经验,还不是在革命斗争中一边学习,一边实践,“在做的中间得到教训,增长才干”。有的老同志回忆了当年红区干部大都是二十几岁的青年,忠心耿耿干革命,创造了“第一等的工作”。解放初期,区乡领导绝大部分也是青年,干得很好。有些干部认识到,伟大领袖毛主席高瞻远瞩地教导我们要注意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而自己却对经过实际斗争锻炼的新生力量总是“不放心”,这是刘少奇“论资排辈”的流毒在自己头脑里作怪。认识提高后,大家一致同意把这个干部选拔到公社的领导岗位上去。
是重才轻德,还是坚持德才兼备,这是兴国县领导班子内在选拔新干部时争论的第二个问题。一次县领导班子会议上,有的领导成员提议把一个大队党总支书记提拔到公社担任党委副书记。有的同志偏重“才”的方面考虑问题,担心这个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挑不起一个公社的重担。大家意见不一,领导成员就深入到这个大队听取贫下中农和基层干部的意见。群众一致反映,这个同志本质好,思想好,有干劲。去年,这个队沿河的早稻遭受了八次内涝,敌人乘机捣乱,有资本主义思想的人要外出搞副业,有的群众悲观泄气。在这种情况面前,他高举红旗,遵照毛主席关于“革命斗争中的某些时候,困难条件超过顺利条件,在这种时候,困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顺利是其次要方面。然而由于革命党人的努力,能够逐步地克服困难,开展顺利的新局面,困难的局面让位于顺利的局面。”他带领群众斗敌人,煞歪风,排涝抢苗,与天争粮,终于夺得了全队早稻一季超千斤的大丰收。群众称他是“无产阶级的硬骨头”。通过对这个干部的全面考察,县领导成员得到新的启示:“才”有鲜明的阶级性。如果不从无产阶级的立场看一个干部的“才”,就会重犯“重才轻德”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干部路线的错误。选拔干部首先应着眼于政治,坚持德才兼备,“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
新干部选拔上来了,怎样正确对待老干部?这是兴国县在选拔新干部中碰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有个大队把新干部提拔起来后,把原来的老干部丢在一边,没有贯彻执行老、中、青三结合的方针,加上公社对新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又没有及时做好,结果新选拔的第一把手犯了错误。事后,公社发动群众对大队领导班子重新整顿,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方针,把原大队党总支书记选任大队副书记,发挥老干部的骨干作用。结果新老干部互相学习,共同前进,很快改变了被动局面。县领导班子从这个大队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革命老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大胆选拔新干部,决不能排斥革命老干部,而要更加注意发挥老干部在三结合中的骨干作用。他们在实践中是这样做的:老干部是第一把手的,实行以老带新,以新促老;新干部是第一把手的,精心选配老干部当第二把手,实行以老帮新,新老结合。这样,既有利于巩固革命的三结合,又有利于新干部迅速成长;既使老一辈不脱离群众,又使青年人得到锻炼。对于犯了错误、甚至犯了比较严重错误的老干部,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团结、教育,着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当他们有了觉悟,认识了错误,并愿意改正时,仍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应有作用。
==(三)==
新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以后,兴国县委和县革委会注意继续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使他们在三大革命斗争中茁壮成长。
对于这个问题,县领导班子也有过一个认识过程。开始,有的同志说:新干部象“选豆种”似的,过了筛的,可以“丢手”啦。有个新干部干劲大,热情高,工作取得一些成绩,受过多次表扬。这时,有的县领导成员满以为可以“丢手”,只注意使用,忽视培养教育。结果,这个新干部在赞扬声中慢慢骄傲起来,发展到脱离群众。县领导班子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说:问题出在新干部身上,责任在领导身上。县领导班子没有按照毛主席的教导,经常去“检查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认识提高了,县领导成员亲自找这个新干部谈心,一起学习毛主席著作。这个新干部很快克服了骄傲情绪,受到群众的好评。这件事使县领导班子体会到,新干部有革命热情高的一面,也有受社会上资产阶级思想影响的一面,把他们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后,不是可以“丢手”不管,而是要在使用中经常加强教育。
兴国县对新干部的培养,首先着重于思想政治上的提高,同时也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方法。有个新干部一度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产生了急躁情绪,群众批评他,他一时接受不了,想打“退堂鼓”。县领导班子在讨论怎样帮助他时,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他主要是抓不住中心工作,应该帮助他提高业务水平;一种认为他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转了向,应该首先帮助他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同时也帮助他提高工作能力。大家通过分析这个干部的一贯表现和当时的工作和思想状况,统一了认识:帮工作方法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帮思想。只能用政治带动业务的提高,如果脱离无产阶级政治,单纯地追求业务的提高,就上了刘少奇“业务挂帅”的当,会把新干部带到背离毛主席革命路线的邪道上去。后来,在县、社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活动中,县领导班子和这个新干部一起讨论政治与业务的关系,帮助他摆正政治与业务的位置。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不忘抓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根本;在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不忘抓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这个纲。从这以后,这个干部的思想和工作都有很大进步。
兴国县在培养教育新干部的工作中,采取了这样几条措施:
一、组织新干部把认真读书和参加三大革命实践结合起来,在革命实践中学习革命理论,用革命理论指导革命实践。新干部热情高、干劲大,但是对读马、列的书和毛主席的书,有的坐不下来,钻不进去,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用不上。县里根据这种情况,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批判了不认真读书和理论脱离实际的两种错误倾向,积极引导新干部带着三大革命斗争中和自己思想革命化的问题,自觉地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县里并分期分批举办学习班,针对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干部队伍思想动态,分别不同情况,组织新干部认真读马、列的书,认真读毛主席的书,不断增强识别真假马列主义的能力,不断提高理论、思想、政策水平。
二、把革命传统教育和党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结合起来,使新干部不断增强为无产阶级掌好权、用好权的自觉性。县领导班子遵照毛主席关于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伟大教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新干部到长冈、文昌宫学习毛主席的伟大革命实践,学习革命传统,学习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史,使他们懂得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领导班子就是政权,领导班子执行什么路线,关系到政权的性质。从而使他们刻苦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为无产阶级掌好权、用好权的自觉性。
三、在新老干部之间开展一帮一、一对红活动。永丰公社党委书记陈发美和第二把手钟声环,过去在一个单位工作,钟声环是陈发美的领导。他们在新班子里结成一对红,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老干部给新干部带出了优良作风,新干部振奋了老干部的革命精神,新老干部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团结战斗。领导班子在三大革命斗争中越来越显示出老、中、青三结合的巨大优越性,越来越发挥出战斗指挥部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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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群众是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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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密切联系群众是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重要保证 ——中共黑龙江省肇州县委、县革委会改进领导作风的调查 |noauthor=新华社通讯员 新华社记者 |y=1971 |m=8 |d=19 |from=人民日报 }} 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中共黑龙江省肇州县委和县革委会,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县委和县革委会的领导成员经常深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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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肇州县委、县革委会改进领导作风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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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中共黑龙江省肇州县委和县革委会,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县委和县革委会的领导成员经常深入基层,和社员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同战斗,虚心向群众学习,遇事同群众商量,从而保证了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贯彻执行,促进了全县的革命和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成为黑龙江省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先进集体。
==依靠群众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肇州县是黑龙江省有名的盐碱、干旱地区,农业生产长期比较落后。这种落后面貌能不能迅速改变?在县的新领导班子里,有的同志有畏难情绪,认为肇州县“盐碱地多,晴天泛白碱,雨天水汪汪”,费多大的力气也改变不过来;更多的同志认为,只要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任何人间的困难总是可以克服的。为了统一认识,县领导班子成员就迈开双脚,到群众中去,同广大群众一起研究改变全县生产落后面貌的途径。有一位领导干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前,曾因脱离群众而犯过错误,现在他十分注意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主动选择了全县阶级斗争比较复杂,土地盐碱化严重,生产长期落后的民安大队蹲点,虚心向群众请教,深入调查研究,很快了解到这个大队长期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余毒没有肃清,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分子乘机挑拨干部和群众的关系,破坏生产,使党的政策不能很好落实。针对这种情况,他就向群众反复宣传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政策,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开展革命大批判,粉碎了一小撮阶级敌人的阴谋诡计,落实了党的政策,加强了干部和群众的团结,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使这个队的面貌迅速发生变化。民安大队的典型材料和其他领导成员通过调查研究得来的第一手材料纷纷提到县革委会会议上来,会议开得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对改变肇州县的生产落后面貌充满了信心。他们的共同结论是:要改变土地的盐碱化,首先要抓好人的思想革命化。
在这以后,县领导班子成员从狠抓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入手,更加自觉地深入群众,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每个领导成员都建立了固定的联系群众的基点,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坚持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群众在三大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新经验。他们先后总结和推广了长发大队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用人的思想革命化促进改造土地的盐碱化,由后进变先进的经验;保林大队第四生产队狠抓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同天斗、同地斗、同错误思想斗、同阶级敌人斗,不断发展革命和生产大好形势的经验;改善大队把路线教育同现实的三大革命斗争相结合的经验,等等,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抓革命、促生产群众运动的蓬勃发展。近两年来,全县打井一千七百多眼,兴修中、小型水库和池塘十六个,改造盐碱地二万六千多亩,在改变全县的农业生产面貌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去年全县粮食平均亩产比一九六九年增产百分之四十七。
==形势越好,越要密切联系群众==
肇州县委和县革委会的领导成员,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工作做出了一些成绩,全县革命和生产呈现一派生气勃勃的大好形势,上级表扬,群众赞扬。这时,有的领导成员流露出自满情绪,工作上有点大而化之,不象以前那样深入细致了。去年冬天,有个县委领导成员在一个生产队蹲点时,认为这个队创造出的挖粪窖搞高温造肥的办法很好。他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同广大基层干部和贫下中农商量,就建议县委在全县普遍推广。结果,在推广中出现了问题:有些生产队粪窖沤的肥不发酵,有些粪窖沤的肥被冻成冰葫芦。问题一个又一个提到县委来,为什么以为满有把握的事却碰到了这样多问题呢?原来,创造这个经验的生产队所在的地方地下水位低,粪窖挖得深,保温程度高,而全县有很多地方地下水位高,粪窖不能挖深,保温程度差;这个生产队挖粪窖沤肥时,气候还不太冷,向别的队推广他们的经验时,气温已经很低了。所以,在这个队当时行得通的办法,换了时间、地点,就行不通了。
