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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 ==
{{存档至|Wikisource talk:删除守则}}
=== 在提删流程中加入“通知页面创建者”、copyvio和afd模板直链到提删件 ===
读Zy26阁下的论述中关于新人引导的部分有感,提两个问题:
#能否参考[[w: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報過程]],将提删通知页面创建者一项(本地本就有[[Template:AFDNote]])列为提删时的操作指引?
#[[Template:copyvio]]和[[Template:Afd]]该两模板是否有可能做到像[[w:Template:Vfd]]那样,链接到具体的提报件?
以上出于便利用户(尤其是新人)和规范流程的目的起见而提出,当中技术小白之处,请轻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6日 (四) 17:30 (UTC)
:现在的两个讨论页都是用户自行去编辑分隔线,和其他社区每一件提报都开一个章节不同,如果换成每个提报都开一个新章节的形式,链接到具体提报就会更方便,自行编辑分隔线相较开新章节也对新人更有门槛。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27日 (五) 03:36 (UTC)
:提报方面甚至可以学习Commons使用自动化脚本提报+通知贡献者。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27日 (五) 03:37 (UTC)
:由于是技术问题(再次利申小白),在此先向界面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咨询上述内容包括Teetrition阁下意见是否有可能实现(题外话:话说本地是不是只剩下一位界面管理员了?),以便决定是否接续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09:41 (UTC)
::可以学习其他社区每一件提报都开一个章节,每个月份设置一个提报页面。这样对提报页面版面变动较大,如果通过的话建议从下一年1月1日起实行,届时可实现提报模板直接链接到案件。
::至于小工具,我只能说对于目前较低的提报频率,还不需要投入开发和维护成本去开发小工具。本人现在是唯一界面管理员,元维基全域方针规定至少要有两个界面管理员,本人目前未辞职为非法界面管理员,建议尽快选举另一个界面管理员,否则本人可能被迫辞职。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0:34 (UTC)
::: 本人依然認為可以選舉{{ping|Shizhao}}為介面管理員。或是問問有誰適合擔任?我目前仍是有限期管理員,不適合兼理介面管理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1:46 (UTC)
:::[[:m:Interface administrators]]僅建議社群有至少2人懂JavaScript,並未要求必須有2名界面管理員。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30日 (一) 07:32 (UTC)
: 文庫現有討論篇幅已經很多,再拆分成章節,恐怕無助於事。其實MediaWiki目前已支援留言直接連結,屆時連結至提刪留言本身即可,不需要更改格式。本人認為,漸進改革試試水溫比較得體。——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1:46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请问{{tq|MediaWiki目前已支援留言直接連結,屆時連結至提刪留言本身}}是否能达致和百科vfd模板类似的效果,即点击后可以连接至案件本身?其实正是因为“文庫現有討論篇幅已經很多”,着实让人翻找不易,尤其是新手被提删时可能困扰何处回应或查看案件详情,故才有此议,若能不用大改而达致相同或接近效果,自然是好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3:29 (UTC)
::: 比方說,你可以從[[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28114600-银色雪莉-20250626173000|這個連結]]直接通到我的留言。除了自動化可能困難(需要手動通知),其他問題應該不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3:37 (UTC)
::::我的本意是希望当用户打开[[Translation:百字明咒短釋]]或发到用户讨论页的[[Template:AFDNote]]能够使用户一键直达提报讨论处——自然,最好是自动化的。只能手动添加留言直链的话,忧虑没有太多用户会注意填写。不过我最主要的,还是希望推行第一点,即明确要求提删时应使用[[Template:AFDNote]]或留言告知页面创建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4:31 (UTC)
::::: 本站似乎沒有Twinkle工具,所以任何通知本來就是手動。至於是否添加直接連結,我想大可以鼓勵。另外,現在刪除討論就一頁,所以祇要有通知,不管有無直接連結,受通知者應該都不難找。——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9日 (日) 12:52 (UTC)
::::::本身悉知“本来就是手动”,因此才请教各位是否有自动化可能性,我想即使“本来就是手动”,在此基础上探讨自动化可能性——即便只停留在探讨——总是好的,求上得中,求中得下嘛。虽然就一页,但客观讲确实篇幅并不短(其中在下又臭又长亦略有“贡献”doge),新人未必好找。还是那句话,我抛砖。眼下第一点似乎还没有什么反对意见,期待各位更多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13:17 (UTC)
:::::::理解改为章节模式后也方便存档(虽然本站并没有自动存档机器人),最终删除的作品姑且不论,至少对于那些标记保留的作品,对后人提删更有参考作用(比搜索存档来得直观)。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0日 (一) 09:03 (UTC)
::::::::我自己倒没有太强烈的偏好——能自动化,怎么都好;不能自动化,就无所谓了(笑)反正这项如果没能共识,能把其他谈下来也很好。您对提删需通知页面创建者一项意见如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日 (二) 03:33 (UTC)
:::::::::{{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1日 (二) 11:51 (UTC)
:::::::::{{意见}} 如果这项通过以后有的用户像[[User:红渡厨|红渡厨]]一样长期大量提报,但是从来不通知页面创建人,需要怎么处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2:44 (UTC)
::::::::::你非要扯上我是干什么?维基百科都不要求强制通知,你不是很喜欢扯维基百科怎样怎样吗?这会儿你又不说维基百科了?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2:54 (UTC)
:::::::::::现在还没有通过要强制通知呢,通知不通知随便,只是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2:57 (UTC)
::::::::::::你明知{{tq|通知不通知随便}},非要把我扯上是干什么?还跟我写上一句“{{tq|像红渡厨一样长期大量提报,但是从来不通知页面创建人}}”,你没事找事吧你?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3:05 (UTC)
:::::::::::::我说的是真话吧,2025年至今没见过阁下提报时通知页面创建人。如果阁下反对提报时通知页面创建人,应该在这里表示反对啊,通知阁下过来有必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3:16 (UTC)
::::::::::::::那麻烦你别像我做错事了一样的口气在这里讲话。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3:29 (UTC)
:::::::::::既然阁下来了,如方便时能否请阁下谈谈您对关于本话题下两件的看法?毕竟阁下是两项讨论的常客——其实我本意是准备在整理好2.0版本(即收集一下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改善件)再请包含阁下在内的活跃于删除讨论和版权讨论的用户等提供意见的,不过既然阁下来了,相请不如偶遇。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3:04 (UTC)
::::::::::::#关于删除讨论,我的意见是推荐各位提删人在提删时通知,但不应强制。因为在删除讨论这方面更有经验的维基百科同样没有强制要求;
::::::::::::#关于版权讨论,我的意见是不推荐各位提删人在提删时通知,但也不反对。因为版权讨论有其特殊性,很多上传者就算参与讨论了,其实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版权不版权的,实际能说清楚的就那么几个人,说白了还是由那么几个人的讨论结果来决定。提醒不提醒的重要性不大。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3:42 (UTC)
:::::::::::::感谢。在下粗糙的两项设定主要都是顾虑到照顾贡献者的知情权——我个人认为这是维系社群稳定(尤其是新人)的一个有效因素,毕竟如果自己的贡献在未通知或沟通下被删除——虽然删除的结果意味着它不符合收录方针或版权方针——不免会带来一些情绪上的消极因素,这也可能影响他们的后续贡献的意欲;而且趁此机会给予用户(尤其是新人)在收录方针和版权方针方面的指引,应该也绝非坏事;此外,虽然我并不认为“实际能说清楚的就那么几个人”,但如果真是那样的话,那么通过引导贡献者参与讨论来让能说清楚的人变多一点,也是好事——那么“那么几个人”的工作量也能减轻了2333。至于百科方面的经验,一来像您之前说的,文库不是百科的附庸——我个人倾向于结合实际情况下的萧规曹随;二来,事实上百科对删除的方针性表述中含有“如可能,应通知页面的创建者”——这或许表面看着不像强制性表述,但我认为这意味着“只要有可能,就要通知”——而我实在想不到有什么主观方面的“不可能”足以阻碍这种在我看来是客观的“有可能”。当然,我认为这样做最重要的作用还是在于完善整个流程,能够照顾到的就照顾一下,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扯皮。不过这当然是我的个人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4:09 (UTC)
::::::::::::::我同意照顾贡献者知情权,对于此事我不持有反对意见,若日后规定强制提醒,我会照做。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4:26 (UTC)
::::::::::这项没通过以前的情况不必讨论,现时不是硬性规定,不可能要求人遵守。鉴于我认为此项应列入[[Wikisource:删除守则]],而且我认为这条应该是必要性要求,因此我提议的表述是“应通知页面创建者”,所以如果不遵守,就跟普通的不遵守其他方针指引一样,循序渐进处理。我个人对红渡厨阁下对指引的遵守性不持怀疑态度——就我的观察,其在百科存废那边也是正常添加通知模板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3:01 (UTC)
::::::::::: 其實百科方面[[:w:维基百科:删除#存废讨论|規定]]「如可能,應通知頁面的建立者。」基本就是強制通知。我看過提報者沒通知,導致整個討論以程序無效結案的;甚至沒記錯的話,我自己也在這問題上栽過跟頭。就事論事,文庫方面自不必如此嚴格,但至少「推薦(甚至鼓勵)通知」,我覺得屬於比較穩妥的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2日 (三) 14:08 (UTC)
::::::::::::我赞成百科方面的规定基本——在我看来可以说是“几乎”——就是强制通知,理由上述不赘。作为不时参加两项讨论的人,虑及之前一些各方面的争执,强制要求(除了部分规程性快删,下已述不赘)在我看来并不影响提删者任何自由或权益,但确是对被提删者的知情权的保障,也能减免一些不必要的扯皮——推荐或鼓励,还是会有扯皮的;像上面的“几乎”,也会有扯皮。人多的地方,惯例的力量大,人少的地方就不一定了;鉴于此项无伤大雅,我认为不如划成“除非客观无法通知,否则应通知页面建立者”,但求不扯皮——因为我实在想不到“通知”到底能影响提删者什么(PS:再次重申,部分规程性快删应该豁免);如果有,请各位告诉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4:18 (UTC)
=== 在版权、删除讨论及快删流程中厘清管理员权限使用指引 ===
考虑到管理员兼具普通用户和执行共识用户的身份,为厘清相关身份定位,以便利各方面,在此建议部分参考[[w:WP:CLOSEAFD]]和[[w:WP:SD]],在[[Wikisource:删除守则]]中加入以下要求:
1、在“共识”一节末尾加入“在版权及删除讨论中得出的对被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的共识须由一名未参与该案件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执行。”
2、“快速删除”一节改为:
<blockquote>如果页面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加上{{tl|Sdelete}}模板,'''不用'''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加了模板的页面会自动收入[[: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分类,管理员就能看到了。加入模板时,请写明删除原因,用法:<nowiki>{{sdelete|删除原因}}</nowiki>。如果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br>维基文库的方针允许管理员在页面符合一个或以上的快速删除标准时,直接快速删除页面;若遇有不确定的情况,则应转交删除讨论或版权讨论。<del>管理员须避嫌,不得处理自己的快速删除请求。</del></blockquote>
以上,在此征询诸位意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09:52 (UTC)
: 文庫社群基數較小,我認為不應該直接禁止管理員同時參與任何討論及結案,尤其是在某些共識明確的情況。是否可以增加一些但書,或是弱化指引語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1:48 (UTC)
::我不排斥根据社群实际情况调整——我又不觉得人多2333但一定的限制是必须的。我看(1)至少要不允许管理员在作为提删者的同时又可以结案,这是基本的程序需要;(2)如果管理员不是提删者但是是参与讨论者,那么至少应使他们在作出处理动作前作必要的共识概括并通知所有参与讨论者,采类似公示的形式(或者说,有点类似[[w:WP:RSN]]),如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4:52 (UTC)
:实际情况是少数几个活跃用户需要管理四十余万个页面,经常审理删除请求、执行删除操作的管理员人数很少,但是可能需要删除甚至完全应该快速删除的页面很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现在还没有任何人提报。有很多快速删除的页面都是我专门查出来,查出来就立刻快速删除而不需要打扰社群的。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2:49 (UTC)
::也行,不少姊妹项目似乎都没有这一条,我不反对删去此条。但我想征询一点作为删去此条的补充措施,即因应上节在下提出将提删事宜通知页面创建者作为删除讨论和版权讨论流程的一部分,快删似亦应将结果通知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以满足基本的程序需要,如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5:27 (UTC)
:::同意快删时应当尽量通知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删除纯粹破坏内容,由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通过添加[[Template:Sdelete|Sdelete]]等模板或者直接清空页面等方式自行要求的快删,或者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已经被封禁的除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5:43 (UTC)
::::个人认为可以。看看其他用户有无补充,我先把那句拉掉。等最后汇总的时候再合并公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5:47 (UTC)
:::::還有一種情況只在維基文庫頻繁出現,就是申請移動頁面且不留重定向,或者是移動頁面後申請快速刪除重定向,原因多半是繁簡不當或者是消歧義樣式不當。對這樣的快速刪除閣下怎麼看,本人通常只給新手發送提醒,而老手不需要過度提醒。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6:03 (UTC)
::::::本地基本没有太多原创命名的空间,都是照原件来,而且[[Wikisource:移动请求]]要经管理员复核,也有其他用户活动,只要所提供依据和资料经审视足以证明,只是更正名称,应该不需要通知页面贡献者。自行移动页面后申请快删重定向,个人其实不赞成这么做——除非是显而易见的错别字或是消歧义样式不当——不然想要删重定向还是应该提删除讨论,以免查证不足时实际上删去了可作为有效重定向的一些别名页面。我建议管理员这种情况下方便查资料就查资料,可以保留的就撤销快删,不能保留的直接删掉,按[[Wikisource:删除守则]]中“例程刪除”一类,应可不必通知(如果是新人,我赞成您说的提醒一下,这是善意,也是好事,有利于其明晰情况);不便查资料或者吃不准时,可以移交删除讨论,那就自然要通知创建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05:01 (UTC)
::::::如果只是“显而易见的错别字或是消歧义样式不当”这种类别,这种快删我看也可以按“例程刪除”一类,一般应可不必通知——若新人的话,提醒一下当是引导,也无不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05:03 (UTC)
:::: {{ping|Midleading|银色雪莉}}快速刪除候選通知應該比照普通刪除請求,由提報人而非管理員作出。其他規則也可以準用上述討論中之刪除請求通知程序,不必寫兩套指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9日 (日) 12:52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前述在谈的作通知者,本身即指提报人——读上述讨论时可把Midleading阁下看作此身份。我的看法是本地当前实况时,程序类快删通知似可省去以合理地简化部分流程——但能上删除讨论者必定是因为非程序类问题,因此应均通知以求程序完善。由此,此二类似仍应有所差别。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13:24 (UTC)
===2.0([[Wikisource:删除守则]]修订案)===
个人浅见提出后,在上方与部分用户作了些讨论,蒙指正获益良多,在此先行致谢。有鉴前述讨论中似尚未见根本性的反对或否定意见,而原方案亦有不少未妥善处,因此在综合前述各位的指正和意见碰撞下,谨拟出第二版修订方案,以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亦请各位不吝指教。PS:原两话题因均牵涉各项提删流程,是以在此拟合为一件不再分述,各项内容以对[[Wikisource:删除守则]]的修订案的形式综合呈现。
{{比较条文|
<big>'''共识'''</big>
如果你怀疑一篇条目侵犯版权,请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提交,如果你认为一篇条目不应该在维基文库上出现,但有不符合以下提到的任何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提交。
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会讨论一周左右,而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一般会讨论两周左右。尽管任何人都可以讨论提名,但只有社群认可的编辑的投票才有分量。
<big>'''快速删除'''</big>
{{Shortcut|WS:速删|WS:快速删除|WS:CSD}}
维基文库的方针允许管理员在页面符合一个或以上的快速删除标准时,直接快速删除页面。如果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可以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如果页面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配上{{tl|Sdelete}}模板,但''不用''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加了模板的页面会自动收入[[: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分类,管理员就能看到了。加入模板时,请写明删除原因,用法:<nowiki>{{sdelete|删除原因}}</nowiki>。
|
<big>'''版权讨论/删除讨论'''</big>
如果你怀疑一个页面[[Wikisource:版权信息|侵犯版权]],请加上[[Template:Copyvio]]并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提交。如果你认为一个页面因非版权原因不应该在维基文库上出现,但又不符合以下提到的任何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加上[[Template:Afd]]并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提交。在提交讨论的同时,请到该页面的创建者(创建者自行提删除外;另外,如需要时,亦可包括该页面的其他主要编者)的讨论页发出页面已被列入版权/删除讨论的通知(可使用[[Template:CopyvioNotice]]和[[Template:AFDNote]])。
一般情况下,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会讨论一周左右,而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会讨论两周左右。尽管任何人都可以提报及参与讨论,但只有社群认可的言之有理的见解才有分量,管理员应基于由这样的见解所形成的共识执行结案处理(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并应回避对自己在版权/删除讨论中提报的页面执行结案处理。
<big>'''快速删除'''</big>
{{Shortcut|WS:速删|WS:快速删除|WS:CSD}}
如果页面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加上[[Template:Sdelete]]模板并附原因,'''不用'''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加了模板的页面会自动收入[[: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分类,管理员就能看到了。如有必要时,提报者可到该页面的创建者(如需要时,亦可包括该页面的其他主要编者)的讨论页发出页面已被列入快删的通知。如果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
维基文库的方针允许管理员在页面符合一个或以上的快速删除标准时,直接快速删除页面;若遇不符合或不确定是否符合快删标准时,则应转交删除讨论或版权讨论。
}}
====修订说明====
1、修订“共识”一节标题为“版权讨论/删除讨论”,以明晰其含义,并与下文“快速删除”小节的标题保持对应。
2、在提交版权/删除讨论的流程中明确要求提报人在提报时添加对应的页面维护模板和用户提醒模板。
3、有鉴于多年实践中版权/删除讨论一向奉行“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戶可發言,不是投票,不應用[[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的底层逻辑,为厘清表述,调整“只有社群认可的编辑的投票才有分量”为“只有社群认可的言之有理的见解才有分量”,以保持逻辑上的一致,亦表明相关讨论并非由“资深编辑”把控(原有的表述,“社群认可的编辑”容易被认为是看资历)。
4、强调管理员应基于“社群认可的言之有理的见解”而形成的共识执行结案操作,并设置要求管理员回避对由其自身提报的页面进行结案操作。版权/删除讨论并非投票,同时亦非字面意义上的“共识决”——那就会沦为另一种投票,而应基于言之有理的说理为大前提;同时,也约束管理员注意执行结案操作的基础与方式。
5、就快删的用户通知不比照版权/删除讨论的用户通知要求一事,个人意见是:快删本意是对明显有问题的页面作出快速应对处理,如果明显的,则这种通知更多是出于一种社群对用户的引导,与删除/版权讨论的可能强争议性的属性并不相同,应可采推荐制而非必要制,且现有删除守则中实际上已列出较仔细的各类流程操作,也一定程度上对此类问题可能导致的处理不当作了约束;如不明显或有争议的页面,应该转交,届时自然会通知用户。因此,更需要的是规范删除/版权讨论和快删之间分流流程、快删的处理流程(包括转交流程)和删除的恢复流程。(PS:作为配套,认为如有需要,或可考虑导入[[w:Template:Db-notice]]并本地化。)
6、对部分用词作了调整,如现行条文中的“条目”等表述,并不适合本地,而各提报流程牵涉的范围又不仅仅是文献,因此一律调整为“页面”。
==== 讨论区 ====
由于相关修订为对方针的修订,需要更显著的共识基础;同时,相关版面(1)确实涉及部分相关方针、指引或知识;(2)对在相关版面活动的用户(含管理员)的权责约束有所调整。因此,在此邀请就在下所见活跃于相关版面的用户{{ping|红渡厨|Zy26|Njzjz|Teetrition|Aerotinge|晞世道明|沈澄心|Kcx36|Fire-and-Ice|Andayunxiao|Liuxinyu970226|p=}}(不免挂一漏万,多请担待)及所有管理员{{ping|Jusjih|Shizhao|Gzdavidwong|Zhxy_519|Hat600|Midleading|Ericliu1912|p=}}参与讨论;同时,上述邀请并非意在小圈子讨论,在下谨请其他所有用户若有见解时不吝就此件指正。希望藉此能凝聚共识,对可能是本地最重要的站务之一的版权/删除讨论等内容的相关规则作出必要修订。--[[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7:28 (UTC)
:关键是本站如何定义“快速删除”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7:39 (UTC)
::这里根本就没有提到“快速删除”标准的修订吧,看不出和本讨论有何关联性或者关键意义。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7:41 (UTC)
::您是说适用快删的情况吗?原守则的“快速删除”一节下方就有列出,您是否认为当中也有需要调整或加添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不妨提出,也可以再作整合。不过快删标准在广义上讲应该大差不差,细分项即使要修订,应该也不至于根本性影响关于快删操作流程等事宜的规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8:14 (UTC)
:我加一条,在版权/删除讨论案件中表态过的管理员,亦不应对该案件执行结案处理。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8日 (二) 07:29 (UTC)
:: 「表態」是否包含詢問社群意見(即「留言」)?抑或限於明確表示立場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8日 (二) 14:28 (UTC)
:::我不清楚你是指何种“詢問社群意見”,但为稳妥起见,避免存在管理员不避嫌的疑虑,我认为只要是发言过的,均应不对该案件执行结案处理。管理员人数是够的,没必要一定由那个人来结案。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8日 (二) 14:57 (UTC)
::::我想他指的是这种[[Special:diff/2504142]],我也想确认一下,即阁下所说的是否包括这一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8日 (二) 15:25 (UTC)
:::::我认为这种回复可以视作作为管理员汇聚共识,可以不视为普通用户的讨论行为。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9日 (三) 14:49 (UTC)
:::另外,我正好想到,你在维基百科的存废中,存在既作为普通用户对存废发表意见,同时又作为管理员对同一案件进行结案的事情。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8日 (二) 15:05 (UTC)
::::看看[[Wikisource talk:管理员|实际数据]]再说管理员够不够吧,从数据可以看出,只要经常参与删除的前两个管理员同时发言,就算这两个管理员都支持删除,该页面被删除的机会也会下降88%,因为根据这个规则一发言就不能删除了。维基百科都支持的事情本地为什么不支持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8日 (二) 17:06 (UTC)
:::::你的实际数据恰恰说明管理员人数足够。但问题在哪?问题在当上管理员后不愿意干活。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9日 (三) 14:50 (UTC)
::::::管理员不愿意干活并没有违反任何维基文库方针,要贿赂他们履行职责吗?明明有活跃的管理员可以履行职责,为什么要等待不愿意干活的管理员呢,现在就有这样的案例,[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69799 删除请求从2019年持续至今仍在等待一个特定管理员结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10日 (四) 02:52 (UTC)
:::::::我可没说他们违反方针。反正随便你吧,你不怕有人以后投诉你不避嫌,那你就去结案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10日 (四) 02:58 (UTC)
:'''情况更新''':虑及本地有指引级[[Wikisource:管理员]](以下简称“指引”),其中“避嫌”一节有“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及其例外情况说明,这与上方修订案及其他用户修正修订案的表述存在留有真空地带的冲突。虽说删除守则作为方针可能位阶更高,或许不必顾虑指引,但一般而言,为了实用性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没有道理不使它们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我并不打算修订指引——那样事情就没完没了了,而且这本是删除守则自身的事。因此,在前述基础上,我拟将修订案第一节第二段的内容替换为:
:<blockquote>一般情况下,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中会讨论一周左右,而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版權討論]]中会讨论两周左右。尽管任何人都可以提报及参与讨论,但只有言之有理的见解才有分量,管理员应基于由这样的见解所形成的共识执行结案处理(例如保留、删除等)。管理员对于自己在版权討論或删除讨论中所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應迴避處理,而当共识形成时,亦应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惟若自通知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則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blockquote>
:注:部分作了微调,如“社群认可的...见解”与“由这样的见解所形成的共识”语义不免累赘,去其一;鉴于本地工作是录入原始文献,因此合并或重定向关键还是看原始文献的情况,也并不必须由管理员执行,因此似不必在管理员事务流程中作太细的约束(这不是说删除讨论就不处理这些事,只是说它是一个只要共识了一般谁处理都问题不大的事);加入对部分情况联系第三方管理员处理的要求,作为根据指引提出的但书的抵冲。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0日 (四) 13:58 (UTC)
::我对此修改案不持有反对意见。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10日 (四) 14:43 (UTC)
::微调表述,本意不变。--[[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0日 (四) 15:46 (UTC)
:目前暂无明显反对意见,征询在本件参加讨论较多的{{Ping|Midleading|Ericliu1912|p=}}意见,看接下来是作公示7日还是需要走投票?--[[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9日 (六) 14:56 (UTC)
:: 我再調整了一下行文。此案已可考慮交付公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19日 (六) 21:55 (UTC)
*以2.0案及其后“情况更新”修正案,'''公示7日'''。--[[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12:31 (UTC)
*:恕我現在才發表一點懶人懶言,反對「通知第三方管理員」一點。一是比如說很長的討論本來確定「共識」就很難;二是即使管理員少,我個人也沒見過各種語言各項目還要這一步(即使真有也相信為極少數),這一步驟相當多餘;三是對可能對管理員造成通知地獄,反而會令人心生厭煩。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15:08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不否认共识的形成有时确实是困难的,但“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关键还是能否有言之有理的意见,没有什么规章制度是能完全回避需要下判断的风险的,制度上谨慎一点总是对各方(包括管理员)都是一种保障,也避免了角色冲突,程序上至少通顺些。要求由第三方管理员关闭页面存废类型的讨论见诸于百科的[[w:WP:CLOSEAFD]],而更进一步要求“请求未涉事的第三方管理员处理事件”的类似规定也见诸于[[w:WP:避嫌]]和本地的[[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我想百科作为中文维基项目中体量最大也确乎在头面地位的项目,如果要算作是“极少数”,那应该是很有力的“极少数”——但我认为“通知第三方”是可以透过[[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页面提出而非一定要ping每个人或是在每个人的讨论页中留言(如果我们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我不反对在行文中在“通知第三方管理员”处加入“(如[[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的说明字样,这种举例在[[w:WP:避嫌]]也有出现——当然如果谁喜欢ping人那也是自由的),而且后续的一定条件下两周四周允许涉及提报的管理员自行斟酌处理也已经充分松动——这种情况下,要求通知第三方,我认为是合理的安排。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15:43 (UTC)
*:::一和三綜合一下,我尊重參與討論的用戶在討論過長而其實已經有一定共識的情況下,在討論最下方以非ping的方式告知全體管理員(而非刻意強調第三方),也認可這是非常友善的做法,唯獨不贊成去[[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因為太繞遠了。第二點從規則來講,遵守沒有問題,我也同意今後管理員本人提刪等待四週,但是和專門「通知」還是不一樣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20:11 (UTC)
*:::: 想了想,修訂重點放在避嫌,應該可以將「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改為「等待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亦可主動通知)」?後面的「惟若自通知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則可以改為「幾日以後沒有表達新立場的留言」之類,再看怎麼措辭。——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21日 (一) 00:34 (UTC)
*::::{{ping|Zhxy 519|Ericliu1912}}外游刚结束,才能回复两位。原“通知”并没有明确指明要以何种方式通知,我并不反对在讨论下方通知(或“告知”),我自己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4月]]也这么处理,后续处理者正是Zhxy 519,这同样是我认为的“通知”的一种。同意“修订重点放在避嫌”,因此相关约束并不是约束任意“參與討論的用戶”,而是约束“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管理员,不允许他们'''自行'''在无共识的情况下概括共识或太早的情况下就结案,这会导致角色冲突;因此与其说是所谓“刻意强调第三方”,倒不如说“前述的情况下尽可能由其他管理员处理(除非已经历一定前提下的一定时长),至于是在讨论下方告知还是如何通知,这是个人选择的事,没有人可能禁止别人或要求别人去什么地方通知”。我认为可以将“...而当共识形成时”以后的内容改为「亦应在讨论下方公示并等待或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惟若自公示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則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4日 (四) 02:56 (UTC)
*:::::通知為自願,文庫用戶做沒有問題,但是不必強制明文化,所以Eric Liu的寫法明顯更好,因為不是「應」。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4日 (四) 17:12 (UTC)
*::::::请仔细阅读“等待或通知”——阁下总不会觉得连等待也是“自愿”吧?至于“公示”,作一个宣示是应该的,有利于自此开始计算时间节点。还有,文库普通用户怎么做并没有在这里被约束——这里是约束诸位身兼管理员权限者在自己提报或参与讨论时,以免出现角色冲突,这我此前讲过多次了,所以“文库用户”当然不必“强制明文化”,但我们也并不是在约束广义上的“文库用户”。
*::::::事实上Eric Liu的写法也没有改动“亦应”,他是从“通知”两字开始改动的,我与他的方案在意义上并无差别,“公示”的部分则是为了回应其后半部分的“再看怎么措辞”,不作“应”公示的设定则时间节点计算无从谈起。另外,我考虑了一下,既然提到了公示,那么参考[[w:WP:7DAYS]],补充如下:「亦应在讨论下方公示并等待或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惟若自公示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則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但公示期间若有言之有理的见解,公示期应中止,继续讨论相关见解直至共识形成,则可重行公示共识,此前公示时间不累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02:46 (UTC)
*:::::::他是从“通知”两字开始改动的不假,不過這樣就更好地規避了通知的強制性。要麼通知要麼等待,也還是比一個括號裡的可字強制性更強。所謂公示我認為這裡和通知是差不多的東西,更不必刻意去寫。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16:58 (UTC)
*::::::::第一,不管上述哪种表述,管理员都可以选等待,没有人强制你选“通知”,选等待是合规的,我看不出阁下称“强制性更强”的论理依据——除非阁下认为应该允许管理员对{{tq|自己在版权討論或删除讨论中所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页面}}采取其他做法,那么请阁下把这种做法说出来大家参详。第二,提报或表态的管理员完全可以不做公示,但这些管理员就不应该被允许——即便在相隔一定时间后——自行结案,因为那就是角色冲突的不避嫌。我再改一版吧:
*::::::::「...管理员对于自己在版权討論或删除讨论中所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页面,均應迴避以管理员身份處理该页面,须等待(亦可通知)第三方管理员进行处理。惟当页面的处理共识已清晰时,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管理员可在讨论下方公示这一共识,若自公示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才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但公示期间若有言之有理的见解,公示期应中止,继续讨论相关见解直至共识形成,则可重行公示共识,此前公示时间不累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18:49 (UTC)
*::::::::另,公示与通知显著不同,不写,则时点无从计算,也留下了随意计算时间的空子。我还是那句话:提报或表态的管理员完全可以不做公示,没有任何规定相逼这些管理员要这么做——那就在该件中不要由自己结案就好,踏踏实实做一个普通用户,'''回避'''对其以管理员身份操作,这不是什么难以办到的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18:54 (UTC)
*:::::::::總歸都是等四週,那麼等待就不僅是合規,而是必須的,通知不過是為了加快速度的的可選項。我現在認為閣下前一版幾乎沒提公示,現在提出十分突兀,具體就公示一點我現在想看看其他人怎麼想。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8日 (一) 13:38 (UTC)
*::::::::::如果提案或表态的管理员有结案的意思,那么等待四周(或两周)是必须的,问题在于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这个等待,不能自由心证,否则只仍然是造成角色冲突,而公示就是一种时间节点的宣示。在讨论中不断精进案文、提出修正案并供讨论是正常的,并无任何人称就即刻要以此案生效或不经讨论就推进修订,因此难称为“突兀”;我完全赞成征求其他意见,在此除了有劳{{ping|Midleading|Ericliu1912|Teetrition|Liuxinyu970226|红渡厨|p=}}等曾在本件中发言的用户审视外,也继续请其他用户审视经讨论和修改后的案文,并提议可在顶端布告此事的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8日 (一) 14:28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其实有条件支持“通知第三方管理员”,条件如下(任意一项):
*:::::::::::1.当相关被提删稿件至少有插入一张共享资源图片时,因为显而易见如果这种情况稿件侵权了,那么66.666%概率图片也侵权了(非得纠结剩下33.334%么)
*:::::::::::2.当有关稿件系从维基百科等外站导入时(且需在源站自创建之日起有一些后续可信编辑)
*:::::::::::3.当有关稿件实质调用维基数据相关结构化数据时(而不只是被维基数据跨语言链接到,那种太普遍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8月9日 (六) 04:29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我的第三方管理员,指的是站内的管理员,目的是约束站内管理员在此类站务上避免角色冲突。所以我不太了解这和您提到的条件的关联性,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8月9日 (六) 04:5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涉及跨维基协作问题的确需要谨言慎行,甚需跨站沟通,我没什么更多需要解释的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19日 (三) 13:51 (UTC)
:这个{{cd|<nowiki>[[template:*]]</nowiki>}}能否改成{{cd|<nowiki>{{tl|*}}</nowiki>}}? [[User:Pawsdt|Pawsdt]]([[User Talk:Pawsdt|讨论]] | [[Special:Contributions/Pawsdt|贡献]]) 2026年4月20日 (一) 10:35 (UTC)
== 制订机器人方针 ==
现时[[维基文库:机器人]]除“机器人提议”和“机器人注册”2个讨论串外,仅规定“本wiki允许[[metawiki:Special:MyLanguage/bot_policy#Global_bots|全局机器人]]和[[metawiki:Special:MyLanguage/bot_policy#Automatic_approval|自动批准的机器人]]”,而没有其它规定。经审视本站各机器人账号,发现以下问题:
*有的机器人未经批准就添加任务;
*有的机器人长期不活跃,机器人账号可以远高于人类编辑的速率操作,编辑和日志操作默认从最近更改中隐藏,此类账号若被盗而用于破坏将造成更大危害,因此如同IP封禁豁免者和管理员等一样,长期闲置的账号应收回权限;
*有的机器人获批的任务已不能再执行(例如维护跨语言链接等),早应收回权限;
*有的机器人没有在用户页使用{{tl|Bot}}正确标注信息。
{| class="wikitable"
|+不活跃超过1年的机器人
!机器人账号
!所有者
!最后编辑时间
!用途
!IP封禁豁免
|-
|{{U|350bot}}
|{{U|Fish bowl}}
|<bdi>2024-05-03</bdi>
|经人工审批写入生僻字
|
|}
{| class="wikitable"
|+不活跃超过2年的机器人
!机器人账号
!所有者
!最后编辑时间
!用途
!IP封禁豁免
|-
|{{U|CrowleyBot}}
|{{U|Crowley666}}
|<bdi>2021-10-11</bdi>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关于删除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所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的提案]](任务已完成?)
用Wikidata取代跨语言链接(任务已完成?)
未经批准运行错字修正等任务
|是
|-
|{{U|Njzjzbot}}
|{{U|Njzjz}}
|<bdi>2023-01-06</bdi>
|导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U|Yinyue200Bot}}
|{{U|Yinyue200}}
|(从未运行,2022-09-04取得权限)
|导入国务院文件
|是
|}
{| class="wikitable"
|+不活跃超过5年的机器人
!机器人账号
!所有者
!最后编辑时间
!用途
!IP封禁豁免
|-
|{{U|Alexbot}}
|{{U|Alexsh}}
|<bdi>2009-11-15</bdi>
|双重重定向修复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机器人用户页列出了其它任务,但没有经过批准)
|
|-
|{{U|AvicBot}}
|{{U|Avicennasis}}
|<bdi>2020-02-20</bdi>
|双重重定向修复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
|-
|{{U|AvocatoBot}}
|{{U|Avocato}}
|<bdi>2012-09-16</bdi>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未能查询到批准记录及权限日志,属自动批准?)
|
|-
|{{U|Interwiki-Bot}}
|{{U|DeirdreAnne}}
|<bdi>2011-03-05</bdi>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自动批准)
|
|-
|{{U|KtBot}}
|{{U|KaiesTse}}
|<bdi>2009-01-24</bdi>
|“协助导入工作”,实际执行修正标点等任务
|
|-
|{{U|Liangent-bot}}
|{{U|Liangent}}
|<bdi>2012-04-05</bdi>
|录入文本等
|
|-
|{{U|P-bot}}
|{{U|PhiLiP}}
|<bdi>2011-04-13</bdi>
|(未能查询到批准记录,由原行政员Vipuser授权)
|
|-
|{{U|Vizbot}}
|{{U|Viztor}}
|<bdi>2019-08-15</bdi>
|替换过期的模板、进行格式性修正等
|
|-
|{{U|Wikisource-bot}}
|多名用户
|<bdi>2018-08-10</bdi>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18#Bot_rights_for_User:Wikisource-bot]](任务已完成?)
|
|-
|{{U|タチコマ robot}}
|{{U|とある白い猫}}
|<bdi>2017-03-21</bdi>
|双重重定向修复
(未能查询到批准记录及权限日志,属自动批准?)
|
|}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制订一套正式的机器人方针,明确审批程序,并参考[[:w:维基百科:机器人方针]]引入复核申请、活跃度要求等机制。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日 (四) 17:31 (UTC)
:通知其余几位使用机器人的用户:{{ping|Kcx36|Liouxiao|Midleading|維基小霸王}}(请{{U|維基小霸王}}在{{U|Wmr-bot}}用户页添加{{tl|Bot}}标注机器人操作者信息,谢谢!)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日 (四) 17:47 (UTC)
:可参考以下站点的活跃度要求:
:*[[:w:维基百科:机器人方针|中文维基百科]]:机器人超过1年不活跃+一星期通知期
:*[[:en:Wikisource:Bots|英文维基文库]]:机器人或用户超过2年不活跃+30天通知期,须回应并运行机器人方可保留权限
:*[[:ja:Wikisource:ボット|日文维基文库]]:机器人超过1年不活跃
:*[[:meta:Bot policy|全域机器人]]:机器人超过1年未在允许使用全域机器人的wiki编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日 (四) 17:55 (UTC)
::结合本站活跃度,理解超过2年不活跃的标准比较妥当?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1 (UTC)
::本站IP封禁豁免者目前是没有活跃度方针的,允许长期闲置。建议要求通知不活跃机器人,本地缺乏行政员,重新授权会导致机器人重新启用延迟。本站很多页面分类通过header模板中theme参数录入,而不是直接添加分类,因此必须使用机器人而不是小工具才能进行批量维护,至少本人和[[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正在把机器人权限作为[[w:Wikipedia:AutoWikiBrowser|自动维基浏览器]]权限使用以维护大量页面,标记含有{{tl|PUA}}的页面,录入原文等等。而且有些机器人(至少包括本人和[[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正在维基共享资源执行耗时很长的[[Wikisource:专题/影印书籍上传|大批量上传]]和维护,可能会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本地看不到这些贡献,但不代表这些机器人在本地不再活跃或者账号被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4:02 (UTC)
:::在其它wiki运行即表明仍然控制账号,但如果是超过2年在各wiki都完全没有活动,我认为仍然要认定为闲置账号,此时虽有重新启用延迟,但继续保留权限的好处恐不足以抵消其风险。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4日 (五) 04:57 (UTC)
:::另外如果通知后仍长期未回应,则表明用户近期无意继续使用该权限,宜需要时再重新申请权限。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4日 (五) 05:02 (UTC)
:::本人虽然现在没有运行,但是有未来运行的可能。建议保留。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15:35 (UTC)
: 考慮本站實況,本人認為可以設定一段活躍門檻(比方說兩年?),但同時引進通知制度,即若機器人操作者於期限內明確表達希望保留權限(且未有不當行為),則一般從其意願。這樣可以確保操作者足夠活躍,或至少能夠掌握機器人。至於是否要計入全域活躍程度,本人沒有特別意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4日 (五) 05:01 (UTC)
::个人支持Teetrition上面说的2年意见,不过建议有管理员权限的机器人应该有比此适度更短的活跃期要求。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7月14日 (一) 04:12 (UTC)
:另外,如果机器人出现任务已结束、运行未批准的任务等情况,也应当能被申请复核。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4日 (五) 05:28 (UTC)
:本人认为维基文库本来就属于相对不活跃的社群,出于减少行政任务的考量,对于已经批准过的任务应该无异议应当持续许可,机器人账号本身也并不包含任何普通用户所没有的权限,仅仅是用于区分普通编辑和机器人编辑而已,处于行政维护的考量可以关掉一批,但目前看来也并没有没有什么明显的益处。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0:09 (UTC)
::“{{tq|机器人账号本身也并不包含任何普通用户所没有的权限}}”,机器人账户拥有多项权限,包括不受速率限制影响、自动巡查和绕过垃圾链接阻止列表等(见[[Special:ListGroupRights]])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4日 (二) 03:24 (UTC)
:::有注意到,但我的看法不变,增加行政成本不见得有什么益处。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16:37 (UTC)
== 关于收录各类审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维基是否有相关的隐私政策规范应当做何种处理? ==
如:[[杨某诉肖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是否算“侵犯個人隱私”,抑或“違反基金會隱私政策”?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2:13 (UTC)
:相关的意见可见《[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09443&libid=040101 从判决书的私人公开看公共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除此以外可以公开的判决书,也需在公开时采取必要的匿名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2:19 (UTC)
::理论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等,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是会遮蔽相应信息的。本件所涉裁判文书现在还没上裁判文书网(我自己暂时没查到),如果说到时上网了是一个处理过的版本,可以考虑用那个版本作替换。但如果说像是“私人公开”或是其他一些情况,我不太确定一线判例对此的看法是否有一个较明确的方向,就算有,在本地层面就具体的件是否适合做什么处理(举个例子(不代表我支持或反对),也许会有“参照相关规定在本地做遮蔽”的提议:赞成的人会认为只要参照相关规定,不自由心证就好;反对的人会认为这与反映原貌的精神相冲突,也会质疑说这个遮蔽实际上无法不自由心证,甚至质疑本地可能不适宜或无法讨论这种事而应该提到基金会——综上,这种讨论恐怕是无果的),基金会的隐私方针多大程度上能够处理这些事以及处理到什么程度,我想这可能真的要找基金会了解才能确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3:28 (UTC)
::就我个人看法而言,现当前情况中“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就连《规定》都说了要删去,我觉得本地也其实可以如此——但是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还不成为一种提议,因为就像上面说的,我不知道这能有多大程度的共识或方针支撑,也不确定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3:51 (UTC)
:::仅仅就这个法律来说(先不考虑是否符合使用条款和通用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不到维基文库。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7月31日 (四) 02:49 (UTC)
::::我想我们的意思在这里应该都不是“管到”,而是它在论理上有多高的参考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31日 (四) 03:39 (UTC)
::::@[[User:GZWDer|GZWDer]]恐怕未必,2023年11月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后,大陆这边只要有需要,给判决办个[[w:附加证明书|海证]](Apostille)就可以在美国有效,自然有可能也可以适用于WMF。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9月4日 (四) 01:06 (UTC)
:::::我理解《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仅仅是免除了一些公证认证的程序要求,用来证明该文件是“'''真实的'''”(也就是“'''不是假的'''”),而非证明这个文件在外国就“'''有效力了'''”。要不然中国怎么不直接给《[[反分裂国家法]]》在该公约缔约国都办个海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4日 (四) 02:07 (UTC)
:::::也就是说,一个文件是否在国外“'''有效力'''”,本身还是需要看这个文件本身关于域外效力的规定'''以及'''对应域外国家是否承认。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4日 (四) 02:09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这本来就是两码事,海牙认证只是替代原本的公证/领事公证要求,并不影响文件本身的法律性质,替代的只是原本领事馆负责核对文件真实性的流程,与文件本身的法律效益是毫无关系的。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6日 (四) 17:11 (UTC)
:[[:foundation:Policy:Terms of Use|使用条款]]和[[:foundation:Wikimedia Foundation 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通用行为准则]]禁止侵犯他人隐私。非公开个人信息应当移除(见[[:meta:Oversight policy|全域监督方针]])。如果认为这样做会与反映原貌的精神相冲突,可以选择全文删除。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0日 (三) 15:14 (UTC)
::通用行为准则描述的是sharing other contributors' private information,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编辑过维基媒体计划的情况下不适用。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7月31日 (四) 02:56 (UTC)
::如果参照[[w:WP:BLP]]精神,类似这种私人纠纷判决,出于隐私考虑很可能需要整个删文。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8月12日 (二) 17:20 (UTC)
:大抵{{支持}}达师意见,应写明基于保护隐私需要移除此类内容不影响对收录全文做法的袭承。--[[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9月16日 (二) 05:44 (UTC)
::版权与隐私权无关,即便相关内容属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隐私权仍然受到保护。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0:13 (UTC)
: 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第八條、第十條(一)~(四)款基本上與WMF所在地的美國法律重疊,可以遵照執行。至於第十條(五)、(六)款,就依照實際情況判斷吧。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7日 (五) 03:39 (UTC)
== 正文链接到[https://www.qiuwenbaike.cn/ 求闻百科] ==
{{ping|Baicarp}} 在[[大英国志]]的正文中加入了多个[https://www.qiuwenbaike.cn/ 求闻百科]的外部链接。由于原文和[https://www.qiuwenbaike.cn/ 求闻百科]没有什么关系,[[w:|维基百科]]也不会在正文中加入这样的外部链接,因此这样的外部链接似乎完全没有必要。除非外部链接是原文的一部分,或者是为了标明原文的来源所必要的,否则就不应该加入外部链接,而只应该在维基文库、维基百科、维基词典等维基媒体计划中内部链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9月26日 (五) 14:13 (UTC)
: 同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9月26日 (五) 16:03 (UTC)
:是否要以方针订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8日 (日) 02:31 (UTC)
::同意,应该声明在正文中应该尽量避免加入外部链接,除非外部链接是正文的一部分,或者是为了标明正文的来源;可以添加在维基文库、维基百科、维基词典等维基媒体计划的内部链接。需要首先建立[[Wikisource:外部链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7 (UTC)
::這也是注釋方針的一部分。到百科的連結也應適度,如[[南宋祈請使行程記]]現[[special:Permalink/2609435|版本]],觀感像百科條目而不是書本。是不是爲了學生閲讀方便,可以每個字連到維基詞典?英文文庫的[[:en:Wikisource:Wikilinks|方針]]是文庫内連結(作者,作品)不算為注釋,可任意添加。到姊妹站的連結則算為注釋,僅可在注釋本添加,且需要獨立的非注釋版本存在。本地至少應該允許已核對的作品不添加任何注釋性質的連結,以反映原貌,想要詳注的編者可以在[[:b:首頁|維基教科書]]錄入。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1日 (六) 08:09 (UTC)
:是否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连接到其他项目的内链以不同颜色、title attribute等手段标注?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4月18日 (六) 10:26 (UTC)
::浏览器会显示所有链接的目标地址,不需要特意标注。你的意思是这里也要有绿链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2日 (六) 05:29 (UTC)
== 修訂[[幫助:公有領域]]頁的幫助文字 ==
此頁和[[Help:版权标记]], [[Help:作者页面]]中版權標簽的原有敘述更多講述内部機理,服務於管理員有餘,而對普通編者不足傳達現有共識。請求討論幾點版權問題並繼續修改幫助文字:
=== {{tl|PD-1923}}是否禁止直接使用 ===
按模板{{tl|PD-1923}}原有[[Special:PermanentLink/2172092|説明]],標記發表超過95年但作者逝世不滿50年,因而不能收錄的作品,應使用{{tl|Pd/1923|作者逝世年份}},但[[幫助:公有領域#中文國家地區,非美國發表作品]]一節表格與之矛盾。[[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事到如今,“1923”这个数字本身就会误导新手(新手可能会疑问这个模板和1923年有什么关系,明明模板写的是XXXX年),建议学C区改名(但保留重定向):[[c:Template:PD-1923]]。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24 (UTC)
:前者是否也有可能直接重定向到后者?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41 (UTC)
:另查前者链入页面,本身作品+作者页面不到百条,甚至可机器人替换后废弃(删除)。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46 (UTC)
::不必清理或重定向。因{{tl|Pd/1923}}實為殼模板,調用内層{{tl|PD-1923}}。此設計合理。問題僅為編者使用哪個,是否有維護或歸一化的理由。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42 (UTC)
:::承前方我的提案,既然1923这个数字会造成新手疑惑(版权保护期延长导致的长时间1923年为公共领域的年份分界线,但目前已经正常逐年往后到现在的1930),何不在改名的同时清理/重定向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5日 (日) 09:21 (UTC)
::::模板改名(英文维基文库的新名称是[[:en:Template:PD-US|Template:PD-US]])已经足够,但需要检查是否有[[一個青年的夢]]这样通过模板被错误分类至[[:Category:大中華地區有版權爭議的頁面]]的页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7日 (二) 05:03 (UTC)
::::社群可以跟隨英文文庫新名稱。此處問題在於維護,是在作品頁僅直接使用{{tl|Pd/1923|作者逝世年份}},還是也可以允許使用{{tl|PD-1923}},跳過外殼模板。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12日 (日) 07:13 (UTC)
=== 死後發表的版權 ===
按美國版權法,死後發表仍然適用發表起95年版權。對非美國出版作品,特別是僅考慮逝世年的兩岸四地,如何確定版權?[[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按本地消极容忍惯例,不知阁下问题所在。似乎双边各自用各自标准确定好即可?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49 (UTC)
::問題是兩岸四地的死後發表作品是否版權考慮不同。如,作者去世50年後發表作品,是否第二年即進入公有領域?去世51年發表如何?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45 (UTC)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按香港[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8!sc?xpid=ID_1438403328382_001 第528章 《版权条例》]第17条、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21条无论是多久发表,著作财产权存续至'''死后'''第50年。即使是死后第51年发表,亦同,也就是说死后第51年之后一发表就进入公共领域。
:::* 按[[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30条,死后第39年及之前发表的,存续至'''死后'''第50年;死后第40年至50年间首次公开发表的,'''自该公开发表时'''存续十年。
:::因此仅[[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5月立法6月公布)]]发生效力的'''台澎金马地区''',存在【死后第40年至50年间首次公开发表】的特例。对于台澎金马地区死后第51年之后发表的作品,理解亦应理解为存续至死后50年,故亦为死后第51年之后一发表就进入公共领域。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11:40 (UTC)
:美国的著作权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作者死后出版的作品:
:* 1977年及以前出版的作品,按出版+95判断;
:* 1978年-2002年出版,按死后+70或2047年12月31日较晚者计算,即未过期;
:* 2003年以后出版,按死后+70计算。
:但是对于非美国出版作品有URAA的例外:如果作品在来源国加入著作权条约的年份(如中国是1992年)前出版,URAA年份时(如中国是1996年)在来源国已过期(如中国是死后+50,即1945年前作者逝世),那么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
:那么总结一下,对于1945年前逝世的中国作者,其作品如果在1992年前或者2003年后出版,均属于公有领域,唯独在1993年-2002年出版需要消极容忍。例如《[[陷京三月记]]》于2006年出版,因此属于公有领域。1945年-1954年逝世的作者,仅当作品于2003年后出版时,才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5年10月5日 (日) 12:19 (UTC)
: 如果沒有表格,可以弄一個,方便理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0月22日 (三) 03:49 (UTC)
=== 消極容忍是否能在幫助頁明文允許 ===
參考[[m: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維基媒體基金會陳述]],本地常有的是在中文地區已進入公有領域,但因發表晚於1946年,美國仍有版權。現[[幫助:公有領域#中文國家地區,非美國發表作品|表格]]中幫助文字對能否錄入未有態度,能否明確可以錄入,並使用{{tl|Not-PD-US-old}}標記?同一問題還包含去世年不明作者({{tl|PD-old-assumed}})。[[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26 (UTC)
:{{中立}}。消極容忍是指不知情而刊登的,善意推定以及容忍到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正式要求下架止。因此不宜故意鼓勵刊登,只是本站不硬性禁止刊登,而社群更不能自行提刪。就是弛禁,不是英文維基文庫的嚴禁。--[[User:WEBridge|WEBridge]]([[User talk:WEBridge|留言]]) 2025年10月21日 (二) 19:06 (UTC)
::更多可能在于指明这种“消极的态度”而非鼓励,否则消极容忍可能成了找不到依据的版权模板。本来[[WS:版权讨论]]也指明了这种态度,让新用户更容易找到用什么模板,不是坏事。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02:09 (UTC)
::消極容忍情況如不指明使用何種版權標記,則應免除編者錄入此類作品時使用版權標記的要求。這差不多是將{{tl|Not-PD-US-old}}當作維護模板使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5:04 (UTC)
::我想这可以透过措辞问题来解决,比如可以仍按[[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措辞精神,改为“在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在美國認爲發表起有版權到95年至年底。本站消极容忍,用{{tl|Not-PD-US-old}}页面底端标示”或者“在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在美國認爲發表起有版權到95年至年底。遇此类作品时,用{{tl|Not-PD-US-old}}页面底端标示”?后者可能更“消极”一些,不容易像“鼓励”。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5:41 (UTC)
:[[Special:PermanentLink/2621371|修訂二版]],將{{tl|Not-PD-US-old}}模板要求移動到脚注。本人偏愛「不鼓勵錄入,但也不主動刪除」一類中性説法,也避免以管理者視點論述,而可顯示共識為社群達成。再請教各位意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22日 (六) 17:51 (UTC)
=== {{tl|PD|yyyy1{{!}}yyyy2}}還是{{tl|Pd/1923|yyyy}} ===
查引用{{tl|PD}}和{{tl|Pd/1923}},{{tl|Pd/1996}}都有2000+連入([https://linkcount.toolforge.org/?project=zh.wikisource.org&page=Template%3APD&namespaces=0], [https://linkcount.toolforge.org/?project=zh.wikisource.org&page=Template%3APd%2F1923&namespaces=0], [https://linkcount.toolforge.org/?project=zh.wikisource.org&page=Template%3APd%2F1996&namespaces=0])。兩個方案功能一致,前者調用後二者,因此未能知道作品頁的實際使用數量。看編輯歷史,兩者穩定版本都有十年多歷史,現狀如何?是否應更新幫助文字以反映共識?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 修訂一版===
按[[User:Teetrition|Teetrition]]與[[User:Njzjz|Njzjz]]閣下的解釋,已經更新中文地區作品的公有領域判斷[[Special:PermanentLink/2609461|表格]]。未盡討論請繼續。請檢查錯誤,可直接編輯。[[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5:39 (UTC)
== 關於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錄入之提議 ==
近期想要根據[[:commons:Category:野史|維基共享資源]]錄入《[[大日本野史]]》,原文為日式訓點斷句的文言文(漢文)。想到之前遇到的諸多問題,這裡一起探討一下。
現今中文維基文庫所錄入的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均使用現代漢語標點,事實上不少文獻原文並無讀,添加句讀可以認為是二次創作,但無句讀會造成不少人的閲讀障礙。
然而若使用現代的格式來錄入,原本竪排版本的特定格式擡頭,避諱等可以反應古文原貌的特定格式統統丟失了。
另外大家可能忽略了一個事實,即日本也存在一種獨特的句讀來對文言文進行斷句(請參見[[:w:漢文訓讀]],案例參見[[:File:NDL754303 論語 - 新刻改正 巻之3−5.pdf|這部日本的論語刻本]]),有些日本的漢文文獻刻本原本使用「㆑」「㆒」「㆓」「㆔」這種日本式斷句,在中文維基文庫錄入往往會被改成了中文式的句讀,這明顯篡改了文章原貌。不過作為「中文」維基文庫,使用日本式句讀應該不太合適。
基於上述的事實,我提議:
若原文無句讀,則自行添加現代漢語句讀並均應加上{{[[:template:原文沒有標點|原文沒有標點]]}}模板,以示尊重原文。無句讀的版本放在[https://wikisource.org/wiki/Main_Page/lzh 文言文維基文庫]。若有句讀且是中式的句讀,直接按原文句讀錄入。
若原文是日本式的句讀(漢文訓讀的訓點),則改用中式句讀來斷句,並標識出已將日式訓點改成了中式句讀(新創建一個模板來標識?)。原文的日式句讀版本去[[:ja:|日文維基文庫]]錄入,他們應該會接納。
另外提議可將[https://wikisource.org/wiki/Main_Page/lzh 文言文維基文庫]作為漢字文化圈共通書面語的文庫保留。某種角度來說作為漢字文化圈共用的書面語言,所有文言文均是可以用漢語、日語、韓語、越南語來讀的,並非中文專有。該文言文維基文庫與中文維基文庫功能不同,為保留古文原貌所設,必須保留竪排刻本的原貌(技術上也用豎排),包括擡頭、避諱等格式均不作任何更改,原文無句讀則無句讀,原文有句讀則原樣保留句讀(包括中式句讀、日式句讀)。目前該處所錄入的所有文獻大部分都不符合這一標準(事實上文言文維基文庫如果還是自行添加句讀,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宜將其全部改為遵循古文格式,同時將現代句讀版轉入到中文維基文庫這裡。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05:20 (UTC)
:豎排本身本地是能夠錄入的(有大量用例),擡頭、避諱也不是不能解決的問題。因此,橫豎排的錄入方式(包括有無句讀)本質上是錄入者所依據的文本以及錄入者錄入時決定採取的形式來決定的。因此,有無句讀的版本本身都可以放在本地。您所稱的日式句讀版本去日文維基文庫錄入不是問題(或者說,不是本地來處理的問題);但嚴謹而言,本地過往也有變體文言文收錄的一些例子。總括而言,恐怕看不到設置有句讀(或自行添加句讀)的才能留在本地而無句讀的得去文言文維基文庫的規則的必要性,文庫恐怕也無法設置這樣的規則來規管錄入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05:49 (UTC)
:补充:对于{{tq|若原文是日本式的句讀(漢文訓讀的訓點),則改用中式句讀來斷句,並標識出已將日式訓點改成了中式句讀}}这种情况,其实是一个很玄乎的情况,鉴于在下过往处理过的一些变体文言的经验,我个人认为这个视情况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讨论空间,但是它似乎还牵涉蛮多问题的,不是一个可以划一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文献实际情况确定的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07:08 (UTC)
::日本的漢文訓點是日語中專用的一種輔助句讀,此處是中文維基文庫,使用日文句讀顯然是不太合適,更何況有的文獻通篇就是自帶日文句讀。因此,如果這樣通篇用日式漢文訓點,我認為當然應該將其轉換為中式句讀,日式漢文訓點版本應錄入在日文維基文庫。
::有一點令我困惑,從某種角度來說,文言文與現代中文的關係,同拉丁文與義大利文的關係是類似的。日文、韓文、越南文與文言文的關係,同歐洲語言與拉丁文之間的關係類似。拉丁文為義大利文的母語和祖先,後成為歐洲國家的共用的書面語,這與文言文和中文的關係很相似。不太明白為何拉丁文被認定為獨立的語言,而文言文卻被認為中文的一種?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17:50 (UTC)
:::也许此前在下的发言有些模糊,我所指的“讨论空间”不是说想要保留日式句读在本地,而是说对于变体文言或者采取特殊句读的情况(不同文献的变体程度与原始句读形式都有差异)的收录存在空间,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像您举的大日本野史,调整掉日式句读后与通常文言基本无异,那么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自然,这与日式句读版本录到日文文库完全不冲突)。像是[[天正三年柴田勝家安堵状]]这种候文则比较适合日文维基文库。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2日 (四) 10:16 (UTC)
::::支持把[[:w:候文|候文]]文獻轉移去日文維基文庫。同理,[[:w:吏讀|吏讀]]文獻應轉至韓文維基文庫、[[:w:喃字|喃字]]的文獻應轉至越南文維基文庫。如果僅只有少數句子段落屬於上述情況可以例外。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10月3日 (五) 07:05 (UTC)
:::::我认为这不容易划一处理。候文处理起来可能是容易的,作为和汉混淆体而言它更接近日语。但其他的一些变体汉文,包括但不限于朝鲜文献,问题就复杂得多。喃字已经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了,它用不着在本话题下担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23:58 (UTC)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唐吉訶德的侍從]]、[[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有必要提醒两位阁下,韩语维基文库多年前已明确谢绝收录朝鲜/韩文汉字:[[:ko:위키문헌:사랑방/보존 6#한문 문헌의 수록 문제]],目前暂未看到韩语方面对此有任何形式的让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6日 (四) 06:54 (UTC)
:::::::上面已提到过“不同文献的变体程度与原始句读形式都有差异”。朝鲜这边的情况虽说复杂但比较容易解决而不是一个非常需要困扰的问题。朝鲜文献,在本地是有过探讨的(参见[[Talk:內閣故事節目#最後吏讀斷句不了]]、[[Talk:全羅兵營關牒謄錄#《全羅兵營關牒謄錄》錄入]]),也有一个小范围(客观说法,因为本地处理或参与处理过朝鲜文献的就那么几位)的初步共识,不过因为文本数量很多、处理人数很少而没有严格执行。总体而言,除部分变体程度很高的以外,朝鲜使用汉字书写的文献本地收录的可行性甚至都不太需要讨论。至于韩语文库收什么,不收什么,与本地收什么,不收什么,没有因果关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6日 (四) 07:15 (UTC)
:::::::我不想要吹噓自己,但是我是公認的參與收錄韓國/朝鮮漢文文獻最多的人。如果你想要問我什麼問題直接在這裡@我。謝謝。@[[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唐吉訶德的侍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11月6日 (四) 20:28 (UTC)
::::话说[[吾妻鏡]]的性质是什么?是否需要从本站删除?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0月6日 (一) 17:02 (UTC)
:::::如果有合適的方法將其轉移到日文維基文庫的話,可以考慮從本站刪除,畢竟這份文獻在本站並未錄入太多內容。不過一個目前可前比較疑惑的問題是:『吾妻鏡』的正文為變體漢文,但其序文為標準漢文。對於這類文體混合的文獻,是否將其移入外文維基文庫,個人認為可以進一步商討。 [[User:Chain114514|Chain114514]]([[User talk:Chain114514|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15:12 (UTC)
:::::东鉴体的和汉混淆中偏和的程度(或者说变体汉文的变体程度)比候文低而比另外一些和化汉文高。就我的个人观点的话,这个我还算能咽(不是说我看不看得懂,而是“收录”)得下去,候文几乎不行。如果你问我上面那个安堵状,我可能会大喝一声“管它日文文库怎么想!”doge,但吾妻镜...我五十五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10日 (五) 00:03 (UTC)
:韓國古代文獻有些時候使用一個叫「吏讀」的東西。就是加標點符號在文獻的邊上幫助朝鮮人閱讀古書。跟日本的這種「㆑」「㆒」「㆓」「㆔」很相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10月3日 (五) 15:45 (UTC)
:支持在本地錄入原貌。擡頭、避諱,原文句讀樣式等都可用CSS或模板達成。直排和包括避諱的其他樣式并無強關聯,至多模板樣式兼顧直排。閣下作爲惟一貢獻者可自行決定。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50 (UTC)
:閣下之前[[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5#建議為缺筆避諱字建立專用模板|提議]]過避諱字模板,現有諸模板是否滿足閣下願望?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53 (UTC)
:中文維基文庫和日文,韓文,[[:oldwikisource:|多語言]],[[:oldwikisource:Main_Page/lzh|文言文]](還未有獨立運行)是姐妹專案,不是從屬和分站關係。我們可以討論本地的收錄原則但此處討論不能為其他社群做決定。
:獨立的文言文文庫以前在元維基有不成功提案,閣下可檢視歷史討論。僅補充一點,本地幾乎不可能被收回收錄文言文作品的權力。各中文語言一旦使用漢字書寫,則沒有形態上的區分,分界綫極難劃。英文文庫有[[:en:Template:Lang|Template:Lang]]等語言標簽,不僅可以標記成段文字,還可以標記單個詞是哪個語言的,後者在中文諸語言是困難而沒有客觀標準的。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7:35 (UTC)
::其實文言文維基文庫根本就沒有必要存在,文言文維基文庫也有這樣類似的問題(判斷文獻是文言文、中文、還是日文),文言文全部收中文維基文庫至少避免了一大半問題。日文維基文庫中十分了解漢文的貢獻者遠沒有這里多,這也是一大障礙。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16:16 (UTC)
:::{{意見}}:我認為「{{Talk quote inline|判斷文獻是文言文、中文、還是日文}}」這個在語言學上不是問題。至少在本人作為語言學本科畢業生的角度來說,斟酌的餘地其實不大。譬如:《[[訓民正音]]》是文言文,而日本二戰投降的《[[:ja:大東亞戰爭終結ノ詔書|終戰詔書]]》則是日文(即使本來以漢文(即文言文)書寫,亦很容易還原成文言文,但原文是用日文語法書寫,所以歸為日文)。⸺ [[User:Googoo0202|googoo0202]]<span style="font-size: 83%;{{#if:|{{{style}}};}}">(he/佢/他</span><span style="letter-spacing:-0.8rem"><span style="font-size: 83%;{{#if:|{{{style}}};}}">)</span></span> ([[User talk:Googoo0202|留言]] · [[Special:Contributions/Googoo0202|貢獻]]) 2025年11月27日 (四) 09:23 (UTC)
: 我同意歷來的一些說法,就是以漢文邏輯行文者,基本可以納入,而單純借用漢字(但語法完全不是漢語)者不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6日 (四) 16:05 (UTC)
:有理由认为作者写作的时候就是认为自己是以文言文写作,即便使用和式生造字,仍然符合录入标准。汉字作为表意符号,本身就是灵活多变的。如同英语在现代日语中的地位一样,只要仍然是写的英语,就可以作为英语收录,无需考虑其他语言文库如何考量,也无须考虑是否重复。即便借用了汉字,实际上文言文对日语韩语语言来说本身就是外文,如同英语借用法语词汇一样。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0:25 (UTC)
== 魯迅作品錄入 ==
{{移动至|Talk:魯迅全集 (1938年)|Wikisource talk:繁简处理|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2月21日 (日) 03:53 (UTC)}}
== 是否可收錄錢海岳《南明史》/《南明史稿》 ==
[[w:錢海岳|錢海岳]](1901—1968)所著《[[w:南明史 (錢海岳)|南明史]]》,又名《南明史稿》,其一百卷本初本完成於1944年,原稿本不存,有[[w:柳亞子|柳亞子]]抄本存世。後[[w:錢海岳|錢海岳]]對初本進行修訂,約在1950年前擴充為一百二十卷本,此後十餘年進行修訂,有草稿與謄清稿共兩份。然1968年1月[[w:錢海岳|錢海岳]]逝世。其前九十六卷謄清稿與後二十四卷草稿尚存於世,2006年[[w:中華書局|中華書局]]以一百二十卷本為底本出版了這套南明史稿的標點本,並名為《[[w:南明史 (錢海岳)|南明史]]》。目前所能見到的紙質本與電子掃描本均為該版。
以上是錢氏《[[w:南明史 (錢海岳)|南明史]]》的大體情況。本人計劃參照06年本,將本書錄入至文庫,另外該版存在一些標點、用字等編輯錯誤,亦可在維基文庫改之。
然在錄入之前,我個人不是很清楚此書的版權情況是否滿足錄入至文庫的要求,故先請教大家,咨詢一下諸位的看法。 [[User:Chain114514|Chain114514]]([[User talk:Chain114514|留言]]) 2025年10月12日 (日) 17:52 (UTC)
*題外話,如果允許錄入,本人可先行把本紀部分即時處理--[[User:Tombus20032000|Tombus20032000]]([[User talk:Tombus20032000|留言]]) 2025年10月12日 (日) 19:05 (UTC)
*:只允許錄入初稿(請標記<code><nowiki>{{Not-PD-US-old|1968|2006}}</nowiki></code>),因為經過後人編輯的部分仍然可能受整理版權保護(加標點不受版權保護,见{{tl|原文沒有標點}})。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14日 (二) 05:03 (UTC)
*::这种所谓的版权在一个资讯流通的跨国互联网空间是否直接有执行的可能性呢?不仅跨国,很多时候还跨语言,在信息过载的当下属实有些流于形式😥,虽然版权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但现在并于版权滥用也是充满争议的。鄙人对此属实没有太多的想法,仅认为能公开的信息或者说文字才是最有生命力的。 [[User:Alexykh|Alexykh]]([[User talk:Alexykh|留言]]) 2026年4月30日 (四) 15:41 (UTC)
== ChineseTypography小工具 ==
突然想起來,不知道你們是否會對[[w:User:SuperGrey/gadgets/ChineseTypography|ChineseTypography]]小工具加入「偏好設定」的「小工具列表」感興趣(預設不啟用)。
<syntaxhighlight lang="javascript" copy>
mw.loader.load('//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uperGrey/gadgets/ChineseTypography/main.js&action=raw&ctype=text/javascript'); // Backlink: [[w:User:SuperGrey/gadgets/ChineseTypography|ChineseTypography]]
</syntaxhighlight>
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管]]關注。程式碼目前完全部署在中文維基百科。
小工具描述:改善中文和其他字元混排時的字距(盤古空白),改善標點符號與文字的字距(標點擠壓)。[[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0月12日 (日) 21:44 (UTC)
== 邀请参与生僻字webfont讨论 ==
[[:w:Wikipedia:互助客栈/技术#生僻字webfont]]。欢迎参与。
简要说明:欲通过Toolforge+小工具加载webfont解决生僻字显示问题。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0月20日 (一) 08:57 (UTC)
:如果Toolforge或共享資源能托管字體是最好。中文文庫對大字庫有強需求:如果如實錄入,則現有Unicode區塊尚不足涵蓋全部作品用字。新字如能自動分包,緩存,更新,則優於人工維護。
:對未登入讀者和手機端怎樣支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16 (UTC)
::“{{tq|现有Unicode区块尚不足涵盖全部作品用字}}”这个就是汉字没有被unicode收录的情况,我的方案是[[w:Wikipedia:互助客栈/技术#c-PexEric-20251020075100-Shizhao-20251020073500|KAGE引擎组字+MediaWiki扩展]](如果以后有机会,可能会着手开发)。“{{tq|对未登入读者和手机端怎样支持?}}”则是借由JavaScript小工具,默认对所有使用者启用。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23 (UTC)
:::原來如此。也請留意維基文庫導出電子書的工具[[:mul:Wikisource:WS Export|Wikisource:WS Export]]。導出和網頁版對作品閲讀,傳播同樣重要。如可能,可考慮兼容為epub,pdf等格式的導出書嵌入字體。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38 (UTC)
: {{ping|PexEric}}想順便問一下這類小工具能否部署到其他站點?本站應該是特別需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22日 (六) 14:56 (UTC)
::可能需要针对本站单独开发?我不太清楚本站对生僻字的处理。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1月23日 (日) 06:20 (UTC)
:::似乎本站与中维的生僻字处理相同。可以直接沿用小工具。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1月23日 (日) 06:22 (UTC)
==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文件的收錄?(以及一些新手的問題) ==
本人最近看到[[w: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些歷史文件(主要是對於貨幣流通和廢止的官方公告)可能對維基百科上有許貢獻和作用,因此想要將其加入。由於不太熟悉維基文庫的方針的社群,因此希望諸位大佬可以指名一些意見,尤其是關於版權上、收錄方針和格式上提供協助——當然,最重要的是,我想要知道中國人民銀行的公告是否符合版權標準(跟官方文件一樣是公有領域作品)?(人行是作為[[w: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組成部門]]存在。)
此外,本人還想要了解下列問題:
*有沒有PD的《[[w:靜靜的頓河|靜靜的頓河]]》中文譯本?(該書按照蘇聯的版權要求已經進入公有領域)
*如果不考慮延伸的影響和關注度的話,對於歌曲(尤其是國歌或官方頌歌等)的歌詞是否真的有必要在維基文庫刊登(尤其是如果有錄音存在的話)?
*是否可以自己本人對版權狀態可行的情況下對非中文作品進行翻譯?
*對於在法國戰役/蘇德戰爭中犧牲的法國/俄國人的版權延伸獎勵時長具體為何?
*正式的外交通牒/非正式但是被公開的外交照會是否算做公務性質的文件(並適用於公有領域)?
[[User:FK8438|FK8438]]([[User talk:FK8438|留言]]) 2025年11月9日 (日) 14:12 (UTC)
:*人行在历史上的功能是有变迁和调整的。一般而言,央行功能这个部分的文件大致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人民币样式的图可能有问题,我不太熟图像的问题,抱歉),其他的可能要看看脉络。
:*也许我有所误会,但《静静的顿河》原文似乎未进入公有?
:*歌词也是文本。
:*[[Wikisource:收錄方針#翻譯]]、[[Wikisource:收錄方針#由翻译软件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译文]]。注:“譯文以「已出版的」、位於公有領域的譯文優先”在本地的实践中等价于“只要有这样的译文,用户的自行翻译就不收了”。
:*[[c:Commons:Copyright_rules_by_territory]]的国家和地区子页面对此可能有比较详细的说明。[[w:伟大的卫国战争]]的参战者就我所知应该是多给四年。
:*正式和普通照会都是算的。
:一点浅见,供参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1日 (二) 11:0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斗胆请问阁下所指“人行”究竟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向人行道、人行交通等日常生活行为相关领域?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19日 (三) 13:47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经检视上下文,我有充分的信心相信我的所指应该是中国人民银行。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9日 (三) 15:19 (UTC)
:::这不是擾乱是什麼?--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11月21日 (五) 04:18 (UTC)
:::供参考:[[c:User_talk:Teetrition#请阁下不要再将“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为“人行”了]]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1月21日 (五) 05:55 (UTC)
::::另参考:[[w:Special:diff/79502030]]、[[w:Special:diff/83979025]]、[[w:Special:diff/83979025]]、[[c:Special:diff/1001728896]]。
::::我一直的观点就是,“人行”作为官方也曾使用过的通称,在上下文不会造成误解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使用,哪位用户如有误解也可以进一步解释说明、消除歧义。但Liuxinyu阁下确实给我一种“找茬”的感觉。官方规定的简称是什么,不影响维基百科收录使用广泛的通称。维基百科的命名规范又不是只有名从主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1月21日 (五) 06:10 (UTC)
::::: 不要懷疑,他就是在找碴。以後直接忽略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22日 (六) 14:55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若再有扰乱宜考虑封禁。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1月22日 (六) 16:05 (UTC)
:::::L某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构简称的通知 (2023年)]]搬出来就是在乱来。那里面写的很清楚是“供内部使用”。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构简称的通知 (2018年)|2018年]]简称“科学院”,2023年简称“中国科学院”。但是你什么时候见过[https://www.cas.cn/newmedia/ 中科院之声]改过名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1月22日 (六) 16:05 (UTC)
::::::@[[User:沈澄心|沈澄心]]我愿就我曾经的某些粗鲁言论表示道歉,但我也有必要提醒阁下,美国的版权期限计算原则(甭管什么情况)是优先考虑出版日期而非作者逝世日期的,只有未出版的作品才会优先考虑逝世日期。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24日 (一) 01:08 (UTC)
::::::至于中科院一词,我只愿声明:台湾[[w:中山科学研究院|中山科学研究院]]也可以这样简称。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24日 (一) 01:13 (UTC)
:::::至少按照維基百科所說,中國人民銀行確實有通稱(俗稱)為「人行」的。9至於@[[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的誤解是不是找碴就還是不要爭論了。所以最後中國人民銀行的文件算不算[[w: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組成部門]]然後他們所有的作品可以因此視為不受版權保護(公有領域)?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會把一些影響重要的歷史性文件加進來維基文庫。 [[User:FK8438|FK8438]]([[User talk:FK8438|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01:40 (UTC)
:PS:肖洛霍夫1984年逝世,当时苏联身后+25,2010年到期,但俄罗斯1993年已经把这延伸到50年,这就到2034年了,再加上2004、2008两个时间节点,现在肖洛霍夫应该是2055年到期。(忘了,还得再+4)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1日 (二) 13:0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人是否[[w:苏德战争|参与过二战]][[w:伟大的卫国战争|为俄国争光]],如果是确实得加4年,更复杂的情况(什么镇压平反,某三个通讯社老作品等各种云云)我也不愿细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19日 (三) 14:23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肖洛霍夫在此期间是军事记者,发表了不少报道。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这段期间创作——以人为准,不是作品——或参战),这就够了。肖洛霍夫没有被镇压也谈不上死后平反,静静的顿河不是通讯社员工在特定期间的个人公务作品,这些路子与此事无关。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9日 (三) 15:18 (UTC)
::::本人想知道有沒有具體的一些文件或者頁面可以介紹一下在[[w:蘇德戰爭|衛國戰爭]]/[[w: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法國|法國戰役]]參與者的作品版權延伸情況。目前看到wikimedia有提及,但是不確定具體的時長是多久,還是說只有陣亡者才可以享有版權延伸? [[User:FK8438|FK8438]]([[User talk:FK8438|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01:43 (UTC)
:::::@[[User:FK8438|FK8438]]:[[c:Commons:Copyright_rules_by_territory/Russia]]和[[c:Commons:Copyright_rules_by_territory/France]]应该已经有你需要的内容?你也可以去[https://www.wipo.int/portal/en/index.html WIPO]查各国法律。俄国不是只有阵亡者才能享有,是在那段期间创作或参战即可延长4年(1281条第5款),除非你在1993年1月1日以前就五十年到期(源于1993年俄最高苏维埃对1993年著作权法的溯及力规定)。法国的话,两次世界大战的部分是直接延期,没有什么战争参与者的先决条件(具体延长多少要看在哪个时段身故,两次大战的延期是可以叠加的[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484194],L123-8、9),但如果是“为法国而死”(这是有[https://www.legifrance.gouv.fr/loda/article_lc/LEGIARTI000006405213 定义]的)的,那么就在承认前面的叠加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L123-10)——这是往简单了说,对于版权延伸的争议详见上方法区著作权链接的介绍,不过总体而言,在维基应该都是往长了算——毕竟你又不会去打官司,但人家确实可以诉讼你。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6:26 (UTC)
== 就中国大陆司法文书收录信源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
当前有[[Wikisource:删除讨论#8月]]中涉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818号刑事裁定书]]一件的讨论,相关讨论引出中国大陆司法文书收录信源的讨论,此类讨论可能在写字间进一步展开较为有益,因此在此新开话题,并将参与讨论者观点(无论是共识或有争议者)概括点列,请各位维基人就此进一步讨论,希望得出此类文件的较明晰的收录标准(或收录标准共识):
*裁判文书网:视作可靠(注:存在下架情况,若可能时需要考虑存档以便保留信息);
*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信、知产宝、律商联讯等付费/免费第三方数据库:视作可靠;
*官方或学术汇编类书籍(数据库):视作可靠(可能存在删节,但仍可基于版本学收录);
*[[w:WP:SPS|个人出版物]]:基于在文档讨论页提供存档链接且该存档有可视文书原貌(带章扫描件/电子件)的前提下可以容忍,对电子重排件不接受;
*第三方转载:有观点认为只要有可靠第三方刊载/转载即可接受;也有意见认为这种转载可能源于SPS且可能在转载中存在删节,应以其原始来源情况考虑是否符合要求。
副知原讨论参与者{{ping|Chu Tse-tien|Teetrition|Midleading|p=}}。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1日 (二) 10:01 (UTC)
: 前面三種沒有問題。後面暫時沒有特別意見,再想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13日 (四) 00:24 (UTC)
:裁判文书网似乎有登录墙,能存档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1月14日 (五) 15:47 (UTC)
::网页应该是不能,这里只是说如果有需要,可以考虑archive一个图像(才发现我上面打错了字,我的意思是“若需要时可以考虑存档”),当然这不会强制,只是对这个来源的这种情况做一个提醒。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4日 (五) 18:05 (UTC)
:法律文本如在公有領域,則不應該只有轉載或僅數字文本的證據。因此這可能不是收錄標準問題,而是「文庫有無義務判斷原始來源已不存的作品真僞」,和「無原始來源的作品是否允許以二手文本在同名下錄入」的兩個問題。對前者,本地完全可以將責任推給[[:c:首页|維基共享資源]]和[[:w:網路存檔|網路存檔]],至少影印件如共享資源不能收錄,本地也不能上傳或使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15日 (六) 08:05 (UTC)
::如果原始来源是到了“不存”或者“无”,我是倾向不录;然而,何种来源是(或可等价于)原始来源,是值得讨论的,因为可能有不同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5日 (六) 15:41 (UTC)
::按理说,法院判决书的“原始来源”,应该只有法院出具的原始纸质件(或是盖有电子签章的电子PDF)才算得上“原始来源”,然而能找到公开的原始来源的判决又有多少呢。诚如银色雪莉君所言,本话题下似乎就是在讨论哪些来源算得上可靠的原始来源这一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1月16日 (日) 08:20 (UTC)
:PS:虽说我曾在删除讨论那边对“个人出版物”的容忍表示接受,但再三思考下,请允许我对此类的态度改为中立偏反对——现时点的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的程度已使我对于个人提供的东西是否为原件(或原件的忠实复制)一事能否被确证的问题感到担忧。如果是与发布者自身相关的文书(即[[w:WP:ABOUTSELF]]),我也许会容忍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25日 (二) 06:22 (UTC)
== 更新社群首頁 ==
新的草稿在[[User:Andayunxiao/draft/community_portal|此頁]](討論發起前[[Special:PermanentLink/2626554|版本]])。
社群首頁服務編者,本地較中文維基百科相比,專案相關頁少而集中,因此社群首頁值得善用以成爲便捷入口。從前的設計因襲英文文庫,編者自行張貼任務和動態條目的設計,已經不合現實。提議是模仿維基百科的主題頁設計。未來擴充此頁時,内容穩定的可以在此頁直接加入;動態内容及複雜語法寫入到社群首頁的子頁,再嵌入社群首頁。
歡迎各樣提議及直接修改草稿。[[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29日 (六) 11:41 (UTC)
:{{支持}}。“专题”一栏似可多列几款(题外话:这样也可让右边栏看起来长一点,现在拉到底右边空了一块——不过这只是随口一说,并不是作为一个重要原因提出),其他无异议。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2月1日 (一) 08:22 (UTC)
::左右末端可以對齊,[[Special:PermanentLink/2626534|如此]],僅取消樣式中{{para|style|<nowiki>flex:none;</nowiki>}}參數即可。編者可以擴充、更改各模塊的順序,添加新的模塊,不再限於原有的表格樣式。各專題的宣傳請熟悉的編者來擴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日 (二) 16:24 (UTC)
:編者可繼續添加需要的捷徑。更可在此頁貼出公告、新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日 (二) 16:33 (UTC)
: {{支持}}。[[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5:49 (UTC)
:感謝各位支持,建議新年起更新社群首頁。因只涉兩個頁面,未來還可持續修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4日 (三) 09:10 (UTC)
=== 新的協作頁 ===
提議社群建立一個編者協作的專案頁。之前編者協作或對單個作品提議,只能在作品討論頁發生。其固然是設計本意,但亦有不足:
# 討論分散:缺少上下文和協作氛圍,不易找到,否則討論容易停滯。
# 不便維護錄入數據:中文作品錄入常需要整體考慮,維護跨校對頁的元數據,如異體字,樣式,内部連結等。這些數據可以在討論頁錄入,但限於[[: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討論頁指引]],發言不適合協作更改;在編者頁錄入則不能體現協作之精神。例如,
#* [[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 頁中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TianSalt|TianSalt]] 閣下列出的轉換代碼和規則。
#* [[Talk:大南寔錄#录入字形]]頁中各位編者對錄入字形的討論。
提議是在Wikisource 名字空間新設協作專案頁。此頁主體以作品為章節,每個作品章節包括「錄入概覽」和「討論板」和兩部分。「錄入概覽」以模板實現,允許協作更改,可以連到子頁上的元數據。完成的討論再存檔到作品或索引頁的討論頁,本頁也可在子頁平行存檔。
本地已有[[维基文库:专题|專題]],因此設想此協作頁從小任務開始試驗,如100頁以下的單本書。
中文文庫二十周年快過去了,因此這也算一個周年提案。[[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29日 (六) 11:41 (UTC)
: 其實寫字間就是協作頁面;本站社群規模真的不大,若確有必要,是可以增設專題,但不宜過細,分散討論量能。另亦可結合上方拆分寫字間的提案,先考慮將一般消息與內容討論分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4日 (四) 11:00 (UTC)
::同意閣下所言另設新頁可能不如集中在寫字間,我也擔心可能設立新頁後不活躍,因此提出了最近的幾個活躍協作作品,希望得到意見。
::即使在寫字間,也可以在討論頂端以模板或文本展示作品資訊,連到可協作編輯的元數據,如
::<div style="border: 1px solid;padding:0.5em; width: 50%;">'''大南寔錄''' (討論 • 異體字 • 避諱 • 模板樣式 • 字詞轉換表 • 進度)</div>
::這些元數據頁面是否可以錄入到作品討論頁的子頁,或索引頁的子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52 (UTC)
::: 其實我是怕多數頁面根本不需要這些東西,最後變成無效連結大量增加。基本上全部聚集於寫字間,比較可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1:07 (UTC)
== [[詩經|毛詩]]的異文情況 ==
{{移动至|Talk:詩經|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20日 (一) 20:15 (UTC)}}
== 跨页的专名号是否需要特殊处理? ==
{{移动至|Template_talk:專|Help talk:換頁|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20日 (一) 20:20 (UTC)}}
== 徵求意見:申請註冊機械人 ==
SuperGrey 正在申請註冊機械人,用於全自動匯入中國裁判文書網文書:[[Wikisource:机器人#User:SuperGrey-bot|Wikisource:机器人 § User:SuperGrey-bot]],邀請您參與討論。副知先前中國裁判文書話題的參與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Chu Tse-tien|Chu Tse-tien]]、[[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沈澄心|沈澄心]]、[[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40 (UTC)
== 法院文書 ==
目前有關分類極為混亂,如[[:分类:行政一审判决书|此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1:21 (UTC)
:而且民國也有行政一審,有待兩岸用戶共同商榷。--[[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8:14 (UTC)
:是否將相關版權模板的自動分類功能先移除好些?以便使用 HotCat 和 Cat-a-lot 等小工具。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1日 (日) 16:44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题是否应该有标准编号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部分是有的,少数例如[[信封 (1978年)]]、[[标点符号用法]]没有。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28 (UTC)
:应该有标准编号,除非原文真的缺少编号。--[[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8:12 (UTC)
::国家标准、部标准、行业标准编号一般在<nowiki>{{header}}</nowiki>模板中有所添加,目前是否有明文规定必须放在标题中?如果必须放,连字符是按照21世纪以来中国标准出版社的实体出版物中统一使用的“—”(U+2014),还是[[Wikisource:标题格式]]中草草书就的“-”(U+002D)?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1月9日 (五) 09:23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文件的版權、定義和範圍? ==
眾所週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文件並不受版權保護;然而本人並不清楚司法文件的定義與範圍為何(什麼算是「司法文件」)。目前,判決書及公布的法案和法規是明確算是「司法文件」的,但是其他的作品則似乎沒有明確定義。
本人希望了解下列文件或作品是否應該被認為是「司法文件」(或是其他符合版權的文件):
*懲教機構(看守所、監獄)的文件(例如出獄證明)
*[[w:人法釋法|人法釋法]](及其所衍生的公務演講)
*庭審的材料(起訴書、證詞/證物)
*控辯雙方於法庭上的任何文字或口頭發言/錄製的影音(無論是官方的庭審錄像、閉路電視或是違法錄製的)(通常不被公開,此處討論是洩漏的作品)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發表任何的「意見」或「指導意見」
*逮捕令、傳票、調解書、扣押/充公物品的文件
*一般情況下符合收錄標準,但是沒有公開(而被私人洩漏)的法庭文件
*由治安機關(民警/警察)所發布的文件
*上述但是由軍事法庭完成的文件或作品
*調查性質的文件(屍檢報告/事故調查,大部分不公開)
*由地方人大、街道、居民委員會所發布的公務文件或通知
關於上述款項的物品是否應該被收錄,懇請各位提供意見和討論,祝編安。 [[User:FK8438|FK8438]]([[User talk:FK8438|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5:38 (UTC)
:首先提请阁下注意,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法案、法规属于立法性质的文件。以下仅针对阁下所举部分例子陈述我'''<u>个人的意见,不保证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应被视为给出法律意见</u>''',且如属于立法、行政性质,也不再特别指明了。“受保护”结论仅针对是否符合立法、行政、司法性质而谈,对于其他可能不受保护的理由,不在此特别考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阁下很多举例范围都太大了,需要个案考察或细化概念。'''''
:# 惩教机构(看守所、监狱)的文件(例如出狱证明):就“例如”而言,不受保护;
:# 不知道阁下所指“人法释法”是什么,如果是指“人大释法”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则不受保护。相关“公务演讲”需个案讨论;
:# 庭审材料:检察院的起诉'''''书'''''(刑事)不受保护。起诉'''''状'''''(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状是原告方自己撰写的,受保护。证词/证物,是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出具的,受保护。
:# 法庭发言及录音录像,受保护。但其中法院的当庭口头决定、裁定、宣判时的判决,不受保护(部分国家对法庭发言规定了合理使用规定,但中国无);
:#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发表任何的“意见”或“指导意见”,通常不受保护;
:# 逮捕令、传票、调解书,不受保护。扣押/充公物品的文件,如指决定扣押文件的决定书,不受保护,如指被扣押的文件,受保护。
:# 没有公开的法庭文件:“法庭文件”范围过大,无法一概而论;
:# 由治安机关(民警/警察)所发布的文件:需要考察是否依职权作出;
:# 军事法庭之军事性质不影响司法性质;
:# 调查性质的文件:需要考察作出的主体(谁作出的文件?)和是否依职权及该职权性质;
:# 由地方人大、街道、居民委员会所发布的公务文件或通知:地方人大可能不受保护,街道和居委会无法一概而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6:57 (UTC)
== 如何处理表示分节的“空一行”? ==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sign=[[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0日 (五) 13:54 (UTC)}}
== [[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 ==
{{移動至|Talk:義勇軍進行曲|sign=[[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0日 (五) 13:52 (UTC)}}
== 請求搬運模板 ==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Template:PD-South_Korea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Template:PD-North_Korea
這個模板我們能不能搬運到中文維基文庫?我有一些在韓國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想要搬運進來。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5日 (一) 18:55 (UTC)
:本站收录的作品都需要在美国进入公有领域,请直接添加[[帮助:版权标记]]中的标签,若作品只在韩国进入公有领域而未在美国进入公有领域,请不要收录。谢谢。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1月6日 (二) 13:49 (UTC)
::这不尽然,请留意[[Template:Not-PD-US-old]]等和[[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的相关消极容忍规定。详见[[m:United_States_non-acceptance_of_the_rule_of_the_shorter_term/zh#来自维基媒体基金会的陈述]],本地现应处于不活跃执法状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7日 (三) 08:06 (UTC)
:::感谢提醒,我注意到了[[Template:Not-PD-US-old]],能否将该类模板的诸如“在两岸四地、马来西亚以及新加坡”的字眼更改为适用于所有相同版权保护年限的表达。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1月7日 (三) 11:47 (UTC)
::::我想这些叙述当时应该是基于本地用户以一般意义上的使用中文者居多而这些人而又多来自于(或可能受法律影响于)相关地区,所以做了这样的叙述(这仅是我个人的看法,不过与[[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注意事项第一条的思路在我看来可能是类似的)。至于此处私以为改不改都可,韩国2013年前+50,现在是+70,在当地过期了的话那么在前述这些司法区域也是过期的(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很大规模的例外情况,似可不改(这讲法可能有点笼统,若有不明确处则责任当在我)——因此前面Blahhmosh君提议引入模板其实是OK的,就如您所引用的[[Help:版权标记]]里头也有部分国别的版权标记一样,都是配合使用。(不过我不太懂模板引入这种技术活,就不班门弄斧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7日 (三) 14:21 (UTC)
:::::感谢指出,我已根据[[c:Template:PD-South Korea]]和[[c:Template:PD-North Korea]]及其他相关信息,引入模板[[Template:PD-KR]]和[[Template:PD-DPRK]]。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1月7日 (三) 15:13 (UTC)
:::::也可以將美國版權狀態合并到{{tl|Template:PD-KR}},就像共享資源上源模板做法。判斷美國版權是否過期需要知道來源地,邏輯也有些複雜。不如按國家各設模板,也符合字面意思。本地最多需要日、韓、越等幾個就夠了,因其他情形僅一種:原文非中文,來源地已過期但美國未過期,同時中文譯文已過期,這實在罕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6年1月8日 (四) 11:00 (UTC)
== 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 ==
药典普遍是一个国家界定药品的法律依据,所以各国药典都是公有领域的文件,这样理解对吗? [[User:Jimmy0611|Jimmy0611]]([[User talk: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7日 (三) 12:43 (UTC)
:我建议还是就各司法区域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践去分析,这样会比较准确。中国大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称{{tq|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或{{tq|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1984年等版)和各次药典颁布时相关部门颁发的指令性文件,大体上是如此的(说“大体”是因为药品管理法始发于1984年,在此以前的几版药典需要确认相关指令文件或条例——但从一些侧面表述看,应该问题不大,此处不展开,反正还没人录2333)。但另一方面,美国药典则并不自动在公有领域,见[https://www.uspnf.com/notices/retired-compendial-notices/six-month-implementation-guideline]。仅举两例,不展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7日 (三) 14:14 (UTC)
== 合集問題 ==
{{移动至|Talk:勿山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8:34 (UTC)}}
== 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 ==
{{移动至|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5月19日 (二) 06:16 (UTC)}}
== Not-PD-US-old問題 ==
{{移动至|Template talk:Not-PD-US-old|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8:36 (UTC)}}
== 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 ==
{{移动至|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12:40 (UTC)}}
== 這是什麼字 ==
===一===
{{cdz|Talk:勿山遺稿/跋}}
原文:「止此吾甚憾焉今將付剞劂西岡柳公遠重{{?}}之子」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5/55/CNTS-00047993526_%E5%8B%BF%E5%B1%B1%E9%81%BA%E7%A8%BF.pdf 85頁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12日 (一) 03:50 (UTC)
:這個字是不是「序」?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12日 (一) 04:11 (UTC)
::我看也是「序」字——「止此吾甚憾焉?今將付剞劂,西岡{{專|柳公遠重}}序之。子其...」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02:54 (UTC)
:::看來對的上了,這個文獻的序也是柳遠重冩的。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03:55 (UTC)
===二===
{{cdz|Talk:七峯咸先生遺稿/卷之一}}
原文:「則三網八目{{?}}然扵心目明體適用之方皆知所止」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catePath=%EC%A3%BC%EC%A0%9C%EB%B6%84%EB%A5%98&dataId=LIB_114348] page 12
[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5408_00] page 1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16日 (五) 02:50 (UTC)
:@[[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27日 (二) 22:27 (UTC)
::竊以爲是“尞”的異體字“㶫”或“𤈹”,通“瞭”,作“瞭然”解。此處寫作“上木下灬”(也可能是“上大下火”)懷疑有誤。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07:09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16:21 (UTC)
=== 三 ===
{{cdz|Talk:玄谷集 (趙緯韓)/卷四}}
原文:「推。▒墨功名壯。弓刀事業恢。旌旗翻朔雪。鼓」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9/CNTS-00131928031_%E7%8E%84%E8%B0%B7%E9%9B%86._%E5%8D%B71-5.pdf]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88A_0050_010_001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2月16日 (一) 00:51 (UTC)
:@[[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2月16日 (一) 00:52 (UTC)
::“楮墨功名壯”——“楮墨”,表示“紙與墨”,如魯迅先生的《[[漢文學史綱要/第十篇|漢文學史綱要]]》提到太史公:“恨為弄臣,寄心楮墨”;猶如明代董越的《[[朝鮮賦]]》:“有楮墨以供唱酬”。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2月18日 (三) 13:16 (UTC)
:::另:卷十一“而不圖爲宿嫌之中傷。拈▒僞書中不近之說。枉加臣子無窮之惡。”——這裏看起來像“拈出”。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2月18日 (三) 13:48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2月18日 (三) 14:31 (UTC)
=== 四 ===
{{cdz|Talk:泰齋先生文集/卷之二}}
{{參|我病久不出。或時能騎馬。騎馬將何歸。東隣有酒舎。|原文無此字,遽奎章閣版本(初刊本)填補。}}
{{參|茅齋淨如掃。宴坐聊自樂。盡日人不來。知余愛寂寞。|原文無此字,遽奎章閣版本(初刊本)填補。}}
{{參|結髮慕丘軻。㓛名視么麼。即令成謬悠。無計乃吾何。|原文無此字,遽奎章閣版本(初刊本)填補。}}
{{參|茅屋依山址。彂門向水涯。愁多唯飲酒。年老懶看詩。|原文無此字,遽奎章閣版本(初刊本)填補。}}
原文:[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2/22/KYUDB-GK07262-00_%E6%B3%B0%E9%BD%8B%E5%85%88%E7%94%9F%E9%9B%86.pdf] pg 6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6:39 (UTC)
:没看懂...我打开对应的文件页码,有这首诗,所以阁下想问的具体是什么?--[[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8:31 (UTC)
::我的意思是,我雖然看得懂這首詩,我就是深怕我打錯了字,想讓你們幫我看看我有沒有打錯字。@[[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9:18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校了一下:
:::我病夂不出。或時能{{!|𮪍|⿰馬竒,同「騎」}}馬。{{!|𮪍|⿰馬竒,同「騎」}}馬將何{{!|𡚖|⿰⿱𠂤大帚,同「歸」}}。東隣有酒舎。
:::茅齋淨如掃。宴坐聊自樂。盡日人不來。知余愛寂寞。
:::結{{!|𩬊|⿱髟火,同「髮」}}慕丘軻。㓛名視么麼。即令成謬悠。無計乃吾何。
:::茅屋依山址。彂門向水涯。愁多唯飲酒。年老懶看詩。
:::只有“彂”我不能确定,可能是。一点浅见,供参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3日 (五) 05:5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3日 (五) 13:21 (UTC)
::::“柴門向水涯”——没有“彂門”这种说法吧。前句“茅屋”正对“柴门”。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4月6日 (一) 14:08 (UTC)
:::::完全赞成,之前我看不出来所以没有作改动,这确实是“柴”,经您提醒后我在[https://zi.tools/zi/%E6%9F%B4]也看到类似的写法(“此”字中的“匕”拉长,做出类似半包围结构)。副知@[[User:Blahhmosh|Blahhmosh]]阁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6日 (一) 18:20 (UTC)
=== 五 ===
{{cdz|Talk:伊溪先生續集/䟦}}
原文:「 編。擬續刊未果。▦公沒幾年乙」 (右邊第四行)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3&cate1=Z&cate2=&dataGubun=%EA%B6%8C%EC%B0%A8&dataId=ITKC_MO_0883A_0150] pg 303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a/CNTS-00047971399_5_%E4%BC%8A%E6%BA%AA%E9%9B%86.pdf] pg 10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5日 (日) 18:28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Liouxiao|Liouxiao]] 這個字是不是「後」?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6日 (一) 13:06 (UTC)
::应该是。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4月6日 (一) 14:02 (UTC)
::草书我不是很拿得准,抱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6日 (一) 18:24 (UTC)
=== 六 ===
原文:「宜服和劑方川芎茶調散消風散菅□□□良方芎芷香蘇散」
原圖:[http://db.sejongkorea.org/front/viewer.do?imgFile=P23_GG_e01_v002_001a.jpg] pg 1/250
[http://db.sejongkorea.org/front/searchLink.do?searchType=ALL&searchWord=%E5%AE%9C%E6%9C%8D%E5%92%8C%E5%8A%91%E6%96%B9%E5%B7%9D%E8%8A%8E%E8%8C%B6%E8%AA%BF%E6%95%A3%E6%B6%88%E9%A2%A8¤tPage=1&recordsPerPage=10&searchBookName=&searchBookType=&searchContType=&searchAuthor=&searchIdx=1]
根據相對應的韓語翻譯,這個斷句應該是:
「宜服:和劑方、川芎茶調散、消風散、菅□□□良方、芎芷香蘇散。」
但是我不懂中醫,我不懂最後這三個空格到底是什麼。但是韓語翻譯有線索:那就是最後那兩個「□」的發音應該是「대젼」。但是「대젼」對應什麼我有幾個看法。根據中世紀韓語的發音,「젼」可以是「全」、「前」、「箋」、「鐫」。「대」可以是「大」。我認為這個最後兩個字大概是「大全」,但是第一個□是什麼我就不知道了。
各位了解中醫的人,這些字是什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5:45 (UTC)
:算了,我知道了。應該是《管見大全良方》。《醫方類聚》有參考過這本書,並且《管見大全良方》存在著呢。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26日 (日) 04:53 (UTC)
=== 七===
原文:「 寺僉正。兼春秋館記注官。歷▦高城,寧越二郡。妣淑人鳳城琴氏。學士琴儀之後。 」
原圖:[https://book.ugyo.net/viewer/view?itemId=ACKS_MT#node?depth=5&dataId=ACKS_MT_12000087_0010_0040_0010_000050&imgId=ACKS_MI_12000087_0010_001] pg 100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c/CNTS-00047974427_1_%E6%99%A6%E8%B0%B7%E5%85%88%E7%94%9F%E6%96%87%E9%9B%86._1-2-_%E6%AC%8A%E6%98%A5%E8%98%AD%28%E6%9C%9D%E9%AE%AE%29_%E8%91%97.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9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5月7日 (四) 15:01 (UTC)
:其實這裡也有原文:
:[https://jsg.aks.ac.kr/dir/view?catePath=%EC%A3%BC%EC%A0%9C%EB%B6%84%EB%A5%98&dataId=LIB_176182]
:只不過暫時他不讓我連結。如果有改變的話請告訴我。謝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5月7日 (四) 15:05 (UTC)
:从残缺的字形看,最有可能是“典”字——掌治、掌管,主持政务。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5月7日 (四) 16:06 (UTC)
=== 八 ===
原文:「桃花{{*|복셔ᇰ홧 곳}}不拘多少平旦承露□取以釅醋{{*|됴ᄒᆞᆫ 초}}硏絞去滓取汁塗傅瘡上有蟲卽出無花但桃葉亦得以臘月猪脂{{*|섯ᄃᆞ래 자ᄇᆞᆫ 도ᄐᆡ 기름}}和塗亦佳」
[http://db.sejongkorea.org/front/viewer.do?imgNo=79032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6月19日 (五) 19:32 (UTC)
:根據中世朝鮮語對應的翻譯文:
:「採集桃花(無論多少均可)並收集其上的晨露,'''與優質食醋混合''',濾去渣滓取汁,塗抹於患處,即可迅速拔除毒素。若無桃花,亦可用桃葉代替;將其與臘月宰殺的豬之豬油混合後塗敷,同樣療效顯著。」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6月19日 (五) 19:35 (UTC)
:我猜這是不是「採」?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6月19日 (五) 19:36 (UTC)
::是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6月20日 (六) 04:12 (UTC)
=== 九 ===
原文:「便毒初發以生薑一大塊米醋{{*|ᄡᆞᆯ초}}一合薑蘸醋磨取千步峯泥{{*|사ᄅᆞᆷ ᄃᆞᆫ녀 시넷 ᄒᆞᆰ이 모다 도ᄃᆞ록 ᄒᆞᆫ ᄯᅡᆺ ᄒᆞᆰ}}敷□作處卽效」
原圖:[http://db.sejongkorea.org/front/viewer.do?imgNo=79036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6月20日 (六) 17:32 (UTC)
:中世朝鮮語翻譯文:「若突然出現淋巴結腫大(即「橫痃」),可欲一大塊生薑,浸泡於一「合」(約180毫升)米醋中並將其搗碎。隨後,混入少許取自鞋底泥土堆積而成的小土丘處的泥土,將此混合物敷於腫脹部位,症狀便會立即好轉。」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6月20日 (六) 17:33 (UTC)
::大約是“臖”,字義是對得上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21日 (日) 06:52 (UTC)
:::是的,见《[[普濟方_(四庫全書本)/卷290#治便毒初發|普濟方]]》。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6月21日 (日) 14:07 (UTC)
== 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3"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3|-{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6-2027/Product & Technology OKRs|元維基]]和[[diffblog:2025/12/10/shaping-wikimedia-foundations-2026-2027-annual-goals-key-questions-for-the-wikimedia-movement/|Diff]]平台發布了有關明年度(2026年7月—2027年6月)年度計畫的若干指導性問題。這些問題聚焦於全球趨勢、更快更健康的實驗模式、強化新手支援、提升編輯者與高階權限者的能力、促進跨專案協作,以及擴展與留存讀者群。歡迎在[[m: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6-2027|討論頁]]提供意見與想法。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作為社群技術團隊目前在「[[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W372|多重監視清單]]」專案的工作之一,團隊將更新[[Special:EditWatchlist|EditWatchlist]]特殊頁面的介面,向多重監視清單的實現邁出第一步。此外,為回應社群願望「[[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W186|改進分頁/頁面導航]]」,[[Special:Search|Search]]特殊頁面的分頁顯示機制也將更新。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1596]
* [[m:Special:GlobalWatchlist|全域監視清單]]是MediaWiki[[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lobalWatchlist|擴充功能]],可查看不同維基的監視清單。現已更新,使其外觀更接近常規[[Special:Watchlist|監視清單]],例如檢視IP位址中臨時帳號的介面已最佳化(包含用戶連結重定向到貢獻頁面),將頁面標題加粗,及以新分頁開啟編輯摘要和標籤中的連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8361][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98919][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73526][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86309]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8|{{formatnum:28}}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先前全域封鎖介面中沒有停用發送電子郵件的選項,現已修復此問題,將於1月13日當週啟用。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1293]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mw:Special:MyLanguage/VisualEditor/Citation tool|VisualEditor引用工具]]和[[mw:Special:MyLanguage/Help:Reference Previews|參考文獻預覽]]現已支援「地圖」方式的文獻類型。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1083]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0|MediaWiki]]/[[mw:MediaWiki 1.46/wmf.11|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3|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3"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1月12日 (一) 19:33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9907192 -->
== Thank You for Last Year – Join Wiki Loves Ramadan 2026 ==
Dear Wikimedia communities,
We hope you are doing well, and we wish you a happy New Year.
''Last year, we captured light. This year, we’ll capture legacy.''
In 2025, communities around the world shared the glow of Ramadan nights and the warmth of collective iftars. In 2026, ''Wiki Loves Ramadan'' is expanding, bringing more stories, more cultures, and deeper global connections across Wikimedia projects.
We invite you to explore the ''Wiki Loves Ramadan 2026'' [[m:Special:MyLanguage/Wiki Loves Ramadan 2026|Meta page]] to learn how you can participate and [[m:Special:MyLanguage/Wiki Loves Ramadan 2026/Participating communities|sign up]] your community.
📷 ''Photo campaign on '' [[c:Special:MyLanguage/Commons:Wiki Loves Ramadan 2026|Wikimedia Commons]]
If you have questions about the project, please refer to the FAQs:
* [[m:Special:MyLanguage/Wiki Loves Ramadan/FAQ/|Meta-Wiki]]
* [[c:Special:MyLanguage/Commons:Wiki Loves Ramadan/FAQ|Wikimedia Commons]]
''Early registration for updates is now open via the '''[[m:Special:RegisterForEvent/2710|Event page]]'''''
''Stay connected and receive updates:''
* [https://t.me/WikiLovesRamadan Telegram channel]
* [https://lists.wikimedia.org/postorius/lists/wikilovesramadan.lists.wikimedia.org/ Mailing list]
We look forward to collaborating with you and your community.
'''The Wiki Loves Ramadan 2026 Organizing Team''' 2026年1月16日 (五) 19:45 (UTC)
<!-- 信息由 User:ZI Jony@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Non-Technical_Village_Pumps_distribution_list&oldid=29879549 -->
== 作者頁的樣式規範 ==
提議文庫作者頁標題模板展示本作者的分類,如[[:分類:李白]]。因作者分類由{{tl|Header}}模板自動添加,讀者可即時獲取最新作品列表,而不是等到編者更新。這也可解決手機版視圖不展示分類的問題。
作者頁的樣式和細節,現在并不一致。提議討論規範樣式。幾點可能爭議不大的:
* 作者介紹文字置於標題模板的{{para|notes}}内,而不是正文。
* 介紹文字適用維基百科的版權要求,不應侵權。從維基百科複製的文字應指明來源。
* 所有作品應該以列表展示,一個作品一行;分組用章節或下級列表。
* 列出作品如果在文庫收錄了不同版本,應該至少列出版本頁,而不是只列出某個版本,也可在版本頁下面的二級列表列出所有版本。這點也適用導覽頁。
幾點本地樣式出入較多的:
* 作品名加不加書名號或引號?文庫多數作者頁不加書名號,但有沒有需要加的情況?
* 作品名後面的介紹文字(如有)使用何種標點和樣式?英文文庫的樣式一般不符合中文習慣,比如
** [[就大總統職宣告]](1921年5月5日)——是否需要空格,逗號?中文還是英文括號?
** [[志摩的詩]](1925),新月書店 ——出版商等更多資訊放在首個括號內,還是外面?
** [[雜感 (魯迅)]],還是隱去消歧義後綴:[[雜感 (魯迅)|雜感]]?
* 如果作者的作品收在非本人文集中,不獨立成子頁,應該怎樣標注?如[[全唐詩]]、[[全唐文]]作者。
* 合著作品,是否應列出其他作者?如[[Author:吴廷燮|吴廷燮]]為[[清史稿]]作者之一。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6年1月19日 (一) 10:03 (UTC)
== 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4"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4|-{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行動版[[Special:Diff|Special:Diff]]頁面中的Tray已重新設計。Tray現預設為折疊狀態,並新增可復原當前檢視編輯的按鈕,讓行動版編輯者與審閱者能更容易執行操作,同時保持介面簡潔。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2297]
* [[m:Special:GlobalWatchlist|全域監視清單]]讓使用者能夠在一個頁面檢視多個維基站點的監視清單。此[[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lobalWatchlist|擴充功能]]目前正持續改進,現在能自動判斷文字書寫方向(而非依賴硬編碼語言列表),並顯示更詳細的日誌操作描述。本週稍晚,將為頁面建立操作附上固定連結,並為每個項目元素加上專屬CSS類別。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2505][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87929][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62768][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4135]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先前在Vector 2022中,錨點連結的目標遭固定式頁首遮擋,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6114]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如[[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44|2025年10月的棄用公告]]所述,MediaWiki介面團隊將於1月26日當週起,逐步廢棄MediaWiki REST API中所有帶有結尾斜線的轉換端點。預計所有維基站點將於1月30日或之前完成變更部署。目前仍呼叫這些端點的API使用者,請盡快轉用不帶結尾斜線的版本。兩種端點變體皆可透過[https://test.wikipedia.org/wiki/Special:RestSandbox REST沙盒]進行查找、比對與測試。如有疑問或遇到問題,請至Phabricator的[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project/view/6931/ #MW-Interfaces-Team面板]提交工單。
* [[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REST API|Wikimedia REST API]]的互動式參考文件已移動。先前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RESTBase|RESTBase]]託管的API文件請求(如<code dir=ltr>https://en.wikipedia.org/api/rest_v1/</code>)現已重新導向至[[w:en:Special:RestSandbox|REST沙盒]]。
* [[mw:Special:MyLanguage/Wikidata Platform|維基媒體基金會維基數據平台團隊]](WDP)發布了[[d:Special:MyLanguage/Wikidata:Wikidata Platform team/Newsletter|2026年1月電子報]]。本期內容包括:舊版完整圖譜端點(full-graph endpoint)的退役;使用者代理(User-Agent)方針的修訂;關於Blazegraph遷移的每月諮詢時段;因應舊版端點關閉所引發迴歸問題的改善措施。歡迎[[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WDP team updates|訂閱WDP電子報]]!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2|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w:Wikimedia Hackathon Northwestern Europe 2026|2026年西北歐維基媒體黑客松]]將於2026年3月13日至14日在荷蘭阿納姆舉行。報名自12月中旬開始,將於近期截止或額滿為止。這是一場為期兩天、以技術為導向的黑客松,將吸引當地維基人一同參與。期待與您相會!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4|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4"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1月19日 (一) 20:29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9943403 -->
==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這一則訊息是為了通知您對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已經開始了。您可以在2026年2月9日前提供更改的建議。這是年度審查的幾個行動中的第一步。[[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Annual review/2026|閱讀更多資訊並在元維基的頁面上找到某個通用行為準則並加入討論]]。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是一個以確保通用行為準則被公平且一致地實施的全域-{zh-cn:组;zh-tw:群組;}-。此次年度審查是由U4C計畫和實施的。對於更多有關U4C及其職責的資訊,[[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harter|您可以回顧一下U4C的章節]]。
請在任何合適的地方和您的社群中的其他成員分享這則訊息。
-- 和U4C一起合作,[[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讨论]])<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2026年1月19日 (一) 21:02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9905753 -->
== 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1.2rem 1rem; background: #f8f5ff; border: 1px solid #b29bd7;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div style="font-size:x-large; padding-bottom:5px;">'''社群疑難雜症找協會!'''</div>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6年1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訂於台灣時間'''1/25 (日)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如果你覺得協會存在感超低,有事都找不到人,把握這次的對話機會!這是一個定期舉辦的服務時段,由協會秘書長親自主持,有問題馬上解決。協會會分享目前進行中的專案與計劃,也邀請社群朋友分享想法、反映需求,彼此開講、一起討論。<br>
本月討論主題將討論2026國際資訊最新動態,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1月25日 (日) 00:28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2026年第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5"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5|-{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Wikimedia Foundation invites comments on [[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Year1 Reflections and Proposed Way Forward 2026 Update|proposed future]] of the [[: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 until 28 February.</span>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All users with registered accounts can now use passkeys for [[m:Special:MyLanguage/Help:Two-factor authentication|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2FA). Passkeys are a simple way to log in without using a second device. They verify the user's identity using a fingerprint, face scan, or a PIN code. To set up a passkey, first set up a regular 2FA method. Currently, to log in with a passkey, users must also use a password. Later this quarter, passwordless login will allow users to log in with a single click and a passkey. Users with advanced rights will also be required to have 2FA enabled. This is part of the [[mw: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Safety and Integrity/Account Security|Account Security]] project.</span>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Unregistered contributors on blocked IPs or blocked IP ranges can now interact on-wiki to appeal a block by creating a temporary account to appeal a block on the user talk page, unless the "prevent this user from editing their own talk page" is enabled. This solves the problem of logged-out users unable to use the default unblock process via user talk page.</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8673]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0|{{formatnum:20}}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雙重驗證(2FA)管理頁面上的雙重驗證方法說明已更新。現在說明文字更清晰易懂,使用者能更容易理解並運用相關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32385]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A new AbuseFilter variable, <code>account_type</code>, has been added to provide a reliable way to determine the account type being created in the <code>createaccount</code> and <code>autocreateaccount</code> actions. As part of this change, the variable <code>accountname</code> has been renamed to <code>account_name</code>, and <code>accountname</code> is now deprecated. Edit filter managers should update any filters that use hardcoded account type checks or the deprecated variable.</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4049]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Image thumbnails that are requested in non-standard sizes, and using non-standard methods such as direct requests to <code dir=ltr><nowiki>upload.wikimedia.org/…</nowiki></code> will stop working in the near future. This change is to prevent ongoing external abuse by web-scrapers and bots. Some users with custom CSS/JS, Interface Admins who can fix gadgets and local skins, and Tool-authors, will need to update their code to use standard thumbnail sizes. [[phab:T414805|Details, search-links, and examples of how to fix them, are available in the task]].</span>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3|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5|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5"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1月26日 (一) 21:17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9969530 -->
== 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 ==
页码显示功能已从英文维基文库重新-{zh-hans:导入;zh-hant:滙入}-,更新了其功能。通过该小工具,从索引页面嵌入正文的作品页,现在还将获得楷体及竖排显示功能,-{zh-hans:用户;zh-hant:使用者}-可在左侧的显示选项中自行设置页面布局、页码显示方式、字体。请确保使用支持竖排显示的浏览器,在[[四明人鑑]]、[[真誥]]、[[植物名實圖考 (道光刻本)]]等任意嵌入索引页面的作品查看设置效果。建议更多作品采用从索引页面嵌入的方式录入,以自动获得该新功能。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月27日 (二) 10:02 (UTC)
:这个功能真棒!希望所有古文页面都能启用此功能。--[[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04:04 (UTC)
:常用排版模板現在是否可以使用{{para|class|"ws-vertical"}}跟進支持直排?本人新制了{{tl|直排標題}}模板,可允許橫排下居中,單行直排下顯示預設幾種縮排或挪抬,可保留古籍原有樣式。見[[Special:Permalink/2646047|沙盒]]。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6年2月1日 (日) 12:56 (UTC)
::ws-vertical只在嵌入索引页面的页面中存在,一般作品和页面因为没有加载页码排版小工具,所以没有这个CSS类,不支持此功能。另外,把现有许多排版模板升级到横排、竖排通用CSS逻辑属性(*-inline-start之类的)时,也同时需要加-webkit、-moz等前缀版本,否则一些2020年之前的浏览器不支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日 (日) 16:16 (UTC)
:即將從[[四部叢刊]]頁面中[[Special:Diff/2646559|刪除直排模板]],改用此功能。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3日 (二) 13:11 (UTC)
::也可暫時取消{{tl|Vtext2Start}}的直排樣式留作以後再改,免得逐作品頁修改(看上去此模板的非四部叢刊頁用途不多,不過還請檢查)。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6年2月7日 (六) 08:10 (UTC)
:::{{tl|Vtext2Start}}使用超過40萬次,不可以直接刪除該模板功能。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03:22 (UTC)
::::直排模板已全部刪除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27日 (五) 15:29 (UTC)
:也提議增加動態樣式下小功能:選擇雙行注文([[Template:*]]等)是否合并單行顯示,直排與橫排均適用。需要改動[[Template:*]]的樣式。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6年2月7日 (六) 08:18 (UTC)
:這個功能做的還行,不知是哪位用戶的開發成果。未來如能添加諸如調整字號、增加字體等文字相關樣式功能,使其進一步完善那就更佳。[[User:字幕首發|字幕首發]]([[User talk:字幕首發|留言]]) 2026年2月16日 (一) 08:58 (UTC)
:調整字號在{{int:vector-appearance-label}}-{{int:vector-feature-custom-font-size-name}}裡。字體目前只有楷體。[[:en:Help:Layout#Available layouts|英語維基文庫的四種佈局]]已经导入中文維基文庫,不过看起来并不适合中文圖書,需要更換更適合中文圖書的佈局。請問各位希望中文維基文庫具有哪些佈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9日 (四) 05:41 (UTC)
::我非新人,今次歸來乃因丙午歲至,予世界氣象不久將為之鉅變,故值此新春之際閒暇之餘摘錄文稿,以備引用。
::至於佈局調整,僅就古文頁面而言,對正文部分尚無異議。但對抬頭標題,建議重設,初步設想可按經史子集四類分別設計四種不同樣式,以示直觀區別。
::另Andayunxiao設計之新首頁於本年內能儘快導入。[[User:字幕首發|字幕首發]]([[User talk:字幕首發|留言]]) 2026年2月21日 (六) 16:54 (UTC)
:在Vector-2022皮肤中,感觉那些选项更适合插入到皮肤自带的「外观」侧边栏。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2月27日 (五) 16:17 (UTC)
::MediaWiki目前只能支持小工具把选项加入到所有皮肤都有的Sidebar里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27日 (五) 16:28 (UTC)
:::可以用<code>mw.config.get('skin')</code>控制?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2月27日 (五) 17:23 (UTC)
:::: 可以參考[https://github.com/QZGao/Reaction/blob/126bbdd127119068ca2c52b1fe8ac1375ad9617f/src/dom/cdxPortlet.ts#L30-L36 此處寫法]。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09:37 (UTC)
: 還不錯呀!——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2月28日 (六) 01:54 (UTC)
== 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6"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6|-{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int:pageinfo-toolboxlink}}」功能([{{fullurl:{{FULLPAGENAME}}|action=info}} 範例])現在自動包含目次。若您的維基站點有在本地建立[[MediaWiki:Pageinfo-header]]頁面,現可將它刪除。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63726]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1|{{formatnum:21}}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視覺化編輯器會在連結顯示文字內添加粗體或斜體格式,導致wikitext複雜化,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9669]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1月20日沒有生成XML轉儲。即日起,轉儲將改為每月生成一次。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4389]
* MediaWiki介面團隊已停止支援[https://www.mediawiki.org/wiki/Special:MyLanguage/API:REST%20API MediaWiki REST API]中所有帶有結尾斜線的轉換端點。目前仍呼叫這些端點的API使用者,請盡快轉用不帶結尾斜線的版本。如有疑問或遇到問題,請至Phabricator的[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project/view/6931/ #MW-Interfaces-Team面板]提交工單。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4|MediaWiki]]
'''本週要聞'''
* 提醒所有使用者,維基媒體基金會在[[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6-2027/Product & Technology OKRs|元維基]]和[[diffblog:2025/12/10/shaping-wikimedia-foundations-2026-2027-annual-goals-key-questions-for-the-wikimedia-movement/|Diff]]平台發布了有關明年度(2026年7月—2027年6月)年度計畫的若干指導性問題。這些問題聚焦於全球趨勢、更快更健康的實驗模式、強化新手支援、提升編輯者與高階權限者的能力、促進跨專案協作,以及擴展與留存讀者群。歡迎在[[m: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6-2027|討論頁]]提供意見與想法。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6|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6"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2月2日 (一) 17:43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000986 -->
== 2026年第7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7"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7|-{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File:Maki-gift-15.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監視清單中存有大量頁面的編輯者現可用新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Help:Watchlist labels|監視清單標籤]]」<sup>※</sup>來整理與篩選監視清單,幫助優化工作流程。透過新增自訂標籤(如:自己建立的頁面、需監控破壞行為的頁面、討論頁),使用者能更快速辨識需關注的編輯,降低認知負荷,並更有效率地應對。此功能讓監視清單更容易使用,對活躍編輯者尤為助益。(※=Watchlist labels,勿與編輯標籤「tag」混淆)
* [[Special:Contributions|Special:Contributions]]推出新功能,可顯示很可能由同一人操作的[[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從而減少巡查耗時。當查核臨時帳號的貢獻時,具有臨時帳號IP位址存取權限的使用者,現在能查看其他相關臨時帳號的貢獻。此功能會在資料保留期間內,查詢與特定臨時帳號關聯的所有IP位址,並顯示曾使用這些IP位址的所有臨時帳號的貢獻紀錄。[[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February 2026: Improvements to the patroller tooling|了解更多]]。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674]
* 預覽wikitext編輯時,頂部顯示的提醒框(「這只是預覽……」)背景色已由警告黃底改為中性灰底。此變更有助於區分預覽提示與實際警告訊息(如編輯衝突或重定向目標錯誤),後者現改以獨立的警告框或錯誤框呈現。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4742]
* [[m:Special:GlobalWatchlist|全域監視清單]]讓使用者能夠在一個頁面檢視多個維基站點的監視清單。此[[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lobalWatchlist|擴充功能]]目前正持續改進,現已完整支援多個Wikibase站點,例如同時涵蓋[[d:|維基數據]]與[[testwikidata:|測試版維基數據]]。此外,已修正右至左(RTL)文字顯示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440][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458]
* 因缺乏彈性且難以本地化,wikitext中為ISBN、RFC、PMID編號自動生成連結的「魔術連結」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gic links|已於2021年棄用]]。RFC與PMID魔術連結能以等效外部連結取代(部分維基站點已完成替換),但ISBN魔術連結通常需要模板才能完成替換。現已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gic words#isbn|內建解析器函數]]<wbr/><code dir=ltr><nowiki>{{#isbn}}</nowiki></code>,可取代ISBN魔術連結的基本功能,方便完成替換作業。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45604]
* 已新建兩個維基:
** [[d:Q35401|卡捷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 ([[w:kaj:|<code>w:kaj:</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3283]
** [[d:Q1186896|Nawat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 ([[w:ppl:|<code>w:ppl:</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3273]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3|{{formatnum:23}}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新增了一個全域使用者群組:[[{{int:grouppage-local-bot}}|{{int:group-local-bot}}]]。此群組將由軟體內部使用,允許社群機器人繞過針對惡意[[w:zh:网页抓取|網頁抓取]]工具所施加的速率限制。凡在至少一個維基媒體站點獲准為機器人的帳號,將自動加入此群組。此舉不會改變機器人原有的使用者權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588]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5|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Users and Developers Conference Spring 2026|2026年春季MediaWiki使用者與開發者大會]]將於3月25日至27日在美國鹽湖城舉行。本活動由第三方MediaWiki社群主辦,並面向該社群。您可以提出議程並報名參加。 [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AZBWVI46SDEB65PGR5J6E4TYOQQEZXM7/]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7|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7"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2月9日 (一) 23:30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026671 -->
== 2026年第8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8"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8|-{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Site Reliability Engineering|<abbr title="網站可靠性工程">SRE</abbr>團隊]]將對維基媒體托管的[[m:Special:MyLanguage/Etherpad|Etherpad]]實例進行清理作業。Etherpad是一款網頁式即時協作文件編輯器。所有Pad文件將於2026年4月30日後永久刪除,若屆時仍有進行中的遷移專案,團隊可視個別情況重新評估日期。資料刪除後無法復原,請務必為希望保留的內容建立本地備份。本次清理旨在縮減資料庫規模並降低基礎設施佔用資源。Etherpad將持續支援即時協作功能,但請勿將其視為長期儲存服務。未來可能再次進行清理作業,屆時恕不另行通知。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237]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資訊檢索團隊將[[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Information Retrieval/Phase 1|在Android版維基百科APP展開實驗]],測試能夠同時處理語義查詢與關鍵字查詢的混合搜尋功能。這項改進將使讀者更容易直接在維基百科上找到所需內容。實驗將於2月下旬首先在希臘語維基百科上線,隨後於3月在英語、法語、葡萄牙語推出。更多詳情請參閱[https://diff.wikimedia.org/2026/01/08/semantic-search-making-it-easier-to-find-the-information-readers-want/ Diff文章]。 [https://www.mediawiki.org/wiki/Readers/Information_Retrieval]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Reader Growth team will run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Growth/WE3.10.2 Mobile Table of Contents|an experiment]] for mobile web users, that adds a table of contents and automatically expands all article sections, to learn more about navigation issues they face. The test will be available on Arabic, Chinese, English, French, Indonesian, and Vietnamese Wikipedias.</span>
* 先前,網站公告([[{{ns:8}}:Sitenotice]]和[[{{ns:8}}:Anonnotice]])只會在桌面版顯示。現在,這些公告將顯示在所有平台。行動版網頁使用者將能看見這些公告並獲取相關資訊。管理員應準備測試並修正網站公告在行動裝置上的顯示情況,以避免影響條目閱讀體驗。若需停用此變更,介面管理員可在[[{{ns:8}}:Minerva.css]]中加入樣式規則:<wbr/><code dir="ltr">#siteNotice { display: none; }</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38572][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6644]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19|{{formatnum:19}}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先前在[[Special:RecentChanges|Special:RecentChanges]]中,點擊篩選器的「{{int:rcfilters-activefilters-hide}}」會導致「{{int:rcfilters-show-new-changes|……}}」按鈕消失,但該按鈕理應保持可見狀態。現已修正此問題,按鈕功能恢復正常運作。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6339]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New documentation is now available to help editors debug on-site search features. It supports troubleshooting when pages do not appear in results, when ranking seems unexpected, and when you need to inspect what content is being indexed, helping make search behavior easier to understand and analyze. [[mw:Help:CirrusSearch/Debug|Learn more]].</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1169]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6|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8|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8"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2月16日 (一) 19:17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086330 -->
== 2026年第9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09"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9|-{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Edit check/Reference Check|参考文献检查]]功能已在英语维基百科部署完成,标志着该功能已在所有维基百科语言版本推广完成。该功能会在新用户发布内容前提示他们添加引用,有助于减少因缺乏引用而被撤销的情况,并提高条目的可验证性。在A/B测试中,该功能效果显著:A/B测试显示效果显著:使用该功能的新用户在桌面端添加引用的比例增加约2.2倍,在移动端则增加约17.5倍。 [https://analytics.wikimedia.org/published/reports/editing/reference_check_ab_test_report_final_2025.html]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维基百科已撤销部署[[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InterwikiSorting|跨wiki排序扩展]],该扩展曾提供[[m:Special:MyLanguage/Interwiki sorting order|跨wiki链接排序]]功能。因此,之前在“非紧凑模式(完整列表)”下进行跨维基链接排序的编辑者,他们的链接顺序将发生变化。今后链接将按语言代码的字母顺序显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53764]
* 本週稍晚,使用移动版可视化编辑器按段编辑页面的用户将看到新增的“编辑整页”按钮。点击后可切换到整页编辑,便于在修改内容跨段时一次性编辑整篇条目。当需要修改的内容超出当前段落时,该功能可省去反复打开其他段落的步骤,使用更方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7175][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9112]
*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读者体验团队]]正在邀请编辑者并根据他们在桌面端和移动端的使用情况,评估深色模式是否仍需在各自站点维持“测试版”状态。如果认为该功能已经成熟,编辑者可以更新<wbr/><code dir=ltr>MediaWiki:skin-theme-description</code>和<wbr/><code dir=ltr>MediaWiki:Vector-night-mode-beta-tag</code>中的介面提示,说明深色模式已可正式使用,不再处于测试阶段。
* 改进后的[[mw:Wikimedia_Apps/Team/iOS/Activity_Tab|活动标签页]]现已向维基百科iOS应用程序(7.9.0及以上版本)的所有用户开放。A/B测试显示,启用该功能的用户注册率显著提高;因此我们已向所有用户全面推送该功能,并同时推出若干更新。活动标签页现在会在时间轴中显示用户编辑过的条目,提供编辑影响洞察(例如贡献次数与条目浏览趋势),并支持自定义选项以优化应用内体验。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1|{{formatnum:21}}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先前[[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DiscussionTools|讨论工具(DiscussionTools)]]在移动设备上无法正常使用,功能现已全面恢复。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303]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m:Special:GlobalWatchlist|全域监视列表]]可在同一页面显示来自多个维基站点的监视列表。此[[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lobalWatchlist|扩展]]目前正持續改進,最新增加了[[mw:Extension:GlobalWatchlist#hook|新钩子]]<wbr/><code dir=ltr>ext.globalwatchlist.rebuild</code>,该钩子会在每次重建监视列表后触发。这使您能在该页面运行小工具和用户脚本。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75159]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7|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9|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09"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2月23日 (一) 19:03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119102 -->
== 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 ==
我观察到《[[端午節]]》页面右上角显示除了zh版,还有ja、en两个语言的版本;可是该页源代码最后只标注了<nowiki>[[ja:端午節]]</nowiki>,并无en。那么跨语言链接是否只取决于[https://www.wikidata.org/wiki/Q85367054#sitelinks-wikisource Wikidata],而与文库源代码无关?源代码最后的<nowiki>[[ja:端午節]]</nowiki>是否应当删除?
此外,[https://www.wikidata.org/wiki/Q85367054#sitelinks-wikisource 《端午節》Wikidata 页面]上的en版有个proofread小徽章,而其它版本没有。逐一访问,会发现目前只有en版带PDF逐页对照。然而我们zh版《[[阿Q正传]]》也带PDF逐页对照,[https://www.wikidata.org/wiki/Q613121#sitelinks-wikisource 相应 Wikidata 页面]却并无任何徽章。如果我尝试添加,会提示无权限(详见以下报错)。请问这种徽章会在维基文库某个地方显示吗?中文维基文库是否会定期添加徽章?若会显示但尚不会定期添加,是否有可能建立某种机制,比如每年集中更新一次?
:Could not save due to an error.
:* The save has failed.
:* '''Warning:''' You are trying to add/remove badges to this item. At local Wikipedias adding or removing badges are done by consensus. Saving this edit was blocked and should be done only by administrators or trusted users. If you think you are correct, please [[wikidata:Wikidat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contact an administrator]].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2月24日 (二) 16:25 (UTC)
: {{ping|David, but not Hilbert}}看了一下,維基數據項目三個語言版本都有了,故已去除手動連結。至於徽章,我也很好奇,社群可以討論看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2月24日 (二) 17:18 (UTC)
:關於新增徽章的部份,閣下在Wikidata上必須至少有自動確認使用者權限才能新增,不過我看閣下編輯數離自動確認使用者的門檻不遠了,因此這應該不是太大的問題;至於要將文庫上的徽章狀態同步到Wikidata上,我想在Wikidata上做個機器人來掃描中文維基文庫可能會比較簡單?--[[User:S8321414|S8321414]]([[User talk:S8321414|留言]]) 2026年2月25日 (三) 03:50 (UTC)
::感谢二位!关于新增徽章权限,原来各子站会各自判断[[wikidata:Wikidata:Autoconfirmed_users|自动确认用户]],并不在全域共享,那我知道是怎么回事了。至于同步徽章状态,如果基本没显示,那我觉得并不是优先事项。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2月26日 (四) 09:26 (UTC)
:::现在包括中文在内的各维基文库都没有机器人同步徽章状态,直接手动更新徽章吧(需要在维基数据编辑50次晋升自动确认用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26日 (四) 09:33 (UTC)
::: 隨手更新吧(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12日 (四) 17:34 (UTC)
== 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1.2rem 1rem; background: #f8f5ff; border: 1px solid #b29bd7;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div style="font-size:x-large; padding-bottom:5px;">'''社群疑難雜症找協會!'''</div>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6年2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訂於台灣時間'''2/26 (四) 19: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如果你覺得協會存在感超低,有事都找不到人,把握這次的對話機會!這是一個定期舉辦的服務時段,由協會秘書長親自主持,有問題馬上解決。協會會分享目前進行中的專案與計劃,也邀請社群朋友分享想法、反映需求,彼此開講、一起討論。<br>
本月討論主題將討論2026年未來規劃與展望,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2月25日 (三) 22:25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0"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0|-{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維基百科25週年[[m:Special:MyLanguage/Wikipedia 25/Easter egg experiments|生日模式]]現已在中文、布列塔尼語、印尼語、西西里語、西班牙語、貝塔維語、法語、科隆達羅語、英語、泰語、馬都拉語、捷克語、荷蘭語、越南語、義大利語及盧森堡語維基百科上線!此限時活動為慶祝維基百科成立25週年,特別推出生日吉祥物「拼圖球寶寶」(Baby Globe)。啟用生日模式後,拼圖球寶寶將出現在[[m:Special:MyLanguage/Wikipedia 25/Easter egg experiments/article configuration|約2500篇條目]]中,靜待讀者發現。要在本地維基啟用生日模式,管理員可在社群取得共識後啟用此功能,亦可在[[m:Special:MyLanguage/Wikipedia 25/Easter egg experiments#Community Configuration Demo|社群配置]]功能中進行自訂。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子引用]]功能已在瑞典語、波蘭語維基百科及[[:phab:T418209|其他數個維基站點]]推出,此新功能可在重複使用參考資料時能修改部分細節。您可在上述站點、測試維基或[https://en.wikipedia.beta.wmcloud.org/wiki/Sub-referencing Beta維基]來[[: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test|試用此功能]]。首個試行站點——德語維基百科的實施經驗已彙整成[[: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Learnings|報告]]發布。若您的社群[[:m:Talk: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Pilot wikis|有意參與試行]],請聯繫德國維基媒體協會團隊。
* 本週,[[mw:Special:MyLanguage/Help:Edit check#Paste check|貼上檢查]](Paste check)功能將在所有維基百科站點上線。此功能針對使用視覺化編輯器的新編者,當他們將由他人撰寫的內容貼入條目時,此功能會提示其思考此舉是否可能侵犯著作權。凡觸發此功能的編輯內容,系統皆會標上[[mw:Special:MyLanguage/Edit check/Tags|標籤]]供其他編者審核。本地管理員可透過[[{{#special:EditChecks}}]]頁面設定此功能的各項參數。橫跨22個維基站點的[[mw:Special:MyLanguage/Edit check/Paste Check#A/B Experiment|研究]]顯示,相較於對照組,貼上檢查功能使編輯回退率減少了18%。誠摯邀請翻譯者[https://translatewiki.net/w/i.php?title=Special%3ATranslate&group=ext-visualeditor-ve-mw-editcheck&filter=&optional=1&action=translate 協助本地化]此功能及相關功能。
*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閱讀體驗團隊]]將為所有行動版使用者統一右上角的使用者選單,使其更貼近桌面版的使用體驗。目前此選單僅對啟用行動版進階模式(AMC)的使用者顯示。本次變更後,未啟用AMC的使用者將有若干按鈕從左側選單移至右上角。此變更旨在改善UI,預計於3月9日推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3912]
* 自3月2日當週起,當帳號新增、移除或變更電子郵件地址時,系統發送的通知郵件將由原先的純文字格式,更改為更美觀清晰的HTML格式電子郵件。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0807]
* 目前,每位使用者的通知匣最多可儲存2000筆紀錄,可追溯至2013年該功能推出之初。這將調整為僅儲存近五年內的通知記錄,但數量上限提升至1萬筆。此變更有助於基礎設施的長期穩定運行,並避免近期通知過早消失。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3948]
* [[m:Special:GlobalWatchlist|全域監視清單]]可在同一頁面顯示來自多個維基站點的監視清單。此[[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lobalWatchlist|擴充功能]]目前正持續改進,最新改進了維基數據項目標籤的使用體驗。現在,全域監視清單為維基數據等站點啟用了[[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Language#Fallback languages|語言備援系統]],若維基數據項目缺少使用者檢視語言的標籤,將以備援語言或使用者偏好的維基數據語言顯示這些標籤(若提供<wbr/><code dir=ltr>uselang=</code> URL參數則以該語言為檢視語言)。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3686][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6111]
* 維基百科Android團隊已在希臘語維基百科啟動[[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Information Retrieval/Phase 1|混合搜尋]]功能的Beta測試。混合搜尋功能可同時處理語義查詢與關鍵字查詢,讓讀者能更容易直接在維基百科上找到所需內容。
* 出於安全考量,位於特定使用者群組的使用者將[[m:Special:MyLanguage/Mandatory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for users with some extended rights|必須啟用雙重認証]](2FA)。當前,只有在使用相關權限時才會檢查並要求啟用2FA,而單純位於相關使用者群組內則不需要。考量到即便如此依然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基金會[[phab:T418580|自三月起將逐步改變現狀]]。處於這些使用者群組的使用者只要還擁有相關使用者群組身分便不能從自己的帳號中移除全部的2FA方式,同時有權者亦無法將沒有啟用2FA的使用者加入到這些群組中。只要帳號中至少還留有一個2FA方式,這些使用者依然可以自由添加和移除額外的2FA方式。目前決定以下使用者群組將受到新規則的限制:CentralNotice administrators、使用者查核員、介面管理員、監督員、Wikidata staff、Wikifunctions staff、WMF Office IT和WMF Trust & Safety。其他使用者不受影響。關於新規定生效的時程詳見連結的工單。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8580]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先前有個問題導致使用者無法在[https://www.wikibase.cloud/ Wikibase.cloud]建立實例,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6807]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為確保[[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Product Insights/Responsible Reuse|基礎設施的合理使用]],維基媒體基金會將於未來一個月內對所有API全面實施速率限制。3月初,針對並非來自Toolforge/<wbr/>WMCS且未經身份驗證的請求,以及透過網頁瀏覽器發出的API請求,將實施更嚴格的流量限制。4月起,已驗證流量將適用較高限額。此限額刻意設定得盡可能高,以盡量減少對社群的影響。目前在Toolforge/<wbr/>WMCS運行的機器人和擁有站內機器人權限的機器人應不受影響。不過,我們建議所有開發者遵循最新的最佳實踐。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維基媒體API/速率限制]]。(WMCS=Wikimedia Cloud Services)
* 維基數據查詢服務的鏈結資料片段(LDF)端點將於2月停止運作。此端點原本服務流量有限,現已成功遷移至其他更適合支援現有用例的資料存取方式。原本用於支援LDF端點的硬體設備將重新分配,以支援進行中的後端遷移工作。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696]
* 新版解析器Parsoid[[mw:Special:MyLanguage/Parsoid/Parser Unification/Updates|正持續部署至更多維基站點]],這不僅能提升平台永續性,亦有助於導入新的閱讀與編輯功能。目前Parsoid已成為488個維基媒體站點(含268個維基百科站點)的預設解析器,涵蓋超過10%的維基百科頁面瀏覽量。
* 維基媒體企業服務API高流量資料源的[[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Enterprise#Access|特殊存取權限申請]]流程與標準[[m:Talk:Wikimedia Enterprise#Exceptional access criteria|現已正式發布]](符合維基媒體使命的用例可免費取得)。此舉旨在為使用者提供更詳盡清晰的說明文件。
* [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 Tech Blog],這個專為維基媒體技術社群設立的部落格,[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6/02/24/a-tech-blog-diff/ 預計將遷移]至社群新聞與活動部落格——[[diffblog:|Diff]]。遷移作業預計於2026年4月完成,之後將開放刊登新文章。讀者可在[https://diff.wikimedia.org/techblog 入口頁面]瀏覽所有新舊文章。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8|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0|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0"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3月2日 (一) 17:51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137798 -->
== 《反共抗俄歌》、《中華民國陸軍軍歌》、《中華民國空軍軍歌》、《中華民國海軍軍歌》等是否進入了公有領域? ==
如標題。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3月9日 (一) 02:49 (UTC)
:《反共抗俄歌》蕭而化作曲,其1985年卒,就推定歌曲版權缺許可,至於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親自作詞,其1975年卒,'''可能算'''因公作品而不受[[m: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影響,但非完全確定。《陸軍軍歌》何志浩作词2007年卒,休想。《海軍軍歌》是約為桂永清擔任海軍總司令1946年至1949年間創作,1954年卒,不知作品因公因私。《空軍軍歌》簡樸(2004年卒)詞 劉雪庵(1985年卒)曲,也不知作品因公因私。非完全確定就請寧缺毋濫。--[[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02:44 (UTC)
== 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1"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1|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3月25日,[[m:Special:MyLanguage/Tech/Server switch|所有維基媒體站點將進入唯讀狀態]]幾分鐘,預定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74450800 15:00 UTC]開始。這是資料中心伺服器切換備份測試的必要程序,[[wikitech:Deployments/Yearly calendar|每年執行兩次]]。切換作業期間,所有維基媒體網站流量將從主要資料中心轉移至備援資料中心,以測試系統可用性,並確保即使面臨突發狀況,服務依然能維持不中斷。
* 上週,所有維基媒體站點進入了為期2小時的唯讀狀態,且使用者腳本與小工具功能在當日間暫時停用。此情況源於一件安全事故,目前已獲解決。相關團隊正在研擬防範措施,以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最新資訊請參閱[[m:Steward's noticeboard#Statement on Meta about today's user script security incident|監管員布告板的公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Product and Technology/Product Safety and Integrity/March 2026 User Script Incident|翻譯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在行動裝置上遭遇多重封鎖的使用者,現在將能分別查看每項封鎖的具體原因,而非籠統的提示訊息。這將有助於使用者理解封鎖原因及可採取的解決措施。例如,因使用常見VPN(如[[Special:MyLanguage/Apple iCloud Private Relay|iCloud私密轉送]])而受影響的使用者,將獲得更清晰的指引,說明如何恢復編輯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57118]
* 本週稍晚,[[mw:Special:MyLanguage/VisualEditor/Suggestion Mode|建議模式]]將作為測試功能在所有維基百科的視覺化編輯器中上線。此功能會主動建議使用者可執行的各種編輯操作,以改善維基百科條目,同時協助使用者了解相關指引。此功能支援本地配置,亦可自訂「建議」項目來擴充此功能。現行設定可在[[Special:EditChecks]]頁面查看,該頁亦提供[[mw:Special:MyLanguage/Help:Suggestion mode#For administrators %E2%80%93 local customization|管理員操作指引]],來設定「建議」中的連結應該指向哪個本地指引。此功能與[[mw:Special:MyLanguage/Help:Edit check|編輯檢查]]功能連動,能在使用者撰寫新內容時提供改進建議。編輯團隊未來將透過控制實驗評估此功能對新使用者的影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4600]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3|{{formatnum:23}}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使用CodeMirror的語法高亮功能(此功能可讓wikitext與代碼更易於閱讀)時,游標位置可能會出現錯位,現已修正此問題。這個問題特別影響到在個人CSS中自訂字型,並使用討論工具(DiscussionTools)建立新話題的使用者。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8793]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API速率限制更新】為確保[[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Product Insights/Responsible Reuse|基礎設施的合理使用]],本週起將對以下請求實施全面API速率限制:並非來自Toolforge/<wbr/>WMCS且未使用合規使用者代理的請求;來自網頁瀏覽器且未經身份驗證的請求。4月起,已驗證流量將適用較高限額。目前在Toolforge/<wbr/>WMCS運行的機器人和擁有站內機器人權限的機器人應不受影響。不過,我們建議所有開發者遵循最新的最佳實踐。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維基媒體API/速率限制]]。(WMCS=Wikimedia Cloud Services)
* 新的GraphQL API現已發布。此API旨在成為維基數據查詢服務(WDQS)特定功能的彈性替代方案,以期提升開發者體驗、促進適應性,並實現高效數據存取。歡迎試用並[[d:Wikidata:Wikibase GraphQL#Feedback and development|提供意見回饋]],您亦可[https://greatquestion.co/wikimediadeutschland/GraphQLAPI/apply 報名參與可用性測試]。
* [[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Unsupported Tools Working Group|遺棄工具支援工作組]](PTAC Unsupported Tools Working Group)於2月持續改進[[commons:Special:MyLanguage/Commons:Video2commons#|Video2Commons]],解決了驗證錯誤、大型檔案處理等問題,同時提升了任務佇列可見度,並使上傳行為更明確。部分工作仍在進行中,包括與已棄用伺服器端上傳相關的變更。[[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Unsupported Tools Working Group#February 2026|了解更多]]。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19|MediaWiki]]
'''深入了解'''
* 條目導引團隊誠邀選定[[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Pilot wikis and collaborators#Collaborators|試行維基]]的資深維基百科編輯者,以及其他維基百科的熱心貢獻者填寫這份問卷。問卷提供[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mLeVWnxmsCbPoI_UF2jyRcn73WRGWCVPHzerXb4Cz97X_Ag/viewform 英語]、[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6rzr4XXQw8r4024fE3geTPFe13M_6w7Mitj-YJi0sOlWTAw/viewform?usp=header 阿拉伯語]、[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ok3-RfB18lcugYTUMGkpwmqG_8p760Wv4dCXitOXOszjUDw/viewform?usp=header 孟加拉語]、[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jTfYp4jEo0akA4B1e-Nfg3QZPCudUjhJzHzzDi6AHyAaMGA/viewform?usp=header 日語]、[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teVoI29Aue4xc72dekk-6RYtvmMgQxzMI900UOawrFrSTWg/viewform?usp=header 葡萄牙語]、[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tdxnYwL3ub2vqA7awCg5hJZPMIYcDPaiTe12rY9h0GYnVlw/viewform?usp=header 波斯語]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NvfJF-Ot-4pzA4qAN771_0QDJ4Li19YcUsaTgSKW8Nc7U_Q/viewform?usp=header 土耳其語]版本。您的回覆將協助團隊為經驗較少的編輯者量身打造導引,使其在撰寫條目時能同步學習社群方針與慣例。更多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專案頁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1|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1"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3月9日 (一) 18: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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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 ==
[[Wikisource:机器人#c-Midleading-20260311094600-Midleading-20260202125900|提議來自Midleading管]]:
{{quote|我再次建議為這些裁判文書新建一個命名空間。原因有三點:一,便於檢索時選定或者排除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過多,可以單獨調整裁判文書在檢索結果中的排序,二,錄入大量裁判文書時不會讓Special:Random全部重定向到裁判文書,三,有必要考慮要對裁判文書實行命名空間級別的永久半保護,因為沒有原件和掃描件,難以由匿名用戶進行校對,同時有大量個人信息,容易變成破壞的目標,而機器人統一導入的文本更可靠。這個命名空間將被視為主命名空間、Translation命名空間一樣,是中文維基文庫的正式收錄內容。}}
此命名空間目前將主要用於由機械人[[User:SuperGrey-bot]]匯入的中國裁判文書。根據[[m:Requesting wiki configuration changes/zh|「请求wiki配置更改」規則]],我需要大家積極討論,並取得此提案的共識。感謝!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01:39 (UTC)
:倾向支持。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 已有的裁判文书是否全部移动到新命名空间?是否保留重定向移动?需要考虑到百科及其他项目部分条目已经引用了本地的相关文书,这部分文书不留重定向移动似乎显然不妥,但这部分是否可以因为其被相关项目条目提及的显著性而保留在主命名空间?
:# 范围只是中国大陆的裁判文书,还是可以包括其他所有地区的裁判文书?
:# “法律文书”是“裁判文书”的上位概念,需要明确只包括裁判文书,还是所有和法律相关的、公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例如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书等。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07:04 (UTC)
::假如今後很多法律文書都録入了,把各地區所有法律文書收録在同一命名空間更符合檢索的需求。我建議所有法律文書都收録到法律文書命名空間,現有的法律文書也要移動到新命名空間,但在該命名空間創建之前録入的法律文書都可以在主命名空間保留重定向(除本機器人測試匯入的文章不需要重定向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10:43 (UTC)
: 雖立意良好,惟恕不能同意,因為不過是有關文章數量多,不代表與本站允許收錄之其他文本發生根本性質差異,更不應有獨立命名空間予以區別對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12日 (四) 17:32 (UTC)
::私以为本案的通过本身就需要以机器人被通过并导入巨量的裁判文书文本为前提,而设立新命名空间的意图,'''不是'''“区别对待”设立命名空间对裁判文书予以了'''“优待”''','''而是'''如果不设立新的命名空间,会'''导致裁判文书在事实上被优待'''。设立新的命名空间反而是事实上对裁判文书相较其他作品的'''“矮化”'''。
::事实上被优待的点可以体现在,Special:Random基本都重定向到裁判文书,导致该功能事实上变成“随机一篇判决”,导致其他作品难以通过该入口得到被查看的机会等。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03:16 (UTC)
:::建议改进随机页面功能,而不是为了迁就该功能就将主命名空间单纯按数量占比切割成几块。Commons照片占比大,是否也要拆分命名空间以彰显“公平”?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7:34 (UTC)
:意见与Eric差不多。创建一个新命名空间如果是仅用于机器人导入任务,叫“CJOOP”更合适;不认同“把各地區所有法律文書收録在同一命名空間”这一操作。[[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0:05 (UTC)
::新命名空间似乎不会算作是[[Special:Statistics|内容页面]]? [[User:Shizhao|Shizhao]]([[User talk:Shizhao|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03:21 (UTC)
:::这个命名空间的建立是机器人即将导入大量裁判文书文本的技术需要,在收录、检索和防止破坏上都有优点。这个命名空间如果仅收录机器人导入内容会导致用户检索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书时,仍然要连同主命名空间一起检索,也不利于日后其他人继续录入更多法律文书。在新建命名空间的时候,要考虑到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法律文书需要录入到这个命名空间,以便被一起检索到。完全可以把这个命名空间计为内容页面,和新建Portal命名空间一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04:17 (UTC)
:::这种东西[[mw:$wgContentNamespaces|可以调的]]。[[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7:30 (UTC)
:::很难想象以您的阅历会关心条目数。<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black">你不会真是Shizhao的孩子吧?</span>--[[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3月14日 (六) 02:28 (UTC)
:意见同Eric Liu。(在当下)数量占比大不代表与其它文本有根本性质差异。搜索需求可以用[[:mw:Help:CirrusSearch|CirrusSearch的高级搜索语法]]满足。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7:21 (UTC)
::高级搜索语法在中文维基文库懂的人可能都不到10个,如果未来每个用户包括匿名用户都必须懂高级语法才能在中文维基文库检索,那这是非常失败的,完全无法与直接在检索页面选择命名空间相提并论。Special:Random的问题更不可能通过什么高级语法解决了,WMF能提供空间存放这些文件已经是最大的帮助了,没有人会专为中文维基文库修改Special:Random。这里的情况和Commons区别很大,Commons的匿名用户很可能需要查找照片,但中文维基文库的用户中,需要查找法律文书的只是一小部分,如果没有新的命名空间,所有用户,特别是只阅读的匿名用户,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16:55 (UTC)
:::“{{tq|如果未来每个用户包括匿名用户都必须懂高级语法才能在中文维基文库检索,那这是非常失败的}}”呃……诸如[https://www.pkulaw.com/advanced/law/chl 北大法宝]和[https://www.cnbksy.com/v2 全国报刊索引]都有很多不同的搜索选项,本站什么类型的文献都收怎么可能简简单单就搞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0日 (五) 12:07 (UTC)
:::至于Special:Random,不同类别(该划分为什么类别又是一大问题)的作品被抽取到的可能性本来就已十分不均等,我认为实在没有讨论的必要。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0日 (五) 12:12 (UTC)
::::{{tq|诸如北大法宝和全国报刊索引都有很多不同的搜索选项,本站什么类型的文献都收怎么可能简简单单就搞定了……}}搜索选项是要摆在界面上的,没哪个数据库会把每个人都要用的搜索选项设置成只有懂高级搜索语法的人才能用。对于本站而言,{{int:advancedsearch-namespaces-search-in}}这一栏就是出现在界面上的最常用的搜索选项之一。{{tq|我认为实在没有讨论的必要。}}看起来像是被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彻底困住了,因为无法解决所以干脆就不要再改善。可是明明增加一个命名空间就可以,也不需要修改MediaWiki软件,没必要采取如此消极的态度。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4:53 (UTC)
:::::“{{tq|可是明明增加一个命名空间就可以}}”,这么偷懒就是在{{w|技术负债|给将来欠债}}……以后再有大宗导入,也要切割出一个个命名空间吗?这根本不是命名空间存在的目的,[[:mw:Help:Namespaces|命名空间]]是用来“differentiate <u>between the purpose of the pages</u> at a high level”的,不是拿来当[[:mw:Help:Categories|分类]]用的……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4日 (二) 08:04 (UTC)
::::::我建议命名空间命名为法律文书,不是CJOOP,已经避免了以后再有大宗导入需要再次新建命名空间。大宗导入之前已经有过,四库全书、四部丛刊、古今图书集成都是,以后也会有,但没有所谓“也要切割出一个个命名空间”的问题。假如以后有人导入了识典古籍全文、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所有书籍、或者是人民日报和其他报纸所有的文章,也不会有人要提出新建命名空间的问题,直接收录主命名空间即可。由此看来,裁判文书确实和书籍类原文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一差异是每个读者都关注的。有可能和裁判文书一样还需要新建命名空间的是学术期刊文章。学术期刊文章方面,维基数据已经有前车之鉴。维基数据因为收录了太多学术期刊文章到主命名空间,导致效率低下,被迫进行拆分,还一直有把学术期刊文章进一步分离到新命名空间或者新项目的提议。维基数据是面向机器的,站内检索不太重要,本站中站内检索是一个最重要的功能。总之,新建一个命名空间是完全解决收录大量裁判文书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需要,不是所谓的给将来欠债。不这么做,只是添加一个分类,放任真正导入以后出现可用性问题,才是偷懒和给将来欠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5日 (三) 04:27 (UTC)
::::::: 照這樣說,每類文章都存在「本質」差異,是否都需要獨立命名空間?這其實正是分類的用途,而非命名空間。——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31日 (二) 21:03 (UTC)
::::::::我可沒說過什麼「每類文章都存在「本質」差異」,我只說過法律文書和學術期刊文章需要獨立命名空間,不要用稻草人論證。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1日 (三) 05:57 (UTC)
::::::::: 有一就有二,為何某類文章可以,某類文章不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4月3日 (五) 15:38 (UTC)
::::::::::新建命名空間需要申請、投票,不是隨便新建的。只有同時滿足有機器人大量導入,並且這類文章和主命名空間已經存在的大部分文章的類型都不同,才會有人去發起這樣的投票。「為何某類文章可以,某類文章不行」是因为对每个申请都有这样一个投票过程,确保新建命名空間的必要性。這個申請的目的不是指以後每個機器人導入都需要新建命名空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5日 (日) 02:45 (UTC)
:::::::::题外话:目前[[:Category:期刊論文]]里只有本人创建的两篇文章。——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09:15 (UTC)
*{{支持}}新建名字空间。实在太多,应该建一个。同时,也可以:自动将主条目重定向:[[XX案件]]若[[Case:XX案件]]存在就自动重定向。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全部移动到新命名空间。不过这一步无需马上,以后谁有精力慢慢搞就行。--[[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3月14日 (六) 02:25 (UTC)
: 倒是建議匯入文章可用編號命名(而不是糾紛內容),好處是方便設計篩選搜尋,不管有沒有獨立命名空間。——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4月3日 (五) 15:38 (UTC)
:CJOPP的大量匯入或許有其特殊之處(沒有原件因此需要半保護等),可能也是一種「purpose」的區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4月8日 (三) 15:55 (UTC)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Shizhao|Shizhao]]、[[User:Stang|Stang]]、[[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沈澄心|沈澄心]]、[[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魔琴|魔琴]]:煩請再次確認討論結論⸺支持還是反對?雖然雙方都言之有理,但我只能採納一個答案,不能無共識結案。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5日 (三) 20:05 (UTC)
::我倾向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02:12 (UTC)
::反对,没有必要 [[User:Shizhao|Shizhao]]([[User talk:Shizhao|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02:53 (UTC)
:: 反對,理同前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4月16日 (四) 21:09 (UTC)
::反对,同前。[[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4月16日 (四) 23:42 (UTC)
::如果不想建一个新名字空间至少应该建个过滤器禁止非自动确认用户编辑裁判文书。--[[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17日 (五) 00:47 (UTC)
:::@[[User:GZWDer|GZWDer]] 反对“禁止非自动确认用户编辑裁判文书”,文书中有大量提及同/另案文书的不规范命名,需要加入内链。——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09:17 (UTC)
::支持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4月18日 (六) 01:22 (UTC)
:: 目前顯然是無法達成共識了。'''結論:無共識,維持現狀''',即不使用新命名空間。<br> 此討論串暫不關閉,歡迎大家繼續討論此議題。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10:25 (UTC)
== 异体字是否属于{{tl|校}}的“讹字”范畴? ==
{{移动至|Template_talk:校|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3月30日 (一) 16:12 (UTC)}}
== 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 ==
由於一些歷史原因,維基文庫的[[Wikisource:繁簡處理|繁簡轉換]]功能只在將原文轉簡體中文時,同時把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繁體中文使用者仍然會看到原文的異體字。考慮到有部分繁體中文使用者可能希望以規範字閱讀和檢索文獻,特此建議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此建議的目的是當使用者選取「繁體」轉換模式時,原文中的異體字會轉換為繁體中文的規範字。假設某文獻含有「-{爲}-」字,目前繁體模式仍顯示「-{爲}-」字,簡體模式顯示「-{为}-」字;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後,「-{爲}-」字在繁體模式會顯示「-{為}-」字,以便閱讀檢索,原文的「-{爲}-」字只能在「不轉換」模式顯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5日 (日) 15:51 (UTC)
:「繁體中文的規範字」指的是臺標?有沒有可能兼顧港標、大陸《古籍印刷通用字規範字形表》等用字?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3月17日 (二) 02:03 (UTC)
::沒錯,是臺標(電腦字)。如果使用其它標準,首先要把「繁體」拆分為「香港繁體」、「臺灣正體」等才有可能,而現在只有一種「繁體」。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7日 (二) 02:50 (UTC)
:::需要修改MediaWiki内置转换表将各语言变体的用字转换和地区词转换拆分开,否则无法在本站应用。另外大陆繁体(zh-Hant-CN)目前不受支持。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0日 (五) 11:55 (UTC)
:::悉。並不反對,但是對於以臺標繁體爲正的做法仍然保留疑慮。我認爲,修改MediaWiki轉換表以支持更多的繁體字標準,還是需要做的。--[[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4:20 (UTC)
已經超過14天無人反對,可認為通過。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17日 (五) 10:22 (UTC)
:图片表示的异体字也需要通过繁简转换功能转换为规范用字,只在“不转换”模式显示图片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17日 (五) 10:48 (UTC)
== 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 ==
{{移动至|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3月21日 (六) 10:36 (UTC)}}
== 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2"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2|翻譯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2024年11月,[[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int:codemirror-beta-feature-title}}]](亦稱為[[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 6]])以測試功能推出,用於wikitext的語法高亮顯示。此功能預計將於2026年5月正式推出,向所有使用該功能的編輯者提供改進與新[[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Features|功能]]。若您對此功能的正式推出有任何疑問或顧慮,[[mw:Special:MyLanguage/Help talk:Extension:CodeMirror|敬請提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59059]
* 部分對本地使用者群組的變更由監管員在元維基執行,且僅記錄於元維基的日誌。現在,跨維基權限變更將同時記錄於元維基及目標使用者的維基站點中,以便查閱使用者在本地維基的完整權限變更紀錄。過去的此類變更日誌項目將於未來數週內補錄。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6055]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On wikis using [[m:Special:MyLanguage/Flagged Revisions|Flagged Revisions]], the number of pending changes shown on [[{{#Special:PendingChanges}}]] previously counted pages which were no longer pending review, because they have been removed from the system without being reviewed, e.g. due to being deleted, moved to a different namespace, or due to wiki configuration changes. The count will be correct now. On some wikis the number shown will be much smaller than before. There should be no change to the list of pages itself.</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3016]
* 維基函數的複合語言(composition language)已重新編寫。此次重寫旨在透過降低協調器的記憶體消耗,來提升服務的穩定性。此次重寫還帶來了顯著的延遲降低、代碼簡化以及更好的抽象化,為日後的功能擴展奠定基礎。[[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Status updates/2026-03-11|了解更多]]。
* 使用者現在可以按頁面標題的字母順序對搜尋結果進行排序。此更新為使用者提供另一種更簡便、快速查找頁面的選項。先前,搜尋結果可依「編輯日期」、「建立日期」或「相關性」進行排序。若要使用此新功能,請在搜尋結果頁面上點開「進階搜尋」,並在「排序方式」下選取「字母順序」。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3775]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8|{{formatnum:28}}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維基共享資源的上傳嚮導出現異常,無法從Flickr匯入檔案,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263]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新增了一個特殊頁面[[{{#special:LintTemplateErrors}}]],用以列出被標記為含有Lint錯誤的被嵌入頁面,讓使用者更容易發現這些頁面。該清單是根據含有錯誤的嵌入次數進行排序。例如:[[{{#special:LintTemplateErrors}}/night-mode-unaware-background-color]]。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70874]
* 一段時間以來,對於啟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int:codemirror-beta-feature-title}}]]」測試功能的使用者,在編輯JavaScript、CSS、JSON、Vue、Lua內容頁面時,編輯器已改用[[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取代[[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Editor|CodeEditor]]進行語法高亮。隨著CodeMirror 6的正式推出,我們預計於2026年5月以CodeMirror取代CodeEditor,作為這些內容模型的標準編輯器。[[mw:Special:MyLanguage/Help talk:Extension:CodeMirror|歡迎提出意見或疑慮]]。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332]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的JavaScript模組即將升級至CodeMirror 6。在此次升級之前,在小工具和使用者腳本中載入<wbr/><code dir=ltr>ext.CodeMirror</code>或<wbr/><code dir=ltr>ext.CodeMirror.lib</code>模組的方法已於2025年7月標為棄用。此外,<wbr/><code dir=ltr>ext.CodeMirror.switch</code>鉤子的使用亦已於2025年3月標為棄用。貢獻者現在可以修改腳本或小工具,使其與CodeMirror 6相容。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Gadgets and user scripts|遷移指南]]。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3720]
* MediaWiki介面團隊正在擴大REST API模組的定義範圍,將「[[mw:Special:MyLanguage/API:REST API/Extensions|擴充功能API]]」納入其中。REST API模組是由一系列相關端點組成的群組,可獨立進行管理與版本控制。目前已為[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4470 GrowthExperiments]和[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053 維基函數]API建立模組。隨著我們將「擴充功能API」遷移至此架構中,相關文件將從MediaWiki OpenAPI主要規格及REST沙盒檢視中移出,改為透過[https://test.wikipedia.org/wiki/Special:RestSandbox REST沙盒](即[[{{#Special:RestSandbox}}]],所有維基專案皆可使用)下拉選單中的模組專屬選項存取。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Scribunto]]擴充功能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Lua reference manual|mw.site]]函式庫,為模組提供維基站點的各項資訊。自上週起,該函式庫亦提供了一種存取[[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Wiki ID|維基站點ID]]的[[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Lua reference manual#mw.site.wikiId|方式]],可用於簡化跨維基模組的維護工作。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46616]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0|MediaWiki]]
'''深入了解'''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m:Special:MyLanguage/Coolest Tool Award|2026 Coolest Tool Award]] celebrating outstanding community tools, is now open for nominations! Nominate your favorite tool using the [https://wikimediafoundation.limesurvey.net/435684?lang=en nomination survey] form by 23 March 2026.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privacy and data handling, please see the [[foundation:Special:MyLanguage/Legal:Coolest_Tool_Award_2026_Survey_Privacy_Statement|survey privacy statement]].</span>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2|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2"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3月17日 (二) 12:09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260505 -->
== 异体字 ==
在[[經典常談/說文解字第一]]中有一些异体字,是以“【旗去掉右下角的“其”】”之类显示的,我根据<u>另一个版本</u>的书做的图片,比如[[:File:旗去掉右下角的“其”.svg]],可否加入?比如像这样:“[[File:旗去掉右下角的“其”.svg|16px|class=skin-invert]]【旗去掉右下角的“其”】”。 [[User:Xzkdeng|Xzkdeng]]([[User talk:Xzkdeng|留言]]) 2026年3月22日 (日) 10:09 (UTC)
:您所举的该例子下各字均有编码,已据底本录入,所以可以不必以图代字。一般而言,若有未编码等情况时,以图代字是可选项之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3月22日 (日) 11:04 (UTC)
== 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3"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3|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現在,維基媒體網站使用者可以使用通行密鑰(passkeys)無需密碼即可登入。這是一種支援指紋、臉部辨識和PIN碼的安全登入方式。隨著這項變更,所有選擇無密碼登入的使用者,將能更加便捷、快速、安全地使用任何裝置登入帳號。目前,新的通行密鑰登入選項會以「自動填入建議」的形式出現在使用者名稱欄位中。不久後,將為已註冊通行密鑰的使用者提供額外的[[phab:T417120|「使用通行密鑰登入」按鈕]]。此更新將提升安全性與使用者體驗。參看[[c:File:Passwordless_login_screencast.webm|螢幕錄影影片]]逐步演示無密碼登入的流程。
* 3月25日,[[m:Special:MyLanguage/Tech/Server switch|所有維基媒體站點將進入唯讀狀態]]幾分鐘,預定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74450800 15:00 UTC]開始。這是資料中心伺服器切換備份測試的必要程序,[[wikitech:Deployments/Yearly calendar|每年執行兩次]]。切換作業期間,所有維基媒體網站流量將從主要資料中心轉移至備援資料中心,以測試系統可用性,並確保即使面臨突發狀況,服務依然能維持不中斷。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維基媒體網站的使用者現在可以透過[[toolforge:echo-chamber|新的Toolforge工具]],匯出超過5年的通知。這將確保使用者能保留重要通知,並避免因先前公告的變更計畫——刪除超過5年的通知——而導致通知遺失。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3948]
* 土耳其語、印尼語、泰語、簡單英語維基百科的編輯者,現已可使用Special:PersonalDashboard。這是該功能的[[mw:Special:MyLanguage/Moderator Tools/Dashboard|早期版本]],旨在引導新編輯者熟悉巡查工作流程,協助他們更容易從編輯工作,過渡到參與專案中的進階維護管理工作。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2647]
* [[Special:Block]]頁面有兩項小幅介面調整。管理員現可透過「期限」區塊中的專用單選鈕,輕鬆執行無限期封鎖。此外,選擇「無限期」時,系統會提供另一組常見理由供選擇,可在以下頁面修改:[[MediaWiki:Ipbreason-indef-dropdow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1823]
* 得益於Growth團隊最近的更新,[[mw:Special:MyLanguage/Contributors/Account Creation Experiments#Logged-out|多個維基站點]]的行動版編輯者現在可以看到經過改進的「未登入編輯」警告。這些於上週發布的變更,是我們持續努力和測試的一部分,旨在提升[[mw:Special:MyLanguage/Contributors/Account Creation Experiments|行動端的帳號建立體驗]],進而增加參與度。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8484]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6|{{formatnum:36}}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行動版網頁使用者在受到多重封鎖影響時無法查看封鎖資訊,現已修正此問題。現在,當他們瀏覽維基百科時,可查看所有目前影響他們的封鎖的相關訊息。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使用Toolforge建立的映像檔即將升級至新版建構包,此版本將支援較新的語言版本,並包含其他上游的改進與修正。如果您使用Toolforge建構服務,請查閱最近的[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cloud-announce@lists.wikimedia.org/thread/EMYTA32EV2V5SQ2JIEOD2CL66YFIZEKV/ cloud-announce電子郵件],並視需要更新您的建構配置,以確保您的工具相容。 [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Help:Toolforge/Building_container_images&oldid=2392097#Buildpack_environment_upgrade_process][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0127]
* [https://api.wikimedia.org/wiki/Main_Page API Portal]這一說明文件維基將於2026年6月關閉。在API Portal上建立的API金鑰將繼續正常運作。api.wikimedia.org端點將自2026年7月起逐步停用。API Portal上的文件將移動至[[mw:Wikimedia APIs|MediaWiki.org]]。[[wikitech:API Portal/Deprecation|了解更多]]。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1|MediaWiki]]
'''深入了解'''
*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WMDE技術願望]]專案正在考慮改進[[m:WMDE Technical Wishes/References/VisualEditor automatic reference names|視覺化編輯器中自動生成的參考名稱(<code>name=</code>)]]。請查看[[m:WMDE Technical Wishes/References/VisualEditor automatic reference names#Proposed solutions|解決方案提案]],並參與[[m:Talk:WMDE Technical Wishes/References/VisualEditor automatic reference names#Request for comment|意見徵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3|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3"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3月23日 (一) 16:51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268305 -->
== 关于 header, header2, header3 的问题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既然 header 已经用 Lua 重写,可否考虑合并 header2,header3。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6日 (四) 17:59 (UTC)
:你的意思是把 header2,header3 重定向到 header 吗,还是调用 [[Module:header]] ,还是把 header2,header3 也重写到 Module:header2,Module:header3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7日 (五) 11:39 (UTC)
::通过增加参数的形式统一调整到 Template:header 控制目前看来是最佳的且最简单的,重定向当然更好,目前看来需要机器人手动修改大量页面。重写到 Module:* 无意义啊,这几个模块差异很小,减少不了后续维护的工作量,统一之后对于机器人或者其他自动处理程序来说全维基只需要处理识别 header 模版获取元信息会更便捷一些,且也便于 header 模块后续的修改,而非需要手动对比调整。理论上这都是技术债,一开始就不应该通过新建模版的形式创建 header2,header3,增加参数控制就好了。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9日 (日) 09:18 (UTC)
:::需要使用 [[Template:header]] 重写 [[Template:header2|header2]],[[Template:header3|header3]] 模板,再通过在 [[Template:header2|header2]],[[Template:header3|header3]] 前面加上 subst: 的方式把 [[Template:header2|header2]],[[Template:header3|header3]] 模板自动升级成 [[Template:header]]。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5日 (日) 10:22 (UTC)
== 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1.2rem 1rem; background: #f8f5ff; border: 1px solid #b29bd7;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div style="font-size:x-large; padding-bottom:5px;">'''社群疑難雜症找協會!'''</div>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6年3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訂於台灣時間'''3/29 (日)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如果你覺得協會存在感超低,有事都找不到人,把握這次的對話機會!這是一個定期舉辦的服務時段,由協會秘書長親自主持,有問題馬上解決。協會會分享目前進行中的專案與計劃,也邀請社群朋友分享想法、反映需求,彼此開講、一起討論。<br>
本月討論主題將討論本年度社群交流與規畫,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3月28日 (六) 06:28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4"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4|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在上週,[[abstract:|Abstract Wikipedia]](抽象維基百科、摘要維基百科)的Beta版本正式推出。Abstract Wikipedia是全新的基金會專案,旨在成為不依賴特定單一語言的維基百科,讓社群可以用自己的語言構築文章,讀者也能用自己的語言讀取文章。該wiki由Wikifunctions提供文字搭建支援,內容來源於維基數據中的結構化資料。[[: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Status updates/2026-03-26|瞭解詳情]]。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Growth團隊正在針對一項改進創建帳號提示詞的變更進行A/B測試。當前,手機使用者在未登入的狀態下開始編輯的時候,他們會看到一則警告提示,突兀、勸退、暗示使用臨時帳號就好、也不鼓勵創建帳號。提議的變更將更加友善,並且鼓勵創建帳號。該測試目前在十個維基百科中實裝,包括中文、阿拉伯語、法語、西班牙語和德語。[[mw:Special:MyLanguage/Contributors/Account Creation Experiments#2. Improve logged-out warning message (T415160)|瞭解詳情]]。
* 行動應用程式團隊現正針對[[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Future of Editing on the Mobile Apps|編輯功能應如何在應用程式中展現]]一事徵求意見。討論將聚焦於如何改善使用者按下編輯按鈕後接觸編輯工具的方式。放眼全局,這關切到如何友善地將對編輯有興趣的讀者,轉變為確實的編者。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45|{{formatnum:45}}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無法從報紙檔案庫[https://www.newspapers.com Newspapers.com]擷取引用,這是由於[[mw:Special:MyLanguage/Citoid|Citoid]]請求遭到封鎖,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903]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2|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4|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4"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3月30日 (一) 19:25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329462 -->
== 裁判文书的命名 ==
* [[张某1、张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open能找到124篇同名文书,需要考虑如何消歧义。
*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名称不一定是好名称。例如[[宋俊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里面“盗窃罪”出现两次是没有理由的。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6:28 (UTC)
: 目前bot會自動建立{{tl|Versions}}頁消歧義。<br>名稱雖然不好,但是尊重原文也是一種消極的選擇。雖然這個議題[[Wikisource:机器人#User:SuperGrey-bot|先前已經討論過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22:56 (UTC)
::{{ping|SuperGrey}}对于[[张某1、张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来说,建消歧义页可能更合适一些,因为这不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10日 (五) 13:19 (UTC)
::: 👌等出現第2個同名判決書之後,就會建立消歧義頁。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10:30 (UTC)
::::請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可行?民國很多裁判文书就是命名。另中共早就下架“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行终31号行政判决书”。--[[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4月20日 (一) 02:51 (UTC)
::::: > ''請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可行?''<br> 當然可行;如果改成消歧義頁,此文書就會移動到此名。<br>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行终31号行政判决书''<br> 站內沒搜尋到您說的這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0日 (一) 02:55 (UTC)
::::::也請看[[User_talk:廣九直通車#中共裁判书]]。--[[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4月21日 (二) 03:17 (UTC)
:::::::感覺文庫快被民事判決書淹沒了,點擊隨機作品十次有六、七次是判決文書。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14:31 (UTC)
:::::::: 只要不將其排除出「有內容的頁面」的定義([[mw:Manual:$wgContentNamespaces]]),就會被隨機到。感覺有點難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17:37 (UTC)
:::::::::{{ping|Liouxiao|SuperGrey}}瑞典语维基百科有一个[https://gist.github.com/lokal-profil/2e59b4b07d449a2c9a8ed98429787d80 可以排除机器人的随机页面工具]。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6月3日 (三) 16:06 (UTC)
: 本來就應該用編號。堅持用什麼「中国裁判文书网」俗名,唯有自討苦吃。老早勸過當事人了,沒用,那也無可奈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2日 (二) 20:47 (UTC)
:: 現在亡羊補牢辦法,就是遇有消歧義需要或GZWDer君提及糟糕名稱時,即正名為編號標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2日 (二) 20:51 (UTC)
:: 勸我幹什麼?這不是社群很反對嗎?還是說希望我自作主張?我本人當然是更喜歡怎麼簡單怎麼做,編號確實比俗名簡單,但是我首先要尊重社群的意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21:32 (UTC)
== 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 ==
邀請大家共同研議:[[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研議:監督員、志工回覆團隊]]。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23:20 (UTC)
== Action Required: Update templates/modules for electoral maps (Migrating from P1846 to P14226) ==
Hello everyone,
This is a notice regarding an ongoing data migration on Wikidata that may affect your election-related templates and Lua modules (such as <code>Module:Itemgroup/list</code>).
'''The Change:'''<br />
Currently, many templates pull electoral maps from Wikidata using the property [[:d:Property:P1846|P1846]], combined with the qualifier [[:d:Property:P180|P180]]: [[:d:Q19571328|Q19571328]].
We are migrating this data (across roughly 4,000 items) to a newly created, dedicated property: '''[[:d:Property:P14226|P14226]]'''.
'''What You Need To Do:'''<br />
To ensure your templates and infoboxes do not break or lose their maps, please update your local code to fetch data from [[:d:Property:P14226|P14226]] instead of the old [[:d:Property:P1846|P1846]] + [[:d:Property:P180|P180]] structure. A [[m:Wikidata/Property Migration: P1846 to P14226/List|list of pages]] was generated using Wikimedia Global Search.
'''Deadline:'''<br />
We are temporarily retaining the old data on [[:d:Property:P1846|P1846]] to allow for a smooth transition. However, to complete the data cleanup on Wikidata, the old [[:d:Property:P1846|P1846]] statements will be removed after '''May 1, 2026'''. Please update your modules and templates before this date to prevent any disruption to your wiki's election articles.
Let us know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or need assistance with the query logic.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User:ZI Jony|ZI Jony]] using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4月3日 (五) 17:11 (UTC)
<!-- 信息由 User:ZI Jony@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Non-Technical_Village_Pumps_distribution_list&oldid=29941252 -->
== 新手的几个问题 ==
*我最近部分录入了[[關於列寧主義底機礎]]这篇文章,毕竟是新手,想请大家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特别是格式,版权标记之类的。
*[[Template:Not-PD-US-anon]]上说“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也就是说可以录入[[Index:SSID-12118018 斯大林選集 一.pdf|数量较多]]的此类内容?(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不怎么受欢迎)
*[[Module:Sandbox]]是沙盒吗,上面没有标记。
[[User:Xzkdeng|Xzkdeng]]([[User talk:Xzkdeng|留言]]) 2026年4月4日 (六) 14:00 (UTC)
:{{gap}}首先,翻译作品属于衍生作品,因此需要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确定它们的版权形式,原作者于1953年逝世,依据俄罗斯联邦著作权法规(可见[[c: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Russia]],著作于作者逝世后70年进入公有领域),该原作的著作权已于2023年(1953+70)在俄罗斯失效并进入公有领域。其次,由于维基数据库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境内,数据库里的内容是否合法显然应当首先依据美国的版权法来确定,即由于[[m:United States non-acceptance of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zh|美国对较短期限法则的不接受性]](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仍有著作权,则美国著作权自出版起95年有效,即使现在在原作地著作权已经失效),该作著作权将在2048年失效并进入公有领域。最后,您提及的[[Template:Not-PD-US-anon]]仅适用于以匿名或别名发表且确实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综上,本作因版权仍未于美国失效而不宜录入。
:{{gap}}[[Wikisource:沙盒]]是沙盒。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4月4日 (六) 15:45 (UTC)
::原作是1924年发表的,“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仍有著作权,则美国著作权自出版起95年有效”,所以它不是应该于1924+95=2019年就于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吗?另外,如果所说的Template:Not-PD-US-anon是针对于录入的译文,译文1949年于中国匿名出版,应该适用吧? [[User:Xzkdeng|Xzkdeng]]([[User talk:Xzkdeng|留言]]) 2026年4月4日 (六) 17:29 (UTC)
:::更正一下我之前的说法,根据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第230-FZ号《民法典》第四编'' 第1281条“如果作者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创作或参加过战争,则本条规定的专有权有效期延长四年。”,本作著作权应于2028年1月1日失效。其他有关细节可以看一下[[User:银色雪莉]]的讲解(感谢!)。另外,翻译作品属于衍生作品,因此需要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确定它们的版权形式,若原创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译文也是不能录入本地的。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4月5日 (日) 13:55 (UTC)
:稍为说明一下情况:
:(1)原作的版权:根据现有的[[c: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Russia]],这篇发表于1924年的斯大林作品在起源国不是+70,而是+74(“伟大的卫国战争”条款影响),所以是到2028年1月1日起到期。当原作在起源国到期后,考虑年份,该作品在本地可以直接上[[Template:Pd/1923]]而不会受美国较短期限法则的影响。——简而言之,现在卡着斯大林作品的录入的主要是起源国法律而不是美国。与之可以作为对照的是他在1917年以前发表的作品如[[編輯部的話]]则无碍,因为根据[[c:Template:PD-RusEmpire]]所指,其已在公有领域(注:之前忘了引进模板到本地,请忽略《编辑部的话》里的模板问题)
:(2)译作的版权:姑且按该本的出版日期即1949年计算,在起源国已经进入公有,但是由于美国较短期限法则,要挂[[Template:Not-PD-US-anon]]模板,“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但就算如此,还有原作的版权问题卡着呢,译作的版权是要结合原作的版权状况来考虑的,简而言之就是原作译作都要到期,译作才真的能被录入。
:综上:还没行,等2028再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4日 (六) 17:59 (UTC)
== 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5"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5|翻譯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ampaignEvents extension]] now includes a new group goal-setting feature, enabling organizers to set and track event goals such as the number of articles created and participating contributors in real time. Similarly, participants can work toward shared targets and see their collective impact as the event unfolds. The feature is now available on all Wikimedia wikis. Learn more in [[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Registration/Collaborative contributions#Goal setting|the documentation]].</span>
* [[File:Maki-gift-15.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new [[mw:Special:MyLanguage/Help:Watchlist labels|watchlist labels]] feature (announced in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07|Tech News 2026-07]]) is now available via VisualEditor, the source editor, and the 'watchstar' (or watch link, for skins that don't have a star icon). Previously it was only possible to assign labels via [[Special:EditWatchlist|EditWatchlist]]. In all three places it is a new field following the expiry field.</span>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3|{{formatnum:23}}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在行動版網頁上,用Parsoid解析的討論頁若有空白話題標題,會導致該處以下的討論頁無法正常使用,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17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sub-referencing feature]], which lets editors add details to an existing reference without duplicating it, will be gradually rolled out to [[phab:T414094|more wikis]] later this year. Wikis using the [[mw:Special:MyLanguage/Reference Tooltips|Reference Tooltips]] gadget are encouraged to update their version (typically at [[m:MediaWiki:Gadget-ReferenceTooltips.js|MediaWiki:Gadget-ReferenceTooltips.js]] as shown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diff=1344408362 here]) to ensure compatibility. Other reference-related gadgets may also be affected.</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6304]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All Wikinews editions will be closed and switched to read-only mode on 4 May 2026. Content will remain accessible, but no new edits or articles can be added. This closure was approved by 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following extended discussions. [[m: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noticeboard#Board of Trustees Approves Closure of Wikinews|Read more]].</span>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mw:Special:MyLanguage/API:Action API|Action API]] has had several formats for requested output. One of them,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ormat=php</nowiki></code></bdi>, is being removed soon. Please ensure your scripts or bots use the [[mw:Special:MyLanguage/API:Data formats#Output|JSON format]]. This removal should affect very few scripts and bots.</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18538]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Special:NamespaceInfo|Special:NamespaceInfo]] page now includes namespace aliases. For example "WP" for the "Project" ("Wikipedia") namespace on the German Wikipedia.</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1455]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3|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5|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5"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4月6日 (一) 16:19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362761 -->
== 如何錄入這本書? ==
原文:[https://db.itkc.or.kr/dir/item?itemId=MO#dir/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2&cate1=Z&cate2=&dataGubun=%EC%84%9C%EC%A7%80&dataId=ITKC_MO_0982A]
如題,這本書的名字叫《{{?|⿱秋木}}菴集》。但是{{?|⿱秋木}}unicode不存在。怎麼辦?就在維基文庫輸入
"⿱秋木菴集"
如何?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7日 (二) 03:21 (UTC)
:[[File:U2ff1-79cb-6728.svg|16px|楸]]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4月8日 (三) 02:27 (UTC)
== 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6"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6|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誠摯邀請資深編輯者參與[https://b24e11a4f1.catalyst.wmcloud.org/wiki/Main_Page 測試]「[[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條目建立指南]]」功能,此功能旨在協助經驗較少的編輯者創建結構完善且符合方針指引的維基百科條目。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Test feature guide|測試說明]]。此外,請在審閱完[https://b24e11a4f1.catalyst.wmcloud.org/wiki/Category:Pages_using_article_guidance 大綱]後,於[[mw:Talk:Article guidance|專案討論頁]]提供意見回饋。我們將根據您的回饋來優化該功能,並移交至參與試行的維基百科站點以進行翻譯與調整。請觀看此功能的[[c:File:Article Guidance workflow demo - April 2026.webm|介紹影片]]。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在大多數維基,所有自動確認使用者現在可使用[[Special:ChangeContentModel|Special:ChangeContentModel]]頁面來[[mw:Special:MyLanguage/Help:ChangeContentModel|自訂新頁面的內容模型]](如{{int:content-model-massmessagelistcontent}})並建立,讓更多人能利用wikitext以外的內容格式。查看[[Special:ListGroupRights|Special:ListGroupRights]]來確認您的維基是否有這項變更。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48294]
* 成长团队已启动一项[[mw:Special:MyLanguage/Contributors/Account_Creation_Experiments|账户创建实验]],旨在评估在移动网页页眉中添加账户创建按钮,是否能增加新账户注册量,并鼓励更多移动用户参与维基百科的贡献。该实验目前已在印地语、印度尼西亚语、孟加拉语、泰语和希伯来语维基百科上线,面向10%的未登录移动网页用户。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0|{{formatnum:30}}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在微軟Windows裝置上,若「動畫效果」設為關閉,維基視覺化編輯器可能會在載入時卡住,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2856]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本週稍晚起,對於啟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int:codemirror-beta-feature-title}}]]」測試功能的{{int:group-abusefilter}},[[Special:AbuseFilter|Special:AbuseFilter]]中的編輯器將從[[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Editor|CodeEditor]]改為[[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我們計畫讓所有編輯器的UX更加一致。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9673][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332]
* 访问[[mw:Special:MyLanguage/Notifications/API|通知API]](<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action=query&meta=notifications</nowiki></code></bdi>)的工具和机器人,需要更新其OAuth或BotPassword授权,以包含对私有通知的访问权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1991]
* 由于库升级,自4月20日(星期一)起,分类页面上的列表显示顺序可能会出现错乱。我们将运行迁移脚本来修复此问题;根据维基规模的大小,修复过程可能耗时数小时至数天(对于英语维基百科,最长可能需要一周)。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2544]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4|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6|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6"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4月13日 (一) 15:19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380527 -->
== "貼是"是什麼意思? ==
《[[海東諸國記]]》有說過:「
砂貼是。〈쉬릐〉
木貼是。〈파지〉
」
砂貼是 和 木貼是 看似都是名詞,但是我不知道“貼是”到底是什麼。各位的中文比我的更好。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15日 (三) 18:52 (UTC)
:「碟子」。砂貼是:「皿」;木貼是:「鉢」。可能是琉球語的漢文讀音,比如從漢語「磁楪子/砂陶碟子」、「木楪子/木碟子」(音近)傳讀後錯訛而來。
:參考 https://kodaimoji.chowder.jp/pdf/pdf/takekoshi35.pdf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01:31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14:00 (UTC)
== GB/T 47229-2026能录入吗 ==
GB/T 47229-2026[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4C1BF798CB2983B0E06397BE0A0A640A 法律法规电子文件]将于2026年9月1日实施,是不是需要哪个法律文件提到要求执行这个标准,文库才能录入?——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13:41 (UTC)
:大体如此。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16:11 (UTC)
::谢谢!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17:02 (UTC)
== 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年/第二号]]为例,最初版本是纯文字录入版本,但被人修改成了Page版本。个人认为应该以纯文字录入版为主,Page版本添加消歧义括号,作为特定版本处理。-- [[User:逐风天地|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User talk:逐风天地|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02:57 (UTC)
:照指引走是推荐page版本,[[Wikisource:样式指南#校对页样式]]。偏好哪种方式可能因人而异,不过私以为“以何为主”是与“偏好哪种”不同的问题,且恐怕不是一个能够成立的问题——纯文字和page是录入方式的差异,不是版本的差异,同一个版本的原始出版物,如果要做成一个纯文字录入和一个page分离,这样的必要性的逻辑在下暂时还看不清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12:10 (UTC)
:Page页面版应该取代非Page页面版,这是可供查证的必然要求。只有极少数的文件存在多个“特定版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建立分别的page页面版本[[XXX (公报版)]]和[[XXX (法典版)]],[[XXX]]为消歧义页面。不应该存在[[XXX (用户修改版)]]。--[[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07:23 (UTC)
== 本Wiki的讨论页方针在哪里? ==
我找不到 [[User:Pawsdt|Pawsdt]]([[User Talk:Pawsdt|讨论]] | [[Special:Contributions/Pawsdt|贡献]]) 2026年4月20日 (一) 11:30 (UTC)
:尚未建立。請斟酌[[w:维基百科:討論頁指引]]。--[[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03:19 (UTC)
== 2026年第17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7"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7|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經過兩年的開發,[[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int:codemirror-beta-feature-title}}]](亦稱為[[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 6]])將於4月21日(二)正式推出。此功能將為所有使用標準語法高亮的編輯者帶來更佳的代碼與wikitext可讀性、減少輸入錯誤,以及其他諸多[[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好處]]。特別感謝志願者[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p/Bhsd/ Bhsd],他開發了許多新功能,包括[[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Code folding|代碼摺疊]]、[[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Autocompletion|自動完成]]和[[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Linting|Lint檢查]]。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59059]
* 維基百科iOS版應用程式推出重大更新,重新設計了介面,以符合Apple最新的「Liquid Glass」視覺設計。請[https://apps.apple.com/us/app/wikipedia/id324715238 下載最新版本]來體驗此次更新。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WE3.3.4 Reading lists|閱讀清單]]」功能可讓讀者將條目儲存至清單中,以便日後閱讀。此功能目前已在中文、印尼語、法語、阿拉伯語及越南語維基百科上開放測試,並為所有維基百科新帳號預設啟用。
* 4月20日當週將啟動將[[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Growth/Mobile page previews|「頁面預覽」功能擴展至行動版網頁]]的實驗,在法語、波蘭語、阿拉伯語、英語、越南語、義大利語維基百科上推出。「頁面預覽」是一種彈窗,會顯示條目的縮圖、序言,以及一個可點擊開啟完整條目的藍色链接,藉此提升內容的探索體驗。此功能已在桌面版網頁及手機APP中提供。[[m:Special:MyLanguage/List of experiments in Product and Technology#Template|了解詳情]]。
* 在多個維基站點上,已登入但尚未驗證電子郵件地址的編輯者,現在會看到一則橫幅,鼓勵他們進行驗證。驗證電子郵件地址後,若使用者遺失帳號,即可藉此取回對該帳號的存取權限。[[mw: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Safety and Integrity/Account Security#Encouraging users to confirm their email addresses|了解詳情]]。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1366]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15|{{formatnum:15}}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在2017年版wikitext編輯器中編輯內容龐大的維基頁面時,會出現載入緩慢、預覽與捲動延遲,以及在選取、剪下或貼上內容時出現效能問題,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84857]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隨著[[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正式推出,所有使用者在編輯JavaScript、CSS、JSON、Vue、Lua內容頁面時,將改用[[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進行語法高亮,取代[[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odeEditor|CodeEditor]]。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9332]
* 專為Debian和Ubuntu使用者提供的<code>mirrors.wikimedia.org</code>服務將於5月15日停止運作。該服務的軟硬體資源將更換為更先進的設備。部分使用者可能需要切換至其他伺服器,此過程約需一分鐘。[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LJYRIS4WB66HIRCAO4GIDTXCMDVZRBMA/ 了解詳情]。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6707]
*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image</nowiki></code></bdi>和<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oldimage</nowiki></code></bdi>資料表將從[[wikitech:Help:Wiki Replicas|Wiki Replicas]]中移除。若您的工具或查詢會直接存取<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image</nowiki></code></bdi>或<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oldimage</nowiki></code></bdi>資料表,請務必於5月28日之前更新相關程式,改用<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ile</nowiki></code></bdi>和<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ilerevision</nowiki></code></bdi>資料表。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8741]
* 繼近期針對未經身份驗證流量實施全面API速率限制後,維基媒體基金會將持續致力於確保[[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Product Insights/Responsible Reuse|基礎設施的合理使用]],並將自4月最後一週起,對已驗證的API流量實施全面限制。此限額刻意設定得盡可能高,以盡量減少對社群的影響。目前在Toolforge/<wbr/>WMCS運行的機器人和擁有站內機器人權限的機器人應不受影響。不過,我們建議所有開發者遵循最新的最佳實踐。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維基媒體API/速率限制]]及[[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FAQ|常見問題解答]]。(WMCS=Wikimedia Cloud Services)
* [[mw:Special:MyLanguage/Attribution API|姓名標示API]]現已開放[[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Stability policy|Beta測試]]。此API可在任何使用維基媒體條目及媒體檔案之處,擷取用於標示來源的資訊。相關參考文件可透過所有維基媒體站點上的REST沙盒特殊頁面查閱(例如[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api=attribution.v0-beta&title=Special%3ARestSandbox 中文維基百科上的REST沙盒])。請在[[mw:Talk:Attribution API|專案討論頁]]分享您的意見回饋。
* 本週沒有MediaWiki版本更新。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7|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7"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4月20日 (一) 15:00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432763 -->
== Request for comment (global AI policy) ==
<bdi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int:Please-translate}}
A [[:m:Requests for comment/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olicy|request for comment]] is currently being held to decide on a global AI policy. {{int:Feedback-thanks-title}}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4月26日 (日) 00:58 (UTC)
</bdi>
<!-- 信息由 User:Codename Noreste@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30424282 -->
:我提出了新的,建议完全允许,只要基于可靠来源。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6月21日 (日) 10:41 (UTC)
== 2026年第18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8"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8|翻譯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為提升反破壞保護的效果,新的使用者獲得自動確認身分的方式將有變更。目前,帳號註冊後達到指定日數和編輯數的使用者會自動被歸入[[{{int:grouppage-autoconfirmed/{{CONTENTLANGUAGE}}}}|{{int:group-autoconfirmed}}]]群組中,但是這種認定方式目前有被部分破壞者利用的趨勢,他們會特意囤積新帳號,等到時間到了再啟用。為了減少這種惡用的衝擊,下週起,在授予自動確認身分的時候所認定的帳號年齡將從第一筆編輯之日算起,而不再是從註冊時算起。規定的日數閾值本身不變。此變更僅會部署至將「至少進行一次編輯」列為自動確認條件的維基站點。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8484]
* 所有新註冊的維基百科使用者,以及在偏好設定中啟用「{{int:betafeatures-auto-enroll}}」選項的維基百科使用者,現在皆可以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WE3.3.4 Reading lists|閱讀清單]]」測試功能,將條目儲存起來以便日後閱讀。這有助於將有興趣的條目集中管理於一處,方便隨時查閱。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0|{{formatnum:30}}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在Firefox中,資訊框圖片有過寬的Padding,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3676]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謹此提醒,本週將對已驗證的API流量實施全面API速率限制。此舉旨在確保[[mw:MediaWiki Product Insights/Responsible Reuse|基礎設施的合理使用]]。目前在Toolforge/<wbr/>WMCS運行的機器人和擁有站內機器人權限的機器人應不受影響。不過,我們建議所有開發者遵循最新的最佳實踐。關於速率限制的具體數值等詳情,請參閱[[mw: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維基媒體API/速率限制]]及[[mw: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FAQ|常見問題解答]]。(WMCS=Wikimedia Cloud Services)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6|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8|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8"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4月27日 (一) 18:06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458046 -->
== 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1.2rem 1rem; background: #f8f5ff; border: 1px solid #b29bd7;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div style="font-size:x-large; padding-bottom:5px;">'''社群疑難雜症找協會!'''</div>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6年4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訂於台灣時間'''4/30 (四) 19: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如果你覺得協會存在感超低,有事都找不到人,把握這次的對話機會!這是一個定期舉辦的服務時段,由協會秘書長親自主持,有問題馬上解決。協會會分享目前進行中的專案與計劃,也邀請社群朋友分享想法、反映需求,彼此開講、一起討論。<br>
本月討論主題將討論維基社群AI政策,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22:52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 ==
中文维基百科现在使用[[:w:MediaWiki:Gadget-text-spacing.css]]来[[:w:Wikipedia:间距优化|改善中文与其他字符混排时的字距]],建议本站也启用。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5月2日 (六) 07:36 (UTC)
:中文维基百科并非一致同意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先请问本地用户是否支持引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2日 (六) 10:06 (UTC)
:: 我先 {{支持}}。我自己已經長期試用過各種字體新特性,除了[[w:MediaWiki:Gadget-text-spacing.css#L-17--L-39]]這些已知例外,開著都是有益排版美觀的:<syntaxhighlight lang="css">
font-feature-settings: "chws";
text-rendering: optimizeLegibility;
text-autospace: normal;
text-spacing-trim: trim-start;
</syntaxhighlight>如果部分古籍有特殊排版需求,可以通過CSS再個別調整。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CN/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font-feature-settings font-feature-settings]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CN/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text-rendering text-rendering]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CN/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text-autospace text-autospace]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en-US/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text-spacing-trim text-spacing-trim]
::
:: '''備註:請大家忽略我的以上推銷,只討論[[w:MediaWiki:Gadget-text-spacing.css]]涉及的<code>text-autospace: normal;</code>就好。'''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2日 (六) 11:51 (UTC)
: 已匯入間距優化小工具,當前暫不預設開啟,請各使用者自行測試小工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2:15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既然是自行測試,要不要另外做一個開啟我提到的所有選項的CSS小工具,也供大家自行測試?
::相比之下,14行改成上面的原始碼,40行改成下面內容即可:<syntaxhighlight lang="css">
font-feature-settings: normal;
text-autospace: no-autospace;
text-spacing-trim: space-all;
</syntaxhighlight>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5:52 (UTC)
:::小工具標題可以叫:{{tq|開啟所有「CSS字體模塊第4級」特性(部分瀏覽器未完全支援)}}。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5:58 (UTC)
:::小工具名稱可以叫:[[MediaWiki:Gadget-font-features.css]]。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5:59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6日 (六) 12:59 (UTC)
== 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 ==
人民/群众团体和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从发文字号来看主办机关是群团组织的。如《全国妇联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的通知》(妇字〔2019〕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电影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新时代职工文体工作高质量发展 扩大职工文体消费的意见》(总工发〔2025〕18号)和《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社科院关于深化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意见》(中青联发〔2026〕5号)。 [[User:Ky476|Ky476]]([[User talk:Ky476|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14:20 (UTC)
:您设定的特征对应不上著作权法的金标准,所以不会有正确答案。从实务上来说,通常都会是,除非相关文献并没有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需要的性质,但我想这种情况几乎不太可能发生。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5月7日 (四) 10:00 (UTC)
== 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19"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9|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條目指南]]團隊誠摯邀請[[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Pilot wikis and collaborators|參與試行的維基百科站點]](土耳其語、日語、西班牙語、孟加拉語、法語、波斯語、阿拉伯語、葡萄牙語、簡單英語)的資深編輯者,協助翻譯並調整[https://b24e11a4f1.catalyst.wmcloud.org/wiki/Category:Pages_using_article_guidance 範例大綱]。[https://b24e11a4f1.catalyst.wmcloud.org/wiki/Special:NewArticle 該功能]預定於2026年5月上線,屆時這些大綱將引導編輯者撰寫清晰、結構完善且符合方針指引的條目。請參閱關於如何翻譯及調整大綱的[[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Adapting a sample outline in a Wikipedia|簡易說明]]。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產品與技術諮詢委員會]]發布了一份[[: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May 2026 draft PTAC recommendation for feedback|建議草案]],內容針對自治體在參與技術領域時可遵循的模式。誠邀社群成員於5月8日前在[[:m:Talk: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May 2026 draft PTAC recommendation for feedback|討論頁]]上針對草案提供意見回饋。
* 作為持續提升效能並減輕縮圖服務負擔的一環,偏好設定中的可用縮圖尺寸將精簡為三種標準選項:小(180px)、中(250px)、大(400px)。現有設定將映射至最接近且較大的尺寸(例如,120px或150px將以180px顯示,300px或360px將以400px顯示)。偏好設定介面將很快更新以反映這些變更,使用者若希望選擇非標準尺寸或提供意見回饋,請參閱工單。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4909]
* 從現在起,使用者將在權限自動到期時收到類似權限變更通知的Echo通知。這與[[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reminder bot|全域提醒機器人]]不同,該機器人會在權限即將到期前一週提醒使用者,以便他們能及時申請延長權限。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m:Special:Translate|Special:Translate]]頁面中ULS語言選擇器在不該捲動時垂直捲動,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58864]
* [[m:Special:GlobalWatchlist|全域監視清單]]可在同一頁面顯示來自多個維基站點的監視清單。此功能目前正持續改進,更新包括:Wikibase站點(如[[:d:|維基數據]])的監視清單現已支援[[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EntitySchema|EntitySchema]]元素,以實現更完善的追蹤功能;動態更新模式現在每60秒刷新一次,以符合最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全域API速率限制]],從而提升即時響應能力;此外,之前混合不同書寫方向的清單會將連結顯示為「changes 3」而非「3 changes」,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5450][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4422][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809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全域API速率限制]]的第二階段已正式實施,旨在減輕[[diffblog:2026/03/26/quo-vadis-crawlers-progress-and-whats-next-on-safeguarding-our-infrastructure/|AI爬蟲的影響]],並確保維基媒體資源能獲得合理且可持續的存取,優先處理真人及符合維基媒體使命的流量。[[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Limits|流量限額]]已從每小時調整為每分鐘計量,從而使流量模式更為平穩,API負載也更容易預測。社群使用者應不受影響,且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初步跡象顯示,部分基於使用者代理的請求者正在調整行為,目前約有64%的自動化API流量可被識別身份。監控工作仍在持續進行,維基媒體企業服務(Wikimedia Enterprise)仍提供商業支援服務。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6/wmf.27|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19|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19"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5月4日 (一) 20:43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498077 -->
== 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0"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0|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社群技術團隊發布了[[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How to write a good wish|新的願望指南]],說明社群願望清單中的願望如何進行分級篩選以決定優先順序。這份指南旨在釐清影響決策的各項因素,以期能協助貢獻者撰寫更具說服力的提案。該指南強調,除了票數外,願望是否獲得採納還需考量諸如對社群的潛在影響等各種因素。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讀者成長團隊即將啟動一項實驗,測試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_Growth/Share_Card|分享卡片]]」功能。此功能讓讀者能從維基百科條目或其中的特定章節,製作出引人注目的卡片並在網路上分享,每張卡片皆會連結回條目,藉此擴大讀者群並提升條目曝光度。這項僅限行動裝置的A/B測試將開放給中文、法語、阿拉伯語、英語、越南語維基百科的部分讀者參與,以更深入了解閱讀與分享習慣,預計於5月18日當週開始,為期四週。
* Android和iOS版維基百科APP最近推出了「[[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Apps/Team/25th_Birthday_Reading_Challenge|25天閱讀挑戰]]」的Beta測試版,旨在鼓勵使用者達成閱讀里程碑,藉此提升讀者參與度。為了在挑戰期間追蹤自己的「連勝」天數,APP使用者可將一個以「拼圖球寶寶」(Baby Globe)為主題的Widget加到主畫面。挑戰將於5月11日正式開始。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17|{{formatnum:17}}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全域偏好設定中的語法高亮顯示選項,在啟用後可能會意外地自動停用,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5286]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alt=|進階項目]] 於[[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3/39|2023年9月]]宣告棄用後,資源載入模組<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mediawiki.ui.input</nowiki></code></bdi>將於本週移除。對於任何使用此模組的工具,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Codex/Migrating_from_MediaWiki_UI|MediaWiki UI至Codex的遷移指南]]。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0125]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2|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0|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0"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5月11日 (一) 19:20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524429 -->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重定向]] ==
最靠前一列,有數十條名稱錯誤的重定向,為機械人錯誤導入所致。現在機械人似乎還在導入,請求有權限使用者在該任務完成後,快速移動不留重新導向,以免去再提刪的麻煩。--[[User:Sayonzei|Sayonzei]]([[User talk:Sayonzei|留言]]) 2026年5月18日 (一) 04:35 (UTC)
: {{ping|SuperGrey}}轉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5月19日 (二) 08:29 (UTC)
: 感謝您協助修復。我現在移動這些重定向。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9日 (二) 09:02 (UTC)
:: {{done}}。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9日 (二) 10:21 (UTC)
== 2026年第2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1"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1|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抽象維基百科團隊已選定五個潛在的試行維基,團隊將評估這些維基是否有意願採用抽象條目。這些維基站點包括印尼語、孟加拉語、阿拉伯語、馬拉雅拉姆語、達巴尼語維基百科。意見徵集期將持續至5月22日。若您的社群有興趣參與試行,[[m:Talk:Abstract Wikipedia|請在元維基告知我們]]。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5月18日,行動版網頁將啟動一項實驗,向未登入讀者提供「[[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Reading lists|閱讀清單]]」功能。實驗將在土耳其語、西班牙語、波蘭語、烏爾都語、荷蘭語、義大利語、葡萄牙語、德語維基百科上線,為期一個月。此舉旨在協助讀者收藏及整理條目以便日後閱讀,同時培養未來可能促成貢獻維基百科的習慣。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o support a bookmark button in the Reading List beta feature, the "Tools > Action" menu has been updated to display icons, including the watch star indicator that helps editors identify temporarily watched articles. The icons now also match those used on mobile, improving consistency across platforms. The change is currently limited to the actions menu and mainly affects editors with privileged user rights.</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6008]
* 「[[mw:Special:MyLanguage/VisualEditor/Suggestion Mode|建議模式]]」已在[[phab:T421189|約15個維基百科]](包括中文)站點的行動版網頁上,針對新手編輯者展開[[w:en:A/B test|A/B測試]]。此實驗將衡量「建議模式」對「新手編輯者在行動版網頁上產生具建設性(未被撤銷)條目編輯的編輯階段比例」所產生的影響。此外,實驗亦將評估此功能對編輯者留存率的影響,並監測撤銷率與封鎖率的變化。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在維基百科Android版APP中,開啟「推薦閱讀清單」通知後,圖片有時可能無法載入,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823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mw:Special:MyLanguage/Wikidata Platform|維基數據平台團隊]](WDP)已發布其[[d:Special:MyLanguage/Wikidata:SPARQL query service/WDQS backend update/Backend Replacement|後端替換建議]]及相關[[wikitech:Wikidata Query Service/WDQS Architecture re-design|技術架構]],用於將維基數據查詢服務(WDQS)從Blazegraph遷移出去。歡迎提供意見回饋(2026年5月25日截止),特別是針對潛在缺口以及對進階用例的影響。我們也鼓勵維基數據社群成員和WDQS使用者在[[d:Wikidata:SPARQL query service/WDQS backend update/High-Impact Use Cases|此頁面]]協助找出可能需要關注的高影響力工具和工作流程。意見回饋可於[[d:Wikidata talk:SPARQL query service/WDQS backend update|遷移討論頁]]或[[d:Special:MyLanguage/Wikidata:Blazegraph Migration Office Hours|下一次諮詢時段]]提出。詳情請參閱[[d:Special:MyLanguage/Wikidata:Wikidata Platform team/Newsletter|WDP團隊電子報]]。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3|MediaWiki]]
'''深入了解'''
* 在英語、法語、日語、中文及其他幾個維基百科站點上,曾針對第三方機器人偵測服務[[diffblog:2025/09/02/better-detecting-bots-and-replacing-our-captcha/|hCaptcha進行試行]]。試行結果顯示,hCaptcha不僅能獨立有效偵測並遏止某些惡意自動化活動,還能向[[w:en:Wikipedia:Village pump (technical)/Archive 225#Introducing SuggestedInvestigations|用戶查核員和監管員]]提供線索以供進一步調查。由於試行結果令人滿意,hCaptcha將於未來幾週內在所有維基站點全面推行。有關實施細節及隱私保護措施的技術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Safety and Integrity/Anti-abuse signals/hCaptcha|hCaptcha專案頁面]]。[[diffblog:2026/05/04/better-detecting-bots-and-replacing-our-captcha-part-2/|了解更多]]。
* 社群技術團隊發布最新消息,提及多項社群願望清單計畫的進展,包括將「閱讀清單」功能從APP擴展至網頁版、「誰寫的」功能與個人面板新增支援語言、3D渲染與Chart圖表功能的改進,以及即將進行的討論頁排序、音訊播放和編輯工作流程等相關工作。本次亦分享了當前的優先事項、願望清單狀態趨勢,以及針對未來重點領域與維基媒體基金會2026–2027年度計畫的社群回饋機會。[[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Updates#May 13, 2026: Latest updates from the Community Tech team|閱讀全文了解更多]]。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1|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1"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5月18日 (一) 20:21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539262 -->
== 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2"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2|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在[[mw:Special:MyLanguage/Contributors/Account Creation Experiments#LOWM|帳號建立實驗成功完成後]],改良版的「未登入編輯警告訊息」將於6月第一週部署至所有維基媒體站點。此變更僅會影響在行動版網頁編輯的未登入使用者。更新後的體驗旨在更明確地鼓勵建立帳號,同時仍允許使用者透過臨時帳號貢獻編輯。實驗結果顯示,帳號建立數量顯著增加,看到新版訊息的使用者中,帳號建立率相對提升了27%。如預期所料,隨著更多人轉向建立帳號,臨時帳號的使用量相對減少了16%。實驗未顯示建設性編輯的佔比或其他監測中的貢獻者指標有任何顯著變化。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4595]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出於安全考量,位於特定使用者群組的使用者將[[m:Special:MyLanguage/Mandatory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for users with some extended rights|必須啟用雙重認證]](2FA)。處於這些使用者群組的使用者只要還擁有相關使用者群組身分便不能從自己的帳號中移除全部的2FA方式,同時有權者亦無法將沒有啟用2FA的使用者加入到這些群組中。只要帳號中至少還留有一個2FA方式,這些使用者依然可以自由新增和移除額外的2FA方式。在未來幾週內,未啟用2FA的使用者將會被移出這些群組。請特別注意,此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員。關於新規定生效的時程詳見連結的工單。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3119][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3120]
*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WMDE技術願望]]團隊將在[[:phab:T415904|指定的10個wiki專案]]上進行一項[[w:zh:A/B測試|A/B測試]]。這項測試事關[[m:WMDE Technical Wishes/References/Reference Previews|參考文獻預覽功能相關的可能改進]]。實驗會在5月底6月初之間的大約2週時間內進行;在參與實驗的wiki站點中,10%的桌面版使用者會受到實驗的影響。
* Reader Growth團隊先前執行的兩個實驗結果很成功,所以決定從5月25日起,將[[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Growth/Image Browsing|Image Browsing]]功能作為beta測試功能提供給所有維基百科語言版本的手機版。任何人若設定預設啟用所有beta功能則會立刻看到變化,其他人若在偏好設定中勾選該功能對應的複選框也能看到變化。這個新功能會在所有條目的頁面頂端展示一個可以左右捲動的條目全部圖片速覽,編者可以設定[[mw:Readers/Reader_Growth/Image_Browsing#Phase_2.1_beta_feature|排除單張圖像出現在當前條目的圖片速覽中,或者完全排除當前條目出現圖片速覽]]。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0|{{formatnum:30}}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之前媒體檢視器3D擴充功能無法正確渲染三維STL檔案,現已修正此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16723]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以下兩個過時的CSS class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tleft</nowiki></code></bdi>和<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tright</nowiki></code></bdi>現已被替換為<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loatleft</nowiki></code></bdi>和<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loatright</nowiki></code></bdi>。被替換掉的CSS class未能在所有MediaWiki所支援的平台上都擁有一致的行為,該問題在手機版網頁和手機版App中尤為突出。若您的專案有依賴於這兩個CSS class的代碼,請盡快檢視他們並準備遷移。順帶一提,<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loatleft</nowiki></code></bdi>和<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floatright</nowiki></code></bdi>在未來可能也會被棄用,但是現在沒有時間表。[[phab:T426452|瞭解詳情]]。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4|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2|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2"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5月25日 (一) 21:52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584502 -->
== 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1.2rem 1rem; background: #f8f5ff; border: 5px solid #FFD700;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div style="font-size:x-large; padding-bottom:5px;">'''社群疑難雜症找協會!'''</div>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6年5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訂於台灣時間'''5/30 (六)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如果你覺得協會存在感超低,有事都找不到人,把握這次的對話機會!這是一個定期舉辦的服務時段,由協會秘書長親自主持,有問題馬上解決。協會會分享目前進行中的專案與計劃,也邀請社群朋友分享想法、反映需求,彼此開講、一起討論。<br>
本月討論主題將討論'''ESEAP Conference 2026''',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5月26日 (二) 14:09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 ==
我在维基数据[https://www.wikidata.org/wiki/Wikidata:Project_chat/zh#c-物灵-20260513141400-《诗经》同名诗 问过诗经同名诗的拆分],暂无回复。我想询问如题。(即使不能,我也不觉得为此就要在维基文库也拆分。感觉现在诗歌拆得太细了。(相比之下,司法解释当然全文只有一句话也只能拆分。))
顺便,维基数据不少数据项名为「序」「Preface」,应是维基文库导入所致。这也蛮有意思,比如原名就叫「序」而不是「某书序」,除非后人有引作「某书序」否则这些数据项真就只能叫「序」。 [[User:物灵|物灵]]([[User talk:物灵|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05:21 (UTC)
:同名诗应该在维基文库拆分成多个页面,因为根本不是同一作品。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13:17 (UTC)
== 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有請符合資格的選民參與2026年[[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 選舉。更多資訊——包括資格查核、投票流程說明、候選人資訊、以及投票連結——請參閱元維基上的[[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6|2026年選舉資訊頁面]]。投票將於2026年6月2日 [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80358400 00:00 UTC]截止。
若您的帳戶符合資格,請務必投票。結果將於2026年6月14日前公布。-- U4C期待與您合作<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talk]]) 2026年5月27日 (三) 17:15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30513860 -->
== 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 ==
讨论起因是[[Translation: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6年)]]中有汉谚混用-中文对照。翻译用户认为翻译页面中含有外文原文对照属于维基文库收录范围,因为[[Translation:大韓民國憲法]]也有汉谚混用-中文对照。你们怎么看?因为这个文献本身不需要删除,所以不需要提交删除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09:59 (UTC)
:如果文本本身没有其他(如版权之类的)问题,'''仅限在翻译命名空间'''提供原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对照一件而言,个人认为可以被接受——某种程度而言,这可能是可以让其他用户有机会检视用户翻译文本的质量的一个较方便的途径——当然,这不意味着需要强制这种做法,只是这种做法目前在我看来没有明显的坏处,也是一种限定范围的特事特办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但可能需要指明几点:一是不能够因此而造成一种情况,即以“待翻译”的名义扔一堆外文在该空间,这种情况下仍应被删除——简而言之,可以只上译文,也可以并列,但不能以“待翻译”为由久拖不决;二是这种逻辑不能拓展到其他已出版译本(即应放在主空间)的页面。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0:57 (UTC)
: 話說這文章排版有點問題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2日 (二) 21:04 (UTC)
== 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3"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3|翻譯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讀者體驗團隊]]正在進行一項實驗,向未登入的行動端讀者展示開發中的「[[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Reading lists|閱讀清單]]」功能,以測試相較於「監視」按鈕,此功能是否能提升帳號註冊率。[[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Experience/Reading lists#Experiment timeline|實驗]]已於5月18日在土耳其語、西班牙語、波蘭語、烏爾都語、荷蘭語、義大利語、葡萄牙語、德語維基百科上線,為期一個月。
* 維基媒體App團隊在Android公測版App中推出了「首頁動態」重新設計的[[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Explore Feed Refresh/Phase 1|第一階段]]。全新的「首頁動態」包含改版的「社群」分頁,以及個人化的「為您推薦」分頁,提供每日更新的閱讀推薦。此次重新設計旨在改善維基百科App中的內容探索功能,並創造更具吸引力的學習體驗。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18|{{formatnum:18}}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先前[[w:Special:Homepage|Special:Homepage]]上的某些建議編輯中,圖片可能無法載入,導致縮圖停留在載入狀態,現已修正此問題。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4048]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5|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3|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3"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6月1日 (一) 21:08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613639 -->
== 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 ==
本人前些年扩充澳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在其讨论页上留下来源连接。随着印务局解散並并入行政公职局,电子版《澳门政府公报》的连接也从bo.io.gov.mo改为了bo.dsaj.gov.mo。最近发现澳门政府已经停用了前者的域名,因此原有法律法规的来源连接已成为死链,但可以将bo.io.gov.mo改成bo.dsaj.gov.mo来定向到原本的页面。不知道有没有人能用机械人处理?谢谢。[[User:廣九直通車|廣九直通車]]([[User talk: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6年6月5日 (五) 13:03 (UTC)
:已使用机器人全部替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6月8日 (一) 14:43 (UTC)
== <span lang="en" dir="ltr">Tech News: 2026-24</span> ==
<div lang="en" dir="ltr">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4"/><div class="plainlinks">
Latest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tech news]]''' from the Wikimedia technical community. Please tell other users about these changes. Not all changes will affect you.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4|Translations]] are available.
'''Weekly highlight'''
* Wikimedia Enterprise has increased the free usage limits for its API offerings. The monthly request limit for the On-demand API has increased from 5,000 to 50,000 requests, while the Snapshot API limit has increased from 15 to 30 requests per month. In addition, Structured Contents snapshots are now available for free accounts. These changes expand access to Wikimedia Enterprise data for developers, researchers, and organizations using Wikimedia content. [https://enterprise.wikimedia.com/blog/enhanced-free-api]
'''Updates for editors'''
* The [[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Apps/Team/Explore Feed Refresh/Phase 1|refreshed Explore Feed]], now called the Home Feed, is rolling out to 50% of users of the Wikipedia Android app. The Home Feed helps readers discover relevant content through two new tabs: ''Community'' and ''For You''. The Community tab provides a scrollable feed of curated content and updates from the broader Wikimedia community and movement, while the ''For You'' tab offers a full-screen, swipeable experience that shows content tailored to a user's interests. The redesign is part of a broader effort to improve discovery and enhance the learning experience in the Wikipedia app.
* The [[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iOS/"Which came first?" Game|Which came first?]] daily trivia game is now available in the beta version of the Wikipedia iOS app in English, German, French, Portuguese, Russian, Spanish, Arabic, Chinese, and Turkish. The game uses historical events from Wikipedia's "On This Day" content and challenges readers to guess which of two events happened first. The game was previously released on Android. Communities interested in making the game available in their languages can [[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Apps/Team/Games#Game availability by language|read the instructions and requirements]].
*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Sub-referencing]], a new MediaWiki feature that allows editors to reuse references with different details, will begin rolling out to Wikimedia wikis following a successful pilot phase. Deployment will start on 8 June for most [[wikitech:Deployments/Train#Wednesday|Group 1 wikis]] and French Wikipedia, with additional Wikipedia language editions receiving the feature over the coming months. Communities are encouraged to prepare by checking for [https://translatewiki.net/w/i.php?title=Special%3ATranslate&group=ext-cite&language=en&action_source=search&filter=%21translated&optional=1&action=translate untranslated Cite extension messages] in their language and reviewing any use of [[mw:Special:MyLanguage/Reference Tooltips|Reference Tooltips]], which may require [[:phab:T416304#11668731|updates]] to support the new functionality. Wikis using [[mw:Special:MyLanguage/Help:Reference Previews|Reference Previews]] do not need to take any action. Communities may also wish to create the ''cite-tracking-category-ref-details'' [[Special:TrackingCategories|tracking category]] as a hidden category using <code><nowiki>__HIDDENCAT__</nowiki></code> (or a dedicated template), and connect it to the corresponding Wikidata item [[d:Q129764848]].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5662]
* The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Growth/Mobile page previews#Experimentation|Page Previews experiment]] on mobile web has concluded. The team decided not to roll out the feature after the results showe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impact on reader retention, as the primary success metric was retention improvement. Page Previews, which are already available on desktop and in the apps, display a thumbnail, lead paragraph, and link to the full article when readers tap a blue link. The experiment tested this experience on mobile web across six Wikipedias.
* The [[mw:Special:MyLanguage/Codex/Design/Icons|user interface icon library]] will be [[phab:T399175|updated later this week or next week]]. Most of the ~300 icons have been slightly refined and ~30 new icons have been added. These changes improve the icons to make them more consistent and comprehensible, and provide more visual balance when they are used in groups.
* The [[mw: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Language Selector|Universal Language Selector]] (ULS) interface in MediaWiki, which helps users select content in other languages, has been updated. The new version improves speed and accessibility, and users of Wikimedia projects can now pin languages for quicker language switching. The deployment to Wikimedia sites will happen gradually in the coming weeks. You can test it now as a beta feature by selecting [[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betafeatures|beta features]] in your profile preferences and share your feedback on [[mw: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Language Selector/New ULS|the project page]].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Recurrent item]] View all {{formatnum:21}} community-submitted {{PLURAL:21|task|tasks}} that were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resolved last week]]. For example, an issue where the Pageviews Analysis dashboard on pageviews.wmcloud.org stopped updating graph data in May 2026, affecting all users, has been fixed.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7171]
'''Updates for technical contributors'''
* The function signature for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mw.util.addPortletLink()</nowiki></code></bdi> has been simplified. Developers can now pass a configuration object instead of a list of positional parameters when creating portlet links. The previous function signature remains supported for backwards compatibility. For example, instead of: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mw.util.addPortletLink('p-cactions', '#', 'Stub', 'ca-stubtag', 'Add a stub tag to this page');</nowiki></code></bdi> use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mw.util.addPortletLink('p-cactions', { href: '#', text: 'Stub', id: 'ca-stubtag', tooltip: 'Add a stub tag to this page' });</nowiki></code></bdi>. Script maintainers are encouraged to review existing uses of <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addPortletLink()</nowiki></code></bdi> and update them where appropriate. This change will be available on all wikis from 11 June. Thanks to community volunteer Gerges for contributing this improvement.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7945]
* '''Community Wishlist discussion''': Product & Technology [[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Updates#May 20, 2026: Community Tech becomes a program|introduced changes]] meant to increase the number and complexity of wishes fulfilled, including the disbanding of the Community Tech team. They are [[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Updates|engaging in discussions]] about a [[m:Talk:Community Wishlist#Proposed direction for Wishlist|proposed direction for the wishlist]] from community members. Includes ways to structure annual voting, better tracking of wishes, removing focus areas, and [[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Updates|staffing updates]].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Recurrent item]] Detailed code updates later this week: [[mw:MediaWiki 1.47/wmf.6|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Tech news]]''' prepared by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Tech News writers]] and posted by [[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ot]] •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Contribute]] •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4|Translate]] • [[m:Tech|Get help]] • [[m:Talk:Tech/News|Give feedback]] • [[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Subscribe or unsubscribe]].''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4"/>
</div>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6月8日 (一) 21:30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650573 -->
== 是否应当保留文末的注释? ==
留意到部分文章中,文末保留有一些注释,见[[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注释]],内容大部分是引句来源文字。我认为注释部分不应视作原文的一部分,应当删去。上传者[[User:Fire-and-Ice|Fire-and-Ice]]认为注释是人民日报刊载中有的,不应删去。故现请求社区成员讨论。ping一下@[[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阁下,谢谢! [[User:1969社论|1969社论]]([[User talk:1969社论|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1:33 (UTC)
:私以为阁下所列文章的这种引注是原文的必要组成部分(类比到论文,一篇论文如果实际引用了但没有引注甚至都不合规范),如果原版本中有,基于忠实呈现该版本样态的考虑,无理由删去。本地需要讨论的更多是编辑者自己加的注释。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2:48 (UTC)
:参考文献当然是文章的一部分,我不知道这为什么还要讨论?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6年6月12日 (五) 05:37 (UTC)
:谢ping。除了上方的讨论,我也读了阁下和Fire-and-Ice阁下在别处的讨论。查了一下电子扫描件,本件和[[人民战争胜利万岁]]的注释是在原来刊发在人民日报时就有的,一般而言如果没有例外证明(例如说“编者注”),一般还是应视为属于原文的一部分(就像上面两位说的,类似当今写论文时的参考文献),是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一起收录的。这和一些古籍出版带有注释的本子的情况不同,因为那种情况下古籍的作者和注释的作者明显地并非同一人,古籍是一个作品,加注释的古籍按照版权法的表述是一个新作品,后者有它需要另外考虑的版权情况,这种版权情况是因为其明示而得到考虑的。而且退一万步讲,即使这是编者注,就两件的情况而言,也已经超过五十年了,应当可以收录的(当然,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还可以分为有编者注和无编者注的版本,因为那也是两个作品——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6:27 (UTC)
:补充:这种例外证明并不一定要明示“编者按”,就像姚文元那篇评海瑞罢官,它在被解放军报还是哪里的文章转载时加上了编者按这件事是被历史材料或记述所证实的,那么即使它在刊载时没有注明“编者按”“编者注”,应该也足以为前述的例外证明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6:48 (UTC)
::谢谢各位参与讨论,先前提出讨论确实是担心注释为后人所加而非原文如此。本人现已补回先前移除的注释内容。 [[User:1969社论|1969社论]]([[User talk:1969社论|留言]]) 2026年6月13日 (六) 12:49 (UTC)
借地说一下,本站所收《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二)》([[中共中央通知 (1972年1月13日中发〔1972〕4号)]])附有“编注”,不知是谁人所注。文件来源也不明。[[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6年6月20日 (六) 15:02 (UTC)
: @[[User:Fire-and-Ice|Fire-and-Ice]]:附件一图片来源可疑,和孔网照片和附件二文字对比明显缺页;附件二“编注”可能来自《华夏文摘》([http://www.cnd.org/HXWZ/ZK02/zk304.gb.html])?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6月20日 (六) 18:06 (UTC)
== 2026年第2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5" /><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5|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Growth|Reader Growth team]] has launched an [[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Reader Growth/Image Browsing|Image Browsing]] beta feature on the mobile web version of all Wikipedias. The feature shows an image carousel at the top of articles with 3 or more images. Editors can configure this feature with the following controls: to hide a specific image from a page, either use <code>class=notpageimage</code> excluding it from thumbnail previews, or <code>class=noviewer</code> excluding it from MediaViewer. The carousel can also be disabled from a page entirely, with the magic word <code><nowiki>__NOMEDIAVIEWERCAROUSEL__</nowiki></code>. To submit feedback or flag bugs, please visit the [[mw:Talk:Readers/Reader Growth/Image Browsing|project page]].</span>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mw:Special:MyLanguage/Help:Tables#class="wikitable"|Wikitables]] can now be [[mw:Special:MyLanguage/Help:Sortable tables#Forcing the initial sort direction|sorted in descending order]] on the first click by adding <code dir=ltr>data-sort-order="desc"</code> to the header cell. Previously, by default, clicking a column header for the first time sorts it in ascending order. This addition to a Wikitable gives it more control and flexibility, while the default behavior for subsequent clicks remains unchanged.</span>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8416]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The [[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Article guidance]] feature is currently being tested with some editors creating new articles on the Simple English, French, and Turkish Wikipedias. The experiment will soon begin on the Arabic and Bangla Wikipedias as well. [[w:simple:Special:NewArticle|This feature]] gives editors community-curated guidance to help them create articles that follow community standards. Experienced editors can continue creating or adapting outlines for specific article types that are commonly created by less experienced contributors. The outlines guide less experienced editors in creating high-quality articles. A quick guide to markups used in outlines can be found on [[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Test feature guide#Markups in outlines|this page]]. [[w:simple:Wikipedia:Article Guidance|Example outlines]] that can be adapted and instructions for how to adapt them are on [[mw:Special:MyLanguage/Article guidance#Adapting a sample outline in a Wikipedia|this section]] of the project page.</span>
* 如果您的維基站點想要替換Special:Block頁面中針對臨時帳號的「不限期」按鈕(例如,您的維基站點想要在臨時帳號過期時解除封鎖),您可以建立[[MediaWiki:ipb-indefinite-expiry-temporary-account]]並設定所需的封鎖期限來達成此目的。設定方法請見[[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and unblock#Default block duration options|此處說明]]。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7125]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41|{{formatnum:41}}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By the end of June, a valid user-agent string will be required for automated dumps downloads from the dumps.wikimedia.org website. Automated requests that provide a generic or empty user-agent will be blocked. This [[phab:T400119|extends enforcement]] of the long standing [[foundation:Special:MyLanguage/Policy:Wikimedia Foundation User-Agent Policy|user-agent policy]]. Access to dumps through Wikimedia Cloud Services will not change.</span>
* 全域[[mw:Wikimedia APIs/Rate limits|API速率限制]]的所有階段均已推出,所有API均已實施限制,且各使用者群組的限額均依照文件記載的標準執行。目前在Toolforge/<wbr/>WMCS運行的機器人和擁有站內機器人權限的機器人不受此限制。所有機器人應繼續遵循文件中記載的最佳實踐,以避免受到速率限制。
* [https://api.wikimedia.org/wiki/Main_Page API Portal維基]將從本週(6月15日至18日)起轉為唯讀模式。下週(6月22日至25日),所有API Portal維基的網址都將重新導向至[[mw:Wikimedia APIs|MediaWiki.org的「Wikimedia APIs」頁面]]。參閱[[wikitech:API Portal/Deprecation|專案頁面]]了解詳情。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7|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維基媒體基金會將於6月17日 18:00 UTC舉行一場以「程式碼審查」為主題的Discord通話會議。我們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Developer Satisfaction Survey/2026|開發者滿意度調查]]」得知,志願者在進行程式碼審查時面臨不少困難,因此我們希望藉此機會討論這些經驗,以期找出可行的解決方案。您可以在[https://discord.gg/wikipedia?event=1514727511102062664 維基媒體社群Discord伺服器]加入本次會議。
* [[m:Special:MyLanguage/Conferencia Wikimedia de América Latina 2026|拉丁美洲維基媒體會議]]將舉辦一場區域性黑客松,邀請維基媒體技術社群中的開發者、系統管理員、資料科學家以及站內的高階權限者一同共襄盛舉。有興趣參與的技術貢獻者可申請獎助金,申請期間至6月21日午夜(玻利維亞時間,UTC-4)截止。
* 歡迎報名參加維基媒體國際會議團隊挑戰賽,一同參與這場特別活動。團隊挑戰賽將於維基媒體國際會議召開前的7月21日至22日,以線上及實體形式舉行。無論技術水準或是否報名參加維基媒體國際會議,皆歡迎參與。各團隊將共同完成10項為維基媒體社群提供支援的重要挑戰。詳情請參閱[[wmania:Special:MyLanguage/2026:Team challenges|團隊挑戰賽頁面]]並於該處報名(或[https://wikimedia.eventyay.com/wm/teamchallenges/ 點此報名])。報名期間至6月20日 23:00 UTC截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5|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5" />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6月15日 (一) 16:48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689604 -->
== 台灣分會2026年6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1.2rem 1rem; background: #f8f5ff; border: 1px solid #b29bd7;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div style="font-size:x-large; padding-bottom:5px;">'''社群疑難雜症找協會!'''</div>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6年4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訂於台灣時間'''6/26 (五) 19: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如果你覺得協會存在感超低,有事都找不到人,把握這次的對話機會!這是一個定期舉辦的服務時段,由協會秘書長親自主持,有問題馬上解決。協會會分享目前進行中的專案與計劃,也邀請社群朋友分享想法、反映需求,彼此開講、一起討論。<br>
本月討論主題將討論今年的'''維基愛地球'''活動及正在進行中的'''仲裁機制調整說明會''',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6月21日 (日) 00:19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30591377 -->
== 2026年第26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26"/><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6|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span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mw:Special:MyLanguage/Growth/Feature summary|Growth features]] are [[phab:T418115|now available at Wikidata]]. This update enables access to Mentorship ([[mw:Special:MyLanguage/Help:Growth/Mentorship|if configured]]), Impact module, the Help Panel, and a simplified Newcomer Homepage (without Suggested Edits). Wikidata administrators are still configuring the features through Community Configuration.</span>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新建了特殊頁面[[{{#special:RangeCalculator}}]]。使用者可直接利用該頁面查詢IP位址範圍,無需仰賴外部工具。此前,此工具僅供用戶查核員使用。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68429]
*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子引用]]」是MediaWiki的新功能,可在重複使用參考資料時修改部分細節。此功能將於6月23日部署至大多數中小型維基百科語言版本。[[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deployment|常見問題解答]]列出了您可在維基站點上採取的相關措施,以支援此次部署。請查閱[[:phab:T414094|部署計畫]],了解後續的部署階段。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8902]
* 從下週起,當使用者被封鎖或解封,或者封鎖狀態發生變更時,系統將會發送通知給該使用者。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00974]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從下週起,設定為「需要CAPTCHA驗證」的濫用過濾器,將開始影響擁有<wbr/><code>skipcaptcha</code>權限的使用者,這包括大多數自動確認使用者。機器人則不受此限制。此變更僅影響觸發濫用過濾器的編輯操作。在一般情況下,<wbr/><code>skipcaptcha</code>權限將繼續讓使用者在正常使用維基時免受CAPTCHA干擾。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2595]
* [[wikitech:Machine_Learning/LiftWing/API|Lift Wing API]]的參考文件已從API Portal移至互動式的[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ndex.php?api=lift-wing&title=Special%3ARestSandbox REST沙盒]。
* API Portal維基現已關閉。如需查閱API文件,請前往[[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APIs|MediaWiki.org的「Wikimedia APIs」頁面]]。6月22日起,所有API Portal維基網址(https://api.wikimedia.org/wiki/<nowiki/>)都將重新導向至該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27537]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8|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歡迎於6月25日 14:30 UTC參加線上會議,與目前參與[[mw:Google_Summer_of_Code/2026|Google Summer of Code]]及[[mw:Outreachy/Round_32|Outreachy]]的維基媒體實習生見面。實習生將介紹他們的專案概況,並簡要展示迄今為止的工作成果。歡迎與會者[[mw:event:Google_Summer_of_Code/Summer_2026_June_Internship_open_session|分享想法,並介紹各自社群中的相關資源與人脈]]。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26|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26"/>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6月23日 (二) 13:05 (UTC)
<!-- 信息由 User:Trizek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0722494 -->
== RFC about AI-generated content in Wikimedia Commons ==
<bdi lang="en" dir="ltr">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please help translate this message to your language. You are invited to participate in a [[c:Commons:Requests for comment/Policy update for AI content|request for comment on Wikimedia Commons about a policy update for AI content]]. This may affect files that are uploaded to Wikimedia Commons for use on this project. Thank you. [[m:User:Codename Noreste|Codename Noreste]] ([[m:User talk:Codename Noreste|留言]])</bdi> 2026年6月23日 (二) 17:12 (UTC)
<!-- 信息由 User:Codename Noreste@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30513860 -->
== <span lang="en" dir="ltr">Deployment of Legal and Safety Contacts Link in the Footer of Your Wiki</span> ==
<div lang="en" dir="ltr">
<section begin="Message"/>
'''Legal & Safety Contacts'''
Hello community,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has provided a [[wmf:Special:MyLanguage/Legal:Wikimedia Foundation Legal and Safety Contact Information|single legal and safety contact page]], to be linked in the footer of your wiki, to ensure access to accurate legal information. This is a regulatory requirement. We have already rolled out links to English, German, Italian, Spanish and other wikis and we will deploy to your wiki soon.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Legal_and_Safety_Contacts_FAQ|Please read more on the project page]] and leave any comments in this thread or on the [[m:Special:MyLanguage/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Legal and Safety Contacts FAQ|talk page]].
<section end="Message"/>
</div>
-- [[User:Sannita (WMF)|User: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talk]]) 2026年6月25日 (四) 13:31 (UTC)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30731267 -->
nk8cxzqgk3pugtuz9ye0fionz0jzivd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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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T14:17: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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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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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Special:链入页面/刑法}}
{{header
|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
| section = 沿革
| is_main_of = 中華民國刑法
| type = 刑法典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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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7年)|中華民國 17 年 3 月 10 日]]制定公布387條
:中華民國 17 年 9 月 1 日施行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sup>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37年)|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7月)|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6 日]] 修正第77條
: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21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10月)|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第160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sup>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60 條第 1 項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58年)|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235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1年)|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0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6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3年)|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77至79條
::增訂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525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中華民國 8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0, 315, 323, 352條
::增訂第318之1, 318之2, 339之1至339之3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190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20、315、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8-1、318-2、339-1~339-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11月)|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77, 79, 7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9.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5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340, 343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0、3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10, 77, 221, 222, 224至236, 240, 241, 243, 298, 300, 319, 332, 334, 348條
::增訂第91之1, 185之1至185之4, 186之1, 187之1至187之3, 189之1, 189之2, 190之1, 191之1, 224之1, 226之1, 227之1, 229之1, 231之1, 296之1, 315之1至315之3條
::刪除第223條
::修正第2編第16章章名
::增訂第2編第16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sup>11.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並增訂第 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並刪除第 22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月)|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2.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6月)|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 日]] 增訂第201之1條
::修正第204, 20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sup>13.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4、20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13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14.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76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增訂第334之1, 348之1條
::修正第328, 330至332, 347, 34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sup>15.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11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30~332、347、3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4-1、348-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323, 352條
::增訂第358至363條
::增訂第2編第36章章名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358~363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至3, 5, 10, 11, 15, 16, 19, 25至27, 28至31, 33至38, 40, 41, 42, 46, 47, 49, 51, 55, 57至59, 61至65, 67, 68, 74, 75, 76至80, 83至90, 91之1, 93, 96, 98, 99, 157, 182, 220, 222, 225, 229之1, 231, 231之1, 296之1, 297, 315之1, 315之2, 316, 341, 343條
::增訂第40之1, 75之1條
::刪除第56, 81, 94, 97, 267, 322, 327, 331, 340, 345, 350條
::修正第1編第4章章名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 條條文;增訂第 40-1、75-1 條條文;刪除第 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33, 334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33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14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立法97年公布)|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7年立法98年公布)|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42, 44, 74至75之1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12月)|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41, 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4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295條
::增訂第294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2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1月)|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50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 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315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39之4, 344之1條
::修正第251, 285, 339至339之3, 341至344, 347, 34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 條條文;增訂第 339-4、34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37之1, 37之2, 38之1至38之3, 40之2條
::刪除第34, 39, 40之1, 45, 46條
::修正第2, 11, 36, 38, 40, 51, 74, 84條
::增訂第5章之1章名
::增訂第5章之2章名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36、38、40、51、74、84 條條文;增訂第37-1、37-2、38-1~38-3、40-2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 34、39、40-1、45、4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38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11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21, 122, 131, 14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122、131、1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190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0-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7日立法10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增訂第115之1條
::修正第11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公布<sup>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8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增訂第 115-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刪除第91, 285條
::修正第10, 61, 80, 98, 139, 183, 184, 189, 272, 274至279, 281至284, 286, 287, 315之2, 320, 32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條文;刪除第 91、2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sup>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修正第108, 110, 117, 118, 127, 129, 132, 133, 135至137, 140, 141, 144, 147, 148, 149, 150, 153, 154, 158至160, 163, 164, 165, 171, 173至175, 177至181, 185, 185之2, 186, 186之1, 187之2, 188, 189之1, 190, 191, 192至194, 195至199, 201至204, 206至208, 212, 214, 215, 233至235, 240, 241, 243, 246, 252至255, 256至260, 262, 263, 266, 268, 269, 288, 290, 292, 293, 298, 300, 302, 304至307, 309, 310, 312, 313, 315, 317至318之1, 328, 335至337, 346, 352, 354至356, 358至360, 36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公布<sup>4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6日立法31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83, 8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sup>4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83、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149, 15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5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251, 31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31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40, 24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0、2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135, 13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3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4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21日立法6月9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2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sup>4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刪除第239條
::修正第24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sup>4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刪除第 239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78, 79, 140, 141, 26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sup>4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8、79、140、141、26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4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修正第87, 98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sup>4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87、9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增訂第319之1至319之6條
::修正第10, 9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28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sup>5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1 條條文;增訂第 319-1~319-6 條條文及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除第 9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5月)|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增訂第302之1條
::修正第303, 339之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sup>5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339-4 條條文;增訂第 302-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2月)|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sup>5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14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5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公布<sup>5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7月)|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sup>5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5月)|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增訂第161之1, 172之1至172之3條
::修正第161條
::增訂第2編第10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5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 條條文;增訂第 161-1、172-1~172-3 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br>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增訂第272之1條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布<sup>5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增訂第 2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51004449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3月)|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增訂第78之1, 78之2條
::修正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公布<sup>5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 條條文;增訂第 78-1、78-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4 日施行</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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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7年)|中華民國 17 年 3 月 10 日]]制定公布387條
:中華民國 17 年 9 月 1 日施行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sup>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37年)|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7月)|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6 日]] 修正第77條
: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21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10月)|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第160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sup>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60 條第 1 項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58年)|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235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1年)|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0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6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3年)|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77至79條
::增訂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525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中華民國 8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0, 315, 323, 352條
::增訂第318之1, 318之2, 339之1至339之3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190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20、315、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8-1、318-2、339-1~339-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11月)|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77, 79, 7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9.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5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340, 343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0、3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10, 77, 221, 222, 224至236, 240, 241, 243, 298, 300, 319, 332, 334, 348條
::增訂第91之1, 185之1至185之4, 186之1, 187之1至187之3, 189之1, 189之2, 190之1, 191之1, 224之1, 226之1, 227之1, 229之1, 231之1, 296之1, 315之1至315之3條
::刪除第223條
::修正第2編第16章章名
::增訂第2編第16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sup>11.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並增訂第 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並刪除第 22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月)|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2.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6月)|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 日]] 增訂第201之1條
::修正第204, 20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sup>13.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4、20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13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14.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76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增訂第334之1, 348之1條
::修正第328, 330至332, 347, 34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sup>15.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11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30~332、347、3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4-1、348-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323, 352條
::增訂第358至363條
::增訂第2編第36章章名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358~363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至3, 5, 10, 11, 15, 16, 19, 25至27, 28至31, 33至38, 40, 41, 42, 46, 47, 49, 51, 55, 57至59, 61至65, 67, 68, 74, 75, 76至80, 83至90, 91之1, 93, 96, 98, 99, 157, 182, 220, 222, 225, 229之1, 231, 231之1, 296之1, 297, 315之1, 315之2, 316, 341, 343條
::增訂第40之1, 75之1條
::刪除第56, 81, 94, 97, 267, 322, 327, 331, 340, 345, 350條
::修正第1編第4章章名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 條條文;增訂第 40-1、75-1 條條文;刪除第 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33, 334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33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14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立法97年公布)|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7年立法98年公布)|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42, 44, 74至75之1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12月)|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41, 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4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295條
::增訂第294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2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1月)|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50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 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315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39之4, 344之1條
::修正第251, 285, 339至339之3, 341至344, 347, 34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 條條文;增訂第 339-4、34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37之1, 37之2, 38之1至38之3, 40之2條
::刪除第34, 39, 40之1, 45, 46條
::修正第2, 11, 36, 38, 40, 51, 74, 84條
::增訂第5章之1章名
::增訂第5章之2章名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36、38、40、51、74、84 條條文;增訂第37-1、37-2、38-1~38-3、40-2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 34、39、40-1、45、4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38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11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21, 122, 131, 14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122、131、1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190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0-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7日立法10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增訂第115之1條
::修正第11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公布<sup>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8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增訂第 115-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刪除第91, 285條
::修正第10, 61, 80, 98, 139, 183, 184, 189, 272, 274至279, 281至284, 286, 287, 315之2, 320, 32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條文;刪除第 91、2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sup>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修正第108, 110, 117, 118, 127, 129, 132, 133, 135至137, 140, 141, 144, 147, 148, 149, 150, 153, 154, 158至160, 163, 164, 165, 171, 173至175, 177至181, 185, 185之2, 186, 186之1, 187之2, 188, 189之1, 190, 191, 192至194, 195至199, 201至204, 206至208, 212, 214, 215, 233至235, 240, 241, 243, 246, 252至255, 256至260, 262, 263, 266, 268, 269, 288, 290, 292, 293, 298, 300, 302, 304至307, 309, 310, 312, 313, 315, 317至318之1, 328, 335至337, 346, 352, 354至356, 358至360, 36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公布<sup>4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6日立法31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83, 8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sup>4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83、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149, 15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5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251, 31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31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40, 24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0、2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135, 13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3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4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21日立法6月9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2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sup>4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刪除第239條
::修正第24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sup>4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刪除第 239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78, 79, 140, 141, 26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sup>4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8、79、140、141、26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4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修正第87, 98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sup>4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87、9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增訂第319之1至319之6條
::修正第10, 9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28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sup>5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1 條條文;增訂第 319-1~319-6 條條文及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除第 9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5月)|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增訂第302之1條
::修正第303, 339之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sup>5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339-4 條條文;增訂第 302-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2月)|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sup>5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14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5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公布<sup>5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7月)|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sup>5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5月)|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增訂第161之1, 172之1至172之3條
::修正第161條
::增訂第2編第10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5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 條條文;增訂第 161-1、172-1~172-3 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br>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增訂第272之1條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布<sup>5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增訂第 2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51004449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3月)|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增訂第78之1, 78之2條
::修正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公布<sup>5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 條條文;增訂第 78-1、78-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4 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6月立法7月公布)|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日]] 修正第80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日公布<sup>5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80 條條文</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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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7年)|中華民國 17 年 3 月 10 日]]制定公布387條
:中華民國 17 年 9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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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sup>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37年)|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7月)|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6 日]] 修正第77條
: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21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10月)|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第160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sup>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60 條第 1 項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58年)|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235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1年)|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0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6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3年)|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77至79條
::增訂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525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中華民國 8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0, 315, 323, 352條
::增訂第318之1, 318之2, 339之1至339之3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190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20、315、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8-1、318-2、339-1~339-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11月)|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77, 79, 7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9.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5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340, 343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0、3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10, 77, 221, 222, 224至236, 240, 241, 243, 298, 300, 319, 332, 334, 348條
::增訂第91之1, 185之1至185之4, 186之1, 187之1至187之3, 189之1, 189之2, 190之1, 191之1, 224之1, 226之1, 227之1, 229之1, 231之1, 296之1, 315之1至315之3條
::刪除第223條
::修正第2編第16章章名
::增訂第2編第16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sup>11.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並增訂第 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並刪除第 22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月)|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2.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6月)|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 日]] 增訂第201之1條
::修正第204, 20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sup>13.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4、20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13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14.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76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增訂第334之1, 348之1條
::修正第328, 330至332, 347, 34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sup>15.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11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30~332、347、3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4-1、348-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323, 352條
::增訂第358至363條
::增訂第2編第36章章名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358~363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至3, 5, 10, 11, 15, 16, 19, 25至27, 28至31, 33至38, 40, 41, 42, 46, 47, 49, 51, 55, 57至59, 61至65, 67, 68, 74, 75, 76至80, 83至90, 91之1, 93, 96, 98, 99, 157, 182, 220, 222, 225, 229之1, 231, 231之1, 296之1, 297, 315之1, 315之2, 316, 341, 343條
::增訂第40之1, 75之1條
::刪除第56, 81, 94, 97, 267, 322, 327, 331, 340, 345, 350條
::修正第1編第4章章名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 條條文;增訂第 40-1、75-1 條條文;刪除第 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33, 334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33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14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立法97年公布)|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7年立法98年公布)|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42, 44, 74至75之1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12月)|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41, 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4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295條
::增訂第294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2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1月)|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50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 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315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39之4, 344之1條
::修正第251, 285, 339至339之3, 341至344, 347, 34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 條條文;增訂第 339-4、34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37之1, 37之2, 38之1至38之3, 40之2條
::刪除第34, 39, 40之1, 45, 46條
::修正第2, 11, 36, 38, 40, 51, 74, 84條
::增訂第5章之1章名
::增訂第5章之2章名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36、38、40、51、74、84 條條文;增訂第37-1、37-2、38-1~38-3、40-2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 34、39、40-1、45、4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38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11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21, 122, 131, 14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122、131、1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190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0-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7日立法10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增訂第115之1條
::修正第11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公布<sup>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8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增訂第 115-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刪除第91, 285條
::修正第10, 61, 80, 98, 139, 183, 184, 189, 272, 274至279, 281至284, 286, 287, 315之2, 320, 32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條文;刪除第 91、2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sup>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修正第108, 110, 117, 118, 127, 129, 132, 133, 135至137, 140, 141, 144, 147, 148, 149, 150, 153, 154, 158至160, 163, 164, 165, 171, 173至175, 177至181, 185, 185之2, 186, 186之1, 187之2, 188, 189之1, 190, 191, 192至194, 195至199, 201至204, 206至208, 212, 214, 215, 233至235, 240, 241, 243, 246, 252至255, 256至260, 262, 263, 266, 268, 269, 288, 290, 292, 293, 298, 300, 302, 304至307, 309, 310, 312, 313, 315, 317至318之1, 328, 335至337, 346, 352, 354至356, 358至360, 36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公布<sup>4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6日立法31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83, 8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sup>4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83、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149, 15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5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251, 31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31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40, 24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0、2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135, 13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3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4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21日立法6月9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2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sup>4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刪除第239條
::修正第24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sup>4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刪除第 239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78, 79, 140, 141, 26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sup>4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8、79、140、141、26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4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修正第87, 98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sup>4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87、9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增訂第319之1至319之6條
::修正第10, 9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28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sup>5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1 條條文;增訂第 319-1~319-6 條條文及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除第 9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5月)|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增訂第302之1條
::修正第303, 339之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sup>5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339-4 條條文;增訂第 302-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2月)|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sup>5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14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5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公布<sup>5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7月)|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sup>5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5月)|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增訂第161之1, 172之1至172之3條
::修正第161條
::增訂第2編第10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5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 條條文;增訂第 161-1、172-1~172-3 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br>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增訂第272之1條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布<sup>5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增訂第 2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51004449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3月)|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增訂第78之1, 78之2條
::修正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公布<sup>5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 條條文;增訂第 78-1、78-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4 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7月)|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日]] 修正第80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日公布<sup>5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80 條條文</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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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7年制定}}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23年制定24年公布}}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50餘次的法律|6]]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制定2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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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这些作品是否可以存在于维基文库?--[[User:Shizhao|Shizhao]] 08:46 2006年2月9日 (UTC)
:這要端看這些作品是否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因為維基服務器設在美國。--[[User:Jusjih|Jusjih]] 06:00 2006年3月2日 (UTC)
== 版权模板名称应统一使用前缀 ==
PD-PRC-exempt下有必要再细分出其他模板吗?
是否版权标记模板名称都应加上"PD-"一类的前缀,以便区分内容模板。--[[User:Xpsxps|Xpsxps]]([[User talk:Xpsxps|讨论]])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8 (UTC)
== 疑问 ==
为什么我在别的页面点击本模板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直接跳到本模板了?是哪里设置错了还是本来就这样的?--[[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22 (UTC)
:很早的时候有人将本模版和其它模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都链接至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49 (UTC)
::感谢解答。--[[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4:04 (UTC)
==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解释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意见为准。——[[Special:用户贡献/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 2025年6月15日 (日) 02:16 (UTC)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移動自|Wikisource:寫字間}}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直觉认为纯表格类的文献没啥好收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8日 (三) 10:55 (UTC)
:通用表格如果来自 https://wenku.so.com 等地方或者是来自个人和一般企业,显然不符合要求作品已正式发表的方针。如果是来自一本已出版的书本,而书本自身没有过期,也会因为无法完整收录书本而不能单独收录其中的表格。还有一些通用表格是来自可以自行发表文件的党政机关,例如地方党委、党组,这些单位不符合PD-PRC-CPC,所以这些机关印发的通用表格只能根据本条收录,而且看似有收录价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0日 (五) 08:47 (UTC)
::如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表格,那真的“通用”吗?党内自己“通用”真是著作权法通用表格的“通用”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5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在去掉一切当事人信息后,在仅保留“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是否可按该条收录?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3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个人浅见,该证书只考虑“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不构成作品''',要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收录,我也'''不反对'''。
::::但我个人更推崇的方案是,与其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新开一个模板,不如像C区那样统一做一个不构成作品的模板([[c:Template:PD-ineligible]]),替代各国单独具体细化规定(包括本地第五条第二项[[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也是如此,单独给中国大陆设置这个模板有一种“特殊对待”的感觉,实际上这条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各缔约国普遍适用)——因为各国均不保护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内容,第五条第三项的本质也是不保护不满足独创性的内容【具体而言,它们都是某种思想的直接体现,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及与思想混同的表达】。至于各国认定独创性的标准虽然可能各异,但就算限定为一个国家,这个标准也是很难把握清楚的。那既然设置的具体条文的单独模板,为何不统一化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38 (UTC)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人大官方释义]指出{{tq|1=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结合各学者专著,可以看出“通用表格”本身'''不是'''把某个可能满足独创性的表格'''认定'''为“通用”进而不受保护,'''而是'''对本身不受保护的内容之不受保护的属性的再确认。因此类似[[c:Template:PD-ineligible]]的通用模板私以为足矣。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41 (UTC)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再依据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由于我目前在考虑收录与[[w:z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有关的文本,目前暂放在[[w:zh:User:HyBoxwood/沙盒|本人的沙盒]]中,我认为该主题相关材料与上述案例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处在相似的地位上,具体特点包括:
* “作品的作者”与其所在单位没有对“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创作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创作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作者创作该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创作工具”由单位提供,“创作过程”以及“修改”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 “作品”在“创作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单位”。
对于国徽来说,作者是“另请专家”/政协委员,“作品”是审议过程中提交的图样及说明文本/会议记录及报告,“创作工具”不可考,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创作过程中”作者需要按照单位的意思进行修改,由单位决定对外发布,由单位承担责任。
据我所知这些材料最早的“单位”发布应为中央档案馆2009年ISBN 9787510500930的影印复制件,1949~1950的作品已经满足“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了,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也是存在的,见[[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但如果将国徽草案和国徽正式文本放在同一地位上,那反而更容易了,直接适用本模板就结束了。
因为[[Help:公有領域]]只提到了法人作品,而对于职务作品存在空白,故而发起话题。 [[User:HyBoxwood|HyBoxwood]]([[User talk:HyBoxwood|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6:13 (UTC)
g1xq9fb8eto0cb03qswueplhgr84toc
7904000
7903999
2026-06-26T06:18:10Z
HyBoxwood
106063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7904000
wikitext
text/x-wiki
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这些作品是否可以存在于维基文库?--[[User:Shizhao|Shizhao]] 08:46 2006年2月9日 (UTC)
:這要端看這些作品是否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因為維基服務器設在美國。--[[User:Jusjih|Jusjih]] 06:00 2006年3月2日 (UTC)
== 版权模板名称应统一使用前缀 ==
PD-PRC-exempt下有必要再细分出其他模板吗?
是否版权标记模板名称都应加上"PD-"一类的前缀,以便区分内容模板。--[[User:Xpsxps|Xpsxps]]([[User talk:Xpsxps|讨论]])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8 (UTC)
== 疑问 ==
为什么我在别的页面点击本模板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直接跳到本模板了?是哪里设置错了还是本来就这样的?--[[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22 (UTC)
:很早的时候有人将本模版和其它模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都链接至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49 (UTC)
::感谢解答。--[[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4:04 (UTC)
==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解释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意见为准。——[[Special:用户贡献/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 2025年6月15日 (日) 02:16 (UTC)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移動自|Wikisource:寫字間}}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直觉认为纯表格类的文献没啥好收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8日 (三) 10:55 (UTC)
:通用表格如果来自 https://wenku.so.com 等地方或者是来自个人和一般企业,显然不符合要求作品已正式发表的方针。如果是来自一本已出版的书本,而书本自身没有过期,也会因为无法完整收录书本而不能单独收录其中的表格。还有一些通用表格是来自可以自行发表文件的党政机关,例如地方党委、党组,这些单位不符合PD-PRC-CPC,所以这些机关印发的通用表格只能根据本条收录,而且看似有收录价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0日 (五) 08:47 (UTC)
::如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表格,那真的“通用”吗?党内自己“通用”真是著作权法通用表格的“通用”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5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在去掉一切当事人信息后,在仅保留“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是否可按该条收录?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3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个人浅见,该证书只考虑“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不构成作品''',要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收录,我也'''不反对'''。
::::但我个人更推崇的方案是,与其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新开一个模板,不如像C区那样统一做一个不构成作品的模板([[c:Template:PD-ineligible]]),替代各国单独具体细化规定(包括本地第五条第二项[[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也是如此,单独给中国大陆设置这个模板有一种“特殊对待”的感觉,实际上这条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各缔约国普遍适用)——因为各国均不保护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内容,第五条第三项的本质也是不保护不满足独创性的内容【具体而言,它们都是某种思想的直接体现,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及与思想混同的表达】。至于各国认定独创性的标准虽然可能各异,但就算限定为一个国家,这个标准也是很难把握清楚的。那既然设置的具体条文的单独模板,为何不统一化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38 (UTC)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人大官方释义]指出{{tq|1=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结合各学者专著,可以看出“通用表格”本身'''不是'''把某个可能满足独创性的表格'''认定'''为“通用”进而不受保护,'''而是'''对本身不受保护的内容之不受保护的属性的再确认。因此类似[[c:Template:PD-ineligible]]的通用模板私以为足矣。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41 (UTC)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ref>[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3MjA5NA==&mid=2677357373&idx=1&sn=a4b1e574cfde6376ba0512e85efe242d&chksm=80ac7198b548acc114554ec1d0403432cd8096ff61a2619668e57782e57bb5cb7d6010a48ad1 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再审改判]</ref>,“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再依据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由于我目前在考虑收录与[[w:z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有关的文本,目前暂放在[[w:zh:User:HyBoxwood/沙盒|本人的沙盒]]中,我认为该主题相关材料与上述案例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处在相似的地位上,具体特点包括:
* “作品的作者”与其所在单位没有对“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创作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创作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作者创作该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创作工具”由单位提供,“创作过程”以及“修改”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 “作品”在“创作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单位”。
对于国徽来说,作者是“另请专家”/政协委员,“作品”是审议过程中提交的图样及说明文本/会议记录及报告,“创作工具”不可考,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创作过程中”作者需要按照单位的意思进行修改,由单位决定对外发布,由单位承担责任。
据我所知这些材料最早的“单位”发布应为中央档案馆2009年ISBN 9787510500930的影印复制件,1949~1950的作品已经满足“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了,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也是存在的,见[[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但如果将国徽草案和国徽正式文本放在同一地位上,那反而更容易了,直接适用本模板就结束了。
因为[[Help:公有領域]]只提到了法人作品,而对于职务作品存在空白,故而发起话题。 [[User:HyBoxwood|HyBoxwood]]([[User talk:HyBoxwood|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6:13 (UTC)
3tzi6l9sfy7y7hmwim9jb8dp9d1san1
7904001
7904000
2026-06-26T07:47:12Z
银色雪莉
28258
7904001
wikitext
text/x-wiki
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这些作品是否可以存在于维基文库?--[[User:Shizhao|Shizhao]] 08:46 2006年2月9日 (UTC)
:這要端看這些作品是否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因為維基服務器設在美國。--[[User:Jusjih|Jusjih]] 06:00 2006年3月2日 (UTC)
== 版权模板名称应统一使用前缀 ==
PD-PRC-exempt下有必要再细分出其他模板吗?
是否版权标记模板名称都应加上"PD-"一类的前缀,以便区分内容模板。--[[User:Xpsxps|Xpsxps]]([[User talk:Xpsxps|讨论]])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8 (UTC)
== 疑问 ==
为什么我在别的页面点击本模板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直接跳到本模板了?是哪里设置错了还是本来就这样的?--[[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22 (UTC)
:很早的时候有人将本模版和其它模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都链接至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49 (UTC)
::感谢解答。--[[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4:04 (UTC)
==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解释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意见为准。——[[Special:用户贡献/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 2025年6月15日 (日) 02:16 (UTC)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移動自|Wikisource:寫字間}}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直觉认为纯表格类的文献没啥好收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8日 (三) 10:55 (UTC)
:通用表格如果来自 https://wenku.so.com 等地方或者是来自个人和一般企业,显然不符合要求作品已正式发表的方针。如果是来自一本已出版的书本,而书本自身没有过期,也会因为无法完整收录书本而不能单独收录其中的表格。还有一些通用表格是来自可以自行发表文件的党政机关,例如地方党委、党组,这些单位不符合PD-PRC-CPC,所以这些机关印发的通用表格只能根据本条收录,而且看似有收录价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0日 (五) 08:47 (UTC)
::如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表格,那真的“通用”吗?党内自己“通用”真是著作权法通用表格的“通用”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5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在去掉一切当事人信息后,在仅保留“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是否可按该条收录?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3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个人浅见,该证书只考虑“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不构成作品''',要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收录,我也'''不反对'''。
::::但我个人更推崇的方案是,与其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新开一个模板,不如像C区那样统一做一个不构成作品的模板([[c:Template:PD-ineligible]]),替代各国单独具体细化规定(包括本地第五条第二项[[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也是如此,单独给中国大陆设置这个模板有一种“特殊对待”的感觉,实际上这条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各缔约国普遍适用)——因为各国均不保护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内容,第五条第三项的本质也是不保护不满足独创性的内容【具体而言,它们都是某种思想的直接体现,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及与思想混同的表达】。至于各国认定独创性的标准虽然可能各异,但就算限定为一个国家,这个标准也是很难把握清楚的。那既然设置的具体条文的单独模板,为何不统一化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38 (UTC)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人大官方释义]指出{{tq|1=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结合各学者专著,可以看出“通用表格”本身'''不是'''把某个可能满足独创性的表格'''认定'''为“通用”进而不受保护,'''而是'''对本身不受保护的内容之不受保护的属性的再确认。因此类似[[c:Template:PD-ineligible]]的通用模板私以为足矣。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41 (UTC)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ref>[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3MjA5NA==&mid=2677357373&idx=1&sn=a4b1e574cfde6376ba0512e85efe242d&chksm=80ac7198b548acc114554ec1d0403432cd8096ff61a2619668e57782e57bb5cb7d6010a48ad1 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再审改判]</ref>,“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再依据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由于我目前在考虑收录与[[w:z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有关的文本,目前暂放在[[w:zh:User:HyBoxwood/沙盒|本人的沙盒]]中,我认为该主题相关材料与上述案例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处在相似的地位上,具体特点包括:
* “作品的作者”与其所在单位没有对“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创作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创作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作者创作该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创作工具”由单位提供,“创作过程”以及“修改”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 “作品”在“创作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单位”。
对于国徽来说,作者是“另请专家”/政协委员,“作品”是审议过程中提交的图样及说明文本/会议记录及报告,“创作工具”不可考,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创作过程中”作者需要按照单位的意思进行修改,由单位决定对外发布,由单位承担责任。
据我所知这些材料最早的“单位”发布应为中央档案馆2009年ISBN 9787510500930的影印复制件,1949~1950的作品已经满足“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了,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也是存在的,见[[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但如果将国徽草案和国徽正式文本放在同一地位上,那反而更容易了,直接适用本模板就结束了。
因为[[Help:公有領域]]只提到了法人作品,而对于职务作品存在空白,故而发起话题。 [[User:HyBoxwood|HyBoxwood]]([[User talk:HyBoxwood|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6:13 (UTC)
{{reflist-talk}}
nu68imcu62dlmou3hp8uzx5vrsvev9m
7904002
7904001
2026-06-26T08:00:39Z
银色雪莉
28258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回复
7904002
wikitext
text/x-wiki
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这些作品是否可以存在于维基文库?--[[User:Shizhao|Shizhao]] 08:46 2006年2月9日 (UTC)
:這要端看這些作品是否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因為維基服務器設在美國。--[[User:Jusjih|Jusjih]] 06:00 2006年3月2日 (UTC)
== 版权模板名称应统一使用前缀 ==
PD-PRC-exempt下有必要再细分出其他模板吗?
是否版权标记模板名称都应加上"PD-"一类的前缀,以便区分内容模板。--[[User:Xpsxps|Xpsxps]]([[User talk:Xpsxps|讨论]])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8 (UTC)
== 疑问 ==
为什么我在别的页面点击本模板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直接跳到本模板了?是哪里设置错了还是本来就这样的?--[[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22 (UTC)
:很早的时候有人将本模版和其它模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都链接至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49 (UTC)
::感谢解答。--[[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4:04 (UTC)
==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解释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意见为准。——[[Special:用户贡献/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 2025年6月15日 (日) 02:16 (UTC)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移動自|Wikisource:寫字間}}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直觉认为纯表格类的文献没啥好收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8日 (三) 10:55 (UTC)
:通用表格如果来自 https://wenku.so.com 等地方或者是来自个人和一般企业,显然不符合要求作品已正式发表的方针。如果是来自一本已出版的书本,而书本自身没有过期,也会因为无法完整收录书本而不能单独收录其中的表格。还有一些通用表格是来自可以自行发表文件的党政机关,例如地方党委、党组,这些单位不符合PD-PRC-CPC,所以这些机关印发的通用表格只能根据本条收录,而且看似有收录价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0日 (五) 08:47 (UTC)
::如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表格,那真的“通用”吗?党内自己“通用”真是著作权法通用表格的“通用”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5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在去掉一切当事人信息后,在仅保留“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是否可按该条收录?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3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个人浅见,该证书只考虑“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不构成作品''',要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收录,我也'''不反对'''。
::::但我个人更推崇的方案是,与其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新开一个模板,不如像C区那样统一做一个不构成作品的模板([[c:Template:PD-ineligible]]),替代各国单独具体细化规定(包括本地第五条第二项[[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也是如此,单独给中国大陆设置这个模板有一种“特殊对待”的感觉,实际上这条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各缔约国普遍适用)——因为各国均不保护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内容,第五条第三项的本质也是不保护不满足独创性的内容【具体而言,它们都是某种思想的直接体现,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及与思想混同的表达】。至于各国认定独创性的标准虽然可能各异,但就算限定为一个国家,这个标准也是很难把握清楚的。那既然设置的具体条文的单独模板,为何不统一化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38 (UTC)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人大官方释义]指出{{tq|1=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结合各学者专著,可以看出“通用表格”本身'''不是'''把某个可能满足独创性的表格'''认定'''为“通用”进而不受保护,'''而是'''对本身不受保护的内容之不受保护的属性的再确认。因此类似[[c:Template:PD-ineligible]]的通用模板私以为足矣。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41 (UTC)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ref>[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3MjA5NA==&mid=2677357373&idx=1&sn=a4b1e574cfde6376ba0512e85efe242d&chksm=80ac7198b548acc114554ec1d0403432cd8096ff61a2619668e57782e57bb5cb7d6010a48ad1 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再审改判]</ref>,“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再依据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由于我目前在考虑收录与[[w:z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有关的文本,目前暂放在[[w:zh:User:HyBoxwood/沙盒|本人的沙盒]]中,我认为该主题相关材料与上述案例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处在相似的地位上,具体特点包括:
* “作品的作者”与其所在单位没有对“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创作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创作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作者创作该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创作工具”由单位提供,“创作过程”以及“修改”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 “作品”在“创作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单位”。
对于国徽来说,作者是“另请专家”/政协委员,“作品”是审议过程中提交的图样及说明文本/会议记录及报告,“创作工具”不可考,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创作过程中”作者需要按照单位的意思进行修改,由单位决定对外发布,由单位承担责任。
据我所知这些材料最早的“单位”发布应为中央档案馆2009年ISBN 9787510500930的影印复制件,1949~1950的作品已经满足“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了,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也是存在的,见[[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但如果将国徽草案和国徽正式文本放在同一地位上,那反而更容易了,直接适用本模板就结束了。
因为[[Help:公有領域]]只提到了法人作品,而对于职务作品存在空白,故而发起话题。 [[User:HyBoxwood|HyBoxwood]]([[User talk:HyBoxwood|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6:13 (UTC)
:@[[User:HyBoxwood|HyBoxwood]]:是否能请教一下您具体打算收录的是什么文本?因为我点进去沙盒看到的是一个条目。因为还不大确定引起您疑问的文本是什么,因此对您的提问还有些不明白,因此先简单初步回复:[[Template:PD-PRC-exempt]]应用在具备三性质的文件上,本质上是著作权法第五条(一部分);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是走年份版权模板,本质上是著作权保护年限的法条。它们所基于的法律背景不同,所以应该不需互相包括。尽管如此,我不确定您的问题所基于的文本,所以只能泛谈,不知道您是否方便提供文本名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8:00 (UTC)
{{reflist-talk}}
3al5il7jv9x2cpuh6f90z63ud55rm14
7904014
7904002
2026-06-26T10:57:09Z
HyBoxwood
106063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回复
7904014
wikitext
text/x-wiki
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这些作品是否可以存在于维基文库?--[[User:Shizhao|Shizhao]] 08:46 2006年2月9日 (UTC)
:這要端看這些作品是否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因為維基服務器設在美國。--[[User:Jusjih|Jusjih]] 06:00 2006年3月2日 (UTC)
== 版权模板名称应统一使用前缀 ==
PD-PRC-exempt下有必要再细分出其他模板吗?
是否版权标记模板名称都应加上"PD-"一类的前缀,以便区分内容模板。--[[User:Xpsxps|Xpsxps]]([[User talk:Xpsxps|讨论]]) 2019年8月23日 (五) 13:38 (UTC)
== 疑问 ==
为什么我在别的页面点击本模板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直接跳到本模板了?是哪里设置错了还是本来就这样的?--[[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22 (UTC)
:很早的时候有人将本模版和其它模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链接都链接至此。--[[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3:49 (UTC)
::感谢解答。--[[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4:04 (UTC)
==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解释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意见为准。——[[Special:用户贡献/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2409:8A55:3960:D020:F017:D6AC:8EF7:D607]] 2025年6月15日 (日) 02:16 (UTC)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移動自|Wikisource:寫字間}}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直觉认为纯表格类的文献没啥好收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8日 (三) 10:55 (UTC)
:通用表格如果来自 https://wenku.so.com 等地方或者是来自个人和一般企业,显然不符合要求作品已正式发表的方针。如果是来自一本已出版的书本,而书本自身没有过期,也会因为无法完整收录书本而不能单独收录其中的表格。还有一些通用表格是来自可以自行发表文件的党政机关,例如地方党委、党组,这些单位不符合PD-PRC-CPC,所以这些机关印发的通用表格只能根据本条收录,而且看似有收录价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0日 (五) 08:47 (UTC)
::如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表格,那真的“通用”吗?党内自己“通用”真是著作权法通用表格的“通用”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5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例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在去掉一切当事人信息后,在仅保留“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是否可按该条收录?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3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个人浅见,该证书只考虑“名称、首席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等项目格式用字时'''不构成作品''',要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收录,我也'''不反对'''。
::::但我个人更推崇的方案是,与其以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新开一个模板,不如像C区那样统一做一个不构成作品的模板([[c:Template:PD-ineligible]]),替代各国单独具体细化规定(包括本地第五条第二项[[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也是如此,单独给中国大陆设置这个模板有一种“特殊对待”的感觉,实际上这条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各缔约国普遍适用)——因为各国均不保护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内容,第五条第三项的本质也是不保护不满足独创性的内容【具体而言,它们都是某种思想的直接体现,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及与思想混同的表达】。至于各国认定独创性的标准虽然可能各异,但就算限定为一个国家,这个标准也是很难把握清楚的。那既然设置的具体条文的单独模板,为何不统一化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38 (UTC)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人大官方释义]指出{{tq|1=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如x2-y2=(x+y)(x-y),圆周率π=3.1415926......,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结合各学者专著,可以看出“通用表格”本身'''不是'''把某个可能满足独创性的表格'''认定'''为“通用”进而不受保护,'''而是'''对本身不受保护的内容之不受保护的属性的再确认。因此类似[[c:Template:PD-ineligible]]的通用模板私以为足矣。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8:41 (UTC)
== [[Template:PD-PRC-exempt]]为何只提供“不适用于该法”而不包括“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情形 ==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ref>[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3MjA5NA==&mid=2677357373&idx=1&sn=a4b1e574cfde6376ba0512e85efe242d&chksm=80ac7198b548acc114554ec1d0403432cd8096ff61a2619668e57782e57bb5cb7d6010a48ad1 首例"领导人照片"摄影作品权属案再审改判]</ref>,“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再依据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由于我目前在考虑收录与[[w:z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有关的文本,目前暂放在[[w:zh:User:HyBoxwood/沙盒|本人的沙盒]]中,我认为该主题相关材料与上述案例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处在相似的地位上,具体特点包括:
* “作品的作者”与其所在单位没有对“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创作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创作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作者创作该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创作工具”由单位提供,“创作过程”以及“修改”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 “作品”在“创作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单位”。
对于国徽来说,作者是“另请专家”/政协委员,“作品”是审议过程中提交的图样及说明文本/会议记录及报告,“创作工具”不可考,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创作过程中”作者需要按照单位的意思进行修改,由单位决定对外发布,由单位承担责任。
据我所知这些材料最早的“单位”发布应为中央档案馆2009年ISBN 9787510500930的影印复制件,1949~1950的作品已经满足“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了,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也是存在的,见[[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但如果将国徽草案和国徽正式文本放在同一地位上,那反而更容易了,直接适用本模板就结束了。
因为[[Help:公有領域]]只提到了法人作品,而对于职务作品存在空白,故而发起话题。 [[User:HyBoxwood|HyBoxwood]]([[User talk:HyBoxwood|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6:13 (UTC)
:@[[User:HyBoxwood|HyBoxwood]]:是否能请教一下您具体打算收录的是什么文本?因为我点进去沙盒看到的是一个条目。因为还不大确定引起您疑问的文本是什么,因此对您的提问还有些不明白,因此先简单初步回复:[[Template:PD-PRC-exempt]]应用在具备三性质的文件上,本质上是著作权法第五条(一部分);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是走年份版权模板,本质上是著作权保护年限的法条。它们所基于的法律背景不同,所以应该不需互相包括。尽管如此,我不确定您的问题所基于的文本,所以只能泛谈,不知道您是否方便提供文本名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08:00 (UTC)
::所需文本在[[w:zh:User:HyBoxwood/沙盒#历史|历史章节]]的[[w:zh:Template:hidden|折叠模版]]中,标题如下。
::其实他们本质上都是报告书,只是来自图样作者的和具体稿件直接关联,源自[[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爲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啓事]]中确立的要求;而来自会议指定负责的政协委员的报告即记述稿件之间的描述,以及反映沟通过程中的单位意志。
::面向全社会: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爲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啓事]] 1949年7月10日
::** [[Template:PD-PRC-exempt]]
::面向全体政协委员,相当于已发表:
::* 本会议拟制国旗国徽国歌方案组报告 1949年9月21日<br/>国旗图案参考资料 国旗、国徽、图案评选工作的说明 1949年9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应征图案 复选修正图案说明 1949年9月25日
::* [[馬敘倫起草的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结束报告|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审查委员会结束报告]] 1950年6月1日
::** [[Template:Author-PD]]
::* 国徽审查组报告 1950年06月21日
::面向政协下设第六小组/审查委员会/审查小组,需在50年后的公开档案中查阅:
::* 拟制国徽图案说明 1949年10月23日
::* 国徽应征图案说明书 1950年6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设计说明书 1950年6月17日<br/>对于制造国徽的说明 清华大学营建系 1950年6月17日
::面向国徽小组上级,如[[w:zh:周恩来|周恩来]],同样其面向公众档案公开于50年以后:
::* 国徽审查小组报告 沈雁冰 1950年6月
::会议记录并未罗列,但历史章节中各日期开头的段落几乎都可以对应一份会议记录。
::关于您明确的一点,我的请求是也许需要表述为[[Help:公有領域]]需要增添有关职务作品的提及,而参照匿名別名作品,使用[[Template:PD-anon-1996]]。
::我困惑的点是这些作品可以罗列出大致的作者(对应于署名权),但其公开发表不因作者个人意志而实现,而该模板并不处理署名权,其可能需依赖[[Template:Header]]或正文提供,也许与模板措辞“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并不冲突?如果是这样那我就放心适用了。 [[User:HyBoxwood|HyBoxwood]]([[User talk:HyBoxwood|留言]]) 2026年6月26日 (五) 10: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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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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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section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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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5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1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86年)|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2.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51010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88年)|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增訂第9之1, 9之2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sup>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8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9-1、9-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增訂第3之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4.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1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3之1條
::增訂第6之1, 7之2, 8之1, 9之3, 10之1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增訂第 6-1、7-2、8-1、9-3、10-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增訂第1之1條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公布<sup>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8年1月)|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9 日]] 增訂第10之2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sup>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71號令]]增訂公布第 10-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6之1, 10之2條
::增訂第3之2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0-2 條條文;增訂第 3-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8年12月)|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10條
::增訂第3之3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增訂第 3-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10之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21號令]]增訂公布第 10-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05年)|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10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08年5月)|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增訂第8之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41號令]]增訂公布第 8-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08年12月)|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 條條文</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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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 條條文;增訂第 7-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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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5 日]] 制定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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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5 日]] 制定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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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增訂第 3-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10之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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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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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3 月 30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16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43 號</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30年)|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9 日]] 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9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95 號</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71年)|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9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19 日公布<sup>3.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683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71年11月19日)|總統府公報]]第 4062 號令</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87年)|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至10, 12至14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1 日公布<sup>4.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15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0、12~14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88年立法89年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sup>5.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89年)|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1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0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sup>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sup>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6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00年)|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第 13 條修正增訂之第 5 項,其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改由「教育部」管轄<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11559B號令]]發布第 13 條第 5 項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02年)|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3, 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05年)|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修正第4, 8, 1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4、8、18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06年)|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修正全文46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151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13年)|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增訂第20之1條
::修正第5, 23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91號令]]修正公布第 5、23 條條文;增訂 20-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項、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3 項、第 5 項、第 2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0 條第 3 項、第 31 條、第 32 條第 2 項、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37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項、第 7 項、第 39 條第 5 項、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3 項、第 42 條第 1 項、第 43 條序文、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5 條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教育部」管轄:<br>(一)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及其相關事項;<br>(二)第 15 條第 1 項有關體育班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及其相關事項;<br>(三)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事項;<br>第 17 條第 3 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仍由「教育部」管轄</sup>
:[[國民體育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修正第2, 3, 39, 44, 45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2、3、39、44、45 條條文</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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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4次含全文4次的法律]]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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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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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六
{{*|(起僖公二十九年,盡三十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5|卷第十五]]|next=[[../卷17|卷第十七]]|type=|from=|notes=}}
==僖公二十有九年經==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annotate|(【注】介,東夷國也,在城陽黔陬縣。葛盧,介君名也。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音義】○介音界,國名。黔,巨廉反,又音琴。陬,子侯反,又側留反。)}}
公至自圍許。{{annotate|(【注】無傳。)}}
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annotate|(【注】翟泉,今洛陽城內大倉西南池水也。魯侯諱盟天子大夫,諸侯大夫又違禮盟公侯,王子虎違禮下盟,故不言公會,又皆稱「人」。【音義】○翟,直曆反。大倉,音泰。)}}
【疏】注「翟泉」至「稱人」。○正義曰:傳曰「卿不書,罪之也。在禮,卿不會公侯」,唯言諸侯之卿會魯君罪耳,不言罪魯侯與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彼為趙武敵公,貶之稱「人」,而文不沒公。此沒公不書,明公別有罪。五年,「公及齊侯、宋公云云會王世子於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於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踐土之會,「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宣七年黑壤之會,「王叔桓公臨之」。王之公卿皆不與諸侯共盟,則知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與於盟。今王子虎亦貶稱「人」,知魯侯諱盟天子大夫,故沒公不書也;王子虎違禮下盟,故貶稱「人」。
秋,大雨雹。{{annotate|(【音義】○雨,於付反,傳同。雹,蒲學反。)}}冬,介葛盧來。
==僖公二十有九年傳==
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朝,舍於昌衍之上。{{annotate|(【注】魯縣東南有昌平城。【音義】○衍,以善反。)}}公在會,饋之芻米,禮也。{{annotate|(【注】嫌公行不當致饋,故曰「禮也」。【音義】○饋,其鬼反。芻,初俱反。)}}
【疏】「饋之芻米」。○正義曰:《周禮•掌客》:天子待諸侯之禮,上公「饔餼九牢」,饔五牢,餼四牢。「車禾視死牢,牢十車」,則禾五十車。「車米視生牢,牢十車」,則米四十車。侯伯「饔餼七牢。禾四十車,米三十車」。子男「饔餼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芻薪皆倍禾」也。《聘禮》:卿「饔餼五牢」,禾、米與子男同。其附庸執帛與公之孤同,則饔餼亦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薪芻倍禾。則此「饋之芻米」,芻六十車,米二十車。
夏,公會王子虎、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陳轅濤塗、秦小子憖,盟於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annotate|(【注】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即微者。「秦小子憖」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後會。【音義】○轅音袁。濤音桃。憖,魚覲反。向,式亮反。)}}
【疏】「且謀伐鄭」。○正義曰:晉侯受命,鄭伯傅王,踐土與溫二會咸在,鄭無叛晉之狀。而此會謀伐鄭者,文公昔嘗過鄭,鄭不禮焉。城濮戰前,鄭複如楚。雖以楚敗之後畏威來會,晉侯以大義受之,內實懷恨。此會鄭人不至,必有背晉之心,故謀伐之也。《晉語》城濮戰下稱「文公誅觀狀以伐鄭,及其陴。鄭人以名寶行成,公不許。得叔詹,將亨而舍之」。《左傳》無伐鄭之事,蓋溫會以後已嚐伐鄭。鄭至今未服,故此會謀伐,明年遂與秦圍之。傳曰「且貳於楚也」。楚鄭自知負晉,故有貳心也。○注「經書」至「後會」。○正義曰:經若貶卿稱「人」,傳則言其名氏。若傳無名氏,則本是微人。此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此是實蔡之微者。秦是大國,「小子憖」名見於傳,而在蔡微者之後,若宋向戌之後會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趙武不書,尊公也。向戌不書,後也。鄭先宋,不失所也」。宋是大國,常在鄭先。向戌既以會公貶,又以後至退其班,使在鄭下。此小子憖既以會公貶,又退之在蔡下,若彼宋向戌之後會也。然向戌後會,傳為發之,經書良霄以駮向戌之後。今小子憖既是後會,傳不為發,又不書蔡人之名以駮之者,但秦辟陋西戎,未同中國,蔡人又蔡之微者,不合書名,故傳不發之,經不貶責也。公孫固序在齊上者,蓋為大司馬,尊於歸父。歸父雖執齊政不廢,身非上卿,如管仲之類。猶文十七年「陳公孫寧」、襄二十七年「陳孔奐」,皆序在衛下。杜云「非上卿」,即此類也。
卿不書,罪之也。{{annotate|(【注】晉侯始霸,翼戴天子,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諸侯大夫上敵公侯,虧禮傷教,故貶諸大夫,諱公與盟。 【音義】○輯音集,又七入反。瀆,徒木反。上,時掌反,又如字。與音預。)}}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annotate|(【注】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諸卿之見貶,亦兼有此闕,故傳重發之。【音義】○重,直用反。)}}
【疏】注「大國」至「發之」。○正義曰:昭二十三年傳叔孫婼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是其可以會伯、子、男也。「諸卿見貶,兼有此闕」,謂諸卿既上盟天子大夫,又上敵公侯,故云「兼」。案杜上注經云「諸侯大夫違禮盟公侯」,又注傳云「諸侯大夫上敵公侯」,則是唯責諸侯大夫上敵公侯,不責上盟天子之使。而言兼有此闕者,以魯君上盟天子之使已諱而不書,則諸侯之臣罪在可悉,故傳云「卿不書,罪之」,略言其事。故杜經、傳二注,唯言敵公侯,不云盟王使,以其可知故也。劉炫以為直責其敵公侯,不責其盟王使,以規杜氏。必如劉義,則是君盟王使乃為有罪,臣盟王使翻無貶責,便是君臣易位,尊卑失序。聖人垂訓,豈若是乎?
秋,大雨雹,為災也。
冬,介葛盧來,以未見公,故複來朝。禮之,加燕好。{{annotate|(【注】燕,燕禮也。好,好貨也。一歲再來,故加之。【音義】○複,扶又反。好,呼報反,下同。)}}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云。」問之而信。{{annotate|(【注】傳言人聽,或通鳥獸之情。【音義】○犧,許宜反。)}}
【疏】注「傳言」至「之情」。○正義曰:《周禮》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鄭玄云:「夷隸,征東夷所獲。貉隸,征東北夷所獲。」然則介葛盧是東夷之國,其土俗有知者,故介葛盧曉之。
==僖公三十年經==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annotate|(【注】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疏】注「咺見」至「稱君」。○正義曰:咺既稱名,故知以訟君立瑕為咺之罪狀。春秋之世,諸侯雖篡弑而立,已列於會,雖複見弑,即成為君,齊商人、蔡侯班之屬是也。瑕立雖巳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既不成君,即與元咺同為國討之辭,元咺先死,故稱「及」也。瑕若成君,當據周歂、冶廑為文,書曰「衛弑其君瑕」。
衛侯鄭歸於衛。{{annotate|(【注】魯為之請,故從諸侯納之例。例在成十八年。【音義】○為,于偽反。)}}
晉人、秦人圍鄭。{{annotate|(【注】晉軍函陵,秦軍氾南,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音義】○函音咸。氾音凡。傳同。)}}介人侵蕭。{{annotate|(【注】無傳。)}}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annotate|(【注】周公,天子三公兼塚宰也。【音義】○兼,如字,又經念反。)}}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annotate|(【注】如京師報宰周公。)}}
==僖公三十年傳==
三十年,春,晉人侵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間晉之有鄭虞也,{{annotate|(【音義】○間,間廁之間。)}}夏,狄侵齊。{{annotate|(【注】齊,晉與國。)}}
晉侯使醫衍冘衛侯。{{annotate|(【注】衍,醫名。晉侯實怨衛侯,欲殺而罪不及死,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音義】○衍,以善反。冘音鴆。)}}
【疏】注「衍醫」至「冘毒」。○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賊殺其親則正之」。鄭玄云:「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坐殺其弟叔武』。」如鄭彼言,則衛侯合死,而云罪不及死者,衛侯之心疑叔武耳。前驅歂犬卜君意而殺之,非衛侯命殺也。公知其無罪,枕股而哭,又命殺歂犬,是則殺非公意也,故不至死。若然,則是衛侯無罪。而往年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殺士榮、則針莊子者,用讒疑賢弟渝盟,先期入。是衛侯之罪也。罪不合死,而晉侯心怨欲得殺之,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若不治疾,不得使醫,故知因治疾也。《魯語》云:「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使醫冘之,不死,醫亦不誅。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殆無罪矣。』今晉侯冘衛侯而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是罪不合死之事也。
甯俞貨醫,使薄其冘,不死。{{annotate|(【注】甯俞視衛侯衣食,故得知之。)}}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annotate|(【注】雙玉曰瑴。公本與衛同好,故為之請。【音義】○公為,于偽反,注同。瑴音角。好,呼報反。)}}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廑,曰:「苟能納我,吾使爾為卿。」{{annotate|(【注】恐元咺距已,故賂周、冶。【音義】○歂,市專反。冶,音也。廑音覲,又音謹,人名也。《漢書音義》云:「音勤字也。」鄭氏音勤。)}}周、冶殺元咺及子適、子儀。{{annotate|(【注】子儀,瑕母弟。不書殺,賤也。【音義】○適,丁曆反。)}}公入,祀先君。周、冶既服,將命,{{annotate|(【注】服,卿服。將入廟受命。)}}
【疏】注「服卿」至「受命」。○正義曰:言祀先君而服。將命,知其將入廟也。必入廟者,《祭統》云:「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大廟,示不敢專也。」命臣必在廟。而《王制》云:爵人於朝者,朝上詢於眾人,位定,然後入廟受命。今世受官猶然。
周歂先入,及門,遇疾而死。冶廑辭卿。{{annotate|(【注】見周歂死而懼。)}}
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annotate|(【注】文公亡過鄭,鄭不禮之。【音義】○過,古禾反。)}}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annotate|(【注】此東氾也,在熒陽中牟縣南。)}}
【疏】注「此東氾」。○正義曰:劉炫云:「二十四年『王出適鄭,處於氾』,注云『鄭南氾也』。」《釋例•土地名》僖二十四年「氾」下云「此南氾也」。周王出居於氾,楚伐鄭師於氾,襄城縣南氾城是也。此年「氾」下云「此東氾也」。秦軍氾南,晉伐鄭師於氾,熒陽中牟縣南氾澤是也。杜考校既精,當不徒爾。尋討傳文,未見杜意。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annotate|(【注】佚之狐、燭之武,皆鄭大夫。【音義】○佚音逸。)}}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巳。」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annotate|(【注】縋而出,縋,縣城而下。【音義】○縋,丈偽反。縣音玄。)}}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annotate|(【注】執事,亦謂秦。)}}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annotate|(【注】設得鄭以為秦邊邑,則越晉而難保。)}}焉用亡鄭以倍鄰?{{annotate|(【注】陪,益也。【音義】○焉,於虔反,下「焉取之」同。倍,蒲回反。)}}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annotate|(【注】行李,使人。【音義】○舍音捨,又如字。共音恭,本亦作供。使,所吏反。)}}
【疏】注「行李使人」。○正義曰:襄八年傳云「一介行李」,杜云「行李,行人也」。昭十三年傳云「行理之命」,杜云「行理,使人」。李、理字異,為注則同,都不解「理」字。《周語》「行理以節逆之」,賈逵云:「理,吏也,小行人也」。孔晁注《國語》,其本亦作「李」字,注云「行李,行人之官也」。然則兩字通用。本多作「理」,訓之為吏,故為行人、使人也。
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annotate|(【注】晉君,謂惠公也。焦、瑕,晉河外五城之二邑。朝濟河而夕設版築以距秦,言背秦之速。【音義】○朝,如字,注同。版音板。背音佩。)}}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annotate|(【注】封,疆也。肆,申也。【音義】○厭,於鹽反。疆,居良反。)}}不闕秦,焉取之?
【疏】「不闕秦,焉取之」。○正義曰:沈云「不闕秦家,更何處取之?」言有心取秦,先謀取鄭。言滅秦以將利晉益大疆土。
闕秦以利晉,唯君圖之。」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annotate|(【注】三子,秦大夫,反為鄭守。【音義】○說音悅。為,于偽反。)}}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力不及此。{{annotate|(【注】請擊秦也。夫人,謂秦穆公。【音義】○夫音扶,注同。)}}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annotate|(【注】秦晉和整,而還相攻,更為亂也。【音義】○知音智。)}}吾其還也。」亦去之。
初,鄭公子蘭出奔晉,{{annotate|(【注】蘭,鄭穆公。)}}從於晉侯伐鄭,請無與圍鄭。許之。使待命於東。{{annotate|(【注】晉東界。【音義】○與音預。)}}鄭石甲父、侯宣多逆以為大子,以求成於晉,晉人許之。{{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言穆公所以立。)}}
冬,王使周公閱來聘。饗有昌歜、白、黑、形鹽。{{annotate|(【注】昌歜,昌蒲菹。白,熬稻。黑,熬黍。形鹽,鹽形象虎。【音義】○閱音悅。歜,在感反。菹,莊居反。敖稻,五刀反。)}}
【疏】注「昌歜」至「象虎」。正義曰:昌歜,饗之所設,必是籩豆之實。《周禮•醢人》「朝事之豆,其實有昌本、麋臡」,鄭玄云「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彼昌本可以為菹,知此「昌歜」即是昌蒲菹也。齊有邴歜,魯有公甫歜,其音為觸。《說文》云「歜,盛氣,怒也。從欠蜀聲」。此「昌歜」之音相傳為在感反,不知其字與彼為同為異。遍檢書傳,昌蒲之草無此別名,未知其所由也。此云「白黑」,下云「嘉穀」,穀之白黑唯稻黍為然。下云「鹽虎形」,知其形象虎也。
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薦五味,羞嘉穀,鹽虎形,{{annotate|(【注】嘉穀,熬稻黍也,以象其文也。鹽虎形,以象武也。)}}以獻其功。吾何以堪之?」
【疏】「辭曰」至「堪之」。○正義曰:《周禮•掌客》:王巡守,百官從者,所過之國共其積膳,「三公上公之禮,卿侯伯之禮,大夫子男之禮」。宰周公是天子三公,具主國待之當尊於國君,但周公自謙,不敢當比國君耳。既云「備物之饗,以象其德」,及說備物之下,即云「以獻其功」功德互見之耳。獻其功者,獻謂呈見旌表之也。備設以象德,薦獻以見功,故象獻分配為文。
東門襄仲將聘於周,遂初聘於晉。{{annotate|(【注】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疏】注「公既」至「曰初」。○正義曰:經書實行之事,傳說將命之初,故云命之將聘於周,未行,又命之遂聘於晉,令其從周即去,更不回也。賈、服不曉傳意,解為先聘晉,後聘周,故杜詳說之。
==僖公三十有一年經==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annotate|(【注】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係曹。不用師徒,故曰「取」。)}}
【疏】注「晉分」至「曰取」。○正義曰:濟西之田,實是曹地。晉文分以賜魯,故不係於曹。不係晉者,晉本意賜諸侯,不為已有,故亦不係晉也。昭四年傳例,曰「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取田取邑,義亦同也。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annotate|(【注】龜曰卜。不從,不吉也。卜郊不吉,故免牲。免猶縱也。)}}
【疏】注「龜曰」至「縱也」。○正義曰:「龜曰卜」,《曲禮》文也。《洪範稽疑》云「龜從筮從」,謂從人之心也,人心欲吉,不從是不吉也。卜郊不吉,不複為郊,牲無所用,故免牲。免猶縱放不殺之也。《穀梁傳》曰「免牲者,為之緇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左傳》無說,其事或然也。桓五年傳例曰「凡祀,啟蟄而郊」。啟蟄,周之三月也。今於夏四月卜郊者,傳舉節氣,有前有卻,但使春分未過,仍得為郊,故四月得卜郊也。故《釋例》曰「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閏月,故節不必得恒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啟蟄當卜郊,不得過春分耳。是言四月得郊也。《周禮•大宰職》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然則將祭,必十日之前豫卜之也。言「四卜郊」者,蓋三月每旬一卜,至四月上旬更一卜,乃成為四卜也。此言「四卜郊,不從」,襄七年「三卜郊,不從」。《公羊傳》曰「曷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三卜何以禮?求吉之道三」。今《左傳》以為「禮不卜常祀」,則一卜亦非。不云四非而三是,異於《公羊》說。
猶三望。{{annotate|(【注】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皆郊祀望而祭之。魯廢郊天,而脩其小祀,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分,扶問反。)}}
【疏】注「三望」至「之辭」。○正義曰:《公羊傳》曰「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鄭玄以為望者祭山川之名。諸侯之祭山川,在其地則祭之,非其地則不祭,且魯竟不及於河。《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徐即魯地。三望,謂淮海岱也。賈逵、服虔以為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今杜亦從之。以襄九年傳曰:「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昭元年傳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楚語》云「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及其土地之山川」。注《國語》者皆云: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日月星也。非二王後祀分野星辰山川也。以此知三望分野之星國內山川,其義是也。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於時夏之二月,日在降婁。傳稱「去衛地,如魯地」。於十二次豕韋,衛地。降婁,魯地。魯祭分野之星,其祭奎婁之神也。此三望者,因郊祀天而望祭之,於法不獨祭也。魯既廢郊天,而獨脩小祀,故曰猶。《公羊》、《穀梁》皆云:猶者,可止之辭。
秋,七月。冬,杞伯姬來求婦。{{annotate|(【注】無傳。自為其子成昏。【音義】○為,于偽反。)}}
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annotate|(【注】辟狄難也。帝丘,今東郡濮陽縣。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音義】○難,乃旦反。顓音專。頊,郭玉反。虛,起魚反。)}}
【疏】注「辟狄」至「帝丘」。○正義曰:傳稱「狄圍衛,衛遷於帝丘」。蓋有阻險可以辟狄難也。《釋例》曰:「帝丘,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昆吾氏因之,故曰昆吾之虛。東郡濮陽縣是也。」
==僖公三十有一年傳==
三十一年,春, 「取濟西田」,分曹地也。{{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文討曹,分其地,竟界未定,至是乃以賜諸侯。【音義】○竟音境。)}}使臧文仲往,宿於重館。{{annotate|(【注】高平方與縣西北有重鄉城。【音義】○重,直龍反,注同。方音房。與音預。)}}重館人告曰:「晉新得諸侯,必親其共,不速行,將無及也。」從之。分曹地,自洮以南,東傅於濟,盡曹地也。{{annotate|(【注】文仲不書,請田而已,非聘享會同也。濟水自熒陽東過魯之西,至樂安入海。【音義】○洮,吐刀反。傅音附。盡,津忍反。樂音洛。)}}
【疏】「重館」至「曹地也」。正義曰:《魯語》說此事,云「獲地於諸侯為多。臧文仲反,既複命,為之請曰:『地之多,重館人之力也。臣聞之曰:善有章,雖賤,賞也。今一言而辟竟,其章大矣,請賞之。』乃出而爵之」。
襄仲如晉,拜曹田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非禮也。{{annotate|(【注】諸侯不得郊天,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郊為魯常祀。)}}
【疏】注「諸侯」至「常祀」。○正義曰:《明堂位》稱「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以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也。」是魯以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天子命之,則為常祀,故郊為魯之常祀也。《記》言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與傳啟蟄而郊,其月不同。《禮記》是後儒所作,不可以難《左傳》。
「猶三望」,亦非禮也。禮不卜常祀,必其時。而卜其牲日。{{annotate|(【注】卜牲與日,知吉凶。)}}牛卜日曰牲。{{annotate|(【注】既得吉日,則牛改名曰牲。)}}
【疏】注「既得」至「曰牲」。○正義曰:上云「卜其牲日」,則牲之與日俱卜之也。必當先卜牲而後卜日。卜得吉日,則改牛為牲。然則牛雖卜吉,未得稱牲,牲是成用之名,不可改名為牲,更卜吉凶,明知卜牛在卜日之前也。此言「免牲」,是已得吉日,牲既成矣。成七年「乃免牛」,是未得吉日,牲未成也。
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annotate|(【注】怠於古典,慢瀆龜策。)}}望郊之細也。不郊,亦無望可也。
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令罷之,更為上下新軍。河東聞喜縣北有清原。【音義】○行,戶郎反。)}}趙衰為卿。{{annotate|(【注】二十七年,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今始從原大夫為新軍帥。【音義】○帥,所類反。)}}
【疏】「趙衰為卿」。○正義曰:《晉語》云:文公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後又使為卿,讓於狐偃。狐毛卒,又使為卿,讓於先且居。「公曰:『趙衰三讓,其所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故,蒐於清原,作五軍。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下軍,先都佐之」。如彼文,止謂趙衰作五軍,故特言趙衰為卿以見之。於時舊三軍之將佐:先軫將中軍,郤溱佐之;先且居將上軍,狐偃佐之;欒枝將下軍,胥臣佐之。《國語》有其文也。
冬,狄圍衛,衛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
【疏】「卜曰三百年」。○正義曰:案《史記•衛世家》及《年表》,衛從此年以後曆十九君,積四百三十年。衛元君乃徙於野王。元君卒,子角代立。秦滅衛,廢角為庶人。
衛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annotate|(【注】相,夏后啟之孫,居帝丘。享,祭也。【音義】○上「曰」音越,或人實反,非也。相,息亮反,注及下同。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相夏」至「祭也」。○正義曰:《夏本紀》:禹生啟,啟生太康及仲康,仲康生相。是為啟之孫也。《周禮》:祭人鬼曰享。
公命祀相。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annotate|(【注】歆猶饗也。【音義】○歆,許金反。)}}杞、鄫何事?{{annotate|(【注】言杞、鄫,夏后,自當祀相。)}}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annotate|(【注】言帝丘久不祀相,非衛所絕。)}}不可以間成王周公之命祀,{{annotate|(【注】諸侯受命,各有常祀。【音義】○間,間廁之間。)}}請改祀命。」{{annotate|(【注】改祀相之命。)}}
【疏】注「改祀相之命」。○正義曰:昭七年傳稱晉居夏虛,祀鯀而晉侯疾瘳。此衛居帝丘,而不合祀相者,《祭法》云「鯀障洪水而殛死」,載在祀典。傳稱「實為夏郊,三代祀之」。周室既衰,晉為盟主,當代天子祭絕祀之神,故祭鯀為得禮。相無功德於民,惟當子孫自祭,故稱「杞、鄫何事?非衛之罪」,與鯀異也。
鄭洩駕惡公子瑕,鄭伯亦惡之,故公子瑕出奔楚。{{annotate|(【注】瑕,文公子。傳為納瑕張本。洩駕,亦鄭大夫。隱五年洩駕,距此九十年,疑非一人。【音義】○惡,烏路反,下同。)}}
==僖公三十有二年經==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已醜,鄭伯捷卒。{{annotate|(【注】無傳。文公也,三同盟。【音義】○捷,在妾反。)}}
【疏】注「文公也,三同盟」。○正義曰:經無其葬,故言其諡也。捷以莊二十二年即位至此,與魯十餘同盟。言三同盟者,但杜數同盟不例,若同盟少者,數先君之盟,或數大夫之盟,或數經不書盟而傳載盟者;若同盟多者,唯數今君,或就今君之中數其大會盟之顯著者。此言三同盟者,皆據王臣臨盟,則八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二十八年「於踐土」是也。劉炫不尋杜意而規其謬,非也。
衛人侵狄。{{annotate|(【注】報前年狄圍衛。)}}
秋,衛人及狄盟。{{annotate|(【注】不地者,就狄廬帳盟。【音義】○廬,力於反。帳,張亮反。)}}
【疏】注「不地」至「帳盟」。○正義曰:「會狄於欑函」,言地。今不言地,故云「就廬帳盟」。廬帳即是狄人所居之處。上云衛人侵狄及狄盟,猶若公如晉及晉侯盟,是指其所居之處,故不言地也。劉炫云:「春秋時戎狄錯居中國。此狄無國都處所,直云『及狄盟』,盟於狄之處也。以狄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故云就廬帳盟。」
冬,十有二月,已卯,晉侯重耳卒。{{annotate|(【注】同盟踐土、翟泉。)}}
==僖公三十有二年傳==
三十二年,春,楚鬥章請平於晉,晉陽處父報之。晉楚始通。{{annotate|(【注】陽處父,晉大夫。晉楚自春秋以來始交使命為和同。【音義】○使,所吏反。)}}夏,狄有亂。衛人侵狄,狄請平焉。
秋,衛人及狄盟。
冬,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曲沃,{{annotate|(【注】殯,窆棺也。曲沃有舊宮焉。【音義】○窆,彼驗反,一本作「塗」。)}}
【疏】注「殯窆」至「宮焉」。○正義曰:《周禮•鄉師職》云:大喪,及葬,與匠師御柩。「及窆,執斧以蒞匠師」。昭十二年傳曰「日中而塴」,《禮記》皆作「封」。封、塴、窆,聲相近而字改易耳,皆謂葬時下棺之名也。殯則欑置於西序,亦是下棺於地,故殯為窆棺也。晉武公自曲沃而兼晉國,曲沃有舊時宮廟,故公卒而往殯焉。《禮》:「諸侯五日而殯。」案經文以已卯卒,庚辰是卒之明日,即將殯者,以曲沃路遠,故早行耳。《禮》:「在床曰屍,在棺曰柩。」下云「棺有聲」,明是斂於棺而後行也。
出絳,柩有聲如牛。{{annotate|(【注】如牛呴聲。【音義】○柩,其救反。《禮》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呴,呼口反。)}}卜偃使大夫拜,曰:「君命大事,將有西師過軼我,擊之,必大捷焉。」{{annotate|(【注】聲自柩出,故曰「君命」。大事,戎事也。卜偃聞秦密謀,故因柩聲以正眾心。【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軼,直結反,又音逸。)}}杞子自鄭使告於秦,{{annotate|(【注】三十年,秦使大夫杞子戍鄭。)}}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annotate|(【注】管,籥也。【音義】○籥,餘若反。)}}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穆公訪諸蹇叔,蹇叔曰:「勞師以襲遠,非所聞也。{{annotate|(【注】蹇叔,秦大夫。【音義】○蹇,紀輦反。)}}師勞力竭,遠主備之,無乃不可乎!師之所為,鄭必知之。勤而無所,必有悖心。{{annotate|(【注】將害良善。【音義】○悖,必內反。)}}且行千里,其誰不知?」公辭焉。{{annotate|(【注】辭,不受其言。)}}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師於東門之外。{{annotate|(【注】孟明,百里孟明視。西乞,西乞術。白乙,白乙丙。)}}
【疏】注「孟明」至「乙丙」。○正義曰:《世族譜》以百里孟明視為百里奚之子,則姓百里,名視,字孟明也。古人之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而連言之。其「術」、「丙」必是名,「西乞」、「白乙」,或字或氏,不可明也。《譜》云:「或以為西乞術、白乙丙為蹇叔子。案傳稱『蹇叔之子與師』,言其在師中而已。若是西乞、白乙,則為將帥,不得云『與』也。或說必妄記異聞耳。」
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見師之出,而不見其入也!」公使謂之曰:「爾何知?中壽,
【疏】「中壽」。○正義曰:上壽百二十歲,中壽百,下壽八十。
爾墓之木拱矣!」{{annotate|(【注】合手曰拱。言其過老悖,不可用。【音義】○「孟子」,本或作「孟兮」。壽音授,又如字。拱,九勇反。)}}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曰: 「晉人禦師必於殽。{{annotate|(【注】殽在弘農澠池縣西。【音義】○殽,本又作崤,戶交反,劉昌宗音豪。澠,綿善反,綿忍反。與,羊恕反。)}}殽有二陵焉:大阜曰陵。
【疏】注「大阜曰陵」。○正義曰:《釋地》云「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李巡曰:「高平,謂土地豐正,名為陸。大陸,謂土地高大,名曰阜。阜最高大為陵。」
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annotate|(【注】皋,夏桀之祖父。【音義】○夏,戶雅反,注同。皋,古刀反。)}}
【疏】注「皋,夏桀之祖父」。○正義曰:《夏本紀》文,桀父名發。桀名履癸。
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風雨也。{{annotate|(【注】此道在二殽之間,南穀中穀深委曲,兩山相嵌,故可以辟風雨。古道由此,魏武帝西討巴漢,惡其險,而更開北山高道。【音義】○辟音避。穀,古木反。又音欲。嶔,許金反,又音欽,本或作「嵐」,力含反。惡,烏路反。)}}
【疏】注「此道」至「高道」。○正義曰:此道見在,殽是山名,俗呼為土殽、石殽。其阨道在兩殽之間,山高而曲,兩山參差,相映其下,雨所不及,故可以辟風雨也。《公羊傳》曰:「蹇叔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岩,是文王之所辟風雨者也。」此注言「兩山相嶔,故可以辟風雨」者,杜氏此言,或取《公羊》之意。嶔字蓋從山,但嶔岩是由之貌,而云「相嶔」,文亦不順,未能審杜意也。何休云:「其處險阻隘勢,一人可要百,故文王過之,驅馳常若辟風雨。」
必死是間,{{annotate|(【注】以其深險故。)}}餘收爾骨焉。」秦師遂東。{{annotate|(【注】為明年晉敗秦於殽傳。【音義】○為,于偽反。)}}
==僖公三十有三年經==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渭。{{annotate|(【注】「滅」而書「入」,不能有其地。)}}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annotate|(【注】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不同陳,故言「及」。【音義】○背音佩。掎,居綺反。陳,直覲反。)}}
【疏】注「晉侯」至「言及」。○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襄十四年傳戎子駒支自陳此事,云「謂我諸戎四嶽之裔胄」,且此云「姜戎」,知是姜姓之戎也。「角之」,「掎之」,皆彼傳文耳。彼云「晉禦其上,戎亢其下」,是不同陳,故言「及」也。諸戰之陳共用師,不言「及」者,皆同陳也。
癸巳,葬晉文公。狄侵齊。公伐邾,取訾婁。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晉人敗狄於箕。{{annotate|(【注】太原陽邑縣南有箕城。郤缺稱「人」者,未為卿。【音義】○訾,子斯反。)}}
【疏】注「大原」至「為卿」。正義曰:劉炫云:「案傳晉侯親兵,先軫死敵,則將帥非郤缺也。而稱『人』者,晉諱,而以微人告。」今知不然者,以戰於殽,文公未葬,故諱其背殯用兵。此則文公既葬之後,於禮得從戎事,又敗狄有功,又何恥諱而以微者告?故杜云「郤缺稱人,未為卿」。劉以晉侯稱「人」同於殽諱而規杜氏,非也。
冬,十月,公如齊。十有二月,公至自齊。乙巳,公薨於小寢。{{annotate|(【注】小寢,內寢也。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經書十二月,誤。)}}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annotate|(【注】無傳。書時失也。周十一月,今九月,霜當微而重,重而不能殺草,所以為災。【音義】○隕,於敏反。)}}
【疏】注「書時」至「為災」。○正義曰:此在十二月下,杜以《長曆》校之,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謂經十二月為誤,遂以此經四事皆為十一月。夏之九月,霜不應重,重又不能殺草,所以為災也。此云:「隕霜不殺草」,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穀梁傳》曰「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其意言菽重草輕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僖公三十有三年傳==
三十三年,春,晉秦師過周北門,左右免胄而下。{{annotate|(【注】王城之北門。胄,兜鍪。兵車非大將,御者在中,故左右下,御不下。【音義】○胄,直救反。兜,丁侯反。鍪,亡侯反。將,子匠反。)}}
【疏】注「王城」至「不下」。○正義曰:成二年傳稱「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張侯曰:『矢貫予手及肘,左輪朱殷』」。傷手而血染左輪,是御者在左,大將居中也。宣十二年傳稱「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樂伯云『射左以菆』」。是射在左,而御在中也。鄭玄《詩》箋云:「兵車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車。」故左右下,御不下。
超乘者三百乘。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annotate|(【注】謂過天子門不卷甲束兵,超乘示勇。【音義】○乘,繩證反,下及注皆同。輕,遣政反,下同。)}}
【疏】注「謂過」至「示勇」。正義曰:服虔云:「無禮,謂過天子門不櫜甲束兵而但免胄。」《呂氏春秋》說此事,云「師行過周,王孫滿曰:『過天子之城,宜櫜甲束兵,左右皆下』」。然則過天子門當卷甲束兵,以古有此禮,或出《司馬兵法》。其書既亡,未見其本。
輕則寡謀,無禮則脫。{{annotate|(【注】脫,易也。【音義】○脫,他活反。易,以豉反。)}}入險而脫,又不能謀,能無敗乎?」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annotate|(【注】商,行賈也。乘,四。韋先,韋乃入牛。古者將獻遺於人,必有以先之。【音義】○先,悉薦反,注「有以先之」同。犒,若報反。賈音古。遺,唯季反。)}}
【疏】注「商行」至「先之」。○正義曰:《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鄭玄云:「行曰商,處曰賈。」《易》云「商旅不行」,是商行賈坐,而言「行賈」者,相形以曉人也。乘車必駕四馬,因以乘為四名。《禮》言「乘矢」,謂四矢。此言「乘韋」,謂四韋也。遺人之物必以輕先重後,故先韋乃入牛。《老子》云:「雖有拱壁以先四馬,不如坐進此道。」是古者將獻饋,必有以先之。
曰:「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不腆敝邑,為從者之淹,居則具一日之積,{{annotate|(【注】腆,厚也。淹,久也。積,芻米菜薪。【音義】○步師,步猶行也。從,才用反,下同。腆,他典反。為,于偽反。下「為吾子」同。積,子賜反,下同。)}}
【疏】注「腆厚」至「菜薪」。○正義曰:「腆,厚」,「淹,久」,經傳常訓也。《周禮•大行人》云「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五積,侯伯四積,子男三積。」積皆謂米禾芻薪,知此亦然。案《掌客》「上公五積,皆視飧牽」,鄭注云: 「飧牽,謂牽牲以往,不殺也。」亦有米禾芻薪。鄭又注云:「上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車。子男三牢,米十車,禾二十車。芻薪皆倍。」其禾積既視飧,則米禾芻薪與飧同。
行則備一夕之衛。」且使遽告於鄭。{{annotate|(【注】遽,傳車。【音義】○遂,其據反。傳,張戀反。)}}
【疏】注「遽傳車」。○正義曰:《釋言》云「馹,遽傳也」。孫炎曰:「傳車,驛馬也。」
則束載、厲兵、秣馬矣。{{annotate|(【注】嚴兵待秦師。【音義】○秣音末,穀馬也,《說文》作「䬴」,云:「食馬穀也。」)}}使皇武子辭焉,曰:「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annotate|(【注】資,糧也。生曰餼。牽謂牛羊豕。【音義】○餼,許氣反。牲腥曰餼。牲生曰牽。)}}
【疏】注「資糧」至「羊豕」。○正義曰:《聘禮》:歸飧,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一牢,餼一牢。以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故云「生曰餼」。牛羊豕可牽行,故云「牽謂牛羊豕」也。
為吾子之將行也,{{annotate|(【注】示知其情。)}}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annotate|(【注】原圃、具囿,皆囿名。【音義】○圃,布古反。)}}
【疏】注「原圃、具囿,皆囿名」。○正義曰:下注云「中牟縣西有圃田澤」,則「原圃」地名。以其地為囿,知與「具囿」皆囿名也。囿者,所以養禽獸,故令自取其麋鹿焉。天子曰苑,諸侯曰囿。
吾子取其麋鹿,以間敝邑,若何?」{{annotate|(【注】使秦戍自取麋鹿,以為行資,令敝邑得閒暇。若何,猶如何。熒陽中牟縣西有圃田澤。【音義】○麋,亡悲反。間音閑,注同。令,力呈反。)}}杞子奔齊,逢孫、揚孫奔宋。孟明曰:「鄭有備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克,圍之不繼,吾其還也。」滅滑而還。
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annotate|(【注】迎來曰郊勞,送去曰贈賄。敏,審當於事。【音義】○勞,力報反,注同。贈,呼罪反。當,丁浪反,又如字。)}}
【疏】注「迎來」至「於事」。○正義曰:《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及聘事皆畢,乃去,賓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是來有郊勞,去有贈賄也。
臧文仲言於公曰:「國子為政,齊猶有禮,君其朝焉。臣聞之,服於有禮,社稷之衛也。」{{annotate|(【注】為公如齊傳。)}}
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天奉我也。{{annotate|(【注】奉,與也。【音義】○奉,扶用反,注及下同。)}}奉不可失,敵不可縱。縱敵患生,違天不祥,必伐秦師。」欒枝曰:「未報秦施而伐其師,其為死君乎?」{{annotate|(【注】言以君死,故忘秦施。【音義】○縱,子用反,下同。施,始豉反,注及下同。)}}先軫曰:「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annotate|(【注】言秦以無禮加已,施不足顧。)}}吾聞之,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也。謀及子孫,可謂死君乎!」{{annotate|(【注】言不可謂背君。【音義】○數,所主反。背音佩。)}}遂發命,遽興姜戎。子墨衰絰,{{annotate|(【注】晉文公未葬,故襄公稱「子」。以凶服從戎,故墨之。【音義】○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梁弘御戎,萊駒為右。{{annotate|(【音義】○萊音來。)}}
夏,四月,辛巳,敗秦師於殽,獲百里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晉於是始墨。{{annotate|(【注】後遂常以為俗,記禮所由變。)}}文嬴請三帥,{{annotate|(【注】文嬴,晉文公始適秦,秦穆公所妻夫人,襄公嫡母。三帥,孟明等。【音義】○嬴音盈。帥,所類反,注同。妻,七計反。嫡,丁曆反。)}}曰:「彼實構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厭,君何辱討焉?使歸就戮於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許之。先軫朝,問秦囚。公曰:「夫人請之,吾舍之矣。」先軫怒曰:「武夫力而拘諸原,婦人暫而免諸國。{{annotate|(【注】暫猶卒也。【音義】○厭,於豔反,又於鹽反。戮音六。逞,敕領反。拘音俱。卒,寸忽反。)}}墮軍實而長寇讎,亡無日矣!」{{annotate|【注】(墮,毀也。【音義】○墮,許規反。長,丁丈反。)}}不顧而唾。公使陽處父追之,及諸河,則在舟中矣。釋左驂,以公命贈孟明。{{annotate|(【注】欲使還拜謝,因而執之。【音義】○唾,他臥反。驂,七南反。)}}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釁鼓,{{annotate|(【注】累,囚係也。殺人以血塗鼓,謂之釁鼓。 【音義】○累,力追反。釁,計覲反。)}}使歸就戮於秦。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若從君惠而免之,三年將拜君賜。」{{annotate|(【注】意欲報伐晉。)}}秦伯素服郊次,{{annotate|(【注】待之於郊。)}}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annotate|(【注】眚,過也,【音義】○鄉,許亮反。替,他計反。眚,所景反。掩,於檢反。)}}
「狄侵齊」,因晉喪也。
公伐邾,取訾婁,以報升陘之役。{{annotate|(【注】在二十二年。)}}邾人不設備。秋,襄仲複伐邾。{{annotate|(【注】魯亦因晉喪以陵小國。【音義】○複,扶又反。)}}
狄伐晉,及箕。八月,戊子,晉侯敗狄於箕。郤缺獲白狄子。{{annotate|(【注】白狄,狄別種也。故西河郡有白部胡。【音義】○箕音基。種,章勇反。)}}
【疏】「郤缺獲白狄子」。○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彼書於經,而此不書者,蓋略,賤之不以告也。
先軫曰:「匹夫逞志於君,{{annotate|(【注】謂不顧而唾。)}}而無討,敢不自討乎?」免胄入狄師,死焉。狄人歸其元,{{annotate|(【注】元,首。)}}面如生。{{annotate|(【注】言其有異於人。)}}初,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annotate|(【注】臼季,胥臣也。冀,晉邑。耨,鋤也。野饋曰饁。【音義】○臼,其九反。使,所吏反。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耨,乃豆反,鉏田也。饁,於輒反,《字林》於劫反。鋤,本又作「鉏」,仕居反。饋,其位反,餉也。)}}
【疏】注「臼季」至「曰饁」。○正義曰:《世本》云:「垂作耨。」《釋器》云:「斪劚謂之定。」李巡曰:「鋤也。」《廣雅》云:「定謂之耨。」《呂氏春秋》云:「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間稼也。」高誘注云:「耨,耘苗也。六寸,所以入苗間也」。《釋名》云:「耨,鋤,嫗薅禾也。」《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
敬,相待如賓。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臣聞之,出門如賓,{{annotate|(【注】如見大賓。)}}承事如祭,{{annotate|(【注】常謹敬也,)}}仁之則也。」公曰:「其父有罪,可乎?」{{annotate|(【注】缺父冀芮欲殺文公,在二十四年。【音義】○芮,如銳反。殺音試,或如字。)}}對曰:「舜之罪也殛鯀,其舉也興禹。{{annotate|(【注】禹,鯀子。【音義】○殛,紀力反,誅也。鯀,古本反,禹父也。)}}管敬仲,桓之賊也,實相以濟。《康誥》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annotate|(【注】《康誥》,周書。祗,敬。【音義】○實相,息亮反。不共音恭。)}}
【疏】「康誥」至「及也」。○正義曰:此雖言《康誥》曰,直引《康誥》之意耳,非《康誥》之全文也。彼云「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其意言不慈不祗,不友不恭,各用文王之法刑之,不是罪子又罪父,刑弟複刑兄,是其不相及也。
《詩》曰:『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君取節焉可也。」{{annotate|(【注】《詩》,國風也。葑菲之菜,上善下惡,食之者不以其惡而棄其善。言可取其善節。【音義】○葑,芳逢反。菲,芳匪反。)}}
【疏】注「詩國」至「善節」。○正義曰:彼毛傳曰「葑,須也。菲,芴也」。《釋草》云「須葑」,孫炎曰:「須,一名葑。」鄭玄《坊記》注云「葑,蔓菁也」。《釋草》又云「菲,芴也」。孫炎曰「葍類也」。陸機《毛詩義疏》云「葑,蔓菁。幽州人或謂芥也。菲似葍,莖粗葉厚而長有毛。三月中烝煮為茹,滑美,又可以為羹」是也。此二菜,其根有惡,詩故云上善下惡,食之者取善節也。
文公以為下軍大夫。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將中軍,{{annotate|(【注】且居,先軫之子,其父死敵,故進之。【音義】○且,子徐反。將,子匠反。)}}
【疏】注「且居」至「進之」。正義曰:且居父在之時已將上軍,以父死敵,故進之。
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曰:「舉郤缺,子之功也。」{{annotate|(【注】先茅絕後,故取其縣以賞胥臣。)}}以一命命郤缺為卿,複與之冀,{{annotate|(【注】還其父故邑。【音義】○複,扶又反,又音服。)}}亦未有軍行。{{annotate|(【注】雖登卿位,未有軍列。【音義】○行,戶剛反。)}}
冬,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反,薨於小寢,即安也。{{annotate|(【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於路寢。)}}
晉、陳、鄭伐許,討其貳於楚也。楚令尹子上侵陳、蔡。陳、蔡成,遂伐鄭,將納公子瑕。{{annotate|(【注】三十一年瑕奔楚。)}}門於桔柣之門,瑕覆於周氏之汪。{{annotate|(【注】車傾覆池水中。【音義】○桔,戶結反。柣,大結反。覆,芳服反,注同。汪,烏黃反。)}}外僕髡屯禽之以獻。{{annotate|(【注】殺瑕以獻鄭伯。【音義】○髡,苦門反。屯,徒門反。)}}文夫人斂而葬之鄶城之下。{{annotate|(【注】鄭文公夫人也。鄶城,故鄶國,在熒陽密縣東北。傳言穆公所以遂有國。【音義】○斂,力豔反。鄶,古外反。)}}
晉陽處父侵蔡,楚子上救之,與晉師夾泜而軍。{{annotate|(【注】泜水出魯陽縣東,經襄城定陵入汝。【音義】○夾,古洽反,一音古協反。泜音雉,又直裏反,王又徒死反。)}}陽子患之,使謂子上曰:「吾聞之,『文不犯順,武不違敵』。子若欲戰,則吾退舍,子濟而陳,{{annotate|(【注】欲辟楚,使渡成陳而後戰。【音義】○陳,直覲反,注同。)}}遲速唯命。不然,紓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一音直呂反。)}}老師費財,亦無益也。」{{annotate|(【注】師久為老。【音義】○費,芳味反。)}}乃駕以待。子上欲涉,大孫伯曰:「不可!晉人無信,半涉而薄我,悔敗何及?不如紓之。」乃退舍。{{annotate|(【注】楚退,欲使晉渡。)}}陽子宣言曰:「楚師遁矣。」遂歸。楚師亦歸。大子商臣譖子上曰:「受晉賂而辟之,楚之恥也。罪莫大焉!」王殺子上。{{annotate|(【注】商臣怨子上止王立已,故譖之。【音義】○遁,徒困反。)}}
葬僖公,緩,{{annotate|(【注】文公元年,經書「四月,葬僖公」。僖公實以今年十一月薨,並閏七月乃葬,故傳云「緩」。自此以下,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當次在經葬僖公下。今在此,簡編倒錯。【音義】○編,必連反,又布千反。倒,丁老反。)}}
【疏】注「文公」至「倒錯」。○正義曰:經書十二月下云「乙巳,公薨」。杜以《長曆》推之,十一月十二日有乙巳,乙巳非十二月。文元年傳曰「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故至四月,並閏為七月。禮當五月而葬,今乃七月始葬,故傳曰「緩」也。左氏為傳,凡有譏者,皆先言所譏,乃複述其事。自此以下,不論葬緩。既言葬之緩,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皆事與葬連,故文相次耳。僖公葬在明年,而此年有傳,知其當在明年經葬僖公下。今在此者,簡編倒錯故爾。杜以此年空說葬事,而其上無經文,元年空舉經,而其下無傳,故謂此年之傳當在彼經之下。於理誠為順序,於文失於重疊。此云「葬僖公」,彼又云「葬僖公」,重生文者,亦既錯謬,必乖其本。或由編絕之處,三字分簡,彼有「葬」無「公」,此有「公」無「葬」,後人並添足之,致使彼此共剩一文耳。若其不然,不知所以謬也。
作主,非禮也。{{annotate|(【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annotate|(【注】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音義】○祔音附。)}}烝、嘗、禘於廟。{{annotate|(【注】冬祭曰烝。秋祭曰嘗。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音義】○烝,之承反。禘,大計反。)}}
【疏】「凡君」至「於廟」。○正義曰:《釋例》云「此諸侯之禮,故稱君。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遠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複用四時烝、嘗之禮也。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制也。」其意與此注同,文少詳耳。劉炫云:「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礿祠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注「既葬」至「大夫」。○正義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如士虞之禮,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云「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云「《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而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於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複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屍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致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鄭玄注《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注「冬祭」至「於吉」。○正義曰:《周禮》、《禮記》諸文皆有之也。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其餘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不廢也。三年喪畢,新主入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乃為大祭於大廟,以審昭穆,謂之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案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會於溴梁。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於鄭,鄭公孫僑云『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嚐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言知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然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複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於大廟」,宣八年「有事於大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案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計非禘年,而為禘者,《釋例》曰:「禘於大廟禮之常也,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唯書此數事,祭雖得常,亦記仲遂叔弓之非常也。」如杜此言,昭十五年雖非禘年,用禘禮,故稱禘也。鄭玄解《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傳》都不言祫者,以《左傳》無「祫」語,則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審諦昭穆謂之為禘,明其更無祫也。古禮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禮》、傳各從其家而為之說耳。劉炫云:以正經無「祫」文也。唯《禮記》、《毛詩》有「祫」字耳。《釋天》文:「禘,大祭也」。則祭無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稱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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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六
{{*|(起僖公二十九年,盡三十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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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5|卷第十五]]|next=[[../卷17|卷第十七]]|type=|from=|notes=}}
==僖公二十有九年經==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annotate|(【注】介,東夷國也,在城陽黔陬縣。葛盧,介君名也。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音義】○介音界,國名。黔,巨廉反,又音琴。陬,子侯反,又側留反。)}}
公至自圍許。{{annotate|(【注】無傳。)}}
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annotate|(【注】翟泉,今洛陽城內大倉西南池水也。魯侯諱盟天子大夫,諸侯大夫又違禮盟公侯,王子虎違禮下盟,故不言公會,又皆稱「人」。【音義】○翟,直曆反。大倉,音泰。)}}
【疏】注「翟泉」至「稱人」。○正義曰:傳曰「卿不書,罪之也。在禮,卿不會公侯」,唯言諸侯之卿會魯君罪耳,不言罪魯侯與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彼為趙武敵公,貶之稱「人」,而文不沒公。此沒公不書,明公別有罪。五年,「公及齊侯、宋公云云會王世子於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於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踐土之會,「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宣七年黑壤之會,「王叔桓公臨之」。王之公卿皆不與諸侯共盟,則知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與於盟。今王子虎亦貶稱「人」,知魯侯諱盟天子大夫,故沒公不書也;王子虎違禮下盟,故貶稱「人」。
秋,大雨雹。{{annotate|(【音義】○雨,於付反,傳同。雹,蒲學反。)}}冬,介葛盧來。
==僖公二十有九年傳==
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朝,舍於昌衍之上。{{annotate|(【注】魯縣東南有昌平城。【音義】○衍,以善反。)}}公在會,饋之芻米,禮也。{{annotate|(【注】嫌公行不當致饋,故曰「禮也」。【音義】○饋,其鬼反。芻,初俱反。)}}
【疏】「饋之芻米」。○正義曰:《周禮•掌客》:天子待諸侯之禮,上公「饔餼九牢」,饔五牢,餼四牢。「車禾視死牢,牢十車」,則禾五十車。「車米視生牢,牢十車」,則米四十車。侯伯「饔餼七牢。禾四十車,米三十車」。子男「饔餼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芻薪皆倍禾」也。《聘禮》:卿「饔餼五牢」,禾、米與子男同。其附庸執帛與公之孤同,則饔餼亦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薪芻倍禾。則此「饋之芻米」,芻六十車,米二十車。
夏,公會王子虎、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陳轅濤塗、秦小子憖,盟於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annotate|(【注】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即微者。「秦小子憖」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後會。【音義】○轅音袁。濤音桃。憖,魚覲反。向,式亮反。)}}
【疏】「且謀伐鄭」。○正義曰:晉侯受命,鄭伯傅王,踐土與溫二會咸在,鄭無叛晉之狀。而此會謀伐鄭者,文公昔嘗過鄭,鄭不禮焉。城濮戰前,鄭複如楚。雖以楚敗之後畏威來會,晉侯以大義受之,內實懷恨。此會鄭人不至,必有背晉之心,故謀伐之也。《晉語》城濮戰下稱「文公誅觀狀以伐鄭,及其陴。鄭人以名寶行成,公不許。得叔詹,將亨而舍之」。《左傳》無伐鄭之事,蓋溫會以後已嚐伐鄭。鄭至今未服,故此會謀伐,明年遂與秦圍之。傳曰「且貳於楚也」。楚鄭自知負晉,故有貳心也。○注「經書」至「後會」。○正義曰:經若貶卿稱「人」,傳則言其名氏。若傳無名氏,則本是微人。此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此是實蔡之微者。秦是大國,「小子憖」名見於傳,而在蔡微者之後,若宋向戌之後會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趙武不書,尊公也。向戌不書,後也。鄭先宋,不失所也」。宋是大國,常在鄭先。向戌既以會公貶,又以後至退其班,使在鄭下。此小子憖既以會公貶,又退之在蔡下,若彼宋向戌之後會也。然向戌後會,傳為發之,經書良霄以駮向戌之後。今小子憖既是後會,傳不為發,又不書蔡人之名以駮之者,但秦辟陋西戎,未同中國,蔡人又蔡之微者,不合書名,故傳不發之,經不貶責也。公孫固序在齊上者,蓋為大司馬,尊於歸父。歸父雖執齊政不廢,身非上卿,如管仲之類。猶文十七年「陳公孫寧」、襄二十七年「陳孔奐」,皆序在衛下。杜云「非上卿」,即此類也。
卿不書,罪之也。{{annotate|(【注】晉侯始霸,翼戴天子,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諸侯大夫上敵公侯,虧禮傷教,故貶諸大夫,諱公與盟。 【音義】○輯音集,又七入反。瀆,徒木反。上,時掌反,又如字。與音預。)}}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annotate|(【注】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諸卿之見貶,亦兼有此闕,故傳重發之。【音義】○重,直用反。)}}
【疏】注「大國」至「發之」。○正義曰:昭二十三年傳叔孫婼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是其可以會伯、子、男也。「諸卿見貶,兼有此闕」,謂諸卿既上盟天子大夫,又上敵公侯,故云「兼」。案杜上注經云「諸侯大夫違禮盟公侯」,又注傳云「諸侯大夫上敵公侯」,則是唯責諸侯大夫上敵公侯,不責上盟天子之使。而言兼有此闕者,以魯君上盟天子之使已諱而不書,則諸侯之臣罪在可悉,故傳云「卿不書,罪之」,略言其事。故杜經、傳二注,唯言敵公侯,不云盟王使,以其可知故也。劉炫以為直責其敵公侯,不責其盟王使,以規杜氏。必如劉義,則是君盟王使乃為有罪,臣盟王使翻無貶責,便是君臣易位,尊卑失序。聖人垂訓,豈若是乎?
秋,大雨雹,為災也。
冬,介葛盧來,以未見公,故複來朝。禮之,加燕好。{{annotate|(【注】燕,燕禮也。好,好貨也。一歲再來,故加之。【音義】○複,扶又反。好,呼報反,下同。)}}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云。」問之而信。{{annotate|(【注】傳言人聽,或通鳥獸之情。【音義】○犧,許宜反。)}}
【疏】注「傳言」至「之情」。○正義曰:《周禮》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鄭玄云:「夷隸,征東夷所獲。貉隸,征東北夷所獲。」然則介葛盧是東夷之國,其土俗有知者,故介葛盧曉之。
==僖公三十年經==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annotate|(【注】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疏】注「咺見」至「稱君」。○正義曰:咺既稱名,故知以訟君立瑕為咺之罪狀。春秋之世,諸侯雖篡弑而立,已列於會,雖複見弑,即成為君,齊商人、蔡侯班之屬是也。瑕立雖巳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既不成君,即與元咺同為國討之辭,元咺先死,故稱「及」也。瑕若成君,當據周歂、冶廑為文,書曰「衛弑其君瑕」。
衛侯鄭歸於衛。{{annotate|(【注】魯為之請,故從諸侯納之例。例在成十八年。【音義】○為,于偽反。)}}
晉人、秦人圍鄭。{{annotate|(【注】晉軍函陵,秦軍氾南,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音義】○函音咸。氾音凡。傳同。)}}介人侵蕭。{{annotate|(【注】無傳。)}}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annotate|(【注】周公,天子三公兼塚宰也。【音義】○兼,如字,又經念反。)}}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annotate|(【注】如京師報宰周公。)}}
==僖公三十年傳==
三十年,春,晉人侵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間晉之有鄭虞也,{{annotate|(【音義】○間,間廁之間。)}}夏,狄侵齊。{{annotate|(【注】齊,晉與國。)}}
晉侯使醫衍冘衛侯。{{annotate|(【注】衍,醫名。晉侯實怨衛侯,欲殺而罪不及死,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音義】○衍,以善反。冘音鴆。)}}
【疏】注「衍醫」至「冘毒」。○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賊殺其親則正之」。鄭玄云:「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坐殺其弟叔武』。」如鄭彼言,則衛侯合死,而云罪不及死者,衛侯之心疑叔武耳。前驅歂犬卜君意而殺之,非衛侯命殺也。公知其無罪,枕股而哭,又命殺歂犬,是則殺非公意也,故不至死。若然,則是衛侯無罪。而往年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殺士榮、刖鍼莊子者,用讒疑賢弟渝盟,先期入。是衛侯之罪也。罪不合死,而晉侯心怨欲得殺之,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若不治疾,不得使醫,故知因治疾也。《魯語》云:「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使醫冘之,不死,醫亦不誅。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殆無罪矣。』今晉侯冘衛侯而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是罪不合死之事也。
甯俞貨醫,使薄其冘,不死。{{annotate|(【注】甯俞視衛侯衣食,故得知之。)}}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annotate|(【注】雙玉曰瑴。公本與衛同好,故為之請。【音義】○公為,于偽反,注同。瑴音角。好,呼報反。)}}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廑,曰:「苟能納我,吾使爾為卿。」{{annotate|(【注】恐元咺距已,故賂周、冶。【音義】○歂,市專反。冶,音也。廑音覲,又音謹,人名也。《漢書音義》云:「音勤字也。」鄭氏音勤。)}}周、冶殺元咺及子適、子儀。{{annotate|(【注】子儀,瑕母弟。不書殺,賤也。【音義】○適,丁曆反。)}}公入,祀先君。周、冶既服,將命,{{annotate|(【注】服,卿服。將入廟受命。)}}
【疏】注「服卿」至「受命」。○正義曰:言祀先君而服。將命,知其將入廟也。必入廟者,《祭統》云:「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大廟,示不敢專也。」命臣必在廟。而《王制》云:爵人於朝者,朝上詢於眾人,位定,然後入廟受命。今世受官猶然。
周歂先入,及門,遇疾而死。冶廑辭卿。{{annotate|(【注】見周歂死而懼。)}}
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annotate|(【注】文公亡過鄭,鄭不禮之。【音義】○過,古禾反。)}}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annotate|(【注】此東氾也,在熒陽中牟縣南。)}}
【疏】注「此東氾」。○正義曰:劉炫云:「二十四年『王出適鄭,處於氾』,注云『鄭南氾也』。」《釋例•土地名》僖二十四年「氾」下云「此南氾也」。周王出居於氾,楚伐鄭師於氾,襄城縣南氾城是也。此年「氾」下云「此東氾也」。秦軍氾南,晉伐鄭師於氾,熒陽中牟縣南氾澤是也。杜考校既精,當不徒爾。尋討傳文,未見杜意。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annotate|(【注】佚之狐、燭之武,皆鄭大夫。【音義】○佚音逸。)}}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巳。」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annotate|(【注】縋而出,縋,縣城而下。【音義】○縋,丈偽反。縣音玄。)}}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annotate|(【注】執事,亦謂秦。)}}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annotate|(【注】設得鄭以為秦邊邑,則越晉而難保。)}}焉用亡鄭以倍鄰?{{annotate|(【注】陪,益也。【音義】○焉,於虔反,下「焉取之」同。倍,蒲回反。)}}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annotate|(【注】行李,使人。【音義】○舍音捨,又如字。共音恭,本亦作供。使,所吏反。)}}
【疏】注「行李使人」。○正義曰:襄八年傳云「一介行李」,杜云「行李,行人也」。昭十三年傳云「行理之命」,杜云「行理,使人」。李、理字異,為注則同,都不解「理」字。《周語》「行理以節逆之」,賈逵云:「理,吏也,小行人也」。孔晁注《國語》,其本亦作「李」字,注云「行李,行人之官也」。然則兩字通用。本多作「理」,訓之為吏,故為行人、使人也。
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annotate|(【注】晉君,謂惠公也。焦、瑕,晉河外五城之二邑。朝濟河而夕設版築以距秦,言背秦之速。【音義】○朝,如字,注同。版音板。背音佩。)}}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annotate|(【注】封,疆也。肆,申也。【音義】○厭,於鹽反。疆,居良反。)}}不闕秦,焉取之?
【疏】「不闕秦,焉取之」。○正義曰:沈云「不闕秦家,更何處取之?」言有心取秦,先謀取鄭。言滅秦以將利晉益大疆土。
闕秦以利晉,唯君圖之。」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annotate|(【注】三子,秦大夫,反為鄭守。【音義】○說音悅。為,于偽反。)}}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力不及此。{{annotate|(【注】請擊秦也。夫人,謂秦穆公。【音義】○夫音扶,注同。)}}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annotate|(【注】秦晉和整,而還相攻,更為亂也。【音義】○知音智。)}}吾其還也。」亦去之。
初,鄭公子蘭出奔晉,{{annotate|(【注】蘭,鄭穆公。)}}從於晉侯伐鄭,請無與圍鄭。許之。使待命於東。{{annotate|(【注】晉東界。【音義】○與音預。)}}鄭石甲父、侯宣多逆以為大子,以求成於晉,晉人許之。{{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言穆公所以立。)}}
冬,王使周公閱來聘。饗有昌歜、白、黑、形鹽。{{annotate|(【注】昌歜,昌蒲菹。白,熬稻。黑,熬黍。形鹽,鹽形象虎。【音義】○閱音悅。歜,在感反。菹,莊居反。敖稻,五刀反。)}}
【疏】注「昌歜」至「象虎」。正義曰:昌歜,饗之所設,必是籩豆之實。《周禮•醢人》「朝事之豆,其實有昌本、麋臡」,鄭玄云「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彼昌本可以為菹,知此「昌歜」即是昌蒲菹也。齊有邴歜,魯有公甫歜,其音為觸。《說文》云「歜,盛氣,怒也。從欠蜀聲」。此「昌歜」之音相傳為在感反,不知其字與彼為同為異。遍檢書傳,昌蒲之草無此別名,未知其所由也。此云「白黑」,下云「嘉穀」,穀之白黑唯稻黍為然。下云「鹽虎形」,知其形象虎也。
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薦五味,羞嘉穀,鹽虎形,{{annotate|(【注】嘉穀,熬稻黍也,以象其文也。鹽虎形,以象武也。)}}以獻其功。吾何以堪之?」
【疏】「辭曰」至「堪之」。○正義曰:《周禮•掌客》:王巡守,百官從者,所過之國共其積膳,「三公上公之禮,卿侯伯之禮,大夫子男之禮」。宰周公是天子三公,具主國待之當尊於國君,但周公自謙,不敢當比國君耳。既云「備物之饗,以象其德」,及說備物之下,即云「以獻其功」功德互見之耳。獻其功者,獻謂呈見旌表之也。備設以象德,薦獻以見功,故象獻分配為文。
東門襄仲將聘於周,遂初聘於晉。{{annotate|(【注】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疏】注「公既」至「曰初」。○正義曰:經書實行之事,傳說將命之初,故云命之將聘於周,未行,又命之遂聘於晉,令其從周即去,更不回也。賈、服不曉傳意,解為先聘晉,後聘周,故杜詳說之。
==僖公三十有一年經==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annotate|(【注】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係曹。不用師徒,故曰「取」。)}}
【疏】注「晉分」至「曰取」。○正義曰:濟西之田,實是曹地。晉文分以賜魯,故不係於曹。不係晉者,晉本意賜諸侯,不為已有,故亦不係晉也。昭四年傳例,曰「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取田取邑,義亦同也。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annotate|(【注】龜曰卜。不從,不吉也。卜郊不吉,故免牲。免猶縱也。)}}
【疏】注「龜曰」至「縱也」。○正義曰:「龜曰卜」,《曲禮》文也。《洪範稽疑》云「龜從筮從」,謂從人之心也,人心欲吉,不從是不吉也。卜郊不吉,不複為郊,牲無所用,故免牲。免猶縱放不殺之也。《穀梁傳》曰「免牲者,為之緇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左傳》無說,其事或然也。桓五年傳例曰「凡祀,啟蟄而郊」。啟蟄,周之三月也。今於夏四月卜郊者,傳舉節氣,有前有卻,但使春分未過,仍得為郊,故四月得卜郊也。故《釋例》曰「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閏月,故節不必得恒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啟蟄當卜郊,不得過春分耳。是言四月得郊也。《周禮•大宰職》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然則將祭,必十日之前豫卜之也。言「四卜郊」者,蓋三月每旬一卜,至四月上旬更一卜,乃成為四卜也。此言「四卜郊,不從」,襄七年「三卜郊,不從」。《公羊傳》曰「曷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三卜何以禮?求吉之道三」。今《左傳》以為「禮不卜常祀」,則一卜亦非。不云四非而三是,異於《公羊》說。
猶三望。{{annotate|(【注】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皆郊祀望而祭之。魯廢郊天,而脩其小祀,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分,扶問反。)}}
【疏】注「三望」至「之辭」。○正義曰:《公羊傳》曰「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鄭玄以為望者祭山川之名。諸侯之祭山川,在其地則祭之,非其地則不祭,且魯竟不及於河。《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徐即魯地。三望,謂淮海岱也。賈逵、服虔以為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今杜亦從之。以襄九年傳曰:「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昭元年傳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楚語》云「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及其土地之山川」。注《國語》者皆云: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日月星也。非二王後祀分野星辰山川也。以此知三望分野之星國內山川,其義是也。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於時夏之二月,日在降婁。傳稱「去衛地,如魯地」。於十二次豕韋,衛地。降婁,魯地。魯祭分野之星,其祭奎婁之神也。此三望者,因郊祀天而望祭之,於法不獨祭也。魯既廢郊天,而獨脩小祀,故曰猶。《公羊》、《穀梁》皆云:猶者,可止之辭。
秋,七月。冬,杞伯姬來求婦。{{annotate|(【注】無傳。自為其子成昏。【音義】○為,于偽反。)}}
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annotate|(【注】辟狄難也。帝丘,今東郡濮陽縣。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音義】○難,乃旦反。顓音專。頊,郭玉反。虛,起魚反。)}}
【疏】注「辟狄」至「帝丘」。○正義曰:傳稱「狄圍衛,衛遷於帝丘」。蓋有阻險可以辟狄難也。《釋例》曰:「帝丘,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昆吾氏因之,故曰昆吾之虛。東郡濮陽縣是也。」
==僖公三十有一年傳==
三十一年,春, 「取濟西田」,分曹地也。{{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文討曹,分其地,竟界未定,至是乃以賜諸侯。【音義】○竟音境。)}}使臧文仲往,宿於重館。{{annotate|(【注】高平方與縣西北有重鄉城。【音義】○重,直龍反,注同。方音房。與音預。)}}重館人告曰:「晉新得諸侯,必親其共,不速行,將無及也。」從之。分曹地,自洮以南,東傅於濟,盡曹地也。{{annotate|(【注】文仲不書,請田而已,非聘享會同也。濟水自熒陽東過魯之西,至樂安入海。【音義】○洮,吐刀反。傅音附。盡,津忍反。樂音洛。)}}
【疏】「重館」至「曹地也」。正義曰:《魯語》說此事,云「獲地於諸侯為多。臧文仲反,既複命,為之請曰:『地之多,重館人之力也。臣聞之曰:善有章,雖賤,賞也。今一言而辟竟,其章大矣,請賞之。』乃出而爵之」。
襄仲如晉,拜曹田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非禮也。{{annotate|(【注】諸侯不得郊天,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郊為魯常祀。)}}
【疏】注「諸侯」至「常祀」。○正義曰:《明堂位》稱「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以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也。」是魯以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天子命之,則為常祀,故郊為魯之常祀也。《記》言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與傳啟蟄而郊,其月不同。《禮記》是後儒所作,不可以難《左傳》。
「猶三望」,亦非禮也。禮不卜常祀,必其時。而卜其牲日。{{annotate|(【注】卜牲與日,知吉凶。)}}牛卜日曰牲。{{annotate|(【注】既得吉日,則牛改名曰牲。)}}
【疏】注「既得」至「曰牲」。○正義曰:上云「卜其牲日」,則牲之與日俱卜之也。必當先卜牲而後卜日。卜得吉日,則改牛為牲。然則牛雖卜吉,未得稱牲,牲是成用之名,不可改名為牲,更卜吉凶,明知卜牛在卜日之前也。此言「免牲」,是已得吉日,牲既成矣。成七年「乃免牛」,是未得吉日,牲未成也。
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annotate|(【注】怠於古典,慢瀆龜策。)}}望郊之細也。不郊,亦無望可也。
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令罷之,更為上下新軍。河東聞喜縣北有清原。【音義】○行,戶郎反。)}}趙衰為卿。{{annotate|(【注】二十七年,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今始從原大夫為新軍帥。【音義】○帥,所類反。)}}
【疏】「趙衰為卿」。○正義曰:《晉語》云:文公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後又使為卿,讓於狐偃。狐毛卒,又使為卿,讓於先且居。「公曰:『趙衰三讓,其所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故,蒐於清原,作五軍。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下軍,先都佐之」。如彼文,止謂趙衰作五軍,故特言趙衰為卿以見之。於時舊三軍之將佐:先軫將中軍,郤溱佐之;先且居將上軍,狐偃佐之;欒枝將下軍,胥臣佐之。《國語》有其文也。
冬,狄圍衛,衛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
【疏】「卜曰三百年」。○正義曰:案《史記•衛世家》及《年表》,衛從此年以後曆十九君,積四百三十年。衛元君乃徙於野王。元君卒,子角代立。秦滅衛,廢角為庶人。
衛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annotate|(【注】相,夏后啟之孫,居帝丘。享,祭也。【音義】○上「曰」音越,或人實反,非也。相,息亮反,注及下同。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相夏」至「祭也」。○正義曰:《夏本紀》:禹生啟,啟生太康及仲康,仲康生相。是為啟之孫也。《周禮》:祭人鬼曰享。
公命祀相。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annotate|(【注】歆猶饗也。【音義】○歆,許金反。)}}杞、鄫何事?{{annotate|(【注】言杞、鄫,夏后,自當祀相。)}}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annotate|(【注】言帝丘久不祀相,非衛所絕。)}}不可以間成王周公之命祀,{{annotate|(【注】諸侯受命,各有常祀。【音義】○間,間廁之間。)}}請改祀命。」{{annotate|(【注】改祀相之命。)}}
【疏】注「改祀相之命」。○正義曰:昭七年傳稱晉居夏虛,祀鯀而晉侯疾瘳。此衛居帝丘,而不合祀相者,《祭法》云「鯀障洪水而殛死」,載在祀典。傳稱「實為夏郊,三代祀之」。周室既衰,晉為盟主,當代天子祭絕祀之神,故祭鯀為得禮。相無功德於民,惟當子孫自祭,故稱「杞、鄫何事?非衛之罪」,與鯀異也。
鄭洩駕惡公子瑕,鄭伯亦惡之,故公子瑕出奔楚。{{annotate|(【注】瑕,文公子。傳為納瑕張本。洩駕,亦鄭大夫。隱五年洩駕,距此九十年,疑非一人。【音義】○惡,烏路反,下同。)}}
==僖公三十有二年經==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已醜,鄭伯捷卒。{{annotate|(【注】無傳。文公也,三同盟。【音義】○捷,在妾反。)}}
【疏】注「文公也,三同盟」。○正義曰:經無其葬,故言其諡也。捷以莊二十二年即位至此,與魯十餘同盟。言三同盟者,但杜數同盟不例,若同盟少者,數先君之盟,或數大夫之盟,或數經不書盟而傳載盟者;若同盟多者,唯數今君,或就今君之中數其大會盟之顯著者。此言三同盟者,皆據王臣臨盟,則八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二十八年「於踐土」是也。劉炫不尋杜意而規其謬,非也。
衛人侵狄。{{annotate|(【注】報前年狄圍衛。)}}
秋,衛人及狄盟。{{annotate|(【注】不地者,就狄廬帳盟。【音義】○廬,力於反。帳,張亮反。)}}
【疏】注「不地」至「帳盟」。○正義曰:「會狄於欑函」,言地。今不言地,故云「就廬帳盟」。廬帳即是狄人所居之處。上云衛人侵狄及狄盟,猶若公如晉及晉侯盟,是指其所居之處,故不言地也。劉炫云:「春秋時戎狄錯居中國。此狄無國都處所,直云『及狄盟』,盟於狄之處也。以狄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故云就廬帳盟。」
冬,十有二月,已卯,晉侯重耳卒。{{annotate|(【注】同盟踐土、翟泉。)}}
==僖公三十有二年傳==
三十二年,春,楚鬥章請平於晉,晉陽處父報之。晉楚始通。{{annotate|(【注】陽處父,晉大夫。晉楚自春秋以來始交使命為和同。【音義】○使,所吏反。)}}夏,狄有亂。衛人侵狄,狄請平焉。
秋,衛人及狄盟。
冬,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曲沃,{{annotate|(【注】殯,窆棺也。曲沃有舊宮焉。【音義】○窆,彼驗反,一本作「塗」。)}}
【疏】注「殯窆」至「宮焉」。○正義曰:《周禮•鄉師職》云:大喪,及葬,與匠師御柩。「及窆,執斧以蒞匠師」。昭十二年傳曰「日中而塴」,《禮記》皆作「封」。封、塴、窆,聲相近而字改易耳,皆謂葬時下棺之名也。殯則欑置於西序,亦是下棺於地,故殯為窆棺也。晉武公自曲沃而兼晉國,曲沃有舊時宮廟,故公卒而往殯焉。《禮》:「諸侯五日而殯。」案經文以已卯卒,庚辰是卒之明日,即將殯者,以曲沃路遠,故早行耳。《禮》:「在床曰屍,在棺曰柩。」下云「棺有聲」,明是斂於棺而後行也。
出絳,柩有聲如牛。{{annotate|(【注】如牛呴聲。【音義】○柩,其救反。《禮》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呴,呼口反。)}}卜偃使大夫拜,曰:「君命大事,將有西師過軼我,擊之,必大捷焉。」{{annotate|(【注】聲自柩出,故曰「君命」。大事,戎事也。卜偃聞秦密謀,故因柩聲以正眾心。【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軼,直結反,又音逸。)}}杞子自鄭使告於秦,{{annotate|(【注】三十年,秦使大夫杞子戍鄭。)}}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annotate|(【注】管,籥也。【音義】○籥,餘若反。)}}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穆公訪諸蹇叔,蹇叔曰:「勞師以襲遠,非所聞也。{{annotate|(【注】蹇叔,秦大夫。【音義】○蹇,紀輦反。)}}師勞力竭,遠主備之,無乃不可乎!師之所為,鄭必知之。勤而無所,必有悖心。{{annotate|(【注】將害良善。【音義】○悖,必內反。)}}且行千里,其誰不知?」公辭焉。{{annotate|(【注】辭,不受其言。)}}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師於東門之外。{{annotate|(【注】孟明,百里孟明視。西乞,西乞術。白乙,白乙丙。)}}
【疏】注「孟明」至「乙丙」。○正義曰:《世族譜》以百里孟明視為百里奚之子,則姓百里,名視,字孟明也。古人之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而連言之。其「術」、「丙」必是名,「西乞」、「白乙」,或字或氏,不可明也。《譜》云:「或以為西乞術、白乙丙為蹇叔子。案傳稱『蹇叔之子與師』,言其在師中而已。若是西乞、白乙,則為將帥,不得云『與』也。或說必妄記異聞耳。」
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見師之出,而不見其入也!」公使謂之曰:「爾何知?中壽,
【疏】「中壽」。○正義曰:上壽百二十歲,中壽百,下壽八十。
爾墓之木拱矣!」{{annotate|(【注】合手曰拱。言其過老悖,不可用。【音義】○「孟子」,本或作「孟兮」。壽音授,又如字。拱,九勇反。)}}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曰: 「晉人禦師必於殽。{{annotate|(【注】殽在弘農澠池縣西。【音義】○殽,本又作崤,戶交反,劉昌宗音豪。澠,綿善反,綿忍反。與,羊恕反。)}}殽有二陵焉:大阜曰陵。
【疏】注「大阜曰陵」。○正義曰:《釋地》云「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李巡曰:「高平,謂土地豐正,名為陸。大陸,謂土地高大,名曰阜。阜最高大為陵。」
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annotate|(【注】皋,夏桀之祖父。【音義】○夏,戶雅反,注同。皋,古刀反。)}}
【疏】注「皋,夏桀之祖父」。○正義曰:《夏本紀》文,桀父名發。桀名履癸。
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風雨也。{{annotate|(【注】此道在二殽之間,南穀中穀深委曲,兩山相嵌,故可以辟風雨。古道由此,魏武帝西討巴漢,惡其險,而更開北山高道。【音義】○辟音避。穀,古木反。又音欲。嶔,許金反,又音欽,本或作「嵐」,力含反。惡,烏路反。)}}
【疏】注「此道」至「高道」。○正義曰:此道見在,殽是山名,俗呼為土殽、石殽。其阨道在兩殽之間,山高而曲,兩山參差,相映其下,雨所不及,故可以辟風雨也。《公羊傳》曰:「蹇叔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岩,是文王之所辟風雨者也。」此注言「兩山相嶔,故可以辟風雨」者,杜氏此言,或取《公羊》之意。嶔字蓋從山,但嶔岩是由之貌,而云「相嶔」,文亦不順,未能審杜意也。何休云:「其處險阻隘勢,一人可要百,故文王過之,驅馳常若辟風雨。」
必死是間,{{annotate|(【注】以其深險故。)}}餘收爾骨焉。」秦師遂東。{{annotate|(【注】為明年晉敗秦於殽傳。【音義】○為,于偽反。)}}
==僖公三十有三年經==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渭。{{annotate|(【注】「滅」而書「入」,不能有其地。)}}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annotate|(【注】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不同陳,故言「及」。【音義】○背音佩。掎,居綺反。陳,直覲反。)}}
【疏】注「晉侯」至「言及」。○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襄十四年傳戎子駒支自陳此事,云「謂我諸戎四嶽之裔胄」,且此云「姜戎」,知是姜姓之戎也。「角之」,「掎之」,皆彼傳文耳。彼云「晉禦其上,戎亢其下」,是不同陳,故言「及」也。諸戰之陳共用師,不言「及」者,皆同陳也。
癸巳,葬晉文公。狄侵齊。公伐邾,取訾婁。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晉人敗狄於箕。{{annotate|(【注】太原陽邑縣南有箕城。郤缺稱「人」者,未為卿。【音義】○訾,子斯反。)}}
【疏】注「大原」至「為卿」。正義曰:劉炫云:「案傳晉侯親兵,先軫死敵,則將帥非郤缺也。而稱『人』者,晉諱,而以微人告。」今知不然者,以戰於殽,文公未葬,故諱其背殯用兵。此則文公既葬之後,於禮得從戎事,又敗狄有功,又何恥諱而以微者告?故杜云「郤缺稱人,未為卿」。劉以晉侯稱「人」同於殽諱而規杜氏,非也。
冬,十月,公如齊。十有二月,公至自齊。乙巳,公薨於小寢。{{annotate|(【注】小寢,內寢也。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經書十二月,誤。)}}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annotate|(【注】無傳。書時失也。周十一月,今九月,霜當微而重,重而不能殺草,所以為災。【音義】○隕,於敏反。)}}
【疏】注「書時」至「為災」。○正義曰:此在十二月下,杜以《長曆》校之,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謂經十二月為誤,遂以此經四事皆為十一月。夏之九月,霜不應重,重又不能殺草,所以為災也。此云:「隕霜不殺草」,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穀梁傳》曰「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其意言菽重草輕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僖公三十有三年傳==
三十三年,春,晉秦師過周北門,左右免胄而下。{{annotate|(【注】王城之北門。胄,兜鍪。兵車非大將,御者在中,故左右下,御不下。【音義】○胄,直救反。兜,丁侯反。鍪,亡侯反。將,子匠反。)}}
【疏】注「王城」至「不下」。○正義曰:成二年傳稱「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張侯曰:『矢貫予手及肘,左輪朱殷』」。傷手而血染左輪,是御者在左,大將居中也。宣十二年傳稱「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樂伯云『射左以菆』」。是射在左,而御在中也。鄭玄《詩》箋云:「兵車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車。」故左右下,御不下。
超乘者三百乘。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annotate|(【注】謂過天子門不卷甲束兵,超乘示勇。【音義】○乘,繩證反,下及注皆同。輕,遣政反,下同。)}}
【疏】注「謂過」至「示勇」。正義曰:服虔云:「無禮,謂過天子門不櫜甲束兵而但免胄。」《呂氏春秋》說此事,云「師行過周,王孫滿曰:『過天子之城,宜櫜甲束兵,左右皆下』」。然則過天子門當卷甲束兵,以古有此禮,或出《司馬兵法》。其書既亡,未見其本。
輕則寡謀,無禮則脫。{{annotate|(【注】脫,易也。【音義】○脫,他活反。易,以豉反。)}}入險而脫,又不能謀,能無敗乎?」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annotate|(【注】商,行賈也。乘,四。韋先,韋乃入牛。古者將獻遺於人,必有以先之。【音義】○先,悉薦反,注「有以先之」同。犒,若報反。賈音古。遺,唯季反。)}}
【疏】注「商行」至「先之」。○正義曰:《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鄭玄云:「行曰商,處曰賈。」《易》云「商旅不行」,是商行賈坐,而言「行賈」者,相形以曉人也。乘車必駕四馬,因以乘為四名。《禮》言「乘矢」,謂四矢。此言「乘韋」,謂四韋也。遺人之物必以輕先重後,故先韋乃入牛。《老子》云:「雖有拱壁以先四馬,不如坐進此道。」是古者將獻饋,必有以先之。
曰:「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不腆敝邑,為從者之淹,居則具一日之積,{{annotate|(【注】腆,厚也。淹,久也。積,芻米菜薪。【音義】○步師,步猶行也。從,才用反,下同。腆,他典反。為,于偽反。下「為吾子」同。積,子賜反,下同。)}}
【疏】注「腆厚」至「菜薪」。○正義曰:「腆,厚」,「淹,久」,經傳常訓也。《周禮•大行人》云「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五積,侯伯四積,子男三積。」積皆謂米禾芻薪,知此亦然。案《掌客》「上公五積,皆視飧牽」,鄭注云: 「飧牽,謂牽牲以往,不殺也。」亦有米禾芻薪。鄭又注云:「上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車。子男三牢,米十車,禾二十車。芻薪皆倍。」其禾積既視飧,則米禾芻薪與飧同。
行則備一夕之衛。」且使遽告於鄭。{{annotate|(【注】遽,傳車。【音義】○遂,其據反。傳,張戀反。)}}
【疏】注「遽傳車」。○正義曰:《釋言》云「馹,遽傳也」。孫炎曰:「傳車,驛馬也。」
則束載、厲兵、秣馬矣。{{annotate|(【注】嚴兵待秦師。【音義】○秣音末,穀馬也,《說文》作「䬴」,云:「食馬穀也。」)}}使皇武子辭焉,曰:「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annotate|(【注】資,糧也。生曰餼。牽謂牛羊豕。【音義】○餼,許氣反。牲腥曰餼。牲生曰牽。)}}
【疏】注「資糧」至「羊豕」。○正義曰:《聘禮》:歸飧,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一牢,餼一牢。以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故云「生曰餼」。牛羊豕可牽行,故云「牽謂牛羊豕」也。
為吾子之將行也,{{annotate|(【注】示知其情。)}}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annotate|(【注】原圃、具囿,皆囿名。【音義】○圃,布古反。)}}
【疏】注「原圃、具囿,皆囿名」。○正義曰:下注云「中牟縣西有圃田澤」,則「原圃」地名。以其地為囿,知與「具囿」皆囿名也。囿者,所以養禽獸,故令自取其麋鹿焉。天子曰苑,諸侯曰囿。
吾子取其麋鹿,以間敝邑,若何?」{{annotate|(【注】使秦戍自取麋鹿,以為行資,令敝邑得閒暇。若何,猶如何。熒陽中牟縣西有圃田澤。【音義】○麋,亡悲反。間音閑,注同。令,力呈反。)}}杞子奔齊,逢孫、揚孫奔宋。孟明曰:「鄭有備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克,圍之不繼,吾其還也。」滅滑而還。
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annotate|(【注】迎來曰郊勞,送去曰贈賄。敏,審當於事。【音義】○勞,力報反,注同。贈,呼罪反。當,丁浪反,又如字。)}}
【疏】注「迎來」至「於事」。○正義曰:《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及聘事皆畢,乃去,賓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是來有郊勞,去有贈賄也。
臧文仲言於公曰:「國子為政,齊猶有禮,君其朝焉。臣聞之,服於有禮,社稷之衛也。」{{annotate|(【注】為公如齊傳。)}}
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天奉我也。{{annotate|(【注】奉,與也。【音義】○奉,扶用反,注及下同。)}}奉不可失,敵不可縱。縱敵患生,違天不祥,必伐秦師。」欒枝曰:「未報秦施而伐其師,其為死君乎?」{{annotate|(【注】言以君死,故忘秦施。【音義】○縱,子用反,下同。施,始豉反,注及下同。)}}先軫曰:「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annotate|(【注】言秦以無禮加已,施不足顧。)}}吾聞之,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也。謀及子孫,可謂死君乎!」{{annotate|(【注】言不可謂背君。【音義】○數,所主反。背音佩。)}}遂發命,遽興姜戎。子墨衰絰,{{annotate|(【注】晉文公未葬,故襄公稱「子」。以凶服從戎,故墨之。【音義】○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梁弘御戎,萊駒為右。{{annotate|(【音義】○萊音來。)}}
夏,四月,辛巳,敗秦師於殽,獲百里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晉於是始墨。{{annotate|(【注】後遂常以為俗,記禮所由變。)}}文嬴請三帥,{{annotate|(【注】文嬴,晉文公始適秦,秦穆公所妻夫人,襄公嫡母。三帥,孟明等。【音義】○嬴音盈。帥,所類反,注同。妻,七計反。嫡,丁曆反。)}}曰:「彼實構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厭,君何辱討焉?使歸就戮於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許之。先軫朝,問秦囚。公曰:「夫人請之,吾舍之矣。」先軫怒曰:「武夫力而拘諸原,婦人暫而免諸國。{{annotate|(【注】暫猶卒也。【音義】○厭,於豔反,又於鹽反。戮音六。逞,敕領反。拘音俱。卒,寸忽反。)}}墮軍實而長寇讎,亡無日矣!」{{annotate|【注】(墮,毀也。【音義】○墮,許規反。長,丁丈反。)}}不顧而唾。公使陽處父追之,及諸河,則在舟中矣。釋左驂,以公命贈孟明。{{annotate|(【注】欲使還拜謝,因而執之。【音義】○唾,他臥反。驂,七南反。)}}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釁鼓,{{annotate|(【注】累,囚係也。殺人以血塗鼓,謂之釁鼓。 【音義】○累,力追反。釁,計覲反。)}}使歸就戮於秦。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若從君惠而免之,三年將拜君賜。」{{annotate|(【注】意欲報伐晉。)}}秦伯素服郊次,{{annotate|(【注】待之於郊。)}}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annotate|(【注】眚,過也,【音義】○鄉,許亮反。替,他計反。眚,所景反。掩,於檢反。)}}
「狄侵齊」,因晉喪也。
公伐邾,取訾婁,以報升陘之役。{{annotate|(【注】在二十二年。)}}邾人不設備。秋,襄仲複伐邾。{{annotate|(【注】魯亦因晉喪以陵小國。【音義】○複,扶又反。)}}
狄伐晉,及箕。八月,戊子,晉侯敗狄於箕。郤缺獲白狄子。{{annotate|(【注】白狄,狄別種也。故西河郡有白部胡。【音義】○箕音基。種,章勇反。)}}
【疏】「郤缺獲白狄子」。○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彼書於經,而此不書者,蓋略,賤之不以告也。
先軫曰:「匹夫逞志於君,{{annotate|(【注】謂不顧而唾。)}}而無討,敢不自討乎?」免胄入狄師,死焉。狄人歸其元,{{annotate|(【注】元,首。)}}面如生。{{annotate|(【注】言其有異於人。)}}初,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annotate|(【注】臼季,胥臣也。冀,晉邑。耨,鋤也。野饋曰饁。【音義】○臼,其九反。使,所吏反。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耨,乃豆反,鉏田也。饁,於輒反,《字林》於劫反。鋤,本又作「鉏」,仕居反。饋,其位反,餉也。)}}
【疏】注「臼季」至「曰饁」。○正義曰:《世本》云:「垂作耨。」《釋器》云:「斪劚謂之定。」李巡曰:「鋤也。」《廣雅》云:「定謂之耨。」《呂氏春秋》云:「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間稼也。」高誘注云:「耨,耘苗也。六寸,所以入苗間也」。《釋名》云:「耨,鋤,嫗薅禾也。」《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
敬,相待如賓。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臣聞之,出門如賓,{{annotate|(【注】如見大賓。)}}承事如祭,{{annotate|(【注】常謹敬也,)}}仁之則也。」公曰:「其父有罪,可乎?」{{annotate|(【注】缺父冀芮欲殺文公,在二十四年。【音義】○芮,如銳反。殺音試,或如字。)}}對曰:「舜之罪也殛鯀,其舉也興禹。{{annotate|(【注】禹,鯀子。【音義】○殛,紀力反,誅也。鯀,古本反,禹父也。)}}管敬仲,桓之賊也,實相以濟。《康誥》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annotate|(【注】《康誥》,周書。祗,敬。【音義】○實相,息亮反。不共音恭。)}}
【疏】「康誥」至「及也」。○正義曰:此雖言《康誥》曰,直引《康誥》之意耳,非《康誥》之全文也。彼云「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其意言不慈不祗,不友不恭,各用文王之法刑之,不是罪子又罪父,刑弟複刑兄,是其不相及也。
《詩》曰:『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君取節焉可也。」{{annotate|(【注】《詩》,國風也。葑菲之菜,上善下惡,食之者不以其惡而棄其善。言可取其善節。【音義】○葑,芳逢反。菲,芳匪反。)}}
【疏】注「詩國」至「善節」。○正義曰:彼毛傳曰「葑,須也。菲,芴也」。《釋草》云「須葑」,孫炎曰:「須,一名葑。」鄭玄《坊記》注云「葑,蔓菁也」。《釋草》又云「菲,芴也」。孫炎曰「葍類也」。陸機《毛詩義疏》云「葑,蔓菁。幽州人或謂芥也。菲似葍,莖粗葉厚而長有毛。三月中烝煮為茹,滑美,又可以為羹」是也。此二菜,其根有惡,詩故云上善下惡,食之者取善節也。
文公以為下軍大夫。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將中軍,{{annotate|(【注】且居,先軫之子,其父死敵,故進之。【音義】○且,子徐反。將,子匠反。)}}
【疏】注「且居」至「進之」。正義曰:且居父在之時已將上軍,以父死敵,故進之。
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曰:「舉郤缺,子之功也。」{{annotate|(【注】先茅絕後,故取其縣以賞胥臣。)}}以一命命郤缺為卿,複與之冀,{{annotate|(【注】還其父故邑。【音義】○複,扶又反,又音服。)}}亦未有軍行。{{annotate|(【注】雖登卿位,未有軍列。【音義】○行,戶剛反。)}}
冬,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反,薨於小寢,即安也。{{annotate|(【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於路寢。)}}
晉、陳、鄭伐許,討其貳於楚也。楚令尹子上侵陳、蔡。陳、蔡成,遂伐鄭,將納公子瑕。{{annotate|(【注】三十一年瑕奔楚。)}}門於桔柣之門,瑕覆於周氏之汪。{{annotate|(【注】車傾覆池水中。【音義】○桔,戶結反。柣,大結反。覆,芳服反,注同。汪,烏黃反。)}}外僕髡屯禽之以獻。{{annotate|(【注】殺瑕以獻鄭伯。【音義】○髡,苦門反。屯,徒門反。)}}文夫人斂而葬之鄶城之下。{{annotate|(【注】鄭文公夫人也。鄶城,故鄶國,在熒陽密縣東北。傳言穆公所以遂有國。【音義】○斂,力豔反。鄶,古外反。)}}
晉陽處父侵蔡,楚子上救之,與晉師夾泜而軍。{{annotate|(【注】泜水出魯陽縣東,經襄城定陵入汝。【音義】○夾,古洽反,一音古協反。泜音雉,又直裏反,王又徒死反。)}}陽子患之,使謂子上曰:「吾聞之,『文不犯順,武不違敵』。子若欲戰,則吾退舍,子濟而陳,{{annotate|(【注】欲辟楚,使渡成陳而後戰。【音義】○陳,直覲反,注同。)}}遲速唯命。不然,紓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一音直呂反。)}}老師費財,亦無益也。」{{annotate|(【注】師久為老。【音義】○費,芳味反。)}}乃駕以待。子上欲涉,大孫伯曰:「不可!晉人無信,半涉而薄我,悔敗何及?不如紓之。」乃退舍。{{annotate|(【注】楚退,欲使晉渡。)}}陽子宣言曰:「楚師遁矣。」遂歸。楚師亦歸。大子商臣譖子上曰:「受晉賂而辟之,楚之恥也。罪莫大焉!」王殺子上。{{annotate|(【注】商臣怨子上止王立已,故譖之。【音義】○遁,徒困反。)}}
葬僖公,緩,{{annotate|(【注】文公元年,經書「四月,葬僖公」。僖公實以今年十一月薨,並閏七月乃葬,故傳云「緩」。自此以下,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當次在經葬僖公下。今在此,簡編倒錯。【音義】○編,必連反,又布千反。倒,丁老反。)}}
【疏】注「文公」至「倒錯」。○正義曰:經書十二月下云「乙巳,公薨」。杜以《長曆》推之,十一月十二日有乙巳,乙巳非十二月。文元年傳曰「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故至四月,並閏為七月。禮當五月而葬,今乃七月始葬,故傳曰「緩」也。左氏為傳,凡有譏者,皆先言所譏,乃複述其事。自此以下,不論葬緩。既言葬之緩,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皆事與葬連,故文相次耳。僖公葬在明年,而此年有傳,知其當在明年經葬僖公下。今在此者,簡編倒錯故爾。杜以此年空說葬事,而其上無經文,元年空舉經,而其下無傳,故謂此年之傳當在彼經之下。於理誠為順序,於文失於重疊。此云「葬僖公」,彼又云「葬僖公」,重生文者,亦既錯謬,必乖其本。或由編絕之處,三字分簡,彼有「葬」無「公」,此有「公」無「葬」,後人並添足之,致使彼此共剩一文耳。若其不然,不知所以謬也。
作主,非禮也。{{annotate|(【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annotate|(【注】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音義】○祔音附。)}}烝、嘗、禘於廟。{{annotate|(【注】冬祭曰烝。秋祭曰嘗。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音義】○烝,之承反。禘,大計反。)}}
【疏】「凡君」至「於廟」。○正義曰:《釋例》云「此諸侯之禮,故稱君。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遠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複用四時烝、嘗之禮也。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制也。」其意與此注同,文少詳耳。劉炫云:「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礿祠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注「既葬」至「大夫」。○正義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如士虞之禮,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云「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云「《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而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於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複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屍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致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鄭玄注《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注「冬祭」至「於吉」。○正義曰:《周禮》、《禮記》諸文皆有之也。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其餘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不廢也。三年喪畢,新主入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乃為大祭於大廟,以審昭穆,謂之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案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會於溴梁。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於鄭,鄭公孫僑云『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嚐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言知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然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複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於大廟」,宣八年「有事於大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案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計非禘年,而為禘者,《釋例》曰:「禘於大廟禮之常也,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唯書此數事,祭雖得常,亦記仲遂叔弓之非常也。」如杜此言,昭十五年雖非禘年,用禘禮,故稱禘也。鄭玄解《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傳》都不言祫者,以《左傳》無「祫」語,則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審諦昭穆謂之為禘,明其更無祫也。古禮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禮》、傳各從其家而為之說耳。劉炫云:以正經無「祫」文也。唯《禮記》、《毛詩》有「祫」字耳。《釋天》文:「禘,大祭也」。則祭無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稱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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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僖公三十有二年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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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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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5|卷第十五]]|next=[[../卷17|卷第十七]]|type=|from=|notes=}}
==僖公二十有九年經==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annotate|(【注】介,東夷國也,在城陽黔陬縣。葛盧,介君名也。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音義】○介音界,國名。黔,巨廉反,又音琴。陬,子侯反,又側留反。)}}
公至自圍許。{{annotate|(【注】無傳。)}}
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annotate|(【注】翟泉,今洛陽城內大倉西南池水也。魯侯諱盟天子大夫,諸侯大夫又違禮盟公侯,王子虎違禮下盟,故不言公會,又皆稱「人」。【音義】○翟,直曆反。大倉,音泰。)}}
【疏】注「翟泉」至「稱人」。○正義曰:傳曰「卿不書,罪之也。在禮,卿不會公侯」,唯言諸侯之卿會魯君罪耳,不言罪魯侯與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彼為趙武敵公,貶之稱「人」,而文不沒公。此沒公不書,明公別有罪。五年,「公及齊侯、宋公云云會王世子於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於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踐土之會,「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宣七年黑壤之會,「王叔桓公臨之」。王之公卿皆不與諸侯共盟,則知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與於盟。今王子虎亦貶稱「人」,知魯侯諱盟天子大夫,故沒公不書也;王子虎違禮下盟,故貶稱「人」。
秋,大雨雹。{{annotate|(【音義】○雨,於付反,傳同。雹,蒲學反。)}}冬,介葛盧來。
==僖公二十有九年傳==
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朝,舍於昌衍之上。{{annotate|(【注】魯縣東南有昌平城。【音義】○衍,以善反。)}}公在會,饋之芻米,禮也。{{annotate|(【注】嫌公行不當致饋,故曰「禮也」。【音義】○饋,其鬼反。芻,初俱反。)}}
【疏】「饋之芻米」。○正義曰:《周禮•掌客》:天子待諸侯之禮,上公「饔餼九牢」,饔五牢,餼四牢。「車禾視死牢,牢十車」,則禾五十車。「車米視生牢,牢十車」,則米四十車。侯伯「饔餼七牢。禾四十車,米三十車」。子男「饔餼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芻薪皆倍禾」也。《聘禮》:卿「饔餼五牢」,禾、米與子男同。其附庸執帛與公之孤同,則饔餼亦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薪芻倍禾。則此「饋之芻米」,芻六十車,米二十車。
夏,公會王子虎、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陳轅濤塗、秦小子憖,盟於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annotate|(【注】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即微者。「秦小子憖」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後會。【音義】○轅音袁。濤音桃。憖,魚覲反。向,式亮反。)}}
【疏】「且謀伐鄭」。○正義曰:晉侯受命,鄭伯傅王,踐土與溫二會咸在,鄭無叛晉之狀。而此會謀伐鄭者,文公昔嘗過鄭,鄭不禮焉。城濮戰前,鄭複如楚。雖以楚敗之後畏威來會,晉侯以大義受之,內實懷恨。此會鄭人不至,必有背晉之心,故謀伐之也。《晉語》城濮戰下稱「文公誅觀狀以伐鄭,及其陴。鄭人以名寶行成,公不許。得叔詹,將亨而舍之」。《左傳》無伐鄭之事,蓋溫會以後已嚐伐鄭。鄭至今未服,故此會謀伐,明年遂與秦圍之。傳曰「且貳於楚也」。楚鄭自知負晉,故有貳心也。○注「經書」至「後會」。○正義曰:經若貶卿稱「人」,傳則言其名氏。若傳無名氏,則本是微人。此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此是實蔡之微者。秦是大國,「小子憖」名見於傳,而在蔡微者之後,若宋向戌之後會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趙武不書,尊公也。向戌不書,後也。鄭先宋,不失所也」。宋是大國,常在鄭先。向戌既以會公貶,又以後至退其班,使在鄭下。此小子憖既以會公貶,又退之在蔡下,若彼宋向戌之後會也。然向戌後會,傳為發之,經書良霄以駮向戌之後。今小子憖既是後會,傳不為發,又不書蔡人之名以駮之者,但秦辟陋西戎,未同中國,蔡人又蔡之微者,不合書名,故傳不發之,經不貶責也。公孫固序在齊上者,蓋為大司馬,尊於歸父。歸父雖執齊政不廢,身非上卿,如管仲之類。猶文十七年「陳公孫寧」、襄二十七年「陳孔奐」,皆序在衛下。杜云「非上卿」,即此類也。
卿不書,罪之也。{{annotate|(【注】晉侯始霸,翼戴天子,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諸侯大夫上敵公侯,虧禮傷教,故貶諸大夫,諱公與盟。 【音義】○輯音集,又七入反。瀆,徒木反。上,時掌反,又如字。與音預。)}}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annotate|(【注】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諸卿之見貶,亦兼有此闕,故傳重發之。【音義】○重,直用反。)}}
【疏】注「大國」至「發之」。○正義曰:昭二十三年傳叔孫婼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是其可以會伯、子、男也。「諸卿見貶,兼有此闕」,謂諸卿既上盟天子大夫,又上敵公侯,故云「兼」。案杜上注經云「諸侯大夫違禮盟公侯」,又注傳云「諸侯大夫上敵公侯」,則是唯責諸侯大夫上敵公侯,不責上盟天子之使。而言兼有此闕者,以魯君上盟天子之使已諱而不書,則諸侯之臣罪在可悉,故傳云「卿不書,罪之」,略言其事。故杜經、傳二注,唯言敵公侯,不云盟王使,以其可知故也。劉炫以為直責其敵公侯,不責其盟王使,以規杜氏。必如劉義,則是君盟王使乃為有罪,臣盟王使翻無貶責,便是君臣易位,尊卑失序。聖人垂訓,豈若是乎?
