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source zhwikisource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47.0-wmf.9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source Wikisourc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Portal Portal talk Author Author talk Page Page talk Index Index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Event Event talk Topic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0 10575 7906045 2483511 2026-07-01T22:47:10Z HyBoxwood 106063 [[w:zh:Template_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編輯請求_2026-04-17_将svg替换为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svg]] 7906045 wikitext text/x-wiki <div style="float: right; width: 200px; margin-bottom: 5px; border: 1px solid #AAAAAA; background-color: #F9F9F9; font-size: 90%; padding: .5em;">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svg|100px]] </div> <div style="font-size: 110%; text-align: center;"> <big>'''[[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ig> </div> ----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纲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1954年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975年修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1978年修改]]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982年修改]]<smal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smal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1988年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1993年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1999年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2004年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2018年修正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2018年版(含修正内容)]] </div> <includeonly>[[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includeonly> swyikpxqnsyakadzl87wehol2xfh0xh 孫子兵法 0 11779 7906025 2591633 2026-07-01T18:32:27Z ~2026-37782-49 122000 /* 謀攻第三 */ 7906025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75%}} {{header |title=孫子兵法 |section= |author=孫武 |previous= |next= |notes={{wikipedia|孫子兵法}}另見《[[孫子略解]]》、《[[孫子集注]]》 }} == 始計第一 == [[wikipedia:zh:孙武|孫子]]曰: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經之以五事,校之以七計,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 道者,令民與上同意,可與之死,可與之生,而不畏危也。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地者,高下、遠近、險易、廣狹、死生也。將者,智、信、仁、勇、嚴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故校之以七計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將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眾孰強?士卒孰練?賞罰孰明?吾以此知勝負矣。 將聽吾計,用之必勝,留之;將不聽吾計,用之必敗,去之。計利以聽,乃為之勢,以佐其外。勢者,因利而制權也。兵者,詭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利而誘之,亂而取之,實而備之,強而避之,怒而撓之,卑而驕之,佚而勞之,親而離之。攻其無備,出其不意。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 作戰第二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千里饋糧,則內外之費,賓客之用,膠漆之材,車甲之奉,日費千金,然後十萬之師舉矣。其用戰也,貴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夫鈍兵挫銳,屈力殫貨,則諸侯乘其弊而起,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故兵聞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國利者,未之有也。故不盡知用兵之害者,則不能盡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糧不三載;取用於國,因糧於敵,故軍食可足也。 國之貧於師者遠輸,遠輸則百姓貧;近師者貴賣,貴賣則百姓財竭,財竭則急於丘役。力屈財殫,中原內虛於家。百姓之費,十去其七;公家之費,破車罷馬,甲胄矢弩,戟楯蔽櫓,丘牛大車,十去其六。 故智將務食於敵,食敵一鍾,當吾二十鍾;萁稈一石,當吾二十石。 故殺敵者,怒也;取敵之利者,貨也。故車戰,得車十乘以上,賞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車雜而乘之,卒善而養之,是謂勝敵而益強。 故兵貴勝,不貴久。故知兵之將,民之司命,國家安危之主也。 == 謀攻第三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破國次之;全軍為上,破軍次之;全旅為上,破旅次之;全卒為上,破卒次之;全伍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轒轀,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闉,又三月而後已。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殺士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災也。 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毀人之國而非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頓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 故用兵之法,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分之,敵則能戰之,少則能守之,不若則能避之。故小敵之堅,大敵之擒也。 夫將者,國之輔也。輔周則國必強,輔隙則國必弱。 故君之所以患於軍者三:不知軍之不可以進而謂之進,不知軍之不可以退而謂之退,是為縻軍;不知三軍之事,而同三軍之政,則軍士惑矣;不知三軍之權,而同三軍之任,則軍士疑矣。三軍既惑且疑,則諸侯之難至矣,是謂亂軍引勝。 故知勝有五:知可以戰與不可以戰者勝,識衆寡之用者勝,上下同欲者勝,以虞待不虞者勝,將能而君不御者勝。此五者,知勝之道也。 故曰:知彼知己,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知彼不知己,內憂外患;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 == 軍形第四 == 孫子曰:昔之善戰者,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不可勝在己,可勝在敵。故善戰者,能為不可勝,不能使敵之必可勝。故曰:勝可知,而不可為。 不可勝者,守也;可勝者,攻也。守則不足,攻則有餘。善守者,藏於九地之下;善攻者,動於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勝也。 見勝不過衆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戰勝而天下曰善,非善之善者也。故舉秋毫不為多力,見日月不為明目,聞雷霆不為聰耳。 古之所謂善戰者,勝於易勝者也。故善戰者之勝也,無智名,無勇功。故其戰勝不忒。不忒者,其所措必勝,勝已敗者也。故善戰者,立於不敗之地,而不失敵之敗也。是故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為勝敗之政。 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數,四曰稱,五曰勝。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數,數生稱,稱生勝。故勝兵若以鎰稱銖,敗兵若以銖稱鎰。勝者之戰民也,若決積水於千仞之溪者,形也。 == 兵勢第五 == 孫子曰:凡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鬥衆如鬥寡,形名是也;三軍之衆,可使必受敵而無敗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碫投卵者,虛實是也。 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故善出奇者,無窮如天地,不竭如江海。終而復始,日月是也。死而復生,四時是也。聲不過五,五聲之變,不可勝聽也;色不過五,五色之變,不可勝觀也;味不過五,五味之變,不可勝嘗也;戰勢不過奇正,奇正之變,不可勝窮也。奇正相生,如循環之無端,孰能窮之哉? 激水之疾,至於漂石者,勢也;鷙鳥之疾,至於毀折者,節也。故善戰者,其勢險,其節短。勢如彍弩,節如發機。 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也;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也。亂生於治,怯生於勇,弱生於強。治亂,數也;勇怯,勢也;強弱,形也。 故善動敵者,形之,敵必從之;予之,敵必取之。以利動之,以卒待之。 故善戰者,求之於勢,不責於人,故能擇人而任勢。任勢者,其戰人也,如轉木石。木石之性,安則靜,危則動,方則止,圓則行。故善戰人之勢,如轉圓石於千仞之山者,勢也。 == 虛實第六 == 孫子曰:凡先處戰地而待敵者佚,後處戰地而趨戰者勞。故善戰者,致人而不致於人。 能使敵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敵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敵佚能勞之,飽能饑之,安能動之。出其所不趨,趨其所不意。 行千里而不勞者,行於無人之地也。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守而必固者,守其所不攻也。故善攻者,敵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敵不知其所攻。微乎微乎!至于無形;神乎神乎!至于無聲,故能為敵之司命。 進而不可禦者,沖其虛也;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戰,敵雖高壘深溝,不得不與我戰者,攻其所必救也;我不欲戰,雖畫地而守之,敵不得與我戰者,乖其所之也。 故形人而我無形,則我專而敵分。我專為一,敵分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則我衆而敵寡。能以衆擊寡者,則吾之所與戰者,約矣。吾所與戰之地不可知,不可知,則敵所備者多,敵所備者多,則吾之所與戰者寡矣。故備前則後寡,備後則前寡,備左則右寡,備右則左寡,無所不備,則無所不寡。寡者,備人者也;衆者,使人備己者也。 故知戰之地,知戰之日,則可千里而會戰;不知戰之地,不知戰之日,則左不能救右,右不能救左,前不能救後,後不能救前,而況遠者數十里,近者數里乎!以吾度之,越人之兵雖多,亦奚益於勝敗哉!故曰:勝可{{另|擅|為}}也。敵雖衆,可使無鬥。 故策之而知得失之計,作之而知動靜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餘不足之處。故形兵之極,至於無形。無形,則深間不能窺,智者不能謀。因形而措勝於衆,衆不能知。人皆知我所以勝之形,而莫知吾所以制勝之形。故其戰勝不復,而應形於無窮。 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趨下;兵之勝,避實而擊虛。水因地而制行,兵因敵而制勝。故兵無成勢,無恒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故五行無常勝,四時無常位,日有短長,月有死生。 == 軍爭第七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將受命於君,合軍聚衆,交和而舍,莫難於軍爭。軍爭之難者,以迂為直,以患為利。故迂其途,而誘之以利,後人發,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計者也。 故軍爭為利,軍爭為危。舉軍而爭利,則不及;委軍而爭利,則輜重捐。是故卷甲而趨,日夜不處,倍道兼行,百里而爭利,則擒三軍將,勁者先,疲者後,其法十一而至;五十里而爭利,則蹶上軍將,其法半至;三十里而爭利,則三分之二至。是故軍無輜重則亡,無糧食則亡,無委積則亡。故不知諸侯之謀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險阻、沮澤之形者,不能行軍;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 故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為變者也。故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難知如陰,動如雷震。掠鄉分衆,廓地分利,懸權而動。先知迂直之計者勝,此軍爭之法也。 《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視不相見,故為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民之耳目也。民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此用衆之法也。故夜戰多金鼓,晝戰多旌旗,所以變人之耳目也。 三軍可奪氣,將軍可奪心。是故朝氣銳,晝氣惰,暮氣歸。故善用兵者,避其銳氣,擊其惰歸,此治氣者也;以治待亂,以靜待嘩,此治心者也;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饑,此治力者也;無邀正正之旗,無擊堂堂之陣,此治變者也。 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從,銳卒勿攻,餌兵勿食,歸師勿遏,圍師必闕,窮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 九變第八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將受命於君,合軍聚眾。圮地無舍,衢地合交,絕地無留,圍地則謀,死地則戰。途有所不由,軍有所不擊,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爭,君命有所不受。故將通於九變之利者,知用兵矣;將不通於九變之利,雖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治兵不知九變之術,雖知地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是故智者之慮,必雜於利害,雜於利而務可信也,雜於害而患可解也。是故屈諸侯者以害,役諸侯者以業,趨諸侯者以利。 故用兵之法,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故將有五危︰必死,可殺也﹔必生,可虜也﹔忿速,可侮也﹔廉潔,可辱也﹔愛民,可煩也。凡此五者,將之過也,用兵之災也。覆軍殺將,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 行軍第九 == 孫子曰:凡處軍相敵,絕山依谷,視生處高,戰隆無登,此處山之軍也。絕水必遠水,客絕水而來,勿迎之于水內,令半濟而擊之,利;欲戰者,無附于水而迎客,視生處高,無迎水流,此處水上之軍也。絕斥澤,惟亟去無留,若交軍於斥澤之中,必依水草,而背衆樹,此處斥澤之軍也。平陸處易,而右背高,前死後生,此處平陸之軍也。凡此四軍之利,黃帝之所以勝四帝也。 凡軍好高而惡下,貴陽而賤陰,養生而處實,軍無百疾,是謂必勝。丘陵堤防,必處其陽,而右背之,此兵之利,地之助也。上雨,水沫至,欲涉者,待其定也。 凡地有絕澗,遇天井、天牢、天羅、天陷、天隙,必亟去之,勿近也。吾遠之,敵近之;吾迎之,敵背之。軍旁有險阻、潢井、葭葦、林木、蘙薈者,必謹覆索之,此伏奸之所處也。 敵近而靜者,恃其險也;遠而挑戰者,欲人之進也;其所居易者,利也;衆樹動者,來也;衆草多障者,疑也;鳥起者,伏也;獸駭者,覆也;塵高而銳者,車來也;卑而廣者,徒來也;散而條達者,樵采也;少而往來者,營軍也;辭卑而益備者,進也;辭強而進驅者,退也;輕車先出,居其側者,陣也;無約而請和者,謀也;奔走而陳兵者,期也;半進半退者,誘也;杖而立者,饑也;汲而先飲者,渴也;見利而不進者,勞也;鳥集者,虛也;夜呼者,恐也;軍擾者,將不重也;旌旗動者,亂也;吏怒者,倦也;粟馬肉食,軍無懸缻,而不返其舍者,窮寇也;諄諄翕翕,徐與人言者,失衆也;數賞者,窘也;數罰者,困也;先暴而後畏其衆者,不精之至也;來委謝者,欲休息也。兵怒而相迎,久而不合,又不相去,必謹察之。 故兵非貴{{另|益多也|益多}},惟無武進,足以併力、料敵、取人而已。夫惟無慮而易敵者,必擒於人。 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是謂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則民服;令素不行以教其民,則民不服。令素行者,與衆相得也。 == 地形第十 == 孫子曰:凡地形有通者、有掛者、有支者、有隘者、有險者、有遠者。我可以往,彼可以來,曰通。通形者,先居高陽,利糧道,以戰則利。可以往,難以返,曰掛。掛形者,敵無備,出而勝之;敵若有備,出而不勝,難以返,不利。我出而不利,彼出而不利,曰支。支形者,敵雖利我,我無出也,引而去之,令敵半出而擊之,利。隘形者,我先居之,必盈之以待敵。若敵先居之,盈而勿從,不盈而從之。險形者,我先居之,必居高陽以待敵;若敵先居之,引而去之,勿從也。遠形者,勢均,難以挑戰,戰而不利。凡此六者,地之道也,將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故兵有走者、有弛者、有陷者、有崩者、有亂者、有北者。凡此六者,非天之災,將之過也。夫勢均,以一擊十,曰走;卒强吏弱,曰弛;吏强卒弱,曰陷;大吏怒而不服,遇敵懟而自戰,將不知其能,曰崩;將弱不嚴,教道不明,吏卒無常,陳兵縱橫,曰亂;將不能料敵,以少合衆,以弱擊強,兵無選鋒,曰北。凡此六者,敗之道也,將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夫地形者,兵之助也。料敵制勝,計險厄遠近,上將之道也。知此而用戰者必勝,不知此而用戰者必敗。故戰道必勝,主曰無戰,必戰可也;戰道不勝,主曰必戰,無戰可也。是故進不求名,退不避罪,唯民是保,而利合於主,國之寶也。 視卒如嬰兒,故可以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若驕子,不可用也。 知吾卒之可以擊,而不知敵之不可擊,勝之半也;知敵之可擊,而不知吾卒之不可以擊,勝之半也;知敵之可擊,知吾卒之可以擊,而不知地形之不可以戰,勝之半也。故知兵者,動而不迷,舉而不窮。故曰:知彼知己,勝乃不殆;知天知地,勝乃可全。 == 九地第十一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有散地,有輕地,有爭地,有交地,有衢地,有重地,有圮地,有圍地,有死地。諸侯自戰其地者,為散地;入人之地而不深者,為輕地;我得則利,彼得亦利者,為爭地;我可以往,彼可以來者,為交地;諸侯之地三屬,先至而得天下之衆者,為衢地;入人之地深,背城邑多者,為重地;山林、險阻、沮澤,凡難行之道者,為圮地;所由入者隘,所從歸者迂,彼寡可以擊吾之衆者,為圍地;疾戰則存,不疾戰則亡者,為死地。是故散地則無戰,輕地則無止,爭地則無攻,交地則無絕,衢地則合交,重地則掠,圮地則行,圍地則謀,死地則戰。 所謂古之善用兵者,能使敵人前後不相及,衆寡不相恃,貴賤不相救,上下不相收,卒離而不集,兵合而不齊。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敢問︰「敵衆整而將來,待之若何?」曰:「先奪其所愛,則聽矣。」故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 凡為客之道,深入則專,主人不克。掠于饒野,三軍足食。謹養而勿勞,併氣積力,運兵計謀,為不可測。投之無所往,死且不北。死焉不得,士人盡力。兵士甚陷則不懼,無所往則固,深入則拘,不得已則鬥。是故其兵不修而戒,不求而得,不約而親,不令而信。禁祥去疑,至死無所之。吾士無餘財,非惡貨也;無餘命,非惡壽也。令發之日,士卒坐者涕沾襟,偃臥者淚交頤。投之無所往者,則諸、劌之勇也。 故善用兵者,譬如率然。率然者,常山之蛇也。擊其首則尾至,擊其尾則首至,擊其中則首尾俱至。敢問︰「兵可使如率然乎?」曰︰「可。夫吳人與越人相惡也,當其同舟而濟。遇風,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馬埋輪,未足恃也;齊勇如一,政之道也;剛柔皆得,地之理也。故善用兵者,攜手若使一人,不得已也。 將軍之事,靜以幽,正以治。能愚士卒之耳目,使之無知;易其事,革其謀,使人無識;易其居,迂其途,使人不得慮。帥與之期,如登高而去其梯;帥與之深入諸侯之地,而發其機,焚舟破釜,若驅群羊。驅而往,驅而來,莫知所之。聚三軍之衆,投之於險,此謂將軍之事也。九地之變,屈伸之利,人情之理,不可不察也。 凡為客之道,深則專,淺則散。去國越境而師者,絕地也;四達者,衢地也;入深者,重地也;入淺者,輕地也;背固前隘者,圍地也;無所往者,死地也。是故散地,吾將一其志;輕地,吾將使之屬;爭地,吾將趨其後;交地,吾將謹其守;衢地,吾將固其結;重地,吾將繼其食;圮地,吾將進其途;圍地,吾將塞其闕;死地,吾將示之以不活。故兵之情:圍則禦,不得已則鬥,過則從。 是故不知諸侯之謀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險阻、沮澤之形者,不能行軍;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四五者,不知一,非霸王之兵也。夫霸王之兵,伐大國,則其衆不得聚;威加於敵,則其交不得合。是故不爭天下之交,不養天下之權,信己之私,威加於敵,則其城可拔,其國可隳。施無法之賞,懸無政之令。犯三軍之衆,若使一人。犯之以事,勿告以言;犯之以利,勿告以害。投之亡地然後存,陷之死地然後生。夫衆陷於害,然後能為勝敗。故為兵之事,在於佯順敵之意,併敵一向,千里殺將,是謂巧能成事者也。 是故政舉之日,夷關折符,無通其使;厲於廊廟之上,以誅其事。敵人開闔,必亟入之,先其所愛,微與之期,踐墨隨敵,以決戰事。是故始如處女,敵人開戶;後如脫兔,敵不及拒。 == 火攻第十二 == 孫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積,三曰火輜,四曰火庫,五曰火隊。