这件事深深地教育了县委和县革委会的领导成员,他们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和“离开实际调查就要产生唯心的阶级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导”的教导,清醒地认识到,在有了一些成绩的时候,要特别警惕产生骄傲自满情绪,防止自以为是的倾向。形势越好,越要谦虚谨慎,越要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
今年春季,县委和县革委会经过初步调查提出的苦战三、五年赶上山西昔阳县的规划,就首先拿到基层,向贫下中农和社员征求意见。当群众指出这个规划讲生产措施多,突出无产阶级政治不够时,他们就带着问题,学习毛主席关于“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教导,狠批刘少奇一类政治骗子贩卖的反动的唯生产力论,从思想上明确了农业学大寨,首先要学习大寨大队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坚持毛泽东思想挂帅这个根本。于是,他们带领机关干部深入到全县二十多个学大寨的先进大队,同群众一起总结了这些大队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坚持抓革命促生产的好经验,进一步提高了路线斗争觉悟,丰富了领导思想,从而订出了一个政治思想领先,用革命统帅生产的比较切实可行的规划。广大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说:这样的规划符合我们的心意。
在斗争实践中,这个县的领导成员进一步加深了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基本路线的理解。他们说,要紧跟毛主席干一辈子革命,就要一辈子密切联系群众。这样,才能保证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得到贯彻执行。
==密切联系群众,用毛泽东思想教育群众==
林副主席指示:“毛泽东思想是全党、全军和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肇州县委和县革委会在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集中群众意见的过程中,坚持用毛泽东思想作统帅,从本质上分清那些意见是正确的,那些意见是错误的,并且坚持不懈地用毛泽东思想教育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这个县在落实干部政策上就是这样做的。县革委会通过调查研究,集中了群众中符合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干部政策的正确意见,然后举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路线教育,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路线斗争觉悟,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狠抓干部政策的落实,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这样,团结了干部的大多数,正确贯彻了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策,大大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全县出现了干部群众一条心,上下一股劲,团结战斗干革命的新气象。
去年冬天,这个县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有的生产队的干部丢下农活不做,热中于赶胶轮车进城拉脚,想着多赚钱。不少贫下中农社员对这种做法很有意见,提出了批评。县领导班子经过分析,认为贫下中农的意见是对的,有的队干部丢下农活,热中于多赚钱,这是在新形势下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新动向,是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于是,他们遵照毛主席关于“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向农民群众不断地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批评资本主义倾向”的教导,召开了有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路线教育会,进行路线教育,大大地提高了干部和群众的路线斗争觉悟,正确地落实了“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
==身不离劳动,心不离群众==
肇州县委和县革委会领导成员从实践中体会到,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就必须牢记毛主席的教导,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放下“官”架子,和群众打成一片,在劳动中改造世界观,不断增强同劳动人民的无产阶级感情。因此,他们努力做到:地位变了,劳动人民的本色不变;职务变了,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不变;环境变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变。
县委书记胡民从担任这个县的第一把手那天起,就自觉地背起粪筐,把自己当成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密切联系群众。去年冬季的一天,他到托古公社长发大队去蹲点,正遇上大风雪,别人劝他等风雪停了再走,他硬是背起铺盖卷,迎风冒雪走到了目的地。一到生产队,他放下铺盖卷就拿起工具和群众一块刨粪装车。在蹲点过程中,胡民始终坚持和贫下中农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动,贫下中农亲切地称他是生产队里的好社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好带头人。
同胡民一样,这个县的领导班子成员都自觉地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刻苦地改造世界观。去年春天,县委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建立一座磷肥厂。在讨论时,领导班子中发生了两种意见:少数同志认为,肇州工业基础薄弱,家底不厚,要办得靠国家投资;大多数同志认为,肇州条件虽然差,资金不多,但是只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土法上马,困难就可以解决。磷肥厂到底能不能办?怎样办?领导班子成员带着这个问题,分别深入到五个工厂去请教工人群众。他们每到一个工厂、一个车间就和工人一起劳动,休息时就一起座谈,广泛听取工人群众的意见。工人们说,材料不足我们修旧利废,资金不足靠双手,技术不懂干中学,只要我们照毛主席教导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办事,什么样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通过联系群众,参加劳动,领导班子成员看到了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看到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原来想依赖国家办厂的同志,受到了很大教育。认识统一后,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群众一起,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就建成了一座年产量一万二千五百吨的磷肥厂。
参加县革委会的群众代表,十分注意做到不脱离群众,不脱离劳动,始终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县革委会常委、群众代表李维新,始终不离自己的劳动岗位,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群众说,李维新和我们干在一起、想在一起,汗比我们流得多,眼睛比我们熬得红,当了“官”不象官,真是我们的好代表。这个县领导班子中的群众代表从实践中体会到,只有身不离劳动,心不离群众,才能真正代表群众;脱离劳动,脱离群众,就失去了群众代表的资格,就不能发挥群众代表在政权建设中的作用。因此,他们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既不脱离生产劳动,又做好工作,在三大革命斗争中,改造自己,提高自己,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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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更多更好的普及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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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我国出版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势很好。近几年来,各级出版部门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抓革命,促生产,在积极出版马、恩、列、斯著作和毛主席著作的同时,出版了大量宣传毛泽东思想的普及政治读物和工农兵活学活用毛主席哲学著作的好文章;出版了一批普及革命样板戏和歌颂革命英雄人物的群众文艺读物;出版了不少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和医药卫生读物;还出版了一批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通俗书刊和连环画。这些革命图书的大量出版,对于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国人民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群众运动正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高潮正在蓬勃兴起。广大工农兵群众和青少年对普及读物提出了多方面的和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大量普及的政治读物,而且需要大量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历史、地理、国际知识等普及读物。因此,努力出版更多更好的普及读物,以满足工农兵群众和青少年的需要,是当前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出版工作者的光荣职责。
有些同志认为,“普及读物多出几本,少出几本,无关大局”,因此,可以“拖一拖,往后靠一靠”。这种思想,显然是不正确的。
毛主席教导我们:“革命文化,对于人民大众,是革命的有力武器。”
(《新民主主义论》)普及读物,是直接为广大工农兵群众和青少年服务的。大量出版用无产阶级政治统帅的普及读物,让工农兵群众和青少年掌握更多的革命文化,帮助他们更好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接受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更好地认识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的客观规律,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怎么能说“多出几本,少出几本,无关大局”呢?
在怎样对待普及读物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前,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一伙利用他们篡夺的权力,把出版当作复辟资本主义的工具。他们的罪行之一,就是扼杀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普及读物。他们一方面恶毒污蔑普及读物是“粗制滥造”,“本子薄、寿命短”,“质量低”,“站不住”;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普及基础知识”的幌子下,利用普及读物这种形式,大肆贩卖封、资、修毒草。为帝王将相树碑立传、借古讽今的所谓历史小丛书啦,歌颂错误路线和散布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反动小说啦,宣扬“洋奴哲学”、“爬行主义”的所谓科技读物啦,等等,纷纷出笼,为他们复辟资本主义大造反革命舆论。
文化大革命中,无产阶级夺回了被刘少奇及其在出版部门的代理人所篡夺的那一部分权力,批判了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思想领域中的阶级斗争仍在继续进行着,一小撮阶级敌人,以及旧的剥削阶级的习惯势力,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用封、资、修的毒草腐蚀青少年,同我们争夺下一代。阶级斗争的事实充分说明,思想文化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必然会去占领。如果我们不出版大量的革命图书,特别是出版为工农兵和青少年迫切需要的各种普及读物,坏书就会毒害群众,毒害青少年。如果我们“往后靠一靠”,它们就必然“向前进一进”。这决不是“无关大局”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大事。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努力把普及读物的出版工作做得更好。
要为工农兵和青少年出版更多更好的普及读物,要求我们搞出版工作的同志,认真活学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开展革命大批判,进一步提高两条路线斗争的觉悟,克服不符合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一些片面认识。
批判了刘少奇一伙鼓吹的“知识第一”(其实是资产阶级政治第一,宣传歪曲客观实际的骗人的假的知识),有些同志就产生了一种糊涂思想,认为出版知识读物是错误的,不敢去组织编写这方面的图书。这种糊涂观念完全不符合毛主席的教导。毛主席指出:“什么是知识?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整顿党的作风》)很显然,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介绍和总结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知识,这是一件完全必要而且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使那些错误的、歪曲的和片面的“知识”失掉市场,才能从各个方面帮助人们树立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世界观。
刘少奇一伙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借“传播知识”为名,贩卖修正主义的黑货,反对突出无产阶级政治,阴谋达到他们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恶目的,这些罪行必须彻底批判和清算。而今天,我们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出版普及读物,用辩证唯物论作指导,传播为工农兵和青少年一代迫切需要的各种科学知识,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这和刘少奇一伙鼓吹的“知识第一”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譬如为了帮助工农兵更好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就要出版一些有关的参考读物;为了更好地为生产斗争、科学实验服务,就要出版各种科学技术知识读物,等等。这不仅不是错误,相反,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