秋,大雨雹,為災也。
冬,介葛盧來,以未見公,故複來朝。禮之,加燕好。{{annotate|(【注】燕,燕禮也。好,好貨也。一歲再來,故加之。【音義】○複,扶又反。好,呼報反,下同。)}}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云。」問之而信。{{annotate|(【注】傳言人聽,或通鳥獸之情。【音義】○犧,許宜反。)}}
【疏】注「傳言」至「之情」。○正義曰:《周禮》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鄭玄云:「夷隸,征東夷所獲。貉隸,征東北夷所獲。」然則介葛盧是東夷之國,其土俗有知者,故介葛盧曉之。
==僖公三十年經==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annotate|(【注】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疏】注「咺見」至「稱君」。○正義曰:咺既稱名,故知以訟君立瑕為咺之罪狀。春秋之世,諸侯雖篡弑而立,已列於會,雖複見弑,即成為君,齊商人、蔡侯班之屬是也。瑕立雖巳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既不成君,即與元咺同為國討之辭,元咺先死,故稱「及」也。瑕若成君,當據周歂、冶廑為文,書曰「衛弑其君瑕」。
衛侯鄭歸於衛。{{annotate|(【注】魯為之請,故從諸侯納之例。例在成十八年。【音義】○為,于偽反。)}}
晉人、秦人圍鄭。{{annotate|(【注】晉軍函陵,秦軍氾南,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音義】○函音咸。氾音凡。傳同。)}}介人侵蕭。{{annotate|(【注】無傳。)}}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annotate|(【注】周公,天子三公兼塚宰也。【音義】○兼,如字,又經念反。)}}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annotate|(【注】如京師報宰周公。)}}
==僖公三十年傳==
三十年,春,晉人侵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間晉之有鄭虞也,{{annotate|(【音義】○間,間廁之間。)}}夏,狄侵齊。{{annotate|(【注】齊,晉與國。)}}
晉侯使醫衍冘衛侯。{{annotate|(【注】衍,醫名。晉侯實怨衛侯,欲殺而罪不及死,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音義】○衍,以善反。冘音鴆。)}}
【疏】注「衍醫」至「冘毒」。○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賊殺其親則正之」。鄭玄云:「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坐殺其弟叔武』。」如鄭彼言,則衛侯合死,而云罪不及死者,衛侯之心疑叔武耳。前驅歂犬卜君意而殺之,非衛侯命殺也。公知其無罪,枕股而哭,又命殺歂犬,是則殺非公意也,故不至死。若然,則是衛侯無罪。而往年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殺士榮、刖鍼莊子者,用讒疑賢弟渝盟,先期入。是衛侯之罪也。罪不合死,而晉侯心怨欲得殺之,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若不治疾,不得使醫,故知因治疾也。《魯語》云:「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使醫冘之,不死,醫亦不誅。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殆無罪矣。』今晉侯冘衛侯而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是罪不合死之事也。
甯俞貨醫,使薄其冘,不死。{{annotate|(【注】甯俞視衛侯衣食,故得知之。)}}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annotate|(【注】雙玉曰瑴。公本與衛同好,故為之請。【音義】○公為,于偽反,注同。瑴音角。好,呼報反。)}}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廑,曰:「苟能納我,吾使爾為卿。」{{annotate|(【注】恐元咺距已,故賂周、冶。【音義】○歂,市專反。冶,音也。廑音覲,又音謹,人名也。《漢書音義》云:「音勤字也。」鄭氏音勤。)}}周、冶殺元咺及子適、子儀。{{annotate|(【注】子儀,瑕母弟。不書殺,賤也。【音義】○適,丁曆反。)}}公入,祀先君。周、冶既服,將命,{{annotate|(【注】服,卿服。將入廟受命。)}}
【疏】注「服卿」至「受命」。○正義曰:言祀先君而服。將命,知其將入廟也。必入廟者,《祭統》云:「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大廟,示不敢專也。」命臣必在廟。而《王制》云:爵人於朝者,朝上詢於眾人,位定,然後入廟受命。今世受官猶然。
周歂先入,及門,遇疾而死。冶廑辭卿。{{annotate|(【注】見周歂死而懼。)}}
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annotate|(【注】文公亡過鄭,鄭不禮之。【音義】○過,古禾反。)}}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annotate|(【注】此東氾也,在熒陽中牟縣南。)}}
【疏】注「此東氾」。○正義曰:劉炫云:「二十四年『王出適鄭,處於氾』,注云『鄭南氾也』。」《釋例•土地名》僖二十四年「氾」下云「此南氾也」。周王出居於氾,楚伐鄭師於氾,襄城縣南氾城是也。此年「氾」下云「此東氾也」。秦軍氾南,晉伐鄭師於氾,熒陽中牟縣南氾澤是也。杜考校既精,當不徒爾。尋討傳文,未見杜意。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annotate|(【注】佚之狐、燭之武,皆鄭大夫。【音義】○佚音逸。)}}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巳。」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annotate|(【注】縋而出,縋,縣城而下。【音義】○縋,丈偽反。縣音玄。)}}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annotate|(【注】執事,亦謂秦。)}}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annotate|(【注】設得鄭以為秦邊邑,則越晉而難保。)}}焉用亡鄭以倍鄰?{{annotate|(【注】陪,益也。【音義】○焉,於虔反,下「焉取之」同。倍,蒲回反。)}}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annotate|(【注】行李,使人。【音義】○舍音捨,又如字。共音恭,本亦作供。使,所吏反。)}}
【疏】注「行李使人」。○正義曰:襄八年傳云「一介行李」,杜云「行李,行人也」。昭十三年傳云「行理之命」,杜云「行理,使人」。李、理字異,為注則同,都不解「理」字。《周語》「行理以節逆之」,賈逵云:「理,吏也,小行人也」。孔晁注《國語》,其本亦作「李」字,注云「行李,行人之官也」。然則兩字通用。本多作「理」,訓之為吏,故為行人、使人也。
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annotate|(【注】晉君,謂惠公也。焦、瑕,晉河外五城之二邑。朝濟河而夕設版築以距秦,言背秦之速。【音義】○朝,如字,注同。版音板。背音佩。)}}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annotate|(【注】封,疆也。肆,申也。【音義】○厭,於鹽反。疆,居良反。)}}不闕秦,焉取之?
【疏】「不闕秦,焉取之」。○正義曰:沈云「不闕秦家,更何處取之?」言有心取秦,先謀取鄭。言滅秦以將利晉益大疆土。
闕秦以利晉,唯君圖之。」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annotate|(【注】三子,秦大夫,反為鄭守。【音義】○說音悅。為,于偽反。)}}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力不及此。{{annotate|(【注】請擊秦也。夫人,謂秦穆公。【音義】○夫音扶,注同。)}}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annotate|(【注】秦晉和整,而還相攻,更為亂也。【音義】○知音智。)}}吾其還也。」亦去之。
初,鄭公子蘭出奔晉,{{annotate|(【注】蘭,鄭穆公。)}}從於晉侯伐鄭,請無與圍鄭。許之。使待命於東。{{annotate|(【注】晉東界。【音義】○與音預。)}}鄭石甲父、侯宣多逆以為大子,以求成於晉,晉人許之。{{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言穆公所以立。)}}
冬,王使周公閱來聘。饗有昌歜、白、黑、形鹽。{{annotate|(【注】昌歜,昌蒲菹。白,熬稻。黑,熬黍。形鹽,鹽形象虎。【音義】○閱音悅。歜,在感反。菹,莊居反。敖稻,五刀反。)}}
【疏】注「昌歜」至「象虎」。正義曰:昌歜,饗之所設,必是籩豆之實。《周禮•醢人》「朝事之豆,其實有昌本、麋臡」,鄭玄云「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彼昌本可以為菹,知此「昌歜」即是昌蒲菹也。齊有邴歜,魯有公甫歜,其音為觸。《說文》云「歜,盛氣,怒也。從欠蜀聲」。此「昌歜」之音相傳為在感反,不知其字與彼為同為異。遍檢書傳,昌蒲之草無此別名,未知其所由也。此云「白黑」,下云「嘉穀」,穀之白黑唯稻黍為然。下云「鹽虎形」,知其形象虎也。
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薦五味,羞嘉穀,鹽虎形,{{annotate|(【注】嘉穀,熬稻黍也,以象其文也。鹽虎形,以象武也。)}}以獻其功。吾何以堪之?」
【疏】「辭曰」至「堪之」。○正義曰:《周禮•掌客》:王巡守,百官從者,所過之國共其積膳,「三公上公之禮,卿侯伯之禮,大夫子男之禮」。宰周公是天子三公,具主國待之當尊於國君,但周公自謙,不敢當比國君耳。既云「備物之饗,以象其德」,及說備物之下,即云「以獻其功」功德互見之耳。獻其功者,獻謂呈見旌表之也。備設以象德,薦獻以見功,故象獻分配為文。
東門襄仲將聘於周,遂初聘於晉。{{annotate|(【注】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疏】注「公既」至「曰初」。○正義曰:經書實行之事,傳說將命之初,故云命之將聘於周,未行,又命之遂聘於晉,令其從周即去,更不回也。賈、服不曉傳意,解為先聘晉,後聘周,故杜詳說之。
==僖公三十有一年經==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annotate|(【注】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係曹。不用師徒,故曰「取」。)}}
【疏】注「晉分」至「曰取」。○正義曰:濟西之田,實是曹地。晉文分以賜魯,故不係於曹。不係晉者,晉本意賜諸侯,不為已有,故亦不係晉也。昭四年傳例,曰「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取田取邑,義亦同也。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annotate|(【注】龜曰卜。不從,不吉也。卜郊不吉,故免牲。免猶縱也。)}}
【疏】注「龜曰」至「縱也」。○正義曰:「龜曰卜」,《曲禮》文也。《洪範稽疑》云「龜從筮從」,謂從人之心也,人心欲吉,不從是不吉也。卜郊不吉,不複為郊,牲無所用,故免牲。免猶縱放不殺之也。《穀梁傳》曰「免牲者,為之緇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左傳》無說,其事或然也。桓五年傳例曰「凡祀,啟蟄而郊」。啟蟄,周之三月也。今於夏四月卜郊者,傳舉節氣,有前有卻,但使春分未過,仍得為郊,故四月得卜郊也。故《釋例》曰「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閏月,故節不必得恒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啟蟄當卜郊,不得過春分耳。是言四月得郊也。《周禮•大宰職》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然則將祭,必十日之前豫卜之也。言「四卜郊」者,蓋三月每旬一卜,至四月上旬更一卜,乃成為四卜也。此言「四卜郊,不從」,襄七年「三卜郊,不從」。《公羊傳》曰「曷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三卜何以禮?求吉之道三」。今《左傳》以為「禮不卜常祀」,則一卜亦非。不云四非而三是,異於《公羊》說。
猶三望。{{annotate|(【注】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皆郊祀望而祭之。魯廢郊天,而脩其小祀,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分,扶問反。)}}
【疏】注「三望」至「之辭」。○正義曰:《公羊傳》曰「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鄭玄以為望者祭山川之名。諸侯之祭山川,在其地則祭之,非其地則不祭,且魯竟不及於河。《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徐即魯地。三望,謂淮海岱也。賈逵、服虔以為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今杜亦從之。以襄九年傳曰:「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昭元年傳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楚語》云「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及其土地之山川」。注《國語》者皆云: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日月星也。非二王後祀分野星辰山川也。以此知三望分野之星國內山川,其義是也。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於時夏之二月,日在降婁。傳稱「去衛地,如魯地」。於十二次豕韋,衛地。降婁,魯地。魯祭分野之星,其祭奎婁之神也。此三望者,因郊祀天而望祭之,於法不獨祭也。魯既廢郊天,而獨脩小祀,故曰猶。《公羊》、《穀梁》皆云:猶者,可止之辭。
秋,七月。冬,杞伯姬來求婦。{{annotate|(【注】無傳。自為其子成昏。【音義】○為,于偽反。)}}
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annotate|(【注】辟狄難也。帝丘,今東郡濮陽縣。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音義】○難,乃旦反。顓音專。頊,郭玉反。虛,起魚反。)}}
【疏】注「辟狄」至「帝丘」。○正義曰:傳稱「狄圍衛,衛遷於帝丘」。蓋有阻險可以辟狄難也。《釋例》曰:「帝丘,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昆吾氏因之,故曰昆吾之虛。東郡濮陽縣是也。」
==僖公三十有一年傳==
三十一年,春, 「取濟西田」,分曹地也。{{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文討曹,分其地,竟界未定,至是乃以賜諸侯。【音義】○竟音境。)}}使臧文仲往,宿於重館。{{annotate|(【注】高平方與縣西北有重鄉城。【音義】○重,直龍反,注同。方音房。與音預。)}}重館人告曰:「晉新得諸侯,必親其共,不速行,將無及也。」從之。分曹地,自洮以南,東傅於濟,盡曹地也。{{annotate|(【注】文仲不書,請田而已,非聘享會同也。濟水自熒陽東過魯之西,至樂安入海。【音義】○洮,吐刀反。傅音附。盡,津忍反。樂音洛。)}}
【疏】「重館」至「曹地也」。正義曰:《魯語》說此事,云「獲地於諸侯為多。臧文仲反,既複命,為之請曰:『地之多,重館人之力也。臣聞之曰:善有章,雖賤,賞也。今一言而辟竟,其章大矣,請賞之。』乃出而爵之」。
襄仲如晉,拜曹田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非禮也。{{annotate|(【注】諸侯不得郊天,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郊為魯常祀。)}}
【疏】注「諸侯」至「常祀」。○正義曰:《明堂位》稱「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以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也。」是魯以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天子命之,則為常祀,故郊為魯之常祀也。《記》言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與傳啟蟄而郊,其月不同。《禮記》是後儒所作,不可以難《左傳》。
「猶三望」,亦非禮也。禮不卜常祀,必其時。而卜其牲日。{{annotate|(【注】卜牲與日,知吉凶。)}}牛卜日曰牲。{{annotate|(【注】既得吉日,則牛改名曰牲。)}}
【疏】注「既得」至「曰牲」。○正義曰:上云「卜其牲日」,則牲之與日俱卜之也。必當先卜牲而後卜日。卜得吉日,則改牛為牲。然則牛雖卜吉,未得稱牲,牲是成用之名,不可改名為牲,更卜吉凶,明知卜牛在卜日之前也。此言「免牲」,是已得吉日,牲既成矣。成七年「乃免牛」,是未得吉日,牲未成也。
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annotate|(【注】怠於古典,慢瀆龜策。)}}望郊之細也。不郊,亦無望可也。
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令罷之,更為上下新軍。河東聞喜縣北有清原。【音義】○行,戶郎反。)}}趙衰為卿。{{annotate|(【注】二十七年,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今始從原大夫為新軍帥。【音義】○帥,所類反。)}}
【疏】「趙衰為卿」。○正義曰:《晉語》云:文公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後又使為卿,讓於狐偃。狐毛卒,又使為卿,讓於先且居。「公曰:『趙衰三讓,其所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故,蒐於清原,作五軍。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下軍,先都佐之」。如彼文,止謂趙衰作五軍,故特言趙衰為卿以見之。於時舊三軍之將佐:先軫將中軍,郤溱佐之;先且居將上軍,狐偃佐之;欒枝將下軍,胥臣佐之。《國語》有其文也。
冬,狄圍衛,衛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
【疏】「卜曰三百年」。○正義曰:案《史記•衛世家》及《年表》,衛從此年以後曆十九君,積四百三十年。衛元君乃徙於野王。元君卒,子角代立。秦滅衛,廢角為庶人。
衛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annotate|(【注】相,夏后啟之孫,居帝丘。享,祭也。【音義】○上「曰」音越,或人實反,非也。相,息亮反,注及下同。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相夏」至「祭也」。○正義曰:《夏本紀》:禹生啟,啟生太康及仲康,仲康生相。是為啟之孫也。《周禮》:祭人鬼曰享。
公命祀相。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annotate|(【注】歆猶饗也。【音義】○歆,許金反。)}}杞、鄫何事?{{annotate|(【注】言杞、鄫,夏后,自當祀相。)}}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annotate|(【注】言帝丘久不祀相,非衛所絕。)}}不可以間成王周公之命祀,{{annotate|(【注】諸侯受命,各有常祀。【音義】○間,間廁之間。)}}請改祀命。」{{annotate|(【注】改祀相之命。)}}
【疏】注「改祀相之命」。○正義曰:昭七年傳稱晉居夏虛,祀鯀而晉侯疾瘳。此衛居帝丘,而不合祀相者,《祭法》云「鯀障洪水而殛死」,載在祀典。傳稱「實為夏郊,三代祀之」。周室既衰,晉為盟主,當代天子祭絕祀之神,故祭鯀為得禮。相無功德於民,惟當子孫自祭,故稱「杞、鄫何事?非衛之罪」,與鯀異也。
鄭洩駕惡公子瑕,鄭伯亦惡之,故公子瑕出奔楚。{{annotate|(【注】瑕,文公子。傳為納瑕張本。洩駕,亦鄭大夫。隱五年洩駕,距此九十年,疑非一人。【音義】○惡,烏路反,下同。)}}
==僖公三十有二年經==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annotate|(【注】無傳。文公也,三同盟。【音義】○捷,在妾反。)}}
【疏】注「文公也,三同盟」。○正義曰:經無其葬,故言其諡也。捷以莊二十二年即位至此,與魯十餘同盟。言三同盟者,但杜數同盟不例,若同盟少者,數先君之盟,或數大夫之盟,或數經不書盟而傳載盟者;若同盟多者,唯數今君,或就今君之中數其大會盟之顯著者。此言三同盟者,皆據王臣臨盟,則八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二十八年「於踐土」是也。劉炫不尋杜意而規其謬,非也。
衛人侵狄。{{annotate|(【注】報前年狄圍衛。)}}
秋,衛人及狄盟。{{annotate|(【注】不地者,就狄廬帳盟。【音義】○廬,力於反。帳,張亮反。)}}
【疏】注「不地」至「帳盟」。○正義曰:「會狄於欑函」,言地。今不言地,故云「就廬帳盟」。廬帳即是狄人所居之處。上云衛人侵狄及狄盟,猶若公如晉及晉侯盟,是指其所居之處,故不言地也。劉炫云:「春秋時戎狄錯居中國。此狄無國都處所,直云『及狄盟』,盟於狄之處也。以狄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故云就廬帳盟。」
冬,十有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annotate|(【注】同盟踐土、翟泉。)}}
==僖公三十有二年傳==
三十二年,春,楚鬥章請平於晉,晉陽處父報之。晉楚始通。{{annotate|(【注】陽處父,晉大夫。晉楚自春秋以來始交使命為和同。【音義】○使,所吏反。)}}夏,狄有亂。衛人侵狄,狄請平焉。
秋,衛人及狄盟。
冬,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曲沃,{{annotate|(【注】殯,窆棺也。曲沃有舊宮焉。【音義】○窆,彼驗反,一本作「塗」。)}}
【疏】注「殯窆」至「宮焉」。○正義曰:《周禮•鄉師職》云:大喪,及葬,與匠師御柩。「及窆,執斧以蒞匠師」。昭十二年傳曰「日中而塴」,《禮記》皆作「封」。封、塴、窆,聲相近而字改易耳,皆謂葬時下棺之名也。殯則欑置於西序,亦是下棺於地,故殯為窆棺也。晉武公自曲沃而兼晉國,曲沃有舊時宮廟,故公卒而往殯焉。《禮》:「諸侯五日而殯。」案經文以已卯卒,庚辰是卒之明日,即將殯者,以曲沃路遠,故早行耳。《禮》:「在床曰屍,在棺曰柩。」下云「棺有聲」,明是斂於棺而後行也。
出絳,柩有聲如牛。{{annotate|(【注】如牛呴聲。【音義】○柩,其救反。《禮》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呴,呼口反。)}}卜偃使大夫拜,曰:「君命大事,將有西師過軼我,擊之,必大捷焉。」{{annotate|(【注】聲自柩出,故曰「君命」。大事,戎事也。卜偃聞秦密謀,故因柩聲以正眾心。【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軼,直結反,又音逸。)}}杞子自鄭使告於秦,{{annotate|(【注】三十年,秦使大夫杞子戍鄭。)}}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annotate|(【注】管,籥也。【音義】○籥,餘若反。)}}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穆公訪諸蹇叔,蹇叔曰:「勞師以襲遠,非所聞也。{{annotate|(【注】蹇叔,秦大夫。【音義】○蹇,紀輦反。)}}師勞力竭,遠主備之,無乃不可乎!師之所為,鄭必知之。勤而無所,必有悖心。{{annotate|(【注】將害良善。【音義】○悖,必內反。)}}且行千里,其誰不知?」公辭焉。{{annotate|(【注】辭,不受其言。)}}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師於東門之外。{{annotate|(【注】孟明,百里孟明視。西乞,西乞術。白乙,白乙丙。)}}
【疏】注「孟明」至「乙丙」。○正義曰:《世族譜》以百里孟明視為百里奚之子,則姓百里,名視,字孟明也。古人之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而連言之。其「術」、「丙」必是名,「西乞」、「白乙」,或字或氏,不可明也。《譜》云:「或以為西乞術、白乙丙為蹇叔子。案傳稱『蹇叔之子與師』,言其在師中而已。若是西乞、白乙,則為將帥,不得云『與』也。或說必妄記異聞耳。」
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見師之出,而不見其入也!」公使謂之曰:「爾何知?中壽,
【疏】「中壽」。○正義曰:上壽百二十歲,中壽百,下壽八十。
爾墓之木拱矣!」{{annotate|(【注】合手曰拱。言其過老悖,不可用。【音義】○「孟子」,本或作「孟兮」。壽音授,又如字。拱,九勇反。)}}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曰: 「晉人禦師必於殽。{{annotate|(【注】殽在弘農澠池縣西。【音義】○殽,本又作崤,戶交反,劉昌宗音豪。澠,綿善反,綿忍反。與,羊恕反。)}}殽有二陵焉:大阜曰陵。
【疏】注「大阜曰陵」。○正義曰:《釋地》云「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李巡曰:「高平,謂土地豐正,名為陸。大陸,謂土地高大,名曰阜。阜最高大為陵。」
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annotate|(【注】皋,夏桀之祖父。【音義】○夏,戶雅反,注同。皋,古刀反。)}}
【疏】注「皋,夏桀之祖父」。○正義曰:《夏本紀》文,桀父名發。桀名履癸。
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風雨也。{{annotate|(【注】此道在二殽之間,南穀中穀深委曲,兩山相嵌,故可以辟風雨。古道由此,魏武帝西討巴漢,惡其險,而更開北山高道。【音義】○辟音避。穀,古木反。又音欲。嶔,許金反,又音欽,本或作「嵐」,力含反。惡,烏路反。)}}
【疏】注「此道」至「高道」。○正義曰:此道見在,殽是山名,俗呼為土殽、石殽。其阨道在兩殽之間,山高而曲,兩山參差,相映其下,雨所不及,故可以辟風雨也。《公羊傳》曰:「蹇叔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岩,是文王之所辟風雨者也。」此注言「兩山相嶔,故可以辟風雨」者,杜氏此言,或取《公羊》之意。嶔字蓋從山,但嶔岩是由之貌,而云「相嶔」,文亦不順,未能審杜意也。何休云:「其處險阻隘勢,一人可要百,故文王過之,驅馳常若辟風雨。」
必死是間,{{annotate|(【注】以其深險故。)}}餘收爾骨焉。」秦師遂東。{{annotate|(【注】為明年晉敗秦於殽傳。【音義】○為,于偽反。)}}
==僖公三十有三年經==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渭。{{annotate|(【注】「滅」而書「入」,不能有其地。)}}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annotate|(【注】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不同陳,故言「及」。【音義】○背音佩。掎,居綺反。陳,直覲反。)}}
【疏】注「晉侯」至「言及」。○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襄十四年傳戎子駒支自陳此事,云「謂我諸戎四嶽之裔胄」,且此云「姜戎」,知是姜姓之戎也。「角之」,「掎之」,皆彼傳文耳。彼云「晉禦其上,戎亢其下」,是不同陳,故言「及」也。諸戰之陳共用師,不言「及」者,皆同陳也。
癸巳,葬晉文公。狄侵齊。公伐邾,取訾婁。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晉人敗狄於箕。{{annotate|(【注】太原陽邑縣南有箕城。郤缺稱「人」者,未為卿。【音義】○訾,子斯反。)}}
【疏】注「大原」至「為卿」。正義曰:劉炫云:「案傳晉侯親兵,先軫死敵,則將帥非郤缺也。而稱『人』者,晉諱,而以微人告。」今知不然者,以戰於殽,文公未葬,故諱其背殯用兵。此則文公既葬之後,於禮得從戎事,又敗狄有功,又何恥諱而以微者告?故杜云「郤缺稱人,未為卿」。劉以晉侯稱「人」同於殽諱而規杜氏,非也。
冬,十月,公如齊。十有二月,公至自齊。乙巳,公薨於小寢。{{annotate|(【注】小寢,內寢也。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經書十二月,誤。)}}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annotate|(【注】無傳。書時失也。周十一月,今九月,霜當微而重,重而不能殺草,所以為災。【音義】○隕,於敏反。)}}
【疏】注「書時」至「為災」。○正義曰:此在十二月下,杜以《長曆》校之,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謂經十二月為誤,遂以此經四事皆為十一月。夏之九月,霜不應重,重又不能殺草,所以為災也。此云:「隕霜不殺草」,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穀梁傳》曰「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其意言菽重草輕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僖公三十有三年傳==
三十三年,春,晉秦師過周北門,左右免胄而下。{{annotate|(【注】王城之北門。胄,兜鍪。兵車非大將,御者在中,故左右下,御不下。【音義】○胄,直救反。兜,丁侯反。鍪,亡侯反。將,子匠反。)}}
【疏】注「王城」至「不下」。○正義曰:成二年傳稱「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張侯曰:『矢貫予手及肘,左輪朱殷』」。傷手而血染左輪,是御者在左,大將居中也。宣十二年傳稱「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樂伯云『射左以菆』」。是射在左,而御在中也。鄭玄《詩》箋云:「兵車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車。」故左右下,御不下。
超乘者三百乘。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annotate|(【注】謂過天子門不卷甲束兵,超乘示勇。【音義】○乘,繩證反,下及注皆同。輕,遣政反,下同。)}}
【疏】注「謂過」至「示勇」。正義曰:服虔云:「無禮,謂過天子門不櫜甲束兵而但免胄。」《呂氏春秋》說此事,云「師行過周,王孫滿曰:『過天子之城,宜櫜甲束兵,左右皆下』」。然則過天子門當卷甲束兵,以古有此禮,或出《司馬兵法》。其書既亡,未見其本。
輕則寡謀,無禮則脫。{{annotate|(【注】脫,易也。【音義】○脫,他活反。易,以豉反。)}}入險而脫,又不能謀,能無敗乎?」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annotate|(【注】商,行賈也。乘,四。韋先,韋乃入牛。古者將獻遺於人,必有以先之。【音義】○先,悉薦反,注「有以先之」同。犒,若報反。賈音古。遺,唯季反。)}}
【疏】注「商行」至「先之」。○正義曰:《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鄭玄云:「行曰商,處曰賈。」《易》云「商旅不行」,是商行賈坐,而言「行賈」者,相形以曉人也。乘車必駕四馬,因以乘為四名。《禮》言「乘矢」,謂四矢。此言「乘韋」,謂四韋也。遺人之物必以輕先重後,故先韋乃入牛。《老子》云:「雖有拱壁以先四馬,不如坐進此道。」是古者將獻饋,必有以先之。
曰:「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不腆敝邑,為從者之淹,居則具一日之積,{{annotate|(【注】腆,厚也。淹,久也。積,芻米菜薪。【音義】○步師,步猶行也。從,才用反,下同。腆,他典反。為,于偽反。下「為吾子」同。積,子賜反,下同。)}}
【疏】注「腆厚」至「菜薪」。○正義曰:「腆,厚」,「淹,久」,經傳常訓也。《周禮•大行人》云「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五積,侯伯四積,子男三積。」積皆謂米禾芻薪,知此亦然。案《掌客》「上公五積,皆視飧牽」,鄭注云: 「飧牽,謂牽牲以往,不殺也。」亦有米禾芻薪。鄭又注云:「上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車。子男三牢,米十車,禾二十車。芻薪皆倍。」其禾積既視飧,則米禾芻薪與飧同。
行則備一夕之衛。」且使遽告於鄭。{{annotate|(【注】遽,傳車。【音義】○遂,其據反。傳,張戀反。)}}
【疏】注「遽傳車」。○正義曰:《釋言》云「馹,遽傳也」。孫炎曰:「傳車,驛馬也。」
則束載、厲兵、秣馬矣。{{annotate|(【注】嚴兵待秦師。【音義】○秣音末,穀馬也,《說文》作「䬴」,云:「食馬穀也。」)}}使皇武子辭焉,曰:「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annotate|(【注】資,糧也。生曰餼。牽謂牛羊豕。【音義】○餼,許氣反。牲腥曰餼。牲生曰牽。)}}
【疏】注「資糧」至「羊豕」。○正義曰:《聘禮》:歸飧,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一牢,餼一牢。以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故云「生曰餼」。牛羊豕可牽行,故云「牽謂牛羊豕」也。
為吾子之將行也,{{annotate|(【注】示知其情。)}}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annotate|(【注】原圃、具囿,皆囿名。【音義】○圃,布古反。)}}
【疏】注「原圃、具囿,皆囿名」。○正義曰:下注云「中牟縣西有圃田澤」,則「原圃」地名。以其地為囿,知與「具囿」皆囿名也。囿者,所以養禽獸,故令自取其麋鹿焉。天子曰苑,諸侯曰囿。
吾子取其麋鹿,以間敝邑,若何?」{{annotate|(【注】使秦戍自取麋鹿,以為行資,令敝邑得閒暇。若何,猶如何。熒陽中牟縣西有圃田澤。【音義】○麋,亡悲反。間音閑,注同。令,力呈反。)}}杞子奔齊,逢孫、揚孫奔宋。孟明曰:「鄭有備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克,圍之不繼,吾其還也。」滅滑而還。
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annotate|(【注】迎來曰郊勞,送去曰贈賄。敏,審當於事。【音義】○勞,力報反,注同。贈,呼罪反。當,丁浪反,又如字。)}}
【疏】注「迎來」至「於事」。○正義曰:《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及聘事皆畢,乃去,賓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是來有郊勞,去有贈賄也。
臧文仲言於公曰:「國子為政,齊猶有禮,君其朝焉。臣聞之,服於有禮,社稷之衛也。」{{annotate|(【注】為公如齊傳。)}}
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天奉我也。{{annotate|(【注】奉,與也。【音義】○奉,扶用反,注及下同。)}}奉不可失,敵不可縱。縱敵患生,違天不祥,必伐秦師。」欒枝曰:「未報秦施而伐其師,其為死君乎?」{{annotate|(【注】言以君死,故忘秦施。【音義】○縱,子用反,下同。施,始豉反,注及下同。)}}先軫曰:「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annotate|(【注】言秦以無禮加已,施不足顧。)}}吾聞之,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也。謀及子孫,可謂死君乎!」{{annotate|(【注】言不可謂背君。【音義】○數,所主反。背音佩。)}}遂發命,遽興姜戎。子墨衰絰,{{annotate|(【注】晉文公未葬,故襄公稱「子」。以凶服從戎,故墨之。【音義】○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梁弘御戎,萊駒為右。{{annotate|(【音義】○萊音來。)}}
夏,四月,辛巳,敗秦師於殽,獲百里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晉於是始墨。{{annotate|(【注】後遂常以為俗,記禮所由變。)}}文嬴請三帥,{{annotate|(【注】文嬴,晉文公始適秦,秦穆公所妻夫人,襄公嫡母。三帥,孟明等。【音義】○嬴音盈。帥,所類反,注同。妻,七計反。嫡,丁曆反。)}}曰:「彼實構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厭,君何辱討焉?使歸就戮於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許之。先軫朝,問秦囚。公曰:「夫人請之,吾舍之矣。」先軫怒曰:「武夫力而拘諸原,婦人暫而免諸國。{{annotate|(【注】暫猶卒也。【音義】○厭,於豔反,又於鹽反。戮音六。逞,敕領反。拘音俱。卒,寸忽反。)}}墮軍實而長寇讎,亡無日矣!」{{annotate|【注】(墮,毀也。【音義】○墮,許規反。長,丁丈反。)}}不顧而唾。公使陽處父追之,及諸河,則在舟中矣。釋左驂,以公命贈孟明。{{annotate|(【注】欲使還拜謝,因而執之。【音義】○唾,他臥反。驂,七南反。)}}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釁鼓,{{annotate|(【注】累,囚係也。殺人以血塗鼓,謂之釁鼓。 【音義】○累,力追反。釁,計覲反。)}}使歸就戮於秦。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若從君惠而免之,三年將拜君賜。」{{annotate|(【注】意欲報伐晉。)}}秦伯素服郊次,{{annotate|(【注】待之於郊。)}}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annotate|(【注】眚,過也,【音義】○鄉,許亮反。替,他計反。眚,所景反。掩,於檢反。)}}
「狄侵齊」,因晉喪也。
公伐邾,取訾婁,以報升陘之役。{{annotate|(【注】在二十二年。)}}邾人不設備。秋,襄仲複伐邾。{{annotate|(【注】魯亦因晉喪以陵小國。【音義】○複,扶又反。)}}
狄伐晉,及箕。八月,戊子,晉侯敗狄於箕。郤缺獲白狄子。{{annotate|(【注】白狄,狄別種也。故西河郡有白部胡。【音義】○箕音基。種,章勇反。)}}
【疏】「郤缺獲白狄子」。○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彼書於經,而此不書者,蓋略,賤之不以告也。
先軫曰:「匹夫逞志於君,{{annotate|(【注】謂不顧而唾。)}}而無討,敢不自討乎?」免胄入狄師,死焉。狄人歸其元,{{annotate|(【注】元,首。)}}面如生。{{annotate|(【注】言其有異於人。)}}初,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annotate|(【注】臼季,胥臣也。冀,晉邑。耨,鋤也。野饋曰饁。【音義】○臼,其九反。使,所吏反。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耨,乃豆反,鉏田也。饁,於輒反,《字林》於劫反。鋤,本又作「鉏」,仕居反。饋,其位反,餉也。)}}
【疏】注「臼季」至「曰饁」。○正義曰:《世本》云:「垂作耨。」《釋器》云:「斪劚謂之定。」李巡曰:「鋤也。」《廣雅》云:「定謂之耨。」《呂氏春秋》云:「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間稼也。」高誘注云:「耨,耘苗也。六寸,所以入苗間也」。《釋名》云:「耨,鋤,嫗薅禾也。」《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
敬,相待如賓。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臣聞之,出門如賓,{{annotate|(【注】如見大賓。)}}承事如祭,{{annotate|(【注】常謹敬也,)}}仁之則也。」公曰:「其父有罪,可乎?」{{annotate|(【注】缺父冀芮欲殺文公,在二十四年。【音義】○芮,如銳反。殺音試,或如字。)}}對曰:「舜之罪也殛鯀,其舉也興禹。{{annotate|(【注】禹,鯀子。【音義】○殛,紀力反,誅也。鯀,古本反,禹父也。)}}管敬仲,桓之賊也,實相以濟。《康誥》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annotate|(【注】《康誥》,周書。祗,敬。【音義】○實相,息亮反。不共音恭。)}}
【疏】「康誥」至「及也」。○正義曰:此雖言《康誥》曰,直引《康誥》之意耳,非《康誥》之全文也。彼云「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其意言不慈不祗,不友不恭,各用文王之法刑之,不是罪子又罪父,刑弟複刑兄,是其不相及也。
《詩》曰:『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君取節焉可也。」{{annotate|(【注】《詩》,國風也。葑菲之菜,上善下惡,食之者不以其惡而棄其善。言可取其善節。【音義】○葑,芳逢反。菲,芳匪反。)}}
【疏】注「詩國」至「善節」。○正義曰:彼毛傳曰「葑,須也。菲,芴也」。《釋草》云「須葑」,孫炎曰:「須,一名葑。」鄭玄《坊記》注云「葑,蔓菁也」。《釋草》又云「菲,芴也」。孫炎曰「葍類也」。陸機《毛詩義疏》云「葑,蔓菁。幽州人或謂芥也。菲似葍,莖粗葉厚而長有毛。三月中烝煮為茹,滑美,又可以為羹」是也。此二菜,其根有惡,詩故云上善下惡,食之者取善節也。
文公以為下軍大夫。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將中軍,{{annotate|(【注】且居,先軫之子,其父死敵,故進之。【音義】○且,子徐反。將,子匠反。)}}
【疏】注「且居」至「進之」。正義曰:且居父在之時已將上軍,以父死敵,故進之。
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曰:「舉郤缺,子之功也。」{{annotate|(【注】先茅絕後,故取其縣以賞胥臣。)}}以一命命郤缺為卿,複與之冀,{{annotate|(【注】還其父故邑。【音義】○複,扶又反,又音服。)}}亦未有軍行。{{annotate|(【注】雖登卿位,未有軍列。【音義】○行,戶剛反。)}}
冬,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反,薨於小寢,即安也。{{annotate|(【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於路寢。)}}
晉、陳、鄭伐許,討其貳於楚也。楚令尹子上侵陳、蔡。陳、蔡成,遂伐鄭,將納公子瑕。{{annotate|(【注】三十一年瑕奔楚。)}}門於桔柣之門,瑕覆於周氏之汪。{{annotate|(【注】車傾覆池水中。【音義】○桔,戶結反。柣,大結反。覆,芳服反,注同。汪,烏黃反。)}}外僕髡屯禽之以獻。{{annotate|(【注】殺瑕以獻鄭伯。【音義】○髡,苦門反。屯,徒門反。)}}文夫人斂而葬之鄶城之下。{{annotate|(【注】鄭文公夫人也。鄶城,故鄶國,在熒陽密縣東北。傳言穆公所以遂有國。【音義】○斂,力豔反。鄶,古外反。)}}
晉陽處父侵蔡,楚子上救之,與晉師夾泜而軍。{{annotate|(【注】泜水出魯陽縣東,經襄城定陵入汝。【音義】○夾,古洽反,一音古協反。泜音雉,又直裏反,王又徒死反。)}}陽子患之,使謂子上曰:「吾聞之,『文不犯順,武不違敵』。子若欲戰,則吾退舍,子濟而陳,{{annotate|(【注】欲辟楚,使渡成陳而後戰。【音義】○陳,直覲反,注同。)}}遲速唯命。不然,紓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一音直呂反。)}}老師費財,亦無益也。」{{annotate|(【注】師久為老。【音義】○費,芳味反。)}}乃駕以待。子上欲涉,大孫伯曰:「不可!晉人無信,半涉而薄我,悔敗何及?不如紓之。」乃退舍。{{annotate|(【注】楚退,欲使晉渡。)}}陽子宣言曰:「楚師遁矣。」遂歸。楚師亦歸。大子商臣譖子上曰:「受晉賂而辟之,楚之恥也。罪莫大焉!」王殺子上。{{annotate|(【注】商臣怨子上止王立已,故譖之。【音義】○遁,徒困反。)}}
葬僖公,緩,{{annotate|(【注】文公元年,經書「四月,葬僖公」。僖公實以今年十一月薨,並閏七月乃葬,故傳云「緩」。自此以下,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當次在經葬僖公下。今在此,簡編倒錯。【音義】○編,必連反,又布千反。倒,丁老反。)}}
【疏】注「文公」至「倒錯」。○正義曰:經書十二月下云「乙巳,公薨」。杜以《長曆》推之,十一月十二日有乙巳,乙巳非十二月。文元年傳曰「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故至四月,並閏為七月。禮當五月而葬,今乃七月始葬,故傳曰「緩」也。左氏為傳,凡有譏者,皆先言所譏,乃複述其事。自此以下,不論葬緩。既言葬之緩,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皆事與葬連,故文相次耳。僖公葬在明年,而此年有傳,知其當在明年經葬僖公下。今在此者,簡編倒錯故爾。杜以此年空說葬事,而其上無經文,元年空舉經,而其下無傳,故謂此年之傳當在彼經之下。於理誠為順序,於文失於重疊。此云「葬僖公」,彼又云「葬僖公」,重生文者,亦既錯謬,必乖其本。或由編絕之處,三字分簡,彼有「葬」無「公」,此有「公」無「葬」,後人並添足之,致使彼此共剩一文耳。若其不然,不知所以謬也。
作主,非禮也。{{annotate|(【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annotate|(【注】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音義】○祔音附。)}}烝、嘗、禘於廟。{{annotate|(【注】冬祭曰烝。秋祭曰嘗。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音義】○烝,之承反。禘,大計反。)}}
【疏】「凡君」至「於廟」。○正義曰:《釋例》云「此諸侯之禮,故稱君。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遠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複用四時烝、嘗之禮也。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制也。」其意與此注同,文少詳耳。劉炫云:「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礿祠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注「既葬」至「大夫」。○正義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如士虞之禮,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云「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云「《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而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於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複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屍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致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鄭玄注《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注「冬祭」至「於吉」。○正義曰:《周禮》、《禮記》諸文皆有之也。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其餘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不廢也。三年喪畢,新主入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乃為大祭於大廟,以審昭穆,謂之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案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會於溴梁。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於鄭,鄭公孫僑云『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嚐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言知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然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複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於大廟」,宣八年「有事於大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案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計非禘年,而為禘者,《釋例》曰:「禘於大廟禮之常也,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唯書此數事,祭雖得常,亦記仲遂叔弓之非常也。」如杜此言,昭十五年雖非禘年,用禘禮,故稱禘也。鄭玄解《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傳》都不言祫者,以《左傳》無「祫」語,則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審諦昭穆謂之為禘,明其更無祫也。古禮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禮》、傳各從其家而為之說耳。劉炫云:以正經無「祫」文也。唯《禮記》、《毛詩》有「祫」字耳。《釋天》文:「禘,大祭也」。則祭無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稱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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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六
{{*|(起僖公二十九年,盡三十三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5|卷第十五]]|next=[[../卷17|卷第十七]]|type=|from=|notes=}}
==僖公二十有九年經==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annotate|(【注】介,東夷國也,在城陽黔陬縣。葛盧,介君名也。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音義】○介音界,國名。黔,巨廉反,又音琴。陬,子侯反,又側留反。)}}
公至自圍許。{{annotate|(【注】無傳。)}}
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annotate|(【注】翟泉,今洛陽城內大倉西南池水也。魯侯諱盟天子大夫,諸侯大夫又違禮盟公侯,王子虎違禮下盟,故不言公會,又皆稱「人」。【音義】○翟,直曆反。大倉,音泰。)}}
【疏】注「翟泉」至「稱人」。○正義曰:傳曰「卿不書,罪之也。在禮,卿不會公侯」,唯言諸侯之卿會魯君罪耳,不言罪魯侯與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彼為趙武敵公,貶之稱「人」,而文不沒公。此沒公不書,明公別有罪。五年,「公及齊侯、宋公云云會王世子於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於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踐土之會,「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宣七年黑壤之會,「王叔桓公臨之」。王之公卿皆不與諸侯共盟,則知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與於盟。今王子虎亦貶稱「人」,知魯侯諱盟天子大夫,故沒公不書也;王子虎違禮下盟,故貶稱「人」。
秋,大雨雹。{{annotate|(【音義】○雨,於付反,傳同。雹,蒲學反。)}}冬,介葛盧來。
==僖公二十有九年傳==
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朝,舍於昌衍之上。{{annotate|(【注】魯縣東南有昌平城。【音義】○衍,以善反。)}}公在會,饋之芻米,禮也。{{annotate|(【注】嫌公行不當致饋,故曰「禮也」。【音義】○饋,其鬼反。芻,初俱反。)}}
【疏】「饋之芻米」。○正義曰:《周禮•掌客》:天子待諸侯之禮,上公「饔餼九牢」,饔五牢,餼四牢。「車禾視死牢,牢十車」,則禾五十車。「車米視生牢,牢十車」,則米四十車。侯伯「饔餼七牢。禾四十車,米三十車」。子男「饔餼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芻薪皆倍禾」也。《聘禮》:卿「饔餼五牢」,禾、米與子男同。其附庸執帛與公之孤同,則饔餼亦五牢,禾三十車,米二十車,薪芻倍禾。則此「饋之芻米」,芻六十車,米二十車。
夏,公會王子虎、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陳轅濤塗、秦小子憖,盟於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annotate|(【注】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即微者。「秦小子憖」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後會。【音義】○轅音袁。濤音桃。憖,魚覲反。向,式亮反。)}}
【疏】「且謀伐鄭」。○正義曰:晉侯受命,鄭伯傅王,踐土與溫二會咸在,鄭無叛晉之狀。而此會謀伐鄭者,文公昔嘗過鄭,鄭不禮焉。城濮戰前,鄭複如楚。雖以楚敗之後畏威來會,晉侯以大義受之,內實懷恨。此會鄭人不至,必有背晉之心,故謀伐之也。《晉語》城濮戰下稱「文公誅觀狀以伐鄭,及其陴。鄭人以名寶行成,公不許。得叔詹,將亨而舍之」。《左傳》無伐鄭之事,蓋溫會以後已嚐伐鄭。鄭至今未服,故此會謀伐,明年遂與秦圍之。傳曰「且貳於楚也」。楚鄭自知負晉,故有貳心也。○注「經書」至「後會」。○正義曰:經若貶卿稱「人」,傳則言其名氏。若傳無名氏,則本是微人。此經書「蔡人」而傳無名氏,此是實蔡之微者。秦是大國,「小子憖」名見於傳,而在蔡微者之後,若宋向戌之後會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趙武不書,尊公也。向戌不書,後也。鄭先宋,不失所也」。宋是大國,常在鄭先。向戌既以會公貶,又以後至退其班,使在鄭下。此小子憖既以會公貶,又退之在蔡下,若彼宋向戌之後會也。然向戌後會,傳為發之,經書良霄以駮向戌之後。今小子憖既是後會,傳不為發,又不書蔡人之名以駮之者,但秦辟陋西戎,未同中國,蔡人又蔡之微者,不合書名,故傳不發之,經不貶責也。公孫固序在齊上者,蓋為大司馬,尊於歸父。歸父雖執齊政不廢,身非上卿,如管仲之類。猶文十七年「陳公孫寧」、襄二十七年「陳孔奐」,皆序在衛下。杜云「非上卿」,即此類也。
卿不書,罪之也。{{annotate|(【注】晉侯始霸,翼戴天子,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諸侯大夫上敵公侯,虧禮傷教,故貶諸大夫,諱公與盟。 【音義】○輯音集,又七入反。瀆,徒木反。上,時掌反,又如字。與音預。)}}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annotate|(【注】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故可以會伯、子、男。諸卿之見貶,亦兼有此闕,故傳重發之。【音義】○重,直用反。)}}
【疏】注「大國」至「發之」。○正義曰:昭二十三年傳叔孫婼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是其可以會伯、子、男也。「諸卿見貶,兼有此闕」,謂諸卿既上盟天子大夫,又上敵公侯,故云「兼」。案杜上注經云「諸侯大夫違禮盟公侯」,又注傳云「諸侯大夫上敵公侯」,則是唯責諸侯大夫上敵公侯,不責上盟天子之使。而言兼有此闕者,以魯君上盟天子之使已諱而不書,則諸侯之臣罪在可悉,故傳云「卿不書,罪之」,略言其事。故杜經、傳二注,唯言敵公侯,不云盟王使,以其可知故也。劉炫以為直責其敵公侯,不責其盟王使,以規杜氏。必如劉義,則是君盟王使乃為有罪,臣盟王使翻無貶責,便是君臣易位,尊卑失序。聖人垂訓,豈若是乎?
秋,大雨雹,為災也。
冬,介葛盧來,以未見公,故複來朝。禮之,加燕好。{{annotate|(【注】燕,燕禮也。好,好貨也。一歲再來,故加之。【音義】○複,扶又反。好,呼報反,下同。)}}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云。」問之而信。{{annotate|(【注】傳言人聽,或通鳥獸之情。【音義】○犧,許宜反。)}}
【疏】注「傳言」至「之情」。○正義曰:《周禮》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鄭玄云:「夷隸,征東夷所獲。貉隸,征東北夷所獲。」然則介葛盧是東夷之國,其土俗有知者,故介葛盧曉之。
==僖公三十年經==
三十年,春,王正月。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annotate|(【注】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疏】注「咺見」至「稱君」。○正義曰:咺既稱名,故知以訟君立瑕為咺之罪狀。春秋之世,諸侯雖篡弑而立,已列於會,雖複見弑,即成為君,齊商人、蔡侯班之屬是也。瑕立雖巳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既不成君,即與元咺同為國討之辭,元咺先死,故稱「及」也。瑕若成君,當據周歂、冶廑為文,書曰「衛弑其君瑕」。
衛侯鄭歸於衛。{{annotate|(【注】魯為之請,故從諸侯納之例。例在成十八年。【音義】○為,于偽反。)}}
晉人、秦人圍鄭。{{annotate|(【注】晉軍函陵,秦軍氾南,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音義】○函音咸。氾音凡。傳同。)}}介人侵蕭。{{annotate|(【注】無傳。)}}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annotate|(【注】周公,天子三公兼塚宰也。【音義】○兼,如字,又經念反。)}}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annotate|(【注】如京師報宰周公。)}}
==僖公三十年傳==
三十年,春,晉人侵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間晉之有鄭虞也,{{annotate|(【音義】○間,間廁之間。)}}夏,狄侵齊。{{annotate|(【注】齊,晉與國。)}}
晉侯使醫衍冘衛侯。{{annotate|(【注】衍,醫名。晉侯實怨衛侯,欲殺而罪不及死,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音義】○衍,以善反。冘音鴆。)}}
【疏】注「衍醫」至「冘毒」。○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賊殺其親則正之」。鄭玄云:「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坐殺其弟叔武』。」如鄭彼言,則衛侯合死,而云罪不及死者,衛侯之心疑叔武耳。前驅歂犬卜君意而殺之,非衛侯命殺也。公知其無罪,枕股而哭,又命殺歂犬,是則殺非公意也,故不至死。若然,則是衛侯無罪。而往年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殺士榮、刖鍼莊子者,用讒疑賢弟渝盟,先期入。是衛侯之罪也。罪不合死,而晉侯心怨欲得殺之,故使醫因治疾而加冘毒。若不治疾,不得使醫,故知因治疾也。《魯語》云:「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使醫冘之,不死,醫亦不誅。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殆無罪矣。』今晉侯冘衛侯而不死,亦不討其使者,諱而惡殺之也。是罪不合死之事也。
甯俞貨醫,使薄其冘,不死。{{annotate|(【注】甯俞視衛侯衣食,故得知之。)}}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annotate|(【注】雙玉曰瑴。公本與衛同好,故為之請。【音義】○公為,于偽反,注同。瑴音角。好,呼報反。)}}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廑,曰:「苟能納我,吾使爾為卿。」{{annotate|(【注】恐元咺距已,故賂周、冶。【音義】○歂,市專反。冶,音也。廑音覲,又音謹,人名也。《漢書音義》云:「音勤字也。」鄭氏音勤。)}}周、冶殺元咺及子適、子儀。{{annotate|(【注】子儀,瑕母弟。不書殺,賤也。【音義】○適,丁曆反。)}}公入,祀先君。周、冶既服,將命,{{annotate|(【注】服,卿服。將入廟受命。)}}
【疏】注「服卿」至「受命」。○正義曰:言祀先君而服。將命,知其將入廟也。必入廟者,《祭統》云:「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大廟,示不敢專也。」命臣必在廟。而《王制》云:爵人於朝者,朝上詢於眾人,位定,然後入廟受命。今世受官猶然。
周歂先入,及門,遇疾而死。冶廑辭卿。{{annotate|(【注】見周歂死而懼。)}}
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annotate|(【注】文公亡過鄭,鄭不禮之。【音義】○過,古禾反。)}}且貳於楚也。晉軍函陵,秦軍氾南。{{annotate|(【注】此東氾也,在熒陽中牟縣南。)}}
【疏】注「此東氾」。○正義曰:劉炫云:「二十四年『王出適鄭,處於氾』,注云『鄭南氾也』。」《釋例•土地名》僖二十四年「氾」下云「此南氾也」。周王出居於氾,楚伐鄭師於氾,襄城縣南氾城是也。此年「氾」下云「此東氾也」。秦軍氾南,晉伐鄭師於氾,熒陽中牟縣南氾澤是也。杜考校既精,當不徒爾。尋討傳文,未見杜意。
佚之狐言於鄭伯曰:「國危矣!若使燭之武見秦君,師必退。」{{annotate|(【注】佚之狐、燭之武,皆鄭大夫。【音義】○佚音逸。)}}公從之。辭曰:「臣之壯也,猶不如人;今老矣,無能為也巳。」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過也。然鄭亡,子亦有不利焉。」許之。夜,{{annotate|(【注】縋而出,縋,縣城而下。【音義】○縋,丈偽反。縣音玄。)}}見秦伯曰:「秦、晉圍鄭,鄭既知亡矣。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annotate|(【注】執事,亦謂秦。)}}越國以鄙遠,君知其難也,{{annotate|(【注】設得鄭以為秦邊邑,則越晉而難保。)}}焉用亡鄭以倍鄰?{{annotate|(【注】陪,益也。【音義】○焉,於虔反,下「焉取之」同。倍,蒲回反。)}}鄰之厚,君之薄也。若舍鄭以為東道主,行李之往來,共其乏困,{{annotate|(【注】行李,使人。【音義】○舍音捨,又如字。共音恭,本亦作供。使,所吏反。)}}
【疏】注「行李使人」。○正義曰:襄八年傳云「一介行李」,杜云「行李,行人也」。昭十三年傳云「行理之命」,杜云「行理,使人」。李、理字異,為注則同,都不解「理」字。《周語》「行理以節逆之」,賈逵云:「理,吏也,小行人也」。孔晁注《國語》,其本亦作「李」字,注云「行李,行人之官也」。然則兩字通用。本多作「理」,訓之為吏,故為行人、使人也。
君亦無所害。且君嘗為晉君賜矣,許君焦、瑕,朝濟而夕設版焉,君之所知也。{{annotate|(【注】晉君,謂惠公也。焦、瑕,晉河外五城之二邑。朝濟河而夕設版築以距秦,言背秦之速。【音義】○朝,如字,注同。版音板。背音佩。)}}夫晉何厭之有?既東封鄭,又欲肆其西封,{{annotate|(【注】封,疆也。肆,申也。【音義】○厭,於鹽反。疆,居良反。)}}不闕秦,焉取之?
【疏】「不闕秦,焉取之」。○正義曰:沈云「不闕秦家,更何處取之?」言有心取秦,先謀取鄭。言滅秦以將利晉益大疆土。
闕秦以利晉,唯君圖之。」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逢孫、楊孫戍之,乃還。{{annotate|(【注】三子,秦大夫,反為鄭守。【音義】○說音悅。為,于偽反。)}}子犯請擊之。公曰:「不可。微夫人力不及此。{{annotate|(【注】請擊秦也。夫人,謂秦穆公。【音義】○夫音扶,注同。)}}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與,不知;以亂易整,不武。{{annotate|(【注】秦晉和整,而還相攻,更為亂也。【音義】○知音智。)}}吾其還也。」亦去之。
初,鄭公子蘭出奔晉,{{annotate|(【注】蘭,鄭穆公。)}}從於晉侯伐鄭,請無與圍鄭。許之。使待命於東。{{annotate|(【注】晉東界。【音義】○與音預。)}}鄭石甲父、侯宣多逆以為大子,以求成於晉,晉人許之。{{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言穆公所以立。)}}
冬,王使周公閱來聘。饗有昌歜、白、黑、形鹽。{{annotate|(【注】昌歜,昌蒲菹。白,熬稻。黑,熬黍。形鹽,鹽形象虎。【音義】○閱音悅。歜,在感反。菹,莊居反。敖稻,五刀反。)}}
【疏】注「昌歜」至「象虎」。正義曰:昌歜,饗之所設,必是籩豆之實。《周禮•醢人》「朝事之豆,其實有昌本、麋臡」,鄭玄云「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彼昌本可以為菹,知此「昌歜」即是昌蒲菹也。齊有邴歜,魯有公甫歜,其音為觸。《說文》云「歜,盛氣,怒也。從欠蜀聲」。此「昌歜」之音相傳為在感反,不知其字與彼為同為異。遍檢書傳,昌蒲之草無此別名,未知其所由也。此云「白黑」,下云「嘉穀」,穀之白黑唯稻黍為然。下云「鹽虎形」,知其形象虎也。
辭曰:「國君,文足昭也,武可畏也,則有備物之饗,以象其德。薦五味,羞嘉穀,鹽虎形,{{annotate|(【注】嘉穀,熬稻黍也,以象其文也。鹽虎形,以象武也。)}}以獻其功。吾何以堪之?」
【疏】「辭曰」至「堪之」。○正義曰:《周禮•掌客》:王巡守,百官從者,所過之國共其積膳,「三公上公之禮,卿侯伯之禮,大夫子男之禮」。宰周公是天子三公,具主國待之當尊於國君,但周公自謙,不敢當比國君耳。既云「備物之饗,以象其德」,及說備物之下,即云「以獻其功」功德互見之耳。獻其功者,獻謂呈見旌表之也。備設以象德,薦獻以見功,故象獻分配為文。
東門襄仲將聘於周,遂初聘於晉。{{annotate|(【注】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疏】注「公既」至「曰初」。○正義曰:經書實行之事,傳說將命之初,故云命之將聘於周,未行,又命之遂聘於晉,令其從周即去,更不回也。賈、服不曉傳意,解為先聘晉,後聘周,故杜詳說之。
==僖公三十有一年經==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annotate|(【注】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係曹。不用師徒,故曰「取」。)}}
【疏】注「晉分」至「曰取」。○正義曰:濟西之田,實是曹地。晉文分以賜魯,故不係於曹。不係晉者,晉本意賜諸侯,不為已有,故亦不係晉也。昭四年傳例,曰「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取田取邑,義亦同也。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annotate|(【注】龜曰卜。不從,不吉也。卜郊不吉,故免牲。免猶縱也。)}}
【疏】注「龜曰」至「縱也」。○正義曰:「龜曰卜」,《曲禮》文也。《洪範稽疑》云「龜從筮從」,謂從人之心也,人心欲吉,不從是不吉也。卜郊不吉,不複為郊,牲無所用,故免牲。免猶縱放不殺之也。《穀梁傳》曰「免牲者,為之緇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左傳》無說,其事或然也。桓五年傳例曰「凡祀,啟蟄而郊」。啟蟄,周之三月也。今於夏四月卜郊者,傳舉節氣,有前有卻,但使春分未過,仍得為郊,故四月得卜郊也。故《釋例》曰「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閏月,故節不必得恒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啟蟄當卜郊,不得過春分耳。是言四月得郊也。《周禮•大宰職》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然則將祭,必十日之前豫卜之也。言「四卜郊」者,蓋三月每旬一卜,至四月上旬更一卜,乃成為四卜也。此言「四卜郊,不從」,襄七年「三卜郊,不從」。《公羊傳》曰「曷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三卜何以禮?求吉之道三」。今《左傳》以為「禮不卜常祀」,則一卜亦非。不云四非而三是,異於《公羊》說。
猶三望。{{annotate|(【注】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皆郊祀望而祭之。魯廢郊天,而脩其小祀,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分,扶問反。)}}
【疏】注「三望」至「之辭」。○正義曰:《公羊傳》曰「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鄭玄以為望者祭山川之名。諸侯之祭山川,在其地則祭之,非其地則不祭,且魯竟不及於河。《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徐即魯地。三望,謂淮海岱也。賈逵、服虔以為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今杜亦從之。以襄九年傳曰:「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昭元年傳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楚語》云「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及其土地之山川」。注《國語》者皆云:諸侯二王後祀天地三辰,日月星也。非二王後祀分野星辰山川也。以此知三望分野之星國內山川,其義是也。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於時夏之二月,日在降婁。傳稱「去衛地,如魯地」。於十二次豕韋,衛地。降婁,魯地。魯祭分野之星,其祭奎婁之神也。此三望者,因郊祀天而望祭之,於法不獨祭也。魯既廢郊天,而獨脩小祀,故曰猶。《公羊》、《穀梁》皆云:猶者,可止之辭。
秋,七月。冬,杞伯姬來求婦。{{annotate|(【注】無傳。自為其子成昏。【音義】○為,于偽反。)}}
狄圍衛。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annotate|(【注】辟狄難也。帝丘,今東郡濮陽縣。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音義】○難,乃旦反。顓音專。頊,郭玉反。虛,起魚反。)}}
【疏】注「辟狄」至「帝丘」。○正義曰:傳稱「狄圍衛,衛遷於帝丘」。蓋有阻險可以辟狄難也。《釋例》曰:「帝丘,故帝顓頊之虛,故曰帝丘。昆吾氏因之,故曰昆吾之虛。東郡濮陽縣是也。」
==僖公三十有一年傳==
三十一年,春, 「取濟西田」,分曹地也。{{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文討曹,分其地,竟界未定,至是乃以賜諸侯。【音義】○竟音境。)}}使臧文仲往,宿於重館。{{annotate|(【注】高平方與縣西北有重鄉城。【音義】○重,直龍反,注同。方音房。與音預。)}}重館人告曰:「晉新得諸侯,必親其共,不速行,將無及也。」從之。分曹地,自洮以南,東傅於濟,盡曹地也。{{annotate|(【注】文仲不書,請田而已,非聘享會同也。濟水自熒陽東過魯之西,至樂安入海。【音義】○洮,吐刀反。傅音附。盡,津忍反。樂音洛。)}}
【疏】「重館」至「曹地也」。正義曰:《魯語》說此事,云「獲地於諸侯為多。臧文仲反,既複命,為之請曰:『地之多,重館人之力也。臣聞之曰:善有章,雖賤,賞也。今一言而辟竟,其章大矣,請賞之。』乃出而爵之」。
襄仲如晉,拜曹田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非禮也。{{annotate|(【注】諸侯不得郊天,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郊為魯常祀。)}}
【疏】注「諸侯」至「常祀」。○正義曰:《明堂位》稱「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以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也。」是魯以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天子命之,則為常祀,故郊為魯之常祀也。《記》言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與傳啟蟄而郊,其月不同。《禮記》是後儒所作,不可以難《左傳》。
「猶三望」,亦非禮也。禮不卜常祀,必其時。而卜其牲日。{{annotate|(【注】卜牲與日,知吉凶。)}}牛卜日曰牲。{{annotate|(【注】既得吉日,則牛改名曰牲。)}}
【疏】注「既得」至「曰牲」。○正義曰:上云「卜其牲日」,則牲之與日俱卜之也。必當先卜牲而後卜日。卜得吉日,則改牛為牲。然則牛雖卜吉,未得稱牲,牲是成用之名,不可改名為牲,更卜吉凶,明知卜牛在卜日之前也。此言「免牲」,是已得吉日,牲既成矣。成七年「乃免牛」,是未得吉日,牲未成也。
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annotate|(【注】怠於古典,慢瀆龜策。)}}望郊之細也。不郊,亦無望可也。
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annotate|(【注】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令罷之,更為上下新軍。河東聞喜縣北有清原。【音義】○行,戶郎反。)}}趙衰為卿。{{annotate|(【注】二十七年,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今始從原大夫為新軍帥。【音義】○帥,所類反。)}}
【疏】「趙衰為卿」。○正義曰:《晉語》云:文公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後又使為卿,讓於狐偃。狐毛卒,又使為卿,讓於先且居。「公曰:『趙衰三讓,其所讓,皆社稷之衛也。廢讓,是廢德也。』以趙衰故,蒐於清原,作五軍。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下軍,先都佐之」。如彼文,止謂趙衰作五軍,故特言趙衰為卿以見之。於時舊三軍之將佐:先軫將中軍,郤溱佐之;先且居將上軍,狐偃佐之;欒枝將下軍,胥臣佐之。《國語》有其文也。
冬,狄圍衛,衛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
【疏】「卜曰三百年」。○正義曰:案《史記•衛世家》及《年表》,衛從此年以後曆十九君,積四百三十年。衛元君乃徙於野王。元君卒,子角代立。秦滅衛,廢角為庶人。
衛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annotate|(【注】相,夏后啟之孫,居帝丘。享,祭也。【音義】○上「曰」音越,或人實反,非也。相,息亮反,注及下同。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相夏」至「祭也」。○正義曰:《夏本紀》:禹生啟,啟生太康及仲康,仲康生相。是為啟之孫也。《周禮》:祭人鬼曰享。
公命祀相。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annotate|(【注】歆猶饗也。【音義】○歆,許金反。)}}杞、鄫何事?{{annotate|(【注】言杞、鄫,夏后,自當祀相。)}}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annotate|(【注】言帝丘久不祀相,非衛所絕。)}}不可以間成王周公之命祀,{{annotate|(【注】諸侯受命,各有常祀。【音義】○間,間廁之間。)}}請改祀命。」{{annotate|(【注】改祀相之命。)}}
【疏】注「改祀相之命」。○正義曰:昭七年傳稱晉居夏虛,祀鯀而晉侯疾瘳。此衛居帝丘,而不合祀相者,《祭法》云「鯀障洪水而殛死」,載在祀典。傳稱「實為夏郊,三代祀之」。周室既衰,晉為盟主,當代天子祭絕祀之神,故祭鯀為得禮。相無功德於民,惟當子孫自祭,故稱「杞、鄫何事?非衛之罪」,與鯀異也。
鄭洩駕惡公子瑕,鄭伯亦惡之,故公子瑕出奔楚。{{annotate|(【注】瑕,文公子。傳為納瑕張本。洩駕,亦鄭大夫。隱五年洩駕,距此九十年,疑非一人。【音義】○惡,烏路反,下同。)}}
==僖公三十有二年經==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annotate|(【注】無傳。文公也,三同盟。【音義】○捷,在妾反。)}}
【疏】注「文公也,三同盟」。○正義曰:經無其葬,故言其諡也。捷以莊二十二年即位至此,與魯十餘同盟。言三同盟者,但杜數同盟不例,若同盟少者,數先君之盟,或數大夫之盟,或數經不書盟而傳載盟者;若同盟多者,唯數今君,或就今君之中數其大會盟之顯著者。此言三同盟者,皆據王臣臨盟,則八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二十八年「於踐土」是也。劉炫不尋杜意而規其謬,非也。
衛人侵狄。{{annotate|(【注】報前年狄圍衛。)}}
秋,衛人及狄盟。{{annotate|(【注】不地者,就狄廬帳盟。【音義】○廬,力於反。帳,張亮反。)}}
【疏】注「不地」至「帳盟」。○正義曰:「會狄於欑函」,言地。今不言地,故云「就廬帳盟」。廬帳即是狄人所居之處。上云衛人侵狄及狄盟,猶若公如晉及晉侯盟,是指其所居之處,故不言地也。劉炫云:「春秋時戎狄錯居中國。此狄無國都處所,直云『及狄盟』,盟於狄之處也。以狄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故云就廬帳盟。」
冬,十有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annotate|(【注】同盟踐土、翟泉。)}}
==僖公三十有二年傳==
三十二年,春,楚鬥章請平於晉,晉陽處父報之。晉楚始通。{{annotate|(【注】陽處父,晉大夫。晉楚自春秋以來始交使命為和同。【音義】○使,所吏反。)}}夏,狄有亂。衛人侵狄,狄請平焉。
秋,衛人及狄盟。
冬,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曲沃,{{annotate|(【注】殯,窆棺也。曲沃有舊宮焉。【音義】○窆,彼驗反,一本作「塗」。)}}
【疏】注「殯窆」至「宮焉」。○正義曰:《周禮•鄉師職》云:大喪,及葬,與匠師御柩。「及窆,執斧以蒞匠師」。昭十二年傳曰「日中而塴」,《禮記》皆作「封」。封、塴、窆,聲相近而字改易耳,皆謂葬時下棺之名也。殯則欑置於西序,亦是下棺於地,故殯為窆棺也。晉武公自曲沃而兼晉國,曲沃有舊時宮廟,故公卒而往殯焉。《禮》:「諸侯五日而殯。」案經文以已卯卒,庚辰是卒之明日,即將殯者,以曲沃路遠,故早行耳。《禮》:「在床曰屍,在棺曰柩。」下云「棺有聲」,明是斂於棺而後行也。
出絳,柩有聲如牛。{{annotate|(【注】如牛呴聲。【音義】○柩,其救反。《禮》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呴,呼口反。)}}卜偃使大夫拜,曰:「君命大事,將有西師過軼我,擊之,必大捷焉。」{{annotate|(【注】聲自柩出,故曰「君命」。大事,戎事也。卜偃聞秦密謀,故因柩聲以正眾心。【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軼,直結反,又音逸。)}}杞子自鄭使告於秦,{{annotate|(【注】三十年,秦使大夫杞子戍鄭。)}}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annotate|(【注】管,籥也。【音義】○籥,餘若反。)}}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穆公訪諸蹇叔,蹇叔曰:「勞師以襲遠,非所聞也。{{annotate|(【注】蹇叔,秦大夫。【音義】○蹇,紀輦反。)}}師勞力竭,遠主備之,無乃不可乎!師之所為,鄭必知之。勤而無所,必有悖心。{{annotate|(【注】將害良善。【音義】○悖,必內反。)}}且行千里,其誰不知?」公辭焉。{{annotate|(【注】辭,不受其言。)}}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師於東門之外。{{annotate|(【注】孟明,百里孟明視。西乞,西乞術。白乙,白乙丙。)}}
【疏】注「孟明」至「乙丙」。○正義曰:《世族譜》以百里孟明視為百里奚之子,則姓百里,名視,字孟明也。古人之言名字者,皆先字後名,而連言之。其「術」、「丙」必是名,「西乞」、「白乙」,或字或氏,不可明也。《譜》云:「或以為西乞術、白乙丙為蹇叔子。案傳稱『蹇叔之子與師』,言其在師中而已。若是西乞、白乙,則為將帥,不得云『與』也。或說必妄記異聞耳。」
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見師之出,而不見其入也!」公使謂之曰:「爾何知?中壽,
【疏】「中壽」。○正義曰:上壽百二十歲,中壽百,下壽八十。
爾墓之木拱矣!」{{annotate|(【注】合手曰拱。言其過老悖,不可用。【音義】○「孟子」,本或作「孟兮」。壽音授,又如字。拱,九勇反。)}}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曰: 「晉人禦師必於殽。{{annotate|(【注】殽在弘農澠池縣西。【音義】○殽,本又作崤,戶交反,劉昌宗音豪。澠,綿善反,綿忍反。與,羊恕反。)}}殽有二陵焉:大阜曰陵。
【疏】注「大阜曰陵」。○正義曰:《釋地》云「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李巡曰:「高平,謂土地豐正,名為陸。大陸,謂土地高大,名曰阜。阜最高大為陵。」
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annotate|(【注】皋,夏桀之祖父。【音義】○夏,戶雅反,注同。皋,古刀反。)}}
【疏】注「皋,夏桀之祖父」。○正義曰:《夏本紀》文,桀父名發。桀名履癸。
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風雨也。{{annotate|(【注】此道在二殽之間,南穀中穀深委曲,兩山相嵌,故可以辟風雨。古道由此,魏武帝西討巴漢,惡其險,而更開北山高道。【音義】○辟音避。穀,古木反。又音欲。嶔,許金反,又音欽,本或作「嵐」,力含反。惡,烏路反。)}}
【疏】注「此道」至「高道」。○正義曰:此道見在,殽是山名,俗呼為土殽、石殽。其阨道在兩殽之間,山高而曲,兩山參差,相映其下,雨所不及,故可以辟風雨也。《公羊傳》曰:「蹇叔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嶔岩,是文王之所辟風雨者也。」此注言「兩山相嶔,故可以辟風雨」者,杜氏此言,或取《公羊》之意。嶔字蓋從山,但嶔岩是由之貌,而云「相嶔」,文亦不順,未能審杜意也。何休云:「其處險阻隘勢,一人可要百,故文王過之,驅馳常若辟風雨。」
必死是間,{{annotate|(【注】以其深險故。)}}餘收爾骨焉。」秦師遂東。{{annotate|(【注】為明年晉敗秦於殽傳。【音義】○為,于偽反。)}}
==僖公三十有三年經==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渭。{{annotate|(【注】「滅」而書「入」,不能有其地。)}}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annotate|(【注】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不同陳,故言「及」。【音義】○背音佩。掎,居綺反。陳,直覲反。)}}
【疏】注「晉侯」至「言及」。○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襄十四年傳戎子駒支自陳此事,云「謂我諸戎四嶽之裔胄」,且此云「姜戎」,知是姜姓之戎也。「角之」,「掎之」,皆彼傳文耳。彼云「晉禦其上,戎亢其下」,是不同陳,故言「及」也。諸戰之陳共用師,不言「及」者,皆同陳也。
癸巳,葬晉文公。狄侵齊。公伐邾,取訾婁。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晉人敗狄於箕。{{annotate|(【注】太原陽邑縣南有箕城。郤缺稱「人」者,未為卿。【音義】○訾,子斯反。)}}
【疏】注「大原」至「為卿」。正義曰:劉炫云:「案傳晉侯親兵,先軫死敵,則將帥非郤缺也。而稱『人』者,晉諱,而以微人告。」今知不然者,以戰於殽,文公未葬,故諱其背殯用兵。此則文公既葬之後,於禮得從戎事,又敗狄有功,又何恥諱而以微者告?故杜云「郤缺稱人,未為卿」。劉以晉侯稱「人」同於殽諱而規杜氏,非也。
冬,十月,公如齊。十有二月,公至自齊。乙巳,公薨於小寢。{{annotate|(【注】小寢,內寢也。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經書十二月,誤。)}}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annotate|(【注】無傳。書時失也。周十一月,今九月,霜當微而重,重而不能殺草,所以為災。【音義】○隕,於敏反。)}}
【疏】注「書時」至「為災」。○正義曰:此在十二月下,杜以《長曆》校之,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謂經十二月為誤,遂以此經四事皆為十一月。夏之九月,霜不應重,重又不能殺草,所以為災也。此云:「隕霜不殺草」,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穀梁傳》曰「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其意言菽重草輕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僖公三十有三年傳==
三十三年,春,晉秦師過周北門,左右免胄而下。{{annotate|(【注】王城之北門。胄,兜鍪。兵車非大將,御者在中,故左右下,御不下。【音義】○胄,直救反。兜,丁侯反。鍪,亡侯反。將,子匠反。)}}
【疏】注「王城」至「不下」。○正義曰:成二年傳稱「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張侯曰:『矢貫予手及肘,左輪朱殷』」。傷手而血染左輪,是御者在左,大將居中也。宣十二年傳稱「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樂伯云『射左以菆』」。是射在左,而御在中也。鄭玄《詩》箋云:「兵車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車。」故左右下,御不下。
超乘者三百乘。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annotate|(【注】謂過天子門不卷甲束兵,超乘示勇。【音義】○乘,繩證反,下及注皆同。輕,遣政反,下同。)}}
【疏】注「謂過」至「示勇」。正義曰:服虔云:「無禮,謂過天子門不櫜甲束兵而但免胄。」《呂氏春秋》說此事,云「師行過周,王孫滿曰:『過天子之城,宜櫜甲束兵,左右皆下』」。然則過天子門當卷甲束兵,以古有此禮,或出《司馬兵法》。其書既亡,未見其本。
輕則寡謀,無禮則脫。{{annotate|(【注】脫,易也。【音義】○脫,他活反。易,以豉反。)}}入險而脫,又不能謀,能無敗乎?」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annotate|(【注】商,行賈也。乘,四。韋先,韋乃入牛。古者將獻遺於人,必有以先之。【音義】○先,悉薦反,注「有以先之」同。犒,若報反。賈音古。遺,唯季反。)}}
【疏】注「商行」至「先之」。○正義曰:《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六曰商賈,阜通貨賄」。鄭玄云:「行曰商,處曰賈。」《易》云「商旅不行」,是商行賈坐,而言「行賈」者,相形以曉人也。乘車必駕四馬,因以乘為四名。《禮》言「乘矢」,謂四矢。此言「乘韋」,謂四韋也。遺人之物必以輕先重後,故先韋乃入牛。《老子》云:「雖有拱壁以先四馬,不如坐進此道。」是古者將獻饋,必有以先之。
曰:「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不腆敝邑,為從者之淹,居則具一日之積,{{annotate|(【注】腆,厚也。淹,久也。積,芻米菜薪。【音義】○步師,步猶行也。從,才用反,下同。腆,他典反。為,于偽反。下「為吾子」同。積,子賜反,下同。)}}
【疏】注「腆厚」至「菜薪」。○正義曰:「腆,厚」,「淹,久」,經傳常訓也。《周禮•大行人》云「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五積,侯伯四積,子男三積。」積皆謂米禾芻薪,知此亦然。案《掌客》「上公五積,皆視飧牽」,鄭注云: 「飧牽,謂牽牲以往,不殺也。」亦有米禾芻薪。鄭又注云:「上公飧五牢,米二十車,禾三十車。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車。子男三牢,米十車,禾二十車。芻薪皆倍。」其禾積既視飧,則米禾芻薪與飧同。
行則備一夕之衛。」且使遽告於鄭。{{annotate|(【注】遽,傳車。【音義】○遂,其據反。傳,張戀反。)}}
【疏】注「遽傳車」。○正義曰:《釋言》云「馹,遽傳也」。孫炎曰:「傳車,驛馬也。」
則束載、厲兵、秣馬矣。{{annotate|(【注】嚴兵待秦師。【音義】○秣音末,穀馬也,《說文》作「䬴」,云:「食馬穀也。」)}}使皇武子辭焉,曰:「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annotate|(【注】資,糧也。生曰餼。牽謂牛羊豕。【音義】○餼,許氣反。牲腥曰餼。牲生曰牽。)}}
【疏】注「資糧」至「羊豕」。○正義曰:《聘禮》:歸飧,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一牢,餼一牢。以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故云「生曰餼」。牛羊豕可牽行,故云「牽謂牛羊豕」也。
為吾子之將行也,{{annotate|(【注】示知其情。)}}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annotate|(【注】原圃、具囿,皆囿名。【音義】○圃,布古反。)}}
【疏】注「原圃、具囿,皆囿名」。○正義曰:下注云「中牟縣西有圃田澤」,則「原圃」地名。以其地為囿,知與「具囿」皆囿名也。囿者,所以養禽獸,故令自取其麋鹿焉。天子曰苑,諸侯曰囿。
吾子取其麋鹿,以間敝邑,若何?」{{annotate|(【注】使秦戍自取麋鹿,以為行資,令敝邑得閒暇。若何,猶如何。熒陽中牟縣西有圃田澤。【音義】○麋,亡悲反。間音閑,注同。令,力呈反。)}}杞子奔齊,逢孫、揚孫奔宋。孟明曰:「鄭有備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克,圍之不繼,吾其還也。」滅滑而還。
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annotate|(【注】迎來曰郊勞,送去曰贈賄。敏,審當於事。【音義】○勞,力報反,注同。贈,呼罪反。當,丁浪反,又如字。)}}
【疏】注「迎來」至「於事」。○正義曰:《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及聘事皆畢,乃去,賓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是來有郊勞,去有贈賄也。
臧文仲言於公曰:「國子為政,齊猶有禮,君其朝焉。臣聞之,服於有禮,社稷之衛也。」{{annotate|(【注】為公如齊傳。)}}
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天奉我也。{{annotate|(【注】奉,與也。【音義】○奉,扶用反,注及下同。)}}奉不可失,敵不可縱。縱敵患生,違天不祥,必伐秦師。」欒枝曰:「未報秦施而伐其師,其為死君乎?」{{annotate|(【注】言以君死,故忘秦施。【音義】○縱,子用反,下同。施,始豉反,注及下同。)}}先軫曰:「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秦則無禮,何施之為?{{annotate|(【注】言秦以無禮加已,施不足顧。)}}吾聞之,一日縱敵,數世之患也。謀及子孫,可謂死君乎!」{{annotate|(【注】言不可謂背君。【音義】○數,所主反。背音佩。)}}遂發命,遽興姜戎。子墨衰絰,{{annotate|(【注】晉文公未葬,故襄公稱「子」。以凶服從戎,故墨之。【音義】○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梁弘御戎,萊駒為右。{{annotate|(【音義】○萊音來。)}}
夏,四月,辛巳,敗秦師於殽,獲百里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晉於是始墨。{{annotate|(【注】後遂常以為俗,記禮所由變。)}}文嬴請三帥,{{annotate|(【注】文嬴,晉文公始適秦,秦穆公所妻夫人,襄公嫡母。三帥,孟明等。【音義】○嬴音盈。帥,所類反,注同。妻,七計反。嫡,丁曆反。)}}曰:「彼實構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厭,君何辱討焉?使歸就戮於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許之。先軫朝,問秦囚。公曰:「夫人請之,吾舍之矣。」先軫怒曰:「武夫力而拘諸原,婦人暫而免諸國。{{annotate|(【注】暫猶卒也。【音義】○厭,於豔反,又於鹽反。戮音六。逞,敕領反。拘音俱。卒,寸忽反。)}}墮軍實而長寇讎,亡無日矣!」{{annotate|【注】(墮,毀也。【音義】○墮,許規反。長,丁丈反。)}}不顧而唾。公使陽處父追之,及諸河,則在舟中矣。釋左驂,以公命贈孟明。{{annotate|(【注】欲使還拜謝,因而執之。【音義】○唾,他臥反。驂,七南反。)}}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釁鼓,{{annotate|(【注】累,囚係也。殺人以血塗鼓,謂之釁鼓。 【音義】○累,力追反。釁,計覲反。)}}使歸就戮於秦。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若從君惠而免之,三年將拜君賜。」{{annotate|(【注】意欲報伐晉。)}}秦伯素服郊次,{{annotate|(【注】待之於郊。)}}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annotate|(【注】眚,過也,【音義】○鄉,許亮反。替,他計反。眚,所景反。掩,於檢反。)}}
「狄侵齊」,因晉喪也。
公伐邾,取訾婁,以報升陘之役。{{annotate|(【注】在二十二年。)}}邾人不設備。秋,襄仲複伐邾。{{annotate|(【注】魯亦因晉喪以陵小國。【音義】○複,扶又反。)}}
狄伐晉,及箕。八月,戊子,晉侯敗狄於箕。郤缺獲白狄子。{{annotate|(【注】白狄,狄別種也。故西河郡有白部胡。【音義】○箕音基。種,章勇反。)}}
【疏】「郤缺獲白狄子」。○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彼書於經,而此不書者,蓋略,賤之不以告也。
先軫曰:「匹夫逞志於君,{{annotate|(【注】謂不顧而唾。)}}而無討,敢不自討乎?」免胄入狄師,死焉。狄人歸其元,{{annotate|(【注】元,首。)}}面如生。{{annotate|(【注】言其有異於人。)}}初,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annotate|(【注】臼季,胥臣也。冀,晉邑。耨,鋤也。野饋曰饁。【音義】○臼,其九反。使,所吏反。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耨,乃豆反,鉏田也。饁,於輒反,《字林》於劫反。鋤,本又作「鉏」,仕居反。饋,其位反,餉也。)}}
【疏】注「臼季」至「曰饁」。○正義曰:《世本》云:「垂作耨。」《釋器》云:「斪劚謂之定。」李巡曰:「鋤也。」《廣雅》云:「定謂之耨。」《呂氏春秋》云:「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間稼也。」高誘注云:「耨,耘苗也。六寸,所以入苗間也」。《釋名》云:「耨,鋤,嫗薅禾也。」《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
敬,相待如賓。與之歸,言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請用之!臣聞之,出門如賓,{{annotate|(【注】如見大賓。)}}承事如祭,{{annotate|(【注】常謹敬也,)}}仁之則也。」公曰:「其父有罪,可乎?」{{annotate|(【注】缺父冀芮欲殺文公,在二十四年。【音義】○芮,如銳反。殺音試,或如字。)}}對曰:「舜之罪也殛鯀,其舉也興禹。{{annotate|(【注】禹,鯀子。【音義】○殛,紀力反,誅也。鯀,古本反,禹父也。)}}管敬仲,桓之賊也,實相以濟。《康誥》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annotate|(【注】《康誥》,周書。祗,敬。【音義】○實相,息亮反。不共音恭。)}}
【疏】「康誥」至「及也」。○正義曰:此雖言《康誥》曰,直引《康誥》之意耳,非《康誥》之全文也。彼云「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其意言不慈不祗,不友不恭,各用文王之法刑之,不是罪子又罪父,刑弟複刑兄,是其不相及也。
《詩》曰:『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君取節焉可也。」{{annotate|(【注】《詩》,國風也。葑菲之菜,上善下惡,食之者不以其惡而棄其善。言可取其善節。【音義】○葑,芳逢反。菲,芳匪反。)}}
【疏】注「詩國」至「善節」。○正義曰:彼毛傳曰「葑,須也。菲,芴也」。《釋草》云「須葑」,孫炎曰:「須,一名葑。」鄭玄《坊記》注云「葑,蔓菁也」。《釋草》又云「菲,芴也」。孫炎曰「葍類也」。陸機《毛詩義疏》云「葑,蔓菁。幽州人或謂芥也。菲似葍,莖粗葉厚而長有毛。三月中烝煮為茹,滑美,又可以為羹」是也。此二菜,其根有惡,詩故云上善下惡,食之者取善節也。
文公以為下軍大夫。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將中軍,{{annotate|(【注】且居,先軫之子,其父死敵,故進之。【音義】○且,子徐反。將,子匠反。)}}
【疏】注「且居」至「進之」。正義曰:且居父在之時已將上軍,以父死敵,故進之。
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曰:「舉郤缺,子之功也。」{{annotate|(【注】先茅絕後,故取其縣以賞胥臣。)}}以一命命郤缺為卿,複與之冀,{{annotate|(【注】還其父故邑。【音義】○複,扶又反,又音服。)}}亦未有軍行。{{annotate|(【注】雖登卿位,未有軍列。【音義】○行,戶剛反。)}}
冬,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反,薨於小寢,即安也。{{annotate|(【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於路寢。)}}
晉、陳、鄭伐許,討其貳於楚也。楚令尹子上侵陳、蔡。陳、蔡成,遂伐鄭,將納公子瑕。{{annotate|(【注】三十一年瑕奔楚。)}}門於桔柣之門,瑕覆於周氏之汪。{{annotate|(【注】車傾覆池水中。【音義】○桔,戶結反。柣,大結反。覆,芳服反,注同。汪,烏黃反。)}}外僕髡屯禽之以獻。{{annotate|(【注】殺瑕以獻鄭伯。【音義】○髡,苦門反。屯,徒門反。)}}文夫人斂而葬之鄶城之下。{{annotate|(【注】鄭文公夫人也。鄶城,故鄶國,在熒陽密縣東北。傳言穆公所以遂有國。【音義】○斂,力豔反。鄶,古外反。)}}
晉陽處父侵蔡,楚子上救之,與晉師夾泜而軍。{{annotate|(【注】泜水出魯陽縣東,經襄城定陵入汝。【音義】○夾,古洽反,一音古協反。泜音雉,又直裏反,王又徒死反。)}}陽子患之,使謂子上曰:「吾聞之,『文不犯順,武不違敵』。子若欲戰,則吾退舍,子濟而陳,{{annotate|(【注】欲辟楚,使渡成陳而後戰。【音義】○陳,直覲反,注同。)}}遲速唯命。不然,紓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一音直呂反。)}}老師費財,亦無益也。」{{annotate|(【注】師久為老。【音義】○費,芳味反。)}}乃駕以待。子上欲涉,大孫伯曰:「不可!晉人無信,半涉而薄我,悔敗何及?不如紓之。」乃退舍。{{annotate|(【注】楚退,欲使晉渡。)}}陽子宣言曰:「楚師遁矣。」遂歸。楚師亦歸。大子商臣譖子上曰:「受晉賂而辟之,楚之恥也。罪莫大焉!」王殺子上。{{annotate|(【注】商臣怨子上止王立已,故譖之。【音義】○遁,徒困反。)}}
葬僖公,緩,{{annotate|(【注】文公元年,經書「四月,葬僖公」。僖公實以今年十一月薨,並閏七月乃葬,故傳云「緩」。自此以下,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當次在經葬僖公下。今在此,簡編倒錯。【音義】○編,必連反,又布千反。倒,丁老反。)}}
【疏】注「文公」至「倒錯」。○正義曰:經書十二月下云「乙巳,公薨」。杜以《長曆》推之,十一月十二日有乙巳,乙巳非十二月。文元年傳曰「於是閏三月,非禮也」,故至四月,並閏為七月。禮當五月而葬,今乃七月始葬,故傳曰「緩」也。左氏為傳,凡有譏者,皆先言所譏,乃複述其事。自此以下,不論葬緩。既言葬之緩,遂因說作主祭祀之事,皆事與葬連,故文相次耳。僖公葬在明年,而此年有傳,知其當在明年經葬僖公下。今在此者,簡編倒錯故爾。杜以此年空說葬事,而其上無經文,元年空舉經,而其下無傳,故謂此年之傳當在彼經之下。於理誠為順序,於文失於重疊。此云「葬僖公」,彼又云「葬僖公」,重生文者,亦既錯謬,必乖其本。或由編絕之處,三字分簡,彼有「葬」無「公」,此有「公」無「葬」,後人並添足之,致使彼此共剩一文耳。若其不然,不知所以謬也。
作主,非禮也。{{annotate|(【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annotate|(【注】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音義】○祔音附。)}}烝、嘗、禘於廟。{{annotate|(【注】冬祭曰烝。秋祭曰嘗。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音義】○烝,之承反。禘,大計反。)}}
【疏】「凡君」至「於廟」。○正義曰:《釋例》云「此諸侯之禮,故稱君。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遠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複用四時烝、嘗之禮也。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制也。」其意與此注同,文少詳耳。劉炫云:「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礿祠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注「既葬」至「大夫」。○正義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如士虞之禮,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云「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云「《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而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於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複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屍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致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鄭玄注《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注「冬祭」至「於吉」。○正義曰:《周禮》、《禮記》諸文皆有之也。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其餘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不廢也。三年喪畢,新主入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乃為大祭於大廟,以審昭穆,謂之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案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會於溴梁。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於鄭,鄭公孫僑云『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嚐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言知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然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複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於大廟」,宣八年「有事於大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案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計非禘年,而為禘者,《釋例》曰:「禘於大廟禮之常也,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唯書此數事,祭雖得常,亦記仲遂叔弓之非常也。」如杜此言,昭十五年雖非禘年,用禘禮,故稱禘也。鄭玄解《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傳》都不言祫者,以《左傳》無「祫」語,則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審諦昭穆謂之為禘,明其更無祫也。古禮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禮》、傳各從其家而為之說耳。劉炫云:以正經無「祫」文也。唯《禮記》、《毛詩》有「祫」字耳。《釋天》文:「禘,大祭也」。則祭無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稱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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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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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文公元年,盡四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6|卷第十六]]|next=[[../卷18|卷第十八]]|type=|from=|notes=}}
<big>◎文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姜。《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文公元年經==
</big>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annotate|(【注】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annotate|(【注】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annotate|(【注】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annotate|(【注】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音義】○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annotate|(【注】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annotate|(【注】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音義】○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annotate|(【注】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annotate|(【注】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音義】○頵,憂倫反,又丘倫反。)}}公孫敖如齊。{{annotate|(【注】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文公元年傳==
</big>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annotate|(【注】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音義】○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annotate|(【注】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音義】○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annotate|(【注】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annotate|(【注】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annotate|(【注】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音義】○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annotate|(【注】四時無愆過。【音義】○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annotate|(【注】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annotate|(【注】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音義】○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云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云:「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annotate|(【注】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annotate|(【注】衛,毛伯字。【音義】○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衛,毛伯字」。○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annotate|(【注】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annotate|(【注】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音義】○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annotate|(【注】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音義】○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云「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annotate|(【注】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annotate|(【注】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致禍。時王在溫,故勸之。【音義】○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annotate|(【注】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annotate|(【注】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音義】○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annotate|(【注】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注「合古」至「執辱」。○正義曰:《釋例》云:「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annotate|(【注】晉取衛田,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annotate|(【注】齒,年也。言尚少。【音義】○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恒在少者,{{annotate|(【注】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annotate|(【注】能忍行不義。【音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annotate|(【注】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annotate|(【注】江芊,成王妹,嫁於江。【音義】○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annotate|(【注】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音義】○呼,報賀反,注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annotate|(【注】問能事職不。【音義】○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annotate|(【注】大事,謂弑君。【音義】○弑,申志反。一本無此注。)}}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annotate|(【注】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音義】○卒,子忽反。從,如字,又才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annotate|(【注】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音義】○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annotate|(【注】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諡。【音義】○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注「言甚」至「惡諡」。○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諡。未斂而加惡諡,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眾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諡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仆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annotate|(【注】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音義】○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云:「《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annotate|(【注】踐猶履行也。【音義】○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annotate|(【注】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annotate|(【注】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annotate|(【注】《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眾物,所在成蹊徑。【音義】○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注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annotate|(【注】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途說之言,則喜而答對。【音義】○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annotate|(【注】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音義】○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注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複使為政。{{annotate|(【注】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音義】○複,扶又反。)}}
==文公二年經==
</big>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annotate|(【注】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音義】○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複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辟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辟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annotate|(【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注「主者」至「於廟」。○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annotate|(【注】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音義】○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注「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複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眾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複舉國地。三年「冬,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annotate|(【注】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音義】○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音義】○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annotate|(【注】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音義】○大廟,音泰,注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複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複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annotate|(【注】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音義】○纁,詩云反。)}}
【疏】注「傳曰」至「昏禮」。○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文公二年傳==
</big>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annotate|(【注】代郤溱。【音義】○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御戎,{{annotate|(【注】代梁弘。)}}狐鞫居為右。{{annotate|(【注】鞫居,續簡伯。【音義】○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annotate|(【注】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音義】○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覃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annotate|(【注】箕役在僖三十三年。【音義】○呼,火故反。覃,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義曰:御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覃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覃怒。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獲死所。」{{annotate|(【注】未得可死處。【音義】○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annotate|(【注】欲共殺先軫。【音義】○女音汝。難,乃旦反。)}}覃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annotate|(【注】《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annotate|(【注】共用,死國用。【音義】○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annotate|(【注】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annotate|(【注】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複言上不我知。【音義】○複,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家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複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云「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舍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annotate|(【注】屬,屬已兵。【音義】○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覃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annotate|(【注】《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音義】○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音義】○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annotate|(【注】成子,趙衰。【音義】○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辟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annotate|(【注】《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音義】○辟音避。毋音無,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annotate|(【注】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annotate|(【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過葬」至「三年」。○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複云「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annotate|(【注】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annotate|(【注】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音義】○厭,於涉反,注同。)}}適晉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正義曰:沈云:「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annotate|(【注】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音義】○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annotate|(【注】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音義】○「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注「晉司」至「故書」。○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annotate|(【注】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音義】○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annotate|(【注】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嚐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音義】○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annotate|(【注】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音義】○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禮」。○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annotate|(【注】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見」。○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云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annotate|(【注】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讬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annotate|(【注】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音義】○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annotate|(【音義】○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注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云「周家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 「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annotate|(【注】不窋,後稷子。【音義】○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annotate|(【注】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音義】○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annotate|(【注】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音義】○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正義曰:《魯頌·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annotate|(【注】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annotate|(【注】《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致問於姑姊。【音義】○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annotate|(【注】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annotate|(【注】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音義】○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annotate|(【注】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絕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annotate|(【注】家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音義】○販,甫萬反。)}}作虛器,{{annotate|(【注】謂居蔡山節藻棁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音義】○棁,章悅反。)}}縱逆祀,{{annotate|(【注】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annotate|(【注】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音義】○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云「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云:「魯侯御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注「展禽」至「立人」。○正義曰:《論語》云:「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注「塞關」至「廢之」。○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豎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注「家人」至「爭利」。○正義曰:《家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云「食祿之家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注「謂居」至「曰虛」。○正義曰:《論語》云:「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棁,何如其知也?」鄭玄云:「節,栭也,刻之為山。棁,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棁」,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僭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正義曰:《魯語》云:「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制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辟其災。是歲,海多大風,冬暖。」
冬,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annotate|(【音義】○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annotate|(【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谘。盛音成。嫡,丁曆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文公三年經==
</big>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annotate|(【注】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沈,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沈亭。【音義】○沈,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annotate|(【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注「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複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annotate|(【注】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annotate|(【注】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音義】○雨,於付反,注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注同。祐音又。)}}
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文公三年傳==
</big>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於楚也。沈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annotate|(【注】潰,眾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音義】○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眾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云:「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複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眾,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向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annotate|(【注】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音義】○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注「王子」至「赴也」。○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annotate|(【注】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annotate|(【注】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annotate|(【注】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音義】○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annotate|(【注】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annotate|(【注】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annotate|(【注】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音義】○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annotate|(【注】《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音義】○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annotate|(【注】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音義】○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注「詒遺」至「之謀」。○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讚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annotate|(【注】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音義】○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仆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注「晉救」至「螽下」。○正義曰:先仆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晉以江故告於周。{{annotate|(【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注「桓公」至「親伐」。○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annotate|(【注】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音義】○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annotate|(【注】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annotate|(【注】《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音義】○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annotate|(【注】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annotate|(【注】降階辭讓公。)}}登成拜。{{annotate|(【注】俱還上,成拜禮。【音義】○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還上成拜禮」。○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云:「升成拜,複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annotate|(【注】《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音義】○嘉,戶嫁反。樂,如字,注同。)}}
==文公四年經==
</big>四年,春,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夏,逆婦姜於齊。{{annotate|(【注】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姜於齊」。○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注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複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姜」,直云「逆婦姜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楚人滅江。{{annotate|(【注】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滅例在十五年」。○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注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注,獨更於此言者,沈氏云:「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云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annotate|(【音義】○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annotate|(【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音義】○祔音附。)}}
【疏】注「僖公」至「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文公四年傳==
</big>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annotate|(【注】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annotate|(【注】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annotate|(【注】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annotate|(【注】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annotate|(【注】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姜」。)}}曰:「貴聘而賤逆之,{{annotate|(【注】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annotate|(【注】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annotate|(【注】主,內主也。【音義】○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annotate|(【注】《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annotate|(【注】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音義】○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annotate|(【注】降服,素服也。出次,辟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音義】○為,於偽反,下文注「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降服」至「過之」。○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舍,故云「辟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弑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annotate|(【注】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音義】○矜,居陵反。)}}君子曰:「《詩》云:『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音義】○究音救。度,待洛反,注同。)}}
【疏】「君子」至「謂矣」。○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家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annotate|(【注】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音義】○湛,直減反。彤,徒冬反。)}}
【疏】注「非禮」至「小雅」。○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云「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annotate|(【注】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annotate|(【注】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音義】○肄,字又作「肆」,以二反,注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注「肄習」至「可及」。○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云「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annotate|(【注】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annotate|(【注】《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音義】○樂音洛,下注「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annotate|(【注】敵猶當也。愾,恨怒也。【音義】○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征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云:「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annotate|(【注】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音義】○玈音盧。覺音角。)}}
【疏】注「覺明」至「宴樂」。○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云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annotate|(【注】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音義】○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幹大禮以自取戾?」{{annotate|(【注】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音義】○貺音況。戾,力計反。)}}
冬,成風薨。{{annotate|(【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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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七
{{*|(起文公元年,盡四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6|卷第十六]]|next=[[../卷18|卷第十八]]|type=|from=|notes=}}
<big>◎文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姜。《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文公元年經==
</big>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annotate|(【注】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annotate|(【注】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annotate|(【注】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annotate|(【注】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音義】○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annotate|(【注】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annotate|(【注】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音義】○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annotate|(【注】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annotate|(【注】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音義】○頵,憂倫反,又丘倫反。)}}公孫敖如齊。{{annotate|(【注】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文公元年傳==
</big>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annotate|(【注】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音義】○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annotate|(【注】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音義】○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annotate|(【注】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annotate|(【注】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annotate|(【注】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音義】○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annotate|(【注】四時無愆過。【音義】○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annotate|(【注】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annotate|(【注】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音義】○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云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云:「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annotate|(【注】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annotate|(【注】衛,毛伯字。【音義】○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衛,毛伯字」。○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annotate|(【注】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annotate|(【注】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音義】○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annotate|(【注】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音義】○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云「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annotate|(【注】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annotate|(【注】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致禍。時王在溫,故勸之。【音義】○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annotate|(【注】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annotate|(【注】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音義】○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annotate|(【注】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注「合古」至「執辱」。○正義曰:《釋例》云:「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annotate|(【注】晉取衛田,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annotate|(【注】齒,年也。言尚少。【音義】○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恒在少者,{{annotate|(【注】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annotate|(【注】能忍行不義。【音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annotate|(【注】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annotate|(【注】江芊,成王妹,嫁於江。【音義】○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annotate|(【注】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音義】○呼,報賀反,注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annotate|(【注】問能事職不。【音義】○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annotate|(【注】大事,謂弑君。【音義】○弑,申志反。一本無此注。)}}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annotate|(【注】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音義】○卒,子忽反。從,如字,又才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annotate|(【注】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音義】○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annotate|(【注】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諡。【音義】○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注「言甚」至「惡諡」。○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諡。未斂而加惡諡,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眾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諡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仆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annotate|(【注】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音義】○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云:「《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annotate|(【注】踐猶履行也。【音義】○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annotate|(【注】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annotate|(【注】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annotate|(【注】《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眾物,所在成蹊徑。【音義】○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注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annotate|(【注】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途說之言,則喜而答對。【音義】○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annotate|(【注】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音義】○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注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複使為政。{{annotate|(【注】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音義】○複,扶又反。)}}
==文公二年經==
</big>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annotate|(【注】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音義】○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複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辟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辟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annotate|(【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注「主者」至「於廟」。○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annotate|(【注】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音義】○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注「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複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眾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複舉國地。三年「冬,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annotate|(【注】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音義】○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音義】○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annotate|(【注】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音義】○大廟,音泰,注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複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複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annotate|(【注】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音義】○纁,詩云反。)}}
【疏】注「傳曰」至「昏禮」。○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文公二年傳==
</big>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annotate|(【注】代郤溱。【音義】○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御戎,{{annotate|(【注】代梁弘。)}}狐鞫居為右。{{annotate|(【注】鞫居,續簡伯。【音義】○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annotate|(【注】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音義】○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覃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annotate|(【注】箕役在僖三十三年。【音義】○呼,火故反。覃,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義曰:御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覃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覃怒。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獲死所。」{{annotate|(【注】未得可死處。【音義】○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annotate|(【注】欲共殺先軫。【音義】○女音汝。難,乃旦反。)}}覃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annotate|(【注】《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annotate|(【注】共用,死國用。【音義】○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annotate|(【注】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annotate|(【注】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複言上不我知。【音義】○複,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家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複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云「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舍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annotate|(【注】屬,屬已兵。【音義】○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覃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annotate|(【注】《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音義】○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音義】○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annotate|(【注】成子,趙衰。【音義】○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辟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annotate|(【注】《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音義】○辟音避。毋音無,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annotate|(【注】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annotate|(【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過葬」至「三年」。○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複云「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annotate|(【注】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annotate|(【注】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音義】○厭,於涉反,注同。)}}適晉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正義曰:沈云:「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annotate|(【注】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音義】○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annotate|(【注】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音義】○「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注「晉司」至「故書」。○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annotate|(【注】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音義】○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annotate|(【注】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嚐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音義】○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annotate|(【注】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音義】○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禮」。○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annotate|(【注】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見」。○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云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annotate|(【注】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讬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annotate|(【注】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音義】○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annotate|(【音義】○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注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云「周家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 「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annotate|(【注】不窋,後稷子。【音義】○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annotate|(【注】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音義】○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annotate|(【注】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音義】○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正義曰:《魯頌·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annotate|(【注】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annotate|(【注】《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致問於姑姊。【音義】○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annotate|(【注】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annotate|(【注】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音義】○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annotate|(【注】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絕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annotate|(【注】家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音義】○販,甫萬反。)}}作虛器,{{annotate|(【注】謂居蔡山節藻棁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音義】○棁,章悅反。)}}縱逆祀,{{annotate|(【注】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annotate|(【注】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音義】○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云「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云:「魯侯御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注「展禽」至「立人」。○正義曰:《論語》云:「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注「塞關」至「廢之」。○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豎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注「家人」至「爭利」。○正義曰:《家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云「食祿之家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注「謂居」至「曰虛」。○正義曰:《論語》云:「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棁,何如其知也?」鄭玄云:「節,栭也,刻之為山。棁,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棁」,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僭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正義曰:《魯語》云:「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制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辟其災。是歲,海多大風,冬暖。」
冬,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annotate|(【音義】○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annotate|(【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谘。盛音成。嫡,丁曆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文公三年經==
</big>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annotate|(【注】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沈,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沈亭。【音義】○沈,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annotate|(【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注「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複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annotate|(【注】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annotate|(【注】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音義】○雨,於付反,注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注同。祐音又。)}}
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文公三年傳==
</big>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於楚也。沈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annotate|(【注】潰,眾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音義】○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眾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云:「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複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眾,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向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annotate|(【注】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音義】○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注「王子」至「赴也」。○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annotate|(【注】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annotate|(【注】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annotate|(【注】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音義】○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annotate|(【注】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annotate|(【注】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annotate|(【注】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音義】○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annotate|(【注】《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音義】○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annotate|(【注】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音義】○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注「詒遺」至「之謀」。○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讚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annotate|(【注】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音義】○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仆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注「晉救」至「螽下」。○正義曰:先仆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晉以江故告於周。{{annotate|(【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注「桓公」至「親伐」。○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annotate|(【注】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音義】○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annotate|(【注】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annotate|(【注】《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音義】○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annotate|(【注】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annotate|(【注】降階辭讓公。)}}登成拜。{{annotate|(【注】俱還上,成拜禮。【音義】○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還上成拜禮」。○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云:「升成拜,複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annotate|(【注】《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音義】○嘉,戶嫁反。樂,如字,注同。)}}
==文公四年經==
</big>四年,春,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夏,逆婦姜於齊。{{annotate|(【注】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姜於齊」。○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注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複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姜」,直云「逆婦姜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楚人滅江。{{annotate|(【注】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滅例在十五年」。○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注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注,獨更於此言者,沈氏云:「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云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annotate|(【音義】○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annotate|(【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音義】○祔音附。)}}
【疏】注「僖公」至「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文公四年傳==
</big>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annotate|(【注】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annotate|(【注】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annotate|(【注】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annotate|(【注】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annotate|(【注】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姜」。)}}曰:「貴聘而賤逆之,{{annotate|(【注】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annotate|(【注】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annotate|(【注】主,內主也。【音義】○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annotate|(【注】《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annotate|(【注】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音義】○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annotate|(【注】降服,素服也。出次,辟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音義】○為,於偽反,下文注「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降服」至「過之」。○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舍,故云「辟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弑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annotate|(【注】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音義】○矜,居陵反。)}}君子曰:「《詩》云:『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音義】○究音救。度,待洛反,注同。)}}
【疏】「君子」至「謂矣」。○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家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annotate|(【注】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音義】○湛,直減反。彤,徒冬反。)}}
【疏】注「非禮」至「小雅」。○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云「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annotate|(【注】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annotate|(【注】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音義】○肄,字又作「肆」,以二反,注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注「肄習」至「可及」。○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云「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annotate|(【注】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annotate|(【注】《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音義】○樂音洛,下注「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annotate|(【注】敵猶當也。愾,恨怒也。【音義】○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征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云:「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annotate|(【注】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音義】○玈音盧。覺音角。)}}
【疏】注「覺明」至「宴樂」。○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云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annotate|(【注】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音義】○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幹大禮以自取戾?」{{annotate|(【注】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音義】○貺音況。戾,力計反。)}}
冬,成風薨。{{annotate|(【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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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文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姜。《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文公元年經==
</big>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annotate|(【注】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annotate|(【注】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annotate|(【注】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annotate|(【注】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音義】○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annotate|(【注】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annotate|(【注】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音義】○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annotate|(【注】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annotate|(【注】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音義】○頵,憂倫反,又丘倫反。)}}公孫敖如齊。{{annotate|(【注】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文公元年傳==
</big>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annotate|(【注】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音義】○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annotate|(【注】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音義】○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annotate|(【注】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annotate|(【注】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annotate|(【注】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音義】○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annotate|(【注】四時無愆過。【音義】○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annotate|(【注】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annotate|(【注】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音義】○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云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云:「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annotate|(【注】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annotate|(【注】衛,毛伯字。【音義】○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衛,毛伯字」。○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annotate|(【注】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annotate|(【注】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音義】○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annotate|(【注】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音義】○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云「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annotate|(【注】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annotate|(【注】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致禍。時王在溫,故勸之。【音義】○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annotate|(【注】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annotate|(【注】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音義】○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annotate|(【注】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注「合古」至「執辱」。○正義曰:《釋例》云:「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annotate|(【注】晉取衛田,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annotate|(【注】齒,年也。言尚少。【音義】○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恒在少者,{{annotate|(【注】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annotate|(【注】能忍行不義。【音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annotate|(【注】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annotate|(【注】江芊,成王妹,嫁於江。【音義】○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annotate|(【注】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音義】○呼,報賀反,注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annotate|(【注】問能事職不。【音義】○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annotate|(【注】大事,謂弑君。【音義】○弑,申志反。一本無此注。)}}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annotate|(【注】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音義】○卒,子忽反。從,如字,又才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annotate|(【注】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音義】○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annotate|(【注】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諡。【音義】○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注「言甚」至「惡諡」。○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諡。未斂而加惡諡,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眾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諡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仆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annotate|(【注】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音義】○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云:「《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annotate|(【注】踐猶履行也。【音義】○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annotate|(【注】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annotate|(【注】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annotate|(【注】《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眾物,所在成蹊徑。【音義】○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注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annotate|(【注】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途說之言,則喜而答對。【音義】○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annotate|(【注】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音義】○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注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複使為政。{{annotate|(【注】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音義】○複,扶又反。)}}
==文公二年經==
</big>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annotate|(【注】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音義】○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複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辟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辟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annotate|(【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注「主者」至「於廟」。○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annotate|(【注】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音義】○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注「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複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眾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複舉國地。三年「冬,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annotate|(【注】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音義】○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音義】○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annotate|(【注】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音義】○大廟,音泰,注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複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複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annotate|(【注】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音義】○纁,詩云反。)}}
【疏】注「傳曰」至「昏禮」。○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文公二年傳==
</big>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annotate|(【注】代郤溱。【音義】○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御戎,{{annotate|(【注】代梁弘。)}}狐鞫居為右。{{annotate|(【注】鞫居,續簡伯。【音義】○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annotate|(【注】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音義】○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覃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annotate|(【注】箕役在僖三十三年。【音義】○呼,火故反。覃,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義曰:御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覃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覃怒。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獲死所。」{{annotate|(【注】未得可死處。【音義】○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annotate|(【注】欲共殺先軫。【音義】○女音汝。難,乃旦反。)}}覃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annotate|(【注】《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annotate|(【注】共用,死國用。【音義】○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annotate|(【注】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annotate|(【注】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複言上不我知。【音義】○複,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家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複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云「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舍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annotate|(【注】屬,屬已兵。【音義】○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覃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annotate|(【注】《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音義】○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音義】○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annotate|(【注】成子,趙衰。【音義】○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辟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annotate|(【注】《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音義】○辟音避。毋音無,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annotate|(【注】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annotate|(【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過葬」至「三年」。○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複云「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annotate|(【注】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annotate|(【注】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音義】○厭,於涉反,注同。)}}適晉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正義曰:沈云:「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annotate|(【注】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音義】○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annotate|(【注】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音義】○「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注「晉司」至「故書」。○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annotate|(【注】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音義】○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annotate|(【注】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嚐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音義】○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annotate|(【注】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音義】○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禮」。○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annotate|(【注】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見」。○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云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annotate|(【注】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託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annotate|(【注】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音義】○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annotate|(【音義】○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注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云「周家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 「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annotate|(【注】不窋,後稷子。【音義】○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annotate|(【注】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音義】○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annotate|(【注】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音義】○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正義曰:《魯頌·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annotate|(【注】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annotate|(【注】《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致問於姑姊。【音義】○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annotate|(【注】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annotate|(【注】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音義】○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annotate|(【注】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絕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annotate|(【注】家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音義】○販,甫萬反。)}}作虛器,{{annotate|(【注】謂居蔡山節藻棁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音義】○棁,章悅反。)}}縱逆祀,{{annotate|(【注】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annotate|(【注】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音義】○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云「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云:「魯侯御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注「展禽」至「立人」。○正義曰:《論語》云:「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注「塞關」至「廢之」。○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豎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注「家人」至「爭利」。○正義曰:《家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云「食祿之家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注「謂居」至「曰虛」。○正義曰:《論語》云:「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棁,何如其知也?」鄭玄云:「節,栭也,刻之為山。棁,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棁」,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僭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正義曰:《魯語》云:「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制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辟其災。是歲,海多大風,冬暖。」
冬,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annotate|(【音義】○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annotate|(【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谘。盛音成。嫡,丁曆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文公三年經==
</big>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annotate|(【注】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沈,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沈亭。【音義】○沈,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annotate|(【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注「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複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annotate|(【注】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annotate|(【注】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音義】○雨,於付反,注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注同。祐音又。)}}
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文公三年傳==
</big>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於楚也。沈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annotate|(【注】潰,眾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音義】○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眾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云:「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複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眾,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向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annotate|(【注】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音義】○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注「王子」至「赴也」。○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annotate|(【注】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annotate|(【注】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annotate|(【注】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音義】○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annotate|(【注】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annotate|(【注】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annotate|(【注】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音義】○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annotate|(【注】《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音義】○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annotate|(【注】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音義】○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注「詒遺」至「之謀」。○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讚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annotate|(【注】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音義】○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仆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注「晉救」至「螽下」。○正義曰:先仆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晉以江故告於周。{{annotate|(【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注「桓公」至「親伐」。○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annotate|(【注】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音義】○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annotate|(【注】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annotate|(【注】《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音義】○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annotate|(【注】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annotate|(【注】降階辭讓公。)}}登成拜。{{annotate|(【注】俱還上,成拜禮。【音義】○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還上成拜禮」。○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云:「升成拜,複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annotate|(【注】《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音義】○嘉,戶嫁反。樂,如字,注同。)}}
==文公四年經==
</big>四年,春,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夏,逆婦姜於齊。{{annotate|(【注】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姜於齊」。○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注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複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姜」,直云「逆婦姜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楚人滅江。{{annotate|(【注】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滅例在十五年」。○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注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注,獨更於此言者,沈氏云:「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云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annotate|(【音義】○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annotate|(【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音義】○祔音附。)}}
【疏】注「僖公」至「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文公四年傳==
</big>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annotate|(【注】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annotate|(【注】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annotate|(【注】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annotate|(【注】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annotate|(【注】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姜」。)}}曰:「貴聘而賤逆之,{{annotate|(【注】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annotate|(【注】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annotate|(【注】主,內主也。【音義】○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annotate|(【注】《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annotate|(【注】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音義】○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annotate|(【注】降服,素服也。出次,辟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音義】○為,於偽反,下文注「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降服」至「過之」。○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舍,故云「辟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弑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annotate|(【注】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音義】○矜,居陵反。)}}君子曰:「《詩》云:『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音義】○究音救。度,待洛反,注同。)}}
【疏】「君子」至「謂矣」。○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家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annotate|(【注】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音義】○湛,直減反。彤,徒冬反。)}}
【疏】注「非禮」至「小雅」。○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云「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annotate|(【注】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annotate|(【注】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音義】○肄,字又作「肆」,以二反,注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注「肄習」至「可及」。○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云「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annotate|(【注】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annotate|(【注】《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音義】○樂音洛,下注「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annotate|(【注】敵猶當也。愾,恨怒也。【音義】○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征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云:「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annotate|(【注】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音義】○玈音盧。覺音角。)}}
【疏】注「覺明」至「宴樂」。○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云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annotate|(【注】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音義】○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幹大禮以自取戾?」{{annotate|(【注】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音義】○貺音況。戾,力計反。)}}
冬,成風薨。{{annotate|(【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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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七
{{*|(起文公元年,盡四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6|卷第十六]]|next=[[../卷18|卷第十八]]|type=|from=|notes=}}
<big>◎文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姜。《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文公元年經==
</big>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annotate|(【注】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annotate|(【注】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annotate|(【注】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annotate|(【注】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音義】○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annotate|(【注】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annotate|(【注】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音義】○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annotate|(【注】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annotate|(【注】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音義】○頵,憂倫反,又丘倫反。)}}公孫敖如齊。{{annotate|(【注】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文公元年傳==
</big>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annotate|(【注】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音義】○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annotate|(【注】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音義】○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annotate|(【注】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annotate|(【注】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annotate|(【注】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音義】○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annotate|(【注】四時無愆過。【音義】○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annotate|(【注】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annotate|(【注】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音義】○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云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云:「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annotate|(【注】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annotate|(【注】衛,毛伯字。【音義】○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衛,毛伯字」。○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annotate|(【注】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annotate|(【注】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音義】○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annotate|(【注】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音義】○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云「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annotate|(【注】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annotate|(【注】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致禍。時王在溫,故勸之。【音義】○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annotate|(【注】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annotate|(【注】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音義】○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annotate|(【注】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注「合古」至「執辱」。○正義曰:《釋例》云:「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annotate|(【注】晉取衛田,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annotate|(【注】齒,年也。言尚少。【音義】○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恒在少者,{{annotate|(【注】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annotate|(【注】能忍行不義。【音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annotate|(【注】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annotate|(【注】江芊,成王妹,嫁於江。【音義】○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annotate|(【注】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音義】○呼,報賀反,注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annotate|(【注】問能事職不。【音義】○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annotate|(【注】大事,謂弑君。【音義】○弑,申志反。一本無此注。)}}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annotate|(【注】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音義】○卒,子忽反。從,如字,又才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annotate|(【注】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音義】○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annotate|(【注】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諡。【音義】○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注「言甚」至「惡諡」。○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諡。未斂而加惡諡,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眾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諡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仆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annotate|(【注】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音義】○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云:「《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annotate|(【注】踐猶履行也。【音義】○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annotate|(【注】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annotate|(【注】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annotate|(【注】《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眾物,所在成蹊徑。【音義】○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注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annotate|(【注】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途說之言,則喜而答對。【音義】○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annotate|(【注】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音義】○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注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複使為政。{{annotate|(【注】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音義】○複,扶又反。)}}
==文公二年經==
</big>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annotate|(【注】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音義】○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複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辟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辟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annotate|(【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注「主者」至「於廟」。○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annotate|(【注】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音義】○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注「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複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眾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複舉國地。三年「冬,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annotate|(【注】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音義】○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音義】○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annotate|(【注】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音義】○大廟,音泰,注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複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複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annotate|(【注】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音義】○纁,詩云反。)}}
【疏】注「傳曰」至「昏禮」。○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文公二年傳==
</big>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annotate|(【注】代郤溱。【音義】○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御戎,{{annotate|(【注】代梁弘。)}}狐鞫居為右。{{annotate|(【注】鞫居,續簡伯。【音義】○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annotate|(【注】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音義】○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覃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annotate|(【注】箕役在僖三十三年。【音義】○呼,火故反。覃,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義曰:御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覃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覃怒。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獲死所。」{{annotate|(【注】未得可死處。【音義】○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annotate|(【注】欲共殺先軫。【音義】○女音汝。難,乃旦反。)}}覃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annotate|(【注】《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annotate|(【注】共用,死國用。【音義】○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annotate|(【注】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annotate|(【注】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複言上不我知。【音義】○複,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家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複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云「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舍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annotate|(【注】屬,屬已兵。【音義】○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覃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annotate|(【注】《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音義】○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音義】○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annotate|(【注】成子,趙衰。【音義】○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辟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annotate|(【注】《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音義】○辟音避。毋音無,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annotate|(【注】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annotate|(【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過葬」至「三年」。○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複云「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annotate|(【注】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annotate|(【注】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音義】○厭,於涉反,注同。)}}適晉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正義曰:沈云:「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annotate|(【注】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音義】○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annotate|(【注】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音義】○「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注「晉司」至「故書」。○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annotate|(【注】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音義】○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annotate|(【注】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嚐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音義】○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annotate|(【注】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音義】○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禮」。○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annotate|(【注】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見」。○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云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annotate|(【注】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託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annotate|(【注】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音義】○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annotate|(【音義】○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注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云「周家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 「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annotate|(【注】不窋,後稷子。【音義】○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annotate|(【注】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音義】○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annotate|(【注】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音義】○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正義曰:《魯頌·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annotate|(【注】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annotate|(【注】《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致問於姑姊。【音義】○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annotate|(【注】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annotate|(【注】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音義】○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annotate|(【注】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絕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annotate|(【注】家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音義】○販,甫萬反。)}}作虛器,{{annotate|(【注】謂居蔡山節藻棁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音義】○棁,章悅反。)}}縱逆祀,{{annotate|(【注】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annotate|(【注】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音義】○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云「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云:「魯侯御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注「展禽」至「立人」。○正義曰:《論語》云:「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注「塞關」至「廢之」。○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豎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注「家人」至「爭利」。○正義曰:《家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云「食祿之家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注「謂居」至「曰虛」。○正義曰:《論語》云:「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棁,何如其知也?」鄭玄云:「節,栭也,刻之為山。棁,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棁」,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僭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正義曰:《魯語》云:「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制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辟其災。是歲,海多大風,冬暖。」
冬,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annotate|(【音義】○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annotate|(【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姿。盛音成。嫡,丁曆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文公三年經==
</big>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annotate|(【注】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沈,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沈亭。【音義】○沈,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annotate|(【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注「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複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annotate|(【注】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annotate|(【注】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音義】○雨,於付反,注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注同。祐音又。)}}
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文公三年傳==
</big>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於楚也。沈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annotate|(【注】潰,眾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音義】○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眾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云:「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複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眾,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向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annotate|(【注】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音義】○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注「王子」至「赴也」。○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annotate|(【注】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annotate|(【注】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annotate|(【注】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音義】○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annotate|(【注】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annotate|(【注】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annotate|(【注】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音義】○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annotate|(【注】《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音義】○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annotate|(【注】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音義】○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注「詒遺」至「之謀」。○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讚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annotate|(【注】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音義】○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仆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注「晉救」至「螽下」。○正義曰:先仆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晉以江故告於周。{{annotate|(【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注「桓公」至「親伐」。○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annotate|(【注】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音義】○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annotate|(【注】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annotate|(【注】《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音義】○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annotate|(【注】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annotate|(【注】降階辭讓公。)}}登成拜。{{annotate|(【注】俱還上,成拜禮。【音義】○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還上成拜禮」。○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云:「升成拜,複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annotate|(【注】《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音義】○嘉,戶嫁反。樂,如字,注同。)}}
==文公四年經==
</big>四年,春,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夏,逆婦姜於齊。{{annotate|(【注】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姜於齊」。○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注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複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姜」,直云「逆婦姜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楚人滅江。{{annotate|(【注】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滅例在十五年」。○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注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注,獨更於此言者,沈氏云:「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云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annotate|(【音義】○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annotate|(【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音義】○祔音附。)}}
【疏】注「僖公」至「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文公四年傳==
</big>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annotate|(【注】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annotate|(【注】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annotate|(【注】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annotate|(【注】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annotate|(【注】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姜」。)}}曰:「貴聘而賤逆之,{{annotate|(【注】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annotate|(【注】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annotate|(【注】主,內主也。【音義】○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annotate|(【注】《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annotate|(【注】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音義】○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annotate|(【注】降服,素服也。出次,辟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音義】○為,於偽反,下文注「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降服」至「過之」。○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舍,故云「辟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弑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annotate|(【注】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音義】○矜,居陵反。)}}君子曰:「《詩》云:『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音義】○究音救。度,待洛反,注同。)}}
【疏】「君子」至「謂矣」。○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家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annotate|(【注】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音義】○湛,直減反。彤,徒冬反。)}}
【疏】注「非禮」至「小雅」。○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云「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annotate|(【注】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annotate|(【注】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音義】○肄,字又作「肆」,以二反,注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注「肄習」至「可及」。○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云「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annotate|(【注】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annotate|(【注】《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音義】○樂音洛,下注「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annotate|(【注】敵猶當也。愾,恨怒也。【音義】○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征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云:「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annotate|(【注】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音義】○玈音盧。覺音角。)}}
【疏】注「覺明」至「宴樂」。○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云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annotate|(【注】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音義】○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幹大禮以自取戾?」{{annotate|(【注】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音義】○貺音況。戾,力計反。)}}
冬,成風薨。{{annotate|(【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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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文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姜。《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文公元年經==
</big>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annotate|(【注】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annotate|(【注】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annotate|(【注】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annotate|(【注】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音義】○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annotate|(【注】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annotate|(【注】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音義】○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annotate|(【注】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annotate|(【注】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音義】○頵,憂倫反,又丘倫反。)}}公孫敖如齊。{{annotate|(【注】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文公元年傳==
</big>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annotate|(【注】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音義】○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annotate|(【注】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音義】○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annotate|(【注】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annotate|(【注】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annotate|(【注】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音義】○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annotate|(【注】四時無愆過。【音義】○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annotate|(【注】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annotate|(【注】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音義】○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云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云:「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annotate|(【注】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annotate|(【注】衛,毛伯字。【音義】○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衛,毛伯字」。○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annotate|(【注】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annotate|(【注】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音義】○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annotate|(【注】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音義】○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云「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annotate|(【注】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annotate|(【注】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致禍。時王在溫,故勸之。【音義】○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annotate|(【注】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annotate|(【注】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音義】○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annotate|(【注】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注「合古」至「執辱」。○正義曰:《釋例》云:「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annotate|(【注】晉取衛田,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annotate|(【注】齒,年也。言尚少。【音義】○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恒在少者,{{annotate|(【注】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annotate|(【注】能忍行不義。【音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annotate|(【注】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annotate|(【注】江芊,成王妹,嫁於江。【音義】○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annotate|(【注】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音義】○呼,報賀反,注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annotate|(【注】問能事職不。【音義】○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annotate|(【注】大事,謂弑君。【音義】○弑,申志反。一本無此注。)}}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annotate|(【注】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音義】○卒,子忽反。從,如字,又才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annotate|(【注】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音義】○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annotate|(【注】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諡。【音義】○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注「言甚」至「惡諡」。○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諡。未斂而加惡諡,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眾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諡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仆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annotate|(【注】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音義】○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云:「《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annotate|(【注】踐猶履行也。【音義】○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annotate|(【注】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annotate|(【注】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annotate|(【注】《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眾物,所在成蹊徑。【音義】○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注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annotate|(【注】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途說之言,則喜而答對。【音義】○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annotate|(【注】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音義】○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注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複使為政。{{annotate|(【注】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音義】○複,扶又反。)}}
==文公二年經==
</big>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annotate|(【注】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音義】○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複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辟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辟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annotate|(【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注「主者」至「於廟」。○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annotate|(【注】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音義】○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注「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複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眾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複舉國地。三年「冬,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annotate|(【注】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音義】○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音義】○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annotate|(【注】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音義】○大廟,音泰,注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複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複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annotate|(【注】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音義】○纁,詩云反。)}}
【疏】注「傳曰」至「昏禮」。○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文公二年傳==
</big>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annotate|(【注】代郤溱。【音義】○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御戎,{{annotate|(【注】代梁弘。)}}狐鞫居為右。{{annotate|(【注】鞫居,續簡伯。【音義】○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annotate|(【注】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音義】○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覃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annotate|(【注】箕役在僖三十三年。【音義】○呼,火故反。覃,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義曰:御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覃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覃怒。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獲死所。」{{annotate|(【注】未得可死處。【音義】○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annotate|(【注】欲共殺先軫。【音義】○女音汝。難,乃旦反。)}}覃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annotate|(【注】《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annotate|(【注】共用,死國用。【音義】○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annotate|(【注】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annotate|(【注】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複言上不我知。【音義】○複,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家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複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云「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舍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annotate|(【注】屬,屬已兵。【音義】○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覃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annotate|(【注】《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音義】○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音義】○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annotate|(【注】成子,趙衰。【音義】○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辟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annotate|(【注】《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音義】○辟音避。毋音無,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annotate|(【注】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annotate|(【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過葬」至「三年」。○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複云「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annotate|(【注】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annotate|(【注】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音義】○厭,於涉反,注同。)}}適晉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正義曰:沈云:「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annotate|(【注】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音義】○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annotate|(【注】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音義】○「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注「晉司」至「故書」。○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annotate|(【注】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音義】○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annotate|(【注】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嚐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音義】○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annotate|(【注】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音義】○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禮」。○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annotate|(【注】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見」。○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云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annotate|(【注】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託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annotate|(【注】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音義】○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annotate|(【音義】○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注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云「周家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 「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annotate|(【注】不窋,後稷子。【音義】○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annotate|(【注】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音義】○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annotate|(【注】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音義】○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正義曰:《魯頌·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annotate|(【注】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annotate|(【注】《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致問於姑姊。【音義】○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annotate|(【注】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annotate|(【注】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音義】○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annotate|(【注】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絕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annotate|(【注】家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音義】○販,甫萬反。)}}作虛器,{{annotate|(【注】謂居蔡山節藻棁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音義】○棁,章悅反。)}}縱逆祀,{{annotate|(【注】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annotate|(【注】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音義】○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云「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云:「魯侯御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注「展禽」至「立人」。○正義曰:《論語》云:「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注「塞關」至「廢之」。○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豎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注「家人」至「爭利」。○正義曰:《家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云「食祿之家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注「謂居」至「曰虛」。○正義曰:《論語》云:「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棁,何如其知也?」鄭玄云:「節,栭也,刻之為山。棁,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棁」,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僭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正義曰:《魯語》云:「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制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辟其災。是歲,海多大風,冬暖。」
冬,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annotate|(【音義】○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annotate|(【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姿。盛音成。嫡,丁曆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文公三年經==
</big>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annotate|(【注】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沈,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沈亭。【音義】○沈,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annotate|(【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注「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複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annotate|(【注】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annotate|(【注】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音義】○雨,於付反,注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注同。祐音又。)}}
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文公三年傳==
</big>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於楚也。沈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annotate|(【注】潰,眾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音義】○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眾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云:「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複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眾,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向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annotate|(【注】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音義】○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注「王子」至「赴也」。○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annotate|(【注】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annotate|(【注】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annotate|(【注】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音義】○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annotate|(【注】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annotate|(【注】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annotate|(【注】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音義】○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annotate|(【注】《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音義】○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annotate|(【注】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音義】○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注「詒遺」至「之謀」。○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讚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annotate|(【注】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音義】○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僕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注「晉救」至「螽下」。○正義曰:先仆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晉以江故告於周。{{annotate|(【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注「桓公」至「親伐」。○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annotate|(【注】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音義】○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annotate|(【注】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annotate|(【注】《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音義】○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annotate|(【注】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annotate|(【注】降階辭讓公。)}}登成拜。{{annotate|(【注】俱還上,成拜禮。【音義】○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還上成拜禮」。○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云:「升成拜,複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annotate|(【注】《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音義】○嘉,戶嫁反。樂,如字,注同。)}}
==文公四年經==
</big>四年,春,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夏,逆婦姜於齊。{{annotate|(【注】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姜於齊」。○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注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複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姜」,直云「逆婦姜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楚人滅江。{{annotate|(【注】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滅例在十五年」。○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注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注,獨更於此言者,沈氏云:「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云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annotate|(【音義】○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annotate|(【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音義】○祔音附。)}}
【疏】注「僖公」至「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文公四年傳==
</big>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annotate|(【注】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annotate|(【注】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annotate|(【注】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annotate|(【注】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annotate|(【注】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姜」。)}}曰:「貴聘而賤逆之,{{annotate|(【注】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annotate|(【注】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annotate|(【注】主,內主也。【音義】○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annotate|(【注】《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annotate|(【注】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音義】○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annotate|(【注】降服,素服也。出次,辟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音義】○為,於偽反,下文注「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降服」至「過之」。○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舍,故云「辟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弑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annotate|(【注】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音義】○矜,居陵反。)}}君子曰:「《詩》云:『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音義】○究音救。度,待洛反,注同。)}}
【疏】「君子」至「謂矣」。○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家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annotate|(【注】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音義】○湛,直減反。彤,徒冬反。)}}
【疏】注「非禮」至「小雅」。○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云「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annotate|(【注】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annotate|(【注】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音義】○肄,字又作「肆」,以二反,注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注「肄習」至「可及」。○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云「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annotate|(【注】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annotate|(【注】《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音義】○樂音洛,下注「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annotate|(【注】敵猶當也。愾,恨怒也。【音義】○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征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云:「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annotate|(【注】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音義】○玈音盧。覺音角。)}}
【疏】注「覺明」至「宴樂」。○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云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annotate|(【注】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音義】○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幹大禮以自取戾?」{{annotate|(【注】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音義】○貺音況。戾,力計反。)}}
冬,成風薨。{{annotate|(【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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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十七
{{*|(起文公元年,盡四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16|卷第十六]]|next=[[../卷18|卷第十八]]|type=|from=|notes=}}
<big>◎文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文公,名興,僖公子,母聲姜。《諡法》:慈惠愛民曰文。忠信接禮曰文。」)}}
【疏】正義曰:《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夫人聲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是歲,歲在降婁。
==文公元年經==
</big>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疏】注「先君」至「無君」。○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逾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且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逾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屍其位,名號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塚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annotate|(【注】無傳。癸亥,月一日,不書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annotate|(【注】叔,氏;服,字。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
【疏】注「叔氏」至「禮也」。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傳稱「內史叔服」,內史於《周禮》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書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annotate|(【注】七月而葬,緩。)}}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annotate|(【注】毛國,伯爵,諸侯為王卿士者。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合瑞為信。僖十一年「王賜晉侯命」,亦其比也。【音義】○錫,呈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國」至「比也」。○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與彼計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當是文王之子封為畿外之國。於時諸侯無複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絕滅。從此以後,常稱毛伯,國名尚存,仍為伯爵,必受得采邑,為畿內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國」也。封爵既存,故云「諸侯為王卿士者」。《周禮·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謂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諸侯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以命圭。魯是侯爵,當賜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其冒邪刻其下,與圭頭相合。諸侯執圭以朝天子,天子執冒以冒之,觀其相當以否,所以合瑞為信也。僖十一年「晉惠公新立,王賜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傳稱晉侯「受玉惰」。於此知賜命必有玉也。《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賜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晉侯伐衛。{{annotate|(【注】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叔孫得臣如京師。得臣,叔牙之孫。)}}
衛人伐晉。{{annotate|(【注】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音義】○喪,息亮反。)}}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annotate|(【注】戚,衛邑,在頓丘衛縣西。「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內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疏】注「戚衛」至「魯史」。○正義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諸侯之卿為會魯侯,故貶稱「人」,則魯卿會他諸侯亦合貶,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貶他國之卿已成體例,體例已舉,於魯不須加貶,理足可明,故據用魯史成文,不複改易也。他國君書「卒」及爵,內常稱「公」稱「薨」,亦體例已舉,皆用魯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annotate|(【注】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音義】○頵,憂倫反,又丘倫反。)}}公孫敖如齊。{{annotate|(【注】傳例曰:「始聘焉,禮也」。)}}
==文公元年傳==
</big>元年,春,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公孫敖聞其能相人也,{{annotate|(【注】公孫敖,魯大夫慶父之子。【音義】○相,息亮反。)}}見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難也收子。{{annotate|(【注】穀,文伯。難,惠叔。食子,奉祭祀供養者也。收子、葬子身也。【音義】○見,賢遍反,下注「孤見」同。食音嗣,注同。難,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養,餘亮反。)}}穀也豐下,必有後於魯國。」{{annotate|(【注】豐下,蓋面方。為八年公孫敖奔莒傳。)}}
於是閏三月,非禮也。{{annotate|(【注】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三月置閏,蓋時達曆者所譏。)}}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annotate|(【注】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遲速,而必分為十二月,舉中氣以正。月有餘日,則歸之於終,積而為閏,故言「歸餘於終」。【音義】○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則不愆;{{annotate|(【注】四時無愆過。【音義】○愆,起虔反。)}}舉正於中,民則不惑;{{annotate|(【注】鬥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無疑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annotate|(【注】四時得所,則事無悖亂。【音義】○悖,必內反。)}}
【疏】「於是」至「不悖」。○正義曰:於是年魯曆置閏。「閏三月,非禮也」,言於禮置閏不當在此月也。因論置閏之法,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謂推步曆之初始以為術曆之端首。舉月之正半在於中氣,歸其餘分置於終末,言於終末乃置閏也。更複申之。「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謂四時之序不愆過也。「舉正於中」,民視瞻則,不疑惑也。「歸餘於終」,於時事則不悖亂也。此年不合置閏,而置閏則不是歸餘於終,故為非禮也。○注「於曆」至「所譏」。○正義曰:古今曆法推閏月之術,皆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章閏而一,所得為積月,命起天正,筭外,閏所在也。其有進退,以中氣定之。無中氣,則閏月也。古曆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入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據元首初章,若於後漸積餘分,大率三十二月則置閏,不必恒同初章閏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曆者皆以彼為章首之歲。《漢書·律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歲。是歲閏餘十三,閏當在十一月後,而在三月,故傳曰『非禮也』。」《志》之所言,閏當在此年十一月後,今三月巳即置閏,是嫌閏月大近前也。杜以為僖三十年閏九月,文二年閏正月,故言於曆法閏當在僖公末年,誤於今年置閏,嫌置閏大近後也。杜為《長曆》,置閏疏數無複定準。凡為曆者,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則四年當閏十二月也。杜《長曆》僖元年閏十一月,五年閏十二月。與常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閏,司曆過。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猶西流,司曆過。則春秋之世,曆法錯失,所置閏月,或先或後,不與常同。杜唯勘經傳上下日月以為《長曆》,若日月同者,則數年不置閏月。若日月不同、須置閏乃同者,則未滿三十二月頻置閏,所以異於常曆,故《釋例》云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數,故曆無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書》所謂「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曆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驗天者也,故當脩經傳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時驗。下又云「據經傳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曆》,未必得天,蓋春秋當時之曆也」。是杜自言不與常曆同。○注「步曆」至「於終」。○正義曰: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以為術之端首,謂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為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日為術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謂從冬至至冬至必滿此數,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遲,月行速。凡二十九日過半,月行及日,謂之一月。過半者,謂一日於曆法分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今一歲氣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氣周。細而言之,一歲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餘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餘分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餘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為九百四十分,則四分日之一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餘分二百四十八內取二百三十五,以當卻四分日之一,餘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餘分一百一十三減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餘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劉炫云:「則一歲為十二月,猶有十一日有餘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為十二月,則每月常三十日,餘計月及日為一月,則每月唯二十九日,餘前朔後朔相去二十九日,餘前氣後氣相去三十日,餘每月參差氣漸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為此月之正,取中氣以正月,故言『舉正於中』也。月朔之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之為閏,故言『歸餘於終』。」○注「鬥建」至「疑惑」。○正義曰:閏後之月中氣在朔,則鬥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閏前之月中氣在晦,則鬥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舉月之正在於中氣,則鬥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annotate|(【注】傳皆不虛載經文,而此經孤見,知僖公末年傳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annotate|(【注】衛,毛伯字。【音義】○本作「毛伯衛來錫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衛,毛伯字」。○正義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書爵,不言名,大夫稱字,故毛伯雖卿,或稱字。案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書字。
叔孫得臣如周拜。{{annotate|(【注】謝賜命。)}}
晉文公之季年,諸侯朝晉。衛成公不朝,使孔達侵鄭,伐綿、訾及匡。{{annotate|(【注】孔達,衛大夫。匡,在潁川新汲縣東北。【音義】○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晉襄公既祥,{{annotate|(【注】諸侯雖諒闇,亦因祥祭為位而哭。【音義】○諒音良,又音亮。)}}
【疏】「晉襄公既祥」。○正義曰:《禮》「期而小祥」。晉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則三十三年十二月為小祥。此云「既祥」,謂小祥也。
使告於諸侯而伐衛,及南陽。{{annotate|(【注】今河內地。)}}先且居曰:「效尤,禍也。{{annotate|(【注】尤,衛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衛致禍。時王在溫,故勸之。【音義】○且,子餘反。)}}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於溫,先且居、胥臣伐衛。五月,辛酉,朔,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annotate|(【注】昭子,衛大夫,食戚邑。)}}衛人使告於陳。陳共公曰:「更伐之,我辭之。」{{annotate|(【注】見伐求和,不競大甚,故使報伐,示已力足以距晉。【音義】○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衛孔達帥師伐晉,君子以為古。古者越國而謀。{{annotate|(【注】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禮,故國失其邑,身見執辱。)}}
【疏】注「合古」至「執辱」。○正義曰:《釋例》云:「衛孔達為政,不共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劉炫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長諸侯,諸侯從時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晉之與衛小大不同,而恥於受屈,望以彊獲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時之宜,則非善計。君子以為合古之道,失當今之宜,亦不言其謀全非禮也。」
秋,晉侯疆戚田,故公孫敖會之。{{annotate|(【注】晉取衛田,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annotate|(【注】齒,年也。言尚少。【音義】○少,詩照反,下文同。)}}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恒在少者,{{annotate|(【注】舉,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annotate|(【注】能忍行不義。【音義】○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annotate|(【注】職,商臣庶弟也。)}}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annotate|(【注】江芊,成王妹,嫁於江。【音義】○芊,亡氏反。《史記》以為成王妾。)}}從之。江芊怒曰:「呼,役夫!{{annotate|(【注】呼,發聲也。役夫,賤者稱。【音義】○呼,報賀反,注同。役夫,如字。稱,尺證反。)}}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annotate|(【注】問能事職不。【音義】○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annotate|(【注】大事,謂弑君。【音義】○弑,申志反。一本無此注。)}}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annotate|(【注】太子宮甲。僖二十八年王以東宮卒從子玉,蓋取此宮甲。【音義】○卒,子忽反。從,如字,又才用反,)}}王請食熊蹯而死,{{annotate|(【注】熊掌難熟,冀久將有外救。【音義】○蹯音煩。)}}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annotate|(【注】言其忍甚,未斂而加惡諡。【音義】○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斂,力驗反。)}}
【疏】注「言甚」至「惡諡」。○正義曰:既見其不瞑目,則是未斂於棺,故知未斂也。禮:葬乃加諡。未斂而加惡諡,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眾矣,未有能見其靈,此事特為商臣忍甚耳。桓譚以為自縊而死,其目未合,屍冷乃瞑,非由諡之善惡也。亂而不損曰靈。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為大子之室與潘崇,
【疏】「為大子之室」。○正義曰:商臣今既為王,以其為大子之時所居室內財物仆妾盡以與潘崇,非與其所居之宮室也。
使為大師,且掌環列之尹。{{annotate|(【注】環列之尹,宮衛之官,列兵而環王宮。【音義】○大音泰。環,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疏】「凡君」至「並聘」。○正義曰:即位者,既葬除喪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為限,不以逾年為斷。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未葬雖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齊侯元卒,六月葬齊惠公,冬齊侯使國佐來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為三年之喪使卿出聘,於義《左氏》為短。鄭康成箴云:「《周禮》『諸侯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禮,何以難之?」
踐脩舊好,要結外援,{{annotate|(【注】踐猶履行也。【音義】○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要,於遙反。援,於眷反。)}}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annotate|(【注】傳因此發凡,以明諸侯諒闇,則國事皆用吉禮。)}}
殽之役,{{annotate|(【注】在僖三十三年。)}}晉人既歸秦師,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敗也,孟明之罪也,必殺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詩曰:『大風有隧,貪人敗類。{{annotate|(【注】《詩·大雅》。隧,蹊徑也。周大夫芮伯刺厲王。言貪人之敗善類,若大風之行,毀壞眾物,所在成蹊徑。【音義】○帥,所類反。芮,如銳反。《詩·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敗,必邁反,注同。蹊音兮。徑,古定反。)}}聽言則對,誦言如醉。{{annotate|(【注】言昬亂之君,不好典誦之言,聞之若醉;得道聽途說之言,則喜而答對。【音義】○誦,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annotate|(【注】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為悖亂。【音義】○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爾反,注同。)}}是貪故也,孤之謂矣。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複使為政。{{annotate|(【注】為明年秦、晉戰彭衙傳。【音義】○複,扶又反。)}}
==文公二年經==
</big>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annotate|(【注】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大崩曰敗績。馮翊郃陽縣西北有彭衙城。【音義】○衙音牙。見,賢遍反。郃,戶納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今稱「秦師」,知將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傳稱秦伯不廢孟明,複使為政。則孟明,秦之執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然則備卿禮乃成為卿,禮不備則不書。秦是辟陋之國,不以卿禮成孟明,不言孟明非執政也。此年晉士縠堪其事,故名書於垂隴。襄二十九年,鄭公孫段攝卿以行,名見於城杞,況此真卿而不書者,以秦辟陋在戎,異於中國,禮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annotate|(【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
【疏】注「主者」至「於廟」。○正義曰:主所用木,經無正文。《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鬆,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此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annotate|(【注】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以直厭不直。不地者,盟晉都。【音義】○去,起呂反。稱,尺證反。厭,於涉反。)}}
【疏】注「處父」至「晉都」。正義曰:《春秋》卿則書名氏,賤者則稱「人」。外卿之貶,例皆稱「人」,魯卿之貶,乃去其族。去族以稱人相類,即是不為卿也。處父為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君使盟魯即從君命,親與公盟,故貶去其族,若言處父是晉之賤人,則不複書「公」,直言「及晉處父盟」,若言魯之賤人往與之盟也。魯之賤人不合書名,舉其所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稱也。以微人常稱與處父為偶,若處父亦賤人也。魯以微人敵微人,直也,晉以卿敵公,不直也。如此書經者,以魯之直厭晉之不直也。然則不貶處父稱人者,貶之稱人,則惡名不見,貶其族留其名,所以惡處父也。《釋例》曰:「隨此稱人,則所罪之名不章,故特書『處父』也。」翟泉,澶淵,亦會公侯,所以稱「人」者,以其眾卿非一,依例總貶。不地者,盟於晉之都也。諸侯會聚,盟於他國之都者,即以國名為盟地。魯之君臣獨往他國而與之盟者,不複舉國地。三年「冬,公如晉」,十二月「公及晉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隴。{{annotate|(【注】垂隴,鄭地。熒陽縣東有隴城。士縠出盟諸侯,受成於衛,故貴而書名氏。【音義】○縠,戶木反,本亦作「穀」,同。隴,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為災。不書旱,五穀猶有收。【音義】○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annotate|(【注】大事,禘也。躋,升也。僖公,閔公庶兄,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異其文。【音義】○大廟,音泰,注及傳「大廟」同。躋,子兮反。坐,木臥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正義曰: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傳稱「禘於武宮」。有事是禘,則知大事亦是禘也。「躋,升也」,《釋詁》文。《公羊傳》曰:「躋者何?升也。」禘祭之禮,審諦昭穆,諸廟已毀未毀之主,皆於太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孫從王父,以次而下。祭畢則複其廟。其兄弟相代,則昭穆同班。近據春秋以來,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閔之庶兄,繼閔而立,昭穆雖同,位次閔下。今升在閔上,故書而譏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服始畢,今始八月,時未應吉禘,而於大廟行之,與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其違禮同也。彼書「吉禘」,其譏已明,則此亦從譏可知,不複更譏其速也。徒猶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亂國大典,故特大其事,謂之「大事」,譏逆祀也。《釋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大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故特大其事,異其文。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大廟,亦禘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annotate|(【注】四人皆卿。秦穆悔過,終用孟明,故貶四國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義曰:四國大夫,傳皆稱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過,終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無辭可以寄文,故貶四國大夫稱「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諸侯之名無所可加,貶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會,晉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貶諸侯之卿以尊晉侯,其事與此同也。《釋例》曰:「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已,赦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音義】○纁,詩云反。)}}
【疏】注「傳曰」至「昏禮」。○正義曰:《公羊傳》曰:「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其意謂此喪服未畢而行昏禮也。何休據此作《膏肓》,以《左氏》為短。今《左氏傳》謂之「禮也」,必是喪服已終。杜以《長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喪已畢矣。納幣雖則無月以傳言「禮」,則知納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有問名、納吉,至納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謂之納徵,諸侯則謂之納幣,以其幣帛多,其禮大,與士禮不同,故異其名也。案士之昏禮,納采、問名同日行事。納采者,納其采擇之禮。主人既許,賓即問名,將歸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納吉,如納采之禮。納吉之後,方始納徵。徵,成也。使使納幣,以成昏禮也。此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大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納采」,欲明納徵之前更有昏禮,納幣非昏禮之始,豫為下句「公為大子時己行昏禮」張本也。六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
==文公二年傳==
</big>二年,春,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annotate|(【注】代郤溱。【音義】○禦,魚呂反。將,子匠反。衰,初危反。溱,側巾反。)}}王官無地御戎,{{annotate|(【注】代梁弘。)}}狐鞫居為右。{{annotate|(【注】鞫居,續簡伯。【音義】○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晉人謂秦「拜賜」之師。{{annotate|(【注】以孟明言「三年將拜君賜」,故嗤之。【音義】○嗤,尺之反。)}}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覃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annotate|(【注】箕役在僖三十三年。【音義】○呼,火故反。覃,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繩證反。)}}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義曰:御與車右雖有常員,必臨戰更選定之。韓之戰,上右慶鄭吉是其事也。自殽戰之後,狼覃為右。箕之役,將戰選右,先軫黜之。箕戰先軫死焉,非既戰乃黜之也。
狼覃怒。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獲死所。」{{annotate|(【注】未得可死處。【音義】○盍,戶臘反。處,昌慮反。)}}其友曰:「吾與女為難。」{{annotate|(【注】欲共殺先軫。【音義】○女音汝。難,乃旦反。)}}覃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annotate|(【注】《周志》,周書也。明堂,祖廟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士不得升。)}}死而不義,非勇也。共用之謂勇。{{annotate|(【注】共用,死國用。【音義】○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annotate|(【注】言今死而不義,更成無勇,宜見退。)}}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annotate|(【注】言今見黜而合宜,則吾不得複言上不我知。【音義】○複,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義曰:周之志記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則為不義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殺先軫,則必死。死而不義,非勇也。如以死共國家之用,是之謂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為車右。若殺先軫,則是無勇。無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複安得為恨?吾今恨者,謂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殺先軫,即是成為無勇。無勇被黜退,則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義曰:志者,記也。謂之《周志》,明是周世之書。不知其書何所名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與祖廟別處。《左氏》舊說及賈逵、盧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廟與明堂為一,故杜同之。《祭統》云「古者明君必賜爵祿於大廟」,傳稱公行還告廟,舍爵策勳。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義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義,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annotate|(【注】屬,屬已兵。【音義】○陳,直覲反。)}}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覃於是乎君子。《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annotate|(【注】《詩·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亂。遄,疾也。沮,止也。【音義】○遄,市專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赫然奮怒,則整師旅以討亂。【音義】○赫,火百反。)}}怒不作亂,而以從師,可謂君子矣。
秦伯猶用孟明。孟明增脩國政,重施於民。趙成子言於諸大夫曰:{{annotate|(【注】成子,趙衰。【音義】○施,式豉反。)}}「秦師又至,將必辟之。懼而增德,不可當也。《詩》曰:『毋念爾祖,聿脩厥德。』{{annotate|(【注】《詩·大雅》。言念其祖考,則宜述脩其德以顯之。毋念,念也。【音義】○辟音避。毋音無,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敵乎?」{{annotate|(【注】為明年秦人伐晉傳。)}}
「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annotate|(【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過葬」至「三年」。○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已發例,言「作主非禮」,此複云「書,不時」者,彼因「葬緩」,遂通譏「作主」之失,未辯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時」,以明失禮之狀,接成彼義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annotate|(【注】使大夫盟公,欲以恥辱魯也。經書「三月乙巳」,經、傳必有誤。)}}書曰「及晉處父盟」,以厭之也。{{annotate|(【注】厭猶損也。晉以非禮盟公,故文「厭之」以示譏。【音義】○厭,於涉反,注同。)}}適晉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不書「公如晉」。)}}
公未至,六月,穆伯會諸侯,
【疏】「公未」至「諸侯」。○正義曰:沈云:「非公命不書,此穆伯會諸侯,公未至而書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國,故守國之臣亦合告廟而行,故得書之也。」
及晉司空士縠盟於垂隴,晉討衛故也。{{annotate|(【注】討元年衛人伐晉。士縠,士蒍子。【音義】○蒍,於委反。)}}書士縠,堪其事也。{{annotate|(【注】晉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書。【音義】○「書士穀」或作「書晉士穀」。)}}
【疏】注「晉司」至「故書」。○正義曰:傳舉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書之,明本不當書,故知非卿也。成二年傳稱魯「賜晉三帥三命之服,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annotate|(【注】陳始與衛謀,謂可以強得免。今晉不聽,故更執孔達以苟免也。【音義】○為,於偽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annotate|(【注】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嚐為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故曰「逆祀」。【音義】○令,力呈反。「閔上」,時掌反,一本無「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義曰: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閔不得為父子,同為穆耳。當閔在僖上,今升僖先閔,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亂也。《魯語》云:「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次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閔、僖異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亂,假昭穆以言之,非謂異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異昭穆,設令兄弟四人皆立為君,則祖父之廟即已從毀,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無作此說。
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annotate|(【注】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音義】○夏,戶雅反。昭,上遙反。後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禮」。○正義曰:《周禮》「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辯廟祧之昭穆」。諸侯之官所掌亦當然也。
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annotate|(【注】新鬼,僖公,既為兄,死時年又長;故鬼,閔公,死時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見。【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見」。○正義曰:且明見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見,見其順大小、升聖賢也。劉炫以為直據兄弟大小為義,不須云死之長幼,以規杜氏。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傳云「新鬼大,故鬼小」,則大小之語總該諸事,非直獨據兄弟,明知亦據年時也。
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annotate|(【注】又以僖公為聖賢。)}}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疏】「君子以為失禮」。○正義曰:傳有評論,皆託之君子。此下盡「先姑」以來,皆是一君子之辭耳。引《詩》二文,於詩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謂作詩之人。此論事君子,又引彼作詩君子以為證耳。僖公薨後始,作《魯頌》,為傳之時,乃設此辭,非當時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後小為順,故言「明順,禮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為順,故云「禮無不順」,各言其順,順不同也。《魯語》「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煙達於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煙達槨外」。
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annotate|(【注】齊,肅也。臣繼君猶子繼父。【音義】○先,悉薦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鯀,禹父。契,湯十三世祖。{{annotate|(【音義】○鯀,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鯀父」至「世祖」。正義曰:鯀,禹父,《夏本紀》文也。契,湯十三世祖,《殷本紀》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報丁,報丁生報乙,報乙生報丙,報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湯也。下注云「不窋,後稷子」,《周本紀》文。服虔云「周家祖後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湯異代之王,故言『不先鯀、契』也」。然則文、武大聖,後稷賢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詩》「皇祖後稷」,不欲重文,故舉 「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annotate|(【注】不窋,後稷子。【音義】○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annotate|(【注】帝乙,微子父。厲王,鄭桓公父。二國不以帝乙、厲王不肖而猶尊尚之。【音義】○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義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厲王,鄭桓公父,《鄭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鄭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則二國立其廟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厲王。「猶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猶尊尚之也。宋為王者之後,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廟不毀者,蓋以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廟祀所出之王。魯以周公之故,得立文王之廟。襄十一年傳稱「魯為諸姬臨於周廟」。周廟,文王廟也。鄭之桓武,世有大功,故得立厲王之廟。昭十八年傳稱鄭人救火,「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周廟,厲王廟也。
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後帝,皇祖後稷。」{{annotate|(【注】忒,差也。皇皇,美也。後帝,天也。詩頌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後稷。【音義】○解,戶賣反。忒,他得反,差二也。)}}
【疏】「魯頌」至「後稷」。○正義曰:《魯頌·宮》之篇,美僖公之德也。上「皇皇」為美,下「皇」為君,言僖公春秋祭祀非有懈倦,其所享祀不有差忒,所祀之神,有「皇皇」之美者為君之上天,配之以君祖後稷也。
君子曰禮,謂其後稷親而先帝也。{{annotate|(【注】先稱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annotate|(【注】《詩·邶風》也。衛女思歸而不得,故原致問於姑姊。【音義】○邶音佩。)}}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annotate|(【注】僖親文公父。夏父弗忌欲阿時君,先其所親,故傳以此二詩深責其意。)}}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annotate|(【注】展禽,柳下惠也。文仲知柳下惠之賢而使在下位。己欲立而立人。【音義】○不知,音智,下同。)}}廢六關,{{annotate|(【注】塞關、陽關之屬,凡六關,所以禁絕末遊而廢之。塞,悉再反。)}}妾織蒲,三不仁也。{{annotate|(【注】家人販席,言其與民爭利。【音義】○販,甫萬反。)}}作虛器,{{annotate|(【注】謂居蔡山節藻棁也。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音義】○棁,章悅反。)}}縱逆祀,{{annotate|(【注】聽夏父,躋僖公。)}}祀爰居,三不知也。」{{annotate|(【注】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外,文仲以為神,命國人祀之。【音義】○爰居,《爾雅》一名雜縣。樊光云「似鳳皇」。爰居事見《國語》。《莊子》云:「魯侯御而觴之於廟。」)}}
【疏】「仲尼」至「知也」。正義曰:魯臣多矣,而獨譏文仲者,以文仲執國之政,有大知之名,為不知之事,故特譏之。其餘則不足責矣。《論語》稱「仁者愛人,知者不惑」。故以害於物者為不仁,闇於事者為不知。卑下展禽而不肯舉薦,廢去六關而不設防禁,妾織蒲席而與民爭利,此三事為不仁也。無其位而作虛器,不知禮而縱逆祀,不識鳥而祀爰居,此三事為不知也。○注「展禽」至「立人」。○正義曰:《論語》云:「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又曰:「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知賢不舉,是無恕心,故為不仁也。○注「塞關」至「廢之」。○正義曰:昭五年傳稱孟丙仲壬之子殺豎牛於塞關之外,襄十七年傳稱「師自陽關逆臧孫」,二關見於傳,如此之屬,凡有六也。民以田農為本,商賈為末。農民力以自食,商民遊以求食。《漢書》賈誼說上曰「今區攵民而歸之農,皆著其本,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矣」。杜稱「末遊」者,謂此末伎遊食之民也。《周禮·司關》「司貨賄之出入,掌其治禁」,是所以禁約末遊者,令其出入有度。今而廢之,使末遊之人無所禁約,損害農民,是不仁也。○注「家人」至「爭利」。○正義曰:《家語》說此事,作「妾織席」,知「織蒲」是為席以販賣之也。《大學》云「食祿之家不與民爭利」,故以此為不仁也。○注「謂居」至「曰虛」。○正義曰:《論語》云:「子曰:臧文仲居蔡,山節藻棁,何如其知也?」鄭玄云:「節,栭也,刻之為山。棁,梁上楹也,畫以藻文。」「蔡」謂國君之守龜,「山藻節棁」,天子之廟飾,皆非文仲所當有之。有其器而無其位,故曰「虛」。君子下不僭上,其居奢如此,是不知也。○「海鳥」至「祀之」。○正義曰:《魯語》云:「海鳥曰『爰居』,止於魯東門之外三日,臧文仲命國人祭之。展禽曰:『越哉,臧孫之為政也!』夫祀,國之大節也;節,政之所成也。故制祭祀以為國典。今無故而加典,非政之宜也。今海鳥至,巳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言仁且知矣。無功而祀之,非仁也;弗知而不問,非知也。今茲海其有災乎!夫廣川之鳥獸,皆知辟其災。是歲,海多大風,冬暖。」
冬,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卿不書,為穆公故,尊秦也,謂之崇德。{{annotate|(【音義】○成音城,本或作「戌」,音恤。選,息兗反。汪,烏黃反。為,於偽反。)}}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annotate|(【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供祭祀。【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娶,七住反。妃,芳菲反。粢音姿。盛音成。嫡,丁曆反。共音恭。)}}孝,禮之始也。
==文公三年經==
</big>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annotate|(【注】傳例曰:「民逃其上曰潰。」沈,國名也。汝南平輿縣北有沈亭。【音義】○沈,屍甚反。潰,戶內反。輿音餘,一音預。)}}
夏,五月,王子虎卒。{{annotate|(【注】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為赴。【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本或作「來赴」。)}}
【疏】注「不書」至「為赴」。正義曰:王子虎即王叔文公也。諡之為「文」,必當有爵。不書爵者,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其臣不敢赴魯,必天子為之赴,赴以王子為親,不複言其爵也。翟泉之盟,子虎在列而貶之稱「人」,若王使來盟,不應貶責。不假王命,則不得與盟。故知於時輒假王命,周王遂以同盟之禮為之赴魯。傳稱「來赴,弔,如同盟,禮也。」是其來赴、往弔,皆如同盟之禮。
秦人伐晉。{{annotate|(【注】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annotate|(【注】自上而隋,有似於雨。宋人以其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音義】○雨,於付反,注及傳同。螽音終。隋,徒火反,傳注同。祐音又。)}}
冬,公如晉。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文公三年傳==
</big>三年,春,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於楚也。沈潰。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annotate|(【注】潰,眾散流移,若積水之潰,自壞之象也。國君輕走,群臣不知其謀,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曰潰。在上曰逃。各以類言之。【音義】○輕,如字,又遣政反。竄,七亂反。)}}
【疏】「凡夫」至「曰逃」。○正義曰:《公羊傳》曰:「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釋例》曰:「眾保於城,城保於德。言上能以德附眾,以功庇下,民信其德,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苟無固志,盈城之眾,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潰者,眾散流遁之辭也。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群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眾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賈、潁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案《左氏》無此義也。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是解潰逃之義也。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襄七年鄬之會,「陳侯逃歸」,皆書於經。十年傳厥貉之會,麇子逃歸不書者,於時楚會諸侯,魯不與,楚不告,故不書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傳稱「高厚逃歸」,不書於經者,《釋例》云:「例之潰逃,指為一國一車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而賈氏複申以入例,亦不安也。」如例所言,高厚之逃,縱有師眾,止同逸囚之限,非是逃例。然鄭詹書,而高厚不書者,鄭詹為逃來向魯,故書。高厚不別赴,故不書。
衛侯如陳,拜晉成也。{{annotate|(【注】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音義】○為,於偽反。)}}
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王子虎與僖公同盟於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於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疏】注「王子」至「赴也」。○正義曰:隱七年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者,指謂同盟之二君耳,不言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但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卒,得以名赴其子。此理雖爾,凡例未明。王子虎與僖同盟交,公是其同盟之子,今乃以名赴文,是其於禮合赴。此類多矣。傳囚王子虎天子之臣,異於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同盟,故於此顯示體例,則其餘從可知也。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annotate|(【注】示必死也。)}}取王官及郊。{{annotate|(【注】王官,如晉地。)}}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annotate|(【注】茅津在河東大陽縣西。封,埋藏之。【音義】○大音泰。)}}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君子是以知秦穆公之為君也,舉人之周也,{{annotate|(【注】周,備也。不偏以一惡棄其善。)}}與人之壹也。{{annotate|(【注】壹,無二心。)}}孟明之臣也。其不解也。能懼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舉善也。{{annotate|(【注】子桑,公孫枝,舉孟明者。【音義】○解,佳買反,下同。)}}《詩》曰「於以采蘩?於沼於沚。於以用之?公侯之事」,秦穆有焉。{{annotate|(【注】《詩·國風》。言沼沚之蘩至薄,猶采以共公侯,以喻秦穆不遺小善。【音義】○蘩音煩。沼,之紹反。沚音止。共音恭。)}}「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孟明有焉。{{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也。一人,天子也。)}}「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annotate|(【注】詁,遺也。燕,安也。翼,成也。《詩·大雅》,美武王能遺其子孫善謀,以安成於孫。言子桑有舉善之謀。【音義】○詒,以之反。遺,唯季反。)}}
【疏】注「詒遺」至「之謀」。○正義曰:「詒,遺」,《釋詁》文。燕之為安,常訓也。翼者,讚成之義,故為成也。《詩·大雅·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事。言子桑有此義也。
「秋,雨螽於宋」,隊而死也。{{annotate|(【注】螽飛至宋,隊地而死,苦雨。【音義】○隊,直類反。)}}
楚師圍江,晉先僕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晉救江在「雨螽」下,故使「圍江」之經隨在「雨螽」下。)}}
【疏】注「晉救」至「螽下」。○正義曰:先仆救江,經無其事,但實在「雨螽」之後。不進「救江」於前,而退「圍江」於下,欲令下與處父救江相接故也。
冬,晉以江故告於周。{{annotate|(【注】欲假天子之威以伐楚。)}}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annotate|(【注】桓公,周卿士王叔文公之子。桓公不書,示威名不親伐。)}}
【疏】注「桓公」至「親伐」。○正義曰:王叔文公,不知何王之子,字叔,遂以叔為氏。桓公是其子,王叔陳生是其後也。衛有公叔文子,此人蓋以王叔為氏也。
門於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annotate|(【注】子朱,楚大夫伐江之師也。聞晉師起而江兵解,故晉亦還。【音義】○帥,所類反。解音蟹,又佳買反。)}}晉人懼其無禮於公也,請改盟。{{annotate|(【注】改二年處父之盟。)}}公如晉,及晉侯盟。晉侯饗公,賦《菁菁者莪》。{{annotate|(【注】《菁菁者莪》,《詩·小雅》。取其「既見君子,樂且有儀」。【音義】○菁,子丁反。莪,五多反。樂音洛,下文「何樂」、「小國之樂」同。)}}莊叔以公降拜,{{annotate|(【注】謝其以公比君子也。)}}曰:「小國受命於大國,敢不慎儀?君貺之以大禮,何樂如之?抑小國之樂,大國之惠也。」晉侯降辭,{{annotate|(【注】降階辭讓公。)}}登成拜。{{annotate|(【注】俱還上,成拜禮。【音義】○上,時掌反,又如字。)}}
【疏】注「俱還上成拜禮」。○正義曰:《燕禮》:「賓降階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玄云:「升成拜,複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以禮,若未成然。」此莊叔以公降拜,晉侯降辭,以禮未成,故更登成拜,是賓主俱還上成拜禮也。
公賦《嘉樂》。{{annotate|(【注】《嘉樂》,《詩·大雅》。義取其「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音義】○嘉,戶嫁反。樂,如字,注同。)}}
==文公四年經==
</big>四年,春,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夏,逆婦姜於齊。{{annotate|(【注】稱「婦」,有姑之辭。)}}
【疏】「逆婦姜於齊」。○正義曰:桓三年「齊侯送姜氏於讙」,注云:「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然則往逆當稱逆女,入國當稱夫人。此時逆則卿不行,入複不告至。其禮輕略,異於常文。徒以有姑,故稱「婦」,以齊女則稱「姜」,直云「逆婦姜於齊」,略賤之文也。
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楚人滅江。{{annotate|(【注】滅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滅例在十五年」。○正義曰:案莊十年「齊師滅譚」,注云:「滅例在文十五年。」滅弦、滅黃、滅夔,皆不注,獨更於此言者,沈氏云:「滅譚為入《春秋》之初,故須指其例。弦、黃、夔等,傳皆載其見滅所由。今『滅江』,傳無事跡,恐異於餘滅,故更引滅例,云在十五年。」
晉侯伐秦。衛侯使甯俞來聘。{{annotate|(【音義】○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annotate|(【注】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音義】○祔音附。)}}
【疏】注「僖公」至「夫人」。○正義曰:杜言此者,以成風本是莊公之妾,嫌其不成夫人,故明之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是言適夫人既死,妾母於法得成夫人也。
==文公四年傳==
</big>四年,春,晉人歸孔達於衛,以為衛之良也,故免之。{{annotate|(【注】二年,衛執孔達以說晉。)}}
夏,衛侯如晉拜。{{annotate|(【注】謝歸孔達。)}}曹伯如晉會正。{{annotate|(【注】會受貢賦之政也。傳言襄公能繼文之業,而諸侯服從。)}}
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annotate|(【注】禮,諸侯有故,則使卿逆。)}}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annotate|(【注】允,信也。始來不見尊貴,故終不為國人所敬信也。文公薨而見出,故曰「出姜」。)}}曰:「貴聘而賤逆之,{{annotate|(【注】公子遂納幣,是貴聘也。)}}君而卑之,立而廢之,{{annotate|(【注】君,小君也。不以夫人禮迎,是卑廢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annotate|(【注】主,內主也。【音義】○壞音怪。)}}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annotate|(【注】《詩·頌》言畏天威,於是保福祿。)}}
秋,晉侯伐秦,圍刓、新城,以報王官之役。{{annotate|(【注】邧、新城,秦邑也。王官役在前年。【音義】○邧,原晚反,一音元。)}}
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annotate|(【注】降服,素服也。出次,辟正寢。不舉,去盛饌。鄰國之禮有數,今秦伯過之。【音義】○為,於偽反,下文注「為賦」、「為歌」皆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疏】注「降服」至「過之」。○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曰「秦伯素服郊次」,意與此同,知此「降服」為素服也。「出次」,出於官而別次舍,故云「辟正寢」也。殺牲盛饌曰舉,知「不舉」,去盛饌也。「鄰國之禮有數」,不知其數幾何?以言「過數」,知其必有數耳。哀十年傳稱「齊人弑悼公,之於師。吳子三日哭於軍門之外」。鄰國之數,三日也。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annotate|(【注】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音義】○矜,居陵反。)}}君子曰:「《詩》云:『惟彼二國,其政不獲;惟此四國,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謂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夏、商之君,政不得人心,故四方諸侯皆懼而謀度其政事也。言秦穆亦能感江之滅,懼而思政。爰,於也。究,度,能謀也。【音義】○究音救。度,待洛反,注同。)}}
【疏】「君子」至「謂矣」。○正義曰:遍檢諸本,「君子曰」下皆無「詩云」,則傳文本自略也。《詩》意言維彼夏、商二國,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國家喪滅;維此四方之國見其亡滅,於是自謀於是自度其政事,自懼己之滅亡也。此詩所言,其秦穆之謂也。此《詩·大雅·皇矣》之篇。
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annotate|(【注】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故言「為賦」。《湛露》、《彤弓》,《詩·小雅》。【音義】○湛,直減反。彤,徒冬反。)}}
【疏】注「非禮」至「小雅」。○正義曰:諸自賦詩,以表己志者,斷章以取義,意不限詩之尊卑。若使工人作樂,則有常禮。穆叔所云《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者,諸侯燕其群臣及燕聘問之賓禮也。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如彼所云,蓋尊卑之常禮也。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其使工人歌樂,各以二篇為斷,此其所以異也。此時武子來聘,魯公燕之,於法當賦《鹿鳴》之三,今賦《湛露》、《彤弓》,非是禮之常法。傳特云「為賦」,知公特命樂人歌此二篇以示意也。此二篇,天子燕諸侯之詩。公非天子,賓非諸侯,不知歌此欲示何意?蓋以武子有令名,歌此疑是試之耳。
不辭,又不答賦。使行人私焉。{{annotate|(【注】私問之。)}}對曰:「臣以為肄業及之也。{{annotate|(【注】肄,習也。魯人失所賦,甯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音義】○肄,字又作「肆」,以二反,注同。佯音陽,一音祥。)}}
【疏】注「肄習」至「可及」。○正義曰:《說文》肆訓為陳,字從長,聿聲;貄訓為習,字從聿,豸聲。古書經傳所作字皆司耳。臣以為工人自習詩業以及此篇,非謂歌之以為己也。魯人失於所賦,辭則章主之失,答則已當其寵,故「不辭又不答」,佯若不知,其所為如愚人然。《論語》云「甯武子其知可及,其愚不可及」。此亦是愚之一事也。案燕禮無答賦之法,而怪其不答賦者,非常之賦,宜有對答故也。
昔諸侯朝正於王,{{annotate|(【注】朝而受政教也。)}}王宴樂之,於是乎賦《湛露》,則天子當陽,
【疏】「天子當陽」。○正義曰:《湛露》詩云:「湛湛露斯,匪陽不晞。」陽謂日也。言天子當日,諸侯當露也。
諸侯用命也。{{annotate|(【注】《湛露》曰:「湛湛露斯,匪陽不晞。」晞,乾也。言露見日而乾,猶諸侯稟天子命而行。【音義】○樂音洛,下注「宴樂」同。晞音希。)}}諸侯敵王所愾,而獻其功,{{annotate|(【注】敵猶當也。愾,恨怒也。【音義】○愾,苦愛反。)}}
【疏】「諸侯」至「其功」。○正義曰:敵者,相當之言。愾,是恨怒之意。當王所怒,謂往征伐之勝而獻其功也。《彤弓序》云:「天子賜有功諸侯也。」
王於是乎賜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覺報宴。{{annotate|(【注】覺,明也。謂諸侯有四夷之功,王賜之弓矢,又為歌《彤弓》以明報功宴樂。【音義】○玈音盧。覺音角。)}}
【疏】注「覺明」至「宴樂」。○正義曰:覺者,悟知之意,故為明也,使諸侯明己心也。莊三十一年傳曰:「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禮》「諸侯賜弓矢,然後專征伐」,故有功則賜之以弓矢,又歌此《彤弓》之詩以明天子之心,知是報功宴樂也。《詩》言「一朝饗之」,則是為設饗禮。此云宴者,明其為宴樂耳,非言設宴禮也。
今陪臣來繼舊好,{{annotate|(【注】方論天子之樂,故自稱「陪臣」。【音義】○好,呼報反。)}}君辱貺之,其敢干大禮以自取戾?」{{annotate|(【注】貺,賜也。幹,犯也。戾,罪也。【音義】○貺音況。戾,力計反。)}}
冬,成風薨。{{annotate|(【注】為明年王使來含賵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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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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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幹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鬥、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讬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廣陰>,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仆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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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幹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鬥、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讬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廣陰>,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仆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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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鬥、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讬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廣陰>,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仆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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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讬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廣陰>,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仆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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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託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廣陰>,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仆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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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託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廕,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仆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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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託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廕,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僕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仆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仆,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遂火}。)}}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仆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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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託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仆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廕,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僕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僕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僕,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㸂。)}}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僕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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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五年經==
</big>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annotate|(【注】珠玉曰含。含,口實。車馬曰賵。【音義】○含,本亦作唅,戶暗反。《說文》作「含」,云:「送終口中玉。」賵,芳鳳反。)}}
【疏】「王使」至「且賵」。○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賈、服云:「含賵當異人,今一人兼兩使,故書『且』以譏之。」案《禮·雜記》諸侯相弔之禮,含襚賵臨,同日而畢,與介代有事焉,不言遣異使也。諸侯相於,則唯遣一使,而責天子於諸侯必當異人,禮何所出而非責王也?春秋之世,風教陵遲,吉凶賀弔,罕能如禮。王之崩葬,魯多不行。魯之有喪,寧能盡至?王歸含賵二事而已。宰咺又賵而不含不至,全無所譏;不含,又無貶責。既含且賵,便責兼之不可。是禮備不如不備,行禮不如不行,豈有如此之理哉?《左傳》舉「來含且賵」、「會葬」二事,乃云「禮也」,則二事俱是得禮,無譏兼之之意也。言「且」者,見有二禮而已。宰咺言「來歸」,此不言「來」者,《穀梁傳》曰:「其不言『來』者,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其意以為含者所以實口,當及未殯而至,以其至晚,故不言「來」,以責王也。案《雜記》「含者執璧將命,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然則含襚者所以助喪盡恩,示其有禮而已。既葬猶尚致之,不必以濟其用。天子之與鄰國,莫不道路長遠,赴者猶尚不至,責其未殯而來此,是理之不通也。且來者自外之文,非是褒貶之意。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襚衣是斂之所用,彼最晚矣,何以復言「來」乎?言來與不言來,史異文耳。宰咺,秦人,歸之既晚,故舉其所為之人。此夫人新薨,言歸含賵,為夫人可知,故不言歸夫人含賵也。何休《膏肓》以為禮尊不含卑,又不兼二禮,《左氏》以為「禮」,於義為短。鄭康成箴云:「禮,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賻次之;於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臣襚之。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何休云尊不含卑是違禮,非經意。其一人兼歸二禮,亦是為譏。」如康成言,尊不含卑,禮無其事。康成以為譏一人兼二事者,非《左氏》意也。○注「珠玉」至「曰賵」。○正義曰:《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穀梁傳》曰:「貝玉曰含。」《士喪禮》:「含用米貝。」《莊子》說發塚之事,云「徐徐破其頰,無傷口中珠」,是含有用珠者也。故云「珠玉曰含」。何休云「天子以珠」,《周禮》大喪共玉,不共珠也。《莊子》所言發塚,未必發天子塚也。《雜記》云「諸侯相含以璧」,未知何人用珠耳。《公羊傳》曰:「含者何?口實也。」孝子不忍虛其親之口,故以米貝珠玉實之,謂之飯含。《檀弓》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士喪禮》用生稻米,是不以食道也。車馬曰賵,《公羊傳》文。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annotate|(【注】無傳。反哭成喪,故曰「葬我小君」。)}}王使召伯來會葬。{{annotate|(【注】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內。【音義】○召,上照反。)}}
夏,公孫敖如晉。{{annotate|(【注】無傳。)}}秦人入鄀。{{annotate|(【注】入例在十五年。【音義】○鄀音若。)}}秋,楚人滅六。{{annotate|(【注】六國,今廬江六縣。【音義】○廬,力居反。)}}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annotate|(【注】無傳。與僖公六同盟。)}}
【疏】注「與僖公六同盟」。○正義曰:業以僖五年即位,其年盟於首止,八年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二十七年於宋。魯許俱在,是六同盟也。
==文公五年傳==
</big>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annotate|(【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
【疏】注「成風」至「曰禮」。正義曰:傳舉二事,以一禮「結之,則含賵會葬皆得禮也。《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初,鄀叛楚即秦,又貳於楚。夏,秦人入鄀。
六人叛楚即東夷。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annotate|(【注】仲歸子家。)}}
冬,楚子燮滅蓼。{{annotate|(【注】蓼國,今安豐蓼縣。【音義】○燮,息列反。蓼音了,字或作鄝,音同。)}}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皋陶庭堅不祀,忽諸,德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annotate|(【注】蓼與六,皆皋陶後也。傷二國之君不能建德,結援大國,忽然而亡。【音義】○陶音遙。)}}
晉陽處父聘於衛,反過甯,甯嬴從之。{{annotate|(【注】甯,晉邑,汲郡脩武縣也。嬴,逆旅大夫。【音義】○嬴音盈。)}}
【疏】注「甯晉」至「大夫」。○正義曰:《晉語》說此事云「舍於逆旅甯嬴氏」。注《國語》者、賈逵、孔晁,皆以甯嬴為掌逆旅之大夫,故杜亦同之。劉炫以甯嬴直是逆旅之主,非大夫。今刪定知不然者,若是逆旅之主,則身為匹庶,是卑賤之人,猶如重館人告文仲,重丘人罵孫蒯,止應稱人而已,何得名氏見傳?杜以傳載名氏,故為逆旅大夫。劉炫以為客舍主人而規杜氏,非也。
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以剛。《商書》曰:『沈漸剛克,高明柔克。』{{annotate|(【注】沈漸,猶滯溺也。高明,猶亢爽也。言各當以剛柔勝己本性,乃能成全也。此在《洪範》,今謂之《周書》。【音義】○漸,似廉反。注沈滯溺,一本作「帶弱」。亢,古浪反。)}}
【疏】注「沈漸」至「周書」。○正義曰:此傳引《周書》是《洪範》之「三德」也。彼說人之「三德」,乃以此言覆之。孔安國以此二句為天地之德,故注云「沈漸謂地,雖柔亦有剛,能出金石。高明謂天,言天為剛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時」。杜以傳證人性,即以人事解之。沈漸謂人性之沈滯濡溺也,高明謂人性之高亢明爽也。滯溺者,當以剛勝其本性。亢爽者,當以柔勝其本性。必自屈矯已,乃能成全。不然,則沈漸失於弱,高明失於剛,不能保其身也。此文在《洪範》,今謂之《周書》。箕子商人所說,故傳謂之「商書」。
夫子壹之,其不沒乎?{{annotate|(【注】陽子性純剛。)}}天為剛德,猶不於時,{{annotate|(【注】寒暑相順。)}}況在人乎?且華而不實,怨之所聚也。{{annotate|(【注】言過其行。【音義】○行,下孟反。)}}犯而聚怨,不可以定身。{{annotate|(【注】剛則犯人。)}}餘懼不獲其利,而離其難,是以去之。」{{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處父傳。【音義】○難,乃旦反。)}}晉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annotate|(【注】成子,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貞子,欒枝,下軍帥也。霍伯,先且居,中軍帥也。臼季,胥臣,下軍佐也。為六年蒐於夷傳。【音義】○帥,所類反,下同。蒐,所求反。)}}
【疏】注「成子」至「夷傳」。○正義曰:城濮之戰,先軫、郤溱將中軍,狐毛、狐偃將上軍,欒枝、胥臣將下軍。《晉語》云「狐毛卒,先且居將上軍」。清原之蒐,三軍如故,趙衰、箕鄭將新上軍,胥嬰、先都將新下軍。箕之役,先軫死,先且居將中軍。不知誰代且居將上軍也。此言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並舉二官。二年彭衙之役云「先且居將中軍,趙衰佐之」。注云「代郤溱」。是趙衰新上軍帥、中軍佐也。
==文公六年經==
</big>六年,春,葬許僖公。{{annotate|(【注】無傳。)}}夏,季孫行父如陳。{{annotate|(【注】行父,季友孫子。)}}秋,季孫行父如晉。八月,乙亥,晉侯驩卒。{{annotate|(【注】再同盟。【音義】○驩,喚官反。)}}
【疏】注「再同盟」。○正義曰:二年「及晉處父盟」,三年公「及晉侯盟」,是再同盟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annotate|(【注】卿共葬事,文襄之制也。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
【疏】注「卿共」至「葬速」。○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是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annotate|(【注】處父侵官,宜為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晉狐射姑出奔狄。{{annotate|(【注】射姑,狐偃子賈季也。奔例在宣十年。【音義】○射音亦,一音夜。)}}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annotate|(【注】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曰「猶」。猶者,可止之辭。【音義】○「不告月」,月或作「朔」,誤也。「不告朔」,本或作「告月」。)}}
【疏】注「諸侯」至「之辭」。○正義曰:《周禮·大史》「頒告朔於邦國」。鄭玄云:「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用特羊告於廟,謂之告朔。人君即以此日聽視此朔之政,謂之視朔。十六年「公四不視朔」,僖五年傳曰「公既視朔」是也。視朔者,聽治此月之政,亦謂之聽朔。《玉藻》云「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是也。其日又以禮祭於宗廟,謂之朝廟。《周禮》謂之「朝享」。《司尊彝》云「追享,朝享」是也。其歲首為之,則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正月「公在楚」,傳曰「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告朔、視朔、聽朔,朝廟、朝享、朝正,二禮各有三名,同日而為之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告朔之禮大,朝廟之禮小。文公怠慢政事,既不告朔,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書「猶朝於廟」,言 「猶」以譏之。必於月朔為此吉朔聽朔之禮者,《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遠細事以全委任之責,縱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人君之明,有所不照,人君之力,有所不堪,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回心於左右,政之秕亂,恒必由此。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群吏而聽大政,考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考己然,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眾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文公謂閏非常月,緣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每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然則朝廟、朝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是言聽朔朝廟之義也。《玉藻》說天子之禮,云「聽朔於南門之外,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鄭玄以為明堂在國之陽,「南門之外」謂明堂也。諸侯告朔以特羊,則天子以特牛與?天子用特牛告其帝及其神,配以文王武王。諸侯用特羊告大祖而已。杜以明堂與祖廟為一,但明堂是祭天之處。天子告朔,雖杜之義,亦應告人帝朝享,即月祭是也。《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然則天子告朔於明堂,朝享於五廟;諸侯告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耳,皆先告朔,後朝廟。朝廟小於告朔,文公廢其大而行其小,故云「猶朝於廟」。《公羊傳》曰:「猶者,可止之辭也。」天子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其閏有,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聽政於路寢門終月,故於文「王在門為閏」。
==文公六年傳==
</big>六年,春,晉蒐於夷,舍二軍。{{annotate|(【注】僖三十一年晉蒐清原作五軍,今「舍二軍」,復三軍之制。夷,晉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謀軍帥。【音義】○舍音舍,注同。帥,所類反,下同。)}}
【疏】注「僖三」至「軍帥」。○正義曰:清原之蒐,五軍十卿,有先軫、郤溱、先且居、狐偃、欒枝、胥臣、趙衰、箕鄭、胥嬰、先都。箕之役,先軫死。往歲趙衰、欒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傳說此蒐之事,云「晉侯將登鄭父、先都」,則郤溱、狐偃、胥嬰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鄭、先都在耳,故蒐以謀軍帥。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趙盾代趙衰也。箕鄭將上軍,林父佐也。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也。改蒐於董,趙盾將中軍,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軍耳。」
使狐射姑將中軍,{{annotate|(【注】代先且居。【音義】○將,子匠反。)}}趙盾佐之。{{annotate|(【注】代趙衰也。盾,趙衰子。【音義】○盾,徒本反。)}}陽處父至自溫,{{annotate|(【注】往年聘衛過溫,今始至。【音義】○過,古禾反。)}}改蒐於董,易中軍。{{annotate|(【注】易以趙盾為帥,射姑佐之。河東汾陰縣有董亭。)}}陽子成季之屬也,{{annotate|(【注】處父嘗為趙衰屬大夫。)}}
【疏】注「處父」至「大夫」。○正義曰:僖三十一年,清原之蒐,衰始為卿。三十三年,處父已專帥侵蔡,則處父之屬成子未有多年,蓋情素相親而黨於趙氏耳,非專以嘗為其屬也。
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於是乎?始為國政。{{annotate|(【注】宣,趙盾諡。)}}制事典,{{annotate|(【注】典,常也。)}}正法罪,{{annotate|(【注】輕重當。【音義】○當,丁浪反。)}}辟刑獄,{{annotate|(【注】辟猶理也。【音義】○辟,婢亦反。後同者更不音。)}}董逋逃,{{annotate|(【注】董,督也。【音義】○逋,補吾反。)}}由質要,{{annotate|(【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治舊洿,{{annotate|(【注】治理洿穢。【音義】○洿音烏,本又作「汙」,同。)}}本秩禮,{{annotate|(【注】貴賤不失其本。)}}續常職,{{annotate|(【注】修廢官。)}}出滯淹。{{annotate|(【注】拔賢能也。)}}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annotate|(【注】賈佗以公族從文公,而不在五人之數。【音義】○大音泰,下同。佗,徒何反。從,才用反。)}}
【疏】「宣子」至「常法」。○正義曰:「制事典」者,正國之百事,使有常也;「正法罪」者,準所犯輕重,豫為之法,使在後依用之也;「辟獄刑」者,有事在官未決斷者,令於今理治之也;「董逋逃」者,舊有逋逃負罪播越者,督察追捕之也;「由質要」者,謂斷爭財之獄,用券契正定之也;「治舊洿」者,國之舊政洿穢不絜,理治改正之也;「本秩禮」者,時有僭逾,貴賤相濫,本其次秩,使如舊也;「續常職」者,職有廢闕,任賢使能,令續故常也;「出滯淹」者,賢能之人沈滯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此謂所為制作法式者,豫為將來使案而遵行,臨時決斷者,將為故事使後人放習,故得行諸晉國以為常法也。○注「辟猶理也」。正義曰:辟訓為法,依法斷決,是理治之也。此與上句所以為異者,「正法罪」謂準狀制罪,為將來之法,若今之造律令也。「辟獄刑」謂有獄未決斷當時之罪,若昭十四年「韓宣子命斷舊獄」之類是也。○注「董督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俱訓為正,是董得為督,謂督察之也。○注「由,用也。質要,契券」。○正義曰:《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玄云:「稱責,謂貸予也。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於文書也。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鄭玄云:「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書契,謂出予受入之凡要也。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其名耳。」如彼禮文,知「質要」是契券也。○注「治理洿穢」。 ○正義曰:洿者,穢之別名,不絜之稱也。法有不便於民事,有不利於國,是為政之洿穢也。治理改正,使絜清也。○注「賈佗」至「之數」。○正義曰:《晉語》宋公孫固云:晉公子「長事賈佗」。又曰:「賈佗,公族也,而多識以共敬。公子居則下之,動則谘焉。」是以公族從文公也。《尚書·周官》「大師、大傅、大保」,天子三公也。宣十六年傳「晉侯請於王。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則大傅尊於中軍之將,與大師皆為孤卿也。《周禮》上公之國有孤一人,《王制》諸侯「三卿」。晉,侯爵也,而有三軍六卿,復有孤一人者,晉為霸主,多置群官,共時所須,不能如禮。孤尊於卿,法由在上,故宣子法成,授二孤,使行之。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於陳。夏,季文子聘於陳,且娶焉。{{annotate|(【注】臣非君命不越竟,故因聘而自為娶。【音義】○好,呼報反。娶,七住反。竟音境。為,於偽反。)}}
秦伯任好卒。{{annotate|(【注】任好,秦穆公名。【音義】○任音壬。)}}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針虎為殉,{{annotate|(【注】子車,秦大夫氏也。以人從葬為殉。【音義】○車音居。仲,本亦作 「中」,音仲。行,戶郎反。針,其廉反。殉,似俊反。殺人從死曰殉。《字林》弋絹反。)}}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annotate|(【注】《黃鳥》,《詩·秦風》。義取科鳥止於棘桑,往來得其所,傷三良不然。【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立聲教」、「為作善言」同。)}}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annotate|(【注】《詩·大雅》。言善人亡,則國瘁病。【音義】○詒,以之反。瘁,似醉反。)}}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
【疏】「古之」至「不長」。○正義曰:「知命之不長」,知其必將有死,不得長生久視,故制法度以遺後人,非獨為當己之世設善法也。「並建聖哲」以下,即位便為之,非臨死始為此也。下云:「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言其施行此事,功成乃就死耳,非謂設此法以擬死也。
是以並建聖哲,{{annotate|(【注】建立聖知,以司牧民。【音義】○王,如字,一音於況反。聖知,音智。)}}
【疏】注「建立」至「牧民」。○正義曰:此說王者之事,或封為諸侯,或置之群官。聖哲是人之俊者,故總言之耳。樹之風聲,{{annotate|(【注】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
【疏】注「因土」至「之法」。○正義曰:《漢書·地理志》云:「凡民性有剛柔緩急,聲音不同,係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王制》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器械異制,衣服異宜。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故聖王為教,因其土地風俗為立善聲教也。聲教,人之所立,故言樹之。今杜云「因土地風俗,為立聲教之法」。如杜此言,惟樹以聲,而傳云「樹之風聲」,而風亦樹者。其實風俗亦是人君教化,故《孝經》云「移風易俗」。孔注《尚書》云「立其善風,揚其善聲」是也。
分之采物,{{annotate|(【注】旌旗衣服,各有分制。【音義】○分,扶問反,注同。)}}
【疏】注「旌旗」至「分制」。○正義曰:采物,謂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天子所有,分而與之,故云「分之」。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大路大旂」之類皆是也。
著之話言,{{annotate|(【注】話,善也。為作善言遺戒。【音義】○話,戶快反。)}}
【疏】注「話善」至「遺戒」。○正義曰:「著之話言」,為作善言遺戒。著於竹帛,故言著之也。為之律度,{{annotate|(【注】鍾律度量,所以治曆明時。【音義】○量音亮。)}}
【疏】注「鍾律」至「明時」。○正義曰:《周語》云:「先王之制鍾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小大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意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鍾律取法為度量衡也,故《漢書·律曆志》云:「推曆主律,莫不用焉。度量衡皆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穀黍之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輕重也。本起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衡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錘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其鍾者亦起於律,故服虔云:「鳧氏為鍾,各自計律,倍而半之。黃鍾之管長九寸,則黃鍾之鍾長二尺二寸半餘。鍾亦各自計律,倍而半之。度量衡其本俱出於律。傳言「律度」,注言「度量」。其言不及衡者,文雖不足,理實兼之。《易·革卦·象》云「君子以治曆明時」。此律度量衡皆推曆為之,為此法以教天下,使之明四時也。
陳之藝極,{{annotate|(【注】藝,準也。極,中也。貢獻多少之法。傳曰:「貢之無藝。」又曰:「貢獻無極。」)}}
【疏】注「藝準」至「無極」。○正義曰:藝是準限。極是中正。制貢賦多少之法,立其準限中正,使不多不少陳之以示民,故言「陳之」。所引「傳曰」及「又曰」,皆昭十三年子產辭也。
引之表儀。{{annotate|(【注】引,道也。表儀猶威儀。【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注「引道」至「威儀」。○正義曰:引謂在前,故為道也。表章儀飾,故猶威儀也。威儀禮則,王者制之以道民,言「引之」、「道之」,不用重文,故異之也。
予之法制,告之訓典,{{annotate|(【注】訓典,先王之書。)}}
【疏】注「訓典,先王之書」。○正義曰:「訓典,先王之書」,教訓之典,取其言以語之,故言「告之」。法制「謂王者身自制作,已之所有,故言「予之」。
教之防利,防惡興利。
【疏】注「防惡興利」。○正義曰:防者,防使勿然,故為「防惡」;利者,務生此利,故為「興利」。傳言「防利」,於文不足,互見以曉人也。此最為急,故特言「教之」。
委之常秩,{{annotate|(【注】委,任也。常秩,官司之常職。)}}
【疏】注「委任」至「常職」。○正義曰:設官分職,當委任責成,故言「委之」。常秩謂職掌位次,故為「官司之常職」。
道之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賴之而後即命。{{annotate|(【注】即,就也。)}}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也。{{annotate|(【注】不能復徵討東方諸侯為霸主。【音義】○遺,唯季反。復,扶又反,注同。)}}
秋,季文子將聘於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annotate|(【注】季文子,季孫行父也。聞晉侯疾故。)}}
【疏】注「季文」至「疾故」。○正義曰:劉炫以為聘使之法,自須造遭喪之禮而行,防其未然也,非是聞晉侯有疾。今知不然者,依聘禮出使,唯以幣物而行,無別齎遭喪之禮。若主國有凶,則臨時辦備。今文子聘晉,特求遭喪之禮,出聘之後,晉侯遂卒。考其情事,有異尋常。聞晉侯之疾,何為不可?劉炫以不聞晉侯之疾而規杜氏,恐非其義也。
其人曰:「將焉用之?」{{annotate|(【注】其人,從者。【音義】○焉,於虔反。從,才用反。)}}文子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annotate|(【注】難卒得。【音義】○卒,寸忽反。)}}過求何害?」{{annotate|(【注】所謂文子三思。【音義】○三,息暫反。)}}
八月,乙亥,晉襄公卒。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annotate|(【注】立少君,恐有難。【音義】○少,詩照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及下皆同。長,丁丈反,下皆同。)}}趙孟曰:「立公子雍。{{annotate|(【注】趙孟,趙盾也。公子雍,文公子,襄公庶弟,杜祁之子。)}}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於秦,秦,舊好也。置善則固,事長則順,立愛則孝,結舊則安。為難故,故欲立長君。有此四德者,難必抒矣。」{{annotate|(【注】抒,除也。【音義】○好,呼報反,下皆同。近,附近之近。抒,直呂反,又時呂反。)}}
【疏】注「抒,除也」。○正義曰:字有聲相近而為訓者,鬼之為言歸也,春之為言蠢也,其類多矣。抒聲近除,故為除也。服虔作「紓」。紓,緩也。
賈季曰:「不如立公子樂。{{annotate|(【注】樂,文公子。【音義】○樂音嶽,一音洛。)}}辰嬴嬖於二君,{{annotate|(【注】辰嬴,懷嬴也。二君,懷公、文公也。【音義】○嬖,必計反。)}}立其子,民必安之。」趙孟曰:「辰嬴賤,班在九人,{{annotate|(【注】班,位也。)}}其子何震之有?{{annotate|(【注】震,威也。)}}且為二嬖,淫也。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辟也。母淫子辟,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讓逼吉而上之;{{annotate|(【注】杜祁,杜伯之後祁姓也。偪吉,吉姓之女,生襄公為世子,故杜祁讓,使在已上。【音義】○辟,匹亦反,又作「僻」,下同。祁,巨之反。偪,彼力反。吉,其吉反,又其乙反。)}}
【疏】「偪吉」。○正義曰:《譜》以偪為國名。地闕,不知所在。
以狄故,讓季隗而次之,故班在四。{{annotate|(【注】以季隗是文公託狄時妻,故復讓之,然則杜祁本班在二。【音義】○隗,五罪反。復,扶又反,下「將復怨」同。)}}先君是以愛其子,而仕諸秦,為亞卿焉。{{annotate|(【注】亞,次也。言其賢,故位尊。【音義】○亞,於嫁反。)}}秦大而近,足以為援;母義子愛,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使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annotate|(【注】先蔑,士伯也。士會,隨季也。)}}賈季亦使召公子樂於陳。趙孟使殺諸郫。{{annotate|(【注】郫,晉地。【音義】○郫,婢支反。)}}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annotate|(【注】本中軍帥,易以為佐。【音義】○帥,所類反,下「命帥」同。)}}而知其無援於晉也。{{annotate|(【注】少族多怨。)}}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annotate|(【注】鞫居,狐氏之族。)}}書曰:「晉殺其大夫。」侵官也。{{annotate|(【注】君巳命帥,處父易之,故曰「侵官」。)}}
冬,十月,襄仲如晉,葬襄公。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annotate|(【注】簡伯,續鞫居。十一月無丙寅。丙寅,十二月八日也。日月必有誤。)}}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annotate|(【注】帑,妻子也。宣子以賈季中軍之佐同官故。【音義】○臾,羊朱反。駢,蒲賢反,又蒲丁反。帑音奴。)}}
【疏】注「帑妻子也」。○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帑」。文已有妻,故毛傳以帑為子。此傳無妻,故杜並妻言之。帑者,細弱之號,妻子俱得稱之。傳稱「以害鳥帑」,鳥尾猶尚稱帑,況妻子也?《說文》云「帑,金幣所藏」。字書帑從子。經傳「妻帑」亦從巾。
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臾駢之人欲盡殺賈氏以報焉。臾駢曰:「不可。吾聞《前志》有之,曰:『敵惠敵怨,不在後嗣。』忠之道也。{{annotate|(【注】敵猶對也。若及子孫,則為非對。非對,則為遷怒。【音義】○盡,津忍反。)}}
【疏】「敵惠」至「之道」。○正義曰:敵惠,謂有惠於彼,不可望彼人之子報。敵怨,謂有怨於彼,不可讎彼人之子。父祖受人之惠,子孫自可不忘,要有恩於其父祖,不可求報於彼子孫。子孫或時不知,乃是更復長怨,故惠怨皆不在後,是為忠恕之道也。
夫子禮於賈季,我以其寵報私怨,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言己蒙宣子寵位。)}}介人之寵,非勇也;{{annotate|(【注】介,因也。【音義】○介音界。)}}損怨益仇,非知也;{{annotate|(【注】殺季家,欲以除怨,宣子將復怨己,是多仇。【音義】○知音智。)}}以私害公,非忠也。釋此三者,何以事夫子?」盡具其帑,與其器用財賄,親帥扞之,送致諸竟。{{annotate|(【注】扞,衛也。【音義】○扞,戶旦反。竟音境。)}}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annotate|(【注】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閏以正時,{{annotate|(【注】四時漸差,則致閏以正之。)}}時以作事,{{annotate|(【注】順時命事。)}}事以厚生,{{annotate|(【注】事不失時,則年豐。)}}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annotate|(【音義】○「為民」,如字,治也。或音於偽反,非也。)}}
==文公七年經==
</big>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annotate|(【注】須句,魯之封內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音義】○須句,其俱反。復,扶又反。易,以豉反。遂城郚。無傳。因伐邾師以城郚。郚,魯邑。卞縣南有郚城。備邾難。【音義】○郚音吾。難,乃旦反。)}}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annotate|(【注】二年,與魯大夫盟於垂隴。【音義】○王,如字,又往方反。)}}
【疏】注「二年」至「垂隴」。○正義曰:玉臣以僖二十四年即位,與僖盟於踐土、翟泉。今唯言垂隴,據與文同盟言之。杜注或兼取前世,或止取時君,不為例也。
宋人殺其大夫。{{annotate|(【注】宋人攻昭公,並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annotate|(【注】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帥,以戰告。【音義】○令,力呈反。嫡,本又作「適」,丁曆反。背音佩。)}}
晉先蔑奔秦。{{annotate|(【注】不言「出」,在外奔。)}}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annotate|(【注】扈,鄭地。熒陽卷縣西北有扈亭。不分別書會人,總言「諸侯晉大夫盟」者,公後會而分其盟。【音義】○扈音戶。卷音權,又丘權反。別,彼列反。)}}
冬,徐伐莒。{{annotate|(【注】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公孫敖如莒涖盟。{{annotate|(【音義】○涖音利,又音類。)}}
==文公七年傳==
</big>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annotate|(【注】公因霸國有難而侵小。【音義】○間,間廁之間,或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annotate|(【注】邾文公子叛在魯,故公使為守須句大夫也。絕大皋之祀以與鄰國叛臣,故曰「非禮」。【音義】○寘,之豉反,下同。大音泰。皋,戶老反。)}}
夏,四月,宋成公卒。於是公子成為右師,{{annotate|(【注】莊公子。)}}公孫友為左師,{{annotate|(【注】目夷子。)}}樂豫為司馬,{{annotate|(【注】戴公玄孫。)}}鱗雚為司徒,{{annotate|(【注】桓公孫。【音義】○雚,古亂反。)}}
【疏】注「戴公玄孫。鱗雚,桓公孫」。○正義曰:《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碩甫澤,澤生季甫,甫生子僕伊與樂豫」是也。《世本》又云「桓公生公鱗,鱗生東鄉雚」是也。
公子蕩為司城,{{annotate|(【注】桓公子也。以武公名廢司空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annotate|(【注】華元父也。傳言「六卿」皆公族。昭公不親信之,所以致亂。【音義】○御,魚呂反,本又作禦,音同。)}}昭公將去群公子,樂豫曰:「不可。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相無所庇陰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annotate|(【注】葛之能藟蔓繁滋者,以本枝蔭庥之多。【音義】○去,起呂反,下及注同。庇,必利反,又悲位反,下同。廕,本又作「蔭」,於鴆反。藟,本或作「虆」,力軌反。蔓音萬。庥,許求反,又作「庇」。虆,類龜反。)}}故君子以為比,{{annotate|(【注】謂詩人取以喻九族兄弟。【音義】○比,必爾反。)}}
【疏】「葛藟」至「為比」。○正義曰:此引「葛藟」,《王風·葛藟》之篇也。彼毛傳以之為興,此云「君子以為比」者,但比之隱者謂之興,興之顯者謂之比。比之與興,深淺為異耳。此傳近取庇根理淺,故以為比。毛意遠取河潤義深,故以為興。由意不同,故比興異耳。
況國君乎?此諺所謂『庇焉而縱尋斧焉』者也。{{annotate|(【注】縱,放也。)}}必不可!君其圖之。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若之何去之?」不聽。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annotate|(【注】穆公、襄公之子孫,昭公所欲去者。)}}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annotate|(【注】二子在公宮,故為亂兵所殺。)}}
【疏】注「二子」至「所殺」。○正義曰:經書「宋人殺其大夫」。傳言「不稱名,非其罪」,則此二子名氏當見於經,亦卿官也。僖二十二年傳稱「大司馬固」,於時又有司馬子魚。上文「樂豫為司馬」,下云「六卿和公室」。六卿之外,有此二子,蓋是孤卿之官也。宋是上公,禮得有孤,且春秋之時,不必如禮。
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annotate|(【注】卬,昭公弟。【音義】○舍音舍,下同。卬,五郎反。)}}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annotate|(【注】不稱殺者及死者名,殺者眾,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疏】注「不稱」至「稱名」。○正義曰:傳云「不稱名」,怪殺者死者並不名也。又言「眾也」,解殺者不名,言殺者眾多,其名不可知也。「且言非其罪也」,解死者不名,言死者無罪,則於例不稱名也。此傳言「書曰」,是仲尼新意。殺大夫有例無凡,故每言「書曰」,所謂「曲而暢之」也。此言死者無罪,故不稱名,則被殺書名,皆為有罪,故諸是大夫被殺書名者,杜皆言其罪狀,止以此傳為例故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是也。若為賊者眾,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是也。」若然,宋之「穆、襄之族」,既非六卿,於例名氏不見,亦應書盜,而不言盜者,彼殺鄭卿者知是尉止司臣之類,故書盜以惡其人。此則不得主名,書盜不知所惡,故不書其盜耳。若知其人,則亦書盜也。
秦康公送公子雍於晉,曰:「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呂、郤之難。」{{annotate|(【注】僖二十四年文公入。【音義】○難,乃旦反。)}}乃多與之徒衛。穆嬴日抱大子以啼於朝,曰: 「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annotate|(【注】穆嬴,襄公夫人,靈公母也。【音義】○嬴音盈。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將焉,於虔反,下「焉用」同。)}}出朝,則抱以適趙氏,頓首於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屬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賜;不才,吾唯子之怨。』{{annotate|(【注】欲使宣子教訓之。【音義】○屬音燭。)}}今君雖終,言猶在耳,{{annotate|(【注】在宣子之耳。)}}而棄之,若何?」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annotate|(【注】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已。【音義】○偪,彼力反。)}}乃背先蔑而立靈公,以禦秦師。箕鄭居守。趙盾將中軍,先克佐之;{{annotate|(【注】克,先且居子。代狐射姑。【音義】○背音佩。箕音基。守,手又反,下注同。將,子匠反,下注同。)}}荀林父佐上軍;{{annotate|(【注】箕鄭將上軍居守,故佐獨行。)}}先蔑將下軍,先都佐之。步招御戎,戎津為右。及堇陰,{{annotate|(【注】先蔑、士會逆公子雍前還晉,晉人始以逆雍出軍。卒然變計,立靈公,故車右戎御猶在職。堇陰,晉地。【音義】○招,上遙反。堇音謹,一音靳。卒,寸忽反。)}}
【疏】注「先蔑」至「晉地」。○正義曰:諸言御戎為右,皆是君之御右,知此步招、戎津始以逆雍出軍,此擬為雍之御右也。改立靈公,故御右猶在職也。十二年河曲之戰,傳稱「範無恤御戎」,注云:「代步招。」晉君不行有御戎者,成二年「楚令尹子重為楊橋之役。王卒盡行,彭名御戎」,注云「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然則河曲之戰亦公卒盡行,公之戎車亦行,故御戎在職也。此時未至令狄,令狐猶是晉地,知堇陰亦是晉地也。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則賓也;不受,寇也。既不受矣,而復緩師,秦將生心。先人有奪人之心,{{annotate|(【注】奪敵之戰心也。【音義】○復,扶又反。先,悉薦反。「有奪人之心」,本或此下有「後人待其反」,誤。)}}軍之善謀也;逐寇如追逃,軍之善政也。」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annotate|(【注】蓐食,早食於寢蓐也。【音義】○卒,子忽反。秣音末。蓐音辱。)}}戊子,敗秦師於令狐,至於刳首。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annotate|(【注】從刳首去也。令狐在河東,當與刳首相接。【音義】○刳,苦胡反。)}}先蔑之使也,荀林父止之,曰:「夫人、大子猶在,而外求君,此必不行。子以疾辭,若何?不然,將及。{{annotate|(【注】禍將及己。【音義】○使,所吏反。)}}攝卿以往,可也,何必子?同官為寮,吾嘗同寮,敢不盡心乎?」弗聽。為賦《板》之三章,{{annotate|(【注】《板》,《詩·大雅》。其三章義取芻蕘之言,猶不可忽,況同寮乎?僖二十八年林父將中行,先蔑將左行。【音義】○寮,本又作「僚」,力彫反。為,於偽反,下「為同寮」同。芻,初俱反。蕘音饒。行,戶郎反,下同。)}}又弗聽。及亡,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曰:「為同寮故也。」{{annotate|(【注】荀伯,林父。)}}士會在秦三年,不見士伯。{{annotate|(【注】士伯,先蔑。)}}其人曰:「能亡人於國,{{annotate|(【注】言能與人俱亡於晉國。)}}不能見於此,焉用之?」 {{annotate|(【注】何用如此?)}}士季曰:「吾與之同罪,{{annotate|(【注】俱有迎公子雍之罪。)}}非義之也,將何見焉?」{{annotate|(【注】言己非慕先蔑之義而從之。)}}及歸,遂不見。{{annotate|(【注】責先蔑為正卿而不匡諫,且俱出奔,惡有黨也。士會歸在十三年。【音義】○惡,烏路反。)}}
狄侵我西鄙,公使告於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annotate|(【注】酆舒,狄相。讓其伐魯。【音義】○酆,芳忠反。相,息亮反。)}}酆舒問於賈季曰:「趙衰、趙盾孰賢?」對曰:「趙衰,冬日之日也;趙盾,夏日之日也。」{{annotate|(【注】冬日,可愛。夏日,可畏。)}}
秋,八月,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annotate|(【注】不書所會,謂不具列公侯及卿大夫。)}}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annotate|(【注】此傳還自釋凡例之意。)}}
【疏】「凡會」至「不敏」。○正義曰: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然則總稱諸侯,皆是罪諸侯也。此總稱「諸侯」,不稱所會,為公後也。傳還自釋凡例,云:「後至不書其國者,辟不敏也。」不敏猶不達也。諸國皆在,公獨後至,是公不達於事。辟公之不達於事,諱公罪而歸責於諸侯者,若言諸侯無功然,故貶諸侯而總之,所以辟公恥也。
穆伯娶於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聲已,生惠叔。{{annotate|(【注】穆伯,公孫敖也。文伯,穀也。惠叔,難也。【音義】○己音紀,一音祀。娣,大計反。難,乃多反。)}}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襄仲,公孫敖從父昆弟。【音義】○為,於偽反,下「且為」、「自為」同。
冬,徐伐莒。莒人來請盟。{{annotate|(【注】見伐,故欲結援。)}}穆伯如莒蒞盟,且為仲逆。及鄢陵,登城見之,美,{{annotate|(【注】鄢陵,莒邑。【音義】○鄢,於晚反。)}}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annotate|(【注】惠伯,叔牙孫。)}}曰:「臣聞之,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annotate|(【注】平二子。)}}使仲舍之,{{annotate|(【注】舍,不娶。【音義】○舍音舍,注同。)}}公孫敖反之,{{annotate|(【注】還莒女。)}}復為兄弟如初。從之,{{annotate|(【注】為明年公孫敖奔莒傳。【音義】○復音服,又扶又反。)}}
晉郤缺言於趙宣子曰:「日衛不睦,故取其地。{{annotate|(【注】日,往日。取衛地在元年。)}}今己睦矣,可以歸之。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懷?{{annotate|(【注】柔,安也。)}}非威非懷,何以示德?無德,何以主盟?子為正卿,以主諸侯,而不務德,將若之何?《夏書》曰:{{annotate|(【注】逸《書》。)}}『戒之用休,{{annotate|(【注】有休則戒之以勿休。【音義】○休,許蚪反,注同。)}}董之用威。{{annotate|(【注】董,督也。有罪則督之以威刑。)}}勸之以九歌,勿使壞。』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六府三事,
【疏】「夏書」至「三事」。○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也。以其夏禹之言,故傳謂之「夏書」。「勿使壞」以上,皆彼正文。唯彼言「俾勿壞」,俾亦使也,一字別耳。彼上文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乃次此辭。下云:「帝曰:六府三事允治。」郤缺令宣子脩德行禮,使人歌樂,故先引「勸之以九歌」,然後卻言「六府三事」。
謂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謂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義而行之,謂之德禮。{{annotate|(【注】德,正德也。禮以制財用之節,又以厚生民之命。)}}無禮不樂,所由叛也。
【疏】「無禮」至「叛也」。○正義曰:在上為政無禮,則民不樂,是叛之所由。
若吾子之德,莫可歌也,其誰來之?{{annotate|(【注】來猶歸也。【音義】○樂音洛。)}}盍使睦者歌吾子乎?」宣子說之。{{annotate|(【注】為明年晉歸鄭玄田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疏】注「為明」至「張本」。○正義曰:鄭往前侵衛田,今晉令鄭歸還衛田也。言「歸鄭玄田」者,謂晉歸以鄭所取衛田,故杜下注云「匡,本衛邑,中屬鄭。今晉令鄭還衛」是也。然晉亦還衛田,獨言鄭還衛田者,以鄭歸衛田為主,遂略之。劉炫以為歸鄭及歸衛田,經傳文歸衛不歸鄭,而規杜氏,非也。
==文公八年經==
</big>八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annotate|(【注】壬午,月五日。【音義】○雍,於用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annotate|(【注】乙酉,月八日也。暴,鄭地。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音義】○會雒戎,本或作「伊雒之戎」,此後人妄取傳文加耳。雒音洛。去,起呂反。)}}
【疏】注「乙酉」至「貴之」。○正義曰:以壬午乙酉相去四日,其間不容報君,見其專命之意,故注詳其日也。衡雍,鄭地,知暴亦鄭地。臣無專命之義,故翬溺皆去其族。此公子遂不受君命,因事遂行,輒與戎盟,宜去其族。傳言「書曰『公子遂』,珍之」。是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也。《釋例》曰:「人臣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故襄仲始盟趙盾,遂盟伊洛之戎,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annotate|(【注】不言出,受命而出,自外行。)}}螽。{{annotate|(【注】無傳。為後故書。)}}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annotate|(【注】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音義】○舍音舍。)}}
==文公八年傳==
</big>八年,春,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於衛,{{annotate|(【注】匡,本衛邑,中屬鄭,孔達伐不能克。今晉令鄭還衛及取戚田,皆見元年。【音義】○解音蟹。中,丁仲反。令鄭,力呈反。見,賢遍反。)}}且復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於虎牢之竟。{{annotate|(【注】公壻池,晉君女壻,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申,鄭地。傳言趙盾所以能相幼主而盟諸侯。【音義】○復,扶又反。壻音細,俗作婿。竟音境,下注同。相,息亮反。)}}
【疏】注「公壻」至「諸侯」。○正義曰:《釋親》云:「女子子之夫為壻。」傳稱「公壻」,知是晉君之女壻。池,其名也。杜以上言歸匡、戚之田於衛,又言「且復致」,則晉亦致於衛,故言「又取衛地以封之,今並還衛也」。劉炫云:「服虔以為致之於鄭」,以「服言是」規杜,已釋之。
夏,秦人伐晉,取武城,以報令狐之役。{{annotate|(【注】令狐役在七年。)}}秋,襄王崩。{{annotate|(【注】為公孫敖如周弔傳。)}}晉人以扈之盟來討。{{annotate|(【注】前年盟扈,公後至。)}}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於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annotate|(【注】伊洛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書曰「公子遂」,珍之也。{{annotate|(【注】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疏】注「珍貴」至「可也」。○正義曰:傳多言「貴之」,而此言「珍之」,事同而文異,故以珍為貴也。「大夫出竟」以下,皆莊十九年《公羊傳》文。
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annotate|(【注】己氏,莒女。)}}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annotate|(【注】昭公適祖母。【音義】○適,丁曆反。)}}夫人因戴氏之族,{{annotate|(【注】華樂皇皆戴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annotate|(【注】節,國之符信也。握之以死,示不廢命。)}}
【疏】注「節國」至「廢命」。○正義曰:《周禮·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鄭玄云「玉節有五則」。《典瑞》云:「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以徵守,以恤凶荒;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其角節,鄭注云「未聞」。此司馬司城以事在官,蓋執此等之玉節。《小行人》云:「守都鄙者用管節。」此司馬司城或食采地,即都鄙之主。此節或是管節也。《掌節》又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鄭注云:「鑄金為之,謂王使之,使於土國之等。」《掌節》又云「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鄭玄云「門關者,謂司門司關也。道路者,謂天子之鄉遂大夫也」。其諸侯之國及門關鄉遂亦有節。《小行人》云:「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謂已是山澤之國,出使用龍虎之節。《小行人》又云:「達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鄭注云「道路謂諸侯鄉遂及諸侯司門司關都鄙之等也」,今之為官授以此節。今握節以死,示已不廢命也。此夫人殺,而經書「宋人殺其大夫」者,夫人與君共有國家,尊與君同,不得為兩下相殺,故同國討之文。雖同國討,稱「人」,實非國討之例,以其死者不稱名,無罪故也。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annotate|(【注】效猶致也。意諸,公子蕩之孫。【音義】○效,戶教反。)}}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annotate|(【注】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疏】注「卿違」至「皆復」。○正義曰:「卿違從大夫」,昭七年傳文也。效節於府人然後出奔,示已解任而退,不敢帶官而逃。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為是書宋司城來奔,善其人,故書其官也。請宋復之事在十六年。一人不得言「皆」,知司城官屬悉與皆復也。
夷之蒐,晉侯將登箕鄭父、先都,{{annotate|(【注】登之於上軍也。夷蒐在六年。)}}
【疏】注「登之」至「六年」。○正義曰:清原之蒐,箕鄭佐新上軍,先都佐新下軍,二人先為卿矣,而復欲登之,知登於上軍也。然則七年令狐之戰,傳曆言諸軍將佐,箕鄭將上軍,先都佐下軍。先都不登,容可怨恨。箕鄭下失其登,而亦共作亂者,蓋先克之薦狐趙,並亦請退箕鄭、先都。先都於時即佐下軍,箕鄭雖得不退,因此意望以成小憾。及狐射姑出奔,箕鄭位次宜佐中軍,而先克代射姑,箕鄭守其故職,蓋以此而恨也。
而使士縠、梁益耳將中軍。{{annotate|(【注】士縠本司空。【音義】○縠,戶木反。將,子匠反。)}}先克曰:「狐、趙之勳,不可廢也。」從之。{{annotate|(【注】狐偃、趙衰有從亡之勳。【音義】○從亡,才用反。)}}先克奪蒯得田於堇陰,{{annotate|(【注】七年,晉禦秦師於堇陰,以軍事奪其田也。先克,中軍佐。【音義】○蒯,苦聵反。)}}故箕鄭父、先都、士穀、梁益耳、蒯得作亂。{{annotate|(【注】為明年殺先克張本。【音義】○為,於偽反。)}}
==文公九年經==
</big>九年,春,毛伯來求金。{{annotate|(【注】求金以共葬事。雖逾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音義】○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同。)}}夫人姜氏如齊。{{annotate|(【注】無傳。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辛丑,葬襄王。{{annotate|(【注】卿共葬事,禮也。)}}
【疏】注「卿共葬事禮也」。正義曰:言「禮」者,以明天子之喪,卿弔,卿會葬,諸侯不親行也。《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送之禮。既葬,卒哭而除凶,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焉。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弔送之經傳也。」杜以往年穆伯弔喪、今令會葬二事,傳無譏文,知其禮當然也。昭三十年傳「鄭遊吉云:『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以不在楚,卿當親行。而言禮不親者,彼言由君在楚,上卿守國,故使少卿印段往耳。言君尚親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annotate|(【注】下軍佐也。以作亂討,故書名。)}}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annotate|(【注】無傳。告於廟。)}}
【疏】「夫人」至「自齊」。○正義曰:蘇氏云:「夫人歸寧書『至』,唯有此耳。餘不書者,或禮儀不備,或淫縱不告廟也。」晉人殺其大夫十縠及箕鄭父。{{annotate|(【注】與先都同罪也。)}}
楚人伐鄭。{{annotate|(【注】楚子師於狼淵,不親伐。)}}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夏,狄侵齊。{{annotate|(【注】無傳。)}}秋,八月,曹伯襄卒。{{annotate|(【注】無傳。七年同盟於扈。)}}
【疏】注「七年同盟於扈」。○正義曰:襄以僖八年即位,其年盟於洮,九年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二十一年於薄。今唯言「於扈」,據文公言之。
九月,癸酉,地震。{{annotate|(【注】無傳。地道安靜,以動為異,故書。)}}
【疏】注「地道」至「故書」。○正義曰:《穀梁傳》曰:「震,動也。」《公羊傳》曰:「震者何?動地也」。何休云「傳先動者,喻若物之動地以曉人也」。《周語》伯陽父曰:「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遂於是有地震。」孔晁云:「陽氣伏於陰下,見迫於陰,故不能升,以至於地動。」是「地道安靜,以動為異」也。
冬,楚子使椒來聘。{{annotate|(【注】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略文。)}}
【疏】注「稱君」至「略文」。○正義曰:莊二十三年「荊人來聘」,不稱楚子使某至,此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與中國同。其禮既同,椒亦宜書其某氏。今不書氏,傳無貶文,知是史辭自略,無義例也。《釋例》曰:「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正之。不者即而示之,不皆刊正也。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不足以明時史之同異,非仲尼所皆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隧。{{annotate|(【注】衣服曰隧。秦辟陋,故不稱使。不稱夫人,從來者辭。【音義】○隧音遂。《說文》作「裞」,云「贈終者衣被曰裞」。以此隧為衣死人衣。辟,匹亦反。)}}
【疏】注「衣服」至「者辭」。○正義曰:隱元年《公羊傳》曰:「衣被曰隧。」《穀梁傳》曰:「衣衾曰隧。」禮稱襚者,君使臣致服,故云「衣服曰襚」也。秦處西戎,其國辟陋,故不稱君使,猶楚在莊世,稱「荊人來聘」也。成風,夫人也。來者不言夫人,從者之辭也。先言僖公,僖公先薨也。不言及,並致之者,
葬曹共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共音恭。)}}
==文公九年傳==
</big>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賊殺先克。{{annotate|(【注】箕鄭等所使也。亂殺先克,不赴,故不書。)}}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耳。{{annotate|(【注】乙丑,正月十九日。經書二月,從告。)}}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annotate|(【注】天子不私求財,故曰「非禮」。)}}不書王命,未葬也。二月,莊叔如周葬襄王。
【疏】「莊叔如周葬襄王」。○正義曰:虛舉此經者,嫌莊叔別以他事使周,葬王更使人會,故明之。
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annotate|(【注】梁益耳、蒯得不書,皆非卿。)}}
【疏】注「梁益」至「非卿」。○正義曰:士縠書經,則是卿也。七年令狐之戰,三軍將佐無士縠。十二年河曲之戰,三軍將佐,杜注無代士縠者,而士縠得為卿者,先蔑奔秦,傳無其代。十二年「欒盾將下軍」,注云「代先蔑」者,據傳成文言之耳,未必不是士縠代無蔑、欒盾代士縠也。箕鄭,上軍將也。傳文先箕鄭後士縠,士縠若將下軍,則是位之次也,其事似然。或者晉於將佐之外,猶別有散位從卿,若郤缺趙穿之類也。傳箕鄭先士縠,經士縠先箕鄭者,經以殺之先後,傳以位次序列,傳蒯得居下,知其以位次也。賈逵云:「箕鄭稱『及』,非首謀。」案襄二十三年「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杜云:「言『及』,史異辭,無義例」,則此亦然也。
範山言於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annotate|(【注】範山,楚大夫。【音義】○少,詩照反,下注同。)}}楚子師於狼淵以伐鄭,{{annotate|(【注】陳師狼淵,為伐鄭援也。潁川潁陰縣西有狼陂【音義】○陂,彼皮反。)}}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annotate|(【注】三子,鄭大夫。【音義】○尨,莫江反。)}}鄭及楚平。
公子遂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卿不書,緩也,以懲不恪。{{annotate|(【注】華耦,華父督曾孫。公子遂獨不在貶者,諸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則皆從國史,不同之於他國。此《春秋》大意,他皆放此。【音義】○懲,直升反。恪,苦各反。為,於偽反。)}}
【疏】注「華耦」至「放此」。○正義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元年公孫敖會晉侯於戚,文無所貶。此公子遂與諸國同行,諸卿皆貶,遂獨不貶。諸如此類,莫不盡然,知諸於魯事,自非指為其國,褒貶皆從魯史,以其體例已舉,不假改正故也。
夏,楚侵陳,克壺丘,{{annotate|(【注】壺丘,陳邑。)}}以其服於晉也。
秋,楚公子朱自東夷伐陳,{{annotate|(【注】子朱,息公也。)}}陳人敗之,獲公子茷。陳懼,乃及楚平。{{annotate|(【注】以小勝大,故懼而請平也。傳言「晉君少」,楚陵中國。明年,所以有厥貉之會。【音義】○茷,扶廢反。貉,武百反。)}}
冬,楚子越椒來聘,執幣傲。{{annotate|(【注】子越椒,令尹子文從子。傲,不敬。【音義】○傲,五報反,注下同。從,才用反。)}}叔仲惠伯曰:「是必滅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annotate|(【注】十二年傳曰:「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明奉使皆告廟,故言傲其先君也,為宣四年「楚滅若敖氏」張本。【音義】○敖,五刀反。使,所吏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annotate|(【注】秦慕諸夏,欲通敬於魯。因有翟泉之盟,故追贈僖公並及成風。本非魯方嶽同盟,無相赴弔之制,故不譏其緩,而以接好為禮。【音義】○夏,戶雅反。嶽音嶽。好,呼報反,下文注同。)}}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annotate|(【注】送死不及屍,故曰「不當事」。書者,書於典策,垂示子孫,使無忘過厚之好。)}}
【疏】「諸侯」至「舊好」。○正義曰:此雖廣言諸侯,主為秦人發傳。隱元年「王使來賵」,尚譏其緩。若是同盟之國,必譏其緩可知。《釋例》曰:「秦之與魯,本非方嶽同盟,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不得用同盟之禮也。今秦康公遠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翟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送死不及口,謂不當其事。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是言此傳主為秦也。僖公成風服除久矣,今始來弔贈,當以變禮待之。《檀弓》曰:「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遊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是古有以服終來弔者也。何休《膏肓》云:「禮主於敬,一使兼二喪,又於禮既緩,而《左氏》以之為禮,非也。」鄭箴云:「若以為緩,案《禮》,衛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越人來弔,子遊何得善之?」是鄭不非其緩也。若譏一使兼二禮,《雜記》諸侯弔禮有「含襚賵臨」,可以一使兼行,知休言非也。
==文公十年經==
</big>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annotate|(【注】無傳。公與小斂,故書日。【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
夏,秦伐晉。{{annotate|(【注】不稱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楚殺其大夫宜申。{{annotate|(【注】宜申,子西也。謀弑君,故書名。)}}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annotate|(【注】無傳。義與二年同。)}}
及蘇子盟於女栗。{{annotate|(【注】女栗,地名,闕。蘇子,周卿士。頃王新立,故與魯盟,親諸侯也。【音義】○女音汝,一音如字。頃音傾。)}}冬,狄侵宋。{{annotate|(【注】無傳。)}}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厥貉,地名,闕。將伐宋而未行,故書「次」。)}}
==文公十年傳==
</big>十年,春,晉人伐秦,取少梁。{{annotate|(【注】少梁,鴻翊夏陽縣。【音義】○少,商照反,下注同。)}}夏,戶雅反。夏,秦伯伐晉,取北征。{{annotate|(【注】報少梁。【音義】○徵,如字。《三蒼》云:「縣屬馮翊,音懲,一音張裏反。」)}}
初,楚範巫矞似{{annotate|(【注】矞似,範邑之巫。【音義】○矞,尹必反。)}}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強死」。
【疏】「皆將強死」。○正義曰:強,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
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絕,{{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音義】○強,其丈反。濮音卜。毋音無。縊,一豉反。縣音玄。)}}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為商公。{{annotate|(【注】商,楚邑,今上雒商縣。【音義】○王使,所吏反。)}}沿漢溯江,將入郢。{{annotate|(【注】沿,順流。溯,逆流。【音義】○沿,悅專反。溯,息路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沿,順流。溯,逆流」。○正義曰:商在漢水北。漢水東流而南入江。子西既至商邑,聞讒,不敢居商縣。沿漢水順流而下至江,乃溯流逆上渚宮,當郢都之南,故「王在渚宮,下見之」也。下注云「小洲曰渚」,《釋水》文。
王在渚宮,{{annotate|(【注】小洲曰渚。【音義】○渚,章呂反。水中可居者曰洲。洲音州。)}}下見之。懼而辭曰:「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annotate|(【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子西畏讒言,不敢之商縣。)}}
【疏】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正義曰:言「歸死於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論語》有「陳司敗」,知陳、楚同此名也。
王使為工尹,{{annotate|(【注】掌百工之官。)}}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鬥宜申及仲歸。{{annotate|(【注】仲歸,子家。不書,非卿。)}}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項王立故也。{{annotate|(【注】僖十年「狄滅溫。蘇子奔衛」。今復見,蓋王復之。【音義】○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陳侯、鄭伯會楚子於息。冬,遂及蔡侯次於厥貉,{{annotate|(【注】陳、鄭及宋麇子不書者,宋、鄭執卑,苟免為楚僕任,受役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於諸侯。宋、鄭猶然,則陳侯不同也。【音義】○麇,九倫反。)}}
【疏】注「陳鄭」至「同也」。○正義曰:杜以陳、鄭會楚子於息,遂與蔡侯次於厥貉,則陳、鄭當在次也。傳稱「厥貉之會,麇子逃歸」,則麇子當在也。宋公逆楚子,則宋公亦在也。獨書「楚子蔡侯」,不言陳鄭宋麇,故跡其事而為之說。言宋陳鄭三君降爵,麇子逃歸,故不書也。劉炫以為告文略,故不書陳鄭宋。今知不然者,此楚會諸侯,必是楚人來告。若楚人來告,當以得諸侯為榮,何以略其宋鄭陳乎?麇子不會,傳云「逃歸」。宋鄭二國為楚僕役,猶如許蔡二君降乘楚車。許蔡既不書於經,故知宋鄭失位不見。此乃傳事分明,故杜為此解。劉炫有以告文略以規杜氏,非也。
將以伐宋。宋華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annotate|(【注】時楚欲誘呼宋共戰。御事,華元父。【音義】○勞,力報反。)}}遂道以田孟諸。{{annotate|(【注】孟諸,宋大藪也。在梁國雎陽縣東北。【音義】○道音導。藪,素口反。雎音綏。)}}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於,田獵陳名。{{annotate|(【音義】○盂音於。陳,直覲反。)}}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annotate|(【注】復遂,楚期思邑公。今弋陽期思縣。【音義】○弋,以職反。)}}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annotate|(【注】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音義】○甄,吉然反。)}}
【疏】注「將獵」至「中央」。○正義曰:宋公為右盂,無畏為左司馬,而誅宋公之僕,自謂「當官而行」,明無畏當右,子朱當左,是其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使各掌一甄,自然右司馬一人當中央也。
命夙駕載燧,{{annotate|(【注】燧,取筐者。【音義】○命,眉病反。燧音遂,本又作㸂。)}}宋公違命,{{annotate|(【注】不夙駕載燧。)}}無畏抶其僕以徇。或謂子舟曰:「國君不可戮也」。子舟曰:「當官而行,何彊之有?{{annotate|(【注】子舟,無畏字。【音義】○抶,恥乙反。徇,似俊反。舟音州。)}}《詩》曰:『剛亦不吐,柔亦不茹。』{{annotate|(【注】《詩·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彊禦。【音義】○茹,如呂反。)}}『毋縱詭隨,以謹罔極。』{{annotate|(【注】《詩·大雅》。詭人、隨人,無正心者。謹猶慎也。罔,無也。極,中也。【音義】○詭,九委反。)}}
【疏】「毋縱」至「罔極」。○正義曰:無從此詭人隨人無正心者,以謹敕彼無中正之人。言小罪尚不赦,則大罪不敢為也。
是亦非辟彊也。敢愛死以亂官乎?」{{annotate|(【注】為宣十四年宋人殺子舟張本。)}}
厥貉之會,麇子逃歸。{{annotate|(【注】為明年楚子伐麇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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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爲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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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爲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啓事
| author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
| section =
| times = 1949年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根據[http://www.chinanews.com.cn/cul/news/2009/09-23/U136P4T8D1882244F116DT20090923163116.jpg 中央檔案館]公開之資料整理。
}}
本籌備會爲徵求新中國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特制定條例如下:
一、國旗,應注意:
:(甲)中國特徵(如地理、民族、歷史、文化等);
:(乙)政權特徵(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丙)形式爲長方形,長闊三與二之比,以莊嚴簡潔爲主;
:(丁)色彩以紅色爲主,可用其他配色。
二、國徽,應注意:
:(甲)中國特徵;
:(乙)政權特徵;
:(丙)形式須莊嚴富麗。
三、國歌:
:(甲)歌辭應注意:
::(1)中國特徵;
::(2)政權特徵;
::(3)新民主主義;
::(4)新中國之遠景;
::(5)限用語體,不宜過長;
:(乙)歌譜於歌辭選定後再行徵求,但應徵國歌歌辭者亦可同時附以樂譜(須用五綫譜)。
四、應徵國旗國徽圖案者須附詳細之文字說明。
五、截至日期,八月二十日
六、收件地點:北平本會。
<div align="right">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啓</div>
<div align="right">七月十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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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籌備會爲徵求新中國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特制定條例如下:
一、國旗,應注意:
:(甲)中國特徵(如地理、民族、歷史、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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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歌辭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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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爲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啓事
| author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
| section =
| times = 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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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 notes = 根據[http://www.chinanews.com.cn/cul/news/2009/09-23/U136P4T8D1882244F116DT20090923163116.jpg 中央檔案館]公開之資料整理。
}}
本籌備會爲徵求新中國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特制定條例如下:
一、國旗,應注意:
:(甲)中國特徵(如地理、民族、歷史、文化等);
:(乙)政權特徵(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丙)形式爲長方形,長闊三與二之比,以莊嚴簡潔爲主;
:(丁)色彩以紅色爲主,可用其他配色。
二、國徽,應注意:
:(甲)中國特徵;
:(乙)政權特徵;
:(丙)形式須莊嚴富麗。
三、國歌:
:(甲)歌辭應注意:
::(1)中國特徵;
::(2)政權特徵;
::(3)新民主主義;
::(4)新中國之遠景;
::(5)限用語體,不宜過長;
:(乙)歌譜於歌辭選定後再行徵求,但應徵國歌歌辭者亦可同時附以樂譜(須用五綫譜)。
四、應徵國旗國徽圖案者須附詳細之文字說明。
五、截止日期,八月二十日
六、收件地點:北平本會。
<div align="right">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啓</div>
<div align="right">七月十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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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未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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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褒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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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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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 title = 中華民國褒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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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自[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 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及[http://gaz.ncl.edu.tw/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查詢「褒揚」「褒章」「[[Portal:褒揚令/頒匾|頒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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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日<ref>1912年5月1日發行《[[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政府公報]]》至1928年6月13日。1925年7月發行《[[國民政府公報]]》至1948年5月19日。次日5月20日發行《[[總統府公報]]》至今。</ref>!!期號!!頁!!對象!!公報所述身分!!文號、褒揚月/日
|-
|rowspan=2|1912-10-17||169||95||[[w:吳俊陞|吳俊陞]]||陸軍少將奉天統領||rowspan=2|[[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16日)]]
|-
|169||95||[[w:趙爾巽|趙爾巽]]||奉天都督
|-
|rowspan=4|1912-10-20||rowspan=4|172||117||章嘉呼圖克圖||道行高超湛深敎旨||rowspan=4|[[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19日)]]
|-
|117||甘珠爾瓦呼圖克圖||宣明佛理翊贊共和
|-
|117||參贊等||前任法國公使
|-
|118||新土爾扈特盟長等||効忠民國
|-
|1912-10-21||173||119||阿穆爾靈圭||科爾沁左翼後旗博多噶台親王,首贊共和||[[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20日)]]
|-
|1912-10-26||178||141||[[w:湯化龍|湯化龍]]||上年鄂中建義人心未定,從容籌畫維持秩序||[[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25日)]]
|-
|1912-11-01||184||9||格布錫綽爾濟||翊贊共和勳勤夙著||[[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31日)]]
|-
|1912-11-17||200||201||[[w:馮如|馮如]]||飛行家,失愼殞命||[[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1月16日)]]
|-
|1925-08||5||27||林黃氏||rowspan=3|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16號指令]] 8/3
|-
|1925-08||6||13||李莫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號批]] 8/12
|-
|1925-09||10||62-63||林馬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42號批]] 9/29
|-
|rowspan=7|1925-10||11||48-49||李莫氏||廣東省三水縣節婦,補發褒章||[[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6號批]] 10/9
|-
|rowspan=6|12||13-14||東征將士||功成身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民國14年10月17日)]]
|-
|rowspan=3|14-15||[[w:何應欽|何應欽]]||東征軍第一縱隊長國民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師長||rowspan=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民國14年10月19日)]]
|-
|[[w:譚曙卿|譚曙卿]]||第三師代理師長
|-
|陸瑞榮||副師長兼第八團團長
|-
|15-16||劉堯宸||故國民革命第一軍第二師第四團團長
|-
|46||劉譽氏||rowspan=15|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01號批]] 10/16
|-
|1925-11||15||29||陳所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78號批]] 11/13
|-
|1925-12||17||43||蘇農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40號批]] 12/2
|-
|1926-01||21||20||譚能滿||[[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2號批]] 1/16
|-
|1926-01||22||51-52||謝歐陽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號批]] 1/25
|-
|rowspan=3|1926-02||23||39-40||鄺張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3號批]] 2/8
|-
|24||55||黃張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1號批]] 2/11
|-
|24||55-56||高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2號批]] 2/11
|-
|1926-04||30||54||沈除氏沈彭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1||41-42||葉余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83號批]] 4/24
|-
|1926-06||36||67-68||黃丘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11號批]] 6/11
|-
|rowspan=3|1926-07||39||69-70||羅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2號批]] 7/12
|-
|39||104-105||林用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1號批]] 7/20
|-
|39||107-108||饒學源及妻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1926-08||41||50||耆年碩德望重里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52號批]] 8/3
|-
|1926-09||45||47-48||羅鄧氏||廣西省,呈繳褒揚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665號批]] 9/11
|-
|1926-10||48||52-53||楊蕭氏||rowspan=4|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1號批]] 10/18
|-
|1926-10||48||53-54||余開祥暨妻溫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2號批]] 10/18
|-
|1926-11||52||41-42||王何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8號批]] 11/29
|-
|1926-11||51||61-62||蔣周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42號批]] 11/17
|-
|1927-07-11||8||12, 48-50||[[w:胡明復|胡明復]]||故博士||[[國民政府令 (民國16年7月9日)]]
|-
|rowspan=3|1927-10||3||65||黃廖氏||廣東省梅縣壽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65號批]] 10/24
|-
|3||66||葉盧氏||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0號批]] 10/25
|-
|3||73||林庭楷||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86號批]] 10/26
|-
|1927-11||8||18||陳郭氏||江蘇省||[[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96號批]] 11/17
|-
|1928-05||61||38-39||[[w:蔡公時|蔡公時]]、張鴻漸等九員及勤務兵等||濟南交涉公署在事各員兵||[[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35號批]] 5/25
|-
|1928-08||82||1-2||[[w:吴樾 (革命家)|吳樾]]||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25號批]] 8/9
|-
|rowspan=4|1928-09||91||6-7||[[w:郭松齡|郭松齡]]||前東北國民軍總司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9號訓令]] 9/11
|-
|91||11-12||周祥駿||江蘇省睢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5號訓令]] 9/12
|-
|92||10-12||雷鐵厓||已故臨時大總統府秘書||[[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9號訓令]] 9/15
|-
|96||8-9||文鴻恩||第二十六軍第三十一師師長||[[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36號訓令]] 9/26
|-
|1928-10-28||3||8||王邦凱||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號指令]] 10/20
|-
|1928-12-25||51||4||[[w:徐錫麟|徐錫麟]]||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98號指令]] 12/21
|-
|1929-04-03||131||9-10||[[w:郭春秧|郭春秧]]、上海慈善團、天津中國慈善會、上海紗布交易所||頒匾||[[國民政府第619號指令]] 4/1
|-
|1929-05-04||156||8||許宗衡||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1號指令]] 5/3
|-
|1929-05-27||175||12||郭春秧等||頒題襃章題額獎證日期並乞轉呈將所頒匾額賜用印信||[[國民政府第1023號指令]] 5/23
|-
|1929-06-12||189||1||[[w:呂彥直|呂彥直]]||總理葬事建築師||國民政府令
|-
|1929-06-19||195||2||呂彥直||建築師||[[國民政府第1162號指令]] 6/14
|-
|1929-09-24||277||5||傅慈祥||庚子漢口殉難烈士||[[國民政府第903號訓令]] 9/23
|-
|1929-09-25||278||3||[[w:潘達微|潘達微]]||前廣州孤兒院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18年9月24日)]]
|-
|1929-09-28||281||10||[[w:白普仁|白普仁]]||頒匾||[[國民政府第2078號指令]] 9/25
|-
|rowspan=2|1929-12-11||342||5-6||[[w:戚繼光|戚繼光]]||抵禦倭寇||[[國民政府第1184號訓令]] 12/9
|-
|342||9-10||[[w:鄭成功|鄭成功]]||抗拒滿淸||[[國民政府第2878號指令]] 12/9
|-
|1929-12-24||353||3-4||龍璋||前湖南民政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18年12月23日)]]
|-
|1930-03-28||430||2||孫王氏孫張氏||rowspan=3|頒匾||[[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3/26
|-
|1930-11-08||618||4||周文貴周文富兄弟||[[國民政府第1998號指令]] 11/6
|-
|1930-12-16||649||10||黃文植;周念祖、凌志斌||[[國民政府第2230號指令]] 12/15
|-
|1931-06-15||797||6||楊著昆||中國國民黨僑美黨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0年6月13日)]]
|-
|1931-08-04||839||1||[[w:倪桂珍|倪太夫人]]||革命先進宋耀如淑配||[[國民政府令 (民國20年8月3日)]]
|-
|1932-01-23||984||7||傅崔氏||rowspan=5|頒匾||[[國民政府第245號指令]] 1/19
|-
|1932-01-26||986||5||蘇東華僑籌振祖國災民委員會||[[國民政府第266號指令]] 1/20
|-
|rowspan=5|1932-03-31||rowspan=5|洛03||34||陳德新||[[國民政府第130號指令]] 3/11
|-
|38||棉蘭蘇東中華總商會||[[國民政府第140號指令]] 3/11
|-
|38||趙章氏||[[國民政府第141號指令]] 3/12
|-
|52||[[w:何宗蓮|何宗蓮]]||山東省振務會故委員||[[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3/22
|-
|66||孫仰嶧||rowspan=6|頒匾||[[國民政府第232號指令]] 3/22
|-
|rowspan=2|1932-04-10||4||25||徐同書||[[國民政府第333號指令]] 4/6
|-
|4||26||陳綬耀||[[國民政府第334號指令]] 4/6
|-
|1932-05-31||9||31||馬李氏||[[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5/27
|-
|rowspan=2|1932-06-10||10||32||徐武氏||[[國民政府第615號指令]] 6/1
|-
|10||52||董濂||[[國民政府第679號指令]] 6/10
|-
|rowspan=6|1932-06-20||rowspan=6|11||9, 51||張佳椿||湖北石首縣保衞團副團長,頒發旌表||[[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6月20日)]]、[[國民政府第773號指令]]
|-
|25||吳國華||rowspan=29|頒匾||[[國民政府第691號指令]] 6/11
|-
|40||范毋氏||[[國民政府第737號指令]] 6/15
|-
|40||魏錢氏||[[國民政府第738號指令]] 6/15
|-
|41||劉邦囘||[[國民政府第739號指令]] 6/15
|-
|41||王起禹||[[國民政府第740號指令]] 6/15
|-
|rowspan=8|1932-06-30||rowspan=8|12||26||劉少巖||[[國民政府第787號指令]] 6/23
|-
|26||李賀氏||[[國民政府第788號指令]] 6/23
|-
|26-27||何王氏||[[國民政府第789號指令]] 6/23
|-
|27||劉王氏||[[國民政府第790號指令]] 6/23
|-
|27||石賈氏||[[國民政府第791號指令]] 6/23
|-
|28||英林||[[國民政府第792號指令]] 6/23
|-
|28||何葉氏||[[國民政府第793號指令]] 6/23
|-
|28-29||胡士選||[[國民政府第794號指令]] 6/23
|-
|1932-07-10||13||26||周朝棟||[[國民政府第876號指令]] 7/6
|-
|rowspan=2|1932-07-20||14||49||蔡陳氏||[[國民政府第908號指令]] 7/13
|-
|14||49||石蕭氏||[[國民政府第909號指令]] 7/13
|-
|rowspan=3|1932-07-31||15||22||胡黃氏||[[國民政府第981號指令]] 7/23
|-
|15||22||彭李氏||[[國民政府第982號指令]] 7/23
|-
|15||22||雷程氏||[[國民政府第983號指令]] 7/23
|-
|rowspan=10|1932-08-10||rowspan=10|16||43||王汪氏、冶成全||[[國民政府第1047號指令]] 8/3
|-
|44||謝鳳儀||[[國民政府第1048號指令]] 8/3
|-
|44||郭郭氏||[[國民政府第1049號指令]] 8/3
|-
|44||宋劉氏||[[國民政府第1050號指令]] 8/3
|-
|45||陳胡氏||[[國民政府第1051號指令]] 8/3
|-
|45||蕭葛氏||[[國民政府第1052號指令]] 8/3
|-
|45||甯希俞、索好仁||[[國民政府第1053號指令]] 8/3
|-
|46||孫肇慶||[[國民政府第1054號指令]] 8/3
|-
|46||胡余氏||[[國民政府第1055號指令]] 8/3
|-
|46||蔣朱氏||[[國民政府第1056號指令]] 8/3
|-
|rowspan=2|1932-08-31||18||1||[[w:馬福祥|馬福祥]]||國民政府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8月24日)]]
|-
|18||1||管鵬||前安徽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8月31日)]]
|-
|rowspan=4|1932-09-10||rowspan=4|19||25||陸衍祥、任慶煥、丁鴻文||rowspan=21|頒匾||[[國民政府第1253號指令]] 9/1
|-
|25||汶龔氏||[[國民政府第1254號指令]] 9/1
|-
|26||耿廷獻||[[國民政府第1255號指令]] 9/1
|-
|35||何曹氏||[[國民政府第1289號指令]] 9/10
|-
|1932-09-20||20||42||汪鄭氏||[[國民政府第1297號指令]] 9/12
|-
|rowspan=5|1932-10-08||rowspan=5|28||6||王秦氏||[[國民政府第1461號指令]] 10/6
|-
|6-7||戎維能||[[國民政府第1462號指令]] 10/6
|-
|7||楊陳氏||[[國民政府第1463號指令]] 10/6
|-
|7||戴王思怙、戴董淑敏||[[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8||巨王氏||[[國民政府第1465號指令]] 10/6
|-
|rowspan=2|1932-10-11||30||3||胡文虎||[[國民政府第1471號指令]] 10/7
|-
|30||3||沈煇||[[國民政府第1472號指令]] 10/7
|-
|rowspan=3|1932-11-09||55||4||樓京泉||[[國民政府第1627號指令]] 11/8
|-
|55||4||胡李民||[[國民政府第1628號指令]] 11/8
|-
|55||4||王彭氏||[[國民政府第1629號指令]] 11/8
|-
|rowspan=4|1932-11-10||rowspan=4|洛56||3||孫劉氏||[[國民政府第1630號指令]] 11/8
|-
|3||李炳文||[[國民政府第1631號指令]] 11/8
|-
|3-4||蘇廷瑞||[[國民政府第1632號指令]] 11/8
|-
|4||朱左氏||[[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1||洛57||2||羅黃氏||[[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2||洛58||1||楊銘鼎||[[國民政府第1642號指令]] 11/9
|-
|1932-12-08||998||1||江應銓||rowspan=2|福建崇安縣保衞團區團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12月7日)]]
|-
|1932-12-09||999||7||江應銓||[[國民政府京字第14號指令]] 12/8
|-
|1932-12-12||1001||3||金關氏||rowspan=7|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31號指令]] 12/10
|-
|1932-12-13||1002||6||殷清濤||[[國民政府京字第38號指令]] 12/10
|-
|1932-12-16||1005||15||額爾德尼布哩特都克森廟重建||[[國民政府京字第73號指令]] 12/13
|-
|rowspan=4|1932-12-19||rowspan=4|1007||14||沈舒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2號指令]] 12/16
|-
|14||曹張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3號指令]] 12/16
|-
|14||朱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4號指令]] 12/16
|-
|15||顧木卿||[[國民政府京字第115號指令]] 12/16
|-
|rowspan=4|1932-12-20||rowspan=4|1008||1||鄭立三||湖北興山縣保衞團隊長,勦匪陣亡||[[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12月19日)]]
|-
|7||劉劉氏||rowspan=3|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123號指令]] 12/16
|-
|9||王汝揖||[[國民政府京字第131號指令]] 12/16
|-
|10||吳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33號指令]] 12/16
|-
|1932-12-21||1009||19||鄭立三||湖北興山縣保衛團隊長,勦匪陣亡||[[國民政府京字第166號指令]] 12/19
|-
|rowspan=4|1932-12-23||rowspan=4|1011||2||陳寬、杜惠生||rowspan=38|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180號指令]] 12/21
|-
|2-3||虞高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81號指令]] 12/21
|-
|3||梁陸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82號指令]] 12/21
|-
|3||張淑純、張思順||[[國民政府京字第183號指令]] 12/21
|-
|1933-01-04||1019||6||王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231號指令]]1932-12-30
|-
|rowspan=3|1933-01-13||1027||9||張歐陽氏||[[國民政府第44號指令]] 1/11
|-
|1027||10||劉周氏||[[國民政府第45號指令]] 1/11
|-
|1027||10||梅煥侯||[[國民政府第46號指令]] 1/11
|-
|1933-01-17||1030||5||楊學程||[[國民政府第79號指令]] 1/14
|-
|rowspan=4|1933-02-01||rowspan=4|1043||7||繆得衆||[[國民政府第176號指令]] 1/30
|-
|8||錢世雍||[[國民政府第177號指令]] 1/31
|-
|8||郭羅香蘭||[[國民政府第178號指令]] 1/31
|-
|8||陳孫氏||[[國民政府第179號指令]] 1/31
|-
|rowspan=8|1933-02-02||rowspan=8|1044||7||趙何氏姑婦二人||[[國民政府第180號指令]] 1/31
|-
|7||施友煙||[[國民政府第181號指令]] 1/31
|-
|7||馬溫氏||[[國民政府第182號指令]] 1/31
|-
|8||高唐氏||[[國民政府第183號指令]] 1/31
|-
|8||楊陳氏||[[國民政府第184號指令]] 1/31
|-
|8||王程氏||[[國民政府第185號指令]] 1/31
|-
|9||秦周氏||[[國民政府第186號指令]] 1/31
|-
|9||唐余氏||[[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rowspan=4|1933-02-16||rowspan=4|1056||3||陳步謙||[[國民政府第277號指令]] 2/13
|-
|3||許玉堂||[[國民政府第278號指令]] 2/13
|-
|4||張徐氏||[[國民政府第279號指令]] 2/13
|-
|4||李楊氏||[[國民政府第280號指令]] 2/13
|-
|1933-03-02||1068||5||黃允文||[[國民政府第358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03||1069||2||歐陽王氏||[[國民政府第360號指令]] 2/28
|-
|1069||2||祝星五||[[國民政府第362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11||1076||9||徐臨風||[[國民政府第402號指令]] 3/8
|-
|1076||9||彭壽松||[[國民政府第403號指令]] 3/8
|-
|1933-03-14||1078||6||吳陳氏||[[國民政府第426號指令]] 3/11
|-
|rowspan=3|1933-03-28||rowspan=3|1090||7||舒寬度||[[國民政府第529號指令]] 3/25
|-
|8||王淑英||[[國民政府第531號指令]] 3/27
|-
|8||黃敦孝黃余氏夫婦||[[國民政府第532號指令]] 3/27
|-
|1933-04-13||1104||9||阮四姑||[[國民政府第661號指令]] 4/11
|-
|1933-04-15||1106||2||焦李氏||[[國民政府第668號指令]] 4/14
|-
|1933-04-21||1111||8||萬胡氏||[[國民政府第703號指令]] 4/20
|-
|1933-04-25||1114||10||田劉氏||[[國民政府第736號指令]] 4/22
|-
|rowspan=5|1933-05-06||rowspan=5|1123||2||李鳴鳳劉英劉鐵王憲章鄭贊丞續桐溪凌毅||先烈,均曾參加革命||[[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5月4日)]]
|-
|5||梁履潔||rowspan=9|頒匾||[[國民政府第818號指令]] 5/4
|-
|6||文效曾||[[國民政府第819號指令]] 5/4
|-
|6||畢文光||[[國民政府第820號指令]] 5/4
|-
|6||高王氏||[[國民政府第821號指令]] 5/4
|-
|rowspan=3|1933-05-08||rowspan=3|1124||4||余德明||[[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4||羅燿樞||[[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5||吳夢熊||[[國民政府第825號指令]] 5/4
|-
|1933-05-15||1130||3||戚徐氏||[[國民政府第877號指令]] 5/13
|-
|1933-05-16||1131||3||吳孝女、吳曾氏||[[國民政府第878號指令]] 5/13
|-
|1933-05-19||1134||2||[[w:王瑚|王瑚]]||前黃河水利委員會副委員長振災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5月18日)]]
|-
|1934-01-04||1327||1||[[w:杜錫珪|杜錫珪]]||海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12月30日)]]
|-
|rowspan=7|1934-01-05||rowspan=7|1328||2||隴維崧||rowspan=4|頒匾||[[國民政府第2421號指令]]1933-12-30
|-
|3||江鳳鳴||[[國民政府第2423號指令]]1933-12-30
|-
|3||張胡氏||[[國民政府第2424號指令]]1933-12-30
|-
|4||劉張氏||[[國民政府第2425號指令]]1933-12-30
|-
|4||杜錫珪||海軍上將||[[國民政府第2427號指令]]1933-12-30
|-
|5||鄭榮凱||頒匾||[[國民政府第2429號指令]]1933-12-30
|-
|5||朱天樂||頒匾||[[國民政府第2430號指令]]1933-12-30
|-
|1934-01-24||1344||1||賴德豐||rowspan=2|江西石城縣屛山區保衞團團總||[[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1月23日)]]
|-
|1934-01-26||1346||3||賴德豐||[[國民政府第125號指令]] 1/23
|-
|1934-02-01||1351||4||董王氏||rowspan=7|頒匾||[[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1934-02-02||1352||2||隴維邦||[[國民政府第188號指令]] 1/31
|-
|rowspan=5|1934-02-19||rowspan=5|1366||9||李梓卿||[[國民政府第290號指令]] 2/16
|-
|9||程四寶、程徐氏夫婦||[[國民政府第291號指令]] 2/16
|-
|9||龔傅氏||[[國民政府第292號指令]] 2/16
|-
|10||張弼哉、張徐氏夫婦||[[國民政府第293號指令]] 2/16
|-
|10||劉張氏||[[國民政府第294號指令]] 2/16
|-
|1934-02-23||1370||1||[[w:陳去病|陳去病]]||中國國民黨黨史編纂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2月22日)]]
|-
|1934-02-24||1371||1||李文治||前參議院議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2月23日)]]
|-
|1934-03-02||1376||13||董耕雲||前衆議院議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3月1日)]]
|-
|1934-03-06||1379||5||黨成學||rowspan=8|頒匾||[[國民政府第425號指令]] 3/3
|-
|rowspan=7|1934-04-06||rowspan=7|1404||4||李劉氏||[[國民政府第681號指令]] 4/4
|-
|4||周黃氏||[[國民政府第682號指令]] 4/4
|-
|5||凌熊氏||[[國民政府第683號指令]] 4/4
|-
|5||朱家駒||[[國民政府第684號指令]] 4/4
|-
|5||胡鄧氏||[[國民政府第685號指令]] 4/4
|-
|6||田丁叔德||[[國民政府第686號指令]] 4/4
|-
|6||李敬修||[[國民政府第687號指令]] 4/4
|-
|1938-06-15||渝0057||3||[[w:曹錕|曹錕]]||故陸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6月14日)]]
|-
|1939-06-10||渝0160||5||[[w:徐世昌|徐世昌]]||國之耆宿||[[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6月8日褒揚徐世昌令)]]
|-
|1939-12-13||渝0213||1||[[w:吳佩孚|吳佩孚]]||故陸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12月9日)]]
|-
|1948-05-21||2||3||尚任守貞||頒匾||[[國民政府處字第1012號指令]] 5/19
|-
|rowspan=3|1948-05-22||3||1||李淇亭||河南省虞城縣政府秘書代行縣長職務||[[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3||4||嵇鯤生||上海淪陷期間,協助抗戰工作||[[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4739號令]] 5/19
|-
|3||4||李佐臣||追隨 國父致力革命,卓著勤勞||[[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5032號令]] 5/20
|-
|1948-05-25||5||1||周鴻||陝西省郃陽縣縣長,剿匪殉職||rowspan=5|[[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948-05-26||6||2||聶近晨||山東諸城縣縣長,剿匪殉職
|-
|1948-05-26||6||2||鄭衍劭||山東省臨淸縣縣長,剿匪殉職
|-
|1948-05-26||6||2||呂荷卿||河北省東光縣縣長,剿匪殉職
|-
|1948-05-26||6||2||張鴻惠||河南博愛縣縣長,殉職
|-
|1948-05-28||8||1||羅永年||遼寧省鞍山市市長,殉職||總統令
|-
|1948-05-31||10||1||馮賴悟||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號指令]] 5/29
|-
|rowspan=7|1948-06-01||rowspan=7|11||1||麥建勳||河南省宜陽縣縣長,剿匪殉職||rowspan=3|[[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張子良||山東省第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剿匪殉職
|-
|1||郭瑞生||陝西省白水縣縣長,剿匪殉職
|-
|2||湯李氏||rowspan=4|頒匾||[[國民政府處字第1110號指令]] 5/19
|-
|2||林洪氏||[[國民政府處字第1111號指令]] 5/19
|-
|2||丁衍鏞||[[國民政府處字第1112號指令]] 5/19
|-
|2||李建興||[[國民政府處字第1113號指令]] 5/19
|-
|1948-06-02||12||1||張根仁||早歲加入同盟,努力革命||[[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948-06-08||17||1||許壽裳||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教授兼中國文學系主任||[[行政院(卅七)四防字第27787號令]] 6/7
|-
|1948-06-10||19||1||徐濟民||陸軍暫編第二十一師第一團團長,殉職||總統令
|-
|rowspan=4|1948-06-11||rowspan=4|20||1||葉允之||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貳字第8號指令]] 6/10
|-
|1||上海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國民政府處字第1175號指令]] 5/19
|-
|1||陳謝芹春||[[國民政府處字第1176號指令]] 5/19
|-
|1-2||黃劉氏||[[國民政府處字第1177號指令]] 5/19
|-
|rowspan=2|1948-06-14||22||1||岳兆麟||前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參議||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14日)]]
|-
|22||1||王範廷||前軍事委員會中將高級參謀
|-
|1948-06-15||23||1||黃梓堂||湖北隨縣地方法院殉職首席檢察官||[[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15日)]]
|-
|1948-06-15||23||2||楊怡發||早歲參加革命||[[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8467號令]] 6/12
|-
|1948-06-17||25||1||先盧氏||四川合江縣,題頒樂善好施匾額||[[總統統(一)字第45號指令]] 6/16
|-
|rowspan=3|1948-06-19||27||1||范企奭||山東濰縣,捐助該縣縣立初級中學及省立濰縣師範學校田地,題頒嘉惠靑年匾額||[[總統統(一)字第54號指令]] 6/18
|-
|27||1||羅永年||前遼寧省鞍山市市長,殉職,題頒爲國殉身匾額||[[總統統(一)字第55號指令]] 6/18
|-
|27||1||蔣蘇氏||江蘇無錫縣,捐助該縣劉潭鎭第八保國民學校基地五分,題頒輸財興學匾額||[[總統統(一)字第56號指令]] 6/18
|-
|1948-06-22||29||1||黃家麟||陝西省白河縣縣長,剿匪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22日)]] 6/22
|-
|1948-06-28||34||1||潘恩霈||河北省滄縣縣長,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28日)]] 6/28
|-
|rowspan=5|1948-07-01||rowspan=5|37||1||潘允和||廣東曲江縣民,捐資興辦衞生事業,題頒輸財濟衆匾額||[[總統統(一)字第71號指令]] 6/30
|-
|1||龍榮軒||廣東連縣,題頒忠勤足式匾額||[[總統統(一)字第72號指令]] 6/30
|-
|1||黃林氏||福建閩淸縣,題頒孝行可風匾額||[[總統統(一)字第73號指令]] 6/30
|-
|1||雲南省銀行業同業公會、裕滇紡織公司||各捐資五千萬元以上,興辦該省三十六年度冬令救濟,題頒仁心利濟匾額各一方||[[總統統(一)字第74號指令]] 6/30
|-
|3||盧心畬||駐紐約總領事館故總領事||[[行政院(卅七)七外字第30292號令]] 6/29
|-
|rowspan=3|1948-07-10||45||1||高憲申||海軍總司令部故海軍少將||rowspan=3|總統令
|-
|45||1||劉戡||陸軍整編第二十九軍軍長,殉職
|-
|45||1||嚴明||陸軍整編第九十師師長,殉職
|-
|1948-07-12||46||1||徐春霖||河北交河縣縣長,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12日)]]
|-
|rowspan=2|1948-07-14||48||1||孟克德爾格勒||察哈爾正白旗前任故總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14日)]]
|-
|48||1||李毅民||第二綏靖區補充第二團上校團長
|-
|1948-07-20||53||1||張雪菴||河北省元氏縣殉職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0日)]]
|-
|1948-07-22||55||1||谷篤生||陝西省鄜縣縣長,勦匪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2日)]]
|-
|rowspan=3|1948-07-26||58||1||譚嘉範||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少將旅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6日)]]
|-
|58||1||岑家焯||前軍事委員會少將站長
|-
|58||1||武漢卿||上校通訊員
|-
|rowspan=4|1948-07-27||rowspan=4|59||1||羅啓疆||陸軍第八十二師師長||rowspan=4|[[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7日)]]
|-
|1||李宜||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第一百四十五旅第四百三十四團上校團長
|-
|1||洪偉||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第五十八團上校團長
|-
|1||王汝湘||第二營少校營長
|-
|1948-08-02||64||1||徐保||陸軍整編第七十六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2日)]]
|-
|rowspan=4|1948-08-03||rowspan=4|65||2||趙新玉||江蘇省豐縣||[[內政部禮字第1588號令]] 7/22
|-
|2||孫禮同||江蘇省漣水縣||[[內政部禮字第1589號令]] 7/22
|-
|2||蔡振華||江蘇省東台縣||[[內政部禮字第1590號令]] 7/22
|-
|2||張汝壽||江蘇鹽城縣||[[內政部禮字第1591號令]] 7/22
|-
|rowspan=10|1948-08-04||rowspan=10|66||rowspan=6|1||曹者禧||江蘇南匯縣,題頒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157號指令]] 8/3
|-
|段培初||河南汲縣,題頒弘文輔教||[[總統統(一)字第158號指令]] 8/3
|-
|程畯僧||江蘇泰縣,題頒惠貽鄕校||[[總統統(一)字第159號指令]] 8/3
|-
|高利民及其弟加民、兆民,妹愼儀||四川仁壽縣,題頒勵學育才||[[總統統(一)字第160號指令]] 8/3
|-
|熊啓瑞及其妻張氏||江西南昌縣,題頒矜式鄉里||[[總統統(一)字第162號指令]] 8/3
|-
|陶桂林||江蘇南通縣,題頒以義爲懷||[[總統統(一)字第163號指令]] 8/3
|-
|2||韓金雨||江蘇如皋縣自衞隊中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592號令]] 7/22
|-
|2||李志奇||江蘇省海門縣保安隊第二中隊分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593號令]] 7/22
|-
|2||于輝||江蘇省宿遷縣||[[內政部禮字第1629號令]] 7/24
|-
|2||蔣書淦||江蘇省泰興縣第五區區長||[[內政部禮字第1632號令]] 7/24
|-
|rowspan=4|1948-08-05||rowspan=4|67||2||金同壽||江蘇省興化縣||[[內政部禮字第1636號令]] 7/26
|-
|2||王化芝||江蘇省睢寧縣||[[內政部禮字第1637號令]] 7/26
|-
|2||王佐才||江蘇沛縣第三區公所助理員||[[內政部禮字第1638號令]] 7/27
|-
|2||張文彩||江蘇興化縣||[[內政部禮字第1645號令]] 7/27
|-
|rowspan=2|1948-08-09||70||1||蔣夢痕||陝西延川縣縣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9日)]]
|-
|70||1||黃叶中||警察局局長
|-
|rowspan=4|1948-08-24||rowspan=4|83||2||蘇之堂||江蘇省淮陰縣保安隊中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655號令]] 7/28
|-
|2||劉瑞堂||江蘇淮安縣||[[內政部禮字第1656號令]] 7/28
|-
|2||高作忠||湖北省鄂城縣||[[內政部禮字第1667號令]] 7/29
|-
|2||鄭稼軒||江蘇碭山縣||[[內政部禮字第1668號令]] 7/29
|-
|rowspan=3|1948-08-28||86||2||朱耀庭||江蘇省睢寧縣||[[內政部禮字第1699號令]] 8/3
|-
|86||2||汪淮源||山東省館陶縣||[[內政部禮字第1706號令]] 8/3
|-
|86||2||沈樞廷||江蘇省東台縣||[[內政部禮字第1709號令]] 8/4
|-
|1948-08-31||88||1||王子壯||前銓敘部政務次長||[[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31日)]]
|-
|1948-09-03||91||1||馮明德||山西省稷山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3日)]]
|-
|rowspan=3|1948-09-04||92||1||張奎堯||山西省新絳縣縣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4日)]]
|-
|92||1||王承林||山西省鄕寧縣縣長
|-
|92||1||關翰文||山西省吉縣縣長
|-
|1948-09-06||93||1||胡廷佐||志行超邁,早歷戎行||[[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6日)]]
|-
|rowspan=5|1948-09-08||95||1||高澤洲||河北省文安縣縣長||rowspan=5|[[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8日)]]
|-
|95||1||康永祺||山西省猗氏縣縣長
|-
|95||1||趙景明||山西省聞喜縣縣長
|-
|95||1||賴拂霆||察哈爾省第四行政督察專員
|-
|95||1||崔少荃||察哈爾省延慶縣縣長
|-
|rowspan=2|1948-09-09||96||1||李仲辛||陸軍整編第六十六師少將師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9日)]]
|-
|96||1||郭志持||傘兵總隊第二團上校團長
|-
|1948-09-15||101||1||田履塵||陸軍暫編第十二旅第一團團長||[[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15日)]]
|-
|1948-11-20||157||1||倪中立||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區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0日)]]
|-
|1948-11-20||157||4||李永明||國防部上尉通訊員||[[行政院(卅七)人字第51154號令]]、[[行政院(卅七)人字第51154號指令]] 11/18
|-
|rowspan=2|1948-11-23||159||1||李仁民||前陸軍第六師第三十四團上校團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3日)]]
|-
|159||1||嚴燧||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
|-
|1948-11-25||161||1||[[w:陳布雷|陳布雷]]||總統府國策顧問前國民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5日)]]
|-
|1948-11-26||162||1||張育之||江蘇六合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6日)]]
|-
|1948-11-30||165||1||趙文府||甯夏省政府委員兼財政廳廳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6日)]]
|-
|1948-12-04||169||3||薛萬祥||山西省曲沃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4日)]]
|-
|rowspan=2|1948-12-06||170||1||[[w:白鵬飛|白鵬飛]]||前監察院監察委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6日)]]
|-
|170||1||趙濟齋||山西省萬泉縣縣長
|-
|rowspan=2|1948-12-08||172||1||鄭仿橋||rowspan=2|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8日)]]
|-
|172||1||陳一資
|-
|1948-12-09||173||1||[[w:黃伯韜|黃伯韜]]||陸軍中將第七兵團司令官
|-
|1948-12-11||175||1||姚篤民||安徽省亳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1日)]]
|-
|1948-12-14||177||1||唐保黃||陸軍暫編第五十一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4日)]]
|-
|rowspan=4|1948-12-15||rowspan=4|178||1||王柏林;雷自修;翁達;[[w:羅策羣|羅策羣]];顧德權;姜寶德;王震;[[w:王立業|王立業]]||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設計委員;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三旅少將旅長;前獨立第六旅少將旅長;前陸軍第一五九師少將副師長;前東北義勇軍第二十八路少將總指揮;前第三戰區臨川戒嚴司令部少將司令;前陸軍第三十師少將師長;前陸軍第七十師少將副師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5日)]]
|-
|1-2||楊迺昌;向介江;沈春祥;李晃||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少將副旅長;第五十九團上校團長;少將團附;工兵營中校營長
|-
|1-2||解雲清;王斌陞;曹偉卿||陸軍暫編第三十一師上校團長;第二團少校營長;第三營迫擊砲排中尉排長
|-
|3||羊其祥||浙江省,題頒「惠及閭里」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449號指令]] 12/14
|-
|rowspan=2|1948-12-16||179||1||邵存誠||前第三戰區中將參謀處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6日)]]
|-
|179||2||許德勇||甘肅省榆中縣民,捐助該縣金川鄕第一保國民學校小麥六十五石三斗七升,時値國幣一十三億零七百四十萬元,題頒「嘉惠靑年」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500號指令]] 12/15
|-
|rowspan=3|1948-12-21||183||1||周世光||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1日)]]
|-
|183||1||何季祥||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
|-
|183||1||[[w:張慶澍|張慶澍]]||前蘇魯戰區少將高級參謀
|-
|rowspan=2|1948-12-22||184||1||伍任鈞||早歲加入同盟||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2日)]]
|-
|184||1||胡旭旴||前第三戰區第一突擊隊少將司令
|-
|rowspan=3|1948-12-25||187||1||魏近仁、劉清泰||河北省定興縣縣長、新樂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1日)]]
|-
|187||1||朱乃洪||監察院監察委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5日)]]
|-
|187||1||王鏡如||河北省任縣殉職縣長
|-
|rowspan=2|1948-12-27||188||1||皮俠鳴||前第六戰區少將參議||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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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黃一甲、王建文、馬顯章、王耳春、曹世德、王作賓、鄭鳳山、紀孝菴||陝西省保安司令部上校團長、大隊長、中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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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5|1948-12-29||rowspan=5|190||2||路煥智、周如珍||山西省太原市民,捐助該市外四區中心國民學校經費國幣一億二千萬、五千萬元,各題頒「育才興學」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466號指令]]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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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陽氏||廣西省,題頒「樂善好施」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467號指令]]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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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俊材||西昌縣紳,西昌衞生院修建院舍,捐助建築等費共國幣伍拾億元,題頒「造福桑梓」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468號指令]]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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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黃智達黃敏達等||江蘇省無錫縣民,各捐該縣薛典鎭對家壩國民學校設備費國幣二億二百萬元,各題頒「熱心教育」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469號指令]]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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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宙丞||甘肅省西吉縣民,捐贈該縣民衆教育館館址及運動塲址四十畝時値國幣五千一百萬元,題頒「熱心教育」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470號指令]]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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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1949-01-06||196||3||石化龍||廣西省||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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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朱慈祥||僑務委員會故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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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1949-01-08||198||7||周志羣||故陸軍少將||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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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杜德孚;郭如嵩;萬金聲;李韞珩||前預備第七師故少將副師長;前騎兵第一軍第一師故少將副師長;前十五軍故少將附員;故陸軍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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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龐泰峯;韓忠義||前第九十二師二七二旅故少將旅長;前河北民軍第七支隊故少將支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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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1949-01-18||206||1||[[w:彭學沛|彭學沛]]||前行政院政務委員||rowspan=3|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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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w:段錫朋|段錫朋]]||前教育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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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馮有真||性行忠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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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1949-01-19||207||2||杜培楓||山西省聞喜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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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沈凌氏||江蘇省,題頒「嘉惠行旅」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4號指令]]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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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7|1949-01-20||rowspan=7|208||rowspan=6|3||張淸山||湖北省黃岡縣民,捐贈國立音樂院房屋一幢,時値金圓六十萬圓,題頒「惠及童蒙」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5號指令]]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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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良||浙江嘉興縣民,捐助該縣私立磻溪小學校基地及房產經常等費合計國幣八億八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元,題頒「輸財興學」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6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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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光||安徽省績溪縣民,捐助該縣大鄣鄉祝三保國民學校經費國幣一億元,題頒「惠貽鄉校」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7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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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錦洲、郭登雲||捐助甘肅省夏河縣信義鄉麥希保國民學校建築費國幣二億零七百、五千五百二十萬元,各題頒「熱心教育」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8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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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龍||浙江省奉化縣民,捐助該縣私立明德小學基金田六十畝,時値國幣拾肆億肆千萬元,題頒「輸財興學」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9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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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翔||浙江省江山縣民,捐助該縣禮賢鄉中心國民學校建築費國幣七千五百萬元,題頒「熱心教育」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30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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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滇增堅贊||西藏故國大代表||[[行政院(卅八)四內字第1792號令]]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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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1-21||209||1||戴謙和、戴鮑德敦||私立華西協合大學理學院物理學教授及其妻數學教授||[[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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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1-25||212||1||劉聲鶴||陸軍第一百軍第四十四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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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1-26||213||2||張唐氏、張游氏||四川省,題頒「孝行可風」匾額一方、「節操堅貞」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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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1-28||215||1||孫希文||行政院參事||[[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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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1-28||215||1||王作棟||陸軍第十七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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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2-28||216||4||太原市德順亨商號||捐助該市私立博愛救濟院兒童救濟金五千萬元,題頒「仁惠可風」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52號指令]]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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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2-28||216||4||同孚行、第七區棉紡公會||天津市,捐資十六億九千萬元、經募捐欵在五億元以上,辦理粥廠,題頒「樂善好施」匾各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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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3-31||217||1||[[w:戴傳賢|戴傳賢]]||國史舘舘長、前考試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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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3-31||217||1||圖佈耿吉爾格勒||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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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3-31||217||1||暹邏華僑團體曼谷蔴袋公會、曼谷老煙業同人、曼谷煙林同人、曼谷新煙業同人、泰國火礱公會、大眾嚟囒同人、光華堂春節遊藝會、南邦華僑聯合會||捐獻米糧均在一千公担以上,各頒給「輸財救國」匾額各一方||[[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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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4-11||219||1||馬得勝||陸軍第八十二軍第二百四十八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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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4-11||219||3||朱何氏||湖南省人,題頒「懿行足式」匾額一方||[[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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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5-16||224||2||黎行恕||陸軍中將前第二十六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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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5-16||224||2||[[w:趙侗|趙侗]]||前冀察邊區游擊第一縱隊少將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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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5-16||224||2||[[w:呂旃蒙|呂旃蒙]]||前三十一軍少將參謀長||[[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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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5-23||225||4||李淸和||陸軍第七十師少校營長||[[行政院卅八穗四字第3524號令]]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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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5-30||226||3||[[w:薩本棟|薩本棟]]||中央硏究院總幹事||[[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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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13||228||1||[[w:龍文治|龍文治]]||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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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13||228||1-2||[[w:阿嘉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靑海塔爾寺住持||[[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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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20||229||2||[[w:梁敦厚|梁敦厚]]||山西省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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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20||229||2||徐振中||福建省第四區保安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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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20||229||2||陳章||六十三軍中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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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20||229||2||吳壯猷||五十九師一百七十七團上校團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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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20||229||2||劉屛玉||陸軍第五軍二百師五百九十八團上校團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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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27||230||4||余誠||前軍事委員會軍統局上校組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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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04||231||1||陳秀章||總統府特派戰地視察第七組少將視察官||[[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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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04||231||1||李應廣||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中校副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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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04||231||1||王恩隆||雲南省馬關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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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04||231||1||徐靖遠||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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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04||231||1||王鎧||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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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04||231||2||和仲平||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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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1||232||1||蔡模||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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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1||232||1||林思温||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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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1||232||1||[[w:巴寶多爾濟|巴寶多爾濟]]||烏蘭察布盟故盟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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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1||232||1||陳天一||雲南省墨江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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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8||233||1||[[w:程子楷|程子楷]]||志行堅毅||[[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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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8||233||1||徐谷冰||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設計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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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18||233||1||薄有錂||前軍事委員會中校通訊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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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25||234||1||[[w:林熊徵|林熊徵]]||早歲加入同盟||[[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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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25||234||1||邱仰濬||志行堅毅||[[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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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25||234||1||梁少芝||志行堅貞||[[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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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7-25||234||2||張月朝||臺灣新竹市民,頒給褒章||[[總統穗統(一)字第39號指令]]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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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1||235||2||[[w:邱清泉|邱淸泉]]||陸軍中將第二兵團司令官||[[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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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1||235||2||楊幹才||陸軍第二十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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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1||235||2||鍾震岳||審計部江西省審計處處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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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1||235||2||彭誠孚||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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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8||236||1||景純菴||第一軍第七十八師上校副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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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8||236||1||熊綬春||第十四軍中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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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08||236||1||張信業||故湖北枝江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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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15||237||1||[[w:朱獻文|朱獻文]]||早歲留學日本||[[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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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15||237||1||陳公俠||廣東軍管區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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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22||238||1-2||何克夫||秉性忠貞||[[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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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0-31||240||2||[[w:陳策 (民國)|陳策]]||秉性忠貞||[[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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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0-31||240||2||曾道||賦性剛介||[[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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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0-31||240||2||趙天澤||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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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0-31||240||2||謝長信||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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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07||241||1||張煊||志行堅貞||[[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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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07||241||1||[[w:徐箴|徐箴]]||前遼寧省政府主席||[[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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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07||241||1||[[w:邵從恩|邵從恩]]||前國民參政會參政員||[[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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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21||243||1||郭耀庭||早歲致力革命||[[總統令 (民國3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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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21||243||1||段武濬||前在河南省致力革命工作有年||[[總統令 (民國3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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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21||243||3||龔子瑜||甘肅省人,捐助該省洮紗縣新興鄉王府莊保國民學校操場地,計値金圓券初發行時時價兩千元,合舊法幣六十億元,題頒「志宏樂育」匾額一方||[[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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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21||243||3||[[w:馬元海|馬元海]]||靑海省參議會議長,捐贈靑海省立貴德初級中學水田肆石,莊院壹處,共折合時價銀幣壹萬零叁百元,題頒「澤沛菁莪」匾額一方||[[總統穗統(一)字第73號指令]]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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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1-28||244||3||蘇耀宸||廣東省人,捐助該省高要縣東文鄉第七保國民學校經費計田塘不動產等時值舊法幣共五十四億五千萬元,題頒「志宏作育」匾額一方||[[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1949-11-28||244||3||董彩林、曹俊秀、車正南、白秀璧、車遵行、車用之||甘肅省人,捐資興學,分別題頒「嘉惠士林」「敬恭桑梓」「惠及膠庠」「一鄉稱善」「澤被菁莪」「興學育才」匾額各一方||[[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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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2-28||247||1||[[w:李光前|李光前]]||陸軍第十九軍十四師四十二團故團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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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2-28||247||1||[[w:夏勤|夏勤]]||司法行政部次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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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2-28||247||1||[[w:戴炳南|戴炳南]]||陸軍第三十軍少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1950-02-28||247||1||[[w:王德全|王德全]]||廣東省電白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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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3-31||248||2||劉振策||山東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兼保安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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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3-31||248||2||[[w:魏大同|魏大同]]||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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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3-31||248||2||[[w:張式彝|張式彝]]||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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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3-31||248||2||[[w:連橫 (歷史學家)|連橫]]||台灣故儒||[[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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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4-15||249||1||[[w:邱清泉|邱淸泉]]||故第二兵團司令官||[[總統令 (民國39年4月3日)]]
|-
|1950-04-29||250||1||羅炳乾||操行忠貞,智謀沈密||[[總統令 (民國3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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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5-31||252||1||湯鶴齡||江蘇省崑山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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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6-15||253||7||[[w:张镇 (中华民国军事将领)|張鎭]]||陸軍中將憲兵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日)]]
|-
|1950-06-15||253||7||[[w:孔庚|孔庚]]||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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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6-15||253||7||賓果||中國石油公司協理兼高雄煉油廠廠長||[[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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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6-15||253||7||俞慶仁||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硏究師||[[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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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7-15||255||1||郭淸||前第三三七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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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7-15||255||1||黃鎭中||故江西省第八區行政督查專員||[[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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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7-15||255||1||劉篤倫||故國防部技術總隊大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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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7-15||255||1||藍文甫||前三十二軍二六六師政工處處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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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7-31||256||1||曹鳳簫||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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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8-15||257||1||黃紹宗||前閩粵邊區軍事聯絡組上校組長兼閩粵邊區人民反共自衞縱隊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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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8-15||257||4||韓奇逢||中醫師,題頒「樂善不倦」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卅九)台統(一)字第219號指令]]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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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8-31||258||1||王夢庚、劉聲鶴、韓效俠||故七十四軍少將副軍長兼五十一師師長、故第一百軍第四十四師少將師長、故少將騎兵團長||[[總統令 (民國3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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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9-14||260||1||王三祝、陳光中、葉金饒||故河南第四路綏靖總指揮、故司令、前浙江永嘉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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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9-14||260||1||[[w:梁敦厚|梁敦厚]]||故山西省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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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9-21||261||1||[[w:張人傑|張人傑]]||資政||[[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16日)]]
|-
|1950-10-14||264||2||王春暉、文殿傑、張儒燦||交通警察總局故少將總隊長、前國防部中校直屬通訊員兼蘭州警察隊長、陸軍第四軍第二百八十六師政工處故中校秘書||[[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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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0-21||265||1||朱伯鴻、陳永年||故江蘇睢寧縣長、前國防部少校通訊員兼京滬杭人民反共自衞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6日)]]
|-
|1950-10-21||265||1||單洪培、周靜吾||故江蘇省保安副司令兼參謀長、前川東綏靖司令部||[[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7日)]]
|-
|1950-10-21||265||1||[[w:唐式遵|唐式遵]]、王公常||前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上將銜副長官,兼西南第二路游擊總司令、故江蘇丹陽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0日)]]
|-
|1950-10-21||265||1||張天佐、章昌琛||故山東省政府委員兼第八區行政督察專員、前浙江象山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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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0-31||266||3||武宗駿||前廣西第七區專員兼保安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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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1-07||267||1||[[w:胡若愚 (雲南)|胡若愚]]、李邦藩||前第十一兵團中將副司令官、前陸軍軍官學校第二十三期少將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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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1-14||268||10||李國華||前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9日)]]
|-
|1950-11-21||269||1||林澤臣||秉性忠貞,持躬耿介||[[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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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1-21||269||1||劉虎||國防部中校通訊員兼太湖區人民反共突擊軍支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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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2-12||272||1||鄭爲楫、陳嗣運、龔澍||廣東省吳川縣代理縣長、廣東省廣寧縣代理縣長、國防部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9日)]]
|-
|1950-12-19||273||1||羅列||前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中將參謀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15日)]]
|-
|1950-12-30||274||1-2||呂渭生||前僑務委員會常務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22日)]]
|-
|1951-01-02||275||2||[[w:傅斯年|傅斯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兼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所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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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1-09||276||1||陳耀垣||前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5日)]]
|-
|1951-01-16||277||1||葉鶴||前國防部上校通訊員兼江南人民反共突擊軍支隊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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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1-16||277||1||[[w:焦易堂|焦易堂]]、陳正、吳棠、馮啓凌||總統府國策顧問、廣東三角洲反共救國自衞軍第九獨立支隊長、隊附、中隊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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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4-03||288||1||[[w:喻英奇|喻英奇]]、李楚瀛||前粵閩邊區剿匪總指揮兼陸軍第三二一師師長、廣東第五區行政督查專員兼連縣縣長粵省反共救國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4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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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5-01||292||3||王耀庭、龍才、吳迺洋、何雲燈、周綏、張國彥、鄭迓理、郭秋貴、何再來、郭秋興、趙彥樞||抗日||[[內政部令 (民國4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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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6-05||297||1||[[w:曾琦|曾琦]]||資政||[[總統令 (民國4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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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6-19||299||6||趙棣華||交通銀行董事長兼總經理||[[總統令 (民國4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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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7-24||304||1||傅瑤琴||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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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8-07||306||1||[[w:張莘夫|張莘夫]]||前經濟部東北區工礦接收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日)]]
|-
|1951-08-14||307||1||[[w:萬福麟|萬福麟]]||國策顧問陸軍上將||[[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4日)]]
|-
|1951-08-21||308||1||[[w:那木濟勒色楞|那木濟勒色楞]]||故哲里木盟盟長||[[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7日)]]
|-
|1951-08-21||308||1||徐燦壽||台灣省宜蘭縣居民,克盡孝道,樂善不倦,題頒「篤義行仁」匾額一方||[[總統(40)台統(一)字第376號指令]]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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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9-18||312||1||王憲章||前國民政府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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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9-18||312||1||[[w:陳果夫|陳果夫]]||前國民政府委員監察院副院長||[[總統令 (民國40年9月15日)]]
|-
|1951-10-09||315||1||[[w:吳鼎昌|吳鼎昌]]||資政||[[總統令 (民國4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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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0-16||316||1||[[w:張于潯|張于潯]]||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40年10月13日)]]
|-
|1951-10-30||318||2||郭陳鴦||澎湖縣居民,題頒「懿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40)台統(一)字第396號指令]] 10/27
|-
|1951-12-04||323||1||[[w:居正|居正]]||總統府資政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12月2日)]]
|-
|1951-12-15||326||1||侯俊||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12月25日)]]
|-
|1952-01-15||329||2||李白娘||臺北縣民,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4號指令]]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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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2-12||333||1||陳介資||前駐阿根廷國大使||[[總統令 (民國41年2月9日)]]
|-
|1952-02-19||334||2||劉阿圳||桃園縣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9號指令]]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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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2-26||335||1||席德懋||中國銀行總經理||[[總統令 (民國4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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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3-11||337||1||[[w:郭懺|郭懺]]||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總統令 (民國4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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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4-01||340||1||[[w:周至柔|周至柔]]||前兼空軍總司令||[[總統令 (民國4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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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4-08||341||1||張忠道||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令 (民國41年4月2日)]]
|-
|1952-04-22||343||1||[[w:郭泰祺|郭泰祺]]、[[w:曹浩森|曹浩森]]、[[w:李福林|李福林]]||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專門委員、故監察委員陸軍上將、故粵中反共救國軍總指揮||[[總統令 (民國4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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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5-20||347||2||姚觀順||前大元帥府少將參軍兼衞士隊長||[[總統令 (民國41年5月15日)]]
|-
|1952-06-10||350||1||周佩箴||前交通銀行常務董事||[[總統令 (民國4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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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9-16||364||1||李應生||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41年9月13日)]]
|-
|1952-10-14||368||2||[[w:柴春霖|柴春霖]]||故立法委員,題頒「讜論留馨」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8號令]] 10/11
|-
|1952-10-14||368||2||[[w:鄧鴻業|鄧鴻業]]||故立法委員,題頒「芳猷足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9號令]] 10/11
|-
|1952-10-14||368||2||[[w:熊東皋|熊東皋]]||故立法委員,題頒「淸勤堪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40號令]]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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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0-28||370||3||[[w:王黻煒|王齡希]]||行政法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41年10月28日)]]
|-
|1953-01-20||382||2||[[w:劉揆一|劉揆一]]||吳敬恆等聯名呈送事蹟,題頒「勛昭行潔」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094號令]]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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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3-31||392||1||黃志大||出席僑務會議代表||[[總統令 (民國4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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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4-21||395||2||[[w:李春榮|李春榮]]||僑務委員會故委員,題頒「永懷義俠」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4號令]]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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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4-28||396||1||[[w:唐榮|唐榮]]||台灣省屛東縣公民,捐資新臺幣貳百餘萬元興學,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7號令]]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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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5-05||397||1||[[w:羅福星|羅福星]]||少懷壯志,獻身革命||[[總統令 (民國42年4月30日)]]
|-
|1953-05-19||399||3||周崧||僑務委員會委員,捐款建築美國西部屋崙中華院,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55號令]]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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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6-02||401||4||[[w:于國楨|于國楨]]||前台中縣縣長,勤政愛民,廉隅可風,近因積勞病逝,題頒「勤慎淸廉」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61號令]]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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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7-14||409||1||[[w:李文範|李文範]]||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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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7-24||412||1||李夢彪||故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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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7-28||413||1||吳記球||故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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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7-28||413||2||楊惺華||僑務委員會故委員,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0號令]]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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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7-31||414||1||葉肇||故員陸軍中將,題頒「忠藎永彰」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1號令]]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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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7-31||414||1||韓奇逢||醫師,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2號令]]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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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2-01||449||1||[[w:吳敬恆|吳敬恆]]先生||開國元良,多士師表||[[總統令 (民國4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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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1-05||459||1||[[w:吳鐵城|吳鐵城]]||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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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1-08||460||1||[[w:谷正倫|谷正倫]]||總統府國策顧問||1954-01-06[[總統令 (民國43年1月6日)]]
|-
|1954-01-15||462||1||周碞||總統府前中將戰略顧問||1954-01-11[[總統令 (民國43年1月11日)]]
|-
|1954-03-26||482||2||[[w:劉哲|劉哲]]||監察院故副院長||1954-03-25[[總統令 (民國43年3月25日)]]
|-
|1954-04-20||489||3||[[w:鄒魯|鄒魯]]||監察院故監察委員||1954-04-19[[總統令 (民國43年4月19日)]]
|-
|1954-06-04||502||1||江映樞||資性沉毅,操履堅貞||1954-06-02[[總統令 (民國43年6月2日)]]
|-
|1954-06-22||507||1||[[w:齊耀珊|齊耀珊]]||才識明敏,練達有爲||1954-06-19[[總統令 (民國43年6月19日)]]
|-
|1954-08-10||521||1||[[w:湯恩伯|湯恩伯]]||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中將||1954-08-09[[總統令 (民國43年8月9日)]]
|-
|1954-08-10||521||1||[[w:丁惟汾|丁惟汾]]||監察委員||1954-08-09[[總統令 (民國43年8月9日)]]
|-
|1954-09-14||531||1||[[w:桂永清|桂永淸]]||參謀總長陸軍二級上將||1954-09-11[[總統令 (民國43年9月11日)]]
|-
|1954-09-28||535||1||[[w:陳其采|陳其采]]||國策顧問||1954-09-27[[總統令 (民國43年9月27日)]]
|-
|1954-10-08||538||1||吳林罔市||新竹縣民,購米賑濟貧民,題頒「用於爲善」四字匾額一方||1954-10-06[[總統(四三)台統(一)字第1437號令]]
|-
|1954-12-03||554||1||[[w:陳濟棠|陳濟棠]]||總統府資政||1954-12-03[[總統令 (民國43年12月3日)]]
|-
|1955-04-15||592||1||朱霽靑||國策顧問||1955-04-13[[總統令 (民國44年4月13日)]]
|-
|1955-05-27||604||2||美國立達藥廠||慨捐價值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上之藥品,供大陳來台義民及金門馬祖等地居民醫療之用,題頒「善鄰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55-05-27[[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526號令]]
|-
|1955-06-21||611||1-2||[[w:馮治安|馮治安]]||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1955-06-20[[總統令 (民國44年6月20日)]]
|-
|1955-09-16||636||1||[[w:林蔚|林蔚]]||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55-09-15[[總統令 (民國44年9月15日)]]
|-
|1956-02-03||676||2||劉天喜||台中縣人,題頒「抱義守正」四字匾額一方||1956-10-04[[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631號令]]
|-
|1956-05-15||705||1||[[w:李錦綸|李錦綸]]||外交部顧問||1956-05-15[[總統令 (民國45年5月15日)]]
|-
|1956-06-01||710||1||[[w:王泉笙|王泉笙]]||立法委員、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56-05-31[[總統令 (民國45年5月31日)]]
|-
|1956-06-26||717||1||[[w:劉鎭華|劉鎭華]]||陸軍二級上將||1956-06-25[[總統令 (民國45年6月25日)]]
|-
|1956-09-11||739||1||朱永鎮||僑務委員會設計委員||1956-09-08[[總統令 (民國45年9月8日)]]
|-
|1956-10-05||746||2||[[w:張壽齡|張壽齡]]||台南市民,捐贈土地二甲五分餘,(折合新台幣約七萬五千元)供給高雄縣彌陀鄉災民重建家園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56-10-04[[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720號令]]
|-
|1956-10-09||747||1||[[w:徐謨|徐謨]]||前駐土耳其大使||1956-10-07[[總統令 (民國45年10月7日)]]
|-
|1956-11-06||755||2||邱昌渭||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祕書長||1956-11-03[[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3日)]]
|-
|1956-11-16||758||1||時昭瀛||前駐巴西大使||1956-11-13[[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13日)]]
|-
|1956-11-23||760||1||喬義生||國策顧問||1956-11-22[[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22日)]]
|-
|1956-12-04||763||1||[[w:毛人鳳|毛人鳳]]||陸軍二級上將||1956-12-03[[總統令 (民國45年12月3日)]]
|-
|1956-12-07||764||1||于德純||監察委員||1956-12-05[[總統令 (民國45年12月5日)]]
|-
|1957-04-30||805||1||蕭吉珊||僑務委員會委員||1957-04-29[[總統令 (民國46年4月29日)]]
|-
|1957-05-21||811||1||鄭古悅||僑務委員會委員||1957-05-20[[總統令 (民國46年5月20日)]]
|-
|1957-07-09||825||1||陳含光||江都人||1957-07-08[[總統令 (民國46年7月8日)]]
|-
|1957-08-09||834||1||[[w:周鴻經|周鴻經]]||中央硏究院總幹事兼數學硏究所所長||1957-08-08[[總統令 (民國46年8月8日)]]
|-
|1957-09-17||845||1||張和祥||旅日華僑,捐款增建東京中華學校校舍達日幣八百萬元折合銀元五萬五千餘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57-09-17[[總統(四六)台統(一)義字第1879號令]]
|-
|1957-11-05||859||1||[[w:梁上棟|梁上棟]]||監察院副院長||1957-11-02[[總統令 (民國46年11月2日)]]
|-
|1957-11-29||866||1||[[w:羅桑般殿丹畢蓉梅|章嘉呼圖克圖]]||護國淨覺輔教大師||1957-11-28[[總統令 (民國46年11月28日)]]
|-
|1958-03-04||893||1||[[w:胡毅生|胡毅生]]||國策顧問||1958-03-01[[總統令 (民國47年3月1日)]]
|-
|1958-08-08||938||1||[[w:馮自由|馮自由]]、鄭志春||國策顧問、僑務委員會委員||1958-08-07[[總統令 (民國47年8月7日)]]
|-
|1958-09-26||952||1||祁大鵬||監察院監察委員||1958-09-23[[總統令 (民國47年9月23日)]]
|-
|1958-10-21||959||1||[[w:徐傅霖|徐傅霖]]、[[w:林彬 (大法官)|林彬]]、[[w:歐陽駒|歐陽駒]]||資政、國策顧問、國策顧問||1958-10-18[[總統令 (民國47年10月18日)]]
|-
|1958-11-25||969||1||[[w:洪蘭友|洪蘭友]]||國民大會祕書長||1958-11-22[[總統令 (民國47年11月22日)]]
|-
|1959-03-24||1003||1||[[w:趙家驤|趙家驤]]、[[w:吉星文|吉星文]]、[[w:章傑|章傑]]||金門防衞司令部副司令官陸軍中將、陸軍中將、空軍少將||1959-03-20[[總統令 (民國48年3月20日)]]
|-
|1959-04-03||1006||1||[[w:嚴裕棠|嚴裕棠]]||吳縣人||1959-04-02[[總統令 (民國48年4月2日)]]
|-
|1959-05-15||1018||1||[[w:楊愛源|楊愛源]]||前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59-05-13[[總統令 (民國48年5月13日)]]
|-
|1959-07-07||1033||1||[[w:鄭烈|鄭烈]]||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959-07-02[[總統令 (民國48年7月2日)]]
|-
|1959-08-07||1042||1||張炯||國策顧問||1959-08-05[[總統令 (民國48年8月5日)]]
|-
|1959-09-25||1056||1||王振相||僑務委員會委員||1959-09-24[[總統令 (民國48年9月24日)]]
|-
|1959-09-29||1057||1||[[w:徐永昌|徐永昌]]||總統府資政,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陸軍一級上將||1959-09-26[[總統令 (民國48年9月26日)]]
|-
|1959-12-04||1076||1||雲竹亭||僑務委員會委員||1959-12-02[[總統令 (民國48年12月2日)]]
|-
|1960-01-05||1085||1||[[w:鄭介民|鄭介民]]||陸軍二級上將國家安全局局長||1959-12-31[[總統令 (民國48年12月31日)]]
|-
|1960-02-02||1093||1||[[w:吳忠信|吳忠信]]||總統府資政||1960-02-01[[總統令 (民國4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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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5-31||1127||2||王性泉||菲律賓怡朗中正初級中學董事長,捐獻鉅資,建築該校校舍,並補助該校每年所缺經常費全部,先後總計菲幣廿四萬餘元,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60-05-30[[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39號令]]
|-
|1960-06-10||1130||1||田崑山||國民大會代表||1960-06-08[[總統令 (民國49年6月8日)]]
|-
|1960-07-08||1138||1||郭美丞||僑務委員會委員||1960-07-05[[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5日)]]
|-
|1960-07-29||1144||1||[[w:閻錫山|閻錫山]]||總統府資政陸軍一級上將||1960-07-29[[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29日)]]
|-
|1960-07-29||1144||1||[[w:俞鴻鈞|俞鴻鈞]]||中央銀行總裁||1960-07-29[[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29日)]]
|-
|1960-08-05||1146||1||石志泉||總統府資政||1960-08-03[[總統令 (民國49年8月3日)]]
|-
|1960-08-05||1146||1-2||白金行||旅菲律賓僑胞,熱心僑教,捐助宿務中國中學校舍建築費菲幣五萬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0-08-02[[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3號令]]
|-
|1960-08-05||1146||2||葉俊萬||占美加僑商,捐助香港崇正總會建校費港幣五萬元,並經募港幣二十萬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0-08-02[[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4號令]]
|-
|1960-11-29||1179||2||許克綏||台中市市民,購買價值新台幣四十萬元土地,捐獻慈光育幼院,充作建築用地,熱心公益,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0-11-28[[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247號令]]
|-
|1960-12-27||1187||1||[[w:董英斌|董英斌]]||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陸軍中將||1960-12-26[[總統令 (民國49年12月26日)]]
|-
|1961-01-10||1191||1||[[w:賈景德|賈景德]]||總統府資政||1961-01-07[[總統令 (民國50年1月7日)]]
|-
|1961-04-21||1220||2||林豐年||旅菲律賓華僑,捐助中西學校擴建校舍費菲幣四萬一千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1-04-17[[總統(五十)台統(一)義字第2520號令]]
|-
|1961-05-16||1227||1||關頌聲||早歲留學美國,專攻建築工程,學成歸國||1961-05-15[[總統令 (民國5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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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6-09||1234||2||陳其業||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61-06-09[[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9日)]]
|-
|1961-06-27||1239||1||[[w:何成濬|何成濬]]||總統府資政||1961-06-23[[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23日)]]
|-
|1961-06-27||1239||1||趙守鈺||監察院監察委員||1961-06-27[[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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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8-22||1255||1||李紀才||監察院監察委員||1961-08-19[[總統令 (民國5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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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9-12||1261||1||張蘭臣||僑務委員會委員||1961-09-11[[總統令 (民國50年9月11日)]]
|-
|1962-01-19||1298||1||[[w:施北衡|施北衡]]||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中將||1962-01-17[[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17日)]]
|-
|1962-01-19||1298||1||伍東白||泰國華僑客屬總會理事長||1962-01-17[[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17日)]]
|-
|1962-01-26||1300||3||[[w:羅卓英|羅卓英]]||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二級上將||1962-01-24[[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24日)]]
|-
|1962-03-13||1313||1||[[w:胡宗南|胡宗南]]||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62-03-13[[總統令 (民國51年3月13日)]]
|-
|1962-04-10||1321||3||[[w:劉瑞恆|劉瑞恆]]||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62-04-07[[總統令 (民國51年4月7日)]]
|-
|1962-04-24||1325||2||詹勵吾||詹煜齋居士佛教文化奬學基金會董事旅加拿大華僑,奬助優秀大專學生,題頒「惠及英才」四字匾額一方||1962-04-21[[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279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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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05-11||1330||1||周崧||僑務委員會委員||1962-05-09[[總統令 (民國51年5月9日)]]
|-
|1962-06-29||1344||2||[[w:胡適|胡適]]||中央硏究院院長||1962-06-27[[總統令 (民國5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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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0-23||1377||1||[[w:梅貽琦|梅貽琦]]||國立清華大學校長||1962-10-20[[總統令 (民國5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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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0-30||1379||3||美國醫藥助華會||以醫藥駐華爲宗旨,頒給「樂善親仁」四字匾額一方||1962-10-27[[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306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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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1-27||1387||1||劉鴻漸||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62-11-26[[總統令 (民國5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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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2-18||1393||1||[[w:冯简|馮簡]]||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62-12-14[[總統令 (民國5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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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3-15||1418||5||吳華輝夫人||旅菲律賓華僑,捐助宿務聖心中學校舍添建費菲幣五萬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3-03-13[[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318號令]]
|-
|1963-03-26||1421||1||[[w:朱家驊|朱家驊]]||總統府資政||1963-03-25[[總統令 (民國5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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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4-23||1429||1||[[w:尹仲容|尹仲容]]||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灣銀行董事長||1963-04-23[[總統令 (民國52年4月23日)]]
|-
|1963-05-21||1437||1||[[w:胡家鳳|胡家鳳]]||國策顧問||1963-05-20[[總統令 (民國5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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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6-11||1443||2||趙志垚||交通銀行董事長||1963-06-07[[總統令 (民國5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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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6-14||1444||1||[[w:汪孝熙|汪孝熙]]||駐比利時國大使||1963-06-13[[總統令 (民國5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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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6-14||1444||3-4||盧謀勇||旅菲律賓華僑,熱心提倡祖國文化,捐獻菲幣壹拾萬元,設置獎學金,題頒「惠及英才」四字匾額一方||1963-06-13<ref>公報載五月拾叁日恐誤。</ref>[[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455號令]]
|-
|1963-07-26||1456||3-4||朱轟||僑務委員會委員,病逝南非僑居地,其生平忠貞愛國,急公好義,熱心僑胞公益,素爲僑社所推崇,題頒「好義留徽」四字匾額一方||1963-07-25[[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509號令]]
|-
|1963-12-06||1494||1||[[w:胡翰|胡翰]]||司法院大法官||1963-12-05[[總統令 (民國52年12月5日)]]
|-
|1963-12-31||1501||4||李建興兄弟等||呈獻陽明山公園土地,題頒「孝勇崇義」四字匾額一方||1963-12-27[[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6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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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17||1506||1||鄭仲孚||中華民國派赴非洲農業考察團團長,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技正||1964-01-14[[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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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17||1506||1||[[w:金城 (農學家)|金城]]||中華民國派赴非洲農業考察團團員,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64-01-14[[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4日)]]
|-
|1964-01-17||1506||1||[[w:秦德純|秦德純]]||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追贈陸軍二級上將||1964-01-16[[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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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3-13||1522||1||霍寶樹||中國銀行常務董事||1964-03-11[[總統令 (民國5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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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15||1540||3||[[w:張廷休|張廷休]]||國民大會代表、考試院考試委員||1964-05-14[[總統令 (民國53年5月14日)]]
|-
|1964-05-22||1542||3||[[w:馬立羣|馬立羣]]||旅泰僑領,生平造福社會,功業昭著,頒給「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64-05-21[[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82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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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6-12||1548||1||湯毅生||前交警總局第一支隊陸軍少將司令||1964-06-10[[總統令 (民國5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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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7-28||1561||3||李合珠||旅日華僑,捐款日幣七百萬元,折合銀元五萬元,資助東京中華學校,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4-07-24[[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06號令]]
|-
|1964-08-07||1564||1||[[w:朱紹良|朱紹良]]||國策顧問||1964-08-04[[總統令 (民國5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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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15||1575||2-3||林添禎||台北縣民,捨身救人義舉,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1964-09-12[[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924號令]]
|-
|1964-10-20||1585||1||[[w:蔣夢麟|蔣夢麟]]||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主任委員||1964-10-17[[總統令 (民國5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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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1-03||1589||1||楊譜笙||前監察院祕書長||1964-11-02[[總統令 (民國5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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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1-20||1594||1||楊仲佐||台北縣縣民,熱心公益,題頒「樂善不倦」四字匾額一方||1964-11-18[[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21號令]]
|-
|1965-01-15||1610||1||[[w:許世英|許世英]]||總統府資政||1965-01-15[[總統令 (民國5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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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2-02||1615||3||林紹長||華僑救國聯合總會理事||1965-01-30[[總統令 (民國5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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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3-16||1627||3||簡金墻||台北縣民,捨己救人義行,題頒「蹈義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65-03-15[[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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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4-09||1634||1||吳兆棠;[[王平陵|王平陵]]||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政府委員兼教育廳廳長;政工幹部學校教授||1965-04-06[[總統令 (民國5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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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6-15||1653||1||[[w:王化成|王化成]]||駐葡萄牙公使||1965-06-12[[總統令 (民國5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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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6-15||1653||3||陳雲如||新竹縣故縣民,生前善行事蹟,題頒「樂善不倦」四字匾額一方||1965-06-12[[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0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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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6-22||1655||5||[[w:許崇智|許崇智]]||總統府資政||1965-06-19[[總統令 (民國5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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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7-23||1664||3||汪順德、張孫扁、李成旺、陳永書||旅泰華僑,各捐鉅款,資助華僑學校,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5-07-21[[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2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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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8-17||1671||2-3||王俊卿||故民,生前將其珍藏全部書籍,裝運來台,在台北市設立王氏圖書館,嘉惠青年學子,題頒「樂善遺徽」四字匾額一方||1965-08-14[[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4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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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9-14||1679||1||王澤民||立法院立法委員||1965-09-13[[總統令 (民國5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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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0-01||1684||1||張黙君||考試院考試委員||1965-09-29[[總統令 (民國5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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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1-16||1697||1||[[w:傅秉常|傅秉常]]||司法院副院長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65-11-13[[總統令 (民國5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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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1-23||1699||3||朱阿屘||旅日華僑,捐款日幣叁百萬元。慰勞三軍將士及救濟災胞,題頒「熱忱愛國」四字匾額一方||1965-11-22[[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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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2-03||1702||1||金體乾||前考試院參事||1965-12-02[[總統令 (民國5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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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2-10||1704||3||陳查某||台灣省台北市商民,捐獻新台幣壹百萬元,作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5-12-09[[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43號令]]
|-
|1965-12-17||1706||1||羅機||國防部常務次長空軍中將||1965-12-16[[總統令 (民國5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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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2-01||1719||3||黃澄秋、彭乃揚||菲律賓華僑學校聯合總會前任常務領事,頒給「弘道樹人」、「育才著績」匾額各一方||1966-01-28[[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8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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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3-01||1727||1||紐永建||總統府資政||1966-02-25[[總統令 (民國5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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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3-25||1734||1||黃有鸞||前僑務委員會顧問||1966-03-23[[總統令 (民國5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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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5-24||1751||1||[[w:蔣廷黼|蔣廷黼]]||總統府資政||1966-05-23[[總統令 (民國5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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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6-10||1756||4||菲華反共抗俄總會||發動旅菲僑胞捐款勞軍救災及其他支助反共義舉,題頒「熱忱愛國」四字匾額一方||1966-06-08[[總統(五五)台統(一)義字第4501號令]]
|-
|1966-08-05||1772||1||[[w:鄧家彥|鄧家彥]]||國策顧問||1966-08-03[[總統令 (民國5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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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1-08||1799||1||陳有維||副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1966-11-05[[總統令 (民國5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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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1-11||1800||1||[[w:張鴻烈|張鴻烈]]||立法院立法委員||1966-11-09[[總統令 (民國5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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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3-10||1834||1||胡嘉恆||海軍第二廵防艦隊司令海軍少將||1967-03-06[[總統令 (民國5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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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3-10||1834||4||李峻峯||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名譽董事長,熱心僑社公益,先後慨捐菲幣五萬餘元,作爲菲華公益慈善文教事業用途,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7-03-07[[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41號令]]
|-
|1967-04-07||1842||3||蔡紹華||旅菲律賓華僑,捐款新台幣壹百萬元,作爲國內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奬勵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67-04-05[[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77號令]]
|-
|1967-04-18||1845||2||鄭培齡、方光熾||旅寮國華僑,各捐鉅款,興建僑校課室,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04-17[[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94號令]]
|-
|1967-05-16||1853||2||[[w:湯惠蓀|湯惠蓀]]||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校長||1967-05-12[[總統令 (民國5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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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6-09||1860||10-11||[[w:李清泉|李清泉]]||菲律賓華僑,連續捐款菲幣伍萬元,資助興華中學經常費及興建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06-08[[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953號令]]
|-
|1967-06-20||1863||2||[[w:丘念台|丘念台]]||監察院監察委員||1967-06-17[[總統令 (民國5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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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7-07||1868||3||[[w:劉馭萬|劉馭萬]]||前駐泰國大使||1967-07-04[[總統令 (民國5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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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8-04||1876||3||呂希宏||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壹拾萬元,興建菲律賓宿務聖心中學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08-03[[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20號令]]
|-
|1967-09-01||1884||1||[[w:孔祥熙|孔祥熙]]||總統府資政||1967-09-01[[總統令 (民國5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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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9-05||1885||3||均隆有限公司||捐獻藥品,慰勞三軍,及贈予慈善機關,題頒「熱心義舉」四字匾額一方||1967-09-01[[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47號令]]
|-
|1967-10-13||1896||1||[[w:楊雲竹|楊雲竹]]||前駐巴拉圭大使||1967-10-11[[總統令 (民國5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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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0-13||1896||3||越南中正醫院第十三屆董事會全體董事||捐獻越幣肆百萬元,興建病室,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7-10-12[[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6號令]]
|-
|1967-10-13||1896||4||莊清泉||旅菲律賓華僑,慨捐菲幣貳拾伍萬元,充作崇仁醫院建築費,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7-10-12[[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7號令]]
|-
|1967-10-27||1900||3||蔡文圈||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叁萬貳千元,資助菲華小學,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10-23[[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105號令]]
|-
|1967-12-08||1912||1||[[w:程天放|程天放]]||考試院副院長||1967-12-08[[總統令 (民國5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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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1-16||1923||1||陳泮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憲政硏討委員會常務委員||1968-01-15[[總統令 (民國57年1月15日)]]
|-
|1968-02-09||1930||1||時子周||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68-02-07[[總統令 (民國5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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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2-13||1931||16||施性洛||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菲律賓分會理事長,捐款菲幣貳拾壹萬餘元,作爲該會經費及設置獎學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2-09[[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6號令]]
|-
|1968-02-13||1931||16||李丹白、李治民||旅菲律賓華僑,二人爲響應總統奬掖青年之昭示,各獻捐菲幣伍萬元,設置社會傑出青年奬金,各題頒「惠及英才」四字匾額一方||1968-02-09[[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7號令]]
|-
|1968-02-13||1931||16||[[w:陳清河|陳清河]]||旅越南華僑,捐款越幣四百萬元,興建福善醫院病房,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2-09[[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8號令]]
|-
|1968-03-08||1938||3||林茂元、林政華||旅泰國華僑,連續捐款泰幣貳十叁萬餘銖、叁十叁萬餘銖,作爲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之用,各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3-05[[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93號令]]
|-
|1968-04-05||1946||1||[[w:田耕莘|田耕莘]]||教廷樞機||1968-04-02[[總統令 (民國5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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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4-26||1952||1||[[w:莫德惠|莫德惠]]||總統府資政、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8-04-26[[總統令 (民國5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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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6-11||1965||5||徐黃樂梅||旅泰華僑,連續捐款泰幣叁百叁拾萬銖,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餘元,作爲僑社公益事業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6-07[[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428號令]]
|-
|1968-06-18||1967||1||[[w:林彬 (播音員)|林少波]]||服務於香港商業廣播電臺||1968-06-15[[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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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6-25||1969||2||[[w:張道藩|張道藩]]||立法委員||1968-06-21[[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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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6-25||1969||2||許恪士||前國立臺灣大學教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廳長||1968-06-24[[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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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7-05||1972||1||王煥||司法院祕書長||1968-07-03[[總統令 (民國5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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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8-02||1980||4-5||雷金元||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四萬元,作爲興建菲律賓三寶顏中華中學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8-07-30[[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10號令]]
|-
|1968-08-30||1988||4||菲律賓血幹團||慨捐鉅款,資助菲律賓丹心小學貧寒學生,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8-08-26[[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39號令]]
|-
|1968-09-03||1989||1||趙連芳||立法委員||1968-08-31[[總統令 (民國57年8月31日)]]
|-
|1968-12-03||2015||2||[[w:于焌吉|于焌吉]]||前駐義大利大使||1968-12-02[[總統令 (民國5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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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12-27||2022||4||詹俊耀||台灣省苗栗縣民,熱心公益,捐資新台幣叁十萬餘元,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12-26[[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687號令]]
|-
|1969-03-04||2041||1||[[w:朱懷冰|朱懷冰]]||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2-28[[總統令 (民國58年2月28日)]]
|-
|1969-03-07||2042||4||[[w: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連續捐贈鉅款,作爲勞軍、救災及慈善事業之用,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69-03-04[[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5859號令]]
|-
|1969-03-21||2046||1||[[w:張君勱|張君勱]]||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1969-03-21[[總統令 (民國5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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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4-22||2055||1||[[w:石敬亭|石敬亭]]||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4-21[[總統令 (民國5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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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5-16||2062||1||梅公任||監察院監察委員||1969-05-13[[總統令 (民國5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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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5-27||2065||1||歐震||陸軍二級上將||1969-05-23[[總統令 (民國5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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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6-10||2069||1||[[w:沈鴻烈|沈鴻烈]]||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6-07[[總統令 (民國5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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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6-24||2073||1||周承菼||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6-20[[總統令 (民國5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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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7-04||2076||1|||李鴻文||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69-07-02[[總統令 (民國5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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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7-15||2079||1||[[w:賀國光|賀國光]]||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7-11[[總統令 (民國58年7月11日)]]
|-
|1969-09-19||2098||1||戴明權||故陸軍中將||1969-09-18[[總統令 (民國58年9月18日)]]
|-
|1969-10-10||2104||3||莊長泰||旅菲華僑,捐資興建菲律賓華僑中學加洛干市分校,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9-10-07[[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6179號令]]
|-
|1969-10-24||2108||1||陳嵐峯||監察院監察委員||1969-10-23[[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3日)]]
|-
|1969-10-24||2108||1||[[w:上官雲相|上官雲相]]||陸軍中將||1969-10-23[[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3日)]]
|-
|1969-10-24||2108||1-2||[[w:左舜生|左舜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9-10-24[[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4日)]]
|-
|1969-12-05||2120||1||[[w:曾養甫|曾養甫]]||立法院立法委員||1969-12-02[[總統令 (民國5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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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12-12||2122||1||[[w:陶聲洋|陶聲洋]]||經濟部部長||1969-12-11[[總統令 (民國5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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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20||2133||1||[[w:郭秉才|郭秉才]]||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及國立東南大學校長||1970-01-20[[總統令 (民國5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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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2-27||2144||1||[[w:趙琛|趙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970-02-25[[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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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3-27||2152||1||[[w:英千里|英千里]]||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北平市代表)||1970-03-25[[總統令 (民國5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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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3-27||2152||1||[[w:陳國礎|陳國礎]]||僑務委員會委員||1970-03-25[[總統令 (民國5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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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4-28||2161||4||薛來宏、龐柱琛||旅日本華僑,二人各捐款日幣三百萬元,興建橫濱中華學校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各一方||1970-04-24[[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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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4-28||2161||4||莊清泉、莊萬里家屬、中興銀行、郭永釵、洪名譽||旅菲律賓華僑等五名,慨捐鉅資,興建華僑崇仁醫院,各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0-04-24[[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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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5-08||2164||1||[[w:但燾|但燾]]||總統府國策顧問||1970-05-07[[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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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5-26||2169||4-5||[[w:呂希宏|呂希宏]]||旅菲律賓華僑,慨捐鉅款,作爲興建菲律賓宿務聖心女子中學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0-05-22[[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62號令]]
|-
|1970-05-29||2170||6||[[w:朱宗良|朱宗良]]||監察院監察委員||1970-05-27[[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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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6-30||2179||1||[[w:保君建|保君建]]||前駐土耳其大使||1970-06-29[[總統令 (民國5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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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8-21||2194||1||[[w:羅家倫|羅家倫]]||總統府國策顧問||1970-08-20[[總統令 (民國5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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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9-04||2198||13||[[w:姚從吾|姚從吾]]||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中央硏究院院士||1970-09-03[[總統令 (民國5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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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9-22||2203||1||[[w:歐付教|歐付教]]||台灣省澎湖縣民,歷年捐贈食米救濟貧民,並資助公益事業,總數約達數十萬元,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0-09-19[[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75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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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1-20||2220||1||[[w:陳固亭|陳固亭]]||考試院考試委員||1970-11-20[[總統令 (民國5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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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1-15||2236||1||[[w:向構父|向構父]]||總統府國策顧問||1971-01-13[[總統令 (民國6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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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1-19||2237||1||張承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71-01-18[[總統令 (民國6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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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02||2241||8||黃伯度||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71-02-01[[總統令 (民國6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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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19||2246||4||關元年、陳惠蓮、黃雲快、余齊仲等四人||旅泰國華僑,捐款資助泰國廣召學校,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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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19||2246||4||丁清來||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興建崇仁醫院,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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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23||2247||2||[[w:江丕貴|江丕貴]]||台灣省基隆市民,捐資新台幣八十四萬元,興建基隆市中正公園各項設施,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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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23||2247||2||[[w:菲華商聯總會|菲華商聯總會]]||捐獻鉅款,作爲勞軍及救濟大陸災胞等之用,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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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23||2247||2||陳建忠||旅日華僑,捐獻鉅款,作爲助學及施醫之用,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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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23||2247||2-3||符鴻書||旅泰童頌中華公會名譽理事長,捐助鉅資暨土地,興建會所及功德堂,造福僑社,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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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26||2248||2||唐星海、徐季良、車炳榮、邵邨人、葉庚年、李震之、吳文政、劉漢棟、吳若華、陳兆民、何英傑、[[w:董浩雲|董浩雲]]、邵逸逄、姚連生、董樑、王劍偉、包從興、包玉剛、吳漢平、陶伯育、嚴欣淇||旅香港僑民,慨捐鉅資,作爲擴建香港蘇浙公學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各一方||1971-02-24[[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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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3-19||2254||2||高祖儒||旅菲律賓華僑,資助菲華商聯總會大廈建築經費,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3-16[[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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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4-06||2259||1||[[w:胡慶育|胡慶育]]||前駐阿根廷大使||1971-04-05[[總統令 (民國6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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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4-27||2265||1||[[w:史尚寬|史尚寬]]||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1971-04-24[[總統令 (民國6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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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6-11||2278||2||[[w:董顯光|董顯光]]||總統府資政||1971-06-09[[總統令 (民國6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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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8-18||2300||1||崔震華||監察院監察委員||1971-08-18[[總統令 (民國6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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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9-10||2310||1-2||李南金||旅美華僑,捐款興建中華公所大樓,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9-0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69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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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9-10||2310||2||高施傳||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臺鐵淡水線|雙連站]]看柵工,捨身救人,因公殉職,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1971-09-0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69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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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0-29||2331||1||[[w:堯樂博士|堯樂博士]]||新疆省政府主席||1971-10-29[[總統令 (民國6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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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2-22||2354||9||[[w:謝冠生|謝冠生]]||司法院院長||1971-12-22[[總統令 (民國6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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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2-24||2355||2-3||[[w:林榮春|林榮春]]||台灣省彰化縣縣民,捐資興建彰化市中山路陸橋一座,以維護學童與行人安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12-23[[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9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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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2-23||2381||1||[[w:趙恒惖|趙恒惖]]||總統府資政||1972-02-22[[總統令 (民國6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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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3-08||2387||1||姜伯彰||立法院立法委員||1972-03-07[[總統令 (民國6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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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4-26||2408||1||劉西蝶||僑務委員會委員||1972-04-26[[總統令 (民國6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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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5-19||2418||2||鄭真達||澎湖縣民,歷年捐資辦理各種公益事業,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2-05-18[[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2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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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6-05||2425||2||李嗣璁||監察院院長||1972-06-03[[總統令 (民國6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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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7-12||2441||1||潘其武||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局長||1972-07-11[[總統令 (民國6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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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8-02||2450||1||[[w:謝瀛洲|謝瀛洲]]||司法院副院長||1972-08-01[[總統令 (民國6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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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8-04||2451||1||[[w:張忠仁 (教育家)|張忠仁]]||中國童子軍全國理事會常務理事||1972-08-03[[總統令 (民國6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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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9-15||2469||1||[[w:顧孟餘|顧孟餘]]||總統府資政||1972-09-14[[總統令 (民國6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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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1-24||2499||2-3||台灣省台北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捐獻新台幣壹佰萬元,救濟貧民,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2-11-22[[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605號令]]
|-
|1972-11-24||2499||2-3||[[w:王炳華|王炳華]]||旅日華僑,捐資充實大阪中華學校經費,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2-11-22[[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6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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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1-15||2521||2||[[w:鄧萃英|鄧萃英]]||總統府國策顧問||1973-01-15[[總統令 (民國62年元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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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4-25||2564||2||余鶴史、譚義操二人||旅泰華僑,捐建泰國中華會館中山紀念堂,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各一方||1973-04-24[[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185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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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6-04||2581||3||沈健章||台灣省雲林縣已故,生前捐贈土地,作為地方慈善及文化事業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6-01[[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24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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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6-08||2583||3||楊啓泰、莊長江、莊長城、高光坡、莊長榮、吳道盛、菲律賓中正學院全體學生||旅菲華僑,捐資興建菲律賓中正學院介壽館大樓一座,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6-07[[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2586號令]]
|-
|1973-07-16||2599||1-2||莊材美||旅菲律賓三己兄弟煙草公司董事長,捐獻鉅款,作為紀念華僑莊守耕公益基金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
|-
|1973-07-16||2599||1-2||柯榮楠||旅菲華僑,捐獻並經募經費,重建菲律賓怡朗中山中學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9號令]]
|-
|1973-07-16||2599||1-2||李旭山||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泰北各難民村僑教經費,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40號令]]
|-
|1973-07-16||2599||1-2||[[w:朱阿屘|朱阿屘]]||旅日華僑,捐款興建福岡中正會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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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2||2615||1||[[w:賀衷寒|賀衷寒]]||國民大會代表||1973-08-21[[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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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2||2615||1||[[w:黃朝琴|黃朝琴]]||前臺灣省議會議長||1973-08-21[[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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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4||2616||14||李永新||總統府國策顧問||1973-08-23[[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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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4||2616||14||蔡屛藩||國民大會代表||1973-08-23[[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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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7||2617||6||何國華||旅日華僑,捐獻鉅款,作為設置獎學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3-08-24[[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873號令]]
|-
|1973-08-29||2618||1||[[w:顏欽賢|顏欽賢]]||台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捐獻私有土地,作為政府開闢公路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8-28[[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925號令]]
|-
|1973-09-17||2626||1||[[w:孫科|孫科]]||考試院院長||1973-09-14[[總統令 (民國6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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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0-10||2636||3||[[w:羅大愚|羅大愚]]||立法院立法委員||1973-10-09[[總統令 (民國62年10月9日)]]
|-
|1973-10-15||2638||1||[[w:李煜瀛|李煜瀛]]||總統府資政||1973-10-13[[總統令 (民國6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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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2-15||2691||1||[[w:陳大慶|陳大慶]]||陸軍一級上將||1974-02-14[[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4日)]]
|-
|1974-02-15||2691||1||[[w:蕭同茲|蕭同茲]]||總統府國策顧問||1974-02-14[[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4日)]]
|-
|1974-02-15||2691||1||[[w:李彌|李彌]]||陸軍二級上將||1974-02-15[[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5日)]]
|-
|1974-03-01||2697||1||[[w:蔣鼎文|蔣鼎文]]||總統府國策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74-03-01[[總統令 (民國63年3月1日)]]
|-
|1974-03-20||2705||2||丁家駿||旅泰華僑,一再捐獻祝壽金,並捐款作為僑光堂設備費曁華僑救國總會興建服務大廈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4-03-19[[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1184號令]]
|-
|1974-05-31||2736||2||李日如||旅加拿大華僑,捐款作為溫哥華華僑公立小學兒童遊樂場及經費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4-05-29[[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2287號令]]
|-
|1974-08-28||2774||2||呂天眷||旅菲華僑,捐款興建菲律賓古島市中華中學校舍一棟,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4-08-27[[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3882號令]]
|-
|1974-11-18||2809||7||葉立庚||僑務委員會委員||1974-11-16[[總統令 (民國63年11月16日)]]
|-
|1975-01-27||2839||1||[[w:沈慧蓮|沈慧蓮]]||國民大會代表||1975-01-24[[總統令 (民國64年1月24日)]]
|-
|1975-04-28||2878||1||[[w:梁寒操|梁寒操]]||總統府國策顧問||1975-04-25[[總統令 (民國64年4月25日)]]
|-
|1975-06-02||2893||2||[[w:谷正鼎|谷正鼎]]||立法院立法委員||1975-05-31[[總統令 (民國6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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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6-20||2901||1||杜元載||前臺灣師範大學校長||1975-06-20[[總統令 (民國6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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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7-07||2908||2||蘇君謙||旅泰華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5-07-04[[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3008號令]]
|-
|1975-10-03||2946||1-2||龐柱琛||旅日華僑,捐款籌建中正紀念堂,及僑生奬學基金曁華興育幼院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75-09-30[[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4407號令]]
|-
|1975-10-15||2951||1||[[w:劉大中|劉大中]]||中央硏究院院士||1975-10-13[[總統令 (民國64年10月13日)]]
|-
|1975-11-03||2959||2||[[w:蕭毅肅|蕭毅肅]]||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硏究委員會委員||1975-11-01[[總統令 (民國64年11月1日)]]
|-
|1975-12-12||2976||5-6||[[w:辜振甫|辜振甫]]兄弟四人,陳錫慶兄弟三人及陳寬記祭祀公業三單位||願將所共有之台北市孔廟基地一·三二六八六公頃,悉捐獻國家,仍繼續供台北市孔廟使用,總統令行政院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各一方||1975-12-09[[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5434號令]]
|-
|1975-12-31||2984||4||全美安良工商總會第七十屆年會||旅美僑團,捐款慰勞三軍將士及救濟大陸災胞等,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75-12-27[[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565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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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1-28||2996||2||李覺之||僑務委員會委員||1976-01-26[[總統令 (民國65年1月26日)]]
|-
|1976-02-18||3005||2||程其保博士||題頒「績學流馨」四字匾額一方||1976-02-16[[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479號令]]
|-
|1976-02-27||3009||1||杜光塤||題頒「學績蜚聲」四字匾額一方||1976-02-25[[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581號令]]
|-
|1976-03-24||3020||3||[[w:關吉玉|關吉玉]]||故國大代表,題頒「懋績昭垂」四字匾額一方||1976-03-22[[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89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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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5-14||3042||2||孫繩武||故國民大會代表,題頒「弘道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76-05-12[[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1485號令]]
|-
|1976-05-21||3045||1||[[w:延國符|延國符]]||故立法委員,題頒「志績昭垂」四字匾額一方||1976-05-19[[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1561號令]]
|-
|1976-08-20||3084||1||[[w:張知本|張知本]]||總統府資政||1976-08-19[[總統令 (民國65年8月19日)]]
|-
|1976-08-27||3087||3||李曼瑰||故立法委員,題頒「文藝淑世」四字匾額一方||1976-08-24[[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2897號令]]
|-
|1976-09-15||3095||1||[[w:林以文|林以文]]||故立法委員,題頒「忠謨碩望」四字匾額一方||1976-09-13[[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096號令]]
|-
|1976-09-20||3097||1||郁英彪||臺灣糖業公司總經理||1976-09-18[[總統令 (民國65年9月18日)]]
|-
|1976-09-27||3100||1-2||黃啓瑞||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故理事長,題頒「忠謨循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09-24[[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247號令]]
|-
|1976-10-15||3108||2||陳嘉雄||台灣省嘉義縣故縣長,題頒「英才循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10-13[[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475號令]]
|-
|1976-11-15||3121||2||[[w:孫桂籍|孫桂籍]]||故立法委員,題頒「宣勤著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11-11[[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842號令]]
|-
|1976-12-22||3137||2||王連貴||旅韓華僑,捐贈土地作為重建當地僑校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6-12-20[[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4308號令]]
|-
|1976-12-27||3139||3||[[w:洪應灶|洪應灶]]||司法院大法官||1976-12-24[[總統令 (民國65年12月24日)]]
|-
|1976-12-31||3141||3||曾炳揚||旅美華裔僑商,捐款作為紐約華僑學校經費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6-12-28[[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4390號令]]
|-
|1977-03-16||3173||3||許文頂||緬甸故僑領,題頒「堅貞遺範」四字匾額一方||1977-03-14[[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0792號令]]
|-
|1977-03-23||3176||1||嚴輝||厄瓜多中華總商會前會長||1977-03-21[[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1日)]]
|-
|1977-03-23||3176||1||[[w:蕭瑜|蕭瑜]]||烏拉圭中國文化之宮主持人||1977-03-22[[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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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03-30||3179||3||鄧蕙芳||監察院監察委員||1977-03-28[[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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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04-01||3180||1||[[w:田炯錦|田炯錦]]||司法院院長||1977-03-30[[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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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04-22||3189||1||[[w:嚴慶齡|嚴慶齡]]||捐款國立台灣大學興建工業硏究中心館舍,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7-04-20[[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1158號令]]
|-
|1977-05-02||3193||1||倪純義||故國大代表,題頒「志績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77-04-26[[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1226號令]]
|-
|1977-05-04||3194||1||萬耀煌||總統府國策顧問||1977-05-02[[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2日)]]
|-
|1977-05-30||3205||1||[[w:鄧公玄|鄧公玄]]||立法院立法委員||1977-05-28[[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28日)]]
|-
|1977-06-01||3206||1||[[w:楊森|楊森]]||總統府國策顧問||1977-05-31[[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31日)]]
|-
|1977-06-06||3208||2||王宗山||國民大會代表||1977-06-04[[總統令 (民國66年6月4日)]]
|-
|1977-08-17||3239||1||[[w:陳錦濤|陳錦濤]]||立法院立法委員||1977-08-16[[總統令 (民國66年8月16日)]]
|-
|1977-09-07||3248||2||蔡文華||旅菲律賓華僑,捐款作為國防醫學院興建示範教室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7-09-05[[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2980號令]]
|-
|1977-09-23||3255||1||[[w:胡璉|胡璉]]||陸軍一級上將||1977-09-21[[總統令 (民國66年9月21日)]]
|-
|1977-09-23||3255||2||黃雙安||旅印尼華僑,捐款作為賑濟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09-21[[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3177號令]]
|-
|1977-09-26||3256||2||[[w:余家菊|余家菊]]||國民大會代表||1977-09-24[[總統令 (民國66年9月24日)]]
|-
|1977-10-03||3259||3||[[w:馬超俊|馬超俊]]||總統府資政||1977-10-01[[總統令 (民國66年10月1日)]]
|-
|1977-10-10||3262||3||[[w:羅列 (軍人)|羅列]]||陸軍二級上將||1977-10-07[[總統令 (民國66年10月7日)]]
|-
|1977-11-25||3282||19||劉振和||印尼籍華裔,捐款作為賑濟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11-23[[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3900號令]]
|-
|1977-12-21||3293||1||姚琮||國民大會代表||1977-12-19[[總統令 (民國66年12月19日)]]
|-
|1978-01-02||3298||5||[[w:顏玉瑩|顏玉瑩]]||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賑濟本年台灣地區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12-29[[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4334號令]]
|-
|1978-01-23||3307||3||[[w:陳肇英|陳肇英]]||監察院監察委員||1978-01-19[[總統令 (民國67年1月19日)]]
|-
|1978-01-23||3307||4||洪萬||旅日本華僑,捐款作為大阪中華學校經費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8-01-19[[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200號令]]
|-
|1978-02-06||3313||2||林玉質||旅馬來西亞華僑,捐款作為籌建中正紀念堂及勞軍曁台灣風災賑款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78-02-02[[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327號令]]
|-
|1978-02-24||3321||1||[[w:邵氏兄弟(香港)|香港邵氏兄弟有限公司]]||以其出品影片在台北市義演二日所得,捐作救濟大陸災胞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8-02-22[[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501號令]]
|-
|1978-03-01||3323||2||[[w:華僑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捐款作為賑濟風災及冬令救濟等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8-02-27[[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552號令]]
|-
|1978-03-29||3335||3||馬壽華||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3-27[[總統令 (民國67年3月27日)]]
|-
|1978-03-31||3336||3||[[w:瑠公圳|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贈土地,供台北市興建瑠公國民中學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8-03-28[[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871號令]]
|-
|1978-04-12||3341||1||[[w:董釗|董釗]]||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78-04-10[[總統令 (民國67年4月10日)]]
|-
|1978-04-14||3342||6||展恒舉||國民大會故代表,題頒「崇法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78-04-11[[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1053號令]]
|-
|1978-04-17||3343||1||[[w:梁序昭|梁序昭]]||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4-13[[總統令 (民國67年4月13日)]]
|-
|1978-07-17||3382||5||謝仁釗||立法院立法委員||1978-07-13[[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13日)]]
|-
|1978-07-31||3388||1||[[w:魏道明|魏道明]]||總統府資政||1978-07-26[[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26日)]]
|-
|1978-07-31||3388||1||李文||陸軍中將||1978-07-26[[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26日)]]
|-
|1978-09-25||3412||1||[[w:李宗黃|李宗黃]]||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9-21[[總統令 (民國67年9月21日)]]
|-
|1978-09-29||3414||1||[[w:凌純聲|凌純聲]]||中央硏究院院士||1978-09-26[[總統令 (民國67年9月26日)]]
|-
|1978-10-23||3424||1||[[w:于斌|于斌]]||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副會長||1978-10-19[[總統令 (民國67年10月19日)]]
|-
|1978-11-27||3439||1||[[w:蕭一山|蕭一山]]||監察院監察委員||1978-11-23[[總統令 (民國67年11月23日)]]
|-
|1979-03-26||3490||4||薛光前||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委員||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3-26||3490||4||李肖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3-26||3490||4||張金廷||陸軍中將||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5-14||3511||1-2||洪萬||旅日本華僑,捐款作為自強救國基金,題頒「愛國卓行」四字匾額一方||1979-05-10[[總統(六八)台統(一)義字第2302號令]]
|-
|1979-05-30||3518||4||[[w:屈萬里|屈萬里]]||中央硏究院院士||1979-05-28[[總統令 (民國68年5月28日)]]
|-
|1979-07-13||3537||1||[[w:藍蔭鼎|藍蔭鼎]]||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委員||1979-07-01[[總統令 (民國68年7月1日)]]
|-
|1979-07-16||3538||3||戴愧生||前僑務委員會委員長||1979-07-12[[總統令 (民國68年7月12日)]]
|-
|1979-09-07||3561||3||李抱忱博士||深硏音律||1979-09-04[[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4日)]]
|-
|1979-09-14||3564||1||[[w:王雲五|王雲五]]||總統府資政||1979-09-12[[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12日)]]
|-
|1979-09-21||3567||2||[[w:李濟|李濟]]||中央硏究院院士||1979-09-20[[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20日)]]
|-
|1979-09-28||3570||3||[[w:張維翰|張維翰]]||監察院監察委員||1979-09-26[[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26日)]]
|-
|1979-10-31||3584||4||[[w:黃鎮球|黃鎮球]]||陸軍一級上將||1979-10-27[[總統令 (民國68年10月27日)]]
|-
|1979-12-12||3602||1||溫陵雄||經濟部顧問||1979-12-08[[總統令 (民國68年12月8日)]]
|-
|1979-12-31||3610||4||陳永澤||旅港華僑,捐款作為國防醫學院改進醫學教育設備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9-12-28[[總統(六八)台統(一)義字第6531號令]]
|-
|1980-01-16||3617||1-2||譚灶||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自強救國基金及在台僑生奬助學金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80-01-14[[總統(六九)台統(一)義字第0224號令]]
|-
|1980-02-04||3625||1||[[w:李惠堂|李惠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顧問||1980-02-01[[總統令 (民國69年2月1日)]]
|-
|1980-02-25||3634||1||[[w:馬廷英|馬廷英]]||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80-02-21[[總統令 (民國69年2月21日)]]
|-
|1980-03-19||3644||1||[[w:張發奎|張發奎]]||國民大會代表||1980-03-15[[總統令 (民國69年3月15日)]]
|-
|1980-03-21||3645||1||詹純鑑||立法院立法委員||1980-03-18[[總統令 (民國69年3月18日)]]
|-
|1980-04-04||3651||3||[[w:董浩雲|董浩雲]]||旅香港華僑,捐獻鉅款響應籌建中正紀念堂運動,題頒「抒忠報國」四字匾額一方||1980-04-01[[總統(六九)台統(一)義字第1840號令]]
|-
|1980-04-14||3655||1||蔡文華||旅菲律賓華僑||1980-04-11[[總統令 (民國69年4月11日)]]
|-
|1980-04-23||3659||1||[[w:段茂瀾|段茂瀾]]||前駐阿根廷大使||1980-04-21[[總統令 (民國69年4月21日)]]
|-
|1980-07-07||3691||6||[[w:雷震遠|雷震遠]]||原籍比利時,崇奉天主教||1980-07-05[[總統令 (民國69年7月5日)]]
|-
|1980-08-27||3713||1||[[w:羅香林|羅香林]]||國際筆會香港中國筆會會長私立珠海大學中國文學硏究所及中國歷史硏究所所長||1980-08-25[[總統令 (民國69年8月25日)]]
|-
|1980-09-17||3722||1||[[w:卓國華|卓國華]]||少與同盟,獻身革命||1980-09-13[[總統令 (民國69年9月13日)]]
|-
|1980-10-03||3729||2||[[w:王唯農|王唯農]]||國立成功大學校長||1980-10-01[[總統令 (民國69年10月1日)]]
|-
|1980-10-27||3739||1||[[w:郭澄 (1907年)|郭澄]]||國民大會秘書長||1980-10-24[[總統令 (民國69年10月24日)]]
|-
|1981-01-26||3778||3||沈崇瀚||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顧問||1981-01-23[[總統令 (民國70年1月23日)]]
|-
|1981-04-15||3812||1||[[w:江杓|江杓]]||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4-14[[總統令 (民國70年4月14日)]]
|-
|1981-04-27||3817||1||[[w:劉玉章|劉玉章]]||陸軍一級上將||1981-04-25[[總統令 (民國70年4月25日)]]
|-
|1981-05-20||3827||3||金維繫||監察院監察委員||1981-05-16[[總統令 (民國70年5月16日)]]
|-
|1981-05-20||3827||4||潘勝元||旅秘魯華僑,捐款作為國立中山大學獎學基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1-05-18[[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3095號令]]
|-
|1981-06-17||3839||1||[[w:劉茂恩|劉茂恩]]||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6-15[[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15日)]]
|-
|1981-06-19||3840||6||沈仲濤氏||浙人,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善本書籍一批,題頒「名留宛委」四字匾額||1981-06-17[[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4039號令]]
|-
|1981-06-24||3842||1||[[w:謝國城|謝國城]]||立法院立法委員||1981-06-20[[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0日)]]
|-
|1981-06-26||3843||1||[[w:趙聚鈺|趙聚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1981-06-25[[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5日)]]
|-
|1981-06-29||3844||1||陳達元||監察院監察委員||1981-06-26[[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6日)]]
|-
|1981-07-03||3846||1||[[w:王世杰|王世杰]]||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1-06-30[[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30日)]]
|-
|1981-07-08||3848||1||黃聰||前北歐華人聯誼會理事長||1981-07-06[[總統令 (民國70年7月6日)]]
|-
|1981-07-08||3848||1||張禮財||瑞典華人文化協會理事長||1981-07-06[[總統令 (民國70年7月6日)]]
|-
|1981-08-05||3860||4||[[w:陳慶瑜|陳慶瑜]]||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8-03[[總統令 (民國70年8月3日)]]
|-
|1981-08-31||3871||2||[[w:嚴慶齡|嚴慶齡]]||裕隆汽車製造公司董事長||1981-08-29[[總統令 (民國70年8月29日)]]
|-
|1981-10-07||3887||2||[[w:張榮發|張榮發]]||捐款供私立淡江大學興建商船學館,購置教學儀器設備等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1-10-03[[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6532號令]]
|-
|1981-10-12||3889||4||[[w:淩鴻勛|淩鴻勛]]||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中央硏究院院士||1981-10-08[[總統令 (民國70年10月8日)]]
|-
|1981-11-25||3908||1||[[w:李建興|李建興]]||臺北縣人||1981-11-20[[總統令 (民國70年11月20日)]]
|-
|1981-11-30||3910||2||[[w:葉公超|葉公超]]||總統府資政||1981-11-30[[總統令 (民國70年11月30日)]]
|-
|1981-12-04||3912||2||唐縱||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12-02[[總統令 (民國70年12月2日)]]
|-
|1982-03-05||3951||2||[[w: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中央大學光學器材以供教學及實驗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2-03-02[[總統(七一)台統(一)義字第1161號令]]
|-
|1982-05-26||3986||5||[[w:董浩雲|董浩雲]]||定海人||1982-05-24[[總統令 (民國71年5月24日)]]
|-
|1982-05-28||3987||1||[[w:倪炯聲|倪炯聲]]||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82-05-26[[總統令 (民國71年5月26日)]]
|-
|1982-07-12||4006||1||龔浩||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82-07-08[[總統令 (民國71年7月8日)]]
|-
|1982-08-06||4017||1||[[w:戴運軌|戴運軌]]||前國立中央大學理事院院長||1982-08-03[[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3日)]]
|-
|1982-08-25||4025||1||[[w:白雲梯|白雲梯]]||國民大會代表||1982-08-23[[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23日)]]
|-
|1982-08-30||4027||1||[[w:余漢謀|余漢謀]]||陸軍一級上將||1982-08-27[[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27日)]]
|-
|1982-09-10||4032||1||[[w:余伯泉|余伯泉]]||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2-09-09[[總統令 (民國71年9月9日)]]
|-
|1982-09-20||4036||1||陳清文||總統府國策顧問||1982-09-18[[總統令 (民國71年9月18日)]]
|-
|1982-10-25||4051||1||[[w:陳逢源|陳逢源]]||臺灣耆宿||1982-10-21[[總統令 (民國71年10月21日)]]
|-
|1982-10-27||4052||3||[[w:魏景蒙|魏景蒙]]||總統府國策顧問||1982-10-26[[總統令 (民國71年10月26日)]]
|-
|1982-11-03||4055||1||朱寳熙||臺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1982-11-02[[總統令 (民國71年11月2日)]]
|-
|1982-11-08||4057||1||林一民||國民大會代表||1982-11-05[[總統令 (民國71年11月5日)]]
|-
|1982-12-15||4073||8||李潤沂||司法院大法官||1982-12-11[[總統令 (民國71年12月11日)]]
|-
|1983-01-05||4082||1||[[w:沈家銘|沈家銘]]||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1983-01-04[[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0005號令]]
|-
|1983-01-31||4093||1||[[w:蔡培火|蔡培火]]||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1-28[[總統令 (民國72年1月28日)]]
|-
|1983-02-02||4094||1||[[w:江茂森|江茂森]]||香港私立珠海大學董事長||1983-01-31[[總統令 (民國72年1月31日)]]
|-
|1983-02-04||4095||2||楊達志||僑胞,以其珍藏中國歷代玉器一千餘件捐贈國家,題頒「保粹抒忠」四字匾額一方||1983-02-02[[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0718號令]]
|-
|1983-03-21||4114||1||[[w:查良釗|查良釗]]||前考試院考試委員||1983-03-17[[總統令 (民國72年3月17日)]]
|-
|1983-03-28||4117||1||[[w:陳大齊|陳大齊]]||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3-24[[總統令 (民國72年3月24日)]]
|-
|1983-04-15||4125||2||[[w:張爰|張爰]]||四川人||1983-04-15[[總統令 (民國72年4月15日)]]
|-
|1983-05-16||4138||1||張玆闓||中央銀行理事||1983-05-13[[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13日)]]
|-
|1983-05-20||4140||1||[[w:王師曾 (涪陵)|王師曾]]||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5-18[[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18日)]]
|-
|1983-05-30||4144||2||[[w:譚伯羽|譚伯羽]]||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5-26[[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26日)]]
|-
|1983-06-06||4147||1||[[w:方先覺|方先覺]]||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中將||1983-06-02[[總統令 (民國72年6月2日)]]
|-
|1983-06-15||4151||5||林宗毅||旅日僑胞,以所藏朱熹書易繫辭墨蹟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題頒「崇文報國」四字匾額一方||1983-06-11[[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3245號令]]
|-
|1983-08-22||4180||1||楊啓泰||總統府國策顧問僑務委員會委員||1983-08-18[[總統令 (民國72年8月22日)]]
|-
|1983-08-24||4181||1||裴鳴宇||國民大會代表||1983-08-22[[總統令 (民國72年8月24日)]]
|-
|1983-08-24||4181||2||香港金山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儀器供教學實習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3-08-22[[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4734號令]]
|-
|1983-10-03||4198||1||[[w:錢思亮|錢思亮]]||中央硏究院院長||1983-10-01[[總統令 (民國72年10月1日)]]
|-
|1983-11-09||4214||3||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贈土地興辦教育事業,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83-11-07[[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6135號令]]
|-
|1983-11-09||4214||3||李四川||台灣省台北縣故縣民,生前捐贈土地及經費供台北縣興建義方國民小學及該校禮堂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3-11-07[[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6135號令]]
|-
|1984-01-13||4242||2||苗培成||總統府國策顧問||1984-01-11[[總統令 (民國7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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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18||4244||1||李超英||國民大會代表||1984-01-14[[總統令 (民國73年1月14日)]]
|-
|1984-02-20||4258||1||陳慶堃||海軍備役中將||1984-02-18[[總統令 (民國73年2月18日)]]
|-
|1984-02-27||4261||1||陸京士||立法院立法委員||1984-02-24[[總統令 (民國73年2月24日)]]
|-
|1984-04-04||4277||1||[[w:費驊|費驊]]||行政院政務委員||1984-04-02[[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日)]]
|-
|1984-04-20||4284||1||徐煥昇||退役空軍二級上將||1984-04-17[[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0日)]]
|-
|1984-04-23||4285||1||梁敬錞||總統府國策顧問||1984-04-20[[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0日)]]
|-
|1984-10-10||4358||3||吉星福伉儷||國民大會代表,以其所藏古器書畫等二百五十一件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題頒「保粹抒忠」四字匾額一方||1984-10-08[[總統(七三)華總(一)義字第5340號令]]
|-
|1984-11-14||4373||1||[[w:陳啓天|陳啓天]]||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4-11-13[[總統令 (民國73年11月13日)]]
|-
|1984-11-16||4374||2||台灣省桃園縣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該縣内壢國民小學用地,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4-11-14[[總統(七三)華總(一)義字第6095號令]]
|-
|1984-11-28||4379||5||[[w:張靜愚|張靜愚]]||私立中原大學董事長||1984-11-26[[總統令 (民國73年11月26日)]]
|-
|1984-12-28||4392||1||[[w:賴名湯|賴名湯]]||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1984-12-26[[總統令 (民國73年12月26日)]]
|-
|1985-02-04||4408||1||浦大邦||旅美學人||1985-02-01[[總統令 (民國74年2月1日)]]
|-
|1985-02-06||4409||3||[[w:李壽雍|李壽雍]]||國民大會代表||1985-02-04[[總統令 (民國74年2月4日)]]
|-
|1985-03-22||4428||2||林明成||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私有土地捐贈政府,題頒「尚義尊仁」四字匾額一方||1985-03-21[[總統(七四)華總(一)義字第1344號令]]
|-
|1985-03-29||4431||1||戴安國||自抗戰以來,為國宣力||1985-03-28[[總統令 (民國74年3月28日)]]
|-
|1985-04-03||4433||2||張和祥||旅日華僑,捐贈鉅款作為東京中華學校新建及改建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85-04-01[[總統(七四)華總(一)義字第1505號令]]
|-
|1985-04-19||4440||1||[[w:余井塘|余井塘]]||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4-19[[總統令 (民國74年4月19日)]]
|-
|1985-04-26||4443||1||楊家瑜||總統府國策顧問||1985-04-24[[總統令 (民國74年4月24日)]]
|-
|1985-06-14||4464||5||[[w:黃季陸|黃季陸]]||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6-12[[總統令 (民國74年6月12日)]]
|-
|1985-07-31||4484||1||傅京孫||中央硏究院院士||1985-07-27[[總統令 (民國74年7月27日)]]
|-
|1985-09-16||4504||1||[[w:張其昀|張其昀]]||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9-14[[總統令 (民國74年9月14日)]]
|-
|1985-09-20||4506||1||王爵榮||監察院監察委員||1985-09-20[[總統令 (民國74年9月20日)]]
|-
|1985-12-13||4542||6||[[w:孙震 (中华民国将领)|孫震]]||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5-12-13[[總統令 (民國74年12月13日)]]
|-
|1986-01-20||4558||1||[[w:魯道源|魯道源]]||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86-01-17[[總統令 (民國75年1月17日)]]
|-
|1986-04-18||4597||1||[[w:吳經熊|吳經熊]]||總統府資政||1986-04-15[[總統令 (民國75年4月15日)]]
|-
|1986-05-14||4608||4||[[w:新光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w:裕隆汽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大學校院教授研究獎助金曁大學校院國防及重點科技硏究生獎學金,總統令行政院各題頒「弼教敦學」四字匾額一方||1986-05-10[[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2324號令]]
|-
|1986-07-02||4631||4||林柏壽||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曁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1986-06-30[[總統令 (民國75年6月30日)]]
|-
|1986-07-18||4638||3||羅麗釗||旅美華僑,捐款協助臺灣省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興建文康復健中心,題頒「熱心工益」四字匾額一方||1986-07-14[[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3679號令]]
|-
|1986-08-18||4651||2||[[w:嚴孝章|嚴孝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處長||1986-08-15[[總統令 (民國75年8月15日)]]
|-
|1986-09-29||4669||5||[[w:周至柔|周至柔]]||陸軍一級上將、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1986-09-27[[總統令 (民國75年9月27日)]]
|-
|1986-12-26||4707||6-7||[[w:連震東|連震東]]||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6-12-23[[總統令 (民國75年12月23日)]]
|-
|1987-02-09||4727||1||[[w:顧祝同|顧祝同]]||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87-02-06[[總統令 (民國76年2月6日)]]
|-
|1987-02-16||4730||1||[[w:王永慶|王永慶]]、[[w:王永在|王永在]]||捐獻林口中正體育園區綜合體育館一座及園區土地五十五公頃,總統令行政院各題頒「熱心體育」四字匾額一方||1987-02-11[[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0749號令]]
|-
|1987-03-18||4743||1||石覺||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7-03-14[[總統令 (民國76年3月14日)]]
|-
|1987-05-20||4770||1||[[w:王新衡|王新衡]]||立法院立法委員||1987-05-15[[總統令 (民國76年5月20日)]]
|-
|1987-07-06||4790||1||冷欣||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87-07-03[[總統令 (民國76年7月6日)]]
|-
|1987-07-29||4801||4||李合珠||立法院立法委員||1987-07-27[[總統令 (民國76年7月29日)]]
|-
|1987-08-28||4814||1||[[w:李品仙|李品仙]]||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87-08-26[[總統令 (民國76年8月28日)]]
|-
|1987-09-16||4822||1||[[w:端木愷|端木愷]]||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7-09-14[[總統令 (民國76年9月16日)]]
|-
|1988-01-14||4874||4||[[w:蔣經國|蔣經國]]||總統||1988-01-1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26號令]]
|-
|1988-02-17||4890||2-3||[[w:李方桂|李方桂]]||中央研究院院士||1988-02-12[[總統令 (民國77年2月17日)]]
|-
|1988-06-15||4944||5||[[w:田家炳|田家炳]]||旅香港華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88-06-13[[總統(七七)華總(一)義字第2343號令]]
|-
|1988-07-25||4961||2||許子秋||行政院顧問||1988-07-21[[總統令 (民國77年7月21日)]]
|-
|1988-08-26||4975||1||王宣||監察院監察委員||1988-08-24[[總統令 (民國77年8月26日)]]
|-
|1988-08-29||4976||3-4||[[w:黃國書|黃國書]]||立法院立法委員||1988-08-26[[總統令 (民國77年8月29日)]]
|-
|1988-10-10||4994||5||董之英||旅港華僑||1988-10-06[[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0日)]]
|-
|1988-10-12||4995||2||[[w:吳火獅|吳火獅]]||新光機構董事長||1988-10-08[[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2日)]]
|-
|1988-10-19||4998||2||[[w:董文琦|董文琦]]||總統府國策顧問||1988-10-17[[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9日)]]
|-
|1988-11-07||5006||2||李運成||總統府戰略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8-11-03[[總統令 (民國77年11月7日)]]
|-
|1988-11-14||5009||2||[[w:陶希聖|陶希聖]]||立法院立法委員||1988-11-09[[總統令 (民國77年11月14日)]]
|-
|1989-01-18||5038||1-2||[[w:吳三連|吳三連]]||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1-16[[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0日)]],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因公出國,副院長施啓揚代行
|-
|1989-02-13||5049||2||李揚敬||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2-10[[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0日)]]
|-
|1989-02-17||5051||2||[[w:丁治磐|丁治磐]]||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2-15[[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5日)]]
|-
|1989-02-27||5055||2||[[w:劉季洪|劉季洪]]||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9-02-24[[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24日)]]
|-
|1989-03-13||5061||1||羅英德||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89-03-10[[總統令 (民國78年3月10日)]]
|-
|1989-03-13||5061||1||雷法章||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3-10[[總統令 (民國78年3月10日)]]
|-
|1989-04-10||5073||1||谷鳳翔||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4-08[[總統令 (民國78年4月8日)]]
|-
|1989-06-16||5102||5||[[w:方治|方治]]||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6-13[[總統令 (民國78年6月13日)]]
|-
|1989-07-12||5113||5||王永樹||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7-10[[總統令 (民國78年7月10日)]]
|-
|1989-08-23||5132||2||[[w:釋白聖|釋白聖]]||歷任中國佛教會理事長||1989-08-19[[總統令 (民國78年8月19日)]]
|-
|1989-10-16||5155||1||陳啓清||高雄人||1989-10-13[[總統令 (民國78年10月13日)]]
|-
|1989-10-30||5161||10||[[w:釋證嚴|證嚴]]||法師,特頒慈悲濟世匾額一方||1989-10-28[[總統令 (民國78年10月28日)]]
|-
|1989-11-08||5165||1||張光世||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11-06[[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6日)]]
|-
|1989-11-10||5166||2||[[w:趙麗蓮|趙麗蓮]]||教授||1989-11-07[[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7日)]]
|-
|1989-11-29||5174||3||成惕軒||前考試院考試委員||1989-11-27[[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27日)]]
|-
|1990-01-22||5198||1||鄧翔宇||立法院立法委員||1990-01-18[[總統令 (民國79年1月18日)]]
|-
|1990-03-07||5217||2||袁雍||立法院前秘書長||1990-03-03[[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3日)]]
|-
|1990-03-07||5217||2||鮑朝橒||中興紡織關係企業創辦人||1990-03-03[[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3日)]]
|-
|1990-03-19||5222||2||[[w:俞濟時|俞濟時]]||國策顧問||1990-03-16[[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16日)]]
|-
|1990-05-09||5244||2||郭驥||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1990-05-04[[總統令 (民國79年5月4日)]]
|-
|1990-07-09||5272||4||[[w:鄭彥棻|鄭彥棻]]||總統府資政||1990-07-06[[總統令 (民國79年7月6日)]]
|-
|1990-07-30||5281||2||[[w:楊金欉|楊金欉]]||總統府國策顧問||1990-07-26[[總統令 (民國79年7月26日)]]
|-
|1990-09-07||5298||2||[[w:孫連仲|孫連仲]]||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上將||1990-09-04[[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4日)]]
|-
|1990-09-12||5300||2||[[w:林紀東|林紀東]]||前司法院大法官||1990-09-10[[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10日)]]
|-
|1990-09-28||5307||2||[[w:錢穆|錢穆]]||總統府資政||1990-09-25[[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25日)]]
|-
|1990-11-09||5325||1||[[w:程滄波|程滄波]]||立法院立法委員||1990-11-05[[總統令 (民國79年11月5日)]]
|-
|1990-12-10||5339||3||[[w:孫立人|孫立人]]||總統府前參軍長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0-12-07[[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7日)]]
|-
|1990-12-26||5346||4||[[w:張羣|張羣]]||總統府資政||1990-12-22[[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22日)]]
|-
|1990-12-28||5347||4-5||傅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秘書長||1990-12-26[[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26日)]]
|-
|1991-01-21||5358||2||龐松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1-17[[總統令 (民國80年1月17日)]]
|-
|1991-02-25||5373||2||許金德||臺灣電視公司董事長、臺灣省議會前副議長||1991-02-21[[總統令 (民國80年2月21日)]]
|-
|1991-03-04||5377||2||范苑聲||立法委員||1991-02-28[[總統令 (民國80年2月28日)]]
|-
|1991-03-25||5386||2||[[w:徐培根|徐培根]]||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1-03-21[[總統令 (民國80年3月21日)]]
|-
|1991-04-22||5398||1||[[w:蔣復璁|蔣復璁]]||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4-18[[總統令 (民國80年4月18日)]]
|-
|1991-05-13||5409||2||崔載陽||教授||1991-05-10[[總統令 (民國80年5月10日)]]
|-
|1991-05-31||5417||5||劉鍇||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5-29[[總統令 (民國80年5月29日)]]
|-
|1991-07-19||5440||2||[[w:杭立武|杭立武]]||國民大會代表||1991-07-16[[總統令 (民國80年7月16日)]]
|-
|1991-07-22||5441||3||黃仁俊||國民大會代表||1991-07-18[[總統令 (民國80年7月18日)]]
|-
|1991-08-07||5449||2||[[w:劉廣凱|劉廣凱]]||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海軍二級上將||1991-08-03[[總統令 (民國80年8月3日)]]
|-
|1991-09-11||5464||3||陳茂榜||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名譽理事長||1991-09-09[[總統令 (民國80年9月9日)]]
|-
|1991-10-30||5485||2||余南庚||中央研究院院士||1991-10-24[[總統令 (民國80年10月24日)]]
|-
|1991-11-25||5496||3||王仲廉||除役陸軍中將||1991-11-22[[總統令 (民國80年11月22日)]]
|-
|1991-11-25||5496||3||[[w:黃君璧|黃君璧]]||教授||1991-11-22[[總統令 (民國80年11月22日)]]
|-
|1991-12-09||5502||3||李雅仙||立法院前立法委員||1991-12-05[[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5日)]]
|-
|1991-12-09||5502||3||[[w:李璜|李璜]]||總統府資政||1991-12-06[[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6日)]]
|-
|1991-12-23||5508||1||吳祺芳||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1991-12-19[[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19日)]]
|-
|1991-12-31||5511||2||[[w:周百鍊|周百鍊]]||監察院監察委員||1991-12-30[[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30日)]]
|-
|1992-01-24||5521||2||蔡孝義||監察院監察委員||1992-01-22[[總統令 (民國81年1月22日)]]
|-
|1992-03-06||5539||2||高去尋||中央研究院院士||1992-03-04[[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4日)]]
|-
|1992-03-09||5540||2||[[w:楊亮功|楊亮功]]||總統府資政||1992-03-06[[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6日)]]
|-
|1992-03-23||5546||2||[[w:吳嵩慶|吳嵩慶]]||除役陸軍中將||1992-03-19[[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19日)]]
|-
|1992-04-01||5549||3||張彝鼎||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92-03-28[[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28日)]]
|-
|1992-04-20||5556||2||[[w:王蓬|王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顧問||1992-04-17[[總統令 (民國81年4月17日)]]
|-
|1992-05-15||5567||2||[[w:陳啟川|陳啟川]]||捐資興學創辦私立高雄醫學院,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92-05-12[[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2431號令]]
|-
|1992-06-01||5576||4||司徒福||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92-05-28[[總統令 (民國81年5月28日)]]
|-
|1992-06-17||5582||1||[[w:馬法五|馬法五]]||除役陸軍中將||1992-06-13[[總統令 (民國81年6月13日)]]
|-
|1992-07-29||5600||11||[[w:戴炎輝|戴炎輝]]||總統府資政||1992-07-24[[總統令 (民國81年7月24日)]]
|-
|1992-08-10||5605||2||潘樹人||國防醫學院前院長、退役陸軍中將||1992-08-07[[總統令 (民國81年8月7日)]]
|-
|1992-09-18||5621||1||張明、王國秀夫婦||私立[[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勤益工商專科學校]]創辦人,題頒「功宏化育」四字匾額一方||1992-09-15[[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4482號令]]
|-
|1992-10-16||5632||2-3||吳望伋||立法院前立法委員||1992-10-13[[總統令 (民國81年10月13日)]]
|-
|1992-10-23||5635||1||袁守謙||總統府資政||1992-10-21[[總統令 (民國81年10月21日)]]
|-
|1992-10-28||5636||4||廖鈞||故陸軍中校,題頒「忠義孔昭」四字匾額一方||1992-10-23[[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5167號令]]
|-
|1992-10-28||5636||4||[[w:周書楷|周書楷]]||總統府國策顧問||1992-10-24[[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5179號令]]
|-
|1992-11-11||5642||1-2||[[w:徐鼐|徐鼐]]||總統府國策顧問||1992-11-06[[總統令 (民國81年11月6日)]]
|-
|1992-11-23||5647||5||[[w:林靖娟|林靖娟]]||台北市私立健康幼稚園教師||1992-11-19[[總統八十一華總㈠義字第5616號令]]
|-
|1993-01-11||5666||2||余鑑明||香港景嶺教育文化基金會董事長||1993-01-07[[總統令 (民國82年1月7日)]]
|-
|1993-03-22||5696||2||黃余夢燕||英文中國郵報發行人||1993-03-1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1275號令]]
|-
|1993-04-14||5704||2||黃棟培||考試院前考試委員||1993-04-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1589號令]]
|-
|1993-05-14||5718||3||[[w:阮樂化|阮樂化]]||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3-05-12[[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153號令]]
|-
|1993-06-02||5726||1||[[w:蔣堅忍|蔣堅忍]]||除役陸軍中將||1993-05-2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464號令]]
|-
|1993-06-15||5732||1||[[w:劉闊才|劉闊才]]||總統府資政||1993-06-12[[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733號令]]
|-
|1993-06-21||5735||1||[[w:陳啟川|陳啟川]]||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6-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917號令]]
|-
|1993-07-09||5743||2||居伯均||內政部前常務次長||1993-07-07[[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206號令]]
|-
|1993-07-09||5743||3||[[w:余玉賢|余玉賢]]||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7-07[[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225號令]]
|-
|1993-07-16||5746||3||[[w:俞大維|俞大維]]||總統府資政||1993-07-1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349號令]]
|-
|1993-08-04||5754||3||楊寳琳||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3-07-3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736號令]]
|-
|1993-08-20||5761||2||吳順明||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8-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038號令]]
|-
|1993-08-27||5764||2||[[w:鄭為元|鄭為元]]||總統府資政、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3-08-2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152號令]]
|-
|1993-09-15||5772||2||郭承緒||審計部前副審計長||1993-09-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569號令]]
|-
|1993-09-22||5775||2||蕭贊育||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1993-09-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717號令]]
|-
|1993-10-06||5781||1||[[w:韓忠謨|韓忠謨]]||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10-0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008號令]]
|-
|1993-10-27||5788||3||高信||總統府資政||1993-10-21[[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309號令]]
|-
|1993-11-15||5794||2||臧元駿||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1993-11-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789號令]]
|-
|1993-11-22||5797||2||謝許英||監察院第一屆監察委員||1993-11-1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956號令]]
|-
|1993-12-17||5808||2||汪彝定||經濟部前政務次長||1993-12-1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694號令]]
|-
|1993-12-20||5809||2||[[w:蔣碩傑|蔣碩傑]]||中央研究院院士||1993-12-16[[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723號令]]
|-
|1993-12-22||5810||9||[[w:谷正綱|谷正綱]]||總統府資政||1993-12-2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797號令]]
|-
|1994-01-12||5820||1||[[w:嚴家淦|嚴家淦]]||前總統||1994-01-10[[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119號令]]
|-
|1994-01-26||5826||2||[[w:曾虛白|曾虛白]]||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1-2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451號令]]
|-
|1994-02-07||5831||4||余俊賢||總統府資政||1994-02-05[[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663號令]]
|-
|1994-03-07||5841||9||桂仲純||駐賴索托王國大使||1994-03-04[[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160號令]]
|-
|1994-03-14||5844||2||[[w:沈之岳|沈之岳]]||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3-11[[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315號令]]
|-
|1994-03-21||5847||1||簡爾康||交通部郵政總局前總局長||1994-03-18[[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480號令]]
|-
|1994-03-30||5851||3||[[w:查良鑑|查良鑑]]||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3-28[[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600號令]]
|-
|1994-04-15||5857||2||何顯重||財政部前政務次長||1994-04-1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895號令]]
|-
|1994-04-25||5861||1||王亞權||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前總幹事||1994-04-21[[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088號令]]
|-
|1994-05-06||5866||2||[[w:蔡鴻文|蔡鴻文]]||總統府資政||1994-05-03[[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345號令]]
|-
|1994-05-30||5876||1||羅寶田||法蘭西裔天主教司鐸||1994-05-26[[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788號令]]
|-
|1994-06-15||5882||5||[[w:吳雲鵬|吳雲鵬]]||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6-14[[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3351號令]]
|-
|1994-06-24||5886||2||[[w:金世鼎|金世鼎]]||司法院前大法官||1994-06-2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3518號令]]
|-
|1994-07-27||5901||3||[[w:楊日然|楊日然]]||司法院大法官||1994-07-25[[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4317號令]]
|-
|1994-07-29||5902||17||沈時可||臺灣省政府前地政局局長||1994-07-26[[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4344號令]]
|-
|1994-08-09||5906||11||趙公魯||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8-0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611號令]]
|-
|1994-08-26||5914||2||[[w:張芳燮|張芳燮]]||華南商業銀行前董事長||1994-08-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044號令]]
|-
|1994-09-12||5921||2||宋心濂||總統府國策顧問、前國家安全局局長、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4-09-0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382號令]]
|-
|1994-09-26||5926||2||[[w:羅友倫|羅友倫]]||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4-09-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639號令]]
|-
|1994-09-30||5927||4||陳始升||除役陸軍中將||1994-09-27[[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769號令]]
|-
|1994-09-30||5927||4||程烈||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9-27[[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770號令]]
|-
|1994-11-28||5953||1||[[w:楊家麟|楊家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11-2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269號令]]
|-
|1994-11-28||5953||1||李達海||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11-2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270號令]]
|-
|1994-12-14||5960||1||[[w:方永蒸|方永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4-12-0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564號令]]
|-
|1995-02-03||5979||8||[[w:梁永燊|梁永燊]]||香港珠海大學(即[[珠海學院]])校長||1995-01-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0608號令]]
|-
|1995-03-06||5993||1||[[w:魏火曜|魏火曜]]||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995-03-0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270號令]]
|-
|1995-03-24||6001||2||陳耀翰||陸軍除役軍醫上校||1995-03-22[[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736號令]]
|-
|1995-04-12||6006||2||[[w:吳鴻麟|吳鴻麟]]||前桃園縣縣長||1995-04-0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019號令]]
|-
|1995-04-24||6011||1||[[w:李玉階|李玉階]]||財團法人天地教董事長、中華天地教總會理事長||1995-04-20[[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313號令]]
|-
|1995-04-24||6011||1||封中平||前立法院立法委員||1995-04-2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396號令]]
|-
|1995-05-01||6014||1||[[w:牟宗三|牟宗三]]教授||哲學家||1995-04-2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581號令]]
|-
|1995-05-15||6020||2||[[w:郎靜山|郎靜山]]||中國攝影學會理事長||1995-05-1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887號令]]
|-
|1995-05-26||6025||4||[[w:楊三郎|楊三郎]]||臺陽美術協會理事長、鄉土畫家||1995-05-2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3266號令]]
|-
|1995-05-29||6026||2||[[w:鄧麗君|鄧麗君]],譜名麗筠||愛國藝術歌唱家||1995-05-2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3297號令]]
|-
|1995-06-26||6038||2||陳根塗||臺灣省政府前顧問||1995-06-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177號令]]
|-
|1995-07-10||6043||4||林(羊大貝)羊||臺灣省議會前省議員||1995-07-0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511號令]]
|-
|1995-07-26||6046||7||李存敬||中央選舉委員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聯邦商業銀行董事長||1995-07-2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228號令]]
|-
|1995-08-30||6052||7-8||李康五||私立東吳大學教授||1995-08-22[[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332號令]]
|-
|1995-08-30||6052||8||[[w:梁國樹|梁國樹]]||中央銀行前總裁||1995-08-2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457號令]]
|-
|1995-09-06||6053||9||[[w:李石樵|李石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鄉土畫家||1995-08-3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605號令]]
|-
|1995-09-06||6053||10||[[w:張繼高|張繼高]]||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臺北之音廣播公司前董事長||1995-09-0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661號令]]
|-
|1995-09-06||6053||10||張雪中||除役陸軍中將||1995-09-0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724號令]]
|-
|1995-10-11||6058||8||[[w:潘文淵|潘文淵]]||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資深顧問||1995-10-0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698號令]]
|-
|1995-10-25||6061||8||林石城||前臺灣省政府委員||1995-10-20[[總統華總㈠義字第8153號令]]
|-
|1995-12-06||6067||4||[[w:蔡名永|蔡名永]]||除役空軍中將||1995-11-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9438號令]]
|-
|1995-12-13||6068||4-5||陳時英||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12-0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9771號令]]
|-
|1996-01-03||6071||10||[[w:王鐵漢|王鐵漢]]||總統府國策顧問||1995-12-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0419號令]]
|-
|1996-01-17||6074||15-16||[[w:李士珍|李士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01-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901710號令]]
|-
|1996-01-17||6074||16||[[w:曾繁康|曾繁康]]||司法院顧問||1996-01-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901720號令]]
|-
|1996-02-14||6080||6||鄭果||除役陸軍中將||1996-0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00710號令]]
|-
|1996-03-20||6085||5||[[w:王惕吾|王惕吾]]||聯合報系創辦人||1996-03-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76970號令]]
|-
|1996-03-20||6085||5||[[w:章孝慈|章孝慈]]||東吳大學校長||1996-03-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59010號令]]
|-
|1996-04-03||6087||6||[[w:倪超|倪超]]||國立成功大學前校長||1996-04-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81140號令]]
|-
|1996-04-03||6087||6-7||[[w:徐慶鐘|徐慶鐘]]||總統府資政||1996-04-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83630號令]]
|-
|1996-04-24||6090||4||石延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長||1996-04-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2660號令]]
|-
|1996-05-01||6091||5||朱慶堂||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04-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2370號令]]
|-
|1996-05-08||6092||5||梅友卓||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6-05-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9710號令]]
|-
|1996-06-26||6100||3||錢劍秋||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6-06-2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62580號令]]
|-
|1996-07-10||6102||4||蒲添生||雕塑家||1996-07-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2930號令]]
|-
|1996-07-17||6103||14-15||馬國琳||考試院前考試委員||1996-07-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6240號令]]
|-
|1996-07-17||6103||14-15||陳水逢||考試院考試委員||1996-07-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6250號令]]
|-
|1996-08-14||6108||2||[[w:費景漢|費景漢]]||中央研究院院士、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1996-08-0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90610號令]]
|-
|1996-08-28||6110||2||[[w:黃運金|黃運金]]||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08-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02580號令]]
|-
|1996-09-18||6113||8||[[w:吳俊才|吳俊才]]||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09-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21400號令]]
|-
|1996-10-09||6116||28||吉星福||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10-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32590號令]]
|-
|1996-10-23||6118||8||陳長安||桃園縣龜山鄉農會專員||1996-10-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1830號令]]
|-
|1996-10-30||6120||3||[[w:黃少谷|黃少谷]]||總統府資政||1996-10-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1830號令]]
|-
|1996-11-06||6120||4||[[w:梁天价|梁天价]]||前海軍退役中將||1996-11-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9110號令]]
|-
|1996-11-27||6124||4||[[w:王任遠|王任遠]]||前司法行政部部長||1996-11-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70500號令]]
|-
|1996-12-25||6128||4||劉道元||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1996-12-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93100號令]]
|-
|1997-01-01||6131||10||黃天素||書畫家||1996-12-2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99300號令]]
|-
|1997-01-29||6135||4||嘉義縣民雄鄉五穀王廟||捐地興學,題頒「德溥教育」匾額一方||1997-01-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11880號令]]
|-
|1997-02-05||6136||4||洪壽南||總統府資政||1997-01-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0580號令]]
|-
|1997-02-05||6136||5||[[w:林衡道|林衡道]]||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前主任委員||1997-01-3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0600號令]]
|-
|1997-02-26||6140||5||[[w:黃宗焜|黃宗焜]]||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7-02-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38670號令]]
|-
|1997-03-12||6142||12||[[w:蔡維屏|蔡維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1997-03-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53500號令]]
|-
|1997-03-26||6144||25||[[w:鍾皎光|鍾皎光]]||教育部前部長||1997-03-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64080號令]]
|-
|1997-04-16||6149||12||簡文發||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7-04-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85150號令]]
|-