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發火有時,起火有日。時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軫也。凡此四宿者,風起之日也。 凡火攻,必因五火之變而應之:火發於內,則早應之於外;火發而其兵靜者,待而勿攻,極其火力,可從而從之,不可從則止;火可發於外,無待於內,以時發之;火發上風,無攻下風;晝風久,夜風止。凡軍必知有五火之變,以數守之。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強。水可以絕,不可以奪。 夫戰勝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費留」。故曰:明主慮之,良將修之,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慍而致戰。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怒可以復喜,慍可以復悅,亡國不可以復存,死者不可以復生。故明主慎之,良將警之,此安國全軍之道也。 == 用間第十三 == 孫子曰:凡興師十萬,出征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內外騷動,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相守數年,以爭一日之勝,而愛爵祿百金,不知敵之情者,不仁之至也,非人之將也,非主之佐也,非勝之主也。故明君賢將,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事,不可驗於度,必取於人,知敵之情者也。 故用間有五:有鄉間,有內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五間俱起,莫知其道,是謂「神紀」,人君之寶也。鄉間者,因其鄉人而用之;內間者,因其官人而用之;反間者,因其敵間而用之;死間者,為誑事於外,令吾間知之,而傳於敵間也;生間者,反報也。 故三軍之事,莫親於間,賞莫厚於間,事莫密於間,非聖智不能用間,非仁義不能使間,非微妙不能得間之實。微哉!微哉!無所不用間也。間事未發而先聞者,間與所告者皆死。 凡軍之所欲擊,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殺,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令吾間必索知之。必索敵人之間來間我者,因而利之,導而舍之,故反間可得而用也;因是而知之,故鄉間、內間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死間為誑事,可使告敵;因是而知之,故生間可使如期。五間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於反間,故反間不可不厚也。 昔殷之興也,伊摯在夏;周之興也,呂牙在殷。故明君賢將,能以上智為間者,必成大功。此兵之要,三軍之所恃而動也。 == 答話 == 「吳王謂子胥、孫武曰:『始子言郢不可入,今果何如?』二將曰:『夫戰,借勝以成其威,非常勝之道。』吳王曰:『何謂也?』二將曰:『楚之為兵,天下彊敵也。今臣與之爭鋒,十亡一存,而王入郢者,天也,臣不敢必。』吳王曰:『吾欲復擊楚,奈何而有功?』伍胥、孫武曰:『囊瓦者,貪而多過於諸侯,而唐、蔡怨之。王必伐,得唐、蔡。』」 吳王問孫武曰:「散地士卒顧家,不可與戰,則必固守不出。若敵攻我小城,掠吾田野,禁吾樵採,塞吾要道,待吾空虛而急來攻,則如之何?」武曰:「敵人深入吾都,多背城邑,士卒以軍為家,專志輕鬥。吾兵在國,安土懷生,以陣則不堅,以鬥則不勝,當集人合衆,聚穀蓄帛,保城備險,遣輕兵絶其糧道,彼挑戰不得,轉輸不至,野無所掠,三軍困餒,因而誘之,可以有功。若與野戰,則必因勢,依險設伏,無險則隱於天氣陰晦昏霧,出其不意,襲擊懈怠,可以有功。」 吳王問孫武曰:「吾至輕地,始入敵境,士卒思還,難進易退,未背險阻,三軍恐懼,大將欲進,士卒欲退,上下異心,敵守其城壘,整其車騎,或當吾前,或擊吾後,則如之何?」武曰:「軍至輕地,士卒未專,以入為務。無以戰為故,無近其名城,無由其通路,設疑徉惑,示若將去,乃選驍騎,銜枚先入,掠其牛馬六畜。三軍見得,進乃不懼。分吾良卒,密有所伏。敵人若來,擊之勿疑。若其不至,舍之而去。」 吳王問孫武曰:「爭地,敵先至,據要保利,簡兵練卒,或出或守,以備我奇,則如之何?」武曰:「爭地之法,讓之者得,爭之者失。敵得其處,慎勿攻之。引而佯走,建旗鳴鼓,趨其所愛,曳柴揚塵,惑其耳目。分吾良卒,密有所伏,敵必出救。人慾我與,人棄吾取。此爭先之道。若我先至而敵用此術,則選吾銳卒,固守其所,輕兵追之,分伏險阻。敵人還鬥,伏兵旁起,此全勝之道也。」 吳王問孫武曰:「交地,吾將絶敵,令不得來,必全吾邊城,修其所備,深絶通道,固其隘塞。若不先圖,敵人已備,彼可得來,而吾不可往,為寡又均,則如之何?」武曰:「既我不可以往彼可以來,吾分卒匿之,守而易怠,示其不能,敵人且至,設伏隱廬,出其不意,可以有功也。」 吳王問孫武曰:「衢地必先,吾道遠,發後,雖馳車驟馬,至不能先,則如之何?」武曰:「諸侯參屬,其道四通,我與敵相當,而傍有國。所謂先者,必重幣輕使,約和傍國,交親結恩,兵雖後至,為以屬矣。簡兵練卒,阻利而處,親吾軍事,實吾資糧,令吾車騎出入膽候。我有衆助,彼失其黨,諸國犄角,震鼓齊攻,敵人驚恐,莫知所當。」 吳王問孫武曰:「吾引兵深入重地,多所逾越,糧道絶塞,設欲歸還,勢不可過,欲食於敵,持兵不失,則如之何?」武曰:「凡居重地,士卒輕勇,轉輪不通,則掠以繼食。下得粟帛,皆貢於上,多者有賞,士無歸意。若欲還出,切實戒備,深溝高壘,示敵且久,敵疑通途,私除要害之道,乃令輕車銜枚而行,塵埃氣揚,以牛馬為餌。敵人若出,鳴鼓隨之,陰伏吾士,與之中期。內外相應,其敗可知。」 吳王問孫武曰:「吾入圮地,山川險阻,難從之道,行久卒勞,敵在吾前,而伏吾後,營居吾左,而守吾右,良車驍騎,要吾隘道,則如之何?」武曰:「先進輕車,去軍十裏,與敵相候。接期險阻,或分而左,或分而右,大將四觀,擇空而取,皆會中道,倦而乃止。」 吳王問孫武曰:「吾入圍地,前有強敵,後有險難,敵絶糧道,利我走勢,敵鼓噪不進,以觀吾能,則如之何?」武曰:「圍地之宜,必塞其闕,示無所往,則以軍?家,萬人同心。三軍齊力,並炊數日,無見火煙,故?毀亂寡弱之形,敵人見我,備之必輕。告勵士卒,令其奮怒。陣伏良卒,左右險阻,擊鼓而出,敵人若當,疾擊務突,前鬥後拓,左右犄角。」 又問曰:「敵在吾圍,伏而深謀,示我以利,縈我以旗,紛紛若亂,不知所之,奈何?」武曰:「千人操旌,分塞要道,輕兵進挑,陣而勿搏,交而勿去,此敗謀之法。」 又曰:「軍入敵境,敵人固壘不戰,士卒思歸,欲退且難,謂之輕地。當選驍騎伏要路,我退敵追,來則擊之也。」 吳王問孫武曰:「吾師出境,軍於敵人之地,敵人大至,圍我數重。欲突以出,四塞不通,欲勵士勵衆,使之投命潰圍,則如之何?」武曰:「深溝高壘,示衆守備,安靜勿動,以隱吾能,告令三軍,示不得已,殺牛燔車,以饗吾士,燒盡糧食,填夷井實,割發捐冠,絶去生慮,將無餘謀,士有死志,於是砥甲礪刃,並氣一力,或攻兩勞,震鼓疾噪,敵人亦懼,莫知所當,銳卒分兵,疾攻其後,此是失道而求生。故曰:困而不謀者窮,窮而不戰者亡。」吳王曰:「若我圍敵,則如之何?」武曰:「山峻谷險,難以逾越,謂之窮寇。擊之之法,伏卒隱廬,開其去道,示其走路,求生逃出,必無鬥志。因而擊之,雖衆必破。《兵法》又曰:若敵人在死地,士卒勇氣,欲擊之法,順而勿抗,陰守其利,絶其糧道,恐有奇隱而不睹,使吾弓弩俱守其所。」按︰何氏引此文,亦云「兵法曰」,則知問答之詞亦在八十二篇之內也。 吳王問孫武曰:「敵勇不懼,驕而無虞,兵眾而強,圖之奈何?」武曰:「詘而待之,以順其意,令無省覺,以益其懈怠。因敵遷移,潛伏候待,前行不瞻,後往不顧,中而擊之,雖衆可取。攻驕之道,不可爭鋒。」 吳王問孫武曰:「敵人保據山險,擅利而處之,糧食又足,挑之則不出,乘間則侵掠,為之奈何?」武曰:「分兵守要,謹備勿懈;潛探其情,密候其怠;以利誘之,禁其樵採。久無所得,自然變改;待離其固,奪其所愛。敵據險隘,我能破之也。」 孫子曰:「將者︰智也,仁也,敬也,信也,勇也,嚴也。」是故智以折敵,仁以附衆,敬以招賢,信以必賞,勇以益氣,嚴以一令。故折敵,則能合變;衆附,則思力戰;賢智集,則陰謀利;賞罰必,則士盡力;氣勇益,則兵威令自倍;威令一,則惟將所使。 《孫子占》曰:「三軍將行,其旌旗從容以向前,是為天送,必亟擊之,得其大將。三軍將行,其旌旗墊然音店若雨,是為天霑,其帥失。三軍將行,旌旗亂於上,東西南北無所主方,其軍不還。三軍將陣,雨師,是為浴師,勿用陣戰。三軍將戰,有云其上而赤,勿用陣,先陣戰者,莫復其迹。三軍方行,大風飄起於軍前,右周絶軍,其將亡;右周中,其師得糧。」 又按︰《北堂書鈔》引《孫子兵法》云︰「貴之而無驕,委之而不專,扶之而無隱,危之而不懼。故良將之動心,猶璧玉之不可污也。」《太平御覽》以為出諸葛亮《兵要》。又引《孫子兵法祕要》云︰「良將思計如飢,所以戰必勝,攻必克也。」按︰《兵法祕要》,孫子無其書。魏武有《兵法接要》一卷,或亦名為《孫子兵法接要》,猶魏武所作《兵法》,亦名為《續孫子兵法》也。《北堂書鈔》又引《孫子兵法論》云︰「非文無以平治,非武無以治亂。善用兵者,有三畧焉︰上畧伐智,中畧伐義,下畧伐勢。」按︰此亦不似孫武語,蓋後世兵多祖孫武,故作《兵法論》,即名為《孫子兵法論》也。附識於此,以備考。 {{gototop}} [[Category:兵法]] [[Category:武經七書]] rd8p1u2vdisuittrkt8vf5pybi6tz1e 7906064 7906025 2026-07-02T02:39:46Z Liouxiao 45549 撤销[[Special:Contributions/~2026-37782-49|~2026-37782-49]]([[User talk:~2026-37782-49|讨论]])的修订版本[[Special:Diff/7906025|7906025]] 7906064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75%}} {{header |title=孫子兵法 |section= |author=孫武 |previous= |next= |notes={{wikipedia|孫子兵法}}另見《[[孫子略解]]》、《[[孫子集注]]》 }} == 始計第一 == [[wikipedia:zh:孙武|孫子]]曰: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經之以五事,校之以七計,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 道者,令民與上同意,可與之死,可與之生,而不畏危也。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地者,高下、遠近、險易、廣狹、死生也。將者,智、信、仁、勇、嚴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故校之以七計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將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眾孰強?士卒孰練?賞罰孰明?吾以此知勝負矣。 將聽吾計,用之必勝,留之;將不聽吾計,用之必敗,去之。計利以聽,乃為之勢,以佐其外。勢者,因利而制權也。兵者,詭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利而誘之,亂而取之,實而備之,強而避之,怒而撓之,卑而驕之,佚而勞之,親而離之。攻其無備,出其不意。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 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 作戰第二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千里饋糧,則內外之費,賓客之用,膠漆之材,車甲之奉,日費千金,然後十萬之師舉矣。其用戰也,貴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夫鈍兵挫銳,屈力殫貨,則諸侯乘其弊而起,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故兵聞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國利者,未之有也。故不盡知用兵之害者,則不能盡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糧不三載;取用於國,因糧於敵,故軍食可足也。 國之貧於師者遠輸,遠輸則百姓貧;近師者貴賣,貴賣則百姓財竭,財竭則急於丘役。力屈財殫,中原內虛於家。百姓之費,十去其七;公家之費,破車罷馬,甲胄矢弩,戟楯蔽櫓,丘牛大車,十去其六。 故智將務食於敵,食敵一鍾,當吾二十鍾;萁稈一石,當吾二十石。 故殺敵者,怒也;取敵之利者,貨也。故車戰,得車十乘以上,賞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車雜而乘之,卒善而養之,是謂勝敵而益強。 故兵貴勝,不貴久。故知兵之將,民之司命,國家安危之主也。 == 謀攻第三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破國次之;全軍為上,破軍次之;全旅為上,破旅次之;全卒為上,破卒次之;全伍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轒轀,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闉,又三月而後已。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殺士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災也。 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毀人之國而非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頓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 故用兵之法,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分之,敵則能戰之,少則能守之,不若則能避之。故小敵之堅,大敵之擒也。 夫將者,國之輔也。輔周則國必強,輔隙則國必弱。 故君之所以患於軍者三:不知軍之不可以進而謂之進,不知軍之不可以退而謂之退,是為縻軍;不知三軍之事,而同三軍之政,則軍士惑矣;不知三軍之權,而同三軍之任,則軍士疑矣。三軍既惑且疑,則諸侯之難至矣,是謂亂軍引勝。 故知勝有五:知可以戰與不可以戰者勝,識衆寡之用者勝,上下同欲者勝,以虞待不虞者勝,將能而君不御者勝。此五者,知勝之道也。 故曰:知彼知己,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 == 軍形第四 == 孫子曰:昔之善戰者,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不可勝在己,可勝在敵。故善戰者,能為不可勝,不能使敵之必可勝。故曰:勝可知,而不可為。 不可勝者,守也;可勝者,攻也。守則不足,攻則有餘。善守者,藏於九地之下;善攻者,動於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勝也。 見勝不過衆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戰勝而天下曰善,非善之善者也。故舉秋毫不為多力,見日月不為明目,聞雷霆不為聰耳。 古之所謂善戰者,勝於易勝者也。故善戰者之勝也,無智名,無勇功。故其戰勝不忒。不忒者,其所措必勝,勝已敗者也。故善戰者,立於不敗之地,而不失敵之敗也。是故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為勝敗之政。 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數,四曰稱,五曰勝。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數,數生稱,稱生勝。故勝兵若以鎰稱銖,敗兵若以銖稱鎰。勝者之戰民也,若決積水於千仞之溪者,形也。 == 兵勢第五 == 孫子曰:凡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鬥衆如鬥寡,形名是也;三軍之衆,可使必受敵而無敗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碫投卵者,虛實是也。 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故善出奇者,無窮如天地,不竭如江海。終而復始,日月是也。死而復生,四時是也。聲不過五,五聲之變,不可勝聽也;色不過五,五色之變,不可勝觀也;味不過五,五味之變,不可勝嘗也;戰勢不過奇正,奇正之變,不可勝窮也。奇正相生,如循環之無端,孰能窮之哉? 激水之疾,至於漂石者,勢也;鷙鳥之疾,至於毀折者,節也。故善戰者,其勢險,其節短。勢如彍弩,節如發機。 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也;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也。亂生於治,怯生於勇,弱生於強。治亂,數也;勇怯,勢也;強弱,形也。 故善動敵者,形之,敵必從之;予之,敵必取之。以利動之,以卒待之。 故善戰者,求之於勢,不責於人,故能擇人而任勢。任勢者,其戰人也,如轉木石。木石之性,安則靜,危則動,方則止,圓則行。故善戰人之勢,如轉圓石於千仞之山者,勢也。 == 虛實第六 == 孫子曰:凡先處戰地而待敵者佚,後處戰地而趨戰者勞。故善戰者,致人而不致於人。 能使敵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敵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敵佚能勞之,飽能饑之,安能動之。出其所不趨,趨其所不意。 行千里而不勞者,行於無人之地也。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守而必固者,守其所不攻也。故善攻者,敵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敵不知其所攻。微乎微乎!至于無形;神乎神乎!至于無聲,故能為敵之司命。 進而不可禦者,沖其虛也;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戰,敵雖高壘深溝,不得不與我戰者,攻其所必救也;我不欲戰,雖畫地而守之,敵不得與我戰者,乖其所之也。 故形人而我無形,則我專而敵分。我專為一,敵分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則我衆而敵寡。能以衆擊寡者,則吾之所與戰者,約矣。吾所與戰之地不可知,不可知,則敵所備者多,敵所備者多,則吾之所與戰者寡矣。故備前則後寡,備後則前寡,備左則右寡,備右則左寡,無所不備,則無所不寡。寡者,備人者也;衆者,使人備己者也。 故知戰之地,知戰之日,則可千里而會戰;不知戰之地,不知戰之日,則左不能救右,右不能救左,前不能救後,後不能救前,而況遠者數十里,近者數里乎!以吾度之,越人之兵雖多,亦奚益於勝敗哉!故曰:勝可{{另|擅|為}}也。敵雖衆,可使無鬥。 故策之而知得失之計,作之而知動靜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餘不足之處。故形兵之極,至於無形。無形,則深間不能窺,智者不能謀。因形而措勝於衆,衆不能知。人皆知我所以勝之形,而莫知吾所以制勝之形。故其戰勝不復,而應形於無窮。 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趨下;兵之勝,避實而擊虛。水因地而制行,兵因敵而制勝。故兵無成勢,無恒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故五行無常勝,四時無常位,日有短長,月有死生。 == 軍爭第七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將受命於君,合軍聚衆,交和而舍,莫難於軍爭。軍爭之難者,以迂為直,以患為利。故迂其途,而誘之以利,後人發,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計者也。 故軍爭為利,軍爭為危。舉軍而爭利,則不及;委軍而爭利,則輜重捐。是故卷甲而趨,日夜不處,倍道兼行,百里而爭利,則擒三軍將,勁者先,疲者後,其法十一而至;五十里而爭利,則蹶上軍將,其法半至;三十里而爭利,則三分之二至。是故軍無輜重則亡,無糧食則亡,無委積則亡。故不知諸侯之謀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險阻、沮澤之形者,不能行軍;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 故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為變者也。故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難知如陰,動如雷震。掠鄉分衆,廓地分利,懸權而動。先知迂直之計者勝,此軍爭之法也。 《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視不相見,故為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民之耳目也。民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此用衆之法也。故夜戰多金鼓,晝戰多旌旗,所以變人之耳目也。 三軍可奪氣,將軍可奪心。是故朝氣銳,晝氣惰,暮氣歸。故善用兵者,避其銳氣,擊其惰歸,此治氣者也;以治待亂,以靜待嘩,此治心者也;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饑,此治力者也;無邀正正之旗,無擊堂堂之陣,此治變者也。 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從,銳卒勿攻,餌兵勿食,歸師勿遏,圍師必闕,窮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 九變第八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將受命於君,合軍聚眾。圮地無舍,衢地合交,絕地無留,圍地則謀,死地則戰。途有所不由,軍有所不擊,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爭,君命有所不受。故將通於九變之利者,知用兵矣;將不通於九變之利,雖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治兵不知九變之術,雖知地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是故智者之慮,必雜於利害,雜於利而務可信也,雜於害而患可解也。是故屈諸侯者以害,役諸侯者以業,趨諸侯者以利。 故用兵之法,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故將有五危︰必死,可殺也﹔必生,可虜也﹔忿速,可侮也﹔廉潔,可辱也﹔愛民,可煩也。凡此五者,將之過也,用兵之災也。覆軍殺將,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 行軍第九 == 孫子曰:凡處軍相敵,絕山依谷,視生處高,戰隆無登,此處山之軍也。絕水必遠水,客絕水而來,勿迎之于水內,令半濟而擊之,利;欲戰者,無附于水而迎客,視生處高,無迎水流,此處水上之軍也。絕斥澤,惟亟去無留,若交軍於斥澤之中,必依水草,而背衆樹,此處斥澤之軍也。平陸處易,而右背高,前死後生,此處平陸之軍也。凡此四軍之利,黃帝之所以勝四帝也。 凡軍好高而惡下,貴陽而賤陰,養生而處實,軍無百疾,是謂必勝。丘陵堤防,必處其陽,而右背之,此兵之利,地之助也。上雨,水沫至,欲涉者,待其定也。 凡地有絕澗,遇天井、天牢、天羅、天陷、天隙,必亟去之,勿近也。吾遠之,敵近之;吾迎之,敵背之。軍旁有險阻、潢井、葭葦、林木、蘙薈者,必謹覆索之,此伏奸之所處也。 敵近而靜者,恃其險也;遠而挑戰者,欲人之進也;其所居易者,利也;衆樹動者,來也;衆草多障者,疑也;鳥起者,伏也;獸駭者,覆也;塵高而銳者,車來也;卑而廣者,徒來也;散而條達者,樵采也;少而往來者,營軍也;辭卑而益備者,進也;辭強而進驅者,退也;輕車先出,居其側者,陣也;無約而請和者,謀也;奔走而陳兵者,期也;半進半退者,誘也;杖而立者,饑也;汲而先飲者,渴也;見利而不進者,勞也;鳥集者,虛也;夜呼者,恐也;軍擾者,將不重也;旌旗動者,亂也;吏怒者,倦也;粟馬肉食,軍無懸缻,而不返其舍者,窮寇也;諄諄翕翕,徐與人言者,失衆也;數賞者,窘也;數罰者,困也;先暴而後畏其衆者,不精之至也;來委謝者,欲休息也。兵怒而相迎,久而不合,又不相去,必謹察之。 故兵非貴{{另|益多也|益多}},惟無武進,足以併力、料敵、取人而已。夫惟無慮而易敵者,必擒於人。 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是謂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則民服;令素不行以教其民,則民不服。