批判了刘少奇一伙鼓吹“全盘继承”,宣扬唯心史观,大搞颂古非今、借古讽今的罪行,有的同志没有能够正确地接受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产生了畏难情绪,认为编写历史书,特别是普及的历史读物,问题很多,不易掌握,因而不积极去组织出版。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毛主席历来重视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总结历史经验,把它作为更好地指导当前伟大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需的工作。毛主席教导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应当重视研究理论、研究现状、研究历史,并早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就作了“对于近百年的中国史,应聚集人材,分工合作地去做,克服无组织的状态”的指示。毛主席还说:“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这一切都告诉我们,正确地编写为广大工农兵群众服务的历史读物,是革命出版工作者的一项重大责任,是占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前为修正主义者窃踞的出版阵地的一场战斗。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歪曲历史、放毒害人的罪恶活动,更是加重了革命的出版工作者用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编好普及历史读物的责任。革命大批判应促使我们更加奋发努力地工作。应当看到,广大革命群众为了更好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了同帝、修、反作斗争,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习自己的历史,特别是学习我们党的两条路线斗争的历史,同时也要了解世界各国的历史和现状。因此,组织编写出版普及的历史读物,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乃是必须有计划地大力进行的一项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广大工农兵迫切需要掌握科学知识和各种先进技术。出版更多更好的科技读物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读物,也是出版工作为工农兵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文化大革命前,在刘少奇一伙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的“洋奴哲学”、“技术第一”、“专家路线”的影响下,科技图书普遍存在散布唯心论和形而上学观点,脱离无产阶级政治,脱离实际的问题。批判了这种倾向,有些同志又走到另外一个极端,不敢去组织编写和出版科技读物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读物。我们坚持政治统帅技术,反对“技术第一”,但不是说不要讲技术,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本问题是世界观问题。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编好科技知识读物,解释自然发展的规律和劳动人民改造自然的斗争过程,正是抵制和批判种种资产阶级传统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观点的有力武器。因此,我们应该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积极出版普及的科技读物,宣传唯物论,宣传辩证法,宣传科学知识,介绍先进技术。我们反对脱离无产阶级政治,鼓吹“技术第一”的错误,也反对不敢介绍科学技术的倾向。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三大革命运动,我们应当把我国科学实验的新成就作为革命运动的一种成果,作为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正确地加以总结和介绍,以推动人们更好地进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斗争。
一切畏难情绪都必须抛弃。在同资产阶级争夺思想文化阵地,争夺青少年一代的斗争中,一个出版战线的战士,是“敢”字当头,冲锋陷阵,还是“怕”字当头,畏缩不前,这是两种世界观的表现。不可否认,目前在创作、编写、出版各种普及读物的过程中,确实会遇到一些困难,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缺点和错误。毛主席教导我们:“任何政党,任何个人,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要求犯得少一点。犯了错误则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论人民民主专政》)我们决不能因为怕犯错误而停滞不前。我们要反对懦夫懒汉思想,提倡勇于负责、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精神。
要出版更多更好的普及读物,还要解决一个依靠谁的问题。许多出版社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只有到群众中去,到工厂去,到农村去,走与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依靠广大工农兵、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走群众路线,才能把普及读物出好。
无产阶级的出版事业是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一部分,要靠全党来办,靠大家来办,要靠广大工农兵、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来办,决不能靠少数人关起门来办。普及读物,是为工农兵而创作,为工农兵所利用的。需要出版什么样的普及读物,怎样编写最好,工农兵知道得最清楚。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向工农兵学习,从他们的需要出发,选题、编写、审读都走群众路线,才能使各类普及读物出得多,出得快,出得好。
图书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革命的图书,包括政治的、文学艺术的、科学技术的等等读物,则是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实践在革命的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千百万群众的斗争实践,是创作革命的图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随着工农兵登上了上层建筑斗、批、改的政治舞台,我们满怀喜悦地看到,在广大工农兵、革命干部、革命知识分子中,涌现出了不少写作积极分子,他们参加了“三结合”的编创组,朝气蓬勃地拿起笔杆,为革命写作,为革命画画。他们说:“为宣传毛泽东思想写书,这是毛主席给我们的权利。”“只有拿好笔杆子,才能掌牢印把子。”经过群策群力,克服各种困难,他们写出了大量好作品,创作、编写了许多优秀的普及读物。当然,他们在开始写作时,会碰到不少困难,会有曲折,甚至失败,这是难免的,也是不难克服的。有些同志存在着轻视工农兵的思想,只能说明反革命修正主义的“专家路线”的流毒还在他们头脑中作怪。
我们反对“专家路线”,并不是排斥专门家;我们强调依靠工农兵、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也并不是否定或忽视专业人员的作用。要注意划清政策界限。有无产阶级知识分子,有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应当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来分析作者队伍,分析知识分子队伍,分析创作的内容。毛主席指出:“知识分子如果不和工农民众相结合,则将一事无成。”(《五四运动》)革命的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作者,都应该象许多同志已经做的那样,深入到工农兵中间去,真心诚意地向工农兵学习,接受再教育,改造旧思想,把立足点移到工农兵这方面来,和工农兵密切结合进行创作,才能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有所作为,有所创造。
近几年来,许多出版社为了出好普及读物,深入工农兵,组织了由领导干部、工农兵作者和专业人员参加的“三结合”编创组。这是坚持群众路线,做好出版工作的一种好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有利于工农兵牢固地占领出版阵地,有利于促进专业人员和工农兵相结合,加速思想革命化,有利于实现多快好省地出书,及时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
为了搞好“三结合”编创组,党的领导要自始至终狠抓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统帅,不断解决创作、编写工作中的活思想和实际问题,使创作、编写过程成为搞好人的思想革命化的过程。要自始至终坚持革命大批判,狠抓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帮助编创人员分清正确路线和错误路线的界限,肃清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流毒,提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要自始至终深入群众,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开调查会,个别访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认真学习工农兵的思想、感情、经验和语言,掌握群众斗争中本质的、典型的、规律性的东西,才能使创作源于生活,高于生活。还要自始至终发挥编创组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既要充分发挥工农兵作者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在出版普及读物的工作中,革命的出版工作者要热情地支持马克思主义的新生力量和社会主义的新作品。创作或编写一部好作品,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开始有些作品可能比较粗糙,甚至有某些错误,只要基调还好,就要积极帮助改好。正确的东西总是同错误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我们应当勇于革命实践,善于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前进。出现了毒草怎么办?发动群众,进行批判,把毒草化为肥料就是了。有阶级斗争存在,总是会出现毒草的。革命的战斗的批评是支持新生事物使之生长壮大的好办法,也是揭露矛盾、解决矛盾、纠正错误的好办法,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它,正确地运用它。
今天,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做好出版工作的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只要我们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一定能够出版更多更好的适合广大工农兵和青少年需要的普及读物,出版更多更好的革命图书,经过几年或更多一些时间的努力,使出版工作出现一个空前繁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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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造林 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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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2:58:39Z
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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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平原造林 大有可为 ——山西省长治县林移大队植树造林的调查 |noauthor=《人民日报》通讯员 |y=1971 |m=8 |d=22 |from=人民日报 }} 长治县林移大队处在平原地区,平均每人不到一亩二分地,过去经常遭受风、旱、涝、碱等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由于他们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绿化祖国”的伟大号召,全面规划,年年植树,现在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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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平原造林 大有可为
——山西省长治县林移大队植树造林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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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林移大队处在平原地区,平均每人不到一亩二分地,过去经常遭受风、旱、涝、碱等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由于他们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绿化祖国”的伟大号召,全面规划,年年植树,现在全大队已有林木十八万株,平均每人二百七十株,还扩大了耕地面积。林木保持水土,抵御了自然灾害,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丰收。一九七○年,这个大队粮食平均亩产过千斤,农、林、牧、副全面发展,成为太行山下农业学大寨的先进大队。
==平原植树 大有可为==
开始,在部分干部和群众中存在着“山区栽树,平川种粮”的思想,认为平原地区栽树占土地,不能现得利,划不来。党支部便组织大家学习毛主席关于“绿化祖国”的教导,用本队一些社员通过种树解决了盖房木料的实例,帮助群众克服“远水不解近渴”的思想,使大家认清平原植树可以“三年成椽,五年成檩,十年成梁”,只要早动手,早栽树,就能早得利。在大队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规划,因地种植,掀起了植树造林的群众运动。他们采取集体育苗和社员个人育苗相结合的办法培育苗木,并进行土地整顿,把原来的一百多条草道改为七条大道,把近百条零乱的水渠改为二十一条干渠,把八百多亩土地划为十六个“丰产方”,利用沟旁、渠旁、路旁植树,造成一条条防护林带。结果,耕地面积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比原来扩大了三十多亩。同时,在低湿碱重的地方开渠排碱,营造丰产林;在草多水多的瘦薄地上开沟排水,建立果园和桑园。他们还认真落实党的政策:集体土地和大道两旁的防护林带实行队种队有;社员群众在自己院基地上种树,户种户有。
由于方向明确,方法得当,政策落实,林移大队植树造林成果不断扩大。现在,整个大队有林网卫护,到处绿树成荫,每年收水果六万多斤,栽桑养蚕收茧几百斤,木材自给有余,还支援了兄弟社队。
==农林结合 互相促进==
随着林业的发展,农林矛盾从各个侧面表现出来。有些社员看到林带旁边庄稼矮一点,认为“树大遮地,影响种粮”;有的干部看着农活忙,还要搞林业,感到“只手难抓两条鱼”。党支部认为这些思想是进一步发展林业的障碍,便组织干部群众反复学习毛主席关于“农、林、牧三者互相依赖,缺一不可,要把三者放在同等地位”的指示,联系本大队林业对农业促进的情况,看农林业互相依赖,缺一不可的辩证关系:一是这个地区林木普遍增加,调节了气候,延长了无霜期,为农作物的生长创造了有利条件。过去林移大队一年只能种一茬庄稼,现在变为一年两作,二年五作。二是大队实现林网化后树多叶多,肥料多、饲料多。农田施肥量成倍增长,畜牧业也得到了发展。三是树多林密增强了抗灾能力。一九六五年八月刮了一场大西北风,周围一些大队百分之五十的玉米、谷子被刮倒,林移大队因为树大林密,庄稼得到保护。四是林业的发展促进了粮食增产。一九六三年,粮食亩产三百六十斤,一九七○年增长到一千零七斤。植树还给社员每年提供烧柴二十几万斤,省下二百亩的秸秆用以沤肥还田。这些活生生的事实,使大家更加认识到毛主席关于“农、林、牧三者互相依赖,缺一不可”的指示无比正确。