|1997-05-07||6154||31||[[w:姚一葦|姚一葦]]||國立藝術學院前戲劇系主任兼教務長||1997-04-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1190號令]]
|-
|1997-05-21||6156||48||張國安||企業家||1997-05-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12610號令]]
|-
|1997-07-09||6165||6||[[w:胡龍寶|胡龍寶]]||前臺南縣縣長||1997-07-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51710號令]]
|-
|1997-07-16||6166||4||袁子濬||陸軍中將||1997-07-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55590號令]]
|-
|1997-07-30||6169||5||簡明景||前臺灣省議會議長||1997-07-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310號令]]
|-
|1997-08-06||6170||10||[[w:張大勇|張大勇]]||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1997-07-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70710號令]]
|-
|1997-08-13||6171||9||陳明吉||明華園歌仔戲團創辦人||1997-08-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360號令]]
|-
|1997-08-13||6171||9||洪萬||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7-08-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77410號令]]
|-
|1997-08-27||6173||5-6||[[w:王金河|王金河]]||特頒「仁醫濟世」匾額一方||1997-08-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280號令]]
|-
|1997-09-17||6176||6||[[w:王顯明|王顯明]]||立法院立法委員||1997-09-0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98290號令]]
|-
|1997-10-29||6183||27||[[w:顏水龍|顏水龍]]||臺陽美術協會理事長、資深畫家||1997-10-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820號令]]
|-
|1997-11-05||6184||14||[[w:楊英風|楊英風]]||雕塑藝術家||1997-10-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990號令]]
|-
|1997-11-24||6188||13||[[w:陳五福|陳五福]]醫師||總統府國策顧問||1997-11-1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2070號令]]
|-
|1997-12-03||6190||6||傅安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顧問||1997-11-2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251190號令]]
|-
|1998-01-21||6200||51||[[w:彭孟緝|彭孟緝]]||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98-01-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2370號令]]
|-
|1998-01-28||6201||4||張邦珍||考試院顧問、前考試委員||1998-01-1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09240號令]]
|-
|1998-02-18||6204||8||[[w:李普同|李普同]]教授||書法家||1998-02-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15290號令]]
|-
|1998-02-18||6204||9||[[w:何明德|何明德]]||嘉邑行善團團長||1998-02-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830號令]]
|-
|1998-03-11||6207||5||[[w:許遠東|許遠東]]||中央銀行總裁||1998-03-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950號令]]
|-
|1998-03-18||6208||6||[[w:吳延環|吳延環]]||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03-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870號令]]
|-
|1998-03-18||6208||6||王壯為||書法篆刻家||1998-03-1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140號令]]
|-
|1998-04-01||6210||7||林千種||臺灣省立花蓮醫院首任院長||1998-03-1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59510號令]]
|-
|1998-04-01||6210||7||周書庠||除役陸軍少將||1998-03-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56000號令]]
|-
|1998-04-08||6211||7||[[w:朱西甯|朱西甯]]教授||文藝作家||1998-03-2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20號令]]
|-
|1998-04-08||6211||7||[[w:陳重光|陳重光]]||國策顧問||1998-04-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080號令]]
|-
|1998-04-15||6212||2||傅宗懋||中國文化大學前校長||1998-04-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30號令]]
|-
|1998-04-22||6213||6||[[w:林棟|林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04-1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270號令]]
|-
|1998-04-29||6214||6||[[w:陳進|陳進]]||畫家||1998-04-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50號令]]
|-
|1998-05-20||6217||28||[[w:劉啟祥|劉啟祥]]||資深畫家||1998-05-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20號令]]
|-
|1998-05-27||6218||33||[[w:馬紀壯|馬紀壯]]||總統府資政||1998-05-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490號令]]
|-
|1998-05-27||6218||34||[[w:薛岳|薛岳]]||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98-05-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80號令]]
|-
|1998-05-27||6218||34||趙筱梅||國民大會代表||1998-05-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00號令]]
|-
|1998-06-15||6221||4||[[w:楊建華|楊建華]]||司法院前大法官||1998-06-0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860號令]]
|-
|1998-07-29||6229||4||陳奉天||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8-07-1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38990號令]]
|-
|1998-08-05||6231||6||[[w:蔣彥士|蔣彥士]]||總統府資政||1998-08-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20號令]]
|-
|1998-08-05||6231||6||[[w:沈昌煥|沈昌煥]]||總統府資政||1998-08-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30號令]]
|-
|1998-08-19||6232||5||李松林||傳統木雕民族藝師||1998-08-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90號令]]
|-
|1998-08-26||6233||4||[[w:盧修一|盧修一]]||立法院立法委員||1998-08-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210號令]]
|-
|1998-08-26||6233||5||林亮雲||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8-08-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140號令]]
|-
|1998-09-02||6234||4||[[w:郭寄嶠|郭寄嶠]]||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98-08-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66870號令]]
|-
|1998-09-16||6236||6||[[w:葉俊麟|葉俊麟]]||臺語歌謠作詞家||1998-09-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200號令]]
|-
|1998-09-30||6238||5||[[w:李天祿|李天祿]]||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1998-09-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190號令]]
|-
|1998-10-07||6239||7||[[w:陳珊|陳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1998-09-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93340號令]]
|-
|1998-12-02||6248||10||王益滔||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998-11-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370號令]]
|-
|1998-12-02||6248||10||[[w:何世禮|何世禮]]||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98-11-2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37350號令]]
|-
|1998-12-09||6249||8||[[w:王叔銘|王叔銘]]||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1998-11-2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040號令]]
|-
|1998-12-09||6249||8||[[w:張漢裕|張漢裕]]||經濟學教授||1998-12-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730號令]]
|-
|1998-12-16||6250||6||[[w:劉延濤|劉延濤]]||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8-12-0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45990號令]]
|-
|1998-12-16||6250||6||許曉初||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8-1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51070號令]]
|-
|1998-12-16||6250||7||錢懷瑜||故陸軍中將||1998-1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51080號令]]
|-
|1998-12-16||6250||7||[[w:廖榮祺|廖榮祺]]||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12-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48150號令]]
|-
|1999-01-13||6254||4||[[w:李學燈|李學燈]]||司法院前大法官||1999-01-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730號令]]
|-
|1999-01-20||6255||23||[[w:張寶樹|張寶樹]]||總統府資政||1999-01-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370號令]]
|-
|1999-01-20||6255||24||[[w:黃永欽|黃永欽]]||臺灣省議會議員||1999-01-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800000230號令]]
|-
|1999-01-20||6255||24||[[w:王貫英|王貫英]]||拾荒興學老人||1999-01-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390號令]]
|-
|1999-01-27||6257||5||陳江章||總統府國策顧問||1999-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08650號令]]
|-
|1999-02-10||6260||3||荊知仁||國民大會代表||1999-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26560號令]]
|-
|1999-03-17||6265||4||陳槃||中央研究院院士||199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680號令]]
|-
|1999-03-17||6265||4||范魁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199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46180號令]]
|-
|1999-03-24||6266||5||[[w:黃得時|黃得時]]||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1999-03-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660號令]]
|-
|1999-04-07||6268||6||[[w:鄧傳楷|鄧傳楷]]||銓敘部前部長||1999-03-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64220號令]]
|-
|1999-04-21||6270||66||[[w:辛文炳|辛文炳]]||總統府前國策顧問||1999-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890號令]]
|-
|1999-04-28||6271||5||李榦||中央銀行前副總裁||1999-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83110號令]]
|-
|1999-05-05||6272||4||[[w:陳雪屏|陳雪屏]]||總統府資政||1999-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090號令]]
|-
|1999-05-05||6272||4||[[w:蘇雪林|蘇雪林]]教授||中國文壇大師||1999-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170號令]]
|-
|1999-05-19||6275||3||陳治世||國立政治大學前校長||1999-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340號令]]
|-
|1999-05-21||6276||18||[[w:于豪章|于豪章]]||總統府國策顧問、前陸軍總司令||1999-05-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130號令]]
|-
|1999-06-23||6283||28||[[w:陳火泉|陳火泉]]||文藝作家||1999-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670號令]]
|-
|1999-06-23||6283||28||吳尊賢||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創辦人、臺南企業集團領導人||1999-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680號令]]
|-
|1999-07-14||6287||39||葉錕,字醉白||資深畫家||1999-07-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149850號令]]
|-
|1999-07-15||6288||14||許炳南||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9-07-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820號令]]
|-
|1999-08-04||6291||4||唐振楚||前考試院考選部部長||1999-07-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5690號令]]
|-
|1999-09-01||6295||3||何義士||天主教惠民醫院義大利籍醫師||1999-08-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3660號令]]
|-
|1999-09-15||6297||10||[[w:蘇文雄|蘇文雄]]||雲林縣縣長||1999-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3640號令]]
|-
|1999-11-17||6308||3||[[w:龍瑛宗|龍瑛宗]]||文壇耆宿||1999-1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4320號令]]
|-
|1999-11-17||6308||3||呂有文||司法院前副院長||1999-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200號令]]
|-
|1999-12-08||6311||4||[[w:邢慕寰|邢慕寰]]||中央研究院院士||1999-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260號令]]
|-
|1999-12-31||6315||24||馬慶瑞||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9-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307900號令]]
|-
|2000-01-12||6317||6||[[w:陳定國|陳定國]]||漫畫家||2000-01-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760號令]]
|-
|2000-01-26||6319||70||[[w:雷炎均|雷炎均]]||國防部前副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200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07010號令]]
|-
|2000-01-26||6319||70||陳夏雨||雕塑藝術家||200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150號令]]
|-
|2000-01-26||6319||70-71||[[w:林清江|林清江]]||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840號令]]
|-
|2000-01-26||6319||71||楊西崑||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200號令]]
|-
|2000-01-26||6319||71||林循意||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11760號令]]
|-
|2000-01-26||6319||71-72||[[w:黃信介|黃信介]]||總統府資政||2000-01-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620號令]]
|-
|2000-01-29||6320||10||[[w:李模|李模]]||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0-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250號令]]
|-
|2000-01-29||6320||11||[[w:王昶雄|王昶雄]]||文學家||2000-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320號令]]
|-
|2000-01-29||6320||11||劉今程||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18550號令]]
|-
|2000-01-29||6320||12||金越光||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0-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25900號令]]
|-
|2000-02-09||6323||64||方妙才||行政院前顧問兼院長辦公室主任||2000-01-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25010號令]]
|-
|2000-03-01||6326||7||[[w:劉紹唐|劉紹唐]]||傳記文學雜誌社發行人||2000-0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550號令]]
|-
|2000-03-29||6330||3||[[w:吳大猷|吳大猷]]||總統府資政||2000-03-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760號令]]
|-
|2000-04-12||6333||3||[[w:涂敏恆|涂敏恆]]||音樂家||2000-04-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930號令]]
|-
|2000-05-17||6340||35||[[w:毛瀛初|毛瀛初]]||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空軍中將副總司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前局長||2000-05-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0950號令]]
|-
|2000-05-24||6341||28||[[w:謝獻臣|謝獻臣]]||臺北醫學院董事長||2000-05-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260號令]]
|-
|2000-05-24||6341||28-29||[[w:黃麟書|黃麟書]]||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9400號令]]
|-
|2000-05-24||6341||28-29||王述親||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400號令]]
|-
|2000-05-24||6341||29||[[w:秦孝儀|秦孝儀]]||題頒「上苑留芬」匾額一方||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9050號令]]
|-
|2000-06-14||6344||19||薛國樑||僑務委員會諮詢委員||2000-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640號令]]
|-
|2000-07-12||6348||10||[[w:謝獻臣|謝獻臣]]||臺北醫學院董事長(故),特頒「儒術天心」匾額一方||2000-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550號令]]
|-
|2000-07-19||6349||46||岳成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2000-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67910號令]]
|-
|2000-09-13||6357||5-6||[[w:楊雲萍|楊雲萍]]||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00-09-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2330號令]]
|-
|2000-10-18||6362||9||[[w:陳樸生|陳樸生]]||司法院前大法官||2000-10-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2980號令]]
|-
|2000-10-25||6363||4||[[w:俞國華|俞國華]]||前總統府資政、行政院院長||2000-10-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000號令]]
|-
|2000-12-15||6371||8||[[w:黃尊秋|黃尊秋]]||監察院前院長、總統府前資政||2000-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510號令]]
|-
|2000-12-27||6373||14||黃崇邦||臺北縣汐止市鄰長,特頒「義行可風」匾額一方||2000-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430號令]]
|-
|2001-01-03||6374||11-12||張秉均||總統府前戰略顧問、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副總司令||2000-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299940號令]]
|-
|2001-01-03||6374||11||[[w:江鵬堅|江鵬堅]]||監察院監察委員||2000-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500號令]]
|-
|2001-01-30||6379||7||[[w:許常惠|許常惠]]||音樂家||2001-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10號令]]
|-
|2001-01-31||6380||2||[[w:張光直|張光直]]||中央研究院前副院長||2001-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30號令]]
|-
|2001-02-07||6381||2||[[w:戴國煇|戴國煇]]||歷史學家||2001-01-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20號令]]
|-
|2001-02-14||6382||2||宋英||監察院前監察委員(故),特頒「謇諤揚休」匾額乙方||2001-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40號令]]
|-
|2001-02-21||6383||4||張岫嵐||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1-02-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17570號令]]
|-
|2001-03-07||6385||3||羅萃儒||行政法院前院長||2001-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28490號令]]
|-
|2001-03-07||6385||4||[[w:陳立夫|陳立夫]]||總統府前資政、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長||2001-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420號令]]
|-
|2001-03-09||6386||10||[[w:張國英|張國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1-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460號令]]
|-
|2001-04-25||6393||6||[[w:謝東閔|謝東閔]]||前副總統、總統府資政||2001-04-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550號令]]
|-
|2001-04-25||6393||6||劉鼎漢||前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委員會委員、除役陸軍中將||2001-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75890號令]]
|-
|2001-06-13||6401||16-17||[[w:蔣昌煒|蔣昌煒]]||司法院前大法官||2001-06-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08660號令]]
|-
|2001-06-20||6402||29-30||[[w:李國鼎|李國鼎]]||總統府資政||2001-06-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720號令]]
|-
|2001-07-04||6405||2||黃芫軒||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1-06-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17750號令]]
|-
|2001-08-15||6412||4||[[w:許碧蘭|許碧蘭]]||彰化縣立青山國民小學教師||2001-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410號令]]
|-
|2001-08-22||6413||4-5||張導民||前總統府國策顧問||2001-08-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54550號令]]
|-
|2001-08-29||6414||4||[[w:馬安瀾|馬安瀾]]||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1-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480號令]]
|-
|2001-08-29||6414||4||蕭登旺||嘉義市議會故議長,特頒「熱心公益」匾額一方||2001-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49360號令]]
|-
|2001-09-26||6418||3||施陳秀蓮||秀蓮文教基金會創辦人||2001-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510號令]]
|-
|2001-10-31||6425||48||[[w:張學良|張學良]]||東北耆宿||2001-10-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670號令]]
|-
|2001-11-21||6429||44||[[w:李鎮源|李鎮源]]||總統府資政、中央研究院院士||2001-1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020號令]]
|-
|2001-12-19||6433||4||[[w:林海音|林海音]]||文壇耆宿||2001-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170號令]]
|-
|2001-12-28||6437||2||施照子,本名清水照子||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愛愛院榮譽院長||2001-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370號令]]
|-
|2002-01-16||6440||33-34||[[w:全漢昇|全漢昇]]||中央研究院院士||2002-0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260650號令]]
|-
|2002-01-16||6440||34||[[w:周書府|周書府]]||除役陸軍少將、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2-0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00000300號令]]
|-
|2002-01-16||6440||34||[[w:桂裕|桂裕]]||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2002-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10006010號令]]
|-
|2002-01-21||6441||29||[[w:何宜武|何宜武]]||總統府前資政||2002-01-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00005640號令]]
|-
|2002-01-23||6442||3||[[w:莊銘耀|莊銘耀]]||前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亞東關係協會會長||2002-0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10006040號令]]
|-
|2002-02-08||6447||8||蕭錚||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2-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150號令]]
|-
|2002-03-20||6453||8||朱昭陽||臺北市私立延平中學創辦人兼董事長||2002-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00號令]]
|-
|2002-03-20||6453||8||吳笑安||橫濱華僑總會最高顧問||2002-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10號令]]
|-
|2002-04-17||6458||7||[[w:郭英男|郭英男]]||原住民樂壇耆宿||2002-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50號令]]
|-
|2002-04-24||6459||13||[[w:余紀忠|余紀忠]]||中國時報創辦人||2002-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80號令]]
|-
|2002-05-01||6460||8||[[w:劉其偉|劉其偉]]||畫家||2002-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10號令]]
|-
|2002-05-01||6460||8||陳庭詩||藝壇耆宿||2002-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20號令]]
|-
|2002-05-08||6461||3||[[w:胡炘|胡炘]]||除役陸軍中將||2002-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460號令]]
|-
|2002-06-19||6468||38||黃光平||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2-06-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112380號令]]
|-
|2002-06-26||6469||58-59||陳西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塞內加爾共和國技術團團長||2002-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80號令]]
|-
|2002-08-07||6475||3||[[w:蒲敏道|蒲敏道]]||財團法人聖心教養院創辦人瑞士聯邦籍神父||2002-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170號令]]
|-
|2002-08-14||6476||5||許福能||復興閣皮影戲團前團長||2002-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00號令]]
|-
|2002-09-04||6479||5||亨利.梅哲||臺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美利堅合眾國籍音樂總監暨指揮||2002-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40號令]]
|-
|2002-09-04||6479||5-6||[[w:陶百川|陶百川]]||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2-08-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10號令]]
|-
|2002-09-11||6480||4||[[w:宋長志|宋長志]]||總統府戰略顧問、前國防部部長||2002-09-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50號令]]
|-
|2002-10-09||6484||4||[[w:嚴道|嚴道]]||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董事長||2002-09-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90號令]]
|-
|2002-10-16||6485||11-12||孫亢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02-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9130號令]]
|-
|2002-11-13||6489||5||趙長江||總統府國策顧問||2002-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9160號令]]
|-
|2002-11-27||6491||6||吳化鵬||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蒙藏委員會前委員長||2002-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222720號令]]
|-
|2002-12-13||6494||5-6||陳桂華||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銓敘部前部長||2002-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234830號令]]
|-
|2003-02-06||6505||107-108||張萬傳||藝壇耆宿||2003-01-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540號令]]
|-
|2003-02-26||6509||5-6||[[w:劉俠|劉俠]]||總統府國策顧問、作家||2003-0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10號令]]
|-
|2003-03-19||6512||7||[[w:黎玉璽|黎玉璽]]||總統府戰略顧問海軍一級上將||2003-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20號令]]
|-
|2003-03-19||6512||8||[[w:費希平|費希平]]||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3-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700號令]]
|-
|2003-03-26||6513||8||盧湛濤||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3-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46830號令]]
|-
|2003-04-09||6515||7-8||王生善教授||戲劇學者||2003-03-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54030號令]]
|-
|2003-04-23||6517||6||[[w:尹士豪|尹士豪]]||監察院監察委員||2003-04-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63640號令]]
|-
|2003-04-23||6517||6-7||殷宗文||前總統府資政、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2003-04-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800號令]]
|-
|2003-04-30||6518||4-5||王昌華||司法院前大法官||2003-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60820號令]]
|-
|2003-04-30||6518||5||[[w:林百里|林百里]]||頒匾||[[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70號令]]--04-24
|-
|2003-05-14||6522||3-4||陳靜秋||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長||2003-05-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860號令]]
|-
|2003-06-05||6527||25||潘重規||國學大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0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林重威||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住院醫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林永祥||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住院醫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27||鄭雪慧||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科副主任||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林佳鈴||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胡貴芳||財團法人私立臺北仁濟醫院護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28||姚蒸民||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03-05-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2530號令]]
|-
|2003-06-05||6527||28||[[w:黃紀男|黃紀男]]||總統府國策顧問||2003-05-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20號令]]
|-
|2003-06-05||6527||28-29||[[w:張福興|張福興]]||花蓮縣縣長||2003-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60號令]]
|-
|2003-06-11||6528||16||麥春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3-06-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6440號令]]
|-
|2003-07-02||6531||49||蔡巧妙||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事檢驗師||2003-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70號令]]
|-
|2003-07-02||6531||50||路國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003-06-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11710號令]]
|-
|2003-07-09||6532||63-64||翁景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2003-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4080號令]]
|-
|2003-07-16||6533||4-5||[[w:法治斌|法治斌]]||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03-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4090號令]]
|-
|2003-07-23||6534||75||[[w:林昭庚|林昭庚]]||教授,題頒「功著杏林」匾額一方||2003-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20670號令]]
|-
|2003-08-13||6537||5||熊先舉||國立編譯館前館長||2003-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43450號令]]
|-
|2003-11-05||6549||7||[[w:宋美齡|宋美齡]]||故總統蔣中正夫人||2003-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561號令]]
|-
|2003-11-19||6551||7-8||杜國輝||日本橫濱中華學院前校長||2003-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20590號令]]
|-
|2003-12-31||6557||64||林金莖||總統府國策顧問||2003-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41號令]]
|-
|2004-01-14||6559||32||吳梅嶺||美術教育家、畫家||2004-0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61號令]]
|-
|2004-01-14||6559||32-33||陳其銓教授||書法家||2004-0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71號令]]
|-
|2004-01-28||6561||7-8||林慶雲||攝影耆宿||2004-0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1371號令]]
|-
|2004-02-18||6564||9||吳篙||東陽事業集團創辦人兼名譽董事長||2004-0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4431號令]]
|-
|2004-02-25||6565||10||黃騰標||秀傳紀念醫院暨臺南市立醫院行政副院長||2004-0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5471號令]]
|-
|2004-03-03||6566||11||連清傳||故臺北縣地方耆宿,特頒「興學留芬」匾額乙方||2004-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4301號令]]
|-
|2004-03-10||6567||8||[[w:羅光|羅光]]總主教||輔仁大學前校長||2004-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7421號令]]
|-
|2004-03-17||6568||7||彭楷棟||旅日臺僑,題頒「德溥藝林」匾額乙方||2004-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034591號令]]
|-
|2004-04-14||6572||19-20||[[w:魏鏞|魏鏞]]||世新大學教授||2004-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60801號令]]
|-
|2004-04-14||6572||20||石璋如||中央研究院院士||2004-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64031號令]]
|-
|2004-05-12||6576||16||林錫湖||法務部前政務次長||2004-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2311號令]]
|-
|2004-05-12||6576||16-17||[[w:林坤鐘|林坤鐘]]||中日企業集團創辦人||2004-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4471號令]]
|-
|2004-05-19||6577||8||劉金陵將軍||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國防部本部參事||2004-05-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5921號令]]
|-
|2004-07-14||6585||5||[[w:沈錡|沈錡]]||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外交耆宿||2004-07-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24472號令]]
|-
|2004-08-11||6589||4-5||王多年||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4-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28601號令]]
|-
|2004-09-22||6595||6||[[w:林玉山|林玉山]]||資深畫家||2004-09-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4391號令]]
|-
|2004-09-29||6597||5||[[w:蘇洪月嬌|蘇洪月嬌]]||總統府國策顧問||2004-09-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5371號令]]
|-
|2004-10-13||6599||16-17||[[w:梁肅戎|梁肅戎]]||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院長||2004-10-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7471號令]]
|-
|2004-11-17||6604||8||[[w:梁弘志|梁弘志]]||音樂創作者||2004-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3791號令]]
|-
|2004-12-01||6606||5-6||劉立群||福建省政府委員、前連江縣縣長||2004-1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5551號令]]
|-
|2004-12-08||6607||6-7||顧汝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2004-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203481號令]]
|-
|2004-12-29||6610||7||[[w:蔡萬霖|蔡萬霖]]||總統府前資政、霖園集團創辦人||2004-1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0441號令]]
|-
|2005-01-05||6611||16-17||[[w:蔣方良|蔣方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夫人||2004-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2681號令]]
|-
|2005-01-05||6611||17||鄒堅||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海軍二級上將||2004-12-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3601號令]]
|-
|2005-01-12||6612||8-9||[[w:陳河東|陳河東]]||總統府資政、三商企業集團董事長||2005-01-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4421號令]]
|-
|2005-02-02||6616||44||[[w:辜振甫|辜振甫]]||總統府資政、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和信集團創辦人||2005-0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01741號令]]
|-
|2005-02-02||6616||44-45||[[w:李志鵬|李志鵬]]||司法院前大法官||2005-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03831號令]]
|-
|2005-04-20||6627||7||櫻井義晃||日本廣濟堂集團故會長||2005-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038521號令]]
|-
|2005-05-04||6629||7-8||[[w:孫治平|孫治平]]||國父孫中山先生文孫、總統府資政||2005-04-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22741號令]]
|-
|2005-06-08||6635||11||吳修齊||前總統府國策顧問,統一企業公司、臺南紡織公司、太子建設公司名譽董事長||2005-05-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29511號令]]
|-
|2005-06-15||6637||28||[[w:印順|印順]]導師||佛國瑰寶、法門巨將||2005-06-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2791號令]]
|-
|2005-07-06||6640||3||[[w:蔡瑞月|蔡瑞月]]||資深舞蹈家||2005-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3821號令]]
|-
|2005-07-13||6641||8||[[w:高玉樹|高玉樹]]||總統府資政||2005-07-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6611號令]]
|-
|2005-08-10||6645||3-4||呂佛庭||書畫大家||2005-08-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44481號令]]
|-
|2005-09-21||6651||4||張富雄||總統府國策顧問||2005-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35841號令]]
|-
|2005-09-28||6652||5-6||梅培德||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5-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44951號令]]
|-
|2005-10-12||6654||16||毛松年||僑務委員會前委員長||2005-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58441號令]]
|-
|2005-11-02||6657||6-7||[[w:孫觀漢|孫觀漢]]||臺灣原子科學之父、清華大學教授||2005-10-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63361號令]]
|-
|2005-12-14||6664||14-15||張明||國立勤益技術學院原創辦人||2005-1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91061號令]]
|-
|2006-01-18||6669||20-21||李秋遠||總統府國策顧問||2006-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0061號令]]
|-
|2006-02-22||6676||12||[[w:薛人仰|薛人仰]]||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前委員長||2006-02-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9061號令]]
|-
|2006-03-01||6677||12-13||[[w:孫運璿|孫運璿]]||總統府資政、前行政院院長||2006-0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9851號令]]
|-
|2006-03-15||6679||5-6||高化臣||前中央研究院總幹事||2006-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2061號令]]
|-
|2006-04-19||6684||4-5||莊逸洲||前總統府國策顧問、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決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06-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9111號令]]
|-
|2006-04-19||6684||5||[[w:羅曼菲|羅曼菲]]||知名舞蹈家||2006-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9201號令]]
|-
|2006-04-26||6685||14||[[w:張德慈|張德慈]]||中央研究院院士||2006-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050151號令]]
|-
|2006-06-07||6692||7-8||歐陽瑞雄||外交部前常務次長||2006-06-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31181號令]]
|-
|2006-06-14||6693||32||[[w:林挺生|林挺生]]||前總統府資政、大同集團總裁、大同大學校長||200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29741號令]]
|-
|2006-06-28||6695||9-10||[[w:倪文亞|倪文亞]]||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院長||2006-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087931號令]]
|-
|2006-06-28||6695||10-11||[[w:琦君|琦君]],本名潘希珍||資深文學家||2006-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34541號令]]
|-
|2006-08-23||6703||2-3||[[w:馬樹禮|馬樹禮]]||總統府前資政||2006-08-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12851號令]]
|-
|2006-09-06||6705||7-8||[[w:張勝凱|張勝凱]]||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6-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22941號令]]
|-
|2006-11-29||6717||10||[[w:陳定南|陳定南]]||法務部前部長||200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66281號令]]
|-
|2006-12-06||6718||4||[[w:李儒聰|李儒聰]]||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6-1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65181號令]]
|-
|2007-01-10||6724||12||[[w:褚劍鴻|褚劍鴻]]||最高法院前院長||2006-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83131號令]]
|-
|2007-02-07||6730||14-15||[[w:顧崇廉|顧崇廉]]||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前海軍總司令、立法委員||2007-0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06111號令]]
|-
|2007-02-14||6731||9||[[w:楊傳廣|楊傳廣]]||體壇碩傑||200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09711號令]]
|-
|2007-03-14||6735||11||[[w:黃海岱|黃海岱]]||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2007-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2121號令]]
|-
|2007-03-14||6735||11-12||童好||立法委員賴清德之母||2007-03-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5431號令]]
|-
|2007-03-21||6736||96||[[w:汪平雲|汪平雲]]||蒙藏委員會委員||2007-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6521號令]]
|-
|2007-04-25||6741||9-10||[[w:張超英|張超英]]||行政院新聞局駐日本新聞處前主任||2007-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045301號令]]
|-
|2007-04-25||6741||10||蘇〔毛灬〕治||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之母||2007-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2661號令]]
|-
|2007-05-09||6743||5-6||梁恆昌||司法院前大法官||2007-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571號令]]
|-
|2007-05-09||6743||6||[[w:王建今|王建今]]||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檢察長||2007-05-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931號令]]
|-
|2007-05-16||6744||6||[[w:楊祥發|楊祥發]]||中央研究院前副院長||2007-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054951號令]]
|-
|2007-05-16||6744||6-7||瑪喜樂||財團法人私立彰化縣基督教喜樂保育院美籍創辦人||2007-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6581號令]]
|-
|2007-05-23||6745||28-29||沈友仁||國立臺灣大學教授、醫學院附設醫院前副院長||2007-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8021號令]]
|-
|2007-05-30||6746||10-11||[[w:八田與一|八田與一]]||嘉南平原水利之父日籍技師||2007-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9661號令]]
|-
|2007-09-19||6762||6||鍾台利||內政部役政署署長||2007-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51881號令]]
|-
|2007-10-09||6765||14-15||[[w:曾茂興|曾茂興]]||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工運鬥士||2007-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55661號令]]
|-
|2007-11-07||6769||10-11||松喬神父||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比利時籍創辦人||2007-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60431號令]]
|-
|2007-12-05||6774||5||王銘錫||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中隊長||200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160881號令]]
|-
|2007-12-05||6774||5-6||[[w:王安順|王安順]]||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校長、前臺灣省議會議員||200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67421號令]]
|-
|2008-01-16||6780||149||沈永紹||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08-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179081號令]]
|-
|2008-01-30||6782||6-7||[[w:陳鴻珍|陳鴻珍]]||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一貫道世界總會副理事長||2008-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04161號令]]
|-
|2008-01-30||6782||7||[[w:吳京 (學者)|吳京]]||中央研究院院士、教育部前部長、國立成功大學前校長||2008-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05401號令]]
|-
|2008-03-12||6789||9||[[w:林之助|林之助]]||臺灣省膠彩畫協會榮譽理事長||2008-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12351號令]]
|-
|2008-04-09||6793||12||傅王遜雪||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8-04-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39011號令]]
|-
|2008-04-30||6796||10-11||[[w:陳衣凡|陳衣凡]]||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前空軍總司令||2008-04-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39571號令]]
|-
|2008-04-30||6796||11||[[w:白寶珠|白寶珠]]||美利堅合眾國籍護理師||2008-04-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22481號令]]
|-
|2008-05-19||6800||21-22||[[w:柏楊|柏楊]](郭衣洞)||總統府前資政、人權作家||2008-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28951號令]]
|-
|2008-06-18||6806||4-5||[[w:廖風德|廖風德]]||立法院前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兼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2008-06-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33951號令]]
|-
|2008-07-02||6809||24||李世勳||考試院前考試委員、[[崑山科技大學]]前董事長||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85681號令]]
|-
|2008-07-02||6809||24-25||李天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授||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0241號令]]
|-
|2008-07-02||6809||25-26||高金澄||一貫道世界總會副理事長||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0251號令]]
|-
|2008-07-16||6811||5||周馬雙金||僑務委員會前僑務委員||2008-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7781號令]]
|-
|2008-09-10||6821||6-7||[[w:吳舜文|吳舜文]]||裕隆企業集團總裁||2008-08-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56581號令]]
|-
|2008-09-10||6821||7-8||汪錕||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行政院主計處前主計長||2008-09-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72141號令]]
|-
|2008-09-17||6822||6||[[w:趙耀東|趙耀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經濟部前部長、中國鋼鐵公司前董事長||2008-09-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59071號令]]
|-
|2008-10-01||6824||9||[[w:趙寧 (台灣)|趙寧]]||知名作家、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暨德霖技術學院前校長||2008-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64481號令]]
|-
|2008-10-01||6824||9-10||徐有守||考選部前政務次長||2008-09-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96031號令]]
|-
|2008-10-29||6828||7||[[w:李炳盛|李炳盛]]||監察院前監察委員、三重客運集團總裁||2008-10-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13281號令]]
|-
|2008-11-19||6831||6-7||[[w:王永慶|王永慶]]||臺塑集團創辦人||2008-1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74101號令]]
|-
|2008-12-10||6835||13-14||[[w:孔德成|孔德成]]||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總統府前資政、考試院前院長||2008-11-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77731號令]]
|-
|2008-12-10||6835||14-15||陳建中||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前資政||2008-1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49521號令]]
|-
|2008-12-31||6840||18-19||傅家森||臺中市義勇消防總隊黎明分隊分隊長||2008-1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73071號令]]
|-
|2008-12-31||6840||19||[[w:葉石濤|葉石濤]]||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文壇耆宿||2008-1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88701號令]]
|-
|2009-02-04||6847||1-2||王澍霖||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9-0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00261號令]]
|-
|2009-02-11||6848||10||[[w:黃越欽|黃越欽]]||司法院前大法官、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9-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22431號令]]
|-
|2009-02-25||6850||7-8||[[w:釋聖嚴|聖嚴法師]]||法鼓山創辦人||2009-0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8591號令]]
|-
|2009-03-04||6851||14||[[w:包德明|包德明]]||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銘傳大學創辦人||2009-0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8691號令]]
|-
|2009-03-11||6852||4||李子豪||前空軍中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副主任||2009-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44491號令]]
|-
|2009-03-11||6852||4-5||高政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200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45451號令]]
|-
|2009-03-25||6854||6-7||[[w:徐亨|徐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前海軍少將、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前主席、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榮譽委員||2009-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7791號令]]
|-
|2009-04-08||6856||13||李希文||故陸軍中校,特頒「仁風化雨」匾額乙方||2009-03-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17161號令]]
|-
|2009-04-15||6857||7||[[w:葉由根|葉由根]]||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創辦人匈牙利籍神父||2009-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20141號令]]
|-
|2009-04-15||6857||7-8||黃亨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俄羅斯代表處組長||2009-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74001號令]]
|-
|2009-04-29||6860||20-21||[[w:沈慕羽|沈慕羽]]||馬來西亞華校教師會總會前主席、永久會務顧問||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73991號令]]
|-
|2009-04-29||6860||21||[[w:陳瑞鈿|陳瑞鈿]]||中華民國前空軍三大隊副大隊長||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21號令]]
|-
|2009-04-29||6860||21-22||何浩天||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31號令]]
|-
|2009-05-06||6862||9-10||菩妙法師||高雄市元亨寺前住持||2009-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41號令]]
|-
|2009-05-20||6864||22-23||王宇清||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09-05-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111611號令]]
|-
|2009-08-26||6878||8-9||張順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1號令]]
|-
|2009-08-26||6878||9||王宗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2號令]]
|-
|2009-08-26||6878||9-10||黃鎂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空勤機工長||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3號令]]
|-
|2009-09-02||6880||5||繆榮堂||雲林縣[[口湖鄉]]青蚶村村長||2009-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13111號令]]
|-
|2009-09-09||6881||5-6||張瑞賢||南投縣義消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名間水上救生分隊小隊長||2009-09-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21131號令]]
|-
|2009-09-16||6882||10||[[w:陳守山|陳守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9-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16941號令]]
|-
|2009-09-30||6884||6-7||陳孟鈴||監察院前副院長||2009-09-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32271號令]]
|-
|2009-10-14||6886||15-16||莊亨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09-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53141號令]]
|-
|2009-10-21||6887||5-6||[[w:林惠官|林惠官]]||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9-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57501號令]]
|-
|2009-10-21||6887||6-7||趙諒公||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前董事長||2009-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3321號令]]
|-
|2009-11-04||6889||7||江漢東||臺灣現代版畫會創會會長、資深畫家||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2391號令]]
|-
|2009-11-04||6889||7-8||江文祥||內政部警政署臺東縣警察局巡官||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8831號令]]
|-
|2009-11-04||6889||8||許金次||內政部警政署臺東縣警察局巡官||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8832號令]]
|-
|2009-11-04||6889||8-9||[[w:言百謙|言百謙]]||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9-10-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73381號令]]
|-
|2009-12-30||6899||38-39||[[w:葉明勳|葉明勳]]||總統府前資政、世新大學榮譽董事長||2009-1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306171號令]]
|-
|2010-01-20||6902||11-12||李黃恆貞||前國民大會代表、臺北市議會前議員||2010-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05941號令]]
|-
|2010-02-10||6906||25-26||[[w:黃彰健|黃彰健]]||中央研究院院士||2010-0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13121號令]]
|-
|2010-02-24||6909||1||王邱鸞嬌||一貫道老前人||2010-0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13641號令]]
|-
|2010-03-23||6913||3||[[w:洪一峰|洪一峰]]||樂壇耆宿||2010-03-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53371號令]]
|-
|2010-03-31||6914||11||羊汝德||新聞界耆宿、[[國語日報]]社前發行人||2010-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69471號令]]
|-
|2010-03-31||6914||11-12||[[w:郭宗清|郭宗清]]||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二級上將||2010-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69481號令]]
|-
|2010-05-12||6921||102||王國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原創辦人||2010-05-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09261號令]]
|-
|2010-05-19||6922||25-26||[[w:宋時選|宋時選]]||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朝陽科技大學董事長||2010-05-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09271號令]]
|-
|2010-06-02||6924||44-45||[[w:張子源|張子源]]||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0-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23441號令]]
|-
|2010-06-09||6926||14||[[w:靳曾珍麗|靳曾珍麗]]||立法院前立法委員、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2010-06-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30591號令]]
|-
|2010-07-07||6930||5||[[w:葛香亭|葛香亭]]||藝壇耆宿||2010-06-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30601號令]]
|-
|2010-07-21||6932||6-7||[[w:黃友棣|黃友棣]]||音樂大師||2010-07-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77601號令]]
|-
|2010-07-21||6932||7||張培成||一貫道世界總會理事長||2010-07-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77611號令]]
|-
|2010-08-18||6936||6||[[w:鄭玉爐|鄭玉爐]]||財團法人臺北縣金包里慈護宮副董事長||2010-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56881號令]]
|-
|2010-08-25||6937||8-9||[[w:葛敦華|葛敦華]]||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中將||2010-08-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98961號令]]
|-
|2010-10-06||6943||7-8||張鼎鍾||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0-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45111號令]]
|-
|2010-10-06||6943||8||李俊||行政院新聞局前副局長||2010-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48191號令]]
|-
|2010-10-06||6943||8-9||[[w:龔煌城|龔煌城]]||中央研究院院士||2010-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56351號令]]
|-
|2010-11-10||6948||6-7||莊國華||陸軍中將||2010-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80461號令]]
|-
|2010-12-01||6951||8-9||黃秀日||外交部前常務次長||2010-1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7871號令]]
|-
|2010-12-08||6952||73||陳瑞堂||司法院前大法官||2010-1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4631號令]]
|-
|2010-12-15||6953||7-8||潘振球||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國史館前館長||2010-12-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4651號令]]
|-
|2010-12-29||6955||39-40||[[w:李煥|李煥]]||總統府前資政、行政院前院長||2010-1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94471號令]]
|-
|2010-12-29||6955||40-41||劉毅夫||新聞界耆宿、空軍少將||2010-1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8021號令]]
|-
|2011-01-05||6956||17-18||[[w:何恩廷|何恩廷]]||陸軍中將、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0-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4781號令]]
|-
|2011-01-12||6957||9||杜金榮||總統府前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11-01-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00010號令]]
|-
|2011-01-19||6958||44||[[w:盧光義|盧光義]]||陸軍中將、國防部聯合作戰訓練部前副主任||2011-0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59920號令]]
|-
|2011-01-26||6959||93-94||王光燦||中央研究院院士||2011-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04700號令]]
|-
|2011-02-23||6963||14-15||王章清||行政院前秘書長||2011-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22330號令]]
|-
|2011-03-23||6967||6-7||[[w:陳慧坤|陳慧坤]]||藝壇耆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2011-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44180號令]]
|-
|2011-04-20||6971||15||楚戈,本名[[w:袁德星|袁德星]]||資深藝術家、文學家||2011-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64980號令]]
|-
|2011-04-20||6971||16||劉柱林,本名[[w:愛新覺羅·毓鋆|愛新覺羅·毓鋆]]||當代經學家||2011-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649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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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6972||29||[[w:丘宏達|丘宏達]]||行政院前政務委員、中華民國前無任所大使、美國馬里蘭大學終身榮譽教授||2011-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10028470號令]]
|-
|2011-05-11||6974||10-11||酈俊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警察局前局長||2011-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81560號令]]
|-
|2011-06-08||6978||14-15||夏楚中||陸軍中將||2011-05-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95350號令]]
|-
|2011-06-22||6980||36-37||[[w:陳秀卿|陳秀卿]]||立法院立法委員||2011-06-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04920號令]]
|-
|2011-06-29||6981||162-163||朱士烈||前國民大會秘書長、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11-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29620號令]]
|-
|2011-06-29||6981||163-164||[[w:盧毓鈞|盧毓鈞]]||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1-06-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20420號令]]
|-
|2011-07-13||6983||4||謝景來||客家藍衫耆宿||2011-07-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36480號令]]
|-
|2011-07-20||6984||6-7||王世慶||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委員||2011-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36490號令]]
|-
|2011-07-27||6985||6-7||[[w:汪道淵|汪道淵]]||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副院長、國防部前部長||2011-07-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46870號令]]
|-
|2011-08-10||6987||7-8||李鍾元||國立臺北大學教授、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副主任||2011-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57110號令]]
|-
|2011-08-24||6989||7-8||胡新南||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1-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68460號令]]
|-
|2011-09-14||6992||6||[[w:釋悟明|悟明]]老和尚||中國佛教會永久名譽理事長||2011-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85940號令]]
|-
|2011-09-21||6993||1-2||黃磊生||華裔美籍資深藝術家||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0980號令]]
|-
|2011-09-21||6993||2-3||[[w:鍾鐵民|鍾鐵民]]||財團法人鍾理和文教基金會董事||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1000號令]]
|-
|2011-09-21||6993||3||[[w:李炎|李炎]]||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前秘書長、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前主任||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6710號令]]
|-
|2011-09-28||6994||9||(Alison, John R.) 約翰‧艾利森將軍||美籍前飛虎隊隊員||2011-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0990號令]]
|-
|2011-09-28||6994||9-10||周永隆||空軍少將||2011-09-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86650號令]]
|-
|2011-09-28||6994||10-11||張世傑||香港景嶺教育文化基金會前秘書長||2011-09-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9810號令]]
|-
|2011-10-05||6995||6-7||[[w:汪敬煦|汪敬煦]]||陸軍二級上將、國家安全局前局長||2011-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09580號令]]
|-
|2011-11-02||6999||7||凃德錡||總統府資政、行政院前政務委員||2011-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29480號令]]
|-
|2011-11-09||7001||39-40||馬克任||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北美[[世界日報]]副董事長||2011-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41500號令]]
|-
|2011-11-30||7005||60-61||陶光遠||陸軍中將、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2011-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55670號令]]
|-
|2011-12-14||7007||8-9||[[w:楊日松|楊日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室前主任||2011-1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74870號令]]
|-
|2011-12-21||7008||58||[[w:鄧勵豪|鄧勵豪]]||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1-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71250號令]]
|-
|2011-12-21||7008||58-59||華力進||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11-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1810號令]]
|-
|2011-12-21||7008||59-60||[[w:蘇俊雄|蘇俊雄]]||司法院前大法官||2011-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2550號令]]
|-
|2012-01-04||7011||84||[[w:劉放吾|劉放吾]]||陸軍少將||2011-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1210號令]]
|-
|2012-01-20||7014||2-3||[[w:吳金贊|吳金贊]]||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福建省政府前主席||2012-01-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08140號令]]
|-
|2012-02-22||7020||11-12||楊世駒||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第三十五中隊(黑貓中隊)上校隊長||2012-02-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13160號令]]
|-
|2012-02-29||7021||8-9||[[w:曾紀恩|曾紀恩]]||體壇耆宿||2012-0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42020號令]]
|-
|2012-03-14||7023||6-7||武冠雄||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名譽董事||2012-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54600號令]]
|-
|2012-03-14||7023||7-8||[[w:史恆豐|史恆豐]]||陸軍少將||2012-03-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46820號令]]
|-
|2012-04-03||7026||2-3||[[w:黃崑巖|黃崑巖]]||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創院院長||2012-03-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68550號令]]
|-
|2012-04-11||7027||11||[[w:黃鏡峰|黃鏡峰]]||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臺東縣前縣長||2012-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9700號令]]
|-
|2012-04-18||7028||6-7||[[w:陳之藩|陳之藩]]||資深散文名家、國立成功大學客座教授||2012-04-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81500號令]]
|-
|2012-04-18||7028||7-8||陳倬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前校長||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6750號令]]
|-
|2012-04-18||7028||8||[[w:莫淡雲|莫淡雲]]||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9710號令]]
|-
|2012-04-18||7028||8-9||成一法師||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嚴蓮社、私立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前董事長||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85220號令]]
|-
|2012-05-09||7031||6||馮鍾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前參事||2012-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01420號令]]
|-
|2012-05-23||7033||21-22||[[w:劉真 (教育家)|劉真]]||總統府前資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2-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03130號令]]
|-
|2012-05-23||7033||22-23||[[w:鳳飛飛|鳳飛飛]](本名林秋鸞)||庶民歌后||2012-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52220號令]]
|-
|2012-06-06||7035||9-10||[[w:巫永福|巫永福]]||資深文壇耆宿||2012-05-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13510號令]]
|-
|2012-06-13||7036||11-12||[[w:高魁元|高魁元]]||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2012-06-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13500號令]]
|-
|2012-06-20||7037||5-6||劉勤章||內政部警政署前副署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2012-06-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32940號令]]
|-
|2012-06-27||7038||15-16||[[w:楊寶發|楊寶發]]||內政部前政務次長、前臺南縣縣長||2012-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3790號令]]
|-
|2012-06-27||7038||16-17||劉達人||外交部前駐賴索托王國特命全權大使||2012-06-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3800號令]]
|-
|2012-07-11||7040||5-6||陳茂修||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12-07-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7620號令]]
|-
|2012-07-18||7041||7-8||郭國銓||實踐大學名譽董事長、臺南市郭綜合醫院總裁||2012-07-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51420號令]]
|-
|2012-07-25||7042||4-5||[[w:明驥|明驥]]||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12-07-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65620號令]]
|-
|2012-08-15||7045||6||[[w:温興春|温興春]]||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美和科技大學董事長||2012-08-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70230號令]]
|-
|2012-09-12||7049||7||[[w:單國璽|單國璽]]||天主教會樞機主教||2012-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63880號令]]
|-
|2012-09-26||7051||5-6||王月蘭||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創辦人||2012-09-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09850號令]]
|-
|2012-10-24||7055||3||王同義||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上校||2012-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0160號令]]
|-
|2012-11-07||7057||2||陸正||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中校||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0號令]]
|-
|2012-11-07||7057||2-3||洪釋豪||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少校||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1號令]]
|-
|2012-11-07||7057||3||陳秉鴻||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第四醫務中隊上尉||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2號令]]
|-
|2012-11-07||7057||3-4||陳俊宏||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士官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3號令]]
|-
|2012-11-07||7057||4||蔡國輝||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士官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4號令]]
|-
|2012-11-07||7057||4-5||梁秉權||致理技術學院董事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41730號令]]
|-
|2012-11-14||7058||3-4||謝瑞智||國民大會代表、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2012-1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2430號令]]
|-
|2012-11-21||7059||2||[[w:勞思光|勞思光]]||中央研究院院士||2012-1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46410號令]]
|-
|2012-12-05||7061||21-22||林炳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2012-1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0040號令]]
|-
|2012-12-05||7061||22-23||[[w:施鐘响|施鐘响]]||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2-1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0760號令]]
|-
|2012-12-12||7062||16||[[w:蕭啟慶|蕭啟慶]]||中央研究院院士||2012-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7570號令]]
|-
|2012-12-19||7063||6-7||趙金鏞||外交部駐馬拉威共和國前特命全權大使||2012-12-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75630號令]]
|-
|2013-01-02||7066||36||[[w:陳武雄|陳武雄]]||文壇耆宿||2012-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75570號令]]
|-
|2013-01-09||7067||15||張錦文||臺灣醫院協會名譽理事長||2012-12-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87140號令]]
|-
|2013-01-16||7068||22-23||[[w:辜濓松|辜濓松]]||總統府前資政、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2013-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91290號令]]
|-
|2013-01-30||7070||45-46||[[w:陳文郁|陳文郁]]||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3-0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0770號令]]
|-
|2013-01-30||7070||46-47||[[w:顏元叔|顏元叔]]||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3-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4090號令]]
|-
|2013-02-06||7071||3||[[w:剛葆璞|剛葆璞]]||空軍中將、國防部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2013-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8790號令]]
|-
|2013-02-08||7072||8-9||[[w:脫德榮|脫德榮]]||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13-0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9910號令]]
|-
|2013-02-08||7072||9||林秉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2013-0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23830號令]]
|-
|2013-02-20||7073||3-4||李海天||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3-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28660號令]]
|-
|2013-03-13||7076||15||黃育隆||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海山分隊小隊長||2013-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40120號令]]
|-
|2013-03-27||7078||2-3||劉垕||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3-03-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46720號令]]
|-
|2013-05-01||7083||5-6||[[w:郭芝苑|郭芝苑]]||樂壇耆宿||2013-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7100號令]]
|-
|2013-05-08||7084||36||蕭樂同||陸軍司令部少將副參謀長||2013-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9030號令]]
|-
|2013-06-05||7089||29-30||[[w:林洋港|林洋港]]||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院長||2013-05-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7950號令]]
|-
|2013-06-26||7089||2-3||張豫生||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執行長||2013-06-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7320號令]]
|-
|2013-06-26||7092||3||蔡敏忠||國立體育大學前校長||2013-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7330號令]]
|-
|2013-07-03||7093||56-57||[[w:宋瑞樓|宋瑞樓]]||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教授||2013-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9880號令]]
|-
|2013-07-17||7095||9||[[w:洪慶麟|洪慶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3-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25870號令]]
|-
|2013-07-24||7096||6-7||鮑亦興||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名譽教授||2013-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4930號令]]
|-
|2013-07-24||7096||7||魏耿||前國民大會代表||2013-07-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4660號令]]
|-
|2013-07-24||7096||7-8||[[w:李國修|李國修]]||資深劇作家||2013-07-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5700號令]]
|-
|2013-07-31||7097||5-6||彭祥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泰山分隊小隊長||2013-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9680號令]]
|-
|2013-07-31||7097||6||陳奕睿||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泰山分隊小隊長||2013-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9681號令]]
|-
|2013-08-07||7098||7-8||郭宗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前院長||2013-07-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43860號令]]
|-
|2013-08-14||7100||3||陳振清||總統府國策顧問||2013-08-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48720號令]]
|-
|2013-09-11||7104||7-8||[[w:王作榮|王作榮]]||總統府前資政、監察院前院長||2013-08-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50640號令]]
|-
|2013-09-18||7105||2-3||[[w:徐生明|徐生明]]||資深棒球總教練||2013-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69100號令]]
|-
|2013-09-25||7106||1-2||[[w:張鴻明|張鴻明]]||南管藝師||2013-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70850號令]]
|-
|2013-09-25||7106||2||胡鎮球||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國家安全局前中將副局長||2013-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74620號令]]
|-
|2013-11-06||7112||9||黎明||嶺東科技大學董事長||2013-10-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97880號令]]
|-
|2014-01-22||7123||64||[[w:趙文藝|趙文藝]]||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4-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03060號令]]
|-
|2014-01-29||7124||137-138||[[w:黃俊英|黃俊英]]||考試院考試委員||2014-0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08100號令]]
|-
|2014-02-05||7125||19||鮑得勝牧師||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義裔美籍創辦人||2014-0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0530號令]]
|-
|2014-02-05||7125||20||[[w:李泰祥|李泰祥]]||音樂大師||2014-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0490號令]]
|-
|2014-02-19||7127||11-12||[[w:鈕先鍾|鈕先鍾]]||淡江大學榮譽教授||2014-02-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4630號令]]
|-
|2014-03-05||7129||5-6||[[w:李學炎|李學炎]]||前空軍少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研究委員會委員||2014-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27610號令]]
|-
|2014-03-12||7130||5-6||李金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2014-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25310號令]]
|-
|2014-04-09||7134||8||[[w:王金河|王金河]]||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2014-03-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48250號令]]
|-
|2014-04-23||7136||5-6||李重耀||資深建築師||2014-04-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57780號令]]
|-
|2014-04-30||7137||2-3||方俊弘||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2014-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58110號令]]
|-
|2014-05-21||7140||3||王壽||財團法人玉山寶光聖堂董事長||2014-05-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0410號令]]
|-
|2014-05-21||7140||3-4||[[w:周夢蝶|周夢蝶]],本名起述||文壇耆宿||2014-05-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4290號令]]
|-
|2014-05-28||7141||16||廖德添||客家耆宿||2014-05-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7700號令]]
|-
|2014-05-28||7141||16-17||黃世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務正||2014-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5870號令]]
|-
|2014-06-18||7145||155||[[w:張豐緒|張豐緒]]||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榮譽主席||2014-06-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89160號令]]
|-
|2014-07-23||7150||4||張哲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南勢分隊小隊長||2014-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04870號令]]
|-
|rowspan=6|2014-08-20||rowspan=6|7154||14-15||林基澤||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副局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0號令]]
|-
|15||劉耀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瑞隆分隊分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1號令]]
|-
|16||黃國棟||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分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2號令]]
|-
|16-17||王中||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成功分隊小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3號令]]
|-
|17||莊政潔||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新興分隊小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4號令]]
|-
|17-18||黃尚強||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副總幹事||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5號令]]
|-
|2014-09-03||7156||11||郭恩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長||2014-08-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8690號令]]
|-
|2014-09-24||7159||7||陶廷舟||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鳳山中隊鳳祥義消救助分隊分隊長||2014-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38690號令]]
|-
|2014-09-24||7159||8||王業鍵||中央研究院院士||2014-09-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35300號令]]
|-
|2014-10-01||7160||7-8||劉紹爐||光環舞集創辦人暨藝術總監||2014-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42600號令]]
|-
|2014-10-15||7162||20||[[w:曹永和|曹永和]]||中央研究院院士||2014-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49250號令]]
|-
|2014-10-29||7164||7-8||[[w:孔令晟|孔令晟]]||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陸戰隊中將、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4-10-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4330號令]]
|-
|2014-11-05||7165||3||[[w:陳奇祿|陳奇祿]]||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央研究院院士、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2014-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4340號令]]
|-
|2014-11-12||7166||22||[[w:彭明聰|彭明聰]]||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2014-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62980號令]]
|-
|2014-11-19||7167||24||葉木麟||臺北市萬華區西門里里長,題頒「惠益桑梓」匾額乙方||2014-1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9130號令]]
|-
|2014-11-19||7167||24-25||莊倍源||空軍軍官學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上校||2014-1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63440號令]]
|-
|2014-12-24||7173||35||[[w:蔡萬才|蔡萬才]]||總統府前資政、富邦集團創辦人暨總裁||2014-12-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77990號令]]
|-
|2014-12-24||7173||35-36||[[w:王永在|王永在]]||臺塑集團創辦人||2014-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88530號令]]
|-
|2014-12-31||7174||8||[[w:漢寶德|漢寶德]]||總統府資政、臺南藝術大學前校長||2014-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81410號令]]
|-
|2015-01-21||7177||18-19||郭榮宗||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5-0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10082320號令]]
|-
|2015-01-21||7177||19||[[w:陳錫章|陳錫章]]||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5-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00090號令]]
|-
|2015-02-17||7181||8||[[w:賴碧霞|賴碧霞]],本名賴鸞櫻||客家樂壇耆宿||2015-0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10號令]]
|-
|2015-02-17||7181||9||謝君-{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草漯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0號令]]
|-
|2015-02-17||7181||9-10||曾重仁||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新屋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1號令]]
|-
|2015-02-17||7181||10||陳鳳翔||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2號令]]
|-
|2015-02-17||7181||10-11||張桂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觀音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3號令]]
|-
|2015-02-17||7181||11||陳彥茗||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4號令]]
|-
|2015-02-17||7181||19||蔡長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5號令]]
|-
|2015-03-18||7185||2||[[w:蕭泰然|蕭泰然]]||樂壇耆宿||2015-03-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28370號令]]
|-
|2015-04-15||7189||1-2||梁尚勇||監察院前監察委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5-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35690號令]]
|-
|2015-04-22||7190||10-11||[[w:方賢齊|方賢齊]]||交通部前常務次長、前電信總局局長||2015-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2610號令]]
|-
|2015-04-29||7191||2-3||[[w:蔣仲苓|蔣仲苓]]||總統府前資政、陸軍二級上將、國防部前部長||2015-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1390號令]]
|-
|2015-05-06||7192||22-23||雷飛龍||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2015-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7880號令]]
|-
|2015-05-06||7192||23||[[w:王玨|王玨]]||藝壇耆宿||2015-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6720號令]]
|-
|2015-06-03||7196||37||岳天||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副主任、陸軍中將||2015-05-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59020號令]]
|-
|2015-06-10||7197||52||[[w:馬水龍|馬水龍]]||樂壇耆宿||2015-06-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62330號令]]
|-
|2015-07-01||7200||123-124||廖節女士||穎敏賢良||2015-06-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4830號令]]
|-
|2015-07-08||7201||40||齊人鶚||前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少將委員||2015-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4840號令]]
|-
|2015-07-08||7201||40-41||嚴秀峯||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創會董事長||2015-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7860號令]]
|-
|2015-07-08||7201||41-42||曾中明||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2015-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7850號令]]
|-
|2015-07-15||7202||7-8||黃永川||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15-07-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0480號令]]
|-
|2015-07-29||720||6||王乃昌||遠東科技大學創辦人||2015-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5270號令]]
|-
|2015-07-29||720||6-7||廖枝德||大木作技術保存者||2015-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5280號令]]
|-
|2015-07-29||7204||7-8||吳挽瀾||總統府國策顧問、考選部前部長||2015-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3570號令]]
|-
|2015-08-05||7205||7-8||廖德政||總統府國策顧問、藝壇耆宿||2015-07-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8490號令]]
|-
|2015-08-19||7207||11-12||[[w:高忠信|高忠信]]||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5-08-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8900號令]]
|-
|2015-08-26||7208||6-7||(Rabe)約翰拉貝先生||德籍人士||2015-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750號令]]
|-
|2015-08-26||7208||7||(Vautrin)明妮魏特琳女士||美籍傳教士||2015-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751號令]]
|-
|2015-08-26||7208||8||丁育群||行政院顧問、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2015-08-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94110號令]]
|-
|2015-09-02||7209||2-3||[[w:張純如|張純如]]||華裔美籍作家||2015-08-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90720號令]]
|-
|2015-09-09||7210||6||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積電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永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題頒「仁惠濟群」匾額各乙方||2015-08-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41320號令]]
|-
|2015-09-09||7210||7||李繼賢||前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上校||2015-09-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2210號令]]
|-
|2015-09-16||7211||7-8||[[w:何鳳山|何鳳山]]||外交部已故大使||2015-09-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890號令]]
|-
|2015-09-23||7212||7-8||胡惠德||醫療財團法人臺灣血液基金會前董事長||2015-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5590號令]]
|-
|2015-09-23||7212||8||戴樹清||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中校飛行官||2015-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8090號令]]
|-
|2015-09-30||7213||14-15||[[w:羅蘭 (作家)|羅蘭]],本名靳佩芬||資深藝文作家||2015-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8620號令]]
|-
|2015-10-28||7217||7-8||田寶岱||外交部駐沙烏地阿拉伯前特命全權大使||2015-10-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380號令]]
|-
|2015-11-04||7218||8-9||簡茂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5-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2410號令]]
|-
|2015-11-04||7218||9||(Wilson)[[w:罗伯特·威尔逊 (医生)|羅伯特威爾遜]]先生||美籍人士||2015-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3300號令]]
|-
|2015-11-18||7220||7||黃南||地方慈善耆宿||2015-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32200號令]]
|-
|2015-12-09||7223||36||吳文達||勝光鋼管集團總裁||2015-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1060號令]]
|-
|2015-12-30||7226||132-133||喬育彬||國立臺北大學教授||2015-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8140號令]]
|-
|2015-12-30||7226||133||許文富||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名譽教授||2015-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290號令]]
|-
|2016-01-06||7227||143||[[w:柯俊雄|柯俊雄]]||影壇巨擘||2015-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280號令]]
|-
|2016-01-06||7227||143-144||[[w:王甲乙|王甲乙]]||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最高法院前院長||2015-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780號令]]
|-
|2016-01-06||7227||144-145||朱震||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中校飛行官||2015-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2870號令]]
|-
|2016-01-06||7227||145||[[w:趙廷俊|趙廷俊]]||新聞界耆宿、中央日報前總經理||2015-12-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8150號令]]
|-
|2016-01-06||7227||146||施金池||教育部前常務次長||2015-12-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3510號令]]
|-
|2016-01-20||7229||4||[[w:林孝信|林孝信]]||世新大學客座教授||2016-0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6340號令]]
|-
|2016-01-27||7230||5-6||[[w:王廣亞|王廣亞]]||育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創辦人兼總裁||2016-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4920號令]]
|-
|2016-02-17||7232||15||[[w:徐佳士|徐佳士]]||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16-0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9720號令]]
|-
|2016-02-17||7232||15-16||[[w:楊冠政|楊冠政]]||國立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2016-02-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4910號令]]
|-
|2016-02-17||7232||16-17||[[w:張榮發|張榮發]]||長榮集團創辦人暨總裁||2016-02-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0080號令]]
|-
|2016-02-24||7233||8||[[w:趙金祁|趙金祁]]||教育部前政務次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2016-0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3390號令]]
|-
|2016-03-09||7235||5-6||蔡長啓||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前校長||2016-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7990號令]]
|-
|2016-03-16||7236||2||[[w:陸以正|陸以正]]||外交部前特任大使||2016-03-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9920號令]]
|-
|2016-03-23||7237||2-3||趙雅博||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前校長||2016-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8330號令]]
|-
|2016-03-30||7238||2-3||蔡宗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一海巡隊分隊長||2016-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71號令]]
|-
|2016-03-30||7238||3||[[w:杜潘芳格|杜潘芳格]]||臺灣文藝雜誌社前社長||2016-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80號令]]
|-
|2016-03-30||7238||4||[[w:李子弋|李子弋]]||財團法人天帝教第二任首席使者||2016-03-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20號令]]
|-
|2016-04-06||7239||2-3||[[w:趙萬富|趙萬富]]||總統府前戰略顧問、陸軍上將||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00號令]]
|-
|2016-04-06||7239||3-4||[[w:劉介宙|劉介宙]]||前國民大會代表、旅日僑領||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10號令]]
|-
|2016-04-06||7239||4||鄭義燕||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創辦人||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6710號令]]
|-
|2016-04-06||7239||5||林振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70號令]]
|-
|rowspan=2|2016-04-20||7241||3-4||羅茂順||嘉義縣立竹崎高中前校長||2016-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7250號令]]
|-
|7241||4-5||[[w:梅可望|梅可望]]||中央警察大學、東海大學前校長||2016-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0470號令]]
|-
|rowspan=2|2016-05-04||7243||46||[[w:惟覺|惟覺]]老和尚||中台禪寺開山方丈||2016-04-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3370號令]]
|-
|7243||46||[[w:顏世錫|顏世錫]]||總統府國策顧問、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6-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5550號令]]
|-
|rowspan=3|2016-05-11||rowspan=3|7244||27-28||[[w:張光明|張光明]]||空軍上校飛行官||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70號令]]
|-
|28||[[w:朱致遠|朱致遠]]||前陸軍中將副總司令||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80號令]]
|-
|29||[[w:郭茂林|郭茂林]]||旅日華裔建築師||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90號令]]
|-
|rowspan=2|2016-05-18||7245||66-67||[[w:張文雄 (臺灣)|張文雄]]||景文科技大學董事長||2016-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8430號令]]
|-
|7245||67||黃天橫||臺南文史耆宿||2016-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8440號令]]
|-
|2016-05-19||7246||8||趙錦||陸軍中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督導官||2016-05-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43330號令]]
|-
|rowspan=2|2016-06-15||7251||2-3||[[w:張光賓|張光賓]]||資深書畫藝術家||201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56500號令]]
|-
|7251||3||薛光祖||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前校長||201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56510號令]]
|-
|rowspan=2|2016-07-13||7255||8||林東明||國立臺灣大學教授||2016-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2110號令]]
|-
|7255||8-9||[[w:貢敏|貢敏]]||資深戲劇家||2016-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2120號令]]
|-
|2016-07-20||7256||38||柯澤東||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6-07-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5230號令]]
|-
|2016-07-27||7257||46||鄒寶書||空軍少將||2016-07-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8720號令]]
|-
|2016-08-10||7259||12-13||[[w:葛義才|葛義才]]||司法院前秘書長、最高法院前院長||2016-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84660號令]]
|-
|2016-09-07||7263||8-9||施予仁||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言會會士、耕莘醫院首任院長美國籍神父||2016-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98410號令]]
|-
|rowspan=2|2016-09-14||7264||6-7||黃石華||前國民大會代表、香港崇正總會永遠名譽會長||2016-09-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98420號令]]
|-
|7264||7-8||[[w:王拓|王拓]],本名王紘久||前國民大會主席團主席、前立法委員、鄉土文學作家||2016-09-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1440號令]]
|-
|rowspan=2|2016-09-21||7265||8-9||[[w:顧正秋|顧正秋]]||京劇表演藝術家||2016-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6290號令]]
|-
|7265||9-10||[[w:楊南郡|楊南郡]]||古道先驅學者||2016-09-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9260號令]]
|-
|2016-09-28||7266||2||[[w:張義雄|張義雄]]||資深旅日藝術家||2016-09-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9200號令]]
|-
|2016-10-05||7267||2-3||李棠華||資深雜技藝術家、新象創作劇團藝術指導||2016-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155300號令]]
|-
|2016-10-26||7270||12||[[w:林南生|林南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6-10-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22600號令]]
|-
|2016-11-09||7273||58||余元龍||臺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2016-10-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29950號令]]
|-
|2016-11-16||7274||22||唐積敏||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中將副主任||2016-1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7120號令]]
|-
|rowspan=2|2016-11-30||7276||29||蔡銘鎜||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7110號令]]
|-
|7276||30||[[w:蔡友土|蔡友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8030號令]]
|-
|2016-12-07||7277||11-12||葉常棣||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第三十五中隊(黑貓中隊)少校飛行官||2016-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47660號令]]
|-
|rowspan=2|2016-12-28||7282||33||宋慶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前場長||2016-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58090號令]]
|-
|7282||33-34||張姚宏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6-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58100號令]]
|-
|2017-01-25||7287||3||[[w:秦金生|秦金生]]||臺灣省政府前委員||2017-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05790號令]]
|-
|rowspan=2|2017-02-15||7291||20||陳俊融||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總工程司||201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09330號令]]
|-
|7291||21||[[w:華錫鈞|華錫鈞]]||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空軍上將||201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13240號令]]
|-
|rowspan=2|2017-03-01||7293||13||[[w:吳敦厚|吳敦厚]]||傳統燈籠工藝家||2017-0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17680號令]]
|-
|7293||13-14||[[w:陳玉梅 (政治人物)|陳玉梅]]||僑務委員會前副委員長、臺北市議會前議員||2017-0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20號令]]
|-
|rowspan=2|2017-03-08||7294||2-3||[[w:柯基良|柯基良]]||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前主任||2017-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5170號令]]
|-
|7294||3-4||張特生||司法院前大法官||2017-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6070號令]]
|-
|rowspan=2|2017-03-15||7295||3||[[w:陳燊齡|陳燊齡]]||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2017-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30號令]]
|-
|7295||4||李騰輝||前臺北縣泰山鄉鄉長||2017-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5140號令]]
|-
|2017-03-22||7296||8-9||[[w:辜成允|辜成允]]||臺泥集團董事長||2017-03-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10號令]]
|-
|rowspan=2|2017-04-05||7298||10||[[w:李雅樵|李雅樵]]||前臺南縣縣長、前省議會議員||2017-03-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38050號令]]
|-
|7298||11||[[w:崔小萍|崔小萍]]||廣播界耆宿||2017-03-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38060號令]]
|-
|2017-04-12||7299||2-3||[[w:李元簇|李元簇]]||前副總統||2017-03-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16730號令]]
|-
|2017-04-19||7300||12-13||曹以松||國立宜蘭大學前校長、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7-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1410號令]]
|-
|rowspan=3|2017-04-26||rowspan=3|7301||27-28||[[w:張麟德|張麟德]]||總統府第三局前局長、空軍中將||2017-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50號令]]
|-
|28||[[w:鄭問|鄭問]],本名鄭進文||資深漫畫家||2017-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30號令]]
|-
|29||(Amondson)納莉‧艾默森(Nellie Gephardt Amondson)女士||美籍||2017-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40號令]]
|-
|rowspan=2|2017-05-31||7307||3||[[w:李亦園|李亦園]]||中央研究院院士||2017-05-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53760號令]]
|-
|7307||3-4||[[w:何春木|何春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前臺灣省議會議員||2017-05-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57520號令]]
|-
|2017-06-28||7311||2-3||[[w:丁松筠|丁松筠]]||財團法人光啟文教視聽節目服務社董事長、耶穌會神父||2017-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74520號令]]
|-
|2017-07-05||7312||9||[[w:齊柏林|齊柏林]]||知名空拍導演、環保行動者||2017-06-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33400號令]]
|-
|2017-07-12||7314||4-5||[[w:施純仁|施純仁]]||前行政院衛生署署長||2017-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80710號令]]
|-
|2017-08-09||7318||154||羅四維||輔仁大學教授、耶穌會神父||2017-08-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95010號令]]
|-
|2017-08-23||7320||5||[[w:劉文雄|劉文雄]]||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7-08-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44280號令]]
|-
|rowspan=2|2017-08-30||7321||6||萬常山||萬壽鋁業、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04990號令]]
|-
|7321||6-7||[[w:吳清友|吳清友]]||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01870號令]]
|-
|2017-10-11||7328||4||[[w:王正中 (中央研究院院士)|王正中]]||中央研究院院士||2017-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15200號令]]
|-
|2017-11-01||7332||2||張耀濱||臺南市玉窩堂慈恩會會長||2017-10-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28440號令]]
|-
|rowspan=3|2017-11-15||rowspan=3|7335||11||吳能明||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3920號令]]
|-
|11-12||林永軒||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新工分隊小隊長||2017-11-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4760號令]]
|-
|12||[[w:李永平|李永平]]||資深文學家、國立東華大學榮譽教授||2017-1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0230號令]]
|-
|rowspan=2|2017-12-06||7339||43||[[w:鄭清文|鄭清文]]||資深文學家||2017-1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1070號令]]
|-
|7339||44||[[w:林思聰|林思聰]]||陸軍中將、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201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4210號令]]
|-
|rowspan=2|2017-12-13||7340||12||[[w:戴振耀|戴振耀]]||立法院前立法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2017-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5360號令]]
|-
|7340||12-13||侯武忠||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所長||2017-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5820號令]]
|-
|rowspan=2|2017-12-20||7341||3||鄧祖謀||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中將督導官||2017-1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2960號令]]
|-
|7341||3-4||呂德琪||前空軍總司令部作戰計劃委員會少將委員||2017-1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9700號令]]
|-
|rowspan=2|2017-12-27||7342||33-34||[[w:蕭天讚|蕭天讚]]||立法院前立法委員、法務部前部長||2017-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0080號令]]
|-
|7342||34-35||章乃安||陸軍少將||2017-1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1000號令]]
|-
|2018-01-03||7343||32||李俊宏||屏東縣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新園分隊小隊長||2017-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5990號令]]
|-
|2018-01-10||7344||5-6||[[w:吳庚|吳庚]]||司法院前大法官||2018-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7020號令]]
|-
|2018-01-17||7345||16-17||[[w:王攀元|王攀元]]||畫壇耆宿||2018-0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00790號令]]
|-
|2018-02-07||7349||45-46||顏焜熒||臺北醫學大學名譽教授||2018-0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09910號令]]
|-
|2018-02-27||7352||3||[[w:徐鴻志|徐鴻志]]||前桃園縣縣長||2018-0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17970號令]]
|-
|rowspan=2|2018-03-14||7354||8||田兆霖||前空軍總司令部計劃署少將副署長||2018-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20740號令]]
|-
|7354||9||王昆德||財團法人一貫道興毅純陽聖道院董事長||2018-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24020號令]]
|-
|2018-03-28||7356||2-3||謝英鐸||駐多明尼加技術團前團長||2018-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0240號令]]
|-
|2018-04-03||7357||3-4||康萬福、唐文彥、陳冠宏、蔡邑敏||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技士、臺東縣蘭嶼鄉衛生所護士||2018-03-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1950號令]]
|-
|2018-04-18||7359||9-10||[[w:洛夫 (詩人)|洛夫]](本名莫洛夫)||文壇耆宿||2018-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6780號令]]
|-
|2018-05-09||7363||13-14||[[w:陳秋盛|陳秋盛]]||資深指揮家||2018-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4510號令]]
|-
|rowspan=8|2018-05-23||rowspan=8|7365||29||(Lincoln)大衛‧林肯博士(Dr. David C. Lincoln)||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美籍創始理事||2018-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7130號令]]
|-
|30||[[w:潘世光|潘世光]]||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東豐天主堂神父||2018-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9280號令]]
|-
|rowspan=6|31-33||游曜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rowspan=6|2018-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53060號令]]
|-
|李翰霖||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
|-
|余佳昇||rowspan=3|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山峰分隊小隊長
|-
|游博瑜
|-
|林伯庭
|-
|林尉熙||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平鎮分隊小隊長
|-
|2018-05-30||7366||24||[[w:孫越 (演員)|孫越]](本名孫鉞)||藝壇耆宿||2018-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54980號令]]
|-
|2018-06-20||7369||86||[[w:王大閎|王大閎]]||資深建築師||2018-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2940號令]]
|-
|rowspan=2|2018-06-27||7371||37||吳彥霆||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第二十七戰術戰鬥機作戰隊中校飛行官||2018-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6530號令]]
|-
|7371||38||[[w:何子雨|何子雨]]||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第四十一戰術戰鬥機作戰隊少校飛行官||2018-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6540號令]]
|-
|2018-07-04||7372||2-3||[[w:馮定國|馮定國]]||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8-06-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8830號令]]
|-
|2018-08-08||7377||5-6||[[w:楊國樞|楊國樞]]||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8-07-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1740號令]]
|-
|2018-08-08||7377||6-7||[[w:胡勝正|胡勝正]]||中央研究院院士、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2018-07-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10048500號令]]
|-
|2018-08-08||7377||7-8||游傑士||前陸軍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中將主任委員||2018-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0940號令]]
|-
|2018-08-15||7378||6-7||[[w:鄭罕池|鄭罕池]]||資深農技專家||2018-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3110號令]]
|-
|2018-09-05||7381||2||[[w:黃信介|黃信介]]先生||故政壇耆宿,題頒「讜言弘聲」匾額||2018-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10055360號令]]
|-
|2018-09-05||7381||2-3||杜善良||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8-08-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93730號令]]
|-
|2018-10-09||7387||6-7||蔡倍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五大隊湖內分隊小隊長||2018-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08410號令]]
|-
|2018-10-09||7387||7||施泰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局長||2018-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08470號令]]
|-
|2018-10-31||7390||7-8||[[w:吳兆南|吳兆南]],本名吳宗炎||相聲傳統藝術家||2018-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14920號令]]
|-
|2018-11-07||7391||15||[[w:張俊彥|張俊彥]]||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交通大學前校長||2018-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15420號令]]
|-
|2018-11-21||7393||25-26||簡振澄||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2018-1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2820號令]]
|-
|2018-11-28||7394||64||[[w:許曹德|許曹德]]||民主運動先輩||2018-1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3840號令]]
|-
|2018-11-28||7394||64-65||陳光斗||空軍中將||2018-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3170號令]]
|-
|2018-12-12||7396||11-12||[[w:林瑞明|林瑞明]]||國立成功大學名譽教授、臺灣文史學者||2018-1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33020號令]]
|-
|2019-01-02||7401||23||柯博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空勤吊掛分隊第一小隊小隊長陸軍一等士官長||2018-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0030號令]]
|-
|2019-01-02||7401||23-24||[[w:江丙坤|江丙坤]]||立法院前副院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前董事長||2018-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2600號令]]
|-
|2019-01-16||7406||61-62||[[w:羅本立|羅本立]]||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國防部前參謀總長陸軍一級上將||2019-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2620號令]]
|-
|2019-01-16||7406||62-63||[[w:羅慧夫|羅慧夫]]||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美籍創辦人、長庚紀念醫院前院長||2019-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4060號令]]
|-
|2019-01-30||7408||50||[[w:葉英堃|葉英堃]]||臺北醫學大學名譽教授||2019-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05790號令]]
|-
|2019-01-30||7408||50-51||[[w:黃金島|黃金島]],本名黃圳島||民主鬥士||2019-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08320號令]]
|-
|2019-02-01||7409||10||[[w:崔之道|崔之道]]||國家安全會議前戰地政務委員、海軍二級上將||2019-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0370號令]]
|-
|2019-02-01||7409||10-11||黃金泉||泛美中華會館聯誼會秘書長||2019-0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0870號令]]
|-
|2019-02-01||7409||11-12||譚志為||空軍少將||2019-0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1640號令]]
|-
|2019-02-20||7411||14||潘烏吉||噶瑪蘭族香蕉絲編織工藝保存者||2019-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3630號令]]
|-
|2019-02-20||7411||15||[[w:楊德智|楊德智]]||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陸軍上將||2019-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4160號令]]
|-
|2019-03-06||7413||3||[[w:高俊明|高俊明]]||總統府前資政、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2019-0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10012730號令]]
|-
|2019-03-06||7413||4||[[w:黃爾璇|黃爾璇]]||總統府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9-0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7970號令]]
|-
|2019-03-06||7413||4-5||[[w:陳計男|陳計男]]||司法院前大法官||2019-0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8780號令]]
|-
|2019-03-06||7413||5-6||黃榮泉||傳統藝術「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2019-0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8790號令]]
|-
|2019-03-06||7413||6||張宇恭||輔仁大學前副校長、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神父||2019-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20720號令]]
|-
|2019-03-27||7416||2||畢耀遠神父||天主教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荷蘭籍榮譽董事||2019-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27970號令]]
|-
|2019-04-10||7418||13||[[w:麥朝成|麥朝成]]||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央研究院院士||2019-04-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29990號令]]
|-
|2019-04-10||7418||14||林添福||竹南蛇窯創辦人||2019-04-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33690號令]]
|-
|2019-04-24||7420||45-46||李錫奇||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資深藝術家||2019-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34260號令]]
|-
|2019-05-01||7421||32||[[w:柯慶明|柯慶明]]||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9-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38980號令]]
|-
|2019-05-01||7421||32-33||陳東海||前海軍艦隊司令部中將司令||2019-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1380號令]]
|-
|2019-05-08||7422||10-11||許文政||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創辦人||2019-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1410號令]]
|-
|2019-05-15||7424||23-24||陳邁||資深建築師||2019-05-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2720號令]]
|-
|2019-05-29||7427||17-18||黃淑賢||資深牙醫師||2019-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1960號令]]
|-
|2019-06-05||7428||28-29||[[w:施啟揚|施啟揚]]||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院長||2019-05-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9150號令]]
|-
|2019-06-12||7429||5||[[w:羅銅壁|羅銅壁]]||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9-05-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3720號令]]
|-
|2019-06-26||7433||66||[[w:李奇茂|李奇茂]]||資深水墨畫家||2019-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6770號令]]
|-
|2019-07-03||7434||6-7||[[w:王振鵠|王振鵠]]||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2019-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4180號令]]
|-
|2019-07-10||7435||3||[[w:蔡安邦|蔡安邦]]||中央研究院院士||2019-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1880號令]]
|-
|2019-07-10||7435||4-5||林得次Tinebenga‧Lrakadrangilra||魯凱族達魯瑪克部落長老||2019-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6760號令]]
|-
|2019-07-10||7435||5-6||張立義||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少校飛行官||2019-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6230號令]]
|-
|2019-07-10||7435||6-7||[[w:韓光渭|韓光渭]]||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前少將副主任||2019-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5080號令]]
|-
|2019-07-17||7436||44||[[w:平鑫濤|平鑫濤]]||皇冠文化集團創辦人||2019-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6340號令]]
|-
|2019-07-24||7437||60||[[w:陳俊朗|陳俊朗]]||財團法人孩子的書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2019-07-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1520號令]]
|-
|2019-07-24||7437||60-61||[[w:李承翰|李承翰]]||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巡官||2019-07-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2380號令]]
|-
|2019-08-07||7439||2-3||陳珠璋||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9-07-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5050號令]]
|-
|2019-08-07||7439||3||胡定華||工業技術研究院前副院長、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9-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6180號令]]
|-
|2019-08-07||7439||4||黃羣英||資深書法家||2019-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6290號令]]
|-
|2019-09-11||7444||2||鄭紹良||中華民國前無任所大使||2019-09-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1030號令]]
|-
|2019-09-11||7444||3||[[w:薄柔纜|薄柔纜]]||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美籍創院院長||2019-09-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0380號令]]
|-
|2019-09-18||7445||2||薛定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巡官||2019-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3960號令]]
|-
|2019-10-02||7447||3||[[w:謝聰敏|謝聰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9-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8160號令]]
|-
|2019-10-02||7447||3-4||楊崑明||前臺南縣議會議員、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9-09-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01750號令]]
|-
|2019-10-16||7449||6||施朝暉([[w:史明|史明]])||總統府資政||2019-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06750號令]]
|-
|2019-10-23||7450||2-3||張哲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特搜大隊西屯分隊小隊長||2019-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10470號令]]
|-
|2019-10-30||7452||3||姚武年||財團法人一貫道神威天臺山天臺聖宮領導點傳師||2019-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14900號令]]
|-
|2019-11-27||7456||2||[[w:幸佳慧|幸佳慧]]||兒童文學作家||2019-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24040號令]]
|-
|2019-12-18||7460||28||吳漪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副教授||2019-1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29970號令]]
|-
|2019-12-25||7461||62-63||[[w:畢嘉士|畢嘉士]]||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創始人挪威籍醫師||2019-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6140號令]]
|-
|2019-12-31||7462||37-38||[[w:曾永賢|曾永賢]]||總統府前資政||2018-1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8340號令]]
|-
|2020-01-08||7463||21-22||陳楷模||總統府前資政、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前院長||2018-1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8390號令]]
|-
|2020-01-15||7464||||[[w:尉天驄|尉天驄]]||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2020-01-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43560號令]]
|-
|rowspan=9|2020-01-22||rowspan=9|7465||15-16||[[w:董萍|董萍]]||陸軍中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前局長||2020-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43540號令]]
|-
|16-17||[[w:沈一鳴 (臺灣)|沈一鳴]]||國防部參謀總長、空軍一級上將||rowspan=8|202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02790號令]]
|-
|17||于親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空軍中將
|-
|17-18||洪鴻鈞||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陸軍中將
|-
|18||葉建儀||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上校分隊長
|-
|18-19||黃聖航||國防部參謀總長室中校侍從官
|-
|19||劉鎮富||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少校飛行官
|-
|19-20||韓正宏||國防部參謀總長室總士官長
|-
|20||許鴻彬||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機工長
|-
|2020-01-30||7466||11||[[w:林良 (臺灣作家)|林良(子敏)]]||資深散文暨兒童文學作家||202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04690號令]]
|-
|rowspan=2|2020-02-26||7471||2||傅林統||桃園兒童文學作家||2020-0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11690號令]]
|-
|7471||2-3||唐心北||臺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2020-0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16220號令]]
|-
|2020-03-04||7472||2-3||馮永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2020-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0670號令]]
|-
|rowspan=2|2020-03-11||rowspan=2|7473||19-20||[[w:許虞哲|許虞哲]]||財政部前部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owspan=2|2020-03-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1330號令]]
|-
|20-21||孫鄭惠芝||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創辦人兼董事長[[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3050號令]]
|-
|2020-03-25||7475||12-13||淨心長老||世界佛教華僧會會長、中國佛教會名譽理事長||2020-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4690號令]]
|-
|rowspan=2|2020-04-29||7481||3||張月娥||宜蘭音樂教育先輩||2020-04-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34420號令]]
|-
|7481||3-4||陳昇瑋||玉山金融控股公司科技長||2020-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1580號令]]
|-
|rowspan=2|2020-05-06||7482||21||甘惠忠神父||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伯利恆社會福利基金會創辦人兼執行長||rowspan=2|2020-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3810號令]]
|-
|7482||21-22||邱金標||桃園地方耆宿[[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3960號令]]
|-
|rowspan=3|2020-05-19||rowspan=3|7484||30||歐陽漪棻||國防部前空軍總司令部上校行政參謀官||2020-05-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0530號令]]
|-
|31||謝春梅||苗栗縣公館鄉福基診所醫師||rowspan=2|2020-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0520號令]]
|-
|31-32||劉炳偉||立法院前立法委員、前臺灣省議會議長[[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2940號令]]
|-
|rowspan=3|2020-06-10||rowspan=3|7488||77||陳澄波||社團法人嘉義市二二八關懷協會創會理事長、財團法人||2020-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6290號令]]
|-
|77-78||褚德三||國立交通大學教授||2020-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2920號令]]
|-
|78-79||林淵源||總統府前資政、前國民大會代表||2020-06-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7650號令]]
|-
|2020-06-17||7490||8-9||劉玉光||前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中將副主任委員||2020-06-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1630號令]]
|-
|rowspan=2|2020-06-24||7492||2-3||[[w:鍾肇政|鍾肇政]]||總統府前資政、文壇耆宿||2020-06-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3580號令]]
|-
|7492||3-4||朱瑞慶||前海軍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2020-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8020號令]]
|-
|2020-07-01||7493||2||[[w:柯錫杰|柯錫杰]]||資深攝影家||2020-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9930號令]]
|-
|2020-07-08||7494||3-4||[[w:趙天儀|趙天儀]]||靜宜大學文學院前院長||2020-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4880號令]]
|-
|rowspan=2|2020-07-29||7497||9||[[w:羅慶士|羅慶士]]||臺灣紅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20-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0240號令]]
|-
|7497||9-10||[[w:陳希煌|陳希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主任委員||2020-07-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76350號令]]
|-
|rowspan=5|2020-08-05||rowspan=5|7499||3-4||[[w:陳志榮|陳志榮]]||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81迫砲排副排長||rowspan=2|2020-07-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0230號令]]
|-
|4||[[w:蔡博宇|蔡博宇]]||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火力班迫擊砲士
|-
|4-5||[[w:趙欽|趙欽]]||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技術研究組中校組長||2020-07-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2560號令]]
|-
|5-6||[[w:簡任專|簡任專]]||rowspan=2|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戰搜直升機作戰隊直升機中校飛行官||rowspan=2|2020-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5020號令]]
|-
|6||[[w:高嘉隆|高嘉隆]]
|-
|rowspan=2|2020-08-12||7500||35-36||[[w:蔡文甫|蔡文甫]]||九歌出版社創辦人||2020-07-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6840號令]]
|-
|7500||36-37||[[w:喻肇青|喻肇青]]||中原大學名譽教授||2020-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7800號令]]
|-
|rowspan=2|2020-08-26||7502||9-10||[[w:石貝波|石貝波]]||前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第二聯隊少校分隊長||2020-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1660號令]]
|-
|7502||10||[[w:陳定信|陳定信]]||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教授||2020-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2430號令]]
|-
|rowspan=2|2020-09-02||7503||2-3||郝柏村||行政院前院長、陸軍一級上將||2020-08-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10029050號令]]
|-
|7503||3-4||莊永明||臺灣文史專家||2020-08-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6190號令]]
|-
|rowspan=2|2020-09-23||7506||2||楊黎書||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技術研究組中校飛行官||2020-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060號令]]
|-
|7506||2-3||嚴詠能||獨立創作歌手||2020-09-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210號令]]
|-
|rowspan=3|2020-09-30||rowspan=3|7507||2-3||李登輝||前總統||2020-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10055970號令]]
|-
|3||楊庭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2020-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840號令]]
|-
|3-4||趙自齊||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20-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8080號令]]
|-
|rowspan=2|2020-10-14||7509||10-11||李席舟||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20-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2360號令]]
|-
|7509||11||阿瑪勒.道卡杜||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火力班班長||2020-10-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9990號令]]
|-
|2020-10-28||7511||9-10||林楷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戰車連上士車長||2020-10-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8180號令]]
|-
|rowspan=3|2020-11-11||rowspan=3|7513||11-12||李達平||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美京中華會館資深議員||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7770號令]]
|-
|12||呂進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前警員||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21200號令]]
|-
|12-13||陳寶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局長||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23270號令]]
|-
|rowspan=3|2023-07-19||rowspan=3|7673||3||[[w:戴東原 (醫學家)|戴東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前院長||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7030號令]]
|-
|4||[[w:林文月|林文月]]||文壇耆宿||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7560號令]]
|-
|4-5||[[w:蕭勤|蕭勤]]||藝壇耆宿||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9360號令]]
|}
[[分類:褒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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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日<ref>1912年5月1日發行《[[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政府公報]]》至1928年6月13日。1925年7月發行《[[國民政府公報]]》至1948年5月19日。次日5月20日發行《[[總統府公報]]》至今。</ref>!!期號!!頁!!對象!!公報所述身分!!文號、褒揚月/日
|-
|rowspan=2|1912-10-17||169||95||[[w:吳俊陞|吳俊陞]]||陸軍少將奉天統領||rowspan=2|[[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16日)]]
|-
|169||95||[[w:趙爾巽|趙爾巽]]||奉天都督
|-
|rowspan=4|1912-10-20||rowspan=4|172||117||章嘉呼圖克圖||道行高超湛深敎旨||rowspan=4|[[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19日)]]
|-
|117||甘珠爾瓦呼圖克圖||宣明佛理翊贊共和
|-
|117||參贊等||前任法國公使
|-
|118||新土爾扈特盟長等||効忠民國
|-
|1912-10-21||173||119||阿穆爾靈圭||科爾沁左翼後旗博多噶台親王,首贊共和||[[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20日)]]
|-
|1912-10-26||178||141||[[w:湯化龍|湯化龍]]||上年鄂中建義人心未定,從容籌畫維持秩序||[[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25日)]]
|-
|1912-11-01||184||9||格布錫綽爾濟||翊贊共和勳勤夙著||[[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31日)]]
|-
|1912-11-17||200||201||[[w:馮如|馮如]]||飛行家,失愼殞命||[[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1月16日)]]
|-
|1925-08||5||27||林黃氏||rowspan=3|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16號指令]] 8/3
|-
|1925-08||6||13||李莫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號批]] 8/12
|-
|1925-09||10||62-63||林馬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42號批]] 9/29
|-
|rowspan=7|1925-10||11||48-49||李莫氏||廣東省三水縣節婦,補發褒章||[[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6號批]] 10/9
|-
|rowspan=6|12||13-14||東征將士||功成身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民國14年10月17日)]]
|-
|rowspan=3|14-15||[[w:何應欽|何應欽]]||東征軍第一縱隊長國民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師長||rowspan=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民國14年10月19日)]]
|-
|[[w:譚曙卿|譚曙卿]]||第三師代理師長
|-
|陸瑞榮||副師長兼第八團團長
|-
|15-16||劉堯宸||故國民革命第一軍第二師第四團團長
|-
|46||劉譽氏||rowspan=15|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01號批]] 10/16
|-
|1925-11||15||29||陳所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78號批]] 11/13
|-
|1925-12||17||43||蘇農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40號批]] 12/2
|-
|1926-01||21||20||譚能滿||[[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2號批]] 1/16
|-
|1926-01||22||51-52||謝歐陽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號批]] 1/25
|-
|rowspan=3|1926-02||23||39-40||鄺張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3號批]] 2/8
|-
|24||55||黃張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1號批]] 2/11
|-
|24||55-56||高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2號批]] 2/11
|-
|1926-04||30||54||沈除氏沈彭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1||41-42||葉余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83號批]] 4/24
|-
|1926-06||36||67-68||黃丘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11號批]] 6/11
|-
|rowspan=3|1926-07||39||69-70||羅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2號批]] 7/12
|-
|39||104-105||林用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1號批]] 7/20
|-
|39||107-108||饒學源及妻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1926-08||41||50||耆年碩德望重里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52號批]] 8/3
|-
|1926-09||45||47-48||羅鄧氏||廣西省,呈繳褒揚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665號批]] 9/11
|-
|1926-10||48||52-53||楊蕭氏||rowspan=4|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1號批]] 10/18
|-
|1926-10||48||53-54||余開祥暨妻溫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2號批]] 10/18
|-
|1926-11||52||41-42||王何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8號批]] 11/29
|-
|1926-11||51||61-62||蔣周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42號批]] 11/17
|-
|1927-07-11||8||12, 48-50||[[w:胡明復|胡明復]]||故博士||[[國民政府令 (民國16年7月9日)]]
|-
|rowspan=3|1927-10||3||65||黃廖氏||廣東省梅縣壽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65號批]] 10/24
|-
|3||66||葉盧氏||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0號批]] 10/25
|-
|3||73||林庭楷||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86號批]] 10/26
|-
|1927-11||8||18||陳郭氏||江蘇省||[[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96號批]] 11/17
|-
|1928-05||61||38-39||[[w:蔡公時|蔡公時]]、張鴻漸等九員及勤務兵等||濟南交涉公署在事各員兵||[[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35號批]] 5/25
|-
|1928-08||82||1-2||[[w:吴樾 (革命家)|吳樾]]||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25號批]] 8/9
|-
|rowspan=4|1928-09||91||6-7||[[w:郭松齡|郭松齡]]||前東北國民軍總司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9號訓令]] 9/11
|-
|91||11-12||周祥駿||江蘇省睢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5號訓令]] 9/12
|-
|92||10-12||雷鐵厓||已故臨時大總統府秘書||[[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9號訓令]] 9/15
|-
|96||8-9||文鴻恩||第二十六軍第三十一師師長||[[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36號訓令]] 9/26
|-
|1928-10-28||3||8||王邦凱||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號指令]] 10/20
|-
|1928-12-25||51||4||[[w:徐錫麟|徐錫麟]]||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98號指令]] 12/21
|-
|1929-04-03||131||9-10||[[w:郭春秧|郭春秧]]、上海慈善團、天津中國慈善會、上海紗布交易所||頒匾||[[國民政府第619號指令]] 4/1
|-
|1929-05-04||156||8||許宗衡||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1號指令]] 5/3
|-
|1929-05-27||175||12||郭春秧等||頒題襃章題額獎證日期並乞轉呈將所頒匾額賜用印信||[[國民政府第1023號指令]] 5/23
|-
|1929-06-12||189||1||[[w:呂彥直|呂彥直]]||總理葬事建築師||國民政府令
|-
|1929-06-19||195||2||呂彥直||建築師||[[國民政府第1162號指令]] 6/14
|-
|1929-09-24||277||5||傅慈祥||庚子漢口殉難烈士||[[國民政府第903號訓令]] 9/23
|-
|1929-09-25||278||3||[[w:潘達微|潘達微]]||前廣州孤兒院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18年9月24日)]]
|-
|1929-09-28||281||10||[[w:白普仁|白普仁]]||頒匾||[[國民政府第2078號指令]] 9/25
|-
|rowspan=2|1929-12-11||342||5-6||[[w:戚繼光|戚繼光]]||抵禦倭寇||[[國民政府第1184號訓令]] 12/9
|-
|342||9-10||[[w:鄭成功|鄭成功]]||抗拒滿淸||[[國民政府第2878號指令]] 12/9
|-
|1929-12-24||353||3-4||龍璋||前湖南民政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18年12月23日)]]
|-
|1930-03-28||430||2||孫王氏孫張氏||rowspan=3|頒匾||[[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3/26
|-
|1930-11-08||618||4||周文貴周文富兄弟||[[國民政府第1998號指令]] 11/6
|-
|1930-12-16||649||10||黃文植;周念祖、凌志斌||[[國民政府第2230號指令]] 12/15
|-
|1931-06-15||797||6||楊著昆||中國國民黨僑美黨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0年6月13日)]]
|-
|1931-08-04||839||1||[[w:倪桂珍|倪太夫人]]||革命先進宋耀如淑配||[[國民政府令 (民國20年8月3日)]]
|-
|1932-01-23||984||7||傅崔氏||rowspan=5|頒匾||[[國民政府第245號指令]] 1/19
|-
|1932-01-26||986||5||蘇東華僑籌振祖國災民委員會||[[國民政府第266號指令]] 1/20
|-
|rowspan=5|1932-03-31||rowspan=5|洛03||34||陳德新||[[國民政府第130號指令]] 3/11
|-
|38||棉蘭蘇東中華總商會||[[國民政府第140號指令]] 3/11
|-
|38||趙章氏||[[國民政府第141號指令]] 3/12
|-
|52||[[w:何宗蓮|何宗蓮]]||山東省振務會故委員||[[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3/22
|-
|66||孫仰嶧||rowspan=6|頒匾||[[國民政府第232號指令]] 3/22
|-
|rowspan=2|1932-04-10||4||25||徐同書||[[國民政府第333號指令]] 4/6
|-
|4||26||陳綬耀||[[國民政府第334號指令]] 4/6
|-
|1932-05-31||9||31||馬李氏||[[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5/27
|-
|rowspan=2|1932-06-10||10||32||徐武氏||[[國民政府第615號指令]] 6/1
|-
|10||52||董濂||[[國民政府第679號指令]] 6/10
|-
|rowspan=6|1932-06-20||rowspan=6|11||9, 51||張佳椿||湖北石首縣保衞團副團長,頒發旌表||[[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6月20日)]]、[[國民政府第773號指令]]
|-
|25||吳國華||rowspan=29|頒匾||[[國民政府第691號指令]] 6/11
|-
|40||范毋氏||[[國民政府第737號指令]] 6/15
|-
|40||魏錢氏||[[國民政府第738號指令]] 6/15
|-
|41||劉邦囘||[[國民政府第739號指令]] 6/15
|-
|41||王起禹||[[國民政府第740號指令]] 6/15
|-
|rowspan=8|1932-06-30||rowspan=8|12||26||劉少巖||[[國民政府第787號指令]] 6/23
|-
|26||李賀氏||[[國民政府第788號指令]] 6/23
|-
|26-27||何王氏||[[國民政府第789號指令]] 6/23
|-
|27||劉王氏||[[國民政府第790號指令]] 6/23
|-
|27||石賈氏||[[國民政府第791號指令]] 6/23
|-
|28||英林||[[國民政府第792號指令]] 6/23
|-
|28||何葉氏||[[國民政府第793號指令]] 6/23
|-
|28-29||胡士選||[[國民政府第794號指令]] 6/23
|-
|1932-07-10||13||26||周朝棟||[[國民政府第876號指令]] 7/6
|-
|rowspan=2|1932-07-20||14||49||蔡陳氏||[[國民政府第908號指令]] 7/13
|-
|14||49||石蕭氏||[[國民政府第909號指令]] 7/13
|-
|rowspan=3|1932-07-31||15||22||胡黃氏||[[國民政府第981號指令]] 7/23
|-
|15||22||彭李氏||[[國民政府第982號指令]] 7/23
|-
|15||22||雷程氏||[[國民政府第983號指令]] 7/23
|-
|rowspan=10|1932-08-10||rowspan=10|16||43||王汪氏、冶成全||[[國民政府第1047號指令]] 8/3
|-
|44||謝鳳儀||[[國民政府第1048號指令]] 8/3
|-
|44||郭郭氏||[[國民政府第1049號指令]] 8/3
|-
|44||宋劉氏||[[國民政府第1050號指令]] 8/3
|-
|45||陳胡氏||[[國民政府第1051號指令]] 8/3
|-
|45||蕭葛氏||[[國民政府第1052號指令]] 8/3
|-
|45||甯希俞、索好仁||[[國民政府第1053號指令]] 8/3
|-
|46||孫肇慶||[[國民政府第1054號指令]] 8/3
|-
|46||胡余氏||[[國民政府第1055號指令]] 8/3
|-
|46||蔣朱氏||[[國民政府第1056號指令]] 8/3
|-
|rowspan=2|1932-08-31||18||1||[[w:馬福祥|馬福祥]]||國民政府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8月24日)]]
|-
|18||1||管鵬||前安徽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8月31日)]]
|-
|rowspan=4|1932-09-10||rowspan=4|19||25||陸衍祥、任慶煥、丁鴻文||rowspan=21|頒匾||[[國民政府第1253號指令]] 9/1
|-
|25||汶龔氏||[[國民政府第1254號指令]] 9/1
|-
|26||耿廷獻||[[國民政府第1255號指令]] 9/1
|-
|35||何曹氏||[[國民政府第1289號指令]] 9/10
|-
|1932-09-20||20||42||汪鄭氏||[[國民政府第1297號指令]] 9/12
|-
|rowspan=5|1932-10-08||rowspan=5|28||6||王秦氏||[[國民政府第1461號指令]] 10/6
|-
|6-7||戎維能||[[國民政府第1462號指令]] 10/6
|-
|7||楊陳氏||[[國民政府第1463號指令]] 10/6
|-
|7||戴王思怙、戴董淑敏||[[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8||巨王氏||[[國民政府第1465號指令]] 10/6
|-
|rowspan=2|1932-10-11||30||3||胡文虎||[[國民政府第1471號指令]] 10/7
|-
|30||3||沈煇||[[國民政府第1472號指令]] 10/7
|-
|rowspan=3|1932-11-09||55||4||樓京泉||[[國民政府第1627號指令]] 11/8
|-
|55||4||胡李民||[[國民政府第1628號指令]] 11/8
|-
|55||4||王彭氏||[[國民政府第1629號指令]] 11/8
|-
|rowspan=4|1932-11-10||rowspan=4|洛56||3||孫劉氏||[[國民政府第1630號指令]] 11/8
|-
|3||李炳文||[[國民政府第1631號指令]] 11/8
|-
|3-4||蘇廷瑞||[[國民政府第1632號指令]] 11/8
|-
|4||朱左氏||[[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1||洛57||2||羅黃氏||[[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2||洛58||1||楊銘鼎||[[國民政府第1642號指令]] 11/9
|-
|1932-12-08||998||1||江應銓||rowspan=2|福建崇安縣保衞團區團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12月7日)]]
|-
|1932-12-09||999||7||江應銓||[[國民政府京字第14號指令]] 12/8
|-
|1932-12-12||1001||3||金關氏||rowspan=7|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31號指令]] 12/10
|-
|1932-12-13||1002||6||殷清濤||[[國民政府京字第38號指令]] 12/10
|-
|1932-12-16||1005||15||額爾德尼布哩特都克森廟重建||[[國民政府京字第73號指令]] 12/13
|-
|rowspan=4|1932-12-19||rowspan=4|1007||14||沈舒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2號指令]] 12/16
|-
|14||曹張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3號指令]] 12/16
|-
|14||朱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4號指令]] 12/16
|-
|15||顧木卿||[[國民政府京字第115號指令]] 12/16
|-
|rowspan=4|1932-12-20||rowspan=4|1008||1||鄭立三||湖北興山縣保衞團隊長,勦匪陣亡||[[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12月19日)]]
|-
|7||劉劉氏||rowspan=3|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123號指令]] 12/16
|-
|9||王汝揖||[[國民政府京字第131號指令]] 12/16
|-
|10||吳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33號指令]] 12/16
|-
|1932-12-21||1009||19||鄭立三||湖北興山縣保衛團隊長,勦匪陣亡||[[國民政府京字第166號指令]] 12/19
|-
|rowspan=4|1932-12-23||rowspan=4|1011||2||陳寬、杜惠生||rowspan=38|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180號指令]] 12/21
|-
|2-3||虞高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81號指令]] 12/21
|-
|3||梁陸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82號指令]] 12/21
|-
|3||張淑純、張思順||[[國民政府京字第183號指令]] 12/21
|-
|1933-01-04||1019||6||王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231號指令]]1932-12-30
|-
|rowspan=3|1933-01-13||1027||9||張歐陽氏||[[國民政府第44號指令]] 1/11
|-
|1027||10||劉周氏||[[國民政府第45號指令]] 1/11
|-
|1027||10||梅煥侯||[[國民政府第46號指令]] 1/11
|-
|1933-01-17||1030||5||楊學程||[[國民政府第79號指令]] 1/14
|-
|rowspan=4|1933-02-01||rowspan=4|1043||7||繆得衆||[[國民政府第176號指令]] 1/30
|-
|8||錢世雍||[[國民政府第177號指令]] 1/31
|-
|8||郭羅香蘭||[[國民政府第178號指令]] 1/31
|-
|8||陳孫氏||[[國民政府第179號指令]] 1/31
|-
|rowspan=8|1933-02-02||rowspan=8|1044||7||趙何氏姑婦二人||[[國民政府第180號指令]] 1/31
|-
|7||施友煙||[[國民政府第181號指令]] 1/31
|-
|7||馬溫氏||[[國民政府第182號指令]] 1/31
|-
|8||高唐氏||[[國民政府第183號指令]] 1/31
|-
|8||楊陳氏||[[國民政府第184號指令]] 1/31
|-
|8||王程氏||[[國民政府第185號指令]] 1/31
|-
|9||秦周氏||[[國民政府第186號指令]] 1/31
|-
|9||唐余氏||[[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rowspan=4|1933-02-16||rowspan=4|1056||3||陳步謙||[[國民政府第277號指令]] 2/13
|-
|3||許玉堂||[[國民政府第278號指令]] 2/13
|-
|4||張徐氏||[[國民政府第279號指令]] 2/13
|-
|4||李楊氏||[[國民政府第280號指令]] 2/13
|-
|1933-03-02||1068||5||黃允文||[[國民政府第358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03||1069||2||歐陽王氏||[[國民政府第360號指令]] 2/28
|-
|1069||2||祝星五||[[國民政府第362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11||1076||9||徐臨風||[[國民政府第402號指令]] 3/8
|-
|1076||9||彭壽松||[[國民政府第403號指令]] 3/8
|-
|1933-03-14||1078||6||吳陳氏||[[國民政府第426號指令]] 3/11
|-
|rowspan=3|1933-03-28||rowspan=3|1090||7||舒寬度||[[國民政府第529號指令]] 3/25
|-
|8||王淑英||[[國民政府第531號指令]] 3/27
|-
|8||黃敦孝黃余氏夫婦||[[國民政府第532號指令]] 3/27
|-
|1933-04-13||1104||9||阮四姑||[[國民政府第661號指令]] 4/11
|-
|1933-04-15||1106||2||焦李氏||[[國民政府第668號指令]] 4/14
|-
|1933-04-21||1111||8||萬胡氏||[[國民政府第703號指令]] 4/20
|-
|1933-04-25||1114||10||田劉氏||[[國民政府第736號指令]] 4/22
|-
|rowspan=5|1933-05-06||rowspan=5|1123||2||李鳴鳳劉英劉鐵王憲章鄭贊丞續桐溪凌毅||先烈,均曾參加革命||[[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5月4日)]]
|-
|5||梁履潔||rowspan=9|頒匾||[[國民政府第818號指令]] 5/4
|-
|6||文效曾||[[國民政府第819號指令]] 5/4
|-
|6||畢文光||[[國民政府第820號指令]] 5/4
|-
|6||高王氏||[[國民政府第821號指令]] 5/4
|-
|rowspan=3|1933-05-08||rowspan=3|1124||4||余德明||[[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4||羅燿樞||[[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5||吳夢熊||[[國民政府第825號指令]] 5/4
|-
|1933-05-15||1130||3||戚徐氏||[[國民政府第877號指令]] 5/13
|-
|1933-05-16||1131||3||吳孝女、吳曾氏||[[國民政府第878號指令]] 5/13
|-
|1933-05-19||1134||2||[[w:王瑚|王瑚]]||前黃河水利委員會副委員長振災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5月18日)]]
|-
|1934-01-04||1327||1||[[w:杜錫珪|杜錫珪]]||海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12月30日)]]
|-
|rowspan=7|1934-01-05||rowspan=7|1328||2||隴維崧||rowspan=4|頒匾||[[國民政府第2421號指令]]1933/12/30
|-
|3||江鳳鳴||[[國民政府第2423號指令]]1933/12/30
|-
|3||張胡氏||[[國民政府第2424號指令]]1933/12/30
|-
|4||劉張氏||[[國民政府第2425號指令]]1933/12/30
|-
|4||杜錫珪||海軍上將||[[國民政府第2427號指令]]1933/12/30
|-
|5||鄭榮凱||頒匾||[[國民政府第2429號指令]]1933/12/30
|-
|5||朱天樂||頒匾||[[國民政府第2430號指令]]1933/12/30
|-
|1934-01-24||1344||1||賴德豐||rowspan=2|江西石城縣屛山區保衞團團總||[[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1月23日)]]
|-
|1934-01-26||1346||3||賴德豐||[[國民政府第125號指令]] 1/23
|-
|1934-02-01||1351||4||董王氏||rowspan=7|頒匾||[[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1934-02-02||1352||2||隴維邦||[[國民政府第188號指令]] 1/31
|-
|rowspan=5|1934-02-19||rowspan=5|1366||9||李梓卿||[[國民政府第290號指令]] 2/16
|-
|9||程四寶、程徐氏夫婦||[[國民政府第291號指令]] 2/16
|-
|9||龔傅氏||[[國民政府第292號指令]] 2/16
|-
|10||張弼哉、張徐氏夫婦||[[國民政府第293號指令]] 2/16
|-
|10||劉張氏||[[國民政府第294號指令]] 2/16
|-
|1934-02-23||1370||1||[[w:陳去病|陳去病]]||中國國民黨黨史編纂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2月22日)]]
|-
|1934-02-24||1371||1||李文治||前參議院議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2月23日)]]
|-
|1934-03-02||1376||13||董耕雲||前衆議院議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3月1日)]]
|-
|1934-03-06||1379||5||黨成學||rowspan=8|頒匾||[[國民政府第425號指令]] 3/3
|-
|rowspan=7|1934-04-06||rowspan=7|1404||4||李劉氏||[[國民政府第681號指令]] 4/4
|-
|4||周黃氏||[[國民政府第682號指令]] 4/4
|-
|5||凌熊氏||[[國民政府第683號指令]] 4/4
|-
|5||朱家駒||[[國民政府第684號指令]] 4/4
|-
|5||胡鄧氏||[[國民政府第685號指令]] 4/4
|-
|6||田丁叔德||[[國民政府第686號指令]] 4/4
|-
|6||李敬修||[[國民政府第687號指令]] 4/4
|-
|1938-06-15||渝0057||3||[[w:曹錕|曹錕]]||故陸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6月14日)]]
|-
|1939-06-10||渝0160||5||[[w:徐世昌|徐世昌]]||國之耆宿||[[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6月8日褒揚徐世昌令)]]
|-
|1939-12-13||渝0213||1||[[w:吳佩孚|吳佩孚]]||故陸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12月9日)]]
|-
|1948-05-21||2||3||尚任守貞||頒匾||[[國民政府處字第1012號指令]] 5/19
|-
|rowspan=3|1948-05-22||3||1||李淇亭||河南省虞城縣政府秘書代行縣長職務||[[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3||4||嵇鯤生||上海淪陷期間,協助抗戰工作||[[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4739號令]] 5/19
|-
|3||4||李佐臣||追隨 國父致力革命,卓著勤勞||[[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5032號令]] 5/20
|-
|1948-05-25||5||1||周鴻||陝西省郃陽縣縣長,剿匪殉職||rowspan=5|[[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948-05-26||6||2||聶近晨||山東諸城縣縣長,剿匪殉職
|-
|1948-05-26||6||2||鄭衍劭||山東省臨淸縣縣長,剿匪殉職
|-
|1948-05-26||6||2||呂荷卿||河北省東光縣縣長,剿匪殉職
|-
|1948-05-26||6||2||張鴻惠||河南博愛縣縣長,殉職
|-
|1948-05-28||8||1||羅永年||遼寧省鞍山市市長,殉職||總統令
|-
|1948-05-31||10||1||馮賴悟||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號指令]] 5/29
|-
|rowspan=7|1948-06-01||rowspan=7|11||1||麥建勳||河南省宜陽縣縣長,剿匪殉職||rowspan=3|[[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張子良||山東省第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剿匪殉職
|-
|1||郭瑞生||陝西省白水縣縣長,剿匪殉職
|-
|2||湯李氏||rowspan=4|頒匾||[[國民政府處字第1110號指令]] 5/19
|-
|2||林洪氏||[[國民政府處字第1111號指令]] 5/19
|-
|2||丁衍鏞||[[國民政府處字第1112號指令]] 5/19
|-
|2||李建興||[[國民政府處字第1113號指令]] 5/19
|-
|1948-06-02||12||1||張根仁||早歲加入同盟,努力革命||[[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948-06-08||17||1||許壽裳||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教授兼中國文學系主任||[[行政院(卅七)四防字第27787號令]] 6/7
|-
|1948-06-10||19||1||徐濟民||陸軍暫編第二十一師第一團團長,殉職||總統令
|-
|rowspan=4|1948-06-11||rowspan=4|20||1||葉允之||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貳字第8號指令]] 6/10
|-
|1||上海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國民政府處字第1175號指令]] 5/19
|-
|1||陳謝芹春||[[國民政府處字第1176號指令]] 5/19
|-
|1-2||黃劉氏||[[國民政府處字第1177號指令]] 5/19
|-
|rowspan=2|1948-06-14||22||1||岳兆麟||前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參議||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14日)]]
|-
|22||1||王範廷||前軍事委員會中將高級參謀
|-
|1948-06-15||23||1||黃梓堂||湖北隨縣地方法院殉職首席檢察官||[[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15日)]]
|-
|1948-06-15||23||2||楊怡發||早歲參加革命||[[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8467號令]] 6/12
|-
|1948-06-17||25||1||先盧氏||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字第45號指令]] 6/16
|-
|rowspan=3|1948-06-19||27||1||范企奭||[[總統統(一)字第54號指令]] 6/18
|-
|27||1||羅永年||[[總統統(一)字第55號指令]] 6/18
|-
|27||1||蔣蘇氏||[[總統統(一)字第56號指令]] 6/18
|-
|1948-06-22||29||1||黃家麟||陝西省白河縣縣長,剿匪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22日)]] 6/22
|-
|1948-06-28||34||1||潘恩霈||河北省滄縣縣長,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28日)]] 6/28
|-
|rowspan=5|1948-07-01||rowspan=5|37||1||潘允和||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字第71號指令]] 6/30
|-
|1||龍榮軒||[[總統統(一)字第72號指令]] 6/30
|-
|1||黃林氏||[[總統統(一)字第73號指令]] 6/30
|-
|1||雲南省銀行業同業公會、裕滇紡織公司||[[總統統(一)字第74號指令]] 6/30
|-
|3||盧心畬||駐紐約總領事館故總領事||[[行政院(卅七)七外字第30292號令]] 6/29
|-
|rowspan=3|1948-07-10||45||1||高憲申||海軍總司令部故海軍少將||rowspan=3|總統令
|-
|45||1||劉戡||陸軍整編第二十九軍軍長,殉職
|-
|45||1||嚴明||陸軍整編第九十師師長,殉職
|-
|1948-07-12||46||1||徐春霖||河北交河縣縣長,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12日)]]
|-
|rowspan=2|1948-07-14||48||1||孟克德爾格勒||察哈爾正白旗前任故總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14日)]]
|-
|48||1||李毅民||第二綏靖區補充第二團上校團長
|-
|1948-07-20||53||1||張雪菴||河北省元氏縣殉職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0日)]]
|-
|1948-07-22||55||1||谷篤生||陝西省鄜縣縣長,勦匪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2日)]]
|-
|rowspan=3|1948-07-26||58||1||譚嘉範||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少將旅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6日)]]
|-
|58||1||岑家焯||前軍事委員會少將站長
|-
|58||1||武漢卿||上校通訊員
|-
|rowspan=4|1948-07-27||rowspan=4|59||1||羅啓疆||陸軍第八十二師師長||rowspan=4|[[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7日)]]
|-
|1||李宜||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第一百四十五旅第四百三十四團上校團長
|-
|1||洪偉||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第五十八團上校團長
|-
|1||王汝湘||第二營少校營長
|-
|1948-08-02||64||1||徐保||陸軍整編第七十六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2日)]]
|-
|rowspan=4|1948-08-03||rowspan=4|65||2||趙新玉||江蘇省豐縣||[[內政部禮字第1588號令]] 7/22
|-
|2||孫禮同||江蘇省漣水縣||[[內政部禮字第1589號令]] 7/22
|-
|2||蔡振華||江蘇省東台縣||[[內政部禮字第1590號令]] 7/22
|-
|2||張汝壽||江蘇鹽城縣||[[內政部禮字第1591號令]] 7/22
|-
|rowspan=10|1948-08-04||rowspan=10|66||rowspan=6|1||曹者禧||江蘇南匯縣,題頒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157號指令]] 8/3
|-
|段培初||河南汲縣,題頒弘文輔教||[[總統統(一)字第158號指令]] 8/3
|-
|程畯僧||江蘇泰縣,題頒惠貽鄕校||[[總統統(一)字第159號指令]] 8/3
|-
|高利民及其弟加民、兆民,妹愼儀||四川仁壽縣,題頒勵學育才||[[總統統(一)字第160號指令]] 8/3
|-
|熊啓瑞及其妻張氏||江西南昌縣,題頒矜式鄉里||[[總統統(一)字第162號指令]] 8/3
|-
|陶桂林||江蘇南通縣,題頒以義爲懷||[[總統統(一)字第163號指令]] 8/3
|-
|2||韓金雨||江蘇如皋縣自衞隊中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592號令]] 7/22
|-
|2||李志奇||江蘇省海門縣保安隊第二中隊分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593號令]] 7/22
|-
|2||于輝||江蘇省宿遷縣||[[內政部禮字第1629號令]] 7/24
|-
|2||蔣書淦||江蘇省泰興縣第五區區長||[[內政部禮字第1632號令]] 7/24
|-
|rowspan=4|1948-08-05||rowspan=4|67||2||金同壽||江蘇省興化縣||[[內政部禮字第1636號令]] 7/26
|-
|2||王化芝||江蘇省睢寧縣||[[內政部禮字第1637號令]] 7/26
|-
|2||王佐才||江蘇沛縣第三區公所助理員||[[內政部禮字第1638號令]] 7/27
|-
|2||張文彩||江蘇興化縣||[[內政部禮字第1645號令]] 7/27
|-
|rowspan=2|1948-08-09||70||1||蔣夢痕||陝西延川縣縣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9日)]]
|-
|70||1||黃叶中||警察局局長
|-
|rowspan=4|1948-08-24||rowspan=4|83||2||蘇之堂||江蘇省淮陰縣保安隊中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655號令]] 7/28
|-
|2||劉瑞堂||江蘇淮安縣||[[內政部禮字第1656號令]] 7/28
|-
|2||高作忠||湖北省鄂城縣||[[內政部禮字第1667號令]] 7/29
|-
|2||鄭稼軒||江蘇碭山縣||[[內政部禮字第1668號令]] 7/29
|-
|rowspan=3|1948-08-28||86||2||朱耀庭||江蘇省睢寧縣||[[內政部禮字第1699號令]] 8/3
|-
|86||2||汪淮源||山東省館陶縣||[[內政部禮字第1706號令]] 8/3
|-
|86||2||沈樞廷||江蘇省東台縣||[[內政部禮字第1709號令]] 8/4
|-
|1948-08-31||88||1||王子壯||前銓敘部政務次長||[[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31日)]]
|-
|1948-09-03||91||1||馮明德||山西省稷山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3日)]]
|-
|rowspan=3|1948-09-04||92||1||張奎堯||山西省新絳縣縣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4日)]]
|-
|92||1||王承林||山西省鄕寧縣縣長
|-
|92||1||關翰文||山西省吉縣縣長
|-
|1948-09-06||93||1||胡廷佐||志行超邁,早歷戎行||[[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6日)]]
|-
|rowspan=5|1948-09-08||95||1||高澤洲||河北省文安縣縣長||rowspan=5|[[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8日)]]
|-
|95||1||康永祺||山西省猗氏縣縣長
|-
|95||1||趙景明||山西省聞喜縣縣長
|-
|95||1||賴拂霆||察哈爾省第四行政督察專員
|-
|95||1||崔少荃||察哈爾省延慶縣縣長
|-
|rowspan=2|1948-09-09||96||1||李仲辛||陸軍整編第六十六師少將師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9日)]]
|-
|96||1||郭志持||傘兵總隊第二團上校團長
|-
|1948-09-15||101||1||田履塵||陸軍暫編第十二旅第一團團長||[[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15日)]]
|-
|1948-11-20||157||1||倪中立||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區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0日)]]
|-
|1948-11-20||157||4||李永明||國防部上尉通訊員||[[行政院(卅七)人字第51154號令]]、[[行政院(卅七)人字第51154號指令]] 11/18
|-
|rowspan=2|1948-11-23||159||1||李仁民||前陸軍第六師第三十四團上校團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3日)]]
|-
|159||1||嚴燧||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
|-
|1948-11-25||161||1||[[w:陳布雷|陳布雷]]||總統府國策顧問前國民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5日)]]
|-
|1948-11-26||162||1||張育之||江蘇六合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6日)]]
|-
|1948-11-30||165||1||趙文府||甯夏省政府委員兼財政廳廳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6日)]]
|-
|1948-12-04||169||3||薛萬祥||山西省曲沃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4日)]]
|-
|rowspan=2|1948-12-06||170||1||[[w:白鵬飛|白鵬飛]]||前監察院監察委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6日)]]
|-
|170||1||趙濟齋||山西省萬泉縣縣長
|-
|rowspan=2|1948-12-08||172||1||鄭仿橋||rowspan=2|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8日)]]
|-
|172||1||陳一資
|-
|1948-12-09||173||1||[[w:黃伯韜|黃伯韜]]||陸軍中將第七兵團司令官
|-
|1948-12-11||175||1||姚篤民||安徽省亳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1日)]]
|-
|1948-12-14||177||1||唐保黃||陸軍暫編第五十一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4日)]]
|-
|rowspan=4|1948-12-15||rowspan=4|178||1||王柏林;雷自修;翁達;[[w:羅策羣|羅策羣]];顧德權;姜寶德;王震;[[w:王立業|王立業]]||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設計委員;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三旅少將旅長;前獨立第六旅少將旅長;前陸軍第一五九師少將副師長;前東北義勇軍第二十八路少將總指揮;前第三戰區臨川戒嚴司令部少將司令;前陸軍第三十師少將師長;前陸軍第七十師少將副師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5日)]]
|-
|1-2||楊迺昌;向介江;沈春祥;李晃||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少將副旅長;第五十九團上校團長;少將團附;工兵營中校營長
|-
|1-2||解雲清;王斌陞;曹偉卿||陸軍暫編第三十一師上校團長;第二團少校營長;第三營迫擊砲排中尉排長
|-
|3||羊其祥||頒匾||[[總統統(一)字第449號指令]] 12/14
|-
|rowspan=2|1948-12-16||179||1||邵存誠||前第三戰區中將參謀處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6日)]]
|-
|179||2||許德勇||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00號指令]] 12/15
|-
|rowspan=3|1948-12-21||183||1||周世光||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1日)]]
|-
|183||1||何季祥||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
|-
|183||1||[[w:張慶澍|張慶澍]]||前蘇魯戰區少將高級參謀
|-
|rowspan=2|1948-12-22||184||1||伍任鈞||早歲加入同盟||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2日)]]
|-
|184||1||胡旭旴||前第三戰區第一突擊隊少將司令
|-
|rowspan=3|1948-12-25||187||1||魏近仁、劉清泰||河北省定興縣縣長、新樂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1日)]]
|-
|187||1||朱乃洪||監察院監察委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5日)]]
|-
|187||1||王鏡如||河北省任縣殉職縣長
|-
|rowspan=2|1948-12-27||188||1||皮俠鳴||前第六戰區少將參議||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7日)]]
|-
|188||1||黃一甲、王建文、馬顯章、王耳春、曹世德、王作賓、鄭鳳山、紀孝菴||陝西省保安司令部上校團長、大隊長、中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司藥
|-
|rowspan=5|1948-12-29||rowspan=5|190||2||路煥智、周如珍||rowspan=5|頒匾||[[總統統(一)字第466號指令]] 12/28
|-
|2||唐陽氏||[[總統統(一)字第467號指令]] 12/28
|-
|2||郭俊材||[[總統統(一)字第468號指令]] 12/21
|-
|2-3||黃智達黃敏達等||[[總統統(一)字第469號指令]] 12/21
|-
|3||馬宙丞||[[總統統(一)字第470號指令]] 12/20
|-
|rowspan=2|1949-01-06||196||3||石化龍||廣西省||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6日)]]
|-
|196||3||朱慈祥||僑務委員會故委員
|-
|rowspan=3|1949-01-08||198||7||周志羣||故陸軍少將||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8日)]]
|-
|198||7||杜德孚;郭如嵩;萬金聲;李韞珩||前預備第七師故少將副師長;前騎兵第一軍第一師故少將副師長;前十五軍故少將附員;故陸軍中將
|-
|198||7||龐泰峯;韓忠義||前第九十二師二七二旅故少將旅長;前河北民軍第七支隊故少將支隊長
|-
|rowspan=3|1949-01-18||206||1||[[w:彭學沛|彭學沛]]||前行政院政務委員||rowspan=3|總統令
|-
|206||1||[[w:段錫朋|段錫朋]]||前教育部次長
|-
|206||1||馮有真||性行忠純
|-
|rowspan=2|1949-01-19||207||2||杜培楓||山西省聞喜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19日)]]
|-
|207||3||沈凌氏||rowspan=7|頒匾||[[總統統(一)字第24號指令]] 1/17
|-
|rowspan=7|1949-01-20||rowspan=7|208||rowspan=6|3||張淸山||[[總統統(一)字第25號指令]] 1/19
|-
|張子良||[[總統統(一)字第26號指令]]
|-
|高于光||[[總統統(一)字第27號指令]]
|-
|何錦洲、郭登雲||[[總統統(一)字第28號指令]]
|-
|何平龍||[[總統統(一)字第29號指令]]
|-
|毛振翔||[[總統統(一)字第30號指令]]
|-
|3-4||滇增堅贊||西藏故國大代表||[[行政院(卅八)四內字第1792號令]] 1/17
|-
|1949-01-21||209||1||戴謙和、戴鮑德敦||私立華西協合大學理學院物理學教授及其妻數學教授||[[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1日)]]
|-
|1949-01-25||212||1||劉聲鶴||陸軍第一百軍第四十四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18日)]]
|-
|1949-01-26||213||2||張唐氏、張游氏||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1/20
|-
|rowspan=2|1949-01-28||215||1||孫希文||行政院參事||[[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8日)]]
|-
|215||1||王作棟||陸軍第十七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8日)]]
|-
|rowspan=2|1949-02-28||216||4||太原市德順亨商號||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2號指令]] 2/3
|-
|216||4||同孚行、第七區棉紡公會||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2/3
|-
|rowspan=3|1949-03-31||217||1||[[w:戴傳賢|戴傳賢]]||國史舘舘長、前考試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12日)]]
|-
|217||1||圖佈耿吉爾格勒||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2日)]]
|-
|217||1||暹邏華僑團體曼谷蔴袋公會、曼谷老煙業同人、曼谷煙林同人、曼谷新煙業同人、泰國火礱公會、大眾嚟囒同人、光華堂春節遊藝會、南邦華僑聯合會||頒匾||[[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5日)]]
|-
|rowspan=2|1949-04-11||219||1||馬得勝||陸軍第八十二軍第二百四十八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4月6日)]]
|-
|219||3||朱何氏||頒匾||[[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2/3
|-
|rowspan=3|1949-05-16||224||2||黎行恕||陸軍中將前第二十六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4月21日)]]
|-
|224||2||[[w:趙侗|趙侗]]||前冀察邊區游擊第一縱隊少將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10日)]]
|-
|224||2||[[w:呂旃蒙|呂旃蒙]]||前三十一軍少將參謀長||[[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10日)]]
|-
|1949-05-23||225||4||李淸和||陸軍第七十師少校營長||[[行政院卅八穗四字第3524號令]] 5/14
|-
|1949-05-30||226||3||[[w:薩本棟|薩本棟]]||中央硏究院總幹事||[[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27日)]]
|-
|rowspan=2|1949-06-13||228||1||[[w:龍文治|龍文治]]||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28||1-2||[[w:阿嘉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靑海塔爾寺住持||[[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rowspan=5|1949-06-20||rowspan=5|229||2||[[w:梁敦厚|梁敦厚]]||山西省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徐振中||福建省第四區保安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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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章||六十三軍中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吳壯猷||五十九師一百七十七團上校團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劉屛玉||陸軍第五軍二百師五百九十八團上校團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11日)]]
|-
|1949-06-27||230||4||余誠||前軍事委員會軍統局上校組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25日)]]
|-
|rowspan=6|1949-07-04||rowspan=6|231||1||陳秀章||總統府特派戰地視察第七組少將視察官||[[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29日)]]
|-
|1||李應廣||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中校副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30日)]]
|-
|1||王恩隆||雲南省馬關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30日)]]
|-
|1||徐靖遠||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
|1||王鎧||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
|2||和仲平||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
|rowspan=4|1949-07-11||rowspan=4|232||1||蔡模||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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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思温||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1||[[w:巴寶多爾濟|巴寶多爾濟]]||烏蘭察布盟故盟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1||陳天一||雲南省墨江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rowspan=3|1949-07-18||rowspan=3|233||1||[[w:程子楷|程子楷]]||志行堅毅||[[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7日)]]
|-
|1||徐谷冰||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設計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9日)]]
|-
|1||薄有錂||前軍事委員會中校通訊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9日)]]
|-
|rowspan=4|1949-07-25||rowspan=4|234||1||[[w:林熊徵|林熊徵]]||早歲加入同盟||[[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
|1||邱仰濬||志行堅毅||[[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
|1||梁少芝||志行堅貞||[[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
|2||張月朝||臺灣新竹市民,頒給褒章||[[總統穗統(一)字第39號指令]] 7/22
|-
|rowspan=4|1949-08-01||rowspan=4|235||2||[[w:邱清泉|邱淸泉]]||陸軍中將第二兵團司令官||[[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
|2||楊幹才||陸軍第二十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
|2||鍾震岳||審計部江西省審計處處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
|2||彭誠孚||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9日)]]
|-
|rowspan=3|1949-08-08||rowspan=3|236||1||景純菴||第一軍第七十八師上校副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3日)]]
|-
|1||熊綬春||第十四軍中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4日)]]
|-
|1||張信業||故湖北枝江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4日)]]
|-
|rowspan=2|1949-08-15||237||1||[[w:朱獻文|朱獻文]]||早歲留學日本||[[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6日)]]
|-
|237||1||陳公俠||廣東軍管區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6日)]]
|-
|1949-08-22||238||1-2||何克夫||秉性忠貞||[[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17日)]]
|-
|rowspan=4|1949-10-31||rowspan=4|240||2||[[w:陳策 (民國)|陳策]]||秉性忠貞||[[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13日)]]
|-
|2||曾道||賦性剛介||[[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14日)]]
|-
|2||趙天澤||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26日)]]
|-
|2||謝長信||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29日)]]
|-
|rowspan=3|1949-11-07||rowspan=3|241||1||張煊||志行堅貞||[[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
|1||[[w:徐箴|徐箴]]||前遼寧省政府主席||[[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
|1||[[w:邵從恩|邵從恩]]||前國民參政會參政員||[[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
|rowspan=4|1949-11-21||rowspan=4|243||1||郭耀庭||早歲致力革命||[[總統令 (民國38年11月15日)]]
|-
|1||段武濬||前在河南省致力革命工作有年||[[總統令 (民國38年11月15日)]]
|-
|3||龔子瑜||rowspan=4|頒匾||[[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10/4
|-
|3||[[w:馬元海|馬元海]]||[[總統穗統(一)字第73號指令]] 10/4
|-
|rowspan=2|1949-11-28||244||3||蘇耀宸||[[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244||3||董彩林、曹俊秀、車正南、白秀璧、車遵行、車用之||[[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rowspan=4|1950-02-28||rowspan=4|247||1||[[w:李光前|李光前]]||陸軍第十九軍十四師四十二團故團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13日)]]
|-
|1||[[w:夏勤|夏勤]]||司法行政部次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1||[[w:戴炳南|戴炳南]]||陸軍第三十軍少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1||[[w:王德全|王德全]]||廣東省電白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rowspan=4|1950-03-31||rowspan=4|248||2||劉振策||山東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兼保安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8日)]]
|-
|2||[[w:魏大同|魏大同]]||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1日)]]
|-
|2||[[w:張式彝|張式彝]]||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1日)]]
|-
|2||[[w:連橫 (歷史學家)|連橫]]||台灣故儒||[[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5日)]]
|-
|1950-04-15||249||1||[[w:邱清泉|邱淸泉]]||故第二兵團司令官||[[總統令 (民國39年4月3日)]]
|-
|1950-04-29||250||1||羅炳乾||操行忠貞,智謀沈密||[[總統令 (民國39年4月22日)]]
|-
|1950-05-31||252||1||湯鶴齡||江蘇省崑山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5月22日)]]
|-
|rowspan=4|1950-06-15||rowspan=4|253||7||[[w:张镇 (中华民国军事将领)|張鎭]]||陸軍中將憲兵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日)]]
|-
|7||[[w:孔庚|孔庚]]||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8日)]]
|-
|7||賓果||中國石油公司協理兼高雄煉油廠廠長||[[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5日)]]
|-
|7||俞慶仁||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硏究師||[[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5日)]]
|-
|rowspan=4|1950-07-15||rowspan=4|255||1||郭淸||前第三三七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
|1||黃鎭中||故江西省第八區行政督查專員||[[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
|1||劉篤倫||故國防部技術總隊大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
|1||藍文甫||前三十二軍二六六師政工處處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13日)]]
|-
|1950-07-31||256||1||曹鳳簫||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31日)]]
|-
|1950-08-15||257||1||黃紹宗||前閩粵邊區軍事聯絡組上校組長兼閩粵邊區人民反共自衞縱隊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8月9日)]]
|-
|1950-08-15||257||4||韓奇逢||中醫師,題頒「樂善不倦」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卅九)台統(一)字第219號指令]] 7/26
|-
|1950-08-31||258||1||王夢庚、劉聲鶴、韓效俠||故七十四軍少將副軍長兼五十一師師長、故第一百軍第四十四師少將師長、故少將騎兵團長||[[總統令 (民國39年8月26日)]]
|-
|1950-09-14||260||1||王三祝、陳光中、葉金饒||故河南第四路綏靖總指揮、故司令、前浙江永嘉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7日)]]
|-
|1950-09-14||260||1||[[w:梁敦厚|梁敦厚]]||故山西省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13日)]]
|-
|1950-09-21||261||1||[[w:張人傑|張人傑]]||資政||[[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16日)]]
|-
|1950-10-14||264||2||王春暉、文殿傑、張儒燦||交通警察總局故少將總隊長、前國防部中校直屬通訊員兼蘭州警察隊長、陸軍第四軍第二百八十六師政工處故中校秘書||[[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4日)]]
|-
|1950-10-21||265||1||朱伯鴻、陳永年||故江蘇睢寧縣長、前國防部少校通訊員兼京滬杭人民反共自衞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6日)]]
|-
|1950-10-21||265||1||單洪培、周靜吾||故江蘇省保安副司令兼參謀長、前川東綏靖司令部||[[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7日)]]
|-
|1950-10-21||265||1||[[w:唐式遵|唐式遵]]、王公常||前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上將銜副長官,兼西南第二路游擊總司令、故江蘇丹陽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0日)]]
|-
|1950-10-21||265||1||張天佐、章昌琛||故山東省政府委員兼第八區行政督察專員、前浙江象山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1日)]]
|-
|1950-10-31||266||3||武宗駿||前廣西第七區專員兼保安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3日)]]
|-
|1950-11-07||267||1||[[w:胡若愚 (雲南)|胡若愚]]、李邦藩||前第十一兵團中將副司令官、前陸軍軍官學校第二十三期少將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6日)]]
|-
|1950-11-14||268||10||李國華||前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9日)]]
|-
|1950-11-21||269||1||林澤臣||秉性忠貞,持躬耿介||[[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20日)]]
|-
|1950-11-21||269||1||劉虎||國防部中校通訊員兼太湖區人民反共突擊軍支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21日)]]
|-
|1950-12-12||272||1||鄭爲楫、陳嗣運、龔澍||廣東省吳川縣代理縣長、廣東省廣寧縣代理縣長、國防部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9日)]]
|-
|1950-12-19||273||1||羅列||前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中將參謀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15日)]]
|-
|1950-12-30||274||1-2||呂渭生||前僑務委員會常務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22日)]]
|-
|1951-01-02||275||2||[[w:傅斯年|傅斯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兼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所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30日)]]
|-
|1951-01-09||276||1||陳耀垣||前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5日)]]
|-
|1951-01-16||277||1||葉鶴||前國防部上校通訊員兼江南人民反共突擊軍支隊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9日)]]
|-
|1951-01-16||277||1||[[w:焦易堂|焦易堂]]、陳正、吳棠、馮啓凌||總統府國策顧問、廣東三角洲反共救國自衞軍第九獨立支隊長、隊附、中隊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15日)]]
|-
|1951-04-03||288||1||[[w:喻英奇|喻英奇]]、李楚瀛||前粵閩邊區剿匪總指揮兼陸軍第三二一師師長、廣東第五區行政督查專員兼連縣縣長粵省反共救國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40年3月30日)]]
|-
|1951-05-01||292||3||王耀庭、龍才、吳迺洋、何雲燈、周綏、張國彥、鄭迓理、郭秋貴、何再來、郭秋興、趙彥樞||抗日||[[內政部令 (民國40年4月26日)]]
|-
|1951-06-05||297||1||[[w:曾琦|曾琦]]||資政||[[總統令 (民國40年6月2日)]]
|-
|1951-06-19||299||6||趙棣華||交通銀行董事長兼總經理||[[總統令 (民國40年6月13日)]]
|-
|1951-07-24||304||1||傅瑤琴||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7月18日)]]
|-
|1951-08-07||306||1||[[w:張莘夫|張莘夫]]||前經濟部東北區工礦接收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日)]]
|-
|1951-08-14||307||1||[[w:萬福麟|萬福麟]]||國策顧問陸軍上將||[[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4日)]]
|-
|1951-08-21||308||1||[[w:那木濟勒色楞|那木濟勒色楞]]||故哲里木盟盟長||[[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7日)]]
|-
|1951-08-21||308||1||徐燦壽||台灣省宜蘭縣居民,克盡孝道,樂善不倦,題頒「篤義行仁」匾額一方||[[總統(40)台統(一)字第376號指令]] 8/18
|-
|1951-09-18||312||1||王憲章||前國民政府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9月11日)]]
|-
|1951-09-18||312||1||[[w:陳果夫|陳果夫]]||前國民政府委員監察院副院長||[[總統令 (民國40年9月15日)]]
|-
|1951-10-09||315||1||[[w:吳鼎昌|吳鼎昌]]||資政||[[總統令 (民國40年10月4日)]]
|-
|1951-10-16||316||1||[[w:張于潯|張于潯]]||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40年10月13日)]]
|-
|1951-10-30||318||2||郭陳鴦||澎湖縣居民,題頒「懿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40)台統(一)字第396號指令]] 10/27
|-
|1951-12-04||323||1||[[w:居正|居正]]||總統府資政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12月2日)]]
|-
|1951-12-15||326||1||侯俊||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12月25日)]]
|-
|1952-01-15||329||2||李白娘||臺北縣民,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4號指令]] 1/14
|-
|1952-02-12||333||1||陳介資||前駐阿根廷國大使||[[總統令 (民國41年2月9日)]]
|-
|1952-02-19||334||2||劉阿圳||桃園縣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9號指令]] 2/13
|-
|1952-02-26||335||1||席德懋||中國銀行總經理||[[總統令 (民國41年2月21日)]]
|-
|1952-03-11||337||1||[[w:郭懺|郭懺]]||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總統令 (民國41年3月8日)]]
|-
|1952-04-01||340||1||[[w:周至柔|周至柔]]||前兼空軍總司令||[[總統令 (民國41年3月26日)]]
|-
|1952-04-08||341||1||張忠道||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令 (民國41年4月2日)]]
|-
|1952-04-22||343||1||[[w:郭泰祺|郭泰祺]]、[[w:曹浩森|曹浩森]]、[[w:李福林|李福林]]||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專門委員、故監察委員陸軍上將、故粵中反共救國軍總指揮||[[總統令 (民國41年4月19日)]]
|-
|1952-05-20||347||2||姚觀順||前大元帥府少將參軍兼衞士隊長||[[總統令 (民國41年5月15日)]]
|-
|1952-06-10||350||1||周佩箴||前交通銀行常務董事||[[總統令 (民國41年6月5日)]]
|-
|1952-09-16||364||1||李應生||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41年9月13日)]]
|-
|1952-10-14||368||2||[[w:柴春霖|柴春霖]]||故立法委員,題頒「讜論留馨」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8號令]] 10/11
|-
|1952-10-14||368||2||[[w:鄧鴻業|鄧鴻業]]||故立法委員,題頒「芳猷足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9號令]] 10/11
|-
|1952-10-14||368||2||[[w:熊東皋|熊東皋]]||故立法委員,題頒「淸勤堪式」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40號令]] 10/11
|-
|1952-10-28||370||3||[[w:王黻煒|王齡希]]||行政法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41年10月28日)]]
|-
|1953-01-20||382||2||[[w:劉揆一|劉揆一]]||吳敬恆等聯名呈送事蹟,題頒「勛昭行潔」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094號令]] 1/17
|-
|1953-03-31||392||1||黃志大||出席僑務會議代表||[[總統令 (民國42年3月25日)]]
|-
|1953-04-21||395||2||[[w:李春榮|李春榮]]||僑務委員會故委員,題頒「永懷義俠」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4號令]] 4/20
|-
|1953-04-28||396||1||[[w:唐榮|唐榮]]||台灣省屛東縣公民,捐資新臺幣貳百餘萬元興學,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7號令]] 4/24
|-
|1953-05-05||397||1||[[w:羅福星|羅福星]]||少懷壯志,獻身革命||[[總統令 (民國42年4月30日)]]
|-
|1953-05-19||399||3||周崧||僑務委員會委員,捐款建築美國西部屋崙中華院,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55號令]] 5/15
|-
|1953-06-02||401||4||[[w:于國楨|于國楨]]||前台中縣縣長,勤政愛民,廉隅可風,近因積勞病逝,題頒「勤慎淸廉」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61號令]] 5/30
|-
|1953-07-14||409||1||[[w:李文範|李文範]]||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11日)]]
|-
|1953-07-24||412||1||李夢彪||故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21日)]]
|-
|1953-07-28||413||1||吳記球||故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24日)]]
|-
|1953-07-28||413||2||楊惺華||僑務委員會故委員,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0號令]] 7/25
|-
|1953-07-31||414||1||葉肇||故員陸軍中將,題頒「忠藎永彰」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1號令]] 7/29
|-
|1953-07-31||414||1||韓奇逢||醫師,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2號令]] 7/29
|-
|1953-12-01||449||1||[[w:吳敬恆|吳敬恆]]先生||開國元良,多士師表||[[總統令 (民國42年11月30日)]]
|-
|1954-01-05||459||1||[[w:吳鐵城|吳鐵城]]||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2年12月31日)]]
|-
|1954-01-08||460||1||[[w:谷正倫|谷正倫]]||總統府國策顧問||1954-01-06[[總統令 (民國43年1月6日)]]
|-
|1954-01-15||462||1||周碞||總統府前中將戰略顧問||1954-01-11[[總統令 (民國43年1月11日)]]
|-
|1954-03-26||482||2||[[w:劉哲|劉哲]]||監察院故副院長||1954-03-25[[總統令 (民國43年3月25日)]]
|-
|1954-04-20||489||3||[[w:鄒魯|鄒魯]]||監察院故監察委員||1954-04-19[[總統令 (民國43年4月19日)]]
|-
|1954-06-04||502||1||江映樞||資性沉毅,操履堅貞||1954-06-02[[總統令 (民國43年6月2日)]]
|-
|1954-06-22||507||1||[[w:齊耀珊|齊耀珊]]||才識明敏,練達有爲||1954-06-19[[總統令 (民國43年6月19日)]]
|-
|1954-08-10||521||1||[[w:湯恩伯|湯恩伯]]||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中將||1954-08-09[[總統令 (民國43年8月9日)]]
|-
|1954-08-10||521||1||[[w:丁惟汾|丁惟汾]]||監察委員||1954-08-09[[總統令 (民國43年8月9日)]]
|-
|1954-09-14||531||1||[[w:桂永清|桂永淸]]||參謀總長陸軍二級上將||1954-09-11[[總統令 (民國43年9月11日)]]
|-
|1954-09-28||535||1||[[w:陳其采|陳其采]]||國策顧問||1954-09-27[[總統令 (民國4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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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0-08||538||1||吳林罔市||新竹縣民,購米賑濟貧民,題頒「用於爲善」四字匾額一方||1954-10-06[[總統(四三)台統(一)字第1437號令]]
|-
|1954-12-03||554||1||[[w:陳濟棠|陳濟棠]]||總統府資政||1954-12-03[[總統令 (民國4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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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4-15||592||1||朱霽靑||國策顧問||1955-04-13[[總統令 (民國4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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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5-27||604||2||美國立達藥廠||慨捐價值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上之藥品,供大陳來台義民及金門馬祖等地居民醫療之用,題頒「善鄰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55-05-27[[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526號令]]
|-
|1955-06-21||611||1-2||[[w:馮治安|馮治安]]||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1955-06-20[[總統令 (民國44年6月20日)]]
|-
|1955-09-16||636||1||[[w:林蔚|林蔚]]||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55-09-15[[總統令 (民國44年9月15日)]]
|-
|1956-02-03||676||2||劉天喜||台中縣人,題頒「抱義守正」四字匾額一方||1956-10-04[[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631號令]]
|-
|1956-05-15||705||1||[[w:李錦綸|李錦綸]]||外交部顧問||1956-05-15[[總統令 (民國45年5月15日)]]
|-
|1956-06-01||710||1||[[w:王泉笙|王泉笙]]||立法委員、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56-05-31[[總統令 (民國45年5月31日)]]
|-
|1956-06-26||717||1||[[w:劉鎭華|劉鎭華]]||陸軍二級上將||1956-06-25[[總統令 (民國45年6月25日)]]
|-
|1956-09-11||739||1||朱永鎮||僑務委員會設計委員||1956-09-08[[總統令 (民國45年9月8日)]]
|-
|1956-10-05||746||2||[[w:張壽齡|張壽齡]]||台南市民,捐贈土地二甲五分餘,(折合新台幣約七萬五千元)供給高雄縣彌陀鄉災民重建家園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56-10-04[[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720號令]]
|-
|1956-10-09||747||1||[[w:徐謨|徐謨]]||前駐土耳其大使||1956-10-07[[總統令 (民國4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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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06||755||2||邱昌渭||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祕書長||1956-11-03[[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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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16||758||1||時昭瀛||前駐巴西大使||1956-11-13[[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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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23||760||1||喬義生||國策顧問||1956-11-22[[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22日)]]
|-
|1956-12-04||763||1||[[w:毛人鳳|毛人鳳]]||陸軍二級上將||1956-12-03[[總統令 (民國4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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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2-07||764||1||于德純||監察委員||1956-12-05[[總統令 (民國4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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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4-30||805||1||蕭吉珊||僑務委員會委員||1957-04-29[[總統令 (民國46年4月29日)]]
|-
|1957-05-21||811||1||鄭古悅||僑務委員會委員||1957-05-20[[總統令 (民國46年5月20日)]]
|-
|1957-07-09||825||1||陳含光||江都人||1957-07-08[[總統令 (民國46年7月8日)]]
|-
|1957-08-09||834||1||[[w:周鴻經|周鴻經]]||中央硏究院總幹事兼數學硏究所所長||1957-08-08[[總統令 (民國4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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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17||845||1||張和祥||旅日華僑,捐款增建東京中華學校校舍達日幣八百萬元折合銀元五萬五千餘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57-09-17[[總統(四六)台統(一)義字第1879號令]]
|-
|1957-11-05||859||1||[[w:梁上棟|梁上棟]]||監察院副院長||1957-11-02[[總統令 (民國46年11月2日)]]
|-
|1957-11-29||866||1||[[w:羅桑般殿丹畢蓉梅|章嘉呼圖克圖]]||護國淨覺輔教大師||1957-11-28[[總統令 (民國46年11月28日)]]
|-
|1958-03-04||893||1||[[w:胡毅生|胡毅生]]||國策顧問||1958-03-01[[總統令 (民國47年3月1日)]]
|-
|1958-08-08||938||1||[[w:馮自由|馮自由]]、鄭志春||國策顧問、僑務委員會委員||1958-08-07[[總統令 (民國47年8月7日)]]
|-
|1958-09-26||952||1||祁大鵬||監察院監察委員||1958-09-23[[總統令 (民國47年9月23日)]]
|-
|1958-10-21||959||1||[[w:徐傅霖|徐傅霖]]、[[w:林彬 (大法官)|林彬]]、[[w:歐陽駒|歐陽駒]]||資政、國策顧問、國策顧問||1958-10-18[[總統令 (民國47年10月18日)]]
|-
|1958-11-25||969||1||[[w:洪蘭友|洪蘭友]]||國民大會祕書長||1958-11-22[[總統令 (民國4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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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03-24||1003||1||[[w:趙家驤|趙家驤]]、[[w:吉星文|吉星文]]、[[w:章傑|章傑]]||金門防衞司令部副司令官陸軍中將、陸軍中將、空軍少將||1959-03-20[[總統令 (民國48年3月20日)]]
|-
|1959-04-03||1006||1||[[w:嚴裕棠|嚴裕棠]]||吳縣人||1959-04-02[[總統令 (民國48年4月2日)]]
|-
|1959-05-15||1018||1||[[w:楊愛源|楊愛源]]||前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59-05-13[[總統令 (民國4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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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07-07||1033||1||[[w:鄭烈|鄭烈]]||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959-07-02[[總統令 (民國4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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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08-07||1042||1||張炯||國策顧問||1959-08-05[[總統令 (民國4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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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09-25||1056||1||王振相||僑務委員會委員||1959-09-24[[總統令 (民國4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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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09-29||1057||1||[[w:徐永昌|徐永昌]]||總統府資政,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陸軍一級上將||1959-09-26[[總統令 (民國4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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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2-04||1076||1||雲竹亭||僑務委員會委員||1959-12-02[[總統令 (民國4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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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1-05||1085||1||[[w:鄭介民|鄭介民]]||陸軍二級上將國家安全局局長||1959-12-31[[總統令 (民國48年12月31日)]]
|-
|1960-02-02||1093||1||[[w:吳忠信|吳忠信]]||總統府資政||1960-02-01[[總統令 (民國4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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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5-31||1127||2||王性泉||菲律賓怡朗中正初級中學董事長,捐獻鉅資,建築該校校舍,並補助該校每年所缺經常費全部,先後總計菲幣廿四萬餘元,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60-05-30[[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3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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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6-10||1130||1||田崑山||國民大會代表||1960-06-08[[總統令 (民國4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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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7-08||1138||1||郭美丞||僑務委員會委員||1960-07-05[[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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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7-29||1144||1||[[w:閻錫山|閻錫山]]||總統府資政陸軍一級上將||1960-07-29[[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29日)]]
|-
|1960-07-29||1144||1||[[w:俞鴻鈞|俞鴻鈞]]||中央銀行總裁||1960-07-29[[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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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8-05||1146||1||石志泉||總統府資政||1960-08-03[[總統令 (民國4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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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8-05||1146||1-2||白金行||旅菲律賓僑胞,熱心僑教,捐助宿務中國中學校舍建築費菲幣五萬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0-08-02[[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3號令]]
|-
|1960-08-05||1146||2||葉俊萬||占美加僑商,捐助香港崇正總會建校費港幣五萬元,並經募港幣二十萬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0-08-02[[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4號令]]
|-
|1960-11-29||1179||2||許克綏||台中市市民,購買價值新台幣四十萬元土地,捐獻慈光育幼院,充作建築用地,熱心公益,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0-11-28[[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247號令]]
|-
|1960-12-27||1187||1||[[w:董英斌|董英斌]]||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陸軍中將||1960-12-26[[總統令 (民國4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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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1-10||1191||1||[[w:賈景德|賈景德]]||總統府資政||1961-01-07[[總統令 (民國5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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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4-21||1220||2||林豐年||旅菲律賓華僑,捐助中西學校擴建校舍費菲幣四萬一千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1-04-17[[總統(五十)台統(一)義字第2520號令]]
|-
|1961-05-16||1227||1||關頌聲||早歲留學美國,專攻建築工程,學成歸國||1961-05-15[[總統令 (民國50年5月15日)]]
|-
|1961-06-09||1234||2||陳其業||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61-06-09[[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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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6-27||1239||1||[[w:何成濬|何成濬]]||總統府資政||1961-06-23[[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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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6-27||1239||1||趙守鈺||監察院監察委員||1961-06-27[[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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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8-22||1255||1||李紀才||監察院監察委員||1961-08-19[[總統令 (民國5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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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9-12||1261||1||張蘭臣||僑務委員會委員||1961-09-11[[總統令 (民國50年9月11日)]]
|-
|1962-01-19||1298||1||[[w:施北衡|施北衡]]||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中將||1962-01-17[[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17日)]]
|-
|1962-01-19||1298||1||伍東白||泰國華僑客屬總會理事長||1962-01-17[[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17日)]]
|-
|1962-01-26||1300||3||[[w:羅卓英|羅卓英]]||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二級上將||1962-01-24[[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24日)]]
|-
|1962-03-13||1313||1||[[w:胡宗南|胡宗南]]||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62-03-13[[總統令 (民國51年3月13日)]]
|-
|1962-04-10||1321||3||[[w:劉瑞恆|劉瑞恆]]||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62-04-07[[總統令 (民國51年4月7日)]]
|-
|1962-04-24||1325||2||詹勵吾||詹煜齋居士佛教文化奬學基金會董事旅加拿大華僑,奬助優秀大專學生,題頒「惠及英才」四字匾額一方||1962-04-21[[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2792號令]]
|-
|1962-05-11||1330||1||周崧||僑務委員會委員||1962-05-09[[總統令 (民國51年5月9日)]]
|-
|1962-06-29||1344||2||[[w:胡適|胡適]]||中央硏究院院長||1962-06-27[[總統令 (民國51年6月27日)]]
|-
|1962-10-23||1377||1||[[w:梅貽琦|梅貽琦]]||國立清華大學校長||1962-10-20[[總統令 (民國51年10月20日)]]
|-
|1962-10-30||1379||3||美國醫藥助華會||以醫藥駐華爲宗旨,頒給「樂善親仁」四字匾額一方||1962-10-27[[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3062號令]]
|-
|1962-11-27||1387||1||劉鴻漸||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62-11-26[[總統令 (民國51年11月26日)]]
|-
|1962-12-18||1393||1||[[w:冯简|馮簡]]||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62-12-14[[總統令 (民國51年12月14日)]]
|-
|1963-03-15||1418||5||吳華輝夫人||旅菲律賓華僑,捐助宿務聖心中學校舍添建費菲幣五萬元,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3-03-13[[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318號令]]
|-
|1963-03-26||1421||1||[[w:朱家驊|朱家驊]]||總統府資政||1963-03-25[[總統令 (民國52年3月25日)]]
|-
|1963-04-23||1429||1||[[w:尹仲容|尹仲容]]||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灣銀行董事長||1963-04-23[[總統令 (民國52年4月23日)]]
|-
|1963-05-21||1437||1||[[w:胡家鳳|胡家鳳]]||國策顧問||1963-05-20[[總統令 (民國52年5月21日)]]
|-
|1963-06-11||1443||2||趙志垚||交通銀行董事長||1963-06-07[[總統令 (民國52年6月11日)]]
|-
|1963-06-14||1444||1||[[w:汪孝熙|汪孝熙]]||駐比利時國大使||1963-06-13[[總統令 (民國52年6月13日)]]
|-
|1963-06-14||1444||3-4||盧謀勇||旅菲律賓華僑,熱心提倡祖國文化,捐獻菲幣壹拾萬元,設置獎學金,題頒「惠及英才」四字匾額一方||1963-06-13<ref>公報載五月拾叁日恐誤。</ref>[[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455號令]]
|-
|1963-07-26||1456||3-4||朱轟||僑務委員會委員,病逝南非僑居地,其生平忠貞愛國,急公好義,熱心僑胞公益,素爲僑社所推崇,題頒「好義留徽」四字匾額一方||1963-07-25[[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509號令]]
|-
|1963-12-06||1494||1||[[w:胡翰|胡翰]]||司法院大法官||1963-12-05[[總統令 (民國52年12月5日)]]
|-
|1963-12-31||1501||4||李建興兄弟等||呈獻陽明山公園土地,題頒「孝勇崇義」四字匾額一方||1963-12-27[[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666號令]]
|-
|1964-01-17||1506||1||鄭仲孚||中華民國派赴非洲農業考察團團長,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技正||1964-01-14[[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4日)]]
|-
|1964-01-17||1506||1||[[w:金城 (農學家)|金城]]||中華民國派赴非洲農業考察團團員,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64-01-14[[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4日)]]
|-
|1964-01-17||1506||1||[[w:秦德純|秦德純]]||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追贈陸軍二級上將||1964-01-16[[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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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3-13||1522||1||霍寶樹||中國銀行常務董事||1964-03-11[[總統令 (民國5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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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15||1540||3||[[w:張廷休|張廷休]]||國民大會代表、考試院考試委員||1964-05-14[[總統令 (民國53年5月14日)]]
|-
|1964-05-22||1542||3||[[w:馬立羣|馬立羣]]||旅泰僑領,生平造福社會,功業昭著,頒給「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64-05-21[[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822號令]]
|-
|1964-06-12||1548||1||湯毅生||前交警總局第一支隊陸軍少將司令||1964-06-10[[總統令 (民國5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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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7-28||1561||3||李合珠||旅日華僑,捐款日幣七百萬元,折合銀元五萬元,資助東京中華學校,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4-07-24[[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06號令]]
|-
|1964-08-07||1564||1||[[w:朱紹良|朱紹良]]||國策顧問||1964-08-04[[總統令 (民國53年8月4日)]]
|-
|1964-09-15||1575||2-3||林添禎||台北縣民,捨身救人義舉,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1964-09-12[[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924號令]]
|-
|1964-10-20||1585||1||[[w:蔣夢麟|蔣夢麟]]||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主任委員||1964-10-17[[總統令 (民國53年10月17日)]]
|-
|1964-11-03||1589||1||楊譜笙||前監察院祕書長||1964-11-02[[總統令 (民國5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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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1-20||1594||1||楊仲佐||台北縣縣民,熱心公益,題頒「樂善不倦」四字匾額一方||1964-11-18[[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21號令]]
|-
|1965-01-15||1610||1||[[w:許世英|許世英]]||總統府資政||1965-01-15[[總統令 (民國5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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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2-02||1615||3||林紹長||華僑救國聯合總會理事||1965-01-30[[總統令 (民國5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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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3-16||1627||3||簡金墻||台北縣民,捨己救人義行,題頒「蹈義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65-03-15[[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34號令]]
|-
|1965-04-09||1634||1||吳兆棠;[[王平陵|王平陵]]||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政府委員兼教育廳廳長;政工幹部學校教授||1965-04-06[[總統令 (民國54年4月6日)]]
|-
|1965-06-15||1653||1||[[w:王化成|王化成]]||駐葡萄牙公使||1965-06-12[[總統令 (民國54年6月12日)]]
|-
|1965-06-15||1653||3||陳雲如||新竹縣故縣民,生前善行事蹟,題頒「樂善不倦」四字匾額一方||1965-06-12[[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08號令]]
|-
|1965-06-22||1655||5||[[w:許崇智|許崇智]]||總統府資政||1965-06-19[[總統令 (民國5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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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7-23||1664||3||汪順德、張孫扁、李成旺、陳永書||旅泰華僑,各捐鉅款,資助華僑學校,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5-07-21[[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28號令]]
|-
|1965-08-17||1671||2-3||王俊卿||故民,生前將其珍藏全部書籍,裝運來台,在台北市設立王氏圖書館,嘉惠青年學子,題頒「樂善遺徽」四字匾額一方||1965-08-14[[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44號令]]
|-
|1965-09-14||1679||1||王澤民||立法院立法委員||1965-09-13[[總統令 (民國5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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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0-01||1684||1||張黙君||考試院考試委員||1965-09-29[[總統令 (民國54年9月29日)]]
|-
|1965-11-16||1697||1||[[w:傅秉常|傅秉常]]||司法院副院長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65-11-13[[總統令 (民國54年11月13日)]]
|-
|1965-11-23||1699||3||朱阿屘||旅日華僑,捐款日幣叁百萬元。慰勞三軍將士及救濟災胞,題頒「熱忱愛國」四字匾額一方||1965-11-22[[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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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2-03||1702||1||金體乾||前考試院參事||1965-12-02[[總統令 (民國5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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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2-10||1704||3||陳查某||台灣省台北市商民,捐獻新台幣壹百萬元,作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5-12-09[[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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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2-17||1706||1||羅機||國防部常務次長空軍中將||1965-12-16[[總統令 (民國5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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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2-01||1719||3||黃澄秋、彭乃揚||菲律賓華僑學校聯合總會前任常務領事,頒給「弘道樹人」、「育才著績」匾額各一方||1966-01-28[[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8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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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3-01||1727||1||紐永建||總統府資政||1966-02-25[[總統令 (民國5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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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3-25||1734||1||黃有鸞||前僑務委員會顧問||1966-03-23[[總統令 (民國5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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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5-24||1751||1||[[w:蔣廷黼|蔣廷黼]]||總統府資政||1966-05-23[[總統令 (民國5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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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06-10||1756||4||菲華反共抗俄總會||發動旅菲僑胞捐款勞軍救災及其他支助反共義舉,題頒「熱忱愛國」四字匾額一方||1966-06-08[[總統(五五)台統(一)義字第4501號令]]
|-
|1966-08-05||1772||1||[[w:鄧家彥|鄧家彥]]||國策顧問||1966-08-03[[總統令 (民國5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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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1-08||1799||1||陳有維||副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1966-11-05[[總統令 (民國5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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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1-11||1800||1||[[w:張鴻烈|張鴻烈]]||立法院立法委員||1966-11-09[[總統令 (民國5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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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3-10||1834||1||胡嘉恆||海軍第二廵防艦隊司令海軍少將||1967-03-06[[總統令 (民國5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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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3-10||1834||4||李峻峯||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名譽董事長,熱心僑社公益,先後慨捐菲幣五萬餘元,作爲菲華公益慈善文教事業用途,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7-03-07[[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41號令]]
|-
|1967-04-07||1842||3||蔡紹華||旅菲律賓華僑,捐款新台幣壹百萬元,作爲國內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奬勵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67-04-05[[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77號令]]
|-
|1967-04-18||1845||2||鄭培齡、方光熾||旅寮國華僑,各捐鉅款,興建僑校課室,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04-17[[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94號令]]
|-
|1967-05-16||1853||2||[[w:湯惠蓀|湯惠蓀]]||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校長||1967-05-12[[總統令 (民國5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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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6-09||1860||10-11||[[w:李清泉|李清泉]]||菲律賓華僑,連續捐款菲幣伍萬元,資助興華中學經常費及興建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06-08[[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953號令]]
|-
|1967-06-20||1863||2||[[w:丘念台|丘念台]]||監察院監察委員||1967-06-17[[總統令 (民國5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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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7-07||1868||3||[[w:劉馭萬|劉馭萬]]||前駐泰國大使||1967-07-04[[總統令 (民國5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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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8-04||1876||3||呂希宏||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壹拾萬元,興建菲律賓宿務聖心中學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08-03[[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20號令]]
|-
|1967-09-01||1884||1||[[w:孔祥熙|孔祥熙]]||總統府資政||1967-09-01[[總統令 (民國5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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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9-05||1885||3||均隆有限公司||捐獻藥品,慰勞三軍,及贈予慈善機關,題頒「熱心義舉」四字匾額一方||1967-09-01[[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4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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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0-13||1896||1||[[w:楊雲竹|楊雲竹]]||前駐巴拉圭大使||1967-10-11[[總統令 (民國5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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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0-13||1896||3||越南中正醫院第十三屆董事會全體董事||捐獻越幣肆百萬元,興建病室,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7-10-12[[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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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0-13||1896||4||莊清泉||旅菲律賓華僑,慨捐菲幣貳拾伍萬元,充作崇仁醫院建築費,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7-10-12[[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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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0-27||1900||3||蔡文圈||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叁萬貳千元,資助菲華小學,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7-10-23[[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10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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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12-08||1912||1||[[w:程天放|程天放]]||考試院副院長||1967-12-08[[總統令 (民國5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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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1-16||1923||1||陳泮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憲政硏討委員會常務委員||1968-01-15[[總統令 (民國5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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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2-09||1930||1||時子周||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68-02-07[[總統令 (民國5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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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2-13||1931||16||施性洛||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菲律賓分會理事長,捐款菲幣貳拾壹萬餘元,作爲該會經費及設置獎學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2-09[[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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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2-13||1931||16||李丹白、李治民||旅菲律賓華僑,二人爲響應總統奬掖青年之昭示,各獻捐菲幣伍萬元,設置社會傑出青年奬金,各題頒「惠及英才」四字匾額一方||1968-02-09[[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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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2-13||1931||16||[[w:陳清河|陳清河]]||旅越南華僑,捐款越幣四百萬元,興建福善醫院病房,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2-09[[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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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3-08||1938||3||林茂元、林政華||旅泰國華僑,連續捐款泰幣貳十叁萬餘銖、叁十叁萬餘銖,作爲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之用,各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3-05[[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93號令]]
|-
|1968-04-05||1946||1||[[w:田耕莘|田耕莘]]||教廷樞機||1968-04-02[[總統令 (民國5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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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4-26||1952||1||[[w:莫德惠|莫德惠]]||總統府資政、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8-04-26[[總統令 (民國5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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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6-11||1965||5||徐黃樂梅||旅泰華僑,連續捐款泰幣叁百叁拾萬銖,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餘元,作爲僑社公益事業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06-07[[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428號令]]
|-
|1968-06-18||1967||1||[[w:林彬 (播音員)|林少波]]||服務於香港商業廣播電臺||1968-06-15[[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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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6-25||1969||2||[[w:張道藩|張道藩]]||立法委員||1968-06-21[[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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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6-25||1969||2||許恪士||前國立臺灣大學教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廳長||1968-06-24[[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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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7-05||1972||1||王煥||司法院祕書長||1968-07-03[[總統令 (民國5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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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8-02||1980||4-5||雷金元||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四萬元,作爲興建菲律賓三寶顏中華中學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8-07-30[[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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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8-30||1988||4||菲律賓血幹團||慨捐鉅款,資助菲律賓丹心小學貧寒學生,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8-08-26[[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3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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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9-03||1989||1||趙連芳||立法委員||1968-08-31[[總統令 (民國5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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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12-03||2015||2||[[w:于焌吉|于焌吉]]||前駐義大利大使||1968-12-02[[總統令 (民國5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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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12-27||2022||4||詹俊耀||台灣省苗栗縣民,熱心公益,捐資新台幣叁十萬餘元,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68-12-26[[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68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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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3-04||2041||1||[[w:朱懷冰|朱懷冰]]||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2-28[[總統令 (民國5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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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3-07||2042||4||[[w: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連續捐贈鉅款,作爲勞軍、救災及慈善事業之用,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69-03-04[[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5859號令]]
|-
|1969-03-21||2046||1||[[w:張君勱|張君勱]]||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1969-03-21[[總統令 (民國5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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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4-22||2055||1||[[w:石敬亭|石敬亭]]||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4-21[[總統令 (民國5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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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5-16||2062||1||梅公任||監察院監察委員||1969-05-13[[總統令 (民國5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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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5-27||2065||1||歐震||陸軍二級上將||1969-05-23[[總統令 (民國5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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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6-10||2069||1||[[w:沈鴻烈|沈鴻烈]]||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6-07[[總統令 (民國5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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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6-24||2073||1||周承菼||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6-20[[總統令 (民國5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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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7-04||2076||1|||李鴻文||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69-07-02[[總統令 (民國5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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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7-15||2079||1||[[w:賀國光|賀國光]]||總統府國策顧問||1969-07-11[[總統令 (民國5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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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09-19||2098||1||戴明權||故陸軍中將||1969-09-18[[總統令 (民國5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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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10-10||2104||3||莊長泰||旅菲華僑,捐資興建菲律賓華僑中學加洛干市分校,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69-10-07[[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6179號令]]
|-
|1969-10-24||2108||1||陳嵐峯||監察院監察委員||1969-10-23[[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3日)]]
|-
|1969-10-24||2108||1||[[w:上官雲相|上官雲相]]||陸軍中將||1969-10-23[[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3日)]]
|-
|1969-10-24||2108||1-2||[[w:左舜生|左舜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9-10-24[[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4日)]]
|-
|1969-12-05||2120||1||[[w:曾養甫|曾養甫]]||立法院立法委員||1969-12-02[[總統令 (民國5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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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12-12||2122||1||[[w:陶聲洋|陶聲洋]]||經濟部部長||1969-12-11[[總統令 (民國58年12月11日)]]
|-
|1970-01-20||2133||1||[[w:郭秉才|郭秉才]]||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及國立東南大學校長||1970-01-20[[總統令 (民國59年1月20日)]]
|-
|1970-02-27||2144||1||[[w:趙琛|趙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970-02-25[[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25日)]]
|-
|1970-03-27||2152||1||[[w:英千里|英千里]]||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北平市代表)||1970-03-25[[總統令 (民國59年3月25日)]]
|-
|1970-03-27||2152||1||[[w:陳國礎|陳國礎]]||僑務委員會委員||1970-03-25[[總統令 (民國5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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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4-28||2161||4||薛來宏、龐柱琛||旅日本華僑,二人各捐款日幣三百萬元,興建橫濱中華學校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各一方||1970-04-24[[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4號令]]
|-
|1970-04-28||2161||4||莊清泉、莊萬里家屬、中興銀行、郭永釵、洪名譽||旅菲律賓華僑等五名,慨捐鉅資,興建華僑崇仁醫院,各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0-04-24[[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5號令]]
|-
|1970-05-08||2164||1||[[w:但燾|但燾]]||總統府國策顧問||1970-05-07[[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7日)]]
|-
|1970-05-26||2169||4-5||[[w:呂希宏|呂希宏]]||旅菲律賓華僑,慨捐鉅款,作爲興建菲律賓宿務聖心女子中學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0-05-22[[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62號令]]
|-
|1970-05-29||2170||6||[[w:朱宗良|朱宗良]]||監察院監察委員||1970-05-27[[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27日)]]
|-
|1970-06-30||2179||1||[[w:保君建|保君建]]||前駐土耳其大使||1970-06-29[[總統令 (民國59年6月29日)]]
|-
|1970-08-21||2194||1||[[w:羅家倫|羅家倫]]||總統府國策顧問||1970-08-20[[總統令 (民國59年8月20日)]]
|-
|1970-09-04||2198||13||[[w:姚從吾|姚從吾]]||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中央硏究院院士||1970-09-03[[總統令 (民國59年9月3日)]]
|-
|1970-09-22||2203||1||[[w:歐付教|歐付教]]||台灣省澎湖縣民,歷年捐贈食米救濟貧民,並資助公益事業,總數約達數十萬元,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0-09-19[[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759號令]]
|-
|1970-11-20||2220||1||[[w:陳固亭|陳固亭]]||考試院考試委員||1970-11-20[[總統令 (民國59年11月20日)]]
|-
|1971-01-15||2236||1||[[w:向構父|向構父]]||總統府國策顧問||1971-01-13[[總統令 (民國6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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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1-19||2237||1||張承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71-01-18[[總統令 (民國6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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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2-02||2241||8||黃伯度||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71-02-01[[總統令 (民國60年2月1日)]]
|-
|1971-02-19||2246||4||關元年、陳惠蓮、黃雲快、余齊仲等四人||旅泰國華僑,捐款資助泰國廣召學校,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2號令]]
|-
|1971-02-19||2246||4||丁清來||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興建崇仁醫院,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3號令]]
|-
|1971-02-23||2247||2||[[w:江丕貴|江丕貴]]||台灣省基隆市民,捐資新台幣八十四萬元,興建基隆市中正公園各項設施,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4號令]]
|-
|1971-02-23||2247||2||[[w:菲華商聯總會|菲華商聯總會]]||捐獻鉅款,作爲勞軍及救濟大陸災胞等之用,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2號令]]
|-
|1971-02-23||2247||2||陳建忠||旅日華僑,捐獻鉅款,作爲助學及施醫之用,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3號令]]
|-
|1971-02-23||2247||2-3||符鴻書||旅泰童頌中華公會名譽理事長,捐助鉅資暨土地,興建會所及功德堂,造福僑社,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2-19[[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5號令]]
|-
|1971-02-26||2248||2||唐星海、徐季良、車炳榮、邵邨人、葉庚年、李震之、吳文政、劉漢棟、吳若華、陳兆民、何英傑、[[w:董浩雲|董浩雲]]、邵逸逄、姚連生、董樑、王劍偉、包從興、包玉剛、吳漢平、陶伯育、嚴欣淇||旅香港僑民,慨捐鉅資,作爲擴建香港蘇浙公學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各一方||1971-02-24[[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70號令]]
|-
|1971-03-19||2254||2||高祖儒||旅菲律賓華僑,資助菲華商聯總會大廈建築經費,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3-16[[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96號令]]
|-
|1971-04-06||2259||1||[[w:胡慶育|胡慶育]]||前駐阿根廷大使||1971-04-05[[總統令 (民國6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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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4-27||2265||1||[[w:史尚寬|史尚寬]]||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1971-04-24[[總統令 (民國60年4月24日)]]
|-
|1971-06-11||2278||2||[[w:董顯光|董顯光]]||總統府資政||1971-06-09[[總統令 (民國6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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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8-18||2300||1||崔震華||監察院監察委員||1971-08-18[[總統令 (民國6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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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9-10||2310||1-2||李南金||旅美華僑,捐款興建中華公所大樓,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9-0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694號令]]
|-
|1971-09-10||2310||2||高施傳||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臺鐵淡水線|雙連站]]看柵工,捨身救人,因公殉職,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1971-09-0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695號令]]
|-
|1971-10-29||2331||1||[[w:堯樂博士|堯樂博士]]||新疆省政府主席||1971-10-29[[總統令 (民國60年10月29日)]]
|-
|1971-12-22||2354||9||[[w:謝冠生|謝冠生]]||司法院院長||1971-12-22[[總統令 (民國60年12月22日)]]
|-
|1971-12-24||2355||2-3||[[w:林榮春|林榮春]]||台灣省彰化縣縣民,捐資興建彰化市中山路陸橋一座,以維護學童與行人安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12-23[[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996號令]]
|-
|1972-02-23||2381||1||[[w:趙恒惖|趙恒惖]]||總統府資政||1972-02-22[[總統令 (民國6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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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3-08||2387||1||姜伯彰||立法院立法委員||1972-03-07[[總統令 (民國6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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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4-26||2408||1||劉西蝶||僑務委員會委員||1972-04-26[[總統令 (民國61年4月26日)]]
|-
|1972-05-19||2418||2||鄭真達||澎湖縣民,歷年捐資辦理各種公益事業,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2-05-18[[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2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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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6-05||2425||2||李嗣璁||監察院院長||1972-06-03[[總統令 (民國6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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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7-12||2441||1||潘其武||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局長||1972-07-11[[總統令 (民國6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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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8-02||2450||1||[[w:謝瀛洲|謝瀛洲]]||司法院副院長||1972-08-01[[總統令 (民國6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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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8-04||2451||1||[[w:張忠仁 (教育家)|張忠仁]]||中國童子軍全國理事會常務理事||1972-08-03[[總統令 (民國6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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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09-15||2469||1||[[w:顧孟餘|顧孟餘]]||總統府資政||1972-09-14[[總統令 (民國6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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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1-24||2499||2-3||台灣省台北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捐獻新台幣壹佰萬元,救濟貧民,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2-11-22[[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60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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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1-24||2499||2-3||[[w:王炳華|王炳華]]||旅日華僑,捐資充實大阪中華學校經費,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2-11-22[[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6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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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1-15||2521||2||[[w:鄧萃英|鄧萃英]]||總統府國策顧問||1973-01-15[[總統令 (民國62年元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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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4-25||2564||2||余鶴史、譚義操二人||旅泰華僑,捐建泰國中華會館中山紀念堂,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各一方||1973-04-24[[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185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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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6-04||2581||3||沈健章||台灣省雲林縣已故,生前捐贈土地,作為地方慈善及文化事業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6-01[[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2491號令]]
|-
|1973-06-08||2583||3||楊啓泰、莊長江、莊長城、高光坡、莊長榮、吳道盛、菲律賓中正學院全體學生||旅菲華僑,捐資興建菲律賓中正學院介壽館大樓一座,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6-07[[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258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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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7-16||2599||1-2||莊材美||旅菲律賓三己兄弟煙草公司董事長,捐獻鉅款,作為紀念華僑莊守耕公益基金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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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7-16||2599||1-2||柯榮楠||旅菲華僑,捐獻並經募經費,重建菲律賓怡朗中山中學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9號令]]
|-
|1973-07-16||2599||1-2||李旭山||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泰北各難民村僑教經費,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40號令]]
|-
|1973-07-16||2599||1-2||[[w:朱阿屘|朱阿屘]]||旅日華僑,捐款興建福岡中正會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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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2||2615||1||[[w:賀衷寒|賀衷寒]]||國民大會代表||1973-08-21[[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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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2||2615||1||[[w:黃朝琴|黃朝琴]]||前臺灣省議會議長||1973-08-21[[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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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4||2616||14||李永新||總統府國策顧問||1973-08-23[[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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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4||2616||14||蔡屛藩||國民大會代表||1973-08-23[[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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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08-27||2617||6||何國華||旅日華僑,捐獻鉅款,作為設置獎學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3-08-24[[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873號令]]
|-
|1973-08-29||2618||1||[[w:顏欽賢|顏欽賢]]||台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捐獻私有土地,作為政府開闢公路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8-28[[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925號令]]
|-
|1973-09-17||2626||1||[[w:孫科|孫科]]||考試院院長||1973-09-14[[總統令 (民國6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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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0-10||2636||3||[[w:羅大愚|羅大愚]]||立法院立法委員||1973-10-09[[總統令 (民國6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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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10-15||2638||1||[[w:李煜瀛|李煜瀛]]||總統府資政||1973-10-13[[總統令 (民國6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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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2-15||2691||1||[[w:陳大慶|陳大慶]]||陸軍一級上將||1974-02-14[[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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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2-15||2691||1||[[w:蕭同茲|蕭同茲]]||總統府國策顧問||1974-02-14[[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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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2-15||2691||1||[[w:李彌|李彌]]||陸軍二級上將||1974-02-15[[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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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3-01||2697||1||[[w:蔣鼎文|蔣鼎文]]||總統府國策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74-03-01[[總統令 (民國6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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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3-20||2705||2||丁家駿||旅泰華僑,一再捐獻祝壽金,並捐款作為僑光堂設備費曁華僑救國總會興建服務大廈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4-03-19[[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118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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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5-31||2736||2||李日如||旅加拿大華僑,捐款作為溫哥華華僑公立小學兒童遊樂場及經費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4-05-29[[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228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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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8-28||2774||2||呂天眷||旅菲華僑,捐款興建菲律賓古島市中華中學校舍一棟,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4-08-27[[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388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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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11-18||2809||7||葉立庚||僑務委員會委員||1974-11-16[[總統令 (民國6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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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1-27||2839||1||[[w:沈慧蓮|沈慧蓮]]||國民大會代表||1975-01-24[[總統令 (民國6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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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4-28||2878||1||[[w:梁寒操|梁寒操]]||總統府國策顧問||1975-04-25[[總統令 (民國6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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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6-02||2893||2||[[w:谷正鼎|谷正鼎]]||立法院立法委員||1975-05-31[[總統令 (民國6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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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6-20||2901||1||杜元載||前臺灣師範大學校長||1975-06-20[[總統令 (民國6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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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7-07||2908||2||蘇君謙||旅泰華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5-07-04[[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300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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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0-03||2946||1-2||龐柱琛||旅日華僑,捐款籌建中正紀念堂,及僑生奬學基金曁華興育幼院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75-09-30[[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440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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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0-15||2951||1||[[w:劉大中|劉大中]]||中央硏究院院士||1975-10-13[[總統令 (民國6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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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1-03||2959||2||[[w:蕭毅肅|蕭毅肅]]||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硏究委員會委員||1975-11-01[[總統令 (民國6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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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2-12||2976||5-6||[[w:辜振甫|辜振甫]]兄弟四人,陳錫慶兄弟三人及陳寬記祭祀公業三單位||願將所共有之台北市孔廟基地一·三二六八六公頃,悉捐獻國家,仍繼續供台北市孔廟使用,總統令行政院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各一方||1975-12-09[[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54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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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2-31||2984||4||全美安良工商總會第七十屆年會||旅美僑團,捐款慰勞三軍將士及救濟大陸災胞等,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75-12-27[[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565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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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1-28||2996||2||李覺之||僑務委員會委員||1976-01-26[[總統令 (民國6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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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2-18||3005||2||程其保博士||題頒「績學流馨」四字匾額一方||1976-02-16[[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47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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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2-27||3009||1||杜光塤||題頒「學績蜚聲」四字匾額一方||1976-02-25[[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58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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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3-24||3020||3||[[w:關吉玉|關吉玉]]||故國大代表,題頒「懋績昭垂」四字匾額一方||1976-03-22[[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89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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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5-14||3042||2||孫繩武||故國民大會代表,題頒「弘道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76-05-12[[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1485號令]]
|-
|1976-05-21||3045||1||[[w:延國符|延國符]]||故立法委員,題頒「志績昭垂」四字匾額一方||1976-05-19[[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1561號令]]
|-
|1976-08-20||3084||1||[[w:張知本|張知本]]||總統府資政||1976-08-19[[總統令 (民國6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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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8-27||3087||3||李曼瑰||故立法委員,題頒「文藝淑世」四字匾額一方||1976-08-24[[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2897號令]]
|-
|1976-09-15||3095||1||[[w:林以文|林以文]]||故立法委員,題頒「忠謨碩望」四字匾額一方||1976-09-13[[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096號令]]
|-
|1976-09-20||3097||1||郁英彪||臺灣糖業公司總經理||1976-09-18[[總統令 (民國6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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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9-27||3100||1-2||黃啓瑞||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故理事長,題頒「忠謨循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09-24[[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247號令]]
|-
|1976-10-15||3108||2||陳嘉雄||台灣省嘉義縣故縣長,題頒「英才循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10-13[[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475號令]]
|-
|1976-11-15||3121||2||[[w:孫桂籍|孫桂籍]]||故立法委員,題頒「宣勤著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11-11[[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842號令]]
|-
|1976-12-22||3137||2||王連貴||旅韓華僑,捐贈土地作為重建當地僑校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6-12-20[[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4308號令]]
|-
|1976-12-27||3139||3||[[w:洪應灶|洪應灶]]||司法院大法官||1976-12-24[[總統令 (民國65年12月24日)]]
|-
|1976-12-31||3141||3||曾炳揚||旅美華裔僑商,捐款作為紐約華僑學校經費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6-12-28[[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4390號令]]
|-
|1977-03-16||3173||3||許文頂||緬甸故僑領,題頒「堅貞遺範」四字匾額一方||1977-03-14[[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0792號令]]
|-
|1977-03-23||3176||1||嚴輝||厄瓜多中華總商會前會長||1977-03-21[[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1日)]]
|-
|1977-03-23||3176||1||[[w:蕭瑜|蕭瑜]]||烏拉圭中國文化之宮主持人||1977-03-22[[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2日)]]
|-
|1977-03-30||3179||3||鄧蕙芳||監察院監察委員||1977-03-28[[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8日)]]
|-
|1977-04-01||3180||1||[[w:田炯錦|田炯錦]]||司法院院長||1977-03-30[[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30日)]]
|-
|1977-04-22||3189||1||[[w:嚴慶齡|嚴慶齡]]||捐款國立台灣大學興建工業硏究中心館舍,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7-04-20[[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1158號令]]
|-
|1977-05-02||3193||1||倪純義||故國大代表,題頒「志績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77-04-26[[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1226號令]]
|-
|1977-05-04||3194||1||萬耀煌||總統府國策顧問||1977-05-02[[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2日)]]
|-
|1977-05-30||3205||1||[[w:鄧公玄|鄧公玄]]||立法院立法委員||1977-05-28[[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28日)]]
|-
|1977-06-01||3206||1||[[w:楊森|楊森]]||總統府國策顧問||1977-05-31[[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31日)]]
|-
|1977-06-06||3208||2||王宗山||國民大會代表||1977-06-04[[總統令 (民國66年6月4日)]]
|-
|1977-08-17||3239||1||[[w:陳錦濤|陳錦濤]]||立法院立法委員||1977-08-16[[總統令 (民國66年8月16日)]]
|-
|1977-09-07||3248||2||蔡文華||旅菲律賓華僑,捐款作為國防醫學院興建示範教室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7-09-05[[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2980號令]]
|-
|1977-09-23||3255||1||[[w:胡璉|胡璉]]||陸軍一級上將||1977-09-21[[總統令 (民國66年9月21日)]]
|-
|1977-09-23||3255||2||黃雙安||旅印尼華僑,捐款作為賑濟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09-21[[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3177號令]]
|-
|1977-09-26||3256||2||[[w:余家菊|余家菊]]||國民大會代表||1977-09-24[[總統令 (民國66年9月24日)]]
|-
|1977-10-03||3259||3||[[w:馬超俊|馬超俊]]||總統府資政||1977-10-01[[總統令 (民國66年10月1日)]]
|-
|1977-10-10||3262||3||[[w:羅列 (軍人)|羅列]]||陸軍二級上將||1977-10-07[[總統令 (民國66年10月7日)]]
|-
|1977-11-25||3282||19||劉振和||印尼籍華裔,捐款作為賑濟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11-23[[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39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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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2-21||3293||1||姚琮||國民大會代表||1977-12-19[[總統令 (民國6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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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1-02||3298||5||[[w:顏玉瑩|顏玉瑩]]||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賑濟本年台灣地區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12-29[[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4334號令]]
|-
|1978-01-23||3307||3||[[w:陳肇英|陳肇英]]||監察院監察委員||1978-01-19[[總統令 (民國6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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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1-23||3307||4||洪萬||旅日本華僑,捐款作為大阪中華學校經費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8-01-19[[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200號令]]
|-
|1978-02-06||3313||2||林玉質||旅馬來西亞華僑,捐款作為籌建中正紀念堂及勞軍曁台灣風災賑款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78-02-02[[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327號令]]
|-
|1978-02-24||3321||1||[[w:邵氏兄弟(香港)|香港邵氏兄弟有限公司]]||以其出品影片在台北市義演二日所得,捐作救濟大陸災胞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8-02-22[[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501號令]]
|-
|1978-03-01||3323||2||[[w:華僑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捐款作為賑濟風災及冬令救濟等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8-02-27[[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552號令]]
|-
|1978-03-29||3335||3||馬壽華||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3-27[[總統令 (民國67年3月27日)]]
|-
|1978-03-31||3336||3||[[w:瑠公圳|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贈土地,供台北市興建瑠公國民中學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8-03-28[[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871號令]]
|-
|1978-04-12||3341||1||[[w:董釗|董釗]]||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78-04-10[[總統令 (民國67年4月10日)]]
|-
|1978-04-14||3342||6||展恒舉||國民大會故代表,題頒「崇法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78-04-11[[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1053號令]]
|-
|1978-04-17||3343||1||[[w:梁序昭|梁序昭]]||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4-13[[總統令 (民國67年4月13日)]]
|-
|1978-07-17||3382||5||謝仁釗||立法院立法委員||1978-07-13[[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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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7-31||3388||1||[[w:魏道明|魏道明]]||總統府資政||1978-07-26[[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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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7-31||3388||1||李文||陸軍中將||1978-07-26[[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26日)]]
|-
|1978-09-25||3412||1||[[w:李宗黃|李宗黃]]||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9-21[[總統令 (民國67年9月21日)]]
|-
|1978-09-29||3414||1||[[w:凌純聲|凌純聲]]||中央硏究院院士||1978-09-26[[總統令 (民國6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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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0-23||3424||1||[[w:于斌|于斌]]||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副會長||1978-10-19[[總統令 (民國67年10月19日)]]
|-
|1978-11-27||3439||1||[[w:蕭一山|蕭一山]]||監察院監察委員||1978-11-23[[總統令 (民國67年11月23日)]]
|-
|1979-03-26||3490||4||薛光前||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委員||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3-26||3490||4||李肖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3-26||3490||4||張金廷||陸軍中將||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5-14||3511||1-2||洪萬||旅日本華僑,捐款作為自強救國基金,題頒「愛國卓行」四字匾額一方||1979-05-10[[總統(六八)台統(一)義字第2302號令]]
|-
|1979-05-30||3518||4||[[w:屈萬里|屈萬里]]||中央硏究院院士||1979-05-28[[總統令 (民國68年5月28日)]]
|-
|1979-07-13||3537||1||[[w:藍蔭鼎|藍蔭鼎]]||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委員||1979-07-01[[總統令 (民國6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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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7-16||3538||3||戴愧生||前僑務委員會委員長||1979-07-12[[總統令 (民國6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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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9-07||3561||3||李抱忱博士||深硏音律||1979-09-04[[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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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9-14||3564||1||[[w:王雲五|王雲五]]||總統府資政||1979-09-12[[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12日)]]
|-
|1979-09-21||3567||2||[[w:李濟|李濟]]||中央硏究院院士||1979-09-20[[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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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9-28||3570||3||[[w:張維翰|張維翰]]||監察院監察委員||1979-09-26[[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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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0-31||3584||4||[[w:黃鎮球|黃鎮球]]||陸軍一級上將||1979-10-27[[總統令 (民國6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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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2-12||3602||1||溫陵雄||經濟部顧問||1979-12-08[[總統令 (民國6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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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2-31||3610||4||陳永澤||旅港華僑,捐款作為國防醫學院改進醫學教育設備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9-12-28[[總統(六八)台統(一)義字第6531號令]]
|-
|1980-01-16||3617||1-2||譚灶||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自強救國基金及在台僑生奬助學金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80-01-14[[總統(六九)台統(一)義字第0224號令]]
|-
|1980-02-04||3625||1||[[w:李惠堂|李惠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顧問||1980-02-01[[總統令 (民國69年2月1日)]]
|-
|1980-02-25||3634||1||[[w:馬廷英|馬廷英]]||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80-02-21[[總統令 (民國69年2月21日)]]
|-
|1980-03-19||3644||1||[[w:張發奎|張發奎]]||國民大會代表||1980-03-15[[總統令 (民國69年3月15日)]]
|-
|1980-03-21||3645||1||詹純鑑||立法院立法委員||1980-03-18[[總統令 (民國69年3月18日)]]
|-
|1980-04-04||3651||3||[[w:董浩雲|董浩雲]]||旅香港華僑,捐獻鉅款響應籌建中正紀念堂運動,題頒「抒忠報國」四字匾額一方||1980-04-01[[總統(六九)台統(一)義字第1840號令]]
|-
|1980-04-14||3655||1||蔡文華||旅菲律賓華僑||1980-04-11[[總統令 (民國69年4月11日)]]
|-
|1980-04-23||3659||1||[[w:段茂瀾|段茂瀾]]||前駐阿根廷大使||1980-04-21[[總統令 (民國69年4月21日)]]
|-
|1980-07-07||3691||6||[[w:雷震遠|雷震遠]]||原籍比利時,崇奉天主教||1980-07-05[[總統令 (民國69年7月5日)]]
|-
|1980-08-27||3713||1||[[w:羅香林|羅香林]]||國際筆會香港中國筆會會長私立珠海大學中國文學硏究所及中國歷史硏究所所長||1980-08-25[[總統令 (民國69年8月25日)]]
|-
|1980-09-17||3722||1||[[w:卓國華|卓國華]]||少與同盟,獻身革命||1980-09-13[[總統令 (民國69年9月13日)]]
|-
|1980-10-03||3729||2||[[w:王唯農|王唯農]]||國立成功大學校長||1980-10-01[[總統令 (民國69年10月1日)]]
|-
|1980-10-27||3739||1||[[w:郭澄 (1907年)|郭澄]]||國民大會秘書長||1980-10-24[[總統令 (民國69年10月24日)]]
|-
|1981-01-26||3778||3||沈崇瀚||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顧問||1981-01-23[[總統令 (民國70年1月23日)]]
|-
|1981-04-15||3812||1||[[w:江杓|江杓]]||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4-14[[總統令 (民國70年4月14日)]]
|-
|1981-04-27||3817||1||[[w:劉玉章|劉玉章]]||陸軍一級上將||1981-04-25[[總統令 (民國70年4月25日)]]
|-
|1981-05-20||3827||3||金維繫||監察院監察委員||1981-05-16[[總統令 (民國70年5月16日)]]
|-
|1981-05-20||3827||4||潘勝元||旅秘魯華僑,捐款作為國立中山大學獎學基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1-05-18[[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3095號令]]
|-
|1981-06-17||3839||1||[[w:劉茂恩|劉茂恩]]||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6-15[[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15日)]]
|-
|1981-06-19||3840||6||沈仲濤氏||浙人,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善本書籍一批,題頒「名留宛委」四字匾額||1981-06-17[[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4039號令]]
|-
|1981-06-24||3842||1||[[w:謝國城|謝國城]]||立法院立法委員||1981-06-20[[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0日)]]
|-
|1981-06-26||3843||1||[[w:趙聚鈺|趙聚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1981-06-25[[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5日)]]
|-
|1981-06-29||3844||1||陳達元||監察院監察委員||1981-06-26[[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6日)]]
|-
|1981-07-03||3846||1||[[w:王世杰|王世杰]]||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1-06-30[[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30日)]]
|-
|1981-07-08||3848||1||黃聰||前北歐華人聯誼會理事長||1981-07-06[[總統令 (民國70年7月6日)]]
|-
|1981-07-08||3848||1||張禮財||瑞典華人文化協會理事長||1981-07-06[[總統令 (民國70年7月6日)]]
|-
|1981-08-05||3860||4||[[w:陳慶瑜|陳慶瑜]]||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8-03[[總統令 (民國70年8月3日)]]
|-
|1981-08-31||3871||2||[[w:嚴慶齡|嚴慶齡]]||裕隆汽車製造公司董事長||1981-08-29[[總統令 (民國70年8月29日)]]
|-
|1981-10-07||3887||2||[[w:張榮發|張榮發]]||捐款供私立淡江大學興建商船學館,購置教學儀器設備等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1-10-03[[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6532號令]]
|-
|1981-10-12||3889||4||[[w:淩鴻勛|淩鴻勛]]||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中央硏究院院士||1981-10-08[[總統令 (民國70年10月8日)]]
|-
|1981-11-25||3908||1||[[w:李建興|李建興]]||臺北縣人||1981-11-20[[總統令 (民國70年11月20日)]]
|-
|1981-11-30||3910||2||[[w:葉公超|葉公超]]||總統府資政||1981-11-30[[總統令 (民國70年11月30日)]]
|-
|1981-12-04||3912||2||唐縱||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12-02[[總統令 (民國70年12月2日)]]
|-
|1982-03-05||3951||2||[[w: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中央大學光學器材以供教學及實驗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2-03-02[[總統(七一)台統(一)義字第1161號令]]
|-
|1982-05-26||3986||5||[[w:董浩雲|董浩雲]]||定海人||1982-05-24[[總統令 (民國71年5月24日)]]
|-
|1982-05-28||3987||1||[[w:倪炯聲|倪炯聲]]||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82-05-26[[總統令 (民國71年5月26日)]]
|-
|1982-07-12||4006||1||龔浩||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82-07-08[[總統令 (民國71年7月8日)]]
|-
|1982-08-06||4017||1||[[w:戴運軌|戴運軌]]||前國立中央大學理事院院長||1982-08-03[[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3日)]]
|-
|1982-08-25||4025||1||[[w:白雲梯|白雲梯]]||國民大會代表||1982-08-23[[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23日)]]
|-
|1982-08-30||4027||1||[[w:余漢謀|余漢謀]]||陸軍一級上將||1982-08-27[[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27日)]]
|-
|1982-09-10||4032||1||[[w:余伯泉|余伯泉]]||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2-09-09[[總統令 (民國71年9月9日)]]
|-
|1982-09-20||4036||1||陳清文||總統府國策顧問||1982-09-18[[總統令 (民國71年9月18日)]]
|-
|1982-10-25||4051||1||[[w:陳逢源|陳逢源]]||臺灣耆宿||1982-10-21[[總統令 (民國71年10月21日)]]
|-
|1982-10-27||4052||3||[[w:魏景蒙|魏景蒙]]||總統府國策顧問||1982-10-26[[總統令 (民國71年10月26日)]]
|-
|1982-11-03||4055||1||朱寳熙||臺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1982-11-02[[總統令 (民國71年11月2日)]]
|-
|1982-11-08||4057||1||林一民||國民大會代表||1982-11-05[[總統令 (民國71年11月5日)]]
|-
|1982-12-15||4073||8||李潤沂||司法院大法官||1982-12-11[[總統令 (民國71年12月11日)]]
|-
|1983-01-05||4082||1||[[w:沈家銘|沈家銘]]||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1983-01-04[[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0005號令]]
|-
|1983-01-31||4093||1||[[w:蔡培火|蔡培火]]||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1-28[[總統令 (民國72年1月28日)]]
|-
|1983-02-02||4094||1||[[w:江茂森|江茂森]]||香港私立珠海大學董事長||1983-01-31[[總統令 (民國72年1月31日)]]
|-
|1983-02-04||4095||2||楊達志||僑胞,以其珍藏中國歷代玉器一千餘件捐贈國家,題頒「保粹抒忠」四字匾額一方||1983-02-02[[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0718號令]]
|-
|1983-03-21||4114||1||[[w:查良釗|查良釗]]||前考試院考試委員||1983-03-17[[總統令 (民國72年3月17日)]]
|-
|1983-03-28||4117||1||[[w:陳大齊|陳大齊]]||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3-24[[總統令 (民國72年3月24日)]]
|-
|1983-04-15||4125||2||[[w:張爰|張爰]]||四川人||1983-04-15[[總統令 (民國72年4月15日)]]
|-
|1983-05-16||4138||1||張玆闓||中央銀行理事||1983-05-13[[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13日)]]
|-
|1983-05-20||4140||1||[[w:王師曾 (涪陵)|王師曾]]||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5-18[[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18日)]]
|-
|1983-05-30||4144||2||[[w:譚伯羽|譚伯羽]]||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5-26[[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26日)]]
|-
|1983-06-06||4147||1||[[w:方先覺|方先覺]]||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中將||1983-06-02[[總統令 (民國72年6月2日)]]
|-
|1983-06-15||4151||5||林宗毅||旅日僑胞,以所藏朱熹書易繫辭墨蹟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題頒「崇文報國」四字匾額一方||1983-06-11[[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3245號令]]
|-
|1983-08-22||4180||1||楊啓泰||總統府國策顧問僑務委員會委員||1983-08-18[[總統令 (民國72年8月22日)]]
|-
|1983-08-24||4181||1||裴鳴宇||國民大會代表||1983-08-22[[總統令 (民國72年8月24日)]]
|-
|1983-08-24||4181||2||香港金山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儀器供教學實習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3-08-22[[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4734號令]]
|-
|1983-10-03||4198||1||[[w:錢思亮|錢思亮]]||中央硏究院院長||1983-10-01[[總統令 (民國72年10月1日)]]
|-
|1983-11-09||4214||3||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贈土地興辦教育事業,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83-11-07[[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6135號令]]
|-
|1983-11-09||4214||3||李四川||台灣省台北縣故縣民,生前捐贈土地及經費供台北縣興建義方國民小學及該校禮堂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3-11-07[[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6135號令]]
|-
|1984-01-13||4242||2||苗培成||總統府國策顧問||1984-01-11[[總統令 (民國73年1月11日)]]
|-
|1984-01-18||4244||1||李超英||國民大會代表||1984-01-14[[總統令 (民國73年1月14日)]]
|-
|1984-02-20||4258||1||陳慶堃||海軍備役中將||1984-02-18[[總統令 (民國73年2月18日)]]
|-
|1984-02-27||4261||1||陸京士||立法院立法委員||1984-02-24[[總統令 (民國73年2月24日)]]
|-
|1984-04-04||4277||1||[[w:費驊|費驊]]||行政院政務委員||1984-04-02[[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日)]]
|-
|1984-04-20||4284||1||徐煥昇||退役空軍二級上將||1984-04-17[[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0日)]]
|-
|1984-04-23||4285||1||梁敬錞||總統府國策顧問||1984-04-20[[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0日)]]
|-
|1984-10-10||4358||3||吉星福伉儷||國民大會代表,以其所藏古器書畫等二百五十一件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題頒「保粹抒忠」四字匾額一方||1984-10-08[[總統(七三)華總(一)義字第5340號令]]
|-
|1984-11-14||4373||1||[[w:陳啓天|陳啓天]]||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4-11-13[[總統令 (民國73年11月13日)]]
|-
|1984-11-16||4374||2||台灣省桃園縣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該縣内壢國民小學用地,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4-11-14[[總統(七三)華總(一)義字第6095號令]]
|-
|1984-11-28||4379||5||[[w:張靜愚|張靜愚]]||私立中原大學董事長||1984-11-26[[總統令 (民國73年11月26日)]]
|-
|1984-12-28||4392||1||[[w:賴名湯|賴名湯]]||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1984-12-26[[總統令 (民國73年12月26日)]]
|-
|1985-02-04||4408||1||浦大邦||旅美學人||1985-02-01[[總統令 (民國74年2月1日)]]
|-
|1985-02-06||4409||3||[[w:李壽雍|李壽雍]]||國民大會代表||1985-02-04[[總統令 (民國74年2月4日)]]
|-
|1985-03-22||4428||2||林明成||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私有土地捐贈政府,題頒「尚義尊仁」四字匾額一方||1985-03-21[[總統(七四)華總(一)義字第1344號令]]
|-
|1985-03-29||4431||1||戴安國||自抗戰以來,為國宣力||1985-03-28[[總統令 (民國74年3月28日)]]
|-
|1985-04-03||4433||2||張和祥||旅日華僑,捐贈鉅款作為東京中華學校新建及改建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85-04-01[[總統(七四)華總(一)義字第1505號令]]
|-
|1985-04-19||4440||1||[[w:余井塘|余井塘]]||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4-19[[總統令 (民國74年4月19日)]]
|-
|1985-04-26||4443||1||楊家瑜||總統府國策顧問||1985-04-24[[總統令 (民國74年4月24日)]]
|-
|1985-06-14||4464||5||[[w:黃季陸|黃季陸]]||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6-12[[總統令 (民國74年6月12日)]]
|-
|1985-07-31||4484||1||傅京孫||中央硏究院院士||1985-07-27[[總統令 (民國74年7月27日)]]
|-
|1985-09-16||4504||1||[[w:張其昀|張其昀]]||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9-14[[總統令 (民國74年9月14日)]]
|-
|1985-09-20||4506||1||王爵榮||監察院監察委員||1985-09-20[[總統令 (民國74年9月20日)]]
|-
|1985-12-13||4542||6||[[w:孙震 (中华民国将领)|孫震]]||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5-12-13[[總統令 (民國74年12月13日)]]
|-
|1986-01-20||4558||1||[[w:魯道源|魯道源]]||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86-01-17[[總統令 (民國75年1月17日)]]
|-
|1986-04-18||4597||1||[[w:吳經熊|吳經熊]]||總統府資政||1986-04-15[[總統令 (民國75年4月15日)]]
|-
|1986-05-14||4608||4||[[w:新光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w:裕隆汽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大學校院教授研究獎助金曁大學校院國防及重點科技硏究生獎學金,總統令行政院各題頒「弼教敦學」四字匾額一方||1986-05-10[[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2324號令]]
|-
|1986-07-02||4631||4||林柏壽||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曁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1986-06-30[[總統令 (民國75年6月30日)]]
|-
|1986-07-18||4638||3||羅麗釗||旅美華僑,捐款協助臺灣省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興建文康復健中心,題頒「熱心工益」四字匾額一方||1986-07-14[[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3679號令]]
|-
|1986-08-18||4651||2||[[w:嚴孝章|嚴孝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處長||1986-08-15[[總統令 (民國75年8月15日)]]
|-
|1986-09-29||4669||5||[[w:周至柔|周至柔]]||陸軍一級上將、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1986-09-27[[總統令 (民國75年9月27日)]]
|-
|1986-12-26||4707||6-7||[[w:連震東|連震東]]||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6-12-23[[總統令 (民國75年12月23日)]]
|-
|1987-02-09||4727||1||[[w:顧祝同|顧祝同]]||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87-02-06[[總統令 (民國76年2月6日)]]
|-
|1987-02-16||4730||1||[[w:王永慶|王永慶]]、[[w:王永在|王永在]]||捐獻林口中正體育園區綜合體育館一座及園區土地五十五公頃,總統令行政院各題頒「熱心體育」四字匾額一方||1987-02-11[[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0749號令]]
|-
|1987-03-18||4743||1||石覺||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7-03-14[[總統令 (民國76年3月14日)]]
|-
|1987-05-20||4770||1||[[w:王新衡|王新衡]]||立法院立法委員||1987-05-15[[總統令 (民國76年5月20日)]]
|-
|1987-07-06||4790||1||冷欣||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87-07-03[[總統令 (民國76年7月6日)]]
|-
|1987-07-29||4801||4||李合珠||立法院立法委員||1987-07-27[[總統令 (民國76年7月29日)]]
|-
|1987-08-28||4814||1||[[w:李品仙|李品仙]]||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87-08-26[[總統令 (民國76年8月28日)]]
|-
|1987-09-16||4822||1||[[w:端木愷|端木愷]]||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7-09-14[[總統令 (民國76年9月16日)]]
|-
|1988-01-14||4874||4||[[w:蔣經國|蔣經國]]||總統||1988-01-1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26號令]]
|-
|1988-02-17||4890||2-3||[[w:李方桂|李方桂]]||中央研究院院士||1988-02-12[[總統令 (民國77年2月17日)]]
|-
|1988-06-15||4944||5||[[w:田家炳|田家炳]]||旅香港華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88-06-13[[總統(七七)華總(一)義字第2343號令]]
|-
|1988-07-25||4961||2||許子秋||行政院顧問||1988-07-21[[總統令 (民國77年7月21日)]]
|-
|1988-08-26||4975||1||王宣||監察院監察委員||1988-08-24[[總統令 (民國77年8月26日)]]
|-
|1988-08-29||4976||3-4||[[w:黃國書|黃國書]]||立法院立法委員||1988-08-26[[總統令 (民國77年8月29日)]]
|-
|1988-10-10||4994||5||董之英||旅港華僑||1988-10-06[[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0日)]]
|-
|1988-10-12||4995||2||[[w:吳火獅|吳火獅]]||新光機構董事長||1988-10-08[[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2日)]]
|-
|1988-10-19||4998||2||[[w:董文琦|董文琦]]||總統府國策顧問||1988-10-17[[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9日)]]
|-
|1988-11-07||5006||2||李運成||總統府戰略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8-11-03[[總統令 (民國77年11月7日)]]
|-
|1988-11-14||5009||2||[[w:陶希聖|陶希聖]]||立法院立法委員||1988-11-09[[總統令 (民國77年11月14日)]]
|-
|1989-01-18||5038||1-2||[[w:吳三連|吳三連]]||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1-16[[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0日)]],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因公出國,副院長施啓揚代行
|-
|1989-02-13||5049||2||李揚敬||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2-10[[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0日)]]
|-
|1989-02-17||5051||2||[[w:丁治磐|丁治磐]]||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2-15[[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5日)]]
|-
|1989-02-27||5055||2||[[w:劉季洪|劉季洪]]||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9-02-24[[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24日)]]
|-
|1989-03-13||5061||1||羅英德||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89-03-10[[總統令 (民國78年3月10日)]]
|-
|1989-03-13||5061||1||雷法章||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3-10[[總統令 (民國78年3月10日)]]
|-
|1989-04-10||5073||1||谷鳳翔||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4-08[[總統令 (民國78年4月8日)]]
|-
|1989-06-16||5102||5||[[w:方治|方治]]||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6-13[[總統令 (民國78年6月13日)]]
|-
|1989-07-12||5113||5||王永樹||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7-10[[總統令 (民國78年7月10日)]]
|-
|1989-08-23||5132||2||[[w:釋白聖|釋白聖]]||歷任中國佛教會理事長||1989-08-19[[總統令 (民國78年8月19日)]]
|-
|1989-10-16||5155||1||陳啓清||高雄人||1989-10-13[[總統令 (民國78年10月13日)]]
|-
|1989-10-30||5161||10||[[w:釋證嚴|證嚴]]||法師,特頒慈悲濟世匾額一方||1989-10-28[[總統令 (民國78年10月28日)]]
|-
|1989-11-08||5165||1||張光世||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11-06[[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6日)]]
|-
|1989-11-10||5166||2||[[w:趙麗蓮|趙麗蓮]]||教授||1989-11-07[[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7日)]]
|-
|1989-11-29||5174||3||成惕軒||前考試院考試委員||1989-11-27[[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27日)]]
|-
|1990-01-22||5198||1||鄧翔宇||立法院立法委員||1990-01-18[[總統令 (民國79年1月18日)]]
|-
|1990-03-07||5217||2||袁雍||立法院前秘書長||1990-03-03[[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3日)]]
|-
|1990-03-07||5217||2||鮑朝橒||中興紡織關係企業創辦人||1990-03-03[[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3日)]]
|-
|1990-03-19||5222||2||[[w:俞濟時|俞濟時]]||國策顧問||1990-03-16[[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16日)]]
|-
|1990-05-09||5244||2||郭驥||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1990-05-04[[總統令 (民國79年5月4日)]]
|-
|1990-07-09||5272||4||[[w:鄭彥棻|鄭彥棻]]||總統府資政||1990-07-06[[總統令 (民國79年7月6日)]]
|-
|1990-07-30||5281||2||[[w:楊金欉|楊金欉]]||總統府國策顧問||1990-07-26[[總統令 (民國79年7月26日)]]
|-
|1990-09-07||5298||2||[[w:孫連仲|孫連仲]]||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上將||1990-09-04[[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4日)]]
|-
|1990-09-12||5300||2||[[w:林紀東|林紀東]]||前司法院大法官||1990-09-10[[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10日)]]
|-
|1990-09-28||5307||2||[[w:錢穆|錢穆]]||總統府資政||1990-09-25[[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25日)]]
|-
|1990-11-09||5325||1||[[w:程滄波|程滄波]]||立法院立法委員||1990-11-05[[總統令 (民國79年11月5日)]]
|-
|1990-12-10||5339||3||[[w:孫立人|孫立人]]||總統府前參軍長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0-12-07[[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7日)]]
|-
|1990-12-26||5346||4||[[w:張羣|張羣]]||總統府資政||1990-12-22[[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22日)]]
|-
|1990-12-28||5347||4-5||傅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秘書長||1990-12-26[[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26日)]]
|-
|1991-01-21||5358||2||龐松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1-17[[總統令 (民國80年1月17日)]]
|-
|1991-02-25||5373||2||許金德||臺灣電視公司董事長、臺灣省議會前副議長||1991-02-21[[總統令 (民國80年2月21日)]]
|-
|1991-03-04||5377||2||范苑聲||立法委員||1991-02-28[[總統令 (民國80年2月28日)]]
|-
|1991-03-25||5386||2||[[w:徐培根|徐培根]]||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1-03-21[[總統令 (民國80年3月21日)]]
|-
|1991-04-22||5398||1||[[w:蔣復璁|蔣復璁]]||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4-18[[總統令 (民國80年4月18日)]]
|-
|1991-05-13||5409||2||崔載陽||教授||1991-05-10[[總統令 (民國80年5月10日)]]
|-
|1991-05-31||5417||5||劉鍇||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5-29[[總統令 (民國80年5月29日)]]
|-
|1991-07-19||5440||2||[[w:杭立武|杭立武]]||國民大會代表||1991-07-16[[總統令 (民國80年7月16日)]]
|-
|1991-07-22||5441||3||黃仁俊||國民大會代表||1991-07-18[[總統令 (民國80年7月18日)]]
|-
|1991-08-07||5449||2||[[w:劉廣凱|劉廣凱]]||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海軍二級上將||1991-08-03[[總統令 (民國80年8月3日)]]
|-
|1991-09-11||5464||3||陳茂榜||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名譽理事長||1991-09-09[[總統令 (民國80年9月9日)]]
|-
|1991-10-30||5485||2||余南庚||中央研究院院士||1991-10-24[[總統令 (民國80年10月24日)]]
|-
|1991-11-25||5496||3||王仲廉||除役陸軍中將||1991-11-22[[總統令 (民國80年11月22日)]]
|-
|1991-11-25||5496||3||[[w:黃君璧|黃君璧]]||教授||1991-11-22[[總統令 (民國80年11月22日)]]
|-
|1991-12-09||5502||3||李雅仙||立法院前立法委員||1991-12-05[[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5日)]]
|-
|1991-12-09||5502||3||[[w:李璜|李璜]]||總統府資政||1991-12-06[[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6日)]]
|-
|1991-12-23||5508||1||吳祺芳||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1991-12-19[[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19日)]]
|-
|1991-12-31||5511||2||[[w:周百鍊|周百鍊]]||監察院監察委員||1991-12-30[[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30日)]]
|-
|1992-01-24||5521||2||蔡孝義||監察院監察委員||1992-01-22[[總統令 (民國81年1月22日)]]
|-
|1992-03-06||5539||2||高去尋||中央研究院院士||1992-03-04[[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4日)]]
|-
|1992-03-09||5540||2||[[w:楊亮功|楊亮功]]||總統府資政||1992-03-06[[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6日)]]
|-
|1992-03-23||5546||2||[[w:吳嵩慶|吳嵩慶]]||除役陸軍中將||1992-03-19[[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19日)]]
|-
|1992-04-01||5549||3||張彝鼎||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92-03-28[[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28日)]]
|-
|1992-04-20||5556||2||[[w:王蓬|王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顧問||1992-04-17[[總統令 (民國81年4月17日)]]
|-
|1992-05-15||5567||2||[[w:陳啟川|陳啟川]]||捐資興學創辦私立高雄醫學院,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92-05-12[[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2431號令]]
|-
|1992-06-01||5576||4||司徒福||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92-05-28[[總統令 (民國81年5月28日)]]
|-
|1992-06-17||5582||1||[[w:馬法五|馬法五]]||除役陸軍中將||1992-06-13[[總統令 (民國81年6月13日)]]
|-
|1992-07-29||5600||11||[[w:戴炎輝|戴炎輝]]||總統府資政||1992-07-24[[總統令 (民國81年7月24日)]]
|-
|1992-08-10||5605||2||潘樹人||國防醫學院前院長、退役陸軍中將||1992-08-07[[總統令 (民國81年8月7日)]]
|-
|1992-09-18||5621||1||張明、王國秀夫婦||私立[[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勤益工商專科學校]]創辦人,題頒「功宏化育」四字匾額一方||1992-09-15[[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4482號令]]
|-
|1992-10-16||5632||2-3||吳望伋||立法院前立法委員||1992-10-13[[總統令 (民國81年10月13日)]]
|-
|1992-10-23||5635||1||袁守謙||總統府資政||1992-10-21[[總統令 (民國81年10月21日)]]
|-
|1992-10-28||5636||4||廖鈞||故陸軍中校,題頒「忠義孔昭」四字匾額一方||1992-10-23[[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5167號令]]
|-
|1992-10-28||5636||4||[[w:周書楷|周書楷]]||總統府國策顧問||1992-10-24[[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5179號令]]
|-
|1992-11-11||5642||1-2||[[w:徐鼐|徐鼐]]||總統府國策顧問||1992-11-06[[總統令 (民國81年11月6日)]]
|-
|1992-11-23||5647||5||[[w:林靖娟|林靖娟]]||台北市私立健康幼稚園教師||1992-11-19[[總統八十一華總㈠義字第5616號令]]
|-
|1993-01-11||5666||2||余鑑明||香港景嶺教育文化基金會董事長||1993-01-07[[總統令 (民國82年1月7日)]]
|-
|1993-03-22||5696||2||黃余夢燕||英文中國郵報發行人||1993-03-1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1275號令]]
|-
|1993-04-14||5704||2||黃棟培||考試院前考試委員||1993-04-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1589號令]]
|-
|1993-05-14||5718||3||[[w:阮樂化|阮樂化]]||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3-05-12[[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153號令]]
|-
|1993-06-02||5726||1||[[w:蔣堅忍|蔣堅忍]]||除役陸軍中將||1993-05-2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464號令]]
|-
|1993-06-15||5732||1||[[w:劉闊才|劉闊才]]||總統府資政||1993-06-12[[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733號令]]
|-
|1993-06-21||5735||1||[[w:陳啟川|陳啟川]]||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6-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917號令]]
|-
|1993-07-09||5743||2||居伯均||內政部前常務次長||1993-07-07[[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206號令]]
|-
|1993-07-09||5743||3||[[w:余玉賢|余玉賢]]||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7-07[[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225號令]]
|-
|1993-07-16||5746||3||[[w:俞大維|俞大維]]||總統府資政||1993-07-1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349號令]]
|-
|1993-08-04||5754||3||楊寳琳||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3-07-3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736號令]]
|-
|1993-08-20||5761||2||吳順明||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8-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038號令]]
|-
|1993-08-27||5764||2||[[w:鄭為元|鄭為元]]||總統府資政、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3-08-2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152號令]]
|-
|1993-09-15||5772||2||郭承緒||審計部前副審計長||1993-09-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569號令]]
|-
|1993-09-22||5775||2||蕭贊育||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1993-09-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717號令]]
|-
|1993-10-06||5781||1||[[w:韓忠謨|韓忠謨]]||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10-0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008號令]]
|-
|1993-10-27||5788||3||高信||總統府資政||1993-10-21[[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309號令]]
|-
|1993-11-15||5794||2||臧元駿||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1993-11-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789號令]]
|-
|1993-11-22||5797||2||謝許英||監察院第一屆監察委員||1993-11-1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956號令]]
|-
|1993-12-17||5808||2||汪彝定||經濟部前政務次長||1993-12-1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694號令]]
|-
|1993-12-20||5809||2||[[w:蔣碩傑|蔣碩傑]]||中央研究院院士||1993-12-16[[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723號令]]
|-
|1993-12-22||5810||9||[[w:谷正綱|谷正綱]]||總統府資政||1993-12-2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797號令]]
|-
|1994-01-12||5820||1||[[w:嚴家淦|嚴家淦]]||前總統||1994-01-10[[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119號令]]
|-
|1994-01-26||5826||2||[[w:曾虛白|曾虛白]]||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1-2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451號令]]
|-
|1994-02-07||5831||4||余俊賢||總統府資政||1994-02-05[[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663號令]]
|-
|1994-03-07||5841||9||桂仲純||駐賴索托王國大使||1994-03-04[[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160號令]]
|-
|1994-03-14||5844||2||[[w:沈之岳|沈之岳]]||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3-11[[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315號令]]
|-
|1994-03-21||5847||1||簡爾康||交通部郵政總局前總局長||1994-03-18[[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480號令]]
|-
|1994-03-30||5851||3||[[w:查良鑑|查良鑑]]||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3-28[[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600號令]]
|-
|1994-04-15||5857||2||何顯重||財政部前政務次長||1994-04-1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895號令]]
|-
|1994-04-25||5861||1||王亞權||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前總幹事||1994-04-21[[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088號令]]
|-
|1994-05-06||5866||2||[[w:蔡鴻文|蔡鴻文]]||總統府資政||1994-05-03[[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345號令]]
|-
|1994-05-30||5876||1||羅寶田||法蘭西裔天主教司鐸||1994-05-26[[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788號令]]
|-
|1994-06-15||5882||5||[[w:吳雲鵬|吳雲鵬]]||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6-14[[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3351號令]]
|-
|1994-06-24||5886||2||[[w:金世鼎|金世鼎]]||司法院前大法官||1994-06-2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3518號令]]
|-
|1994-07-27||5901||3||[[w:楊日然|楊日然]]||司法院大法官||1994-07-25[[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4317號令]]
|-
|1994-07-29||5902||17||沈時可||臺灣省政府前地政局局長||1994-07-26[[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4344號令]]
|-
|1994-08-09||5906||11||趙公魯||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8-0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611號令]]
|-
|1994-08-26||5914||2||[[w:張芳燮|張芳燮]]||華南商業銀行前董事長||1994-08-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044號令]]
|-
|1994-09-12||5921||2||宋心濂||總統府國策顧問、前國家安全局局長、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4-09-0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382號令]]
|-
|1994-09-26||5926||2||[[w:羅友倫|羅友倫]]||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4-09-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639號令]]
|-
|1994-09-30||5927||4||陳始升||除役陸軍中將||1994-09-27[[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769號令]]
|-
|1994-09-30||5927||4||程烈||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9-27[[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770號令]]
|-
|1994-11-28||5953||1||[[w:楊家麟|楊家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11-2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269號令]]
|-
|1994-11-28||5953||1||李達海||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11-2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270號令]]
|-
|1994-12-14||5960||1||[[w:方永蒸|方永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4-12-0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564號令]]
|-
|1995-02-03||5979||8||[[w:梁永燊|梁永燊]]||香港珠海大學(即[[珠海學院]])校長||1995-01-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0608號令]]
|-
|1995-03-06||5993||1||[[w:魏火曜|魏火曜]]||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995-03-0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270號令]]
|-
|1995-03-24||6001||2||陳耀翰||陸軍除役軍醫上校||1995-03-22[[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736號令]]
|-
|1995-04-12||6006||2||[[w:吳鴻麟|吳鴻麟]]||前桃園縣縣長||1995-04-0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019號令]]
|-
|1995-04-24||6011||1||[[w:李玉階|李玉階]]||財團法人天地教董事長、中華天地教總會理事長||1995-04-20[[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313號令]]
|-
|1995-04-24||6011||1||封中平||前立法院立法委員||1995-04-2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396號令]]
|-
|1995-05-01||6014||1||[[w:牟宗三|牟宗三]]教授||哲學家||1995-04-2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581號令]]
|-
|1995-05-15||6020||2||[[w:郎靜山|郎靜山]]||中國攝影學會理事長||1995-05-1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887號令]]
|-
|1995-05-26||6025||4||[[w:楊三郎|楊三郎]]||臺陽美術協會理事長、鄉土畫家||1995-05-2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3266號令]]
|-
|1995-05-29||6026||2||[[w:鄧麗君|鄧麗君]],譜名麗筠||愛國藝術歌唱家||1995-05-2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3297號令]]
|-
|1995-06-26||6038||2||陳根塗||臺灣省政府前顧問||1995-06-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177號令]]
|-
|1995-07-10||6043||4||林(羊大貝)羊||臺灣省議會前省議員||1995-07-0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511號令]]
|-
|1995-07-26||6046||7||李存敬||中央選舉委員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聯邦商業銀行董事長||1995-07-2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228號令]]
|-
|1995-08-30||6052||7-8||李康五||私立東吳大學教授||1995-08-22[[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332號令]]
|-
|1995-08-30||6052||8||[[w:梁國樹|梁國樹]]||中央銀行前總裁||1995-08-2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457號令]]
|-
|1995-09-06||6053||9||[[w:李石樵|李石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鄉土畫家||1995-08-3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605號令]]
|-
|1995-09-06||6053||10||[[w:張繼高|張繼高]]||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臺北之音廣播公司前董事長||1995-09-0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661號令]]
|-
|1995-09-06||6053||10||張雪中||除役陸軍中將||1995-09-0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724號令]]
|-
|1995-10-11||6058||8||[[w:潘文淵|潘文淵]]||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資深顧問||1995-10-0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698號令]]
|-
|1995-10-25||6061||8||林石城||前臺灣省政府委員||1995-10-20[[總統華總㈠義字第8153號令]]
|-
|1995-12-06||6067||4||[[w:蔡名永|蔡名永]]||除役空軍中將||1995-11-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9438號令]]
|-
|1995-12-13||6068||4-5||陳時英||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12-0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9771號令]]
|-
|1996-01-03||6071||10||[[w:王鐵漢|王鐵漢]]||總統府國策顧問||1995-12-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0419號令]]
|-
|1996-01-17||6074||15-16||[[w:李士珍|李士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01-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901710號令]]
|-
|1996-01-17||6074||16||[[w:曾繁康|曾繁康]]||司法院顧問||1996-01-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901720號令]]
|-
|1996-02-14||6080||6||鄭果||除役陸軍中將||1996-0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00710號令]]
|-
|1996-03-20||6085||5||[[w:王惕吾|王惕吾]]||聯合報系創辦人||1996-03-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76970號令]]
|-
|1996-03-20||6085||5||[[w:章孝慈|章孝慈]]||東吳大學校長||1996-03-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59010號令]]
|-
|1996-04-03||6087||6||[[w:倪超|倪超]]||國立成功大學前校長||1996-04-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81140號令]]
|-
|1996-04-03||6087||6-7||[[w:徐慶鐘|徐慶鐘]]||總統府資政||1996-04-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83630號令]]
|-
|1996-04-24||6090||4||石延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長||1996-04-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2660號令]]
|-
|1996-05-01||6091||5||朱慶堂||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04-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2370號令]]
|-
|1996-05-08||6092||5||梅友卓||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6-05-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9710號令]]
|-
|1996-06-26||6100||3||錢劍秋||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6-06-2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62580號令]]
|-
|1996-07-10||6102||4||蒲添生||雕塑家||1996-07-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2930號令]]
|-
|1996-07-17||6103||14-15||馬國琳||考試院前考試委員||1996-07-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6240號令]]
|-
|1996-07-17||6103||14-15||陳水逢||考試院考試委員||1996-07-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6250號令]]
|-
|1996-08-14||6108||2||[[w:費景漢|費景漢]]||中央研究院院士、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1996-08-0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90610號令]]
|-
|1996-08-28||6110||2||[[w:黃運金|黃運金]]||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08-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02580號令]]
|-
|1996-09-18||6113||8||[[w:吳俊才|吳俊才]]||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09-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21400號令]]
|-
|1996-10-09||6116||28||吉星福||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10-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32590號令]]
|-
|1996-10-23||6118||8||陳長安||桃園縣龜山鄉農會專員||1996-10-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1830號令]]
|-
|1996-10-30||6120||3||[[w:黃少谷|黃少谷]]||總統府資政||1996-10-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1830號令]]
|-
|1996-11-06||6120||4||[[w:梁天价|梁天价]]||前海軍退役中將||1996-11-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9110號令]]
|-
|1996-11-27||6124||4||[[w:王任遠|王任遠]]||前司法行政部部長||1996-11-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70500號令]]
|-
|1996-12-25||6128||4||劉道元||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1996-12-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93100號令]]
|-
|1997-01-01||6131||10||黃天素||書畫家||1996-12-2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99300號令]]
|-
|1997-01-29||6135||4||嘉義縣民雄鄉五穀王廟||捐地興學,題頒「德溥教育」匾額一方||1997-01-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11880號令]]
|-
|1997-02-05||6136||4||洪壽南||總統府資政||1997-01-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0580號令]]
|-
|1997-02-05||6136||5||[[w:林衡道|林衡道]]||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前主任委員||1997-01-3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0600號令]]
|-
|1997-02-26||6140||5||[[w:黃宗焜|黃宗焜]]||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7-02-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38670號令]]
|-
|1997-03-12||6142||12||[[w:蔡維屏|蔡維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1997-03-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53500號令]]
|-
|1997-03-26||6144||25||[[w:鍾皎光|鍾皎光]]||教育部前部長||1997-03-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64080號令]]
|-
|1997-04-16||6149||12||簡文發||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7-04-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85150號令]]
|-
|1997-05-07||6154||31||[[w:姚一葦|姚一葦]]||國立藝術學院前戲劇系主任兼教務長||1997-04-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1190號令]]
|-
|1997-05-21||6156||48||張國安||企業家||1997-05-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12610號令]]
|-
|1997-07-09||6165||6||[[w:胡龍寶|胡龍寶]]||前臺南縣縣長||1997-07-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51710號令]]
|-
|1997-07-16||6166||4||袁子濬||陸軍中將||1997-07-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55590號令]]
|-
|1997-07-30||6169||5||簡明景||前臺灣省議會議長||1997-07-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310號令]]
|-
|1997-08-06||6170||10||[[w:張大勇|張大勇]]||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1997-07-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70710號令]]
|-
|1997-08-13||6171||9||陳明吉||明華園歌仔戲團創辦人||1997-08-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360號令]]
|-
|1997-08-13||6171||9||洪萬||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7-08-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77410號令]]
|-
|1997-08-27||6173||5-6||[[w:王金河|王金河]]||特頒「仁醫濟世」匾額一方||1997-08-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280號令]]
|-
|1997-09-17||6176||6||[[w:王顯明|王顯明]]||立法院立法委員||1997-09-0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98290號令]]
|-
|1997-10-29||6183||27||[[w:顏水龍|顏水龍]]||臺陽美術協會理事長、資深畫家||1997-10-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820號令]]
|-
|1997-11-05||6184||14||[[w:楊英風|楊英風]]||雕塑藝術家||1997-10-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990號令]]
|-
|1997-11-24||6188||13||[[w:陳五福|陳五福]]醫師||總統府國策顧問||1997-11-1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2070號令]]
|-
|1997-12-03||6190||6||傅安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顧問||1997-11-2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251190號令]]
|-
|1998-01-21||6200||51||[[w:彭孟緝|彭孟緝]]||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98-01-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2370號令]]
|-
|1998-01-28||6201||4||張邦珍||考試院顧問、前考試委員||1998-01-1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09240號令]]
|-
|1998-02-18||6204||8||[[w:李普同|李普同]]教授||書法家||1998-02-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15290號令]]
|-
|1998-02-18||6204||9||[[w:何明德|何明德]]||嘉邑行善團團長||1998-02-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830號令]]
|-
|1998-03-11||6207||5||[[w:許遠東|許遠東]]||中央銀行總裁||1998-03-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950號令]]
|-
|1998-03-18||6208||6||[[w:吳延環|吳延環]]||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03-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870號令]]
|-
|1998-03-18||6208||6||王壯為||書法篆刻家||1998-03-1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140號令]]
|-
|1998-04-01||6210||7||林千種||臺灣省立花蓮醫院首任院長||1998-03-1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59510號令]]
|-
|1998-04-01||6210||7||周書庠||除役陸軍少將||1998-03-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56000號令]]
|-
|1998-04-08||6211||7||[[w:朱西甯|朱西甯]]教授||文藝作家||1998-03-2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20號令]]
|-
|1998-04-08||6211||7||[[w:陳重光|陳重光]]||國策顧問||1998-04-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080號令]]
|-
|1998-04-15||6212||2||傅宗懋||中國文化大學前校長||1998-04-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30號令]]
|-
|1998-04-22||6213||6||[[w:林棟|林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04-1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270號令]]
|-
|1998-04-29||6214||6||[[w:陳進|陳進]]||畫家||1998-04-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50號令]]
|-
|1998-05-20||6217||28||[[w:劉啟祥|劉啟祥]]||資深畫家||1998-05-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20號令]]
|-
|1998-05-27||6218||33||[[w:馬紀壯|馬紀壯]]||總統府資政||1998-05-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490號令]]
|-
|1998-05-27||6218||34||[[w:薛岳|薛岳]]||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98-05-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80號令]]
|-
|1998-05-27||6218||34||趙筱梅||國民大會代表||1998-05-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00號令]]
|-
|1998-06-15||6221||4||[[w:楊建華|楊建華]]||司法院前大法官||1998-06-0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860號令]]
|-
|1998-07-29||6229||4||陳奉天||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8-07-1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38990號令]]
|-
|1998-08-05||6231||6||[[w:蔣彥士|蔣彥士]]||總統府資政||1998-08-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20號令]]
|-
|1998-08-05||6231||6||[[w:沈昌煥|沈昌煥]]||總統府資政||1998-08-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30號令]]
|-
|1998-08-19||6232||5||李松林||傳統木雕民族藝師||1998-08-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90號令]]
|-
|1998-08-26||6233||4||[[w:盧修一|盧修一]]||立法院立法委員||1998-08-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210號令]]
|-
|1998-08-26||6233||5||林亮雲||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8-08-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140號令]]
|-
|1998-09-02||6234||4||[[w:郭寄嶠|郭寄嶠]]||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98-08-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66870號令]]
|-
|1998-09-16||6236||6||[[w:葉俊麟|葉俊麟]]||臺語歌謠作詞家||1998-09-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200號令]]
|-
|1998-09-30||6238||5||[[w:李天祿|李天祿]]||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1998-09-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190號令]]
|-
|1998-10-07||6239||7||[[w:陳珊|陳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1998-09-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93340號令]]
|-
|1998-12-02||6248||10||王益滔||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998-11-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370號令]]
|-
|1998-12-02||6248||10||[[w:何世禮|何世禮]]||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98-11-2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37350號令]]
|-
|1998-12-09||6249||8||[[w:王叔銘|王叔銘]]||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1998-11-2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040號令]]
|-
|1998-12-09||6249||8||[[w:張漢裕|張漢裕]]||經濟學教授||1998-12-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730號令]]
|-
|1998-12-16||6250||6||[[w:劉延濤|劉延濤]]||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8-12-0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45990號令]]
|-
|1998-12-16||6250||6||許曉初||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8-1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51070號令]]
|-
|1998-12-16||6250||7||錢懷瑜||故陸軍中將||1998-1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51080號令]]
|-
|1998-12-16||6250||7||[[w:廖榮祺|廖榮祺]]||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12-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48150號令]]
|-
|1999-01-13||6254||4||[[w:李學燈|李學燈]]||司法院前大法官||1999-01-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730號令]]
|-
|1999-01-20||6255||23||[[w:張寶樹|張寶樹]]||總統府資政||1999-01-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370號令]]
|-
|1999-01-20||6255||24||[[w:黃永欽|黃永欽]]||臺灣省議會議員||1999-01-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800000230號令]]
|-
|1999-01-20||6255||24||[[w:王貫英|王貫英]]||拾荒興學老人||1999-01-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390號令]]
|-
|1999-01-27||6257||5||陳江章||總統府國策顧問||1999-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08650號令]]
|-
|1999-02-10||6260||3||荊知仁||國民大會代表||1999-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26560號令]]
|-
|1999-03-17||6265||4||陳槃||中央研究院院士||199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680號令]]
|-
|1999-03-17||6265||4||范魁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199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46180號令]]
|-
|1999-03-24||6266||5||[[w:黃得時|黃得時]]||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1999-03-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660號令]]
|-
|1999-04-07||6268||6||[[w:鄧傳楷|鄧傳楷]]||銓敘部前部長||1999-03-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64220號令]]
|-
|1999-04-21||6270||66||[[w:辛文炳|辛文炳]]||總統府前國策顧問||1999-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890號令]]
|-
|1999-04-28||6271||5||李榦||中央銀行前副總裁||1999-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83110號令]]
|-
|1999-05-05||6272||4||[[w:陳雪屏|陳雪屏]]||總統府資政||1999-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090號令]]
|-
|1999-05-05||6272||4||[[w:蘇雪林|蘇雪林]]教授||中國文壇大師||1999-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170號令]]
|-
|1999-05-19||6275||3||陳治世||國立政治大學前校長||1999-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340號令]]
|-
|1999-05-21||6276||18||[[w:于豪章|于豪章]]||總統府國策顧問、前陸軍總司令||1999-05-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130號令]]
|-
|1999-06-23||6283||28||[[w:陳火泉|陳火泉]]||文藝作家||1999-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670號令]]
|-
|1999-06-23||6283||28||吳尊賢||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創辦人、臺南企業集團領導人||1999-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680號令]]
|-
|1999-07-14||6287||39||葉錕,字醉白||資深畫家||1999-07-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149850號令]]
|-
|1999-07-15||6288||14||許炳南||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9-07-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820號令]]
|-
|1999-08-04||6291||4||唐振楚||前考試院考選部部長||1999-07-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5690號令]]
|-
|1999-09-01||6295||3||何義士||天主教惠民醫院義大利籍醫師||1999-08-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3660號令]]
|-
|1999-09-15||6297||10||[[w:蘇文雄|蘇文雄]]||雲林縣縣長||1999-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3640號令]]
|-
|1999-11-17||6308||3||[[w:龍瑛宗|龍瑛宗]]||文壇耆宿||1999-1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4320號令]]
|-
|1999-11-17||6308||3||呂有文||司法院前副院長||1999-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200號令]]
|-
|1999-12-08||6311||4||[[w:邢慕寰|邢慕寰]]||中央研究院院士||1999-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260號令]]
|-
|1999-12-31||6315||24||馬慶瑞||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9-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307900號令]]
|-
|2000-01-12||6317||6||[[w:陳定國|陳定國]]||漫畫家||2000-01-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760號令]]
|-
|2000-01-26||6319||70||[[w:雷炎均|雷炎均]]||國防部前副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200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07010號令]]
|-
|2000-01-26||6319||70||陳夏雨||雕塑藝術家||200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150號令]]
|-
|2000-01-26||6319||70-71||[[w:林清江|林清江]]||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840號令]]
|-
|2000-01-26||6319||71||楊西崑||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2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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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26||6319||71||林循意||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11760號令]]
|-
|2000-01-26||6319||71-72||[[w:黃信介|黃信介]]||總統府資政||2000-01-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620號令]]
|-
|2000-01-29||6320||10||[[w:李模|李模]]||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0-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250號令]]
|-
|2000-01-29||6320||11||[[w:王昶雄|王昶雄]]||文學家||2000-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320號令]]
|-
|2000-01-29||6320||11||劉今程||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185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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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29||6320||12||金越光||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0-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25900號令]]
|-
|2000-02-09||6323||64||方妙才||行政院前顧問兼院長辦公室主任||2000-01-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25010號令]]
|-
|2000-03-01||6326||7||[[w:劉紹唐|劉紹唐]]||傳記文學雜誌社發行人||2000-0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550號令]]
|-
|2000-03-29||6330||3||[[w:吳大猷|吳大猷]]||總統府資政||2000-03-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760號令]]
|-
|2000-04-12||6333||3||[[w:涂敏恆|涂敏恆]]||音樂家||2000-04-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930號令]]
|-
|2000-05-17||6340||35||[[w:毛瀛初|毛瀛初]]||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空軍中將副總司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前局長||2000-05-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0950號令]]
|-
|2000-05-24||6341||28||[[w:謝獻臣|謝獻臣]]||臺北醫學院董事長||2000-05-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260號令]]
|-
|2000-05-24||6341||28-29||[[w:黃麟書|黃麟書]]||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9400號令]]
|-
|2000-05-24||6341||28-29||王述親||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400號令]]
|-
|2000-05-24||6341||29||[[w:秦孝儀|秦孝儀]]||題頒「上苑留芬」匾額一方||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9050號令]]
|-
|2000-06-14||6344||19||薛國樑||僑務委員會諮詢委員||2000-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640號令]]
|-
|2000-07-12||6348||10||[[w:謝獻臣|謝獻臣]]||臺北醫學院董事長(故),特頒「儒術天心」匾額一方||2000-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550號令]]
|-
|2000-07-19||6349||46||岳成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2000-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67910號令]]
|-
|2000-09-13||6357||5-6||[[w:楊雲萍|楊雲萍]]||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00-09-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2330號令]]
|-
|2000-10-18||6362||9||[[w:陳樸生|陳樸生]]||司法院前大法官||2000-10-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2980號令]]
|-
|2000-10-25||6363||4||[[w:俞國華|俞國華]]||前總統府資政、行政院院長||2000-10-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000號令]]
|-
|2000-12-15||6371||8||[[w:黃尊秋|黃尊秋]]||監察院前院長、總統府前資政||2000-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510號令]]
|-
|2000-12-27||6373||14||黃崇邦||臺北縣汐止市鄰長,特頒「義行可風」匾額一方||2000-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430號令]]
|-
|2001-01-03||6374||11-12||張秉均||總統府前戰略顧問、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副總司令||2000-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299940號令]]
|-
|2001-01-03||6374||11||[[w:江鵬堅|江鵬堅]]||監察院監察委員||2000-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500號令]]
|-
|2001-01-30||6379||7||[[w:許常惠|許常惠]]||音樂家||2001-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10號令]]
|-
|2001-01-31||6380||2||[[w:張光直|張光直]]||中央研究院前副院長||2001-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30號令]]
|-
|2001-02-07||6381||2||[[w:戴國煇|戴國煇]]||歷史學家||2001-01-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20號令]]
|-
|2001-02-14||6382||2||宋英||監察院前監察委員(故),特頒「謇諤揚休」匾額乙方||2001-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40號令]]
|-
|2001-02-21||6383||4||張岫嵐||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1-02-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17570號令]]
|-
|2001-03-07||6385||3||羅萃儒||行政法院前院長||2001-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28490號令]]
|-
|2001-03-07||6385||4||[[w:陳立夫|陳立夫]]||總統府前資政、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長||2001-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420號令]]
|-
|2001-03-09||6386||10||[[w:張國英|張國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1-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460號令]]
|-
|2001-04-25||6393||6||[[w:謝東閔|謝東閔]]||前副總統、總統府資政||2001-04-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550號令]]
|-
|2001-04-25||6393||6||劉鼎漢||前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委員會委員、除役陸軍中將||2001-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75890號令]]
|-
|2001-06-13||6401||16-17||[[w:蔣昌煒|蔣昌煒]]||司法院前大法官||2001-06-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08660號令]]
|-
|2001-06-20||6402||29-30||[[w:李國鼎|李國鼎]]||總統府資政||2001-06-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720號令]]
|-
|2001-07-04||6405||2||黃芫軒||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1-06-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17750號令]]
|-
|2001-08-15||6412||4||[[w:許碧蘭|許碧蘭]]||彰化縣立青山國民小學教師||2001-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410號令]]
|-
|2001-08-22||6413||4-5||張導民||前總統府國策顧問||2001-08-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54550號令]]
|-
|2001-08-29||6414||4||[[w:馬安瀾|馬安瀾]]||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1-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480號令]]
|-
|2001-08-29||6414||4||蕭登旺||嘉義市議會故議長,特頒「熱心公益」匾額一方||2001-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49360號令]]
|-
|2001-09-26||6418||3||施陳秀蓮||秀蓮文教基金會創辦人||2001-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510號令]]
|-
|2001-10-31||6425||48||[[w:張學良|張學良]]||東北耆宿||2001-10-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670號令]]
|-
|2001-11-21||6429||44||[[w:李鎮源|李鎮源]]||總統府資政、中央研究院院士||2001-1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020號令]]
|-
|2001-12-19||6433||4||[[w:林海音|林海音]]||文壇耆宿||2001-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170號令]]
|-
|2001-12-28||6437||2||施照子,本名清水照子||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愛愛院榮譽院長||2001-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370號令]]
|-
|2002-01-16||6440||33-34||[[w:全漢昇|全漢昇]]||中央研究院院士||2002-0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260650號令]]
|-
|2002-01-16||6440||34||[[w:周書府|周書府]]||除役陸軍少將、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2-0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00000300號令]]
|-
|2002-01-16||6440||34||[[w:桂裕|桂裕]]||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2002-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10006010號令]]
|-
|2002-01-21||6441||29||[[w:何宜武|何宜武]]||總統府前資政||2002-01-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00005640號令]]
|-
|2002-01-23||6442||3||[[w:莊銘耀|莊銘耀]]||前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亞東關係協會會長||2002-0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10006040號令]]
|-
|2002-02-08||6447||8||蕭錚||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2-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150號令]]
|-
|2002-03-20||6453||8||朱昭陽||臺北市私立延平中學創辦人兼董事長||2002-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00號令]]
|-
|2002-03-20||6453||8||吳笑安||橫濱華僑總會最高顧問||2002-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10號令]]
|-
|2002-04-17||6458||7||[[w:郭英男|郭英男]]||原住民樂壇耆宿||2002-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50號令]]
|-
|2002-04-24||6459||13||[[w:余紀忠|余紀忠]]||中國時報創辦人||2002-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80號令]]
|-
|2002-05-01||6460||8||[[w:劉其偉|劉其偉]]||畫家||2002-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10號令]]
|-
|2002-05-01||6460||8||陳庭詩||藝壇耆宿||2002-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20號令]]
|-
|2002-05-08||6461||3||[[w:胡炘|胡炘]]||除役陸軍中將||2002-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460號令]]
|-
|2002-06-19||6468||38||黃光平||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2-06-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112380號令]]
|-
|2002-06-26||6469||58-59||陳西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塞內加爾共和國技術團團長||2002-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80號令]]
|-
|2002-08-07||6475||3||[[w:蒲敏道|蒲敏道]]||財團法人聖心教養院創辦人瑞士聯邦籍神父||2002-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170號令]]
|-
|2002-08-14||6476||5||許福能||復興閣皮影戲團前團長||2002-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00號令]]
|-
|2002-09-04||6479||5||亨利.梅哲||臺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美利堅合眾國籍音樂總監暨指揮||2002-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40號令]]
|-
|2002-09-04||6479||5-6||[[w:陶百川|陶百川]]||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2-08-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10號令]]
|-
|2002-09-11||6480||4||[[w:宋長志|宋長志]]||總統府戰略顧問、前國防部部長||2002-09-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50號令]]
|-
|2002-10-09||6484||4||[[w:嚴道|嚴道]]||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董事長||2002-09-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90號令]]
|-
|2002-10-16||6485||11-12||孫亢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02-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9130號令]]
|-
|2002-11-13||6489||5||趙長江||總統府國策顧問||2002-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9160號令]]
|-
|2002-11-27||6491||6||吳化鵬||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蒙藏委員會前委員長||2002-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222720號令]]
|-
|2002-12-13||6494||5-6||陳桂華||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銓敘部前部長||2002-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234830號令]]
|-
|2003-02-06||6505||107-108||張萬傳||藝壇耆宿||2003-01-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540號令]]
|-
|2003-02-26||6509||5-6||[[w:劉俠|劉俠]]||總統府國策顧問、作家||2003-0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10號令]]
|-
|2003-03-19||6512||7||[[w:黎玉璽|黎玉璽]]||總統府戰略顧問海軍一級上將||2003-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20號令]]
|-
|2003-03-19||6512||8||[[w:費希平|費希平]]||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3-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700號令]]
|-
|2003-03-26||6513||8||盧湛濤||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3-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46830號令]]
|-
|2003-04-09||6515||7-8||王生善教授||戲劇學者||2003-03-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54030號令]]
|-
|2003-04-23||6517||6||[[w:尹士豪|尹士豪]]||監察院監察委員||2003-04-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63640號令]]
|-
|2003-04-23||6517||6-7||殷宗文||前總統府資政、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2003-04-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800號令]]
|-
|2003-04-30||6518||4-5||王昌華||司法院前大法官||2003-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60820號令]]
|-
|2003-04-30||6518||5||[[w:林百里|林百里]]||頒匾||[[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70號令]]--04-24
|-
|2003-05-14||6522||3-4||陳靜秋||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長||2003-05-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860號令]]
|-
|2003-06-05||6527||25||潘重規||國學大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0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林重威||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住院醫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林永祥||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住院醫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27||鄭雪慧||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科副主任||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林佳鈴||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胡貴芳||財團法人私立臺北仁濟醫院護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28||姚蒸民||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03-05-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2530號令]]
|-
|2003-06-05||6527||28||[[w:黃紀男|黃紀男]]||總統府國策顧問||2003-05-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20號令]]
|-
|2003-06-05||6527||28-29||[[w:張福興|張福興]]||花蓮縣縣長||2003-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60號令]]
|-
|2003-06-11||6528||16||麥春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3-06-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6440號令]]
|-
|2003-07-02||6531||49||蔡巧妙||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事檢驗師||2003-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70號令]]
|-
|2003-07-02||6531||50||路國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003-06-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11710號令]]
|-
|2003-07-09||6532||63-64||翁景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2003-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4080號令]]
|-
|2003-07-16||6533||4-5||[[w:法治斌|法治斌]]||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03-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4090號令]]
|-
|2003-07-23||6534||75||[[w:林昭庚|林昭庚]]||教授,題頒「功著杏林」匾額一方||2003-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20670號令]]
|-
|2003-08-13||6537||5||熊先舉||國立編譯館前館長||2003-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43450號令]]
|-
|2003-11-05||6549||7||[[w:宋美齡|宋美齡]]||故總統蔣中正夫人||2003-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561號令]]
|-
|2003-11-19||6551||7-8||杜國輝||日本橫濱中華學院前校長||2003-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20590號令]]
|-
|2003-12-31||6557||64||林金莖||總統府國策顧問||2003-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41號令]]
|-
|2004-01-14||6559||32||吳梅嶺||美術教育家、畫家||2004-0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61號令]]
|-
|2004-01-14||6559||32-33||陳其銓教授||書法家||2004-0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71號令]]
|-
|2004-01-28||6561||7-8||林慶雲||攝影耆宿||2004-0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1371號令]]
|-
|2004-02-18||6564||9||吳篙||東陽事業集團創辦人兼名譽董事長||2004-0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4431號令]]
|-
|2004-02-25||6565||10||黃騰標||秀傳紀念醫院暨臺南市立醫院行政副院長||2004-0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5471號令]]
|-
|2004-03-03||6566||11||連清傳||故臺北縣地方耆宿,特頒「興學留芬」匾額乙方||2004-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4301號令]]
|-
|2004-03-10||6567||8||[[w:羅光|羅光]]總主教||輔仁大學前校長||2004-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7421號令]]
|-
|2004-03-17||6568||7||彭楷棟||旅日臺僑,題頒「德溥藝林」匾額乙方||2004-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034591號令]]
|-
|2004-04-14||6572||19-20||[[w:魏鏞|魏鏞]]||世新大學教授||2004-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60801號令]]
|-
|2004-04-14||6572||20||石璋如||中央研究院院士||2004-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64031號令]]
|-
|2004-05-12||6576||16||林錫湖||法務部前政務次長||2004-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2311號令]]
|-
|2004-05-12||6576||16-17||[[w:林坤鐘|林坤鐘]]||中日企業集團創辦人||2004-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4471號令]]
|-
|2004-05-19||6577||8||劉金陵將軍||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國防部本部參事||2004-05-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5921號令]]
|-
|2004-07-14||6585||5||[[w:沈錡|沈錡]]||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外交耆宿||2004-07-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24472號令]]
|-
|2004-08-11||6589||4-5||王多年||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4-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28601號令]]
|-
|2004-09-22||6595||6||[[w:林玉山|林玉山]]||資深畫家||2004-09-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4391號令]]
|-
|2004-09-29||6597||5||[[w:蘇洪月嬌|蘇洪月嬌]]||總統府國策顧問||2004-09-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5371號令]]
|-
|2004-10-13||6599||16-17||[[w:梁肅戎|梁肅戎]]||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院長||2004-10-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7471號令]]
|-
|2004-11-17||6604||8||[[w:梁弘志|梁弘志]]||音樂創作者||2004-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3791號令]]
|-
|2004-12-01||6606||5-6||劉立群||福建省政府委員、前連江縣縣長||2004-1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5551號令]]
|-
|2004-12-08||6607||6-7||顧汝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2004-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203481號令]]
|-
|2004-12-29||6610||7||[[w:蔡萬霖|蔡萬霖]]||總統府前資政、霖園集團創辦人||2004-1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0441號令]]
|-
|2005-01-05||6611||16-17||[[w:蔣方良|蔣方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夫人||2004-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2681號令]]
|-
|2005-01-05||6611||17||鄒堅||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海軍二級上將||2004-12-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3601號令]]
|-
|2005-01-12||6612||8-9||[[w:陳河東|陳河東]]||總統府資政、三商企業集團董事長||2005-01-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4421號令]]
|-
|2005-02-02||6616||44||[[w:辜振甫|辜振甫]]||總統府資政、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和信集團創辦人||2005-0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01741號令]]
|-
|2005-02-02||6616||44-45||[[w:李志鵬|李志鵬]]||司法院前大法官||2005-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03831號令]]
|-
|2005-04-20||6627||7||櫻井義晃||日本廣濟堂集團故會長||2005-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038521號令]]
|-
|2005-05-04||6629||7-8||[[w:孫治平|孫治平]]||國父孫中山先生文孫、總統府資政||2005-04-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22741號令]]
|-
|2005-06-08||6635||11||吳修齊||前總統府國策顧問,統一企業公司、臺南紡織公司、太子建設公司名譽董事長||2005-05-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29511號令]]
|-
|2005-06-15||6637||28||[[w:印順|印順]]導師||佛國瑰寶、法門巨將||2005-06-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2791號令]]
|-
|2005-07-06||6640||3||[[w:蔡瑞月|蔡瑞月]]||資深舞蹈家||2005-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3821號令]]
|-
|2005-07-13||6641||8||[[w:高玉樹|高玉樹]]||總統府資政||2005-07-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6611號令]]
|-
|2005-08-10||6645||3-4||呂佛庭||書畫大家||2005-08-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44481號令]]
|-
|2005-09-21||6651||4||張富雄||總統府國策顧問||2005-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35841號令]]
|-
|2005-09-28||6652||5-6||梅培德||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5-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44951號令]]
|-
|2005-10-12||6654||16||毛松年||僑務委員會前委員長||2005-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58441號令]]
|-
|2005-11-02||6657||6-7||[[w:孫觀漢|孫觀漢]]||臺灣原子科學之父、清華大學教授||2005-10-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63361號令]]
|-
|2005-12-14||6664||14-15||張明||國立勤益技術學院原創辦人||2005-1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91061號令]]
|-
|2006-01-18||6669||20-21||李秋遠||總統府國策顧問||2006-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0061號令]]
|-
|2006-02-22||6676||12||[[w:薛人仰|薛人仰]]||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前委員長||2006-02-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9061號令]]
|-
|2006-03-01||6677||12-13||[[w:孫運璿|孫運璿]]||總統府資政、前行政院院長||2006-0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9851號令]]
|-
|2006-03-15||6679||5-6||高化臣||前中央研究院總幹事||2006-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2061號令]]
|-
|2006-04-19||6684||4-5||莊逸洲||前總統府國策顧問、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決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06-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9111號令]]
|-
|2006-04-19||6684||5||[[w:羅曼菲|羅曼菲]]||知名舞蹈家||2006-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9201號令]]
|-
|2006-04-26||6685||14||[[w:張德慈|張德慈]]||中央研究院院士||2006-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050151號令]]
|-
|2006-06-07||6692||7-8||歐陽瑞雄||外交部前常務次長||2006-06-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31181號令]]
|-
|2006-06-14||6693||32||[[w:林挺生|林挺生]]||前總統府資政、大同集團總裁、大同大學校長||200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29741號令]]
|-
|2006-06-28||6695||9-10||[[w:倪文亞|倪文亞]]||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院長||2006-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087931號令]]
|-
|2006-06-28||6695||10-11||[[w:琦君|琦君]],本名潘希珍||資深文學家||2006-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34541號令]]
|-
|2006-08-23||6703||2-3||[[w:馬樹禮|馬樹禮]]||總統府前資政||2006-08-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12851號令]]
|-
|2006-09-06||6705||7-8||[[w:張勝凱|張勝凱]]||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6-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22941號令]]
|-
|2006-11-29||6717||10||[[w:陳定南|陳定南]]||法務部前部長||200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66281號令]]
|-
|2006-12-06||6718||4||[[w:李儒聰|李儒聰]]||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6-1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65181號令]]
|-
|2007-01-10||6724||12||[[w:褚劍鴻|褚劍鴻]]||最高法院前院長||2006-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83131號令]]
|-
|2007-02-07||6730||14-15||[[w:顧崇廉|顧崇廉]]||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前海軍總司令、立法委員||2007-0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06111號令]]
|-
|2007-02-14||6731||9||[[w:楊傳廣|楊傳廣]]||體壇碩傑||200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09711號令]]
|-
|2007-03-14||6735||11||[[w:黃海岱|黃海岱]]||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2007-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2121號令]]
|-
|2007-03-14||6735||11-12||童好||立法委員賴清德之母||2007-03-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5431號令]]
|-
|2007-03-21||6736||96||[[w:汪平雲|汪平雲]]||蒙藏委員會委員||2007-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6521號令]]
|-
|2007-04-25||6741||9-10||[[w:張超英|張超英]]||行政院新聞局駐日本新聞處前主任||2007-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045301號令]]
|-
|2007-04-25||6741||10||蘇〔毛灬〕治||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之母||2007-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2661號令]]
|-
|2007-05-09||6743||5-6||梁恆昌||司法院前大法官||2007-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571號令]]
|-
|2007-05-09||6743||6||[[w:王建今|王建今]]||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檢察長||2007-05-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931號令]]
|-
|2007-05-16||6744||6||[[w:楊祥發|楊祥發]]||中央研究院前副院長||2007-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054951號令]]
|-
|2007-05-16||6744||6-7||瑪喜樂||財團法人私立彰化縣基督教喜樂保育院美籍創辦人||2007-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6581號令]]
|-
|2007-05-23||6745||28-29||沈友仁||國立臺灣大學教授、醫學院附設醫院前副院長||2007-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8021號令]]
|-
|2007-05-30||6746||10-11||[[w:八田與一|八田與一]]||嘉南平原水利之父日籍技師||2007-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9661號令]]
|-
|2007-09-19||6762||6||鍾台利||內政部役政署署長||2007-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51881號令]]
|-
|2007-10-09||6765||14-15||[[w:曾茂興|曾茂興]]||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工運鬥士||2007-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55661號令]]
|-
|2007-11-07||6769||10-11||松喬神父||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比利時籍創辦人||2007-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60431號令]]
|-
|2007-12-05||6774||5||王銘錫||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中隊長||200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160881號令]]
|-
|2007-12-05||6774||5-6||[[w:王安順|王安順]]||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校長、前臺灣省議會議員||200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67421號令]]
|-
|2008-01-16||6780||149||沈永紹||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08-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179081號令]]
|-
|2008-01-30||6782||6-7||[[w:陳鴻珍|陳鴻珍]]||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一貫道世界總會副理事長||2008-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04161號令]]
|-
|2008-01-30||6782||7||[[w:吳京 (學者)|吳京]]||中央研究院院士、教育部前部長、國立成功大學前校長||2008-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05401號令]]
|-
|2008-03-12||6789||9||[[w:林之助|林之助]]||臺灣省膠彩畫協會榮譽理事長||2008-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12351號令]]
|-
|2008-04-09||6793||12||傅王遜雪||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8-04-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39011號令]]
|-
|2008-04-30||6796||10-11||[[w:陳衣凡|陳衣凡]]||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前空軍總司令||2008-04-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39571號令]]
|-
|2008-04-30||6796||11||[[w:白寶珠|白寶珠]]||美利堅合眾國籍護理師||2008-04-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22481號令]]
|-
|2008-05-19||6800||21-22||[[w:柏楊|柏楊]](郭衣洞)||總統府前資政、人權作家||2008-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28951號令]]
|-
|2008-06-18||6806||4-5||[[w:廖風德|廖風德]]||立法院前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兼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2008-06-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33951號令]]
|-
|2008-07-02||6809||24||李世勳||考試院前考試委員、[[崑山科技大學]]前董事長||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85681號令]]
|-
|2008-07-02||6809||24-25||李天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授||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0241號令]]
|-
|2008-07-02||6809||25-26||高金澄||一貫道世界總會副理事長||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0251號令]]
|-
|2008-07-16||6811||5||周馬雙金||僑務委員會前僑務委員||2008-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7781號令]]
|-
|2008-09-10||6821||6-7||[[w:吳舜文|吳舜文]]||裕隆企業集團總裁||2008-08-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56581號令]]
|-
|2008-09-10||6821||7-8||汪錕||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行政院主計處前主計長||2008-09-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72141號令]]
|-
|2008-09-17||6822||6||[[w:趙耀東|趙耀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經濟部前部長、中國鋼鐵公司前董事長||2008-09-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59071號令]]
|-
|2008-10-01||6824||9||[[w:趙寧 (台灣)|趙寧]]||知名作家、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暨德霖技術學院前校長||2008-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64481號令]]
|-
|2008-10-01||6824||9-10||徐有守||考選部前政務次長||2008-09-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96031號令]]
|-
|2008-10-29||6828||7||[[w:李炳盛|李炳盛]]||監察院前監察委員、三重客運集團總裁||2008-10-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13281號令]]
|-
|2008-11-19||6831||6-7||[[w:王永慶|王永慶]]||臺塑集團創辦人||2008-1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74101號令]]
|-
|2008-12-10||6835||13-14||[[w:孔德成|孔德成]]||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總統府前資政、考試院前院長||2008-11-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77731號令]]
|-
|2008-12-10||6835||14-15||陳建中||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前資政||2008-1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49521號令]]
|-
|2008-12-31||6840||18-19||傅家森||臺中市義勇消防總隊黎明分隊分隊長||2008-1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73071號令]]
|-
|2008-12-31||6840||19||[[w:葉石濤|葉石濤]]||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文壇耆宿||2008-1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88701號令]]
|-
|2009-02-04||6847||1-2||王澍霖||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9-0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00261號令]]
|-
|2009-02-11||6848||10||[[w:黃越欽|黃越欽]]||司法院前大法官、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9-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22431號令]]
|-
|2009-02-25||6850||7-8||[[w:釋聖嚴|聖嚴法師]]||法鼓山創辦人||2009-0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8591號令]]
|-
|2009-03-04||6851||14||[[w:包德明|包德明]]||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銘傳大學創辦人||2009-0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8691號令]]
|-
|2009-03-11||6852||4||李子豪||前空軍中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副主任||2009-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44491號令]]
|-
|2009-03-11||6852||4-5||高政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200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45451號令]]
|-
|2009-03-25||6854||6-7||[[w:徐亨|徐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前海軍少將、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前主席、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榮譽委員||2009-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7791號令]]
|-
|2009-04-08||6856||13||李希文||故陸軍中校,特頒「仁風化雨」匾額乙方||2009-03-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17161號令]]
|-
|2009-04-15||6857||7||[[w:葉由根|葉由根]]||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創辦人匈牙利籍神父||2009-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20141號令]]
|-
|2009-04-15||6857||7-8||黃亨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俄羅斯代表處組長||2009-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74001號令]]
|-
|2009-04-29||6860||20-21||[[w:沈慕羽|沈慕羽]]||馬來西亞華校教師會總會前主席、永久會務顧問||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73991號令]]
|-
|2009-04-29||6860||21||[[w:陳瑞鈿|陳瑞鈿]]||中華民國前空軍三大隊副大隊長||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21號令]]
|-
|2009-04-29||6860||21-22||何浩天||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31號令]]
|-
|2009-05-06||6862||9-10||菩妙法師||高雄市元亨寺前住持||2009-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41號令]]
|-
|2009-05-20||6864||22-23||王宇清||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09-05-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111611號令]]
|-
|2009-08-26||6878||8-9||張順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1號令]]
|-
|2009-08-26||6878||9||王宗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2號令]]
|-
|2009-08-26||6878||9-10||黃鎂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空勤機工長||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3號令]]
|-
|2009-09-02||6880||5||繆榮堂||雲林縣[[口湖鄉]]青蚶村村長||2009-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13111號令]]
|-
|2009-09-09||6881||5-6||張瑞賢||南投縣義消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名間水上救生分隊小隊長||2009-09-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21131號令]]
|-
|2009-09-16||6882||10||[[w:陳守山|陳守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9-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16941號令]]
|-
|2009-09-30||6884||6-7||陳孟鈴||監察院前副院長||2009-09-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32271號令]]
|-
|2009-10-14||6886||15-16||莊亨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09-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53141號令]]
|-
|2009-10-21||6887||5-6||[[w:林惠官|林惠官]]||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9-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57501號令]]
|-
|2009-10-21||6887||6-7||趙諒公||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前董事長||2009-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3321號令]]
|-
|2009-11-04||6889||7||江漢東||臺灣現代版畫會創會會長、資深畫家||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2391號令]]
|-
|2009-11-04||6889||7-8||江文祥||內政部警政署臺東縣警察局巡官||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8831號令]]
|-
|2009-11-04||6889||8||許金次||內政部警政署臺東縣警察局巡官||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8832號令]]
|-
|2009-11-04||6889||8-9||[[w:言百謙|言百謙]]||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9-10-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73381號令]]
|-
|2009-12-30||6899||38-39||[[w:葉明勳|葉明勳]]||總統府前資政、世新大學榮譽董事長||2009-1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306171號令]]
|-
|2010-01-20||6902||11-12||李黃恆貞||前國民大會代表、臺北市議會前議員||2010-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05941號令]]
|-
|2010-02-10||6906||25-26||[[w:黃彰健|黃彰健]]||中央研究院院士||2010-0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13121號令]]
|-
|2010-02-24||6909||1||王邱鸞嬌||一貫道老前人||2010-0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13641號令]]
|-
|2010-03-23||6913||3||[[w:洪一峰|洪一峰]]||樂壇耆宿||2010-03-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53371號令]]
|-
|2010-03-31||6914||11||羊汝德||新聞界耆宿、[[國語日報]]社前發行人||2010-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69471號令]]
|-
|2010-03-31||6914||11-12||[[w:郭宗清|郭宗清]]||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二級上將||2010-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69481號令]]
|-
|2010-05-12||6921||102||王國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原創辦人||2010-05-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09261號令]]
|-
|2010-05-19||6922||25-26||[[w:宋時選|宋時選]]||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朝陽科技大學董事長||2010-05-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09271號令]]
|-
|2010-06-02||6924||44-45||[[w:張子源|張子源]]||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0-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23441號令]]
|-
|2010-06-09||6926||14||[[w:靳曾珍麗|靳曾珍麗]]||立法院前立法委員、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2010-06-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30591號令]]
|-
|2010-07-07||6930||5||[[w:葛香亭|葛香亭]]||藝壇耆宿||2010-06-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30601號令]]
|-
|2010-07-21||6932||6-7||[[w:黃友棣|黃友棣]]||音樂大師||2010-07-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77601號令]]
|-
|2010-07-21||6932||7||張培成||一貫道世界總會理事長||2010-07-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77611號令]]
|-
|2010-08-18||6936||6||[[w:鄭玉爐|鄭玉爐]]||財團法人臺北縣金包里慈護宮副董事長||2010-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56881號令]]
|-
|2010-08-25||6937||8-9||[[w:葛敦華|葛敦華]]||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中將||2010-08-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98961號令]]
|-
|2010-10-06||6943||7-8||張鼎鍾||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0-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45111號令]]
|-
|2010-10-06||6943||8||李俊||行政院新聞局前副局長||2010-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48191號令]]
|-
|2010-10-06||6943||8-9||[[w:龔煌城|龔煌城]]||中央研究院院士||2010-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56351號令]]
|-
|2010-11-10||6948||6-7||莊國華||陸軍中將||2010-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80461號令]]
|-
|2010-12-01||6951||8-9||黃秀日||外交部前常務次長||2010-1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7871號令]]
|-
|2010-12-08||6952||73||陳瑞堂||司法院前大法官||2010-1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4631號令]]
|-
|2010-12-15||6953||7-8||潘振球||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國史館前館長||2010-12-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4651號令]]
|-
|2010-12-29||6955||39-40||[[w:李煥|李煥]]||總統府前資政、行政院前院長||2010-1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94471號令]]
|-
|2010-12-29||6955||40-41||劉毅夫||新聞界耆宿、空軍少將||2010-1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8021號令]]
|-
|2011-01-05||6956||17-18||[[w:何恩廷|何恩廷]]||陸軍中將、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0-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4781號令]]
|-
|2011-01-12||6957||9||杜金榮||總統府前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11-01-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00010號令]]
|-
|2011-01-19||6958||44||[[w:盧光義|盧光義]]||陸軍中將、國防部聯合作戰訓練部前副主任||2011-0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59920號令]]
|-
|2011-01-26||6959||93-94||王光燦||中央研究院院士||2011-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04700號令]]
|-
|2011-02-23||6963||14-15||王章清||行政院前秘書長||2011-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22330號令]]
|-
|2011-03-23||6967||6-7||[[w:陳慧坤|陳慧坤]]||藝壇耆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2011-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44180號令]]
|-
|2011-04-20||6971||15||楚戈,本名[[w:袁德星|袁德星]]||資深藝術家、文學家||2011-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64980號令]]
|-
|2011-04-20||6971||16||劉柱林,本名[[w:愛新覺羅·毓鋆|愛新覺羅·毓鋆]]||當代經學家||2011-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64990號令]]
|-
|2011-04-27||6972||29||[[w:丘宏達|丘宏達]]||行政院前政務委員、中華民國前無任所大使、美國馬里蘭大學終身榮譽教授||2011-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10028470號令]]
|-
|2011-05-11||6974||10-11||酈俊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警察局前局長||2011-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81560號令]]
|-
|2011-06-08||6978||14-15||夏楚中||陸軍中將||2011-05-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95350號令]]
|-
|2011-06-22||6980||36-37||[[w:陳秀卿|陳秀卿]]||立法院立法委員||2011-06-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04920號令]]
|-
|2011-06-29||6981||162-163||朱士烈||前國民大會秘書長、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11-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29620號令]]
|-
|2011-06-29||6981||163-164||[[w:盧毓鈞|盧毓鈞]]||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1-06-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20420號令]]
|-
|2011-07-13||6983||4||謝景來||客家藍衫耆宿||2011-07-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36480號令]]
|-
|2011-07-20||6984||6-7||王世慶||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委員||2011-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36490號令]]
|-
|2011-07-27||6985||6-7||[[w:汪道淵|汪道淵]]||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副院長、國防部前部長||2011-07-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46870號令]]
|-
|2011-08-10||6987||7-8||李鍾元||國立臺北大學教授、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副主任||2011-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57110號令]]
|-
|2011-08-24||6989||7-8||胡新南||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1-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68460號令]]
|-
|2011-09-14||6992||6||[[w:釋悟明|悟明]]老和尚||中國佛教會永久名譽理事長||2011-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85940號令]]
|-
|2011-09-21||6993||1-2||黃磊生||華裔美籍資深藝術家||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0980號令]]
|-
|2011-09-21||6993||2-3||[[w:鍾鐵民|鍾鐵民]]||財團法人鍾理和文教基金會董事||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1000號令]]
|-
|2011-09-21||6993||3||[[w:李炎|李炎]]||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前秘書長、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前主任||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6710號令]]
|-
|2011-09-28||6994||9||(Alison, John R.) 約翰‧艾利森將軍||美籍前飛虎隊隊員||2011-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0990號令]]
|-
|2011-09-28||6994||9-10||周永隆||空軍少將||2011-09-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86650號令]]
|-
|2011-09-28||6994||10-11||張世傑||香港景嶺教育文化基金會前秘書長||2011-09-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9810號令]]
|-
|2011-10-05||6995||6-7||[[w:汪敬煦|汪敬煦]]||陸軍二級上將、國家安全局前局長||2011-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09580號令]]
|-
|2011-11-02||6999||7||凃德錡||總統府資政、行政院前政務委員||2011-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29480號令]]
|-
|2011-11-09||7001||39-40||馬克任||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北美[[世界日報]]副董事長||2011-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41500號令]]
|-
|2011-11-30||7005||60-61||陶光遠||陸軍中將、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2011-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55670號令]]
|-
|2011-12-14||7007||8-9||[[w:楊日松|楊日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室前主任||2011-1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74870號令]]
|-
|2011-12-21||7008||58||[[w:鄧勵豪|鄧勵豪]]||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1-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71250號令]]
|-
|2011-12-21||7008||58-59||華力進||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11-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1810號令]]
|-
|2011-12-21||7008||59-60||[[w:蘇俊雄|蘇俊雄]]||司法院前大法官||2011-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2550號令]]
|-
|2012-01-04||7011||84||[[w:劉放吾|劉放吾]]||陸軍少將||2011-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1210號令]]
|-
|2012-01-20||7014||2-3||[[w:吳金贊|吳金贊]]||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福建省政府前主席||2012-01-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08140號令]]
|-
|2012-02-22||7020||11-12||楊世駒||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第三十五中隊(黑貓中隊)上校隊長||2012-02-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13160號令]]
|-
|2012-02-29||7021||8-9||[[w:曾紀恩|曾紀恩]]||體壇耆宿||2012-0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42020號令]]
|-
|2012-03-14||7023||6-7||武冠雄||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名譽董事||2012-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54600號令]]
|-
|2012-03-14||7023||7-8||[[w:史恆豐|史恆豐]]||陸軍少將||2012-03-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46820號令]]
|-
|2012-04-03||7026||2-3||[[w:黃崑巖|黃崑巖]]||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創院院長||2012-03-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68550號令]]
|-
|2012-04-11||7027||11||[[w:黃鏡峰|黃鏡峰]]||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臺東縣前縣長||2012-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9700號令]]
|-
|2012-04-18||7028||6-7||[[w:陳之藩|陳之藩]]||資深散文名家、國立成功大學客座教授||2012-04-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81500號令]]
|-
|2012-04-18||7028||7-8||陳倬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前校長||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6750號令]]
|-
|2012-04-18||7028||8||[[w:莫淡雲|莫淡雲]]||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9710號令]]
|-
|2012-04-18||7028||8-9||成一法師||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嚴蓮社、私立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前董事長||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85220號令]]
|-
|2012-05-09||7031||6||馮鍾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前參事||2012-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01420號令]]
|-
|2012-05-23||7033||21-22||[[w:劉真 (教育家)|劉真]]||總統府前資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2-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03130號令]]
|-
|2012-05-23||7033||22-23||[[w:鳳飛飛|鳳飛飛]](本名林秋鸞)||庶民歌后||2012-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52220號令]]
|-
|2012-06-06||7035||9-10||[[w:巫永福|巫永福]]||資深文壇耆宿||2012-05-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13510號令]]
|-
|2012-06-13||7036||11-12||[[w:高魁元|高魁元]]||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2012-06-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13500號令]]
|-
|2012-06-20||7037||5-6||劉勤章||內政部警政署前副署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2012-06-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32940號令]]
|-
|2012-06-27||7038||15-16||[[w:楊寶發|楊寶發]]||內政部前政務次長、前臺南縣縣長||2012-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3790號令]]
|-
|2012-06-27||7038||16-17||劉達人||外交部前駐賴索托王國特命全權大使||2012-06-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3800號令]]
|-
|2012-07-11||7040||5-6||陳茂修||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12-07-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7620號令]]
|-
|2012-07-18||7041||7-8||郭國銓||實踐大學名譽董事長、臺南市郭綜合醫院總裁||2012-07-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51420號令]]
|-
|2012-07-25||7042||4-5||[[w:明驥|明驥]]||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2012-07-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65620號令]]
|-
|2012-08-15||7045||6||[[w:温興春|温興春]]||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美和科技大學董事長||2012-08-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70230號令]]
|-
|2012-09-12||7049||7||[[w:單國璽|單國璽]]||天主教會樞機主教||2012-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63880號令]]
|-
|2012-09-26||7051||5-6||王月蘭||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創辦人||2012-09-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09850號令]]
|-
|2012-10-24||7055||3||王同義||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上校||2012-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0160號令]]
|-
|2012-11-07||7057||2||陸正||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中校||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0號令]]
|-
|2012-11-07||7057||2-3||洪釋豪||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少校||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1號令]]
|-
|2012-11-07||7057||3||陳秉鴻||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第四醫務中隊上尉||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2號令]]
|-
|2012-11-07||7057||3-4||陳俊宏||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士官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3號令]]
|-
|2012-11-07||7057||4||蔡國輝||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救護隊士官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7374號令]]
|-
|2012-11-07||7057||4-5||梁秉權||致理技術學院董事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41730號令]]
|-
|2012-11-14||7058||3-4||謝瑞智||國民大會代表、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2012-1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2430號令]]
|-
|2012-11-21||7059||2||[[w:勞思光|勞思光]]||中央研究院院士||2012-1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46410號令]]
|-
|2012-12-05||7061||21-22||林炳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2012-1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0040號令]]
|-
|2012-12-05||7061||22-23||[[w:施鐘响|施鐘响]]||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2-1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0760號令]]
|-
|2012-12-12||7062||16||[[w:蕭啟慶|蕭啟慶]]||中央研究院院士||2012-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7570號令]]
|-
|2012-12-19||7063||6-7||趙金鏞||外交部駐馬拉威共和國前特命全權大使||2012-12-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75630號令]]
|-
|2013-01-02||7066||36||[[w:陳武雄|陳武雄]]||文壇耆宿||2012-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75570號令]]
|-
|2013-01-09||7067||15||張錦文||臺灣醫院協會名譽理事長||2012-12-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87140號令]]
|-
|2013-01-16||7068||22-23||[[w:辜濓松|辜濓松]]||總統府前資政、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2013-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91290號令]]
|-
|2013-01-30||7070||45-46||[[w:陳文郁|陳文郁]]||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3-0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0770號令]]
|-
|2013-01-30||7070||46-47||[[w:顏元叔|顏元叔]]||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3-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4090號令]]
|-
|2013-02-06||7071||3||[[w:剛葆璞|剛葆璞]]||空軍中將、國防部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2013-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8790號令]]
|-
|2013-02-08||7072||8-9||[[w:脫德榮|脫德榮]]||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13-0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9910號令]]
|-
|2013-02-08||7072||9||林秉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2013-0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23830號令]]
|-
|2013-02-20||7073||3-4||李海天||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3-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28660號令]]
|-
|2013-03-13||7076||15||黃育隆||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海山分隊小隊長||2013-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40120號令]]
|-
|2013-03-27||7078||2-3||劉垕||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3-03-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46720號令]]
|-
|2013-05-01||7083||5-6||[[w:郭芝苑|郭芝苑]]||樂壇耆宿||2013-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7100號令]]
|-
|2013-05-08||7084||36||蕭樂同||陸軍司令部少將副參謀長||2013-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9030號令]]
|-
|2013-06-05||7089||29-30||[[w:林洋港|林洋港]]||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院長||2013-05-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7950號令]]
|-
|2013-06-26||7089||2-3||張豫生||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執行長||2013-06-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7320號令]]
|-
|2013-06-26||7092||3||蔡敏忠||國立體育大學前校長||2013-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7330號令]]
|-
|2013-07-03||7093||56-57||[[w:宋瑞樓|宋瑞樓]]||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教授||2013-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9880號令]]
|-
|2013-07-17||7095||9||[[w:洪慶麟|洪慶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3-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25870號令]]
|-
|2013-07-24||7096||6-7||鮑亦興||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名譽教授||2013-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4930號令]]
|-
|2013-07-24||7096||7||魏耿||前國民大會代表||2013-07-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4660號令]]
|-
|2013-07-24||7096||7-8||[[w:李國修|李國修]]||資深劇作家||2013-07-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5700號令]]
|-
|2013-07-31||7097||5-6||彭祥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泰山分隊小隊長||2013-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9680號令]]
|-
|2013-07-31||7097||6||陳奕睿||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泰山分隊小隊長||2013-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9681號令]]
|-
|2013-08-07||7098||7-8||郭宗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前院長||2013-07-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43860號令]]
|-
|2013-08-14||7100||3||陳振清||總統府國策顧問||2013-08-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48720號令]]
|-
|2013-09-11||7104||7-8||[[w:王作榮|王作榮]]||總統府前資政、監察院前院長||2013-08-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50640號令]]
|-
|2013-09-18||7105||2-3||[[w:徐生明|徐生明]]||資深棒球總教練||2013-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69100號令]]
|-
|2013-09-25||7106||1-2||[[w:張鴻明|張鴻明]]||南管藝師||2013-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70850號令]]
|-
|2013-09-25||7106||2||胡鎮球||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國家安全局前中將副局長||2013-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74620號令]]
|-
|2013-11-06||7112||9||黎明||嶺東科技大學董事長||2013-10-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97880號令]]
|-
|2014-01-22||7123||64||[[w:趙文藝|趙文藝]]||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4-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03060號令]]
|-
|2014-01-29||7124||137-138||[[w:黃俊英|黃俊英]]||考試院考試委員||2014-0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08100號令]]
|-
|2014-02-05||7125||19||鮑得勝牧師||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義裔美籍創辦人||2014-0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0530號令]]
|-
|2014-02-05||7125||20||[[w:李泰祥|李泰祥]]||音樂大師||2014-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0490號令]]
|-
|2014-02-19||7127||11-12||[[w:鈕先鍾|鈕先鍾]]||淡江大學榮譽教授||2014-02-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4630號令]]
|-
|2014-03-05||7129||5-6||[[w:李學炎|李學炎]]||前空軍少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研究委員會委員||2014-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27610號令]]
|-
|2014-03-12||7130||5-6||李金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2014-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25310號令]]
|-
|2014-04-09||7134||8||[[w:王金河|王金河]]||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2014-03-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48250號令]]
|-
|2014-04-23||7136||5-6||李重耀||資深建築師||2014-04-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57780號令]]
|-
|2014-04-30||7137||2-3||方俊弘||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2014-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58110號令]]
|-
|2014-05-21||7140||3||王壽||財團法人玉山寶光聖堂董事長||2014-05-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0410號令]]
|-
|2014-05-21||7140||3-4||[[w:周夢蝶|周夢蝶]],本名起述||文壇耆宿||2014-05-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4290號令]]
|-
|2014-05-28||7141||16||廖德添||客家耆宿||2014-05-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7700號令]]
|-
|2014-05-28||7141||16-17||黃世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務正||2014-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75870號令]]
|-
|2014-06-18||7145||155||[[w:張豐緒|張豐緒]]||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榮譽主席||2014-06-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89160號令]]
|-
|2014-07-23||7150||4||張哲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南勢分隊小隊長||2014-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04870號令]]
|-
|rowspan=6|2014-08-20||rowspan=6|7154||14-15||林基澤||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副局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0號令]]
|-
|15||劉耀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瑞隆分隊分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1號令]]
|-
|16||黃國棟||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分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2號令]]
|-
|16-17||王中||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成功分隊小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3號令]]
|-
|17||莊政潔||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新興分隊小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4號令]]
|-
|17-18||黃尚強||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副總幹事||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5號令]]
|-
|2014-09-03||7156||11||郭恩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長||2014-08-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8690號令]]
|-
|2014-09-24||7159||7||陶廷舟||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鳳山中隊鳳祥義消救助分隊分隊長||2014-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38690號令]]
|-
|2014-09-24||7159||8||王業鍵||中央研究院院士||2014-09-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35300號令]]
|-
|2014-10-01||7160||7-8||劉紹爐||光環舞集創辦人暨藝術總監||2014-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42600號令]]
|-
|2014-10-15||7162||20||[[w:曹永和|曹永和]]||中央研究院院士||2014-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49250號令]]
|-
|2014-10-29||7164||7-8||[[w:孔令晟|孔令晟]]||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陸戰隊中將、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4-10-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4330號令]]
|-
|2014-11-05||7165||3||[[w:陳奇祿|陳奇祿]]||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央研究院院士、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2014-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4340號令]]
|-
|2014-11-12||7166||22||[[w:彭明聰|彭明聰]]||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2014-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62980號令]]
|-
|2014-11-19||7167||24||葉木麟||臺北市萬華區西門里里長,題頒「惠益桑梓」匾額乙方||2014-1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9130號令]]
|-
|2014-11-19||7167||24-25||莊倍源||空軍軍官學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上校||2014-1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63440號令]]
|-
|2014-12-24||7173||35||[[w:蔡萬才|蔡萬才]]||總統府前資政、富邦集團創辦人暨總裁||2014-12-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77990號令]]
|-
|2014-12-24||7173||35-36||[[w:王永在|王永在]]||臺塑集團創辦人||2014-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88530號令]]
|-
|2014-12-31||7174||8||[[w:漢寶德|漢寶德]]||總統府資政、臺南藝術大學前校長||2014-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81410號令]]
|-
|2015-01-21||7177||18-19||郭榮宗||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5-0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10082320號令]]
|-
|2015-01-21||7177||19||[[w:陳錫章|陳錫章]]||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5-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00090號令]]
|-
|2015-02-17||7181||8||[[w:賴碧霞|賴碧霞]],本名賴鸞櫻||客家樂壇耆宿||2015-0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10號令]]
|-
|2015-02-17||7181||9||謝君-{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草漯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0號令]]
|-
|2015-02-17||7181||9-10||曾重仁||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新屋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1號令]]
|-
|2015-02-17||7181||10||陳鳳翔||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2號令]]
|-
|2015-02-17||7181||10-11||張桂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觀音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3號令]]
|-
|2015-02-17||7181||11||陳彥茗||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4號令]]
|-
|2015-02-17||7181||19||蔡長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5號令]]
|-
|2015-03-18||7185||2||[[w:蕭泰然|蕭泰然]]||樂壇耆宿||2015-03-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28370號令]]
|-
|2015-04-15||7189||1-2||梁尚勇||監察院前監察委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5-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35690號令]]
|-
|2015-04-22||7190||10-11||[[w:方賢齊|方賢齊]]||交通部前常務次長、前電信總局局長||2015-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2610號令]]
|-
|2015-04-29||7191||2-3||[[w:蔣仲苓|蔣仲苓]]||總統府前資政、陸軍二級上將、國防部前部長||2015-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1390號令]]
|-
|2015-05-06||7192||22-23||雷飛龍||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2015-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7880號令]]
|-
|2015-05-06||7192||23||[[w:王玨|王玨]]||藝壇耆宿||2015-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6720號令]]
|-
|2015-06-03||7196||37||岳天||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副主任、陸軍中將||2015-05-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59020號令]]
|-
|2015-06-10||7197||52||[[w:馬水龍|馬水龍]]||樂壇耆宿||2015-06-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62330號令]]
|-
|2015-07-01||7200||123-124||廖節女士||穎敏賢良||2015-06-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4830號令]]
|-
|2015-07-08||7201||40||齊人鶚||前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少將委員||2015-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4840號令]]
|-
|2015-07-08||7201||40-41||嚴秀峯||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創會董事長||2015-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7860號令]]
|-
|2015-07-08||7201||41-42||曾中明||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2015-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7850號令]]
|-
|2015-07-15||7202||7-8||黃永川||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15-07-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0480號令]]
|-
|2015-07-29||720||6||王乃昌||遠東科技大學創辦人||2015-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5270號令]]
|-
|2015-07-29||720||6-7||廖枝德||大木作技術保存者||2015-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5280號令]]
|-
|2015-07-29||7204||7-8||吳挽瀾||總統府國策顧問、考選部前部長||2015-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3570號令]]
|-
|2015-08-05||7205||7-8||廖德政||總統府國策顧問、藝壇耆宿||2015-07-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8490號令]]
|-
|2015-08-19||7207||11-12||[[w:高忠信|高忠信]]||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5-08-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8900號令]]
|-
|2015-08-26||7208||6-7||(Rabe)約翰拉貝先生||德籍人士||2015-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750號令]]
|-
|2015-08-26||7208||7||(Vautrin)明妮魏特琳女士||美籍傳教士||2015-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751號令]]
|-
|2015-08-26||7208||8||丁育群||行政院顧問、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2015-08-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94110號令]]
|-
|2015-09-02||7209||2-3||[[w:張純如|張純如]]||華裔美籍作家||2015-08-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90720號令]]
|-
|2015-09-09||7210||6||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積電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永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題頒「仁惠濟群」匾額各乙方||2015-08-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41320號令]]
|-
|2015-09-09||7210||7||李繼賢||前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上校||2015-09-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2210號令]]
|-
|2015-09-16||7211||7-8||[[w:何鳳山|何鳳山]]||外交部已故大使||2015-09-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890號令]]
|-
|2015-09-23||7212||7-8||胡惠德||醫療財團法人臺灣血液基金會前董事長||2015-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5590號令]]
|-
|2015-09-23||7212||8||戴樹清||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中校飛行官||2015-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8090號令]]
|-
|2015-09-30||7213||14-15||[[w:羅蘭 (作家)|羅蘭]],本名靳佩芬||資深藝文作家||2015-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8620號令]]
|-
|2015-10-28||7217||7-8||田寶岱||外交部駐沙烏地阿拉伯前特命全權大使||2015-10-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380號令]]
|-
|2015-11-04||7218||8-9||簡茂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5-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2410號令]]
|-
|2015-11-04||7218||9||(Wilson)[[w:罗伯特·威尔逊 (医生)|羅伯特威爾遜]]先生||美籍人士||2015-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3300號令]]
|-
|2015-11-18||7220||7||黃南||地方慈善耆宿||2015-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32200號令]]
|-
|2015-12-09||7223||36||吳文達||勝光鋼管集團總裁||2015-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1060號令]]
|-
|2015-12-30||7226||132-133||喬育彬||國立臺北大學教授||2015-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8140號令]]
|-
|2015-12-30||7226||133||許文富||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名譽教授||2015-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290號令]]
|-
|2016-01-06||7227||143||[[w:柯俊雄|柯俊雄]]||影壇巨擘||2015-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280號令]]
|-
|2016-01-06||7227||143-144||[[w:王甲乙|王甲乙]]||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最高法院前院長||2015-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780號令]]
|-
|2016-01-06||7227||144-145||朱震||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中校飛行官||2015-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2870號令]]
|-
|2016-01-06||7227||145||[[w:趙廷俊|趙廷俊]]||新聞界耆宿、中央日報前總經理||2015-12-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8150號令]]
|-
|2016-01-06||7227||146||施金池||教育部前常務次長||2015-12-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3510號令]]
|-
|2016-01-20||7229||4||[[w:林孝信|林孝信]]||世新大學客座教授||2016-0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6340號令]]
|-
|2016-01-27||7230||5-6||[[w:王廣亞|王廣亞]]||育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創辦人兼總裁||2016-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4920號令]]
|-
|2016-02-17||7232||15||[[w:徐佳士|徐佳士]]||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16-0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9720號令]]
|-
|2016-02-17||7232||15-16||[[w:楊冠政|楊冠政]]||國立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2016-02-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4910號令]]
|-
|2016-02-17||7232||16-17||[[w:張榮發|張榮發]]||長榮集團創辦人暨總裁||2016-02-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0080號令]]
|-
|2016-02-24||7233||8||[[w:趙金祁|趙金祁]]||教育部前政務次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2016-0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3390號令]]
|-
|2016-03-09||7235||5-6||蔡長啓||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前校長||2016-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7990號令]]
|-
|2016-03-16||7236||2||[[w:陸以正|陸以正]]||外交部前特任大使||2016-03-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9920號令]]
|-
|2016-03-23||7237||2-3||趙雅博||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前校長||2016-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8330號令]]
|-
|2016-03-30||7238||2-3||蔡宗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一海巡隊分隊長||2016-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71號令]]
|-
|2016-03-30||7238||3||[[w:杜潘芳格|杜潘芳格]]||臺灣文藝雜誌社前社長||2016-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80號令]]
|-
|2016-03-30||7238||4||[[w:李子弋|李子弋]]||財團法人天帝教第二任首席使者||2016-03-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20號令]]
|-
|2016-04-06||7239||2-3||[[w:趙萬富|趙萬富]]||總統府前戰略顧問、陸軍上將||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00號令]]
|-
|2016-04-06||7239||3-4||[[w:劉介宙|劉介宙]]||前國民大會代表、旅日僑領||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10號令]]
|-
|2016-04-06||7239||4||鄭義燕||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創辦人||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6710號令]]
|-
|2016-04-06||7239||5||林振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70號令]]
|-
|rowspan=2|2016-04-20||7241||3-4||羅茂順||嘉義縣立竹崎高中前校長||2016-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7250號令]]
|-
|7241||4-5||[[w:梅可望|梅可望]]||中央警察大學、東海大學前校長||2016-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0470號令]]
|-
|rowspan=2|2016-05-04||7243||46||[[w:惟覺|惟覺]]老和尚||中台禪寺開山方丈||2016-04-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3370號令]]
|-
|7243||46||[[w:顏世錫|顏世錫]]||總統府國策顧問、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6-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5550號令]]
|-
|rowspan=3|2016-05-11||rowspan=3|7244||27-28||[[w:張光明|張光明]]||空軍上校飛行官||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70號令]]
|-
|28||[[w:朱致遠|朱致遠]]||前陸軍中將副總司令||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80號令]]
|-
|29||[[w:郭茂林|郭茂林]]||旅日華裔建築師||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90號令]]
|-
|rowspan=2|2016-05-18||7245||66-67||[[w:張文雄 (臺灣)|張文雄]]||景文科技大學董事長||2016-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8430號令]]
|-
|7245||67||黃天橫||臺南文史耆宿||2016-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8440號令]]
|-
|2016-05-19||7246||8||趙錦||陸軍中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督導官||2016-05-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43330號令]]
|-
|rowspan=2|2016-06-15||7251||2-3||[[w:張光賓|張光賓]]||資深書畫藝術家||201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56500號令]]
|-
|7251||3||薛光祖||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前校長||201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56510號令]]
|-
|rowspan=2|2016-07-13||7255||8||林東明||國立臺灣大學教授||2016-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2110號令]]
|-
|7255||8-9||[[w:貢敏|貢敏]]||資深戲劇家||2016-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2120號令]]
|-
|2016-07-20||7256||38||柯澤東||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6-07-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5230號令]]
|-
|2016-07-27||7257||46||鄒寶書||空軍少將||2016-07-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8720號令]]
|-
|2016-08-10||7259||12-13||[[w:葛義才|葛義才]]||司法院前秘書長、最高法院前院長||2016-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84660號令]]
|-
|2016-09-07||7263||8-9||施予仁||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言會會士、耕莘醫院首任院長美國籍神父||2016-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98410號令]]
|-
|rowspan=2|2016-09-14||7264||6-7||黃石華||前國民大會代表、香港崇正總會永遠名譽會長||2016-09-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98420號令]]
|-
|7264||7-8||[[w:王拓|王拓]],本名王紘久||前國民大會主席團主席、前立法委員、鄉土文學作家||2016-09-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1440號令]]
|-
|rowspan=2|2016-09-21||7265||8-9||[[w:顧正秋|顧正秋]]||京劇表演藝術家||2016-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6290號令]]
|-
|7265||9-10||[[w:楊南郡|楊南郡]]||古道先驅學者||2016-09-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9260號令]]
|-
|2016-09-28||7266||2||[[w:張義雄|張義雄]]||資深旅日藝術家||2016-09-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9200號令]]
|-
|2016-10-05||7267||2-3||李棠華||資深雜技藝術家、新象創作劇團藝術指導||2016-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155300號令]]
|-
|2016-10-26||7270||12||[[w:林南生|林南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6-10-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22600號令]]
|-
|2016-11-09||7273||58||余元龍||臺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2016-10-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29950號令]]
|-
|2016-11-16||7274||22||唐積敏||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中將副主任||2016-1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7120號令]]
|-
|rowspan=2|2016-11-30||7276||29||蔡銘鎜||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7110號令]]
|-
|7276||30||[[w:蔡友土|蔡友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8030號令]]
|-
|2016-12-07||7277||11-12||葉常棣||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第三十五中隊(黑貓中隊)少校飛行官||2016-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47660號令]]
|-
|rowspan=2|2016-12-28||7282||33||宋慶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前場長||2016-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58090號令]]
|-
|7282||33-34||張姚宏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6-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58100號令]]
|-
|2017-01-25||7287||3||[[w:秦金生|秦金生]]||臺灣省政府前委員||2017-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05790號令]]
|-
|rowspan=2|2017-02-15||7291||20||陳俊融||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總工程司||201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09330號令]]
|-
|7291||21||[[w:華錫鈞|華錫鈞]]||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空軍上將||201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13240號令]]
|-
|rowspan=2|2017-03-01||7293||13||[[w:吳敦厚|吳敦厚]]||傳統燈籠工藝家||2017-0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17680號令]]
|-
|7293||13-14||[[w:陳玉梅 (政治人物)|陳玉梅]]||僑務委員會前副委員長、臺北市議會前議員||2017-0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20號令]]
|-
|rowspan=2|2017-03-08||7294||2-3||[[w:柯基良|柯基良]]||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前主任||2017-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5170號令]]
|-
|7294||3-4||張特生||司法院前大法官||2017-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6070號令]]
|-
|rowspan=2|2017-03-15||7295||3||[[w:陳燊齡|陳燊齡]]||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2017-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30號令]]
|-
|7295||4||李騰輝||前臺北縣泰山鄉鄉長||2017-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5140號令]]
|-
|2017-03-22||7296||8-9||[[w:辜成允|辜成允]]||臺泥集團董事長||2017-03-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10號令]]
|-
|rowspan=2|2017-04-05||7298||10||[[w:李雅樵|李雅樵]]||前臺南縣縣長、前省議會議員||2017-03-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38050號令]]
|-
|7298||11||[[w:崔小萍|崔小萍]]||廣播界耆宿||2017-03-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38060號令]]
|-
|2017-04-12||7299||2-3||[[w:李元簇|李元簇]]||前副總統||2017-03-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16730號令]]
|-
|2017-04-19||7300||12-13||曹以松||國立宜蘭大學前校長、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7-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1410號令]]
|-
|rowspan=3|2017-04-26||rowspan=3|7301||27-28||[[w:張麟德|張麟德]]||總統府第三局前局長、空軍中將||2017-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50號令]]
|-
|28||[[w:鄭問|鄭問]],本名鄭進文||資深漫畫家||2017-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30號令]]
|-
|29||(Amondson)納莉‧艾默森(Nellie Gephardt Amondson)女士||美籍||2017-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40號令]]
|-
|rowspan=2|2017-05-31||7307||3||[[w:李亦園|李亦園]]||中央研究院院士||2017-05-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53760號令]]
|-
|7307||3-4||[[w:何春木|何春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前臺灣省議會議員||2017-05-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57520號令]]
|-
|2017-06-28||7311||2-3||[[w:丁松筠|丁松筠]]||財團法人光啟文教視聽節目服務社董事長、耶穌會神父||2017-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74520號令]]
|-
|2017-07-05||7312||9||[[w:齊柏林|齊柏林]]||知名空拍導演、環保行動者||2017-06-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33400號令]]
|-
|2017-07-12||7314||4-5||[[w:施純仁|施純仁]]||前行政院衛生署署長||2017-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80710號令]]
|-
|2017-08-09||7318||154||羅四維||輔仁大學教授、耶穌會神父||2017-08-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95010號令]]
|-
|2017-08-23||7320||5||[[w:劉文雄|劉文雄]]||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7-08-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44280號令]]
|-
|rowspan=2|2017-08-30||7321||6||萬常山||萬壽鋁業、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04990號令]]
|-
|7321||6-7||[[w:吳清友|吳清友]]||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01870號令]]
|-
|2017-10-11||7328||4||[[w:王正中 (中央研究院院士)|王正中]]||中央研究院院士||2017-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15200號令]]
|-
|2017-11-01||7332||2||張耀濱||臺南市玉窩堂慈恩會會長||2017-10-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28440號令]]
|-
|rowspan=3|2017-11-15||rowspan=3|7335||11||吳能明||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3920號令]]
|-
|11-12||林永軒||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新工分隊小隊長||2017-11-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4760號令]]
|-
|12||[[w:李永平|李永平]]||資深文學家、國立東華大學榮譽教授||2017-1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0230號令]]
|-
|rowspan=2|2017-12-06||7339||43||[[w:鄭清文|鄭清文]]||資深文學家||2017-1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1070號令]]
|-
|7339||44||[[w:林思聰|林思聰]]||陸軍中將、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201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4210號令]]
|-
|rowspan=2|2017-12-13||7340||12||[[w:戴振耀|戴振耀]]||立法院前立法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2017-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5360號令]]
|-
|7340||12-13||侯武忠||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所長||2017-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5820號令]]
|-
|rowspan=2|2017-12-20||7341||3||鄧祖謀||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中將督導官||2017-1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2960號令]]
|-
|7341||3-4||呂德琪||前空軍總司令部作戰計劃委員會少將委員||2017-1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9700號令]]
|-
|rowspan=2|2017-12-27||7342||33-34||[[w:蕭天讚|蕭天讚]]||立法院前立法委員、法務部前部長||2017-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0080號令]]
|-
|7342||34-35||章乃安||陸軍少將||2017-1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1000號令]]
|-
|2018-01-03||7343||32||李俊宏||屏東縣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新園分隊小隊長||2017-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5990號令]]
|-
|2018-01-10||7344||5-6||[[w:吳庚|吳庚]]||司法院前大法官||2018-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7020號令]]
|-
|2018-01-17||7345||16-17||[[w:王攀元|王攀元]]||畫壇耆宿||2018-0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00790號令]]
|-
|2018-02-07||7349||45-46||顏焜熒||臺北醫學大學名譽教授||2018-0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09910號令]]
|-
|2018-02-27||7352||3||[[w:徐鴻志|徐鴻志]]||前桃園縣縣長||2018-0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17970號令]]
|-
|rowspan=2|2018-03-14||7354||8||田兆霖||前空軍總司令部計劃署少將副署長||2018-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20740號令]]
|-
|7354||9||王昆德||財團法人一貫道興毅純陽聖道院董事長||2018-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24020號令]]
|-
|2018-03-28||7356||2-3||謝英鐸||駐多明尼加技術團前團長||2018-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0240號令]]
|-
|2018-04-03||7357||3-4||康萬福、唐文彥、陳冠宏、蔡邑敏||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技士、臺東縣蘭嶼鄉衛生所護士||2018-03-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1950號令]]
|-
|2018-04-18||7359||9-10||[[w:洛夫 (詩人)|洛夫]](本名莫洛夫)||文壇耆宿||2018-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6780號令]]
|-
|2018-05-09||7363||13-14||[[w:陳秋盛|陳秋盛]]||資深指揮家||2018-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4510號令]]
|-
|rowspan=8|2018-05-23||rowspan=8|7365||29||(Lincoln)大衛‧林肯博士(Dr. David C. Lincoln)||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美籍創始理事||2018-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7130號令]]
|-
|30||[[w:潘世光|潘世光]]||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東豐天主堂神父||2018-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9280號令]]
|-
|rowspan=6|31-33||游曜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rowspan=6|2018-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53060號令]]
|-
|李翰霖||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
|-
|余佳昇||rowspan=3|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山峰分隊小隊長
|-
|游博瑜
|-
|林伯庭
|-
|林尉熙||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平鎮分隊小隊長
|-
|2018-05-30||7366||24||[[w:孫越 (演員)|孫越]](本名孫鉞)||藝壇耆宿||2018-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54980號令]]
|-
|2018-06-20||7369||86||[[w:王大閎|王大閎]]||資深建築師||2018-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2940號令]]
|-
|rowspan=2|2018-06-27||7371||37||吳彥霆||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第二十七戰術戰鬥機作戰隊中校飛行官||2018-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6530號令]]
|-
|7371||38||[[w:何子雨|何子雨]]||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第四十一戰術戰鬥機作戰隊少校飛行官||2018-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6540號令]]
|-
|2018-07-04||7372||2-3||[[w:馮定國|馮定國]]||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8-06-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8830號令]]
|-
|2018-08-08||7377||5-6||[[w:楊國樞|楊國樞]]||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8-07-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1740號令]]
|-
|2018-08-08||7377||6-7||[[w:胡勝正|胡勝正]]||中央研究院院士、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2018-07-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10048500號令]]
|-
|2018-08-08||7377||7-8||游傑士||前陸軍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中將主任委員||2018-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0940號令]]
|-
|2018-08-15||7378||6-7||[[w:鄭罕池|鄭罕池]]||資深農技專家||2018-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3110號令]]
|-
|2018-09-05||7381||2||[[w:黃信介|黃信介]]先生||故政壇耆宿,題頒「讜言弘聲」匾額||2018-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10055360號令]]
|-
|2018-09-05||7381||2-3||杜善良||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8-08-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93730號令]]
|-
|2018-10-09||7387||6-7||蔡倍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五大隊湖內分隊小隊長||2018-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08410號令]]
|-
|2018-10-09||7387||7||施泰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局長||2018-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08470號令]]
|-
|2018-10-31||7390||7-8||[[w:吳兆南|吳兆南]],本名吳宗炎||相聲傳統藝術家||2018-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14920號令]]
|-
|2018-11-07||7391||15||[[w:張俊彥|張俊彥]]||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交通大學前校長||2018-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15420號令]]
|-
|2018-11-21||7393||25-26||簡振澄||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2018-1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2820號令]]
|-
|2018-11-28||7394||64||[[w:許曹德|許曹德]]||民主運動先輩||2018-1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3840號令]]
|-
|2018-11-28||7394||64-65||陳光斗||空軍中將||2018-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3170號令]]
|-
|2018-12-12||7396||11-12||[[w:林瑞明|林瑞明]]||國立成功大學名譽教授、臺灣文史學者||2018-1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33020號令]]
|-
|2019-01-02||7401||23||柯博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空勤吊掛分隊第一小隊小隊長陸軍一等士官長||2018-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0030號令]]
|-
|2019-01-02||7401||23-24||[[w:江丙坤|江丙坤]]||立法院前副院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前董事長||2018-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2600號令]]
|-
|2019-01-16||7406||61-62||[[w:羅本立|羅本立]]||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國防部前參謀總長陸軍一級上將||2019-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2620號令]]
|-
|2019-01-16||7406||62-63||[[w:羅慧夫|羅慧夫]]||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美籍創辦人、長庚紀念醫院前院長||2019-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4060號令]]
|-
|2019-01-30||7408||50||[[w:葉英堃|葉英堃]]||臺北醫學大學名譽教授||2019-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05790號令]]
|-
|2019-01-30||7408||50-51||[[w:黃金島|黃金島]],本名黃圳島||民主鬥士||2019-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08320號令]]
|-
|2019-02-01||7409||10||[[w:崔之道|崔之道]]||國家安全會議前戰地政務委員、海軍二級上將||2019-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0370號令]]
|-
|2019-02-01||7409||10-11||黃金泉||泛美中華會館聯誼會秘書長||2019-0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0870號令]]
|-
|2019-02-01||7409||11-12||譚志為||空軍少將||2019-0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1640號令]]
|-
|2019-02-20||7411||14||潘烏吉||噶瑪蘭族香蕉絲編織工藝保存者||2019-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3630號令]]
|-
|2019-02-20||7411||15||[[w:楊德智|楊德智]]||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陸軍上將||2019-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4160號令]]
|-
|2019-03-06||7413||3||[[w:高俊明|高俊明]]||總統府前資政、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2019-0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10012730號令]]
|-
|2019-03-06||7413||4||[[w:黃爾璇|黃爾璇]]||總統府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9-0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7970號令]]
|-
|2019-03-06||7413||4-5||[[w:陳計男|陳計男]]||司法院前大法官||2019-0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8780號令]]
|-
|2019-03-06||7413||5-6||黃榮泉||傳統藝術「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2019-0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8790號令]]
|-
|2019-03-06||7413||6||張宇恭||輔仁大學前副校長、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神父||2019-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20720號令]]
|-
|2019-03-27||7416||2||畢耀遠神父||天主教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荷蘭籍榮譽董事||2019-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27970號令]]
|-
|2019-04-10||7418||13||[[w:麥朝成|麥朝成]]||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央研究院院士||2019-04-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29990號令]]
|-
|2019-04-10||7418||14||林添福||竹南蛇窯創辦人||2019-04-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33690號令]]
|-
|2019-04-24||7420||45-46||李錫奇||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資深藝術家||2019-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34260號令]]
|-
|2019-05-01||7421||32||[[w:柯慶明|柯慶明]]||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9-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38980號令]]
|-
|2019-05-01||7421||32-33||陳東海||前海軍艦隊司令部中將司令||2019-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1380號令]]
|-
|2019-05-08||7422||10-11||許文政||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創辦人||2019-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1410號令]]
|-
|2019-05-15||7424||23-24||陳邁||資深建築師||2019-05-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2720號令]]
|-
|2019-05-29||7427||17-18||黃淑賢||資深牙醫師||2019-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1960號令]]
|-
|2019-06-05||7428||28-29||[[w:施啟揚|施啟揚]]||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院長||2019-05-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49150號令]]
|-
|2019-06-12||7429||5||[[w:羅銅壁|羅銅壁]]||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9-05-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3720號令]]
|-
|2019-06-26||7433||66||[[w:李奇茂|李奇茂]]||資深水墨畫家||2019-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6770號令]]
|-
|2019-07-03||7434||6-7||[[w:王振鵠|王振鵠]]||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2019-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4180號令]]
|-
|2019-07-10||7435||3||[[w:蔡安邦|蔡安邦]]||中央研究院院士||2019-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1880號令]]
|-
|2019-07-10||7435||4-5||林得次Tinebenga‧Lrakadrangilra||魯凱族達魯瑪克部落長老||2019-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56760號令]]
|-
|2019-07-10||7435||5-6||張立義||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少校飛行官||2019-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6230號令]]
|-
|2019-07-10||7435||6-7||[[w:韓光渭|韓光渭]]||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前少將副主任||2019-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5080號令]]
|-
|2019-07-17||7436||44||[[w:平鑫濤|平鑫濤]]||皇冠文化集團創辦人||2019-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66340號令]]
|-
|2019-07-24||7437||60||[[w:陳俊朗|陳俊朗]]||財團法人孩子的書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2019-07-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1520號令]]
|-
|2019-07-24||7437||60-61||[[w:李承翰|李承翰]]||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巡官||2019-07-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2380號令]]
|-
|2019-08-07||7439||2-3||陳珠璋||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9-07-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5050號令]]
|-
|2019-08-07||7439||3||胡定華||工業技術研究院前副院長、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9-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6180號令]]
|-
|2019-08-07||7439||4||黃羣英||資深書法家||2019-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76290號令]]
|-
|2019-09-11||7444||2||鄭紹良||中華民國前無任所大使||2019-09-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1030號令]]
|-
|2019-09-11||7444||3||[[w:薄柔纜|薄柔纜]]||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美籍創院院長||2019-09-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0380號令]]
|-
|2019-09-18||7445||2||薛定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巡官||2019-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3960號令]]
|-
|2019-10-02||7447||3||[[w:謝聰敏|謝聰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9-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8160號令]]
|-
|2019-10-02||7447||3-4||楊崑明||前臺南縣議會議員、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9-09-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01750號令]]
|-
|2019-10-16||7449||6||施朝暉([[w:史明|史明]])||總統府資政||2019-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06750號令]]
|-
|2019-10-23||7450||2-3||張哲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特搜大隊西屯分隊小隊長||2019-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10470號令]]
|-
|2019-10-30||7452||3||姚武年||財團法人一貫道神威天臺山天臺聖宮領導點傳師||2019-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14900號令]]
|-
|2019-11-27||7456||2||[[w:幸佳慧|幸佳慧]]||兒童文學作家||2019-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24040號令]]
|-
|2019-12-18||7460||28||吳漪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副教授||2019-1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29970號令]]
|-
|2019-12-25||7461||62-63||[[w:畢嘉士|畢嘉士]]||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創始人挪威籍醫師||2019-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6140號令]]
|-
|2019-12-31||7462||37-38||[[w:曾永賢|曾永賢]]||總統府前資政||2018-1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8340號令]]
|-
|2020-01-08||7463||21-22||陳楷模||總統府前資政、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前院長||2018-1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8390號令]]
|-
|2020-01-15||7464||275||[[w:尉天驄|尉天驄]]||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2020-01-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43560號令]]
|-
|rowspan=9|2020-01-22||rowspan=9|7465||15-16||[[w:董萍|董萍]]||陸軍中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前局長||2020-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43540號令]]
|-
|16-17||[[w:沈一鳴 (臺灣)|沈一鳴]]||國防部參謀總長、空軍一級上將||rowspan=8|202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02790號令]]
|-
|17||于親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空軍中將
|-
|17-18||洪鴻鈞||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陸軍中將
|-
|18||葉建儀||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上校分隊長
|-
|18-19||黃聖航||國防部參謀總長室中校侍從官
|-
|19||劉鎮富||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少校飛行官
|-
|19-20||韓正宏||國防部參謀總長室總士官長
|-
|20||許鴻彬||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機工長
|-
|2020-01-30||7466||11||[[w:林良 (臺灣作家)|林良(子敏)]]||資深散文暨兒童文學作家||202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04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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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2-26||7471||2||傅林統||桃園兒童文學作家||2020-0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11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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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2-3||唐心北||臺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2020-0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162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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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7472||2-3||馮永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2020-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06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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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3-11||rowspan=2|7473||19-20||[[w:許虞哲|許虞哲]]||財政部前部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owspan=2|2020-03-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13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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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孫鄭惠芝||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創辦人兼董事長[[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30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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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7475||12-13||淨心長老||世界佛教華僧會會長、中國佛教會名譽理事長||2020-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4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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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4-29||7481||3||張月娥||宜蘭音樂教育先輩||2020-04-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344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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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3-4||陳昇瑋||玉山金融控股公司科技長||2020-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15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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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5-06||7482||21||甘惠忠神父||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伯利恆社會福利基金會創辦人兼執行長||rowspan=2|2020-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38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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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21-22||邱金標||桃園地方耆宿[[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39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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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2020-05-19||rowspan=3|7484||30||歐陽漪棻||國防部前空軍總司令部上校行政參謀官||2020-05-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05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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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謝春梅||苗栗縣公館鄉福基診所醫師||rowspan=2|2020-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05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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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劉炳偉||立法院前立法委員、前臺灣省議會議長[[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29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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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2020-06-10||rowspan=3|7488||77||陳澄波||社團法人嘉義市二二八關懷協會創會理事長、財團法人||2020-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62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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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8||褚德三||國立交通大學教授||2020-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29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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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9||林淵源||總統府前資政、前國民大會代表||2020-06-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76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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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7490||8-9||劉玉光||前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中將副主任委員||2020-06-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16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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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6-24||7492||2-3||[[w:鍾肇政|鍾肇政]]||總統府前資政、文壇耆宿||2020-06-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35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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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3-4||朱瑞慶||前海軍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2020-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80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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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7493||2||[[w:柯錫杰|柯錫杰]]||資深攝影家||2020-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99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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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7494||3-4||[[w:趙天儀|趙天儀]]||靜宜大學文學院前院長||2020-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48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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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7-29||7497||9||[[w:羅慶士|羅慶士]]||臺灣紅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20-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02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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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9-10||[[w:陳希煌|陳希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主任委員||2020-07-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763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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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5|2020-08-05||rowspan=5|7499||3-4||[[w:陳志榮|陳志榮]]||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81迫砲排副排長||rowspan=2|2020-07-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02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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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蔡博宇|蔡博宇]]||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火力班迫擊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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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w:趙欽|趙欽]]||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技術研究組中校組長||2020-07-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25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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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w:簡任專|簡任專]]||rowspan=2|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戰搜直升機作戰隊直升機中校飛行官||rowspan=2|2020-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50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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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w:高嘉隆|高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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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8-12||7500||35-36||[[w:蔡文甫|蔡文甫]]||九歌出版社創辦人||2020-07-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68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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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36-37||[[w:喻肇青|喻肇青]]||中原大學名譽教授||2020-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78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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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8-26||7502||9-10||[[w:石貝波|石貝波]]||前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第二聯隊少校分隊長||2020-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16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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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10||[[w:陳定信|陳定信]]||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教授||2020-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24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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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9-02||7503||2-3||郝柏村||行政院前院長、陸軍一級上將||2020-08-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100290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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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3-4||莊永明||臺灣文史專家||2020-08-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61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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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09-23||7506||2||楊黎書||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技術研究組中校飛行官||2020-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0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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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2-3||嚴詠能||獨立創作歌手||2020-09-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2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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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2020-09-30||rowspan=3|7507||2-3||李登輝||前總統||2020-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100559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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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庭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2020-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8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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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趙自齊||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20-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80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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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2020-10-14||7509||10-11||李席舟||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20-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23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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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11||阿瑪勒.道卡杜||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火力班班長||2020-10-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99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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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7511||9-10||林楷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戰車連上士車長||2020-10-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81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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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2020-11-11||rowspan=3|7513||11-12||李達平||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美京中華會館資深議員||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77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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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呂進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前警員||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212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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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陳寶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局長||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232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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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3|2023-07-19||rowspan=3|7673||3||[[w:戴東原 (醫學家)|戴東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前院長||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70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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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林文月|林文月]]||文壇耆宿||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75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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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w:蕭勤|蕭勤]]||藝壇耆宿||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9360號令]]
|}
[[分類:褒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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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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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藥事法 (中華民國)|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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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藥事之管理依據及範圍)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二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藥物管理機關之專設)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第四條 (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五條 (試驗用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第六條 (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六條之一 (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新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第八條 (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成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十條 (固有成方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固有成方製劑,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劑)之方劑。
第十一條 (管制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第十二條 (毒劇藥品定義)
: 本法所稱毒劇藥品,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毒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藥商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十五條 (藥品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第十六條 (藥品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第十八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九條 (藥局定義及販售醫療器材之規範)
: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偽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二十一條 (劣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二十二條 (禁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二十四條 (藥物廣告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標籤之定義)
: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第二十六條 (仿單之定義)
: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商登記)
: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之一 (藥商申請停業歇業)
: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之二 (必要藥品不足供應之通報及登錄作業)
: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時,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之限制。
: 第一項通報與前項登錄之作業及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
: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藥與西藥製造之監製)
: 西藥製造業,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乃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藥商應聘人員)
: 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第三十一條 (特種藥品製造業應聘人員)
: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材販賣及製造業應聘人員)
: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推銷員應行登記)
: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第三十四條 (藥局執照登記及兼營業務之規定)
: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第三十五條 (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
: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第三十六條 (藥師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第三十七條 (藥品之調劑)
: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第三十八條 (藥劑生調劑藥品之規定)
: 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之。
==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三十九條 (製造與輸入藥品之標示與核可)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四十條 (製造與輸入醫療器材)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二 (藥品許可證之核發)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年後,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之規定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得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翌日起發給藥品許可證。
: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 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
第四十一條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之獎勵)
: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作業準則)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輸出入藥物文書格式之決定)
: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試驗用藥物供教學醫院臨床試驗)
: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第四十五條 (監視藥物安全性)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因藥物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製造輸入藥物不得變更登記)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十七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第四十八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廢止)
: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文標籤)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之二 (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核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未使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
: 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要。
: 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 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四十九條 (不得買賣物品)
: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五十條 (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之售賣)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五十一條 (西藥中藥不得兼售原則)
: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藥品販賣業不得兼售之藥品)
: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五十三條 (輸入藥品分裝規定)
: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已核發藥物許可證後之管制)
: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核准製造輸入藥物樣品贈品之管理)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輸出證明書及限制輸出)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第五十七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與設廠標準)
: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
: 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準用前二項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或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製造廠檢查之。
: 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物製造許可與第三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之一 (製造研發用藥物之工廠或場所)
: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 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第五十八條 (不得委託他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第五十九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列冊備查與儲藏標明)
: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第六十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供應)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第六十一條
: (刪除)
第六十二條 (處方箋、簿冊之保存)
: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第六十三條
: (刪除)
第六十四條 (中藥販賣業及製造業售賣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之限制)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六十六條 (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之一 (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
: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之禁止)
: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六十九條 (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七十條 (暗示醫療效能之藥物廣告)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第七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藥物製造業與販賣業)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 (輸入藥物邊境管理制度之訂定)
: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七十三條 (藥商藥局普查)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七十四條 (特種藥品之抽樣、檢驗、加貼查訖封條)
: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包裝應載事項)
: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三、批號。
: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經發現有重大危害藥品之禁止)
: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七十七條 (涉嫌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封存銷燬)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八條 (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
: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九條 (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
: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八十條 (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之處理規定)
: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之獎勵)
: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販賣供應偽藥或禁藥罪)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罪)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罪)
: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 (對法人或自然人之科罰金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八十八條 (沒收)
: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 依第二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 聲請人及受裁定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抗告。
: 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加重其刑)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九十二條 (罰則)
: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罰則)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九十四條 (罰則)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罰則)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 (罰則)
: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之一 (違反藥品製造輸入應標示中文標籤之處罰)
: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藥商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 (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之處罰)
: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十七條之一 (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不予受理其他新申請案件)
: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第九十八條
: (刪除)
第九十九條 (對罰鍰之申請復核)
: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之一 (提出申復)
: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 (處罰罰鍰機關)
: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一百零一條 (刑事責任之處罰)
: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得為藥品之調劑)
: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第一百零三條 (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 (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除外情形)
: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繳納費用)
: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三 (得辦理藥物抽查及檢驗業務之委託)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四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之辦理)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施行細則)
: [[藥事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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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Ham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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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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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類別散文 */
79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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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類別散文==
*'''[[:分类:写景游记类散文|写景游记]]''':
**郁達夫:[[記閩中的風雅]]、[[北平的四季]]、[[感傷的行旅]]、[[城裡的吳山]]、[[青島、濟南、北平、北戴河的巡遊]]、[[過富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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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家:[[廬山遊記]](胡適)
*'''[[:分类:纪念人物类散文|懷人追憶]]''':
**追忆章太炎:[[記章太炎與余訂交始末]](馮自由)、[[回憶章太炎先生]](劉文典)、[[從章先生學]](許壽裳)、[[談章太炎先生]](曹亞伯)、[[章太炎先生轶事]](蔣竹莊)、[[記鳳凰山館論學]](沈瓞民)、[[章先生別傳]](但植之)、[[餘杭章先生墓誌銘]](汪東)、[[伯兄太炎先生五十有六壽序]](章士釗)、[[章太炎]](馬敘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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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开始进入中文维基百科的世界,至今已经12个年头了。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身在大陆,只能退而编辑维基文库。希望为中文知识世界增添几颗螺丝钉吧。在情人节的夜晚编辑胡适之先生的《[[美国的妇人]]》,也算是一种趣味吧。--[[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讨论]]) 2017年2月14日 (二) 14:21 (UTC)
从知道日本的[https://www.aozora.gr.jp/ 青空文库]和西方的[https://www.gutenberg.org/ 古登堡计划]以来,我一直梦想中文世界也有同样优秀的文本共享平台。百度文库这种充满铜臭味和侵权的自然不在眼中,而维基文库本来应该担当起这个重任,但从华语世界的表现来看,似乎缺乏有心人来做这一项大事业。我也只能学愚公,为这个事业添砖加瓦。作为文档编辑和浏览平台,我曾经使用过新浪博客、腾讯博客、QQ空间来存放文档,但上述平台的缺点在于:管理方存在较大不稳定因素、文本编辑器不统一、阅读浏览页面不简洁。当初我也考虑过维基文库,但一直没有解决段首缩进两字的“技术难题”。突然在前几天,发现原来可以用全角空格来实现上述目标,顿时疑惑如冰山瓦解。今后应该会以维基文库为主,努力加载胡适等民国学人的文集。--[[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讨论]]) 2017年11月3日 (五) 15:30 (UTC)
七年前的情人節,我編輯了胡適先生的文集,至今仍然未輸入完成其文集的一半,效率低下令人慚愧。但好在目前的文字識別技術在提高,文字校對錄入會越來越容易。希望早日完成「胡適文集」的錄入,使其成為維基文庫中繼魯迅之後文章最多的作者。--[[User:Hamham|Hamham]] 2024年2月14日(甲辰年正月初四)
最近對文庫工作如癡如醉,胡適、郁達夫、傅雷多點開花,貪多必失,還是以胡適文集的完成為首要目標!--[[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4年3月8日 (五) 05:49 (UTC)
開始錄校朱自清與聞一多散文。--[[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9:32 (UTC)
==胡適文集(二)==
即《胡適文存一集》,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二)》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卷一'''
*[[寄陳獨秀]]/3
*[[文學改良芻議]]/6
*[[文學改良芻議附錄一| 附錄一]]/15
*[[文學改良芻議附錄二| 附錄二]]/18
*[[寄陳獨秀]]/24
*[[附錄答書| 附錄答書]]/26
*[[歷史的文學觀念論]]/27
*[[再寄陳獨秀答錢玄同]]/30
*[[答錢玄同書]]/33
*[[答錢玄同書附錄一| 附錄一]]/36
*[[答錢玄同書附錄二| 附錄二]]/42
*[[建設的文學革命論]]/44
*[[論文學改革的進行程序]]/58
*[[答汪懋祖]]/64
*[[答朱經農]]/66
*[[答任叔永]]/73
*[[跋朱我農來信]]/80
*[[致藍志先書]]/82
*[[答藍志先書]]/83
*[[論句讀符號]]/87
*[[答黃覺僧君《折衷的文學革新論》]]/89
*[[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修正案)|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94
*[[論短篇小說]]/104
*[[文學進化觀念與戲劇改良]]/115
*[[追答李濂鏜君]]/127
*[[讀沈尹默的舊詩詞]]/130
*[[談新詩(八年來一件大事)]]/133
*[[《嘗試集》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9冊)
*[[《嘗試集》再版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9冊)
*[[什麽是文學(答錢玄同)|什麽是文學]]/149
*[[中學國文的教授]]/152
*[[《國語講習所同學錄》序]]/164
'''卷二'''
*[[詩三百篇言字解]]/169
*[[爾汝篇(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一)|爾汝篇]]/172
*[[吾我篇(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二)|吾我篇]]/176
*[[諸子不出於王官論]]/180
*[[《墨子·小取》篇新詁]]/187
*[[實驗主義]]/208
*[[問題與主義]]/249
*[[杜威先生與中國]]/279
*[[清代學者的治學方法]]/282
*[[井田辨]]/305
*[[論國故學(答毛子水)|答毛子水]]/327
'''卷三'''
*[[國語文法概論]]/331
*[[《水滸傳》考證]]/374
*[[《水滸傳》後考]]/411
*[[《紅樓夢》考證(改定稿)|《紅樓夢考證》]]/432
'''卷四'''
*[[歸國雜感]]/469
*[[易卜生主義]]/475
*[[美國的婦人]]/490
*[[貞操問題]]/503
*[[論貞操問題(答藍誌先)|論貞操問題]]/511
*[[論女子為強暴所污]]/518
*[[“我的兒子”]]/520
*[[不朽(我的宗教)|不朽]]/525
*[[不老(跋梁漱溟先生致陳獨秀書)|不老]]/533
*[[我對於喪禮的改革]]/538
*[[新生活(為《新生活》雜誌第一期做的)|新生活]]/549
*[[新思潮的意義]]/551
*[[工讀主義試行的觀察]]/559
*[[非個人主義的新生活]]/564
*[[許怡蓀傳]]/573
*[[李超傳]]/582
*[[吳敬梓傳]]/592
*[[先母行述(1873-1918)|先母行述]]/599
*[[寄吳又陵先生書]]/603
*[[朋友與兄弟(答王子直)|朋友與兄弟]]/605
*[[《曹氏顯承堂族譜》序]]/606
*[[《吳虞文錄》序]]/608
*[[《林肯》序]]/611
*[[一個問題]]/617
*[[終身大事(遊戲的喜劇)|終身大事]]/624
</small>
</div>
==胡適文集(三)==
即《胡適文存二集》,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三)》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序/1
'''卷一'''
*[[《國學季刊》發刊宣言]]/5
*[[發起《讀書雜誌》的緣起]]/18
*[[王莽(一千九百年前的一個社會主義者)|王莽]]/19
*[[記李覯的學說(一個不曾得君行道的王安石)|記李覯的學說]]/25
*[[費經虞與費密(清學的兩個先驅者)|費經虞與費密]]/41
*[[讀《楚辭》]]/73
*[[古史討論的讀後感]]/79
*[[一個最低限度的國學書目]]/87
*[[附錄一 《清華週刊》記者來書| 附錄一]]/97
*[[一個最低限度的國學書目附錄二 答書| 附錄二]]/98
*[[附錄三 《國學入門書要目及其讀法》| 附錄三]]/100
*[[梁任公《墨經校釋》序]]/124
*[[梁任公《墨經校釋》序附錄一 梁任公先生來書| 附錄一]]/129
*[[梁任公《墨經校釋》序附錄二 答書| 附錄二]]/132
*[[論墨學]]/135
*《章實齋年譜》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7冊)
*[[《淮南鴻烈集解》序]]/143
'''卷二'''
*[[《科學與人生觀》序]]/151
*[[附錄一 陳獨秀先生序| 附錄一]]/166
*[[附錄二 答陳獨秀先生| 附錄二]]/172
*[[附錄三 答適之| 附錄三]]/174
*[[孫行者與張君勱]]/179
*[[讀梁漱冥先生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182
* 附錄一 梁漱冥先生第一次來書/197
*[[讀梁漱冥先生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附錄二 答書| 附錄二]]/198
* 附錄三 第二次來書/199
*[[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200
*[[五十年來之世界哲學]]/266
'''卷三'''
*[[十七年的回顧]]/313
*[[祝《白話晚報》]]/318
*[[黃梨洲論學生運動]]/319
*[[《政治概論》序]]/322
*[[《天乎帝乎》序]]/327
*我們的政治主張/328
* 附錄 關於《我們的政治主張》的討論/332
*[[我的歧路]]/361
* 附錄一 王伯秋先生來信/367
* 附錄二 傅斯稜先生來信/368
*[[附錄三 答伯秋與傅斯稜兩先生| 附錄三]]/369
*[[聯省自治與軍閥割據(答陳獨秀)|聯省自治與軍閥割據]]/371
*[[附錄 對於現在中國政治問題的我見| 附錄]]/376
*[[國際的中國]]/382
*[[一個平庸的提議(解決目前時局的計畫)|一個平庸的提議]]/387
*[[一年半的回顧]]/393
*[[與一涵等四位的信]]/399
*[[這一周(十一年六月至十二年四月)|這一周]]/401
'''卷四'''
*[[吳敬梓年譜]]/475
*[[《西遊記》考證]]/500
* 附錄 《讀〈西遊記〉考證》/529
*[[《鏡花緣》的引論]]/536
*[[跋《紅樓夢考證》]]/562
* 附錄 《石頭記索隱》第六版自序/569
*[[《水滸續集兩種》序]]/574
*[[《三國志演義》序]]/587
*[[高元《國音學》序]]/594
*[[趙元任《國語留聲片》序]]/597
*[[再論中學的國文教學]]/601
*[[《中古文學概論》序]]/609
*[[評新詩集]]/613
*《嘗試集》四版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9冊)
*[[《蕙的風》序]]/623
*[[歌謠的比較的研究法的一個例]]/630
*[[北京的平民文學]]/637
* 附錄 談北京的歌謠/642
*[[《國語月刊》“漢字改革號”卷頭言]]/651
*[[讀王國維先生的《曲錄》]]/654
</small>
</div>
==胡適文集(四)==
即《胡適文存三集》,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四)》書中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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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胡適文存三集自序|自序]]/自序5
'''卷一'''
*[[我們對於西洋近代文明的態度]]/3
* 附錄 機器與精神 林語堂/14
*[[請大家來照照鏡子]]/23
*[[漫遊的感想]]/29
*[[歐遊道中寄書]]/41
*[[名教]]/51
'''卷二'''
*[[幾個反理學的思想家]]/63
*[[治學的方法與材料]]/105
*[[整理國故與“打鬼”(給浩徐先生信)]]/115
* 附錄一 西瀅跋語/118
* 附錄二 主客答問(浩徐)/121
*[[讀書(胡適)|讀書]]/123
*[[廬山遊記]]/131
'''卷三'''
*[[《〈左傳〉真偽考》的提要與批評]]/155
*[[入聲考]]/174
* [[附錄 寄夏劍丞先生書]]/188
* [[後記(胡適文存三)|後記]]/194
*[[讀《呂氏春秋》]]/196
'''卷四'''
*[[禪學古史考]]/221
*[[從譯本裡研究佛教的禪法]]/236
*[[菩提達摩考(中國中古哲學史的一章)]]/250
* [[書《菩提達摩考》後]]/257
*[[論禪宗史的綱領]]/260
*[[白居易時代的禪宗世系]]/264
*[[跋宋刻本《白氏文集》影本]]/267
* [[附錄 單不庵先生來書及答書]]/271
*[[海外讀書雜記]]/295
'''卷五'''
*[[重印乾隆壬子本《紅樓夢》序]]/307
*[[考證《紅樓夢》的新材料]]/315
*[[百二十回本《忠義水滸傳》序]]/338
'''卷六'''
*[[《三俠五義》序]]/369
*[[《海上花列傳》序]]/394
*[[《兒女英雄傳》序]]/413
*[[《官場現形記》序]]/427
*[[《老殘遊記》序]]/439
*[[《宋人話本八種》序]]/459
* 附錄 《燈花婆婆》(節本)/471
*[[讀吳承恩《射陽文存》(吳進輯,冒廣生刻,《楚州叢書》本)]]/473
*[[重印《文木山房集》序]]/475
*[[關於《鏡花緣》的通信]]/478
* 附錄一 孫佳訊先生回信/478
* 附錄二 《鏡花緣》補考(孫佳訊)/480
'''卷七'''
*[[陸賈《新語》考(跋潮陽鄭氏《龍溪精舍叢書》本《新語》)]]/487
*[[漢初儒道之爭]]/490
*[[再論王莽]]/493
*[[讀《北史》雜記]]/496
*[[蘇洵的《辨奸》]]/501
*[[歐陽修的兩次獄事]]/502
*[[考作象棋的年代]]/506
*[[《胡笳十八拍》]]/508
*[[建文遜國傳說的演變(跋崇禎本《遜國逸書》殘本)]]/510
*[[焦循的《〈論語〉通釋》(與馬幼漁先生書)]]/517
*[[翁方綱與《墨子》]]/518
*[[跋郎兆玉刻本《墨子》(傅沅叔先生藏)]]/520
*[[墨字]]/525
* 附錄一 邵瑞彭先生來信/526
* 附錄二 墨子入神仙家之雜考(邵瑞彭)/526
*[[《宋元學案補遺》四十二卷本跋]]/529
* 附錄 《宋元學案補遺》四十二卷本跋(單不庵)/530
*[[除非]]/533
*[[中國教育史料(與陳世棻書)]]/540
*[[《吳淞月刊》發刊詞]]/543
'''卷八'''
*[[白話文學史/自序|《白話文學史》自序]]/(收入《胡適文集》第8冊,此處存目)
*[[《詞選》自序]]/547
*[[詞的起原]]/553
*[[元人的曲子]]/564
*[[《曲海》序]]/569
*[[揚州的小曲]]/572
*[[《吳歌甲集》序]]/574
*[[跋《白屋文話》]]/578
* 附錄 《白屋文話》自序(劉大白)/581
*[[三百年中的女作家(《清閨秀藝文略》序)]]/585
*[[賀雙卿考]]/592
*[[《南通張季直先生傳記》序]]/595
*[[《小雨點》序]]/598
*[[論長腳韻]]/601
*[[論翻譯(與曾孟朴先生書)]]/613
* 附錄 曾先生答書/614
'''卷九'''
*[[人生有何意義]]/625
*[[愛國運動與求學]]/627
*[[中國公學十八年級畢業贈言]]/632
*[[今日教會教育的難關]]/634
*[[祝賀女青年會]]/641
*[[慈幼的問題]]/643
*[[《市政制度》序]]/647
*[[《四角號碼檢字法》序]]/650
*[[追想胡明復]]/661
</small>
</div>
==胡適文集(七)==
本集收錄數篇長篇人物傳記年譜以及其他懷念類文章。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七)》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章實齋先生年譜'''
*何序 何炳松/3
*姚序 姚名達/19
*[[胡序 胡適]]/25
*[[大事索引]]/29
*[[章實齋先生年譜]]/31
*[[校後補記(姚名達)]]/123
*[[附錄 更正《章實齋年譜》的錯誤(胡適給姚敬存的一封信)]]/125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
*[[《崔東壁遺書》序]]/129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年譜目|年譜目]]/136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1740—1816)]]/140
*一 家世/143
*二 崔述的年譜(上)/146
*三 崔述的年譜(下)/183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後記|後記]]/229
*補敘 趙貞信/231
'''戴東原的哲學'''
*[[一 引論]]/239
*[[二 戴東原的哲學]]/250
*[[三 戴學的反響]]/281
'''齊白石年譜'''
*[[序一 胡適]]/346
*序二 黎錦熙/351
*[[齊白石年譜]]/353
*跋 鄧廣銘/395
'''[[丁文江的傳記]]'''
*[[丁文江的傳記/引言|引言]]/401
*[[丁文江的傳記/一 家世和幼年生活|一 家世和幼年生活]]/402
*[[丁文江的傳記/二 他的恩師——龍研仙先生|二 他的恩師——龍研仙先生]]/404
*[[丁文江的傳記/三 他在日本一年多——計畫往英國留學|三 他在日本一年多——計畫往英國留學]]/406
*[[丁文江的傳記/四 海上的救星|四 海上的救星]]/408
*[[丁文江的傳記/五 在英國留學七年(1904—1911)|五 在英國留學七年(1904—1911)]]/410
*[[丁文江的傳記/六 第一次中國內地的旅行|六 第一次中國內地的旅行]]/414
*[[丁文江的傳記/七 地質科科長——地質研究所——北大地質系|七 地質科科長——地質研究所——北大地質系]]/417
*[[丁文江的傳記/八 民國初年的旅行——太行山與山西鐵礦——雲南與四川|八 民國初年的旅行——太行山與山西鐵礦——雲南與四川]]/421
*[[丁文江的傳記/九 丁在君與徐霞客|九 丁在君與徐霞客]]/428
*[[丁文江的傳記/十 地質調查所所長(1916—1921)|十 地質調查所所長(1916—1921)]]/434
*[[丁文江的傳記/十一 北票煤礦公司(1921—1925)——《努力週報》(1922—1923)|十一 北票煤礦公司(1921-1925)——《努力週報》(1922—1923)]]/439
*[[丁文江的傳記/十二 《玄學與科學》的論爭(1923)|十二 《玄學與科學》的論爭(1923)]]/451
*[[丁文江的傳記/十三 “大上海”的計畫與實施(1926)|十三 “大上海”的計畫與實施(1926)]]/472
*[[丁文江的傳記/十四 回到地質學來:廣西的地質調查(1928)——西南地質調查隊(1929—1930)——北大地質學教授(1931—1934)|十四 回到地質學來:廣西的地質調查(1928)——西南地質調查隊(1929—1930)——北大地質學教授(1931—1934)]]/487
*[[丁文江的傳記/十五 獨立評論(1932—1935)|十五 獨立評論(1932—1935)]]/500
*[[丁文江的傳記/十六 蘇俄的旅行(1933)——最後三年的政論|十六 蘇俄的旅行(1933)——最後三年的政論]]/510
*[[丁文江的傳記/十七 “就像你永永不會死一樣”|十七 “就像你永永不會死一樣”]]/531
*[[丁文江的傳記/附錄 丁文江遺囑|附錄 丁文江遺囑]]/546
*[[丁文江的傳記/校勘後記|校勘後記]]/548
*[[丁文江的傳記/附錄一 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附錄一 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551
*[[丁文江的傳記/附錄二 龍研仙同情革命|附錄二 龍研仙同情革命]](芝翁撰)/554
*[[丁文江的傳記/後記|後記]](毛子水撰)/555
'''懷人集'''
*[[林琴南先生的白話詩]]/559
*[[追悼志摩]]/564
*[[國府主席林森先生]]/572
*[[追憶曾孟樸先生]]/575
*[[興登堡]]/578
*[[劉半農先生挽辭]]/585
*[[記辜鴻銘]]/586
*[[海濱半日談|海浜半日談(紀念田中玉將軍)]]/591
*[[丁在君這個人]]/596
*[[高夢旦先生小傳]]/605
*[[張伯苓]]/608
*[[追念熊秉三先生]]/614
*[[紀念席德懋先生]]/617
*[[記美國醫學教育與大學教育的改造者弗勒斯納先生]]/618
*[[懷念曾慕韓先生]]/624
*[[追忆太戈尔在中国]]/625
</small>
</div>
==胡適文集(八)==
本集收錄兩部文學史:《國語文學史》及《白話文學史》,此外還有序跋文字。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八)》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國語文學史]]'''
*代序(黎錦熙)/3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18<br>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18<br>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二章 漢朝的平民文學|第二章 漢朝的平民文學]]/22<br>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的平民文學|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的平民文學]]/31<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38<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一章 盛唐|第一章 盛唐]]/38<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二章 中唐的白話詩|第二章 中唐的白話詩]]/43<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三章 中唐的白話散文|第三章 中唐的白話散文]]/49<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四章 晚唐的白話文學|第四章 晚唐的白話文學]]/54<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五章 晚唐五代的詞|第五章 晚唐五代的詞]]/60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71<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一章 緒論|第一章 緒論]]/71<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二章 北宋詩|第二章 北宋詩]]/74<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三章 南宋的白話詩|第三章 南宋的白話詩]]/83<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四章 北宋的詞|第四章 北宋的詞]]/92<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五章 南宋的白話詞|第五章 南宋的白話詞]]/102<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六章 兩宋白話語錄|第六章 兩宋白話語錄]]/115<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七章 南宋以後國語文學的概論|第七章 南宋以後國語文學的概論]]/122
[[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附錄 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br>
*[[國語文學史/附錄一 國語運動的歷史|附錄一 國語運動的歷史]]/127<br>
*[[國語文學史/附錄二 國語運動與文學|附錄二 國語運動與文學]]/129<br>
*[[國語文學史/附錄三 《國語文學史》大要|附錄三 《國語文學史》大要]]/132
'''[[白話文學史]]'''
*[[白話文學史/自序|自序]]/141
*[[白話文學史/引子|引子]]/149
第一編 唐以前/153
*[[白話文學史/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153
*[[白話文學史/第二章 白話文學的背景|第二章 白話文學的背景]]/157
*[[白話文學史/第三章 漢朝的民歌|第三章 漢朝的民歌]]/160
*[[白話文學史/第四章 漢朝的散文|第四章 漢朝的散文]]/167
*[[白話文學史/第五章 漢末魏晉的文學|第五章 漢末魏晉的文學]]/177
*[[白話文學史/第六章 故事詩的起來|第六章 故事詩的起來]]/188
*[[白話文學史/第七章 南北新民族的文學|第七章 南北新民族的文學]]/204
*[[白話文學史/第八章 唐以前三百年中的文學趨勢(300—600)|第八章 唐以前三百年中的文學趨勢(300—600)]]/211
*[[白話文學史/第九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上)|第九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上)]]/230
*[[白話文學史/第十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下)|第十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下)]]/245
第二編 唐朝/260
*[[白話文學史/第十一章 唐初的白話詩|第十一章 唐初的白話詩]]/260
*[[白話文學史/第十二章 八世紀的樂府新詞|第十二章 八世紀的樂府新詞]]/278
*[[白話文學史/第十三章 歌唱自然的詩人|第十三章 歌唱自然的詩人]]/299
*[[白話文學史/第十四章 杜甫|第十四章 杜甫]]/306
*[[白話文學史/第十五章 大曆長慶間的詩人|第十五章 大曆長慶間的詩人]]/331
*[[白話文學史/第十六章 元稹 白居易|第十六章 元稹 白居易]]/361
'''序跋集'''
*[[序曾琦君的《國體與青年》]]/393
*[[《歐戰全史》序]]/396
*[[湯爾和譯《到田間去》的序]]/399
*[[《清季外交史料》序]]/403
*[[公共衛生與東西方文明(陳方之《衛生學與衛生行政》序)]]/406
*[[《行己有恥與悔過自新》序]]/410
*[[《人與醫學》的中譯本序]]/411
*[[《中華民族的人格》序]]/417
*[[《日本的幽默》序]]/420
*[[《白話詩的三大條件》跋]]/423
*[[《短篇小說第一集》序]]/424
*[[《英文現代讀物》序例]]/426
*[[《胡思永的遺詩》序]]/428
*[[跋張為騏論《孔雀東南飛》]]/433
*[[《繡餘草》序]]/436
*[[《短篇小說第二集》序言]]/439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序]]/441
*[[《綴白裘》序]]/444
*[[為陶冷月的畫所寫的跋語]]/451
*[[《絕句一百首》後記]]/452
*[[《句餘土音》跋]]/453
*[[《豆棚閒話》序]]/454
*[[脂硯齋評本《石頭記》題記(三則)]]/456
*[[影印乾隆甲戌《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的緣起]]/457
*[[胡天獵先生影印乾隆壬子年活字版百廿回《紅樓夢》短序]]/460
*[[跋《紅樓夢書錄》]]/462
*[[跋子水藏的有正書局石印的戚蓼生序本《紅樓夢》的小字本]]/465
*[[跋乾隆甲戌《脂硯齋重評石頭記》影印本]]/467
*[[題劉銓福家的《竹樓藏書圖》]]/488
*[[《喬答摩底死》序]]/489
*[[《上海小志》序]]/491
*[[跋《知非集》抄本]]/492
*[[跋《銷釋真空寶卷》]]/499
*[[新鍥《孔聖宗師出身全傳》跋]]/505
*[[《西洋現代史》序]]/506
*[[跋余炳文先生的《官禮今辨》]]/508
*[[跋北平圖書館藏《王韜手稿》七冊]]/509
*[[《湯晉遺著》序]]/511
*[[《兩千年中西曆對照表》序]]/513
*[[北京大學新印程廷祚《青溪全集》序]]/514
*[[《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序]]/518
*[[《汪龍莊晚年手劄》跋語]]/522
*[[跋定遠方氏所藏《岳忠武奏草卷子》]]/524
*[[跋《于文襄手劄》影印本]]/527
*[[跋《四明盧氏抱經樓書目》]]/540
*[[跋《李木齋舊藏抱經樓書目》]]/542
*[[六十年前洞庭山裡一個故事(《林屋山民送米圖卷子》序)]]/544
*[[《傅孟真先生遺著》序]]/546
*[[《明清名賢百家書劄真跡》序]]/549
*[[跋《清代學人書劄詩箋》十二冊]]/551
*[[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的《毅軍函劄》中的袁克定給馮國璋的手劄]]/556
*[[《磧砂藏經》序]]/559
*[[陳伯莊《卅年存稿》序]]/560
*[[跋金門新發現《皇明監國魯王壙志》]]/563
*[[跋《寶林傳》殘本七卷]]/568
*[[跋裴休的《唐故圭峰定慧禪師傳法碑》]]/579
*附:跋裴休的《唐故圭峰定慧禪師傳法碑》(再改稿)/591
*[[《赫爾回憶錄》序]]/606
*[[《師門五年記》序]]/614
*[[附:《師門五年記》後記]]/615
*[[介紹一本最值得讀的自傳(《克難苦學記》)序]]/617
*[[《中年自述》序]]/626
*[[《梁任公先生年譜長編初稿》序]]/633
*[[《施植之先生早年回憶錄》序]]/638
*[[《清末民初洋學學生題名錄初輯》序]]/642
*[[《詹天佑先生年譜》序]]/646
</small>
</div>
==胡适文集(十一)==
收录胡适时论文字。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成美學會緣起]]
*[[研究所主任會議紀事]]
*[[什麼話]]
*[[論《新青年》之主張]]
*[[差不多先生傳]]
*[[歡迎《新聲》]]
*[[求雨]]
*[[歡迎我們的兄弟]]
*[[愛情與痛苦(1919年6月29日)]]
*[[研究室與監獄]]
*[[他也配]]
*[[北京大學與青島]]
*[[數目作怪]]
*[[愛情與痛苦(1919年7月6日)]]
*[[怪不得他]]
*[[七千個電報]]
*[[方還與杜威夫人]]
*[[論大學學制]]
*[[《孫文學說》之內容及評論]]
*[[合肥是誰?]]
*[[孔教精義?]]
*[[女子解放從那裡做起?]]
*[[微妙之言]]
*[[辟謬與息邪]]
*[[辜鴻銘(1919年8月3日)]]
*[[談“女子解放與家庭改組”]]
*[[介紹新出版物]]
*[[兩偕同業]]
*[[又一偕同業]]
*[[辜鴻銘(1919年8月24日)]]
*[[大學開女禁的問題]]
*[[蔡元培《洪水與猛獸》附言]]
*[[我們對於學生的希望]]
*[[胡適、高一涵啟事]]
*[[對於新學制的感想]]
*[[國立北京大學助學金及獎學金條例]]
*[[我對於運動會的感想]]
*[[讀仲密君《思想界的傾向》]]
*[[大家起來監督財政]]
*[[政論家與政黨]]
*[[天津、保定間的搗鬼]]
*[[宣統與胡適]]
*[[本報特別啟事]]
*[[假使我們做了今日的國務總理]]
*[[記第八屆全國教育聯合會討論新學制的經過]]
*[[我們還主張召集各省會議]]
*[[誰是中國今日的十二個大人物?]]
*[[回顧與反省]]
*[[新年的舊話]]
*[[胡適啟事(二則)(1922年12月24日)]]
*[[“胡適先生到底怎樣?”]]
*[[蔡元培與北京教育界]]
*[[一年了!]]
*[[一師毒案感言]]
*[[“大國民”的外交]]
*[[胡適啟事(二則)(1923年1月7日、10月21日)]]
*[[劉熙關於《愛國運動與求學》的來信附言]]
*[[這回為本校脫離教育部事抗議的始末]]
*[[時間不值錢]]
*[[拜金主義]]
*[[張慰慈《薩各與樊才第的案件》附記]]
*[[記某女士]]
*[[說難(胡適)|說難]]
*[[新年的好夢]]
*[[我們要我們的自由]]
*[[中國公學校史]]
*[[從思想上看中國問題]]
*[[我們對於政治的主張]]
*[[文化的衝突]]
*[[保壽的意義]]
*[[讀書雜記]]
*[[東西文化之比較]]
*[[《績溪公墓簡章》啟]]
*[[贈言北大哲學系畢業紀念]]
*[[後生可畏]]
*[[思想革命與思想自由]]
*[[《獨立評論》引言]]
*[[憲政問題]]
*[[上海戰事的結束]]
*[[廢止內戰大同盟]]
*[[論對日外交方針]]
*[[所謂教育的“法西斯蒂化”]]
*[[論學潮]]
*[[英庚款的管理 (1932年7月17日)]]
*[[汪精衛與張學良]]
*[[內田對世界的挑戰]]
*[[英庚款的管理 (1932年9月4日)]]
*[[中國政治出路的討論]]
*[[究竟那一個條約是廢紙]]
*[[陶希聖《一個時代錯誤的意見》附記]]
*[[一個代表世界公論的報告]]
*[[侮辱回教事件及其處分]]
*[[統一的路]]
*[[敬答江紹原先生]]
*[[附答江紹原先生]]
*[[國聯新決議草案的重大意義]]
*[[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織]]
*[[國聯調解的前途]]
*[[民權的保障]]
*[[國聯報告書與建議案的述評]]
*[[全國震驚以後]]
*[[日本人應該醒醒了!]]
*[[我們可以等候五十年]]
*[[跋蔣廷黻先生的論文]]
*[[我的意見也不過如此]]
*[[從農村救濟談到無為的政治]]
*[[制憲不如守法]]
*[[《獨立評論》的一周年]]
*[[熊十力《要在根本處注意》一文的編者附言]]
*[[保全華北的重要]]
*[[建國問題引論]]
*[[世界新形勢裡的中國外交方針]]
*[[福建的大變局]]
*[[建國與專制]]
*[[再論建國與專制]]
*[[為《東方雜誌·新年的夢想》欄所寫的應徵答案]]
*[[關於外交問題的幾點意見]]
*[[報紙文字應該完全用白話]]
*[[武力統一論]]
*[[政治統一的途徑]]
*[[“舊瓶不能裝新酒”嗎?]]
*[[再論無為的政治]]
*[[國際流言中的一個夢想]]
*[[公開薦舉議]]
*[[為新生活運動進一解]]
*[[建設與無為]]
*[[今日可做的建設事業]]
*[[論《憲法初稿》]]
*[[“協和外交”原來還是“焦土外交”]]
*[[一個民族的自殺]]
*[[今日的危機]]
*[[中華民國華北軍第七軍團第五十九軍抗日戰死將士公墓碑]]
*[[解決中日的任何懸案?]]
*[[看了裁軍會議的爭論以後]]
*[[寫在徐梅女士的文章的後面]]
*[[從私立學校談到燕京大學]]
*[[所謂“東歐洛加諾協約”]]
*[[奧國的大政變]]
*[[“九一八”的第三周年紀念]]
*[[整整三年了!]]
*[[論國聯大會的兩件事]]
*[[雙十節的感想]]
*[[政治統一的意義]]
*[[記全國考銓會議]]
*[[誰教青年學生造假文憑的?]]
*[[中國無獨裁的必要與可能]]
*[[一年來關於民治與獨裁的討論]]
*[[汪蔣通電裡提起的自由]]
*[[國際危機的逼近]]
*[[答丁在君先生論民主與獨裁]]
*[[新年的夢想]]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4年)]]
*[[從民主與獨裁的討論裡求得一個共同政治信仰]]
*[[中日提攜,答客問]]
*[[紀念“五四”(1935年5月5日)]]
*[[雜碎錄(一)]]
*[[個人自由與社會進步]]
*[[又大一歲了]]
*[[今日思想界的一個大弊病]]
*[[“無不納悶,都有些傷心”]]
*[[略答陶希聖先生]]
*[[沉默的忍受]]
*[[答陳序經先生]]
*[[平綏路旅行小記]]
*[[蘇俄外交史上的又一頁及其教訓]]
*[[政制改革的大路]]
*[[國聯的抬頭]]
*[[從一黨到無黨的政治]]
*[[敬告日本國民]]
*[[再記國聯的抬頭]]
*[[用統一的力量守衛國家!]]
*[[華北問題]]
*[[冀察時局的收拾]]
*[[為學生運動進一言]]
*[[再論學生運動]]
*[[我們要求外交公開]]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5年)]]
*[[再論外交文件的公開]]
*[[東京的兵變]]
*[[《洛加諾公約》的撕毀]]
*[[調整中日關係的先決條件]]
*[[關於《調整中日關係的先決條件》]]
*[[《獨立評論》的四周年]]
*[[國聯還可以抬頭]]
*[[敬告宋哲元先生]]
*[[“親者所痛,仇者所快!”]]
*[[《新青年》重印題辭]]
*[[張學良的叛國]]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6年)]]
*[[新年的幾個期望]]
*[[日本霸權的衰落與太平洋的國際新形勢]]
*[[中日問題的現階段]]
*[[讀經平議]]
*[[倫敦的英、日談判]]
*[[再談談憲政]]
*[[冀察平津舉辦“國大”選舉]]
*[[我們能行的憲政與憲法]]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7年)]]
*[[中國和日本的西化]]
*[[關於國民黨國際宣傳工作的意見(稿)]]
*[[“五四”的第二十八周年]]
*[[眼前“兩個世界”的明朗化]]
*[[青年人的苦悶]]
*[[爭取學術獨立的十年計畫]]
*[[援助與自助]]
*[[北京大學五十周年]]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述艾森豪總統的兩個故事給蔣總統祝壽]]
*[[容忍與自由(1959年3月16日)]]
*[[讀程天放先生的《美國論》後記]]
</small>
</div>
== 胡適文集(十二)==
收錄胡適演說文字,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十二)》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卷一'''
*[[白話文法]]
*[[談談《詩經》]]
*[[新文學運動之意義]]
*[[中國文學過去與來路]]
*[[陳獨秀與文學革命]]
*[[中國文學史的一個看法]]
*[[中國文藝復興]]
*[[白話文運動]]
*[[提倡白話文的起因]]
*[[什麼是“國語的文學”、“文學的國語”|什麽是“國語的文學”、“文學的國語”]]
*[[提倡拼音字(《國語日報》歡迎會上答問)]]
*[[傳記文學]]
*[[白話文的意義]]
*[[談《紅樓夢》作者的背景]]
*[[四十年來的文學革命]]
'''卷二'''
*[[研究國故的方法]]
*[[再談談整理國故]]
*[[中國近一千年是停滯不進步嗎?]]
*[[中國歷史的一個看法]]
*[[考證學方法之來歷]]
*[[中國再生時期]]
*[[治學方法]]
*[[《水經注》考]]
*[[蒐集史料重於修史(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歡迎會上講詞)|搜集史料重於修史]]
*[[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的一個看法]]
*[[歷史科學的方法]]
*[[中國傳統與將來]]
'''卷三'''
*[[墨家哲學]]
*[[談談實驗主義]]
*[[中國哲學的線索]]
*[[哲學與人生]]
*[[從歷史上看哲學是什麽]]
*[[思想的方法]]
*[[哲學的將來(提要)]]
*[[儒教的使命]]
*[[中國禪學的發展]]
*[[顏習齋哲學及其與程朱陸王之異同]]
*中國人思想中的不朽觀念(譯文有版權)
*[[談談中國思想史]]
*[[杜威哲學]]
*[[禪宗史的一個新看法]]
*中國哲學裏的科學精神與方法(譯文有版權)
*[[杜威在中國]]
'''卷四'''
*[[提高和普及]]
*[[在北大開學典禮會上的講話]]
*[[學生與社會]]
*[[在北大學潮平定後之師生大會上的講話]]
*[[在北大成立二十五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在北大成立二十五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書院制史略]]
*[[學術救國]]
*[[中國書的收集法]]
*[[為什麽讀書]]
*[[治學方法]]
*[[新文化運動與教育問題]]
*[[讀書的習慣重於方法]]
*[[智識的準備]]
*[[在北大開學典禮上的致詞]]
*[[大學教育與科學研究]]
*[[考試與教育]]
*[[在北大工學院四十四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選科與擇業(臺中農學院座談會上答問)]]
*[[教育學生培養興趣(臺北市中學以上學校校長座談會上答問)]]
*[[回憶中國公學(中國公學校友會歡迎會上講詞)]]
*[[中學生的修養與擇業]]
*[[美國大學教育的革新者吉爾曼的貢獻]]
*[[談談大學]]
*[[大學的生活]]
*[[找書的快樂]]
*[[中國教育史的資料]]
*[[教師的模範]]
*[[在北京大學六十二週年校慶紀念會上的演說詞|在北京大學六十二周年校慶紀念會上的演說詞]]
'''卷五'''
*[[少年中國之精神]]
*[[在同樂會的演說]]
*[[研究社會問題底方法]]
*[[女子問題 (胡適)|女子問題]]
*[[科學的人生觀]]
*[[打破浪漫病]]
*[[究竟在這二十三年裏做些什麼]]
*[[在上海文教界歡迎會上的講話]]
*[[人生問題]]
*[[新聞獨立與言論自由(臺北市編輯人協會歡迎會上講詞)]]
*[[辯冤自謗為第一天理(監察院歡迎會上講詞)]]
*[[工程師的人生觀]]
*[[報業的真精神(臺北市報業公會歡迎會上講詞)]]
*[[大宇宙中談博愛]]
*[[紀念林肯的新意義]]
*[[新聞記者的修養]]
*[[怕老婆的故事]]
*[[一個防身藥方的三味藥]]
*[[談談四健會的哲學]]
'''卷六'''
*[[太平洋會的規律]]
*[[太平洋學會]]
*[[海外雜感]]
*[[太平洋國際之認識與感想]]
*[[海外歸來之感想]]
*[[迎頭趕上世界先進國家]]
*[[在中研院第一屆院士會議上的講話]]
*[[眼前世界文化的趨向]]
*[[當前中國文化問題]]
*[[中國文化裡的自由傳統]]
*[[就任中央研究院院長典禮致詞]]
*[[基本科學研究與農業]]
*[[終身做科學實驗的愛迪生]]
*[[科學發展所需要的社會改革]]
'''卷七'''
*[[武力解決與解決武力]]
*[[好政府主義 (胡適)|好政府主義]]
*[[對於滬漢事件的感想]]
*[[五四運動紀念]]
*[[中國問題的一個診察]]
*[[日本在中國之侵略戰]]
*[[中國抗戰的展望]]
*[[我們還要作戰下去]]
*[[國際大家庭]]
*[[偉大的同情心]]
*[[中國目前的情勢]]
*[[中國與日本的現代化運動(文化衝突的比較研究)]]
*[[中國為一個作戰的盟邦]]
*[[中國抗戰也是要保衛一種文化方式]]
*[[紀念“五四”(1942年5月4日)]]
*[[論戰後新世界之建設]]
*[[抗戰五週年紀念|抗戰五周年紀念]]
*[[我們能做什麽?]]