令素行者,與衆相得也。 == 地形第十 == 孫子曰:凡地形有通者、有掛者、有支者、有隘者、有險者、有遠者。我可以往,彼可以來,曰通。通形者,先居高陽,利糧道,以戰則利。可以往,難以返,曰掛。掛形者,敵無備,出而勝之;敵若有備,出而不勝,難以返,不利。我出而不利,彼出而不利,曰支。支形者,敵雖利我,我無出也,引而去之,令敵半出而擊之,利。隘形者,我先居之,必盈之以待敵。若敵先居之,盈而勿從,不盈而從之。險形者,我先居之,必居高陽以待敵;若敵先居之,引而去之,勿從也。遠形者,勢均,難以挑戰,戰而不利。凡此六者,地之道也,將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故兵有走者、有弛者、有陷者、有崩者、有亂者、有北者。凡此六者,非天之災,將之過也。夫勢均,以一擊十,曰走;卒强吏弱,曰弛;吏强卒弱,曰陷;大吏怒而不服,遇敵懟而自戰,將不知其能,曰崩;將弱不嚴,教道不明,吏卒無常,陳兵縱橫,曰亂;將不能料敵,以少合衆,以弱擊強,兵無選鋒,曰北。凡此六者,敗之道也,將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夫地形者,兵之助也。料敵制勝,計險厄遠近,上將之道也。知此而用戰者必勝,不知此而用戰者必敗。故戰道必勝,主曰無戰,必戰可也;戰道不勝,主曰必戰,無戰可也。是故進不求名,退不避罪,唯民是保,而利合於主,國之寶也。 視卒如嬰兒,故可以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若驕子,不可用也。 知吾卒之可以擊,而不知敵之不可擊,勝之半也;知敵之可擊,而不知吾卒之不可以擊,勝之半也;知敵之可擊,知吾卒之可以擊,而不知地形之不可以戰,勝之半也。故知兵者,動而不迷,舉而不窮。故曰:知彼知己,勝乃不殆;知天知地,勝乃可全。 == 九地第十一 == 孫子曰:凡用兵之法,有散地,有輕地,有爭地,有交地,有衢地,有重地,有圮地,有圍地,有死地。諸侯自戰其地者,為散地;入人之地而不深者,為輕地;我得則利,彼得亦利者,為爭地;我可以往,彼可以來者,為交地;諸侯之地三屬,先至而得天下之衆者,為衢地;入人之地深,背城邑多者,為重地;山林、險阻、沮澤,凡難行之道者,為圮地;所由入者隘,所從歸者迂,彼寡可以擊吾之衆者,為圍地;疾戰則存,不疾戰則亡者,為死地。是故散地則無戰,輕地則無止,爭地則無攻,交地則無絕,衢地則合交,重地則掠,圮地則行,圍地則謀,死地則戰。 所謂古之善用兵者,能使敵人前後不相及,衆寡不相恃,貴賤不相救,上下不相收,卒離而不集,兵合而不齊。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敢問︰「敵衆整而將來,待之若何?」曰:「先奪其所愛,則聽矣。」故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 凡為客之道,深入則專,主人不克。掠于饒野,三軍足食。謹養而勿勞,併氣積力,運兵計謀,為不可測。投之無所往,死且不北。死焉不得,士人盡力。兵士甚陷則不懼,無所往則固,深入則拘,不得已則鬥。是故其兵不修而戒,不求而得,不約而親,不令而信。禁祥去疑,至死無所之。吾士無餘財,非惡貨也;無餘命,非惡壽也。令發之日,士卒坐者涕沾襟,偃臥者淚交頤。投之無所往者,則諸、劌之勇也。 故善用兵者,譬如率然。率然者,常山之蛇也。擊其首則尾至,擊其尾則首至,擊其中則首尾俱至。敢問︰「兵可使如率然乎?」曰︰「可。夫吳人與越人相惡也,當其同舟而濟。遇風,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馬埋輪,未足恃也;齊勇如一,政之道也;剛柔皆得,地之理也。故善用兵者,攜手若使一人,不得已也。 將軍之事,靜以幽,正以治。能愚士卒之耳目,使之無知;易其事,革其謀,使人無識;易其居,迂其途,使人不得慮。帥與之期,如登高而去其梯;帥與之深入諸侯之地,而發其機,焚舟破釜,若驅群羊。驅而往,驅而來,莫知所之。聚三軍之衆,投之於險,此謂將軍之事也。九地之變,屈伸之利,人情之理,不可不察也。 凡為客之道,深則專,淺則散。去國越境而師者,絕地也;四達者,衢地也;入深者,重地也;入淺者,輕地也;背固前隘者,圍地也;無所往者,死地也。是故散地,吾將一其志;輕地,吾將使之屬;爭地,吾將趨其後;交地,吾將謹其守;衢地,吾將固其結;重地,吾將繼其食;圮地,吾將進其途;圍地,吾將塞其闕;死地,吾將示之以不活。故兵之情:圍則禦,不得已則鬥,過則從。 是故不知諸侯之謀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險阻、沮澤之形者,不能行軍;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四五者,不知一,非霸王之兵也。夫霸王之兵,伐大國,則其衆不得聚;威加於敵,則其交不得合。是故不爭天下之交,不養天下之權,信己之私,威加於敵,則其城可拔,其國可隳。施無法之賞,懸無政之令。犯三軍之衆,若使一人。犯之以事,勿告以言;犯之以利,勿告以害。投之亡地然後存,陷之死地然後生。夫衆陷於害,然後能為勝敗。故為兵之事,在於佯順敵之意,併敵一向,千里殺將,是謂巧能成事者也。 是故政舉之日,夷關折符,無通其使;厲於廊廟之上,以誅其事。敵人開闔,必亟入之,先其所愛,微與之期,踐墨隨敵,以決戰事。是故始如處女,敵人開戶;後如脫兔,敵不及拒。 == 火攻第十二 == 孫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積,三曰火輜,四曰火庫,五曰火隊。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發火有時,起火有日。時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軫也。凡此四宿者,風起之日也。 凡火攻,必因五火之變而應之:火發於內,則早應之於外;火發而其兵靜者,待而勿攻,極其火力,可從而從之,不可從則止;火可發於外,無待於內,以時發之;火發上風,無攻下風;晝風久,夜風止。凡軍必知有五火之變,以數守之。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強。水可以絕,不可以奪。 夫戰勝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費留」。故曰:明主慮之,良將修之,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慍而致戰。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怒可以復喜,慍可以復悅,亡國不可以復存,死者不可以復生。故明主慎之,良將警之,此安國全軍之道也。 == 用間第十三 == 孫子曰:凡興師十萬,出征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內外騷動,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相守數年,以爭一日之勝,而愛爵祿百金,不知敵之情者,不仁之至也,非人之將也,非主之佐也,非勝之主也。故明君賢將,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事,不可驗於度,必取於人,知敵之情者也。 故用間有五:有鄉間,有內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五間俱起,莫知其道,是謂「神紀」,人君之寶也。鄉間者,因其鄉人而用之;內間者,因其官人而用之;反間者,因其敵間而用之;死間者,為誑事於外,令吾間知之,而傳於敵間也;生間者,反報也。 故三軍之事,莫親於間,賞莫厚於間,事莫密於間,非聖智不能用間,非仁義不能使間,非微妙不能得間之實。微哉!微哉!無所不用間也。間事未發而先聞者,間與所告者皆死。 凡軍之所欲擊,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殺,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令吾間必索知之。必索敵人之間來間我者,因而利之,導而舍之,故反間可得而用也;因是而知之,故鄉間、內間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死間為誑事,可使告敵;因是而知之,故生間可使如期。五間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於反間,故反間不可不厚也。 昔殷之興也,伊摯在夏;周之興也,呂牙在殷。故明君賢將,能以上智為間者,必成大功。此兵之要,三軍之所恃而動也。 == 答話 == 「吳王謂子胥、孫武曰:『始子言郢不可入,今果何如?』二將曰:『夫戰,借勝以成其威,非常勝之道。』吳王曰:『何謂也?』二將曰:『楚之為兵,天下彊敵也。今臣與之爭鋒,十亡一存,而王入郢者,天也,臣不敢必。』吳王曰:『吾欲復擊楚,奈何而有功?』伍胥、孫武曰:『囊瓦者,貪而多過於諸侯,而唐、蔡怨之。王必伐,得唐、蔡。』」 吳王問孫武曰:「散地士卒顧家,不可與戰,則必固守不出。若敵攻我小城,掠吾田野,禁吾樵採,塞吾要道,待吾空虛而急來攻,則如之何?」武曰:「敵人深入吾都,多背城邑,士卒以軍為家,專志輕鬥。吾兵在國,安土懷生,以陣則不堅,以鬥則不勝,當集人合衆,聚穀蓄帛,保城備險,遣輕兵絶其糧道,彼挑戰不得,轉輸不至,野無所掠,三軍困餒,因而誘之,可以有功。若與野戰,則必因勢,依險設伏,無險則隱於天氣陰晦昏霧,出其不意,襲擊懈怠,可以有功。」 吳王問孫武曰:「吾至輕地,始入敵境,士卒思還,難進易退,未背險阻,三軍恐懼,大將欲進,士卒欲退,上下異心,敵守其城壘,整其車騎,或當吾前,或擊吾後,則如之何?」武曰:「軍至輕地,士卒未專,以入為務。無以戰為故,無近其名城,無由其通路,設疑徉惑,示若將去,乃選驍騎,銜枚先入,掠其牛馬六畜。三軍見得,進乃不懼。分吾良卒,密有所伏。敵人若來,擊之勿疑。若其不至,舍之而去。」 吳王問孫武曰:「爭地,敵先至,據要保利,簡兵練卒,或出或守,以備我奇,則如之何?」武曰:「爭地之法,讓之者得,爭之者失。敵得其處,慎勿攻之。引而佯走,建旗鳴鼓,趨其所愛,曳柴揚塵,惑其耳目。分吾良卒,密有所伏,敵必出救。人慾我與,人棄吾取。此爭先之道。若我先至而敵用此術,則選吾銳卒,固守其所,輕兵追之,分伏險阻。敵人還鬥,伏兵旁起,此全勝之道也。」 吳王問孫武曰:「交地,吾將絶敵,令不得來,必全吾邊城,修其所備,深絶通道,固其隘塞。若不先圖,敵人已備,彼可得來,而吾不可往,為寡又均,則如之何?」武曰:「既我不可以往彼可以來,吾分卒匿之,守而易怠,示其不能,敵人且至,設伏隱廬,出其不意,可以有功也。」 吳王問孫武曰:「衢地必先,吾道遠,發後,雖馳車驟馬,至不能先,則如之何?」武曰:「諸侯參屬,其道四通,我與敵相當,而傍有國。所謂先者,必重幣輕使,約和傍國,交親結恩,兵雖後至,為以屬矣。簡兵練卒,阻利而處,親吾軍事,實吾資糧,令吾車騎出入膽候。我有衆助,彼失其黨,諸國犄角,震鼓齊攻,敵人驚恐,莫知所當。」 吳王問孫武曰:「吾引兵深入重地,多所逾越,糧道絶塞,設欲歸還,勢不可過,欲食於敵,持兵不失,則如之何?」武曰:「凡居重地,士卒輕勇,轉輪不通,則掠以繼食。下得粟帛,皆貢於上,多者有賞,士無歸意。若欲還出,切實戒備,深溝高壘,示敵且久,敵疑通途,私除要害之道,乃令輕車銜枚而行,塵埃氣揚,以牛馬為餌。敵人若出,鳴鼓隨之,陰伏吾士,與之中期。內外相應,其敗可知。」 吳王問孫武曰:「吾入圮地,山川險阻,難從之道,行久卒勞,敵在吾前,而伏吾後,營居吾左,而守吾右,良車驍騎,要吾隘道,則如之何?」武曰:「先進輕車,去軍十裏,與敵相候。接期險阻,或分而左,或分而右,大將四觀,擇空而取,皆會中道,倦而乃止。」 吳王問孫武曰:「吾入圍地,前有強敵,後有險難,敵絶糧道,利我走勢,敵鼓噪不進,以觀吾能,則如之何?」武曰:「圍地之宜,必塞其闕,示無所往,則以軍?家,萬人同心。三軍齊力,並炊數日,無見火煙,故?毀亂寡弱之形,敵人見我,備之必輕。告勵士卒,令其奮怒。陣伏良卒,左右險阻,擊鼓而出,敵人若當,疾擊務突,前鬥後拓,左右犄角。」 又問曰:「敵在吾圍,伏而深謀,示我以利,縈我以旗,紛紛若亂,不知所之,奈何?」武曰:「千人操旌,分塞要道,輕兵進挑,陣而勿搏,交而勿去,此敗謀之法。」 又曰:「軍入敵境,敵人固壘不戰,士卒思歸,欲退且難,謂之輕地。當選驍騎伏要路,我退敵追,來則擊之也。」 吳王問孫武曰:「吾師出境,軍於敵人之地,敵人大至,圍我數重。欲突以出,四塞不通,欲勵士勵衆,使之投命潰圍,則如之何?」武曰:「深溝高壘,示衆守備,安靜勿動,以隱吾能,告令三軍,示不得已,殺牛燔車,以饗吾士,燒盡糧食,填夷井實,割發捐冠,絶去生慮,將無餘謀,士有死志,於是砥甲礪刃,並氣一力,或攻兩勞,震鼓疾噪,敵人亦懼,莫知所當,銳卒分兵,疾攻其後,此是失道而求生。故曰:困而不謀者窮,窮而不戰者亡。」吳王曰:「若我圍敵,則如之何?」武曰:「山峻谷險,難以逾越,謂之窮寇。擊之之法,伏卒隱廬,開其去道,示其走路,求生逃出,必無鬥志。因而擊之,雖衆必破。《兵法》又曰:若敵人在死地,士卒勇氣,欲擊之法,順而勿抗,陰守其利,絶其糧道,恐有奇隱而不睹,使吾弓弩俱守其所。」按︰何氏引此文,亦云「兵法曰」,則知問答之詞亦在八十二篇之內也。 吳王問孫武曰:「敵勇不懼,驕而無虞,兵眾而強,圖之奈何?」武曰:「詘而待之,以順其意,令無省覺,以益其懈怠。因敵遷移,潛伏候待,前行不瞻,後往不顧,中而擊之,雖衆可取。攻驕之道,不可爭鋒。」 吳王問孫武曰:「敵人保據山險,擅利而處之,糧食又足,挑之則不出,乘間則侵掠,為之奈何?」武曰:「分兵守要,謹備勿懈;潛探其情,密候其怠;以利誘之,禁其樵採。久無所得,自然變改;待離其固,奪其所愛。敵據險隘,我能破之也。」 孫子曰:「將者︰智也,仁也,敬也,信也,勇也,嚴也。」是故智以折敵,仁以附衆,敬以招賢,信以必賞,勇以益氣,嚴以一令。故折敵,則能合變;衆附,則思力戰;賢智集,則陰謀利;賞罰必,則士盡力;氣勇益,則兵威令自倍;威令一,則惟將所使。 《孫子占》曰:「三軍將行,其旌旗從容以向前,是為天送,必亟擊之,得其大將。三軍將行,其旌旗墊然音店若雨,是為天霑,其帥失。三軍將行,旌旗亂於上,東西南北無所主方,其軍不還。三軍將陣,雨師,是為浴師,勿用陣戰。三軍將戰,有云其上而赤,勿用陣,先陣戰者,莫復其迹。三軍方行,大風飄起於軍前,右周絶軍,其將亡;右周中,其師得糧。」 又按︰《北堂書鈔》引《孫子兵法》云︰「貴之而無驕,委之而不專,扶之而無隱,危之而不懼。故良將之動心,猶璧玉之不可污也。」《太平御覽》以為出諸葛亮《兵要》。又引《孫子兵法祕要》云︰「良將思計如飢,所以戰必勝,攻必克也。」按︰《兵法祕要》,孫子無其書。魏武有《兵法接要》一卷,或亦名為《孫子兵法接要》,猶魏武所作《兵法》,亦名為《續孫子兵法》也。《北堂書鈔》又引《孫子兵法論》云︰「非文無以平治,非武無以治亂。善用兵者,有三畧焉︰上畧伐智,中畧伐義,下畧伐勢。」按︰此亦不似孫武語,蓋後世兵多祖孫武,故作《兵法論》,即名為《孫子兵法論》也。附識於此,以備考。 {{gototop}} [[Category:兵法]] [[Category:武經七書]] 84qw4rmsb9j9u4p6yan6hwz8bc1rd2g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0 13621 7906113 7905049 2026-07-02T10:22:26Z Cz4523 72928 7906113 wikitext text/x-wiki {{PRC-ROC-law|醫師法 (中華民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止法律|y=2022|m=3|d=1|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lawmake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section = 沿革 | next = 被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废止 | note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止法律]] 17f68nsp3q7gx4lseoa1ymfcgqj22gf Template:另2 10 15172 7906089 543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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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0 日]] 修正第41, 99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公布<sup>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9 條條文</sup>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修正第4, 98, 112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公布<sup>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4、98、112 條條文</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71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9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psv81grgngg45pqjf82xys5u2o5k1i6 7906060 7906054 2026-07-02T01:31:45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6060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ROC-MO-law|第11/2013號法律}} {{header | title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古物保存法]]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71年)|中華民國 71 年 5 月 18 日]] 制定61條 :中華民國 71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sup>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85年立法86年公布)|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增訂第31之1, 36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2.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24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1、36-1 條條文</sup>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86年)|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修正第27, 30, 35, 36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14 日公布<sup>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82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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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注「宋衛」至「禮也」。○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公侯曰子」。傳因未葬而發在喪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猶不得稱王命臣,知諸侯雖則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稱爵以接鄰國,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禮也。 辛亥,葬衛穆公。{{annotate|(【注】無傳。)}}二月,公至自伐鄭。{{annotate|(【注】無傳。)}}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annotate|(【注】無傳。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音義】○馮,皮冰反。)}} 【疏】注「三年」至「哭之」。○正義曰:《公羊傳》曰:「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二《傳》皆以新宮為宣宮,三日哭為得禮,故杜依用之。宣公以其十八年冬十月薨,至二年十月而大祥,祥而禘祭,神主新始入廟,故謂之新宮。《禮·檀弓記》曰:「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鄭玄云:「謂人燒其宗廟新宮。火,人火也。」《記》稱「新宮火」者,指此「新宮災」耳。傳例曰:「天火曰災,人火曰火。」三家經、傳有五字,皆為災。鄭玄以為人火,雖非其義,要天火、人火,其哭皆當三日,是其善得禮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不言哭,而此言三日哭者,《釋例》曰:「新宮者,宣公之廟,父廟也。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乙亥,葬宋文公。{{annotate|(【注】無傳。七月而葬,緩。)}}夏,公如晉。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annotate|(【注】棘,汶陽田之邑,在濟北蛇丘縣。【音義】○蛇,以支反,一音如字。)}}大雩。{{annotate|(【注】無傳。以過時書。)}}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annotate|(【注】赤狄別種。【音義】○廧,在良反。咎,古刀反。種,章勇反。)}}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疏】「及荀庚盟」。○正義曰: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魯之微者及之也。此言及荀庚盟,及孫良夫盟,十一年及郤犨盟,皆是公自及之,非臣及之也。知者,僖二十八年傳「晉欒枝入盟鄭伯」,襄十一年傳「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臣對君者,皆君自與盟,知此使來,亦公自與盟也。上言來聘,盟又不地,盟於國都,公親可知,故不言公。 丁未,及孫良夫盟。{{annotate|(【注】先晉後衛,尊霸主。)}} 鄭伐許。{{annotate|(【注】無傳。不書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傳不書」至「辭略」。○正義曰:直舉國名,傳無其說,知是告辭略,故史異文耳。賈逵云:「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剌無知也。此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明年冬,鄭伯伐許,先後並無貶責,何獨此伐偏剌之? ==成公三年傳== 三年,春,諸侯伐鄭,次於伯牛,討邲之役也。{{annotate|(【注】伯牛,鄭地。邲役在宣十二年。)}}遂東侵鄭。{{annotate|(【注】晉潛軍深入。)}}鄭公子偃帥師禦之,{{annotate|(【注】偃,穆公子。)}}使東鄙覆諸鄤,{{annotate|(【注】覆,伏兵也。【音義】○覆,扶又反,注同。鄤,亡袁反,又莫於反;徐,武旦反,一音萬。)}}敗諸丘輿。{{annotate|(【注】鄤、丘輿,皆鄭地。晉偏軍為鄭所敗,故不書。)}}皇戍如楚獻捷。 夏,公如晉,拜汶陽之田。{{annotate|(【注】前年晉使齊歸魯汶陽田故。)}}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晉人歸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之尸於楚,以求知罃。{{annotate|(【注】邲之戰,楚獲知罃。)}}於是荀首佐中軍矣,{{annotate|(【注】荀首,知罃父。)}}故楚人許之。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對曰:「二國治戎,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annotate|(【注】以血塗鼓為釁鼓。【音義】○勝音升,下注同。俘,芳夫反。馘,古獲反。釁,許覲反。)}} 【疏】注「以血」至「釁鼓」。○正義曰:《說文》:「釁,血祭也。」《禮·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釁廟,以血塗廟,知釁鼓,以血塗鼓也。 使歸即戮,君之惠也。臣實不才,又誰敢怨?」王曰:「然則德我乎?」 【疏】「然則德我乎」。○正義曰:德加於彼,彼荷其恩,故謂荷恩為德。