“种树遮地”的情况也是可以改变的。他们除了把一些发叶迟、根系深的树种栽到靠地边以外,还采取了开沟、深耕、加水、加肥和按庄稼特性调配种植地点等办法,使树林边上的庄稼也长得很好。
关于农活与林活争工的矛盾,主要是靠挖掘劳动潜力,统筹安排来解决:一是拿出百分之十左右的劳力组成林业专业队,长年坚持林业生产;一是按农活、林活忙闲情况,合理组织劳动力,互相支援。
==年年育苗 年年植树==
林移大队的林业,是在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中,逐步巩固发展起来的。
正当林移广大贫下中农响应毛主席的伟大号召,制定植树造林的长远规划时,发生了严重的雹灾和旱灾,粮食平均亩产只有七十二斤。一小撮阶级敌人乘机煽风点火,企图破坏植树造林。广大贫下中农在党支部的带领下,揭穿了阶级敌人的阴谋,在坚持抗灾,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掀起了植树造林的群众运动。
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旧县委的走资派推行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等反革命修正主义黑货,借口“林粮矛盾”,强令“砍树种粮”、“刨树卖钱”。林移大队的贫下中农坚决顶住了这股妖风,他们说:“是毛主席号召栽的树,坚决不能砍!”大家怀着对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无比愤恨,又栽起了第二代林木。
植树造林后,出现了“四旁树木难管护”的问题。党支部把这个问题交给群众讨论解决。在林业队加强管护的同时,组织起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护林委员会,实行分区分路管护树木,并广泛宣传植树造林的重大意义,抓住具体事例开展表扬批评,从而形成了人人爱树、护树的好风尚。
大搞植树造林,实现四旁绿化以后,县、社多次在林移召开绿化现场会,经常来人参观。有些人因此骄傲起来,觉得“栽树可以歇一歇了”。针对这种情况,党支部组织大家反复学习毛主席的有关教导,破私立公,继续革命。他们坚持年年育苗,年年植树,加强管理,抚育更新,使林业搞得好上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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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起来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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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3:01:26Z
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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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团结起来力量大 |noauthor=大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东风公社团结寨各族贫下中农 |y=1971 |m=8 |d=22 |from=人民日报 }} 我们东风公社团结寨,有傣族、拉祜族、哈尼族、布朗族、佤族和汉族等十一个民族的一百多户社员。在党的“九大”团结、胜利路线的光辉指引下,我们各族同胞亲如家人,团结战斗,连年夺得了革命和生产的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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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东风公社团结寨,有傣族、拉祜族、哈尼族、布朗族、佤族和汉族等十一个民族的一百多户社员。在党的“九大”团结、胜利路线的光辉指引下,我们各族同胞亲如家人,团结战斗,连年夺得了革命和生产的双丰收。现在,我们寨子所在的曼丹山区,山上茶园一片青,坝上稻花遍地香,又是一个团结丰收的大好年景。
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我们要扩大团结的范围,把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以及全世界除了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以外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团结在一起。”
我们团结寨的贫下中农,要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努力加强同全世界人民的团结,反对共同的敌人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
今年五月,正当我们欢庆印度支那三国人民抗美救国战争取得辉煌胜利的时候,老挝爱国战线党英雄模范代表团在访问我国途中来到团结寨。寨里的男女老少,敲起象脚鼓,吹起金芦笙,端上春尖茶,象欢迎亲人一样地欢迎老挝贵宾。山水相连的中老两国人民,充满着团结战斗的深情厚谊。
英雄的印度支那三国人民,是我们的亲密战友。全世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也都是我们的朋友。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北美、欧洲、大洋洲的人民,虽然民族不同,肤色不同,习惯不同,但反对帝国主义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正象傣家人说的:“山上苦竹根连根,天下穷人心连心。”世界各国的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包括正在行动起来坚决反对本国帝国主义的美国人民,都是处在同一条战线上。我国人民都应当同他们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在反帝斗争中相互支持。
最近,来到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五大洲的各国朋友日益增多。通过这些访问,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信任、友谊和团结。我们高兴地看到,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团结,正在日益加强,我国的国际关系一天比一天扩大,我们的朋友遍天下。
我们要同世界各国人民搞好团结,加强团结。团结起来力量大,团结战斗就能胜利。
今天的世界上,美帝国主义还在到处侵略、压迫和欺侮各国人民。各国人民起来反抗,进行斗争,就要联合,就要团结。我们寨子里的贫下中农常常说:“只要篱笆编得紧,野猪野狗钻不进。”人民联合得越广泛,团结得越紧密,敌人就越孤立,越失败。在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中,人民是大多数,敌人是一小撮。绝大多数的人民团结起来,就一定能够消灭这一小撮害人虫。
帝国主义反动派最害怕人民的团结,所以它们总是想尽办法来阻挠和破坏各国人民的团结。它们的这种手法,我们西双版纳的各兄弟民族是很熟悉的。因为,它同过去这里土司头人耍弄的阴谋诡计,是一模一样的。解放前,那些万恶的土司头人,就是拿着“一根尖棍两头戳”,在各族人民之间制造分裂,使我们闹矛盾,“打冤家”,把亲人当仇人。而他们却钻空子,把我们当作牛马,骑在我们头上作威作福。
在毛主席和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我们各族人民早已当家作主,打倒了土司头人,使他们永世不得翻身。今天,我们一定要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同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互相支持,共同战斗,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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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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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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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学大庆 关键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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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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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工业学大庆 关键在领导 ——湖南涟源钢铁厂领导班子带头学大庆的调查报告 |noauthor=《湖南日报》记者 新华社通讯员 新华社记者 |y=1971 |m=8 |d=23 |from=人民日报 }} 怎样使“工业学大庆”的群众运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湖南省涟源钢铁厂的基本经验是:领导班子必须带头学,带头干,狠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 涟源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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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工业学大庆 关键在领导
——湖南涟源钢铁厂领导班子带头学大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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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工业学大庆”的群众运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湖南省涟源钢铁厂的基本经验是:领导班子必须带头学,带头干,狠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
涟源钢铁厂党委会和革委会领导成员在工业学大庆的群众运动中,始终站在运动的前列,带头以大庆为榜样,认真读马、列的书,认真学习毛主席著作,不断改造世界观,领导广大群众狠抓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改变了企业的落后面貌,成为湖南省工业学大庆的先进典型。
==学大庆,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掌好权==
涟源钢铁厂新的领导班子成立之后,很快把工业学大庆提到议事日程。但是,当时遇到了一个尖锐的问题:领导班子的现状怎样?能不能够带领广大群众学好大庆?
当时,涟源钢铁厂新成立的革委会领导班子基本上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人存在着资产阶级派性,不能贯彻执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影响着领导班子发挥应有的战斗作用。混杂在群众中的一小撮阶级敌人,利用资产阶级派性作为掩护,干扰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破坏抓革命、促生产。斗争现实清楚地表明,领导班子中的问题不解决,学大庆的群众运动就无法开展。
但是,面对这个问题,厂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开始却畏首畏尾,不敢开展斗争,有的怕搞错了重犯文化大革命初期那样的“镇压群众”的错误,有的怕弄不好会把全厂搞乱。后来,他们在湖南省和邵阳地区革委会以及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帮助下,学习了毛主席关于“要认真总结经验”,“团结起来,为了一个目标,就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等教导,联系思想实际,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他们认识到,文化大革命初期有的干部所以犯“镇压群众”的错误,就是因为路线斗争觉悟不高,当革命群众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起来造走资派的反的时候,自己却忘记了毛主席关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教导,站在群众的对立面,打击了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从而背离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当资产阶级派性干扰党的“九大”团结、胜利路线的时候,自己又怕这怕那,不敢开展积极的斗争,同样会挫伤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有利于敌人,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这样自然也就背离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他们决心丢掉私心杂念,象王进喜同志那样坚决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
领导班子统一了认识,积极地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无产阶级党性的教育,放手发动群众深入批判资产阶级派性,深揭深挖一小撮阶级敌人,打击了敌人的气焰,教育了领导班子中犯资产阶级派性错误的同志。
正当狠抓阶级斗争取得胜利的时候,有些群众分不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一个错误严重,而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革委会成员表现出过激情绪。厂领导班子又积极宣传毛主席关于“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阶段,要认真注意政策”等教导,向群众说明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策,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体现,只有认真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才能把绝大多数人团结起来,孤立和打击一小撮最顽固的阶级敌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同时他们加紧做这个革委会成员的思想工作,使他较好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得到了群众的谅解。这样,不仅教育了这个同志,也团结了一批受过他的影响的群众。
由于狠抓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使领导班子成员在毛泽东思想原则基础上团结起来,广大干部和群众心情舒畅,以大庆为榜样,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学习人民解放军,开展四好运动,实行政治建厂,全厂出现了团结战斗、朝气蓬勃的革命景象。
==学大庆,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道路==
学大庆的群众运动蓬勃开展起来之后,又一个问题摆在涟源钢铁厂领导班子面前:是因循守旧地走缓慢爬行的老路;还是以大庆为榜样,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道路?