*[[自由主義]]
*[[對立法院的寄望(立法院歡迎會上講詞)]]
*[[談護憲]]
*[[五十年來的美國]]
*[[從《到奴役之路》說起]]
*[[容忍與自由(1959年11月20日)]]
*[[五四運動是青年愛國的運動]]
<br>
*編後記 ——文集主編作品,尚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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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傅雷|傅雷]]==
*'''[[貝多芬的作品及其精神]]'''——版式完整,格式准确。
==[[author:郁達夫|郁達夫]]==
*未對照原本校對:[[南遷 (郁達夫)|南遷]]、[[茫茫夜]]、[[胃病 (郁達夫)|胃病]]、[[懷鄉病者]]、[[空虛 (郁達夫)|空虛]]、[[採石磯 (郁達夫)|採石磯]]、[[血淚 (郁達夫)|血淚]]、[[春潮 (郁達夫)|春潮]]、
*對照《歸航》錄校:[[歸航]]、[[蔦蘿行 (郁達夫)|蔦蘿行]]、[[青煙 (郁達夫)|青煙]]、……、[[記閩中的風雅]]、[[北平的四季]]、[[感傷的行旅]]、[[青島、濟南、北平、北戴河的巡遊]]、[[城裡的吳山]]、[[過富春江]]、[[懷魯迅]]、[[魯迅先生逝世一週年]]、[[回憶魯迅]]、[[志摩在回憶裡]]、[[懷四十歲的志摩]]、[[光慈的晚年]]、[[敬悼许地山先生]]、[[打聽詩人的消息]]、[[祝趙母王太夫人的壽]]、[[雕刻家劉開渠]]、[[追懷洪雪帆先生]]、[[記耀春之殤]]、[[送王余杞去黃山]]、[[記曾孟樸先生]]、[[王二南先生傳]]、……、[[雪夜 (郁達夫)|雪夜]]、[[病閑日記]]、[[致王映霞的一封信]]
==[[author:朱自清|朱自清]]==
*已錄校:'''[[古詩十九首釋]]'''、[[論詩學門徑]]、[[論百讀不厭]]、[[古文學的欣賞]]、[[中國文評流別述略]]、[[論無話說]]、[[白采]]、[[一封信]]、[[《梅花》後記]]、[[兒女]]、[[旅行雜記]]、[[《背影》序]]
**学术论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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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集'''《[[你我 (散文集)|你我]]》'''({{small|[[《你我》自序|自序]]、[[“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揚州的夏日]]、[[看花 (朱自清)|看花]]、[[我所見的葉聖陶]]、[[論無話可說]]、[[給亡婦]]、[[你我]]、[[談抽煙]]、[[冬天]]、[[擇偶記]]、[[南京]]、[[潭柘寺戒壇寺]]、[[《忆》跋]]、[[《山野掇拾》]]、[[《子恺漫画》代序]]、[[《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萍因遗稿》跋]]、[[《子恺画集》跋]]、[[《粤东之风》序]]、[[叶圣陶的短篇小说]]、[[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燕知草》序]]、[[《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谈美》序]]、[[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子夜》]]、[[读《心病》]]、[[《文心》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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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聞一多|聞一多]]==
*散文集'''《爐邊獨語·聞一多散文精選》'''({{small|[[詩的格律]]、[[詩人的橫蠻]]、[[談商籟體]]、[[畫展]]、[[字與畫]]、[[詩與批評]]、[[電影是不是藝術?]]、[[《女神》之時代精神]]、[[《女神》之地方色彩]]、[[泰果爾批評]]、[[文藝與愛國——紀念三月十八]]、[[鄧以蟄《詩與歷史》題記]]、[[戲劇的歧途]]、[[論《悔與回》]]、[[論形體——介紹唐仲明先生的畫]]、[[匡齋談藝]]、[[悼瑋德]]、[[宣傳與藝術]]、[[《西南采風錄》序]]、[[時代的鼓手]]、[[五四與中國新文藝]]、[[戰後文藝的道路]]、[[名譽談]]、[[聞多]]、[[《烙印》序]]、[[旅客式的學生]]、[[清華底出版物與言論家]]、[[恢復倫理演講]]、[[痛心的話]]、[[恢復和平!]]、[[敗]]、[[青島]]、[[復古的空氣]]、[[《現代英國詩人》序]]、[[《晨夜詩庋》跋]]、[[偉大的事實 不朽的意義]]、[[可怕的冷靜]]、[[愈戰愈強]]、[[組織民眾與保衛大西南]]、[[在魯迅逝世八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一個白日夢]]、[[說舞]]、[[五四運動的歷史法則]]、[[人民的世紀]]、[[“五四”斷想]]、[[給西南聯大的從軍回校同學講話]]、[[獸·人·鬼]]、[[八年的回憶與感想]]、[[一二·一運動始末記]]}})←據《爐邊獨語·聞一多散文精選》/聞一多著.濟南:泰山出版社 2024.1出版 ISBN 978-7-5519-0786-6 錄校
==[[作者:周作人|周作人]]==
*散文集《[[看雲集]]》({{small|[[《看雲集》自序|自序]]、[[娼女礼赞]]、[[哑吧礼赞]]、[[麻醉礼赞]]、[[《草木虫魚》小引|小引]]、[[金鱼]]、[[虱子]]、[[两株树]]、[[苋菜梗]]、[[水里的东西]]、[[案山子]]、[[关于蝙蝠]]、[[伟大的捕风]]、[[中年 (周作人)|中年]]、[[体罚]]、[[吃菜]]、[[志摩纪念]]、[[论居丧]]、[[论八股文]]、[[文学论译本序]]、[[《修辞学》序]]、[[《英吉利谣俗》序]]、[[《蒙古故事集》序]]、[[《朝鲜童话集》序]]、[[重刊《霓裳续谱》序]]、[[《冰雪小品选》序]]、[[《枣》和《桥》的序]]、[[《战中人》译本序]]、[[读《游仙窟》]]、[[西班牙的古城]]、[[希腊的古歌]]、[[古希腊《拟曲》]]、[[蔷薇颊的故事]]、[[《杨柳风》]]、[[拥护《达生编》等]]、[[介绍政治工作]]、[[论剽窃]]、[[文字的魔力]]、[[論駡人|论骂人]]、[[村里的戏班子]]、[[关于征兵]]}})←據《看雲集》/周作人著.長沙:岳麓書社 2019.1出版 ISBN 978-7-5538-0898-7 錄校
*非自選集《怀人散文》:({{small|[[關於魯迅]]、[[關於魯迅之二]]、[[魯迅的笑]]、[[魯迅的別號]]、[[魯迅的編輯工作]]、[[關於魯迅三數事]]、[[孫伏園與副刊]]、[[錢玄同]]、[[王敬軒]]、[[餅齋的名號]]、[[餅齋的名號(二)]]、[[志摩紀念]]、[[懷廢名]]、[[紀念戴望舒君]]、[[郁達夫的書簡]]、[[許地山的舊話]]、[[劉半農]]、[[半農紀念]]、[[劉半農與禮拜六派]]、[[卯字號的名人(三)]]、[[關於林琴南]]、[[林琴南與章太炎]]、[[記太炎先生學梵文事]]、[[章太炎的法律]]、[[章太炎與國民黨]]、[[記蔡孑民先生的事]]、[[蔡孑民]]、[[許壽裳之死]]、[[關於沈尹默]]、[[傅斯年]]、[[秋瑾]]、[[徐錫麟事件]]、[[徐伯蓀在東湖]]、[[蔣抑卮]]、[[王金發]]、[[孫德卿]]、[[范愛農 (周作人)|范愛農]]、[[陶煥卿]]、[[陳子英]]、[[卯字號的名人]]、[[三沈二馬]]、[[二馬之餘]]、[[北大感舊錄]]、[[祖父之喪]]、[[祖母的一生]]、[[父親的病 (周作人)|父親的病]]、[[先母事略]]、[[宗族裡的畸人]]、[[老壽先生]]、[[老師]]、[[唁辭]]、[[我的酒友]]、[[森鷗外博士]]、[[愛羅先珂君]]、[[有島武郎]]、[[武者先生和我]]、[[與謝野先生紀念]]、[[太戈爾的生日]]、[[宮本百合子]]}})←據《二十世纪中国作家怀人散文·周作人集》/陈漱渝主编;周作人著.北京:知识出版社 1997.5出版 ISBN 7-5015-1468-2 錄校
*其他怀人散文(''前書已收集者不錄''):({{small|[[曾祖母]]、[[介孚公]]、[[介孚公二]]、[[祖母的一生]]、[[祖母]]、[[伯宜公]]、[[魯老太太]]、[[大姑母]]、[[姑母的事情]]、[[談魯迅]]、[[一幅畫]]、[[四弟]]、[[若子的病]]、[[若子的死]]、[[再記若子的死]]、[[壽先生]]、[[壽先生二]]、[[章太炎的北遊]]、[[李守常君之死]]、[[隅卿紀念]]、[[玄同紀念]]、[[錢玄同的復古與反復古]]、[[孟心史]]、[[黃晦聞]]、[[馮漢叔]]、[[孫中山先生]]、[[王國維之死]]、[[周玉山的印象]]、[[丁初我]]、[[紀念蔣抑卮君]]、[[關於范愛農]]、[[范愛農 (周作人1950)|范愛農]]、[[蔣觀雲]]、[[懷陶君煥卿]]、[[煥強盜與蔣二禿子]]、[[丁耀卿]]、[[胡韻仙]]、[[紀念壽石工]]、[[司徒喬]]、[[盧冀野與趙南星]]、[[關於三月十八日的死者]]、[[青年朋友之死]]、[[關於失戀]]、[[初戀 (周作人)]]、[[娛園]]、[[送愛羅先珂君]]、[[懷愛羅先珂君]]、[[再送愛羅先珂君]]、[[愛羅先珂]]、[[大杉榮之死]]、[[市河先生]]}})←據《周作人懷人散文》/张伯存,王寒编;周作人著.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8.10出版 ISBN 978-7-5598-1179-0 錄校
==[[author:老舍|老舍]]==
*[[二馬]]——原文質量高未校對
*[[牛天賜傳]]——原文質量高未校對
*散文集《[[老牛破車]]》({{small|[[我怎樣寫老張的哲學]]、[[我怎樣寫趙子曰]]、[[我怎樣寫二馬]]、[[我怎樣寫小坡的生日]]、[[我怎樣寫大明湖]]、[[我怎樣寫貓城記]]、[[我怎樣寫離婚]]、[[我怎樣寫短篇小說]]、[[我怎樣寫牛天賜傳]]、[[談幽默]]、[[景物的描寫]]、[[人物的描寫]]、[[事實的運用]]、[[言語與風格]]、[[AB與C]]、[[我的創作經驗]]、[[我怎樣寫《駱駝祥子》]]、[[記寫《殘霧》]]、[[我怎樣寫《劍北篇》]]、[[三年寫作自述]]、[[我怎樣寫通俗文藝]]、[[閒話我的七個話劇]]、[[我怎樣寫《火葬》]]、[[習作二十年]]、[[談《方珍珠》劇本]]、[[《龍鬚溝》寫作經過]]、[[《龍鬚溝》的人物]]、[[《老舍選集》自序]]、[[我怎麼寫的《春華秋實》劇本]]、[[《無名高地有了名》後記]]、[[有關《西望長安》的兩封信]]、[[答覆有關《茶館》的幾個問題]]、[[我為什麼寫《全家福》]]、[[十年筆墨]]、[[勤有功]]、[[荷珠配/序言|《荷珠配》序言]]、[[吐了一口氣]]、[[我的“話”]]、[[我怎樣學習語言]]}})←據《老牛破車新編—老舍創作自述》/老舍著.香港:三聯書店香港分店 1986出版 錄校
*散文:[[悼念罗常培先生]]、[[梅兰芳同志千古]]、[[大地的女儿]](未校对)
==[[作者:李叔同|李叔同]]==
*[[弘一法師致夏丏尊書]]——未校對
==[[作者:羅家倫|羅家倫]]==
*[[五四運動宣言]]、[[五四運動的精神]]、[[學術獨立與新清華]]、[[我和清華大學]]、[[抗戰時期中央大學的遷校]]、[[中國大學教育之危機]]、[[新樂教]]、[[生命的意義]]、[[知識的責任]]、[[文化的修養]]、[[俠出於偉大的同情]]、[[信仰理想熱忱]]、[[歷史的先見]]、[[最近十年的回顧]]、[[記辜鴻銘(羅家倫)|記辜鴻銘]]、[[吳稚暉先生的風格]]、[[蔡元培時代的北京大學與五四運動]]、[[留德學生痛擊梁士詒]]、[[我所認識的戴季陶先生]]、[[胡適之先生出任駐美大使的經過]]、[[壇坫風淒]]、[[元氣淋漓的傅孟真]]、[[劉師培做偵探的經過]]、[[女畫家孫多慈]]、[[從朱德群教授的畫談到藝術]]、[[為地質學而追念兩位亡友]]、[[聖雄證果記]]、[[和平村紀遊]]、[[諾曼第巡禮]]、[[海邊寂寞的生辰]](2025年10月21日錄入)、[[重遊巴黎]]、[[一次訪問一個觀摩]]←據《爐邊獨語·羅家倫散文精選》/羅家倫著.濟南:泰山出版社 2024.1出版 ISBN 978-7-5519-0783-5 錄校
==[[作者:蔣廷黻|蔣廷黻]]==
*論文集《中國近代史論集》({{small|[[中國近代史大綱]]、[[評清史稿邦交志]]、[[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上卷]]、[[琦善與鴉片戰爭]]、[[東北外交史中的日俄密約]]、[[外交史及外交史料]]、[[最近三百年東北外患史]]、[[東北問題的新史料]]、[[姚薇元《鴉片戰爭史事考》序]]、[[從日俄對敵到日俄合作]]、[[民國初年之中日關係]]、[[《清季外交史料》序(蔣廷黻)|《清季外交史料》序]]、[[中國與近代世界的大變局]]、[[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中卷]]、}})←據《中國近代史論集:蔣廷黻外交史著作選(復刻典藏本)》/蔣廷黻著.臺北市:新銳文創 2017.10出版 ISBN 978-986-95251-4-5 錄校
==工具==
常見繁體字辨異:
*丑/醜:辛丑、丑角/醜陋、醜惡
*云/雲:人云亦云、書云:/雲山不知處、烏雲
*余/餘:與余同歲、余滄海/剩餘、僅餘百人
[[User:Hamham/草稿室|草稿室1]]
[[User:Hamham/草稿室2|草稿室2]]</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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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民國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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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藥事法 (中華民國)|藥事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06年5月26日(非現行條文)|年=2017|月=5|日=26|公布於=民國106年6月14日|y=2017|m=6|d=14|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4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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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藥事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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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藥事之管理依據及範圍)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二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藥物管理機關之專設)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第四條 (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五條 (試驗用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第六條 (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六條之一 (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新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第八條 (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成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十條 (固有成方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固有成方製劑,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劑)之方劑。
第十一條 (管制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第十二條 (毒劇藥品定義)
: 本法所稱毒劇藥品,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毒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藥商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十五條 (藥品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第十六條 (藥品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第十八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九條 (藥局定義及販售醫療器材之規範)
: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偽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二十一條 (劣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二十二條 (禁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二十四條 (藥物廣告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標籤之定義)
: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第二十六條 (仿單之定義)
: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商登記)
: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之一 (藥商申請停業歇業)
: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之二 (必要藥品不足供應之通報及登錄作業)
: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時,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之限制。
: 第一項通報與前項登錄之作業及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
: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藥與西藥製造之監製)
: 西藥製造業,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乃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藥商應聘人員)
: 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第三十一條 (特種藥品製造業應聘人員)
: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材販賣及製造業應聘人員)
: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推銷員應行登記)
: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第三十四條 (藥局執照登記及兼營業務之規定)
: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第三十五條 (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
: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第三十六條 (藥師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第三十七條 (藥品之調劑)
: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第三十八條 (藥劑生調劑藥品之規定)
: 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之。
==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三十九條 (製造與輸入藥品之標示與核可)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四十條 (製造與輸入醫療器材)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二 (藥品許可證之核發)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年後,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有關藥品查驗登記審查之規定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之查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得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翌日起發給藥品許可證。
: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 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
第四十一條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之獎勵)
: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作業準則)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輸出入藥物文書格式之決定)
: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試驗用藥物供教學醫院臨床試驗)
: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第四十五條 (監視藥物安全性)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因藥物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製造輸入藥物不得變更登記)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十七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第四十八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廢止)
: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文標籤)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之二 (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核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未使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
: 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要。
: 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 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四十九條 (不得買賣物品)
: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五十條 (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之售賣)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五十一條 (西藥中藥不得兼售原則)
: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藥品販賣業不得兼售之藥品)
: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五十三條 (輸入藥品分裝規定)
: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之一 (西藥運銷許可之取得)
: 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與設備、文件、作業程序、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委外作業、自我查核、運輸及其他西藥運銷作業,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西藥運銷許可後,始得為之。
: 前項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分階段實施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符合第一項規定,取得西藥運銷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第一項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西藥運銷許可及前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已核發藥物許可證後之管制)
: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核准製造輸入藥物樣品贈品之管理)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輸出證明書及限制輸出)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第五十七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與設廠標準)
: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
: 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準用前二項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或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製造廠檢查之。
: 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物製造許可與第三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之一 (製造研發用藥物之工廠或場所)
: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 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第五十八條 (不得委託他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第五十九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列冊備查與儲藏標明)
: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第六十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供應)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第六十一條 (刪除)
: (刪除)
第六十二條 (處方箋、簿冊之保存)
: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第六十三條 (刪除)
: (刪除)
第六十四條 (中藥販賣業及製造業售賣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之限制)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六十六條 (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之一 (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
: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之禁止)
: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六十九條 (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七十條 (暗示醫療效能之藥物廣告)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第七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藥物製造業與販賣業)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 (輸入藥物邊境管理制度之訂定)
: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七十三條 (藥商藥局普查)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七十四條 (特種藥品之抽樣、檢驗、加貼查訖封條)
: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包裝應載事項)
: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三、批號。
: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經發現有重大危害藥品之禁止)
: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七十七條 (涉嫌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封存銷燬)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八條 (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
: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九條 (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
: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八十條 (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之處理規定)
: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之獎勵)
: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販賣供應偽藥或禁藥罪)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罪)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罪)
: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 (對法人或自然人之科罰金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八十八條 (沒收)
: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加重其刑)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九十二條 (罰則)
: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罰則)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九十四條 (罰則)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罰則)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 (罰則)
: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之一 (違反藥品製造輸入應標示中文標籤之處罰)
: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藥商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 (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之處罰)
: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十七條之一 (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不予受理其他新申請案件)
: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第九十八條 (刪除)
: (刪除)
第九十九條 (對罰鍰之申請復核)
: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之一 (提出申復)
: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 (處罰罰鍰機關)
: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一百零一條 (刑事責任之處罰)
: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得為藥品之調劑)
: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第一百零三條 (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 (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除外情形)
: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繳納費用)
: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三 (得辦理藥物抽查及檢驗業務之委託)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四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之辦理)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施行細則)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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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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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如何处理表示分节的“空一行”?|如何处理表示分节的“空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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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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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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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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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請求搬運模板|請求搬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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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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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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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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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合集問題|合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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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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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Not-PD-US-old問題|Not-PD-US-old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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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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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麼字|這是什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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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Liouxiao|Lio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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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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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作者頁的樣式規範|作者頁的樣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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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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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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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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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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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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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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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7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7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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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8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8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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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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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9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9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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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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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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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12T17:34:00.000Z" | 2026-03-13 <span style="color: blue;">01:34</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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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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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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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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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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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02T17:51:00.000Z" | 2026-03-03 <span style="color: blue;">01:5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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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反共抗俄歌》、《中華民國陸軍軍歌》、《中華民國空軍軍歌》、《中華民國海軍軍歌》等是否進入了公有領域?|《反共抗俄歌》、《中華民國陸軍軍歌》、《中華民國空軍軍歌》、《中華民國海軍軍歌》等是否進入了公有領域?]]</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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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TunnelESON|TunnelESON]]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9T02:44:00.000Z" | 2026-04-19 <span style="color: blue;">10:4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5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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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09T18:53:00.000Z" | 2026-03-10 <span style="color: blue;">02:5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6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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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1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9T10:25:00.000Z" | 2026-04-19 <span style="color: blue;">18:2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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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是否属于%7B%7B校%7D%7D的“讹字”范畴?|异体字是否属于{{校}}的“讹字”范畴?]]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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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30T16:12:00.000Z" | 2026-03-31 <span style="color: blue;">00:1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8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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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7T10:48:00.000Z" | 2026-04-17 <span style="color: blue;">18:4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9
| [[:Wikisource:写字间#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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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1T10:36:00.000Z" | 2026-03-21 <span style="color: blue;">18:3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0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17T12:09:00.000Z" | 2026-03-17 <span style="color: blue;">20:0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1
|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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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2T11:04:00.000Z" | 2026-03-22 <span style="color: blue;">19:0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2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3T16:51:00.000Z" | 2026-03-24 <span style="color: blue;">00:5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3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_header,_header2,_header3_的问题|关于 header, header2, header3 的问题]]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5T10:22:00.000Z" | 2026-04-05 <span style="color: blue;">18:2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4
|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8T06:28:00.000Z" | 2026-03-28 <span style="color: blue;">14:2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5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30T19:25:00.000Z" | 2026-03-31 <span style="color: blue;">03:2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6
| [[:Wikisource:写字间#裁判文书的命名|裁判文书的命名]]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1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GZWDer|GZWDer]]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03T16:06:00.000Z" | 2026-06-04 <span style="color: blue;">00:0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7
| [[: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2T23:20:00.000Z" | 2026-04-03 <span style="color: blue;">07:2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8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Action_Required:_Update_templates/modules_for_electoral_maps_(Migrating_from_P1846_to_P14226)|Action Required: Update templates/modules for electoral maps (Migrating from P1846 to P14226)]]</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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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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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新手的几个问题|新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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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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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如何錄入這本書?|如何錄入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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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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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貼是"是什麼意思?|"貼是"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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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GB/T_47229-2026能录入吗|GB/T 47229-2026能录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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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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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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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本Wiki的讨论页方针在哪里?|本Wiki的讨论页方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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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7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7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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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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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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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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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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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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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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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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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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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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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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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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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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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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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应当保留文末的注释?|是否应当保留文末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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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沈澄心|沈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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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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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6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6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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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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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6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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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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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Codename Noreste|<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Codename Noreste</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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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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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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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制订机器人方针|制订机器人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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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錄入之提議|關於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錄入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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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魯迅作品錄入|魯迅作品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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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可收錄錢海岳《南明史》/《南明史稿》|是否可收錄錢海岳《南明史》/《南明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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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跨页的专名号是否需要特殊处理?|跨页的专名号是否需要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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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申請註冊機械人|徵求意見:申請註冊機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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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法院文書|法院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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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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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請求搬運模板|請求搬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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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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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合集問題|合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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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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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Not-PD-US-old問題|Not-PD-US-old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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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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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麼字|這是什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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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Liouxiao|Lio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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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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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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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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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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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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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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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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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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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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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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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TunnelESON|TunnelE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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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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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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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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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1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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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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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是否属于%7B%7B校%7D%7D的“讹字”范畴?|异体字是否属于{{校}}的“讹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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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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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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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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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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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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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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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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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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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17T12:09:00.000Z" | 2026-03-17 <span style="color: blue;">20:09</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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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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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2T11:04:00.000Z" | 2026-03-22 <span style="color: blue;">19:04</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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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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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3T16:51:00.000Z" | 2026-03-24 <span style="color: blue;">00:5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3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_header,_header2,_header3_的问题|关于 header, header2, header3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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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5T10:22:00.000Z" | 2026-04-05 <span style="color: blue;">18:22</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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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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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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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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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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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6
| [[:Wikisource:写字间#裁判文书的命名|裁判文书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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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GZWDer|GZW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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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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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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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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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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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Action_Required:_Update_templates/modules_for_electoral_maps_(Migrating_from_P1846_to_P14226)|Action Required: Update templates/modules for electoral maps (Migrating from P1846 to P14226)]]</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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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3T17:11:00.000Z" | 2026-04-04 <span style="color: blue;">01: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9
| [[:Wikisource:写字间#新手的几个问题|新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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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5T13:55:00.000Z" | 2026-04-05 <span style="color: blue;">21:5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0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6T16:19:00.000Z" | 2026-04-07 <span style="color: blue;">00:1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1
| [[:Wikisource:写字间#如何錄入這本書?|如何錄入這本書?]]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Liouxiao|Liouxiao]]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8T02:27:00.000Z" | 2026-04-08 <span style="color: blue;">10:2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2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3T15:19:00.000Z" | 2026-04-13 <span style="color: blue;">23:1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3
| [[:Wikisource:写字间#"貼是"是什麼意思?|"貼是"是什麼意思?]]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6T14:00:00.000Z" | 2026-04-16 <span style="color: blue;">22:0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4
| [[:Wikisource:写字间#GB/T_47229-2026能录入吗|GB/T 47229-2026能录入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6T17:02:00.000Z" | 2026-04-17 <span style="color: blue;">01:0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5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13T07:23:00.000Z" | 2026-05-13 <span style="color: blue;">15:2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6
| [[:Wikisource:写字间#本Wiki的讨论页方针在哪里?|本Wiki的讨论页方针在哪里?]]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TunnelESON|TunnelESON]]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31T03:19:00.000Z" | 2026-05-31 <span style="color: blue;">11:1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7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7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7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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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20T15:00:00.000Z" | 2026-04-20 <span style="color: blue;">23:0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8
| [[:Wikisource:写字间#Request_for_comment_(global_AI_policy)|Request for comment (global AI policy)]]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21T10:41:00.000Z" | 2026-06-21 <span style="color: blue;">18:4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9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8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8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27T18:06:00.000Z" | 2026-04-28 <span style="color: blue;">02:0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0
|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27T22:52:00.000Z" | 2026-04-28 <span style="color: blue;">06:5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1
|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
| style="text-align: right;" | 8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06T12:59:00.000Z" | 2026-06-06 <span style="color: blue;">20:5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2
| [[:Wikisource:写字间#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07T10:00:00.000Z" | 2026-05-07 <span style="color: blue;">18:00</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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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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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04T20:43:00.000Z" | 2026-05-05 <span style="color: blue;">04:43</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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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11T19:20:00.000Z" | 2026-05-12 <span style="color: blue;">03:20</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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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重定向|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重定向]]</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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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19T10:21:00.000Z" | 2026-05-19 <span style="color: blue;">18:21</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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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1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1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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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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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7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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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25T21:52:00.000Z" | 2026-05-26 <span style="color: blue;">05:5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8
|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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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26T14:09:00.000Z" | 2026-05-26 <span style="color: blue;">22:0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9
| [[:Wikisource:写字间#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GZWDer|GZWDer]]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27T13:17:00.000Z" | 2026-05-27 <span style="color: blue;">21:1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80
| [[:Wikisource:写字间#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27T17:15:00.000Z" | 2026-05-28 <span style="color: blue;">01:1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81
| [[:Wikisource:写字间#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02T21:04:00.000Z" | 2026-06-03 <span style="color: blue;">05:0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82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01T21:08:00.000Z" | 2026-06-02 <span style="color: blue;">05:0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83
| [[:Wikisource:写字间#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08T14:43:00.000Z" | 2026-06-08 <span style="color: blue;">22:4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84
| [[:Wikisource:写字间#Tech_News:_2026-24|<span lang="en" dir="ltr">Tech News: 2026-24</span>]]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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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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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藥事法 (中華民國)|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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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 = [[藥事法 (民國106年)]]
| next = [[藥事法 (民國115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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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藥事之管理依據及範圍)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二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藥物管理機關之專設)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第四條 (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五條 (試驗用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第六條 (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六條之一 (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新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第八條 (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成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十條 (固有成方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固有成方製劑,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劑)之方劑。
第十一條 (管制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第十二條 (毒劇藥品定義)
: 本法所稱毒劇藥品,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毒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藥商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十五條 (藥品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第十六條 (藥品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第十八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九條 (藥局定義及販售醫療器材之規範)
: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偽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二十一條 (劣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二十二條 (禁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二十四條 (藥物廣告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標籤之定義)
: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第二十六條 (仿單之定義)
: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商登記)
: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之一 (藥商申請停業歇業)
: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之二 (必要藥品不足供應之通報及登錄作業)
: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時,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之限制。
: 第一項通報與前項登錄之作業及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
: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藥與西藥製造之監製)
: 西藥製造業,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乃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藥商應聘人員)
: 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第三十一條 (特種藥品製造業應聘人員)
: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材販賣及製造業應聘人員)
: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推銷員應行登記)
: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第三十四條 (藥局執照登記及兼營業務之規定)
: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第三十五條 (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
: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第三十六條 (藥師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第三十七條 (藥品之調劑)
: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第三十八條 (藥劑生調劑藥品之規定)
: 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之。
==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三十九條 (製造與輸入藥品之標示與核可)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四十條 (製造與輸入醫療器材)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二 (新藥許可證之核發)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十條之三 (藥品經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資料專屬保護)
: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之獎勵)
: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作業準則)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輸出入藥物文書格式之決定)
: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試驗用藥物供教學醫院臨床試驗)
: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第四十五條 (監視藥物安全性)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因藥物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製造輸入藥物不得變更登記)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十七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第四十八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廢止)
: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文標籤)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之二 (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核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未使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
: 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要。
: 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 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四十八條之三 (新藥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提報)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 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 一、物質。
: 二、組合物或配方。
: 三、醫藥用途。
第四十八條之四 (專利資訊)
: 前條所定專利資訊如下:
: 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發明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應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
: 二、專利權期滿之日。
: 三、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為其專屬被授權人之上述資料。
: 四、前款之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者,應指定代理人,並提報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不同者,於提報專利資訊時,應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之五 (提報專利資訊之程序)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藥藥品許可證後,始取得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權,其屬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藥品專利權範圍者,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提報專利資訊;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六 (辦理變更或刪除已登載專利資訊之情形)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就已登載之專利資訊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一、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
: 、請求項之更正,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
: 三、專利權經撤銷確定。
: 四、專利權當然消滅。
: 五、第四十八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專利資訊異動。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於辦理前項事項前,準用第四十八條之四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七 (不符已登載專利資訊,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主管機關)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第四十八條之八 (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
: 登載之專利資訊有前條所定情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開前條通知人之主張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書面回覆。
第四十八條之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就核准新藥所登載專利權之聲明)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
: 一、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
: 二、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
: 三、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 四、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第四十八條之十 (核發藥品許可證(一))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僅涉及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之十一 (核發藥品許可證(二))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之十二 (核發藥品許可證(三))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應一併通知之。
: 申請人應於前項通知,就其所主張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情事,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
: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駁回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
第四十八條之十三 (專利權人或專屬授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程序及效力)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後,擬就其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起之,並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得核發藥品許可證:
: 一、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後,未於四十五日內提起侵權訴訟。
: 二、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未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日前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
: 三、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裁判原告之訴駁回。
: 四、經法院認定所有繫屬於侵權訴訟中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或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取得未侵權之判決。
: 五、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由專利專責機關作成舉發成立審定書。
: 六、當事人合意成立和解或調解。
: 七、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 前項第一款期間之起算,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最晚接獲通知者為準。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第二項所定十二個月內,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取得侵權成立之確定判決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於該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因自始不當行使專利權,致使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因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之十四 (學名藥藥品申請核發許可證之次數)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人為同一且該藥品為同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八條之十五 (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
: 於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接獲前項通知者,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第四十八條之十六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銷售專屬期)
: 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述期間屆滿前,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之藥品許可證。
: 前項申請資料齊備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申請資料齊備日在後者依序遞補之:
: 一、於藥品許可證審查期間變更所有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
: 二、自申請資料齊備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未取得前條第一項藥品許可證審查完成之通知。
: 三、有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之情事。
: 同日有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第一項規定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共同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第四十八條之十七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銷售,並自最早銷售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實際銷售日之證明,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取得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 前項銷售專屬期間,以藥品之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 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共同取得之銷售專屬期間,以任一學名藥之最早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第四十八條之十八 (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之事由)
: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一、未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期間內領取。
: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三、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第四十八條之十九 (協議涉及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 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間,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涉及本章關於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雙方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除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第一項通報之協議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 (新成分新藥以外新藥準用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規定)
: 新成分新藥以外之新藥,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九至第四十八條之十五關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規定。
: 第四十八條之十二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不適用第四十八條之十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關於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與銷售專屬期間之相關規定:
: 一、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且尚屬存續中者,屬於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之醫藥用途專利權。
: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排除前款醫藥用途專利權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該學名藥未侵害前款之專利權。
: 前項適應症之排除、聲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一 (本次條文修正施行前,符合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專利資訊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訊。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二 (本次修正條文相關子法之授權規定)
: 第四十八條之四至第四十八條之八藥品專利資訊之提報方式與內容、變更或刪除、專利資訊之登載與公開、第四十八條之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聲明、第四十八條之十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書面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審查程序之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六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銷售專屬期間起算與終止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四十九條 (不得買賣物品)
: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五十條 (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之售賣)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五十一條 (西藥中藥不得兼售原則)
: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藥品販賣業不得兼售之藥品)
: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五十三條 (輸入藥品分裝規定)
: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之一 (西藥運銷許可之取得)
: 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與設備、文件、作業程序、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委外作業、自我查核、運輸及其他西藥運銷作業,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西藥運銷許可後,始得為之。
: 前項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分階段實施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符合第一項規定,取得西藥運銷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第一項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西藥運銷許可及前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已核發藥物許可證後之管制)
: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核准製造輸入藥物樣品贈品之管理)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輸出證明書及限制輸出)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第五十七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與設廠標準)
: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
: 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準用前二項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或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製造廠檢查之。
: 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物製造許可與第三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之一 (製造研發用藥物之工廠或場所)
: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 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第五十八條 (不得委託他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第五十九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列冊備查與儲藏標明)
: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第六十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供應)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第六十一條 (刪除)
: (刪除)
第六十二條 (處方箋、簿冊之保存)
: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第六十三條 (刪除)
: (刪除)
第六十四條 (中藥販賣業及製造業售賣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之限制)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六十六條 (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之一 (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
: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之禁止)
: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六十九條 (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七十條 (暗示醫療效能之藥物廣告)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第七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藥物製造業與販賣業)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 (輸入藥物邊境管理制度之訂定)
: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七十三條 (藥商藥局普查)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七十四條 (特種藥品之抽樣、檢驗、加貼查訖封條)
: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包裝應載事項)
: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三、批號。
: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經發現有重大危害藥品之禁止)
: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七十七條 (涉嫌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封存銷燬)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八條 (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
: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九條 (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
: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八十條 (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之處理規定)
: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之獎勵)
: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販賣供應偽藥或禁藥罪)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罪)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罪)
: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 (對法人或自然人之科罰金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八十八條 (沒收)
: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加重其刑)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九十二條 (罰則)
: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二條之一 (罰則)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未依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方式及內容之規定通報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罰則)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九十四條 (罰則)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罰則)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 (罰則)
: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之一 (違反藥品製造輸入應標示中文標籤之處罰)
: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藥商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 (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之處罰)
: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十七條之一 (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不予受理其他新申請案件)
: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第九十八條 (刪除)
: (刪除)
第九十九條 (對罰鍰之申請復核)
: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之一 (提出申復)
: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 (罰鍰機關)
: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一百條之一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專利資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六規定提報專利資訊,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資訊,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刑事責任之處罰)
: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得為藥品之調劑)
: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第一百零三條 (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 (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除外情形)
: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繳納費用)
: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三 (得辦理藥物抽查及檢驗業務之委託)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四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之辦理)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施行細則)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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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藥事之管理依據及範圍)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二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藥物管理機關之專設)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第四條 (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五條 (試驗用藥物之定義)
: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第六條 (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六條之一 (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新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第八條 (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成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十條 (固有成方製劑之定義)
: 本法所稱固有成方製劑,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劑)之方劑。
第十一條 (管制藥品之定義)
: 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第十二條 (毒劇藥品定義)
: 本法所稱毒劇藥品,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毒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藥商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十五條 (藥品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第十六條 (藥品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醫療器材販賣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第十八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之定義)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九條 (藥局定義及販售醫療器材之規範)
: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偽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二十一條 (劣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二十二條 (禁藥之定義)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不良醫療器材之定義)
: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二十四條 (藥物廣告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標籤之定義)
: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第二十六條 (仿單之定義)
: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商登記)
: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之一 (藥商申請停業歇業)
: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之二 (必要藥品不足供應之通報及登錄作業)
: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時,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之限制。
: 第一項通報與前項登錄之作業及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
: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中藥與西藥製造之監製)
: 西藥製造業,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乃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藥商應聘人員)
: 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第三十一條 (特種藥品製造業應聘人員)
: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材販賣及製造業應聘人員)
: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推銷員應行登記)
: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第三十四條 (藥局執照登記及兼營業務之規定)
: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第三十五條 (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
: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第三十六條 (藥師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第三十七條 (藥品之調劑)
: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第三十八條 (藥劑生調劑藥品之規定)
: 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之。
==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三十九條 (製造與輸入藥品之標示與核可)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四十條 (製造與輸入醫療器材)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二 (新藥許可證之核發)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十條之三 (藥品經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資料專屬保護)
: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之獎勵)
: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作業準則)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輸出入藥物文書格式之決定)
: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試驗用藥物供教學醫院臨床試驗)
: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第四十五條 (監視藥物安全性)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因藥物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製造輸入藥物不得變更登記)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十七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第四十八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廢止)
: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文標籤)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之二 (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核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未使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
: 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要。
: 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 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四十八條之三 (新藥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提報)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 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 一、物質。
: 二、組合物或配方。
: 三、醫藥用途。
第四十八條之四 (專利資訊)
: 前條所定專利資訊如下:
: 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發明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應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
: 二、專利權期滿之日。
: 三、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為其專屬被授權人之上述資料。
: 四、前款之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者,應指定代理人,並提報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不同者,於提報專利資訊時,應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之五 (提報專利資訊之程序)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藥藥品許可證後,始取得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權,其屬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藥品專利權範圍者,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提報專利資訊;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六 (辦理變更或刪除已登載專利資訊之情形)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就已登載之專利資訊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一、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
: 、請求項之更正,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
: 三、專利權經撤銷確定。
: 四、專利權當然消滅。
: 五、第四十八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專利資訊異動。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於辦理前項事項前,準用第四十八條之四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七 (不符已登載專利資訊,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主管機關)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第四十八條之八 (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
: 登載之專利資訊有前條所定情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開前條通知人之主張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書面回覆。
第四十八條之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就核准新藥所登載專利權之聲明)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
: 一、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
: 二、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
: 三、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 四、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第四十八條之十 (核發藥品許可證(一))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僅涉及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之十一 (核發藥品許可證(二))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之十二 (核發藥品許可證(三))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應一併通知之。
: 申請人應於前項通知,就其所主張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情事,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
: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駁回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
第四十八條之十三 (專利權人或專屬授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程序及效力)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後,擬就其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起之,並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得核發藥品許可證:
: 一、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後,未於四十五日內提起侵權訴訟。
: 二、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未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日前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
: 三、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裁判原告之訴駁回。
: 四、經法院認定所有繫屬於侵權訴訟中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或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取得未侵權之判決。
: 五、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由專利專責機關作成舉發成立審定書。
: 六、當事人合意成立和解或調解。
: 七、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 前項第一款期間之起算,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最晚接獲通知者為準。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第二項所定十二個月內,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取得侵權成立之確定判決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於該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因自始不當行使專利權,致使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因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之十四 (學名藥藥品申請核發許可證之次數)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人為同一且該藥品為同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八條之十五 (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
: 於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接獲前項通知者,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第四十八條之十六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銷售專屬期)
: 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述期間屆滿前,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之藥品許可證。
: 前項申請資料齊備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申請資料齊備日在後者依序遞補之:
: 一、於藥品許可證審查期間變更所有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
: 二、自申請資料齊備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未取得前條第一項藥品許可證審查完成之通知。
: 三、有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之情事。
: 同日有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第一項規定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共同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第四十八條之十七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銷售,並自最早銷售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實際銷售日之證明,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取得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 前項銷售專屬期間,以藥品之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 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共同取得之銷售專屬期間,以任一學名藥之最早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第四十八條之十八 (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之事由)
: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一、未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期間內領取。
: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三、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第四十八條之十九 (協議涉及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 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間,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涉及本章關於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雙方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除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第一項通報之協議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 (新成分新藥以外新藥準用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規定)
: 新成分新藥以外之新藥,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九至第四十八條之十五關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規定。
: 第四十八條之十二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不適用第四十八條之十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關於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與銷售專屬期間之相關規定:
: 一、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且尚屬存續中者,屬於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之醫藥用途專利權。
: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排除前款醫藥用途專利權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該學名藥未侵害前款之專利權。
: 前項適應症之排除、聲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一 (本次條文修正施行前,符合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專利資訊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訊。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二 (本次修正條文相關子法之授權規定)
: 第四十八條之四至第四十八條之八藥品專利資訊之提報方式與內容、變更或刪除、專利資訊之登載與公開、第四十八條之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聲明、第四十八條之十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書面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審查程序之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六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銷售專屬期間起算與終止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四十九條 (不得買賣物品)
: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五十條 (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之售賣)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五十一條 (西藥中藥不得兼售原則)
: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藥品販賣業不得兼售之藥品)
: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五十三條 (輸入藥品分裝規定)
: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之一 (西藥運銷許可之取得)
: 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與設備、文件、作業程序、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委外作業、自我查核、運輸及其他西藥運銷作業,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西藥運銷許可後,始得為之。
: 前項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分階段實施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符合第一項規定,取得西藥運銷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第一項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西藥運銷許可及前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已核發藥物許可證後之管制)
: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核准製造輸入藥物樣品贈品之管理)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輸出證明書及限制輸出)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第五十七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與設廠標準)
: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
: 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準用前二項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或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製造廠檢查之。
: 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物製造許可與第三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之一 (製造研發用藥物之工廠或場所)
: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 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第五十八條 (不得委託他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第五十九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列冊備查與儲藏標明)
: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第六十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供應)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第六十一條 (刪除)
: (刪除)
第六十二條 (處方箋、簿冊之保存)
: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第六十三條 (刪除)
: (刪除)
第六十四條 (中藥販賣業及製造業售賣管制藥品與毒劇藥品之限制)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六十六條 (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之一 (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
: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六十八條 (藥物廣告之禁止)
: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六十九條 (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七十條 (暗示醫療效能之藥物廣告)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第七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藥物製造業與販賣業)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 (輸入藥物邊境管理制度之訂定)
: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七十三條 (藥商藥局普查)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七十四條 (特種藥品之抽樣、檢驗、加貼查訖封條)
: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包裝應載事項)
: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三、批號。
: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經發現有重大危害藥品之禁止)
: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七十七條 (涉嫌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封存銷燬)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八條 (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之處分)
: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九條 (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
: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八十條 (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之處理規定)
: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之獎勵)
: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販賣供應偽藥或禁藥罪)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罪)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罪)
: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 (對法人或自然人之科罰金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八十八條 (沒收)
: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加重其刑)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條 (罰則)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九十二條 (罰則)
: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二條之一 (罰則)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未依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方式及內容之規定通報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罰則)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九十四條 (罰則)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罰則)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 (罰則)
: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之一 (違反藥品製造輸入應標示中文標籤之處罰)
: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 藥商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七條 (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之處罰)
: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十七條之一 (送驗藥物與申請資料不符不予受理其他新申請案件)
: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第九十八條 (刪除)
: (刪除)
第九十九條 (對罰鍰之申請復核)
: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之一 (提出申復)
: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 (罰鍰機關)
: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一百條之一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專利資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六規定提報專利資訊,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資訊,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刑事責任之處罰)
: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得為藥品之調劑)
: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第一百零三條 (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 (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除外情形)
: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繳納費用)
: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三 (得辦理藥物抽查及檢驗業務之委託)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四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之辦理)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施行細則)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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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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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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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法律|民國年=112年}}
[[分類:中華民國112年7月]]
[[分類: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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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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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br>(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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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961|m=10|d=5
|loc=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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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yinclude>
本公约签署国,
{{gap}}希望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
{{gap}}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议定以下条款:
{{center|'''第一条'''}}
{{gap}}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br>
{{gap}}在适用本公约时,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br>
{{gap}}(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br>
{{gap}}(二)行政文书;<br>
{{gap}}(三)公证文书;<br>
{{gap}}(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br>
{{gap}}但本公约不适用于:<br>
{{gap}}(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br>
{{gap}}(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center|'''第二条'''}}
{{gap}}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就本公约而言,认证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
{{center|'''第三条'''}}
{{gap}}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br>
{{gap}}如根据文书出示地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惯例,或者根据两个或多个缔约国间的协定,前款所指手续已被取消或简化,或者已免除对文书的认证,则不得要求履行前款所规定的手续。
{{center|'''第四条'''}}
{{gap}}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附加证明书应附于文书本身或附页上,其样式应与本公约所附样本一致。<br>
{{gap}}附加证明书可用签发它的主管机关使用的官方语言填写。附加证明书中标准事项亦可用另一种语言书写。附加证明书的标题“附加证明书(1961 年 10 月 5 日海牙公约)”应用法文书写。
{{center|'''第五条'''}}
{{gap}}附加证明书应根据文书签署人或任何文书持有人的申请签发。<br>
{{gap}}正确填写的附加证明书可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br>
{{gap}}附加证明书上的签名及印鉴无需任何证明。
{{center|'''第六条'''}}
{{gap}}缔约国应根据其机关的官方职责,指定有权签发第三条第一款所指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br>
{{gap}}缔约国应在交存批准书、加入书或扩展适用范围声明时将上述指定通知荷兰外交部。对指定的主管机关的任何变更也应予以通知。
{{center|'''第七条'''}}
{{gap}}根据第六条所指定的主管机关,应备有登记册或卡片索引以记录所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并详细列明:<br>
{{gap}}(一)附加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br>
{{gap}}(二)公文书签署人的姓名及其签署时的身份;无签名文书上印鉴机关的名称。<br>
{{gap}}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应核实附加证明书上的事项是否与登记册或卡片索引的记录一致。
{{center|'''第八条'''}}
{{gap}}如果两个或多个缔约国间的条约、公约或协定规定对签名或印鉴应履行某种证明手续,则本公约仅在这些手续较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手续更严格的情况下优先适用。
{{center|'''第九条'''}}
{{gap}}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本国外交或领事人员在依本公约规定应予免除的情况下进行认证。
{{center|'''第十条'''}}
{{gap}}本公约对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的国家及爱尔兰、冰岛、列支敦士登和土耳其开放签署。<br>
{{gap}}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center|'''第十一条'''}}
{{gap}}本公约应于第三份批准书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交存后第 60 日起生效。<br>
{{gap}}对于此后批准本公约的签署国,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后第 60 日起对其生效。
{{center|'''第十二条'''}}
{{gap}}第十条未提及的任何国家可在公约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br>
{{gap}}此类加入仅应在加入国与那些在收到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通知后 6 个月内对其加入未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荷兰外交部。<br>
{{gap}}公约应自前款规定的6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60日起在加入国与对其加入不持异议的国家之间生效。
{{center|'''第十三条'''}}
{{gap}}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土,或者其中一处或几处。此类声明应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br>
{{gap}}此后任何时候,此类扩展适用事项应通知荷兰外交部。<br>
{{gap}}如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作出此类扩展适用声明,公约应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声明所提及的领土生效。如公约的加入国作出此类扩展适用声明,公约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声明所提及的领土生效。
{{center|'''第十四条'''}}
{{gap}}本公约自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有效,对后来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同样适用。<br>
{{gap}}如未经废止,本公约每 5 年自动展期一次。<br>
{{gap}}废止应至少在 5 年期届满的 6 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br>
{{gap}}废止可仅限于本公约适用的某些领土。<br>
{{gap}}废止仅对发出废止通知的国家有效。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然有效。
{{center|'''第十五条'''}}
{{gap}}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十条所指的国家和根据第十二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br>
{{gap}}(一)第六条第二款所述的通知;<br>
{{gap}}(二)第十条所述的签署和批准;<br>
{{gap}}(三)本公约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效的日期;<br>
{{gap}}(四)第十二条所述的加入和异议,及加入的生效日期;<br>
{{gap}}(五)第十三条所述的扩展适用范围及其生效日期;<br>
{{gap}}(六)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述的废止。<br>
{{gap}}下列经正式授权的签署人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br>
{{gap}}本公约于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订于海牙,用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如发生分歧,以法文本为准。正本一份,交由荷兰政府存档,其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的国家以及爱尔兰、冰岛、列支敦士登和土耳其。
公约附件:
{{center|附加证明书样式}}
附加证明书应为边长至少 9 厘米的正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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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Center|附加证明书<br>(1961 年 10 月 5 日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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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1em}}本公文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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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rytext=5.签发地 ..............................6.签发日期|pagetext=|space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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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坐 (林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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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靜坐
|author = 林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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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有冬的來意,
寒冷像花,——
花有花香,冬有回憶一把。
一條枯枝影,青煙色的瘦細,
在午後的窗前拖過一筆畫;
寒裡日光淡了,漸斜……
就是那樣地
像待客人說話
我在靜沉中默啜著茶。
<small>1936年冬11月</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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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餘杭楊詹氏二次叩閽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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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浙江餘杭楊詹⽒⼆次叩閽原呈
|author = 杨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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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月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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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元 = 同治
|from = 申报
|notes = 1874年12月7、8日分两次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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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餘杭楊氏二次扣閽原呈底稿 ==
○昨錄邸報有都察院奏 聞請 㫖一摺係属節錄原呈兹本舘訪得底稿因再録供 衆覽以表奇寃 具呈楊詹氏浙江杭州府餘杭縣人遣抱告姚士法 同治十三年八月日吴九月二十日遞 爲無辜慘罹死罪覆審仍存煆煉瀝诉沉寃叩求 奏請提交刑部澈底根究事竊氏夫杨乃武年三十六歲向係讀書授徒餬口上年十月初九日有葛畢氏毒死本夫葛品連身死一案葛畢氏誣指民夫因姦謀害由縣解省審 刑過民夫誣服氏於撫憲臬憲及府憲呈訴寃情氏夫胞姊葉楊氏遣抱赴都察院控訴經都察院咨回原省覆審在案玆因原問官意存廻護氏夫含寃待斃不得不再行呈訴實情先是葛畢氏許葛品連爲妻繼欲賴婚葛品連係屬隣里來懇氏夫理論始得完娶葛畢氏巳懷恨十一年四月間因葛品連租賃民夫之屋隔壁居住知葛畢氏嫌葛品連家貧年大時聞詬誶不安於室葛品連日在豆腐店傭工葛畢氏在家常有本縣差役及里書何春芳等往來綜邊可疑氏家與伊僅隔厂壁殊嫌不便氏大會囑苟品連勸戚付妻葛品連直述氏大所言痛加訓責葛畢氏益恨民大令伊遷屆遲久不搬氏夫不得巳於上年六月問投保楊仁押合移徙葛畢氏譽二民大而去年十月初九日聞葛節連碎死彼有本縣號哎們在葛家私議兩日十一日始經葛品連之改嫁母沈喻氏卽葛喻氏報縣驗訉縣主拘拏葛畢氏到案審訊葛畢氏卽誣攀氏夫因姦謀害縣主富傳氏夫到案氏夫卽將押令遷居各前嫌面訴縣主並不平情細究反謂氏夫狡猾氏夫山言抵撞縣主怒衙役阮德因來大家氏訛索銀錢不遂所欲又向本官譖愬縣主卽據葛畢氏所供通詳將氏夫舉人斥革刑訊於刑逼氏夫時會提葛畢氏對質葛畢氏忽發天良供稱實非楊某謀害縣主並不從此追問究係何人謀害反怒葛畢氏翻供當卽用刑致葛畢氏畏懼不敢吐實仍誣指氏夫縣主遂不復問將葛畢氏及氏夫親押解省 縣主由省囘餘經過東 倉前鎮於愛仁堂藥舖內囑店夥錢寶生到縣錢寶生進 署縣
主在花廳接見踰時復令出署次早聞錢寶生已將承認氏夫向伊買砒供結送鄉縣主卽令囘家一面將供結送府府署問宮卽以錢寶生供結爲憑屢將氏夫杖責夾棍踏摃跪練天平架諸極刑無不用到氏夫氣絕復蘇者不下十數次問官偏聽縣主 竟服葛畢氏等供寫造供詞逼令供認氏夫係識字之人並不給與閱看又不令自行畫供於氏夫極刑昏絕時 氏夫一指染墨葢印供狀卽以此爲氏夫親供確據此氏夫含寃之實在情形也嗣經都察院咨囘覆審問官雖知案係寃抑因皆自顧考成仍復含糊了事似此酷虐奇寃實有出於情理之外者查縣主通群原文據葛喻氏呈報十月初九日伊子葛品連身死內稱查訉葛畢氏言語支吾未肯吐實但伊子口中流血恐有謀毒情事叩請縣調訉又查府憲定案時所據葛畢氏供稱毒死葛品連後葛喻氏富當向葛畢氏盤出聽從氏夫謀害情由投保報騐各 語伏思葛畢氏所供如果確實是葛喻氏呈報之先業已盤出氏夫因姦謀害情節正應指控氏夫以冀報仇豈有於呈報之時僅稱葛畢氏言語支吾恐有謀害情事反肯隱匿不言之理從前 題結所叙縣主詳據葛喻氏呈報之詞是否如此氏無從知悉而葛喻氏報縣驗訉祇有一呈葛畢氏之供與葛喻氏之呈矛盾若此當時問官並不究訉不可解者一也又查縣主通詳原文於驗屍後帶葛畢氏囘署據供同治十一年九月間有同居楊乃武與伊通姦次年六月間遷居別處楊乃武不復往來十月初五日復至伊家續舊給與藥末一包嘱將伊夫毒斃等情伏思氏夫果與葛畢氏通姦方以隔壁居住爲便豈有押令遷居之理且自六月間遷居後直至十月初五日始行見面而毒斃葛品連之謀氏夫與葛畢氏未見之先見之先謀何由生且葛畢氏是否允謀亦尚未可知豈有先已携帶藥末前往之理又葛畢氏果與氏夫戀姦情熱甘心謀害本夫自必與氏夫親暱逾恒豈有甫經到案尚未受刑即肯攀害氏夫之理從前題結所叙縣主於騐屍後帶葛畢氏回署所據之供是否如此氏亦無從知悉當時縣主不加駁究不可解者二也 此稿未完
== 接續餘杭楊氏二次叩閽原呈底稿 ==
○又查府憲定案時所據葛畢氏供稱八月二十四日氏夫與伊頑笑被葛品連撞見責打禁絕往來九月二十日氏夫往探前情起意謀害等語伏思氏夫於八月間在省鄉試八月底囘餘烏得有八月二十四日之事訪得八月二十四日葛品連囘家時撞見里書何春芳與葛畢氏頑笑 葛畢氏責打葛畢氏忿激剪髮誓欲爲尼是日葛家門前有孟蘭盆會因此隣里共見共聞是八月二十四日之事實非氏夫確鑿可查氏夫本無八月二十四日之事更何有九月二十日之事又錢寶生送縣供詞內稱十月初三日氏夫向伊買砒葛畢氏供稱十月初五日給 砒末各等語伏思民夫於九月十五日中式後措資上省料理叅謁領宴事宜因氏母家南鄉詹宅有十月初四日除靈釋服初五日公議立繼之事氏夫於十月初二日傍晚由省僱 初三日早氏家卽乘輿往南鄉詹宅初六日事畢囘至家中是初三日氏夫身在南鄉詹宅何從在東鄉倉 鎮買砒初五日氏夫尚在詹宅又何從給與葛畢氏砒末當時同在詹宅親友聞氏夫受誣會遞公呈氏夫堂 恭治亦將誣陷各情呈訴縣署縣主旣不查察又 詳不可觧者三也葛喻氏係爲子報仇之人現在覆審氏當堂聽得伊供稱楊乃武謀害情事婦人並不曉得等語是伊自報縣以至覆審始終不知何人謀害未肯誣指氏夫則葛畢氏所供葛喻氏當向盤出之語確係控稱顯而易見葛畢氏於其姑倘且控稱何况於氏夫乃縣主及問官皆偏聽葛畢氏一面之詞並未將葛喻氏現在覆審所供切實追問亦不提出葛畢氏當堂質對不可觧者四也王
心培係葛畢氏 証現在覆審氏當堂聽得伊供稱初不見楊乃武往葛家亦不曉得葛品連撞見楊乃武再責打葛畢氏之事從前 題結所叙王心培之供是否與現在親口所供符合氏亦無從知悉惟現在旣有此供何以問官又不提葛畢氏確究不可解者五也何春芳係住城中澄清巷內現在到案氏富堂聽得伊供並不認得葛品連夫妇等語伏思葛品連夫婦前與氏家隔壁居住時已常見何春芳 葛畢氏處至葛家遷居澄清巷何春芳尤係近隣萬無素不相識才理乃問官聞伊此語即不復再問不可解省六也錢寶生乃資砒要証理應當堂審問何以縣主在花廳接見且應將錢寶生解省與氏夫質對方質疑竇何以放令囘家僅取供結由縣遂府府署問官何以不提錢寶生到省到憑縣主所送供結即爲買砒實據刑逼氏夫定案現茌覆審 經府憲親提縣主方令到案豈知錢寶生不肯 衆據云從 縣主要我承認我因並無其事不肯承認縣主先加恐嚇又復再三許我如肯承認即放囘家保我無事並指天立誓今日何又傳我到案等情閱者莫 詫異現又不知如何哄騙錢寶生始允上實旣經到案何以問官仍不令氏夫與錢寶生質對不可解者七也氏夫身有暗記 果葛畢氏與夫通姦葛畢氏定必曉得一經訉問虛實不難立見氏因呈明本省各憲在案乃問官反問氏云爾夫暗記在何處豈要氏富堂說出俾衆耳共聞可傳遞消息於葛畢氏耶乃竟不肯提出葛畢氏一問不可解者八也以上各情原思於現在覆審時一一剖訴不料間官竟不容氏置喙總以案已具題各顧考成不肯再爲翻案忍心害理莫此爲甚伏思此案如再由本省問官審訉勢必廻護前非仍照原審議結不過氏與氏夫又多受一番刑楚而沈寃終無由昭雪氏與葉楊氏井氏之両歲小孩均經禁押公所呼籲無從不得不瀝訴寃情再抄呈本縣適詳原文遣抱叩求 憲天大人恩准具奏請 旨提交刑部詳加審訉究出正兇以成信讞而雪寃誣感戴 生成永無旣極不勝急迫待命之至上呈
按此扣 閽呈底原求都院奏聞請 旨提交刑部嚴行根究庶幾沉寃可雪乃讀邸報都院奏搞則已全行删去並不提及不知何故豈其中亦有所囘護耶抑或以 等案件行省理官自能了之而不必上煩部臣耶嗚呼人命至重而草菅之士人可殺而汙辱之吾不知爲親民之官者亦嘗清夜一返思之否耶私讐不勝報公論不可逃即使超雪無期典刑立正彼 羅老子將亦漫無黑白耶 亦力爲回護耶止恐末必然矣噫嘻吾願質之淑問之 陶矣 本舘附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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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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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年二月刑部定案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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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年二月刑部尚书皂保等奏,为平反重案,按律定拟事。窃臣钦奉谕旨,交审浙江余杭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一案。经该抚将人犯、卷宗陆续解部,杨乃武之妻詹氏亦自行投到;旋经臣等讯出县官相验草率,奏提葛品连尸棺及原验之知县刘锡彤等到京,验明葛品连尸骨委系无毒,因病身死,当经据实复奏。光绪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奉上谕:“刑部奏‘承审要案复验明确’一折、浙江余杭县民人葛品连身死一案,该县原验葛品连尸身系属服毒殒命,现经该部复验,委系无毒,因病身死。所有相验不实之余杭县知县刘锡彤即行革职。着刑部提集案证,讯明有无故勘情弊及葛品连何病致死,葛毕氏等因何诬认各节,按律定拟具奏。”臣部正在审办间,是月二十七日复奉上谕:“御史王昕奏‘大吏承审要案,任意瞻徇,请予严惩’一折,据称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连身死一案,原审之巡抚杨昌濬、复审之学政胡瑞澜‘瞻徇枉法,捏造供词,请旨严惩’等语。人命重案,承审疆吏及派审大员宜如何认真研鞠,以成信谳。各省似此案件甚多,全在听断之员悉心研鞠,始得实情,岂可意存迁就,草菅人命?此案业经刑部复验,原讯供词半属无凭,究竟因何审办不实之处,着刑部彻底根究,以期水落石出,毋稍含混。杨昌濬、胡瑞澜等应得处分,着俟刑部定案时再降谕旨。钦此。”遵即督饬遴派司员,提集全案犯证,悉心研谳。缘葛品连籍隶浙江余杭县,于同治十一年三月娶喻敬添妻王氏前夫之女毕氏为妻,四月搬入已革举人杨乃武家同住。葛品连在豆腐铺帮伙,时宿店中。其母沈喻氏,即葛喻氏,先因夫故改适沈体仁,并不同住。七八月间葛品连因屡见葛毕氏与杨乃武同坐共食,疑有奸私,潜在门外檐下窃听数次,仅闻杨乃武教葛毕氏经卷,未经撞获奸情,曾向沈喻氏及喻敬添告述;沈喻氏至葛品连家,亦见葛毕氏与杨乃武同食,怀疑莫释,每向外人谈论,遂至巷阊遍传。适杨乃武欲增房租,沈喻氏等均劝葛毕氏迁居避嫌。十二年闰六月移往喻敬添表弟王心培间壁居住;王心培留心察看,杨乃武并无来往。八月二十四日葛品连因腌菜迟误,将葛毕氏责打;葛毕氏情急,自将头发剪落,欲为尼僧;喻王氏及沈喻氏闻闹踵至,与玉心培询悉情由,喻王氏气忿,称是小事何至如此,沈喻氏当向伊子斥骂,葛品连被骂,始有“为乃武前事,借此出气”之语。
十月初七日葛品连身发寒热、膝上红肿,葛毕氏因伊夫素有流火风症,劝其央人替工,不听。初九日早晨,葛品连由店回家:沈体仁在大桥茶店见其行走迟慢,有发冷情形;地保王林在点心店前见其买食粉团,即时呕吐,面色发青;喻敬添闻素识朱大告说,在学宫字纸炉前呕吐。到家时,王心培之妻在前门站立,见其两手抱肩,畏寒发抖,问系有疾。葛品连进家门,上楼即睡,时欲呕吐,令葛毕氏盖被两床。问称:“连日身软发冷,两膝无力,恐系疾发气弱之故。”嘱葛毕氏携钱一千文,托喻敬添代买东洋参、桂圆煎汤服食。喻王氏往视,葛品连卧床寒抖,又复作呕,询悉病状,旋即回家。葛毕氏因葛品连喉中痰响,忙向查问,又吐白沫,不能言语;葛毕氏情急喊嚷,王心培等趋至;葛毕氏告知情由,央其将葛喻氏、喻王氏等唤来,见葛品连咽喉起痰,不能开口,延医诊视,料是痧症,用万年青、萝卜子灌救,不效,申时身死。沈喻氏为之易衣,查看尸身毫无他故,亦谓痧胀致死,亦无疑意。此葛品连疑奸迁居,复染患痧症之原委也。葛品连年少体肥,死虽孟冬,南方气暖,至初十日夜间尸身渐次发变,又鼻内有痰血水流出。葛品连义母冯许氏扬言“速死可疑”,沈喻氏心惑,又见面色发青,恐系中毒,盘诘葛毕氏,坚称无故。沈喻氏稔知葛毕氏素性轻狂,虑有别情,遂以伊子身死不明,恳求相验,鸣保王林赴县喊告,嘱代书缮就呈词,于十一日黎明投递。
该县刘锡彤接阅后,正拟查访情由,遇生员陈湖即陈竹山来署医病,提及葛毕氏曾与杨乃武同住,因不避嫌疑,外人颇多议论,搬家后夫妻吵闹剪发,今葛品连暴亡,皆说被葛毕氏谋毒。刘锡彤复加查听,所闻无疑。午刻带领门丁、仵作,亲诣尸场相验,彼时尸身胖胀,已有发变情形,上身作淡青黑色,肚腹腋肢起有浮皮疱疹数个,按之即破,肉色红紫。仵作沈祥办验不真,因又鼻内有血水流入眼耳,认作七窍流血,十指、十趾甲灰暗色认作青黑色,用银针探入咽喉作淡青黑色,致将发变颜色误作服毒,尸身软而不僵,称以烟毒。门丁沈采泉惑于陈竹山之说,谓烟毒多系自行吞服,显有不符,因肚腹青黑起疱,称系砒毒,互相争论,未将银针用皂角水擦拭。沈祥不能执定何毒,含糊报称服毒身死。刘锡彤当场讯问尸亲邻右人等,均不知毒从何来。当将葛毕氏带回县署审问,供不知情,加以刑讯,葛毕氏受刑不过。因伊夫尸身验系服毒,难以置辩,遂诬认从前与杨乃武通奸,移居后杨乃武于初五日授与砒毒,谋毙本夫。随传到杨乃武对质,不认。十二日详请将其举人斥革。十六日杨乃武堂弟增生杨恭治并妻弟詹善政等各以杨乃武初五日正在南乡詹家,何由交给砒毒,葛毕氏所供显系虚捏,赴县申诉,批准提犯察夺。葛毕氏畏刑照前供说,杨乃武仍不承认,刘锡彤详报验讯各情,捏称“银针已用皂角水擦洗,青黑不去”,亦不准,当将人犯于二十日解省,经杭州府陈鲁督审,率用刑讯,杨乃武畏刑诬服。因追砒毒来历,忆及伊由余杭晋省,路经仓前地方有钱姓爱仁堂药铺,随又供认“初三日假称毒鼠,买得钱宝生铺内红砒四十文交给葛毕氏”等语。二十七日陈鲁饬令刘锡彤回县,传讯钱宝生卖砒情由,刘锡彤恐其畏累不认,当恳府署幕友仓前人训导章濬即章轮香致函钱宝生,嘱其到案供明,不必害怕。及钱宝生到县,供无其事,且称:“名唤钱坦,并无宝生名字。”刘锡彤给阅章纶香书信,又向其开导,暂不拖累,令其退下。不想钱宝生之弟钱恺,闻伊兄犯案,素念陈竹山与刘锡彤熟识,央其代达诬服冤情。陈竹山遂偕钱恺进县,甫至门房。探知刘锡彤已在花厅讯供,不便谒见,向沈彩泉索阅杨乃武供单。正值钱宝生退出花厅门外,陈竹山趋问,钱宝生诉说县官强令承认卖砒,陈竹山详述杨乃武供词,并称:“卖砒毒鼠,不知害人,不过枷责罪名,劝其尽可承认。”钱宝生依从,随照杨乃武所供,出具“卖砒”等语,刘锡彤恐解拖累,写给“无干”谕单,未令钱宝生与杨乃武对质,仅将其甘结送府,陈鲁即据县讯甘结定案。其时葛毕氏随又混供,有“八月二十四日杨乃武在房内玩笑,被彼夫撞见责打”及“伊夫死后,复经沈喻氏盘问,说出商同杨乃武谋害”各情。沈喻氏因葛毕氏供认谋毒伊子,虽知情节不符,急欲为子复仇,即照依混供,致与控县原呈岐异,王心培不知底细,亦随同沈喻氏供说。陈鲁率凭现供叙入详稿,未经照顾该县初详。刘锡彤又因详稿内录取犯供,皆称“又鼻流血”,与尸格不符,屡被驳斥,遂尽行涂改“七窍流血”字样,将葛毕氏、杨乃武拟以凌迟、斩决,钱宝生拟以杖责,于十一月初详经已故按察使蒯贺荪审解巡抚杨昌濬亲鞠。葛毕氏、杨乃武因供认在先,势难翻异,均各画供,杨昌濬饬候补知县郑锡赴县密查。钱宝生已闻知,商以陈竹山仍照原结承认。郑锡并不访查确实,竟以“无冤无滥”,会同刘锡彤禀复。杨昌𣿰遂依陈鲁等原拟罪名勘题,此“沈喻氏怀疑控验,沈祥误报服毒,陈鲁、刘锡彤等刑求勒供,草率定案,以及陈湖、章濬劝嘱钱宝生出结,委员访便不确”之缘由也。
臣部正在核题间,同治十三年四月杨乃武自做亲供,以葛毕氏串诬,问官刑逼,并捏称有何春芳在葛家玩笑,余杭县长子刘子翰令阮德索诈等情,嘱胞姐叶杨氏具呈,遣抱王廷南赴都察院衙门呈报,解回浙。杨昌濬委原问官复审,添传王林、沈体仁等到案,皆因囚已伏罪,亦随沈喻氏混供,盘出谋毒、报验等情,陈鲁仍照原详拟结,尚未咨部。杨乃武之妻詹氏又以前情于六、七月间起巡抚、泉司衙门具控,归案讯办,杨乃武未能申诉。九月杨詹氏复遣抱姚士法赴步军统领衙门续控,奏奉谕旨,交杨昌濬督司亲提严讯,委湖州府知府锡光等详鞠。杨乃武、葛毕氏均称冤抑,翻异前供,未能讯结。
光绪元年四月,给事中王书瑞以“复审重案,意存瞻徇”参奏,特旨:“派胡瑞澜审办,调委宁波府知府边葆城、嘉兴县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心潼随同研鞠。”杨乃武剖诉冤情,坚称“八月二十四日委系何春芳与葛毕氏玩笑,被葛品连撞见,责打”等语,胡瑞澜因讯系虚诬,徒以余杭县原验葛品连毒死为凭,未究仵作,未加复验,昼夜熬审,杨乃武、葛毕氏仍复诬认。虽屡经对质,率多迁就成供。迨讯有“八月二十四日杨乃武来到葛家,及初三日卖砒改移初二,并沈喻氏盘诘葛毕氏,仅称杨乃武交给流火药”等情,与原题迥不相符。并查无县详所叙沈喻氏报验呈词,一称“葛毕氏言语支吾”,一称“向葛毕氏盘出听从杨乃武谋毒”情由,先后互相歧异,仍未彻底根究,竟依原拟罪名奏结,奉旨交议。复因给事中边宝泉奏称:“案情未协;又奉谕,令臣部详细研求,嗣经查核,现讯情节与原题多有不合,逐层指驳,奏请伤令胡瑞澜再经复审。”十二月浙江绅士汪树屏等以复审疑狱迹涉回护,遭抱联名赴都察院呈报,奉旨提交臣部秉公审讯,旋据胡瑞澜将驳查各节分晰奏复,声明杨乃武又复翻供,钱宝生已经病故,遽难定谳,此“杨乃武家属两次禀控未能办理,胡瑞澜草率复奏致多疑窦”之情形也。臣等自提到犯证卷宗,先将全根详加综核。因其谋毒本夫,虽秘密总由恋奸情热而起,何以学政讯时王心培供词坚称“未见杨乃武到过葛家”,且沈喻氏控县原呈亦未提及“杨乃武”一字,钱宝生卖砒既系杨乃武在杭州府供出,自当提到钱宝生与杨乃武质审,何以仅在余杭县传讯取结即行开释?葛品连果系毒发身死,沈喻氏当时应看出情形,何以事隔两日,始行喊控?案情种种可疑,虚实亟应根究。随提及犯证,讯出银针颜色未经擦洗,仵作门丁互执尸毒,则县官之相验未真,钱宝生出结,系幕友嘱函,生员劝诱,则砒毒来历未确。当经奏提葛品连尸棺到京,复加检验:骨殖黄白,系属病死,并非青黑颜色,委非中毒。取具原验知县、件作甘结,声称从前相验时,尸已发变,故辨认未确,误将青黑起疱,认作服毒。讯据尸亲邻右人等,佥称尸身发变,由于天气晴暖。检查学政七月间讯取沈体仁供词,亦有天热之语,是原验官、仵作称因发变错误等情,尚可凭信。
复经提犯环质,得悉全案颠末,历历如绘。臣等诚恐原审各员有“怀挟私仇,勒索教供”情事,讯据杨乃武坚称:“伊与知县及役吏人等,素无干涉事件,毫无嫌怨。”研诘刘锡彤、阮德,供:“与杨乃武无仇,实系葛毕氏自行诬服,且杨乃武于十一日夜间甫经到案,次日即行详革;如果意在索诈,自必缓办详文,既欲挟案诈脏,断不肯未及十日即行解府审办,委无勒索重情。”质之杨乃武,亦称:“前供‘阮德串诬索诈’等情,系因图脱己罪,捏词妄诉,并无其事,实不能指出诈赃确据。”传讯杨詹氏,供无异词。并据葛毕氏供:“因县官刑求与何人来往谋毒本夫,一时想不出人,遂将从前同住之杨乃武供出,委非挟嫌陷害,亦非官役教令诬报。”并据刘锡彤供称:“卖砒之钱宝生系凭杨乃武所供传讯,如果是伊串嘱,断无名字不符之理。”现经钱宝生之母钱姚氏供称:“伊子名唤钱坦,向无‘宝生’名字。”铺伙杨小桥供亦相同。可为杨乃武畏刑妄供之证。至原题据陈鲁、刘锡彤会详,有“沈喻氏向葛毕氏盘出听从杨乃武谋毒情由报验”一节,检查沈喻氏控县初呈并无是语,复恐问官有改造又供情弊,严鞠刘锡彤,供称:“因沈喻氏在杭州供有是语,率谓该氏原报不实,遂凭现供情节叙入详稿,致与原呈不符,委无捏造供词情事。”提质沈喻氏,供认府谳时曾妄供有“盘出谋毒报验”之语,与刘锡彤所供尚属相符,反复推究,矢又不停。
是此案刘锡彤因误认尸毒而刑逼葛毕氏,因葛毕氏妄供而拘拿杨乃武,因杨乃武妄供而传讯钱宝生,因钱宝生被诱捏结而枉坐葛毕氏、杨乃武死罪;以致陈鲁草率审详,杨昌濬照依起结,胡瑞澜迁就复奏,历次办审不实,皆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冤狱,情节显然。先后承审各员尚非故勘故入;原验官、仵作亦无有心捏报情事。
至杨乃武与葛毕氏同住通奸等情,检验浙江案卷,供吐明晰,似非无因。屡经详审杨乃武,葛毕氏,坚不承认,质讯沈喻氏、喻敬添等,佥称葛品连仅见杨乃武与葛毕氏不避嫌疑,教经同食,料有奸私,并未撞破等语。既无奸私捕获确据,律有不准指奸明文,应毋庸追究,照例勿论。
叶杨氏呈内究控沈体仁容留已故逃徒倪锦云即倪八金在家,讯未滋事。何春芳并未与葛毕氏通奸。刘锡彤长子刘海升并无子翰之名,亦未预公事。饬验杨乃武、葛毕氏刑伤均已平复,确无损伤筋骨情事。陈湖在监病故,业经查监御史验无凌虐情弊。沈喻氏到部后身上搜出住址名条条纸,讯系虑京中人地生疏,欲找今浙江粮道如山家丁刘殿臣并杭县家丁姜位隆之旧主、臣部主事文超资助旅费,并无别情。案无遁饰,应即拟结。
查例载“州县承审逆伦罪关凌迟重案,如有失入,业经定罪报解者,按律定拟”,又例载“检验尸伤不实,罪有增减者,以失入人罪论”,又“断罪失于入者,减三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囚未决听减一等”,又律载“承审官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作人罪者革职”,又律者载“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徙役三年”,又例载“地方官长随依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罪至流者,与同罪”,又例载:“制书有违者,杖一百”,又“不应为而为之者,答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各等语。
此案仵作沈祥率将病死发变尸身误报服毒,致入凌迟重罪,非寻常疏忽可比,合依检验不实、失入死罪,照例递减四等,拟杖八十,徙二年。已革余杭县知县刘锡彤,虽讯无挟仇索贿情事,惟始则任听仵作草率相验,继复捏报擦洗银针、涂改尸状及刑逼葛毕氏等诬服,并嘱令章濬函致钱宝生诱勒具结,罗织成狱,仅依失入死罪未决本律拟决,殊觉轻纵,应请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杭州知府陈鲁于所属州县相验错误,毫无觉察,及解府督审,率凭刑讯供词具详定案,复不亲提钱宝生究明砒毒来历,实属草营人命。宁波府知府边葆城,嘉兴县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心潼,经学政委审此案,未能彻底根究,依附原拟。候补知县郑锡系巡抚派令密查案情,并不详细访查,率以“无冤无滥”会同原官含糊禀复。厥咎惟均,俱应依“承审官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例,各拟以革职。巡抚杨昌濬据详具题,不能查出冤情,京控交审,不能据实平反,意涉瞻徇。学政胡瑞澜以特旨交审要案,所讯情节既有与原题不符之处,未能究诘致死根由,详加复验,草率奏结,几致两命惨罹重辟。惟均系大员,所有应得处分,恭候钦定。按察使蒯贺荪失入死罪,本干律例,业已病故;湖州府知府锡光等复审此案,尚未拟结,均免置议。刘锡彤门丁沈彩泉,在尸场与仵作争论,坚执砒毒,实属任意妄为,合依“长随倚官滋事,纵令妄为,累及本官罪至流者,与同罪”律,拟仗一百,流三千里。
沈喻氏因伊子速死可疑,喊求相验,并未指供何人谋毒,与诬告人谋死人命不同,且府谳时,妄供盘出谋毒各情,系由痛子情切所致,应与“诬告人死罪未决,满流加徙”律上量减一等,拟仗一百,徙四年。王心培、王林、沈体仁不知底细,辄随同沈喻氏混供,亦属非是;惟到案即将实情供明,尚非始终诬证。训导章濬即章轮香,系杭州府幕友,辄为刘锡彤而向同村药铺钱宝生函嘱,亦有不合。葛毕氏捏供杨乃武商令谋毒本夫,讯由畏刑所致,惟与杨乃武同住时,不避嫌疑,致招物议,众供佥同,虽无奸私实据,究属不守妇道,应与王心培等各依“不应”重律,拟杖八十;章濬革去训导。杨乃武无与葛毕氏通奸实据,但就同食教经而论,亦属不知远嫌;又复诬指何春芳在葛家玩笑,虽因图脱己罪,并非有心陷害,究系狱囚诬指平人,有违定制,律应杖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姜位隆、刘殿臣写给沈喻氏宇帖,讯为资助旅费起见,属多事,各依“不应”轻律,拟答四十。此案情节较重,虽事犯在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恩诏以前,所有应得罪名均请不准援免,以昭惩戒。陈湖,即陈竹山,劝令钱宝生诬认卖砒,本干律议,业经监毙,应与在籍病故之钱宝生均毋庸议。沈体仁容留亲戚逃徒倪锦云在家,本有不合,业已拟杖,免其重科,应与讯无为本县长子索诈之阮德、并未在葛家玩笑之何春芳、并未干预公事之海升、并未与旧仆书信往来之主事文超及并无不合之钱姚氏等,应毋庸议。
提到之葛品连尸棺,既经复验明确,尸属并无争论,仍交浙江原解委员知县袁来保等,连仵作沈祥、门丁沈采泉并原卷,仍交浙江巡抚分别定地发配、饬属领回。其余应收赎之沈喻氏、葛毕氏并罪应答杖之王心培、王林、沈体仁、姜位隆、刘殿臣等,均由臣部分别折责进取赎银,将全案人证连同陈湖尸棺饬坊递籍保释埋葬,未到免提省累。
所有臣等审明定拟缘由,谨恭折具奏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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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给事中王书瑞奏浙江复讯民人葛品连身死一案,意存瞻徇,特派胡瑞澜提讯,嗣据该侍郎仍照原拟具奏,经刑部以情节歧异议驳。旋据都察院奏,浙绅汪树屏等联名呈控,降旨提交刑部审讯。经刑部提集人证,调取葛品连尸棺,验明实系因病身死,并非服毒。当将相验不实之知县刘锡彤革审。并据御史王昕奏,承审大员任意瞻徇,复谕令刑部彻底根究,兹据该部审明定拟具奏:
此案已革余杭县知县刘锡彤,因误认尸毒,刑逼葛毕氏、杨乃武妄供因奸谋毙葛品连,枉坐重罪,荒谬已极;着照所拟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不准收赎。前杭州府知府陈鲁,于所属知县相验错误,毫无觉察,并不究明确情,率行具详,实属玩视人命;宁波府知府边葆诚、嘉兴县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承审此案,未能详细讯究,草率定案;候补知县郑锡滜,经巡抚派令密查案情,含混禀复,均着照所拟革职。巡抚杨昌濬据详具题,既不能查出冤情,迨京控复审,又不能据实平反,且于奉旨交胡瑞澜提讯,复以问官并无严刑逼供等词晓晓置辩,意存回护,尤属非是;侍郎胡瑞澜于特旨交审要案,所讯情节既与原题不符,未能究诘根由,详加复验,率行奏结,属大负委任;杨昌濬、胡瑞澜均着即行革职,余着照所拟完结。人命重案,罪名出入攸关,全在承审各员悉心研鞠,期无枉纵。此次葛品连身死一案,该巡抚等讯办不实,始终回护,几至二命惨罹重辟,殊出情理之外。嗣后各直省督抚等于审办案件,务当督伤属员悉心研究,期以情罪真当,不得稍涉轻率,用副朝廷明慎用刑至意。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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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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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3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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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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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106年)|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第二條
: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五條
: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第六條
: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六條之一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第八條
: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固有成方製劑,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劑)之方劑。
第十一條
: 本法所稱管制藥品,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毒劇藥品,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毒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十五條
: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第十六條
: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 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七條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第十八條
: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十九條
: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二十一條
: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二十二條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二十四條
: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第二十六條
: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書。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二十七條
: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之一
: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之二
: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應就該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 前項藥商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第一項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期間與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三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將該情形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得就前項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或專案核准製造、輸入之藥品,限制其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方式或為其他限制措施。
: 第一項登錄作業、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審查基準、核准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 西藥製造業,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乃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 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第三十一條
: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第三十二條
: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第三十四條
: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第三十五條
: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第三十六條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第三十七條
: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第三十八條
: 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之。
==第四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三十九條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四十條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 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二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之已揭露專利字號或案號。
: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 新成分新藥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十條之三
: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 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
: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第四十五條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十七條
: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第四十八條
: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之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或合適替代療法。
: 二、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必要時,得令申請者就未使用之藥品限期處理或回收:
: 一、已有取得許可證之藥品或有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要。
: 二、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 三、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影響用藥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四十八條之三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 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 一、物質。
: 二、組合物或配方。
: 三、醫藥用途。
第四十八條之四
: 前條所定專利資訊如下:
: 一、發明專利權之專利證書號數;發明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應一併敘明請求項項號。
: 二、專利權期滿之日。
: 三、專利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為其專屬被授權人之上述資料。
: 四、前款之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者,應指定代理人,並提報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不同者,於提報專利資訊時,應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該專利權有專屬授權,且依專利法辦理登記者,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之五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藥藥品許可證後,始取得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權,其屬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藥品專利權範圍者,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提報專利資訊;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六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就已登載之專利資訊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一、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
: 、請求項之更正,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
: 三、專利權經撤銷確定。
: 四、專利權當然消滅。
: 五、第四十八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專利資訊異動。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於辦理前項事項前,準用第四十八條之四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之七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第四十八條之八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
: 登載之專利資訊有前條所定情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開前條通知人之主張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書面回覆。
第四十八條之九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
: 一、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
: 二、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
: 三、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 四、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第四十八條之十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僅涉及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之十一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三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於該新藥已登載所有專利權消滅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之十二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不同者,應一併通知之。
: 申請人應於前項通知,就其所主張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情事,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
: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通知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駁回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
第四十八條之十三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後,擬就其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起之,並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得核發藥品許可證:
: 一、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後,未於四十五日內提起侵權訴訟。
: 二、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未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日前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
: 三、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裁判原告之訴駁回。
: 四、經法院認定所有繫屬於侵權訴訟中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或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取得未侵權之判決。
: 五、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由專利專責機關作成舉發成立審定書。
: 六、當事人合意成立和解或調解。
: 七、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 前項第一款期間之起算,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最晚接獲通知者為準。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第二項所定十二個月內,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取得侵權成立之確定判決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於該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
: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因自始不當行使專利權,致使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因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之十四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人為同一且該藥品為同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八條之十五
: 於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接獲前項通知者,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第四十八條之十六
: 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述期間屆滿前,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之藥品許可證。
: 前項申請資料齊備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申請資料齊備日在後者依序遞補之:
: 一、於藥品許可證審查期間變更所有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
: 二、自申請資料齊備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未取得前條第一項藥品許可證審查完成之通知。
: 三、有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之情事。
: 同日有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第一項規定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共同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第四十八條之十七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銷售,並自最早銷售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實際銷售日之證明,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取得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 前項銷售專屬期間,以藥品之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 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共同取得之銷售專屬期間,以任一學名藥之最早實際銷售日為起算日。
第四十八條之十八
: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一、未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期間內領取。
: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三、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第四十八條之十九
: 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間,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涉及本章關於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雙方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除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第一項通報之協議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
: 新成分新藥以外之新藥,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九至第四十八條之十五關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規定。
: 第四十八條之十二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不適用第四十八條之十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關於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與銷售專屬期間之相關規定:
: 一、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且尚屬存續中者,屬於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之醫藥用途專利權。
: 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排除前款醫藥用途專利權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該學名藥未侵害前款之專利權。
: 前項適應症之排除、聲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一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訊。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二
: 第四十八條之四至第四十八條之八藥品專利資訊之提報方式與內容、變更或刪除、專利資訊之登載與公開、第四十八條之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聲明、第四十八條之十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書面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審查程序之通知方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之十六至第四十八條之十八銷售專屬期間起算與終止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四十九條
: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五十條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五十一條
: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五十三條
: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之一
: 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與設備、文件、作業程序、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委外作業、自我查核、運輸及其他西藥運銷作業,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西藥運銷許可後,始得為之。
: 前項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分階段實施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符合第一項規定,取得西藥運銷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第一項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西藥運銷許可及前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第五十七條
: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
: 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
: 符合前項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準用前二項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或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製造廠檢查之。
: 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物製造許可與第三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之一
: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 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第五十八條
: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第五十九條
: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第六十條
: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第六十一條
: (刪除)
第六十二條
: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第六十三條
: (刪除)
第六十四條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六十六條
: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之一
: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六十七條
: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六十八條
: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六十九條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七十條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第七十一條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
: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七十三條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七十四條
: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第七十五條
: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 三、批號。
: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藥物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調劑、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七十七條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八條
: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全部藥物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製造許可及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七十九條
: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八十條
: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一條
: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二條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三條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四條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八十八條
: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條
: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九十二條
: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二條之一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未依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方式及內容之規定通報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第九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五條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
: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之一
: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按次處罰。
: 藥商未依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內容不實,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通報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藥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措施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九十七條
: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十七條之一
: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提出申請之案件,其送驗藥物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檢驗結果確定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 前項情形於申復期間申請重新檢驗仍未通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重新檢驗結果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
第九十八條
: (刪除)
第九十九條
: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之一
: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
: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一百條之一
: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依第四十八條之三至第四十八條之六規定提報專利資訊,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提報資訊,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第一百零三條
: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
: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三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四條之四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條之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六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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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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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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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同日立法公布的法律]]
{{中華民國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法律|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1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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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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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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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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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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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同日立法公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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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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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3月13日(現行條文)|民=115|月=3|日=13|公布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民2=115|月2=3|日2=13|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8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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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同日立法公布的法律]]
{{中華民國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法律|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115年3月]]
[[分類: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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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3月13日(現行條文)|民=115|月=3|日=13|公布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民2=115|月2=3|日2=13|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8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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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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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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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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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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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小組會議紀要
時間:五月廿九日上午九時
地點:全委會會議室
出席人:[[馬敘倫]]、[[許德珩]]、[[張奚若]]、[[鄭振鐸]]、[[沈雁冰]]、[[錢三強]]、[[廖承志]]。
列席:[[梁思成]]、[[彭光涵]]。
討論題目: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
㈠褒獎範圍:
{{gap|1em}}甲、國旗:
{{gap|2em}}A. 被政協大會採用之國旗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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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3em}}1. 與現用國旗相同,但大星中有鐮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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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褒獎辦法
{{gap|1em}}A. 第一等:除由政務院發給獎狀外,並獎給人民幣一千萬元,政協紀念冊一本。
{{gap|1em}}B. 第二等:由全委會或政務院給予謝信外,並獎給人民幣一百萬,政協紀念冊一本。
{{gap|1em}}C. 第三等:國旗初選列入者:除由全委會或政務院給予謝信外,各贈初選圖案印冊一本。
{{gap|1em}}D. 在報紙上公佈的得獎者名單。
㈢本次會議選用之國徽圖案,送呈全委常委會{{另2|换|⿰木奂}}選,提出全體會議。
㈣本組即行結束,由馬敘倫組長起草[[一九五〇年六月一日馬敘倫向全國政協常委會報告|結束報告]]
<p style="text-align: right;">馬敘倫<br/></p>
{{Author-PD|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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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敘倫起草的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结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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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馬敘倫向全國政協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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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align-last:justify; color:red;font-size:3em;">{{楷體|中國民主促進會}}</p>
{{gap}}國旗、國𡽪及國歌詞譜的製訂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中是由第六小組負責設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開幕以後這一部分工作移交給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曾就各項問題作了決議,提到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討論。其中關於國旗、國歌、國都和紀年四項均已經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只有國𡽪一項因為應徵的稿件太少,而且大都不合標准,當經決定邀請專家另行擬製後再加考慮。因為這個關係、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的工作也始終未能結束。
{{gap}}現在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又據專家參考原來選出比較可供選擇的五種國徽圖案,另外擬製了兩種:其中一種仍然取法原來五種的造意,而於形式上畧加變更;另一種則造意畧由不同,著重於中國民族形式的表現。現在⿰丬寽這兩種新3擬的圖案連同原有的五種一倂送請審核,並請提出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作最後的決定。
{{gap}}此外對於入選的國旗、國𡽪圖案和國歌詞譜,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曾經決定應當給予褒獎,交由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擬具體辦法。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於五月廿九日開會]]對這個問題作了如下的決議:㈠凡被政協大會採用的國旗、國𡽪圖案及國歌草案除由政務院頒發獎狀外並給獎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及政務院紀念冊一本;㈡應徵國旗圖案的設計與現用國旗相同,但大星中有鐮斧者,或具設計係一個大五角星、三個小五角星或五個小五角星與現用國旗安排法相同者除由全委會或政務院備圅致謝外,並各贈給初選國旗圖案印冊一本。是否有當,並請鑒核。
{{gap}}上面兩個問題決定以後,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的任務業已終了,似乎沒有再繼續存在的必要,這一次開會,一致通過,應即宣告結束,合併報告,敬希鑒核備。
{{gap}}此致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召集人馬敘倫(章 馬敘倫)</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一九五〇年六月一日</p>
{{gap}}附送國𡽪圖案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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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align-last:justify; color:red;font-size:3em;">{{楷體|中國民主促進會}}</p>
{{gap}}國旗、國𡽪及國歌詞譜的製訂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中是由第六小組負責設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開幕以後這一部分工作移交給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曾就各項問題作了決議,提到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討論。其中關於國旗、國歌、國都和紀年四項均已經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只有國𡽪一項因為應徵的稿件太少,而且大都不合標准,當經決定邀請專家另行擬製後再加考慮。因為這個關係、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的工作也始終未能結束。
{{gap}}現在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又據專家參考原來選出比較可供選擇的五種國徽圖案,另外擬製了兩種:其中一種仍然取法原來五種的造意,而於形式上畧加變更;另一種則造意畧由不同,著重於中國民族形式的表現。現在{{另2|将|⿰丬寽}}這兩種新3擬的圖案連同原有的五種一倂送請審核,並請提出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作最後的決定。
{{gap}}此外對於入選的國旗、國𡽪圖案和國歌詞譜,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曾經決定應當給予褒獎,交由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擬具體辦法。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國徽小組會議紀要/關於國徽、國旗、國歌褒獎問題|於五月廿九日開會]]對這個問題作了如下的決議:㈠凡被政協大會採用的國旗、國𡽪圖案及國歌草案除由政務院頒發獎狀外並給獎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及政務院紀念冊一本;㈡應徵國旗圖案的設計與現用國旗相同,但大星中有鐮斧者,或具設計係一個大五角星、三個小五角星或五個小五角星與現用國旗安排法相同者除由全委會或政務院備圅致謝外,並各贈給初選國旗圖案印冊一本。是否有當,並請鑒核。
{{gap}}上面兩個問題決定以後,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的任務業已終了,似乎沒有再繼續存在的必要,這一次開會,一致通過,應即宣告結束,合併報告,敬希鑒核備。
{{gap}}此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國旗國𡽪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召集人馬敘倫(章 馬敘倫)</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一九五〇年六月一日</p>
{{gap}}附送國𡽪圖案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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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褒揚令/頒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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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自[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 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及[http://gaz.ncl.edu.tw/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查詢「頒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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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wikitable sortable" border="1"
!公報日<ref>1925年7月發行《[[國民政府公報]]》至1948年5月19日。次日5月20日發行《[[總統府公報]]》至今。</ref>!!期號!!頁!!對象!!公報所述身分!!匾額用字!!文號、褒揚月/日
|-
|1925-08||5||27||林黃氏||廣東省南海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16號指令]] 8/3
|-
|1925-08||6||13||李莫氏||廣東省三水縣節婦||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號批]] 8/12
|-
|1925-09||10||62-63||林馬氏||廣東省南海縣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42號批]] 9/29
|-
|1925-10||12||46||劉譽氏||廣東省封川縣貞孝婦||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01號批]] 10/16
|-
|1925-11||15||29||陳所能||廣東省澄邁縣故紳||孝德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78號批]] 11/13
|-
|1925-12||17||43||蘇農氏||廣西龍茗縣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40號批]] 12/2
|-
|1926-01||21||20||譚能滿||廣東省壽民||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2號批]] 1/16
|-
|1926-01||22||51-52||謝歐陽氏||廣東省新會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號批]] 1/25
|-
|rowspan=3|1926-02||23||39-40||鄺張氏||廣東省從化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3號批]] 2/8
|-
|24||55||黃張氏||廣西賓陽縣||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1號批]] 2/11
|-
|24||55-56||高盧氏||廣東省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2號批]] 2/11
|-
|1926-04||30||54||沈除氏||廣西||淑行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0||54||沈彭氏||廣西||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1||41-42||葉余氏||廣東省連平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83號批]] 4/24
|-
|1926-06||36||67-68||黃丘氏||廣東省興寧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11號批]] 6/11
|-
|rowspan=4|1926-07||39||69-70||羅鄧氏||廣西省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2號批]] 7/12
|-
|39||104-105||林用輝||廣東省中山縣壽民||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1號批]] 7/20
|-
|39||107-108||饒學源||廣東省始興縣耆民||仁心篤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39||107-108||盧氏||廣東省始興縣耆民,饒學源妻||懿德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1926-08||41||50||耆年碩德望重里閭||廣東潮州||耆年碩德||[[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52號批]] 8/3
|-
|1926-10||48||52-53||楊蕭氏||廣東省大浦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1號批]] 10/18
|-
|1926-10||48||53-54||余開祥暨妻溫氏||廣西省容縣耆民||厚德高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2號批]] 10/18
|-
|1926-11||52||41-42||王何氏||廣西省已故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8號批]] 11/29
|-
|1926-11||51||61-62||蔣周氏||廣西省古化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42號批]] 11/17
|-
|rowspan=2|1927-10||3||66||葉盧氏||廣西省||節義炳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0號批]] 10/25
|-
|3||73||林庭楷||廣東省白縣壽民||登仁壽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86號批]] 10/26
|-
|1928-10-28||3||8||王邦凱||先烈||成仁取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號指令]] 10/20
|-
|1929-04-03||131||9-10||[[w:郭春秧|郭春秧]]、上海慈善團、天津中國慈善會、上海紗布交易所||河北山東賑災委員會呈||見義勇爲||[[國民政府第619號指令]] 4/1
|-
|1929-09-28||281||10||[[w:白普仁|白普仁]]||已故蒙古喇嘛||清德可風||[[國民政府第2078號指令]] 9/25
|-
|rowspan=2|1930-03-28||430||2||孫王氏||rowspan=2|浙江紹興縣,各捐銀一萬元慨助紹興救濟院||樂善好施||rowspan=2|[[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3/26
|-
|430||2||孫張氏||慈善可風
|-
|rowspan=2|1930-11-08||618||4||周文貴||rowspan=2|遼寧省復縣,合辦救濟事業||樂善好施||rowspan=2|[[國民政府第1998號指令]] 11/6
|-
|618||4||周文富||見義勇爲
|-
|1930-12-16||649||10||黃文植;周念祖、凌志斌||江西省,捐資修堤;上海市,疏浚荻涇河及沉金港||不明||[[國民政府第2230號指令]] 12/15
|-
|1932-01-23||984||7||傅崔氏||湖北省巴東縣||舍身取義||[[國民政府第245號指令]] 1/19
|-
|1932-01-26||986||5||蘇東華僑籌振祖國災民委員會||經募振款三萬元以上,並給予褒章及獎證||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266號指令]] 1/20
|-
|rowspan=4|1932-03-31||rowspan=4|洛03||34||陳德新||山東省濟甯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30號指令]] 3/11
|-
|38||棉蘭蘇東中華總商會||捐輸愛國||熱心愛國||[[國民政府第140號指令]] 3/11
|-
|38||趙章氏||安徽省涇縣縣督學趙宗漢之母||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1號指令]] 3/12
|-
|66||孫仰嶧||安徽省來安縣已故來安小學校校長||教澤孔長||[[國民政府第232號指令]] 3/22
|-
|rowspan=2|1932-04-10||4||25||徐同書||浙江省溫嶺縣||篤行可風||[[國民政府第333號指令]] 4/6
|-
|4||26||陳綬耀||浙江省蕭山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334號指令]] 4/6
|-
|1932-05-31||9||31||馬李氏||河北省安次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5/27
|-
|rowspan=2|1932-06-10||10||32||徐武氏||山東省滕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615號指令]] 6/1
|-
|10||52||董濂||河北省新城縣已故邑庠生||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679號指令]] 6/10
|-
|rowspan=5|1932-06-20||rowspan=5|11||25||吳國華||安徽省秋浦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691號指令]] 6/11
|-
|40||范毋氏||河南省博愛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737號指令]] 6/15
|-
|40||魏錢氏||河南省密縣民婦,賢孝特著||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38號指令]] 6/15
|-
|41||劉邦囘||江西省新淦縣,已故||殫心公益||[[國民政府第739號指令]] 6/15
|-
|41||王起禹||河南省固始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740號指令]] 6/15
|-
|rowspan=8|1932-06-30||rowspan=8|12||26||劉少巖||湖北防護水灾二員||捍患濟人||[[國民政府第787號指令]] 6/23
|-
|26||李賀氏||陜西省咸陽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88號指令]] 6/23
|-
|26-27||何王氏||安徽省靑陽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89號指令]] 6/23
|-
|27||劉王氏||河北省安新縣,已故||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90號指令]] 6/23
|-
|27||石賈氏||河南省湯陰縣,已故||節儷松筠||[[國民政府第791號指令]] 6/23
|-
|28||英林||新疆省||克固吾圉||[[國民政府第792號指令]] 6/23
|-
|28||何葉氏||福建省松溪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93號指令]] 6/23
|-
|28-29||胡士選||救濟水灾委員會鄭州工作組幹事||忠勤殉職||[[國民政府第794號指令]] 6/23
|-
|1932-07-10||13||26||周朝棟||浙江省杭州市||孝行可風||[[國民政府第876號指令]] 7/6
|-
|rowspan=2|1932-07-20||14||49||蔡陳氏||雲南省楚雄縣||懿德貞型||[[國民政府第908號指令]] 7/13
|-
|14||49||石蕭氏||河南省湯陰縣,已故||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909號指令]] 7/13
|-
|rowspan=3|1932-07-31||15||22||胡黃氏||貴州省獨山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981號指令]] 7/23
|-
|15||22||彭李氏||山東省濟寧縣,已故孝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982號指令]] 7/23
|-
|15||22||雷程氏||湖北省黃岡縣,民婦||懿德貞型||[[國民政府第983號指令]] 7/23
|-
|rowspan=12|1932-08-10||rowspan=12|16||43||王汪氏||靑海省大通縣已故民婦||孝行仁聲||rowspan=2|[[國民政府第1047號指令]] 8/3
|-
|43||冶成全||靑海省大通縣現存公民||熱心公益
|-
|44||謝鳳儀||安徽省秋浦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048號指令]] 8/3
|-
|44||郭郭氏||河南省武安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49號指令]] 8/3
|-
|44||宋劉氏||河北省寶坻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0號指令]] 8/3
|-
|45||陳胡氏||江蘇省淮安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1號指令]] 8/3
|-
|45||蕭葛氏||貴州畢節縣節孝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52號指令]] 8/3
|-
|45||甯希俞||河南湯陰縣民||闓澤仁風||rowspan=2|[[國民政府第1053號指令]] 8/3
|-
|45||索好仁||河南湯陰縣民||慈善爲懷
|-
|46||孫肇慶||山東省城武縣||扜患濟人||[[國民政府第1054號指令]] 8/3
|-
|46||胡余氏||安徽省懷甯縣||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5號指令]] 8/3
|-
|46||蔣朱氏||廣西省賀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56號指令]] 8/3
|-
|rowspan=6|1932-09-10||rowspan=6|19||25||陸衍祥||富陽縣士紳||見義勇爲||rowspan=3|[[國民政府第1253號指令]] 9/1
|-
|25||任慶煥||富陽縣士紳||樂善不倦
|-
|25||丁鴻文||富陽縣富商||施濟可風
|-
|25||汶龔氏||陝西省郿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54號指令]] 9/1
|-
|26||耿廷獻||河北省正定縣,故紳,創設學校栽植校林||熱心教育||[[國民政府第1255號指令]] 9/1
|-
|35||何曹氏||安徽省懷寧縣,現存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89號指令]] 9/10
|-
|1932-09-20||20||42||汪鄭氏||安徽省秋浦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97號指令]] 9/12
|-
|rowspan=6|1932-10-08||rowspan=6|28||6||王秦氏||褒章匾額尚未發出||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61號指令]] 10/6
|-
|6-7||戎維能||浙江省慈谿縣||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1462號指令]] 10/6
|-
|7||楊陳氏||河北省永淸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463號指令]] 10/6
|-
|7||戴王思怙||rowspan=2|江蘇省邳縣,民婦||賛興鄕學||[[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7||戴董淑敏||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8||巨王氏||河北省甯晉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465號指令]] 10/6
|-
|rowspan=2|1932-10-11||30||3||胡文虎||捐助巨款興築中央醫院||益在民生||[[國民政府第1471號指令]] 10/7
|-
|30||3||沈煇||江蘇省句容縣,捐資育嬰||仁心義舉||[[國民政府第1472號指令]] 10/7
|-
|rowspan=3|1932-11-09||55||4||樓京泉||浙江省東陽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1627號指令]] 11/8
|-
|55||4||胡李民||湖南省湘陰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628號指令]] 11/8
|-
|55||4||王彭氏||湖北省應山縣,殉難烈婦||取義玩貞||[[國民政府第1629號指令]] 11/8
|-
|rowspan=4|1932-11-10||rowspan=4|洛56||3||孫劉氏||山東省滕縣,已故民婦||懿行堪型||[[國民政府第1630號指令]] 11/8
|-
|3||李炳文||南京市,已故市民||人心義舉||[[國民政府第1631號指令]] 11/8
|-
|3-4||蘇廷瑞||甯夏省豫旺縣||行誼純篤||[[國民政府第1632號指令]] 11/8
|-
|4||朱左氏||河北省河間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1||洛57||2||羅黃氏||浙江省龍泉縣||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2||洛58||1||楊銘鼎||貴州省遵義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642號指令]] 11/9
|-
|1932-12-12||1001||3||金關氏||請援案||懿德堪型||[[國民政府京字第31號指令]] 12/10
|-
|1932-12-13||1002||6||殷清濤||江蘇省泰縣||仁心義舉||[[國民政府京字第38號指令]] 12/10
|-
|1932-12-16||1005||15||額爾德尼布哩特都克森廟重建||呈據蒙藏委員會轉呈伊克昭盟鄂爾多斯左翼前旗,繕正蒙藏漢三體匾文,蓋用國璽||不明||[[國民政府京字第73號指令]] 12/13
|-
|rowspan=4|1932-12-19||rowspan=4|1007||14||沈舒氏||浙江省永康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12號指令]] 12/16
|-
|14||曹張氏||安徽省廬江已故南京中學畢業生曹之才之妻||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13號指令]] 12/16
|-
|14||朱陳氏||四川省榮昌縣民婦||懿德堪型||[[國民政府京字第114號指令]] 12/16
|-
|15||顧木卿||江蘇省阜甯縣故紳||樂善好施||[[國民政府京字第115號指令]] 12/16
|-
|rowspan=3|1932-12-20||rowspan=3|1008||7||劉劉氏||河北省玉田縣孝婦||孝慈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23號指令]] 12/16
|-
|9||王汝揖||雲南省牟定縣||惠及鄕閭||[[國民政府京字第131號指令]] 12/16
|-
|10||吳陳氏||駐仰光領事轉請褒揚||懿德遐齡||[[國民政府京字第133號指令]] 12/16
|-
|rowspan=6|1932-12-23||rowspan=6|1011||2||陳寬||rowspan=2|駐火奴魯魯領事請褒揚華僑||博世施濟衆||rowspan=2|[[國民政府京字第180號指令]] 12/21
|-
|2||杜惠生||人聲義舉
|-
|2-3||虞高氏||浙江省德清縣||柏節松筠||[[國民政府京字第181號指令]] 12/21
|-
|3||梁陸氏||廣西省隆安縣||懿德遐齡||[[國民政府京字第182號指令]] 12/21
|-
|3||張淑純||rowspan=2|湖南省長沙縣孝女||天性純篤||rowspan=2|[[國民政府京字第183號指令]] 12/21
|-
|3||張思順||純孝可風
|-
|1933-01-04||1019||6||王陳氏||安徽省貴池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231號指令]]1932-12-30
|-
|rowspan=3|1933-01-13||1027||9||張歐陽氏||湖南省長沙||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44號指令]] 1/11
|-
|1027||10||劉周氏||湖南省漢壽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45號指令]] 1/11
|-
|1027||10||梅煥侯||湖北省沔陽縣,捐助團餉六千元||保障鄕閭||[[國民政府第46號指令]] 1/11
|-
|1933-01-17||1030||5||楊學程||江西省安義縣||純孝可風||[[國民政府第79號指令]] 1/14
|-
|rowspan=4|1933-02-01||rowspan=4|1043||7||繆得衆||江西省星子縣||孝悌慈祥||[[國民政府第176號指令]] 1/30
|-
|8||錢世雍||安徽省阜陽縣||鄕閭矜式||[[國民政府第177號指令]] 1/31
|-
|8||郭羅香蘭||湖南省桂東縣烈婦||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178號指令]] 1/31
|-
|8||陳孫氏||安徽省定遠縣||孝式中闈||[[國民政府第179號指令]] 1/31
|-
|rowspan=8|1933-02-02||rowspan=8|1044||7||趙何氏姑婦二人||雲南省劍川縣||柏節日同堅||[[國民政府第180號指令]] 1/31
|-
|7||施友煙||浙江省東陽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181號指令]] 1/31
|-
|7||馬溫氏||江蘇省無錫縣已故節孝婦||克敦閫德||[[國民政府第182號指令]] 1/31
|-
|8||高唐氏||河南省鄢陵縣||懿範足式||[[國民政府第183號指令]] 1/31
|-
|8||楊陳氏||雲南省劍川縣||仁心淑行||[[國民政府第184號指令]] 1/31
|-
|8||王程氏||山東省章邱縣||懿行宣昭||[[國民政府第185號指令]] 1/31
|-
|9||秦周氏||江蘇省無錫縣||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186號指令]] 1/31
|-
|9||唐余氏||雲南省石屛縣||制行艱貞||[[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rowspan=4|1933-02-16||rowspan=4|1056||3||陳步謙||廣東省翁源縣故紳,熱心公益||功在桑梓||[[國民政府第277號指令]] 2/13
|-
|3||許玉堂||安徽省至德縣已故鄕賢||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278號指令]] 2/13
|-
|4||張徐氏||本京||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279號指令]] 2/13
|-
|4||李楊氏||河北省容城縣||懿行艱貞||[[國民政府第280號指令]] 2/13
|-
|1933-03-02||1068||5||黃允文||江西省分宜縣故紳||行誼純篤||[[國民政府第358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03||1069||2||歐陽王氏||湖北省均縣||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360號指令]] 2/28
|-
|1069||2||祝星五||浙江省振務會常委,積勞病故||人心毅力||[[國民政府第362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11||1076||9||徐臨風||安徽省霍邱縣||捍鄕殉義||[[國民政府第402號指令]] 3/8
|-
|1076||9||彭壽松||湖南省攸縣||人心義舉||[[國民政府第403號指令]] 3/8
|-
|1933-03-14||1078||6||吳陳氏||緬甸仰光||不明||[[國民政府第426號指令]] 3/11
|-
|rowspan=3|1933-03-28||rowspan=3|1090||7||舒寬度||江西省靖安縣前商會會長,熱心公益義行昭著||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529號指令]] 3/25
|-
|8||王淑英||湖北省光化縣烈女,臨難不苟||貞烈流輝||[[國民政府第531號指令]] 3/27
|-
|8||黃敦孝黃余氏夫婦||湖南省湘潭||德逾梁孟||[[國民政府第532號指令]] 3/27
|-
|1933-04-13||1104||9||阮四姑||河南省開封縣||孝義兼賅||[[國民政府第661號指令]] 4/11
|-
|1933-04-15||1106||2||焦李氏||山東省館陶縣||淑愼慈祥||[[國民政府第668號指令]] 4/14
|-
|1933-04-21||1111||8||萬胡氏||江西省南昌縣||懿德仁風||[[國民政府第703號指令]] 4/20
|-
|1933-04-25||1114||10||田劉氏||河北省新城縣||松筠勵節||[[國民政府第736號指令]] 4/22
|-
|rowspan=4|1933-05-06||rowspan=4|1123||5||梁履潔||廣西省橫縣||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818號指令]] 5/4
|-
|6||文效曾||河北省寧河縣鄕長||殫心公益||[[國民政府第819號指令]] 5/4
|-
|6||畢文光||湖北省蘄水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820號指令]] 5/4
|-
|6||高王氏||江蘇省銅山縣已故||允昭閫範||[[國民政府第821號指令]] 5/4
|-
|rowspan=3|1933-05-08||rowspan=3|1124||4||余德明||雲南省昆明市公民||性行耿介||[[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4||羅燿樞||江西省高安縣||教澤孔長||[[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5||吳夢熊||浙江省義烏縣紳||德普鄕閭||[[國民政府第825號指令]] 5/4
|-
|1933-05-15||1130||3||戚徐氏||安徽省霍邱縣||貞烈孔彰||[[國民政府第877號指令]] 5/13
|-
|1933-05-16||1131||3||吳孝女、吳曾氏||江蘇省江都縣||不明||[[國民政府第878號指令]] 5/13
|-
|rowspan=6|1934-01-05||rowspan=6|1328||2||隴維崧||雲南省彝良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2421號指令]]1933-12-30
|-
|3||江鳳鳴||河北省通縣||鄕閭矜式||[[國民政府第2423號指令]]1933-12-30
|-
|3||張胡氏||河南省確山縣||懿德仁風||[[國民政府第2424號指令]]1933-12-30
|-
|4||劉張氏||山東省德縣||淑德貞型||[[國民政府第2425號指令]]1933-12-30
|-
|5||鄭榮凱||巴京榮記商號店主||義逾卜式||[[國民政府第2429號指令]]1933-12-30
|-
|5||朱天樂||江蘇省吳縣||舍生殉孝||[[國民政府第2430號指令]]1933-12-30
|-
|1934-02-01||1351||4||董王氏||雲南省大理縣||懿行昭宣||[[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1934-02-02||1352||2||隴維邦||雲南省鎭雄縣||行式邊隅||[[國民政府第188號指令]] 1/31
|-
|rowspan=5|1934-02-19||rowspan=5|1366||9||李梓卿||江蘇省揚泰縣故紳||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290號指令]] 2/16
|-
|9||程四寶、程徐氏夫婦||浙江省永康縣||樂善不倦||[[國民政府第291號指令]] 2/16
|-
|9||龔傅氏||江蘇省南匯縣||中闈懿範||[[國民政府第292號指令]] 2/16
|-
|10||張弼哉、張徐氏夫婦||湖北省黃岡縣||景福遐齡||[[國民政府第293號指令]] 2/16
|-
|10||劉張氏||安徽省懷寧縣||懿德慈暉||[[國民政府第294號指令]] 2/16
|-
|1934-03-06||1379||5||黨成學||陝西省韓城縣故民||孝式鄕閭||[[國民政府第425號指令]] 3/3
|-
|rowspan=7|1934-04-06||rowspan=7|1404||4||李劉氏||陝西省綏德縣||志潔行芳||[[國民政府第681號指令]] 4/4
|-
|4||周黃氏||雲南省鶴慶縣||懿範孔昭||[[國民政府第682號指令]] 4/4
|-
|5||凌熊氏||湖北省宜都縣||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683號指令]] 4/4
|-
|5||朱家駒||江蘇省奉賢縣||行式鄕閭||[[國民政府第684號指令]] 4/4
|-
|5||胡鄧氏||湖北省天門縣故婦||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685號指令]] 4/4
|-
|6||田丁叔德||江蘇省東台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686號指令]] 4/4
|-
|6||李敬修||江蘇省銅山縣||遺烈常昭||[[國民政府第687號指令]] 4/4
|-
|1948-05-21||2||3||尚任守貞||甘肅文縣||孝義可風||[[國民政府處字第1012號指令]] 5/19
|-
|1948-05-31||10||1||馮賴悟||四川石砫縣||仁心懿範||[[總統統(一)字第5號指令]] 5/29
|-
|rowspan=4|1948-06-01||rowspan=4|11||2||湯李氏||湖南湘陰縣||樂善好施||[[國民政府處字第1110號指令]] 5/19
|-
|2||林洪氏||福建林森縣||孝行可風||[[國民政府處字第1111號指令]] 5/19
|-
|2||丁衍鏞||廣東茂名縣,捐贈廣東省立藝術專科學校圖書畫片||啓瀹民智||[[國民政府處字第1112號指令]] 5/19
|-
|2||李建興||臺灣臺北縣,捐款救濟災民||輸財好義||[[國民政府處字第1113號指令]] 5/19
|-
|rowspan=4|1948-06-11||rowspan=4|20||1||葉允之||捐資興學||嘉惠靑年||[[總統統(一)貳字第8號指令]] 6/10
|-
|1||上海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仁心義舉||[[國民政府處字第1175號指令]] 5/19
|-
|1||陳謝芹春||浙江上虞縣,捐資興學||熱心教育||[[國民政府處字第1176號指令]] 5/19
|-
|1-2||黃劉氏||江蘇武進縣||樂善不倦||[[國民政府處字第1177號指令]] 5/19
|-
|2003-04-30||6518||5||[[w:林百里|林百里]]||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志宏作育||[[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70號令]] 4/24
|}
[[分類:褒揚令|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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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日<ref>1925年7月發行《[[國民政府公報]]》至1948年5月19日。次日5月20日發行《[[總統府公報]]》至今。</ref>!!期號!!頁!!對象!!公報所述身分!!匾額用字!!文號、褒揚月/日
|-
|1925-08||5||27||林黃氏||廣東省南海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16號指令]] 8/3
|-
|1925-08||6||13||李莫氏||廣東省三水縣節婦||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號批]] 8/12
|-
|1925-09||10||62-63||林馬氏||廣東省南海縣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42號批]] 9/29
|-
|1925-10||12||46||劉譽氏||廣東省封川縣貞孝婦||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01號批]] 10/16
|-
|1925-11||15||29||陳所能||廣東省澄邁縣故紳||孝德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78號批]] 11/13
|-
|1925-12||17||43||蘇農氏||廣西龍茗縣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40號批]] 12/2
|-
|1926-01||21||20||譚能滿||廣東省壽民||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2號批]] 1/16
|-
|1926-01||22||51-52||謝歐陽氏||廣東省新會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號批]] 1/25
|-
|rowspan=3|1926-02||23||39-40||鄺張氏||廣東省從化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3號批]] 2/8
|-
|24||55||黃張氏||廣西賓陽縣||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1號批]] 2/11
|-
|24||55-56||高盧氏||廣東省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2號批]] 2/11
|-
|1926-04||30||54||沈除氏||廣西||淑行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0||54||沈彭氏||廣西||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1||41-42||葉余氏||廣東省連平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83號批]] 4/24
|-
|1926-06||36||67-68||黃丘氏||廣東省興寧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11號批]] 6/11
|-
|rowspan=4|1926-07||39||69-70||羅鄧氏||廣西省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2號批]] 7/12
|-
|39||104-105||林用輝||廣東省中山縣壽民||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1號批]] 7/20
|-
|39||107-108||饒學源||廣東省始興縣耆民||仁心篤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39||107-108||盧氏||廣東省始興縣耆民,饒學源妻||懿德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1926-08||41||50||耆年碩德望重里閭||廣東潮州||耆年碩德||[[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52號批]] 8/3
|-
|1926-10||48||52-53||楊蕭氏||廣東省大浦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1號批]] 10/18
|-
|1926-10||48||53-54||余開祥暨妻溫氏||廣西省容縣耆民||厚德高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2號批]] 10/18
|-
|1926-11||52||41-42||王何氏||廣西省已故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8號批]] 11/29
|-
|1926-11||51||61-62||蔣周氏||廣西省古化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42號批]] 11/17
|-
|rowspan=2|1927-10||3||66||葉盧氏||廣西省||節義炳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0號批]] 10/25
|-
|3||73||林庭楷||廣東省白縣壽民||登仁壽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86號批]] 10/26
|-
|1928-10-28||3||8||王邦凱||先烈||成仁取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號指令]] 10/20
|-
|1929-04-03||131||9-10||[[w:郭春秧|郭春秧]]、上海慈善團、天津中國慈善會、上海紗布交易所||河北山東賑災委員會呈||見義勇爲||[[國民政府第619號指令]] 4/1
|-
|1929-09-28||281||10||[[w:白普仁|白普仁]]||已故蒙古喇嘛||清德可風||[[國民政府第2078號指令]] 9/25
|-
|rowspan=2|1930-03-28||430||2||孫王氏||rowspan=2|浙江紹興縣,各捐銀一萬元慨助紹興救濟院||樂善好施||rowspan=2|[[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3/26
|-
|430||2||孫張氏||慈善可風
|-
|rowspan=2|1930-11-08||618||4||周文貴||rowspan=2|遼寧省復縣,合辦救濟事業||樂善好施||rowspan=2|[[國民政府第1998號指令]] 11/6
|-
|618||4||周文富||見義勇爲
|-
|1930-12-16||649||10||黃文植;周念祖、凌志斌||江西省,捐資修堤;上海市,疏浚荻涇河及沉金港||不明||[[國民政府第2230號指令]] 12/15
|-
|1932-01-23||984||7||傅崔氏||湖北省巴東縣||舍身取義||[[國民政府第245號指令]] 1/19
|-
|1932-01-26||986||5||蘇東華僑籌振祖國災民委員會||經募振款三萬元以上,並給予褒章及獎證||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266號指令]] 1/20
|-
|rowspan=4|1932-03-31||rowspan=4|洛03||34||陳德新||山東省濟甯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30號指令]] 3/11
|-
|38||棉蘭蘇東中華總商會||捐輸愛國||熱心愛國||[[國民政府第140號指令]] 3/11
|-
|38||趙章氏||安徽省涇縣縣督學趙宗漢之母||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1號指令]] 3/12
|-
|66||孫仰嶧||安徽省來安縣已故來安小學校校長||教澤孔長||[[國民政府第232號指令]] 3/22
|-
|rowspan=2|1932-04-10||4||25||徐同書||浙江省溫嶺縣||篤行可風||[[國民政府第333號指令]] 4/6
|-
|4||26||陳綬耀||浙江省蕭山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334號指令]] 4/6
|-
|1932-05-31||9||31||馬李氏||河北省安次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5/27
|-
|rowspan=2|1932-06-10||10||32||徐武氏||山東省滕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615號指令]] 6/1
|-
|10||52||董濂||河北省新城縣已故邑庠生||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679號指令]] 6/10
|-
|rowspan=5|1932-06-20||rowspan=5|11||25||吳國華||安徽省秋浦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691號指令]] 6/11
|-
|40||范毋氏||河南省博愛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737號指令]] 6/15
|-
|40||魏錢氏||河南省密縣民婦,賢孝特著||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38號指令]] 6/15
|-
|41||劉邦囘||江西省新淦縣,已故||殫心公益||[[國民政府第739號指令]] 6/15
|-
|41||王起禹||河南省固始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740號指令]] 6/15
|-
|rowspan=8|1932-06-30||rowspan=8|12||26||劉少巖||湖北防護水灾二員||捍患濟人||[[國民政府第787號指令]] 6/23
|-
|26||李賀氏||陜西省咸陽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88號指令]] 6/23
|-
|26-27||何王氏||安徽省靑陽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89號指令]] 6/23
|-
|27||劉王氏||河北省安新縣,已故||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90號指令]] 6/23
|-
|27||石賈氏||河南省湯陰縣,已故||節儷松筠||[[國民政府第791號指令]] 6/23
|-
|28||英林||新疆省||克固吾圉||[[國民政府第792號指令]] 6/23
|-
|28||何葉氏||福建省松溪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93號指令]] 6/23
|-
|28-29||胡士選||救濟水灾委員會鄭州工作組幹事||忠勤殉職||[[國民政府第794號指令]] 6/23
|-
|1932-07-10||13||26||周朝棟||浙江省杭州市||孝行可風||[[國民政府第876號指令]] 7/6
|-
|rowspan=2|1932-07-20||14||49||蔡陳氏||雲南省楚雄縣||懿德貞型||[[國民政府第908號指令]] 7/13
|-
|14||49||石蕭氏||河南省湯陰縣,已故||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909號指令]] 7/13
|-
|rowspan=3|1932-07-31||15||22||胡黃氏||貴州省獨山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981號指令]] 7/23
|-
|15||22||彭李氏||山東省濟寧縣,已故孝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982號指令]] 7/23
|-
|15||22||雷程氏||湖北省黃岡縣,民婦||懿德貞型||[[國民政府第983號指令]] 7/23
|-
|rowspan=12|1932-08-10||rowspan=12|16||43||王汪氏||靑海省大通縣已故民婦||孝行仁聲||rowspan=2|[[國民政府第1047號指令]] 8/3
|-
|43||冶成全||靑海省大通縣現存公民||熱心公益
|-
|44||謝鳳儀||安徽省秋浦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048號指令]] 8/3
|-
|44||郭郭氏||河南省武安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49號指令]] 8/3
|-
|44||宋劉氏||河北省寶坻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0號指令]] 8/3
|-
|45||陳胡氏||江蘇省淮安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1號指令]] 8/3
|-
|45||蕭葛氏||貴州畢節縣節孝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52號指令]] 8/3
|-
|45||甯希俞||河南湯陰縣民||闓澤仁風||rowspan=2|[[國民政府第1053號指令]] 8/3
|-
|45||索好仁||河南湯陰縣民||慈善爲懷
|-
|46||孫肇慶||山東省城武縣||扜患濟人||[[國民政府第1054號指令]] 8/3
|-
|46||胡余氏||安徽省懷甯縣||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5號指令]] 8/3
|-
|46||蔣朱氏||廣西省賀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56號指令]] 8/3
|-
|rowspan=6|1932-09-10||rowspan=6|19||25||陸衍祥||富陽縣士紳||見義勇爲||rowspan=3|[[國民政府第1253號指令]] 9/1
|-
|25||任慶煥||富陽縣士紳||樂善不倦
|-
|25||丁鴻文||富陽縣富商||施濟可風
|-
|25||汶龔氏||陝西省郿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54號指令]] 9/1
|-
|26||耿廷獻||河北省正定縣,故紳,創設學校栽植校林||熱心教育||[[國民政府第1255號指令]] 9/1
|-
|35||何曹氏||安徽省懷寧縣,現存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89號指令]] 9/10
|-
|1932-09-20||20||42||汪鄭氏||安徽省秋浦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97號指令]] 9/12
|-
|rowspan=6|1932-10-08||rowspan=6|28||6||王秦氏||褒章匾額尚未發出||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61號指令]] 10/6
|-
|6-7||戎維能||浙江省慈谿縣||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1462號指令]] 10/6
|-
|7||楊陳氏||河北省永淸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463號指令]] 10/6
|-
|7||戴王思怙||rowspan=2|江蘇省邳縣,民婦||賛興鄕學||[[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7||戴董淑敏||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8||巨王氏||河北省甯晉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465號指令]] 10/6
|-
|rowspan=2|1932-10-11||30||3||胡文虎||捐助巨款興築中央醫院||益在民生||[[國民政府第1471號指令]] 10/7
|-
|30||3||沈煇||江蘇省句容縣,捐資育嬰||仁心義舉||[[國民政府第1472號指令]] 10/7
|-
|rowspan=3|1932-11-09||55||4||樓京泉||浙江省東陽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1627號指令]] 11/8
|-
|55||4||胡李民||湖南省湘陰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628號指令]] 11/8
|-
|55||4||王彭氏||湖北省應山縣,殉難烈婦||取義玩貞||[[國民政府第1629號指令]] 11/8
|-
|rowspan=4|1932-11-10||rowspan=4|洛56||3||孫劉氏||山東省滕縣,已故民婦||懿行堪型||[[國民政府第1630號指令]] 11/8
|-
|3||李炳文||南京市,已故市民||人心義舉||[[國民政府第1631號指令]] 11/8
|-
|3-4||蘇廷瑞||甯夏省豫旺縣||行誼純篤||[[國民政府第1632號指令]] 11/8
|-
|4||朱左氏||河北省河間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1||洛57||2||羅黃氏||浙江省龍泉縣||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2||洛58||1||楊銘鼎||貴州省遵義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642號指令]] 11/9
|-
|1932-12-12||1001||3||金關氏||請援案||懿德堪型||[[國民政府京字第31號指令]] 12/10
|-
|1932-12-13||1002||6||殷清濤||江蘇省泰縣||仁心義舉||[[國民政府京字第38號指令]] 12/10
|-
|1932-12-16||1005||15||額爾德尼布哩特都克森廟重建||呈據蒙藏委員會轉呈伊克昭盟鄂爾多斯左翼前旗,繕正蒙藏漢三體匾文,蓋用國璽||不明||[[國民政府京字第73號指令]] 12/13
|-
|rowspan=4|1932-12-19||rowspan=4|1007||14||沈舒氏||浙江省永康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12號指令]] 12/16
|-
|14||曹張氏||安徽省廬江已故南京中學畢業生曹之才之妻||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13號指令]] 12/16
|-
|14||朱陳氏||四川省榮昌縣民婦||懿德堪型||[[國民政府京字第114號指令]] 12/16
|-
|15||顧木卿||江蘇省阜甯縣故紳||樂善好施||[[國民政府京字第115號指令]] 12/16
|-
|rowspan=3|1932-12-20||rowspan=3|1008||7||劉劉氏||河北省玉田縣孝婦||孝慈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23號指令]] 12/16
|-
|9||王汝揖||雲南省牟定縣||惠及鄕閭||[[國民政府京字第131號指令]] 12/16
|-
|10||吳陳氏||駐仰光領事轉請褒揚||懿德遐齡||[[國民政府京字第133號指令]] 12/16
|-
|rowspan=6|1932-12-23||rowspan=6|1011||2||陳寬||rowspan=2|駐火奴魯魯領事請褒揚華僑||博世施濟衆||rowspan=2|[[國民政府京字第180號指令]] 12/21
|-
|2||杜惠生||人聲義舉
|-
|2-3||虞高氏||浙江省德清縣||柏節松筠||[[國民政府京字第181號指令]] 12/21
|-
|3||梁陸氏||廣西省隆安縣||懿德遐齡||[[國民政府京字第182號指令]] 12/21
|-
|3||張淑純||rowspan=2|湖南省長沙縣孝女||天性純篤||rowspan=2|[[國民政府京字第183號指令]] 12/21
|-
|3||張思順||純孝可風
|-
|1933-01-04||1019||6||王陳氏||安徽省貴池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231號指令]]1932-12-30
|-
|rowspan=3|1933-01-13||1027||9||張歐陽氏||湖南省長沙||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44號指令]] 1/11
|-
|1027||10||劉周氏||湖南省漢壽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45號指令]] 1/11
|-
|1027||10||梅煥侯||湖北省沔陽縣,捐助團餉六千元||保障鄕閭||[[國民政府第46號指令]] 1/11
|-
|1933-01-17||1030||5||楊學程||江西省安義縣||純孝可風||[[國民政府第79號指令]] 1/14
|-
|rowspan=4|1933-02-01||rowspan=4|1043||7||繆得衆||江西省星子縣||孝悌慈祥||[[國民政府第176號指令]] 1/30
|-
|8||錢世雍||安徽省阜陽縣||鄕閭矜式||[[國民政府第177號指令]] 1/31
|-
|8||郭羅香蘭||湖南省桂東縣烈婦||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178號指令]] 1/31
|-
|8||陳孫氏||安徽省定遠縣||孝式中闈||[[國民政府第179號指令]] 1/31
|-
|rowspan=8|1933-02-02||rowspan=8|1044||7||趙何氏姑婦二人||雲南省劍川縣||柏節日同堅||[[國民政府第180號指令]] 1/31
|-
|7||施友煙||浙江省東陽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181號指令]] 1/31
|-
|7||馬溫氏||江蘇省無錫縣已故節孝婦||克敦閫德||[[國民政府第182號指令]] 1/31
|-
|8||高唐氏||河南省鄢陵縣||懿範足式||[[國民政府第183號指令]] 1/31
|-
|8||楊陳氏||雲南省劍川縣||仁心淑行||[[國民政府第184號指令]] 1/31
|-
|8||王程氏||山東省章邱縣||懿行宣昭||[[國民政府第185號指令]] 1/31
|-
|9||秦周氏||江蘇省無錫縣||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186號指令]] 1/31
|-
|9||唐余氏||雲南省石屛縣||制行艱貞||[[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rowspan=4|1933-02-16||rowspan=4|1056||3||陳步謙||廣東省翁源縣故紳,熱心公益||功在桑梓||[[國民政府第277號指令]] 2/13
|-
|3||許玉堂||安徽省至德縣已故鄕賢||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278號指令]] 2/13
|-
|4||張徐氏||本京||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279號指令]] 2/13
|-
|4||李楊氏||河北省容城縣||懿行艱貞||[[國民政府第280號指令]] 2/13
|-
|1933-03-02||1068||5||黃允文||江西省分宜縣故紳||行誼純篤||[[國民政府第358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03||1069||2||歐陽王氏||湖北省均縣||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360號指令]] 2/28
|-
|1069||2||祝星五||浙江省振務會常委,積勞病故||人心毅力||[[國民政府第362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11||1076||9||徐臨風||安徽省霍邱縣||捍鄕殉義||[[國民政府第402號指令]] 3/8
|-
|1076||9||彭壽松||湖南省攸縣||人心義舉||[[國民政府第403號指令]] 3/8
|-
|1933-03-14||1078||6||吳陳氏||緬甸仰光||不明||[[國民政府第426號指令]] 3/11
|-
|rowspan=3|1933-03-28||rowspan=3|1090||7||舒寬度||江西省靖安縣前商會會長,熱心公益義行昭著||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529號指令]] 3/25
|-
|8||王淑英||湖北省光化縣烈女,臨難不苟||貞烈流輝||[[國民政府第531號指令]] 3/27
|-
|8||黃敦孝黃余氏夫婦||湖南省湘潭||德逾梁孟||[[國民政府第532號指令]] 3/27
|-
|1933-04-13||1104||9||阮四姑||河南省開封縣||孝義兼賅||[[國民政府第661號指令]] 4/11
|-
|1933-04-15||1106||2||焦李氏||山東省館陶縣||淑愼慈祥||[[國民政府第668號指令]] 4/14
|-
|1933-04-21||1111||8||萬胡氏||江西省南昌縣||懿德仁風||[[國民政府第703號指令]] 4/20
|-
|1933-04-25||1114||10||田劉氏||河北省新城縣||松筠勵節||[[國民政府第736號指令]] 4/22
|-
|rowspan=4|1933-05-06||rowspan=4|1123||5||梁履潔||廣西省橫縣||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818號指令]] 5/4
|-
|6||文效曾||河北省寧河縣鄕長||殫心公益||[[國民政府第819號指令]] 5/4
|-
|6||畢文光||湖北省蘄水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820號指令]] 5/4
|-
|6||高王氏||江蘇省銅山縣已故||允昭閫範||[[國民政府第821號指令]] 5/4
|-
|rowspan=3|1933-05-08||rowspan=3|1124||4||余德明||雲南省昆明市公民||性行耿介||[[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4||羅燿樞||江西省高安縣||教澤孔長||[[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5||吳夢熊||浙江省義烏縣紳||德普鄕閭||[[國民政府第825號指令]] 5/4
|-
|1933-05-15||1130||3||戚徐氏||安徽省霍邱縣||貞烈孔彰||[[國民政府第877號指令]] 5/13
|-
|1933-05-16||1131||3||吳孝女、吳曾氏||江蘇省江都縣||不明||[[國民政府第878號指令]] 5/13
|-
|rowspan=6|1934-01-05||rowspan=6|1328||2||隴維崧||雲南省彝良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2421號指令]]1933/12/30
|-
|3||江鳳鳴||河北省通縣||鄕閭矜式||[[國民政府第2423號指令]]1933/12/30
|-
|3||張胡氏||河南省確山縣||懿德仁風||[[國民政府第2424號指令]]1933/12/30
|-
|4||劉張氏||山東省德縣||淑德貞型||[[國民政府第2425號指令]]1933/12/30
|-
|5||鄭榮凱||巴京榮記商號店主||義逾卜式||[[國民政府第2429號指令]]1933/12/30
|-
|5||朱天樂||江蘇省吳縣||舍生殉孝||[[國民政府第2430號指令]]1933/12/30
|-
|1934-02-01||1351||4||董王氏||雲南省大理縣||懿行昭宣||[[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1934-02-02||1352||2||隴維邦||雲南省鎭雄縣||行式邊隅||[[國民政府第188號指令]] 1/31
|-
|rowspan=5|1934-02-19||rowspan=5|1366||9||李梓卿||江蘇省揚泰縣故紳||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290號指令]] 2/16
|-
|9||程四寶、程徐氏夫婦||浙江省永康縣||樂善不倦||[[國民政府第291號指令]] 2/16
|-
|9||龔傅氏||江蘇省南匯縣||中闈懿範||[[國民政府第292號指令]] 2/16
|-
|10||張弼哉、張徐氏夫婦||湖北省黃岡縣||景福遐齡||[[國民政府第293號指令]] 2/16
|-
|10||劉張氏||安徽省懷寧縣||懿德慈暉||[[國民政府第294號指令]] 2/16
|-
|1934-03-06||1379||5||黨成學||陝西省韓城縣故民||孝式鄕閭||[[國民政府第425號指令]] 3/3
|-
|rowspan=7|1934-04-06||rowspan=7|1404||4||李劉氏||陝西省綏德縣||志潔行芳||[[國民政府第681號指令]] 4/4
|-
|4||周黃氏||雲南省鶴慶縣||懿範孔昭||[[國民政府第682號指令]] 4/4
|-
|5||凌熊氏||湖北省宜都縣||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683號指令]] 4/4
|-
|5||朱家駒||江蘇省奉賢縣||行式鄕閭||[[國民政府第684號指令]] 4/4
|-
|5||胡鄧氏||湖北省天門縣故婦||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685號指令]] 4/4
|-
|6||田丁叔德||江蘇省東台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686號指令]] 4/4
|-
|6||李敬修||江蘇省銅山縣||遺烈常昭||[[國民政府第687號指令]] 4/4
|-
|1948-05-21||2||3||尚任守貞||甘肅文縣||孝義可風||[[國民政府處字第1012號指令]] 5/19
|-
|1948-05-31||10||1||馮賴悟||四川石砫縣||仁心懿範||[[總統統(一)字第5號指令]] 5/29
|-
|rowspan=4|1948-06-01||rowspan=4|11||2||湯李氏||湖南湘陰縣||樂善好施||[[國民政府處字第1110號指令]] 5/19
|-
|2||林洪氏||福建林森縣||孝行可風||[[國民政府處字第1111號指令]] 5/19
|-
|2||丁衍鏞||廣東茂名縣,捐贈廣東省立藝術專科學校圖書畫片||啓瀹民智||[[國民政府處字第1112號指令]] 5/19
|-
|2||李建興||臺灣臺北縣,捐款救濟災民||輸財好義||[[國民政府處字第1113號指令]] 5/19
|-
|rowspan=4|1948-06-11||rowspan=4|20||1||葉允之||捐資興學||嘉惠靑年||[[總統統(一)貳字第8號指令]] 6/10
|-
|1||上海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仁心義舉||[[國民政府處字第1175號指令]] 5/19
|-
|1||陳謝芹春||浙江上虞縣,捐資興學||熱心教育||[[國民政府處字第1176號指令]] 5/19
|-
|1-2||黃劉氏||江蘇武進縣||樂善不倦||[[國民政府處字第1177號指令]] 5/19
|-
|1948-06-17||25||1||先盧氏||四川合江縣||樂善好施||[[總統統(一)字第45號指令]] 6/16
|-
|rowspan=3|1948-06-19||27||1||范企奭||山東濰縣,捐助該縣縣立初級中學及省立濰縣師範學校田地||嘉惠靑年||[[總統統(一)字第54號指令]] 6/18
|-
|27||1||羅永年||前遼寧省鞍山市市長,殉職||爲國殉身||[[總統統(一)字第55號指令]] 6/18
|-
|27||1||蔣蘇氏||江蘇無錫縣,捐助該縣劉潭鎭第八保國民學校基地五分||輸財興學||[[總統統(一)字第56號指令]] 6/18
|-
|rowspan=4|1948-07-01||rowspan=5|37||1||潘允和||廣東曲江縣民,捐資興辦衞生事業||輸財濟衆||[[總統統(一)字第71號指令]] 6/30
|-
|1||龍榮軒||廣東連縣||忠勤足式||[[總統統(一)字第72號指令]] 6/30
|-
|1||黃林氏||福建閩淸縣||孝行可風||[[總統統(一)字第73號指令]] 6/30
|-
|1||雲南省銀行業同業公會、裕滇紡織公司||各捐資五千萬元以上,興辦該省三十六年度冬令救濟||仁心利濟||[[總統統(一)字第74號指令]] 6/30
|-
|1948-12-15||3||羊其祥||浙江省||惠及閭里||[[總統統(一)字第449號指令]] 12/14
|-
|1948-12-16||179||2||許德勇||甘肅省榆中縣民,捐助該縣金川鄕第一保國民學校小麥六十五石三斗七升,時値國幣一十三億零七百四十萬元||嘉惠靑年||[[總統統(一)字第500號指令]] 12/15
|-
|rowspan=5|1948-12-29||rowspan=5|190||2||路煥智、周如珍||山西省太原市民,捐助該市外四區中心國民學校經費國幣一億二千萬、五千萬元||育才興學||[[總統統(一)字第466號指令]] 12/28
|-
|2||唐陽氏||廣西省||樂善好施||[[總統統(一)字第467號指令]] 12/28
|-
|2||郭俊材||西昌縣紳,西昌衞生院修建院舍,捐助建築等費共國幣伍拾億元||造福桑梓||[[總統統(一)字第468號指令]] 12/21
|-
|2-3||黃智達黃敏達等||江蘇省無錫縣民,各捐該縣薛典鎭對家壩國民學校設備費國幣二億二百萬元||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469號指令]] 12/21
|-
|3||馬宙丞||甘肅省西吉縣民,捐贈該縣民衆教育館館址及運動塲址四十畝時値國幣五千一百萬元||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470號指令]] 12/20
|-
|1949-01-19||207||3||沈凌氏||江蘇省||嘉惠行旅」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4號指令]] 1/17
|-
|rowspan=6|1949-01-20||rowspan=6|208||rowspan=6|3||張淸山||湖北省黃岡縣民,捐贈國立音樂院房屋一幢,時値金圓六十萬圓||惠及童蒙」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5號指令]] 1/19
|-
|張子良||浙江嘉興縣民,捐助該縣私立磻溪小學校基地及房產經常等費合計國幣八億八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元||輸財興學」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6號指令]]
|-
|高于光||安徽省績溪縣民,捐助該縣大鄣鄉祝三保國民學校經費國幣一億元||惠貽鄉校」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7號指令]]
|-
|何錦洲、郭登雲||捐助甘肅省夏河縣信義鄉麥希保國民學校建築費國幣二億零七百、五千五百二十萬元||熱心教育」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8號指令]]
|-
|何平龍||浙江省奉化縣民,捐助該縣私立明德小學基金田六十畝,時値國幣拾肆億肆千萬元||輸財興學」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29號指令]]
|-
|毛振翔||浙江省江山縣民,捐助該縣禮賢鄉中心國民學校建築費國幣七千五百萬元||熱心教育」匾額一方||[[總統統(一)字第30號指令]]
|-
|rowspan=2|1949-01-26||213||2||張唐氏||四川省||孝行可風||rowspan=2|[[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1/20
|-
|213||2||張游氏||四川省||節操堅貞
|-
|rowspan=2|1949-02-28||216||4||太原市德順亨商號||捐助該市私立博愛救濟院兒童救濟金五千萬元||仁惠可風||[[總統統(一)字第52號指令]] 2/3
|-
|216||4||同孚行、第七區棉紡公會||天津市,捐資十六億九千萬元、經募捐欵在五億元以上,辦理粥廠||樂善好施||[[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2/3
|-
|1949-03-31||217||1||暹邏華僑團體曼谷蔴袋公會、曼谷老煙業同人、曼谷煙林同人、曼谷新煙業同人、泰國火礱公會、大眾嚟囒同人、光華堂春節遊藝會、南邦華僑聯合會||捐獻米糧均在一千公担以上||輸財救國||[[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5日)]]
|-
|1949-04-11||219||3||朱何氏||湖南省人||懿行足式||[[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2/3
|-
|rowspan=9|1949-11-21||rowspan=9|243||rowspan=9|3||龔子瑜||甘肅省人,捐助該省洮紗縣新興鄉王府莊保國民學校操場地,計値金圓券初發行時時價兩千元,合舊法幣六十億元||志宏樂育||[[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10/4
|-
|[[w:馬元海|馬元海]]||靑海省參議會議長,捐贈靑海省立貴德初級中學水田肆石,莊院壹處,共折合時價銀幣壹萬零叁百元||澤沛菁莪||[[總統穗統(一)字第73號指令]] 10/4
|-
|蘇耀宸||廣東省人,捐助該省高要縣東文鄉第七保國民學校經費計田塘不動產等時值舊法幣共五十四億五千萬元||志宏作育||[[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董彩林||rowspan=6|甘肅省人,捐資興學||嘉惠士林||rowspan=6|[[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曹俊秀||敬恭桑梓
|-
|車正南||惠及膠庠
|-
|白秀璧||一鄉稱善
|-
|車遵行||澤被菁莪
|-
|車用之||興學育才
|-
|2003-04-30||6518||5||[[w:林百里|林百里]]||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志宏作育||[[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70號令]] 4/24
|}
[[分類:褒揚令|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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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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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4月17日(現行條文)|民=115|月=4|日=17|公布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民2=115|月2=5|日2=13|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5月15日
| previous = [[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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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第二條
: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三條
: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三條之一
: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
第四條
: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妨害國交罪。
第五條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鑑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六條
: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七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 一、一人犯數罪者。
: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八條
: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第九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第十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十一條
: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第十二條
: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第十三條
: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
: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第十五條
: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第十六條
: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十七條
: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十八條
: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十九條
: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第二十二條
: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第二十三條
: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第二十四條
: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 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第二十五條
: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第二十六條
: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二十九條
: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三十條
: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第三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三十一條之一
: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二條
: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第三十三條
: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第三十三條之一
: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第三十四條
: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三十四條之一
: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 二、案由。
: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三十五條
: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第三十七條
: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第三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第三十八條之一
: 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五章 文書===
第三十九條
: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第四十條
: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第四十一條
: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第四十二條
: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四十三條
: 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第四十三條之一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 六、辯論之要旨。
: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 十三、裁判之宣示。
: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第四十四條之一
: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
第四十六條
: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第四十七條
: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第四十八條
: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
: 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
第五十條
: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第五十一條
: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第五十二條
: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第五十三條
: 文書由非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第五十四條
: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 卷宗滅失案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送達===
第五十五條
: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五十六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五十七條
: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第五十八條
: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第五十九條
: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第六十條
: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第六十一條
: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二條
: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十三條
: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
: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第六十五條
: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
: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六十八條
: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第六十九條
: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第七十條
: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第七十條之一
: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準用之。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七十一條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 二、案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第七十一條之一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七十二條
: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第七十三條
: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第七十四條
: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第七十五條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七十六條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七十七條
: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二、案由。
: 三、拘提之理由。
: 四、應解送之處所。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第七十八條
: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第七十九條
: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第八十條
: 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之公務員。
第八十一條
: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必要時,得以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第八十二條
: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第八十三條
: 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第八十四條
: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八十五條
: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二、被訴之事實。
: 三、通緝之理由。
: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五、應解送之處所。
: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第八十六條
: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八十七條
: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八十八條
: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八十八條之一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第八十九條
: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八十九條之一
: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九十條
: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九十一條
: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場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九十二條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第九十三條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第九十三條之一
: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 二、在途解送時間。
: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
: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
: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第九十三條之二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 四、執行機關。
: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第九十三條之三
: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 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第九十三條之四
: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第九十三條之五
: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九十三條之六
: 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
第九十四條
: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第九十五條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六條
: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九十七條
: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不得拒絕。
第九十八條
: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九十九條
: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 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條
: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第一百條之一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條之二
: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第一百條之三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
第一百零一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一、[[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3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之殺幼童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113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112年)|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112年立法113年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之罪。
: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11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罪。
: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民國112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第一百零二條
: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 四、應羈押之處所。
: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 押票,由法官簽名。
第一百零三條
: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或其指定之親友。
: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它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 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一百零四條
: (刪除)
第一百零五條
: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第一百零六條
: 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
第一百零七條
: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百零八條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第一百零九條
: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第一百十條
: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百十一條
: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第一百十二條
: 被告係犯專科罰金之罪者,指定之保證金額,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
第一百十三條
: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
第一百十四條
: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第一百十五條
: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第一百十六條
: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第一百十六條之一
: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二條之責付、限制住居準用之。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十七條
: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之一
: 前二條之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 法院依前項規定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 因第一項之規定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第一百十八條
: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第一百十九條
: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二十一條
: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第十章之一 暫行安置===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
: 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 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
: 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二
: 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 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三
: 暫行安置之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者,應即撤銷暫行安置裁定。
: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法院對於該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者,法院應撤銷之,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 撤銷暫行安置裁定,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對於前四項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四
: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五
: 暫行安置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
: 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免予繼續執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六
: 暫行安置,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 於執行暫行安置期間,有事實足認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得為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撤銷之。
: 前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之處分,經陳報而未撤銷者,其效力之期間為七日,自處分之日起算。
: 對於第二項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對於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第一百二十五條
: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
: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搜索,應用搜索票。
: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由。
: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
: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
: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刪除)
第一百三十條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由。
: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三十四條
: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一百三十五條
: 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扣押之:
: 一、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 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
: 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六條
: 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其事由。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第一百四十條
: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
: 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第一百四十五條
: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第一百五十條
: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 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
: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第十一章之一 特殊強制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 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 前二項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再次實施前或期間屆滿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前,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者,得於實施前,依前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前二項法院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
: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 對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時,因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非受調查人之個人資料,除為供第一項、第二項之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即刪除。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
: 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 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四
: 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前條之調查。
: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
: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由及涉犯之法條。
: 二、受調查人或物。但受調查人不明者,得不予記載。
: 三、使用之調查方法及使用該方法調查得取得之標的。
: 四、前款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
: 五、執行機關。
: 六、實施期間。
: 核發許可書之程序,不公開之。法院並得於許可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檢察官或核發許可書之法官得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情形之報告。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間內,依檢察官或法官指示作成報告書,說明執行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之需要。核發許可書之法官並得於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之情狀時,撤銷原核發之許可。
: 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實施本章規定之調查時,準用之。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
: 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 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 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
: 經法院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前條核發或補發許可書實施之調查結束,或依前條第二項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應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如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 調查結束或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逾一個月未為前項之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但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法院得不通知受調查人。
: 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調查人。
: 第一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第一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陳報未消滅之情形。逾期未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
: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未逾累計二日者,除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由執行機關於調查結束後一個月內,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通知受調查人。並應每三個月檢視不通知之情形是否消滅,如不通知之情形已消滅,應即通知受調查人。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
: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資料,與本案有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留存該案卷宗,供本案偵查、審判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
: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其他案件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但於實施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或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者,不在此限。
: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資料,除符合前二項情形外,應即銷燬或刪除之,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但已供另案偵辦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二項之陳報,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
: 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實施調查。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 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 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十二章 證據===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五十四條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一
: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第一百五十九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
: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
: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第一百六十條
: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百六十一條
: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 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
: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三條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
: 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 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 一、不能調查者。
: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
: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三
: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四
: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 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五
: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 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
: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
: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 六、重覆之詰問。
: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第一百六十七條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前條之異議,應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
: 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長處分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 證人、鑑定人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審判長處分前,應停止陳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 對於前三條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定,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
: 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
: 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第一百七十條
: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四條
: (刪除)
====第二節 人證====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六條
: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二
: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第一百七十七條
: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一百八十條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一條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
: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二條
: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三條
: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第一百八十五條
: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六條
: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 一、未滿十六歲。
: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一百八十七條
: 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 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
: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九十條
: 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一百九十二條
: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第一百九十三條
: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第一百九十四條
: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第一百九十五條
: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
: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受託訊問證人時準用之。
: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第三節 鑑定及通譯====
第一百九十七條
: 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 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
: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並得請求檢察官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於前項請求準用之。
: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二
: 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二百條
: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零一條
: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 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第二百零二條
: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第二百零三條
: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二百零三條之一
: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 二、案由。
: 三、應鑑定事項。
: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第二百零三條之二
: 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送入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 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鑑定留置準用之。
: 執行鑑定留置時,鑑定留置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 因執行鑑定留置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留置處所管理人員之聲請,命司法警察看守被告。
第二百零三條之三
: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 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
: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二百零三條之四
: 對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之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第二百零四條
: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零四條之一
: 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
: 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由。
: 二、應檢查之身體、解剖之屍體、毀壞之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 三、應鑑定事項。
: 四、鑑定人之姓名。
: 五、執行之期間。
: 許可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檢查身體,得於第一項許可書內附加認為適當之條件。
第二百零四條之二
: 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 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第二百零四條之三
: 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 前項後段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
第二百零五條之三
: 前條第二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由。
: 二、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三、應鑑定之事項。
: 四、執行之機關及期間。
: 許可書,由檢察官簽名。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前段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 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第二百零五條之四
: 受採取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之。
: 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採取之日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百零六條
: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 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 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 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 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
: 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第二百零六條之一
: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零七條
: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第二百零八條
: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 前項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由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充之,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 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
: 一、當事人明示同意。
: 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
: 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
: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並準用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之規定。
: 因第五項委任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所生之費用,由委任之人負擔。
: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零九條
: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第二百十條
: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第二百十一條
: 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
第二百十一條之一
: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 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
: 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四節 勘驗====
第二百十二條
: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第二百十三條
: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 二、檢查身體。
: 三、檢驗屍體。
: 四、解剖屍體。
: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十四條
: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十五條
: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第二百十六條
: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第二百十七條
: 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第二百十八條
: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第二百十九條
: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第五節 證據保全====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二百十九條之二
: 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百十九條之三
: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第二百十九條之四
: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
: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 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之情形準用之。
: 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百十九條之五
: 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案情概要。
: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第二百十九條之六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 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十九條之七
: 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
: 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第二百十九條之八
: 證據保全,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章、前章及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十三章 裁判===
第二百二十條
: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 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判決應敘述理由;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亦同。
第二百二十四條
: 裁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 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 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 裁判應製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 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第二百二十七條
: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 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
: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公訴===
====第一節 偵查====
第二百二十八條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 二、憲兵隊長官。
: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二百三十條
: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 一、警察官長。
: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二百三十一條
: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 一、警察。
: 二、憲兵。
: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第二百三十二條
: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二百三十三條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二百三十四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二百三十五條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第二百三十六條
: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第二百三十七條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第二百四十條
: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二百四十一條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二百四十二條
: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外國政府之請求準用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 偵查,不公開之。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 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 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 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百四十六條
: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第二百四十七條
: 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
第二百四十八條
: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
: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二
: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 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
: 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 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實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
第二百五十條
: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二、時效已完成者。
: 三、曾經大赦者。
: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六、被告死亡者。
: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八、行為不罰者。
: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二百五十三條
: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
: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第二百五十四條
: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第二百五十六條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
: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 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第二百五十八條
: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
: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
: 聲請人於前條第二項後段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其審判程序適用第二編第二章之規定;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 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第二百五十九條
: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第二百六十條
: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第二百六十一條
: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
第二百六十二條
: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第二百六十三條
: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之起訴書準用之。
====第二節 起訴====
第二百六十四條
: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第二百六十五條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第二百六十七條
: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第二百七十條
: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第三節 審判====
第二百七十一條
: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
: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 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
: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 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第二百七十二條
: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第二百七十三條
: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
: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二百七十五條
: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第二百七十六條
: 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
: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第二百七十七條
: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第二百七十八條
: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第二百七十九條
: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條
: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條
: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第二百八十二條
: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 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第二百八十四條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
: 八、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第二百八十七條
: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並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
: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二
: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第二百八十九條
: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 一、檢察官。
: 二、被告。
: 三、辯護人。
: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第二百九十條
: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第二百九十一條
: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第二百九十二條
: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條
: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四條
: 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第二百九十五條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第二百九十六條
: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第二百九十七條
: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第二百九十八條
: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
: 對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四條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裁定,或駁回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項或前條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第二百九十九條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三百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三百零一條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第三百零二條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二、時效已完成者。
: 三、曾經大赦者。
: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三百零三條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第三百零四條
: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三百零五條
: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三百零六條
: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三百零七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百零八條
: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第三百零九條
: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第三百十條
: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 七、適用之法律。
第三百十條之一
: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第三百十條之二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三百十條之三
: 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三百十一條
: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二條
: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第三百十三條
: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法官為限。
第三百十四條
: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三百十四條之一
: 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第三百十五條
: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三百十六條
: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第三百十七條
: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第三百十八條
: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第二章 自訴===
第三百十九條
: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二十條
: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第三百二十一條
: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三百二十三條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三百二十四條
: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第三百二十五條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第三百二十六條
: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 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法院於接受自訴狀後,應速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
第三百二十九條
: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三百三十條
: 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
: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三百三十二條
: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第三百三十三條
: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第三百三十四條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三百三十五條
: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第三百三十六條
: 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
: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第三百三十七條
: 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自訴人準用之。
第三百三十八條
: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第三百三十九條
: 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
第三百四十三條
: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三百四十四條
: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三百四十五條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三百四十六條
: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第三百四十八條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第三百四十九條
: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三百五十條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第三百五十一條
: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第三百五十二條
: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第三百五十三條
: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第三百五十四條
: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第三百五十五條
: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第三百五十六條
: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第三百五十七條
: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第三百五十八條
: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第三百五十九條
: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三百六十條
: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第二章 第二審===
第三百六十一條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三百六十二條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三百六十三條
: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第三百六十四條
: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第三百六十五條
: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第三百六十六條
: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第三百六十七條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三百六十八條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三百六十九條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第三百七十條
: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第三百七十一條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三百七十二條
: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百七十三條
: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第三百七十四條
: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第三章 第三審===
第三百七十五條
: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第三百七十六條
: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三百七十七條
: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三百七十八條
: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三百七十九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第三百八十條
: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三百八十一條
: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三百八十二條
: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第三百八十三條
: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第三百八十四條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三百八十五條
: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 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 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第三百八十六條
: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七條
: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
第三百八十九條
: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第三百九十條
: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第三百九十一條
: 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第三百九十二條
: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第三百九十三條
: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第三百九十四條
: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第三百九十五條
: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
: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
: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份撤銷。
第三百九十八條
: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五款之情形者。
第三百九十九條
: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第四百條
: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第四百零一條
: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第四百零二條
: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第四編 抗告==
第四百零三條
: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四百零四條
: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第四百零五條
: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四百零六條
: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四百零七條
: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四百零八條
: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四百零九條
: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第四百十條
: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
第四百十一條
: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四百十二條
: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四百十三條
: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第四百十四條
: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法院。
第四百十五條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 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第四百十六條
: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第四百十七條
: 前條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於該管法院為之。
第四百十八條
: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第四百十九條
: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第五編 再審==
第四百二十條
: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第四百二十一條
: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二條
: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第四百二十三條
: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第四百二十四條
: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第四百二十五條
: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第四百二十六條
: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第四百二十七條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 二、受判決人。
: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第四百二十八條
: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第四百二十九條
: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一
: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二
: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三
: 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
: 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四百三十條
: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第四百三十一條
: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第四百三十二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第四百三十三條
: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四百三十四條
: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第四百三十五條
: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第四百三十六條
: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第四百三十七條
: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之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第四百三十八條
: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第四百三十九條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第四百四十條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一條
: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二條
: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三條
: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四百四十四條
: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四百四十五條
: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四百四十六條
: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四百四十七條
: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
: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四百四十九條
: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
: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第四百五十條
: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一條
: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赦、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四百五十二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第四百五十三條
: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第四百五十四條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 三、應適用之法條。
: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
: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
: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
: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
: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
: 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
: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
: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九
: 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但於宣示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判決書者,法院仍應為判決書之製作。
: 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並與判決書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
: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
: 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
: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 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
: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 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四
: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五
: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六
: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七
: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八
: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
: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
: 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一
: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 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參與人之傳喚及拘提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二
: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 二、訴訟進行程度。
: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
: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四
: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五
: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
: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七
: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 參與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不得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再行爭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非因過失,未於原審就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
: 二、參與人以外得爭執犯罪事實之其他上訴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爭執犯罪事實與沒收參與人財產相關部分。
: 三、原審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
: 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三編及第四編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九
: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本案案由。
: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
: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一
: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二
: 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三
: 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四
: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
: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
: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七
: 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第七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
: 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
: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
: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 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但被告具前述身分之一,而無其他前述身分之人聲請者,得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得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九
: 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 訴訟參與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本案案由。
: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三、非被害人者,其與被害人之身分關係。
: 四、表明參與本案訴訟程序之意旨及理由。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
: 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法院裁定准許訴訟參與後,認有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 前三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一
: 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
: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未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二
: 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前項但書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三
: 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四
: 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五
: 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
: 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 前二項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得更換、增減之。
: 本編所定訴訟參與之權利,由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行使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
: 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
: 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
: 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八編 執行==
第四百五十六條
: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第四百五十七條
: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下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四百五十八條
: 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五十九條
: 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命先執行他刑。
第四百六十條
: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四百六十一條
: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四百六十二條
: 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
第四百六十三條
: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第四百六十四條
: 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
: 筆錄應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
第四百六十五條
: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第四百六十六條
: 處徒刑及拘投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
第四百六十七條
: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 一、心神喪失者。
: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第四百六十八條
: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四百六十九條
: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四百七十條
: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 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第四百七十一條
: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 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 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行費。
第四百七十二條
: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第四百七十三條
: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 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
: 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
: 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百七十四條
: 偽造或變造之物,檢察官於發還時,應將其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
第四百七十五條
: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 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第四百七十六條
: 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第四百七十七條
: 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
: 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
第四百七十八條
: 依本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但書應免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第四百七十九條
: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 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第四百八十條
: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 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 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第四百八十一條
: 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 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施以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 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一
: 檢察官聲請為前條所列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
: 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二
: 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聲請為下列處分,除有正當事由者外,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於該管法院:
: 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或許可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
: 二、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施以強制治療,至遲於徒刑執行期滿之二個月前。
: 三、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至遲於該處分得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
: 前項正當事由,檢察官應於聲請時釋明之。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
: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 一、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
: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四
: 辯護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法院得限制之:
: 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
: 二、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受處分人醫療之虞。
: 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對於依前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閱卷規則。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
: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 前項期日,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出必要之證據。
: 法院應給予到場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六
: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處分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 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者。
: 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而檢察官仍為繼續強制治療之執行指揮,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除顯無必要者外,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七
: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
: 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
: 二、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百八十二條
: 依刑法第四十三條易以訓誡者,由檢察官執行之。
第四百八十三條
: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第四百八十四條
: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第四百八十五條
: 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
: 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
: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第四百八十六條
: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第四百八十七條
: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四百八十八條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第四百八十九條
: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 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第四百九十條
: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一條
: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二、共同訴訟。
: 三、訴訟參加。
: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 七、和解。
: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第四百九十二條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 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第四百九十四條
: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第四百九十五條
: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第四百九十六條
: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第四百九十七條
: 檢察官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毋庸參與。
第四百九十八條
: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四百九十九條
: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第五百條
: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第五百零一條
: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第五百零二條
: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第五百零三條
: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五百零四條
: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五百零五條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五百零六條
: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第五百零七條
: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第五百零八條
: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
: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第五百零九條
: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第五百十條
: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第五百十一條
: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五百十二條
: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 (民國112年)|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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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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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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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制定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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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第四條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虛擬資產業務之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五條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交易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六條
: 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
: 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三、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
: 四、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五、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六、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
: 經營前項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並依下列各款定其種類:
: 一、經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交換商。
: 二、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 三、經營前項第三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移轉商。
: 四、經營前項第四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保管商。
: 五、經營前項第五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承銷商。
: 六、經營前項第六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借貸商。
: 七、經營前項第七款業務者,為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七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 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 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為本法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前四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其分支機構及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條件、申請許可或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許可或核准、金融機構兼營之資格條件與經營業務之種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七條第三項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組織形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
: 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第十一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第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 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第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
: 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第十七條
: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第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項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客戶之認定基準、暫停轉入、提取、轉出或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 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
: 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二十八條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第二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虛擬資產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三十二條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第三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六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
: 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
: 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八條
: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三十九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四十條
: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 一、發行說明文書。
: 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
: 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
: 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 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 前項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穩定幣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穩定幣發行相關資料。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四十二條
: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 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 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或自行解散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者,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命令停業前或自行解散、停業前所為虛擬資產業務之事務。
: 經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了結前項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命令停業或經核准解散或停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其了結停業或解散前所為虛擬資產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解散。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虛擬資產服務商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第一項或前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其洽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其業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第四十八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四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五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事項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四、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有關紀錄或文件。
第五十一條
: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管理之規定。
: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採取適當程序或措施,或未確實執行。
: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訂定書面保密措施或未依規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及通報方式、項目、範圍、時點之規定。
: 八、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之種類、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
: 十一、同業公會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
: 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穩定幣發行或贖回程序、方式之規定。
: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未確實執行。
: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之規定。
: 十三、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十四、對於主管機關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第五十四條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 (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 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1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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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法律未施行條文]]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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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制定56條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6 條;依第 5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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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第四條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虛擬資產業務之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五條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交易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六條
: 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
: 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三、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
: 四、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五、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六、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
: 經營前項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並依下列各款定其種類:
: 一、經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交換商。
: 二、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 三、經營前項第三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移轉商。
: 四、經營前項第四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保管商。
: 五、經營前項第五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承銷商。
: 六、經營前項第六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借貸商。
: 七、經營前項第七款業務者,為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七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 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 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為本法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前四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其分支機構及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條件、申請許可或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許可或核准、金融機構兼營之資格條件與經營業務之種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七條第三項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組織形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
: 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第十一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第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 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第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
: 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第十七條
: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第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項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客戶之認定基準、暫停轉入、提取、轉出或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 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
: 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二十八條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第二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虛擬資產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三十二條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第三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六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
: 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
: 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八條
: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三十九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四十條
: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 一、發行說明文書。
: 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
: 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
: 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 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 前項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穩定幣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穩定幣發行相關資料。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四十二條
: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 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 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或自行解散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者,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命令停業前或自行解散、停業前所為虛擬資產業務之事務。
: 經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了結前項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命令停業或經核准解散或停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其了結停業或解散前所為虛擬資產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解散。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虛擬資產服務商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第一項或前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其洽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其業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第四十八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四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五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事項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四、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有關紀錄或文件。
第五十一條
: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管理之規定。
: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採取適當程序或措施,或未確實執行。
: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訂定書面保密措施或未依規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及通報方式、項目、範圍、時點之規定。
: 八、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之種類、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
: 十一、同業公會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
: 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穩定幣發行或贖回程序、方式之規定。
: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未確實執行。
: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之規定。
: 十三、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十四、對於主管機關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第五十四條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 (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 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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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制定56條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6 條;依第 5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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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第四條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虛擬資產業務之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五條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交易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六條
: 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
: 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三、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
: 四、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五、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六、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
: 經營前項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並依下列各款定其種類:
: 一、經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交換商。
: 二、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 三、經營前項第三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移轉商。
: 四、經營前項第四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保管商。
: 五、經營前項第五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承銷商。
: 六、經營前項第六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借貸商。
: 七、經營前項第七款業務者,為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七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 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 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為本法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前四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其分支機構及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條件、申請許可或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許可或核准、金融機構兼營之資格條件與經營業務之種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七條第三項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組織形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
: 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第十一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第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 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第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
: 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第十七條
: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第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項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客戶之認定基準、暫停轉入、提取、轉出或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 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
: 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二十八條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第二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虛擬資產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三十二條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第三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六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
: 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
: 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八條
: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三十九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四十條
: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 一、發行說明文書。
: 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
: 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
: 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 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 前項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穩定幣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穩定幣發行相關資料。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四十二條
: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 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 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或自行解散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者,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命令停業前或自行解散、停業前所為虛擬資產業務之事務。
: 經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了結前項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命令停業或經核准解散或停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其了結停業或解散前所為虛擬資產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解散。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虛擬資產服務商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第一項或前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其洽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其業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第四十八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四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五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事項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四、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有關紀錄或文件。
第五十一條
: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管理之規定。
: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採取適當程序或措施,或未確實執行。
: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訂定書面保密措施或未依規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及通報方式、項目、範圍、時點之規定。
: 八、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之種類、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
: 十一、同業公會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
: 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穩定幣發行或贖回程序、方式之規定。
: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未確實執行。
: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之規定。
: 十三、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十四、對於主管機關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第五十四條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 (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 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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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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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日 制定56條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6 條;依第 5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第四條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虛擬資產業務之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五條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交易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六條
: 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
: 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三、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
: 四、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五、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六、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
: 經營前項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並依下列各款定其種類:
: 一、經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交換商。
: 二、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 三、經營前項第三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移轉商。
: 四、經營前項第四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保管商。
: 五、經營前項第五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承銷商。
: 六、經營前項第六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借貸商。
: 七、經營前項第七款業務者,為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七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 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 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為本法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前四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其分支機構及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條件、申請許可或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許可或核准、金融機構兼營之資格條件與經營業務之種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七條第三項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組織形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
: 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第十一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第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 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第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
: 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第十七條
: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第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項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客戶之認定基準、暫停轉入、提取、轉出或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 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
: 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二十八條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第二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虛擬資產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三十二條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第三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六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
: 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
: 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八條
: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三十九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四十條
: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 一、發行說明文書。
: 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
: 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
: 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 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 前項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穩定幣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穩定幣發行相關資料。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四十二條
: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 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 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或自行解散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者,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命令停業前或自行解散、停業前所為虛擬資產業務之事務。
: 經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了結前項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命令停業或經核准解散或停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其了結停業或解散前所為虛擬資產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解散。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虛擬資產服務商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第一項或前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其洽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其業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第四十八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四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五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事項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四、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有關紀錄或文件。
第五十一條
: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管理之規定。
: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採取適當程序或措施,或未確實執行。
: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訂定書面保密措施或未依規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及通報方式、項目、範圍、時點之規定。
: 八、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之種類、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
: 十一、同業公會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
: 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穩定幣發行或贖回程序、方式之規定。
: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未確實執行。
: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之規定。
: 十三、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十四、對於主管機關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第五十四條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 (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 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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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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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日 制定56條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6 條;依第 5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第四條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虛擬資產業務之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五條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交易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六條
: 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
: 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三、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
: 四、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五、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六、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
: 經營前項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並依下列各款定其種類:
: 一、經營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交換商。
: 二、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
: 三、經營前項第三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移轉商。
: 四、經營前項第四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保管商。
: 五、經營前項第五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承銷商。
: 六、經營前項第六款業務者,為虛擬資產借貸商。
: 七、經營前項第七款業務者,為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七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分支機構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 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 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為本法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前四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其分支機構及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條件、申請許可或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許可或核准、金融機構兼營之資格條件與經營業務之種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遷移、裁撤、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前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申請核准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書件、廢止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七條第三項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組織形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應標明虛擬資產之字樣。但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在此限。
: 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使用前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名稱。
第十一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有最低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虛擬資產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二項所定額度時,應予補足。
第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 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第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一定成數。但金融機構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兼營虛擬資產業務者,不適用之。
: 前項一定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本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第十七條
: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客戶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主管機關得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前項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 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依法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或指示金融機構動用客戶之資產。
第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前項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項規定留存客戶法定貨幣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客戶,得予暫停轉入、提取或轉出其資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客戶之認定基準、暫停轉入、提取、轉出或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出借虛擬資產業務之出借總額、個別虛擬資產出借限額及對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出借,得予限制;其限制額度、出借交易規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查核簽證或核閱、申報程序、申報期間、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 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確保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虛擬資產之發行係無償。
: 二、虛擬資產之發行係作為維持其分散式帳本運作或驗證其交易之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虛擬資產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予虛擬資產保管商。
: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不得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及定期性之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該報告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 前項報告之種類、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備置、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
: 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第二十八條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確保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具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發行說明文書,始得提供服務,並應公告該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但有第二十四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虛擬資產承銷商應就其提供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之虛擬資產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第二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 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 同業公會應基於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保障虛擬資產交易市場秩序、協調同業自律及促進虛擬資產產業創新之目的訂定其章程;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監督事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虛擬資產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交易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 同業公會之理事或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或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三十二條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 同業公會應定期辦理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或公眾之教育宣導。
: 同業公會應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第三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六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
: 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
: 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八條
: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三十九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四十條
: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 一、發行說明文書。
: 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
: 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
: 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 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 前項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穩定幣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穩定幣發行相關資料。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四十二條
: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 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 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三、命令虛擬資產服務商解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職務或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
: 四、停止虛擬資產服務商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業務。
: 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 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五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六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或自行解散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者,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命令停業前或自行解散、停業前所為虛擬資產業務之事務。
: 經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了結前項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經命令停業或經核准解散或停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於其了結停業或解散前所為虛擬資產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或解散。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該虛擬資產服務商及其負責人或職員為財產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或行使其他權利,或令其將業務移轉予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
: 虛擬資產服務商因第一項或前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業務者,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其洽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其業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虛擬資產服務商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承受。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第四十八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四十九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第五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事項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四、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有關紀錄或文件。
第五十一條
: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管理之規定。
: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採取適當程序或措施,或未確實執行。
: 四、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內部作業制度、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訂定書面保密措施或未依規定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編製、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及通報方式、項目、範圍、時點之規定。
: 八、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之種類、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之規定。
: 十、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查基準、審查程序。
: 十一、同業公會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
: 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穩定幣發行或贖回程序、方式之規定。
: (三)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或營運持續性政策,或未確實執行。
: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之規定。
: 十三、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 十四、對於主管機關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
: 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 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第五十四條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 (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 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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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糯形意拳術養目錄
第三章
第一節 三合一
第二節 四稍三心歸一
第三節 身法八要
第四節 步法手法五要
第五節 戰手要法
第六節 形意摘要
形意拳術目錄
第一章 總綱
第一節 無極論
第二節 虛無無極含一炁
第二章<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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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節 五行名稱
第二節 形體合一
第三節 拳經解釋
第二章
第一節 初學入門規矩
第二節 練習三害
第三節 呼吸合道
第四節 三步功夫
第五節 靈通三性
第六節 六合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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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太極論
第二節 太極勢
第三章
五行拳術目錄
第一節 兩儀論
第二節 兩儀生三才
第一章 劈拳
第二章 崩拳
第三章 拳
第四章 炮拳
第五章 橫拳
第六章 五行合一進退連環拳
玉編形意拳術講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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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五行生剋炮拳
下編形意拳術講義
十二形拳術目錄
第一章 龍形
第二章 虎形
第三章 猴形
第四章 馬形
第五章 鼉形
第六章 鷄形
第七章 鶴形
第八章 燕形
第九章 蛇形<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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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鷹形
第十二章 鷹熊合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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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節 五行名稱
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内有五臟外有五官皆與五行相配心
屬木脾屬 屬土肺屬金腎屬水此
隱於內也舌通
耳通腎人中通脾此五行之著於外
之道金"
生水水
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之義金尅木木尅土土剋水水
尅
金五行相 生所爲變化無窮五行相 其破他人之手
蓋拳術取名之義
之義基在此矣取諸於身則使五臟充寔而全體無虧運
用在外能使體舒和暢運用在内能使清氣上升濁氣下降堅實其內
整飾其外以爲平時練習之規則
第二節 形體合一
易云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八八六十四卦之數皆從太極
形意拳術講義<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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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name=李四光|birthyear=1889|deathyear=1971|firstletter=L|wikipedia=李四光|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commons=|notes=李四光,字仲拱,原名李仲揆,湖北黃岡人,近代中國地質學家、古生物學家,中國地質工作與現代地球科學的主要領導人與奠基人。|image=|country=|times=}}
==中文著作==
*[[華北輓近冰川作用的遺跡]]
*[[揚子江流域之第四紀冰期]]
*[[關於研究長江下游冰川問題材料]]
*[[安徽黃山之第四紀冰川現象]]
*[[冰期之廬山]]
*[[鄂西川東湘西桂北第四紀冰川現象述要]]
*[[中國冰期之探討]]
*[[貴州高原冰川之殘跡]]
*[[三門峽第四紀地質會議論文集序言]]
*[[在中國第四紀冰川遺跡研究工作中心聯絡組座談會上的發言]]
*[[在中國第四紀冰川遺跡研究工作中心聯絡組座談會閉幕式上的發言]]
*[[北京西山區第四紀冰川遺跡和中國冰期問題]]
*[[就華北平原打井談冰期問題]]
*[[華北平原西北邊緣地區的冰磧和冰水沉積]]
*[[有關第四紀冰川地質工作的談話]]
*[[有關第四紀冰川工作遠景規劃問題的一封信]]
*[[關於螺吉山第四紀冰川工作的一封信]]
==英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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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輓近冰川作用的遺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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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輓近冰川作用的遺跡
在第三紀末或更新世初期,華北是否曾處於極地嚴酷情況之下的問題,如果那時曾經一度降到極地的氣溫,是否有足夠的降水量足以使一個大冰流存在的問題,曾經時時掀起激烈而又互相矛盾的爭論,因為它和冰流形成原因有著重要關係。累積起來的證據傾向於表明:整個華北在輓近地質時期是處於沙漠廣布的條件下,地質學家們看起來一般同意,並且很自然地給第二部分的問題以否定的回答。但是對於問題的第一部分,一直到現在還沒有揭露,它仍存疑問。這一類問題,無人能希望僅僅從理論上的爭辯得出真理。所以需要擺出一切確切的事實。
現在有兩個例子,它能使我們不接受從來的成見有了牢固的立足點。
(1)在河北南部橫穿沙河縣煤盆地時,我從遠處望見一單獨中等高度的小山,叫做沙源嶺。這個山具有圓滑的外貌,走向東南東—西北西。山的東南端被一深谷和另外一個走向北北東的山嶺分開;沙源嶺的西北西部分,逐漸沒於黃土平原,使全山構成一地形上的單位。
當我從西南方走近沙源嶺時,發現一些奇怪的大石塊。由於我先有了華北在輓近地質時代盛行的沙漠條件的成見,我尋求除去冰流作用以外所有的一切解釋,來說明這些漂礫的存在。但是無效,因為這一孤立小山地形上的特徵,不允許假設它們是從山上滾向西南方的。尤其不像它們是被早期河流沖下來的。在我到達沙源嶺北麓之前,突然山邊的一個峭壁進入眼簾(圖1)。大小石塊或巨礫出現在這個自然剖面上。它們雜亂地分散在一種泥沙物質中間。它們一般一面或兩面磨光,並且極少具有兩面以上的光面,大多數石塊棱角相當尖銳。少數者在兩個磨光面之間則是圓的。雖然沉積物細的部分在有些地方顯現層理,但在短距離內即行消失。整個沉積物既不成層也不固結。如果它是出現在西北歐或是北美,我懷疑是否會有人不把它稱為冰磧或冰礫。岩石的這樣的一般外貌引人深信,如果耐心去找,無疑就會在碎石塊之間找到帶條痕石塊或巨礫。
馬上開始了系統的調查。心懷特殊目的,我能時時在磨光面上看出不很清楚的擦痕。工作兩個多小時後,找到半掩埋的一塊大石板(圖2);在它的平面上,至少可以看出清晰的三組擦痕。這個發現之後,我又注意到兩個帶擦痕的石塊具有同樣特徵(圖版,圖1)。在平坦面上具有非常規律而平行的痕跡,從這一事實判斷它們可能僅僅是斷層擦痕。這些碎塊的來源不影響第一塊石板的證據價值。克資(Coaz)、海姆(Heim)、巴斯快爾(Pasquier)和別人證實一次雪崩,從山上滑下有如一次山崩,並且把大量的碎石或大石塊堆積在河谷中。完全有可能碎石的一部分在它們被冰搬運之前曾經摩擦過。
這些巨礫大部分由砂岩組成。有些是煤系中的,有些是來源不明的。一種綠色凝灰狀砂岩同一種硬石英砂岩常常見到一面磨光的巨礫。前者在鄰近地區全然沒見過;後者蓋在沙源嶺西南的小山頂上。它們向南斷續延伸60多哩。燧石及風磨面的卵石在極粉碎的物質中時有所見。非常圓滑的石英岩卵石,其大小有如復活節的彩蛋,很少見到,它們限於沉積物的上部。形成西面太行山高峰的震旦紀灰岩非常缺少;堅硬的石英砂岩,輝綠岩等的出現,指出部分的大石塊是本地或從南邊來的。
沉積物是覆在一個稍向東北傾伏而剝蝕了的背斜層上。背斜層露出部分是由在 Pterophyllum carbonarium Schenk 帶[2]之上的淺黃色砂岩組成。沉積物之上有黃土蓋層。從它們成層判斷,黃土和緊靠它下邊的岩石是成整合接觸稍許拱起。雖然二者接觸非常清楚,但在兩者的接觸面上找不出侵蝕的痕跡。看來從未發生過任何劇烈的構造變動,但有可能在黃土沉積前曾發生過山崩或雪崩,它們在大石塊上擦出擦痕。但是單獨山崩不能解釋所觀察的全部現象。
沙源嶺東部是由一個圓丘狀小山形成的。它的上部由輝綠岩組成,很可能是個岩蓋。有幾個顯著陌生的大石塊散布在小山頂上,有如古代遺跡。到處都可以看到磨光和擦磨或劃溝的面。在許多方面,它們和有時在南斯他福得郡(South Staffardshire)煤田的岩漿岩侵入體見到的稀奇的劃溝不同。後者經常是不規則並且稍呈波浪或彎曲狀,在沙源嶺的輝綠岩碎石塊上的劃溝線,不但出現在整個小山之上,並且非常筆直而清楚。很明顯,它們不能相比。
須要說明,有些碎石塊具有特別平滑及帶擦痕的平面。在野外,這些石塊的條痕,很容易和構造磨光及劃痕面加以區別,後者由於它們或是稍許彎曲,經常帶有光滑的褐色外皮,或表現出粗略平行的皺紋,棱角上帶一凸出邊緣。具有這種表面擦痕的碎石塊,看來好像它們曾經部分是塑性的經過壓磨似的,或者更為可能,它們曾經被在高壓下移動的碎塊所刻劃。不難想像,這樣的壓力可能來自由於突然升溫岩體的差別膨脹所引起的,或者產生於特種環境下,大冰體集中壓力在少數碎石塊上。當我們對完整分層岩石由於冰的作用而產生的深刻影響,進行深思時,這個表面上狂妄的假設看起來對一些方面帶有正確性。
從沙源嶺西南1.5哩出現的堅硬石英砂岩的巨大石塊及前文提過的背斜層軸向東北來判斷,看來很可能這假設的冰流利用了這個剝蝕的背斜層,向東北流去。果如是,我們應該在小山更東北方向找到冰川流動的痕跡。這是得到事實證明的。
大約在沙源嶺東北3.5哩,在黃土平原中有個突出的圓丘,它頂有一顯著的地形目標——山神廟。一條小谷沿山的北坡引向東南。在山神廟東北幾百碼,白錯之北約一哩處的腦北溝,河谷因自南方伸出的山嘴而稍許轉向。在這裡出露煤系的最上部的綠色和淺黃色的砂岩頗為清楚。在河谷底部,出露的非常堅硬的砂岩上面可以看到平行的劃溝,劃溝岩面大體上水平,僅局部稍有起伏,明確的顯現它是一度被強有力的營力所鏟平或摩擦過的。劃溝走向東北,僅少數同前者成一很小的角度。
砂岩有規律地傾向東南。找不出任何逆掩或斷層形跡的存在。在河谷底部,一個帶擦痕的岩層(圖版,圖2),顯出一個部分帶條痕凹面,它帶條痕部分傾向東北;不帶條痕部分,即東北部分,朝東北邊緣彎曲向上。這種現象既不可能由於岩層的錯移形成,也不可能由於假設的膨脹及上覆岩層的滑動而形成。
一個合理的疑問,假如在輓近地質時期,河谷確實曾被冰流所佔據,那麼它留下來的移動痕跡何以是橫過河谷而不是順著河谷?因為順著河谷更為自然。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須要知道這個河谷的性質以及周圍的地形。這個河谷,更確切地說這個溝壑,是非常之小,底部僅有20到30呎寬,在南邊從底部到山頂不超過200呎。所以一個普通厚度的冰體,足以不顧一切地埋沒全區,並且不顧底下局部的不規則而移動。比方才所說的小山更高的山神廟,山頂上散布的外來的巨礫和碎石塊,及腦北溝成層岩石的沉重摩擦合起來說明冰有相當大的厚度。
如前述,沙源嶺的巨礫層是十分鬆散並且似與上覆黃土成整合接觸。因此它是地質上的較新沉積。如果出現於巨礫層上部的石英岩卵石可以和所謂的河南北部的卵石層相比,那麼時代問題可以馬上解決;因為我們確實知道各處這種卵石層是直接被黃土所覆蓋。同時,讓我們看看化石證據。已知實例,所謂 Pterophyllum carbonarium Schenk 密切與尼爾桑屬(Nilssonia)化石共生。這就是說煤系的上部或是屬於二疊紀—中生代,或者甚至於全部是晚古生代。無論如何,巨礫層屬石炭二疊紀是可以絕對排除。可能有人極力主張帶擦痕的岩石碎塊可能在晚第三紀或早更新世時既已形成,在黃土初期重新沉積。但是,如果如此,何以在鄰近地區全然不知的巨大石塊能搬運到現在地點?假如這些物質完全是水流搬運所致,則如何解釋沉積物的不成層狀態?又為什麼帶細擦痕的一部分石塊及巨礫或碎石塊大多數尖銳棱角仍保存如此完善?除非承認輓近冰流作用,要尋找出滿意的解釋,那將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話。
(2)一次在山西北部的大同盆地測勘時,在口泉(大約北緯40°05′,東經113°15′)之上,我深為一U形谷所吸引。U形谷為東西方向伸延,稍短於10英里,並且全長顯示寬度異常均勻。在谷中見到由片麻岩,片岩,玄武岩及其他火成岩形成的奇異巨礫。它們不是來自谷兩側的小山,也不是來自分割這個谷及盆地西側開闊低地的分水嶺。因為所有這些小山是由水平的或近乎水平的侏羅紀砂岩組成。在分水嶺頂部,侏羅紀砂岩是被黃土所覆蓋。在谷的進口,則被古生代煤系及震旦紀灰岩所代替。無疑,這些巨礫不是本地產物。現在的谷地看不出有延展超過分水嶺的痕跡,巨礫也不可能是被一個先前存在的河流從大同盆地西邊的高山搬運而來。
谷壁有時是如此之陡,特別在下部,以致漸趨於懸崖。在這樣的懸崖的底部,尋到一砂岩的巨大塊體,它的一面現出粗的平行溝。谷底充滿成層的但尚未固結的岩石碎屑。在許多河流侵蝕達到能夠測量的深度的地方,岩石碎屑厚達20多呎。在這層沉積之上覆以有規律性的一層黃土。谷的底部,在不同處所可見到一些半具棱角、半磨光面及帶劃痕的大石塊及卵石(圖版,圖3、4)。看來它們和岩屑沉積有密切關係。據我所能判斷的,這些和任何在泥礫中發現的標準冰川條痕石沒有區別。很難想像它們是別的來源。
在作者看來,以上這些事實如果總起來,可以視為輓近冰川作用的肯定佐證,我們可以進一步考慮,有什麼資料可以表示這些不僅是局部現象。在河北南部這個經過冰川侵蝕地區的平均高度,高出中國東北寬闊的沖積平原不會比300呎更多。在鄰近也不可能有巨大山岳,它可能從其晚第三紀冰帽上留下大石塊,而從那時以後它又被削平或下沉了。尤有甚者,石英岩礫石或前邊提到過的「卵石」是在太行山山脈以東的許多小山頂上成堆出現;它們在各處都是直接被黃土所覆蓋。看到這些石英礫石在沙源嶺同帶條痕的大石塊共生,那不無可能它們在旁處也同冰川沉積有相同的關係。考慮到由於地盤高度上升而致成局部冰川作用的可能,處理河北南部情況的理由同樣可以適合用於大同盆地的情況。需要說明的,大同盆地平均海拔高出北京平原大約3600呎。雖然如此,除非是氣候條件有明顯變化,至少包括一般的降溫,冰川作用顯然是不可能的。
在華北的許多地方,特別是太行山脈的東麓和東北延長帶,黃土覆蓋著相當均勻的岩屑沉積。從這些碎屑的經常和黃土共生及其混雜的表現,它可以解釋為一方面可能是預示沙漠情況之前的暴雨的產物,但是另一方面沒理由認為它不可能是冰水沉積。這種沉積物的廣闊分布更傾向於說明它是冰川沉積。沒有更多的證據來強辯這個問題。在揚子河谷帶毛的犀牛發現的報導可作為再次保證。後一事實意味著在快到第三紀末期,亞洲大陸東部廣泛的溫度下降。
有了這些事實,不能不回想到傑姆斯·哥奇(James Geikie)的觀點。他根據在我國西安、潼關之間,陝西南部,山東東北角及在蒙古零星的觀察,在差不多半世紀前就說過有過一個冰體,它在華北全區留下它的負荷和蹤跡[3]。如果這個作者能收集到更多材料,並且不是僅僅捎帶的談論,而是用更有力的方式表達出他的見解的話,將引起科學界的較多的注意。最少那要給從李希霍芬時起的許多觀察者以警告。這些觀察者曾經在這個地區的不同部分作過考察。但是這個作者說到中國冰川是從大喜馬拉雅山脈下來的,他的推論看起來走得太遠了。他自己沒有舉出支持這一假設的足夠證據。我們也不能從許多探險家,如保格丹諾維奇、羅夫羅夫斯基、奧勃魯契夫、陸崔以及其他人的報告中找到證明。可以保證地說,我們現在對中國冰川或冰河的來源及其運動全無所知。任何為了搞清這個問題的嘗試,必須在野外進行。
參考文獻
[1] Coaz, Die Lawinen in den Schweizer Alpen, Berne, 1881. Heim, Die Gletscherlawine an der Altels am 11 September, 1895, Zurich, 1895 (N.N.G.Z., 1896), pp. 11-17. Pasquier, L'Avalanche de L'Altels Le 11 September, 1895, Neuenburg, 1896.
[2] China, vol. iv, p. 214, pl. xliv, figs. 4, 5.
[3] The great ice age, p.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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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華北輓近冰川作用的遺跡
|author=李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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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紀末或更新世初期,華北是否曾處於極地嚴酷情況之下的問題,如果那時曾經一度降到極地的氣溫,是否有足夠的降水量足以使一個大冰流存在的問題,曾經時時掀起激烈而又互相矛盾的爭論,因為它和冰流形成原因有著重要關係。累積起來的證據傾向於表明:整個華北在輓近地質時期是處於沙漠廣布的條件下,地質學家們看起來一般同意,並且很自然地給第二部分的問題以否定的回答。但是對於問題的第一部分,一直到現在還沒有揭露,它仍存疑問。這一類問題,無人能希望僅僅從理論上的爭辯得出真理。所以需要擺出一切確切的事實。
現在有兩個例子,它能使我們不接受從來的成見有了牢固的立足點。
(1)在河北南部橫穿沙河縣煤盆地時,我從遠處望見一單獨中等高度的小山,叫做沙源嶺。這個山具有圓滑的外貌,走向東南東—西北西。山的東南端被一深谷和另外一個走向北北東的山嶺分開;沙源嶺的西北西部分,逐漸沒於黃土平原,使全山構成一地形上的單位。
當我從西南方走近沙源嶺時,發現一些奇怪的大石塊。由於我先有了華北在輓近地質時代盛行的沙漠條件的成見,我尋求除去冰流作用以外所有的一切解釋,來說明這些漂礫的存在。但是無效,因為這一孤立小山地形上的特徵,不允許假設它們是從山上滾向西南方的。尤其不像它們是被早期河流沖下來的。在我到達沙源嶺北麓之前,突然山邊的一個峭壁進入眼簾(圖1)。大小石塊或巨礫出現在這個自然剖面上。它們雜亂地分散在一種泥沙物質中間。它們一般一面或兩面磨光,並且極少具有兩面以上的光面,大多數石塊棱角相當尖銳。少數者在兩個磨光面之間則是圓的。雖然沉積物細的部分在有些地方顯現層理,但在短距離內即行消失。整個沉積物既不成層也不固結。如果它是出現在西北歐或是北美,我懷疑是否會有人不把它稱為冰磧或冰礫。岩石的這樣的一般外貌引人深信,如果耐心去找,無疑就會在碎石塊之間找到帶條痕石塊或巨礫。
馬上開始了系統的調查。心懷特殊目的,我能時時在磨光面上看出不很清楚的擦痕。工作兩個多小時後,找到半掩埋的一塊大石板(圖2);在它的平面上,至少可以看出清晰的三組擦痕。這個發現之後,我又注意到兩個帶擦痕的石塊具有同樣特徵(圖版,圖1)。在平坦面上具有非常規律而平行的痕跡,從這一事實判斷它們可能僅僅是斷層擦痕。這些碎塊的來源不影響第一塊石板的證據價值。克資(Coaz)、海姆(Heim)、巴斯快爾(Pasquier)和別人證實一次雪崩,從山上滑下有如一次山崩,並且把大量的碎石或大石塊堆積在河谷中。完全有可能碎石的一部分在它們被冰搬運之前曾經摩擦過。
這些巨礫大部分由砂岩組成。有些是煤系中的,有些是來源不明的。一種綠色凝灰狀砂岩同一種硬石英砂岩常常見到一面磨光的巨礫。前者在鄰近地區全然沒見過;後者蓋在沙源嶺西南的小山頂上。它們向南斷續延伸60多哩。燧石及風磨面的卵石在極粉碎的物質中時有所見。非常圓滑的石英岩卵石,其大小有如復活節的彩蛋,很少見到,它們限於沉積物的上部。形成西面太行山高峰的震旦紀灰岩非常缺少;堅硬的石英砂岩,輝綠岩等的出現,指出部分的大石塊是本地或從南邊來的。
沉積物是覆在一個稍向東北傾伏而剝蝕了的背斜層上。背斜層露出部分是由在 Pterophyllum carbonarium Schenk 帶[2]之上的淺黃色砂岩組成。沉積物之上有黃土蓋層。從它們成層判斷,黃土和緊靠它下邊的岩石是成整合接觸稍許拱起。雖然二者接觸非常清楚,但在兩者的接觸面上找不出侵蝕的痕跡。看來從未發生過任何劇烈的構造變動,但有可能在黃土沉積前曾發生過山崩或雪崩,它們在大石塊上擦出擦痕。但是單獨山崩不能解釋所觀察的全部現象。
沙源嶺東部是由一個圓丘狀小山形成的。它的上部由輝綠岩組成,很可能是個岩蓋。有幾個顯著陌生的大石塊散布在小山頂上,有如古代遺跡。到處都可以看到磨光和擦磨或劃溝的面。在許多方面,它們和有時在南斯他福得郡(South Staffardshire)煤田的岩漿岩侵入體見到的稀奇的劃溝不同。後者經常是不規則並且稍呈波浪或彎曲狀,在沙源嶺的輝綠岩碎石塊上的劃溝線,不但出現在整個小山之上,並且非常筆直而清楚。很明顯,它們不能相比。
須要說明,有些碎石塊具有特別平滑及帶擦痕的平面。在野外,這些石塊的條痕,很容易和構造磨光及劃痕面加以區別,後者由於它們或是稍許彎曲,經常帶有光滑的褐色外皮,或表現出粗略平行的皺紋,棱角上帶一凸出邊緣。具有這種表面擦痕的碎石塊,看來好像它們曾經部分是塑性的經過壓磨似的,或者更為可能,它們曾經被在高壓下移動的碎塊所刻劃。不難想像,這樣的壓力可能來自由於突然升溫岩體的差別膨脹所引起的,或者產生於特種環境下,大冰體集中壓力在少數碎石塊上。當我們對完整分層岩石由於冰的作用而產生的深刻影響,進行深思時,這個表面上狂妄的假設看起來對一些方面帶有正確性。
從沙源嶺西南1.5哩出現的堅硬石英砂岩的巨大石塊及前文提過的背斜層軸向東北來判斷,看來很可能這假設的冰流利用了這個剝蝕的背斜層,向東北流去。果如是,我們應該在小山更東北方向找到冰川流動的痕跡。這是得到事實證明的。
大約在沙源嶺東北3.5哩,在黃土平原中有個突出的圓丘,它頂有一顯著的地形目標——山神廟。一條小谷沿山的北坡引向東南。在山神廟東北幾百碼,白錯之北約一哩處的腦北溝,河谷因自南方伸出的山嘴而稍許轉向。在這裡出露煤系的最上部的綠色和淺黃色的砂岩頗為清楚。在河谷底部,出露的非常堅硬的砂岩上面可以看到平行的劃溝,劃溝岩面大體上水平,僅局部稍有起伏,明確的顯現它是一度被強有力的營力所鏟平或摩擦過的。劃溝走向東北,僅少數同前者成一很小的角度。
砂岩有規律地傾向東南。找不出任何逆掩或斷層形跡的存在。在河谷底部,一個帶擦痕的岩層(圖版,圖2),顯出一個部分帶條痕凹面,它帶條痕部分傾向東北;不帶條痕部分,即東北部分,朝東北邊緣彎曲向上。這種現象既不可能由於岩層的錯移形成,也不可能由於假設的膨脹及上覆岩層的滑動而形成。
一個合理的疑問,假如在輓近地質時期,河谷確實曾被冰流所佔據,那麼它留下來的移動痕跡何以是橫過河谷而不是順著河谷?因為順著河谷更為自然。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須要知道這個河谷的性質以及周圍的地形。這個河谷,更確切地說這個溝壑,是非常之小,底部僅有20到30呎寬,在南邊從底部到山頂不超過200呎。所以一個普通厚度的冰體,足以不顧一切地埋沒全區,並且不顧底下局部的不規則而移動。比方才所說的小山更高的山神廟,山頂上散布的外來的巨礫和碎石塊,及腦北溝成層岩石的沉重摩擦合起來說明冰有相當大的厚度。
如前述,沙源嶺的巨礫層是十分鬆散並且似與上覆黃土成整合接觸。因此它是地質上的較新沉積。如果出現於巨礫層上部的石英岩卵石可以和所謂的河南北部的卵石層相比,那麼時代問題可以馬上解決;因為我們確實知道各處這種卵石層是直接被黃土所覆蓋。同時,讓我們看看化石證據。已知實例,所謂 Pterophyllum carbonarium Schenk 密切與尼爾桑屬(Nilssonia)化石共生。這就是說煤系的上部或是屬於二疊紀—中生代,或者甚至於全部是晚古生代。無論如何,巨礫層屬石炭二疊紀是可以絕對排除。可能有人極力主張帶擦痕的岩石碎塊可能在晚第三紀或早更新世時既已形成,在黃土初期重新沉積。但是,如果如此,何以在鄰近地區全然不知的巨大石塊能搬運到現在地點?假如這些物質完全是水流搬運所致,則如何解釋沉積物的不成層狀態?又為什麼帶細擦痕的一部分石塊及巨礫或碎石塊大多數尖銳棱角仍保存如此完善?除非承認輓近冰流作用,要尋找出滿意的解釋,那將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話。
(2)一次在山西北部的大同盆地測勘時,在口泉(大約北緯40°05′,東經113°15′)之上,我深為一U形谷所吸引。U形谷為東西方向伸延,稍短於10英里,並且全長顯示寬度異常均勻。在谷中見到由片麻岩,片岩,玄武岩及其他火成岩形成的奇異巨礫。它們不是來自谷兩側的小山,也不是來自分割這個谷及盆地西側開闊低地的分水嶺。因為所有這些小山是由水平的或近乎水平的侏羅紀砂岩組成。在分水嶺頂部,侏羅紀砂岩是被黃土所覆蓋。在谷的進口,則被古生代煤系及震旦紀灰岩所代替。無疑,這些巨礫不是本地產物。現在的谷地看不出有延展超過分水嶺的痕跡,巨礫也不可能是被一個先前存在的河流從大同盆地西邊的高山搬運而來。
谷壁有時是如此之陡,特別在下部,以致漸趨於懸崖。在這樣的懸崖的底部,尋到一砂岩的巨大塊體,它的一面現出粗的平行溝。谷底充滿成層的但尚未固結的岩石碎屑。在許多河流侵蝕達到能夠測量的深度的地方,岩石碎屑厚達20多呎。在這層沉積之上覆以有規律性的一層黃土。谷的底部,在不同處所可見到一些半具棱角、半磨光面及帶劃痕的大石塊及卵石(圖版,圖3、4)。看來它們和岩屑沉積有密切關係。據我所能判斷的,這些和任何在泥礫中發現的標準冰川條痕石沒有區別。很難想像它們是別的來源。
在作者看來,以上這些事實如果總起來,可以視為輓近冰川作用的肯定佐證,我們可以進一步考慮,有什麼資料可以表示這些不僅是局部現象。在河北南部這個經過冰川侵蝕地區的平均高度,高出中國東北寬闊的沖積平原不會比300呎更多。在鄰近也不可能有巨大山岳,它可能從其晚第三紀冰帽上留下大石塊,而從那時以後它又被削平或下沉了。尤有甚者,石英岩礫石或前邊提到過的「卵石」是在太行山山脈以東的許多小山頂上成堆出現;它們在各處都是直接被黃土所覆蓋。看到這些石英礫石在沙源嶺同帶條痕的大石塊共生,那不無可能它們在旁處也同冰川沉積有相同的關係。考慮到由於地盤高度上升而致成局部冰川作用的可能,處理河北南部情況的理由同樣可以適合用於大同盆地的情況。需要說明的,大同盆地平均海拔高出北京平原大約3600呎。雖然如此,除非是氣候條件有明顯變化,至少包括一般的降溫,冰川作用顯然是不可能的。
在華北的許多地方,特別是太行山脈的東麓和東北延長帶,黃土覆蓋著相當均勻的岩屑沉積。從這些碎屑的經常和黃土共生及其混雜的表現,它可以解釋為一方面可能是預示沙漠情況之前的暴雨的產物,但是另一方面沒理由認為它不可能是冰水沉積。這種沉積物的廣闊分布更傾向於說明它是冰川沉積。沒有更多的證據來強辯這個問題。在揚子河谷帶毛的犀牛發現的報導可作為再次保證。後一事實意味著在快到第三紀末期,亞洲大陸東部廣泛的溫度下降。
有了這些事實,不能不回想到傑姆斯·哥奇(James Geikie)的觀點。他根據在我國西安、潼關之間,陝西南部,山東東北角及在蒙古零星的觀察,在差不多半世紀前就說過有過一個冰體,它在華北全區留下它的負荷和蹤跡[3]。如果這個作者能收集到更多材料,並且不是僅僅捎帶的談論,而是用更有力的方式表達出他的見解的話,將引起科學界的較多的注意。最少那要給從李希霍芬時起的許多觀察者以警告。這些觀察者曾經在這個地區的不同部分作過考察。但是這個作者說到中國冰川是從大喜馬拉雅山脈下來的,他的推論看起來走得太遠了。他自己沒有舉出支持這一假設的足夠證據。我們也不能從許多探險家,如保格丹諾維奇、羅夫羅夫斯基、奧勃魯契夫、陸崔以及其他人的報告中找到證明。可以保證地說,我們現在對中國冰川或冰河的來源及其運動全無所知。任何為了搞清這個問題的嘗試,必須在野外進行。
參考文獻
[1] Coaz, Die Lawinen in den Schweizer Alpen, Berne, 1881. Heim, Die Gletscherlawine an der Altels am 11 September, 1895, Zurich, 1895 (N.N.G.Z., 1896), pp. 11-17. Pasquier, L'Avalanche de L'Altels Le 11 September, 1895, Neuenburg, 1896.
[2] China, vol. iv, p. 214, pl. xliv, figs. 4, 5.
[3] The great ice age, p.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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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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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3月13日(現行條文)|民=115|月=3|日=13|公布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民2=115|月2=3|日2=13|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3月14日
| previous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
| next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6月立法7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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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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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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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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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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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6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6|日=|公布於=民國115年7月日|民2=115|月2=7|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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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Textquality|7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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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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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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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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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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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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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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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Textquality|7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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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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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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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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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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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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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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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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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世良言/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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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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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眞經聖理==
葢天地及萬物萬種之人、皆由無形無像無始無終、自永遠至永遠自然而然之神、無材質而施全能之性、造化生成天地萬物之形體、因其有全能之大德、出令一言、而天地萬物卽有、而立成體質也。且其賦于人靈性之理者、亦原由其純靈之大德、自天而出、永不更易之矣。夫萬國萬種之人、雖有萬様之理、萬品不齊、惟其齊于一者、救世眞經聖理也。道有邪有正、亦有眞有僞、邪者喜悅人心、故人樂於信從、正者理義奥妙、隱微難明、故人易於忽略、眞者誠實無妄、義眞理確、故難恆守、僞者誕幻多端、奸謀謆騙、致多受惑而被迷、葢世界之上、旣有此各道、是以世上之人、多受暗昧而難分辨者、失却眞經聖理之義、故致如此也。且如中國儒、釋、道、三教者、人所敬服、然釋道二教、多有惑人之妄、儒教亦有不全聖理隱義之㫖、故愚者昏沉暗昧、賢者、過而不及也。且儒教獨論仁義之性、釋教論明心見性、道教論煉氣養神、釋教所謂明心見性者、固必意誠心正、纔能存養純靈之心、方可見眞性之德、知其向往之切、皈衣歸正、乃可爲之存心而見眞原之性也。何故虗爲妄作、造出赦孤會、盂蘭會、三寶會、無量佛會、血盤放生等會、圖畵佛像、念經禮懴、誘惑愚民、誠欲貪圖射利之心、遂假各會之名、售其私意、謆人布施、實謀獲利肥甘口腹、明心見性者、果如此而能見眞原之性哉。又如道教所謂煉氣養神者、固須究窮性理、追本尋源、以道義制治其心、方能煉氣養神、則可以固復眞元、而或知始創之原、乃可爲之修煉正氣、養復元神、何故虗張聲威、造出驅神逐鬼、斬妖除邪、書符作術、總總怪異、不堪言狀、只爲謆騙、欲獲利自甘、遂生枝節、煉氣養神者、果若是而養之乎。斯因道教不正、根源不淸、遂生出許多誑言妄術、迷惑人心、誘人佈施、樂助射利肥己而巳矣。此二教之誕幻、迷惑人心、傷財害義、廢時失事、患害無窮、鳴呼、奈何世人之心、受惑而不知、執迷而不醒者、豈不惜哉、痛哉、葢儒教所論仁義禮智之性、至精至善之極與、救世眞經聖理、略相符合、惟知性而不知靈魂者、焉得全成天理本末之義乎。夫靈魂者、乃係人心虗靈不測之妙神、由神天上帝賦于人身內的明悟、記含、愛欲之情也。性者、由氣所發也。性有剛柔懦弱、而靈魂獨曉晤而巳。其發至微、用之則著、舍之則昏、故獨論性而不論靈魂者、未全其㫖、缺其要矣。如馬牛羊鷄犬等亦有性、何其不知仁義禮智之事哉。因無靈魂曉晤之故耳、故其一死、事巳完畢、但人能知之者、有靈魂曉晤之幾希矣。葢人之肉身皆有死、惟靈魂永活而常在、故善惡之報應、在人死之後、賞罰其靈魂受禍福而已矣。葢人之肉身雖死、埋在地穴之內、到了來生、神天上帝還要審問其靈魂、仁義禮智之各事也。是以救世眞經聖理之教、獨論信及靈魂之大㫖、玉成天道奥妙不測之意、信者、心之至誠無妄、聞而信之之謂也。靈魂者、司理全身四肢百骸動作之事、有聲無形、知有此靈性、而不能見其質者、猶若大風隨處而吹、聞聲不見其形、孰謂無風乎。不知靈魂之妙性者、若此之謂、又如人之肉身、夜中睡在床上作夢一般、夢中不知做了多少事情、何曾倚賴肉身、此則知有靈魂之証、且人苟無靈魂主管全身善惡之事、便是一團死肉、不知所之也。救世眞經聖理、原出于天由神天上帝之子救世主{{專|耶穌}}啟示奥㫖、宣傳與世上之人、故知斯秘義之理也。葢救世主{{專|耶穌}}何以言其爲神天上帝之子乎、因救世主{{專|耶穌}}自天降地由至上神風之大德、臨于童女受孕成胎而降生、葢其未降生之前、在西邊{{地|如氐亞}}之國、其國內有一等聖潔之人、稱先知神用之人、常獲神天上帝之恩、默示其知未來之事、故在三千餘年、又數百年之先預知救世主{{專|耶穌}}、在於某朝某世代、某地方、在其童女之腹受孕而降生、長養成人、替代救贖人類之罪、及其所行之事、皆紀錄于書內、傳至于後代、迨至救世主{{專|耶穌}}、降生之時、及其長大所行各奇事、與先知神用之人、預指紀錄之書、所言較論皆相符合、是以明知其係神天上帝之聖子、同神天上帝一性一體、由神天上帝大聖德受孕降生故也。且{{專|耶穌}}本是神之聖德、長大之時、聰明聖志、不用人傳習詩書、卽識百體諸家字義、洞明眞經聖典、能與大才智學士之輩、辨論道理、學士輩不能勝其才志、反被辨博、不識其言眞經奥妙之義、故救世主{{專|耶穌}}、當時遂將救世眞經聖典、宣傳教人、况且傳道之際、又能行出各般希奇神迹、其隨口而說、卽能醫痊各樣艱難的病、致使瞎眼者得見、啞者得講、聾者能聽、痳瘋者得净潔、論{{專|耶穌}}凡所行各樣神迹、醫痊各樣奇難之病、不能屈指盡述、不過畧舉數事、証表其爲神天上帝之子也。故所到各處、宣傳救世眞經聖理、教人悔罪攺惡、信從眞經聖理學善者、獲諸罪之赦、得靈魂之救、固積惡意、不肯信從之者、其靈魂必受永遠之苦、救世主{{專|耶穌}}、凡所到之地方、宣教之時、卽施神迹之能、醫治有各樣疾病之人、不受銀錢、惟醫病傳教而已、乃收門徒十二、皆賜各門徒、以志識才能、洞明眞經聖理奥妙之旨、及賜各門徒能醫各樣奇難之病、但救世主{{專|耶穌}}在世上之時、只畧令各人知其係神天上帝之子、惟將近受難要過世之時、乃預示各門徒得知、其必替代世人受難受死、救贖世人之罪、而死了之後、三晝夜必復活、再昇天之情、葢救世主{{專|耶穌}}、生在世上三十餘年傳教日久、又行各様神迹醫治病人、以致信從眞經聖理者、不計其數、故其國內那等驕傲自義之士、及那僞善主事拜神各祭者衆人、與那不肯敬信救世眞經聖理之輩、滿心妬忌救世主{{專|耶穌}}之大能、故此那各等之人、同心合意、設計謀害救世主、致聳動百姓、誣吿救世主、糾合愚民、欲自爲王、反叛國家被那僞官准其誣吿、欲悅那各等人之心、判定救世主受死之罪、那各等人卽擬救世主該釘在十字架之上受死、斯亦神天上帝隱藏不測之意、令救世主{{專|耶穌}}受這樣刑具而死、致能彀贖通天下萬國人的罪、假借各等羣兇之手、害死救世主{{專|耶穌}}、玉成替代贖罪救世人靈魂之意、當時有一義人名{{專|若色弗}}、將香水洗凈救世主{{專|耶穌}}之身、把白布包裹、安葬於新鑿開石穴之內、用大石塞葢之、至第三日有天來神使退此大石、離開穴口、而救世主{{專|耶穌}}、果在死者之中復生活、故成騐各先知神人所論、其受死復活之言也。救世主{{專|耶穌}}復活之後、還居住地上四旬之久、把救世眞經隱藏不測之奥旨、及靈魂重要之事、傳授各門徒、又救主未去昇天之先、預吿許以自去上天之後、必有以聖神風賜賦各使徒能明神天上帝之旨意、深知舊經奥義、乃作救世新經之理、遂令各門徒至通天下萬國、宣傳使人得知救世主、眞經之道、及靈魂永活之意、但凡敬信救世主{{專|耶穌}}的眞經、而受洗禮者、得靈魂永活之救、不肯信之者、定受永遠之苦也。葢救世眞經聖理、是由神天上帝之子、救世主{{專|耶穌}}自天降地、宣傳播救親授與人、故知人類有靈魂奥妙之義、及救世主{{專|耶穌}}、在死後復生活、乃知死後永福永禍之報應、非荒唐無根之言、而敢播傳於世上、誘惑人心、冒述而作者、豈能得免死後永遠之重罰乎。所以西域{{地|有羅巴}}列國、諸賢廣發仁愛之德、竭其愛世之心、不殫勤勞、不惜費金、習識漢文字義、將救世眞經聖理、譒譯漢書之文、寫成漢字之義、傳流中國、非徒利益已、實欲使人人感動興起、知識寶貝靈魂之義、卽改惡學善、敬信救世主{{專|耶穌}}、依從救世眞經而行、到了死後可得靈魂之救、庶不辜負神天上帝、特賜救世主{{專|耶穌}}降世、替代世人受死贖罪之鴻恩、倘若自善自義、不知已過、不肯敬信救世主{{專|耶穌}}眞經聖理者、死後必落地獄之內、受永遠之苦、若到此時雖欲改悔、亦不能及、獨在生前改惡從善、方可逃避死後永遠之刑罰也。斯乃至眞至義之理、凡讀此書者、切宜追思已過、遵信納受而從之、不可因文詞淺陋、遂輕忽棄擲之、葢述此書者、依眞經奥旨詳論之、文詞雖鄙、義意深嘗、惟善讀者、深味而自得之、則知靈魂永活之義、尤知眞經聖理、必與世道大相懸絶、眞僞區別、各不相同也。
==論有一位主宰造化天地萬物==
人所以爲萬物之虚靈者、因其有靈魂之妙神、及仁義禮智之常性、故知愛善恨惡、分辨是非、是以異於禽獸者、斯幾希矣。夫人若不知善惡、不辨是非、又不知造養之主宰者、亦何異于禽獸者哉。且人雖不能知有造養之主宰、則亦能見其造化之功、葢天地萬物萬類者、卽其所造化生育之功、見此諸物則知必有能造化之者也。葢天地萬物、非自然而得成、亦非陰陽能化生、是必有無限之能、而後能造化廣大無窮之物也。譬如平地之上、有大屋一間、極甚壯麗華美、人人皆知有建造之者、纔有此屋、非偶然有此華美之屋、但屋乃係小藝之工、尙且不能偶然得成、何况天地萬物萬類、若大之功者、焉能自然而化成哉。定必有造化之主宰也。旣有造化之者、亦必有主管理之、致不能混亂、然後萬物各得其所生長榮枯矣。由此推論之、創造天地萬物萬類、及管理之者、乃係無形無像、無始無終、自然而然、自永遠至永遠之眞神、可稱神天上帝而已矣。其永坐於天上、世界萬國之人、該當日日獨敬畏奉拜之、其不需人手所造廟宇立像而拜之、乃在當空潔净地方、或潔净㕔堂、或潔净小屋、但不能得如此地方而拜求者、只以潔净靈心可以隨處而敬拜之、凡倚賴救世主{{專|耶穌}}之聖名、誠心崇拜之者、神天上帝必聽准所求各善事、夫人不知而不崇敬拜之者、其罪尤輕、及知之而又不肯尊敬之者、自召重罰也。若人不肯敬拜神天上帝、乃反去奉拜那人手用木、石、紙、坭、所作之像爲神者、正如人有自已父母不尊敬、而把別人尊敬爲父母、豈無大罪乎。或有人說云、神天上帝乃係天地人萬物之大主、至聖至尊之神、民人百姓係微賤汚穢之物、不敢奉拜、本是 君王及各大官員等、該敬該拜的、庶民人等不能拜之、有此理乎。葢天地人萬物之大主、乃係萬國萬類人之大父母、自 君王至庶民、該當尊敬崇拜的、不分貴賤尊卑、惟分善惡誠心與不誠心而已。神天上帝又恤憐世人之極、特賜聖子救世主{{專|耶穌}}、自天降地、代萬國人類受死、以贖萬國人類之罪、致使凡倚賴救世主{{專|耶穌}}之名、不拘貴賤尊卑、誠心拜求之者、所求各善事必得准也。且世界上萬國之人、在世人所論、雖有上下尊卑貴賤之分、但在天上神父之前、以萬國男女之人、就如其之子女一般、所以論拜求天上神父者、不拘上下尊卑貴賤人等、惟以謝罪求免、感恩、垂憐、更求帮助善養寶貝靈魂之德而已、卽求福免禍之來、尙要虛心聽候神父之旨意、凡事務要安尿遵守神父之命令而行、切不可因有事故怨天尤人、反加悖逆之罪也。至於那各坭塑木彫之像、所謂菩薩者、拜之如拜坭木一般、無益而有罪、違逆神天上帝之命、招災求禍也。况且各様菩薩之類、本是人手隨意而造作之物、那些游手好閑無賴的和尙道士、隨意呼其之名哄騙男女之人、奉拜祈求之、彼則假借各神佛菩薩之名、做出各般奇駭、使人樂心信從、施捨銀錢、其則獲利肥甘口腹而已。葢拜各樣菩薩之偶像者、十有八九不知其故、不過隨從衆人之意拜之而已。或有明知不該拜之者、亦媚世從俗、是以彼此各受暗昧迷惑、而不能醒察之者、只因私欲所致也。或有人說云、神天上帝、不能管理世界若大之事、致要各神佛菩薩帮理、如 君王要衆大臣管理國事一般、故越拜越信、不拜各神佛菩薩者、其心亦不安也。夫混沌未開、乾坤未定、神天上帝乃自無而化生天地萬物萬類者、豈有不能管理全世界之事乎。且天地雖大、萬類人物雖多、在神天上帝看來、不過如一家之人耳、何難管理之、况且神天上帝乃係純靈、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無所不能、非 君王可比之也。葢 君王者、雖係至尊至貴之人、不能無所不知、又不能無所不在、故要衆大臣帮理之、 神天上帝乃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無所不能、自永遠至永遠之眞神不須助之之者也。比如在上古開闢之世代、那些神仙佛祖菩薩之類、未有生出在世界之先、未死未爲神佛之時、是誰管理世界萬國衆人物、由此觀之、那些神佛菩薩之像、不能保祐人者、亦昭然明顯之、所以作此小書奉送與世人、好使世人固知天地萬物大主之盛恩、專心獨敬奉拜之、庶不辜負
造化天地萬物大主宰、保養世人之鴻恩、方是追本尋源正經之大道也。此小書乃世上各處衆人所重、故文理淺近、可使衆人過目瞭然、冀智者、不可以其近而忽之、自棄其德、惟虛心下誦、則畧知本末造化之主、而知此書、亦不是虛謬矣、
==論救世主耶穌降生代贖罪救世人之來歴==
蓋普世萬國之人。因失了初禀受善性之德。遂迷懵于邪道曲逕。惟知習俗循風。不知當行正道之路。以致善德漸遠。而惡業日增。所以事不拘好歹。道不論邪正。大率眼前常可觀看者。固人所樂從。倘以希奇幻術誘惑人者。尤易悅人之心。而信從之者。亦以之爲確也。夫今所傳。乃恪遵
神天上帝默照啟示眞經奥妙之旨。論及救世主代贖罪。救世人之事這個來歴、與神天上帝原造天地靈明人物之來歴。大不相同。更出人意想之外。蓋論天地靈明人物有一個主宰之神天上帝而世上之人。還可容易信服。若說到救世主{{專|耶穌}}。自天降于地上。爲骨肉之人。替世人受苦受難受死。代贖而救世人之罪。多有人一時不能就肯信服。這是甚麽緣故。因謂天地人物之事。現在眼前可能觀看之。况且古來書史之上有許多畧合天地主宰之說話。至於降生救世主{{專|耶穌}}之事。原在西漢末年之時。三代以上的書。又未曾有說。眼前又不能見憑據。所一講到救世主{{專|耶穌}}降生代贖罪救世人。好像是世上决定沒有的事。今若不講明其之奥義。仍使世人之心不能信服。因這一段道理。更當緊要之事。在我們世人眼睛看來。恩莫大於造化天地人物之主。但比不得救世主降生甘受苦難。代贖罪救世人的恩。因謂我們世人之肉身。生長在世界之上。了期甚速。最久不出百年、救世主降生代贖罪救世人之靈魂。{{*|靈魂者係人身内之靈神}}乃關係於永遠。並無了期之日。所以說更當緊要之事。欲要講明。必須從根上說起。本來神天上帝造生人類之元祖。最靈明。最尊貴。在萬物之上。與萬物不同。有這一種尊貴之妙性。故爲萬物之靈。今就目前事勢評論好歹。我們世人的居處服食等項。件件勝於禽獸。而人類還要被禽獸坑害。這是什麽緣故。當知神天上帝造化人類之始。原在地中用土塵造了男女兩人。男之名曰{{專|亞丹}}。女之名曰{{專|依活}}。二人配爲夫婦。神天上帝安置他在美園福地之中。做萬世人類之元祖。萬物俱聽其命。不耕而食。不衣而華。無寒暑水澇疾病死亡之災。只命其夫婦二人。遵命奉事上主。到了德備功全。肉身連靈魂同昇于永福之所。後世子孫莫不如是。這事情原始之世界。神天上帝已定命人類之元祖、故安居他在此美園福地之中、亦賜萬萬千千的美好、憑他享用、獨立下一條禁命、指一根知善惡的樹菓、戒其勿食、若違背了這様極容易的戒命、必要逐出美園之外、諸美盡收、不許再居福地、肉身必有疾病死亡、靈魂必遭永禍、後世代之子孫、都受餘殃、垂諭甚明、不料元祖聽從蛇魔所誘、{{*|蛇魔者卽邪神}}妄想一食此樹之菓、卽欲同神天上帝的全知之明、頓起貪心、重違嚴命、上干神天上帝義怒、罰不逾時、從彼迄今、至於世末、酷暑苦寒、四行偏勝、男耕女織、汗血迸流、內則怒忿憂哀、壽夭俱同一死、外則虎狼蛇蝎、頑物亦准傷人、諸苦盡來、諸患悉起、憑他富貴貧窮、没有一個人可以逃脫此罰、這個非常大變、非同小可、肉身雖然如此、爲日尙且無多、還能容易過去、靈魂之永罰、竟無了期、故此現今人類、世世代代都是罪人的子孫、猶如國家叛逆充軍流徒之犯人、流在外省爲奴一様、只因年久失迷、遺却原始眞經正道、無人能傳述眞經正道之義、好像本來就是這個光景、此與現在充軍的子孫、不知祖宗前時犯罪、發遣畱落之根由、把烟瘴地方、認做是自已故鄕祖籍了、然神天上帝至仁無限、還欲令人回想本根、所以外美雖然盡除、惟內體之靈魂、雖染原罪、尙未曾削去本來的靈魂妙性、明悟記含愛欲之司、仍然超越世界萬物之上、今我們世上之人、只要把自已的才智聰明、宜推想一想、可信從前果有福地之根、但神天上帝原造生人類的本意、預備無窮的永福、以待人類享受之、乃一經變亂世界之後、因人人都有原罪、所以世代疎遠、從善如登、從惡如崩、更兼各方異端蜂起、各處人心膠固風俗、根深蒂固、雖或有大聖規模、亦無能挽回人心之錯、幸蒙
神天上帝仁慈垂救、早定神之聖子降生、代贖罪救世人之恩、預早默照啟示歷代各先知賢哲、宣傳未來之事、於是由{{地|如氐亞}}之國、離我們中國遙遠、雖同在{{地|亞細亞}}洲內。其國內歴代各先知神用之人、世世相傳、比別國更顯更詳、悉知必有救世主降生代贖罪救世人之事、卽救世主降生出世之處、與及由其本國聖王後代子孫之家而降生、亦預早默照啟示之、今所說降生救世主、係神天上帝之聖子、結合神人之靈性、選一全備福德童身之女爲母、不由人道而受孕、乃默領聖神風而成胎、於是在漢朝孝哀帝之年間、降誕在如德亞之國{{地|畢利恒}}壙郊茅屋之內、曰{{專|以馬奴耳}}{{*|譯言神偕我們}}名曰、{{專|耶穌}}譯言救世主、生時神使在天空賡揚道云、汝等勿怕、我來告世人以大喜之福音、將示于諸民之報、蓋今日有生救世主也。忽雲中見偕各神使、有一羣天軍讚頌神天上帝曰、榮歸與神至上者、太平于地、及人恩意矣。年滿三十、敷教授徒、多行神迹、醫治病人、至三十三歲、已滿救世贖罪之定期、假借羣兇之手、甘心受難、苦楚之極、釘死在十字架之上、時當白晝、則日月失光、地則震驚崩裂、人多哀痛、物盡慘傷、殮葬之後、三日三夜、救世主{{專|耶穌}}用其本來自有全能神之性、在塜之中、死而復活、仍居住地上四十日之久、講明代贖罪救世人眞經正道之旨、親授門徒、遂命門徒將救世眞經正道之義、播傳於普世之上、凡有敬信之者獲永福、有罪過不肯信之者、更招永禍、事畢、於衆人之前、乘空直上、昇于天堂、無數神使、扈從迎接、此則救世主降生代贖罪救世人復活昇天之大槪。救世主{{專|耶穌}}昇天之後、各門徒遵命、將救世眞經正道之福音、播傳天下、這是聖史所載、眞經所傳、因神天上帝所行的事、原不是日用平常的見識、就能推通廣識之、是必虚心默想、悔覺自罪、仰求聖神風之恩、感動靈魂之志、可以理會奥妙之旨、則心悅而誠信之、乃可以獲靈魂之救、若倨傲自滿、自暴自棄、不知自罪者、豈知救世眞經奥妙之義哉、亦自陷寶貝靈魂而已矣。惟上智者、謙躬自下、起敬起畏、誠心信服、仰獲靈魂之救、庶幾來生尙有無窮之樂、斯救世眞經正道之秘義、非人愚意推論之詞、乃蒙
神天上帝普施好生之德、垂恩啟示、令人得知眞經奥旨、致使凡敬信之者、必獲永遠安樂眞福、但忽畧之者、自招永禍。冀讀此書者、不可以爲虚論浮言、遂遽忽畧之、違逆
神天上帝頒賜赦罪恩詔、則焉能獲免禍哉、
==聖經神詩篇{{*|十九首}}==
蓋其諸天者、明示神爺火華之榮、且天空示其手作、日與日發言、夜與夜示教、無言無語、伊聲未聽、伊之聲出於全地、伊之言至世界之末也。在伊等之中、其爲太陽而設過一帳房、卽是其似新郞出其房、且似有力之人、悅跑其路也。其從天之末而出、且其運行至末也。無物不沾其之熱、神爺火華之法全也、可挽回人靈心、神爺火華之教也、使愚者得智、神爺火華之誡也、可樂人心、神爺火華之命合純也、可明人眼、神爺火華之畏淸也、存於永遠、神爺火華之審斷乃眞也、全義也、比金、且多細金更可欲獲、甜於蜜、於流出之蜜也。又者以伊等而汝之僕得戒、且以守之大有報賞也。誰可全知已過、求汝净我于私密之過、求汝僕不許冒犯、不許罪勝我、如是我可爲全正、且我可免得犯其大罪也。神爺火華歟、我力我贖救者、求准以我口之言、我心之念可在汝面前被悅接矣。
==聖經神詩篇{{*|三十三首㐅節起至末節止}}==
神爺火華之言乃正、厥諸行作以眞而行也。其愛義行與正理
矣。地者、滿以神爺火華之恩也。以神爺火華之言、天本被造、及
天之諸軍、以神爺火華之口氣被作也。其集海之諸水如壘、其
藏深者于倉所也。滿地者、宜畏神爺火華也。及世間之諸人應
恭懼之、蓋其出言而卽得在、其發命而卽得成也。各國所議神
爺火華負之、衆民之謀、其使之歸無也。惟神爺火華所議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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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永遠、厥心之意、存於之萬世也。神爺火華爲一國之神、是國
乃福矣。又其所選之民、以爲自業一然、神爺火華從天視下、其
看着世上之諸人子、從其所居之所、其看着住地之衆人、其造
伊等之諸心一個樣、其念着伊等之諸行作、未有一王以其軍
之衆多得救、有勇之人、非以大力而獲救也。一匹馬以防範無
益、並不能以其大力救人、夫神爺火華之目、在畏他者之身上、
卽是望向厥恤憐者之上也。以救伊靈魂不死、又於荒時以存
伊活焉。我們靈心候神爺火華、其乃與吾儕爲助者、爲籐脾也。
<!--第42页-->
蓋我等將喜于之、因曾倚賴厥聖名也。神爺火華者歟、施爾恤
憐在我等身上、依吾儕望向爾焉。
==聖經以賽亞篇{{*|四十五章五節起至二十一節止}}==
神爺火華曰、除我外而未有別個神也。雖爾等世上之人、向來未認得我、我要以帶圍着爾等、致從日昇之處、並從西日落之人、皆可知以我之外、未有別神、我乃神爺火華者、而無另有也。造光而化黑、使平安而化凶者、神爺火華者、是事皆爲我製造之者也。爾諸天歟、從上以露滴下、且由得各雲以義而雨下、使地開其胸而救援者、結其果實也。使公審萌出其芽、神爺火華者造化之矣。其與造之之勢而對爭者、禍哉。瓦片可對做坭模之人爭哉、其坭可對陶人云、爾爲何如此造乎、或對工人云、爾亦無有手乎、或人對其父親云、爾已生我何耶、又對母親云、爾生我像何物乎、等云、皆禍哉也。
神爺火華者、原造化未來之事、有如此云、爾等問及我衆子乎、爾等或論我手之工作、而指示我乎。我原造斯地、並地上之人、皆我造化也。我又以手張開其諸天、並天之諸軍、我皆然給與之以命也。我以義然而起之、且我將使其諸道爲平也其將建我城、而釋我被掠之俘人、非因價、並非因賞也。是乃神爺火華者、諸軍之神所言矣。
神爺火華如此云、{{地|以至比多}}之財、與{{地|古是}}之貨物、且{{地|撒便}}之人、身體高長者、皆將歸神及屬神也。其將隨神之後、且謙然求于神也。獨在于神、纔係神也。除神外、並無神也。萬國之神、贖救者歟、固然神自隱爲已議者之神也。其的衆敵、悉然羞辱、且使溷然、凡製造偶神像者、皆必亂然退回、惟萬國必于神爺火華而獲永救也。其將不被羞辱、並不被使溷、至永遠之世代矣。蓋神爺火華原造諸天、其乃神也。且造化斯地而模之、立定之、其未虚然而造地、且化之爲衆生居住之也。神曰、我乃神爺火華者、而無另有也。我向未隱然、或于地之暗處而言、我未對世上之人道云、爾等無益然而求我、我乃神爺火華者言眞而直答者也。爾等皆自集而來、從各國而脫逃者、皆自集會也。何以自所彫刻之木、帶之而巡行、並告禱一個不能使救之神者、皆無所知也。
==聖經創世歴代傳或稱厄尼西書==
第一章
論神造化天地萬物
神當始創造天地、時地無模且虚、又暗在深面之上、而神之風搖動于水面也。神曰、由得光、而卽有光也。且神視光爲好、神乃分別光暗也。光者、神名之爲日、暗者、其名之爲夜、且夕旦爲首日也。神曰、在水之中由得天空、致分別水于水、且神化成天空、而分別水在天空之上、于水在天空之下、而卽有之。其空神名之爲天、且夕旦爲次日也。神又曰、由天下之水得集一處、且乾土發現、而卽有之、乾土者、神名之爲地、集水者、其名爲洋、而神視之爲好也。神曰、由地萌芽菜草發種隨其類、樹在地有種在自之內結實隨其類、而卽有之。則地萌芽、又菜發種隨其類、樹亦有種在自之內結實隨其類、而神視之爲好、且夕旦爲第三日也。神曰、由各光在于天之天空、以分別日夜、且以使號時日年、由其光明者、在于天之天空、以發光于地上、而卽有之、且神造成兩大光、其大光以理日、其小光以理夜、亦造化星之光也、神置之于天之天空、以使光與地上、及理日夜、又以分光暗者、而神視之爲好也。夕且爲第四日矣、神曰、由水生出所有身爬行動、而有生命之物、雀鳥飛地之上、卽是天空之面也。且神創造大鰲魚、及各所有生命而動者、水生長之物隨其類、各飛鳥隨其類、而神視之爲好矣。且神祝之曰、生盛加增、及滿水于海、又鳥加增于地也。且夕旦爲第五日也、神曰、由地生出所生活之物隨其類、卽牲口身爬行者、禽獸地上各隨其類、而卽有之。神造化禽獸地上隨其類、牲口隨其類、及各所爬行地上者而神視之爲好也。且神曰、由我等造化人類、照我等之像。亦照我彷彿者、及許伊等宰治魚于海、鳥空中、牲口各處地上、及各所爬行地上也。神則造化人照自像、照神聖像造之、其造化之男女也。神又祝伊等、而神謂之曰、盛加增及滿地、又服及宰治魚于海、鳥空中。與各所有生命而動地上者也。神曰、夫我賜爾等各菜有種者全地之上、又各樹有實在自而發種也。其與爾爲所食、及與各禽獸地上、各鳥空中、各所爬行地上有生命者、我已賜各綠菜以爲所食、而卽有之、且神視其各所造而皆眞爲甚好矣、又夕旦爲第六日也。
==論元始造生之人初性本善==
神爺火華元始自無造化天上日月星宿、令乾土發現、凝積爲地、生化萬物、飛濳動植、各得其所、但在斯時之際、尙未有人、神爺火華、乃照自像之彷彿、以地土紅塵而造成一人、將靈命之氣、吹進其鼻孔之中、故地土紅塵所造之人、卽時變爲活靈之身體、全體渾然盡善盡美、其先造作之者、係屬男人、神爺火華後以深睡落于斯男人之身、令其困倦酣睡之至、遂在斯男人身中之脇骨、取出一條、復塞滿其身之肉、卽將此脇骨、造成一個女人、所以至今凡屬女人者、比男人多一條脇骨也。其男人之名、呼爲{{專|以丹}}、言其由紅土之塵、造成其身體也。女人之名、呼爲{{專|依活}}、言所有人類之屬、皆由依之而生活、神爺火華造成斯男女二人、全體渾然善性、而無惡慾之心、故曰、人之初、性本善者、乃論神爺火華元始造成男女二人、性未遷之時也。且其二人雖如爲夫婦之親、尙不識惡慾之情、更兼當時其二人雖然無衣蓋身、惟赤體露裸、亦不見羞、神爺火華安置斯二人在于福樂{{地|希但}}美園之中、萬般福樂、任其二人享用、獨命其二人守天律、事神爺火華而已。元始男女二人未犯天律之先、性本全善、所以神人之性、上下合於善德者、在于斯時之際、神人各享福樂、誠是極樂之世界、其之美好、實不能模擬萬分之一、不過畧言其當時福樂之大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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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時代的北京大學與五四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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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T15:38:11Z
Ham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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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大學來轉移一時代學術或社會的風氣,進而影響到整個國家的青年思想,恐怕要算蔡孑民時代的北京大學。北京大學現在已經有三十二年的歷史,最初是京師大學堂,裏面分進士館、仕學館、醫學館等,無一館的學生不是官氣十足的。據最初一班的人說,差不多一個學生要用一個聽差,上課的時候,有聽差來通知“老爺上課了!”於是這些學生老爺,才由鴉片床上爬起來,睡眼蒙朧地帶著一個聽差到課堂去。醫學館比較多些洋氣,但是和進士館也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而已。等到辛亥革命以後,稱為國立北京大學,最初一些做過短期校長的人,對於這個學校,也沒有什麼改革。到了袁世凱時代,由胡仁源代理校長。胡仁源為人,一切都是不足道,但是聽說當時不曾列名於籌安會、上勸進表,倒也算是庸中佼佼者。蔡孑民做北京大學校長這件事,是范源濂發動的,因為他對於蔡孑民極其推重。同時國民黨的人,分為兩派,一派是贊成蔡去的,一派是反對蔡去的。直到五四運動以後,反對派之態度才改變過來。
蔡到北大的一年,適巧是我去進北大的一年,當時的情形,可以說是暮氣沉沉,真是腐敗極了。教員之中,沒有一點學術興趣的表現。學生在各部掛名兼差的很多,而且逛窯子個個都是健將,所以當時北京窯子裏有兩院一堂之稱(兩院者,參議院、眾議院;一堂者,京師大學堂也)。當時蔡初去時,本科分為四科,有四個學長,蔡接事後,重聘四科的學長——文科學長陳獨秀、理科學長夏元、法科學長王建祖、工科學長溫宗禹。並決定工科按期結束以後,併入北洋大學,而將北洋大學法科併入北大,這件事自然引起工科中很多反對,只是教員也很不高興。文科方面,則生氣較多,胡適之是新從美國回來,章行嚴也到學堂來教幾點鐘邏輯。國文方面,則蔡挑了一批章太炎的學生如黃侃(季剛)、錢玄同、沈兼士、沈尹默、朱希祖,更有一位經學大師劉師培,和一位“兩足書櫃”陳漢章。還有一位劉半農,本來是在上海做無聊小說的,後來陳獨秀請他到預科教國文,當時大家很看他不上,不過慢慢地他也走上正路了。英文方面,則有辜鴻銘擔任外國詩。從前有幾個英國人——英國下等流氓——在裏面教英文,蔡到以後,一氣把他們辭退了。這件事鬧到英國公使館出來干涉,而蔡不為之動,所以把無聊的外國教員肅清一下。但是以後所添的外國教員,也並不高明,除了一位地質系的葛利普是一位特出的學者,替中國在地質學上打下一個很堅固的基礎。理科方面,則有秦汾、何育傑、王烈、王星拱一般人。法科則以官僚任教為多,如余棨昌、張孝簃等都是大理院廳長一流的法官。法科一直等到民國九年下半年王世傑、周鯁生等加入北京大學以後才日見起色,最初實在沒有什麼大的整頓。所謂文化運動的出發點,還是文科。
我方才說過,文科的人物很有趣味,因為蔡對於聘請教授是主張兼容並包的,凡是一種學說,苟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只要在學術上是說得過去的,他總讓它在大學中有機會去發展,所以拖辮子復辟的辜鴻銘,籌安六君子的劉師培,以至於主張急進的陳獨秀,都能熔化在一爐,而北京大學遂有百派爭鳴之勢(蔡之取兼容並包主義,有時候也有太過度的地方;從前有一位劉少少,做了一部《新改老》,可笑極了,蔡先生也讓他在北大開一門功課,可笑得很)。各派之中,勢力最大而且最易號召者,便是所謂新舊文學兩派。當陳獨秀沒有進北京大學以前,他就在上海亞東書局辦了一個雜誌,叫做《新青年》,胡適之不過是一個投稿的人,而易白沙這些人,都是這個雜誌的主幹。胡適之發表《改良中國文學芻議》(《文學改良芻議》)一文,以八事相號召。此文發表以後,陳獨秀就做了一篇《文學革命論》(《建設的文學革命論》),其主張較胡適之更為激烈,故“文學革命”四字乃是陳獨秀提出來的。胡適之接上又做了一篇《建設新文學革命》,因為胡適本來於“革命”二字,有點害怕,所以於文學革命之前面,戴了一個“建設”的帽子。胡適之初到北京大學,我曾去看他,他的膽子還是很小,對一般舊教員的態度還是十分謙恭,後來因為他主張改良文學,而陳獨秀、錢玄同等更變本加厲,大吹大擂,於是胡之氣焰因而大盛,這裏仿佛有點群眾心理的作用在內。當時陳獨秀提出文學革命的時候,大家已經嚇得目瞪口呆了,而錢玄同更加提出廢除漢字的主張,所以許多人更目之為怪誕。他們因為要找一個反對的人做罵的對象,所以錢玄同便寫一封假名的信,用“王敬軒”的假名字,這封信是特地用舊派口吻,反對文學革命的。當時劉半農就做了一篇什麼連刁劉氏、鮮靈芝都包括進去的復信,狗血噴頭地把這位錢玄同先生的化身“王敬軒”罵一頓,這封信措辭輕薄,惹引了不少的反感,後來新青年社中人,亦甚感懊喪。劉半農還有一篇《作揖主義》,也是同樣的輕薄口吻的文字,所以大家都看得不大起。
當時新青年社是由六個人輪流編輯的。陳獨秀筆鋒很厲,主張十分尖刻,思想很快而且好作驚人之語,他的毛病是聰明遠過於學問,所以只宜於做批評社會的文字,而不宜於做學術研究的文字。胡適之在當時還是小心翼翼的,他回國第一年的功夫,拼命的在寫著他的《中國哲學史》上卷,他自己親手抄了兩道,的確下過一番苦功(但是這是依他在美國的博士論文《先秦名學史》作骨幹而以中文寫成的,所以寫起來比較快,一年就完事了)。當時他所做的《建設新文學革命》很引起大家的同情,他做了一些似詞非詞、似詩非詩的所謂白話詩,雖然失之於淺薄,但是在過渡的時代裏,是很適合於一般人口味的。
錢玄同本來是一個研究音韻學的人,是章太炎的學生,是自己主張白話卻是滿口說文言的人,是於新知識所得很少卻是滿口說新東西的人,所以大家常說他有神經病,因為他也是一個精神恍惚好說大話的人。他的哥哥錢洵做過義大利公使的,錢玄同很怕他的哥哥,他在外面一向主張很激烈,然而見到了哥哥,卻一點也不激烈了。他當時主張廢姓,主張廢漢字,因此大家更覺得這種主張可怕,而更覺得錢玄同是同瘋子一樣。沈尹默也是一個編輯,但是他是很深沉而喜治紅老之學(《紅樓夢》與《道德經》)的人,手持一把羽扇,大有謀士的態度,北京大學許多縱橫捭闔的事體,都是他經手的。他不做文章,也不會做,但是因為他常做白話詩,而胡適之讚賞他的詩做得好,所以也就成為《新青年》六編輯之一。
更有一位莫名其妙的,便是陶孟和,陶是英國的留學生,他外國書看得很多,是一位很好的讀書顧問。但是他的中國文字太壞了,而且他讀書不若胡適之之能得簡,且沒有綜括之能力,做出來的文章非常笨(以後他還出了一部《孟和文存》,真是可笑之至),但是因為能夠談什麼社會問題、家庭制度等等,所以他也成為一位編輯了。第六位編輯是劉半農,他的地位和工作,我以前已經說過一點了,當時大家對於他很不重視,乃是一種實在情形。以後北京大學派他到法國研究音韻學,對於他乃是一種很大的幫助。
《新青年》除了六位編輯以外,更有許多投稿的人,如李大釗,是當時北京大學圖書館主任,他的文章寫得很好,人也很樸素。周作人是極注意於寫小品文字的,他《自己的園地》等一類稿件,都是那個時候寫成的。魯迅,即周樹人,乃是周作人的哥哥,當時在教育部做一個科長,還是蔡孑民做教育總長時代找他進部的,以後他宦隱於教育部者多年,這時候也出來打邊鼓,做《狂人日記》《藥》等很傳誦一時的小說。至於舊派方面,劉師培在學問方面是公認為泰斗的,他賦性柔弱,對於此類問題不去計較。黃季剛則天天詩酒謾罵,在課堂裏面不教書,只是罵人,尤其是對於錢玄同,開口便是說玄同是什麼東西,他哪種講義不是抄著我的呢?他對於胡適之文學革命的主張,見人便提出來罵。他有時在課堂中大聲地說:“胡適之說做白話文痛快,世界上哪里有痛快的事?金聖歎說過世界上最痛的事,莫過於砍頭;世界上最快的事,莫過於飲酒。胡適之如果要痛快,可以去喝了酒,再仰起頸子來給人砍掉。”這種村夫罵座的話,其中尖酸刻薄的地方很多,而一部分學生從而和之,以後遂成為國故派。
還有一個人,讀書很多,自命不凡並太息痛恨於新文學運動的,便是陳漢章。(陳漢章乃是前清一位舉人,京師大學堂時代,本要請他來做教習,他因為自己沒有得到翰林,聽說京師大學堂畢業以後可得翰林,故不願為教師而自願為學生。他有一個兄弟,乃是一個進士,當年他兄弟中進士時候,要在他家祠堂中央掛一個表,他堅決地反對,他說你的表不能掛在祠堂中央,中央地方要留給我中了翰林時候才可以掛的。哪知道他在當年十二月可以得翰林的,八月間便是辛亥革命,所以到了現在,他到祠堂裏面尚不敢抬頭仰視。)他所讀的書確是很多,《十三經注疏》中《三禮》的白文和注疏,他都能個個字背出。他一上講堂,便寫黑板,寫完以後,一大篷黑鬍子變成白鬍子了。他博聞強記而不能消化,有一次我問他中國的彈詞起於何時,他說:“我等一會再告訴你。”我問他是上午九時,到十一時,接到他一封信,上面寫了二十七條都是關於彈詞起源的東西,但是沒有一個結論,只是一篇材料的登記而已。他自命不凡,以為自己為了不得,只有黃季剛、劉申叔還可以和他談談,這位先生也是當時北大一個特色。還有朱希祖、馬敘倫等人,則遊移於新舊之間,講不到什麼立場的。
從《新青年》出來以後,學生方面,也有不少受到影響的。像傅斯年、顧頡剛等一流人,本來中國詩做得很好的,黃季剛等當年也很器重他們,但是後來都變了,所以黃季剛等因為他們倒舊派的戈,恨之入骨(最近朱家驊要請傅斯年做中山大學文學院長,黃季剛馬上要辭職)。當時我們除了讀書以外,實在有一種自由討論的空氣,在那時我們幾個人比較讀外國書的風氣很盛,其中以傅斯年、汪敬熙和我三個人,尤其喜買外國書。大學的圖書館對於新書的設備比以前也好些。大家見面時候,便討論著自己所讀的書籍,而回去的時候,便去看書或寫信給日本丸善書社去定買外國書。
除了早晚在宿舍裏面常常爭一個不平以外,還有兩個地方是我們聚合的場所:一個是漢花園北大一院二層樓上國文教員休息室,如錢玄同等人是時常在這個地方的;另外一個地方是一層樓的圖書館主任室(即李大釗的房子),這是一個另外的聚合場所。在這兩個地方,無師生之別,也沒有客氣及禮節等一套,大家到來大家就辯,大家提出問題來,大家互相問難。大約每天到了下午三時以後,這兩個房間人是滿的,所以當時大家稱二層樓這個房子為群言堂(取“群居終日言不及義”語),而在房子中的多半是南方人;一層樓那座房子,則稱之為飽無堂(取“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語),而在這個房子中則以北方人為主體(李大釗本人是北方人。按,“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是顧亭林批評北方人的;“群居終日言不及義”是他批評南方人的話)。這兩個房子裏面,當時確是充滿學術自由的空氣,大家都是持一種處士橫議的態度,談天的時候,也沒有時間的觀念,有時候從飽無堂出來,走到群言堂,或者從群言堂出來,走到飽無堂,總以討論盡興為止。飽無堂還有一種好處,因為李大釗是圖書館主任,所以每逢圖書館的新書到時,他們可以首先看到,而這些新書遂成為討論之資料。當時的文學革命可以說是從這兩個地方討論出來的,對於舊社會制度和舊思想的掊擊也產生於這兩個地方。這兩個地方的人物,雖然以教授為主體,但是也有許多學生時常光臨,至於天天在那裏的,恐怕只有我和傅孟真兩個人,因為我們的新潮社和飽無堂只隔著兩個房間。
當時學生界的思想也有一個劇烈的變動,最初的北大學生看外國書的很少,到了我們的時候,看外國書的便比較多起來了。傅孟真和我兩個人,是每月都要向日本丸善株式會社(代收西書的書店)報效一點款子。傅孟真是拋棄了黃季剛要傳章太炎的道統給他的資格,叛了他的老師來談文學革命。他的中國文學很有根柢,尤其是於六朝時代的文學,他從前最喜歡讀李義山的詩,後來罵李義山是妖。我說:“當時你自己也高興著李義山的時候呢?”他回答說:“那個時候我自己也是妖。”傅孟真同房子的有顧頡剛、俞平伯,汪敬熙和我都是他房間裏的不速之客,天天要去,去了就爭辯。還有一位狄君武(膺)是和傅孟真同房子的,但是他一天到晚咿咿唔唔在做中國小品文字,以斗方名士自命,大家群起而罵他,且當面罵他為“赤犬公”(因狄字為“火”及“犬”構成),他也無可如何。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是可見北大當時各種分子雜居一處的情形,及大家有一種學術自由的空氣。
因為大家談天的結果,並且因為不甚滿意於《新青年》一部分的文章,當時大家便說:若是我們也來辦一個雜誌,一定可以和《新青年》抗衡,於是《新潮》雜誌便應運而產生了。《新潮》的英文名字為The Renaissance,也可以看見當時大家自命不凡的態度。這個雜誌第一期出來以後,忽然大大的風行,初版只印一千份,不到十天要再版了,再版印了三千份,不到一個月又是三版了,三版又印了三千份,以後亞東書局拿去印成合訂本又是三千份,以一部學生所做的雜誌,陡然有這樣大的銷數,是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最初大家辦這個雜誌的時候,還抱著好玩的心理,等到社會看重了,銷數一多,大家一方面有一種高興的心理,一方面有一種害怕的心理。因為害怕,所以研究的空氣愈加緊張,而《新潮》第二、三、四、五各期從客觀方面看來,卻比第一期要進步一些。當時負責編輯的是我和孟真兩個,經理人是徐彥之和康白情兩個,社員不過二十多來人,其中有顧頡剛、汪敬熙、俞平伯、江紹原、王星拱、周作人、孫伏園、葉紹鈞等幾位。孟真當時喜歡談哲學,談人生觀,他還做了幾個古書新評,是很有趣味的。我著重於談文學和思想問題,對於當時的出版界常常加以暴烈的批評,有些文字,現在看過去是太幼稚了,但是在當時於破壞方面的效力,確是有一點的,比較起來,我那篇《什麼是文學》在當時很有相當的影響,《駁胡先骕文學改良論》也很受當時的注意。頡剛的文字,多半是關於掊擊舊家庭制度和舊社會制度,關於婦女問題,也有許多篇文章加以討論,在當時大家以為是駭人聽聞的話,有《婦女人格問題》一篇,主張女子應當有獨立的人格。這篇東西,被江瀚看見了,拿去給徐世昌看,說是近代的青年思想至此,那還得了。於是徐世昌拿這本《新潮》交給傅增湘,傅示意於蔡孑民,要他辭退了兩個教員,開除了兩個學生,就是當時所謂四凶,這兩個是《新青年》的編輯,兩個是《新潮》的編輯。
蔡孑民先生當時堅持不肯,他復林琴南的那一封信,不只是對林琴南說話,並且是對徐世昌而發的。林琴南的背後是徐樹錚,也就是段祺瑞,是代表當時軍人派之意見,而徐世昌也是所謂北洋文治派的領袖,當時北大同時受北洋文武兩派之反對,其情形之危險也可想而知了。但是蔡孑民這一封信,得到了絕大輿論上之勝利,反因而學術界對他非常敬仰,這真是蔡先生有道德勇氣(Moral Courage)的地方,於是所謂新文化運動,到了這個時候,其勢遂不可遏抑。
還有一個《每週評論》,也是很值得注意的。這是陳獨秀、李大釗和新潮社幾個人合辦的,是一個短小精悍的小報,不料這個刊物遂成為以後一切小報的祖宗,不過它的性質是完全談文藝、講思想和批評現實的政治社會問題的。這個雜誌當時有很大影響,那時候進步黨討論系的《國民公報》(藍公武、孫洪伊為主筆)和研究系的《晨報》(蒲殿俊、張梓芳、陳博生為主筆)也先後在北京回應。在上海方面,則戴季陶奉中山先生的命令辦《星期評論》,同《每週評論》幾乎是兩個姊妹報紙,關於文學、政治、社會等問題也加以猛烈的批評。而上海的進步黨所辦的《時事新報》,也聞風景從。張東蓀和張君勱等還辦了一個《解放與改造》,雖然談社會問題比較多些,卻也是回應文學革命的刊物。自此以後,所謂新文化運動幾乎佈滿全國了。
但是新文化運動之所以佈滿全國,中間還有兩個政治運動在裏面。第一個運動是比五四運動早一年,因為反對對日的參戰借款和中日密約而起的,那時候還是馮國璋做總統,段祺瑞做內閣總理。這個反日運動,是從日本留學生發動的。我記得有一天晚上,兩個留日學生的代表,其中一個叫阮湘,在北大西齋飯廳慷慨激昂地在演說,大家莫不義憤填膺,但終覺束手無策。最後我跑上講堂對著大家說:“這個事體,徒然氣憤也沒有用處,我們如果是有膽量的,明天便結隊到新華門圍總統府去,逼迫馮國璋取消成約,若是他用軍警來干涉,我們要抱有流血的決心。”這句話出來以後,大家受了一極大的刺激,當場表決第二天去闖新華門。到了那時候,果然北大學生還同其他幾校的學生,集合在新華門門口,一直圍到下午五點多鐘大家才散。哪知道回來以後,蔡先生提出辭呈,蔡先生之辭職是會使北大發生根本危險的,這件事我們是很不願意的。我自己是不願意北大坍台,而顧頡剛反把我痛罵一頓,後來費了很大的力氣,才叫馮國璋把蔡先生的辭呈退回。我們自己也去對蔡先生說,這件事體,完全是同學為著國家大問題而出此,不是不顧北大,經過了一再解釋,蔡先生也就答應下來,這場風波也就結束。這是學生運動的第一次,也是學生反對帝國主義和軍閥勾結而有所表示的第一次,這是五四運動的先聲,然而這件事卻很少有人提起(說句沒出息的話,這也是民眾請願的第一次)。有了這件事做引子,再加上所謂新文化運動和文學革命,五四運動的產生,幾乎是事有必至。自從這次請願以後,北大有一部分學生,組織一個國民雜誌社,其中重要的人物是易克嶷、段錫朋、許德珩、周長憲、孟壽椿等,當時,他們也要我加入這個組織,但是我對於這種比較狹義國家觀的刊物不很熱心,而且自己還要專心在辦《新潮》,對於《國民雜誌》,只算是一個贊助者吧!
國民雜誌社裏面的人,多半是實行的人,新潮雜誌社的人,多半是偏重於學術方面的人,所以五四運動發生以後,學生會裏面組織分為七股,各股的主任幾乎是《國民雜誌》和《新潮》雜誌二社的人平分的,這兩個雜誌,所以也可以說是五四運動的基礎。
在此地附帶說幾句話以結束新文化運動的敘述,當時還有一派北大學生和教員辦了一個雜誌叫做《國故》,其目的在於和《新潮》相對抗的。這一派的主幹,在教員之中,便是黃侃,學生之中,便是張煊(後來是張學良的機要秘書)。他們關於文藝的理論,是非常薄弱的,其掊擊新文學的地方,也不能自圓其說,其中登了許多文藝的文字,也多半是故國斜陽的吟呻而已。所以《國故》雜誌出來,很不能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和重視,而且有許多人很輕視它,辦了不久也就停止了,毛子水在《新潮》上做了一篇《怎樣用科學方法來研究國故》一文,倒惹起許多舊學家的稱許。當時對於新文學的抵抗力不外三種:一種是林琴南派,一種是東南大學的胡先骕和他所辦的《學衡》雜誌,一種是北京大學內部的《國故》雜誌。但是綜合起來,抵抗力還是很薄弱的。
現在講到五四運動了。五四運動產生的重要原因,不外乎下列幾種:
第一,是前次新華門事件的連續;第二,是新文化運動所產生的思想變化的結果;第三,是大家受了蔡孑民的影響,一變從前羡慕官僚的心理而為鄙視官僚軍閥的心理,並且大家有一種以氣節相標榜的態度,有意去攖官僚軍閥之鋒;第四,是正當巴黎和會的時候,感覺到中國受人支配和帝國主義國家協以謀我的痛苦,正是那一年的三、四月裏,朝鮮發生徒手革命,也給大家以深刻刺激(當時我到北大圖書館裏面去看報,注意到大家都在搶著關於記載朝鮮徒手革命的報紙看);第五,因為受歐戰以後各國革命潮流的激蕩,特別是當時蔡孑民所提倡所謂德國是軍國主義,戰敗是應當的,並且當時國際聯盟的論調甚高,北大也常常有這一類的講演。
以上是這個事件的原因,至於這件事體具體的釀成,都完全由於中國在巴黎和會的失敗。在四月裏,日本要求中國撤換兩個專使的消息紛紛傳來。北大學生開了一個會,並且捐了幾百塊錢打電報;一方面打電報給巴黎和會中國代表,要求他們堅持,一方面通電全國,反對因為外國壓迫而撤換本國專使的事。這兩個電報打出以後,所捐的電報費還存下三百元左右,於是用四個幹事的姓名,共同負責,存在學生銀行裏面。到五月一、二號的時候,外交消息,一天惡似一天。傅孟真、許德珩、周炳琳、周長憲和我等幾個人,商量要在北京取一種積極反抗的舉動。但是我們當時一方面想對於國事有所主張,一方面對於北大又要保存。所以當時我們有一種非正式的成議,要在五月七日國恥紀念日,由北大學生在天安門外率領一班群眾暴動,因為這樣一來,北大的責任可以減輕。五月三日那一天,清華大學舉行紀念典禮,許多北大的人,都到清華去參觀,那天我也去了,直到晚上八九點鐘才回來。不料三號那一天,邵飄萍到北大來報告,說是山東問題已經失敗,在校的一班同學,於是在北河沿法科第三院召集臨時會議。最初由邵飄萍報告,以後由許德珩等一班人慷慨激昂的演說,還有一個劉仁靜(他現在是共產黨中很重要的人物),當時還不過十八歲,帶了一把小刀,要在大會場上自殺,還有一位要斷指寫血書的。於是當場主持的幾個人,不能維持我們以前決定的“五七”發難的成議,當場議決在第二天(即五月四日)聯合各學校發動,並且當場在北大學生中推出二十個委員負責召集,我也是其中一個,由他們與各學校聯絡進行。
我們九點鐘由清華回來,看見他們會也要開完了,什麼決議都已經定好了。當時我們還在埋怨許德珩,說是我們說好在五月七日發動,而現在改了期,不是要把北大斷送了嗎?可是埋怨儘管埋怨,大家的決議還是大家決議,是不能更改的,於是他們教我連帶簽了字,把前存學生銀行的三百元拿出來買竹布,費了一夜工夫,請北大的書法研究會及畫法研究會的同學來幫忙,做了三千多面旗子。除了北大學生個個有旗子外,其餘還可以送給旁的學校(所以當時大家疑心五四運動,以為有金錢作背景,不然為什麼以北大窮學生臨時有這許多錢去做旗子呢?其實這個錢是打電報省下來的)。各代表當夜分送至各學校接洽,約定了在第二天一點鐘在天安門會齊。當夜十一點鐘的時候,各代表在北大開了一個預備會議,當場舉出了三個總代表,一個是我,一個是江紹原,一個是張廷濟,並且當時推我寫了一個五四運動宣言,由狄君武送到北京大學印刷所去印了五萬份。第二天的早上,我們還預備了一個英文的備忘錄,送給各國使館。到下午一點鐘,大家便齊集在天安門了。我們三個所謂總代表,因為預備各種文件,一直到一點十分才到天安門。當時步軍統領李長泰、警察總監吳炳湘,都已經先我們而到,對大家講了一番話,勸大家解散。當時眾怒難犯,哪一個肯聽?
於是大家從天安門出發,一走走到東交民巷口,便被警察擋住了,只有我和江紹原兩個人進去到使館界內去找美國公使。那一天,芮恩施到西山去了,由他的參贊出來見我們。他對於我們很表示同情,說了一番很漂亮的話,並且說由他去和使館界的警察交涉,讓他放我們通過。我們從美國公使館出來以後,又到了別的幾個使館,告訴他我們示威的意思,回轉身來到美使館去問美參贊,同使館界警察交涉允許我們通過的結果怎樣。他說使館界的警察是答應可以的,但是剛才警察總監有電話來,說是不可以讓學生們通過,所以我們不能這樣辦。這個消息一傳出來,大家更是憤怒。當我們報告交涉經過的時候,大家便要求我們硬擠進去。後來想硬撞不成事體,反而給別的國家以不好的印象,於是大家便高呼口號“我們去除國賊吧!”,於是掉轉大旗向曹汝霖家前進(曹家在趙家樓)。
曹汝霖的房子,是一座很大的滿洲王府式的平房。我們到他家門前,大門已經關了,門口站著一大隊荷槍實彈的警察。大家到門口便大罵國賊,最初拿旗子向屋頂丟去,後來打破了一個短牆的窗子,大家便爬進去。首先進去的人,據我眼睛所看見的,乃是北大的蔡鎮瀛,一個預理科的學生,和高等工業學校一個姓水的,大家看他們進去了,於是接上爬進去的幾十個人,把大門打開,而曹宅的院子裏還站著許多警察,因為學生向他們極力宣傳,所以他們已沒有什麼抵抗。適巧那一天曹汝霖同章宗祥、陸宗輿和一個日本資本家在那裏面商議事情,他們以為有著警察保護,是不要緊的。我們打進去的時候,曹汝霖便換了警察的衣服混在警察堆裏,從後牆跳出去。陸宗輿怎樣逃走,我們卻不知道,聽說他也來喊口號,喊打倒賣國賊,混在群眾裏面逃走的。是否確實,卻不知道了。
章宗祥比較老實,他和那個日本人一道躲在一個小房間裏。群眾跑進去的時候,日本人還掩護著他,於是大家知道他是一個要人,群眾便把他們圍起來了。不久一個北大的校工進來,他說自己是認識章宗祥的,並且說這就是章宗祥,於是大家便動手打起來。打了一頓,忽然有人說:“打錯了!”大家便一哄而散,於是這個日本人和曹家的用人,便把章宗祥抬出去,停在一間雜貨店裏面。這個日本人也去了,於是群眾中忽然有人叫:“剛才並沒有打錯!”大家便去找章宗祥,在他後門雜貨店中找著了。當時這個日本人還掩護著他,群眾便用雜貨店中雞蛋來丟這個日本人,重新把章宗祥拖進曹宅來,拆散了一張鐵床,拿鐵床的棍子來打。所以當時章宗祥確是遍體鱗傷,大家以為他已經死過去了。曹家的裝飾品、古玩……簡直是打得乾乾淨淨,他的姨太太和他的女兒的房子裏許多香水,都一錘一錘的打碎在地上,當時香氣四溢,不可向邇。我還親眼看見江紹原拿了一床紅綢的被子,拖在地上,撕了一塊紅綢,拿在手裏,亂晃幾下,說是:“勝利了!勝利了!”至於放火的舉動,乃是高等師範的學生開始的,我看見有兩個學生,自身上掏出許多自來火來,如果他們事前沒有這個意思,為什麼要在身上帶來這許多自來火呢?結果曹宅燒起來了,徐世昌便下了緊急命令,叫軍警捉人。那時候,傅孟真把他一本日記簿,上面寫著許多代表名氏的,往火裏一丟,馬上燒掉了。我們還是從前門出來的,當時街上的救火隊和水夫,已經擁擠不堪,很難通行。在曹宅裏面還沒有出來的,還有幾十個人,於是便當場被捕。
我從趙家樓出來以後,便向北大東齋(即第一宿舍)去。當時自己實在疲倦極了,從五點鐘睡到六點鐘,六點鐘以後,重新振刷精神開始活動。當時派定了多少代表,向各學校聯絡,預備在第二天,全北京的高等以上學校,自大清早起一律罷課,那天晚上適派我到各報館去解釋這件事體,等到十幾家重要報館都跑完以後,時候已經是半夜三點多鐘了,所以那一晚便沒有睡。第二天早上,果然全北京專門以上的學校一律罷課,並且各校代表齊集北大一院第三十六課堂開會。學生聯合會的組織也就是那個時候形成的。
當時各學校的中心,自然是北京大學,至於北大主持這個運動的軀幹,要算是新潮社及國民雜誌社裏面的人。在五四那天,曾經開了一個會,大家本來要推傅斯年做臨時主席,忽然有一個浙江籍的學生姓陶的,打了傅斯年一拳,這一拳就把傅斯年打得不幹。自此以後,五四運動和傅斯年便不發生關係了,因為他是一個以感情用事的人,一拳被打萬念俱灰了。我當時因為在各處接洽的事太多,所以不願意做會場上固定的事。經大家一想再想,最後推出段錫朋來,由他做北大學生會的代表,結果就是北京學生聯合會的主席。段錫朋在五四以前,北大學生很少有知道他的,他總是穿一件藍竹布大衫,扇一把大摺扇,開口就是“我們廬陵歐陽公的文章氣節”,所以大家都當他有幾分迂氣。哪知道被選舉出來以後,他處理事務非常靈敏,運用群眾,大有特長,於是段錫朋的名氣陡然間聞於全北京。
這一次,蔡孑民先生確是有一種特別的表現,就是五四事情出來以後,他不和前次一樣的辭職,反而聯合各大學的校長,負責的要求北京政府釋放被捕的學生。到了五月六日那一天,他們接洽好了,聽說吳炳湘竭力奔走,要求各校校長於五月七日命令全體學生復課,以此為條件,可以赦放在捕的學生。徐世昌也有這樣主張,因為他們知道如果長久的罷課下去,一定是要出事的。而且五月七日是國恥日,更容易出事。我們全體罷課的決議,乃是五月五日通過的。五月六日的晚上十點多鐘,蔡孑民及湯爾和(醫專校長)以及其他專門以上學校的校長,到北大的校長室裏面,把我們找去,說是現在同吳炳湘已經有這樣一種瞭解,只要明天全體復課,他明天就立刻可以放人。當時去見這幾位校長的,有我及方豪(俶新)等四五個人,他們都說:“昨天才決議罷課,明天便要復課,乃是辦不到的,我們也負不起這個責任。”我說:“現在如果盡讓同學們關在裏面,也不成事。況且我們這一次有放火及毆傷等重大情節(當時章宗祥還沒有離危險境界,有兩天沒有大小便,醫生說他命在旦夕了),適巧政府又捉去我們幾個人,用這幾個人去抵命,也是沒有辦法的事。”因此我便問他們幾位校長說:“若是我們明天復課,他們不放人,怎麼辦?”他們說:“我們可以用生命人格為擔保。”而且吳炳湘也曾發誓過:“如果復課而不放學生,我吳炳湘便是你們終身的兒子。”於是我以為既然如此,我們明天復課好了。
但是我這句話說出來,許多人便反對,以為我們答應下來乃是越權,許多同去的人,也是反對我意見的。我說:“現在為減少被難同學之危險,這件事非如此辦不可,我們只有從權辦理了。”於是當夜我們分成五隊,去通知全體同學明天復課。除每個宿舍派一隊外,其他兩隊是負責通知宿舍附近公寓裏面的同學的。大家出發時候,已經是十二點鐘,同學們完全睡著了,一個一個房間敲起門來,把睡熟的人叫醒了,告訴他們這件事。他們還不相信,還要費許多心血去解釋,解釋不明白的時候,還要受大家的責罵。半夜醒轉過來的人,相對講話,口中臭氣是最令人受不了的,這可以說是我在那一晚上特別記得深刻的一種感覺。幸而能得大多數同學之瞭解,謝謝大家對於我們還有最低限度的信任,所以第二天北京各大學亦先後復課了。到了十點鐘,全部被捕同學從警察所送回學校來,大家都列隊在門口迎接。當時那種痛哭流涕的情形,真是有家人父子於亂離巨劫以後相遇時之同樣感覺。
當時章宗祥的病還沒有離危險期,時時有死耗之傳聞,剛巧北大有一位同學叫郭欽光在這個時間死了,他本來是有肺病的,在五四那一天,大約因為跑得太用力了,吐血加重,不久便死了。當時大家怕章宗祥和我們打官司,所以定下一個策略(這個策略之最初主動者便是狄君武),硬說郭欽光乃是在五四那一天被曹家用人打死的。於是郭欽光遂成為五四運動中唯一烈士,受各處追悼會之無數鮮花美酒之弔祭,和挽章哀辭的追悼,在上海還有一位女士,當眾痛哭郭烈士。郭君那一天因為走路過多,身體過勞而使肺病加重乃是確實的,這是我們應該同情他。但是把他造成五四的烈士,全國亦以烈士待之,多少未免有點滑稽。
等到被捕的全放出來了,章宗祥也被打了,曹汝霖的房子也被燒了,照常理說,這件事情可以告一個段落,但是當時有兩種情形,是決不能使這件事告一個段落的:一件是山東問題還沒有了結,而且一天比一天的失敗下去;一件便是蔡孑民先生於五月七日學生出獄以後,便當夜出京沒有一個人知道的跑了。跑的時候,他留下一封信,就是那最出名的“殺君馬者道旁兒。民亦勞止,汔可小休”(信的頭兩句話如此)。這封信出來,許多人很費推測,於是大家去詢問國文教授,請他們去查這個典故的來源,這些國文教授見大家紛紛請教,當時也得意了一下。蔡先生去了以後,北京大學自然是第一個恐慌,為維持北京大學,北大學生不得不繼續鬧下去,而且不能不聯合旁的學校學生一同的鬧下去,於是五四運動又重新緊張起來了。
經過這次事變以後,北京大學遂成為政府的眼中釘,這是不可諱言的事實。為剷除外交上的障礙,政府方面,也很想對於北京的學生界下一番毒手,這個情形,學生界也是完全知道的。但是在北京方面,學生運動已到了一籌莫展的地步,於是便遣派代表到上海去組織全國學生聯合會。第一批南下的就是段錫朋、陳劍翛、許德珩、黃日葵、祁大鵬(中國大學)、瞿世英(燕京大學)等,他們到了上海以後,就聯合上海及各省學生代表組織全國學生聯合會。到了五月底,各處的佈置已經有點頭緒了,於是我們在北京接到段錫朋的密電,說是可以相機發難。到六月三日那一天,於全北京的學生裏面,挑了五百多人,分隊出發演講,那一天被捕的有一百多人。第二天,繼續派人出去演講,大家都帶好了毯子在身上,是預備被捕的。當天被捕的大概有四百多人,第三天被捕的達九百人之多。監獄關不下去,於是把北大的第三院改為臨時拘留所,外面用密密層層的刺刀和機關槍守著,如臨大敵一般。到了六月四日,我們想把恐怖的新聞電打出去,我就帶了四十幾塊錢去打電報,哪知道我一出去,偵探便跟著我,於是跑到日本郵局去拿一本丸善株式會社寄來的書。偵探在前面守著,哪知道那個日本郵局有一個後門,我就從後門走了,結果居然被我把那個電報拍到上海去。上海方面接到這個電報以後,全體學生便出發,除分散傳單外,並向各家店鋪,要求他們罷市,甚至於要求不遂,向商店老闆面前跪下去。到了六月四日,全上海罷市了,別的地方跟著罷市的也有好幾處。而天津方面,因為一個南開學生馬駿在商會代表的前面,用一只碗向自己腦殼一打,表示他要求的決絕,商會方面的人大為感動,也罷市了。因此,這個北京學生與政府正在短兵相接的時候,學生方面,正是無可奈何的時候,忽而得到了這種有力的聲援,一刹那間,個個悲歡交集、哀痛淋漓,而聲勢遂大振。
當時上海、天津方面所提出要求政府的條件,第一就是釋放被捕學生,第二就是罷免賣國賊曹、陸、章,第三就是不簽《巴黎和約》。而三個條件之中,以釋放學生為先決條件,所以五號那天晚上,北大三院方面軍警的帳幕在半夜三更便悄悄地撤去了。當時拘禁在裏面的學生還不肯出來,因為他們一出來要減少了天津及上海方面的緊張空氣。到了第二天,步兵統領衙門和警察所卻派人來道歉,他們才肯出來。還有拘禁在警察所和步兵衙門裏面的,他們請他們出來,而卻不肯。以後預備了汽車和爆竹送他們出獄,還是不肯。最後一個總務處長連連向他們作揖說:“各位先生已經成名了,趕快上車吧!”至於罷免曹、陸、章的命令也隨著下來,以由學生運動擴大成的民眾運動,使內閣局部改組,在當時看來,也算是一件可以詫異的事情了。不過山東問題還沒有拒絕簽字,北京教育界還有受摧殘的危機,這兩件事是大家最不安心的。到七月和約要簽字的時候,北京大學聯合各校學生又會在新華門一次,在新華門門口睡了兩天兩夜。同時巴黎方面的學生同華僑也就聞風興起,逼迫中國專使不許他簽字。拒約運動因為內外夾攻,所以終能實現原來的主張,而為後來華盛頓會議留下一個爭回山東的餘地。
至於北京各大學被摧殘的問題,也是使大家寢不安枕的。政府的目的是要逼走蔡孑民先生,所以他們要胡仁源買通一批投考的學生,來佔據北大學生會,硬把學生會的圖章搶去,以學生會的名義歡迎胡仁源到校。同時教育部方面,胡仁源已預備好上任的汽車。誰知此謀不密,被北大學生會中人知道了,當時便召集緊急會議,每一個人發一個特別符號,集合在第三院。時三院的被買及投考學生,正議“奪帥印”的事,還沒有完結,哪知這邊去了兩三百個人,一個個的把他們擒住了,並且帶了紗麻繩把他們縛將起來,便在法科大禮堂設立公案,舉出了五個審判官,來審判這些人的罪狀。他們也陸續的把被買經過供將出來,大家又逼他們寫悔過書,寫了悔過書,還要他們在悔過書上蓋手印,再拍了一個相,然後把他們放了。這幕滑稽戲遂因此終了,而他們搶北大的計畫因而失敗,但是他們卻繼續進行向法庭控訴北大學生會的職員私設法庭和逼迫人行使無義務之行為(這條法律怕是永久沒有人用過的)。於是法庭拿了學生會裏面二十餘人下獄,其中有孟壽椿、魯士毅等。在打官司的時候,學生會要我去做代表,我幾乎天天晚上要和律師劉崇祐接洽。許多上訴狀都是我寫的,這場官司打完了,我倒因此得到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知識。
這一幕《取成都》的戲沒有唱成功,而胡仁源也知道北大不容易佔據,他們的野心,亦因此而減少一點。那時候蔡孑民先生派蔣夢麟先生到北大來,以總務長的資格,做他私人的代表。到雙十節左右,學生會派我到杭州去接蔡先生回校,蔡先生遂慨然答應回來。在蔡先生到校的時候,剛巧是雙十節,各學生便捐了一批錢,教員也捐了一些錢,共幾百塊錢去買了幾萬個饅頭,上面蓋著紅戳子,是“勞工神聖”四個字及其他成語,在那天便分發於北京各平民,都由北大學生去發,這真是麵包運動,也是一件值得回憶的事。當時北大的學生生活是很苦的,一間房子中住著七八個人,最小的房子才只住三個人,說起飯來,包飯只有四塊五毛錢辦一月,兩塊錢是現洋,兩塊五是中交票(當時中國交通銀行的票,一塊只合四毛),所以吃一月的飯只合三塊錢。當時學生在吃飯時候,除了五個菜以外,每人還分兩個饅頭,大家搶著吃。吃飯是先打鑼的,故有“鑼聲動地,碗底朝天”之謠。這是北大生活的一點回憶,是附帶記載於此的。
五四運動到了這個地方,似乎應該告一段落了,但是到了那年年底,因為要逼迫政府取消軍事協定,學生和政府又起了一個大衝突。這個衝突使北京大學的第一院和第三院又重重的被圍,當時政府有命令通緝我和方豪等幾個人。我當時住在嵩祝寺八號,到吃飯的時候,忽而來了八個馬隊,把我前門圍住了,我從後門走到黃振玉(現在南京中央飯店的經理)家裏,由他家裏戴了一副黑眼鏡和一頂風帽,逃到北大一院,因為他們正派我做代表,教我和張國燾(現在共產黨的領袖)一同去。在傍晚時分,我便由一院後門逃出,經過鐵獅子胡同,想到永定門上車(只有普通快車是在永定門停的)。哪知道到了永定門,車已開了,於是跑到李光宇家裏坐了半夜。半夜時候,又到永定門去上車,車又開了。於是我只得和張國燾坐待城門開門,當時很怕守城的問我們是做什麼的,因為城門上有自鳴鐘,縱有雞鳴狗盜也一律不濟事的。我們等他開城門,總是不開,到城門開了,火車又走了。於是我們兩個人只得直接沿著火車軌道走去,到了豐臺,登車南下。南下過了一個多月,又回到北京來。這段故事雖然是我自己的經驗,寫在此地,也算是五四運動的餘波吧!
自此以後,學生運動也就衰落下去了,衰落下去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的原因,據我觀察:
第一,青年做事往往有一鼓作氣再衰三竭之勢。
第二,做第一次學生運動的時候,負責的大家都是用功的學生,靜則思動,所以他們精力都很充足,思想也很周到,行動也很有計畫,但是到後來動久而不能靜,有許多人只知道動而不知道讀書,於是乎其動乃成為盲動。
第三,最初動的學生,是抱著一種犧牲的精神,不是為著出風頭來做這些運動的。因為最初幾個人聲名較大,大家知道的多了,於是乎有許多人以為這是成名的捷徑,乃是出風頭的最好方法,於是個個想起來動,結果必至於一敗塗地。
第四,政治力量的參入。五四運動的時候,可以說是沒有一個人是有政治色彩或是有政治目的而去活動的,當時只是純粹的青年血氣衝動。到了後來,各種政治的成分都參加進去了,所以往往起內部的破裂,於是學生行動也就不能一致。
至於五四運動的影響,有人以為他的成績,是拒絕《巴黎和約》的簽字,為後來收回山東之餘地。更有人以為曹、陸、章之罷免,也是一種未曾有之勝利,這都是皮相之談而已。五四運動真正的影響:
第一是青年參加國是運動的開始,喚起了全國青年對於國家問題的意識。
第二是把青年運動擴大成為民眾運動,造成了民眾的許多組織。
第三是擴大新文化運動的勢力,因為必要經過了五四運動以後,新文化運動的影響及國語文學之勢力才能普及於青年及一般民眾身上去。
從整頓北京大學,改革課程內容,喚起青年對於自身人格的重視,以至於產生文學革命和所謂新文化運動,對於社會的制度、固有的權威加以理性的批評和大膽的攻擊,再至於產生五四運動,為中國近代一般青年和民眾直接參與國家問題和社會運動的開始。這一個大波瀾雖然是種種時代的動量促成功的,但是當時蔡孑民時代的北京大學,是一切動力的發動機,是將來寫這個時代歷史的人,不能不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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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大學來轉移一時代學術或社會的風氣,進而影響到整個國家的青年思想,恐怕要算蔡孑民時代的北京大學。北京大學現在已經有三十二年的歷史,最初是京師大學堂,裏面分進士館、仕學館、醫學館等,無一館的學生不是官氣十足的。據最初一班的人說,差不多一個學生要用一個聽差,上課的時候,有聽差來通知“老爺上課了!”於是這些學生老爺,才由鴉片床上爬起來,睡眼蒙朧地帶著一個聽差到課堂去。醫學館比較多些洋氣,但是和進士館也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而已。等到辛亥革命以後,稱為國立北京大學,最初一些做過短期校長的人,對於這個學校,也沒有什麼改革。到了袁世凱時代,由胡仁源代理校長。胡仁源為人,一切都是不足道,但是聽說當時不曾列名於籌安會、上勸進表,倒也算是庸中佼佼者。蔡孑民做北京大學校長這件事,是范源濂發動的,因為他對於蔡孑民極其推重。同時國民黨的人,分為兩派,一派是贊成蔡去的,一派是反對蔡去的。直到五四運動以後,反對派之態度才改變過來。
蔡到北大的一年,適巧是我去進北大的一年,當時的情形,可以說是暮氣沉沉,真是腐敗極了。教員之中,沒有一點學術興趣的表現。學生在各部掛名兼差的很多,而且逛窯子個個都是健將,所以當時北京窯子裏有兩院一堂之稱(兩院者,參議院、眾議院;一堂者,京師大學堂也)。當時蔡初去時,本科分為四科,有四個學長,蔡接事後,重聘四科的學長——文科學長陳獨秀、理科學長夏元、法科學長王建祖、工科學長溫宗禹。並決定工科按期結束以後,併入北洋大學,而將北洋大學法科併入北大,這件事自然引起工科中很多反對,只是教員也很不高興。文科方面,則生氣較多,胡適之是新從美國回來,章行嚴也到學堂來教幾點鐘邏輯。國文方面,則蔡挑了一批章太炎的學生如黃侃(季剛)、錢玄同、沈兼士、沈尹默、朱希祖,更有一位經學大師劉師培,和一位“兩足書櫃”陳漢章。還有一位劉半農,本來是在上海做無聊小說的,後來陳獨秀請他到預科教國文,當時大家很看他不上,不過慢慢地他也走上正路了。英文方面,則有辜鴻銘擔任外國詩。從前有幾個英國人——英國下等流氓——在裏面教英文,蔡到以後,一氣把他們辭退了。這件事鬧到英國公使館出來干涉,而蔡不為之動,所以把無聊的外國教員肅清一下。但是以後所添的外國教員,也並不高明,除了一位地質系的葛利普是一位特出的學者,替中國在地質學上打下一個很堅固的基礎。理科方面,則有秦汾、何育傑、王烈、王星拱一般人。法科則以官僚任教為多,如余棨昌、張孝簃等都是大理院廳長一流的法官。法科一直等到民國九年下半年王世傑、周鯁生等加入北京大學以後才日見起色,最初實在沒有什麼大的整頓。所謂文化運動的出發點,還是文科。
我方才說過,文科的人物很有趣味,因為蔡對於聘請教授是主張兼容並包的,凡是一種學說,苟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只要在學術上是說得過去的,他總讓它在大學中有機會去發展,所以拖辮子復辟的辜鴻銘,籌安六君子的劉師培,以至於主張急進的陳獨秀,都能熔化在一爐,而北京大學遂有百派爭鳴之勢(蔡之取兼容並包主義,有時候也有太過度的地方;從前有一位劉少少,做了一部《新改老》,可笑極了,蔡先生也讓他在北大開一門功課,可笑得很)。各派之中,勢力最大而且最易號召者,便是所謂新舊文學兩派。當陳獨秀沒有進北京大學以前,他就在上海亞東書局辦了一個雜誌,叫做《新青年》,胡適之不過是一個投稿的人,而易白沙這些人,都是這個雜誌的主幹。胡適之發表《改良中國文學芻議》(《文學改良芻議》)一文,以八事相號召。此文發表以後,陳獨秀就做了一篇《文學革命論》(《建設的文學革命論》),其主張較胡適之更為激烈,故“文學革命”四字乃是陳獨秀提出來的。胡適之接上又做了一篇《建設新文學革命》,因為胡適本來於“革命”二字,有點害怕,所以於文學革命之前面,戴了一個“建設”的帽子。胡適之初到北京大學,我曾去看他,他的膽子還是很小,對一般舊教員的態度還是十分謙恭,後來因為他主張改良文學,而陳獨秀、錢玄同等更變本加厲,大吹大擂,於是胡之氣焰因而大盛,這裏仿佛有點群眾心理的作用在內。當時陳獨秀提出文學革命的時候,大家已經嚇得目瞪口呆了,而錢玄同更加提出廢除漢字的主張,所以許多人更目之為怪誕。他們因為要找一個反對的人做罵的對象,所以錢玄同便寫一封假名的信,用“王敬軒”的假名字,這封信是特地用舊派口吻,反對文學革命的。當時劉半農就做了一篇什麼連刁劉氏、鮮靈芝都包括進去的復信,狗血噴頭地把這位錢玄同先生的化身“王敬軒”罵一頓,這封信措辭輕薄,惹引了不少的反感,後來新青年社中人,亦甚感懊喪。劉半農還有一篇《作揖主義》,也是同樣的輕薄口吻的文字,所以大家都看得不大起。
當時新青年社是由六個人輪流編輯的。陳獨秀筆鋒很厲,主張十分尖刻,思想很快而且好作驚人之語,他的毛病是聰明遠過於學問,所以只宜於做批評社會的文字,而不宜於做學術研究的文字。胡適之在當時還是小心翼翼的,他回國第一年的功夫,拼命的在寫著他的《中國哲學史》上卷,他自己親手抄了兩道,的確下過一番苦功(但是這是依他在美國的博士論文《先秦名學史》作骨幹而以中文寫成的,所以寫起來比較快,一年就完事了)。當時他所做的《建設新文學革命》很引起大家的同情,他做了一些似詞非詞、似詩非詩的所謂白話詩,雖然失之於淺薄,但是在過渡的時代裏,是很適合於一般人口味的。
錢玄同本來是一個研究音韻學的人,是章太炎的學生,是自己主張白話卻是滿口說文言的人,是於新知識所得很少卻是滿口說新東西的人,所以大家常說他有神經病,因為他也是一個精神恍惚好說大話的人。他的哥哥錢洵做過義大利公使的,錢玄同很怕他的哥哥,他在外面一向主張很激烈,然而見到了哥哥,卻一點也不激烈了。他當時主張廢姓,主張廢漢字,因此大家更覺得這種主張可怕,而更覺得錢玄同是同瘋子一樣。沈尹默也是一個編輯,但是他是很深沉而喜治紅老之學(《紅樓夢》與《道德經》)的人,手持一把羽扇,大有謀士的態度,北京大學許多縱橫捭闔的事體,都是他經手的。他不做文章,也不會做,但是因為他常做白話詩,而胡適之讚賞他的詩做得好,所以也就成為《新青年》六編輯之一。
更有一位莫名其妙的,便是陶孟和,陶是英國的留學生,他外國書看得很多,是一位很好的讀書顧問。但是他的中國文字太壞了,而且他讀書不若胡適之之能得簡,且沒有綜括之能力,做出來的文章非常笨(以後他還出了一部《孟和文存》,真是可笑之至),但是因為能夠談什麼社會問題、家庭制度等等,所以他也成為一位編輯了。第六位編輯是劉半農,他的地位和工作,我以前已經說過一點了,當時大家對於他很不重視,乃是一種實在情形。以後北京大學派他到法國研究音韻學,對於他乃是一種很大的幫助。
《新青年》除了六位編輯以外,更有許多投稿的人,如李大釗,是當時北京大學圖書館主任,他的文章寫得很好,人也很樸素。周作人是極注意於寫小品文字的,他《自己的園地》等一類稿件,都是那個時候寫成的。魯迅,即周樹人,乃是周作人的哥哥,當時在教育部做一個科長,還是蔡孑民做教育總長時代找他進部的,以後他宦隱於教育部者多年,這時候也出來打邊鼓,做《狂人日記》《藥》等很傳誦一時的小說。至於舊派方面,劉師培在學問方面是公認為泰斗的,他賦性柔弱,對於此類問題不去計較。黃季剛則天天詩酒謾罵,在課堂裏面不教書,只是罵人,尤其是對於錢玄同,開口便是說玄同是什麼東西,他哪種講義不是抄著我的呢?他對於胡適之文學革命的主張,見人便提出來罵。他有時在課堂中大聲地說:“胡適之說做白話文痛快,世界上哪里有痛快的事?金聖歎說過世界上最痛的事,莫過於砍頭;世界上最快的事,莫過於飲酒。胡適之如果要痛快,可以去喝了酒,再仰起頸子來給人砍掉。”這種村夫罵座的話,其中尖酸刻薄的地方很多,而一部分學生從而和之,以後遂成為國故派。
還有一個人,讀書很多,自命不凡並太息痛恨於新文學運動的,便是陳漢章。(陳漢章乃是前清一位舉人,京師大學堂時代,本要請他來做教習,他因為自己沒有得到翰林,聽說京師大學堂畢業以後可得翰林,故不願為教師而自願為學生。他有一個兄弟,乃是一個進士,當年他兄弟中進士時候,要在他家祠堂中央掛一個表,他堅決地反對,他說你的表不能掛在祠堂中央,中央地方要留給我中了翰林時候才可以掛的。哪知道他在當年十二月可以得翰林的,八月間便是辛亥革命,所以到了現在,他到祠堂裏面尚不敢抬頭仰視。)他所讀的書確是很多,《十三經注疏》中《三禮》的白文和注疏,他都能個個字背出。他一上講堂,便寫黑板,寫完以後,一大篷黑鬍子變成白鬍子了。他博聞強記而不能消化,有一次我問他中國的彈詞起於何時,他說:“我等一會再告訴你。”我問他是上午九時,到十一時,接到他一封信,上面寫了二十七條都是關於彈詞起源的東西,但是沒有一個結論,只是一篇材料的登記而已。他自命不凡,以為自己為了不得,只有黃季剛、劉申叔還可以和他談談,這位先生也是當時北大一個特色。還有朱希祖、馬敘倫等人,則遊移於新舊之間,講不到什麼立場的。
從《新青年》出來以後,學生方面,也有不少受到影響的。像傅斯年、顧頡剛等一流人,本來中國詩做得很好的,黃季剛等當年也很器重他們,但是後來都變了,所以黃季剛等因為他們倒舊派的戈,恨之入骨(最近朱家驊要請傅斯年做中山大學文學院長,黃季剛馬上要辭職)。當時我們除了讀書以外,實在有一種自由討論的空氣,在那時我們幾個人比較讀外國書的風氣很盛,其中以傅斯年、汪敬熙和我三個人,尤其喜買外國書。大學的圖書館對於新書的設備比以前也好些。大家見面時候,便討論著自己所讀的書籍,而回去的時候,便去看書或寫信給日本丸善書社去定買外國書。
除了早晚在宿舍裏面常常爭一個不平以外,還有兩個地方是我們聚合的場所:一個是漢花園北大一院二層樓上國文教員休息室,如錢玄同等人是時常在這個地方的;另外一個地方是一層樓的圖書館主任室(即李大釗的房子),這是一個另外的聚合場所。在這兩個地方,無師生之別,也沒有客氣及禮節等一套,大家到來大家就辯,大家提出問題來,大家互相問難。大約每天到了下午三時以後,這兩個房間人是滿的,所以當時大家稱二層樓這個房子為群言堂(取“群居終日言不及義”語),而在房子中的多半是南方人;一層樓那座房子,則稱之為飽無堂(取“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語),而在這個房子中則以北方人為主體(李大釗本人是北方人。按,“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是顧亭林批評北方人的;“群居終日言不及義”是他批評南方人的話)。這兩個房子裏面,當時確是充滿學術自由的空氣,大家都是持一種處士橫議的態度,談天的時候,也沒有時間的觀念,有時候從飽無堂出來,走到群言堂,或者從群言堂出來,走到飽無堂,總以討論盡興為止。飽無堂還有一種好處,因為李大釗是圖書館主任,所以每逢圖書館的新書到時,他們可以首先看到,而這些新書遂成為討論之資料。當時的文學革命可以說是從這兩個地方討論出來的,對於舊社會制度和舊思想的掊擊也產生於這兩個地方。這兩個地方的人物,雖然以教授為主體,但是也有許多學生時常光臨,至於天天在那裏的,恐怕只有我和傅孟真兩個人,因為我們的新潮社和飽無堂只隔著兩個房間。
當時學生界的思想也有一個劇烈的變動,最初的北大學生看外國書的很少,到了我們的時候,看外國書的便比較多起來了。傅孟真和我兩個人,是每月都要向日本丸善株式會社(代收西書的書店)報效一點款子。傅孟真是拋棄了黃季剛要傳章太炎的道統給他的資格,叛了他的老師來談文學革命。他的中國文學很有根柢,尤其是於六朝時代的文學,他從前最喜歡讀李義山的詩,後來罵李義山是妖。我說:“當時你自己也高興著李義山的時候呢?”他回答說:“那個時候我自己也是妖。”傅孟真同房子的有顧頡剛、俞平伯,汪敬熙和我都是他房間裏的不速之客,天天要去,去了就爭辯。還有一位狄君武(膺)是和傅孟真同房子的,但是他一天到晚咿咿唔唔在做中國小品文字,以斗方名士自命,大家群起而罵他,且當面罵他為“赤犬公”(因狄字為“火”及“犬”構成),他也無可如何。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是可見北大當時各種分子雜居一處的情形,及大家有一種學術自由的空氣。
因為大家談天的結果,並且因為不甚滿意於《新青年》一部分的文章,當時大家便說:若是我們也來辦一個雜誌,一定可以和《新青年》抗衡,於是《新潮》雜誌便應運而產生了。《新潮》的英文名字為The Renaissance,也可以看見當時大家自命不凡的態度。這個雜誌第一期出來以後,忽然大大的風行,初版只印一千份,不到十天要再版了,再版印了三千份,不到一個月又是三版了,三版又印了三千份,以後亞東書局拿去印成合訂本又是三千份,以一部學生所做的雜誌,陡然有這樣大的銷數,是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最初大家辦這個雜誌的時候,還抱著好玩的心理,等到社會看重了,銷數一多,大家一方面有一種高興的心理,一方面有一種害怕的心理。因為害怕,所以研究的空氣愈加緊張,而《新潮》第二、三、四、五各期從客觀方面看來,卻比第一期要進步一些。當時負責編輯的是我和孟真兩個,經理人是徐彥之和康白情兩個,社員不過二十多來人,其中有顧頡剛、汪敬熙、俞平伯、江紹原、王星拱、周作人、孫伏園、葉紹鈞等幾位。孟真當時喜歡談哲學,談人生觀,他還做了幾個古書新評,是很有趣味的。我著重於談文學和思想問題,對於當時的出版界常常加以暴烈的批評,有些文字,現在看過去是太幼稚了,但是在當時於破壞方面的效力,確是有一點的,比較起來,我那篇《什麼是文學》在當時很有相當的影響,《駁胡先骕文學改良論》也很受當時的注意。頡剛的文字,多半是關於掊擊舊家庭制度和舊社會制度,關於婦女問題,也有許多篇文章加以討論,在當時大家以為是駭人聽聞的話,有《婦女人格問題》一篇,主張女子應當有獨立的人格。這篇東西,被江瀚看見了,拿去給徐世昌看,說是近代的青年思想至此,那還得了。於是徐世昌拿這本《新潮》交給傅增湘,傅示意於蔡孑民,要他辭退了兩個教員,開除了兩個學生,就是當時所謂四凶,這兩個是《新青年》的編輯,兩個是《新潮》的編輯。
蔡孑民先生當時堅持不肯,他復林琴南的那一封信,不只是對林琴南說話,並且是對徐世昌而發的。林琴南的背後是徐樹錚,也就是段祺瑞,是代表當時軍人派之意見,而徐世昌也是所謂北洋文治派的領袖,當時北大同時受北洋文武兩派之反對,其情形之危險也可想而知了。但是蔡孑民這一封信,得到了絕大輿論上之勝利,反因而學術界對他非常敬仰,這真是蔡先生有道德勇氣(Moral Courage)的地方,於是所謂新文化運動,到了這個時候,其勢遂不可遏抑。
還有一個《每週評論》,也是很值得注意的。這是陳獨秀、李大釗和新潮社幾個人合辦的,是一個短小精悍的小報,不料這個刊物遂成為以後一切小報的祖宗,不過它的性質是完全談文藝、講思想和批評現實的政治社會問題的。這個雜誌當時有很大影響,那時候進步黨討論系的《國民公報》(藍公武、孫洪伊為主筆)和研究系的《晨報》(蒲殿俊、張梓芳、陳博生為主筆)也先後在北京回應。在上海方面,則戴季陶奉中山先生的命令辦《星期評論》,同《每週評論》幾乎是兩個姊妹報紙,關於文學、政治、社會等問題也加以猛烈的批評。而上海的進步黨所辦的《時事新報》,也聞風景從。張東蓀和張君勱等還辦了一個《解放與改造》,雖然談社會問題比較多些,卻也是回應文學革命的刊物。自此以後,所謂新文化運動幾乎佈滿全國了。
但是新文化運動之所以佈滿全國,中間還有兩個政治運動在裏面。第一個運動是比五四運動早一年,因為反對對日的參戰借款和中日密約而起的,那時候還是馮國璋做總統,段祺瑞做內閣總理。這個反日運動,是從日本留學生發動的。我記得有一天晚上,兩個留日學生的代表,其中一個叫阮湘,在北大西齋飯廳慷慨激昂地在演說,大家莫不義憤填膺,但終覺束手無策。最後我跑上講堂對著大家說:“這個事體,徒然氣憤也沒有用處,我們如果是有膽量的,明天便結隊到新華門圍總統府去,逼迫馮國璋取消成約,若是他用軍警來干涉,我們要抱有流血的決心。”這句話出來以後,大家受了一極大的刺激,當場表決第二天去闖新華門。到了那時候,果然北大學生還同其他幾校的學生,集合在新華門門口,一直圍到下午五點多鐘大家才散。哪知道回來以後,蔡先生提出辭呈,蔡先生之辭職是會使北大發生根本危險的,這件事我們是很不願意的。我自己是不願意北大坍台,而顧頡剛反把我痛罵一頓,後來費了很大的力氣,才叫馮國璋把蔡先生的辭呈退回。我們自己也去對蔡先生說,這件事體,完全是同學為著國家大問題而出此,不是不顧北大,經過了一再解釋,蔡先生也就答應下來,這場風波也就結束。這是學生運動的第一次,也是學生反對帝國主義和軍閥勾結而有所表示的第一次,這是五四運動的先聲,然而這件事卻很少有人提起(說句沒出息的話,這也是民眾請願的第一次)。有了這件事做引子,再加上所謂新文化運動和文學革命,五四運動的產生,幾乎是事有必至。自從這次請願以後,北大有一部分學生,組織一個國民雜誌社,其中重要的人物是易克嶷、段錫朋、許德珩、周長憲、孟壽椿等,當時,他們也要我加入這個組織,但是我對於這種比較狹義國家觀的刊物不很熱心,而且自己還要專心在辦《新潮》,對於《國民雜誌》,只算是一個贊助者吧!
國民雜誌社裏面的人,多半是實行的人,新潮雜誌社的人,多半是偏重於學術方面的人,所以五四運動發生以後,學生會裏面組織分為七股,各股的主任幾乎是《國民雜誌》和《新潮》雜誌二社的人平分的,這兩個雜誌,所以也可以說是五四運動的基礎。
在此地附帶說幾句話以結束新文化運動的敘述,當時還有一派北大學生和教員辦了一個雜誌叫做《國故》,其目的在於和《新潮》相對抗的。這一派的主幹,在教員之中,便是黃侃,學生之中,便是張煊(後來是張學良的機要秘書)。他們關於文藝的理論,是非常薄弱的,其掊擊新文學的地方,也不能自圓其說,其中登了許多文藝的文字,也多半是故國斜陽的吟呻而已。所以《國故》雜誌出來,很不能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和重視,而且有許多人很輕視它,辦了不久也就停止了,毛子水在《新潮》上做了一篇《怎樣用科學方法來研究國故》一文,倒惹起許多舊學家的稱許。當時對於新文學的抵抗力不外三種:一種是林琴南派,一種是東南大學的胡先骕和他所辦的《學衡》雜誌,一種是北京大學內部的《國故》雜誌。但是綜合起來,抵抗力還是很薄弱的。
現在講到五四運動了。五四運動產生的重要原因,不外乎下列幾種:
第一,是前次新華門事件的連續;第二,是新文化運動所產生的思想變化的結果;第三,是大家受了蔡孑民的影響,一變從前羡慕官僚的心理而為鄙視官僚軍閥的心理,並且大家有一種以氣節相標榜的態度,有意去攖官僚軍閥之鋒;第四,是正當巴黎和會的時候,感覺到中國受人支配和帝國主義國家協以謀我的痛苦,正是那一年的三、四月裏,朝鮮發生徒手革命,也給大家以深刻刺激(當時我到北大圖書館裏面去看報,注意到大家都在搶著關於記載朝鮮徒手革命的報紙看);第五,因為受歐戰以後各國革命潮流的激蕩,特別是當時蔡孑民所提倡所謂德國是軍國主義,戰敗是應當的,並且當時國際聯盟的論調甚高,北大也常常有這一類的講演。
以上是這個事件的原因,至於這件事體具體的釀成,都完全由於中國在巴黎和會的失敗。在四月裏,日本要求中國撤換兩個專使的消息紛紛傳來。北大學生開了一個會,並且捐了幾百塊錢打電報;一方面打電報給巴黎和會中國代表,要求他們堅持,一方面通電全國,反對因為外國壓迫而撤換本國專使的事。這兩個電報打出以後,所捐的電報費還存下三百元左右,於是用四個幹事的姓名,共同負責,存在學生銀行裏面。到五月一、二號的時候,外交消息,一天惡似一天。傅孟真、許德珩、周炳琳、周長憲和我等幾個人,商量要在北京取一種積極反抗的舉動。但是我們當時一方面想對於國事有所主張,一方面對於北大又要保存。所以當時我們有一種非正式的成議,要在五月七日國恥紀念日,由北大學生在天安門外率領一班群眾暴動,因為這樣一來,北大的責任可以減輕。五月三日那一天,清華大學舉行紀念典禮,許多北大的人,都到清華去參觀,那天我也去了,直到晚上八九點鐘才回來。不料三號那一天,邵飄萍到北大來報告,說是山東問題已經失敗,在校的一班同學,於是在北河沿法科第三院召集臨時會議。最初由邵飄萍報告,以後由許德珩等一班人慷慨激昂的演說,還有一個劉仁靜(他現在是共產黨中很重要的人物),當時還不過十八歲,帶了一把小刀,要在大會場上自殺,還有一位要斷指寫血書的。於是當場主持的幾個人,不能維持我們以前決定的“五七”發難的成議,當場議決在第二天(即五月四日)聯合各學校發動,並且當場在北大學生中推出二十個委員負責召集,我也是其中一個,由他們與各學校聯絡進行。
我們九點鐘由清華回來,看見他們會也要開完了,什麼決議都已經定好了。當時我們還在埋怨許德珩,說是我們說好在五月七日發動,而現在改了期,不是要把北大斷送了嗎?可是埋怨儘管埋怨,大家的決議還是大家決議,是不能更改的,於是他們教我連帶簽了字,把前存學生銀行的三百元拿出來買竹布,費了一夜工夫,請北大的書法研究會及畫法研究會的同學來幫忙,做了三千多面旗子。除了北大學生個個有旗子外,其餘還可以送給旁的學校(所以當時大家疑心五四運動,以為有金錢作背景,不然為什麼以北大窮學生臨時有這許多錢去做旗子呢?其實這個錢是打電報省下來的)。各代表當夜分送至各學校接洽,約定了在第二天一點鐘在天安門會齊。當夜十一點鐘的時候,各代表在北大開了一個預備會議,當場舉出了三個總代表,一個是我,一個是江紹原,一個是張廷濟,並且當時推我寫了一個五四運動宣言,由狄君武送到北京大學印刷所去印了五萬份。第二天的早上,我們還預備了一個英文的備忘錄,送給各國使館。到下午一點鐘,大家便齊集在天安門了。我們三個所謂總代表,因為預備各種文件,一直到一點十分才到天安門。當時步軍統領李長泰、警察總監吳炳湘,都已經先我們而到,對大家講了一番話,勸大家解散。當時眾怒難犯,哪一個肯聽?
於是大家從天安門出發,一走走到東交民巷口,便被警察擋住了,只有我和江紹原兩個人進去到使館界內去找美國公使。那一天,芮恩施到西山去了,由他的參贊出來見我們。他對於我們很表示同情,說了一番很漂亮的話,並且說由他去和使館界的警察交涉,讓他放我們通過。我們從美國公使館出來以後,又到了別的幾個使館,告訴他我們示威的意思,回轉身來到美使館去問美參贊,同使館界警察交涉允許我們通過的結果怎樣。他說使館界的警察是答應可以的,但是剛才警察總監有電話來,說是不可以讓學生們通過,所以我們不能這樣辦。這個消息一傳出來,大家更是憤怒。當我們報告交涉經過的時候,大家便要求我們硬擠進去。後來想硬撞不成事體,反而給別的國家以不好的印象,於是大家便高呼口號“我們去除國賊吧!”,於是掉轉大旗向曹汝霖家前進(曹家在趙家樓)。
曹汝霖的房子,是一座很大的滿洲王府式的平房。我們到他家門前,大門已經關了,門口站著一大隊荷槍實彈的警察。大家到門口便大罵國賊,最初拿旗子向屋頂丟去,後來打破了一個短牆的窗子,大家便爬進去。首先進去的人,據我眼睛所看見的,乃是北大的蔡鎮瀛,一個預理科的學生,和高等工業學校一個姓水的,大家看他們進去了,於是接上爬進去的幾十個人,把大門打開,而曹宅的院子裏還站著許多警察,因為學生向他們極力宣傳,所以他們已沒有什麼抵抗。適巧那一天曹汝霖同章宗祥、陸宗輿和一個日本資本家在那裏面商議事情,他們以為有著警察保護,是不要緊的。我們打進去的時候,曹汝霖便換了警察的衣服混在警察堆裏,從後牆跳出去。陸宗輿怎樣逃走,我們卻不知道,聽說他也來喊口號,喊打倒賣國賊,混在群眾裏面逃走的。是否確實,卻不知道了。
章宗祥比較老實,他和那個日本人一道躲在一個小房間裏。群眾跑進去的時候,日本人還掩護著他,於是大家知道他是一個要人,群眾便把他們圍起來了。不久一個北大的校工進來,他說自己是認識章宗祥的,並且說這就是章宗祥,於是大家便動手打起來。打了一頓,忽然有人說:“打錯了!”大家便一哄而散,於是這個日本人和曹家的用人,便把章宗祥抬出去,停在一間雜貨店裏面。這個日本人也去了,於是群眾中忽然有人叫:“剛才並沒有打錯!”大家便去找章宗祥,在他後門雜貨店中找著了。當時這個日本人還掩護著他,群眾便用雜貨店中雞蛋來丟這個日本人,重新把章宗祥拖進曹宅來,拆散了一張鐵床,拿鐵床的棍子來打。所以當時章宗祥確是遍體鱗傷,大家以為他已經死過去了。曹家的裝飾品、古玩……簡直是打得乾乾淨淨,他的姨太太和他的女兒的房子裏許多香水,都一錘一錘的打碎在地上,當時香氣四溢,不可向邇。我還親眼看見江紹原拿了一床紅綢的被子,拖在地上,撕了一塊紅綢,拿在手裏,亂晃幾下,說是:“勝利了!勝利了!”至於放火的舉動,乃是高等師範的學生開始的,我看見有兩個學生,自身上掏出許多自來火來,如果他們事前沒有這個意思,為什麼要在身上帶來這許多自來火呢?結果曹宅燒起來了,徐世昌便下了緊急命令,叫軍警捉人。那時候,傅孟真把他一本日記簿,上面寫著許多代表名氏的,往火裏一丟,馬上燒掉了。我們還是從前門出來的,當時街上的救火隊和水夫,已經擁擠不堪,很難通行。在曹宅裏面還沒有出來的,還有幾十個人,於是便當場被捕。
我從趙家樓出來以後,便向北大東齋(即第一宿舍)去。當時自己實在疲倦極了,從五點鐘睡到六點鐘,六點鐘以後,重新振刷精神開始活動。當時派定了多少代表,向各學校聯絡,預備在第二天,全北京的高等以上學校,自大清早起一律罷課,那天晚上適派我到各報館去解釋這件事體,等到十幾家重要報館都跑完以後,時候已經是半夜三點多鐘了,所以那一晚便沒有睡。第二天早上,果然全北京專門以上的學校一律罷課,並且各校代表齊集北大一院第三十六課堂開會。學生聯合會的組織也就是那個時候形成的。
當時各學校的中心,自然是北京大學,至於北大主持這個運動的軀幹,要算是新潮社及國民雜誌社裏面的人。在五四那天,曾經開了一個會,大家本來要推傅斯年做臨時主席,忽然有一個浙江籍的學生姓陶的,打了傅斯年一拳,這一拳就把傅斯年打得不幹。自此以後,五四運動和傅斯年便不發生關係了,因為他是一個以感情用事的人,一拳被打萬念俱灰了。我當時因為在各處接洽的事太多,所以不願意做會場上固定的事。經大家一想再想,最後推出段錫朋來,由他做北大學生會的代表,結果就是北京學生聯合會的主席。段錫朋在五四以前,北大學生很少有知道他的,他總是穿一件藍竹布大衫,扇一把大摺扇,開口就是“我們廬陵歐陽公的文章氣節”,所以大家都當他有幾分迂氣。哪知道被選舉出來以後,他處理事務非常靈敏,運用群眾,大有特長,於是段錫朋的名氣陡然間聞於全北京。
這一次,蔡孑民先生確是有一種特別的表現,就是五四事情出來以後,他不和前次一樣的辭職,反而聯合各大學的校長,負責的要求北京政府釋放被捕的學生。到了五月六日那一天,他們接洽好了,聽說吳炳湘竭力奔走,要求各校校長於五月七日命令全體學生復課,以此為條件,可以赦放在捕的學生。徐世昌也有這樣主張,因為他們知道如果長久的罷課下去,一定是要出事的。而且五月七日是國恥日,更容易出事。我們全體罷課的決議,乃是五月五日通過的。五月六日的晚上十點多鐘,蔡孑民及湯爾和(醫專校長)以及其他專門以上學校的校長,到北大的校長室裏面,把我們找去,說是現在同吳炳湘已經有這樣一種瞭解,只要明天全體復課,他明天就立刻可以放人。當時去見這幾位校長的,有我及方豪(俶新)等四五個人,他們都說:“昨天才決議罷課,明天便要復課,乃是辦不到的,我們也負不起這個責任。”我說:“現在如果盡讓同學們關在裏面,也不成事。況且我們這一次有放火及毆傷等重大情節(當時章宗祥還沒有離危險境界,有兩天沒有大小便,醫生說他命在旦夕了),適巧政府又捉去我們幾個人,用這幾個人去抵命,也是沒有辦法的事。”因此我便問他們幾位校長說:“若是我們明天復課,他們不放人,怎麼辦?”他們說:“我們可以用生命人格為擔保。”而且吳炳湘也曾發誓過:“如果復課而不放學生,我吳炳湘便是你們終身的兒子。”於是我以為既然如此,我們明天復課好了。
但是我這句話說出來,許多人便反對,以為我們答應下來乃是越權,許多同去的人,也是反對我意見的。我說:“現在為減少被難同學之危險,這件事非如此辦不可,我們只有從權辦理了。”於是當夜我們分成五隊,去通知全體同學明天復課。除每個宿舍派一隊外,其他兩隊是負責通知宿舍附近公寓裏面的同學的。大家出發時候,已經是十二點鐘,同學們完全睡著了,一個一個房間敲起門來,把睡熟的人叫醒了,告訴他們這件事。他們還不相信,還要費許多心血去解釋,解釋不明白的時候,還要受大家的責罵。半夜醒轉過來的人,相對講話,口中臭氣是最令人受不了的,這可以說是我在那一晚上特別記得深刻的一種感覺。幸而能得大多數同學之瞭解,謝謝大家對於我們還有最低限度的信任,所以第二天北京各大學亦先後復課了。到了十點鐘,全部被捕同學從警察所送回學校來,大家都列隊在門口迎接。當時那種痛哭流涕的情形,真是有家人父子於亂離巨劫以後相遇時之同樣感覺。
當時章宗祥的病還沒有離危險期,時時有死耗之傳聞,剛巧北大有一位同學叫郭欽光在這個時間死了,他本來是有肺病的,在五四那一天,大約因為跑得太用力了,吐血加重,不久便死了。當時大家怕章宗祥和我們打官司,所以定下一個策略(這個策略之最初主動者便是狄君武),硬說郭欽光乃是在五四那一天被曹家用人打死的。於是郭欽光遂成為五四運動中唯一烈士,受各處追悼會之無數鮮花美酒之弔祭,和挽章哀辭的追悼,在上海還有一位女士,當眾痛哭郭烈士。郭君那一天因為走路過多,身體過勞而使肺病加重乃是確實的,這是我們應該同情他。但是把他造成五四的烈士,全國亦以烈士待之,多少未免有點滑稽。
等到被捕的全放出來了,章宗祥也被打了,曹汝霖的房子也被燒了,照常理說,這件事情可以告一個段落,但是當時有兩種情形,是決不能使這件事告一個段落的:一件是山東問題還沒有了結,而且一天比一天的失敗下去;一件便是蔡孑民先生於五月七日學生出獄以後,便當夜出京沒有一個人知道的跑了。跑的時候,他留下一封信,就是那最出名的“殺君馬者道旁兒。民亦勞止,汔可小休”(信的頭兩句話如此)。這封信出來,許多人很費推測,於是大家去詢問國文教授,請他們去查這個典故的來源,這些國文教授見大家紛紛請教,當時也得意了一下。蔡先生去了以後,北京大學自然是第一個恐慌,為維持北京大學,北大學生不得不繼續鬧下去,而且不能不聯合旁的學校學生一同的鬧下去,於是五四運動又重新緊張起來了。
經過這次事變以後,北京大學遂成為政府的眼中釘,這是不可諱言的事實。為剷除外交上的障礙,政府方面,也很想對於北京的學生界下一番毒手,這個情形,學生界也是完全知道的。但是在北京方面,學生運動已到了一籌莫展的地步,於是便遣派代表到上海去組織全國學生聯合會。第一批南下的就是段錫朋、陳劍翛、許德珩、黃日葵、祁大鵬(中國大學)、瞿世英(燕京大學)等,他們到了上海以後,就聯合上海及各省學生代表組織全國學生聯合會。到了五月底,各處的佈置已經有點頭緒了,於是我們在北京接到段錫朋的密電,說是可以相機發難。到六月三日那一天,於全北京的學生裏面,挑了五百多人,分隊出發演講,那一天被捕的有一百多人。第二天,繼續派人出去演講,大家都帶好了毯子在身上,是預備被捕的。當天被捕的大概有四百多人,第三天被捕的達九百人之多。監獄關不下去,於是把北大的第三院改為臨時拘留所,外面用密密層層的刺刀和機關槍守著,如臨大敵一般。到了六月四日,我們想把恐怖的新聞電打出去,我就帶了四十幾塊錢去打電報,哪知道我一出去,偵探便跟著我,於是跑到日本郵局去拿一本丸善株式會社寄來的書。偵探在前面守著,哪知道那個日本郵局有一個後門,我就從後門走了,結果居然被我把那個電報拍到上海去。上海方面接到這個電報以後,全體學生便出發,除分散傳單外,並向各家店鋪,要求他們罷市,甚至於要求不遂,向商店老闆面前跪下去。到了六月四日,全上海罷市了,別的地方跟著罷市的也有好幾處。而天津方面,因為一個南開學生馬駿在商會代表的前面,用一只碗向自己腦殼一打,表示他要求的決絕,商會方面的人大為感動,也罷市了。因此,這個北京學生與政府正在短兵相接的時候,學生方面,正是無可奈何的時候,忽而得到了這種有力的聲援,一刹那間,個個悲歡交集、哀痛淋漓,而聲勢遂大振。
當時上海、天津方面所提出要求政府的條件,第一就是釋放被捕學生,第二就是罷免賣國賊曹、陸、章,第三就是不簽《巴黎和約》。而三個條件之中,以釋放學生為先決條件,所以五號那天晚上,北大三院方面軍警的帳幕在半夜三更便悄悄地撤去了。當時拘禁在裏面的學生還不肯出來,因為他們一出來要減少了天津及上海方面的緊張空氣。到了第二天,步兵統領衙門和警察所卻派人來道歉,他們才肯出來。還有拘禁在警察所和步兵衙門裏面的,他們請他們出來,而卻不肯。以後預備了汽車和爆竹送他們出獄,還是不肯。最後一個總務處長連連向他們作揖說:“各位先生已經成名了,趕快上車吧!”至於罷免曹、陸、章的命令也隨著下來,以由學生運動擴大成的民眾運動,使內閣局部改組,在當時看來,也算是一件可以詫異的事情了。不過山東問題還沒有拒絕簽字,北京教育界還有受摧殘的危機,這兩件事是大家最不安心的。到七月和約要簽字的時候,北京大學聯合各校學生又會在新華門一次,在新華門門口睡了兩天兩夜。同時巴黎方面的學生同華僑也就聞風興起,逼迫中國專使不許他簽字。拒約運動因為內外夾攻,所以終能實現原來的主張,而為後來華盛頓會議留下一個爭回山東的餘地。
至於北京各大學被摧殘的問題,也是使大家寢不安枕的。政府的目的是要逼走蔡孑民先生,所以他們要胡仁源買通一批投考的學生,來佔據北大學生會,硬把學生會的圖章搶去,以學生會的名義歡迎胡仁源到校。同時教育部方面,胡仁源已預備好上任的汽車。誰知此謀不密,被北大學生會中人知道了,當時便召集緊急會議,每一個人發一個特別符號,集合在第三院。時三院的被買及投考學生,正議“奪帥印”的事,還沒有完結,哪知這邊去了兩三百個人,一個個的把他們擒住了,並且帶了紗麻繩把他們縛將起來,便在法科大禮堂設立公案,舉出了五個審判官,來審判這些人的罪狀。他們也陸續的把被買經過供將出來,大家又逼他們寫悔過書,寫了悔過書,還要他們在悔過書上蓋手印,再拍了一個相,然後把他們放了。這幕滑稽戲遂因此終了,而他們搶北大的計畫因而失敗,但是他們卻繼續進行向法庭控訴北大學生會的職員私設法庭和逼迫人行使無義務之行為(這條法律怕是永久沒有人用過的)。於是法庭拿了學生會裏面二十餘人下獄,其中有孟壽椿、魯士毅等。在打官司的時候,學生會要我去做代表,我幾乎天天晚上要和律師劉崇祐接洽。許多上訴狀都是我寫的,這場官司打完了,我倒因此得到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知識。
這一幕《取成都》的戲沒有唱成功,而胡仁源也知道北大不容易佔據,他們的野心,亦因此而減少一點。那時候蔡孑民先生派蔣夢麟先生到北大來,以總務長的資格,做他私人的代表。到雙十節左右,學生會派我到杭州去接蔡先生回校,蔡先生遂慨然答應回來。在蔡先生到校的時候,剛巧是雙十節,各學生便捐了一批錢,教員也捐了一些錢,共幾百塊錢去買了幾萬個饅頭,上面蓋著紅戳子,是“勞工神聖”四個字及其他成語,在那天便分發於北京各平民,都由北大學生去發,這真是麵包運動,也是一件值得回憶的事。當時北大的學生生活是很苦的,一間房子中住著七八個人,最小的房子才只住三個人,說起飯來,包飯只有四塊五毛錢辦一月,兩塊錢是現洋,兩塊五是中交票(當時中國交通銀行的票,一塊只合四毛),所以吃一月的飯只合三塊錢。當時學生在吃飯時候,除了五個菜以外,每人還分兩個饅頭,大家搶著吃。吃飯是先打鑼的,故有“鑼聲動地,碗底朝天”之謠。這是北大生活的一點回憶,是附帶記載於此的。
五四運動到了這個地方,似乎應該告一段落了,但是到了那年年底,因為要逼迫政府取消軍事協定,學生和政府又起了一個大衝突。這個衝突使北京大學的第一院和第三院又重重的被圍,當時政府有命令通緝我和方豪等幾個人。我當時住在嵩祝寺八號,到吃飯的時候,忽而來了八個馬隊,把我前門圍住了,我從後門走到黃振玉(現在南京中央飯店的經理)家裏,由他家裏戴了一副黑眼鏡和一頂風帽,逃到北大一院,因為他們正派我做代表,教我和張國燾(現在共產黨的領袖)一同去。在傍晚時分,我便由一院後門逃出,經過鐵獅子胡同,想到永定門上車(只有普通快車是在永定門停的)。哪知道到了永定門,車已開了,於是跑到李光宇家裏坐了半夜。半夜時候,又到永定門去上車,車又開了。於是我只得和張國燾坐待城門開門,當時很怕守城的問我們是做什麼的,因為城門上有自鳴鐘,縱有雞鳴狗盜也一律不濟事的。我們等他開城門,總是不開,到城門開了,火車又走了。於是我們兩個人只得直接沿著火車軌道走去,到了豐臺,登車南下。南下過了一個多月,又回到北京來。這段故事雖然是我自己的經驗,寫在此地,也算是五四運動的餘波吧!