《論語》「以德報德」,傳稱「王德狄人」,皆是也。 對曰:「二國圖其社稷,而求紓其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各懲其忿,以相宥也。{{annotate|(【注】宥,赦也。【音義】○懲,直升反。宥音又。)}}兩釋累囚,以成其好。{{annotate|(【注】累,係也。【音義】○累,力誰反。好,呼報反,下同。)}}二國有好,臣不與及,其誰敢德?」{{annotate|(【注】言二國本不為己。【音義】○與音預。為,於偽反。)}}王曰:「子歸,何以報我?」對曰:「臣不任受怨,君亦不任受德,無怨無德,不知所報。」王曰:「雖然,必告不穀。」對曰:「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annotate|(【注】戮其不勝任。【音義】○任音壬,下「亦不任」同。)}} 【疏】「死且不朽」。○正義曰:懷荷君恩,身雖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 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annotate|(【注】稱於異國君曰外臣。)}}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若不獲命,{{annotate|(【注】君不許戮。)}}而使嗣宗職,{{annotate|(【注】嗣其祖宗之位職。)}}次及於事,而帥偏師,以脩封疆,雖遇執事,{{annotate|(【注】遇楚將帥。【音義】○彊,居良反。將,子亮反。帥,所類反。)}}其弗敢違,{{annotate|(【注】違,辟也。)}}其竭力致死,無有二心,以盡臣禮,所以報也。」王曰:「晉未可與爭。」重為之禮而歸之。【音義】○秋,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棘不服,故圍之。{{annotate|(【注】僑如,叔孫得臣子。)}}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annotate|(【注】宣十五年,晉滅赤狄潞氏,其餘民散入廧咎如,故討之。)}} 【疏】注「宣十」至「討之」。○正義曰:謂赤狄餘民散入咎如,之內今伐咎如者,來就咎如之內,討彼赤狄餘黨,然廧咎如容赤狄餘民,則咎如亦赤狄矣。劉炫以為,廧咎如之國,即是赤狄之餘。今知不然者,以赤狄之國,種類極多,潞氏、甲氏、鐸辰皋落氏等,皆是其類,並為建國。假令路氏、甲氏、鐸辰皋落雖滅,自外猶存,則是不滅者多,止應言討赤狄之類,不得稱「餘」。且伐者,聲其鍾鼓;討者,責其罪狀。以廧咎如容受赤狄餘黨,故伐而討責。若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應取土地,興兵絕滅,何當唯伐討而已?劉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而規杜,非也。 廧咎如潰,上失民也。{{annotate|(【注】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音義】○潰,戶內反。)}} 【疏】注「此傳」至「四字」。○正義曰:傳言「上失民也」,釋經「潰」文;若經無「潰」文,則傳無所解,故疑經闕此四字。《釋例》曰:「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如潰』之文。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是言知經闕之意也。文三年潰逃已有例矣,復發傳者,嫌夷狄異於中國,故重發也。 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元年赤棘盟。荀庚,林父之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宣七年盟。)}}公問諸臧宣叔曰:「仲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annotate|(【注】下卿。)}} 【疏】「其位在三」。○正義曰:於時郤克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是其位在三也。注云「下卿」者,傳稱「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又言「衛在晉,不得為次國」,則以衛為小國。荀庚若是中卿,自然當先晉矣,乃云「晉為盟主,其將先之」,直以盟主先晉,明是二人位等,以此知荀庚是下卿也。晉立三軍,將佐有六,第三猶為下卿,則其餘皆下卿也。蓋以諸侯之禮,唯合三卿,三是其正,故定以三人為上、中、下,餘皆從下卿也。卿有上、下,年賜晉三帥,皆以三命之服者,侯伯之卿,禮皆三命,上卿、下卿,命不異也。 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annotate|(【注】降一等。)}}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annotate|(【注】降大國二等。)}}上下如是,古之制也。{{annotate|(【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衛在晉,不得為次國。{{annotate|(【注】春秋時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 【疏】注「春秋」至「小國」。○正義曰: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以土地之大小、命數為等差也。春秋之世,彊陵弱,大吞小,爵雖不能自改,地則以力升降。諸侯聚會,彊者為雄;史書時事,大小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齊侯之下,許男在曹伯之上,不復計爵之尊卑。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以地狹小故也。襄二十五年傳子產語晉曰:「今大國多數圻矣。」圻方千里,是晉有方千里者三四也。昭五年、十三年傳皆言晉有革車四千乘,計衛比於晉,不過當五六分之一耳,故不得為次國。其為次國者,當齊、秦乎? 晉為盟主,其將先之。」{{annotate|(【注】計等則二人位敵,以盟主,故先晉。)}}丙午,盟晉;丁未,盟衛,禮也。 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annotate|(【注】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音義】○僭,子念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鞍之功也。{{annotate|(【注】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音義】○騅音隹。)}} 【疏】注「韓厥」至「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齊侯朝於晉,將授玉。{{annotate|(【注】行朝禮。)}} 【疏】「將授玉」。○正義曰:玉,謂所執之圭也。凡諸侯相朝,升堂授玉於兩楹之間。於此時郤克趨進,故記之也。《史記·齊世家》曰:「頃公十一年,晉初置六軍。頃公朝晉,欲尊王晉景公,景公不敢受。」《晉世家》云:「景公十二年,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景公為王,景公讓不敢。」然此時天子雖微,諸侯並盛。晉文不敢請隧,楚莊不敢問鼎。又齊弱於晉所較不多;豈為一戰而勝,便即以王相許?準時度勢,理必不然。竊原馬遷之意,所以有此說者,當讀此傳「將授玉」,以為「將授王」,遂節成為此謬辭耳。 郤克趨進曰:「此行也,君為婦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annotate|(【注】言齊侯之來,以謝婦人之笑,非為脩好,故云晉君不任當此惠。【音義】○君為,於偽反,下「為兩君」同。任音壬。)}}晉侯享齊侯。齊侯視韓厥,韓厥曰:「君知厥也乎?」齊侯曰:「服改矣。」{{annotate|(【注】戎、朝異服也。言服改,明識其人。)}} 【疏】注「戎朝異服」。○正義曰:《周禮·司服》:「凡兵事,韋弁服。」《禮·玉藻記》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聘禮》「賓皮弁聘,公皮弁迎賓」。迎聘客尚以皮弁,迎朝賓必皮弁矣。在朝君臣同服,公當皮弁,則韓厥於時亦皮弁也。鄭玄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素,積以為裳。是戎、朝異服也。 韓厥登,舉爵曰:「臣之不敢愛死,為兩君之在此堂也。」 荀罃之在楚也,鄭賈人有將寘諸褚中以出。既謀之,未行,而楚人歸之。賈人如晉,荀罃善視之,如實出己。賈人曰:「吾無其功,敢有其實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誣君子。」遂適齊。{{annotate|(【注】傳言知罃之賢。【音義】○賈音古,下同。置,之豉反。褚,中呂反。)}} ==成公四年經==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annotate|(【注】無傳。二年大夫盟於蜀。壬申,二月二十八日。)}}杞伯來朝。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annotate|(【注】無傳。)}} 公如晉。葬鄭襄公。{{annotate|(【注】無傳。)}}秋,公至自晉。冬,城鄆。{{annotate|(【注】無傳。公欲叛晉,故城而為備。【音義】○鄆音運。)}} 【疏】「冬城鄆」。○正義曰:《釋例·土地名》:「魯有二鄆。」文十二年城諸及鄆,杜云:「此東鄆,莒、魯所爭者,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或曰,鄆即員也。」成十六年傳:晉人執季文子,公待於鄆。杜云:「此西鄆,昭公所出居者,東郡廩丘縣東有鄆城。」然則此為公欲叛晉,故城鄆以為備,當西鄆也。 鄭伯伐許。 ==成公四年傳== 四年,春,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共公即位。【音義】○共音恭。)}} 【疏】「通嗣君也」。○正義曰: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脩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其事與此一也,謂君初即位,聘鄰國耳。在魯而出,謂之「始聘」,自外而來,謂之「通嗣君」,言彼君嗣位以來,未與魯通,於此始通之也。 「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annotate|(【注】將出叔姬,先脩禮朝魯,言其故。)}} 夏,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曰:「晉侯必不免。{{annotate|(【注】言將不能壽終也。後十年陷廁而死。)}}《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annotate|(【注】《詩·頌》。言天道顯明,受其命甚難,不可不敬以奉之。【音義】○易,以豉反。)}}夫晉侯之命在諸侯矣,可不敬乎?」{{annotate|(【注】敬諸侯,則得天命。)}} 秋,公至自晉,欲求成於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annotate|(【注】邇,近也。)}}諸侯聽焉,未可以貳。{{annotate|(【注】聽,服也。)}}《史佚之志》有之,{{annotate|(【注】周文王大史。【音義】○大音泰。)}}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annotate|(【注】與魯異姓。)}}其肯字我乎?」公乃止。{{annotate|(【注】字,愛也。)}}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annotate|(【注】前年鄭伐許,侵其田,今正其界。【音義】○疆,居良反。)}}許人敗諸展陂。鄭伯伐許,取鉏任、泠敦之田。{{annotate|(【注】展陂,亦許地。【音義】○陂,彼皮反。鉏,仕居反。任音壬。泠,力丁反。)}} 晉欒書將中軍,{{annotate|(【注】代郤克。【音義】○將,子匠反。)}}荀首佐之,士燮佐上軍,以救許伐鄭,取氾、祭。{{annotate|(【注】氾、祭,鄭地。成皋縣東有氾水。【音義】○氾音凡,注同,或音祀。祭,惻介反。)}} 【疏】注「氾祭」至「氾水」。○正義曰:杜注熒陽中牟縣有東氾,襄城縣有南氾,知此氾,祭,非彼二氾。而以成皋縣東有氾水者,以傳為晉伐鄭,取氾、祭,既為晉人所取,當是鄭之西北界,即今之氾水也。字書水旁巳為汜,水旁已為氾。字相亂也。《漢書音義》亦為氾。今氾水上源謂氾穀。 楚子反救鄭,鄭伯與許男訟焉。{{annotate|(【注】於子反前爭曲直。)}}皇戌攝鄭伯之辭,{{annotate|(【注】代之對。)}}子反不能決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與其二三臣共聽兩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annotate|(【注】欲使自屈在楚子前決之。)}}不然,側不足以知二國之成。」{{annotate|(【注】側,子反名。為明年許愬鄭於楚張本。【音義】○愬音素。)}} 晉趙嬰通於趙莊姬。{{annotate|(【注】趙嬰,趙盾弟。莊姬,趙朔妻。朔,盾之子。)}} ==成公五年經==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annotate|(【注】出也。傳在前年。)}} 【疏】「杞叔姬來歸」。○正義曰:杞既出之,猶稱杞者,《雜記》曰:「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鄭玄云:「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仲孫蔑如宋。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annotate|(【注】穀,齊地。)}}梁山崩。{{annotate|(【注】記異也。梁山在馮翊夏陽縣北。)}} 【疏】注「記異也」。○正義曰:《公羊傳》曰:「梁山崩,何以書?記異也。」《公羊》以為,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山崩無所害,故為異也。秋,大水。{{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annotate|(【注】蟲牢,鄭地。陳留封丘縣北有桐牢。)}} ==成公五年傳== 五年,春,原、屏放諸齊。{{annotate|(【注】放趙嬰也。原同、屏季,嬰之兄。【音義】○屏,步丁反。)}}嬰曰:「我在,故欒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憂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annotate|(【注】言己雖淫,而能合莊姬護趙氏。【音義】○令,力丁反。)}}舍我何害?」弗聽。嬰夢天使謂已:「祭餘,餘福女!」使問諸士貞伯,貞伯曰:「不識也。」既而告其人,{{annotate|(【注】自告貞伯從人。【音義】○舍音舍。又音赦。聽,吐丁反。女音汝。從,才用反。)}} 【疏】注「自告貞伯從人」。○正義曰:嫌告趙嬰使人,故云「自告貞伯從人」也。若告趙嬰使人,不得云「神福仁而禍淫」。 曰:「神福仁而禍淫。淫而無罰,福也。祭,其得亡乎?」{{annotate|(【注】以得放遣為福。)}}祭之之明日而亡。{{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趙同、趙括傳。)}}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annotate|(【注】前年宋華元來聘。)}}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故宣伯餫諸穀。{{annotate|(【注】野饋曰餫。運糧饋之,敬大國也。【音義】○餫音鄆。饋,其鬼反。)}} 【疏】注「野饋」至「大國」。○正義曰:《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彼言野饋,饋田農在野之人,此言野饋,饋在野行路之人。俱是在野言之。謂之餫者,言其運糧饋之。彼自逆女,而往饋之者,敬大國也。 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annotate|(【注】傳,驛。【音義】○傳,中戀反,注及下同。驛音亦。)}}伯宗辟重,曰:「辟傳!{{annotate|(【注】重載之車。【音義】○辟重,匹亦反;徐,甫赤反,本又作僻。曰辟,音避。)}}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annotate|(【注】捷,邪出。【音義】○捷,在妾反。邪,似嗟反。)}} 【疏】注「捷,邪出」。○正義曰:捷亦速也。方行則遲,邪出則速。《楚辭》謂邪行小道為捷徑,是捷為邪出。 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annotate|(【注】主,謂所主祭。【音義】○絳,古巷反。壤,如丈反。)}}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annotate|(【注】去盛饌。【音義】○為,於偽反。去,起呂反。饌,仕戀反。)}}降服,{{annotate|(【注】損盛服。)}}乘縵,{{annotate|(【注】車無文。【音義】○縵,武旦反,又莫半反。)}} 【疏】注「車無文」。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皆不言車有文飾。其下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鄭玄云:「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亦五采畫,無彖耳。墨車,不畫也。」孤之車尚有彖約,明諸侯之車必有彖約,《詩》所謂「約氏錯衡」,是其事也。乘縵,車無文,蓋乘大夫墨車也。《覲禮》:「侯氏乘墨車乃朝。」鄭玄云:「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彼為適王,尚乘墨車,明此山崩降服,亦乘墨車也。 徹樂,{{annotate|(【注】息八音。)}}出次,{{annotate|(【注】舍於郊。)}} 【疏】注「舍於郊」。○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秦伯以師敗於殽,素服郊次。」此言「出次」、「降服」,明亦次於郊也。文四年傳:「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注云「辟正寢」,與此文互相見也。 祝幣,{{annotate|(【注】陳玉帛。)}}史辭{{annotate|(【注】自罪責。)}}以禮焉。{{annotate|(【注】禮山川。)}}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annotate|(【注】見之於晉君。【音義】○見,賢遍反,注皆同。)}}不可。{{annotate|(【注】不肯見。)}}遂以告,而從之。{{annotate|(【注】從重人言。)}} 許靈公愬鄭伯於楚。{{annotate|(【注】前兩年鄭伐楚故。)}}六月,鄭悼公如楚訟,不勝。楚人執皇戍及子國。{{annotate|(【注】以鄭伯不直故也。子國,鄭穆公子。)}}故鄭伯歸,使公子偃請成於晉。秋,八月,鄭伯及晉趙同盟於垂棘。{{annotate|(【注】垂棘,晉地。)}} 宋公子圍龜為質於楚而歸,{{annotate|(【注】圍龜,文公子。【音義】○質音致,下注同。)}}華元享之。請鼓噪以出,鼓噪以復入。{{annotate|(【注】出入輒擊鼓。【音義】○噪,素報反。復,扶又反,下同。)}}曰:「習攻華氏。」宋公殺之。{{annotate|(【注】蓋宣十五年宋楚平後,華元使圍龜代巳為質,故怨而欲攻華氏。)}} 冬,「同盟於蟲牢」,鄭服也。諸侯謀復會,宋公使向為人辭以子靈之難。{{annotate|(【注】子靈,圍龜也。宋公不欲會,以新誅子靈為辭。為明年侵宋傳。【音義】○向,舒亮反。難,乃旦反;一本無「之難」二字。「子靈為辭」,一本無「為辭」二字。)}} 十一月,己酉,定王崩。{{annotate|(【注】經在蟲牢盟上,傳在下,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音義】○倒,丁老反。)}} 【疏】注「經在」至「衍文」。○正義曰:傳不虛舉經文,此無所明,又上下倒錯,諸家之傳又悉無此言,必是衍文。此杜以疑事毋質,不敢輒去之耳。 ==成公六年經==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二月,辛巳,立武宮。{{annotate|(【注】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宮,以告成事,欲以示後世。)}} 【疏】注「魯人」至「後世」。○正義曰:杜以傳稱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故云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追思鞍戰,以為已功,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之廟。以告戰勝之事,欲以章示後世,明巳之功也。其意言築為武軍,又作武公之廟。《公羊傳》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是立宮為武公廟也。武公是成公九世之祖,其廟毀已久矣,今復立之,以為不毀之廟。《禮·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世室,言其世世不毀。劉炫以為直立武公之宮,不築武軍。今知不然者,以下傳云:「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是丘明譏魯立武以章武功,明非徒築宮而已。又宣十二年潘黨請築武軍,楚子云:「武有七德,我無一焉。武非吾功。」遂不敢築。武軍以明武功,此則丘明譏魯章武功,明亦築武軍也,若其唯築武宮,傳應云不可以立武宮,不得單稱武也。劉以為唯築武公之宮,而規社,非也。 取鄟。{{annotate|(【注】附庸國也。【音義】○鄟,徐音專,又徒欒反。)}}衛孫良夫帥師侵宋。夏,六月,邾子來朝。{{annotate|(【注】無傳。)}}公孫嬰齊如晉。{{annotate|(【注】嬰齊,叔子。)}} 壬申,鄭伯費卒。{{annotate|(【注】前年同盟蟲牢。【音義】○費音秘。)}}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楚子嬰齊帥師伐鄭。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成公六年傳== 六年,春,鄭伯如晉拜成,{{annotate|(【注】謝前年再盟。)}}子遊相,{{annotate|(【注】子遊,公子偃。【音義】○相,息亮反,下「甯相」同。)}}授玉於東楹之東。{{annotate|(【注】《禮》:授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 【疏】注「禮授」至「東過」。○正義曰:《聘禮》云:「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之深,尊賓事也。東楹之間,亦以君行一,臣行二也。」《聘禮》大夫奉命來聘,君臣不敵,故授玉於東楹之間。國君來朝,尊卑禮敵。傳言「東楹之東」以譏鄭伯行速,明禮當授玉於兩楹之間。 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巳。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annotate|(【注】視流,不端諦。【音義】○諦音帝。)}} 二月,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非禮也。{{annotate|(【注】宣十二年潘黨勸楚子立武軍。楚子答以武有七德,非已所堪。其為先君宮,告成事而已。今魯倚晉之功,又非霸主,而立武宮,故譏之。【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宣十」至「譏之」。○正義曰:服虔云:「鞍之戰,禱武公以求勝,故立其宮。」案定元年傳:「昭公出故,季平子禱於煬公,立煬宮。」此若為禱而立,何以不言禱也?無驗之說,故不可從。 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annotate|(【注】言請人救難,勝非已功。【音義】○難,乃旦反,注同。)}} 「取鄟」,言易也。{{annotate|(【音義】○易,以豉反。)}}三月,晉伯宗、夏陽說、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annotate|(【注】夏陽說,晉大夫。蠻氏,戎別種也。河南新城縣東南有蠻城。