一九七○年初,涟源钢铁厂党组织和革委会领导成员,学习了毛主席关于“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的伟大号召和毛主席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又学习了“鞍钢宪法”和大庆经验,发动群众广泛讨论,提出了一九七○年自力更生地“闯三关、争七变”的奋斗目标,即:提高铁、钢、钢材产量,增加钢材的品种规格,摘掉“亏损帽子”;变水渣为水泥,变废氮气为氮肥,变废钢材为好钢材,变废渣为人造富矿,变钢锭模浇注为连续铸锭,变铸铁帽口为绝热帽口,变砖木结构为干打垒。总之,变两眼向上、两手向外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这个奋斗目标一提出,一些右倾保守思想严重的人就指手划脚地说:“没有一副厉害的牙齿,莫想啃硬骨头!象涟钢这样的穷底子,能变出个什么样子?”有的人指责领导班子是“头脑发热”,“异想天开”。
在这股冷风面前,厂领导成员白天和工人一起劳动,听取他们的意见;晚上学习毛主席的《实践论》和《人的正确思想是从那里来的?》,想毛主席是怎样教导的,大庆工人是怎样实践的,涟钢的冷风是怎样吹的,广大工人又是怎样想的,自己应当怎样正确对待。通过反复调查和思考,他们认为,“闯三关、争七变”,不单是一场变革自然的战斗,而首先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进一步肃清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余毒,破除因循守旧的错误思想。
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路线斗争觉悟,厂革委会召开了会议,对涟钢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涟钢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中诞生的,在两年多时间内建成了包括采矿、冶炼、轧材的小型钢铁联合企业。可是,后来由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及其在冶金战线的代理人,鼓吹“洋奴哲学”、“爬行主义”,刮起了“关、停、并、转”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妖风,迫使涟钢在一九六一年下了马,高炉停产,转炉停转,三年没有炼出一炉钢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涟钢才又获得了新生。两条路线斗争的历史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有了正确的路线作指导,涟钢才能建设,才能发展;背离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条件再好也会被扼杀。涟钢要改变落后面貌,一定会碰到不少困难,但是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充分发挥广大革命群众的积极性,这些困难就一定能够克服。革委会成员狠批了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大破“等、靠、要”的庸人哲学,发扬“干、闯、造”的革命精神,同时在全厂带头讲用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体会,大大鼓舞了工人、干部和技术人员的革命热情,朝气蓬勃地投入了“闯三关、争七变”的战斗。
“闯关、争变”的第一场战斗,是自力更生地制造连续铸锭机,代替钢锭模铸锭,进行炼钢浇注工艺上的重大革命。全厂各单位纷纷要求承担任务,总重一百多吨的连续铸锭机的制造任务很快由本厂各单位主动承担下来,只有四个齿轮是由外厂协作加工的。厂的主要领导同志,坚持深入现场,同工人一起参加劳动,想办法解决问题。按照“洋框框”,这套机器要设计一年,制造两年。而这个厂的工人们群策群力,经过五个多月的奋斗,就把它制造出来了,在一九七○年七月一日成功地铸出了钢锭,为增产钢材、节约劳动力和耐火材料创造了条件。
连续铸锭机的制造成功,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增强了信心,以更快的步伐继续前进。一九七○年,这个厂的工人、干部和技术人员,经过一年的艰苦奋战,终于闯过了“三关”,争得了“七变”,铁、钢、钢材产量分别比一九六九年有较大增长,钢材的品种规格也增长很多,改变了亏损局面,向国家上缴利润三百多万元。整个企业出现了新的飞跃。
==学大庆,相信和依靠群众,大搞群众运动==
毛主席教导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真正亲知的是天下实践着的人”。在学大庆的群众运动中,涟源钢铁厂领导同志坚决执行毛主席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毛泽东思想武装群众,大搞群众运动。
厂领导同志经常深入三大革命斗争第一线,和群众一起学习毛主席著作,一起劳动,一起调查研究,一起商量和解决问题。
现任厂党委书记程贞茂同志,在一九六九年十一月来到这个厂以后,第二天就访问了原料、炼铁、炼钢、轧钢等车间的工人,并且在第八车间蹲点,参加劳动,向群众学习。原来厂里有人认为:搞钢铁生产不赔本是不可能的。程贞茂同志经过深入细致的了解,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有力地破除了“钢铁生产亏本难免论”,为一九七○年改变亏损局面创造了条件。
在三大革命斗争中,不论遇到什么困难,这个厂的领导始终坚信群众,依靠群众,毫不动摇。六五○轧钢工程的按期完成,就是一个动人的事例。
六五○轧钢工程是在去年八月二十日开始动工建设的。按照过去情况,从设计到建成,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可是,湖南省领导部门要求他们在短期内建成,到一九七一年元旦开坯轧钢。时间很紧,工作量很大。厂的领导同志学习了毛主席的伟大教导:“只要我们能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信任群众,紧紧地和群众一道,并领导他们前进,我们是完全能够超越任何障碍和战胜任何困难的,我们的力量是无敌的。”他们坚持在施工场地指挥,和群众一道战斗。广大群众坚决表示:学“铁人”,打硬仗,大干特干加油干,誓与帝、修、反抢时间。但是,有少数同志看不到群众的力量,表现出顾虑和动摇情绪。机修车间一位负责人当接受制造一批轧钢机导板、卫板的任务时,左算右算设备能力,认为不能按时完成。厂领导同志便对他说:“你要相信群众有力量。你回去开个群众大会,问问群众,有什么办法。”这位同志回去向群众一说,工人们尖锐地批评他:“你只算设备的死账,不算人的因素。对我们支援六五○工程的干劲,你算进去了没有?”工人们开展技术革新,改变工艺流程,结果提前一天完成了这批导板、卫板的制造任务。
建设工程加紧进行着。离一九七一年元旦只有三天多了,但加热炉还没有烘。有的人失去了信心,说:“光烘加热炉就得七天,元旦开坯恐怕是鸡蛋掉在石板上,没有办法了。”厂领导同志坚信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放手发动群众出主意想办法,坚决保证元旦开坯。工人们迎难而上,采取逐步升温,两次保温,快速烘炉的方法,用了不到七十二小时就完成了烘炉任务,终于在元旦晚上十点四十分钟胜利开出了第一根钢坯。厂领导成员从这件事中体会到:在一般情况下,能走群众路线,一遇到重大困难就动摇,就不相信群众的力量,这就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从此,他们更加努力地学习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扫除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影响。在一切工作中坚持贯彻毛主席的群众路线。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涟源钢铁厂领导班子成员在当好群众小学生的同时,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群众。他们除了带领广大群众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进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以外,还树立了第八车间、原料车间、青山冲矿区红旗界第五采掘队等三个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先进单位,作为全厂学大庆的样板。厂党组织和革委会总结了这三个单位的经验,号召全厂干部和群众向他们学习。这三个单位的先进经验推广以后,全厂工人掀起了学大庆新的热潮,自力更生的成果不断涌现,生产建设不断发展。
==学大庆,继续革命,不断前进==
涟源钢铁厂由于开展学大庆的群众运动,革命和生产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胜利面前,有的同志产生了“革命到顶”的思想,他们对自己的成绩讲得多了,对大庆和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学得少了,工作作风开始飘浮起来。
今年新成立的厂党委会抓住这个问题,遵照毛主席关于“进行一次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的伟大指示,开展批修整风。党委成员和广大群众一起学习了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史,回顾了涟钢的发展过程,提高了认识,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学习和发扬大庆精神,继续前进。
厂党委会领导成员胸怀革命全局,再次分析了涟钢的状况,认识到涟钢既“高大”,又“矮小”。高,就是钢铁工业所处的位置高;大,就是全省全国人民对我们的希望大;矮,就是与大庆比,与兄弟单位比,有很大的差距;小,就是对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的贡献还很小。他们说:我们不能满足涟钢面貌一年变一点,贡献一年有一点,必须站在世界革命的高处,看到共产主义的远处,干在工业学大庆的实处,迈出更大的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
领导干部提高了认识,两次带领基层干部、工人代表,到省内学大庆的先进单位湘西钨矿对口学习,又对全厂各个环节作了细致的调查研究。然后,他们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的要求,发动广大党员和群众讨论、制订出长远发展规划,订出今年的奋斗目标和当前的主要措施,深入开展“一打三反”运动,进一步掀起了生产建设新高潮。他们针对生产中新出现的矿石供应不足、炼铁能力大、炼钢能力小、轧钢能力大的不平衡状况,发动群众,抓住薄弱环节,大打歼灭战。
今年春节期间,厂领导同志不休息,带领一批干部和技术人员,顶风冒雪,爬山越岭,调查矿山资源,找到了蕴藏量较大的新矿山。目前,他们正在着手开发两个新矿山,建成以后,就能做到矿石自给。
在抓矿山建设的同时,他们以原料车间为主,自力更生地制造两台烧结机,把品位较低的矿石改造成为富矿,以满足高炉需要。第一台烧结机已在七月份投入生产,第二台在不久以后也可以建成。
炼钢工人积极改造现有设备,提高炉龄,同时兴建新的转炉。炼铁、轧钢等车间的工人也找出本单位的薄弱环节,想办法改进。今年上半年,全厂的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了百分之六点九,生铁、钢、钢材的产量都有提高。
面对着革命和生产新的大好形势,涟源钢铁厂党委会和革委会的领导同志认为: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革命任务重,前途无限好。在继续革命的大道上,一定要做到谦虚防“骄”,前进防“保”,实干防“懒”,当好工业学大庆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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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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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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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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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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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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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民 = 110 |月 = 7 |日 = 7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1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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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
;第6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7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第一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8條
: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第9條
: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第10條
: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申請次數、貸款利息補貼與還款之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補貼者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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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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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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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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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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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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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动群众 改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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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充分发动群众 改革规章制度
——株洲化工厂农药车间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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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学大庆”的活动中,株洲化工厂农药车间党支部,从提高路线斗争觉悟入手,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狠抓各种各样的活思想,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
==严格划清破与立的界限==
改革一开始,就遇到了种种思想阻力:有的群众担心领导上对自己搞“管、卡、压”;有的干部也怕再犯“管、卡、压”的错误;也有人认为,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主要靠自觉,只要抓思想教育就行了;规章制度碍手碍脚的,干起活来不痛快。
车间党支部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所以会产生这些错误认识,一是因为划不清合理的规章制度与修正主义“管、卡、压”的界限;二是因为受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对合理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了弄清思想,提高认识,车间党支部就发动群众,运用典型事例进行分析,深入开展革命大批判,划清合理的规章制度与“管、卡、压”的界限。如在原有的经济核算制度中规定,生产要计成本,消耗要有定额,水、电、汽的使用也要计量。但是,有一段时间,这些合理的规定被认为是“管、卡、压”而破掉了,结果造成原材料和水、电、汽的严重浪费,生产成本显著上升。党支部抓住这样的事例,引导大家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对原有的经济核算制度进行具体的分析,使大家认识到,上面所说的这些规章制度,不是“管、卡、压”;只有那些由“专家”和少数专业人员用“算盘”“表报”卡定额,以奖金多少卡消耗的条条框框,才是“管、卡、压”。经过这样的分析,使大家明确了什么该破、什么该立的界限。
为了提高对合理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党支部举办学习班,摆刘少奇一伙推行的“专家治厂”、“生产第一”、“物质刺激”等反革命修正主义规章制度的罪恶事实,查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给阶级敌人以可乘之机,造成浪费亏损、破坏事件等严重事实。联系这些事实,学习列宁关于“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的教导,学习毛主席关于“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教导,使大家认识到,规章制度从来都是为政治服务的,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规章制度无用论”的实质,是反动的“阶级斗争熄灭论”的反映。刘少奇一伙为了复辟资本主义,就要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的规章制度;我们要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要建立社会主义的规章制度。
==依靠大家出主意想办法==
在怎样制定规章制度的问题上,也出现了活思想。有的同志说:“我们车间大多数是青工,他们进厂时间短,实践经验少,现在不是依靠他们来定制度,而是赶快订出个制度来管管他们。”车间党支部认为,这是刘少奇一伙鼓吹的“群众落后论”的反映。于是就引导大家学习毛主席有关群众路线的一系列教导,批判刘少奇冷冷清清办企业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大家出主意,想办法,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首先,车间党支部发动群众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大家把它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属于工人群众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基本上反映了生产实际,不能破除,应该保留,同时要避免烦琐哲学,力求简明扼要。例如“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一类是宣扬“物质刺激”,维护“专家路线”的修正主义条条框框,应该彻底破除,并肃清流毒。再一类是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合理,但执行的方法不对。例如原来的“质量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各种含量百分比和各项具体检查方法,大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进行质量检查时,不是依靠群众,而是由少数人坐在分析室里,摇瓶子,定级别,工人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却不能及时知道。象这样的质量检查,只能起“卡质量”的作用,不能起“促质量”的作用,应该改为“自检、互检和专业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方法,依靠群众把好质量关。
在建立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车间还组织了一个由工人代表、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三结合”班子,集中群众意见,有重点地起草了几种急需建立的规章制度,经过班组反复酝酿讨论和修改,再把它规定下来试行。
在建立规章制度时,车间党支部十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支持群众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如在增产节约群众运动中,有些班组的老工人自动设置了节约箱,随时收捡废旧物资,定期清理上交。每清理一次,就把青年工人组织起来,开现场批判会,批判铺张浪费的思想。青年工人反映说:“这样做,不但清了物资,而且帮我们清了思想。”车间党支部在全车间推广了这个好办法,并经群众讨论,正式形成了制度。
依靠群众建立起来的新的规章制度,体现了政治统帅业务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而且简明扼要。例如,过去的“岗位责任制”是几十条,上千字,现在只有七条,三百多字。
==执行革命的制度要靠革命化的人==
规章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有的同志认为,这下好了,有了规章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松一点了。针对这种活思想,车间党支部又组织大家反复学习毛主席关于政治是统帅,是灵魂的伟大教导,使大家认识到,革命的制度,要靠革命化的人去执行。规章制度虽然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如果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再好,也不能落实到行动上。于是,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思想政治教育来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举办短期学习班,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反复学习“老三篇”,树立“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经常向职工进行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为革命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经常召开讲用会,互相交流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好经验。
随着新的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推动了增产节约的群众运动。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以来,班组与班组之间,比团结,比进步,比风格,你追我赶,互学互帮,产量、质量不断提高,成本、消耗显著降低。今年以来,这个车间月月超额完成国家生产任务,成品率达到百分之百,其中主要产品五氯酚钠提前八十天完成了上半年国家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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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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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新的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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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制度无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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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矿企业的广大职工,正在遵照毛主席关于“认真搞好斗、批、改”的教导,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生产秩序,这对企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职工的思想革命化,发生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是,在一些企业的一部分人中间,还有一种“制度无用论”在作怪。他们提起原有的规章制度,就说:“都是卡人的,都是束缚群众手脚的”,都得要破;提起建立新的规章制度,又说:“也都是卡人的,也都是束缚群众手脚的”,都不能立。因此,他们在生产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当报告的不报告,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在他们看来,一切妨碍无政府主义的规章制度通通要不得。“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广大工人群众迫切要求加强企业管理,迫切要求建立新的生产秩序。