自此以後,學生運動也就衰落下去了,衰落下去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的原因,據我觀察:
第一,青年做事往往有一鼓作氣再衰三竭之勢。
第二,做第一次學生運動的時候,負責的大家都是用功的學生,靜則思動,所以他們精力都很充足,思想也很周到,行動也很有計畫,但是到後來動久而不能靜,有許多人只知道動而不知道讀書,於是乎其動乃成為盲動。
第三,最初動的學生,是抱著一種犧牲的精神,不是為著出風頭來做這些運動的。因為最初幾個人聲名較大,大家知道的多了,於是乎有許多人以為這是成名的捷徑,乃是出風頭的最好方法,於是個個想起來動,結果必至於一敗塗地。
第四,政治力量的參入。五四運動的時候,可以說是沒有一個人是有政治色彩或是有政治目的而去活動的,當時只是純粹的青年血氣衝動。到了後來,各種政治的成分都參加進去了,所以往往起內部的破裂,於是學生行動也就不能一致。
至於五四運動的影響,有人以為他的成績,是拒絕《巴黎和約》的簽字,為後來收回山東之餘地。更有人以為曹、陸、章之罷免,也是一種未曾有之勝利,這都是皮相之談而已。五四運動真正的影響:
第一是青年參加國是運動的開始,喚起了全國青年對於國家問題的意識。
第二是把青年運動擴大成為民眾運動,造成了民眾的許多組織。
第三是擴大新文化運動的勢力,因為必要經過了五四運動以後,新文化運動的影響及國語文學之勢力才能普及於青年及一般民眾身上去。
從整頓北京大學,改革課程內容,喚起青年對於自身人格的重視,以至於產生文學革命和所謂新文化運動,對於社會的制度、固有的權威加以理性的批評和大膽的攻擊,再至於產生五四運動,為中國近代一般青年和民眾直接參與國家問題和社會運動的開始。這一個大波瀾雖然是種種時代的動量促成功的,但是當時蔡孑民時代的北京大學,是一切動力的發動機,是將來寫這個時代歷史的人,不能不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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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世良言/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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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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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人勿獨勞心爲肉身之糧、乃要善養靈魂更爲福、==
勿勞得可壞之糧、乃以得存於常生之糧、{{批|聖經若翰篇六章二十七節}}〇勞者、勞力勞心之意也。可壞之糧者、肉身凡所用飮食之物、及衣服器皿之類是也。常生之糧者、卽是福音眞經之道理、凡有人敬信救世主{{專|耶穌}}、遵從福音眞經道理、而行善者、乃有常生之福、肉身死了之後、靈魂之生命、至來生獲享而得之、永遠之福無窮之樂也。夫肉身之糧、乃係人生在世界之上、暫時要需用之物、肉身死過之後、與本人沒絲毫之益、故曰可壞之糧、蓋雖富貴之極、萬樣之物皆有、亦不必過於專心畱戀思慕之、又貧窮雖極、亦不須太過傷心、惟固窮守分、凡事聽命於神天上帝、總要存心積德、慕及常生之福、比世界之福更爲好、越長久之業也。故曰、敬信於救世主{{專|耶穌}}、以仁愛而行、乃有靈魂生命之益、蓋因世人獨知肉身生命爲貴、不知在肉身之內、有個靈魂生命更爲寶、尤爲貴、且肉身死了之後、靈魂生命脫出屍身、而入來生的世界、乃係永遠不死的、故人在世界生活之時、不知思慮積聚常生之糧、而到肉身死了之際、靈魂生命脫出屍身、到了來生之日、若無常生之糧積便、養其靈魂、將以何而養靈魂生命乎豈不是就要受饑餓之苦禍哉。蓋肉身在生之時、三日不食、乃說耳無聞、目無見、尙有如此之艱難、何况靈魂生命、無糧積便養之者、焉能得生、蓋必死矣。死者、卽是要受永苦、因靈魂之生命、死之能不足勝之、亦不能散滅之、故靈魂生命無糧者、就係要受苦、所以說常生之糧、乃係信救世主耶穌、守福音之道、依仁愛善德而行、若人認識救世主有了善信兩樣之德、就是靈魂生命根本之福、永遠之糧、沒有天來之救世主這信善兩樣之德、則無靈魂生命的糧、故曰無論富貴貧窮之人、皆要先懷信救世主、賴聖神風行善之德、爲養靈魂生命之本、而後圖養肉身之糧爲末、知斯二者、則知可壞之糧、與常生之糧也。奈何舉世之人、反以末爲本、而以根本之道爲末、豈不可惜哉。蓋因本末舛亂、遂至終日只爲肉身生命的衣食、奔走忙速、不息勞苦、冬日則櫛風沐雪、不畏冰霜寒冷之𢡖、夏天不懼酷熱炎暑之傷、都爲衣祿二字、雖艱辛險阻亦不惜其身、殊不知財帛之事、或者勉強亦能謀得到手、但恐財祿已得、而忽然身死氣斷、把平生勞苦所積的財帛、一旦盡歸别人、任人隨意浪用、與死過本人之身、毫無干涉、故曰、如是來、必盡然如是去、總係虛然徒勞、有何益哉。且人一生勞苦之極、特爲口腹衣食之供用、日夕奔走風塵、死而後已、就是財帛盈庭、其心尙且不能知足、從古至今、未有見人厭棄財帛之多、而白白送與别人用的、都係爲財而死者衆也。故曰、如是富人將來必衰敗於其路之間、斯皆獨慕富貴衣祿榮華、心高志傲、不肯信從福音奥妙之道、常生之義、以致獨知世樂爲福、不知來生永福之樂、却有無窮無盡之美也。蓋人生宇宙之間、衣服飮食之物、一日不能無之、但不可獨因之太過思慮之耳、且世上之物、如草一般、又人之榮華富貴、亦如草之花、其草若枯、則花之嬌艶亦殘敗矣。榮華富貴者、亦由是也。惟獨遵守神天上帝福音之言、永遠生活而常在、蓋人居住世界之中、如過路之客、經由世界之道途而已。必要歸至天堂之家爲心、故忠臣孝子、視死如歸、靈魂生命本在天堂而出、歸至天堂者、纔是靈魂生命之本家、故世上之人、勿因爲自已一身之事未了、又可慮及子孫、而積財帛於地、但恐怕有蟲會食之、又會生銹而壊之、更怕盗賊打進房屋而偷之、乃宜爲自己積德行善工、備便常生的財帛於天、彼處無蟲可食、無銹可壞、又無盜賊可打進而偷之也。蓋積善工財帛的所在、人的靈魂生命、至來生亦同之而享焉。夫會敗會壞之財帛、尙要費心努力纔能得之、乃不可壞不能敗之糧者、豈不是更要專心竭力而求之、纔能得之哉。故人非宜味屬在地上之諸情、乃宜味於天上常生之眞福、卽凡敬信救世主福音、行善者、則可獲常生之福、又救世主{{專|耶穌}}、賜人得常生之福、而總不致沉淪、又無何可能奪之出其手、且救世主{{專|耶穌}}、乃係復活人靈魂生命者、又生人之善心者也。凡人信於救世主{{專|耶穌}}、心雖似死於罪惡之中、而必令之生活於善義之道、且凡生在世上之人、而信於救世主{{專|耶穌}}、其靈魂生命、總不致死、且救世主{{專|耶穌}}必求神父、{{*|神父二字、卽指天地之大主宰}}賜伊靈魂生命永居之所、又有人愛救世主{{專|耶穌}}福音之道、救世主{{專|耶穌}}、亦喜樂而愛之、現在凡敬信救世主{{專|耶穌}}之人、已救出罪惡之中、而爲神之僕、獲得聖善淸潔之事爲利、又望得常生之福爲終、故凡事以聖潔相交、虔心奉事神天上帝、想望脫出世界之苦、快至神天上帝所許賜靈魂生命享福之日、是以弗觀世上所見之物爲福、乃觀所不能見之眞福爲樂、蓋所能看見之物、暫時享用之福、或有或無、不能足人之心、惟不能觀見之福、係存於善人之靈心、而知必有永遠之安樂也。故凡富貴貧窮之人、若肯專心索求永常生之福、今生在世常安而自足、肉身死後、靈魂生命、進來生之時、亦享無窮之樂、若獨慕敗壞之糧、生時心亦不足、死後靈魂生命、亦有無窮之痛苦、凡有智者、試以虛靈之志、揆度而選之、何一樣爲輕重、祈宜審察之、幸勿自迷而棄常生之樂、要思想死後永遠禍福爲憂悅之心、將來或有可樂之美、若糊塗自昧而度日者、必有無窮盡之苦、豈是暴氣自傲者、則能逃脫永禍哉。
==論人獨知別人之過不知自已之愆==
因此爾凡人審者、自無諉也。蓋以汝審他人、卽自斷己非{{批|聖經羅馬篇二章一節}}、〇爾字、指已識眞道之人、他人二字、指未識眞道之人也。此係{{專|保羅}}勸戒之言、曰、你們旣然已識眞道之義、故能審察別人不知誡律、不識善義、而行邪惡者、必先審自之愆、察已的惡、謹身敬守誡律而行、勿固犯之、務要言行相合、舉動相符、德業相稱、使人觀之有法、效之有則、乃能令人興起眞道之義、而遠於邪惡之道矣。若獨審察人的過愆、而不察已不遵律誡而行、反自犯之者、豈能感動人的心哉。徒知察審他人的是非而已、有何益乎。若不早圖自悔、迨至怙終不悛、罪惡貫盈、到死之日、汝亦不能逃脫神天上帝公義審斷之時、不由人推諉自惡、蓋其能知誡律敎人所當行、而又自己犯之者、惟判定之更永受苦罰而已。故人有生命之日、切於審己爲本、而察人則爲末、且更誠已於德、尤能感格人興起於善、而歸附眞道之境、此誠已誠人之道蓋可忽乎哉。奈何今之爲人者、不肯用工修已、獨慕審察人非、故有人雖不作奸淫耶惡事、或見別人行之者、則深恨之至、憎惡之極、不思勸人勿做邪婬奸惡之事、獨毀謗講論人的惡而己。但自己自生出世、日日得神天上帝養育之、保祐之、又供給各般日用之需、一呼一吸、時刻不離、自始至終、都係神天上帝庇祐纔得生活於世、這樣的大恩、日夕受之不已、尙且不肯崇敬造化天地人萬物之主爲神、乃說所有日用諸般之物、係自己本事贃銀來買的、或說是某菩薩神佛保祐所賜的、遂去酬謝敬神佛的恩、昧此大德、罪惡無窮之極、舉世之人、獨自迷不知、而惟識奸惡邪婬的罪是重、蓋邪婬固是大惡、比之悖逆神天上帝、不肯尊崇之者、其惡之罪、不能勝數、且如今人人却犯此悖逆大罪、而神天上帝亦賜萬物養之者、猶如爲父母的心、雖忤逆之子、亦必養之敎之、不肯棄之、望其悔攺、如今神天上帝待人亦是如此之意、雖世人固懷惡心、不肯尊敬之、而又養之者、欲世人悔攺惡逆之心、醒察尋求本源之道、免遭死後永遠之罰、且世人不必論得了神天上帝甚麽大恩、就是神天上帝不令太陽普照全地、人雖有大才幹之能、沒太陽之光、亦無處可以施展才能、又神天上帝不降雨水在地面之上、數年之內、誠恐世界上萬樣之物、亦必死其大半矣。由此推論之、不知如此大恩者、其之罪惡眞該受無窮盡之罰矣。又有人見賭錢之人不肯僱工、日夕以賭錢爲事業、弗奉養父母、不顧妻兒、弗守本分者、算爲不好的人、常行惡事、惟其自已心內常懷奸巧之心詭詐之謀、嫉妒的念、妄言亂語、以是爲非、又以非爲是、迎人的意、逢人之惡、長人之愆、見善人粧飾慈憐的心、走在惡人之所、遂露出惡態之形、弗存一毫善念在心、不作一些忠厚之事、有錢財之時、則倨傲輕人、沒錢財之際、乃無所不爲、雖汚賤下流、亦肯作之、這樣的人、正是大惡、罪不勝數、乃不思自責其非、獨責那賭錢懶怠者爲惡、豈責人則明、恕已則昏、如此之人、若不痛悔自攺、惟害自己的靈魂尤甚、只思瞞得人過爲儌倖、不想怎瞞得神天上帝、無所不知者乎。又有人見别人日夕孜孜爲善、存心修德、倘或有些不及之處、伊則俏聽窺視、得些言語之證、遂傳揚不已、逢人便說、某人常時勸人學善行善、而其自已却有這樣不合理之事、那樣不照善法而行、說長道短、却不知自己日夜所思想的、都是貪念、姦婬邪惡憎恨的念、高已卑人之念、慳悋不捨之念、無端妄想等之各惡念、不以之爲罪、乃以别人的錯處是爲惡、豈獨窺人過失爲能、不察自已滿胸邪慾惡念者、何益之有哉。蓋當今之世、人心不遜、風俗凌夷、各處的人、都係察審别人之過失太多、責被自已之惡處者甚少、苟有人獨思責偹自已之惡、不見别人的過失者、誠是樂善不倦、修身進德之賢人、奈何稀見之、因人人皆以自行的事爲善而觀他人所行的事則是惡、故{{專|保羅}}申明審已察人之意、使人厚於察己、而薄於責人、則庶乎其不差矣。又救世主{{專|耶穌}}曰、你僞善者、先拔剌片出已之目、方可見拔沙塵出你兄弟之目也此救世主之言、亦專責那些假作僞善之人、獨能見別人之小愆、不知自已的大惡、外面裝飾善人之模樣、內懷狼毒之心、若看見別人略有些過失之處、卽指出責僃之、惟自已有惡處遂遮掩秘護之、不思悔攺、獨能掩飾人之耳目者、則爲智矣。所以救世主警戒這等人之意、亦深切矣。苟有這樣之心者、速宜悔攺之、務要存心修德、恆存善義之道、然後乃可勸責人之愆、且人亦必受勸而攺其非、若不依此而行、徒慕審人之愆者、至終亦必被神天上帝審斷其惡、倍加罰其罪、彼時雖欲強辨推諉、亦無詞可對惟切齒自恨、拘入地獄之中、永受苦罰而已。故反覆推明能審察別人爲惡者、切宜先自察己勿徒審別人之過、而恕已之惡則自欺之甚矣。蓋在陽世之上、任人自是自欺、而於來生陰間之時、焉能瞞得神天上帝無所不在者、不能罰人欺心欺天之罪惡乎、是誠不能也。獨在陽間之日、痛恨諸惡、悔攺前非、敬信{{專|耶穌}}爲神之子、尊崇神天上帝爲造化萬物之主宰、恆守神天上帝定命的聖誡而行、乃可免死後的永苦、且更獲永遠之納福、若人不肯勉力而尋求之者、眞癡愚之極、情願甘蹈火坑、不悅走於逍遥安樂的道、豈能稱得人爲萬物之靈者哉。祈懇觀斯鄙言者、宜熟玩味之、免生後悔。
==論世界之上並無實福==
我觀親手凡所作之諸工、並凡勞作之勞、皆爲虛然、及心之懊也。{{批|聖經宣道篇二章十一節}}則在太陽之下、並無何福也。〇此言乃古時一位極有智識的國王、名{{專|所羅門}}所說云、我身爲一國之主、富貴巳極、故此日夕以智識搜求世上之事、何一樣算爲至安樂長久的福、可足人心之欲者、夫世上所謂有財有勢、有酒有色、算爲享受安樂的福、且我現在金堆如陵、銀積如山、則財亦算爲足矣。故我任意用金銀布散之、大興土木之工、尋訪奇巧奥妙精工、而廣智識之機、朝夕沈思黙想、亦覺沒甚趣味、反爲勞心之至、懊惱之極、更覺損害心靈之志矣。又以勢而論之、自思身爲一國之主、威名揚於各國、權勢亦可爲盛矣、遂在威勢之中、臣民之內、廣求智識之義、博問義理、究察隱微、且亦不能增廣智識、乃更招許多繁難懊惱之事、益加憎恨之念、而卽不畱心於斯、乃專務於酒食之事、在酒食之間、用心索求智識之美、或可擴充增益奥妙之義、然亦不得之、更爲癡獃繁勞矣、故亦不以此爲智、乃思女色人以爲快樂者、而其選擇妻妾妃嬪之人、嬌嬈之女、千數之多、遂用心狂勃於女色之間、男歌女唱、宮娥雅樂、奏和新音、千嬌百媚、調盡雅韻淸平之樂、快暢之至、似爲享福之極、殊不知正是害人智亂心昏、誘人喪身敗德、莫此爲甚之極矣、蓋財勢酒色諸事、王亦盡有、其亦畱心以智識細察而試之、固知財勢酒色這各事、雖皆得之、則爲富貴享福之極、但不獨弗能增人之智、反損人之德、令人更招懊惱之至、看來都是虛浮之福、朝得暮失、焉能足人之心、雖說享福、亦是浮游之樂、不能令人心足、反加增人許多思慮而已、故王曰、太陽之下、並無何福者、此之謂也、且王之智識英靈、明知世界之上、無何算是實在之福、蓋王所謂福者、獨望得神天上帝、赦了諸罪、算爲無罪之人、身雖極富極貴、亦要存心敬畏神天上帝、恆守神天上帝聖誡、遵而行之、如此則確知實有長生之福、永享安樂、存之於天、得之不能失之、且足人心之欲也、若神天上帝看我是大罪惡之人、身雖盡享富貴之歡、至死後之時、其靈魂之生命、亦不能逃脫所該受的永苦、故何必畱戀於富貴暫樂者哉、由王所論而推之、以其之富貴權勢、件件悉有、猶不以之算爲福、獨得神天上帝赦罪爲眞福、可知地上無實福、天上纔有福也、然則今之所謂富貴財帛多者、未必都是富貴之極、且宇宙之內、亦不能得幾個人如王的富貴一般、然王尙且不以其富貴爲心、乃求得諸罪之赦爲眞福、是以現在凡爲富戸之人、何必固恃富足無憂之心、獨慕財勢酒色之樂、自謂長久之福、不思在世縱有百年之生命、亦未必有三萬六千日之樂、若到老邁之日、盡頭要死之時、則財勢酒色之歡不能挽畱得住、又不能以財勢換之、可免死也、蓋人生世上有財有勢、固是人之所悅、但不可獨畱戀於富貴之中、而不思猶有更當急務者、來生永樂之眞福、死後靈魂生命所享嗣之者也、若人獨慕今世之暫樂、而失來生永樂的眞福、其死之後、却有永遠不能休息之苦難、必要受之、故不如預早悔罪信救世主、祈助修身修德遠避之可也。且論今世之福、倘有人自出娘胎、生在富貴之家、享福之地、亦是有限快樂之年、幼年不知快樂、老年無能受樂、中間不過三四十年虛浮之歡、能保得沒有盜賊之害、官刑災病忽來之苦、亦能保得無有怨恨、愁煩、忿懼、悲哀卽至之憂、蓋世上雖富而又貴之人、亦總不能稱心如意、一世之樂、一刻便成空、一日之憂、一生消不盡、若說富貴是福、却無轉眼的快活、如何算得是福、這是最容易分辨的事、奈何世上之人、俗眼凡觀、却把富貴二字、認得極眞極切、豈不知世上之福、假而不眞、暫而不久、虛而不實、用之合得神天上帝之法、固可以借勢立善之工、用之不合神天上帝的法、必致喪身敗德、凡眞正修身克已之君子、雖得天下富貴的隆爵、若不能遵神天上帝之道而行者、乃棄天下之富貴、如棄敝屣一般、視軒冕之冠、如泥塗一樣、惟修身仰求來生之永福、决不肯養小以失大、小、指肉身、大、指靈魂、養、指世上的虛樂、失、指失了天堂之永福、因來生之眞福、係人本來所固有、故不能得之者、必謂之失、一失了、不能再得、得之亦不能再失、不比世上富貴之福、忽然得之、忽然又失之、有朝不能保暮之危者、蓋許多富貴之人、早上乃無憂無慮、合家歡欣、却至晚上、則舉室悲哀、憂苦之極、這樣是富貴人家常有的事、不能保得長享富貴快樂之家、是以身居富貴之室者、切宜醒察之、可借重富貴之勢、廣行善義之工、追求永福之路、如王{{專|所羅們}}以之爲福者、卽是敬畏神天上帝、守其至聖明誡、敬信救世主{{專|耶穌}}爲神之子、則生前得心之安、死後靈魂亦得享眞福之樂、這是生順死安、永沾神天上帝無休無窮之福澤矣。豈是把世福算爲永樂者哉。今且說世上不論富貴貧窮之人、頭一件當緊的事、就要知得天地人萬物的大主宰、惟獨尊崇之、第二件、當緊的事、就要知到有一位救世主{{專|耶穌}}、係神天上帝之子、因世人之罪、自天降地、曾代世人受死、贖了世人的罪、故至今凡信之倚賴其功勞爲善者、可獲靈魂之救、尤得享嗣眞福、不肯信之獨行惡者、必失靈魂之救、更要受永苦、第三件、當緊的事、就要知得自已身內有個寶貝靈魂、比肉身更貴重、更長遠、永不壞的靈物、第四件當緊的事、就要明白人死後有個天堂永福可享、又有地獄永禍可受、這兩處所在、人死之後、必居其一、第五件當緊的事、就要曉得人有兩個生命、肉身一、靈魂一、肉身的生命、了期甚速、最久不出百年之外、而必定要死、靈魂的生命、有始無終、永遠不死的、這兩樣生命、切要認得眞、識得破、若獨顧肉身的暫樂、總不思想靈魂生命之長遠禍福、這豈不是把暫時富貴的快樂爲重、却把來生的永福爲輕、如何使得、是以人生於天地之間、必要明白這五件至緊要的道理、存心省察之、遵信而行之、則爲富貴者、必樂心欣歡作善不倦、貧窮者、雖饔飱不給、亦有餘歡、且死後至來生之世、靈魂的生命、亦享受永樂之眞福、豈不美哉。苟不信這五樣要緊的道理、獨慕世上富貴爲福、亦徒得今生暫時的虛樂、究竟失了來生永享的眞福、尤要受永遠的苦禍、何爲輕重者哉。蓋今之爲富貴者、豈不自醒而熟察之、莫待死後在地獄受苦之時、思欲悔攺、而不可得矣。獨在陽間有生命之日、可以悔攺、過此大限、則不能也。若有以死後之禍福爲嘻戲者、是自戕賊其靈魂生命之甚者也。是誰之過歟、是誰之過歟。
==創世厯代聖經傳==
第{{多行合一|六|七}}章全旨 論洪水勦滅全世界上之人物
神爺火華當始旣然造化而生世人在全地面之時、亦有女兒而生與伊等、神之子輩遇見人之女兒爲好看、則隨意娶之爲妻、於其各所悅之間、且神爺火華曰、我神風不要常勉爭與人、蓋其亦爲肉、惟其日子尙致一百有二十年之際、當時有一種高大之人生在地面、蓋神之子輩與人之女兒交媾之後、則各女所生之子爲大有能之人、卽古時大有名聲之人也。神見在地各人之惡爲大、以致其心之各念圖、常常獨不善而已。故神爺火華因已造生世人在於地上則悔、且其心憂矣。神爺火華曰、我所造生之人、我將勦滅之從地面而去、所有人連獸、及爬行之物、與空中之鳥、蓋已造生之我悔矣。惟{{專|挼亞}}遇恩於神爺火華之眼前、蓋{{專|挼亞}}在斯世代之間爲善義之人、存心於道德者、偕神之正道而行矣。且{{專|挼亞}}生三子、長曰{{專|是麥}}、次曰{{專|夏麥}}、三曰{{專|牙弗得}}、此乃{{專|挼亞}}之厯代也。當時之世在神之前、全地已經汚壞了、又滿地以強矣。神視其地却見汚壞、蓋地上各肉自已的行爲已汚壞、神謂{{專|挼亞}}曰、各肉在我之前已就末矣。蓋地爲之以強滿矣、夫我要將世人連地勦滅之也。且爾可用哦咈木而做一隻啞咡㗆、{{*|啞咡㗆乃略似大船之樣}}其內爾用木做各房子、且以瀝靑抺之內外、爾要這樣做法、其啞咡㗆長爲三十丈、其寬爲五丈、其高爲三丈、爾做窗子於啞咡㗆之中、而在於其窗上做成一尺之方正、又啞咡㗆之門在旁邊而做成之、爾要做成上中下等樓之樣也。夫我卽將使洪水來地面之上、以敗壞通天下衆內有生氣者、則各在地面必將死矣。惟我將同爾立契約、爾進啞咡㗆之時、必連爾之妻、及子輩、又同爾子輩之妻焉。自各生物之中、爾將取每樣兩個率進啞咡㗆之內、以致同爾存生、又取之該爲雌雄公母也。由鳥雀之中隨其類、由禽獸之中隨其類、由所有身爬行動於地上隨其類、由各項之中必取兩個同爾進、以存之之生命矣。在各可食之糧、爾必取之以爲所食、連與各禽獸及各生物所食、
神爺火華凡所命之之言、{{專|挼亞}}遵照如此而行、立卽行之不敢違命也。
==第七章全旨==
神爺火華復謂{{專|挼亞}}曰、爾各家可來進啞咡㗆之內、蓋現世代之中、在我之前見爾爲義矣。且爾自各淨獸必取七口、七口雌雄、而自各不淨獸亦必取兩口雌雄、又空中之鳥七隻、七隻雌雄、以致存種生於各地面之上、蓋待七日我將使雨下於地上、四十日連四十夜之間、且我凡所造化之各生物、將從地面之上而敗去也。神爺火華凡各所命、{{專|挼亞}}卽照而辦成之、洪水未淹浸地面之時、{{專|挼亞}}已有六百歲年紀、且{{專|挼亞}}與其妻、並各子及媳婦、同進啞咡㗆之內、因洪水漸到、故其在淨獸之中、不淨獸之中、及鳥並所有身爬行地上者、皆取兩口公母、同{{專|挼亞}}而進啞咡㗆、照神凡所命也。適過七日之後、於{{專|挼亞}}在世六百年二月十七日、果有洪水而來地上、卽日大深淵之各源被打開、並天之水門亦被開、且雨下在地上四十日連四十夜之間、{{專|挼亞}}與其三子{{專|是麥}}、{{專|夏麥}}、{{專|牙弗得}}、並其之妻、及其三個兒子之妻、同之在啞咡㗆之內、且各獸依其類、各牲口依其類、各有身爬行地上、各鳥依其類、各照各項、亦皆與{{專|挼亞}}進啞咡㗆之中、自各肉之公母所有生氣者、兩個雌雄同入、照神凡所命之、各肉皆進啞咡㗆之後、神爺火華卽關封之、且洪水在地上四十日而增加、以致浮起啞咡㗆、舉之高於地上洪水大增地上、而啞咡㗆行於水面而走、又還有水越增至大、則普天下各高之、山亦被葢矣。水增加大於山頂之上一丈五尺盡葢之、而各所動在地上之肉皆死、連鳥獸牲口及各所有身爬行於地上者、又各人有生氣在其鼻孔之內、凡在乾地之上皆死矣。各在地面上之生物被敗、連人牲口爬行者、並天之鳥皆被敗從自地面之上而去、獨有{{專|挼亞}}一家八口存生、並{{專|挼亞}}所帶進啞咡㗆各禽獸牲口爬行各類者、皆得存生不受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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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〇年六月一日馬敘倫向全國政協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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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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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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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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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之不足以定天下之士久矣。閎博而信其人。則失之相如。要妙而信其人。則失之子雲。是故。君子之於人。必先觀其行己大節。然後文可得而論。孟子曰。誦其詩。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論其世也。此君子尙友之道。而論文者取則焉可也。余觀於故判書虛白洪公之文。而得其所謂大節者。論拒諫。諫打圍兩疏是也。方燕山淫虐之日。慾敗度。縱敗禮。以人爲嬉。以殺爲儇。屛論思之臣。罷諫爭之官。言或逆耳。則騈首而磔戮之。其兇暴之威。不可犯之勢。譬如虓怒之虎磨牙鼓吻。盛氣以向人乃能握持正議。反復開陳。以畜其所欲。有如端笏治朝與明主論說。至今百載之下。其引筆伸紙。神閑色定。視刀鉅如軒冕之氣象。在人目前。嗚呼壯哉。其不隕於殿陛咆𠷺之下者。特忌憚之乍發。而終不免於遐荒困殛之餘者。乃理勢之必至也。世有以從君於昏。徒死無益歉公者。此則責備之未能權者也。成廟之恩不可負。而委身之義不可忘。匹夫之逃不可爲。而色擧之智不可用。則當前直路。更無他岐。只一死字爲安身立命之地。而益與無益。不暇計也。當此時。若以徒死爲戒。則延合苟容。助桀爲虐。凡可以得生者。無不爲已。此公之所大惡也。嗚呼。論其世考其行。而大節如此。則其摛華播馥。膾炙人口者。直公之賸事。而潤色王猷。爲一代宗匠。他人亦可能也。孔子曰。甯武子之智。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豈不以平世易於治職。危亂難於盡節耶。余於公。亦嘗僭爲之評曰。爲成廟之名卿易。爲廢主之直臣難。爲黼黻之文章易。爲樸實之諫說難。千百世之後。誦其詩。讀其書者。必有以徵余言之不誣矣。公諱貴達。字兼善。諡曰文匡。虛白其號也。受知於成廟。甚見寵擢。累掌銓選典文衡凡十餘年。平生所爲詩文甚多。而禍作之日。散失不存。子孫之收拾襲藏者僅若干卷。而未及刊行。今求禮縣監崔君挺豪。公之外裔也。爲之捐俸入梓。以余亦忝瓜葛。而適按是道。以書來索一言甚勤。不敢辭。遂書平日所感者以歸之。萬曆三十九年八月上浣。嘉善大夫。全羅道觀察使兼兵馬水軍節度使鄭經世。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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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集/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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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虛白亭文集|author=任徵夏|y=1611|section=卷之一|previous=[[../序|序]]|next=[[../卷之二|卷之二]]}}
==詩==
===孫澍。亡兒友也。見我說亡兒平生云。才器。一時朋友莫有先者。豈意天不與之命乎。日來。我且強寬之。目不淚者久矣。聞澍言。不禁悽楚。因憶其偶寡寓臨河。憐之有作。===
人道吾兒第一流。可憐今已土饅頭。傷心子夏明猶在。不耐臨河見柏舟。
===送金進士粹洪歸尙州===
洛水風光酷似沂。少年才子詠而歸。風流老我狂於點。安得隨君上釣磯。
===寄楊判官可行===
聞君病渴臥文園。西蜀山川幾夢魂。我亦二毛吹兩鬢。長時歸計嶺南村。
===送幽谷察訪崔漢赴任兼戲之。===
老得小官皆指笑。逢人自說宦情酣。垂楊五月鷪啼路。驛馬如龍直指南。
===送李司成文興歸龍宮===
國子先生腹五經。從來心法自惺惺。萬殊一理從頭說。三舍諸生洸耳聽。四壁圖書雙鬢白。十年魂夢舊山靑。秋風長路歸根葉。人指天南一老星。
===次伯仁韻===
吏部文章蓋天賦。翰墨多年衫袖黑。懸燈讀書夜轉雷。向月拂絃晴雨雹。風流文雅眞儒仙。一時冠蓋盡傾落。春風搖蕩黃金柳。好雨爛熳開花萼。聯芳侶美玉署仙。詩酒追遊恣歡樂。人間萬事浩茫茫。醉鄕陶然不知覺。聞君羈縶簿書間。我病辜負佳期約。人生於世能幾何。一年佳節唯春色。邇來十日閑門臥。無因復得春消息。君若無琴我無詩。一春何以耐孤寂。
===次唐韻寓時興<sub>二首</sub>===
綠羅簾幕襯紅霞。垂柳夭桃百萬家。三月正當三五日。可憐衰病對閑花。
一片鄕愁半夜鍾。十年心事故山松。夢魂不被塵纓繫。飛繞煙蘿最上峯
===次東坡韻<sub>四首</sub>===
黃道高懸白日光。大平歌吹奏伊涼。柳垂平地風吹細。花滿佳城露浥香。恭己聖人時令晏。委身多士早衙忙。四方回首煙塵息。拭目行看鳳集岡。
何幸攀依日月光。經營身計本來涼。玉堂抽筆和恩露。鸞殿橫經帶御香。明月上時呼酒急。落花頻處就詩忙。登高作賦將何所。門對南山萬丈岡。
街頭水色蘸天光。多少遊人弄晚涼。正是流年三月暮。可憐隨處百花香。細推物理唯須飮。何用人生不耐忙。莫向尊前容易散。天敎素月掛東岡。
衣繡宵行詎有光。庭闈十載廢溫涼。堂前日永萱椿靜。江上春深笋蕨香。浮世功名何日了。故鄕歸思近來忙。挈妻與子吾將逝。何必傷神陟彼岡。
===感時===
天街柳色薄如煙。上苑桃花醉欲眠。窮巷蕭條車馬少。閉門高枕過靑年。
===余從金司評待價乞丘史。待價詩以嘲戲。頗多壓倒之辭。余次韻解其嘲。待價別號。疥藥叟也。===
蚊蝱好聚汚。寒蛾喜居熱。所以疥藥叟。馬前誇多卒。蒼松性不群。獨立良不惡。豐悴有時換。巧拙相失得。今日借我一夫力。請君且莫歎消鑠。公侯將相寧有種。人亦他年於我悅。吾聞背施是不祥。誓言丁寧詩以勒。
===寄希尹<sub>二首</sub>===
良辰樂事苦難並。桃李花開不見君。堊鼻十年無慮斲。請君須急運風斤。
至樂從來謝絲竹。知心何必語言爲。東窓一夜靑天月。便是流通情境時。
===次磬叔韻===
十年歸興夢江南。此日風光思不堪。細雨一天飛白鷺。蒼煙百里覆靑藍。舟從海口帆初飽。人在亭心酒半酣。明日又尋塵土去。應携江海入閑談。
===送李應敎量田江原道===
見說江原道。山多居民少。蝸廬入山腹。石田抗雲表。猿聲傍客鬚。馬蹄行樹梢。回頭隣里稀。仰見日月小。年年風霜早。歲功恒未了。飢腸充橡栗。凍膚覆蔦蘿。斯民實可哀。所貴能勿擾。李侯邦之直。自是玉署表。往度九等田。團團一心皦。足國且便民。知應兩通曉。我願更努力。壽我之億兆。秋風吹落木。鞍馬疾如鳥。紅葉隨流水。靑山一路繞。載酒遠送之。野豁秋天杳。我時病不起。閑窓首重矯。行矣速歸來。慰我思悄悄。
===送日本國中山僧道誾===
盛代東南海不風。上人舟楫信兼忠。煙開遠島鼇岑碧。日浴層波蜃氣紅。貯月曉缾添灑落。降龍夜掉擊虛空。回頭故國天無際。稽首神京日正中。聖主政嘉誠款篤。滿朝爭與語言同。禪機正似潭心月。道骨瘦於秋後峯。衣鉢自言傳佛祖。詩文人指是儒宗。觀光喜得觀周禮。問法仍勞問梵宮。玉帛已叨王會罷。草龍時憶上方封。離程風月三千首。去路山河百二重。眼底白雲鄕國近。舟邊滄海聖恩洪。吾師此去門須鐵。問訊應煩雜沓蹤。
===挽人出葬===
惻惻長惻惻。人生鳥過目。鳥飛尙知還。此去何當復。
===次近仁。贈德摻。===
天遣遊人一握歡。更敎春酒壓春寒。憑君最好長時醉。世事醒來又萬端。
===積雨初晴。寄中書舍人列位。===
樓鼓聲中白日催。思君不見倚中臺。碧池雨歇葡萄漲。借問荷花開未開。
===寄慶尙道都事洪君自阿===
咸昌西面碧山阿。老屋三間是我家。堂上兩親皆白髮。卽今安否定如何。
===送泗川縣監楊煕止===
憶初識君君未遇。匹馬十年南北路。囊中未脫毛遂錐。袖裏已有相如賦。長安豪傑盡相許。往往酬唱有佳句。我歷玉堂入銀臺。君涉弱水登蓬萊。我旋得罪去南陲。君已承恩來赤墀。今年我再忝喉舌。看君載筆常追隨。滿座嗟歎龍蛇字。佇看長途騏驥馳。九重宵旰急賢材。一見知君文武才。召作鸞坡修鳳手。胸中炯炯羅星斗。詔裁五色墨未乾。夢向高堂稱壽酒。明朝上章乞骸骨。邊城斗印已繫肘。城臨滄海波頻驚。尋常呼吸風雷生。君能談笑靜鎭之。坐見南海恒澄淸。萬家煙火安堵墻。百年晏然桑麻鄕。碧玉篔簹解春籜。黃金橘柚垂秋霜。折筍懷橘趨庭闈。衰顏藹藹生春陽。我有萱椿嶺之外。面首白雲常晻靄。溪山何處無歸路。貪恩不去能無愧。君未歸來我且去。相逢定作平生語。
===過金參判子固家有感===
門外長過舊時客。無人喚起主人翁。小塘寂寂荷香暗。惆悵無因醉碧筒。{{*|嘗飮碧筒於此第。故有懷云。}}
===題承文院樓柱。調柳同知希明。===
詩人淸瘦怯輕寒。五月南薰倦倚闌。盡日小屛調硯黑。桐花滿地隔簾看。
===李舍人園亭。次閔檢詳韻。===
園林向晚酒尊深。四座淸風入客吟。長笛一聲天欲月。暮年豪氣正難禁。
===寄廣原李士高<sub>三首</sub>===
憂勞民事病侵尋。臥度春風瘦不禁。見說南人思惠澤。至今歌舞舊棠陰。
非才吾復誤君恩。滿紙官銜冕又軒。家住嶺南空夢寐。不堪衰白趁晨昏。
紛紛車馬走紅塵。屈指知音有幾人。携得素琴招素月。會須良夜話精神。
===懷銀臺篇。寄都承旨曹太虛。===
金闕正中銀臺高。憶曾駑劣隨英豪。天家恩澤日雨露。鳳池漲暖春波濤。玉瑩影搖紫霞液。銀盤色凸紅櫻桃。而今回首隔塵霧。擧手遙禮神仙曹。
===次金伯雲韻<sub>名駿孫</sub>===
聞道華堂物象饒。人間塵相此氷消。平林遠岸仍喬木。芳草暗川更野橋。太守吟哦饒晚興。居民簫鼓樂秋宵。未應吏隱渾無事。飛舃時時降闕朝。
===豚犬兄弟書自嶺南來。彥忠復患疾。彥國新拜官欲來云。故詩以敍懷。===
兩兒半歲天涯夢。雙鯉今朝嶺外書。新得官銜差可喜。更嬰身病此何如。秋來歸意看鴻雁。江上生涯憶稻魚。載轄吾車秣吾馬。吾行擬及業飛初。
===孝子朴末山來謁。末山。忠州人也。家于州之遠村。事母孝。以是知名於鄕里。卒參判權健叔強。其先墓近末山居。叔強守廬三年。知其人行義最悉。言于兼善。異日。與叔強入侍經筵。論人心風俗。因語及孝子事。上嘉之。命特蠲身役。久之。叔強辭世。孝子苟至京師。必先來見我。有感作。===
風流文雅古儒仙。一別音容隔九泉。憶昔御前論孝子。相逢孝子却悽然。
===賀黃承旨士孝陞資。出按黃海道。===
昨夜星辰動紫微。明朝新相出彤闈。黃金鑄作腰間帶。紅錦裁成馬上衣。九天雨露身如染。一路風煙馹似飛。黃海自應淸見底。汪汪黃憲本淸漪。
===齋宿承文院樓有感===
當時持被此樓眠。白髮今宵卅二年。壁上故人誰住者。井邊老樹獨依然。聲華晚境渾無賴。衰病殘年似有緣。夜久無言兼不寐。滿空星斗臥看天。
===次泰仁東軒韻===
身似東流日夜馳。夢尋鄕國已瓜時。翰林物色分留處。時復停鞭就小詩。
===在高山縣。寄羅州牧使。===
山陵曾共二年淹。南北俄驚別恨添。一路如今隔雲樹。天邊唯見錦山尖。
===高山夜懷===
鄕夢初回月滿庭。起來無語倚窓欞。遙知今夜高堂上極目天南望使星。
===次興德韻===
一片孤城千丈峯。登臨不盡遠來風。雲開天地回頭外。日暮山河極目中。碧海擬招仙伴侶。紅塵奈我老形容。殷勤更與問三島。直泛星槎幾日通。
===次古阜別館韻===
萬里風吹海日晴。茫茫大野忽孤城。登臨正豁乾坤眼。歌舞留連醉大平。
===益山樓上感興===
雨歇竹風綠。雲開江日明。亂山森劍戟。深澗響雷霆。役役成何事。悠悠復此情。浪吟樓上臥。簾捲暮天平。
===述懷示鎭翁===
生來門戶各艱難。宦路深情伯仲間。今日相逢千里外。笑談多是舊江山。
===大雨吟===
客裏傷心夜雨懸。朝來窓外水如天。地濡雲霧蒸床底。溪險雷風戰枕邊。江上須臾林莽失。田頭一半室廬遷。帝城妻子今安否。茅屋三間老欲顚。
===次高山東軒韻===
名途少閑暇。塵世此幽淸。谷鳥啼山影。村砧響月明。雲來雙屨重。風處一身輕。最好漁郞笛。吹生物外情。
===宿連山。夜夢有人傳家君起居有不懌者。故覺而有作。===
慈父年來甲子還。孤兒隔歲歎違顏。忽然夢裏傳消息。當食朝來不忍飡
===次國華喬桐韻===
闌干一面壓潮頭。渺渺滄波無盡愁。十載塵埃吾已老。百年光景歲云秋。眼前咫尺捫三島。海外分明見九州。勝地未應容易去。夕陽西下更淹留。
===九日登高有作===
聞道消除九日災。登高要把菊花杯。興來定落烏紗帽。風響碧山紅樹來。
此日天應不我災。盡輸雲物繞御杯。不將歌吹傳方外。只恐尊前俗客來。
不管人間福與災。春光滿面酒盈杯。醉來我亦不知我。豈識汝從何處來。
===九月日。夜夢家君。是夜下初雪。朝來起坐。感時傷懷。作二絶。又述夏秋來物像。擬之人事。竝三絶。錄似希尹。===
壞壁孤燈秋夜寒。假寐時復夢嚴顏。覺來膝下兒章滿。俯仰興懷不耐看。
昨日秋風特地寒。今朝白雪滿山顏。病中起坐偏惆悵。何事年年客裏看。
半歲顚風龍虎倒。千山一夜失蒼顏。此中強項君須記。留與陰崖雪裏看。{{*|是歲。大風拔木。}}
===訪希尹不遇。歸來馬上口占。用韋應物訪王侍御不遇詩。九日驅馳一日閑。尋君不遇又空還韻也。===
紅塵不見一人閑。君向誰家暮未還。不是看書書肆上。定應高處望家山。
===病中===
家貧天所賦。身病正誰招。踏雪傷年暮。挑燈信夜遙。問安皆族屬。寄藥自官僚。更願加筋力。終身翊盛朝。
===茅廬卽事===
柏葉炊梁小堗溫。紙窓詩卷日初暾。不巾不幭隨吾意。閑坐終朝道氣存。
===感懷贈希尹===
我住南山君北居。看來事事自相如。縱然屋陋心無累。正使囊空家有書。日照市門驚虎嘯。風生宦海幸舟虛。從來得謗收名處。且進深杯任毀譽。
===次國華開城府韻===
興廢千年弔古城。鶴歸華表恨難平。吳宮花草春風歇。魏國山川夕照明。冠蓋去殘雲獨彩。笙歌散盡鳥餘情。傷心往事無多說。白日紅雲是玉京。
===寄成罄叔<sub>二首</sub>===
玉堂環佩藹群仙。豈料塵凡且綴聯。冠蓋謬加樗櫟上。簸揚慙使粃糠前。江湖滿地歸何日。貧病催人入暮年。好把文章資黼黻。邇來佳句滿城傳。
踏遍江南翰墨場。胸中添得幾人腸。機雲入洛文章盛。軾較同朝姓字香。賓館尊罍携素月。驛路風雨對孤床。燕山來往三千里。收拾瓊瑤滿錦囊。
===病候。錄似玉堂諸僚。===
念昔貧非病。如今病無食。其眞無食耶。只應病不喫。呼童裁尺牘。寄書往貸粟。寡妻曉發篋。日中市有獲。所貴身無恙。何論飯不足。邇來夫榮衛。臥病怯秋月。初如觸風寒。五內相摧薄。稍稍轉痢疾。脾胃已失職。服藥再疏洩。汚穢一洗滌。夬若秋雨霽。江湖漲痕落。雖然少氣力。不曾廢枕席。匙著臥中進。詩書亦時閱。一朝牙頰剛。口中如有物。點檢以手指。有朣如卯殼。根於左車傍。漸轉咽喉側。牙齒動欲落。頭顱痛如擊。開口僅容指。苦飢唯下粥。逢醫欲說證。言語亦艱澁。賴有雙手存。紙墨粗可執。吏來扣我門。手持經筵冊。告我入經筵。奈此起不得。
===寄務安守權平仲===
咸平樓上別杯深。醉倒靈光日未沈。此後相思知幾許。漢江之水直千尋。
===送權載之歸淸州===
匹馬脩途歲欲窮。布衣如雪受西風。人間失意曾何限。別酒醺醲且一中。
===宿黃山驛。寄監司雞林君鄭可久。===
嶺外山川遠遊客。長時魂夢漢水北。風流故人鄭雞林。相逢卽別駕洛國。三叉七點辭微茫。馬首斜陽任昏黑。招招舟子夜過江。寂寂黃山伴丞宿。
===陰城夜坐寓懷===
換歲歸心迫。吾行到雪城。夜深淸不寐。燈下兀含情。日上黃金殿。春廻白玉京。明庭藹環佩。應與慶昇平。
===夢歸高堂。覺來書懷。===
年前吾已別高堂。正月初旬未漢陽。夜夜南飛鄕夢遠。朝朝北向馬蹄忙。一身家國兼行止。千里溪山任短長。早晚聖恩酬萬一。便將歸養舊家莊。
===送洪校理浻通判慶源===
年來邊牧用儒臣。宸意丁寧爲遠人。愼勿驕矜睽將卒。祇須威信撫夷民。磨天嶺北山長雪。豆滿江南草不春。好把肝腸盡筋力。男兒功業起艱辛。
===題向日菴<sub>二首</sub>===
小刹開天外。高窓俯鳥過。泉當銀漢湧。碾雜白雲磨。遣雪藏山徑。敎松鎖水阿。我來還一宿。自愧世緣多。
夜宿翠微寺。朝回白屋村。妙香聞月下。淸梵出雲根。一路懸空細。雙眸眩雪昏。行行雞犬近。漸復入塵喧。
===向日菴卽事===
明窓仍白日。溫堗又重綿。碓桂炊香飯。開雲汲泠泉。軒高臨大壑。僧老說諸天。一磬中堂了。昏昏客欲眠。
===次希尹韻。<sub>三首。</sub>===
柳拂晴波水拍橋。誰家池館興偏饒。佳人珠翠要支裊。公子金丸意氣驕。座上紅顏春不老。人間白日醉能消。焉和貧病茅茨裏。渴向隣家喚濁醪。
飛騰隨處競長橋。事業但要門戶饒。直道自憐貧且賤。高才不數吝還驕。松杉歲暮凌霜翠。雨雪朝來見晛消。得失人間聊復爾。且將身世付醇醪。
潮邊楊柳宅南橋。故里遙應得景饒。窓外靑山薇拆早。原頭朝日雉飛驕。酒唇香氣園花綻。江口澄波山雪消。家在夢中歸不得。宦途情似半醺醪。
===江夜。次唐詩韻。===
江風吹雨晴。江月向人白。隔水採運女。維舟何處客。此身本不住。今日非宿夕。有酒且飮之。明朝又紫陌。
===元僉知孟穟挽===
積善之家餘慶新。原城門戶世簪紳。平生好客尊常滿。晚歲知君我最親。絃管幾回留白日。園林何遽失靑春。可憐滿屋聞啼哭。盡是當時歌舞人。
===送柳校理桂芬赴嶺南軍容巡察使徐相國幕下===
相國南征按海陲。幕中從事摠相宜。長亭落日寒吹角。曠野秋風遠見旗。無事復中徐邈聖。有懷聊和柳州詩。昇平百年從今卜。揖送君歸喜可知。
===題內畫伯牙彈琴圖。奉敎製。===
老木千章十畝陰。竹蘺茅屋隔雲林。形骸兩忘近遊鹿。心事百年橫素琴。野老來尋曾識面。塵寰何處訪知音。相逢不語但相對。山自蒼蒼水自深。
===次近仁韻二絶===
慣把葵心向大陽。十年宮醞滿金觴。鳳池春水葡萄綠。草罷絲綸醉興狂。
厄閏今年値九陽。寬懷賴有濁醪觴。醉鄕面面皆平地。散步眞堪寄我狂。
===貞敬夫人南氏挽詞===
南氏家風遠。西河地勢崇。鳳凰音噦噦。琴瑟調融融。婦德閨儀肅。陰功相業隆。仙桃和萬顆。玉樹挺孤叢。幹蠱家聲大。雕龍國手工。神駒須御廏。奠雁必王宮。貴主謙恭竝。儀賓眷遇同。天家垂睿澤。甲第動祥風。一疾醫無效。三生數有窮。兒孫哭聲裏。親舊淚痕中。福德傾前後。哀榮倂始終。驪州存舊壟。馬鬣就新封。素幔暮江向。丹楓秋水紅。洪崖偏有感。雪涕洒城東。
===題聞慶漾碧堂===
美政誰能狀。堂成未有稱。面山屛矗矗。開沼鏡澄澄。人臥波間月。魚吹璧上燈。休辭文字欽。太守舊相能。
===題陽山寺僧文郁遊妙香山詩軸。<sub>二首。</sub>===
郁也沙門挺。香名舊所聞。禪心無住着。世事謝紛紜。日月雙行脚。乾坤一片雲。空飛本無迹。何處更逢文。
半世浮名誤。紅塵欲白頭。雲山長見畫。江海憶登舟。物欲蛇呑象。人情鹿畏貙。何時携惠遠。隨意虎溪遊。
===歸嶺南在陰城。寄李承旨瓊仝。===
默默南征日。悠悠北闕情。親朋江上送。妻子雪中行。有路歸鄕里。無階補聖明。靑山數行淚。白首一書生。
===宿金嚴。贈申書狀從濩。===
客行身已遠。山館夜悠悠。雨歇靑山立。庭空皓月流。知君應不寐。憐我獨生愁。故苑直南斗。高堂念遠遊。
===鳳山道中===
大風捲地如怒浪。山靄滿空如白雨。天地噓噫草木號。沙石飛走人馬仆。人語咫尺那得聞。靑山遶鬢迷指顧。如聾如聵又如狂。欲前似却行似駐。鳳在丹山不知所。一任老馬尋舊步。忽入堂深木老處。知是阿閣連梧樹。閉窓仄臥我已穩。幾多行人猶道路。嗟哉風伯汝可憎。昌黎訟之不悔悟。我生與物本無忤。於汝何負乃爾怒。此行正當朝閶闔。謁帝第一爲汝訴。
===次姜二相金郊驛韻===
悠悠往事詎追攀。古驛荒涼積翠間。萬里不知雙鬢改。百年安得片時閑。回頭徂歲三春去。屈指遊程八月還。遙想五雲宮闕曉。百官初整紫宸班。
===朝天路上。見說天使已過遼東。所賚櫃函。不知其幾。平安人民迎候供給者滿路。至於雞犬。亦在轉輸。有感賦云。===
眯眼車塵處處同。共傳天使過遼東。前年見說東方罄。今日還疑上國空。一路人民鞭朴內。萬家雞犬負馱中。歸時想倍來時苦。安得早情達帝聰。
===車輦館。追述箕城遊賞勝跡。寄同遊李參贊。===
西京形勝地。多我忝遊從。風月樓中散。綾羅島上逢。摩挲浮碧瓦。登眺牧丹峯。靑白橋相對。春秋臺竝崇。麒麟窟茅塞。文武井苔封。感慨經箕墓。寅恭禮聖容。有田皆畫井。無處不鳴鍾。十里垂楊路。千家落日舂。最憐南浦晚。共挹上尊濃。此會誠千一。追思意萬重。
===渡狄江===
千掬蒼波弄日斜。小舟輕颺柳邊過。狄江亦是朝宗者。穩送千秋使客査。
===次書狀韻===
平生不數周南滯。幾歲棲遲臥海東。題柱相如期駟過。泣歧楊子笑途窮。馬行禹貢山川內。人入周家禮樂中。莫謂客中知己少。李膺一見已知融。
===端陽日。宿高嶺下。夜聞鵑聲。次書狀韻。===
家山渺渺洛西邊。幾度歸心夜不眠。椿樹萱花勞夢想。釣舟茶䆴費詩聯。來麰舊隴初梅雨。草樹他鄕已杜鵑。看却今年只如此。更精瓊米卜明年。
===到遼東館。次書狀韻。===
溪山自有詩千首。身世不知天一涯。漠北春深雲樹隔。遼西山盡路歧賖。江皐見月長呼酒。旅館逢人細啜茶。太史明朝應有奏。銀河直上見星査。
===靑石洞老人歎===
靑石老人年六十。面如漆黑頭不笠。短布及骭仍帶垢。手持菜把前我揖。自言家住此山中。邇來頻年胡騎入。一男二女虜去盡。老妻生存常絶粒。山田薄薄無餘產。只有此物堪供給。孑孑夫妻老濱死。哀哀子女胡中泣。此生無路復相見。所望大邦倘收集。聽之愈深聲愈苦。言語不成但於悒。嗟余有志空老大。盰膽輪囷力不及。姑將溢米慰送之。蕭蕭怒髮終宵立。
===演雅近體。錄示書狀。===
雙鬢臨鸞已失鴉。如何馬上過年華。騎驢問鶴遼東表。乳燕鳴鳩嶺外家。狼鹿厭尋陽站路。鯾魚憶上漢江槎。題詩寄與南歸雁。我有鷗盟在水涯。
===次書狀韻<sub>四首</sub>===
異域逢人少。斜陽立馬頻。長天鳥飛倦。唯伴遠征人。
此身非我有。何處不吾居。百年如過客。天地卽蘧廬。
憶昨東門祖。回頭漢陽樹。前程渺何許。極目望齊魯。
日晏車馬休。門前商旅集。我坐無何鄕。酒醒詩魔入。
===遼東城南吟===
華表柱頭鶴飛去。遼東城南塚纍纍。舊塚已平新塚高。城中繁華如昔時。朝看城中盛簪紳。暮看城南多鬼神。城中之人休局束。城南之路何催促。正須一日費萬錢。痛飮無何忘寵辱。
===遼東館。次書狀韻。===
同時自幸際雲龍。共識君才一代雄。高義豈容文字上。深懷不在語言中。瑤杯夜吸龍灣月。珂馬朝乘鶴野風。此去觀光光熖倍。華裾長吉耀靑蔥。
早向雲間記士龍。如今附翼却豪雄。詩因遣興聊千首。酒爲開懷復一中。薄暮衣沾神女雨。高臺面拂大王風。西京月夜應回首。浪撫朱絲手剝蔥。
吾鄕故里亦名龍。早歲猥蒙誤薦雄。半世功名奔走裏幾年親舊夢魂中。凄涼山海三更角。寂歷萱椿五月風。客路盤中細生葉。恨無寸斷見新蔥。
===發遼東城。指鞍山途中。<sub>二首。</sub>===
五月炎暉正午雞。誰知行邁病于畦。傍路全無嘉樹蔭。隔雲遙見遠天低。飢腸只有黃塵入。病眼惟窺白日西。却望鞍山何處是。淡煙芳草使人迷。
遼城西望海天空。盡日馳驅路不窮。除却沙河乍淸淺。餘皆塵土鬧涳濛。馬蹄不及牛車疾。人面其如日馭烘。堪笑騎驢垂脚子。正如兒負大長翁。
===王汊河亭。次陳嘉猷魏瀚韻。===
王事悤悤詎暫寧。星軺又此過長亭。三河遠水流西海。萬里長城隔北溟。細雨平蕪春草綠。夕陽孤店酒旗靑。壁間贏得生文焰。爲有詩仙昔日經。
===發沙嶺途中===
碧雲芳草日西斜。快馬駸駸蹴軟沙。慣見山河爲異客。却疑天地是吾家。光陰似箭經過疾。道路如弓屈曲多。谿鳥不知機已息。馬頭驚起向雲涯。
===高平途中<sub>五首</sub>===
平沙渺渺荻花洲。一望中原萬里愁。五月高平城下路。蕭蕭雙鬢已驚秋。
虹橋偃蹇臥晴波。兩面雕欄染碧荷。我欲臨風一長嘯。靑蕪不盡夕陽多。
天涯無處說鄕情。滿地閑花不解名。野鳥只應知我者。隔雲飛帶故園聲。
平生愛作雲山主。直渡遼河一點無。今日路中開病眼。海雲深處暮鬟孤。{{*|馬上。遙見獨山。是高平路。見山初也。}}
人間幻夢說南柯。細念一生非夢何。我本乾坤一羈旅。天涯何用恨年華。
===宿盤山驛。發向廣寧。===
盤山驛裏夢高堂。通遠橋頭復望鄕。十里煙臺連漠北。半輪車轍走遼陽。長天渺渺飛鵝鸛。靑野漫漫布鷫鸘。此去廣寧知幾里。馬頭山色鬱蒼蒼。
===渡通遠橋。次書狀韻。===
漢水燕山兩渺然。幾回吟倚夕陽天。鞭風又過河橋路。草滿長堤月滿川。
===宿廣寧驛。夢見兩親。覺坐對月。不勝悲感。有作寄懷。===
故國應勞賦式微。天涯連夜夢鄕闈。鯉庭彷彿初聞禮。萱室殷勤舊線衣。樑上愁看纖月落。山頭悵望白雲飛。遙憐菽水何人奉。筍自靑靑魚自肥。
===廣寧驛書事===
旅館荒涼春已去。斜陽瀲灎客還來。南枝夜月慈烏集。上院薰風乳燕回。行子試梅初子結。居人種菜已花開。遠遊擬作離騷賦。恐起思鄕戀國哀。
===宿廣寧。夜雨朝晴。喜而有作。===
好雨如神女。夜來入夢曉無跡。遊子如流光。今日行行明又役。丈夫生當馬上老。死亦棗戶須馬革。我生半世海東陲。今年忽忽此西北。弧矢當年本四方。西路數月皆所適。夜雨晝晴豈徒然。天其或者爲遊歷。
===廣寧卽事===
物像軍容兩自嘉。遼西此地最繁華。貔貅十萬收燕代。騋{{!|𮩲|⿰馬匕}}三千出渥洼。郭外山形蹲虎豹。城南旗影動龍蛇。柳營飛將仍猿臂。胡漢從知竟一家。
===十三山驛詩<sub>幷序</sub>===
余在海東。聞有十三山者久矣。心竊奇之。常恨不得面目而枚數之。今幸奉使過傳舍。見所謂十三者。可指數者僅五六七。餘皆枝流餘裔。如兒孫在翁婆懷抱中。不可歧而別數充其目。噫。人言之不足信。而名實之難副也。如是夫。余觀士大夫之負盛名者。人皆貌敬之。及至詳視而熟察。鮮有不失其實者。豈獨玆山也哉。詩以寓夫物態之常。且自警云。
奇峯離立氣相涵。萬里遊觀此勝探。周室臣隣惟見十。漢庭豪傑只云三。常怪此山兼象美。細看今日信空談。非才我亦浮名盛。誤寵如今得不慙。
===發十三山驛。途中口占二絶。===
天爲行人久作晴。一宵霖雨遍郊坰。也應今日頒天詔。先沛皇恩漲四溟。{{*|是日天使入漢京。}}
白沙如雪覆芳洲。立馬溪頭問白鷗。何日東歸更南去。與君江海對沈浮。
===向杏山路上。忽雲興欲雨。促馬到城得脫。===
黑雲從北起。白日忽西斜。我亦西北征。心遠道路賖。龍公追我來。金烏棄我去。前城去我遠。我懷與誰語。力盡策款段。風伯爲我御。孤城忽馬頭。却喜得所處。更鞭進一步。雨師亦馳遽。頡頏入城門。我幸得先據。下馬上土床。一臥百無慮。僕夫喚睡醒。盤蔬勸下箸。一飽復頹然。散髮窓風虛。
===望東關塔===
荒雲錯落天疑傾。老塔亭亭如欲撑。日斜土圭暎地長。夜寒金莖承露明。頂上豈無鶴來語。雲間應有鸞吹笙。雨洗風磨自皎潔。天荒地老愈堅貞。昔人經營幾勞力。今人經過還多情。嗚呼安得如汝壽。眼明杞天看汝擎。
===過中後所途中===
野曠中有路。天晴四無雲。擾擾路中人。纍纍原上墳。百年會有盡。萬事徒紛紛。要須醉紅裙。得得過靑春。君看願上墳。盡是路中人。
===將入山海關===
光陰催遠客。山海近全燕。日覺浮堯莢。風知過舜絃。鄕關千里外。雨露五雲邊。自笑形骸變。猶誇氣力全。
===遷安驛庭中四樹疊韻===
山海關內車輪輳。遼東城東多遠岫。遷安驛丞鬚眉秀。携酒提壺忽邂逅。坐談欣欣如有舊。一擧數觴不曾漏。相看一笑倣宇宙。春光滿面眼波皺。老槐千章立左右。嘉樹兩株差稚幼。十畝濃陰蔽白晝。一庭淸氣滿雙袖。密葉疏枝風雨驟。盤根屈幹蛟龍鬪。日暮定有蒼雲逗。夜深還應纖月透。老皮龜拆開卦繇。香子風飄落星宿。江飜石走確不仆。風雲護持鬼神守。凜然相對若主副。要我半日敎宿留。故鄕亦有閑園囿。一生家貧喬木富。他年掛冠伴猩鼬。此木丁寧入回首。
===宿遷安驛。夢覺有感。===
客行鴻雁不來處。家在嶺南江水西。夜夜喚回千里夢。生憎咿喔五更鷄。
===發楡關未十五里。馬上病暑頗苦。下馬臥村舍園田頭。服藥療治。移時乃差。詩以敍悶。用進退格。===
萬里難禁拊髀嗟。一身消瘦坐詩魔。補虛幾說牛心灸。掛懣仍呼雀舌茶。今日觸炎肝肺病。明朝臨鏡鬢毛皤。而今轉覺身無用。洗眼看詩井有花。
===到蘆峯口。書懷示書狀。===
故山回首暮山尖。茅屋三間堗不黔。男子要爲天下計。年光長向客中淹。布衫袖短愁飜汗。籉笠簷長怕受炎。病入詩脾詩思減。江山從此識吾廉。
===永平城東路上===
萬柳陰中一路平。馭風騎氣馬蹄輕。飜思四月西京路。醉折垂楊緩緩行。
===薊州豐潤縣西五里許。道傍有柳一株。大可數十丈。其陰可坐五六十人。下馬坐其根。眼豁風高。爽然若憑虛御風。羽化而登仙矣。乃披蓑鋪地。少臥就睡。夢魂已飛故鄕林泉中矣。覺來有作。===
萬里身行天下半。兩腋却疑生羽翰。據鞍點誦少游書。登樓幾度傷王粲。遼西山少那登望。關內山多苦遮斷。鄕愁不耐山有無。旅懷只憑楊柳岸。濃陰十畝冷借啾。五月肥膚坐失汗。千條萬縷鬧愁緖。快哉風來忽吹散。臥眠不知日西頹。道人呼作渴睡漢。夢中遙遙遊故園。門前五株楊花亂。萊子斑衣時弄雛。孟光齊肩且擧案。愉色歡情宛平生。魂醒却被啼鷪喚。起坐茫然半不記。煙柳渾疑舊里閈。
===漁陽懷古三絶===
匹馬朝天萬里遙。崎嶇夜度祿山橋。無端水面腥風起。遺臭于今尙未消。
王衍早知長嘯羯。守邽還識祿兒兇。可憐亦似癡司馬。不去當時石季龍。
四海風塵一點無。九重猶自戒邊虞。宮中日閱風流陣。何事終難一箇胡。
===到帝都書事。五絶。===
河濟居庸作南北。大行滄海又西東。皇居故自規模泰。萬國梯航此會同。
秦皇複道抵阿房。漢帝金莖矗未央。深殿日長春似海。南風吹上舜衣裳。
五夜明星撒九衢。百官籠燭走仙都。須臾日上黃金殿。嵩華雙高萬歲呼。
金篆香銷玉輦移。千官齊武出丹墀。邇臣誰最承恩重。滿袖天風下殿遲。
滿腹琅玕叫帝閽。天敎晨闢奉天門。太平天子宣天語。第一丁寧賜酒飧。
===靼子犯北邊。遣太監王直。領兵七萬往討。===
胡塵昨夜出邊城。七萬王師六月征。借問將軍誰衛霍。莫將白骨睹功名。
===聞王直與北虜戰。僅獲牛馬七百而來。有感作。===
休養元元帝澤優。幾年敎閱作貔貅。不知王直何如者。却把官軍換馬牛。
===古風六首書懷。與書狀共之。===
膏車聿云邁。我行一萬里。伴行喜明月。知心悅才子。相酬一尊酒。鳥却幾張紙。君才渥洼駒。千里馳不止。嗟我奈鷺蹇。出門已三跪。雖慙才不才。氣味幸相似。契合豈人謀。玆遊天所使。相看一片心。庶此永終始。
手把幷州刀。言伐嶧陽桐。斲作三尺琴。中含萬古風。一鼓邪穢除。再鼓心神融。三鼓宇宙和。四鼓萬物豐。世道日以漓。大音久寂寥。我欲獻天子。九門嚴虎拆。
少少不適俗。遊嬉但林泉。桑麻翳東皐。花柳滿前川。谷烏和村唱。山水咽琴絃。物性各自然。我復何爲焉。濁酒聊自適。就醉卽頹然。持此永肥遯。亦足彌吾年。胡爲役南柯。復此萬里天。六月暑雨交。沈沈臥客氈。思鄕一夜愁。滿帽怯華顚。
東蘺有佳菊。伊昔手所栽。南風百草長。寂歷隨蒼苔。淸霜九月墜。乃獨生胚胎。幽人不浪出。歲暮與之偕。粲粲黃金花。盈盈白酒杯。緬懷疇昔親。別來秋幾回。只今徑已蕪。淸香草中埋。云何爲五斗。迄未歸去來。
故山有孤松。托根千丈岡。不作桃李顏。凜凜氷雪腸。高官不受秦。吉夢不借丁。唯將千歲苓。乞與人遐齡。高高赤松子。功成此掛冠。保身仍永年。白日升雲端。我衰轉偪側。末路脚未安。會當松下臥。聊與保歲寒。
===在燕京將還。贈書狀。===
明朝擬向海東天。鶴野燕山興杳然。千里暮雲隨去馬。一江秋色載歸舡。錦囊貯句多君富。玉署登名愧我光。更辦蜀牋三萬幅。付君揮灑紀行篇。
===與同伴散步玉河館後庭===
遠客愁多鮮歡娛。望鄕何在天一隅。旅館沈沈白日鎖。九日留連一事無。黃昏日落益無聊。我欲夢寐月來呼。起伴詩仙撰杖屨。淸風吹衣骨欲癯。西行北轉百餘步。廣庭如掌天光鋪。白玉樓觀隱雲霧。蒼龍闕角喧笙竽。坐談今古聲轉雷。天仙彷彿來與俱。黑雲如山起西北。氷輪半片飛天衢。夜深露冷鶴天高。淸寒入骨思毬毹。歸來房櫳壁燈暗。半夜無人月與吾。
===朝奉天門。移朝東宮。<sub>各一首。</sub>===
九重端冕未雞時。月照千官曉色遲。警蹕一聲犀象肅。簫韶九奏鳳凰儀。雲移日角登黃道。風遞山呼落玉墀。珥筆詞臣誰賈至。不才還復少陵詩。
雞鳴問寢下龍樓。鶴禁朝朝瑞氣浮。少海波瀾搖嶽瀆。前星光欿暎寰區。萬邦已自謳歌啓。四皓何容羽翼劉。賈誼策中留藥石。願和金鏡進千秋。
===贈譚珪詩<sub>幷序</sub>===
成化辛丑夏。余自朝鮮來賀千秋慶節。留京師且月餘。客館沈沈絶無往還。當是時。聞人足音。攬衣狂走之不暇矣。況詩人文士氣類之相求者乎。一日坐匡牀。看書且倦。欠伸而欲睡。見有一佳士翩翩從外來。當南窓而立。目其貌。蓋儒者也。讀壁上題詩數絶。頗翫味之。果詩人也。余甚喜幸。卽邀使前而與之語。因問姓名居止作業。乃荊楚秀才之來充國學者。索紙書絶句贈我云云。余亦走和。旣又書其尾示我云。吾有具慶在南。行且南歸矣。子盍爲詩贈之。吾當歸與家君共之。噫。君南人也。我東人也。皆羈旅之臣也。君有具慶。我亦有雙親。去膝下遊日邊。懷抱同也。斥紛華甘儒素。事業夷也。吾於君。雖不請。猶當有一言以誌不忘。況其請之勤耶。於是書近體一律。以資吾君歸榮之日鯉庭一粲。且携以東還。說與父兄子弟。使知是行有以結知天下之士。不孤遠遊之志云。
相逢問姓自云譚。籍籍詩名舊所諳。衡雁春飛初向北。莊鵬水擊又圖南。吳江楚岫靑天遠。椿樹萱花白日酣。預想他年輝晝錦。故園花柳正春涵。
===次安南使阮安恒甫韻===
城上浮雲十日陰。客懷無乃阻秋霖。半年魂夢勞千里。一紙家書抵萬金。無月照他愁裏面。有燈知此夜來心。逢君欲說方咅異。憑仗新詩當越吟。
===次安南使阮文質淳夫韻===
知是詞林最大家。看來詩律似陰何。乾坤納納包羅盡。山海茫茫跋涉多。風月一生尊北海。功名半世夢南柯。移家安得江南近。却見詩仙日日過。
===次公樂驛壁上鎦忠韻===
行行薊州路。殘日下遙岑。天地蘧廬古。風煙嶺海深。漢關曾白骨。胡腹豈丹心。故壘今耕種。犂鋤露鏃金。
馬蹄未鶴野。蝶夢已鯷岑。落雁塞天遠。短驢秋水深。乾坤凋客鬢。風雨亂人心。一飯郵亭宿。囊無季子金。
===公樂驛。逢謝恩使問鄕信。因劇飮大醉。暮發向漁陽。未十里。下馬臥眠丘隴間。日已昏黑。轉投路傍村舍而宿。追思不覺發笑。詩而志不忘云。===
客行辛苦不堪說。後車不來前程闊。公樂驛中留二日。忽逢東來雙使節。熟視不敢問京國。只恐袖有何消息。欣然口傳復書傳。雙闕康寧兩親懌。一笑相對未促膝。手中已有杯中物。痛飮形骸兩相遺。迷茫亦不記離別。倒載正如飛走肉。幾多拍手還捧腹。嶓間暮枕髑髏眠。茅店夜伴雞豚宿。天明客起我頹然。主人忽獨與余目。出門上馬怳隔生。回首舊處煙樹綠。
===題灤河驛===
一宿灤河驛。居然半日淹。蟬聲集高樹。帆影落寒潭。晚興詩初就。秋愁酒半酣。蘆峯今夜月。應待我成三。
===留楡關待車徒。<sub>二首。</sub>===
懶慢天生老尤甚。客窓紅日鼻雷鳴。留連不爲車徒後。嘯詠偏憐館宇淸。斜倚小床捫髀肉。閑梳短髮點霜莖。知音祇有簷間鳥。和我吟詩一兩聲。
深院過逢行路少。遠村啼送午雞來。風霜故苑秋先到。車馬中原客未廻。題柱敢希司馬寵。登樓全謝仲宣才。黃金已盡貂裘弊。日暮愁腸自九回。
===發沙河。向東關。===
壯遊始恨乾坤窄。半歲俄驚道路窮。謾有琅琊朝舞志。負他雲夢洞庭胸。往時楊柳啼黃鳥。此日蒹葭落晚鴻。天意正知歸意急。西風吹送馬頭東。
===宿十三山驛===
大凌河上晚呼船。風伯留人阻着鞭。一百里程中道廢。十三山驛半宵眠。床頭生白星臨座。墻角蒸紅日上天。呼取井華敎洗眼。明窓更看紀行篇。
===閭陽途中。望醫無閭山。===
還鄕路如垂老客。去後日遠前漸迫。閭陽大道平如砥。風送馬蹄如電雹。回頭已失十三山。馬首又見巫閭顏。前月送我去。今日迎我還。迎我送我渠不閑。況我奔走紅塵間。白頭容易換靑春。故園蕪沒荒山前。今年面目寧非幸。明年杖屨遊江天。看汝送迎何可得。只應淸夢飛來最上巓。
===題盤山驛===
山到無閭靑欲了。廣寧東望路漫漫。泥途瘦馬那堪苦。小驛孤床暫借安。半夜角聲吹客起。一窓月色照愁寒。雞鳴又向高平去。見說雲深路更難。
===寄伯仁<sub>三首</sub>===
不會蒼天意。如君亦復然。豈應緣罪大。只是坐才全。北去三千里。南還又幾年。如何天有日。却不向君懸。
聞君江上住。萬事付東流。屋小纔容膝。天多闊冒頭。自斟聊飮月。躬稼便埋愁。久矣機心斷。滄波泛白鷗。
南北一分手。乾坤七換春。才名君益大。軒冕我非眞。斲鼻今無質。論心更幾人。停雲兼落日。目極正傷神。
===送李公景元出尹全州===
湖南號佳麗。第一說全州。土地無中賦。山川是上游。隨身惟一鶴。入目欠全牛。北望君親遠。時登日暮樓。
===拙句三絶。奉呈蔡耆之軒右。===
中郞文雅擅當時。酒後鳴絃復詠詩。碧漢又招仙鶴下。高標瘦影兩相宜。{{*|時。耆之蓄水鳥。似鶴。}}
吾家地燥未池塘。尙有茅亭六月涼。日晚朝回山影冷。松風散髮臥匡床。
君家庭院最幽淸。別貯漣漪鏡面平。客散甁傾人臥倒。南山蒼翠滿簾旌。
===寒食有感===
人家寒食了無煙。火入客心深處燃。雙隴故山春草碧。今年誰翦紙爲鳶。
===往盧希亮往醮摩尼星壇===
出海尖山萬丈靑。危壇四面俯滄溟。衣冠照地秋飛馹。環佩緣雲夜禮星。仙子已傳丹鼎訣。道人猶誦蘂珠經。柳州文雅閑琴鶴。相對高談酒幾甁。
===題樂生驛===
天明離縣舍。日出下郵亭。候吏喧呼路。涓人灑掃庭。淸霜封古瓦。薄霧灑寒廳。珍重廣陵守。問之雙玉甁。
===見墻底氷雪未消。因以述懷。===
二月墻陰雪。千林生意時。天應施令早。地自得春遲。枕滴思親淚。窓題哭子詩。悠悠世間事。雙鬢已成絲。
===文昭殿。扈駕陪祭。===
黃金闕角揷層宵。垂柳千絲蔭御橋。環佩鏦錚鍾磬響。衮龍星夜禮文昭。
===寄曹大虛===
今年天氣早嚴凝。九月陰崖已見氷。六出拍簾花片片。四山當戶玉層層。梁園作賦才堪喚。剡水回舟興可乘。遙想神仙被鶴氅。五雲深處直靑綾。
===聞咸昌家火。賦四絶。寄李安孫士休以遣懷。===
一紙鄕書昨日來。三間茆屋火爲災。詩書一壁聞猶左。口業它年幸未灰。
半世身無宅一區。前年翦棘卜菟裘。蝸開尙足容吾膝。酷祟那知有鬱攸。
平生不畜買田資。數歲躬犂只救飢。梢食幸然餘斗斛。今隨煙燼亦無之。
樗材合在溝中斷。擬棟明堂計太疏。莫道歸來無着處。江天蓑笠卽吾廬。
===送李府尹世弼赴任慶州===
有李嘉封植。根深枝幹聯。動庸門戶大。詩禮子孫賢。奕世忠貞篤。傾時眷泣偏。雞林新府尹。鳳沼舊儒仙。黑髮黃金映。丹心白日懸。一天行雨露。五馬踏山川。故國千年地。春風二月天。逢迎騎竹馬。寬貸示蒲鞭。善政邦人悅。休聲聖主憐。徵黃應不日。借寇豈多年。預恐公歸後。遺民復惘然。
===寄撝光軒右<sub>二首</sub>===
野性平生魚鳥群。中年非分際風雲。如今老大贏衰病。曉鼓昏鍾不耐聞。
殘雪紛紛鬢邊白。故山夜夜夢中靑。春風二月百花下。醉睡翁應醉不醒。
===暮春。寄友生。===
一半春愁坐怯寒。不堪衰病更儒酸。詩成欲寄花消息。李瘦桃癡倦倚闌。
===送韓公堰奉安胎室大丘===
國家毓慶螽兟兟。金枝玉葉繁靑春。深根要得厚地培。封植亦應須吉人。天上遊絲春縷紅。墮向人間作絲綸。昌黎仙子淵蒼色。手捧頭戴敬如神。翩然上馬氣如雲。一路春風南去直。城南祖席傾冠蓋。漢江水碧葡萄熟。醉鞭亂嘶紫叱撥。紫氣遙應關尹識。草嶺天近雲繞脚。洛水波長月拖白。嶺南天氣三四月。擧目村村滿花竹。奉安胎室大丘丘。擧酒酹地神錫福。凝川風土號繁華。暇日杯盤聚鄕曲。酒中倒臥黃鶴樓。夢携列仙恣懽謔。燕語鷪啼忽喚醒。起望長安在西北。歸來馬上吹南薰。御苑正有呦呦鹿。知應剩得高官爵。故園今有南巢,鵲。{{*|諺云。鵲巢午地。主人得官。韓公居止。亦有之。余嘗往訪。公戲談及此故云。}}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病人一如病馬牛。齕草飮水身役無。雖臥不起亦誰尤。日高見食方擧頭。白雲昨夜宿我宇。朝來已作西山雨。詩翁亦與夜同尊。已聞騎馬隨曉鼓。人間簿書趁衡石。滿壁詩書我不讀。家人欺我垢不洗。饌婦苦我晚不食。人皆笑我病不官。我幸年來病得閑。始知好惡常參差。人生好病如我誰。我病與世亘殊調。人所背馳我所歸。兩眼平生喜獨見。口亦好直多觸機。皇天▦我計大訛。乃令口喎眼復斜。邇來五月閑門臥。無有譽名誰詆訶。如今口眼向平善。只恐身忙憂患多。
===弔金海府使喪子===
君今欲喪卜商明。我亦曾鍾王衍情。畢竟兩翁隨滅沒傷兒不必哭呑聲。
===次梁山澄心軒韻<sub>二首</sub>===
絃歌太守此風流。滿地黃雲歲有秋。坐對江山詩又酒。不知身世有窮愁。
樓下彎彎碧玉流。一尊賓主正澄秋。闌干徙倚欲明月。漁笛一聲吹客愁。
===題永川淸心堂===
夢挾飛仙璧海湄。覺來江館酒醒時。游從魚鳥機關少。笑傲乾坤日月遲。金母霞觴春盡醉。瑤姬玉笛夜深吹。倚闌無語天風入。此味無人子細知。
暉暉丹雘蘸江湄。雲物蒼蒼日暮時。賓主軒眉呼酒急。江山滿目下樓遲。吳歈激越臨風響。羌管凄涼隔水吹。更向壁間棲醉墨。風流寄與後人知。
===次艮甫韻===
一天霜雁已衡陽。落木西風晚色荒。正好臨風臺上飮。天敎野菊爲君香。
===次艮甫中秋月韻===
長風送月入涼宵。天面無雲正泬寥。獨臥虛堂看玉宇。人間査滓此時消。
靑燈一點照秋宵。咽咽寒虫響寂寥。白髮千絲梳更短。閑愁萬斛若爲消。
===次艮甫九日韻===
九日佳期又一年。西山蒼翠落尊前。未敎勝迹終埋沒。憑仗新詩仔細看。
===次艮甫韻<sub>二首</sub>===
紛紛車馬走人寰。杖藜終窮草樹間。家或淸貧非甚病。心無思慮是眞閑。雲山繞屋身堪隱。江月低簷手可攀。殊勝榮華憂患裏。握蛇騎虎不知艱。
淸溪日日濯塵襟。不向人間羡萬金。莫謂一生知己少。靑天有月照丹心。
===過麻羅只灘===
江心石角犬牙互。怒浪觸激喧萬雷。舟行鳥飛馬走狂。人人面靑相顚頹。蒿師極力左右之。急灘用手何神哉。回頭却顧過去處。洶若萬馬追寇來。丈夫平生仗忠信。兀坐笑談方諧諧。須臾出險乘安流。向來怯夫精魂回。蒿師蒿師爾力多。飮之以酒連三杯。人間平地或如此。嗚呼。安得急灘用手如汝才。
===舟中。望見三角山。===
六載天南作遠臣。夢中雙闕對嶙峋。天邊三角依然露。稽首舟中禮北辰。
===陰城村舍===
半世何曾歇。今年此日閑。引杯愁病肺。看鏡笑衰顏。獨坐一庭雨。相親四面山。明朝還驛路。汨汨走塵寰。
===早行===
朝日出未高。光輝在嵽嵲。淸霜猶嚴凝。平地馬蹄脫。行人多少年。噓氣鬢成雪。請君勿訝我。我本白毛髮。
===寄示史局諸僚===
老年多病懶朝參。宿夕還家受憲緘。大雪臥袁誰問我。扁舟訪戴正何堪。茶甌晨火龍團煖。芸閣朝衙卯酒酣。寂寞草玄揚子宅。連簷六出看毿毿。
===扈駕望遠亭===
晚風吹水浪紋生。晴日暉空野色明。天外象山皆北拱。田中多稼屬西成。魚龍起舞長江湧。民物歡呼象壑鳴。不用笙歌紛慶頌。家家煙火是昇平。
===中秋日。邀楊可行。===
浮沈世事不堪評。聚散殘年只綰情。人氣中秋方坦易。月光今夜最分明。知心百歲不多得。佳節一年難再更。灑掃茅亭天似水。爲君斗酒十分淸。
===挽李鴻山宜碩。<sub>余之尹慶州時判官也。</sub>===
當時我老君年少。誰料如今我哭君。花石春風渾似舊。夕陽吹笛豈堪聞。{{*|花石亭。在臨津渡頭。李之別墅。}}
===偶吟===
閑窓日日臥題詩。門巷蕭條客散時。除却醉鄕無着處。從今身不管安危。
===五言律四首。奉送金使相宗直按湖南。===
玉座方思道。金閨夙貯才。羽毛宜鳳沼。環佩故銀臺。出納龍予弼。旬宣召汝諧。休驚虛左轄。海右轉休哉。
郡邑鋪平地。星辰點太空。樓臺雲氣裏。城郭樹陰中。處處千竿竹。年年百日紅。應酣無事酒。醉夢大明宮。
掃盡案頭牒。閑看壁上題。水晶簾掩靄。雲母帳低迷。彩筆落花外。淸風脩竹西。只應南海上。圭璧照山溪。
攬轡西湖上。觀風大嶺東。昔年遊賞處。今日夢魂中。送別身還滯。留連意不窮。天南多驛使。月寄幾詩筒。
===陰城。奉寄曹使相偉,金都事馹孫<sub>二首。</sub>===
賓主西湖路。淸霜九月天。馬行紅樹外。雁落白雲邊。唱和詩皆好。商論事盡便。歌謠應滿地。不害醉神仙。
滿眼秋容色。蕭騷馬上人。如何飄白髮。却此走紅塵。嶺路遮歸騎。村墟駐病身。明朝又北去。世事更紛綸。
===送李公景元赴任安東===
五月薰風與物春。九重宵旰軫吾民。先朝內相携琴鶴。此日南州慶鳳獜。世味辛甘曾染指。民生利病夙留神。懸知謀議多相濟。通判郎君字可臣。
嶺外山川是上游。故應文物冠諸州。朱陳族姓知親愛。唐魏民風惜浪遊。詠四佳詩嘗拂壁。看三大字亦登樓。十年往事長回首。送別君歸可自由。
落地誰非是友朋。平生君我最相能。芹宮東序寒同睡。槐院南床醉共凭。驥德如君猶蹇滯。駑材愧我亦升登。多情還似無情者。有酒如澠病未興。
豐山一面大江流。汎汎中流有柏舟。賴有二天饒雨露。願分膏澤問幽憂。{{*|死子妻在豐山故云。}}
縣號臨河小洞天。皤皤一老是同年。應須喚酒閑相飮。看取長鯨吸百川。
===五月日。移寓彥邦家。謾成贈沈克孝。<sub>二首。</sub>===
靑鶴飛邊住。緣崖屋數椽。地高偏日月。天遠足風煙。冠蓋經過少。軒窓偃臥便。居常無一事。自酌卽頹然。
無錢從市遠。有興愛居幽。蘺外邊公子。墻西沈隱侯。塹山嫌客至。開徑倩仙遊。日晚偏登眺。東南一望悠。
===贈江原監司李遂初<sub>名復善</sub>===
關東形勝甲吾東。海上三山指顧中。天遣神仙持節鉞。馬蹄隨處海棠紅。
===迎祥<sub>三首</sub>===
堯階蓂莢初生日。舜政璣衡始轉時。萬物發生皆有意。九重端拱自無爲。浮浮佳氣黃金殿。籍籍歡聲白玉墀。欲識聖明無外化。明庭稽首雜戎夷。
一氣洪鈞轉。三元受賀時。天家祥至止。坤極福來綏。宇內靑春滿。宮中白日遲。生成正時節。何物不相宜。
又見黃河一度淸。更聞嵩華再呼聲。百官各上千千歲。億載南山永不傾。
===次子启韻二絶===
門前細柳萬條黃。陌上遊絲百尺長。二月將闌三月近。莫敎一日不臨觴。
慣看世態眩蒼黃。鳧脛何願羨鶴長。一枕松風春睡熟。夢中猶醉紫霞觴。
===寄國佐===
春寒料峭入虛廳。松子隨風落小庭。客又不來天又暮。獨醒無語倚疏欞。
===次艮甫韻二絶===
茅屋蕭疏夜見天。又無冠蓋晝遮天。靑天到處長親灸。萬事知君不愧天。
一斗淸尊詩百篇。靑山南畔白鷗邊。人間屈指誰知己。明月懸天萬萬年。
===題艮甫詩軸===
早事詩書業聖賢。雖然不遇登非天。山林有約身蠶老。天地無知室磬懸。白酒自斟聊自適。淸詩偶得畏人傳。此翁莫道都無事。事在滄波白鳥邊。
===江陵東軒===
嶺外春廻又一年。融融海日掛長天。滿城桃李條風後。遍野桑麻穀雨邊。靑草池塘初受鴨。彩雲樓閣更和煙。城南日日多遊治。綠鬢朱顏箇箇仙。
===次高城三日浦韻===
昔聞三日浦。今上四仙亭。水拍白銀盤。山圍蒼玉屛。天空彩雲濕。石老秋光淸。仙人去已遠。古亭今無楹。當時遊戲處。雲外笙簫聲。千載復吾人。六字看猶明。風高永郞湖。月上安商汀。孤尊泊舟處。此固云蓬瀛。
===醴泉東軒===
前村煙暝已藏鴉。客舍沈沈夜不譁。深樹月明啼杜宇。曠庭春盡落梨花。衰容對鏡年年換。病眼看書字字斜。夢裏溪山明月去。門前流水是吾家。
===雪城。與朴子治逢別。===
中原牧伯久膠漆。雪樹傷懷換歲月。忽此邂逅黃葉村。依然面目敍人鬱。壞垣柴戶野人家。寒山落木秋蕭瑟。人生萬事少如意。百歲光陰半離別。一尊未盡情未了。靑山已掛西斜日。更進一杯君莫辭。明朝分手便燕越。
===夜坐有懷===
兩脚平生有底忙。龜虵歲暮自深藏。門無賓客忘冠▦。腹有詩書當稻梁。老婢典衣時喚酒。小孫求飯解登床。每▦晝枕宵無夢。酷愛靑燈二尺光。
===寄金海府使洪公漢忠===
如君知我少。恨我識君遲。早歲匡時策。頻年落第詩。割難聊小試。留犢竟遺思。奏課當時最。脩名漢帝知。
===貞夫人許氏挽詞===
許氏家風無匹敵。昌寧門戶孰攀躋。鳳凰鳴處雙栖▦。琴瑟和時兩蓑齊。敎子爲儒鄒孟母。哭夫化俗杞梁麗。哀榮八十年間事。半是歌呼半是啼。
===謝子启枉訪<sub>二首</sub>===
家住終南影。經冬病閉門。筆床塵久掩。茶䆴火常溫。山雪映鬚白。松風入耳喧。無人來鎭席。有酒不開尊。愁裏靑春到。閑中白日暄。忽驚敲外戶。深謝枉高軒。坐對忘形久。相看不語言。
早歲同朝受聖知。晚年心事有深期。相逢客路頭渾白。望海峯頭酒一巵。
===感懷寄大虛<sub>二首</sub>===
飢寒塞北窮蘇武。放逐江南老屈原。覆雨飜雲多變化。登天入地雜恩冤。靑春遍野猶侵雪。白日當空獨戴盆。猶勝同時遷謫客。銘旌空返舊山村。
金雞唱曉起嚬呻。霜氣旋收渙汗身。新恨舊愁天亦泣。大伸久屈理宜均。柳州文字窮尤古。韓子聲名謗又新。早識曹侯才八斗。已應盈石正紅陳。
===答大虛===
天地生吾覆載吾。有身何處不安軀。江南築室嗟何晚。未必戶鄕是我區。
===題司諫院契軸===
要識朝家久治安。一時名士盡言官。如君極口敢言少。自古虛懷納諫難。朝退紫薇迷院宇。春深紅藥柏闌干。昇平日日惟須飮。衫袖淋漓不用乾。
===送安子珍出鎭合浦===
經術儒名大。兼資武略雄。未危先有計。不戰自收功。得句南樓月。披襟細柳風。從容還入相。萬目送冥鴻。
===送全羅監司李蓀===
憑君深體九重念。宵旰今憂十月雷。好把丹心施實惠。簿書游刃未爲才。
市上黃金盡赴遼。湖南老相尙銀腰。南人莫作尋常看。身上猶餘舊鳳毛。
===無題===
衰病年多未賦歸。春風空老故山薇。蓴羹忽憶加鹽豉。目極江東興欲飛。
===弔慰士廉喪子===
聞君今哭子。伊我昔摧腸。瘞夭曾潘岳。傷明又卜商。古今皆此患。愚智一般傷。只有東門子。賢哉燭理詳。
===題金吾郞契軸===
故識金吾地峻。見今僚佐才優。豹尾旗間扈駕。虎頭閣下論囚。賢能自有朝議。利祿何勞外求。尋常第盡心力。暇日不妨遨遊。
===送金進士粹洪。覲親于順天府。===
才子馭風歸海上。嚴君作宰小江南。靑山影裏朝炊飯。綠樹陰中午繫驂。竹立千家森碧玉。花開百日正紅酣。北堂六月涼如水。萬壽瑤杯獻者三。
===中伏日偶吟===
一年又六月。三伏此重庚。欲雨雲還散。如焚日又生。苦炎詩欲就。病暑賦初成。眞箇臝虫長。數旬身裸裎。
===虛白亭卽事===
一枕淸風過午鷄。頹然直到日沈西。晚涼吟得閑詩句。起喚尖奴削木題。
===次姜晉山先生韻===
本來無損又何加。不敢次且亦不過。半世功名雙鬢白。故山無數夢魂多。
百花軒上試春衣。拂面風光柳絮飛。滿目繁華渾似舊。尊前太半故人非。
===次竹山韻===
西河文字兀尖新。徐相詩名迥出人。前輩愛他留逸軌。後生愧我作嘉賓。風淸客席杯盤鬧。歲稔官倉穀粟陳。也合醉中相枕藉。主人與我舊通神。
今年又作嶺南遊。一去何曾十日留。北闕嵬峨勞遠夢。西湖瀲灎照淸愁。天涯歲月長騎馬。日暮山川獨倚樓。角上功名頭上雪。鄕心一片大刀頭。
===次延豐韻===
一區山擁更溪回。四面都無一面開。太守捲簾淸晝坐。幽禽飛去又飛來。
===送支卿出按嶺南<sub>二首</sub>===
天南一路人民象。海島風煙控御難。第一相臣今按節。九重宵旰此時寬。
破屋荒田嶺外村。松楸桑榟遍丘原。半生車馬走塵土。江上月明長夢魂。
泉下曾歸不才子。人間唯有未亡人。因君更起存亡念。白髮臨歧欲損神。
===寄謫人===
宦海無人測淺深。林林皆向此浮沈。我曾有病云無病。君亦無心坐有心。天道盈虛弦又朔。人生禍福古猶今。憑君且醉村醪濁。白岳雲濃已欲霖。
===寄叔度邀枉===
屋上亭迥。城中四望通。地無三伏熱。天送九秋風。樹影重重綠。榴花箇箇紅。此間有幽抱。安得與君同。
===無題===
朔風吹雪暗長安。此夕聞君出漢關。僕馬蒼皇行邁急。山川重疊道途艱。新昌寂寂親朋遠。故國頻頻夢寐還。春日漸長無箇事。晴窓染翰賦囚山。
朽材不擬明堂柱。跛鼈何曾遠道馳。多病置閑眞箇藥。窮愁得酒是渾詩。丹心一片孤燈在。世事千般兩鬢知。寄與故山猿鶴語。明年二月是歸期。
===送崔漢源觀察湖南===
斗南人物盛推稱。獨坐銀臺最上層。北極天低偏寵渥。南方地大要賢能。當時父老心腸在。舊邑山川面目曾。過小江南煩問訊。歲寒遷客想凌兢。
公嘗倅古阜。當時列郡之治。獨以最聞。去而有遺思。爾後七年。而由都承旨出按湖南。郡民之心可知。順天。舊號小江南。今有曹與金謫居故及之。{{*|曹。偉。金。宏弼也。}}
===宿利川有感===
扈駕朝陵記昔年。行宮秋雨宿南川。如今何忍南川宿。北望宣陵鎖暮煙。
===寄監司鄭公崇祖===
嶺外山川六十州。使華文雅更風流。棠陰滿路涼如洗。夜捲珠簾處處樓。
不耐殘年雪滿頭。可堪羸病臥新秋。商山有約不歸去。一夜月明無限愁。
===贈合浦兵使安子珍===
腰映黃金鬢未銀。轅門細柳正搖春。鯨波馬蹴騰南海。鳳闕鳧趨禮北辰。羽衛歡迎新上將。瀛洲喜見舊仙眞。杯盤京國留連久。愁殺孤眠帳裏人。
===端午日。國耳邀我。病不能赴。作三絶句以謝復。===
衰年又病懶朝參。深臥南山月已三。客有可人招不起。松風吹髮晚毿毿。
與君老境獨多情。白髮相尋一草亭。二頃湖田吾欲去。天南小縣是咸寧。
一葉梧桐欲落時。南山晴好雨能奇。晚涼獨坐還惆悵。不與詩翁共酒巵。
===次大平館韻===
聖代同仁雨露新。都將海宇作胸襟。箕封禮讓傳從古。帝賚便蕃少似今。北闕暫辭鵷鷺序。東人爭識鳳凰來。休將風土嫌同異。相對休休一片心。
===送金近仁宰珍原<sub>三首</sub>===
袖裏久韜條鳳手。腰間新帶割雞刀。六年琴鶴應無事。當縣靑山不語高。
鹽車容或駕權奇。不必長才盡設施。百里區區亦民社。懷綏粗足展心期。
老病那堪走宦途。長時魂夢落江湖。因君更起江湖想。門外春江漾畫圖。
===柳震卿回自商山。寄之。===
臥病無聊鶴影孤。一春心事舊江湖。君歸路繞咸寧縣。爲問家山似舊無。
===挽宋參判瑛===
秋水爲神玉作軀。駕風騎驥騁雲衢。南宮禮樂觀瞻偉。北極星辰寵渥紆。昨見禁中持被宿。今聞屋上卷衣呼。寡妻無子慈親老。眞宰茫茫正可吁。
===鄭右相佸挽章===
山河元氣棟樑材。廊廟深深地勢巍。天上殊恩傾一相。人間僉望屬三台。曾看車馬朝天去。誰料銘旌入境來。意氣平生蒙許與。西風老淚有餘哀。
===申參判次韶挽章===
三捷名高戰藝場。屹然山斗倚蒼蒼。頡頏前古追班馬。酬唱當時壓董王。上國光華車轍遠。北堂魂夢馬蹄忙。開城一夜舂無相。殄瘁詩歌擧國傷。
===送崔佐郞連孫奉命湖南===
湖南鞍馬仙曹郞。漢北人物推賢良。地分九等賦上下。天高八月秋中央。靑山多處露下白。赤雁飛邊葉飄黃。南原古稱帶方郡。桑梓卽是鱸魚鄕。
===送崔同知應賢罷歸江陵舊隱===
半世栖遑已二毛。此歸應只慰賢勞。抄秋落木群山瘦。積海長天大嶺高。霜露正蕃三徑菊。葡萄初上萬家槽。林泉恐未淹時日。聖主同寅急譽髦。
===題金吾郞廳契軸===
峨峨虎頭閣。諸郞走其下。一一賢與能。誰眞復誰假。手下簿書空。庭宇絶瀟灑。却喚無事酒。傾來向身瀉。盈盈座上人。盡是同心者。
===與鄭河南公。夜飮茅亭。少醉而散。朝來獨坐有感。詩以寄河南公。===
南山蒼翠壓吾廬。新作茅亭俯市閭。勝友正逢蘭臭舊。佳辰又屬菊花初。人生擾擾聚還散。世事紛紛毀復譽。後夜更須相對飮。靑天有月不孤余。
===送金正鍊叟奉使對馬島===
天家專務德。日域遠輸誠。玉帛趨雙闕。城池戢五兵。天無風雨起。海不浪波生。舟揖閑來往。魚龍慣送迎。百年修契好。四境報昇平。馬島愁雲碧。鯷岑惠日明。使乎須簡擢。人也實豪英。忠信生來仗。璣珠唾處呈。衣冠持漢節。恩禮感夷情。有箇心腸在。休將口舌爭。知君譽名大。端在是年行。
===沈上將肩挽詞===
君家門對我家門。杖屨尋常笑語喧。碧樹唾陰鋪簟席。靑山倒影入罍尊。形骸跌宕杯中月。世事悲涼地下魂。客散門前鴉噪晚。園林依舊帶春暄。
===六言長句。重送士高之行。===
瑞世無雙人物。風流第一仙眞。鑑空衡平度量。日光玉絜精神。一代英雄滿目。九天恩澤獨身。嶺南古來州郡。馬上今去咨詢。黜陟幽明考績。興除利告便民。節鉞山川白日。樓臺花木靑春。明年此日歸去。佇看黃閣垂紳。
===送江原都事丁公壽崗朝京且歸<sub>四首</sub>===
桃花洞裏訪君家。對酒芳園餌縫霞。大醉歸來春日暮。終南山影滿窓紗。
雲錦交輝百尺樓。竹西魚鳥鏡中遊。我曾避暑淹旬日。六月涼生枕簟秋。
鏡浦臺前水拍天。微茫竹島畫橋邊。蘭舟載得紅裙醉。却憶風流第一仙。
金蘭窟宅水晶宮。蜃作層樓起半空。雲霧尋常迷處所。人間面目少遭逢。
===題申公末舟歸來亭詩軸===
淵明歸去柴桑村。五柳靑春松菊存。山林高義吹淸風。伺限頑廉與薄敦。紫陽筆下處士卒。幾多軒冕荒田園。靑丘風雅壓江左。嵩嶽生申古君子。一門冠蓋十朱輪。梅竹風標出桃李。功名富貴已逼身。半歲超然脫弊屣。雄辭却賦歸來篇。湖南山水何佳哉。臨風向月臥江亭。世紛不向壺中來。盈疇黍秫參天竹。瓮則有酒琴無絃。不用辛苦責子詩。有孫已作儒林仙。人生得意今無如。遠比靖節蓋有餘。我亦舊隱嶺之外。十年魂夢長樵漁。因君作詩更懷愧。白頭不歸云何歟。
===挽曹大虛===
圭壁精神鸞鳳姿。才名氣槪冠當時。扶搖九萬天高遠。遷謫多年地濕卑。謾有文章傳永世。了無嗣續搆遺基。傷心豈是無從淚。仲父襟期鮑叔知。
===月夜聽琴===
虛白亭前秋月明。碧天如水夜涼生。幽人不寐又無語。坐聽高山流水聲。
===偶吟===
今歲幸逢雙七月。不然今月是中秋。萬古月明無此夜。一尊誰與洗閑愁。
===悼廣原。錄奉右相。===
病客尋常苦鮮歡。老懷隨感易悲嘆。如何耳目渾聾瞽。萬事無聞亦不看。
===寄士廉===
山齋無伴侶。隻影坐髥僧。藥鼎晨吹火。書龕夜喚燈。二毛傷歲月。雙淚戀親朋。目極征鴻外。雲多樹幾層。
===題司諫院契軸===
畫堂周以紫薇垣。其中列坐群仙尊。一人位北鬚眉蒼。一人位東頎而長。西偏三箇是三傑。一一孤高莫優劣。忠肝義膽相照耀。正論高談雜歡笑。平明珂馬去朝天。靑頭朱衣擁後先。道傍觀者競坌集。志士激勵姦回懾。至尊宵衣坐待久。側席賜坐虛己受。有懷必達言則聽。百官四方無不正。退食從容白日晚。一笑樽前喚鵝卵。君不見古人詩句今猶傳。大諫醉倒春風前。
===李廣陽夫人挽詞===
有鬱一株李。高幹飜層陰。縷絡宜男草。蔥籠佳樹林。飛鳴雙鳳凰。聽之如鼓琴。自有和氣鍾。卵育皆珍禽。陰陽叶九疇。羽翮凌千岑。凰飛忽何處。鳳兮悲不任。衆雛仰天呼。百鳥助之吟。我實鳥中凡。猥與鳳知音。潸潸淚垂臆。慘慘中傷心。
===賀漢平君趙而元拜慶尙右道節度使===
大東人物盛當時。文武全才復有誰。吮墨調朱眞小技。高牙大纛是男兒。
===希亮乞墨。寄與三丁。幷與詩。===
三箇龍香萬杵煙。磨來文焰射靑天。洪崖老子衰無用。寄與晴窓備草玄。
===賀姜用休陞右副承旨===
幾年身作地行仙。一日飛騰便上天。天上便應多峻級。飜身今又一番旋。
===夜坐偶吟===
天際微聞玉漏淸。滿簾霜月紙窓明。鄕心一片渾無寐。斜倚薰籠到五更。
===卽事===
菊已飄零梅未花。西風枯樹鵲査査。蕭蕭歲暮誰相伴。獨臥寒窓髮半華。
===偶吟===
口腹無功食大倉。頭腰空復久冠裳。非才誤寵能無愧。甘與顏回舍則藏。
===寄慶尙使相李公克均===
一身衰病百無堪。臥度虧盈月旣三。千里江湖勞夢想。九天鵷鷺倦朝參。使君相業當朝右。幕客才名在斗南。想得相看多義氣。春風吹面倚微酣。
===送南宮都事璨赴嶺南===
嶺外山川獨也奇。朝中人物復云誰。靑年入幕誇才子。三月觀風正好時。冠蓋紛紛隨品藻。洪纖物物誘恩私。相君手下文書靜。應向樓臺遣作詩。
世路知君莫我如。天官承乏舊相於。評論去就賢員外。斟酌乘除老判書。局上輸贏奇與正。人門得失毀兼譽。何堪送別幽懷抱。家住天南正可漁。
===送安邊府使朴始行赴任<sub>二首</sub>===
憶昨遊觀大嶺東。與君詩酒趁春風。竹樓雲散靑山出。鏡浦天晴碧海空。鯨浪亂侵沙路白。馬蹄輕蹴海棠紅。一生意氣長年別。此日那堪更燕鴻。
東門祖席捲公卿。老病洪崖臥古城。園裏好花愁我伴。路傍纖草侈君行。銀溪水淺蘩魚鳥。鐵嶺雲深濕旆旌。父老六年長惠澤。使君魂夢每神京。
===謝朴子启李國耳見枉===
高秋三五夜。露冷纖塵絶。座上三箇人。天心一輪月。相看無限思。菊酒十分凸。月落杯盤空。客散燈燭滅。今朝了無跡。獨立搔白髮。
===題矗石樓圖二絶===
矗矗樓臺勝。悠悠節序回。紛紛仙侶集。日日錦筵開。
樓下長江水。東流幾日回。人生長役役。尊酒及時開。
===送柳都事湫。赴咸鏡幕府。兼奉使相左右<sub>二首。</sub>===
岐豳自是周家舊。豐沛仍多漢氏陵。杖鉞觀風眞宰相。承恩入幕復賢能。
駑劣何曾答聖明。頭顱已覺負平生。冕旒東顧方宵旰。爲報勤民更養兵。
===李參判克增挽詞===
昌期開至治。命世出賢能。詩禮尤懷抱。淸忠早服膺。風雲攀世廟。翼亮奉昌陵。獻納司喉舌。劬勞作股肱。鳳池凡幾歲。獜閣最高層。一德君臣契。三朝輔弼仍。金貂如芥拾。宵漢若階陞。斷斷丹心苦。昭昭白日昇。奉公長汨汨。臨事每兢兢。經幄嘉言進。儒宮正學興。理財增會計。畫法定規繩。正直思無枉。堅貞行有恒。君恩偏異數。人望競殊稱。憂國衰毛颯。捫身瘦骨稜。膏肓深莫救。醫藥竟無徵。輦路朝遺佩。泉臺夜撲燈。唐皇三鑑缺。衡岳一峯崩。日色愁朝市。風聲哭友朋。朝班山舊仰。師席几同凭。失驥蠅何附。飛鳴恨不勝。
===寄同年許上舍宗乾===
馬牛南北苦參差。何事同年異路歧。但使精神深有契。從來聚散浩無期。雞林歲暮逢君話。鼇岫春晴別我詩。屈指流光十年後。不堪惆悵鬢成絲。
===送田節度霖赴任合浦歌。===
將軍之表百夫特。將軍之勇萬人敵。靑年躍馬走塞北。胡人不敢南下牧。強弩射虎完山麓。地下甄萱應猇魄。樓船招撫海島亡。水底魚龍先踊躍。海無風波百餘年。大平煙火環邊隅。將軍何事復南征。九重計慮虞無虞。漢帝登壇推轂遣。周王賜之弓矢𥩷。敦詩說禮領中軍。大纛高牙稱丈夫。威靈已懾島夷魂。淸介應還合浦珠。將軍將軍美無匹。老我一箇眞腐儒。
===寄希明邀臨===
亭皐紅樹與靑松。大隱南山着此翁。百歲人生六旬後。一年天氣九秋中。中秋已負淸尊月。九日仍孤落帽風。今年氷輪正圓滿。也宜相對笑談同。
===寄子启===
終南秋色晚蒼蒼。虛白亭前菊又黃。紅樹葉紛齊砌厚。蒼松枝遠蔭簷涼。主人身恙門常掩。故舊官忙跡自荒。園果已霜新釀熟。月圓今夜與誰觴。
===金同知首孫挽詞===
平生吾友唯吾子。斷斷休休一介臣。今世他無如管鮑。古人未必獨雷陳。鳥臺聯席丹心炳。樞府同官白髮新。一死一生先後耳。臨分聊復一霑巾。
===題洪國佐家藏小畫===
一村蓑笠黃梅雨。兩部笙歌靑草池。莫道幽人無箇事。有時拈筆醉題詩。
===壬戌十二月日。詣闕問安。傳曰。卿主文。且藥房提調。其以用藥救人之意。作近體若干首以進。於坐製進<sub>五首</sub>。===
天地中間盈萬類。一元眞氣本和均。生來觸處應多感。疾作無時自有因。預保性靈良得計。須將藥餌要通神。黃歧和扁多方便。隨證醫治豈乏人。
四百四病人皆有。三萬六千能幾時。忌疾諱醫無奈謬。傷身損壽是誰爲。君臣佐使宜相濟。龍虎雌雄不自欺。好對吟呻愼湯劑。人生夭扎正堪悲。
百藥醫家不可闕。其中一二最宜先。淸心一粒醒昏氣。蘇合三圓快滯涎。腦痛欲亡硝石貴。心疼垂死延胡便。尋常救急諸方具。仔細用之無不痊。
醫家治病如治國。脈病而肥醫不治。治國先須正國俗。化民莫若敎民彝。忠言逆耳宜爲戒。苦藥違心實是飴。進藥與言臣豈敢。丹心白髮卽無移。
飽看往牒添知識。醫國醫人自可談。病在皮膚先藥內。患生西北預虞南。于今風散天山雪。自昔波搖馬島嵐。制治固宜當未亂。也宜宵旰念三三。
===送咸昌城主曹侯倜還邑<sub>五首</sub>===
有客有客長作客。家在嶺南身北極。屋上無數雲山蒼。門前滿眼江湖白。半生汨沒紅塵中。十年夢魂長故國。今年衰比去年甚。眼昏無物脚無力。嗚呼何時謝簪笏。鷗鷺爲群臥江曲。
有妹有妹年六十。一身長年百憂集。疾病貧窮婢僕單。又無子女扶行立。只有一兄宦遊遠。半世弔影潛垂泣。我有幽懷寄與誰。鴻雁飛飛向南急。
有女有女有知覺。兄及弟矣命皆薄。長女哭夫未三十。次女十八舟汎柏。含酸各在舅姑傍。悽悽日夜呑聲哭。父母白頭隨黃塵。歲月相望隔南北。嗚呼此恨何時平。會當一日蓋棺槨。
有甥有甥曰辛彭。一生計活嗟零丁。早年失母何所恃。病父雖存飄如萍。凄涼歲暮衣裳單。逢着凶年羸瘁形。送我渭陽遠別離。無人提壺慰飄零。客自南來說無聊。痛骨傷心那忍聽。
有天有天看蒼然。人皆一天我二天。闔境草木霑雨露。滿地耕鑿環人煙。月朔鳧飛朝至尊。南宮錫宴恩數偏。歸程鞍馬歲時晚。山川落雪催歸鞭。何事洪崖老病翁。有情南望空留連。
===昌慶宮曲宴。仍饋諸宗宰。醉而賦。===
一歲佳辰十月中。九重純孝宴三公。黃花粲粲明秋日。紅葉紛紛落曉風。簡子鈞天聞上界。周王湛露醉群公。推恩四海覃和氣。共祝遐齡撫大東。
===仁惠王妃挽詞===
韓族吾東盛。西原久貯祥。塗山歸夏禹。京室媚周姜。肅敬承宗廟。仁恩逮媵嬙。三盆供黻冕。五色補穹蒼。梧野巡何遠。湘流恨比長。重光瞻後聖。榮養享先嘗。王母多時宴。神孫萬壽觴。長秋天未暮。厚夜月無光。哀慟均諸殿。悲號罄八方。禮遵先後軌。葬附舊陵岡。大運誰能逭。浮生正可傷。只應彤管在。千載播餘芳。
===聞大虛訃。寄贈支卿。<sub>支卿。時爲慶尙監司。</sub>===
昌黎昔別潮陽去。子厚今聞死柳州。返葬金陵尙有日不知誰借麥盈舟。
===中原。逢鄭吏部錫堅,楊監司煕止有作。===
三月南天節氣勻。中原池館會仙眞。崇朝霢霂惺群槁。盡日笙歌醉衆賓。聚散不期南北路。浮沈何限古今人。客中送客堪惆悵。花落鷪啼又送春。
===次忠州東軒韻===
秀水佳山作勝區。萬家煙火罨城隅。軒窓人臥神仙宅。風雨天成水墨圖。花裏詠懷春鳥過。酒邊醉睡美人呼。蘩華身世還堪笑。其奈湖田一半蕪。
===中原樓上卽事===
滿目山川醉倚樓。人間不省有閑愁。只嫌紅袖應相肘。北壁三人共白頭。
===送金直提學勘宣慰日本使者行===
玉珂瑤佩舊儒仙。十八瀛洲最少年。嶺外山川如畫裏。送君鞍馬艶陽天。
處處樓臺閘管絃。霏霏醉墨落雲牋。雕題使者應懽喜。嬴得珠璣滿畫舡。
===成宗挽詞===
海東堯舜垂衣裳。靑丘日月昭文章。風雲際會八元凱。闔闢乾坤再虞唐。俗成禮樂刑政中。民居雨露桑麻鄕。陶甄庶類囿吾仁。衛以象有宅中央。嵩三華三祝聖人。地久天長擬久長。豈意一朝事大謬。白日正午韜輝光。鼎湖龍髥不可攀。喬山劍舃令人傷。三十八年一何短。二十六年一何忙。仁恩散在萬姓心。萬口哭聲連穹蒼。白髮詞臣久經幄。人微恩鉅何能償。抽毫染血寫哀詞。仰訴眞宰還茫茫。
===有感。效演雅。===
鵷班誰數白頭翁。老驥還將款段同。漁子笑看鮎上竹。途人爭指鷁隨風。虫無百足身難運。蟹去雙螯勢自窮。失馬焉知不爲福。夢中隍鹿竟成空。
===送叔強承命向嶺南。因語故鄕父老。===
上界神仙刺繡衣。香雲滿袖出宮闈。秋風南去雁爲伴。落日東還馬似飛。嶺外山川無我悉。朝中人物似君稀。林泉有舊來相問。爲道君恩老未歸。
===挽延原君李君崇元===
家世三韓甲。才名一牓頭。天眞偏稟受。人物最淸修。踐歷聲光大。飛騰氣象遒。明良同德日。魚水一堂秋。輔佐勳庸盛。封除渥澤優。鳳池春浪闊。烏府曉霜浮。赫矣諸曹判。優哉兩府遊。佇看三足貴。何遽九泉幽。執紼印山路。臨風涕泗流。
===沈忠義衛克孝栗亭作===
靑鶴飛邊小洞天。主人喚客到尊前。一亭浮翠遮三伏。六月微涼滿四筵。大隱從來在朝市。勝遊何必向林泉。白頭不作歸田賦。爲愛終南伴地仙。
===送漢平君赴嶺南節鎭===
南方民物昇平日。北闕尋常計慮時。未必山西皆出將。由來聞外要敦詩。漢壇推轂朝登拜。唐眞分符夕去馳。倭寇號咷多竄者。軍民歌舞遠迎之。山河落日雙吹角。城郭春風獨建旗。趙嘏倚樓詩欲就。劉琨喧嘯月初規。杯盤有興喧絲竹。刀斗無聲鬪奕棋。一片忠誠懸白日。幾番魂夢繞丹墀。二周復踏朝天路。多少親朋漢水湄。
===送李府尹德崇赴任全州===
滿朝冠佩最名流。南國山川此上游。一境人民應得所。九重宵旰政寬憂。雙鳧趁月朝天遠。五馬行春露冕遊。漢札徵黃何日是。絃歌未歇歲三周。
===送柳侯子淸赴任古阜二絶===
吾友柳侯才且賢。早年聲譽象推先。劉蕡不第天何恃。顏駟爲郞帝亦憐。
白髮蒼顏歲暮天。舊遊回首政茫然。因君想得天南事。滿地黃雲落雁邊。
===謝曹主簿伸贈倭刀硯===
曹侯初回自海島。面上的皪扶桑暾。袖裏珍重有盱贈。小硯小刀精神存。小硯鳳味龍尾胄。小刀干將莫耶孫。硏磨黑雲垂紫潭。拂拭素霜飛秋原。深荷丈人持贈意。甚愧老夫空磨捫。橋下長蛟無力斬。篋中萬卷無暇繙。只應十襲寶藏之。遺子與孫光戶門。
===閑夜吟===
寒夜更長恨燭短。坐久愛此靑氈暖。案上詩書當友生。窓外松杉送絲管。
===廣原君挽詞===
廣陵水深山鬱蒼。毓秀衮衮生賢良。天高接武鴻雁行。一一棟樑扶明堂。衆中獨識白眉郞。琢磨琬琰成圭璋。三朝歷事輔益多。留相聖明功業昌。蓍龜久矣用稽疑。國器終須置廟廊。三台咫尺竟不到。天道至此眞茫茫。繁華一朝跡如掃。留與他年編簡光。蓬麻蠅驥夙昔緣。白首老淚沾衣裳。
===奉呈河南公左右===
南宮受戒已淸心。獨宿齋房百不侵。靑熒壁燈寒悄悄。丁東宮漏夜沈沈。無眠爲被鄕愁惱。不語徒緣國計深。斗轉參橫香篆冷。井華爐炭煮人蔘。
===送察訪裵哲輔赴任幽谷===
臘盡南天又一春。那堪猶作未歸人。送君多少思鄕意。幽谷溪山我舊隣。
===權同知支卿朝正歌===
扶桑西面弱水東。壯哉皇居天地中。黃河淸漣一千載。天子垂拱明光宮。歲元月元日之元。嵩三華三祝聖躬。千官環佩雲從龍。萬國冠帶瞻重瞳。觀周禮樂有季札。執禹玉帛無防風。鹿萍魚藻湛露詩。偏承宵漢渥恩濃。堪笑終南虛白老。白頭歲月長樊籠。
===居昌府院君挽詞===
秋水深淸玉潤溫。少年聲價重璵璠。鵷班委質稱佳士。龍榜蜚英作壯元。世上功名有歸處。人間福慶屬誰門。丹心白髮群公表。赤紱朱輪國舅尊。兩眼已看諸子貴。一身偏荷九重恩。存亡有數天難必。疾病無聊地忽飜。痛入宮闈朝雨灑。悲纏城郭晚雲屯。國門西出何時返。殄瘁詩歌欲斷魂。
===挽李參知均===
閥閱韓山李。箕裘牧隱孫。問奇楊子宅。學古伏生門。鯤化波瀾動。鵬搏羽翮飜。金閨連玉署。柏府對薇垣。步步天光遠。登登地位尊。孔融多勝客。徐邈發狂言。淡蕩題詩句。淸眞愛酒罇。深情隣里好。古義弟兄敦。何遽幽明隔。居然日月昏。秋風吹苦淚。沾濕北堂萱。
===因安胎使之行。寄聞喜縣宰黃君㻶。===
主屹奇峯獨立尊。洛江溶漾此眞源。南中字牧知多少。黃霸聲名象口喧。
聞喜有官知樂土。加恩號縣合親民。文翁化蜀何曾獨。太守斯文第一人。
人間八景洞中天。海上神仙集象仙。飮席正應文字會。主人況復字庭堅。
曦陽山下大伽藍。訪道尋眞昔駐驂。洞府煙霞應似舊。幾人來過虎溪巖。
===次景元韻===
紛紛世事正愁人。平昔交遊半鬼神。綠鬢未顏容易換。相逢且莫負靑春。
===寄柳別提===
瓊塵玉屑滿空飛。一夜終南失翠微。山下人家人跡絶。紙窓紅日臥牛衣。
===絶句四首。送尹內乘湯老點馬嶺南。===
靑歲才華戚里豪。一身弓馬又詩騷。尋常劍佩隨雕輦。十二天閑管物毛。
一夜天南耀使星。曉來英蕩出彤庭。秋風天地涼於水。馬逐征鴻過晚汀。
海上風煙接素秋。舟中蕭鼓載涼州。馮夷拍手魚龍舞。送作蓬萊頂上遊。
三間茅屋翠微中。一曲淸江映碧空。有水與山空夢寐。今年還復負秋風。
===吾友安公國珍。宰萬頃有政聲。爲賀甲寅正朝。奉箋來京。旣相對敍懷。其還。詩以贈之。<sub>二首。</sub>===
河東桃李屬循良。虎渡江波地不蝗。朋友故鄕雲樹遠。池塘春草夢魂長。遙趨鳳闕飛鳧舃。喜向鴒原綴雁行。賜宴南宮應醉倒。漢家恩眷獨龔黃。
君家兄弟友于情。與我交情埒弟兄。北極星辰隨象拱。南山侯鼓共君爭。紅顏別後年年換。白髮看來種種生。只有寸心依舊赤。相逢不厭一尊傾。
===河南君還自謫所。與之語。喜而有作。===
去年別君東門東。有淚不落杯酒中。今年見君如夢寐。燈下復此談笑同。人生聚散本不期。世間榮辱誰使之。悲涼萬事不可說。有手但當傾深巵。功名富貴君素有。一番流落何須數。皓齒細腰解歌舞。盤中有肉尊有酒。如此而生度百年。人間亦足推神仙。天家況復雨露饒。應有恩光來日邊。君家門戶臨道周。城中車馬多經由。請君置酒呼我過。日日與我澆牢愁。
===上李二相邦衡<sub>二首</sub>===
雙闕前頭兩府高。聖朝恩禮待英髦。弟兄叔姪相傳受。一片丹心着力勞。
蠅附自多隨驥尾。蓬生何幸在麻中。平生管鮑相濡意。又向金吾走下風。
===長川亭===
老木千章大蔽天。濃陰十畝蔭長川。百壺倒了絃歌歇。醉臥淸風盡日眠。
===送量田敬差官朴彬還歸故鄕<sub>二首</sub>===
禹貢田疇手品題。一區山水入提携。薰風匹馬南歸路。處處黃鸝樹樹啼。
世味年來酒半醺。鬢毛吹雪白紛紛。江湖滿地長魂夢。花落鷪啼又送君。
===五言二律。錄奉耆之左右。用敍昨日見待。今日戀戀之懷。===
出門有所之。泥滑馬行遲。到得幽棲處。蕭然病起時。呼童供穩座。酌我以深巵。經醉起歸去。有淸還不知。
流年看苒苒。做此白頭翁。不耐冬春雪。那堪晝夜風。臥便因病久。吟苦爲詩窮。獨也晴窓下。思公不見公。
===感懷二絶===
二壻相携落九泉。一兒今復病歸田。老翁本有林泉癖。強走紅塵四十年。
隆冬大雪積如薪。臘盡春回不見君。夢裏南天春氣早。江湖滿地已游鱗。
===崔參校璘。舍笏歸延安舊隱。寄詩來。次其韻。===
與子交情伯仲間。參商兩地思千般。春心蕩似風中絮。老骨瘦於秋後山。忽忽一生都是夢。紛紛萬事不如閑。羡君脫屣紅塵路。江海深深去不還。
===自述===
歸夢尋常洛水濱。舊居魚鳥與爲隣。平生性懶悠悠者。老境官閑得得身。病不廢詩還是病。貧猶好酒自長貧。無聊世事都拋擲。始信蒙莊我故人。
===謾成===
耳閱雞聲與鼓聲。眼看窓暗復窓明。百年作客人間世。又挈妻孥客上京。
===記少年南行詩===
馬首靑山鼓角雄。嶺南樓下水如空。煙村落日鬱脩竹。澤國秋深集晚鴻。天地東南滄海近。歲時霜露暮途窮。臨風題罷遠遊賦。倚柱沈吟半醉中。
===次李次公韻。錄似李叔度。===
人事無涯生有涯。與君唯有飮無何。霜髥半白渾成老。酒面長紅不但newchar KC03724_48。滿意尋常十無五。知音今古一亦多。次公淸狂兼善放。相逢未害醉欹斜。
===坡州道上感懷===
坡州西面佩翁瑩。奠酒陳辭莫我聽。無乃九泉都是酒。長時醉臥不曾醒。
===江上。送鄭使君誠謹赴忠州牧。===
大羹淡泊人。誰味。古調孤高俗自喧。去歲懸魚留古郡。今年乘鶴上中原。城南象水漢江勝。嶺北諸峯月嶽尊。此去淸風應更播。舟中只見一琴樽。
===題花梁亭===
南陽之西西海東。白水蒼山地勢雄。人立亭心看落日。天臨鏡面作長空。柳營鼓角聲容壯。蓬島煙霞境界通。自笑老來詩力退。奇觀欲寫語難工。
===題麻田縣舍===
山勢周遭水勢橫。一軒危坐眼分明。案頭盡日文書少。山鳥啼來似有情。
===次楊州東軒韻。示同行諸相。===
出郭東行第一州。田家四月麥成秋。半生兩屐何曾住。數日連鑣舌不媒。正好臨風同倚檻。不須懷土獨登樓。靑山日暮一尊酒。碧樹又聞黃栗留。
===寄彥國讀書楊花島===
江上楊花白雪飛。城南遣子讀書時。晨昏定有慈親念。夙夜終期。聖主知。夜永每愁燈燭盡。家貧常送米鹽遲。由來宦達。皆勤苦。須向三冬惜寸暉。{{*|時家人患病。國有廢讀侍病之意。故於第一聯云云。}}
===弘治十四年秋。吾友崔參校璘。謁告歸于鄕。其鄕曰延安。有良田廣宅。可以娛老境。蓋欲去不還也。二子隨之。皆嘗占科名。方移孝做忠。此去將榮于其鄕。儘可樂也。余與崔君。少嘗遊學於泮宮。入承文院。一時爲博士。晚家南山下。又隔墻相從。同業也。同官也。同里閈也。於其歸。得無言乎。酒壺旣傾。詩以贈別。<sub>二首。</sub>===
二子由忠孝。恩榮錫九天。銀潢稱壽酒。綵服映華筵。絃管遲遲日。萱椿萬萬年。鄕人爭指說。人世有神仙。
南柯前事誤。已覺熟黃粱。靜裏乾坤泰。閑中日月長。無心於利祿。有味是壺觴。一醉無餘事。還嫌百歲忙。
===淮陽。寄吳郞。<sub>孫壻吳準。</sub>===
蘖作由人豈管天。投荒此去路三千。自是駑才貪遠道。故應車覆屬殘年。磨天古嶺北靑後。頭滿春江長白前間關道路毋吾以。好睹恩光雨露邊。
===谷口驛===
長途緣海岸。小驛傍山根。鳥道縈雲迥。鯨波盪日飜。怠人多厚意。遷客自傷魂。大嶺明朝過。無因望故園。
===端川。遇崔正有。贈。<sub>二首。溥謫已久矣。</sub>===
殘生鑄大錯。萬事一長歎。不因極邊謫。此會應亦難。萬死當臣罪。全生荷聖恩。有懷知者少。聊復與君言。
===謫來途中===
非才冒寵了平生。白髮長懷報聖明。自觸嚴威臣罪大。猶全性命國刑輕。城中痛哭妻孥送。塞上喧呼鬼蜮迎。四嶺過來身更遠。夢魂猶不及京城。
===到五鎭===
負乘多日走塵寰。晚境簪紳亦強顏。七十年來榮幸畢。三千里外道途艱。深橋淺揭難枚水。複嶺重岡不盡山。一面靑天窮處到。始知身是去人間。
===到慶源===
嘗聞撻市恥。窮老奈身親。血染東門土。衣蒙北塞塵。乾坤雙病翼。江海一窮鱗。絶域猶多地。偸生寄此身。
===送柳判官續拜持平歸京===
靑鶴群仙侶。年來四散飛。參商俱緬邈。雲水共依微。得罪天涯謫。承恩日下歸。臨分那禁淚。邊地故人稀。
===誰謂四絶===
誰謂夏夜短。一更如一年。何曾夢到家。達曙都不眠。誰謂雁春北。月無一紙書。病妻命朝夕。死生今何如。誰謂我好詩。得句口絶吟。豈無膝上絃。聽者非知音。誰謂我嗜酒。當尊酌不能。飮則轍困臥。杯至却生憎。
===感寓===
出城二三月。時維夏之中。邊城氣候異。捲地長北風。重綿尙嫌涼。毳冠頭又籠。雨後更凄慄。閉戶依房櫳。飮酒腸胃病。看書眼霧濛。不語坐如尸。指笑煩兒童。默想京國奮。是月天氣融。身輕單裌衣。亭榭初梧桐。坐談雜親朋。醉面相映紅。胡爲獨向隅。咄咄空書空。
===獨夜卽事===
高城閉門角。遠客自傷情。簷外三更雨。床頭二尺檠。地偏愁雁斷。夜久喜雞鳴。獨臥頻頻起。東窓苦不明。
===憶病妻與謫兒。<sub>兒彥國。時謫郭山。</sub>===
去國三千里。思鄕十二時。參商分父子。胡越隔妻兒。望眼山川阻。歸心日月遲。艱難猶寢食。骨立僅存皮。
===謫居卽事。寄李評事長坤。===
衰白仍多病。流離更極邊。投身魑魅窟。極目犬羊天。索寞夜無寐。經過日似年。廢詩還止酒。無事却身便。
===伏聞仁粹王妃薨逝。哭而作。===
夢寐夜不祥。晨坐神如失。卽聞懷簡妃。鍊石功已輟。白髮四朝臣。竄逐贏衰疾。不覺雙淚落。蒼黃五內裂。想見九重深。至尊痛衰絰。恨身縈荒徼。哭臨阻班列。仰惟太任賢。胎敎育聖哲。慶流及神孫。長秋閑歲月。孝奉竭宸裏。介福以貽厥。豈料百年內。忽忽有此日。藥房舊提調。多年守宮闕。至今流落中。箱篋留賜物。仰天哭失聲。天高聲不徹。
===卽事===
榮落人間肘屈伸。此來眠食夢耶眞。塞天多事陰晴雜。遷客無聊坐臥頻。酒爲攻愁斟輒滿。詩嫌觸諱出常貧。無端屢起鄕關思。白髮蕭蕭欲損神。
===慶源風土===
草屋連甍不整齊。場餘積粟菜成畦。虛簷只有烏衣舞。碧樹不聞黃鳥啼。是處尋常蛇不見。從來山野鵲無棲。歲時伏臘家家酒。蕭鼓聲中日自西。
===見家書===
有客傳家信。云妻病未痊。居然相別日。邈爾更逢年。極目愁雲斷。傷心苦月懸。兩皆有一死。不識誰後先。
===得彥國書。答寄<sub>二首</sub>。===
一家豚犬誰輕重。五夢熊羆汝最遲。愛菊只緣霜後見。憐松爲有歲寒期。蘭摧蕙敗騷人怨。竹折桐枯鳳鳥悲。地角天涯相望苦。勝他生死永分離。
得書如對汝顏面。一再看來淚泫然。何幸乃翁平似舊。不堪阿母病如前。休將一失停椎錯。須趁三餘事簡編。禍福從來無定體。塞翁料事是知天。
===謫居書事二十韻===
可奈當衰境。辛艱向塞垣。山川經險阻。鞍馬遠馳奔。巨鎭臨東極。長江鎖北門。城壕三七里。兵馬一千屯。昔到繁華地。今投寂寞村。始來相識少。漸住結交頻。府伯杯盤盛。軍官笑語喧。主家居處穩。官舍坐來尊。醉後忘人世。醒來憶故園。親朋且雲樹。妻子只夢魂。鬱抑無情況。況綿不語言。西山悲落日。東海喜朝暾。獨立孤臣影。雙垂苦淚痕。眼花頭似雪。肘柳髮如髡。閉戶憑孤枕。鉤簾坐小軒。庭除喧鳥雀。閭巷散雞豚。風雨自朝夕。煙霞至吐呑。吟哦消歲月。俯仰謝乾坤。寵辱皆吾分。榮枯亦聖恩。平生懷直道。所貴此心存。
===烽火===
邊日西斜已夕烽。此時城闕動昏鍾。我身恨不如烽火。飛到南山屋上峯。
===晝寢===
日日窓前午睡長。此身非愛黑甜鄕。離家去國三千里。擬借回飆夢一場。
===自譴===
窮愁誰與語。兀坐思難裁。本乏資身計。兼無用世才。恩榮元不意。禍患豈無胎。不耐庚申過。那堪甲子回。愆尤眞自作。譴謫是誰媒。一死有餘罪。偸生良幸哉。
===敍悶===
此日亦云暮。西山生夕陰。牛羊下坂來。飛鳥投故林。丘原狐兎返。窟穴蛟龍尋。田父罷犂鋤。亦各歸其室。有家獨忘歸。歎息我何物。
===悼亡===
百年偕老約。一朝前計非。蒼黃赴犴獄。固知不復歸。亦不告以別。告別徒傷悲。茫茫東北路。四子莫追隨。一子復遠謫。咄咄此何爲。隻影塞日邊。家故邈難知。三子兩度書。每病以前時。一日獨坐久。忽然雙涕垂。自念胡爲哉。定應家有奇。閟嘿誰與語。辛苦五字詩。未幾有書至。前月已長辭。痛哭眼無淚。心死骨欲折。侍婢哭我傍。哀哀響不歇。我欲強自寬。聽此復嗚咽。對食食不能。借酒沃腸熱。人間豈忍飢。匙箸復此日。不知泉下魂。能進幾箇粒。邇來天陰多。亦應眞宰泣。昨日又得書。月內喪車發。泝流上江舡。穿雲過嶺轍。迢迢郭山雲。夢裏道里闊。父子母三處。可堪生死別。和淚寫苦辭。嗚呼吾痛裂。
===傷懷===
聞喪纔十日。發靷過十日。舍舟已登陸。山路多屈折。想今大嶺下。大嶺險難越。哀哉四箇雛。不得齊執紼。一箇尋遠謫。遙遙向東北。一箇竄遐方。南望淚沾臆。惟有兩箇隨。病不運雙脚。可憐白髮翁。偸生寄絶域。
===聞彥邦入來已半途。悲而有作。===
哭母哀哀未輟聲。何堪撲馬向邊城。應知毀瘠行來苦。今日誰村乞菜羹。
===想喪柩已到咸昌。稿葬先墳之側。悲感有作。===
早識靈輿發漢陽。料應今已到家鄕。重泉定被爺孃問。莫道郞君天一方。
===感遇===
賈生作賦傷遭鵬。蘇武傳書幸借鴻。歲月窓明窓暗裏。情懷一死一生中。虛涼亭榭晨光白。浩蕩江湖夕照紅。絶域孤城吹畫角。一身消瘦坐書空。
===夜聞婢哭===
夫人背我去。侍婢隨我來。日夕哭不絶。四隣爲之哀。老鱞眼已枯。慘烈心死灰。耿耿夜無寐。床頭燈燼頹。夜久哭聲來。婢在幽幽屋。嗚嗚不能止。咽却深心曲。夫何婢主間。有此情意篤。乃知在平昔。至德浹奴屬。自我偶孟光。事我視冀缺。那知琴瑟好。一朝絃斷絶。嗈嗈鳳凰鳴。飛住忽相失。有口豈無聲。聲出傷煩聒。強作丈夫身。呑聲五內裂。
===府伯送惠蓴菜。有感。===
一自謫居來。多荷地主恩。淸晨獨起坐。兀然無與言。忽蒙有所贈。其色類蘋蘩。莖葉白露凝。凡菜莫敵尊。鹽豉下來勻。匕箸滑難存。盤中斥雞臛。膳夫羞熊踏。長啜不敢餘。便腹臥風軒。有感飜有恨。吾家嶺南村。此物最蘩滋。江湖當我門。張翰昔歸去。蒪鱸入盤飧。人生貴適意。功名何足論。我不早爲計。宜此困籠樊。有感還有恨。欲語聊復呑。
===弘治甲子春。余謫來楸城。經數月。未嘗一出門。鬱鬱不可堪。一日。府主公邀上南門樓。試游目四望。快然如天地初闢。醉後題于壁。時五月二十二日也。===
去國一身投絶域。高城五月上南樓。乾坤納納存雙眼。尊俎喧喧失百憂。賈生不用傷王傅。子厚何須恨柳州。底處江山非我有。古今人世本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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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虛白亭文集|author=任徵夏|y=1611|section=卷之一|previous=[[../序|序]]|next=[[../卷之二|卷之二]]}}
==詩==
===孫澍。亡兒友也。見我說亡兒平生云。才器。一時朋友莫有先者。豈意天不與之命乎。日來。我且強寬之。目不淚者久矣。聞澍言。不禁悽楚。因憶其偶寡寓臨河。憐之有作。===
人道吾兒第一流。可憐今已土饅頭。傷心子夏明猶在。不耐臨河見柏舟。
===送金進士粹洪歸尙州===
洛水風光酷似沂。少年才子詠而歸。風流老我狂於點。安得隨君上釣磯。
===寄楊判官可行===
聞君病渴臥文園。西蜀山川幾夢魂。我亦二毛吹兩鬢。長時歸計嶺南村。
===送幽谷察訪崔漢赴任兼戲之。===
老得小官皆指笑。逢人自說宦情酣。垂楊五月鷪啼路。驛馬如龍直指南。
===送李司成文興歸龍宮===
國子先生腹五經。從來心法自惺惺。萬殊一理從頭說。三舍諸生洸耳聽。四壁圖書雙鬢白。十年魂夢舊山靑。秋風長路歸根葉。人指天南一老星。
===次伯仁韻===
吏部文章蓋天賦。翰墨多年衫袖黑。懸燈讀書夜轉雷。向月拂絃晴雨雹。風流文雅眞儒仙。一時冠蓋盡傾落。春風搖蕩黃金柳。好雨爛熳開花萼。聯芳侶美玉署仙。詩酒追遊恣歡樂。人間萬事浩茫茫。醉鄕陶然不知覺。聞君羈縶簿書間。我病辜負佳期約。人生於世能幾何。一年佳節唯春色。邇來十日閑門臥。無因復得春消息。君若無琴我無詩。一春何以耐孤寂。
===次唐韻寓時興二首===
綠羅簾幕襯紅霞。垂柳夭桃百萬家。三月正當三五日。可憐衰病對閑花。
一片鄕愁半夜鍾。十年心事故山松。夢魂不被塵纓繫。飛繞煙蘿最上峯
===次東坡韻四首===
黃道高懸白日光。大平歌吹奏伊涼。柳垂平地風吹細。花滿佳城露浥香。恭己聖人時令晏。委身多士早衙忙。四方回首煙塵息。拭目行看鳳集岡。
何幸攀依日月光。經營身計本來涼。玉堂抽筆和恩露。鸞殿橫經帶御香。明月上時呼酒急。落花頻處就詩忙。登高作賦將何所。門對南山萬丈岡。
街頭水色蘸天光。多少遊人弄晚涼。正是流年三月暮。可憐隨處百花香。細推物理唯須飮。何用人生不耐忙。莫向尊前容易散。天敎素月掛東岡。
衣繡宵行詎有光。庭闈十載廢溫涼。堂前日永萱椿靜。江上春深笋蕨香。浮世功名何日了。故鄕歸思近來忙。挈妻與子吾將逝。何必傷神陟彼岡。
===感時===
天街柳色薄如煙。上苑桃花醉欲眠。窮巷蕭條車馬少。閉門高枕過靑年。
===余從金司評待價乞丘史。待價詩以嘲戲。頗多壓倒之辭。余次韻解其嘲。待價別號。疥藥叟也。===
蚊蝱好聚汚。寒蛾喜居熱。所以疥藥叟。馬前誇多卒。蒼松性不群。獨立良不惡。豐悴有時換。巧拙相失得。今日借我一夫力。請君且莫歎消鑠。公侯將相寧有種。人亦他年於我悅。吾聞背施是不祥。誓言丁寧詩以勒。
===寄希尹二首===
良辰樂事苦難並。桃李花開不見君。堊鼻十年無慮斲。請君須急運風斤。
至樂從來謝絲竹。知心何必語言爲。東窓一夜靑天月。便是流通情境時。
===次磬叔韻===
十年歸興夢江南。此日風光思不堪。細雨一天飛白鷺。蒼煙百里覆靑藍。舟從海口帆初飽。人在亭心酒半酣。明日又尋塵土去。應携江海入閑談。
===送李應敎量田江原道===
見說江原道。山多居民少。蝸廬入山腹。石田抗雲表。猿聲傍客鬚。馬蹄行樹梢。回頭隣里稀。仰見日月小。年年風霜早。歲功恒未了。飢腸充橡栗。凍膚覆蔦蘿。斯民實可哀。所貴能勿擾。李侯邦之直。自是玉署表。往度九等田。團團一心皦。足國且便民。知應兩通曉。我願更努力。壽我之億兆。秋風吹落木。鞍馬疾如鳥。紅葉隨流水。靑山一路繞。載酒遠送之。野豁秋天杳。我時病不起。閑窓首重矯。行矣速歸來。慰我思悄悄。
===送日本國中山僧道誾===
盛代東南海不風。上人舟楫信兼忠。煙開遠島鼇岑碧。日浴層波蜃氣紅。貯月曉缾添灑落。降龍夜掉擊虛空。回頭故國天無際。稽首神京日正中。聖主政嘉誠款篤。滿朝爭與語言同。禪機正似潭心月。道骨瘦於秋後峯。衣鉢自言傳佛祖。詩文人指是儒宗。觀光喜得觀周禮。問法仍勞問梵宮。玉帛已叨王會罷。草龍時憶上方封。離程風月三千首。去路山河百二重。眼底白雲鄕國近。舟邊滄海聖恩洪。吾師此去門須鐵。問訊應煩雜沓蹤。
===挽人出葬===
惻惻長惻惻。人生鳥過目。鳥飛尙知還。此去何當復。
===次近仁。贈德摻。===
天遣遊人一握歡。更敎春酒壓春寒。憑君最好長時醉。世事醒來又萬端。
===積雨初晴。寄中書舍人列位。===
樓鼓聲中白日催。思君不見倚中臺。碧池雨歇葡萄漲。借問荷花開未開。
===寄慶尙道都事洪君自阿===
咸昌西面碧山阿。老屋三間是我家。堂上兩親皆白髮。卽今安否定如何。
===送泗川縣監楊煕止===
憶初識君君未遇。匹馬十年南北路。囊中未脫毛遂錐。袖裏已有相如賦。長安豪傑盡相許。往往酬唱有佳句。我歷玉堂入銀臺。君涉弱水登蓬萊。我旋得罪去南陲。君已承恩來赤墀。今年我再忝喉舌。看君載筆常追隨。滿座嗟歎龍蛇字。佇看長途騏驥馳。九重宵旰急賢材。一見知君文武才。召作鸞坡修鳳手。胸中炯炯羅星斗。詔裁五色墨未乾。夢向高堂稱壽酒。明朝上章乞骸骨。邊城斗印已繫肘。城臨滄海波頻驚。尋常呼吸風雷生。君能談笑靜鎭之。坐見南海恒澄淸。萬家煙火安堵墻。百年晏然桑麻鄕。碧玉篔簹解春籜。黃金橘柚垂秋霜。折筍懷橘趨庭闈。衰顏藹藹生春陽。我有萱椿嶺之外。面首白雲常晻靄。溪山何處無歸路。貪恩不去能無愧。君未歸來我且去。相逢定作平生語。
===過金參判子固家有感===
門外長過舊時客。無人喚起主人翁。小塘寂寂荷香暗。惆悵無因醉碧筒。{{*|嘗飮碧筒於此第。故有懷云。}}
===題承文院樓柱。調柳同知希明。===
詩人淸瘦怯輕寒。五月南薰倦倚闌。盡日小屛調硯黑。桐花滿地隔簾看。
===李舍人園亭。次閔檢詳韻。===
園林向晚酒尊深。四座淸風入客吟。長笛一聲天欲月。暮年豪氣正難禁。
===寄廣原李士高三首===
憂勞民事病侵尋。臥度春風瘦不禁。見說南人思惠澤。至今歌舞舊棠陰。
非才吾復誤君恩。滿紙官銜冕又軒。家住嶺南空夢寐。不堪衰白趁晨昏。
紛紛車馬走紅塵。屈指知音有幾人。携得素琴招素月。會須良夜話精神。
===懷銀臺篇。寄都承旨曹太虛。===
金闕正中銀臺高。憶曾駑劣隨英豪。天家恩澤日雨露。鳳池漲暖春波濤。玉瑩影搖紫霞液。銀盤色凸紅櫻桃。而今回首隔塵霧。擧手遙禮神仙曹。
===次金伯雲韻<sub>名駿孫</sub>===
聞道華堂物象饒。人間塵相此氷消。平林遠岸仍喬木。芳草暗川更野橋。太守吟哦饒晚興。居民簫鼓樂秋宵。未應吏隱渾無事。飛舃時時降闕朝。
===豚犬兄弟書自嶺南來。彥忠復患疾。彥國新拜官欲來云。故詩以敍懷。===
兩兒半歲天涯夢。雙鯉今朝嶺外書。新得官銜差可喜。更嬰身病此何如。秋來歸意看鴻雁。江上生涯憶稻魚。載轄吾車秣吾馬。吾行擬及業飛初。
===孝子朴末山來謁。末山。忠州人也。家于州之遠村。事母孝。以是知名於鄕里。卒參判權健叔強。其先墓近末山居。叔強守廬三年。知其人行義最悉。言于兼善。異日。與叔強入侍經筵。論人心風俗。因語及孝子事。上嘉之。命特蠲身役。久之。叔強辭世。孝子苟至京師。必先來見我。有感作。===
風流文雅古儒仙。一別音容隔九泉。憶昔御前論孝子。相逢孝子却悽然。
===賀黃承旨士孝陞資。出按黃海道。===
昨夜星辰動紫微。明朝新相出彤闈。黃金鑄作腰間帶。紅錦裁成馬上衣。九天雨露身如染。一路風煙馹似飛。黃海自應淸見底。汪汪黃憲本淸漪。
===齋宿承文院樓有感===
當時持被此樓眠。白髮今宵卅二年。壁上故人誰住者。井邊老樹獨依然。聲華晚境渾無賴。衰病殘年似有緣。夜久無言兼不寐。滿空星斗臥看天。
===次泰仁東軒韻===
身似東流日夜馳。夢尋鄕國已瓜時。翰林物色分留處。時復停鞭就小詩。
===在高山縣。寄羅州牧使。===
山陵曾共二年淹。南北俄驚別恨添。一路如今隔雲樹。天邊唯見錦山尖。
===高山夜懷===
鄕夢初回月滿庭。起來無語倚窓欞。遙知今夜高堂上極目天南望使星。
===次興德韻===
一片孤城千丈峯。登臨不盡遠來風。雲開天地回頭外。日暮山河極目中。碧海擬招仙伴侶。紅塵奈我老形容。殷勤更與問三島。直泛星槎幾日通。
===次古阜別館韻===
萬里風吹海日晴。茫茫大野忽孤城。登臨正豁乾坤眼。歌舞留連醉大平。
===益山樓上感興===
雨歇竹風綠。雲開江日明。亂山森劍戟。深澗響雷霆。役役成何事。悠悠復此情。浪吟樓上臥。簾捲暮天平。
===述懷示鎭翁===
生來門戶各艱難。宦路深情伯仲間。今日相逢千里外。笑談多是舊江山。
===大雨吟===
客裏傷心夜雨懸。朝來窓外水如天。地濡雲霧蒸床底。溪險雷風戰枕邊。江上須臾林莽失。田頭一半室廬遷。帝城妻子今安否。茅屋三間老欲顚。
===次高山東軒韻===
名途少閑暇。塵世此幽淸。谷鳥啼山影。村砧響月明。雲來雙屨重。風處一身輕。最好漁郞笛。吹生物外情。
===宿連山。夜夢有人傳家君起居有不懌者。故覺而有作。===
慈父年來甲子還。孤兒隔歲歎違顏。忽然夢裏傳消息。當食朝來不忍飡
===次國華喬桐韻===
闌干一面壓潮頭。渺渺滄波無盡愁。十載塵埃吾已老。百年光景歲云秋。眼前咫尺捫三島。海外分明見九州。勝地未應容易去。夕陽西下更淹留。
===九日登高有作===
聞道消除九日災。登高要把菊花杯。興來定落烏紗帽。風響碧山紅樹來。
此日天應不我災。盡輸雲物繞御杯。不將歌吹傳方外。只恐尊前俗客來。
不管人間福與災。春光滿面酒盈杯。醉來我亦不知我。豈識汝從何處來。
===九月日。夜夢家君。是夜下初雪。朝來起坐。感時傷懷。作二絶。又述夏秋來物像。擬之人事。竝三絶。錄似希尹。===
壞壁孤燈秋夜寒。假寐時復夢嚴顏。覺來膝下兒章滿。俯仰興懷不耐看。
昨日秋風特地寒。今朝白雪滿山顏。病中起坐偏惆悵。何事年年客裏看。
半歲顚風龍虎倒。千山一夜失蒼顏。此中強項君須記。留與陰崖雪裏看。{{*|是歲。大風拔木。}}
===訪希尹不遇。歸來馬上口占。用韋應物訪王侍御不遇詩。九日驅馳一日閑。尋君不遇又空還韻也。===
紅塵不見一人閑。君向誰家暮未還。不是看書書肆上。定應高處望家山。
===病中===
家貧天所賦。身病正誰招。踏雪傷年暮。挑燈信夜遙。問安皆族屬。寄藥自官僚。更願加筋力。終身翊盛朝。
===茅廬卽事===
柏葉炊梁小堗溫。紙窓詩卷日初暾。不巾不幭隨吾意。閑坐終朝道氣存。
===感懷贈希尹===
我住南山君北居。看來事事自相如。縱然屋陋心無累。正使囊空家有書。日照市門驚虎嘯。風生宦海幸舟虛。從來得謗收名處。且進深杯任毀譽。
===次國華開城府韻===
興廢千年弔古城。鶴歸華表恨難平。吳宮花草春風歇。魏國山川夕照明。冠蓋去殘雲獨彩。笙歌散盡鳥餘情。傷心往事無多說。白日紅雲是玉京。
===寄成罄叔二首===
玉堂環佩藹群仙。豈料塵凡且綴聯。冠蓋謬加樗櫟上。簸揚慙使粃糠前。江湖滿地歸何日。貧病催人入暮年。好把文章資黼黻。邇來佳句滿城傳。
踏遍江南翰墨場。胸中添得幾人腸。機雲入洛文章盛。軾較同朝姓字香。賓館尊罍携素月。驛路風雨對孤床。燕山來往三千里。收拾瓊瑤滿錦囊。
===病候。錄似玉堂諸僚。===
念昔貧非病。如今病無食。其眞無食耶。只應病不喫。呼童裁尺牘。寄書往貸粟。寡妻曉發篋。日中市有獲。所貴身無恙。何論飯不足。邇來夫榮衛。臥病怯秋月。初如觸風寒。五內相摧薄。稍稍轉痢疾。脾胃已失職。服藥再疏洩。汚穢一洗滌。夬若秋雨霽。江湖漲痕落。雖然少氣力。不曾廢枕席。匙著臥中進。詩書亦時閱。一朝牙頰剛。口中如有物。點檢以手指。有朣如卯殼。根於左車傍。漸轉咽喉側。牙齒動欲落。頭顱痛如擊。開口僅容指。苦飢唯下粥。逢醫欲說證。言語亦艱澁。賴有雙手存。紙墨粗可執。吏來扣我門。手持經筵冊。告我入經筵。奈此起不得。
===寄務安守權平仲===
咸平樓上別杯深。醉倒靈光日未沈。此後相思知幾許。漢江之水直千尋。
===送權載之歸淸州===
匹馬脩途歲欲窮。布衣如雪受西風。人間失意曾何限。別酒醺醲且一中。
===宿黃山驛。寄監司雞林君鄭可久。===
嶺外山川遠遊客。長時魂夢漢水北。風流故人鄭雞林。相逢卽別駕洛國。三叉七點辭微茫。馬首斜陽任昏黑。招招舟子夜過江。寂寂黃山伴丞宿。
===陰城夜坐寓懷===
換歲歸心迫。吾行到雪城。夜深淸不寐。燈下兀含情。日上黃金殿。春廻白玉京。明庭藹環佩。應與慶昇平。
===夢歸高堂。覺來書懷。===
年前吾已別高堂。正月初旬未漢陽。夜夜南飛鄕夢遠。朝朝北向馬蹄忙。一身家國兼行止。千里溪山任短長。早晚聖恩酬萬一。便將歸養舊家莊。
===送洪校理浻通判慶源===
年來邊牧用儒臣。宸意丁寧爲遠人。愼勿驕矜睽將卒。祇須威信撫夷民。磨天嶺北山長雪。豆滿江南草不春。好把肝腸盡筋力。男兒功業起艱辛。
===題向日菴二首===
小刹開天外。高窓俯鳥過。泉當銀漢湧。碾雜白雲磨。遣雪藏山徑。敎松鎖水阿。我來還一宿。自愧世緣多。
夜宿翠微寺。朝回白屋村。妙香聞月下。淸梵出雲根。一路懸空細。雙眸眩雪昏。行行雞犬近。漸復入塵喧。
===向日菴卽事===
明窓仍白日。溫堗又重綿。碓桂炊香飯。開雲汲泠泉。軒高臨大壑。僧老說諸天。一磬中堂了。昏昏客欲眠。
===次希尹韻。三首。===
柳拂晴波水拍橋。誰家池館興偏饒。佳人珠翠要支裊。公子金丸意氣驕。座上紅顏春不老。人間白日醉能消。焉和貧病茅茨裏。渴向隣家喚濁醪。
飛騰隨處競長橋。事業但要門戶饒。直道自憐貧且賤。高才不數吝還驕。松杉歲暮凌霜翠。雨雪朝來見晛消。得失人間聊復爾。且將身世付醇醪。
潮邊楊柳宅南橋。故里遙應得景饒。窓外靑山薇拆早。原頭朝日雉飛驕。酒唇香氣園花綻。江口澄波山雪消。家在夢中歸不得。宦途情似半醺醪。
===江夜。次唐詩韻。===
江風吹雨晴。江月向人白。隔水採運女。維舟何處客。此身本不住。今日非宿夕。有酒且飮之。明朝又紫陌。
===元僉知孟穟挽===
積善之家餘慶新。原城門戶世簪紳。平生好客尊常滿。晚歲知君我最親。絃管幾回留白日。園林何遽失靑春。可憐滿屋聞啼哭。盡是當時歌舞人。
===送柳校理桂芬赴嶺南軍容巡察使徐相國幕下===
相國南征按海陲。幕中從事摠相宜。長亭落日寒吹角。曠野秋風遠見旗。無事復中徐邈聖。有懷聊和柳州詩。昇平百年從今卜。揖送君歸喜可知。
===題內畫伯牙彈琴圖。奉敎製。===
老木千章十畝陰。竹蘺茅屋隔雲林。形骸兩忘近遊鹿。心事百年橫素琴。野老來尋曾識面。塵寰何處訪知音。相逢不語但相對。山自蒼蒼水自深。
===次近仁韻二絶===
慣把葵心向大陽。十年宮醞滿金觴。鳳池春水葡萄綠。草罷絲綸醉興狂。
厄閏今年値九陽。寬懷賴有濁醪觴。醉鄕面面皆平地。散步眞堪寄我狂。
===貞敬夫人南氏挽詞===
南氏家風遠。西河地勢崇。鳳凰音噦噦。琴瑟調融融。婦德閨儀肅。陰功相業隆。仙桃和萬顆。玉樹挺孤叢。幹蠱家聲大。雕龍國手工。神駒須御廏。奠雁必王宮。貴主謙恭竝。儀賓眷遇同。天家垂睿澤。甲第動祥風。一疾醫無效。三生數有窮。兒孫哭聲裏。親舊淚痕中。福德傾前後。哀榮倂始終。驪州存舊壟。馬鬣就新封。素幔暮江向。丹楓秋水紅。洪崖偏有感。雪涕洒城東。
===題聞慶漾碧堂===
美政誰能狀。堂成未有稱。面山屛矗矗。開沼鏡澄澄。人臥波間月。魚吹璧上燈。休辭文字欽。太守舊相能。
===題陽山寺僧文郁遊妙香山詩軸。二首。===
郁也沙門挺。香名舊所聞。禪心無住着。世事謝紛紜。日月雙行脚。乾坤一片雲。空飛本無迹。何處更逢文。
半世浮名誤。紅塵欲白頭。雲山長見畫。江海憶登舟。物欲蛇呑象。人情鹿畏貙。何時携惠遠。隨意虎溪遊。
===歸嶺南在陰城。寄李承旨瓊仝。===
默默南征日。悠悠北闕情。親朋江上送。妻子雪中行。有路歸鄕里。無階補聖明。靑山數行淚。白首一書生。
===宿金嚴。贈申書狀從濩。===
客行身已遠。山館夜悠悠。雨歇靑山立。庭空皓月流。知君應不寐。憐我獨生愁。故苑直南斗。高堂念遠遊。
===鳳山道中===
大風捲地如怒浪。山靄滿空如白雨。天地噓噫草木號。沙石飛走人馬仆。人語咫尺那得聞。靑山遶鬢迷指顧。如聾如聵又如狂。欲前似却行似駐。鳳在丹山不知所。一任老馬尋舊步。忽入堂深木老處。知是阿閣連梧樹。閉窓仄臥我已穩。幾多行人猶道路。嗟哉風伯汝可憎。昌黎訟之不悔悟。我生與物本無忤。於汝何負乃爾怒。此行正當朝閶闔。謁帝第一爲汝訴。
===次姜二相金郊驛韻===
悠悠往事詎追攀。古驛荒涼積翠間。萬里不知雙鬢改。百年安得片時閑。回頭徂歲三春去。屈指遊程八月還。遙想五雲宮闕曉。百官初整紫宸班。
===朝天路上。見說天使已過遼東。所賚櫃函。不知其幾。平安人民迎候供給者滿路。至於雞犬。亦在轉輸。有感賦云。===
眯眼車塵處處同。共傳天使過遼東。前年見說東方罄。今日還疑上國空。一路人民鞭朴內。萬家雞犬負馱中。歸時想倍來時苦。安得早情達帝聰。
===車輦館。追述箕城遊賞勝跡。寄同遊李參贊。===
西京形勝地。多我忝遊從。風月樓中散。綾羅島上逢。摩挲浮碧瓦。登眺牧丹峯。靑白橋相對。春秋臺竝崇。麒麟窟茅塞。文武井苔封。感慨經箕墓。寅恭禮聖容。有田皆畫井。無處不鳴鍾。十里垂楊路。千家落日舂。最憐南浦晚。共挹上尊濃。此會誠千一。追思意萬重。
===渡狄江===
千掬蒼波弄日斜。小舟輕颺柳邊過。狄江亦是朝宗者。穩送千秋使客査。
===次書狀韻===
平生不數周南滯。幾歲棲遲臥海東。題柱相如期駟過。泣歧楊子笑途窮。馬行禹貢山川內。人入周家禮樂中。莫謂客中知己少。李膺一見已知融。
===端陽日。宿高嶺下。夜聞鵑聲。次書狀韻。===
家山渺渺洛西邊。幾度歸心夜不眠。椿樹萱花勞夢想。釣舟茶䆴費詩聯。來麰舊隴初梅雨。草樹他鄕已杜鵑。看却今年只如此。更精瓊米卜明年。
===到遼東館。次書狀韻。===
溪山自有詩千首。身世不知天一涯。漠北春深雲樹隔。遼西山盡路歧賖。江皐見月長呼酒。旅館逢人細啜茶。太史明朝應有奏。銀河直上見星査。
===靑石洞老人歎===
靑石老人年六十。面如漆黑頭不笠。短布及骭仍帶垢。手持菜把前我揖。自言家住此山中。邇來頻年胡騎入。一男二女虜去盡。老妻生存常絶粒。山田薄薄無餘產。只有此物堪供給。孑孑夫妻老濱死。哀哀子女胡中泣。此生無路復相見。所望大邦倘收集。聽之愈深聲愈苦。言語不成但於悒。嗟余有志空老大。盰膽輪囷力不及。姑將溢米慰送之。蕭蕭怒髮終宵立。
===演雅近體。錄示書狀。===
雙鬢臨鸞已失鴉。如何馬上過年華。騎驢問鶴遼東表。乳燕鳴鳩嶺外家。狼鹿厭尋陽站路。鯾魚憶上漢江槎。題詩寄與南歸雁。我有鷗盟在水涯。
===次書狀韻四首===
異域逢人少。斜陽立馬頻。長天鳥飛倦。唯伴遠征人。
此身非我有。何處不吾居。百年如過客。天地卽蘧廬。
憶昨東門祖。回頭漢陽樹。前程渺何許。極目望齊魯。
日晏車馬休。門前商旅集。我坐無何鄕。酒醒詩魔入。
===遼東城南吟===
華表柱頭鶴飛去。遼東城南塚纍纍。舊塚已平新塚高。城中繁華如昔時。朝看城中盛簪紳。暮看城南多鬼神。城中之人休局束。城南之路何催促。正須一日費萬錢。痛飮無何忘寵辱。
===遼東館。次書狀韻。===
同時自幸際雲龍。共識君才一代雄。高義豈容文字上。深懷不在語言中。瑤杯夜吸龍灣月。珂馬朝乘鶴野風。此去觀光光熖倍。華裾長吉耀靑蔥。
早向雲間記士龍。如今附翼却豪雄。詩因遣興聊千首。酒爲開懷復一中。薄暮衣沾神女雨。高臺面拂大王風。西京月夜應回首。浪撫朱絲手剝蔥。
吾鄕故里亦名龍。早歲猥蒙誤薦雄。半世功名奔走裏幾年親舊夢魂中。凄涼山海三更角。寂歷萱椿五月風。客路盤中細生葉。恨無寸斷見新蔥。
===發遼東城。指鞍山途中。二首。===
五月炎暉正午雞。誰知行邁病于畦。傍路全無嘉樹蔭。隔雲遙見遠天低。飢腸只有黃塵入。病眼惟窺白日西。却望鞍山何處是。淡煙芳草使人迷。
遼城西望海天空。盡日馳驅路不窮。除却沙河乍淸淺。餘皆塵土鬧涳濛。馬蹄不及牛車疾。人面其如日馭烘。堪笑騎驢垂脚子。正如兒負大長翁。
===王汊河亭。次陳嘉猷魏瀚韻。===
王事悤悤詎暫寧。星軺又此過長亭。三河遠水流西海。萬里長城隔北溟。細雨平蕪春草綠。夕陽孤店酒旗靑。壁間贏得生文焰。爲有詩仙昔日經。
===發沙嶺途中===
碧雲芳草日西斜。快馬駸駸蹴軟沙。慣見山河爲異客。却疑天地是吾家。光陰似箭經過疾。道路如弓屈曲多。谿鳥不知機已息。馬頭驚起向雲涯。
===高平途中五首===
平沙渺渺荻花洲。一望中原萬里愁。五月高平城下路。蕭蕭雙鬢已驚秋。
虹橋偃蹇臥晴波。兩面雕欄染碧荷。我欲臨風一長嘯。靑蕪不盡夕陽多。
天涯無處說鄕情。滿地閑花不解名。野鳥只應知我者。隔雲飛帶故園聲。
平生愛作雲山主。直渡遼河一點無。今日路中開病眼。海雲深處暮鬟孤。{{*|馬上。遙見獨山。是高平路。見山初也。}}
人間幻夢說南柯。細念一生非夢何。我本乾坤一羈旅。天涯何用恨年華。
===宿盤山驛。發向廣寧。===
盤山驛裏夢高堂。通遠橋頭復望鄕。十里煙臺連漠北。半輪車轍走遼陽。長天渺渺飛鵝鸛。靑野漫漫布鷫鸘。此去廣寧知幾里。馬頭山色鬱蒼蒼。
===渡通遠橋。次書狀韻。===
漢水燕山兩渺然。幾回吟倚夕陽天。鞭風又過河橋路。草滿長堤月滿川。
===宿廣寧驛。夢見兩親。覺坐對月。不勝悲感。有作寄懷。===
故國應勞賦式微。天涯連夜夢鄕闈。鯉庭彷彿初聞禮。萱室殷勤舊線衣。樑上愁看纖月落。山頭悵望白雲飛。遙憐菽水何人奉。筍自靑靑魚自肥。
===廣寧驛書事===
旅館荒涼春已去。斜陽瀲灎客還來。南枝夜月慈烏集。上院薰風乳燕回。行子試梅初子結。居人種菜已花開。遠遊擬作離騷賦。恐起思鄕戀國哀。
===宿廣寧。夜雨朝晴。喜而有作。===
好雨如神女。夜來入夢曉無跡。遊子如流光。今日行行明又役。丈夫生當馬上老。死亦棗戶須馬革。我生半世海東陲。今年忽忽此西北。弧矢當年本四方。西路數月皆所適。夜雨晝晴豈徒然。天其或者爲遊歷。
===廣寧卽事===
物像軍容兩自嘉。遼西此地最繁華。貔貅十萬收燕代。騋{{!|𮩲|⿰馬匕}}三千出渥洼。郭外山形蹲虎豹。城南旗影動龍蛇。柳營飛將仍猿臂。胡漢從知竟一家。
===十三山驛詩<sub>幷序</sub>===
余在海東。聞有十三山者久矣。心竊奇之。常恨不得面目而枚數之。今幸奉使過傳舍。見所謂十三者。可指數者僅五六七。餘皆枝流餘裔。如兒孫在翁婆懷抱中。不可歧而別數充其目。噫。人言之不足信。而名實之難副也。如是夫。余觀士大夫之負盛名者。人皆貌敬之。及至詳視而熟察。鮮有不失其實者。豈獨玆山也哉。詩以寓夫物態之常。且自警云。
奇峯離立氣相涵。萬里遊觀此勝探。周室臣隣惟見十。漢庭豪傑只云三。常怪此山兼象美。細看今日信空談。非才我亦浮名盛。誤寵如今得不慙。
===發十三山驛。途中口占二絶。===
天爲行人久作晴。一宵霖雨遍郊坰。也應今日頒天詔。先沛皇恩漲四溟。{{*|是日天使入漢京。}}
白沙如雪覆芳洲。立馬溪頭問白鷗。何日東歸更南去。與君江海對沈浮。
===向杏山路上。忽雲興欲雨。促馬到城得脫。===
黑雲從北起。白日忽西斜。我亦西北征。心遠道路賖。龍公追我來。金烏棄我去。前城去我遠。我懷與誰語。力盡策款段。風伯爲我御。孤城忽馬頭。却喜得所處。更鞭進一步。雨師亦馳遽。頡頏入城門。我幸得先據。下馬上土床。一臥百無慮。僕夫喚睡醒。盤蔬勸下箸。一飽復頹然。散髮窓風虛。
===望東關塔===
荒雲錯落天疑傾。老塔亭亭如欲撑。日斜土圭暎地長。夜寒金莖承露明。頂上豈無鶴來語。雲間應有鸞吹笙。雨洗風磨自皎潔。天荒地老愈堅貞。昔人經營幾勞力。今人經過還多情。嗚呼安得如汝壽。眼明杞天看汝擎。
===過中後所途中===
野曠中有路。天晴四無雲。擾擾路中人。纍纍原上墳。百年會有盡。萬事徒紛紛。要須醉紅裙。得得過靑春。君看願上墳。盡是路中人。
===將入山海關===
光陰催遠客。山海近全燕。日覺浮堯莢。風知過舜絃。鄕關千里外。雨露五雲邊。自笑形骸變。猶誇氣力全。
===遷安驛庭中四樹疊韻===
山海關內車輪輳。遼東城東多遠岫。遷安驛丞鬚眉秀。携酒提壺忽邂逅。坐談欣欣如有舊。一擧數觴不曾漏。相看一笑倣宇宙。春光滿面眼波皺。老槐千章立左右。嘉樹兩株差稚幼。十畝濃陰蔽白晝。一庭淸氣滿雙袖。密葉疏枝風雨驟。盤根屈幹蛟龍鬪。日暮定有蒼雲逗。夜深還應纖月透。老皮龜拆開卦繇。香子風飄落星宿。江飜石走確不仆。風雲護持鬼神守。凜然相對若主副。要我半日敎宿留。故鄕亦有閑園囿。一生家貧喬木富。他年掛冠伴猩鼬。此木丁寧入回首。
===宿遷安驛。夢覺有感。===
客行鴻雁不來處。家在嶺南江水西。夜夜喚回千里夢。生憎咿喔五更鷄。
===發楡關未十五里。馬上病暑頗苦。下馬臥村舍園田頭。服藥療治。移時乃差。詩以敍悶。用進退格。===
萬里難禁拊髀嗟。一身消瘦坐詩魔。補虛幾說牛心灸。掛懣仍呼雀舌茶。今日觸炎肝肺病。明朝臨鏡鬢毛皤。而今轉覺身無用。洗眼看詩井有花。
===到蘆峯口。書懷示書狀。===
故山回首暮山尖。茅屋三間堗不黔。男子要爲天下計。年光長向客中淹。布衫袖短愁飜汗。籉笠簷長怕受炎。病入詩脾詩思減。江山從此識吾廉。
===永平城東路上===
萬柳陰中一路平。馭風騎氣馬蹄輕。飜思四月西京路。醉折垂楊緩緩行。
===薊州豐潤縣西五里許。道傍有柳一株。大可數十丈。其陰可坐五六十人。下馬坐其根。眼豁風高。爽然若憑虛御風。羽化而登仙矣。乃披蓑鋪地。少臥就睡。夢魂已飛故鄕林泉中矣。覺來有作。===
萬里身行天下半。兩腋却疑生羽翰。據鞍點誦少游書。登樓幾度傷王粲。遼西山少那登望。關內山多苦遮斷。鄕愁不耐山有無。旅懷只憑楊柳岸。濃陰十畝冷借啾。五月肥膚坐失汗。千條萬縷鬧愁緖。快哉風來忽吹散。臥眠不知日西頹。道人呼作渴睡漢。夢中遙遙遊故園。門前五株楊花亂。萊子斑衣時弄雛。孟光齊肩且擧案。愉色歡情宛平生。魂醒却被啼鷪喚。起坐茫然半不記。煙柳渾疑舊里閈。
===漁陽懷古三絶===
匹馬朝天萬里遙。崎嶇夜度祿山橋。無端水面腥風起。遺臭于今尙未消。
王衍早知長嘯羯。守邽還識祿兒兇。可憐亦似癡司馬。不去當時石季龍。
四海風塵一點無。九重猶自戒邊虞。宮中日閱風流陣。何事終難一箇胡。
===到帝都書事。五絶。===
河濟居庸作南北。大行滄海又西東。皇居故自規模泰。萬國梯航此會同。
秦皇複道抵阿房。漢帝金莖矗未央。深殿日長春似海。南風吹上舜衣裳。
五夜明星撒九衢。百官籠燭走仙都。須臾日上黃金殿。嵩華雙高萬歲呼。
金篆香銷玉輦移。千官齊武出丹墀。邇臣誰最承恩重。滿袖天風下殿遲。
滿腹琅玕叫帝閽。天敎晨闢奉天門。太平天子宣天語。第一丁寧賜酒飧。
===靼子犯北邊。遣太監王直。領兵七萬往討。===
胡塵昨夜出邊城。七萬王師六月征。借問將軍誰衛霍。莫將白骨睹功名。
===聞王直與北虜戰。僅獲牛馬七百而來。有感作。===
休養元元帝澤優。幾年敎閱作貔貅。不知王直何如者。却把官軍換馬牛。
===古風六首書懷。與書狀共之。===
膏車聿云邁。我行一萬里。伴行喜明月。知心悅才子。相酬一尊酒。鳥却幾張紙。君才渥洼駒。千里馳不止。嗟我奈鷺蹇。出門已三跪。雖慙才不才。氣味幸相似。契合豈人謀。玆遊天所使。相看一片心。庶此永終始。
手把幷州刀。言伐嶧陽桐。斲作三尺琴。中含萬古風。一鼓邪穢除。再鼓心神融。三鼓宇宙和。四鼓萬物豐。世道日以漓。大音久寂寥。我欲獻天子。九門嚴虎拆。
少少不適俗。遊嬉但林泉。桑麻翳東皐。花柳滿前川。谷烏和村唱。山水咽琴絃。物性各自然。我復何爲焉。濁酒聊自適。就醉卽頹然。持此永肥遯。亦足彌吾年。胡爲役南柯。復此萬里天。六月暑雨交。沈沈臥客氈。思鄕一夜愁。滿帽怯華顚。
東蘺有佳菊。伊昔手所栽。南風百草長。寂歷隨蒼苔。淸霜九月墜。乃獨生胚胎。幽人不浪出。歲暮與之偕。粲粲黃金花。盈盈白酒杯。緬懷疇昔親。別來秋幾回。只今徑已蕪。淸香草中埋。云何爲五斗。迄未歸去來。
故山有孤松。托根千丈岡。不作桃李顏。凜凜氷雪腸。高官不受秦。吉夢不借丁。唯將千歲苓。乞與人遐齡。高高赤松子。功成此掛冠。保身仍永年。白日升雲端。我衰轉偪側。末路脚未安。會當松下臥。聊與保歲寒。
===在燕京將還。贈書狀。===
明朝擬向海東天。鶴野燕山興杳然。千里暮雲隨去馬。一江秋色載歸舡。錦囊貯句多君富。玉署登名愧我光。更辦蜀牋三萬幅。付君揮灑紀行篇。
===與同伴散步玉河館後庭===
遠客愁多鮮歡娛。望鄕何在天一隅。旅館沈沈白日鎖。九日留連一事無。黃昏日落益無聊。我欲夢寐月來呼。起伴詩仙撰杖屨。淸風吹衣骨欲癯。西行北轉百餘步。廣庭如掌天光鋪。白玉樓觀隱雲霧。蒼龍闕角喧笙竽。坐談今古聲轉雷。天仙彷彿來與俱。黑雲如山起西北。氷輪半片飛天衢。夜深露冷鶴天高。淸寒入骨思毬毹。歸來房櫳壁燈暗。半夜無人月與吾。
===朝奉天門。移朝東宮。<sub>各</sub>一首。===
九重端冕未雞時。月照千官曉色遲。警蹕一聲犀象肅。簫韶九奏鳳凰儀。雲移日角登黃道。風遞山呼落玉墀。珥筆詞臣誰賈至。不才還復少陵詩。
雞鳴問寢下龍樓。鶴禁朝朝瑞氣浮。少海波瀾搖嶽瀆。前星光欿暎寰區。萬邦已自謳歌啓。四皓何容羽翼劉。賈誼策中留藥石。願和金鏡進千秋。
===贈譚珪詩<sub>幷序</sub>===
成化辛丑夏。余自朝鮮來賀千秋慶節。留京師且月餘。客館沈沈絶無往還。當是時。聞人足音。攬衣狂走之不暇矣。況詩人文士氣類之相求者乎。一日坐匡牀。看書且倦。欠伸而欲睡。見有一佳士翩翩從外來。當南窓而立。目其貌。蓋儒者也。讀壁上題詩數絶。頗翫味之。果詩人也。余甚喜幸。卽邀使前而與之語。因問姓名居止作業。乃荊楚秀才之來充國學者。索紙書絶句贈我云云。余亦走和。旣又書其尾示我云。吾有具慶在南。行且南歸矣。子盍爲詩贈之。吾當歸與家君共之。噫。君南人也。我東人也。皆羈旅之臣也。君有具慶。我亦有雙親。去膝下遊日邊。懷抱同也。斥紛華甘儒素。事業夷也。吾於君。雖不請。猶當有一言以誌不忘。況其請之勤耶。於是書近體一律。以資吾君歸榮之日鯉庭一粲。且携以東還。說與父兄子弟。使知是行有以結知天下之士。不孤遠遊之志云。
相逢問姓自云譚。籍籍詩名舊所諳。衡雁春飛初向北。莊鵬水擊又圖南。吳江楚岫靑天遠。椿樹萱花白日酣。預想他年輝晝錦。故園花柳正春涵。
===次安南使阮安恒甫韻===
城上浮雲十日陰。客懷無乃阻秋霖。半年魂夢勞千里。一紙家書抵萬金。無月照他愁裏面。有燈知此夜來心。逢君欲說方咅異。憑仗新詩當越吟。
===次安南使阮文質淳夫韻===
知是詞林最大家。看來詩律似陰何。乾坤納納包羅盡。山海茫茫跋涉多。風月一生尊北海。功名半世夢南柯。移家安得江南近。却見詩仙日日過。
===次公樂驛壁上鎦忠韻===
行行薊州路。殘日下遙岑。天地蘧廬古。風煙嶺海深。漢關曾白骨。胡腹豈丹心。故壘今耕種。犂鋤露鏃金。
馬蹄未鶴野。蝶夢已鯷岑。落雁塞天遠。短驢秋水深。乾坤凋客鬢。風雨亂人心。一飯郵亭宿。囊無季子金。
===公樂驛。逢謝恩使問鄕信。因劇飮大醉。暮發向漁陽。未十里。下馬臥眠丘隴間。日已昏黑。轉投路傍村舍而宿。追思不覺發笑。詩而志不忘云。===
客行辛苦不堪說。後車不來前程闊。公樂驛中留二日。忽逢東來雙使節。熟視不敢問京國。只恐袖有何消息。欣然口傳復書傳。雙闕康寧兩親懌。一笑相對未促膝。手中已有杯中物。痛飮形骸兩相遺。迷茫亦不記離別。倒載正如飛走肉。幾多拍手還捧腹。嶓間暮枕髑髏眠。茅店夜伴雞豚宿。天明客起我頹然。主人忽獨與余目。出門上馬怳隔生。回首舊處煙樹綠。
===題灤河驛===
一宿灤河驛。居然半日淹。蟬聲集高樹。帆影落寒潭。晚興詩初就。秋愁酒半酣。蘆峯今夜月。應待我成三。
===留楡關待車徒。二首。===
懶慢天生老尤甚。客窓紅日鼻雷鳴。留連不爲車徒後。嘯詠偏憐館宇淸。斜倚小床捫髀肉。閑梳短髮點霜莖。知音祇有簷間鳥。和我吟詩一兩聲。
深院過逢行路少。遠村啼送午雞來。風霜故苑秋先到。車馬中原客未廻。題柱敢希司馬寵。登樓全謝仲宣才。黃金已盡貂裘弊。日暮愁腸自九回。
===發沙河。向東關。===
壯遊始恨乾坤窄。半歲俄驚道路窮。謾有琅琊朝舞志。負他雲夢洞庭胸。往時楊柳啼黃鳥。此日蒹葭落晚鴻。天意正知歸意急。西風吹送馬頭東。
===宿十三山驛===
大凌河上晚呼船。風伯留人阻着鞭。一百里程中道廢。十三山驛半宵眠。床頭生白星臨座。墻角蒸紅日上天。呼取井華敎洗眼。明窓更看紀行篇。
===閭陽途中。望醫無閭山。===
還鄕路如垂老客。去後日遠前漸迫。閭陽大道平如砥。風送馬蹄如電雹。回頭已失十三山。馬首又見巫閭顏。前月送我去。今日迎我還。迎我送我渠不閑。況我奔走紅塵間。白頭容易換靑春。故園蕪沒荒山前。今年面目寧非幸。明年杖屨遊江天。看汝送迎何可得。只應淸夢飛來最上巓。
===題盤山驛===
山到無閭靑欲了。廣寧東望路漫漫。泥途瘦馬那堪苦。小驛孤床暫借安。半夜角聲吹客起。一窓月色照愁寒。雞鳴又向高平去。見說雲深路更難。
===寄伯仁三首===
不會蒼天意。如君亦復然。豈應緣罪大。只是坐才全。北去三千里。南還又幾年。如何天有日。却不向君懸。
聞君江上住。萬事付東流。屋小纔容膝。天多闊冒頭。自斟聊飮月。躬稼便埋愁。久矣機心斷。滄波泛白鷗。
南北一分手。乾坤七換春。才名君益大。軒冕我非眞。斲鼻今無質。論心更幾人。停雲兼落日。目極正傷神。
===送李公景元出尹全州===
湖南號佳麗。第一說全州。土地無中賦。山川是上游。隨身惟一鶴。入目欠全牛。北望君親遠。時登日暮樓。
===拙句三絶。奉呈蔡耆之軒右。===
中郞文雅擅當時。酒後鳴絃復詠詩。碧漢又招仙鶴下。高標瘦影兩相宜。{{*|時。耆之蓄水鳥。似鶴。}}
吾家地燥未池塘。尙有茅亭六月涼。日晚朝回山影冷。松風散髮臥匡床。
君家庭院最幽淸。別貯漣漪鏡面平。客散甁傾人臥倒。南山蒼翠滿簾旌。
===寒食有感===
人家寒食了無煙。火入客心深處燃。雙隴故山春草碧。今年誰翦紙爲鳶。
===往盧希亮往醮摩尼星壇===
出海尖山萬丈靑。危壇四面俯滄溟。衣冠照地秋飛馹。環佩緣雲夜禮星。仙子已傳丹鼎訣。道人猶誦蘂珠經。柳州文雅閑琴鶴。相對高談酒幾甁。
===題樂生驛===
天明離縣舍。日出下郵亭。候吏喧呼路。涓人灑掃庭。淸霜封古瓦。薄霧灑寒廳。珍重廣陵守。問之雙玉甁。
===見墻底氷雪未消。因以述懷。===
二月墻陰雪。千林生意時。天應施令早。地自得春遲。枕滴思親淚。窓題哭子詩。悠悠世間事。雙鬢已成絲。
===文昭殿。扈駕陪祭。===
黃金闕角揷層宵。垂柳千絲蔭御橋。環佩鏦錚鍾磬響。衮龍星夜禮文昭。
===寄曹大虛===
今年天氣早嚴凝。九月陰崖已見氷。六出拍簾花片片。四山當戶玉層層。梁園作賦才堪喚。剡水回舟興可乘。遙想神仙被鶴氅。五雲深處直靑綾。
===聞咸昌家火。賦四絶。寄李安孫士休以遣懷。===
一紙鄕書昨日來。三間茆屋火爲災。詩書一壁聞猶左。口業它年幸未灰。
半世身無宅一區。前年翦棘卜菟裘。蝸開尙足容吾膝。酷祟那知有鬱攸。
平生不畜買田資。數歲躬犂只救飢。梢食幸然餘斗斛。今隨煙燼亦無之。
樗材合在溝中斷。擬棟明堂計太疏。莫道歸來無着處。江天蓑笠卽吾廬。
===送李府尹世弼赴任慶州===
有李嘉封植。根深枝幹聯。動庸門戶大。詩禮子孫賢。奕世忠貞篤。傾時眷泣偏。雞林新府尹。鳳沼舊儒仙。黑髮黃金映。丹心白日懸。一天行雨露。五馬踏山川。故國千年地。春風二月天。逢迎騎竹馬。寬貸示蒲鞭。善政邦人悅。休聲聖主憐。徵黃應不日。借寇豈多年。預恐公歸後。遺民復惘然。
===寄撝光軒右二首===
野性平生魚鳥群。中年非分際風雲。如今老大贏衰病。曉鼓昏鍾不耐聞。
殘雪紛紛鬢邊白。故山夜夜夢中靑。春風二月百花下。醉睡翁應醉不醒。
===暮春。寄友生。===
一半春愁坐怯寒。不堪衰病更儒酸。詩成欲寄花消息。李瘦桃癡倦倚闌。
===送韓公堰奉安胎室大丘===
國家毓慶螽兟兟。金枝玉葉繁靑春。深根要得厚地培。封植亦應須吉人。天上遊絲春縷紅。墮向人間作絲綸。昌黎仙子淵蒼色。手捧頭戴敬如神。翩然上馬氣如雲。一路春風南去直。城南祖席傾冠蓋。漢江水碧葡萄熟。醉鞭亂嘶紫叱撥。紫氣遙應關尹識。草嶺天近雲繞脚。洛水波長月拖白。嶺南天氣三四月。擧目村村滿花竹。奉安胎室大丘丘。擧酒酹地神錫福。凝川風土號繁華。暇日杯盤聚鄕曲。酒中倒臥黃鶴樓。夢携列仙恣懽謔。燕語鷪啼忽喚醒。起望長安在西北。歸來馬上吹南薰。御苑正有呦呦鹿。知應剩得高官爵。故園今有南巢,鵲。{{*|諺云。鵲巢午地。主人得官。韓公居止。亦有之。余嘗往訪。公戲談及此故云。}}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病人一如病馬牛。齕草飮水身役無。雖臥不起亦誰尤。日高見食方擧頭。白雲昨夜宿我宇。朝來已作西山雨。詩翁亦與夜同尊。已聞騎馬隨曉鼓。人間簿書趁衡石。滿壁詩書我不讀。家人欺我垢不洗。饌婦苦我晚不食。人皆笑我病不官。我幸年來病得閑。始知好惡常參差。人生好病如我誰。我病與世亘殊調。人所背馳我所歸。兩眼平生喜獨見。口亦好直多觸機。皇天▦我計大訛。乃令口喎眼復斜。邇來五月閑門臥。無有譽名誰詆訶。如今口眼向平善。只恐身忙憂患多。
===弔金海府使喪子===
君今欲喪卜商明。我亦曾鍾王衍情。畢竟兩翁隨滅沒傷兒不必哭呑聲。
===次梁山澄心軒韻二首===
絃歌太守此風流。滿地黃雲歲有秋。坐對江山詩又酒。不知身世有窮愁。
樓下彎彎碧玉流。一尊賓主正澄秋。闌干徙倚欲明月。漁笛一聲吹客愁。
===題永川淸心堂===
夢挾飛仙璧海湄。覺來江館酒醒時。游從魚鳥機關少。笑傲乾坤日月遲。金母霞觴春盡醉。瑤姬玉笛夜深吹。倚闌無語天風入。此味無人子細知。
暉暉丹雘蘸江湄。雲物蒼蒼日暮時。賓主軒眉呼酒急。江山滿目下樓遲。吳歈激越臨風響。羌管凄涼隔水吹。更向壁間棲醉墨。風流寄與後人知。
===次艮甫韻===
一天霜雁已衡陽。落木西風晚色荒。正好臨風臺上飮。天敎野菊爲君香。
===次艮甫中秋月韻===
長風送月入涼宵。天面無雲正泬寥。獨臥虛堂看玉宇。人間査滓此時消。
靑燈一點照秋宵。咽咽寒虫響寂寥。白髮千絲梳更短。閑愁萬斛若爲消。
===次艮甫九日韻===
九日佳期又一年。西山蒼翠落尊前。未敎勝迹終埋沒。憑仗新詩仔細看。
===次艮甫韻二首===
紛紛車馬走人寰。杖藜終窮草樹間。家或淸貧非甚病。心無思慮是眞閑。雲山繞屋身堪隱。江月低簷手可攀。殊勝榮華憂患裏。握蛇騎虎不知艱。
淸溪日日濯塵襟。不向人間羡萬金。莫謂一生知己少。靑天有月照丹心。
===過麻羅只灘===
江心石角犬牙互。怒浪觸激喧萬雷。舟行鳥飛馬走狂。人人面靑相顚頹。蒿師極力左右之。急灘用手何神哉。回頭却顧過去處。洶若萬馬追寇來。丈夫平生仗忠信。兀坐笑談方諧諧。須臾出險乘安流。向來怯夫精魂回。蒿師蒿師爾力多。飮之以酒連三杯。人間平地或如此。嗚呼。安得急灘用手如汝才。
===舟中。望見三角山。===
六載天南作遠臣。夢中雙闕對嶙峋。天邊三角依然露。稽首舟中禮北辰。
===陰城村舍===
半世何曾歇。今年此日閑。引杯愁病肺。看鏡笑衰顏。獨坐一庭雨。相親四面山。明朝還驛路。汨汨走塵寰。
===早行===
朝日出未高。光輝在嵽嵲。淸霜猶嚴凝。平地馬蹄脫。行人多少年。噓氣鬢成雪。請君勿訝我。我本白毛髮。
===寄示史局諸僚===
老年多病懶朝參。宿夕還家受憲緘。大雪臥袁誰問我。扁舟訪戴正何堪。茶甌晨火龍團煖。芸閣朝衙卯酒酣。寂寞草玄揚子宅。連簷六出看毿毿。
===扈駕望遠亭===
晚風吹水浪紋生。晴日暉空野色明。天外象山皆北拱。田中多稼屬西成。魚龍起舞長江湧。民物歡呼象壑鳴。不用笙歌紛慶頌。家家煙火是昇平。
===中秋日。邀楊可行。===
浮沈世事不堪評。聚散殘年只綰情。人氣中秋方坦易。月光今夜最分明。知心百歲不多得。佳節一年難再更。灑掃茅亭天似水。爲君斗酒十分淸。
===挽李鴻山宜碩。<sub>余之尹慶州時判官也。</sub>===
當時我老君年少。誰料如今我哭君。花石春風渾似舊。夕陽吹笛豈堪聞。{{*|花石亭。在臨津渡頭。李之別墅。}}
===偶吟===
閑窓日日臥題詩。門巷蕭條客散時。除却醉鄕無着處。從今身不管安危。
===五言律四首。奉送金使相宗直按湖南。===
玉座方思道。金閨夙貯才。羽毛宜鳳沼。環佩故銀臺。出納龍予弼。旬宣召汝諧。休驚虛左轄。海右轉休哉。
郡邑鋪平地。星辰點太空。樓臺雲氣裏。城郭樹陰中。處處千竿竹。年年百日紅。應酣無事酒。醉夢大明宮。
掃盡案頭牒。閑看壁上題。水晶簾掩靄。雲母帳低迷。彩筆落花外。淸風脩竹西。只應南海上。圭璧照山溪。
攬轡西湖上。觀風大嶺東。昔年遊賞處。今日夢魂中。送別身還滯。留連意不窮。天南多驛使。月寄幾詩筒。
===陰城。奉寄曹使相偉,金都事馹孫二首。===
賓主西湖路。淸霜九月天。馬行紅樹外。雁落白雲邊。唱和詩皆好。商論事盡便。歌謠應滿地。不害醉神仙。
滿眼秋容色。蕭騷馬上人。如何飄白髮。却此走紅塵。嶺路遮歸騎。村墟駐病身。明朝又北去。世事更紛綸。
===送李公景元赴任安東===
五月薰風與物春。九重宵旰軫吾民。先朝內相携琴鶴。此日南州慶鳳獜。世味辛甘曾染指。民生利病夙留神。懸知謀議多相濟。通判郎君字可臣。
嶺外山川是上游。故應文物冠諸州。朱陳族姓知親愛。唐魏民風惜浪遊。詠四佳詩嘗拂壁。看三大字亦登樓。十年往事長回首。送別君歸可自由。
落地誰非是友朋。平生君我最相能。芹宮東序寒同睡。槐院南床醉共凭。驥德如君猶蹇滯。駑材愧我亦升登。多情還似無情者。有酒如澠病未興。
豐山一面大江流。汎汎中流有柏舟。賴有二天饒雨露。願分膏澤問幽憂。{{*|死子妻在豐山故云。}}
縣號臨河小洞天。皤皤一老是同年。應須喚酒閑相飮。看取長鯨吸百川。
===五月日。移寓彥邦家。謾成贈沈克孝。二首。===
靑鶴飛邊住。緣崖屋數椽。地高偏日月。天遠足風煙。冠蓋經過少。軒窓偃臥便。居常無一事。自酌卽頹然。
無錢從市遠。有興愛居幽。蘺外邊公子。墻西沈隱侯。塹山嫌客至。開徑倩仙遊。日晚偏登眺。東南一望悠。
===贈江原監司李遂初<sub>名復善</sub>===
關東形勝甲吾東。海上三山指顧中。天遣神仙持節鉞。馬蹄隨處海棠紅。
===迎祥三首===
堯階蓂莢初生日。舜政璣衡始轉時。萬物發生皆有意。九重端拱自無爲。浮浮佳氣黃金殿。籍籍歡聲白玉墀。欲識聖明無外化。明庭稽首雜戎夷。
一氣洪鈞轉。三元受賀時。天家祥至止。坤極福來綏。宇內靑春滿。宮中白日遲。生成正時節。何物不相宜。
又見黃河一度淸。更聞嵩華再呼聲。百官各上千千歲。億載南山永不傾。
===次子启韻二絶===
門前細柳萬條黃。陌上遊絲百尺長。二月將闌三月近。莫敎一日不臨觴。
慣看世態眩蒼黃。鳧脛何願羨鶴長。一枕松風春睡熟。夢中猶醉紫霞觴。
===寄國佐===
春寒料峭入虛廳。松子隨風落小庭。客又不來天又暮。獨醒無語倚疏欞。
===次艮甫韻二絶===
茅屋蕭疏夜見天。又無冠蓋晝遮天。靑天到處長親灸。萬事知君不愧天。
一斗淸尊詩百篇。靑山南畔白鷗邊。人間屈指誰知己。明月懸天萬萬年。
===題艮甫詩軸===
早事詩書業聖賢。雖然不遇登非天。山林有約身蠶老。天地無知室磬懸。白酒自斟聊自適。淸詩偶得畏人傳。此翁莫道都無事。事在滄波白鳥邊。
===江陵東軒===
嶺外春廻又一年。融融海日掛長天。滿城桃李條風後。遍野桑麻穀雨邊。靑草池塘初受鴨。彩雲樓閣更和煙。城南日日多遊治。綠鬢朱顏箇箇仙。
===次高城三日浦韻===
昔聞三日浦。今上四仙亭。水拍白銀盤。山圍蒼玉屛。天空彩雲濕。石老秋光淸。仙人去已遠。古亭今無楹。當時遊戲處。雲外笙簫聲。千載復吾人。六字看猶明。風高永郞湖。月上安商汀。孤尊泊舟處。此固云蓬瀛。
===醴泉東軒===
前村煙暝已藏鴉。客舍沈沈夜不譁。深樹月明啼杜宇。曠庭春盡落梨花。衰容對鏡年年換。病眼看書字字斜。夢裏溪山明月去。門前流水是吾家。
===雪城。與朴子治逢別。===
中原牧伯久膠漆。雪樹傷懷換歲月。忽此邂逅黃葉村。依然面目敍人鬱。壞垣柴戶野人家。寒山落木秋蕭瑟。人生萬事少如意。百歲光陰半離別。一尊未盡情未了。靑山已掛西斜日。更進一杯君莫辭。明朝分手便燕越。
===夜坐有懷===
兩脚平生有底忙。龜虵歲暮自深藏。門無賓客忘冠▦。腹有詩書當稻梁。老婢典衣時喚酒。小孫求飯解登床。每▦晝枕宵無夢。酷愛靑燈二尺光。
===寄金海府使洪公漢忠===
如君知我少。恨我識君遲。早歲匡時策。頻年落第詩。割難聊小試。留犢竟遺思。奏課當時最。脩名漢帝知。
===貞夫人許氏挽詞===
許氏家風無匹敵。昌寧門戶孰攀躋。鳳凰鳴處雙栖▦。琴瑟和時兩蓑齊。敎子爲儒鄒孟母。哭夫化俗杞梁麗。哀榮八十年間事。半是歌呼半是啼。
===謝子启枉訪二首===
家住終南影。經冬病閉門。筆床塵久掩。茶䆴火常溫。山雪映鬚白。松風入耳喧。無人來鎭席。有酒不開尊。愁裏靑春到。閑中白日暄。忽驚敲外戶。深謝枉高軒。坐對忘形久。相看不語言。
早歲同朝受聖知。晚年心事有深期。相逢客路頭渾白。望海峯頭酒一巵。
===感懷寄大虛二首===
飢寒塞北窮蘇武。放逐江南老屈原。覆雨飜雲多變化。登天入地雜恩冤。靑春遍野猶侵雪。白日當空獨戴盆。猶勝同時遷謫客。銘旌空返舊山村。
金雞唱曉起嚬呻。霜氣旋收渙汗身。新恨舊愁天亦泣。大伸久屈理宜均。柳州文字窮尤古。韓子聲名謗又新。早識曹侯才八斗。已應盈石正紅陳。
===答大虛===
天地生吾覆載吾。有身何處不安軀。江南築室嗟何晚。未必戶鄕是我區。
===題司諫院契軸===
要識朝家久治安。一時名士盡言官。如君極口敢言少。自古虛懷納諫難。朝退紫薇迷院宇。春深紅藥柏闌干。昇平日日惟須飮。衫袖淋漓不用乾。
===送安子珍出鎭合浦===
經術儒名大。兼資武略雄。未危先有計。不戰自收功。得句南樓月。披襟細柳風。從容還入相。萬目送冥鴻。
===送全羅監司李蓀===
憑君深體九重念。宵旰今憂十月雷。好把丹心施實惠。簿書游刃未爲才。
市上黃金盡赴遼。湖南老相尙銀腰。南人莫作尋常看。身上猶餘舊鳳毛。
===無題===
衰病年多未賦歸。春風空老故山薇。蓴羹忽憶加鹽豉。目極江東興欲飛。
===弔慰士廉喪子===
聞君今哭子。伊我昔摧腸。瘞夭曾潘岳。傷明又卜商。古今皆此患。愚智一般傷。只有東門子。賢哉燭理詳。
===題金吾郞契軸===
故識金吾地峻。見今僚佐才優。豹尾旗間扈駕。虎頭閣下論囚。賢能自有朝議。利祿何勞外求。尋常第盡心力。暇日不妨遨遊。
===送金進士粹洪。覲親于順天府。===
才子馭風歸海上。嚴君作宰小江南。靑山影裏朝炊飯。綠樹陰中午繫驂。竹立千家森碧玉。花開百日正紅酣。北堂六月涼如水。萬壽瑤杯獻者三。
===中伏日偶吟===
一年又六月。三伏此重庚。欲雨雲還散。如焚日又生。苦炎詩欲就。病暑賦初成。眞箇臝虫長。數旬身裸裎。
===虛白亭卽事===
一枕淸風過午鷄。頹然直到日沈西。晚涼吟得閑詩句。起喚尖奴削木題。
===次姜晉山先生韻===
本來無損又何加。不敢次且亦不過。半世功名雙鬢白。故山無數夢魂多。
百花軒上試春衣。拂面風光柳絮飛。滿目繁華渾似舊。尊前太半故人非。
===次竹山韻===
西河文字兀尖新。徐相詩名迥出人。前輩愛他留逸軌。後生愧我作嘉賓。風淸客席杯盤鬧。歲稔官倉穀粟陳。也合醉中相枕藉。主人與我舊通神。
今年又作嶺南遊。一去何曾十日留。北闕嵬峨勞遠夢。西湖瀲灎照淸愁。天涯歲月長騎馬。日暮山川獨倚樓。角上功名頭上雪。鄕心一片大刀頭。
===次延豐韻===
一區山擁更溪回。四面都無一面開。太守捲簾淸晝坐。幽禽飛去又飛來。
===送支卿出按嶺南二首===
天南一路人民象。海島風煙控御難。第一相臣今按節。九重宵旰此時寬。
破屋荒田嶺外村。松楸桑榟遍丘原。半生車馬走塵土。江上月明長夢魂。
泉下曾歸不才子。人間唯有未亡人。因君更起存亡念。白髮臨歧欲損神。
===寄謫人===
宦海無人測淺深。林林皆向此浮沈。我曾有病云無病。君亦無心坐有心。天道盈虛弦又朔。人生禍福古猶今。憑君且醉村醪濁。白岳雲濃已欲霖。
===寄叔度邀枉===
屋上亭迥。城中四望通。地無三伏熱。天送九秋風。樹影重重綠。榴花箇箇紅。此間有幽抱。安得與君同。
===無題===
朔風吹雪暗長安。此夕聞君出漢關。僕馬蒼皇行邁急。山川重疊道途艱。新昌寂寂親朋遠。故國頻頻夢寐還。春日漸長無箇事。晴窓染翰賦囚山。
朽材不擬明堂柱。跛鼈何曾遠道馳。多病置閑眞箇藥。窮愁得酒是渾詩。丹心一片孤燈在。世事千般兩鬢知。寄與故山猿鶴語。明年二月是歸期。
===送崔漢源觀察湖南===
斗南人物盛推稱。獨坐銀臺最上層。北極天低偏寵渥。南方地大要賢能。當時父老心腸在。舊邑山川面目曾。過小江南煩問訊。歲寒遷客想凌兢。
公嘗倅古阜。當時列郡之治。獨以最聞。去而有遺思。爾後七年。而由都承旨出按湖南。郡民之心可知。順天。舊號小江南。今有曹與金謫居故及之。{{*|曹。偉。金。宏弼也。}}
===宿利川有感===
扈駕朝陵記昔年。行宮秋雨宿南川。如今何忍南川宿。北望宣陵鎖暮煙。
===寄監司鄭公崇祖===
嶺外山川六十州。使華文雅更風流。棠陰滿路涼如洗。夜捲珠簾處處樓。
不耐殘年雪滿頭。可堪羸病臥新秋。商山有約不歸去。一夜月明無限愁。
===贈合浦兵使安子珍===
腰映黃金鬢未銀。轅門細柳正搖春。鯨波馬蹴騰南海。鳳闕鳧趨禮北辰。羽衛歡迎新上將。瀛洲喜見舊仙眞。杯盤京國留連久。愁殺孤眠帳裏人。
===端午日。國耳邀我。病不能赴。作三絶句以謝復。===
衰年又病懶朝參。深臥南山月已三。客有可人招不起。松風吹髮晚毿毿。
與君老境獨多情。白髮相尋一草亭。二頃湖田吾欲去。天南小縣是咸寧。
一葉梧桐欲落時。南山晴好雨能奇。晚涼獨坐還惆悵。不與詩翁共酒巵。
===次大平館韻===
聖代同仁雨露新。都將海宇作胸襟。箕封禮讓傳從古。帝賚便蕃少似今。北闕暫辭鵷鷺序。東人爭識鳳凰來。休將風土嫌同異。相對休休一片心。
===送金近仁宰珍原三首===
袖裏久韜條鳳手。腰間新帶割雞刀。六年琴鶴應無事。當縣靑山不語高。
鹽車容或駕權奇。不必長才盡設施。百里區區亦民社。懷綏粗足展心期。
老病那堪走宦途。長時魂夢落江湖。因君更起江湖想。門外春江漾畫圖。
===柳震卿回自商山。寄之。===
臥病無聊鶴影孤。一春心事舊江湖。君歸路繞咸寧縣。爲問家山似舊無。
===挽宋參判瑛===
秋水爲神玉作軀。駕風騎驥騁雲衢。南宮禮樂觀瞻偉。北極星辰寵渥紆。昨見禁中持被宿。今聞屋上卷衣呼。寡妻無子慈親老。眞宰茫茫正可吁。
===鄭右相佸挽章===
山河元氣棟樑材。廊廟深深地勢巍。天上殊恩傾一相。人間僉望屬三台。曾看車馬朝天去。誰料銘旌入境來。意氣平生蒙許與。西風老淚有餘哀。
===申參判次韶挽章===
三捷名高戰藝場。屹然山斗倚蒼蒼。頡頏前古追班馬。酬唱當時壓董王。上國光華車轍遠。北堂魂夢馬蹄忙。開城一夜舂無相。殄瘁詩歌擧國傷。
===送崔佐郞連孫奉命湖南===
湖南鞍馬仙曹郞。漢北人物推賢良。地分九等賦上下。天高八月秋中央。靑山多處露下白。赤雁飛邊葉飄黃。南原古稱帶方郡。桑梓卽是鱸魚鄕。
===送崔同知應賢罷歸江陵舊隱===
半世栖遑已二毛。此歸應只慰賢勞。抄秋落木群山瘦。積海長天大嶺高。霜露正蕃三徑菊。葡萄初上萬家槽。林泉恐未淹時日。聖主同寅急譽髦。
===題金吾郞廳契軸===
峨峨虎頭閣。諸郞走其下。一一賢與能。誰眞復誰假。手下簿書空。庭宇絶瀟灑。却喚無事酒。傾來向身瀉。盈盈座上人。盡是同心者。
===與鄭河南公。夜飮茅亭。少醉而散。朝來獨坐有感。詩以寄河南公。===
南山蒼翠壓吾廬。新作茅亭俯市閭。勝友正逢蘭臭舊。佳辰又屬菊花初。人生擾擾聚還散。世事紛紛毀復譽。後夜更須相對飮。靑天有月不孤余。
===送金正鍊叟奉使對馬島===
天家專務德。日域遠輸誠。玉帛趨雙闕。城池戢五兵。天無風雨起。海不浪波生。舟揖閑來往。魚龍慣送迎。百年修契好。四境報昇平。馬島愁雲碧。鯷岑惠日明。使乎須簡擢。人也實豪英。忠信生來仗。璣珠唾處呈。衣冠持漢節。恩禮感夷情。有箇心腸在。休將口舌爭。知君譽名大。端在是年行。
===沈上將肩挽詞===
君家門對我家門。杖屨尋常笑語喧。碧樹唾陰鋪簟席。靑山倒影入罍尊。形骸跌宕杯中月。世事悲涼地下魂。客散門前鴉噪晚。園林依舊帶春暄。
===六言長句。重送士高之行。===
瑞世無雙人物。風流第一仙眞。鑑空衡平度量。日光玉絜精神。一代英雄滿目。九天恩澤獨身。嶺南古來州郡。馬上今去咨詢。黜陟幽明考績。興除利告便民。節鉞山川白日。樓臺花木靑春。明年此日歸去。佇看黃閣垂紳。
===送江原都事丁公壽崗朝京且歸四首===
桃花洞裏訪君家。對酒芳園餌縫霞。大醉歸來春日暮。終南山影滿窓紗。
雲錦交輝百尺樓。竹西魚鳥鏡中遊。我曾避暑淹旬日。六月涼生枕簟秋。
鏡浦臺前水拍天。微茫竹島畫橋邊。蘭舟載得紅裙醉。却憶風流第一仙。
金蘭窟宅水晶宮。蜃作層樓起半空。雲霧尋常迷處所。人間面目少遭逢。
===題申公末舟歸來亭詩軸===
淵明歸去柴桑村。五柳靑春松菊存。山林高義吹淸風。伺限頑廉與薄敦。紫陽筆下處士卒。幾多軒冕荒田園。靑丘風雅壓江左。嵩嶽生申古君子。一門冠蓋十朱輪。梅竹風標出桃李。功名富貴已逼身。半歲超然脫弊屣。雄辭却賦歸來篇。湖南山水何佳哉。臨風向月臥江亭。世紛不向壺中來。盈疇黍秫參天竹。瓮則有酒琴無絃。不用辛苦責子詩。有孫已作儒林仙。人生得意今無如。遠比靖節蓋有餘。我亦舊隱嶺之外。十年魂夢長樵漁。因君作詩更懷愧。白頭不歸云何歟。
===挽曹大虛===
圭壁精神鸞鳳姿。才名氣槪冠當時。扶搖九萬天高遠。遷謫多年地濕卑。謾有文章傳永世。了無嗣續搆遺基。傷心豈是無從淚。仲父襟期鮑叔知。
===月夜聽琴===
虛白亭前秋月明。碧天如水夜涼生。幽人不寐又無語。坐聽高山流水聲。
===偶吟===
今歲幸逢雙七月。不然今月是中秋。萬古月明無此夜。一尊誰與洗閑愁。
===悼廣原。錄奉右相。===
病客尋常苦鮮歡。老懷隨感易悲嘆。如何耳目渾聾瞽。萬事無聞亦不看。
===寄士廉===
山齋無伴侶。隻影坐髥僧。藥鼎晨吹火。書龕夜喚燈。二毛傷歲月。雙淚戀親朋。目極征鴻外。雲多樹幾層。
===題司諫院契軸===
畫堂周以紫薇垣。其中列坐群仙尊。一人位北鬚眉蒼。一人位東頎而長。西偏三箇是三傑。一一孤高莫優劣。忠肝義膽相照耀。正論高談雜歡笑。平明珂馬去朝天。靑頭朱衣擁後先。道傍觀者競坌集。志士激勵姦回懾。至尊宵衣坐待久。側席賜坐虛己受。有懷必達言則聽。百官四方無不正。退食從容白日晚。一笑樽前喚鵝卵。君不見古人詩句今猶傳。大諫醉倒春風前。
===李廣陽夫人挽詞===
有鬱一株李。高幹飜層陰。縷絡宜男草。蔥籠佳樹林。飛鳴雙鳳凰。聽之如鼓琴。自有和氣鍾。卵育皆珍禽。陰陽叶九疇。羽翮凌千岑。凰飛忽何處。鳳兮悲不任。衆雛仰天呼。百鳥助之吟。我實鳥中凡。猥與鳳知音。潸潸淚垂臆。慘慘中傷心。
===賀漢平君趙而元拜慶尙右道節度使===
大東人物盛當時。文武全才復有誰。吮墨調朱眞小技。高牙大纛是男兒。
===希亮乞墨。寄與三丁。幷與詩。===
三箇龍香萬杵煙。磨來文焰射靑天。洪崖老子衰無用。寄與晴窓備草玄。
===賀姜用休陞右副承旨===
幾年身作地行仙。一日飛騰便上天。天上便應多峻級。飜身今又一番旋。
===夜坐偶吟===
天際微聞玉漏淸。滿簾霜月紙窓明。鄕心一片渾無寐。斜倚薰籠到五更。
===卽事===
菊已飄零梅未花。西風枯樹鵲査査。蕭蕭歲暮誰相伴。獨臥寒窓髮半華。
===偶吟===
口腹無功食大倉。頭腰空復久冠裳。非才誤寵能無愧。甘與顏回舍則藏。
===寄慶尙使相李公克均===
一身衰病百無堪。臥度虧盈月旣三。千里江湖勞夢想。九天鵷鷺倦朝參。使君相業當朝右。幕客才名在斗南。想得相看多義氣。春風吹面倚微酣。
===送南宮都事璨赴嶺南===
嶺外山川獨也奇。朝中人物復云誰。靑年入幕誇才子。三月觀風正好時。冠蓋紛紛隨品藻。洪纖物物誘恩私。相君手下文書靜。應向樓臺遣作詩。
世路知君莫我如。天官承乏舊相於。評論去就賢員外。斟酌乘除老判書。局上輸贏奇與正。人門得失毀兼譽。何堪送別幽懷抱。家住天南正可漁。
===送安邊府使朴始行赴任二首===
憶昨遊觀大嶺東。與君詩酒趁春風。竹樓雲散靑山出。鏡浦天晴碧海空。鯨浪亂侵沙路白。馬蹄輕蹴海棠紅。一生意氣長年別。此日那堪更燕鴻。
東門祖席捲公卿。老病洪崖臥古城。園裏好花愁我伴。路傍纖草侈君行。銀溪水淺蘩魚鳥。鐵嶺雲深濕旆旌。父老六年長惠澤。使君魂夢每神京。
===謝朴子启李國耳見枉===
高秋三五夜。露冷纖塵絶。座上三箇人。天心一輪月。相看無限思。菊酒十分凸。月落杯盤空。客散燈燭滅。今朝了無跡。獨立搔白髮。
===題矗石樓圖二絶===
矗矗樓臺勝。悠悠節序回。紛紛仙侶集。日日錦筵開。
樓下長江水。東流幾日回。人生長役役。尊酒及時開。
===送柳都事湫。赴咸鏡幕府。兼奉使相左右二首。===
岐豳自是周家舊。豐沛仍多漢氏陵。杖鉞觀風眞宰相。承恩入幕復賢能。
駑劣何曾答聖明。頭顱已覺負平生。冕旒東顧方宵旰。爲報勤民更養兵。
===李參判克增挽詞===
昌期開至治。命世出賢能。詩禮尤懷抱。淸忠早服膺。風雲攀世廟。翼亮奉昌陵。獻納司喉舌。劬勞作股肱。鳳池凡幾歲。獜閣最高層。一德君臣契。三朝輔弼仍。金貂如芥拾。宵漢若階陞。斷斷丹心苦。昭昭白日昇。奉公長汨汨。臨事每兢兢。經幄嘉言進。儒宮正學興。理財增會計。畫法定規繩。正直思無枉。堅貞行有恒。君恩偏異數。人望競殊稱。憂國衰毛颯。捫身瘦骨稜。膏肓深莫救。醫藥竟無徵。輦路朝遺佩。泉臺夜撲燈。唐皇三鑑缺。衡岳一峯崩。日色愁朝市。風聲哭友朋。朝班山舊仰。師席几同凭。失驥蠅何附。飛鳴恨不勝。
===寄同年許上舍宗乾===
馬牛南北苦參差。何事同年異路歧。但使精神深有契。從來聚散浩無期。雞林歲暮逢君話。鼇岫春晴別我詩。屈指流光十年後。不堪惆悵鬢成絲。
===送田節度霖赴任合浦歌。===
將軍之表百夫特。將軍之勇萬人敵。靑年躍馬走塞北。胡人不敢南下牧。強弩射虎完山麓。地下甄萱應猇魄。樓船招撫海島亡。水底魚龍先踊躍。海無風波百餘年。大平煙火環邊隅。將軍何事復南征。九重計慮虞無虞。漢帝登壇推轂遣。周王賜之弓矢𥩷。敦詩說禮領中軍。大纛高牙稱丈夫。威靈已懾島夷魂。淸介應還合浦珠。將軍將軍美無匹。老我一箇眞腐儒。
===寄希明邀臨===
亭皐紅樹與靑松。大隱南山着此翁。百歲人生六旬後。一年天氣九秋中。中秋已負淸尊月。九日仍孤落帽風。今年氷輪正圓滿。也宜相對笑談同。
===寄子启===
終南秋色晚蒼蒼。虛白亭前菊又黃。紅樹葉紛齊砌厚。蒼松枝遠蔭簷涼。主人身恙門常掩。故舊官忙跡自荒。園果已霜新釀熟。月圓今夜與誰觴。
===金同知首孫挽詞===
平生吾友唯吾子。斷斷休休一介臣。今世他無如管鮑。古人未必獨雷陳。鳥臺聯席丹心炳。樞府同官白髮新。一死一生先後耳。臨分聊復一霑巾。
===題洪國佐家藏小畫===
一村蓑笠黃梅雨。兩部笙歌靑草池。莫道幽人無箇事。有時拈筆醉題詩。
===壬戌十二月日。詣闕問安。傳曰。卿主文。且藥房提調。其以用藥救人之意。作近體若干首以進。於坐製進五首。===
天地中間盈萬類。一元眞氣本和均。生來觸處應多感。疾作無時自有因。預保性靈良得計。須將藥餌要通神。黃歧和扁多方便。隨證醫治豈乏人。
四百四病人皆有。三萬六千能幾時。忌疾諱醫無奈謬。傷身損壽是誰爲。君臣佐使宜相濟。龍虎雌雄不自欺。好對吟呻愼湯劑。人生夭扎正堪悲。
百藥醫家不可闕。其中一二最宜先。淸心一粒醒昏氣。蘇合三圓快滯涎。腦痛欲亡硝石貴。心疼垂死延胡便。尋常救急諸方具。仔細用之無不痊。
醫家治病如治國。脈病而肥醫不治。治國先須正國俗。化民莫若敎民彝。忠言逆耳宜爲戒。苦藥違心實是飴。進藥與言臣豈敢。丹心白髮卽無移。
飽看往牒添知識。醫國醫人自可談。病在皮膚先藥內。患生西北預虞南。于今風散天山雪。自昔波搖馬島嵐。制治固宜當未亂。也宜宵旰念三三。
===送咸昌城主曹侯倜還邑五首===
有客有客長作客。家在嶺南身北極。屋上無數雲山蒼。門前滿眼江湖白。半生汨沒紅塵中。十年夢魂長故國。今年衰比去年甚。眼昏無物脚無力。嗚呼何時謝簪笏。鷗鷺爲群臥江曲。
有妹有妹年六十。一身長年百憂集。疾病貧窮婢僕單。又無子女扶行立。只有一兄宦遊遠。半世弔影潛垂泣。我有幽懷寄與誰。鴻雁飛飛向南急。
有女有女有知覺。兄及弟矣命皆薄。長女哭夫未三十。次女十八舟汎柏。含酸各在舅姑傍。悽悽日夜呑聲哭。父母白頭隨黃塵。歲月相望隔南北。嗚呼此恨何時平。會當一日蓋棺槨。
有甥有甥曰辛彭。一生計活嗟零丁。早年失母何所恃。病父雖存飄如萍。凄涼歲暮衣裳單。逢着凶年羸瘁形。送我渭陽遠別離。無人提壺慰飄零。客自南來說無聊。痛骨傷心那忍聽。
有天有天看蒼然。人皆一天我二天。闔境草木霑雨露。滿地耕鑿環人煙。月朔鳧飛朝至尊。南宮錫宴恩數偏。歸程鞍馬歲時晚。山川落雪催歸鞭。何事洪崖老病翁。有情南望空留連。
===昌慶宮曲宴。仍饋諸宗宰。醉而賦。===
一歲佳辰十月中。九重純孝宴三公。黃花粲粲明秋日。紅葉紛紛落曉風。簡子鈞天聞上界。周王湛露醉群公。推恩四海覃和氣。共祝遐齡撫大東。
===仁惠王妃挽詞===
韓族吾東盛。西原久貯祥。塗山歸夏禹。京室媚周姜。肅敬承宗廟。仁恩逮媵嬙。三盆供黻冕。五色補穹蒼。梧野巡何遠。湘流恨比長。重光瞻後聖。榮養享先嘗。王母多時宴。神孫萬壽觴。長秋天未暮。厚夜月無光。哀慟均諸殿。悲號罄八方。禮遵先後軌。葬附舊陵岡。大運誰能逭。浮生正可傷。只應彤管在。千載播餘芳。
===聞大虛訃。寄贈支卿。<sub>支卿。時爲慶尙監司。</sub>===
昌黎昔別潮陽去。子厚今聞死柳州。返葬金陵尙有日不知誰借麥盈舟。
===中原。逢鄭吏部錫堅,楊監司煕止有作。===
三月南天節氣勻。中原池館會仙眞。崇朝霢霂惺群槁。盡日笙歌醉衆賓。聚散不期南北路。浮沈何限古今人。客中送客堪惆悵。花落鷪啼又送春。
===次忠州東軒韻===
秀水佳山作勝區。萬家煙火罨城隅。軒窓人臥神仙宅。風雨天成水墨圖。花裏詠懷春鳥過。酒邊醉睡美人呼。蘩華身世還堪笑。其奈湖田一半蕪。
===中原樓上卽事===
滿目山川醉倚樓。人間不省有閑愁。只嫌紅袖應相肘。北壁三人共白頭。
===送金直提學勘宣慰日本使者行===
玉珂瑤佩舊儒仙。十八瀛洲最少年。嶺外山川如畫裏。送君鞍馬艶陽天。
處處樓臺閘管絃。霏霏醉墨落雲牋。雕題使者應懽喜。嬴得珠璣滿畫舡。
===成宗挽詞===
海東堯舜垂衣裳。靑丘日月昭文章。風雲際會八元凱。闔闢乾坤再虞唐。俗成禮樂刑政中。民居雨露桑麻鄕。陶甄庶類囿吾仁。衛以象有宅中央。嵩三華三祝聖人。地久天長擬久長。豈意一朝事大謬。白日正午韜輝光。鼎湖龍髥不可攀。喬山劍舃令人傷。三十八年一何短。二十六年一何忙。仁恩散在萬姓心。萬口哭聲連穹蒼。白髮詞臣久經幄。人微恩鉅何能償。抽毫染血寫哀詞。仰訴眞宰還茫茫。
===有感。效演雅。===
鵷班誰數白頭翁。老驥還將款段同。漁子笑看鮎上竹。途人爭指鷁隨風。虫無百足身難運。蟹去雙螯勢自窮。失馬焉知不爲福。夢中隍鹿竟成空。
===送叔強承命向嶺南。因語故鄕父老。===
上界神仙刺繡衣。香雲滿袖出宮闈。秋風南去雁爲伴。落日東還馬似飛。嶺外山川無我悉。朝中人物似君稀。林泉有舊來相問。爲道君恩老未歸。
===挽延原君李君崇元===
家世三韓甲。才名一牓頭。天眞偏稟受。人物最淸修。踐歷聲光大。飛騰氣象遒。明良同德日。魚水一堂秋。輔佐勳庸盛。封除渥澤優。鳳池春浪闊。烏府曉霜浮。赫矣諸曹判。優哉兩府遊。佇看三足貴。何遽九泉幽。執紼印山路。臨風涕泗流。
===沈忠義衛克孝栗亭作===
靑鶴飛邊小洞天。主人喚客到尊前。一亭浮翠遮三伏。六月微涼滿四筵。大隱從來在朝市。勝遊何必向林泉。白頭不作歸田賦。爲愛終南伴地仙。
===送漢平君赴嶺南節鎭===
南方民物昇平日。北闕尋常計慮時。未必山西皆出將。由來聞外要敦詩。漢壇推轂朝登拜。唐眞分符夕去馳。倭寇號咷多竄者。軍民歌舞遠迎之。山河落日雙吹角。城郭春風獨建旗。趙嘏倚樓詩欲就。劉琨喧嘯月初規。杯盤有興喧絲竹。刀斗無聲鬪奕棋。一片忠誠懸白日。幾番魂夢繞丹墀。二周復踏朝天路。多少親朋漢水湄。
===送李府尹德崇赴任全州===
滿朝冠佩最名流。南國山川此上游。一境人民應得所。九重宵旰政寬憂。雙鳧趁月朝天遠。五馬行春露冕遊。漢札徵黃何日是。絃歌未歇歲三周。
===送柳侯子淸赴任古阜二絶===
吾友柳侯才且賢。早年聲譽象推先。劉蕡不第天何恃。顏駟爲郞帝亦憐。
白髮蒼顏歲暮天。舊遊回首政茫然。因君想得天南事。滿地黃雲落雁邊。
===謝曹主簿伸贈倭刀硯===
曹侯初回自海島。面上的皪扶桑暾。袖裏珍重有盱贈。小硯小刀精神存。小硯鳳味龍尾胄。小刀干將莫耶孫。硏磨黑雲垂紫潭。拂拭素霜飛秋原。深荷丈人持贈意。甚愧老夫空磨捫。橋下長蛟無力斬。篋中萬卷無暇繙。只應十襲寶藏之。遺子與孫光戶門。
===閑夜吟===
寒夜更長恨燭短。坐久愛此靑氈暖。案上詩書當友生。窓外松杉送絲管。
===廣原君挽詞===
廣陵水深山鬱蒼。毓秀衮衮生賢良。天高接武鴻雁行。一一棟樑扶明堂。衆中獨識白眉郞。琢磨琬琰成圭璋。三朝歷事輔益多。留相聖明功業昌。蓍龜久矣用稽疑。國器終須置廟廊。三台咫尺竟不到。天道至此眞茫茫。繁華一朝跡如掃。留與他年編簡光。蓬麻蠅驥夙昔緣。白首老淚沾衣裳。
===奉呈河南公左右===
南宮受戒已淸心。獨宿齋房百不侵。靑熒壁燈寒悄悄。丁東宮漏夜沈沈。無眠爲被鄕愁惱。不語徒緣國計深。斗轉參橫香篆冷。井華爐炭煮人蔘。
===送察訪裵哲輔赴任幽谷===
臘盡南天又一春。那堪猶作未歸人。送君多少思鄕意。幽谷溪山我舊隣。
===權同知支卿朝正歌===
扶桑西面弱水東。壯哉皇居天地中。黃河淸漣一千載。天子垂拱明光宮。歲元月元日之元。嵩三華三祝聖躬。千官環佩雲從龍。萬國冠帶瞻重瞳。觀周禮樂有季札。執禹玉帛無防風。鹿萍魚藻湛露詩。偏承宵漢渥恩濃。堪笑終南虛白老。白頭歲月長樊籠。
===居昌府院君挽詞===
秋水深淸玉潤溫。少年聲價重璵璠。鵷班委質稱佳士。龍榜蜚英作壯元。世上功名有歸處。人間福慶屬誰門。丹心白髮群公表。赤紱朱輪國舅尊。兩眼已看諸子貴。一身偏荷九重恩。存亡有數天難必。疾病無聊地忽飜。痛入宮闈朝雨灑。悲纏城郭晚雲屯。國門西出何時返。殄瘁詩歌欲斷魂。
===挽李參知均===
閥閱韓山李。箕裘牧隱孫。問奇楊子宅。學古伏生門。鯤化波瀾動。鵬搏羽翮飜。金閨連玉署。柏府對薇垣。步步天光遠。登登地位尊。孔融多勝客。徐邈發狂言。淡蕩題詩句。淸眞愛酒罇。深情隣里好。古義弟兄敦。何遽幽明隔。居然日月昏。秋風吹苦淚。沾濕北堂萱。
===因安胎使之行。寄聞喜縣宰黃君㻶。===
主屹奇峯獨立尊。洛江溶漾此眞源。南中字牧知多少。黃霸聲名象口喧。
聞喜有官知樂土。加恩號縣合親民。文翁化蜀何曾獨。太守斯文第一人。
人間八景洞中天。海上神仙集象仙。飮席正應文字會。主人況復字庭堅。
曦陽山下大伽藍。訪道尋眞昔駐驂。洞府煙霞應似舊。幾人來過虎溪巖。
===次景元韻===
紛紛世事正愁人。平昔交遊半鬼神。綠鬢未顏容易換。相逢且莫負靑春。
===寄柳別提===
瓊塵玉屑滿空飛。一夜終南失翠微。山下人家人跡絶。紙窓紅日臥牛衣。
===絶句四首。送尹內乘湯老點馬嶺南。===
靑歲才華戚里豪。一身弓馬又詩騷。尋常劍佩隨雕輦。十二天閑管物毛。
一夜天南耀使星。曉來英蕩出彤庭。秋風天地涼於水。馬逐征鴻過晚汀。
海上風煙接素秋。舟中蕭鼓載涼州。馮夷拍手魚龍舞。送作蓬萊頂上遊。
三間茅屋翠微中。一曲淸江映碧空。有水與山空夢寐。今年還復負秋風。
===吾友安公國珍。宰萬頃有政聲。爲賀甲寅正朝。奉箋來京。旣相對敍懷。其還。詩以贈之。二首。===
河東桃李屬循良。虎渡江波地不蝗。朋友故鄕雲樹遠。池塘春草夢魂長。遙趨鳳闕飛鳧舃。喜向鴒原綴雁行。賜宴南宮應醉倒。漢家恩眷獨龔黃。
君家兄弟友于情。與我交情埒弟兄。北極星辰隨象拱。南山侯鼓共君爭。紅顏別後年年換。白髮看來種種生。只有寸心依舊赤。相逢不厭一尊傾。
===河南君還自謫所。與之語。喜而有作。===
去年別君東門東。有淚不落杯酒中。今年見君如夢寐。燈下復此談笑同。人生聚散本不期。世間榮辱誰使之。悲涼萬事不可說。有手但當傾深巵。功名富貴君素有。一番流落何須數。皓齒細腰解歌舞。盤中有肉尊有酒。如此而生度百年。人間亦足推神仙。天家況復雨露饒。應有恩光來日邊。君家門戶臨道周。城中車馬多經由。請君置酒呼我過。日日與我澆牢愁。
===上李二相邦衡二首===
雙闕前頭兩府高。聖朝恩禮待英髦。弟兄叔姪相傳受。一片丹心着力勞。
蠅附自多隨驥尾。蓬生何幸在麻中。平生管鮑相濡意。又向金吾走下風。
===長川亭===
老木千章大蔽天。濃陰十畝蔭長川。百壺倒了絃歌歇。醉臥淸風盡日眠。
===送量田敬差官朴彬還歸故鄕二首===
禹貢田疇手品題。一區山水入提携。薰風匹馬南歸路。處處黃鸝樹樹啼。
世味年來酒半醺。鬢毛吹雪白紛紛。江湖滿地長魂夢。花落鷪啼又送君。
===五言二律。錄奉耆之左右。用敍昨日見待。今日戀戀之懷。===
出門有所之。泥滑馬行遲。到得幽棲處。蕭然病起時。呼童供穩座。酌我以深巵。經醉起歸去。有淸還不知。
流年看苒苒。做此白頭翁。不耐冬春雪。那堪晝夜風。臥便因病久。吟苦爲詩窮。獨也晴窓下。思公不見公。
===感懷二絶===
二壻相携落九泉。一兒今復病歸田。老翁本有林泉癖。強走紅塵四十年。
隆冬大雪積如薪。臘盡春回不見君。夢裏南天春氣早。江湖滿地已游鱗。
===崔參校璘。舍笏歸延安舊隱。寄詩來。次其韻。===
與子交情伯仲間。參商兩地思千般。春心蕩似風中絮。老骨瘦於秋後山。忽忽一生都是夢。紛紛萬事不如閑。羡君脫屣紅塵路。江海深深去不還。
===自述===
歸夢尋常洛水濱。舊居魚鳥與爲隣。平生性懶悠悠者。老境官閑得得身。病不廢詩還是病。貧猶好酒自長貧。無聊世事都拋擲。始信蒙莊我故人。
===謾成===
耳閱雞聲與鼓聲。眼看窓暗復窓明。百年作客人間世。又挈妻孥客上京。
===記少年南行詩===
馬首靑山鼓角雄。嶺南樓下水如空。煙村落日鬱脩竹。澤國秋深集晚鴻。天地東南滄海近。歲時霜露暮途窮。臨風題罷遠遊賦。倚柱沈吟半醉中。
===次李次公韻。錄似李叔度。===
人事無涯生有涯。與君唯有飮無何。霜髥半白渾成老。酒面長紅不但newchar KC03724_48。滿意尋常十無五。知音今古一亦多。次公淸狂兼善放。相逢未害醉欹斜。
===坡州道上感懷===
坡州西面佩翁瑩。奠酒陳辭莫我聽。無乃九泉都是酒。長時醉臥不曾醒。
===江上。送鄭使君誠謹赴忠州牧。===
大羹淡泊人。誰味。古調孤高俗自喧。去歲懸魚留古郡。今年乘鶴上中原。城南象水漢江勝。嶺北諸峯月嶽尊。此去淸風應更播。舟中只見一琴樽。
===題花梁亭===
南陽之西西海東。白水蒼山地勢雄。人立亭心看落日。天臨鏡面作長空。柳營鼓角聲容壯。蓬島煙霞境界通。自笑老來詩力退。奇觀欲寫語難工。
===題麻田縣舍===
山勢周遭水勢橫。一軒危坐眼分明。案頭盡日文書少。山鳥啼來似有情。
===次楊州東軒韻。示同行諸相。===
出郭東行第一州。田家四月麥成秋。半生兩屐何曾住。數日連鑣舌不媒。正好臨風同倚檻。不須懷土獨登樓。靑山日暮一尊酒。碧樹又聞黃栗留。
===寄彥國讀書楊花島===
江上楊花白雪飛。城南遣子讀書時。晨昏定有慈親念。夙夜終期。聖主知。夜永每愁燈燭盡。家貧常送米鹽遲。由來宦達。皆勤苦。須向三冬惜寸暉。{{*|時家人患病。國有廢讀侍病之意。故於第一聯云云。}}
===弘治十四年秋。吾友崔參校璘。謁告歸于鄕。其鄕曰延安。有良田廣宅。可以娛老境。蓋欲去不還也。二子隨之。皆嘗占科名。方移孝做忠。此去將榮于其鄕。儘可樂也。余與崔君。少嘗遊學於泮宮。入承文院。一時爲博士。晚家南山下。又隔墻相從。同業也。同官也。同里閈也。於其歸。得無言乎。酒壺旣傾。詩以贈別。二首。===
二子由忠孝。恩榮錫九天。銀潢稱壽酒。綵服映華筵。絃管遲遲日。萱椿萬萬年。鄕人爭指說。人世有神仙。
南柯前事誤。已覺熟黃粱。靜裏乾坤泰。閑中日月長。無心於利祿。有味是壺觴。一醉無餘事。還嫌百歲忙。
===淮陽。寄吳郞。<sub>孫壻吳準。</sub>===
蘖作由人豈管天。投荒此去路三千。自是駑才貪遠道。故應車覆屬殘年。磨天古嶺北靑後。頭滿春江長白前間關道路毋吾以。好睹恩光雨露邊。
===谷口驛===
長途緣海岸。小驛傍山根。鳥道縈雲迥。鯨波盪日飜。怠人多厚意。遷客自傷魂。大嶺明朝過。無因望故園。
===端川。遇崔正有。贈。二首。<sub>溥謫已久矣。</sub>===
殘生鑄大錯。萬事一長歎。不因極邊謫。此會應亦難。萬死當臣罪。全生荷聖恩。有懷知者少。聊復與君言。
===謫來途中===
非才冒寵了平生。白髮長懷報聖明。自觸嚴威臣罪大。猶全性命國刑輕。城中痛哭妻孥送。塞上喧呼鬼蜮迎。四嶺過來身更遠。夢魂猶不及京城。
===到五鎭===
負乘多日走塵寰。晚境簪紳亦強顏。七十年來榮幸畢。三千里外道途艱。深橋淺揭難枚水。複嶺重岡不盡山。一面靑天窮處到。始知身是去人間。
===到慶源===
嘗聞撻市恥。窮老奈身親。血染東門土。衣蒙北塞塵。乾坤雙病翼。江海一窮鱗。絶域猶多地。偸生寄此身。
===送柳判官續拜持平歸京===
靑鶴群仙侶。年來四散飛。參商俱緬邈。雲水共依微。得罪天涯謫。承恩日下歸。臨分那禁淚。邊地故人稀。
===誰謂四絶===
誰謂夏夜短。一更如一年。何曾夢到家。達曙都不眠。誰謂雁春北。月無一紙書。病妻命朝夕。死生今何如。誰謂我好詩。得句口絶吟。豈無膝上絃。聽者非知音。誰謂我嗜酒。當尊酌不能。飮則轍困臥。杯至却生憎。
===感寓===
出城二三月。時維夏之中。邊城氣候異。捲地長北風。重綿尙嫌涼。毳冠頭又籠。雨後更凄慄。閉戶依房櫳。飮酒腸胃病。看書眼霧濛。不語坐如尸。指笑煩兒童。默想京國奮。是月天氣融。身輕單裌衣。亭榭初梧桐。坐談雜親朋。醉面相映紅。胡爲獨向隅。咄咄空書空。
===獨夜卽事===
高城閉門角。遠客自傷情。簷外三更雨。床頭二尺檠。地偏愁雁斷。夜久喜雞鳴。獨臥頻頻起。東窓苦不明。
===憶病妻與謫兒。<sub>兒彥國。時謫郭山。</sub>===
去國三千里。思鄕十二時。參商分父子。胡越隔妻兒。望眼山川阻。歸心日月遲。艱難猶寢食。骨立僅存皮。
===謫居卽事。寄李評事長坤。===
衰白仍多病。流離更極邊。投身魑魅窟。極目犬羊天。索寞夜無寐。經過日似年。廢詩還止酒。無事却身便。
===伏聞仁粹王妃薨逝。哭而作。===
夢寐夜不祥。晨坐神如失。卽聞懷簡妃。鍊石功已輟。白髮四朝臣。竄逐贏衰疾。不覺雙淚落。蒼黃五內裂。想見九重深。至尊痛衰絰。恨身縈荒徼。哭臨阻班列。仰惟太任賢。胎敎育聖哲。慶流及神孫。長秋閑歲月。孝奉竭宸裏。介福以貽厥。豈料百年內。忽忽有此日。藥房舊提調。多年守宮闕。至今流落中。箱篋留賜物。仰天哭失聲。天高聲不徹。
===卽事===
榮落人間肘屈伸。此來眠食夢耶眞。塞天多事陰晴雜。遷客無聊坐臥頻。酒爲攻愁斟輒滿。詩嫌觸諱出常貧。無端屢起鄕關思。白髮蕭蕭欲損神。
===慶源風土===
草屋連甍不整齊。場餘積粟菜成畦。虛簷只有烏衣舞。碧樹不聞黃鳥啼。是處尋常蛇不見。從來山野鵲無棲。歲時伏臘家家酒。蕭鼓聲中日自西。
===見家書===
有客傳家信。云妻病未痊。居然相別日。邈爾更逢年。極目愁雲斷。傷心苦月懸。兩皆有一死。不識誰後先。
===得彥國書。答寄二首。===
一家豚犬誰輕重。五夢熊羆汝最遲。愛菊只緣霜後見。憐松爲有歲寒期。蘭摧蕙敗騷人怨。竹折桐枯鳳鳥悲。地角天涯相望苦。勝他生死永分離。
得書如對汝顏面。一再看來淚泫然。何幸乃翁平似舊。不堪阿母病如前。休將一失停椎錯。須趁三餘事簡編。禍福從來無定體。塞翁料事是知天。
===謫居書事二十韻===
可奈當衰境。辛艱向塞垣。山川經險阻。鞍馬遠馳奔。巨鎭臨東極。長江鎖北門。城壕三七里。兵馬一千屯。昔到繁華地。今投寂寞村。始來相識少。漸住結交頻。府伯杯盤盛。軍官笑語喧。主家居處穩。官舍坐來尊。醉後忘人世。醒來憶故園。親朋且雲樹。妻子只夢魂。鬱抑無情況。況綿不語言。西山悲落日。東海喜朝暾。獨立孤臣影。雙垂苦淚痕。眼花頭似雪。肘柳髮如髡。閉戶憑孤枕。鉤簾坐小軒。庭除喧鳥雀。閭巷散雞豚。風雨自朝夕。煙霞至吐呑。吟哦消歲月。俯仰謝乾坤。寵辱皆吾分。榮枯亦聖恩。平生懷直道。所貴此心存。
===烽火===
邊日西斜已夕烽。此時城闕動昏鍾。我身恨不如烽火。飛到南山屋上峯。
===晝寢===
日日窓前午睡長。此身非愛黑甜鄕。離家去國三千里。擬借回飆夢一場。
===自譴===
窮愁誰與語。兀坐思難裁。本乏資身計。兼無用世才。恩榮元不意。禍患豈無胎。不耐庚申過。那堪甲子回。愆尤眞自作。譴謫是誰媒。一死有餘罪。偸生良幸哉。
===敍悶===
此日亦云暮。西山生夕陰。牛羊下坂來。飛鳥投故林。丘原狐兎返。窟穴蛟龍尋。田父罷犂鋤。亦各歸其室。有家獨忘歸。歎息我何物。
===悼亡===
百年偕老約。一朝前計非。蒼黃赴犴獄。固知不復歸。亦不告以別。告別徒傷悲。茫茫東北路。四子莫追隨。一子復遠謫。咄咄此何爲。隻影塞日邊。家故邈難知。三子兩度書。每病以前時。一日獨坐久。忽然雙涕垂。自念胡爲哉。定應家有奇。閟嘿誰與語。辛苦五字詩。未幾有書至。前月已長辭。痛哭眼無淚。心死骨欲折。侍婢哭我傍。哀哀響不歇。我欲強自寬。聽此復嗚咽。對食食不能。借酒沃腸熱。人間豈忍飢。匙箸復此日。不知泉下魂。能進幾箇粒。邇來天陰多。亦應眞宰泣。昨日又得書。月內喪車發。泝流上江舡。穿雲過嶺轍。迢迢郭山雲。夢裏道里闊。父子母三處。可堪生死別。和淚寫苦辭。嗚呼吾痛裂。
===傷懷===
聞喪纔十日。發靷過十日。舍舟已登陸。山路多屈折。想今大嶺下。大嶺險難越。哀哉四箇雛。不得齊執紼。一箇尋遠謫。遙遙向東北。一箇竄遐方。南望淚沾臆。惟有兩箇隨。病不運雙脚。可憐白髮翁。偸生寄絶域。
===聞彥邦入來已半途。悲而有作。===
哭母哀哀未輟聲。何堪撲馬向邊城。應知毀瘠行來苦。今日誰村乞菜羹。
===想喪柩已到咸昌。稿葬先墳之側。悲感有作。===
早識靈輿發漢陽。料應今已到家鄕。重泉定被爺孃問。莫道郞君天一方。
===感遇===
賈生作賦傷遭鵬。蘇武傳書幸借鴻。歲月窓明窓暗裏。情懷一死一生中。虛涼亭榭晨光白。浩蕩江湖夕照紅。絶域孤城吹畫角。一身消瘦坐書空。
===夜聞婢哭===
夫人背我去。侍婢隨我來。日夕哭不絶。四隣爲之哀。老鱞眼已枯。慘烈心死灰。耿耿夜無寐。床頭燈燼頹。夜久哭聲來。婢在幽幽屋。嗚嗚不能止。咽却深心曲。夫何婢主間。有此情意篤。乃知在平昔。至德浹奴屬。自我偶孟光。事我視冀缺。那知琴瑟好。一朝絃斷絶。嗈嗈鳳凰鳴。飛住忽相失。有口豈無聲。聲出傷煩聒。強作丈夫身。呑聲五內裂。
===府伯送惠蓴菜。有感。===
一自謫居來。多荷地主恩。淸晨獨起坐。兀然無與言。忽蒙有所贈。其色類蘋蘩。莖葉白露凝。凡菜莫敵尊。鹽豉下來勻。匕箸滑難存。盤中斥雞臛。膳夫羞熊踏。長啜不敢餘。便腹臥風軒。有感飜有恨。吾家嶺南村。此物最蘩滋。江湖當我門。張翰昔歸去。蒪鱸入盤飧。人生貴適意。功名何足論。我不早爲計。宜此困籠樊。有感還有恨。欲語聊復呑。
===弘治甲子春。余謫來楸城。經數月。未嘗一出門。鬱鬱不可堪。一日。府主公邀上南門樓。試游目四望。快然如天地初闢。醉後題于壁。時五月二十二日也。===
去國一身投絶域。高城五月上南樓。乾坤納納存雙眼。尊俎喧喧失百憂。賈生不用傷王傅。子厚何須恨柳州。底處江山非我有。古今人世本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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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虛白亭文集|author=任徵夏|y=1611|section=卷之一|previous=[[../序|序]]|next=[[../卷之二|卷之二]]}}
==詩==
===孫澍。亡兒友也。見我說亡兒平生云。才器。一時朋友莫有先者。豈意天不與之命乎。日來。我且強寬之。目不淚者久矣。聞澍言。不禁悽楚。因憶其偶寡寓臨河。憐之有作。===
人道吾兒第一流。可憐今已土饅頭。傷心子夏明猶在。不耐臨河見柏舟。
===送金進士粹洪歸尙州===
洛水風光酷似沂。少年才子詠而歸。風流老我狂於點。安得隨君上釣磯。
===寄楊判官可行===
聞君病渴臥文園。西蜀山川幾夢魂。我亦二毛吹兩鬢。長時歸計嶺南村。
===送幽谷察訪崔漢赴任兼戲之。===
老得小官皆指笑。逢人自說宦情酣。垂楊五月鷪啼路。驛馬如龍直指南。
===送李司成文興歸龍宮===
國子先生腹五經。從來心法自惺惺。萬殊一理從頭說。三舍諸生洸耳聽。四壁圖書雙鬢白。十年魂夢舊山靑。秋風長路歸根葉。人指天南一老星。
===次伯仁韻===
吏部文章蓋天賦。翰墨多年衫袖黑。懸燈讀書夜轉雷。向月拂絃晴雨雹。風流文雅眞儒仙。一時冠蓋盡傾落。春風搖蕩黃金柳。好雨爛熳開花萼。聯芳侶美玉署仙。詩酒追遊恣歡樂。人間萬事浩茫茫。醉鄕陶然不知覺。聞君羈縶簿書間。我病辜負佳期約。人生於世能幾何。一年佳節唯春色。邇來十日閑門臥。無因復得春消息。君若無琴我無詩。一春何以耐孤寂。
===次唐韻寓時興二首===
綠羅簾幕襯紅霞。垂柳夭桃百萬家。三月正當三五日。可憐衰病對閑花。
一片鄕愁半夜鍾。十年心事故山松。夢魂不被塵纓繫。飛繞煙蘿最上峯
===次東坡韻四首===
黃道高懸白日光。大平歌吹奏伊涼。柳垂平地風吹細。花滿佳城露浥香。恭己聖人時令晏。委身多士早衙忙。四方回首煙塵息。拭目行看鳳集岡。
何幸攀依日月光。經營身計本來涼。玉堂抽筆和恩露。鸞殿橫經帶御香。明月上時呼酒急。落花頻處就詩忙。登高作賦將何所。門對南山萬丈岡。
街頭水色蘸天光。多少遊人弄晚涼。正是流年三月暮。可憐隨處百花香。細推物理唯須飮。何用人生不耐忙。莫向尊前容易散。天敎素月掛東岡。
衣繡宵行詎有光。庭闈十載廢溫涼。堂前日永萱椿靜。江上春深笋蕨香。浮世功名何日了。故鄕歸思近來忙。挈妻與子吾將逝。何必傷神陟彼岡。
===感時===
天街柳色薄如煙。上苑桃花醉欲眠。窮巷蕭條車馬少。閉門高枕過靑年。
===余從金司評待價乞丘史。待價詩以嘲戲。頗多壓倒之辭。余次韻解其嘲。待價別號。疥藥叟也。===
蚊蝱好聚汚。寒蛾喜居熱。所以疥藥叟。馬前誇多卒。蒼松性不群。獨立良不惡。豐悴有時換。巧拙相失得。今日借我一夫力。請君且莫歎消鑠。公侯將相寧有種。人亦他年於我悅。吾聞背施是不祥。誓言丁寧詩以勒。
===寄希尹二首===
良辰樂事苦難並。桃李花開不見君。堊鼻十年無慮斲。請君須急運風斤。
至樂從來謝絲竹。知心何必語言爲。東窓一夜靑天月。便是流通情境時。
===次磬叔韻===
十年歸興夢江南。此日風光思不堪。細雨一天飛白鷺。蒼煙百里覆靑藍。舟從海口帆初飽。人在亭心酒半酣。明日又尋塵土去。應携江海入閑談。
===送李應敎量田江原道===
見說江原道。山多居民少。蝸廬入山腹。石田抗雲表。猿聲傍客鬚。馬蹄行樹梢。回頭隣里稀。仰見日月小。年年風霜早。歲功恒未了。飢腸充橡栗。凍膚覆蔦蘿。斯民實可哀。所貴能勿擾。李侯邦之直。自是玉署表。往度九等田。團團一心皦。足國且便民。知應兩通曉。我願更努力。壽我之億兆。秋風吹落木。鞍馬疾如鳥。紅葉隨流水。靑山一路繞。載酒遠送之。野豁秋天杳。我時病不起。閑窓首重矯。行矣速歸來。慰我思悄悄。
===送日本國中山僧道誾===
盛代東南海不風。上人舟楫信兼忠。煙開遠島鼇岑碧。日浴層波蜃氣紅。貯月曉缾添灑落。降龍夜掉擊虛空。回頭故國天無際。稽首神京日正中。聖主政嘉誠款篤。滿朝爭與語言同。禪機正似潭心月。道骨瘦於秋後峯。衣鉢自言傳佛祖。詩文人指是儒宗。觀光喜得觀周禮。問法仍勞問梵宮。玉帛已叨王會罷。草龍時憶上方封。離程風月三千首。去路山河百二重。眼底白雲鄕國近。舟邊滄海聖恩洪。吾師此去門須鐵。問訊應煩雜沓蹤。
===挽人出葬===
惻惻長惻惻。人生鳥過目。鳥飛尙知還。此去何當復。
===次近仁。贈德摻。===
天遣遊人一握歡。更敎春酒壓春寒。憑君最好長時醉。世事醒來又萬端。
===積雨初晴。寄中書舍人列位。===
樓鼓聲中白日催。思君不見倚中臺。碧池雨歇葡萄漲。借問荷花開未開。
===寄慶尙道都事洪君自阿===
咸昌西面碧山阿。老屋三間是我家。堂上兩親皆白髮。卽今安否定如何。
===送泗川縣監楊煕止===
憶初識君君未遇。匹馬十年南北路。囊中未脫毛遂錐。袖裏已有相如賦。長安豪傑盡相許。往往酬唱有佳句。我歷玉堂入銀臺。君涉弱水登蓬萊。我旋得罪去南陲。君已承恩來赤墀。今年我再忝喉舌。看君載筆常追隨。滿座嗟歎龍蛇字。佇看長途騏驥馳。九重宵旰急賢材。一見知君文武才。召作鸞坡修鳳手。胸中炯炯羅星斗。詔裁五色墨未乾。夢向高堂稱壽酒。明朝上章乞骸骨。邊城斗印已繫肘。城臨滄海波頻驚。尋常呼吸風雷生。君能談笑靜鎭之。坐見南海恒澄淸。萬家煙火安堵墻。百年晏然桑麻鄕。碧玉篔簹解春籜。黃金橘柚垂秋霜。折筍懷橘趨庭闈。衰顏藹藹生春陽。我有萱椿嶺之外。面首白雲常晻靄。溪山何處無歸路。貪恩不去能無愧。君未歸來我且去。相逢定作平生語。
===過金參判子固家有感===
門外長過舊時客。無人喚起主人翁。小塘寂寂荷香暗。惆悵無因醉碧筒。{{*|嘗飮碧筒於此第。故有懷云。}}
===題承文院樓柱。調柳同知希明。===
詩人淸瘦怯輕寒。五月南薰倦倚闌。盡日小屛調硯黑。桐花滿地隔簾看。
===李舍人園亭。次閔檢詳韻。===
園林向晚酒尊深。四座淸風入客吟。長笛一聲天欲月。暮年豪氣正難禁。
===寄廣原李士高三首===
憂勞民事病侵尋。臥度春風瘦不禁。見說南人思惠澤。至今歌舞舊棠陰。
非才吾復誤君恩。滿紙官銜冕又軒。家住嶺南空夢寐。不堪衰白趁晨昏。
紛紛車馬走紅塵。屈指知音有幾人。携得素琴招素月。會須良夜話精神。
===懷銀臺篇。寄都承旨曹太虛。===
金闕正中銀臺高。憶曾駑劣隨英豪。天家恩澤日雨露。鳳池漲暖春波濤。玉瑩影搖紫霞液。銀盤色凸紅櫻桃。而今回首隔塵霧。擧手遙禮神仙曹。
===次金伯雲韻<sub>名駿孫</sub>===
聞道華堂物象饒。人間塵相此氷消。平林遠岸仍喬木。芳草暗川更野橋。太守吟哦饒晚興。居民簫鼓樂秋宵。未應吏隱渾無事。飛舃時時降闕朝。
===豚犬兄弟書自嶺南來。彥忠復患疾。彥國新拜官欲來云。故詩以敍懷。===
兩兒半歲天涯夢。雙鯉今朝嶺外書。新得官銜差可喜。更嬰身病此何如。秋來歸意看鴻雁。江上生涯憶稻魚。載轄吾車秣吾馬。吾行擬及業飛初。
===孝子朴末山來謁。末山。忠州人也。家于州之遠村。事母孝。以是知名於鄕里。卒參判權健叔強。其先墓近末山居。叔強守廬三年。知其人行義最悉。言于兼善。異日。與叔強入侍經筵。論人心風俗。因語及孝子事。上嘉之。命特蠲身役。久之。叔強辭世。孝子苟至京師。必先來見我。有感作。===
風流文雅古儒仙。一別音容隔九泉。憶昔御前論孝子。相逢孝子却悽然。
===賀黃承旨士孝陞資。出按黃海道。===
昨夜星辰動紫微。明朝新相出彤闈。黃金鑄作腰間帶。紅錦裁成馬上衣。九天雨露身如染。一路風煙馹似飛。黃海自應淸見底。汪汪黃憲本淸漪。
===齋宿承文院樓有感===
當時持被此樓眠。白髮今宵卅二年。壁上故人誰住者。井邊老樹獨依然。聲華晚境渾無賴。衰病殘年似有緣。夜久無言兼不寐。滿空星斗臥看天。
===次泰仁東軒韻===
身似東流日夜馳。夢尋鄕國已瓜時。翰林物色分留處。時復停鞭就小詩。
===在高山縣。寄羅州牧使。===
山陵曾共二年淹。南北俄驚別恨添。一路如今隔雲樹。天邊唯見錦山尖。
===高山夜懷===
鄕夢初回月滿庭。起來無語倚窓欞。遙知今夜高堂上極目天南望使星。
===次興德韻===
一片孤城千丈峯。登臨不盡遠來風。雲開天地回頭外。日暮山河極目中。碧海擬招仙伴侶。紅塵奈我老形容。殷勤更與問三島。直泛星槎幾日通。
===次古阜別館韻===
萬里風吹海日晴。茫茫大野忽孤城。登臨正豁乾坤眼。歌舞留連醉大平。
===益山樓上感興===
雨歇竹風綠。雲開江日明。亂山森劍戟。深澗響雷霆。役役成何事。悠悠復此情。浪吟樓上臥。簾捲暮天平。
===述懷示鎭翁===
生來門戶各艱難。宦路深情伯仲間。今日相逢千里外。笑談多是舊江山。
===大雨吟===
客裏傷心夜雨懸。朝來窓外水如天。地濡雲霧蒸床底。溪險雷風戰枕邊。江上須臾林莽失。田頭一半室廬遷。帝城妻子今安否。茅屋三間老欲顚。
===次高山東軒韻===
名途少閑暇。塵世此幽淸。谷鳥啼山影。村砧響月明。雲來雙屨重。風處一身輕。最好漁郞笛。吹生物外情。
===宿連山。夜夢有人傳家君起居有不懌者。故覺而有作。===
慈父年來甲子還。孤兒隔歲歎違顏。忽然夢裏傳消息。當食朝來不忍飡
===次國華喬桐韻===
闌干一面壓潮頭。渺渺滄波無盡愁。十載塵埃吾已老。百年光景歲云秋。眼前咫尺捫三島。海外分明見九州。勝地未應容易去。夕陽西下更淹留。
===九日登高有作===
聞道消除九日災。登高要把菊花杯。興來定落烏紗帽。風響碧山紅樹來。
此日天應不我災。盡輸雲物繞御杯。不將歌吹傳方外。只恐尊前俗客來。
不管人間福與災。春光滿面酒盈杯。醉來我亦不知我。豈識汝從何處來。
===九月日。夜夢家君。是夜下初雪。朝來起坐。感時傷懷。作二絶。又述夏秋來物像。擬之人事。竝三絶。錄似希尹。===
壞壁孤燈秋夜寒。假寐時復夢嚴顏。覺來膝下兒章滿。俯仰興懷不耐看。
昨日秋風特地寒。今朝白雪滿山顏。病中起坐偏惆悵。何事年年客裏看。
半歲顚風龍虎倒。千山一夜失蒼顏。此中強項君須記。留與陰崖雪裏看。{{*|是歲。大風拔木。}}
===訪希尹不遇。歸來馬上口占。用韋應物訪王侍御不遇詩。九日驅馳一日閑。尋君不遇又空還韻也。===
紅塵不見一人閑。君向誰家暮未還。不是看書書肆上。定應高處望家山。
===病中===
家貧天所賦。身病正誰招。踏雪傷年暮。挑燈信夜遙。問安皆族屬。寄藥自官僚。更願加筋力。終身翊盛朝。
===茅廬卽事===
柏葉炊梁小堗溫。紙窓詩卷日初暾。不巾不幭隨吾意。閑坐終朝道氣存。
===感懷贈希尹===
我住南山君北居。看來事事自相如。縱然屋陋心無累。正使囊空家有書。日照市門驚虎嘯。風生宦海幸舟虛。從來得謗收名處。且進深杯任毀譽。
===次國華開城府韻===
興廢千年弔古城。鶴歸華表恨難平。吳宮花草春風歇。魏國山川夕照明。冠蓋去殘雲獨彩。笙歌散盡鳥餘情。傷心往事無多說。白日紅雲是玉京。
===寄成罄叔二首===
玉堂環佩藹群仙。豈料塵凡且綴聯。冠蓋謬加樗櫟上。簸揚慙使粃糠前。江湖滿地歸何日。貧病催人入暮年。好把文章資黼黻。邇來佳句滿城傳。
踏遍江南翰墨場。胸中添得幾人腸。機雲入洛文章盛。軾較同朝姓字香。賓館尊罍携素月。驛路風雨對孤床。燕山來往三千里。收拾瓊瑤滿錦囊。
===病候。錄似玉堂諸僚。===
念昔貧非病。如今病無食。其眞無食耶。只應病不喫。呼童裁尺牘。寄書往貸粟。寡妻曉發篋。日中市有獲。所貴身無恙。何論飯不足。邇來夫榮衛。臥病怯秋月。初如觸風寒。五內相摧薄。稍稍轉痢疾。脾胃已失職。服藥再疏洩。汚穢一洗滌。夬若秋雨霽。江湖漲痕落。雖然少氣力。不曾廢枕席。匙著臥中進。詩書亦時閱。一朝牙頰剛。口中如有物。點檢以手指。有朣如卯殼。根於左車傍。漸轉咽喉側。牙齒動欲落。頭顱痛如擊。開口僅容指。苦飢唯下粥。逢醫欲說證。言語亦艱澁。賴有雙手存。紙墨粗可執。吏來扣我門。手持經筵冊。告我入經筵。奈此起不得。
===寄務安守權平仲===
咸平樓上別杯深。醉倒靈光日未沈。此後相思知幾許。漢江之水直千尋。
===送權載之歸淸州===
匹馬脩途歲欲窮。布衣如雪受西風。人間失意曾何限。別酒醺醲且一中。
===宿黃山驛。寄監司雞林君鄭可久。===
嶺外山川遠遊客。長時魂夢漢水北。風流故人鄭雞林。相逢卽別駕洛國。三叉七點辭微茫。馬首斜陽任昏黑。招招舟子夜過江。寂寂黃山伴丞宿。
===陰城夜坐寓懷===
換歲歸心迫。吾行到雪城。夜深淸不寐。燈下兀含情。日上黃金殿。春廻白玉京。明庭藹環佩。應與慶昇平。
===夢歸高堂。覺來書懷。===
年前吾已別高堂。正月初旬未漢陽。夜夜南飛鄕夢遠。朝朝北向馬蹄忙。一身家國兼行止。千里溪山任短長。早晚聖恩酬萬一。便將歸養舊家莊。
===送洪校理浻通判慶源===
年來邊牧用儒臣。宸意丁寧爲遠人。愼勿驕矜睽將卒。祇須威信撫夷民。磨天嶺北山長雪。豆滿江南草不春。好把肝腸盡筋力。男兒功業起艱辛。
===題向日菴二首===
小刹開天外。高窓俯鳥過。泉當銀漢湧。碾雜白雲磨。遣雪藏山徑。敎松鎖水阿。我來還一宿。自愧世緣多。
夜宿翠微寺。朝回白屋村。妙香聞月下。淸梵出雲根。一路懸空細。雙眸眩雪昏。行行雞犬近。漸復入塵喧。
===向日菴卽事===
明窓仍白日。溫堗又重綿。碓桂炊香飯。開雲汲泠泉。軒高臨大壑。僧老說諸天。一磬中堂了。昏昏客欲眠。
===次希尹韻。三首。===
柳拂晴波水拍橋。誰家池館興偏饒。佳人珠翠要支裊。公子金丸意氣驕。座上紅顏春不老。人間白日醉能消。焉和貧病茅茨裏。渴向隣家喚濁醪。
飛騰隨處競長橋。事業但要門戶饒。直道自憐貧且賤。高才不數吝還驕。松杉歲暮凌霜翠。雨雪朝來見晛消。得失人間聊復爾。且將身世付醇醪。
潮邊楊柳宅南橋。故里遙應得景饒。窓外靑山薇拆早。原頭朝日雉飛驕。酒唇香氣園花綻。江口澄波山雪消。家在夢中歸不得。宦途情似半醺醪。
===江夜。次唐詩韻。===
江風吹雨晴。江月向人白。隔水採運女。維舟何處客。此身本不住。今日非宿夕。有酒且飮之。明朝又紫陌。
===元僉知孟穟挽===
積善之家餘慶新。原城門戶世簪紳。平生好客尊常滿。晚歲知君我最親。絃管幾回留白日。園林何遽失靑春。可憐滿屋聞啼哭。盡是當時歌舞人。
===送柳校理桂芬赴嶺南軍容巡察使徐相國幕下===
相國南征按海陲。幕中從事摠相宜。長亭落日寒吹角。曠野秋風遠見旗。無事復中徐邈聖。有懷聊和柳州詩。昇平百年從今卜。揖送君歸喜可知。
===題內畫伯牙彈琴圖。奉敎製。===
老木千章十畝陰。竹蘺茅屋隔雲林。形骸兩忘近遊鹿。心事百年橫素琴。野老來尋曾識面。塵寰何處訪知音。相逢不語但相對。山自蒼蒼水自深。
===次近仁韻二絶===
慣把葵心向大陽。十年宮醞滿金觴。鳳池春水葡萄綠。草罷絲綸醉興狂。
厄閏今年値九陽。寬懷賴有濁醪觴。醉鄕面面皆平地。散步眞堪寄我狂。
===貞敬夫人南氏挽詞===
南氏家風遠。西河地勢崇。鳳凰音噦噦。琴瑟調融融。婦德閨儀肅。陰功相業隆。仙桃和萬顆。玉樹挺孤叢。幹蠱家聲大。雕龍國手工。神駒須御廏。奠雁必王宮。貴主謙恭竝。儀賓眷遇同。天家垂睿澤。甲第動祥風。一疾醫無效。三生數有窮。兒孫哭聲裏。親舊淚痕中。福德傾前後。哀榮倂始終。驪州存舊壟。馬鬣就新封。素幔暮江向。丹楓秋水紅。洪崖偏有感。雪涕洒城東。
===題聞慶漾碧堂===
美政誰能狀。堂成未有稱。面山屛矗矗。開沼鏡澄澄。人臥波間月。魚吹璧上燈。休辭文字欽。太守舊相能。
===題陽山寺僧文郁遊妙香山詩軸。二首。===
郁也沙門挺。香名舊所聞。禪心無住着。世事謝紛紜。日月雙行脚。乾坤一片雲。空飛本無迹。何處更逢文。
半世浮名誤。紅塵欲白頭。雲山長見畫。江海憶登舟。物欲蛇呑象。人情鹿畏貙。何時携惠遠。隨意虎溪遊。
===歸嶺南在陰城。寄李承旨瓊仝。===
默默南征日。悠悠北闕情。親朋江上送。妻子雪中行。有路歸鄕里。無階補聖明。靑山數行淚。白首一書生。
===宿金嚴。贈申書狀從濩。===
客行身已遠。山館夜悠悠。雨歇靑山立。庭空皓月流。知君應不寐。憐我獨生愁。故苑直南斗。高堂念遠遊。
===鳳山道中===
大風捲地如怒浪。山靄滿空如白雨。天地噓噫草木號。沙石飛走人馬仆。人語咫尺那得聞。靑山遶鬢迷指顧。如聾如聵又如狂。欲前似却行似駐。鳳在丹山不知所。一任老馬尋舊步。忽入堂深木老處。知是阿閣連梧樹。閉窓仄臥我已穩。幾多行人猶道路。嗟哉風伯汝可憎。昌黎訟之不悔悟。我生與物本無忤。於汝何負乃爾怒。此行正當朝閶闔。謁帝第一爲汝訴。
===次姜二相金郊驛韻===
悠悠往事詎追攀。古驛荒涼積翠間。萬里不知雙鬢改。百年安得片時閑。回頭徂歲三春去。屈指遊程八月還。遙想五雲宮闕曉。百官初整紫宸班。
===朝天路上。見說天使已過遼東。所賚櫃函。不知其幾。平安人民迎候供給者滿路。至於雞犬。亦在轉輸。有感賦云。===
眯眼車塵處處同。共傳天使過遼東。前年見說東方罄。今日還疑上國空。一路人民鞭朴內。萬家雞犬負馱中。歸時想倍來時苦。安得早情達帝聰。
===車輦館。追述箕城遊賞勝跡。寄同遊李參贊。===
西京形勝地。多我忝遊從。風月樓中散。綾羅島上逢。摩挲浮碧瓦。登眺牧丹峯。靑白橋相對。春秋臺竝崇。麒麟窟茅塞。文武井苔封。感慨經箕墓。寅恭禮聖容。有田皆畫井。無處不鳴鍾。十里垂楊路。千家落日舂。最憐南浦晚。共挹上尊濃。此會誠千一。追思意萬重。
===渡狄江===
千掬蒼波弄日斜。小舟輕颺柳邊過。狄江亦是朝宗者。穩送千秋使客査。
===次書狀韻===
平生不數周南滯。幾歲棲遲臥海東。題柱相如期駟過。泣歧楊子笑途窮。馬行禹貢山川內。人入周家禮樂中。莫謂客中知己少。李膺一見已知融。
===端陽日。宿高嶺下。夜聞鵑聲。次書狀韻。===
家山渺渺洛西邊。幾度歸心夜不眠。椿樹萱花勞夢想。釣舟茶䆴費詩聯。來麰舊隴初梅雨。草樹他鄕已杜鵑。看却今年只如此。更精瓊米卜明年。
===到遼東館。次書狀韻。===
溪山自有詩千首。身世不知天一涯。漠北春深雲樹隔。遼西山盡路歧賖。江皐見月長呼酒。旅館逢人細啜茶。太史明朝應有奏。銀河直上見星査。
===靑石洞老人歎===
靑石老人年六十。面如漆黑頭不笠。短布及骭仍帶垢。手持菜把前我揖。自言家住此山中。邇來頻年胡騎入。一男二女虜去盡。老妻生存常絶粒。山田薄薄無餘產。只有此物堪供給。孑孑夫妻老濱死。哀哀子女胡中泣。此生無路復相見。所望大邦倘收集。聽之愈深聲愈苦。言語不成但於悒。嗟余有志空老大。盰膽輪囷力不及。姑將溢米慰送之。蕭蕭怒髮終宵立。
===演雅近體。錄示書狀。===
雙鬢臨鸞已失鴉。如何馬上過年華。騎驢問鶴遼東表。乳燕鳴鳩嶺外家。狼鹿厭尋陽站路。鯾魚憶上漢江槎。題詩寄與南歸雁。我有鷗盟在水涯。
===次書狀韻四首===
異域逢人少。斜陽立馬頻。長天鳥飛倦。唯伴遠征人。
此身非我有。何處不吾居。百年如過客。天地卽蘧廬。
憶昨東門祖。回頭漢陽樹。前程渺何許。極目望齊魯。
日晏車馬休。門前商旅集。我坐無何鄕。酒醒詩魔入。
===遼東城南吟===
華表柱頭鶴飛去。遼東城南塚纍纍。舊塚已平新塚高。城中繁華如昔時。朝看城中盛簪紳。暮看城南多鬼神。城中之人休局束。城南之路何催促。正須一日費萬錢。痛飮無何忘寵辱。
===遼東館。次書狀韻。===
同時自幸際雲龍。共識君才一代雄。高義豈容文字上。深懷不在語言中。瑤杯夜吸龍灣月。珂馬朝乘鶴野風。此去觀光光熖倍。華裾長吉耀靑蔥。
早向雲間記士龍。如今附翼却豪雄。詩因遣興聊千首。酒爲開懷復一中。薄暮衣沾神女雨。高臺面拂大王風。西京月夜應回首。浪撫朱絲手剝蔥。
吾鄕故里亦名龍。早歲猥蒙誤薦雄。半世功名奔走裏幾年親舊夢魂中。凄涼山海三更角。寂歷萱椿五月風。客路盤中細生葉。恨無寸斷見新蔥。
===發遼東城。指鞍山途中。二首。===
五月炎暉正午雞。誰知行邁病于畦。傍路全無嘉樹蔭。隔雲遙見遠天低。飢腸只有黃塵入。病眼惟窺白日西。却望鞍山何處是。淡煙芳草使人迷。
遼城西望海天空。盡日馳驅路不窮。除却沙河乍淸淺。餘皆塵土鬧涳濛。馬蹄不及牛車疾。人面其如日馭烘。堪笑騎驢垂脚子。正如兒負大長翁。
===王汊河亭。次陳嘉猷魏瀚韻。===
王事悤悤詎暫寧。星軺又此過長亭。三河遠水流西海。萬里長城隔北溟。細雨平蕪春草綠。夕陽孤店酒旗靑。壁間贏得生文焰。爲有詩仙昔日經。
===發沙嶺途中===
碧雲芳草日西斜。快馬駸駸蹴軟沙。慣見山河爲異客。却疑天地是吾家。光陰似箭經過疾。道路如弓屈曲多。谿鳥不知機已息。馬頭驚起向雲涯。
===高平途中五首===
平沙渺渺荻花洲。一望中原萬里愁。五月高平城下路。蕭蕭雙鬢已驚秋。
虹橋偃蹇臥晴波。兩面雕欄染碧荷。我欲臨風一長嘯。靑蕪不盡夕陽多。
天涯無處說鄕情。滿地閑花不解名。野鳥只應知我者。隔雲飛帶故園聲。
平生愛作雲山主。直渡遼河一點無。今日路中開病眼。海雲深處暮鬟孤。{{*|馬上。遙見獨山。是高平路。見山初也。}}
人間幻夢說南柯。細念一生非夢何。我本乾坤一羈旅。天涯何用恨年華。
===宿盤山驛。發向廣寧。===
盤山驛裏夢高堂。通遠橋頭復望鄕。十里煙臺連漠北。半輪車轍走遼陽。長天渺渺飛鵝鸛。靑野漫漫布鷫鸘。此去廣寧知幾里。馬頭山色鬱蒼蒼。
===渡通遠橋。次書狀韻。===
漢水燕山兩渺然。幾回吟倚夕陽天。鞭風又過河橋路。草滿長堤月滿川。
===宿廣寧驛。夢見兩親。覺坐對月。不勝悲感。有作寄懷。===
故國應勞賦式微。天涯連夜夢鄕闈。鯉庭彷彿初聞禮。萱室殷勤舊線衣。樑上愁看纖月落。山頭悵望白雲飛。遙憐菽水何人奉。筍自靑靑魚自肥。
===廣寧驛書事===
旅館荒涼春已去。斜陽瀲灎客還來。南枝夜月慈烏集。上院薰風乳燕回。行子試梅初子結。居人種菜已花開。遠遊擬作離騷賦。恐起思鄕戀國哀。
===宿廣寧。夜雨朝晴。喜而有作。===
好雨如神女。夜來入夢曉無跡。遊子如流光。今日行行明又役。丈夫生當馬上老。死亦棗戶須馬革。我生半世海東陲。今年忽忽此西北。弧矢當年本四方。西路數月皆所適。夜雨晝晴豈徒然。天其或者爲遊歷。
===廣寧卽事===
物像軍容兩自嘉。遼西此地最繁華。貔貅十萬收燕代。騋{{!|𮩲|⿰馬匕}}三千出渥洼。郭外山形蹲虎豹。城南旗影動龍蛇。柳營飛將仍猿臂。胡漢從知竟一家。
===十三山驛詩<sub>幷序</sub>===
余在海東。聞有十三山者久矣。心竊奇之。常恨不得面目而枚數之。今幸奉使過傳舍。見所謂十三者。可指數者僅五六七。餘皆枝流餘裔。如兒孫在翁婆懷抱中。不可歧而別數充其目。噫。人言之不足信。而名實之難副也。如是夫。余觀士大夫之負盛名者。人皆貌敬之。及至詳視而熟察。鮮有不失其實者。豈獨玆山也哉。詩以寓夫物態之常。且自警云。
奇峯離立氣相涵。萬里遊觀此勝探。周室臣隣惟見十。漢庭豪傑只云三。常怪此山兼象美。細看今日信空談。非才我亦浮名盛。誤寵如今得不慙。
===發十三山驛。途中口占二絶。===
天爲行人久作晴。一宵霖雨遍郊坰。也應今日頒天詔。先沛皇恩漲四溟。{{*|是日天使入漢京。}}
白沙如雪覆芳洲。立馬溪頭問白鷗。何日東歸更南去。與君江海對沈浮。
===向杏山路上。忽雲興欲雨。促馬到城得脫。===
黑雲從北起。白日忽西斜。我亦西北征。心遠道路賖。龍公追我來。金烏棄我去。前城去我遠。我懷與誰語。力盡策款段。風伯爲我御。孤城忽馬頭。却喜得所處。更鞭進一步。雨師亦馳遽。頡頏入城門。我幸得先據。下馬上土床。一臥百無慮。僕夫喚睡醒。盤蔬勸下箸。一飽復頹然。散髮窓風虛。
===望東關塔===
荒雲錯落天疑傾。老塔亭亭如欲撑。日斜土圭暎地長。夜寒金莖承露明。頂上豈無鶴來語。雲間應有鸞吹笙。雨洗風磨自皎潔。天荒地老愈堅貞。昔人經營幾勞力。今人經過還多情。嗚呼安得如汝壽。眼明杞天看汝擎。
===過中後所途中===
野曠中有路。天晴四無雲。擾擾路中人。纍纍原上墳。百年會有盡。萬事徒紛紛。要須醉紅裙。得得過靑春。君看願上墳。盡是路中人。
===將入山海關===
光陰催遠客。山海近全燕。日覺浮堯莢。風知過舜絃。鄕關千里外。雨露五雲邊。自笑形骸變。猶誇氣力全。
===遷安驛庭中四樹疊韻===
山海關內車輪輳。遼東城東多遠岫。遷安驛丞鬚眉秀。携酒提壺忽邂逅。坐談欣欣如有舊。一擧數觴不曾漏。相看一笑倣宇宙。春光滿面眼波皺。老槐千章立左右。嘉樹兩株差稚幼。十畝濃陰蔽白晝。一庭淸氣滿雙袖。密葉疏枝風雨驟。盤根屈幹蛟龍鬪。日暮定有蒼雲逗。夜深還應纖月透。老皮龜拆開卦繇。香子風飄落星宿。江飜石走確不仆。風雲護持鬼神守。凜然相對若主副。要我半日敎宿留。故鄕亦有閑園囿。一生家貧喬木富。他年掛冠伴猩鼬。此木丁寧入回首。
===宿遷安驛。夢覺有感。===
客行鴻雁不來處。家在嶺南江水西。夜夜喚回千里夢。生憎咿喔五更鷄。
===發楡關未十五里。馬上病暑頗苦。下馬臥村舍園田頭。服藥療治。移時乃差。詩以敍悶。用進退格。===
萬里難禁拊髀嗟。一身消瘦坐詩魔。補虛幾說牛心灸。掛懣仍呼雀舌茶。今日觸炎肝肺病。明朝臨鏡鬢毛皤。而今轉覺身無用。洗眼看詩井有花。
===到蘆峯口。書懷示書狀。===
故山回首暮山尖。茅屋三間堗不黔。男子要爲天下計。年光長向客中淹。布衫袖短愁飜汗。籉笠簷長怕受炎。病入詩脾詩思減。江山從此識吾廉。
===永平城東路上===
萬柳陰中一路平。馭風騎氣馬蹄輕。飜思四月西京路。醉折垂楊緩緩行。
===薊州豐潤縣西五里許。道傍有柳一株。大可數十丈。其陰可坐五六十人。下馬坐其根。眼豁風高。爽然若憑虛御風。羽化而登仙矣。乃披蓑鋪地。少臥就睡。夢魂已飛故鄕林泉中矣。覺來有作。===
萬里身行天下半。兩腋却疑生羽翰。據鞍點誦少游書。登樓幾度傷王粲。遼西山少那登望。關內山多苦遮斷。鄕愁不耐山有無。旅懷只憑楊柳岸。濃陰十畝冷借啾。五月肥膚坐失汗。千條萬縷鬧愁緖。快哉風來忽吹散。臥眠不知日西頹。道人呼作渴睡漢。夢中遙遙遊故園。門前五株楊花亂。萊子斑衣時弄雛。孟光齊肩且擧案。愉色歡情宛平生。魂醒却被啼鷪喚。起坐茫然半不記。煙柳渾疑舊里閈。
===漁陽懷古三絶===
匹馬朝天萬里遙。崎嶇夜度祿山橋。無端水面腥風起。遺臭于今尙未消。
王衍早知長嘯羯。守邽還識祿兒兇。可憐亦似癡司馬。不去當時石季龍。
四海風塵一點無。九重猶自戒邊虞。宮中日閱風流陣。何事終難一箇胡。
===到帝都書事。五絶。===
河濟居庸作南北。大行滄海又西東。皇居故自規模泰。萬國梯航此會同。
秦皇複道抵阿房。漢帝金莖矗未央。深殿日長春似海。南風吹上舜衣裳。
五夜明星撒九衢。百官籠燭走仙都。須臾日上黃金殿。嵩華雙高萬歲呼。
金篆香銷玉輦移。千官齊武出丹墀。邇臣誰最承恩重。滿袖天風下殿遲。
滿腹琅玕叫帝閽。天敎晨闢奉天門。太平天子宣天語。第一丁寧賜酒飧。
===靼子犯北邊。遣太監王直。領兵七萬往討。===
胡塵昨夜出邊城。七萬王師六月征。借問將軍誰衛霍。莫將白骨睹功名。
===聞王直與北虜戰。僅獲牛馬七百而來。有感作。===
休養元元帝澤優。幾年敎閱作貔貅。不知王直何如者。却把官軍換馬牛。
===古風六首書懷。與書狀共之。===
膏車聿云邁。我行一萬里。伴行喜明月。知心悅才子。相酬一尊酒。鳥却幾張紙。君才渥洼駒。千里馳不止。嗟我奈鷺蹇。出門已三跪。雖慙才不才。氣味幸相似。契合豈人謀。玆遊天所使。相看一片心。庶此永終始。
手把幷州刀。言伐嶧陽桐。斲作三尺琴。中含萬古風。一鼓邪穢除。再鼓心神融。三鼓宇宙和。四鼓萬物豐。世道日以漓。大音久寂寥。我欲獻天子。九門嚴虎拆。
少少不適俗。遊嬉但林泉。桑麻翳東皐。花柳滿前川。谷烏和村唱。山水咽琴絃。物性各自然。我復何爲焉。濁酒聊自適。就醉卽頹然。持此永肥遯。亦足彌吾年。胡爲役南柯。復此萬里天。六月暑雨交。沈沈臥客氈。思鄕一夜愁。滿帽怯華顚。
東蘺有佳菊。伊昔手所栽。南風百草長。寂歷隨蒼苔。淸霜九月墜。乃獨生胚胎。幽人不浪出。歲暮與之偕。粲粲黃金花。盈盈白酒杯。緬懷疇昔親。別來秋幾回。只今徑已蕪。淸香草中埋。云何爲五斗。迄未歸去來。
故山有孤松。托根千丈岡。不作桃李顏。凜凜氷雪腸。高官不受秦。吉夢不借丁。唯將千歲苓。乞與人遐齡。高高赤松子。功成此掛冠。保身仍永年。白日升雲端。我衰轉偪側。末路脚未安。會當松下臥。聊與保歲寒。
===在燕京將還。贈書狀。===
明朝擬向海東天。鶴野燕山興杳然。千里暮雲隨去馬。一江秋色載歸舡。錦囊貯句多君富。玉署登名愧我光。更辦蜀牋三萬幅。付君揮灑紀行篇。
===與同伴散步玉河館後庭===
遠客愁多鮮歡娛。望鄕何在天一隅。旅館沈沈白日鎖。九日留連一事無。黃昏日落益無聊。我欲夢寐月來呼。起伴詩仙撰杖屨。淸風吹衣骨欲癯。西行北轉百餘步。廣庭如掌天光鋪。白玉樓觀隱雲霧。蒼龍闕角喧笙竽。坐談今古聲轉雷。天仙彷彿來與俱。黑雲如山起西北。氷輪半片飛天衢。夜深露冷鶴天高。淸寒入骨思毬毹。歸來房櫳壁燈暗。半夜無人月與吾。
===朝奉天門。移朝東宮。<sub>各</sub>一首。===
九重端冕未雞時。月照千官曉色遲。警蹕一聲犀象肅。簫韶九奏鳳凰儀。雲移日角登黃道。風遞山呼落玉墀。珥筆詞臣誰賈至。不才還復少陵詩。
雞鳴問寢下龍樓。鶴禁朝朝瑞氣浮。少海波瀾搖嶽瀆。前星光欿暎寰區。萬邦已自謳歌啓。四皓何容羽翼劉。賈誼策中留藥石。願和金鏡進千秋。
===贈譚珪詩<sub>幷序</sub>===
成化辛丑夏。余自朝鮮來賀千秋慶節。留京師且月餘。客館沈沈絶無往還。當是時。聞人足音。攬衣狂走之不暇矣。況詩人文士氣類之相求者乎。一日坐匡牀。看書且倦。欠伸而欲睡。見有一佳士翩翩從外來。當南窓而立。目其貌。蓋儒者也。讀壁上題詩數絶。頗翫味之。果詩人也。余甚喜幸。卽邀使前而與之語。因問姓名居止作業。乃荊楚秀才之來充國學者。索紙書絶句贈我云云。余亦走和。旣又書其尾示我云。吾有具慶在南。行且南歸矣。子盍爲詩贈之。吾當歸與家君共之。噫。君南人也。我東人也。皆羈旅之臣也。君有具慶。我亦有雙親。去膝下遊日邊。懷抱同也。斥紛華甘儒素。事業夷也。吾於君。雖不請。猶當有一言以誌不忘。況其請之勤耶。於是書近體一律。以資吾君歸榮之日鯉庭一粲。且携以東還。說與父兄子弟。使知是行有以結知天下之士。不孤遠遊之志云。
相逢問姓自云譚。籍籍詩名舊所諳。衡雁春飛初向北。莊鵬水擊又圖南。吳江楚岫靑天遠。椿樹萱花白日酣。預想他年輝晝錦。故園花柳正春涵。
===次安南使阮安恒甫韻===
城上浮雲十日陰。客懷無乃阻秋霖。半年魂夢勞千里。一紙家書抵萬金。無月照他愁裏面。有燈知此夜來心。逢君欲說方咅異。憑仗新詩當越吟。
===次安南使阮文質淳夫韻===
知是詞林最大家。看來詩律似陰何。乾坤納納包羅盡。山海茫茫跋涉多。風月一生尊北海。功名半世夢南柯。移家安得江南近。却見詩仙日日過。
===次公樂驛壁上鎦忠韻===
行行薊州路。殘日下遙岑。天地蘧廬古。風煙嶺海深。漢關曾白骨。胡腹豈丹心。故壘今耕種。犂鋤露鏃金。
馬蹄未鶴野。蝶夢已鯷岑。落雁塞天遠。短驢秋水深。乾坤凋客鬢。風雨亂人心。一飯郵亭宿。囊無季子金。
===公樂驛。逢謝恩使問鄕信。因劇飮大醉。暮發向漁陽。未十里。下馬臥眠丘隴間。日已昏黑。轉投路傍村舍而宿。追思不覺發笑。詩而志不忘云。===
客行辛苦不堪說。後車不來前程闊。公樂驛中留二日。忽逢東來雙使節。熟視不敢問京國。只恐袖有何消息。欣然口傳復書傳。雙闕康寧兩親懌。一笑相對未促膝。手中已有杯中物。痛飮形骸兩相遺。迷茫亦不記離別。倒載正如飛走肉。幾多拍手還捧腹。嶓間暮枕髑髏眠。茅店夜伴雞豚宿。天明客起我頹然。主人忽獨與余目。出門上馬怳隔生。回首舊處煙樹綠。
===題灤河驛===
一宿灤河驛。居然半日淹。蟬聲集高樹。帆影落寒潭。晚興詩初就。秋愁酒半酣。蘆峯今夜月。應待我成三。
===留楡關待車徒。二首。===
懶慢天生老尤甚。客窓紅日鼻雷鳴。留連不爲車徒後。嘯詠偏憐館宇淸。斜倚小床捫髀肉。閑梳短髮點霜莖。知音祇有簷間鳥。和我吟詩一兩聲。
深院過逢行路少。遠村啼送午雞來。風霜故苑秋先到。車馬中原客未廻。題柱敢希司馬寵。登樓全謝仲宣才。黃金已盡貂裘弊。日暮愁腸自九回。
===發沙河。向東關。===
壯遊始恨乾坤窄。半歲俄驚道路窮。謾有琅琊朝舞志。負他雲夢洞庭胸。往時楊柳啼黃鳥。此日蒹葭落晚鴻。天意正知歸意急。西風吹送馬頭東。
===宿十三山驛===
大凌河上晚呼船。風伯留人阻着鞭。一百里程中道廢。十三山驛半宵眠。床頭生白星臨座。墻角蒸紅日上天。呼取井華敎洗眼。明窓更看紀行篇。
===閭陽途中。望醫無閭山。===
還鄕路如垂老客。去後日遠前漸迫。閭陽大道平如砥。風送馬蹄如電雹。回頭已失十三山。馬首又見巫閭顏。前月送我去。今日迎我還。迎我送我渠不閑。況我奔走紅塵間。白頭容易換靑春。故園蕪沒荒山前。今年面目寧非幸。明年杖屨遊江天。看汝送迎何可得。只應淸夢飛來最上巓。
===題盤山驛===
山到無閭靑欲了。廣寧東望路漫漫。泥途瘦馬那堪苦。小驛孤床暫借安。半夜角聲吹客起。一窓月色照愁寒。雞鳴又向高平去。見說雲深路更難。
===寄伯仁三首===
不會蒼天意。如君亦復然。豈應緣罪大。只是坐才全。北去三千里。南還又幾年。如何天有日。却不向君懸。
聞君江上住。萬事付東流。屋小纔容膝。天多闊冒頭。自斟聊飮月。躬稼便埋愁。久矣機心斷。滄波泛白鷗。
南北一分手。乾坤七換春。才名君益大。軒冕我非眞。斲鼻今無質。論心更幾人。停雲兼落日。目極正傷神。
===送李公景元出尹全州===
湖南號佳麗。第一說全州。土地無中賦。山川是上游。隨身惟一鶴。入目欠全牛。北望君親遠。時登日暮樓。
===拙句三絶。奉呈蔡耆之軒右。===
中郞文雅擅當時。酒後鳴絃復詠詩。碧漢又招仙鶴下。高標瘦影兩相宜。{{*|時。耆之蓄水鳥。似鶴。}}
吾家地燥未池塘。尙有茅亭六月涼。日晚朝回山影冷。松風散髮臥匡床。
君家庭院最幽淸。別貯漣漪鏡面平。客散甁傾人臥倒。南山蒼翠滿簾旌。
===寒食有感===
人家寒食了無煙。火入客心深處燃。雙隴故山春草碧。今年誰翦紙爲鳶。
===往盧希亮往醮摩尼星壇===
出海尖山萬丈靑。危壇四面俯滄溟。衣冠照地秋飛馹。環佩緣雲夜禮星。仙子已傳丹鼎訣。道人猶誦蘂珠經。柳州文雅閑琴鶴。相對高談酒幾甁。
===題樂生驛===
天明離縣舍。日出下郵亭。候吏喧呼路。涓人灑掃庭。淸霜封古瓦。薄霧灑寒廳。珍重廣陵守。問之雙玉甁。
===見墻底氷雪未消。因以述懷。===
二月墻陰雪。千林生意時。天應施令早。地自得春遲。枕滴思親淚。窓題哭子詩。悠悠世間事。雙鬢已成絲。
===文昭殿。扈駕陪祭。===
黃金闕角揷層宵。垂柳千絲蔭御橋。環佩鏦錚鍾磬響。衮龍星夜禮文昭。
===寄曹大虛===
今年天氣早嚴凝。九月陰崖已見氷。六出拍簾花片片。四山當戶玉層層。梁園作賦才堪喚。剡水回舟興可乘。遙想神仙被鶴氅。五雲深處直靑綾。
===聞咸昌家火。賦四絶。寄李安孫士休以遣懷。===
一紙鄕書昨日來。三間茆屋火爲災。詩書一壁聞猶左。口業它年幸未灰。
半世身無宅一區。前年翦棘卜菟裘。蝸開尙足容吾膝。酷祟那知有鬱攸。
平生不畜買田資。數歲躬犂只救飢。梢食幸然餘斗斛。今隨煙燼亦無之。
樗材合在溝中斷。擬棟明堂計太疏。莫道歸來無着處。江天蓑笠卽吾廬。
===送李府尹世弼赴任慶州===
有李嘉封植。根深枝幹聯。動庸門戶大。詩禮子孫賢。奕世忠貞篤。傾時眷泣偏。雞林新府尹。鳳沼舊儒仙。黑髮黃金映。丹心白日懸。一天行雨露。五馬踏山川。故國千年地。春風二月天。逢迎騎竹馬。寬貸示蒲鞭。善政邦人悅。休聲聖主憐。徵黃應不日。借寇豈多年。預恐公歸後。遺民復惘然。
===寄撝光軒右二首===
野性平生魚鳥群。中年非分際風雲。如今老大贏衰病。曉鼓昏鍾不耐聞。
殘雪紛紛鬢邊白。故山夜夜夢中靑。春風二月百花下。醉睡翁應醉不醒。
===暮春。寄友生。===
一半春愁坐怯寒。不堪衰病更儒酸。詩成欲寄花消息。李瘦桃癡倦倚闌。
===送韓公堰奉安胎室大丘===
國家毓慶螽兟兟。金枝玉葉繁靑春。深根要得厚地培。封植亦應須吉人。天上遊絲春縷紅。墮向人間作絲綸。昌黎仙子淵蒼色。手捧頭戴敬如神。翩然上馬氣如雲。一路春風南去直。城南祖席傾冠蓋。漢江水碧葡萄熟。醉鞭亂嘶紫叱撥。紫氣遙應關尹識。草嶺天近雲繞脚。洛水波長月拖白。嶺南天氣三四月。擧目村村滿花竹。奉安胎室大丘丘。擧酒酹地神錫福。凝川風土號繁華。暇日杯盤聚鄕曲。酒中倒臥黃鶴樓。夢携列仙恣懽謔。燕語鷪啼忽喚醒。起望長安在西北。歸來馬上吹南薰。御苑正有呦呦鹿。知應剩得高官爵。故園今有南巢,鵲。{{*|諺云。鵲巢午地。主人得官。韓公居止。亦有之。余嘗往訪。公戲談及此故云。}}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病人一如病馬牛。齕草飮水身役無。雖臥不起亦誰尤。日高見食方擧頭。白雲昨夜宿我宇。朝來已作西山雨。詩翁亦與夜同尊。已聞騎馬隨曉鼓。人間簿書趁衡石。滿壁詩書我不讀。家人欺我垢不洗。饌婦苦我晚不食。人皆笑我病不官。我幸年來病得閑。始知好惡常參差。人生好病如我誰。我病與世亘殊調。人所背馳我所歸。兩眼平生喜獨見。口亦好直多觸機。皇天▦我計大訛。乃令口喎眼復斜。邇來五月閑門臥。無有譽名誰詆訶。如今口眼向平善。只恐身忙憂患多。
===弔金海府使喪子===
君今欲喪卜商明。我亦曾鍾王衍情。畢竟兩翁隨滅沒傷兒不必哭呑聲。
===次梁山澄心軒韻二首===
絃歌太守此風流。滿地黃雲歲有秋。坐對江山詩又酒。不知身世有窮愁。
樓下彎彎碧玉流。一尊賓主正澄秋。闌干徙倚欲明月。漁笛一聲吹客愁。
===題永川淸心堂===
夢挾飛仙璧海湄。覺來江館酒醒時。游從魚鳥機關少。笑傲乾坤日月遲。金母霞觴春盡醉。瑤姬玉笛夜深吹。倚闌無語天風入。此味無人子細知。
暉暉丹雘蘸江湄。雲物蒼蒼日暮時。賓主軒眉呼酒急。江山滿目下樓遲。吳歈激越臨風響。羌管凄涼隔水吹。更向壁間棲醉墨。風流寄與後人知。
===次艮甫韻===
一天霜雁已衡陽。落木西風晚色荒。正好臨風臺上飮。天敎野菊爲君香。
===次艮甫中秋月韻===
長風送月入涼宵。天面無雲正泬寥。獨臥虛堂看玉宇。人間査滓此時消。
靑燈一點照秋宵。咽咽寒虫響寂寥。白髮千絲梳更短。閑愁萬斛若爲消。
===次艮甫九日韻===
九日佳期又一年。西山蒼翠落尊前。未敎勝迹終埋沒。憑仗新詩仔細看。
===次艮甫韻二首===
紛紛車馬走人寰。杖藜終窮草樹間。家或淸貧非甚病。心無思慮是眞閑。雲山繞屋身堪隱。江月低簷手可攀。殊勝榮華憂患裏。握蛇騎虎不知艱。
淸溪日日濯塵襟。不向人間羡萬金。莫謂一生知己少。靑天有月照丹心。
===過麻羅只灘===
江心石角犬牙互。怒浪觸激喧萬雷。舟行鳥飛馬走狂。人人面靑相顚頹。蒿師極力左右之。急灘用手何神哉。回頭却顧過去處。洶若萬馬追寇來。丈夫平生仗忠信。兀坐笑談方諧諧。須臾出險乘安流。向來怯夫精魂回。蒿師蒿師爾力多。飮之以酒連三杯。人間平地或如此。嗚呼。安得急灘用手如汝才。
===舟中。望見三角山。===
六載天南作遠臣。夢中雙闕對嶙峋。天邊三角依然露。稽首舟中禮北辰。
===陰城村舍===
半世何曾歇。今年此日閑。引杯愁病肺。看鏡笑衰顏。獨坐一庭雨。相親四面山。明朝還驛路。汨汨走塵寰。
===早行===
朝日出未高。光輝在嵽嵲。淸霜猶嚴凝。平地馬蹄脫。行人多少年。噓氣鬢成雪。請君勿訝我。我本白毛髮。
===寄示史局諸僚===
老年多病懶朝參。宿夕還家受憲緘。大雪臥袁誰問我。扁舟訪戴正何堪。茶甌晨火龍團煖。芸閣朝衙卯酒酣。寂寞草玄揚子宅。連簷六出看毿毿。
===扈駕望遠亭===
晚風吹水浪紋生。晴日暉空野色明。天外象山皆北拱。田中多稼屬西成。魚龍起舞長江湧。民物歡呼象壑鳴。不用笙歌紛慶頌。家家煙火是昇平。
===中秋日。邀楊可行。===
浮沈世事不堪評。聚散殘年只綰情。人氣中秋方坦易。月光今夜最分明。知心百歲不多得。佳節一年難再更。灑掃茅亭天似水。爲君斗酒十分淸。
===挽李鴻山宜碩。<sub>余之尹慶州時判官也。</sub>===
當時我老君年少。誰料如今我哭君。花石春風渾似舊。夕陽吹笛豈堪聞。{{*|花石亭。在臨津渡頭。李之別墅。}}
===偶吟===
閑窓日日臥題詩。門巷蕭條客散時。除却醉鄕無着處。從今身不管安危。
===五言律四首。奉送金使相宗直按湖南。===
玉座方思道。金閨夙貯才。羽毛宜鳳沼。環佩故銀臺。出納龍予弼。旬宣召汝諧。休驚虛左轄。海右轉休哉。
郡邑鋪平地。星辰點太空。樓臺雲氣裏。城郭樹陰中。處處千竿竹。年年百日紅。應酣無事酒。醉夢大明宮。
掃盡案頭牒。閑看壁上題。水晶簾掩靄。雲母帳低迷。彩筆落花外。淸風脩竹西。只應南海上。圭璧照山溪。
攬轡西湖上。觀風大嶺東。昔年遊賞處。今日夢魂中。送別身還滯。留連意不窮。天南多驛使。月寄幾詩筒。
===陰城。奉寄曹使相偉,金都事馹孫二首。===
賓主西湖路。淸霜九月天。馬行紅樹外。雁落白雲邊。唱和詩皆好。商論事盡便。歌謠應滿地。不害醉神仙。
滿眼秋容色。蕭騷馬上人。如何飄白髮。却此走紅塵。嶺路遮歸騎。村墟駐病身。明朝又北去。世事更紛綸。
===送李公景元赴任安東===
五月薰風與物春。九重宵旰軫吾民。先朝內相携琴鶴。此日南州慶鳳獜。世味辛甘曾染指。民生利病夙留神。懸知謀議多相濟。通判郎君字可臣。
嶺外山川是上游。故應文物冠諸州。朱陳族姓知親愛。唐魏民風惜浪遊。詠四佳詩嘗拂壁。看三大字亦登樓。十年往事長回首。送別君歸可自由。
落地誰非是友朋。平生君我最相能。芹宮東序寒同睡。槐院南床醉共凭。驥德如君猶蹇滯。駑材愧我亦升登。多情還似無情者。有酒如澠病未興。
豐山一面大江流。汎汎中流有柏舟。賴有二天饒雨露。願分膏澤問幽憂。{{*|死子妻在豐山故云。}}
縣號臨河小洞天。皤皤一老是同年。應須喚酒閑相飮。看取長鯨吸百川。
===五月日。移寓彥邦家。謾成贈沈克孝。二首。===
靑鶴飛邊住。緣崖屋數椽。地高偏日月。天遠足風煙。冠蓋經過少。軒窓偃臥便。居常無一事。自酌卽頹然。
無錢從市遠。有興愛居幽。蘺外邊公子。墻西沈隱侯。塹山嫌客至。開徑倩仙遊。日晚偏登眺。東南一望悠。
===贈江原監司李遂初<sub>名復善</sub>===
關東形勝甲吾東。海上三山指顧中。天遣神仙持節鉞。馬蹄隨處海棠紅。
===迎祥三首===
堯階蓂莢初生日。舜政璣衡始轉時。萬物發生皆有意。九重端拱自無爲。浮浮佳氣黃金殿。籍籍歡聲白玉墀。欲識聖明無外化。明庭稽首雜戎夷。
一氣洪鈞轉。三元受賀時。天家祥至止。坤極福來綏。宇內靑春滿。宮中白日遲。生成正時節。何物不相宜。
又見黃河一度淸。更聞嵩華再呼聲。百官各上千千歲。億載南山永不傾。
===次子启韻二絶===
門前細柳萬條黃。陌上遊絲百尺長。二月將闌三月近。莫敎一日不臨觴。
慣看世態眩蒼黃。鳧脛何願羨鶴長。一枕松風春睡熟。夢中猶醉紫霞觴。
===寄國佐===
春寒料峭入虛廳。松子隨風落小庭。客又不來天又暮。獨醒無語倚疏欞。
===次艮甫韻二絶===
茅屋蕭疏夜見天。又無冠蓋晝遮天。靑天到處長親灸。萬事知君不愧天。
一斗淸尊詩百篇。靑山南畔白鷗邊。人間屈指誰知己。明月懸天萬萬年。
===題艮甫詩軸===
早事詩書業聖賢。雖然不遇登非天。山林有約身蠶老。天地無知室磬懸。白酒自斟聊自適。淸詩偶得畏人傳。此翁莫道都無事。事在滄波白鳥邊。
===江陵東軒===
嶺外春廻又一年。融融海日掛長天。滿城桃李條風後。遍野桑麻穀雨邊。靑草池塘初受鴨。彩雲樓閣更和煙。城南日日多遊治。綠鬢朱顏箇箇仙。
===次高城三日浦韻===
昔聞三日浦。今上四仙亭。水拍白銀盤。山圍蒼玉屛。天空彩雲濕。石老秋光淸。仙人去已遠。古亭今無楹。當時遊戲處。雲外笙簫聲。千載復吾人。六字看猶明。風高永郞湖。月上安商汀。孤尊泊舟處。此固云蓬瀛。
===醴泉東軒===
前村煙暝已藏鴉。客舍沈沈夜不譁。深樹月明啼杜宇。曠庭春盡落梨花。衰容對鏡年年換。病眼看書字字斜。夢裏溪山明月去。門前流水是吾家。
===雪城。與朴子治逢別。===
中原牧伯久膠漆。雪樹傷懷換歲月。忽此邂逅黃葉村。依然面目敍人鬱。壞垣柴戶野人家。寒山落木秋蕭瑟。人生萬事少如意。百歲光陰半離別。一尊未盡情未了。靑山已掛西斜日。更進一杯君莫辭。明朝分手便燕越。
===夜坐有懷===
兩脚平生有底忙。龜虵歲暮自深藏。門無賓客忘冠▦。腹有詩書當稻梁。老婢典衣時喚酒。小孫求飯解登床。每▦晝枕宵無夢。酷愛靑燈二尺光。
===寄金海府使洪公漢忠===
如君知我少。恨我識君遲。早歲匡時策。頻年落第詩。割難聊小試。留犢竟遺思。奏課當時最。脩名漢帝知。
===貞夫人許氏挽詞===
許氏家風無匹敵。昌寧門戶孰攀躋。鳳凰鳴處雙栖▦。琴瑟和時兩蓑齊。敎子爲儒鄒孟母。哭夫化俗杞梁麗。哀榮八十年間事。半是歌呼半是啼。
===謝子启枉訪二首===
家住終南影。經冬病閉門。筆床塵久掩。茶䆴火常溫。山雪映鬚白。松風入耳喧。無人來鎭席。有酒不開尊。愁裏靑春到。閑中白日暄。忽驚敲外戶。深謝枉高軒。坐對忘形久。相看不語言。
早歲同朝受聖知。晚年心事有深期。相逢客路頭渾白。望海峯頭酒一巵。
===感懷寄大虛二首===
飢寒塞北窮蘇武。放逐江南老屈原。覆雨飜雲多變化。登天入地雜恩冤。靑春遍野猶侵雪。白日當空獨戴盆。猶勝同時遷謫客。銘旌空返舊山村。
金雞唱曉起嚬呻。霜氣旋收渙汗身。新恨舊愁天亦泣。大伸久屈理宜均。柳州文字窮尤古。韓子聲名謗又新。早識曹侯才八斗。已應盈石正紅陳。
===答大虛===
天地生吾覆載吾。有身何處不安軀。江南築室嗟何晚。未必戶鄕是我區。
===題司諫院契軸===
要識朝家久治安。一時名士盡言官。如君極口敢言少。自古虛懷納諫難。朝退紫薇迷院宇。春深紅藥柏闌干。昇平日日惟須飮。衫袖淋漓不用乾。
===送安子珍出鎭合浦===
經術儒名大。兼資武略雄。未危先有計。不戰自收功。得句南樓月。披襟細柳風。從容還入相。萬目送冥鴻。
===送全羅監司李蓀===
憑君深體九重念。宵旰今憂十月雷。好把丹心施實惠。簿書游刃未爲才。
市上黃金盡赴遼。湖南老相尙銀腰。南人莫作尋常看。身上猶餘舊鳳毛。
===無題===
衰病年多未賦歸。春風空老故山薇。蓴羹忽憶加鹽豉。目極江東興欲飛。
===弔慰士廉喪子===
聞君今哭子。伊我昔摧腸。瘞夭曾潘岳。傷明又卜商。古今皆此患。愚智一般傷。只有東門子。賢哉燭理詳。
===題金吾郞契軸===
故識金吾地峻。見今僚佐才優。豹尾旗間扈駕。虎頭閣下論囚。賢能自有朝議。利祿何勞外求。尋常第盡心力。暇日不妨遨遊。
===送金進士粹洪。覲親于順天府。===
才子馭風歸海上。嚴君作宰小江南。靑山影裏朝炊飯。綠樹陰中午繫驂。竹立千家森碧玉。花開百日正紅酣。北堂六月涼如水。萬壽瑤杯獻者三。
===中伏日偶吟===
一年又六月。三伏此重庚。欲雨雲還散。如焚日又生。苦炎詩欲就。病暑賦初成。眞箇臝虫長。數旬身裸裎。
===虛白亭卽事===
一枕淸風過午鷄。頹然直到日沈西。晚涼吟得閑詩句。起喚尖奴削木題。
===次姜晉山先生韻===
本來無損又何加。不敢次且亦不過。半世功名雙鬢白。故山無數夢魂多。
百花軒上試春衣。拂面風光柳絮飛。滿目繁華渾似舊。尊前太半故人非。
===次竹山韻===
西河文字兀尖新。徐相詩名迥出人。前輩愛他留逸軌。後生愧我作嘉賓。風淸客席杯盤鬧。歲稔官倉穀粟陳。也合醉中相枕藉。主人與我舊通神。
今年又作嶺南遊。一去何曾十日留。北闕嵬峨勞遠夢。西湖瀲灎照淸愁。天涯歲月長騎馬。日暮山川獨倚樓。角上功名頭上雪。鄕心一片大刀頭。
===次延豐韻===
一區山擁更溪回。四面都無一面開。太守捲簾淸晝坐。幽禽飛去又飛來。
===送支卿出按嶺南二首===
天南一路人民象。海島風煙控御難。第一相臣今按節。九重宵旰此時寬。
破屋荒田嶺外村。松楸桑榟遍丘原。半生車馬走塵土。江上月明長夢魂。
泉下曾歸不才子。人間唯有未亡人。因君更起存亡念。白髮臨歧欲損神。
===寄謫人===
宦海無人測淺深。林林皆向此浮沈。我曾有病云無病。君亦無心坐有心。天道盈虛弦又朔。人生禍福古猶今。憑君且醉村醪濁。白岳雲濃已欲霖。
===寄叔度邀枉===
屋上亭迥。城中四望通。地無三伏熱。天送九秋風。樹影重重綠。榴花箇箇紅。此間有幽抱。安得與君同。
===無題===
朔風吹雪暗長安。此夕聞君出漢關。僕馬蒼皇行邁急。山川重疊道途艱。新昌寂寂親朋遠。故國頻頻夢寐還。春日漸長無箇事。晴窓染翰賦囚山。
朽材不擬明堂柱。跛鼈何曾遠道馳。多病置閑眞箇藥。窮愁得酒是渾詩。丹心一片孤燈在。世事千般兩鬢知。寄與故山猿鶴語。明年二月是歸期。
===送崔漢源觀察湖南===
斗南人物盛推稱。獨坐銀臺最上層。北極天低偏寵渥。南方地大要賢能。當時父老心腸在。舊邑山川面目曾。過小江南煩問訊。歲寒遷客想凌兢。
公嘗倅古阜。當時列郡之治。獨以最聞。去而有遺思。爾後七年。而由都承旨出按湖南。郡民之心可知。順天。舊號小江南。今有曹與金謫居故及之。{{*|曹。偉。金。宏弼也。}}
===宿利川有感===
扈駕朝陵記昔年。行宮秋雨宿南川。如今何忍南川宿。北望宣陵鎖暮煙。
===寄監司鄭公崇祖===
嶺外山川六十州。使華文雅更風流。棠陰滿路涼如洗。夜捲珠簾處處樓。
不耐殘年雪滿頭。可堪羸病臥新秋。商山有約不歸去。一夜月明無限愁。
===贈合浦兵使安子珍===
腰映黃金鬢未銀。轅門細柳正搖春。鯨波馬蹴騰南海。鳳闕鳧趨禮北辰。羽衛歡迎新上將。瀛洲喜見舊仙眞。杯盤京國留連久。愁殺孤眠帳裏人。
===端午日。國耳邀我。病不能赴。作三絶句以謝復。===
衰年又病懶朝參。深臥南山月已三。客有可人招不起。松風吹髮晚毿毿。
與君老境獨多情。白髮相尋一草亭。二頃湖田吾欲去。天南小縣是咸寧。
一葉梧桐欲落時。南山晴好雨能奇。晚涼獨坐還惆悵。不與詩翁共酒巵。
===次大平館韻===
聖代同仁雨露新。都將海宇作胸襟。箕封禮讓傳從古。帝賚便蕃少似今。北闕暫辭鵷鷺序。東人爭識鳳凰來。休將風土嫌同異。相對休休一片心。
===送金近仁宰珍原三首===
袖裏久韜條鳳手。腰間新帶割雞刀。六年琴鶴應無事。當縣靑山不語高。
鹽車容或駕權奇。不必長才盡設施。百里區區亦民社。懷綏粗足展心期。
老病那堪走宦途。長時魂夢落江湖。因君更起江湖想。門外春江漾畫圖。
===柳震卿回自商山。寄之。===
臥病無聊鶴影孤。一春心事舊江湖。君歸路繞咸寧縣。爲問家山似舊無。
===挽宋參判瑛===
秋水爲神玉作軀。駕風騎驥騁雲衢。南宮禮樂觀瞻偉。北極星辰寵渥紆。昨見禁中持被宿。今聞屋上卷衣呼。寡妻無子慈親老。眞宰茫茫正可吁。
===鄭右相佸挽章===
山河元氣棟樑材。廊廟深深地勢巍。天上殊恩傾一相。人間僉望屬三台。曾看車馬朝天去。誰料銘旌入境來。意氣平生蒙許與。西風老淚有餘哀。
===申參判次韶挽章===
三捷名高戰藝場。屹然山斗倚蒼蒼。頡頏前古追班馬。酬唱當時壓董王。上國光華車轍遠。北堂魂夢馬蹄忙。開城一夜舂無相。殄瘁詩歌擧國傷。
===送崔佐郞連孫奉命湖南===
湖南鞍馬仙曹郞。漢北人物推賢良。地分九等賦上下。天高八月秋中央。靑山多處露下白。赤雁飛邊葉飄黃。南原古稱帶方郡。桑梓卽是鱸魚鄕。
===送崔同知應賢罷歸江陵舊隱===
半世栖遑已二毛。此歸應只慰賢勞。抄秋落木群山瘦。積海長天大嶺高。霜露正蕃三徑菊。葡萄初上萬家槽。林泉恐未淹時日。聖主同寅急譽髦。
===題金吾郞廳契軸===
峨峨虎頭閣。諸郞走其下。一一賢與能。誰眞復誰假。手下簿書空。庭宇絶瀟灑。却喚無事酒。傾來向身瀉。盈盈座上人。盡是同心者。
===與鄭河南公。夜飮茅亭。少醉而散。朝來獨坐有感。詩以寄河南公。===
南山蒼翠壓吾廬。新作茅亭俯市閭。勝友正逢蘭臭舊。佳辰又屬菊花初。人生擾擾聚還散。世事紛紛毀復譽。後夜更須相對飮。靑天有月不孤余。
===送金正鍊叟奉使對馬島===
天家專務德。日域遠輸誠。玉帛趨雙闕。城池戢五兵。天無風雨起。海不浪波生。舟揖閑來往。魚龍慣送迎。百年修契好。四境報昇平。馬島愁雲碧。鯷岑惠日明。使乎須簡擢。人也實豪英。忠信生來仗。璣珠唾處呈。衣冠持漢節。恩禮感夷情。有箇心腸在。休將口舌爭。知君譽名大。端在是年行。
===沈上將肩挽詞===
君家門對我家門。杖屨尋常笑語喧。碧樹唾陰鋪簟席。靑山倒影入罍尊。形骸跌宕杯中月。世事悲涼地下魂。客散門前鴉噪晚。園林依舊帶春暄。
===六言長句。重送士高之行。===
瑞世無雙人物。風流第一仙眞。鑑空衡平度量。日光玉絜精神。一代英雄滿目。九天恩澤獨身。嶺南古來州郡。馬上今去咨詢。黜陟幽明考績。興除利告便民。節鉞山川白日。樓臺花木靑春。明年此日歸去。佇看黃閣垂紳。
===送江原都事丁公壽崗朝京且歸四首===
桃花洞裏訪君家。對酒芳園餌縫霞。大醉歸來春日暮。終南山影滿窓紗。
雲錦交輝百尺樓。竹西魚鳥鏡中遊。我曾避暑淹旬日。六月涼生枕簟秋。
鏡浦臺前水拍天。微茫竹島畫橋邊。蘭舟載得紅裙醉。却憶風流第一仙。
金蘭窟宅水晶宮。蜃作層樓起半空。雲霧尋常迷處所。人間面目少遭逢。
===題申公末舟歸來亭詩軸===
淵明歸去柴桑村。五柳靑春松菊存。山林高義吹淸風。伺限頑廉與薄敦。紫陽筆下處士卒。幾多軒冕荒田園。靑丘風雅壓江左。嵩嶽生申古君子。一門冠蓋十朱輪。梅竹風標出桃李。功名富貴已逼身。半歲超然脫弊屣。雄辭却賦歸來篇。湖南山水何佳哉。臨風向月臥江亭。世紛不向壺中來。盈疇黍秫參天竹。瓮則有酒琴無絃。不用辛苦責子詩。有孫已作儒林仙。人生得意今無如。遠比靖節蓋有餘。我亦舊隱嶺之外。十年魂夢長樵漁。因君作詩更懷愧。白頭不歸云何歟。
===挽曹大虛===
圭壁精神鸞鳳姿。才名氣槪冠當時。扶搖九萬天高遠。遷謫多年地濕卑。謾有文章傳永世。了無嗣續搆遺基。傷心豈是無從淚。仲父襟期鮑叔知。
===月夜聽琴===
虛白亭前秋月明。碧天如水夜涼生。幽人不寐又無語。坐聽高山流水聲。
===偶吟===
今歲幸逢雙七月。不然今月是中秋。萬古月明無此夜。一尊誰與洗閑愁。
===悼廣原。錄奉右相。===
病客尋常苦鮮歡。老懷隨感易悲嘆。如何耳目渾聾瞽。萬事無聞亦不看。
===寄士廉===
山齋無伴侶。隻影坐髥僧。藥鼎晨吹火。書龕夜喚燈。二毛傷歲月。雙淚戀親朋。目極征鴻外。雲多樹幾層。
===題司諫院契軸===
畫堂周以紫薇垣。其中列坐群仙尊。一人位北鬚眉蒼。一人位東頎而長。西偏三箇是三傑。一一孤高莫優劣。忠肝義膽相照耀。正論高談雜歡笑。平明珂馬去朝天。靑頭朱衣擁後先。道傍觀者競坌集。志士激勵姦回懾。至尊宵衣坐待久。側席賜坐虛己受。有懷必達言則聽。百官四方無不正。退食從容白日晚。一笑樽前喚鵝卵。君不見古人詩句今猶傳。大諫醉倒春風前。
===李廣陽夫人挽詞===
有鬱一株李。高幹飜層陰。縷絡宜男草。蔥籠佳樹林。飛鳴雙鳳凰。聽之如鼓琴。自有和氣鍾。卵育皆珍禽。陰陽叶九疇。羽翮凌千岑。凰飛忽何處。鳳兮悲不任。衆雛仰天呼。百鳥助之吟。我實鳥中凡。猥與鳳知音。潸潸淚垂臆。慘慘中傷心。
===賀漢平君趙而元拜慶尙右道節度使===
大東人物盛當時。文武全才復有誰。吮墨調朱眞小技。高牙大纛是男兒。
===希亮乞墨。寄與三丁。幷與詩。===
三箇龍香萬杵煙。磨來文焰射靑天。洪崖老子衰無用。寄與晴窓備草玄。
===賀姜用休陞右副承旨===
幾年身作地行仙。一日飛騰便上天。天上便應多峻級。飜身今又一番旋。
===夜坐偶吟===
天際微聞玉漏淸。滿簾霜月紙窓明。鄕心一片渾無寐。斜倚薰籠到五更。
===卽事===
菊已飄零梅未花。西風枯樹鵲査査。蕭蕭歲暮誰相伴。獨臥寒窓髮半華。
===偶吟===
口腹無功食大倉。頭腰空復久冠裳。非才誤寵能無愧。甘與顏回舍則藏。
===寄慶尙使相李公克均===
一身衰病百無堪。臥度虧盈月旣三。千里江湖勞夢想。九天鵷鷺倦朝參。使君相業當朝右。幕客才名在斗南。想得相看多義氣。春風吹面倚微酣。
===送南宮都事璨赴嶺南===
嶺外山川獨也奇。朝中人物復云誰。靑年入幕誇才子。三月觀風正好時。冠蓋紛紛隨品藻。洪纖物物誘恩私。相君手下文書靜。應向樓臺遣作詩。
世路知君莫我如。天官承乏舊相於。評論去就賢員外。斟酌乘除老判書。局上輸贏奇與正。人門得失毀兼譽。何堪送別幽懷抱。家住天南正可漁。
===送安邊府使朴始行赴任二首===
憶昨遊觀大嶺東。與君詩酒趁春風。竹樓雲散靑山出。鏡浦天晴碧海空。鯨浪亂侵沙路白。馬蹄輕蹴海棠紅。一生意氣長年別。此日那堪更燕鴻。
東門祖席捲公卿。老病洪崖臥古城。園裏好花愁我伴。路傍纖草侈君行。銀溪水淺蘩魚鳥。鐵嶺雲深濕旆旌。父老六年長惠澤。使君魂夢每神京。
===謝朴子启李國耳見枉===
高秋三五夜。露冷纖塵絶。座上三箇人。天心一輪月。相看無限思。菊酒十分凸。月落杯盤空。客散燈燭滅。今朝了無跡。獨立搔白髮。
===題矗石樓圖二絶===
矗矗樓臺勝。悠悠節序回。紛紛仙侶集。日日錦筵開。
樓下長江水。東流幾日回。人生長役役。尊酒及時開。
===送柳都事湫。赴咸鏡幕府。兼奉使相左右二首。===
岐豳自是周家舊。豐沛仍多漢氏陵。杖鉞觀風眞宰相。承恩入幕復賢能。
駑劣何曾答聖明。頭顱已覺負平生。冕旒東顧方宵旰。爲報勤民更養兵。
===李參判克增挽詞===
昌期開至治。命世出賢能。詩禮尤懷抱。淸忠早服膺。風雲攀世廟。翼亮奉昌陵。獻納司喉舌。劬勞作股肱。鳳池凡幾歲。獜閣最高層。一德君臣契。三朝輔弼仍。金貂如芥拾。宵漢若階陞。斷斷丹心苦。昭昭白日昇。奉公長汨汨。臨事每兢兢。經幄嘉言進。儒宮正學興。理財增會計。畫法定規繩。正直思無枉。堅貞行有恒。君恩偏異數。人望競殊稱。憂國衰毛颯。捫身瘦骨稜。膏肓深莫救。醫藥竟無徵。輦路朝遺佩。泉臺夜撲燈。唐皇三鑑缺。衡岳一峯崩。日色愁朝市。風聲哭友朋。朝班山舊仰。師席几同凭。失驥蠅何附。飛鳴恨不勝。
===寄同年許上舍宗乾===
馬牛南北苦參差。何事同年異路歧。但使精神深有契。從來聚散浩無期。雞林歲暮逢君話。鼇岫春晴別我詩。屈指流光十年後。不堪惆悵鬢成絲。
===送田節度霖赴任合浦歌。===
將軍之表百夫特。將軍之勇萬人敵。靑年躍馬走塞北。胡人不敢南下牧。強弩射虎完山麓。地下甄萱應猇魄。樓船招撫海島亡。水底魚龍先踊躍。海無風波百餘年。大平煙火環邊隅。將軍何事復南征。九重計慮虞無虞。漢帝登壇推轂遣。周王賜之弓矢𥩷。敦詩說禮領中軍。大纛高牙稱丈夫。威靈已懾島夷魂。淸介應還合浦珠。將軍將軍美無匹。老我一箇眞腐儒。
===寄希明邀臨===
亭皐紅樹與靑松。大隱南山着此翁。百歲人生六旬後。一年天氣九秋中。中秋已負淸尊月。九日仍孤落帽風。今年氷輪正圓滿。也宜相對笑談同。
===寄子启===
終南秋色晚蒼蒼。虛白亭前菊又黃。紅樹葉紛齊砌厚。蒼松枝遠蔭簷涼。主人身恙門常掩。故舊官忙跡自荒。園果已霜新釀熟。月圓今夜與誰觴。
===金同知首孫挽詞===
平生吾友唯吾子。斷斷休休一介臣。今世他無如管鮑。古人未必獨雷陳。鳥臺聯席丹心炳。樞府同官白髮新。一死一生先後耳。臨分聊復一霑巾。
===題洪國佐家藏小畫===
一村蓑笠黃梅雨。兩部笙歌靑草池。莫道幽人無箇事。有時拈筆醉題詩。
===壬戌十二月日。詣闕問安。傳曰。卿主文。且藥房提調。其以用藥救人之意。作近體若干首以進。於坐製進五首。===
天地中間盈萬類。一元眞氣本和均。生來觸處應多感。疾作無時自有因。預保性靈良得計。須將藥餌要通神。黃歧和扁多方便。隨證醫治豈乏人。
四百四病人皆有。三萬六千能幾時。忌疾諱醫無奈謬。傷身損壽是誰爲。君臣佐使宜相濟。龍虎雌雄不自欺。好對吟呻愼湯劑。人生夭扎正堪悲。
百藥醫家不可闕。其中一二最宜先。淸心一粒醒昏氣。蘇合三圓快滯涎。腦痛欲亡硝石貴。心疼垂死延胡便。尋常救急諸方具。仔細用之無不痊。
醫家治病如治國。脈病而肥醫不治。治國先須正國俗。化民莫若敎民彝。忠言逆耳宜爲戒。苦藥違心實是飴。進藥與言臣豈敢。丹心白髮卽無移。
飽看往牒添知識。醫國醫人自可談。病在皮膚先藥內。患生西北預虞南。于今風散天山雪。自昔波搖馬島嵐。制治固宜當未亂。也宜宵旰念三三。
===送咸昌城主曹侯倜還邑五首===
有客有客長作客。家在嶺南身北極。屋上無數雲山蒼。門前滿眼江湖白。半生汨沒紅塵中。十年夢魂長故國。今年衰比去年甚。眼昏無物脚無力。嗚呼何時謝簪笏。鷗鷺爲群臥江曲。
有妹有妹年六十。一身長年百憂集。疾病貧窮婢僕單。又無子女扶行立。只有一兄宦遊遠。半世弔影潛垂泣。我有幽懷寄與誰。鴻雁飛飛向南急。
有女有女有知覺。兄及弟矣命皆薄。長女哭夫未三十。次女十八舟汎柏。含酸各在舅姑傍。悽悽日夜呑聲哭。父母白頭隨黃塵。歲月相望隔南北。嗚呼此恨何時平。會當一日蓋棺槨。
有甥有甥曰辛彭。一生計活嗟零丁。早年失母何所恃。病父雖存飄如萍。凄涼歲暮衣裳單。逢着凶年羸瘁形。送我渭陽遠別離。無人提壺慰飄零。客自南來說無聊。痛骨傷心那忍聽。
有天有天看蒼然。人皆一天我二天。闔境草木霑雨露。滿地耕鑿環人煙。月朔鳧飛朝至尊。南宮錫宴恩數偏。歸程鞍馬歲時晚。山川落雪催歸鞭。何事洪崖老病翁。有情南望空留連。
===昌慶宮曲宴。仍饋諸宗宰。醉而賦。===
一歲佳辰十月中。九重純孝宴三公。黃花粲粲明秋日。紅葉紛紛落曉風。簡子鈞天聞上界。周王湛露醉群公。推恩四海覃和氣。共祝遐齡撫大東。
===仁惠王妃挽詞===
韓族吾東盛。西原久貯祥。塗山歸夏禹。京室媚周姜。肅敬承宗廟。仁恩逮媵嬙。三盆供黻冕。五色補穹蒼。梧野巡何遠。湘流恨比長。重光瞻後聖。榮養享先嘗。王母多時宴。神孫萬壽觴。長秋天未暮。厚夜月無光。哀慟均諸殿。悲號罄八方。禮遵先後軌。葬附舊陵岡。大運誰能逭。浮生正可傷。只應彤管在。千載播餘芳。
===聞大虛訃。寄贈支卿。<sub>支卿。時爲慶尙監司。</sub>===
昌黎昔別潮陽去。子厚今聞死柳州。返葬金陵尙有日不知誰借麥盈舟。
===中原。逢鄭吏部錫堅,楊監司煕止有作。===
三月南天節氣勻。中原池館會仙眞。崇朝霢霂惺群槁。盡日笙歌醉衆賓。聚散不期南北路。浮沈何限古今人。客中送客堪惆悵。花落鷪啼又送春。
===次忠州東軒韻===
秀水佳山作勝區。萬家煙火罨城隅。軒窓人臥神仙宅。風雨天成水墨圖。花裏詠懷春鳥過。酒邊醉睡美人呼。蘩華身世還堪笑。其奈湖田一半蕪。
===中原樓上卽事===
滿目山川醉倚樓。人間不省有閑愁。只嫌紅袖應相肘。北壁三人共白頭。
===送金直提學勘宣慰日本使者行===
玉珂瑤佩舊儒仙。十八瀛洲最少年。嶺外山川如畫裏。送君鞍馬艶陽天。
處處樓臺閘管絃。霏霏醉墨落雲牋。雕題使者應懽喜。嬴得珠璣滿畫舡。
===成宗挽詞===
海東堯舜垂衣裳。靑丘日月昭文章。風雲際會八元凱。闔闢乾坤再虞唐。俗成禮樂刑政中。民居雨露桑麻鄕。陶甄庶類囿吾仁。衛以象有宅中央。嵩三華三祝聖人。地久天長擬久長。豈意一朝事大謬。白日正午韜輝光。鼎湖龍髥不可攀。喬山劍舃令人傷。三十八年一何短。二十六年一何忙。仁恩散在萬姓心。萬口哭聲連穹蒼。白髮詞臣久經幄。人微恩鉅何能償。抽毫染血寫哀詞。仰訴眞宰還茫茫。
===有感。效演雅。===
鵷班誰數白頭翁。老驥還將款段同。漁子笑看鮎上竹。途人爭指鷁隨風。虫無百足身難運。蟹去雙螯勢自窮。失馬焉知不爲福。夢中隍鹿竟成空。
===送叔強承命向嶺南。因語故鄕父老。===
上界神仙刺繡衣。香雲滿袖出宮闈。秋風南去雁爲伴。落日東還馬似飛。嶺外山川無我悉。朝中人物似君稀。林泉有舊來相問。爲道君恩老未歸。
===挽延原君李君崇元===
家世三韓甲。才名一牓頭。天眞偏稟受。人物最淸修。踐歷聲光大。飛騰氣象遒。明良同德日。魚水一堂秋。輔佐勳庸盛。封除渥澤優。鳳池春浪闊。烏府曉霜浮。赫矣諸曹判。優哉兩府遊。佇看三足貴。何遽九泉幽。執紼印山路。臨風涕泗流。
===沈忠義衛克孝栗亭作===
靑鶴飛邊小洞天。主人喚客到尊前。一亭浮翠遮三伏。六月微涼滿四筵。大隱從來在朝市。勝遊何必向林泉。白頭不作歸田賦。爲愛終南伴地仙。
===送漢平君赴嶺南節鎭===
南方民物昇平日。北闕尋常計慮時。未必山西皆出將。由來聞外要敦詩。漢壇推轂朝登拜。唐眞分符夕去馳。倭寇號咷多竄者。軍民歌舞遠迎之。山河落日雙吹角。城郭春風獨建旗。趙嘏倚樓詩欲就。劉琨喧嘯月初規。杯盤有興喧絲竹。刀斗無聲鬪奕棋。一片忠誠懸白日。幾番魂夢繞丹墀。二周復踏朝天路。多少親朋漢水湄。
===送李府尹德崇赴任全州===
滿朝冠佩最名流。南國山川此上游。一境人民應得所。九重宵旰政寬憂。雙鳧趁月朝天遠。五馬行春露冕遊。漢札徵黃何日是。絃歌未歇歲三周。
===送柳侯子淸赴任古阜二絶===
吾友柳侯才且賢。早年聲譽象推先。劉蕡不第天何恃。顏駟爲郞帝亦憐。
白髮蒼顏歲暮天。舊遊回首政茫然。因君想得天南事。滿地黃雲落雁邊。
===謝曹主簿伸贈倭刀硯===
曹侯初回自海島。面上的皪扶桑暾。袖裏珍重有盱贈。小硯小刀精神存。小硯鳳味龍尾胄。小刀干將莫耶孫。硏磨黑雲垂紫潭。拂拭素霜飛秋原。深荷丈人持贈意。甚愧老夫空磨捫。橋下長蛟無力斬。篋中萬卷無暇繙。只應十襲寶藏之。遺子與孫光戶門。
===閑夜吟===
寒夜更長恨燭短。坐久愛此靑氈暖。案上詩書當友生。窓外松杉送絲管。
===廣原君挽詞===
廣陵水深山鬱蒼。毓秀衮衮生賢良。天高接武鴻雁行。一一棟樑扶明堂。衆中獨識白眉郞。琢磨琬琰成圭璋。三朝歷事輔益多。留相聖明功業昌。蓍龜久矣用稽疑。國器終須置廟廊。三台咫尺竟不到。天道至此眞茫茫。繁華一朝跡如掃。留與他年編簡光。蓬麻蠅驥夙昔緣。白首老淚沾衣裳。
===奉呈河南公左右===
南宮受戒已淸心。獨宿齋房百不侵。靑熒壁燈寒悄悄。丁東宮漏夜沈沈。無眠爲被鄕愁惱。不語徒緣國計深。斗轉參橫香篆冷。井華爐炭煮人蔘。
===送察訪裵哲輔赴任幽谷===
臘盡南天又一春。那堪猶作未歸人。送君多少思鄕意。幽谷溪山我舊隣。
===權同知支卿朝正歌===
扶桑西面弱水東。壯哉皇居天地中。黃河淸漣一千載。天子垂拱明光宮。歲元月元日之元。嵩三華三祝聖躬。千官環佩雲從龍。萬國冠帶瞻重瞳。觀周禮樂有季札。執禹玉帛無防風。鹿萍魚藻湛露詩。偏承宵漢渥恩濃。堪笑終南虛白老。白頭歲月長樊籠。
===居昌府院君挽詞===
秋水深淸玉潤溫。少年聲價重璵璠。鵷班委質稱佳士。龍榜蜚英作壯元。世上功名有歸處。人間福慶屬誰門。丹心白髮群公表。赤紱朱輪國舅尊。兩眼已看諸子貴。一身偏荷九重恩。存亡有數天難必。疾病無聊地忽飜。痛入宮闈朝雨灑。悲纏城郭晚雲屯。國門西出何時返。殄瘁詩歌欲斷魂。
===挽李參知均===
閥閱韓山李。箕裘牧隱孫。問奇楊子宅。學古伏生門。鯤化波瀾動。鵬搏羽翮飜。金閨連玉署。柏府對薇垣。步步天光遠。登登地位尊。孔融多勝客。徐邈發狂言。淡蕩題詩句。淸眞愛酒罇。深情隣里好。古義弟兄敦。何遽幽明隔。居然日月昏。秋風吹苦淚。沾濕北堂萱。
===因安胎使之行。寄聞喜縣宰黃君㻶。===
主屹奇峯獨立尊。洛江溶漾此眞源。南中字牧知多少。黃霸聲名象口喧。
聞喜有官知樂土。加恩號縣合親民。文翁化蜀何曾獨。太守斯文第一人。
人間八景洞中天。海上神仙集象仙。飮席正應文字會。主人況復字庭堅。
曦陽山下大伽藍。訪道尋眞昔駐驂。洞府煙霞應似舊。幾人來過虎溪巖。
===次景元韻===
紛紛世事正愁人。平昔交遊半鬼神。綠鬢未顏容易換。相逢且莫負靑春。
===寄柳別提===
瓊塵玉屑滿空飛。一夜終南失翠微。山下人家人跡絶。紙窓紅日臥牛衣。
===絶句四首。送尹內乘湯老點馬嶺南。===
靑歲才華戚里豪。一身弓馬又詩騷。尋常劍佩隨雕輦。十二天閑管物毛。
一夜天南耀使星。曉來英蕩出彤庭。秋風天地涼於水。馬逐征鴻過晚汀。
海上風煙接素秋。舟中蕭鼓載涼州。馮夷拍手魚龍舞。送作蓬萊頂上遊。
三間茅屋翠微中。一曲淸江映碧空。有水與山空夢寐。今年還復負秋風。
===吾友安公國珍。宰萬頃有政聲。爲賀甲寅正朝。奉箋來京。旣相對敍懷。其還。詩以贈之。二首。===
河東桃李屬循良。虎渡江波地不蝗。朋友故鄕雲樹遠。池塘春草夢魂長。遙趨鳳闕飛鳧舃。喜向鴒原綴雁行。賜宴南宮應醉倒。漢家恩眷獨龔黃。
君家兄弟友于情。與我交情埒弟兄。北極星辰隨象拱。南山侯鼓共君爭。紅顏別後年年換。白髮看來種種生。只有寸心依舊赤。相逢不厭一尊傾。
===河南君還自謫所。與之語。喜而有作。===
去年別君東門東。有淚不落杯酒中。今年見君如夢寐。燈下復此談笑同。人生聚散本不期。世間榮辱誰使之。悲涼萬事不可說。有手但當傾深巵。功名富貴君素有。一番流落何須數。皓齒細腰解歌舞。盤中有肉尊有酒。如此而生度百年。人間亦足推神仙。天家況復雨露饒。應有恩光來日邊。君家門戶臨道周。城中車馬多經由。請君置酒呼我過。日日與我澆牢愁。
===上李二相邦衡二首===
雙闕前頭兩府高。聖朝恩禮待英髦。弟兄叔姪相傳受。一片丹心着力勞。
蠅附自多隨驥尾。蓬生何幸在麻中。平生管鮑相濡意。又向金吾走下風。
===長川亭===
老木千章大蔽天。濃陰十畝蔭長川。百壺倒了絃歌歇。醉臥淸風盡日眠。
===送量田敬差官朴彬還歸故鄕二首===
禹貢田疇手品題。一區山水入提携。薰風匹馬南歸路。處處黃鸝樹樹啼。
世味年來酒半醺。鬢毛吹雪白紛紛。江湖滿地長魂夢。花落鷪啼又送君。
===五言二律。錄奉耆之左右。用敍昨日見待。今日戀戀之懷。===
出門有所之。泥滑馬行遲。到得幽棲處。蕭然病起時。呼童供穩座。酌我以深巵。經醉起歸去。有淸還不知。
流年看苒苒。做此白頭翁。不耐冬春雪。那堪晝夜風。臥便因病久。吟苦爲詩窮。獨也晴窓下。思公不見公。
===感懷二絶===
二壻相携落九泉。一兒今復病歸田。老翁本有林泉癖。強走紅塵四十年。
隆冬大雪積如薪。臘盡春回不見君。夢裏南天春氣早。江湖滿地已游鱗。
===崔參校璘。舍笏歸延安舊隱。寄詩來。次其韻。===
與子交情伯仲間。參商兩地思千般。春心蕩似風中絮。老骨瘦於秋後山。忽忽一生都是夢。紛紛萬事不如閑。羡君脫屣紅塵路。江海深深去不還。
===自述===
歸夢尋常洛水濱。舊居魚鳥與爲隣。平生性懶悠悠者。老境官閑得得身。病不廢詩還是病。貧猶好酒自長貧。無聊世事都拋擲。始信蒙莊我故人。
===謾成===
耳閱雞聲與鼓聲。眼看窓暗復窓明。百年作客人間世。又挈妻孥客上京。
===記少年南行詩===
馬首靑山鼓角雄。嶺南樓下水如空。煙村落日鬱脩竹。澤國秋深集晚鴻。天地東南滄海近。歲時霜露暮途窮。臨風題罷遠遊賦。倚柱沈吟半醉中。
===次李次公韻。錄似李叔度。===
人事無涯生有涯。與君唯有飮無何。霜髥半白渾成老。酒面長紅不但{{!|𬟘|⿱艹穗}}。滿意尋常十無五。知音今古一亦多。次公淸狂兼善放。相逢未害醉欹斜。
===坡州道上感懷===
坡州西面佩翁瑩。奠酒陳辭莫我聽。無乃九泉都是酒。長時醉臥不曾醒。
===江上。送鄭使君誠謹赴忠州牧。===
大羹淡泊人。誰味。古調孤高俗自喧。去歲懸魚留古郡。今年乘鶴上中原。城南象水漢江勝。嶺北諸峯月嶽尊。此去淸風應更播。舟中只見一琴樽。
===題花梁亭===
南陽之西西海東。白水蒼山地勢雄。人立亭心看落日。天臨鏡面作長空。柳營鼓角聲容壯。蓬島煙霞境界通。自笑老來詩力退。奇觀欲寫語難工。
===題麻田縣舍===
山勢周遭水勢橫。一軒危坐眼分明。案頭盡日文書少。山鳥啼來似有情。
===次楊州東軒韻。示同行諸相。===
出郭東行第一州。田家四月麥成秋。半生兩屐何曾住。數日連鑣舌不媒。正好臨風同倚檻。不須懷土獨登樓。靑山日暮一尊酒。碧樹又聞黃栗留。
===寄彥國讀書楊花島===
江上楊花白雪飛。城南遣子讀書時。晨昏定有慈親念。夙夜終期。聖主知。夜永每愁燈燭盡。家貧常送米鹽遲。由來宦達。皆勤苦。須向三冬惜寸暉。{{*|時家人患病。國有廢讀侍病之意。故於第一聯云云。}}
===弘治十四年秋。吾友崔參校璘。謁告歸于鄕。其鄕曰延安。有良田廣宅。可以娛老境。蓋欲去不還也。二子隨之。皆嘗占科名。方移孝做忠。此去將榮于其鄕。儘可樂也。余與崔君。少嘗遊學於泮宮。入承文院。一時爲博士。晚家南山下。又隔墻相從。同業也。同官也。同里閈也。於其歸。得無言乎。酒壺旣傾。詩以贈別。二首。===
二子由忠孝。恩榮錫九天。銀潢稱壽酒。綵服映華筵。絃管遲遲日。萱椿萬萬年。鄕人爭指說。人世有神仙。
南柯前事誤。已覺熟黃粱。靜裏乾坤泰。閑中日月長。無心於利祿。有味是壺觴。一醉無餘事。還嫌百歲忙。
===淮陽。寄吳郞。<sub>孫壻吳準。</sub>===
蘖作由人豈管天。投荒此去路三千。自是駑才貪遠道。故應車覆屬殘年。磨天古嶺北靑後。頭滿春江長白前間關道路毋吾以。好睹恩光雨露邊。
===谷口驛===
長途緣海岸。小驛傍山根。鳥道縈雲迥。鯨波盪日飜。怠人多厚意。遷客自傷魂。大嶺明朝過。無因望故園。
===端川。遇崔正有。贈。二首。<sub>溥謫已久矣。</sub>===
殘生鑄大錯。萬事一長歎。不因極邊謫。此會應亦難。萬死當臣罪。全生荷聖恩。有懷知者少。聊復與君言。
===謫來途中===
非才冒寵了平生。白髮長懷報聖明。自觸嚴威臣罪大。猶全性命國刑輕。城中痛哭妻孥送。塞上喧呼鬼蜮迎。四嶺過來身更遠。夢魂猶不及京城。
===到五鎭===
負乘多日走塵寰。晚境簪紳亦強顏。七十年來榮幸畢。三千里外道途艱。深橋淺揭難枚水。複嶺重岡不盡山。一面靑天窮處到。始知身是去人間。
===到慶源===
嘗聞撻市恥。窮老奈身親。血染東門土。衣蒙北塞塵。乾坤雙病翼。江海一窮鱗。絶域猶多地。偸生寄此身。
===送柳判官續拜持平歸京===
靑鶴群仙侶。年來四散飛。參商俱緬邈。雲水共依微。得罪天涯謫。承恩日下歸。臨分那禁淚。邊地故人稀。
===誰謂四絶===
誰謂夏夜短。一更如一年。何曾夢到家。達曙都不眠。誰謂雁春北。月無一紙書。病妻命朝夕。死生今何如。誰謂我好詩。得句口絶吟。豈無膝上絃。聽者非知音。誰謂我嗜酒。當尊酌不能。飮則轍困臥。杯至却生憎。
===感寓===
出城二三月。時維夏之中。邊城氣候異。捲地長北風。重綿尙嫌涼。毳冠頭又籠。雨後更凄慄。閉戶依房櫳。飮酒腸胃病。看書眼霧濛。不語坐如尸。指笑煩兒童。默想京國奮。是月天氣融。身輕單裌衣。亭榭初梧桐。坐談雜親朋。醉面相映紅。胡爲獨向隅。咄咄空書空。
===獨夜卽事===
高城閉門角。遠客自傷情。簷外三更雨。床頭二尺檠。地偏愁雁斷。夜久喜雞鳴。獨臥頻頻起。東窓苦不明。
===憶病妻與謫兒。<sub>兒彥國。時謫郭山。</sub>===
去國三千里。思鄕十二時。參商分父子。胡越隔妻兒。望眼山川阻。歸心日月遲。艱難猶寢食。骨立僅存皮。
===謫居卽事。寄李評事長坤。===
衰白仍多病。流離更極邊。投身魑魅窟。極目犬羊天。索寞夜無寐。經過日似年。廢詩還止酒。無事却身便。
===伏聞仁粹王妃薨逝。哭而作。===
夢寐夜不祥。晨坐神如失。卽聞懷簡妃。鍊石功已輟。白髮四朝臣。竄逐贏衰疾。不覺雙淚落。蒼黃五內裂。想見九重深。至尊痛衰絰。恨身縈荒徼。哭臨阻班列。仰惟太任賢。胎敎育聖哲。慶流及神孫。長秋閑歲月。孝奉竭宸裏。介福以貽厥。豈料百年內。忽忽有此日。藥房舊提調。多年守宮闕。至今流落中。箱篋留賜物。仰天哭失聲。天高聲不徹。
===卽事===
榮落人間肘屈伸。此來眠食夢耶眞。塞天多事陰晴雜。遷客無聊坐臥頻。酒爲攻愁斟輒滿。詩嫌觸諱出常貧。無端屢起鄕關思。白髮蕭蕭欲損神。
===慶源風土===
草屋連甍不整齊。場餘積粟菜成畦。虛簷只有烏衣舞。碧樹不聞黃鳥啼。是處尋常蛇不見。從來山野鵲無棲。歲時伏臘家家酒。蕭鼓聲中日自西。
===見家書===
有客傳家信。云妻病未痊。居然相別日。邈爾更逢年。極目愁雲斷。傷心苦月懸。兩皆有一死。不識誰後先。
===得彥國書。答寄二首。===
一家豚犬誰輕重。五夢熊羆汝最遲。愛菊只緣霜後見。憐松爲有歲寒期。蘭摧蕙敗騷人怨。竹折桐枯鳳鳥悲。地角天涯相望苦。勝他生死永分離。
得書如對汝顏面。一再看來淚泫然。何幸乃翁平似舊。不堪阿母病如前。休將一失停椎錯。須趁三餘事簡編。禍福從來無定體。塞翁料事是知天。
===謫居書事二十韻===
可奈當衰境。辛艱向塞垣。山川經險阻。鞍馬遠馳奔。巨鎭臨東極。長江鎖北門。城壕三七里。兵馬一千屯。昔到繁華地。今投寂寞村。始來相識少。漸住結交頻。府伯杯盤盛。軍官笑語喧。主家居處穩。官舍坐來尊。醉後忘人世。醒來憶故園。親朋且雲樹。妻子只夢魂。鬱抑無情況。況綿不語言。西山悲落日。東海喜朝暾。獨立孤臣影。雙垂苦淚痕。眼花頭似雪。肘柳髮如髡。閉戶憑孤枕。鉤簾坐小軒。庭除喧鳥雀。閭巷散雞豚。風雨自朝夕。煙霞至吐呑。吟哦消歲月。俯仰謝乾坤。寵辱皆吾分。榮枯亦聖恩。平生懷直道。所貴此心存。
===烽火===
邊日西斜已夕烽。此時城闕動昏鍾。我身恨不如烽火。飛到南山屋上峯。
===晝寢===
日日窓前午睡長。此身非愛黑甜鄕。離家去國三千里。擬借回飆夢一場。
===自譴===
窮愁誰與語。兀坐思難裁。本乏資身計。兼無用世才。恩榮元不意。禍患豈無胎。不耐庚申過。那堪甲子回。愆尤眞自作。譴謫是誰媒。一死有餘罪。偸生良幸哉。
===敍悶===
此日亦云暮。西山生夕陰。牛羊下坂來。飛鳥投故林。丘原狐兎返。窟穴蛟龍尋。田父罷犂鋤。亦各歸其室。有家獨忘歸。歎息我何物。
===悼亡===
百年偕老約。一朝前計非。蒼黃赴犴獄。固知不復歸。亦不告以別。告別徒傷悲。茫茫東北路。四子莫追隨。一子復遠謫。咄咄此何爲。隻影塞日邊。家故邈難知。三子兩度書。每病以前時。一日獨坐久。忽然雙涕垂。自念胡爲哉。定應家有奇。閟嘿誰與語。辛苦五字詩。未幾有書至。前月已長辭。痛哭眼無淚。心死骨欲折。侍婢哭我傍。哀哀響不歇。我欲強自寬。聽此復嗚咽。對食食不能。借酒沃腸熱。人間豈忍飢。匙箸復此日。不知泉下魂。能進幾箇粒。邇來天陰多。亦應眞宰泣。昨日又得書。月內喪車發。泝流上江舡。穿雲過嶺轍。迢迢郭山雲。夢裏道里闊。父子母三處。可堪生死別。和淚寫苦辭。嗚呼吾痛裂。
===傷懷===
聞喪纔十日。發靷過十日。舍舟已登陸。山路多屈折。想今大嶺下。大嶺險難越。哀哉四箇雛。不得齊執紼。一箇尋遠謫。遙遙向東北。一箇竄遐方。南望淚沾臆。惟有兩箇隨。病不運雙脚。可憐白髮翁。偸生寄絶域。
===聞彥邦入來已半途。悲而有作。===
哭母哀哀未輟聲。何堪撲馬向邊城。應知毀瘠行來苦。今日誰村乞菜羹。
===想喪柩已到咸昌。稿葬先墳之側。悲感有作。===
早識靈輿發漢陽。料應今已到家鄕。重泉定被爺孃問。莫道郞君天一方。
===感遇===
賈生作賦傷遭鵬。蘇武傳書幸借鴻。歲月窓明窓暗裏。情懷一死一生中。虛涼亭榭晨光白。浩蕩江湖夕照紅。絶域孤城吹畫角。一身消瘦坐書空。
===夜聞婢哭===
夫人背我去。侍婢隨我來。日夕哭不絶。四隣爲之哀。老鱞眼已枯。慘烈心死灰。耿耿夜無寐。床頭燈燼頹。夜久哭聲來。婢在幽幽屋。嗚嗚不能止。咽却深心曲。夫何婢主間。有此情意篤。乃知在平昔。至德浹奴屬。自我偶孟光。事我視冀缺。那知琴瑟好。一朝絃斷絶。嗈嗈鳳凰鳴。飛住忽相失。有口豈無聲。聲出傷煩聒。強作丈夫身。呑聲五內裂。
===府伯送惠蓴菜。有感。===
一自謫居來。多荷地主恩。淸晨獨起坐。兀然無與言。忽蒙有所贈。其色類蘋蘩。莖葉白露凝。凡菜莫敵尊。鹽豉下來勻。匕箸滑難存。盤中斥雞臛。膳夫羞熊踏。長啜不敢餘。便腹臥風軒。有感飜有恨。吾家嶺南村。此物最蘩滋。江湖當我門。張翰昔歸去。蒪鱸入盤飧。人生貴適意。功名何足論。我不早爲計。宜此困籠樊。有感還有恨。欲語聊復呑。
===弘治甲子春。余謫來楸城。經數月。未嘗一出門。鬱鬱不可堪。一日。府主公邀上南門樓。試游目四望。快然如天地初闢。醉後題于壁。時五月二十二日也。===
去國一身投絶域。高城五月上南樓。乾坤納納存雙眼。尊俎喧喧失百憂。賈生不用傷王傅。子厚何須恨柳州。底處江山非我有。古今人世本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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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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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
===孫澍。亡兒友也。見我說亡兒平生云。才器。一時朋友莫有先者。豈意天不與之命乎。日來。我且強寬之。目不淚者久矣。聞澍言。不禁悽楚。因憶其偶寡寓臨河。憐之有作。===
人道吾兒第一流。可憐今已土饅頭。傷心子夏明猶在。不耐臨河見柏舟。
===送金進士粹洪歸尙州===
洛水風光酷似沂。少年才子詠而歸。風流老我狂於點。安得隨君上釣磯。
===寄楊判官可行===
聞君病渴臥文園。西蜀山川幾夢魂。我亦二毛吹兩鬢。長時歸計嶺南村。
===送幽谷察訪崔漢赴任兼戲之。===
老得小官皆指笑。逢人自說宦情酣。垂楊五月鷪啼路。驛馬如龍直指南。
===送李司成文興歸龍宮===
國子先生腹五經。從來心法自惺惺。萬殊一理從頭說。三舍諸生洸耳聽。四壁圖書雙鬢白。十年魂夢舊山靑。秋風長路歸根葉。人指天南一老星。
===次伯仁韻===
吏部文章蓋天賦。翰墨多年衫袖黑。懸燈讀書夜轉雷。向月拂絃晴雨雹。風流文雅眞儒仙。一時冠蓋盡傾落。春風搖蕩黃金柳。好雨爛熳開花萼。聯芳侶美玉署仙。詩酒追遊恣歡樂。人間萬事浩茫茫。醉鄕陶然不知覺。聞君羈縶簿書間。我病辜負佳期約。人生於世能幾何。一年佳節唯春色。邇來十日閑門臥。無因復得春消息。君若無琴我無詩。一春何以耐孤寂。
===次唐韻寓時興二首===
綠羅簾幕襯紅霞。垂柳夭桃百萬家。三月正當三五日。可憐衰病對閑花。
一片鄕愁半夜鍾。十年心事故山松。夢魂不被塵纓繫。飛繞煙蘿最上峯
===次東坡韻四首===
黃道高懸白日光。大平歌吹奏伊涼。柳垂平地風吹細。花滿佳城露浥香。恭己聖人時令晏。委身多士早衙忙。四方回首煙塵息。拭目行看鳳集岡。
何幸攀依日月光。經營身計本來涼。玉堂抽筆和恩露。鸞殿橫經帶御香。明月上時呼酒急。落花頻處就詩忙。登高作賦將何所。門對南山萬丈岡。
街頭水色蘸天光。多少遊人弄晚涼。正是流年三月暮。可憐隨處百花香。細推物理唯須飮。何用人生不耐忙。莫向尊前容易散。天敎素月掛東岡。
衣繡宵行詎有光。庭闈十載廢溫涼。堂前日永萱椿靜。江上春深笋蕨香。浮世功名何日了。故鄕歸思近來忙。挈妻與子吾將逝。何必傷神陟彼岡。
===感時===
天街柳色薄如煙。上苑桃花醉欲眠。窮巷蕭條車馬少。閉門高枕過靑年。
===余從金司評待價乞丘史。待價詩以嘲戲。頗多壓倒之辭。余次韻解其嘲。待價別號。疥藥叟也。===
蚊蝱好聚汚。寒蛾喜居熱。所以疥藥叟。馬前誇多卒。蒼松性不群。獨立良不惡。豐悴有時換。巧拙相失得。今日借我一夫力。請君且莫歎消鑠。公侯將相寧有種。人亦他年於我悅。吾聞背施是不祥。誓言丁寧詩以勒。
===寄希尹二首===
良辰樂事苦難並。桃李花開不見君。堊鼻十年無慮斲。請君須急運風斤。
至樂從來謝絲竹。知心何必語言爲。東窓一夜靑天月。便是流通情境時。
===次磬叔韻===
十年歸興夢江南。此日風光思不堪。細雨一天飛白鷺。蒼煙百里覆靑藍。舟從海口帆初飽。人在亭心酒半酣。明日又尋塵土去。應携江海入閑談。
===送李應敎量田江原道===
見說江原道。山多居民少。蝸廬入山腹。石田抗雲表。猿聲傍客鬚。馬蹄行樹梢。回頭隣里稀。仰見日月小。年年風霜早。歲功恒未了。飢腸充橡栗。凍膚覆蔦蘿。斯民實可哀。所貴能勿擾。李侯邦之直。自是玉署表。往度九等田。團團一心皦。足國且便民。知應兩通曉。我願更努力。壽我之億兆。秋風吹落木。鞍馬疾如鳥。紅葉隨流水。靑山一路繞。載酒遠送之。野豁秋天杳。我時病不起。閑窓首重矯。行矣速歸來。慰我思悄悄。
===送日本國中山僧道誾===
盛代東南海不風。上人舟楫信兼忠。煙開遠島鼇岑碧。日浴層波蜃氣紅。貯月曉缾添灑落。降龍夜掉擊虛空。回頭故國天無際。稽首神京日正中。聖主政嘉誠款篤。滿朝爭與語言同。禪機正似潭心月。道骨瘦於秋後峯。衣鉢自言傳佛祖。詩文人指是儒宗。觀光喜得觀周禮。問法仍勞問梵宮。玉帛已叨王會罷。草龍時憶上方封。離程風月三千首。去路山河百二重。眼底白雲鄕國近。舟邊滄海聖恩洪。吾師此去門須鐵。問訊應煩雜沓蹤。
===挽人出葬===
惻惻長惻惻。人生鳥過目。鳥飛尙知還。此去何當復。
===次近仁。贈德摻。===
天遣遊人一握歡。更敎春酒壓春寒。憑君最好長時醉。世事醒來又萬端。
===積雨初晴。寄中書舍人列位。===
樓鼓聲中白日催。思君不見倚中臺。碧池雨歇葡萄漲。借問荷花開未開。
===寄慶尙道都事洪君自阿===
咸昌西面碧山阿。老屋三間是我家。堂上兩親皆白髮。卽今安否定如何。
===送泗川縣監楊煕止===
憶初識君君未遇。匹馬十年南北路。囊中未脫毛遂錐。袖裏已有相如賦。長安豪傑盡相許。往往酬唱有佳句。我歷玉堂入銀臺。君涉弱水登蓬萊。我旋得罪去南陲。君已承恩來赤墀。今年我再忝喉舌。看君載筆常追隨。滿座嗟歎龍蛇字。佇看長途騏驥馳。九重宵旰急賢材。一見知君文武才。召作鸞坡修鳳手。胸中炯炯羅星斗。詔裁五色墨未乾。夢向高堂稱壽酒。明朝上章乞骸骨。邊城斗印已繫肘。城臨滄海波頻驚。尋常呼吸風雷生。君能談笑靜鎭之。坐見南海恒澄淸。萬家煙火安堵墻。百年晏然桑麻鄕。碧玉篔簹解春籜。黃金橘柚垂秋霜。折筍懷橘趨庭闈。衰顏藹藹生春陽。我有萱椿嶺之外。面首白雲常晻靄。溪山何處無歸路。貪恩不去能無愧。君未歸來我且去。相逢定作平生語。
===過金參判子固家有感===
門外長過舊時客。無人喚起主人翁。小塘寂寂荷香暗。惆悵無因醉碧筒。{{*|嘗飮碧筒於此第。故有懷云。}}
===題承文院樓柱。調柳同知希明。===
詩人淸瘦怯輕寒。五月南薰倦倚闌。盡日小屛調硯黑。桐花滿地隔簾看。
===李舍人園亭。次閔檢詳韻。===
園林向晚酒尊深。四座淸風入客吟。長笛一聲天欲月。暮年豪氣正難禁。
===寄廣原李士高三首===
憂勞民事病侵尋。臥度春風瘦不禁。見說南人思惠澤。至今歌舞舊棠陰。
非才吾復誤君恩。滿紙官銜冕又軒。家住嶺南空夢寐。不堪衰白趁晨昏。
紛紛車馬走紅塵。屈指知音有幾人。携得素琴招素月。會須良夜話精神。
===懷銀臺篇。寄都承旨曹太虛。===
金闕正中銀臺高。憶曾駑劣隨英豪。天家恩澤日雨露。鳳池漲暖春波濤。玉瑩影搖紫霞液。銀盤色凸紅櫻桃。而今回首隔塵霧。擧手遙禮神仙曹。
===次金伯雲韻<sub>名駿孫</sub>===
聞道華堂物象饒。人間塵相此氷消。平林遠岸仍喬木。芳草暗川更野橋。太守吟哦饒晚興。居民簫鼓樂秋宵。未應吏隱渾無事。飛舃時時降闕朝。
===豚犬兄弟書自嶺南來。彥忠復患疾。彥國新拜官欲來云。故詩以敍懷。===
兩兒半歲天涯夢。雙鯉今朝嶺外書。新得官銜差可喜。更嬰身病此何如。秋來歸意看鴻雁。江上生涯憶稻魚。載轄吾車秣吾馬。吾行擬及業飛初。
===孝子朴末山來謁。末山。忠州人也。家于州之遠村。事母孝。以是知名於鄕里。卒參判權健叔強。其先墓近末山居。叔強守廬三年。知其人行義最悉。言于兼善。異日。與叔強入侍經筵。論人心風俗。因語及孝子事。上嘉之。命特蠲身役。久之。叔強辭世。孝子苟至京師。必先來見我。有感作。===
風流文雅古儒仙。一別音容隔九泉。憶昔御前論孝子。相逢孝子却悽然。
===賀黃承旨士孝陞資。出按黃海道。===
昨夜星辰動紫微。明朝新相出彤闈。黃金鑄作腰間帶。紅錦裁成馬上衣。九天雨露身如染。一路風煙馹似飛。黃海自應淸見底。汪汪黃憲本淸漪。
===齋宿承文院樓有感===
當時持被此樓眠。白髮今宵卅二年。壁上故人誰住者。井邊老樹獨依然。聲華晚境渾無賴。衰病殘年似有緣。夜久無言兼不寐。滿空星斗臥看天。
===次泰仁東軒韻===
身似東流日夜馳。夢尋鄕國已瓜時。翰林物色分留處。時復停鞭就小詩。
===在高山縣。寄羅州牧使。===
山陵曾共二年淹。南北俄驚別恨添。一路如今隔雲樹。天邊唯見錦山尖。
===高山夜懷===
鄕夢初回月滿庭。起來無語倚窓欞。遙知今夜高堂上極目天南望使星。
===次興德韻===
一片孤城千丈峯。登臨不盡遠來風。雲開天地回頭外。日暮山河極目中。碧海擬招仙伴侶。紅塵奈我老形容。殷勤更與問三島。直泛星槎幾日通。
===次古阜別館韻===
萬里風吹海日晴。茫茫大野忽孤城。登臨正豁乾坤眼。歌舞留連醉大平。
===益山樓上感興===
雨歇竹風綠。雲開江日明。亂山森劍戟。深澗響雷霆。役役成何事。悠悠復此情。浪吟樓上臥。簾捲暮天平。
===述懷示鎭翁===
生來門戶各艱難。宦路深情伯仲間。今日相逢千里外。笑談多是舊江山。
===大雨吟===
客裏傷心夜雨懸。朝來窓外水如天。地濡雲霧蒸床底。溪險雷風戰枕邊。江上須臾林莽失。田頭一半室廬遷。帝城妻子今安否。茅屋三間老欲顚。
===次高山東軒韻===
名途少閑暇。塵世此幽淸。谷鳥啼山影。村砧響月明。雲來雙屨重。風處一身輕。最好漁郞笛。吹生物外情。
===宿連山。夜夢有人傳家君起居有不懌者。故覺而有作。===
慈父年來甲子還。孤兒隔歲歎違顏。忽然夢裏傳消息。當食朝來不忍飡
===次國華喬桐韻===
闌干一面壓潮頭。渺渺滄波無盡愁。十載塵埃吾已老。百年光景歲云秋。眼前咫尺捫三島。海外分明見九州。勝地未應容易去。夕陽西下更淹留。
===九日登高有作===
聞道消除九日災。登高要把菊花杯。興來定落烏紗帽。風響碧山紅樹來。
此日天應不我災。盡輸雲物繞御杯。不將歌吹傳方外。只恐尊前俗客來。
不管人間福與災。春光滿面酒盈杯。醉來我亦不知我。豈識汝從何處來。
===九月日。夜夢家君。是夜下初雪。朝來起坐。感時傷懷。作二絶。又述夏秋來物像。擬之人事。竝三絶。錄似希尹。===
壞壁孤燈秋夜寒。假寐時復夢嚴顏。覺來膝下兒章滿。俯仰興懷不耐看。
昨日秋風特地寒。今朝白雪滿山顏。病中起坐偏惆悵。何事年年客裏看。
半歲顚風龍虎倒。千山一夜失蒼顏。此中強項君須記。留與陰崖雪裏看。{{*|是歲。大風拔木。}}
===訪希尹不遇。歸來馬上口占。用韋應物訪王侍御不遇詩。九日驅馳一日閑。尋君不遇又空還韻也。===
紅塵不見一人閑。君向誰家暮未還。不是看書書肆上。定應高處望家山。
===病中===
家貧天所賦。身病正誰招。踏雪傷年暮。挑燈信夜遙。問安皆族屬。寄藥自官僚。更願加筋力。終身翊盛朝。
===茅廬卽事===
柏葉炊梁小堗溫。紙窓詩卷日初暾。不巾不幭隨吾意。閑坐終朝道氣存。
===感懷贈希尹===
我住南山君北居。看來事事自相如。縱然屋陋心無累。正使囊空家有書。日照市門驚虎嘯。風生宦海幸舟虛。從來得謗收名處。且進深杯任毀譽。
===次國華開城府韻===
興廢千年弔古城。鶴歸華表恨難平。吳宮花草春風歇。魏國山川夕照明。冠蓋去殘雲獨彩。笙歌散盡鳥餘情。傷心往事無多說。白日紅雲是玉京。
===寄成罄叔二首===
玉堂環佩藹群仙。豈料塵凡且綴聯。冠蓋謬加樗櫟上。簸揚慙使粃糠前。江湖滿地歸何日。貧病催人入暮年。好把文章資黼黻。邇來佳句滿城傳。
踏遍江南翰墨場。胸中添得幾人腸。機雲入洛文章盛。軾較同朝姓字香。賓館尊罍携素月。驛路風雨對孤床。燕山來往三千里。收拾瓊瑤滿錦囊。
===病候。錄似玉堂諸僚。===
念昔貧非病。如今病無食。其眞無食耶。只應病不喫。呼童裁尺牘。寄書往貸粟。寡妻曉發篋。日中市有獲。所貴身無恙。何論飯不足。邇來夫榮衛。臥病怯秋月。初如觸風寒。五內相摧薄。稍稍轉痢疾。脾胃已失職。服藥再疏洩。汚穢一洗滌。夬若秋雨霽。江湖漲痕落。雖然少氣力。不曾廢枕席。匙著臥中進。詩書亦時閱。一朝牙頰剛。口中如有物。點檢以手指。有朣如卯殼。根於左車傍。漸轉咽喉側。牙齒動欲落。頭顱痛如擊。開口僅容指。苦飢唯下粥。逢醫欲說證。言語亦艱澁。賴有雙手存。紙墨粗可執。吏來扣我門。手持經筵冊。告我入經筵。奈此起不得。
===寄務安守權平仲===
咸平樓上別杯深。醉倒靈光日未沈。此後相思知幾許。漢江之水直千尋。
===送權載之歸淸州===
匹馬脩途歲欲窮。布衣如雪受西風。人間失意曾何限。別酒醺醲且一中。
===宿黃山驛。寄監司雞林君鄭可久。===
嶺外山川遠遊客。長時魂夢漢水北。風流故人鄭雞林。相逢卽別駕洛國。三叉七點辭微茫。馬首斜陽任昏黑。招招舟子夜過江。寂寂黃山伴丞宿。
===陰城夜坐寓懷===
換歲歸心迫。吾行到雪城。夜深淸不寐。燈下兀含情。日上黃金殿。春廻白玉京。明庭藹環佩。應與慶昇平。
===夢歸高堂。覺來書懷。===
年前吾已別高堂。正月初旬未漢陽。夜夜南飛鄕夢遠。朝朝北向馬蹄忙。一身家國兼行止。千里溪山任短長。早晚聖恩酬萬一。便將歸養舊家莊。
===送洪校理浻通判慶源===
年來邊牧用儒臣。宸意丁寧爲遠人。愼勿驕矜睽將卒。祇須威信撫夷民。磨天嶺北山長雪。豆滿江南草不春。好把肝腸盡筋力。男兒功業起艱辛。
===題向日菴二首===
小刹開天外。高窓俯鳥過。泉當銀漢湧。碾雜白雲磨。遣雪藏山徑。敎松鎖水阿。我來還一宿。自愧世緣多。
夜宿翠微寺。朝回白屋村。妙香聞月下。淸梵出雲根。一路懸空細。雙眸眩雪昏。行行雞犬近。漸復入塵喧。
===向日菴卽事===
明窓仍白日。溫堗又重綿。碓桂炊香飯。開雲汲泠泉。軒高臨大壑。僧老說諸天。一磬中堂了。昏昏客欲眠。
===次希尹韻。三首。===
柳拂晴波水拍橋。誰家池館興偏饒。佳人珠翠要支裊。公子金丸意氣驕。座上紅顏春不老。人間白日醉能消。焉和貧病茅茨裏。渴向隣家喚濁醪。
飛騰隨處競長橋。事業但要門戶饒。直道自憐貧且賤。高才不數吝還驕。松杉歲暮凌霜翠。雨雪朝來見晛消。得失人間聊復爾。且將身世付醇醪。
潮邊楊柳宅南橋。故里遙應得景饒。窓外靑山薇拆早。原頭朝日雉飛驕。酒唇香氣園花綻。江口澄波山雪消。家在夢中歸不得。宦途情似半醺醪。
===江夜。次唐詩韻。===
江風吹雨晴。江月向人白。隔水採運女。維舟何處客。此身本不住。今日非宿夕。有酒且飮之。明朝又紫陌。
===元僉知孟穟挽===
積善之家餘慶新。原城門戶世簪紳。平生好客尊常滿。晚歲知君我最親。絃管幾回留白日。園林何遽失靑春。可憐滿屋聞啼哭。盡是當時歌舞人。
===送柳校理桂芬赴嶺南軍容巡察使徐相國幕下===
相國南征按海陲。幕中從事摠相宜。長亭落日寒吹角。曠野秋風遠見旗。無事復中徐邈聖。有懷聊和柳州詩。昇平百年從今卜。揖送君歸喜可知。
===題內畫伯牙彈琴圖。奉敎製。===
老木千章十畝陰。竹蘺茅屋隔雲林。形骸兩忘近遊鹿。心事百年橫素琴。野老來尋曾識面。塵寰何處訪知音。相逢不語但相對。山自蒼蒼水自深。
===次近仁韻二絶===
慣把葵心向大陽。十年宮醞滿金觴。鳳池春水葡萄綠。草罷絲綸醉興狂。
厄閏今年値九陽。寬懷賴有濁醪觴。醉鄕面面皆平地。散步眞堪寄我狂。
===貞敬夫人南氏挽詞===
南氏家風遠。西河地勢崇。鳳凰音噦噦。琴瑟調融融。婦德閨儀肅。陰功相業隆。仙桃和萬顆。玉樹挺孤叢。幹蠱家聲大。雕龍國手工。神駒須御廏。奠雁必王宮。貴主謙恭竝。儀賓眷遇同。天家垂睿澤。甲第動祥風。一疾醫無效。三生數有窮。兒孫哭聲裏。親舊淚痕中。福德傾前後。哀榮倂始終。驪州存舊壟。馬鬣就新封。素幔暮江向。丹楓秋水紅。洪崖偏有感。雪涕洒城東。
===題聞慶漾碧堂===
美政誰能狀。堂成未有稱。面山屛矗矗。開沼鏡澄澄。人臥波間月。魚吹璧上燈。休辭文字欽。太守舊相能。
===題陽山寺僧文郁遊妙香山詩軸。二首。===
郁也沙門挺。香名舊所聞。禪心無住着。世事謝紛紜。日月雙行脚。乾坤一片雲。空飛本無迹。何處更逢文。
半世浮名誤。紅塵欲白頭。雲山長見畫。江海憶登舟。物欲蛇呑象。人情鹿畏貙。何時携惠遠。隨意虎溪遊。
===歸嶺南在陰城。寄李承旨瓊仝。===
默默南征日。悠悠北闕情。親朋江上送。妻子雪中行。有路歸鄕里。無階補聖明。靑山數行淚。白首一書生。
===宿金嚴。贈申書狀從濩。===
客行身已遠。山館夜悠悠。雨歇靑山立。庭空皓月流。知君應不寐。憐我獨生愁。故苑直南斗。高堂念遠遊。
===鳳山道中===
大風捲地如怒浪。山靄滿空如白雨。天地噓噫草木號。沙石飛走人馬仆。人語咫尺那得聞。靑山遶鬢迷指顧。如聾如聵又如狂。欲前似却行似駐。鳳在丹山不知所。一任老馬尋舊步。忽入堂深木老處。知是阿閣連梧樹。閉窓仄臥我已穩。幾多行人猶道路。嗟哉風伯汝可憎。昌黎訟之不悔悟。我生與物本無忤。於汝何負乃爾怒。此行正當朝閶闔。謁帝第一爲汝訴。
===次姜二相金郊驛韻===
悠悠往事詎追攀。古驛荒涼積翠間。萬里不知雙鬢改。百年安得片時閑。回頭徂歲三春去。屈指遊程八月還。遙想五雲宮闕曉。百官初整紫宸班。
===朝天路上。見說天使已過遼東。所賚櫃函。不知其幾。平安人民迎候供給者滿路。至於雞犬。亦在轉輸。有感賦云。===
眯眼車塵處處同。共傳天使過遼東。前年見說東方罄。今日還疑上國空。一路人民鞭朴內。萬家雞犬負馱中。歸時想倍來時苦。安得早情達帝聰。
===車輦館。追述箕城遊賞勝跡。寄同遊李參贊。===
西京形勝地。多我忝遊從。風月樓中散。綾羅島上逢。摩挲浮碧瓦。登眺牧丹峯。靑白橋相對。春秋臺竝崇。麒麟窟茅塞。文武井苔封。感慨經箕墓。寅恭禮聖容。有田皆畫井。無處不鳴鍾。十里垂楊路。千家落日舂。最憐南浦晚。共挹上尊濃。此會誠千一。追思意萬重。
===渡狄江===
千掬蒼波弄日斜。小舟輕颺柳邊過。狄江亦是朝宗者。穩送千秋使客査。
===次書狀韻===
平生不數周南滯。幾歲棲遲臥海東。題柱相如期駟過。泣歧楊子笑途窮。馬行禹貢山川內。人入周家禮樂中。莫謂客中知己少。李膺一見已知融。
===端陽日。宿高嶺下。夜聞鵑聲。次書狀韻。===
家山渺渺洛西邊。幾度歸心夜不眠。椿樹萱花勞夢想。釣舟茶䆴費詩聯。來麰舊隴初梅雨。草樹他鄕已杜鵑。看却今年只如此。更精瓊米卜明年。
===到遼東館。次書狀韻。===
溪山自有詩千首。身世不知天一涯。漠北春深雲樹隔。遼西山盡路歧賖。江皐見月長呼酒。旅館逢人細啜茶。太史明朝應有奏。銀河直上見星査。
===靑石洞老人歎===
靑石老人年六十。面如漆黑頭不笠。短布及骭仍帶垢。手持菜把前我揖。自言家住此山中。邇來頻年胡騎入。一男二女虜去盡。老妻生存常絶粒。山田薄薄無餘產。只有此物堪供給。孑孑夫妻老濱死。哀哀子女胡中泣。此生無路復相見。所望大邦倘收集。聽之愈深聲愈苦。言語不成但於悒。嗟余有志空老大。盰膽輪囷力不及。姑將溢米慰送之。蕭蕭怒髮終宵立。
===演雅近體。錄示書狀。===
雙鬢臨鸞已失鴉。如何馬上過年華。騎驢問鶴遼東表。乳燕鳴鳩嶺外家。狼鹿厭尋陽站路。鯾魚憶上漢江槎。題詩寄與南歸雁。我有鷗盟在水涯。
===次書狀韻四首===
異域逢人少。斜陽立馬頻。長天鳥飛倦。唯伴遠征人。
此身非我有。何處不吾居。百年如過客。天地卽蘧廬。
憶昨東門祖。回頭漢陽樹。前程渺何許。極目望齊魯。
日晏車馬休。門前商旅集。我坐無何鄕。酒醒詩魔入。
===遼東城南吟===
華表柱頭鶴飛去。遼東城南塚纍纍。舊塚已平新塚高。城中繁華如昔時。朝看城中盛簪紳。暮看城南多鬼神。城中之人休局束。城南之路何催促。正須一日費萬錢。痛飮無何忘寵辱。
===遼東館。次書狀韻。===
同時自幸際雲龍。共識君才一代雄。高義豈容文字上。深懷不在語言中。瑤杯夜吸龍灣月。珂馬朝乘鶴野風。此去觀光光熖倍。華裾長吉耀靑蔥。
早向雲間記士龍。如今附翼却豪雄。詩因遣興聊千首。酒爲開懷復一中。薄暮衣沾神女雨。高臺面拂大王風。西京月夜應回首。浪撫朱絲手剝蔥。
吾鄕故里亦名龍。早歲猥蒙誤薦雄。半世功名奔走裏幾年親舊夢魂中。凄涼山海三更角。寂歷萱椿五月風。客路盤中細生葉。恨無寸斷見新蔥。
===發遼東城。指鞍山途中。二首。===
五月炎暉正午雞。誰知行邁病于畦。傍路全無嘉樹蔭。隔雲遙見遠天低。飢腸只有黃塵入。病眼惟窺白日西。却望鞍山何處是。淡煙芳草使人迷。
遼城西望海天空。盡日馳驅路不窮。除却沙河乍淸淺。餘皆塵土鬧涳濛。馬蹄不及牛車疾。人面其如日馭烘。堪笑騎驢垂脚子。正如兒負大長翁。
===王汊河亭。次陳嘉猷魏瀚韻。===
王事悤悤詎暫寧。星軺又此過長亭。三河遠水流西海。萬里長城隔北溟。細雨平蕪春草綠。夕陽孤店酒旗靑。壁間贏得生文焰。爲有詩仙昔日經。
===發沙嶺途中===
碧雲芳草日西斜。快馬駸駸蹴軟沙。慣見山河爲異客。却疑天地是吾家。光陰似箭經過疾。道路如弓屈曲多。谿鳥不知機已息。馬頭驚起向雲涯。
===高平途中五首===
平沙渺渺荻花洲。一望中原萬里愁。五月高平城下路。蕭蕭雙鬢已驚秋。
虹橋偃蹇臥晴波。兩面雕欄染碧荷。我欲臨風一長嘯。靑蕪不盡夕陽多。
天涯無處說鄕情。滿地閑花不解名。野鳥只應知我者。隔雲飛帶故園聲。
平生愛作雲山主。直渡遼河一點無。今日路中開病眼。海雲深處暮鬟孤。{{*|馬上。遙見獨山。是高平路。見山初也。}}
人間幻夢說南柯。細念一生非夢何。我本乾坤一羈旅。天涯何用恨年華。
===宿盤山驛。發向廣寧。===
盤山驛裏夢高堂。通遠橋頭復望鄕。十里煙臺連漠北。半輪車轍走遼陽。長天渺渺飛鵝鸛。靑野漫漫布鷫鸘。此去廣寧知幾里。馬頭山色鬱蒼蒼。
===渡通遠橋。次書狀韻。===
漢水燕山兩渺然。幾回吟倚夕陽天。鞭風又過河橋路。草滿長堤月滿川。
===宿廣寧驛。夢見兩親。覺坐對月。不勝悲感。有作寄懷。===
故國應勞賦式微。天涯連夜夢鄕闈。鯉庭彷彿初聞禮。萱室殷勤舊線衣。樑上愁看纖月落。山頭悵望白雲飛。遙憐菽水何人奉。筍自靑靑魚自肥。
===廣寧驛書事===
旅館荒涼春已去。斜陽瀲灎客還來。南枝夜月慈烏集。上院薰風乳燕回。行子試梅初子結。居人種菜已花開。遠遊擬作離騷賦。恐起思鄕戀國哀。
===宿廣寧。夜雨朝晴。喜而有作。===
好雨如神女。夜來入夢曉無跡。遊子如流光。今日行行明又役。丈夫生當馬上老。死亦棗戶須馬革。我生半世海東陲。今年忽忽此西北。弧矢當年本四方。西路數月皆所適。夜雨晝晴豈徒然。天其或者爲遊歷。
===廣寧卽事===
物像軍容兩自嘉。遼西此地最繁華。貔貅十萬收燕代。騋{{!|𮩲|⿰馬匕}}三千出渥洼。郭外山形蹲虎豹。城南旗影動龍蛇。柳營飛將仍猿臂。胡漢從知竟一家。
===十三山驛詩<sub>幷序</sub>===
余在海東。聞有十三山者久矣。心竊奇之。常恨不得面目而枚數之。今幸奉使過傳舍。見所謂十三者。可指數者僅五六七。餘皆枝流餘裔。如兒孫在翁婆懷抱中。不可歧而別數充其目。噫。人言之不足信。而名實之難副也。如是夫。余觀士大夫之負盛名者。人皆貌敬之。及至詳視而熟察。鮮有不失其實者。豈獨玆山也哉。詩以寓夫物態之常。且自警云。
奇峯離立氣相涵。萬里遊觀此勝探。周室臣隣惟見十。漢庭豪傑只云三。常怪此山兼象美。細看今日信空談。非才我亦浮名盛。誤寵如今得不慙。
===發十三山驛。途中口占二絶。===
天爲行人久作晴。一宵霖雨遍郊坰。也應今日頒天詔。先沛皇恩漲四溟。{{*|是日天使入漢京。}}
白沙如雪覆芳洲。立馬溪頭問白鷗。何日東歸更南去。與君江海對沈浮。
===向杏山路上。忽雲興欲雨。促馬到城得脫。===
黑雲從北起。白日忽西斜。我亦西北征。心遠道路賖。龍公追我來。金烏棄我去。前城去我遠。我懷與誰語。力盡策款段。風伯爲我御。孤城忽馬頭。却喜得所處。更鞭進一步。雨師亦馳遽。頡頏入城門。我幸得先據。下馬上土床。一臥百無慮。僕夫喚睡醒。盤蔬勸下箸。一飽復頹然。散髮窓風虛。
===望東關塔===
荒雲錯落天疑傾。老塔亭亭如欲撑。日斜土圭暎地長。夜寒金莖承露明。頂上豈無鶴來語。雲間應有鸞吹笙。雨洗風磨自皎潔。天荒地老愈堅貞。昔人經營幾勞力。今人經過還多情。嗚呼安得如汝壽。眼明杞天看汝擎。
===過中後所途中===
野曠中有路。天晴四無雲。擾擾路中人。纍纍原上墳。百年會有盡。萬事徒紛紛。要須醉紅裙。得得過靑春。君看願上墳。盡是路中人。
===將入山海關===
光陰催遠客。山海近全燕。日覺浮堯莢。風知過舜絃。鄕關千里外。雨露五雲邊。自笑形骸變。猶誇氣力全。
===遷安驛庭中四樹疊韻===
山海關內車輪輳。遼東城東多遠岫。遷安驛丞鬚眉秀。携酒提壺忽邂逅。坐談欣欣如有舊。一擧數觴不曾漏。相看一笑倣宇宙。春光滿面眼波皺。老槐千章立左右。嘉樹兩株差稚幼。十畝濃陰蔽白晝。一庭淸氣滿雙袖。密葉疏枝風雨驟。盤根屈幹蛟龍鬪。日暮定有蒼雲逗。夜深還應纖月透。老皮龜拆開卦繇。香子風飄落星宿。江飜石走確不仆。風雲護持鬼神守。凜然相對若主副。要我半日敎宿留。故鄕亦有閑園囿。一生家貧喬木富。他年掛冠伴猩鼬。此木丁寧入回首。
===宿遷安驛。夢覺有感。===
客行鴻雁不來處。家在嶺南江水西。夜夜喚回千里夢。生憎咿喔五更鷄。
===發楡關未十五里。馬上病暑頗苦。下馬臥村舍園田頭。服藥療治。移時乃差。詩以敍悶。用進退格。===
萬里難禁拊髀嗟。一身消瘦坐詩魔。補虛幾說牛心灸。掛懣仍呼雀舌茶。今日觸炎肝肺病。明朝臨鏡鬢毛皤。而今轉覺身無用。洗眼看詩井有花。
===到蘆峯口。書懷示書狀。===
故山回首暮山尖。茅屋三間堗不黔。男子要爲天下計。年光長向客中淹。布衫袖短愁飜汗。籉笠簷長怕受炎。病入詩脾詩思減。江山從此識吾廉。
===永平城東路上===
萬柳陰中一路平。馭風騎氣馬蹄輕。飜思四月西京路。醉折垂楊緩緩行。
===薊州豐潤縣西五里許。道傍有柳一株。大可數十丈。其陰可坐五六十人。下馬坐其根。眼豁風高。爽然若憑虛御風。羽化而登仙矣。乃披蓑鋪地。少臥就睡。夢魂已飛故鄕林泉中矣。覺來有作。===
萬里身行天下半。兩腋却疑生羽翰。據鞍點誦少游書。登樓幾度傷王粲。遼西山少那登望。關內山多苦遮斷。鄕愁不耐山有無。旅懷只憑楊柳岸。濃陰十畝冷借啾。五月肥膚坐失汗。千條萬縷鬧愁緖。快哉風來忽吹散。臥眠不知日西頹。道人呼作渴睡漢。夢中遙遙遊故園。門前五株楊花亂。萊子斑衣時弄雛。孟光齊肩且擧案。愉色歡情宛平生。魂醒却被啼鷪喚。起坐茫然半不記。煙柳渾疑舊里閈。
===漁陽懷古三絶===
匹馬朝天萬里遙。崎嶇夜度祿山橋。無端水面腥風起。遺臭于今尙未消。
王衍早知長嘯羯。守邽還識祿兒兇。可憐亦似癡司馬。不去當時石季龍。
四海風塵一點無。九重猶自戒邊虞。宮中日閱風流陣。何事終難一箇胡。
===到帝都書事。五絶。===
河濟居庸作南北。大行滄海又西東。皇居故自規模泰。萬國梯航此會同。
秦皇複道抵阿房。漢帝金莖矗未央。深殿日長春似海。南風吹上舜衣裳。
五夜明星撒九衢。百官籠燭走仙都。須臾日上黃金殿。嵩華雙高萬歲呼。
金篆香銷玉輦移。千官齊武出丹墀。邇臣誰最承恩重。滿袖天風下殿遲。
滿腹琅玕叫帝閽。天敎晨闢奉天門。太平天子宣天語。第一丁寧賜酒飧。
===靼子犯北邊。遣太監王直。領兵七萬往討。===
胡塵昨夜出邊城。七萬王師六月征。借問將軍誰衛霍。莫將白骨睹功名。
===聞王直與北虜戰。僅獲牛馬七百而來。有感作。===
休養元元帝澤優。幾年敎閱作貔貅。不知王直何如者。却把官軍換馬牛。
===古風六首書懷。與書狀共之。===
膏車聿云邁。我行一萬里。伴行喜明月。知心悅才子。相酬一尊酒。鳥却幾張紙。君才渥洼駒。千里馳不止。嗟我奈鷺蹇。出門已三跪。雖慙才不才。氣味幸相似。契合豈人謀。玆遊天所使。相看一片心。庶此永終始。
手把幷州刀。言伐嶧陽桐。斲作三尺琴。中含萬古風。一鼓邪穢除。再鼓心神融。三鼓宇宙和。四鼓萬物豐。世道日以漓。大音久寂寥。我欲獻天子。九門嚴虎拆。
少少不適俗。遊嬉但林泉。桑麻翳東皐。花柳滿前川。谷烏和村唱。山水咽琴絃。物性各自然。我復何爲焉。濁酒聊自適。就醉卽頹然。持此永肥遯。亦足彌吾年。胡爲役南柯。復此萬里天。六月暑雨交。沈沈臥客氈。思鄕一夜愁。滿帽怯華顚。
東蘺有佳菊。伊昔手所栽。南風百草長。寂歷隨蒼苔。淸霜九月墜。乃獨生胚胎。幽人不浪出。歲暮與之偕。粲粲黃金花。盈盈白酒杯。緬懷疇昔親。別來秋幾回。只今徑已蕪。淸香草中埋。云何爲五斗。迄未歸去來。
故山有孤松。托根千丈岡。不作桃李顏。凜凜氷雪腸。高官不受秦。吉夢不借丁。唯將千歲苓。乞與人遐齡。高高赤松子。功成此掛冠。保身仍永年。白日升雲端。我衰轉偪側。末路脚未安。會當松下臥。聊與保歲寒。
===在燕京將還。贈書狀。===
明朝擬向海東天。鶴野燕山興杳然。千里暮雲隨去馬。一江秋色載歸舡。錦囊貯句多君富。玉署登名愧我光。更辦蜀牋三萬幅。付君揮灑紀行篇。
===與同伴散步玉河館後庭===
遠客愁多鮮歡娛。望鄕何在天一隅。旅館沈沈白日鎖。九日留連一事無。黃昏日落益無聊。我欲夢寐月來呼。起伴詩仙撰杖屨。淸風吹衣骨欲癯。西行北轉百餘步。廣庭如掌天光鋪。白玉樓觀隱雲霧。蒼龍闕角喧笙竽。坐談今古聲轉雷。天仙彷彿來與俱。黑雲如山起西北。氷輪半片飛天衢。夜深露冷鶴天高。淸寒入骨思毬毹。歸來房櫳壁燈暗。半夜無人月與吾。
===朝奉天門。移朝東宮。<sub>各</sub>一首。===
九重端冕未雞時。月照千官曉色遲。警蹕一聲犀象肅。簫韶九奏鳳凰儀。雲移日角登黃道。風遞山呼落玉墀。珥筆詞臣誰賈至。不才還復少陵詩。
雞鳴問寢下龍樓。鶴禁朝朝瑞氣浮。少海波瀾搖嶽瀆。前星光欿暎寰區。萬邦已自謳歌啓。四皓何容羽翼劉。賈誼策中留藥石。願和金鏡進千秋。
===贈譚珪詩<sub>幷序</sub>===
成化辛丑夏。余自朝鮮來賀千秋慶節。留京師且月餘。客館沈沈絶無往還。當是時。聞人足音。攬衣狂走之不暇矣。況詩人文士氣類之相求者乎。一日坐匡牀。看書且倦。欠伸而欲睡。見有一佳士翩翩從外來。當南窓而立。目其貌。蓋儒者也。讀壁上題詩數絶。頗翫味之。果詩人也。余甚喜幸。卽邀使前而與之語。因問姓名居止作業。乃荊楚秀才之來充國學者。索紙書絶句贈我云云。余亦走和。旣又書其尾示我云。吾有具慶在南。行且南歸矣。子盍爲詩贈之。吾當歸與家君共之。噫。君南人也。我東人也。皆羈旅之臣也。君有具慶。我亦有雙親。去膝下遊日邊。懷抱同也。斥紛華甘儒素。事業夷也。吾於君。雖不請。猶當有一言以誌不忘。況其請之勤耶。於是書近體一律。以資吾君歸榮之日鯉庭一粲。且携以東還。說與父兄子弟。使知是行有以結知天下之士。不孤遠遊之志云。
相逢問姓自云譚。籍籍詩名舊所諳。衡雁春飛初向北。莊鵬水擊又圖南。吳江楚岫靑天遠。椿樹萱花白日酣。預想他年輝晝錦。故園花柳正春涵。
===次安南使阮安恒甫韻===
城上浮雲十日陰。客懷無乃阻秋霖。半年魂夢勞千里。一紙家書抵萬金。無月照他愁裏面。有燈知此夜來心。逢君欲說方咅異。憑仗新詩當越吟。
===次安南使阮文質淳夫韻===
知是詞林最大家。看來詩律似陰何。乾坤納納包羅盡。山海茫茫跋涉多。風月一生尊北海。功名半世夢南柯。移家安得江南近。却見詩仙日日過。
===次公樂驛壁上鎦忠韻===
行行薊州路。殘日下遙岑。天地蘧廬古。風煙嶺海深。漢關曾白骨。胡腹豈丹心。故壘今耕種。犂鋤露鏃金。
馬蹄未鶴野。蝶夢已鯷岑。落雁塞天遠。短驢秋水深。乾坤凋客鬢。風雨亂人心。一飯郵亭宿。囊無季子金。
===公樂驛。逢謝恩使問鄕信。因劇飮大醉。暮發向漁陽。未十里。下馬臥眠丘隴間。日已昏黑。轉投路傍村舍而宿。追思不覺發笑。詩而志不忘云。===
客行辛苦不堪說。後車不來前程闊。公樂驛中留二日。忽逢東來雙使節。熟視不敢問京國。只恐袖有何消息。欣然口傳復書傳。雙闕康寧兩親懌。一笑相對未促膝。手中已有杯中物。痛飮形骸兩相遺。迷茫亦不記離別。倒載正如飛走肉。幾多拍手還捧腹。嶓間暮枕髑髏眠。茅店夜伴雞豚宿。天明客起我頹然。主人忽獨與余目。出門上馬怳隔生。回首舊處煙樹綠。
===題灤河驛===
一宿灤河驛。居然半日淹。蟬聲集高樹。帆影落寒潭。晚興詩初就。秋愁酒半酣。蘆峯今夜月。應待我成三。
===留楡關待車徒。二首。===
懶慢天生老尤甚。客窓紅日鼻雷鳴。留連不爲車徒後。嘯詠偏憐館宇淸。斜倚小床捫髀肉。閑梳短髮點霜莖。知音祇有簷間鳥。和我吟詩一兩聲。
深院過逢行路少。遠村啼送午雞來。風霜故苑秋先到。車馬中原客未廻。題柱敢希司馬寵。登樓全謝仲宣才。黃金已盡貂裘弊。日暮愁腸自九回。
===發沙河。向東關。===
壯遊始恨乾坤窄。半歲俄驚道路窮。謾有琅琊朝舞志。負他雲夢洞庭胸。往時楊柳啼黃鳥。此日蒹葭落晚鴻。天意正知歸意急。西風吹送馬頭東。
===宿十三山驛===
大凌河上晚呼船。風伯留人阻着鞭。一百里程中道廢。十三山驛半宵眠。床頭生白星臨座。墻角蒸紅日上天。呼取井華敎洗眼。明窓更看紀行篇。
===閭陽途中。望醫無閭山。===
還鄕路如垂老客。去後日遠前漸迫。閭陽大道平如砥。風送馬蹄如電雹。回頭已失十三山。馬首又見巫閭顏。前月送我去。今日迎我還。迎我送我渠不閑。況我奔走紅塵間。白頭容易換靑春。故園蕪沒荒山前。今年面目寧非幸。明年杖屨遊江天。看汝送迎何可得。只應淸夢飛來最上巓。
===題盤山驛===
山到無閭靑欲了。廣寧東望路漫漫。泥途瘦馬那堪苦。小驛孤床暫借安。半夜角聲吹客起。一窓月色照愁寒。雞鳴又向高平去。見說雲深路更難。
===寄伯仁三首===
不會蒼天意。如君亦復然。豈應緣罪大。只是坐才全。北去三千里。南還又幾年。如何天有日。却不向君懸。
聞君江上住。萬事付東流。屋小纔容膝。天多闊冒頭。自斟聊飮月。躬稼便埋愁。久矣機心斷。滄波泛白鷗。
南北一分手。乾坤七換春。才名君益大。軒冕我非眞。斲鼻今無質。論心更幾人。停雲兼落日。目極正傷神。
===送李公景元出尹全州===
湖南號佳麗。第一說全州。土地無中賦。山川是上游。隨身惟一鶴。入目欠全牛。北望君親遠。時登日暮樓。
===拙句三絶。奉呈蔡耆之軒右。===
中郞文雅擅當時。酒後鳴絃復詠詩。碧漢又招仙鶴下。高標瘦影兩相宜。{{*|時。耆之蓄水鳥。似鶴。}}
吾家地燥未池塘。尙有茅亭六月涼。日晚朝回山影冷。松風散髮臥匡床。
君家庭院最幽淸。別貯漣漪鏡面平。客散甁傾人臥倒。南山蒼翠滿簾旌。
===寒食有感===
人家寒食了無煙。火入客心深處燃。雙隴故山春草碧。今年誰翦紙爲鳶。
===往盧希亮往醮摩尼星壇===
出海尖山萬丈靑。危壇四面俯滄溟。衣冠照地秋飛馹。環佩緣雲夜禮星。仙子已傳丹鼎訣。道人猶誦蘂珠經。柳州文雅閑琴鶴。相對高談酒幾甁。
===題樂生驛===
天明離縣舍。日出下郵亭。候吏喧呼路。涓人灑掃庭。淸霜封古瓦。薄霧灑寒廳。珍重廣陵守。問之雙玉甁。
===見墻底氷雪未消。因以述懷。===
二月墻陰雪。千林生意時。天應施令早。地自得春遲。枕滴思親淚。窓題哭子詩。悠悠世間事。雙鬢已成絲。
===文昭殿。扈駕陪祭。===
黃金闕角揷層宵。垂柳千絲蔭御橋。環佩鏦錚鍾磬響。衮龍星夜禮文昭。
===寄曹大虛===
今年天氣早嚴凝。九月陰崖已見氷。六出拍簾花片片。四山當戶玉層層。梁園作賦才堪喚。剡水回舟興可乘。遙想神仙被鶴氅。五雲深處直靑綾。
===聞咸昌家火。賦四絶。寄李安孫士休以遣懷。===
一紙鄕書昨日來。三間茆屋火爲災。詩書一壁聞猶左。口業它年幸未灰。
半世身無宅一區。前年翦棘卜菟裘。蝸開尙足容吾膝。酷祟那知有鬱攸。
平生不畜買田資。數歲躬犂只救飢。梢食幸然餘斗斛。今隨煙燼亦無之。
樗材合在溝中斷。擬棟明堂計太疏。莫道歸來無着處。江天蓑笠卽吾廬。
===送李府尹世弼赴任慶州===
有李嘉封植。根深枝幹聯。動庸門戶大。詩禮子孫賢。奕世忠貞篤。傾時眷泣偏。雞林新府尹。鳳沼舊儒仙。黑髮黃金映。丹心白日懸。一天行雨露。五馬踏山川。故國千年地。春風二月天。逢迎騎竹馬。寬貸示蒲鞭。善政邦人悅。休聲聖主憐。徵黃應不日。借寇豈多年。預恐公歸後。遺民復惘然。
===寄撝光軒右二首===
野性平生魚鳥群。中年非分際風雲。如今老大贏衰病。曉鼓昏鍾不耐聞。
殘雪紛紛鬢邊白。故山夜夜夢中靑。春風二月百花下。醉睡翁應醉不醒。
===暮春。寄友生。===
一半春愁坐怯寒。不堪衰病更儒酸。詩成欲寄花消息。李瘦桃癡倦倚闌。
===送韓公堰奉安胎室大丘===
國家毓慶螽兟兟。金枝玉葉繁靑春。深根要得厚地培。封植亦應須吉人。天上遊絲春縷紅。墮向人間作絲綸。昌黎仙子淵蒼色。手捧頭戴敬如神。翩然上馬氣如雲。一路春風南去直。城南祖席傾冠蓋。漢江水碧葡萄熟。醉鞭亂嘶紫叱撥。紫氣遙應關尹識。草嶺天近雲繞脚。洛水波長月拖白。嶺南天氣三四月。擧目村村滿花竹。奉安胎室大丘丘。擧酒酹地神錫福。凝川風土號繁華。暇日杯盤聚鄕曲。酒中倒臥黃鶴樓。夢携列仙恣懽謔。燕語鷪啼忽喚醒。起望長安在西北。歸來馬上吹南薰。御苑正有呦呦鹿。知應剩得高官爵。故園今有南巢,鵲。{{*|諺云。鵲巢午地。主人得官。韓公居止。亦有之。余嘗往訪。公戲談及此故云。}}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病人一如病馬牛。齕草飮水身役無。雖臥不起亦誰尤。日高見食方擧頭。白雲昨夜宿我宇。朝來已作西山雨。詩翁亦與夜同尊。已聞騎馬隨曉鼓。人間簿書趁衡石。滿壁詩書我不讀。家人欺我垢不洗。饌婦苦我晚不食。人皆笑我病不官。我幸年來病得閑。始知好惡常參差。人生好病如我誰。我病與世亘殊調。人所背馳我所歸。兩眼平生喜獨見。口亦好直多觸機。皇天憐我計大訛。乃令口喎眼復斜。邇來五月閑門臥。無有譽名誰詆訶。如今口眼向平善。只恐身忙憂患多。
===弔金海府使喪子===
君今欲喪卜商明。我亦曾鍾王衍情。畢竟兩翁隨滅沒傷兒不必哭呑聲。
===次梁山澄心軒韻二首===
絃歌太守此風流。滿地黃雲歲有秋。坐對江山詩又酒。不知身世有窮愁。
樓下彎彎碧玉流。一尊賓主正澄秋。闌干徙倚欲明月。漁笛一聲吹客愁。
===題永川淸心堂===
夢挾飛仙璧海湄。覺來江館酒醒時。游從魚鳥機關少。笑傲乾坤日月遲。金母霞觴春盡醉。瑤姬玉笛夜深吹。倚闌無語天風入。此味無人子細知。
暉暉丹雘蘸江湄。雲物蒼蒼日暮時。賓主軒眉呼酒急。江山滿目下樓遲。吳歈激越臨風響。羌管凄涼隔水吹。更向壁間棲醉墨。風流寄與後人知。
===次艮甫韻===
一天霜雁已衡陽。落木西風晚色荒。正好臨風臺上飮。天敎野菊爲君香。
===次艮甫中秋月韻===
長風送月入涼宵。天面無雲正泬寥。獨臥虛堂看玉宇。人間査滓此時消。
靑燈一點照秋宵。咽咽寒虫響寂寥。白髮千絲梳更短。閑愁萬斛若爲消。
===次艮甫九日韻===
九日佳期又一年。西山蒼翠落尊前。未敎勝迹終埋沒。憑仗新詩仔細看。
===次艮甫韻二首===
紛紛車馬走人寰。杖藜終窮草樹間。家或淸貧非甚病。心無思慮是眞閑。雲山繞屋身堪隱。江月低簷手可攀。殊勝榮華憂患裏。握蛇騎虎不知艱。
淸溪日日濯塵襟。不向人間羡萬金。莫謂一生知己少。靑天有月照丹心。
===過麻羅只灘===
江心石角犬牙互。怒浪觸激喧萬雷。舟行鳥飛馬走狂。人人面靑相顚頹。蒿師極力左右之。急灘用手何神哉。回頭却顧過去處。洶若萬馬追寇來。丈夫平生仗忠信。兀坐笑談方諧諧。須臾出險乘安流。向來怯夫精魂回。蒿師蒿師爾力多。飮之以酒連三杯。人間平地或如此。嗚呼。安得急灘用手如汝才。
===舟中。望見三角山。===
六載天南作遠臣。夢中雙闕對嶙峋。天邊三角依然露。稽首舟中禮北辰。
===陰城村舍===
半世何曾歇。今年此日閑。引杯愁病肺。看鏡笑衰顏。獨坐一庭雨。相親四面山。明朝還驛路。汨汨走塵寰。
===早行===
朝日出未高。光輝在嵽嵲。淸霜猶嚴凝。平地馬蹄脫。行人多少年。噓氣鬢成雪。請君勿訝我。我本白毛髮。
===寄示史局諸僚===
老年多病懶朝參。宿夕還家受憲緘。大雪臥袁誰問我。扁舟訪戴正何堪。茶甌晨火龍團煖。芸閣朝衙卯酒酣。寂寞草玄揚子宅。連簷六出看毿毿。
===扈駕望遠亭===
晚風吹水浪紋生。晴日暉空野色明。天外象山皆北拱。田中多稼屬西成。魚龍起舞長江湧。民物歡呼象壑鳴。不用笙歌紛慶頌。家家煙火是昇平。
===中秋日。邀楊可行。===
浮沈世事不堪評。聚散殘年只綰情。人氣中秋方坦易。月光今夜最分明。知心百歲不多得。佳節一年難再更。灑掃茅亭天似水。爲君斗酒十分淸。
===挽李鴻山宜碩。<sub>余之尹慶州時判官也。</sub>===
當時我老君年少。誰料如今我哭君。花石春風渾似舊。夕陽吹笛豈堪聞。{{*|花石亭。在臨津渡頭。李之別墅。}}
===偶吟===
閑窓日日臥題詩。門巷蕭條客散時。除却醉鄕無着處。從今身不管安危。
===五言律四首。奉送金使相宗直按湖南。===
玉座方思道。金閨夙貯才。羽毛宜鳳沼。環佩故銀臺。出納龍予弼。旬宣召汝諧。休驚虛左轄。海右轉休哉。
郡邑鋪平地。星辰點太空。樓臺雲氣裏。城郭樹陰中。處處千竿竹。年年百日紅。應酣無事酒。醉夢大明宮。
掃盡案頭牒。閑看壁上題。水晶簾掩靄。雲母帳低迷。彩筆落花外。淸風脩竹西。只應南海上。圭璧照山溪。
攬轡西湖上。觀風大嶺東。昔年遊賞處。今日夢魂中。送別身還滯。留連意不窮。天南多驛使。月寄幾詩筒。
===陰城。奉寄曹使相偉,金都事馹孫二首。===
賓主西湖路。淸霜九月天。馬行紅樹外。雁落白雲邊。唱和詩皆好。商論事盡便。歌謠應滿地。不害醉神仙。
滿眼秋容色。蕭騷馬上人。如何飄白髮。却此走紅塵。嶺路遮歸騎。村墟駐病身。明朝又北去。世事更紛綸。
===送李公景元赴任安東===
五月薰風與物春。九重宵旰軫吾民。先朝內相携琴鶴。此日南州慶鳳獜。世味辛甘曾染指。民生利病夙留神。懸知謀議多相濟。通判郎君字可臣。
嶺外山川是上游。故應文物冠諸州。朱陳族姓知親愛。唐魏民風惜浪遊。詠四佳詩嘗拂壁。看三大字亦登樓。十年往事長回首。送別君歸可自由。
落地誰非是友朋。平生君我最相能。芹宮東序寒同睡。槐院南床醉共凭。驥德如君猶蹇滯。駑材愧我亦升登。多情還似無情者。有酒如澠病未興。
豐山一面大江流。汎汎中流有柏舟。賴有二天饒雨露。願分膏澤問幽憂。{{*|死子妻在豐山故云。}}
縣號臨河小洞天。皤皤一老是同年。應須喚酒閑相飮。看取長鯨吸百川。
===五月日。移寓彥邦家。謾成贈沈克孝。二首。===
靑鶴飛邊住。緣崖屋數椽。地高偏日月。天遠足風煙。冠蓋經過少。軒窓偃臥便。居常無一事。自酌卽頹然。
無錢從市遠。有興愛居幽。蘺外邊公子。墻西沈隱侯。塹山嫌客至。開徑倩仙遊。日晚偏登眺。東南一望悠。
===贈江原監司李遂初<sub>名復善</sub>===
關東形勝甲吾東。海上三山指顧中。天遣神仙持節鉞。馬蹄隨處海棠紅。
===迎祥三首===
堯階蓂莢初生日。舜政璣衡始轉時。萬物發生皆有意。九重端拱自無爲。浮浮佳氣黃金殿。籍籍歡聲白玉墀。欲識聖明無外化。明庭稽首雜戎夷。
一氣洪鈞轉。三元受賀時。天家祥至止。坤極福來綏。宇內靑春滿。宮中白日遲。生成正時節。何物不相宜。
又見黃河一度淸。更聞嵩華再呼聲。百官各上千千歲。億載南山永不傾。
===次子启韻二絶===
門前細柳萬條黃。陌上遊絲百尺長。二月將闌三月近。莫敎一日不臨觴。
慣看世態眩蒼黃。鳧脛何願羨鶴長。一枕松風春睡熟。夢中猶醉紫霞觴。
===寄國佐===
春寒料峭入虛廳。松子隨風落小庭。客又不來天又暮。獨醒無語倚疏欞。
===次艮甫韻二絶===
茅屋蕭疏夜見天。又無冠蓋晝遮天。靑天到處長親灸。萬事知君不愧天。
一斗淸尊詩百篇。靑山南畔白鷗邊。人間屈指誰知己。明月懸天萬萬年。
===題艮甫詩軸===
早事詩書業聖賢。雖然不遇登非天。山林有約身蠶老。天地無知室磬懸。白酒自斟聊自適。淸詩偶得畏人傳。此翁莫道都無事。事在滄波白鳥邊。
===江陵東軒===
嶺外春廻又一年。融融海日掛長天。滿城桃李條風後。遍野桑麻穀雨邊。靑草池塘初受鴨。彩雲樓閣更和煙。城南日日多遊治。綠鬢朱顏箇箇仙。
===次高城三日浦韻===
昔聞三日浦。今上四仙亭。水拍白銀盤。山圍蒼玉屛。天空彩雲濕。石老秋光淸。仙人去已遠。古亭今無楹。當時遊戲處。雲外笙簫聲。千載復吾人。六字看猶明。風高永郞湖。月上安商汀。孤尊泊舟處。此固云蓬瀛。
===醴泉東軒===
前村煙暝已藏鴉。客舍沈沈夜不譁。深樹月明啼杜宇。曠庭春盡落梨花。衰容對鏡年年換。病眼看書字字斜。夢裏溪山明月去。門前流水是吾家。
===雪城。與朴子治逢別。===
中原牧伯久膠漆。雪樹傷懷換歲月。忽此邂逅黃葉村。依然面目敍人鬱。壞垣柴戶野人家。寒山落木秋蕭瑟。人生萬事少如意。百歲光陰半離別。一尊未盡情未了。靑山已掛西斜日。更進一杯君莫辭。明朝分手便燕越。
===夜坐有懷===
兩脚平生有底忙。龜虵歲暮自深藏。門無賓客忘冠▦。腹有詩書當稻梁。老婢典衣時喚酒。小孫求飯解登床。每▦晝枕宵無夢。酷愛靑燈二尺光。
===寄金海府使洪公漢忠===
如君知我少。恨我識君遲。早歲匡時策。頻年落第詩。割難聊小試。留犢竟遺思。奏課當時最。脩名漢帝知。
===貞夫人許氏挽詞===
許氏家風無匹敵。昌寧門戶孰攀躋。鳳凰鳴處雙栖▦。琴瑟和時兩蓑齊。敎子爲儒鄒孟母。哭夫化俗杞梁麗。哀榮八十年間事。半是歌呼半是啼。
===謝子启枉訪二首===
家住終南影。經冬病閉門。筆床塵久掩。茶䆴火常溫。山雪映鬚白。松風入耳喧。無人來鎭席。有酒不開尊。愁裏靑春到。閑中白日暄。忽驚敲外戶。深謝枉高軒。坐對忘形久。相看不語言。
早歲同朝受聖知。晚年心事有深期。相逢客路頭渾白。望海峯頭酒一巵。
===感懷寄大虛二首===
飢寒塞北窮蘇武。放逐江南老屈原。覆雨飜雲多變化。登天入地雜恩冤。靑春遍野猶侵雪。白日當空獨戴盆。猶勝同時遷謫客。銘旌空返舊山村。
金雞唱曉起嚬呻。霜氣旋收渙汗身。新恨舊愁天亦泣。大伸久屈理宜均。柳州文字窮尤古。韓子聲名謗又新。早識曹侯才八斗。已應盈石正紅陳。
===答大虛===
天地生吾覆載吾。有身何處不安軀。江南築室嗟何晚。未必戶鄕是我區。
===題司諫院契軸===
要識朝家久治安。一時名士盡言官。如君極口敢言少。自古虛懷納諫難。朝退紫薇迷院宇。春深紅藥柏闌干。昇平日日惟須飮。衫袖淋漓不用乾。
===送安子珍出鎭合浦===
經術儒名大。兼資武略雄。未危先有計。不戰自收功。得句南樓月。披襟細柳風。從容還入相。萬目送冥鴻。
===送全羅監司李蓀===
憑君深體九重念。宵旰今憂十月雷。好把丹心施實惠。簿書游刃未爲才。
市上黃金盡赴遼。湖南老相尙銀腰。南人莫作尋常看。身上猶餘舊鳳毛。
===無題===
衰病年多未賦歸。春風空老故山薇。蓴羹忽憶加鹽豉。目極江東興欲飛。
===弔慰士廉喪子===
聞君今哭子。伊我昔摧腸。瘞夭曾潘岳。傷明又卜商。古今皆此患。愚智一般傷。只有東門子。賢哉燭理詳。
===題金吾郞契軸===
故識金吾地峻。見今僚佐才優。豹尾旗間扈駕。虎頭閣下論囚。賢能自有朝議。利祿何勞外求。尋常第盡心力。暇日不妨遨遊。
===送金進士粹洪。覲親于順天府。===
才子馭風歸海上。嚴君作宰小江南。靑山影裏朝炊飯。綠樹陰中午繫驂。竹立千家森碧玉。花開百日正紅酣。北堂六月涼如水。萬壽瑤杯獻者三。
===中伏日偶吟===
一年又六月。三伏此重庚。欲雨雲還散。如焚日又生。苦炎詩欲就。病暑賦初成。眞箇臝虫長。數旬身裸裎。
===虛白亭卽事===
一枕淸風過午鷄。頹然直到日沈西。晚涼吟得閑詩句。起喚尖奴削木題。
===次姜晉山先生韻===
本來無損又何加。不敢次且亦不過。半世功名雙鬢白。故山無數夢魂多。
百花軒上試春衣。拂面風光柳絮飛。滿目繁華渾似舊。尊前太半故人非。
===次竹山韻===
西河文字兀尖新。徐相詩名迥出人。前輩愛他留逸軌。後生愧我作嘉賓。風淸客席杯盤鬧。歲稔官倉穀粟陳。也合醉中相枕藉。主人與我舊通神。
今年又作嶺南遊。一去何曾十日留。北闕嵬峨勞遠夢。西湖瀲灎照淸愁。天涯歲月長騎馬。日暮山川獨倚樓。角上功名頭上雪。鄕心一片大刀頭。
===次延豐韻===
一區山擁更溪回。四面都無一面開。太守捲簾淸晝坐。幽禽飛去又飛來。
===送支卿出按嶺南二首===
天南一路人民象。海島風煙控御難。第一相臣今按節。九重宵旰此時寬。
破屋荒田嶺外村。松楸桑榟遍丘原。半生車馬走塵土。江上月明長夢魂。
泉下曾歸不才子。人間唯有未亡人。因君更起存亡念。白髮臨歧欲損神。
===寄謫人===
宦海無人測淺深。林林皆向此浮沈。我曾有病云無病。君亦無心坐有心。天道盈虛弦又朔。人生禍福古猶今。憑君且醉村醪濁。白岳雲濃已欲霖。
===寄叔度邀枉===
屋上亭迥。城中四望通。地無三伏熱。天送九秋風。樹影重重綠。榴花箇箇紅。此間有幽抱。安得與君同。
===無題===
朔風吹雪暗長安。此夕聞君出漢關。僕馬蒼皇行邁急。山川重疊道途艱。新昌寂寂親朋遠。故國頻頻夢寐還。春日漸長無箇事。晴窓染翰賦囚山。
朽材不擬明堂柱。跛鼈何曾遠道馳。多病置閑眞箇藥。窮愁得酒是渾詩。丹心一片孤燈在。世事千般兩鬢知。寄與故山猿鶴語。明年二月是歸期。
===送崔漢源觀察湖南===
斗南人物盛推稱。獨坐銀臺最上層。北極天低偏寵渥。南方地大要賢能。當時父老心腸在。舊邑山川面目曾。過小江南煩問訊。歲寒遷客想凌兢。
公嘗倅古阜。當時列郡之治。獨以最聞。去而有遺思。爾後七年。而由都承旨出按湖南。郡民之心可知。順天。舊號小江南。今有曹與金謫居故及之。{{*|曹。偉。金。宏弼也。}}
===宿利川有感===
扈駕朝陵記昔年。行宮秋雨宿南川。如今何忍南川宿。北望宣陵鎖暮煙。
===寄監司鄭公崇祖===
嶺外山川六十州。使華文雅更風流。棠陰滿路涼如洗。夜捲珠簾處處樓。
不耐殘年雪滿頭。可堪羸病臥新秋。商山有約不歸去。一夜月明無限愁。
===贈合浦兵使安子珍===
腰映黃金鬢未銀。轅門細柳正搖春。鯨波馬蹴騰南海。鳳闕鳧趨禮北辰。羽衛歡迎新上將。瀛洲喜見舊仙眞。杯盤京國留連久。愁殺孤眠帳裏人。
===端午日。國耳邀我。病不能赴。作三絶句以謝復。===
衰年又病懶朝參。深臥南山月已三。客有可人招不起。松風吹髮晚毿毿。
與君老境獨多情。白髮相尋一草亭。二頃湖田吾欲去。天南小縣是咸寧。
一葉梧桐欲落時。南山晴好雨能奇。晚涼獨坐還惆悵。不與詩翁共酒巵。
===次大平館韻===
聖代同仁雨露新。都將海宇作胸襟。箕封禮讓傳從古。帝賚便蕃少似今。北闕暫辭鵷鷺序。東人爭識鳳凰來。休將風土嫌同異。相對休休一片心。
===送金近仁宰珍原三首===
袖裏久韜條鳳手。腰間新帶割雞刀。六年琴鶴應無事。當縣靑山不語高。
鹽車容或駕權奇。不必長才盡設施。百里區區亦民社。懷綏粗足展心期。
老病那堪走宦途。長時魂夢落江湖。因君更起江湖想。門外春江漾畫圖。
===柳震卿回自商山。寄之。===
臥病無聊鶴影孤。一春心事舊江湖。君歸路繞咸寧縣。爲問家山似舊無。
===挽宋參判瑛===
秋水爲神玉作軀。駕風騎驥騁雲衢。南宮禮樂觀瞻偉。北極星辰寵渥紆。昨見禁中持被宿。今聞屋上卷衣呼。寡妻無子慈親老。眞宰茫茫正可吁。
===鄭右相佸挽章===
山河元氣棟樑材。廊廟深深地勢巍。天上殊恩傾一相。人間僉望屬三台。曾看車馬朝天去。誰料銘旌入境來。意氣平生蒙許與。西風老淚有餘哀。
===申參判次韶挽章===
三捷名高戰藝場。屹然山斗倚蒼蒼。頡頏前古追班馬。酬唱當時壓董王。上國光華車轍遠。北堂魂夢馬蹄忙。開城一夜舂無相。殄瘁詩歌擧國傷。
===送崔佐郞連孫奉命湖南===
湖南鞍馬仙曹郞。漢北人物推賢良。地分九等賦上下。天高八月秋中央。靑山多處露下白。赤雁飛邊葉飄黃。南原古稱帶方郡。桑梓卽是鱸魚鄕。
===送崔同知應賢罷歸江陵舊隱===
半世栖遑已二毛。此歸應只慰賢勞。抄秋落木群山瘦。積海長天大嶺高。霜露正蕃三徑菊。葡萄初上萬家槽。林泉恐未淹時日。聖主同寅急譽髦。
===題金吾郞廳契軸===
峨峨虎頭閣。諸郞走其下。一一賢與能。誰眞復誰假。手下簿書空。庭宇絶瀟灑。却喚無事酒。傾來向身瀉。盈盈座上人。盡是同心者。
===與鄭河南公。夜飮茅亭。少醉而散。朝來獨坐有感。詩以寄河南公。===
南山蒼翠壓吾廬。新作茅亭俯市閭。勝友正逢蘭臭舊。佳辰又屬菊花初。人生擾擾聚還散。世事紛紛毀復譽。後夜更須相對飮。靑天有月不孤余。
===送金正鍊叟奉使對馬島===
天家專務德。日域遠輸誠。玉帛趨雙闕。城池戢五兵。天無風雨起。海不浪波生。舟揖閑來往。魚龍慣送迎。百年修契好。四境報昇平。馬島愁雲碧。鯷岑惠日明。使乎須簡擢。人也實豪英。忠信生來仗。璣珠唾處呈。衣冠持漢節。恩禮感夷情。有箇心腸在。休將口舌爭。知君譽名大。端在是年行。
===沈上將肩挽詞===
君家門對我家門。杖屨尋常笑語喧。碧樹唾陰鋪簟席。靑山倒影入罍尊。形骸跌宕杯中月。世事悲涼地下魂。客散門前鴉噪晚。園林依舊帶春暄。
===六言長句。重送士高之行。===
瑞世無雙人物。風流第一仙眞。鑑空衡平度量。日光玉絜精神。一代英雄滿目。九天恩澤獨身。嶺南古來州郡。馬上今去咨詢。黜陟幽明考績。興除利告便民。節鉞山川白日。樓臺花木靑春。明年此日歸去。佇看黃閣垂紳。
===送江原都事丁公壽崗朝京且歸四首===
桃花洞裏訪君家。對酒芳園餌縫霞。大醉歸來春日暮。終南山影滿窓紗。
雲錦交輝百尺樓。竹西魚鳥鏡中遊。我曾避暑淹旬日。六月涼生枕簟秋。
鏡浦臺前水拍天。微茫竹島畫橋邊。蘭舟載得紅裙醉。却憶風流第一仙。
金蘭窟宅水晶宮。蜃作層樓起半空。雲霧尋常迷處所。人間面目少遭逢。
===題申公末舟歸來亭詩軸===
淵明歸去柴桑村。五柳靑春松菊存。山林高義吹淸風。伺限頑廉與薄敦。紫陽筆下處士卒。幾多軒冕荒田園。靑丘風雅壓江左。嵩嶽生申古君子。一門冠蓋十朱輪。梅竹風標出桃李。功名富貴已逼身。半歲超然脫弊屣。雄辭却賦歸來篇。湖南山水何佳哉。臨風向月臥江亭。世紛不向壺中來。盈疇黍秫參天竹。瓮則有酒琴無絃。不用辛苦責子詩。有孫已作儒林仙。人生得意今無如。遠比靖節蓋有餘。我亦舊隱嶺之外。十年魂夢長樵漁。因君作詩更懷愧。白頭不歸云何歟。
===挽曹大虛===
圭壁精神鸞鳳姿。才名氣槪冠當時。扶搖九萬天高遠。遷謫多年地濕卑。謾有文章傳永世。了無嗣續搆遺基。傷心豈是無從淚。仲父襟期鮑叔知。
===月夜聽琴===
虛白亭前秋月明。碧天如水夜涼生。幽人不寐又無語。坐聽高山流水聲。
===偶吟===
今歲幸逢雙七月。不然今月是中秋。萬古月明無此夜。一尊誰與洗閑愁。
===悼廣原。錄奉右相。===
病客尋常苦鮮歡。老懷隨感易悲嘆。如何耳目渾聾瞽。萬事無聞亦不看。
===寄士廉===
山齋無伴侶。隻影坐髥僧。藥鼎晨吹火。書龕夜喚燈。二毛傷歲月。雙淚戀親朋。目極征鴻外。雲多樹幾層。
===題司諫院契軸===
畫堂周以紫薇垣。其中列坐群仙尊。一人位北鬚眉蒼。一人位東頎而長。西偏三箇是三傑。一一孤高莫優劣。忠肝義膽相照耀。正論高談雜歡笑。平明珂馬去朝天。靑頭朱衣擁後先。道傍觀者競坌集。志士激勵姦回懾。至尊宵衣坐待久。側席賜坐虛己受。有懷必達言則聽。百官四方無不正。退食從容白日晚。一笑樽前喚鵝卵。君不見古人詩句今猶傳。大諫醉倒春風前。
===李廣陽夫人挽詞===
有鬱一株李。高幹飜層陰。縷絡宜男草。蔥籠佳樹林。飛鳴雙鳳凰。聽之如鼓琴。自有和氣鍾。卵育皆珍禽。陰陽叶九疇。羽翮凌千岑。凰飛忽何處。鳳兮悲不任。衆雛仰天呼。百鳥助之吟。我實鳥中凡。猥與鳳知音。潸潸淚垂臆。慘慘中傷心。
===賀漢平君趙而元拜慶尙右道節度使===
大東人物盛當時。文武全才復有誰。吮墨調朱眞小技。高牙大纛是男兒。
===希亮乞墨。寄與三丁。幷與詩。===
三箇龍香萬杵煙。磨來文焰射靑天。洪崖老子衰無用。寄與晴窓備草玄。
===賀姜用休陞右副承旨===
幾年身作地行仙。一日飛騰便上天。天上便應多峻級。飜身今又一番旋。
===夜坐偶吟===
天際微聞玉漏淸。滿簾霜月紙窓明。鄕心一片渾無寐。斜倚薰籠到五更。
===卽事===
菊已飄零梅未花。西風枯樹鵲査査。蕭蕭歲暮誰相伴。獨臥寒窓髮半華。
===偶吟===
口腹無功食大倉。頭腰空復久冠裳。非才誤寵能無愧。甘與顏回舍則藏。
===寄慶尙使相李公克均===
一身衰病百無堪。臥度虧盈月旣三。千里江湖勞夢想。九天鵷鷺倦朝參。使君相業當朝右。幕客才名在斗南。想得相看多義氣。春風吹面倚微酣。
===送南宮都事璨赴嶺南===
嶺外山川獨也奇。朝中人物復云誰。靑年入幕誇才子。三月觀風正好時。冠蓋紛紛隨品藻。洪纖物物誘恩私。相君手下文書靜。應向樓臺遣作詩。
世路知君莫我如。天官承乏舊相於。評論去就賢員外。斟酌乘除老判書。局上輸贏奇與正。人門得失毀兼譽。何堪送別幽懷抱。家住天南正可漁。
===送安邊府使朴始行赴任二首===
憶昨遊觀大嶺東。與君詩酒趁春風。竹樓雲散靑山出。鏡浦天晴碧海空。鯨浪亂侵沙路白。馬蹄輕蹴海棠紅。一生意氣長年別。此日那堪更燕鴻。
東門祖席捲公卿。老病洪崖臥古城。園裏好花愁我伴。路傍纖草侈君行。銀溪水淺蘩魚鳥。鐵嶺雲深濕旆旌。父老六年長惠澤。使君魂夢每神京。
===謝朴子启李國耳見枉===
高秋三五夜。露冷纖塵絶。座上三箇人。天心一輪月。相看無限思。菊酒十分凸。月落杯盤空。客散燈燭滅。今朝了無跡。獨立搔白髮。
===題矗石樓圖二絶===
矗矗樓臺勝。悠悠節序回。紛紛仙侶集。日日錦筵開。
樓下長江水。東流幾日回。人生長役役。尊酒及時開。
===送柳都事湫。赴咸鏡幕府。兼奉使相左右二首。===
岐豳自是周家舊。豐沛仍多漢氏陵。杖鉞觀風眞宰相。承恩入幕復賢能。
駑劣何曾答聖明。頭顱已覺負平生。冕旒東顧方宵旰。爲報勤民更養兵。
===李參判克增挽詞===
昌期開至治。命世出賢能。詩禮尤懷抱。淸忠早服膺。風雲攀世廟。翼亮奉昌陵。獻納司喉舌。劬勞作股肱。鳳池凡幾歲。獜閣最高層。一德君臣契。三朝輔弼仍。金貂如芥拾。宵漢若階陞。斷斷丹心苦。昭昭白日昇。奉公長汨汨。臨事每兢兢。經幄嘉言進。儒宮正學興。理財增會計。畫法定規繩。正直思無枉。堅貞行有恒。君恩偏異數。人望競殊稱。憂國衰毛颯。捫身瘦骨稜。膏肓深莫救。醫藥竟無徵。輦路朝遺佩。泉臺夜撲燈。唐皇三鑑缺。衡岳一峯崩。日色愁朝市。風聲哭友朋。朝班山舊仰。師席几同凭。失驥蠅何附。飛鳴恨不勝。
===寄同年許上舍宗乾===
馬牛南北苦參差。何事同年異路歧。但使精神深有契。從來聚散浩無期。雞林歲暮逢君話。鼇岫春晴別我詩。屈指流光十年後。不堪惆悵鬢成絲。
===送田節度霖赴任合浦歌。===
將軍之表百夫特。將軍之勇萬人敵。靑年躍馬走塞北。胡人不敢南下牧。強弩射虎完山麓。地下甄萱應猇魄。樓船招撫海島亡。水底魚龍先踊躍。海無風波百餘年。大平煙火環邊隅。將軍何事復南征。九重計慮虞無虞。漢帝登壇推轂遣。周王賜之弓矢𥩷。敦詩說禮領中軍。大纛高牙稱丈夫。威靈已懾島夷魂。淸介應還合浦珠。將軍將軍美無匹。老我一箇眞腐儒。
===寄希明邀臨===
亭皐紅樹與靑松。大隱南山着此翁。百歲人生六旬後。一年天氣九秋中。中秋已負淸尊月。九日仍孤落帽風。今年氷輪正圓滿。也宜相對笑談同。
===寄子启===
終南秋色晚蒼蒼。虛白亭前菊又黃。紅樹葉紛齊砌厚。蒼松枝遠蔭簷涼。主人身恙門常掩。故舊官忙跡自荒。園果已霜新釀熟。月圓今夜與誰觴。
===金同知首孫挽詞===
平生吾友唯吾子。斷斷休休一介臣。今世他無如管鮑。古人未必獨雷陳。鳥臺聯席丹心炳。樞府同官白髮新。一死一生先後耳。臨分聊復一霑巾。
===題洪國佐家藏小畫===
一村蓑笠黃梅雨。兩部笙歌靑草池。莫道幽人無箇事。有時拈筆醉題詩。
===壬戌十二月日。詣闕問安。傳曰。卿主文。且藥房提調。其以用藥救人之意。作近體若干首以進。於坐製進五首。===
天地中間盈萬類。一元眞氣本和均。生來觸處應多感。疾作無時自有因。預保性靈良得計。須將藥餌要通神。黃歧和扁多方便。隨證醫治豈乏人。
四百四病人皆有。三萬六千能幾時。忌疾諱醫無奈謬。傷身損壽是誰爲。君臣佐使宜相濟。龍虎雌雄不自欺。好對吟呻愼湯劑。人生夭扎正堪悲。
百藥醫家不可闕。其中一二最宜先。淸心一粒醒昏氣。蘇合三圓快滯涎。腦痛欲亡硝石貴。心疼垂死延胡便。尋常救急諸方具。仔細用之無不痊。
醫家治病如治國。脈病而肥醫不治。治國先須正國俗。化民莫若敎民彝。忠言逆耳宜爲戒。苦藥違心實是飴。進藥與言臣豈敢。丹心白髮卽無移。
飽看往牒添知識。醫國醫人自可談。病在皮膚先藥內。患生西北預虞南。于今風散天山雪。自昔波搖馬島嵐。制治固宜當未亂。也宜宵旰念三三。
===送咸昌城主曹侯倜還邑五首===
有客有客長作客。家在嶺南身北極。屋上無數雲山蒼。門前滿眼江湖白。半生汨沒紅塵中。十年夢魂長故國。今年衰比去年甚。眼昏無物脚無力。嗚呼何時謝簪笏。鷗鷺爲群臥江曲。
有妹有妹年六十。一身長年百憂集。疾病貧窮婢僕單。又無子女扶行立。只有一兄宦遊遠。半世弔影潛垂泣。我有幽懷寄與誰。鴻雁飛飛向南急。
有女有女有知覺。兄及弟矣命皆薄。長女哭夫未三十。次女十八舟汎柏。含酸各在舅姑傍。悽悽日夜呑聲哭。父母白頭隨黃塵。歲月相望隔南北。嗚呼此恨何時平。會當一日蓋棺槨。
有甥有甥曰辛彭。一生計活嗟零丁。早年失母何所恃。病父雖存飄如萍。凄涼歲暮衣裳單。逢着凶年羸瘁形。送我渭陽遠別離。無人提壺慰飄零。客自南來說無聊。痛骨傷心那忍聽。
有天有天看蒼然。人皆一天我二天。闔境草木霑雨露。滿地耕鑿環人煙。月朔鳧飛朝至尊。南宮錫宴恩數偏。歸程鞍馬歲時晚。山川落雪催歸鞭。何事洪崖老病翁。有情南望空留連。
===昌慶宮曲宴。仍饋諸宗宰。醉而賦。===
一歲佳辰十月中。九重純孝宴三公。黃花粲粲明秋日。紅葉紛紛落曉風。簡子鈞天聞上界。周王湛露醉群公。推恩四海覃和氣。共祝遐齡撫大東。
===仁惠王妃挽詞===
韓族吾東盛。西原久貯祥。塗山歸夏禹。京室媚周姜。肅敬承宗廟。仁恩逮媵嬙。三盆供黻冕。五色補穹蒼。梧野巡何遠。湘流恨比長。重光瞻後聖。榮養享先嘗。王母多時宴。神孫萬壽觴。長秋天未暮。厚夜月無光。哀慟均諸殿。悲號罄八方。禮遵先後軌。葬附舊陵岡。大運誰能逭。浮生正可傷。只應彤管在。千載播餘芳。
===聞大虛訃。寄贈支卿。<sub>支卿。時爲慶尙監司。</sub>===
昌黎昔別潮陽去。子厚今聞死柳州。返葬金陵尙有日不知誰借麥盈舟。
===中原。逢鄭吏部錫堅,楊監司煕止有作。===
三月南天節氣勻。中原池館會仙眞。崇朝霢霂惺群槁。盡日笙歌醉衆賓。聚散不期南北路。浮沈何限古今人。客中送客堪惆悵。花落鷪啼又送春。
===次忠州東軒韻===
秀水佳山作勝區。萬家煙火罨城隅。軒窓人臥神仙宅。風雨天成水墨圖。花裏詠懷春鳥過。酒邊醉睡美人呼。蘩華身世還堪笑。其奈湖田一半蕪。
===中原樓上卽事===
滿目山川醉倚樓。人間不省有閑愁。只嫌紅袖應相肘。北壁三人共白頭。
===送金直提學勘宣慰日本使者行===
玉珂瑤佩舊儒仙。十八瀛洲最少年。嶺外山川如畫裏。送君鞍馬艶陽天。
處處樓臺閘管絃。霏霏醉墨落雲牋。雕題使者應懽喜。嬴得珠璣滿畫舡。
===成宗挽詞===
海東堯舜垂衣裳。靑丘日月昭文章。風雲際會八元凱。闔闢乾坤再虞唐。俗成禮樂刑政中。民居雨露桑麻鄕。陶甄庶類囿吾仁。衛以象有宅中央。嵩三華三祝聖人。地久天長擬久長。豈意一朝事大謬。白日正午韜輝光。鼎湖龍髥不可攀。喬山劍舃令人傷。三十八年一何短。二十六年一何忙。仁恩散在萬姓心。萬口哭聲連穹蒼。白髮詞臣久經幄。人微恩鉅何能償。抽毫染血寫哀詞。仰訴眞宰還茫茫。
===有感。效演雅。===
鵷班誰數白頭翁。老驥還將款段同。漁子笑看鮎上竹。途人爭指鷁隨風。虫無百足身難運。蟹去雙螯勢自窮。失馬焉知不爲福。夢中隍鹿竟成空。
===送叔強承命向嶺南。因語故鄕父老。===
上界神仙刺繡衣。香雲滿袖出宮闈。秋風南去雁爲伴。落日東還馬似飛。嶺外山川無我悉。朝中人物似君稀。林泉有舊來相問。爲道君恩老未歸。
===挽延原君李君崇元===
家世三韓甲。才名一牓頭。天眞偏稟受。人物最淸修。踐歷聲光大。飛騰氣象遒。明良同德日。魚水一堂秋。輔佐勳庸盛。封除渥澤優。鳳池春浪闊。烏府曉霜浮。赫矣諸曹判。優哉兩府遊。佇看三足貴。何遽九泉幽。執紼印山路。臨風涕泗流。
===沈忠義衛克孝栗亭作===
靑鶴飛邊小洞天。主人喚客到尊前。一亭浮翠遮三伏。六月微涼滿四筵。大隱從來在朝市。勝遊何必向林泉。白頭不作歸田賦。爲愛終南伴地仙。
===送漢平君赴嶺南節鎭===
南方民物昇平日。北闕尋常計慮時。未必山西皆出將。由來聞外要敦詩。漢壇推轂朝登拜。唐眞分符夕去馳。倭寇號咷多竄者。軍民歌舞遠迎之。山河落日雙吹角。城郭春風獨建旗。趙嘏倚樓詩欲就。劉琨喧嘯月初規。杯盤有興喧絲竹。刀斗無聲鬪奕棋。一片忠誠懸白日。幾番魂夢繞丹墀。二周復踏朝天路。多少親朋漢水湄。
===送李府尹德崇赴任全州===
滿朝冠佩最名流。南國山川此上游。一境人民應得所。九重宵旰政寬憂。雙鳧趁月朝天遠。五馬行春露冕遊。漢札徵黃何日是。絃歌未歇歲三周。
===送柳侯子淸赴任古阜二絶===
吾友柳侯才且賢。早年聲譽象推先。劉蕡不第天何恃。顏駟爲郞帝亦憐。
白髮蒼顏歲暮天。舊遊回首政茫然。因君想得天南事。滿地黃雲落雁邊。
===謝曹主簿伸贈倭刀硯===
曹侯初回自海島。面上的皪扶桑暾。袖裏珍重有盱贈。小硯小刀精神存。小硯鳳味龍尾胄。小刀干將莫耶孫。硏磨黑雲垂紫潭。拂拭素霜飛秋原。深荷丈人持贈意。甚愧老夫空磨捫。橋下長蛟無力斬。篋中萬卷無暇繙。只應十襲寶藏之。遺子與孫光戶門。
===閑夜吟===
寒夜更長恨燭短。坐久愛此靑氈暖。案上詩書當友生。窓外松杉送絲管。
===廣原君挽詞===
廣陵水深山鬱蒼。毓秀衮衮生賢良。天高接武鴻雁行。一一棟樑扶明堂。衆中獨識白眉郞。琢磨琬琰成圭璋。三朝歷事輔益多。留相聖明功業昌。蓍龜久矣用稽疑。國器終須置廟廊。三台咫尺竟不到。天道至此眞茫茫。繁華一朝跡如掃。留與他年編簡光。蓬麻蠅驥夙昔緣。白首老淚沾衣裳。
===奉呈河南公左右===
南宮受戒已淸心。獨宿齋房百不侵。靑熒壁燈寒悄悄。丁東宮漏夜沈沈。無眠爲被鄕愁惱。不語徒緣國計深。斗轉參橫香篆冷。井華爐炭煮人蔘。
===送察訪裵哲輔赴任幽谷===
臘盡南天又一春。那堪猶作未歸人。送君多少思鄕意。幽谷溪山我舊隣。
===權同知支卿朝正歌===
扶桑西面弱水東。壯哉皇居天地中。黃河淸漣一千載。天子垂拱明光宮。歲元月元日之元。嵩三華三祝聖躬。千官環佩雲從龍。萬國冠帶瞻重瞳。觀周禮樂有季札。執禹玉帛無防風。鹿萍魚藻湛露詩。偏承宵漢渥恩濃。堪笑終南虛白老。白頭歲月長樊籠。
===居昌府院君挽詞===
秋水深淸玉潤溫。少年聲價重璵璠。鵷班委質稱佳士。龍榜蜚英作壯元。世上功名有歸處。人間福慶屬誰門。丹心白髮群公表。赤紱朱輪國舅尊。兩眼已看諸子貴。一身偏荷九重恩。存亡有數天難必。疾病無聊地忽飜。痛入宮闈朝雨灑。悲纏城郭晚雲屯。國門西出何時返。殄瘁詩歌欲斷魂。
===挽李參知均===
閥閱韓山李。箕裘牧隱孫。問奇楊子宅。學古伏生門。鯤化波瀾動。鵬搏羽翮飜。金閨連玉署。柏府對薇垣。步步天光遠。登登地位尊。孔融多勝客。徐邈發狂言。淡蕩題詩句。淸眞愛酒罇。深情隣里好。古義弟兄敦。何遽幽明隔。居然日月昏。秋風吹苦淚。沾濕北堂萱。
===因安胎使之行。寄聞喜縣宰黃君㻶。===
主屹奇峯獨立尊。洛江溶漾此眞源。南中字牧知多少。黃霸聲名象口喧。
聞喜有官知樂土。加恩號縣合親民。文翁化蜀何曾獨。太守斯文第一人。
人間八景洞中天。海上神仙集象仙。飮席正應文字會。主人況復字庭堅。
曦陽山下大伽藍。訪道尋眞昔駐驂。洞府煙霞應似舊。幾人來過虎溪巖。
===次景元韻===
紛紛世事正愁人。平昔交遊半鬼神。綠鬢未顏容易換。相逢且莫負靑春。
===寄柳別提===
瓊塵玉屑滿空飛。一夜終南失翠微。山下人家人跡絶。紙窓紅日臥牛衣。
===絶句四首。送尹內乘湯老點馬嶺南。===
靑歲才華戚里豪。一身弓馬又詩騷。尋常劍佩隨雕輦。十二天閑管物毛。
一夜天南耀使星。曉來英蕩出彤庭。秋風天地涼於水。馬逐征鴻過晚汀。
海上風煙接素秋。舟中蕭鼓載涼州。馮夷拍手魚龍舞。送作蓬萊頂上遊。
三間茅屋翠微中。一曲淸江映碧空。有水與山空夢寐。今年還復負秋風。
===吾友安公國珍。宰萬頃有政聲。爲賀甲寅正朝。奉箋來京。旣相對敍懷。其還。詩以贈之。二首。===
河東桃李屬循良。虎渡江波地不蝗。朋友故鄕雲樹遠。池塘春草夢魂長。遙趨鳳闕飛鳧舃。喜向鴒原綴雁行。賜宴南宮應醉倒。漢家恩眷獨龔黃。
君家兄弟友于情。與我交情埒弟兄。北極星辰隨象拱。南山侯鼓共君爭。紅顏別後年年換。白髮看來種種生。只有寸心依舊赤。相逢不厭一尊傾。
===河南君還自謫所。與之語。喜而有作。===
去年別君東門東。有淚不落杯酒中。今年見君如夢寐。燈下復此談笑同。人生聚散本不期。世間榮辱誰使之。悲涼萬事不可說。有手但當傾深巵。功名富貴君素有。一番流落何須數。皓齒細腰解歌舞。盤中有肉尊有酒。如此而生度百年。人間亦足推神仙。天家況復雨露饒。應有恩光來日邊。君家門戶臨道周。城中車馬多經由。請君置酒呼我過。日日與我澆牢愁。
===上李二相邦衡二首===
雙闕前頭兩府高。聖朝恩禮待英髦。弟兄叔姪相傳受。一片丹心着力勞。
蠅附自多隨驥尾。蓬生何幸在麻中。平生管鮑相濡意。又向金吾走下風。
===長川亭===
老木千章大蔽天。濃陰十畝蔭長川。百壺倒了絃歌歇。醉臥淸風盡日眠。
===送量田敬差官朴彬還歸故鄕二首===
禹貢田疇手品題。一區山水入提携。薰風匹馬南歸路。處處黃鸝樹樹啼。
世味年來酒半醺。鬢毛吹雪白紛紛。江湖滿地長魂夢。花落鷪啼又送君。
===五言二律。錄奉耆之左右。用敍昨日見待。今日戀戀之懷。===
出門有所之。泥滑馬行遲。到得幽棲處。蕭然病起時。呼童供穩座。酌我以深巵。經醉起歸去。有淸還不知。
流年看苒苒。做此白頭翁。不耐冬春雪。那堪晝夜風。臥便因病久。吟苦爲詩窮。獨也晴窓下。思公不見公。
===感懷二絶===
二壻相携落九泉。一兒今復病歸田。老翁本有林泉癖。強走紅塵四十年。
隆冬大雪積如薪。臘盡春回不見君。夢裏南天春氣早。江湖滿地已游鱗。
===崔參校璘。舍笏歸延安舊隱。寄詩來。次其韻。===
與子交情伯仲間。參商兩地思千般。春心蕩似風中絮。老骨瘦於秋後山。忽忽一生都是夢。紛紛萬事不如閑。羡君脫屣紅塵路。江海深深去不還。
===自述===
歸夢尋常洛水濱。舊居魚鳥與爲隣。平生性懶悠悠者。老境官閑得得身。病不廢詩還是病。貧猶好酒自長貧。無聊世事都拋擲。始信蒙莊我故人。
===謾成===
耳閱雞聲與鼓聲。眼看窓暗復窓明。百年作客人間世。又挈妻孥客上京。
===記少年南行詩===
馬首靑山鼓角雄。嶺南樓下水如空。煙村落日鬱脩竹。澤國秋深集晚鴻。天地東南滄海近。歲時霜露暮途窮。臨風題罷遠遊賦。倚柱沈吟半醉中。
===次李次公韻。錄似李叔度。===
人事無涯生有涯。與君唯有飮無何。霜髥半白渾成老。酒面長紅不但{{!|𬟘|⿱艹穗}}。滿意尋常十無五。知音今古一亦多。次公淸狂兼善放。相逢未害醉欹斜。
===坡州道上感懷===
坡州西面佩翁瑩。奠酒陳辭莫我聽。無乃九泉都是酒。長時醉臥不曾醒。
===江上。送鄭使君誠謹赴忠州牧。===
大羹淡泊人。誰味。古調孤高俗自喧。去歲懸魚留古郡。今年乘鶴上中原。城南象水漢江勝。嶺北諸峯月嶽尊。此去淸風應更播。舟中只見一琴樽。
===題花梁亭===
南陽之西西海東。白水蒼山地勢雄。人立亭心看落日。天臨鏡面作長空。柳營鼓角聲容壯。蓬島煙霞境界通。自笑老來詩力退。奇觀欲寫語難工。
===題麻田縣舍===
山勢周遭水勢橫。一軒危坐眼分明。案頭盡日文書少。山鳥啼來似有情。
===次楊州東軒韻。示同行諸相。===
出郭東行第一州。田家四月麥成秋。半生兩屐何曾住。數日連鑣舌不媒。正好臨風同倚檻。不須懷土獨登樓。靑山日暮一尊酒。碧樹又聞黃栗留。
===寄彥國讀書楊花島===
江上楊花白雪飛。城南遣子讀書時。晨昏定有慈親念。夙夜終期。聖主知。夜永每愁燈燭盡。家貧常送米鹽遲。由來宦達。皆勤苦。須向三冬惜寸暉。{{*|時家人患病。國有廢讀侍病之意。故於第一聯云云。}}
===弘治十四年秋。吾友崔參校璘。謁告歸于鄕。其鄕曰延安。有良田廣宅。可以娛老境。蓋欲去不還也。二子隨之。皆嘗占科名。方移孝做忠。此去將榮于其鄕。儘可樂也。余與崔君。少嘗遊學於泮宮。入承文院。一時爲博士。晚家南山下。又隔墻相從。同業也。同官也。同里閈也。於其歸。得無言乎。酒壺旣傾。詩以贈別。二首。===
二子由忠孝。恩榮錫九天。銀潢稱壽酒。綵服映華筵。絃管遲遲日。萱椿萬萬年。鄕人爭指說。人世有神仙。
南柯前事誤。已覺熟黃粱。靜裏乾坤泰。閑中日月長。無心於利祿。有味是壺觴。一醉無餘事。還嫌百歲忙。
===淮陽。寄吳郞。<sub>孫壻吳準。</sub>===
蘖作由人豈管天。投荒此去路三千。自是駑才貪遠道。故應車覆屬殘年。磨天古嶺北靑後。頭滿春江長白前間關道路毋吾以。好睹恩光雨露邊。
===谷口驛===
長途緣海岸。小驛傍山根。鳥道縈雲迥。鯨波盪日飜。怠人多厚意。遷客自傷魂。大嶺明朝過。無因望故園。
===端川。遇崔正有。贈。二首。<sub>溥謫已久矣。</sub>===
殘生鑄大錯。萬事一長歎。不因極邊謫。此會應亦難。萬死當臣罪。全生荷聖恩。有懷知者少。聊復與君言。
===謫來途中===
非才冒寵了平生。白髮長懷報聖明。自觸嚴威臣罪大。猶全性命國刑輕。城中痛哭妻孥送。塞上喧呼鬼蜮迎。四嶺過來身更遠。夢魂猶不及京城。
===到五鎭===
負乘多日走塵寰。晚境簪紳亦強顏。七十年來榮幸畢。三千里外道途艱。深橋淺揭難枚水。複嶺重岡不盡山。一面靑天窮處到。始知身是去人間。
===到慶源===
嘗聞撻市恥。窮老奈身親。血染東門土。衣蒙北塞塵。乾坤雙病翼。江海一窮鱗。絶域猶多地。偸生寄此身。
===送柳判官續拜持平歸京===
靑鶴群仙侶。年來四散飛。參商俱緬邈。雲水共依微。得罪天涯謫。承恩日下歸。臨分那禁淚。邊地故人稀。
===誰謂四絶===
誰謂夏夜短。一更如一年。何曾夢到家。達曙都不眠。誰謂雁春北。月無一紙書。病妻命朝夕。死生今何如。誰謂我好詩。得句口絶吟。豈無膝上絃。聽者非知音。誰謂我嗜酒。當尊酌不能。飮則轍困臥。杯至却生憎。
===感寓===
出城二三月。時維夏之中。邊城氣候異。捲地長北風。重綿尙嫌涼。毳冠頭又籠。雨後更凄慄。閉戶依房櫳。飮酒腸胃病。看書眼霧濛。不語坐如尸。指笑煩兒童。默想京國奮。是月天氣融。身輕單裌衣。亭榭初梧桐。坐談雜親朋。醉面相映紅。胡爲獨向隅。咄咄空書空。
===獨夜卽事===
高城閉門角。遠客自傷情。簷外三更雨。床頭二尺檠。地偏愁雁斷。夜久喜雞鳴。獨臥頻頻起。東窓苦不明。
===憶病妻與謫兒。<sub>兒彥國。時謫郭山。</sub>===
去國三千里。思鄕十二時。參商分父子。胡越隔妻兒。望眼山川阻。歸心日月遲。艱難猶寢食。骨立僅存皮。
===謫居卽事。寄李評事長坤。===
衰白仍多病。流離更極邊。投身魑魅窟。極目犬羊天。索寞夜無寐。經過日似年。廢詩還止酒。無事却身便。
===伏聞仁粹王妃薨逝。哭而作。===
夢寐夜不祥。晨坐神如失。卽聞懷簡妃。鍊石功已輟。白髮四朝臣。竄逐贏衰疾。不覺雙淚落。蒼黃五內裂。想見九重深。至尊痛衰絰。恨身縈荒徼。哭臨阻班列。仰惟太任賢。胎敎育聖哲。慶流及神孫。長秋閑歲月。孝奉竭宸裏。介福以貽厥。豈料百年內。忽忽有此日。藥房舊提調。多年守宮闕。至今流落中。箱篋留賜物。仰天哭失聲。天高聲不徹。
===卽事===
榮落人間肘屈伸。此來眠食夢耶眞。塞天多事陰晴雜。遷客無聊坐臥頻。酒爲攻愁斟輒滿。詩嫌觸諱出常貧。無端屢起鄕關思。白髮蕭蕭欲損神。
===慶源風土===
草屋連甍不整齊。場餘積粟菜成畦。虛簷只有烏衣舞。碧樹不聞黃鳥啼。是處尋常蛇不見。從來山野鵲無棲。歲時伏臘家家酒。蕭鼓聲中日自西。
===見家書===
有客傳家信。云妻病未痊。居然相別日。邈爾更逢年。極目愁雲斷。傷心苦月懸。兩皆有一死。不識誰後先。
===得彥國書。答寄二首。===
一家豚犬誰輕重。五夢熊羆汝最遲。愛菊只緣霜後見。憐松爲有歲寒期。蘭摧蕙敗騷人怨。竹折桐枯鳳鳥悲。地角天涯相望苦。勝他生死永分離。
得書如對汝顏面。一再看來淚泫然。何幸乃翁平似舊。不堪阿母病如前。休將一失停椎錯。須趁三餘事簡編。禍福從來無定體。塞翁料事是知天。
===謫居書事二十韻===
可奈當衰境。辛艱向塞垣。山川經險阻。鞍馬遠馳奔。巨鎭臨東極。長江鎖北門。城壕三七里。兵馬一千屯。昔到繁華地。今投寂寞村。始來相識少。漸住結交頻。府伯杯盤盛。軍官笑語喧。主家居處穩。官舍坐來尊。醉後忘人世。醒來憶故園。親朋且雲樹。妻子只夢魂。鬱抑無情況。況綿不語言。西山悲落日。東海喜朝暾。獨立孤臣影。雙垂苦淚痕。眼花頭似雪。肘柳髮如髡。閉戶憑孤枕。鉤簾坐小軒。庭除喧鳥雀。閭巷散雞豚。風雨自朝夕。煙霞至吐呑。吟哦消歲月。俯仰謝乾坤。寵辱皆吾分。榮枯亦聖恩。平生懷直道。所貴此心存。
===烽火===
邊日西斜已夕烽。此時城闕動昏鍾。我身恨不如烽火。飛到南山屋上峯。
===晝寢===
日日窓前午睡長。此身非愛黑甜鄕。離家去國三千里。擬借回飆夢一場。
===自譴===
窮愁誰與語。兀坐思難裁。本乏資身計。兼無用世才。恩榮元不意。禍患豈無胎。不耐庚申過。那堪甲子回。愆尤眞自作。譴謫是誰媒。一死有餘罪。偸生良幸哉。
===敍悶===
此日亦云暮。西山生夕陰。牛羊下坂來。飛鳥投故林。丘原狐兎返。窟穴蛟龍尋。田父罷犂鋤。亦各歸其室。有家獨忘歸。歎息我何物。
===悼亡===
百年偕老約。一朝前計非。蒼黃赴犴獄。固知不復歸。亦不告以別。告別徒傷悲。茫茫東北路。四子莫追隨。一子復遠謫。咄咄此何爲。隻影塞日邊。家故邈難知。三子兩度書。每病以前時。一日獨坐久。忽然雙涕垂。自念胡爲哉。定應家有奇。閟嘿誰與語。辛苦五字詩。未幾有書至。前月已長辭。痛哭眼無淚。心死骨欲折。侍婢哭我傍。哀哀響不歇。我欲強自寬。聽此復嗚咽。對食食不能。借酒沃腸熱。人間豈忍飢。匙箸復此日。不知泉下魂。能進幾箇粒。邇來天陰多。亦應眞宰泣。昨日又得書。月內喪車發。泝流上江舡。穿雲過嶺轍。迢迢郭山雲。夢裏道里闊。父子母三處。可堪生死別。和淚寫苦辭。嗚呼吾痛裂。
===傷懷===
聞喪纔十日。發靷過十日。舍舟已登陸。山路多屈折。想今大嶺下。大嶺險難越。哀哉四箇雛。不得齊執紼。一箇尋遠謫。遙遙向東北。一箇竄遐方。南望淚沾臆。惟有兩箇隨。病不運雙脚。可憐白髮翁。偸生寄絶域。
===聞彥邦入來已半途。悲而有作。===
哭母哀哀未輟聲。何堪撲馬向邊城。應知毀瘠行來苦。今日誰村乞菜羹。
===想喪柩已到咸昌。稿葬先墳之側。悲感有作。===
早識靈輿發漢陽。料應今已到家鄕。重泉定被爺孃問。莫道郞君天一方。
===感遇===
賈生作賦傷遭鵬。蘇武傳書幸借鴻。歲月窓明窓暗裏。情懷一死一生中。虛涼亭榭晨光白。浩蕩江湖夕照紅。絶域孤城吹畫角。一身消瘦坐書空。
===夜聞婢哭===
夫人背我去。侍婢隨我來。日夕哭不絶。四隣爲之哀。老鱞眼已枯。慘烈心死灰。耿耿夜無寐。床頭燈燼頹。夜久哭聲來。婢在幽幽屋。嗚嗚不能止。咽却深心曲。夫何婢主間。有此情意篤。乃知在平昔。至德浹奴屬。自我偶孟光。事我視冀缺。那知琴瑟好。一朝絃斷絶。嗈嗈鳳凰鳴。飛住忽相失。有口豈無聲。聲出傷煩聒。強作丈夫身。呑聲五內裂。
===府伯送惠蓴菜。有感。===
一自謫居來。多荷地主恩。淸晨獨起坐。兀然無與言。忽蒙有所贈。其色類蘋蘩。莖葉白露凝。凡菜莫敵尊。鹽豉下來勻。匕箸滑難存。盤中斥雞臛。膳夫羞熊踏。長啜不敢餘。便腹臥風軒。有感飜有恨。吾家嶺南村。此物最蘩滋。江湖當我門。張翰昔歸去。蒪鱸入盤飧。人生貴適意。功名何足論。我不早爲計。宜此困籠樊。有感還有恨。欲語聊復呑。
===弘治甲子春。余謫來楸城。經數月。未嘗一出門。鬱鬱不可堪。一日。府主公邀上南門樓。試游目四望。快然如天地初闢。醉後題于壁。時五月二十二日也。===
去國一身投絶域。高城五月上南樓。乾坤納納存雙眼。尊俎喧喧失百憂。賈生不用傷王傅。子厚何須恨柳州。底處江山非我有。古今人世本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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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
===孫澍。亡兒友也。見我說亡兒平生云。才器。一時朋友莫有先者。豈意天不與之命乎。日來。我且強寬之。目不淚者久矣。聞澍言。不禁悽楚。因憶其偶寡寓臨河。憐之有作。===
人道吾兒第一流。可憐今已土饅頭。傷心子夏明猶在。不耐臨河見柏舟。
===送金進士粹洪歸尙州===
洛水風光酷似沂。少年才子詠而歸。風流老我狂於點。安得隨君上釣磯。
===寄楊判官可行===
聞君病渴臥文園。西蜀山川幾夢魂。我亦二毛吹兩鬢。長時歸計嶺南村。
===送幽谷察訪崔漢赴任兼戲之。===
老得小官皆指笑。逢人自說宦情酣。垂楊五月鷪啼路。驛馬如龍直指南。
===送李司成文興歸龍宮===
國子先生腹五經。從來心法自惺惺。萬殊一理從頭說。三舍諸生洸耳聽。四壁圖書雙鬢白。十年魂夢舊山靑。秋風長路歸根葉。人指天南一老星。
===次伯仁韻===
吏部文章蓋天賦。翰墨多年衫袖黑。懸燈讀書夜轉雷。向月拂絃晴雨雹。風流文雅眞儒仙。一時冠蓋盡傾落。春風搖蕩黃金柳。好雨爛熳開花萼。聯芳侶美玉署仙。詩酒追遊恣歡樂。人間萬事浩茫茫。醉鄕陶然不知覺。聞君羈縶簿書間。我病辜負佳期約。人生於世能幾何。一年佳節唯春色。邇來十日閑門臥。無因復得春消息。君若無琴我無詩。一春何以耐孤寂。
===次唐韻寓時興二首===
綠羅簾幕襯紅霞。垂柳夭桃百萬家。三月正當三五日。可憐衰病對閑花。
一片鄕愁半夜鍾。十年心事故山松。夢魂不被塵纓繫。飛繞煙蘿最上峯
===次東坡韻四首===
黃道高懸白日光。大平歌吹奏伊涼。柳垂平地風吹細。花滿佳城露浥香。恭己聖人時令晏。委身多士早衙忙。四方回首煙塵息。拭目行看鳳集岡。
何幸攀依日月光。經營身計本來涼。玉堂抽筆和恩露。鸞殿橫經帶御香。明月上時呼酒急。落花頻處就詩忙。登高作賦將何所。門對南山萬丈岡。
街頭水色蘸天光。多少遊人弄晚涼。正是流年三月暮。可憐隨處百花香。細推物理唯須飮。何用人生不耐忙。莫向尊前容易散。天敎素月掛東岡。
衣繡宵行詎有光。庭闈十載廢溫涼。堂前日永萱椿靜。江上春深笋蕨香。浮世功名何日了。故鄕歸思近來忙。挈妻與子吾將逝。何必傷神陟彼岡。
===感時===
天街柳色薄如煙。上苑桃花醉欲眠。窮巷蕭條車馬少。閉門高枕過靑年。
===余從金司評待價乞丘史。待價詩以嘲戲。頗多壓倒之辭。余次韻解其嘲。待價別號。疥藥叟也。===
蚊蝱好聚汚。寒蛾喜居熱。所以疥藥叟。馬前誇多卒。蒼松性不群。獨立良不惡。豐悴有時換。巧拙相失得。今日借我一夫力。請君且莫歎消鑠。公侯將相寧有種。人亦他年於我悅。吾聞背施是不祥。誓言丁寧詩以勒。
===寄希尹二首===
良辰樂事苦難並。桃李花開不見君。堊鼻十年無慮斲。請君須急運風斤。
至樂從來謝絲竹。知心何必語言爲。東窓一夜靑天月。便是流通情境時。
===次磬叔韻===
十年歸興夢江南。此日風光思不堪。細雨一天飛白鷺。蒼煙百里覆靑藍。舟從海口帆初飽。人在亭心酒半酣。明日又尋塵土去。應携江海入閑談。
===送李應敎量田江原道===
見說江原道。山多居民少。蝸廬入山腹。石田抗雲表。猿聲傍客鬚。馬蹄行樹梢。回頭隣里稀。仰見日月小。年年風霜早。歲功恒未了。飢腸充橡栗。凍膚覆蔦蘿。斯民實可哀。所貴能勿擾。李侯邦之直。自是玉署表。往度九等田。團團一心皦。足國且便民。知應兩通曉。我願更努力。壽我之億兆。秋風吹落木。鞍馬疾如鳥。紅葉隨流水。靑山一路繞。載酒遠送之。野豁秋天杳。我時病不起。閑窓首重矯。行矣速歸來。慰我思悄悄。
===送日本國中山僧道誾===
盛代東南海不風。上人舟楫信兼忠。煙開遠島鼇岑碧。日浴層波蜃氣紅。貯月曉缾添灑落。降龍夜掉擊虛空。回頭故國天無際。稽首神京日正中。聖主政嘉誠款篤。滿朝爭與語言同。禪機正似潭心月。道骨瘦於秋後峯。衣鉢自言傳佛祖。詩文人指是儒宗。觀光喜得觀周禮。問法仍勞問梵宮。玉帛已叨王會罷。草龍時憶上方封。離程風月三千首。去路山河百二重。眼底白雲鄕國近。舟邊滄海聖恩洪。吾師此去門須鐵。問訊應煩雜沓蹤。
===挽人出葬===
惻惻長惻惻。人生鳥過目。鳥飛尙知還。此去何當復。
===次近仁。贈德摻。===
天遣遊人一握歡。更敎春酒壓春寒。憑君最好長時醉。世事醒來又萬端。
===積雨初晴。寄中書舍人列位。===
樓鼓聲中白日催。思君不見倚中臺。碧池雨歇葡萄漲。借問荷花開未開。
===寄慶尙道都事洪君自阿===
咸昌西面碧山阿。老屋三間是我家。堂上兩親皆白髮。卽今安否定如何。
===送泗川縣監楊煕止===
憶初識君君未遇。匹馬十年南北路。囊中未脫毛遂錐。袖裏已有相如賦。長安豪傑盡相許。往往酬唱有佳句。我歷玉堂入銀臺。君涉弱水登蓬萊。我旋得罪去南陲。君已承恩來赤墀。今年我再忝喉舌。看君載筆常追隨。滿座嗟歎龍蛇字。佇看長途騏驥馳。九重宵旰急賢材。一見知君文武才。召作鸞坡修鳳手。胸中炯炯羅星斗。詔裁五色墨未乾。夢向高堂稱壽酒。明朝上章乞骸骨。邊城斗印已繫肘。城臨滄海波頻驚。尋常呼吸風雷生。君能談笑靜鎭之。坐見南海恒澄淸。萬家煙火安堵墻。百年晏然桑麻鄕。碧玉篔簹解春籜。黃金橘柚垂秋霜。折筍懷橘趨庭闈。衰顏藹藹生春陽。我有萱椿嶺之外。面首白雲常晻靄。溪山何處無歸路。貪恩不去能無愧。君未歸來我且去。相逢定作平生語。
===過金參判子固家有感===
門外長過舊時客。無人喚起主人翁。小塘寂寂荷香暗。惆悵無因醉碧筒。{{*|嘗飮碧筒於此第。故有懷云。}}
===題承文院樓柱。調柳同知希明。===
詩人淸瘦怯輕寒。五月南薰倦倚闌。盡日小屛調硯黑。桐花滿地隔簾看。
===李舍人園亭。次閔檢詳韻。===
園林向晚酒尊深。四座淸風入客吟。長笛一聲天欲月。暮年豪氣正難禁。
===寄廣原李士高三首===
憂勞民事病侵尋。臥度春風瘦不禁。見說南人思惠澤。至今歌舞舊棠陰。
非才吾復誤君恩。滿紙官銜冕又軒。家住嶺南空夢寐。不堪衰白趁晨昏。