經唯書衛孫良夫,獨衛告也。【音義】○夏,戶雅反。說音悅,下文注同。渾,戶門反。種,章勇反。)}}以其辭會也。{{annotate|(【注】辭會在前年。)}}師於針,衛人不保。{{annotate|(【注】不守備。【音義】○針,其廉反,一音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師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師還,衛人登陴。{{annotate|(【注】聞說謀故。陴,毗支反。)}} 晉人謀去故絳。【音義】○晉復命新田為絳,故謂此故絳。【音義】○復,扶又反。)}}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annotate|(【注】郇、瑕,古國名。河東解縣西北有郇城。【音義】○郇音旬。解音蟹。)}}沃饒而近盬,{{annotate|(【注】盬,鹽也。猗氏縣鹽池是。【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及注「近寶」皆同。盬音古。猗,於宜反。)}} 【疏】「沃饒」至「失也」。○正義曰:土田良沃,五穀饒多,民豐則國利,財多則君樂,其處不可失也。○注「盬鹽」至「池是」。○正義曰:《說文》云:「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總百一十六里。字從鹽省,古聲。」然則盬是鹽之名。盬雖是鹽,唯此池之鹽獨名為盬,餘鹽不名盬也。 國利君樂,不可失也。」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annotate|(【注】兼大僕。【音義】○樂音洛,下「謂樂」同。將,子匠反,下注「軍將」同。大僕,音泰。)}}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annotate|(【注】路寢之庭。)}} 【疏】注「路寢之庭」。○正義曰:《禮·玉藻》云:「君日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知寢庭是路寢之庭也。沈氏云:《大僕職》云:「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鄭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韓獻子既為僕大夫,故知寢庭,路寢之庭也。其路門之外朝,則司士掌焉,故司士掌治朝之儀。治朝,則路門之外每日治朝事之朝也。其庫門之外朝,則朝士掌焉,故《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此是詢眾庶問罪人之處也。凡人君內朝二,外朝一。內朝二者,路門內外之朝也。外朝一者,庫門外之朝也。若諸侯三門皋、應、路,外朝則在應門外;魯之三門庫、雉、路,則外朝在雉門外。 謂獻子曰:「何如?」{{annotate|(【注】問諸大夫言是非。)}}對曰:「不可。郇、瑕氏土薄水淺,{{annotate|(【注】土薄地下。)}}其惡易覯。{{annotate|(【注】惡,疾疢。覯,成也。【音義】○易,以豉反,下注同。覯,古豆反。疢,敕覲反;本或作「𤻞」,同。)}} 【疏】注「惡,疾疢。覯,成也」。○正義曰:下云「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此云「土薄水淺」,必居之多疾,以此知惡是疾疢也。《爾雅》訓「覯」為「見」,杜以惡為疾疢,疾疢非難見之物,唯苦其病成耳。故訓「覯」為「成」,言其病易成,由水土惡故也。 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annotate|(【注】墊隘,羸困也。【音義】○墊,丁念反。隘,於賣反。羸,劣偽反。)}} 【疏】「易覯」至「墊隘」。○正義曰:疾疢易成,則下民愁苦,民既愁苦,則必羸困。羸困而謂之墊隘者,《方言》云:「墊,下也」。地之下濕狹隘,猶人之羸瘦困苦,故杜以墊隘為羸困也。 於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annotate|(【注】沈溺,濕疾。重膇,足腫。【音義】○溺,乃曆反。膇,治偽反,一音直愧反。足腫,章勇反,一音常勇反。)}}不如新田,{{annotate|(【注】今平陽絳邑縣是。)}}土厚水深,居之不疾,{{annotate|(【注】高燥故。)}}有汾、澮以流其惡。{{annotate|(【注】汾水出太原,經絳北,西南入河。澮水出平陽絳縣南,西入汾。惡,垢穢。【音義】○汾,扶云反。澮,古外反。垢,古口反。)}}且民從教,{{annotate|(【注】無災患。)}}十世之利也。 【疏】「且民」至「利也」。○正義曰:民有災患,則不暇從上;無災患,則從教化。十者,數之小成,故云「十世之利也」。 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annotate|(【注】財易致,則民驕侈。【音義】○佚音逸。)}} 【疏】注「財易」至「驕侈」。○正義曰:《魯語》:「敬姜云:『昔者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居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敬姜此語自是激發之辭,未必聖王盡然,要亦有此理也。《大史公書》稱武王克殷,患殷民富侈。大史公曰:「奢昏厚葬以破其產。」為其富而驕佚,故設法以貧之也。《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讓生於有餘,爭生於不足。」《論語》稱孔子適衛,欲先富而後教,為其貧而無恥,欲營生以富之也。此皆觀民設教,故其理不同。若遷都近盬,則民皆商販,則富者彌富,驕侈而難治;貧者益貧,饑寒而犯法。且貧者資富而致貧,富者削貧而為富,惡民之富,乃是湣民之貧,欲使貧富均而勞逸等也。 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annotate|(【注】近寶,則民不務本。)}} 【疏】注「近寶,則民不務本」。○正義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為商,則貧富兼並;若貧富兼並,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稅,賦稅少,則公室貧也。 公說,從之。夏,四月,丁丑,晉遷於新田。{{annotate|(【注】為季孫如晉傳。【音義】○說音悅。)}}六月,鄭悼公卒。{{annotate|(【注】終士貞伯之言。)}} 子叔聲伯如晉,命伐宋。{{annotate|(【注】晉人命聲伯。)}}秋,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annotate|(【注】前年楚晉盟。)}}冬,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晉欒書救鄭,與楚師遇於繞角。{{annotate|(【注】繞角,鄭地。)}}楚師還。晉師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annotate|(【注】申、息,楚二縣。【音義】○成音城。)}}禦諸桑隧。{{annotate|(【注】汝南朗陵縣東有桑裏,在上蔡西南。【音義】○禦,魚呂反。隧音遂。)}}趙同、趙括欲戰,請於武子,武子將許之。{{annotate|(【注】武子,欒書。)}}知莊子、{{annotate|(【注】荀首,中軍佐。)}}範文子、{{annotate|(【注】士燮,上軍佐。)}}韓獻子{{annotate|(【注】韓厥,新中軍將。)}}諫曰:「不可!吾來救鄭,楚師去我,吾遂至於此,{{annotate|(【注】此蔡地。)}}是遷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師,戰必不克。{{annotate|(【注】遷戮不義,怒敵難當,故不克。)}}雖克,不令。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何榮之有焉?{{annotate|(【注】六軍悉出,故曰成師。以大勝小,不足為榮。)}}若不能敗,為辱已甚,不如還也。」乃遂還於是軍師之欲戰者眾。或謂欒武子曰:「聖人與眾同欲,是以濟事,子盍眾?{{annotate|(【注】盍,何不也。【音義】○帥,所類反,下注同。盍,戶臘反。)}}子為大政,{{annotate|(【注】中軍元帥。)}}將酌於民者也。{{annotate|(【注】酌取民心以為政。)}}子之佐十一人,{{annotate|(【注】六軍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義曰:服虔云:「是時欒書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士燮佐之。郤錡將下軍,趙同佐之。韓厥將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將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將新下軍,趙旃佐之。」 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annotate|(【注】知、範、韓也。)}}欲戰者可謂眾矣。《商書》曰:『三人占,從二人。』眾故也。」{{annotate|(【注】《商書》,《洪範》。)}} 【疏】注「商書洪範」。○正義曰:武王克殷始作《洪範》,今見在《周書》。傳謂之《商書》者,以箕子商人所陳故也。 武子曰:「善鈞,從眾。{{annotate|(【注】鈞,等也。)}}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annotate|(【注】三卿,皆晉之賢人。)}}從之,不亦可乎?」{{annotate|(【注】傳善欒書得從眾之義,且為八年晉侵蔡傳。)}} ==成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annotate|(【注】無傳。稱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禮也。【音義】○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義曰:《釋獸》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孫炎曰:「有螫毒者。」蓋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後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則前食角者亦免之矣,從下「免」省文也。○注「稱牛」至「禮也」。○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傳曰「牛卜日曰牲」,今稱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殺,遂不郊也。 吳伐郯。{{annotate|(【音義】○郯音談。)}}夏,五月,曹伯來朝。不郊,猶三望。{{annotate|(【注】無傳。書不郊,間有事。三望,非禮。)}}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annotate|(【注】馬陵,衛地。陽平元城韓東南有地名馬陵。)}}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吳入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 冬,大雩。{{annotate|(【注】無傳。書過。)}}衛孫林父出奔晉。 ==成公七年傳== 七年,春,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annotate|(【注】振,整也。旅,眾也。)}}無弔者也夫!{{annotate|(【注】言中國不能相湣恤,故夷狄內侵。【音義】○夫音扶。)}}《詩》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弔湣下民,故號天告亂。【音義】○昊,戶老反。號,戶刀反。)}} 【疏】「詩曰」至「有定」。○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 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annotate|(【注】上,謂霸主。)}}吾亡無日矣!」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鄭子良相成公以如晉,見,且拜師。{{annotate|(【注】謝前年晉救鄭之師。為楚伐鄭張本。【音義】○相,息亮反。見,賢遍反。)}}夏,曹宣公來朝。 【疏】「曹宣公來朝」。○正義曰:比文及八年傳「召桓公來賜公命」,並無所解釋,而虛載經文者,《釋例》曰:「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此蓋須互見名號,故舉之也。 秋,楚子重伐鄭,師於汜。{{annotate|(【注】汜,鄭地。在襄城縣南。【音義】○汎音凡。)}}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音義】○共音恭。)}}囚鄖公鍾儀,獻諸晉。八月,同盟於馬陵,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annotate|(【注】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屬齊,齊服,故莒從之。【音義】○鄖,本亦作員,音云,邑名。)}} 晉人以鍾儀歸,囚諸軍府。{{annotate|(【注】軍藏府也。為九年晉侯見鍾儀張本。【音義】○藏,才浪反。)}} 楚圍宋之役,{{annotate|(【注】在宣十四年。)}}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annotate|(【注】分申、呂之田以自賞。)}}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annotate|(【注】言申、呂賴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音義】○「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魚呂反。)}}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annotate|(【注】楚共王以魯成公元年即位。【音義】○共音恭。)}}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annotate|(【注】皆巫臣之族。【音義】○閻音鹽。)}}及襄老之子黑要,{{annotate|(【注】以夏姬故,並怨黑要。【音義】○要,一遙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蕩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尹之室。巫臣自晉遺二子書,{{annotate|(【注】子重、子反。【音義】○罷音皮,下同。遺,唯季反。)}}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不辜,餘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annotate|(【注】壽夢,季劄父。【音義】○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請使,所吏反。夢,莫公反。說音悅。劄,側八反。)}}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annotate|(【注】《司馬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軍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蓋留九乘車及一兩二十五人,令吳習之。【音義】○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舊音舍。乘,繩證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兩」至「一焉」。○正義曰:「以兩之一」,謂將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謂更將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將一百二十五人適吳也。「舍偏」,謂舍一偏之車九乘也,「兩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車二十五人與吳矣。發首言「兩之一」者,為舍此「兩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見巫臣所將非唯有一兩也。《司馬法》:「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傳言偏不言大,當是留九乘車矣。唯言留一偏,不見元將車數,不知去時幾乘車去也。丘明為傳,辭皆易解,此獨蹇澀,或誤本文。蘇氏云「舍九乘車,以六乘車還」,則以去時十五乘車。傳不言者,以舍既稱「偏」,明去時有車可知,從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將兵車者,今此特將兵車,為方欲教吳戰陳,故與常不同。」 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annotate|(【注】前是吳常屬楚。【音義】○戰陳,直覲反。)}}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annotate|(【注】巢、徐,楚屬國。【音義】○置,之豉反。)}}子重奔命。{{annotate|(【注】救徐、巢。)}}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annotate|(【注】因伐鄭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annotate|(【注】上國,諸夏。【音義】○夏,戶稚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annotate|(【注】林父,孫良夫之子。【音義】○惡,烏路反。)}}衛侯如晉,晉反戚焉。{{annotate|(【注】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隨屬晉。【音義】○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屬晉」。○正義曰:傳言「晉反戚焉」,則戚巳屬晉。襄二十六年,「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孫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後,戚自從隨而屬晉,非林父入而將去,故不言叛也。 ==成公八年經==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annotate|(【注】齊服事晉,故晉來語魯,使還二年所取田。【音義】○語,魚據反。)}}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annotate|(【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義曰:傳於「華元來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則華元新始告魯,欲圖為昏。《昏禮》發首云「昏禮,下達」,乃言「納采」。鄭玄云:「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此華元來聘,則彼《昏禮》所謂「下達」者也。士禮使媒,諸侯不可求媒於其國,自使臣行,則亦媒之義。昏有六禮:下達之後,初有納采擇之禮。既行納采,其日即行問名,問女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歸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謂之納吉,納吉則昏禮定矣。復遣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昏禮。士禮納徵,有玄纁束帛儷皮,其諸侯謂之納幣,以其幣多,故指幣言之。納幣以後,又有請期親迎,是之謂六禮也。計華元來聘之後,當有納采、納吉二使,二使之後,乃次納幣。今唯書納幣者,納采、納吉,其使非卿,故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納幣、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是言聘女不應使卿,今華元以卿將命,故特書之也。隱二年《公羊傳》曰:「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則母命之。宋公無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稱「宋公使公孫壽來」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者,文十六年傳文。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annotate|(【注】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疏】注「傳曰」至「稱名」。○正義曰:傳稱莊姬譖之,則是同、括無罪。大夫無罪見殺,例不書名,此並書名,故解之。宣十二年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見討,今雖實不作亂,從告而稱其名。言從告者,凡殺大夫,必以其實有罪告,不肯言其無罪。魯史詳其曲直,乃立其文,故所書或從或否耳。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annotate|(【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與之合瑞。八年乃來,緩也。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音義】○通稱,尺證反。)}} 【疏】注「諸侯」至「通稱」。○正義曰:天子賜諸侯之命,書傳亦無正禮,唯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僖十一年傳「王賜晉惠公命」,《周語》「王賜晉文公命」,皆是即位而賜之。又賜之以圭,擬朝而合瑞。諸侯即位,禮必朝王,明當即位即賜之命。今八年乃來,是緩也。隱元年,宰咺來賵,為其緩,書名以譏之。此亦緩也,而不譏之者,彼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子氏未薨而豫凶事,所失者大,故特譏之。春秋之時,賜命禮廢,唯文公即位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其餘皆不得賜。苟以得之為榮,故不復譏其緩也。且賜之以圭者,為朝而合瑞,魯尚不朝天子,不宜譏天子賜緩也。天子之見經者三十有二: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即此事是也。三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其不同者,史異辭耳。《公羊傳》曰:「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杜用彼說也。賈逵云:「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恩深加禮妾母,恩同畿內,故稱王。成公八年乃得賜命,與夷狄同,故稱天子。」左氏無此義,故杜不從之。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annotate|(【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晉侯使士燮來聘。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annotate|(【注】先謀而稱會,盟主之命,不同之於列國。)}} 衛人來媵。{{annotate|(【注】古者諸侯取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之。【音義】○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適,丁曆反。侄,大結反;《字林》,丈一反。娣,大計反。)}} 【疏】注「古者」至「媵之」。○正義曰:莊十九年《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是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傳曰:「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是夫人與媵皆同姓之國也。