我们在城里走路、坐车都要听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听指挥,就会出事故。难道生产环环相扣、层层相连的现代化企业,就可以不要责任制度,不要值班制度,不要巡回检查制度,不要质量检验制度,不要统一指挥?!工业生产蓬勃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我们的工矿企业建立新的生产秩序。什么是新的秩序呢?首先就表现在队伍的高度革命化,有高度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现代的工业生产,不能乱指挥,也不能不听指挥。没有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就等于否定现代工业。因此,决不能否定一切规章制度,决不能容忍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泛滥。
“对于我们的工作的看法,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都是片面性的。”在改革规章制度的问题上,我们也要认真领会和掌握毛主席教导的这种辩证的方法,反对肯定一切和否定一切这两种错误倾向,当前要特别注意反对一部分人中间否定一切规章制度的错误倾向。应当看到:有些规章制度是工人群众经过长期生产斗争总结出来的,有些甚至是用血汗和生命换来的,这对维护生产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这样的规章制度,决不能破除它,有些规章制度,即使在某些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也应该通过分析和试验,加以改进,使之趋于完善,而不应该一概否定。
围绕着纪律和制度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与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一直进行着激烈的斗争。大家知道,刘少奇一伙过去曾经拚命鼓吹“制度万能论”,只讲制度,不讲人的因素,对广大群众实行“管、卡、压”的资产阶级专政。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彻底批判了“制度万能论”,但是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余毒不是一下子就能肃清的,批判了的东西,常常又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这“制度无用论”,实质上就是“制度万能论”的翻版,正同“技术无用”实质上是“技术第一”的翻版一样。实践证明,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于社会主义企业,决不是无用,而是很有作用。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我们要提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就要提高遵守革命纪律和革命制度的自觉性。
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生产秩序,这在企业中是一件重要的事。企业的领导者要认真地抓,细致地抓,特别要大胆地抓,必须改变那种“怕”字当头,不敢抓;“难”字当头,不愿抓的精神状态。对于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要敢于破除,对于合理的规章制度要敢于维护,对于不要一切规章制度的无政府主义思潮要敢于批判,敢于斗争,对于那些破坏合理的规章制度因而造成事故的人要敢于执行纪律。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干部和工人,才能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才能把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秩序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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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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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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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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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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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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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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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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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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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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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命令|4]]
[[Category: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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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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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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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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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辦理。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各項給付、津貼、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Category: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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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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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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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就中方取消中美两军三项交往活动及美媒有关炒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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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前台海形势紧张局面,完全是美方主动挑衅、一手制造的,美方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和严重后果。中方曾就[[w:中美关系|中美两国]]两军关系、[[w:臺灣問題|台湾问题]]等表明严正立场,特别是针对[[w:美國眾議院議長|美国会众议长]]佩洛西窜访多次严正交涉,美方却说一套、做一套,纵容支持佩窜访,蓄意制造台海紧张局势。
针对美方恶劣挑衅行径,中方宣布了八项反制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安排中美两军战区领导通话、取消[[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w:美国国防部|美国防部]]工作会晤、取消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中方有关反制措施是对美台挑衅的必要警示,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正当捍卫,完全合理、恰当适度。
底线不容突破,沟通需要诚意。美方一面制造危机,一面又声称要管控危机,为其错误言行和挑衅举动找托词、打掩护,甚至对外炒作、混淆视听、甩锅推责,我们坚决反对。我们敦促美方切实尊重中方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放弃“以台制华”的幻想,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Category:佩洛西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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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中方针对[[w:2022年南西·裴洛西訪問台灣|佩洛西窜台]]宣布[[外交部宣布针对佩洛西窜台反制措施|八项反制措施]],其中包括取消中美军事交往三项措施。有美国媒体报道,[[w:美国军队|美军]]高层近日曾多次给[[w: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军队]]领导打电话,但被中方拒绝。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当前台海形势紧张局面,完全是美方主动挑衅、一手制造的,美方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和严重后果。中方曾就[[w:中美关系|中美两国]]两军关系、[[w:臺灣問題|台湾问题]]等表明严正立场,特别是针对[[w:美國眾議院議長|美国会众议长]]佩洛西窜访多次严正交涉,美方却说一套、做一套,纵容支持佩窜访,蓄意制造台海紧张局势。
针对美方恶劣挑衅行径,中方宣布了八项反制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安排中美两军战区领导通话、取消[[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w:美国国防部|美国防部]]工作会晤、取消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中方有关反制措施是对美台挑衅的必要警示,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正当捍卫,完全合理、恰当适度。
底线不容突破,沟通需要诚意。美方一面制造危机,一面又声称要管控危机,为其错误言行和挑衅举动找托词、打掩护,甚至对外炒作、混淆视听、甩锅推责,我们坚决反对。我们敦促美方切实尊重中方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放弃“以台制华”的幻想,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Category:佩洛西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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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就中方取消中美两军三项交往活动及美媒有关炒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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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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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
[[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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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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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section = 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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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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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 notes =<br>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者不得從事:
::一、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
::二、吊掛、空中及高架作業。
::三、水中作業、水面作業及無安全防護措施之岸邊作業。
::四、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
::五、農藥之噴灑及家禽、家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
::六、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七、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
::八、職業安全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所禁止從事之工作。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
;第4條
:工作者之工作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未滿六歲者,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年齡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三、年齡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五歲者,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前項第一款未滿六個月之工作者,每次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各學期間假期之工作日數,不得超過該假期總日數之三分之二,工作時間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學前七日內不得工作。
:非於本國境內學校就學之工作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未滿十二歲之工作者從事廣播、電視及電影事業之節目演出、舞台及馬戲團演出、有聲媒體錄製、廣告之拍攝錄製、模特兒展演、才藝及民俗技藝表演之工作時,工作場所應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第5條
: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
: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第6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辦理參加保險。
:非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為其投保商業保險,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參加保險。
;第7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三、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五、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六、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許可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自工作者提供勞務起始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投保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許可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年。
;第8條
: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第10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11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
::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
::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
::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所登錄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統計之用。
;第13條
:為工作者之權益及健康福祉,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教育主管機關得就從事勞務有無影響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進行評估並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工作者從事勞務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
;第14條
: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認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Category: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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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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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举行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年度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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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期三天的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2002年年度会晤今天在上海结束。会上,双方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精神,以坦诚、合作的态度就中美海上军事安全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同意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为妥善解决中美海上军事安全问题作出努力。
这是中美1998年建立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以来举行的第三次年度会晤。[[w: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副参谋长]][[w:周伯榮|周伯荣]]和[[w:美国印度洋-太平洋司令部|美军太平洋总部]]战略计划与政策局局长[[w:En:William D. Sullivan|威廉·沙利文]]分别率[[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代表团和[[w:美国国防部|美利坚合众国国防部]]代表团参加了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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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中美举行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年度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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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介绍2021年度中美两军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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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 month =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年 = 2021 | 月 = 12 | 日 = 30 }}12月30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w: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国防部新闻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谭克非大校答记者问。 '''记者:'''w:美国印度洋-太平洋司令部|美军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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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w:美国印度洋-太平洋司令部|美军印太总部]]近日发表声明称,印太总部、[[w:美國太平洋艦隊|太平洋舰队]]及[[w:美国太平洋空军|太平洋空军]]代表近日同[[w: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w: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空军]]代表以视频方式举行美中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MMCA)工作组和海军将领年度会议。[[w:美国国防部|美国防部]]发言人认为,美中之间的军事接触对于降低误判风险十分重要。请发言人进一步介绍此次会议有关情况。