紛紛車馬走紅塵。屈指知音有幾人。携得素琴招素月。會須良夜話精神。
===懷銀臺篇。寄都承旨曹太虛。===
金闕正中銀臺高。憶曾駑劣隨英豪。天家恩澤日雨露。鳳池漲暖春波濤。玉瑩影搖紫霞液。銀盤色凸紅櫻桃。而今回首隔塵霧。擧手遙禮神仙曹。
===次金伯雲韻<sub>名駿孫</sub>===
聞道華堂物象饒。人間塵相此氷消。平林遠岸仍喬木。芳草暗川更野橋。太守吟哦饒晚興。居民簫鼓樂秋宵。未應吏隱渾無事。飛舃時時降闕朝。
===豚犬兄弟書自嶺南來。彥忠復患疾。彥國新拜官欲來云。故詩以敍懷。===
兩兒半歲天涯夢。雙鯉今朝嶺外書。新得官銜差可喜。更嬰身病此何如。秋來歸意看鴻雁。江上生涯憶稻魚。載轄吾車秣吾馬。吾行擬及業飛初。
===孝子朴末山來謁。末山。忠州人也。家于州之遠村。事母孝。以是知名於鄕里。卒參判權健叔強。其先墓近末山居。叔強守廬三年。知其人行義最悉。言于兼善。異日。與叔強入侍經筵。論人心風俗。因語及孝子事。上嘉之。命特蠲身役。久之。叔強辭世。孝子苟至京師。必先來見我。有感作。===
風流文雅古儒仙。一別音容隔九泉。憶昔御前論孝子。相逢孝子却悽然。
===賀黃承旨士孝陞資。出按黃海道。===
昨夜星辰動紫微。明朝新相出彤闈。黃金鑄作腰間帶。紅錦裁成馬上衣。九天雨露身如染。一路風煙馹似飛。黃海自應淸見底。汪汪黃憲本淸漪。
===齋宿承文院樓有感===
當時持被此樓眠。白髮今宵卅二年。壁上故人誰住者。井邊老樹獨依然。聲華晚境渾無賴。衰病殘年似有緣。夜久無言兼不寐。滿空星斗臥看天。
===次泰仁東軒韻===
身似東流日夜馳。夢尋鄕國已瓜時。翰林物色分留處。時復停鞭就小詩。
===在高山縣。寄羅州牧使。===
山陵曾共二年淹。南北俄驚別恨添。一路如今隔雲樹。天邊唯見錦山尖。
===高山夜懷===
鄕夢初回月滿庭。起來無語倚窓欞。遙知今夜高堂上極目天南望使星。
===次興德韻===
一片孤城千丈峯。登臨不盡遠來風。雲開天地回頭外。日暮山河極目中。碧海擬招仙伴侶。紅塵奈我老形容。殷勤更與問三島。直泛星槎幾日通。
===次古阜別館韻===
萬里風吹海日晴。茫茫大野忽孤城。登臨正豁乾坤眼。歌舞留連醉大平。
===益山樓上感興===
雨歇竹風綠。雲開江日明。亂山森劍戟。深澗響雷霆。役役成何事。悠悠復此情。浪吟樓上臥。簾捲暮天平。
===述懷示鎭翁===
生來門戶各艱難。宦路深情伯仲間。今日相逢千里外。笑談多是舊江山。
===大雨吟===
客裏傷心夜雨懸。朝來窓外水如天。地濡雲霧蒸床底。溪險雷風戰枕邊。江上須臾林莽失。田頭一半室廬遷。帝城妻子今安否。茅屋三間老欲顚。
===次高山東軒韻===
名途少閑暇。塵世此幽淸。谷鳥啼山影。村砧響月明。雲來雙屨重。風處一身輕。最好漁郞笛。吹生物外情。
===宿連山。夜夢有人傳家君起居有不懌者。故覺而有作。===
慈父年來甲子還。孤兒隔歲歎違顏。忽然夢裏傳消息。當食朝來不忍飡
===次國華喬桐韻===
闌干一面壓潮頭。渺渺滄波無盡愁。十載塵埃吾已老。百年光景歲云秋。眼前咫尺捫三島。海外分明見九州。勝地未應容易去。夕陽西下更淹留。
===九日登高有作===
聞道消除九日災。登高要把菊花杯。興來定落烏紗帽。風響碧山紅樹來。
此日天應不我災。盡輸雲物繞御杯。不將歌吹傳方外。只恐尊前俗客來。
不管人間福與災。春光滿面酒盈杯。醉來我亦不知我。豈識汝從何處來。
===九月日。夜夢家君。是夜下初雪。朝來起坐。感時傷懷。作二絶。又述夏秋來物像。擬之人事。竝三絶。錄似希尹。===
壞壁孤燈秋夜寒。假寐時復夢嚴顏。覺來膝下兒章滿。俯仰興懷不耐看。
昨日秋風特地寒。今朝白雪滿山顏。病中起坐偏惆悵。何事年年客裏看。
半歲顚風龍虎倒。千山一夜失蒼顏。此中強項君須記。留與陰崖雪裏看。{{*|是歲。大風拔木。}}
===訪希尹不遇。歸來馬上口占。用韋應物訪王侍御不遇詩。九日驅馳一日閑。尋君不遇又空還韻也。===
紅塵不見一人閑。君向誰家暮未還。不是看書書肆上。定應高處望家山。
===病中===
家貧天所賦。身病正誰招。踏雪傷年暮。挑燈信夜遙。問安皆族屬。寄藥自官僚。更願加筋力。終身翊盛朝。
===茅廬卽事===
柏葉炊梁小堗溫。紙窓詩卷日初暾。不巾不幭隨吾意。閑坐終朝道氣存。
===感懷贈希尹===
我住南山君北居。看來事事自相如。縱然屋陋心無累。正使囊空家有書。日照市門驚虎嘯。風生宦海幸舟虛。從來得謗收名處。且進深杯任毀譽。
===次國華開城府韻===
興廢千年弔古城。鶴歸華表恨難平。吳宮花草春風歇。魏國山川夕照明。冠蓋去殘雲獨彩。笙歌散盡鳥餘情。傷心往事無多說。白日紅雲是玉京。
===寄成罄叔二首===
玉堂環佩藹群仙。豈料塵凡且綴聯。冠蓋謬加樗櫟上。簸揚慙使粃糠前。江湖滿地歸何日。貧病催人入暮年。好把文章資黼黻。邇來佳句滿城傳。
踏遍江南翰墨場。胸中添得幾人腸。機雲入洛文章盛。軾較同朝姓字香。賓館尊罍携素月。驛路風雨對孤床。燕山來往三千里。收拾瓊瑤滿錦囊。
===病候。錄似玉堂諸僚。===
念昔貧非病。如今病無食。其眞無食耶。只應病不喫。呼童裁尺牘。寄書往貸粟。寡妻曉發篋。日中市有獲。所貴身無恙。何論飯不足。邇來夫榮衛。臥病怯秋月。初如觸風寒。五內相摧薄。稍稍轉痢疾。脾胃已失職。服藥再疏洩。汚穢一洗滌。夬若秋雨霽。江湖漲痕落。雖然少氣力。不曾廢枕席。匙著臥中進。詩書亦時閱。一朝牙頰剛。口中如有物。點檢以手指。有朣如卯殼。根於左車傍。漸轉咽喉側。牙齒動欲落。頭顱痛如擊。開口僅容指。苦飢唯下粥。逢醫欲說證。言語亦艱澁。賴有雙手存。紙墨粗可執。吏來扣我門。手持經筵冊。告我入經筵。奈此起不得。
===寄務安守權平仲===
咸平樓上別杯深。醉倒靈光日未沈。此後相思知幾許。漢江之水直千尋。
===送權載之歸淸州===
匹馬脩途歲欲窮。布衣如雪受西風。人間失意曾何限。別酒醺醲且一中。
===宿黃山驛。寄監司雞林君鄭可久。===
嶺外山川遠遊客。長時魂夢漢水北。風流故人鄭雞林。相逢卽別駕洛國。三叉七點辭微茫。馬首斜陽任昏黑。招招舟子夜過江。寂寂黃山伴丞宿。
===陰城夜坐寓懷===
換歲歸心迫。吾行到雪城。夜深淸不寐。燈下兀含情。日上黃金殿。春廻白玉京。明庭藹環佩。應與慶昇平。
===夢歸高堂。覺來書懷。===
年前吾已別高堂。正月初旬未漢陽。夜夜南飛鄕夢遠。朝朝北向馬蹄忙。一身家國兼行止。千里溪山任短長。早晚聖恩酬萬一。便將歸養舊家莊。
===送洪校理浻通判慶源===
年來邊牧用儒臣。宸意丁寧爲遠人。愼勿驕矜睽將卒。祇須威信撫夷民。磨天嶺北山長雪。豆滿江南草不春。好把肝腸盡筋力。男兒功業起艱辛。
===題向日菴二首===
小刹開天外。高窓俯鳥過。泉當銀漢湧。碾雜白雲磨。遣雪藏山徑。敎松鎖水阿。我來還一宿。自愧世緣多。
夜宿翠微寺。朝回白屋村。妙香聞月下。淸梵出雲根。一路懸空細。雙眸眩雪昏。行行雞犬近。漸復入塵喧。
===向日菴卽事===
明窓仍白日。溫堗又重綿。碓桂炊香飯。開雲汲泠泉。軒高臨大壑。僧老說諸天。一磬中堂了。昏昏客欲眠。
===次希尹韻。三首。===
柳拂晴波水拍橋。誰家池館興偏饒。佳人珠翠要支裊。公子金丸意氣驕。座上紅顏春不老。人間白日醉能消。焉和貧病茅茨裏。渴向隣家喚濁醪。
飛騰隨處競長橋。事業但要門戶饒。直道自憐貧且賤。高才不數吝還驕。松杉歲暮凌霜翠。雨雪朝來見晛消。得失人間聊復爾。且將身世付醇醪。
潮邊楊柳宅南橋。故里遙應得景饒。窓外靑山薇拆早。原頭朝日雉飛驕。酒唇香氣園花綻。江口澄波山雪消。家在夢中歸不得。宦途情似半醺醪。
===江夜。次唐詩韻。===
江風吹雨晴。江月向人白。隔水採運女。維舟何處客。此身本不住。今日非宿夕。有酒且飮之。明朝又紫陌。
===元僉知孟穟挽===
積善之家餘慶新。原城門戶世簪紳。平生好客尊常滿。晚歲知君我最親。絃管幾回留白日。園林何遽失靑春。可憐滿屋聞啼哭。盡是當時歌舞人。
===送柳校理桂芬赴嶺南軍容巡察使徐相國幕下===
相國南征按海陲。幕中從事摠相宜。長亭落日寒吹角。曠野秋風遠見旗。無事復中徐邈聖。有懷聊和柳州詩。昇平百年從今卜。揖送君歸喜可知。
===題內畫伯牙彈琴圖。奉敎製。===
老木千章十畝陰。竹蘺茅屋隔雲林。形骸兩忘近遊鹿。心事百年橫素琴。野老來尋曾識面。塵寰何處訪知音。相逢不語但相對。山自蒼蒼水自深。
===次近仁韻二絶===
慣把葵心向大陽。十年宮醞滿金觴。鳳池春水葡萄綠。草罷絲綸醉興狂。
厄閏今年値九陽。寬懷賴有濁醪觴。醉鄕面面皆平地。散步眞堪寄我狂。
===貞敬夫人南氏挽詞===
南氏家風遠。西河地勢崇。鳳凰音噦噦。琴瑟調融融。婦德閨儀肅。陰功相業隆。仙桃和萬顆。玉樹挺孤叢。幹蠱家聲大。雕龍國手工。神駒須御廏。奠雁必王宮。貴主謙恭竝。儀賓眷遇同。天家垂睿澤。甲第動祥風。一疾醫無效。三生數有窮。兒孫哭聲裏。親舊淚痕中。福德傾前後。哀榮倂始終。驪州存舊壟。馬鬣就新封。素幔暮江向。丹楓秋水紅。洪崖偏有感。雪涕洒城東。
===題聞慶漾碧堂===
美政誰能狀。堂成未有稱。面山屛矗矗。開沼鏡澄澄。人臥波間月。魚吹璧上燈。休辭文字欽。太守舊相能。
===題陽山寺僧文郁遊妙香山詩軸。二首。===
郁也沙門挺。香名舊所聞。禪心無住着。世事謝紛紜。日月雙行脚。乾坤一片雲。空飛本無迹。何處更逢文。
半世浮名誤。紅塵欲白頭。雲山長見畫。江海憶登舟。物欲蛇呑象。人情鹿畏貙。何時携惠遠。隨意虎溪遊。
===歸嶺南在陰城。寄李承旨瓊仝。===
默默南征日。悠悠北闕情。親朋江上送。妻子雪中行。有路歸鄕里。無階補聖明。靑山數行淚。白首一書生。
===宿金嚴。贈申書狀從濩。===
客行身已遠。山館夜悠悠。雨歇靑山立。庭空皓月流。知君應不寐。憐我獨生愁。故苑直南斗。高堂念遠遊。
===鳳山道中===
大風捲地如怒浪。山靄滿空如白雨。天地噓噫草木號。沙石飛走人馬仆。人語咫尺那得聞。靑山遶鬢迷指顧。如聾如聵又如狂。欲前似却行似駐。鳳在丹山不知所。一任老馬尋舊步。忽入堂深木老處。知是阿閣連梧樹。閉窓仄臥我已穩。幾多行人猶道路。嗟哉風伯汝可憎。昌黎訟之不悔悟。我生與物本無忤。於汝何負乃爾怒。此行正當朝閶闔。謁帝第一爲汝訴。
===次姜二相金郊驛韻===
悠悠往事詎追攀。古驛荒涼積翠間。萬里不知雙鬢改。百年安得片時閑。回頭徂歲三春去。屈指遊程八月還。遙想五雲宮闕曉。百官初整紫宸班。
===朝天路上。見說天使已過遼東。所賚櫃函。不知其幾。平安人民迎候供給者滿路。至於雞犬。亦在轉輸。有感賦云。===
眯眼車塵處處同。共傳天使過遼東。前年見說東方罄。今日還疑上國空。一路人民鞭朴內。萬家雞犬負馱中。歸時想倍來時苦。安得早情達帝聰。
===車輦館。追述箕城遊賞勝跡。寄同遊李參贊。===
西京形勝地。多我忝遊從。風月樓中散。綾羅島上逢。摩挲浮碧瓦。登眺牧丹峯。靑白橋相對。春秋臺竝崇。麒麟窟茅塞。文武井苔封。感慨經箕墓。寅恭禮聖容。有田皆畫井。無處不鳴鍾。十里垂楊路。千家落日舂。最憐南浦晚。共挹上尊濃。此會誠千一。追思意萬重。
===渡狄江===
千掬蒼波弄日斜。小舟輕颺柳邊過。狄江亦是朝宗者。穩送千秋使客査。
===次書狀韻===
平生不數周南滯。幾歲棲遲臥海東。題柱相如期駟過。泣歧楊子笑途窮。馬行禹貢山川內。人入周家禮樂中。莫謂客中知己少。李膺一見已知融。
===端陽日。宿高嶺下。夜聞鵑聲。次書狀韻。===
家山渺渺洛西邊。幾度歸心夜不眠。椿樹萱花勞夢想。釣舟茶䆴費詩聯。來麰舊隴初梅雨。草樹他鄕已杜鵑。看却今年只如此。更精瓊米卜明年。
===到遼東館。次書狀韻。===
溪山自有詩千首。身世不知天一涯。漠北春深雲樹隔。遼西山盡路歧賖。江皐見月長呼酒。旅館逢人細啜茶。太史明朝應有奏。銀河直上見星査。
===靑石洞老人歎===
靑石老人年六十。面如漆黑頭不笠。短布及骭仍帶垢。手持菜把前我揖。自言家住此山中。邇來頻年胡騎入。一男二女虜去盡。老妻生存常絶粒。山田薄薄無餘產。只有此物堪供給。孑孑夫妻老濱死。哀哀子女胡中泣。此生無路復相見。所望大邦倘收集。聽之愈深聲愈苦。言語不成但於悒。嗟余有志空老大。盰膽輪囷力不及。姑將溢米慰送之。蕭蕭怒髮終宵立。
===演雅近體。錄示書狀。===
雙鬢臨鸞已失鴉。如何馬上過年華。騎驢問鶴遼東表。乳燕鳴鳩嶺外家。狼鹿厭尋陽站路。鯾魚憶上漢江槎。題詩寄與南歸雁。我有鷗盟在水涯。
===次書狀韻四首===
異域逢人少。斜陽立馬頻。長天鳥飛倦。唯伴遠征人。
此身非我有。何處不吾居。百年如過客。天地卽蘧廬。
憶昨東門祖。回頭漢陽樹。前程渺何許。極目望齊魯。
日晏車馬休。門前商旅集。我坐無何鄕。酒醒詩魔入。
===遼東城南吟===
華表柱頭鶴飛去。遼東城南塚纍纍。舊塚已平新塚高。城中繁華如昔時。朝看城中盛簪紳。暮看城南多鬼神。城中之人休局束。城南之路何催促。正須一日費萬錢。痛飮無何忘寵辱。
===遼東館。次書狀韻。===
同時自幸際雲龍。共識君才一代雄。高義豈容文字上。深懷不在語言中。瑤杯夜吸龍灣月。珂馬朝乘鶴野風。此去觀光光熖倍。華裾長吉耀靑蔥。
早向雲間記士龍。如今附翼却豪雄。詩因遣興聊千首。酒爲開懷復一中。薄暮衣沾神女雨。高臺面拂大王風。西京月夜應回首。浪撫朱絲手剝蔥。
吾鄕故里亦名龍。早歲猥蒙誤薦雄。半世功名奔走裏幾年親舊夢魂中。凄涼山海三更角。寂歷萱椿五月風。客路盤中細生葉。恨無寸斷見新蔥。
===發遼東城。指鞍山途中。二首。===
五月炎暉正午雞。誰知行邁病于畦。傍路全無嘉樹蔭。隔雲遙見遠天低。飢腸只有黃塵入。病眼惟窺白日西。却望鞍山何處是。淡煙芳草使人迷。
遼城西望海天空。盡日馳驅路不窮。除却沙河乍淸淺。餘皆塵土鬧涳濛。馬蹄不及牛車疾。人面其如日馭烘。堪笑騎驢垂脚子。正如兒負大長翁。
===王汊河亭。次陳嘉猷魏瀚韻。===
王事悤悤詎暫寧。星軺又此過長亭。三河遠水流西海。萬里長城隔北溟。細雨平蕪春草綠。夕陽孤店酒旗靑。壁間贏得生文焰。爲有詩仙昔日經。
===發沙嶺途中===
碧雲芳草日西斜。快馬駸駸蹴軟沙。慣見山河爲異客。却疑天地是吾家。光陰似箭經過疾。道路如弓屈曲多。谿鳥不知機已息。馬頭驚起向雲涯。
===高平途中五首===
平沙渺渺荻花洲。一望中原萬里愁。五月高平城下路。蕭蕭雙鬢已驚秋。
虹橋偃蹇臥晴波。兩面雕欄染碧荷。我欲臨風一長嘯。靑蕪不盡夕陽多。
天涯無處說鄕情。滿地閑花不解名。野鳥只應知我者。隔雲飛帶故園聲。
平生愛作雲山主。直渡遼河一點無。今日路中開病眼。海雲深處暮鬟孤。{{*|馬上。遙見獨山。是高平路。見山初也。}}
人間幻夢說南柯。細念一生非夢何。我本乾坤一羈旅。天涯何用恨年華。
===宿盤山驛。發向廣寧。===
盤山驛裏夢高堂。通遠橋頭復望鄕。十里煙臺連漠北。半輪車轍走遼陽。長天渺渺飛鵝鸛。靑野漫漫布鷫鸘。此去廣寧知幾里。馬頭山色鬱蒼蒼。
===渡通遠橋。次書狀韻。===
漢水燕山兩渺然。幾回吟倚夕陽天。鞭風又過河橋路。草滿長堤月滿川。
===宿廣寧驛。夢見兩親。覺坐對月。不勝悲感。有作寄懷。===
故國應勞賦式微。天涯連夜夢鄕闈。鯉庭彷彿初聞禮。萱室殷勤舊線衣。樑上愁看纖月落。山頭悵望白雲飛。遙憐菽水何人奉。筍自靑靑魚自肥。
===廣寧驛書事===
旅館荒涼春已去。斜陽瀲灎客還來。南枝夜月慈烏集。上院薰風乳燕回。行子試梅初子結。居人種菜已花開。遠遊擬作離騷賦。恐起思鄕戀國哀。
===宿廣寧。夜雨朝晴。喜而有作。===
好雨如神女。夜來入夢曉無跡。遊子如流光。今日行行明又役。丈夫生當馬上老。死亦棗戶須馬革。我生半世海東陲。今年忽忽此西北。弧矢當年本四方。西路數月皆所適。夜雨晝晴豈徒然。天其或者爲遊歷。
===廣寧卽事===
物像軍容兩自嘉。遼西此地最繁華。貔貅十萬收燕代。騋{{!|𮩲|⿰馬匕}}三千出渥洼。郭外山形蹲虎豹。城南旗影動龍蛇。柳營飛將仍猿臂。胡漢從知竟一家。
===十三山驛詩<sub>幷序</sub>===
余在海東。聞有十三山者久矣。心竊奇之。常恨不得面目而枚數之。今幸奉使過傳舍。見所謂十三者。可指數者僅五六七。餘皆枝流餘裔。如兒孫在翁婆懷抱中。不可歧而別數充其目。噫。人言之不足信。而名實之難副也。如是夫。余觀士大夫之負盛名者。人皆貌敬之。及至詳視而熟察。鮮有不失其實者。豈獨玆山也哉。詩以寓夫物態之常。且自警云。
奇峯離立氣相涵。萬里遊觀此勝探。周室臣隣惟見十。漢庭豪傑只云三。常怪此山兼象美。細看今日信空談。非才我亦浮名盛。誤寵如今得不慙。
===發十三山驛。途中口占二絶。===
天爲行人久作晴。一宵霖雨遍郊坰。也應今日頒天詔。先沛皇恩漲四溟。{{*|是日天使入漢京。}}
白沙如雪覆芳洲。立馬溪頭問白鷗。何日東歸更南去。與君江海對沈浮。
===向杏山路上。忽雲興欲雨。促馬到城得脫。===
黑雲從北起。白日忽西斜。我亦西北征。心遠道路賖。龍公追我來。金烏棄我去。前城去我遠。我懷與誰語。力盡策款段。風伯爲我御。孤城忽馬頭。却喜得所處。更鞭進一步。雨師亦馳遽。頡頏入城門。我幸得先據。下馬上土床。一臥百無慮。僕夫喚睡醒。盤蔬勸下箸。一飽復頹然。散髮窓風虛。
===望東關塔===
荒雲錯落天疑傾。老塔亭亭如欲撑。日斜土圭暎地長。夜寒金莖承露明。頂上豈無鶴來語。雲間應有鸞吹笙。雨洗風磨自皎潔。天荒地老愈堅貞。昔人經營幾勞力。今人經過還多情。嗚呼安得如汝壽。眼明杞天看汝擎。
===過中後所途中===
野曠中有路。天晴四無雲。擾擾路中人。纍纍原上墳。百年會有盡。萬事徒紛紛。要須醉紅裙。得得過靑春。君看願上墳。盡是路中人。
===將入山海關===
光陰催遠客。山海近全燕。日覺浮堯莢。風知過舜絃。鄕關千里外。雨露五雲邊。自笑形骸變。猶誇氣力全。
===遷安驛庭中四樹疊韻===
山海關內車輪輳。遼東城東多遠岫。遷安驛丞鬚眉秀。携酒提壺忽邂逅。坐談欣欣如有舊。一擧數觴不曾漏。相看一笑倣宇宙。春光滿面眼波皺。老槐千章立左右。嘉樹兩株差稚幼。十畝濃陰蔽白晝。一庭淸氣滿雙袖。密葉疏枝風雨驟。盤根屈幹蛟龍鬪。日暮定有蒼雲逗。夜深還應纖月透。老皮龜拆開卦繇。香子風飄落星宿。江飜石走確不仆。風雲護持鬼神守。凜然相對若主副。要我半日敎宿留。故鄕亦有閑園囿。一生家貧喬木富。他年掛冠伴猩鼬。此木丁寧入回首。
===宿遷安驛。夢覺有感。===
客行鴻雁不來處。家在嶺南江水西。夜夜喚回千里夢。生憎咿喔五更鷄。
===發楡關未十五里。馬上病暑頗苦。下馬臥村舍園田頭。服藥療治。移時乃差。詩以敍悶。用進退格。===
萬里難禁拊髀嗟。一身消瘦坐詩魔。補虛幾說牛心灸。掛懣仍呼雀舌茶。今日觸炎肝肺病。明朝臨鏡鬢毛皤。而今轉覺身無用。洗眼看詩井有花。
===到蘆峯口。書懷示書狀。===
故山回首暮山尖。茅屋三間堗不黔。男子要爲天下計。年光長向客中淹。布衫袖短愁飜汗。籉笠簷長怕受炎。病入詩脾詩思減。江山從此識吾廉。
===永平城東路上===
萬柳陰中一路平。馭風騎氣馬蹄輕。飜思四月西京路。醉折垂楊緩緩行。
===薊州豐潤縣西五里許。道傍有柳一株。大可數十丈。其陰可坐五六十人。下馬坐其根。眼豁風高。爽然若憑虛御風。羽化而登仙矣。乃披蓑鋪地。少臥就睡。夢魂已飛故鄕林泉中矣。覺來有作。===
萬里身行天下半。兩腋却疑生羽翰。據鞍點誦少游書。登樓幾度傷王粲。遼西山少那登望。關內山多苦遮斷。鄕愁不耐山有無。旅懷只憑楊柳岸。濃陰十畝冷借啾。五月肥膚坐失汗。千條萬縷鬧愁緖。快哉風來忽吹散。臥眠不知日西頹。道人呼作渴睡漢。夢中遙遙遊故園。門前五株楊花亂。萊子斑衣時弄雛。孟光齊肩且擧案。愉色歡情宛平生。魂醒却被啼鷪喚。起坐茫然半不記。煙柳渾疑舊里閈。
===漁陽懷古三絶===
匹馬朝天萬里遙。崎嶇夜度祿山橋。無端水面腥風起。遺臭于今尙未消。
王衍早知長嘯羯。守邽還識祿兒兇。可憐亦似癡司馬。不去當時石季龍。
四海風塵一點無。九重猶自戒邊虞。宮中日閱風流陣。何事終難一箇胡。
===到帝都書事。五絶。===
河濟居庸作南北。大行滄海又西東。皇居故自規模泰。萬國梯航此會同。
秦皇複道抵阿房。漢帝金莖矗未央。深殿日長春似海。南風吹上舜衣裳。
五夜明星撒九衢。百官籠燭走仙都。須臾日上黃金殿。嵩華雙高萬歲呼。
金篆香銷玉輦移。千官齊武出丹墀。邇臣誰最承恩重。滿袖天風下殿遲。
滿腹琅玕叫帝閽。天敎晨闢奉天門。太平天子宣天語。第一丁寧賜酒飧。
===靼子犯北邊。遣太監王直。領兵七萬往討。===
胡塵昨夜出邊城。七萬王師六月征。借問將軍誰衛霍。莫將白骨睹功名。
===聞王直與北虜戰。僅獲牛馬七百而來。有感作。===
休養元元帝澤優。幾年敎閱作貔貅。不知王直何如者。却把官軍換馬牛。
===古風六首書懷。與書狀共之。===
膏車聿云邁。我行一萬里。伴行喜明月。知心悅才子。相酬一尊酒。鳥却幾張紙。君才渥洼駒。千里馳不止。嗟我奈鷺蹇。出門已三跪。雖慙才不才。氣味幸相似。契合豈人謀。玆遊天所使。相看一片心。庶此永終始。
手把幷州刀。言伐嶧陽桐。斲作三尺琴。中含萬古風。一鼓邪穢除。再鼓心神融。三鼓宇宙和。四鼓萬物豐。世道日以漓。大音久寂寥。我欲獻天子。九門嚴虎拆。
少少不適俗。遊嬉但林泉。桑麻翳東皐。花柳滿前川。谷烏和村唱。山水咽琴絃。物性各自然。我復何爲焉。濁酒聊自適。就醉卽頹然。持此永肥遯。亦足彌吾年。胡爲役南柯。復此萬里天。六月暑雨交。沈沈臥客氈。思鄕一夜愁。滿帽怯華顚。
東蘺有佳菊。伊昔手所栽。南風百草長。寂歷隨蒼苔。淸霜九月墜。乃獨生胚胎。幽人不浪出。歲暮與之偕。粲粲黃金花。盈盈白酒杯。緬懷疇昔親。別來秋幾回。只今徑已蕪。淸香草中埋。云何爲五斗。迄未歸去來。
故山有孤松。托根千丈岡。不作桃李顏。凜凜氷雪腸。高官不受秦。吉夢不借丁。唯將千歲苓。乞與人遐齡。高高赤松子。功成此掛冠。保身仍永年。白日升雲端。我衰轉偪側。末路脚未安。會當松下臥。聊與保歲寒。
===在燕京將還。贈書狀。===
明朝擬向海東天。鶴野燕山興杳然。千里暮雲隨去馬。一江秋色載歸舡。錦囊貯句多君富。玉署登名愧我光。更辦蜀牋三萬幅。付君揮灑紀行篇。
===與同伴散步玉河館後庭===
遠客愁多鮮歡娛。望鄕何在天一隅。旅館沈沈白日鎖。九日留連一事無。黃昏日落益無聊。我欲夢寐月來呼。起伴詩仙撰杖屨。淸風吹衣骨欲癯。西行北轉百餘步。廣庭如掌天光鋪。白玉樓觀隱雲霧。蒼龍闕角喧笙竽。坐談今古聲轉雷。天仙彷彿來與俱。黑雲如山起西北。氷輪半片飛天衢。夜深露冷鶴天高。淸寒入骨思毬毹。歸來房櫳壁燈暗。半夜無人月與吾。
===朝奉天門。移朝東宮。<sub>各</sub>一首。===
九重端冕未雞時。月照千官曉色遲。警蹕一聲犀象肅。簫韶九奏鳳凰儀。雲移日角登黃道。風遞山呼落玉墀。珥筆詞臣誰賈至。不才還復少陵詩。
雞鳴問寢下龍樓。鶴禁朝朝瑞氣浮。少海波瀾搖嶽瀆。前星光欿暎寰區。萬邦已自謳歌啓。四皓何容羽翼劉。賈誼策中留藥石。願和金鏡進千秋。
===贈譚珪詩<sub>幷序</sub>===
成化辛丑夏。余自朝鮮來賀千秋慶節。留京師且月餘。客館沈沈絶無往還。當是時。聞人足音。攬衣狂走之不暇矣。況詩人文士氣類之相求者乎。一日坐匡牀。看書且倦。欠伸而欲睡。見有一佳士翩翩從外來。當南窓而立。目其貌。蓋儒者也。讀壁上題詩數絶。頗翫味之。果詩人也。余甚喜幸。卽邀使前而與之語。因問姓名居止作業。乃荊楚秀才之來充國學者。索紙書絶句贈我云云。余亦走和。旣又書其尾示我云。吾有具慶在南。行且南歸矣。子盍爲詩贈之。吾當歸與家君共之。噫。君南人也。我東人也。皆羈旅之臣也。君有具慶。我亦有雙親。去膝下遊日邊。懷抱同也。斥紛華甘儒素。事業夷也。吾於君。雖不請。猶當有一言以誌不忘。況其請之勤耶。於是書近體一律。以資吾君歸榮之日鯉庭一粲。且携以東還。說與父兄子弟。使知是行有以結知天下之士。不孤遠遊之志云。
相逢問姓自云譚。籍籍詩名舊所諳。衡雁春飛初向北。莊鵬水擊又圖南。吳江楚岫靑天遠。椿樹萱花白日酣。預想他年輝晝錦。故園花柳正春涵。
===次安南使阮安恒甫韻===
城上浮雲十日陰。客懷無乃阻秋霖。半年魂夢勞千里。一紙家書抵萬金。無月照他愁裏面。有燈知此夜來心。逢君欲說方咅異。憑仗新詩當越吟。
===次安南使阮文質淳夫韻===
知是詞林最大家。看來詩律似陰何。乾坤納納包羅盡。山海茫茫跋涉多。風月一生尊北海。功名半世夢南柯。移家安得江南近。却見詩仙日日過。
===次公樂驛壁上鎦忠韻===
行行薊州路。殘日下遙岑。天地蘧廬古。風煙嶺海深。漢關曾白骨。胡腹豈丹心。故壘今耕種。犂鋤露鏃金。
馬蹄未鶴野。蝶夢已鯷岑。落雁塞天遠。短驢秋水深。乾坤凋客鬢。風雨亂人心。一飯郵亭宿。囊無季子金。
===公樂驛。逢謝恩使問鄕信。因劇飮大醉。暮發向漁陽。未十里。下馬臥眠丘隴間。日已昏黑。轉投路傍村舍而宿。追思不覺發笑。詩而志不忘云。===
客行辛苦不堪說。後車不來前程闊。公樂驛中留二日。忽逢東來雙使節。熟視不敢問京國。只恐袖有何消息。欣然口傳復書傳。雙闕康寧兩親懌。一笑相對未促膝。手中已有杯中物。痛飮形骸兩相遺。迷茫亦不記離別。倒載正如飛走肉。幾多拍手還捧腹。嶓間暮枕髑髏眠。茅店夜伴雞豚宿。天明客起我頹然。主人忽獨與余目。出門上馬怳隔生。回首舊處煙樹綠。
===題灤河驛===
一宿灤河驛。居然半日淹。蟬聲集高樹。帆影落寒潭。晚興詩初就。秋愁酒半酣。蘆峯今夜月。應待我成三。
===留楡關待車徒。二首。===
懶慢天生老尤甚。客窓紅日鼻雷鳴。留連不爲車徒後。嘯詠偏憐館宇淸。斜倚小床捫髀肉。閑梳短髮點霜莖。知音祇有簷間鳥。和我吟詩一兩聲。
深院過逢行路少。遠村啼送午雞來。風霜故苑秋先到。車馬中原客未廻。題柱敢希司馬寵。登樓全謝仲宣才。黃金已盡貂裘弊。日暮愁腸自九回。
===發沙河。向東關。===
壯遊始恨乾坤窄。半歲俄驚道路窮。謾有琅琊朝舞志。負他雲夢洞庭胸。往時楊柳啼黃鳥。此日蒹葭落晚鴻。天意正知歸意急。西風吹送馬頭東。
===宿十三山驛===
大凌河上晚呼船。風伯留人阻着鞭。一百里程中道廢。十三山驛半宵眠。床頭生白星臨座。墻角蒸紅日上天。呼取井華敎洗眼。明窓更看紀行篇。
===閭陽途中。望醫無閭山。===
還鄕路如垂老客。去後日遠前漸迫。閭陽大道平如砥。風送馬蹄如電雹。回頭已失十三山。馬首又見巫閭顏。前月送我去。今日迎我還。迎我送我渠不閑。況我奔走紅塵間。白頭容易換靑春。故園蕪沒荒山前。今年面目寧非幸。明年杖屨遊江天。看汝送迎何可得。只應淸夢飛來最上巓。
===題盤山驛===
山到無閭靑欲了。廣寧東望路漫漫。泥途瘦馬那堪苦。小驛孤床暫借安。半夜角聲吹客起。一窓月色照愁寒。雞鳴又向高平去。見說雲深路更難。
===寄伯仁三首===
不會蒼天意。如君亦復然。豈應緣罪大。只是坐才全。北去三千里。南還又幾年。如何天有日。却不向君懸。
聞君江上住。萬事付東流。屋小纔容膝。天多闊冒頭。自斟聊飮月。躬稼便埋愁。久矣機心斷。滄波泛白鷗。
南北一分手。乾坤七換春。才名君益大。軒冕我非眞。斲鼻今無質。論心更幾人。停雲兼落日。目極正傷神。
===送李公景元出尹全州===
湖南號佳麗。第一說全州。土地無中賦。山川是上游。隨身惟一鶴。入目欠全牛。北望君親遠。時登日暮樓。
===拙句三絶。奉呈蔡耆之軒右。===
中郞文雅擅當時。酒後鳴絃復詠詩。碧漢又招仙鶴下。高標瘦影兩相宜。{{*|時。耆之蓄水鳥。似鶴。}}
吾家地燥未池塘。尙有茅亭六月涼。日晚朝回山影冷。松風散髮臥匡床。
君家庭院最幽淸。別貯漣漪鏡面平。客散甁傾人臥倒。南山蒼翠滿簾旌。
===寒食有感===
人家寒食了無煙。火入客心深處燃。雙隴故山春草碧。今年誰翦紙爲鳶。
===往盧希亮往醮摩尼星壇===
出海尖山萬丈靑。危壇四面俯滄溟。衣冠照地秋飛馹。環佩緣雲夜禮星。仙子已傳丹鼎訣。道人猶誦蘂珠經。柳州文雅閑琴鶴。相對高談酒幾甁。
===題樂生驛===
天明離縣舍。日出下郵亭。候吏喧呼路。涓人灑掃庭。淸霜封古瓦。薄霧灑寒廳。珍重廣陵守。問之雙玉甁。
===見墻底氷雪未消。因以述懷。===
二月墻陰雪。千林生意時。天應施令早。地自得春遲。枕滴思親淚。窓題哭子詩。悠悠世間事。雙鬢已成絲。
===文昭殿。扈駕陪祭。===
黃金闕角揷層宵。垂柳千絲蔭御橋。環佩鏦錚鍾磬響。衮龍星夜禮文昭。
===寄曹大虛===
今年天氣早嚴凝。九月陰崖已見氷。六出拍簾花片片。四山當戶玉層層。梁園作賦才堪喚。剡水回舟興可乘。遙想神仙被鶴氅。五雲深處直靑綾。
===聞咸昌家火。賦四絶。寄李安孫士休以遣懷。===
一紙鄕書昨日來。三間茆屋火爲災。詩書一壁聞猶左。口業它年幸未灰。
半世身無宅一區。前年翦棘卜菟裘。蝸開尙足容吾膝。酷祟那知有鬱攸。
平生不畜買田資。數歲躬犂只救飢。梢食幸然餘斗斛。今隨煙燼亦無之。
樗材合在溝中斷。擬棟明堂計太疏。莫道歸來無着處。江天蓑笠卽吾廬。
===送李府尹世弼赴任慶州===
有李嘉封植。根深枝幹聯。動庸門戶大。詩禮子孫賢。奕世忠貞篤。傾時眷泣偏。雞林新府尹。鳳沼舊儒仙。黑髮黃金映。丹心白日懸。一天行雨露。五馬踏山川。故國千年地。春風二月天。逢迎騎竹馬。寬貸示蒲鞭。善政邦人悅。休聲聖主憐。徵黃應不日。借寇豈多年。預恐公歸後。遺民復惘然。
===寄撝光軒右二首===
野性平生魚鳥群。中年非分際風雲。如今老大贏衰病。曉鼓昏鍾不耐聞。
殘雪紛紛鬢邊白。故山夜夜夢中靑。春風二月百花下。醉睡翁應醉不醒。
===暮春。寄友生。===
一半春愁坐怯寒。不堪衰病更儒酸。詩成欲寄花消息。李瘦桃癡倦倚闌。
===送韓公堰奉安胎室大丘===
國家毓慶螽兟兟。金枝玉葉繁靑春。深根要得厚地培。封植亦應須吉人。天上遊絲春縷紅。墮向人間作絲綸。昌黎仙子淵蒼色。手捧頭戴敬如神。翩然上馬氣如雲。一路春風南去直。城南祖席傾冠蓋。漢江水碧葡萄熟。醉鞭亂嘶紫叱撥。紫氣遙應關尹識。草嶺天近雲繞脚。洛水波長月拖白。嶺南天氣三四月。擧目村村滿花竹。奉安胎室大丘丘。擧酒酹地神錫福。凝川風土號繁華。暇日杯盤聚鄕曲。酒中倒臥黃鶴樓。夢携列仙恣懽謔。燕語鷪啼忽喚醒。起望長安在西北。歸來馬上吹南薰。御苑正有呦呦鹿。知應剩得高官爵。故園今有南巢,鵲。{{*|諺云。鵲巢午地。主人得官。韓公居止。亦有之。余嘗往訪。公戲談及此故云。}}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病人一如病馬牛。齕草飮水身役無。雖臥不起亦誰尤。日高見食方擧頭。白雲昨夜宿我宇。朝來已作西山雨。詩翁亦與夜同尊。已聞騎馬隨曉鼓。人間簿書趁衡石。滿壁詩書我不讀。家人欺我垢不洗。饌婦苦我晚不食。人皆笑我病不官。我幸年來病得閑。始知好惡常參差。人生好病如我誰。我病與世亘殊調。人所背馳我所歸。兩眼平生喜獨見。口亦好直多觸機。皇天憐我計大訛。乃令口喎眼復斜。邇來五月閑門臥。無有譽名誰詆訶。如今口眼向平善。只恐身忙憂患多。
===弔金海府使喪子===
君今欲喪卜商明。我亦曾鍾王衍情。畢竟兩翁隨滅沒傷兒不必哭呑聲。
===次梁山澄心軒韻二首===
絃歌太守此風流。滿地黃雲歲有秋。坐對江山詩又酒。不知身世有窮愁。
樓下彎彎碧玉流。一尊賓主正澄秋。闌干徙倚欲明月。漁笛一聲吹客愁。
===題永川淸心堂===
夢挾飛仙璧海湄。覺來江館酒醒時。游從魚鳥機關少。笑傲乾坤日月遲。金母霞觴春盡醉。瑤姬玉笛夜深吹。倚闌無語天風入。此味無人子細知。
暉暉丹雘蘸江湄。雲物蒼蒼日暮時。賓主軒眉呼酒急。江山滿目下樓遲。吳歈激越臨風響。羌管凄涼隔水吹。更向壁間棲醉墨。風流寄與後人知。
===次艮甫韻===
一天霜雁已衡陽。落木西風晚色荒。正好臨風臺上飮。天敎野菊爲君香。
===次艮甫中秋月韻===
長風送月入涼宵。天面無雲正泬寥。獨臥虛堂看玉宇。人間査滓此時消。
靑燈一點照秋宵。咽咽寒虫響寂寥。白髮千絲梳更短。閑愁萬斛若爲消。
===次艮甫九日韻===
九日佳期又一年。西山蒼翠落尊前。未敎勝迹終埋沒。憑仗新詩仔細看。
===次艮甫韻二首===
紛紛車馬走人寰。杖藜終窮草樹間。家或淸貧非甚病。心無思慮是眞閑。雲山繞屋身堪隱。江月低簷手可攀。殊勝榮華憂患裏。握蛇騎虎不知艱。
淸溪日日濯塵襟。不向人間羡萬金。莫謂一生知己少。靑天有月照丹心。
===過麻羅只灘===
江心石角犬牙互。怒浪觸激喧萬雷。舟行鳥飛馬走狂。人人面靑相顚頹。蒿師極力左右之。急灘用手何神哉。回頭却顧過去處。洶若萬馬追寇來。丈夫平生仗忠信。兀坐笑談方諧諧。須臾出險乘安流。向來怯夫精魂回。蒿師蒿師爾力多。飮之以酒連三杯。人間平地或如此。嗚呼。安得急灘用手如汝才。
===舟中。望見三角山。===
六載天南作遠臣。夢中雙闕對嶙峋。天邊三角依然露。稽首舟中禮北辰。
===陰城村舍===
半世何曾歇。今年此日閑。引杯愁病肺。看鏡笑衰顏。獨坐一庭雨。相親四面山。明朝還驛路。汨汨走塵寰。
===早行===
朝日出未高。光輝在嵽嵲。淸霜猶嚴凝。平地馬蹄脫。行人多少年。噓氣鬢成雪。請君勿訝我。我本白毛髮。
===寄示史局諸僚===
老年多病懶朝參。宿夕還家受憲緘。大雪臥袁誰問我。扁舟訪戴正何堪。茶甌晨火龍團煖。芸閣朝衙卯酒酣。寂寞草玄揚子宅。連簷六出看毿毿。
===扈駕望遠亭===
晚風吹水浪紋生。晴日暉空野色明。天外象山皆北拱。田中多稼屬西成。魚龍起舞長江湧。民物歡呼象壑鳴。不用笙歌紛慶頌。家家煙火是昇平。
===中秋日。邀楊可行。===
浮沈世事不堪評。聚散殘年只綰情。人氣中秋方坦易。月光今夜最分明。知心百歲不多得。佳節一年難再更。灑掃茅亭天似水。爲君斗酒十分淸。
===挽李鴻山宜碩。<sub>余之尹慶州時判官也。</sub>===
當時我老君年少。誰料如今我哭君。花石春風渾似舊。夕陽吹笛豈堪聞。{{*|花石亭。在臨津渡頭。李之別墅。}}
===偶吟===
閑窓日日臥題詩。門巷蕭條客散時。除却醉鄕無着處。從今身不管安危。
===五言律四首。奉送金使相宗直按湖南。===
玉座方思道。金閨夙貯才。羽毛宜鳳沼。環佩故銀臺。出納龍予弼。旬宣召汝諧。休驚虛左轄。海右轉休哉。
郡邑鋪平地。星辰點太空。樓臺雲氣裏。城郭樹陰中。處處千竿竹。年年百日紅。應酣無事酒。醉夢大明宮。
掃盡案頭牒。閑看壁上題。水晶簾掩靄。雲母帳低迷。彩筆落花外。淸風脩竹西。只應南海上。圭璧照山溪。
攬轡西湖上。觀風大嶺東。昔年遊賞處。今日夢魂中。送別身還滯。留連意不窮。天南多驛使。月寄幾詩筒。
===陰城。奉寄曹使相偉,金都事馹孫二首。===
賓主西湖路。淸霜九月天。馬行紅樹外。雁落白雲邊。唱和詩皆好。商論事盡便。歌謠應滿地。不害醉神仙。
滿眼秋容色。蕭騷馬上人。如何飄白髮。却此走紅塵。嶺路遮歸騎。村墟駐病身。明朝又北去。世事更紛綸。
===送李公景元赴任安東===
五月薰風與物春。九重宵旰軫吾民。先朝內相携琴鶴。此日南州慶鳳獜。世味辛甘曾染指。民生利病夙留神。懸知謀議多相濟。通判郎君字可臣。
嶺外山川是上游。故應文物冠諸州。朱陳族姓知親愛。唐魏民風惜浪遊。詠四佳詩嘗拂壁。看三大字亦登樓。十年往事長回首。送別君歸可自由。
落地誰非是友朋。平生君我最相能。芹宮東序寒同睡。槐院南床醉共凭。驥德如君猶蹇滯。駑材愧我亦升登。多情還似無情者。有酒如澠病未興。
豐山一面大江流。汎汎中流有柏舟。賴有二天饒雨露。願分膏澤問幽憂。{{*|死子妻在豐山故云。}}
縣號臨河小洞天。皤皤一老是同年。應須喚酒閑相飮。看取長鯨吸百川。
===五月日。移寓彥邦家。謾成贈沈克孝。二首。===
靑鶴飛邊住。緣崖屋數椽。地高偏日月。天遠足風煙。冠蓋經過少。軒窓偃臥便。居常無一事。自酌卽頹然。
無錢從市遠。有興愛居幽。蘺外邊公子。墻西沈隱侯。塹山嫌客至。開徑倩仙遊。日晚偏登眺。東南一望悠。
===贈江原監司李遂初<sub>名復善</sub>===
關東形勝甲吾東。海上三山指顧中。天遣神仙持節鉞。馬蹄隨處海棠紅。
===迎祥三首===
堯階蓂莢初生日。舜政璣衡始轉時。萬物發生皆有意。九重端拱自無爲。浮浮佳氣黃金殿。籍籍歡聲白玉墀。欲識聖明無外化。明庭稽首雜戎夷。
一氣洪鈞轉。三元受賀時。天家祥至止。坤極福來綏。宇內靑春滿。宮中白日遲。生成正時節。何物不相宜。
又見黃河一度淸。更聞嵩華再呼聲。百官各上千千歲。億載南山永不傾。
===次子启韻二絶===
門前細柳萬條黃。陌上遊絲百尺長。二月將闌三月近。莫敎一日不臨觴。
慣看世態眩蒼黃。鳧脛何願羨鶴長。一枕松風春睡熟。夢中猶醉紫霞觴。
===寄國佐===
春寒料峭入虛廳。松子隨風落小庭。客又不來天又暮。獨醒無語倚疏欞。
===次艮甫韻二絶===
茅屋蕭疏夜見天。又無冠蓋晝遮天。靑天到處長親灸。萬事知君不愧天。
一斗淸尊詩百篇。靑山南畔白鷗邊。人間屈指誰知己。明月懸天萬萬年。
===題艮甫詩軸===
早事詩書業聖賢。雖然不遇登非天。山林有約身蠶老。天地無知室磬懸。白酒自斟聊自適。淸詩偶得畏人傳。此翁莫道都無事。事在滄波白鳥邊。
===江陵東軒===
嶺外春廻又一年。融融海日掛長天。滿城桃李條風後。遍野桑麻穀雨邊。靑草池塘初受鴨。彩雲樓閣更和煙。城南日日多遊治。綠鬢朱顏箇箇仙。
===次高城三日浦韻===
昔聞三日浦。今上四仙亭。水拍白銀盤。山圍蒼玉屛。天空彩雲濕。石老秋光淸。仙人去已遠。古亭今無楹。當時遊戲處。雲外笙簫聲。千載復吾人。六字看猶明。風高永郞湖。月上安商汀。孤尊泊舟處。此固云蓬瀛。
===醴泉東軒===
前村煙暝已藏鴉。客舍沈沈夜不譁。深樹月明啼杜宇。曠庭春盡落梨花。衰容對鏡年年換。病眼看書字字斜。夢裏溪山明月去。門前流水是吾家。
===雪城。與朴子治逢別。===
中原牧伯久膠漆。雪樹傷懷換歲月。忽此邂逅黃葉村。依然面目敍人鬱。壞垣柴戶野人家。寒山落木秋蕭瑟。人生萬事少如意。百歲光陰半離別。一尊未盡情未了。靑山已掛西斜日。更進一杯君莫辭。明朝分手便燕越。
===夜坐有懷===
兩脚平生有底忙。龜虵歲暮自深藏。門無賓客忘冠屨。腹有詩書當稻梁。老婢典衣時喚酒。小孫求飯解登床。每酣晝枕宵無夢。酷愛靑燈二尺光。
===寄金海府使洪公漢忠===
如君知我少。恨我識君遲。早歲匡時策。頻年落第詩。割難聊小試。留犢竟遺思。奏課當時最。脩名漢帝知。
===貞夫人許氏挽詞===
許氏家風無匹敵。昌寧門戶孰攀躋。鳳凰鳴處雙栖▦。琴瑟和時兩蓑齊。敎子爲儒鄒孟母。哭夫化俗杞梁麗。哀榮八十年間事。半是歌呼半是啼。
===謝子启枉訪二首===
家住終南影。經冬病閉門。筆床塵久掩。茶䆴火常溫。山雪映鬚白。松風入耳喧。無人來鎭席。有酒不開尊。愁裏靑春到。閑中白日暄。忽驚敲外戶。深謝枉高軒。坐對忘形久。相看不語言。
早歲同朝受聖知。晚年心事有深期。相逢客路頭渾白。望海峯頭酒一巵。
===感懷寄大虛二首===
飢寒塞北窮蘇武。放逐江南老屈原。覆雨飜雲多變化。登天入地雜恩冤。靑春遍野猶侵雪。白日當空獨戴盆。猶勝同時遷謫客。銘旌空返舊山村。
金雞唱曉起嚬呻。霜氣旋收渙汗身。新恨舊愁天亦泣。大伸久屈理宜均。柳州文字窮尤古。韓子聲名謗又新。早識曹侯才八斗。已應盈石正紅陳。
===答大虛===
天地生吾覆載吾。有身何處不安軀。江南築室嗟何晚。未必戶鄕是我區。
===題司諫院契軸===
要識朝家久治安。一時名士盡言官。如君極口敢言少。自古虛懷納諫難。朝退紫薇迷院宇。春深紅藥柏闌干。昇平日日惟須飮。衫袖淋漓不用乾。
===送安子珍出鎭合浦===
經術儒名大。兼資武略雄。未危先有計。不戰自收功。得句南樓月。披襟細柳風。從容還入相。萬目送冥鴻。
===送全羅監司李蓀===
憑君深體九重念。宵旰今憂十月雷。好把丹心施實惠。簿書游刃未爲才。
市上黃金盡赴遼。湖南老相尙銀腰。南人莫作尋常看。身上猶餘舊鳳毛。
===無題===
衰病年多未賦歸。春風空老故山薇。蓴羹忽憶加鹽豉。目極江東興欲飛。
===弔慰士廉喪子===
聞君今哭子。伊我昔摧腸。瘞夭曾潘岳。傷明又卜商。古今皆此患。愚智一般傷。只有東門子。賢哉燭理詳。
===題金吾郞契軸===
故識金吾地峻。見今僚佐才優。豹尾旗間扈駕。虎頭閣下論囚。賢能自有朝議。利祿何勞外求。尋常第盡心力。暇日不妨遨遊。
===送金進士粹洪。覲親于順天府。===
才子馭風歸海上。嚴君作宰小江南。靑山影裏朝炊飯。綠樹陰中午繫驂。竹立千家森碧玉。花開百日正紅酣。北堂六月涼如水。萬壽瑤杯獻者三。
===中伏日偶吟===
一年又六月。三伏此重庚。欲雨雲還散。如焚日又生。苦炎詩欲就。病暑賦初成。眞箇臝虫長。數旬身裸裎。
===虛白亭卽事===
一枕淸風過午鷄。頹然直到日沈西。晚涼吟得閑詩句。起喚尖奴削木題。
===次姜晉山先生韻===
本來無損又何加。不敢次且亦不過。半世功名雙鬢白。故山無數夢魂多。
百花軒上試春衣。拂面風光柳絮飛。滿目繁華渾似舊。尊前太半故人非。
===次竹山韻===
西河文字兀尖新。徐相詩名迥出人。前輩愛他留逸軌。後生愧我作嘉賓。風淸客席杯盤鬧。歲稔官倉穀粟陳。也合醉中相枕藉。主人與我舊通神。
今年又作嶺南遊。一去何曾十日留。北闕嵬峨勞遠夢。西湖瀲灎照淸愁。天涯歲月長騎馬。日暮山川獨倚樓。角上功名頭上雪。鄕心一片大刀頭。
===次延豐韻===
一區山擁更溪回。四面都無一面開。太守捲簾淸晝坐。幽禽飛去又飛來。
===送支卿出按嶺南二首===
天南一路人民象。海島風煙控御難。第一相臣今按節。九重宵旰此時寬。
破屋荒田嶺外村。松楸桑榟遍丘原。半生車馬走塵土。江上月明長夢魂。
泉下曾歸不才子。人間唯有未亡人。因君更起存亡念。白髮臨歧欲損神。
===寄謫人===
宦海無人測淺深。林林皆向此浮沈。我曾有病云無病。君亦無心坐有心。天道盈虛弦又朔。人生禍福古猶今。憑君且醉村醪濁。白岳雲濃已欲霖。
===寄叔度邀枉===
屋上亭迥。城中四望通。地無三伏熱。天送九秋風。樹影重重綠。榴花箇箇紅。此間有幽抱。安得與君同。
===無題===
朔風吹雪暗長安。此夕聞君出漢關。僕馬蒼皇行邁急。山川重疊道途艱。新昌寂寂親朋遠。故國頻頻夢寐還。春日漸長無箇事。晴窓染翰賦囚山。
朽材不擬明堂柱。跛鼈何曾遠道馳。多病置閑眞箇藥。窮愁得酒是渾詩。丹心一片孤燈在。世事千般兩鬢知。寄與故山猿鶴語。明年二月是歸期。
===送崔漢源觀察湖南===
斗南人物盛推稱。獨坐銀臺最上層。北極天低偏寵渥。南方地大要賢能。當時父老心腸在。舊邑山川面目曾。過小江南煩問訊。歲寒遷客想凌兢。
公嘗倅古阜。當時列郡之治。獨以最聞。去而有遺思。爾後七年。而由都承旨出按湖南。郡民之心可知。順天。舊號小江南。今有曹與金謫居故及之。{{*|曹。偉。金。宏弼也。}}
===宿利川有感===
扈駕朝陵記昔年。行宮秋雨宿南川。如今何忍南川宿。北望宣陵鎖暮煙。
===寄監司鄭公崇祖===
嶺外山川六十州。使華文雅更風流。棠陰滿路涼如洗。夜捲珠簾處處樓。
不耐殘年雪滿頭。可堪羸病臥新秋。商山有約不歸去。一夜月明無限愁。
===贈合浦兵使安子珍===
腰映黃金鬢未銀。轅門細柳正搖春。鯨波馬蹴騰南海。鳳闕鳧趨禮北辰。羽衛歡迎新上將。瀛洲喜見舊仙眞。杯盤京國留連久。愁殺孤眠帳裏人。
===端午日。國耳邀我。病不能赴。作三絶句以謝復。===
衰年又病懶朝參。深臥南山月已三。客有可人招不起。松風吹髮晚毿毿。
與君老境獨多情。白髮相尋一草亭。二頃湖田吾欲去。天南小縣是咸寧。
一葉梧桐欲落時。南山晴好雨能奇。晚涼獨坐還惆悵。不與詩翁共酒巵。
===次大平館韻===
聖代同仁雨露新。都將海宇作胸襟。箕封禮讓傳從古。帝賚便蕃少似今。北闕暫辭鵷鷺序。東人爭識鳳凰來。休將風土嫌同異。相對休休一片心。
===送金近仁宰珍原三首===
袖裏久韜條鳳手。腰間新帶割雞刀。六年琴鶴應無事。當縣靑山不語高。
鹽車容或駕權奇。不必長才盡設施。百里區區亦民社。懷綏粗足展心期。
老病那堪走宦途。長時魂夢落江湖。因君更起江湖想。門外春江漾畫圖。
===柳震卿回自商山。寄之。===
臥病無聊鶴影孤。一春心事舊江湖。君歸路繞咸寧縣。爲問家山似舊無。
===挽宋參判瑛===
秋水爲神玉作軀。駕風騎驥騁雲衢。南宮禮樂觀瞻偉。北極星辰寵渥紆。昨見禁中持被宿。今聞屋上卷衣呼。寡妻無子慈親老。眞宰茫茫正可吁。
===鄭右相佸挽章===
山河元氣棟樑材。廊廟深深地勢巍。天上殊恩傾一相。人間僉望屬三台。曾看車馬朝天去。誰料銘旌入境來。意氣平生蒙許與。西風老淚有餘哀。
===申參判次韶挽章===
三捷名高戰藝場。屹然山斗倚蒼蒼。頡頏前古追班馬。酬唱當時壓董王。上國光華車轍遠。北堂魂夢馬蹄忙。開城一夜舂無相。殄瘁詩歌擧國傷。
===送崔佐郞連孫奉命湖南===
湖南鞍馬仙曹郞。漢北人物推賢良。地分九等賦上下。天高八月秋中央。靑山多處露下白。赤雁飛邊葉飄黃。南原古稱帶方郡。桑梓卽是鱸魚鄕。
===送崔同知應賢罷歸江陵舊隱===
半世栖遑已二毛。此歸應只慰賢勞。抄秋落木群山瘦。積海長天大嶺高。霜露正蕃三徑菊。葡萄初上萬家槽。林泉恐未淹時日。聖主同寅急譽髦。
===題金吾郞廳契軸===
峨峨虎頭閣。諸郞走其下。一一賢與能。誰眞復誰假。手下簿書空。庭宇絶瀟灑。却喚無事酒。傾來向身瀉。盈盈座上人。盡是同心者。
===與鄭河南公。夜飮茅亭。少醉而散。朝來獨坐有感。詩以寄河南公。===
南山蒼翠壓吾廬。新作茅亭俯市閭。勝友正逢蘭臭舊。佳辰又屬菊花初。人生擾擾聚還散。世事紛紛毀復譽。後夜更須相對飮。靑天有月不孤余。
===送金正鍊叟奉使對馬島===
天家專務德。日域遠輸誠。玉帛趨雙闕。城池戢五兵。天無風雨起。海不浪波生。舟揖閑來往。魚龍慣送迎。百年修契好。四境報昇平。馬島愁雲碧。鯷岑惠日明。使乎須簡擢。人也實豪英。忠信生來仗。璣珠唾處呈。衣冠持漢節。恩禮感夷情。有箇心腸在。休將口舌爭。知君譽名大。端在是年行。
===沈上將肩挽詞===
君家門對我家門。杖屨尋常笑語喧。碧樹唾陰鋪簟席。靑山倒影入罍尊。形骸跌宕杯中月。世事悲涼地下魂。客散門前鴉噪晚。園林依舊帶春暄。
===六言長句。重送士高之行。===
瑞世無雙人物。風流第一仙眞。鑑空衡平度量。日光玉絜精神。一代英雄滿目。九天恩澤獨身。嶺南古來州郡。馬上今去咨詢。黜陟幽明考績。興除利告便民。節鉞山川白日。樓臺花木靑春。明年此日歸去。佇看黃閣垂紳。
===送江原都事丁公壽崗朝京且歸四首===
桃花洞裏訪君家。對酒芳園餌縫霞。大醉歸來春日暮。終南山影滿窓紗。
雲錦交輝百尺樓。竹西魚鳥鏡中遊。我曾避暑淹旬日。六月涼生枕簟秋。
鏡浦臺前水拍天。微茫竹島畫橋邊。蘭舟載得紅裙醉。却憶風流第一仙。
金蘭窟宅水晶宮。蜃作層樓起半空。雲霧尋常迷處所。人間面目少遭逢。
===題申公末舟歸來亭詩軸===
淵明歸去柴桑村。五柳靑春松菊存。山林高義吹淸風。伺限頑廉與薄敦。紫陽筆下處士卒。幾多軒冕荒田園。靑丘風雅壓江左。嵩嶽生申古君子。一門冠蓋十朱輪。梅竹風標出桃李。功名富貴已逼身。半歲超然脫弊屣。雄辭却賦歸來篇。湖南山水何佳哉。臨風向月臥江亭。世紛不向壺中來。盈疇黍秫參天竹。瓮則有酒琴無絃。不用辛苦責子詩。有孫已作儒林仙。人生得意今無如。遠比靖節蓋有餘。我亦舊隱嶺之外。十年魂夢長樵漁。因君作詩更懷愧。白頭不歸云何歟。
===挽曹大虛===
圭壁精神鸞鳳姿。才名氣槪冠當時。扶搖九萬天高遠。遷謫多年地濕卑。謾有文章傳永世。了無嗣續搆遺基。傷心豈是無從淚。仲父襟期鮑叔知。
===月夜聽琴===
虛白亭前秋月明。碧天如水夜涼生。幽人不寐又無語。坐聽高山流水聲。
===偶吟===
今歲幸逢雙七月。不然今月是中秋。萬古月明無此夜。一尊誰與洗閑愁。
===悼廣原。錄奉右相。===
病客尋常苦鮮歡。老懷隨感易悲嘆。如何耳目渾聾瞽。萬事無聞亦不看。
===寄士廉===
山齋無伴侶。隻影坐髥僧。藥鼎晨吹火。書龕夜喚燈。二毛傷歲月。雙淚戀親朋。目極征鴻外。雲多樹幾層。
===題司諫院契軸===
畫堂周以紫薇垣。其中列坐群仙尊。一人位北鬚眉蒼。一人位東頎而長。西偏三箇是三傑。一一孤高莫優劣。忠肝義膽相照耀。正論高談雜歡笑。平明珂馬去朝天。靑頭朱衣擁後先。道傍觀者競坌集。志士激勵姦回懾。至尊宵衣坐待久。側席賜坐虛己受。有懷必達言則聽。百官四方無不正。退食從容白日晚。一笑樽前喚鵝卵。君不見古人詩句今猶傳。大諫醉倒春風前。
===李廣陽夫人挽詞===
有鬱一株李。高幹飜層陰。縷絡宜男草。蔥籠佳樹林。飛鳴雙鳳凰。聽之如鼓琴。自有和氣鍾。卵育皆珍禽。陰陽叶九疇。羽翮凌千岑。凰飛忽何處。鳳兮悲不任。衆雛仰天呼。百鳥助之吟。我實鳥中凡。猥與鳳知音。潸潸淚垂臆。慘慘中傷心。
===賀漢平君趙而元拜慶尙右道節度使===
大東人物盛當時。文武全才復有誰。吮墨調朱眞小技。高牙大纛是男兒。
===希亮乞墨。寄與三丁。幷與詩。===
三箇龍香萬杵煙。磨來文焰射靑天。洪崖老子衰無用。寄與晴窓備草玄。
===賀姜用休陞右副承旨===
幾年身作地行仙。一日飛騰便上天。天上便應多峻級。飜身今又一番旋。
===夜坐偶吟===
天際微聞玉漏淸。滿簾霜月紙窓明。鄕心一片渾無寐。斜倚薰籠到五更。
===卽事===
菊已飄零梅未花。西風枯樹鵲査査。蕭蕭歲暮誰相伴。獨臥寒窓髮半華。
===偶吟===
口腹無功食大倉。頭腰空復久冠裳。非才誤寵能無愧。甘與顏回舍則藏。
===寄慶尙使相李公克均===
一身衰病百無堪。臥度虧盈月旣三。千里江湖勞夢想。九天鵷鷺倦朝參。使君相業當朝右。幕客才名在斗南。想得相看多義氣。春風吹面倚微酣。
===送南宮都事璨赴嶺南===
嶺外山川獨也奇。朝中人物復云誰。靑年入幕誇才子。三月觀風正好時。冠蓋紛紛隨品藻。洪纖物物誘恩私。相君手下文書靜。應向樓臺遣作詩。
世路知君莫我如。天官承乏舊相於。評論去就賢員外。斟酌乘除老判書。局上輸贏奇與正。人門得失毀兼譽。何堪送別幽懷抱。家住天南正可漁。
===送安邊府使朴始行赴任二首===
憶昨遊觀大嶺東。與君詩酒趁春風。竹樓雲散靑山出。鏡浦天晴碧海空。鯨浪亂侵沙路白。馬蹄輕蹴海棠紅。一生意氣長年別。此日那堪更燕鴻。
東門祖席捲公卿。老病洪崖臥古城。園裏好花愁我伴。路傍纖草侈君行。銀溪水淺蘩魚鳥。鐵嶺雲深濕旆旌。父老六年長惠澤。使君魂夢每神京。
===謝朴子启李國耳見枉===
高秋三五夜。露冷纖塵絶。座上三箇人。天心一輪月。相看無限思。菊酒十分凸。月落杯盤空。客散燈燭滅。今朝了無跡。獨立搔白髮。
===題矗石樓圖二絶===
矗矗樓臺勝。悠悠節序回。紛紛仙侶集。日日錦筵開。
樓下長江水。東流幾日回。人生長役役。尊酒及時開。
===送柳都事湫。赴咸鏡幕府。兼奉使相左右二首。===
岐豳自是周家舊。豐沛仍多漢氏陵。杖鉞觀風眞宰相。承恩入幕復賢能。
駑劣何曾答聖明。頭顱已覺負平生。冕旒東顧方宵旰。爲報勤民更養兵。
===李參判克增挽詞===
昌期開至治。命世出賢能。詩禮尤懷抱。淸忠早服膺。風雲攀世廟。翼亮奉昌陵。獻納司喉舌。劬勞作股肱。鳳池凡幾歲。獜閣最高層。一德君臣契。三朝輔弼仍。金貂如芥拾。宵漢若階陞。斷斷丹心苦。昭昭白日昇。奉公長汨汨。臨事每兢兢。經幄嘉言進。儒宮正學興。理財增會計。畫法定規繩。正直思無枉。堅貞行有恒。君恩偏異數。人望競殊稱。憂國衰毛颯。捫身瘦骨稜。膏肓深莫救。醫藥竟無徵。輦路朝遺佩。泉臺夜撲燈。唐皇三鑑缺。衡岳一峯崩。日色愁朝市。風聲哭友朋。朝班山舊仰。師席几同凭。失驥蠅何附。飛鳴恨不勝。
===寄同年許上舍宗乾===
馬牛南北苦參差。何事同年異路歧。但使精神深有契。從來聚散浩無期。雞林歲暮逢君話。鼇岫春晴別我詩。屈指流光十年後。不堪惆悵鬢成絲。
===送田節度霖赴任合浦歌。===
將軍之表百夫特。將軍之勇萬人敵。靑年躍馬走塞北。胡人不敢南下牧。強弩射虎完山麓。地下甄萱應猇魄。樓船招撫海島亡。水底魚龍先踊躍。海無風波百餘年。大平煙火環邊隅。將軍何事復南征。九重計慮虞無虞。漢帝登壇推轂遣。周王賜之弓矢𥩷。敦詩說禮領中軍。大纛高牙稱丈夫。威靈已懾島夷魂。淸介應還合浦珠。將軍將軍美無匹。老我一箇眞腐儒。
===寄希明邀臨===
亭皐紅樹與靑松。大隱南山着此翁。百歲人生六旬後。一年天氣九秋中。中秋已負淸尊月。九日仍孤落帽風。今年氷輪正圓滿。也宜相對笑談同。
===寄子启===
終南秋色晚蒼蒼。虛白亭前菊又黃。紅樹葉紛齊砌厚。蒼松枝遠蔭簷涼。主人身恙門常掩。故舊官忙跡自荒。園果已霜新釀熟。月圓今夜與誰觴。
===金同知首孫挽詞===
平生吾友唯吾子。斷斷休休一介臣。今世他無如管鮑。古人未必獨雷陳。鳥臺聯席丹心炳。樞府同官白髮新。一死一生先後耳。臨分聊復一霑巾。
===題洪國佐家藏小畫===
一村蓑笠黃梅雨。兩部笙歌靑草池。莫道幽人無箇事。有時拈筆醉題詩。
===壬戌十二月日。詣闕問安。傳曰。卿主文。且藥房提調。其以用藥救人之意。作近體若干首以進。於坐製進五首。===
天地中間盈萬類。一元眞氣本和均。生來觸處應多感。疾作無時自有因。預保性靈良得計。須將藥餌要通神。黃歧和扁多方便。隨證醫治豈乏人。
四百四病人皆有。三萬六千能幾時。忌疾諱醫無奈謬。傷身損壽是誰爲。君臣佐使宜相濟。龍虎雌雄不自欺。好對吟呻愼湯劑。人生夭扎正堪悲。
百藥醫家不可闕。其中一二最宜先。淸心一粒醒昏氣。蘇合三圓快滯涎。腦痛欲亡硝石貴。心疼垂死延胡便。尋常救急諸方具。仔細用之無不痊。
醫家治病如治國。脈病而肥醫不治。治國先須正國俗。化民莫若敎民彝。忠言逆耳宜爲戒。苦藥違心實是飴。進藥與言臣豈敢。丹心白髮卽無移。
飽看往牒添知識。醫國醫人自可談。病在皮膚先藥內。患生西北預虞南。于今風散天山雪。自昔波搖馬島嵐。制治固宜當未亂。也宜宵旰念三三。
===送咸昌城主曹侯倜還邑五首===
有客有客長作客。家在嶺南身北極。屋上無數雲山蒼。門前滿眼江湖白。半生汨沒紅塵中。十年夢魂長故國。今年衰比去年甚。眼昏無物脚無力。嗚呼何時謝簪笏。鷗鷺爲群臥江曲。
有妹有妹年六十。一身長年百憂集。疾病貧窮婢僕單。又無子女扶行立。只有一兄宦遊遠。半世弔影潛垂泣。我有幽懷寄與誰。鴻雁飛飛向南急。
有女有女有知覺。兄及弟矣命皆薄。長女哭夫未三十。次女十八舟汎柏。含酸各在舅姑傍。悽悽日夜呑聲哭。父母白頭隨黃塵。歲月相望隔南北。嗚呼此恨何時平。會當一日蓋棺槨。
有甥有甥曰辛彭。一生計活嗟零丁。早年失母何所恃。病父雖存飄如萍。凄涼歲暮衣裳單。逢着凶年羸瘁形。送我渭陽遠別離。無人提壺慰飄零。客自南來說無聊。痛骨傷心那忍聽。
有天有天看蒼然。人皆一天我二天。闔境草木霑雨露。滿地耕鑿環人煙。月朔鳧飛朝至尊。南宮錫宴恩數偏。歸程鞍馬歲時晚。山川落雪催歸鞭。何事洪崖老病翁。有情南望空留連。
===昌慶宮曲宴。仍饋諸宗宰。醉而賦。===
一歲佳辰十月中。九重純孝宴三公。黃花粲粲明秋日。紅葉紛紛落曉風。簡子鈞天聞上界。周王湛露醉群公。推恩四海覃和氣。共祝遐齡撫大東。
===仁惠王妃挽詞===
韓族吾東盛。西原久貯祥。塗山歸夏禹。京室媚周姜。肅敬承宗廟。仁恩逮媵嬙。三盆供黻冕。五色補穹蒼。梧野巡何遠。湘流恨比長。重光瞻後聖。榮養享先嘗。王母多時宴。神孫萬壽觴。長秋天未暮。厚夜月無光。哀慟均諸殿。悲號罄八方。禮遵先後軌。葬附舊陵岡。大運誰能逭。浮生正可傷。只應彤管在。千載播餘芳。
===聞大虛訃。寄贈支卿。<sub>支卿。時爲慶尙監司。</sub>===
昌黎昔別潮陽去。子厚今聞死柳州。返葬金陵尙有日不知誰借麥盈舟。
===中原。逢鄭吏部錫堅,楊監司煕止有作。===
三月南天節氣勻。中原池館會仙眞。崇朝霢霂惺群槁。盡日笙歌醉衆賓。聚散不期南北路。浮沈何限古今人。客中送客堪惆悵。花落鷪啼又送春。
===次忠州東軒韻===
秀水佳山作勝區。萬家煙火罨城隅。軒窓人臥神仙宅。風雨天成水墨圖。花裏詠懷春鳥過。酒邊醉睡美人呼。蘩華身世還堪笑。其奈湖田一半蕪。
===中原樓上卽事===
滿目山川醉倚樓。人間不省有閑愁。只嫌紅袖應相肘。北壁三人共白頭。
===送金直提學勘宣慰日本使者行===
玉珂瑤佩舊儒仙。十八瀛洲最少年。嶺外山川如畫裏。送君鞍馬艶陽天。
處處樓臺閘管絃。霏霏醉墨落雲牋。雕題使者應懽喜。嬴得珠璣滿畫舡。
===成宗挽詞===
海東堯舜垂衣裳。靑丘日月昭文章。風雲際會八元凱。闔闢乾坤再虞唐。俗成禮樂刑政中。民居雨露桑麻鄕。陶甄庶類囿吾仁。衛以象有宅中央。嵩三華三祝聖人。地久天長擬久長。豈意一朝事大謬。白日正午韜輝光。鼎湖龍髥不可攀。喬山劍舃令人傷。三十八年一何短。二十六年一何忙。仁恩散在萬姓心。萬口哭聲連穹蒼。白髮詞臣久經幄。人微恩鉅何能償。抽毫染血寫哀詞。仰訴眞宰還茫茫。
===有感。效演雅。===
鵷班誰數白頭翁。老驥還將款段同。漁子笑看鮎上竹。途人爭指鷁隨風。虫無百足身難運。蟹去雙螯勢自窮。失馬焉知不爲福。夢中隍鹿竟成空。
===送叔強承命向嶺南。因語故鄕父老。===
上界神仙刺繡衣。香雲滿袖出宮闈。秋風南去雁爲伴。落日東還馬似飛。嶺外山川無我悉。朝中人物似君稀。林泉有舊來相問。爲道君恩老未歸。
===挽延原君李君崇元===
家世三韓甲。才名一牓頭。天眞偏稟受。人物最淸修。踐歷聲光大。飛騰氣象遒。明良同德日。魚水一堂秋。輔佐勳庸盛。封除渥澤優。鳳池春浪闊。烏府曉霜浮。赫矣諸曹判。優哉兩府遊。佇看三足貴。何遽九泉幽。執紼印山路。臨風涕泗流。
===沈忠義衛克孝栗亭作===
靑鶴飛邊小洞天。主人喚客到尊前。一亭浮翠遮三伏。六月微涼滿四筵。大隱從來在朝市。勝遊何必向林泉。白頭不作歸田賦。爲愛終南伴地仙。
===送漢平君赴嶺南節鎭===
南方民物昇平日。北闕尋常計慮時。未必山西皆出將。由來聞外要敦詩。漢壇推轂朝登拜。唐眞分符夕去馳。倭寇號咷多竄者。軍民歌舞遠迎之。山河落日雙吹角。城郭春風獨建旗。趙嘏倚樓詩欲就。劉琨喧嘯月初規。杯盤有興喧絲竹。刀斗無聲鬪奕棋。一片忠誠懸白日。幾番魂夢繞丹墀。二周復踏朝天路。多少親朋漢水湄。
===送李府尹德崇赴任全州===
滿朝冠佩最名流。南國山川此上游。一境人民應得所。九重宵旰政寬憂。雙鳧趁月朝天遠。五馬行春露冕遊。漢札徵黃何日是。絃歌未歇歲三周。
===送柳侯子淸赴任古阜二絶===
吾友柳侯才且賢。早年聲譽象推先。劉蕡不第天何恃。顏駟爲郞帝亦憐。
白髮蒼顏歲暮天。舊遊回首政茫然。因君想得天南事。滿地黃雲落雁邊。
===謝曹主簿伸贈倭刀硯===
曹侯初回自海島。面上的皪扶桑暾。袖裏珍重有盱贈。小硯小刀精神存。小硯鳳味龍尾胄。小刀干將莫耶孫。硏磨黑雲垂紫潭。拂拭素霜飛秋原。深荷丈人持贈意。甚愧老夫空磨捫。橋下長蛟無力斬。篋中萬卷無暇繙。只應十襲寶藏之。遺子與孫光戶門。
===閑夜吟===
寒夜更長恨燭短。坐久愛此靑氈暖。案上詩書當友生。窓外松杉送絲管。
===廣原君挽詞===
廣陵水深山鬱蒼。毓秀衮衮生賢良。天高接武鴻雁行。一一棟樑扶明堂。衆中獨識白眉郞。琢磨琬琰成圭璋。三朝歷事輔益多。留相聖明功業昌。蓍龜久矣用稽疑。國器終須置廟廊。三台咫尺竟不到。天道至此眞茫茫。繁華一朝跡如掃。留與他年編簡光。蓬麻蠅驥夙昔緣。白首老淚沾衣裳。
===奉呈河南公左右===
南宮受戒已淸心。獨宿齋房百不侵。靑熒壁燈寒悄悄。丁東宮漏夜沈沈。無眠爲被鄕愁惱。不語徒緣國計深。斗轉參橫香篆冷。井華爐炭煮人蔘。
===送察訪裵哲輔赴任幽谷===
臘盡南天又一春。那堪猶作未歸人。送君多少思鄕意。幽谷溪山我舊隣。
===權同知支卿朝正歌===
扶桑西面弱水東。壯哉皇居天地中。黃河淸漣一千載。天子垂拱明光宮。歲元月元日之元。嵩三華三祝聖躬。千官環佩雲從龍。萬國冠帶瞻重瞳。觀周禮樂有季札。執禹玉帛無防風。鹿萍魚藻湛露詩。偏承宵漢渥恩濃。堪笑終南虛白老。白頭歲月長樊籠。
===居昌府院君挽詞===
秋水深淸玉潤溫。少年聲價重璵璠。鵷班委質稱佳士。龍榜蜚英作壯元。世上功名有歸處。人間福慶屬誰門。丹心白髮群公表。赤紱朱輪國舅尊。兩眼已看諸子貴。一身偏荷九重恩。存亡有數天難必。疾病無聊地忽飜。痛入宮闈朝雨灑。悲纏城郭晚雲屯。國門西出何時返。殄瘁詩歌欲斷魂。
===挽李參知均===
閥閱韓山李。箕裘牧隱孫。問奇楊子宅。學古伏生門。鯤化波瀾動。鵬搏羽翮飜。金閨連玉署。柏府對薇垣。步步天光遠。登登地位尊。孔融多勝客。徐邈發狂言。淡蕩題詩句。淸眞愛酒罇。深情隣里好。古義弟兄敦。何遽幽明隔。居然日月昏。秋風吹苦淚。沾濕北堂萱。
===因安胎使之行。寄聞喜縣宰黃君㻶。===
主屹奇峯獨立尊。洛江溶漾此眞源。南中字牧知多少。黃霸聲名象口喧。
聞喜有官知樂土。加恩號縣合親民。文翁化蜀何曾獨。太守斯文第一人。
人間八景洞中天。海上神仙集象仙。飮席正應文字會。主人況復字庭堅。
曦陽山下大伽藍。訪道尋眞昔駐驂。洞府煙霞應似舊。幾人來過虎溪巖。
===次景元韻===
紛紛世事正愁人。平昔交遊半鬼神。綠鬢未顏容易換。相逢且莫負靑春。
===寄柳別提===
瓊塵玉屑滿空飛。一夜終南失翠微。山下人家人跡絶。紙窓紅日臥牛衣。
===絶句四首。送尹內乘湯老點馬嶺南。===
靑歲才華戚里豪。一身弓馬又詩騷。尋常劍佩隨雕輦。十二天閑管物毛。
一夜天南耀使星。曉來英蕩出彤庭。秋風天地涼於水。馬逐征鴻過晚汀。
海上風煙接素秋。舟中蕭鼓載涼州。馮夷拍手魚龍舞。送作蓬萊頂上遊。
三間茅屋翠微中。一曲淸江映碧空。有水與山空夢寐。今年還復負秋風。
===吾友安公國珍。宰萬頃有政聲。爲賀甲寅正朝。奉箋來京。旣相對敍懷。其還。詩以贈之。二首。===
河東桃李屬循良。虎渡江波地不蝗。朋友故鄕雲樹遠。池塘春草夢魂長。遙趨鳳闕飛鳧舃。喜向鴒原綴雁行。賜宴南宮應醉倒。漢家恩眷獨龔黃。
君家兄弟友于情。與我交情埒弟兄。北極星辰隨象拱。南山侯鼓共君爭。紅顏別後年年換。白髮看來種種生。只有寸心依舊赤。相逢不厭一尊傾。
===河南君還自謫所。與之語。喜而有作。===
去年別君東門東。有淚不落杯酒中。今年見君如夢寐。燈下復此談笑同。人生聚散本不期。世間榮辱誰使之。悲涼萬事不可說。有手但當傾深巵。功名富貴君素有。一番流落何須數。皓齒細腰解歌舞。盤中有肉尊有酒。如此而生度百年。人間亦足推神仙。天家況復雨露饒。應有恩光來日邊。君家門戶臨道周。城中車馬多經由。請君置酒呼我過。日日與我澆牢愁。
===上李二相邦衡二首===
雙闕前頭兩府高。聖朝恩禮待英髦。弟兄叔姪相傳受。一片丹心着力勞。
蠅附自多隨驥尾。蓬生何幸在麻中。平生管鮑相濡意。又向金吾走下風。
===長川亭===
老木千章大蔽天。濃陰十畝蔭長川。百壺倒了絃歌歇。醉臥淸風盡日眠。
===送量田敬差官朴彬還歸故鄕二首===
禹貢田疇手品題。一區山水入提携。薰風匹馬南歸路。處處黃鸝樹樹啼。
世味年來酒半醺。鬢毛吹雪白紛紛。江湖滿地長魂夢。花落鷪啼又送君。
===五言二律。錄奉耆之左右。用敍昨日見待。今日戀戀之懷。===
出門有所之。泥滑馬行遲。到得幽棲處。蕭然病起時。呼童供穩座。酌我以深巵。經醉起歸去。有淸還不知。
流年看苒苒。做此白頭翁。不耐冬春雪。那堪晝夜風。臥便因病久。吟苦爲詩窮。獨也晴窓下。思公不見公。
===感懷二絶===
二壻相携落九泉。一兒今復病歸田。老翁本有林泉癖。強走紅塵四十年。
隆冬大雪積如薪。臘盡春回不見君。夢裏南天春氣早。江湖滿地已游鱗。
===崔參校璘。舍笏歸延安舊隱。寄詩來。次其韻。===
與子交情伯仲間。參商兩地思千般。春心蕩似風中絮。老骨瘦於秋後山。忽忽一生都是夢。紛紛萬事不如閑。羡君脫屣紅塵路。江海深深去不還。
===自述===
歸夢尋常洛水濱。舊居魚鳥與爲隣。平生性懶悠悠者。老境官閑得得身。病不廢詩還是病。貧猶好酒自長貧。無聊世事都拋擲。始信蒙莊我故人。
===謾成===
耳閱雞聲與鼓聲。眼看窓暗復窓明。百年作客人間世。又挈妻孥客上京。
===記少年南行詩===
馬首靑山鼓角雄。嶺南樓下水如空。煙村落日鬱脩竹。澤國秋深集晚鴻。天地東南滄海近。歲時霜露暮途窮。臨風題罷遠遊賦。倚柱沈吟半醉中。
===次李次公韻。錄似李叔度。===
人事無涯生有涯。與君唯有飮無何。霜髥半白渾成老。酒面長紅不但{{!|𬟘|⿱艹穗}}。滿意尋常十無五。知音今古一亦多。次公淸狂兼善放。相逢未害醉欹斜。
===坡州道上感懷===
坡州西面佩翁瑩。奠酒陳辭莫我聽。無乃九泉都是酒。長時醉臥不曾醒。
===江上。送鄭使君誠謹赴忠州牧。===
大羹淡泊人。誰味。古調孤高俗自喧。去歲懸魚留古郡。今年乘鶴上中原。城南象水漢江勝。嶺北諸峯月嶽尊。此去淸風應更播。舟中只見一琴樽。
===題花梁亭===
南陽之西西海東。白水蒼山地勢雄。人立亭心看落日。天臨鏡面作長空。柳營鼓角聲容壯。蓬島煙霞境界通。自笑老來詩力退。奇觀欲寫語難工。
===題麻田縣舍===
山勢周遭水勢橫。一軒危坐眼分明。案頭盡日文書少。山鳥啼來似有情。
===次楊州東軒韻。示同行諸相。===
出郭東行第一州。田家四月麥成秋。半生兩屐何曾住。數日連鑣舌不媒。正好臨風同倚檻。不須懷土獨登樓。靑山日暮一尊酒。碧樹又聞黃栗留。
===寄彥國讀書楊花島===
江上楊花白雪飛。城南遣子讀書時。晨昏定有慈親念。夙夜終期。聖主知。夜永每愁燈燭盡。家貧常送米鹽遲。由來宦達。皆勤苦。須向三冬惜寸暉。{{*|時家人患病。國有廢讀侍病之意。故於第一聯云云。}}
===弘治十四年秋。吾友崔參校璘。謁告歸于鄕。其鄕曰延安。有良田廣宅。可以娛老境。蓋欲去不還也。二子隨之。皆嘗占科名。方移孝做忠。此去將榮于其鄕。儘可樂也。余與崔君。少嘗遊學於泮宮。入承文院。一時爲博士。晚家南山下。又隔墻相從。同業也。同官也。同里閈也。於其歸。得無言乎。酒壺旣傾。詩以贈別。二首。===
二子由忠孝。恩榮錫九天。銀潢稱壽酒。綵服映華筵。絃管遲遲日。萱椿萬萬年。鄕人爭指說。人世有神仙。
南柯前事誤。已覺熟黃粱。靜裏乾坤泰。閑中日月長。無心於利祿。有味是壺觴。一醉無餘事。還嫌百歲忙。
===淮陽。寄吳郞。<sub>孫壻吳準。</sub>===
蘖作由人豈管天。投荒此去路三千。自是駑才貪遠道。故應車覆屬殘年。磨天古嶺北靑後。頭滿春江長白前間關道路毋吾以。好睹恩光雨露邊。
===谷口驛===
長途緣海岸。小驛傍山根。鳥道縈雲迥。鯨波盪日飜。怠人多厚意。遷客自傷魂。大嶺明朝過。無因望故園。
===端川。遇崔正有。贈。二首。<sub>溥謫已久矣。</sub>===
殘生鑄大錯。萬事一長歎。不因極邊謫。此會應亦難。萬死當臣罪。全生荷聖恩。有懷知者少。聊復與君言。
===謫來途中===
非才冒寵了平生。白髮長懷報聖明。自觸嚴威臣罪大。猶全性命國刑輕。城中痛哭妻孥送。塞上喧呼鬼蜮迎。四嶺過來身更遠。夢魂猶不及京城。
===到五鎭===
負乘多日走塵寰。晚境簪紳亦強顏。七十年來榮幸畢。三千里外道途艱。深橋淺揭難枚水。複嶺重岡不盡山。一面靑天窮處到。始知身是去人間。
===到慶源===
嘗聞撻市恥。窮老奈身親。血染東門土。衣蒙北塞塵。乾坤雙病翼。江海一窮鱗。絶域猶多地。偸生寄此身。
===送柳判官續拜持平歸京===
靑鶴群仙侶。年來四散飛。參商俱緬邈。雲水共依微。得罪天涯謫。承恩日下歸。臨分那禁淚。邊地故人稀。
===誰謂四絶===
誰謂夏夜短。一更如一年。何曾夢到家。達曙都不眠。誰謂雁春北。月無一紙書。病妻命朝夕。死生今何如。誰謂我好詩。得句口絶吟。豈無膝上絃。聽者非知音。誰謂我嗜酒。當尊酌不能。飮則轍困臥。杯至却生憎。
===感寓===
出城二三月。時維夏之中。邊城氣候異。捲地長北風。重綿尙嫌涼。毳冠頭又籠。雨後更凄慄。閉戶依房櫳。飮酒腸胃病。看書眼霧濛。不語坐如尸。指笑煩兒童。默想京國奮。是月天氣融。身輕單裌衣。亭榭初梧桐。坐談雜親朋。醉面相映紅。胡爲獨向隅。咄咄空書空。
===獨夜卽事===
高城閉門角。遠客自傷情。簷外三更雨。床頭二尺檠。地偏愁雁斷。夜久喜雞鳴。獨臥頻頻起。東窓苦不明。
===憶病妻與謫兒。<sub>兒彥國。時謫郭山。</sub>===
去國三千里。思鄕十二時。參商分父子。胡越隔妻兒。望眼山川阻。歸心日月遲。艱難猶寢食。骨立僅存皮。
===謫居卽事。寄李評事長坤。===
衰白仍多病。流離更極邊。投身魑魅窟。極目犬羊天。索寞夜無寐。經過日似年。廢詩還止酒。無事却身便。
===伏聞仁粹王妃薨逝。哭而作。===
夢寐夜不祥。晨坐神如失。卽聞懷簡妃。鍊石功已輟。白髮四朝臣。竄逐贏衰疾。不覺雙淚落。蒼黃五內裂。想見九重深。至尊痛衰絰。恨身縈荒徼。哭臨阻班列。仰惟太任賢。胎敎育聖哲。慶流及神孫。長秋閑歲月。孝奉竭宸裏。介福以貽厥。豈料百年內。忽忽有此日。藥房舊提調。多年守宮闕。至今流落中。箱篋留賜物。仰天哭失聲。天高聲不徹。
===卽事===
榮落人間肘屈伸。此來眠食夢耶眞。塞天多事陰晴雜。遷客無聊坐臥頻。酒爲攻愁斟輒滿。詩嫌觸諱出常貧。無端屢起鄕關思。白髮蕭蕭欲損神。
===慶源風土===
草屋連甍不整齊。場餘積粟菜成畦。虛簷只有烏衣舞。碧樹不聞黃鳥啼。是處尋常蛇不見。從來山野鵲無棲。歲時伏臘家家酒。蕭鼓聲中日自西。
===見家書===
有客傳家信。云妻病未痊。居然相別日。邈爾更逢年。極目愁雲斷。傷心苦月懸。兩皆有一死。不識誰後先。
===得彥國書。答寄二首。===
一家豚犬誰輕重。五夢熊羆汝最遲。愛菊只緣霜後見。憐松爲有歲寒期。蘭摧蕙敗騷人怨。竹折桐枯鳳鳥悲。地角天涯相望苦。勝他生死永分離。
得書如對汝顏面。一再看來淚泫然。何幸乃翁平似舊。不堪阿母病如前。休將一失停椎錯。須趁三餘事簡編。禍福從來無定體。塞翁料事是知天。
===謫居書事二十韻===
可奈當衰境。辛艱向塞垣。山川經險阻。鞍馬遠馳奔。巨鎭臨東極。長江鎖北門。城壕三七里。兵馬一千屯。昔到繁華地。今投寂寞村。始來相識少。漸住結交頻。府伯杯盤盛。軍官笑語喧。主家居處穩。官舍坐來尊。醉後忘人世。醒來憶故園。親朋且雲樹。妻子只夢魂。鬱抑無情況。況綿不語言。西山悲落日。東海喜朝暾。獨立孤臣影。雙垂苦淚痕。眼花頭似雪。肘柳髮如髡。閉戶憑孤枕。鉤簾坐小軒。庭除喧鳥雀。閭巷散雞豚。風雨自朝夕。煙霞至吐呑。吟哦消歲月。俯仰謝乾坤。寵辱皆吾分。榮枯亦聖恩。平生懷直道。所貴此心存。
===烽火===
邊日西斜已夕烽。此時城闕動昏鍾。我身恨不如烽火。飛到南山屋上峯。
===晝寢===
日日窓前午睡長。此身非愛黑甜鄕。離家去國三千里。擬借回飆夢一場。
===自譴===
窮愁誰與語。兀坐思難裁。本乏資身計。兼無用世才。恩榮元不意。禍患豈無胎。不耐庚申過。那堪甲子回。愆尤眞自作。譴謫是誰媒。一死有餘罪。偸生良幸哉。
===敍悶===
此日亦云暮。西山生夕陰。牛羊下坂來。飛鳥投故林。丘原狐兎返。窟穴蛟龍尋。田父罷犂鋤。亦各歸其室。有家獨忘歸。歎息我何物。
===悼亡===
百年偕老約。一朝前計非。蒼黃赴犴獄。固知不復歸。亦不告以別。告別徒傷悲。茫茫東北路。四子莫追隨。一子復遠謫。咄咄此何爲。隻影塞日邊。家故邈難知。三子兩度書。每病以前時。一日獨坐久。忽然雙涕垂。自念胡爲哉。定應家有奇。閟嘿誰與語。辛苦五字詩。未幾有書至。前月已長辭。痛哭眼無淚。心死骨欲折。侍婢哭我傍。哀哀響不歇。我欲強自寬。聽此復嗚咽。對食食不能。借酒沃腸熱。人間豈忍飢。匙箸復此日。不知泉下魂。能進幾箇粒。邇來天陰多。亦應眞宰泣。昨日又得書。月內喪車發。泝流上江舡。穿雲過嶺轍。迢迢郭山雲。夢裏道里闊。父子母三處。可堪生死別。和淚寫苦辭。嗚呼吾痛裂。
===傷懷===
聞喪纔十日。發靷過十日。舍舟已登陸。山路多屈折。想今大嶺下。大嶺險難越。哀哉四箇雛。不得齊執紼。一箇尋遠謫。遙遙向東北。一箇竄遐方。南望淚沾臆。惟有兩箇隨。病不運雙脚。可憐白髮翁。偸生寄絶域。
===聞彥邦入來已半途。悲而有作。===
哭母哀哀未輟聲。何堪撲馬向邊城。應知毀瘠行來苦。今日誰村乞菜羹。
===想喪柩已到咸昌。稿葬先墳之側。悲感有作。===
早識靈輿發漢陽。料應今已到家鄕。重泉定被爺孃問。莫道郞君天一方。
===感遇===
賈生作賦傷遭鵬。蘇武傳書幸借鴻。歲月窓明窓暗裏。情懷一死一生中。虛涼亭榭晨光白。浩蕩江湖夕照紅。絶域孤城吹畫角。一身消瘦坐書空。
===夜聞婢哭===
夫人背我去。侍婢隨我來。日夕哭不絶。四隣爲之哀。老鱞眼已枯。慘烈心死灰。耿耿夜無寐。床頭燈燼頹。夜久哭聲來。婢在幽幽屋。嗚嗚不能止。咽却深心曲。夫何婢主間。有此情意篤。乃知在平昔。至德浹奴屬。自我偶孟光。事我視冀缺。那知琴瑟好。一朝絃斷絶。嗈嗈鳳凰鳴。飛住忽相失。有口豈無聲。聲出傷煩聒。強作丈夫身。呑聲五內裂。
===府伯送惠蓴菜。有感。===
一自謫居來。多荷地主恩。淸晨獨起坐。兀然無與言。忽蒙有所贈。其色類蘋蘩。莖葉白露凝。凡菜莫敵尊。鹽豉下來勻。匕箸滑難存。盤中斥雞臛。膳夫羞熊踏。長啜不敢餘。便腹臥風軒。有感飜有恨。吾家嶺南村。此物最蘩滋。江湖當我門。張翰昔歸去。蒪鱸入盤飧。人生貴適意。功名何足論。我不早爲計。宜此困籠樊。有感還有恨。欲語聊復呑。
===弘治甲子春。余謫來楸城。經數月。未嘗一出門。鬱鬱不可堪。一日。府主公邀上南門樓。試游目四望。快然如天地初闢。醉後題于壁。時五月二十二日也。===
去國一身投絶域。高城五月上南樓。乾坤納納存雙眼。尊俎喧喧失百憂。賈生不用傷王傅。子厚何須恨柳州。底處江山非我有。古今人世本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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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貞夫人許氏挽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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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虛白亭文集|author=任徵夏|y=1611|section=卷之一|previous=[[../序|序]]|next=[[../卷之二|卷之二]]}}
==詩==
===孫澍。亡兒友也。見我說亡兒平生云。才器。一時朋友莫有先者。豈意天不與之命乎。日來。我且強寬之。目不淚者久矣。聞澍言。不禁悽楚。因憶其偶寡寓臨河。憐之有作。===
人道吾兒第一流。可憐今已土饅頭。傷心子夏明猶在。不耐臨河見柏舟。
===送金進士粹洪歸尙州===
洛水風光酷似沂。少年才子詠而歸。風流老我狂於點。安得隨君上釣磯。
===寄楊判官可行===
聞君病渴臥文園。西蜀山川幾夢魂。我亦二毛吹兩鬢。長時歸計嶺南村。
===送幽谷察訪崔漢赴任兼戲之。===
老得小官皆指笑。逢人自說宦情酣。垂楊五月鷪啼路。驛馬如龍直指南。
===送李司成文興歸龍宮===
國子先生腹五經。從來心法自惺惺。萬殊一理從頭說。三舍諸生洸耳聽。四壁圖書雙鬢白。十年魂夢舊山靑。秋風長路歸根葉。人指天南一老星。
===次伯仁韻===
吏部文章蓋天賦。翰墨多年衫袖黑。懸燈讀書夜轉雷。向月拂絃晴雨雹。風流文雅眞儒仙。一時冠蓋盡傾落。春風搖蕩黃金柳。好雨爛熳開花萼。聯芳侶美玉署仙。詩酒追遊恣歡樂。人間萬事浩茫茫。醉鄕陶然不知覺。聞君羈縶簿書間。我病辜負佳期約。人生於世能幾何。一年佳節唯春色。邇來十日閑門臥。無因復得春消息。君若無琴我無詩。一春何以耐孤寂。
===次唐韻寓時興二首===
綠羅簾幕襯紅霞。垂柳夭桃百萬家。三月正當三五日。可憐衰病對閑花。
一片鄕愁半夜鍾。十年心事故山松。夢魂不被塵纓繫。飛繞煙蘿最上峯
===次東坡韻四首===
黃道高懸白日光。大平歌吹奏伊涼。柳垂平地風吹細。花滿佳城露浥香。恭己聖人時令晏。委身多士早衙忙。四方回首煙塵息。拭目行看鳳集岡。
何幸攀依日月光。經營身計本來涼。玉堂抽筆和恩露。鸞殿橫經帶御香。明月上時呼酒急。落花頻處就詩忙。登高作賦將何所。門對南山萬丈岡。
街頭水色蘸天光。多少遊人弄晚涼。正是流年三月暮。可憐隨處百花香。細推物理唯須飮。何用人生不耐忙。莫向尊前容易散。天敎素月掛東岡。
衣繡宵行詎有光。庭闈十載廢溫涼。堂前日永萱椿靜。江上春深笋蕨香。浮世功名何日了。故鄕歸思近來忙。挈妻與子吾將逝。何必傷神陟彼岡。
===感時===
天街柳色薄如煙。上苑桃花醉欲眠。窮巷蕭條車馬少。閉門高枕過靑年。
===余從金司評待價乞丘史。待價詩以嘲戲。頗多壓倒之辭。余次韻解其嘲。待價別號。疥藥叟也。===
蚊蝱好聚汚。寒蛾喜居熱。所以疥藥叟。馬前誇多卒。蒼松性不群。獨立良不惡。豐悴有時換。巧拙相失得。今日借我一夫力。請君且莫歎消鑠。公侯將相寧有種。人亦他年於我悅。吾聞背施是不祥。誓言丁寧詩以勒。
===寄希尹二首===
良辰樂事苦難並。桃李花開不見君。堊鼻十年無慮斲。請君須急運風斤。
至樂從來謝絲竹。知心何必語言爲。東窓一夜靑天月。便是流通情境時。
===次磬叔韻===
十年歸興夢江南。此日風光思不堪。細雨一天飛白鷺。蒼煙百里覆靑藍。舟從海口帆初飽。人在亭心酒半酣。明日又尋塵土去。應携江海入閑談。
===送李應敎量田江原道===
見說江原道。山多居民少。蝸廬入山腹。石田抗雲表。猿聲傍客鬚。馬蹄行樹梢。回頭隣里稀。仰見日月小。年年風霜早。歲功恒未了。飢腸充橡栗。凍膚覆蔦蘿。斯民實可哀。所貴能勿擾。李侯邦之直。自是玉署表。往度九等田。團團一心皦。足國且便民。知應兩通曉。我願更努力。壽我之億兆。秋風吹落木。鞍馬疾如鳥。紅葉隨流水。靑山一路繞。載酒遠送之。野豁秋天杳。我時病不起。閑窓首重矯。行矣速歸來。慰我思悄悄。
===送日本國中山僧道誾===
盛代東南海不風。上人舟楫信兼忠。煙開遠島鼇岑碧。日浴層波蜃氣紅。貯月曉缾添灑落。降龍夜掉擊虛空。回頭故國天無際。稽首神京日正中。聖主政嘉誠款篤。滿朝爭與語言同。禪機正似潭心月。道骨瘦於秋後峯。衣鉢自言傳佛祖。詩文人指是儒宗。觀光喜得觀周禮。問法仍勞問梵宮。玉帛已叨王會罷。草龍時憶上方封。離程風月三千首。去路山河百二重。眼底白雲鄕國近。舟邊滄海聖恩洪。吾師此去門須鐵。問訊應煩雜沓蹤。
===挽人出葬===
惻惻長惻惻。人生鳥過目。鳥飛尙知還。此去何當復。
===次近仁。贈德摻。===
天遣遊人一握歡。更敎春酒壓春寒。憑君最好長時醉。世事醒來又萬端。
===積雨初晴。寄中書舍人列位。===
樓鼓聲中白日催。思君不見倚中臺。碧池雨歇葡萄漲。借問荷花開未開。
===寄慶尙道都事洪君自阿===
咸昌西面碧山阿。老屋三間是我家。堂上兩親皆白髮。卽今安否定如何。
===送泗川縣監楊煕止===
憶初識君君未遇。匹馬十年南北路。囊中未脫毛遂錐。袖裏已有相如賦。長安豪傑盡相許。往往酬唱有佳句。我歷玉堂入銀臺。君涉弱水登蓬萊。我旋得罪去南陲。君已承恩來赤墀。今年我再忝喉舌。看君載筆常追隨。滿座嗟歎龍蛇字。佇看長途騏驥馳。九重宵旰急賢材。一見知君文武才。召作鸞坡修鳳手。胸中炯炯羅星斗。詔裁五色墨未乾。夢向高堂稱壽酒。明朝上章乞骸骨。邊城斗印已繫肘。城臨滄海波頻驚。尋常呼吸風雷生。君能談笑靜鎭之。坐見南海恒澄淸。萬家煙火安堵墻。百年晏然桑麻鄕。碧玉篔簹解春籜。黃金橘柚垂秋霜。折筍懷橘趨庭闈。衰顏藹藹生春陽。我有萱椿嶺之外。面首白雲常晻靄。溪山何處無歸路。貪恩不去能無愧。君未歸來我且去。相逢定作平生語。
===過金參判子固家有感===
門外長過舊時客。無人喚起主人翁。小塘寂寂荷香暗。惆悵無因醉碧筒。{{*|嘗飮碧筒於此第。故有懷云。}}
===題承文院樓柱。調柳同知希明。===
詩人淸瘦怯輕寒。五月南薰倦倚闌。盡日小屛調硯黑。桐花滿地隔簾看。
===李舍人園亭。次閔檢詳韻。===
園林向晚酒尊深。四座淸風入客吟。長笛一聲天欲月。暮年豪氣正難禁。
===寄廣原李士高三首===
憂勞民事病侵尋。臥度春風瘦不禁。見說南人思惠澤。至今歌舞舊棠陰。
非才吾復誤君恩。滿紙官銜冕又軒。家住嶺南空夢寐。不堪衰白趁晨昏。
紛紛車馬走紅塵。屈指知音有幾人。携得素琴招素月。會須良夜話精神。
===懷銀臺篇。寄都承旨曹太虛。===
金闕正中銀臺高。憶曾駑劣隨英豪。天家恩澤日雨露。鳳池漲暖春波濤。玉瑩影搖紫霞液。銀盤色凸紅櫻桃。而今回首隔塵霧。擧手遙禮神仙曹。
===次金伯雲韻<sub>名駿孫</sub>===
聞道華堂物象饒。人間塵相此氷消。平林遠岸仍喬木。芳草暗川更野橋。太守吟哦饒晚興。居民簫鼓樂秋宵。未應吏隱渾無事。飛舃時時降闕朝。
===豚犬兄弟書自嶺南來。彥忠復患疾。彥國新拜官欲來云。故詩以敍懷。===
兩兒半歲天涯夢。雙鯉今朝嶺外書。新得官銜差可喜。更嬰身病此何如。秋來歸意看鴻雁。江上生涯憶稻魚。載轄吾車秣吾馬。吾行擬及業飛初。
===孝子朴末山來謁。末山。忠州人也。家于州之遠村。事母孝。以是知名於鄕里。卒參判權健叔強。其先墓近末山居。叔強守廬三年。知其人行義最悉。言于兼善。異日。與叔強入侍經筵。論人心風俗。因語及孝子事。上嘉之。命特蠲身役。久之。叔強辭世。孝子苟至京師。必先來見我。有感作。===
風流文雅古儒仙。一別音容隔九泉。憶昔御前論孝子。相逢孝子却悽然。
===賀黃承旨士孝陞資。出按黃海道。===
昨夜星辰動紫微。明朝新相出彤闈。黃金鑄作腰間帶。紅錦裁成馬上衣。九天雨露身如染。一路風煙馹似飛。黃海自應淸見底。汪汪黃憲本淸漪。
===齋宿承文院樓有感===
當時持被此樓眠。白髮今宵卅二年。壁上故人誰住者。井邊老樹獨依然。聲華晚境渾無賴。衰病殘年似有緣。夜久無言兼不寐。滿空星斗臥看天。
===次泰仁東軒韻===
身似東流日夜馳。夢尋鄕國已瓜時。翰林物色分留處。時復停鞭就小詩。
===在高山縣。寄羅州牧使。===
山陵曾共二年淹。南北俄驚別恨添。一路如今隔雲樹。天邊唯見錦山尖。
===高山夜懷===
鄕夢初回月滿庭。起來無語倚窓欞。遙知今夜高堂上極目天南望使星。
===次興德韻===
一片孤城千丈峯。登臨不盡遠來風。雲開天地回頭外。日暮山河極目中。碧海擬招仙伴侶。紅塵奈我老形容。殷勤更與問三島。直泛星槎幾日通。
===次古阜別館韻===
萬里風吹海日晴。茫茫大野忽孤城。登臨正豁乾坤眼。歌舞留連醉大平。
===益山樓上感興===
雨歇竹風綠。雲開江日明。亂山森劍戟。深澗響雷霆。役役成何事。悠悠復此情。浪吟樓上臥。簾捲暮天平。
===述懷示鎭翁===
生來門戶各艱難。宦路深情伯仲間。今日相逢千里外。笑談多是舊江山。
===大雨吟===
客裏傷心夜雨懸。朝來窓外水如天。地濡雲霧蒸床底。溪險雷風戰枕邊。江上須臾林莽失。田頭一半室廬遷。帝城妻子今安否。茅屋三間老欲顚。
===次高山東軒韻===
名途少閑暇。塵世此幽淸。谷鳥啼山影。村砧響月明。雲來雙屨重。風處一身輕。最好漁郞笛。吹生物外情。
===宿連山。夜夢有人傳家君起居有不懌者。故覺而有作。===
慈父年來甲子還。孤兒隔歲歎違顏。忽然夢裏傳消息。當食朝來不忍飡
===次國華喬桐韻===
闌干一面壓潮頭。渺渺滄波無盡愁。十載塵埃吾已老。百年光景歲云秋。眼前咫尺捫三島。海外分明見九州。勝地未應容易去。夕陽西下更淹留。
===九日登高有作===
聞道消除九日災。登高要把菊花杯。興來定落烏紗帽。風響碧山紅樹來。
此日天應不我災。盡輸雲物繞御杯。不將歌吹傳方外。只恐尊前俗客來。
不管人間福與災。春光滿面酒盈杯。醉來我亦不知我。豈識汝從何處來。
===九月日。夜夢家君。是夜下初雪。朝來起坐。感時傷懷。作二絶。又述夏秋來物像。擬之人事。竝三絶。錄似希尹。===
壞壁孤燈秋夜寒。假寐時復夢嚴顏。覺來膝下兒章滿。俯仰興懷不耐看。
昨日秋風特地寒。今朝白雪滿山顏。病中起坐偏惆悵。何事年年客裏看。
半歲顚風龍虎倒。千山一夜失蒼顏。此中強項君須記。留與陰崖雪裏看。{{*|是歲。大風拔木。}}
===訪希尹不遇。歸來馬上口占。用韋應物訪王侍御不遇詩。九日驅馳一日閑。尋君不遇又空還韻也。===
紅塵不見一人閑。君向誰家暮未還。不是看書書肆上。定應高處望家山。
===病中===
家貧天所賦。身病正誰招。踏雪傷年暮。挑燈信夜遙。問安皆族屬。寄藥自官僚。更願加筋力。終身翊盛朝。
===茅廬卽事===
柏葉炊梁小堗溫。紙窓詩卷日初暾。不巾不幭隨吾意。閑坐終朝道氣存。
===感懷贈希尹===
我住南山君北居。看來事事自相如。縱然屋陋心無累。正使囊空家有書。日照市門驚虎嘯。風生宦海幸舟虛。從來得謗收名處。且進深杯任毀譽。
===次國華開城府韻===
興廢千年弔古城。鶴歸華表恨難平。吳宮花草春風歇。魏國山川夕照明。冠蓋去殘雲獨彩。笙歌散盡鳥餘情。傷心往事無多說。白日紅雲是玉京。
===寄成罄叔二首===
玉堂環佩藹群仙。豈料塵凡且綴聯。冠蓋謬加樗櫟上。簸揚慙使粃糠前。江湖滿地歸何日。貧病催人入暮年。好把文章資黼黻。邇來佳句滿城傳。
踏遍江南翰墨場。胸中添得幾人腸。機雲入洛文章盛。軾較同朝姓字香。賓館尊罍携素月。驛路風雨對孤床。燕山來往三千里。收拾瓊瑤滿錦囊。
===病候。錄似玉堂諸僚。===
念昔貧非病。如今病無食。其眞無食耶。只應病不喫。呼童裁尺牘。寄書往貸粟。寡妻曉發篋。日中市有獲。所貴身無恙。何論飯不足。邇來夫榮衛。臥病怯秋月。初如觸風寒。五內相摧薄。稍稍轉痢疾。脾胃已失職。服藥再疏洩。汚穢一洗滌。夬若秋雨霽。江湖漲痕落。雖然少氣力。不曾廢枕席。匙著臥中進。詩書亦時閱。一朝牙頰剛。口中如有物。點檢以手指。有朣如卯殼。根於左車傍。漸轉咽喉側。牙齒動欲落。頭顱痛如擊。開口僅容指。苦飢唯下粥。逢醫欲說證。言語亦艱澁。賴有雙手存。紙墨粗可執。吏來扣我門。手持經筵冊。告我入經筵。奈此起不得。
===寄務安守權平仲===
咸平樓上別杯深。醉倒靈光日未沈。此後相思知幾許。漢江之水直千尋。
===送權載之歸淸州===
匹馬脩途歲欲窮。布衣如雪受西風。人間失意曾何限。別酒醺醲且一中。
===宿黃山驛。寄監司雞林君鄭可久。===
嶺外山川遠遊客。長時魂夢漢水北。風流故人鄭雞林。相逢卽別駕洛國。三叉七點辭微茫。馬首斜陽任昏黑。招招舟子夜過江。寂寂黃山伴丞宿。
===陰城夜坐寓懷===
換歲歸心迫。吾行到雪城。夜深淸不寐。燈下兀含情。日上黃金殿。春廻白玉京。明庭藹環佩。應與慶昇平。
===夢歸高堂。覺來書懷。===
年前吾已別高堂。正月初旬未漢陽。夜夜南飛鄕夢遠。朝朝北向馬蹄忙。一身家國兼行止。千里溪山任短長。早晚聖恩酬萬一。便將歸養舊家莊。
===送洪校理浻通判慶源===
年來邊牧用儒臣。宸意丁寧爲遠人。愼勿驕矜睽將卒。祇須威信撫夷民。磨天嶺北山長雪。豆滿江南草不春。好把肝腸盡筋力。男兒功業起艱辛。
===題向日菴二首===
小刹開天外。高窓俯鳥過。泉當銀漢湧。碾雜白雲磨。遣雪藏山徑。敎松鎖水阿。我來還一宿。自愧世緣多。
夜宿翠微寺。朝回白屋村。妙香聞月下。淸梵出雲根。一路懸空細。雙眸眩雪昏。行行雞犬近。漸復入塵喧。
===向日菴卽事===
明窓仍白日。溫堗又重綿。碓桂炊香飯。開雲汲泠泉。軒高臨大壑。僧老說諸天。一磬中堂了。昏昏客欲眠。
===次希尹韻。三首。===
柳拂晴波水拍橋。誰家池館興偏饒。佳人珠翠要支裊。公子金丸意氣驕。座上紅顏春不老。人間白日醉能消。焉和貧病茅茨裏。渴向隣家喚濁醪。
飛騰隨處競長橋。事業但要門戶饒。直道自憐貧且賤。高才不數吝還驕。松杉歲暮凌霜翠。雨雪朝來見晛消。得失人間聊復爾。且將身世付醇醪。
潮邊楊柳宅南橋。故里遙應得景饒。窓外靑山薇拆早。原頭朝日雉飛驕。酒唇香氣園花綻。江口澄波山雪消。家在夢中歸不得。宦途情似半醺醪。
===江夜。次唐詩韻。===
江風吹雨晴。江月向人白。隔水採運女。維舟何處客。此身本不住。今日非宿夕。有酒且飮之。明朝又紫陌。
===元僉知孟穟挽===
積善之家餘慶新。原城門戶世簪紳。平生好客尊常滿。晚歲知君我最親。絃管幾回留白日。園林何遽失靑春。可憐滿屋聞啼哭。盡是當時歌舞人。
===送柳校理桂芬赴嶺南軍容巡察使徐相國幕下===
相國南征按海陲。幕中從事摠相宜。長亭落日寒吹角。曠野秋風遠見旗。無事復中徐邈聖。有懷聊和柳州詩。昇平百年從今卜。揖送君歸喜可知。
===題內畫伯牙彈琴圖。奉敎製。===
老木千章十畝陰。竹蘺茅屋隔雲林。形骸兩忘近遊鹿。心事百年橫素琴。野老來尋曾識面。塵寰何處訪知音。相逢不語但相對。山自蒼蒼水自深。
===次近仁韻二絶===
慣把葵心向大陽。十年宮醞滿金觴。鳳池春水葡萄綠。草罷絲綸醉興狂。
厄閏今年値九陽。寬懷賴有濁醪觴。醉鄕面面皆平地。散步眞堪寄我狂。
===貞敬夫人南氏挽詞===
南氏家風遠。西河地勢崇。鳳凰音噦噦。琴瑟調融融。婦德閨儀肅。陰功相業隆。仙桃和萬顆。玉樹挺孤叢。幹蠱家聲大。雕龍國手工。神駒須御廏。奠雁必王宮。貴主謙恭竝。儀賓眷遇同。天家垂睿澤。甲第動祥風。一疾醫無效。三生數有窮。兒孫哭聲裏。親舊淚痕中。福德傾前後。哀榮倂始終。驪州存舊壟。馬鬣就新封。素幔暮江向。丹楓秋水紅。洪崖偏有感。雪涕洒城東。
===題聞慶漾碧堂===
美政誰能狀。堂成未有稱。面山屛矗矗。開沼鏡澄澄。人臥波間月。魚吹璧上燈。休辭文字欽。太守舊相能。
===題陽山寺僧文郁遊妙香山詩軸。二首。===
郁也沙門挺。香名舊所聞。禪心無住着。世事謝紛紜。日月雙行脚。乾坤一片雲。空飛本無迹。何處更逢文。
半世浮名誤。紅塵欲白頭。雲山長見畫。江海憶登舟。物欲蛇呑象。人情鹿畏貙。何時携惠遠。隨意虎溪遊。
===歸嶺南在陰城。寄李承旨瓊仝。===
默默南征日。悠悠北闕情。親朋江上送。妻子雪中行。有路歸鄕里。無階補聖明。靑山數行淚。白首一書生。
===宿金嚴。贈申書狀從濩。===
客行身已遠。山館夜悠悠。雨歇靑山立。庭空皓月流。知君應不寐。憐我獨生愁。故苑直南斗。高堂念遠遊。
===鳳山道中===
大風捲地如怒浪。山靄滿空如白雨。天地噓噫草木號。沙石飛走人馬仆。人語咫尺那得聞。靑山遶鬢迷指顧。如聾如聵又如狂。欲前似却行似駐。鳳在丹山不知所。一任老馬尋舊步。忽入堂深木老處。知是阿閣連梧樹。閉窓仄臥我已穩。幾多行人猶道路。嗟哉風伯汝可憎。昌黎訟之不悔悟。我生與物本無忤。於汝何負乃爾怒。此行正當朝閶闔。謁帝第一爲汝訴。
===次姜二相金郊驛韻===
悠悠往事詎追攀。古驛荒涼積翠間。萬里不知雙鬢改。百年安得片時閑。回頭徂歲三春去。屈指遊程八月還。遙想五雲宮闕曉。百官初整紫宸班。
===朝天路上。見說天使已過遼東。所賚櫃函。不知其幾。平安人民迎候供給者滿路。至於雞犬。亦在轉輸。有感賦云。===
眯眼車塵處處同。共傳天使過遼東。前年見說東方罄。今日還疑上國空。一路人民鞭朴內。萬家雞犬負馱中。歸時想倍來時苦。安得早情達帝聰。
===車輦館。追述箕城遊賞勝跡。寄同遊李參贊。===
西京形勝地。多我忝遊從。風月樓中散。綾羅島上逢。摩挲浮碧瓦。登眺牧丹峯。靑白橋相對。春秋臺竝崇。麒麟窟茅塞。文武井苔封。感慨經箕墓。寅恭禮聖容。有田皆畫井。無處不鳴鍾。十里垂楊路。千家落日舂。最憐南浦晚。共挹上尊濃。此會誠千一。追思意萬重。
===渡狄江===
千掬蒼波弄日斜。小舟輕颺柳邊過。狄江亦是朝宗者。穩送千秋使客査。
===次書狀韻===
平生不數周南滯。幾歲棲遲臥海東。題柱相如期駟過。泣歧楊子笑途窮。馬行禹貢山川內。人入周家禮樂中。莫謂客中知己少。李膺一見已知融。
===端陽日。宿高嶺下。夜聞鵑聲。次書狀韻。===
家山渺渺洛西邊。幾度歸心夜不眠。椿樹萱花勞夢想。釣舟茶䆴費詩聯。來麰舊隴初梅雨。草樹他鄕已杜鵑。看却今年只如此。更精瓊米卜明年。
===到遼東館。次書狀韻。===
溪山自有詩千首。身世不知天一涯。漠北春深雲樹隔。遼西山盡路歧賖。江皐見月長呼酒。旅館逢人細啜茶。太史明朝應有奏。銀河直上見星査。
===靑石洞老人歎===
靑石老人年六十。面如漆黑頭不笠。短布及骭仍帶垢。手持菜把前我揖。自言家住此山中。邇來頻年胡騎入。一男二女虜去盡。老妻生存常絶粒。山田薄薄無餘產。只有此物堪供給。孑孑夫妻老濱死。哀哀子女胡中泣。此生無路復相見。所望大邦倘收集。聽之愈深聲愈苦。言語不成但於悒。嗟余有志空老大。盰膽輪囷力不及。姑將溢米慰送之。蕭蕭怒髮終宵立。
===演雅近體。錄示書狀。===
雙鬢臨鸞已失鴉。如何馬上過年華。騎驢問鶴遼東表。乳燕鳴鳩嶺外家。狼鹿厭尋陽站路。鯾魚憶上漢江槎。題詩寄與南歸雁。我有鷗盟在水涯。
===次書狀韻四首===
異域逢人少。斜陽立馬頻。長天鳥飛倦。唯伴遠征人。
此身非我有。何處不吾居。百年如過客。天地卽蘧廬。
憶昨東門祖。回頭漢陽樹。前程渺何許。極目望齊魯。
日晏車馬休。門前商旅集。我坐無何鄕。酒醒詩魔入。
===遼東城南吟===
華表柱頭鶴飛去。遼東城南塚纍纍。舊塚已平新塚高。城中繁華如昔時。朝看城中盛簪紳。暮看城南多鬼神。城中之人休局束。城南之路何催促。正須一日費萬錢。痛飮無何忘寵辱。
===遼東館。次書狀韻。===
同時自幸際雲龍。共識君才一代雄。高義豈容文字上。深懷不在語言中。瑤杯夜吸龍灣月。珂馬朝乘鶴野風。此去觀光光熖倍。華裾長吉耀靑蔥。
早向雲間記士龍。如今附翼却豪雄。詩因遣興聊千首。酒爲開懷復一中。薄暮衣沾神女雨。高臺面拂大王風。西京月夜應回首。浪撫朱絲手剝蔥。
吾鄕故里亦名龍。早歲猥蒙誤薦雄。半世功名奔走裏幾年親舊夢魂中。凄涼山海三更角。寂歷萱椿五月風。客路盤中細生葉。恨無寸斷見新蔥。
===發遼東城。指鞍山途中。二首。===
五月炎暉正午雞。誰知行邁病于畦。傍路全無嘉樹蔭。隔雲遙見遠天低。飢腸只有黃塵入。病眼惟窺白日西。却望鞍山何處是。淡煙芳草使人迷。
遼城西望海天空。盡日馳驅路不窮。除却沙河乍淸淺。餘皆塵土鬧涳濛。馬蹄不及牛車疾。人面其如日馭烘。堪笑騎驢垂脚子。正如兒負大長翁。
===王汊河亭。次陳嘉猷魏瀚韻。===
王事悤悤詎暫寧。星軺又此過長亭。三河遠水流西海。萬里長城隔北溟。細雨平蕪春草綠。夕陽孤店酒旗靑。壁間贏得生文焰。爲有詩仙昔日經。
===發沙嶺途中===
碧雲芳草日西斜。快馬駸駸蹴軟沙。慣見山河爲異客。却疑天地是吾家。光陰似箭經過疾。道路如弓屈曲多。谿鳥不知機已息。馬頭驚起向雲涯。
===高平途中五首===
平沙渺渺荻花洲。一望中原萬里愁。五月高平城下路。蕭蕭雙鬢已驚秋。
虹橋偃蹇臥晴波。兩面雕欄染碧荷。我欲臨風一長嘯。靑蕪不盡夕陽多。
天涯無處說鄕情。滿地閑花不解名。野鳥只應知我者。隔雲飛帶故園聲。
平生愛作雲山主。直渡遼河一點無。今日路中開病眼。海雲深處暮鬟孤。{{*|馬上。遙見獨山。是高平路。見山初也。}}
人間幻夢說南柯。細念一生非夢何。我本乾坤一羈旅。天涯何用恨年華。
===宿盤山驛。發向廣寧。===
盤山驛裏夢高堂。通遠橋頭復望鄕。十里煙臺連漠北。半輪車轍走遼陽。長天渺渺飛鵝鸛。靑野漫漫布鷫鸘。此去廣寧知幾里。馬頭山色鬱蒼蒼。
===渡通遠橋。次書狀韻。===
漢水燕山兩渺然。幾回吟倚夕陽天。鞭風又過河橋路。草滿長堤月滿川。
===宿廣寧驛。夢見兩親。覺坐對月。不勝悲感。有作寄懷。===
故國應勞賦式微。天涯連夜夢鄕闈。鯉庭彷彿初聞禮。萱室殷勤舊線衣。樑上愁看纖月落。山頭悵望白雲飛。遙憐菽水何人奉。筍自靑靑魚自肥。
===廣寧驛書事===
旅館荒涼春已去。斜陽瀲灎客還來。南枝夜月慈烏集。上院薰風乳燕回。行子試梅初子結。居人種菜已花開。遠遊擬作離騷賦。恐起思鄕戀國哀。
===宿廣寧。夜雨朝晴。喜而有作。===
好雨如神女。夜來入夢曉無跡。遊子如流光。今日行行明又役。丈夫生當馬上老。死亦棗戶須馬革。我生半世海東陲。今年忽忽此西北。弧矢當年本四方。西路數月皆所適。夜雨晝晴豈徒然。天其或者爲遊歷。
===廣寧卽事===
物像軍容兩自嘉。遼西此地最繁華。貔貅十萬收燕代。騋{{!|𮩲|⿰馬匕}}三千出渥洼。郭外山形蹲虎豹。城南旗影動龍蛇。柳營飛將仍猿臂。胡漢從知竟一家。
===十三山驛詩<sub>幷序</sub>===
余在海東。聞有十三山者久矣。心竊奇之。常恨不得面目而枚數之。今幸奉使過傳舍。見所謂十三者。可指數者僅五六七。餘皆枝流餘裔。如兒孫在翁婆懷抱中。不可歧而別數充其目。噫。人言之不足信。而名實之難副也。如是夫。余觀士大夫之負盛名者。人皆貌敬之。及至詳視而熟察。鮮有不失其實者。豈獨玆山也哉。詩以寓夫物態之常。且自警云。
奇峯離立氣相涵。萬里遊觀此勝探。周室臣隣惟見十。漢庭豪傑只云三。常怪此山兼象美。細看今日信空談。非才我亦浮名盛。誤寵如今得不慙。
===發十三山驛。途中口占二絶。===
天爲行人久作晴。一宵霖雨遍郊坰。也應今日頒天詔。先沛皇恩漲四溟。{{*|是日天使入漢京。}}
白沙如雪覆芳洲。立馬溪頭問白鷗。何日東歸更南去。與君江海對沈浮。
===向杏山路上。忽雲興欲雨。促馬到城得脫。===
黑雲從北起。白日忽西斜。我亦西北征。心遠道路賖。龍公追我來。金烏棄我去。前城去我遠。我懷與誰語。力盡策款段。風伯爲我御。孤城忽馬頭。却喜得所處。更鞭進一步。雨師亦馳遽。頡頏入城門。我幸得先據。下馬上土床。一臥百無慮。僕夫喚睡醒。盤蔬勸下箸。一飽復頹然。散髮窓風虛。
===望東關塔===
荒雲錯落天疑傾。老塔亭亭如欲撑。日斜土圭暎地長。夜寒金莖承露明。頂上豈無鶴來語。雲間應有鸞吹笙。雨洗風磨自皎潔。天荒地老愈堅貞。昔人經營幾勞力。今人經過還多情。嗚呼安得如汝壽。眼明杞天看汝擎。
===過中後所途中===
野曠中有路。天晴四無雲。擾擾路中人。纍纍原上墳。百年會有盡。萬事徒紛紛。要須醉紅裙。得得過靑春。君看願上墳。盡是路中人。
===將入山海關===
光陰催遠客。山海近全燕。日覺浮堯莢。風知過舜絃。鄕關千里外。雨露五雲邊。自笑形骸變。猶誇氣力全。
===遷安驛庭中四樹疊韻===
山海關內車輪輳。遼東城東多遠岫。遷安驛丞鬚眉秀。携酒提壺忽邂逅。坐談欣欣如有舊。一擧數觴不曾漏。相看一笑倣宇宙。春光滿面眼波皺。老槐千章立左右。嘉樹兩株差稚幼。十畝濃陰蔽白晝。一庭淸氣滿雙袖。密葉疏枝風雨驟。盤根屈幹蛟龍鬪。日暮定有蒼雲逗。夜深還應纖月透。老皮龜拆開卦繇。香子風飄落星宿。江飜石走確不仆。風雲護持鬼神守。凜然相對若主副。要我半日敎宿留。故鄕亦有閑園囿。一生家貧喬木富。他年掛冠伴猩鼬。此木丁寧入回首。
===宿遷安驛。夢覺有感。===
客行鴻雁不來處。家在嶺南江水西。夜夜喚回千里夢。生憎咿喔五更鷄。
===發楡關未十五里。馬上病暑頗苦。下馬臥村舍園田頭。服藥療治。移時乃差。詩以敍悶。用進退格。===
萬里難禁拊髀嗟。一身消瘦坐詩魔。補虛幾說牛心灸。掛懣仍呼雀舌茶。今日觸炎肝肺病。明朝臨鏡鬢毛皤。而今轉覺身無用。洗眼看詩井有花。
===到蘆峯口。書懷示書狀。===
故山回首暮山尖。茅屋三間堗不黔。男子要爲天下計。年光長向客中淹。布衫袖短愁飜汗。籉笠簷長怕受炎。病入詩脾詩思減。江山從此識吾廉。
===永平城東路上===
萬柳陰中一路平。馭風騎氣馬蹄輕。飜思四月西京路。醉折垂楊緩緩行。
===薊州豐潤縣西五里許。道傍有柳一株。大可數十丈。其陰可坐五六十人。下馬坐其根。眼豁風高。爽然若憑虛御風。羽化而登仙矣。乃披蓑鋪地。少臥就睡。夢魂已飛故鄕林泉中矣。覺來有作。===
萬里身行天下半。兩腋却疑生羽翰。據鞍點誦少游書。登樓幾度傷王粲。遼西山少那登望。關內山多苦遮斷。鄕愁不耐山有無。旅懷只憑楊柳岸。濃陰十畝冷借啾。五月肥膚坐失汗。千條萬縷鬧愁緖。快哉風來忽吹散。臥眠不知日西頹。道人呼作渴睡漢。夢中遙遙遊故園。門前五株楊花亂。萊子斑衣時弄雛。孟光齊肩且擧案。愉色歡情宛平生。魂醒却被啼鷪喚。起坐茫然半不記。煙柳渾疑舊里閈。
===漁陽懷古三絶===
匹馬朝天萬里遙。崎嶇夜度祿山橋。無端水面腥風起。遺臭于今尙未消。
王衍早知長嘯羯。守邽還識祿兒兇。可憐亦似癡司馬。不去當時石季龍。
四海風塵一點無。九重猶自戒邊虞。宮中日閱風流陣。何事終難一箇胡。
===到帝都書事。五絶。===
河濟居庸作南北。大行滄海又西東。皇居故自規模泰。萬國梯航此會同。
秦皇複道抵阿房。漢帝金莖矗未央。深殿日長春似海。南風吹上舜衣裳。
五夜明星撒九衢。百官籠燭走仙都。須臾日上黃金殿。嵩華雙高萬歲呼。
金篆香銷玉輦移。千官齊武出丹墀。邇臣誰最承恩重。滿袖天風下殿遲。
滿腹琅玕叫帝閽。天敎晨闢奉天門。太平天子宣天語。第一丁寧賜酒飧。
===靼子犯北邊。遣太監王直。領兵七萬往討。===
胡塵昨夜出邊城。七萬王師六月征。借問將軍誰衛霍。莫將白骨睹功名。
===聞王直與北虜戰。僅獲牛馬七百而來。有感作。===
休養元元帝澤優。幾年敎閱作貔貅。不知王直何如者。却把官軍換馬牛。
===古風六首書懷。與書狀共之。===
膏車聿云邁。我行一萬里。伴行喜明月。知心悅才子。相酬一尊酒。鳥却幾張紙。君才渥洼駒。千里馳不止。嗟我奈鷺蹇。出門已三跪。雖慙才不才。氣味幸相似。契合豈人謀。玆遊天所使。相看一片心。庶此永終始。
手把幷州刀。言伐嶧陽桐。斲作三尺琴。中含萬古風。一鼓邪穢除。再鼓心神融。三鼓宇宙和。四鼓萬物豐。世道日以漓。大音久寂寥。我欲獻天子。九門嚴虎拆。
少少不適俗。遊嬉但林泉。桑麻翳東皐。花柳滿前川。谷烏和村唱。山水咽琴絃。物性各自然。我復何爲焉。濁酒聊自適。就醉卽頹然。持此永肥遯。亦足彌吾年。胡爲役南柯。復此萬里天。六月暑雨交。沈沈臥客氈。思鄕一夜愁。滿帽怯華顚。
東蘺有佳菊。伊昔手所栽。南風百草長。寂歷隨蒼苔。淸霜九月墜。乃獨生胚胎。幽人不浪出。歲暮與之偕。粲粲黃金花。盈盈白酒杯。緬懷疇昔親。別來秋幾回。只今徑已蕪。淸香草中埋。云何爲五斗。迄未歸去來。
故山有孤松。托根千丈岡。不作桃李顏。凜凜氷雪腸。高官不受秦。吉夢不借丁。唯將千歲苓。乞與人遐齡。高高赤松子。功成此掛冠。保身仍永年。白日升雲端。我衰轉偪側。末路脚未安。會當松下臥。聊與保歲寒。
===在燕京將還。贈書狀。===
明朝擬向海東天。鶴野燕山興杳然。千里暮雲隨去馬。一江秋色載歸舡。錦囊貯句多君富。玉署登名愧我光。更辦蜀牋三萬幅。付君揮灑紀行篇。
===與同伴散步玉河館後庭===
遠客愁多鮮歡娛。望鄕何在天一隅。旅館沈沈白日鎖。九日留連一事無。黃昏日落益無聊。我欲夢寐月來呼。起伴詩仙撰杖屨。淸風吹衣骨欲癯。西行北轉百餘步。廣庭如掌天光鋪。白玉樓觀隱雲霧。蒼龍闕角喧笙竽。坐談今古聲轉雷。天仙彷彿來與俱。黑雲如山起西北。氷輪半片飛天衢。夜深露冷鶴天高。淸寒入骨思毬毹。歸來房櫳壁燈暗。半夜無人月與吾。
===朝奉天門。移朝東宮。<sub>各</sub>一首。===
九重端冕未雞時。月照千官曉色遲。警蹕一聲犀象肅。簫韶九奏鳳凰儀。雲移日角登黃道。風遞山呼落玉墀。珥筆詞臣誰賈至。不才還復少陵詩。
雞鳴問寢下龍樓。鶴禁朝朝瑞氣浮。少海波瀾搖嶽瀆。前星光欿暎寰區。萬邦已自謳歌啓。四皓何容羽翼劉。賈誼策中留藥石。願和金鏡進千秋。
===贈譚珪詩<sub>幷序</sub>===
成化辛丑夏。余自朝鮮來賀千秋慶節。留京師且月餘。客館沈沈絶無往還。當是時。聞人足音。攬衣狂走之不暇矣。況詩人文士氣類之相求者乎。一日坐匡牀。看書且倦。欠伸而欲睡。見有一佳士翩翩從外來。當南窓而立。目其貌。蓋儒者也。讀壁上題詩數絶。頗翫味之。果詩人也。余甚喜幸。卽邀使前而與之語。因問姓名居止作業。乃荊楚秀才之來充國學者。索紙書絶句贈我云云。余亦走和。旣又書其尾示我云。吾有具慶在南。行且南歸矣。子盍爲詩贈之。吾當歸與家君共之。噫。君南人也。我東人也。皆羈旅之臣也。君有具慶。我亦有雙親。去膝下遊日邊。懷抱同也。斥紛華甘儒素。事業夷也。吾於君。雖不請。猶當有一言以誌不忘。況其請之勤耶。於是書近體一律。以資吾君歸榮之日鯉庭一粲。且携以東還。說與父兄子弟。使知是行有以結知天下之士。不孤遠遊之志云。
相逢問姓自云譚。籍籍詩名舊所諳。衡雁春飛初向北。莊鵬水擊又圖南。吳江楚岫靑天遠。椿樹萱花白日酣。預想他年輝晝錦。故園花柳正春涵。
===次安南使阮安恒甫韻===
城上浮雲十日陰。客懷無乃阻秋霖。半年魂夢勞千里。一紙家書抵萬金。無月照他愁裏面。有燈知此夜來心。逢君欲說方咅異。憑仗新詩當越吟。
===次安南使阮文質淳夫韻===
知是詞林最大家。看來詩律似陰何。乾坤納納包羅盡。山海茫茫跋涉多。風月一生尊北海。功名半世夢南柯。移家安得江南近。却見詩仙日日過。
===次公樂驛壁上鎦忠韻===
行行薊州路。殘日下遙岑。天地蘧廬古。風煙嶺海深。漢關曾白骨。胡腹豈丹心。故壘今耕種。犂鋤露鏃金。
馬蹄未鶴野。蝶夢已鯷岑。落雁塞天遠。短驢秋水深。乾坤凋客鬢。風雨亂人心。一飯郵亭宿。囊無季子金。
===公樂驛。逢謝恩使問鄕信。因劇飮大醉。暮發向漁陽。未十里。下馬臥眠丘隴間。日已昏黑。轉投路傍村舍而宿。追思不覺發笑。詩而志不忘云。===
客行辛苦不堪說。後車不來前程闊。公樂驛中留二日。忽逢東來雙使節。熟視不敢問京國。只恐袖有何消息。欣然口傳復書傳。雙闕康寧兩親懌。一笑相對未促膝。手中已有杯中物。痛飮形骸兩相遺。迷茫亦不記離別。倒載正如飛走肉。幾多拍手還捧腹。嶓間暮枕髑髏眠。茅店夜伴雞豚宿。天明客起我頹然。主人忽獨與余目。出門上馬怳隔生。回首舊處煙樹綠。
===題灤河驛===
一宿灤河驛。居然半日淹。蟬聲集高樹。帆影落寒潭。晚興詩初就。秋愁酒半酣。蘆峯今夜月。應待我成三。
===留楡關待車徒。二首。===
懶慢天生老尤甚。客窓紅日鼻雷鳴。留連不爲車徒後。嘯詠偏憐館宇淸。斜倚小床捫髀肉。閑梳短髮點霜莖。知音祇有簷間鳥。和我吟詩一兩聲。
深院過逢行路少。遠村啼送午雞來。風霜故苑秋先到。車馬中原客未廻。題柱敢希司馬寵。登樓全謝仲宣才。黃金已盡貂裘弊。日暮愁腸自九回。
===發沙河。向東關。===
壯遊始恨乾坤窄。半歲俄驚道路窮。謾有琅琊朝舞志。負他雲夢洞庭胸。往時楊柳啼黃鳥。此日蒹葭落晚鴻。天意正知歸意急。西風吹送馬頭東。
===宿十三山驛===
大凌河上晚呼船。風伯留人阻着鞭。一百里程中道廢。十三山驛半宵眠。床頭生白星臨座。墻角蒸紅日上天。呼取井華敎洗眼。明窓更看紀行篇。
===閭陽途中。望醫無閭山。===
還鄕路如垂老客。去後日遠前漸迫。閭陽大道平如砥。風送馬蹄如電雹。回頭已失十三山。馬首又見巫閭顏。前月送我去。今日迎我還。迎我送我渠不閑。況我奔走紅塵間。白頭容易換靑春。故園蕪沒荒山前。今年面目寧非幸。明年杖屨遊江天。看汝送迎何可得。只應淸夢飛來最上巓。
===題盤山驛===
山到無閭靑欲了。廣寧東望路漫漫。泥途瘦馬那堪苦。小驛孤床暫借安。半夜角聲吹客起。一窓月色照愁寒。雞鳴又向高平去。見說雲深路更難。
===寄伯仁三首===
不會蒼天意。如君亦復然。豈應緣罪大。只是坐才全。北去三千里。南還又幾年。如何天有日。却不向君懸。
聞君江上住。萬事付東流。屋小纔容膝。天多闊冒頭。自斟聊飮月。躬稼便埋愁。久矣機心斷。滄波泛白鷗。
南北一分手。乾坤七換春。才名君益大。軒冕我非眞。斲鼻今無質。論心更幾人。停雲兼落日。目極正傷神。
===送李公景元出尹全州===
湖南號佳麗。第一說全州。土地無中賦。山川是上游。隨身惟一鶴。入目欠全牛。北望君親遠。時登日暮樓。
===拙句三絶。奉呈蔡耆之軒右。===
中郞文雅擅當時。酒後鳴絃復詠詩。碧漢又招仙鶴下。高標瘦影兩相宜。{{*|時。耆之蓄水鳥。似鶴。}}
吾家地燥未池塘。尙有茅亭六月涼。日晚朝回山影冷。松風散髮臥匡床。
君家庭院最幽淸。別貯漣漪鏡面平。客散甁傾人臥倒。南山蒼翠滿簾旌。
===寒食有感===
人家寒食了無煙。火入客心深處燃。雙隴故山春草碧。今年誰翦紙爲鳶。
===往盧希亮往醮摩尼星壇===
出海尖山萬丈靑。危壇四面俯滄溟。衣冠照地秋飛馹。環佩緣雲夜禮星。仙子已傳丹鼎訣。道人猶誦蘂珠經。柳州文雅閑琴鶴。相對高談酒幾甁。
===題樂生驛===
天明離縣舍。日出下郵亭。候吏喧呼路。涓人灑掃庭。淸霜封古瓦。薄霧灑寒廳。珍重廣陵守。問之雙玉甁。
===見墻底氷雪未消。因以述懷。===
二月墻陰雪。千林生意時。天應施令早。地自得春遲。枕滴思親淚。窓題哭子詩。悠悠世間事。雙鬢已成絲。
===文昭殿。扈駕陪祭。===
黃金闕角揷層宵。垂柳千絲蔭御橋。環佩鏦錚鍾磬響。衮龍星夜禮文昭。
===寄曹大虛===
今年天氣早嚴凝。九月陰崖已見氷。六出拍簾花片片。四山當戶玉層層。梁園作賦才堪喚。剡水回舟興可乘。遙想神仙被鶴氅。五雲深處直靑綾。
===聞咸昌家火。賦四絶。寄李安孫士休以遣懷。===
一紙鄕書昨日來。三間茆屋火爲災。詩書一壁聞猶左。口業它年幸未灰。
半世身無宅一區。前年翦棘卜菟裘。蝸開尙足容吾膝。酷祟那知有鬱攸。
平生不畜買田資。數歲躬犂只救飢。梢食幸然餘斗斛。今隨煙燼亦無之。
樗材合在溝中斷。擬棟明堂計太疏。莫道歸來無着處。江天蓑笠卽吾廬。
===送李府尹世弼赴任慶州===
有李嘉封植。根深枝幹聯。動庸門戶大。詩禮子孫賢。奕世忠貞篤。傾時眷泣偏。雞林新府尹。鳳沼舊儒仙。黑髮黃金映。丹心白日懸。一天行雨露。五馬踏山川。故國千年地。春風二月天。逢迎騎竹馬。寬貸示蒲鞭。善政邦人悅。休聲聖主憐。徵黃應不日。借寇豈多年。預恐公歸後。遺民復惘然。
===寄撝光軒右二首===
野性平生魚鳥群。中年非分際風雲。如今老大贏衰病。曉鼓昏鍾不耐聞。
殘雪紛紛鬢邊白。故山夜夜夢中靑。春風二月百花下。醉睡翁應醉不醒。
===暮春。寄友生。===
一半春愁坐怯寒。不堪衰病更儒酸。詩成欲寄花消息。李瘦桃癡倦倚闌。
===送韓公堰奉安胎室大丘===
國家毓慶螽兟兟。金枝玉葉繁靑春。深根要得厚地培。封植亦應須吉人。天上遊絲春縷紅。墮向人間作絲綸。昌黎仙子淵蒼色。手捧頭戴敬如神。翩然上馬氣如雲。一路春風南去直。城南祖席傾冠蓋。漢江水碧葡萄熟。醉鞭亂嘶紫叱撥。紫氣遙應關尹識。草嶺天近雲繞脚。洛水波長月拖白。嶺南天氣三四月。擧目村村滿花竹。奉安胎室大丘丘。擧酒酹地神錫福。凝川風土號繁華。暇日杯盤聚鄕曲。酒中倒臥黃鶴樓。夢携列仙恣懽謔。燕語鷪啼忽喚醒。起望長安在西北。歸來馬上吹南薰。御苑正有呦呦鹿。知應剩得高官爵。故園今有南巢,鵲。{{*|諺云。鵲巢午地。主人得官。韓公居止。亦有之。余嘗往訪。公戲談及此故云。}}
===因酒晚起。不知不騫已赴衙。題詩付童子投呈。左右還報云已出矣。於是自笑懶閑無對。遂作詩自敍云。===
病人一如病馬牛。齕草飮水身役無。雖臥不起亦誰尤。日高見食方擧頭。白雲昨夜宿我宇。朝來已作西山雨。詩翁亦與夜同尊。已聞騎馬隨曉鼓。人間簿書趁衡石。滿壁詩書我不讀。家人欺我垢不洗。饌婦苦我晚不食。人皆笑我病不官。我幸年來病得閑。始知好惡常參差。人生好病如我誰。我病與世亘殊調。人所背馳我所歸。兩眼平生喜獨見。口亦好直多觸機。皇天憐我計大訛。乃令口喎眼復斜。邇來五月閑門臥。無有譽名誰詆訶。如今口眼向平善。只恐身忙憂患多。
===弔金海府使喪子===
君今欲喪卜商明。我亦曾鍾王衍情。畢竟兩翁隨滅沒傷兒不必哭呑聲。
===次梁山澄心軒韻二首===
絃歌太守此風流。滿地黃雲歲有秋。坐對江山詩又酒。不知身世有窮愁。
樓下彎彎碧玉流。一尊賓主正澄秋。闌干徙倚欲明月。漁笛一聲吹客愁。
===題永川淸心堂===
夢挾飛仙璧海湄。覺來江館酒醒時。游從魚鳥機關少。笑傲乾坤日月遲。金母霞觴春盡醉。瑤姬玉笛夜深吹。倚闌無語天風入。此味無人子細知。
暉暉丹雘蘸江湄。雲物蒼蒼日暮時。賓主軒眉呼酒急。江山滿目下樓遲。吳歈激越臨風響。羌管凄涼隔水吹。更向壁間棲醉墨。風流寄與後人知。
===次艮甫韻===
一天霜雁已衡陽。落木西風晚色荒。正好臨風臺上飮。天敎野菊爲君香。
===次艮甫中秋月韻===
長風送月入涼宵。天面無雲正泬寥。獨臥虛堂看玉宇。人間査滓此時消。
靑燈一點照秋宵。咽咽寒虫響寂寥。白髮千絲梳更短。閑愁萬斛若爲消。
===次艮甫九日韻===
九日佳期又一年。西山蒼翠落尊前。未敎勝迹終埋沒。憑仗新詩仔細看。
===次艮甫韻二首===
紛紛車馬走人寰。杖藜終窮草樹間。家或淸貧非甚病。心無思慮是眞閑。雲山繞屋身堪隱。江月低簷手可攀。殊勝榮華憂患裏。握蛇騎虎不知艱。
淸溪日日濯塵襟。不向人間羡萬金。莫謂一生知己少。靑天有月照丹心。
===過麻羅只灘===
江心石角犬牙互。怒浪觸激喧萬雷。舟行鳥飛馬走狂。人人面靑相顚頹。蒿師極力左右之。急灘用手何神哉。回頭却顧過去處。洶若萬馬追寇來。丈夫平生仗忠信。兀坐笑談方諧諧。須臾出險乘安流。向來怯夫精魂回。蒿師蒿師爾力多。飮之以酒連三杯。人間平地或如此。嗚呼。安得急灘用手如汝才。
===舟中。望見三角山。===
六載天南作遠臣。夢中雙闕對嶙峋。天邊三角依然露。稽首舟中禮北辰。
===陰城村舍===
半世何曾歇。今年此日閑。引杯愁病肺。看鏡笑衰顏。獨坐一庭雨。相親四面山。明朝還驛路。汨汨走塵寰。
===早行===
朝日出未高。光輝在嵽嵲。淸霜猶嚴凝。平地馬蹄脫。行人多少年。噓氣鬢成雪。請君勿訝我。我本白毛髮。
===寄示史局諸僚===
老年多病懶朝參。宿夕還家受憲緘。大雪臥袁誰問我。扁舟訪戴正何堪。茶甌晨火龍團煖。芸閣朝衙卯酒酣。寂寞草玄揚子宅。連簷六出看毿毿。
===扈駕望遠亭===
晚風吹水浪紋生。晴日暉空野色明。天外象山皆北拱。田中多稼屬西成。魚龍起舞長江湧。民物歡呼象壑鳴。不用笙歌紛慶頌。家家煙火是昇平。
===中秋日。邀楊可行。===
浮沈世事不堪評。聚散殘年只綰情。人氣中秋方坦易。月光今夜最分明。知心百歲不多得。佳節一年難再更。灑掃茅亭天似水。爲君斗酒十分淸。
===挽李鴻山宜碩。<sub>余之尹慶州時判官也。</sub>===
當時我老君年少。誰料如今我哭君。花石春風渾似舊。夕陽吹笛豈堪聞。{{*|花石亭。在臨津渡頭。李之別墅。}}
===偶吟===
閑窓日日臥題詩。門巷蕭條客散時。除却醉鄕無着處。從今身不管安危。
===五言律四首。奉送金使相宗直按湖南。===
玉座方思道。金閨夙貯才。羽毛宜鳳沼。環佩故銀臺。出納龍予弼。旬宣召汝諧。休驚虛左轄。海右轉休哉。
郡邑鋪平地。星辰點太空。樓臺雲氣裏。城郭樹陰中。處處千竿竹。年年百日紅。應酣無事酒。醉夢大明宮。
掃盡案頭牒。閑看壁上題。水晶簾掩靄。雲母帳低迷。彩筆落花外。淸風脩竹西。只應南海上。圭璧照山溪。
攬轡西湖上。觀風大嶺東。昔年遊賞處。今日夢魂中。送別身還滯。留連意不窮。天南多驛使。月寄幾詩筒。
===陰城。奉寄曹使相偉,金都事馹孫二首。===
賓主西湖路。淸霜九月天。馬行紅樹外。雁落白雲邊。唱和詩皆好。商論事盡便。歌謠應滿地。不害醉神仙。
滿眼秋容色。蕭騷馬上人。如何飄白髮。却此走紅塵。嶺路遮歸騎。村墟駐病身。明朝又北去。世事更紛綸。
===送李公景元赴任安東===
五月薰風與物春。九重宵旰軫吾民。先朝內相携琴鶴。此日南州慶鳳獜。世味辛甘曾染指。民生利病夙留神。懸知謀議多相濟。通判郎君字可臣。
嶺外山川是上游。故應文物冠諸州。朱陳族姓知親愛。唐魏民風惜浪遊。詠四佳詩嘗拂壁。看三大字亦登樓。十年往事長回首。送別君歸可自由。
落地誰非是友朋。平生君我最相能。芹宮東序寒同睡。槐院南床醉共凭。驥德如君猶蹇滯。駑材愧我亦升登。多情還似無情者。有酒如澠病未興。
豐山一面大江流。汎汎中流有柏舟。賴有二天饒雨露。願分膏澤問幽憂。{{*|死子妻在豐山故云。}}
縣號臨河小洞天。皤皤一老是同年。應須喚酒閑相飮。看取長鯨吸百川。
===五月日。移寓彥邦家。謾成贈沈克孝。二首。===
靑鶴飛邊住。緣崖屋數椽。地高偏日月。天遠足風煙。冠蓋經過少。軒窓偃臥便。居常無一事。自酌卽頹然。
無錢從市遠。有興愛居幽。蘺外邊公子。墻西沈隱侯。塹山嫌客至。開徑倩仙遊。日晚偏登眺。東南一望悠。
===贈江原監司李遂初<sub>名復善</sub>===
關東形勝甲吾東。海上三山指顧中。天遣神仙持節鉞。馬蹄隨處海棠紅。
===迎祥三首===
堯階蓂莢初生日。舜政璣衡始轉時。萬物發生皆有意。九重端拱自無爲。浮浮佳氣黃金殿。籍籍歡聲白玉墀。欲識聖明無外化。明庭稽首雜戎夷。
一氣洪鈞轉。三元受賀時。天家祥至止。坤極福來綏。宇內靑春滿。宮中白日遲。生成正時節。何物不相宜。
又見黃河一度淸。更聞嵩華再呼聲。百官各上千千歲。億載南山永不傾。
===次子启韻二絶===
門前細柳萬條黃。陌上遊絲百尺長。二月將闌三月近。莫敎一日不臨觴。
慣看世態眩蒼黃。鳧脛何願羨鶴長。一枕松風春睡熟。夢中猶醉紫霞觴。
===寄國佐===
春寒料峭入虛廳。松子隨風落小庭。客又不來天又暮。獨醒無語倚疏欞。
===次艮甫韻二絶===
茅屋蕭疏夜見天。又無冠蓋晝遮天。靑天到處長親灸。萬事知君不愧天。
一斗淸尊詩百篇。靑山南畔白鷗邊。人間屈指誰知己。明月懸天萬萬年。
===題艮甫詩軸===
早事詩書業聖賢。雖然不遇登非天。山林有約身蠶老。天地無知室磬懸。白酒自斟聊自適。淸詩偶得畏人傳。此翁莫道都無事。事在滄波白鳥邊。
===江陵東軒===
嶺外春廻又一年。融融海日掛長天。滿城桃李條風後。遍野桑麻穀雨邊。靑草池塘初受鴨。彩雲樓閣更和煙。城南日日多遊治。綠鬢朱顏箇箇仙。
===次高城三日浦韻===
昔聞三日浦。今上四仙亭。水拍白銀盤。山圍蒼玉屛。天空彩雲濕。石老秋光淸。仙人去已遠。古亭今無楹。當時遊戲處。雲外笙簫聲。千載復吾人。六字看猶明。風高永郞湖。月上安商汀。孤尊泊舟處。此固云蓬瀛。
===醴泉東軒===
前村煙暝已藏鴉。客舍沈沈夜不譁。深樹月明啼杜宇。曠庭春盡落梨花。衰容對鏡年年換。病眼看書字字斜。夢裏溪山明月去。門前流水是吾家。
===雪城。與朴子治逢別。===
中原牧伯久膠漆。雪樹傷懷換歲月。忽此邂逅黃葉村。依然面目敍人鬱。壞垣柴戶野人家。寒山落木秋蕭瑟。人生萬事少如意。百歲光陰半離別。一尊未盡情未了。靑山已掛西斜日。更進一杯君莫辭。明朝分手便燕越。
===夜坐有懷===
兩脚平生有底忙。龜虵歲暮自深藏。門無賓客忘冠屨。腹有詩書當稻梁。老婢典衣時喚酒。小孫求飯解登床。每酣晝枕宵無夢。酷愛靑燈二尺光。
===寄金海府使洪公漢忠===
如君知我少。恨我識君遲。早歲匡時策。頻年落第詩。割難聊小試。留犢竟遺思。奏課當時最。脩名漢帝知。
===貞夫人許氏挽詞===
許氏家風無匹敵。昌寧門戶孰攀躋。鳳凰鳴處雙栖穩。琴瑟和時兩蓑齊。敎子爲儒鄒孟母。哭夫化俗杞梁麗。哀榮八十年間事。半是歌呼半是啼。
===謝子启枉訪二首===
家住終南影。經冬病閉門。筆床塵久掩。茶䆴火常溫。山雪映鬚白。松風入耳喧。無人來鎭席。有酒不開尊。愁裏靑春到。閑中白日暄。忽驚敲外戶。深謝枉高軒。坐對忘形久。相看不語言。
早歲同朝受聖知。晚年心事有深期。相逢客路頭渾白。望海峯頭酒一巵。
===感懷寄大虛二首===
飢寒塞北窮蘇武。放逐江南老屈原。覆雨飜雲多變化。登天入地雜恩冤。靑春遍野猶侵雪。白日當空獨戴盆。猶勝同時遷謫客。銘旌空返舊山村。
金雞唱曉起嚬呻。霜氣旋收渙汗身。新恨舊愁天亦泣。大伸久屈理宜均。柳州文字窮尤古。韓子聲名謗又新。早識曹侯才八斗。已應盈石正紅陳。
===答大虛===
天地生吾覆載吾。有身何處不安軀。江南築室嗟何晚。未必戶鄕是我區。
===題司諫院契軸===
要識朝家久治安。一時名士盡言官。如君極口敢言少。自古虛懷納諫難。朝退紫薇迷院宇。春深紅藥柏闌干。昇平日日惟須飮。衫袖淋漓不用乾。
===送安子珍出鎭合浦===
經術儒名大。兼資武略雄。未危先有計。不戰自收功。得句南樓月。披襟細柳風。從容還入相。萬目送冥鴻。
===送全羅監司李蓀===
憑君深體九重念。宵旰今憂十月雷。好把丹心施實惠。簿書游刃未爲才。
市上黃金盡赴遼。湖南老相尙銀腰。南人莫作尋常看。身上猶餘舊鳳毛。
===無題===
衰病年多未賦歸。春風空老故山薇。蓴羹忽憶加鹽豉。目極江東興欲飛。
===弔慰士廉喪子===
聞君今哭子。伊我昔摧腸。瘞夭曾潘岳。傷明又卜商。古今皆此患。愚智一般傷。只有東門子。賢哉燭理詳。
===題金吾郞契軸===
故識金吾地峻。見今僚佐才優。豹尾旗間扈駕。虎頭閣下論囚。賢能自有朝議。利祿何勞外求。尋常第盡心力。暇日不妨遨遊。
===送金進士粹洪。覲親于順天府。===
才子馭風歸海上。嚴君作宰小江南。靑山影裏朝炊飯。綠樹陰中午繫驂。竹立千家森碧玉。花開百日正紅酣。北堂六月涼如水。萬壽瑤杯獻者三。
===中伏日偶吟===
一年又六月。三伏此重庚。欲雨雲還散。如焚日又生。苦炎詩欲就。病暑賦初成。眞箇臝虫長。數旬身裸裎。
===虛白亭卽事===
一枕淸風過午鷄。頹然直到日沈西。晚涼吟得閑詩句。起喚尖奴削木題。
===次姜晉山先生韻===
本來無損又何加。不敢次且亦不過。半世功名雙鬢白。故山無數夢魂多。
百花軒上試春衣。拂面風光柳絮飛。滿目繁華渾似舊。尊前太半故人非。
===次竹山韻===
西河文字兀尖新。徐相詩名迥出人。前輩愛他留逸軌。後生愧我作嘉賓。風淸客席杯盤鬧。歲稔官倉穀粟陳。也合醉中相枕藉。主人與我舊通神。
今年又作嶺南遊。一去何曾十日留。北闕嵬峨勞遠夢。西湖瀲灎照淸愁。天涯歲月長騎馬。日暮山川獨倚樓。角上功名頭上雪。鄕心一片大刀頭。
===次延豐韻===
一區山擁更溪回。四面都無一面開。太守捲簾淸晝坐。幽禽飛去又飛來。
===送支卿出按嶺南二首===
天南一路人民象。海島風煙控御難。第一相臣今按節。九重宵旰此時寬。
破屋荒田嶺外村。松楸桑榟遍丘原。半生車馬走塵土。江上月明長夢魂。
泉下曾歸不才子。人間唯有未亡人。因君更起存亡念。白髮臨歧欲損神。
===寄謫人===
宦海無人測淺深。林林皆向此浮沈。我曾有病云無病。君亦無心坐有心。天道盈虛弦又朔。人生禍福古猶今。憑君且醉村醪濁。白岳雲濃已欲霖。
===寄叔度邀枉===
屋上亭迥。城中四望通。地無三伏熱。天送九秋風。樹影重重綠。榴花箇箇紅。此間有幽抱。安得與君同。
===無題===
朔風吹雪暗長安。此夕聞君出漢關。僕馬蒼皇行邁急。山川重疊道途艱。新昌寂寂親朋遠。故國頻頻夢寐還。春日漸長無箇事。晴窓染翰賦囚山。
朽材不擬明堂柱。跛鼈何曾遠道馳。多病置閑眞箇藥。窮愁得酒是渾詩。丹心一片孤燈在。世事千般兩鬢知。寄與故山猿鶴語。明年二月是歸期。
===送崔漢源觀察湖南===
斗南人物盛推稱。獨坐銀臺最上層。北極天低偏寵渥。南方地大要賢能。當時父老心腸在。舊邑山川面目曾。過小江南煩問訊。歲寒遷客想凌兢。
公嘗倅古阜。當時列郡之治。獨以最聞。去而有遺思。爾後七年。而由都承旨出按湖南。郡民之心可知。順天。舊號小江南。今有曹與金謫居故及之。{{*|曹。偉。金。宏弼也。}}
===宿利川有感===
扈駕朝陵記昔年。行宮秋雨宿南川。如今何忍南川宿。北望宣陵鎖暮煙。
===寄監司鄭公崇祖===
嶺外山川六十州。使華文雅更風流。棠陰滿路涼如洗。夜捲珠簾處處樓。
不耐殘年雪滿頭。可堪羸病臥新秋。商山有約不歸去。一夜月明無限愁。
===贈合浦兵使安子珍===
腰映黃金鬢未銀。轅門細柳正搖春。鯨波馬蹴騰南海。鳳闕鳧趨禮北辰。羽衛歡迎新上將。瀛洲喜見舊仙眞。杯盤京國留連久。愁殺孤眠帳裏人。
===端午日。國耳邀我。病不能赴。作三絶句以謝復。===
衰年又病懶朝參。深臥南山月已三。客有可人招不起。松風吹髮晚毿毿。
與君老境獨多情。白髮相尋一草亭。二頃湖田吾欲去。天南小縣是咸寧。
一葉梧桐欲落時。南山晴好雨能奇。晚涼獨坐還惆悵。不與詩翁共酒巵。
===次大平館韻===
聖代同仁雨露新。都將海宇作胸襟。箕封禮讓傳從古。帝賚便蕃少似今。北闕暫辭鵷鷺序。東人爭識鳳凰來。休將風土嫌同異。相對休休一片心。
===送金近仁宰珍原三首===
袖裏久韜條鳳手。腰間新帶割雞刀。六年琴鶴應無事。當縣靑山不語高。
鹽車容或駕權奇。不必長才盡設施。百里區區亦民社。懷綏粗足展心期。
老病那堪走宦途。長時魂夢落江湖。因君更起江湖想。門外春江漾畫圖。
===柳震卿回自商山。寄之。===
臥病無聊鶴影孤。一春心事舊江湖。君歸路繞咸寧縣。爲問家山似舊無。
===挽宋參判瑛===
秋水爲神玉作軀。駕風騎驥騁雲衢。南宮禮樂觀瞻偉。北極星辰寵渥紆。昨見禁中持被宿。今聞屋上卷衣呼。寡妻無子慈親老。眞宰茫茫正可吁。
===鄭右相佸挽章===
山河元氣棟樑材。廊廟深深地勢巍。天上殊恩傾一相。人間僉望屬三台。曾看車馬朝天去。誰料銘旌入境來。意氣平生蒙許與。西風老淚有餘哀。
===申參判次韶挽章===
三捷名高戰藝場。屹然山斗倚蒼蒼。頡頏前古追班馬。酬唱當時壓董王。上國光華車轍遠。北堂魂夢馬蹄忙。開城一夜舂無相。殄瘁詩歌擧國傷。
===送崔佐郞連孫奉命湖南===
湖南鞍馬仙曹郞。漢北人物推賢良。地分九等賦上下。天高八月秋中央。靑山多處露下白。赤雁飛邊葉飄黃。南原古稱帶方郡。桑梓卽是鱸魚鄕。
===送崔同知應賢罷歸江陵舊隱===
半世栖遑已二毛。此歸應只慰賢勞。抄秋落木群山瘦。積海長天大嶺高。霜露正蕃三徑菊。葡萄初上萬家槽。林泉恐未淹時日。聖主同寅急譽髦。
===題金吾郞廳契軸===
峨峨虎頭閣。諸郞走其下。一一賢與能。誰眞復誰假。手下簿書空。庭宇絶瀟灑。却喚無事酒。傾來向身瀉。盈盈座上人。盡是同心者。
===與鄭河南公。夜飮茅亭。少醉而散。朝來獨坐有感。詩以寄河南公。===
南山蒼翠壓吾廬。新作茅亭俯市閭。勝友正逢蘭臭舊。佳辰又屬菊花初。人生擾擾聚還散。世事紛紛毀復譽。後夜更須相對飮。靑天有月不孤余。
===送金正鍊叟奉使對馬島===
天家專務德。日域遠輸誠。玉帛趨雙闕。城池戢五兵。天無風雨起。海不浪波生。舟揖閑來往。魚龍慣送迎。百年修契好。四境報昇平。馬島愁雲碧。鯷岑惠日明。使乎須簡擢。人也實豪英。忠信生來仗。璣珠唾處呈。衣冠持漢節。恩禮感夷情。有箇心腸在。休將口舌爭。知君譽名大。端在是年行。
===沈上將肩挽詞===
君家門對我家門。杖屨尋常笑語喧。碧樹唾陰鋪簟席。靑山倒影入罍尊。形骸跌宕杯中月。世事悲涼地下魂。客散門前鴉噪晚。園林依舊帶春暄。
===六言長句。重送士高之行。===
瑞世無雙人物。風流第一仙眞。鑑空衡平度量。日光玉絜精神。一代英雄滿目。九天恩澤獨身。嶺南古來州郡。馬上今去咨詢。黜陟幽明考績。興除利告便民。節鉞山川白日。樓臺花木靑春。明年此日歸去。佇看黃閣垂紳。
===送江原都事丁公壽崗朝京且歸四首===
桃花洞裏訪君家。對酒芳園餌縫霞。大醉歸來春日暮。終南山影滿窓紗。
雲錦交輝百尺樓。竹西魚鳥鏡中遊。我曾避暑淹旬日。六月涼生枕簟秋。
鏡浦臺前水拍天。微茫竹島畫橋邊。蘭舟載得紅裙醉。却憶風流第一仙。
金蘭窟宅水晶宮。蜃作層樓起半空。雲霧尋常迷處所。人間面目少遭逢。
===題申公末舟歸來亭詩軸===
淵明歸去柴桑村。五柳靑春松菊存。山林高義吹淸風。伺限頑廉與薄敦。紫陽筆下處士卒。幾多軒冕荒田園。靑丘風雅壓江左。嵩嶽生申古君子。一門冠蓋十朱輪。梅竹風標出桃李。功名富貴已逼身。半歲超然脫弊屣。雄辭却賦歸來篇。湖南山水何佳哉。臨風向月臥江亭。世紛不向壺中來。盈疇黍秫參天竹。瓮則有酒琴無絃。不用辛苦責子詩。有孫已作儒林仙。人生得意今無如。遠比靖節蓋有餘。我亦舊隱嶺之外。十年魂夢長樵漁。因君作詩更懷愧。白頭不歸云何歟。
===挽曹大虛===
圭壁精神鸞鳳姿。才名氣槪冠當時。扶搖九萬天高遠。遷謫多年地濕卑。謾有文章傳永世。了無嗣續搆遺基。傷心豈是無從淚。仲父襟期鮑叔知。
===月夜聽琴===
虛白亭前秋月明。碧天如水夜涼生。幽人不寐又無語。坐聽高山流水聲。
===偶吟===
今歲幸逢雙七月。不然今月是中秋。萬古月明無此夜。一尊誰與洗閑愁。
===悼廣原。錄奉右相。===
病客尋常苦鮮歡。老懷隨感易悲嘆。如何耳目渾聾瞽。萬事無聞亦不看。
===寄士廉===
山齋無伴侶。隻影坐髥僧。藥鼎晨吹火。書龕夜喚燈。二毛傷歲月。雙淚戀親朋。目極征鴻外。雲多樹幾層。
===題司諫院契軸===
畫堂周以紫薇垣。其中列坐群仙尊。一人位北鬚眉蒼。一人位東頎而長。西偏三箇是三傑。一一孤高莫優劣。忠肝義膽相照耀。正論高談雜歡笑。平明珂馬去朝天。靑頭朱衣擁後先。道傍觀者競坌集。志士激勵姦回懾。至尊宵衣坐待久。側席賜坐虛己受。有懷必達言則聽。百官四方無不正。退食從容白日晚。一笑樽前喚鵝卵。君不見古人詩句今猶傳。大諫醉倒春風前。
===李廣陽夫人挽詞===
有鬱一株李。高幹飜層陰。縷絡宜男草。蔥籠佳樹林。飛鳴雙鳳凰。聽之如鼓琴。自有和氣鍾。卵育皆珍禽。陰陽叶九疇。羽翮凌千岑。凰飛忽何處。鳳兮悲不任。衆雛仰天呼。百鳥助之吟。我實鳥中凡。猥與鳳知音。潸潸淚垂臆。慘慘中傷心。
===賀漢平君趙而元拜慶尙右道節度使===
大東人物盛當時。文武全才復有誰。吮墨調朱眞小技。高牙大纛是男兒。
===希亮乞墨。寄與三丁。幷與詩。===
三箇龍香萬杵煙。磨來文焰射靑天。洪崖老子衰無用。寄與晴窓備草玄。
===賀姜用休陞右副承旨===
幾年身作地行仙。一日飛騰便上天。天上便應多峻級。飜身今又一番旋。
===夜坐偶吟===
天際微聞玉漏淸。滿簾霜月紙窓明。鄕心一片渾無寐。斜倚薰籠到五更。
===卽事===
菊已飄零梅未花。西風枯樹鵲査査。蕭蕭歲暮誰相伴。獨臥寒窓髮半華。
===偶吟===
口腹無功食大倉。頭腰空復久冠裳。非才誤寵能無愧。甘與顏回舍則藏。
===寄慶尙使相李公克均===
一身衰病百無堪。臥度虧盈月旣三。千里江湖勞夢想。九天鵷鷺倦朝參。使君相業當朝右。幕客才名在斗南。想得相看多義氣。春風吹面倚微酣。
===送南宮都事璨赴嶺南===
嶺外山川獨也奇。朝中人物復云誰。靑年入幕誇才子。三月觀風正好時。冠蓋紛紛隨品藻。洪纖物物誘恩私。相君手下文書靜。應向樓臺遣作詩。
世路知君莫我如。天官承乏舊相於。評論去就賢員外。斟酌乘除老判書。局上輸贏奇與正。人門得失毀兼譽。何堪送別幽懷抱。家住天南正可漁。
===送安邊府使朴始行赴任二首===
憶昨遊觀大嶺東。與君詩酒趁春風。竹樓雲散靑山出。鏡浦天晴碧海空。鯨浪亂侵沙路白。馬蹄輕蹴海棠紅。一生意氣長年別。此日那堪更燕鴻。
東門祖席捲公卿。老病洪崖臥古城。園裏好花愁我伴。路傍纖草侈君行。銀溪水淺蘩魚鳥。鐵嶺雲深濕旆旌。父老六年長惠澤。使君魂夢每神京。
===謝朴子启李國耳見枉===
高秋三五夜。露冷纖塵絶。座上三箇人。天心一輪月。相看無限思。菊酒十分凸。月落杯盤空。客散燈燭滅。今朝了無跡。獨立搔白髮。
===題矗石樓圖二絶===
矗矗樓臺勝。悠悠節序回。紛紛仙侶集。日日錦筵開。
樓下長江水。東流幾日回。人生長役役。尊酒及時開。
===送柳都事湫。赴咸鏡幕府。兼奉使相左右二首。===
岐豳自是周家舊。豐沛仍多漢氏陵。杖鉞觀風眞宰相。承恩入幕復賢能。
駑劣何曾答聖明。頭顱已覺負平生。冕旒東顧方宵旰。爲報勤民更養兵。
===李參判克增挽詞===
昌期開至治。命世出賢能。詩禮尤懷抱。淸忠早服膺。風雲攀世廟。翼亮奉昌陵。獻納司喉舌。劬勞作股肱。鳳池凡幾歲。獜閣最高層。一德君臣契。三朝輔弼仍。金貂如芥拾。宵漢若階陞。斷斷丹心苦。昭昭白日昇。奉公長汨汨。臨事每兢兢。經幄嘉言進。儒宮正學興。理財增會計。畫法定規繩。正直思無枉。堅貞行有恒。君恩偏異數。人望競殊稱。憂國衰毛颯。捫身瘦骨稜。膏肓深莫救。醫藥竟無徵。輦路朝遺佩。泉臺夜撲燈。唐皇三鑑缺。衡岳一峯崩。日色愁朝市。風聲哭友朋。朝班山舊仰。師席几同凭。失驥蠅何附。飛鳴恨不勝。
===寄同年許上舍宗乾===
馬牛南北苦參差。何事同年異路歧。但使精神深有契。從來聚散浩無期。雞林歲暮逢君話。鼇岫春晴別我詩。屈指流光十年後。不堪惆悵鬢成絲。
===送田節度霖赴任合浦歌。===
將軍之表百夫特。將軍之勇萬人敵。靑年躍馬走塞北。胡人不敢南下牧。強弩射虎完山麓。地下甄萱應猇魄。樓船招撫海島亡。水底魚龍先踊躍。海無風波百餘年。大平煙火環邊隅。將軍何事復南征。九重計慮虞無虞。漢帝登壇推轂遣。周王賜之弓矢𥩷。敦詩說禮領中軍。大纛高牙稱丈夫。威靈已懾島夷魂。淸介應還合浦珠。將軍將軍美無匹。老我一箇眞腐儒。
===寄希明邀臨===
亭皐紅樹與靑松。大隱南山着此翁。百歲人生六旬後。一年天氣九秋中。中秋已負淸尊月。九日仍孤落帽風。今年氷輪正圓滿。也宜相對笑談同。
===寄子启===
終南秋色晚蒼蒼。虛白亭前菊又黃。紅樹葉紛齊砌厚。蒼松枝遠蔭簷涼。主人身恙門常掩。故舊官忙跡自荒。園果已霜新釀熟。月圓今夜與誰觴。
===金同知首孫挽詞===
平生吾友唯吾子。斷斷休休一介臣。今世他無如管鮑。古人未必獨雷陳。鳥臺聯席丹心炳。樞府同官白髮新。一死一生先後耳。臨分聊復一霑巾。
===題洪國佐家藏小畫===
一村蓑笠黃梅雨。兩部笙歌靑草池。莫道幽人無箇事。有時拈筆醉題詩。
===壬戌十二月日。詣闕問安。傳曰。卿主文。且藥房提調。其以用藥救人之意。作近體若干首以進。於坐製進五首。===
天地中間盈萬類。一元眞氣本和均。生來觸處應多感。疾作無時自有因。預保性靈良得計。須將藥餌要通神。黃歧和扁多方便。隨證醫治豈乏人。
四百四病人皆有。三萬六千能幾時。忌疾諱醫無奈謬。傷身損壽是誰爲。君臣佐使宜相濟。龍虎雌雄不自欺。好對吟呻愼湯劑。人生夭扎正堪悲。
百藥醫家不可闕。其中一二最宜先。淸心一粒醒昏氣。蘇合三圓快滯涎。腦痛欲亡硝石貴。心疼垂死延胡便。尋常救急諸方具。仔細用之無不痊。
醫家治病如治國。脈病而肥醫不治。治國先須正國俗。化民莫若敎民彝。忠言逆耳宜爲戒。苦藥違心實是飴。進藥與言臣豈敢。丹心白髮卽無移。
飽看往牒添知識。醫國醫人自可談。病在皮膚先藥內。患生西北預虞南。于今風散天山雪。自昔波搖馬島嵐。制治固宜當未亂。也宜宵旰念三三。
===送咸昌城主曹侯倜還邑五首===
有客有客長作客。家在嶺南身北極。屋上無數雲山蒼。門前滿眼江湖白。半生汨沒紅塵中。十年夢魂長故國。今年衰比去年甚。眼昏無物脚無力。嗚呼何時謝簪笏。鷗鷺爲群臥江曲。
有妹有妹年六十。一身長年百憂集。疾病貧窮婢僕單。又無子女扶行立。只有一兄宦遊遠。半世弔影潛垂泣。我有幽懷寄與誰。鴻雁飛飛向南急。
有女有女有知覺。兄及弟矣命皆薄。長女哭夫未三十。次女十八舟汎柏。含酸各在舅姑傍。悽悽日夜呑聲哭。父母白頭隨黃塵。歲月相望隔南北。嗚呼此恨何時平。會當一日蓋棺槨。
有甥有甥曰辛彭。一生計活嗟零丁。早年失母何所恃。病父雖存飄如萍。凄涼歲暮衣裳單。逢着凶年羸瘁形。送我渭陽遠別離。無人提壺慰飄零。客自南來說無聊。痛骨傷心那忍聽。
有天有天看蒼然。人皆一天我二天。闔境草木霑雨露。滿地耕鑿環人煙。月朔鳧飛朝至尊。南宮錫宴恩數偏。歸程鞍馬歲時晚。山川落雪催歸鞭。何事洪崖老病翁。有情南望空留連。
===昌慶宮曲宴。仍饋諸宗宰。醉而賦。===
一歲佳辰十月中。九重純孝宴三公。黃花粲粲明秋日。紅葉紛紛落曉風。簡子鈞天聞上界。周王湛露醉群公。推恩四海覃和氣。共祝遐齡撫大東。
===仁惠王妃挽詞===
韓族吾東盛。西原久貯祥。塗山歸夏禹。京室媚周姜。肅敬承宗廟。仁恩逮媵嬙。三盆供黻冕。五色補穹蒼。梧野巡何遠。湘流恨比長。重光瞻後聖。榮養享先嘗。王母多時宴。神孫萬壽觴。長秋天未暮。厚夜月無光。哀慟均諸殿。悲號罄八方。禮遵先後軌。葬附舊陵岡。大運誰能逭。浮生正可傷。只應彤管在。千載播餘芳。
===聞大虛訃。寄贈支卿。<sub>支卿。時爲慶尙監司。</sub>===
昌黎昔別潮陽去。子厚今聞死柳州。返葬金陵尙有日不知誰借麥盈舟。
===中原。逢鄭吏部錫堅,楊監司煕止有作。===
三月南天節氣勻。中原池館會仙眞。崇朝霢霂惺群槁。盡日笙歌醉衆賓。聚散不期南北路。浮沈何限古今人。客中送客堪惆悵。花落鷪啼又送春。
===次忠州東軒韻===
秀水佳山作勝區。萬家煙火罨城隅。軒窓人臥神仙宅。風雨天成水墨圖。花裏詠懷春鳥過。酒邊醉睡美人呼。蘩華身世還堪笑。其奈湖田一半蕪。
===中原樓上卽事===
滿目山川醉倚樓。人間不省有閑愁。只嫌紅袖應相肘。北壁三人共白頭。
===送金直提學勘宣慰日本使者行===
玉珂瑤佩舊儒仙。十八瀛洲最少年。嶺外山川如畫裏。送君鞍馬艶陽天。
處處樓臺閘管絃。霏霏醉墨落雲牋。雕題使者應懽喜。嬴得珠璣滿畫舡。
===成宗挽詞===
海東堯舜垂衣裳。靑丘日月昭文章。風雲際會八元凱。闔闢乾坤再虞唐。俗成禮樂刑政中。民居雨露桑麻鄕。陶甄庶類囿吾仁。衛以象有宅中央。嵩三華三祝聖人。地久天長擬久長。豈意一朝事大謬。白日正午韜輝光。鼎湖龍髥不可攀。喬山劍舃令人傷。三十八年一何短。二十六年一何忙。仁恩散在萬姓心。萬口哭聲連穹蒼。白髮詞臣久經幄。人微恩鉅何能償。抽毫染血寫哀詞。仰訴眞宰還茫茫。
===有感。效演雅。===
鵷班誰數白頭翁。老驥還將款段同。漁子笑看鮎上竹。途人爭指鷁隨風。虫無百足身難運。蟹去雙螯勢自窮。失馬焉知不爲福。夢中隍鹿竟成空。
===送叔強承命向嶺南。因語故鄕父老。===
上界神仙刺繡衣。香雲滿袖出宮闈。秋風南去雁爲伴。落日東還馬似飛。嶺外山川無我悉。朝中人物似君稀。林泉有舊來相問。爲道君恩老未歸。
===挽延原君李君崇元===
家世三韓甲。才名一牓頭。天眞偏稟受。人物最淸修。踐歷聲光大。飛騰氣象遒。明良同德日。魚水一堂秋。輔佐勳庸盛。封除渥澤優。鳳池春浪闊。烏府曉霜浮。赫矣諸曹判。優哉兩府遊。佇看三足貴。何遽九泉幽。執紼印山路。臨風涕泗流。
===沈忠義衛克孝栗亭作===
靑鶴飛邊小洞天。主人喚客到尊前。一亭浮翠遮三伏。六月微涼滿四筵。大隱從來在朝市。勝遊何必向林泉。白頭不作歸田賦。爲愛終南伴地仙。
===送漢平君赴嶺南節鎭===
南方民物昇平日。北闕尋常計慮時。未必山西皆出將。由來聞外要敦詩。漢壇推轂朝登拜。唐眞分符夕去馳。倭寇號咷多竄者。軍民歌舞遠迎之。山河落日雙吹角。城郭春風獨建旗。趙嘏倚樓詩欲就。劉琨喧嘯月初規。杯盤有興喧絲竹。刀斗無聲鬪奕棋。一片忠誠懸白日。幾番魂夢繞丹墀。二周復踏朝天路。多少親朋漢水湄。
===送李府尹德崇赴任全州===
滿朝冠佩最名流。南國山川此上游。一境人民應得所。九重宵旰政寬憂。雙鳧趁月朝天遠。五馬行春露冕遊。漢札徵黃何日是。絃歌未歇歲三周。
===送柳侯子淸赴任古阜二絶===
吾友柳侯才且賢。早年聲譽象推先。劉蕡不第天何恃。顏駟爲郞帝亦憐。
白髮蒼顏歲暮天。舊遊回首政茫然。因君想得天南事。滿地黃雲落雁邊。
===謝曹主簿伸贈倭刀硯===
曹侯初回自海島。面上的皪扶桑暾。袖裏珍重有盱贈。小硯小刀精神存。小硯鳳味龍尾胄。小刀干將莫耶孫。硏磨黑雲垂紫潭。拂拭素霜飛秋原。深荷丈人持贈意。甚愧老夫空磨捫。橋下長蛟無力斬。篋中萬卷無暇繙。只應十襲寶藏之。遺子與孫光戶門。
===閑夜吟===
寒夜更長恨燭短。坐久愛此靑氈暖。案上詩書當友生。窓外松杉送絲管。
===廣原君挽詞===
廣陵水深山鬱蒼。毓秀衮衮生賢良。天高接武鴻雁行。一一棟樑扶明堂。衆中獨識白眉郞。琢磨琬琰成圭璋。三朝歷事輔益多。留相聖明功業昌。蓍龜久矣用稽疑。國器終須置廟廊。三台咫尺竟不到。天道至此眞茫茫。繁華一朝跡如掃。留與他年編簡光。蓬麻蠅驥夙昔緣。白首老淚沾衣裳。
===奉呈河南公左右===
南宮受戒已淸心。獨宿齋房百不侵。靑熒壁燈寒悄悄。丁東宮漏夜沈沈。無眠爲被鄕愁惱。不語徒緣國計深。斗轉參橫香篆冷。井華爐炭煮人蔘。
===送察訪裵哲輔赴任幽谷===
臘盡南天又一春。那堪猶作未歸人。送君多少思鄕意。幽谷溪山我舊隣。
===權同知支卿朝正歌===
扶桑西面弱水東。壯哉皇居天地中。黃河淸漣一千載。天子垂拱明光宮。歲元月元日之元。嵩三華三祝聖躬。千官環佩雲從龍。萬國冠帶瞻重瞳。觀周禮樂有季札。執禹玉帛無防風。鹿萍魚藻湛露詩。偏承宵漢渥恩濃。堪笑終南虛白老。白頭歲月長樊籠。
===居昌府院君挽詞===
秋水深淸玉潤溫。少年聲價重璵璠。鵷班委質稱佳士。龍榜蜚英作壯元。世上功名有歸處。人間福慶屬誰門。丹心白髮群公表。赤紱朱輪國舅尊。兩眼已看諸子貴。一身偏荷九重恩。存亡有數天難必。疾病無聊地忽飜。痛入宮闈朝雨灑。悲纏城郭晚雲屯。國門西出何時返。殄瘁詩歌欲斷魂。
===挽李參知均===
閥閱韓山李。箕裘牧隱孫。問奇楊子宅。學古伏生門。鯤化波瀾動。鵬搏羽翮飜。金閨連玉署。柏府對薇垣。步步天光遠。登登地位尊。孔融多勝客。徐邈發狂言。淡蕩題詩句。淸眞愛酒罇。深情隣里好。古義弟兄敦。何遽幽明隔。居然日月昏。秋風吹苦淚。沾濕北堂萱。
===因安胎使之行。寄聞喜縣宰黃君㻶。===
主屹奇峯獨立尊。洛江溶漾此眞源。南中字牧知多少。黃霸聲名象口喧。
聞喜有官知樂土。加恩號縣合親民。文翁化蜀何曾獨。太守斯文第一人。
人間八景洞中天。海上神仙集象仙。飮席正應文字會。主人況復字庭堅。
曦陽山下大伽藍。訪道尋眞昔駐驂。洞府煙霞應似舊。幾人來過虎溪巖。
===次景元韻===
紛紛世事正愁人。平昔交遊半鬼神。綠鬢未顏容易換。相逢且莫負靑春。
===寄柳別提===
瓊塵玉屑滿空飛。一夜終南失翠微。山下人家人跡絶。紙窓紅日臥牛衣。
===絶句四首。送尹內乘湯老點馬嶺南。===
靑歲才華戚里豪。一身弓馬又詩騷。尋常劍佩隨雕輦。十二天閑管物毛。
一夜天南耀使星。曉來英蕩出彤庭。秋風天地涼於水。馬逐征鴻過晚汀。
海上風煙接素秋。舟中蕭鼓載涼州。馮夷拍手魚龍舞。送作蓬萊頂上遊。
三間茅屋翠微中。一曲淸江映碧空。有水與山空夢寐。今年還復負秋風。
===吾友安公國珍。宰萬頃有政聲。爲賀甲寅正朝。奉箋來京。旣相對敍懷。其還。詩以贈之。二首。===
河東桃李屬循良。虎渡江波地不蝗。朋友故鄕雲樹遠。池塘春草夢魂長。遙趨鳳闕飛鳧舃。喜向鴒原綴雁行。賜宴南宮應醉倒。漢家恩眷獨龔黃。
君家兄弟友于情。與我交情埒弟兄。北極星辰隨象拱。南山侯鼓共君爭。紅顏別後年年換。白髮看來種種生。只有寸心依舊赤。相逢不厭一尊傾。
===河南君還自謫所。與之語。喜而有作。===
去年別君東門東。有淚不落杯酒中。今年見君如夢寐。燈下復此談笑同。人生聚散本不期。世間榮辱誰使之。悲涼萬事不可說。有手但當傾深巵。功名富貴君素有。一番流落何須數。皓齒細腰解歌舞。盤中有肉尊有酒。如此而生度百年。人間亦足推神仙。天家況復雨露饒。應有恩光來日邊。君家門戶臨道周。城中車馬多經由。請君置酒呼我過。日日與我澆牢愁。
===上李二相邦衡二首===
雙闕前頭兩府高。聖朝恩禮待英髦。弟兄叔姪相傳受。一片丹心着力勞。
蠅附自多隨驥尾。蓬生何幸在麻中。平生管鮑相濡意。又向金吾走下風。
===長川亭===
老木千章大蔽天。濃陰十畝蔭長川。百壺倒了絃歌歇。醉臥淸風盡日眠。
===送量田敬差官朴彬還歸故鄕二首===
禹貢田疇手品題。一區山水入提携。薰風匹馬南歸路。處處黃鸝樹樹啼。
世味年來酒半醺。鬢毛吹雪白紛紛。江湖滿地長魂夢。花落鷪啼又送君。
===五言二律。錄奉耆之左右。用敍昨日見待。今日戀戀之懷。===
出門有所之。泥滑馬行遲。到得幽棲處。蕭然病起時。呼童供穩座。酌我以深巵。經醉起歸去。有淸還不知。
流年看苒苒。做此白頭翁。不耐冬春雪。那堪晝夜風。臥便因病久。吟苦爲詩窮。獨也晴窓下。思公不見公。
===感懷二絶===
二壻相携落九泉。一兒今復病歸田。老翁本有林泉癖。強走紅塵四十年。
隆冬大雪積如薪。臘盡春回不見君。夢裏南天春氣早。江湖滿地已游鱗。
===崔參校璘。舍笏歸延安舊隱。寄詩來。次其韻。===
與子交情伯仲間。參商兩地思千般。春心蕩似風中絮。老骨瘦於秋後山。忽忽一生都是夢。紛紛萬事不如閑。羡君脫屣紅塵路。江海深深去不還。
===自述===
歸夢尋常洛水濱。舊居魚鳥與爲隣。平生性懶悠悠者。老境官閑得得身。病不廢詩還是病。貧猶好酒自長貧。無聊世事都拋擲。始信蒙莊我故人。
===謾成===
耳閱雞聲與鼓聲。眼看窓暗復窓明。百年作客人間世。又挈妻孥客上京。
===記少年南行詩===
馬首靑山鼓角雄。嶺南樓下水如空。煙村落日鬱脩竹。澤國秋深集晚鴻。天地東南滄海近。歲時霜露暮途窮。臨風題罷遠遊賦。倚柱沈吟半醉中。
===次李次公韻。錄似李叔度。===
人事無涯生有涯。與君唯有飮無何。霜髥半白渾成老。酒面長紅不但{{!|𬟘|⿱艹穗}}。滿意尋常十無五。知音今古一亦多。次公淸狂兼善放。相逢未害醉欹斜。
===坡州道上感懷===
坡州西面佩翁瑩。奠酒陳辭莫我聽。無乃九泉都是酒。長時醉臥不曾醒。
===江上。送鄭使君誠謹赴忠州牧。===
大羹淡泊人。誰味。古調孤高俗自喧。去歲懸魚留古郡。今年乘鶴上中原。城南象水漢江勝。嶺北諸峯月嶽尊。此去淸風應更播。舟中只見一琴樽。
===題花梁亭===
南陽之西西海東。白水蒼山地勢雄。人立亭心看落日。天臨鏡面作長空。柳營鼓角聲容壯。蓬島煙霞境界通。自笑老來詩力退。奇觀欲寫語難工。
===題麻田縣舍===
山勢周遭水勢橫。一軒危坐眼分明。案頭盡日文書少。山鳥啼來似有情。
===次楊州東軒韻。示同行諸相。===
出郭東行第一州。田家四月麥成秋。半生兩屐何曾住。數日連鑣舌不媒。正好臨風同倚檻。不須懷土獨登樓。靑山日暮一尊酒。碧樹又聞黃栗留。
===寄彥國讀書楊花島===
江上楊花白雪飛。城南遣子讀書時。晨昏定有慈親念。夙夜終期。聖主知。夜永每愁燈燭盡。家貧常送米鹽遲。由來宦達。皆勤苦。須向三冬惜寸暉。{{*|時家人患病。國有廢讀侍病之意。故於第一聯云云。}}
===弘治十四年秋。吾友崔參校璘。謁告歸于鄕。其鄕曰延安。有良田廣宅。可以娛老境。蓋欲去不還也。二子隨之。皆嘗占科名。方移孝做忠。此去將榮于其鄕。儘可樂也。余與崔君。少嘗遊學於泮宮。入承文院。一時爲博士。晚家南山下。又隔墻相從。同業也。同官也。同里閈也。於其歸。得無言乎。酒壺旣傾。詩以贈別。二首。===
二子由忠孝。恩榮錫九天。銀潢稱壽酒。綵服映華筵。絃管遲遲日。萱椿萬萬年。鄕人爭指說。人世有神仙。
南柯前事誤。已覺熟黃粱。靜裏乾坤泰。閑中日月長。無心於利祿。有味是壺觴。一醉無餘事。還嫌百歲忙。
===淮陽。寄吳郞。<sub>孫壻吳準。</sub>===
蘖作由人豈管天。投荒此去路三千。自是駑才貪遠道。故應車覆屬殘年。磨天古嶺北靑後。頭滿春江長白前間關道路毋吾以。好睹恩光雨露邊。
===谷口驛===
長途緣海岸。小驛傍山根。鳥道縈雲迥。鯨波盪日飜。怠人多厚意。遷客自傷魂。大嶺明朝過。無因望故園。
===端川。遇崔正有。贈。二首。<sub>溥謫已久矣。</sub>===
殘生鑄大錯。萬事一長歎。不因極邊謫。此會應亦難。萬死當臣罪。全生荷聖恩。有懷知者少。聊復與君言。
===謫來途中===
非才冒寵了平生。白髮長懷報聖明。自觸嚴威臣罪大。猶全性命國刑輕。城中痛哭妻孥送。塞上喧呼鬼蜮迎。四嶺過來身更遠。夢魂猶不及京城。
===到五鎭===
負乘多日走塵寰。晚境簪紳亦強顏。七十年來榮幸畢。三千里外道途艱。深橋淺揭難枚水。複嶺重岡不盡山。一面靑天窮處到。始知身是去人間。
===到慶源===
嘗聞撻市恥。窮老奈身親。血染東門土。衣蒙北塞塵。乾坤雙病翼。江海一窮鱗。絶域猶多地。偸生寄此身。
===送柳判官續拜持平歸京===
靑鶴群仙侶。年來四散飛。參商俱緬邈。雲水共依微。得罪天涯謫。承恩日下歸。臨分那禁淚。邊地故人稀。
===誰謂四絶===
誰謂夏夜短。一更如一年。何曾夢到家。達曙都不眠。誰謂雁春北。月無一紙書。病妻命朝夕。死生今何如。誰謂我好詩。得句口絶吟。豈無膝上絃。聽者非知音。誰謂我嗜酒。當尊酌不能。飮則轍困臥。杯至却生憎。
===感寓===
出城二三月。時維夏之中。邊城氣候異。捲地長北風。重綿尙嫌涼。毳冠頭又籠。雨後更凄慄。閉戶依房櫳。飮酒腸胃病。看書眼霧濛。不語坐如尸。指笑煩兒童。默想京國奮。是月天氣融。身輕單裌衣。亭榭初梧桐。坐談雜親朋。醉面相映紅。胡爲獨向隅。咄咄空書空。
===獨夜卽事===
高城閉門角。遠客自傷情。簷外三更雨。床頭二尺檠。地偏愁雁斷。夜久喜雞鳴。獨臥頻頻起。東窓苦不明。
===憶病妻與謫兒。<sub>兒彥國。時謫郭山。</sub>===
去國三千里。思鄕十二時。參商分父子。胡越隔妻兒。望眼山川阻。歸心日月遲。艱難猶寢食。骨立僅存皮。
===謫居卽事。寄李評事長坤。===
衰白仍多病。流離更極邊。投身魑魅窟。極目犬羊天。索寞夜無寐。經過日似年。廢詩還止酒。無事却身便。
===伏聞仁粹王妃薨逝。哭而作。===
夢寐夜不祥。晨坐神如失。卽聞懷簡妃。鍊石功已輟。白髮四朝臣。竄逐贏衰疾。不覺雙淚落。蒼黃五內裂。想見九重深。至尊痛衰絰。恨身縈荒徼。哭臨阻班列。仰惟太任賢。胎敎育聖哲。慶流及神孫。長秋閑歲月。孝奉竭宸裏。介福以貽厥。豈料百年內。忽忽有此日。藥房舊提調。多年守宮闕。至今流落中。箱篋留賜物。仰天哭失聲。天高聲不徹。
===卽事===
榮落人間肘屈伸。此來眠食夢耶眞。塞天多事陰晴雜。遷客無聊坐臥頻。酒爲攻愁斟輒滿。詩嫌觸諱出常貧。無端屢起鄕關思。白髮蕭蕭欲損神。
===慶源風土===
草屋連甍不整齊。場餘積粟菜成畦。虛簷只有烏衣舞。碧樹不聞黃鳥啼。是處尋常蛇不見。從來山野鵲無棲。歲時伏臘家家酒。蕭鼓聲中日自西。
===見家書===
有客傳家信。云妻病未痊。居然相別日。邈爾更逢年。極目愁雲斷。傷心苦月懸。兩皆有一死。不識誰後先。
===得彥國書。答寄二首。===
一家豚犬誰輕重。五夢熊羆汝最遲。愛菊只緣霜後見。憐松爲有歲寒期。蘭摧蕙敗騷人怨。竹折桐枯鳳鳥悲。地角天涯相望苦。勝他生死永分離。
得書如對汝顏面。一再看來淚泫然。何幸乃翁平似舊。不堪阿母病如前。休將一失停椎錯。須趁三餘事簡編。禍福從來無定體。塞翁料事是知天。
===謫居書事二十韻===
可奈當衰境。辛艱向塞垣。山川經險阻。鞍馬遠馳奔。巨鎭臨東極。長江鎖北門。城壕三七里。兵馬一千屯。昔到繁華地。今投寂寞村。始來相識少。漸住結交頻。府伯杯盤盛。軍官笑語喧。主家居處穩。官舍坐來尊。醉後忘人世。醒來憶故園。親朋且雲樹。妻子只夢魂。鬱抑無情況。況綿不語言。西山悲落日。東海喜朝暾。獨立孤臣影。雙垂苦淚痕。眼花頭似雪。肘柳髮如髡。閉戶憑孤枕。鉤簾坐小軒。庭除喧鳥雀。閭巷散雞豚。風雨自朝夕。煙霞至吐呑。吟哦消歲月。俯仰謝乾坤。寵辱皆吾分。榮枯亦聖恩。平生懷直道。所貴此心存。
===烽火===
邊日西斜已夕烽。此時城闕動昏鍾。我身恨不如烽火。飛到南山屋上峯。
===晝寢===
日日窓前午睡長。此身非愛黑甜鄕。離家去國三千里。擬借回飆夢一場。
===自譴===
窮愁誰與語。兀坐思難裁。本乏資身計。兼無用世才。恩榮元不意。禍患豈無胎。不耐庚申過。那堪甲子回。愆尤眞自作。譴謫是誰媒。一死有餘罪。偸生良幸哉。
===敍悶===
此日亦云暮。西山生夕陰。牛羊下坂來。飛鳥投故林。丘原狐兎返。窟穴蛟龍尋。田父罷犂鋤。亦各歸其室。有家獨忘歸。歎息我何物。
===悼亡===
百年偕老約。一朝前計非。蒼黃赴犴獄。固知不復歸。亦不告以別。告別徒傷悲。茫茫東北路。四子莫追隨。一子復遠謫。咄咄此何爲。隻影塞日邊。家故邈難知。三子兩度書。每病以前時。一日獨坐久。忽然雙涕垂。自念胡爲哉。定應家有奇。閟嘿誰與語。辛苦五字詩。未幾有書至。前月已長辭。痛哭眼無淚。心死骨欲折。侍婢哭我傍。哀哀響不歇。我欲強自寬。聽此復嗚咽。對食食不能。借酒沃腸熱。人間豈忍飢。匙箸復此日。不知泉下魂。能進幾箇粒。邇來天陰多。亦應眞宰泣。昨日又得書。月內喪車發。泝流上江舡。穿雲過嶺轍。迢迢郭山雲。夢裏道里闊。父子母三處。可堪生死別。和淚寫苦辭。嗚呼吾痛裂。
===傷懷===
聞喪纔十日。發靷過十日。舍舟已登陸。山路多屈折。想今大嶺下。大嶺險難越。哀哉四箇雛。不得齊執紼。一箇尋遠謫。遙遙向東北。一箇竄遐方。南望淚沾臆。惟有兩箇隨。病不運雙脚。可憐白髮翁。偸生寄絶域。
===聞彥邦入來已半途。悲而有作。===
哭母哀哀未輟聲。何堪撲馬向邊城。應知毀瘠行來苦。今日誰村乞菜羹。
===想喪柩已到咸昌。稿葬先墳之側。悲感有作。===
早識靈輿發漢陽。料應今已到家鄕。重泉定被爺孃問。莫道郞君天一方。
===感遇===
賈生作賦傷遭鵬。蘇武傳書幸借鴻。歲月窓明窓暗裏。情懷一死一生中。虛涼亭榭晨光白。浩蕩江湖夕照紅。絶域孤城吹畫角。一身消瘦坐書空。
===夜聞婢哭===
夫人背我去。侍婢隨我來。日夕哭不絶。四隣爲之哀。老鱞眼已枯。慘烈心死灰。耿耿夜無寐。床頭燈燼頹。夜久哭聲來。婢在幽幽屋。嗚嗚不能止。咽却深心曲。夫何婢主間。有此情意篤。乃知在平昔。至德浹奴屬。自我偶孟光。事我視冀缺。那知琴瑟好。一朝絃斷絶。嗈嗈鳳凰鳴。飛住忽相失。有口豈無聲。聲出傷煩聒。強作丈夫身。呑聲五內裂。
===府伯送惠蓴菜。有感。===
一自謫居來。多荷地主恩。淸晨獨起坐。兀然無與言。忽蒙有所贈。其色類蘋蘩。莖葉白露凝。凡菜莫敵尊。鹽豉下來勻。匕箸滑難存。盤中斥雞臛。膳夫羞熊踏。長啜不敢餘。便腹臥風軒。有感飜有恨。吾家嶺南村。此物最蘩滋。江湖當我門。張翰昔歸去。蒪鱸入盤飧。人生貴適意。功名何足論。我不早爲計。宜此困籠樊。有感還有恨。欲語聊復呑。
===弘治甲子春。余謫來楸城。經數月。未嘗一出門。鬱鬱不可堪。一日。府主公邀上南門樓。試游目四望。快然如天地初闢。醉後題于壁。時五月二十二日也。===
去國一身投絶域。高城五月上南樓。乾坤納納存雙眼。尊俎喧喧失百憂。賈生不用傷王傅。子厚何須恨柳州。底處江山非我有。古今人世本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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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集/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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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醉睡翁養花記<sub>翁卽進士李謙</sub>===
嘗一日。醉睡翁送致養花詩序示余。且要記其後。吾性懶。平生與人交。闕於尋訪。與翁亦意氣之交也。又未嘗一至其第見所謂養花處。奈如記何。客有嘗與翁醉睡於其第者曰。翁之於花木。如春風之於萬物。苟被煦婾吹噓之仁。無有不性命而容色焉。蓋嘗與翁遊于其國而目之。非寢食與疾病。翁之手未嘗不於培植。除容膝着足之地。餘皆花木也。紅者白者。黃者紫者。高者低者。雜沓先後。間見而層出。或濃如張麗華之帶酒。或嬌如楊貴妃之罷睡。風而過墻者。如昭君之出塞。露而低垂者。如綠珠之墮樓。落者如愼夫人之却座。覆者如李夫人之掩被。千態萬狀。殆不可以覼縷。苟以子之心匠。寫吾之目。則亦一造化也。或曰。書不云乎。玩物喪志。苦翁娛樂則有之矣。不亦傷于德而損於情乎。余曰。無傷也。物未有能累人者也。苟內省而貞。則雖軒裳圭組。尙不能爲累。況如花木之無情者乎。大凡物之所以能累人者。以吾私而有之也。吾與物。俱受天地之心以爲性。天地之氣以爲形。物與我。各自其天。果孰有之。而孰私之耶。但物我旣同是天地之生。則其勢不得不與相親。花則又其中之精且華者。人之愛也。自當與凡物殊異。若醉睡翁之養。則其意亦若是而已。詎敢私而有之。如世人竊非有之物。爲己之有。以得喪爲悲歡。幷喪其所固有者乎。子盍觀夫翁之醉睡於花木間乎。客至則呼酒。酒至則飮。飮則醉。醉則睡。相與枕藉乎杯盤之間。身在醉鄕。神遊乎華胥之國。客去而不知留。花開落而不知悲喜。當是時。豈知花神之囿我園。而花亦於翁何與焉。然後始知翁之養花。終不爲翁病矣。或者語吶。須臾客去。或者亦退。書其言以與翁爲記。雖然。或者之言。則有理矣。翁其思之。
===養閑亭記===
咸昌。小縣。而山水之麗。雖大郡不如。山自北來。龍行而蛇轉。南望大川而止。輪囷紆鬱。於是乎縣置焉。西有連山東騖。其狀如啄木飛空。高低不常。望縣數里而止。臨曠野。壓小川。塊然獨秀者玉山也。山皆奇石叢篁。挾川有蒼松翠柳。又雜以象卉。望之蓊蔚而深邃。負山而家。臨川而亭者。生員金寧秀文叔之居也。文叔少居一善金烏鳳溪之傍。乃高麗節臣吉再之外裔。而世居其地。邇來十有餘年間。移居于此。蓋其祖先之遺基也。曾祖諱履素。以學行著名。鄕黨稱其孝。文叔以忠孝之裔。彼此皆佳麗之地。其箕裘之傳。秀氣之鍾。居養之移。爲人可知已。況早悅詩禮之敎。名芳于司馬之牓。苟有意於蜚騰。其不爲池中物也必矣。然其志不規規於聲利。高枕閑臥。若將終身。樂其居之幽身之閑。思有以報其亭之惠。則從余求名與記。以華其額。因語與云。高官大爵。誰不欲之。使其自至。吾亦何拒。是有命焉。不可幸而致。則吾何敢枉費吾之心力哉。佳山秀水。層臺累榭。世人亦多有之者。然使用吾財而買。勞吾力而築。則吾豈易得也。斯地也吾祖先之舊。而幸傳及我。吾之起亭也。亦累其土而基。排其石而階。斧其旁植而材。斬其崖草而葺。曾無一介費吾財力。殆天所以遺我而供其閑也。車馳馬走。揮汗於蜀道之難者。不知幾也。吾之亭。衽席安。匡牀涼。天炎而畏日不窺。不扇而淸風滿袖。世人之奔忙。時候之蒸鬱。吾不知也。春暖而鳥聲。秋氣而蟲韻。燕呢鶯喧。于樹于簷。各自鳴其鳴。曾不少休。而吾有詩一卷。懶不開口。隣翁野叟。觸熱急走而來。借涼庥蔭者相屬。而吾不出數步之間。迎送其往還。頭笠手鍤。躬灌田于畝者。或族姓之尊。而吾甚卑。亦不知吾田之水歟旱歟。有酒則飮。無則止。酒之有無。吾不管。水流急。花落頻。滿目俱忙。而吾一身寂然不動。天地間凡有血氣者。無有如我閑者。雖三公之貴。百金之富。吾不願易也。吾欲以此而終吾生。子以爲何如。余曰善。是可以名亭矣。請名之曰養閑。雖然。今國家求忠臣孝子之後。有一於此。雖遠裔。必登而庸之。況足下俱二美而有。且自有蜚騰之質乎。吾又觀文叔之居斯亭也。訓子與姪。誦讀不絶聲。將必有蜚騰者出於其間矣。吾知子終不得養閑。而子孫亦將不得閑於林泉矣。身雖不得閑。如閑其神。遇境皆安。不役於物。雖百責萃身。而此心之靜。如車軸之統群輻。群動由我。而我不動焉。則是亦閑而已矣。何必逃名山林。不事王侯。始爲閑也。文叔起謝曰。不敢當。然至言敢忽諸乎。於是書以爲記。
===萬景亭記===
國城西行三十里。有郡曰高陽。郡之南十五里。有洲曰鴨島。家于其上流者。曰前內禁衛朴侯之第。殘山北來而爲峽。家在兩峽間。亭于其南曰萬景。蓋臨曠野。瞰長江。氣象多。故名焉。今有丁君壽岡語余云。侯名閏孫。字彰祖。學書不成。又學劍。志不滿。又棄而學稼焉。稼有餘粟。身無一事。則又好遊。遊有勝地。於是乎亭焉。亭有萬景。購之無價。取之無禁。與夫人間爵祿。市肆物貨。易失而難得者異矣。故侯樂而忘世。將以終其天于此。雖有欲易以萬金者。不願也。嗚呼。人世易遷。顧有不朽者存。倘得公之一言。以爲亭之不朽。此則侯之願也。余曰。噫。觀其進退。可以卜其人。見其好尙。可以知其志。余雖未嘗與侯相識。今以是有以定侯之一身終始矣。其視洪崖子無能而不知退。白首於紅塵。空負江湖魚鳥之盟者。爲何如。因侯以自警。於是記又詞。詞曰。眼豁江天子背翠微。人間勝景兮似此稀。憑闌晚眺兮獨鳥歸。鑑流觀魚兮忘群機。嗟哉人世兮多是非。
===司贍寺蓮亭記===
人所好不同。於其所好。而其人可知焉。今夫兄梅竹。友松菊。膏盲泉石。心膽煙霞者。雖埋沒米鹽斗斛之間。決非塵埃中人也。若夫妖黃魏紫。奇葩艶蘂之好之者。雖自謂淵明之眞。吾未信也。司贍寺前後數君子者。其庶幾乎。寺爲我國錢幣之府。其任重。故其官率用淸修之士。前有柳公自濱,宋公軼。今有鄭公蘭孫朴公始行,高公台翼,權公憲。其尤也。以數君子而使之守錢幣。雖謂埋沒塵埃中。可也。然其煙霞泉石之雅好。則未嘗隨其地而異焉。此蓮亭之所以作也。寺舊無亭。歲己亥。柳公爲正。始構之。後僉正宋公。池于亭之西。植以芙蕖甚盛。今正鄭公,副正朴公,僉正高公,直長權公。作而重新之。煥然可觀。有時觴詠其中。所謂中通外直。泥而不汚者。與數君子之和而不流者。氣象相涵。情境交澈。則蓮之愛夫豈徒哉。吾作記。正欲後之登斯亭者。庶幾有以知所好云。
===梅堂記===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有堯舜禹湯文武之君作於上。必有皐夔,稷,契,伊,傳,周,召之臣出於下。何。相須之殷氣類故也。物亦有之。菊。花之隱逸者也。是故。好之者五柳先生。蓮。花之君子者也。是故。愛之者濂溪夫子。若竹也梅也。好之亦各有之。雖然。孰有梅與爭高者乎。爾其凜凜氷淸。則有巖壑氣。丁丁玉立者。爲廟堂姿。或枯槁如處士。或綽約如仙子。色相或不同。而風韻未嘗不同。譬如伯夷,柳下惠。雖淸和不同。而同歸於聖。皐,夔,稷,契,伊,傅周,召。雖事業異宜。而同是聖帝明王之佐。至如西湖逋仙。東閣詩老。詠墨之簡齋。賦紅之坡翁。雖其人簡古豪縱之不同。而要皆翩翩瑞世之佳君子也。今曹侯大虛以文章鳴於世。其名望。蓋相伯仲於向所謂數君子者。其所好可知。大虛家于金陵溪山勝處。堂于家之東北隅。澗水自巖石間出。日夜奏笙竽過堂去。侯手植千葉梅于堂之除。因以名其堂。抵書謂余曰。子悉梅之品乎。吾所植。其花瓣比他較大。香亦異於常。求梅之最絶者。獨此耳。願借一言。以發揚其馨德。余曰。噫。是固然矣。主人是人中之表。其植固宜異於尋常。若其馨德。則前賢之述備矣。余何言哉。況大虛以能詩擅名當世。壓倒前代之名家。如暗香疏影之句。固已奴視矣。余何言哉。獨愛黃廷堅詩曰。古來和鼎實。此物升廟廊。商高宗命傅說曰。若作和羹。汝作鹽梅。是實知梅者。余亦謂方今有文武以上之君作於上。如大虛豈宜以東閣,西湖數君子自處。止以聲律。睹名字而已哉。將培其根。摘其實。升之廟廊。以調和殷鼎。使萬口皆得五味之正。豈非斯世幸歟。大虛諱偉。昌寧人。
===愛敬堂記===
堂以愛敬名。何也。家于此。爲吾親也。蓋事母則愛主焉。事父則敬主焉。家旣爲親建。則居是堂者。豈容斯須忘愛敬耶。余生四十五十。貧無家。歲在成化辛丑。母沒。於是乎葬。三年之喪畢。因誅茅於其傍閑地。構草廬數間。以爲晚年歸老計。不弔旋爲煨燼。吁可奈何。越弘治己酉。先君尋卒。又葬於此。痛念報本之無其所也。以朝夕香火有暇。乃礎於舊廬少南。豎數十柱。正在父墳之西母墳之南。爲堂於室之西南隅。凡三楹。以爲享祀受釐之處。旣瓦旣壁。適値卽吉之初。乃筵又席。合曾祖考以下群廟之主而享之。旣飮福訖。書三大字額于壁。呼諸子使前而告之曰。而知吾所以名吾堂義否。吾所以卜宅于是者。爲其近父母之穴。而欲其出門常目之也。吾所以名吾堂愛敬者。恐其入門對妻孥。有時乎忘吾親也。凡人處樓臺則思歌舞。處堂奧則思妻妾。在曠野則思馳逐。隨其處而思隨之。吾堂雖陋且小。亦足以娛妻子。酣歌舞。宴賓客矣。然吾貧無歌舞燕戲之資。固無視以爲警者。固無所事於愛敬之外矣。若而貴賤窮達。今不可預卜。則何知異日必如乃翁之貧且約哉。如或居於斯。寢於斯。不有於三大字之義者。則非吾子孫也。嗚呼。愛由親立。敬由長始。愛敬盡於事親。而人亦愛敬我矣。正使求富貴利達。亦無他道。況欲行道於世者乎。吾家世淸貧。無以遺子孫者。今以是遺。而亦以遺而子而孫。果能此道矣。異時安知不貧賤乎。旣以敎諸子。又書其言。申以自警。且使鄕子弟之來觀者。亦各知省云。
===思庵記===
萬物皆備於我。大則君臣,父子。小而事物,細微。無一不具於吾之身。人莫不然。患不思耳。思之如何。始焉思修其身。思事其親。旣又思事其君。思修身。則學問思辯之功。不可不力也。思事親。則養志與口體。闕一不可也。思事其君。則先憂後樂。內溝撻市之念。自有所不能已也。噫。此思庵之所以作也歟。吾黨之後進。曰金侯季雲氏。少以能文名。其在大學也。諸生莫有或之先者。侯有兩兄。嘗同榜捷科。一魁一副。人以爲難。而恨侯之殿也。未幾。果一擧三捷。皆爲第一。如舁之射日。一發而落九鳥。如王良之御簡子。一朝而獲十禽。如鵰鶚之飛常天際與雲間而俯鷄鶩也。人皆曰。異哉季雲。其何道以至此歟。蓋有人所不可反之才。故能爲人所不能爲之事。何足怪乎。而其平日學問思辯之功。可知已。國家設弘文館。待文學之士。一時文章經綸之手。率由此出。朝廷方且以此待季雲。季雲以孀親在嶺外。求講道晉陽。月往省萱堂。鄕黨稱孝焉。季雲曰。是尙不得奉晨昏。吾安能爲五斗米。廢吾親甘旨乎。乃謝歸鄕里。日侍慈闈。戲綵弄雛於其側。每風起樹動。未嘗不慨然流涕於先府君之逝。侯可謂純孝人也。侯之先世。世居淸道治之西北七里許。於是新起別第於舊居之南淸川之上小山之麓。以爲慈顏燕息之所。旣乃伻來。與兼善書曰。凡吾屋八間。蓋取象於庖犧氏之卦。其中有堂曰一喜。著承顏怡愉之意也。房之便於冬者曰溫房。室之宜於夏者曰淸室。又有庖廚數間曰菽水齋。於以供甘旨。皆隨其處而異其宜。合而名之曰思庵。子其爲記。兼善起而執筆言曰。得子之書。有以知子名庵之義。雖然。子於修身事親。旣得矣。庸何思。吾且言其次。昔賢有云。居廟堂之上。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古之人。雖在廢棄流離之中。未嘗一飯忘君。況子新承恩寵。釋褐于帝里。衣錦而還故鄕。其思君戀國之懷。曷嘗弛乎。他日宦成名遂。巍然位乎潭潭相府之尊。其念慮顧在江海之遠。蔀屋之中矣。則斯庵也豈獨於此乎。將無時無處。而不用其思矣。吁。如子,之處世。不亦勞乎。
===默庵記===
國之南有縣。曰振威。其北面。吾友權推家焉。推之言曰。吾無官。故退而居于鄕。厭家口聒我耳。故別搆小堂而獨處焉。亦不欲談世事。故名吾堂曰默庵。世旣莫我知。默又誰知。恐泯泯而無所聞。故欲得一言以發,揮吾名庵之意。子必言之。余曰。噫。惟口。樞機也。出好惟口。興戎亦惟口。滔滔人世。凡觸機禍其身者何限。有不由口者乎。且夫至言不言。至辯不辯。是故。天地無言。山川不語。風有聲而無辭。月有色而無聲。子之默默乎中間。乾坤位上下。山川繞左右。而又淸風自南來。皓月從東升。其間情境。吾豈可以易言哉。安得謝事而南。道過子之庵。得默默相對一笑而別乎。
===龍宮浮翠樓記===
龍州沙川之淸淺。林藪之深鬱。聞于南州。余少時。學于縣人朱氏之門。每講讀有隙。携同伴步遊川藪間。倦則投于客舍而休焉。縣在南山之北北山之南。四面環翠。出門有淸流拖練。隔水有深林蓊蔚。可謂勝矣。獨恨夫館舍之隘陋。而樓臺之低微也。爾後。僕仕宦于朝。足不跡湖山者數十餘年。而試一至焉。其形勝如舊。而樓館之凋廢。殆有甚焉。蓋嘗爲山川興,嘆也。弘治四年。陽川許侯珉。來莅兹邑。旣興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樂其樂。而復無事於事。則乃周覽山川之勝。而登樓嘆曰。噫。是所謂不稱。有如此山川。而館宇如是。庸非爲守者責乎。況官廨。非以私吾身也。爲王人也。敢嫌疑之乎。客館之東舊樓之北。有地隆然。有石頑然。乃鑿其頑。夷其隆。樓于其上。中三楹。爲公坐之所。東西隅各室三間。爲嚮晦燕息處。制甚宏麗。俯瞰晴川。眼明神爽。四山嵐翠。浮浮霏霏。繚繞乎簷甍之下。夫然後。地與居庶幾不相齟齬。而爲官者。或氣鬱而政滯。登斯樓也。則有豁然而霽。怳然而悟者矣。尙亦有利哉。旣成。有以許侯之言。來告余者曰。樓新而未有名。是公舊遊地也。願公名而記之。山川其亦有望于公矣。余以疇昔所面目者名之曰浮翠。旣又曰。余未弱冠。有川藪之遊。至今四十有餘年。其間食于土。稱守宰者。不知幾何。而未有作之者。至吾侯。始成焉。山川之與人遇不遇。豈有時歟。雖然。事不可苟作。所貴因乎時順乎人。雖有山川形勢之勝。苟國家多事。農桑失時。閭閻愁嘆。則亦何暇以爲。而爲之者直殘民耳。今聖明在上。黎民按堵。賢守令布列州縣。田里安業。民樂於赴功。如子趨父。則夫烏得而坐低樓壞館。孤負山川哉。於侯之一擧。而大平之象。邑人之心。可知矣。是不可以不記也。
===澄波樓記===
人莫不欲層臺累榭。廣廈高樓。而卞侯之樓只一間。高不過尋丈。坐不容十人。雖有食前方丈。列樂數行。且無所容。是何與人異其好乃爾。夫飯肥甘者。思澹泊之味。厭繁華者。念寂寞之鄕。卞侯平生。廈屋蔽地。良田遍野。府有餘財。庫有餘粟。臧獲塡廊。姬妾滿床。樽中酒凸。席上客列。所謂飫肥甘厭繁華者。非侯之謂歟。而尋常所思念可知。此小樓之所以作也。樓在野水之濱。無人之境。唯有花木之亂眼。野鳥之聒耳。水聲之喧枕。餘無喧囂之鬧心目者。座且窄。不能容俗客。每風月之夕。揮塵偃臥。面山俯水。只許一姬一琴隨之。凡天地間淸氣。皆集于枉席之間。孰謂樓小而不能容物耶。兼善雖無良田美屋之類可以埒卞侯者。而亦幸際會風雲。備踐華要。位乎宰輔之列。所謂布衣之極也。雖軒冕其身。而魂夢未嘗不在於魚鳥之鄕。亦卞侯構小樓之意也。弘治四年夏。闋父服。將朝京師。侯邀我話于樓上。酒酣。擧杯更屬曰。願留一字于壁。乃起而爲之歌曰。小樓一間兮貯明月。澄波匹練兮含風漪。高臥一生兮無所營。四山爲幄兮靑雲衣。吾將謝笏兮歸去來。與君永息兮漢陰機。侯謝曰。敢不佩服。遂書以爲記。作異日面目云。
===明隱樓記===
吾邑宰禹侯碩孫。武而文。又長於吏才。旣下車。慨然以修擧廢墜爲事。未數年而百廢皆興。田野闢。館宇修。煥然治具之一新。於是舊大門之卑且隘者。倏然變而爲岑樓百尺。巋然立於客舍之南。何其不勞民力。而收功之速也。旣成。客有過者曰。邑有樓觀之勝。無補於治。且咸昌。小邑也。樓雖美。何用。余曰不然。凡人處塞則志滯。憑高則心廣。夫爲治者。獨不然哉。吾未見志滯而政通。心不廣而能容人者。然則邑有登覽之美。豈云無補於治。況夫守宰之於民也。雖視如赤子。而民之望之也。儼然若君臣然。是故。有愍鬱之情。而守宰有不知。有愁嘆之聲。而守宰有不聞。有嚬慼之色。而守宰有不見。夫何故。勢相阻也。吾觀夫世之莅民者。其聽事率於廣廈之深。不然。廳庫之隘塞。擁以吏卒。沒於簿書米鹽之間。門者抑其冒入。庭者訶其濫訴。向所謂愍鬱之與嚬慼。銜屈而欲伸者。倩人書其冤。十分掛一。進寸退尺。得其門而入者蓋寡。況能投於庭乎。能面對於邑宰亦難。況能達其情乎。是知吏于土者。其居處亦不可卑且塞也。若禹侯。其有見乎此者乎。吾想夫吾侯之凭斯樓也。視遠明。燭隱詳。四境之內。或有愍鬱者。愁歎者。嚬慼者。口而訴者。書而伸者。莫不接于目達于耳。而置於腹。使皆伸其屈。遂其願。夫焉有一夫之不獲者哉。然後披襟而坐。受有虞氏之南風。歌阜財。詠解慍。使吾民之懽欣悅懌者。莫不歌舞於簷楹之外。孰謂邑有樓無補於治哉。譬諸密之嶺南。晉之矗石。蔚之太和。安之映湖。止用以貯妓女藏歌舞。娛賓客而長淫奢者。孰爲無用。孰有用耶。客曰唯。正所謂無用之用也。盍亦名諸。乃名之曰明隱。義取明夫民之隱也。客曰善。於是告禹侯。額而揭之。嗚呼。後禹侯者將無窮焉。苟皆見其額思其義。能施之於政。則吾鄕民之福可旣耶。
===幽谷館重修記===
嶺之南六十餘州。幅員之廣。人物之象。而其輪蹄咸束輳於幽谷之路。得達于京師。自京師而南者亦過此。始岐而散行。各之其所之。比於人。是驛也。其嶺南之咽喉乎。咽喉病則食飮不得通。食飮不得通。則其生也可冀乎。噫。此禹侯所以急傳舍之修。而必先於幽谷者乎。幽谷有館。古也。其始創也。不知何時。自兼善之始往來京師。于今四十餘年。始見之。已爲古宇。迄于今未有改作者。其弊毀可知已。每大賓至。病其陋。行旅宿。患其隘。吾亦每過而每恨之。弘治二年。禹侯雄。出而爲察訪是路。凡所以蘇復羸殘者。靡有遺策。步有疾足。騎有逸蹄。驛路之旣實。則謀於象曰。某某驛館舍頹毀。非所以肅使命而安賓旅也。前乎吾者。旣不可追。後乎吾者。又不可期。其在吾乎。吾其重修之矣。然幽谷是吾本驛也。是大賓始至之地也。是南北往還之要衝也。盍先此乎。象曰諾。於是。材斧其近山之木。力取於旁驛之卒。匠擇善手。館因舊址。改創大廳東西軒。餘皆仍舊而修。百年殘廢。煥然一新於期月之內。何其成之速而力不費也。時兼善家居于咸昌。嘗因事一過焉。少憩于所謂新構東軒者。仰瞻樑梠。徙倚軒窓。心目關曠。殊異乎疇昔之觀。徘徊久之。深嘉禹侯用心之勤。辦事之能。默念不置于懷也。一日。侯與書求文以爲記。余曰。自有此郵亭。卽有此察訪與丞。凡幾年更幾員。而未有能新之者。非惟不能新之。又從而毒其吏民。幷與其舊而殘者。未嘗無其人。斯實禹侯之罪人也。禹侯業儒不成。因而爲吏。性敏而捷。加之以勤。儒而吏。故政不苛而人樂趨事。敏而勤。故力不費而功易就。固可記也。雖然有監司以殿最幽明。有吏部以權衡人物。禹侯之賢能。當於是乎白矣。吾何言。無已則有一焉。天下之事。不患於不成。而患於成而易壞。壞而不修。自古賢智之士。爲國爲民。興滯補廢。未始不欲其久存而繼之者。常不能善守。至於蕪廢不治。深可嘆也。使人人皆有作者之心。則天下安有毀敗事乎。是不可以不書。乃書以遺夫繼禹侯者警焉。
===尙州鄕校重修記===
晉山姜公龜孫。字用休。其先世。率皆業儒雅。由文地而升。不由他道。至用休。始能兼文吏而兩用。不專一能。故其進也尤易。旣踐旣歷。朝夕且將飛騰而上征矣。上以尙州爲嶺南之衝。非其人莫治。不因銓曹之擬。特抽而出之爲牧。及下車。威德幷行。吏畏而民懷。政旣成。鄕校儒生金寶荊等。聯名走書于京師。語余曰。吾明府之諸治效卓卓者。固不可覼縷。如其有功於吾儒者。吾不可默默不傳之于後也。謹按。州之鄕校。經營歲久。聖殿三間。樓五間。棟撓而榱折。雨漏風洩。赤白漫漶。東齋五間。堂構而已。未有窓壁。外如欄墻。亦皆殘缺。襟抱疏闊。將無以安先聖而處師生。今牧使公莅政之初。首謁先聖先師。坐講堂受諸生禮畢。乃周視殿堂齋舍曰。噫。有是哉。於是而苟不能有爲。是孤聖上委遣之意。異日將何以歸報我所爲於殿陛前乎。乃鳩其材。乃陶其瓦役不煩民。工因官手。簿領有暇。身臨董之。不再時月。而揀之撓者復隆。榱之折者如新。齋之虛者。窓壁儼然。至於陀剝殘缺者。悉皆易漆而改築。煥然一新。使吾輩得以安眠宴坐。而誦讀於其中者。繄公之力也。今將去是。而羽儀於朝也不遠矣。願得一言以留其跡。盍賜之乎。余乃執書言曰。治有先後。事有緩急。凡吏于土者。果能知所先後緩急如公州郡。其庶幾乎。尙。大州也。是嶺南之上游也。四方之走集也。日應萬務。目不暇視。口不暇言。而其先務之急。顧在此而不在彼。其中之所存。可知。昔文翁。漢循吏也。其在蜀郡。幾多能事之可稱。漢史編其傳。顧歸重於興學化俗一事。公之於尙。豈非文翁之蜀乎。寶荊輩又能知公之此擧爲公治效之大者。乞言以紀。可嘉也已。余亦樂道人之善者。乃不辭而書之以還。
===永川鄕校重修記===
朝廷以七事課守令。其一曰學校興也。蓋學校興廢。關於人心之邪正。世道之升降。而其機只在守令之能擧職與否耳。余嘗觀察兩道。未嘗不以興學校正人心爲先務。每所至。必先親禮於先師先聖。而撿其殿廡簠簋齋序垣墉之修廢。以憑邑守賢愚勤慢而陞黜之。入其境。試問守令賢否則曰。某也賢。某也能。某也勤。夷考其行事之迹。則向所云者。特簿書期會之當。奔走應辦之捷。而沽是名耳。求其有志於興學校。翼治道者。蓋未易得也。及余尹東都。試於永川得之。永川。爲東都隣邑最近。而正當余覲省椿闈往還經由之地。知守宰賢否。宜莫如余之悉也。嘗試與客登明遠樓。覽山川之勝。因嘆館宇之鮮麗曰。美哉此誰之爲歟。座有一人。郡民也。作而言曰。有郡久矣。樓臺館舍。營建亦舊。其間廢而重修者非一。然因而修之。增而廣之。煥然可觀者。未有如今日。皆吾郡守申侯力也。然此則客館也。人所共見。至於過客所不知。而最有功於人心世道者亦有之。吾侯於壬寅歲。來莅此邑。今兹六年矣。始下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因周審聖殿及祭器。至於齋序庫廚。率多頹圮殘缺。慨然有修復之志。越明年甲辰。作西齋。改蓋東齋庫。有舊草蓋者。乃易其榱桷而代以瓦。舊無典祀廳。祭器雜於常用之器。別營二間。爲庫以藏之。且舊祭器。多不中規式。悉依軌改造之。舊有樓曰文會。亦將頹圮。丙午冬。又改創之。幷給米一十石。租五十石。永以爲講讀之需。若此等事。獨吾鄕人知之。如公豈易悉乎。余乃起而嘆曰。此正吾前日求之兩道而未得者也。豈惟求之人而不得。余亦佩符東都且逾年矣。於斯數者。未能一焉。能無愧乎。乃揖申侯而問之曰。信有諸乎。曰然。吾有何能。聊以盡吾心。冀不負朝廷任守令之意云耳。因請曰。不才幸不爲邑人所棄。得六年于兹。今蒙聖恩。又得陞遷而去。去而有傳。惟公是托。夫樂道人之善。以昭于時。而勸進人者。吾志也。乃不辭而書之曰。嗟嗟申侯。仁于民而政旣成。又能樂得人才而敎育之。不賢而能之乎。不勞民而塗墍客館。望如神仙。又能修繕學校。使殿宇崇崇。籩豆秩秩。師生有歸。講讀有資。斯其爲能也歟。有初鮮終。人所同患。六載勤劬。亘如一日。迨及瓜期。心力不休。繄侯之勤。誰其似之。有一於此。人皆自矜。侯則謙之。欿然若無。宜乎王用玉汝。寵之以高官也。雖然侯之心。初豈有意於邀聲名。釣利祿哉。正欲興學校。育人材耳。使居是學者。麋費月廩。倚席不講。逃賦容身。不事學業。則非申侯之所望於師生者也。侯諱允宗。字宗之。夙業儒。出而仕。所至有聲。今以治郡第一。陞爲禮賓副正去。
===襄陽客舍重修記===
嘗聞江原形勝甲天下。未嘗一遊焉。成化甲辰。聖恩許持節觀風。始得償夙志。嶺之東。皆仙區也。襄陽。復有地產之饒。人物之盛。是又諸州之所未有。其樓臺館宇之受賓客者。宜亦加於諸州。而我行之至於是也。但見屋老瓦殘。廳廡庭除之阨陋。僅容行禮而已。則竊嘗懷不滿之嘆曰。此山川之勝。而官府如是耶。是必有待矣。旣十二年而弘治丙辰秋。府人有以書來告余邑長之治效曰。我明府驪江閔侯泮。君子人也。仁吾民如子。故苟有所興作。民之趨之也。如趨父事焉。府之館宇舊矣。爲役民之重也。久無有作之者。前府使申侯允宗。始改創東軒。未幾見代。不克終。閔侯繼而理。三年于兹。政成而民化。無復有事於治。則乃闢舊廨而一新之。今夫大廳也。西軒也。支應廳也。摠若干楹。皆新作也。化隘塞爲敞豁。易卑微而穹窿。向之不足觀者。一朝而美觀。可以應賓客。容吏卒。貯文物。行禮讓。伊侯之力也。雖然。不見昔之殘者。焉如今之功大也。公。昔之觀風我道者。聞吾邑之有今日。想亦喜幸之矣。願受一言而垂之後。余曰。噫。余嘗以爲是必有待矣。果吾侯也。按襄之有邑。自高句麗,新羅氏。歷高麗以及本朝。或爲縣爲州。復降爲監務。又陞爲府。上下千百載。凡更幾號邑。歷幾守宰。而客至。獨稱山川人物之勝。其邑居館待之具。則未免病其隘。豈其民之不足歟。蓋有待也。閔侯結髮讀書。其平生所得富矣。今且斂而之一邑。其所成立。固有以異於人矣。況此區區木石之功乎。雖然。因此求其爲政之實則有餘矣。世有修飾邊幅。美館宇。侈庖廚。要悅過客者之爲民牧也。其民未有不蹙頞相告者。況敢語人以起廢之功乎。今其民旣效其力。又樂其成。至於飛書數百里之遠。告之勤勤。則侯之政。可知也。是不可泯而無傳。爰書之。以答府人之望。兼以諭夫後之繼閔侯者。俾勿替於無窮。
===名三亭記===
陂澤之多。蓋南方爲盛。而其大莫有肩於公檢者。始陂之不知何時。諺傳其始也。水盛功莫就。用人幷等之。堤乃成。後因以其人之名名之。其說荒不可憑。觀其淵淵漫漫。滉瀁沖融。彎彎環環。鏡磨砥平。至於旱不能枯。雨亦不肥。豈啻衆細流之所鍾而能如許。蓋天潢之流通。而地故不洩之。以遺民爲灌漑之利。將緖餘釀出瀛壺于人間。以與觀游者乎。然灌漑之利。只商民享之。若咸之人。則捐其地。貯水以與人耳。何利害之偏哉。嘗試觀之。咸之象山。自西北望水而馳。臨水而止。如蛇赴于長江者。如馬飮于河者。如釵股者。如鼇背者。羅列旁午。以邀人遊賞。亦豈非天設而地出之。以報咸人者乎。於其中余所甚愛者。最西曰鼇山。舊有獻納金履祥之冢。後移葬。今爲墟矣。少東曰居人無雙之家亭。又其東一里曰盧公敬信之松亭。盧沒。今其孫主之。皆有沖曠絶特之稱焉。然未嘗有騷人韻士之游者。故未有名其亭者。豈非兹地之不幸耶。余生長於此邑。今已二毛颯然。未嘗一從容游覽焉。亦豈非余之不幸耶。庚戌夏。嘗因事過去。日暮而止。適當鼇山之趾。乃下馬而登。徘佪顧望。心廣神,怡。蓋所謂曠千載而一快者矣。旣乃投宿于無雙之家。夜雨初霽。明月懸天。與同宿二子。步出亭皐。俯仰夷猶。萬窮無風。水天靜涵。余曰。亭之奇。正符其主之名。二子曰。此而東。又有一亭亦奇。登覽可以洗濯塵襟。所謂盧家亭也。皆未有名。盍名諸。乃名最西者曰曠,神。以。余之登覽也。次東曰無雙。因其主名也。又其東曰洗心。取二子說也。噫。群賢滿朝。如余自知濩落無所用。有地於此。至今奔走於紅塵。何也。今欲結茅於鼇山之背而老焉。雖晚矣。然自今畜三年之艾。儻可救七年之病乎。旣歸。書其言。以遺夫同宿二子者。二子誰。金公國老。曹公繼衡。皆文人之與吾同志者。庚戌。是弘治三年也。
===漾碧亭記===
邑而有池臺亭榭之勝。何關於政治。而要觀一世大平之象者。於是乎徵焉。豈偶然而已哉。龍仁。當南北走集之衝。畿縣之最難治者此耳。弘治十年丁巳。金侯祐。出而爲宰。始至也。吏不敢欺。稍焉。民不敢犯其令。已而。閤境洽然隨以化。惟所令之。不煩鞭策。旣無所事於民事。則乃繕館宇而新之。一縣倏然改觀。客軒東。舊有小亭。今無遺址存。東墻迫近客舍。庭除之廣不能畝。客至病其阨。杯盤撤。輒起去。不少留焉。是則雖四民和於野。於何見大平象乎。於是。退其迫近。夷其地而廣之。其中可容馳馬。引山泉之北來者。導而東之。穴其墻入其流。池于其內。深可一身許。從數丈。橫倍蓰。水淸碧玉如也。古木蕭蕭。離立庭際。落地有涼陰。甚可愛也。然後客之南北至者。喜其有愒息之所。而國家大平氣象。則未始不在此也。己未夏。余自嶺南還京師。道病暑。苦行至縣。則主人已設席客軒候之。卽令移其座池上。逍遙觴詠。夜久就寢。鷄鳴復登途。馬上回頭。戀戀不自已。至今晴波落日。往來于懷。人有自南來者。輒問之曰。頗見龍仁池塘否。應之曰旣。則喜如親面目其地。一日。侯伻來語余云。池已亭矣。盍記諸。伻之言曰。亭摠三間。坐入水中。波光常搖蕩。簷楹絶淸麗。近有嶺南節度使安公琛。過而悅之。名之曰漾碧。余曰。噫。甚善名焉。乃作而爲之詞。遺金侯曰。池之水明兮。可以濯吾襟。池之水淸兮。可以洗吾心。池之亭之兮其趣深。魚鳥相忘兮自浮沈。我亦欲忘子兮思難禁。
===凝神樓記===
州之客軒東。有樓曰風詠。牧隱李先生名且記。其西北隅。又有小樓連甍而新起者。曰凝神。今通判閔侯寧之建也。咸從魚先生子益之所居也。弘治己未春。兼善承命奉安成宗實錄于星州史閣。道經于尙。尙。吾鄕也。鄕人觴我于風詠之上。牧使申公宗之曁閔侯與在席。酒闌日且暮。侯起而諗曰。小樓。吾所以安使客作也。今日盍於焉暇寐。又曰。此無記。願留一言。余不可辭則曰。不才幸今觴詠于兹。正値春服之成。賓朋滿座。又有絲竹管弦之盛。其視冠童七八浴沂詠歸者。果何如。旣乃床席于小樓。其制絶瀟洒。房丁樓心。窓虛而簾疏。當暑寢處之甚宜。直樓頭。又有浴室淨便。及酒醒下浴。心神淸朗。無一點塵垢。旣還登。時已夜靜。四無人聲。惟有微風動帷。籠燭影搖。眞人間絶致。乃端坐無爲。掩目收視。心凝形釋。天機不動。與萬化冥合。於是。恍然就睡。夢見羽人揖余謂曰。塵世勞勞。一身萬事。冉冉老至而不自知。我有一訣。言約而要。萬類芸芸。一心惟寂。物物料理。日亦不足。凝神靜觀。百慮一致。言訖不現。乃翻然夢覺。心竊自語曰。嘗聞仙人好樓居。嚮所夢者。非樓之主人耶。其敎我矣。旣而。鷄人報曉。閔侯已來在我側。候起居矣。具道夢所聞於羽人者。侯笑曰。噫。是可以爲樓記。余惟咸從命名之義。在所發揮。且牧隱有記在舊樓。記新樓。非吾事耶。乃書羽人言。與閔侯歸。樓之成。戊午春也。
===享官廳記===
成均館。古無有享官廳。前大司成成公俔。爲特進官。嘗於經筵啓曰。國朝禮先聖先師。歲用春秋之仲月。用朔望享祀惟謹。顧惟獻官諸執事淸齋之無其所也。當祭時。率假寓於東西齋。其齋之學生亦執事者。面無所容。乃移寓於館奴之家。有乖潔淨禋祀之義。乞於隙地。別構一廳。以爲享官齋所。上曰可。其與繕工提調。相地經營之。於是繕工提調臣韓致亨鄭文炯,同知館事廣川君李克增曁臣成俔。乃相正錄廳之北尊經閣東北隅之間地曰。是可著一廳事而有餘矣。厥旣得地。又定其制。則南面四間之巍然高大而前後有退。東西有房者。獻官廳也。東西廊之各六間皆有退。不高不低。便於寢食者。監察執事廳也。虛其中。夷而庭之。垣以繚其外。門於東西南。以通出入。東廊之東。又有五間低。且小者。其庖廚也。乃圖其間架制度而上之。且啓曰。顧材之難得。乞用館奴婢身貢買辦。若夫工匠也。器物也。蓋瓦也。與夫供役軍夫。督役使令。宜令該司。各量其所需。以備應用。兼使本館司成。曰安彭命,朴衡文。直講。曰權俱,金係行。正錄。曰金鏗壽,尹金孫董其役。敎曰。惟所啓。旣役數月。而功已訖。凡措置規模。啓稟節目。督勵成就之功。皆廣川爲之也。若貴達。雖備員館職。顧袖手而傍觀耳。猶且樂其成也。乃復於廣川曰。三代禮樂。至周而備。而周家制度。復大成於周公之手。吾東方。號稱海外鄒魯之邦。而三國以至高麗。其禮樂文物。蓋有所不暇也。至我朝。始大備焉。而今上卽位。心周孔顏孟之學。講求墜典而歷擧之。又有同心一德之臣。相與左右輔翼之。故典禮文物。至聖朝復大備焉。若躬釋奠。給學田。樽罍之賜。米布之齎。大酺師生。則僅聞於往昔。未遑於近代。而乃出自宸衷創行之。苟不固聰明聖知卓千古者。其孰能之。若乃文廟有典祀廳。則高靈申相國實唱之。館中有尊經閣。則上黨韓相公實創焉。至於五聖十哲之祭有饌卓。座有交倚。位板有匱。享官有廳。則非公立志之篤。其誰宜爲。是不可泯沒其迹。眯後人之目。盍倩大手而文之。公曰。吾何敢當子之云耶。雖然。無已而必記之。則子其無讓。乃退而書其言。以爲記。
===江陵鄕校重修記===
余少時。聞江陵其俗上文。其子弟免父母之懷。卽遊鄕校。至於窮閭委巷。魚魚于于。皆讀書人。心竊嘉之。成化壬辰春。余以侍御史。參入試院。有儒者三四輩。其貌古。其衣冠垢。其講說甚精熟。問之皆江陵人也。旣又十四年。而忝持節鉞關東。始至臨瀛館。受府官吏卒禮訖。招諸生講問經義。心通聖賢之旨者殆數十餘。又命題試藝。若詩賦義中格者又五十餘人。於是又知壬辰之講說者。其業有所自也。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退而與府使李仁忠,前承旨朴始亨,都事柳陽春,敎授崔自霑等謀之。馳驛以聞曰。惟江陵僻在嶺海間。其人服禮義。誦詩書。實吾東之鄒與魯。臣伏審之。其鄕校大成殿及東西廡。年久傾危。學生齋。又隘狹難容。今不作新而恢大之。慮將頹圮難支。講讀者且不得安所止。幸今四方無虞。本府及三陟兩鎭戍兵。率遊手度日。乞用此兩鎭兵。以春夏鳩材陶瓦。及秋冬堂構焉。以新其舊而廣其狹。用奬勵學徒。旣蒙允下。卽分軍隷材瓦。事垂辦。適天旱而停。付其成於後之人。而余則見代。其後九年。而見所謂崔敎授於京師。時。崔亦已遞爲司諫院正言矣。崔之言曰。江陵。吾邑也。吾鄕校之重新。蓋公之功也。余曰。否。吾未成而見代。吾何功。崔曰。凡天下之事。不成於成之日。而成於謀之日。公雖未及見成。而其具已成於公矣。乙巳冬。公見代。其明年。構大成殿及東西廡。又明年構東西齋與講廳。至如典祀廳,祭器庫,敎授衙,有司房。皆新焉。又明年。構南樓與行廊。摠七十餘間。鄕校之巨麗。蓋無匹也。官吏繼而成者。府使曰李枰。判官曰愼承福。監陶瓦者曰咸永昌。監造成者曰金普淵。梓人曰崔海深也。使無公始之於始。則後之人。曷從而成之。遊於斯。食於斯者。皆將感激奮發。文風於是乎益振。是不可以泯其跡也。盍一言乎。余曰。噫。余何功而敢言之耶。若夫人才之象。學校之盛。非文莫之詔來世也。
===善山客舍重修記===
夫山之高峻。水之深廣。而邑于其間者。必有樓臺之勝。館宇之敞。然後稱也。土地之廣大。人物之繁華。而吏于其邑者。必有畜衆之量。寬民之仁。然後謂之宜。余嘗浮于洛。從流而下。見所謂一善之勝槩。水有餘次津。卽鯉魚淵之下流。又有月波亭云者。陽村先生之所記也。其遺墨至今在壁間。山有金烏。乃高麗節士吉再之所棲遯也。又有云太祖山者。麗祖征百濟時駐蹕之所也。豈比夫凡山水之但高深而已者哉。宜有宏壯巨麗之構。有以受四方之賓客。貯歌舞。藏文物。然後爲不孤山水之勝賞者矣。府有南,北館。北館隘以陋。唯南館頗開豁。故人之之焉者。皆欲南而不於北。其或使命沓至。位鈞而尊敵。則館待之實難。況航海客使之聯絡。此其往來之衝乎。而無有作而新之者。余未嘗不慨然也。弘治五年。宋侯出而爲府使。君子曰。是所謂稱也。侯之仁足以澤其民。其量足以容其衆。持是而爲邑長於斯。夫何事之不濟。旣三年。政通人和。病革利興。見官府無所事事。而民有餘力。則乃詢諸鄕之父老及其吏卒曰。新北館何如。咸曰。嘻。是邑人之心也。乃廓其舊址。增其新規。凡堂構位置。皆由心匠。鳩材陶瓦。皆役游手。酒食供給。皆用官儲。不浚民。不勞民。不期月而功成。摠若干楹。旣丹雘畢。侯馳書抵京師。謂余曰。事而紀年。古也。願得公之筆記歲月。按一善本新羅之郡。後陞爲州。復爲郡。又降爲縣。凡四五轉。而入本朝。我太宗恭定大王改今名。其間年紀幾許。前後肘專城之印者。又不知幾人。而其興作之盛。必在於侯。不在於他。夫物之修廢。其有數歟。抑必待其人歟。吾見侯嘗牧于尙。有德政。尙與善爲隣邑。善之人。其必習見尙民沐公之休澤。佇見今日。久矣。意者其待人。夫樂道人之善。垂不朽者吾志也。故爲之記。宋侯。遙年其名。恩津人。
===襄陽鄕校重修記===
弘治甲寅春。驪江閔侯泮。來守襄陽。旣下車。慨然以興學校。化民成俗爲念。首謁先聖先師。見學舍頹圮。師生栖於敗壁塵窓之下。則嘆曰。吾其有事於斯乎。乃命鳩村陶瓦。期以至秋赴功。及其期。村瓦具▦。役徒子來。乃樓于南六間。齋于東西各四間。以至廚舍五間。典祀廳三間。藏書閣二間。厥旣成。合諸生曁諸文人以落之。益之以鹽盆菜地。以資藏修瀡滫之奉。嗚呼。此正襄陽之再造。而學校之又一初也。鄕之父老。慶其子弟之將有造也。緘書遠來。告兼善曰。維襄陽有邑久矣。城郭官舍之苟完。而學校則僅草創。制度未備。數百年于兹矣。若典祀之廳。藏書之閣。前昔所未遑。而今乃始成焉。餘如師生堂舍埋沒不堪處者。不知幾歲年。而今亦一新。夏於樓。冬於房。講誦攸宜。匙有鹽豉。盤有菜果。食飮之適。鄕子弟誰肯背孔孟。而他歧之歸乎。是則明府之賜也。願先生爲之記。侈我侯之賜。而益勸吾子弟可乎。兼善曰。噫。我昔管學于是道。知襄邑子弟皆讀書向方。可與進就。今因父老之請。可無一言以侑之乎。乃言曰。願諸生。朝翼暮習。惟奕秋之聽。無游心於鴻鵠。以不孤乃父兄之望。重爲告曰。願諸生。游於藝。興於行。入則孝。出則弟。起而爲世用。以無負爾侯作成之意。
===麻田郡館舍重修記===
麻田。本小縣也。陞爲郡。謂何。我太祖應天革命。念王氏之祀忽諸。命立廟于此。祠始祖以下若干世。及文宗朝。求得王氏之後。使主其祀。名其廟曰崇義殿。因陞官號而郡之。然地不增廣。民不加多。邑之殘猶舊也。使命之來。無所寢息宿留。吏卒居常不庇風雨。學舍傾頹。師生靡所寄寓。至於守宰之衙。草蓋而籬圍。殊不類官家。每當修葺之。民甚病焉。人曰。此邑革之便。而不敢者。爲有崇義殿故也。弘治戊午。晉山姜相公。出按畿甸。見郡舍如彼。慨然興嘆。乃詣闕啓曰。麻田爲郡。彫殘之甚。諸道無比。宜急作新而興復之。但其居民甚少。若用本邑之力。未易就也。請給當道水軍百夫供其役。從之。未幾。今郡守鄭侯赴任。周覽館宇。嚬慼若不堪處焉。及知姜相所啓。喜而作曰。噫。吾何敢不力。雖未有朝命。固當竭盡吾心。況有命自天乎。吾何敢不力。於是役水軍。補以郡之吏卒。編氓不與焉。先作客舍。次鄕校。次郡守衙。凡百五十餘間。瓦以換茅。墻以易籬。不踰年而諸廨一新。自非用心之勤者。能之乎。旣又書抵余。求文以記之。文吾何能。然以與候同里之舊。而知侯用心。莫吾之深。敢辭諸乎。乃言曰。麻田有邑。蓋自高句麗。歷新羅,高麗。至聖朝。不知幾年于兹。秉節銊佩銅章者。又不知幾許。得如姜相之用心。鄭侯之效能者有幾。雖然。作之之難。而守之爲尤難。能作而又能守之。則安有如向者之彫弊乎。使後之繼今者。皆如姜與鄭也。則豈非郡之幸耶。姜使相諱龜孫。鄭侯名延慶。大興人。
===義州聚勝亭記===
州之客舍東。有地窿然而墟。草樹蒙翳。鷄豚狗彘所溷穢。舊無有省視之者。弘治紀元之六年。綾山具公謙。牧于州。始相而異之。剔其翳。夷其窿。亭于其上。翼如也。客未登而綾山逝。傷哉。八年春。今牧使黃公衡。繼而莅屬。邊塵不起。將軍耳不聞刀斗。其民不見金革。則日賓客燕遊之具是事曰。客舍大矣。然鬱而不得肆。統軍亭豁矣。然高而不可常。其斯亭乎。乃畢綾山未畢之功。庭除夷曠。軒戶開豁。坐可以極目湖山數十里之遠。眞勝槩也。是年五月。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來錫我成宗諡。今上誥命。上遣盧公公弼,宋公軼,金公諶。迎慰江上。兼善不才。亦忝爲接伴使。咸集于兹。牧使尊俎于亭。倩客置之上座。時化日融暖。薰風自南。披襟當之。快哉如執熱者之濯淸水也。牧使旣酌之。又言曰。亭無名願名之。盧公曰。噫。亭吾名之。余曰。何。公曰。吾東方地脈。至州而盡。其氣必磅礴轇輵於此矣。中州之山。隔江送靑。接于統軍亭之簷牙。統軍上呑三光。旁挹萬像而爲其有。俯壓而輸瀉之。斯亭也。皆能承受而蓄聚之。爲遊人勝賞。盍呼曰聚勝。況吾與諸公。膺朝中之簡。來迎天子之景命。會於斯。觴於斯。非幸耶。雖謂之聚勝。又何不可。皆曰善。於是相與更酌。醉而臥。醒而起。書其言。以爲記。
===聞慶漾碧堂記===
夫地有山水之勝。固仁智者之樂。而世人率多欲之。嶺之南。名山水。而州郡縣者象。其源多出於聞慶。聞慶。嶺南之最上游也。據山水之源。爲上游之最。其勝可知。鄭侯譚。來莅焉。侯志乎仁而周乎智。又得上游而莅之。都列郡之勝。其樂之也則宜。然山之高。水之深。公館之邃。私寢之奧。而面目有所礙。雖有靑山在上。流水在下。而其蒼蒼泱泱者。顧付之吏卒之睥睨。牛馬之飮踐。則吾如彼何有。侯令嚴而政簡。旣理未數年。而四境翕然隨以化。無復有所事於理。則彈琴拄笏。不可無其所也。所謂蒼蒼泱泱者。豈宜終付之他耶。乃卽衙邸南客舍西。除其地而坳之。引渠而流。匯爲小池。築小堂數間于側。材不擇木。惟其有。工不擇木。任其拙。茅茨而不瓦。籬蔽而不墻。壓之以靑山。鑑之以澄波。極瀟洒也。自非有大賓客。凡息焉游焉。侯未嘗不於斯焉。一日。余自咸昌道京師。過而見侯於堂。於是堂之成苟完矣。迎我上之座。執盞言曰。堂成而見客。此其初也。子盍命之名。幷留詩與記。以垂不朽。噫。余何敢焉。雖然。余覲座是堂者。回頭而山靑。仰面而天靑。賓主相對而眼靑。都而納之小池中而水碧。碧水輝映乎軒窓。而堂之奇益以絶。合名之曰漾碧。或曰。邑而有游息之適。不亦傷於政乎。余曰。木然。昔裨諶。謀野而獲。宓子。彈琴而理。古之君子。皆有游息之所。高明之翫。以宣其鬱。導其和。然後政有所達。斯堂也。其鄭之野。單父琴之比乎。而侯之志。亦裨諶子賤焉耳。其何傷於政乎。況又謝雕琢。斥丹雘。無絲竹之娛。所以昭其儉示之約。垂儀範於後乎。若繼是者。以玩替政。以曠去理。目侯之所以自處而望他也。吁。使繼繼皆如侯之志。則邑人之福。其可旣耶。侯聞之。謝曰。吾何敢擬諸古。然其義則竊取之耳。於是。書而上諸壁以爲記。
===曲水亭記===
衿之宰金君碩孫。旣割鷄踰年而政成。無所事事。則作小亭於客舍東軒之北。旣成。伻來告兼善曰。衿。殘邑也。館宇隘陋。客來。病之難容。暑月尤甚。竊嘗念慮焉。一日。杖屨步客軒之偏。得隙地僅一畝。窪然窿然。其高低之不常也。問之吏。曰。於此舊有亭焉。伊昔縣宰尹慈之建也。廢蓋數十年。使番鍤而視之。其窪然者。池之舊也。窿然者。亭之昔也。卽深其窪。引流而池之。增其窿。亭之於其上。坐可以引風滌暑。以其引水而納之池。其形曲。故名之曰曲水亭。願公爲之記。又曰。始作之者。尹公也。去今相望四十餘年。而蕪沒殆盡。僅得遺基於枯涸夷廢之中。今雖新。十年之後。復爲尹之舊。又不可知也。物之廢興存亡。理之所不能無者。吾亦安敢期於久也。蓋亦有不隨物而泯沒者存焉。所以煩於公也。余曰。噫。吾何敢當子之所謂。雖然。有一焉。尹公之亭。固不可長存也。使繼尹而理者。皆續而修之。雖至今存。可也。大抵館宇亭榭之作。乃治官理民。而有餘力者之爲也。不然則其興事喜功者也。前此宰是邑者。蓋皆力不暇爲也。金君。治官而官事理。使民而民忘勞。雖擧館宇而一新之。固將有餘力矣。乃不爲喜功之擧。只因舊而復之。能爲前人所不暇爲。邑人相與見其舊物而慶之。則其於爲人之賢否。何如也。觀民風者。於以散淸風。洗怨咨。至如觸熱鞅掌而來者。亦皆謝舊館。登新亭。披襟受風。便覺心神蕭爽。如民之去酷吏。客中見故人者矣。則其功用。不旣多乎。用是吾無言乎。書以遺夫後之繼金君者。俾永勿壞。
===天隱堂記===
宣城盧相公。雅性蕭散。城中有宅。未嘗終年淹。愛城西第。常居焉。其室翛然若野人居。東挹南山蒼翠。北來西山爽氣。中於屋。有小堂。瀟洒絶塵。北有窓。南有軒。納灝氣。貯虛白。常泊如也。公旣功成身退。除大政事。復無所事事。則其起居進退。豈不綽綽然乎。家書萬卷。每惺而讀。倦而睡。几杖有賜。坐則憑。行則扶。客來。或起而爲禮。或坐而使前。任其便。酒進。或一斗而醉。或數升而酣。適於氣。皆天眞也。僕。一日上謁。辱賜坐於客席。見壁上揭三大字云云。公笑曰。此文中子說也。吾以名吾堂。子其說。旣不得以文拙辭。則退而爲之說曰。古之君子。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隱非君子之所欲也。不得已也。故志士而或隱於市肆。或隱於山林川澤。草木塵埃之俱腐。沒沒名不傳。豈不悲哉。公遭有道。際會風雲。功名事業。卓卓冠一世。無所事於隱。而猶有意焉。則是隱也。固非市肆山澤之癯也。世有大隱焉。謂隱於朝者也。是固隱之尤者。然孰有如公之隱者乎。公識博而不自多。位極而不自高。一死生齊得喪。居乎今之世。心游乎太古之先。未嘗離人之群。而與天爲徒。居常天遊。而人莫知其然。殆天隱也。文中子所謂至人也者非公歟。名其堂固宜。噫。文中子而可作見公。得無康色乎。
===燕賓樓記===
官府有樓館之勝。或曰。非關於政治。或曰否。可以宣其滯。導其和。而達於政也。又曰。政和而後人和。人和而後有所作興。而民不怨。樓臺館宇之興廢。而其政可知。余則曰。或者之言皆是也。使吏于土。而匹夫匹婦有不獲其所。則雖有池臺樓館之勝。何補於治。苟政和人和。而民樂於趨事赴功。則夫宣滯導和之具。豈可無也。弘治壬子秋。昌原父老等走書來謂我曰。府。大處也。奮是檜原義昌兩縣地。後合爲府。固大處也。昔元世祖東征日本。於是焉置行省。新羅崔致遠。有築臺遊賞處。至今基址猶存。又是當今兵馬節度使建節置鎭處。非高大其城郭館宇。莫以稱也。府有二樓。東曰碧虛。西曰碧寒。皆隘小鬱塞。登臨者病之。今明府李侯永蕡。旣下車之五年。政成人和。無事於事。則乃於碧寒之旁相閑地。創新樓五楹。役游手僧徒。助以入番吏卒。起今年三月。未再月。而華構巋然凌空。上可以容象賓而去鬱滯。何其壯哉我等邑民也。明府惠我而役不及於我故皆樂其有成。願斯樓之永世不朽。公其名之而記其事可乎。余曰。噫。於此一言。而足以知李侯之政矣。今之居官者。率多不務德於民。而先勞民以華其館宇。要觀美於人。故凡有所作興。民皆蹙額相顧而不敢言。若昌原父老。先自稱道其邑宰之爲。不遠京師。來請之勤。則嘗惠及於下。而怨不歸於上。可知已。方今朝廷淸明。邊民按堵。南方自古盛賓客。樓中風月。雖飮食燕樂。可也。請名之曰燕賓。雖然。樓之外。皆大海。海多蠻煙。國家昇平久矣。其亦有憂范子之憂者矣。旣書以答父老。重以告夫登斯樓者
===淸燕樓記===
中原。南北之衝也。自京師而南者。水浮陸走。叢于中原。歧而踰二嶺。乃抵其所指。自南而北者。亦各由二嶺。盍簪于中原。復由水陸達于京。若遇南北相値。客舍不能容。本道三使。職高而尊同。或時齊到。則館待之實難。此爲州者之久病。而莫有作之者。牧使崔侯,通判李君。皆時之良也。志同氣合。相與臨民有其道。四境翕然隨以化。唯所令之。則乃相隙地入門之東。高其棟宇而樓之。廣其延袤而廳之。夏有涼室。冬有溫房。客來有徙倚燕寢之處。主人有接賓聽治之所。然後客舍始無有欠闕。而知崔,李之作爲。出於尋常萬萬也。旣成。兩君書抵于京。倩余名樓而記之。余不獲辭則曰。中原。山水之根也。天地之淸氣。萃于此方。其故館欲老。新館未就。於是乎天地之淸氣。寓於山水。及玆樓觀傑出。丹雘輝光。則山水之淸氣。盡在簷楹之間。是宜尊俎燕息於斯。料理簿領於斯。合名之曰淸燕。工始於四月。越三月而畢。何其速也。不勞民力。役僧六七而足。何其簡也。崔侯諱潾。李侯。允中其名。僧之首。曰性準。其餘不可詳。
===鄭家小軒記===
弘治十七年春。涵虛子謫來慶源。寓于鄭晉孫之家。家有小軒向東。面勢憑高。坐可以豁懷抱。始至。主人迎之入室。坐我于軒曰。幸於是乎寢處焉。余竊自謂竄逐窮人。宜無所寄托。得此爲之依。死亦甘矣。試捲箔東面而坐。一見窮百里之遠。主人指之曰。彼平蕪無際。遠山邐迤者。是胡地也。隔城一水鋪練。限界南北者。所謂豆滿江也。眼底雲煙微茫。倏開忽合。一食之頃。而變化無常者。皆我之有也。軒雖小。其所包羅者廣。若蒙不以鄙夷之則爲賜多矣。余曰。噫。余以無似。獲罪于聖明之朝。雖滅死萬萬。猶有餘辜。況聖主貸我以性命。主人安我以室宇。山川饒我以煙景。造物假我以文辭。吾無所不足。尙可以一榮悴之故。而置胸臆於其間哉。食於斯。飮於斯。寢興於斯。爲終身之計。時復濡毫。作小軒記。以與主人云。
==序==
===送金公悌臣觀察嶺南序===
嶺之南。土地廣。故賦役繁。人民衆。故詞訟多。州府郡縣夥。故考績難詳。夫如是。故朝廷每重監司之選。其選也重。故吾友金相公順卿氏今且樹節鉞而行。將行。朝之士大夫皆曰。是可以均賦役。平詞訟。明黜陟。而上不負聖上委寄之重矣。是乃眞監司。於是乎咸賦詠以侈其行。兼善與公。交最久且厚。平日相與之分。異於人。故所以贈行云者。亦異乎人之所云。非故異之也。蓋有意焉耳。生。南人也。知南方事矣。南方人。樂於生業。怯於戰鬪。可與守大平。難與共患難。其氣習然也。本道近南夷。前朝季。邊氓多被寇掠。寇至則鼠竄雉伏。惟恐入穴之不深。惟不免蛇虺蜂蠆之毒。其咥嚙螫傷之害。不可勝言。至今聞之者股栗。無敵而先自摧。所謂曾傷於虎者也。國家昇平百年。南民目不見鋒鏑弓馬之用。所謂民不知兵者也。脫有緩急。不知兵之民。而懷曾傷之懼。能有濟乎。自古戎狄居內地。未有不爲中國患者。今島夷之來居我邊者。其麗不止數千口。其初。蓋爲戢暴安民之計。而其勢將有不可言者。今之處置亦難矣。急之則變速而不可爲。緩之則患大而不可支。憂深慮遠之君子。於是乎枕不安。食不甘矣。未火未及燃。而呼曰火矣。以驚動人。是之謂狂。雖然救火於已火。孰若於未火之爲愈乎。吾故於公之行。發此說焉。去辛亥秋。朝廷問罪北虜。今左議政宣城公。往視師于邊。多賦詩。詠其鎭塞撫師之儀容者。兼善獨曰。相公不可久于北。南方亦可虞。人有竊笑其迂遠者。然余言之則不失矣。何者。三公。上變三光之明。下遂萬物之宜。憂國豈有南北之分耶。公。監司也。監司於一道。事無所不當問。況職兼兵馬。腰懸密符。豈宜以明黜陟。平詞訟。均賦役。爲能稱職而已哉。要當以國家大可憂者爲憂。使南民永世奠枕耳。公曰。然則爲之奈何。曰。吾亦何敢言其措置之目耶。道有左右兵水使。皆當世名將也。與之圖事揆策。蔑不濟矣。去矣。其亦以是語之。
===送曹節度使淑綺赴永安北道詩序===
客有長慮子。問於無憂先生曰。凡國家安危。係將相得失。今之將相。宜如何爲計。先生曰。噫。子何此之問耶。我國家聖聖繩繩。休養生育。百餘年于兹。林林元元。煕煕皡皡。余亦大平人物之一。優哉游哉。無有飢寒窮苦之虞。世間憂愁思慮。未嘗入于懷。故自以無憂爲號。子何此之問耶。長慮子瞿然曰。吁。先生殆失之矣。存者亡之本也。安者危之基也。治者亂之兆也。是故。善爲天下國家計者。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夫如是。故能存安長治。而無一朝之患也。當今治道之隆。正如先生之說。豈不美乎。然以余觀之。或有不然者。屬今人心未必正。士習未必醇。巧僞相欺。奢侈相尙。倏異屢現。休祥莫臻。鰥寡孤獨。未盡得其養。豈非爲相者之責也。南倭恣睢。剽掠無時。北虜桀黠。順逆不常。當是時。閫寄得其人則邊境安。否則雖用百萬之師。日事征討。無救於赤子矣。然則宜如何。曰。在上焉擇人而任之。下焉竭盡心力爾。爲相者曰。余則王之心腹。凡朝廷得失。民生休戚。風俗厚薄。陰陽休咎。皆我之司也。恤恤乎遑遑乎。國爾忘家。要使納民休和。措世昇平。兹乃相而已矣。爲將者曰。余則王之干城。受命之日。便忘其家。要以固邊圉安國家爲心。晝思夜度。軍情虜勢。務存恩信。兼養威靈。勿輕佻以損重。勿怯弱以挫銳。觀機相時。出入萬全。使戎狄遁迹而遠避。朝廷高枕而無虞。是乃將而已矣。夫然後。九重可以南面無爲矣。若然則雖優游於其間。自謂無憂可也。今上踐祚之初。方且求輔佐與之圖治。未可便謂之治有成矣。子獨無思無慮。處無事之地。不亦謬乎。先生謝曰。甚善敎我。余非將相之器。故寧自許無憂矣。今聞子之言。有所感矣。不才雖非其人。敢不佩服至言。長慮子唯唯而退。吾同年曹侯文緯。結髮讀書。有文名。餘事弓馬之能稱是人。指爲異時儒將。旣科第。列通顯。大遇知於成廟。入踐藝苑。出佩兵符。身都文武之用。嘗從征西大將軍左相尹公。討建州衛。後牧義州。知邊事甚悉。後又出鎭湖西,嶺南軍。皆有聲實。入爲儀曹。領南宮禮樂且踰年也。弘治丁巳秋。適及永安節度使瓜期。朝廷難其代。凡三易而得侯。侯之才器。不必言也。侯身長八尺。美鬚髥。善談論。氣像可掬。猝然遇之。雖儀秦,賁,育。亦默其辯。失其勇矣。況區區戎醜乎。國家重邊將。尤重於東北陲。蓋其開摭未久。去京師最遠。王化所未覃。且當諸種野人窺覘之衝。故曰難也。兼善昔充陽川許相公幕客。征李施愛。得遊歷其地。今已三十餘年矣。未嘗不夢寐焉。侯之行。其奮咸有言。況兼善而默默乎。故竊誦長慮子爲將之戒以爲贈。待得侯功成入相之日。候上東門外。一杯相屬。當畢爲相之說。長慮子。蓋當時謀國者也。無憂先生。兼善自謂也。
===送兪侯好仁赴任陜川詩序===
夫君子。有諸已者大。故施於時者。無地不可。事君則君嘉其忠。事親則親悅其孝。臨民則民德其仁。使人望其來而喜。見其去而惜。是豈偶然哉。兪侯克已氏。以文名於世。在經幄日久。多論思之益。成化中。以弘文館。出而爲聞韶令。爲親屈也。上惜其去。愛其才。每歲終。令寫進所著詩文。時復廩其親以寵異之。邑人喜其來。悅其仁。愛之如父母。未嘗違其令。敬之如神明。未嘗售其姦。及其政成而召還也。民又惜其去。而朝中喜其復來也。弘治七年春。由侍御史。復乞外。上又惜其去。初若難之。而竟許之。於是。出守樂安郡。侯上書曰。親在嶺南。樂安。他道而路遠。恐妨往省。上親點其旁近諸郡。以陜川最近。特命換授。人曰。侯之始出。而朝廷惜其去。樂安之民徯其來。侯之再轉。而樂安之民失其乳。陜川之民得其養。一去就之間。而關於朝野得失如此。其爲人果何如哉。將行。玉堂遊從之舊。皆有贐行之編。侯謂余曰。子其序之。嗚呼。吾雖不文。與侯交最久且厚。可無言乎。乃言曰。今舜,文在上。以孝爲冶。正朝廷以及乎四方萬民。下有曾,閔如吾侯輩布列州郡。爲民之儀。親吾親。以及人之親。老其老。以及人之老。彼橫目者夫孰無秉彝之天乎。將見一邑化。而四方皆成純孝之俗。其自吾侯始矣。用是安得不爲陜川賀。爲治道賀。更酌一盞於東門祖席乎。
===送宋牧使遙年赴尙州詩序===
仕之道有二焉。蘊經濟之才。懷遠大之志。又揷以挾搖之翼。不力而自致者。上也。爲其門戶之寒也。父母妻子之養也。奮發而有立。黽勉而從事者。其次也。余觀夫上焉者之位乎朝也。率多踐華要而陞。其或出而吏于外者。則自以爲謫宦。而人且群駭而竊議之矣。若宋侯。遇於世。其不力而自致者歟。侯生華門。藉世業。不知其身有飢寒窮苦之虞。又被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學富而功不替。身立而志愈遠。以踐歷磨礱之久。而益之以科第。進就地步。其有旣耶。歲己亥秋。由司饔院正。出牧于尙州。膺朝選也。侯嘗通判于西原。有政聲。其先君諱。亦曾通判于尙州。有遺愛。於是尙人之夙聞西原之政與沐先君之澤者。莫不懽呼引領。唯恐不疾其驅。朝中朋舊之知侯之抱負者。則以爲宋侯非百里才。正當鵾化之初。扶搖九萬。朝夕且至。萬目想望。興雲吐雨之澤。今直斂而施于一州。是猶騁麒驥于中庭。能展其足乎。侯聞之。咈然曰。否。是不知我者。尙。大州也。牧。高官也。余則非才。惟恐不堪耳。敢少之耶。況登高嶺而望。白雲在眼。時節覲省。一宿便通。是行也雖出於朝廷之命。實吾志也。又安敢懷不滿之意耶。吾且促裝將行。知我者。幸一言爲吾戒。群公咸有詩。以詠尙民慕悅之心。宋侯展布之略。皆佳什也。以余嘗忝政院之長。於司饔。有同僚之分。一日。侯袖其什來示之。且求爲文以冠其顚。噫。文吾何能。雖然。僕。咸昌人也。於尙爲隣。尙又吾之姻鄕。則尙之事。吾亦可得而言矣。況有同僚之分。相知之素。其有不言乎。嶺南。吾東方諸路之最。尙居嶺南之上游。事務之叢。賓客之繁。倍蓰于諸州。爲吏者必須賢能。冠諸州之吏。乃可以宜。宋侯以抱負之富。遠大之志。又傅以鵾鵬之翼。而能降屈於百里之寄。曾不以介于懷。欣然上途。如飢者之遇食。無所點吐。其量豈淺淺云哉。而又西原之手段不改。先君之典刑如昨。侯能用舊手。守典刑。集兩通判之美政。爲一剌史之大成。則豈不出於尋常萬萬也。昔漢之循吏。由郡太守。入而補相者相望也。使當▦▦▦川,渤▦之治。襲▦之聲名事業。不知累何如也。善知▦▦▦▦之▦。▦自商山洛水之濱。復增擊矣。州人。讀仰面者之。
===送權公景禧朝正赴京師序===
天無烈風。海不楊波。越裳民於是。知中國有聖人。王人來求車求金。魯史有以紀天王之不君。今天子御宇內。七年于兹。四方無鬪爭金革之聲。不寶遠物。以萬民惟正之供。凡百玩好之永。未嘗及於外國。天下是以知皇上爲明聖。朝聘貢獻。比舊愈謹。我國實東方之鄒魯。詩書禮樂之敎。藹然有中華之風。我殿下恪謹侯度。賢大夫之執玉帛者。接迹於鴨水燕山之路。朝廷嘉我上事大之誠。悅使者專對之才。待之視諸國有加。錫賚便蕃。易所謂天地交而其氣通。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皇帝在儲位。受四方之謳歌。貴達不才。亦嘗充千秋節進賀使。於中國山河之高深。城郭之壯固。人物之繁華。禮樂文章之盛麗。得以窺其一斑。充然若有所得。其反也。舍者未敢與之爭席。向之相輕者。擧皆刮目相對。似未復前日阿蒙。至今誤聖恩。廁六卿之列者。未必非前日有得於彼者爲之助也。弘治八年正朝。其進賀使曰卞。副曰權。吾東方文武宰相也。權相。腹五經。頭一榜。出入金馬,玉堂。作股肱。司喉舌。歷揚華要。無所不可。平日之得。固已多於人。而今且袖靑蛇。賦遠遊。直將亂龍灣。徑鶴野。度遼河而西邁。仰醫無閭之山。聞雞山海關。弔古漁陽橋。舟于潞河。車于同州。入皇城。見宗廟百官之富。濯胸襟以玉河淸水。襲衣冠於縉紳先生。月正元日。明庭早朝。日域月竁。慶率土之會同。發根玉輅。陪祀天之盛禮。其所得。又當萬萬於前矣。槩諸齷齪如余僅窺一斑者。一何遼哉。惜乎。貴達。前之所得旣少。比又衰耗甚。幷與其所得而亡之。今存者幾何。嘗欲再遊中原。庶幾得前所未得者。以畢吾平生志願。而去年。有命朝正。病而不果行。今年亦如之。年日以老。氣日以衰。其不可復得也明矣。噫。吾已矣。願大其量。多其愛。稛載而還。以黼黻我聖明。惟子是托焉。子其勉之。
===送姜侯渾出宰河東序===
弘治八年正月。弘文館修撰姜侯渾上章云。臣父母在嶺南。老且病。臣不敢仕于朝。請歸養。上惜其去。顧不可奪其志則敎曰。親不可闕其養。才不可置之閑地。其以補本道守宰之缺。姜侯於是得河東焉。河東。小縣也。以其近於庭闈。時節省問之便。故侯甚喜幸焉。金馬玉堂之榮。曾不以介于懷。方且促裝取途。朝之士大夫其不欲侯之去者曰。天球夷玉。王府之珍也。大呂黃鍾。合奏之淸廟。侯。國器。不宜置於簿書米鹽之間。況父母之於子。欲其及時飛步。得志於斯世。以大其門戶。人皆有是心也。區區滫瀡之奉。未嘗受以爲孝。何決去乃爾。其嘉侯之志。慶侯之去者。以爲父生之。君養之。君之與親。其恩等。然此身苟存焉。蓋棺以前。皆事君之日月也。若夫事親之日苦短。古人風樹之喩。豈不悲哉。親苟不待。雖有萬鍾之祿。五鼎之需。何用哉。侯之去。所以汲汲也歟。於是。各爲詩以詠其行。而其言有彼此焉。涵虛子讀其詩。且曰。噫。之二者皆是也。不欲其去者。非忘親也。重在君也。慶其去者。非忘君也。重在親也。此皆歸於義爾。庸何傷。雖然。侯南去。上堂具甘旨。下車問疾苦。時復北望興懷。夢魂城闕。移養親之心養人。以愛君之心愛民。使闔境之內。無有一物不得其所者。則侯之一擧。豈不兼得而兩全哉。其視貪恩冒寵。遷延苟且。親不得其養。民不被其澤者。果何如也。今聖上初卽位。諒陰哀慕。追舜文之孝。聞者大悅。吾侯在下。又能身曾閔之行。親吾親。老吾老。以及人之親與老。幾如是爲。而其國不虞周者乎。用是吾亦安得不慶其去乎。
===送安公子珍赴京序===
物之良者。不必皆產於中國。而皆爲中國之用。蓋天之生物。無內外遠近之殊。故其物之良者。不獨冀充靑徐荊,楊,豫,梁之產。而亦多出於遐荒絶域之中。及其入而爲中國用。則雖中國之產。或不能不讓其良焉。若大宛之馬。交趾之犀象。肅愼氏之砮矢。凡外國珍異之物。其地不能檀其有。而來爲漢庭之實者。有不可枚數。物猶然爾。況其靈於物者乎。吾友安君子珍氏。大夫之良也。詩書之腹。錦繡之腸。施諸事業。無所不可。比諸物。其大宛。交趾等之異產乎。安君往年。充管押使赴京師。近天子耿光。今年。特膺朝選。又充千秋節進賀使。吉日于邁。夫以君之淸標雅量。藻詞工文。擧止之閑適。言語之安詳。而華人一接之。固已欲之矣。況再接乎。皇朝之山河。城闕之壯麗。禮樂文物之繁華。而吾君一見之。固已有得矣。況再見乎。携其得於此者。去而爲中國用。斂其得於彼者。返而爲東國用。一往一來之頃。而吾君之懷抱將益大。而吾東方之治道將益光矣。嗚呼。君眞良大夫歟。若兼善。何如者。嘗西入燕。無所得而還。所謂空行空返也。猶且竊吹明時。日費大倉粟。對君能不赧赧然乎。雖然。君亦豈宜止於是者耶。於其行。與之飮酒。又從而規之曰。馬之良者。朝崑崙。暮吳越而蹄不歇。良大夫何獨不然。願更力焉。
===送李敎官彌堅辭歸序===
凡物各有本然之天。而其見用者。皆破其天而爲也。觀於木。其曲直巨細長短剛柔之不齊。而各自其形於高山深林之中者。其天也。全其天者。終於山林而已。其樑棟榱桷欂櫨株檽猥闑居禊。而爲宮室樓觀者。其用也。是必斧斤以伐之。夕鉅以截之。規矩準繩以方圓平直之。靑黃赤白以藻繪粉餙之。喪其性。易其眞。乃可觀也已。不破其天。無所用於人。其見用重者。其天之破者尤甚。吾嘗出入乎金馬玉堂。直宿承明之廬。游遍公卿大夫之第。潭潭乎渠渠乎信美。夫剝斲粉餙之工且麗也。其眞因皆磨損染汚而不可見矣。吾以是知取貴於人重者。破其天甚也。旣又退。還吾鄕里。居無容膝之安。乃誅茅斬棘。屋數間于荒山之根。揷木於地而柱。橫木於上而棟。不削不琢。謝規矩準繩而用其全。不藻繪粉餙而仍其眞。雖無以悅人目。亦足以蔽風雨。庇妻子也。客來笑且問。彼與彼誠凡材也。君胡爲哉。余應之曰。非不欲美。力不足爾。吾以是知天之全者。未必取貴於人也。雖然。嚮吾在金馬玉堂。直承明。游甲第。于斯時也。則寢不暖席。食不甘味。常懷覆餗觸機之憂。猶且不免覆而觸也。豈若今吾容膝之易且安而終無憂哉。客雖笑吾之陋。不肯以此易彼也。噫。豈獨居室然哉。向之所與游從冠蓋縉紳之士。其有不喪其天。易其眞。而粉餙其面目者乎。其覆餗觸機之憂。比吾今日易且安。又何如也。李氏子。腹有詩書。早知名於儒林間。其木之直而巨而長而剛者歟。爲巨室者。求棟樑扂楔之用。其必得一於此矣。年旣晚。始得師席於十室之邑。携章句。易斗米而食。折腰於過客車塵之下。何其屈也。嘗往來訪我之勤。因獲悉其爲人無雕琢粉餙之華。其天全。其眞露。殆亦吾材之不削不斲者乎。當杯則倒。又無簿書期會關其胸。亦閑人也。尙憚頭帽腰帶爲礙眞也。乃欲謝而歸其家。甚矣。吾子之愛其天眞也。鄕之人苟相能者咸有詩。蓋惜其去也。余時謝事于田里。無心於世事。頗與吾子相類者。故於其行。但賀其全其天而歸耳。子歸而臥故山舊林之下。任其曲直剛柔之性。益信山木之與人心未嘗有異也。則其天之全。復如何哉。雖然。吾聞聖明方鳩材。大其明堂。寸朽不遺。若吾子者。寧終於山林耶。
===送權應敎柱奉使對馬島序===
或問於涵虛子曰。事孰難。曰使事難。孔子曰。誦詩三百。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夫詩三百。而苟能誦之。其得固已多矣。亦何所爲而不可哉。猶且云爾者。蓋重其事而難其人也。曰。如何斯可謂使乎。曰學識富。而氣節毅。而局量弘。夫如是然後庶可使於四方。不辱君命者矣。蓋識少則眩於事體。而或失言於人。氣乏則有所疑懼。而或失已於人。量俠則易生喜怒。而幾事害成。所以使事難也。曰。如古之何人然後可乎。曰。使匈奴者。漢有蘇子卿。使契丹者。宋有富彥國。觀其動作言語之間。而其中之所存可知。故能不受屈於虜庭。及其無事且還。漢節猶在手也。宋幣不加前也。斯眞使乎。若春秋列國之使。交午於四方。接迹於王朝。或以貨賂。或以智詐。先自失其道。故其所以待遇之者。至以容貌擧止高低俯仰之間。而擬其吉凶成敗。或以調笑戲侮之故。而構釁興兵。亦何足觀也。或曰。如子之言。子亦可以爲良使矣。何子之昔充朝天使。而謬投文字于禮部。貽譏笑於朋儕乎。涵虛子哂而不答。客亦笑而去。奧弘治六年。島夷之來居我邊者。有與邊氓爭小利。頗不遜。勢須下諭島酋。使知其非服其辜然後止。而朝廷難其使。上敎若曰。必擇文臣之有識量知國家大體者遣之。於是弘文館副應敎永嘉權公支卿。實膺其選。君子曰稱也。以涵虛子夙有通家之好。求一言以行。噫。余則奉使獲譴者也。將自救不暇。何暇贈人言乎。雖然。厚望不可孤。姑書或人問答之辭以贐之。
===送權君景裕赴任堤川序===
衆人之所同好焉而獨不好。衆人之所同惡焉而獨不惡者。是必其中異於人。而終能爲人所不能爲者矣。今夫行路者率皆厭枉而好捷。惡遠而喜近。此人情也。雖然。捷而艱阻。則枉者或先。遠且疾行。則近者反後。惟無心於枉捷近遠。而行不輟者。是乃能千里者也。國制。京官三品以下。率三十月而遷。間或有不次之恩。固仕宦者之捷徑也。若州府郡縣之吏。其月數倍京官。又其綜理事多。或有不虞之患。故欲吏外者。非爲親則自奉之計耳。不然者。不願也。不願者。雖朝廷選授之。率多避不就。故今之世。鮮聞有循吏者。今於權氏子得焉。吾嘗職管儒林。知吾子富於文辭。又忝天官卿。得吾子爲僚佐。與之相料理久。於是又知吾子之器可大受而不可少受也。今自校書校理。出而監于提川。初聞之。竊駭焉。問之則乃其意也。於是乃知吾子之好惡異於人。而不規規於歧路枉捷。有所趨避也。一日。過途辭焉。以余嘗莅雞林。因問莅民之方。余曰。吾無可以贈子術焉。顧子之胸中。自有聖賢書。是其方也。用是方以臨民。斯民。卽三代所以直道而行者。民三代之民。而身不作漢循吏。吾不信也。嘗聞漢公卿多以循吏補。今又安知枉捷者之果孰先後乎。子去而剋焉。
===皇華集序===
皇帝龍飛五年春。建太子以定國本。大誥于天下。以我東方。爲聲敎首漸之地。又能世篤忠貞。式禮莫愆。選於朝。擧兵部郞中艾公,行人司行人高公。充其使。來頒詔敕。蓋因以布恩澤也。我殿下欽天子之命。慶前星之輝。又重使華之令望也。與一國臣民。瞻望佇企。雖其迓勞館待之禮。自有儀式。未敢逾越。情則有加。凡所至。止冀得從容燕息。以紓行役之勤。而兩使曰。吾使事急。不可少稽。乃倍道而馳。旣入境七日。而抵國都。一宿便回車。飄飄乎如仙鶴隨風而下。倏飜飛而雲霄。旣相與悵望而不可及則曰。吾邦雖陋。然仲尼之所欲居。箕子之所受封。亦皇朝之所眷注。故前乎此。皇華大夫之來遊者。皆不鄙夷之。賜以顏色。請之而留。勸之而飮。登樓有賦。棲壁有詩。自以爲不知身之在他鄕也。何先生之不留不處。匪遊匪遨。倏而來。忽而逝。若泥塗之將浼已也。何前後之皆賢達。而所履之殊也。余曰。不然。君子之道。何必同也。何嘗異也。始雖不同。而終未嘗未同。昔伯夷淸。柳下惠和。伊尹任。三子者之道雖不同。而合而之於孔子。則不害其爲一大成。前後奉使于我者。雖其氣象不同。皆天子所與同寅協恭。致大平者也。是則固未嘗不同也。況皇皇者華。乃天子遣使臣之詩。若今兩使行李之不遑。正所謂每懷靡及者也。庸何傷。象曰然。未幾。遠接使盧公弼。回自境上。袖携兩使詩若文以進。殿下嘉歎之曰。兩使之勤簡高潔。譬如靑天白日。雖愚者。皆知其淸明矣。若其才之蘊於內者。則孰能窺其涯涘哉。不有此作。吾亦幾乎失其內矣。兩使。吾雖不得一日留之。尙幸此稿之留。豈非爲賜之大者乎。乃使鋟諸梓。以永其傳。仍命臣序之。臣竊惟自明良賡載之歌作。而詩之道始行於世。至周大備焉。非特天子之國。至於列國。皆有風謠。孔子論使才。亦歸之於詩。當時王人之使於四方者。與列國大夫。相與賦詩。以通其志。于以應天地之和。而驗文軌之同。吁盛矣哉。今其使還也。吾知天子必勞之以四牡之詩。而公必賡之以東行所得。易所謂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際交泰之時。得並生於覆載間者。其爲幸果何如也。臣奉敎撰。
===救急易解方序===
自神農氏之有天下。以迄子今。代各有名醫。其書汗漫。方有萬殊。而藥不可數計。雖良醫。固不能盡識。況凡夫愚婦之目不知書者乎。世之枕方囊藥。溘死而不自知者相望。豈不哀哉。聖上孝奉兩殿。子惠萬民。要皆躋之仁壽之域。念醫藥爲救死濟生之資。特軫睿思。嘗一日。敎內醫院都提調臣尹弼商,提調臣貴達,副提調臣鄭眉壽及內醫臣金興壽。撮諸方中病之最急。藥之易得者。編成別方。飜以諺字以進。旣乃賜名曰。救急易解方。命臣序之。臣俯伏承命。謹拜手颺言曰。醫乃仁術也。仁者。天地生物之心也。天地以生物爲心。故覆載之間。洪纖高下。飛潛動植。凡有血氣者。莫不遂其性。聖人體天地之心以爲心。故疲癃殘疾之不能自存者。亦皆生育於深仁厚澤之中。此書之作。其天地生物之心之發見乎。今且印而進之。廣行流布。內自宮壺。外及閭巷。雖婦人小子。皆得目其書而曉其方。對證用藥。不勞尋醫之遠。而手有拯急活命之訣。四境之內。其有不遂其生者乎。臣謹序。
===歷代明鑑序===
聖上嗣守丕基。念惟帝王澄心出治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迹。具于經史。乃首開經筵。孜孜臨御。凡所以修己治人之道。靡不講究。古昔明君誼辟所以開廣聰明。增益智慮。圖臻至治者。率用是道。豈不甚善也哉。奧弘治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日。命召工曹判書臣成俔,兵曹參判臣權健曁臣貴達若曰。歷代君臣可法可戒者多矣。然皆散見諸事。心目有所不逮。予甚病焉。其類撰善惡之堪爲勸戒者以進。臣等聞命而退。搜得皇朝出來歷代君臣鑑與夫本朝所撰帝王后妃明鑑啓曰。有是焉。雖無別撰可也。但其中。或有不甚關於勸戒者。亦有堪爲勸戒而脫漏者。且有文繁語滯。宜加筆削者。是則不容已也。敎曰。汝其更撰。臣等將前項本。參考歷代本史。撮其切要。删其繁蕪。或去其全條。或添入新段。要爲勸戒而止。釐爲二十七卷。名之曰歷代明鑑。旣奉進。命臣序之。臣竊惟古者。今之鑑。前者。後之規。善吾師也。惡亦吾師也。殷鑑在夏后之世。周之所當鑑者。亦不在乎他。殷周之子孫。若能世世鑑之。則其歷年當不止六百,八百而已。繼周者秦。秦不足道也。漢不鑑秦。晉不鑑漢。以迄于宋元。覆轍相尋而莫之悟。吁可悲也已。傳曰。欲爲君。盡君道。欲爲臣。盡臣道。言君臣當各盡其道也。易曰。家人正而天下定。言家者。國與天下之本也。苟能內外上下以古爲鑑。見善從之。聞惡而懲。交相戒敕。各盡其道。則古今天下。安有覆車之轍乎。殿下臨政願治。七年于兹。治已隆矣。而猶不自滿。方且事必師古。期底于唐虞三代之盛。所謂與治同道者。其斯之謂歟。雖然。人心操舍之無常。善始者未必有終。可不懼哉。昔宋太宗詔修大平御覽等書。日覽二卷。若因事或廢。則暇日追補曰。開卷有益。朕不爲勞。自古有爲之君。其求道之急如此。臣等所撰。豈足仰塵睿覽。然其事則未必無補於勸懲。伏願聖上。服太宗日覽追補之勤。念兹在兹。見其善者而思齊焉。於不善則去之。至令宮壺之深。臣僚之象。莫不有所觀感。而各自修省。則豈不有裨於治道萬萬哉。子孫世世。亦能踵而不替。則我東方億萬年生民之樞。可勝道哉。臣謹序。
===豐川尉嶺南錄序===
嶺南。古稱山水之府。所之多奇偉絶特之觀。涵虛子家于其地而少也。有詩書癖。長又有簪紳之縛。足跡未嘗印於雲水之鄕。及尹于鷄林三年。因公事出入河山者殆遍。凡山海樓臺之勝。皆呈身露面。欲與吾謀。而吾不暇應接。則過眼千態萬狀。無模畫奪眞之患。而皆得全其天矣。歲壬子冬。請告歸。掃先塋于咸昌。登鳥嶺。少夷猶焉。于時木葉脫。水聲激。物象蕭條。若有所失然者。是夜。抵宿于聞慶客館。夢有揖余而語者曰。子非疇昔鷄林尹耶。當時取於民有藝。非其義。一毫不以私。故闔境得以蘇。至於遊歷州郡。凡我所有。我皆陳列。聽其自取。而子不取。故嶺之南。奇形勝像。至今完如舊。皆子之賜也。▦月有日。客有跨珂馬。▦珠衣。朝發乎閶闔。夕落乎天南。自稱玉皇使者。自漢以南。由海而北。山奇水珍。風光月彩。樓臺雲物之勝。凡寓於目者。俱收並所。包羅而去。無有一物如前之完。何子之廉而彼之黷也。余曰。噫。如君言。果是玉皇使者。彼固欲獻于上。非私之也。凡下之所有。貢于上。禮也。雖球琳琅玕鏐鐵銀鏤產於地者有數。且不得不取於下。況有象無聲。有聲無象。取之無盡。用之不竭者。亦欲執以爲己有。靳于上供。其可乎。語者唯唯而退。旣夢覺。心自語曰。誰歟夢與語者。其無奈嶺南湖山主耶。抑不知所謂使者誰某也。今有豐川尉任公。袖携嶺南紀行錄來示余。余乃再拜讀之。竟始知前夜吾所夢者乃眞嶺南山水府君。而任公之果不以爲私有也。嗚呼。謂余爲廉。謂彼爲黷。世固有不虞之譽。無妄之毀。不亦可笑矣夫。於是。書其言以爲序。
===送柳牧使文通赴任尙州序===
古之人。其仕也蓋欲行其道也。然或有爲親者也。亦有爲貧者也。似未嘗事道也。而道未嘗不行乎其間也。若吾友柳侯貫之。其何如者。貫之家世簪紳。門戶旣大。不患貧者也。彼其少年捷科第。由文地而陞。上應列宿。飄飄然爲六曹郞官。出入乎臺省。聲名播人口。勢將直上乎雲衢。萬目佇見冥飛之鴻矣。不此之爲懷。顧乃望白雲而興歎。求爲下邑守宰。割鷄於禮山。鳴琴於槐郡。前後再屈者十餘年。而向來一時齊驅者。擧皆超邁而軒冕其身矣。然侯之所自以爲幸者。則顧在此而不在彼也。侯雖若久屈焉。而其親享其養。所之之鰥寡孤獨受其賜。其道固未嘗不伸也。比諸紈袴粱肉其身。而疏食縕袍其親。糜費大倉之粟。而不以惠一方之餓莩者。不亦大有逕廷乎。弘治五年秋。侯復自司諫院司諫。出而爲尙州牧使。去侍從之尊。而歸吏民之宂。脫諫諍之淸。而換簿書之勞。侯之道亦可謂復屈矣。而方且欣然奉檄。肩魚軒。汲汲乎南行。如禮與槐之初任時然。尙之民其亦有養。如二邑也無疑矣。吾尙之人也。吾嘗爲吾親。乞郡尹鷄林三年。正如侯之此行也。今吾親已沒。吾雖欲復爲侯之行。得乎。於其別。一喜一悲焉。
===送奇判官褚赴任慶州序===
吾東方諸路之最大者曰慶尙。諸邑之最巨者曰慶州。是乃新羅之舊都。土地之廣。人民之衆。甲子一道。事之繁簡。治之難易。可知也。國制。州之尹。用二品員。蓋重其任也。其佐則判官。判官非尋常才器之所能堪也。故每當替授也。銓曹必選朝中之負衆望者注擬之。然且全安者少。邇來目所覩。官未滿而徑罷者肩相磨。豈皆非其人歟。蓋上而長官位尊。事之失其道則忿。下而吏民衆多。御之乖其方則怨。或者坐是歟。抑無乃珉中玉表。羊質虎皮之莫辨。而朝廷之選。有未至乎。弘治十有二年。州通判缺。補以奇侯遂良。良非百里才。人皆以爲降屈之甚。向所云者。何足爲吾侯虞乎。侯方且欣然受。以爲自分。騰裝將取道。過余乞一言爲守官規。噫。侯豈待人言而爲者。然吾嘗讀古人書。有以知士君子律身居官之道。其說有數段。無已則以是乎。訓有之曰。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淸。曰勤。又曰。事官長如父兄。待吏卒如奴僕。愛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愚常佩服此言。行之四十餘年。而未能一焉。今以付之吾侯。侯則何待余言。雖然。第行之。
===氷玉亂稿序===
詩本乎性情。貴言志耳。若夸言艶辭。粉繪刻畫。取悅於人目者之爲詩也。此特末流之失耳。其於性情之正。不亦遠乎。余病世之言詩者。率採其華。而遺其實。觜其肉。不嚌其胾。所以始雖悅於目。而咀嚼之久。則少眞味焉。嗚呼。詩之道。其終不能復古乎。吾於栗齋,退村兩先生。差有取焉。集賢殿提學栗齋陳先生諱義貴。字守之。刑曹都官佐郞退村金先生諱閱。字子得。今同知中樞府事金公殷卿。其裔也。裒集兩公平生雜詠。目之曰氷玉亂蒿。蓋栗齋。退村之婦翁。而殷卿。栗齋之外玄孫。退村之曾孫也。取樂廣,衛玠玉潤氷淸之喩。擬氷於栗齋。擬玉於退村。其尊崇祖先之意乎。殷卿嘗觀察江原。命刊氷玉蒿於三陟。以三陟栗齋之桑鄕。而鋟梓之功易就也。一日。以印本一部來致余。幷抵書曰。願一言弁其首。噫。余豈知詩者歟。然平日去就。品題古今人之詩。竊自以前言爲的。今讀兩先生詩。骨而少肉。實而無華。如大羹玄酒。土鼓簣桴。雖不適於俗人之口耳。而其淡泊之味。淳古之音。自有其眞。苟有嗜古耽眞者。正是侯芭之大玄也。況余與殷卿。非面目一朝之友也。其所抱負。吾知之有素。當觀風採詩。而其所尙如此。其所取舍。與余異者幾何耶。於是書吾平日取詩梗槩以歸之。子以爲何如。
===朴孝子詩卷後序===
中原西面。其地曰介峴。吾友權參判叔強。嘗哭母守墓于其中。一日。余自驪江向雪城。道過焉。坐語未幾。一喪冠者忽庭禮焉。其形癯。有毀慼狀。主人云。是孝子也。因說其所行。如上詩序所云。問其系。曰賤也。其父役子某寺。身沒而傳之子。家貧不能支。吾固高其行。而悲其身之卑且窮也。久之。叔強服闋還朝。吾與之入侍經筵。適語及民風。因啓孝子事。語短不能詳。叔強作而對。頗盡孝行本末。上嘉之。特命蠲其身役。于今人有過之者。稱孝子而不名焉。世之賤如孝子。窮如孝子者。不知幾千萬也。能如孝子之蒙上之賜。身得自由於田里間者有幾。聞孝子之風。必惕然內愧。勃然興起。去其不如孝子。就其如孝子者有其人矣。是則孝子雖身無所事。而未爲無所事也。嗚呼。孝子。一賤夫耳。無師友之資。無父兄伯叔之有所矜式。特其天之所以與我者不泯。而能自擴充之耳。彼其讀聖賢書。爲禽獸行。食君之祿。而令父母愁者。獨何人哉。彼獨無天與之者乎。雖然。吾亦自顧平生。菽水於具慶。有愧孝子者實多。至今廢蓼莪之詩。追慕何及。諸公有佳什。狗尾續。因以自訟云。孝子。朴其姓。末山其名。
===送曹太虛赴京詩序===
秋七月胐。今天子萬壽節也。奧弘治十一年夏。我殿下簡廷臣好禮而篤敬者。得曹侯大虛氏爲進賀使。將行。或有問於涵虛子曰。身泰山之登者。何更登山。目滄海之觀者。又何觀水。胸天地之呑者。何事遠遊。今夫器宇之廓大。識量之洪涵。文章之富艶如曹侯者。雖不出戶庭。固已泰山滄海其高深。九州四隩其廣大。又何必屈子之賦。司馬子長之遊乎。余曰。噫。是不然。君子之道。近自咫尺尋丈之間。遠而至於天地之無窮。其小無內。其大無外。固不可以淺識謏聞而臆料之也。曹侯之器。人皆知其極大以遠。無復有加。然侯之志則不然。方且進進不已。爲文章。非三代兩漢不居。其相道。以皐夔稷,契爲準。餘子有不數。致君必堯舜。五伯羞稱。蓋其不至不止。直斃而後已者也。其肯局於一方。安於坐井乎。況我殿下事大之誠。皇朝眷遇之隆。而朝聘使節。詎容尋常行輩爲乎。則侯雖欲不行。得乎。燕京。卽禹貢冀州之域。唐堯虞舜氏之舊都。而皇明禮樂文物之盛。超軼百王。當時都兪揖遜氣象猶存。人物交際之間。想當與夔,龍,元,凱之接武。比諸春秋列國大夫規規入周之庭者。所得孰多孰少。至如燕昭之金臺。周宣之石鼓。昌黎之山斗。孤竹之淸風。莫不徙倚摩挲。瞻仰咨嗟。乃若祿山之橋。丁仙之表。亦皆弔古興懷。發於性情。形於諷詠。其所得又豈不萬萬哉。挈而東歸。有以奉前席之對。賡明良勑天之歌。陶鑄唐虞之盛治。端在此擧矣。而子之不願行。何也。或者笑曰。子之言是也。相與飮之酒而侑其行。遂書其言以爲序。弁于群玉之顚。
===送姜晉原龜孫赴京師序===
皇帝臨御天下十五年壬戌。是我上在位之九年。而元子生六歲于兹矣。岐嶷溫文。已志于學。上悅。謂庭臣曰。早定國本。古今大計。予欲聞于天子。冊立元子某爲世子。其擇二品以上有幹局識量。通知事體者二員。充奏請使。銓曹薦晉原君臣姜龜孫爲使。以戶曹參判臣金崶副之。咸曰。是得人矣。上特命加使一品階。重其事也。日官卜得是年七月日爲行期。將行。晉原授簡于兼善曰。我先君私淑齋有遺蒿。其文多贈行朝天之作。蓋觀光上國。士大夫之所共榮。而行者以贐。亦古之道也。子盍有一言乎。兼善。私淑齋之門客。而晉原之同列也。義不可辭則曰。晉原。文獻世家之胄也。遠承恭穇之遺風。通亭之餘波。近襲玩易齋之精華。又嘗聞詩禮於獨立之下。積之旣多。故其發也有餘。無所施而不可。故無所往而不自得。入則悅乎親。出則信乎友。下以仁乎民。上以忠乎君。是道也。顏曾思,孟,伊,傳,周,召之所以修己致君之道。而由家而國。達于天下。其揆一也。今將對揚于天子之庭。其懷抱固在也。則所以用下達上。導霈皇恩。此特使者一事耳。何用吾言爲。若乃棲遲燕息。流觀城郭朝廷之大。容與乎禮樂文物之場。聞所未聞。見所未見。其所得益多矣。則其反也。舍者必不敢與之爭席。人境則道路刮目。入國則都人聳觀。入朝則九重慶抃。百僚展賀。少海爲之增潤。前星爲之揚輝。吾東方億萬年無疆之休。實自此行始矣。又烏得無言哉。
===送曹參判偉焚黃先塋序===
爲人父者。孰不欲生子而才。結明主之知。立揚於世。爲人子者。孰不欲爵祿其身。以榮顯其父母。然亦有命焉。所以人鮮能也。昌寧曾氏。世有聞人。尤其挺然而獨出者。則今戶曹參判大虛公是已。公少時。負七步八斗之才。人皆謂驥子鳳雛。及其獻賦于明光。對策于火庭。上嘉之。召置金馬玉堂。以鄒,枚,賈,董之間待之。時公之嚴君已退。而家居金陵。而名益顯。以公故也。公乞郡歸養。口體之奉。宜無所不至。而上命本道。時致稟焉。未幾。嚴君沒。又命賻焉。皆特恩也。其存沒。可謂備哀榮矣。旣服闋。未月而召之。處以侍從之聯。未年而超遷之。委以喉舌之任。未數年而黃金映腰。位亞於判度支。人謂黑頭宰相。用國典。追爵其先代。三世有差。公之嚴君。本五品官。一朝與公等。吁榮矣哉。歲之九月。公謁告南行。將焚黃于其先塋。朝之士大夫。相率而送之江之滸。酒壺旣傾。握余手曰。盍一言爲別。余乃作而嘆曰。凡人子於其親。能養足矣。若乃自天有命。追爵其地下之魂。顯其名於後世。豈易得歟。非公之際遇聖明。能然乎。用是公安得不益輸忠款。以圖有辭于永世。又曰。上待公方眷注之隆。自今至公孤之日月。又未知幾何也。公之位愈高。而公之先。轍與之俱崇。公之此行。盡於今乎。今日之行。固光矣。後日行當改觀。寄語故鄕父老。請少須臾無死。以爲後日觀。滿座聞之。皆以余言爲是。於是乎書。以爲送行序。
===送大虛相公觀察湖西詩序===
今夫天寥廓而無閡。其體虛。故懸兩曜。羅衆星。覆萬物。包大地而有餘。豈惟是哉。器虛故有聲。室虛故生明。舟虛故不敗。物皆然。況於人乎。曹相。一世之偉人也。休休乎其心也。恢恢乎其量也。虛室然尋常皓白。無黯黮晦盲時。虛舟然能容載江湖之萬像而不覆敗。如洪鍾之穹窿其腹也。扣之舂容然搖撼地軸。鳴於世。其聲合於轅軒氏之律呂。皆虛之出也。故其友字之曰大虛。吾嘗與大虛遊。窺其器。上自堯舜禹湯文武治天下之大經大法。周公,孔子,顏,曾,思,孟垂世立敎之嘉言善行。下逮漆園,三閭,司馬,楊雄之文。其他百家衆流之說。其書汗漫。咸匯而瀦之無所失。能施於有政。非虛之大者。能之乎。今將持是而加於湖西五十餘州山川民物之上。其有不被覆冒者乎。雖然。吾聞後百濟之墟。餘風尙在。睚眺之分。至殺人民。或少不快己。則輒發其守宰之過。抵死者有之。非細故也。其南陲際海。驚濤屢起。邊民往往肝腦血鋒刃。爲其上者。能不動念乎。大虛之素蘊畜。其必有設施於此者矣。將行。能言者皆有贈。獨不可無言。故書如上。以爲送行詩序云。
===送平城朴公元宗觀察江原序===
弘治壬戌夏。江原道觀察使缺。銓曹薦其代。御書下。特授平城朴公。同朝榮其賜。公卜日將行。上敎曰。本道空。卿行勿遲。越翼日。遣近臣禮餞于南宮。又明日。朝之士大夫席興仁門外。祖送之。虛白翁老且病。不能載酒遠于將之。則不可瘖無一言以贐行。故命尖奴。追而及諸郊。語之曰。公知夫聖上所以特遣公者乎。監司。一道主也。守令謹忽。民生休戚由之。朝廷之薦。非不愼且重也。然而有時或出於宸衷者。豈可不知其所以乎。古語有之曰。知臣莫如君。上知公之審。故公今有此行。公何脩而可以答九重委寄之重乎。愚嘗承乏。節鉞乎嶺東西矣。其地墝以瘠。其民山居而草食。歲不收則橡栗以充其飢。其生也厥惟艱哉。道主仁則艱或爲易。否則誰因而控乎。主是道者。寧不動念乎。公出自將門。此所謂仁義之將也。又能好讀書。方且敦詩說禮爲其守。於總方岳活群生。何有。聖上所以必遣公者。豈無謂歟。公其勉哉勉哉。嶺東。天下之奇觀也。古云三神山在東方。豈謂是歟。故使華之之關東者。謂之仙遊。送行者。其贈之率多綺語。若今執盞言別者。其言亦復云爾。則是非聖上遣公之意。亦豈公之意哉。吾言止此。公其行矣哉。
===送李評事長坤赴節鎭詩序===
古之名將。總大兵于外者。必有高文大手爲之佐。以掌書記。任軍政。凡號令于三軍。奏達于九重。其文辭一出於其手。不旣重乎。漢唐以來。職此者可數也。其最著者曰。班固之於竇憲。杜甫之於嚴武。退之之於張建封。牧之之於牛僧儒是已。新羅崔致遠。亦入唐爲高騈幕客。五君子者。其文章固皆高出一時。垂範後世。然此皆專乎文者也。孰有一身文武。國士無雙。如吾李氏子者乎。李氏子生而有奇氣。詩書六藝。皆天之授。不勞力而能。年未弱冠。射能貫蝨。文能吐鳳。遊於庠序。一時衿佩。咸服其遠大之器。擧於有司。魁司馬試。未幾。擢高第。選入承文院。上命文武之士。有射藝者角其能。侯特居其首。再試又如初。一時名武才者。皆出下風。國相言於上曰。某也可大受。不可以常流畜之。於是由權知副正字。超授咸鏡北道評事。人皆曰。是所謂稱也。咸鏡。譬諸路最遠。北則尤懸。人之之於是者。鮮不以家累爲念。與朋友別。未免有黯然之懷。候拜恩未幾。輒拜辭而行。如返于故鄕。曾不留難。腰間白羽。翩翩不可攀矣。朝中遊從之良。設祖席東門外。壯其志而贈之言。凡若干篇。兼善老不能詩。則乃文之。弁于其顚曰。國家三面皆有虞。每貽宵旰之憂。相又憂國。薦人於朝廷。將在邊行。且得文武士於幕下。塞外長城。於是乎益固矣。則孰敢有侮予者乎。夫以宰相薦進之勤。朝廷擢用之優。主將倚望之重。朋友期待之遠。而李氏子宜何如爲心也。旣酌之酒而侑其得。語與六鎭軍民曰。異日樹大纛高牙者今且至矣。試刮目看之。
===送黃海都事韓訓詩序===
不才壓成均師席者嘗有年。於是乎知韓氏子爲名進士。旣四五年。宣廟策多士。收英髦。韓氏子對第一。爲擧看。皆曰。國家得人焉。聖上臨黎庶。求諍臣爲之輔翼而韓氏子膺首選。拜正言。又皆曰。朝廷得諫官焉。余嘗入侍經筵。臺諫與之俱。韓子引古證今。極論當時宰相事。無少屈撓。卽其言。有以卜其中之所存。於是。又知前之曰得人得諫官者。其言不我誣矣。爾後。臺諫共言事。其事數三。上鄭重之。不卽頷肯。言者伏閤不去。累月乃允一事。如是者再三。至竟皆從其言。聖上納諫之量。藎臣言責之勤可知。而韓氏子實一助也。豈不可尙也哉。噫。朝廷有一介臣。四方受其賜。而況親履其地者乎。丙辰春。韓子由正言。出而爲黃海都事。其地癘疫興行。民多死亡。爲日久矣。賴列聖生育之仁。雖少蘇息。然比諸它道則病矣。故秉節鉞佐幕府者。必其賢甲於他道監司都事者。然後其治效可冀矣。若今之黃海道。庶幾乎。方伯李公。以賢能聞。韓氏子爲佐。韓又賢也。兩美之合。其果有成也無疑矣。一路數十州之地。匹夫匹婦其有不被聖明之澤者乎。而九重有以寬西顧之憂矣。則於其行也。烏可以無言乎。柏府薇垣之舊。金閨,玉堂之彥。咸有贐行什。皆可誦也。兼善又有相知之分。故爲之序。
===憑虛樓題序===
始余志于學。從族叔南坡金居士遊。居士一日。誦其祖履素詩一律云。官罷歸來對碧山。跳丸日月醉醒間。肯將榮利關心曲。却笑浮雲尙未閑。余。履素之外曾孫也。居士之誦而授之。蓋念其祖不能忌。而欲余之踵其武也。余敢忘諸。旣而。學稍通。方且解詩律。始知此詩之非凡作。及登宦途。飽更世味。長懷湖山風月之戀。而歸不可得。則輒三復此詩。想像當時江山人物優游閑適之趣。恨余之不能如也。然不知是詩果爲誰作。而所謂醉醒笑傲者何許人也。歲壬寅春。余持服居廬于山中。有族兄朴蘇甫者。儒家也。手執憑虛樓題一卷來示曰。是吾先祖退居送老之地。往還諸賢之詠也。樓在永嘉山水間。今有遺址猶存。余惟不堪霜露黍離之感。是以收集其詩。以擬當日面墻過庭之對。且示子孫以祖先養身之高。積德之自。子其序之。以發揮吾意可乎。余乃拜受而讀之。其首曰。前少尹金師古者。所謂蘇甫之先。而憑虛之主也。尾有低其行而詩者。卽蘇甫追慕而續和者也。又續其尾而文且詩者。李公深源跋也。於其中。得所謂官罷對山之詩。乃知居士所誦者爲憑虛作。而吾平生想像而歆慕者。卽少尹先生也。嗚呼。吾於少尹先生。雖未知名。猶且冥會神交。歆慕之不置。況今已知之乎。況蘇甫之錄此詩。出於尊祖追遠之誠。而深源亦因而起風樹之悲。至詩文以跋之。余於官罷對山之題。能不懷蘇甫之感。而觀深源之跋。又能無風樹之念乎。乃不辭而爲憑虛之說曰。萬物。生於虛歸於虛。虛者。萬物之祖也。虛之於實。猶靜之於動。動以靜爲主。實以虛爲常。曾子曰。有若無。實若虛。言不可執有而倚實也。軒冕儻來耳。萬鍾何有於我哉。推而至於吾之有。身亦非吾之有也。然則天地間何物果爲實耶。彼其拘儻來之寄以爲常。執不可有之物以爲私。其終爲有且常乎。若憑虛子者。其有見乎此者哉。辭其祿而虛其腹。憑乎虛而爲其居。以內則心虛。以外則境虛。恢恢乎與灝氣遊於大虛中矣。又焉知人間有悲歡窮達之屬哉。夫舟虛者。觸不傷。器虛者。擊有聲。宜夫群賢之日相游從。而中和之發於聲詩也。槩諸齷齪如余者。有江山風月之戀。而半生汨沒於紅塵者。一何遼哉。然幸齒髮之未彫。及今猶可冀也。題其卷首以還。且以銘吾骨。居士諱。溫嶠也。居南坡。故自號焉。
===送李公國耳赴京師朝正序===
或問克庵先生於余曰。先生何如人。曰。學孔子者也。曰。何以知其然也。曰。昔者。顏子好學。得一善則拳拳服膺。其功至挺不二過。不遷怒。身已立於無過之地。猶以爲未也。方且問仁於孔子。爲終身之由。及問克已復禮之目。則受以爲己任。立應之曰。請事斯語。嗚呼。所以進於聖人也。今先生自號其居曰克庵。蓋欲克去人欲之私。悠悠乎與天爲徒。而逍遙乎萬物之先也。是非學孔子者歟。或又曰。克有二義。子無乃知其一乎。說文曰。克。能也。能者。才之謂也。先生富有詩書六藝之文。兼通百家之說。游夏之文學。賜予之言語。求路之政事。先生蓋兼之。是其才無與爲伍於今之世矣。何是之遺歟。余曰然。雖然。才特吾道中細事耳。四科之目。德行爲先。孔子又曰。雖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先生有乎內者也。外不必道也。弘治十四年冬。克庵充賀正使赴京師。從余求一言以行。余於遊從中。相知久且悉。故特記或人問答之說以爲贐。果能此道。雖蠻貊之邦。行矣。況於聖天子之庭乎。
===送河南君鄭公崇祖朝正赴京師序===
昔之人。有不出戶而知天下者。是乃身不勞而見已周。不亦便於己乎。若屈子賦遠遊。司馬子長足跡半天下。才氣大進。至今膾灸人口。是又何也。余以謂坐一室而窮四海者。聞而知者也。履山川而遍天下者。見而知者也。之二者皆可尙也。然而不可得兼。則豈若親見之爲愈也。河南君鄭孝叔。河東公之世也。河東公識貫古今。眼閱乾坤。都天下於一身。比如富人之家。叢萬有於府藏者。而又嘗儐于皇華大人。聞所未聞於交際答問之間者。又不知其幾。所謂富益富也。河南公生長於其門。聞詩禮於獨立之下。其識見之富。殆埒於乃翁。況其天資之美。又有所自得者耶。又如富人之子。自有家傳之貲。益之以私營其有。豈不萬萬哉。則雖不復行販於萬里之遠。子孫衣食。固有餘矣。若是者。河南公雖如此而止。可也。今復朝正于京師。賦屈子之遠遊。履子長之山川。非所謂兼得者乎。將行。兼善笑而謂曰。公行所齎何物。公曰。吾有所受於先公者。無他物焉。余曰足矣。是可以售之燕市而大有得也。燕之南。有臺曰黃金。昔燕人以市駿。子之駿而賈。黃金奚啻萬鎰。公將大有得也。朝廷設六部。其接遇四方賓客者曰禮部。其尙書倪公之先曰。翰林先生諱謙。是所謂昔日皇華大人。而河東公實儐焉。余嘗讀倪先生皇華集。知翰林甚有分於河東公也。今公之去謁尙書。尙書果何心哉。其必別有所贈。而公又有所得也無疑。則公之此行。其與昔之遠遊者。其所得孰多孰少耶。不才亦嘗承乏。朝京師矣。然先無河東公之傳。身無河南公之資。又無尙書交接之分。故行無所齎。歸無所得。如貧人囊無一錢。徒終日於市肆。垂手而還也。遠遊有何益乎。於公之行。旣以賀。又自笑焉。
===送鐵原府使韓曾序===
吾友韓侯曾。字孝伯。蓋取曾子養曾晳之義。其行可知已。我昔尹鷄林。孝伯爲興海守。與相親善。審知其爲人。實吏之良也。去乙卯歲。僕接三天使。往還平安道者再。孝伯時以肅川府使。爲支應都差使員。於是又知孝伯有應物之能。今除鐵原於孝伯。未爲多也。其尊翁在朝。以其地之近。便於省問。故孝伯不以爲屈。如得大受。汲汲然登途。將行。從余求一言爲之戒。嗚呼。吾何可戒君。以君之才之行。移前二邑之政。加之一區之民。如以萬錢之費。供一賓矣。復何用力之有。持此做得漢朝循吏。尙有餘資矣。吾何可戒君。雖然。始銳而竟鈍。愼繁而忽簡。世之人坐此失之者多。吾聞鐵原在古東州之西。地幽而事簡。恐刜鍾之刃。磨淬之或慵。而失其初矣。君其戒哉。
===送晉州牧使金瑄赴任序===
弘治庚申末。永興府使缺。銓曹薦金侯待價代之。聖恩特許陞通政。通政。宰相行也。同朝爲待價賀。爲永民賀。未赴。遷爲晉州牧。待價因家故。引嫌請辭。命換他邑。晉。地廣民稠。非其人莫宜。人莫不爲晉民惜其去。宰相從民望。請仍授。從之。嗚呼。永與晉。其民皆吾民也。去晉而之他。其民亦猶是也。奪此與彼。天何心哉。始焉永人喜。中焉晉人喜而永人愁。終焉晉人愁而列邑冀得二天而蒙其澤。亦旣不得。則無聊焉如失其所有。然未匝月而人事之變遷如是。人心之悲喜不定。可笑也已。然待價則益重焉。待價。吾同年也。交又深。於是敍其事。繼以詩。鐵嶺雲遮草嶺關。龍興人換鳳嗚來。遙知闔境重相賀。天遣龔黃去却回。
===送梁太守芝孫赴任咸悅序===
世之仕者。率欲官于朝。而不願吏于外。蓋內之與外。有輕重遲速之不同。舍重而之輕。去速而就遲。豈人情哉。而梁氏子取科第。纔陞六品。旋求補于外。宰谷城六十月而遞。亦旣屈矣。旣還朝。將顯授矣。顧乃汲汲然求去。問之則曰。親故也。朝廷如其志。復許監于咸悅縣。夫咸悅。小邑也。梁則大器也。人皆謂不相宜。而方且促裝取途。略無舍重就遲之容色。不賢而能之乎。聖上方隆舜,文之治。孝以帥萬姓。吾君又以曾,閔之行。旣化谷城民。今又鳴琴于咸悅。割鷄以牛刀。吾知以愛親之心愛人。咸悅之人皆悅而化矣。於其行。爲民生賀。爲治道賀。
===高城三日浦序===
吾聞三日浦久矣。常懷無因而一至。歲甲辰冬。莅聖恩。得持節鉞關東。巡至高城者再。又不暇遊賞焉。越明年秋。幸務歇。與都事申公某。自歙谷遵海濱而南。將窮勝探。越八月十六日甲午。路指高城。得見所謂三日浦四仙亭者。至則郡倅趙公。已舟楫于浦。帷帳于亭。候鼓于陸以候之。亭在水中央。昔有永郞徒游三日。故得今名。乃相與卸鞍而舟。舍舟而亭。摩洋六字。追懷往昔。風起浪湧。若有羽仙凌波而來者。旣又列坐巖石。觥籌交錯。酒闌客酣。日落月出。水明無波。魚擲有聲。蓋亦有所默然而感。悠然而得者矣。都事起而執盞言曰。斯遊不可忘。雖然。四仙不有丹書。今日何以知遺跡。盍留一言續之。余戲之曰。自古神仙不死。或有變名易形。復遊於數千載之後而人不知者。永郞徒安知今日不在坐中耶。古今人物。雖不能不變。而其英靈固有不死而長存者。何暇記爲。然來遊日月。不可無傳。乃步前賢遺韻。以入于石。後之視今。想當如我云爾。從吾遊者。佐郞權仁孫,相禮盧吉蕃,參奉李苓。皆風流人也。申公諱從沃。趙公諱秀武。
===送僧希則遊香山序===
佛者淵鑑。袖詩軸來請余曰。友僧號希則。將遊香山。願得一言道其行。持以爲戒。余曰。噫。夫所謂則者何如者。將山林其性。雲水其情。不屑人間。眇然高擧者乎。抑天賦其才。不與之命。無所托於聖朝而之彼者歟。將談空說玄。心死道存。以自珍者乎。抑游神文史。役志詩騷。賭名字儒墨間者歟。將尋山望水。卒老于行。不恤飢寒。死而無悔者歟。抑假名遊覽。紛紛往來。如落花飛絮隨風輕狂者乎。之數者。必居一焉。如其善者而蹈之則可矣。否則余雖欲道其行。不過如春禽之嗚。秋蟲之聲過耳而已。吾如彼。何哉。雖然。善觀人者。觀其所與友者。而其人之高下定。余雖不見希則。而見淵鑑。鑑師和粹而靜默。莊敬而敦大。其取友也必端。以是知則也亦非幺麽子也。余故道其行。因寄語于香山長老曰。韻釋將至。得不刮目相對乎。
===送金獻納歸京序===
宣城盧公希亮之判戶曹也。上謂銓選之重。而命公移判吏曹。未幾。司諫院獻納缺。公謂諫官之重而難其人。問於朝之相識者曰。誰可者。人有薦成均典籍金侯秀文者曰。侯嘗宰于咸昌,知禮兩縣。兩縣之民。當時敬之如神明。去後思之如父母。所謂古之遺愛也。又其中剛介。不爲利疚威惕。公欲得其人。舍侯莫有尤者。公悅。注擬之。上曰善。命旣下。聞之者咸以爲朝廷得諫官矣。今成均司褻表少游。奉使南來。過咸昌。訪余于田舍。敍寒暄外。不暇及他語。首稱某爲獻納。某爲獻納。若有喜色然。余作而歎曰。正得人焉。僕嘗忝銓曹亞卿。侯時自咸昌。遭父喪而去。服闋。未有新除。咸之時宰。適官滿將代。父老合辭馳書來示余曰。邑人惟願舊侯重臨耳。請圖之。余以語諸左右。以無例不果。雖未副邑人之望。當時侯之政跡可知也。其他設施。亦因可卜也。少游有矜色曰。余亦薦侯於盧相者。果未爲失擧也。旣數日。侯自鄕赴京師。道過咸昌。亦訪我于田舍。靑頭朱衣。導前以行。曄乎其光哉。山川動色。爭迎于馬首。況人民父老之嘗蒙休澤者乎。余。鄕人中之稍有宿分者也。乃與之坐而爲之賀曰。上爲一國。擇相於銓曹。相爲朝廷。擇諫官於衆。如是而求。國無治。不可得也。又起而勉之曰。士生斯世。不爲諫官。雖有抱負。將安施乎。侯其行矣。聖上方宵衣求道。
==疏==
===拒諫===
臣聞亡身之事非一。而好色者必亡。亡國之事非一。而拒諫者必亡。治國家。猶治身也。血氣一日不運則身危。言路一日不通則國殆。此理之必然也。臣將爵賞僣濫等事。仰瀆天聰。懇惻切至。伏閤累月。迄未蒙允。臣竊痛惜。人君一身。其勢甚危。以天命爲可恃。而天命已絶。則爲獨夫。以人心爲可恃。而人心已離。則爲匹夫。強莫如秦。爲可恃矣。然一朝莫救土崩之患。富莫如隋。爲可恃矣。一朝莫救瓦解之勢。凡若此者。何也。誠以愎諫自賢。縱欲自恣。恃其所可恃也。是故。有可憂。然後可以無憂。有可畏。然後可以無畏。處億兆之上。操予奪之權。所欲予者予之。所欲奪者奪之。罰者罰之。賞者賞之。惟欲之從。無所違忤。若可樂而無畏也。然以可樂爲可憂。無畏爲可畏。小心戒懼。無敢縱欲。然後可以保其可樂。而永無畏也。是以。明哲之君。上畏天命。下畏人心。中畏臺諫之言。伏覩殿下天資高明。自在儲副。仁孝著聞。一國臣民。懽欣仰載。拭目望治。于今五載矣。奈何卽位以來。失政頗多。好惡偏黨。賞罰顚倒。強辭餙非。拒諫自用。以負一國臣民之望乎。祔廟之後。爵賞猥濫。天示譴異。始許停改。今乃復蹈前失。且降新命。刀鋸奴隷之賤。奸邪射利之徒。或狂蕩暴戾。或瑣屑庸流。或戚里無狀。或醫師賤技。超資越序。並躋崇班。敗常亂倫之人。亦命許通。臣民惶惶。口語藉藉。獨殿下顏不動。色不變。恬然莫之怪。上天之示變如彼而不畏。人心之洶洶如此而不懼。臺諫之言。亦可戒也。不悟。何也。將殿下席祖宗之業。乘治安之勢。雖有一二疵政。何害盛治云爾耶。臣以爲時已泰矣。而猶謂不泰者。否之來。未有不根於泰之不戒也。道已復矣。而猶謂不復者。剝之至。未有不自於復之將盡也。君子貴防於未然。故危明主而懼治世。況今危亡之兆已現乎。何以知之。以殿下拒諫一事卜之也。先儒曰。人主一身。尤不可孤立。堯舜。明四目。達四聰。通天下爲一身。若紂則爲獨夫。君臣比諸一身。人主。元首也。三公。心腹也。六卿。股肱也。臺諫。耳目也。四體各盡其職。乃能運身。四體解弛。痿痺不仁。則元首獨能自安耶。
===請從諫疏===
臣更啓。言路不可一日閉塞。臣謂人主之尊如天。其威如雷霆。人臣與人主爭是非者。惟臺諫耳。人主無所於屈。惟於臺諫。屈而從其言。其屈也非屈。諫行言聽。其治道高出百王之上。則所謂暫屈而永伸也。故人君之德。莫納諫之爲大。況今卽政之初。萬目想望大平之治。而臺諫近臣。庭諍十餘日。天聽不回。恐言路自此塞。而後雖有大事。皆將箝口結舌而不敢言。其幾正在今日。此臣所以食不甘。寢不安。而累瀆天聰。不能自已者也。未知聖上必拒衆論。有何益哉。言路通塞。政治之休否。生民之休戚係焉。伏望亟霽天威。大開言路。治道幸甚。
===諫打圍疏===
臣謹啓。戎狄猾夏。古所不免。然未有如近來之甚者。去今年間。平安咸鏡兩邊之民。被殺擄者無月無之。或一月而再。其失亡。不可以一二計。尤其慘然者。則近日山陽會之寇。一擧掩襲百餘人而去。如入無人之境。驅群羊而走之。一面爲之空虛。豈料堂堂聖朝。乃有如此事乎。此雖邊將非其人。隄備失策之致。實是國運之未泰。禍患之至。適有所値。而邊民受其殃爾。大抵妾婦乘其夫。夷狄侵中國。皆非常之變也。災變之生。天所以警懼乎人君。而使之動心惕慮。增益其所不能也。近者內則雷雹示災。外則戎狄駕禍。天之仁愛我殿下。而使之知戒者至矣。今宜何如。君臣上下交相戒敕。修德行政。要以弭災消患爲務耳。若夫無用之爲。不急之擧。在所不暇爲也。先王四時之田。所以講武事。薦禽于宗廟。固不可廢也。然豈可例以爲常乎。邊陲晏然。四方無虞。不可狃於安逸。則於是乎有講武詰兵之擧。三驅血薦之禮。若有剝床之災。目前之患。則何必局於例事。而苟爲是不急之擧哉。今也。理山軍民。被擄者百餘。被殺者亦多。而內禁衛二人。一擄一死。軍民。吾赤子也。禁旅。吾爪牙也。一朝或身膏草野。或奴役虜中。爲父母者聞而哀痛之不暇。何忍他爲。前此戎虜之得利於我境者非一度。而今則其利萬倍於前。彼惟其若是也。必將相率而起。爲我邊患。當不止於此。軍民之降虜庭者。姑且偸生苟且之爲幸。何暇顧禮義哉。百餘人之中。必有如韓世忠,阿伊山者出而爲鄕導。爲患於我境。將不知其幾人。念至於此。將來之患。可勝言哉。正宜臥薪嘗膽。畜力養銳。相時而動。以雪憤恥之萬一。而且區區於例事。累日馳獵於都城數息之遠。豈其策乎。或曰。講武。所以鍊兵也。此於備邊。無乃有得乎。臣意以爲不然。大閱熊罷之士。敎以進退擊刺之勇。此則庶幾矣。然或臨渴掘井。則何裨於救渴。今則只用京軍士。翼以品從伴人近道才白丁。名雖講武。其實獲獵耳。何有於緩急。或曰。獵獲。所以享宗廟。奉諸殿。何足廢乎。臣以爲今之被殺擄者。固皆先王先后之赤子也。赤子擧其類爲賊殺擄。而子弟不暇恤。顧欲以獵獲致孝。則其肯安心享之乎。昔漢文帝。守文大平之主也。當是時也。匈奴不敢入關。天下可謂治安。賈誼猶且痛哭流涕。使誼生今之世。目今之事。不知何如爲心也。臣以爲此正朝廷上下所當痛哭流涕。增修德政時也。何暇他爲。況殿下於成廟賓天之初。哀毀過制。調攝失度。因有風寒之感。邇來五六年間。進藥之日居多。今且累日于外。晨夜勞動。蒙犯霜露。萬有所感。豈不可慮哉。臣意以爲當今之務。莫如先下諭書。責邊將以備禦無策。使感激奮發。勉立新功。次下哀痛之敎。弔慰殺擄者之妻子。又須反躬自飭。兼及臣僚。各自寅畏。修明政敎。持之悠久。行之不息。自然內修之政行。而外攘之功擧矣。若猶以爲四時之田。不可廢也。則只於出城而近。一日打圍。供宗廟。奉上殿而還。庶幾兩得矣。臣職忝論思之地。有懷不言。是孤聖恩。敢昧死陳瀆。取進止。
===議政府陳弊疏===
臣竊以日者。將今年西征不便事。仰塵睿鑑。伏蒙聖諭。桀驁之虜。不可不及時征之。臣退而反覆籌之。彼虜之罪。固不可置而不問。然今年入征。其不可者有七。不忍含默。敢復陳瀆。大抵兵貴如神。機事尙密。西鄙之民。前後被虜者無慮數百。我之動靜。想已盡洩於彼。況五鎭城底野人。與西賊互相婚媾。凡所見聞。輒相告報。勢所必然。今有野人來朝者亦多。西征之期。必詳知之。傳說於彼。大兵且至。彼必空其巢穴。竄伏深阻。空行空返。古謂無益。此一不可也。虜人凶狡有餘。先師之至。設險要路。以圖覆敗。大兵旣入。彼必厚聚兇徒。乘其阨塞。前後邀截。進退惟谷。亦未可知。此二不可也。西征軍數二萬。諸將亦且數百。幷輜重僕從。當不下六七萬。入征往返。人齎口糧。則數十年之食。一朝盡矣。旣征之後。則彼之售怨益深。十餘年間。邊塵不霽。隄防之緊。倍萬於舊。不知軍需出何地。而士馬食何物乎。此三不可也。入征時先鋒嚮道。必用本道軍士。本道之民。冬夏合防。且一歲三次赴京之行。更迭迎送。曾不得息肩。今又內地軍糧二萬四千餘石。轉輸邊郡。道路險遠。馱載擔負。勞憊莫甚。用如此困頑之民。爲先鋒嚮道。責其有斬獲之功。不亦難乎。此四不可也。前年失農。八道皆然。下三道尤甚。卽今餓殍相望。國家方議救荒之政。而抄兵從事官。各帶軍官。旁午四方。慶尙道六十餘官。忠淸,全羅。亦皆五十餘官。雖日閱一邑。必經數朔乃了。各官守令。愼重軍期。必先期招聚。立門候之。軍士之戶。其能趁時耕種者幾。何。此五不可也。入征若在十一月。則遠道軍士。當於九月中發行。在十月。則八月中發行。今年之農。假使登稔。必不及收。齎新穀春飢之民。而秋又不能齎其新穀。則士馬道途之備以何物乎。此六不可也。虜地早雪多寒。入征必犯冬月。雖或有斬獲之功。士馬凍傷。自斃者必多。得不償亡。有何益乎。況功不可必乎。此七不可也。西征之擧。其不可者如上所云。若今可行之策。則有一焉。書曰。慮善以動。動惟厥時。詩曰。時純煕矣。是用大介。王者之師。貴在萬全。要必相時而動。動則有功。無貽後悔也。虜今知我入征。備之必盡心力。宜莫如張其聲勢。若將入征然者。使彼不得安於窟穴。營其生業。臨期而止。今年如是。明年如是。持之數年。則。彼必謂我終必不動。放意忘備。我則畜力養銳。乘其不虞。直擣其穴。一怒殲群醜。所謂利用侵伐。往有功也。不亦善乎。兵未及也。彼若懲咎悔罪。還其虜獲。誠心歸順。則舍舊許新。咸與同仁之化。此帝王盛德事也。伏惟廓垂明照。深惟七不可之說。相時乘機。以收萬全之功。不勝幸甚。古人云。勿用憤兵。兵憤者敗。今兹之擧。所謂憤兵也。願聖上用萬全之策。勿用憤兵。以貽後悔。國家幸甚。軍民幸甚。臣重惟古人云。戰而勝。攻而取。不如不戰攻而屈人兵。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我後門長城。卽所謂設險也。故賊之在後門之外者。不敢突入而侵掠。今之西征二萬兵。以之深入敵境。則勝敗難必。以之分運。漸等長城。則不五六年。而其功可就。此永世之利。魏與蹈至危之地。期難必之功哉。且分二萬兵力。每歲益嚴防守。敵加於己。應之而有餘。則自然邊警稍息。此萬世無虞之策。伏惟三思焉。
===救儒生疏===
臣啓。臣前日與成俊等。請從臺諫之言。未蒙允可。天威嚴重。實恐累瀆。第念臣受先朝厚恩。誤寵至此。未嘗報效萬一。奄抱弓劍。區區之心。願欲少報於聖明之朝。是故。聞命而退。惶悚逡巡。情由中發。不能遂已。復干鐵鉞之誅。臣竊謂納諫。人君之大德。初政。後日之權輿。昔殷史贊成湯之德曰。從諫弗咈。傅說納誨於高宗曰。后從諫則聖。伊尹之告太甲曰。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召公之戒成王曰。知今我初服。古昔帝王所以善其治者。其機在此。可不愼歟。古者。諫無官。人無不言。故人主之視聽廣。後世。官各有守。凡有得失。惟臺諫言之。臺諫不言。則人主之耳目塞。耳目塞。則下情無由上達。上聰不得聽卑。上下隔絶。百度隨以訛。而國非其國矣。故願治之主。常虛懷廣納。惟恐人之不言。言雖不中。不加之罪。所以廣言路也。雖然。一人之言。而其言不中者。不必從。若夫擧司商論而言之者。其言未必不中也。至於兩司三司言之。則是擧朝言之也。其口衆而其言同。則是公也。非私也。公論所在。天且不違之。況人君初政乎。儒生事。臺官言之。諫官亦言之。弘文館言之。承政院亦言之。其言一人。固足以取信。況非一人乎。一司亦可謂公論。況非一司乎。儒生受罪固當矣。彼且言之不置者。其意蓋謂其罪雖當。事之始發。則不過爲斯道之計。所坐則言語之失耳。而遠方之人。不審知罪之節目者。必謂某某儒。因闢佛受罪。則得無以是窺聖上初政之趨舍耶。所以縷縷強聒耳。豈有他哉。而累日庭諍。訖未蒙允。臣恐大小臣僚。竊疑聖上不喜納諫。有志之士。從而摧折其心鋒矣。初學之士。妄意聖上不喜儒術。沮其琢磨成就之功矣。萬姓林立。拭目望治。初政擧措。正宜熟量而審處。左右有史。君擧必書。正恐聖上以數箇豎儒之故。受拒諫之名於千百載之下矣。今儒生旣服其辜。亦旣自艾矣。臺諫累請不得命。恐抱屈自沮。言路從此塞矣。伏望聖上。虛心曠照。熟念初政關係之重。特許臺諫之請。慰諭而遣之。使退而益勵乃職。兼又下敎四方。使共知儒生坐罪之由。聖上寬容之量。庶一擧而數善並矣。臣學識淺薄無術可以裨補。年齒衰暮。無力可以趨走。惟有一寸丹心。知無不言。自期少助聖德。言且無用。則臣無以報先王之德於聖明朝矣。近又下求言之敎。夫求言。正欲用其言。言且不用。初何必求爲。臣之言非臣之私言。乃一國臣民之言。伏惟更加省念。臣無任激切隕越之至。取進止。
===政府疏===
臣伏以。臣以庸疏。待罪政府。職巨人微。常懼不足以塞責。惟有知無不言。庶幾少酬聖恩萬一。謹述管見凡十條。仰備淸燕之覽。言雖蕪拙。事皆緊關。倘蒙不遺管蒯。特賜採納。未必無涓涘之補。伏惟留心焉。
一。人主一身。萬物之宗。人主一心。萬化之源。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董子曰。人君。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未有心不正。身不脩。而天下國家之理。百官萬民之正者也。傳曰。欲脩其身。先正其心。欲正其心。先誠其意。欲誠其意。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夫格物致知云者。博學審而無所不知之謂也。學問之道伊何。事在勉強而已矣。昔傅說之告高宗曰。念終始。典于學。言一念終始。常在於學也。詩人之頌成王曰。學有緝煕于光明。言繼續而光明之。無時間斷也。夫然故高宗爲商令王。成王爲周守成之賢主。學問之功。庸可易乎。雖然。帝王之學。與凡庶不同。夫分章折句。考較同異。此儒者之以講說爲事者也。鉤玄討奇。抽黃亂白。此儒者之以雕篆爲事者也。皆非人君所當爲也。所貴乎人君之學者。觀古聖賢之所用心。歷代治亂興亡之跡。與夫立政立事之要。澤民利物之術。得之於心。施於有政。如斯而已。然若望道有不誠。求治或不急。未有不半途而廢者。豈不可惜哉。殿下天資商明。又有大有爲之志。仰視古昔聖王。何所往而不可及哉。然春秋尙少。學問未遍。其於經史所存聖賢治心養性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跡。或者有所未至。此正日新又新。惟日不足之時也。古人云。勿謂今日不學而有來日。勿謂今年不學而有來年。凡爲學功夫。其急也如此。況人君之學乎。伏願殿下勤御經筵。勿以細事小故而或廢。勿謂來日明年之有餘。日復一日。繼之以夜。無少作輟。積之以年。則自然聞見博而智益明。又須崇尙正學。以二帝三王存心出治之法爲師。外經史。凡百家衆技之流。浮華無實之文。不接於耳目。不留於聰明。則自然聖學益高。治道益隆矣。
一。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此人情之常也。雖然。天下之事。其始善者。其終亦善。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有矣。未有無其始而有其終者也。故古之人。重謹始也。若稽古昔。仲虺之告成湯曰。愼厥終。惟其始。伊尹之告太甲曰。愼終于始。召公之告成王曰。今天。命哲。命吉凶。知今我初服。言始之當謹也。今夫正月。一年之始也。朔日。一月之始也。初政。國家千百年之始也。善觀天者。凡以首月朔日之候。卜一年終月之氣。善觀人主之治者。於初政。有以窺千百年之安危。甚矣始之不可忽也。殿下臨黎庶六年于兹。然未來尙有百年之久。此實初政耳。國家千百年之治亂安危。實兆於今日。可不謹乎。願殿下。鑑鮮終之戒。敦謹始之道。出入起居。罔或不欽。發號施令。罔或不臧。任賢勿貳。去邪勿疑。罔違道以干百姓之譽。罔咈百姓以從已之欲。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過小而不改。有言逆于耳。必求諸道。有言遜于志。必求諸非道。非其人勿近。非其道不由。敦敎化。厚風俗。崇節儉。戒安逸。謹天戒。恤民隱。日用之間。要須接賢士大夫之時多。親宦官宮妾之日少。敬以作所。無時豫怠。居常顧畏于民。岩若有敵國外患將至于前。子孫萬世苞桑之固。盤石之安。其道在此。伏惟留心焉。
一。言路所由。適於治之道也。言路廣。則天下之善。皆由之而來。爲我之有。天下之口。皆得以言已之過失。善不滯于人。惡不留于已。如此而其國不治者。未之有也。言路塞。則上下隔絶。人主如聾之無所聞。如瞽之無所見。善在人。而不知取。惡在已。而不知去。雖欲治。得乎。古者。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言路豁如也。猶以爲未也。陳諫鼓。設謗木。猶恐人不言已之過。乞言於路於旅也。語詢于蒭蕘。猶恐一善之或遺。舜禹湯。大聖也。宜若無所資於人。然且好察邇言。聞善言而拜。從諫弗咈。其所以成雍煕泰和之治者。豈有他哉。後世好諫之主。莫如唐太宗。然貞觀之治。寢不如初。有以來魏徵之疏。人心操舍之無常。可鑑也已。我祖宗列聖治道之隆。誠無讓於古昔聖王然成廟納諫之美。近古所無。子孫永世之龜鑑也。殿下光紹祖宗丕基。思不墜祖宗積累之業。宜如之何。曰關言路。廣聽納。合衆善。爲已之善而已。大抵言路之不廣。其弊有三。曰自是也。有挾也。懷疑也。人主恃高明之資。自以爲是。而謂人莫已若。則諂諛日進。而忠直之言。不聞於耳。挾至尊之勢。惟其言而莫予違則。則群下唯所令之。而無復有往還復逆者。持狐疑之端。而不信人言。則人皆携貳而無復有盡心極言者。於是言路塞。而上下之情不通矣。伏願殿下。上師舜禹之好善。成湯之從諫。中鑑唐宗。近述成廟。務祛三者之弊。兼取衆人之其言可用。當卽施行。如不可用。亦宜優容。雖或觸忌犯分。事若無情。亦特寬貸。以伸直士之氣。凡章奏之有關治道。可爲鑑戒者。勿但過眼而已。留置于中。常加省覽。外朝之臣。亦依舊例。輪日面對。各陳所懷。庶幾人獲自盡。下情皆得上達。治道幸甚。
一。人主好尙。不可不愼也。孔子曰。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昔商受酗酒。而朝歌之人皆酗。楚王好細腰。而宮中至有餓死者。上之所好。而下之甚焉者。率多類此。且如王豹處於淇。而河西善謳。綿駒處於高唐。而齊右善歌。華周祀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國俗化。彼皆尋常人爾。而尙能使人變化之如此。況人主乎。人主好兵革。則介胄之士。思欲賈其勇。好貨財。則聚斂之臣。思欲獻其計。好土功則善宮室者。思售其巧。好田獵。則善驅馳者。思效其捷。好詞華。則浮躁之流競進。好諂諛。則佞伴之徒沓至。下之人從上之好如此。可不愼乎。孔子曰。我好古敏以求之者。大學曰。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又曰。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悌。上恤孤而民不倍。聖賢之所好尙。則如是爾。從而化之者又如此。殿下新服厥命。方且有意唐虞三代之治。宜爲此。豈爲彼也。願殿下。愼厥攸好。以二帝三王所以治天下之道爲準。以仁義忠恕孝悌爲先。而勿爲財利兵革等項之好。以表率臣民。使之皆歸於正道。治體幸甚。
一。賞罰。人主之大柄也。賞以勸善。罰以懲惡。猶天之春以生物。秋以肅殺也。天地無生殺。不可以成歲功。人君無賞罰。不可以馭一世。賞之與罰。不可以偏廢也。今夫公卿大夫之位。車馬金帛之珍。賞之具也。流放竄逐鞭笞貶黜之差。罰之具也。視其功之大小。而賞有隆殺。因其罪之輕重。而罰有高下。罰不當罪。謂之濫。賞不當功。謂之僣。濫則罰無以懲惡。僣則賞無以勸善。賞刑不足以勸懲。則人君以何者而駕馭一世乎。殿下卽位以來。明愼用刑。獄無冤枉。近者。又下恤刑之旨。慮或無辜橫罹。輕繫久滯。又於罪籍中賢能之可議者。特施恩宥。好生之德。何以加之。但賞賚一事。或有可議者。昔。周公有大勳勞。賜之天子禮樂。先儒論之曰。事親得如曾子。可謂孝矣然孟子只曰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爲有餘也。其意蓋曰。子之身所能爲者。皆所當爲也。周公之功雖大。然皆臣職之所當爲耳。職分所當爲者。雖有微功。在所不賞。頃者。觸法伏誅者有徒。其時鞫官。皆受重賞。數月之間。超陞峻級者多矣。至如兩道監司。只以馳啓之功。亦加資秩。承命鞫囚。何勞之有。據牒申聞。何勞之有。此特職分中之小事耳。而賞賚如此。後雖有衛國安民之勳。斬敵搴旗之功。將何以賞之乎。雖然。往者不可追。願殿下。繼自今愛惜名器。斟酌功勞。賞勿濫加。恩勿虛施。其刑其罰。又須審察。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寧失不經。母敢或濫。要使賞罰得中。勸懲有道。古昔帝王成治。不過由此而已。伏惟垂省焉。
一。世宗朝。命崔潤德征建州衛。爾時平安道兵額。至三萬六千有奇。距今六十餘年。國家休養生息。兵額宜倍蓰於昔。而今僅有萬八千九百六十。平安一道。國之西門。在前朝末。値元衰季。紅巾餘賊。奔突而東。此道先受其鋒。如河決魚爛。莫之能支。非惟賊勢強盛。當時兵力寡弱。不自振而然也。方今中國無事。萬無此慮。然末世之事。未敢逆料。況今野人。爲我邊患。防備甚緊。見在兵額。只有此數。豈非切身之病乎。臣日夜思慮。求其所以然。蓋有由矣。本道沿邊各鎭。冬夏防戊。固已蹙民力矣。又有一年三次赴京之行。送迎騎載。勞憊莫甚。而在行通事等項諸官。於公貿易品布外。私齎物貨。多至七八千餘疋。至如金銀。我國所不產。載在禁章。而亦多潛持。其他濫齎雜物。不可勝數。皆責護送軍人運輸。由是。民不堪命。規免苦役。潛投遼東東八站者。比比有之。況今新設湯站鳳凰城。距義州相望一日之程。民之投竄。其勢甚易。豈不可慮哉。切見祖宗朝赴京使臣之行。別遣臺官。搜檢數外濫持物貨者。治其罪而沒入其物。此一時權宜救弊一事也。今宜復行故事。亦蘇復民力。增益兵額之一助也。且年前尙衣院,濟用監及醫司貿易布。摠四千八百三十餘疋。自京抵江上。載馱轉輸。驛路殘弊。職此之由。臣亦願自今服御所用外。其他不甚緊要之物。禁絶貿易。以蘇民力。且平安道各鎭防戍者。他道軍士則自相番休。若土兵。四時相防。曾無休歇時。其苦倍他。流離逃散。勢所必至。其蘇復條件。請令該曹。磨鍊施行。
一。民之休戚。係於守令。守令非其人。則民安所措手足乎。今之補邊郡者。率用武人。彼豈知懷綏字牧之道哉。關塞窮苦之民。而馭之以酷暴武吏。幾何不胥而流亡哉。臣願邊方守令。必用文武兼資之人。使有事則身佩橐鞬。以與敵從事。無事則勸民力穡。使有恒產。庶幾流亡自止。兵額亦可以日增矣。
一。義州官奴軍民等。多受京中及開城府富賈布物。每於赴京。之行數外牽連。潛往遼東。換易唐物者相屬。若此不已。則謀利之徒。紛紜往來。欺詐爭鬪。生事於上國者。必有之矣。豈細故哉。今後似前冒行。而不能檢擧。義州官吏及領去團練使,書狀官等。率皆科罪。以杜冒濫之弊。國體幸甚。
一。祖宗朝。設彭排五千。隊卒三千。分五番。給月廩。使服工木之役。步正兵。持兵衛王宮。水軍。乘舡備海寇而已。近年以來。宮闕公廨修葺。諸君第宅造成。功役繁興。而彭排隊卒數少。不得已以番上步兵。當領水軍充其役。程督甚迫。力不能堪。率皆賃人代其役。役價甚重。步兵二朔綿布。至十七八疋。水軍則二十餘疋。傾財破產。猶不能償。逃散者相繼。加以諸浦朔望及別例進供物膳。又有無時禮葬。每歲鴨島草薍刈取。皆役水軍。曾不得息屑。日就耗散。臣願依大典。彭排隊卒。各充其數。如遇營繕等事。給料役之。一如祖宗朝故事。令水軍步兵。各供本役。庶幾功役不廢。而無逃散流離之虞矣。
一。比來連年不稔。去年尤甚。自冬穀貴。今則餓莩相望。民生極艱矣。雖自今蠲除不急之務。專意恤民之政。猶懼不濟。況興土木之役。重困民力乎。近聞。晉城大君第造成。碧蹄驛,內鷹房修繕。又有紺岳山神堂祭廳改造。水軍一百四十日之役。磨尼山齋宮典祀廳改造。水軍一百一朔之役。前項軍人。其身之苦。不暇論也。尤其所難者。贏糧也。夫大君茅。固所當營。然在今日則不可。自秋成爲之未晚。至於碧蹄驛。當時不至頹毀。內鷹房。本有左右房。何必汲汲增營乎。時屈擧羸。春秋譏之。伏願亟收成命。待時而擧。以紓民力。於國幸甚。
一。司僕寺網牌出獵。左右牌諸員各三十。兼官所騎及網子載持馬幷三十四疋。分行諸道。驅獸軍六十名。令所在官調發。才白丁不足。則以煙戶軍充之。京畿,江原,黃海。所至騷然。不徒煩費郡縣。出入民間。侵刻亦甚。以至責辦人馬糧料。少不如意。輒加鞭撻。民興怨咨。其弊不貲。計其一朔所獲。不過六七口。煩擾甚多。獵獲至少。臣願文昭殿,延恩殿祭肉山行。及兒獐鹿薦新進上外。網牌等獵。亟命停罷。移定獸數於右三道州郡。供進不闕。而民弊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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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醉睡翁養花記<sub>翁卽進士李謙</sub>===
嘗一日。醉睡翁送致養花詩序示余。且要記其後。吾性懶。平生與人交。闕於尋訪。與翁亦意氣之交也。又未嘗一至其第見所謂養花處。奈如記何。客有嘗與翁醉睡於其第者曰。翁之於花木。如春風之於萬物。苟被煦婾吹噓之仁。無有不性命而容色焉。蓋嘗與翁遊于其國而目之。非寢食與疾病。翁之手未嘗不於培植。除容膝着足之地。餘皆花木也。紅者白者。黃者紫者。高者低者。雜沓先後。間見而層出。或濃如張麗華之帶酒。或嬌如楊貴妃之罷睡。風而過墻者。如昭君之出塞。露而低垂者。如綠珠之墮樓。落者如愼夫人之却座。覆者如李夫人之掩被。千態萬狀。殆不可以覼縷。苟以子之心匠。寫吾之目。則亦一造化也。或曰。書不云乎。玩物喪志。苦翁娛樂則有之矣。不亦傷于德而損於情乎。余曰。無傷也。物未有能累人者也。苟內省而貞。則雖軒裳圭組。尙不能爲累。況如花木之無情者乎。大凡物之所以能累人者。以吾私而有之也。吾與物。俱受天地之心以爲性。天地之氣以爲形。物與我。各自其天。果孰有之。而孰私之耶。但物我旣同是天地之生。則其勢不得不與相親。花則又其中之精且華者。人之愛也。自當與凡物殊異。若醉睡翁之養。則其意亦若是而已。詎敢私而有之。如世人竊非有之物。爲己之有。以得喪爲悲歡。幷喪其所固有者乎。子盍觀夫翁之醉睡於花木間乎。客至則呼酒。酒至則飮。飮則醉。醉則睡。相與枕藉乎杯盤之間。身在醉鄕。神遊乎華胥之國。客去而不知留。花開落而不知悲喜。當是時。豈知花神之囿我園。而花亦於翁何與焉。然後始知翁之養花。終不爲翁病矣。或者語吶。須臾客去。或者亦退。書其言以與翁爲記。雖然。或者之言。則有理矣。翁其思之。
===養閑亭記===
咸昌。小縣。而山水之麗。雖大郡不如。山自北來。龍行而蛇轉。南望大川而止。輪囷紆鬱。於是乎縣置焉。西有連山東騖。其狀如啄木飛空。高低不常。望縣數里而止。臨曠野。壓小川。塊然獨秀者玉山也。山皆奇石叢篁。挾川有蒼松翠柳。又雜以象卉。望之蓊蔚而深邃。負山而家。臨川而亭者。生員金寧秀文叔之居也。文叔少居一善金烏鳳溪之傍。乃高麗節臣吉再之外裔。而世居其地。邇來十有餘年間。移居于此。蓋其祖先之遺基也。曾祖諱履素。以學行著名。鄕黨稱其孝。文叔以忠孝之裔。彼此皆佳麗之地。其箕裘之傳。秀氣之鍾。居養之移。爲人可知已。況早悅詩禮之敎。名芳于司馬之牓。苟有意於蜚騰。其不爲池中物也必矣。然其志不規規於聲利。高枕閑臥。若將終身。樂其居之幽身之閑。思有以報其亭之惠。則從余求名與記。以華其額。因語與云。高官大爵。誰不欲之。使其自至。吾亦何拒。是有命焉。不可幸而致。則吾何敢枉費吾之心力哉。佳山秀水。層臺累榭。世人亦多有之者。然使用吾財而買。勞吾力而築。則吾豈易得也。斯地也吾祖先之舊。而幸傳及我。吾之起亭也。亦累其土而基。排其石而階。斧其旁植而材。斬其崖草而葺。曾無一介費吾財力。殆天所以遺我而供其閑也。車馳馬走。揮汗於蜀道之難者。不知幾也。吾之亭。衽席安。匡牀涼。天炎而畏日不窺。不扇而淸風滿袖。世人之奔忙。時候之蒸鬱。吾不知也。春暖而鳥聲。秋氣而蟲韻。燕呢鶯喧。于樹于簷。各自鳴其鳴。曾不少休。而吾有詩一卷。懶不開口。隣翁野叟。觸熱急走而來。借涼庥蔭者相屬。而吾不出數步之間。迎送其往還。頭笠手鍤。躬灌田于畝者。或族姓之尊。而吾甚卑。亦不知吾田之水歟旱歟。有酒則飮。無則止。酒之有無。吾不管。水流急。花落頻。滿目俱忙。而吾一身寂然不動。天地間凡有血氣者。無有如我閑者。雖三公之貴。百金之富。吾不願易也。吾欲以此而終吾生。子以爲何如。余曰善。是可以名亭矣。請名之曰養閑。雖然。今國家求忠臣孝子之後。有一於此。雖遠裔。必登而庸之。況足下俱二美而有。且自有蜚騰之質乎。吾又觀文叔之居斯亭也。訓子與姪。誦讀不絶聲。將必有蜚騰者出於其間矣。吾知子終不得養閑。而子孫亦將不得閑於林泉矣。身雖不得閑。如閑其神。遇境皆安。不役於物。雖百責萃身。而此心之靜。如車軸之統群輻。群動由我。而我不動焉。則是亦閑而已矣。何必逃名山林。不事王侯。始爲閑也。文叔起謝曰。不敢當。然至言敢忽諸乎。於是書以爲記。
===萬景亭記===
國城西行三十里。有郡曰高陽。郡之南十五里。有洲曰鴨島。家于其上流者。曰前內禁衛朴侯之第。殘山北來而爲峽。家在兩峽間。亭于其南曰萬景。蓋臨曠野。瞰長江。氣象多。故名焉。今有丁君壽岡語余云。侯名閏孫。字彰祖。學書不成。又學劍。志不滿。又棄而學稼焉。稼有餘粟。身無一事。則又好遊。遊有勝地。於是乎亭焉。亭有萬景。購之無價。取之無禁。與夫人間爵祿。市肆物貨。易失而難得者異矣。故侯樂而忘世。將以終其天于此。雖有欲易以萬金者。不願也。嗚呼。人世易遷。顧有不朽者存。倘得公之一言。以爲亭之不朽。此則侯之願也。余曰。噫。觀其進退。可以卜其人。見其好尙。可以知其志。余雖未嘗與侯相識。今以是有以定侯之一身終始矣。其視洪崖子無能而不知退。白首於紅塵。空負江湖魚鳥之盟者。爲何如。因侯以自警。於是記又詞。詞曰。眼豁江天子背翠微。人間勝景兮似此稀。憑闌晚眺兮獨鳥歸。鑑流觀魚兮忘群機。嗟哉人世兮多是非。
===司贍寺蓮亭記===
人所好不同。於其所好。而其人可知焉。今夫兄梅竹。友松菊。膏盲泉石。心膽煙霞者。雖埋沒米鹽斗斛之間。決非塵埃中人也。若夫妖黃魏紫。奇葩艶蘂之好之者。雖自謂淵明之眞。吾未信也。司贍寺前後數君子者。其庶幾乎。寺爲我國錢幣之府。其任重。故其官率用淸修之士。前有柳公自濱,宋公軼。今有鄭公蘭孫朴公始行,高公台翼,權公憲。其尤也。以數君子而使之守錢幣。雖謂埋沒塵埃中。可也。然其煙霞泉石之雅好。則未嘗隨其地而異焉。此蓮亭之所以作也。寺舊無亭。歲己亥。柳公爲正。始構之。後僉正宋公。池于亭之西。植以芙蕖甚盛。今正鄭公,副正朴公,僉正高公,直長權公。作而重新之。煥然可觀。有時觴詠其中。所謂中通外直。泥而不汚者。與數君子之和而不流者。氣象相涵。情境交澈。則蓮之愛夫豈徒哉。吾作記。正欲後之登斯亭者。庶幾有以知所好云。
===梅堂記===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有堯舜禹湯文武之君作於上。必有皐夔,稷,契,伊,傳,周,召之臣出於下。何。相須之殷氣類故也。物亦有之。菊。花之隱逸者也。是故。好之者五柳先生。蓮。花之君子者也。是故。愛之者濂溪夫子。若竹也梅也。好之亦各有之。雖然。孰有梅與爭高者乎。爾其凜凜氷淸。則有巖壑氣。丁丁玉立者。爲廟堂姿。或枯槁如處士。或綽約如仙子。色相或不同。而風韻未嘗不同。譬如伯夷,柳下惠。雖淸和不同。而同歸於聖。皐,夔,稷,契,伊,傅周,召。雖事業異宜。而同是聖帝明王之佐。至如西湖逋仙。東閣詩老。詠墨之簡齋。賦紅之坡翁。雖其人簡古豪縱之不同。而要皆翩翩瑞世之佳君子也。今曹侯大虛以文章鳴於世。其名望。蓋相伯仲於向所謂數君子者。其所好可知。大虛家于金陵溪山勝處。堂于家之東北隅。澗水自巖石間出。日夜奏笙竽過堂去。侯手植千葉梅于堂之除。因以名其堂。抵書謂余曰。子悉梅之品乎。吾所植。其花瓣比他較大。香亦異於常。求梅之最絶者。獨此耳。願借一言。以發揚其馨德。余曰。噫。是固然矣。主人是人中之表。其植固宜異於尋常。若其馨德。則前賢之述備矣。余何言哉。況大虛以能詩擅名當世。壓倒前代之名家。如暗香疏影之句。固已奴視矣。余何言哉。獨愛黃廷堅詩曰。古來和鼎實。此物升廟廊。商高宗命傅說曰。若作和羹。汝作鹽梅。是實知梅者。余亦謂方今有文武以上之君作於上。如大虛豈宜以東閣,西湖數君子自處。止以聲律。睹名字而已哉。將培其根。摘其實。升之廟廊。以調和殷鼎。使萬口皆得五味之正。豈非斯世幸歟。大虛諱偉。昌寧人。
===愛敬堂記===
堂以愛敬名。何也。家于此。爲吾親也。蓋事母則愛主焉。事父則敬主焉。家旣爲親建。則居是堂者。豈容斯須忘愛敬耶。余生四十五十。貧無家。歲在成化辛丑。母沒。於是乎葬。三年之喪畢。因誅茅於其傍閑地。構草廬數間。以爲晚年歸老計。不弔旋爲煨燼。吁可奈何。越弘治己酉。先君尋卒。又葬於此。痛念報本之無其所也。以朝夕香火有暇。乃礎於舊廬少南。豎數十柱。正在父墳之西母墳之南。爲堂於室之西南隅。凡三楹。以爲享祀受釐之處。旣瓦旣壁。適値卽吉之初。乃筵又席。合曾祖考以下群廟之主而享之。旣飮福訖。書三大字額于壁。呼諸子使前而告之曰。而知吾所以名吾堂義否。吾所以卜宅于是者。爲其近父母之穴。而欲其出門常目之也。吾所以名吾堂愛敬者。恐其入門對妻孥。有時乎忘吾親也。凡人處樓臺則思歌舞。處堂奧則思妻妾。在曠野則思馳逐。隨其處而思隨之。吾堂雖陋且小。亦足以娛妻子。酣歌舞。宴賓客矣。然吾貧無歌舞燕戲之資。固無視以爲警者。固無所事於愛敬之外矣。若而貴賤窮達。今不可預卜。則何知異日必如乃翁之貧且約哉。如或居於斯。寢於斯。不有於三大字之義者。則非吾子孫也。嗚呼。愛由親立。敬由長始。愛敬盡於事親。而人亦愛敬我矣。正使求富貴利達。亦無他道。況欲行道於世者乎。吾家世淸貧。無以遺子孫者。今以是遺。而亦以遺而子而孫。果能此道矣。異時安知不貧賤乎。旣以敎諸子。又書其言。申以自警。且使鄕子弟之來觀者。亦各知省云。
===思庵記===
萬物皆備於我。大則君臣,父子。小而事物,細微。無一不具於吾之身。人莫不然。患不思耳。思之如何。始焉思修其身。思事其親。旣又思事其君。思修身。則學問思辯之功。不可不力也。思事親。則養志與口體。闕一不可也。思事其君。則先憂後樂。內溝撻市之念。自有所不能已也。噫。此思庵之所以作也歟。吾黨之後進。曰金侯季雲氏。少以能文名。其在大學也。諸生莫有或之先者。侯有兩兄。嘗同榜捷科。一魁一副。人以爲難。而恨侯之殿也。未幾。果一擧三捷。皆爲第一。如舁之射日。一發而落九鳥。如王良之御簡子。一朝而獲十禽。如鵰鶚之飛常天際與雲間而俯鷄鶩也。人皆曰。異哉季雲。其何道以至此歟。蓋有人所不可反之才。故能爲人所不能爲之事。何足怪乎。而其平日學問思辯之功。可知已。國家設弘文館。待文學之士。一時文章經綸之手。率由此出。朝廷方且以此待季雲。季雲以孀親在嶺外。求講道晉陽。月往省萱堂。鄕黨稱孝焉。季雲曰。是尙不得奉晨昏。吾安能爲五斗米。廢吾親甘旨乎。乃謝歸鄕里。日侍慈闈。戲綵弄雛於其側。每風起樹動。未嘗不慨然流涕於先府君之逝。侯可謂純孝人也。侯之先世。世居淸道治之西北七里許。於是新起別第於舊居之南淸川之上小山之麓。以爲慈顏燕息之所。旣乃伻來。與兼善書曰。凡吾屋八間。蓋取象於庖犧氏之卦。其中有堂曰一喜。著承顏怡愉之意也。房之便於冬者曰溫房。室之宜於夏者曰淸室。又有庖廚數間曰菽水齋。於以供甘旨。皆隨其處而異其宜。合而名之曰思庵。子其爲記。兼善起而執筆言曰。得子之書。有以知子名庵之義。雖然。子於修身事親。旣得矣。庸何思。吾且言其次。昔賢有云。居廟堂之上。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古之人。雖在廢棄流離之中。未嘗一飯忘君。況子新承恩寵。釋褐于帝里。衣錦而還故鄕。其思君戀國之懷。曷嘗弛乎。他日宦成名遂。巍然位乎潭潭相府之尊。其念慮顧在江海之遠。蔀屋之中矣。則斯庵也豈獨於此乎。將無時無處。而不用其思矣。吁。如子,之處世。不亦勞乎。
===默庵記===
國之南有縣。曰振威。其北面。吾友權推家焉。推之言曰。吾無官。故退而居于鄕。厭家口聒我耳。故別搆小堂而獨處焉。亦不欲談世事。故名吾堂曰默庵。世旣莫我知。默又誰知。恐泯泯而無所聞。故欲得一言以發,揮吾名庵之意。子必言之。余曰。噫。惟口。樞機也。出好惟口。興戎亦惟口。滔滔人世。凡觸機禍其身者何限。有不由口者乎。且夫至言不言。至辯不辯。是故。天地無言。山川不語。風有聲而無辭。月有色而無聲。子之默默乎中間。乾坤位上下。山川繞左右。而又淸風自南來。皓月從東升。其間情境。吾豈可以易言哉。安得謝事而南。道過子之庵。得默默相對一笑而別乎。
===龍宮浮翠樓記===
龍州沙川之淸淺。林藪之深鬱。聞于南州。余少時。學于縣人朱氏之門。每講讀有隙。携同伴步遊川藪間。倦則投于客舍而休焉。縣在南山之北北山之南。四面環翠。出門有淸流拖練。隔水有深林蓊蔚。可謂勝矣。獨恨夫館舍之隘陋。而樓臺之低微也。爾後。僕仕宦于朝。足不跡湖山者數十餘年。而試一至焉。其形勝如舊。而樓館之凋廢。殆有甚焉。蓋嘗爲山川興,嘆也。弘治四年。陽川許侯珉。來莅兹邑。旣興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樂其樂。而復無事於事。則乃周覽山川之勝。而登樓嘆曰。噫。是所謂不稱。有如此山川。而館宇如是。庸非爲守者責乎。況官廨。非以私吾身也。爲王人也。敢嫌疑之乎。客館之東舊樓之北。有地隆然。有石頑然。乃鑿其頑。夷其隆。樓于其上。中三楹。爲公坐之所。東西隅各室三間。爲嚮晦燕息處。制甚宏麗。俯瞰晴川。眼明神爽。四山嵐翠。浮浮霏霏。繚繞乎簷甍之下。夫然後。地與居庶幾不相齟齬。而爲官者。或氣鬱而政滯。登斯樓也。則有豁然而霽。怳然而悟者矣。尙亦有利哉。旣成。有以許侯之言。來告余者曰。樓新而未有名。是公舊遊地也。願公名而記之。山川其亦有望于公矣。余以疇昔所面目者名之曰浮翠。旣又曰。余未弱冠。有川藪之遊。至今四十有餘年。其間食于土。稱守宰者。不知幾何。而未有作之者。至吾侯。始成焉。山川之與人遇不遇。豈有時歟。雖然。事不可苟作。所貴因乎時順乎人。雖有山川形勢之勝。苟國家多事。農桑失時。閭閻愁嘆。則亦何暇以爲。而爲之者直殘民耳。今聖明在上。黎民按堵。賢守令布列州縣。田里安業。民樂於赴功。如子趨父。則夫烏得而坐低樓壞館。孤負山川哉。於侯之一擧。而大平之象。邑人之心。可知矣。是不可以不記也。
===澄波樓記===
人莫不欲層臺累榭。廣廈高樓。而卞侯之樓只一間。高不過尋丈。坐不容十人。雖有食前方丈。列樂數行。且無所容。是何與人異其好乃爾。夫飯肥甘者。思澹泊之味。厭繁華者。念寂寞之鄕。卞侯平生。廈屋蔽地。良田遍野。府有餘財。庫有餘粟。臧獲塡廊。姬妾滿床。樽中酒凸。席上客列。所謂飫肥甘厭繁華者。非侯之謂歟。而尋常所思念可知。此小樓之所以作也。樓在野水之濱。無人之境。唯有花木之亂眼。野鳥之聒耳。水聲之喧枕。餘無喧囂之鬧心目者。座且窄。不能容俗客。每風月之夕。揮塵偃臥。面山俯水。只許一姬一琴隨之。凡天地間淸氣。皆集于枉席之間。孰謂樓小而不能容物耶。兼善雖無良田美屋之類可以埒卞侯者。而亦幸際會風雲。備踐華要。位乎宰輔之列。所謂布衣之極也。雖軒冕其身。而魂夢未嘗不在於魚鳥之鄕。亦卞侯構小樓之意也。弘治四年夏。闋父服。將朝京師。侯邀我話于樓上。酒酣。擧杯更屬曰。願留一字于壁。乃起而爲之歌曰。小樓一間兮貯明月。澄波匹練兮含風漪。高臥一生兮無所營。四山爲幄兮靑雲衣。吾將謝笏兮歸去來。與君永息兮漢陰機。侯謝曰。敢不佩服。遂書以爲記。作異日面目云。
===明隱樓記===
吾邑宰禹侯碩孫。武而文。又長於吏才。旣下車。慨然以修擧廢墜爲事。未數年而百廢皆興。田野闢。館宇修。煥然治具之一新。於是舊大門之卑且隘者。倏然變而爲岑樓百尺。巋然立於客舍之南。何其不勞民力。而收功之速也。旣成。客有過者曰。邑有樓觀之勝。無補於治。且咸昌。小邑也。樓雖美。何用。余曰不然。凡人處塞則志滯。憑高則心廣。夫爲治者。獨不然哉。吾未見志滯而政通。心不廣而能容人者。然則邑有登覽之美。豈云無補於治。況夫守宰之於民也。雖視如赤子。而民之望之也。儼然若君臣然。是故。有愍鬱之情。而守宰有不知。有愁嘆之聲。而守宰有不聞。有嚬慼之色。而守宰有不見。夫何故。勢相阻也。吾觀夫世之莅民者。其聽事率於廣廈之深。不然。廳庫之隘塞。擁以吏卒。沒於簿書米鹽之間。門者抑其冒入。庭者訶其濫訴。向所謂愍鬱之與嚬慼。銜屈而欲伸者。倩人書其冤。十分掛一。進寸退尺。得其門而入者蓋寡。況能投於庭乎。能面對於邑宰亦難。況能達其情乎。是知吏于土者。其居處亦不可卑且塞也。若禹侯。其有見乎此者乎。吾想夫吾侯之凭斯樓也。視遠明。燭隱詳。四境之內。或有愍鬱者。愁歎者。嚬慼者。口而訴者。書而伸者。莫不接于目達于耳。而置於腹。使皆伸其屈。遂其願。夫焉有一夫之不獲者哉。然後披襟而坐。受有虞氏之南風。歌阜財。詠解慍。使吾民之懽欣悅懌者。莫不歌舞於簷楹之外。孰謂邑有樓無補於治哉。譬諸密之嶺南。晉之矗石。蔚之太和。安之映湖。止用以貯妓女藏歌舞。娛賓客而長淫奢者。孰爲無用。孰有用耶。客曰唯。正所謂無用之用也。盍亦名諸。乃名之曰明隱。義取明夫民之隱也。客曰善。於是告禹侯。額而揭之。嗚呼。後禹侯者將無窮焉。苟皆見其額思其義。能施之於政。則吾鄕民之福可旣耶。
===幽谷館重修記===
嶺之南六十餘州。幅員之廣。人物之象。而其輪蹄咸束輳於幽谷之路。得達于京師。自京師而南者亦過此。始岐而散行。各之其所之。比於人。是驛也。其嶺南之咽喉乎。咽喉病則食飮不得通。食飮不得通。則其生也可冀乎。噫。此禹侯所以急傳舍之修。而必先於幽谷者乎。幽谷有館。古也。其始創也。不知何時。自兼善之始往來京師。于今四十餘年。始見之。已爲古宇。迄于今未有改作者。其弊毀可知已。每大賓至。病其陋。行旅宿。患其隘。吾亦每過而每恨之。弘治二年。禹侯雄。出而爲察訪是路。凡所以蘇復羸殘者。靡有遺策。步有疾足。騎有逸蹄。驛路之旣實。則謀於象曰。某某驛館舍頹毀。非所以肅使命而安賓旅也。前乎吾者。旣不可追。後乎吾者。又不可期。其在吾乎。吾其重修之矣。然幽谷是吾本驛也。是大賓始至之地也。是南北往還之要衝也。盍先此乎。象曰諾。於是。材斧其近山之木。力取於旁驛之卒。匠擇善手。館因舊址。改創大廳東西軒。餘皆仍舊而修。百年殘廢。煥然一新於期月之內。何其成之速而力不費也。時兼善家居于咸昌。嘗因事一過焉。少憩于所謂新構東軒者。仰瞻樑梠。徙倚軒窓。心目關曠。殊異乎疇昔之觀。徘徊久之。深嘉禹侯用心之勤。辦事之能。默念不置于懷也。一日。侯與書求文以爲記。余曰。自有此郵亭。卽有此察訪與丞。凡幾年更幾員。而未有能新之者。非惟不能新之。又從而毒其吏民。幷與其舊而殘者。未嘗無其人。斯實禹侯之罪人也。禹侯業儒不成。因而爲吏。性敏而捷。加之以勤。儒而吏。故政不苛而人樂趨事。敏而勤。故力不費而功易就。固可記也。雖然有監司以殿最幽明。有吏部以權衡人物。禹侯之賢能。當於是乎白矣。吾何言。無已則有一焉。天下之事。不患於不成。而患於成而易壞。壞而不修。自古賢智之士。爲國爲民。興滯補廢。未始不欲其久存而繼之者。常不能善守。至於蕪廢不治。深可嘆也。使人人皆有作者之心。則天下安有毀敗事乎。是不可以不書。乃書以遺夫繼禹侯者警焉。
===尙州鄕校重修記===
晉山姜公龜孫。字用休。其先世。率皆業儒雅。由文地而升。不由他道。至用休。始能兼文吏而兩用。不專一能。故其進也尤易。旣踐旣歷。朝夕且將飛騰而上征矣。上以尙州爲嶺南之衝。非其人莫治。不因銓曹之擬。特抽而出之爲牧。及下車。威德幷行。吏畏而民懷。政旣成。鄕校儒生金寶荊等。聯名走書于京師。語余曰。吾明府之諸治效卓卓者。固不可覼縷。如其有功於吾儒者。吾不可默默不傳之于後也。謹按。州之鄕校。經營歲久。聖殿三間。樓五間。棟撓而榱折。雨漏風洩。赤白漫漶。東齋五間。堂構而已。未有窓壁。外如欄墻。亦皆殘缺。襟抱疏闊。將無以安先聖而處師生。今牧使公莅政之初。首謁先聖先師。坐講堂受諸生禮畢。乃周視殿堂齋舍曰。噫。有是哉。於是而苟不能有爲。是孤聖上委遣之意。異日將何以歸報我所爲於殿陛前乎。乃鳩其材。乃陶其瓦役不煩民。工因官手。簿領有暇。身臨董之。不再時月。而揀之撓者復隆。榱之折者如新。齋之虛者。窓壁儼然。至於陀剝殘缺者。悉皆易漆而改築。煥然一新。使吾輩得以安眠宴坐。而誦讀於其中者。繄公之力也。今將去是。而羽儀於朝也不遠矣。願得一言以留其跡。盍賜之乎。余乃執書言曰。治有先後。事有緩急。凡吏于土者。果能知所先後緩急如公州郡。其庶幾乎。尙。大州也。是嶺南之上游也。四方之走集也。日應萬務。目不暇視。口不暇言。而其先務之急。顧在此而不在彼。其中之所存。可知。昔文翁。漢循吏也。其在蜀郡。幾多能事之可稱。漢史編其傳。顧歸重於興學化俗一事。公之於尙。豈非文翁之蜀乎。寶荊輩又能知公之此擧爲公治效之大者。乞言以紀。可嘉也已。余亦樂道人之善者。乃不辭而書之以還。
===永川鄕校重修記===
朝廷以七事課守令。其一曰學校興也。蓋學校興廢。關於人心之邪正。世道之升降。而其機只在守令之能擧職與否耳。余嘗觀察兩道。未嘗不以興學校正人心爲先務。每所至。必先親禮於先師先聖。而撿其殿廡簠簋齋序垣墉之修廢。以憑邑守賢愚勤慢而陞黜之。入其境。試問守令賢否則曰。某也賢。某也能。某也勤。夷考其行事之迹。則向所云者。特簿書期會之當。奔走應辦之捷。而沽是名耳。求其有志於興學校。翼治道者。蓋未易得也。及余尹東都。試於永川得之。永川。爲東都隣邑最近。而正當余覲省椿闈往還經由之地。知守宰賢否。宜莫如余之悉也。嘗試與客登明遠樓。覽山川之勝。因嘆館宇之鮮麗曰。美哉此誰之爲歟。座有一人。郡民也。作而言曰。有郡久矣。樓臺館舍。營建亦舊。其間廢而重修者非一。然因而修之。增而廣之。煥然可觀者。未有如今日。皆吾郡守申侯力也。然此則客館也。人所共見。至於過客所不知。而最有功於人心世道者亦有之。吾侯於壬寅歲。來莅此邑。今兹六年矣。始下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因周審聖殿及祭器。至於齋序庫廚。率多頹圮殘缺。慨然有修復之志。越明年甲辰。作西齋。改蓋東齋庫。有舊草蓋者。乃易其榱桷而代以瓦。舊無典祀廳。祭器雜於常用之器。別營二間。爲庫以藏之。且舊祭器。多不中規式。悉依軌改造之。舊有樓曰文會。亦將頹圮。丙午冬。又改創之。幷給米一十石。租五十石。永以爲講讀之需。若此等事。獨吾鄕人知之。如公豈易悉乎。余乃起而嘆曰。此正吾前日求之兩道而未得者也。豈惟求之人而不得。余亦佩符東都且逾年矣。於斯數者。未能一焉。能無愧乎。乃揖申侯而問之曰。信有諸乎。曰然。吾有何能。聊以盡吾心。冀不負朝廷任守令之意云耳。因請曰。不才幸不爲邑人所棄。得六年于兹。今蒙聖恩。又得陞遷而去。去而有傳。惟公是托。夫樂道人之善。以昭于時。而勸進人者。吾志也。乃不辭而書之曰。嗟嗟申侯。仁于民而政旣成。又能樂得人才而敎育之。不賢而能之乎。不勞民而塗墍客館。望如神仙。又能修繕學校。使殿宇崇崇。籩豆秩秩。師生有歸。講讀有資。斯其爲能也歟。有初鮮終。人所同患。六載勤劬。亘如一日。迨及瓜期。心力不休。繄侯之勤。誰其似之。有一於此。人皆自矜。侯則謙之。欿然若無。宜乎王用玉汝。寵之以高官也。雖然侯之心。初豈有意於邀聲名。釣利祿哉。正欲興學校。育人材耳。使居是學者。麋費月廩。倚席不講。逃賦容身。不事學業。則非申侯之所望於師生者也。侯諱允宗。字宗之。夙業儒。出而仕。所至有聲。今以治郡第一。陞爲禮賓副正去。
===襄陽客舍重修記===
嘗聞江原形勝甲天下。未嘗一遊焉。成化甲辰。聖恩許持節觀風。始得償夙志。嶺之東。皆仙區也。襄陽。復有地產之饒。人物之盛。是又諸州之所未有。其樓臺館宇之受賓客者。宜亦加於諸州。而我行之至於是也。但見屋老瓦殘。廳廡庭除之阨陋。僅容行禮而已。則竊嘗懷不滿之嘆曰。此山川之勝。而官府如是耶。是必有待矣。旣十二年而弘治丙辰秋。府人有以書來告余邑長之治效曰。我明府驪江閔侯泮。君子人也。仁吾民如子。故苟有所興作。民之趨之也。如趨父事焉。府之館宇舊矣。爲役民之重也。久無有作之者。前府使申侯允宗。始改創東軒。未幾見代。不克終。閔侯繼而理。三年于兹。政成而民化。無復有事於治。則乃闢舊廨而一新之。今夫大廳也。西軒也。支應廳也。摠若干楹。皆新作也。化隘塞爲敞豁。易卑微而穹窿。向之不足觀者。一朝而美觀。可以應賓客。容吏卒。貯文物。行禮讓。伊侯之力也。雖然。不見昔之殘者。焉如今之功大也。公。昔之觀風我道者。聞吾邑之有今日。想亦喜幸之矣。願受一言而垂之後。余曰。噫。余嘗以爲是必有待矣。果吾侯也。按襄之有邑。自高句麗,新羅氏。歷高麗以及本朝。或爲縣爲州。復降爲監務。又陞爲府。上下千百載。凡更幾號邑。歷幾守宰。而客至。獨稱山川人物之勝。其邑居館待之具。則未免病其隘。豈其民之不足歟。蓋有待也。閔侯結髮讀書。其平生所得富矣。今且斂而之一邑。其所成立。固有以異於人矣。況此區區木石之功乎。雖然。因此求其爲政之實則有餘矣。世有修飾邊幅。美館宇。侈庖廚。要悅過客者之爲民牧也。其民未有不蹙頞相告者。況敢語人以起廢之功乎。今其民旣效其力。又樂其成。至於飛書數百里之遠。告之勤勤。則侯之政。可知也。是不可泯而無傳。爰書之。以答府人之望。兼以諭夫後之繼閔侯者。俾勿替於無窮。
===名三亭記===
陂澤之多。蓋南方爲盛。而其大莫有肩於公檢者。始陂之不知何時。諺傳其始也。水盛功莫就。用人幷等之。堤乃成。後因以其人之名名之。其說荒不可憑。觀其淵淵漫漫。滉瀁沖融。彎彎環環。鏡磨砥平。至於旱不能枯。雨亦不肥。豈啻衆細流之所鍾而能如許。蓋天潢之流通。而地故不洩之。以遺民爲灌漑之利。將緖餘釀出瀛壺于人間。以與觀游者乎。然灌漑之利。只商民享之。若咸之人。則捐其地。貯水以與人耳。何利害之偏哉。嘗試觀之。咸之象山。自西北望水而馳。臨水而止。如蛇赴于長江者。如馬飮于河者。如釵股者。如鼇背者。羅列旁午。以邀人遊賞。亦豈非天設而地出之。以報咸人者乎。於其中余所甚愛者。最西曰鼇山。舊有獻納金履祥之冢。後移葬。今爲墟矣。少東曰居人無雙之家亭。又其東一里曰盧公敬信之松亭。盧沒。今其孫主之。皆有沖曠絶特之稱焉。然未嘗有騷人韻士之游者。故未有名其亭者。豈非兹地之不幸耶。余生長於此邑。今已二毛颯然。未嘗一從容游覽焉。亦豈非余之不幸耶。庚戌夏。嘗因事過去。日暮而止。適當鼇山之趾。乃下馬而登。徘佪顧望。心廣神,怡。蓋所謂曠千載而一快者矣。旣乃投宿于無雙之家。夜雨初霽。明月懸天。與同宿二子。步出亭皐。俯仰夷猶。萬窮無風。水天靜涵。余曰。亭之奇。正符其主之名。二子曰。此而東。又有一亭亦奇。登覽可以洗濯塵襟。所謂盧家亭也。皆未有名。盍名諸。乃名最西者曰曠,神。以。余之登覽也。次東曰無雙。因其主名也。又其東曰洗心。取二子說也。噫。群賢滿朝。如余自知濩落無所用。有地於此。至今奔走於紅塵。何也。今欲結茅於鼇山之背而老焉。雖晚矣。然自今畜三年之艾。儻可救七年之病乎。旣歸。書其言。以遺夫同宿二子者。二子誰。金公國老。曹公繼衡。皆文人之與吾同志者。庚戌。是弘治三年也。
===漾碧亭記===
邑而有池臺亭榭之勝。何關於政治。而要觀一世大平之象者。於是乎徵焉。豈偶然而已哉。龍仁。當南北走集之衝。畿縣之最難治者此耳。弘治十年丁巳。金侯祐。出而爲宰。始至也。吏不敢欺。稍焉。民不敢犯其令。已而。閤境洽然隨以化。惟所令之。不煩鞭策。旣無所事於民事。則乃繕館宇而新之。一縣倏然改觀。客軒東。舊有小亭。今無遺址存。東墻迫近客舍。庭除之廣不能畝。客至病其阨。杯盤撤。輒起去。不少留焉。是則雖四民和於野。於何見大平象乎。於是。退其迫近。夷其地而廣之。其中可容馳馬。引山泉之北來者。導而東之。穴其墻入其流。池于其內。深可一身許。從數丈。橫倍蓰。水淸碧玉如也。古木蕭蕭。離立庭際。落地有涼陰。甚可愛也。然後客之南北至者。喜其有愒息之所。而國家大平氣象。則未始不在此也。己未夏。余自嶺南還京師。道病暑。苦行至縣。則主人已設席客軒候之。卽令移其座池上。逍遙觴詠。夜久就寢。鷄鳴復登途。馬上回頭。戀戀不自已。至今晴波落日。往來于懷。人有自南來者。輒問之曰。頗見龍仁池塘否。應之曰旣。則喜如親面目其地。一日。侯伻來語余云。池已亭矣。盍記諸。伻之言曰。亭摠三間。坐入水中。波光常搖蕩。簷楹絶淸麗。近有嶺南節度使安公琛。過而悅之。名之曰漾碧。余曰。噫。甚善名焉。乃作而爲之詞。遺金侯曰。池之水明兮。可以濯吾襟。池之水淸兮。可以洗吾心。池之亭之兮其趣深。魚鳥相忘兮自浮沈。我亦欲忘子兮思難禁。
===凝神樓記===
州之客軒東。有樓曰風詠。牧隱李先生名且記。其西北隅。又有小樓連甍而新起者。曰凝神。今通判閔侯寧之建也。咸從魚先生子益之所居也。弘治己未春。兼善承命奉安成宗實錄于星州史閣。道經于尙。尙。吾鄕也。鄕人觴我于風詠之上。牧使申公宗之曁閔侯與在席。酒闌日且暮。侯起而諗曰。小樓。吾所以安使客作也。今日盍於焉暇寐。又曰。此無記。願留一言。余不可辭則曰。不才幸今觴詠于兹。正値春服之成。賓朋滿座。又有絲竹管弦之盛。其視冠童七八浴沂詠歸者。果何如。旣乃床席于小樓。其制絶瀟洒。房丁樓心。窓虛而簾疏。當暑寢處之甚宜。直樓頭。又有浴室淨便。及酒醒下浴。心神淸朗。無一點塵垢。旣還登。時已夜靜。四無人聲。惟有微風動帷。籠燭影搖。眞人間絶致。乃端坐無爲。掩目收視。心凝形釋。天機不動。與萬化冥合。於是。恍然就睡。夢見羽人揖余謂曰。塵世勞勞。一身萬事。冉冉老至而不自知。我有一訣。言約而要。萬類芸芸。一心惟寂。物物料理。日亦不足。凝神靜觀。百慮一致。言訖不現。乃翻然夢覺。心竊自語曰。嘗聞仙人好樓居。嚮所夢者。非樓之主人耶。其敎我矣。旣而。鷄人報曉。閔侯已來在我側。候起居矣。具道夢所聞於羽人者。侯笑曰。噫。是可以爲樓記。余惟咸從命名之義。在所發揮。且牧隱有記在舊樓。記新樓。非吾事耶。乃書羽人言。與閔侯歸。樓之成。戊午春也。
===享官廳記===
成均館。古無有享官廳。前大司成成公俔。爲特進官。嘗於經筵啓曰。國朝禮先聖先師。歲用春秋之仲月。用朔望享祀惟謹。顧惟獻官諸執事淸齋之無其所也。當祭時。率假寓於東西齋。其齋之學生亦執事者。面無所容。乃移寓於館奴之家。有乖潔淨禋祀之義。乞於隙地。別構一廳。以爲享官齋所。上曰可。其與繕工提調。相地經營之。於是繕工提調臣韓致亨鄭文炯,同知館事廣川君李克增曁臣成俔。乃相正錄廳之北尊經閣東北隅之間地曰。是可著一廳事而有餘矣。厥旣得地。又定其制。則南面四間之巍然高大而前後有退。東西有房者。獻官廳也。東西廊之各六間皆有退。不高不低。便於寢食者。監察執事廳也。虛其中。夷而庭之。垣以繚其外。門於東西南。以通出入。東廊之東。又有五間低。且小者。其庖廚也。乃圖其間架制度而上之。且啓曰。顧材之難得。乞用館奴婢身貢買辦。若夫工匠也。器物也。蓋瓦也。與夫供役軍夫。督役使令。宜令該司。各量其所需。以備應用。兼使本館司成。曰安彭命,朴衡文。直講。曰權俱,金係行。正錄。曰金鏗壽,尹金孫董其役。敎曰。惟所啓。旣役數月。而功已訖。凡措置規模。啓稟節目。督勵成就之功。皆廣川爲之也。若貴達。雖備員館職。顧袖手而傍觀耳。猶且樂其成也。乃復於廣川曰。三代禮樂。至周而備。而周家制度。復大成於周公之手。吾東方。號稱海外鄒魯之邦。而三國以至高麗。其禮樂文物。蓋有所不暇也。至我朝。始大備焉。而今上卽位。心周孔顏孟之學。講求墜典而歷擧之。又有同心一德之臣。相與左右輔翼之。故典禮文物。至聖朝復大備焉。若躬釋奠。給學田。樽罍之賜。米布之齎。大酺師生。則僅聞於往昔。未遑於近代。而乃出自宸衷創行之。苟不固聰明聖知卓千古者。其孰能之。若乃文廟有典祀廳。則高靈申相國實唱之。館中有尊經閣。則上黨韓相公實創焉。至於五聖十哲之祭有饌卓。座有交倚。位板有匱。享官有廳。則非公立志之篤。其誰宜爲。是不可泯沒其迹。眯後人之目。盍倩大手而文之。公曰。吾何敢當子之云耶。雖然。無已而必記之。則子其無讓。乃退而書其言。以爲記。
===江陵鄕校重修記===
余少時。聞江陵其俗上文。其子弟免父母之懷。卽遊鄕校。至於窮閭委巷。魚魚于于。皆讀書人。心竊嘉之。成化壬辰春。余以侍御史。參入試院。有儒者三四輩。其貌古。其衣冠垢。其講說甚精熟。問之皆江陵人也。旣又十四年。而忝持節鉞關東。始至臨瀛館。受府官吏卒禮訖。招諸生講問經義。心通聖賢之旨者殆數十餘。又命題試藝。若詩賦義中格者又五十餘人。於是又知壬辰之講說者。其業有所自也。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退而與府使李仁忠,前承旨朴始亨,都事柳陽春,敎授崔自霑等謀之。馳驛以聞曰。惟江陵僻在嶺海間。其人服禮義。誦詩書。實吾東之鄒與魯。臣伏審之。其鄕校大成殿及東西廡。年久傾危。學生齋。又隘狹難容。今不作新而恢大之。慮將頹圮難支。講讀者且不得安所止。幸今四方無虞。本府及三陟兩鎭戍兵。率遊手度日。乞用此兩鎭兵。以春夏鳩材陶瓦。及秋冬堂構焉。以新其舊而廣其狹。用奬勵學徒。旣蒙允下。卽分軍隷材瓦。事垂辦。適天旱而停。付其成於後之人。而余則見代。其後九年。而見所謂崔敎授於京師。時。崔亦已遞爲司諫院正言矣。崔之言曰。江陵。吾邑也。吾鄕校之重新。蓋公之功也。余曰。否。吾未成而見代。吾何功。崔曰。凡天下之事。不成於成之日。而成於謀之日。公雖未及見成。而其具已成於公矣。乙巳冬。公見代。其明年。構大成殿及東西廡。又明年構東西齋與講廳。至如典祀廳,祭器庫,敎授衙,有司房。皆新焉。又明年。構南樓與行廊。摠七十餘間。鄕校之巨麗。蓋無匹也。官吏繼而成者。府使曰李枰。判官曰愼承福。監陶瓦者曰咸永昌。監造成者曰金普淵。梓人曰崔海深也。使無公始之於始。則後之人。曷從而成之。遊於斯。食於斯者。皆將感激奮發。文風於是乎益振。是不可以泯其跡也。盍一言乎。余曰。噫。余何功而敢言之耶。若夫人才之象。學校之盛。非文莫之詔來世也。
===善山客舍重修記===
夫山之高峻。水之深廣。而邑于其間者。必有樓臺之勝。館宇之敞。然後稱也。土地之廣大。人物之繁華。而吏于其邑者。必有畜衆之量。寬民之仁。然後謂之宜。余嘗浮于洛。從流而下。見所謂一善之勝槩。水有餘次津。卽鯉魚淵之下流。又有月波亭云者。陽村先生之所記也。其遺墨至今在壁間。山有金烏。乃高麗節士吉再之所棲遯也。又有云太祖山者。麗祖征百濟時駐蹕之所也。豈比夫凡山水之但高深而已者哉。宜有宏壯巨麗之構。有以受四方之賓客。貯歌舞。藏文物。然後爲不孤山水之勝賞者矣。府有南,北館。北館隘以陋。唯南館頗開豁。故人之之焉者。皆欲南而不於北。其或使命沓至。位鈞而尊敵。則館待之實難。況航海客使之聯絡。此其往來之衝乎。而無有作而新之者。余未嘗不慨然也。弘治五年。宋侯出而爲府使。君子曰。是所謂稱也。侯之仁足以澤其民。其量足以容其衆。持是而爲邑長於斯。夫何事之不濟。旣三年。政通人和。病革利興。見官府無所事事。而民有餘力。則乃詢諸鄕之父老及其吏卒曰。新北館何如。咸曰。嘻。是邑人之心也。乃廓其舊址。增其新規。凡堂構位置。皆由心匠。鳩材陶瓦。皆役游手。酒食供給。皆用官儲。不浚民。不勞民。不期月而功成。摠若干楹。旣丹雘畢。侯馳書抵京師。謂余曰。事而紀年。古也。願得公之筆記歲月。按一善本新羅之郡。後陞爲州。復爲郡。又降爲縣。凡四五轉。而入本朝。我太宗恭定大王改今名。其間年紀幾許。前後肘專城之印者。又不知幾人。而其興作之盛。必在於侯。不在於他。夫物之修廢。其有數歟。抑必待其人歟。吾見侯嘗牧于尙。有德政。尙與善爲隣邑。善之人。其必習見尙民沐公之休澤。佇見今日。久矣。意者其待人。夫樂道人之善。垂不朽者吾志也。故爲之記。宋侯。遙年其名。恩津人。
===襄陽鄕校重修記===
弘治甲寅春。驪江閔侯泮。來守襄陽。旣下車。慨然以興學校。化民成俗爲念。首謁先聖先師。見學舍頹圮。師生栖於敗壁塵窓之下。則嘆曰。吾其有事於斯乎。乃命鳩村陶瓦。期以至秋赴功。及其期。村瓦具□。役徒子來。乃樓于南六間。齋于東西各四間。以至廚舍五間。典祀廳三間。藏書閣二間。厥旣成。合諸生曁諸文人以落之。益之以鹽盆菜地。以資藏修瀡滫之奉。嗚呼。此正襄陽之再造。而學校之又一初也。鄕之父老。慶其子弟之將有造也。緘書遠來。告兼善曰。維襄陽有邑久矣。城郭官舍之苟完。而學校則僅草創。制度未備。數百年于兹矣。若典祀之廳。藏書之閣。前昔所未遑。而今乃始成焉。餘如師生堂舍埋沒不堪處者。不知幾歲年。而今亦一新。夏於樓。冬於房。講誦攸宜。匙有鹽豉。盤有菜果。食飮之適。鄕子弟誰肯背孔孟。而他歧之歸乎。是則明府之賜也。願先生爲之記。侈我侯之賜。而益勸吾子弟可乎。兼善曰。噫。我昔管學于是道。知襄邑子弟皆讀書向方。可與進就。今因父老之請。可無一言以侑之乎。乃言曰。願諸生。朝翼暮習。惟奕秋之聽。無游心於鴻鵠。以不孤乃父兄之望。重爲告曰。願諸生。游於藝。興於行。入則孝。出則弟。起而爲世用。以無負爾侯作成之意。
===麻田郡館舍重修記===
麻田。本小縣也。陞爲郡。謂何。我太祖應天革命。念王氏之祀忽諸。命立廟于此。祠始祖以下若干世。及文宗朝。求得王氏之後。使主其祀。名其廟曰崇義殿。因陞官號而郡之。然地不增廣。民不加多。邑之殘猶舊也。使命之來。無所寢息宿留。吏卒居常不庇風雨。學舍傾頹。師生靡所寄寓。至於守宰之衙。草蓋而籬圍。殊不類官家。每當修葺之。民甚病焉。人曰。此邑革之便。而不敢者。爲有崇義殿故也。弘治戊午。晉山姜相公。出按畿甸。見郡舍如彼。慨然興嘆。乃詣闕啓曰。麻田爲郡。彫殘之甚。諸道無比。宜急作新而興復之。但其居民甚少。若用本邑之力。未易就也。請給當道水軍百夫供其役。從之。未幾。今郡守鄭侯赴任。周覽館宇。嚬慼若不堪處焉。及知姜相所啓。喜而作曰。噫。吾何敢不力。雖未有朝命。固當竭盡吾心。況有命自天乎。吾何敢不力。於是役水軍。補以郡之吏卒。編氓不與焉。先作客舍。次鄕校。次郡守衙。凡百五十餘間。瓦以換茅。墻以易籬。不踰年而諸廨一新。自非用心之勤者。能之乎。旣又書抵余。求文以記之。文吾何能。然以與候同里之舊。而知侯用心。莫吾之深。敢辭諸乎。乃言曰。麻田有邑。蓋自高句麗。歷新羅,高麗。至聖朝。不知幾年于兹。秉節銊佩銅章者。又不知幾許。得如姜相之用心。鄭侯之效能者有幾。雖然。作之之難。而守之爲尤難。能作而又能守之。則安有如向者之彫弊乎。使後之繼今者。皆如姜與鄭也。則豈非郡之幸耶。姜使相諱龜孫。鄭侯名延慶。大興人。
===義州聚勝亭記===
州之客舍東。有地窿然而墟。草樹蒙翳。鷄豚狗彘所溷穢。舊無有省視之者。弘治紀元之六年。綾山具公謙。牧于州。始相而異之。剔其翳。夷其窿。亭于其上。翼如也。客未登而綾山逝。傷哉。八年春。今牧使黃公衡。繼而莅屬。邊塵不起。將軍耳不聞刀斗。其民不見金革。則日賓客燕遊之具是事曰。客舍大矣。然鬱而不得肆。統軍亭豁矣。然高而不可常。其斯亭乎。乃畢綾山未畢之功。庭除夷曠。軒戶開豁。坐可以極目湖山數十里之遠。眞勝槩也。是年五月。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來錫我成宗諡。今上誥命。上遣盧公公弼,宋公軼,金公諶。迎慰江上。兼善不才。亦忝爲接伴使。咸集于兹。牧使尊俎于亭。倩客置之上座。時化日融暖。薰風自南。披襟當之。快哉如執熱者之濯淸水也。牧使旣酌之。又言曰。亭無名願名之。盧公曰。噫。亭吾名之。余曰。何。公曰。吾東方地脈。至州而盡。其氣必磅礴轇輵於此矣。中州之山。隔江送靑。接于統軍亭之簷牙。統軍上呑三光。旁挹萬像而爲其有。俯壓而輸瀉之。斯亭也。皆能承受而蓄聚之。爲遊人勝賞。盍呼曰聚勝。況吾與諸公。膺朝中之簡。來迎天子之景命。會於斯。觴於斯。非幸耶。雖謂之聚勝。又何不可。皆曰善。於是相與更酌。醉而臥。醒而起。書其言。以爲記。
===聞慶漾碧堂記===
夫地有山水之勝。固仁智者之樂。而世人率多欲之。嶺之南。名山水。而州郡縣者象。其源多出於聞慶。聞慶。嶺南之最上游也。據山水之源。爲上游之最。其勝可知。鄭侯譚。來莅焉。侯志乎仁而周乎智。又得上游而莅之。都列郡之勝。其樂之也則宜。然山之高。水之深。公館之邃。私寢之奧。而面目有所礙。雖有靑山在上。流水在下。而其蒼蒼泱泱者。顧付之吏卒之睥睨。牛馬之飮踐。則吾如彼何有。侯令嚴而政簡。旣理未數年。而四境翕然隨以化。無復有所事於理。則彈琴拄笏。不可無其所也。所謂蒼蒼泱泱者。豈宜終付之他耶。乃卽衙邸南客舍西。除其地而坳之。引渠而流。匯爲小池。築小堂數間于側。材不擇木。惟其有。工不擇木。任其拙。茅茨而不瓦。籬蔽而不墻。壓之以靑山。鑑之以澄波。極瀟洒也。自非有大賓客。凡息焉游焉。侯未嘗不於斯焉。一日。余自咸昌道京師。過而見侯於堂。於是堂之成苟完矣。迎我上之座。執盞言曰。堂成而見客。此其初也。子盍命之名。幷留詩與記。以垂不朽。噫。余何敢焉。雖然。余覲座是堂者。回頭而山靑。仰面而天靑。賓主相對而眼靑。都而納之小池中而水碧。碧水輝映乎軒窓。而堂之奇益以絶。合名之曰漾碧。或曰。邑而有游息之適。不亦傷於政乎。余曰。木然。昔裨諶。謀野而獲。宓子。彈琴而理。古之君子。皆有游息之所。高明之翫。以宣其鬱。導其和。然後政有所達。斯堂也。其鄭之野。單父琴之比乎。而侯之志。亦裨諶子賤焉耳。其何傷於政乎。況又謝雕琢。斥丹雘。無絲竹之娛。所以昭其儉示之約。垂儀範於後乎。若繼是者。以玩替政。以曠去理。目侯之所以自處而望他也。吁。使繼繼皆如侯之志。則邑人之福。其可旣耶。侯聞之。謝曰。吾何敢擬諸古。然其義則竊取之耳。於是。書而上諸壁以爲記。
===曲水亭記===
衿之宰金君碩孫。旣割鷄踰年而政成。無所事事。則作小亭於客舍東軒之北。旣成。伻來告兼善曰。衿。殘邑也。館宇隘陋。客來。病之難容。暑月尤甚。竊嘗念慮焉。一日。杖屨步客軒之偏。得隙地僅一畝。窪然窿然。其高低之不常也。問之吏。曰。於此舊有亭焉。伊昔縣宰尹慈之建也。廢蓋數十年。使番鍤而視之。其窪然者。池之舊也。窿然者。亭之昔也。卽深其窪。引流而池之。增其窿。亭之於其上。坐可以引風滌暑。以其引水而納之池。其形曲。故名之曰曲水亭。願公爲之記。又曰。始作之者。尹公也。去今相望四十餘年。而蕪沒殆盡。僅得遺基於枯涸夷廢之中。今雖新。十年之後。復爲尹之舊。又不可知也。物之廢興存亡。理之所不能無者。吾亦安敢期於久也。蓋亦有不隨物而泯沒者存焉。所以煩於公也。余曰。噫。吾何敢當子之所謂。雖然。有一焉。尹公之亭。固不可長存也。使繼尹而理者。皆續而修之。雖至今存。可也。大抵館宇亭榭之作。乃治官理民。而有餘力者之爲也。不然則其興事喜功者也。前此宰是邑者。蓋皆力不暇爲也。金君。治官而官事理。使民而民忘勞。雖擧館宇而一新之。固將有餘力矣。乃不爲喜功之擧。只因舊而復之。能爲前人所不暇爲。邑人相與見其舊物而慶之。則其於爲人之賢否。何如也。觀民風者。於以散淸風。洗怨咨。至如觸熱鞅掌而來者。亦皆謝舊館。登新亭。披襟受風。便覺心神蕭爽。如民之去酷吏。客中見故人者矣。則其功用。不旣多乎。用是吾無言乎。書以遺夫後之繼金君者。俾永勿壞。
===天隱堂記===
宣城盧相公。雅性蕭散。城中有宅。未嘗終年淹。愛城西第。常居焉。其室翛然若野人居。東挹南山蒼翠。北來西山爽氣。中於屋。有小堂。瀟洒絶塵。北有窓。南有軒。納灝氣。貯虛白。常泊如也。公旣功成身退。除大政事。復無所事事。則其起居進退。豈不綽綽然乎。家書萬卷。每惺而讀。倦而睡。几杖有賜。坐則憑。行則扶。客來。或起而爲禮。或坐而使前。任其便。酒進。或一斗而醉。或數升而酣。適於氣。皆天眞也。僕。一日上謁。辱賜坐於客席。見壁上揭三大字云云。公笑曰。此文中子說也。吾以名吾堂。子其說。旣不得以文拙辭。則退而爲之說曰。古之君子。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隱非君子之所欲也。不得已也。故志士而或隱於市肆。或隱於山林川澤。草木塵埃之俱腐。沒沒名不傳。豈不悲哉。公遭有道。際會風雲。功名事業。卓卓冠一世。無所事於隱。而猶有意焉。則是隱也。固非市肆山澤之癯也。世有大隱焉。謂隱於朝者也。是固隱之尤者。然孰有如公之隱者乎。公識博而不自多。位極而不自高。一死生齊得喪。居乎今之世。心游乎太古之先。未嘗離人之群。而與天爲徒。居常天遊。而人莫知其然。殆天隱也。文中子所謂至人也者非公歟。名其堂固宜。噫。文中子而可作見公。得無康色乎。
===燕賓樓記===
官府有樓館之勝。或曰。非關於政治。或曰否。可以宣其滯。導其和。而達於政也。又曰。政和而後人和。人和而後有所作興。而民不怨。樓臺館宇之興廢。而其政可知。余則曰。或者之言皆是也。使吏于土。而匹夫匹婦有不獲其所。則雖有池臺樓館之勝。何補於治。苟政和人和。而民樂於趨事赴功。則夫宣滯導和之具。豈可無也。弘治壬子秋。昌原父老等走書來謂我曰。府。大處也。奮是檜原義昌兩縣地。後合爲府。固大處也。昔元世祖東征日本。於是焉置行省。新羅崔致遠。有築臺遊賞處。至今基址猶存。又是當今兵馬節度使建節置鎭處。非高大其城郭館宇。莫以稱也。府有二樓。東曰碧虛。西曰碧寒。皆隘小鬱塞。登臨者病之。今明府李侯永蕡。旣下車之五年。政成人和。無事於事。則乃於碧寒之旁相閑地。創新樓五楹。役游手僧徒。助以入番吏卒。起今年三月。未再月。而華構巋然凌空。上可以容象賓而去鬱滯。何其壯哉我等邑民也。明府惠我而役不及於我故皆樂其有成。願斯樓之永世不朽。公其名之而記其事可乎。余曰。噫。於此一言。而足以知李侯之政矣。今之居官者。率多不務德於民。而先勞民以華其館宇。要觀美於人。故凡有所作興。民皆蹙額相顧而不敢言。若昌原父老。先自稱道其邑宰之爲。不遠京師。來請之勤。則嘗惠及於下。而怨不歸於上。可知已。方今朝廷淸明。邊民按堵。南方自古盛賓客。樓中風月。雖飮食燕樂。可也。請名之曰燕賓。雖然。樓之外。皆大海。海多蠻煙。國家昇平久矣。其亦有憂范子之憂者矣。旣書以答父老。重以告夫登斯樓者
===淸燕樓記===
中原。南北之衝也。自京師而南者。水浮陸走。叢于中原。歧而踰二嶺。乃抵其所指。自南而北者。亦各由二嶺。盍簪于中原。復由水陸達于京。若遇南北相値。客舍不能容。本道三使。職高而尊同。或時齊到。則館待之實難。此爲州者之久病。而莫有作之者。牧使崔侯,通判李君。皆時之良也。志同氣合。相與臨民有其道。四境翕然隨以化。唯所令之。則乃相隙地入門之東。高其棟宇而樓之。廣其延袤而廳之。夏有涼室。冬有溫房。客來有徙倚燕寢之處。主人有接賓聽治之所。然後客舍始無有欠闕。而知崔,李之作爲。出於尋常萬萬也。旣成。兩君書抵于京。倩余名樓而記之。余不獲辭則曰。中原。山水之根也。天地之淸氣。萃于此方。其故館欲老。新館未就。於是乎天地之淸氣。寓於山水。及玆樓觀傑出。丹雘輝光。則山水之淸氣。盡在簷楹之間。是宜尊俎燕息於斯。料理簿領於斯。合名之曰淸燕。工始於四月。越三月而畢。何其速也。不勞民力。役僧六七而足。何其簡也。崔侯諱潾。李侯。允中其名。僧之首。曰性準。其餘不可詳。
===鄭家小軒記===
弘治十七年春。涵虛子謫來慶源。寓于鄭晉孫之家。家有小軒向東。面勢憑高。坐可以豁懷抱。始至。主人迎之入室。坐我于軒曰。幸於是乎寢處焉。余竊自謂竄逐窮人。宜無所寄托。得此爲之依。死亦甘矣。試捲箔東面而坐。一見窮百里之遠。主人指之曰。彼平蕪無際。遠山邐迤者。是胡地也。隔城一水鋪練。限界南北者。所謂豆滿江也。眼底雲煙微茫。倏開忽合。一食之頃。而變化無常者。皆我之有也。軒雖小。其所包羅者廣。若蒙不以鄙夷之則爲賜多矣。余曰。噫。余以無似。獲罪于聖明之朝。雖滅死萬萬。猶有餘辜。況聖主貸我以性命。主人安我以室宇。山川饒我以煙景。造物假我以文辭。吾無所不足。尙可以一榮悴之故。而置胸臆於其間哉。食於斯。飮於斯。寢興於斯。爲終身之計。時復濡毫。作小軒記。以與主人云。
==序==
===送金公悌臣觀察嶺南序===
嶺之南。土地廣。故賦役繁。人民衆。故詞訟多。州府郡縣夥。故考績難詳。夫如是。故朝廷每重監司之選。其選也重。故吾友金相公順卿氏今且樹節鉞而行。將行。朝之士大夫皆曰。是可以均賦役。平詞訟。明黜陟。而上不負聖上委寄之重矣。是乃眞監司。於是乎咸賦詠以侈其行。兼善與公。交最久且厚。平日相與之分。異於人。故所以贈行云者。亦異乎人之所云。非故異之也。蓋有意焉耳。生。南人也。知南方事矣。南方人。樂於生業。怯於戰鬪。可與守大平。難與共患難。其氣習然也。本道近南夷。前朝季。邊氓多被寇掠。寇至則鼠竄雉伏。惟恐入穴之不深。惟不免蛇虺蜂蠆之毒。其咥嚙螫傷之害。不可勝言。至今聞之者股栗。無敵而先自摧。所謂曾傷於虎者也。國家昇平百年。南民目不見鋒鏑弓馬之用。所謂民不知兵者也。脫有緩急。不知兵之民。而懷曾傷之懼。能有濟乎。自古戎狄居內地。未有不爲中國患者。今島夷之來居我邊者。其麗不止數千口。其初。蓋爲戢暴安民之計。而其勢將有不可言者。今之處置亦難矣。急之則變速而不可爲。緩之則患大而不可支。憂深慮遠之君子。於是乎枕不安。食不甘矣。未火未及燃。而呼曰火矣。以驚動人。是之謂狂。雖然救火於已火。孰若於未火之爲愈乎。吾故於公之行。發此說焉。去辛亥秋。朝廷問罪北虜。今左議政宣城公。往視師于邊。多賦詩。詠其鎭塞撫師之儀容者。兼善獨曰。相公不可久于北。南方亦可虞。人有竊笑其迂遠者。然余言之則不失矣。何者。三公。上變三光之明。下遂萬物之宜。憂國豈有南北之分耶。公。監司也。監司於一道。事無所不當問。況職兼兵馬。腰懸密符。豈宜以明黜陟。平詞訟。均賦役。爲能稱職而已哉。要當以國家大可憂者爲憂。使南民永世奠枕耳。公曰。然則爲之奈何。曰。吾亦何敢言其措置之目耶。道有左右兵水使。皆當世名將也。與之圖事揆策。蔑不濟矣。去矣。其亦以是語之。
===送曹節度使淑綺赴永安北道詩序===
客有長慮子。問於無憂先生曰。凡國家安危。係將相得失。今之將相。宜如何爲計。先生曰。噫。子何此之問耶。我國家聖聖繩繩。休養生育。百餘年于兹。林林元元。煕煕皡皡。余亦大平人物之一。優哉游哉。無有飢寒窮苦之虞。世間憂愁思慮。未嘗入于懷。故自以無憂爲號。子何此之問耶。長慮子瞿然曰。吁。先生殆失之矣。存者亡之本也。安者危之基也。治者亂之兆也。是故。善爲天下國家計者。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夫如是。故能存安長治。而無一朝之患也。當今治道之隆。正如先生之說。豈不美乎。然以余觀之。或有不然者。屬今人心未必正。士習未必醇。巧僞相欺。奢侈相尙。倏異屢現。休祥莫臻。鰥寡孤獨。未盡得其養。豈非爲相者之責也。南倭恣睢。剽掠無時。北虜桀黠。順逆不常。當是時。閫寄得其人則邊境安。否則雖用百萬之師。日事征討。無救於赤子矣。然則宜如何。曰。在上焉擇人而任之。下焉竭盡心力爾。爲相者曰。余則王之心腹。凡朝廷得失。民生休戚。風俗厚薄。陰陽休咎。皆我之司也。恤恤乎遑遑乎。國爾忘家。要使納民休和。措世昇平。兹乃相而已矣。爲將者曰。余則王之干城。受命之日。便忘其家。要以固邊圉安國家爲心。晝思夜度。軍情虜勢。務存恩信。兼養威靈。勿輕佻以損重。勿怯弱以挫銳。觀機相時。出入萬全。使戎狄遁迹而遠避。朝廷高枕而無虞。是乃將而已矣。夫然後。九重可以南面無爲矣。若然則雖優游於其間。自謂無憂可也。今上踐祚之初。方且求輔佐與之圖治。未可便謂之治有成矣。子獨無思無慮。處無事之地。不亦謬乎。先生謝曰。甚善敎我。余非將相之器。故寧自許無憂矣。今聞子之言。有所感矣。不才雖非其人。敢不佩服至言。長慮子唯唯而退。吾同年曹侯文緯。結髮讀書。有文名。餘事弓馬之能稱是人。指爲異時儒將。旣科第。列通顯。大遇知於成廟。入踐藝苑。出佩兵符。身都文武之用。嘗從征西大將軍左相尹公。討建州衛。後牧義州。知邊事甚悉。後又出鎭湖西,嶺南軍。皆有聲實。入爲儀曹。領南宮禮樂且踰年也。弘治丁巳秋。適及永安節度使瓜期。朝廷難其代。凡三易而得侯。侯之才器。不必言也。侯身長八尺。美鬚髥。善談論。氣像可掬。猝然遇之。雖儀秦,賁,育。亦默其辯。失其勇矣。況區區戎醜乎。國家重邊將。尤重於東北陲。蓋其開摭未久。去京師最遠。王化所未覃。且當諸種野人窺覘之衝。故曰難也。兼善昔充陽川許相公幕客。征李施愛。得遊歷其地。今已三十餘年矣。未嘗不夢寐焉。侯之行。其奮咸有言。況兼善而默默乎。故竊誦長慮子爲將之戒以爲贈。待得侯功成入相之日。候上東門外。一杯相屬。當畢爲相之說。長慮子。蓋當時謀國者也。無憂先生。兼善自謂也。
===送兪侯好仁赴任陜川詩序===
夫君子。有諸已者大。故施於時者。無地不可。事君則君嘉其忠。事親則親悅其孝。臨民則民德其仁。使人望其來而喜。見其去而惜。是豈偶然哉。兪侯克已氏。以文名於世。在經幄日久。多論思之益。成化中。以弘文館。出而爲聞韶令。爲親屈也。上惜其去。愛其才。每歲終。令寫進所著詩文。時復廩其親以寵異之。邑人喜其來。悅其仁。愛之如父母。未嘗違其令。敬之如神明。未嘗售其姦。及其政成而召還也。民又惜其去。而朝中喜其復來也。弘治七年春。由侍御史。復乞外。上又惜其去。初若難之。而竟許之。於是。出守樂安郡。侯上書曰。親在嶺南。樂安。他道而路遠。恐妨往省。上親點其旁近諸郡。以陜川最近。特命換授。人曰。侯之始出。而朝廷惜其去。樂安之民徯其來。侯之再轉。而樂安之民失其乳。陜川之民得其養。一去就之間。而關於朝野得失如此。其爲人果何如哉。將行。玉堂遊從之舊。皆有贐行之編。侯謂余曰。子其序之。嗚呼。吾雖不文。與侯交最久且厚。可無言乎。乃言曰。今舜,文在上。以孝爲冶。正朝廷以及乎四方萬民。下有曾,閔如吾侯輩布列州郡。爲民之儀。親吾親。以及人之親。老其老。以及人之老。彼橫目者夫孰無秉彝之天乎。將見一邑化。而四方皆成純孝之俗。其自吾侯始矣。用是安得不爲陜川賀。爲治道賀。更酌一盞於東門祖席乎。
===送宋牧使遙年赴尙州詩序===
仕之道有二焉。蘊經濟之才。懷遠大之志。又揷以挾搖之翼。不力而自致者。上也。爲其門戶之寒也。父母妻子之養也。奮發而有立。黽勉而從事者。其次也。余觀夫上焉者之位乎朝也。率多踐華要而陞。其或出而吏于外者。則自以爲謫宦。而人且群駭而竊議之矣。若宋侯。遇於世。其不力而自致者歟。侯生華門。藉世業。不知其身有飢寒窮苦之虞。又被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學富而功不替。身立而志愈遠。以踐歷磨礱之久。而益之以科第。進就地步。其有旣耶。歲己亥秋。由司饔院正。出牧于尙州。膺朝選也。侯嘗通判于西原。有政聲。其先君諱。亦曾通判于尙州。有遺愛。於是尙人之夙聞西原之政與沐先君之澤者。莫不懽呼引領。唯恐不疾其驅。朝中朋舊之知侯之抱負者。則以爲宋侯非百里才。正當鵾化之初。扶搖九萬。朝夕且至。萬目想望。興雲吐雨之澤。今直斂而施于一州。是猶騁麒驥于中庭。能展其足乎。侯聞之。咈然曰。否。是不知我者。尙。大州也。牧。高官也。余則非才。惟恐不堪耳。敢少之耶。況登高嶺而望。白雲在眼。時節覲省。一宿便通。是行也雖出於朝廷之命。實吾志也。又安敢懷不滿之意耶。吾且促裝將行。知我者。幸一言爲吾戒。群公咸有詩。以詠尙民慕悅之心。宋侯展布之略。皆佳什也。以余嘗忝政院之長。於司饔。有同僚之分。一日。侯袖其什來示之。且求爲文以冠其顚。噫。文吾何能。雖然。僕。咸昌人也。於尙爲隣。尙又吾之姻鄕。則尙之事。吾亦可得而言矣。況有同僚之分。相知之素。其有不言乎。嶺南。吾東方諸路之最。尙居嶺南之上游。事務之叢。賓客之繁。倍蓰于諸州。爲吏者必須賢能。冠諸州之吏。乃可以宜。宋侯以抱負之富。遠大之志。又傅以鵾鵬之翼。而能降屈於百里之寄。曾不以介于懷。欣然上途。如飢者之遇食。無所點吐。其量豈淺淺云哉。而又西原之手段不改。先君之典刑如昨。侯能用舊手。守典刑。集兩通判之美政。爲一剌史之大成。則豈不出於尋常萬萬也。昔漢之循吏。由郡太守。入而補相者相望也。使當▦▦▦川,渤▦之治。襲▦之聲名事業。不知累何如也。善知▦▦▦▦之▦。▦自商山洛水之濱。復增擊矣。州人。讀仰面者之。
===送權公景禧朝正赴京師序===
天無烈風。海不楊波。越裳民於是。知中國有聖人。王人來求車求金。魯史有以紀天王之不君。今天子御宇內。七年于兹。四方無鬪爭金革之聲。不寶遠物。以萬民惟正之供。凡百玩好之永。未嘗及於外國。天下是以知皇上爲明聖。朝聘貢獻。比舊愈謹。我國實東方之鄒魯。詩書禮樂之敎。藹然有中華之風。我殿下恪謹侯度。賢大夫之執玉帛者。接迹於鴨水燕山之路。朝廷嘉我上事大之誠。悅使者專對之才。待之視諸國有加。錫賚便蕃。易所謂天地交而其氣通。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皇帝在儲位。受四方之謳歌。貴達不才。亦嘗充千秋節進賀使。於中國山河之高深。城郭之壯固。人物之繁華。禮樂文章之盛麗。得以窺其一斑。充然若有所得。其反也。舍者未敢與之爭席。向之相輕者。擧皆刮目相對。似未復前日阿蒙。至今誤聖恩。廁六卿之列者。未必非前日有得於彼者爲之助也。弘治八年正朝。其進賀使曰卞。副曰權。吾東方文武宰相也。權相。腹五經。頭一榜。出入金馬,玉堂。作股肱。司喉舌。歷揚華要。無所不可。平日之得。固已多於人。而今且袖靑蛇。賦遠遊。直將亂龍灣。徑鶴野。度遼河而西邁。仰醫無閭之山。聞雞山海關。弔古漁陽橋。舟于潞河。車于同州。入皇城。見宗廟百官之富。濯胸襟以玉河淸水。襲衣冠於縉紳先生。月正元日。明庭早朝。日域月竁。慶率土之會同。發根玉輅。陪祀天之盛禮。其所得。又當萬萬於前矣。槩諸齷齪如余僅窺一斑者。一何遼哉。惜乎。貴達。前之所得旣少。比又衰耗甚。幷與其所得而亡之。今存者幾何。嘗欲再遊中原。庶幾得前所未得者。以畢吾平生志願。而去年。有命朝正。病而不果行。今年亦如之。年日以老。氣日以衰。其不可復得也明矣。噫。吾已矣。願大其量。多其愛。稛載而還。以黼黻我聖明。惟子是托焉。子其勉之。
===送姜侯渾出宰河東序===
弘治八年正月。弘文館修撰姜侯渾上章云。臣父母在嶺南。老且病。臣不敢仕于朝。請歸養。上惜其去。顧不可奪其志則敎曰。親不可闕其養。才不可置之閑地。其以補本道守宰之缺。姜侯於是得河東焉。河東。小縣也。以其近於庭闈。時節省問之便。故侯甚喜幸焉。金馬玉堂之榮。曾不以介于懷。方且促裝取途。朝之士大夫其不欲侯之去者曰。天球夷玉。王府之珍也。大呂黃鍾。合奏之淸廟。侯。國器。不宜置於簿書米鹽之間。況父母之於子。欲其及時飛步。得志於斯世。以大其門戶。人皆有是心也。區區滫瀡之奉。未嘗受以爲孝。何決去乃爾。其嘉侯之志。慶侯之去者。以爲父生之。君養之。君之與親。其恩等。然此身苟存焉。蓋棺以前。皆事君之日月也。若夫事親之日苦短。古人風樹之喩。豈不悲哉。親苟不待。雖有萬鍾之祿。五鼎之需。何用哉。侯之去。所以汲汲也歟。於是。各爲詩以詠其行。而其言有彼此焉。涵虛子讀其詩。且曰。噫。之二者皆是也。不欲其去者。非忘親也。重在君也。慶其去者。非忘君也。重在親也。此皆歸於義爾。庸何傷。雖然。侯南去。上堂具甘旨。下車問疾苦。時復北望興懷。夢魂城闕。移養親之心養人。以愛君之心愛民。使闔境之內。無有一物不得其所者。則侯之一擧。豈不兼得而兩全哉。其視貪恩冒寵。遷延苟且。親不得其養。民不被其澤者。果何如也。今聖上初卽位。諒陰哀慕。追舜文之孝。聞者大悅。吾侯在下。又能身曾閔之行。親吾親。老吾老。以及人之親與老。幾如是爲。而其國不虞周者乎。用是吾亦安得不慶其去乎。
===送安公子珍赴京序===
物之良者。不必皆產於中國。而皆爲中國之用。蓋天之生物。無內外遠近之殊。故其物之良者。不獨冀充靑徐荊,楊,豫,梁之產。而亦多出於遐荒絶域之中。及其入而爲中國用。則雖中國之產。或不能不讓其良焉。若大宛之馬。交趾之犀象。肅愼氏之砮矢。凡外國珍異之物。其地不能檀其有。而來爲漢庭之實者。有不可枚數。物猶然爾。況其靈於物者乎。吾友安君子珍氏。大夫之良也。詩書之腹。錦繡之腸。施諸事業。無所不可。比諸物。其大宛。交趾等之異產乎。安君往年。充管押使赴京師。近天子耿光。今年。特膺朝選。又充千秋節進賀使。吉日于邁。夫以君之淸標雅量。藻詞工文。擧止之閑適。言語之安詳。而華人一接之。固已欲之矣。況再接乎。皇朝之山河。城闕之壯麗。禮樂文物之繁華。而吾君一見之。固已有得矣。況再見乎。携其得於此者。去而爲中國用。斂其得於彼者。返而爲東國用。一往一來之頃。而吾君之懷抱將益大。而吾東方之治道將益光矣。嗚呼。君眞良大夫歟。若兼善。何如者。嘗西入燕。無所得而還。所謂空行空返也。猶且竊吹明時。日費大倉粟。對君能不赧赧然乎。雖然。君亦豈宜止於是者耶。於其行。與之飮酒。又從而規之曰。馬之良者。朝崑崙。暮吳越而蹄不歇。良大夫何獨不然。願更力焉。
===送李敎官彌堅辭歸序===
凡物各有本然之天。而其見用者。皆破其天而爲也。觀於木。其曲直巨細長短剛柔之不齊。而各自其形於高山深林之中者。其天也。全其天者。終於山林而已。其樑棟榱桷欂櫨株檽猥闑居禊。而爲宮室樓觀者。其用也。是必斧斤以伐之。夕鉅以截之。規矩準繩以方圓平直之。靑黃赤白以藻繪粉餙之。喪其性。易其眞。乃可觀也已。不破其天。無所用於人。其見用重者。其天之破者尤甚。吾嘗出入乎金馬玉堂。直宿承明之廬。游遍公卿大夫之第。潭潭乎渠渠乎信美。夫剝斲粉餙之工且麗也。其眞因皆磨損染汚而不可見矣。吾以是知取貴於人重者。破其天甚也。旣又退。還吾鄕里。居無容膝之安。乃誅茅斬棘。屋數間于荒山之根。揷木於地而柱。橫木於上而棟。不削不琢。謝規矩準繩而用其全。不藻繪粉餙而仍其眞。雖無以悅人目。亦足以蔽風雨。庇妻子也。客來笑且問。彼與彼誠凡材也。君胡爲哉。余應之曰。非不欲美。力不足爾。吾以是知天之全者。未必取貴於人也。雖然。嚮吾在金馬玉堂。直承明。游甲第。于斯時也。則寢不暖席。食不甘味。常懷覆餗觸機之憂。猶且不免覆而觸也。豈若今吾容膝之易且安而終無憂哉。客雖笑吾之陋。不肯以此易彼也。噫。豈獨居室然哉。向之所與游從冠蓋縉紳之士。其有不喪其天。易其眞。而粉餙其面目者乎。其覆餗觸機之憂。比吾今日易且安。又何如也。李氏子。腹有詩書。早知名於儒林間。其木之直而巨而長而剛者歟。爲巨室者。求棟樑扂楔之用。其必得一於此矣。年旣晚。始得師席於十室之邑。携章句。易斗米而食。折腰於過客車塵之下。何其屈也。嘗往來訪我之勤。因獲悉其爲人無雕琢粉餙之華。其天全。其眞露。殆亦吾材之不削不斲者乎。當杯則倒。又無簿書期會關其胸。亦閑人也。尙憚頭帽腰帶爲礙眞也。乃欲謝而歸其家。甚矣。吾子之愛其天眞也。鄕之人苟相能者咸有詩。蓋惜其去也。余時謝事于田里。無心於世事。頗與吾子相類者。故於其行。但賀其全其天而歸耳。子歸而臥故山舊林之下。任其曲直剛柔之性。益信山木之與人心未嘗有異也。則其天之全。復如何哉。雖然。吾聞聖明方鳩材。大其明堂。寸朽不遺。若吾子者。寧終於山林耶。
===送權應敎柱奉使對馬島序===
或問於涵虛子曰。事孰難。曰使事難。孔子曰。誦詩三百。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夫詩三百。而苟能誦之。其得固已多矣。亦何所爲而不可哉。猶且云爾者。蓋重其事而難其人也。曰。如何斯可謂使乎。曰學識富。而氣節毅。而局量弘。夫如是然後庶可使於四方。不辱君命者矣。蓋識少則眩於事體。而或失言於人。氣乏則有所疑懼。而或失已於人。量俠則易生喜怒。而幾事害成。所以使事難也。曰。如古之何人然後可乎。曰。使匈奴者。漢有蘇子卿。使契丹者。宋有富彥國。觀其動作言語之間。而其中之所存可知。故能不受屈於虜庭。及其無事且還。漢節猶在手也。宋幣不加前也。斯眞使乎。若春秋列國之使。交午於四方。接迹於王朝。或以貨賂。或以智詐。先自失其道。故其所以待遇之者。至以容貌擧止高低俯仰之間。而擬其吉凶成敗。或以調笑戲侮之故。而構釁興兵。亦何足觀也。或曰。如子之言。子亦可以爲良使矣。何子之昔充朝天使。而謬投文字于禮部。貽譏笑於朋儕乎。涵虛子哂而不答。客亦笑而去。奧弘治六年。島夷之來居我邊者。有與邊氓爭小利。頗不遜。勢須下諭島酋。使知其非服其辜然後止。而朝廷難其使。上敎若曰。必擇文臣之有識量知國家大體者遣之。於是弘文館副應敎永嘉權公支卿。實膺其選。君子曰稱也。以涵虛子夙有通家之好。求一言以行。噫。余則奉使獲譴者也。將自救不暇。何暇贈人言乎。雖然。厚望不可孤。姑書或人問答之辭以贐之。
===送權君景裕赴任堤川序===
衆人之所同好焉而獨不好。衆人之所同惡焉而獨不惡者。是必其中異於人。而終能爲人所不能爲者矣。今夫行路者率皆厭枉而好捷。惡遠而喜近。此人情也。雖然。捷而艱阻。則枉者或先。遠且疾行。則近者反後。惟無心於枉捷近遠。而行不輟者。是乃能千里者也。國制。京官三品以下。率三十月而遷。間或有不次之恩。固仕宦者之捷徑也。若州府郡縣之吏。其月數倍京官。又其綜理事多。或有不虞之患。故欲吏外者。非爲親則自奉之計耳。不然者。不願也。不願者。雖朝廷選授之。率多避不就。故今之世。鮮聞有循吏者。今於權氏子得焉。吾嘗職管儒林。知吾子富於文辭。又忝天官卿。得吾子爲僚佐。與之相料理久。於是又知吾子之器可大受而不可少受也。今自校書校理。出而監于提川。初聞之。竊駭焉。問之則乃其意也。於是乃知吾子之好惡異於人。而不規規於歧路枉捷。有所趨避也。一日。過途辭焉。以余嘗莅雞林。因問莅民之方。余曰。吾無可以贈子術焉。顧子之胸中。自有聖賢書。是其方也。用是方以臨民。斯民。卽三代所以直道而行者。民三代之民。而身不作漢循吏。吾不信也。嘗聞漢公卿多以循吏補。今又安知枉捷者之果孰先後乎。子去而剋焉。
===皇華集序===
皇帝龍飛五年春。建太子以定國本。大誥于天下。以我東方。爲聲敎首漸之地。又能世篤忠貞。式禮莫愆。選於朝。擧兵部郞中艾公,行人司行人高公。充其使。來頒詔敕。蓋因以布恩澤也。我殿下欽天子之命。慶前星之輝。又重使華之令望也。與一國臣民。瞻望佇企。雖其迓勞館待之禮。自有儀式。未敢逾越。情則有加。凡所至。止冀得從容燕息。以紓行役之勤。而兩使曰。吾使事急。不可少稽。乃倍道而馳。旣入境七日。而抵國都。一宿便回車。飄飄乎如仙鶴隨風而下。倏飜飛而雲霄。旣相與悵望而不可及則曰。吾邦雖陋。然仲尼之所欲居。箕子之所受封。亦皇朝之所眷注。故前乎此。皇華大夫之來遊者。皆不鄙夷之。賜以顏色。請之而留。勸之而飮。登樓有賦。棲壁有詩。自以爲不知身之在他鄕也。何先生之不留不處。匪遊匪遨。倏而來。忽而逝。若泥塗之將浼已也。何前後之皆賢達。而所履之殊也。余曰。不然。君子之道。何必同也。何嘗異也。始雖不同。而終未嘗未同。昔伯夷淸。柳下惠和。伊尹任。三子者之道雖不同。而合而之於孔子。則不害其爲一大成。前後奉使于我者。雖其氣象不同。皆天子所與同寅協恭。致大平者也。是則固未嘗不同也。況皇皇者華。乃天子遣使臣之詩。若今兩使行李之不遑。正所謂每懷靡及者也。庸何傷。象曰然。未幾。遠接使盧公弼。回自境上。袖携兩使詩若文以進。殿下嘉歎之曰。兩使之勤簡高潔。譬如靑天白日。雖愚者。皆知其淸明矣。若其才之蘊於內者。則孰能窺其涯涘哉。不有此作。吾亦幾乎失其內矣。兩使。吾雖不得一日留之。尙幸此稿之留。豈非爲賜之大者乎。乃使鋟諸梓。以永其傳。仍命臣序之。臣竊惟自明良賡載之歌作。而詩之道始行於世。至周大備焉。非特天子之國。至於列國。皆有風謠。孔子論使才。亦歸之於詩。當時王人之使於四方者。與列國大夫。相與賦詩。以通其志。于以應天地之和。而驗文軌之同。吁盛矣哉。今其使還也。吾知天子必勞之以四牡之詩。而公必賡之以東行所得。易所謂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際交泰之時。得並生於覆載間者。其爲幸果何如也。臣奉敎撰。
===救急易解方序===
自神農氏之有天下。以迄子今。代各有名醫。其書汗漫。方有萬殊。而藥不可數計。雖良醫。固不能盡識。況凡夫愚婦之目不知書者乎。世之枕方囊藥。溘死而不自知者相望。豈不哀哉。聖上孝奉兩殿。子惠萬民。要皆躋之仁壽之域。念醫藥爲救死濟生之資。特軫睿思。嘗一日。敎內醫院都提調臣尹弼商,提調臣貴達,副提調臣鄭眉壽及內醫臣金興壽。撮諸方中病之最急。藥之易得者。編成別方。飜以諺字以進。旣乃賜名曰。救急易解方。命臣序之。臣俯伏承命。謹拜手颺言曰。醫乃仁術也。仁者。天地生物之心也。天地以生物爲心。故覆載之間。洪纖高下。飛潛動植。凡有血氣者。莫不遂其性。聖人體天地之心以爲心。故疲癃殘疾之不能自存者。亦皆生育於深仁厚澤之中。此書之作。其天地生物之心之發見乎。今且印而進之。廣行流布。內自宮壺。外及閭巷。雖婦人小子。皆得目其書而曉其方。對證用藥。不勞尋醫之遠。而手有拯急活命之訣。四境之內。其有不遂其生者乎。臣謹序。
===歷代明鑑序===
聖上嗣守丕基。念惟帝王澄心出治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迹。具于經史。乃首開經筵。孜孜臨御。凡所以修己治人之道。靡不講究。古昔明君誼辟所以開廣聰明。增益智慮。圖臻至治者。率用是道。豈不甚善也哉。奧弘治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日。命召工曹判書臣成俔,兵曹參判臣權健曁臣貴達若曰。歷代君臣可法可戒者多矣。然皆散見諸事。心目有所不逮。予甚病焉。其類撰善惡之堪爲勸戒者以進。臣等聞命而退。搜得皇朝出來歷代君臣鑑與夫本朝所撰帝王后妃明鑑啓曰。有是焉。雖無別撰可也。但其中。或有不甚關於勸戒者。亦有堪爲勸戒而脫漏者。且有文繁語滯。宜加筆削者。是則不容已也。敎曰。汝其更撰。臣等將前項本。參考歷代本史。撮其切要。删其繁蕪。或去其全條。或添入新段。要爲勸戒而止。釐爲二十七卷。名之曰歷代明鑑。旣奉進。命臣序之。臣竊惟古者。今之鑑。前者。後之規。善吾師也。惡亦吾師也。殷鑑在夏后之世。周之所當鑑者。亦不在乎他。殷周之子孫。若能世世鑑之。則其歷年當不止六百,八百而已。繼周者秦。秦不足道也。漢不鑑秦。晉不鑑漢。以迄于宋元。覆轍相尋而莫之悟。吁可悲也已。傳曰。欲爲君。盡君道。欲爲臣。盡臣道。言君臣當各盡其道也。易曰。家人正而天下定。言家者。國與天下之本也。苟能內外上下以古爲鑑。見善從之。聞惡而懲。交相戒敕。各盡其道。則古今天下。安有覆車之轍乎。殿下臨政願治。七年于兹。治已隆矣。而猶不自滿。方且事必師古。期底于唐虞三代之盛。所謂與治同道者。其斯之謂歟。雖然。人心操舍之無常。善始者未必有終。可不懼哉。昔宋太宗詔修大平御覽等書。日覽二卷。若因事或廢。則暇日追補曰。開卷有益。朕不爲勞。自古有爲之君。其求道之急如此。臣等所撰。豈足仰塵睿覽。然其事則未必無補於勸懲。伏願聖上。服太宗日覽追補之勤。念兹在兹。見其善者而思齊焉。於不善則去之。至令宮壺之深。臣僚之象。莫不有所觀感。而各自修省。則豈不有裨於治道萬萬哉。子孫世世。亦能踵而不替。則我東方億萬年生民之樞。可勝道哉。臣謹序。
===豐川尉嶺南錄序===
嶺南。古稱山水之府。所之多奇偉絶特之觀。涵虛子家于其地而少也。有詩書癖。長又有簪紳之縛。足跡未嘗印於雲水之鄕。及尹于鷄林三年。因公事出入河山者殆遍。凡山海樓臺之勝。皆呈身露面。欲與吾謀。而吾不暇應接。則過眼千態萬狀。無模畫奪眞之患。而皆得全其天矣。歲壬子冬。請告歸。掃先塋于咸昌。登鳥嶺。少夷猶焉。于時木葉脫。水聲激。物象蕭條。若有所失然者。是夜。抵宿于聞慶客館。夢有揖余而語者曰。子非疇昔鷄林尹耶。當時取於民有藝。非其義。一毫不以私。故闔境得以蘇。至於遊歷州郡。凡我所有。我皆陳列。聽其自取。而子不取。故嶺之南。奇形勝像。至今完如舊。皆子之賜也。▦月有日。客有跨珂馬。▦珠衣。朝發乎閶闔。夕落乎天南。自稱玉皇使者。自漢以南。由海而北。山奇水珍。風光月彩。樓臺雲物之勝。凡寓於目者。俱收並所。包羅而去。無有一物如前之完。何子之廉而彼之黷也。余曰。噫。如君言。果是玉皇使者。彼固欲獻于上。非私之也。凡下之所有。貢于上。禮也。雖球琳琅玕鏐鐵銀鏤產於地者有數。且不得不取於下。況有象無聲。有聲無象。取之無盡。用之不竭者。亦欲執以爲己有。靳于上供。其可乎。語者唯唯而退。旣夢覺。心自語曰。誰歟夢與語者。其無奈嶺南湖山主耶。抑不知所謂使者誰某也。今有豐川尉任公。袖携嶺南紀行錄來示余。余乃再拜讀之。竟始知前夜吾所夢者乃眞嶺南山水府君。而任公之果不以爲私有也。嗚呼。謂余爲廉。謂彼爲黷。世固有不虞之譽。無妄之毀。不亦可笑矣夫。於是。書其言以爲序。
===送柳牧使文通赴任尙州序===
古之人。其仕也蓋欲行其道也。然或有爲親者也。亦有爲貧者也。似未嘗事道也。而道未嘗不行乎其間也。若吾友柳侯貫之。其何如者。貫之家世簪紳。門戶旣大。不患貧者也。彼其少年捷科第。由文地而陞。上應列宿。飄飄然爲六曹郞官。出入乎臺省。聲名播人口。勢將直上乎雲衢。萬目佇見冥飛之鴻矣。不此之爲懷。顧乃望白雲而興歎。求爲下邑守宰。割鷄於禮山。鳴琴於槐郡。前後再屈者十餘年。而向來一時齊驅者。擧皆超邁而軒冕其身矣。然侯之所自以爲幸者。則顧在此而不在彼也。侯雖若久屈焉。而其親享其養。所之之鰥寡孤獨受其賜。其道固未嘗不伸也。比諸紈袴粱肉其身。而疏食縕袍其親。糜費大倉之粟。而不以惠一方之餓莩者。不亦大有逕廷乎。弘治五年秋。侯復自司諫院司諫。出而爲尙州牧使。去侍從之尊。而歸吏民之宂。脫諫諍之淸。而換簿書之勞。侯之道亦可謂復屈矣。而方且欣然奉檄。肩魚軒。汲汲乎南行。如禮與槐之初任時然。尙之民其亦有養。如二邑也無疑矣。吾尙之人也。吾嘗爲吾親。乞郡尹鷄林三年。正如侯之此行也。今吾親已沒。吾雖欲復爲侯之行。得乎。於其別。一喜一悲焉。
===送奇判官褚赴任慶州序===
吾東方諸路之最大者曰慶尙。諸邑之最巨者曰慶州。是乃新羅之舊都。土地之廣。人民之衆。甲子一道。事之繁簡。治之難易。可知也。國制。州之尹。用二品員。蓋重其任也。其佐則判官。判官非尋常才器之所能堪也。故每當替授也。銓曹必選朝中之負衆望者注擬之。然且全安者少。邇來目所覩。官未滿而徑罷者肩相磨。豈皆非其人歟。蓋上而長官位尊。事之失其道則忿。下而吏民衆多。御之乖其方則怨。或者坐是歟。抑無乃珉中玉表。羊質虎皮之莫辨。而朝廷之選。有未至乎。弘治十有二年。州通判缺。補以奇侯遂良。良非百里才。人皆以爲降屈之甚。向所云者。何足爲吾侯虞乎。侯方且欣然受。以爲自分。騰裝將取道。過余乞一言爲守官規。噫。侯豈待人言而爲者。然吾嘗讀古人書。有以知士君子律身居官之道。其說有數段。無已則以是乎。訓有之曰。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淸。曰勤。又曰。事官長如父兄。待吏卒如奴僕。愛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愚常佩服此言。行之四十餘年。而未能一焉。今以付之吾侯。侯則何待余言。雖然。第行之。
===氷玉亂稿序===
詩本乎性情。貴言志耳。若夸言艶辭。粉繪刻畫。取悅於人目者之爲詩也。此特末流之失耳。其於性情之正。不亦遠乎。余病世之言詩者。率採其華。而遺其實。觜其肉。不嚌其胾。所以始雖悅於目。而咀嚼之久。則少眞味焉。嗚呼。詩之道。其終不能復古乎。吾於栗齋,退村兩先生。差有取焉。集賢殿提學栗齋陳先生諱義貴。字守之。刑曹都官佐郞退村金先生諱閱。字子得。今同知中樞府事金公殷卿。其裔也。裒集兩公平生雜詠。目之曰氷玉亂蒿。蓋栗齋。退村之婦翁。而殷卿。栗齋之外玄孫。退村之曾孫也。取樂廣,衛玠玉潤氷淸之喩。擬氷於栗齋。擬玉於退村。其尊崇祖先之意乎。殷卿嘗觀察江原。命刊氷玉蒿於三陟。以三陟栗齋之桑鄕。而鋟梓之功易就也。一日。以印本一部來致余。幷抵書曰。願一言弁其首。噫。余豈知詩者歟。然平日去就。品題古今人之詩。竊自以前言爲的。今讀兩先生詩。骨而少肉。實而無華。如大羹玄酒。土鼓簣桴。雖不適於俗人之口耳。而其淡泊之味。淳古之音。自有其眞。苟有嗜古耽眞者。正是侯芭之大玄也。況余與殷卿。非面目一朝之友也。其所抱負。吾知之有素。當觀風採詩。而其所尙如此。其所取舍。與余異者幾何耶。於是書吾平日取詩梗槩以歸之。子以爲何如。
===朴孝子詩卷後序===
中原西面。其地曰介峴。吾友權參判叔強。嘗哭母守墓于其中。一日。余自驪江向雪城。道過焉。坐語未幾。一喪冠者忽庭禮焉。其形癯。有毀慼狀。主人云。是孝子也。因說其所行。如上詩序所云。問其系。曰賤也。其父役子某寺。身沒而傳之子。家貧不能支。吾固高其行。而悲其身之卑且窮也。久之。叔強服闋還朝。吾與之入侍經筵。適語及民風。因啓孝子事。語短不能詳。叔強作而對。頗盡孝行本末。上嘉之。特命蠲其身役。于今人有過之者。稱孝子而不名焉。世之賤如孝子。窮如孝子者。不知幾千萬也。能如孝子之蒙上之賜。身得自由於田里間者有幾。聞孝子之風。必惕然內愧。勃然興起。去其不如孝子。就其如孝子者有其人矣。是則孝子雖身無所事。而未爲無所事也。嗚呼。孝子。一賤夫耳。無師友之資。無父兄伯叔之有所矜式。特其天之所以與我者不泯。而能自擴充之耳。彼其讀聖賢書。爲禽獸行。食君之祿。而令父母愁者。獨何人哉。彼獨無天與之者乎。雖然。吾亦自顧平生。菽水於具慶。有愧孝子者實多。至今廢蓼莪之詩。追慕何及。諸公有佳什。狗尾續。因以自訟云。孝子。朴其姓。末山其名。
===送曹太虛赴京詩序===
秋七月胐。今天子萬壽節也。奧弘治十一年夏。我殿下簡廷臣好禮而篤敬者。得曹侯大虛氏爲進賀使。將行。或有問於涵虛子曰。身泰山之登者。何更登山。目滄海之觀者。又何觀水。胸天地之呑者。何事遠遊。今夫器宇之廓大。識量之洪涵。文章之富艶如曹侯者。雖不出戶庭。固已泰山滄海其高深。九州四隩其廣大。又何必屈子之賦。司馬子長之遊乎。余曰。噫。是不然。君子之道。近自咫尺尋丈之間。遠而至於天地之無窮。其小無內。其大無外。固不可以淺識謏聞而臆料之也。曹侯之器。人皆知其極大以遠。無復有加。然侯之志則不然。方且進進不已。爲文章。非三代兩漢不居。其相道。以皐夔稷,契爲準。餘子有不數。致君必堯舜。五伯羞稱。蓋其不至不止。直斃而後已者也。其肯局於一方。安於坐井乎。況我殿下事大之誠。皇朝眷遇之隆。而朝聘使節。詎容尋常行輩爲乎。則侯雖欲不行。得乎。燕京。卽禹貢冀州之域。唐堯虞舜氏之舊都。而皇明禮樂文物之盛。超軼百王。當時都兪揖遜氣象猶存。人物交際之間。想當與夔,龍,元,凱之接武。比諸春秋列國大夫規規入周之庭者。所得孰多孰少。至如燕昭之金臺。周宣之石鼓。昌黎之山斗。孤竹之淸風。莫不徙倚摩挲。瞻仰咨嗟。乃若祿山之橋。丁仙之表。亦皆弔古興懷。發於性情。形於諷詠。其所得又豈不萬萬哉。挈而東歸。有以奉前席之對。賡明良勑天之歌。陶鑄唐虞之盛治。端在此擧矣。而子之不願行。何也。或者笑曰。子之言是也。相與飮之酒而侑其行。遂書其言以爲序。弁于群玉之顚。
===送姜晉原龜孫赴京師序===
皇帝臨御天下十五年壬戌。是我上在位之九年。而元子生六歲于兹矣。岐嶷溫文。已志于學。上悅。謂庭臣曰。早定國本。古今大計。予欲聞于天子。冊立元子某爲世子。其擇二品以上有幹局識量。通知事體者二員。充奏請使。銓曹薦晉原君臣姜龜孫爲使。以戶曹參判臣金崶副之。咸曰。是得人矣。上特命加使一品階。重其事也。日官卜得是年七月日爲行期。將行。晉原授簡于兼善曰。我先君私淑齋有遺蒿。其文多贈行朝天之作。蓋觀光上國。士大夫之所共榮。而行者以贐。亦古之道也。子盍有一言乎。兼善。私淑齋之門客。而晉原之同列也。義不可辭則曰。晉原。文獻世家之胄也。遠承恭穇之遺風。通亭之餘波。近襲玩易齋之精華。又嘗聞詩禮於獨立之下。積之旣多。故其發也有餘。無所施而不可。故無所往而不自得。入則悅乎親。出則信乎友。下以仁乎民。上以忠乎君。是道也。顏曾思,孟,伊,傳,周,召之所以修己致君之道。而由家而國。達于天下。其揆一也。今將對揚于天子之庭。其懷抱固在也。則所以用下達上。導霈皇恩。此特使者一事耳。何用吾言爲。若乃棲遲燕息。流觀城郭朝廷之大。容與乎禮樂文物之場。聞所未聞。見所未見。其所得益多矣。則其反也。舍者必不敢與之爭席。人境則道路刮目。入國則都人聳觀。入朝則九重慶抃。百僚展賀。少海爲之增潤。前星爲之揚輝。吾東方億萬年無疆之休。實自此行始矣。又烏得無言哉。