魯、衛同姓,故來媵之。《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也。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絕望求、塞非常也。辭稱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倫。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成公八年傳==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季文子餞之,{{annotate|(【注】餞,送行飲酒。【音義】○餞,錢淺反;《說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毛詩》箋云:「祖而舍犮,飲酒於其側曰餞。」)}} 【疏】注「餞,送行飲酒」。○正義曰:《詩·大雅·韓奕》篇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餞為送行飲酒也。私焉,{{annotate|(【注】私與之言。)}}曰:「大國制義,以為盟主, 【疏】「大國」至「盟主」。○正義曰:義者,宜也,事得其宜謂之為義。汶陽之田,宜其歸魯,是歸魯為義,歸齊不義。大國當制其義事,以為諸侯之盟主。 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於齊,使歸諸敝邑。{{annotate|(【注】用師,鞍之戰。)}}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annotate|(【注】言不復肅敬於晉。【音義】○復,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體」。○正義曰:言之有信,義事乃行,是「信以行義」。事必以義,命乃成就,故「義以成命」也。杖信以行義事,以義而命諸侯,故以小國所望而歸之。懷,歸也。言而無信,則信不可知;所命非義,則義無所立,如是則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謂事晉之心皆疏慢也。 《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annotate|(【注】爽,差也。極,中也。《詩·衛風》。婦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魯事晉,猶女之事夫,不敢過差,而晉有罔極之心,反二三其德。【音義】○行,下孟反,注同。差,初賣反,又初佳反。)}} 【疏】「詩曰」至「其德」。○正義曰:《衛風·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況霸主?霸主將德是以,{{annotate|(【注】以,用也。【音義】○喪,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annotate|(【注】猶,圖也。簡,諫也。《詩·大雅》。言王者圖事不遠,故用大道諫之。【音義】○長,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詩曰」至「言之」。○正義曰:《詩·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圖謀,其事未能長遠,我以是故用大道諫王。行父今亦懼晉之不能遠圖,而因此以失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諫也。 晉欒書侵蔡,{{annotate|(【注】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獲申驪。{{annotate|(【注】申驪,楚大夫。【音義】○驪,力馳反。)}}楚師之還也,{{annotate|(【注】謂六年遇於繞角時。)}} 【疏】「楚師之還也」。○正義曰:還在六年,不於彼言者,因其今獲申驪,追言六年侵沈,述欒書得從善之功,故於此並言之。 晉侵沈,獲沈子揖初,從知、範、韓也。{{annotate|(【注】繞角之役,欒書從知莊子、範文子、韓獻子之言,不與楚戰。自是常從其謀,師出有功,故傳善之。沈國,今汝南平與縣。【音義】○揖,徐音集,又於立反。與音餘,一音預。)}}君子曰:「從善如流,宜哉!{{annotate|(【注】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詩》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annotate|(【注】遐,遠也。作,用也。《詩·大雅》。言文王能遠用善人。不,語助。【音義】○愷,開在反,樂也。悌,徒禮反,易也。)}} 【疏】「詩曰」至「作人」。○正義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績矣。」是行也,鄭伯將會晉師,{{annotate|(【注】會伐蔡之師。【音義】○夫音扶。)}}門於許東門,大獲焉。{{annotate|(【注】過許,見其無備,因攻之。【音義】○過,古禾反。)}} 聲伯如莒,逆也。{{annotate|(【注】自為逆婦而書者,因聘而逆。【音義】○為,於偽反,下文「為趙嬰」同。)}} 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annotate|(【注】穆姜之女,成公姊妹,為宋共公夫人。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音義】○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正義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還稱宋上之樂,穆姜出拜謝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annotate|(【注】納幣應使卿。)}} 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於晉侯,{{annotate|(【注】趙嬰亡在五年。)}}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annotate|(【注】欒氏、郤氏亦徵其為亂。)}}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annotate|(【注】趙武,莊姬之子。莊姬,晉成公女。畜,養也。)}} 【疏】注「趙武」至「養也」。○正義曰:《史記·趙世家》云:「趙朔娶晉成公姊為夫人。」案傳,趙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則亦文公之女。父之從母,不可以為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莊姬此時尚少,不得為成公姊也。賈、服先儒皆以為成公之女,故杜從之。《[[史記]]》又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弑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二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彊,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於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與《左傳》皆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 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annotate|(【注】成季,趙衰。宣孟,趙盾。【音義】○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衰,初危反。盾,徒本反。)}}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annotate|(【注】言三代亦有邪辟之君,但賴其先人以免禍耳。【音義】○數,所主反。辟,匹亦反,注及下同。哲,陟列反。邪,似嗟反。)}} 【疏】「夫豈」至「免也」。○正義曰:此趙同、趙括,謂天祿之父祖,若桀、紂之輩雖邪辟,子孫賴禹、湯之功而食天祿。 《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annotate|(【注】《周書·康誥》。言文王不侮鰥寡,而德益明。欲使晉侯之法文王。【音義】○侮,亡甫反。鰥,古頑反。)}}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秋,召桓公來賜公命。{{annotate|(【注】召桓公,周卿士。)}} 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於莒。與渠丘公立於池上,{{annotate|(【注】渠丘公,莒子朱也。池,城池也。渠丘,邑名,莒縣有蘧裏。【音義】○蘧,其居反。)}} 【疏】注「渠丘」至「蘧裏」。○正義曰:十四年莒子朱卒,知渠丘公即是朱也。渠丘,莒之邑名。夷不當有諡,或作別號,此朱以邑名為號,不知其故何也。 曰:「城已惡。」莒子曰:「辟陋在夷,其孰以我為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巳惡,如字;已,猶大也;本或作「城已惡矣」。度,待洛反。)}}對曰:「夫狡焉。{{annotate|(【注】狡,猾之人。【音義】○狡,交卯反。猾,于八反。)}}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唯然,故多大國矣。唯或思或縱也。{{annotate|(【注】世有思開封疆者,有縱其暴掠者,莒人當唯此為命。【音義】○疆,居良反,注同。唯然,音維;本或作雖,後人改也。掠音亮。)}} 【疏】「唯然」。○正義曰:俗本「唯」作「雖」,今定本作「唯」。 勇夫重閉,況國乎?」{{annotate|(【注】為明年莒潰傳。【音義】○重,直龍反,又直勇反。閉,補計反,又補結反,一音戶旦反。)}} 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annotate|(【注】湣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音義】○復,扶又反。)}}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以其事吳故。{{annotate|(【注】七年郯與吳成。)}}公賂之,請緩師。文子不可,{{annotate|(【注】文子,士燮。)}}曰:「君命無貳,失信不立。禮無加貨,事無二成。{{annotate|(【注】公私不兩成。)}}君後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annotate|(【注】欲與魯絕。【音義】○後,如字;徐音胡豆反。)}}燮將復之。」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annotate|(【注】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疏】「衛人」至「則否」。○正義曰:《膏肓》以為媵不必同姓,所以博異氣。今《左傳》「異姓則否」,十年,齊人來媵,何以無貶刺之文?左氏為短。鄭箴云:禮稱納女於天子云「備百姓」,於國君云「備酒漿」,不得云「百姓」,是不博異氣也。齊是大國,今來媵我,得之為榮,不得貶也。 ==成公九年經==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annotate|(【注】蒲,衛地,在長垣縣西南。)}}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annotate|(【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女嫁」至「之好」。○正義曰: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此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二者其間並近三月。《禮》:婦入三月廟見。知致女必以三月,蓋廟見之後,婦禮既成,使大夫聘問,謂之致女。其成婦之禮,存謙敬,序殷勤,所以篤昏姻之好也。仲年、行父俱是致女,而彼言「聘」者,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但言「聘」,外內之異文也。以彼言「聘」,而實是致女,故二注皆言「使大夫隨加聘問」,為此也。 晉人來媵。{{annotate|(【注】媵伯姬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annotate|(【注】無傳。五同盟。丙子,六月一日。書七月,從赴。)}}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無野以宣十年即位,此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又盟於蜀,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此年於蒲,皆魯、齊俱在,是五同盟也。 晉人執鄭伯。{{annotate|(【注】鄭伯既受盟於蒲,又受楚賂會於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於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晉欒書帥師伐鄭。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annotate|(【注】民逃其上曰潰。)}}楚人入鄆。{{annotate|(【注】鄆,莒別邑也。楚偏師入鄆,故稱人。)}}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城中城。{{annotate|(【注】魯邑也。在東海厚丘縣西南。此閏月城,在十一月之後,十二月之前,故傳曰「書時」。)}} 【疏】注「魯邑」至「書時」。○正義曰:《長曆》推此年閏十一月,傳「城中城」文在「十二月」上,而云「書時」也,即是閏月城之。閏月半後即是十二月節,故水昏巳正而城之,是得時也。 ==成公九年傳== 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annotate|(【注】叔姬巳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音義】○復,扶又反,下同。強,其丈反。)}}杞叔姬卒,為杞故也。{{annotate|(【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魯」、下文「為歸汶陽」同。)}}逆叔姬,為我也。{{annotate|(【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音義】○「逆叔姬」絕句。「為我也」本或無「為」字。)}} 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annotate|(【注】歸田在前年。)}}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annotate|(【注】馬陵在七年。)}}季文子謂範文子曰:「德則不競,尋盟何為?」{{annotate|(【注】競,強也。)}}範文子曰:「勤以撫之,寬以待之,堅疆以御之,明神以要之,柔服而伐貳,德之次也。」是行也,將始會吳,吳人不至。{{annotate|(【注】為十五年會鍾離傳。【音義】○御,魚呂反。要,一遙反。)}} 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為致女復命起。)}}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annotate|(【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annotate|(【注】《韓奕》,《詩·大雅》篇名。其五章言蹶父嫁女於韓侯,為女相所居,莫如韓樂。文子喻魯侯有蹶父之德,宋公如韓侯,宋土如韓樂。【音義】○蹶,九衛反。為,於偽反。相,息亮反。樂音洛,下同。)}}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annotate|(【注】穆姜,伯姬母,聞文子言宋樂,喜而出謝其行勞。婦人夫死,自稱未亡人。【音義】○施,以豉反。)}}先君猶有望也。{{annotate|(【注】言先君亦望文子之若此。)}}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annotate|(【注】《綠衣》,《詩·邶風》也。取其「我思古人,實獲我心」,喻文子言得已意。【音義】○重,直勇反,又直用反。綠,如字;本又作褖,吐亂反,注同。邶音佩,又作鄁。)}} 晉人來媵,禮也。{{annotate|(【注】同姓故。)}} 秋,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annotate|(【注】銅鞮,晉別縣,在上黨。【音義】○鞮,丁兮反。)}}欒書伐鄭,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兵交,使在其間可也。{{annotate|(【注】明殺行人例。【音義】○蠲,古玄反,又音圭。使在,所吏反。)}}楚子重侵陳以救鄭。{{annotate|(【注】陳與晉故。)}}晉侯觀於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annotate|(【注】南冠,楚冠。縶,拘執。【音義】○縶,中立反。拘,九於反。)}} 【疏】注「南冠楚冠」。○正義曰:應劭《漢官儀》云:「法冠一曰柱後冠。《左傳》『南冠而縶』,則楚冠也。秦滅楚,以其冠賜近臣,御史服之,即今解豸冠也。古有解豸獸,觸不直者,故執憲以其角形為冠,令觸人也。」 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annotate|(【注】鄭獻鍾儀在七年。稅,解也。【音義】○稅,吐活反;徐始銳反,注同。)}}召而弔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泠人也。」{{annotate|(【注】泠人,樂官。【音義】○泠,力丁反,依字作伶。)}} 【疏】注「泠人樂官」。○正義曰:《詩·簡兮序》云:「衛之賢者仕於泠官。」鄭玄云:「泠官,樂官也。泠氏世掌樂官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泠官。」《呂氏春秋》稱黃帝使泠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斷兩節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昭三十一年傳,景王鑄無射,泠州鳩其之。是泠氏世掌樂官也。《周語》云:「景王鑄鍾成,泠人告和」,《魯語》云:「泠簫詠歌及《鹿鳴》之三」,此稱「泠人」,《詩》稱「泠官」,是泠為樂官之名也。 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annotate|(【注】言不敢學他事。)}}使與之琴,操南音。{{annotate|(【注】南音,楚聲。【音義】○操,七刀反,下同。)}}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大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annotate|(【注】嬰齊,令尹子重。側,司馬子反。言其尊卿敬老。)}}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大子,抑無私也;{{annotate|(【注】舍其近事,而遠稱少小,以示性所自然,明至誠。【音義】○語,魚據反。背音佩,下同。舍音舍。少,詩照反。)}} 【疏】注「舍其」至「至誠」。○正義曰:楚王既為君矣,不言為君時事,而遠稱大子者,若言為君時事,嫌為君隱惡,或疑已在君位,矯情為善。舍其當時近事,遠稱大子少小者,未為君時不須隱蔽,以示王性自然。言其從小如此,以明己之至誠,無所私也。《禮》,君前臣名字,則貴於名,此道二卿之名,不言字,是尊晉君也。 名其二卿,尊君也。{{annotate|(【注】尊晉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annotate|(【注】敏,達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annotate|(【注】言有此四德,必能成大事。)}}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annotate|(【注】為下十二月晉、楚結成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annotate|(【注】月六日。)}}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annotate|(【注】月十八日。)}}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annotate|(【注】終巫臣之言。)}}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備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其不脩城郭,浹辰之間,而楚克其三都,無備也夫!{{annotate|(【注】浹辰,十二日也。【音義】○浹,子協反;徐又音子答反。夫音扶。)}} 【疏】注「浹辰,十二日也」。○正義曰:浹,為周匝也。從甲至癸,為十日;從子至亥,為十二辰。周禮縣治象浹日而斂之,謂周甲癸十日。此言「浹辰」,謂周子亥十二辰,故為十二日也。 《詩》曰:『雖有絲、麻,無棄菅、蒯;雖有姬、姜,無棄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匱。』言備之不可以巳也。」{{annotate|(【注】逸《詩》也。姬、姜,大國之女。蕉萃,陋賤之人。【音義】○菅,古顏反。蒯,苦怪反。蕉,在遙反。萃,在醉反。匱,其位反。)}} 【疏】「無棄菅蒯」。○正義曰:《釋草》云:「白華,野菅。」郭璞曰:「菅,茅屬。」陸璣《毛詩疏》曰:「菅似茅,滑澤無毛,肋宜為索,漚及曝尢善。」蒯與菅連,亦菅之類。《喪服》疏:屨者,傳曰「藨、蒯之菲也,可以為屨」。明肋如菅,並可代絲、麻之乏,故云「無棄」也。 秦人、白狄伐晉,諸侯貳故也。 鄭人圍許,示晉不急君也。{{annotate|(【注】此秋晉執鄭伯。)}}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annotate|(【注】示不畏晉。)}}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annotate|(【注】紓,緩也。勿亟遣使請晉,示欲更立君。【音義】○為將,並如字;或於為反,非也;本或作「偽將」。紓音舒。使,所吏反,注及下同。亟,紀力反,急也;或欺異反,數也。)}}晉必歸君。」{{annotate|(【注】為明年晉侯歸鄭伯張本。)}} 「城中城」,書,時也。 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晉,報鍾儀之使,請脩好結成。{{annotate|(【注】鍾儀奉晉命歸,故楚報之。【音義】○好,呼報反。)}} ==成公十年經==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annotate|(【注】無傳。卜常祀,不郊,皆非禮,故書。)}} 【疏】注「卜常」至「故書」。正義曰:《曲禮》論卜筮云:「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則卜者每旬一卜。傳稱「啟蟄而郊」,則周之三月,郊之大期。此云「五卜」者,當是三月三卜,四月又二卜,皆不吉,乃止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禮不卜常祀」,不應卜而卜,以不吉而不郊,皆非禮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禮」。○正義曰:如傳文,知晉侯是大子也。漢末,有汝南應劭作《舊君諱議》云:「昔者周穆王名滿,晉厲公名州滿,又有王孫滿,是同名不諱。」則此為州滿,或為州蒲誤耳,今定本作蒲。傳無譏文,知譏其生代父位,失人子之禮者,傳稱「凡在喪,公侯曰子」,父喪代位,尚不稱君,生代父位,譏之必矣。傳言立大子以為君,若其不譏,則不須此傳,是顯其譏之意。 齊人來媵。{{annotate|(【注】無傳。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丙午,晉侯獳卒。{{annotate|(【注】六同盟。據傳,丙午,六月七日。有日無月。【音義】○獳,乃侯反。)}} 【疏】注「六同盟」。○正義曰:獳以宣九年即位,十七年盟於斷道,元年於赤棘,二年於袁婁,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九年於蒲,皆魯、晉俱在,是六同盟也。 