'''谭克非:'''12月15日至17日,中美两军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了本年度的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双方就当前中美海空安全形势进行了交流,对《中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讨论了改进中美海上军事安全问题的措施,并就2022年机制会议有关事宜初步交换了意见。
中方向美方明确指出,舰机安全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美军舰机长时间、高强度位中国当面海空域进行抵近侦察、测量和针对性极强的演训活动,频繁实施侵权挑衅行动,是导致中美海空军事安全问题的根源。美方停止具有敌意性质的海空兵力行动,才是解决中美海空军事安全问题的根本办法。
[[Category: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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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国防部介绍2021年度中美两军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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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T05:25:22Z
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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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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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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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section = 民國1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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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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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勞工保險。
;第3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分下列四種: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第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7條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第8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第9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0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1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2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3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第14條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第1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7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8條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第19條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21條
: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六、不實申領。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領取補助金者,有前項情形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0年}}
[[Category: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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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勞工保險。
;第3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分下列四種: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第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7條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第8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第9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0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1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2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3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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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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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第14條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第1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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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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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7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8條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第19條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21條
: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六、不實申領。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領取補助金者,有前項情形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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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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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第3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分下列四種: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搬遷補助金。
::四、租屋補助金。
;第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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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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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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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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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3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第14條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第1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第1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17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第18條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第19條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21條
: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四、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六、不實申領。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領取補助金者,有前項情形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2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Category: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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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新闻发言人就美称中方拒绝参加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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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军]]新闻发言人刘文胜17日就美称中方拒绝参加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答记者问。
记者问:据报道,[[w:美国印度洋-太平洋司令部|美印太总部]]16日发表声明,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拒绝参加计划于2020年12月14日至16日与美印太总部以视频形式举行的美中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有关会议。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刘文胜答:美方有关言论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会议未能如期举行的原因是美方没有遵守双方共识,责任完全在美方。
根据中[[w:美国国防部|美]]两国防务部门商定,中美双方将于年内以视频形式举行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小组会议和将军级年度会晤。11月18日,中方向美方提供了关于此次会议议题和安排的中方建议。但美方执意强推其单方面议题设想、任意压缩年度会晤时长、改变年度会晤性质,甚至在双方尚未就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图强压中方参会。美方这些不专业、不友好和不具建设性的做法,体现了美方一贯的霸凌作风,违反国际惯例,违反中美两国防务部门1998年签署的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中有关相互尊重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损害中国海军与美印太总部之间的信任。
相互尊重和协商一致是中美两军处理任何问题的原则。中方高度重视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愿继续就会议有关事项与美方保持沟通。希望美方切实尊重协定内容,不要合则用、不合则弃,动辄指责他人,推卸自身责任,真正与中方相向而行,尽早就有关问题与中方达成一致,推动会议顺利举行。
[[Category: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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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海军新闻发言人就美称中方拒绝参加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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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举行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2012年度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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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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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双方认为,应以中美两国两军领导人就推进[[w:中美关系|两国]]两军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达成的一系列共识为指导,本着尊重、平等、坦诚、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深化合作,推进磋商机制不断向前发展。双方就2010年以来的中美海上军事安全形势交换了看法,探讨了解决中美海上军事安全问题的具体措施,就下一年度工作小组会议议题达成了一致。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中美两军在反海盗和人道主义救援减灾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Gap}}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自1998年建立以来,迄今已经举行了9次年度会晤、2次专门会议、15次工作小组会议。磋商机制为促进两国两军关系发展,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促进中美海上军事安全,深化两国海军之间的务实性交流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Category: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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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中美举行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2012年度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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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美中之间签署了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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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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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国防部外事办公室'''
''' 发言人: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w:杨宇军|杨宇军]]大校'''
'''杨宇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本月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今天没有主动发布的信息,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
'''记者:'''美中之间签署了<u>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u>。中方如何看待这一准则?它是在国际水域适用,还是在各自领海和国际水域都适用?
'''杨宇军:'''你提的这个问题涉及中美“两个互信机制”。关于中美“两个互信机制”的谅解备忘录,我建议你到[[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w:美国国防部|美]]两国国防部网站上查一查,因为在网站上都有全文发布。
……
'''记者:'''有外电报道,[[w: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海军]][[w:吴胜利|吴胜利]]司令员今天要和[[w:美国海军作战部长|美国海军作战部长]]进行视频通话,通话可能要提及27日发生的美国[[w:拉森号驱逐舰|“拉森”号驱逐舰]]进入中国控制的[[w:南海|南海]]12海里水域这方面问题,请予以证实。第二个问题,[[w:中華民國國軍|台湾军方]]前几天发表一个报告,说大陆军方有可能在2020年之前完成[[w:解放台湾|进攻台湾]]的军事方面准备,请问对此作何评论。
'''杨宇军:'''关于第一个问题,海军吴胜利司令员将于29日也就是今天晚上与美国海军作战部长[[w:约翰·理查德森|理查德森]]通过国防部直通电话进行视频通话,就美军舰擅自进入中国南沙有关岛礁近岸水域,向美方表达严正立场。这也是今年9月中美两国国防部签署“两个互信机制”新增附件后的首次通话。
关于第二个问题,国台办发言人已经就此表明了立场。
'''记者:'''关于美国驱逐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美国媒体一直在说他们的做法是按照国际法上的“[[w:航行自由|航行自由]]准则”开展的,请问如何回应“航行自由”问题?我们为什么采取严正立场跟美方交涉?
'''杨宇军:'''关于航行自由问题,我们已经多次阐明了相关立场。这里,我再重申一下,中方一向尊重各国依据[[w:国际法|国际法]]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我们反对有的国家打着航行自由的幌子,损害沿海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
关于第二个问题,前天我已经就此发表了谈话。10月27日,美方不顾中国政府多次交涉和坚决反对,派“拉森”号导弹驱逐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近岸水域。美方有关行为威胁中国主权和安全,危及岛礁人员及设施安全,危及我渔民的正常生产作业安全,损害地区和平稳定。对于美方的行为,中国海军[[w:兰州号导弹驱逐舰|“兰州”号导弹驱逐舰]]和[[w:053H1型导弹护卫舰|“台州”号巡逻舰]]依法对美舰进行了严密的跟踪、监视,并且予以警告。中国军队也通过多个渠道向美方提出了严正交涉,[[w: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国防部外事办公室]]负责人和[[w: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我驻美使馆]]国防[[w:駐外武官|武官]]分别约见美方官员,明确要求美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刚才我也向大家介绍了,海军吴胜利司令员今天晚上还将与美国海军作战部长通话,再次表达中方严正立场。
'''记者:'''美国媒体有报道说,[[w:美国印度洋-太平洋司令部|美军太平洋总部]]司令[[w:哈里·B·哈里斯|哈里斯]]计划11月2号起到中国访问3天,并且还会参观一些军事设施。他指挥了这次到南海进行巡航的整个任务,他的访问会不会受到这次巡航的影响?还有媒体透露说,他到中国访问期间,还会寻求建立一些机制,避免双方发生擦枪走火的情况,有没有这方面的消息?
'''杨宇军:'''根据今年中美两军交往计划,美军太平洋总部司令哈里斯拟于年内来华访问。目前,双方正就相关事宜保持沟通。
……
[[Category: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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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国防部新闻事务局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w:杨宇军|杨宇军]]大校'''
'''杨宇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本月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今天没有主动发布的信息,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
'''记者:'''美中之间签署了<u>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u>。中方如何看待这一准则?它是在国际水域适用,还是在各自领海和国际水域都适用?
'''杨宇军:'''你提的这个问题涉及中美“两个互信机制”。关于中美“两个互信机制”的谅解备忘录,我建议你到[[w: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w:美国国防部|美]]两国国防部网站上查一查,因为在网站上都有全文发布。
……
'''记者:'''有外电报道,[[w: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国海军]][[w:吴胜利|吴胜利]]司令员今天要和[[w:美国海军作战部长|美国海军作战部长]]进行视频通话,通话可能要提及27日发生的美国[[w:拉森号驱逐舰|“拉森”号驱逐舰]]进入中国控制的[[w:南海|南海]]12海里水域这方面问题,请予以证实。第二个问题,[[w:中華民國國軍|台湾军方]]前几天发表一个报告,说大陆军方有可能在2020年之前完成[[w:解放台湾|进攻台湾]]的军事方面准备,请问对此作何评论。
'''杨宇军:'''关于第一个问题,海军吴胜利司令员将于29日也就是今天晚上与美国海军作战部长[[w:约翰·理查德森|理查德森]]通过国防部直通电话进行视频通话,就美军舰擅自进入中国南沙有关岛礁近岸水域,向美方表达严正立场。这也是今年9月中美两国国防部签署“两个互信机制”新增附件后的首次通话。
关于第二个问题,国台办发言人已经就此表明了立场。
'''记者:'''关于美国驱逐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美国媒体一直在说他们的做法是按照国际法上的“[[w:航行自由|航行自由]]准则”开展的,请问如何回应“航行自由”问题?我们为什么采取严正立场跟美方交涉?