===送曹參判偉焚黃先塋序===
爲人父者。孰不欲生子而才。結明主之知。立揚於世。爲人子者。孰不欲爵祿其身。以榮顯其父母。然亦有命焉。所以人鮮能也。昌寧曾氏。世有聞人。尤其挺然而獨出者。則今戶曹參判大虛公是已。公少時。負七步八斗之才。人皆謂驥子鳳雛。及其獻賦于明光。對策于火庭。上嘉之。召置金馬玉堂。以鄒,枚,賈,董之間待之。時公之嚴君已退。而家居金陵。而名益顯。以公故也。公乞郡歸養。口體之奉。宜無所不至。而上命本道。時致稟焉。未幾。嚴君沒。又命賻焉。皆特恩也。其存沒。可謂備哀榮矣。旣服闋。未月而召之。處以侍從之聯。未年而超遷之。委以喉舌之任。未數年而黃金映腰。位亞於判度支。人謂黑頭宰相。用國典。追爵其先代。三世有差。公之嚴君。本五品官。一朝與公等。吁榮矣哉。歲之九月。公謁告南行。將焚黃于其先塋。朝之士大夫。相率而送之江之滸。酒壺旣傾。握余手曰。盍一言爲別。余乃作而嘆曰。凡人子於其親。能養足矣。若乃自天有命。追爵其地下之魂。顯其名於後世。豈易得歟。非公之際遇聖明。能然乎。用是公安得不益輸忠款。以圖有辭于永世。又曰。上待公方眷注之隆。自今至公孤之日月。又未知幾何也。公之位愈高。而公之先。轍與之俱崇。公之此行。盡於今乎。今日之行。固光矣。後日行當改觀。寄語故鄕父老。請少須臾無死。以爲後日觀。滿座聞之。皆以余言爲是。於是乎書。以爲送行序。
===送大虛相公觀察湖西詩序===
今夫天寥廓而無閡。其體虛。故懸兩曜。羅衆星。覆萬物。包大地而有餘。豈惟是哉。器虛故有聲。室虛故生明。舟虛故不敗。物皆然。況於人乎。曹相。一世之偉人也。休休乎其心也。恢恢乎其量也。虛室然尋常皓白。無黯黮晦盲時。虛舟然能容載江湖之萬像而不覆敗。如洪鍾之穹窿其腹也。扣之舂容然搖撼地軸。鳴於世。其聲合於轅軒氏之律呂。皆虛之出也。故其友字之曰大虛。吾嘗與大虛遊。窺其器。上自堯舜禹湯文武治天下之大經大法。周公,孔子,顏,曾,思,孟垂世立敎之嘉言善行。下逮漆園,三閭,司馬,楊雄之文。其他百家衆流之說。其書汗漫。咸匯而瀦之無所失。能施於有政。非虛之大者。能之乎。今將持是而加於湖西五十餘州山川民物之上。其有不被覆冒者乎。雖然。吾聞後百濟之墟。餘風尙在。睚眺之分。至殺人民。或少不快己。則輒發其守宰之過。抵死者有之。非細故也。其南陲際海。驚濤屢起。邊民往往肝腦血鋒刃。爲其上者。能不動念乎。大虛之素蘊畜。其必有設施於此者矣。將行。能言者皆有贈。獨不可無言。故書如上。以爲送行詩序云。
===送平城朴公元宗觀察江原序===
弘治壬戌夏。江原道觀察使缺。銓曹薦其代。御書下。特授平城朴公。同朝榮其賜。公卜日將行。上敎曰。本道空。卿行勿遲。越翼日。遣近臣禮餞于南宮。又明日。朝之士大夫席興仁門外。祖送之。虛白翁老且病。不能載酒遠于將之。則不可瘖無一言以贐行。故命尖奴。追而及諸郊。語之曰。公知夫聖上所以特遣公者乎。監司。一道主也。守令謹忽。民生休戚由之。朝廷之薦。非不愼且重也。然而有時或出於宸衷者。豈可不知其所以乎。古語有之曰。知臣莫如君。上知公之審。故公今有此行。公何脩而可以答九重委寄之重乎。愚嘗承乏。節鉞乎嶺東西矣。其地墝以瘠。其民山居而草食。歲不收則橡栗以充其飢。其生也厥惟艱哉。道主仁則艱或爲易。否則誰因而控乎。主是道者。寧不動念乎。公出自將門。此所謂仁義之將也。又能好讀書。方且敦詩說禮爲其守。於總方岳活群生。何有。聖上所以必遣公者。豈無謂歟。公其勉哉勉哉。嶺東。天下之奇觀也。古云三神山在東方。豈謂是歟。故使華之之關東者。謂之仙遊。送行者。其贈之率多綺語。若今執盞言別者。其言亦復云爾。則是非聖上遣公之意。亦豈公之意哉。吾言止此。公其行矣哉。
===送李評事長坤赴節鎭詩序===
古之名將。總大兵于外者。必有高文大手爲之佐。以掌書記。任軍政。凡號令于三軍。奏達于九重。其文辭一出於其手。不旣重乎。漢唐以來。職此者可數也。其最著者曰。班固之於竇憲。杜甫之於嚴武。退之之於張建封。牧之之於牛僧儒是已。新羅崔致遠。亦入唐爲高騈幕客。五君子者。其文章固皆高出一時。垂範後世。然此皆專乎文者也。孰有一身文武。國士無雙。如吾李氏子者乎。李氏子生而有奇氣。詩書六藝。皆天之授。不勞力而能。年未弱冠。射能貫蝨。文能吐鳳。遊於庠序。一時衿佩。咸服其遠大之器。擧於有司。魁司馬試。未幾。擢高第。選入承文院。上命文武之士。有射藝者角其能。侯特居其首。再試又如初。一時名武才者。皆出下風。國相言於上曰。某也可大受。不可以常流畜之。於是由權知副正字。超授咸鏡北道評事。人皆曰。是所謂稱也。咸鏡。譬諸路最遠。北則尤懸。人之之於是者。鮮不以家累爲念。與朋友別。未免有黯然之懷。候拜恩未幾。輒拜辭而行。如返于故鄕。曾不留難。腰間白羽。翩翩不可攀矣。朝中遊從之良。設祖席東門外。壯其志而贈之言。凡若干篇。兼善老不能詩。則乃文之。弁于其顚曰。國家三面皆有虞。每貽宵旰之憂。相又憂國。薦人於朝廷。將在邊行。且得文武士於幕下。塞外長城。於是乎益固矣。則孰敢有侮予者乎。夫以宰相薦進之勤。朝廷擢用之優。主將倚望之重。朋友期待之遠。而李氏子宜何如爲心也。旣酌之酒而侑其得。語與六鎭軍民曰。異日樹大纛高牙者今且至矣。試刮目看之。
===送黃海都事韓訓詩序===
不才壓成均師席者嘗有年。於是乎知韓氏子爲名進士。旣四五年。宣廟策多士。收英髦。韓氏子對第一。爲擧看。皆曰。國家得人焉。聖上臨黎庶。求諍臣爲之輔翼而韓氏子膺首選。拜正言。又皆曰。朝廷得諫官焉。余嘗入侍經筵。臺諫與之俱。韓子引古證今。極論當時宰相事。無少屈撓。卽其言。有以卜其中之所存。於是。又知前之曰得人得諫官者。其言不我誣矣。爾後。臺諫共言事。其事數三。上鄭重之。不卽頷肯。言者伏閤不去。累月乃允一事。如是者再三。至竟皆從其言。聖上納諫之量。藎臣言責之勤可知。而韓氏子實一助也。豈不可尙也哉。噫。朝廷有一介臣。四方受其賜。而況親履其地者乎。丙辰春。韓子由正言。出而爲黃海都事。其地癘疫興行。民多死亡。爲日久矣。賴列聖生育之仁。雖少蘇息。然比諸它道則病矣。故秉節鉞佐幕府者。必其賢甲於他道監司都事者。然後其治效可冀矣。若今之黃海道。庶幾乎。方伯李公。以賢能聞。韓氏子爲佐。韓又賢也。兩美之合。其果有成也無疑矣。一路數十州之地。匹夫匹婦其有不被聖明之澤者乎。而九重有以寬西顧之憂矣。則於其行也。烏可以無言乎。柏府薇垣之舊。金閨,玉堂之彥。咸有贐行什。皆可誦也。兼善又有相知之分。故爲之序。
===憑虛樓題序===
始余志于學。從族叔南坡金居士遊。居士一日。誦其祖履素詩一律云。官罷歸來對碧山。跳丸日月醉醒間。肯將榮利關心曲。却笑浮雲尙未閑。余。履素之外曾孫也。居士之誦而授之。蓋念其祖不能忌。而欲余之踵其武也。余敢忘諸。旣而。學稍通。方且解詩律。始知此詩之非凡作。及登宦途。飽更世味。長懷湖山風月之戀。而歸不可得。則輒三復此詩。想像當時江山人物優游閑適之趣。恨余之不能如也。然不知是詩果爲誰作。而所謂醉醒笑傲者何許人也。歲壬寅春。余持服居廬于山中。有族兄朴蘇甫者。儒家也。手執憑虛樓題一卷來示曰。是吾先祖退居送老之地。往還諸賢之詠也。樓在永嘉山水間。今有遺址猶存。余惟不堪霜露黍離之感。是以收集其詩。以擬當日面墻過庭之對。且示子孫以祖先養身之高。積德之自。子其序之。以發揮吾意可乎。余乃拜受而讀之。其首曰。前少尹金師古者。所謂蘇甫之先。而憑虛之主也。尾有低其行而詩者。卽蘇甫追慕而續和者也。又續其尾而文且詩者。李公深源跋也。於其中。得所謂官罷對山之詩。乃知居士所誦者爲憑虛作。而吾平生想像而歆慕者。卽少尹先生也。嗚呼。吾於少尹先生。雖未知名。猶且冥會神交。歆慕之不置。況今已知之乎。況蘇甫之錄此詩。出於尊祖追遠之誠。而深源亦因而起風樹之悲。至詩文以跋之。余於官罷對山之題。能不懷蘇甫之感。而觀深源之跋。又能無風樹之念乎。乃不辭而爲憑虛之說曰。萬物。生於虛歸於虛。虛者。萬物之祖也。虛之於實。猶靜之於動。動以靜爲主。實以虛爲常。曾子曰。有若無。實若虛。言不可執有而倚實也。軒冕儻來耳。萬鍾何有於我哉。推而至於吾之有。身亦非吾之有也。然則天地間何物果爲實耶。彼其拘儻來之寄以爲常。執不可有之物以爲私。其終爲有且常乎。若憑虛子者。其有見乎此者哉。辭其祿而虛其腹。憑乎虛而爲其居。以內則心虛。以外則境虛。恢恢乎與灝氣遊於大虛中矣。又焉知人間有悲歡窮達之屬哉。夫舟虛者。觸不傷。器虛者。擊有聲。宜夫群賢之日相游從。而中和之發於聲詩也。槩諸齷齪如余者。有江山風月之戀。而半生汨沒於紅塵者。一何遼哉。然幸齒髮之未彫。及今猶可冀也。題其卷首以還。且以銘吾骨。居士諱。溫嶠也。居南坡。故自號焉。
===送李公國耳赴京師朝正序===
或問克庵先生於余曰。先生何如人。曰。學孔子者也。曰。何以知其然也。曰。昔者。顏子好學。得一善則拳拳服膺。其功至挺不二過。不遷怒。身已立於無過之地。猶以爲未也。方且問仁於孔子。爲終身之由。及問克已復禮之目。則受以爲己任。立應之曰。請事斯語。嗚呼。所以進於聖人也。今先生自號其居曰克庵。蓋欲克去人欲之私。悠悠乎與天爲徒。而逍遙乎萬物之先也。是非學孔子者歟。或又曰。克有二義。子無乃知其一乎。說文曰。克。能也。能者。才之謂也。先生富有詩書六藝之文。兼通百家之說。游夏之文學。賜予之言語。求路之政事。先生蓋兼之。是其才無與爲伍於今之世矣。何是之遺歟。余曰然。雖然。才特吾道中細事耳。四科之目。德行爲先。孔子又曰。雖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先生有乎內者也。外不必道也。弘治十四年冬。克庵充賀正使赴京師。從余求一言以行。余於遊從中。相知久且悉。故特記或人問答之說以爲贐。果能此道。雖蠻貊之邦。行矣。況於聖天子之庭乎。
===送河南君鄭公崇祖朝正赴京師序===
昔之人。有不出戶而知天下者。是乃身不勞而見已周。不亦便於己乎。若屈子賦遠遊。司馬子長足跡半天下。才氣大進。至今膾灸人口。是又何也。余以謂坐一室而窮四海者。聞而知者也。履山川而遍天下者。見而知者也。之二者皆可尙也。然而不可得兼。則豈若親見之爲愈也。河南君鄭孝叔。河東公之世也。河東公識貫古今。眼閱乾坤。都天下於一身。比如富人之家。叢萬有於府藏者。而又嘗儐于皇華大人。聞所未聞於交際答問之間者。又不知其幾。所謂富益富也。河南公生長於其門。聞詩禮於獨立之下。其識見之富。殆埒於乃翁。況其天資之美。又有所自得者耶。又如富人之子。自有家傳之貲。益之以私營其有。豈不萬萬哉。則雖不復行販於萬里之遠。子孫衣食。固有餘矣。若是者。河南公雖如此而止。可也。今復朝正于京師。賦屈子之遠遊。履子長之山川。非所謂兼得者乎。將行。兼善笑而謂曰。公行所齎何物。公曰。吾有所受於先公者。無他物焉。余曰足矣。是可以售之燕市而大有得也。燕之南。有臺曰黃金。昔燕人以市駿。子之駿而賈。黃金奚啻萬鎰。公將大有得也。朝廷設六部。其接遇四方賓客者曰禮部。其尙書倪公之先曰。翰林先生諱謙。是所謂昔日皇華大人。而河東公實儐焉。余嘗讀倪先生皇華集。知翰林甚有分於河東公也。今公之去謁尙書。尙書果何心哉。其必別有所贈。而公又有所得也無疑。則公之此行。其與昔之遠遊者。其所得孰多孰少耶。不才亦嘗承乏。朝京師矣。然先無河東公之傳。身無河南公之資。又無尙書交接之分。故行無所齎。歸無所得。如貧人囊無一錢。徒終日於市肆。垂手而還也。遠遊有何益乎。於公之行。旣以賀。又自笑焉。
===送鐵原府使韓曾序===
吾友韓侯曾。字孝伯。蓋取曾子養曾晳之義。其行可知已。我昔尹鷄林。孝伯爲興海守。與相親善。審知其爲人。實吏之良也。去乙卯歲。僕接三天使。往還平安道者再。孝伯時以肅川府使。爲支應都差使員。於是又知孝伯有應物之能。今除鐵原於孝伯。未爲多也。其尊翁在朝。以其地之近。便於省問。故孝伯不以爲屈。如得大受。汲汲然登途。將行。從余求一言爲之戒。嗚呼。吾何可戒君。以君之才之行。移前二邑之政。加之一區之民。如以萬錢之費。供一賓矣。復何用力之有。持此做得漢朝循吏。尙有餘資矣。吾何可戒君。雖然。始銳而竟鈍。愼繁而忽簡。世之人坐此失之者多。吾聞鐵原在古東州之西。地幽而事簡。恐刜鍾之刃。磨淬之或慵。而失其初矣。君其戒哉。
===送晉州牧使金瑄赴任序===
弘治庚申末。永興府使缺。銓曹薦金侯待價代之。聖恩特許陞通政。通政。宰相行也。同朝爲待價賀。爲永民賀。未赴。遷爲晉州牧。待價因家故。引嫌請辭。命換他邑。晉。地廣民稠。非其人莫宜。人莫不爲晉民惜其去。宰相從民望。請仍授。從之。嗚呼。永與晉。其民皆吾民也。去晉而之他。其民亦猶是也。奪此與彼。天何心哉。始焉永人喜。中焉晉人喜而永人愁。終焉晉人愁而列邑冀得二天而蒙其澤。亦旣不得。則無聊焉如失其所有。然未匝月而人事之變遷如是。人心之悲喜不定。可笑也已。然待價則益重焉。待價。吾同年也。交又深。於是敍其事。繼以詩。鐵嶺雲遮草嶺關。龍興人換鳳嗚來。遙知闔境重相賀。天遣龔黃去却回。
===送梁太守芝孫赴任咸悅序===
世之仕者。率欲官于朝。而不願吏于外。蓋內之與外。有輕重遲速之不同。舍重而之輕。去速而就遲。豈人情哉。而梁氏子取科第。纔陞六品。旋求補于外。宰谷城六十月而遞。亦旣屈矣。旣還朝。將顯授矣。顧乃汲汲然求去。問之則曰。親故也。朝廷如其志。復許監于咸悅縣。夫咸悅。小邑也。梁則大器也。人皆謂不相宜。而方且促裝取途。略無舍重就遲之容色。不賢而能之乎。聖上方隆舜,文之治。孝以帥萬姓。吾君又以曾,閔之行。旣化谷城民。今又鳴琴于咸悅。割鷄以牛刀。吾知以愛親之心愛人。咸悅之人皆悅而化矣。於其行。爲民生賀。爲治道賀。
===高城三日浦序===
吾聞三日浦久矣。常懷無因而一至。歲甲辰冬。莅聖恩。得持節鉞關東。巡至高城者再。又不暇遊賞焉。越明年秋。幸務歇。與都事申公某。自歙谷遵海濱而南。將窮勝探。越八月十六日甲午。路指高城。得見所謂三日浦四仙亭者。至則郡倅趙公。已舟楫于浦。帷帳于亭。候鼓于陸以候之。亭在水中央。昔有永郞徒游三日。故得今名。乃相與卸鞍而舟。舍舟而亭。摩洋六字。追懷往昔。風起浪湧。若有羽仙凌波而來者。旣又列坐巖石。觥籌交錯。酒闌客酣。日落月出。水明無波。魚擲有聲。蓋亦有所默然而感。悠然而得者矣。都事起而執盞言曰。斯遊不可忘。雖然。四仙不有丹書。今日何以知遺跡。盍留一言續之。余戲之曰。自古神仙不死。或有變名易形。復遊於數千載之後而人不知者。永郞徒安知今日不在坐中耶。古今人物。雖不能不變。而其英靈固有不死而長存者。何暇記爲。然來遊日月。不可無傳。乃步前賢遺韻。以入于石。後之視今。想當如我云爾。從吾遊者。佐郞權仁孫,相禮盧吉蕃,參奉李苓。皆風流人也。申公諱從沃。趙公諱秀武。
===送僧希則遊香山序===
佛者淵鑑。袖詩軸來請余曰。友僧號希則。將遊香山。願得一言道其行。持以爲戒。余曰。噫。夫所謂則者何如者。將山林其性。雲水其情。不屑人間。眇然高擧者乎。抑天賦其才。不與之命。無所托於聖朝而之彼者歟。將談空說玄。心死道存。以自珍者乎。抑游神文史。役志詩騷。賭名字儒墨間者歟。將尋山望水。卒老于行。不恤飢寒。死而無悔者歟。抑假名遊覽。紛紛往來。如落花飛絮隨風輕狂者乎。之數者。必居一焉。如其善者而蹈之則可矣。否則余雖欲道其行。不過如春禽之嗚。秋蟲之聲過耳而已。吾如彼。何哉。雖然。善觀人者。觀其所與友者。而其人之高下定。余雖不見希則。而見淵鑑。鑑師和粹而靜默。莊敬而敦大。其取友也必端。以是知則也亦非幺麽子也。余故道其行。因寄語于香山長老曰。韻釋將至。得不刮目相對乎。
===送金獻納歸京序===
宣城盧公希亮之判戶曹也。上謂銓選之重。而命公移判吏曹。未幾。司諫院獻納缺。公謂諫官之重而難其人。問於朝之相識者曰。誰可者。人有薦成均典籍金侯秀文者曰。侯嘗宰于咸昌,知禮兩縣。兩縣之民。當時敬之如神明。去後思之如父母。所謂古之遺愛也。又其中剛介。不爲利疚威惕。公欲得其人。舍侯莫有尤者。公悅。注擬之。上曰善。命旣下。聞之者咸以爲朝廷得諫官矣。今成均司褻表少游。奉使南來。過咸昌。訪余于田舍。敍寒暄外。不暇及他語。首稱某爲獻納。某爲獻納。若有喜色然。余作而歎曰。正得人焉。僕嘗忝銓曹亞卿。侯時自咸昌。遭父喪而去。服闋。未有新除。咸之時宰。適官滿將代。父老合辭馳書來示余曰。邑人惟願舊侯重臨耳。請圖之。余以語諸左右。以無例不果。雖未副邑人之望。當時侯之政跡可知也。其他設施。亦因可卜也。少游有矜色曰。余亦薦侯於盧相者。果未爲失擧也。旣數日。侯自鄕赴京師。道過咸昌。亦訪我于田舍。靑頭朱衣。導前以行。曄乎其光哉。山川動色。爭迎于馬首。況人民父老之嘗蒙休澤者乎。余。鄕人中之稍有宿分者也。乃與之坐而爲之賀曰。上爲一國。擇相於銓曹。相爲朝廷。擇諫官於衆。如是而求。國無治。不可得也。又起而勉之曰。士生斯世。不爲諫官。雖有抱負。將安施乎。侯其行矣。聖上方宵衣求道。
==疏==
===拒諫===
臣聞亡身之事非一。而好色者必亡。亡國之事非一。而拒諫者必亡。治國家。猶治身也。血氣一日不運則身危。言路一日不通則國殆。此理之必然也。臣將爵賞僣濫等事。仰瀆天聰。懇惻切至。伏閤累月。迄未蒙允。臣竊痛惜。人君一身。其勢甚危。以天命爲可恃。而天命已絶。則爲獨夫。以人心爲可恃。而人心已離。則爲匹夫。強莫如秦。爲可恃矣。然一朝莫救土崩之患。富莫如隋。爲可恃矣。一朝莫救瓦解之勢。凡若此者。何也。誠以愎諫自賢。縱欲自恣。恃其所可恃也。是故。有可憂。然後可以無憂。有可畏。然後可以無畏。處億兆之上。操予奪之權。所欲予者予之。所欲奪者奪之。罰者罰之。賞者賞之。惟欲之從。無所違忤。若可樂而無畏也。然以可樂爲可憂。無畏爲可畏。小心戒懼。無敢縱欲。然後可以保其可樂。而永無畏也。是以。明哲之君。上畏天命。下畏人心。中畏臺諫之言。伏覩殿下天資高明。自在儲副。仁孝著聞。一國臣民。懽欣仰載。拭目望治。于今五載矣。奈何卽位以來。失政頗多。好惡偏黨。賞罰顚倒。強辭餙非。拒諫自用。以負一國臣民之望乎。祔廟之後。爵賞猥濫。天示譴異。始許停改。今乃復蹈前失。且降新命。刀鋸奴隷之賤。奸邪射利之徒。或狂蕩暴戾。或瑣屑庸流。或戚里無狀。或醫師賤技。超資越序。並躋崇班。敗常亂倫之人。亦命許通。臣民惶惶。口語藉藉。獨殿下顏不動。色不變。恬然莫之怪。上天之示變如彼而不畏。人心之洶洶如此而不懼。臺諫之言。亦可戒也。不悟。何也。將殿下席祖宗之業。乘治安之勢。雖有一二疵政。何害盛治云爾耶。臣以爲時已泰矣。而猶謂不泰者。否之來。未有不根於泰之不戒也。道已復矣。而猶謂不復者。剝之至。未有不自於復之將盡也。君子貴防於未然。故危明主而懼治世。況今危亡之兆已現乎。何以知之。以殿下拒諫一事卜之也。先儒曰。人主一身。尤不可孤立。堯舜。明四目。達四聰。通天下爲一身。若紂則爲獨夫。君臣比諸一身。人主。元首也。三公。心腹也。六卿。股肱也。臺諫。耳目也。四體各盡其職。乃能運身。四體解弛。痿痺不仁。則元首獨能自安耶。
===請從諫疏===
臣更啓。言路不可一日閉塞。臣謂人主之尊如天。其威如雷霆。人臣與人主爭是非者。惟臺諫耳。人主無所於屈。惟於臺諫。屈而從其言。其屈也非屈。諫行言聽。其治道高出百王之上。則所謂暫屈而永伸也。故人君之德。莫納諫之爲大。況今卽政之初。萬目想望大平之治。而臺諫近臣。庭諍十餘日。天聽不回。恐言路自此塞。而後雖有大事。皆將箝口結舌而不敢言。其幾正在今日。此臣所以食不甘。寢不安。而累瀆天聰。不能自已者也。未知聖上必拒衆論。有何益哉。言路通塞。政治之休否。生民之休戚係焉。伏望亟霽天威。大開言路。治道幸甚。
===諫打圍疏===
臣謹啓。戎狄猾夏。古所不免。然未有如近來之甚者。去今年間。平安咸鏡兩邊之民。被殺擄者無月無之。或一月而再。其失亡。不可以一二計。尤其慘然者。則近日山陽會之寇。一擧掩襲百餘人而去。如入無人之境。驅群羊而走之。一面爲之空虛。豈料堂堂聖朝。乃有如此事乎。此雖邊將非其人。隄備失策之致。實是國運之未泰。禍患之至。適有所値。而邊民受其殃爾。大抵妾婦乘其夫。夷狄侵中國。皆非常之變也。災變之生。天所以警懼乎人君。而使之動心惕慮。增益其所不能也。近者內則雷雹示災。外則戎狄駕禍。天之仁愛我殿下。而使之知戒者至矣。今宜何如。君臣上下交相戒敕。修德行政。要以弭災消患爲務耳。若夫無用之爲。不急之擧。在所不暇爲也。先王四時之田。所以講武事。薦禽于宗廟。固不可廢也。然豈可例以爲常乎。邊陲晏然。四方無虞。不可狃於安逸。則於是乎有講武詰兵之擧。三驅血薦之禮。若有剝床之災。目前之患。則何必局於例事。而苟爲是不急之擧哉。今也。理山軍民。被擄者百餘。被殺者亦多。而內禁衛二人。一擄一死。軍民。吾赤子也。禁旅。吾爪牙也。一朝或身膏草野。或奴役虜中。爲父母者聞而哀痛之不暇。何忍他爲。前此戎虜之得利於我境者非一度。而今則其利萬倍於前。彼惟其若是也。必將相率而起。爲我邊患。當不止於此。軍民之降虜庭者。姑且偸生苟且之爲幸。何暇顧禮義哉。百餘人之中。必有如韓世忠,阿伊山者出而爲鄕導。爲患於我境。將不知其幾人。念至於此。將來之患。可勝言哉。正宜臥薪嘗膽。畜力養銳。相時而動。以雪憤恥之萬一。而且區區於例事。累日馳獵於都城數息之遠。豈其策乎。或曰。講武。所以鍊兵也。此於備邊。無乃有得乎。臣意以爲不然。大閱熊罷之士。敎以進退擊刺之勇。此則庶幾矣。然或臨渴掘井。則何裨於救渴。今則只用京軍士。翼以品從伴人近道才白丁。名雖講武。其實獲獵耳。何有於緩急。或曰。獵獲。所以享宗廟。奉諸殿。何足廢乎。臣以爲今之被殺擄者。固皆先王先后之赤子也。赤子擧其類爲賊殺擄。而子弟不暇恤。顧欲以獵獲致孝。則其肯安心享之乎。昔漢文帝。守文大平之主也。當是時也。匈奴不敢入關。天下可謂治安。賈誼猶且痛哭流涕。使誼生今之世。目今之事。不知何如爲心也。臣以爲此正朝廷上下所當痛哭流涕。增修德政時也。何暇他爲。況殿下於成廟賓天之初。哀毀過制。調攝失度。因有風寒之感。邇來五六年間。進藥之日居多。今且累日于外。晨夜勞動。蒙犯霜露。萬有所感。豈不可慮哉。臣意以爲當今之務。莫如先下諭書。責邊將以備禦無策。使感激奮發。勉立新功。次下哀痛之敎。弔慰殺擄者之妻子。又須反躬自飭。兼及臣僚。各自寅畏。修明政敎。持之悠久。行之不息。自然內修之政行。而外攘之功擧矣。若猶以爲四時之田。不可廢也。則只於出城而近。一日打圍。供宗廟。奉上殿而還。庶幾兩得矣。臣職忝論思之地。有懷不言。是孤聖恩。敢昧死陳瀆。取進止。
===議政府陳弊疏===
臣竊以日者。將今年西征不便事。仰塵睿鑑。伏蒙聖諭。桀驁之虜。不可不及時征之。臣退而反覆籌之。彼虜之罪。固不可置而不問。然今年入征。其不可者有七。不忍含默。敢復陳瀆。大抵兵貴如神。機事尙密。西鄙之民。前後被虜者無慮數百。我之動靜。想已盡洩於彼。況五鎭城底野人。與西賊互相婚媾。凡所見聞。輒相告報。勢所必然。今有野人來朝者亦多。西征之期。必詳知之。傳說於彼。大兵且至。彼必空其巢穴。竄伏深阻。空行空返。古謂無益。此一不可也。虜人凶狡有餘。先師之至。設險要路。以圖覆敗。大兵旣入。彼必厚聚兇徒。乘其阨塞。前後邀截。進退惟谷。亦未可知。此二不可也。西征軍數二萬。諸將亦且數百。幷輜重僕從。當不下六七萬。入征往返。人齎口糧。則數十年之食。一朝盡矣。旣征之後。則彼之售怨益深。十餘年間。邊塵不霽。隄防之緊。倍萬於舊。不知軍需出何地。而士馬食何物乎。此三不可也。入征時先鋒嚮道。必用本道軍士。本道之民。冬夏合防。且一歲三次赴京之行。更迭迎送。曾不得息肩。今又內地軍糧二萬四千餘石。轉輸邊郡。道路險遠。馱載擔負。勞憊莫甚。用如此困頑之民。爲先鋒嚮道。責其有斬獲之功。不亦難乎。此四不可也。前年失農。八道皆然。下三道尤甚。卽今餓殍相望。國家方議救荒之政。而抄兵從事官。各帶軍官。旁午四方。慶尙道六十餘官。忠淸,全羅。亦皆五十餘官。雖日閱一邑。必經數朔乃了。各官守令。愼重軍期。必先期招聚。立門候之。軍士之戶。其能趁時耕種者幾。何。此五不可也。入征若在十一月。則遠道軍士。當於九月中發行。在十月。則八月中發行。今年之農。假使登稔。必不及收。齎新穀春飢之民。而秋又不能齎其新穀。則士馬道途之備以何物乎。此六不可也。虜地早雪多寒。入征必犯冬月。雖或有斬獲之功。士馬凍傷。自斃者必多。得不償亡。有何益乎。況功不可必乎。此七不可也。西征之擧。其不可者如上所云。若今可行之策。則有一焉。書曰。慮善以動。動惟厥時。詩曰。時純煕矣。是用大介。王者之師。貴在萬全。要必相時而動。動則有功。無貽後悔也。虜今知我入征。備之必盡心力。宜莫如張其聲勢。若將入征然者。使彼不得安於窟穴。營其生業。臨期而止。今年如是。明年如是。持之數年。則。彼必謂我終必不動。放意忘備。我則畜力養銳。乘其不虞。直擣其穴。一怒殲群醜。所謂利用侵伐。往有功也。不亦善乎。兵未及也。彼若懲咎悔罪。還其虜獲。誠心歸順。則舍舊許新。咸與同仁之化。此帝王盛德事也。伏惟廓垂明照。深惟七不可之說。相時乘機。以收萬全之功。不勝幸甚。古人云。勿用憤兵。兵憤者敗。今兹之擧。所謂憤兵也。願聖上用萬全之策。勿用憤兵。以貽後悔。國家幸甚。軍民幸甚。臣重惟古人云。戰而勝。攻而取。不如不戰攻而屈人兵。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我後門長城。卽所謂設險也。故賊之在後門之外者。不敢突入而侵掠。今之西征二萬兵。以之深入敵境。則勝敗難必。以之分運。漸等長城。則不五六年。而其功可就。此永世之利。魏與蹈至危之地。期難必之功哉。且分二萬兵力。每歲益嚴防守。敵加於己。應之而有餘。則自然邊警稍息。此萬世無虞之策。伏惟三思焉。
===救儒生疏===
臣啓。臣前日與成俊等。請從臺諫之言。未蒙允可。天威嚴重。實恐累瀆。第念臣受先朝厚恩。誤寵至此。未嘗報效萬一。奄抱弓劍。區區之心。願欲少報於聖明之朝。是故。聞命而退。惶悚逡巡。情由中發。不能遂已。復干鐵鉞之誅。臣竊謂納諫。人君之大德。初政。後日之權輿。昔殷史贊成湯之德曰。從諫弗咈。傅說納誨於高宗曰。后從諫則聖。伊尹之告太甲曰。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召公之戒成王曰。知今我初服。古昔帝王所以善其治者。其機在此。可不愼歟。古者。諫無官。人無不言。故人主之視聽廣。後世。官各有守。凡有得失。惟臺諫言之。臺諫不言。則人主之耳目塞。耳目塞。則下情無由上達。上聰不得聽卑。上下隔絶。百度隨以訛。而國非其國矣。故願治之主。常虛懷廣納。惟恐人之不言。言雖不中。不加之罪。所以廣言路也。雖然。一人之言。而其言不中者。不必從。若夫擧司商論而言之者。其言未必不中也。至於兩司三司言之。則是擧朝言之也。其口衆而其言同。則是公也。非私也。公論所在。天且不違之。況人君初政乎。儒生事。臺官言之。諫官亦言之。弘文館言之。承政院亦言之。其言一人。固足以取信。況非一人乎。一司亦可謂公論。況非一司乎。儒生受罪固當矣。彼且言之不置者。其意蓋謂其罪雖當。事之始發。則不過爲斯道之計。所坐則言語之失耳。而遠方之人。不審知罪之節目者。必謂某某儒。因闢佛受罪。則得無以是窺聖上初政之趨舍耶。所以縷縷強聒耳。豈有他哉。而累日庭諍。訖未蒙允。臣恐大小臣僚。竊疑聖上不喜納諫。有志之士。從而摧折其心鋒矣。初學之士。妄意聖上不喜儒術。沮其琢磨成就之功矣。萬姓林立。拭目望治。初政擧措。正宜熟量而審處。左右有史。君擧必書。正恐聖上以數箇豎儒之故。受拒諫之名於千百載之下矣。今儒生旣服其辜。亦旣自艾矣。臺諫累請不得命。恐抱屈自沮。言路從此塞矣。伏望聖上。虛心曠照。熟念初政關係之重。特許臺諫之請。慰諭而遣之。使退而益勵乃職。兼又下敎四方。使共知儒生坐罪之由。聖上寬容之量。庶一擧而數善並矣。臣學識淺薄無術可以裨補。年齒衰暮。無力可以趨走。惟有一寸丹心。知無不言。自期少助聖德。言且無用。則臣無以報先王之德於聖明朝矣。近又下求言之敎。夫求言。正欲用其言。言且不用。初何必求爲。臣之言非臣之私言。乃一國臣民之言。伏惟更加省念。臣無任激切隕越之至。取進止。
===政府疏===
臣伏以。臣以庸疏。待罪政府。職巨人微。常懼不足以塞責。惟有知無不言。庶幾少酬聖恩萬一。謹述管見凡十條。仰備淸燕之覽。言雖蕪拙。事皆緊關。倘蒙不遺管蒯。特賜採納。未必無涓涘之補。伏惟留心焉。
一。人主一身。萬物之宗。人主一心。萬化之源。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董子曰。人君。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未有心不正。身不脩。而天下國家之理。百官萬民之正者也。傳曰。欲脩其身。先正其心。欲正其心。先誠其意。欲誠其意。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夫格物致知云者。博學審而無所不知之謂也。學問之道伊何。事在勉強而已矣。昔傅說之告高宗曰。念終始。典于學。言一念終始。常在於學也。詩人之頌成王曰。學有緝煕于光明。言繼續而光明之。無時間斷也。夫然故高宗爲商令王。成王爲周守成之賢主。學問之功。庸可易乎。雖然。帝王之學。與凡庶不同。夫分章折句。考較同異。此儒者之以講說爲事者也。鉤玄討奇。抽黃亂白。此儒者之以雕篆爲事者也。皆非人君所當爲也。所貴乎人君之學者。觀古聖賢之所用心。歷代治亂興亡之跡。與夫立政立事之要。澤民利物之術。得之於心。施於有政。如斯而已。然若望道有不誠。求治或不急。未有不半途而廢者。豈不可惜哉。殿下天資商明。又有大有爲之志。仰視古昔聖王。何所往而不可及哉。然春秋尙少。學問未遍。其於經史所存聖賢治心養性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跡。或者有所未至。此正日新又新。惟日不足之時也。古人云。勿謂今日不學而有來日。勿謂今年不學而有來年。凡爲學功夫。其急也如此。況人君之學乎。伏願殿下勤御經筵。勿以細事小故而或廢。勿謂來日明年之有餘。日復一日。繼之以夜。無少作輟。積之以年。則自然聞見博而智益明。又須崇尙正學。以二帝三王存心出治之法爲師。外經史。凡百家衆技之流。浮華無實之文。不接於耳目。不留於聰明。則自然聖學益高。治道益隆矣。
一。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此人情之常也。雖然。天下之事。其始善者。其終亦善。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有矣。未有無其始而有其終者也。故古之人。重謹始也。若稽古昔。仲虺之告成湯曰。愼厥終。惟其始。伊尹之告太甲曰。愼終于始。召公之告成王曰。今天。命哲。命吉凶。知今我初服。言始之當謹也。今夫正月。一年之始也。朔日。一月之始也。初政。國家千百年之始也。善觀天者。凡以首月朔日之候。卜一年終月之氣。善觀人主之治者。於初政。有以窺千百年之安危。甚矣始之不可忽也。殿下臨黎庶六年于兹。然未來尙有百年之久。此實初政耳。國家千百年之治亂安危。實兆於今日。可不謹乎。願殿下。鑑鮮終之戒。敦謹始之道。出入起居。罔或不欽。發號施令。罔或不臧。任賢勿貳。去邪勿疑。罔違道以干百姓之譽。罔咈百姓以從已之欲。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過小而不改。有言逆于耳。必求諸道。有言遜于志。必求諸非道。非其人勿近。非其道不由。敦敎化。厚風俗。崇節儉。戒安逸。謹天戒。恤民隱。日用之間。要須接賢士大夫之時多。親宦官宮妾之日少。敬以作所。無時豫怠。居常顧畏于民。岩若有敵國外患將至于前。子孫萬世苞桑之固。盤石之安。其道在此。伏惟留心焉。
一。言路所由。適於治之道也。言路廣。則天下之善。皆由之而來。爲我之有。天下之口。皆得以言已之過失。善不滯于人。惡不留于已。如此而其國不治者。未之有也。言路塞。則上下隔絶。人主如聾之無所聞。如瞽之無所見。善在人。而不知取。惡在已。而不知去。雖欲治。得乎。古者。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言路豁如也。猶以爲未也。陳諫鼓。設謗木。猶恐人不言已之過。乞言於路於旅也。語詢于蒭蕘。猶恐一善之或遺。舜禹湯。大聖也。宜若無所資於人。然且好察邇言。聞善言而拜。從諫弗咈。其所以成雍煕泰和之治者。豈有他哉。後世好諫之主。莫如唐太宗。然貞觀之治。寢不如初。有以來魏徵之疏。人心操舍之無常。可鑑也已。我祖宗列聖治道之隆。誠無讓於古昔聖王然成廟納諫之美。近古所無。子孫永世之龜鑑也。殿下光紹祖宗丕基。思不墜祖宗積累之業。宜如之何。曰關言路。廣聽納。合衆善。爲已之善而已。大抵言路之不廣。其弊有三。曰自是也。有挾也。懷疑也。人主恃高明之資。自以爲是。而謂人莫已若。則諂諛日進。而忠直之言。不聞於耳。挾至尊之勢。惟其言而莫予違則。則群下唯所令之。而無復有往還復逆者。持狐疑之端。而不信人言。則人皆携貳而無復有盡心極言者。於是言路塞。而上下之情不通矣。伏願殿下。上師舜禹之好善。成湯之從諫。中鑑唐宗。近述成廟。務祛三者之弊。兼取衆人之其言可用。當卽施行。如不可用。亦宜優容。雖或觸忌犯分。事若無情。亦特寬貸。以伸直士之氣。凡章奏之有關治道。可爲鑑戒者。勿但過眼而已。留置于中。常加省覽。外朝之臣。亦依舊例。輪日面對。各陳所懷。庶幾人獲自盡。下情皆得上達。治道幸甚。
一。人主好尙。不可不愼也。孔子曰。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昔商受酗酒。而朝歌之人皆酗。楚王好細腰。而宮中至有餓死者。上之所好。而下之甚焉者。率多類此。且如王豹處於淇。而河西善謳。綿駒處於高唐。而齊右善歌。華周祀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國俗化。彼皆尋常人爾。而尙能使人變化之如此。況人主乎。人主好兵革。則介胄之士。思欲賈其勇。好貨財。則聚斂之臣。思欲獻其計。好土功則善宮室者。思售其巧。好田獵。則善驅馳者。思效其捷。好詞華。則浮躁之流競進。好諂諛。則佞伴之徒沓至。下之人從上之好如此。可不愼乎。孔子曰。我好古敏以求之者。大學曰。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又曰。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悌。上恤孤而民不倍。聖賢之所好尙。則如是爾。從而化之者又如此。殿下新服厥命。方且有意唐虞三代之治。宜爲此。豈爲彼也。願殿下。愼厥攸好。以二帝三王所以治天下之道爲準。以仁義忠恕孝悌爲先。而勿爲財利兵革等項之好。以表率臣民。使之皆歸於正道。治體幸甚。
一。賞罰。人主之大柄也。賞以勸善。罰以懲惡。猶天之春以生物。秋以肅殺也。天地無生殺。不可以成歲功。人君無賞罰。不可以馭一世。賞之與罰。不可以偏廢也。今夫公卿大夫之位。車馬金帛之珍。賞之具也。流放竄逐鞭笞貶黜之差。罰之具也。視其功之大小。而賞有隆殺。因其罪之輕重。而罰有高下。罰不當罪。謂之濫。賞不當功。謂之僣。濫則罰無以懲惡。僣則賞無以勸善。賞刑不足以勸懲。則人君以何者而駕馭一世乎。殿下卽位以來。明愼用刑。獄無冤枉。近者。又下恤刑之旨。慮或無辜橫罹。輕繫久滯。又於罪籍中賢能之可議者。特施恩宥。好生之德。何以加之。但賞賚一事。或有可議者。昔。周公有大勳勞。賜之天子禮樂。先儒論之曰。事親得如曾子。可謂孝矣然孟子只曰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爲有餘也。其意蓋曰。子之身所能爲者。皆所當爲也。周公之功雖大。然皆臣職之所當爲耳。職分所當爲者。雖有微功。在所不賞。頃者。觸法伏誅者有徒。其時鞫官。皆受重賞。數月之間。超陞峻級者多矣。至如兩道監司。只以馳啓之功。亦加資秩。承命鞫囚。何勞之有。據牒申聞。何勞之有。此特職分中之小事耳。而賞賚如此。後雖有衛國安民之勳。斬敵搴旗之功。將何以賞之乎。雖然。往者不可追。願殿下。繼自今愛惜名器。斟酌功勞。賞勿濫加。恩勿虛施。其刑其罰。又須審察。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寧失不經。母敢或濫。要使賞罰得中。勸懲有道。古昔帝王成治。不過由此而已。伏惟垂省焉。
一。世宗朝。命崔潤德征建州衛。爾時平安道兵額。至三萬六千有奇。距今六十餘年。國家休養生息。兵額宜倍蓰於昔。而今僅有萬八千九百六十。平安一道。國之西門。在前朝末。値元衰季。紅巾餘賊。奔突而東。此道先受其鋒。如河決魚爛。莫之能支。非惟賊勢強盛。當時兵力寡弱。不自振而然也。方今中國無事。萬無此慮。然末世之事。未敢逆料。況今野人。爲我邊患。防備甚緊。見在兵額。只有此數。豈非切身之病乎。臣日夜思慮。求其所以然。蓋有由矣。本道沿邊各鎭。冬夏防戊。固已蹙民力矣。又有一年三次赴京之行。送迎騎載。勞憊莫甚。而在行通事等項諸官。於公貿易品布外。私齎物貨。多至七八千餘疋。至如金銀。我國所不產。載在禁章。而亦多潛持。其他濫齎雜物。不可勝數。皆責護送軍人運輸。由是。民不堪命。規免苦役。潛投遼東東八站者。比比有之。況今新設湯站鳳凰城。距義州相望一日之程。民之投竄。其勢甚易。豈不可慮哉。切見祖宗朝赴京使臣之行。別遣臺官。搜檢數外濫持物貨者。治其罪而沒入其物。此一時權宜救弊一事也。今宜復行故事。亦蘇復民力。增益兵額之一助也。且年前尙衣院,濟用監及醫司貿易布。摠四千八百三十餘疋。自京抵江上。載馱轉輸。驛路殘弊。職此之由。臣亦願自今服御所用外。其他不甚緊要之物。禁絶貿易。以蘇民力。且平安道各鎭防戍者。他道軍士則自相番休。若土兵。四時相防。曾無休歇時。其苦倍他。流離逃散。勢所必至。其蘇復條件。請令該曹。磨鍊施行。
一。民之休戚。係於守令。守令非其人。則民安所措手足乎。今之補邊郡者。率用武人。彼豈知懷綏字牧之道哉。關塞窮苦之民。而馭之以酷暴武吏。幾何不胥而流亡哉。臣願邊方守令。必用文武兼資之人。使有事則身佩橐鞬。以與敵從事。無事則勸民力穡。使有恒產。庶幾流亡自止。兵額亦可以日增矣。
一。義州官奴軍民等。多受京中及開城府富賈布物。每於赴京。之行數外牽連。潛往遼東。換易唐物者相屬。若此不已。則謀利之徒。紛紜往來。欺詐爭鬪。生事於上國者。必有之矣。豈細故哉。今後似前冒行。而不能檢擧。義州官吏及領去團練使,書狀官等。率皆科罪。以杜冒濫之弊。國體幸甚。
一。祖宗朝。設彭排五千。隊卒三千。分五番。給月廩。使服工木之役。步正兵。持兵衛王宮。水軍。乘舡備海寇而已。近年以來。宮闕公廨修葺。諸君第宅造成。功役繁興。而彭排隊卒數少。不得已以番上步兵。當領水軍充其役。程督甚迫。力不能堪。率皆賃人代其役。役價甚重。步兵二朔綿布。至十七八疋。水軍則二十餘疋。傾財破產。猶不能償。逃散者相繼。加以諸浦朔望及別例進供物膳。又有無時禮葬。每歲鴨島草薍刈取。皆役水軍。曾不得息屑。日就耗散。臣願依大典。彭排隊卒。各充其數。如遇營繕等事。給料役之。一如祖宗朝故事。令水軍步兵。各供本役。庶幾功役不廢。而無逃散流離之虞矣。
一。比來連年不稔。去年尤甚。自冬穀貴。今則餓莩相望。民生極艱矣。雖自今蠲除不急之務。專意恤民之政。猶懼不濟。況興土木之役。重困民力乎。近聞。晉城大君第造成。碧蹄驛,內鷹房修繕。又有紺岳山神堂祭廳改造。水軍一百四十日之役。磨尼山齋宮典祀廳改造。水軍一百一朔之役。前項軍人。其身之苦。不暇論也。尤其所難者。贏糧也。夫大君茅。固所當營。然在今日則不可。自秋成爲之未晚。至於碧蹄驛。當時不至頹毀。內鷹房。本有左右房。何必汲汲增營乎。時屈擧羸。春秋譏之。伏願亟收成命。待時而擧。以紓民力。於國幸甚。
一。司僕寺網牌出獵。左右牌諸員各三十。兼官所騎及網子載持馬幷三十四疋。分行諸道。驅獸軍六十名。令所在官調發。才白丁不足。則以煙戶軍充之。京畿,江原,黃海。所至騷然。不徒煩費郡縣。出入民間。侵刻亦甚。以至責辦人馬糧料。少不如意。輒加鞭撻。民興怨咨。其弊不貲。計其一朔所獲。不過六七口。煩擾甚多。獵獲至少。臣願文昭殿,延恩殿祭肉山行。及兒獐鹿薦新進上外。網牌等獵。亟命停罷。移定獸數於右三道州郡。供進不闕。而民弊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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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醉睡翁養花記<sub>翁卽進士李謙</sub>===
嘗一日。醉睡翁送致養花詩序示余。且要記其後。吾性懶。平生與人交。闕於尋訪。與翁亦意氣之交也。又未嘗一至其第見所謂養花處。奈如記何。客有嘗與翁醉睡於其第者曰。翁之於花木。如春風之於萬物。苟被煦婾吹噓之仁。無有不性命而容色焉。蓋嘗與翁遊于其國而目之。非寢食與疾病。翁之手未嘗不於培植。除容膝着足之地。餘皆花木也。紅者白者。黃者紫者。高者低者。雜沓先後。間見而層出。或濃如張麗華之帶酒。或嬌如楊貴妃之罷睡。風而過墻者。如昭君之出塞。露而低垂者。如綠珠之墮樓。落者如愼夫人之却座。覆者如李夫人之掩被。千態萬狀。殆不可以覼縷。苟以子之心匠。寫吾之目。則亦一造化也。或曰。書不云乎。玩物喪志。苦翁娛樂則有之矣。不亦傷于德而損於情乎。余曰。無傷也。物未有能累人者也。苟內省而貞。則雖軒裳圭組。尙不能爲累。況如花木之無情者乎。大凡物之所以能累人者。以吾私而有之也。吾與物。俱受天地之心以爲性。天地之氣以爲形。物與我。各自其天。果孰有之。而孰私之耶。但物我旣同是天地之生。則其勢不得不與相親。花則又其中之精且華者。人之愛也。自當與凡物殊異。若醉睡翁之養。則其意亦若是而已。詎敢私而有之。如世人竊非有之物。爲己之有。以得喪爲悲歡。幷喪其所固有者乎。子盍觀夫翁之醉睡於花木間乎。客至則呼酒。酒至則飮。飮則醉。醉則睡。相與枕藉乎杯盤之間。身在醉鄕。神遊乎華胥之國。客去而不知留。花開落而不知悲喜。當是時。豈知花神之囿我園。而花亦於翁何與焉。然後始知翁之養花。終不爲翁病矣。或者語吶。須臾客去。或者亦退。書其言以與翁爲記。雖然。或者之言。則有理矣。翁其思之。
===養閑亭記===
咸昌。小縣。而山水之麗。雖大郡不如。山自北來。龍行而蛇轉。南望大川而止。輪囷紆鬱。於是乎縣置焉。西有連山東騖。其狀如啄木飛空。高低不常。望縣數里而止。臨曠野。壓小川。塊然獨秀者玉山也。山皆奇石叢篁。挾川有蒼松翠柳。又雜以象卉。望之蓊蔚而深邃。負山而家。臨川而亭者。生員金寧秀文叔之居也。文叔少居一善金烏鳳溪之傍。乃高麗節臣吉再之外裔。而世居其地。邇來十有餘年間。移居于此。蓋其祖先之遺基也。曾祖諱履素。以學行著名。鄕黨稱其孝。文叔以忠孝之裔。彼此皆佳麗之地。其箕裘之傳。秀氣之鍾。居養之移。爲人可知已。況早悅詩禮之敎。名芳于司馬之牓。苟有意於蜚騰。其不爲池中物也必矣。然其志不規規於聲利。高枕閑臥。若將終身。樂其居之幽身之閑。思有以報其亭之惠。則從余求名與記。以華其額。因語與云。高官大爵。誰不欲之。使其自至。吾亦何拒。是有命焉。不可幸而致。則吾何敢枉費吾之心力哉。佳山秀水。層臺累榭。世人亦多有之者。然使用吾財而買。勞吾力而築。則吾豈易得也。斯地也吾祖先之舊。而幸傳及我。吾之起亭也。亦累其土而基。排其石而階。斧其旁植而材。斬其崖草而葺。曾無一介費吾財力。殆天所以遺我而供其閑也。車馳馬走。揮汗於蜀道之難者。不知幾也。吾之亭。衽席安。匡牀涼。天炎而畏日不窺。不扇而淸風滿袖。世人之奔忙。時候之蒸鬱。吾不知也。春暖而鳥聲。秋氣而蟲韻。燕呢鶯喧。于樹于簷。各自鳴其鳴。曾不少休。而吾有詩一卷。懶不開口。隣翁野叟。觸熱急走而來。借涼庥蔭者相屬。而吾不出數步之間。迎送其往還。頭笠手鍤。躬灌田于畝者。或族姓之尊。而吾甚卑。亦不知吾田之水歟旱歟。有酒則飮。無則止。酒之有無。吾不管。水流急。花落頻。滿目俱忙。而吾一身寂然不動。天地間凡有血氣者。無有如我閑者。雖三公之貴。百金之富。吾不願易也。吾欲以此而終吾生。子以爲何如。余曰善。是可以名亭矣。請名之曰養閑。雖然。今國家求忠臣孝子之後。有一於此。雖遠裔。必登而庸之。況足下俱二美而有。且自有蜚騰之質乎。吾又觀文叔之居斯亭也。訓子與姪。誦讀不絶聲。將必有蜚騰者出於其間矣。吾知子終不得養閑。而子孫亦將不得閑於林泉矣。身雖不得閑。如閑其神。遇境皆安。不役於物。雖百責萃身。而此心之靜。如車軸之統群輻。群動由我。而我不動焉。則是亦閑而已矣。何必逃名山林。不事王侯。始爲閑也。文叔起謝曰。不敢當。然至言敢忽諸乎。於是書以爲記。
===萬景亭記===
國城西行三十里。有郡曰高陽。郡之南十五里。有洲曰鴨島。家于其上流者。曰前內禁衛朴侯之第。殘山北來而爲峽。家在兩峽間。亭于其南曰萬景。蓋臨曠野。瞰長江。氣象多。故名焉。今有丁君壽岡語余云。侯名閏孫。字彰祖。學書不成。又學劍。志不滿。又棄而學稼焉。稼有餘粟。身無一事。則又好遊。遊有勝地。於是乎亭焉。亭有萬景。購之無價。取之無禁。與夫人間爵祿。市肆物貨。易失而難得者異矣。故侯樂而忘世。將以終其天于此。雖有欲易以萬金者。不願也。嗚呼。人世易遷。顧有不朽者存。倘得公之一言。以爲亭之不朽。此則侯之願也。余曰。噫。觀其進退。可以卜其人。見其好尙。可以知其志。余雖未嘗與侯相識。今以是有以定侯之一身終始矣。其視洪崖子無能而不知退。白首於紅塵。空負江湖魚鳥之盟者。爲何如。因侯以自警。於是記又詞。詞曰。眼豁江天子背翠微。人間勝景兮似此稀。憑闌晚眺兮獨鳥歸。鑑流觀魚兮忘群機。嗟哉人世兮多是非。
===司贍寺蓮亭記===
人所好不同。於其所好。而其人可知焉。今夫兄梅竹。友松菊。膏盲泉石。心膽煙霞者。雖埋沒米鹽斗斛之間。決非塵埃中人也。若夫妖黃魏紫。奇葩艶蘂之好之者。雖自謂淵明之眞。吾未信也。司贍寺前後數君子者。其庶幾乎。寺爲我國錢幣之府。其任重。故其官率用淸修之士。前有柳公自濱,宋公軼。今有鄭公蘭孫朴公始行,高公台翼,權公憲。其尤也。以數君子而使之守錢幣。雖謂埋沒塵埃中。可也。然其煙霞泉石之雅好。則未嘗隨其地而異焉。此蓮亭之所以作也。寺舊無亭。歲己亥。柳公爲正。始構之。後僉正宋公。池于亭之西。植以芙蕖甚盛。今正鄭公,副正朴公,僉正高公,直長權公。作而重新之。煥然可觀。有時觴詠其中。所謂中通外直。泥而不汚者。與數君子之和而不流者。氣象相涵。情境交澈。則蓮之愛夫豈徒哉。吾作記。正欲後之登斯亭者。庶幾有以知所好云。
===梅堂記===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有堯舜禹湯文武之君作於上。必有皐夔,稷,契,伊,傳,周,召之臣出於下。何。相須之殷氣類故也。物亦有之。菊。花之隱逸者也。是故。好之者五柳先生。蓮。花之君子者也。是故。愛之者濂溪夫子。若竹也梅也。好之亦各有之。雖然。孰有梅與爭高者乎。爾其凜凜氷淸。則有巖壑氣。丁丁玉立者。爲廟堂姿。或枯槁如處士。或綽約如仙子。色相或不同。而風韻未嘗不同。譬如伯夷,柳下惠。雖淸和不同。而同歸於聖。皐,夔,稷,契,伊,傅周,召。雖事業異宜。而同是聖帝明王之佐。至如西湖逋仙。東閣詩老。詠墨之簡齋。賦紅之坡翁。雖其人簡古豪縱之不同。而要皆翩翩瑞世之佳君子也。今曹侯大虛以文章鳴於世。其名望。蓋相伯仲於向所謂數君子者。其所好可知。大虛家于金陵溪山勝處。堂于家之東北隅。澗水自巖石間出。日夜奏笙竽過堂去。侯手植千葉梅于堂之除。因以名其堂。抵書謂余曰。子悉梅之品乎。吾所植。其花瓣比他較大。香亦異於常。求梅之最絶者。獨此耳。願借一言。以發揚其馨德。余曰。噫。是固然矣。主人是人中之表。其植固宜異於尋常。若其馨德。則前賢之述備矣。余何言哉。況大虛以能詩擅名當世。壓倒前代之名家。如暗香疏影之句。固已奴視矣。余何言哉。獨愛黃廷堅詩曰。古來和鼎實。此物升廟廊。商高宗命傅說曰。若作和羹。汝作鹽梅。是實知梅者。余亦謂方今有文武以上之君作於上。如大虛豈宜以東閣,西湖數君子自處。止以聲律。睹名字而已哉。將培其根。摘其實。升之廟廊。以調和殷鼎。使萬口皆得五味之正。豈非斯世幸歟。大虛諱偉。昌寧人。
===愛敬堂記===
堂以愛敬名。何也。家于此。爲吾親也。蓋事母則愛主焉。事父則敬主焉。家旣爲親建。則居是堂者。豈容斯須忘愛敬耶。余生四十五十。貧無家。歲在成化辛丑。母沒。於是乎葬。三年之喪畢。因誅茅於其傍閑地。構草廬數間。以爲晚年歸老計。不弔旋爲煨燼。吁可奈何。越弘治己酉。先君尋卒。又葬於此。痛念報本之無其所也。以朝夕香火有暇。乃礎於舊廬少南。豎數十柱。正在父墳之西母墳之南。爲堂於室之西南隅。凡三楹。以爲享祀受釐之處。旣瓦旣壁。適値卽吉之初。乃筵又席。合曾祖考以下群廟之主而享之。旣飮福訖。書三大字額于壁。呼諸子使前而告之曰。而知吾所以名吾堂義否。吾所以卜宅于是者。爲其近父母之穴。而欲其出門常目之也。吾所以名吾堂愛敬者。恐其入門對妻孥。有時乎忘吾親也。凡人處樓臺則思歌舞。處堂奧則思妻妾。在曠野則思馳逐。隨其處而思隨之。吾堂雖陋且小。亦足以娛妻子。酣歌舞。宴賓客矣。然吾貧無歌舞燕戲之資。固無視以爲警者。固無所事於愛敬之外矣。若而貴賤窮達。今不可預卜。則何知異日必如乃翁之貧且約哉。如或居於斯。寢於斯。不有於三大字之義者。則非吾子孫也。嗚呼。愛由親立。敬由長始。愛敬盡於事親。而人亦愛敬我矣。正使求富貴利達。亦無他道。況欲行道於世者乎。吾家世淸貧。無以遺子孫者。今以是遺。而亦以遺而子而孫。果能此道矣。異時安知不貧賤乎。旣以敎諸子。又書其言。申以自警。且使鄕子弟之來觀者。亦各知省云。
===思庵記===
萬物皆備於我。大則君臣,父子。小而事物,細微。無一不具於吾之身。人莫不然。患不思耳。思之如何。始焉思修其身。思事其親。旣又思事其君。思修身。則學問思辯之功。不可不力也。思事親。則養志與口體。闕一不可也。思事其君。則先憂後樂。內溝撻市之念。自有所不能已也。噫。此思庵之所以作也歟。吾黨之後進。曰金侯季雲氏。少以能文名。其在大學也。諸生莫有或之先者。侯有兩兄。嘗同榜捷科。一魁一副。人以爲難。而恨侯之殿也。未幾。果一擧三捷。皆爲第一。如舁之射日。一發而落九鳥。如王良之御簡子。一朝而獲十禽。如鵰鶚之飛常天際與雲間而俯鷄鶩也。人皆曰。異哉季雲。其何道以至此歟。蓋有人所不可反之才。故能爲人所不能爲之事。何足怪乎。而其平日學問思辯之功。可知已。國家設弘文館。待文學之士。一時文章經綸之手。率由此出。朝廷方且以此待季雲。季雲以孀親在嶺外。求講道晉陽。月往省萱堂。鄕黨稱孝焉。季雲曰。是尙不得奉晨昏。吾安能爲五斗米。廢吾親甘旨乎。乃謝歸鄕里。日侍慈闈。戲綵弄雛於其側。每風起樹動。未嘗不慨然流涕於先府君之逝。侯可謂純孝人也。侯之先世。世居淸道治之西北七里許。於是新起別第於舊居之南淸川之上小山之麓。以爲慈顏燕息之所。旣乃伻來。與兼善書曰。凡吾屋八間。蓋取象於庖犧氏之卦。其中有堂曰一喜。著承顏怡愉之意也。房之便於冬者曰溫房。室之宜於夏者曰淸室。又有庖廚數間曰菽水齋。於以供甘旨。皆隨其處而異其宜。合而名之曰思庵。子其爲記。兼善起而執筆言曰。得子之書。有以知子名庵之義。雖然。子於修身事親。旣得矣。庸何思。吾且言其次。昔賢有云。居廟堂之上。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古之人。雖在廢棄流離之中。未嘗一飯忘君。況子新承恩寵。釋褐于帝里。衣錦而還故鄕。其思君戀國之懷。曷嘗弛乎。他日宦成名遂。巍然位乎潭潭相府之尊。其念慮顧在江海之遠。蔀屋之中矣。則斯庵也豈獨於此乎。將無時無處。而不用其思矣。吁。如子,之處世。不亦勞乎。
===默庵記===
國之南有縣。曰振威。其北面。吾友權推家焉。推之言曰。吾無官。故退而居于鄕。厭家口聒我耳。故別搆小堂而獨處焉。亦不欲談世事。故名吾堂曰默庵。世旣莫我知。默又誰知。恐泯泯而無所聞。故欲得一言以發,揮吾名庵之意。子必言之。余曰。噫。惟口。樞機也。出好惟口。興戎亦惟口。滔滔人世。凡觸機禍其身者何限。有不由口者乎。且夫至言不言。至辯不辯。是故。天地無言。山川不語。風有聲而無辭。月有色而無聲。子之默默乎中間。乾坤位上下。山川繞左右。而又淸風自南來。皓月從東升。其間情境。吾豈可以易言哉。安得謝事而南。道過子之庵。得默默相對一笑而別乎。
===龍宮浮翠樓記===
龍州沙川之淸淺。林藪之深鬱。聞于南州。余少時。學于縣人朱氏之門。每講讀有隙。携同伴步遊川藪間。倦則投于客舍而休焉。縣在南山之北北山之南。四面環翠。出門有淸流拖練。隔水有深林蓊蔚。可謂勝矣。獨恨夫館舍之隘陋。而樓臺之低微也。爾後。僕仕宦于朝。足不跡湖山者數十餘年。而試一至焉。其形勝如舊。而樓館之凋廢。殆有甚焉。蓋嘗爲山川興,嘆也。弘治四年。陽川許侯珉。來莅兹邑。旣興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樂其樂。而復無事於事。則乃周覽山川之勝。而登樓嘆曰。噫。是所謂不稱。有如此山川。而館宇如是。庸非爲守者責乎。況官廨。非以私吾身也。爲王人也。敢嫌疑之乎。客館之東舊樓之北。有地隆然。有石頑然。乃鑿其頑。夷其隆。樓于其上。中三楹。爲公坐之所。東西隅各室三間。爲嚮晦燕息處。制甚宏麗。俯瞰晴川。眼明神爽。四山嵐翠。浮浮霏霏。繚繞乎簷甍之下。夫然後。地與居庶幾不相齟齬。而爲官者。或氣鬱而政滯。登斯樓也。則有豁然而霽。怳然而悟者矣。尙亦有利哉。旣成。有以許侯之言。來告余者曰。樓新而未有名。是公舊遊地也。願公名而記之。山川其亦有望于公矣。余以疇昔所面目者名之曰浮翠。旣又曰。余未弱冠。有川藪之遊。至今四十有餘年。其間食于土。稱守宰者。不知幾何。而未有作之者。至吾侯。始成焉。山川之與人遇不遇。豈有時歟。雖然。事不可苟作。所貴因乎時順乎人。雖有山川形勢之勝。苟國家多事。農桑失時。閭閻愁嘆。則亦何暇以爲。而爲之者直殘民耳。今聖明在上。黎民按堵。賢守令布列州縣。田里安業。民樂於赴功。如子趨父。則夫烏得而坐低樓壞館。孤負山川哉。於侯之一擧。而大平之象。邑人之心。可知矣。是不可以不記也。
===澄波樓記===
人莫不欲層臺累榭。廣廈高樓。而卞侯之樓只一間。高不過尋丈。坐不容十人。雖有食前方丈。列樂數行。且無所容。是何與人異其好乃爾。夫飯肥甘者。思澹泊之味。厭繁華者。念寂寞之鄕。卞侯平生。廈屋蔽地。良田遍野。府有餘財。庫有餘粟。臧獲塡廊。姬妾滿床。樽中酒凸。席上客列。所謂飫肥甘厭繁華者。非侯之謂歟。而尋常所思念可知。此小樓之所以作也。樓在野水之濱。無人之境。唯有花木之亂眼。野鳥之聒耳。水聲之喧枕。餘無喧囂之鬧心目者。座且窄。不能容俗客。每風月之夕。揮塵偃臥。面山俯水。只許一姬一琴隨之。凡天地間淸氣。皆集于枉席之間。孰謂樓小而不能容物耶。兼善雖無良田美屋之類可以埒卞侯者。而亦幸際會風雲。備踐華要。位乎宰輔之列。所謂布衣之極也。雖軒冕其身。而魂夢未嘗不在於魚鳥之鄕。亦卞侯構小樓之意也。弘治四年夏。闋父服。將朝京師。侯邀我話于樓上。酒酣。擧杯更屬曰。願留一字于壁。乃起而爲之歌曰。小樓一間兮貯明月。澄波匹練兮含風漪。高臥一生兮無所營。四山爲幄兮靑雲衣。吾將謝笏兮歸去來。與君永息兮漢陰機。侯謝曰。敢不佩服。遂書以爲記。作異日面目云。
===明隱樓記===
吾邑宰禹侯碩孫。武而文。又長於吏才。旣下車。慨然以修擧廢墜爲事。未數年而百廢皆興。田野闢。館宇修。煥然治具之一新。於是舊大門之卑且隘者。倏然變而爲岑樓百尺。巋然立於客舍之南。何其不勞民力。而收功之速也。旣成。客有過者曰。邑有樓觀之勝。無補於治。且咸昌。小邑也。樓雖美。何用。余曰不然。凡人處塞則志滯。憑高則心廣。夫爲治者。獨不然哉。吾未見志滯而政通。心不廣而能容人者。然則邑有登覽之美。豈云無補於治。況夫守宰之於民也。雖視如赤子。而民之望之也。儼然若君臣然。是故。有愍鬱之情。而守宰有不知。有愁嘆之聲。而守宰有不聞。有嚬慼之色。而守宰有不見。夫何故。勢相阻也。吾觀夫世之莅民者。其聽事率於廣廈之深。不然。廳庫之隘塞。擁以吏卒。沒於簿書米鹽之間。門者抑其冒入。庭者訶其濫訴。向所謂愍鬱之與嚬慼。銜屈而欲伸者。倩人書其冤。十分掛一。進寸退尺。得其門而入者蓋寡。況能投於庭乎。能面對於邑宰亦難。況能達其情乎。是知吏于土者。其居處亦不可卑且塞也。若禹侯。其有見乎此者乎。吾想夫吾侯之凭斯樓也。視遠明。燭隱詳。四境之內。或有愍鬱者。愁歎者。嚬慼者。口而訴者。書而伸者。莫不接于目達于耳。而置於腹。使皆伸其屈。遂其願。夫焉有一夫之不獲者哉。然後披襟而坐。受有虞氏之南風。歌阜財。詠解慍。使吾民之懽欣悅懌者。莫不歌舞於簷楹之外。孰謂邑有樓無補於治哉。譬諸密之嶺南。晉之矗石。蔚之太和。安之映湖。止用以貯妓女藏歌舞。娛賓客而長淫奢者。孰爲無用。孰有用耶。客曰唯。正所謂無用之用也。盍亦名諸。乃名之曰明隱。義取明夫民之隱也。客曰善。於是告禹侯。額而揭之。嗚呼。後禹侯者將無窮焉。苟皆見其額思其義。能施之於政。則吾鄕民之福可旣耶。
===幽谷館重修記===
嶺之南六十餘州。幅員之廣。人物之象。而其輪蹄咸束輳於幽谷之路。得達于京師。自京師而南者亦過此。始岐而散行。各之其所之。比於人。是驛也。其嶺南之咽喉乎。咽喉病則食飮不得通。食飮不得通。則其生也可冀乎。噫。此禹侯所以急傳舍之修。而必先於幽谷者乎。幽谷有館。古也。其始創也。不知何時。自兼善之始往來京師。于今四十餘年。始見之。已爲古宇。迄于今未有改作者。其弊毀可知已。每大賓至。病其陋。行旅宿。患其隘。吾亦每過而每恨之。弘治二年。禹侯雄。出而爲察訪是路。凡所以蘇復羸殘者。靡有遺策。步有疾足。騎有逸蹄。驛路之旣實。則謀於象曰。某某驛館舍頹毀。非所以肅使命而安賓旅也。前乎吾者。旣不可追。後乎吾者。又不可期。其在吾乎。吾其重修之矣。然幽谷是吾本驛也。是大賓始至之地也。是南北往還之要衝也。盍先此乎。象曰諾。於是。材斧其近山之木。力取於旁驛之卒。匠擇善手。館因舊址。改創大廳東西軒。餘皆仍舊而修。百年殘廢。煥然一新於期月之內。何其成之速而力不費也。時兼善家居于咸昌。嘗因事一過焉。少憩于所謂新構東軒者。仰瞻樑梠。徙倚軒窓。心目關曠。殊異乎疇昔之觀。徘徊久之。深嘉禹侯用心之勤。辦事之能。默念不置于懷也。一日。侯與書求文以爲記。余曰。自有此郵亭。卽有此察訪與丞。凡幾年更幾員。而未有能新之者。非惟不能新之。又從而毒其吏民。幷與其舊而殘者。未嘗無其人。斯實禹侯之罪人也。禹侯業儒不成。因而爲吏。性敏而捷。加之以勤。儒而吏。故政不苛而人樂趨事。敏而勤。故力不費而功易就。固可記也。雖然有監司以殿最幽明。有吏部以權衡人物。禹侯之賢能。當於是乎白矣。吾何言。無已則有一焉。天下之事。不患於不成。而患於成而易壞。壞而不修。自古賢智之士。爲國爲民。興滯補廢。未始不欲其久存而繼之者。常不能善守。至於蕪廢不治。深可嘆也。使人人皆有作者之心。則天下安有毀敗事乎。是不可以不書。乃書以遺夫繼禹侯者警焉。
===尙州鄕校重修記===
晉山姜公龜孫。字用休。其先世。率皆業儒雅。由文地而升。不由他道。至用休。始能兼文吏而兩用。不專一能。故其進也尤易。旣踐旣歷。朝夕且將飛騰而上征矣。上以尙州爲嶺南之衝。非其人莫治。不因銓曹之擬。特抽而出之爲牧。及下車。威德幷行。吏畏而民懷。政旣成。鄕校儒生金寶荊等。聯名走書于京師。語余曰。吾明府之諸治效卓卓者。固不可覼縷。如其有功於吾儒者。吾不可默默不傳之于後也。謹按。州之鄕校。經營歲久。聖殿三間。樓五間。棟撓而榱折。雨漏風洩。赤白漫漶。東齋五間。堂構而已。未有窓壁。外如欄墻。亦皆殘缺。襟抱疏闊。將無以安先聖而處師生。今牧使公莅政之初。首謁先聖先師。坐講堂受諸生禮畢。乃周視殿堂齋舍曰。噫。有是哉。於是而苟不能有爲。是孤聖上委遣之意。異日將何以歸報我所爲於殿陛前乎。乃鳩其材。乃陶其瓦役不煩民。工因官手。簿領有暇。身臨董之。不再時月。而揀之撓者復隆。榱之折者如新。齋之虛者。窓壁儼然。至於陀剝殘缺者。悉皆易漆而改築。煥然一新。使吾輩得以安眠宴坐。而誦讀於其中者。繄公之力也。今將去是。而羽儀於朝也不遠矣。願得一言以留其跡。盍賜之乎。余乃執書言曰。治有先後。事有緩急。凡吏于土者。果能知所先後緩急如公州郡。其庶幾乎。尙。大州也。是嶺南之上游也。四方之走集也。日應萬務。目不暇視。口不暇言。而其先務之急。顧在此而不在彼。其中之所存。可知。昔文翁。漢循吏也。其在蜀郡。幾多能事之可稱。漢史編其傳。顧歸重於興學化俗一事。公之於尙。豈非文翁之蜀乎。寶荊輩又能知公之此擧爲公治效之大者。乞言以紀。可嘉也已。余亦樂道人之善者。乃不辭而書之以還。
===永川鄕校重修記===
朝廷以七事課守令。其一曰學校興也。蓋學校興廢。關於人心之邪正。世道之升降。而其機只在守令之能擧職與否耳。余嘗觀察兩道。未嘗不以興學校正人心爲先務。每所至。必先親禮於先師先聖。而撿其殿廡簠簋齋序垣墉之修廢。以憑邑守賢愚勤慢而陞黜之。入其境。試問守令賢否則曰。某也賢。某也能。某也勤。夷考其行事之迹。則向所云者。特簿書期會之當。奔走應辦之捷。而沽是名耳。求其有志於興學校。翼治道者。蓋未易得也。及余尹東都。試於永川得之。永川。爲東都隣邑最近。而正當余覲省椿闈往還經由之地。知守宰賢否。宜莫如余之悉也。嘗試與客登明遠樓。覽山川之勝。因嘆館宇之鮮麗曰。美哉此誰之爲歟。座有一人。郡民也。作而言曰。有郡久矣。樓臺館舍。營建亦舊。其間廢而重修者非一。然因而修之。增而廣之。煥然可觀者。未有如今日。皆吾郡守申侯力也。然此則客館也。人所共見。至於過客所不知。而最有功於人心世道者亦有之。吾侯於壬寅歲。來莅此邑。今兹六年矣。始下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因周審聖殿及祭器。至於齋序庫廚。率多頹圮殘缺。慨然有修復之志。越明年甲辰。作西齋。改蓋東齋庫。有舊草蓋者。乃易其榱桷而代以瓦。舊無典祀廳。祭器雜於常用之器。別營二間。爲庫以藏之。且舊祭器。多不中規式。悉依軌改造之。舊有樓曰文會。亦將頹圮。丙午冬。又改創之。幷給米一十石。租五十石。永以爲講讀之需。若此等事。獨吾鄕人知之。如公豈易悉乎。余乃起而嘆曰。此正吾前日求之兩道而未得者也。豈惟求之人而不得。余亦佩符東都且逾年矣。於斯數者。未能一焉。能無愧乎。乃揖申侯而問之曰。信有諸乎。曰然。吾有何能。聊以盡吾心。冀不負朝廷任守令之意云耳。因請曰。不才幸不爲邑人所棄。得六年于兹。今蒙聖恩。又得陞遷而去。去而有傳。惟公是托。夫樂道人之善。以昭于時。而勸進人者。吾志也。乃不辭而書之曰。嗟嗟申侯。仁于民而政旣成。又能樂得人才而敎育之。不賢而能之乎。不勞民而塗墍客館。望如神仙。又能修繕學校。使殿宇崇崇。籩豆秩秩。師生有歸。講讀有資。斯其爲能也歟。有初鮮終。人所同患。六載勤劬。亘如一日。迨及瓜期。心力不休。繄侯之勤。誰其似之。有一於此。人皆自矜。侯則謙之。欿然若無。宜乎王用玉汝。寵之以高官也。雖然侯之心。初豈有意於邀聲名。釣利祿哉。正欲興學校。育人材耳。使居是學者。麋費月廩。倚席不講。逃賦容身。不事學業。則非申侯之所望於師生者也。侯諱允宗。字宗之。夙業儒。出而仕。所至有聲。今以治郡第一。陞爲禮賓副正去。
===襄陽客舍重修記===
嘗聞江原形勝甲天下。未嘗一遊焉。成化甲辰。聖恩許持節觀風。始得償夙志。嶺之東。皆仙區也。襄陽。復有地產之饒。人物之盛。是又諸州之所未有。其樓臺館宇之受賓客者。宜亦加於諸州。而我行之至於是也。但見屋老瓦殘。廳廡庭除之阨陋。僅容行禮而已。則竊嘗懷不滿之嘆曰。此山川之勝。而官府如是耶。是必有待矣。旣十二年而弘治丙辰秋。府人有以書來告余邑長之治效曰。我明府驪江閔侯泮。君子人也。仁吾民如子。故苟有所興作。民之趨之也。如趨父事焉。府之館宇舊矣。爲役民之重也。久無有作之者。前府使申侯允宗。始改創東軒。未幾見代。不克終。閔侯繼而理。三年于兹。政成而民化。無復有事於治。則乃闢舊廨而一新之。今夫大廳也。西軒也。支應廳也。摠若干楹。皆新作也。化隘塞爲敞豁。易卑微而穹窿。向之不足觀者。一朝而美觀。可以應賓客。容吏卒。貯文物。行禮讓。伊侯之力也。雖然。不見昔之殘者。焉如今之功大也。公。昔之觀風我道者。聞吾邑之有今日。想亦喜幸之矣。願受一言而垂之後。余曰。噫。余嘗以爲是必有待矣。果吾侯也。按襄之有邑。自高句麗,新羅氏。歷高麗以及本朝。或爲縣爲州。復降爲監務。又陞爲府。上下千百載。凡更幾號邑。歷幾守宰。而客至。獨稱山川人物之勝。其邑居館待之具。則未免病其隘。豈其民之不足歟。蓋有待也。閔侯結髮讀書。其平生所得富矣。今且斂而之一邑。其所成立。固有以異於人矣。況此區區木石之功乎。雖然。因此求其爲政之實則有餘矣。世有修飾邊幅。美館宇。侈庖廚。要悅過客者之爲民牧也。其民未有不蹙頞相告者。況敢語人以起廢之功乎。今其民旣效其力。又樂其成。至於飛書數百里之遠。告之勤勤。則侯之政。可知也。是不可泯而無傳。爰書之。以答府人之望。兼以諭夫後之繼閔侯者。俾勿替於無窮。
===名三亭記===
陂澤之多。蓋南方爲盛。而其大莫有肩於公檢者。始陂之不知何時。諺傳其始也。水盛功莫就。用人幷等之。堤乃成。後因以其人之名名之。其說荒不可憑。觀其淵淵漫漫。滉瀁沖融。彎彎環環。鏡磨砥平。至於旱不能枯。雨亦不肥。豈啻衆細流之所鍾而能如許。蓋天潢之流通。而地故不洩之。以遺民爲灌漑之利。將緖餘釀出瀛壺于人間。以與觀游者乎。然灌漑之利。只商民享之。若咸之人。則捐其地。貯水以與人耳。何利害之偏哉。嘗試觀之。咸之象山。自西北望水而馳。臨水而止。如蛇赴于長江者。如馬飮于河者。如釵股者。如鼇背者。羅列旁午。以邀人遊賞。亦豈非天設而地出之。以報咸人者乎。於其中余所甚愛者。最西曰鼇山。舊有獻納金履祥之冢。後移葬。今爲墟矣。少東曰居人無雙之家亭。又其東一里曰盧公敬信之松亭。盧沒。今其孫主之。皆有沖曠絶特之稱焉。然未嘗有騷人韻士之游者。故未有名其亭者。豈非兹地之不幸耶。余生長於此邑。今已二毛颯然。未嘗一從容游覽焉。亦豈非余之不幸耶。庚戌夏。嘗因事過去。日暮而止。適當鼇山之趾。乃下馬而登。徘佪顧望。心廣神,怡。蓋所謂曠千載而一快者矣。旣乃投宿于無雙之家。夜雨初霽。明月懸天。與同宿二子。步出亭皐。俯仰夷猶。萬窮無風。水天靜涵。余曰。亭之奇。正符其主之名。二子曰。此而東。又有一亭亦奇。登覽可以洗濯塵襟。所謂盧家亭也。皆未有名。盍名諸。乃名最西者曰曠,神。以。余之登覽也。次東曰無雙。因其主名也。又其東曰洗心。取二子說也。噫。群賢滿朝。如余自知濩落無所用。有地於此。至今奔走於紅塵。何也。今欲結茅於鼇山之背而老焉。雖晚矣。然自今畜三年之艾。儻可救七年之病乎。旣歸。書其言。以遺夫同宿二子者。二子誰。金公國老。曹公繼衡。皆文人之與吾同志者。庚戌。是弘治三年也。
===漾碧亭記===
邑而有池臺亭榭之勝。何關於政治。而要觀一世大平之象者。於是乎徵焉。豈偶然而已哉。龍仁。當南北走集之衝。畿縣之最難治者此耳。弘治十年丁巳。金侯祐。出而爲宰。始至也。吏不敢欺。稍焉。民不敢犯其令。已而。閤境洽然隨以化。惟所令之。不煩鞭策。旣無所事於民事。則乃繕館宇而新之。一縣倏然改觀。客軒東。舊有小亭。今無遺址存。東墻迫近客舍。庭除之廣不能畝。客至病其阨。杯盤撤。輒起去。不少留焉。是則雖四民和於野。於何見大平象乎。於是。退其迫近。夷其地而廣之。其中可容馳馬。引山泉之北來者。導而東之。穴其墻入其流。池于其內。深可一身許。從數丈。橫倍蓰。水淸碧玉如也。古木蕭蕭。離立庭際。落地有涼陰。甚可愛也。然後客之南北至者。喜其有愒息之所。而國家大平氣象。則未始不在此也。己未夏。余自嶺南還京師。道病暑。苦行至縣。則主人已設席客軒候之。卽令移其座池上。逍遙觴詠。夜久就寢。鷄鳴復登途。馬上回頭。戀戀不自已。至今晴波落日。往來于懷。人有自南來者。輒問之曰。頗見龍仁池塘否。應之曰旣。則喜如親面目其地。一日。侯伻來語余云。池已亭矣。盍記諸。伻之言曰。亭摠三間。坐入水中。波光常搖蕩。簷楹絶淸麗。近有嶺南節度使安公琛。過而悅之。名之曰漾碧。余曰。噫。甚善名焉。乃作而爲之詞。遺金侯曰。池之水明兮。可以濯吾襟。池之水淸兮。可以洗吾心。池之亭之兮其趣深。魚鳥相忘兮自浮沈。我亦欲忘子兮思難禁。
===凝神樓記===
州之客軒東。有樓曰風詠。牧隱李先生名且記。其西北隅。又有小樓連甍而新起者。曰凝神。今通判閔侯寧之建也。咸從魚先生子益之所居也。弘治己未春。兼善承命奉安成宗實錄于星州史閣。道經于尙。尙。吾鄕也。鄕人觴我于風詠之上。牧使申公宗之曁閔侯與在席。酒闌日且暮。侯起而諗曰。小樓。吾所以安使客作也。今日盍於焉暇寐。又曰。此無記。願留一言。余不可辭則曰。不才幸今觴詠于兹。正値春服之成。賓朋滿座。又有絲竹管弦之盛。其視冠童七八浴沂詠歸者。果何如。旣乃床席于小樓。其制絶瀟洒。房丁樓心。窓虛而簾疏。當暑寢處之甚宜。直樓頭。又有浴室淨便。及酒醒下浴。心神淸朗。無一點塵垢。旣還登。時已夜靜。四無人聲。惟有微風動帷。籠燭影搖。眞人間絶致。乃端坐無爲。掩目收視。心凝形釋。天機不動。與萬化冥合。於是。恍然就睡。夢見羽人揖余謂曰。塵世勞勞。一身萬事。冉冉老至而不自知。我有一訣。言約而要。萬類芸芸。一心惟寂。物物料理。日亦不足。凝神靜觀。百慮一致。言訖不現。乃翻然夢覺。心竊自語曰。嘗聞仙人好樓居。嚮所夢者。非樓之主人耶。其敎我矣。旣而。鷄人報曉。閔侯已來在我側。候起居矣。具道夢所聞於羽人者。侯笑曰。噫。是可以爲樓記。余惟咸從命名之義。在所發揮。且牧隱有記在舊樓。記新樓。非吾事耶。乃書羽人言。與閔侯歸。樓之成。戊午春也。
===享官廳記===
成均館。古無有享官廳。前大司成成公俔。爲特進官。嘗於經筵啓曰。國朝禮先聖先師。歲用春秋之仲月。用朔望享祀惟謹。顧惟獻官諸執事淸齋之無其所也。當祭時。率假寓於東西齋。其齋之學生亦執事者。面無所容。乃移寓於館奴之家。有乖潔淨禋祀之義。乞於隙地。別構一廳。以爲享官齋所。上曰可。其與繕工提調。相地經營之。於是繕工提調臣韓致亨鄭文炯,同知館事廣川君李克增曁臣成俔。乃相正錄廳之北尊經閣東北隅之間地曰。是可著一廳事而有餘矣。厥旣得地。又定其制。則南面四間之巍然高大而前後有退。東西有房者。獻官廳也。東西廊之各六間皆有退。不高不低。便於寢食者。監察執事廳也。虛其中。夷而庭之。垣以繚其外。門於東西南。以通出入。東廊之東。又有五間低。且小者。其庖廚也。乃圖其間架制度而上之。且啓曰。顧材之難得。乞用館奴婢身貢買辦。若夫工匠也。器物也。蓋瓦也。與夫供役軍夫。督役使令。宜令該司。各量其所需。以備應用。兼使本館司成。曰安彭命,朴衡文。直講。曰權俱,金係行。正錄。曰金鏗壽,尹金孫董其役。敎曰。惟所啓。旣役數月。而功已訖。凡措置規模。啓稟節目。督勵成就之功。皆廣川爲之也。若貴達。雖備員館職。顧袖手而傍觀耳。猶且樂其成也。乃復於廣川曰。三代禮樂。至周而備。而周家制度。復大成於周公之手。吾東方。號稱海外鄒魯之邦。而三國以至高麗。其禮樂文物。蓋有所不暇也。至我朝。始大備焉。而今上卽位。心周孔顏孟之學。講求墜典而歷擧之。又有同心一德之臣。相與左右輔翼之。故典禮文物。至聖朝復大備焉。若躬釋奠。給學田。樽罍之賜。米布之齎。大酺師生。則僅聞於往昔。未遑於近代。而乃出自宸衷創行之。苟不固聰明聖知卓千古者。其孰能之。若乃文廟有典祀廳。則高靈申相國實唱之。館中有尊經閣。則上黨韓相公實創焉。至於五聖十哲之祭有饌卓。座有交倚。位板有匱。享官有廳。則非公立志之篤。其誰宜爲。是不可泯沒其迹。眯後人之目。盍倩大手而文之。公曰。吾何敢當子之云耶。雖然。無已而必記之。則子其無讓。乃退而書其言。以爲記。
===江陵鄕校重修記===
余少時。聞江陵其俗上文。其子弟免父母之懷。卽遊鄕校。至於窮閭委巷。魚魚于于。皆讀書人。心竊嘉之。成化壬辰春。余以侍御史。參入試院。有儒者三四輩。其貌古。其衣冠垢。其講說甚精熟。問之皆江陵人也。旣又十四年。而忝持節鉞關東。始至臨瀛館。受府官吏卒禮訖。招諸生講問經義。心通聖賢之旨者殆數十餘。又命題試藝。若詩賦義中格者又五十餘人。於是又知壬辰之講說者。其業有所自也。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退而與府使李仁忠,前承旨朴始亨,都事柳陽春,敎授崔自霑等謀之。馳驛以聞曰。惟江陵僻在嶺海間。其人服禮義。誦詩書。實吾東之鄒與魯。臣伏審之。其鄕校大成殿及東西廡。年久傾危。學生齋。又隘狹難容。今不作新而恢大之。慮將頹圮難支。講讀者且不得安所止。幸今四方無虞。本府及三陟兩鎭戍兵。率遊手度日。乞用此兩鎭兵。以春夏鳩材陶瓦。及秋冬堂構焉。以新其舊而廣其狹。用奬勵學徒。旣蒙允下。卽分軍隷材瓦。事垂辦。適天旱而停。付其成於後之人。而余則見代。其後九年。而見所謂崔敎授於京師。時。崔亦已遞爲司諫院正言矣。崔之言曰。江陵。吾邑也。吾鄕校之重新。蓋公之功也。余曰。否。吾未成而見代。吾何功。崔曰。凡天下之事。不成於成之日。而成於謀之日。公雖未及見成。而其具已成於公矣。乙巳冬。公見代。其明年。構大成殿及東西廡。又明年構東西齋與講廳。至如典祀廳,祭器庫,敎授衙,有司房。皆新焉。又明年。構南樓與行廊。摠七十餘間。鄕校之巨麗。蓋無匹也。官吏繼而成者。府使曰李枰。判官曰愼承福。監陶瓦者曰咸永昌。監造成者曰金普淵。梓人曰崔海深也。使無公始之於始。則後之人。曷從而成之。遊於斯。食於斯者。皆將感激奮發。文風於是乎益振。是不可以泯其跡也。盍一言乎。余曰。噫。余何功而敢言之耶。若夫人才之象。學校之盛。非文莫之詔來世也。
===善山客舍重修記===
夫山之高峻。水之深廣。而邑于其間者。必有樓臺之勝。館宇之敞。然後稱也。土地之廣大。人物之繁華。而吏于其邑者。必有畜衆之量。寬民之仁。然後謂之宜。余嘗浮于洛。從流而下。見所謂一善之勝槩。水有餘次津。卽鯉魚淵之下流。又有月波亭云者。陽村先生之所記也。其遺墨至今在壁間。山有金烏。乃高麗節士吉再之所棲遯也。又有云太祖山者。麗祖征百濟時駐蹕之所也。豈比夫凡山水之但高深而已者哉。宜有宏壯巨麗之構。有以受四方之賓客。貯歌舞。藏文物。然後爲不孤山水之勝賞者矣。府有南,北館。北館隘以陋。唯南館頗開豁。故人之之焉者。皆欲南而不於北。其或使命沓至。位鈞而尊敵。則館待之實難。況航海客使之聯絡。此其往來之衝乎。而無有作而新之者。余未嘗不慨然也。弘治五年。宋侯出而爲府使。君子曰。是所謂稱也。侯之仁足以澤其民。其量足以容其衆。持是而爲邑長於斯。夫何事之不濟。旣三年。政通人和。病革利興。見官府無所事事。而民有餘力。則乃詢諸鄕之父老及其吏卒曰。新北館何如。咸曰。嘻。是邑人之心也。乃廓其舊址。增其新規。凡堂構位置。皆由心匠。鳩材陶瓦。皆役游手。酒食供給。皆用官儲。不浚民。不勞民。不期月而功成。摠若干楹。旣丹雘畢。侯馳書抵京師。謂余曰。事而紀年。古也。願得公之筆記歲月。按一善本新羅之郡。後陞爲州。復爲郡。又降爲縣。凡四五轉。而入本朝。我太宗恭定大王改今名。其間年紀幾許。前後肘專城之印者。又不知幾人。而其興作之盛。必在於侯。不在於他。夫物之修廢。其有數歟。抑必待其人歟。吾見侯嘗牧于尙。有德政。尙與善爲隣邑。善之人。其必習見尙民沐公之休澤。佇見今日。久矣。意者其待人。夫樂道人之善。垂不朽者吾志也。故爲之記。宋侯。遙年其名。恩津人。
===襄陽鄕校重修記===
弘治甲寅春。驪江閔侯泮。來守襄陽。旣下車。慨然以興學校。化民成俗爲念。首謁先聖先師。見學舍頹圮。師生栖於敗壁塵窓之下。則嘆曰。吾其有事於斯乎。乃命鳩村陶瓦。期以至秋赴功。及其期。村瓦具□。役徒子來。乃樓于南六間。齋于東西各四間。以至廚舍五間。典祀廳三間。藏書閣二間。厥旣成。合諸生曁諸文人以落之。益之以鹽盆菜地。以資藏修瀡滫之奉。嗚呼。此正襄陽之再造。而學校之又一初也。鄕之父老。慶其子弟之將有造也。緘書遠來。告兼善曰。維襄陽有邑久矣。城郭官舍之苟完。而學校則僅草創。制度未備。數百年于兹矣。若典祀之廳。藏書之閣。前昔所未遑。而今乃始成焉。餘如師生堂舍埋沒不堪處者。不知幾歲年。而今亦一新。夏於樓。冬於房。講誦攸宜。匙有鹽豉。盤有菜果。食飮之適。鄕子弟誰肯背孔孟。而他歧之歸乎。是則明府之賜也。願先生爲之記。侈我侯之賜。而益勸吾子弟可乎。兼善曰。噫。我昔管學于是道。知襄邑子弟皆讀書向方。可與進就。今因父老之請。可無一言以侑之乎。乃言曰。願諸生。朝翼暮習。惟奕秋之聽。無游心於鴻鵠。以不孤乃父兄之望。重爲告曰。願諸生。游於藝。興於行。入則孝。出則弟。起而爲世用。以無負爾侯作成之意。
===麻田郡館舍重修記===
麻田。本小縣也。陞爲郡。謂何。我太祖應天革命。念王氏之祀忽諸。命立廟于此。祠始祖以下若干世。及文宗朝。求得王氏之後。使主其祀。名其廟曰崇義殿。因陞官號而郡之。然地不增廣。民不加多。邑之殘猶舊也。使命之來。無所寢息宿留。吏卒居常不庇風雨。學舍傾頹。師生靡所寄寓。至於守宰之衙。草蓋而籬圍。殊不類官家。每當修葺之。民甚病焉。人曰。此邑革之便。而不敢者。爲有崇義殿故也。弘治戊午。晉山姜相公。出按畿甸。見郡舍如彼。慨然興嘆。乃詣闕啓曰。麻田爲郡。彫殘之甚。諸道無比。宜急作新而興復之。但其居民甚少。若用本邑之力。未易就也。請給當道水軍百夫供其役。從之。未幾。今郡守鄭侯赴任。周覽館宇。嚬慼若不堪處焉。及知姜相所啓。喜而作曰。噫。吾何敢不力。雖未有朝命。固當竭盡吾心。況有命自天乎。吾何敢不力。於是役水軍。補以郡之吏卒。編氓不與焉。先作客舍。次鄕校。次郡守衙。凡百五十餘間。瓦以換茅。墻以易籬。不踰年而諸廨一新。自非用心之勤者。能之乎。旣又書抵余。求文以記之。文吾何能。然以與候同里之舊。而知侯用心。莫吾之深。敢辭諸乎。乃言曰。麻田有邑。蓋自高句麗。歷新羅,高麗。至聖朝。不知幾年于兹。秉節銊佩銅章者。又不知幾許。得如姜相之用心。鄭侯之效能者有幾。雖然。作之之難。而守之爲尤難。能作而又能守之。則安有如向者之彫弊乎。使後之繼今者。皆如姜與鄭也。則豈非郡之幸耶。姜使相諱龜孫。鄭侯名延慶。大興人。
===義州聚勝亭記===
州之客舍東。有地窿然而墟。草樹蒙翳。鷄豚狗彘所溷穢。舊無有省視之者。弘治紀元之六年。綾山具公謙。牧于州。始相而異之。剔其翳。夷其窿。亭于其上。翼如也。客未登而綾山逝。傷哉。八年春。今牧使黃公衡。繼而莅屬。邊塵不起。將軍耳不聞刀斗。其民不見金革。則日賓客燕遊之具是事曰。客舍大矣。然鬱而不得肆。統軍亭豁矣。然高而不可常。其斯亭乎。乃畢綾山未畢之功。庭除夷曠。軒戶開豁。坐可以極目湖山數十里之遠。眞勝槩也。是年五月。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來錫我成宗諡。今上誥命。上遣盧公公弼,宋公軼,金公諶。迎慰江上。兼善不才。亦忝爲接伴使。咸集于兹。牧使尊俎于亭。倩客置之上座。時化日融暖。薰風自南。披襟當之。快哉如執熱者之濯淸水也。牧使旣酌之。又言曰。亭無名願名之。盧公曰。噫。亭吾名之。余曰。何。公曰。吾東方地脈。至州而盡。其氣必磅礴轇輵於此矣。中州之山。隔江送靑。接于統軍亭之簷牙。統軍上呑三光。旁挹萬像而爲其有。俯壓而輸瀉之。斯亭也。皆能承受而蓄聚之。爲遊人勝賞。盍呼曰聚勝。況吾與諸公。膺朝中之簡。來迎天子之景命。會於斯。觴於斯。非幸耶。雖謂之聚勝。又何不可。皆曰善。於是相與更酌。醉而臥。醒而起。書其言。以爲記。
===聞慶漾碧堂記===
夫地有山水之勝。固仁智者之樂。而世人率多欲之。嶺之南。名山水。而州郡縣者象。其源多出於聞慶。聞慶。嶺南之最上游也。據山水之源。爲上游之最。其勝可知。鄭侯譚。來莅焉。侯志乎仁而周乎智。又得上游而莅之。都列郡之勝。其樂之也則宜。然山之高。水之深。公館之邃。私寢之奧。而面目有所礙。雖有靑山在上。流水在下。而其蒼蒼泱泱者。顧付之吏卒之睥睨。牛馬之飮踐。則吾如彼何有。侯令嚴而政簡。旣理未數年。而四境翕然隨以化。無復有所事於理。則彈琴拄笏。不可無其所也。所謂蒼蒼泱泱者。豈宜終付之他耶。乃卽衙邸南客舍西。除其地而坳之。引渠而流。匯爲小池。築小堂數間于側。材不擇木。惟其有。工不擇木。任其拙。茅茨而不瓦。籬蔽而不墻。壓之以靑山。鑑之以澄波。極瀟洒也。自非有大賓客。凡息焉游焉。侯未嘗不於斯焉。一日。余自咸昌道京師。過而見侯於堂。於是堂之成苟完矣。迎我上之座。執盞言曰。堂成而見客。此其初也。子盍命之名。幷留詩與記。以垂不朽。噫。余何敢焉。雖然。余覲座是堂者。回頭而山靑。仰面而天靑。賓主相對而眼靑。都而納之小池中而水碧。碧水輝映乎軒窓。而堂之奇益以絶。合名之曰漾碧。或曰。邑而有游息之適。不亦傷於政乎。余曰。木然。昔裨諶。謀野而獲。宓子。彈琴而理。古之君子。皆有游息之所。高明之翫。以宣其鬱。導其和。然後政有所達。斯堂也。其鄭之野。單父琴之比乎。而侯之志。亦裨諶子賤焉耳。其何傷於政乎。況又謝雕琢。斥丹雘。無絲竹之娛。所以昭其儉示之約。垂儀範於後乎。若繼是者。以玩替政。以曠去理。目侯之所以自處而望他也。吁。使繼繼皆如侯之志。則邑人之福。其可旣耶。侯聞之。謝曰。吾何敢擬諸古。然其義則竊取之耳。於是。書而上諸壁以爲記。
===曲水亭記===
衿之宰金君碩孫。旣割鷄踰年而政成。無所事事。則作小亭於客舍東軒之北。旣成。伻來告兼善曰。衿。殘邑也。館宇隘陋。客來。病之難容。暑月尤甚。竊嘗念慮焉。一日。杖屨步客軒之偏。得隙地僅一畝。窪然窿然。其高低之不常也。問之吏。曰。於此舊有亭焉。伊昔縣宰尹慈之建也。廢蓋數十年。使番鍤而視之。其窪然者。池之舊也。窿然者。亭之昔也。卽深其窪。引流而池之。增其窿。亭之於其上。坐可以引風滌暑。以其引水而納之池。其形曲。故名之曰曲水亭。願公爲之記。又曰。始作之者。尹公也。去今相望四十餘年。而蕪沒殆盡。僅得遺基於枯涸夷廢之中。今雖新。十年之後。復爲尹之舊。又不可知也。物之廢興存亡。理之所不能無者。吾亦安敢期於久也。蓋亦有不隨物而泯沒者存焉。所以煩於公也。余曰。噫。吾何敢當子之所謂。雖然。有一焉。尹公之亭。固不可長存也。使繼尹而理者。皆續而修之。雖至今存。可也。大抵館宇亭榭之作。乃治官理民。而有餘力者之爲也。不然則其興事喜功者也。前此宰是邑者。蓋皆力不暇爲也。金君。治官而官事理。使民而民忘勞。雖擧館宇而一新之。固將有餘力矣。乃不爲喜功之擧。只因舊而復之。能爲前人所不暇爲。邑人相與見其舊物而慶之。則其於爲人之賢否。何如也。觀民風者。於以散淸風。洗怨咨。至如觸熱鞅掌而來者。亦皆謝舊館。登新亭。披襟受風。便覺心神蕭爽。如民之去酷吏。客中見故人者矣。則其功用。不旣多乎。用是吾無言乎。書以遺夫後之繼金君者。俾永勿壞。
===天隱堂記===
宣城盧相公。雅性蕭散。城中有宅。未嘗終年淹。愛城西第。常居焉。其室翛然若野人居。東挹南山蒼翠。北來西山爽氣。中於屋。有小堂。瀟洒絶塵。北有窓。南有軒。納灝氣。貯虛白。常泊如也。公旣功成身退。除大政事。復無所事事。則其起居進退。豈不綽綽然乎。家書萬卷。每惺而讀。倦而睡。几杖有賜。坐則憑。行則扶。客來。或起而爲禮。或坐而使前。任其便。酒進。或一斗而醉。或數升而酣。適於氣。皆天眞也。僕。一日上謁。辱賜坐於客席。見壁上揭三大字云云。公笑曰。此文中子說也。吾以名吾堂。子其說。旣不得以文拙辭。則退而爲之說曰。古之君子。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隱非君子之所欲也。不得已也。故志士而或隱於市肆。或隱於山林川澤。草木塵埃之俱腐。沒沒名不傳。豈不悲哉。公遭有道。際會風雲。功名事業。卓卓冠一世。無所事於隱。而猶有意焉。則是隱也。固非市肆山澤之癯也。世有大隱焉。謂隱於朝者也。是固隱之尤者。然孰有如公之隱者乎。公識博而不自多。位極而不自高。一死生齊得喪。居乎今之世。心游乎太古之先。未嘗離人之群。而與天爲徒。居常天遊。而人莫知其然。殆天隱也。文中子所謂至人也者非公歟。名其堂固宜。噫。文中子而可作見公。得無康色乎。
===燕賓樓記===
官府有樓館之勝。或曰。非關於政治。或曰否。可以宣其滯。導其和。而達於政也。又曰。政和而後人和。人和而後有所作興。而民不怨。樓臺館宇之興廢。而其政可知。余則曰。或者之言皆是也。使吏于土。而匹夫匹婦有不獲其所。則雖有池臺樓館之勝。何補於治。苟政和人和。而民樂於趨事赴功。則夫宣滯導和之具。豈可無也。弘治壬子秋。昌原父老等走書來謂我曰。府。大處也。奮是檜原義昌兩縣地。後合爲府。固大處也。昔元世祖東征日本。於是焉置行省。新羅崔致遠。有築臺遊賞處。至今基址猶存。又是當今兵馬節度使建節置鎭處。非高大其城郭館宇。莫以稱也。府有二樓。東曰碧虛。西曰碧寒。皆隘小鬱塞。登臨者病之。今明府李侯永蕡。旣下車之五年。政成人和。無事於事。則乃於碧寒之旁相閑地。創新樓五楹。役游手僧徒。助以入番吏卒。起今年三月。未再月。而華構巋然凌空。上可以容象賓而去鬱滯。何其壯哉我等邑民也。明府惠我而役不及於我故皆樂其有成。願斯樓之永世不朽。公其名之而記其事可乎。余曰。噫。於此一言。而足以知李侯之政矣。今之居官者。率多不務德於民。而先勞民以華其館宇。要觀美於人。故凡有所作興。民皆蹙額相顧而不敢言。若昌原父老。先自稱道其邑宰之爲。不遠京師。來請之勤。則嘗惠及於下。而怨不歸於上。可知已。方今朝廷淸明。邊民按堵。南方自古盛賓客。樓中風月。雖飮食燕樂。可也。請名之曰燕賓。雖然。樓之外。皆大海。海多蠻煙。國家昇平久矣。其亦有憂范子之憂者矣。旣書以答父老。重以告夫登斯樓者
===淸燕樓記===
中原。南北之衝也。自京師而南者。水浮陸走。叢于中原。歧而踰二嶺。乃抵其所指。自南而北者。亦各由二嶺。盍簪于中原。復由水陸達于京。若遇南北相値。客舍不能容。本道三使。職高而尊同。或時齊到。則館待之實難。此爲州者之久病。而莫有作之者。牧使崔侯,通判李君。皆時之良也。志同氣合。相與臨民有其道。四境翕然隨以化。唯所令之。則乃相隙地入門之東。高其棟宇而樓之。廣其延袤而廳之。夏有涼室。冬有溫房。客來有徙倚燕寢之處。主人有接賓聽治之所。然後客舍始無有欠闕。而知崔,李之作爲。出於尋常萬萬也。旣成。兩君書抵于京。倩余名樓而記之。余不獲辭則曰。中原。山水之根也。天地之淸氣。萃于此方。其故館欲老。新館未就。於是乎天地之淸氣。寓於山水。及玆樓觀傑出。丹雘輝光。則山水之淸氣。盡在簷楹之間。是宜尊俎燕息於斯。料理簿領於斯。合名之曰淸燕。工始於四月。越三月而畢。何其速也。不勞民力。役僧六七而足。何其簡也。崔侯諱潾。李侯。允中其名。僧之首。曰性準。其餘不可詳。
===鄭家小軒記===
弘治十七年春。涵虛子謫來慶源。寓于鄭晉孫之家。家有小軒向東。面勢憑高。坐可以豁懷抱。始至。主人迎之入室。坐我于軒曰。幸於是乎寢處焉。余竊自謂竄逐窮人。宜無所寄托。得此爲之依。死亦甘矣。試捲箔東面而坐。一見窮百里之遠。主人指之曰。彼平蕪無際。遠山邐迤者。是胡地也。隔城一水鋪練。限界南北者。所謂豆滿江也。眼底雲煙微茫。倏開忽合。一食之頃。而變化無常者。皆我之有也。軒雖小。其所包羅者廣。若蒙不以鄙夷之則爲賜多矣。余曰。噫。余以無似。獲罪于聖明之朝。雖滅死萬萬。猶有餘辜。況聖主貸我以性命。主人安我以室宇。山川饒我以煙景。造物假我以文辭。吾無所不足。尙可以一榮悴之故。而置胸臆於其間哉。食於斯。飮於斯。寢興於斯。爲終身之計。時復濡毫。作小軒記。以與主人云。
==序==
===送金公悌臣觀察嶺南序===
嶺之南。土地廣。故賦役繁。人民衆。故詞訟多。州府郡縣夥。故考績難詳。夫如是。故朝廷每重監司之選。其選也重。故吾友金相公順卿氏今且樹節鉞而行。將行。朝之士大夫皆曰。是可以均賦役。平詞訟。明黜陟。而上不負聖上委寄之重矣。是乃眞監司。於是乎咸賦詠以侈其行。兼善與公。交最久且厚。平日相與之分。異於人。故所以贈行云者。亦異乎人之所云。非故異之也。蓋有意焉耳。生。南人也。知南方事矣。南方人。樂於生業。怯於戰鬪。可與守大平。難與共患難。其氣習然也。本道近南夷。前朝季。邊氓多被寇掠。寇至則鼠竄雉伏。惟恐入穴之不深。惟不免蛇虺蜂蠆之毒。其咥嚙螫傷之害。不可勝言。至今聞之者股栗。無敵而先自摧。所謂曾傷於虎者也。國家昇平百年。南民目不見鋒鏑弓馬之用。所謂民不知兵者也。脫有緩急。不知兵之民。而懷曾傷之懼。能有濟乎。自古戎狄居內地。未有不爲中國患者。今島夷之來居我邊者。其麗不止數千口。其初。蓋爲戢暴安民之計。而其勢將有不可言者。今之處置亦難矣。急之則變速而不可爲。緩之則患大而不可支。憂深慮遠之君子。於是乎枕不安。食不甘矣。未火未及燃。而呼曰火矣。以驚動人。是之謂狂。雖然救火於已火。孰若於未火之爲愈乎。吾故於公之行。發此說焉。去辛亥秋。朝廷問罪北虜。今左議政宣城公。往視師于邊。多賦詩。詠其鎭塞撫師之儀容者。兼善獨曰。相公不可久于北。南方亦可虞。人有竊笑其迂遠者。然余言之則不失矣。何者。三公。上變三光之明。下遂萬物之宜。憂國豈有南北之分耶。公。監司也。監司於一道。事無所不當問。況職兼兵馬。腰懸密符。豈宜以明黜陟。平詞訟。均賦役。爲能稱職而已哉。要當以國家大可憂者爲憂。使南民永世奠枕耳。公曰。然則爲之奈何。曰。吾亦何敢言其措置之目耶。道有左右兵水使。皆當世名將也。與之圖事揆策。蔑不濟矣。去矣。其亦以是語之。
===送曹節度使淑綺赴永安北道詩序===
客有長慮子。問於無憂先生曰。凡國家安危。係將相得失。今之將相。宜如何爲計。先生曰。噫。子何此之問耶。我國家聖聖繩繩。休養生育。百餘年于兹。林林元元。煕煕皡皡。余亦大平人物之一。優哉游哉。無有飢寒窮苦之虞。世間憂愁思慮。未嘗入于懷。故自以無憂爲號。子何此之問耶。長慮子瞿然曰。吁。先生殆失之矣。存者亡之本也。安者危之基也。治者亂之兆也。是故。善爲天下國家計者。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夫如是。故能存安長治。而無一朝之患也。當今治道之隆。正如先生之說。豈不美乎。然以余觀之。或有不然者。屬今人心未必正。士習未必醇。巧僞相欺。奢侈相尙。倏異屢現。休祥莫臻。鰥寡孤獨。未盡得其養。豈非爲相者之責也。南倭恣睢。剽掠無時。北虜桀黠。順逆不常。當是時。閫寄得其人則邊境安。否則雖用百萬之師。日事征討。無救於赤子矣。然則宜如何。曰。在上焉擇人而任之。下焉竭盡心力爾。爲相者曰。余則王之心腹。凡朝廷得失。民生休戚。風俗厚薄。陰陽休咎。皆我之司也。恤恤乎遑遑乎。國爾忘家。要使納民休和。措世昇平。兹乃相而已矣。爲將者曰。余則王之干城。受命之日。便忘其家。要以固邊圉安國家爲心。晝思夜度。軍情虜勢。務存恩信。兼養威靈。勿輕佻以損重。勿怯弱以挫銳。觀機相時。出入萬全。使戎狄遁迹而遠避。朝廷高枕而無虞。是乃將而已矣。夫然後。九重可以南面無爲矣。若然則雖優游於其間。自謂無憂可也。今上踐祚之初。方且求輔佐與之圖治。未可便謂之治有成矣。子獨無思無慮。處無事之地。不亦謬乎。先生謝曰。甚善敎我。余非將相之器。故寧自許無憂矣。今聞子之言。有所感矣。不才雖非其人。敢不佩服至言。長慮子唯唯而退。吾同年曹侯文緯。結髮讀書。有文名。餘事弓馬之能稱是人。指爲異時儒將。旣科第。列通顯。大遇知於成廟。入踐藝苑。出佩兵符。身都文武之用。嘗從征西大將軍左相尹公。討建州衛。後牧義州。知邊事甚悉。後又出鎭湖西,嶺南軍。皆有聲實。入爲儀曹。領南宮禮樂且踰年也。弘治丁巳秋。適及永安節度使瓜期。朝廷難其代。凡三易而得侯。侯之才器。不必言也。侯身長八尺。美鬚髥。善談論。氣像可掬。猝然遇之。雖儀秦,賁,育。亦默其辯。失其勇矣。況區區戎醜乎。國家重邊將。尤重於東北陲。蓋其開摭未久。去京師最遠。王化所未覃。且當諸種野人窺覘之衝。故曰難也。兼善昔充陽川許相公幕客。征李施愛。得遊歷其地。今已三十餘年矣。未嘗不夢寐焉。侯之行。其奮咸有言。況兼善而默默乎。故竊誦長慮子爲將之戒以爲贈。待得侯功成入相之日。候上東門外。一杯相屬。當畢爲相之說。長慮子。蓋當時謀國者也。無憂先生。兼善自謂也。
===送兪侯好仁赴任陜川詩序===
夫君子。有諸已者大。故施於時者。無地不可。事君則君嘉其忠。事親則親悅其孝。臨民則民德其仁。使人望其來而喜。見其去而惜。是豈偶然哉。兪侯克已氏。以文名於世。在經幄日久。多論思之益。成化中。以弘文館。出而爲聞韶令。爲親屈也。上惜其去。愛其才。每歲終。令寫進所著詩文。時復廩其親以寵異之。邑人喜其來。悅其仁。愛之如父母。未嘗違其令。敬之如神明。未嘗售其姦。及其政成而召還也。民又惜其去。而朝中喜其復來也。弘治七年春。由侍御史。復乞外。上又惜其去。初若難之。而竟許之。於是。出守樂安郡。侯上書曰。親在嶺南。樂安。他道而路遠。恐妨往省。上親點其旁近諸郡。以陜川最近。特命換授。人曰。侯之始出。而朝廷惜其去。樂安之民徯其來。侯之再轉。而樂安之民失其乳。陜川之民得其養。一去就之間。而關於朝野得失如此。其爲人果何如哉。將行。玉堂遊從之舊。皆有贐行之編。侯謂余曰。子其序之。嗚呼。吾雖不文。與侯交最久且厚。可無言乎。乃言曰。今舜,文在上。以孝爲冶。正朝廷以及乎四方萬民。下有曾,閔如吾侯輩布列州郡。爲民之儀。親吾親。以及人之親。老其老。以及人之老。彼橫目者夫孰無秉彝之天乎。將見一邑化。而四方皆成純孝之俗。其自吾侯始矣。用是安得不爲陜川賀。爲治道賀。更酌一盞於東門祖席乎。
===送宋牧使遙年赴尙州詩序===
仕之道有二焉。蘊經濟之才。懷遠大之志。又揷以挾搖之翼。不力而自致者。上也。爲其門戶之寒也。父母妻子之養也。奮發而有立。黽勉而從事者。其次也。余觀夫上焉者之位乎朝也。率多踐華要而陞。其或出而吏于外者。則自以爲謫宦。而人且群駭而竊議之矣。若宋侯。遇於世。其不力而自致者歟。侯生華門。藉世業。不知其身有飢寒窮苦之虞。又被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學富而功不替。身立而志愈遠。以踐歷磨礱之久。而益之以科第。進就地步。其有旣耶。歲己亥秋。由司饔院正。出牧于尙州。膺朝選也。侯嘗通判于西原。有政聲。其先君諱。亦曾通判于尙州。有遺愛。於是尙人之夙聞西原之政與沐先君之澤者。莫不懽呼引領。唯恐不疾其驅。朝中朋舊之知侯之抱負者。則以爲宋侯非百里才。正當鵾化之初。扶搖九萬。朝夕且至。萬目想望。興雲吐雨之澤。今直斂而施于一州。是猶騁麒驥于中庭。能展其足乎。侯聞之。咈然曰。否。是不知我者。尙。大州也。牧。高官也。余則非才。惟恐不堪耳。敢少之耶。況登高嶺而望。白雲在眼。時節覲省。一宿便通。是行也雖出於朝廷之命。實吾志也。又安敢懷不滿之意耶。吾且促裝將行。知我者。幸一言爲吾戒。群公咸有詩。以詠尙民慕悅之心。宋侯展布之略。皆佳什也。以余嘗忝政院之長。於司饔。有同僚之分。一日。侯袖其什來示之。且求爲文以冠其顚。噫。文吾何能。雖然。僕。咸昌人也。於尙爲隣。尙又吾之姻鄕。則尙之事。吾亦可得而言矣。況有同僚之分。相知之素。其有不言乎。嶺南。吾東方諸路之最。尙居嶺南之上游。事務之叢。賓客之繁。倍蓰于諸州。爲吏者必須賢能。冠諸州之吏。乃可以宜。宋侯以抱負之富。遠大之志。又傅以鵾鵬之翼。而能降屈於百里之寄。曾不以介于懷。欣然上途。如飢者之遇食。無所點吐。其量豈淺淺云哉。而又西原之手段不改。先君之典刑如昨。侯能用舊手。守典刑。集兩通判之美政。爲一剌史之大成。則豈不出於尋常萬萬也。昔漢之循吏。由郡太守。入而補相者相望也。使當時無穎川,渤海之治。龔黄之聲名事業。不知累何如也。吾知吾侯扶摇之翼。當自商山洛水之濱。復增擊矣。州人。讀仰面者之。
===送權公景禧朝正赴京師序===
天無烈風。海不楊波。越裳民於是。知中國有聖人。王人來求車求金。魯史有以紀天王之不君。今天子御宇內。七年于兹。四方無鬪爭金革之聲。不寶遠物。以萬民惟正之供。凡百玩好之永。未嘗及於外國。天下是以知皇上爲明聖。朝聘貢獻。比舊愈謹。我國實東方之鄒魯。詩書禮樂之敎。藹然有中華之風。我殿下恪謹侯度。賢大夫之執玉帛者。接迹於鴨水燕山之路。朝廷嘉我上事大之誠。悅使者專對之才。待之視諸國有加。錫賚便蕃。易所謂天地交而其氣通。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皇帝在儲位。受四方之謳歌。貴達不才。亦嘗充千秋節進賀使。於中國山河之高深。城郭之壯固。人物之繁華。禮樂文章之盛麗。得以窺其一斑。充然若有所得。其反也。舍者未敢與之爭席。向之相輕者。擧皆刮目相對。似未復前日阿蒙。至今誤聖恩。廁六卿之列者。未必非前日有得於彼者爲之助也。弘治八年正朝。其進賀使曰卞。副曰權。吾東方文武宰相也。權相。腹五經。頭一榜。出入金馬,玉堂。作股肱。司喉舌。歷揚華要。無所不可。平日之得。固已多於人。而今且袖靑蛇。賦遠遊。直將亂龍灣。徑鶴野。度遼河而西邁。仰醫無閭之山。聞雞山海關。弔古漁陽橋。舟于潞河。車于同州。入皇城。見宗廟百官之富。濯胸襟以玉河淸水。襲衣冠於縉紳先生。月正元日。明庭早朝。日域月竁。慶率土之會同。發根玉輅。陪祀天之盛禮。其所得。又當萬萬於前矣。槩諸齷齪如余僅窺一斑者。一何遼哉。惜乎。貴達。前之所得旣少。比又衰耗甚。幷與其所得而亡之。今存者幾何。嘗欲再遊中原。庶幾得前所未得者。以畢吾平生志願。而去年。有命朝正。病而不果行。今年亦如之。年日以老。氣日以衰。其不可復得也明矣。噫。吾已矣。願大其量。多其愛。稛載而還。以黼黻我聖明。惟子是托焉。子其勉之。
===送姜侯渾出宰河東序===
弘治八年正月。弘文館修撰姜侯渾上章云。臣父母在嶺南。老且病。臣不敢仕于朝。請歸養。上惜其去。顧不可奪其志則敎曰。親不可闕其養。才不可置之閑地。其以補本道守宰之缺。姜侯於是得河東焉。河東。小縣也。以其近於庭闈。時節省問之便。故侯甚喜幸焉。金馬玉堂之榮。曾不以介于懷。方且促裝取途。朝之士大夫其不欲侯之去者曰。天球夷玉。王府之珍也。大呂黃鍾。合奏之淸廟。侯。國器。不宜置於簿書米鹽之間。況父母之於子。欲其及時飛步。得志於斯世。以大其門戶。人皆有是心也。區區滫瀡之奉。未嘗受以爲孝。何決去乃爾。其嘉侯之志。慶侯之去者。以爲父生之。君養之。君之與親。其恩等。然此身苟存焉。蓋棺以前。皆事君之日月也。若夫事親之日苦短。古人風樹之喩。豈不悲哉。親苟不待。雖有萬鍾之祿。五鼎之需。何用哉。侯之去。所以汲汲也歟。於是。各爲詩以詠其行。而其言有彼此焉。涵虛子讀其詩。且曰。噫。之二者皆是也。不欲其去者。非忘親也。重在君也。慶其去者。非忘君也。重在親也。此皆歸於義爾。庸何傷。雖然。侯南去。上堂具甘旨。下車問疾苦。時復北望興懷。夢魂城闕。移養親之心養人。以愛君之心愛民。使闔境之內。無有一物不得其所者。則侯之一擧。豈不兼得而兩全哉。其視貪恩冒寵。遷延苟且。親不得其養。民不被其澤者。果何如也。今聖上初卽位。諒陰哀慕。追舜文之孝。聞者大悅。吾侯在下。又能身曾閔之行。親吾親。老吾老。以及人之親與老。幾如是爲。而其國不虞周者乎。用是吾亦安得不慶其去乎。
===送安公子珍赴京序===
物之良者。不必皆產於中國。而皆爲中國之用。蓋天之生物。無內外遠近之殊。故其物之良者。不獨冀充靑徐荊,楊,豫,梁之產。而亦多出於遐荒絶域之中。及其入而爲中國用。則雖中國之產。或不能不讓其良焉。若大宛之馬。交趾之犀象。肅愼氏之砮矢。凡外國珍異之物。其地不能檀其有。而來爲漢庭之實者。有不可枚數。物猶然爾。況其靈於物者乎。吾友安君子珍氏。大夫之良也。詩書之腹。錦繡之腸。施諸事業。無所不可。比諸物。其大宛。交趾等之異產乎。安君往年。充管押使赴京師。近天子耿光。今年。特膺朝選。又充千秋節進賀使。吉日于邁。夫以君之淸標雅量。藻詞工文。擧止之閑適。言語之安詳。而華人一接之。固已欲之矣。況再接乎。皇朝之山河。城闕之壯麗。禮樂文物之繁華。而吾君一見之。固已有得矣。況再見乎。携其得於此者。去而爲中國用。斂其得於彼者。返而爲東國用。一往一來之頃。而吾君之懷抱將益大。而吾東方之治道將益光矣。嗚呼。君眞良大夫歟。若兼善。何如者。嘗西入燕。無所得而還。所謂空行空返也。猶且竊吹明時。日費大倉粟。對君能不赧赧然乎。雖然。君亦豈宜止於是者耶。於其行。與之飮酒。又從而規之曰。馬之良者。朝崑崙。暮吳越而蹄不歇。良大夫何獨不然。願更力焉。
===送李敎官彌堅辭歸序===
凡物各有本然之天。而其見用者。皆破其天而爲也。觀於木。其曲直巨細長短剛柔之不齊。而各自其形於高山深林之中者。其天也。全其天者。終於山林而已。其樑棟榱桷欂櫨株檽猥闑居禊。而爲宮室樓觀者。其用也。是必斧斤以伐之。夕鉅以截之。規矩準繩以方圓平直之。靑黃赤白以藻繪粉餙之。喪其性。易其眞。乃可觀也已。不破其天。無所用於人。其見用重者。其天之破者尤甚。吾嘗出入乎金馬玉堂。直宿承明之廬。游遍公卿大夫之第。潭潭乎渠渠乎信美。夫剝斲粉餙之工且麗也。其眞因皆磨損染汚而不可見矣。吾以是知取貴於人重者。破其天甚也。旣又退。還吾鄕里。居無容膝之安。乃誅茅斬棘。屋數間于荒山之根。揷木於地而柱。橫木於上而棟。不削不琢。謝規矩準繩而用其全。不藻繪粉餙而仍其眞。雖無以悅人目。亦足以蔽風雨。庇妻子也。客來笑且問。彼與彼誠凡材也。君胡爲哉。余應之曰。非不欲美。力不足爾。吾以是知天之全者。未必取貴於人也。雖然。嚮吾在金馬玉堂。直承明。游甲第。于斯時也。則寢不暖席。食不甘味。常懷覆餗觸機之憂。猶且不免覆而觸也。豈若今吾容膝之易且安而終無憂哉。客雖笑吾之陋。不肯以此易彼也。噫。豈獨居室然哉。向之所與游從冠蓋縉紳之士。其有不喪其天。易其眞。而粉餙其面目者乎。其覆餗觸機之憂。比吾今日易且安。又何如也。李氏子。腹有詩書。早知名於儒林間。其木之直而巨而長而剛者歟。爲巨室者。求棟樑扂楔之用。其必得一於此矣。年旣晚。始得師席於十室之邑。携章句。易斗米而食。折腰於過客車塵之下。何其屈也。嘗往來訪我之勤。因獲悉其爲人無雕琢粉餙之華。其天全。其眞露。殆亦吾材之不削不斲者乎。當杯則倒。又無簿書期會關其胸。亦閑人也。尙憚頭帽腰帶爲礙眞也。乃欲謝而歸其家。甚矣。吾子之愛其天眞也。鄕之人苟相能者咸有詩。蓋惜其去也。余時謝事于田里。無心於世事。頗與吾子相類者。故於其行。但賀其全其天而歸耳。子歸而臥故山舊林之下。任其曲直剛柔之性。益信山木之與人心未嘗有異也。則其天之全。復如何哉。雖然。吾聞聖明方鳩材。大其明堂。寸朽不遺。若吾子者。寧終於山林耶。
===送權應敎柱奉使對馬島序===
或問於涵虛子曰。事孰難。曰使事難。孔子曰。誦詩三百。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夫詩三百。而苟能誦之。其得固已多矣。亦何所爲而不可哉。猶且云爾者。蓋重其事而難其人也。曰。如何斯可謂使乎。曰學識富。而氣節毅。而局量弘。夫如是然後庶可使於四方。不辱君命者矣。蓋識少則眩於事體。而或失言於人。氣乏則有所疑懼。而或失已於人。量俠則易生喜怒。而幾事害成。所以使事難也。曰。如古之何人然後可乎。曰。使匈奴者。漢有蘇子卿。使契丹者。宋有富彥國。觀其動作言語之間。而其中之所存可知。故能不受屈於虜庭。及其無事且還。漢節猶在手也。宋幣不加前也。斯眞使乎。若春秋列國之使。交午於四方。接迹於王朝。或以貨賂。或以智詐。先自失其道。故其所以待遇之者。至以容貌擧止高低俯仰之間。而擬其吉凶成敗。或以調笑戲侮之故。而構釁興兵。亦何足觀也。或曰。如子之言。子亦可以爲良使矣。何子之昔充朝天使。而謬投文字于禮部。貽譏笑於朋儕乎。涵虛子哂而不答。客亦笑而去。奧弘治六年。島夷之來居我邊者。有與邊氓爭小利。頗不遜。勢須下諭島酋。使知其非服其辜然後止。而朝廷難其使。上敎若曰。必擇文臣之有識量知國家大體者遣之。於是弘文館副應敎永嘉權公支卿。實膺其選。君子曰稱也。以涵虛子夙有通家之好。求一言以行。噫。余則奉使獲譴者也。將自救不暇。何暇贈人言乎。雖然。厚望不可孤。姑書或人問答之辭以贐之。
===送權君景裕赴任堤川序===
衆人之所同好焉而獨不好。衆人之所同惡焉而獨不惡者。是必其中異於人。而終能爲人所不能爲者矣。今夫行路者率皆厭枉而好捷。惡遠而喜近。此人情也。雖然。捷而艱阻。則枉者或先。遠且疾行。則近者反後。惟無心於枉捷近遠。而行不輟者。是乃能千里者也。國制。京官三品以下。率三十月而遷。間或有不次之恩。固仕宦者之捷徑也。若州府郡縣之吏。其月數倍京官。又其綜理事多。或有不虞之患。故欲吏外者。非爲親則自奉之計耳。不然者。不願也。不願者。雖朝廷選授之。率多避不就。故今之世。鮮聞有循吏者。今於權氏子得焉。吾嘗職管儒林。知吾子富於文辭。又忝天官卿。得吾子爲僚佐。與之相料理久。於是又知吾子之器可大受而不可少受也。今自校書校理。出而監于提川。初聞之。竊駭焉。問之則乃其意也。於是乃知吾子之好惡異於人。而不規規於歧路枉捷。有所趨避也。一日。過途辭焉。以余嘗莅雞林。因問莅民之方。余曰。吾無可以贈子術焉。顧子之胸中。自有聖賢書。是其方也。用是方以臨民。斯民。卽三代所以直道而行者。民三代之民。而身不作漢循吏。吾不信也。嘗聞漢公卿多以循吏補。今又安知枉捷者之果孰先後乎。子去而剋焉。
===皇華集序===
皇帝龍飛五年春。建太子以定國本。大誥于天下。以我東方。爲聲敎首漸之地。又能世篤忠貞。式禮莫愆。選於朝。擧兵部郞中艾公,行人司行人高公。充其使。來頒詔敕。蓋因以布恩澤也。我殿下欽天子之命。慶前星之輝。又重使華之令望也。與一國臣民。瞻望佇企。雖其迓勞館待之禮。自有儀式。未敢逾越。情則有加。凡所至。止冀得從容燕息。以紓行役之勤。而兩使曰。吾使事急。不可少稽。乃倍道而馳。旣入境七日。而抵國都。一宿便回車。飄飄乎如仙鶴隨風而下。倏飜飛而雲霄。旣相與悵望而不可及則曰。吾邦雖陋。然仲尼之所欲居。箕子之所受封。亦皇朝之所眷注。故前乎此。皇華大夫之來遊者。皆不鄙夷之。賜以顏色。請之而留。勸之而飮。登樓有賦。棲壁有詩。自以爲不知身之在他鄕也。何先生之不留不處。匪遊匪遨。倏而來。忽而逝。若泥塗之將浼已也。何前後之皆賢達。而所履之殊也。余曰。不然。君子之道。何必同也。何嘗異也。始雖不同。而終未嘗未同。昔伯夷淸。柳下惠和。伊尹任。三子者之道雖不同。而合而之於孔子。則不害其爲一大成。前後奉使于我者。雖其氣象不同。皆天子所與同寅協恭。致大平者也。是則固未嘗不同也。況皇皇者華。乃天子遣使臣之詩。若今兩使行李之不遑。正所謂每懷靡及者也。庸何傷。象曰然。未幾。遠接使盧公弼。回自境上。袖携兩使詩若文以進。殿下嘉歎之曰。兩使之勤簡高潔。譬如靑天白日。雖愚者。皆知其淸明矣。若其才之蘊於內者。則孰能窺其涯涘哉。不有此作。吾亦幾乎失其內矣。兩使。吾雖不得一日留之。尙幸此稿之留。豈非爲賜之大者乎。乃使鋟諸梓。以永其傳。仍命臣序之。臣竊惟自明良賡載之歌作。而詩之道始行於世。至周大備焉。非特天子之國。至於列國。皆有風謠。孔子論使才。亦歸之於詩。當時王人之使於四方者。與列國大夫。相與賦詩。以通其志。于以應天地之和。而驗文軌之同。吁盛矣哉。今其使還也。吾知天子必勞之以四牡之詩。而公必賡之以東行所得。易所謂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際交泰之時。得並生於覆載間者。其爲幸果何如也。臣奉敎撰。
===救急易解方序===
自神農氏之有天下。以迄子今。代各有名醫。其書汗漫。方有萬殊。而藥不可數計。雖良醫。固不能盡識。況凡夫愚婦之目不知書者乎。世之枕方囊藥。溘死而不自知者相望。豈不哀哉。聖上孝奉兩殿。子惠萬民。要皆躋之仁壽之域。念醫藥爲救死濟生之資。特軫睿思。嘗一日。敎內醫院都提調臣尹弼商,提調臣貴達,副提調臣鄭眉壽及內醫臣金興壽。撮諸方中病之最急。藥之易得者。編成別方。飜以諺字以進。旣乃賜名曰。救急易解方。命臣序之。臣俯伏承命。謹拜手颺言曰。醫乃仁術也。仁者。天地生物之心也。天地以生物爲心。故覆載之間。洪纖高下。飛潛動植。凡有血氣者。莫不遂其性。聖人體天地之心以爲心。故疲癃殘疾之不能自存者。亦皆生育於深仁厚澤之中。此書之作。其天地生物之心之發見乎。今且印而進之。廣行流布。內自宮壺。外及閭巷。雖婦人小子。皆得目其書而曉其方。對證用藥。不勞尋醫之遠。而手有拯急活命之訣。四境之內。其有不遂其生者乎。臣謹序。
===歷代明鑑序===
聖上嗣守丕基。念惟帝王澄心出治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迹。具于經史。乃首開經筵。孜孜臨御。凡所以修己治人之道。靡不講究。古昔明君誼辟所以開廣聰明。增益智慮。圖臻至治者。率用是道。豈不甚善也哉。奧弘治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日。命召工曹判書臣成俔,兵曹參判臣權健曁臣貴達若曰。歷代君臣可法可戒者多矣。然皆散見諸事。心目有所不逮。予甚病焉。其類撰善惡之堪爲勸戒者以進。臣等聞命而退。搜得皇朝出來歷代君臣鑑與夫本朝所撰帝王后妃明鑑啓曰。有是焉。雖無別撰可也。但其中。或有不甚關於勸戒者。亦有堪爲勸戒而脫漏者。且有文繁語滯。宜加筆削者。是則不容已也。敎曰。汝其更撰。臣等將前項本。參考歷代本史。撮其切要。删其繁蕪。或去其全條。或添入新段。要爲勸戒而止。釐爲二十七卷。名之曰歷代明鑑。旣奉進。命臣序之。臣竊惟古者。今之鑑。前者。後之規。善吾師也。惡亦吾師也。殷鑑在夏后之世。周之所當鑑者。亦不在乎他。殷周之子孫。若能世世鑑之。則其歷年當不止六百,八百而已。繼周者秦。秦不足道也。漢不鑑秦。晉不鑑漢。以迄于宋元。覆轍相尋而莫之悟。吁可悲也已。傳曰。欲爲君。盡君道。欲爲臣。盡臣道。言君臣當各盡其道也。易曰。家人正而天下定。言家者。國與天下之本也。苟能內外上下以古爲鑑。見善從之。聞惡而懲。交相戒敕。各盡其道。則古今天下。安有覆車之轍乎。殿下臨政願治。七年于兹。治已隆矣。而猶不自滿。方且事必師古。期底于唐虞三代之盛。所謂與治同道者。其斯之謂歟。雖然。人心操舍之無常。善始者未必有終。可不懼哉。昔宋太宗詔修大平御覽等書。日覽二卷。若因事或廢。則暇日追補曰。開卷有益。朕不爲勞。自古有爲之君。其求道之急如此。臣等所撰。豈足仰塵睿覽。然其事則未必無補於勸懲。伏願聖上。服太宗日覽追補之勤。念兹在兹。見其善者而思齊焉。於不善則去之。至令宮壺之深。臣僚之象。莫不有所觀感。而各自修省。則豈不有裨於治道萬萬哉。子孫世世。亦能踵而不替。則我東方億萬年生民之樞。可勝道哉。臣謹序。
===豐川尉嶺南錄序===
嶺南。古稱山水之府。所之多奇偉絶特之觀。涵虛子家于其地而少也。有詩書癖。長又有簪紳之縛。足跡未嘗印於雲水之鄕。及尹于鷄林三年。因公事出入河山者殆遍。凡山海樓臺之勝。皆呈身露面。欲與吾謀。而吾不暇應接。則過眼千態萬狀。無模畫奪眞之患。而皆得全其天矣。歲壬子冬。請告歸。掃先塋于咸昌。登鳥嶺。少夷猶焉。于時木葉脫。水聲激。物象蕭條。若有所失然者。是夜。抵宿于聞慶客館。夢有揖余而語者曰。子非疇昔鷄林尹耶。當時取於民有藝。非其義。一毫不以私。故闔境得以蘇。至於遊歷州郡。凡我所有。我皆陳列。聽其自取。而子不取。故嶺之南。奇形勝像。至今完如舊。皆子之賜也。▦月有日。客有跨珂馬。▦珠衣。朝發乎閶闔。夕落乎天南。自稱玉皇使者。自漢以南。由海而北。山奇水珍。風光月彩。樓臺雲物之勝。凡寓於目者。俱收並所。包羅而去。無有一物如前之完。何子之廉而彼之黷也。余曰。噫。如君言。果是玉皇使者。彼固欲獻于上。非私之也。凡下之所有。貢于上。禮也。雖球琳琅玕鏐鐵銀鏤產於地者有數。且不得不取於下。況有象無聲。有聲無象。取之無盡。用之不竭者。亦欲執以爲己有。靳于上供。其可乎。語者唯唯而退。旣夢覺。心自語曰。誰歟夢與語者。其無奈嶺南湖山主耶。抑不知所謂使者誰某也。今有豐川尉任公。袖携嶺南紀行錄來示余。余乃再拜讀之。竟始知前夜吾所夢者乃眞嶺南山水府君。而任公之果不以爲私有也。嗚呼。謂余爲廉。謂彼爲黷。世固有不虞之譽。無妄之毀。不亦可笑矣夫。於是。書其言以爲序。
===送柳牧使文通赴任尙州序===
古之人。其仕也蓋欲行其道也。然或有爲親者也。亦有爲貧者也。似未嘗事道也。而道未嘗不行乎其間也。若吾友柳侯貫之。其何如者。貫之家世簪紳。門戶旣大。不患貧者也。彼其少年捷科第。由文地而陞。上應列宿。飄飄然爲六曹郞官。出入乎臺省。聲名播人口。勢將直上乎雲衢。萬目佇見冥飛之鴻矣。不此之爲懷。顧乃望白雲而興歎。求爲下邑守宰。割鷄於禮山。鳴琴於槐郡。前後再屈者十餘年。而向來一時齊驅者。擧皆超邁而軒冕其身矣。然侯之所自以爲幸者。則顧在此而不在彼也。侯雖若久屈焉。而其親享其養。所之之鰥寡孤獨受其賜。其道固未嘗不伸也。比諸紈袴粱肉其身。而疏食縕袍其親。糜費大倉之粟。而不以惠一方之餓莩者。不亦大有逕廷乎。弘治五年秋。侯復自司諫院司諫。出而爲尙州牧使。去侍從之尊。而歸吏民之宂。脫諫諍之淸。而換簿書之勞。侯之道亦可謂復屈矣。而方且欣然奉檄。肩魚軒。汲汲乎南行。如禮與槐之初任時然。尙之民其亦有養。如二邑也無疑矣。吾尙之人也。吾嘗爲吾親。乞郡尹鷄林三年。正如侯之此行也。今吾親已沒。吾雖欲復爲侯之行。得乎。於其別。一喜一悲焉。
===送奇判官褚赴任慶州序===
吾東方諸路之最大者曰慶尙。諸邑之最巨者曰慶州。是乃新羅之舊都。土地之廣。人民之衆。甲子一道。事之繁簡。治之難易。可知也。國制。州之尹。用二品員。蓋重其任也。其佐則判官。判官非尋常才器之所能堪也。故每當替授也。銓曹必選朝中之負衆望者注擬之。然且全安者少。邇來目所覩。官未滿而徑罷者肩相磨。豈皆非其人歟。蓋上而長官位尊。事之失其道則忿。下而吏民衆多。御之乖其方則怨。或者坐是歟。抑無乃珉中玉表。羊質虎皮之莫辨。而朝廷之選。有未至乎。弘治十有二年。州通判缺。補以奇侯遂良。良非百里才。人皆以爲降屈之甚。向所云者。何足爲吾侯虞乎。侯方且欣然受。以爲自分。騰裝將取道。過余乞一言爲守官規。噫。侯豈待人言而爲者。然吾嘗讀古人書。有以知士君子律身居官之道。其說有數段。無已則以是乎。訓有之曰。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淸。曰勤。又曰。事官長如父兄。待吏卒如奴僕。愛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愚常佩服此言。行之四十餘年。而未能一焉。今以付之吾侯。侯則何待余言。雖然。第行之。
===氷玉亂稿序===
詩本乎性情。貴言志耳。若夸言艶辭。粉繪刻畫。取悅於人目者之爲詩也。此特末流之失耳。其於性情之正。不亦遠乎。余病世之言詩者。率採其華。而遺其實。觜其肉。不嚌其胾。所以始雖悅於目。而咀嚼之久。則少眞味焉。嗚呼。詩之道。其終不能復古乎。吾於栗齋,退村兩先生。差有取焉。集賢殿提學栗齋陳先生諱義貴。字守之。刑曹都官佐郞退村金先生諱閱。字子得。今同知中樞府事金公殷卿。其裔也。裒集兩公平生雜詠。目之曰氷玉亂蒿。蓋栗齋。退村之婦翁。而殷卿。栗齋之外玄孫。退村之曾孫也。取樂廣,衛玠玉潤氷淸之喩。擬氷於栗齋。擬玉於退村。其尊崇祖先之意乎。殷卿嘗觀察江原。命刊氷玉蒿於三陟。以三陟栗齋之桑鄕。而鋟梓之功易就也。一日。以印本一部來致余。幷抵書曰。願一言弁其首。噫。余豈知詩者歟。然平日去就。品題古今人之詩。竊自以前言爲的。今讀兩先生詩。骨而少肉。實而無華。如大羹玄酒。土鼓簣桴。雖不適於俗人之口耳。而其淡泊之味。淳古之音。自有其眞。苟有嗜古耽眞者。正是侯芭之大玄也。況余與殷卿。非面目一朝之友也。其所抱負。吾知之有素。當觀風採詩。而其所尙如此。其所取舍。與余異者幾何耶。於是書吾平日取詩梗槩以歸之。子以爲何如。
===朴孝子詩卷後序===
中原西面。其地曰介峴。吾友權參判叔強。嘗哭母守墓于其中。一日。余自驪江向雪城。道過焉。坐語未幾。一喪冠者忽庭禮焉。其形癯。有毀慼狀。主人云。是孝子也。因說其所行。如上詩序所云。問其系。曰賤也。其父役子某寺。身沒而傳之子。家貧不能支。吾固高其行。而悲其身之卑且窮也。久之。叔強服闋還朝。吾與之入侍經筵。適語及民風。因啓孝子事。語短不能詳。叔強作而對。頗盡孝行本末。上嘉之。特命蠲其身役。于今人有過之者。稱孝子而不名焉。世之賤如孝子。窮如孝子者。不知幾千萬也。能如孝子之蒙上之賜。身得自由於田里間者有幾。聞孝子之風。必惕然內愧。勃然興起。去其不如孝子。就其如孝子者有其人矣。是則孝子雖身無所事。而未爲無所事也。嗚呼。孝子。一賤夫耳。無師友之資。無父兄伯叔之有所矜式。特其天之所以與我者不泯。而能自擴充之耳。彼其讀聖賢書。爲禽獸行。食君之祿。而令父母愁者。獨何人哉。彼獨無天與之者乎。雖然。吾亦自顧平生。菽水於具慶。有愧孝子者實多。至今廢蓼莪之詩。追慕何及。諸公有佳什。狗尾續。因以自訟云。孝子。朴其姓。末山其名。
===送曹太虛赴京詩序===
秋七月胐。今天子萬壽節也。奧弘治十一年夏。我殿下簡廷臣好禮而篤敬者。得曹侯大虛氏爲進賀使。將行。或有問於涵虛子曰。身泰山之登者。何更登山。目滄海之觀者。又何觀水。胸天地之呑者。何事遠遊。今夫器宇之廓大。識量之洪涵。文章之富艶如曹侯者。雖不出戶庭。固已泰山滄海其高深。九州四隩其廣大。又何必屈子之賦。司馬子長之遊乎。余曰。噫。是不然。君子之道。近自咫尺尋丈之間。遠而至於天地之無窮。其小無內。其大無外。固不可以淺識謏聞而臆料之也。曹侯之器。人皆知其極大以遠。無復有加。然侯之志則不然。方且進進不已。爲文章。非三代兩漢不居。其相道。以皐夔稷,契爲準。餘子有不數。致君必堯舜。五伯羞稱。蓋其不至不止。直斃而後已者也。其肯局於一方。安於坐井乎。況我殿下事大之誠。皇朝眷遇之隆。而朝聘使節。詎容尋常行輩爲乎。則侯雖欲不行。得乎。燕京。卽禹貢冀州之域。唐堯虞舜氏之舊都。而皇明禮樂文物之盛。超軼百王。當時都兪揖遜氣象猶存。人物交際之間。想當與夔,龍,元,凱之接武。比諸春秋列國大夫規規入周之庭者。所得孰多孰少。至如燕昭之金臺。周宣之石鼓。昌黎之山斗。孤竹之淸風。莫不徙倚摩挲。瞻仰咨嗟。乃若祿山之橋。丁仙之表。亦皆弔古興懷。發於性情。形於諷詠。其所得又豈不萬萬哉。挈而東歸。有以奉前席之對。賡明良勑天之歌。陶鑄唐虞之盛治。端在此擧矣。而子之不願行。何也。或者笑曰。子之言是也。相與飮之酒而侑其行。遂書其言以爲序。弁于群玉之顚。
===送姜晉原龜孫赴京師序===
皇帝臨御天下十五年壬戌。是我上在位之九年。而元子生六歲于兹矣。岐嶷溫文。已志于學。上悅。謂庭臣曰。早定國本。古今大計。予欲聞于天子。冊立元子某爲世子。其擇二品以上有幹局識量。通知事體者二員。充奏請使。銓曹薦晉原君臣姜龜孫爲使。以戶曹參判臣金崶副之。咸曰。是得人矣。上特命加使一品階。重其事也。日官卜得是年七月日爲行期。將行。晉原授簡于兼善曰。我先君私淑齋有遺蒿。其文多贈行朝天之作。蓋觀光上國。士大夫之所共榮。而行者以贐。亦古之道也。子盍有一言乎。兼善。私淑齋之門客。而晉原之同列也。義不可辭則曰。晉原。文獻世家之胄也。遠承恭穇之遺風。通亭之餘波。近襲玩易齋之精華。又嘗聞詩禮於獨立之下。積之旣多。故其發也有餘。無所施而不可。故無所往而不自得。入則悅乎親。出則信乎友。下以仁乎民。上以忠乎君。是道也。顏曾思,孟,伊,傳,周,召之所以修己致君之道。而由家而國。達于天下。其揆一也。今將對揚于天子之庭。其懷抱固在也。則所以用下達上。導霈皇恩。此特使者一事耳。何用吾言爲。若乃棲遲燕息。流觀城郭朝廷之大。容與乎禮樂文物之場。聞所未聞。見所未見。其所得益多矣。則其反也。舍者必不敢與之爭席。人境則道路刮目。入國則都人聳觀。入朝則九重慶抃。百僚展賀。少海爲之增潤。前星爲之揚輝。吾東方億萬年無疆之休。實自此行始矣。又烏得無言哉。
===送曹參判偉焚黃先塋序===
爲人父者。孰不欲生子而才。結明主之知。立揚於世。爲人子者。孰不欲爵祿其身。以榮顯其父母。然亦有命焉。所以人鮮能也。昌寧曾氏。世有聞人。尤其挺然而獨出者。則今戶曹參判大虛公是已。公少時。負七步八斗之才。人皆謂驥子鳳雛。及其獻賦于明光。對策于火庭。上嘉之。召置金馬玉堂。以鄒,枚,賈,董之間待之。時公之嚴君已退。而家居金陵。而名益顯。以公故也。公乞郡歸養。口體之奉。宜無所不至。而上命本道。時致稟焉。未幾。嚴君沒。又命賻焉。皆特恩也。其存沒。可謂備哀榮矣。旣服闋。未月而召之。處以侍從之聯。未年而超遷之。委以喉舌之任。未數年而黃金映腰。位亞於判度支。人謂黑頭宰相。用國典。追爵其先代。三世有差。公之嚴君。本五品官。一朝與公等。吁榮矣哉。歲之九月。公謁告南行。將焚黃于其先塋。朝之士大夫。相率而送之江之滸。酒壺旣傾。握余手曰。盍一言爲別。余乃作而嘆曰。凡人子於其親。能養足矣。若乃自天有命。追爵其地下之魂。顯其名於後世。豈易得歟。非公之際遇聖明。能然乎。用是公安得不益輸忠款。以圖有辭于永世。又曰。上待公方眷注之隆。自今至公孤之日月。又未知幾何也。公之位愈高。而公之先。轍與之俱崇。公之此行。盡於今乎。今日之行。固光矣。後日行當改觀。寄語故鄕父老。請少須臾無死。以爲後日觀。滿座聞之。皆以余言爲是。於是乎書。以爲送行序。
===送大虛相公觀察湖西詩序===
今夫天寥廓而無閡。其體虛。故懸兩曜。羅衆星。覆萬物。包大地而有餘。豈惟是哉。器虛故有聲。室虛故生明。舟虛故不敗。物皆然。況於人乎。曹相。一世之偉人也。休休乎其心也。恢恢乎其量也。虛室然尋常皓白。無黯黮晦盲時。虛舟然能容載江湖之萬像而不覆敗。如洪鍾之穹窿其腹也。扣之舂容然搖撼地軸。鳴於世。其聲合於轅軒氏之律呂。皆虛之出也。故其友字之曰大虛。吾嘗與大虛遊。窺其器。上自堯舜禹湯文武治天下之大經大法。周公,孔子,顏,曾,思,孟垂世立敎之嘉言善行。下逮漆園,三閭,司馬,楊雄之文。其他百家衆流之說。其書汗漫。咸匯而瀦之無所失。能施於有政。非虛之大者。能之乎。今將持是而加於湖西五十餘州山川民物之上。其有不被覆冒者乎。雖然。吾聞後百濟之墟。餘風尙在。睚眺之分。至殺人民。或少不快己。則輒發其守宰之過。抵死者有之。非細故也。其南陲際海。驚濤屢起。邊民往往肝腦血鋒刃。爲其上者。能不動念乎。大虛之素蘊畜。其必有設施於此者矣。將行。能言者皆有贈。獨不可無言。故書如上。以爲送行詩序云。
===送平城朴公元宗觀察江原序===
弘治壬戌夏。江原道觀察使缺。銓曹薦其代。御書下。特授平城朴公。同朝榮其賜。公卜日將行。上敎曰。本道空。卿行勿遲。越翼日。遣近臣禮餞于南宮。又明日。朝之士大夫席興仁門外。祖送之。虛白翁老且病。不能載酒遠于將之。則不可瘖無一言以贐行。故命尖奴。追而及諸郊。語之曰。公知夫聖上所以特遣公者乎。監司。一道主也。守令謹忽。民生休戚由之。朝廷之薦。非不愼且重也。然而有時或出於宸衷者。豈可不知其所以乎。古語有之曰。知臣莫如君。上知公之審。故公今有此行。公何脩而可以答九重委寄之重乎。愚嘗承乏。節鉞乎嶺東西矣。其地墝以瘠。其民山居而草食。歲不收則橡栗以充其飢。其生也厥惟艱哉。道主仁則艱或爲易。否則誰因而控乎。主是道者。寧不動念乎。公出自將門。此所謂仁義之將也。又能好讀書。方且敦詩說禮爲其守。於總方岳活群生。何有。聖上所以必遣公者。豈無謂歟。公其勉哉勉哉。嶺東。天下之奇觀也。古云三神山在東方。豈謂是歟。故使華之之關東者。謂之仙遊。送行者。其贈之率多綺語。若今執盞言別者。其言亦復云爾。則是非聖上遣公之意。亦豈公之意哉。吾言止此。公其行矣哉。
===送李評事長坤赴節鎭詩序===
古之名將。總大兵于外者。必有高文大手爲之佐。以掌書記。任軍政。凡號令于三軍。奏達于九重。其文辭一出於其手。不旣重乎。漢唐以來。職此者可數也。其最著者曰。班固之於竇憲。杜甫之於嚴武。退之之於張建封。牧之之於牛僧儒是已。新羅崔致遠。亦入唐爲高騈幕客。五君子者。其文章固皆高出一時。垂範後世。然此皆專乎文者也。孰有一身文武。國士無雙。如吾李氏子者乎。李氏子生而有奇氣。詩書六藝。皆天之授。不勞力而能。年未弱冠。射能貫蝨。文能吐鳳。遊於庠序。一時衿佩。咸服其遠大之器。擧於有司。魁司馬試。未幾。擢高第。選入承文院。上命文武之士。有射藝者角其能。侯特居其首。再試又如初。一時名武才者。皆出下風。國相言於上曰。某也可大受。不可以常流畜之。於是由權知副正字。超授咸鏡北道評事。人皆曰。是所謂稱也。咸鏡。譬諸路最遠。北則尤懸。人之之於是者。鮮不以家累爲念。與朋友別。未免有黯然之懷。候拜恩未幾。輒拜辭而行。如返于故鄕。曾不留難。腰間白羽。翩翩不可攀矣。朝中遊從之良。設祖席東門外。壯其志而贈之言。凡若干篇。兼善老不能詩。則乃文之。弁于其顚曰。國家三面皆有虞。每貽宵旰之憂。相又憂國。薦人於朝廷。將在邊行。且得文武士於幕下。塞外長城。於是乎益固矣。則孰敢有侮予者乎。夫以宰相薦進之勤。朝廷擢用之優。主將倚望之重。朋友期待之遠。而李氏子宜何如爲心也。旣酌之酒而侑其得。語與六鎭軍民曰。異日樹大纛高牙者今且至矣。試刮目看之。
===送黃海都事韓訓詩序===
不才壓成均師席者嘗有年。於是乎知韓氏子爲名進士。旣四五年。宣廟策多士。收英髦。韓氏子對第一。爲擧看。皆曰。國家得人焉。聖上臨黎庶。求諍臣爲之輔翼而韓氏子膺首選。拜正言。又皆曰。朝廷得諫官焉。余嘗入侍經筵。臺諫與之俱。韓子引古證今。極論當時宰相事。無少屈撓。卽其言。有以卜其中之所存。於是。又知前之曰得人得諫官者。其言不我誣矣。爾後。臺諫共言事。其事數三。上鄭重之。不卽頷肯。言者伏閤不去。累月乃允一事。如是者再三。至竟皆從其言。聖上納諫之量。藎臣言責之勤可知。而韓氏子實一助也。豈不可尙也哉。噫。朝廷有一介臣。四方受其賜。而況親履其地者乎。丙辰春。韓子由正言。出而爲黃海都事。其地癘疫興行。民多死亡。爲日久矣。賴列聖生育之仁。雖少蘇息。然比諸它道則病矣。故秉節鉞佐幕府者。必其賢甲於他道監司都事者。然後其治效可冀矣。若今之黃海道。庶幾乎。方伯李公。以賢能聞。韓氏子爲佐。韓又賢也。兩美之合。其果有成也無疑矣。一路數十州之地。匹夫匹婦其有不被聖明之澤者乎。而九重有以寬西顧之憂矣。則於其行也。烏可以無言乎。柏府薇垣之舊。金閨,玉堂之彥。咸有贐行什。皆可誦也。兼善又有相知之分。故爲之序。
===憑虛樓題序===
始余志于學。從族叔南坡金居士遊。居士一日。誦其祖履素詩一律云。官罷歸來對碧山。跳丸日月醉醒間。肯將榮利關心曲。却笑浮雲尙未閑。余。履素之外曾孫也。居士之誦而授之。蓋念其祖不能忌。而欲余之踵其武也。余敢忘諸。旣而。學稍通。方且解詩律。始知此詩之非凡作。及登宦途。飽更世味。長懷湖山風月之戀。而歸不可得。則輒三復此詩。想像當時江山人物優游閑適之趣。恨余之不能如也。然不知是詩果爲誰作。而所謂醉醒笑傲者何許人也。歲壬寅春。余持服居廬于山中。有族兄朴蘇甫者。儒家也。手執憑虛樓題一卷來示曰。是吾先祖退居送老之地。往還諸賢之詠也。樓在永嘉山水間。今有遺址猶存。余惟不堪霜露黍離之感。是以收集其詩。以擬當日面墻過庭之對。且示子孫以祖先養身之高。積德之自。子其序之。以發揮吾意可乎。余乃拜受而讀之。其首曰。前少尹金師古者。所謂蘇甫之先。而憑虛之主也。尾有低其行而詩者。卽蘇甫追慕而續和者也。又續其尾而文且詩者。李公深源跋也。於其中。得所謂官罷對山之詩。乃知居士所誦者爲憑虛作。而吾平生想像而歆慕者。卽少尹先生也。嗚呼。吾於少尹先生。雖未知名。猶且冥會神交。歆慕之不置。況今已知之乎。況蘇甫之錄此詩。出於尊祖追遠之誠。而深源亦因而起風樹之悲。至詩文以跋之。余於官罷對山之題。能不懷蘇甫之感。而觀深源之跋。又能無風樹之念乎。乃不辭而爲憑虛之說曰。萬物。生於虛歸於虛。虛者。萬物之祖也。虛之於實。猶靜之於動。動以靜爲主。實以虛爲常。曾子曰。有若無。實若虛。言不可執有而倚實也。軒冕儻來耳。萬鍾何有於我哉。推而至於吾之有。身亦非吾之有也。然則天地間何物果爲實耶。彼其拘儻來之寄以爲常。執不可有之物以爲私。其終爲有且常乎。若憑虛子者。其有見乎此者哉。辭其祿而虛其腹。憑乎虛而爲其居。以內則心虛。以外則境虛。恢恢乎與灝氣遊於大虛中矣。又焉知人間有悲歡窮達之屬哉。夫舟虛者。觸不傷。器虛者。擊有聲。宜夫群賢之日相游從。而中和之發於聲詩也。槩諸齷齪如余者。有江山風月之戀。而半生汨沒於紅塵者。一何遼哉。然幸齒髮之未彫。及今猶可冀也。題其卷首以還。且以銘吾骨。居士諱。溫嶠也。居南坡。故自號焉。
===送李公國耳赴京師朝正序===
或問克庵先生於余曰。先生何如人。曰。學孔子者也。曰。何以知其然也。曰。昔者。顏子好學。得一善則拳拳服膺。其功至挺不二過。不遷怒。身已立於無過之地。猶以爲未也。方且問仁於孔子。爲終身之由。及問克已復禮之目。則受以爲己任。立應之曰。請事斯語。嗚呼。所以進於聖人也。今先生自號其居曰克庵。蓋欲克去人欲之私。悠悠乎與天爲徒。而逍遙乎萬物之先也。是非學孔子者歟。或又曰。克有二義。子無乃知其一乎。說文曰。克。能也。能者。才之謂也。先生富有詩書六藝之文。兼通百家之說。游夏之文學。賜予之言語。求路之政事。先生蓋兼之。是其才無與爲伍於今之世矣。何是之遺歟。余曰然。雖然。才特吾道中細事耳。四科之目。德行爲先。孔子又曰。雖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先生有乎內者也。外不必道也。弘治十四年冬。克庵充賀正使赴京師。從余求一言以行。余於遊從中。相知久且悉。故特記或人問答之說以爲贐。果能此道。雖蠻貊之邦。行矣。況於聖天子之庭乎。
===送河南君鄭公崇祖朝正赴京師序===
昔之人。有不出戶而知天下者。是乃身不勞而見已周。不亦便於己乎。若屈子賦遠遊。司馬子長足跡半天下。才氣大進。至今膾灸人口。是又何也。余以謂坐一室而窮四海者。聞而知者也。履山川而遍天下者。見而知者也。之二者皆可尙也。然而不可得兼。則豈若親見之爲愈也。河南君鄭孝叔。河東公之世也。河東公識貫古今。眼閱乾坤。都天下於一身。比如富人之家。叢萬有於府藏者。而又嘗儐于皇華大人。聞所未聞於交際答問之間者。又不知其幾。所謂富益富也。河南公生長於其門。聞詩禮於獨立之下。其識見之富。殆埒於乃翁。況其天資之美。又有所自得者耶。又如富人之子。自有家傳之貲。益之以私營其有。豈不萬萬哉。則雖不復行販於萬里之遠。子孫衣食。固有餘矣。若是者。河南公雖如此而止。可也。今復朝正于京師。賦屈子之遠遊。履子長之山川。非所謂兼得者乎。將行。兼善笑而謂曰。公行所齎何物。公曰。吾有所受於先公者。無他物焉。余曰足矣。是可以售之燕市而大有得也。燕之南。有臺曰黃金。昔燕人以市駿。子之駿而賈。黃金奚啻萬鎰。公將大有得也。朝廷設六部。其接遇四方賓客者曰禮部。其尙書倪公之先曰。翰林先生諱謙。是所謂昔日皇華大人。而河東公實儐焉。余嘗讀倪先生皇華集。知翰林甚有分於河東公也。今公之去謁尙書。尙書果何心哉。其必別有所贈。而公又有所得也無疑。則公之此行。其與昔之遠遊者。其所得孰多孰少耶。不才亦嘗承乏。朝京師矣。然先無河東公之傳。身無河南公之資。又無尙書交接之分。故行無所齎。歸無所得。如貧人囊無一錢。徒終日於市肆。垂手而還也。遠遊有何益乎。於公之行。旣以賀。又自笑焉。
===送鐵原府使韓曾序===
吾友韓侯曾。字孝伯。蓋取曾子養曾晳之義。其行可知已。我昔尹鷄林。孝伯爲興海守。與相親善。審知其爲人。實吏之良也。去乙卯歲。僕接三天使。往還平安道者再。孝伯時以肅川府使。爲支應都差使員。於是又知孝伯有應物之能。今除鐵原於孝伯。未爲多也。其尊翁在朝。以其地之近。便於省問。故孝伯不以爲屈。如得大受。汲汲然登途。將行。從余求一言爲之戒。嗚呼。吾何可戒君。以君之才之行。移前二邑之政。加之一區之民。如以萬錢之費。供一賓矣。復何用力之有。持此做得漢朝循吏。尙有餘資矣。吾何可戒君。雖然。始銳而竟鈍。愼繁而忽簡。世之人坐此失之者多。吾聞鐵原在古東州之西。地幽而事簡。恐刜鍾之刃。磨淬之或慵。而失其初矣。君其戒哉。
===送晉州牧使金瑄赴任序===
弘治庚申末。永興府使缺。銓曹薦金侯待價代之。聖恩特許陞通政。通政。宰相行也。同朝爲待價賀。爲永民賀。未赴。遷爲晉州牧。待價因家故。引嫌請辭。命換他邑。晉。地廣民稠。非其人莫宜。人莫不爲晉民惜其去。宰相從民望。請仍授。從之。嗚呼。永與晉。其民皆吾民也。去晉而之他。其民亦猶是也。奪此與彼。天何心哉。始焉永人喜。中焉晉人喜而永人愁。終焉晉人愁而列邑冀得二天而蒙其澤。亦旣不得。則無聊焉如失其所有。然未匝月而人事之變遷如是。人心之悲喜不定。可笑也已。然待價則益重焉。待價。吾同年也。交又深。於是敍其事。繼以詩。鐵嶺雲遮草嶺關。龍興人換鳳嗚來。遙知闔境重相賀。天遣龔黃去却回。
===送梁太守芝孫赴任咸悅序===
世之仕者。率欲官于朝。而不願吏于外。蓋內之與外。有輕重遲速之不同。舍重而之輕。去速而就遲。豈人情哉。而梁氏子取科第。纔陞六品。旋求補于外。宰谷城六十月而遞。亦旣屈矣。旣還朝。將顯授矣。顧乃汲汲然求去。問之則曰。親故也。朝廷如其志。復許監于咸悅縣。夫咸悅。小邑也。梁則大器也。人皆謂不相宜。而方且促裝取途。略無舍重就遲之容色。不賢而能之乎。聖上方隆舜,文之治。孝以帥萬姓。吾君又以曾,閔之行。旣化谷城民。今又鳴琴于咸悅。割鷄以牛刀。吾知以愛親之心愛人。咸悅之人皆悅而化矣。於其行。爲民生賀。爲治道賀。
===高城三日浦序===
吾聞三日浦久矣。常懷無因而一至。歲甲辰冬。莅聖恩。得持節鉞關東。巡至高城者再。又不暇遊賞焉。越明年秋。幸務歇。與都事申公某。自歙谷遵海濱而南。將窮勝探。越八月十六日甲午。路指高城。得見所謂三日浦四仙亭者。至則郡倅趙公。已舟楫于浦。帷帳于亭。候鼓于陸以候之。亭在水中央。昔有永郞徒游三日。故得今名。乃相與卸鞍而舟。舍舟而亭。摩洋六字。追懷往昔。風起浪湧。若有羽仙凌波而來者。旣又列坐巖石。觥籌交錯。酒闌客酣。日落月出。水明無波。魚擲有聲。蓋亦有所默然而感。悠然而得者矣。都事起而執盞言曰。斯遊不可忘。雖然。四仙不有丹書。今日何以知遺跡。盍留一言續之。余戲之曰。自古神仙不死。或有變名易形。復遊於數千載之後而人不知者。永郞徒安知今日不在坐中耶。古今人物。雖不能不變。而其英靈固有不死而長存者。何暇記爲。然來遊日月。不可無傳。乃步前賢遺韻。以入于石。後之視今。想當如我云爾。從吾遊者。佐郞權仁孫,相禮盧吉蕃,參奉李苓。皆風流人也。申公諱從沃。趙公諱秀武。
===送僧希則遊香山序===
佛者淵鑑。袖詩軸來請余曰。友僧號希則。將遊香山。願得一言道其行。持以爲戒。余曰。噫。夫所謂則者何如者。將山林其性。雲水其情。不屑人間。眇然高擧者乎。抑天賦其才。不與之命。無所托於聖朝而之彼者歟。將談空說玄。心死道存。以自珍者乎。抑游神文史。役志詩騷。賭名字儒墨間者歟。將尋山望水。卒老于行。不恤飢寒。死而無悔者歟。抑假名遊覽。紛紛往來。如落花飛絮隨風輕狂者乎。之數者。必居一焉。如其善者而蹈之則可矣。否則余雖欲道其行。不過如春禽之嗚。秋蟲之聲過耳而已。吾如彼。何哉。雖然。善觀人者。觀其所與友者。而其人之高下定。余雖不見希則。而見淵鑑。鑑師和粹而靜默。莊敬而敦大。其取友也必端。以是知則也亦非幺麽子也。余故道其行。因寄語于香山長老曰。韻釋將至。得不刮目相對乎。
===送金獻納歸京序===
宣城盧公希亮之判戶曹也。上謂銓選之重。而命公移判吏曹。未幾。司諫院獻納缺。公謂諫官之重而難其人。問於朝之相識者曰。誰可者。人有薦成均典籍金侯秀文者曰。侯嘗宰于咸昌,知禮兩縣。兩縣之民。當時敬之如神明。去後思之如父母。所謂古之遺愛也。又其中剛介。不爲利疚威惕。公欲得其人。舍侯莫有尤者。公悅。注擬之。上曰善。命旣下。聞之者咸以爲朝廷得諫官矣。今成均司褻表少游。奉使南來。過咸昌。訪余于田舍。敍寒暄外。不暇及他語。首稱某爲獻納。某爲獻納。若有喜色然。余作而歎曰。正得人焉。僕嘗忝銓曹亞卿。侯時自咸昌。遭父喪而去。服闋。未有新除。咸之時宰。適官滿將代。父老合辭馳書來示余曰。邑人惟願舊侯重臨耳。請圖之。余以語諸左右。以無例不果。雖未副邑人之望。當時侯之政跡可知也。其他設施。亦因可卜也。少游有矜色曰。余亦薦侯於盧相者。果未爲失擧也。旣數日。侯自鄕赴京師。道過咸昌。亦訪我于田舍。靑頭朱衣。導前以行。曄乎其光哉。山川動色。爭迎于馬首。況人民父老之嘗蒙休澤者乎。余。鄕人中之稍有宿分者也。乃與之坐而爲之賀曰。上爲一國。擇相於銓曹。相爲朝廷。擇諫官於衆。如是而求。國無治。不可得也。又起而勉之曰。士生斯世。不爲諫官。雖有抱負。將安施乎。侯其行矣。聖上方宵衣求道。
==疏==
===拒諫===
臣聞亡身之事非一。而好色者必亡。亡國之事非一。而拒諫者必亡。治國家。猶治身也。血氣一日不運則身危。言路一日不通則國殆。此理之必然也。臣將爵賞僣濫等事。仰瀆天聰。懇惻切至。伏閤累月。迄未蒙允。臣竊痛惜。人君一身。其勢甚危。以天命爲可恃。而天命已絶。則爲獨夫。以人心爲可恃。而人心已離。則爲匹夫。強莫如秦。爲可恃矣。然一朝莫救土崩之患。富莫如隋。爲可恃矣。一朝莫救瓦解之勢。凡若此者。何也。誠以愎諫自賢。縱欲自恣。恃其所可恃也。是故。有可憂。然後可以無憂。有可畏。然後可以無畏。處億兆之上。操予奪之權。所欲予者予之。所欲奪者奪之。罰者罰之。賞者賞之。惟欲之從。無所違忤。若可樂而無畏也。然以可樂爲可憂。無畏爲可畏。小心戒懼。無敢縱欲。然後可以保其可樂。而永無畏也。是以。明哲之君。上畏天命。下畏人心。中畏臺諫之言。伏覩殿下天資高明。自在儲副。仁孝著聞。一國臣民。懽欣仰載。拭目望治。于今五載矣。奈何卽位以來。失政頗多。好惡偏黨。賞罰顚倒。強辭餙非。拒諫自用。以負一國臣民之望乎。祔廟之後。爵賞猥濫。天示譴異。始許停改。今乃復蹈前失。且降新命。刀鋸奴隷之賤。奸邪射利之徒。或狂蕩暴戾。或瑣屑庸流。或戚里無狀。或醫師賤技。超資越序。並躋崇班。敗常亂倫之人。亦命許通。臣民惶惶。口語藉藉。獨殿下顏不動。色不變。恬然莫之怪。上天之示變如彼而不畏。人心之洶洶如此而不懼。臺諫之言。亦可戒也。不悟。何也。將殿下席祖宗之業。乘治安之勢。雖有一二疵政。何害盛治云爾耶。臣以爲時已泰矣。而猶謂不泰者。否之來。未有不根於泰之不戒也。道已復矣。而猶謂不復者。剝之至。未有不自於復之將盡也。君子貴防於未然。故危明主而懼治世。況今危亡之兆已現乎。何以知之。以殿下拒諫一事卜之也。先儒曰。人主一身。尤不可孤立。堯舜。明四目。達四聰。通天下爲一身。若紂則爲獨夫。君臣比諸一身。人主。元首也。三公。心腹也。六卿。股肱也。臺諫。耳目也。四體各盡其職。乃能運身。四體解弛。痿痺不仁。則元首獨能自安耶。
===請從諫疏===
臣更啓。言路不可一日閉塞。臣謂人主之尊如天。其威如雷霆。人臣與人主爭是非者。惟臺諫耳。人主無所於屈。惟於臺諫。屈而從其言。其屈也非屈。諫行言聽。其治道高出百王之上。則所謂暫屈而永伸也。故人君之德。莫納諫之爲大。況今卽政之初。萬目想望大平之治。而臺諫近臣。庭諍十餘日。天聽不回。恐言路自此塞。而後雖有大事。皆將箝口結舌而不敢言。其幾正在今日。此臣所以食不甘。寢不安。而累瀆天聰。不能自已者也。未知聖上必拒衆論。有何益哉。言路通塞。政治之休否。生民之休戚係焉。伏望亟霽天威。大開言路。治道幸甚。
===諫打圍疏===
臣謹啓。戎狄猾夏。古所不免。然未有如近來之甚者。去今年間。平安咸鏡兩邊之民。被殺擄者無月無之。或一月而再。其失亡。不可以一二計。尤其慘然者。則近日山陽會之寇。一擧掩襲百餘人而去。如入無人之境。驅群羊而走之。一面爲之空虛。豈料堂堂聖朝。乃有如此事乎。此雖邊將非其人。隄備失策之致。實是國運之未泰。禍患之至。適有所値。而邊民受其殃爾。大抵妾婦乘其夫。夷狄侵中國。皆非常之變也。災變之生。天所以警懼乎人君。而使之動心惕慮。增益其所不能也。近者內則雷雹示災。外則戎狄駕禍。天之仁愛我殿下。而使之知戒者至矣。今宜何如。君臣上下交相戒敕。修德行政。要以弭災消患爲務耳。若夫無用之爲。不急之擧。在所不暇爲也。先王四時之田。所以講武事。薦禽于宗廟。固不可廢也。然豈可例以爲常乎。邊陲晏然。四方無虞。不可狃於安逸。則於是乎有講武詰兵之擧。三驅血薦之禮。若有剝床之災。目前之患。則何必局於例事。而苟爲是不急之擧哉。今也。理山軍民。被擄者百餘。被殺者亦多。而內禁衛二人。一擄一死。軍民。吾赤子也。禁旅。吾爪牙也。一朝或身膏草野。或奴役虜中。爲父母者聞而哀痛之不暇。何忍他爲。前此戎虜之得利於我境者非一度。而今則其利萬倍於前。彼惟其若是也。必將相率而起。爲我邊患。當不止於此。軍民之降虜庭者。姑且偸生苟且之爲幸。何暇顧禮義哉。百餘人之中。必有如韓世忠,阿伊山者出而爲鄕導。爲患於我境。將不知其幾人。念至於此。將來之患。可勝言哉。正宜臥薪嘗膽。畜力養銳。相時而動。以雪憤恥之萬一。而且區區於例事。累日馳獵於都城數息之遠。豈其策乎。或曰。講武。所以鍊兵也。此於備邊。無乃有得乎。臣意以爲不然。大閱熊罷之士。敎以進退擊刺之勇。此則庶幾矣。然或臨渴掘井。則何裨於救渴。今則只用京軍士。翼以品從伴人近道才白丁。名雖講武。其實獲獵耳。何有於緩急。或曰。獵獲。所以享宗廟。奉諸殿。何足廢乎。臣以爲今之被殺擄者。固皆先王先后之赤子也。赤子擧其類爲賊殺擄。而子弟不暇恤。顧欲以獵獲致孝。則其肯安心享之乎。昔漢文帝。守文大平之主也。當是時也。匈奴不敢入關。天下可謂治安。賈誼猶且痛哭流涕。使誼生今之世。目今之事。不知何如爲心也。臣以爲此正朝廷上下所當痛哭流涕。增修德政時也。何暇他爲。況殿下於成廟賓天之初。哀毀過制。調攝失度。因有風寒之感。邇來五六年間。進藥之日居多。今且累日于外。晨夜勞動。蒙犯霜露。萬有所感。豈不可慮哉。臣意以爲當今之務。莫如先下諭書。責邊將以備禦無策。使感激奮發。勉立新功。次下哀痛之敎。弔慰殺擄者之妻子。又須反躬自飭。兼及臣僚。各自寅畏。修明政敎。持之悠久。行之不息。自然內修之政行。而外攘之功擧矣。若猶以爲四時之田。不可廢也。則只於出城而近。一日打圍。供宗廟。奉上殿而還。庶幾兩得矣。臣職忝論思之地。有懷不言。是孤聖恩。敢昧死陳瀆。取進止。
===議政府陳弊疏===
臣竊以日者。將今年西征不便事。仰塵睿鑑。伏蒙聖諭。桀驁之虜。不可不及時征之。臣退而反覆籌之。彼虜之罪。固不可置而不問。然今年入征。其不可者有七。不忍含默。敢復陳瀆。大抵兵貴如神。機事尙密。西鄙之民。前後被虜者無慮數百。我之動靜。想已盡洩於彼。況五鎭城底野人。與西賊互相婚媾。凡所見聞。輒相告報。勢所必然。今有野人來朝者亦多。西征之期。必詳知之。傳說於彼。大兵且至。彼必空其巢穴。竄伏深阻。空行空返。古謂無益。此一不可也。虜人凶狡有餘。先師之至。設險要路。以圖覆敗。大兵旣入。彼必厚聚兇徒。乘其阨塞。前後邀截。進退惟谷。亦未可知。此二不可也。西征軍數二萬。諸將亦且數百。幷輜重僕從。當不下六七萬。入征往返。人齎口糧。則數十年之食。一朝盡矣。旣征之後。則彼之售怨益深。十餘年間。邊塵不霽。隄防之緊。倍萬於舊。不知軍需出何地。而士馬食何物乎。此三不可也。入征時先鋒嚮道。必用本道軍士。本道之民。冬夏合防。且一歲三次赴京之行。更迭迎送。曾不得息肩。今又內地軍糧二萬四千餘石。轉輸邊郡。道路險遠。馱載擔負。勞憊莫甚。用如此困頑之民。爲先鋒嚮道。責其有斬獲之功。不亦難乎。此四不可也。前年失農。八道皆然。下三道尤甚。卽今餓殍相望。國家方議救荒之政。而抄兵從事官。各帶軍官。旁午四方。慶尙道六十餘官。忠淸,全羅。亦皆五十餘官。雖日閱一邑。必經數朔乃了。各官守令。愼重軍期。必先期招聚。立門候之。軍士之戶。其能趁時耕種者幾。何。此五不可也。入征若在十一月。則遠道軍士。當於九月中發行。在十月。則八月中發行。今年之農。假使登稔。必不及收。齎新穀春飢之民。而秋又不能齎其新穀。則士馬道途之備以何物乎。此六不可也。虜地早雪多寒。入征必犯冬月。雖或有斬獲之功。士馬凍傷。自斃者必多。得不償亡。有何益乎。況功不可必乎。此七不可也。西征之擧。其不可者如上所云。若今可行之策。則有一焉。書曰。慮善以動。動惟厥時。詩曰。時純煕矣。是用大介。王者之師。貴在萬全。要必相時而動。動則有功。無貽後悔也。虜今知我入征。備之必盡心力。宜莫如張其聲勢。若將入征然者。使彼不得安於窟穴。營其生業。臨期而止。今年如是。明年如是。持之數年。則。彼必謂我終必不動。放意忘備。我則畜力養銳。乘其不虞。直擣其穴。一怒殲群醜。所謂利用侵伐。往有功也。不亦善乎。兵未及也。彼若懲咎悔罪。還其虜獲。誠心歸順。則舍舊許新。咸與同仁之化。此帝王盛德事也。伏惟廓垂明照。深惟七不可之說。相時乘機。以收萬全之功。不勝幸甚。古人云。勿用憤兵。兵憤者敗。今兹之擧。所謂憤兵也。願聖上用萬全之策。勿用憤兵。以貽後悔。國家幸甚。軍民幸甚。臣重惟古人云。戰而勝。攻而取。不如不戰攻而屈人兵。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我後門長城。卽所謂設險也。故賊之在後門之外者。不敢突入而侵掠。今之西征二萬兵。以之深入敵境。則勝敗難必。以之分運。漸等長城。則不五六年。而其功可就。此永世之利。魏與蹈至危之地。期難必之功哉。且分二萬兵力。每歲益嚴防守。敵加於己。應之而有餘。則自然邊警稍息。此萬世無虞之策。伏惟三思焉。
===救儒生疏===
臣啓。臣前日與成俊等。請從臺諫之言。未蒙允可。天威嚴重。實恐累瀆。第念臣受先朝厚恩。誤寵至此。未嘗報效萬一。奄抱弓劍。區區之心。願欲少報於聖明之朝。是故。聞命而退。惶悚逡巡。情由中發。不能遂已。復干鐵鉞之誅。臣竊謂納諫。人君之大德。初政。後日之權輿。昔殷史贊成湯之德曰。從諫弗咈。傅說納誨於高宗曰。后從諫則聖。伊尹之告太甲曰。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召公之戒成王曰。知今我初服。古昔帝王所以善其治者。其機在此。可不愼歟。古者。諫無官。人無不言。故人主之視聽廣。後世。官各有守。凡有得失。惟臺諫言之。臺諫不言。則人主之耳目塞。耳目塞。則下情無由上達。上聰不得聽卑。上下隔絶。百度隨以訛。而國非其國矣。故願治之主。常虛懷廣納。惟恐人之不言。言雖不中。不加之罪。所以廣言路也。雖然。一人之言。而其言不中者。不必從。若夫擧司商論而言之者。其言未必不中也。至於兩司三司言之。則是擧朝言之也。其口衆而其言同。則是公也。非私也。公論所在。天且不違之。況人君初政乎。儒生事。臺官言之。諫官亦言之。弘文館言之。承政院亦言之。其言一人。固足以取信。況非一人乎。一司亦可謂公論。況非一司乎。儒生受罪固當矣。彼且言之不置者。其意蓋謂其罪雖當。事之始發。則不過爲斯道之計。所坐則言語之失耳。而遠方之人。不審知罪之節目者。必謂某某儒。因闢佛受罪。則得無以是窺聖上初政之趨舍耶。所以縷縷強聒耳。豈有他哉。而累日庭諍。訖未蒙允。臣恐大小臣僚。竊疑聖上不喜納諫。有志之士。從而摧折其心鋒矣。初學之士。妄意聖上不喜儒術。沮其琢磨成就之功矣。萬姓林立。拭目望治。初政擧措。正宜熟量而審處。左右有史。君擧必書。正恐聖上以數箇豎儒之故。受拒諫之名於千百載之下矣。今儒生旣服其辜。亦旣自艾矣。臺諫累請不得命。恐抱屈自沮。言路從此塞矣。伏望聖上。虛心曠照。熟念初政關係之重。特許臺諫之請。慰諭而遣之。使退而益勵乃職。兼又下敎四方。使共知儒生坐罪之由。聖上寬容之量。庶一擧而數善並矣。臣學識淺薄無術可以裨補。年齒衰暮。無力可以趨走。惟有一寸丹心。知無不言。自期少助聖德。言且無用。則臣無以報先王之德於聖明朝矣。近又下求言之敎。夫求言。正欲用其言。言且不用。初何必求爲。臣之言非臣之私言。乃一國臣民之言。伏惟更加省念。臣無任激切隕越之至。取進止。
===政府疏===
臣伏以。臣以庸疏。待罪政府。職巨人微。常懼不足以塞責。惟有知無不言。庶幾少酬聖恩萬一。謹述管見凡十條。仰備淸燕之覽。言雖蕪拙。事皆緊關。倘蒙不遺管蒯。特賜採納。未必無涓涘之補。伏惟留心焉。
一。人主一身。萬物之宗。人主一心。萬化之源。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董子曰。人君。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未有心不正。身不脩。而天下國家之理。百官萬民之正者也。傳曰。欲脩其身。先正其心。欲正其心。先誠其意。欲誠其意。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夫格物致知云者。博學審而無所不知之謂也。學問之道伊何。事在勉強而已矣。昔傅說之告高宗曰。念終始。典于學。言一念終始。常在於學也。詩人之頌成王曰。學有緝煕于光明。言繼續而光明之。無時間斷也。夫然故高宗爲商令王。成王爲周守成之賢主。學問之功。庸可易乎。雖然。帝王之學。與凡庶不同。夫分章折句。考較同異。此儒者之以講說爲事者也。鉤玄討奇。抽黃亂白。此儒者之以雕篆爲事者也。皆非人君所當爲也。所貴乎人君之學者。觀古聖賢之所用心。歷代治亂興亡之跡。與夫立政立事之要。澤民利物之術。得之於心。施於有政。如斯而已。然若望道有不誠。求治或不急。未有不半途而廢者。豈不可惜哉。殿下天資商明。又有大有爲之志。仰視古昔聖王。何所往而不可及哉。然春秋尙少。學問未遍。其於經史所存聖賢治心養性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跡。或者有所未至。此正日新又新。惟日不足之時也。古人云。勿謂今日不學而有來日。勿謂今年不學而有來年。凡爲學功夫。其急也如此。況人君之學乎。伏願殿下勤御經筵。勿以細事小故而或廢。勿謂來日明年之有餘。日復一日。繼之以夜。無少作輟。積之以年。則自然聞見博而智益明。又須崇尙正學。以二帝三王存心出治之法爲師。外經史。凡百家衆技之流。浮華無實之文。不接於耳目。不留於聰明。則自然聖學益高。治道益隆矣。
一。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此人情之常也。雖然。天下之事。其始善者。其終亦善。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有矣。未有無其始而有其終者也。故古之人。重謹始也。若稽古昔。仲虺之告成湯曰。愼厥終。惟其始。伊尹之告太甲曰。愼終于始。召公之告成王曰。今天。命哲。命吉凶。知今我初服。言始之當謹也。今夫正月。一年之始也。朔日。一月之始也。初政。國家千百年之始也。善觀天者。凡以首月朔日之候。卜一年終月之氣。善觀人主之治者。於初政。有以窺千百年之安危。甚矣始之不可忽也。殿下臨黎庶六年于兹。然未來尙有百年之久。此實初政耳。國家千百年之治亂安危。實兆於今日。可不謹乎。願殿下。鑑鮮終之戒。敦謹始之道。出入起居。罔或不欽。發號施令。罔或不臧。任賢勿貳。去邪勿疑。罔違道以干百姓之譽。罔咈百姓以從已之欲。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過小而不改。有言逆于耳。必求諸道。有言遜于志。必求諸非道。非其人勿近。非其道不由。敦敎化。厚風俗。崇節儉。戒安逸。謹天戒。恤民隱。日用之間。要須接賢士大夫之時多。親宦官宮妾之日少。敬以作所。無時豫怠。居常顧畏于民。岩若有敵國外患將至于前。子孫萬世苞桑之固。盤石之安。其道在此。伏惟留心焉。
一。言路所由。適於治之道也。言路廣。則天下之善。皆由之而來。爲我之有。天下之口。皆得以言已之過失。善不滯于人。惡不留于已。如此而其國不治者。未之有也。言路塞。則上下隔絶。人主如聾之無所聞。如瞽之無所見。善在人。而不知取。惡在已。而不知去。雖欲治。得乎。古者。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言路豁如也。猶以爲未也。陳諫鼓。設謗木。猶恐人不言已之過。乞言於路於旅也。語詢于蒭蕘。猶恐一善之或遺。舜禹湯。大聖也。宜若無所資於人。然且好察邇言。聞善言而拜。從諫弗咈。其所以成雍煕泰和之治者。豈有他哉。後世好諫之主。莫如唐太宗。然貞觀之治。寢不如初。有以來魏徵之疏。人心操舍之無常。可鑑也已。我祖宗列聖治道之隆。誠無讓於古昔聖王然成廟納諫之美。近古所無。子孫永世之龜鑑也。殿下光紹祖宗丕基。思不墜祖宗積累之業。宜如之何。曰關言路。廣聽納。合衆善。爲已之善而已。大抵言路之不廣。其弊有三。曰自是也。有挾也。懷疑也。人主恃高明之資。自以爲是。而謂人莫已若。則諂諛日進。而忠直之言。不聞於耳。挾至尊之勢。惟其言而莫予違則。則群下唯所令之。而無復有往還復逆者。持狐疑之端。而不信人言。則人皆携貳而無復有盡心極言者。於是言路塞。而上下之情不通矣。伏願殿下。上師舜禹之好善。成湯之從諫。中鑑唐宗。近述成廟。務祛三者之弊。兼取衆人之其言可用。當卽施行。如不可用。亦宜優容。雖或觸忌犯分。事若無情。亦特寬貸。以伸直士之氣。凡章奏之有關治道。可爲鑑戒者。勿但過眼而已。留置于中。常加省覽。外朝之臣。亦依舊例。輪日面對。各陳所懷。庶幾人獲自盡。下情皆得上達。治道幸甚。
一。人主好尙。不可不愼也。孔子曰。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昔商受酗酒。而朝歌之人皆酗。楚王好細腰。而宮中至有餓死者。上之所好。而下之甚焉者。率多類此。且如王豹處於淇。而河西善謳。綿駒處於高唐。而齊右善歌。華周祀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國俗化。彼皆尋常人爾。而尙能使人變化之如此。況人主乎。人主好兵革。則介胄之士。思欲賈其勇。好貨財。則聚斂之臣。思欲獻其計。好土功則善宮室者。思售其巧。好田獵。則善驅馳者。思效其捷。好詞華。則浮躁之流競進。好諂諛。則佞伴之徒沓至。下之人從上之好如此。可不愼乎。孔子曰。我好古敏以求之者。大學曰。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又曰。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悌。上恤孤而民不倍。聖賢之所好尙。則如是爾。從而化之者又如此。殿下新服厥命。方且有意唐虞三代之治。宜爲此。豈爲彼也。願殿下。愼厥攸好。以二帝三王所以治天下之道爲準。以仁義忠恕孝悌爲先。而勿爲財利兵革等項之好。以表率臣民。使之皆歸於正道。治體幸甚。
一。賞罰。人主之大柄也。賞以勸善。罰以懲惡。猶天之春以生物。秋以肅殺也。天地無生殺。不可以成歲功。人君無賞罰。不可以馭一世。賞之與罰。不可以偏廢也。今夫公卿大夫之位。車馬金帛之珍。賞之具也。流放竄逐鞭笞貶黜之差。罰之具也。視其功之大小。而賞有隆殺。因其罪之輕重。而罰有高下。罰不當罪。謂之濫。賞不當功。謂之僣。濫則罰無以懲惡。僣則賞無以勸善。賞刑不足以勸懲。則人君以何者而駕馭一世乎。殿下卽位以來。明愼用刑。獄無冤枉。近者。又下恤刑之旨。慮或無辜橫罹。輕繫久滯。又於罪籍中賢能之可議者。特施恩宥。好生之德。何以加之。但賞賚一事。或有可議者。昔。周公有大勳勞。賜之天子禮樂。先儒論之曰。事親得如曾子。可謂孝矣然孟子只曰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爲有餘也。其意蓋曰。子之身所能爲者。皆所當爲也。周公之功雖大。然皆臣職之所當爲耳。職分所當爲者。雖有微功。在所不賞。頃者。觸法伏誅者有徒。其時鞫官。皆受重賞。數月之間。超陞峻級者多矣。至如兩道監司。只以馳啓之功。亦加資秩。承命鞫囚。何勞之有。據牒申聞。何勞之有。此特職分中之小事耳。而賞賚如此。後雖有衛國安民之勳。斬敵搴旗之功。將何以賞之乎。雖然。往者不可追。願殿下。繼自今愛惜名器。斟酌功勞。賞勿濫加。恩勿虛施。其刑其罰。又須審察。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寧失不經。母敢或濫。要使賞罰得中。勸懲有道。古昔帝王成治。不過由此而已。伏惟垂省焉。
一。世宗朝。命崔潤德征建州衛。爾時平安道兵額。至三萬六千有奇。距今六十餘年。國家休養生息。兵額宜倍蓰於昔。而今僅有萬八千九百六十。平安一道。國之西門。在前朝末。値元衰季。紅巾餘賊。奔突而東。此道先受其鋒。如河決魚爛。莫之能支。非惟賊勢強盛。當時兵力寡弱。不自振而然也。方今中國無事。萬無此慮。然末世之事。未敢逆料。況今野人。爲我邊患。防備甚緊。見在兵額。只有此數。豈非切身之病乎。臣日夜思慮。求其所以然。蓋有由矣。本道沿邊各鎭。冬夏防戊。固已蹙民力矣。又有一年三次赴京之行。送迎騎載。勞憊莫甚。而在行通事等項諸官。於公貿易品布外。私齎物貨。多至七八千餘疋。至如金銀。我國所不產。載在禁章。而亦多潛持。其他濫齎雜物。不可勝數。皆責護送軍人運輸。由是。民不堪命。規免苦役。潛投遼東東八站者。比比有之。況今新設湯站鳳凰城。距義州相望一日之程。民之投竄。其勢甚易。豈不可慮哉。切見祖宗朝赴京使臣之行。別遣臺官。搜檢數外濫持物貨者。治其罪而沒入其物。此一時權宜救弊一事也。今宜復行故事。亦蘇復民力。增益兵額之一助也。且年前尙衣院,濟用監及醫司貿易布。摠四千八百三十餘疋。自京抵江上。載馱轉輸。驛路殘弊。職此之由。臣亦願自今服御所用外。其他不甚緊要之物。禁絶貿易。以蘇民力。且平安道各鎭防戍者。他道軍士則自相番休。若土兵。四時相防。曾無休歇時。其苦倍他。流離逃散。勢所必至。其蘇復條件。請令該曹。磨鍊施行。
一。民之休戚。係於守令。守令非其人。則民安所措手足乎。今之補邊郡者。率用武人。彼豈知懷綏字牧之道哉。關塞窮苦之民。而馭之以酷暴武吏。幾何不胥而流亡哉。臣願邊方守令。必用文武兼資之人。使有事則身佩橐鞬。以與敵從事。無事則勸民力穡。使有恒產。庶幾流亡自止。兵額亦可以日增矣。
一。義州官奴軍民等。多受京中及開城府富賈布物。每於赴京。之行數外牽連。潛往遼東。換易唐物者相屬。若此不已。則謀利之徒。紛紜往來。欺詐爭鬪。生事於上國者。必有之矣。豈細故哉。今後似前冒行。而不能檢擧。義州官吏及領去團練使,書狀官等。率皆科罪。以杜冒濫之弊。國體幸甚。
一。祖宗朝。設彭排五千。隊卒三千。分五番。給月廩。使服工木之役。步正兵。持兵衛王宮。水軍。乘舡備海寇而已。近年以來。宮闕公廨修葺。諸君第宅造成。功役繁興。而彭排隊卒數少。不得已以番上步兵。當領水軍充其役。程督甚迫。力不能堪。率皆賃人代其役。役價甚重。步兵二朔綿布。至十七八疋。水軍則二十餘疋。傾財破產。猶不能償。逃散者相繼。加以諸浦朔望及別例進供物膳。又有無時禮葬。每歲鴨島草薍刈取。皆役水軍。曾不得息屑。日就耗散。臣願依大典。彭排隊卒。各充其數。如遇營繕等事。給料役之。一如祖宗朝故事。令水軍步兵。各供本役。庶幾功役不廢。而無逃散流離之虞矣。
一。比來連年不稔。去年尤甚。自冬穀貴。今則餓莩相望。民生極艱矣。雖自今蠲除不急之務。專意恤民之政。猶懼不濟。況興土木之役。重困民力乎。近聞。晉城大君第造成。碧蹄驛,內鷹房修繕。又有紺岳山神堂祭廳改造。水軍一百四十日之役。磨尼山齋宮典祀廳改造。水軍一百一朔之役。前項軍人。其身之苦。不暇論也。尤其所難者。贏糧也。夫大君茅。固所當營。然在今日則不可。自秋成爲之未晚。至於碧蹄驛。當時不至頹毀。內鷹房。本有左右房。何必汲汲增營乎。時屈擧羸。春秋譏之。伏願亟收成命。待時而擧。以紓民力。於國幸甚。
一。司僕寺網牌出獵。左右牌諸員各三十。兼官所騎及網子載持馬幷三十四疋。分行諸道。驅獸軍六十名。令所在官調發。才白丁不足。則以煙戶軍充之。京畿,江原,黃海。所至騷然。不徒煩費郡縣。出入民間。侵刻亦甚。以至責辦人馬糧料。少不如意。輒加鞭撻。民興怨咨。其弊不貲。計其一朔所獲。不過六七口。煩擾甚多。獵獲至少。臣願文昭殿,延恩殿祭肉山行。及兒獐鹿薦新進上外。網牌等獵。亟命停罷。移定獸數於右三道州郡。供進不闕。而民弊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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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醉睡翁養花記<sub>翁卽進士李謙</sub>===
嘗一日。醉睡翁送致養花詩序示余。且要記其後。吾性懶。平生與人交。闕於尋訪。與翁亦意氣之交也。又未嘗一至其第見所謂養花處。奈如記何。客有嘗與翁醉睡於其第者曰。翁之於花木。如春風之於萬物。苟被煦婾吹噓之仁。無有不性命而容色焉。蓋嘗與翁遊于其國而目之。非寢食與疾病。翁之手未嘗不於培植。除容膝着足之地。餘皆花木也。紅者白者。黃者紫者。高者低者。雜沓先後。間見而層出。或濃如張麗華之帶酒。或嬌如楊貴妃之罷睡。風而過墻者。如昭君之出塞。露而低垂者。如綠珠之墮樓。落者如愼夫人之却座。覆者如李夫人之掩被。千態萬狀。殆不可以覼縷。苟以子之心匠。寫吾之目。則亦一造化也。或曰。書不云乎。玩物喪志。苦翁娛樂則有之矣。不亦傷于德而損於情乎。余曰。無傷也。物未有能累人者也。苟內省而貞。則雖軒裳圭組。尙不能爲累。況如花木之無情者乎。大凡物之所以能累人者。以吾私而有之也。吾與物。俱受天地之心以爲性。天地之氣以爲形。物與我。各自其天。果孰有之。而孰私之耶。但物我旣同是天地之生。則其勢不得不與相親。花則又其中之精且華者。人之愛也。自當與凡物殊異。若醉睡翁之養。則其意亦若是而已。詎敢私而有之。如世人竊非有之物。爲己之有。以得喪爲悲歡。幷喪其所固有者乎。子盍觀夫翁之醉睡於花木間乎。客至則呼酒。酒至則飮。飮則醉。醉則睡。相與枕藉乎杯盤之間。身在醉鄕。神遊乎華胥之國。客去而不知留。花開落而不知悲喜。當是時。豈知花神之囿我園。而花亦於翁何與焉。然後始知翁之養花。終不爲翁病矣。或者語吶。須臾客去。或者亦退。書其言以與翁爲記。雖然。或者之言。則有理矣。翁其思之。
===養閑亭記===
咸昌。小縣。而山水之麗。雖大郡不如。山自北來。龍行而蛇轉。南望大川而止。輪囷紆鬱。於是乎縣置焉。西有連山東騖。其狀如啄木飛空。高低不常。望縣數里而止。臨曠野。壓小川。塊然獨秀者玉山也。山皆奇石叢篁。挾川有蒼松翠柳。又雜以象卉。望之蓊蔚而深邃。負山而家。臨川而亭者。生員金寧秀文叔之居也。文叔少居一善金烏鳳溪之傍。乃高麗節臣吉再之外裔。而世居其地。邇來十有餘年間。移居于此。蓋其祖先之遺基也。曾祖諱履素。以學行著名。鄕黨稱其孝。文叔以忠孝之裔。彼此皆佳麗之地。其箕裘之傳。秀氣之鍾。居養之移。爲人可知已。況早悅詩禮之敎。名芳于司馬之牓。苟有意於蜚騰。其不爲池中物也必矣。然其志不規規於聲利。高枕閑臥。若將終身。樂其居之幽身之閑。思有以報其亭之惠。則從余求名與記。以華其額。因語與云。高官大爵。誰不欲之。使其自至。吾亦何拒。是有命焉。不可幸而致。則吾何敢枉費吾之心力哉。佳山秀水。層臺累榭。世人亦多有之者。然使用吾財而買。勞吾力而築。則吾豈易得也。斯地也吾祖先之舊。而幸傳及我。吾之起亭也。亦累其土而基。排其石而階。斧其旁植而材。斬其崖草而葺。曾無一介費吾財力。殆天所以遺我而供其閑也。車馳馬走。揮汗於蜀道之難者。不知幾也。吾之亭。衽席安。匡牀涼。天炎而畏日不窺。不扇而淸風滿袖。世人之奔忙。時候之蒸鬱。吾不知也。春暖而鳥聲。秋氣而蟲韻。燕呢鶯喧。于樹于簷。各自鳴其鳴。曾不少休。而吾有詩一卷。懶不開口。隣翁野叟。觸熱急走而來。借涼庥蔭者相屬。而吾不出數步之間。迎送其往還。頭笠手鍤。躬灌田于畝者。或族姓之尊。而吾甚卑。亦不知吾田之水歟旱歟。有酒則飮。無則止。酒之有無。吾不管。水流急。花落頻。滿目俱忙。而吾一身寂然不動。天地間凡有血氣者。無有如我閑者。雖三公之貴。百金之富。吾不願易也。吾欲以此而終吾生。子以爲何如。余曰善。是可以名亭矣。請名之曰養閑。雖然。今國家求忠臣孝子之後。有一於此。雖遠裔。必登而庸之。況足下俱二美而有。且自有蜚騰之質乎。吾又觀文叔之居斯亭也。訓子與姪。誦讀不絶聲。將必有蜚騰者出於其間矣。吾知子終不得養閑。而子孫亦將不得閑於林泉矣。身雖不得閑。如閑其神。遇境皆安。不役於物。雖百責萃身。而此心之靜。如車軸之統群輻。群動由我。而我不動焉。則是亦閑而已矣。何必逃名山林。不事王侯。始爲閑也。文叔起謝曰。不敢當。然至言敢忽諸乎。於是書以爲記。
===萬景亭記===
國城西行三十里。有郡曰高陽。郡之南十五里。有洲曰鴨島。家于其上流者。曰前內禁衛朴侯之第。殘山北來而爲峽。家在兩峽間。亭于其南曰萬景。蓋臨曠野。瞰長江。氣象多。故名焉。今有丁君壽岡語余云。侯名閏孫。字彰祖。學書不成。又學劍。志不滿。又棄而學稼焉。稼有餘粟。身無一事。則又好遊。遊有勝地。於是乎亭焉。亭有萬景。購之無價。取之無禁。與夫人間爵祿。市肆物貨。易失而難得者異矣。故侯樂而忘世。將以終其天于此。雖有欲易以萬金者。不願也。嗚呼。人世易遷。顧有不朽者存。倘得公之一言。以爲亭之不朽。此則侯之願也。余曰。噫。觀其進退。可以卜其人。見其好尙。可以知其志。余雖未嘗與侯相識。今以是有以定侯之一身終始矣。其視洪崖子無能而不知退。白首於紅塵。空負江湖魚鳥之盟者。爲何如。因侯以自警。於是記又詞。詞曰。眼豁江天子背翠微。人間勝景兮似此稀。憑闌晚眺兮獨鳥歸。鑑流觀魚兮忘群機。嗟哉人世兮多是非。
===司贍寺蓮亭記===
人所好不同。於其所好。而其人可知焉。今夫兄梅竹。友松菊。膏盲泉石。心膽煙霞者。雖埋沒米鹽斗斛之間。決非塵埃中人也。若夫妖黃魏紫。奇葩艶蘂之好之者。雖自謂淵明之眞。吾未信也。司贍寺前後數君子者。其庶幾乎。寺爲我國錢幣之府。其任重。故其官率用淸修之士。前有柳公自濱,宋公軼。今有鄭公蘭孫朴公始行,高公台翼,權公憲。其尤也。以數君子而使之守錢幣。雖謂埋沒塵埃中。可也。然其煙霞泉石之雅好。則未嘗隨其地而異焉。此蓮亭之所以作也。寺舊無亭。歲己亥。柳公爲正。始構之。後僉正宋公。池于亭之西。植以芙蕖甚盛。今正鄭公,副正朴公,僉正高公,直長權公。作而重新之。煥然可觀。有時觴詠其中。所謂中通外直。泥而不汚者。與數君子之和而不流者。氣象相涵。情境交澈。則蓮之愛夫豈徒哉。吾作記。正欲後之登斯亭者。庶幾有以知所好云。
===梅堂記===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有堯舜禹湯文武之君作於上。必有皐夔,稷,契,伊,傳,周,召之臣出於下。何。相須之殷氣類故也。物亦有之。菊。花之隱逸者也。是故。好之者五柳先生。蓮。花之君子者也。是故。愛之者濂溪夫子。若竹也梅也。好之亦各有之。雖然。孰有梅與爭高者乎。爾其凜凜氷淸。則有巖壑氣。丁丁玉立者。爲廟堂姿。或枯槁如處士。或綽約如仙子。色相或不同。而風韻未嘗不同。譬如伯夷,柳下惠。雖淸和不同。而同歸於聖。皐,夔,稷,契,伊,傅周,召。雖事業異宜。而同是聖帝明王之佐。至如西湖逋仙。東閣詩老。詠墨之簡齋。賦紅之坡翁。雖其人簡古豪縱之不同。而要皆翩翩瑞世之佳君子也。今曹侯大虛以文章鳴於世。其名望。蓋相伯仲於向所謂數君子者。其所好可知。大虛家于金陵溪山勝處。堂于家之東北隅。澗水自巖石間出。日夜奏笙竽過堂去。侯手植千葉梅于堂之除。因以名其堂。抵書謂余曰。子悉梅之品乎。吾所植。其花瓣比他較大。香亦異於常。求梅之最絶者。獨此耳。願借一言。以發揚其馨德。余曰。噫。是固然矣。主人是人中之表。其植固宜異於尋常。若其馨德。則前賢之述備矣。余何言哉。況大虛以能詩擅名當世。壓倒前代之名家。如暗香疏影之句。固已奴視矣。余何言哉。獨愛黃廷堅詩曰。古來和鼎實。此物升廟廊。商高宗命傅說曰。若作和羹。汝作鹽梅。是實知梅者。余亦謂方今有文武以上之君作於上。如大虛豈宜以東閣,西湖數君子自處。止以聲律。睹名字而已哉。將培其根。摘其實。升之廟廊。以調和殷鼎。使萬口皆得五味之正。豈非斯世幸歟。大虛諱偉。昌寧人。
===愛敬堂記===
堂以愛敬名。何也。家于此。爲吾親也。蓋事母則愛主焉。事父則敬主焉。家旣爲親建。則居是堂者。豈容斯須忘愛敬耶。余生四十五十。貧無家。歲在成化辛丑。母沒。於是乎葬。三年之喪畢。因誅茅於其傍閑地。構草廬數間。以爲晚年歸老計。不弔旋爲煨燼。吁可奈何。越弘治己酉。先君尋卒。又葬於此。痛念報本之無其所也。以朝夕香火有暇。乃礎於舊廬少南。豎數十柱。正在父墳之西母墳之南。爲堂於室之西南隅。凡三楹。以爲享祀受釐之處。旣瓦旣壁。適値卽吉之初。乃筵又席。合曾祖考以下群廟之主而享之。旣飮福訖。書三大字額于壁。呼諸子使前而告之曰。而知吾所以名吾堂義否。吾所以卜宅于是者。爲其近父母之穴。而欲其出門常目之也。吾所以名吾堂愛敬者。恐其入門對妻孥。有時乎忘吾親也。凡人處樓臺則思歌舞。處堂奧則思妻妾。在曠野則思馳逐。隨其處而思隨之。吾堂雖陋且小。亦足以娛妻子。酣歌舞。宴賓客矣。然吾貧無歌舞燕戲之資。固無視以爲警者。固無所事於愛敬之外矣。若而貴賤窮達。今不可預卜。則何知異日必如乃翁之貧且約哉。如或居於斯。寢於斯。不有於三大字之義者。則非吾子孫也。嗚呼。愛由親立。敬由長始。愛敬盡於事親。而人亦愛敬我矣。正使求富貴利達。亦無他道。況欲行道於世者乎。吾家世淸貧。無以遺子孫者。今以是遺。而亦以遺而子而孫。果能此道矣。異時安知不貧賤乎。旣以敎諸子。又書其言。申以自警。且使鄕子弟之來觀者。亦各知省云。
===思庵記===
萬物皆備於我。大則君臣,父子。小而事物,細微。無一不具於吾之身。人莫不然。患不思耳。思之如何。始焉思修其身。思事其親。旣又思事其君。思修身。則學問思辯之功。不可不力也。思事親。則養志與口體。闕一不可也。思事其君。則先憂後樂。內溝撻市之念。自有所不能已也。噫。此思庵之所以作也歟。吾黨之後進。曰金侯季雲氏。少以能文名。其在大學也。諸生莫有或之先者。侯有兩兄。嘗同榜捷科。一魁一副。人以爲難。而恨侯之殿也。未幾。果一擧三捷。皆爲第一。如舁之射日。一發而落九鳥。如王良之御簡子。一朝而獲十禽。如鵰鶚之飛常天際與雲間而俯鷄鶩也。人皆曰。異哉季雲。其何道以至此歟。蓋有人所不可反之才。故能爲人所不能爲之事。何足怪乎。而其平日學問思辯之功。可知已。國家設弘文館。待文學之士。一時文章經綸之手。率由此出。朝廷方且以此待季雲。季雲以孀親在嶺外。求講道晉陽。月往省萱堂。鄕黨稱孝焉。季雲曰。是尙不得奉晨昏。吾安能爲五斗米。廢吾親甘旨乎。乃謝歸鄕里。日侍慈闈。戲綵弄雛於其側。每風起樹動。未嘗不慨然流涕於先府君之逝。侯可謂純孝人也。侯之先世。世居淸道治之西北七里許。於是新起別第於舊居之南淸川之上小山之麓。以爲慈顏燕息之所。旣乃伻來。與兼善書曰。凡吾屋八間。蓋取象於庖犧氏之卦。其中有堂曰一喜。著承顏怡愉之意也。房之便於冬者曰溫房。室之宜於夏者曰淸室。又有庖廚數間曰菽水齋。於以供甘旨。皆隨其處而異其宜。合而名之曰思庵。子其爲記。兼善起而執筆言曰。得子之書。有以知子名庵之義。雖然。子於修身事親。旣得矣。庸何思。吾且言其次。昔賢有云。居廟堂之上。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古之人。雖在廢棄流離之中。未嘗一飯忘君。況子新承恩寵。釋褐于帝里。衣錦而還故鄕。其思君戀國之懷。曷嘗弛乎。他日宦成名遂。巍然位乎潭潭相府之尊。其念慮顧在江海之遠。蔀屋之中矣。則斯庵也豈獨於此乎。將無時無處。而不用其思矣。吁。如子,之處世。不亦勞乎。
===默庵記===
國之南有縣。曰振威。其北面。吾友權推家焉。推之言曰。吾無官。故退而居于鄕。厭家口聒我耳。故別搆小堂而獨處焉。亦不欲談世事。故名吾堂曰默庵。世旣莫我知。默又誰知。恐泯泯而無所聞。故欲得一言以發,揮吾名庵之意。子必言之。余曰。噫。惟口。樞機也。出好惟口。興戎亦惟口。滔滔人世。凡觸機禍其身者何限。有不由口者乎。且夫至言不言。至辯不辯。是故。天地無言。山川不語。風有聲而無辭。月有色而無聲。子之默默乎中間。乾坤位上下。山川繞左右。而又淸風自南來。皓月從東升。其間情境。吾豈可以易言哉。安得謝事而南。道過子之庵。得默默相對一笑而別乎。
===龍宮浮翠樓記===
龍州沙川之淸淺。林藪之深鬱。聞于南州。余少時。學于縣人朱氏之門。每講讀有隙。携同伴步遊川藪間。倦則投于客舍而休焉。縣在南山之北北山之南。四面環翠。出門有淸流拖練。隔水有深林蓊蔚。可謂勝矣。獨恨夫館舍之隘陋。而樓臺之低微也。爾後。僕仕宦于朝。足不跡湖山者數十餘年。而試一至焉。其形勝如舊。而樓館之凋廢。殆有甚焉。蓋嘗爲山川興,嘆也。弘治四年。陽川許侯珉。來莅兹邑。旣興民之利。除民之害。民樂其樂。而復無事於事。則乃周覽山川之勝。而登樓嘆曰。噫。是所謂不稱。有如此山川。而館宇如是。庸非爲守者責乎。況官廨。非以私吾身也。爲王人也。敢嫌疑之乎。客館之東舊樓之北。有地隆然。有石頑然。乃鑿其頑。夷其隆。樓于其上。中三楹。爲公坐之所。東西隅各室三間。爲嚮晦燕息處。制甚宏麗。俯瞰晴川。眼明神爽。四山嵐翠。浮浮霏霏。繚繞乎簷甍之下。夫然後。地與居庶幾不相齟齬。而爲官者。或氣鬱而政滯。登斯樓也。則有豁然而霽。怳然而悟者矣。尙亦有利哉。旣成。有以許侯之言。來告余者曰。樓新而未有名。是公舊遊地也。願公名而記之。山川其亦有望于公矣。余以疇昔所面目者名之曰浮翠。旣又曰。余未弱冠。有川藪之遊。至今四十有餘年。其間食于土。稱守宰者。不知幾何。而未有作之者。至吾侯。始成焉。山川之與人遇不遇。豈有時歟。雖然。事不可苟作。所貴因乎時順乎人。雖有山川形勢之勝。苟國家多事。農桑失時。閭閻愁嘆。則亦何暇以爲。而爲之者直殘民耳。今聖明在上。黎民按堵。賢守令布列州縣。田里安業。民樂於赴功。如子趨父。則夫烏得而坐低樓壞館。孤負山川哉。於侯之一擧。而大平之象。邑人之心。可知矣。是不可以不記也。
===澄波樓記===
人莫不欲層臺累榭。廣廈高樓。而卞侯之樓只一間。高不過尋丈。坐不容十人。雖有食前方丈。列樂數行。且無所容。是何與人異其好乃爾。夫飯肥甘者。思澹泊之味。厭繁華者。念寂寞之鄕。卞侯平生。廈屋蔽地。良田遍野。府有餘財。庫有餘粟。臧獲塡廊。姬妾滿床。樽中酒凸。席上客列。所謂飫肥甘厭繁華者。非侯之謂歟。而尋常所思念可知。此小樓之所以作也。樓在野水之濱。無人之境。唯有花木之亂眼。野鳥之聒耳。水聲之喧枕。餘無喧囂之鬧心目者。座且窄。不能容俗客。每風月之夕。揮塵偃臥。面山俯水。只許一姬一琴隨之。凡天地間淸氣。皆集于枉席之間。孰謂樓小而不能容物耶。兼善雖無良田美屋之類可以埒卞侯者。而亦幸際會風雲。備踐華要。位乎宰輔之列。所謂布衣之極也。雖軒冕其身。而魂夢未嘗不在於魚鳥之鄕。亦卞侯構小樓之意也。弘治四年夏。闋父服。將朝京師。侯邀我話于樓上。酒酣。擧杯更屬曰。願留一字于壁。乃起而爲之歌曰。小樓一間兮貯明月。澄波匹練兮含風漪。高臥一生兮無所營。四山爲幄兮靑雲衣。吾將謝笏兮歸去來。與君永息兮漢陰機。侯謝曰。敢不佩服。遂書以爲記。作異日面目云。
===明隱樓記===
吾邑宰禹侯碩孫。武而文。又長於吏才。旣下車。慨然以修擧廢墜爲事。未數年而百廢皆興。田野闢。館宇修。煥然治具之一新。於是舊大門之卑且隘者。倏然變而爲岑樓百尺。巋然立於客舍之南。何其不勞民力。而收功之速也。旣成。客有過者曰。邑有樓觀之勝。無補於治。且咸昌。小邑也。樓雖美。何用。余曰不然。凡人處塞則志滯。憑高則心廣。夫爲治者。獨不然哉。吾未見志滯而政通。心不廣而能容人者。然則邑有登覽之美。豈云無補於治。況夫守宰之於民也。雖視如赤子。而民之望之也。儼然若君臣然。是故。有愍鬱之情。而守宰有不知。有愁嘆之聲。而守宰有不聞。有嚬慼之色。而守宰有不見。夫何故。勢相阻也。吾觀夫世之莅民者。其聽事率於廣廈之深。不然。廳庫之隘塞。擁以吏卒。沒於簿書米鹽之間。門者抑其冒入。庭者訶其濫訴。向所謂愍鬱之與嚬慼。銜屈而欲伸者。倩人書其冤。十分掛一。進寸退尺。得其門而入者蓋寡。況能投於庭乎。能面對於邑宰亦難。況能達其情乎。是知吏于土者。其居處亦不可卑且塞也。若禹侯。其有見乎此者乎。吾想夫吾侯之凭斯樓也。視遠明。燭隱詳。四境之內。或有愍鬱者。愁歎者。嚬慼者。口而訴者。書而伸者。莫不接于目達于耳。而置於腹。使皆伸其屈。遂其願。夫焉有一夫之不獲者哉。然後披襟而坐。受有虞氏之南風。歌阜財。詠解慍。使吾民之懽欣悅懌者。莫不歌舞於簷楹之外。孰謂邑有樓無補於治哉。譬諸密之嶺南。晉之矗石。蔚之太和。安之映湖。止用以貯妓女藏歌舞。娛賓客而長淫奢者。孰爲無用。孰有用耶。客曰唯。正所謂無用之用也。盍亦名諸。乃名之曰明隱。義取明夫民之隱也。客曰善。於是告禹侯。額而揭之。嗚呼。後禹侯者將無窮焉。苟皆見其額思其義。能施之於政。則吾鄕民之福可旣耶。
===幽谷館重修記===
嶺之南六十餘州。幅員之廣。人物之象。而其輪蹄咸束輳於幽谷之路。得達于京師。自京師而南者亦過此。始岐而散行。各之其所之。比於人。是驛也。其嶺南之咽喉乎。咽喉病則食飮不得通。食飮不得通。則其生也可冀乎。噫。此禹侯所以急傳舍之修。而必先於幽谷者乎。幽谷有館。古也。其始創也。不知何時。自兼善之始往來京師。于今四十餘年。始見之。已爲古宇。迄于今未有改作者。其弊毀可知已。每大賓至。病其陋。行旅宿。患其隘。吾亦每過而每恨之。弘治二年。禹侯雄。出而爲察訪是路。凡所以蘇復羸殘者。靡有遺策。步有疾足。騎有逸蹄。驛路之旣實。則謀於象曰。某某驛館舍頹毀。非所以肅使命而安賓旅也。前乎吾者。旣不可追。後乎吾者。又不可期。其在吾乎。吾其重修之矣。然幽谷是吾本驛也。是大賓始至之地也。是南北往還之要衝也。盍先此乎。象曰諾。於是。材斧其近山之木。力取於旁驛之卒。匠擇善手。館因舊址。改創大廳東西軒。餘皆仍舊而修。百年殘廢。煥然一新於期月之內。何其成之速而力不費也。時兼善家居于咸昌。嘗因事一過焉。少憩于所謂新構東軒者。仰瞻樑梠。徙倚軒窓。心目關曠。殊異乎疇昔之觀。徘徊久之。深嘉禹侯用心之勤。辦事之能。默念不置于懷也。一日。侯與書求文以爲記。余曰。自有此郵亭。卽有此察訪與丞。凡幾年更幾員。而未有能新之者。非惟不能新之。又從而毒其吏民。幷與其舊而殘者。未嘗無其人。斯實禹侯之罪人也。禹侯業儒不成。因而爲吏。性敏而捷。加之以勤。儒而吏。故政不苛而人樂趨事。敏而勤。故力不費而功易就。固可記也。雖然有監司以殿最幽明。有吏部以權衡人物。禹侯之賢能。當於是乎白矣。吾何言。無已則有一焉。天下之事。不患於不成。而患於成而易壞。壞而不修。自古賢智之士。爲國爲民。興滯補廢。未始不欲其久存而繼之者。常不能善守。至於蕪廢不治。深可嘆也。使人人皆有作者之心。則天下安有毀敗事乎。是不可以不書。乃書以遺夫繼禹侯者警焉。
===尙州鄕校重修記===
晉山姜公龜孫。字用休。其先世。率皆業儒雅。由文地而升。不由他道。至用休。始能兼文吏而兩用。不專一能。故其進也尤易。旣踐旣歷。朝夕且將飛騰而上征矣。上以尙州爲嶺南之衝。非其人莫治。不因銓曹之擬。特抽而出之爲牧。及下車。威德幷行。吏畏而民懷。政旣成。鄕校儒生金寶荊等。聯名走書于京師。語余曰。吾明府之諸治效卓卓者。固不可覼縷。如其有功於吾儒者。吾不可默默不傳之于後也。謹按。州之鄕校。經營歲久。聖殿三間。樓五間。棟撓而榱折。雨漏風洩。赤白漫漶。東齋五間。堂構而已。未有窓壁。外如欄墻。亦皆殘缺。襟抱疏闊。將無以安先聖而處師生。今牧使公莅政之初。首謁先聖先師。坐講堂受諸生禮畢。乃周視殿堂齋舍曰。噫。有是哉。於是而苟不能有爲。是孤聖上委遣之意。異日將何以歸報我所爲於殿陛前乎。乃鳩其材。乃陶其瓦役不煩民。工因官手。簿領有暇。身臨董之。不再時月。而揀之撓者復隆。榱之折者如新。齋之虛者。窓壁儼然。至於陀剝殘缺者。悉皆易漆而改築。煥然一新。使吾輩得以安眠宴坐。而誦讀於其中者。繄公之力也。今將去是。而羽儀於朝也不遠矣。願得一言以留其跡。盍賜之乎。余乃執書言曰。治有先後。事有緩急。凡吏于土者。果能知所先後緩急如公州郡。其庶幾乎。尙。大州也。是嶺南之上游也。四方之走集也。日應萬務。目不暇視。口不暇言。而其先務之急。顧在此而不在彼。其中之所存。可知。昔文翁。漢循吏也。其在蜀郡。幾多能事之可稱。漢史編其傳。顧歸重於興學化俗一事。公之於尙。豈非文翁之蜀乎。寶荊輩又能知公之此擧爲公治效之大者。乞言以紀。可嘉也已。余亦樂道人之善者。乃不辭而書之以還。
===永川鄕校重修記===
朝廷以七事課守令。其一曰學校興也。蓋學校興廢。關於人心之邪正。世道之升降。而其機只在守令之能擧職與否耳。余嘗觀察兩道。未嘗不以興學校正人心爲先務。每所至。必先親禮於先師先聖。而撿其殿廡簠簋齋序垣墉之修廢。以憑邑守賢愚勤慢而陞黜之。入其境。試問守令賢否則曰。某也賢。某也能。某也勤。夷考其行事之迹。則向所云者。特簿書期會之當。奔走應辦之捷。而沽是名耳。求其有志於興學校。翼治道者。蓋未易得也。及余尹東都。試於永川得之。永川。爲東都隣邑最近。而正當余覲省椿闈往還經由之地。知守宰賢否。宜莫如余之悉也。嘗試與客登明遠樓。覽山川之勝。因嘆館宇之鮮麗曰。美哉此誰之爲歟。座有一人。郡民也。作而言曰。有郡久矣。樓臺館舍。營建亦舊。其間廢而重修者非一。然因而修之。增而廣之。煥然可觀者。未有如今日。皆吾郡守申侯力也。然此則客館也。人所共見。至於過客所不知。而最有功於人心世道者亦有之。吾侯於壬寅歲。來莅此邑。今兹六年矣。始下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因周審聖殿及祭器。至於齋序庫廚。率多頹圮殘缺。慨然有修復之志。越明年甲辰。作西齋。改蓋東齋庫。有舊草蓋者。乃易其榱桷而代以瓦。舊無典祀廳。祭器雜於常用之器。別營二間。爲庫以藏之。且舊祭器。多不中規式。悉依軌改造之。舊有樓曰文會。亦將頹圮。丙午冬。又改創之。幷給米一十石。租五十石。永以爲講讀之需。若此等事。獨吾鄕人知之。如公豈易悉乎。余乃起而嘆曰。此正吾前日求之兩道而未得者也。豈惟求之人而不得。余亦佩符東都且逾年矣。於斯數者。未能一焉。能無愧乎。乃揖申侯而問之曰。信有諸乎。曰然。吾有何能。聊以盡吾心。冀不負朝廷任守令之意云耳。因請曰。不才幸不爲邑人所棄。得六年于兹。今蒙聖恩。又得陞遷而去。去而有傳。惟公是托。夫樂道人之善。以昭于時。而勸進人者。吾志也。乃不辭而書之曰。嗟嗟申侯。仁于民而政旣成。又能樂得人才而敎育之。不賢而能之乎。不勞民而塗墍客館。望如神仙。又能修繕學校。使殿宇崇崇。籩豆秩秩。師生有歸。講讀有資。斯其爲能也歟。有初鮮終。人所同患。六載勤劬。亘如一日。迨及瓜期。心力不休。繄侯之勤。誰其似之。有一於此。人皆自矜。侯則謙之。欿然若無。宜乎王用玉汝。寵之以高官也。雖然侯之心。初豈有意於邀聲名。釣利祿哉。正欲興學校。育人材耳。使居是學者。麋費月廩。倚席不講。逃賦容身。不事學業。則非申侯之所望於師生者也。侯諱允宗。字宗之。夙業儒。出而仕。所至有聲。今以治郡第一。陞爲禮賓副正去。
===襄陽客舍重修記===
嘗聞江原形勝甲天下。未嘗一遊焉。成化甲辰。聖恩許持節觀風。始得償夙志。嶺之東。皆仙區也。襄陽。復有地產之饒。人物之盛。是又諸州之所未有。其樓臺館宇之受賓客者。宜亦加於諸州。而我行之至於是也。但見屋老瓦殘。廳廡庭除之阨陋。僅容行禮而已。則竊嘗懷不滿之嘆曰。此山川之勝。而官府如是耶。是必有待矣。旣十二年而弘治丙辰秋。府人有以書來告余邑長之治效曰。我明府驪江閔侯泮。君子人也。仁吾民如子。故苟有所興作。民之趨之也。如趨父事焉。府之館宇舊矣。爲役民之重也。久無有作之者。前府使申侯允宗。始改創東軒。未幾見代。不克終。閔侯繼而理。三年于兹。政成而民化。無復有事於治。則乃闢舊廨而一新之。今夫大廳也。西軒也。支應廳也。摠若干楹。皆新作也。化隘塞爲敞豁。易卑微而穹窿。向之不足觀者。一朝而美觀。可以應賓客。容吏卒。貯文物。行禮讓。伊侯之力也。雖然。不見昔之殘者。焉如今之功大也。公。昔之觀風我道者。聞吾邑之有今日。想亦喜幸之矣。願受一言而垂之後。余曰。噫。余嘗以爲是必有待矣。果吾侯也。按襄之有邑。自高句麗,新羅氏。歷高麗以及本朝。或爲縣爲州。復降爲監務。又陞爲府。上下千百載。凡更幾號邑。歷幾守宰。而客至。獨稱山川人物之勝。其邑居館待之具。則未免病其隘。豈其民之不足歟。蓋有待也。閔侯結髮讀書。其平生所得富矣。今且斂而之一邑。其所成立。固有以異於人矣。況此區區木石之功乎。雖然。因此求其爲政之實則有餘矣。世有修飾邊幅。美館宇。侈庖廚。要悅過客者之爲民牧也。其民未有不蹙頞相告者。況敢語人以起廢之功乎。今其民旣效其力。又樂其成。至於飛書數百里之遠。告之勤勤。則侯之政。可知也。是不可泯而無傳。爰書之。以答府人之望。兼以諭夫後之繼閔侯者。俾勿替於無窮。
===名三亭記===
陂澤之多。蓋南方爲盛。而其大莫有肩於公檢者。始陂之不知何時。諺傳其始也。水盛功莫就。用人幷等之。堤乃成。後因以其人之名名之。其說荒不可憑。觀其淵淵漫漫。滉瀁沖融。彎彎環環。鏡磨砥平。至於旱不能枯。雨亦不肥。豈啻衆細流之所鍾而能如許。蓋天潢之流通。而地故不洩之。以遺民爲灌漑之利。將緖餘釀出瀛壺于人間。以與觀游者乎。然灌漑之利。只商民享之。若咸之人。則捐其地。貯水以與人耳。何利害之偏哉。嘗試觀之。咸之象山。自西北望水而馳。臨水而止。如蛇赴于長江者。如馬飮于河者。如釵股者。如鼇背者。羅列旁午。以邀人遊賞。亦豈非天設而地出之。以報咸人者乎。於其中余所甚愛者。最西曰鼇山。舊有獻納金履祥之冢。後移葬。今爲墟矣。少東曰居人無雙之家亭。又其東一里曰盧公敬信之松亭。盧沒。今其孫主之。皆有沖曠絶特之稱焉。然未嘗有騷人韻士之游者。故未有名其亭者。豈非兹地之不幸耶。余生長於此邑。今已二毛颯然。未嘗一從容游覽焉。亦豈非余之不幸耶。庚戌夏。嘗因事過去。日暮而止。適當鼇山之趾。乃下馬而登。徘佪顧望。心廣神,怡。蓋所謂曠千載而一快者矣。旣乃投宿于無雙之家。夜雨初霽。明月懸天。與同宿二子。步出亭皐。俯仰夷猶。萬窮無風。水天靜涵。余曰。亭之奇。正符其主之名。二子曰。此而東。又有一亭亦奇。登覽可以洗濯塵襟。所謂盧家亭也。皆未有名。盍名諸。乃名最西者曰曠,神。以。余之登覽也。次東曰無雙。因其主名也。又其東曰洗心。取二子說也。噫。群賢滿朝。如余自知濩落無所用。有地於此。至今奔走於紅塵。何也。今欲結茅於鼇山之背而老焉。雖晚矣。然自今畜三年之艾。儻可救七年之病乎。旣歸。書其言。以遺夫同宿二子者。二子誰。金公國老。曹公繼衡。皆文人之與吾同志者。庚戌。是弘治三年也。
===漾碧亭記===
邑而有池臺亭榭之勝。何關於政治。而要觀一世大平之象者。於是乎徵焉。豈偶然而已哉。龍仁。當南北走集之衝。畿縣之最難治者此耳。弘治十年丁巳。金侯祐。出而爲宰。始至也。吏不敢欺。稍焉。民不敢犯其令。已而。閤境洽然隨以化。惟所令之。不煩鞭策。旣無所事於民事。則乃繕館宇而新之。一縣倏然改觀。客軒東。舊有小亭。今無遺址存。東墻迫近客舍。庭除之廣不能畝。客至病其阨。杯盤撤。輒起去。不少留焉。是則雖四民和於野。於何見大平象乎。於是。退其迫近。夷其地而廣之。其中可容馳馬。引山泉之北來者。導而東之。穴其墻入其流。池于其內。深可一身許。從數丈。橫倍蓰。水淸碧玉如也。古木蕭蕭。離立庭際。落地有涼陰。甚可愛也。然後客之南北至者。喜其有愒息之所。而國家大平氣象。則未始不在此也。己未夏。余自嶺南還京師。道病暑。苦行至縣。則主人已設席客軒候之。卽令移其座池上。逍遙觴詠。夜久就寢。鷄鳴復登途。馬上回頭。戀戀不自已。至今晴波落日。往來于懷。人有自南來者。輒問之曰。頗見龍仁池塘否。應之曰旣。則喜如親面目其地。一日。侯伻來語余云。池已亭矣。盍記諸。伻之言曰。亭摠三間。坐入水中。波光常搖蕩。簷楹絶淸麗。近有嶺南節度使安公琛。過而悅之。名之曰漾碧。余曰。噫。甚善名焉。乃作而爲之詞。遺金侯曰。池之水明兮。可以濯吾襟。池之水淸兮。可以洗吾心。池之亭之兮其趣深。魚鳥相忘兮自浮沈。我亦欲忘子兮思難禁。
===凝神樓記===
州之客軒東。有樓曰風詠。牧隱李先生名且記。其西北隅。又有小樓連甍而新起者。曰凝神。今通判閔侯寧之建也。咸從魚先生子益之所居也。弘治己未春。兼善承命奉安成宗實錄于星州史閣。道經于尙。尙。吾鄕也。鄕人觴我于風詠之上。牧使申公宗之曁閔侯與在席。酒闌日且暮。侯起而諗曰。小樓。吾所以安使客作也。今日盍於焉暇寐。又曰。此無記。願留一言。余不可辭則曰。不才幸今觴詠于兹。正値春服之成。賓朋滿座。又有絲竹管弦之盛。其視冠童七八浴沂詠歸者。果何如。旣乃床席于小樓。其制絶瀟洒。房丁樓心。窓虛而簾疏。當暑寢處之甚宜。直樓頭。又有浴室淨便。及酒醒下浴。心神淸朗。無一點塵垢。旣還登。時已夜靜。四無人聲。惟有微風動帷。籠燭影搖。眞人間絶致。乃端坐無爲。掩目收視。心凝形釋。天機不動。與萬化冥合。於是。恍然就睡。夢見羽人揖余謂曰。塵世勞勞。一身萬事。冉冉老至而不自知。我有一訣。言約而要。萬類芸芸。一心惟寂。物物料理。日亦不足。凝神靜觀。百慮一致。言訖不現。乃翻然夢覺。心竊自語曰。嘗聞仙人好樓居。嚮所夢者。非樓之主人耶。其敎我矣。旣而。鷄人報曉。閔侯已來在我側。候起居矣。具道夢所聞於羽人者。侯笑曰。噫。是可以爲樓記。余惟咸從命名之義。在所發揮。且牧隱有記在舊樓。記新樓。非吾事耶。乃書羽人言。與閔侯歸。樓之成。戊午春也。
===享官廳記===
成均館。古無有享官廳。前大司成成公俔。爲特進官。嘗於經筵啓曰。國朝禮先聖先師。歲用春秋之仲月。用朔望享祀惟謹。顧惟獻官諸執事淸齋之無其所也。當祭時。率假寓於東西齋。其齋之學生亦執事者。面無所容。乃移寓於館奴之家。有乖潔淨禋祀之義。乞於隙地。別構一廳。以爲享官齋所。上曰可。其與繕工提調。相地經營之。於是繕工提調臣韓致亨鄭文炯,同知館事廣川君李克增曁臣成俔。乃相正錄廳之北尊經閣東北隅之間地曰。是可著一廳事而有餘矣。厥旣得地。又定其制。則南面四間之巍然高大而前後有退。東西有房者。獻官廳也。東西廊之各六間皆有退。不高不低。便於寢食者。監察執事廳也。虛其中。夷而庭之。垣以繚其外。門於東西南。以通出入。東廊之東。又有五間低。且小者。其庖廚也。乃圖其間架制度而上之。且啓曰。顧材之難得。乞用館奴婢身貢買辦。若夫工匠也。器物也。蓋瓦也。與夫供役軍夫。督役使令。宜令該司。各量其所需。以備應用。兼使本館司成。曰安彭命,朴衡文。直講。曰權俱,金係行。正錄。曰金鏗壽,尹金孫董其役。敎曰。惟所啓。旣役數月。而功已訖。凡措置規模。啓稟節目。督勵成就之功。皆廣川爲之也。若貴達。雖備員館職。顧袖手而傍觀耳。猶且樂其成也。乃復於廣川曰。三代禮樂。至周而備。而周家制度。復大成於周公之手。吾東方。號稱海外鄒魯之邦。而三國以至高麗。其禮樂文物。蓋有所不暇也。至我朝。始大備焉。而今上卽位。心周孔顏孟之學。講求墜典而歷擧之。又有同心一德之臣。相與左右輔翼之。故典禮文物。至聖朝復大備焉。若躬釋奠。給學田。樽罍之賜。米布之齎。大酺師生。則僅聞於往昔。未遑於近代。而乃出自宸衷創行之。苟不固聰明聖知卓千古者。其孰能之。若乃文廟有典祀廳。則高靈申相國實唱之。館中有尊經閣。則上黨韓相公實創焉。至於五聖十哲之祭有饌卓。座有交倚。位板有匱。享官有廳。則非公立志之篤。其誰宜爲。是不可泯沒其迹。眯後人之目。盍倩大手而文之。公曰。吾何敢當子之云耶。雖然。無已而必記之。則子其無讓。乃退而書其言。以爲記。
===江陵鄕校重修記===
余少時。聞江陵其俗上文。其子弟免父母之懷。卽遊鄕校。至於窮閭委巷。魚魚于于。皆讀書人。心竊嘉之。成化壬辰春。余以侍御史。參入試院。有儒者三四輩。其貌古。其衣冠垢。其講說甚精熟。問之皆江陵人也。旣又十四年。而忝持節鉞關東。始至臨瀛館。受府官吏卒禮訖。招諸生講問經義。心通聖賢之旨者殆數十餘。又命題試藝。若詩賦義中格者又五十餘人。於是又知壬辰之講說者。其業有所自也。越翼日。詣鄕校。謁先聖。退而與府使李仁忠,前承旨朴始亨,都事柳陽春,敎授崔自霑等謀之。馳驛以聞曰。惟江陵僻在嶺海間。其人服禮義。誦詩書。實吾東之鄒與魯。臣伏審之。其鄕校大成殿及東西廡。年久傾危。學生齋。又隘狹難容。今不作新而恢大之。慮將頹圮難支。講讀者且不得安所止。幸今四方無虞。本府及三陟兩鎭戍兵。率遊手度日。乞用此兩鎭兵。以春夏鳩材陶瓦。及秋冬堂構焉。以新其舊而廣其狹。用奬勵學徒。旣蒙允下。卽分軍隷材瓦。事垂辦。適天旱而停。付其成於後之人。而余則見代。其後九年。而見所謂崔敎授於京師。時。崔亦已遞爲司諫院正言矣。崔之言曰。江陵。吾邑也。吾鄕校之重新。蓋公之功也。余曰。否。吾未成而見代。吾何功。崔曰。凡天下之事。不成於成之日。而成於謀之日。公雖未及見成。而其具已成於公矣。乙巳冬。公見代。其明年。構大成殿及東西廡。又明年構東西齋與講廳。至如典祀廳,祭器庫,敎授衙,有司房。皆新焉。又明年。構南樓與行廊。摠七十餘間。鄕校之巨麗。蓋無匹也。官吏繼而成者。府使曰李枰。判官曰愼承福。監陶瓦者曰咸永昌。監造成者曰金普淵。梓人曰崔海深也。使無公始之於始。則後之人。曷從而成之。遊於斯。食於斯者。皆將感激奮發。文風於是乎益振。是不可以泯其跡也。盍一言乎。余曰。噫。余何功而敢言之耶。若夫人才之象。學校之盛。非文莫之詔來世也。
===善山客舍重修記===
夫山之高峻。水之深廣。而邑于其間者。必有樓臺之勝。館宇之敞。然後稱也。土地之廣大。人物之繁華。而吏于其邑者。必有畜衆之量。寬民之仁。然後謂之宜。余嘗浮于洛。從流而下。見所謂一善之勝槩。水有餘次津。卽鯉魚淵之下流。又有月波亭云者。陽村先生之所記也。其遺墨至今在壁間。山有金烏。乃高麗節士吉再之所棲遯也。又有云太祖山者。麗祖征百濟時駐蹕之所也。豈比夫凡山水之但高深而已者哉。宜有宏壯巨麗之構。有以受四方之賓客。貯歌舞。藏文物。然後爲不孤山水之勝賞者矣。府有南,北館。北館隘以陋。唯南館頗開豁。故人之之焉者。皆欲南而不於北。其或使命沓至。位鈞而尊敵。則館待之實難。況航海客使之聯絡。此其往來之衝乎。而無有作而新之者。余未嘗不慨然也。弘治五年。宋侯出而爲府使。君子曰。是所謂稱也。侯之仁足以澤其民。其量足以容其衆。持是而爲邑長於斯。夫何事之不濟。旣三年。政通人和。病革利興。見官府無所事事。而民有餘力。則乃詢諸鄕之父老及其吏卒曰。新北館何如。咸曰。嘻。是邑人之心也。乃廓其舊址。增其新規。凡堂構位置。皆由心匠。鳩材陶瓦。皆役游手。酒食供給。皆用官儲。不浚民。不勞民。不期月而功成。摠若干楹。旣丹雘畢。侯馳書抵京師。謂余曰。事而紀年。古也。願得公之筆記歲月。按一善本新羅之郡。後陞爲州。復爲郡。又降爲縣。凡四五轉。而入本朝。我太宗恭定大王改今名。其間年紀幾許。前後肘專城之印者。又不知幾人。而其興作之盛。必在於侯。不在於他。夫物之修廢。其有數歟。抑必待其人歟。吾見侯嘗牧于尙。有德政。尙與善爲隣邑。善之人。其必習見尙民沐公之休澤。佇見今日。久矣。意者其待人。夫樂道人之善。垂不朽者吾志也。故爲之記。宋侯。遙年其名。恩津人。
===襄陽鄕校重修記===
弘治甲寅春。驪江閔侯泮。來守襄陽。旣下車。慨然以興學校。化民成俗爲念。首謁先聖先師。見學舍頹圮。師生栖於敗壁塵窓之下。則嘆曰。吾其有事於斯乎。乃命鳩村陶瓦。期以至秋赴功。及其期。村瓦具□。役徒子來。乃樓于南六間。齋于東西各四間。以至廚舍五間。典祀廳三間。藏書閣二間。厥旣成。合諸生曁諸文人以落之。益之以鹽盆菜地。以資藏修瀡滫之奉。嗚呼。此正襄陽之再造。而學校之又一初也。鄕之父老。慶其子弟之將有造也。緘書遠來。告兼善曰。維襄陽有邑久矣。城郭官舍之苟完。而學校則僅草創。制度未備。數百年于兹矣。若典祀之廳。藏書之閣。前昔所未遑。而今乃始成焉。餘如師生堂舍埋沒不堪處者。不知幾歲年。而今亦一新。夏於樓。冬於房。講誦攸宜。匙有鹽豉。盤有菜果。食飮之適。鄕子弟誰肯背孔孟。而他歧之歸乎。是則明府之賜也。願先生爲之記。侈我侯之賜。而益勸吾子弟可乎。兼善曰。噫。我昔管學于是道。知襄邑子弟皆讀書向方。可與進就。今因父老之請。可無一言以侑之乎。乃言曰。願諸生。朝翼暮習。惟奕秋之聽。無游心於鴻鵠。以不孤乃父兄之望。重爲告曰。願諸生。游於藝。興於行。入則孝。出則弟。起而爲世用。以無負爾侯作成之意。
===麻田郡館舍重修記===
麻田。本小縣也。陞爲郡。謂何。我太祖應天革命。念王氏之祀忽諸。命立廟于此。祠始祖以下若干世。及文宗朝。求得王氏之後。使主其祀。名其廟曰崇義殿。因陞官號而郡之。然地不增廣。民不加多。邑之殘猶舊也。使命之來。無所寢息宿留。吏卒居常不庇風雨。學舍傾頹。師生靡所寄寓。至於守宰之衙。草蓋而籬圍。殊不類官家。每當修葺之。民甚病焉。人曰。此邑革之便。而不敢者。爲有崇義殿故也。弘治戊午。晉山姜相公。出按畿甸。見郡舍如彼。慨然興嘆。乃詣闕啓曰。麻田爲郡。彫殘之甚。諸道無比。宜急作新而興復之。但其居民甚少。若用本邑之力。未易就也。請給當道水軍百夫供其役。從之。未幾。今郡守鄭侯赴任。周覽館宇。嚬慼若不堪處焉。及知姜相所啓。喜而作曰。噫。吾何敢不力。雖未有朝命。固當竭盡吾心。況有命自天乎。吾何敢不力。於是役水軍。補以郡之吏卒。編氓不與焉。先作客舍。次鄕校。次郡守衙。凡百五十餘間。瓦以換茅。墻以易籬。不踰年而諸廨一新。自非用心之勤者。能之乎。旣又書抵余。求文以記之。文吾何能。然以與候同里之舊。而知侯用心。莫吾之深。敢辭諸乎。乃言曰。麻田有邑。蓋自高句麗。歷新羅,高麗。至聖朝。不知幾年于兹。秉節銊佩銅章者。又不知幾許。得如姜相之用心。鄭侯之效能者有幾。雖然。作之之難。而守之爲尤難。能作而又能守之。則安有如向者之彫弊乎。使後之繼今者。皆如姜與鄭也。則豈非郡之幸耶。姜使相諱龜孫。鄭侯名延慶。大興人。
===義州聚勝亭記===
州之客舍東。有地窿然而墟。草樹蒙翳。鷄豚狗彘所溷穢。舊無有省視之者。弘治紀元之六年。綾山具公謙。牧于州。始相而異之。剔其翳。夷其窿。亭于其上。翼如也。客未登而綾山逝。傷哉。八年春。今牧使黃公衡。繼而莅屬。邊塵不起。將軍耳不聞刀斗。其民不見金革。則日賓客燕遊之具是事曰。客舍大矣。然鬱而不得肆。統軍亭豁矣。然高而不可常。其斯亭乎。乃畢綾山未畢之功。庭除夷曠。軒戶開豁。坐可以極目湖山數十里之遠。眞勝槩也。是年五月。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來錫我成宗諡。今上誥命。上遣盧公公弼,宋公軼,金公諶。迎慰江上。兼善不才。亦忝爲接伴使。咸集于兹。牧使尊俎于亭。倩客置之上座。時化日融暖。薰風自南。披襟當之。快哉如執熱者之濯淸水也。牧使旣酌之。又言曰。亭無名願名之。盧公曰。噫。亭吾名之。余曰。何。公曰。吾東方地脈。至州而盡。其氣必磅礴轇輵於此矣。中州之山。隔江送靑。接于統軍亭之簷牙。統軍上呑三光。旁挹萬像而爲其有。俯壓而輸瀉之。斯亭也。皆能承受而蓄聚之。爲遊人勝賞。盍呼曰聚勝。況吾與諸公。膺朝中之簡。來迎天子之景命。會於斯。觴於斯。非幸耶。雖謂之聚勝。又何不可。皆曰善。於是相與更酌。醉而臥。醒而起。書其言。以爲記。
===聞慶漾碧堂記===
夫地有山水之勝。固仁智者之樂。而世人率多欲之。嶺之南。名山水。而州郡縣者象。其源多出於聞慶。聞慶。嶺南之最上游也。據山水之源。爲上游之最。其勝可知。鄭侯譚。來莅焉。侯志乎仁而周乎智。又得上游而莅之。都列郡之勝。其樂之也則宜。然山之高。水之深。公館之邃。私寢之奧。而面目有所礙。雖有靑山在上。流水在下。而其蒼蒼泱泱者。顧付之吏卒之睥睨。牛馬之飮踐。則吾如彼何有。侯令嚴而政簡。旣理未數年。而四境翕然隨以化。無復有所事於理。則彈琴拄笏。不可無其所也。所謂蒼蒼泱泱者。豈宜終付之他耶。乃卽衙邸南客舍西。除其地而坳之。引渠而流。匯爲小池。築小堂數間于側。材不擇木。惟其有。工不擇木。任其拙。茅茨而不瓦。籬蔽而不墻。壓之以靑山。鑑之以澄波。極瀟洒也。自非有大賓客。凡息焉游焉。侯未嘗不於斯焉。一日。余自咸昌道京師。過而見侯於堂。於是堂之成苟完矣。迎我上之座。執盞言曰。堂成而見客。此其初也。子盍命之名。幷留詩與記。以垂不朽。噫。余何敢焉。雖然。余覲座是堂者。回頭而山靑。仰面而天靑。賓主相對而眼靑。都而納之小池中而水碧。碧水輝映乎軒窓。而堂之奇益以絶。合名之曰漾碧。或曰。邑而有游息之適。不亦傷於政乎。余曰。木然。昔裨諶。謀野而獲。宓子。彈琴而理。古之君子。皆有游息之所。高明之翫。以宣其鬱。導其和。然後政有所達。斯堂也。其鄭之野。單父琴之比乎。而侯之志。亦裨諶子賤焉耳。其何傷於政乎。況又謝雕琢。斥丹雘。無絲竹之娛。所以昭其儉示之約。垂儀範於後乎。若繼是者。以玩替政。以曠去理。目侯之所以自處而望他也。吁。使繼繼皆如侯之志。則邑人之福。其可旣耶。侯聞之。謝曰。吾何敢擬諸古。然其義則竊取之耳。於是。書而上諸壁以爲記。
===曲水亭記===
衿之宰金君碩孫。旣割鷄踰年而政成。無所事事。則作小亭於客舍東軒之北。旣成。伻來告兼善曰。衿。殘邑也。館宇隘陋。客來。病之難容。暑月尤甚。竊嘗念慮焉。一日。杖屨步客軒之偏。得隙地僅一畝。窪然窿然。其高低之不常也。問之吏。曰。於此舊有亭焉。伊昔縣宰尹慈之建也。廢蓋數十年。使番鍤而視之。其窪然者。池之舊也。窿然者。亭之昔也。卽深其窪。引流而池之。增其窿。亭之於其上。坐可以引風滌暑。以其引水而納之池。其形曲。故名之曰曲水亭。願公爲之記。又曰。始作之者。尹公也。去今相望四十餘年。而蕪沒殆盡。僅得遺基於枯涸夷廢之中。今雖新。十年之後。復爲尹之舊。又不可知也。物之廢興存亡。理之所不能無者。吾亦安敢期於久也。蓋亦有不隨物而泯沒者存焉。所以煩於公也。余曰。噫。吾何敢當子之所謂。雖然。有一焉。尹公之亭。固不可長存也。使繼尹而理者。皆續而修之。雖至今存。可也。大抵館宇亭榭之作。乃治官理民。而有餘力者之爲也。不然則其興事喜功者也。前此宰是邑者。蓋皆力不暇爲也。金君。治官而官事理。使民而民忘勞。雖擧館宇而一新之。固將有餘力矣。乃不爲喜功之擧。只因舊而復之。能爲前人所不暇爲。邑人相與見其舊物而慶之。則其於爲人之賢否。何如也。觀民風者。於以散淸風。洗怨咨。至如觸熱鞅掌而來者。亦皆謝舊館。登新亭。披襟受風。便覺心神蕭爽。如民之去酷吏。客中見故人者矣。則其功用。不旣多乎。用是吾無言乎。書以遺夫後之繼金君者。俾永勿壞。
===天隱堂記===
宣城盧相公。雅性蕭散。城中有宅。未嘗終年淹。愛城西第。常居焉。其室翛然若野人居。東挹南山蒼翠。北來西山爽氣。中於屋。有小堂。瀟洒絶塵。北有窓。南有軒。納灝氣。貯虛白。常泊如也。公旣功成身退。除大政事。復無所事事。則其起居進退。豈不綽綽然乎。家書萬卷。每惺而讀。倦而睡。几杖有賜。坐則憑。行則扶。客來。或起而爲禮。或坐而使前。任其便。酒進。或一斗而醉。或數升而酣。適於氣。皆天眞也。僕。一日上謁。辱賜坐於客席。見壁上揭三大字云云。公笑曰。此文中子說也。吾以名吾堂。子其說。旣不得以文拙辭。則退而爲之說曰。古之君子。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隱非君子之所欲也。不得已也。故志士而或隱於市肆。或隱於山林川澤。草木塵埃之俱腐。沒沒名不傳。豈不悲哉。公遭有道。際會風雲。功名事業。卓卓冠一世。無所事於隱。而猶有意焉。則是隱也。固非市肆山澤之癯也。世有大隱焉。謂隱於朝者也。是固隱之尤者。然孰有如公之隱者乎。公識博而不自多。位極而不自高。一死生齊得喪。居乎今之世。心游乎太古之先。未嘗離人之群。而與天爲徒。居常天遊。而人莫知其然。殆天隱也。文中子所謂至人也者非公歟。名其堂固宜。噫。文中子而可作見公。得無康色乎。
===燕賓樓記===
官府有樓館之勝。或曰。非關於政治。或曰否。可以宣其滯。導其和。而達於政也。又曰。政和而後人和。人和而後有所作興。而民不怨。樓臺館宇之興廢。而其政可知。余則曰。或者之言皆是也。使吏于土。而匹夫匹婦有不獲其所。則雖有池臺樓館之勝。何補於治。苟政和人和。而民樂於趨事赴功。則夫宣滯導和之具。豈可無也。弘治壬子秋。昌原父老等走書來謂我曰。府。大處也。奮是檜原義昌兩縣地。後合爲府。固大處也。昔元世祖東征日本。於是焉置行省。新羅崔致遠。有築臺遊賞處。至今基址猶存。又是當今兵馬節度使建節置鎭處。非高大其城郭館宇。莫以稱也。府有二樓。東曰碧虛。西曰碧寒。皆隘小鬱塞。登臨者病之。今明府李侯永蕡。旣下車之五年。政成人和。無事於事。則乃於碧寒之旁相閑地。創新樓五楹。役游手僧徒。助以入番吏卒。起今年三月。未再月。而華構巋然凌空。上可以容象賓而去鬱滯。何其壯哉我等邑民也。明府惠我而役不及於我故皆樂其有成。願斯樓之永世不朽。公其名之而記其事可乎。余曰。噫。於此一言。而足以知李侯之政矣。今之居官者。率多不務德於民。而先勞民以華其館宇。要觀美於人。故凡有所作興。民皆蹙額相顧而不敢言。若昌原父老。先自稱道其邑宰之爲。不遠京師。來請之勤。則嘗惠及於下。而怨不歸於上。可知已。方今朝廷淸明。邊民按堵。南方自古盛賓客。樓中風月。雖飮食燕樂。可也。請名之曰燕賓。雖然。樓之外。皆大海。海多蠻煙。國家昇平久矣。其亦有憂范子之憂者矣。旣書以答父老。重以告夫登斯樓者
===淸燕樓記===
中原。南北之衝也。自京師而南者。水浮陸走。叢于中原。歧而踰二嶺。乃抵其所指。自南而北者。亦各由二嶺。盍簪于中原。復由水陸達于京。若遇南北相値。客舍不能容。本道三使。職高而尊同。或時齊到。則館待之實難。此爲州者之久病。而莫有作之者。牧使崔侯,通判李君。皆時之良也。志同氣合。相與臨民有其道。四境翕然隨以化。唯所令之。則乃相隙地入門之東。高其棟宇而樓之。廣其延袤而廳之。夏有涼室。冬有溫房。客來有徙倚燕寢之處。主人有接賓聽治之所。然後客舍始無有欠闕。而知崔,李之作爲。出於尋常萬萬也。旣成。兩君書抵于京。倩余名樓而記之。余不獲辭則曰。中原。山水之根也。天地之淸氣。萃于此方。其故館欲老。新館未就。於是乎天地之淸氣。寓於山水。及玆樓觀傑出。丹雘輝光。則山水之淸氣。盡在簷楹之間。是宜尊俎燕息於斯。料理簿領於斯。合名之曰淸燕。工始於四月。越三月而畢。何其速也。不勞民力。役僧六七而足。何其簡也。崔侯諱潾。李侯。允中其名。僧之首。曰性準。其餘不可詳。
===鄭家小軒記===
弘治十七年春。涵虛子謫來慶源。寓于鄭晉孫之家。家有小軒向東。面勢憑高。坐可以豁懷抱。始至。主人迎之入室。坐我于軒曰。幸於是乎寢處焉。余竊自謂竄逐窮人。宜無所寄托。得此爲之依。死亦甘矣。試捲箔東面而坐。一見窮百里之遠。主人指之曰。彼平蕪無際。遠山邐迤者。是胡地也。隔城一水鋪練。限界南北者。所謂豆滿江也。眼底雲煙微茫。倏開忽合。一食之頃。而變化無常者。皆我之有也。軒雖小。其所包羅者廣。若蒙不以鄙夷之則爲賜多矣。余曰。噫。余以無似。獲罪于聖明之朝。雖滅死萬萬。猶有餘辜。況聖主貸我以性命。主人安我以室宇。山川饒我以煙景。造物假我以文辭。吾無所不足。尙可以一榮悴之故。而置胸臆於其間哉。食於斯。飮於斯。寢興於斯。爲終身之計。時復濡毫。作小軒記。以與主人云。
==序==
===送金公悌臣觀察嶺南序===
嶺之南。土地廣。故賦役繁。人民衆。故詞訟多。州府郡縣夥。故考績難詳。夫如是。故朝廷每重監司之選。其選也重。故吾友金相公順卿氏今且樹節鉞而行。將行。朝之士大夫皆曰。是可以均賦役。平詞訟。明黜陟。而上不負聖上委寄之重矣。是乃眞監司。於是乎咸賦詠以侈其行。兼善與公。交最久且厚。平日相與之分。異於人。故所以贈行云者。亦異乎人之所云。非故異之也。蓋有意焉耳。生。南人也。知南方事矣。南方人。樂於生業。怯於戰鬪。可與守大平。難與共患難。其氣習然也。本道近南夷。前朝季。邊氓多被寇掠。寇至則鼠竄雉伏。惟恐入穴之不深。惟不免蛇虺蜂蠆之毒。其咥嚙螫傷之害。不可勝言。至今聞之者股栗。無敵而先自摧。所謂曾傷於虎者也。國家昇平百年。南民目不見鋒鏑弓馬之用。所謂民不知兵者也。脫有緩急。不知兵之民。而懷曾傷之懼。能有濟乎。自古戎狄居內地。未有不爲中國患者。今島夷之來居我邊者。其麗不止數千口。其初。蓋爲戢暴安民之計。而其勢將有不可言者。今之處置亦難矣。急之則變速而不可爲。緩之則患大而不可支。憂深慮遠之君子。於是乎枕不安。食不甘矣。未火未及燃。而呼曰火矣。以驚動人。是之謂狂。雖然救火於已火。孰若於未火之爲愈乎。吾故於公之行。發此說焉。去辛亥秋。朝廷問罪北虜。今左議政宣城公。往視師于邊。多賦詩。詠其鎭塞撫師之儀容者。兼善獨曰。相公不可久于北。南方亦可虞。人有竊笑其迂遠者。然余言之則不失矣。何者。三公。上變三光之明。下遂萬物之宜。憂國豈有南北之分耶。公。監司也。監司於一道。事無所不當問。況職兼兵馬。腰懸密符。豈宜以明黜陟。平詞訟。均賦役。爲能稱職而已哉。要當以國家大可憂者爲憂。使南民永世奠枕耳。公曰。然則爲之奈何。曰。吾亦何敢言其措置之目耶。道有左右兵水使。皆當世名將也。與之圖事揆策。蔑不濟矣。去矣。其亦以是語之。
===送曹節度使淑綺赴永安北道詩序===
客有長慮子。問於無憂先生曰。凡國家安危。係將相得失。今之將相。宜如何爲計。先生曰。噫。子何此之問耶。我國家聖聖繩繩。休養生育。百餘年于兹。林林元元。煕煕皡皡。余亦大平人物之一。優哉游哉。無有飢寒窮苦之虞。世間憂愁思慮。未嘗入于懷。故自以無憂爲號。子何此之問耶。長慮子瞿然曰。吁。先生殆失之矣。存者亡之本也。安者危之基也。治者亂之兆也。是故。善爲天下國家計者。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亂。夫如是。故能存安長治。而無一朝之患也。當今治道之隆。正如先生之說。豈不美乎。然以余觀之。或有不然者。屬今人心未必正。士習未必醇。巧僞相欺。奢侈相尙。倏異屢現。休祥莫臻。鰥寡孤獨。未盡得其養。豈非爲相者之責也。南倭恣睢。剽掠無時。北虜桀黠。順逆不常。當是時。閫寄得其人則邊境安。否則雖用百萬之師。日事征討。無救於赤子矣。然則宜如何。曰。在上焉擇人而任之。下焉竭盡心力爾。爲相者曰。余則王之心腹。凡朝廷得失。民生休戚。風俗厚薄。陰陽休咎。皆我之司也。恤恤乎遑遑乎。國爾忘家。要使納民休和。措世昇平。兹乃相而已矣。爲將者曰。余則王之干城。受命之日。便忘其家。要以固邊圉安國家爲心。晝思夜度。軍情虜勢。務存恩信。兼養威靈。勿輕佻以損重。勿怯弱以挫銳。觀機相時。出入萬全。使戎狄遁迹而遠避。朝廷高枕而無虞。是乃將而已矣。夫然後。九重可以南面無爲矣。若然則雖優游於其間。自謂無憂可也。今上踐祚之初。方且求輔佐與之圖治。未可便謂之治有成矣。子獨無思無慮。處無事之地。不亦謬乎。先生謝曰。甚善敎我。余非將相之器。故寧自許無憂矣。今聞子之言。有所感矣。不才雖非其人。敢不佩服至言。長慮子唯唯而退。吾同年曹侯文緯。結髮讀書。有文名。餘事弓馬之能稱是人。指爲異時儒將。旣科第。列通顯。大遇知於成廟。入踐藝苑。出佩兵符。身都文武之用。嘗從征西大將軍左相尹公。討建州衛。後牧義州。知邊事甚悉。後又出鎭湖西,嶺南軍。皆有聲實。入爲儀曹。領南宮禮樂且踰年也。弘治丁巳秋。適及永安節度使瓜期。朝廷難其代。凡三易而得侯。侯之才器。不必言也。侯身長八尺。美鬚髥。善談論。氣像可掬。猝然遇之。雖儀秦,賁,育。亦默其辯。失其勇矣。況區區戎醜乎。國家重邊將。尤重於東北陲。蓋其開摭未久。去京師最遠。王化所未覃。且當諸種野人窺覘之衝。故曰難也。兼善昔充陽川許相公幕客。征李施愛。得遊歷其地。今已三十餘年矣。未嘗不夢寐焉。侯之行。其奮咸有言。況兼善而默默乎。故竊誦長慮子爲將之戒以爲贈。待得侯功成入相之日。候上東門外。一杯相屬。當畢爲相之說。長慮子。蓋當時謀國者也。無憂先生。兼善自謂也。
===送兪侯好仁赴任陜川詩序===
夫君子。有諸已者大。故施於時者。無地不可。事君則君嘉其忠。事親則親悅其孝。臨民則民德其仁。使人望其來而喜。見其去而惜。是豈偶然哉。兪侯克已氏。以文名於世。在經幄日久。多論思之益。成化中。以弘文館。出而爲聞韶令。爲親屈也。上惜其去。愛其才。每歲終。令寫進所著詩文。時復廩其親以寵異之。邑人喜其來。悅其仁。愛之如父母。未嘗違其令。敬之如神明。未嘗售其姦。及其政成而召還也。民又惜其去。而朝中喜其復來也。弘治七年春。由侍御史。復乞外。上又惜其去。初若難之。而竟許之。於是。出守樂安郡。侯上書曰。親在嶺南。樂安。他道而路遠。恐妨往省。上親點其旁近諸郡。以陜川最近。特命換授。人曰。侯之始出。而朝廷惜其去。樂安之民徯其來。侯之再轉。而樂安之民失其乳。陜川之民得其養。一去就之間。而關於朝野得失如此。其爲人果何如哉。將行。玉堂遊從之舊。皆有贐行之編。侯謂余曰。子其序之。嗚呼。吾雖不文。與侯交最久且厚。可無言乎。乃言曰。今舜,文在上。以孝爲冶。正朝廷以及乎四方萬民。下有曾,閔如吾侯輩布列州郡。爲民之儀。親吾親。以及人之親。老其老。以及人之老。彼橫目者夫孰無秉彝之天乎。將見一邑化。而四方皆成純孝之俗。其自吾侯始矣。用是安得不爲陜川賀。爲治道賀。更酌一盞於東門祖席乎。
===送宋牧使遙年赴尙州詩序===
仕之道有二焉。蘊經濟之才。懷遠大之志。又揷以挾搖之翼。不力而自致者。上也。爲其門戶之寒也。父母妻子之養也。奮發而有立。黽勉而從事者。其次也。余觀夫上焉者之位乎朝也。率多踐華要而陞。其或出而吏于外者。則自以爲謫宦。而人且群駭而竊議之矣。若宋侯。遇於世。其不力而自致者歟。侯生華門。藉世業。不知其身有飢寒窮苦之虞。又被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學富而功不替。身立而志愈遠。以踐歷磨礱之久。而益之以科第。進就地步。其有旣耶。歲己亥秋。由司饔院正。出牧于尙州。膺朝選也。侯嘗通判于西原。有政聲。其先君諱。亦曾通判于尙州。有遺愛。於是尙人之夙聞西原之政與沐先君之澤者。莫不懽呼引領。唯恐不疾其驅。朝中朋舊之知侯之抱負者。則以爲宋侯非百里才。正當鵾化之初。扶搖九萬。朝夕且至。萬目想望。興雲吐雨之澤。今直斂而施于一州。是猶騁麒驥于中庭。能展其足乎。侯聞之。咈然曰。否。是不知我者。尙。大州也。牧。高官也。余則非才。惟恐不堪耳。敢少之耶。況登高嶺而望。白雲在眼。時節覲省。一宿便通。是行也雖出於朝廷之命。實吾志也。又安敢懷不滿之意耶。吾且促裝將行。知我者。幸一言爲吾戒。群公咸有詩。以詠尙民慕悅之心。宋侯展布之略。皆佳什也。以余嘗忝政院之長。於司饔。有同僚之分。一日。侯袖其什來示之。且求爲文以冠其顚。噫。文吾何能。雖然。僕。咸昌人也。於尙爲隣。尙又吾之姻鄕。則尙之事。吾亦可得而言矣。況有同僚之分。相知之素。其有不言乎。嶺南。吾東方諸路之最。尙居嶺南之上游。事務之叢。賓客之繁。倍蓰于諸州。爲吏者必須賢能。冠諸州之吏。乃可以宜。宋侯以抱負之富。遠大之志。又傅以鵾鵬之翼。而能降屈於百里之寄。曾不以介于懷。欣然上途。如飢者之遇食。無所點吐。其量豈淺淺云哉。而又西原之手段不改。先君之典刑如昨。侯能用舊手。守典刑。集兩通判之美政。爲一剌史之大成。則豈不出於尋常萬萬也。昔漢之循吏。由郡太守。入而補相者相望也。使當時無穎川,渤海之治。龔黄之聲名事業。不知累何如也。吾知吾侯扶摇之翼。當自商山洛水之濱。復增擊矣。州人。讀仰面者之。
===送權公景禧朝正赴京師序===
天無烈風。海不楊波。越裳民於是。知中國有聖人。王人來求車求金。魯史有以紀天王之不君。今天子御宇內。七年于兹。四方無鬪爭金革之聲。不寶遠物。以萬民惟正之供。凡百玩好之永。未嘗及於外國。天下是以知皇上爲明聖。朝聘貢獻。比舊愈謹。我國實東方之鄒魯。詩書禮樂之敎。藹然有中華之風。我殿下恪謹侯度。賢大夫之執玉帛者。接迹於鴨水燕山之路。朝廷嘉我上事大之誠。悅使者專對之才。待之視諸國有加。錫賚便蕃。易所謂天地交而其氣通。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皇帝在儲位。受四方之謳歌。貴達不才。亦嘗充千秋節進賀使。於中國山河之高深。城郭之壯固。人物之繁華。禮樂文章之盛麗。得以窺其一斑。充然若有所得。其反也。舍者未敢與之爭席。向之相輕者。擧皆刮目相對。似未復前日阿蒙。至今誤聖恩。廁六卿之列者。未必非前日有得於彼者爲之助也。弘治八年正朝。其進賀使曰卞。副曰權。吾東方文武宰相也。權相。腹五經。頭一榜。出入金馬,玉堂。作股肱。司喉舌。歷揚華要。無所不可。平日之得。固已多於人。而今且袖靑蛇。賦遠遊。直將亂龍灣。徑鶴野。度遼河而西邁。仰醫無閭之山。聞雞山海關。弔古漁陽橋。舟于潞河。車于同州。入皇城。見宗廟百官之富。濯胸襟以玉河淸水。襲衣冠於縉紳先生。月正元日。明庭早朝。日域月竁。慶率土之會同。發根玉輅。陪祀天之盛禮。其所得。又當萬萬於前矣。槩諸齷齪如余僅窺一斑者。一何遼哉。惜乎。貴達。前之所得旣少。比又衰耗甚。幷與其所得而亡之。今存者幾何。嘗欲再遊中原。庶幾得前所未得者。以畢吾平生志願。而去年。有命朝正。病而不果行。今年亦如之。年日以老。氣日以衰。其不可復得也明矣。噫。吾已矣。願大其量。多其愛。稛載而還。以黼黻我聖明。惟子是托焉。子其勉之。
===送姜侯渾出宰河東序===
弘治八年正月。弘文館修撰姜侯渾上章云。臣父母在嶺南。老且病。臣不敢仕于朝。請歸養。上惜其去。顧不可奪其志則敎曰。親不可闕其養。才不可置之閑地。其以補本道守宰之缺。姜侯於是得河東焉。河東。小縣也。以其近於庭闈。時節省問之便。故侯甚喜幸焉。金馬玉堂之榮。曾不以介于懷。方且促裝取途。朝之士大夫其不欲侯之去者曰。天球夷玉。王府之珍也。大呂黃鍾。合奏之淸廟。侯。國器。不宜置於簿書米鹽之間。況父母之於子。欲其及時飛步。得志於斯世。以大其門戶。人皆有是心也。區區滫瀡之奉。未嘗受以爲孝。何決去乃爾。其嘉侯之志。慶侯之去者。以爲父生之。君養之。君之與親。其恩等。然此身苟存焉。蓋棺以前。皆事君之日月也。若夫事親之日苦短。古人風樹之喩。豈不悲哉。親苟不待。雖有萬鍾之祿。五鼎之需。何用哉。侯之去。所以汲汲也歟。於是。各爲詩以詠其行。而其言有彼此焉。涵虛子讀其詩。且曰。噫。之二者皆是也。不欲其去者。非忘親也。重在君也。慶其去者。非忘君也。重在親也。此皆歸於義爾。庸何傷。雖然。侯南去。上堂具甘旨。下車問疾苦。時復北望興懷。夢魂城闕。移養親之心養人。以愛君之心愛民。使闔境之內。無有一物不得其所者。則侯之一擧。豈不兼得而兩全哉。其視貪恩冒寵。遷延苟且。親不得其養。民不被其澤者。果何如也。今聖上初卽位。諒陰哀慕。追舜文之孝。聞者大悅。吾侯在下。又能身曾閔之行。親吾親。老吾老。以及人之親與老。幾如是爲。而其國不虞周者乎。用是吾亦安得不慶其去乎。
===送安公子珍赴京序===
物之良者。不必皆產於中國。而皆爲中國之用。蓋天之生物。無內外遠近之殊。故其物之良者。不獨冀充靑徐荊,楊,豫,梁之產。而亦多出於遐荒絶域之中。及其入而爲中國用。則雖中國之產。或不能不讓其良焉。若大宛之馬。交趾之犀象。肅愼氏之砮矢。凡外國珍異之物。其地不能檀其有。而來爲漢庭之實者。有不可枚數。物猶然爾。況其靈於物者乎。吾友安君子珍氏。大夫之良也。詩書之腹。錦繡之腸。施諸事業。無所不可。比諸物。其大宛。交趾等之異產乎。安君往年。充管押使赴京師。近天子耿光。今年。特膺朝選。又充千秋節進賀使。吉日于邁。夫以君之淸標雅量。藻詞工文。擧止之閑適。言語之安詳。而華人一接之。固已欲之矣。況再接乎。皇朝之山河。城闕之壯麗。禮樂文物之繁華。而吾君一見之。固已有得矣。況再見乎。携其得於此者。去而爲中國用。斂其得於彼者。返而爲東國用。一往一來之頃。而吾君之懷抱將益大。而吾東方之治道將益光矣。嗚呼。君眞良大夫歟。若兼善。何如者。嘗西入燕。無所得而還。所謂空行空返也。猶且竊吹明時。日費大倉粟。對君能不赧赧然乎。雖然。君亦豈宜止於是者耶。於其行。與之飮酒。又從而規之曰。馬之良者。朝崑崙。暮吳越而蹄不歇。良大夫何獨不然。願更力焉。
===送李敎官彌堅辭歸序===
凡物各有本然之天。而其見用者。皆破其天而爲也。觀於木。其曲直巨細長短剛柔之不齊。而各自其形於高山深林之中者。其天也。全其天者。終於山林而已。其樑棟榱桷欂櫨株檽猥闑居禊。而爲宮室樓觀者。其用也。是必斧斤以伐之。夕鉅以截之。規矩準繩以方圓平直之。靑黃赤白以藻繪粉餙之。喪其性。易其眞。乃可觀也已。不破其天。無所用於人。其見用重者。其天之破者尤甚。吾嘗出入乎金馬玉堂。直宿承明之廬。游遍公卿大夫之第。潭潭乎渠渠乎信美。夫剝斲粉餙之工且麗也。其眞因皆磨損染汚而不可見矣。吾以是知取貴於人重者。破其天甚也。旣又退。還吾鄕里。居無容膝之安。乃誅茅斬棘。屋數間于荒山之根。揷木於地而柱。橫木於上而棟。不削不琢。謝規矩準繩而用其全。不藻繪粉餙而仍其眞。雖無以悅人目。亦足以蔽風雨。庇妻子也。客來笑且問。彼與彼誠凡材也。君胡爲哉。余應之曰。非不欲美。力不足爾。吾以是知天之全者。未必取貴於人也。雖然。嚮吾在金馬玉堂。直承明。游甲第。于斯時也。則寢不暖席。食不甘味。常懷覆餗觸機之憂。猶且不免覆而觸也。豈若今吾容膝之易且安而終無憂哉。客雖笑吾之陋。不肯以此易彼也。噫。豈獨居室然哉。向之所與游從冠蓋縉紳之士。其有不喪其天。易其眞。而粉餙其面目者乎。其覆餗觸機之憂。比吾今日易且安。又何如也。李氏子。腹有詩書。早知名於儒林間。其木之直而巨而長而剛者歟。爲巨室者。求棟樑扂楔之用。其必得一於此矣。年旣晚。始得師席於十室之邑。携章句。易斗米而食。折腰於過客車塵之下。何其屈也。嘗往來訪我之勤。因獲悉其爲人無雕琢粉餙之華。其天全。其眞露。殆亦吾材之不削不斲者乎。當杯則倒。又無簿書期會關其胸。亦閑人也。尙憚頭帽腰帶爲礙眞也。乃欲謝而歸其家。甚矣。吾子之愛其天眞也。鄕之人苟相能者咸有詩。蓋惜其去也。余時謝事于田里。無心於世事。頗與吾子相類者。故於其行。但賀其全其天而歸耳。子歸而臥故山舊林之下。任其曲直剛柔之性。益信山木之與人心未嘗有異也。則其天之全。復如何哉。雖然。吾聞聖明方鳩材。大其明堂。寸朽不遺。若吾子者。寧終於山林耶。
===送權應敎柱奉使對馬島序===
或問於涵虛子曰。事孰難。曰使事難。孔子曰。誦詩三百。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夫詩三百。而苟能誦之。其得固已多矣。亦何所爲而不可哉。猶且云爾者。蓋重其事而難其人也。曰。如何斯可謂使乎。曰學識富。而氣節毅。而局量弘。夫如是然後庶可使於四方。不辱君命者矣。蓋識少則眩於事體。而或失言於人。氣乏則有所疑懼。而或失已於人。量俠則易生喜怒。而幾事害成。所以使事難也。曰。如古之何人然後可乎。曰。使匈奴者。漢有蘇子卿。使契丹者。宋有富彥國。觀其動作言語之間。而其中之所存可知。故能不受屈於虜庭。及其無事且還。漢節猶在手也。宋幣不加前也。斯眞使乎。若春秋列國之使。交午於四方。接迹於王朝。或以貨賂。或以智詐。先自失其道。故其所以待遇之者。至以容貌擧止高低俯仰之間。而擬其吉凶成敗。或以調笑戲侮之故。而構釁興兵。亦何足觀也。或曰。如子之言。子亦可以爲良使矣。何子之昔充朝天使。而謬投文字于禮部。貽譏笑於朋儕乎。涵虛子哂而不答。客亦笑而去。奧弘治六年。島夷之來居我邊者。有與邊氓爭小利。頗不遜。勢須下諭島酋。使知其非服其辜然後止。而朝廷難其使。上敎若曰。必擇文臣之有識量知國家大體者遣之。於是弘文館副應敎永嘉權公支卿。實膺其選。君子曰稱也。以涵虛子夙有通家之好。求一言以行。噫。余則奉使獲譴者也。將自救不暇。何暇贈人言乎。雖然。厚望不可孤。姑書或人問答之辭以贐之。
===送權君景裕赴任堤川序===
衆人之所同好焉而獨不好。衆人之所同惡焉而獨不惡者。是必其中異於人。而終能爲人所不能爲者矣。今夫行路者率皆厭枉而好捷。惡遠而喜近。此人情也。雖然。捷而艱阻。則枉者或先。遠且疾行。則近者反後。惟無心於枉捷近遠。而行不輟者。是乃能千里者也。國制。京官三品以下。率三十月而遷。間或有不次之恩。固仕宦者之捷徑也。若州府郡縣之吏。其月數倍京官。又其綜理事多。或有不虞之患。故欲吏外者。非爲親則自奉之計耳。不然者。不願也。不願者。雖朝廷選授之。率多避不就。故今之世。鮮聞有循吏者。今於權氏子得焉。吾嘗職管儒林。知吾子富於文辭。又忝天官卿。得吾子爲僚佐。與之相料理久。於是又知吾子之器可大受而不可少受也。今自校書校理。出而監于提川。初聞之。竊駭焉。問之則乃其意也。於是乃知吾子之好惡異於人。而不規規於歧路枉捷。有所趨避也。一日。過途辭焉。以余嘗莅雞林。因問莅民之方。余曰。吾無可以贈子術焉。顧子之胸中。自有聖賢書。是其方也。用是方以臨民。斯民。卽三代所以直道而行者。民三代之民。而身不作漢循吏。吾不信也。嘗聞漢公卿多以循吏補。今又安知枉捷者之果孰先後乎。子去而剋焉。
===皇華集序===
皇帝龍飛五年春。建太子以定國本。大誥于天下。以我東方。爲聲敎首漸之地。又能世篤忠貞。式禮莫愆。選於朝。擧兵部郞中艾公,行人司行人高公。充其使。來頒詔敕。蓋因以布恩澤也。我殿下欽天子之命。慶前星之輝。又重使華之令望也。與一國臣民。瞻望佇企。雖其迓勞館待之禮。自有儀式。未敢逾越。情則有加。凡所至。止冀得從容燕息。以紓行役之勤。而兩使曰。吾使事急。不可少稽。乃倍道而馳。旣入境七日。而抵國都。一宿便回車。飄飄乎如仙鶴隨風而下。倏飜飛而雲霄。旣相與悵望而不可及則曰。吾邦雖陋。然仲尼之所欲居。箕子之所受封。亦皇朝之所眷注。故前乎此。皇華大夫之來遊者。皆不鄙夷之。賜以顏色。請之而留。勸之而飮。登樓有賦。棲壁有詩。自以爲不知身之在他鄕也。何先生之不留不處。匪遊匪遨。倏而來。忽而逝。若泥塗之將浼已也。何前後之皆賢達。而所履之殊也。余曰。不然。君子之道。何必同也。何嘗異也。始雖不同。而終未嘗未同。昔伯夷淸。柳下惠和。伊尹任。三子者之道雖不同。而合而之於孔子。則不害其爲一大成。前後奉使于我者。雖其氣象不同。皆天子所與同寅協恭。致大平者也。是則固未嘗不同也。況皇皇者華。乃天子遣使臣之詩。若今兩使行李之不遑。正所謂每懷靡及者也。庸何傷。象曰然。未幾。遠接使盧公弼。回自境上。袖携兩使詩若文以進。殿下嘉歎之曰。兩使之勤簡高潔。譬如靑天白日。雖愚者。皆知其淸明矣。若其才之蘊於內者。則孰能窺其涯涘哉。不有此作。吾亦幾乎失其內矣。兩使。吾雖不得一日留之。尙幸此稿之留。豈非爲賜之大者乎。乃使鋟諸梓。以永其傳。仍命臣序之。臣竊惟自明良賡載之歌作。而詩之道始行於世。至周大備焉。非特天子之國。至於列國。皆有風謠。孔子論使才。亦歸之於詩。當時王人之使於四方者。與列國大夫。相與賦詩。以通其志。于以應天地之和。而驗文軌之同。吁盛矣哉。今其使還也。吾知天子必勞之以四牡之詩。而公必賡之以東行所得。易所謂上下交而其志同者。其今之謂歟。際交泰之時。得並生於覆載間者。其爲幸果何如也。臣奉敎撰。
===救急易解方序===
自神農氏之有天下。以迄子今。代各有名醫。其書汗漫。方有萬殊。而藥不可數計。雖良醫。固不能盡識。況凡夫愚婦之目不知書者乎。世之枕方囊藥。溘死而不自知者相望。豈不哀哉。聖上孝奉兩殿。子惠萬民。要皆躋之仁壽之域。念醫藥爲救死濟生之資。特軫睿思。嘗一日。敎內醫院都提調臣尹弼商,提調臣貴達,副提調臣鄭眉壽及內醫臣金興壽。撮諸方中病之最急。藥之易得者。編成別方。飜以諺字以進。旣乃賜名曰。救急易解方。命臣序之。臣俯伏承命。謹拜手颺言曰。醫乃仁術也。仁者。天地生物之心也。天地以生物爲心。故覆載之間。洪纖高下。飛潛動植。凡有血氣者。莫不遂其性。聖人體天地之心以爲心。故疲癃殘疾之不能自存者。亦皆生育於深仁厚澤之中。此書之作。其天地生物之心之發見乎。今且印而進之。廣行流布。內自宮壺。外及閭巷。雖婦人小子。皆得目其書而曉其方。對證用藥。不勞尋醫之遠。而手有拯急活命之訣。四境之內。其有不遂其生者乎。臣謹序。
===歷代明鑑序===
聖上嗣守丕基。念惟帝王澄心出治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迹。具于經史。乃首開經筵。孜孜臨御。凡所以修己治人之道。靡不講究。古昔明君誼辟所以開廣聰明。增益智慮。圖臻至治者。率用是道。豈不甚善也哉。奧弘治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日。命召工曹判書臣成俔,兵曹參判臣權健曁臣貴達若曰。歷代君臣可法可戒者多矣。然皆散見諸事。心目有所不逮。予甚病焉。其類撰善惡之堪爲勸戒者以進。臣等聞命而退。搜得皇朝出來歷代君臣鑑與夫本朝所撰帝王后妃明鑑啓曰。有是焉。雖無別撰可也。但其中。或有不甚關於勸戒者。亦有堪爲勸戒而脫漏者。且有文繁語滯。宜加筆削者。是則不容已也。敎曰。汝其更撰。臣等將前項本。參考歷代本史。撮其切要。删其繁蕪。或去其全條。或添入新段。要爲勸戒而止。釐爲二十七卷。名之曰歷代明鑑。旣奉進。命臣序之。臣竊惟古者。今之鑑。前者。後之規。善吾師也。惡亦吾師也。殷鑑在夏后之世。周之所當鑑者。亦不在乎他。殷周之子孫。若能世世鑑之。則其歷年當不止六百,八百而已。繼周者秦。秦不足道也。漢不鑑秦。晉不鑑漢。以迄于宋元。覆轍相尋而莫之悟。吁可悲也已。傳曰。欲爲君。盡君道。欲爲臣。盡臣道。言君臣當各盡其道也。易曰。家人正而天下定。言家者。國與天下之本也。苟能內外上下以古爲鑑。見善從之。聞惡而懲。交相戒敕。各盡其道。則古今天下。安有覆車之轍乎。殿下臨政願治。七年于兹。治已隆矣。而猶不自滿。方且事必師古。期底于唐虞三代之盛。所謂與治同道者。其斯之謂歟。雖然。人心操舍之無常。善始者未必有終。可不懼哉。昔宋太宗詔修大平御覽等書。日覽二卷。若因事或廢。則暇日追補曰。開卷有益。朕不爲勞。自古有爲之君。其求道之急如此。臣等所撰。豈足仰塵睿覽。然其事則未必無補於勸懲。伏願聖上。服太宗日覽追補之勤。念兹在兹。見其善者而思齊焉。於不善則去之。至令宮壺之深。臣僚之象。莫不有所觀感。而各自修省。則豈不有裨於治道萬萬哉。子孫世世。亦能踵而不替。則我東方億萬年生民之樞。可勝道哉。臣謹序。
===豐川尉嶺南錄序===
嶺南。古稱山水之府。所之多奇偉絶特之觀。涵虛子家于其地而少也。有詩書癖。長又有簪紳之縛。足跡未嘗印於雲水之鄕。及尹于鷄林三年。因公事出入河山者殆遍。凡山海樓臺之勝。皆呈身露面。欲與吾謀。而吾不暇應接。則過眼千態萬狀。無模畫奪眞之患。而皆得全其天矣。歲壬子冬。請告歸。掃先塋于咸昌。登鳥嶺。少夷猶焉。于時木葉脫。水聲激。物象蕭條。若有所失然者。是夜。抵宿于聞慶客館。夢有揖余而語者曰。子非疇昔鷄林尹耶。當時取於民有藝。非其義。一毫不以私。故闔境得以蘇。至於遊歷州郡。凡我所有。我皆陳列。聽其自取。而子不取。故嶺之南。奇形勝像。至今完如舊。皆子之賜也。前月有日。客有跨珂馬。擁珠衣。朝發乎閶闔。夕落乎天南。自稱玉皇使者。自漢以南。由海而北。山奇水珍。風光月彩。樓臺雲物之勝。凡寓於目者。俱收並所。包羅而去。無有一物如前之完。何子之廉而彼之黷也。余曰。噫。如君言。果是玉皇使者。彼固欲獻于上。非私之也。凡下之所有。貢于上。禮也。雖球琳琅玕鏐鐵銀鏤產於地者有數。且不得不取於下。況有象無聲。有聲無象。取之無盡。用之不竭者。亦欲執以爲己有。靳于上供。其可乎。語者唯唯而退。旣夢覺。心自語曰。誰歟夢與語者。其無奈嶺南湖山主耶。抑不知所謂使者誰某也。今有豐川尉任公。袖携嶺南紀行錄來示余。余乃再拜讀之。竟始知前夜吾所夢者乃眞嶺南山水府君。而任公之果不以爲私有也。嗚呼。謂余爲廉。謂彼爲黷。世固有不虞之譽。無妄之毀。不亦可笑矣夫。於是。書其言以爲序。
===送柳牧使文通赴任尙州序===
古之人。其仕也蓋欲行其道也。然或有爲親者也。亦有爲貧者也。似未嘗事道也。而道未嘗不行乎其間也。若吾友柳侯貫之。其何如者。貫之家世簪紳。門戶旣大。不患貧者也。彼其少年捷科第。由文地而陞。上應列宿。飄飄然爲六曹郞官。出入乎臺省。聲名播人口。勢將直上乎雲衢。萬目佇見冥飛之鴻矣。不此之爲懷。顧乃望白雲而興歎。求爲下邑守宰。割鷄於禮山。鳴琴於槐郡。前後再屈者十餘年。而向來一時齊驅者。擧皆超邁而軒冕其身矣。然侯之所自以爲幸者。則顧在此而不在彼也。侯雖若久屈焉。而其親享其養。所之之鰥寡孤獨受其賜。其道固未嘗不伸也。比諸紈袴粱肉其身。而疏食縕袍其親。糜費大倉之粟。而不以惠一方之餓莩者。不亦大有逕廷乎。弘治五年秋。侯復自司諫院司諫。出而爲尙州牧使。去侍從之尊。而歸吏民之宂。脫諫諍之淸。而換簿書之勞。侯之道亦可謂復屈矣。而方且欣然奉檄。肩魚軒。汲汲乎南行。如禮與槐之初任時然。尙之民其亦有養。如二邑也無疑矣。吾尙之人也。吾嘗爲吾親。乞郡尹鷄林三年。正如侯之此行也。今吾親已沒。吾雖欲復爲侯之行。得乎。於其別。一喜一悲焉。
===送奇判官褚赴任慶州序===
吾東方諸路之最大者曰慶尙。諸邑之最巨者曰慶州。是乃新羅之舊都。土地之廣。人民之衆。甲子一道。事之繁簡。治之難易。可知也。國制。州之尹。用二品員。蓋重其任也。其佐則判官。判官非尋常才器之所能堪也。故每當替授也。銓曹必選朝中之負衆望者注擬之。然且全安者少。邇來目所覩。官未滿而徑罷者肩相磨。豈皆非其人歟。蓋上而長官位尊。事之失其道則忿。下而吏民衆多。御之乖其方則怨。或者坐是歟。抑無乃珉中玉表。羊質虎皮之莫辨。而朝廷之選。有未至乎。弘治十有二年。州通判缺。補以奇侯遂良。良非百里才。人皆以爲降屈之甚。向所云者。何足爲吾侯虞乎。侯方且欣然受。以爲自分。騰裝將取道。過余乞一言爲守官規。噫。侯豈待人言而爲者。然吾嘗讀古人書。有以知士君子律身居官之道。其說有數段。無已則以是乎。訓有之曰。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淸。曰勤。又曰。事官長如父兄。待吏卒如奴僕。愛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愚常佩服此言。行之四十餘年。而未能一焉。今以付之吾侯。侯則何待余言。雖然。第行之。
===氷玉亂稿序===
詩本乎性情。貴言志耳。若夸言艶辭。粉繪刻畫。取悅於人目者之爲詩也。此特末流之失耳。其於性情之正。不亦遠乎。余病世之言詩者。率採其華。而遺其實。觜其肉。不嚌其胾。所以始雖悅於目。而咀嚼之久。則少眞味焉。嗚呼。詩之道。其終不能復古乎。吾於栗齋,退村兩先生。差有取焉。集賢殿提學栗齋陳先生諱義貴。字守之。刑曹都官佐郞退村金先生諱閱。字子得。今同知中樞府事金公殷卿。其裔也。裒集兩公平生雜詠。目之曰氷玉亂蒿。蓋栗齋。退村之婦翁。而殷卿。栗齋之外玄孫。退村之曾孫也。取樂廣,衛玠玉潤氷淸之喩。擬氷於栗齋。擬玉於退村。其尊崇祖先之意乎。殷卿嘗觀察江原。命刊氷玉蒿於三陟。以三陟栗齋之桑鄕。而鋟梓之功易就也。一日。以印本一部來致余。幷抵書曰。願一言弁其首。噫。余豈知詩者歟。然平日去就。品題古今人之詩。竊自以前言爲的。今讀兩先生詩。骨而少肉。實而無華。如大羹玄酒。土鼓簣桴。雖不適於俗人之口耳。而其淡泊之味。淳古之音。自有其眞。苟有嗜古耽眞者。正是侯芭之大玄也。況余與殷卿。非面目一朝之友也。其所抱負。吾知之有素。當觀風採詩。而其所尙如此。其所取舍。與余異者幾何耶。於是書吾平日取詩梗槩以歸之。子以爲何如。
===朴孝子詩卷後序===
中原西面。其地曰介峴。吾友權參判叔強。嘗哭母守墓于其中。一日。余自驪江向雪城。道過焉。坐語未幾。一喪冠者忽庭禮焉。其形癯。有毀慼狀。主人云。是孝子也。因說其所行。如上詩序所云。問其系。曰賤也。其父役子某寺。身沒而傳之子。家貧不能支。吾固高其行。而悲其身之卑且窮也。久之。叔強服闋還朝。吾與之入侍經筵。適語及民風。因啓孝子事。語短不能詳。叔強作而對。頗盡孝行本末。上嘉之。特命蠲其身役。于今人有過之者。稱孝子而不名焉。世之賤如孝子。窮如孝子者。不知幾千萬也。能如孝子之蒙上之賜。身得自由於田里間者有幾。聞孝子之風。必惕然內愧。勃然興起。去其不如孝子。就其如孝子者有其人矣。是則孝子雖身無所事。而未爲無所事也。嗚呼。孝子。一賤夫耳。無師友之資。無父兄伯叔之有所矜式。特其天之所以與我者不泯。而能自擴充之耳。彼其讀聖賢書。爲禽獸行。食君之祿。而令父母愁者。獨何人哉。彼獨無天與之者乎。雖然。吾亦自顧平生。菽水於具慶。有愧孝子者實多。至今廢蓼莪之詩。追慕何及。諸公有佳什。狗尾續。因以自訟云。孝子。朴其姓。末山其名。
===送曹太虛赴京詩序===
秋七月胐。今天子萬壽節也。奧弘治十一年夏。我殿下簡廷臣好禮而篤敬者。得曹侯大虛氏爲進賀使。將行。或有問於涵虛子曰。身泰山之登者。何更登山。目滄海之觀者。又何觀水。胸天地之呑者。何事遠遊。今夫器宇之廓大。識量之洪涵。文章之富艶如曹侯者。雖不出戶庭。固已泰山滄海其高深。九州四隩其廣大。又何必屈子之賦。司馬子長之遊乎。余曰。噫。是不然。君子之道。近自咫尺尋丈之間。遠而至於天地之無窮。其小無內。其大無外。固不可以淺識謏聞而臆料之也。曹侯之器。人皆知其極大以遠。無復有加。然侯之志則不然。方且進進不已。爲文章。非三代兩漢不居。其相道。以皐夔稷,契爲準。餘子有不數。致君必堯舜。五伯羞稱。蓋其不至不止。直斃而後已者也。其肯局於一方。安於坐井乎。況我殿下事大之誠。皇朝眷遇之隆。而朝聘使節。詎容尋常行輩爲乎。則侯雖欲不行。得乎。燕京。卽禹貢冀州之域。唐堯虞舜氏之舊都。而皇明禮樂文物之盛。超軼百王。當時都兪揖遜氣象猶存。人物交際之間。想當與夔,龍,元,凱之接武。比諸春秋列國大夫規規入周之庭者。所得孰多孰少。至如燕昭之金臺。周宣之石鼓。昌黎之山斗。孤竹之淸風。莫不徙倚摩挲。瞻仰咨嗟。乃若祿山之橋。丁仙之表。亦皆弔古興懷。發於性情。形於諷詠。其所得又豈不萬萬哉。挈而東歸。有以奉前席之對。賡明良勑天之歌。陶鑄唐虞之盛治。端在此擧矣。而子之不願行。何也。或者笑曰。子之言是也。相與飮之酒而侑其行。遂書其言以爲序。弁于群玉之顚。
===送姜晉原龜孫赴京師序===
皇帝臨御天下十五年壬戌。是我上在位之九年。而元子生六歲于兹矣。岐嶷溫文。已志于學。上悅。謂庭臣曰。早定國本。古今大計。予欲聞于天子。冊立元子某爲世子。其擇二品以上有幹局識量。通知事體者二員。充奏請使。銓曹薦晉原君臣姜龜孫爲使。以戶曹參判臣金崶副之。咸曰。是得人矣。上特命加使一品階。重其事也。日官卜得是年七月日爲行期。將行。晉原授簡于兼善曰。我先君私淑齋有遺蒿。其文多贈行朝天之作。蓋觀光上國。士大夫之所共榮。而行者以贐。亦古之道也。子盍有一言乎。兼善。私淑齋之門客。而晉原之同列也。義不可辭則曰。晉原。文獻世家之胄也。遠承恭穇之遺風。通亭之餘波。近襲玩易齋之精華。又嘗聞詩禮於獨立之下。積之旣多。故其發也有餘。無所施而不可。故無所往而不自得。入則悅乎親。出則信乎友。下以仁乎民。上以忠乎君。是道也。顏曾思,孟,伊,傳,周,召之所以修己致君之道。而由家而國。達于天下。其揆一也。今將對揚于天子之庭。其懷抱固在也。則所以用下達上。導霈皇恩。此特使者一事耳。何用吾言爲。若乃棲遲燕息。流觀城郭朝廷之大。容與乎禮樂文物之場。聞所未聞。見所未見。其所得益多矣。則其反也。舍者必不敢與之爭席。人境則道路刮目。入國則都人聳觀。入朝則九重慶抃。百僚展賀。少海爲之增潤。前星爲之揚輝。吾東方億萬年無疆之休。實自此行始矣。又烏得無言哉。
===送曹參判偉焚黃先塋序===
爲人父者。孰不欲生子而才。結明主之知。立揚於世。爲人子者。孰不欲爵祿其身。以榮顯其父母。然亦有命焉。所以人鮮能也。昌寧曾氏。世有聞人。尤其挺然而獨出者。則今戶曹參判大虛公是已。公少時。負七步八斗之才。人皆謂驥子鳳雛。及其獻賦于明光。對策于火庭。上嘉之。召置金馬玉堂。以鄒,枚,賈,董之間待之。時公之嚴君已退。而家居金陵。而名益顯。以公故也。公乞郡歸養。口體之奉。宜無所不至。而上命本道。時致稟焉。未幾。嚴君沒。又命賻焉。皆特恩也。其存沒。可謂備哀榮矣。旣服闋。未月而召之。處以侍從之聯。未年而超遷之。委以喉舌之任。未數年而黃金映腰。位亞於判度支。人謂黑頭宰相。用國典。追爵其先代。三世有差。公之嚴君。本五品官。一朝與公等。吁榮矣哉。歲之九月。公謁告南行。將焚黃于其先塋。朝之士大夫。相率而送之江之滸。酒壺旣傾。握余手曰。盍一言爲別。余乃作而嘆曰。凡人子於其親。能養足矣。若乃自天有命。追爵其地下之魂。顯其名於後世。豈易得歟。非公之際遇聖明。能然乎。用是公安得不益輸忠款。以圖有辭于永世。又曰。上待公方眷注之隆。自今至公孤之日月。又未知幾何也。公之位愈高。而公之先。轍與之俱崇。公之此行。盡於今乎。今日之行。固光矣。後日行當改觀。寄語故鄕父老。請少須臾無死。以爲後日觀。滿座聞之。皆以余言爲是。於是乎書。以爲送行序。
===送大虛相公觀察湖西詩序===
今夫天寥廓而無閡。其體虛。故懸兩曜。羅衆星。覆萬物。包大地而有餘。豈惟是哉。器虛故有聲。室虛故生明。舟虛故不敗。物皆然。況於人乎。曹相。一世之偉人也。休休乎其心也。恢恢乎其量也。虛室然尋常皓白。無黯黮晦盲時。虛舟然能容載江湖之萬像而不覆敗。如洪鍾之穹窿其腹也。扣之舂容然搖撼地軸。鳴於世。其聲合於轅軒氏之律呂。皆虛之出也。故其友字之曰大虛。吾嘗與大虛遊。窺其器。上自堯舜禹湯文武治天下之大經大法。周公,孔子,顏,曾,思,孟垂世立敎之嘉言善行。下逮漆園,三閭,司馬,楊雄之文。其他百家衆流之說。其書汗漫。咸匯而瀦之無所失。能施於有政。非虛之大者。能之乎。今將持是而加於湖西五十餘州山川民物之上。其有不被覆冒者乎。雖然。吾聞後百濟之墟。餘風尙在。睚眺之分。至殺人民。或少不快己。則輒發其守宰之過。抵死者有之。非細故也。其南陲際海。驚濤屢起。邊民往往肝腦血鋒刃。爲其上者。能不動念乎。大虛之素蘊畜。其必有設施於此者矣。將行。能言者皆有贈。獨不可無言。故書如上。以爲送行詩序云。
===送平城朴公元宗觀察江原序===
弘治壬戌夏。江原道觀察使缺。銓曹薦其代。御書下。特授平城朴公。同朝榮其賜。公卜日將行。上敎曰。本道空。卿行勿遲。越翼日。遣近臣禮餞于南宮。又明日。朝之士大夫席興仁門外。祖送之。虛白翁老且病。不能載酒遠于將之。則不可瘖無一言以贐行。故命尖奴。追而及諸郊。語之曰。公知夫聖上所以特遣公者乎。監司。一道主也。守令謹忽。民生休戚由之。朝廷之薦。非不愼且重也。然而有時或出於宸衷者。豈可不知其所以乎。古語有之曰。知臣莫如君。上知公之審。故公今有此行。公何脩而可以答九重委寄之重乎。愚嘗承乏。節鉞乎嶺東西矣。其地墝以瘠。其民山居而草食。歲不收則橡栗以充其飢。其生也厥惟艱哉。道主仁則艱或爲易。否則誰因而控乎。主是道者。寧不動念乎。公出自將門。此所謂仁義之將也。又能好讀書。方且敦詩說禮爲其守。於總方岳活群生。何有。聖上所以必遣公者。豈無謂歟。公其勉哉勉哉。嶺東。天下之奇觀也。古云三神山在東方。豈謂是歟。故使華之之關東者。謂之仙遊。送行者。其贈之率多綺語。若今執盞言別者。其言亦復云爾。則是非聖上遣公之意。亦豈公之意哉。吾言止此。公其行矣哉。
===送李評事長坤赴節鎭詩序===
古之名將。總大兵于外者。必有高文大手爲之佐。以掌書記。任軍政。凡號令于三軍。奏達于九重。其文辭一出於其手。不旣重乎。漢唐以來。職此者可數也。其最著者曰。班固之於竇憲。杜甫之於嚴武。退之之於張建封。牧之之於牛僧儒是已。新羅崔致遠。亦入唐爲高騈幕客。五君子者。其文章固皆高出一時。垂範後世。然此皆專乎文者也。孰有一身文武。國士無雙。如吾李氏子者乎。李氏子生而有奇氣。詩書六藝。皆天之授。不勞力而能。年未弱冠。射能貫蝨。文能吐鳳。遊於庠序。一時衿佩。咸服其遠大之器。擧於有司。魁司馬試。未幾。擢高第。選入承文院。上命文武之士。有射藝者角其能。侯特居其首。再試又如初。一時名武才者。皆出下風。國相言於上曰。某也可大受。不可以常流畜之。於是由權知副正字。超授咸鏡北道評事。人皆曰。是所謂稱也。咸鏡。譬諸路最遠。北則尤懸。人之之於是者。鮮不以家累爲念。與朋友別。未免有黯然之懷。候拜恩未幾。輒拜辭而行。如返于故鄕。曾不留難。腰間白羽。翩翩不可攀矣。朝中遊從之良。設祖席東門外。壯其志而贈之言。凡若干篇。兼善老不能詩。則乃文之。弁于其顚曰。國家三面皆有虞。每貽宵旰之憂。相又憂國。薦人於朝廷。將在邊行。且得文武士於幕下。塞外長城。於是乎益固矣。則孰敢有侮予者乎。夫以宰相薦進之勤。朝廷擢用之優。主將倚望之重。朋友期待之遠。而李氏子宜何如爲心也。旣酌之酒而侑其得。語與六鎭軍民曰。異日樹大纛高牙者今且至矣。試刮目看之。
===送黃海都事韓訓詩序===
不才壓成均師席者嘗有年。於是乎知韓氏子爲名進士。旣四五年。宣廟策多士。收英髦。韓氏子對第一。爲擧看。皆曰。國家得人焉。聖上臨黎庶。求諍臣爲之輔翼而韓氏子膺首選。拜正言。又皆曰。朝廷得諫官焉。余嘗入侍經筵。臺諫與之俱。韓子引古證今。極論當時宰相事。無少屈撓。卽其言。有以卜其中之所存。於是。又知前之曰得人得諫官者。其言不我誣矣。爾後。臺諫共言事。其事數三。上鄭重之。不卽頷肯。言者伏閤不去。累月乃允一事。如是者再三。至竟皆從其言。聖上納諫之量。藎臣言責之勤可知。而韓氏子實一助也。豈不可尙也哉。噫。朝廷有一介臣。四方受其賜。而況親履其地者乎。丙辰春。韓子由正言。出而爲黃海都事。其地癘疫興行。民多死亡。爲日久矣。賴列聖生育之仁。雖少蘇息。然比諸它道則病矣。故秉節鉞佐幕府者。必其賢甲於他道監司都事者。然後其治效可冀矣。若今之黃海道。庶幾乎。方伯李公。以賢能聞。韓氏子爲佐。韓又賢也。兩美之合。其果有成也無疑矣。一路數十州之地。匹夫匹婦其有不被聖明之澤者乎。而九重有以寬西顧之憂矣。則於其行也。烏可以無言乎。柏府薇垣之舊。金閨,玉堂之彥。咸有贐行什。皆可誦也。兼善又有相知之分。故爲之序。
===憑虛樓題序===
始余志于學。從族叔南坡金居士遊。居士一日。誦其祖履素詩一律云。官罷歸來對碧山。跳丸日月醉醒間。肯將榮利關心曲。却笑浮雲尙未閑。余。履素之外曾孫也。居士之誦而授之。蓋念其祖不能忌。而欲余之踵其武也。余敢忘諸。旣而。學稍通。方且解詩律。始知此詩之非凡作。及登宦途。飽更世味。長懷湖山風月之戀。而歸不可得。則輒三復此詩。想像當時江山人物優游閑適之趣。恨余之不能如也。然不知是詩果爲誰作。而所謂醉醒笑傲者何許人也。歲壬寅春。余持服居廬于山中。有族兄朴蘇甫者。儒家也。手執憑虛樓題一卷來示曰。是吾先祖退居送老之地。往還諸賢之詠也。樓在永嘉山水間。今有遺址猶存。余惟不堪霜露黍離之感。是以收集其詩。以擬當日面墻過庭之對。且示子孫以祖先養身之高。積德之自。子其序之。以發揮吾意可乎。余乃拜受而讀之。其首曰。前少尹金師古者。所謂蘇甫之先。而憑虛之主也。尾有低其行而詩者。卽蘇甫追慕而續和者也。又續其尾而文且詩者。李公深源跋也。於其中。得所謂官罷對山之詩。乃知居士所誦者爲憑虛作。而吾平生想像而歆慕者。卽少尹先生也。嗚呼。吾於少尹先生。雖未知名。猶且冥會神交。歆慕之不置。況今已知之乎。況蘇甫之錄此詩。出於尊祖追遠之誠。而深源亦因而起風樹之悲。至詩文以跋之。余於官罷對山之題。能不懷蘇甫之感。而觀深源之跋。又能無風樹之念乎。乃不辭而爲憑虛之說曰。萬物。生於虛歸於虛。虛者。萬物之祖也。虛之於實。猶靜之於動。動以靜爲主。實以虛爲常。曾子曰。有若無。實若虛。言不可執有而倚實也。軒冕儻來耳。萬鍾何有於我哉。推而至於吾之有。身亦非吾之有也。然則天地間何物果爲實耶。彼其拘儻來之寄以爲常。執不可有之物以爲私。其終爲有且常乎。若憑虛子者。其有見乎此者哉。辭其祿而虛其腹。憑乎虛而爲其居。以內則心虛。以外則境虛。恢恢乎與灝氣遊於大虛中矣。又焉知人間有悲歡窮達之屬哉。夫舟虛者。觸不傷。器虛者。擊有聲。宜夫群賢之日相游從。而中和之發於聲詩也。槩諸齷齪如余者。有江山風月之戀。而半生汨沒於紅塵者。一何遼哉。然幸齒髮之未彫。及今猶可冀也。題其卷首以還。且以銘吾骨。居士諱。溫嶠也。居南坡。故自號焉。
===送李公國耳赴京師朝正序===
或問克庵先生於余曰。先生何如人。曰。學孔子者也。曰。何以知其然也。曰。昔者。顏子好學。得一善則拳拳服膺。其功至挺不二過。不遷怒。身已立於無過之地。猶以爲未也。方且問仁於孔子。爲終身之由。及問克已復禮之目。則受以爲己任。立應之曰。請事斯語。嗚呼。所以進於聖人也。今先生自號其居曰克庵。蓋欲克去人欲之私。悠悠乎與天爲徒。而逍遙乎萬物之先也。是非學孔子者歟。或又曰。克有二義。子無乃知其一乎。說文曰。克。能也。能者。才之謂也。先生富有詩書六藝之文。兼通百家之說。游夏之文學。賜予之言語。求路之政事。先生蓋兼之。是其才無與爲伍於今之世矣。何是之遺歟。余曰然。雖然。才特吾道中細事耳。四科之目。德行爲先。孔子又曰。雖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也。先生有乎內者也。外不必道也。弘治十四年冬。克庵充賀正使赴京師。從余求一言以行。余於遊從中。相知久且悉。故特記或人問答之說以爲贐。果能此道。雖蠻貊之邦。行矣。況於聖天子之庭乎。
===送河南君鄭公崇祖朝正赴京師序===
昔之人。有不出戶而知天下者。是乃身不勞而見已周。不亦便於己乎。若屈子賦遠遊。司馬子長足跡半天下。才氣大進。至今膾灸人口。是又何也。余以謂坐一室而窮四海者。聞而知者也。履山川而遍天下者。見而知者也。之二者皆可尙也。然而不可得兼。則豈若親見之爲愈也。河南君鄭孝叔。河東公之世也。河東公識貫古今。眼閱乾坤。都天下於一身。比如富人之家。叢萬有於府藏者。而又嘗儐于皇華大人。聞所未聞於交際答問之間者。又不知其幾。所謂富益富也。河南公生長於其門。聞詩禮於獨立之下。其識見之富。殆埒於乃翁。況其天資之美。又有所自得者耶。又如富人之子。自有家傳之貲。益之以私營其有。豈不萬萬哉。則雖不復行販於萬里之遠。子孫衣食。固有餘矣。若是者。河南公雖如此而止。可也。今復朝正于京師。賦屈子之遠遊。履子長之山川。非所謂兼得者乎。將行。兼善笑而謂曰。公行所齎何物。公曰。吾有所受於先公者。無他物焉。余曰足矣。是可以售之燕市而大有得也。燕之南。有臺曰黃金。昔燕人以市駿。子之駿而賈。黃金奚啻萬鎰。公將大有得也。朝廷設六部。其接遇四方賓客者曰禮部。其尙書倪公之先曰。翰林先生諱謙。是所謂昔日皇華大人。而河東公實儐焉。余嘗讀倪先生皇華集。知翰林甚有分於河東公也。今公之去謁尙書。尙書果何心哉。其必別有所贈。而公又有所得也無疑。則公之此行。其與昔之遠遊者。其所得孰多孰少耶。不才亦嘗承乏。朝京師矣。然先無河東公之傳。身無河南公之資。又無尙書交接之分。故行無所齎。歸無所得。如貧人囊無一錢。徒終日於市肆。垂手而還也。遠遊有何益乎。於公之行。旣以賀。又自笑焉。
===送鐵原府使韓曾序===
吾友韓侯曾。字孝伯。蓋取曾子養曾晳之義。其行可知已。我昔尹鷄林。孝伯爲興海守。與相親善。審知其爲人。實吏之良也。去乙卯歲。僕接三天使。往還平安道者再。孝伯時以肅川府使。爲支應都差使員。於是又知孝伯有應物之能。今除鐵原於孝伯。未爲多也。其尊翁在朝。以其地之近。便於省問。故孝伯不以爲屈。如得大受。汲汲然登途。將行。從余求一言爲之戒。嗚呼。吾何可戒君。以君之才之行。移前二邑之政。加之一區之民。如以萬錢之費。供一賓矣。復何用力之有。持此做得漢朝循吏。尙有餘資矣。吾何可戒君。雖然。始銳而竟鈍。愼繁而忽簡。世之人坐此失之者多。吾聞鐵原在古東州之西。地幽而事簡。恐刜鍾之刃。磨淬之或慵。而失其初矣。君其戒哉。
===送晉州牧使金瑄赴任序===
弘治庚申末。永興府使缺。銓曹薦金侯待價代之。聖恩特許陞通政。通政。宰相行也。同朝爲待價賀。爲永民賀。未赴。遷爲晉州牧。待價因家故。引嫌請辭。命換他邑。晉。地廣民稠。非其人莫宜。人莫不爲晉民惜其去。宰相從民望。請仍授。從之。嗚呼。永與晉。其民皆吾民也。去晉而之他。其民亦猶是也。奪此與彼。天何心哉。始焉永人喜。中焉晉人喜而永人愁。終焉晉人愁而列邑冀得二天而蒙其澤。亦旣不得。則無聊焉如失其所有。然未匝月而人事之變遷如是。人心之悲喜不定。可笑也已。然待價則益重焉。待價。吾同年也。交又深。於是敍其事。繼以詩。鐵嶺雲遮草嶺關。龍興人換鳳嗚來。遙知闔境重相賀。天遣龔黃去却回。
===送梁太守芝孫赴任咸悅序===
世之仕者。率欲官于朝。而不願吏于外。蓋內之與外。有輕重遲速之不同。舍重而之輕。去速而就遲。豈人情哉。而梁氏子取科第。纔陞六品。旋求補于外。宰谷城六十月而遞。亦旣屈矣。旣還朝。將顯授矣。顧乃汲汲然求去。問之則曰。親故也。朝廷如其志。復許監于咸悅縣。夫咸悅。小邑也。梁則大器也。人皆謂不相宜。而方且促裝取途。略無舍重就遲之容色。不賢而能之乎。聖上方隆舜,文之治。孝以帥萬姓。吾君又以曾,閔之行。旣化谷城民。今又鳴琴于咸悅。割鷄以牛刀。吾知以愛親之心愛人。咸悅之人皆悅而化矣。於其行。爲民生賀。爲治道賀。
===高城三日浦序===
吾聞三日浦久矣。常懷無因而一至。歲甲辰冬。莅聖恩。得持節鉞關東。巡至高城者再。又不暇遊賞焉。越明年秋。幸務歇。與都事申公某。自歙谷遵海濱而南。將窮勝探。越八月十六日甲午。路指高城。得見所謂三日浦四仙亭者。至則郡倅趙公。已舟楫于浦。帷帳于亭。候鼓于陸以候之。亭在水中央。昔有永郞徒游三日。故得今名。乃相與卸鞍而舟。舍舟而亭。摩洋六字。追懷往昔。風起浪湧。若有羽仙凌波而來者。旣又列坐巖石。觥籌交錯。酒闌客酣。日落月出。水明無波。魚擲有聲。蓋亦有所默然而感。悠然而得者矣。都事起而執盞言曰。斯遊不可忘。雖然。四仙不有丹書。今日何以知遺跡。盍留一言續之。余戲之曰。自古神仙不死。或有變名易形。復遊於數千載之後而人不知者。永郞徒安知今日不在坐中耶。古今人物。雖不能不變。而其英靈固有不死而長存者。何暇記爲。然來遊日月。不可無傳。乃步前賢遺韻。以入于石。後之視今。想當如我云爾。從吾遊者。佐郞權仁孫,相禮盧吉蕃,參奉李苓。皆風流人也。申公諱從沃。趙公諱秀武。
===送僧希則遊香山序===
佛者淵鑑。袖詩軸來請余曰。友僧號希則。將遊香山。願得一言道其行。持以爲戒。余曰。噫。夫所謂則者何如者。將山林其性。雲水其情。不屑人間。眇然高擧者乎。抑天賦其才。不與之命。無所托於聖朝而之彼者歟。將談空說玄。心死道存。以自珍者乎。抑游神文史。役志詩騷。賭名字儒墨間者歟。將尋山望水。卒老于行。不恤飢寒。死而無悔者歟。抑假名遊覽。紛紛往來。如落花飛絮隨風輕狂者乎。之數者。必居一焉。如其善者而蹈之則可矣。否則余雖欲道其行。不過如春禽之嗚。秋蟲之聲過耳而已。吾如彼。何哉。雖然。善觀人者。觀其所與友者。而其人之高下定。余雖不見希則。而見淵鑑。鑑師和粹而靜默。莊敬而敦大。其取友也必端。以是知則也亦非幺麽子也。余故道其行。因寄語于香山長老曰。韻釋將至。得不刮目相對乎。
===送金獻納歸京序===
宣城盧公希亮之判戶曹也。上謂銓選之重。而命公移判吏曹。未幾。司諫院獻納缺。公謂諫官之重而難其人。問於朝之相識者曰。誰可者。人有薦成均典籍金侯秀文者曰。侯嘗宰于咸昌,知禮兩縣。兩縣之民。當時敬之如神明。去後思之如父母。所謂古之遺愛也。又其中剛介。不爲利疚威惕。公欲得其人。舍侯莫有尤者。公悅。注擬之。上曰善。命旣下。聞之者咸以爲朝廷得諫官矣。今成均司褻表少游。奉使南來。過咸昌。訪余于田舍。敍寒暄外。不暇及他語。首稱某爲獻納。某爲獻納。若有喜色然。余作而歎曰。正得人焉。僕嘗忝銓曹亞卿。侯時自咸昌。遭父喪而去。服闋。未有新除。咸之時宰。適官滿將代。父老合辭馳書來示余曰。邑人惟願舊侯重臨耳。請圖之。余以語諸左右。以無例不果。雖未副邑人之望。當時侯之政跡可知也。其他設施。亦因可卜也。少游有矜色曰。余亦薦侯於盧相者。果未爲失擧也。旣數日。侯自鄕赴京師。道過咸昌。亦訪我于田舍。靑頭朱衣。導前以行。曄乎其光哉。山川動色。爭迎于馬首。況人民父老之嘗蒙休澤者乎。余。鄕人中之稍有宿分者也。乃與之坐而爲之賀曰。上爲一國。擇相於銓曹。相爲朝廷。擇諫官於衆。如是而求。國無治。不可得也。又起而勉之曰。士生斯世。不爲諫官。雖有抱負。將安施乎。侯其行矣。聖上方宵衣求道。
==疏==
===拒諫===
臣聞亡身之事非一。而好色者必亡。亡國之事非一。而拒諫者必亡。治國家。猶治身也。血氣一日不運則身危。言路一日不通則國殆。此理之必然也。臣將爵賞僣濫等事。仰瀆天聰。懇惻切至。伏閤累月。迄未蒙允。臣竊痛惜。人君一身。其勢甚危。以天命爲可恃。而天命已絶。則爲獨夫。以人心爲可恃。而人心已離。則爲匹夫。強莫如秦。爲可恃矣。然一朝莫救土崩之患。富莫如隋。爲可恃矣。一朝莫救瓦解之勢。凡若此者。何也。誠以愎諫自賢。縱欲自恣。恃其所可恃也。是故。有可憂。然後可以無憂。有可畏。然後可以無畏。處億兆之上。操予奪之權。所欲予者予之。所欲奪者奪之。罰者罰之。賞者賞之。惟欲之從。無所違忤。若可樂而無畏也。然以可樂爲可憂。無畏爲可畏。小心戒懼。無敢縱欲。然後可以保其可樂。而永無畏也。是以。明哲之君。上畏天命。下畏人心。中畏臺諫之言。伏覩殿下天資高明。自在儲副。仁孝著聞。一國臣民。懽欣仰載。拭目望治。于今五載矣。奈何卽位以來。失政頗多。好惡偏黨。賞罰顚倒。強辭餙非。拒諫自用。以負一國臣民之望乎。祔廟之後。爵賞猥濫。天示譴異。始許停改。今乃復蹈前失。且降新命。刀鋸奴隷之賤。奸邪射利之徒。或狂蕩暴戾。或瑣屑庸流。或戚里無狀。或醫師賤技。超資越序。並躋崇班。敗常亂倫之人。亦命許通。臣民惶惶。口語藉藉。獨殿下顏不動。色不變。恬然莫之怪。上天之示變如彼而不畏。人心之洶洶如此而不懼。臺諫之言。亦可戒也。不悟。何也。將殿下席祖宗之業。乘治安之勢。雖有一二疵政。何害盛治云爾耶。臣以爲時已泰矣。而猶謂不泰者。否之來。未有不根於泰之不戒也。道已復矣。而猶謂不復者。剝之至。未有不自於復之將盡也。君子貴防於未然。故危明主而懼治世。況今危亡之兆已現乎。何以知之。以殿下拒諫一事卜之也。先儒曰。人主一身。尤不可孤立。堯舜。明四目。達四聰。通天下爲一身。若紂則爲獨夫。君臣比諸一身。人主。元首也。三公。心腹也。六卿。股肱也。臺諫。耳目也。四體各盡其職。乃能運身。四體解弛。痿痺不仁。則元首獨能自安耶。
===請從諫疏===
臣更啓。言路不可一日閉塞。臣謂人主之尊如天。其威如雷霆。人臣與人主爭是非者。惟臺諫耳。人主無所於屈。惟於臺諫。屈而從其言。其屈也非屈。諫行言聽。其治道高出百王之上。則所謂暫屈而永伸也。故人君之德。莫納諫之爲大。況今卽政之初。萬目想望大平之治。而臺諫近臣。庭諍十餘日。天聽不回。恐言路自此塞。而後雖有大事。皆將箝口結舌而不敢言。其幾正在今日。此臣所以食不甘。寢不安。而累瀆天聰。不能自已者也。未知聖上必拒衆論。有何益哉。言路通塞。政治之休否。生民之休戚係焉。伏望亟霽天威。大開言路。治道幸甚。
===諫打圍疏===
臣謹啓。戎狄猾夏。古所不免。然未有如近來之甚者。去今年間。平安咸鏡兩邊之民。被殺擄者無月無之。或一月而再。其失亡。不可以一二計。尤其慘然者。則近日山陽會之寇。一擧掩襲百餘人而去。如入無人之境。驅群羊而走之。一面爲之空虛。豈料堂堂聖朝。乃有如此事乎。此雖邊將非其人。隄備失策之致。實是國運之未泰。禍患之至。適有所値。而邊民受其殃爾。大抵妾婦乘其夫。夷狄侵中國。皆非常之變也。災變之生。天所以警懼乎人君。而使之動心惕慮。增益其所不能也。近者內則雷雹示災。外則戎狄駕禍。天之仁愛我殿下。而使之知戒者至矣。今宜何如。君臣上下交相戒敕。修德行政。要以弭災消患爲務耳。若夫無用之爲。不急之擧。在所不暇爲也。先王四時之田。所以講武事。薦禽于宗廟。固不可廢也。然豈可例以爲常乎。邊陲晏然。四方無虞。不可狃於安逸。則於是乎有講武詰兵之擧。三驅血薦之禮。若有剝床之災。目前之患。則何必局於例事。而苟爲是不急之擧哉。今也。理山軍民。被擄者百餘。被殺者亦多。而內禁衛二人。一擄一死。軍民。吾赤子也。禁旅。吾爪牙也。一朝或身膏草野。或奴役虜中。爲父母者聞而哀痛之不暇。何忍他爲。前此戎虜之得利於我境者非一度。而今則其利萬倍於前。彼惟其若是也。必將相率而起。爲我邊患。當不止於此。軍民之降虜庭者。姑且偸生苟且之爲幸。何暇顧禮義哉。百餘人之中。必有如韓世忠,阿伊山者出而爲鄕導。爲患於我境。將不知其幾人。念至於此。將來之患。可勝言哉。正宜臥薪嘗膽。畜力養銳。相時而動。以雪憤恥之萬一。而且區區於例事。累日馳獵於都城數息之遠。豈其策乎。或曰。講武。所以鍊兵也。此於備邊。無乃有得乎。臣意以爲不然。大閱熊罷之士。敎以進退擊刺之勇。此則庶幾矣。然或臨渴掘井。則何裨於救渴。今則只用京軍士。翼以品從伴人近道才白丁。名雖講武。其實獲獵耳。何有於緩急。或曰。獵獲。所以享宗廟。奉諸殿。何足廢乎。臣以爲今之被殺擄者。固皆先王先后之赤子也。赤子擧其類爲賊殺擄。而子弟不暇恤。顧欲以獵獲致孝。則其肯安心享之乎。昔漢文帝。守文大平之主也。當是時也。匈奴不敢入關。天下可謂治安。賈誼猶且痛哭流涕。使誼生今之世。目今之事。不知何如爲心也。臣以爲此正朝廷上下所當痛哭流涕。增修德政時也。何暇他爲。況殿下於成廟賓天之初。哀毀過制。調攝失度。因有風寒之感。邇來五六年間。進藥之日居多。今且累日于外。晨夜勞動。蒙犯霜露。萬有所感。豈不可慮哉。臣意以爲當今之務。莫如先下諭書。責邊將以備禦無策。使感激奮發。勉立新功。次下哀痛之敎。弔慰殺擄者之妻子。又須反躬自飭。兼及臣僚。各自寅畏。修明政敎。持之悠久。行之不息。自然內修之政行。而外攘之功擧矣。若猶以爲四時之田。不可廢也。則只於出城而近。一日打圍。供宗廟。奉上殿而還。庶幾兩得矣。臣職忝論思之地。有懷不言。是孤聖恩。敢昧死陳瀆。取進止。
===議政府陳弊疏===
臣竊以日者。將今年西征不便事。仰塵睿鑑。伏蒙聖諭。桀驁之虜。不可不及時征之。臣退而反覆籌之。彼虜之罪。固不可置而不問。然今年入征。其不可者有七。不忍含默。敢復陳瀆。大抵兵貴如神。機事尙密。西鄙之民。前後被虜者無慮數百。我之動靜。想已盡洩於彼。況五鎭城底野人。與西賊互相婚媾。凡所見聞。輒相告報。勢所必然。今有野人來朝者亦多。西征之期。必詳知之。傳說於彼。大兵且至。彼必空其巢穴。竄伏深阻。空行空返。古謂無益。此一不可也。虜人凶狡有餘。先師之至。設險要路。以圖覆敗。大兵旣入。彼必厚聚兇徒。乘其阨塞。前後邀截。進退惟谷。亦未可知。此二不可也。西征軍數二萬。諸將亦且數百。幷輜重僕從。當不下六七萬。入征往返。人齎口糧。則數十年之食。一朝盡矣。旣征之後。則彼之售怨益深。十餘年間。邊塵不霽。隄防之緊。倍萬於舊。不知軍需出何地。而士馬食何物乎。此三不可也。入征時先鋒嚮道。必用本道軍士。本道之民。冬夏合防。且一歲三次赴京之行。更迭迎送。曾不得息肩。今又內地軍糧二萬四千餘石。轉輸邊郡。道路險遠。馱載擔負。勞憊莫甚。用如此困頑之民。爲先鋒嚮道。責其有斬獲之功。不亦難乎。此四不可也。前年失農。八道皆然。下三道尤甚。卽今餓殍相望。國家方議救荒之政。而抄兵從事官。各帶軍官。旁午四方。慶尙道六十餘官。忠淸,全羅。亦皆五十餘官。雖日閱一邑。必經數朔乃了。各官守令。愼重軍期。必先期招聚。立門候之。軍士之戶。其能趁時耕種者幾。何。此五不可也。入征若在十一月。則遠道軍士。當於九月中發行。在十月。則八月中發行。今年之農。假使登稔。必不及收。齎新穀春飢之民。而秋又不能齎其新穀。則士馬道途之備以何物乎。此六不可也。虜地早雪多寒。入征必犯冬月。雖或有斬獲之功。士馬凍傷。自斃者必多。得不償亡。有何益乎。況功不可必乎。此七不可也。西征之擧。其不可者如上所云。若今可行之策。則有一焉。書曰。慮善以動。動惟厥時。詩曰。時純煕矣。是用大介。王者之師。貴在萬全。要必相時而動。動則有功。無貽後悔也。虜今知我入征。備之必盡心力。宜莫如張其聲勢。若將入征然者。使彼不得安於窟穴。營其生業。臨期而止。今年如是。明年如是。持之數年。則。彼必謂我終必不動。放意忘備。我則畜力養銳。乘其不虞。直擣其穴。一怒殲群醜。所謂利用侵伐。往有功也。不亦善乎。兵未及也。彼若懲咎悔罪。還其虜獲。誠心歸順。則舍舊許新。咸與同仁之化。此帝王盛德事也。伏惟廓垂明照。深惟七不可之說。相時乘機。以收萬全之功。不勝幸甚。古人云。勿用憤兵。兵憤者敗。今兹之擧。所謂憤兵也。願聖上用萬全之策。勿用憤兵。以貽後悔。國家幸甚。軍民幸甚。臣重惟古人云。戰而勝。攻而取。不如不戰攻而屈人兵。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我後門長城。卽所謂設險也。故賊之在後門之外者。不敢突入而侵掠。今之西征二萬兵。以之深入敵境。則勝敗難必。以之分運。漸等長城。則不五六年。而其功可就。此永世之利。魏與蹈至危之地。期難必之功哉。且分二萬兵力。每歲益嚴防守。敵加於己。應之而有餘。則自然邊警稍息。此萬世無虞之策。伏惟三思焉。
===救儒生疏===
臣啓。臣前日與成俊等。請從臺諫之言。未蒙允可。天威嚴重。實恐累瀆。第念臣受先朝厚恩。誤寵至此。未嘗報效萬一。奄抱弓劍。區區之心。願欲少報於聖明之朝。是故。聞命而退。惶悚逡巡。情由中發。不能遂已。復干鐵鉞之誅。臣竊謂納諫。人君之大德。初政。後日之權輿。昔殷史贊成湯之德曰。從諫弗咈。傅說納誨於高宗曰。后從諫則聖。伊尹之告太甲曰。今王嗣厥德。罔不在初。召公之戒成王曰。知今我初服。古昔帝王所以善其治者。其機在此。可不愼歟。古者。諫無官。人無不言。故人主之視聽廣。後世。官各有守。凡有得失。惟臺諫言之。臺諫不言。則人主之耳目塞。耳目塞。則下情無由上達。上聰不得聽卑。上下隔絶。百度隨以訛。而國非其國矣。故願治之主。常虛懷廣納。惟恐人之不言。言雖不中。不加之罪。所以廣言路也。雖然。一人之言。而其言不中者。不必從。若夫擧司商論而言之者。其言未必不中也。至於兩司三司言之。則是擧朝言之也。其口衆而其言同。則是公也。非私也。公論所在。天且不違之。況人君初政乎。儒生事。臺官言之。諫官亦言之。弘文館言之。承政院亦言之。其言一人。固足以取信。況非一人乎。一司亦可謂公論。況非一司乎。儒生受罪固當矣。彼且言之不置者。其意蓋謂其罪雖當。事之始發。則不過爲斯道之計。所坐則言語之失耳。而遠方之人。不審知罪之節目者。必謂某某儒。因闢佛受罪。則得無以是窺聖上初政之趨舍耶。所以縷縷強聒耳。豈有他哉。而累日庭諍。訖未蒙允。臣恐大小臣僚。竊疑聖上不喜納諫。有志之士。從而摧折其心鋒矣。初學之士。妄意聖上不喜儒術。沮其琢磨成就之功矣。萬姓林立。拭目望治。初政擧措。正宜熟量而審處。左右有史。君擧必書。正恐聖上以數箇豎儒之故。受拒諫之名於千百載之下矣。今儒生旣服其辜。亦旣自艾矣。臺諫累請不得命。恐抱屈自沮。言路從此塞矣。伏望聖上。虛心曠照。熟念初政關係之重。特許臺諫之請。慰諭而遣之。使退而益勵乃職。兼又下敎四方。使共知儒生坐罪之由。聖上寬容之量。庶一擧而數善並矣。臣學識淺薄無術可以裨補。年齒衰暮。無力可以趨走。惟有一寸丹心。知無不言。自期少助聖德。言且無用。則臣無以報先王之德於聖明朝矣。近又下求言之敎。夫求言。正欲用其言。言且不用。初何必求爲。臣之言非臣之私言。乃一國臣民之言。伏惟更加省念。臣無任激切隕越之至。取進止。
===政府疏===
臣伏以。臣以庸疏。待罪政府。職巨人微。常懼不足以塞責。惟有知無不言。庶幾少酬聖恩萬一。謹述管見凡十條。仰備淸燕之覽。言雖蕪拙。事皆緊關。倘蒙不遺管蒯。特賜採納。未必無涓涘之補。伏惟留心焉。
一。人主一身。萬物之宗。人主一心。萬化之源。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董子曰。人君。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未有心不正。身不脩。而天下國家之理。百官萬民之正者也。傳曰。欲脩其身。先正其心。欲正其心。先誠其意。欲誠其意。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夫格物致知云者。博學審而無所不知之謂也。學問之道伊何。事在勉強而已矣。昔傅說之告高宗曰。念終始。典于學。言一念終始。常在於學也。詩人之頌成王曰。學有緝煕于光明。言繼續而光明之。無時間斷也。夫然故高宗爲商令王。成王爲周守成之賢主。學問之功。庸可易乎。雖然。帝王之學。與凡庶不同。夫分章折句。考較同異。此儒者之以講說爲事者也。鉤玄討奇。抽黃亂白。此儒者之以雕篆爲事者也。皆非人君所當爲也。所貴乎人君之學者。觀古聖賢之所用心。歷代治亂興亡之跡。與夫立政立事之要。澤民利物之術。得之於心。施於有政。如斯而已。然若望道有不誠。求治或不急。未有不半途而廢者。豈不可惜哉。殿下天資商明。又有大有爲之志。仰視古昔聖王。何所往而不可及哉。然春秋尙少。學問未遍。其於經史所存聖賢治心養性之要。歷代治亂興亡之跡。或者有所未至。此正日新又新。惟日不足之時也。古人云。勿謂今日不學而有來日。勿謂今年不學而有來年。凡爲學功夫。其急也如此。況人君之學乎。伏願殿下勤御經筵。勿以細事小故而或廢。勿謂來日明年之有餘。日復一日。繼之以夜。無少作輟。積之以年。則自然聞見博而智益明。又須崇尙正學。以二帝三王存心出治之法爲師。外經史。凡百家衆技之流。浮華無實之文。不接於耳目。不留於聰明。則自然聖學益高。治道益隆矣。
一。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此人情之常也。雖然。天下之事。其始善者。其終亦善。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有矣。未有無其始而有其終者也。故古之人。重謹始也。若稽古昔。仲虺之告成湯曰。愼厥終。惟其始。伊尹之告太甲曰。愼終于始。召公之告成王曰。今天。命哲。命吉凶。知今我初服。言始之當謹也。今夫正月。一年之始也。朔日。一月之始也。初政。國家千百年之始也。善觀天者。凡以首月朔日之候。卜一年終月之氣。善觀人主之治者。於初政。有以窺千百年之安危。甚矣始之不可忽也。殿下臨黎庶六年于兹。然未來尙有百年之久。此實初政耳。國家千百年之治亂安危。實兆於今日。可不謹乎。願殿下。鑑鮮終之戒。敦謹始之道。出入起居。罔或不欽。發號施令。罔或不臧。任賢勿貳。去邪勿疑。罔違道以干百姓之譽。罔咈百姓以從已之欲。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過小而不改。有言逆于耳。必求諸道。有言遜于志。必求諸非道。非其人勿近。非其道不由。敦敎化。厚風俗。崇節儉。戒安逸。謹天戒。恤民隱。日用之間。要須接賢士大夫之時多。親宦官宮妾之日少。敬以作所。無時豫怠。居常顧畏于民。岩若有敵國外患將至于前。子孫萬世苞桑之固。盤石之安。其道在此。伏惟留心焉。
一。言路所由。適於治之道也。言路廣。則天下之善。皆由之而來。爲我之有。天下之口。皆得以言已之過失。善不滯于人。惡不留于已。如此而其國不治者。未之有也。言路塞。則上下隔絶。人主如聾之無所聞。如瞽之無所見。善在人。而不知取。惡在已。而不知去。雖欲治。得乎。古者。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言路豁如也。猶以爲未也。陳諫鼓。設謗木。猶恐人不言已之過。乞言於路於旅也。語詢于蒭蕘。猶恐一善之或遺。舜禹湯。大聖也。宜若無所資於人。然且好察邇言。聞善言而拜。從諫弗咈。其所以成雍煕泰和之治者。豈有他哉。後世好諫之主。莫如唐太宗。然貞觀之治。寢不如初。有以來魏徵之疏。人心操舍之無常。可鑑也已。我祖宗列聖治道之隆。誠無讓於古昔聖王然成廟納諫之美。近古所無。子孫永世之龜鑑也。殿下光紹祖宗丕基。思不墜祖宗積累之業。宜如之何。曰關言路。廣聽納。合衆善。爲已之善而已。大抵言路之不廣。其弊有三。曰自是也。有挾也。懷疑也。人主恃高明之資。自以爲是。而謂人莫已若。則諂諛日進。而忠直之言。不聞於耳。挾至尊之勢。惟其言而莫予違則。則群下唯所令之。而無復有往還復逆者。持狐疑之端。而不信人言。則人皆携貳而無復有盡心極言者。於是言路塞。而上下之情不通矣。伏願殿下。上師舜禹之好善。成湯之從諫。中鑑唐宗。近述成廟。務祛三者之弊。兼取衆人之其言可用。當卽施行。如不可用。亦宜優容。雖或觸忌犯分。事若無情。亦特寬貸。以伸直士之氣。凡章奏之有關治道。可爲鑑戒者。勿但過眼而已。留置于中。常加省覽。外朝之臣。亦依舊例。輪日面對。各陳所懷。庶幾人獲自盡。下情皆得上達。治道幸甚。
一。人主好尙。不可不愼也。孔子曰。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昔商受酗酒。而朝歌之人皆酗。楚王好細腰。而宮中至有餓死者。上之所好。而下之甚焉者。率多類此。且如王豹處於淇。而河西善謳。綿駒處於高唐。而齊右善歌。華周祀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國俗化。彼皆尋常人爾。而尙能使人變化之如此。況人主乎。人主好兵革。則介胄之士。思欲賈其勇。好貨財。則聚斂之臣。思欲獻其計。好土功則善宮室者。思售其巧。好田獵。則善驅馳者。思效其捷。好詞華。則浮躁之流競進。好諂諛。則佞伴之徒沓至。下之人從上之好如此。可不愼乎。孔子曰。我好古敏以求之者。大學曰。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又曰。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悌。上恤孤而民不倍。聖賢之所好尙。則如是爾。從而化之者又如此。殿下新服厥命。方且有意唐虞三代之治。宜爲此。豈爲彼也。願殿下。愼厥攸好。以二帝三王所以治天下之道爲準。以仁義忠恕孝悌爲先。而勿爲財利兵革等項之好。以表率臣民。使之皆歸於正道。治體幸甚。
一。賞罰。人主之大柄也。賞以勸善。罰以懲惡。猶天之春以生物。秋以肅殺也。天地無生殺。不可以成歲功。人君無賞罰。不可以馭一世。賞之與罰。不可以偏廢也。今夫公卿大夫之位。車馬金帛之珍。賞之具也。流放竄逐鞭笞貶黜之差。罰之具也。視其功之大小。而賞有隆殺。因其罪之輕重。而罰有高下。罰不當罪。謂之濫。賞不當功。謂之僣。濫則罰無以懲惡。僣則賞無以勸善。賞刑不足以勸懲。則人君以何者而駕馭一世乎。殿下卽位以來。明愼用刑。獄無冤枉。近者。又下恤刑之旨。慮或無辜橫罹。輕繫久滯。又於罪籍中賢能之可議者。特施恩宥。好生之德。何以加之。但賞賚一事。或有可議者。昔。周公有大勳勞。賜之天子禮樂。先儒論之曰。事親得如曾子。可謂孝矣然孟子只曰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爲有餘也。其意蓋曰。子之身所能爲者。皆所當爲也。周公之功雖大。然皆臣職之所當爲耳。職分所當爲者。雖有微功。在所不賞。頃者。觸法伏誅者有徒。其時鞫官。皆受重賞。數月之間。超陞峻級者多矣。至如兩道監司。只以馳啓之功。亦加資秩。承命鞫囚。何勞之有。據牒申聞。何勞之有。此特職分中之小事耳。而賞賚如此。後雖有衛國安民之勳。斬敵搴旗之功。將何以賞之乎。雖然。往者不可追。願殿下。繼自今愛惜名器。斟酌功勞。賞勿濫加。恩勿虛施。其刑其罰。又須審察。如得其情。哀矜而勿喜。寧失不經。母敢或濫。要使賞罰得中。勸懲有道。古昔帝王成治。不過由此而已。伏惟垂省焉。
一。世宗朝。命崔潤德征建州衛。爾時平安道兵額。至三萬六千有奇。距今六十餘年。國家休養生息。兵額宜倍蓰於昔。而今僅有萬八千九百六十。平安一道。國之西門。在前朝末。値元衰季。紅巾餘賊。奔突而東。此道先受其鋒。如河決魚爛。莫之能支。非惟賊勢強盛。當時兵力寡弱。不自振而然也。方今中國無事。萬無此慮。然末世之事。未敢逆料。況今野人。爲我邊患。防備甚緊。見在兵額。只有此數。豈非切身之病乎。臣日夜思慮。求其所以然。蓋有由矣。本道沿邊各鎭。冬夏防戊。固已蹙民力矣。又有一年三次赴京之行。送迎騎載。勞憊莫甚。而在行通事等項諸官。於公貿易品布外。私齎物貨。多至七八千餘疋。至如金銀。我國所不產。載在禁章。而亦多潛持。其他濫齎雜物。不可勝數。皆責護送軍人運輸。由是。民不堪命。規免苦役。潛投遼東東八站者。比比有之。況今新設湯站鳳凰城。距義州相望一日之程。民之投竄。其勢甚易。豈不可慮哉。切見祖宗朝赴京使臣之行。別遣臺官。搜檢數外濫持物貨者。治其罪而沒入其物。此一時權宜救弊一事也。今宜復行故事。亦蘇復民力。增益兵額之一助也。且年前尙衣院,濟用監及醫司貿易布。摠四千八百三十餘疋。自京抵江上。載馱轉輸。驛路殘弊。職此之由。臣亦願自今服御所用外。其他不甚緊要之物。禁絶貿易。以蘇民力。且平安道各鎭防戍者。他道軍士則自相番休。若土兵。四時相防。曾無休歇時。其苦倍他。流離逃散。勢所必至。其蘇復條件。請令該曹。磨鍊施行。
一。民之休戚。係於守令。守令非其人。則民安所措手足乎。今之補邊郡者。率用武人。彼豈知懷綏字牧之道哉。關塞窮苦之民。而馭之以酷暴武吏。幾何不胥而流亡哉。臣願邊方守令。必用文武兼資之人。使有事則身佩橐鞬。以與敵從事。無事則勸民力穡。使有恒產。庶幾流亡自止。兵額亦可以日增矣。
一。義州官奴軍民等。多受京中及開城府富賈布物。每於赴京。之行數外牽連。潛往遼東。換易唐物者相屬。若此不已。則謀利之徒。紛紜往來。欺詐爭鬪。生事於上國者。必有之矣。豈細故哉。今後似前冒行。而不能檢擧。義州官吏及領去團練使,書狀官等。率皆科罪。以杜冒濫之弊。國體幸甚。
一。祖宗朝。設彭排五千。隊卒三千。分五番。給月廩。使服工木之役。步正兵。持兵衛王宮。水軍。乘舡備海寇而已。近年以來。宮闕公廨修葺。諸君第宅造成。功役繁興。而彭排隊卒數少。不得已以番上步兵。當領水軍充其役。程督甚迫。力不能堪。率皆賃人代其役。役價甚重。步兵二朔綿布。至十七八疋。水軍則二十餘疋。傾財破產。猶不能償。逃散者相繼。加以諸浦朔望及別例進供物膳。又有無時禮葬。每歲鴨島草薍刈取。皆役水軍。曾不得息屑。日就耗散。臣願依大典。彭排隊卒。各充其數。如遇營繕等事。給料役之。一如祖宗朝故事。令水軍步兵。各供本役。庶幾功役不廢。而無逃散流離之虞矣。
一。比來連年不稔。去年尤甚。自冬穀貴。今則餓莩相望。民生極艱矣。雖自今蠲除不急之務。專意恤民之政。猶懼不濟。況興土木之役。重困民力乎。近聞。晉城大君第造成。碧蹄驛,內鷹房修繕。又有紺岳山神堂祭廳改造。水軍一百四十日之役。磨尼山齋宮典祀廳改造。水軍一百一朔之役。前項軍人。其身之苦。不暇論也。尤其所難者。贏糧也。夫大君茅。固所當營。然在今日則不可。自秋成爲之未晚。至於碧蹄驛。當時不至頹毀。內鷹房。本有左右房。何必汲汲增營乎。時屈擧羸。春秋譏之。伏願亟收成命。待時而擧。以紓民力。於國幸甚。
一。司僕寺網牌出獵。左右牌諸員各三十。兼官所騎及網子載持馬幷三十四疋。分行諸道。驅獸軍六十名。令所在官調發。才白丁不足。則以煙戶軍充之。京畿,江原,黃海。所至騷然。不徒煩費郡縣。出入民間。侵刻亦甚。以至責辦人馬糧料。少不如意。輒加鞭撻。民興怨咨。其弊不貲。計其一朔所獲。不過六七口。煩擾甚多。獵獲至少。臣願文昭殿,延恩殿祭肉山行。及兒獐鹿薦新進上外。網牌等獵。亟命停罷。移定獸數於右三道州郡。供進不闕。而民弊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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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集/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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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于器]生[牧]。牧生[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從約]。海州牧使。祖[玖]。判軍資監事。考[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處直]。次[處寬]。女長適參奉[金玉堅]。有子[渾]。次適生員[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叔卿]。監正娶縣監[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使。諡武節。祖諱[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末▦]。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黃徵無]後。次適正郞[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李孟常]之女。祖曰[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閔騫]之孫[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鄭敬]祖之子[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師]。考淸州判官[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崇仁]。次[崇義]。次[崇禮]。次[崇智]。次[崇信]。次[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瑩]。司饔院奉事。次曰[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李崇禹]。生四男二女。[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顯祖]。女適生員[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權健]。次適正郞[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萬齡]。漢城府判官。曰[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希]。贈兵曹參判。考諱[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繼衡]。郡守。曰[承衡]。直長。曰[復衡]。奉事。曰[世衡]。進士。曰[函衡]。從仕郞。曰[止衡]。洗馬。曰[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綺]。幼。女適進士[鄭鍠]。後娶[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孟]。字子進。曾祖[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駿孫]。次[驥孫]。次[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尹起汾]。生二子。[燧焞]。次適司果[趙鍵]。生二子。[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揜]其祖。刑曹參判諱[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俶],曰[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侅]。參判生僉知事諱[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諶]。知中樞是已。仲曰[訢]。季曰[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安國]。曰[安世]。曰[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省]。其祖。司憲監察諱[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李滋]。次適宗親[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元幹]。生員。次[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士韋]。司饔院參奉。次[士俯]。成均進士。次[士俁]。女長適直長[李顒]。次適參奉[李允光]。次適生員[李允文]。次適司勇[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頊]。內資判官。次曰[瑄]。次曰珣。曰[琳]。皆進士。次曰[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寧]。贈兵曹判書。祖諱[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林有▦]。生四男二女。男曰[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繼胤]。是娶大司憲[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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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末▦}}。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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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末▦}}。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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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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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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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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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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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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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鑑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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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鑑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談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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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鑑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談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碧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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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鑑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談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碧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緫緫。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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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鑑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談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碧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緫緫。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非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傑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稱。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能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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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誌==
===咸從縣令權邇誌石===
公諱某。字某。永嘉世族也。爲人質而不俚。和易以廉。在家惟孝友。臨民以仁恕。嘗主簿兩官。察訪兩道。令于三司。監于二縣。所在盡其心。皆著稱。年幾。以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康強卽世。惜哉。公娶德山宋氏女。甚有婦道。生一男與女而先沒。男曰柱。擢高第。官今司憲持平。賢而才。將遠且大。公雖歿。家世其永昌矣乎。用是年十二月十三日。祔葬于宋氏墓道南。里曰某。原曰某。纍纍隴。蓋遂同穴之願。
===瓦署別坐沈侯墓誌銘===
侯諱肩。字弼直。豐山人。贈資憲大夫。三司右使,知議政府事承慶之曾孫。推忠翊戴佐命功臣。正憲大夫。豐山君。諡靖襄公龜齡之孫。贈正憲大夫。戶曹判書。行嘉善大夫。尙州牧使寘之子。先娶東萊鄭氏。後娶宜寧南氏。有四子。曰克孝克忠。鄭出。曰克仁,克禮。南出也。年六十八。弘治癸丑某月日歿。某月日葬。侯性稟醇質。平生與物無忤。無心於營利。早休官。種樹灌園以爲事。常嗜酒好客。家貧不廢釀。戶外有屨。門前頻繫馬。及卒。隣舊皆傷之。將葬。其孤克孝請余誌其墓。且曰。先公自喪父母。至今每月朔望必祭。嘗旱。欲設奠。井渴。公臨井哭。忽水。是孝感也。余乃誌而銘之曰。
孝于親。悅于友。家雖貧。婦有酒。身無病。自擬壽。客未散。神無守。人間事。竟何有。
===贈貞夫人柳氏墓誌銘===
夫人姓柳氏。文化人。遠祖有車達。佐高麗太祖。策勳爲三韓功臣。官至大丞。其後。有諱公權,諱澤。仕中葉。參大政。掌詞命。皆有聲實。澤之胤曰文正公璥。是誅崔忠獻之孫誼。反政王室。受封衛社功臣。文正有嗣曰陞。陞之世曰墩。皆大官。入本朝。墩之裔亮。佐我太宗有功。官至左議政。亮之兄信亦大官。於夫人爲曾祖。生諱洽。贈議政府右贊成。贊成生諱汶。是娶幸州奇氏。生夫人。夫人適贈吏曹參判昌寧曹氏諱某。生一男曰偉。能文章。早歲擢第。大遇知成宗朝。今官至全羅道觀察使。夫人年六十九。弘治八年十月日。卒于金山奮宅。將以是年某月日。祔葬于黃澗吏曹瑩域。緘書走京師。謂貴達曰。已矣。吾無復以見吾母。吾母平生多婦德。恐空埋沒無傳。將發揮幽潛詔永世。非文莫可。念惟悉吾家門戶事者無如公。公其宜爲。乃讀而哀之曰。誠是也。夫人溫懿慈仁。遇宗族。無親疏遠近。一以恩信。御妾媵。無纖芥嫌私。撫育諸孼息如己出。恩愛未嘗少衰。平居不喜華靡。凡衣服飮食。率儉素。喜施與。室中無留儲。奉祭祀。必親淨辦。極其誠敬。奴僕感其仁。雖耳目所不及。不敢欺。隣里德其惠。得饌物。雖薄必獻乃食。非賢而能之乎。此其大略。而吾平昔所耳目者。是宜銘。銘曰。
文化則柳。昌寧云曺。二姓美俱。一子聲高。以大位號。以昌門閥。以光厥先。則有觀察。發揮潛德。播揚淸介。悠久猶存。亦有吾文。金陵奮宅。黃澗新阡。光輝不滅。於千萬年。
===濟用監副正安公墓誌===
公諱{{ul|璿}}。字國珍。順興人。遠祖文成公{{ul|珦}}。仕高麗元宗朝。道學爲己任。見學校敝。建議置贍學錢。又捐私臧獲。爲學宮奴婢。今成均館僕隷皆是。文成配享文宣王廟。至今血食焉。其子贊成事{{ul|于器}}生{{ul|牧}}。牧生{{ul|元崇}}。竝官至政堂文學。元崇之子{{ul|瑗}}。入本朝。爲開城留後。卽公之高祖也。曾祖{{ul|從約}}。海州牧使。祖{{ul|玖}}。判軍資監事。考{{ul|知歸}}。全州府尹。娶刑曹參判{{ul|朴以昌}}女。以景泰庚申。生公。公讀書爲文。累擧不得志。成化元年。始授中部錄事。遷英陵參奉,豐儲倉副奉事,尙瑞院直長,典牲署奉事。陞通禮院引儀,司憲監察,工刑兩曹佐郞。轉司憲持平。力持風憲。遇事敢言。朝論多之。出爲通川郡守。入爲司憲掌令。旋補平壤庶尹。因事罷。久之。特許還敍。拜典獄主簿。尋爲萬頃縣。秩滿。以最聞。拜掌樂院僉正。遷漢城庶尹。陞濟用監副正。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某甲。病卒于家。年五十九。公和易而正。孝於親。友于兄弟。怡愉如也。好交遊。善談論。一時名士皆其友。平生不區區產業。家雖屢空。亦不以爲意。君子哉。配曰司僕直長{{ul|成懼}}之女。生二子四女。子長{{ul|處直}}。次{{ul|處寬}}。女長適參奉{{ul|金玉堅}}。有子{{ul|渾}}。次適生員{{ul|薛忠誨}}。先公死。無後。次適將仕郞{{ul|柳好仁}}。無後。次適權知訓鍊參奉{{ul|柳希汀}}。公沒之明年二日某甲。葬于廣州某面大灘里之原。友人議政府左參贊洪貴達誌且銘曰。
志可以有爲。策可以干時。不利於求。不大其施。官止於斯。壽止於斯。令人悲。
===行副司果姜公墓碣銘===
公諱元範。字子衡。晉州人。晉多大姓。姜其尤也。在麗季。有門下贊成事恭穆公{{ul|蓍}}。是公高祖。恭穆有子曰{{ul|淮伯}}。辛禑朝登第。官至密直提學。入本朝。爲正憲大夫東北面都巡問使。有通亭集。行于世。通亭生贈議政府左議政,晉山府院君{{ul|友德}}。府院君生軍器監正{{ul|叔卿}}。監正娶縣監{{ul|金哲誠}}女。生公。公讀書爲文辭。捷成化甲午司馬兩試。抱才不得志。執政惜其器。薦爲瓦署別提。祿之以副司果。噫。豈料公而膺此授耶。年五十五。卒于京第。是弘治十四年四月也。以本年十月日。返葬于晉之班城縣盤野洞之原。公娶行副司直{{ul|呂仁甫}}之女。生一男二女。男曰{{ul|渾}}。魁司馬試。擢科第。選入弘文館。歷官至校理。今爲吏曹正郞。女長適幼學{{ul|河濩}}。次適承政院注書{{ul|魚得江}}。旣葬。正郞因吾兒之爲其友者語余云。先君生不得展其所蘊。沒無有可紀者。然先君。純孝人也。監正謝事而歸。居于晉之野。公左右奉養。無不得其歡心。遇有疾。輒隨證檢方。手合藥以進。皆效苟未復元。衣不解帶。目不交睫。夙夜焉。監正性嚴。遇子弟少許可。{{ul|函}}稱公孝。監正有妹早寡。同里閈居。公一以事監正者事之。終其身不衰。人曰難。此將大略耳。其他細行。人所不及者多。謂無位而沒其實機。人子所不忍也。倘得不朽之言勒于碣。則吾先君爲不死矣。余乃嘆息而爲之銘曰。
世之大其碑。夸其辭。而少實者。皆其諛也。惟玆之碣兮。石雖短。文雖拙。言則實。吾知免夫。
===軍資監正申公墓碣銘===
公諱{{ul|允元}}。字叔仁。平山人。弘治甲寅十月十一日卒。年六十四。越明年乙卯。葬于楊根治西栗木里之原。旣立石。其孫儼。持公平生事。請誌其陰曰。吾祖性謹嚴。平居。雖盛暑。衣不去體。又不好博奕飮酒。每靜坐讀古人書。不營產業。居室常翛然。出入。必拜家廟。苟在外。寫考妣位。貼璧禮之。三爲州縣。去後有遺思。踐歷諸司。僚友皆愛敬之。此其大略也。將垂之永久。非公誰托。謹按高麗太祖創大業。時則有四功臣。公之先。有曰壯節伯申公崇謙。其一也。延延水百載。世各有人。至公之曾祖贈戶曹參判諱璲。當麗季。不仕而終。祖齊靖公諱{{ul|孝昌}}。官至資憲大夫。都摠制。父諱自守。贈議政府左議政。母尹氏。昭度公向之女。公學問優。嘗爲王子師傅。睿宗大王少從公學。及卽位。特命加階。至成宗朝。策授原從功臣。人皆曰。遠大器也。卒止於斷而已。豈非命也。公娶縣監安永之女。生二子。曰承濬承演。承濬中生員第二名。先公卒。娶通贊朴文孫女。生三男二女。曰儼。己酉生員。其次曰侃。曰倬。一女。適生員郭珒。次適幼學鄭希儉。承演。造紙署別提。娶郡守李禮順女。生一男一女。男曰礩。女適幼學李守貞。將復振申之門戶者。必出此數子中。天之所以不大于公者。豈無謂歟。
===良才道察訪辛公墓碣銘===
公諱壽耼。靈山人。曾祖諱{{ul|有定}}。正憲大夫。平安道都安撫使。諡武節。祖諱{{ul|引孫}}。資憲大夫。刑曹判書寶文閣大提學。諡恭肅。考諱{{ul|碩祖}}。資憲大夫。開城留守。諡文僖。文僖娶知竹山縣事{{ul|羅慶孫}}之女。以宣德庚戌。生公。公{{!|𥘉|⿰礻刀}}{{!|𥙷|⿰礻甫}}齊陵直。陞軍器錄事。歷禮賓直長,宗簿主簿,司憲監察平市署令。出爲漣川縣監,水軍判官,良才道察訪。所之皆得其道。成化丙申。卒。年四十七。葬于坡州南面花山里某向之原。公娶司憲監察{{ul|金孟廉}}女。是領議政河演之孫也。甚有婦道。弘治己未。卒。年七十。附葬于公墓之左。夫人凡生二男六女。男長曰。{{ul|永僖}}。成均進士。生一男。次曰{{ul|永仁}}。中武科初重試。今爲宣傳官。女長適別提{{ul|黃徵無}}後。次適正郞{{ul|權季禧}}。無後。次適縣監{{ul|郭敬儀}}。生五男三女。次適別提{{ul|李仁恭}}。生一男一女。次適主簿{{ul|鄭有慶}}。無後。次適參奉{{ul|李義孫}}。生三男三女。旣葬。其孤請銘于碣。銘之曰。
二姓之合。百年之期。鳳凰于飛。先後參差。始雖參差。其卒同歸。奮隴新阡。咫尺莫違。宛如平生。居止相依。于以毓慶。而裕後昆。綿綿雲仍。薦此蘋蘩。
===右副承旨洪公墓誌銘===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日。通政大夫。承政院右副承旨兼經筵參贊官春秋館編修官洪公卒。年五十五。以明年二月日。葬于南陽洪範寺之南某向之原。奮人洪貴達誌其墓曰。公諱{{ul|浻}}。字子淵。中成化己丑司馬試。擢丁酉科。選補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轉司憲監察禮曹佐郞校書校理。成宗試射文武臣。公最優。特命爲慶源判官。重邊務也。入爲禮賓僉正,司憲掌令。遷成均司藝。陞司僕副正。尋拜司諫,奉常副正濟用正。俄遷通禮院左右通禮。陞掌隷院判決事弘文館副提學。及登銀臺。是古納言也。出納頗明允。朝夕且爲公輔。一疾忽不起。惜哉。公南陽人。曾祖{{ul|子璥}}。嘉靖大夫。工曹典書。祖{{ul|益生}}。嘉靖大夫。同知中樞府事。考{{ul|貴海}}。折衝將軍。慶尙左道節度使。是娶同知敦寧{{ul|閔孝悅}}之女。生公。公娶成均司藝趙衷孫之女。生三男。曰士弼。先公歿。曰彥弼。成均進士。曰彥光。方志學。公雖歿。餘緖蓋未艾也。銘曰。
恬靜其天。端重其儀。環佩雲衢。襜如其衣。斂而何之。成此一丘。我誌我銘。垂耀千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公墓表銘===
公諱昭。字晦翁。生而有異質。稍長。能馬弓。年未弱冠。捷武科。世祖愛其年少而才俊。擢爲宣傳官。凡干軍令出納。必命公。公應唯如響。上率頷之。無不可意者。一日上命召臨瀛大君璆。中官誤傳。至則公也。卽御書改今名。蓋取昭明之義。益勉勵之也。成化丁亥。李施愛反。公從大將魚有沼往征。以功陞堂上官。其年。又西擊建州衛。弘治辛亥。以裨將問罪東女眞。累有功。凡歷事四朝。出入宣力者四十餘年。內而僉知中樞,訓鍊都正各衛將。外而虞候,節度使,牧使,府使。皆公所歷任也。亦勞矣哉。公倜儻有丈夫氣槪。又涉獵書史。頗知古今人賢否得失。固非尋常武人也。官止於斯。豈非命歟。弘治己未五月。卒于第。年五十九。是年八月某甲。葬于廣州某面無甲里之原。公廣人也。死而歸于鄕。亦人所願也。公之考曰{{ul|守哲}}。平安道節度副使兼定州牧使。妣贈刑曹判書{{ul|李孟常}}之女。祖曰{{ul|遇生}}。贈戶曹參議。曾祖曰{{ul|養仲}}。刑曹左參議。公娶驪興伯{{ul|閔騫}}之孫{{ul|森}}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昌彥}}。成均生員。有一男。女適觀察使{{ul|鄭敬}}祖之子{{ul|承禧}}。有二女。銘曰。
靑年躍馬。遇聖主知。一生報國。寧顧其私。廣昔不封。正坐數奇。公豈其儔。位止於斯。
===襄陽府使文侯墓誌===
侯諱{{ul|傑}}。安東府甘泉縣人。曾祖某。某官。祖某。某官。考諱{{ul|崇質}}。學書不成。終于鄕。妣安康{{ul|盧}}氏。有婦德。侯生而骨骼異凡兒。幼有志于學。從婦翁李司成{{ul|文興}}。受聖賢經傳。通大義。又能爲文辭。一擧連捷生員進士試。尋擢科第。授館職。選補議政府司錄。出爲懷德永同縣監。蓋爲親屈也。棲遲不振者數十年。執政憐其滯。薦爲司諫院獻納。司贍宗簿禮賓寺司饔院僉正。又出爲襄陽都護府使。我上卽位之六年。弘治己未也。翼年某月。病卒于任所。闔境哀之。明年某月日。返葬于某邑某面某原。侯初名彬。嫌與逆臣姓字混。御書賜今名。侯天資和夷。孝友出於性。居官淸愼。處家淡然。平生無嗜好。遇杯酒。露天機。眞君子人也。有二子二女。子皆襲箕裘。長曰{{ul|瑾}}。捷科。今爲承政院注書。次曰{{ul|瓘}}。成均生員。女皆有家。侯之妣。與吾母同出也。其葬也。吾爲文以誌之。不銘。哀之至。未暇也。
===昌寧縣監郭君墓誌===
君諱{{ul|規}}。字可範。玄風人。其上世皆高麗名宦。高祖{{ul|郛}}。推誠翊戴功臣。三重大匡。苞山君。曾祖{{ul|游禮}}。嘉善大夫。工曹典書。祖承仕郞。長興庫直長{{ul|師}}。考淸州判官{{ul|得賀}}。是娶嘉善大夫。工曹參判{{ul|金尙安}}女。生君。君捷成化甲午司馬試。丙申。拜太一殿參奉。遷獻陵參奉。轉司醞奉事。歷尙衣院,內贍寺直長掌隷院,司導寺主簿。拜司憲監察。出爲聞慶縣監。入爲禮賓主簿。還拜司憲監察。又出爲昌寧縣監。弘治辛酉五月。卒于官。年五十七。是年十二月十六日葬。君娶縣令{{ul|金叔春}}女。生六男二女。男曰{{ul|崇仁}}。次{{ul|崇義}}。次{{ul|崇禮}}。次{{ul|崇智}}。次{{ul|崇信}}。次{{ul|崇文}}。女皆適人。後娶縣監{{ul|金權}}女。生二男二女。皆幼。君孝友出天性。淸州早世。金氏年八十餘。尙康強。君自筮仕來。祿食必以供甘旨。每於仕所。必以板輿奉行。極口體之養。有弟三人。友愛亦至。端愨律身。居官惟謹。與人交而信。以余觀君。固當愈進而不已。惜乎止於斯而已也。
===同知中樞府事曺公墓誌銘===
公諱{{ul|偉}}。字大虛。昌寧人。考諱繼門。蔚珍縣令。贈吏曹參判。祖諱深。贈兵曹參議。曾祖諱敬修。端誠佐命功臣。密直司使。贈議政府左贊成。蔚珍娶文化柳汶女。景泰甲戌七月庚申。生公。七歲。有能詩聲。神氣出人。族父曹忠簡公錫門。見而異之。命留家塾讀書。才日以進。中壬辰司馬兩試。甲午。擢文科。拜承文正字。遷藝文檢閱。成廟別選年少儒臣。賜暇讀書。以爲後日地。公爲其首。歷弘文正字著作,博士,修撰,司憲持平,侍講院文學,弘文校理,應敎。以親老乞郡。出守咸陽。拜議政府檢詳。遷司憲府掌令。未幾。超陞承政院同副承旨。遷至都承旨。轉戶曹參判,忠淸道觀察使,漢城左尹,成均大司成,全羅監司,同知中樞府事。弘治戊午。朝京賀聖節。及還。坐金宗直詩文撰集。流義州。久之。移配順天。遂病卒。是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日也。公宏材博識。爲文章偉麗。一時文士。皆出下風。最遇知成宗朝。其守咸陽也。有敎月進所製詩。每加褒美。及遞還。不次遷擢。朝夕且至公輔。一斥竟不返。惜哉。公娶縣監{{ul|申允範}}女。無後。卒時。獨申氏哭于傍。庶弟伸。聞病革馳赴。至則已斂矣。白于申。輿其柩歸。用明年三月某甲。窆于黃澗縣馬藏洞先瑩之側。以余有夙分。請爲文誌之。銘曰。
圭璧其精。鸞鳳其姿。爲世之祥。錦心繡腸。噓雲吐虹。萬丈文光。西謫龍灣。南遷順天。竟死遐荒。有妻與妾。無子與女。孰主其喪。襄事有弟。賻弔有朋。誌則吾文。千秋萬歲。高岸深谷。不堙淸芬。
===刑曹參判金公墓銘===
公諱{{ul|升卿}}。字賢甫。慶州人。新羅敬順王溥之裔。至公曾祖齊肅公諱{{ul|稛}}。我太祖開國功臣。官至崇祿大夫。雞林君。祖{{ul|仲誠}}。判奉常寺事。贈兵曹判書。考{{ul|新民}}。資憲大夫。知中樞府事。是娶南陽大姓{{ul|洪守命}}之女。生公於宣德五年庚戌。公中景泰癸酉司馬試。丙子擢科第。其未第也。有才名。旣仕而有賢名。其踐歷之最顯者。下而曰刑,戶兩曹郞,宗簿奉常寺正,司憲府執義。上而曰兵曹參知。由兵曹入銀臺。爲同副承旨。累遷至左承旨。再爲都承旨。出納允。三爲大司憲。朝綱肅。出而觀察畿甸。入爲戶,禮,工,刑四曹亞卿皆有聲。實宣陵眷遇之。其在政院也。諸公例帶銀。特賜公金帶。及長憲府。上嘉其擧職。賜手札慰之曰。卿知予心。予知卿意。吁何其相得之殷也。而且階不進一級。豈非命也。公事親孝。遇宗族仁。與朋友信。於人倫厚矣。爲上忠。臨事謹。吏才長。尤長於折獄。故凡議囚而疑者。必委公聽瑩。其平生亦勞矣。字之曰賢。不亦宜乎。公在世六十有四年。而卒於弘治癸丑三月十八日。卜日。得是年五月二十七日吉。葬于仁川朱岸里亥坐巳向之原。禮也。公娶密陽{{ul|朴嶟}}之女。生三男一女。男長曰{{ul|琠}}。官至世子輔德。先公歿。次曰{{ul|瑩}}。司饔院奉事。次曰{{ul|瑞}}。尙瑞院副直長。公之典刑猶存。女適參奉{{ul|李崇禹}}。生四男二女。{{ul|輔德}}生一男一女。男曰{{ul|顯祖}}。女適生員{{ul|宋汝礪}}。奉事生二男一女。皆幼。直長生一男二女。皆幼。旣葬四年丙辰。直長列公平生事。來抵余曰。欲立石墓道傍。公父執也。請文之。乃序而銘之曰。
地固無情兮。瘞公之德。埋公之光。山之有靈兮。福公之後。穰穰吉祥。我文于石兮。其耀無疆。
===戶曹判書全義君李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德良}}。字君擧。全城人也。遠祖高麗太師三重大匡諱{{ul|棹}}。佐麗祖有功。入我朝。有資憲大夫中樞院使諱{{ul|貞幹}}。是公之皇曾祖。是生嘉善大夫,漢城府尹。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領議政諱。{{ul|士寬}}。是生務功郞,承政院注書,贈純忠積德補祚功臣,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贊成兼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事諱{{ul|智長}}。是娶贈吏曹參判{{ul|李昇}}女。生公。公幼而幼。嶄然出頭角。有遠到氣象。右議政成公奉祖。見而奇之曰。噫。是所謂千里駒。乃妻以外孫女。及長。器度不群。善寫御。年二十三。擢武科。世祖召見。深器之。初試宣傳官。歷司僕寺直長宗親府典籤,戶曹正郞,司僕寺少尹,訓鍊院副正。皆令暫試而觀其能耳。未嘗有所淹。爲正郞。判書曹公錫文。初以年少易之。及試其能。甚嘉歎。凡有駕幸。上必以公爲大將。嘗謂公曰。汝爲大將。年少位卑。官高者多隷焉。汝得無嚴憚耶。對曰。臣雖卑。旣受命爲將。何敬憚之有。上笑曰。異日汝必爲良將。公嘗入侍于內。上命草招撫野人諭書以進。公謝曰。臣武人。不敢。上曰。第爲之。及製進。上嘉之曰。雖文士。何以。加此。遂用之。居無何。慶源都護府使缺。代以公。階加通政。蓋將欲大授。故試使之臨民制敵。而高其秩也。丁亥。李施愛反。命公爲會寧府使。與諸將討之。旣施愛誅。策功賜精忠出氣敵愾功臣號。加嘉靖大夫。封全義君。餘如奮。會寧乘亂離後。人心洶洶然鎭寧之實難。公能不露崖角。處之得其宜。人情自安肆。自是出入將相。宣力中外無虛歲。出而爲觀察使者四。曰忠淸。曰京畿。曰江原。曰永安道。有黜幽陟明革弊安民之聲。入而爲參判者三曹。曰兵,刑,工。爲判書者二曹。曰曹與戶。有鍊卒董工理財詰奸之名。爲大司憲。朝綱肅。坐義禁府。議獄平。君子曰難。公歷事世祖,睿宗及我聖上。蓋三朝臣也。能終始一心。所之有聲。顯其身。及於親。圖形凌煙。恩洽九泉。嗚呼。可謂難也已。公年五十三。愛猶不衰於親。醫藥大夫人之疾。衣不解帶者久。遂病竟不起。大夫人尙在堂。天乎有是事耶。公身長八尺。鶚立朝端。嶷然大丈夫。心如其貌。俊偉不常。平生不屑屑於財利。亦無心於聲色。但愛酒。每對客飮。見天眞乃已。公無子。有二女。取堂姪曰{{ul|連孫}}。爲之後。女長適參判{{ul|權健}}。次適正郞{{ul|鄭眉壽}}。皆名臣。公生於宣德乙卯。以成化丁未七月日卒。以本年九月初六日壬寅。葬于果川縣子坐午向之原。旣又幾年。而參判袖公行狀來示余曰。今欲碑于墓道南。請銘之。乃銘之曰。
乾坤之氣。剛大渾噩。散而爲風霆。凝而爲山嶽。公稟之而生。奇氣異狀。出而爲將。入焉則相。斂而歸于眞。精神張旺。雖體魄淪於地。其魂氣。蓋常浮游乎世上。
===刑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諡文簡金公神道碑銘<sub>幷序</sub>===
德行,文學政事。自孔門高弟。未有騈之者。況其外乎。是故。才優者行缺。性素者治拙。此恒狀也。若吾文簡公則不然。行爲人表。學爲人師。華國有萬丈文光。臨民有去後遺愛。生而上眷遇。歿而衆哀慕。何公之一身。關輕重也乃爾。公諱{{ul|宗直}}。字季昷。嵩善人。自號佔畢齋。公天分絶人。總角。有能詩聲。日記數萬言。積學以爲文。年未弱冠。嶪然有大名。初中景泰癸酉榜進士。次捷天順己卯科。遂選補承文院正字。時咸從君魚子益牙城君魚子敬。皆有時名。爲本院先進。子益見公詩。大歎曰。使我執鞭爲奴隷。當甘受之矣。爲人短小。子敬戲之曰。季昷。人若劫奪其才思。則直一童蒙耳。聞者胡蘆。歷遷至本院副校理。轉監察。殿中適入對。忤旨罷。起爲嶺南兵馬評事。遷校書校理。時上初卽位。開經筵。特設藝文館。招文學之士。同時被選者凡十數人而公其尤也。未幾。復出爲咸陽郡守。其治以興學校育人才爲本。興除利病。安民和衆爲務。政成爲嶺南第一。旣官滿當遞。上曰。某治郡有聲。其優遷。於是陞拜承文院參校。是歲。適當重試式年。公曰。重試是文士驟進之階耳。吾不願爲。竟不赴。物論高之。未幾。又出爲善山府使。其治一如咸陽焉。先是。凡三出外。皆爲母也。至是母卒。廬於墓三年。喪禮一遵朱文公儀。服闋。築書堂于金山黃嶽下也池其旁而種之蓮。扁其堂曰景濂。蓋竊慕無極翁也。日吟哦其中。無意人世事。尋以弘文館應敎徵。辭以疾。不許。不得已而起。公入侍經筵。語不長而意暢。講讀甚善。故眷注偏傾。自應敎至承政院左副承旨。足不停輟。時都承旨缺。特命超授。公辭不敢當。敎曰。卿文章政事。足以堪之。勿辭。未幾。陞吏曹參判,同知經筵事。舊例。同知事不進讀。且侍朝講而已。至是。特命公進讀。兼侍晝講。其見待之殊如此。後觀察湖南。不動聲色。一路肅然。入拜漢城右尹。轉工曹參判。尋特陞刑曹判書。弘治己酉秋。以病辭。移授知中樞府事。欲謝病歸。久未敢。一日。請浴東萊溫井。許之。因臥密陽田莊不還。聖恩特許。勿遞前職。三辭不允。至親製批答賜之。疾革。遣內醫賜藥。壬子八月十九日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二日。命本道它喪事。用某年某月日。葬某原。太常議諡曰文簡。君子曰稱。命禮官賜祭。天官賜諡。禮也。公之考曰{{ul|叔滋}}。成均館司藝。贈戶曹判書。祖曰{{ul|琯}}。贈工曹參判。曾祖曰{{ul|恩宥}}。贈兵曹參議。妣朴氏。皆封贈有差。公貴故也。公先娶縣令曺某女。生二男二女。男皆早夭。女皆適人。後娶南平文氏。生一男。幼。公少時。戶曹病且瘦。公憂傷。作籲天賦。大夫人在。公未嘗安于朝。常乞郡奉養。伯氏客京師死。公奉柩歸葬故里。撫其孤如已出。敎誨使成立。伯氏又病癰疽。云餌蚯蚓汁良。公先嘗以進。果效。其孝友天至如此。凡居官莅民。居簡以御煩。主靜以制動。故所在不露形跡。而事理而民不犯法。平時待人接物。渾然和氣。至如見凶人。未嘗少恕於稠人中。公言詆之。性廉。非其義。不以一箇取諸人。唯耽於書史。至老忘倦。故平生所得浩溥。四方來學者。隨其器之大小。各盈其求而歸焉。苟經品題。便成佳士。今之以文鳴于世者。太半皆是。至若今戶曹參判曺公大虛及曺佺子眞曺伸叔奮。皆公之婦弟也。康咸安伯珍。公之外甥也。一何公之門之萃聞人耶。世以此益奇之。公所纂靑丘風雅東文粹,輿地勝覽行於世。公歿而其所著詩文尤見貴。大虛公撰次本集。纔成卷帙。上命入內。故外人時未得見者多。行當有命刊行矣。以余與公有舊。大虛公請爲文勒于石。故余不以文拙辭。乃銘之曰。烏山崇崇。洛水溶溶。秀氣斯鍾。日月委明。圭璧淪精。文人乃生。博洽丘墳。奇古詩文。傑立揚芬。登堂講疑。過門問奇。後學蓍龜。父焉孝乎。兄焉友于。家庭怡愉。臨民以慈。去後餘思。鄕有遺祠。論思經幄。面對日角。獨膺寵渥。崇班峻級。如階而躡。人望允協。天奪何速。民實無祿。九重含慼。公不可留。名留千秋。遣蒿汗牛。公多名實。其令泯沒。我今載筆。
===延原君知經筵事李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世固有識闇而身顯。德虧而位隆者。如是者。生無益於時。死無聞於後。何足道哉。余於是益知延原爲眞宰相也。吾友李公淑瑊氏。公之從兄弟也。公卒之後月。歷撰公之平生事來示余曰。其孤將以月日葬。欲得不朽之言刊之石。將惟子是托。其無辭。余曰。噫。僕後生也。豈能知延原者。雖然。余少也。嘗與成左尹士元遊。成之言曰。今之世。不聞有希聖者。然無已而必欲目其人。則如延原無乃是歟。余竊識之。而常欽重焉。厥後。余忝天曹亞卿。延原則判書也。於是日與之陪從。始知成之言爲不失也。今承淑瑊氏之請。敢以文拙辭乎。謹按公諱{{ul|崇元}}。字仲仁。其先延安人。遠祖諱{{ul|茂}}。在高麗之季。仕恭愍朝。從我太祖引月之戰。與有功焉。其裔有贈戶曹參議曰{{ul|亮}}。公之曾祖也。贈兵曹參判曰{{ul|伯謙}}。公之祖也。兵曹生禮曹參判曰{{ul|補丁}}禮曹娶議政府贊成{{ul|李淑}}女生公。公貴。追贈禮曹曰純忠補祚功臣。正憲大夫。兵曹判書。延川君。榮孝及於九泉。若延原。可謂能子矣。公生於宣德戊申。卒於弘治四年。壽凡六十四。其間細行。固難覼縷。其大者曰。公初中景泰庚午榜生員。爲名上舍。次捷癸酉年文科試。爲第一人。始拜司宰主簿。尋遷監察御史。次司諫院正言。次司憲府持平。次吏曹正郞。次世子文學。次成均館司藝。次中書舍人。次司憲府執義。陞爲掌隷院判決事。入銀臺。爲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是年成化己丑。今上卽位。論輔弼功。賜臣僚佐理功臣號。公與焉。加嘉善大夫。封延原君。未幾。陞都承旨。在政院凡六年。終始任刑房。凡出納獄辭。毫釐無所失。時稱明光。旣而。超拜資憲大夫。刑曹判書。遷司憲府大司憲。遷漢城府判尹。出爲平安道觀察使。入爲吏曹判書。遷議政府右參贊,知經筵義禁府事。俄遷左參贊。已而。進正憲大夫。復爲刑曹判書。至成化辛亥。遷兵曹判書。以疾辭。命封君。十二月廿六日。卒于正寢。公之疾也。上特遣內醫診視。命動靜必以聞。內賜珍羞異味無絶時。其見寵遇如此。訃聞。上震悼甚。輟朝市。賻贈有加。遣官致祭。以翼年三月二十日。禮葬于楊根之地先瑩之側。諡曰忠簡。哀榮終始。可謂備極矣。公聰明粹精。粹雅和厚。其天性也。本之以經術。緣飭以吏治。有所裁決。游刃恢恢。須臾一空。其才能也。惟孝于親。友于兄弟。嘗有同母弟偕室而逝。其孤男女。皆幼無所托。公皆收鞠而昏嫁之。得以有家室遂其生。吁仁矣哉。平生無嗜好。不喜生產作業。雖處權勢之地。室如懸磬。蕭然若無位者。門無干謁。常端坐晏如。相識至。必欣然面目。相興說平生。出於至情。未嘗面悅而背達。其天眞如是。嗚呼。公之賢德。而位不到三公。壽不到遐齡。非天也耶。公之夫人曰廉氏。有二子。曰{{ul|萬齡}}。漢城府判官。曰{{ul|九齡}}司憲府監察。女適忠勳府都事{{ul|韓曦}}。內外孫摠十餘人。古人有言曰。天祚有德其後必大。公之裔必將盛且大矣。有如不信。請徵吾銘。銘曰。
公門之崇。公又挺生。孕而胎敎。生則聰明。旣經旣史。旣博以精。丹墀獨對。字勢縱橫。斗南一人。是擅大名。于以黼黻。于我聖明。贊成至治。登玆大平。功高位尊。福祿兼崇。謙謙自牧。居寵若窮。捐其自奉。仁其三族。哀哀孤幼。於公衣食。家雖不贍。周于道德。宜壽而康。永享諸福。六十四終。于何其速。儀形永祕。不死者存。我銘于石。貽厥子孫。
===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墓誌銘===
弘治十六年五月丙戌。議政府左參贊尹公卒。年七十三。是年某月。將返葬于南原。旣卜行。其孤繼衡以公平生行與事。抵余言曰。知吾先君者無如公。請爲文垂不朽。余泣而曰然。先大人。果吾友也。吾雖不文。敢辭諸乎。謹按公諱{{ul|孝孫}}。字某。帶方人。高祖諱莘乙。大丘縣令。曾祖諱{{ul|彥材}}。贈戶曹參議。祖諱{{ul|希}}。贈兵曹參判。考諱{{ul|處寬}}。淳昌郡守。贈吏曹判書。妣光山鄭氏。宣德辛亥。公生。及出就傅。遊太學。朴議政文憲公元亨。見而異之。妻以女。弱冠。捷司馬試。廿三。登文科。廿八。擢重試。累歷踐華要。凡十遷。至議政府舍人。淳昌公家于南原。有疾。公上書請侍藥。命特授長興府使。便就養。成化九年。鄭氏年七十。公又上書請歸養。由禮曹參議。授全州府尹。有異政。民上書願借。成宗璽書褒嘉之。幷賜表裏一襲。後爲大司憲。又以親老辭。出牧于羅州。羅之人。愛戴如全民之於公。公凡三出守。皆爲親屈。始也朝論惜其去。人曰。公之治邑也。民被其澤。固不可一一言。然其化俗之由。蓋有說。其在長興也。時則具慶矣。日奉問不絶。時手以甘旨。於全於羅。淳昌已逝。親扶板輿。捧慈親。安于衙之淨室。置別廚。與夫人親甘旨。雖賓客至。必告由入進饌。然後出待。如是以爲常。遇其民。問境內年邁者籍記之。月致酒肉。民之觀感而興起者。可數之乎。其家居也。率子弟。躬漁田。以充朝夕滋味。有餘。必請所與以與之。有一弟資產歉。鄭常以爲念。公與之粟一百幷一奴。鄭悅。撫其背曰吾孝子。喪祭盡哀敬。居廬三年。不問家。朝夕謁祠堂。朔望必祭。得新物必薦。不薦不敢嘗。祭必哭。尋常涕泣無時。居家。常整冠危坐。敎子孫以忠孝誠信。接人。無一宂語。一是溫溫也。身事五朝。忠款愈篤。至成廟我聖上。眷注彌隆。凡兩曹參判。歷黃海道觀察使,司憲府大司憲,刑曹判書,義禁府知事,議政府左右參贊。階至崇政。三台咫尺。而竟不到。惜哉。器識精審詳密。預撰經國大典五禮儀注。當時諳練典故無比。故事文廟釋奠。其饌物設席而奠。公嘗赴京。見中朝禮。請設饌卓。從之。王世子冠服。往時與朝臣同。啓曰。世子服朝服。無貴貴之義。請具七梁遠遊冠絳紗袍。下其議。皆曰可。遂以爲式。凡公謀議見於施設者。率多類此。疾革。起而坐。命取冠帶來。手整冠。未及帶而卒。所謂得正而斃者。其公謂乎。公生七男一女。男曰{{ul|繼衡}}。郡守。曰{{ul|承衡}}。直長。曰{{ul|復衡}}。奉事。曰{{ul|世衡}}。進士。曰{{ul|函衡}}。從仕郞。曰{{ul|止衡}}。洗馬。曰{{ul|完衡}}。將仕郞。女適參奉{{ul|許衡}}。有子。子女共二十餘。銘曰。
舜文旣遠。曾,閔又緬。孝治無聞。能子罕見。於皇聖朝。亦周亦虞。憲憲尹氏。孔氏之徒。能損能參。孝子之至。如伊如呂。盡心所事。忠孝之全。人道無餘。嗚呼先生。今世誰如。宸眷之隆。非幸也宜。鄕化俗變。奚啻當時。薄敦懶立。百世爲師。子女滿堂。兒孫盈庭。雖無老成。尙有典刑。有文紀德。有石勒銘。先生之風。其永千齡。
===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春秋館事鄭公碑銘<sub>幷序</sub>===
弘治七年冬。宣陵禮陟。今上卽位。時三公缺。上難其人。問在廷曰。疇可者。僉曰。無踰鄭某。卽擢公。由平安道觀察使。拜議政府右議政。皇帝欽賜誥命冠服于殿下。是年夏。公奉命赴京師謝恩。未還。嬰身疾。十月八日。到七家嶺。卒于傳舍。其孤宗輔實從之行。奉柩還。用某月日。葬于某地。旣又纍然服喪來。哭且言曰。先公臨卒。遺言與孤曰。吾無功德可紀。死便棺之。歸瘞故山爾。愼勿立碑墓道。張虛美爲吾羞。嗚呼。忍違之乎。顧惟雖士之卑。死有碣。古也。如吾先公而墓無表。則誰謂我人子乎。敢告。乃讀其行狀。且嘆之曰。有此矣。而不以章。庸非闕歟。按公諱{{ul|佸}}。字慶會。東萊人也。漢城府尹。贈議政府左贊成諱{{ul|符之}}曾孫。中樞院使。贈議政府領議政。諡文景公諱{{ul|欽之}}之孫。輸忠勁節佐翼定難翊戴純誠明亮經濟佐理功臣。蓬原府院君。諡忠貞公諱{{ul|昌孫}}之子。妣承寧府少尹淸風{{ul|鄭持}}之女。公生宣德乙卯。中景泰丙子生員。捷成化乙酉文科。旣筮仕。多踐歷。在世祖朝。已籍籍有聲名。士林指以爲公輔器。宣陵初臨御。恢堯舜之治。群臣競進嘉謀猷。公爲大司諫。請於經筵。講通鑑綱目。早悉古今治亂興亡之跡。上嘉納之。爲大司憲。凜凜振風威。百僚肅然。乃言於上曰。正殿用女樂。非古也。願勿焉。言甚正。聞者偉之。國俗尙巫風。傾都率奔趨。公白而盡出之城外。都中淸。拜吏曹參判。未幾。陞爲判書。上知公正直。故有此除。掌銓衡凡三年。關節不到。邇來判吏曹者。物論推公爲第一。轉判兵。俄陞議政府左贊成。時黃海道築載寧郡箭灘堤。役民多而功不就。民甚苦之。上命公往審便否。公還白以爲終不可成。卽罷之。一道之民受其賜。丁忠貞憂。治喪止乎哀。不用浮屠法。判刑曹。庶獄平。出按慶尙道。本道地大。簿牒雲積。在他則聽斷日不給。繼以夜猶未了公剖決如流。案無留牘。日夕但坐嘯爾。國制。觀察使本從二品職。宣陵念公降授。特命兼知中樞府事。觀察使有兼銜始此。皇朝封太子。公充進賀使如京師。禮部郞中李曇。見公儀容。謂序班李常曰。吾見朝鮮使多矣。無如鄭宰相。後每見行人。必問公起居。復判兵曹兼知經筵事。時平安道觀察使遞。宣陵特命公曰。此道疲弊。今遣卿。不得已爾。在本道未一周而入爲相。公之西來也。都人莫不擧手加額曰。胡爲乎行遲。初。大學生李穆等。抗論爲宣陵設齋不可。事涉大臣。言頗不遜。命竄于外。廷臣論救不得。公爲相。首請放還。物論益重之。公在中原。轉拜左相。考其時日。則未卒六箇日矣。公臨絶。囑副介以使事。乃曰。蒙累朝殊恩。曾未報效萬一。思欲鞠躬報之於殿下。今不果。命也。訃至。朝野失望。以爲明堂失棟樑。上震悼。爲之不御者三日。命禮官賜祭。賻贈有加。太常議之曰某公。君子曰稱也。壽止六十一。何其短也。公性至孝。忠貞公年踰八袠。尙強康。公位已一品。雖隆寒盛暑。每朝謁之暇。必就寢問安。曰安然後乃退。忠貞爲領議政。公判吏曹。一日。入班行。忠貞忽仆地。公卽背負而出。人皆目送而歆賞之。公身長八尺。心長於身。寬而栗。大而正。望其外。不可凌其高。窺其內。不可旣其有。出而有黜幽陟明禦侮安民之策。入則摠禁旅。誥詔獄。歷六曹。履三台。一身而百責萃。所謂左右之無不宜之者。其不謂公耶。忠貞公爲相三十年。厥有成績。紀于簡策。公能世其美。而獨享年嗇。故施澤有不暇焉。民之無祿。可言耶。公娶某之女。生子女幾。善人宜有後。顧不然耶。旣敍之。又銘之曰。
我東茂族。東萊鄭氏。繼繼綿綿。旣積旣留。文景之孫。忠貞之子。憲憲左相。克類克似。鵬摶雲霄。倏九萬里。三台垂耀。百僚仰視。萬幾云初。方隆恃倚。朝天子庭。威儀多只。觀者堵墻。曰此眞使。造物猜歟。天奪魄矣。東民何辜。澤不衣被。哭望銘旌。滿都人士。無謂公亡。精靈不死。蓋將下作。江河喬嶽。上則亦爲雨露電雹。隱然功用。爲世利益。豈如凡庸同腐草木。我銘于石。以示無極。
===禮曹參判權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景禧}}。字子繁。安東人也。初。新羅宗姓有{{ul|金幸}}。佐高麗太祖有大功。賜姓權。安東權氏此其始。延延五六百載。入我朝。判禮賓寺事諱{{ul|執智}}。於公爲曾祖。禮賓生安岳郡守諱{{ul|永和}}。安岳生光州判官諱{{ul|耋}}。光州娶議政府左贊成{{ul|李承孫}}之女。以景泰辛未生公。生自齠齕。器局異常。讀書能文詞。中成化戊子進士試。擢戊戌甲科第一名。初授弘文副修撰。臺諫以其室金氏其先微駁之。時判官已沒。安岳老于砥平縣。聞公罷。輿疾入城來。逼令棄其妻。公辭曰。何忍爲此耶。一與共糟糠。今已十餘年。日夜冀我有今日。今而棄之。正所不忍。雖不得通顯。不猶愈於布衣時乎。竟不從。安岳義之。亦不強也。後拜工曹佐郞。臺諫又駁之如初。成宗傳曰。某不爲功名棄其妻。是善士也。不允。後金氏家申于朝。明其不卑微。遂通焉。出佐黃海監司幕府。入爲戶,兵曹正郞。陞拜司憲府掌令。不避貴近。言甚正直。嘗伏閤言事。逾旬不見納。一日。上善其言。賜酒敎曰。醉爲度。會日暮。內出白蓮燭照歸家。觀者榮之。比之金蓮燭。弘治己酉間。忠淸道盜多挭。命將往捕之。逮繫良民。濫刑成獄。民多怨焉。上遣公鞫之。公多所平反。得全活者以百計。辛亥。由弘文副應敎。擢拜承政院同副承旨。轉至左承旨。敷奏明允。裨益多。時平安道義州彫弊甚。成宗欲擇文臣爲其牧。朝廷薦公之兄景祐。公偶見諫員。語及義州事曰。吾兄豈合邊鎭者。諫院以爲請囑覈之。謫洪州。人謂觀過知仁。未幾召還。尋拜全羅道監司。黜陟明。上嘉之。特加一級。召拜同知中樞府事。遷爲漢城右尹。姦猾脅息。充賀正使。入天子庭。見皇朝禮樂文物。多有所得。其返也。皆刮目相對。及長憲臺。朝綱振。歷春官,秋官亞卿。皆有聲。丁巳二月卒。年四十七。用是年某月日。葬于砥平縣北破鼓巖里之原。禮也。公性寬厚。氣度沈毅。寡笑與言。好善而疾惡。處官事如家事。未嘗少懈。與朋友交。篤於誠信。處兄弟怡怡如也。有妹少嬰疾。安岳知必無後。將其臧獲。盡成券與公。公謂兄與弟曰。祖父雖憐我予我。我何義獨受之。若守此券。是欲之也。卽焚去。其辭受取與率類此。公先娶奉常寺正{{ul|金致運}}女。生一男一女。男曰{{ul|綺}}。幼。女適進士{{ul|鄭鍠}}。後娶{{ul|李秀蓬}}女。生二男。皆幼。公三不解執喪。亦哀哉。公之弟提川縣監景𥙿。錄其行狀。伻來請余銘于石。余讀而悲之曰。如公而止於是而已。則天可恃乎。乃銘之曰。
何德于天兮。畀公才器之厚。何負于天兮。於公獨嗇其壽。天乎不可問兮。報應難必之益久。死而不死者存。紀德勒石兮垂于後。
===都摠府經歷兼司憲府執義金公。淑人李氏祔葬墓道碑銘。幷序===
金。駕洛貴姓也。始祖首露王之生也。有金卵之異。故仍姓焉。後國滅。其裔多居其地。經歷公最裔也。公諱{{ul|孟}}。字子進。曾祖{{ul|伉}}。仕高麗。爲制制庫判官。祖{{ul|湑}}。入本朝。爲義興縣監。始移居淸道郡。考{{ul|克一}}。不仕終于家。以孝聞。命旌門。後佔畢齋金公題曰處士門。妣李氏。漢城府尹{{ul|暕}}之女。公幼。讀書爲文。北學有譽名。捷生員進士試。又擢文科。大爲先輩所重。集賢直殿南秀文。引與論詩史。深許之。以家藏書籍付之曰。更勉。可典文衡。公之兄弟五。曰健,勇,順,韌,弦。公。健之亞也。處士病彌留。以韌與弦未婚。念不置。公捐己財辦粧具。令各取室。弦最少。且有疾。處士尤憐之。公終身特友愛。每撫背。必潛然涕。爲司憲府監察。外吏苦倉庫吏侵漁。聞公嚴明。私於分臺吏債。公去爲金泉道察訪。凡驛路積弊。立啓罷。凡使命出於其途者憚公。莫敢如一騎。聞星州有一家三女早孤哀。愆期不嫁。公叩監司與州牧給資粧。指旬月皆嫁之。遇一儒生通經術。年老無成。公悶之。帖米十斛與之。生拜謝。且曰。生有一妹。家貧壯未嫁。公哀之。又與之十斛。生旣嫁其妹。追謝公於京師。公館於共第。尋薦于銓曹。除訓導以送。凡周急濟窮。此類多。監高靈縣。時贊成許公詡。以罪安置海島。所過門生故吏。皆避不出。公出拜于途。盛酒饌慰送。許泣曰。戀故人者。獨吾佐郞耳。蓋許嘗判禮曹。公爲郞故云。匪懈堂瑢喜文雅。名一藝者。皆引爲門客。聞公工篆文。再枉問。公令門者麾不納。夫人詰其故。曰。寒士援高貴。欲何爲耶。終不見。及瑢誅。門客皆及焉。爲都摠府經歷。十年不遷。亦不以介于懷。時南怡驟顯。爲都摠管。僚屬例皆投刺於其門。公獨否。及怡誅。搜其家。得留刺者皆誅之。公獨脫。公雅性廉退。不超附勢利。故身歷五朝。屢經禍機。皆不與。唯嗜酒。日飮無何。官雖卑。家雖屢空。晏如也。晚年。大歸淸道。一兄三弟尙無恙。時節會合。五老皤皤。相與磨顋交頸若兒戲然。一鄕以爲美談。詮曹要之曰。公來。可大授。猶不起。成化癸卯九月十一日。終。年七十四。其年十一月十一日。葬于郡之西北水墨里之原。公初娶{{ul|鄭仲虔}}女。生一女。先逝。繼室以龍仁李氏。生二女三男。公嘗夢龍馬之異。名其子皆從馬。長曰{{ul|駿孫}}。次{{ul|驥孫}}。次{{ul|馹孫}}。皆有文名。駿與驥。同登壬寅甲科。後四年。駿重捷科。馹亦連甲三榜。人皆曰難也。夫人性行懿淑。事舅姑順。御僕妾仁。敎誨子孫。甚有法度。常戒三子曰。謹言行。篤信義。愼勿置私怨於人。人或怨詈。汝報以和顏。無相猶也。三子者爲夫人。迭相乞外。每之官。輒戒之曰。愼無使累及老母爲也。公之庶子有八。曰元,亨,利,貞,欽,明,文,思。夫人皆子之。使不失生業。其賤出者。贖以已奴而良之。旣疾病。駿自咸陽郡守來侍側。駿要劑藥。取鐵硏於本郡來。夫人聞之不悅曰。豈有留官物私第者乎。其亟還之。臨絶。語二子曰。有生必有死。吾死。命也。勿爲我傷生。卒年七十三。是弘治丙辰閏三月二十九日也。用五月二十七日。祔葬公之墓左成雙塚。禮也。驥先歿。官至刑曹佐郞。無子。鄭之一女。適生員{{ul|金震卿}}。夫人之出女。長適司直{{ul|尹起汾}}。生二子。{{ul|燧焞}}。次適司果{{ul|趙鍵}}。生二子。{{ul|如愚,如晦。}}駿生三男一女。男曰{{ul|大有,大壯,大畜}}。女適進士{{ul|李公權}}。馹不育。越翌年丁巳。駿與馹列考妣行狀。伻來示余請碑文。乃文而銘之曰。
伽倻古國。首露初起。其關也異。其積亦累。綿綿延延。爲仍爲耳。處士孝子。經歷善士。父子聯芳。克類克似。一身才器。五朝終始。白首郞署。賢不必以。優游醉鄕。萬事不理。積有陰德。宜介繁祉。不食其報。云如何里。天錫賢配。龍仁之李。惟玆兩美。乃生三子。遷坊做孟。過庭訓鯉。群龍競騰。象桂相倚。九重賜榮。一鄕觀美。分符奉檄。北堂伊邇。折筍烹魚。躬親甘旨。大運已矣。哀哀考妣。淸道治西。佳山秀水。牛眠馬鬣。仙隴雙峙。我銘子石。于山之址。人世易遷。聲光不死。
===刑曹判書兼世子左賓客成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公諱{{ul|健}}。字子強。諡曰文惠。昌寧人。禮曹判書靖平公諱{{ul|石珚}}其曾祖。知中樞院事恭度公諱{{ul|揜}}其祖。刑曹參判諱{{ul|順祖}}其考也。妣完山李氏。我度祖大王之玄孫。內外合德。宜其出異於人。公有二兄曰{{ul|俶}},曰{{ul|俊}}。皆時名宰相。公中天順壬午司馬試。擢成化戊子文科。才全故歷任。器大故廣受。入成均。爲典籍。爲直講。諸生矜式焉。選補大僕寺判官,副正。皆曰僕臣正。縯綸弘文。有圭藻黼黻之華。侍講經幄。多論思規諷之益。出入柏府。曰持平。曰掌令。曰執義。曰大司憲。皆所踐歷。而朝綱肅。及登銀臺。自同副至都承旨。司喉舌者久。敷奏惟明。出而觀察畿甸。黜幽陟明之典擧。入爲兵,禮兩曹參判。吏,刑,工三曹判書。議政府右參贊。所之盡心焉。成宗最眷遇之。上在儲副。公爲左右賓客。多所補益。朝論擬公朝夕上台座。緣憂時。早衰朽。親朋竊惜之。弘治八年冬。成宗奄棄群臣。公扶病哭臨哀。疾轉增。不復隨班行。至九年二月日。卒于第。年五十八。公孝友忠信。寬裕正大。世所謂大人君子者。非公謂歟。於國於家。于民于人。無不宜之。其受報宜大。官止於斯。壽止於斯。非命也歟。公娶戶曹參議{{ul|韓磌}}女。亦賢婦人。正所謂兩美合也。而無後。可謂天道有知乎。後以次兄之子景溫。奉喪祭。盡其禮。旣三月二十日癸酉。葬于楊州治之南道峯山之陽海村里之原。越明年秋。其後者來請余墓道碑文。余惟公之平生友。我實知公。不可以不文辭。乃略敍其行事。而系以詞曰。
天然其器。礭然其志。其德之備。頎然身長。儼然人望。威儀之莊。正大寬平。斟酌重輕。邦國之衡。宸眷之重。物論之隆。咫尺三公。憂國早衰。哭君過哀。樑棟遽摧。功名事業。付之於悒。封此馬鬣。我銘于石。于山之麓。其永聲跡。
===知中樞府事諡某金公墓碑銘<sub>幷序</sub>===
高麗恭愍朝。有名儒曰{{ul|金濤}}。延安人。入天朝。登科制。授丘縣尉。以親老辭。旣東還。蒙眷遇異常。御翰賜號曰蘿葍山人。同朝榮之。蘿葍生文靖公諱{{ul|自知}}。文靖生贈參判諱{{ul|侅}}。參判生僉知事諱{{ul|友臣}}。是我成宗奮時甘盤。故平生受宣陵眷注頗隆。僉知聘知郡事{{ul|李繼忠}}女。生三子。伯曰{{ul|諶}}。知中樞是已。仲曰{{ul|訢}}。季曰{{ul|詮}}。仲先擢甲科第一名。伯繼登成化甲午科。捷己亥重試。未幾。季亦摘髭如仲焉。一時由科目而進者。無有出此三人右。中樞字君諒。旣釋褐。備歷華要。如階而升。如乘騏驥馳長路。如巧治隨材成其器。無適不宜。入史館。奮直筆。歷庶司。售長才。橫經細氈。有論思之益。出入臺閣。多慷慨之風。典選而公。用刑而平。作納言。惟明允。爲度支。會計當。出按南方。風謠興。入摠禁兵。軍令肅。專對帝庭者再。人稱使乎。委質兩朝。辛勤萬里之行。積勞成疾。弘治十五年二月壬戌卒。年五十八。公娶承旨{{ul|安質}}之孫女。無嗣。仲先公歿。季唯存。前弘文館典翰。典翰主辦喪事。四月辛酉。葬于交河朽栗里之原。與仲氏連瑩。旣又來語貴達云。伯氏孝友忠信。其天性也。孝故父母順。友故兄弟親。忠以獲乎上。信以悅乎友。仲氏有孤三。曰{{ul|安國}}。曰{{ul|安世}}。曰{{ul|安老}}。伯氏悉收而敎育之。皆能以文字知名。安世最鍾愛。身後事。實主之。公平居。未嘗有疾言遽色。垂楚不施於僕隷。尋常溫溫。待人接物。若婦人然。及正色立於朝。遇事敢言。不避權貴。雖自謂剛者。不如也。不喜紛華。不事營產。累歷機要。門庭常索然。爲文章。平淡簡要。然不自以爲滿。箱篋無遺稿。夫人痛無嗣。人亦勸立支嗣。公曰。有嗣之家。未必長享孝祀。有嗣無嗣。天也。余於天何。卒之日。言色不亂。左右有垂泣者。譬曉之曰。死生常理也。不服藥。亦無一言及後事。倏然而逝。噫。伯氏吾不復見矣。攬涕復起而請曰。爲九原礱一片石。功已就矣。公宜文。旣書其言。又爲之銘曰。
公之文。卓不群。連捷科。姓字芬。公之資。大有爲。摶九萬。不多時。公無祿。天奪速。九重悲。六親哭。有弟賢。姪亦然。封馬鬣。指牛眠。平生事。有賜諡。紀于石。吾不愧。
===成均館司成安君墓碣銘===
弘治六年春。弘文館應敎表少游。抵余泣且言曰。吾同年安君。去歲秋。承命往城于平海。行次江陵。夜就寢。曉視之。死矣。其孤以其喪還。用本年十月初三日。葬于廣州治之都尺村。吁。其人旣已幽之地下矣。顧其平生行與事。有不隨其身而埋沒者存。將托於辭。垂之永久。非公其誰宜爲。余乃作而嘆曰。安。吾之奮也。昔吾備員藝文館。安充翰林。安卽于刑部。吾忝參判。吾爲國子祭酒。安爲司成。安。吾之奮也。知其人無有愈於我者。宜夫求其辭者之以我爲歸也。謹按君諱{{ul|彭命}}。字德甫。廣陵人。有判典農寺事諱{{ul|器}}。其曾祖。開城府留後諱{{ul|省}}。其祖。司憲監察諱{{ul|從生}}。其父。娶吏曹正郞{{ul|裵素}}女。生君於正統丁卯三月日。迄今得年四十六。何其短也。君少孤。年十七。始知讀書。廿有二而占司馬榜。又三年。擢科第。何成功速也。初。君在芹宮。有巫稱內旨。禱祀于泮水內。諸生皆憤疾。然畏譴莫有言者。君獨奮然逐走之。其志氣然也。旣入官。出入臺省郞官。所之皆有聲。其在刑部。折獄務平反。囚有法不當死而獄成。時判書嚴。諸郞莫敢駸。君獨與之角。辭甚辨。判書悟。囚得不死。時賴君全活者多。然而情法所不原者。執之而已。無少屈撓。爲奉常僉正。職掌籍田。凡祭享之供。必盥洗。親自封進。嘗爲侍御史。一日。與領敦寧尹壕。同入經筵。退且飯。尹名呼君。君不應。詣閤門啓曰。臣與尹同年捷科第。素相親善。然臣臺官也。至名呼公座中。是臣名望素輕。爲人忽慢耳。請避嫌。聞者凜然。凡當官敢言。不避權勢。皆此類也。君氣稟端。學識精。又能律身以度。臨事有恪。朋友愛敬之。性廉退。平生未嘗袖刺謁公卿。又不事家人產業。居室常懸磬如也。常於廣州。置別墅。爲歸老計。語人曰。人老則志衰。冒居官職。取譏於人。吾所甚畏。家雖貧。見人窮乏。苟力所及。必周之。親戚到門。無問遠近貴賤。待之一以誠。見人之善則喜。如已有之。至於聞人過惡。嚬蹙如銜苦然。其好惡如此。嗚呼。孰謂君終於此而止耶。君娶縣監{{ul|洪係江}}之女。生二男四女。女長適生員{{ul|李滋}}。次適宗親{{ul|鶴城守某}}。男長曰景純。餘子女幼。銘曰。
天能才德乎人。不能壽祿其身。地能藏其體魄。不能沒其精神。先生雖死。不死者存。廣陵之墟。都尺之村。光輝不歇者。先生之原歟。
===軍資監正李侯墓碣銘===
侯諱{{ul|孝篤}}。字舜卿。成化甲午中司馬試。登癸卯科。補成均學諭。選授藝文檢閱,承政院注書。遷侍講院司書。轉兵曹佐郞。拜司憲持平。歷,戶兵兩曹正郞,司導寺僉正。調寶城郡守。入爲奉常僉正,通禮院奉禮,司諫院司諫,軍資監正。爲正數十日而疾。疾月餘而卒。卒三月而葬于龍仁治西水眞里之原。旣襄事。其孤請余銘其碣。且曰。吾翁孝友。其天性也。祖母嘗患腫。醫云。服蚯蚓汁良。祖母嫌其穢。不肯口。卽先啜。示不穢。乃服之。腫立愈。弟孝彥病久。常往來診視。手調藥療之。竟效。其誠感如此。居官莅職勤謹。所之事皆理。性和易。不爲崖岸斬絶之行。待人一以誠信。所歷有遺愛。身沒。親朋多悲戀。此吾父平生大略也。願托公之文。圖不朽耳。噫。余與侯有相知之素。常謂侯爲遠大器。豈料止於斯乎。侯年若干。駒城人。曾大父曰{{ul|伯撰}}。知永川郡事。大父曰{{ul|升忠}}。資憲上護軍。考曰{{ul|奉孫}}。臨陂縣令。妣曰南陽洪氏。左議政{{ul|利用}}之女。侯之室曰禦侮將軍{{ul|崔命根}}女。生三男三女。男長曰{{ul|元幹}}。生員。次{{ul|亨幹,弘幹}}。皆業儒。女皆適名家。銘曰。
駒城李世簪紳。迄吾侯翼且鱗。早奮迅赫剔歷。上九萬間咫尺。一夕隨九泉中。人間事盡成空。身後名一片石。世雖遷不埋跡。
===同知中樞府事洪公墓表銘===
洪。南陽大姓也。其上世。有曰{{ul|殷悅}}。佐高麗太祖爲名臣。其後多聞人。延延五百載。入本朝。其最著者曰益城府院君諱{{ul|應}}。其功名道德冠一世。公其弟也。公諱{{ul|興}}。字士傑。少讀書綴文辭。年二十。中司馬試。連不得志於有司。筮仕。始授世子洗馬。再轉司憲監察。累遷爲平澤縣監。召還。擢司憲持平。歷刑,戶兩曹正郞。三轉爲掌令。坐言事遞。未幾。超拜刑曹參議。無何。拜承政院右副承旨。轉至左承旨。加嘉善。拜忠淸道觀察使。歷開城府留守,戶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移同知中樞府事,漢城府左尹。卒年七十八。實我上之八年弘治辛酉也。是年八月癸酉。葬于南陽治之西某里之原。公氣度宏深。言動不輕肆。人皆以大器目之。立朝。持論正。不依阿屈伸。獨行介立。同列敬憚之。所之有聲績。爲平澤。吏民畏愛。去後有遺思。三爲憲府。朝綱振。爲留守。都人相慶曰。此地若可濯。當須淨洗舊跡。以坐我新留守。蓋厭舊喜新。其言如此。又有一耕夫聞雉雊曰。雉乎雉乎。汝亦喜明府來耶。澤將及汝矣。穆淸殿齊厚兩陵祭官。例以近邑守宰。一日。長湍,坡州守謝病不行。因有宰相過其境也。公馳啓曰。兩邑守爲私廢公。可乎。命皆罷黜。賞賜公。爲戶曹。諸道皆歉。獨慶尙道稍稔。監司請加賦。下宰相議。公獨奮然曰。百姓足。君誰與不足。固執不可。上特減一分。平生遇事不撓。率類此。晚年。凡有除拜。轍辭遜。不許。乃就職。病革。子弟請進藥。却之曰。年幾七十。上恩已重。服藥更何求。臨卒。遺書子壻曰。喪事從簡易。無事神佛。公美鬚髥。有風儀。成宗嘗謂唐陽君洪常曰。予欲遣汝叔父朝京師。中朝人見之。必以爲東國有如許宰相。其見許君上如此。公之曾祖曰有龍。贈議政府左贊成。祖曰德輔。贈領中樞府事。考曰深。贈議政府領議政。益山府院君。妣曰尹氏。贈議政府左議政。坡平府院君{{ul|珪}}之女。公娶刑曹參議{{ul|李禮孫}}女。生三男四女。男長曰{{ul|士韋}}。司饔院參奉。次{{ul|士俯}}。成均進士。次{{ul|士俁}}。女長適直長{{ul|李顒}}。次適參奉{{ul|李允光}}。次適生員{{ul|李允文}}。次適司勇{{ul|鄭仁豪}}。銘曰。
侯之志堅以確。侯之氣毅以肅。志則帥氣則卒。惟所向少屈折。強哉矯誰比侔。時之人喜同流。相諾諾謾悠悠。了無成竟何益。如有侯豈易得。名不磨托玆石。
===貞夫人金氏墓誌銘===
夫人。金海望族也。金官始祖首露王之遠裔曰{{ul|普}}。仕高麗季。策勳爲忠勤亮節同德輔理功臣。位至門下左侍中。於夫人爲玄祖。侍中生三司副使諱{{ul|到門}}。副使生奉常大夫戶曹摠郞諱{{ul|覲}}。摠郞生朝散大夫瑞興都護府使諱{{ul|孝芬}}。瑞興生贈嘉善大夫兵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諱{{ul|震孫}}。參判娶司僕寺少尹{{ul|李種仁}}之女。生夫人。夫人生而有淑德。旣笄。歸于某功臣。正憲大夫。鈴平君尹繼謙。鈴平戚里華胄。其豢養富貴。足以蕩其心。而平生未嘗有私於外。弛琴瑟之弦。子女滿前。家庭雍穆。蓋夫人福德然也。所欠。婚嫁未畢。遽失所天耳。孰謂猶有未嫁女。而夫人又至於是乎。夫人年七十五。弘治七年某月日卒。是年月日。葬于楊州南面代谷里之原。嗚呼。人事畢矣。男有五。長曰{{ul|頊}}。內資判官。次曰{{ul|瑄}}。次曰珣。曰{{ul|琳}}。皆進士。次曰{{ul|珷}}。女四。長適司導寺直長{{ul|安舜齡。}}次適勵節校尉{{ul|許耼}}。次適忠勳府經歷{{ul|洪祉}}。餘幼。戶曹判書洪貴達誌而銘之曰。
牛眠虎蹲。是夫人之原。旣安且固。以毓慶于子孫。
===監察金克成母全氏墓碣銘===
全氏其先。羅州安老縣人。曾祖曰某。祖曰三達。皆官未顯而德有餘。母曰繕工曹正{{ul|全式}}之女。亦世家也。夫人未乳而父歿。旣長。學女行。姆不勞。及笄。適成均進士金孟權。甚宜婦道。舅姑稱孝焉。生三男二女。男曰{{ul|克愼}}。中弘治乙卯生員。曰克成。魁丙辰生員。擢戊午別試第一人。曰{{ul|克讓}}。未冠。二女。皆歸士族。進士無求於世。家于保寧縣。食其田。善居室。其積貯埒州府。又敎子成就。卓卓出人表。豈皆父使之。亦母之力也。嗚呼休哉。夫人天性慈惠。親戚有貧乏不自存者。無問親疏。悉恩遇之。故一門內外靡然感從。無有以爲言者。亦難矣哉。常語諸子曰。我無兄弟姊妹。我死。吾祖宗將不食于廟。豈不痛哉。汝若無廢厥祀。吾得暝目地下矣。吁。婦從人者。有能念其親如婦人者乎。夫人年五十六。弘治十二年己未沒。時監察朝京師且還。路上聞訃。顚頓狂走。至則則殯矣。故其哀之也倍。歿之翼年冬。葬于同縣烏棲山之馬山原。葬之翼年夏。又立石墓道南。請余文刻其陰。余不敢辭。則銘曰。
鬱彼馬山。見此牛眠。夫人之少。子孫永世。有隕自天。餘慶之綿。
===河南君夫人墓誌===
貞夫人趙氏。其先平壤人。曾大父諱{{ul|捐}}。推忠協贊開國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平原府院君。諡平簡。大父諱{{ul|石山}}。仁順府副丞。考諱{{ul|忠老}}。敦寧府主簿。妣。正義大夫諱{{ul|茂生}}之女。夫人生而有淑德。笄而歸大族。今純誠佐理功臣。資憲大夫。戶曹判書兼五衛都摠府都摠管河南君鄭公某其配也。平生琴瑟甚調。同住三十年。壽四十五。弘治六年正月庚寅卒。哀哉。有五男二女。男長曰某。成均生員。次某。司猛。次某某某。皆幼。女長適迎日{{ul|鄭浣}}。次幼。嗚呼。忍聽悲啼聲耶。河南公追慟不已。乃親行卜宅兆。得於仁川某面。里曰某。原曰某。因高以爲高而封之若堂者。夫人墓耶。
===咸從縣令權公墓碣銘===
權。永嘉大姓。有諱曰{{ul|深}}。歷仕至江陵府判官。曰{{ul|恒}}。起儒術。位至成均司藝。皆聞人也。父司藝。祖判官。而能世其家聲者。咸從公也。公諱某。字某。幼有志於學。深造之以道。然不利於求。嘗屢就有司售其能。不見答。乃違之。由他歧升試。主簿于司饔。尋歷鎭岑谷城兩縣尉。轉而遷義盈庫宗廟平市署令。所之皆有聲績。竟出宰于咸從。公爲吏久。至是浩然有歸去志。朝廷知而故如其志焉。未幾。病卒于京師。實弘治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也。公之女。婦于貴達之子彥弼而寡。時在貴達所。訃至。卽頓仆號痛曰。有是乎。旣失所天。倚父爲天。今何恃。哭不絶聲。口不粒米。幾絶者累日。始少省人事。嗚呼。吾何心忍聽。吾何心忍聽。旣而。公之胤司憲持平曰柱。舁公柩歸安東。以是年十二月十三日葬。再期而至壬子二月日。持平以書走京師報貴達曰。旣葬旣祥。但益悲戚耳。更無所事。願借一言於左右。刊之石垂之永久。是吾志也。則吾父雖死。不朽矣。貴達執書泣曰。吾之子死。而公之女寡。公又死而公之女復單。吾何忍淚。雖然。公則與公之壻。倘相從於地下矣。公之副。復能篤友愛於妹。盡誠孝於公。又將大有爲於時。光大其門戶。孰謂公死滅滅無所聞於世也。公之室。德山宋氏。賢婦人也。宋旣早世。公久人間。幾年鼓盆而歌乎。今得相依丘瓏。若平生居處然。冥冥間事。吾不知。雖然。豈不是公所安乎。乃銘之曰。維志之醇。維質之厚。國焉忠順。家焉孝友。廉平守官。和易近民。苟所經過。遺愛在人。位卑壽嗇。天胡不仁。天固有意。公知乎不。不大其身。必大其後。是必然理。期在朝夕。恐言不固。以誌于石。
===議政府領議政淸城府院君韓公墓誌銘===
公諱{{ul|致亨}}。字某。淸州人。其上世。久顯于高麗。遠祖文忠公諱{{ul|康}}。忠烈朝贊成事。玄祖思肅公諱{{ul|偓}}。忠宣朝佐理功臣。高祖諱{{ul|方信}}。恭愍朝政堂文學。諸公事業。具于史。曾祖諱{{ul|寧}}。贈兵曹判書。祖諱{{ul|永矴}}。贈議政府領議政。考諱{{ul|𥑇}}。贈視公爵。妣中軍摠制{{ul|趙敍}}之女。公生十八而仕。歷事世廟,睿廟,成廟及我上。夙夜凡五十二年。入柏府。爲監察掌令大司憲。廟綱振。上銀臺。爲左副,左右承旨。出納允。典選而用捨公。度支而財用足。宣化兩道。棠陰有遺愛。勒勳鍾鼎。獜閣煥丹靑。判京兆。歷司寇,司馬。姦猾息而軍政擧。典樞密兼摠府。倚任重而人望巍。歷三台摠百揆。心膂一人。柱石明堂。民方仰其庇庥。一疾彌留。下能起視事者累月。一日。家人夢見有黑衣數十。肩綵輿從天下。前後威儀甚盛。公忽乘輿。騰空而去。寤而侯已卒。實弘治壬戌十月壬寅也。於是乎公年六十九矣。是年十二月丙午。禮葬于楊州西山梨洞之原。遵國典也。公有族姑韓氏。嘗入朝。爲先帝宮人。被累朝眷遇。有聖旨要族姓來。以故韓族屢入京。成化中。公充奏請使。奏對明審。擧措中禮。皇帝特賜犀帶一腰以還。滿朝歆嘆。以爲東人受天子寵脊。古今一人耳。公天稟異常。通明礭實。慮事周。知幾神。筮仕來。踐歷多而無一失。及爲相。凡國家事。晝思夜度。列書貼諸璧。坐臥寓目。有得於心。輒啓請施行。故自在相位。廢無不擧。利無不興。民甚便之。公先娶讓寧大君{{ul|禔}}之女。有一女。適司圃別座{{ul|林有琛}}。生四男二女。男曰{{ul|世昌,世芳世蕡世}}。女幼。繼室以府使{{ul|禹埏}}女。無嗣。有孼子曰獅子。旣窆。貴達以嘗忝末僚受知深。故誌且銘。光昌,宣陵。相繼治隆。我聖繩之。以撫大東。際遇列聖。代有英雄。憲憲我公。歷事盡忠。安危休戚。帶礪始終屹立廟堂。犀帶有赫。是天子賜。萬人以目。庶幾遐齡。民受其祿。綵輿下迎。天奪何遠。魂無不之。魄此之宅。千秋萬歲。高岸深谷。有欲徵之。此其遺躅。
===淑人韓氏墓碣銘===