秋,七月,公如晉。冬,十月。 ==成公十年傳== 十年,春,晉侯使糴茷如楚,{{annotate|(【注】糴茷,晉大夫。【音義】○糴,徐徒弔反;一音杜敖反,又土弔反。茷,扶廢反,一音蒲發反,又蒲艾反。)}}報大宰子商之使也。{{annotate|(【注】子商,楚公子辰。使在前年。【音義】○大音泰。使,所吏反,下及注「使在」同。)}} 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annotate|(【注】晉命衛使侵鄭。)}} 鄭公子班聞叔申之謀。{{annotate|(【注】改立君之謀。)}}三月,子如立公子繻。{{annotate|(【注】子如,公子班。【音義】○繻音須。)}}夏,四月,鄭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annotate|(【注】髡頑,鄭成公大子。【音義】○髡,苦門反。頑,如字,徐五班反。)}}欒武子曰:「鄭人立君,我執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鄭而歸其君,以求成焉。」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大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annotate|(【注】生立子為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音義】○州蒲,本或作「州滿」。)}}鄭子罕賂以襄鍾,{{annotate|(【注】子罕,穆公子。襄鍾,鄭襄公之廟鍾。)}}子然盟於脩澤,子駟為質。{{annotate|(【注】子然、子駟,皆穆公子。熒陽卷縣東有脩武亭。【音義】○質音致。卷音權;《字林》,丘權反;如淳《[[漢書]]》同音。)}}辛巳,鄭伯歸。{{annotate|(【注】鄭伯歸不書,鄭不告入。)}} 晉侯夢大厲,被髮及地,搏膺而踴曰:「殺餘孫,不義。{{annotate|(【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音義】○被,皮寄反。搏音博。踴音勇。)}} 【疏】注「厲鬼」至「故怒」。○正義曰:鬼怒言「殺餘孫,不義」,必是枉死者之祖也。景公即位以來,唯有殺趙同、趙括,故知是趙氏之先祖。趙氏先祖,其人非一,鬼不自言其名,未知誰之鬼。《世本》云:「公明生趙夙。」晉語云:「趙衰,趙夙之弟。」則括之祖,公明是也。服虔又以為公明之鬼,凡為疫厲之鬼,皆妖邪之氣,未必真是彼人。故杜不復指斥。 餘得請於帝矣。」壞大門及寢門而入。公懼,入於室。又壞戶。公覺,召桑田巫。{{annotate|(【注】桑田,巫邑。【音義】○壞音怪,下同。「及寢門」,一本無「及」字。覺,古孝反。)}}巫言如夢。{{annotate|(【注】巫云鬼怒,如公所夢。)}}公曰:「何如?」曰:「不食新矣。」{{annotate|(【注】言公不得及食新麥。)}}公疾病,求醫於秦,秦伯使醫緩為之。{{annotate|(【注】緩,醫名。為,猶治也。【音義】○醫,於其反。)}}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annotate|(【注】肓,鬲也。心下為膏。【音義】○「懼傷我」,絕句。焉,徐,於虔反;一讀如字,屬上句;逃之,絕句。肓,徐音荒;《說文》云:「心下鬲上也。」鬲音革。)}} 【疏】注「肓鬲」至「為膏」。○正義曰:此賈逵之言,杜依用之。古今傳文皆以為「膏之下」,賈、服、何休諸儒等亦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故《內則》云「小切狼臅膏」,則此膏謂連心脂膏也。劉炫以為釋首者為膏,連心之脂不得稱膏。以為「膏」當為「鬲」。改易傳文,而規杜氏,非也。 醫至,曰:「疾不可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不可為也。」{{annotate|(【注】達,針。【音義】○攻音工。)}}公曰:「良醫也。」厚為之禮而歸之。六月,丙午,晉侯欲麥,{{annotate|(【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孰。)}}使甸人獻麥,{{annotate|(【注】甸人,主為公田者。【音義】○甸,徒練反。)}}饋人為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annotate|(【注】張,腹滿也。【音義】○饋,其愧反。為,如字。張,中亮反,注同。)}}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annotate|(【注】傳言巫以明術見殺,小臣以言夢自禍。)}} 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annotate|(【注】叔禽,叔申弟。)}} 【疏】注「叔禽,叔申弟」。○正義曰:此無文也,以禽與申俱死,當是坐其兄弟,知是弟也。 君子曰:「忠為令德,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annotate|(【注】言申叔為忠,不得其人,還害身。)}} 【疏】「忠為」至「令乎」。○正義曰:言叔申忠誠,為此令善之德,施之於鄭伯,施非得其善人,猶尚不可,何況不有令德者乎?言「令德」者,往年公孫申曰「我出師以圍許」,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是也。 秋,公如晉,{{annotate|(【注】親弔,非禮。)}}晉人止公,使逆葬。於是糴茷未反。{{annotate|(【注】是春晉使糴茷至楚結成。晉謂魯二於楚,故留公。須糴茷還,驗其虛實。)}}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諱不書晉葬也。)}} kvlp1xq6wjavcmnhsy9fzpyolq4hswe 7906070 7906069 2026-07-02T03:03:02Z ~2026-37769-06 122002 /* 成公三年傳 */ 790607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六 {{*|(起成公三年,盡十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5|卷第二十五]]|next=[[../卷27|卷第二十七]]|type=|from=|notes=}} ==成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注「宋衛」至「禮也」。○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公侯曰子」。傳因未葬而發在喪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猶不得稱王命臣,知諸侯雖則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稱爵以接鄰國,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禮也。 辛亥,葬衛穆公。{{annotate|(【注】無傳。)}}二月,公至自伐鄭。{{annotate|(【注】無傳。)}}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annotate|(【注】無傳。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音義】○馮,皮冰反。)}} 【疏】注「三年」至「哭之」。○正義曰:《公羊傳》曰:「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二《傳》皆以新宮為宣宮,三日哭為得禮,故杜依用之。宣公以其十八年冬十月薨,至二年十月而大祥,祥而禘祭,神主新始入廟,故謂之新宮。《禮·檀弓記》曰:「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鄭玄云:「謂人燒其宗廟新宮。火,人火也。」《記》稱「新宮火」者,指此「新宮災」耳。傳例曰:「天火曰災,人火曰火。」三家經、傳有五字,皆為災。鄭玄以為人火,雖非其義,要天火、人火,其哭皆當三日,是其善得禮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不言哭,而此言三日哭者,《釋例》曰:「新宮者,宣公之廟,父廟也。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乙亥,葬宋文公。{{annotate|(【注】無傳。七月而葬,緩。)}}夏,公如晉。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annotate|(【注】棘,汶陽田之邑,在濟北蛇丘縣。【音義】○蛇,以支反,一音如字。)}}大雩。{{annotate|(【注】無傳。以過時書。)}}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annotate|(【注】赤狄別種。【音義】○廧,在良反。咎,古刀反。種,章勇反。)}}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疏】「及荀庚盟」。○正義曰: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魯之微者及之也。此言及荀庚盟,及孫良夫盟,十一年及郤犨盟,皆是公自及之,非臣及之也。知者,僖二十八年傳「晉欒枝入盟鄭伯」,襄十一年傳「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臣對君者,皆君自與盟,知此使來,亦公自與盟也。上言來聘,盟又不地,盟於國都,公親可知,故不言公。 丁未,及孫良夫盟。{{annotate|(【注】先晉後衛,尊霸主。)}} 鄭伐許。{{annotate|(【注】無傳。不書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傳不書」至「辭略」。○正義曰:直舉國名,傳無其說,知是告辭略,故史異文耳。賈逵云:「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剌無知也。此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明年冬,鄭伯伐許,先後並無貶責,何獨此伐偏剌之? ==成公三年傳== 三年,春,諸侯伐鄭,次於伯牛,討邲之役也。{{annotate|(【注】伯牛,鄭地。邲役在宣十二年。)}}遂東侵鄭。{{annotate|(【注】晉潛軍深入。)}}鄭公子偃帥師禦之,{{annotate|(【注】偃,穆公子。)}}使東鄙覆諸鄤,{{annotate|(【注】覆,伏兵也。【音義】○覆,扶又反,注同。鄤,亡袁反,又莫於反;徐,武旦反,一音萬。)}}敗諸丘輿。{{annotate|(【注】鄤、丘輿,皆鄭地。晉偏軍為鄭所敗,故不書。)}}皇戍如楚獻捷。 夏,公如晉,拜汶陽之田。{{annotate|(【注】前年晉使齊歸魯汶陽田故。)}}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晉人歸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之尸於楚,以求知罃。{{annotate|(【注】邲之戰,楚獲知罃。)}}於是荀首佐中軍矣,{{annotate|(【注】荀首,知罃父。)}}故楚人許之。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對曰:「二國治戎,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annotate|(【注】以血塗鼓為釁鼓。【音義】○勝音升,下注同。俘,芳夫反。馘,古獲反。釁,許覲反。)}} 【疏】注「以血」至「釁鼓」。○正義曰:《說文》:「釁,血祭也。」《禮·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釁廟,以血塗廟,知釁鼓,以血塗鼓也。 使歸即戮,君之惠也。臣實不才,又誰敢怨?」王曰:「然則德我乎?」 【疏】「然則德我乎」。○正義曰:德加於彼,彼荷其恩,故謂荷恩為德。《論語》「以德報德」,傳稱「王德狄人」,皆是也。 對曰:「二國圖其社稷,而求紓其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各懲其忿,以相宥也。{{annotate|(【注】宥,赦也。【音義】○懲,直升反。宥音又。)}}兩釋累囚,以成其好。{{annotate|(【注】累,係也。【音義】○累,力誰反。好,呼報反,下同。)}}二國有好,臣不與及,其誰敢德?」{{annotate|(【注】言二國本不為己。【音義】○與音預。為,於偽反。)}}王曰:「子歸,何以報我?」對曰:「臣不任受怨,君亦不任受德,無怨無德,不知所報。」王曰:「雖然,必告不穀。」對曰:「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annotate|(【注】戮其不勝任。【音義】○任音壬,下「亦不任」同。)}} 【疏】「死且不朽」。○正義曰:懷荷君恩,身雖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 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annotate|(【注】稱於異國君曰外臣。)}}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若不獲命,{{annotate|(【注】君不許戮。)}}而使嗣宗職,{{annotate|(【注】嗣其祖宗之位職。)}}次及於事,而帥偏師,以脩封疆,雖遇執事,{{annotate|(【注】遇楚將帥。【音義】○彊,居良反。將,子亮反。帥,所類反。)}}其弗敢違,{{annotate|(【注】違,辟也。)}}其竭力致死,無有二心,以盡臣禮,所以報也。」王曰:「晉未可與爭。」重為之禮而歸之。秋,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棘不服,故圍之。{{annotate|(【注】僑如,叔孫得臣子。)}}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annotate|(【注】宣十五年,晉滅赤狄潞氏,其餘民散入廧咎如,故討之。)}} 【疏】注「宣十」至「討之」。○正義曰:謂赤狄餘民散入咎如,之內今伐咎如者,來就咎如之內,討彼赤狄餘黨,然廧咎如容赤狄餘民,則咎如亦赤狄矣。劉炫以為,廧咎如之國,即是赤狄之餘。今知不然者,以赤狄之國,種類極多,潞氏、甲氏、鐸辰皋落氏等,皆是其類,並為建國。假令路氏、甲氏、鐸辰皋落雖滅,自外猶存,則是不滅者多,止應言討赤狄之類,不得稱「餘」。且伐者,聲其鍾鼓;討者,責其罪狀。以廧咎如容受赤狄餘黨,故伐而討責。若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應取土地,興兵絕滅,何當唯伐討而已?劉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而規杜,非也。 廧咎如潰,上失民也。{{annotate|(【注】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音義】○潰,戶內反。)}} 【疏】注「此傳」至「四字」。○正義曰:傳言「上失民也」,釋經「潰」文;若經無「潰」文,則傳無所解,故疑經闕此四字。《釋例》曰:「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如潰』之文。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是言知經闕之意也。文三年潰逃已有例矣,復發傳者,嫌夷狄異於中國,故重發也。 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元年赤棘盟。荀庚,林父之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宣七年盟。)}}公問諸臧宣叔曰:「仲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annotate|(【注】下卿。)}} 【疏】「其位在三」。○正義曰:於時郤克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是其位在三也。注云「下卿」者,傳稱「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又言「衛在晉,不得為次國」,則以衛為小國。荀庚若是中卿,自然當先晉矣,乃云「晉為盟主,其將先之」,直以盟主先晉,明是二人位等,以此知荀庚是下卿也。晉立三軍,將佐有六,第三猶為下卿,則其餘皆下卿也。蓋以諸侯之禮,唯合三卿,三是其正,故定以三人為上、中、下,餘皆從下卿也。卿有上、下,年賜晉三帥,皆以三命之服者,侯伯之卿,禮皆三命,上卿、下卿,命不異也。 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annotate|(【注】降一等。)}}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annotate|(【注】降大國二等。)}}上下如是,古之制也。{{annotate|(【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衛在晉,不得為次國。{{annotate|(【注】春秋時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 【疏】注「春秋」至「小國」。○正義曰: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以土地之大小、命數為等差也。春秋之世,彊陵弱,大吞小,爵雖不能自改,地則以力升降。諸侯聚會,彊者為雄;史書時事,大小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齊侯之下,許男在曹伯之上,不復計爵之尊卑。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以地狹小故也。襄二十五年傳子產語晉曰:「今大國多數圻矣。」圻方千里,是晉有方千里者三四也。昭五年、十三年傳皆言晉有革車四千乘,計衛比於晉,不過當五六分之一耳,故不得為次國。其為次國者,當齊、秦乎? 晉為盟主,其將先之。」{{annotate|(【注】計等則二人位敵,以盟主,故先晉。)}}丙午,盟晉;丁未,盟衛,禮也。 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annotate|(【注】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音義】○僭,子念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鞍之功也。{{annotate|(【注】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音義】○騅音隹。)}} 【疏】注「韓厥」至「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齊侯朝於晉,將授玉。{{annotate|(【注】行朝禮。)}} 【疏】「將授玉」。○正義曰:玉,謂所執之圭也。凡諸侯相朝,升堂授玉於兩楹之間。於此時郤克趨進,故記之也。《史記·齊世家》曰:「頃公十一年,晉初置六軍。頃公朝晉,欲尊王晉景公,景公不敢受。」《晉世家》云:「景公十二年,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景公為王,景公讓不敢。」然此時天子雖微,諸侯並盛。晉文不敢請隧,楚莊不敢問鼎。又齊弱於晉所較不多;豈為一戰而勝,便即以王相許?準時度勢,理必不然。竊原馬遷之意,所以有此說者,當讀此傳「將授玉」,以為「將授王」,遂節成為此謬辭耳。 郤克趨進曰:「此行也,君為婦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annotate|(【注】言齊侯之來,以謝婦人之笑,非為脩好,故云晉君不任當此惠。【音義】○君為,於偽反,下「為兩君」同。任音壬。)}}晉侯享齊侯。齊侯視韓厥,韓厥曰:「君知厥也乎?」齊侯曰:「服改矣。」{{annotate|(【注】戎、朝異服也。言服改,明識其人。)}} 【疏】注「戎朝異服」。○正義曰:《周禮·司服》:「凡兵事,韋弁服。」《禮·玉藻記》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聘禮》「賓皮弁聘,公皮弁迎賓」。迎聘客尚以皮弁,迎朝賓必皮弁矣。在朝君臣同服,公當皮弁,則韓厥於時亦皮弁也。鄭玄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素,積以為裳。是戎、朝異服也。 韓厥登,舉爵曰:「臣之不敢愛死,為兩君之在此堂也。」 荀罃之在楚也,鄭賈人有將寘諸褚中以出。既謀之,未行,而楚人歸之。賈人如晉,荀罃善視之,如實出己。賈人曰:「吾無其功,敢有其實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誣君子。」遂適齊。{{annotate|(【注】傳言知罃之賢。【音義】○賈音古,下同。置,之豉反。褚,中呂反。)}} ==成公四年經==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annotate|(【注】無傳。二年大夫盟於蜀。壬申,二月二十八日。)}}杞伯來朝。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annotate|(【注】無傳。)}} 公如晉。葬鄭襄公。{{annotate|(【注】無傳。)}}秋,公至自晉。冬,城鄆。{{annotate|(【注】無傳。公欲叛晉,故城而為備。【音義】○鄆音運。)}} 【疏】「冬城鄆」。○正義曰:《釋例·土地名》:「魯有二鄆。」文十二年城諸及鄆,杜云:「此東鄆,莒、魯所爭者,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或曰,鄆即員也。」成十六年傳:晉人執季文子,公待於鄆。杜云:「此西鄆,昭公所出居者,東郡廩丘縣東有鄆城。」然則此為公欲叛晉,故城鄆以為備,當西鄆也。 鄭伯伐許。 ==成公四年傳== 四年,春,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共公即位。【音義】○共音恭。)}} 【疏】「通嗣君也」。○正義曰: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脩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其事與此一也,謂君初即位,聘鄰國耳。在魯而出,謂之「始聘」,自外而來,謂之「通嗣君」,言彼君嗣位以來,未與魯通,於此始通之也。 「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annotate|(【注】將出叔姬,先脩禮朝魯,言其故。)}} 夏,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曰:「晉侯必不免。{{annotate|(【注】言將不能壽終也。後十年陷廁而死。)}}《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annotate|(【注】《詩·頌》。言天道顯明,受其命甚難,不可不敬以奉之。【音義】○易,以豉反。)}}夫晉侯之命在諸侯矣,可不敬乎?」{{annotate|(【注】敬諸侯,則得天命。)}} 秋,公至自晉,欲求成於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annotate|(【注】邇,近也。)}}諸侯聽焉,未可以貳。{{annotate|(【注】聽,服也。)}}《史佚之志》有之,{{annotate|(【注】周文王大史。【音義】○大音泰。)}}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annotate|(【注】與魯異姓。)}}其肯字我乎?」公乃止。{{annotate|(【注】字,愛也。)}}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annotate|(【注】前年鄭伐許,侵其田,今正其界。【音義】○疆,居良反。)}}許人敗諸展陂。鄭伯伐許,取鉏任、泠敦之田。{{annotate|(【注】展陂,亦許地。【音義】○陂,彼皮反。鉏,仕居反。任音壬。泠,力丁反。)}} 晉欒書將中軍,{{annotate|(【注】代郤克。【音義】○將,子匠反。)}}荀首佐之,士燮佐上軍,以救許伐鄭,取氾、祭。{{annotate|(【注】氾、祭,鄭地。成皋縣東有氾水。【音義】○氾音凡,注同,或音祀。祭,惻介反。)}} 【疏】注「氾祭」至「氾水」。○正義曰:杜注熒陽中牟縣有東氾,襄城縣有南氾,知此氾,祭,非彼二氾。而以成皋縣東有氾水者,以傳為晉伐鄭,取氾、祭,既為晉人所取,當是鄭之西北界,即今之氾水也。字書水旁巳為汜,水旁已為氾。字相亂也。《漢書音義》亦為氾。今氾水上源謂氾穀。 楚子反救鄭,鄭伯與許男訟焉。{{annotate|(【注】於子反前爭曲直。)}}皇戌攝鄭伯之辭,{{annotate|(【注】代之對。)