'''杨宇军:'''关于航行自由问题,我们已经多次阐明了相关立场。这里,我再重申一下,中方一向尊重各国依据[[w:国际法|国际法]]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我们反对有的国家打着航行自由的幌子,损害沿海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
关于第二个问题,前天我已经就此发表了谈话。10月27日,美方不顾中国政府多次交涉和坚决反对,派“拉森”号导弹驱逐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近岸水域。美方有关行为威胁中国主权和安全,危及岛礁人员及设施安全,危及我渔民的正常生产作业安全,损害地区和平稳定。对于美方的行为,中国海军[[w:兰州号导弹驱逐舰|“兰州”号导弹驱逐舰]]和[[w:053H1型导弹护卫舰|“台州”号巡逻舰]]依法对美舰进行了严密的跟踪、监视,并且予以警告。中国军队也通过多个渠道向美方提出了严正交涉,[[w: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国防部外事办公室]]负责人和[[w: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我驻美使馆]]国防[[w:駐外武官|武官]]分别约见美方官员,明确要求美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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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国防部美中之间签署了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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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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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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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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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民 = 108 |月 = 11 |日 = 20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5年)]]
| next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11年)]]
| note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5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勞保局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第6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大學教授法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法官、律師或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並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三人至五人。
::四、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務者二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2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13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15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 第三章 審議程序 ==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二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17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18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19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第20條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22條
:勞保局未依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送中央主管機關者,審議會得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審定駁回。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第23條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 第四章 附則 ==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Category: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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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民 = 111 |月 = 3 |日 = 23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 previou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108年)]]
| next =
| notes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5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勞保局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勞保局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一併檢送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第6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大學教授法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法官、律師或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並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三人至五人。
::四、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務者二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10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第12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第13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15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 第三章 審議程序 ==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二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17條
:爭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審議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18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第19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第20條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第22條
:勞保局未依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送中央主管機關者,審議會得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審定駁回。
: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第23條
: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 第四章 附則 ==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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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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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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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9051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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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109年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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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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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9051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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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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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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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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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 section = 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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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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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本細則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公布本法第六條所定調查及研究之結果。
;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效。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職場指引手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就業趨勢。
::二、就業、轉業準備及職場適應相關資訊。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措施。
::五、其他有助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資訊。
;第5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國際交流,為主管機關與其他國家之政府或民間組織合作辦理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觀摩考察、經驗交流或研討活動等事項。
;第6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職務再設計,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其工作效能與穩定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第7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第8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轄區產業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二、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需求。
::三、加強就業媒合之策略及作法。
::四、預期成效。
;第9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人力運用指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特性。
::二、職場管理及溝通。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各項獎助雇主僱用措施。
::五、績優企業案例。
::六、其他有助於提高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之相關資訊。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第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民國年=109年}}
[[Category: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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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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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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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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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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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2002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8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968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16、19、24、43、48條條文;增訂第12-1條條文;刪除第2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9595號令修正發布第7、8、11、13、16、17、25、27、28、40、41、45、48條條文;增訂第11-1、11-2、16-1、27-1、40-1、46-1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7年1月)|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9382號令修正發布第11、20、27、27-1、31、43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7年12月)|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70503667號令修正發布第5、9、11、16、17、19、27-1、40、40-1、43條條文;增訂第17-1、19-1、27-2、40-2、40-3條條文;並刪除第16-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90511873號令修正發布第16、22、25條條文;並增訂第15-1、46-2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0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00508282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6、30、31、3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6485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7-1、29條條文;增訂第11-3、28-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2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20507263號令修正發布第5、6、11-3、12、14、31、33、46-2、48 條條文;第12、14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753號令修正第11、17、17-1、19、20、27、27-1、28、40、45、48條條文;增訂第15-2條條文;除第15-2、28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3月)|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02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16條條文;增訂第6-1、6-2條條文;刪除第15-1、15-2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8月)|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0929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11月)|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13951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增訂第28-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5年)|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505144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0、26、27-1、27-2、28-1、45、48條條文;增訂第28-3、28-4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1月)|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505184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6-1、7、16、19-1、28、32、34、40、40-1、4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7月)|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605118941號令修正發布第19、27-1、48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57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3、4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1月)|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805010011號令修正發布第6-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5月)|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805063581號令修正發布第7、16、20、3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7651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0年1月)|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522385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0年12月)|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00521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7、31、3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2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3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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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1年訂定}}
[[Category: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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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section = 沿革
| lawmaker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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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2002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8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968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16、19、24、43、48條條文;增訂第12-1條條文;刪除第2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9595號令修正發布第7、8、11、13、16、17、25、27、28、40、41、45、48條條文;增訂第11-1、11-2、16-1、27-1、40-1、46-1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7年1月)|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9382號令修正發布第11、20、27、27-1、31、43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7年12月)|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70503667號令修正發布第5、9、11、16、17、19、27-1、40、40-1、43條條文;增訂第17-1、19-1、27-2、40-2、40-3條條文;並刪除第16-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90511873號令修正發布第16、22、25條條文;並增訂第15-1、46-2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0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00508282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6、30、31、3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6485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7-1、29條條文;增訂第11-3、28-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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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753號令修正第11、17、17-1、19、20、27、27-1、28、40、45、48條條文;增訂第15-2條條文;除第15-2、28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3月)|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02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16條條文;增訂第6-1、6-2條條文;刪除第15-1、1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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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57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3、4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1月)|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805010011號令修正發布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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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7651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0年1月)|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522385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0年12月)|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00521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7、31、36條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2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3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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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民國年=91年訂定}}
[[Category: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Category:中華民國曾經修正22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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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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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 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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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maker = 中華民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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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第4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5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一、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
::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工作。
::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演講或技術指導工作。
::四、受各級政府機關、各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外國機構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表演或活動。
: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並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演講或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九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第6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第7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第8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9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履約工作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履約外國人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未逾九十日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第10條
: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依第一類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之訂約事業機構屬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且於區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者,得不受國際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
:前二項外國人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一類外國人規定。
:申請第一項或第二項許可,除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契約書影本。
::二、外國人名冊、護照影本、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人從事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工作,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另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
;第11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第12條
: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三十日內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
;第14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不符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第15條
: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16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入國工作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及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類外國人之規定。
== 第三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17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三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十四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第18條
:雇主有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意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申請被看護者之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認定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條件,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具下列資格之一者,雇主得不經前二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一、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第19條
:雇主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第二類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公告之。
;第20條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第21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第22條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
:::(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第23條
: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但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而無須依第六十八條規定驗證者,免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雇主因外國人死亡而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行蹤不明,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同意聘僱之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或出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24條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申請:
::一、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於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於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屆滿三個月之日起六個月內。
::三、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於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六個月內。
:雇主逾前二項申請遞補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第25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26條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二、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以下簡稱期滿續聘)。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由新雇主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雇主準則)規定,許可接續聘僱(以下簡稱期滿轉換)。
::四、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第27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第28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第29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準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第30條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引進。
;第31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第32條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七、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雇主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文件。
;第33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34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前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依第一項或前條第五項之通報後,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
;第35條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第36條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37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依前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第38條
:雇主申請聘僱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應備下列文件申請外國人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具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之評點表及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二十條附表四規定。
;第39條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40條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第41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第四章 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42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需求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無須辦理國內招募。
:前項辦理國內招募及撤回求才登記,適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3條
:第二類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並已出國者。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申請聘僱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申請。
::二、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申請聘僱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第44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45條
: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第三類外國人,外國人應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
::一、從事雙語翻譯或廚師相關工作者。
::二、曾在我國境內受其聘僱從事第二類外國人工作,且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上限者。
::三、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前項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聘僱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但外國人居住國家,未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者,得以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代之。
::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從事雙語翻譯、廚師相關工作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免附。
::四、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第46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三類外國人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第47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第48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49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及入國後管理,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類外國人之規定。
== 第五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50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第51條
:前條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
::二、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
:::(一)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
:::(二)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
:外國留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具語文專長,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一)入學後於各大專校院附設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
:::(二)入學後協助各級學校語文專長相關教學活動。
::二、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
;第52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華裔學生,應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二、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
;第53條
: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54條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第55條
: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第六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56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第57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第58條
:第五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應檢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申請許可。
;第59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第七章 入國後之管理 ==
;第60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十款所定工作及第十一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6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第62條
: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事項者,應善盡選任監督之責。
;第63條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
;第64條
: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65條
:雇主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外國人簽訂之定期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譯本。
;第66條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67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第68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第69條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第70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第71條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應於次季第二個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雇主得不計息提前繳納。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計算。
: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
== 第八章 附則 ==
;第72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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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405164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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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就業服務:
::一、預備性就業服務:為強化被害人就業信心及就業能力,以利轉銜至一般性職場所提供之服務,包括短期安置性場所、工作訓練及職場學習等。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為協助被害人至一般性職場工作,所提供深入且持續之服務,包括就業媒合、就業法令扶助、職場關懷與支持、追蹤輔導及職場人身安全計畫等。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或自行求職之被害人,應指定專人,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
: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
;第5條
:前條就業服務處遇計畫,包括職前訓練、就業適應能力準備、情緒支持與輔導、陪同面試、就業支持與追蹤及連結相關資源排除就業障礙等事項。
;第6條
:主管機關對參加職業訓練結訓之被害人,應依其意願推介就業。
;第7條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需求,開發多元就業職類,提供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就業市場資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推介就業媒合、就業適應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第8條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被害人就業,得結合社政及民間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生活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第10條
: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執行,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就業服務之委託,應明定受委託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條件、績效目標及評核機制。
;第11條
: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應對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予以保密。
:雇主或就業服務人員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分析對被害人提供就業服務之情形及成效。
;第13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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