韓故淸州大姓。在麗季。有文敬公柳巷先生諱{{ul|脩}}。爲時名相。是淑人氏高祖。文敬生議政府領議政諡文簡諱{{ul|尙敬}}。文簡生贈領議政西原府院君諱{{ul|惠}}。西原生贈司憲掌令諱{{ul|繼胤}}。是娶大司憲{{ul|崔文孫}}女。卽新羅文昌侯{{ul|致遠}}之裔。正統五年十二月甲戌。淑人生。旣笄。適內資副正鄭錫年。爲鄭氏門冢婦。甚宜家。有三子。曰{{ul|嗣宗昌宗紹宗}}。皆業儒。昌宗早世。弘治丙午。副正逝。淑人哀過疾作。遂彌留。弘治丙辰十月甲午沒。年五十七。翼年二月丙申。葬于楊州豐壤五農原。淑人聰慧溫柔。善女工。治家勤儉。奉祭祀極盡誠敬。敎子有方。常戒之曰。吾不願汝利達。但願汝謹言行。不使辱及我耳。嗣宗兄弟皆中進士。娶名家。各生子。其繼將繩繩。淑人之祀。其永不隳矣。天之施報豈虛哉。紹宗從余求碣銘。銘曰。
惟是淑人之室。山有靈兮水有源。釀瑞毓慶兮無窮。期永世以利其子孫。
==祭文==
===祭沈侯肩文===
嗚呼嘻噫。人生於世。貴賤貧富壽夭之不齊。而率以是爲悲歡憂樂者。惑也。駟馬高車。榮則有之矣。其憂亦大矣。積穀堆錢。手算而心計。能勿勞乎。壽至百歲。身存而子孫彫喪。亦獨何樂哉。若夫窮而無慕乎人之貴。貧而樂亦在其中。不壽不夭。全其天。沒于地者。是所謂人之眞也。吾侯平生。身無軒冕之榮。而充然自以爲得。家無日月之入。而活乎不以爲歉。故人金紫。已不免韋布。而無然歆羨。同產粱肉。已不厭疏糲而處之夷然。有酒則喚客嘗。無酒則投人飮。優游於醉之鄕。不自知貧寒窮苦之逼身。雖未至於上壽。亦庶幾乎稀年。居然而病。倏爾而逝。妻泣在旁。子哭滿前。顧何事欠乎。世有縛於卯申。局促身世。一朝觸機。如蛾赴燭。撲撲而滅。妻號欲死。兒癡還笑。此其偶於世。何如也。吾侯雖死。猶不死也。酒床在前。儼然平生。言而不答。呼而不起。其醉臥耶。平日常呼我輩勸之飮。今奠薄酒。靈其不飮歟。尙饗。
===祭刑曹判書成公健文===
噫嘻。天以衆善賦與萬衆而爲人。而獨厚於公。以壽祿施之良善。以報應乎人。而獨嗇於公。是何也。其蒼蒼茫茫而無所憑歟。抑與之善者天。而其壽夭死生。別有宰之者乎。不然。何公而止於斯。惟公枵然其器。廓爾其宇。以如有容之量。行毋不敬之心。魁然立於朝。被服仁義以爲餙。持論正大。遇物以寬和。人皆親愛之。而不敢忽慢。左右我先王。人無間然。輔導我聖上。薰陶德性。吁可尙已。愛國長勤。憂時早衰。鞠躬強志。積勞成疾。人猶冀其延延百歲。圖惟厥終。而一朝奄逝。卷衣履危。呼之而不返。嗚呼奈何。天旣不可問。道又不可與謀。如公德器。而位不到台鼎。年不到期頤。吾恐爲善者怠矣。吾儕無似。何幸同生昭代。共際風雲。庶幾相與戮力。永奉聖明之治。不弔于天。遽抱攀髥之痛。豈料血淚未乾。又悲殄悴之詩。吾不知之矣。天其無乃念我先王。抽其良使殉之乎。則公之逝。未爲無謂。而先王在天之靈不孤矣。若是者。吾雖不哀之。可也。雖然。嗣聖初登寶位。方鳩材構明堂。大庇蒼生。如公樑棟之材。豈宜缺乎。是則又安得不哀乎。玆奠菲薄。兼敍哀忱。嗚呼尙饗。
===祭領議政李公克培文===
乾坤之氣。山嶽之精。儲焉毓焉。公乃挺生。姿標之偉。氣宇之宏。識博聞多。業廣功崇。闊步雲衢。鴻毛順風。垂紳端冕。立朝正色。澄之不淸。撓之不濁。畜之旣富。施之能博。功利之普。大川喬嶽。一國之表。百僚之師。如病之醫。如卜之龜。天胡不憖。遽捐几杖。素幔在堂。永隔音響。天爲雨泣。路人垂洟。吾儕下塵。疑難是咨。同舟濟河。奈失楫維。呼天痛哭。聊奠一酌。靈其有知。庶幾來格。
===祭左議政鄭公佸文===
人有恒言曰。天可必。亦不可必。余常非之曰。天豈若是搖蕩無憑者。以今觀之。其言信不我欺。觀夫公之通明疏爽。剛毅正大。立不易方。拔乎流俗者。是可以伸於象人之上矣。其能際遇風雲。會逢魚水。奮迅騰踔。履三台而總百揆者。非幸也宜也。其謂之可必也。不亦信然乎。方公之未爲相也。人皆以爲遲。及公之旣爲相也。縉紳慶於朝。黎庶抃於野。飢者仰其哺。寒者冀其溫。正當民望之殷。奈此天奪之速。其謂不可必者。正不誣矣。嗚呼慟哉。鳥飛返故鄕。狐死必首丘。孔子自謂東西南北之人。猶惡其死於道路。公之宮室車馬,親戚朋友。皆於故國。而乃迢迢萬里之遠。病無親戚問之。卒無朋友弔之。其獨無狐鳥之情乎。聞公臨絶之語。戒毋得立碑刻文。誇耀於世。何其儉約之習。蓋棺猶不怠也。嗚呼哀哉。吾儕無似。皆嘗附驥依麻。以取自益。及踐台司。亦充下僚。薰其德而襲餘光者蓋多矣。初聞公之亡。以爲夢也非眞也。更聞之。始知爲眞。嗚呼奈何。公喪之歸。殯于城外。雙闕巍巍。相府潭潭。曾不得垂紳正笏。帥百僚禮於九重璇極。嗚呼傷哉。雖然。公之正氣英靈。豈但泯滅消沈。與草木鳥獸之死者。同歸於無也。今聖上方圖至理。將必有慶雲慶星鳳凰神爵出而應矣。安知非公之精乎。幽明雖異。理則無間。玆奠一酌。式飮庶幾尙饗。
===祭李公叔度文<sub>名則</sub>===
夫天。廣大也。高明也。悠久也。而萬物資以生焉。人而得之全者。其必器宇之廣大。而智識之高明。而年壽之久長也無疑矣。惟公淊淊江海之量。又博之以詩書六藝之文。器極其廣大。識極其高明。非得之全者乎。雖擧而加諸百僚之上。與龜鶴同其久。可也。而且年不到六旬。位止於二品。天可必乎。斯屈原所以有問焉也。古人云。死生亦大矣。雖達識如逸少。未嘗不臨文嗟悼。惟公自以其身爲烏有亡是子。常遨遊無何有之鄕。不戚戚於屈辱。不汲汲於登進。視生如寓乎逆旅。視死如歸其故鄕。病不要醫藥卜筮。臨絶。又不屑屑焉妻子之念。其過於古之達觀者遠矣。公之亡也。國人歌殄瘁之詩。士林失山斗之望。至於舂不相。巷不歌。凡屬見聞。莫不有悲嘆之聲。愁戚之容。況吾輩年相若。氣相類。共生一世。同事聖明之君。非他草木鳥獸之偶然竝生而已者乎。聞公之卒。不啻如己之亡。至於僕隷。如失其主。子弟如喪其父兄。嗚呼哀哉。或曰。人必自哀。然後人哀之。若公。夫旣其身之不自恤矣。而人哀其死。不亦謬乎。皆曰不然。夫公之不自哀者。是所以人皆哀之者也。愛其財者。人不肯與之財。愛其官者。國不肯與之爵。其於死生。亦猶是也。人之有身。非私有也。是天之委精也。使公而以其身爲其私有。生則躍躍以喜。死則戚戚以悲。貧富爲損益。貴賤爲榮辱。是則凡夫耳。誰復哀其死哉。而況自公之去。巷無善人。國無良弼。大廈失棟樑。巨川無舟楫。飢者無所仰哺。病者無復望療。用是烏得不痛哭流涕。繼之以血乎。薦之酒。又從而侑之曰。公昔人寰兮醉爲鄕。公今九原兮誰與觴。魯酒雖薄兮心甚長。精靈不爽兮庶幾一嘗。
===祭判府事孫公敬甫文<sub>名舜孝</sub>===
二氣扶輿以淸淑兮。三光焜耀而輝煌。公得之以生兮。一何材器之異常。學究乎性命道德之源兮。上師孔孟下友周張。爲文純粹而不雜兮。奴視漆園之荒唐。團團一心兮。忠恕二字。愛君與國兮。寢食無二。諒至誠之能動兮。宣廟眷遇之獨異。宸翰兮留箱。賜衣兮在笥。重以珍羞之出九重兮。漠盈眶之感淚。有孚于飮酒兮。無心於營利。平生不愧于俯仰兮。得得醉鄕之天地。人生七十之自古稀兮。夫子抑又過焉。無疾而化兮。非死而仙。夫人未亡兮。五子羅前。余觀於世。閱人多矣。曷有庶幾乎夫子。謇余忝夙契兮。幸蓬麻之相倚。猥蒙許與以知己兮。奏高山與流水。杯盤幾度之聚散兮。忘物我與彼此。從今堊墁之徒積兮。誰復運斤以成風。嘗自擬騎龍入頭流之雲兮。我今矯首遠望兮蒼穹。遠望之而不見。言余心之忡忡。跪陳辭而薦酒。靈其諒此深裏。
===祭弘文館典翰權公璸文===
嗚呼。斯人也何至於斯歟。氣宏以大。才駿而茂。其得之宜早而暮。天不可知也。其無乃溢而流。滿而發。使其成就之大乎。及登雲衢。果能受知於聖明。珥筆爲香案吏。歷踐華要。一時鵷鷺莫之先。逝將一蹴而九萬。曁分符南郡。人皆稱屈。有鸞鳳枳棘之嘆。其旣召還。則鬢已皓皓。見者惜之。所幸公論不泯。才不見遺。無幾時月。歷薇垣。入玉堂。朝夕且陞宰輔之列。一疾竟不起。天乎。何其予奪之不可恃乃爾。君咸昌人也。於吾鄕族。昏姻之故。家于異鄕。今其返葬也。不于故鄕而于異鄕。吾老矣。死便歸吾土矣。嗚呼。其終不得相近也。君平生嗜酒。愈飮而天眞愈多。古有飮中入仙。君豈其一歟。吾病不得執手而問。沒又不得撫戶而哭。夫豈情也。羸病使之耳。今復代奠一杯。吾之子。猶君之子弟也。尙饗。
===祭左參贊尹公孝孫文===
天生我人兮。蓋莫不賦興以五常。惟忠孝之二德。又五常之宏綱。先生之稟受兮。羌天賦之獨厚。結髮讀聖賢之書兮。講明吾性之所固有。爵祿之來不可辭兮。果然決科如摘領髭。悅親之有其道兮。養口志焉無違。夫旣敦夫百行之原兮。又焉往而不可施。友于兄弟宜人民兮。獲乎上之在玆。遵大路範馳驅兮。曾何由乎捷徑。直道以矢心兮。竭忠事乎列聖。非堯舜不敢陳兮。嘉謀猷之必達。王用玉汝兮。錫之以崇秩。望三台之咫尺兮。摶九萬以將薄。九重托以心膂。百僚爲之矜式。方人鑑之照世。奈天奪之何亟。巷無人兮室幽幽。舂不相兮夜寂寂。嗟吾黨之不幸。蠅失驥兮奚托。念疇昔之陪從。非吾友而實吾師。家焉曾閔與往來。國而伊,呂之相諮。聞未聞而見未見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之。忽幽明之永隔。誰知我之傷悲。悵靈車之載脂。渺天南之幾里。一生一死之別。三酌三宿而已。嗚呼哀哉。尙冀歆止。
===祭居昌府院君愼公承善文===
惟公德位之崇。忠愛之篤。九重所倚重。百僚所矜式。國舅尊而愈謙。勳庸大而不伐。不怒而人自肅。不笑而人自悅。一身所係。安危休戚。百年猶短。九原何忙。雖以不才與無狀。亦托末流於朝堂。爲所包容已久。敢以沒世而或忘。節鉞畿甸。仰瞻北邙。聊揮涕以灑墳。跪陳辭而薦觴。物雖愧夫薄薄。神如在之洋洋。尙饗。
===祭全部將文===
嗚呼全君。何至於斯。嘗聞。天之報於人。必隨人所施之善惡。全君最得醇愨之性於天。平生所爲。未嘗有一毫負於天。質厚而言訥。內方而外嚴。存其心而養其性。所以事天也。處窮阨而無怨尤。所以順乎天也。醉醇肘而常自然。所以全其天也。君何負於天。志足以有立。德足以有位。而官止於斯。命止於斯。嗚呼。何天之薄於君也。顏子夭而盜蹠壽。原憲貧而季氏富。自古然爾。君復何嗟。落日高堂。杯盤狼籍。東方未白。妻子痛哭。人事之不可恃有如是。嗚呼哀哉。君有兄弟。先君皆亡。人謂兄弟輸壽於君。君亦繼逝。嗚呼曷其。我初與君結交。蓋因朴公蘇甫爲之紹介。平生見君則言朴。見朴則言君。三人同心。其利斷金。頃者蘇甫奄爾不天。淚猶未乾。君亦至此。嗚呼疇依。聞君移柩。返葬姻鄕。擧室遑遑。喪具多闕。余亦病骨。不獲臨哭。經營孟家。有愧宗師。詩以題些。以寓哀忱。復恃猶子。聊奠一酌。靈其知耶。尙饗。
===祭金公敬祖文===
惟公稟受之淸。養成之正。內修外端。言與行孚。早登科第。歷踐華要。士林指爲高標。朝著視以爲儀。況如貴達。志同道同。又疊同僚之分者乎。公聞道先乎吾。聲譽亦先乎吾。宜乎先者先登。而後者之隨也。顧乃糠秕在前。珠玉殿後。正如積薪之場。後來者居上。天之不可知也如此。可怪也已。公老吾亦老。公疾吾又甚。以老則死當同逝。以病則甚者宜先。胡爲乎公之倏然。而我尙淹乎。是又不可知也。問諸天。天蒼茫而無謂。伻奠菲薄。因敍天人不可憑之故。冀諒深情。庶盡一危。
===祭李公封文===
嗚呼。天墮公於聖明之時。賦與公以超卓之才。早擢公於金榜之頭。卽置公於銀臺之上。位公以樞機之地。昇公以設施之權。使公巍然作少年名相者誰乎。是則天之厚於公者。視諸人何其備也。夫何君恩方隆。物望方屬。施未盡其畜。報不滿其德。望期頤以猶逸。奪魂速之何速。惟天之不可恃以爲賴兮。重爲公而永惜。先公之沒蓋未月兮。嘗爲我以枉其車轍。拂席擧觴而談懷。不知白日之西沒。爾後未幾。傳公之卒。余初不信。問之乃實。獜傷而鳳死。其哀之者。豈限知與不知。蕙委蘭焚。最悲嘆者。獨楚之湘纍。吾與吾公。是己卯司馬同年。亟今三十六年。而同年之存者幾希。其存而身爵位者。又吾曹數人焉耳。有生必有死兮。孰能長生而久視。其脩短之不齊。特先後之異耳。斯眞事之無所心兮。諒高明之所燭。酹一杯而控余衷兮。詎幽明之有隔。
===祭李參判陸文===
嗚呼天乎。何吾公之止於斯而已乎。公之器極其大。爲文章。汪洋以肆。明光奏賦。擢春亞。尤對策大庭。裒然擧首。至若翺翔藝苑。出入臺省。參佐六部。按察諸道。厥有聲實之可紀。方且歷階而陞。踐三台而摠百僚。吾傒之久矣。一疾不起。三鑑缺一。九重悼天奪之速。具僚傷殄瘁之詩。嗚呼奈何。吾儕無似。幸同甲子。雖稟質賢愚之殊。班資崇卑之差。而煦濡相厚之情。實均骨肉之親。而今而後。誰因誰極。吾儕皆已蒼顏白髮。而公尙童顏而玄髮。吾儕亦已支離其形。而公尙康強無恙。孰謂公之早世。而吾儕之苟存乎。天之不可倚恃。而理之不可推。率類此。不亦謬乎。初聞公之病。謂是無妄之疾。雖勿藥可也。豈料遂成幽明之永隔乎。言而莫余和。觴而不余酬。已矣其終也已。嗚呼哀哉。
===祭從弟文襄陽傑文===
有盧氏之姊妹兮。吾與子之所從出。蓋其先之積德厚兮。天報之于徽末。余旣誤恩而濫升兮。子又決科兮如掇。分符花縣者再兮。仁乎民而澤物。老吾老及人之老兮。人以化兮親悅。惟名實之不可掩兮。皇覽錫之以嘉名。遂有襄陽之恩命兮。余爲說以贈行。東門折柳兮多情。擲杯上馬兮登程。山川之隔東西兮。烏兔相驅兮換春秋。魂夢兮有時。面目兮無由。幸黃犬之足疾兮。聞簷鵲以娛憂。夫何漢,札之未徵黃兮。忽玉樓兮天遊。桐鄕之祠突起。峴首之淚雙垂。嗚呼哀哉。縉紳茹嘆兮班行。親戚含悲兮鄕閭。妻子慟哭兮撫旅櫬。婢僕顚頓兮隨轜車。踏來時之道路。非昔日之服色。竹嶺之谿兮何間關。竺山之宅兮空寂寞。黃土封兮殯堂。靑山擁兮素幕。故人來兮不語言。酒盞陳兮誰酬酢。嗚呼哀哉。揖我謂我兄兮。我實難爲兄也。惟弟善事長兮。事我如事神明。余已素髮垂領兮。而則童顏而髮未星。胡爲乎老者而住兮。康強者之先零也。歲將闌而哭壻郞。春未半兮哭君喪。數箇月而再哭人。幾如是爲而吾不亡。然莫知夫何日亡兮。苟未亡兮能無吾私。伻奠一酌兮。重以哀辭。靈其知歟。不知歟。嗚呼哀哉。尙饗。
===祭辛公仲琚文===
嗚呼。子之生於世。與我差一歲。子未五十而逝。吾年今幾七十。吾與子心相符也。道相同也。獨何年壽之不同也。吾與子平生游從久。夙相知其氣之堅脆。子實金石之堅。我則蒲柳耳。豈料金石先毀。而蒲柳反全耶。少時同業若柳公希明,金公待價,權侯載之,柳侯子淸,權侯景暘。今皆存焉。希明時登相位。左右聖明。待價出尹南州。治爲第一。子淸,景暘。皆佩專城斗印。載之雖謝事家居。亦寢食衎衎。以余無似。亦廁宰相之列。數十年于玆。子獨胡爲離群去類。成此一丘寂寞之濱。子有妻妾。足以供飮食衣服。婢僕非不足於使令。官府于朝。田園于野。皆子之有。豈不可樂哉。厚夜沈沈。重泉黯黯。鬼之與隣。無與晤語。冥間不可以托些子。胡去其所可樂。而爲不可托之歸歟。四尺荒墳。狐兔之鄕。呼而不起。禮而不答。已乎已乎。終於此而已矣。雖然。吾亦豈能長生久視者。與子相從於地下尙有日矣。噫。彭殤不齊。顏蹠殊途。各有天數。終歸於盡。歿亦何足悲。存亦何足誇。子於平日。飮而廢食。醉以爲鄕。今玆一觴。不能倒寫。何也。尙饗。
===祭沈侯肩文===
維侯。世族之胄。衣冠之裔。雖生長於朝市。本無心於利勢。蓋嘗冠其頭而祿其口兮。亦承蔭而隨例。晚家于南山陰兮。托餘生於松桂。食淡而猶飽。衣垢而亦曳。橐駝養樹而成陰兮。邵平種瓜而滿地。是其事業兮。餘不役志。好客兮夙性。嗜酒兮天眞。世謂之鄭當時。自比於劉伯倫。家無擔石之儲兮。座有朋賓。我輩志同而居近兮。死喪相助。出入相友。春與賞花兮。秋月飮酒。共擬歡遊兮。百歲之久。侯亦自謂一生無病。不藥不炙。至今猶勁。庶幾龜鶴。與享壽命。如何一疾。遽爾告竟。才聞求醫。已傳屬纊。嗚呼。人事之不可恃兮。能不悵悵。跪陳辭而薦酒兮。冀哀忱之我諒。
===賜祭文<sub>不知某相</sub>===
嗚呼卿乎。其至斯耶。太虛寥廓。滄海無涯。聲淪影散。罔由追尋。嗚呼卿乎。其永訣耶。疚哉余懷。惄焉傷怛。卿之事業。台衡鈞軸。卿之勳績。雲臺獜閣。百僚儀表。三朝奮德。炳炳琅琅。實難言稱。其在予侗。輔益尤弘。乃心靡他。夙夜于公。式至今休。罔非卿功。卿惟匔匔。伊漢壽張。予非光武。有愧寵章。許卿引疾。退而家居。釋去塵機。心地澹如。古人頤養。率用是道。逍遙度歲。桑楡可保。頃予召卿。入對內庭。蒼顏白髮。僊鶴其形。趨步雖澁。視聽明熒。予實心喜。期以遐齡。何知今日。遽閟玄扃。嗚呼哀哉。起居飮食。豈云不節。方藥攻劑。豈云有缺。奄忽而逝。莫之少延。予不敢知。是命是天。哭卿慟卿。曾是不虞。予居九重。事異匹夫。寒暄之問。只憑中使。雖聞疾革。亦未臨視。泉路悠悠。永矣相負。國失老成。家喪尊舅。以公以私。情其有極。蠲予澗毛。敷予愊臆。伻酹舅前。冀靈一格。
===祭月城君李公鐵堅文===
維鷄林之有李兮。値艶陽之芳時。地得戚里之腴兮。天又雨露以閏之。紛旣有此華美兮。又重之以脩能。穿楊復貫蝨之工兮。游刃著屠牛之稱。所謂虎而又翼。豈翅鴻毛之遇順風也。驥奮迅於長途。鵬扶搖於大空。歷崇曹而長六卿。踐台府而貳三公。忠四朝而一如兮。恩列聖之不衰。惟吾東之未能無虞兮。北有戎兮南有夷。鼎鼐又闕一趾兮。作鹽梅者云誰。何天之不我祚兮。公遽至於斯也。況金吾之下僚兮。非他縉紳之比。同門乎出入兮。同廳乎起居也。至於議獄而聽直兮。益見其植志。願安承敎兮。惟其所指。嗚呼已矣。今其奈何。閑談戲語。無復對公而讙譁。珍羞異饌。無復飮公之華堂。嗚呼曷其。奈何不傷。跪陳辭而薦酒。魂其來兮一嘗。
===祖父母曾祖父母焚黃祭文===
於皇我祖。厥德靡愆。懿哉王母。其美齊焉。積善衮衮。垂裕後人。伊我小子。早屈晚伸。峨峨冠冕。得充後塵。天恩至渥。不限幽明。黃紙之除。亦及冢塋。玆奠泂酌。是注銀潢。庶幾居歆。我享我將。
==雜著==
===寄少女子簡===
余生女子。汝最後。所以情鍾於汝。汝又柔惠。自少不失我父母心。旣適人。有琴瑟之好。又得獲乎舅姑。余以爲必不是無福人也。今直至此。嗚呼奈何。然顏子不幸。共姜早寡。皆天也。天之所賦。人焉逃哉。正須順受之耳。婦人以嫁爲歸。以夫家爲家。汝歸汝家。堂上有舅姑。是眞汝父母也。愼勿哀形于面。強飮食。善事舅姑。除身病外。趁朔望親奠於墳所。以畢三年。其後暫來。問我夫妻。是汝當行之宜。汝去後。汝母喘證大歇。吾亦稍安。不必置諸胸。
===謝人與綱目書===
僕平生於藝。無所嗜好。獨於書史。好之不啻如飢渴者之於飮食。蓋口之於味也。性也。雖至愚騃。不辨菽麥。而未嘗有廢飮食者也。僕之於書史。正類此。性好之。故雖無能。亦未嘗少釋也。少時。家無書。每欲讀一般書。必從人借。得則讀。不得則廢。雖讀之。尋被主人責還。未暇修習奮聞。旋得旋忘。所以少無知而長無聞而老無用。蓋因是。猶且受知於聖明。見錄於朋儕。得點綴儒聯。出入金馬玉堂。蓋數十年。其間忝蒙聖恩者。詎有極乎。而於頒賜書籍。則賤姓名每先於人。故家雖貧。書籍富於人。頃因吏于外。又値喪。去京師者五六年。及還則滿壁皆前日所未有之書。問之則近日所受賜也。乃拜手謝曰。吾焉能知在外之臣亦膺此恩乎。旋又聞諸人。曰。今且新鑄字印發明綱目。行當頒給儒臣。如君雖在外時。亦無所不得。況於今乎。余亦私以爲幸。及下頒賜記。則吾輩行率不得與焉。余竊笑之曰。前則遠臣也。雖不得無足怪。余亦無心於得也。則乃無所不得焉。今則在朝之臣也。得之未爲過分也。余又本無此書。未必無心於得也。則反不得焉。是何也。蓋天道至公而無私。雨露之施。非必期於物物而澤之。而凡有血氣者。自無不被其澤。至於山川。無雲雨澤愆期。大地旱暵。農夫告憫。于時雖有小雨薄露。安能潤萬物乎。必借桔槔以倒其流。抱瓮以汲其深。乃可以灌畦而農。得以免其飢餓矣。是則枯槔也。瓮也。亦贊天地之化育而生物者也。公位隆而力有餘。位隆故有以資於已。力有餘。故又有及物之澤。公受賜綱目一件。旣以自資。私印又一件。以之資於我。譬之於物。公之澤。其桔槔與瓮之灌畦者乎。雖謂之贊天地之化育。誠不誣矣。噫。微吾公。吾其不飢而死者乎。
===黃海道觀察使敎書===
王若曰。余觀百司庶府。各自其職。不相侵攝。若監司則攬一道之權。摠百司庶府之職于一身。得其人則一道之民受其賜。不則余雖有子惠之心。民有不得乳於其母者矣。不亦重乎。卿故家世臣之裔。毛骨不凡。詩書箕裘之傳。習慣有素。寬和嚴毅。巍然有長者風度。歷踐要劇。動有休聞。予知卿久矣。予念親民之職重也。使牧子大州。卿以親老辭。予亦虞偏惠于一邑非仁也。卽允其請。旋置喉舌之任。委以腹心之寄。卿能典我三禮。出納惟允。魚水雲龍之會。豈偶然哉。而亦詎肯須臾離也。念惟黃海一路。風土蕭條。民生彫瘵。觀風者非寬和君子。無以潤其枯槁。非嚴毅大夫。無以起其怠惰。顧左右前後之臣。無以踰於卿者。不因銓曹之擬。特授黜陟之任。入銀臺日月雖淺。許金帶班資則崇。嗚呼。馬之驥者。不可限以芻粟。器之大者。豈宜盛以斗升。予以不次之典待卿。卿當何以報予。卿之此去。如聞黜陟明。敎化行。農桑盛。學校興。盜賊弭。姦猾息。黃海一路澄淸如鏡。則豈徒予一人以懌。卿亦有辭於永世。勖哉。故諭。
===與李昌臣書===
兼善。再拜白國耳足下。平日。伏蒙不鄙夷之。命作克庵記。嫌文拙。至今不敢就。逋慢之誅可逭。今玆賀正于天王。專對難其人。朝廷咸薦公。聖恩特命增其秩。黃金橫帶。騁乎幽燕之間。道路觀者。必以爲非復疇昔儀容。是不特公之觀國之光。抑多有觀公之光者矣。榮矣哉。作送行序。兼略敍名庵之義。雖其文辭蕪拙不足觀。亦未爲無所言也。國耳以爲何如。
===子彥昇婚書===
思托昏姻。益申鄕閭之好。不論財賄。只求臭味之同。旣獲龜從。合將雁奠。尊闈家娘。夙承姆敎。允符家人之二爻。寒門次子初過鯉庭。亦旣南容之三復。二姓之合。萬福之源。聊伸不腆之儀。以迓無窮之慶。
===永嘉聚會契文===
弘治元年春正月。觀察使廣陽君李公伯彥。遞任將還京師。所管州府郡縣父老童稚鰥寡孤獨之嘗蒙公之澤者。皆齎咨涕洟。恨其去之速而留之不得。其官吏之素相能者。咸追至于永嘉以餞之。臨別。且相與謀曰。相公遺澤之在民心者。固永世不可諼也。若吾儕各守官箴。常患不能相就。今因相公之行。得盍簪于此。尊俎談話。獲一日之歡。豈非幸耶。盍圖所以後日觀。因列敍姓名于一紙。屬余爲文以志之。余乃執盞言曰。一世之善士。斯友一世之善士。然或仕宦先後遠近之不同。雖恒求而不相得者。蓋不可以數計。若吾輩者。何幸哉。同生乎昭代。同事乎聖明。同任乎一道。而受印可於相公之藻鑑。相公。邦之棟也。今其還朝也。其將撑柱明堂。以庇風雨于群生。其爲樑爲楹。爲榱爲{{?|⿰木臬}}。爲欂櫨株檽。一乃心。齊其力。以隆其棟。而奉明王於當世者。安知非吾輩耶。諸君勖哉。象曰善。於是各書其言而歸。
===驄馬契文===
客有叩門求見涵虛子者。袖一軸揖而前。且告之曰。驄馬有契。奮也。余乘驄二十四之一也。今欲倣奮爲。而咸願受一言以爲戒。幸敎之。余乃作而言曰。古無契。蓋上古。人心醇朴。故雖無要結。自不能貳也。朴散醇漓。雖親戚不相保。況僚友乎。官僚之有契。所以約其忠也。朋友之有契。所以固其信也。雖然。余觀世之人同出入官曹者。趣或南北。外擬金蘭。而內實秦越者或有之。今若戴豸乘驄而曰。一時殿中。題名璧上而曰。永矢不諼而已。則非涵虛子所敢知也。客再拜曰。謹聞命矣。吾將退而語諸諸僚。時弘治壬子三月日也。客則監察李荃。洪兼善自號涵虛子云。
===監察契軸文===
烏臺崇崇。驄馬駸駸。行行且止。威不可侵。上臺下臺。撝訶聲音。出司入司。姦回震慄。朝廷耳目。草木霜雪。寅恭夙夜。庶符名實。咨廿有四。何執非德。願保終始。永堅金石。
===迎接都監契軸文===
弘治八年夏。皇帝遣使。賜諡祭于我成宗。賜誥命冠服于殿下及王妃。昭寵章也。於是金太監輔,李太監珍,王行人獻臣。實受命而來。上遣臣貴達。遠接干境上。命李公克墩,盧公公弼爲館伴。辟李復善等若干人充僚佐。供辦館待之具。越六月初三日。三使到京。卽日頒詔敕。次于太平館。留十日而王天使還。至八月十八日。兩太監又還。凡使命之留我國。數箇月交際之間。凡言語往復起居飮食之類。都監悉主之。造次之項。毫釐之細。有得有失。有喜有怒。而朝廷榮辱門焉。可不愼耶。自非識事體。審機宜。心存敬畏者。難乎免於有失。而今諸郞則免矣。不亦幸哉。吾見天使之遇諸郞。每與之危酒。致殷勤。至請增秩償其勞。是則又豈特無所失而已哉。吾知諸郞識事體。審機宜。存敬畏也的矣。
===司諫院題名軸文===
國有諍臣。以格君匡時。猶匠氏之有規矩準繩。爲方圓平直也。諸君子。聖朝之規矩準繩也。所以爲方圓平直乎斯世。夫豈淺淺云哉。而其功利之及於物者。隱然人莫見其形。此圖形題名之所以有軸也。我上臨御願治之初。正當諸君子奮勵有爲之時。知無不言。言無不從。有以澤被乎民。光加于世者。蓋不可以枚擧而數計。若是者。吾又鳥得而無言。在昔宋司馬公。作諫院題名記。重在末段數語。至今膾炙人口。此又諸君子之所當省也。{{*|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
===備戎司契文===
弘治十三年春。議政府啓曰。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今見軍士。率多紙皮爲甲。是焉能衛身而禦敵。乞別設一局。做鐵甲和賣。如瓦署歸厚署例。敎曰可。於是設局。題名曰備戎司。命領議政韓致亨兵曹判書李季仝爲提調。辟前御朝官有幹局者四員爲別坐。各率工匠督其役。提調時往來。課其功能。官盡其心。工殫其能。不多月而甲之成者摠若干部。將愈久愈多。人人得以收買。而行陣間。無不被堅之兵矣。噫。廟算之有裨於軍國如此。豈不幸哉。諸郞作軸。注姓名其中。以寓其同事相悅之意。兼善題曰。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雖曰術不可不愼。然惟恐傷人。是仁者之心也。諸君束帶立於朝。所謂治人者也。其心常以傷人爲恐。則其利物。豈不博哉。勖哉。
===司導寺契軸文===
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物理有固然矣。故地或千里之遠而神交。時或百世之廣而情符。況同生一世。同事一君。出入同門。而氣類之相合者乎。厥今聖明在上。群賢滿朝。或坐而論道。或起而趨事。各恭乃職。諸君亦皆歷踐華要。克輸誠款。正當宵旰憂勤之時。恪守御廩。以供玉食之奉。譬諸趨走服役於外。自以爲得者。大有間矣。又況氣相類。志相孚。動而相信。事無不濟者乎。噫。此契之所以作也歟。雖然。雲雨飜覆。蒼黃參差。始雖陳雷。終或秦越。世態無常。可不懼乎。所以兼善不得不有言也。諸君念哉。
===司諫院契軸文===
古者諫無官。故人無不言。人無不言也。雖有不言者。不見有虧損。降而不然。乃有官。必當官者。然後得言。官而不職。則人主無由聽聞過失。於是國家之尤氣病。而四支百骸隨以廢矣。可不懼哉。厥今有言責者其官五。曰大諫也。司諫也。獻納也。兩正言也。皆朝廷極選也。一時皆以正君匡國爲其心。其言曰。余所不得其職者。寧能一日苟居此乎。不惟矢諸心。又從而圖形注名於紈素。軸而懸諸璧。將以循其名而副其實。其用心至此。豈非生民福耶。涵虛子係之以辭曰。國有諫官兮。社稷之福。官得其人兮。又福之極。我願聖上兮。山藪川澤。虛以受之兮。于以爲益。國祚億萬年兮。苞桑盤石。
===承政院契軸文===
喉舌有官。猶天之有北斗也。斗爲天之樞。所以運元氣而成歲功。承旨爲王喉舌。於以出納綸命。釐百工而凝庶績。吁重矣哉。我聖上踐祚。勵志有爲。七年于玆。所謂大國七年。此正其時。而當喉舌之任者。曰都承旨李公世英,左承旨權公柱,右承旨崔公漢源,左副承旨金公崶,右副承旨李公蓀,同副承旨安公潤德。皆聞人也。上應乎北斗。仰法乎虞周。同寅協恭。以輔聖躬。吁重矣哉。
===驄馬契文===
臺官總三十。其長六。曰大夫,中丞,侍御史,雜端。是稱御史。其佐有二十四。曰監察裏行。御史爲朝廷元氣。監察爲耳目於臺長。其皆重矣乎。然人無耳目。則視不明。聽無聞。行無所之。一身無所運用矣。耳目之用。其尤重者乎。其重如此。故其授之也審。授之審。故其相策勵以有成也至。噫。此驄馬契之所以作也歟。我聖上勵精有爲。八年于玆。公卿百執事。靡不惟其人。惟玆二十有四人。亦皆當世名流。相與夙夜以飭勵。立紀綱以固國家元氣。其不在諸君歟。勖哉。
===監察契文===
天有二十四氣。所以行四時。臺有二十四員。所以察百司。節氣戾。則歲功不成。臺員缺。則朝綱不振。不其重乎。其任之也重。故其選之也精。膺是選者。將何以答象望乎。寧如脂如膏。隨物轉環。以自保者乎。抑如金如石。如弦如矢。以自守乎。將旅進旅退。苟且歲月。以求遷者乎。抑刻志銘骨。篤行勵爲。惟知有公。不恤其私者乎。於斯數者。諸君子必有所去就焉。尙愼旃哉。
===監察契軸文===
岌嶪烏臺。嵬峨豸冠。監察裏行。是謂淸班。其班伊何。五七之間。厥員幾何。二十又四。不謀志同。玆其氣類。入相聯席。出常竝轡。朝儀是糾。官僞是伺。朝廷耳目。物論之歸。百司準式。爵位之束。我告諸子。其各勵翼。
===題漁隱堂詩軸<sub>金侯名漢生</sub>===
余讀剛中先生漁隱記。爲漁之說備。所謂能言者也。或曰。先生非魚也。何自而知其說之詳乎。余曰。嘻。先生以天地萬物爲肺腑。日月爲兩眼。造化爲翰墨。盈天地之間。凡有血氣者無一逃於先生範圍陶甄之內。於說是乎何有。雖然。先生生長於輦轂之下。出則軒冕之途。入則金馬玉堂丹墀黃閣之中。足跡未嘗印於魚鳥之鄕。猶且能爾。況身親之者乎。金侯生於魚鳥之鄕。與魚鳥相親若弟兄然。雖被才智披能之祟。有時束帶而立於朝。豈嬰情於利祿者。其心固已與魚鳥之歸矣。及其脫屣蟬蛻而還于其鄕也。復與魚鳥。逢迎懽好。若故奮然。是豈特侯知魚哉。魚亦有以知吾侯者矣。至其相信之篤。則相觸而不相猜。不自知其孰爲魚也孰爲侯也。孑然相忘於風煙水月之間矣。是則先生之說固不虛也。余家咸昌。亦魚鳥之鄕也。距化寧僅半日程。於金侯爲戚屬。知侯之樂。宜莫如余之悉也。況余又欲學隱於侯者乎。侯之胤近仁。吾贅兄也。持剛中是記來示余。且求留語其後。敢辭諸乎。作漁隱詞三疊。
名途利門兮帝王州。車馳馬走兮無時休。歲月亦如之兮。曾不爲我少留。紅塵沒脛兮。白了人頭。相逢盡道兮歸去來。林下獨見吾侯。
屋上兮山靑。門前兮水淥。夜夜兮明月。年年兮草色。無心於萬事。有約兮白鷗。生涯兮一竿竹。富貴在天兮何求。朝遊暮還兮春復秋。百年幾何兮如此而休。陋哉彼哉。彈長鋏覓封侯。
亦有茅茨兮。影落漁磯。平生身事兮。與心違。形骸兮此縛夢魂兮長飛。雪漉漉兮吹鬢。塵冥冥兮染衣。歲晏兮不自聊。思量知己者云稀。行年近五十兮。飽知前非。靑蒻笠綠蓑衣。微吾侯吾誰與歸。
===題永川倅申侯詩軸<sub>侯名允宗</sub>===
余嘗按節關東。歷覽山川樓臺之勝。因訪前賢。一一皆可數。其風物餘韻之至今在人口者。尹相公向其尤也。及尹東都也。時復與隣邑守宰。相往還遊從。其風流文雅可欲而不可惡者。永川守申公宗之是已。問其派系。則謂尹公爲外舅。然後乃知淸流自有一種。不可以他求者也。宗之一日。示余尹公出按江原時朝,中諸公送行一軸云。後吾舅而按關東者亦公也。盍詩乎。試閱諸公詩。其稱道相公之賢。與今江原人之追慕公者。如出一口。而摹寫樓臺山川之勝。正如吾前日眼所見者。噫。亦關東一面目也。況宗之樹美政於南郡。能不墜家聲。可無言乎。詩曰。
前朝良相有莘叟。今見申侯是後昆。欲識永川民受賜。至今遺愛在江原。
===題朴艮甫詩軸<sub>詩見上</sub>===
兼善。咸昌人也。父母沒。皆卜葬於邑之東錢村里。居廬於墓側各三年。因家于其旁。地僻尋常無可與晤語者。東望一里許。卽龍宮地面。人家僅四五。朴兼山艮甫之第其一也。蓋其祖先遺宅。而吾先君少時。嘗學於艮甫之伯父禮安縣監諱長生之門。艮甫所居。其里閈也。今其與艮甫往還也。緬想先君摳衣游息之迹。依稀焉彷彿焉。蓋有不勝感慨而悲涕者矣。以此尤不能忘情於艮甫。艮甫。儒者。於余同類也。性拙以直。同氣也。家甚淸貧。同道也。愛居林泉而無慕乎他。好尙亦同也。余與艮甫。不相同者無幾。所不同者。僕幸竊虛名。以誤聖知。備數大夫之列。而艮甫否耳。一日。示余以其詩及諸賢之作。余旣悲其不遇。又喜氣類好尙之同也。於是乎詩以續其尾。
===題賜假讀書藏義寺圖===
上旣卽位。治尙文。一時豪傑之士。稍稍由科目出。蓋已釋褐而錦。鵾化而鵬。而方且刷羽鼓翼。未嘗少休其力焉。其志豈近小云哉。八年丙申。上敎若曰。有志之士。牽於職事。未能專業。由是泥於致遠。甚非予作人求助之意。其選文臣之年少而敏。將遠且大者若干人。特賜假詣山房讀書。於是仁川蔡侯耆之,永嘉權侯叔強,陽川許侯獻之,高靈兪侯克己,中和楊侯可行,昌寧曹侯大虛。實膺其選。乃命往藏義寺。讀前所不假讀之書。仍使廩人致餼。酒人設醴。凡居處食飮之具。無不如意。吁榮矣哉。寺在仁王白嶽之北三角山之西。有瀟灑絶特之觀。又有碧澗鳴絃。遶出於軒窓之下。凡山水淸冷疏爽之氣。皆寺之有也。寺不得有之。而今爲諸君子有。其朝晝所得。可涯耶。他日功成名遂。卓然立於象人之表。其源蓋此寺也。若涵虛子者。欲往從之。而老不可得。此生無復有進也。噫。
===題成仲淹氏詩卷後===
天之賦於物。率不全其能。是故。與之角者。弱其齒。傅之翼者。兩其足。馬之走者。劣於步。儒能文者。短於詩。如有角而又齒。翼而又足。走又能步。詩又能文者。則是人物中之特異者。而吾又未之見。試於成氏子得之。辛亥秋。余忝祭酒于國子。旣上官三日。用國典。合斯文諸老。課試儒生。命題以箋文。仲淹氏之作。裒然爲擧首。工四六者也。後於館中月課。累作賦。飄飄然皆有凌雲之氣。雄詞賦者也。作仲尼,顏子所樂何事論。其第出人加一等。能作文者也。余固奇其才之全也。一日。吾豚犬曰。彥邦袖携雜詠詩一卷來。示余曰。是某之作也。乃懸燈細讀。愈讀愈味。夜久乃訖。何其多且能也。於是又知仲淹氏又長於詩也。嗚呼。文章才子。莫盛於唐宋。而李杜以詩名。韓,柳以文稱。司馬光自謂不能爲四六。曾子固時稱不能詩。世果有全才。則宜數君子當之。而其長止如此。才難不其然手。若仲淹氏者。雖謂之角而齒。翼而足。走而又步。可也。雖然。吾觀之。士之遊於藝。如百工之各其技能。今有業革鞾者曰。我無他拔。只此能耳。試其品。儘可觀。有人曰。我則異於是。能靴能屨。又能鞍與韉。吾一身。卽象工人也。試其品。例凡賤耳。彼諸向所云者。曾不能髣髴焉。何者。彼專而此泛故也。然成氏子年富而氣粹。志大而遠。但力爲之。雖百其藝。亦何所不臻其極哉。仲淹氏勖哉。知天之賦於物。獨厚於君。故吾所云如上耳。
===題孫判府事所藏御書軸===
上之二十四年弘治壬子十二月。崇政大夫。判中樞府事兼世子賓客臣孫舜孝。以老病乞骸骨。上不允。命都承旨臣曹偉製批答。遣藝文檢閱臣鄭光國。就其第予之。又遣內豎金處善。賜法酒一卣幷內廚珍羞。副以御書一札以慰諭之。其文如上。昔。曾子語聖道曰。忠恕而已矣。箕子之敍三德。正直居其一。今吾君與吾相都兪吁咈之間而其所以進戒慰答之者。不過如斯。當時治道。蓋可知也。一日。公語余云。吾今日所蒙。吾子孫不可不知。況天章昭回。宜永世寶之。吾欲粧而軸之。傳于後。子其措一辭。噫。余與公嘗聯席待罪于承明。可謂知公。亦可謂與際風雲。乃拜手書于下方。
===題八士文會圖===
君子取麗澤之象。朋友講習。古也。行古道於今之世者列于下方。諸君子是已。諸君子少相善。有直諒多聞之益。旣許國。有相規胥勸之道。窺其進退氣象。要皆不至於極不止也。嗚呼。望隆則責重。名盛者難副。是圖之傳於久也。而必有指點而評論之者。可不勉哉。
===題海浪島圖===
海浪島邈在西海中。爲逋逃淵藪者久。國家欲遣兵搜討。以地近上國界。未敢擅發。乃具由奏請。皇帝勅曰可。上命同知中樞臣田霖爲招撫使。司導寺正臣李坫爲副。其從事有六。曰判官成順仝,僉正鄭克仁,經歷金世鈞,李宗仁,正郞郭宗藩,修撰趙元紀。皆文武才也。衛將二。曰許瑊,柳湄。部將五。曰林昱,金許孫,趙允琛,姜以溫,朴桓。軍官三十。皆武人之選也。兵卒二百。舟子及指路者又若干。摠七百餘人。弘治庚申五月戊寅。發龍川。水行十二日。見所謂海浪島者。直擣其穴。竝探近島。如網取而櫛出。魚潛蝨處者無所遁其形。乃俘乃繫。回舟言旋。六月壬寅。還泊于龍川。往返凡二十五日。虜獲百十二口。華人十之七八。旣獻功闕下。命論功行賞有差。其華人。奏還上國。東民之爲首者誅。餘悉分配。蓋自是。西海淸無塵。嗚呼。可尙也已。古來良將受命勤王者多矣。未有履險而順成功之速如此者。非仗忠信兼智勇者。能之乎。而其同舟一心。共力濟事之跡。不可泯而無傳。此圖之所以作也。涵虛子撫圖歎曰。桓桓將士。烈烈文儒。矢心請纓。受委忘軀。滄波萬頃。如復坦途。茫茫一點。已在眼中。不勞斬艾。落葉隨風。魑魅魍魎。窟穴一空。穹龜長魚。迎送渢渢。去如健鶻。來若游龍。呼吸之頃。忽成此功。旣獻乃功。寵命惟隆。庶幾無替。其克永終。
===題乙未都會契軸後===
國朝每年夏。擇四學儒生之才者。設都會雜試講述。竟拔其尤者十人許。直赴式年司馬覆試。蓋其奬勵成就之者。而他日先登速化之器。於是乎卜矣。今列于下。徐侯孟棠等九人。實成化乙未優等直赴者也。至今未二十年。而挺科踐華要者入。皆當宁聖上所眷注。朝著所推重。自是以往。其功名事業。蓋未可量也。諸君早相資益。晚又同進。更結金蘭。期翊聖明於悠久。可尙也已。崔侯死猶齒。金侯布衣且不遺。皆古之道也。可無誌乎。
===名柳侯正厚二子說===
柳侯挈丱童來。謂涵虛子曰。是吾兒也。駿未有名。願公爲一字師。余旣多柳侯能爲子求道。又喜童子不憚從師問也。乃許之。柳子復前曰。又有次子。一年幼。今不與俱。皆未有名。請命之。余曰。子生父名之。古也。是在吾子矣。然師亦有父之道焉。雖余命之。何礙。但古人命名。各以其物。如魯莊公名同。以其生之日同桓公也。季友生而有文在其手曰友。名曰友。叔孫氏伐長狄獲僑如。名其子曰𢕪如。鄭伯母夢蘭而生。名曰蘭。皆以其物也。若無其物。則亦因其姓。演其字義而名之。如是者多。今之稱前金化縣監者曰柳依江。亦鄕人之可者也。以其柳之依於江也故名。童子。金化之族姓也。古有柳下惠。亦童子其姓也。孟子曰。柳下惠。聖之和者也。伯夷。聖之淸者也。伊尹。聖之任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若孔子則合三子之長而爲一大成。亦何所希於他。三子者各一其長。而不能無偏。則和不可一於和。必希於淸。淸不可一於淸。必希於任。天如是然後庶可以窺乎無可不可之域矣。今童子宜名其兄曰希淸。弟曰希任。嗚呼。名不可以虛辱。願童子顧名思其義。勖哉。吾觀世之人名仁而不仁。名義而無義。名禮智而無禮與智。如是者緫緫。豈涵虛子所望於童子者。童子勖哉。
===文司藝改名說===
改名何。忌避云爾。世之人姓名偶同。而一善一惡。則善者改其名。非忌之歟。一尊一卑。則卑者改其名。非避之歟。然此皆師友父兄之爲耳。其或出於君上之命。則自負之而人亦寵榮之。若吾成均司藝文君者。得不自負之而人榮之耶。君。兼善從母弟也。本號彬。弘治戊午。有坐法論者。其姓名與君同。人謂君宜改稱。而猶未也。是年秋。君奉使于外。且行陛辭。進其名。御筆改以傑賜之。蓋曰善人君子。不應與兇類混姓字也。聖上惠顧於君至此。榮矣哉。大抵士生斯世。一鄕人譽之。斯可謂善人矣。至於擧朝譽之。則不亦君子乎。猶且不見知於時君世主。沒身而名不稱者有之。君臣遭遇之難如此。文君在鄕黨。以孝友稱。居官任職。以廉謹聞。又能受知於聖主。至下宸翰。錫之以嘉名。斯難能也。雖自負可也。雖然。名者。實之賓也。得其名固難矣。名而副其實爲尤難。聖上所以名云云者。豈徒許其已然。蓋亦有所冀也。勉哉。
===韓訓字說===
吾與原州牧韓公有舊。公之子曰訓。韓氏戚里顯族。豪貴甲一時。其子弟宜若無心於經術者。而訓好學出天性。結髮讀書。日不暇給。身無紈綺氣習。胸中皆古聖賢書。妙年登進士榜。遊庠序。儕輩莫之先。猶孜孜汲汲。學古之愈力。逝將叫閶闔。呈琅玕。聲古道於今之世矣。一日。從吾兒求其字於余。余昔尹雞林。韓公佩兵符。鎭嶺南左道。訓往省且還。道過雞林。時監司成公士元適巡臨。與之作夜話。因及前代人物優劣。訓歷歷擧其行事之跡。十不失一。余固知篤古君子也。至今學已成。猶且日夜乎黌舍。尙友古之人。其將入官。不迷於施措。可知矣。故字之曰師古。古今人物。其功名富貴。不足論也。其品有上中下。其類有正與邪。忠與佞。直與詐之不同。如薰蕕氷炭之每相反。師古氏其何師。請愼擇之。韓公諱忠仁。吾兒。彥邦其名。
===名沈上將子四昆季說===
隣有沈氏子。肩其名。人也孝于親。與人交而忠。又能仁其宗族。接人以禮。斯謂之良也。常往來醉睡鄕。不屑屑於名途。故不得展其蘊。世不知有此四德。吾亦不知其所以也。天其或者大其後乎。吾以名其四子。曰克孝。曰克忠。曰克仁。曰克禮云。
===乞歸養箚===
臣本布衣。誤蒙聖知。官忝宰輔。歷任中外。無絲毫補。久虛聖恩。宜早斥退。頃尹東都。地大人微。僶勉三載。惠不及民。益宜譴黜。旋加恩寵。始遷樞府。今授本職。固當更勵駑鈍。指死爲期。以報效聖恩萬分之一。第念慈父家在慶尙道咸昌。今年七十八。去丙午七月。始患風疾。手足不仁。丁未秋。前證加作。自後不能運身。坐臥須人。然猶食飮不絶。心神如奮。臣在東都。僅數日程。通問連續。時復往來相見。雖不能日日嘗藥侍疾。亦足以慰陟屺望雲之思。自今年正月。他證添作。羸憊益深。日迫西山。朝不保夕。臣今遠違。計程三百里。事有緩急。不可卒致。臣雖貪榮冒寵。思欲報效聖恩。尙安忍也。伏望遞臣官職。許臣歸侍病父。使得終孝。以遂人子之情。大司憲臣洪貴達啓。
===遷廟議===
宗廟遷附之宜。禮曹所啓得矣。參以先儒之論。質以周魯宋朝之制。事合情禮。臣不敢更有所議。但文昭殿事則有說焉。古昔帝王所以致孝乎其先者。宗廟之外無他地。雖以周之盛時。周公制作之備。文武,成康之美。未嘗別有所建。後世如漢之原廟。宋之景靈宮。皆比古也。我朝文昭殿。亦出於一時追慕罔極之情。而別有所創耳。凡其几帳之設。膳羞之供。一如平時。蓋後工所以事死如事生者。而又有朔望俗節之享。是二宗廟也。然寧過於厚。何傷。但其初創時。只營五室而止。且令後世不得加造。夫然者。豈不以四室當享隨代所親。而其一乃太祖室乎。太祖。國家元氣之始。固當隨處而皆存也。其餘旣有宗廟之序。世室之享。有功德者。則自當百世享之矣。若於文昭殿。只奉四親與創業之主。斯乃義之宜禮之節也。若以太宗之主爲不可遷。別立一殿。則世宗,世祖。亦將如其例。而後世又有如太宗,世宗,世祖之主。則將復搆室無窮已乎。臣願遷出太宗之主。奉瘞于寢圍。其下次次而升。附成宗于其次。與太祖之室爲五。後世以此爲式。於事體幸甚。或者以爲遷廟之主瘞之非禮。宜立祧毀之廟以藏之。臣以爲不然。禮。親盡之主。去廟而之祧之壇之墠。至祫則合于太祖之廟。我朝無祫儀。不宜立祧毀之廟。宜如韋玄成之言。依漢故事。瘞之園陵爲侯。
===議政府啓<sub>請設備戎司</sub>===
兵法曰。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敵也。兵器之利鈍。而勝敗存亡決焉。其可忽哉。我國三面受敵。眞用武之地。所當先利其器械。而甲胄。所以衛身之具。尤不可不堅緻。見今軍士被鐵甲者十無二三。衛王宮。戊邊圉者。其甲非皮則紙。以之備點閱則可。若驅之矢石之間。當強弩利鏃之湊。能不爲魚肉乎。爲軍士者。亦非惡鐵而好紙皮也。誠以鐵不易得。皮輕於鐵。紙又價廉。故人皆姑息爲計。爭持賤直。貿其輕且廉者。因此謀利之徒。或竊緊關文書。或盜書冊。外塗以紙。內實以蒿。補綴成甲。以求售焉。非徒無益。而且有損。甚非制兵本意。竊觀祖宗朝都城民家。率多茅蓋。或遇火災。延燒比屋。國家特設則瓦署。官爲陶瓦。使人收買。未五十年。幾爲瓦屋。往者人死之家。不能辨棺槨。亦設歸厚署。造槨和賣。收其直。貿材於水上以繼之。凡民有喪。皆賴之以無憾焉。彼猶若爾。況兵器之關於勝敗存亡者乎。計今軍器寺所造各樣甲只六千六百十五部。萬人之兵。猶不能足於用。若擧大兵之時。則僅充十分之一。豈不可慮乎。伏願特設別局如瓦署歸厚署例。擇差提調,郞廳。凡工匠鐵物等事。聽本官便宜措置。約定一年。所造凡幾領。酌中其價。使得便於收買。如此積有年紀。則自然軍士鐵其甲者多。又令限年禁持紙皮者。則向所謂竊文書。偸書冊之奸自戢。人皆堅甲。以之衛身禦敵而有餘矣。於軍國。豈不有助乎。乞下該司施行以試之。幸甚。
===適庵賦<sub>幷序</sub>===
曹其姓。伸其名。字叔奮者。昌寧人也。卜吾隣。扁其居曰適庵。夙有能詩聲。相識。薦而官之。又業醫與譯皆能。世目爲才府。嘗再朝京師。再使馬島。無寧歲。今年。又使馬島。作適庵賦。贈其行。其詞曰。
問適庵。君胡號爲適而不自適。一身衆技之所使兮。汨東西與南北。朝發軔於藝苑兮。夕詞林乎弭節。口嘶聲于夜讀。手厚皮于朝閱。旣腸胄之困雕鎪兮。亦亂歷乎耳目。屈宋檄召而督之役兮。曹劉旌招而使羽翼。荃旣命子爲舌人兮。又呼號曰歧伯。燕京前赴者再兮。馬島今去則三也。山川跋履兮。囏阻物象酬酢之何堪。凡生天地之間者。各飛潛與洪纖。纖者自纖兮。飛者不潛。自守其一兮。而不相兼。夫何百夫之殊。其一能兮。子一身之僉也。伊勞苦之若此兮。乃以適而名庵。適庵子莞爾而笑。盰衡而前。復于涵虛子曰。噫。吾無往而不自適也。身賤故官雖小而亦榮。家貧故俸雖薄而易盈。居不必華屋兮。苟容膝則安也。食不必兼味兮。惟充腹之取歡。有酒則飮。無酒則休。獨則自酌。偶則相酬。詩不要好。聊言吾志。書不耽讀。體倦則睡。皆吾之適也。若夫北遊乎中國。有鞍馬之劬。東騁乎扶桑。多舟楫之虞。似非吾之適兮。然不以爲虞。則亦何有於吾。且夫水滔滔而長流。風刀刀而長號。無古今之或息兮。不自知其爲勞。苟其吾之所性兮。雖卒老道途兮猶甘。鷦一枝而尙寬。鵬萬里而又南。鳧脛短而自足。象鼻長而亦便。吾亦不自知吾之適兮。蓋眞宰之使然。涵虛子起而酌之。又從而歌之曰。黃鵠之飛兮。一擧九州。左翼拂乎若木兮。右翼蔽乎不周。惟所如兮自適。執子之手兮難留。舟搖搖兮輕颺。海天茫茫兮水悠悠。悵獨立兮倚層雲。撫長劍兮贈遠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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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白亭集/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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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道之東久矣。而學行之粹。文章之懿。至我朝始大振焉。是蓋文運之昌。自天啓之。而列聖養育之功。瑕不作人。噫。文匡公之於文。特其平生自得之緖餘。而天之所以未喪者寓焉。豈可與世之所謂華國大手。而雕蟲粉餙巧麗爲工。外性情而昧道之所在者。騈稱而同日語哉。公生而有美質。嶷然有大人氣岸。及長。怳然開悟。心通經史。淵淵乎其學問之博也。郁郁乎其道德之光也。流而爲事業。發而爲文章。其尋常諷詠。日用酬酢。皆出於性情之自然而渾然天成。一時名文學者擧取正於藻鑑之下。故其典文衡者久。而爲文章之指南焉。吁可尙也已。迹其平生。用力未嘗不在於克去己私。而不爲外物之牽挐。故名其亭以虛白額焉。家無聲色之娛。心有自守之天。每家居。雖當紛華騷屑之際。而靜坐觀書。袖手潛心。凝然不動。儼若山峙。非有得於道者。能然乎。噫。爲臣子者孰不欲盡忠於事君。竭言於當時。納吾君於無過。煕鴻號於無窮哉。然率不得自盡於可言之日。尖其本然之理而甘爲不忠之歸者何歟。良以利害怵惕之念有以牿吾心之天。而性情之正。殆有所泯滅而然也。公於世祖朝登第。以文章鳴。及成廟踐祚。寵重比隆。言無不盡。諫無不入。逮至廢朝。國家之事不可勝言。公正色立朝。不避各鑕。終始抗言。不少屈折。卒以直諫死。其平日見道之明。立志之礭。到此地頭。可以見矣。而學問之功。誠不可誣矣。諡以文匡。豈虛也哉。嗚呼。從諫弗咈。帝王之盛節。盡言不諱。臣子之職分。而逆耳之言。自古難合。故自非明良相遇天地際也。則鮮有克盡其犯顏之辭。而孤松晚歲。正値難言之會。直斥君非。九死不移。拒諫一疏。足以爲後來不言者之戒。則非有得於道者。能然乎。觀其疏。有曰。願欲少報於聖明之朝。又曰。惟有一寸丹心。知無不言。蓋以公受成廟厚遇之恩。以遺嗣王。義不得不以死爭之也。其誠心直氣。藹然於言辭之表。而有三代忠厚之意焉。則其文章之得於忠恕。諷詠之發於性情。而不規規於文字之末者。蓋可見矣。挺豪於公。爲外玄孫也。三復遺編。想像典刑。未嘗不慨然流涕。思欲發揚其幽潛者久矣。歲庚戌春。出守玆邑。乃裒取公之平生集文本稿於公之玄孫正字洪鎬之家。乃於公餘。再拜讀之。謀欲鋟諸梓。以永其傳。適巡察使鄭相公出按是道。悶其志而哀其力之不逮。遂與之供役之具。以成其不成者焉。噫。斯文之傳。其亦有待於今矣。豈非爲子孫者之幸也。萬曆三十九年辛亥七月日。中訓大夫。行求禮縣監崔挺豪。謹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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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毅傳書結奇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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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18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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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18民终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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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5)皖18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纠纷系张某某女儿将其长辈手机中的财物转给胡某某女儿用于双方游戏和消费引发。当时,胡某某的女儿有手机,张某某女儿没有手机,但想充值玩游戏和消费,此事系张某某女儿起意。因此,张某某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自身亦有过错,不能全部归咎胡某某。二、一审认定返还的金额有误。本案系张某某出面找游戏平台退费,胡某某不清楚张某某从游戏平台追回钱款数额及比例情况。胡某某只能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倘若张某某全部追回款项,则没有损失,其再起诉胡某某显属不当得利。三、一审遗漏了胡某某前妻为共同被告,未能查明款项金额。胡某某女儿手机的账户属于胡某某前妻,张某某女儿转到胡某某手机账户的金额,胡某某前妻应当知情。一审未将胡某某前妻追加为共同被告,仅判令胡某某承担退款责任,明显不公。
张某某辩称,1.双方业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应按协议履行。张某某发现双方女儿之间存在游戏充值转账情况后立即找到胡某某,协商处理。当时胡某某亦口头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某女儿转给胡某某女儿的记录均有账单可查。对于游戏平台的退款,双方约定共同协助前往追索,后实际仅由张某某前往杭州游戏公司主张权利,耗费了交通费用等。张某某作为监护人,已经承担了应承担的责任。2.张某某女儿转给胡某某女儿消费使用的金额为51876元。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张某某已取得胡某某退还10000元以及游戏账号里剩余未消费的3000元,还剩38876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去杭州找“蛋仔派对”平台追索,“蛋仔派对”平台将7300元原路退到胡某某女儿手机账户再返还给张某某,故还剩31576元未退。3.张某某依照协议有权起诉胡某某。其听说胡某某与其前妻离婚后,女儿由胡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与其前妻之间就相应费用的承担,可由该二者另行解决。综上,其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胡某某返还张某某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的女儿与胡某某的女儿系同学关系。2024年6月21日,张某某的女儿向胡某某的女儿持有的手机向“广东天辰、快手APP、蛋仔派对”充值及给予胡某某女儿个人消费。其中,属于胡某某女儿使用的金额共计51876元。2024年2月11日,上述情况被张某某发现后,张某某与胡某某一起到飞彩派出所对充值到APP的款项进行报案。2024年6月21日,张某某(甲方)与胡某某(乙方)在宣城市公安局飞彩派出所达成调解。调解内容为:1、乙方同意在2024年8月15日前归还甲方壹万壹仟元(11000元),2、10天之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好10600元之事;3、乙方退甲方17276元,乙方目前找前妻共同承担后解决,4、双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处理好此事。张某某在甲方处签名并捺印。胡某某在乙方处签名并纳印。当日,胡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承诺8月15日之前归还快手退款11000元。蛋仔派对充值10600元(协助对方退款),剩余17000元(由本人和前妻协商后给予时间答复)。承诺人:胡某某2024.6.21”。
一审诉讼中,张某某认可属于胡某某女儿使用的金额共计为51876元,在双方达成调解后,自己从蛋仔派对APP上追款有7300元,目前现已退20300元,剩余31576元未退还。诉讼中,对于调解协议17276元中有1300元系双方女儿共同消费,双方均同意这1300元各自承担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女儿向胡某某女儿持有的手机上的一些APP充值及给予胡某某女儿个人消费,双方于2024年6月21日在飞彩派出所对未归还的款项38876元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在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游戏平台向张某某退还了7300元,双方现经确认现未归还款项为31576元,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对于未归还款项中的消费金额17276元,张某某与胡某某当庭均确认17276元中有1300元系双方孩子共同消费,均同意各承担一半,故胡某某应返还张某某30926元(31576元-65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一、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款项30926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张某某负担88元,胡某某负担287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举新证据。经对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综合审查,一审认定“2024年6月21日,张某某的女儿向胡某某的女儿持有的手机向‘广东天辰、快手APP、蛋仔派对’充值及给予胡某某女儿个人消费”中时间存在笔误,依据2024年2月11日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本院将其中“2024年6月21日”更正为“从2023年10月开始”。一审认定的其余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为处理子女之间游戏充值消费而发生的纠纷。2024年6月21日,双方在宣城市公安局飞彩派出所对胡某某应退还的款项38876元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达成后,游戏平台向张某某退还了7300元。一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未返还款项为31576元,又因其中存在1300元系双方孩子共同消费,双方均同意各承担一半,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胡某某返还张某某30926元(31576元-65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案涉款项金额业经双方确认。胡某某一审中未申请追加其前妻张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故对胡某某主张一审遗漏其前妻作为本案当事人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等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胡某某与其前妻就案涉费用如何分担可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胡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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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 贞
审 判 员 严荣荣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妍
书 记 员 郑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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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某公司等与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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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法知行终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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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日本某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
代表人:村某某,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喜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航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代表人: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战竹,深圳市君之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斌,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本某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某株式会社)、航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名称为“连接器组件”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深圳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2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529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方喜玲,上诉人航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吕战竹,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一审第三人深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斌、李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连接器组件”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专利号为201510063688.2,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3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连接器组件,包括适于沿着连接器安装方向被安装到彼此的插头连接器和插座连接器,
其中,所述插头连接器包括多个第一接触件、保持沿着端子布置方向布置的所述多个第一接触件的第一壳体、以及设置在所述第一壳体中所述多个第一接触件的布置范围外侧的两个第一金属构件,
其中,所述第一壳体包括处于所述多个第一接触件的布置范围外侧的两个引导部,并且所述两个第一金属构件分别附接到所述两个引导部,
其中,所述第一金属构件分别覆盖所述引导部的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的上表面和所述引导部的端壁部的三个外表面的至少部分,
其中,所述插座连接器包括多个第二接触件,保持沿着端子布置方向布置的所述多个第二接触件的第二壳体、以及设置在所述第二壳体中所述多个第二接触件的布置范围外侧的两个第二金属构件,
其中,所述第二壳体包括处于所述多个第二接触件的布置范围外侧的两个待被引导部,并且所述两个第二金属构件分别附接到所述两个待被引导部,所述待被引导部适于被安装到所述引导部并且由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观察时呈U形的壁形成,
其中,所述第二金属构件分别覆盖所述待被引导部的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的上表面和所述U形的壁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内表面的至少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金属构件具有:上表面部,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用于覆盖所述引导部的上表面;一对外表面部,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一对外表面部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延伸自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且用于覆盖所述引导部的所述端壁部的在相对侧的两个外表面;以及端表面部,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端表面部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延伸自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且用于覆盖所述引导部的所述端壁部的外端表面,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金属构件具有:上表面部,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用于覆盖所述待被引导部的上表面;一对内表面部,所述一对内表面部用于覆盖所述U形的壁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内表面;一对外表面部,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一对外表面部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延伸自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且用于覆盖所述U形的壁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外表面;以及端表面部,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端表面部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延伸自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且用于覆盖所述U形的壁的外端表面;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所述一对外表面部包括一对第一外表面部,所述一对第一外表面部在所述插头连接器的端子布置方向上靠近所述多个第一接触件的布置范围的位置处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延伸自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以及一对第二外表面部,所述一对第二外表面部在所述插头连接器的端子布置方向上靠近所述端壁部的端表面的位置处在所述连接器安装方向上延伸自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并且其中,当所述引导部被安装到所述待被引导部中时,所述一对第二外表面部面对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所述一对内表面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中,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该对内表面部每一个具有弹性并且每一个具有在其表面侧突出的突出部,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该对第二外表面部具有适于与所述突出部接合以锁定所述引导部安装到所述待被引导部中的状态的突出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组件,其中,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该对第一外表面部和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所述一对外表面部分别是用于供电连接的端子。”
2022年6月2日,深圳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深圳某公司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包括: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O4659569A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19日,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5月27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插座连接器,包括(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47]—[0085]段,附图4-6):连接器10的本实施方案设置有插塞连接器15和插座连接器35。插塞连接器15设置有插塞绝缘体16、多个插塞触点[两排(前排和后排)插塞触点]25和两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它们构成插塞连接器15的主要元件。插塞连接器15使用用于模制插塞连接器15的模制模具(未示出)通过嵌件模制完全整合。插塞绝缘体16在其左端和右端的表面上分别设置有左侧和右侧金属装配构件固定凹部22;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设置有基础部分29、端部固定部分30、一对接触部分31A、尾部部分31B和锁定突出部32。在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中,基础部分29具有平板形状,所述平板形状被设置成位于垂直于竖直方向的平面中,端部固定部分30从基础部分29的外周边缘向上突出,该对接触部分31A从基础部分29的外周边缘向上突出,尾部部分31B分别从该对接触部分31A向上突出,并且锁定突出部32分别从该对接触部分31A的表面突出。连接端部固定部分30和基础部分29的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连接部分的外表面形成圆形表面30a,并且连接基础部分29和该对接触部分31A的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两个连接部分的外表面分别形成圆形表面31a。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端部固定部分30在其上端处设置有一对保持突出部30b,所述保持突出部30b在向前/向后方向上彼此隔开,使得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端部固定部分30与插塞绝缘体16脱离(向下)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当插塞连接器15和插座连接器35重复地连接和脱离连接。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设置在基础部分29的与圆形表面30a对立的侧上的基础部分29的内边缘也形成圆形表面29a。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该对尾部部分31B的上端从顶板部分17的上端表面在竖直方向上略微向上突出。插座连接器35设置有一对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插座绝缘体50和多个插座触点60,它们构成插座连接器35的主要元件。该对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设置在插座连接器35的相对于向左/向右方向的对立端部处并且各自在向前/向后方向上形状对称。每个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通过将金属板冲压成形而形成;所述前后对(左侧对)金属固定构件和前后对(右侧对)金属固定构件被形成为分别对应于左右对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此外,上方模制模具UM在其平坦下表面中进一步设置有凹面和凸面,所述凹面和凸面形成并且成形从而对应于外周壁52、接合突出部53、装配凹部54、多个触点固定凹槽[两排(前排和后排)触点固定凹槽]56,多个允许变形的凹槽[两排(前排和后排)允许变形的凹槽]57等}。下方模制模具DM的上表面由平坦表面形成,并且下方模制模具DM在其左端和右端两者附近的该平坦上表面中设置有对应于凹部DM1的前后对(左侧对)金属固定构件和对应于凹部DM1的另一个前后对(右侧对)金属固定构件,该前后对(左侧对)金属固定构件和前后对(右侧对)金属固定构件被形成为分别对应于左右对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此外,下方模制模具DM在其平坦下表面中进一步设置有凹面和凸面,所述凹面和凸面形成并且成形从而对应于底板部分51、外周壁52、多个触点固定凹槽56,多个允许变形的凹槽57等)。左侧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的横向固定部分(固定部分)38、该对纵向固定部分(固定部分)39、横向尾部部分(固定部分)40、该对纵向尾部部分(固定部分)41和固定凸耳(固定部分)42嵌入左侧固定凹槽55,而右侧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的横向固定部分(固定部分)38、该对纵向固定部分(固定部分)39、横向尾部部分(固定部分)40、该对纵向尾部部分(固定部分)41和固定凸耳(固定部分)42嵌入右侧固定凹槽55。每个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设置有横向固定部分38,一对纵向固定部分39,横向尾部部分40,一对纵向尾部部分41,固定凸耳42和一对弹性接触部分43。每个(左侧/右侧)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该对接触部分31A与相关的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的该对弹性接触部分43接触同时使相关的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的该对弹性接触部分43分别朝向其该对纵向尾部部分41弹性变形(即在向前/向后方向上以彼此远离的相对方向向外),并且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的该对锁定突出部32接合在相关的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的该对弹性接触部分43的锁定凹部44中。
在无效程序中,深圳某公司主张,证据2中的接触部分31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表面,接触部分31A可以划分为左右两个部分,一个作为第一外表面部,一个作为第二外表面部;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表面部分成一对第一外表面和一对第二外表面以及一对内表面部不从第二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的边缘部向下延伸。
2023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的位置关系包括彼此分离、二者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等可实现的形式,而证据2公开了“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二者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的方案,即公开了“外表面部分成一对第一外表面和一对第二外表面”。进一步的,因“一对内表面部不从第二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的边缘部向下延伸”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故不应将其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对弹性接触部分43,其用于覆盖U形壁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内表面,一对弹性接触部分4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内表面部。证据2与权利要求1的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所预期效果均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公开的锁定凹部以及“两个构件的其他面分别是用于供电连接的端子”的供电连接形式,与权利要求2、3相关特征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故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不服,于2023年9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分别具有彼此不同的作用,即“焊接的不接触、接触的不焊接”,解决了焊接对接触面的接触电阻影响显著的问题。证据2的插头金属构件仅有一个外表面部31,既用于接触、也用于焊接,没有设计成左右布置的第一、第二外表面部两个彼此作用不同的部件。(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表面部的合理内涵是不延伸自上表面部,而证据2的内表面部则延伸自上表面部。(三)被诉决定使用证据2没有公开的内容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错误地适用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2公开的内容,供电连接的两种形式并未被隐含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深圳某公司一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记载:“然而,传统的连接器组件具有如下的问题:插座连接器的待被引导部和插头连接器的引导部的机械强度不足,从而当重复地将插头连接器插入到插座连接器中和从插座连接器中拔出时,安装正面部和引导部中的至少一个可能被损坏。”第[0028]段记载:“根据本发明,插头连接器的第一壳体中的引导部被构造为使得所述引导部的连接器安装方向上的上表面和所述引导部的端壁部的三个外表面的至少部分被第一金属构件覆盖,同时插座连接器的第二壳体中的待被引导部被构造为使得待被引导部的连接器安装方向上的上表面和所述待被引导部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内表面的至少部分被第二金属构件覆盖。因此,可以强化插头连接器中的引导部以及插座连接器中的待被引导部的强度和耐用性,并且因此以提供一种连接器组件,该连接器组件在即使当插头连接器以偏置的位置被安装到插座连接器中时也不会被损坏。”第[0047]段记载:“另一方面,内表面部132-1和132-2被形成为不从上表面部131的边缘部向下延伸,但是从安装部134-1和134-2的彼此面对的内侧缘部向端表面部133侧延伸。这有利于内表面部132-1和132-2在连接器宽度方向(垂直于内表面部132-1和132-2的板表面的方向)上移位,因此允许内表面部132-1和132-2轻易地在连接器宽度方向上表现出弹性。”第[0059]段记载:“因此而形成的插头金属安装体260通过按压安装被附接到插头壳体240的端壁部245。虽然第一外表面部262-1和第二外表面部263-1形成为彼此分离,并且第一外表面部262-2和第二外表面部263-2形成为彼此分离,但是它们可能被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判断
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与权利要求1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所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主张,本专利的第一、第二外表面部这两个部件,有两个彼此不同的作用,即焊接的不接触、接触的不焊接,构成本专利的主要发明点,解决了焊接对接触面的接触电阻影响显著的问题。证据2的插头金属构件仅有一个外表面部31,既用于接触、也用于焊接,没有设计成左右布置的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两个彼此作用不同的部件。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59]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可以是一体形成的单个板。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第[0028]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插座连接器的待被引导部和插头连接器的引导部的机械强度不足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焊接的不接触、接触的不焊接”进而要解决接触电阻影响显著的问题,也未记载左右划分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而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不应视为是专利权人作出的技术贡献。再次,证据2公开了一对接触部分31A作为一对外表面部的技术方案,该方案虽没有人为地将外表面部划分为左右两个部分,但实质上与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的方案相同,也起到了与插座连接器对接的作用,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证据2公开了“外表面部分成一对第一外表面和一对第二外表面”。
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主张,本专利的内表面部,其合理内涵是不延伸自上表面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关于内表面部的限定为“一对内表面部,所述一对内表面部用于覆盖所述U形的壁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内表面”,该限定并未体现内表面部不能延伸自上表面部。其次,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第[0047]段虽记载了内表面部不从上表面部向下延伸,但是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不应对权利要求产生进一步的限定作用。该段记载是对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内表面部不延伸自上表面部是一个更优的实施方案,更有利于内表面部在连接器宽度方向上表现出弹性,但并不能排除内表面部延伸自上表面部也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关于内表面部的限定也包括内表面部延伸自上表面部的技术方案。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判断
被诉决定认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新颖性。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主张,关于权利要求3,被诉决定使用了证据2没有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被诉决定认为证据2隐含公开了“其一”“其二”两种情况。既然推知出了“其一”“其二”两种情况,说明推知的内容是不唯一的;既然不是唯一的情况,那就不是毫无疑义,就不属于隐含公开,故证据2没有公开这两种情况。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和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分别安装到电路板的电路图案而非接地图案上时,可用于供电连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这时金属固定构件的某一部分需要作为供电连接的端子使用。被诉决定列举的“其一”“其二”两种情形涵盖了金属固定构件的某一部分作为供电连接端子使用的全部情形。被诉决定分别将“其一”“其二”两种情形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单独对比,均得出了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并无不当。
此外,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亦正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日本某工业株式会社、航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日本某工业株式会社、航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在认定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一审判决对于本专利采用“直接文字记载”标准、对于证据2未采用“直接文字记载”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外表面部设计成第一、第二外表面部这样左右布置的两个作用不同的部件,分别只用于焊接、接触,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其能够有效解决爬锡对接触电阻影响的技术问题。(二)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0059]段记载了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可能被“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但不能由此否定二者是左右布置的、彼此作用不同的两个部件,且需要考虑权利要求1相关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证据2中的外表面部31只是一个部件,上部接触、下部焊接,并不包括左右布置的、彼此作用不同的两个部件。此外,一审判决关于内表面部的解释和认定有误。(三)一审判决针对证据2中公开的上位概念,列举出证据2没有记载但有可能存在的多种下位概念之中的两种,并将这两种情形都视为证据2隐含公开的内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前述两种情形,被诉决定并没有将“其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行对比,仅认为“其二”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进而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某公司述称:(一)证据2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均为连接器插头和插座两端的机械强度不足。至于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主张的“防爬锡”等问题或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缺乏事实依据,属于在诉讼程序中引入的新内容,不应予以考虑。(二)证据2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包含了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的两种实现方式,即“彼此分离”和“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证据2的“接触部31A”相当于“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且作用相同。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隐含公开,或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本院二审期间,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手机电池连接器的设计应用与发展趋势》,载《机电元件》2014年2月第1期;2.“快期刊”网站对于《机电元件》杂志的介绍;3.“百度百科”对于《机电元件》杂志的介绍。拟共同证明:连接器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同的解决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3均未在无效程序中提出,不应予以考虑;证据1-3系从互联网下载,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本专利并未限定只能用于手机电池连接器,不认可证据1-3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深圳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证据1-3的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将在论理部分予以评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58]段记载:“当插座连接器100和插头连接器200被适当地连接在一起时,第二外表面部263-1和263-2面对如图2所示的插座金属安装体130的内表面部132-1和132-2。在端子布置方向上延伸的突出部263-1A和263-2A在靠近上表面部261的位置处被设置在第二外表面部263-1和263-2的外表面上。由此,其被构造为使得当插座连接器100和插头连接器200被适当地连接在一起时,突出部263-1A和263-2A与形成在插座金属安装体130的内表面部132-1和132-2上的锁定突出体135-1和135-2接合在一起,能够将插头连接器200安装到插座连接器100中锁定,尤其是将插头连接器的引导部安装到插座连接器100的待被引导部中锁定。以下将说明此锁定。”第[0060]段记载:“图7A、7B、7C和7D分别是示出插头金属安装体260被附接之后的插头连接器200的俯视图、侧视图、正视图和立体图。插头金属安装体260的第一外表面部262-1和262-2和端表面部264被用作用于电连接到电路板侧上的电源等(未示出)的端子。插头金属安装体260的第二外表面部263-1和263-2被用于电连接到插座金属安装体130并且用于将插头连接器200安装到插座连接器100中锁定,尤其是将插头连接器的引导部245安装到插座连接器100的待被引导部101中锁定。”
本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共有7项权利要求。在对本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曾两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具体情况为:1.针对2016年10月9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原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4,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作出相应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第一金属构件”“第二金属构件”和“引导部”的数量分别为两个。2.针对2017年4月27日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作出相应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对于上表面部、一对外表面部、端表面部进行限定,修改为例如“第一金属构件的上表面部”“第一金属构件的一对外表面部”等;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引导部的端壁部”的特征,端壁部是引导部的一部分。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一)关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的理解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本案中,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金属构件每侧均包括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且二者的位置关系是左右布置的;第一外表面部只用于焊接,第二外表面部只用于接触,二者的作用不同;本专利说明书第[0059]段的记载仅能说明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是否分离,并不能否定二者是左右布置、作用不同的两个部件。对此,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包括彼此分离、二者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等可实现的形式。首先,从权利要求1的用语看,仅限定第一金属构件的一对外表面部包括一对第一外表面部和一对第二外表面部,并未明确限定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为分离设置,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修改亦不涉及二者的位置关系问题。且“第一”“第二”仅是为了便于理解部件功能分区的描述性用语,原则上不构成对“外表面部”的结构限定,不宜据此限缩该用语的含义。其次,从说明书的整体语境看,本专利说明书第[0059]段明确指出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可能被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即便本专利说明书第[0058]段、第[0060]段提到了第一外表面部和端表面部被用于电连接到电源等的端子、第二外表面部被用于电连接到插座金属安装器并用于锁定,以上内容仅能得出不同功能分区的结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基于所谓的“焊接的不接触、接触的不焊接”而得出二者必然是分离结构的结论。最后,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第[0028]段的记载,本专利系针对传统连接器组件机械强度不足、可能被损坏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改进。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声称的“防爬锡”等内容并未记载于说明书中,不应作为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依据。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进行单独对比,不能与两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对比文件所包含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该对比文件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也包括该对比文件隐含的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上诉主张,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主要理由包括:证据2每侧的外表面部31只是一个外表面部,其接触部分31A用于接触插座侧金属构件、尾部部分31B用于焊接到电路板;接触部分31A、尾部部分31B属于同一个表面部31,不可能被“分成”左右布置的两个外表面部。
对此,本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插座连接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部、第二外表面部可以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因证据2的每个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设置有一对接触部分31A,同样能够起到增加连接器两端的机械强度、防止变形或者损坏的技术效果,故其已经公开了“第一外表面部和第二外表面部”二者一体地形成为单个板的技术方案。同时,证据2的每个插座金属固定构件37设置有一对弹性接触部分43,用于覆盖U形壁的彼此面对的两个内表面,故该对弹性接触部分43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对内表面部。因此,证据2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一审判决关于“内表面部延伸自上表面部”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的认定正确。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主张依据二审证据1-3重新确定其声称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该对内表面部每一个具有弹性并且每一个具有在其表面侧突出的突出部,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该对第二外表面部具有适于与所述突出部接合以锁定所述引导部安装到所述待被引导部中的状态的突出部”。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未就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提出实质性上诉理由。经审查,证据2采用了锁定凹部44与弹性接触部43接合以进行锁定的技术方案,而凹凸替换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故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金属构件的该对第一外表面部和所述第二金属构件的所述一对外表面部分别是用于供电连接的端子”。正如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所述,将证据2的插塞侧金属固定构件28和插座侧金属固定构件37分别安装到电路板的电路图案(而非接地图案)上时可用于供电连接,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金属固定构件的某一部分作为供电连接的端子使用的形式共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采用“两个构件的外表面分别是用于供电连接的端子”形式,其二是采用“两个构件的其他面分别是用于供电连接的端子”形式。如果采用前者,则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如果采用后者,则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区别仅在于将外表面替换为其他面,而这系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破坏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的评述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株式会社、航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日本某工业株式会社、航某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日本某工业株式会社、航某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100元,无需退还,无需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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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杜丽霞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靳 毅
书 记 员 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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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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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w:zh:中国唱片集团|中国唱片集团有限
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2号北院14幢三层。
{{gap}}法定代表人:房成义,总经理。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满族,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gap}}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方,女,XXXX年
XX月XX日出生,回族,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再审申请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唱公司)因
与被申请人吕方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
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京民申1061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
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唱公司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张晓红、周亚平,吕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中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作品系领袖文献图片,
属于法人作品,拍摄者吕厚民不享有著作权,吕方不能因与
[[w:zh:吕厚民|吕厚民]]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著作权,一、二审判决确
认吕方享有著作权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权属证据环节
缺失、权利来源存疑;二、涉案出版物《独领风骚 诗人[[w:zh:毛泽东|毛泽东]]》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拍摄的文献纪录片,
由[[w:zh: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w:zh: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w:zh: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联合摄
制,该纪录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述
三家单位系该纪录片的制片方,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对
该纪录片使用的他人摄影作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唱公司
依据与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简称江苏党史办公
室)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独家受让取得了上述纪录片音像制
品的出版、发行权,并出版了涉案出版物。中唱公司仅为涉
案纪录片的出版者,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过错归
责原则,中唱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二审判决
关于“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诗人毛泽东》DVD中
未经许可收录了涉案作品”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
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存在错误。三、二
审法院对于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反驳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不
当。此外,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19
是一份电子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吕厚民在接受采访时自称
当时拍摄照片是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完成,由此可以
证明涉案作品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庭审过程中,在吕方
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中唱公司提出由于该证
据为电子证据,申请当庭登录网页进行勘验以核实其真实
性,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且最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
可。由于上述证据是对吕方是否享有权利这一事实具有重要
证明作用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
查,有失妥当。综上,一、二审判决在程序、实体认定及法
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gap}}吕方辩称,一、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拍摄者吕
厚民所有。法人作品必须是体现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
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为对拍摄画面构图的选
取、光圈、速度、焦距等参数的运用,无法体现他人意志,
故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摄影作
品是吕厚民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也不能被
认定为职务作品。二、吕方依法受让取得了吕厚民摄影作品
的著作财产性权利。三、中唱公司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系公
开出版物,面向公众定价销售,系一种营利性行为,理应对
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当驳回中唱公司的再审请求。
{{gap}}吕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
音像制品《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赔偿经济损失6.4
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唱公司停止
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二、
中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方经济损失及诉
讼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三、驳回吕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gap}}中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
回吕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gap}}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长城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毛
泽东》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
年7月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泽东》一书,作者署名吕厚
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毛泽东》画册,
摄影署名吕厚民。
{{gap}}吕方系吕厚民之女。2015年1月28日,吕厚民与吕方
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吕厚民包括上述画册
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无
偿转让给吕方享有。吕厚民于2015年3月9日死亡。
{{gap}}《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ISRC
CN-A01-03-0147-0/V-J9 CDVD-105)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
诞辰110周年,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
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
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
民拍摄的24幅摄影作品(包括重复使用)但未署名。其中
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第一集《宏程心路》中使用1幅;
第十集《天骄情怀》中使用3幅;第十三集《历史与海》中
使用3幅;第十四集《击水新唱》中使用4幅;第十五集
《吴越闲咏》中使用3幅;第十六集《故园寄思》中使用2
幅;第十七集《游仙华章》中使用2幅;第十八集《新人气
象》中使用1幅;第十九集《冰雪傲梅》中使用5幅;第二
十集《精神长河》中使用6幅。”
{{gap}}2003年11月3日,中唱公司与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转
让协议书,江苏党史办公室同意将《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
的音像制品(VCD、DVD及未来技术的音像新产品)的出版、
发行权转让给中唱公司独家所有。
{{gap}}吕方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DVD支出99.1
元,未举证证明其他经济损失。
{{gap}}二审庭审过程中,中唱公司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两次
共十九份证据:
{{gap}}1、1956年9月第66期《[[w:zh:解放军画报|解放军画报]]》;2、1956年10
月第67期《解放军画报》;3、1963年5月16日第5期《解
放军画报》;4、1972年第6期《解放军画报》;5、1976年
第10期《解放军画报》;6、1976年第11、12合期《解放军
画报》;7、1977年第1期《解放军画报》;8、1977年第2
期《解放军画报》;9、1977年第8期《解放军画报》;10、
1993年第12期《[[w:zh:人民画报|人民画报]]》;11、《[[w:zh:新华通讯社|新华通讯社]]供稿服务协
议》及对应出版物《共和国足迹》;12、(2014)海民(知)
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13、1953年3月号《人民画报》;
14、1953年4月号《人民画报》;15、1953年12月号《人
民画报》;16、1954年9月号《人民画报》;17、1968年3
月号《人民画报》;18、1971年10月号《人民画报》;19、
2015年3月9日网络媒体关于吕厚民的报道。中唱公司提交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虽然是吕厚民拍摄,但应当是新
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的法人作品,吕厚民不具有著作权。
{{gap}}以上证据中证据8、证据19中唱公司未提供原件;证据
1、证据2、证据13、14、15、16、17、18中未涉及涉案作
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gap}}吕方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为新华社
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中不涉及涉案作品,该证据不具有
关联性;证据12中中唱公司认为该判决第三页划线部分可
以证明“新华社作为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的事实已被吕
厚民本人认可,但(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
判决书中中唱公司所指部分是该案中吕厚民对学习出版社
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记载,并非法院的认定;证据
3至7、8、10、13至17这12份证据,全部是含有涉案作品
的《解放军画报》、《人民画报》,中唱公司认为在这些证据
中显示的“新华社稿”是法人对涉案作品署名的证据,但中
唱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新华社稿”指的是
画报中的文字内容由新华社提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吕厚
民不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时,在部分证据中,有
直接显示“吕厚民摄”的字样,反而可以直接证明吕厚民是
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gap}}二审法院认为,吕方提供的图书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
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
品。
{{gap}}二审过程中,中唱公司主张涉案照片是由新华社安排拍
摄,属于新华社的法人作品。现中唱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涉
案摄影作品是由新华社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承担责任的作品。一审法院结合吕方提供的图书认定吕厚民
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当。即使考虑中唱公司提交的
证据,亦不足以否认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一审法
院依据《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认定吕厚民通过该协议
将其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吕方享有,故吕方
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财产性权
利,该认定无误,予以确认。
{{gap}}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作者
及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中唱公司
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中32次使用了吕
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但未署名,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
幅,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吕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
行权,中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故吕方要求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于法有据,应
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
及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中唱公司的过错程度、
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根据合理性、必要性、
相关性的原则,结合相关票据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
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
序合法。中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gap}}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ap}}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就涉及[[w:zh:党和国家领导人|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
材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向新华社进行了调查走访。新华
社于2017年11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函本院,主要内容如
下:一、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新华社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
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始终享有著作权。从解放前至今,新华
社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
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
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
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
闻采访,也{{另2|不同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
主的创作空间,对该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
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二、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
领导人的摄影作品,应从[[w:zh: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析其版权基
础。[[w:zh: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
务的成果应属私产的社会或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
版权,应当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这些摄
影作品在拍摄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新华社负责具
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新华社。三、允许退休职工将摄影
作品集册出版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新华社始终是著作权
人。为尊重并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新华社允许职
工退休后,将其履职时拍摄的摄影作品集册出版,但是必须
遵守新华社有关内部审批的规定和程序,与著作权转让没有
任何关系,不同意吕方以吕厚民继承人名义,依据吕厚民出
版的个人画册主张所拍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著作权。
{{gap}}中唱公司对于新华社的上述函件不持异议。吕方表示不
同意新华社在上述函件中的意见,并提出其1958年之前并
未在新华社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是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
该部门撤销后前往新华社工作,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
{{gap}}本院另查明,中唱公司原名为“中国唱片总公司”,于
2017年11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中国唱片集团有
限公司”。
{{gap}}以上事实,有新华社回函、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
述等在案佐证。
{{gap}}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
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
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
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
体行为等予以认定。
{{gap}}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吕厚民与其所在单位新
华社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
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新华社对本院回函的
内容,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
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吕厚民拍摄涉案摄
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
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
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
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在新华社通过回函对涉
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吕方虽然提出吕
厚民在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但并未就此提供相
应证据,也未提交其所称的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同意吕厚民
自行行使涉案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吕
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gap}}综上,考虑到涉案摄影作品拍摄题材、拍摄过程的特殊
性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
识,依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拍摄者吕厚民享有涉案摄影作品
的著作财产权,吕方亦无法依据其与吕厚民签订的《摄影作
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
权。吕方如对新华社提出的涉案作品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
以另行主张权利。
{{gap}}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gap}}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
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
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
{{gap}}二、驳回吕方的起诉。
{{gap}}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退还吕方;二审案件受理费一
千一百七十五元,退还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文书署名|1=
审判长:周 波
审判员: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琳
|court=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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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裁判文书
|title =
|court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type =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2017)京再民31号
|year = 2018
|month = 4
|day = 20
|loc = 北京市
|docid =
}}
{{gap}}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w:zh:中国唱片集团|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2号北院14幢三层。
{{gap}}法定代表人:房成义,总经理。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gap}}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再审申请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方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京民申10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周亚平,吕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中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作品系领袖文献图片,属于法人作品,拍摄者吕厚民不享有著作权,吕方不能因与[[w:zh:吕厚民|吕厚民]]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著作权,一、二审判决确认吕方享有著作权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权属证据环节缺失、权利来源存疑;二、涉案出版物《独领风骚 诗人[[w:zh:毛泽东|毛泽东]]》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拍摄的文献纪录片,由[[w:zh: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w:zh: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w:zh: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该纪录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述三家单位系该纪录片的制片方,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对该纪录片使用的他人摄影作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唱公司依据与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简称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独家受让取得了上述纪录片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并出版了涉案出版物。中唱公司仅为涉案纪录片的出版者,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过错归责原则,中唱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二审判决关于“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诗人毛泽东》DVD中未经许可收录了涉案作品”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存在错误。三、二审法院对于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反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不当。此外,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19是一份电子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吕厚民在接受采访时自称当时拍摄照片是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完成,由此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庭审过程中,在吕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中唱公司提出由于该证据为电子证据,申请当庭登录网页进行勘验以核实其真实性,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且最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上述证据是对吕方是否享有权利这一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有失妥当。综上,一、二审判决在程序、实体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gap}}吕方辩称,一、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拍摄者吕厚民所有。法人作品必须是体现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为对拍摄画面构图的选取、光圈、速度、焦距等参数的运用,无法体现他人意志,故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摄影作品是吕厚民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也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二、吕方依法受让取得了吕厚民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三、中唱公司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系公开出版物,面向公众定价销售,系一种营利性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中唱公司的再审请求。
{{gap}}吕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唱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二、中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三、驳回吕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gap}}中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gap}}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长城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毛泽东》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泽东》一书,作者署名吕厚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毛泽东》画册,摄影署名吕厚民。
{{gap}}吕方系吕厚民之女。2015年1月28日,吕厚民与吕方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吕厚民包括上述画册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给吕方享有。吕厚民于2015年3月9日死亡。
{{gap}}《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ISRCCN-A01-03-0147-0/V-J9 CDVD-105)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24幅摄影作品(包括重复使用)但未署名。其中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第一集《宏程心路》中使用1幅;第十集《天骄情怀》中使用3幅;第十三集《历史与海》中使用3幅;第十四集《击水新唱》中使用4幅;第十五集《吴越闲咏》中使用3幅;第十六集《故园寄思》中使用2幅;第十七集《游仙华章》中使用2幅;第十八集《新人气象》中使用1幅;第十九集《冰雪傲梅》中使用5幅;第二十集《精神长河》中使用6幅。”
{{gap}}2003年11月3日,中唱公司与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转让协议书,江苏党史办公室同意将《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的音像制品(VCD、DVD及未来技术的音像新产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中唱公司独家所有。
{{gap}}吕方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DVD支出99.1元,未举证证明其他经济损失。
{{gap}}二审庭审过程中,中唱公司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两次共十九份证据:
{{gap}}1、1956年9月第66期《[[w:zh:解放军画报|解放军画报]]》;2、1956年10月第67期《解放军画报》;3、1963年5月16日第5期《解放军画报》;4、1972年第6期《解放军画报》;5、1976年第10期《解放军画报》;6、1976年第11、12合期《解放军画报》;7、1977年第1期《解放军画报》;8、1977年第2期《解放军画报》;9、1977年第8期《解放军画报》;10、1993年第12期《[[w:zh:人民画报|人民画报]]》;11、《[[w:zh:新华通讯社|新华通讯社]]供稿服务协议》及对应出版物《共和国足迹》;12、(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13、1953年3月号《人民画报》;14、1953年4月号《人民画报》;15、1953年12月号《人民画报》;16、1954年9月号《人民画报》;17、1968年3月号《人民画报》;18、1971年10月号《人民画报》;19、2015年3月9日网络媒体关于吕厚民的报道。中唱公司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虽然是吕厚民拍摄,但应当是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的法人作品,吕厚民不具有著作权。
{{gap}}以上证据中证据8、证据19中唱公司未提供原件;证据1、证据2、证据13、14、15、16、17、18中未涉及涉案作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gap}}吕方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为新华社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中不涉及涉案作品,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2中中唱公司认为该判决第三页划线部分可以证明“新华社作为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的事实已被吕厚民本人认可,但(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唱公司所指部分是该案中吕厚民对学习出版社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记载,并非法院的认定;证据3至7、8、10、13至17这12份证据,全部是含有涉案作品的《解放军画报》、《人民画报》,中唱公司认为在这些证据中显示的“新华社稿”是法人对涉案作品署名的证据,但中唱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新华社稿”指的是画报中的文字内容由新华社提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吕厚民不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时,在部分证据中,有直接显示“吕厚民摄”的字样,反而可以直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gap}}二审法院认为,吕方提供的图书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
{{gap}}二审过程中,中唱公司主张涉案照片是由新华社安排拍摄,属于新华社的法人作品。现中唱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是由新华社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一审法院结合吕方提供的图书认定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当。即使考虑中唱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否认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一审法院依据《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认定吕厚民通过该协议将其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吕方享有,故吕方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该认定无误,予以确认。
{{gap}}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但未署名,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吕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吕方要求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及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中唱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结合相关票据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中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gap}}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ap}}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就涉及[[w:zh:党和国家领导人|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向新华社进行了调查走访。新华社于2017年11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函本院,主要内容如下:一、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新华社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始终享有著作权。从解放前至今,新华社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闻采访,也{{另2|不同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主的创作空间,对该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二、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摄影作品,应从[[w:zh: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析其版权基础。[[w:zh: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务的成果应属私产的社会或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版权,应当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这些摄影作品在拍摄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新华社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新华社。三、允许退休职工将摄影作品集册出版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新华社始终是著作权人。为尊重并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新华社允许职工退休后,将其履职时拍摄的摄影作品集册出版,但是必须遵守新华社有关内部审批的规定和程序,与著作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吕方以吕厚民继承人名义,依据吕厚民出版的个人画册主张所拍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著作权。
{{gap}}中唱公司对于新华社的上述函件不持异议。吕方表示不同意新华社在上述函件中的意见,并提出其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是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该部门撤销后前往新华社工作,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
{{gap}}本院另查明,中唱公司原名为“中国唱片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以上事实,有新华社回函、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gap}}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
{{gap}}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吕厚民与其所在单位新华社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新华社对本院回函的内容,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吕厚民拍摄涉案摄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在新华社通过回函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吕方虽然提出吕厚民在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交其所称的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同意吕厚民自行行使涉案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吕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gap}}综上,考虑到涉案摄影作品拍摄题材、拍摄过程的特殊性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依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拍摄者吕厚民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吕方亦无法依据其与吕厚民签订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吕方如对新华社提出的涉案作品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gap}}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gap}}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
{{gap}}二、驳回吕方的起诉。
{{gap}}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退还吕方;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退还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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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 波
审判员: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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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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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再审申请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方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京民申10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周亚平,吕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中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作品系领袖文献图片,属于法人作品,拍摄者吕厚民不享有著作权,吕方不能因与[[w:zh:吕厚民|吕厚民]]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著作权,一、二审判决确认吕方享有著作权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权属证据环节缺失、权利来源存疑;二、涉案出版物《独领风骚 诗人[[w:zh:毛泽东|毛泽东]]》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拍摄的文献纪录片,由[[w:zh: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w:zh: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w:zh: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该纪录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述三家单位系该纪录片的制片方,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对该纪录片使用的他人摄影作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唱公司依据与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简称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独家受让取得了上述纪录片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并出版了涉案出版物。中唱公司仅为涉案纪录片的出版者,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过错归责原则,中唱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二审判决关于“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诗人毛泽东》DVD中未经许可收录了涉案作品”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存在错误。三、二审法院对于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反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不当。此外,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19是一份电子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吕厚民在接受采访时自称当时拍摄照片是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完成,由此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庭审过程中,在吕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中唱公司提出由于该证据为电子证据,申请当庭登录网页进行勘验以核实其真实性,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且最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上述证据是对吕方是否享有权利这一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有失妥当。综上,一、二审判决在程序、实体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gap}}吕方辩称,一、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拍摄者吕厚民所有。法人作品必须是体现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为对拍摄画面构图的选取、光圈、速度、焦距等参数的运用,无法体现他人意志,故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摄影作品是吕厚民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也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二、吕方依法受让取得了吕厚民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三、中唱公司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系公开出版物,面向公众定价销售,系一种营利性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中唱公司的再审请求。
{{gap}}吕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唱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二、中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三、驳回吕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gap}}中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gap}}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长城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毛泽东》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泽东》一书,作者署名吕厚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毛泽东》画册,摄影署名吕厚民。
{{gap}}吕方系吕厚民之女。2015年1月28日,吕厚民与吕方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吕厚民包括上述画册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给吕方享有。吕厚民于2015年3月9日死亡。
{{gap}}《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ISRCCN-A01-03-0147-0/V-J9 CDVD-105)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24幅摄影作品(包括重复使用)但未署名。其中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第一集《宏程心路》中使用1幅;第十集《天骄情怀》中使用3幅;第十三集《历史与海》中使用3幅;第十四集《击水新唱》中使用4幅;第十五集《吴越闲咏》中使用3幅;第十六集《故园寄思》中使用2幅;第十七集《游仙华章》中使用2幅;第十八集《新人气象》中使用1幅;第十九集《冰雪傲梅》中使用5幅;第二十集《精神长河》中使用6幅。”
{{gap}}2003年11月3日,中唱公司与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转让协议书,江苏党史办公室同意将《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的音像制品(VCD、DVD及未来技术的音像新产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中唱公司独家所有。
{{gap}}吕方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DVD支出99.1元,未举证证明其他经济损失。
{{gap}}二审庭审过程中,中唱公司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两次共十九份证据:
{{gap}}1、1956年9月第66期《[[w:zh:解放军画报|解放军画报]]》;2、1956年10月第67期《解放军画报》;3、1963年5月16日第5期《解放军画报》;4、1972年第6期《解放军画报》;5、1976年第10期《解放军画报》;6、1976年第11、12合期《解放军画报》;7、1977年第1期《解放军画报》;8、1977年第2期《解放军画报》;9、1977年第8期《解放军画报》;10、1993年第12期《[[w:zh:人民画报|人民画报]]》;11、《[[w:zh:新华通讯社|新华通讯社]]供稿服务协议》及对应出版物《共和国足迹》;12、(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13、1953年3月号《人民画报》;14、1953年4月号《人民画报》;15、1953年12月号《人民画报》;16、1954年9月号《人民画报》;17、1968年3月号《人民画报》;18、1971年10月号《人民画报》;19、2015年3月9日网络媒体关于吕厚民的报道。中唱公司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虽然是吕厚民拍摄,但应当是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的法人作品,吕厚民不具有著作权。
{{gap}}以上证据中证据8、证据19中唱公司未提供原件;证据1、证据2、证据13、14、15、16、17、18中未涉及涉案作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gap}}吕方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为新华社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中不涉及涉案作品,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2中中唱公司认为该判决第三页划线部分可以证明“新华社作为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的事实已被吕厚民本人认可,但(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唱公司所指部分是该案中吕厚民对学习出版社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记载,并非法院的认定;证据3至7、8、10、13至17这12份证据,全部是含有涉案作品的《解放军画报》、《人民画报》,中唱公司认为在这些证据中显示的“新华社稿”是法人对涉案作品署名的证据,但中唱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新华社稿”指的是画报中的文字内容由新华社提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吕厚民不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时,在部分证据中,有直接显示“吕厚民摄”的字样,反而可以直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gap}}二审法院认为,吕方提供的图书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
{{gap}}二审过程中,中唱公司主张涉案照片是由新华社安排拍摄,属于新华社的法人作品。现中唱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是由新华社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一审法院结合吕方提供的图书认定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当。即使考虑中唱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否认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一审法院依据《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认定吕厚民通过该协议将其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吕方享有,故吕方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该认定无误,予以确认。
{{gap}}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但未署名,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吕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吕方要求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及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中唱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结合相关票据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中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gap}}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ap}}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就涉及[[w:zh:党和国家领导人|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向新华社进行了调查走访。新华社于2017年11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函本院,主要内容如下:一、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新华社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始终享有著作权。从解放前至今,新华社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闻采访,也{{另2|不同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主的创作空间,对该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二、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摄影作品,应从[[w:zh: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析其版权基础。[[w:zh: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务的成果应属私产的社会或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版权,应当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这些摄影作品在拍摄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新华社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新华社。三、允许退休职工将摄影作品集册出版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新华社始终是著作权人。为尊重并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新华社允许职工退休后,将其履职时拍摄的摄影作品集册出版,但是必须遵守新华社有关内部审批的规定和程序,与著作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吕方以吕厚民继承人名义,依据吕厚民出版的个人画册主张所拍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著作权。
{{gap}}中唱公司对于新华社的上述函件不持异议。吕方表示不同意新华社在上述函件中的意见,并提出其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是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该部门撤销后前往新华社工作,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
{{gap}}本院另查明,中唱公司原名为“中国唱片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以上事实,有新华社回函、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gap}}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
{{gap}}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吕厚民与其所在单位新华社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新华社对本院回函的内容,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吕厚民拍摄涉案摄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在新华社通过回函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吕方虽然提出吕厚民在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交其所称的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同意吕厚民自行行使涉案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吕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gap}}综上,考虑到涉案摄影作品拍摄题材、拍摄过程的特殊性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依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拍摄者吕厚民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吕方亦无法依据其与吕厚民签订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吕方如对新华社提出的涉案作品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gap}}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gap}}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
{{gap}}二、驳回吕方的起诉。
{{gap}}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退还吕方;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退还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文书署名|1=
审判长:周 波
审判员: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琳
|court=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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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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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type =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2017)京再民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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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w:zh:中国唱片集团|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2号北院14幢三层。
{{gap}}法定代表人:房成义,总经理。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gap}}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再审申请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方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京民申10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周亚平,吕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中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作品系领袖文献图片,属于法人作品,拍摄者吕厚民不享有著作权,吕方不能因与[[w:zh:吕厚民|吕厚民]]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著作权,一、二审判决确认吕方享有著作权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权属证据环节缺失、权利来源存疑;二、涉案出版物《独领风骚 诗人[[w:zh:毛泽东|毛泽东]]》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拍摄的文献纪录片,由[[w:zh: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w:zh: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w:zh: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该纪录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述三家单位系该纪录片的制片方,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对该纪录片使用的他人摄影作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唱公司依据与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简称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独家受让取得了上述纪录片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并出版了涉案出版物。中唱公司仅为涉案纪录片的出版者,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过错归责原则,中唱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二审判决关于“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诗人毛泽东》DVD中未经许可收录了涉案作品”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存在错误。三、二审法院对于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反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不当。此外,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19是一份电子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吕厚民在接受采访时自称当时拍摄照片是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完成,由此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庭审过程中,在吕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中唱公司提出由于该证据为电子证据,申请当庭登录网页进行勘验以核实其真实性,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且最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上述证据是对吕方是否享有权利这一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有失妥当。综上,一、二审判决在程序、实体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gap}}吕方辩称,一、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拍摄者吕厚民所有。法人作品必须是体现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为对拍摄画面构图的选取、光圈、速度、焦距等参数的运用,无法体现他人意志,故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摄影作品是吕厚民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也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二、吕方依法受让取得了吕厚民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三、中唱公司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系公开出版物,面向公众定价销售,系一种营利性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中唱公司的再审请求。
{{gap}}吕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唱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二、中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三、驳回吕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gap}}中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gap}}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长城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毛泽东》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泽东》一书,作者署名吕厚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毛泽东》画册,摄影署名吕厚民。
{{gap}}吕方系吕厚民之女。2015年1月28日,吕厚民与吕方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吕厚民包括上述画册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给吕方享有。吕厚民于2015年3月9日死亡。
{{gap}}《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ISRCCN-A01-03-0147-0/V-J9 CDVD-105)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24幅摄影作品(包括重复使用)但未署名。其中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第一集《宏程心路》中使用1幅;第十集《天骄情怀》中使用3幅;第十三集《历史与海》中使用3幅;第十四集《击水新唱》中使用4幅;第十五集《吴越闲咏》中使用3幅;第十六集《故园寄思》中使用2幅;第十七集《游仙华章》中使用2幅;第十八集《新人气象》中使用1幅;第十九集《冰雪傲梅》中使用5幅;第二十集《精神长河》中使用6幅。”
{{gap}}2003年11月3日,中唱公司与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转让协议书,江苏党史办公室同意将《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的音像制品(VCD、DVD及未来技术的音像新产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中唱公司独家所有。
{{gap}}吕方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DVD支出99.1元,未举证证明其他经济损失。
{{gap}}二审庭审过程中,中唱公司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两次共十九份证据:
{{gap}}1、1956年9月第66期《[[w:zh:解放军画报|解放军画报]]》;2、1956年10月第67期《解放军画报》;3、1963年5月16日第5期《解放军画报》;4、1972年第6期《解放军画报》;5、1976年第10期《解放军画报》;6、1976年第11、12合期《解放军画报》;7、1977年第1期《解放军画报》;8、1977年第2期《解放军画报》;9、1977年第8期《解放军画报》;10、1993年第12期《[[w:zh:人民画报|人民画报]]》;11、《[[w:zh:新华通讯社|新华通讯社]]供稿服务协议》及对应出版物《共和国足迹》;12、(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13、1953年3月号《人民画报》;14、1953年4月号《人民画报》;15、1953年12月号《人民画报》;16、1954年9月号《人民画报》;17、1968年3月号《人民画报》;18、1971年10月号《人民画报》;19、2015年3月9日网络媒体关于吕厚民的报道。中唱公司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虽然是吕厚民拍摄,但应当是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的法人作品,吕厚民不具有著作权。
{{gap}}以上证据中证据8、证据19中唱公司未提供原件;证据1、证据2、证据13、14、15、16、17、18中未涉及涉案作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gap}}吕方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为新华社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中不涉及涉案作品,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2中中唱公司认为该判决第三页划线部分可以证明“新华社作为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的事实已被吕厚民本人认可,但(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唱公司所指部分是该案中吕厚民对学习出版社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记载,并非法院的认定;证据3至7、8、10、13至17这12份证据,全部是含有涉案作品的《解放军画报》、《人民画报》,中唱公司认为在这些证据中显示的“新华社稿”是法人对涉案作品署名的证据,但中唱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新华社稿”指的是画报中的文字内容由新华社提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吕厚民不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时,在部分证据中,有直接显示“吕厚民摄”的字样,反而可以直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gap}}二审法院认为,吕方提供的图书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
{{gap}}二审过程中,中唱公司主张涉案照片是由新华社安排拍摄,属于新华社的法人作品。现中唱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是由新华社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一审法院结合吕方提供的图书认定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当。即使考虑中唱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否认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一审法院依据《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认定吕厚民通过该协议将其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吕方享有,故吕方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该认定无误,予以确认。
{{gap}}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但未署名,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吕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吕方要求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及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中唱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结合相关票据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中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gap}}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ap}}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就涉及[[w:zh:党和国家领导人|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向新华社进行了调查走访。新华社于2017年11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函本院,主要内容如下:一、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新华社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始终享有著作权。从解放前至今,新华社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闻采访,也{{另2|不同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主的创作空间,对该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二、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摄影作品,应从[[w:zh: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析其版权基础。[[w:zh: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务的成果应属私产的社会或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版权,应当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这些摄影作品在拍摄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新华社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新华社。三、允许退休职工将摄影作品集册出版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新华社始终是著作权人。为尊重并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新华社允许职工退休后,将其履职时拍摄的摄影作品集册出版,但是必须遵守新华社有关内部审批的规定和程序,与著作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吕方以吕厚民继承人名义,依据吕厚民出版的个人画册主张所拍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著作权。
{{gap}}中唱公司对于新华社的上述函件不持异议。吕方表示不同意新华社在上述函件中的意见,并提出其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是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该部门撤销后前往新华社工作,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
{{gap}}本院另查明,中唱公司原名为“中国唱片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以上事实,有新华社回函、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gap}}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
{{gap}}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吕厚民与其所在单位新华社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新华社对本院回函的内容,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吕厚民拍摄涉案摄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在新华社通过回函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吕方虽然提出吕厚民在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交其所称的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同意吕厚民自行行使涉案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吕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gap}}综上,考虑到涉案摄影作品拍摄题材、拍摄过程的特殊性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依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拍摄者吕厚民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吕方亦无法依据其与吕厚民签订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吕方如对新华社提出的涉案作品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gap}}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gap}}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
{{gap}}二、驳回吕方的起诉。
{{gap}}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退还吕方;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退还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文书署名|1=
审判长:周 波
审判员: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琳
|court=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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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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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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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type =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2017)京再民31号
|year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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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w:zh:中国唱片集团|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2号北院14幢三层。
{{gap}}法定代表人:房成义,总经理。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gap}}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方,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自由摄影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再审申请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方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京民申10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周亚平,吕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中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作品系领袖文献图片,属于法人作品,拍摄者吕厚民不享有著作权,吕方不能因与[[w:zh:吕厚民|吕厚民]]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著作权,一、二审判决确认吕方享有著作权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权属证据环节缺失、权利来源存疑;二、涉案出版物《独领风骚 诗人[[w:zh:毛泽东|毛泽东]]》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拍摄的文献纪录片,由[[w:zh: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w:zh: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江苏省委]]、[[w:zh: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该纪录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述三家单位系该纪录片的制片方,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对该纪录片使用的他人摄影作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唱公司依据与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简称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独家受让取得了上述纪录片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并出版了涉案出版物。中唱公司仅为涉案纪录片的出版者,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过错归责原则,中唱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二审判决关于“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诗人毛泽东》DVD中未经许可收录了涉案作品”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存在错误。三、二审法院对于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反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不当。此外,中唱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19是一份电子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吕厚民在接受采访时自称当时拍摄照片是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完成,由此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庭审过程中,在吕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中唱公司提出由于该证据为电子证据,申请当庭登录网页进行勘验以核实其真实性,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且最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上述证据是对吕方是否享有权利这一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有失妥当。综上,一、二审判决在程序、实体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gap}}吕方辩称,一、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拍摄者吕厚民所有。法人作品必须是体现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为对拍摄画面构图的选取、光圈、速度、焦距等参数的运用,无法体现他人意志,故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摄影作品是吕厚民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也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二、吕方依法受让取得了吕厚民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三、中唱公司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系公开出版物,面向公众定价销售,系一种营利性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中唱公司的再审请求。
{{gap}}吕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唱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二、中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三、驳回吕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gap}}中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gap}}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长城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毛泽东》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泽东》一书,作者署名吕厚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毛泽东》画册,摄影署名吕厚民。
{{gap}}吕方系吕厚民之女。2015年1月28日,吕厚民与吕方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吕厚民包括上述画册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给吕方享有。吕厚民于2015年3月9日死亡。
{{gap}}《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ISRCCN-A01-03-0147-0/V-J9 CDVD-105)是为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24幅摄影作品(包括重复使用)但未署名。其中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第一集《宏程心路》中使用1幅;第十集《天骄情怀》中使用3幅;第十三集《历史与海》中使用3幅;第十四集《击水新唱》中使用4幅;第十五集《吴越闲咏》中使用3幅;第十六集《故园寄思》中使用2幅;第十七集《游仙华章》中使用2幅;第十八集《新人气象》中使用1幅;第十九集《冰雪傲梅》中使用5幅;第二十集《精神长河》中使用6幅。”
{{gap}}2003年11月3日,中唱公司与江苏党史办公室签订转让协议书,江苏党史办公室同意将《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的音像制品(VCD、DVD及未来技术的音像新产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中唱公司独家所有。
{{gap}}吕方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DVD支出99.1元,未举证证明其他经济损失。
{{gap}}二审庭审过程中,中唱公司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两次共十九份证据:
{{gap}}1、1956年9月第66期《[[w:zh:解放军画报|解放军画报]]》;2、1956年10月第67期《解放军画报》;3、1963年5月16日第5期《解放军画报》;4、1972年第6期《解放军画报》;5、1976年第10期《解放军画报》;6、1976年第11、12合期《解放军画报》;7、1977年第1期《解放军画报》;8、1977年第2期《解放军画报》;9、1977年第8期《解放军画报》;10、1993年第12期《[[w:zh:人民画报|人民画报]]》;11、《[[w:zh:新华通讯社|新华通讯社]]供稿服务协议》及对应出版物《共和国足迹》;12、(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13、1953年3月号《人民画报》;14、1953年4月号《人民画报》;15、1953年12月号《人民画报》;16、1954年9月号《人民画报》;17、1968年3月号《人民画报》;18、1971年10月号《人民画报》;19、2015年3月9日网络媒体关于吕厚民的报道。中唱公司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虽然是吕厚民拍摄,但应当是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的法人作品,吕厚民不具有著作权。
{{gap}}以上证据中证据8、证据19中唱公司未提供原件;证据1、证据2、证据13、14、15、16、17、18中未涉及涉案作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gap}}吕方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为新华社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中不涉及涉案作品,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2中中唱公司认为该判决第三页划线部分可以证明“新华社作为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的事实已被吕厚民本人认可,但(2014)海民(知)初字第18389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唱公司所指部分是该案中吕厚民对学习出版社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记载,并非法院的认定;证据3至7、8、10、13至17这12份证据,全部是含有涉案作品的《解放军画报》、《人民画报》,中唱公司认为在这些证据中显示的“新华社稿”是法人对涉案作品署名的证据,但中唱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新华社稿”指的是画报中的文字内容由新华社提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吕厚民不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时,在部分证据中,有直接显示“吕厚民摄”的字样,反而可以直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gap}}二审法院认为,吕方提供的图书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
{{gap}}二审过程中,中唱公司主张涉案照片是由新华社安排拍摄,属于新华社的法人作品。现中唱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是由新华社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一审法院结合吕方提供的图书认定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当。即使考虑中唱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否认吕厚民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一审法院依据《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认定吕厚民通过该协议将其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吕方享有,故吕方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该认定无误,予以确认。
{{gap}}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 诗人毛泽东》DVD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但未署名,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吕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吕方要求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及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中唱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结合相关票据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中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gap}}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ap}}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就涉及[[w:zh:党和国家领导人|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向新华社进行了调查走访。新华社于2017年11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函本院,主要内容如下:一、著作权法实施前后,新华社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始终享有著作权。从解放前至今,新华社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高度的保密性。新华社在选派记者、提供器材、部署拍摄任务和后期的照片编辑、发布与存档等各个方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既不同于普通的新闻采访,也{{另2|不同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摄影创作,记者基本没有自主的创作空间,对该类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和职务作品。二、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摄影作品,应从[[w:zh: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评析其版权基础。[[w:zh: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也不存在个人执行公务的成果应属私产的社会或法律基础。对于历史形成的照片版权,应当纳入到当时年代的具体社会环境来评析。这些摄影作品在拍摄时的年代都是国家财产,现在由新华社负责具体管理,其著作权应属于新华社。三、允许退休职工将摄影作品集册出版并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新华社始终是著作权人。为尊重并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新华社允许职工退休后,将其履职时拍摄的摄影作品集册出版,但是必须遵守新华社有关内部审批的规定和程序,与著作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吕方以吕厚民继承人名义,依据吕厚民出版的个人画册主张所拍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著作权。
{{gap}}中唱公司对于新华社的上述函件不持异议。吕方表示不同意新华社在上述函件中的意见,并提出其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是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该部门撤销后前往新华社工作,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
{{gap}}本院另查明,中唱公司原名为“中国唱片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gap}}以上事实,有新华社回函、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gap}}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
{{gap}}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吕厚民与其所在单位新华社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新华社对本院回函的内容,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吕厚民拍摄涉案摄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在新华社通过回函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吕方虽然提出吕厚民在1958年之前并未在新华社工作,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交其所称的中南海警卫局摄影科同意吕厚民自行行使涉案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吕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gap}}综上,考虑到涉案摄影作品拍摄题材、拍摄过程的特殊性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依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拍摄者吕厚民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吕方亦无法依据其与吕厚民签订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吕方如对新华社提出的涉案作品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gap}}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gap}}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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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72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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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原告吕方,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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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委托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gap}}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gap}}法定代表人高琦,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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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委托代理人李聪辉,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中国唱片总公司经营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
{{gap}}原告吕方与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方的委托代理人章彦奇、侯建江,被告中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云、李聪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原告吕方诉称,原告为已故著名摄影家吕厚民先生的女儿,是吕厚民全部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受让人。被告未经允许,在其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独领风骚诗人毛**》(ISRCCN-A01-03-0147-0/VJ9)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并未署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6.7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唱公司辩称,一、吕厚民拍摄的领袖毛**属于职务作品,照片的核心价值是人物肖像,不应成为私人财产;二、《独领风骚诗人毛**》及所附小册子中所选用的毛**照片选自于《人民画报》,在《人民画报》中或署名为新华社记者或署名为斯诺,或没有署名。我单位使用照片时并不能确认照片的著作权拥有人为吕厚民,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三、《独领风骚诗人毛**》是为怀念领袖而拍摄的文献纪录片,由制片方享有著作权。该片使用毛**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符合最初的拍摄用途;四、《独领风骚诗人毛**》音像制品也是为了宣传和纪念领袖人物,使用主席肖像照片也属于合理使用,发行量有限且并不盈利。综上,原告的高额赔偿请求并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gap}}经审理查明,长城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毛**》画册,作者、摄影署名吕厚民。中国摄影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我镜头中的伟人毛**》一书,作者署名吕厚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毛**》画册,摄影署名吕厚民。
{{gap}}吕方系吕厚民之女。2015年1月28日,吕厚民与吕方签署《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吕厚民包括上述画册在内的全部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财产性权利无偿转让给吕方享有。吕厚民于2015年3月9日死亡。
{{gap}}《独领风骚诗人毛**》(ISRCCN-A01-03-0147-0/V-J9CDVD-105)是为纪念毛**同志诞辰110周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江苏省委、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唱公司出版,中唱公司上海公司发行的二十集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在该剧中32次使用了吕厚民创作的24幅摄影作品并未署名。其中DVD所附小册子使用2幅;第一集《宏程心路》中使用1幅;第十集《天骄情怀》中使用3幅;第十三集《历史与海》中使用3幅;第十四集《击水新唱》中使用4幅;第十五集《吴越闲咏》中使用3幅;第十六集《故园寄思》中使用2幅;第十七集《游仙华章》中使用2幅;第十八集《新人气象》中使用1幅;第十九集《冰雪傲梅》中使用5幅;第二十集《精神长河》中使用6幅。
{{gap}}另查,2003年11月3日,中唱公司与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史办公室)签订转让协议书,党史办公室同意将《独领风骚诗人毛**》的音像制品(VCD、DVD及未来技术的音像新产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中唱公司独家所有。
{{gap}}又查,吕方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DVD支出99.1元,但未举证证明其他经济损失。
{{gap}}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涉案《独领风骚诗人毛**》DVD、《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网上书店配货单、发票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gap}}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本案中,吕方提供的图书可以证明吕厚民是涉案24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该作品。吕厚民通过《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其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均转让给吕方享有,故吕方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现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独领风骚诗人毛**》DVD中未经许可收录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吕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吕方要求中唱公司停止发行侵权音像制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gap}}中唱公司主张吕厚民拍摄的涉案照片属于新华社的职务作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吕厚民与新华社就其摄影作品的权属曾作约定,相关权利归属于新华社,故本院对中唱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gap}}中唱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涉案照片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其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其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合理使用还应当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中唱公司在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目的既不是为介绍、评论该作品,也不是为说明问题,引用比例也难称适当。此外,由于涉案作品均为独立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在商业性出版物中使用,对于作者的财产权利而言,无疑是不合理的损害。因此,中唱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gap}}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程度及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中唱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吕方主张的诉讼相关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结合其提交的票据,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gap}}一、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独领风骚诗人毛**》DVD;
{{gap}}二、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万五千元;
{{gap}}三、驳回原告吕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gap}}如果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gap}}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吕方负担一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负担六百五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ga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文书署名|1=
审 判 长:张 霞
人民陪审员:霍艳平
人民陪审员:宋迎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付莎莎
|court=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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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6月立法7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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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15年6月立法7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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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餘杭楊詹⽒⼆次叩閽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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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eksk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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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年⼆⽉刑部定案奏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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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eksk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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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ekskiy移动页面[[光绪三年⼆⽉刑部定案奏折]]至[[光緒三年二月刑部定案奏摺]]:标题有错别字:含有康熙部首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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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 [[光緒三年二月刑部定案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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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年⼆⽉壬寅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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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ekskiy移动页面[[光绪三年⼆⽉壬寅谕旨]]至[[光緒三年二月壬寅諭旨]]:标题有错别字:含有康熙部首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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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 [[光緒三年二月壬寅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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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伯希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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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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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論伯希和教授|author=傅斯年|section=|times=|y=|m=|d=|previous=|next=|type=議論性散文|type2=紀念人物類散文|from=傅斯年全集|notes=}} 本年一月末,王力先生等發表倫敦中國藝術展覽會一文,其中第三點為涉及巴黎法蘭西書院伯希和教授者。關於倫敦展覽之爭論,已成過去,頗聞致府將更減縮其運英品物之數目,增加其安全保障之辦法,故余寫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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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論伯希和教授|author=傅斯年|section=|times=|y=|m=|d=|previous=|next=|type=議論性散文|type2=紀念人物類散文|from=傅斯年全集|notes=}}
本年一月末,王力先生等發表倫敦中國藝術展覽會一文,其中第三點為涉及巴黎法蘭西書院伯希和教授者。關於倫敦展覽之爭論,已成過去,頗聞致府將更減縮其運英品物之數目,增加其安全保障之辦法,故余寫此文概不置論,所論只限於伯希和先生者。
王力先生等宣言之第三點,所該顯與事實不合,一查伯君或斯坦因博士之著作,或一詢當時學部經管員司便可知之,吾寫此短文不能詳述,姑舉其綱要。先是敦煌千佛巖寺之道士已於若干時前發現石窟,但未識其重要,伯君行經此地見而大詫異之,猶未取之去也。離敦煌後,路遇斯坦因告以此事,斯坦因急忙一人獨向千佛巖寺中賄買道士,約以「暫借」作第一次之選擇捆載而去,此印度及倫敦所藏此項卷子之由來,及伯君再至選三千五百餘卷載之東來,將此事告之學部。當時中國政府一面許其出境,一面派人攫取其數倍之存餘,此一提取乃更成浩劫。一面則裝載不得法沿路破碎,一面則官吏瓜分,自敦煌蘭州分到北京之學部,當時供職甘肅或學部愛好古董者,每藏有此項精品。即如退老天津之老官僚某氏,歷任滿清袁氏,民國張勳復辟者,今猶為此項之大收藏家,其來源即由其壻當時作官甘肅,其所藏中國人不可得而見,日本人可得而影印之,比之巴黎所藏中國人可以自由觀覽照相編目者,直使愛國志士哭不得笑不得矣。總之敦煌寶藏,聞於中國政府及學人,由於伯君至北京之報告,而伯君載三千五百卷以出境,責任之大半在當時中國之政府。今巴黎所藏,已由北平圖書館全部照囘,英國所藏可以待國力稍強以斯坦因博士「暫借」之約設法索囘。寶藏之流傳海外,固為吾人最痛心之事,然致慨應在情理之內,攻擊不宜出事實之外。
巴黎所藏,早經伯君編目,公開閱覽,學人便之。倫敦及印度所藏,至今不出目錄,觀覽亦復不易,故斯坦因氏之行為,及英國典藏之效力,原始要終,皆不可與伯君事混為一談。如宣言所陳籠統之語,此點正爲吾國學術界公認之事,因而二君承國人之待遇至不同,有事實為之證明如下。數年前斯坦因博士冒領遊歷護照,適有燕京同志自美洲歸來,告斯年以此事之內幕,斯氏實撥鉅款往新疆發掘並在美揚言中國無學問。斯年即提出此次于古物保管委員會,眾人公憤,南北呼請,歷時一年。斯年個人亦曾為此散小冊子,打電報,走南京,卒將斯氏監視出境,而扣留共收集品於疏勒。伯君前年到此,承中央及此間學術機關團體熱烈之歡迎,此間䜩請或約其講演者,有國立各大學,以及私立大學之發達漢學者,如燕京,輔仁,國立公立各研究機關,以及私立如營造學社,皆盡禮推誠,不聞加以攻擊之語,今伯君猶是二年前之伯君,王力諸先生所服務之機關猶是二年前之機關也。
前年伯君來中國時,吾曾叩以遊中國後將至日本否。伯君云「日本固多吾之友,日本近來東方學工作固有可觀,吾此次東來,日本固請吾順道一遊,然自瀋陽事變之後,日本人之行爲吾甚不滿,不欲於此時見之也。」吾繼叩以將往大連晤羅振玉否。伯君答云「吾亦不欲見之。」果然海道來,海道往,未經日本及東北。伯君感情如何,既非中國人,自不關我事,惟既來中國則取如此之態度,實爲正當,較之吾國人士,長城戰血未乾,遽然東渡攀交,如董康及其他者,高明多矣。又巴黎有所謂中國學院者,創始於徐世昌君之受學位,伯君前年來此,一爲調查近年在中國之文史學發展,一即爲此學院購普通應用之書,彼來此時即將此事告於中國人,臨行時所購普通書及最近刊物之檢查及放行事託之於古物保管會主持人馬衡先生,以明其未携一古籍善本出境。其實彼若託法國使館直運,一如暴鄰之所為,亦是沒奈何。不意中國人辦事有不测之步驟,彼以禮來轉爲海關一壓幾個月。
至若伯君在東方學上之貢獻,本爲留意國外漢學者所夙知。伯君將已泯滅之數個中亞語言恢復之,爲中亞史之各面及中國外向關係增加極重要的幾章,糾正無數漢學中之錯誤,鞭策一切治漢學而為妄說者以向謹嚴,繼茹里安沙畹以建立巴黎漢學派之正統。影響所及,德、奧、瑞典、英國、美國、以及日本。此君固中國以外,全世界治漢學者奉爲祭酒者也。且伯君認識及稱述中國學人之貢獻,尤爲其他漢學者所不及,此可於伯君著作及言論見之。西洋之談中國事或治中國學者,如羅素伯爵,衡禮賢博士一派,欣悅中國文化而號「中國之友」,固當為吾人所親愛。其將中國文史研究流布,發見已湮沒之光榮,明辨將滅之文物,如伯希和君一流,準以吾國之爲歷代重視文史學之民族,自應加以敬重。若不明察事實,遽加譏彈,幾何不失此決泱大國之風哉。
準以上列事實及考量,敬以三事訴之於宣言簽名人及國人。
一 論伯君與教煌卷子之關係,應詳察當時之經過與責任,未便與斯坦因氏混爲一談,此爲事實與公道之問題。
二 伯君之學問與貢獻,爲漢學造若干新頁,自應爲此大國民族所敬佩。不便等之於其他英國所派各人之下。彼若干人古董商耳,博物院之典守官耳,夫古輩商之行為,固爲中國內地盜掘之淵泉。漢學之進步,則未嘗損及國實也。
三 此日學術之進步,甚賴國際間之合作,影響,與競勝。各學皆然,淡學亦未能除外,國人如願此後文史學之光大,固應存戰勝外國人之心,而努力赴之,亦應借鏡於西方漢學之特長,此非自貶實自廣也。二十年來日本之東方學進步,大體爲師巴黎學派之故,吾國人似不應取抹殺之態度,自添障礙以落人後。除對侵暴吾人之日本外,似皆宜取善意合作之態度也。
吾知签名諸公,實由愛國心所驅使,偶為感情帶於事實之外,其詞雖有遺憾,其本意亦甚可佩,細味吾言,或不以為謬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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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世良言/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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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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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靈魂生命貴於珍寶美物==
救主曰、蓋一人若得普天下之好、而喪自已之命、則有何益乎、又其將如何而換厥命也。
宇宙內世間之上、萬樣美物、人之所用、固然而用之則用、惟不可畱戀於美物而棄善德也{{批|馬竇篇十六章廿六節}}。蓋人苟以心獨一貼從於萬物者、卽人被萬物所誘矣。夫天下之美物、有巨細精粗、有珍寶奇玩、物物有用、樣樣精奇、種種之妙、不能勝數、苟或以盡天下之珍寶美物、統歸於一人之手、則其必自爲心足意願矣。倘或得之、亦不過享受數十年之久、不出百年之外、死過之後、不知歸誰之手、故生時因爲美物而死、則爲空矣。是以獨嗜世上之物、而不肯敬信福音之道、不尊崇神天、不修善修德、不顧靈魂生命之救、而失之者、且其各珍寶物能贖救你靈魂之生命乎。人到了死日、雖有天下之尊貴、天下至寶之物、則亦不能相換生命半個時候矣。故救世主降世、特發此言、勸人及早遵信救世福音之道、存心修德、勿空度光陰、蓋世上至尊至貴之位、比不得人靈魂之生命得救、若失之、則有永遠之禍、且過此生命限定之時、欲悔前惡、悔之不及、而欲改前非、攺之亦不能矣。夫人之生死、孰能預知其死之時、且看一年之終、老年之人固然有死、而中年者、死亦不少矣。故人之生死、弗能定其長久、務要悔罪信救主修善積德預備之、則爲福矣。豈可以至貴重靈魂之生命、付之不聞、而把世上之虛物、當爲重哉。蓋人修心養性、作善畜德、乃本分當然之理、行之久已不倦、則自然而然、且死期若至、乃順命而受之、則生亦安、死亦樂矣。
==論世盡審判、必先判斷神天信徒之家、後判不順神天之人、==
聖保羅曰、蓋吾輩皆必當{{專|基督}}之審臺、以使各獲本身所行照其善惡之報、
此聖保羅言云{{批|可林篇一書四章十七節}}、蓋天燒地滅、世界窮盡、萬物完畢已到之時、而萬國上中下三等之人民、聚會在於一處、聽候救世主耶穌審斷各國之人、在世界之上、日夕所行善惡之事、此時必先審斷明知救世福音之道、獨拜神天上帝之家、知善惡有永福永禍之人、蓋伊等因已信救世福音之道、而知有個寶貝靈魂之生命、且有今世來生永遠之禍福、若明知誡律的賞罰、而故意犯罪者、罰必增加、惟遵誡律而存心奉事神天、恆守善義者、賞以安樂永遠之福、且其信從救世福音之道、明知而弗行者、固罪不容誅、又其已聽知救世福音之道、而固積惡意不肯敬信之者、其之罪亦必重究而罰之、不能赦恕矣。然而旣信從救世福音之道、尙要日夕畱心遵守而行、纔得安樂之福、否則永禍必加、罰之無窮矣。且凡不遵敬神天、不信救世福音之道、不顧靈魂、不修善德、孜孜然惟慕惡逆者、如此之人、將來死了之時、過世而去、入陰間之際、則沒苦禍可受、另投胎復生出世爲人乎。抑投胎而出世爲禽獸乎。誠非如是也。蓋人死後、善惡已定、審斷判明、賞罰必加、恆守福音之道者、賞其得永遠安樂之福、惡逆不肯遵信福音之道、而任意行惡者、罰其永受常久之苦禍、並無半善半惡之人、亦無半賞半罰之理、蓋審斷明白、不是善、卽是惡、惟善惡有大小、而賞罰有輕重也。且人生時之行作、雖然只任自己之糊塗、而於來生、神天令救世主審斷人之時、必不苟且而判之、獨照人善惡之行爲、審判而已矣。
==論神父愛世人特賜聖子降世==
救世主曰、蓋神愛世、致賜已獨子降世、使凡信之者、不致沈忘、乃得永常生也。
此若翰引救世主之言云{{批|若翰福音篇三章十六節}}、世界上萬國之人、皆是神天造生而保養的、本來稟受神天賦以仁義禮智信之靈心、但皆因有本來之惡性、而惡意由斯而生、苐因自少至壯、日夕出入、又看着父母之行藏、或看外人之舉動、聽聲觀色、以致被外物誘惑、習染成性、惡意日增、而仁義禮智之靈漸滅、若長大壯立之時、不加省察善惡是非者、則惡意愈勝、而仁義禮智之靈亦冺滅矣。以致善惡不能分、甚致作惡反爲美、而善事反爲辱矣。是以父傳惡樣與子、而子亦傳惡樣與孫、代代相傳、世世相習、故至今滿世界之人、善者甚少、而爲惡不己者、恆河沙之無數殊此世上之人、如此惡逆、本該受滅之、而神天不忍就滅盡、乃仁愛憐恤世上之人、致賜其子降生世上、卑屈爲人、將救世福音之道、宣講敎訓世上之人、開導善義之路、復歸於正道之上、又知有個寶貝靈魂之生命、常生不滅之義、眞道宣明、授徒傳世、又情愿替代世人受了天父該落世人之怒百般至艱難之苦、釘死在十字架之上、而贖世人之罪、救世人出罪惡之中、以致世上之人、凡各知自己之罪、若能悔改其惡、信從救世主代贖罪之功勞者、准以得諸罪之赦、不致沈忘於地獄之永苦永禍、乃得永常生之安樂於世世焉、神天上帝以救世主耶穌代贖罪、救世人之恩、恤憐之至、仁愛之極、而今常生之路已通、安樂眞福之境、亦曉諭之、使你們世上之人、可知之而逃避地獄之永苦、乃存心修善積德、仰獲常生安樂之福、豈不美哉。若執迷不醒、膠固於世俗之惡者、自害已靈魂生命之甚矣、
==論人認罪神天上帝則公道赦免==
聖若翰曰、吾儕謝罪、神則誠實公平以赦吾儕之罪、及淨我們去諸不義之處、
此若翰之言云{{批|若翰篇一書一章九節}}、普世之人、大槪論之、人人俱已獲罪於神天上帝、沒一人能說無罪、夫人雖有尊卑上下不等、惟論犯罪者、尊卑亦有犯之、但獲罪有輕重、而作惡有、大小不同耳。苟能可以知自已之罪、痛悔遷改、謝認求免、信從救世主耶穌之道、遵守而行之者、神天上帝必因救世主耶穌代贖罪救世人之功勞、誠實公平而赦恕之、蓋神天上帝宰治賞罰之權、若論赦人之罪、出命便能赦恕、且何以算爲誠實公平而赦之乎。此論勢位而言之、則能白白而赦人之罪、若論公義之法、則不能廢公義而白赦人之罪、若不以公義之法而賞罰、則天地宇宙之內、若大之世界、何以能宰制之乎。故神天上帝定以救世主耶穌、曾替代世人受難受死、己贖世人之罪、使凡知罪悔攺自新、而敬信救世主耶穌、爲代贖罪之恩者、神天上帝因救世主耶穌之功德、纔肯誠實公義赦恕人之罪、准其攺過自新、遵守救世福音之道而行、纔得靈魂生命之救、若人不知自罪、不肯悔攺自新、不信救世主耶穌代贖罪之恩、則以何樣功德望求諸罪之赦乎。是以神天上帝、雖然施公義之恩赦免人之罪、且人不肯謝認自罪者、亦不能得赦、乃係自暴自棄、陷害自已靈魂生命之甚矣。惟虛心自知有罪、而倚賴救世耶穌代贖罪之功德、而求諸罪之赦者、皆獲神天上帝之恩寵、而得赦恕之、更獲聖神風之恩、暗助除去諸般不義之事、而爲善義之人、存心修德、保養靈魂之生命、仰獲來生永遠安樂之所在、頌讚神天上帝之鴻恩、於無窮無盡之世世焉、心願正是。
==論人謙心納受福道可能得靈魂之救==
聖者米士曰、蓋人之怒、非行神之義、故此棄諸汚穢戲弄之事、而以謙遜納接駁言、可能救爾靈魂者、
此者米士之言云{{批|者米士篇一章二十廿一節}}、人生血氣之怒不可有、理義之怒不可無、但紛紜於俗務、此去彼來、日夕互相交往、豈無反目瞋怒、然怒不可遷而增其怒也。蓋怒於甲者、不可怒於乙、夫若藏怒於心、則志氣必不順、如志氣有不順、則胸中乖戾、齷齪悖逆、焉能恆存眞道之義哉。蓋眞道不能存、而惡逆必生、是豈能行神天之道義乎。是以欲恆守神天眞道之義而行者、固當棄除諸般汚穢耶淫褻凟之氣、戲謔巧弄奸猾之心、與夫一切虛言狂妄浮游之語、異端誕幻無根之談、盡然驅除掃滅之務懷謙虛遜順潔淨之心、和緩涵養靈魂之志、則可以納接駁生救世眞道福音之言、拘之存養於心、守之謹行於外、日累月積、行之不厭、樂之不倦、內外範圍固守之、則救世眞道福音之言、恆常長根固結於心、根固而理傳、從此生枝放蕊、結實成功、只待獲收其果、而且道德並進、善義日新、滋養靈魂、自有至樂之美、則寶守而勿失之、是謂能救靈魂之基、固結長生之業、苟能恆心遵守救世眞道福音之言、竭力而爲善義者、則靈魂必得救、而來生永遠之眞福、亦在其中矣。豈謂徒然不遵之者、而惟可望得靈魂之救哉。
==論神千年如一日一日如千年==
聖彼多羅曰、但愛輩、不爲不明此一件、卽一日在主乃如千年、又千年如一日。
此彼多羅之言云{{批|彼多羅篇二書三章八節}}、最愛之兄弟乎、你們最要畱心於此事、蓋我們在世界之上、了期甚速、一日之終、有十二個時辰、一年之盡、亦有十二個月、且一千年之內、豈不是有一萬二千個月乎。以人論之、卽有許久之日期了、然在神天看一千年之久、就如一日之內、又一日之終、亦是略似千年之時候矣。因神天乃係自永遠至於永遠之神、常在天之上、宰制督理世間上萬國各人日夕之善惡、凡人行善行惡、皆記錄之、故彼多羅發此言、欲人務要及早存心敬信救世主代贖罪之恩、修善積德、倚賴救世主之功勞、可得諸罪之赦、而望靈魂得救、切勿畱心貪戀於世俗之物、總不思想死後來生靈魂長遠之禍福、且人之生死、不定於何時、若死在未悔罪攺惡之先、則有永禍之苦、死在知罪悔攺之後、則有永福可享、故預備之則爲美也。何以言之、蓋世上之事、最久不出百年之外、而來生靈魂之禍福、乃無窮無盡之世代、譬如盜賊在於深夜來偷竊一般、因不知盜賊在何時來偷竊、若不隄防預僃、必被盜賊偷了各物、受其之害矣。倘畱心時刻關鎖門戸、堅固牆壁、盜賊雖來、亦無礙矣。人之生死、亦由是也。關防門戸、預僃賊來偷竊、則不懼怯、悔罪攺惡、敬信救世主、愛敬天父積善修德、預僃死之忽至、則無憂而有樂也。此段道理包在兩端、一是論人死之日、不知在於何時、故要積善工、行善事、而預僃之、誠恐不及也。一論蒼天厚地萬物、亦有窮盡之日、但不知在於何時世代、因神天以千年如一日、而一日亦是千年、或長久而至、或瞬息而來、不能定其時候矣。蓋世界被滅之後、萬國之人必受審判、爲善者、其靈魂獲享永福、惟作惡者、其之靈魂必受永苦、是以賞罰雖然在於神天、亦由人自作善惡而定之、故人生時禍福不定、惟悔攺可以預備之、而死後則定之、不能更移矣。
==論神無所不在弗居於人手所建造之廟==
聖保羅曰、神乃作天地萬物者、其爲天地之主、弗居於人手所造之廟、
此保羅之言云{{批|使徒行篇十七章廿四節}}、世界上之人、失了眞道本源、世俗訛傳、做出無數之神佛、日夕奉事之、以爲本該當的事、只爲人心不古、秉彝遂失、父子相傳、世情相習、彼此不肯追究來歴、只隨着衆人的規矩、則爲安樂歡喜之極矣。間或有能分辨者、亦厭然而媚於世俗也。殊不知眞所謂神者、本來造化天地萬物、及世界上萬國之人、皆係眞神造生保養的、神爲天地人萬物之大主、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所不在、永遠管理世界之上、宰制萬國之人、不是居住於人手所造之廟、蓋眞經曰、天乃神之座位、地乃神之脚凳、且萬國萬物、皆由神天而出、其無所需何樣之物、而非以人手所造之物、則爲尊崇敬之者也。蓋世人之生命、一呼一吸、亦係神天所賦與之、卽日用萬物諸般、亦是神天上帝所賜、而供世人之用、而萬國之人、雖如海上沙之多、地上塵之衆、皆從一人之血脉而出、而普地面之上、裁截分定各人居住於何處、又於何時而生、何日而死、皆係神天定命之、而我世人亦要尋索神天、則離之不遠、而凡崇敬之者、心靈尊愛之、而神天卽在也。
==論神所愛之人則以災禍警責之==
聖保羅曰、蓋神所愛者、則責之、又所接之子、則鞭之、汝若是忍責、故神待爾如子蓋何有父所不責之子乎
此保羅之言云{{批|希比畱篇十二章六七節}}、人生天地之間、宇宙之內、善惡之人、兩者不能並立、故在世界之上、凡有敬信救世主耶穌福音之道、遵守神天聖誡而行者、屢受惡人之害、或被人欺侮、或被人毀謗、或被人冤屈、或被人陷害、誣吿而受官刑拷打者、此諸般之事、免不得總有之、因爲獨遵神天之命、不能媚世從俗、是以招人毀謗、惹人怒恨也。但誠信福音之道、樂於善義者、凡遇諸般艱難時、不以此爲憂、惟恐不能守其正、惟凡事聽命於神天、若遇了艱難之時、則忍耐順受而當之、乃思想自已日夕之行爲、必有不合理之事、因神天愛我、致使苦楚難爲我、責罰我、欲令我知罪可速悔攺、不致犯大惡之意、又欲我更加善義、而增修其德、若能忍苦難凜遵神天之命、勤修善德、而神天亦待我等如兒子一般、蓋神天若接之收爲義子者、略有惡處、必以禍難而警責之、欲其知過而可攺之、免至沈溺於惡路、而失靈魂之救、苦禍無了期也。且神天令善義之人、受艱難苦楚之憂、正如人之父母、見其兒子不守本分、不聽敎訓、不遵所命、故父母只嘑嚇而羞罵之。如更不聽敎訓、則拷打而苦磨之、是必要令兒子攺變爲善、而行正道、爲父母者、纔能心安意願、故神天令世間善義之人受苦難之意亦是如此、蓋欲戒其安逸自適、恐惡慾必遂生、故令其知過自攺、謹愼於言行者、則後來纔能得安樂之納福、如遇艱苦之事、則發怨恨之心、而妄言亂作、不能忍耐之者、卽半途而廢、是亦自害而已矣。所謂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是故欲爲善義者、必要存心守之、雖刀斧加身、惟知神天之命是遵、不知艱難苦楚之害、如此者、誠爲神天所悅之人、而過來生、其靈魂必永享無窮之樂也。
==論得天福非獨以善言乃要有善德==
聖保羅曰、蓋神國不在言、而在德矣。
此保羅之言云{{批|可林多篇一書四章二十節}}、神天之國、卽是天堂聖潔安樂之所、前無絲毫穢濁㸃染之汚、乃光如太陽、明如月亮、淸如琉璃、白如雪之花、沒日夜之分、常如白晝一般、永遠光明矣。夫如此淸淨之堂、必要有如此聖潔之人、方能得居住之、蓋神天乃係至德之至、至聖之極、若非至善之人、豈能望得居之乎。故凡欲居天上之聖堂者、必要敬信救世主代贖罪之功、以其受難之寶血、聖潔我們罪身之汚、而我們在世界之上、日夕存心守善義之道而行、日積月累、久而行之不厭、樂善不倦、則有天爵之德、而至死亦不攺善者、尤要倚賴救世主耶穌之功德、而天上之聖堂、可以能居住之、苟有信救世主耶穌之名、又能以眞道敎訓於人、而無善義之德者、徒有虛名之稱、誠無善行之德、如此者天堂之路、其雖得知、但可惜不能走於其途矣。夫豈能坐得天上之聖堂者哉。是以欲要居之者、必守仁愛之德、乃以守身行之、不獨以口言而已、須言行相符、存心積善、謹愼修德、自始至終、不閒斷之者、則能謹之於始、亦可全其至終、而於來生天堂之樂、亦將見之矣。但能講道德之言、而不能行之者、正如栽種遍地荆棘、癡癡然而望收嘉禾、豈不謬哉、亦終必忘而已矣。
==論人肉身死了於世盡仍復生活==
聖保羅曰、若死不復活、有何益、吾輩且飮且食、明日將死矣、汝勿受蠱惑、蓋惡談壞善習、
此保羅說道{{批|可林多篇一書十五章三十二至三十三節}}、復活之理、最難詳釋其義、且人亦甚難明其意、因這道理之旨、奥妙之至、精微之極、然雖眞理藴奥、亦由人心虛衷悅之與不悅之耳。夫復活之義、非人愚意推論之理、誠由神天令救世主耶穌降世、宣諭而得知、且救世主耶穌在世上之時、曾令死者能得復生、卽救世主耶穌、亦死了三晝夜、埋在地穴、然後復生活、而昇天堂之上、故這復活之道、不獨有理可推、而且有憑據可印證之、蓋這復活之意、言人肉身雖死、而世盡時必復生與靈再合、以致可享受賞罰之報、如菽粟種子一般、死於坭濘之內、而復生活於地面之上、以致各隨其種之好歹、而結其實之美惡也。人之靈身復活亦然、善者得賞美福、惡者受罰永禍、而善惡賞罰之報、亦不是爽言之而已。假如人死卽沒、則那些戒謹恐懼、臨深淵履薄氷、守身愼獨之君子、作此情態、有何益乎。且有飮卽放肆而飲、有食乃任意而食、蓋今日生在世間、而明日卽死而沒、復有何憂乎。如此之惡談、最容易蠱惑人心、壞人之善念者、誠陷害善心之人矣。凡爲人者、務以守身自持、凡動止語黙、常若神天鑒臨、念兹在兹、無一念敢忽、則此心必不忘於善義之道、而德亦日日新矣。如此至來生復活之時、必不失永福之賞、安樂之極矣。苟或昏昧蔽惑、不知善德之所宜、自陷其身於不善、則禍自作、罪必自受、豈得而逃脫之乎。迨至來生復活之日、則永禍自作之苦、自當甘受無辭、而善惡賞罰之報、亦必不爽言之矣。
==論救世眞經福道之言必應驗不廢==
救世主曰、天地可廢、惟我之言不可廢矣。
此救世主敎授其門徒說道{{批|馬竇篇廿四章三十五節}}、你們看這世界之上、何等廣大精微豐厚、且萬物如此之多、飛禽走獸、如此之盛、鱗介草木、如此繁殖而生、並普天下萬國之人、如此之衆、萬物各適其用、各國有各國之繁華、各人有各人之才美、而各國之人、亦日夕紛紛貿易不斷、日則不足、夜以繼之、男婚女嫁、鬧熱喧譁、爭強奪勝、說之不盡之事、寫之無窮無盡之美、夫世界雖然如此繁華之極美、尙有終窮廢盡之日、惟我敎你們眞理之言、句句誠實、字字奥妙隱藏不測、雖千百萬代之世界、一字一句、必得應騐、終不能廢之不應騐矣。惟你們切要畱心記念之、倘若不畱心而或失之、則必受邪道蠱惑、而你們之禍、亦無了日矣。蓋將來必有僞敎之師、而以邪言異端、誘惑世上之人、而世上之人、亦必被迷惑欣悅而從之、惟你們謹愼守我之言、終始如一、而不攺變之者、必得靈魂之救、我且確實說與你們知之、現在之世界、不過待等我巳所言諸情、將來俱得應騐而成之後、這世界上之人、必有大艱難之極、從世界初創之始、至如今之世界、不能可比之苦、又將來之世界、亦不能比之之憂也。蓋該日該時之災難、無人知之、天上各神使侍奉於神天之前者、亦不能知獨神天知之而已。故凡誠信救世主耶穌者、恆心忍耐遵從救世主遺傳之言而行之、必不失靈魂之救、更兼得安樂之心、而無憂慮之患、蓋你們豈可忽略乎哉。
==論禽獸各樣食物皆可食之不宜分別==
聖保羅曰、蓋神凡所造之物、悉善也。且凡人以頌謝而受用之、弗可棄也。
此保羅說道{{批|弟麽氐篇一書四章四節}}、天壤之間、普地之上、生物之豐富、皆係僃爲世人日夕所用、且走獸鱗介、黿鼈諸種異味之物、悉供世人所用、而世上乃有等愚昧之人、將各樣禽獸鱗介之肉、分別有些說隨人之意、可以食之、而有些戒人不可食之、若食之則說有罪、或說若食此物之肉者、死後轉世托生、必變爲禽獸之樣、出世爲禽獸矣。夫世界之上、所有飛潛動植之物、悉係神天造生而長養之、均屬善物、不論飛禽走獸、鱗介黿鼈、皆任人而食之、但人若受用獲而享之者、乃要知神天盛賜與人享用之大恩、可感謝而受用之、讚頌神天之大恩、則享之無盡矣。切不可揀擇而棄之、耗變神天之物、辜負神天之恩、正是有罪之人、是以不可棄之、乃頌謝而受用之可也。惟不可以神天所賜之恩惠、乃向那些坭塑木雕神佛之像無知無識之蠢物、而感謝之、却是欺神天之極、其罪甚大、生前若不罰其罪、死後亦必究之、決不姑恕之矣。又人凡得之好物、莫說是自己之才能而得之、又勿說是己之工夫而作之、蓋人之兩眼雖然精明、能視各物、若神天不出太陽及星宿掛在天空之下、必黑暗無光、兩眼雖然精明、能視各物、亦無地可施、此正是滅人驕傲之心、而知人雖有才能超衆、技藝奇巧、若無太陽之光、亦無所施、自己毫無能幹、故凡得之好物、皆係神天所賜、本當感謝而受用之、致不辜負神天之大恩也而爲人者、豈敢不尊敬之歟。
==論人勿獨罣衣食乃敬信天父作善義爲先==
救世主曰、故你們勿罣慮云、我將何可食、將何可飮、將以何得穿、此諸物爲各國不信眞理者所尋、惟神父在天者、識你們需此諸物也。
此救世主敎訓衆門弟子說道{{批馬竇篇六章三十一三十二節}}、你們在世上之時、不須千思萬慮、謀算各樣飮食之事、各樣衣着之物、蓋世上之人、不肯敬信眞道、是以紛紛獨慕衣食之事、且今日有了衣食、又算明日、而明日有了、又算明年、而明年有了、又算後來之年月、自已一生之年月、固然日夕思忖、又要謀算兒子之衣食、謀了兒子衣食、更兼又要思慮孫子之衣食、月月年年、朝夕時刻、都係如此打算、如此謀慮這三件事、有了這三件事之外、乃謀長久長遠之世代、有一日算一日、有一年謀一年、把世界之事算得許長久一般、此無他、只因世上之人、不識眞道之理、不知本末之義、故此以末爲本、以本爲末、殊不知人之生命、最長久不出百年之外、以數十年之世界、認爲長久、把至寶貝靈魂永遠之生命、付之罔聞、豈不是以末爲本、而把本爲末乎。但你們識本末者、切要畱心追究其本末精妙之義、愼思之、篤行之、務求言行相合、動止語默、不出乎眞義之道、至於日用飮食衣服等類、你們雖不尋之、而神父在天者、知你們必須要此諸物所用、必賜與你們、不致缺少之、惟你們不可因之而缺義善之德、乃有生命一日、亦要遵守聖誡而行之、勿缺少、勿歇息、勿勤始而怠終、雖至死亦不可缺善義之德、惟圖永遠安樂之國也。
==論眞道福音宣到該處衆人應該敬信求福免禍==
聖保羅曰、蓋凡呼求厥名者、必得救也。且衆未信之、何以呼求之乎。又未聞之、何以信之乎。且未宣敎者、何以聞乎。
此保羅說道{{批|羅馬篇第十章十三十四節}}、救世福音之言、乃由神天賜救世主耶穌降世、傳授敎誨世上之人、然而凡誠心敬信之者、必得寶貝靈魂之救、夫如是、凡欲求寶貝靈魂得救者、若得知救世福音眞道之時、卽傾心敬信之、立攺從前之非、遵着救世眞道而行、倚賴救世主耶穌代贖罪之功、呼求救世主耶穌之名、必得諸罪之赦、而寶貝之靈魂、纔能可望得救、若雖聽福音救世之道、明知其義、乃不肯棄除自己舊日之惡端、偏要貼從風俗之規矩、跟隨衆人之私意而行、如此卽是越積惡意、陷害自己寶貝靈魂之至矣。蓋不知不聞救世福音眞道之時、固不能信之、罪有可容、且已聽之、而明知之後、又不肯信之者、罪則加倍矣。夫救世福音眞道必定播散傳揚在於普天下萬國之中、然所到之處、不論富貴貧窮之人、凡得知之者、信與不信、在於人之心、但肯悔罪敬信之、呼求救世主耶穌之名者、必得寶貝靈魂之救、不知自罪、而咈逆之者、其寶貝之靈魂、亦弗能得救也。此救世福音眞道、由神天令救世主傳諭世界上之人、是以世界上萬國之人凡得知之者、皆當敬信凜遵而行之、如違之者、罪不姑寛、正如皇上降下聖諭一般、頒行於天下各省之內、人人俱要遵守而行、若有犯之者、必懲治其罪、夫皇上之聖諭傳與各省之人、尙要遵守、固不敢犯之、而神天上帝、乃係萬國之主、各皇之皇、降下福音聖諭、令世人敬信遵守而行之、乃不肯遵信之、尤反違逆之者、豈無罪乎。故我們世人敬信之者則爲福、咈逆之者自召禍矣。蓋有等人偏執不肯敬信之者、雖然生前或者不罰其罪、但至死後、其之苦禍、豈能得逃脫哉。
==論宣講福音不圖人喜悅惟恭敬奉命播傳之==
聖保羅曰、吾乃依神准吾儕以受福音之託、吾欽此而講、非求悅於人、乃於神、試吾心者。
此保羅說道{{批弟撒羅尼亞篇一書第二章四節}}、我們宣傳救世福音之道、非是照人之意而傳之、乃遵依神天之奥旨、准令我們宣講之、則敢播傳之矣。夫救世福音之義、亦非以人愚意推論之詞、乃受救世主託付我明其義、是以我寅夜欽崇恭敬而宣講之、以致凡所至之地方、不論君民人等、富貴貧賤之人、皆照本文之義而傳諭之、不是宣講上等人之時、誠恐照本文之意、有觸犯上等人之心、遂把其義更攺之、順着上等人之意、又敎中等人之時、亦恐本文之意、有犯風俗之規矩、遂分別而宣諭之、又敎下等人之時、又非以順利順人情之言語、招人耳目、悅人之意、誘人信從、蓋我們宣傳福音之道、不分甚麽人等、只是遵着神天之旨意、依眞經之義而講之、不求人悅意與不悅意、亦未敢以阿諛之語、要人歡喜、惟遵於神天之旨、曾試過我之心、而知我之意願者、至於信與不信、乃在乎人之心願、不過盡我本分之事、應該宣傳敎人而已矣。且我爲何受了許多艱難苦楚、尙要終日不息、而到處傳講之者、誠因甚願衆人皆得寶貝靈魂之救、免致死後要受永遠之苦、感發我們愛他人如自已之德而已。
==聖經羅馬篇十二章全旨==
世界之上、各處衆人乎。因爲神仁愛之恩、余則懇求爾等以爾等之身靈奉獻於神、爲活之爲聖之、爲神所悅之、犧爾等以理所當然承役事之、且勿師此世之模、乃以爾等新意自修、以智識認神之何好、何悅、何全之旨矣。余乃照所受之恩、勸爾衆人在世間者、勿想自高於不當乃以自之智以廉節、隨神分各人篤信之量焉。卽如吾輩於一身具備多肢、而各肢弗同一用、吾衆亦然、共成一身在于{{專|基督}}、而各互相爲肢、且吾輩隨所受之恩錫、而得異賜、或得先知者以誠信之例而預言、或得役事神之職者、卽供役、或得敎訓者、卽敎訓、勸人者、卽勸、用錢財而賙濟人者、以淳厚樸實之心而濟、長管神之聖事者、以憂慮爲心、哀矜者以歡、愛人應該毋詐僞之心、恨惡從善、以弟兄之愛相疼、以禮貌相待爲先、辦事無怠、以熱心尊事
上主、以望靈魂得救爲喜、以忍耐當遇患難之時、恆務祈禱求神垂憐、通共諸聖善人欠缺之需、專務舍旅之客、祝伊捕害爾等者、並祝咒詛爾者、與喜輩同喜、與泣輩同泣、偕同一見弗味高傲之意、乃以謙卑之心爲足、勿以自爲智、毋以惡還惡、積善於衆人之前、與衆人若可相和、卽盡汝分相和、世上衆人乎。勿自報仇、乃寬處於怒、蓋聖經云、神爺火華曰、報仇乃屬神、凡害人者、神必報之、且爾之仇若饑、爾施之食、若渴、爾施之飲、如是行、爾似將滚湯而潑雪、爾等勿被惡慾克勝於惡、乃以善義克勝惡矣。
==第十三章全旨==
各有靈志者、皆宜敬伏上權、蓋權無非由神、且所有權者、皆神命之、是以抗權者、抗神之例、且伊抗者、自取罪罰、蓋諸宗不令懼於善行、乃於惡爾等欲弗懼權、卽行善、而獲其褒、蓋其爲神之吏、以助爾等爲善、然若爾行惡宜懼、蓋其執刀非虛其乃神之吏、以討罰行惡者、是以爾等必屬伏、不惟以免罰、且以安心、因此爾等亦納糧、蓋伊等爲神之吏、常供是役也。爾等則與各人所該宜還、該糧卽還糧、該稅卽還稅、該懼卽懼、該敬卽敬、勿遺欠該負他人之債、惟以相愛、蓋相愛者已成律、因諸誡、勿奸、勿殺、勿偷、勿妄證、皆括於此、卽爾等愛隣人如己之言、隣人之愛不行歹、所以律之全成卽在於愛、且此因知吾儕眠醒起之時已至、蓋吾等之救、如今比初信之際已越近、夜已退、日將到矣。則宜除夜行而着光甲、我等宜貞行如對皎日、弗於饕及醉、弗於室及邪、勿於爭及妒、乃汝等當衣着救主{{專|基督}}之福道而行、不要具備爲肉身之邪惡、致行其諸般邪慾矣。
==論天火燒滅兩城淫慾男色女色之人==
昔在上古之世西域地方、有兩座城池、一座名喚{{地|所多馬}}、一座名喚{{地|我摩拉}}、此兩城之人、上不敬畏神天上帝、下不遵聖人之言、又不聽善人勸敎、無法無天、終日無所不爲、不拘所做之事業、邪正與否、都不計論、惟利是圖、往來交接、姦淫邪盜、盡欲而爲口不道忠信之言、心不懷一毫善念、羣居則比論男色女色之淫樂、獨處則作春意淫情、任意任慾、日夜不分、正是口不敢言、字不敢書總總惡端、不敢細述比之禽獸、尤不相肖也。此兩城之中、獨有一個善義之人、姓{{專|羅}}名{{專|得}}、敬畏神天上帝、守眞道而行、不敢胡爲妄作、獨行其志、不入惡類之羣、是以受衆惡類之讒毀不己、蓋斯義人住此惡城之間、終日憂心悄悄、尙且不免愠怨於羣小、故此其身靈愁悼、終日不安、誠是磨憂厥義靈魂之至也。雖然如此、但神天上帝獨埀憐看顧之、故此神天上帝己見這兩城之人、惡逆已極、不由不滅之、是以定了旨意、令天火燒滅這兩座城池、連人並物、寸土不畱、一些盡滅、連地亦燒變爲湖、獨令神使救出{{專|羅得}}夫妻父女四人、蓋神使救他四人出城之時、曾囑咐{{專|羅得}}切不可望轉背後、惟{{專|羅得}}之妻、因不遵信神使之命、回頭望轉背後、卽時變爲鹽柱、獨{{專|羅得}}父女三人、遵神使之命、不敢望轉背後、獲神之恩、救護出此惡城、不同惡類受敗、警戒後世代之人、日夕專心作惡者、卽時天未必降災禍刑罰之、或遲早報之不定、但斷不肯赦恕惡人之罪、大槪今世報應甚少、惟肉身死了之後、善惡之報、絲毫亦必賞罰其靈魂、是以凡爲善義之人、切勿以現在之禍福爲眞報應之兆、乃恆心忍耐候所望眞樂永福也。卽如{{地|所多馬}}及{{地|我摩拉}}兩城衆惡逆之徒、滿城上下之人、終日任意任慾、作惡不休、上行下效、互相爲惡、迨至罪惡滿盈之日、致受天火燒滅、其肉身燒敗之後、靈魂還要永受地獄之苦、故凡專心爲惡逆者、冀宜愼思之、切勿自謂天不能刑罰惡人之罪也。
==聖經者米士篇==
第五章全旨
爾等富貴的人、休息固恃之心、因上來之辛苦、爾將泣號哭矣。爾等之財帛已壞了、爾等之衣服已被虫吃、爾金與銀子已生銹、且其之銹將爲證攻爾、又將如火而食爾肉、爾因爲末日而聚埋財帛、却工人割禾之工錢、爾所徧畱在手不出者、號呼、又伊割禾之呼、已進神爺火華之耳、爾等在地以行淫樂過生、你們養心如於宰牛羊之日一般、爾等將義者定罪及殺之、且彼不攻擊你們、故此凡事神之衆人乎、宜用忍耐、等待救主將到、你看農夫而爲之常用忍、至得早遲之雨、等待地結其寶實、爾等亦爲忍耐、堅爾心、蓋救主之臨將近、世上衆人乎、不要相讒、你看審者到門前、衆世人乎、將先知師以救主之名而講者、卽把伊受苦忍耐之心而效法之、夫伊恆忍者、我們算是享福、爾等聞{{專|若百}}之忍、且見過神爺火華之後、神爺火華卽甚爲恤及哀憐而行之、惟我們世上衆人乎、凡事之最要勿發誓、或以天、或以地、或別誓皆無、乃你們講是卽是、否卽否、恐不然爾則坐罪、爾等中有受難者、其應祈禱求神、有快樂者、其應吟神詩、有染病者、其應請道德老輩來、爲代彼祈禱求神時、以救主之名而傅油之、且誠信祈禱求神、將救有病者、救主將使他起身、或向來有犯罪於汝者、卽赦之、爾等相認過錯、相代祈禱求神、以致爾等得病之痊、義人專心熱祈禱求神、大有能{{專|以來者}}比我們爲同情的人、其懇祈求神欲不下雨、且三年六月之間、無雨下地、又其再祈求神、致天下雨、連地發其實、世上衆人乎。若是爾中有離眞道錯走者、應化之、以其知離左道而化有罪之人、乃救一靈魂不死、及遮衆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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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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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靈魂生命貴於珍寶美物==
救主曰、蓋一人若得普天下之好、而喪自已之命、則有何益乎、又其將如何而換厥命也。
宇宙內世間之上、萬樣美物、人之所用、固然而用之則用、惟不可畱戀於美物而棄善德也{{批|馬竇篇十六章廿六節}}。蓋人苟以心獨一貼從於萬物者、卽人被萬物所誘矣。夫天下之美物、有巨細精粗、有珍寶奇玩、物物有用、樣樣精奇、種種之妙、不能勝數、苟或以盡天下之珍寶美物、統歸於一人之手、則其必自爲心足意願矣。倘或得之、亦不過享受數十年之久、不出百年之外、死過之後、不知歸誰之手、故生時因爲美物而死、則爲空矣。是以獨嗜世上之物、而不肯敬信福音之道、不尊崇神天、不修善修德、不顧靈魂生命之救、而失之者、且其各珍寶物能贖救你靈魂之生命乎。人到了死日、雖有天下之尊貴、天下至寶之物、則亦不能相換生命半個時候矣。故救世主降世、特發此言、勸人及早遵信救世福音之道、存心修德、勿空度光陰、蓋世上至尊至貴之位、比不得人靈魂之生命得救、若失之、則有永遠之禍、且過此生命限定之時、欲悔前惡、悔之不及、而欲改前非、攺之亦不能矣。夫人之生死、孰能預知其死之時、且看一年之終、老年之人固然有死、而中年者、死亦不少矣。故人之生死、弗能定其長久、務要悔罪信救主修善積德預備之、則爲福矣。豈可以至貴重靈魂之生命、付之不聞、而把世上之虛物、當爲重哉。蓋人修心養性、作善畜德、乃本分當然之理、行之久已不倦、則自然而然、且死期若至、乃順命而受之、則生亦安、死亦樂矣。
==論世盡審判、必先判斷神天信徒之家、後判不順神天之人、==
聖保羅曰、蓋吾輩皆必當{{專|基督}}之審臺、以使各獲本身所行照其善惡之報、
此聖保羅言云{{批|可林篇一書四章十七節}}、蓋天燒地滅、世界窮盡、萬物完畢已到之時、而萬國上中下三等之人民、聚會在於一處、聽候救世主耶穌審斷各國之人、在世界之上、日夕所行善惡之事、此時必先審斷明知救世福音之道、獨拜神天上帝之家、知善惡有永福永禍之人、蓋伊等因已信救世福音之道、而知有個寶貝靈魂之生命、且有今世來生永遠之禍福、若明知誡律的賞罰、而故意犯罪者、罰必增加、惟遵誡律而存心奉事神天、恆守善義者、賞以安樂永遠之福、且其信從救世福音之道、明知而弗行者、固罪不容誅、又其已聽知救世福音之道、而固積惡意不肯敬信之者、其之罪亦必重究而罰之、不能赦恕矣。然而旣信從救世福音之道、尙要日夕畱心遵守而行、纔得安樂之福、否則永禍必加、罰之無窮矣。且凡不遵敬神天、不信救世福音之道、不顧靈魂、不修善德、孜孜然惟慕惡逆者、如此之人、將來死了之時、過世而去、入陰間之際、則沒苦禍可受、另投胎復生出世爲人乎。抑投胎而出世爲禽獸乎。誠非如是也。蓋人死後、善惡已定、審斷判明、賞罰必加、恆守福音之道者、賞其得永遠安樂之福、惡逆不肯遵信福音之道、而任意行惡者、罰其永受常久之苦禍、並無半善半惡之人、亦無半賞半罰之理、蓋審斷明白、不是善、卽是惡、惟善惡有大小、而賞罰有輕重也。且人生時之行作、雖然只任自己之糊塗、而於來生、神天令救世主審斷人之時、必不苟且而判之、獨照人善惡之行爲、審判而已矣。
==論神父愛世人特賜聖子降世==
救世主曰、蓋神愛世、致賜已獨子降世、使凡信之者、不致沈忘、乃得永常生也。
此若翰引救世主之言云{{批|若翰福音篇三章十六節}}、世界上萬國之人、皆是神天造生而保養的、本來稟受神天賦以仁義禮智信之靈心、但皆因有本來之惡性、而惡意由斯而生、苐因自少至壯、日夕出入、又看着父母之行藏、或看外人之舉動、聽聲觀色、以致被外物誘惑、習染成性、惡意日增、而仁義禮智之靈漸滅、若長大壯立之時、不加省察善惡是非者、則惡意愈勝、而仁義禮智之靈亦冺滅矣。以致善惡不能分、甚致作惡反爲美、而善事反爲辱矣。是以父傳惡樣與子、而子亦傳惡樣與孫、代代相傳、世世相習、故至今滿世界之人、善者甚少、而爲惡不己者、恆河沙之無數殊此世上之人、如此惡逆、本該受滅之、而神天不忍就滅盡、乃仁愛憐恤世上之人、致賜其子降生世上、卑屈爲人、將救世福音之道、宣講敎訓世上之人、開導善義之路、復歸於正道之上、又知有個寶貝靈魂之生命、常生不滅之義、眞道宣明、授徒傳世、又情愿替代世人受了天父該落世人之怒百般至艱難之苦、釘死在十字架之上、而贖世人之罪、救世人出罪惡之中、以致世上之人、凡各知自己之罪、若能悔改其惡、信從救世主代贖罪之功勞者、准以得諸罪之赦、不致沈忘於地獄之永苦永禍、乃得永常生之安樂於世世焉、神天上帝以救世主耶穌代贖罪、救世人之恩、恤憐之至、仁愛之極、而今常生之路已通、安樂眞福之境、亦曉諭之、使你們世上之人、可知之而逃避地獄之永苦、乃存心修善積德、仰獲常生安樂之福、豈不美哉。若執迷不醒、膠固於世俗之惡者、自害已靈魂生命之甚矣、
==論人認罪神天上帝則公道赦免==
聖若翰曰、吾儕謝罪、神則誠實公平以赦吾儕之罪、及淨我們去諸不義之處、
此若翰之言云{{批|若翰篇一書一章九節}}、普世之人、大槪論之、人人俱已獲罪於神天上帝、沒一人能說無罪、夫人雖有尊卑上下不等、惟論犯罪者、尊卑亦有犯之、但獲罪有輕重、而作惡有、大小不同耳。苟能可以知自已之罪、痛悔遷改、謝認求免、信從救世主耶穌之道、遵守而行之者、神天上帝必因救世主耶穌代贖罪救世人之功勞、誠實公平而赦恕之、蓋神天上帝宰治賞罰之權、若論赦人之罪、出命便能赦恕、且何以算爲誠實公平而赦之乎。此論勢位而言之、則能白白而赦人之罪、若論公義之法、則不能廢公義而白赦人之罪、若不以公義之法而賞罰、則天地宇宙之內、若大之世界、何以能宰制之乎。故神天上帝定以救世主耶穌、曾替代世人受難受死、己贖世人之罪、使凡知罪悔攺自新、而敬信救世主耶穌、爲代贖罪之恩者、神天上帝因救世主耶穌之功德、纔肯誠實公義赦恕人之罪、准其攺過自新、遵守救世福音之道而行、纔得靈魂生命之救、若人不知自罪、不肯悔攺自新、不信救世主耶穌代贖罪之恩、則以何樣功德望求諸罪之赦乎。是以神天上帝、雖然施公義之恩赦免人之罪、且人不肯謝認自罪者、亦不能得赦、乃係自暴自棄、陷害自已靈魂生命之甚矣。惟虛心自知有罪、而倚賴救世耶穌代贖罪之功德、而求諸罪之赦者、皆獲神天上帝之恩寵、而得赦恕之、更獲聖神風之恩、暗助除去諸般不義之事、而爲善義之人、存心修德、保養靈魂之生命、仰獲來生永遠安樂之所在、頌讚神天上帝之鴻恩、於無窮無盡之世世焉、心願正是。
==論人謙心納受福道可能得靈魂之救==
聖者米士曰、蓋人之怒、非行神之義、故此棄諸汚穢戲弄之事、而以謙遜納接駁言、可能救爾靈魂者、
此者米士之言云{{批|者米士篇一章二十廿一節}}、人生血氣之怒不可有、理義之怒不可無、但紛紜於俗務、此去彼來、日夕互相交往、豈無反目瞋怒、然怒不可遷而增其怒也。蓋怒於甲者、不可怒於乙、夫若藏怒於心、則志氣必不順、如志氣有不順、則胸中乖戾、齷齪悖逆、焉能恆存眞道之義哉。蓋眞道不能存、而惡逆必生、是豈能行神天之道義乎。是以欲恆守神天眞道之義而行者、固當棄除諸般汚穢耶淫褻凟之氣、戲謔巧弄奸猾之心、與夫一切虛言狂妄浮游之語、異端誕幻無根之談、盡然驅除掃滅之務懷謙虛遜順潔淨之心、和緩涵養靈魂之志、則可以納接駁生救世眞道福音之言、拘之存養於心、守之謹行於外、日累月積、行之不厭、樂之不倦、內外範圍固守之、則救世眞道福音之言、恆常長根固結於心、根固而理傳、從此生枝放蕊、結實成功、只待獲收其果、而且道德並進、善義日新、滋養靈魂、自有至樂之美、則寶守而勿失之、是謂能救靈魂之基、固結長生之業、苟能恆心遵守救世眞道福音之言、竭力而爲善義者、則靈魂必得救、而來生永遠之眞福、亦在其中矣。豈謂徒然不遵之者、而惟可望得靈魂之救哉。
==論神千年如一日一日如千年==
聖彼多羅曰、但愛輩、不爲不明此一件、卽一日在主乃如千年、又千年如一日。
此彼多羅之言云{{批|彼多羅篇二書三章八節}}、最愛之兄弟乎、你們最要畱心於此事、蓋我們在世界之上、了期甚速、一日之終、有十二個時辰、一年之盡、亦有十二個月、且一千年之內、豈不是有一萬二千個月乎。以人論之、卽有許久之日期了、然在神天看一千年之久、就如一日之內、又一日之終、亦是略似千年之時候矣。因神天乃係自永遠至於永遠之神、常在天之上、宰制督理世間上萬國各人日夕之善惡、凡人行善行惡、皆記錄之、故彼多羅發此言、欲人務要及早存心敬信救世主代贖罪之恩、修善積德、倚賴救世主之功勞、可得諸罪之赦、而望靈魂得救、切勿畱心貪戀於世俗之物、總不思想死後來生靈魂長遠之禍福、且人之生死、不定於何時、若死在未悔罪攺惡之先、則有永禍之苦、死在知罪悔攺之後、則有永福可享、故預備之則爲美也。何以言之、蓋世上之事、最久不出百年之外、而來生靈魂之禍福、乃無窮無盡之世代、譬如盜賊在於深夜來偷竊一般、因不知盜賊在何時來偷竊、若不隄防預僃、必被盜賊偷了各物、受其之害矣。倘畱心時刻關鎖門戸、堅固牆壁、盜賊雖來、亦無礙矣。人之生死、亦由是也。關防門戸、預僃賊來偷竊、則不懼怯、悔罪攺惡、敬信救世主、愛敬天父積善修德、預僃死之忽至、則無憂而有樂也。此段道理包在兩端、一是論人死之日、不知在於何時、故要積善工、行善事、而預僃之、誠恐不及也。一論蒼天厚地萬物、亦有窮盡之日、但不知在於何時世代、因神天以千年如一日、而一日亦是千年、或長久而至、或瞬息而來、不能定其時候矣。蓋世界被滅之後、萬國之人必受審判、爲善者、其靈魂獲享永福、惟作惡者、其之靈魂必受永苦、是以賞罰雖然在於神天、亦由人自作善惡而定之、故人生時禍福不定、惟悔攺可以預備之、而死後則定之、不能更移矣。
==論神無所不在弗居於人手所建造之廟==
聖保羅曰、神乃作天地萬物者、其爲天地之主、弗居於人手所造之廟、
此保羅之言云{{批|使徒行篇十七章廿四節}}、世界上之人、失了眞道本源、世俗訛傳、做出無數之神佛、日夕奉事之、以爲本該當的事、只爲人心不古、秉彝遂失、父子相傳、世情相習、彼此不肯追究來歴、只隨着衆人的規矩、則爲安樂歡喜之極矣。間或有能分辨者、亦厭然而媚於世俗也。殊不知眞所謂神者、本來造化天地萬物、及世界上萬國之人、皆係眞神造生保養的、神爲天地人萬物之大主、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所不在、永遠管理世界之上、宰制萬國之人、不是居住於人手所造之廟、蓋眞經曰、天乃神之座位、地乃神之脚凳、且萬國萬物、皆由神天而出、其無所需何樣之物、而非以人手所造之物、則爲尊崇敬之者也。蓋世人之生命、一呼一吸、亦係神天所賦與之、卽日用萬物諸般、亦是神天上帝所賜、而供世人之用、而萬國之人、雖如海上沙之多、地上塵之衆、皆從一人之血脉而出、而普地面之上、裁截分定各人居住於何處、又於何時而生、何日而死、皆係神天定命之、而我世人亦要尋索神天、則離之不遠、而凡崇敬之者、心靈尊愛之、而神天卽在也。
==論神所愛之人則以災禍警責之==
聖保羅曰、蓋神所愛者、則責之、又所接之子、則鞭之、汝若是忍責、故神待爾如子蓋何有父所不責之子乎
此保羅之言云{{批|希比畱篇十二章六七節}}、人生天地之間、宇宙之內、善惡之人、兩者不能並立、故在世界之上、凡有敬信救世主耶穌福音之道、遵守神天聖誡而行者、屢受惡人之害、或被人欺侮、或被人毀謗、或被人冤屈、或被人陷害、誣吿而受官刑拷打者、此諸般之事、免不得總有之、因爲獨遵神天之命、不能媚世從俗、是以招人毀謗、惹人怒恨也。但誠信福音之道、樂於善義者、凡遇諸般艱難時、不以此爲憂、惟恐不能守其正、惟凡事聽命於神天、若遇了艱難之時、則忍耐順受而當之、乃思想自已日夕之行爲、必有不合理之事、因神天愛我、致使苦楚難爲我、責罰我、欲令我知罪可速悔攺、不致犯大惡之意、又欲我更加善義、而增修其德、若能忍苦難凜遵神天之命、勤修善德、而神天亦待我等如兒子一般、蓋神天若接之收爲義子者、略有惡處、必以禍難而警責之、欲其知過而可攺之、免至沈溺於惡路、而失靈魂之救、苦禍無了期也。且神天令善義之人、受艱難苦楚之憂、正如人之父母、見其兒子不守本分、不聽敎訓、不遵所命、故父母只嘑嚇而羞罵之。如更不聽敎訓、則拷打而苦磨之、是必要令兒子攺變爲善、而行正道、爲父母者、纔能心安意願、故神天令世間善義之人受苦難之意亦是如此、蓋欲戒其安逸自適、恐惡慾必遂生、故令其知過自攺、謹愼於言行者、則後來纔能得安樂之納福、如遇艱苦之事、則發怨恨之心、而妄言亂作、不能忍耐之者、卽半途而廢、是亦自害而已矣。所謂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是故欲爲善義者、必要存心守之、雖刀斧加身、惟知神天之命是遵、不知艱難苦楚之害、如此者、誠爲神天所悅之人、而過來生、其靈魂必永享無窮之樂也。
==論得天福非獨以善言乃要有善德==
聖保羅曰、蓋神國不在言、而在德矣。
此保羅之言云{{批|可林多篇一書四章二十節}}、神天之國、卽是天堂聖潔安樂之所、前無絲毫穢濁㸃染之汚、乃光如太陽、明如月亮、淸如琉璃、白如雪之花、沒日夜之分、常如白晝一般、永遠光明矣。夫如此淸淨之堂、必要有如此聖潔之人、方能得居住之、蓋神天乃係至德之至、至聖之極、若非至善之人、豈能望得居之乎。故凡欲居天上之聖堂者、必要敬信救世主代贖罪之功、以其受難之寶血、聖潔我們罪身之汚、而我們在世界之上、日夕存心守善義之道而行、日積月累、久而行之不厭、樂善不倦、則有天爵之德、而至死亦不攺善者、尤要倚賴救世主耶穌之功德、而天上之聖堂、可以能居住之、苟有信救世主耶穌之名、又能以眞道敎訓於人、而無善義之德者、徒有虛名之稱、誠無善行之德、如此者天堂之路、其雖得知、但可惜不能走於其途矣。夫豈能坐得天上之聖堂者哉。是以欲要居之者、必守仁愛之德、乃以守身行之、不獨以口言而已、須言行相符、存心積善、謹愼修德、自始至終、不閒斷之者、則能謹之於始、亦可全其至終、而於來生天堂之樂、亦將見之矣。但能講道德之言、而不能行之者、正如栽種遍地荆棘、癡癡然而望收嘉禾、豈不謬哉、亦終必忘而已矣。
==論人肉身死了於世盡仍復生活==
聖保羅曰、若死不復活、有何益、吾輩且飮且食、明日將死矣、汝勿受蠱惑、蓋惡談壞善習、
此保羅說道{{批|可林多篇一書十五章三十二至三十三節}}、復活之理、最難詳釋其義、且人亦甚難明其意、因這道理之旨、奥妙之至、精微之極、然雖眞理藴奥、亦由人心虛衷悅之與不悅之耳。夫復活之義、非人愚意推論之理、誠由神天令救世主耶穌降世、宣諭而得知、且救世主耶穌在世上之時、曾令死者能得復生、卽救世主耶穌、亦死了三晝夜、埋在地穴、然後復生活、而昇天堂之上、故這復活之道、不獨有理可推、而且有憑據可印證之、蓋這復活之意、言人肉身雖死、而世盡時必復生與靈再合、以致可享受賞罰之報、如菽粟種子一般、死於坭濘之內、而復生活於地面之上、以致各隨其種之好歹、而結其實之美惡也。人之靈身復活亦然、善者得賞美福、惡者受罰永禍、而善惡賞罰之報、亦不是爽言之而已。假如人死卽沒、則那些戒謹恐懼、臨深淵履薄氷、守身愼獨之君子、作此情態、有何益乎。且有飮卽放肆而飲、有食乃任意而食、蓋今日生在世間、而明日卽死而沒、復有何憂乎。如此之惡談、最容易蠱惑人心、壞人之善念者、誠陷害善心之人矣。凡爲人者、務以守身自持、凡動止語黙、常若神天鑒臨、念兹在兹、無一念敢忽、則此心必不忘於善義之道、而德亦日日新矣。如此至來生復活之時、必不失永福之賞、安樂之極矣。苟或昏昧蔽惑、不知善德之所宜、自陷其身於不善、則禍自作、罪必自受、豈得而逃脫之乎。迨至來生復活之日、則永禍自作之苦、自當甘受無辭、而善惡賞罰之報、亦必不爽言之矣。
==論救世眞經福道之言必應驗不廢==
救世主曰、天地可廢、惟我之言不可廢矣。
此救世主敎授其門徒說道{{批|馬竇篇廿四章三十五節}}、你們看這世界之上、何等廣大精微豐厚、且萬物如此之多、飛禽走獸、如此之盛、鱗介草木、如此繁殖而生、並普天下萬國之人、如此之衆、萬物各適其用、各國有各國之繁華、各人有各人之才美、而各國之人、亦日夕紛紛貿易不斷、日則不足、夜以繼之、男婚女嫁、鬧熱喧譁、爭強奪勝、說之不盡之事、寫之無窮無盡之美、夫世界雖然如此繁華之極美、尙有終窮廢盡之日、惟我敎你們眞理之言、句句誠實、字字奥妙隱藏不測、雖千百萬代之世界、一字一句、必得應騐、終不能廢之不應騐矣。惟你們切要畱心記念之、倘若不畱心而或失之、則必受邪道蠱惑、而你們之禍、亦無了日矣。蓋將來必有僞敎之師、而以邪言異端、誘惑世上之人、而世上之人、亦必被迷惑欣悅而從之、惟你們謹愼守我之言、終始如一、而不攺變之者、必得靈魂之救、我且確實說與你們知之、現在之世界、不過待等我巳所言諸情、將來俱得應騐而成之後、這世界上之人、必有大艱難之極、從世界初創之始、至如今之世界、不能可比之苦、又將來之世界、亦不能比之之憂也。蓋該日該時之災難、無人知之、天上各神使侍奉於神天之前者、亦不能知獨神天知之而已。故凡誠信救世主耶穌者、恆心忍耐遵從救世主遺傳之言而行之、必不失靈魂之救、更兼得安樂之心、而無憂慮之患、蓋你們豈可忽略乎哉。
==論禽獸各樣食物皆可食之不宜分別==
聖保羅曰、蓋神凡所造之物、悉善也。且凡人以頌謝而受用之、弗可棄也。
此保羅說道{{批|弟麽氐篇一書四章四節}}、天壤之間、普地之上、生物之豐富、皆係僃爲世人日夕所用、且走獸鱗介、黿鼈諸種異味之物、悉供世人所用、而世上乃有等愚昧之人、將各樣禽獸鱗介之肉、分別有些說隨人之意、可以食之、而有些戒人不可食之、若食之則說有罪、或說若食此物之肉者、死後轉世托生、必變爲禽獸之樣、出世爲禽獸矣。夫世界之上、所有飛潛動植之物、悉係神天造生而長養之、均屬善物、不論飛禽走獸、鱗介黿鼈、皆任人而食之、但人若受用獲而享之者、乃要知神天盛賜與人享用之大恩、可感謝而受用之、讚頌神天之大恩、則享之無盡矣。切不可揀擇而棄之、耗變神天之物、辜負神天之恩、正是有罪之人、是以不可棄之、乃頌謝而受用之可也。惟不可以神天所賜之恩惠、乃向那些坭塑木雕神佛之像無知無識之蠢物、而感謝之、却是欺神天之極、其罪甚大、生前若不罰其罪、死後亦必究之、決不姑恕之矣。又人凡得之好物、莫說是自己之才能而得之、又勿說是己之工夫而作之、蓋人之兩眼雖然精明、能視各物、若神天不出太陽及星宿掛在天空之下、必黑暗無光、兩眼雖然精明、能視各物、亦無地可施、此正是滅人驕傲之心、而知人雖有才能超衆、技藝奇巧、若無太陽之光、亦無所施、自己毫無能幹、故凡得之好物、皆係神天所賜、本當感謝而受用之、致不辜負神天之大恩也而爲人者、豈敢不尊敬之歟。
==論人勿獨罣衣食乃敬信天父作善義爲先==
救世主曰、故你們勿罣慮云、我將何可食、將何可飮、將以何得穿、此諸物爲各國不信眞理者所尋、惟神父在天者、識你們需此諸物也。
此救世主敎訓衆門弟子說道{{批|馬竇篇六章三十一三十二節}}、你們在世上之時、不須千思萬慮、謀算各樣飮食之事、各樣衣着之物、蓋世上之人、不肯敬信眞道、是以紛紛獨慕衣食之事、且今日有了衣食、又算明日、而明日有了、又算明年、而明年有了、又算後來之年月、自已一生之年月、固然日夕思忖、又要謀算兒子之衣食、謀了兒子衣食、更兼又要思慮孫子之衣食、月月年年、朝夕時刻、都係如此打算、如此謀慮這三件事、有了這三件事之外、乃謀長久長遠之世代、有一日算一日、有一年謀一年、把世界之事算得許長久一般、此無他、只因世上之人、不識眞道之理、不知本末之義、故此以末爲本、以本爲末、殊不知人之生命、最長久不出百年之外、以數十年之世界、認爲長久、把至寶貝靈魂永遠之生命、付之罔聞、豈不是以末爲本、而把本爲末乎。但你們識本末者、切要畱心追究其本末精妙之義、愼思之、篤行之、務求言行相合、動止語默、不出乎眞義之道、至於日用飮食衣服等類、你們雖不尋之、而神父在天者、知你們必須要此諸物所用、必賜與你們、不致缺少之、惟你們不可因之而缺義善之德、乃有生命一日、亦要遵守聖誡而行之、勿缺少、勿歇息、勿勤始而怠終、雖至死亦不可缺善義之德、惟圖永遠安樂之國也。
==論眞道福音宣到該處衆人應該敬信求福免禍==
聖保羅曰、蓋凡呼求厥名者、必得救也。且衆未信之、何以呼求之乎。又未聞之、何以信之乎。且未宣敎者、何以聞乎。
此保羅說道{{批|羅馬篇第十章十三十四節}}、救世福音之言、乃由神天賜救世主耶穌降世、傳授敎誨世上之人、然而凡誠心敬信之者、必得寶貝靈魂之救、夫如是、凡欲求寶貝靈魂得救者、若得知救世福音眞道之時、卽傾心敬信之、立攺從前之非、遵着救世眞道而行、倚賴救世主耶穌代贖罪之功、呼求救世主耶穌之名、必得諸罪之赦、而寶貝之靈魂、纔能可望得救、若雖聽福音救世之道、明知其義、乃不肯棄除自己舊日之惡端、偏要貼從風俗之規矩、跟隨衆人之私意而行、如此卽是越積惡意、陷害自己寶貝靈魂之至矣。蓋不知不聞救世福音眞道之時、固不能信之、罪有可容、且已聽之、而明知之後、又不肯信之者、罪則加倍矣。夫救世福音眞道必定播散傳揚在於普天下萬國之中、然所到之處、不論富貴貧窮之人、凡得知之者、信與不信、在於人之心、但肯悔罪敬信之、呼求救世主耶穌之名者、必得寶貝靈魂之救、不知自罪、而咈逆之者、其寶貝之靈魂、亦弗能得救也。此救世福音眞道、由神天令救世主傳諭世界上之人、是以世界上萬國之人凡得知之者、皆當敬信凜遵而行之、如違之者、罪不姑寛、正如皇上降下聖諭一般、頒行於天下各省之內、人人俱要遵守而行、若有犯之者、必懲治其罪、夫皇上之聖諭傳與各省之人、尙要遵守、固不敢犯之、而神天上帝、乃係萬國之主、各皇之皇、降下福音聖諭、令世人敬信遵守而行之、乃不肯遵信之、尤反違逆之者、豈無罪乎。故我們世人敬信之者則爲福、咈逆之者自召禍矣。蓋有等人偏執不肯敬信之者、雖然生前或者不罰其罪、但至死後、其之苦禍、豈能得逃脫哉。
==論宣講福音不圖人喜悅惟恭敬奉命播傳之==
聖保羅曰、吾乃依神准吾儕以受福音之託、吾欽此而講、非求悅於人、乃於神、試吾心者。
此保羅說道{{批弟撒羅尼亞篇一書第二章四節}}、我們宣傳救世福音之道、非是照人之意而傳之、乃遵依神天之奥旨、准令我們宣講之、則敢播傳之矣。夫救世福音之義、亦非以人愚意推論之詞、乃受救世主託付我明其義、是以我寅夜欽崇恭敬而宣講之、以致凡所至之地方、不論君民人等、富貴貧賤之人、皆照本文之義而傳諭之、不是宣講上等人之時、誠恐照本文之意、有觸犯上等人之心、遂把其義更攺之、順着上等人之意、又敎中等人之時、亦恐本文之意、有犯風俗之規矩、遂分別而宣諭之、又敎下等人之時、又非以順利順人情之言語、招人耳目、悅人之意、誘人信從、蓋我們宣傳福音之道、不分甚麽人等、只是遵着神天之旨意、依眞經之義而講之、不求人悅意與不悅意、亦未敢以阿諛之語、要人歡喜、惟遵於神天之旨、曾試過我之心、而知我之意願者、至於信與不信、乃在乎人之心願、不過盡我本分之事、應該宣傳敎人而已矣。且我爲何受了許多艱難苦楚、尙要終日不息、而到處傳講之者、誠因甚願衆人皆得寶貝靈魂之救、免致死後要受永遠之苦、感發我們愛他人如自已之德而已。
==聖經羅馬篇十二章全旨==
世界之上、各處衆人乎。因爲神仁愛之恩、余則懇求爾等以爾等之身靈奉獻於神、爲活之爲聖之、爲神所悅之、犧爾等以理所當然承役事之、且勿師此世之模、乃以爾等新意自修、以智識認神之何好、何悅、何全之旨矣。余乃照所受之恩、勸爾衆人在世間者、勿想自高於不當乃以自之智以廉節、隨神分各人篤信之量焉。卽如吾輩於一身具備多肢、而各肢弗同一用、吾衆亦然、共成一身在于{{專|基督}}、而各互相爲肢、且吾輩隨所受之恩錫、而得異賜、或得先知者以誠信之例而預言、或得役事神之職者、卽供役、或得敎訓者、卽敎訓、勸人者、卽勸、用錢財而賙濟人者、以淳厚樸實之心而濟、長管神之聖事者、以憂慮爲心、哀矜者以歡、愛人應該毋詐僞之心、恨惡從善、以弟兄之愛相疼、以禮貌相待爲先、辦事無怠、以熱心尊事
上主、以望靈魂得救爲喜、以忍耐當遇患難之時、恆務祈禱求神垂憐、通共諸聖善人欠缺之需、專務舍旅之客、祝伊捕害爾等者、並祝咒詛爾者、與喜輩同喜、與泣輩同泣、偕同一見弗味高傲之意、乃以謙卑之心爲足、勿以自爲智、毋以惡還惡、積善於衆人之前、與衆人若可相和、卽盡汝分相和、世上衆人乎。勿自報仇、乃寬處於怒、蓋聖經云、神爺火華曰、報仇乃屬神、凡害人者、神必報之、且爾之仇若饑、爾施之食、若渴、爾施之飲、如是行、爾似將滚湯而潑雪、爾等勿被惡慾克勝於惡、乃以善義克勝惡矣。
==第十三章全旨==
各有靈志者、皆宜敬伏上權、蓋權無非由神、且所有權者、皆神命之、是以抗權者、抗神之例、且伊抗者、自取罪罰、蓋諸宗不令懼於善行、乃於惡爾等欲弗懼權、卽行善、而獲其褒、蓋其爲神之吏、以助爾等爲善、然若爾行惡宜懼、蓋其執刀非虛其乃神之吏、以討罰行惡者、是以爾等必屬伏、不惟以免罰、且以安心、因此爾等亦納糧、蓋伊等爲神之吏、常供是役也。爾等則與各人所該宜還、該糧卽還糧、該稅卽還稅、該懼卽懼、該敬卽敬、勿遺欠該負他人之債、惟以相愛、蓋相愛者已成律、因諸誡、勿奸、勿殺、勿偷、勿妄證、皆括於此、卽爾等愛隣人如己之言、隣人之愛不行歹、所以律之全成卽在於愛、且此因知吾儕眠醒起之時已至、蓋吾等之救、如今比初信之際已越近、夜已退、日將到矣。則宜除夜行而着光甲、我等宜貞行如對皎日、弗於饕及醉、弗於室及邪、勿於爭及妒、乃汝等當衣着救主{{專|基督}}之福道而行、不要具備爲肉身之邪惡、致行其諸般邪慾矣。
==論天火燒滅兩城淫慾男色女色之人==
昔在上古之世西域地方、有兩座城池、一座名喚{{地|所多馬}}、一座名喚{{地|我摩拉}}、此兩城之人、上不敬畏神天上帝、下不遵聖人之言、又不聽善人勸敎、無法無天、終日無所不爲、不拘所做之事業、邪正與否、都不計論、惟利是圖、往來交接、姦淫邪盜、盡欲而爲口不道忠信之言、心不懷一毫善念、羣居則比論男色女色之淫樂、獨處則作春意淫情、任意任慾、日夜不分、正是口不敢言、字不敢書總總惡端、不敢細述比之禽獸、尤不相肖也。此兩城之中、獨有一個善義之人、姓{{專|羅}}名{{專|得}}、敬畏神天上帝、守眞道而行、不敢胡爲妄作、獨行其志、不入惡類之羣、是以受衆惡類之讒毀不己、蓋斯義人住此惡城之間、終日憂心悄悄、尙且不免愠怨於羣小、故此其身靈愁悼、終日不安、誠是磨憂厥義靈魂之至也。雖然如此、但神天上帝獨埀憐看顧之、故此神天上帝己見這兩城之人、惡逆已極、不由不滅之、是以定了旨意、令天火燒滅這兩座城池、連人並物、寸土不畱、一些盡滅、連地亦燒變爲湖、獨令神使救出{{專|羅得}}夫妻父女四人、蓋神使救他四人出城之時、曾囑咐{{專|羅得}}切不可望轉背後、惟{{專|羅得}}之妻、因不遵信神使之命、回頭望轉背後、卽時變爲鹽柱、獨{{專|羅得}}父女三人、遵神使之命、不敢望轉背後、獲神之恩、救護出此惡城、不同惡類受敗、警戒後世代之人、日夕專心作惡者、卽時天未必降災禍刑罰之、或遲早報之不定、但斷不肯赦恕惡人之罪、大槪今世報應甚少、惟肉身死了之後、善惡之報、絲毫亦必賞罰其靈魂、是以凡爲善義之人、切勿以現在之禍福爲眞報應之兆、乃恆心忍耐候所望眞樂永福也。卽如{{地|所多馬}}及{{地|我摩拉}}兩城衆惡逆之徒、滿城上下之人、終日任意任慾、作惡不休、上行下效、互相爲惡、迨至罪惡滿盈之日、致受天火燒滅、其肉身燒敗之後、靈魂還要永受地獄之苦、故凡專心爲惡逆者、冀宜愼思之、切勿自謂天不能刑罰惡人之罪也。
==聖經者米士篇==
第五章全旨
爾等富貴的人、休息固恃之心、因上來之辛苦、爾將泣號哭矣。爾等之財帛已壞了、爾等之衣服已被虫吃、爾金與銀子已生銹、且其之銹將爲證攻爾、又將如火而食爾肉、爾因爲末日而聚埋財帛、却工人割禾之工錢、爾所徧畱在手不出者、號呼、又伊割禾之呼、已進神爺火華之耳、爾等在地以行淫樂過生、你們養心如於宰牛羊之日一般、爾等將義者定罪及殺之、且彼不攻擊你們、故此凡事神之衆人乎、宜用忍耐、等待救主將到、你看農夫而爲之常用忍、至得早遲之雨、等待地結其寶實、爾等亦爲忍耐、堅爾心、蓋救主之臨將近、世上衆人乎、不要相讒、你看審者到門前、衆世人乎、將先知師以救主之名而講者、卽把伊受苦忍耐之心而效法之、夫伊恆忍者、我們算是享福、爾等聞{{專|若百}}之忍、且見過神爺火華之後、神爺火華卽甚爲恤及哀憐而行之、惟我們世上衆人乎、凡事之最要勿發誓、或以天、或以地、或別誓皆無、乃你們講是卽是、否卽否、恐不然爾則坐罪、爾等中有受難者、其應祈禱求神、有快樂者、其應吟神詩、有染病者、其應請道德老輩來、爲代彼祈禱求神時、以救主之名而傅油之、且誠信祈禱求神、將救有病者、救主將使他起身、或向來有犯罪於汝者、卽赦之、爾等相認過錯、相代祈禱求神、以致爾等得病之痊、義人專心熱祈禱求神、大有能{{專|以來者}}比我們爲同情的人、其懇祈求神欲不下雨、且三年六月之間、無雨下地、又其再祈求神、致天下雨、連地發其實、世上衆人乎。若是爾中有離眞道錯走者、應化之、以其知離左道而化有罪之人、乃救一靈魂不死、及遮衆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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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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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风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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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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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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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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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世良言/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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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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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專|以賽亞}}篇==
第五十八章 爲善去惡獲報之速
神爺火華默示{{專|以賽亞}}曰{{批|神爺火華四字依聖經本文卽指造化天地萬物之大主}}、大呌也勿惜之如號筒自起爾聲然。且向我民宣知之、{{*|我民二字、卽指世上萬國之人}}以伊之愆惡、又向{{專|牙可百}}之子孫宣知之、{{*|{{專|牙可百}}之子孫、卽指存畱眞聖經之國衆人也}}以伊之罪過也伊日日尙且尋向我、{{*|我字、指神爺火華、}}而樂以知我道、像行義之國、伊未離神爺火華之例、且常論公義之各例、而求問神爺火華、又伊樂然就近神爺火華也。伊且云、我等因何齋戒、而神爺火華未看之、我等苦磨自心、而神爺火華未理之也。夫爾等於齋戒之日、尙取已樂、並僱人所造之工、爾等嚴勒索之、且爾等爲欲相爭、相鬬而齋、並爲欲以拳而打其貧人也這等齋戒、不致使爾聲得聞於上也。如此爲我所選之齋乎、豈要一人一日自苦着己心乎、豈要他似葦而自俯首乎、豈以粗袋布同灰而當爲牀乎、斯如何得稱個齋戒乎、或神爺火華所悅之日乎、神爺火華所選之齋戒乃此、卽係釋去惡者之縛、解去其重壓人之負、以救被強屈者、及割斷凡有之軛也。又以自之麵餅、分供給饑餓者、且其流貧者、取之到自家、以爾所見之裸者、卽時衣他、並勿自躱避於已之肉也。這樣齋戒、爾等之光、則如早辰而發然、又爾之傷、將速然得醫、且爾之義作、在於面前而行、神爺火華之榮、將於後面上來賜爾也。時爾將呼求、神爺火華將應答也。爾將喊呼、神爺火華將云我在此也爾若從爾之中去其軛者、以手指去而指向其使害之言、又以自已之麵餅、取出供饑餓者、而其苦靈之人、使得心足、時爾之光、則將如暗中而發起來、又爾之黑者、將成如日之午也。且神爺火華將常時而引導爾、並於最酷旱時、將滿足爾之心也。又將再新爾等之力、則使爾等像善淋之園、並像湧流之泉、永不致絶水也。且從爾等所生之人、將建其舊毀、並再起古時之基、且爾等將得稱云、破壞之堆、再重修者、行客所趨之道、復建原基之址也。爾等若束自己之脚於安息之日、不去作自樂之事、於我聖日、乃以安息日、將稱之樂者、神爺火華之聖禮者、尊者、而則尊貴之、勿去行自志、爾等勿尋自之樂、勿講虛言也。時爾等將於神爺火華自取樂、且神將使爾等駕於地之高所、又神以{{專|牙可百}}爾等祖宗之業、而養爾等、神爺火華之口言是矣。
==聖經{{地|以弗所}}篇==
第五章
聖{{專|保羅}}曰、汝等則當效法神、如至愛之子、且當行踐於愛、如救主愛吾輩、而爲吾等自負爲犧、自獻與神爲香味也。凡姦淫、邪汚、慳吝、亦勿有其名於汝等之間、如宜聖輩焉。汚言、狂語、戲謔、無宜者、並皆絶、乃更頌謝矣。蓋汝等宜明達、凡好嫖、姦汚、慳吝、卽役僞神者、必不得嗣享{{專|基督}}、及神之國、汝等勿受何人虛言之欺惑、緣此蓋神昔降怒於無順之子輩、汝等則勿共之、且汝等昔爲暗、今乃爲光於主、則行如光之子也。聖神之實、在諸善、諸義、諸眞、騐神志所喜者也。且勿共黑暗之妄行、乃更責之、蓋伊等暗然所行者、言之亦爲可愧也。且所責者、皆所照著也、蓋凡照著爲光者也。故曰、汝眠者醒由死起出、而救主將照光爾矣。且汝等觀如何謹行、勿似癡輩、乃似智、而贖光陰、因多有惡日、是故汝等不可爲癡、乃達神之旨、且勿醉於酒、於是有過、乃滿被聖神、相語以聖神歌詩、而唱於汝等心中慕向救主、又常因爲吾救主{{專|耶穌基督}}之聖名、頌謝神父也。汝等以神之畏相服矣。婦輩當服其夫、如服救主也。蓋夫爲妻之首、如救主爲公會之首、其亦爲其身之救主也。卽如公會衆信服順救主、妻亦然凡事當全順厥夫也。夫輩乎、汝等當愛爾妻、如救主已愛公會、而爲之自付、以聖之、卽因聖言而潔之、於水之洗、欲設之與已、爲榮會、無染、無縐、無此類也、乃聖淨也。夫輩當一然愛其妻、視之如本身也。愛其妻者、如愛已也。無人恨已肉者、乃保養之、如救主待公會也。蓋吾輩爲厥體之肢、由厥肉、由厥骨也。是故人將遺厥父母而從其妻、且二將爲一肉也。此爲大秘跡、惟余言於{{專|基督}}、且於公會也。然則汝等各當愛已妻、如已也、妻乃當畏已夫也。
==熟學眞理略論==
蓋人自神天上帝賦靈生化成形、脫出娘胎、離了乳哺、生長在此世界之間、在齠齡之際、志識未開、見聞未達、言行動作、嘻戲自若、且善惡未分、愆過尙未能決、迨至長養成人、壯事已盛、而知識乍開、聲色名利亦漸萌矣。夫聲色名利旣已動萌於衷、乃知所往向、苟不能固存靈性者、則乖戾邪僻、必由此而生、加以日夕交遊三敎九流各等之人、善惡相習、良歹同羣、若更不能堅持操哲之志、存心守死善道者、鮮有不陷溺於罪惡之中也。然旣習染穢俗之汚、身陷邪僻、尤貴乎及早回頭、恍然猛醒、痛攺前非、方能亦可獲救、獨恐懈怠自義、優游自智、不知愆尤、怙終不悛、誠難獲救、地獄永苦、虛一位等待之受罰也。所以學善者、今將其始初受陷溺罪惡之端、及其醒悟痛攺前非、敬信救世主求救之意、略陳數端、奉吿凡醒悟知罪欲求救者、亦該卽敬信救世主、可獲靈魂之救、以免生前受惡慾所剌、死後尤要受地獄永苦之刑罰也。
學善者曰、昔我未曾蒙神天上帝、感化癡迷惡心之時、未識敬信救世主眞經聖道之日、雖然略識自巳日夕言行動作、固知係有罪惡之人、惟不知怎麽樣求得諸罪之赦、不過初一十五兩日、早晨之際、在當空地方、拈香敬拜過往衆神、欲求來往之神、施慈憐保佑順利吉祥、更兼念誦觀音經一遍、又多心經一遍、欲求觀音菩薩、與及佛爺恤憐護助身體平安、又求多發寶財之意、蓋我拜這各神之事、亦有年餘、但我身雖如此敬拜各樣神佛、而心亦常懷姦淫邪惡之念、及欺騙假哄惡作之言、滿胷惡慾、總總不離於口、不脫於心、當時日日亦聽一位米先生宣講救世主代贖罪救世人的眞理聖道、但我斯時身雖聽其講論眞理、而我的心實不在此、乃馳慕於外事去矣。或者有時略看眞理聖書而亦總不能明其意、就是用心去聽米先生講眞理之時、而心內亦不明其理、不識其義、聽了之後、反忽略之、心中極甚惡恨、不歡喜聽之、乃與各朋友常時講論、說道、那裡有這樣道理、呌人不可去拜各神佛菩薩之像、這樣算得甚麽道理、必定是邪敎異端、有誰肯信乎。照如此道理說、那些賣元寶蠟燭、及賣金花紙錢做這各樣生意的人、都不用賣了、只怕那些神佛不久就要打死你這樣之人、看你還講這樣道理呵、斯時我因在他家內做工夫、那先生日日定要呌齊家內衆人讀眞理聖經之書、又講解之、或講一㸃鐘、或半㸃鐘、講解畢、衆人則站起身拜神、日日是必要家内衆人去聽、而我那時不得已亦要從順他之意、後過年餘、自雲南省來了一個釋家的和尙、住在廟中、要求人捐題銀錢修造寺觀的、那和尙亦到我家常時往來閒坐、講論釋家修道的規矩、我卽問那和尙入佛家道理的好處、和尙就說道、我們佛家道行最大、若是有一人出了家、入佛門服事佛、莫說他一人的罪得赦、就是他全家人的罪、亦都獲免、我卽問曰、怎麽能得罪之赦呢、和尙答曰、我們日日朝夕所念的經書、佛爺在西天之上、看我們朝夕誠心念經佛爺則歡欣之至、就喜悅赦免其人全家的罪、倘若有人送些銀錢入寺院佈施、那寺院裏的和尙、替他念經書、其人死了之後、來生卽轉世定必投胎入富貴之家、不用落地獄受苦、斯時我見那和尙說念經可以獲得諸罪之赦、是以我心甚信而悅從之、欲入佛家之敎、乃對和尙曰、現在我初一十五兩日早晨、必念多心經、觀音經一遍、這樣念法、不知好不好、和尙曰、甚善、斯是望空做佛事、最是好的、和尙遂送一本受生錢經與我、敎我夜上靜坐之時念之、若念得一遍、可以欠小前生之債一些、若恆念得百千萬遍、則總不欠負前生之債、今生世上、無災無難、死後來生、必往西天享極樂之世界、我見那和尙說得如此之好、卽聽和尙之言、將此受生錢經書、一連念了十數夜、忽一夜、我靜坐暗想道、且我自十餘歲至今二十八歲、日夕想惡念、講惡話、做邪惡之事、如今靜坐獨念經書、不做一些善事、不行善功、就可以獲得諸罪惡之赦乎、誠恐未必有這樣容易的事、到此時我心略動、亦不念受生錢經、不多與那和尙往來講佛家之道理、乃日日歡喜愛聽米先生講耶穌代贖罪救世人的經典、若有閒暇的時候、就拿眞經聖書來看、看眞經書內之意、都係敎人切不可做姦淫邪惡之事、及欺騙謊言亦不可講之、更不可拜坭塑、木雕紙畫、的像爲神、當時我略覺眞經聖書之意、乃暗想道、此眞經道理、諒必係有奥妙之旨、但我雖然不能識之、經中定有隱微之義、况且又講有位救世主、以神力能醫療各樣奇難疾病、此樣的書、豈不是眞經聖典乎、自斯時以來、日日我愛聽米先生講此眞經道理之書、甚歡喜敬拜神天上帝、每遇禮拜安息之日、不用做工夫之時、則愛看眞經聖書、若有不明白之處、卽去請米先生講解之、米先生亦甚喜歡講解、所以我就問救世主怎樣代贖人之罪、以何能救世人之義、米先生說道、救世主耶穌、本係神天上帝之聖子、至尊至貴之純靈、因世上萬國之人、皆迷惑於各樣偶神之像、奉拜之爲神、不知崇敬原始造化天地人物之大主、卽是所稱神天上帝、大獲罪於天條公義之法、况且萬國之內、上下人等、亦有萬樣之罪過、若照公義之法處治之、則全世界之人本該受罰、盡除滅之、但神天上帝、原造化全世界人物者、不忍盡敗全世界的人、乃施分外之恩慈憐之、特令聖子耶穌、離了天堂尊榮至貴之位、降臨地上、投入童女之腹、由神風至聖之德成胎出世爲人、耶穌長大壯年之時、先敎人知獨有一位造化天地人萬物之主宰、該敬該拜的、至於那些人手所作之神像、皆不可奉拜之、又敎人知肉身內有個寶貝靈魂、永遠生活不死的、且有今生來生賞罰之關係、後令人預知其來世間受萬般苦難而死、皆係替代世人受此刑罰、可贖世人獲罪於天之罪、所以凡今之人、敬信耶穌代贖罪之恩、而領受洗禮者、皆得諸罪之赦、可獲靈魂之救、有罪過不肯敬信之者、必落地獄受永遠之苦、我遂問米先生領受洗禮之意何解、米先生曰、洗禮者、以淸水一些、灑於人頭上、或身上、內意是洗去人所有罪惡之汚、可領聖神風感化其心、令其自領洗禮之後、愛善恨惡、攺舊樣而爲新人之意、因爲世上之人、皆犯了罪過之汚、沾染其身、而其靈魂亦被汚濁、故以洗禮之水洗其身、拜求神天上帝賜神風洗滌其靈魂之穢、也我聽了米先生講完各道理畢、復再問曰、我如今固知係有罪惡之人、而我之罪惡焉能求得赦呢、米先生曰、你若誠心敬信耶穌、而領受洗禮者、則耶穌所受之苦難而死、如若代你受犯罪惡之刑罰一般、神天上帝看耶穌代贖罪之功勞、亦肯赦你的罪過、算你爲
神天上帝之良民、到你死了之後、來生之際、以耶穌的功勞、如你自已的功勞、則賜你永享天堂之福、於是我聽見米先生講得如此之好、就與米先生揖別、而回小房裏靜坐、黙想道、我是有罪過之人、若不倚賴耶穌代贖罪之功勞、而我之罪過、怎能求得神天上帝白白赦免乎、且信耶穌之道理、莫說算爲神天上帝之良民、得享死後天堂之福、就是死後不用落地獄受永苦、則徼倖之至矣、此時我心中定了主意、後禮拜安息之日、必要信從耶穌之道理、領受洗禮、入眞經辯正聖理之門、乃預先去問米先生肯施洗禮與我否、米先生說道、若你一心肯悔罪攺惡、信從耶穌救世主的道理而行、以後不可去拜各樣神佛菩薩之像、獨尊敬崇拜天地人萬物大主宰、更要除了從前行過所有姦邪淫惡的事、滅了假哄欺騙的謊言、則後禮拜安息聖日、可來頜受洗禮、若不能如此、不可來受洗禮、余曰、先生所敎、我一槪遵從、於是後禮拜安息聖日午時、我去求米先生施洗禮與我、米先生復再問我各樣惡事肯悔攺否、然後纔肯與我讀眞經聖書數節、講解我聽、又與我同共跪下祈求神天上帝施恩垂憐、乃用手取淸水一些、灑於我頭上、領受洗禮拜謝神天上帝畢、我卽問米先生曰、比如信於耶穌之人、有何記號、米先生曰、專心行善、就是信耶穌者的記號了、此時我謝别了米先生、卽回小房獨坐暗喜、以爲獲得神天上帝赦免大罪過了、遂另自取一名曰、學善者、言從今以後、專心攺惡學善、不敢作惡事之意、且我初信耶穌救主之道、領受洗禮之後、各樣惡事不能一總盡除、未免亦有犯之、那時又怕朋友知覺戲笑、故此存心謹愼在於言行各事、乃漸漸慕習眞經聖理、學聖善、恆懇祈求神天上帝、施賜聖神風驅除一切惡念出心、常懷善意在內、故後來不知不覺、心內惡念漸小、惡言惡行亦漸除、乃略愛作善事、或者有時欲想做些惡事、而在我心內好像有一人責備一般、後來我不但不敢做何惡事、連想惡念也不敢了、現今我不獨自已不敢去拜各樣神佛菩薩的像、就是看見别人去拜這些神佛菩薩之像、而我心內亦憫他們的愚笨、心內極甚憐惜之、欲以眞經聖理勸敎他們、攺此愚笨之心、而獨尊敬崇拜造化天地人萬物之大主爲神、丢棄各樣神佛菩薩之像、不可拜之、切不可悖逆神天上帝保佑養育之大恩、故我就將眞經聖書內數節之意、詳釋略解、輯成小書一本、此書之意、乃勸人不要拜各樣神佛之像、獨要敬拜原造化天地人萬物之大主爲神、又勸人知耶穌救世主自天降地、代世人受了天之義怒刑罰而死、已經贖了世人之罪、致使凡悔罪改惡信從之者、領受洗禮皆得諸罪之赦、其靈魂亦可獲救、乃不肯信之者、其靈魂則受永遠之苦、我遂寫成此書、尤恐不合本文之旨、故此送與 馬老先生參訂攺正、然後刊刻、此小書、名曰救世錄撮要略解、刻成之後、印好小書二百本、欲分送與人、忽一日被人誣吿、却遭官差衙役捕捉、連小書二百本、及刻字木板一並拿到官府面前審訊、不由我分說、只罵我做耶穌之書、信耶穌的道理、就是犯法、審訊之後、卽時押我入差房拘禁、然我在差房之時、黙想道、耶穌救世眞理之書、都是勸人去惡爲善的好書、爲甚麽我因做此小書而被捕害呢、諒必是我自已的罪惡所招、神父令此刑罰責備我、欲我速悔攺之、免受更重之刑罰、故我心內痛切攺悔、暗求神父施恩垂憐赦我之重罪、後過兩日、馬老先生聞得我受捕苦、乃多般設法、請人去求那官府講情釋放、那時這官府亦准人講情、卽坐公堂、令衙役打了三十大板子、然後釋放、打得我兩腿流血、痛苦難堪、又被官差衙役勒索我銀子七十餘員、且我受捕苦破費銀錢之後、並不敢因捕苦而背負救主代贖救之大恩、乃說自已因犯罪而受神父該責罰、故我後來更小心守神父之誡命而行、不敢私懷惡意在心、時刻謹愼、尤不敢過於歡喜亂作妄爲、是以我看破世情、不願爲此世態奔勞、甚欲學習眞經聖理、謹身修德、或能可以勸敎世上之人、故我後來亦將眞經奥義、勸敎妻子遵信、然感蒙神父垂憐之大恩、變化我妻子之心、令他亦聽我所勸、甘願信從救主之道、倚賴其代贖罪之功、求獲諸罪之赦、仰望得靈魂之救、因此我妻子定意悔攺罪愆、誠心領受洗禮、故我暫行權變之事、懇求神父、神子、賦賜聖神風助我施洗禮與妻子、欲其領受聖神風之德、感化其心、令其攺變昔日之行爲、盡力作新事、而爲端正之人、自此至今、我夫妻二人同心合意、尊敬天地人萬物之大主、獨崇拜奉之、不敢跟隨衆人拜各樣神佛菩薩之像、恆守救主之道命而行也、後來妻子與我商量、要帶兒子到馬老先生尊庽、求其有道德之人、施賜洗禮與我兒子、欲他自幼信從救主眞經辯正聖理之門、望向神父施恩恤憐、賜我兒子獲得天來的純智、到了長大之時、有智識才能、獨知敬拜天地人萬物之大主爲神、不跟隨世間人之惡俗、拜些人手所作之蠢物、又欲兒子自幼學習眞經聖理之書、熟諳經書奥義、將來長大之時、可以修身修德、或者又能勸敎各處之人、馬老先生因見我夫妻兒子、皆敬信救主之道、乃以我爲誠實之人、願學眞經聖理、欲我學習明白眞道之義、而爲牧者之職、後來按手於我、命我將眞道略勸各處之人、自此至今、數年有餘、幸蒙
神天上帝施賜恩憐、已經賦聖神風感化數人之心、丢棄塐偶、轉向歸永活神父之道也、故我更求
神父與救主、加增我的智識、賜神風令我洞明眞經奥義、使我有剛毅勇敢之志、恆心宣傳眞道往各處之人、玉成本分之職、則盡我心之願、意之誠矣、斯是學善者自始至今全心之事而已矣、
==闢毀謗==
從來遭毀謗者、多在正道之人、語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今神天上帝之眞道、係無可限量之高、何怪乎不可限量之謗、時起時發、只看救世主耶穌在世三十三年、莫非遭謗之日、自初生以至被釘而死、不毀其異端、卽謗其謀叛、迨後使徒傳敎萬方、承先啓後、迄今一千八百餘年、致命者甚多、悉從毀謗而來、我等旣敬信眞經正道、願爲救世主之弟子、只知行吾之所是、誰毀誰譽、聽之而已。當孔子時、門弟曾參、忽有殺人之說、其母明知必無之事、及連告三番、母亦投杼而起、今聽讒者、不同子母、造謗者、不止三番、少有不投杼而起者、然秦火尙不能燬三代之書、黨錮且不能滅名臣之跡、豈有救世主降世、親傳眞經聖道、反懼人毀謗耶。現在我等敬信眞經聖道之人、捐金刊布之書、不啻數十種、其大旨總勸人勿貪世上之福、克已安貧、以求死後永享天堂之眞福、若人人敬信眞經聖道、不獨久安長治、且使世界之上、那奸盜詐僞之徒、必交相勸勉、攺悔前非、正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也。彰明昭著之極、何踪跡之可疑、奉信眞經聖道之人、從未有不孝敬祖宗父母者、設有其人卽犯神天上帝聖敎誡規、同人必共責之、所以素來不孝者、多因奉信眞經聖道、而攺其舊惡、若說不燒元寶紙錢、便爲不孝、家禮不作佛事、先引人不孝矣。似此求全之毀、何足重輕、惟看晦復明、自然通以去塞、今之毀謗奉信眞經聖道之人者、安知他後日不悔悟、崇信眞經聖道、而爲大善大義之人乎。
==聖經使徒行篇==
第二十二章
聖{{專|保羅}}曰、昔日我亦不肯遵信救世主福音之道、後來幸蒙救世主聖神之恩、感化了惡心、致知救世主福音聖道奥妙之義、又蒙恩特派爲使徒之職、將福音聖道往各國宣傳敎人、故被其本國惡逆之人、陷害捕捉、此章聖經之意、{{專|保羅}}略訴其蒙感化之原由也。{{專|保羅}}初之姓名曰{{專|掃羅}}、受感化之後、攺姓名曰{{專|保羅}}、〇夫{{專|保羅}}被捕捉受審問之時、以{{地|希百耳}}之聲音語衆曰、諸父諸弟兄、諸人請聽余欲告訴爾等之情由、衆旣聽之講{{地|希百耳}}之聲音、愈嘿靜、{{專|保羅}}又曰、我固然是{{地|如大}}人、生於{{專|西利些}}之{{地|大耳數}}邑、長養於斯城、在{{專|厄馬利以}}足下、學習祖敎之眞、素勤向神、如爾衆今日之勤焉、斯福道我昔捕捉至死之害、拘男女付於監囚、其諸事敎首與諸年老者爲我能證、我已受其文書、囑{{地|大馬士古}}諸弟兄、欲捉從信斯敎門之徒、解往{{地|耶路撒冷}}受罰、會衆至午時、將近{{地|大馬士古}}、忽然巨光圍住我、致落地而聽、聞聲音謂我曰、{{專|掃羅}}、{{專|掃羅}}、爲何捕害我、余卽曰、主、爾爲誰、聞聲音語我曰、我是爾捕害{{地|拿撒勒}}之耶穌、同輩各伴、固見光而不聽與我講者之聲、我卽曰、救主、要我將何爲、救主乃命我曰、爾起往入{{地|大馬士古}}、在彼有講與爾該行之諸情、余因被光映目、起行則不見、同伴輩攜我手引入{{地|大馬士古}}、在彼有一人名{{專|亞拿尼亞}}、且{{地|如大}}同居輩、皆證其虔守敎法者、其來顧我、傍立語我曰、弟兄{{專|掃羅}}、余黙領救主恩命、令爾復見矣。我卽起目見之、{{專|亞拿尼亞}}曰、我列祖之神、預簡爾識神之旨、見救贖之義者、聽救主親口之聲、爾將爲救主之證於衆、以爾所見所聽之情、且今何緩乎、宜起領洗、呼求救主之名、滌潔爾罪矣。我後回{{地|耶路撒冷}}聖會、在殿祈禱、於奇像中、見救主命我曰、爾速趲出{{地|耶路撒冷}}、蓋伊等將不受爾證我之福道、我乃曰、救主、伊等皆知、我素囚禁信從爾福道者、已於各會堂鞭之、卽證爾福道之{{專|士氐法拿}}、被流血之時、我亦在通謀其事、而守殺輩之衣、救主乃語我曰、爾往、我將遠遣爾去異民矣。衆聽之講到此言時、卽齊舉聲曰、舉斯由地、不可容之活、衆亂呼喊、丢衣大鬧、致塵起於空中之間、將總且命之引人營鞭敲、欲知衆何故如此喊怨之、旣以皮帶縲之、{{專|保羅}}謂近之百總曰、爾輩可以{{地|羅馬}}籍之人、未結案者鞭之乎。百總聞此卽詣將稟之曰、爾愼何爲、此人乃{{地|羅馬}}籍之輩、將總卽來問之曰、爾實吿我、爾爲{{地|羅馬}}籍之輩乎。{{專|保羅}}曰、是、將總曰、我已費許多銀買此籍、{{專|保羅}}曰、我乃生於斯籍而得之矣。連將總旣知其爲{{地|羅馬}}之籍、因縲之亦懼、卽將拷之之輩、退之、次日欲細知何緣被{{地|如大}}所吿、遂想釋之、會集諸祭者與衆議會、乃送出{{專|保羅}}於伊等之中決斷也。
==聖經弟摩氐篇==
第二章
聖{{專|保羅}}曰、余最先請行、懇求、祝禱、謝恩、爲衆人、爲列王、爲羣在高位者、使吾安靜平和過生、於諸䖍貞、蓋斯爲善、爲好悅、於吾救神之前、神願衆人皆得救、皆歸於眞之認、蓋神惟一、神與人之中保者、亦惟一人、卽{{專|基督耶穌}}也。其自付爲衆之贖、而至當時爲示證、余特蒙恩設爲使徒、爲廣宣、爲異民之師、余則願人到祈禱之處、舉潔手、無怒、無爭、余言眞無謊也。婦人亦然、粧衣以羞、以節自飾、非以脂色雲髻、非帶金珠、非穿錦衣、乃宜如表著虔謹之婦、以善工焉。婦默學於全服順、余不許婦人主管訓誨其夫、乃宜含嘿、蓋{{專|亞丹}}先受造、{{*|{{專|亞丹}}卽係始初受造之男人、}}而後{{專|依活}}{{*|{{專|依活}}卽係始初受造之女人、}}又{{專|亞丹}}弗被蛇魔哄惑、乃婦人受蛇魔哄惑、且婦以生子之產將得救、乃若止於信、於愛於聖工、於亷節也。
==第三章==
聖{{專|保羅}}曰、忠信之言、人若願做監臨之任者、其願善業也。且監臨之人、當無責處、爲一妻之夫、爲哲智識、爲廉節、敬潔淨、好賓旅、能敎訓、非好酒、非好擊、非貪汚錢、乃端正、非好爭鬬、非吝、乃善理己家務、得諸子順服、全節眞、若有不知管本家、如何將孜務神之聖會乎。非選新信者、恐自起驕傲、隨於魔鬼{{專|氐亞波羅}}之審也。又其當得善證於在外輩、以免落於恥辱、於魔鬼之套矣。役濟輩亦然、爲貞節、非兩舌、非好多酒、非貪鄙利、乃具信德之秘奥、於淨之自證、且此輩先當試之、而後供役濟職、不可有犯端、婦亦然、宜貞節、弗讒、乃誠忠於諸事也。役濟輩當爲一妻之夫、善訓兒女、善理家務、且善供役濟之職、其將得善級、而能多毅向於{{專|基督耶穌}}之信德、余望速臨爾、姑寫此、或若遲、欲爾知當如何調理神之公會、卽活神之聖所、眞理柱礎確址也、且明明畏神之秘義乃大、神昭著於肉身之人、證爲義於聖神、被顯於羣神使、宣揚於異民、信納於世、舉挈於顯光者也。
==聖經{{專|若翰}}現示篇==
第二十二章
聖{{專|若翰}}曰、且其示我看生命水之淨河、明如水晶、從神與救主之座而出、於其街之中、於河之兩傍、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之菓、每月而結之、又樹之葉爲醫諸國而用也。尙且無咒災、乃神與救主之座在其內、厥諸僕必服事之、伊等將見厥面、而厥名必在伊等之額上、在彼無夜、不需燈燭連日之光、蓋神施賜伊等以光、而伊等將王於世世焉。其語我曰、此言乃誠乃眞也。且聖先知輩之神、遣厥使以示厥僕輩就得成之諸事也。夫我速來、守此書預說之言者、有福矣。我{{專|若翰}}見是情、並聞之、我聞而見之時、卽俯伏示我是情之足下、欲崇拜之、時其語我曰、爾愼勿行如是、我乃爾同僕、又屬爾弟兄們之先知輩、與伊等守此之言者、爾崇拜神也。且其語我曰、勿印封此書預說之言、蓋當時將近、故不公道者、任他仍爲不公道、汚穢者、任他仍爲汚穢、義者、任他仍爲義、聖者、任他仍爲聖也。夫我速來、並我報應同帶我、以給各人依其如何行爲而賞罰之、我乃啞唎琺、及啊味呃、卽本末者、始終者也。福矣、伊等守厥誡者、致伊應該取生命之樹、並可從門而進聖邑也。蓋在外乃狗輩、乃邪術輩、乃宿娼輩、乃兇手輩、乃拜神像輩、乃凡所愛而作謊也。我{{專|耶穌}}遣我使以證示汝等各會中以是情。我乃由{{專|大五得}}之根之嗣後也。我乃光曉之星也、神風與神子乃云、來也、凡聞者、宜云、來也。任他渴者來、又凡所肯、卽任他取生命之水也。蓋我證與凡人聽此書之預言者、若何人加增與是情、神則加之以錄此書之各災、又若何人將刪去以此書之預言、神則將取去厥分出生命之書、又出聖邑、並出錄此書之情也。證是情者曰、啞們、如然而來救主耶穌矣。我等救主{{專|耶穌基理師督}}之恩寵、偕爾衆焉、啞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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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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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T11:33: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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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lawmake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type=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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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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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gap}}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便利两地之间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皇岗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是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gap}}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gap}}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gap}}二、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经由桥面进出的大桥箱梁内部和连接道路路面。有关区域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gap}}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年份=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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