}}子反不能決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與其二三臣共聽兩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annotate|(【注】欲使自屈在楚子前決之。)}}不然,側不足以知二國之成。」{{annotate|(【注】側,子反名。為明年許愬鄭於楚張本。【音義】○愬音素。)}} 晉趙嬰通於趙莊姬。{{annotate|(【注】趙嬰,趙盾弟。莊姬,趙朔妻。朔,盾之子。)}} ==成公五年經==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annotate|(【注】出也。傳在前年。)}} 【疏】「杞叔姬來歸」。○正義曰:杞既出之,猶稱杞者,《雜記》曰:「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鄭玄云:「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仲孫蔑如宋。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annotate|(【注】穀,齊地。)}}梁山崩。{{annotate|(【注】記異也。梁山在馮翊夏陽縣北。)}} 【疏】注「記異也」。○正義曰:《公羊傳》曰:「梁山崩,何以書?記異也。」《公羊》以為,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山崩無所害,故為異也。秋,大水。{{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annotate|(【注】蟲牢,鄭地。陳留封丘縣北有桐牢。)}} ==成公五年傳== 五年,春,原、屏放諸齊。{{annotate|(【注】放趙嬰也。原同、屏季,嬰之兄。【音義】○屏,步丁反。)}}嬰曰:「我在,故欒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憂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annotate|(【注】言己雖淫,而能合莊姬護趙氏。【音義】○令,力丁反。)}}舍我何害?」弗聽。嬰夢天使謂已:「祭餘,餘福女!」使問諸士貞伯,貞伯曰:「不識也。」既而告其人,{{annotate|(【注】自告貞伯從人。【音義】○舍音舍。又音赦。聽,吐丁反。女音汝。從,才用反。)}} 【疏】注「自告貞伯從人」。○正義曰:嫌告趙嬰使人,故云「自告貞伯從人」也。若告趙嬰使人,不得云「神福仁而禍淫」。 曰:「神福仁而禍淫。淫而無罰,福也。祭,其得亡乎?」{{annotate|(【注】以得放遣為福。)}}祭之之明日而亡。{{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趙同、趙括傳。)}}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annotate|(【注】前年宋華元來聘。)}}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故宣伯餫諸穀。{{annotate|(【注】野饋曰餫。運糧饋之,敬大國也。【音義】○餫音鄆。饋,其鬼反。)}} 【疏】注「野饋」至「大國」。○正義曰:《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彼言野饋,饋田農在野之人,此言野饋,饋在野行路之人。俱是在野言之。謂之餫者,言其運糧饋之。彼自逆女,而往饋之者,敬大國也。 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annotate|(【注】傳,驛。【音義】○傳,中戀反,注及下同。驛音亦。)}}伯宗辟重,曰:「辟傳!{{annotate|(【注】重載之車。【音義】○辟重,匹亦反;徐,甫赤反,本又作僻。曰辟,音避。)}}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annotate|(【注】捷,邪出。【音義】○捷,在妾反。邪,似嗟反。)}} 【疏】注「捷,邪出」。○正義曰:捷亦速也。方行則遲,邪出則速。《楚辭》謂邪行小道為捷徑,是捷為邪出。 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annotate|(【注】主,謂所主祭。【音義】○絳,古巷反。壤,如丈反。)}}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annotate|(【注】去盛饌。【音義】○為,於偽反。去,起呂反。饌,仕戀反。)}}降服,{{annotate|(【注】損盛服。)}}乘縵,{{annotate|(【注】車無文。【音義】○縵,武旦反,又莫半反。)}} 【疏】注「車無文」。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皆不言車有文飾。其下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鄭玄云:「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亦五采畫,無彖耳。墨車,不畫也。」孤之車尚有彖約,明諸侯之車必有彖約,《詩》所謂「約氏錯衡」,是其事也。乘縵,車無文,蓋乘大夫墨車也。《覲禮》:「侯氏乘墨車乃朝。」鄭玄云:「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彼為適王,尚乘墨車,明此山崩降服,亦乘墨車也。 徹樂,{{annotate|(【注】息八音。)}}出次,{{annotate|(【注】舍於郊。)}} 【疏】注「舍於郊」。○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秦伯以師敗於殽,素服郊次。」此言「出次」、「降服」,明亦次於郊也。文四年傳:「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注云「辟正寢」,與此文互相見也。 祝幣,{{annotate|(【注】陳玉帛。)}}史辭{{annotate|(【注】自罪責。)}}以禮焉。{{annotate|(【注】禮山川。)}}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annotate|(【注】見之於晉君。【音義】○見,賢遍反,注皆同。)}}不可。{{annotate|(【注】不肯見。)}}遂以告,而從之。{{annotate|(【注】從重人言。)}} 許靈公愬鄭伯於楚。{{annotate|(【注】前兩年鄭伐楚故。)}}六月,鄭悼公如楚訟,不勝。楚人執皇戍及子國。{{annotate|(【注】以鄭伯不直故也。子國,鄭穆公子。)}}故鄭伯歸,使公子偃請成於晉。秋,八月,鄭伯及晉趙同盟於垂棘。{{annotate|(【注】垂棘,晉地。)}} 宋公子圍龜為質於楚而歸,{{annotate|(【注】圍龜,文公子。【音義】○質音致,下注同。)}}華元享之。請鼓噪以出,鼓噪以復入。{{annotate|(【注】出入輒擊鼓。【音義】○噪,素報反。復,扶又反,下同。)}}曰:「習攻華氏。」宋公殺之。{{annotate|(【注】蓋宣十五年宋楚平後,華元使圍龜代巳為質,故怨而欲攻華氏。)}} 冬,「同盟於蟲牢」,鄭服也。諸侯謀復會,宋公使向為人辭以子靈之難。{{annotate|(【注】子靈,圍龜也。宋公不欲會,以新誅子靈為辭。為明年侵宋傳。【音義】○向,舒亮反。難,乃旦反;一本無「之難」二字。「子靈為辭」,一本無「為辭」二字。)}} 十一月,己酉,定王崩。{{annotate|(【注】經在蟲牢盟上,傳在下,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音義】○倒,丁老反。)}} 【疏】注「經在」至「衍文」。○正義曰:傳不虛舉經文,此無所明,又上下倒錯,諸家之傳又悉無此言,必是衍文。此杜以疑事毋質,不敢輒去之耳。 ==成公六年經==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二月,辛巳,立武宮。{{annotate|(【注】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宮,以告成事,欲以示後世。)}} 【疏】注「魯人」至「後世」。○正義曰:杜以傳稱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故云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追思鞍戰,以為已功,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之廟。以告戰勝之事,欲以章示後世,明巳之功也。其意言築為武軍,又作武公之廟。《公羊傳》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是立宮為武公廟也。武公是成公九世之祖,其廟毀已久矣,今復立之,以為不毀之廟。《禮·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世室,言其世世不毀。劉炫以為直立武公之宮,不築武軍。今知不然者,以下傳云:「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是丘明譏魯立武以章武功,明非徒築宮而已。又宣十二年潘黨請築武軍,楚子云:「武有七德,我無一焉。武非吾功。」遂不敢築。武軍以明武功,此則丘明譏魯章武功,明亦築武軍也,若其唯築武宮,傳應云不可以立武宮,不得單稱武也。劉以為唯築武公之宮,而規社,非也。 取鄟。{{annotate|(【注】附庸國也。【音義】○鄟,徐音專,又徒欒反。)}}衛孫良夫帥師侵宋。夏,六月,邾子來朝。{{annotate|(【注】無傳。)}}公孫嬰齊如晉。{{annotate|(【注】嬰齊,叔子。)}} 壬申,鄭伯費卒。{{annotate|(【注】前年同盟蟲牢。【音義】○費音秘。)}}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楚子嬰齊帥師伐鄭。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成公六年傳== 六年,春,鄭伯如晉拜成,{{annotate|(【注】謝前年再盟。)}}子遊相,{{annotate|(【注】子遊,公子偃。【音義】○相,息亮反,下「甯相」同。)}}授玉於東楹之東。{{annotate|(【注】《禮》:授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 【疏】注「禮授」至「東過」。○正義曰:《聘禮》云:「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之深,尊賓事也。東楹之間,亦以君行一,臣行二也。」《聘禮》大夫奉命來聘,君臣不敵,故授玉於東楹之間。國君來朝,尊卑禮敵。傳言「東楹之東」以譏鄭伯行速,明禮當授玉於兩楹之間。 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巳。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annotate|(【注】視流,不端諦。【音義】○諦音帝。)}} 二月,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非禮也。{{annotate|(【注】宣十二年潘黨勸楚子立武軍。楚子答以武有七德,非已所堪。其為先君宮,告成事而已。今魯倚晉之功,又非霸主,而立武宮,故譏之。【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宣十」至「譏之」。○正義曰:服虔云:「鞍之戰,禱武公以求勝,故立其宮。」案定元年傳:「昭公出故,季平子禱於煬公,立煬宮。」此若為禱而立,何以不言禱也?無驗之說,故不可從。 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annotate|(【注】言請人救難,勝非已功。【音義】○難,乃旦反,注同。)}} 「取鄟」,言易也。{{annotate|(【音義】○易,以豉反。)}}三月,晉伯宗、夏陽說、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annotate|(【注】夏陽說,晉大夫。蠻氏,戎別種也。河南新城縣東南有蠻城。經唯書衛孫良夫,獨衛告也。【音義】○夏,戶雅反。說音悅,下文注同。渾,戶門反。種,章勇反。)}}以其辭會也。{{annotate|(【注】辭會在前年。)}}師於針,衛人不保。{{annotate|(【注】不守備。【音義】○針,其廉反,一音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師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師還,衛人登陴。{{annotate|(【注】聞說謀故。陴,毗支反。)}} 晉人謀去故絳。【音義】○晉復命新田為絳,故謂此故絳。【音義】○復,扶又反。)}}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annotate|(【注】郇、瑕,古國名。河東解縣西北有郇城。【音義】○郇音旬。解音蟹。)}}沃饒而近盬,{{annotate|(【注】盬,鹽也。猗氏縣鹽池是。【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及注「近寶」皆同。盬音古。猗,於宜反。)}} 【疏】「沃饒」至「失也」。○正義曰:土田良沃,五穀饒多,民豐則國利,財多則君樂,其處不可失也。○注「盬鹽」至「池是」。○正義曰:《說文》云:「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總百一十六里。字從鹽省,古聲。」然則盬是鹽之名。盬雖是鹽,唯此池之鹽獨名為盬,餘鹽不名盬也。 國利君樂,不可失也。」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annotate|(【注】兼大僕。【音義】○樂音洛,下「謂樂」同。將,子匠反,下注「軍將」同。大僕,音泰。)}}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annotate|(【注】路寢之庭。)}} 【疏】注「路寢之庭」。○正義曰:《禮·玉藻》云:「君日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知寢庭是路寢之庭也。沈氏云:《大僕職》云:「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鄭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韓獻子既為僕大夫,故知寢庭,路寢之庭也。其路門之外朝,則司士掌焉,故司士掌治朝之儀。治朝,則路門之外每日治朝事之朝也。其庫門之外朝,則朝士掌焉,故《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此是詢眾庶問罪人之處也。凡人君內朝二,外朝一。內朝二者,路門內外之朝也。外朝一者,庫門外之朝也。若諸侯三門皋、應、路,外朝則在應門外;魯之三門庫、雉、路,則外朝在雉門外。 謂獻子曰:「何如?」{{annotate|(【注】問諸大夫言是非。)}}對曰:「不可。郇、瑕氏土薄水淺,{{annotate|(【注】土薄地下。)}}其惡易覯。{{annotate|(【注】惡,疾疢。覯,成也。【音義】○易,以豉反,下注同。覯,古豆反。疢,敕覲反;本或作「𤻞」,同。)}} 【疏】注「惡,疾疢。覯,成也」。○正義曰:下云「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此云「土薄水淺」,必居之多疾,以此知惡是疾疢也。《爾雅》訓「覯」為「見」,杜以惡為疾疢,疾疢非難見之物,唯苦其病成耳。故訓「覯」為「成」,言其病易成,由水土惡故也。 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annotate|(【注】墊隘,羸困也。【音義】○墊,丁念反。隘,於賣反。羸,劣偽反。)}} 【疏】「易覯」至「墊隘」。○正義曰:疾疢易成,則下民愁苦,民既愁苦,則必羸困。羸困而謂之墊隘者,《方言》云:「墊,下也」。地之下濕狹隘,猶人之羸瘦困苦,故杜以墊隘為羸困也。 於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annotate|(【注】沈溺,濕疾。重膇,足腫。【音義】○溺,乃曆反。膇,治偽反,一音直愧反。足腫,章勇反,一音常勇反。)}}不如新田,{{annotate|(【注】今平陽絳邑縣是。)}}土厚水深,居之不疾,{{annotate|(【注】高燥故。)}}有汾、澮以流其惡。{{annotate|(【注】汾水出太原,經絳北,西南入河。澮水出平陽絳縣南,西入汾。惡,垢穢。【音義】○汾,扶云反。澮,古外反。垢,古口反。)}}且民從教,{{annotate|(【注】無災患。)}}十世之利也。 【疏】「且民」至「利也」。○正義曰:民有災患,則不暇從上;無災患,則從教化。十者,數之小成,故云「十世之利也」。 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annotate|(【注】財易致,則民驕侈。【音義】○佚音逸。)}} 【疏】注「財易」至「驕侈」。○正義曰:《魯語》:「敬姜云:『昔者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居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敬姜此語自是激發之辭,未必聖王盡然,要亦有此理也。《大史公書》稱武王克殷,患殷民富侈。大史公曰:「奢昏厚葬以破其產。」為其富而驕佚,故設法以貧之也。《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讓生於有餘,爭生於不足。」《論語》稱孔子適衛,欲先富而後教,為其貧而無恥,欲營生以富之也。此皆觀民設教,故其理不同。若遷都近盬,則民皆商販,則富者彌富,驕侈而難治;貧者益貧,饑寒而犯法。且貧者資富而致貧,富者削貧而為富,惡民之富,乃是湣民之貧,欲使貧富均而勞逸等也。 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annotate|(【注】近寶,則民不務本。)}} 【疏】注「近寶,則民不務本」。○正義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為商,則貧富兼並;若貧富兼並,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稅,賦稅少,則公室貧也。 公說,從之。夏,四月,丁丑,晉遷於新田。{{annotate|(【注】為季孫如晉傳。【音義】○說音悅。)}}六月,鄭悼公卒。{{annotate|(【注】終士貞伯之言。)}} 子叔聲伯如晉,命伐宋。{{annotate|(【注】晉人命聲伯。)}}秋,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annotate|(【注】前年楚晉盟。)}}冬,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晉欒書救鄭,與楚師遇於繞角。{{annotate|(【注】繞角,鄭地。)}}楚師還。晉師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annotate|(【注】申、息,楚二縣。【音義】○成音城。)}}禦諸桑隧。{{annotate|(【注】汝南朗陵縣東有桑裏,在上蔡西南。【音義】○禦,魚呂反。隧音遂。)}}趙同、趙括欲戰,請於武子,武子將許之。{{annotate|(【注】武子,欒書。)}}知莊子、{{annotate|(【注】荀首,中軍佐。)}}範文子、{{annotate|(【注】士燮,上軍佐。)}}韓獻子{{annotate|(【注】韓厥,新中軍將。)}}諫曰:「不可!吾來救鄭,楚師去我,吾遂至於此,{{annotate|(【注】此蔡地。)}}是遷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師,戰必不克。{{annotate|(【注】遷戮不義,怒敵難當,故不克。)}}雖克,不令。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何榮之有焉?{{annotate|(【注】六軍悉出,故曰成師。以大勝小,不足為榮。)}}若不能敗,為辱已甚,不如還也。」乃遂還於是軍師之欲戰者眾。或謂欒武子曰:「聖人與眾同欲,是以濟事,子盍眾?{{annotate|(【注】盍,何不也。【音義】○帥,所類反,下注同。盍,戶臘反。)}}子為大政,{{annotate|(【注】中軍元帥。)}}將酌於民者也。{{annotate|(【注】酌取民心以為政。)}}子之佐十一人,{{annotate|(【注】六軍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義曰:服虔云:「是時欒書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士燮佐之。郤錡將下軍,趙同佐之。韓厥將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將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將新下軍,趙旃佐之。」 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annotate|(【注】知、範、韓也。)}}欲戰者可謂眾矣。《商書》曰:『三人占,從二人。』眾故也。」{{annotate|(【注】《商書》,《洪範》。)}} 【疏】注「商書洪範」。○正義曰:武王克殷始作《洪範》,今見在《周書》。傳謂之《商書》者,以箕子商人所陳故也。 武子曰:「善鈞,從眾。{{annotate|(【注】鈞,等也。)}}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annotate|(【注】三卿,皆晉之賢人。)}}從之,不亦可乎?」{{annotate|(【注】傳善欒書得從眾之義,且為八年晉侵蔡傳。)}} ==成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annotate|(【注】無傳。稱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禮也。【音義】○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義曰:《釋獸》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孫炎曰:「有螫毒者。」蓋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後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則前食角者亦免之矣,從下「免」省文也。○注「稱牛」至「禮也」。○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傳曰「牛卜日曰牲」,今稱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殺,遂不郊也。 吳伐郯。{{annotate|(【音義】○郯音談。)}}夏,五月,曹伯來朝。不郊,猶三望。{{annotate|(【注】無傳。書不郊,間有事。三望,非禮。)}}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annotate|(【注】馬陵,衛地。陽平元城韓東南有地名馬陵。)}}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吳入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 冬,大雩。{{annotate|(【注】無傳。書過。)}}衛孫林父出奔晉。 ==成公七年傳== 七年,春,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annotate|(【注】振,整也。旅,眾也。)}}無弔者也夫!{{annotate|(【注】言中國不能相湣恤,故夷狄內侵。【音義】○夫音扶。)}}《詩》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弔湣下民,故號天告亂。【音義】○昊,戶老反。號,戶刀反。)}} 【疏】「詩曰」至「有定」。○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 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annotate|(【注】上,謂霸主。)}}吾亡無日矣!」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鄭子良相成公以如晉,見,且拜師。{{annotate|(【注】謝前年晉救鄭之師。為楚伐鄭張本。【音義】○相,息亮反。見,賢遍反。)}}夏,曹宣公來朝。 【疏】「曹宣公來朝」。○正義曰:比文及八年傳「召桓公來賜公命」,並無所解釋,而虛載經文者,《釋例》曰:「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此蓋須互見名號,故舉之也。 秋,楚子重伐鄭,師於汜。{{annotate|(【注】汜,鄭地。在襄城縣南。【音義】○汎音凡。)}}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音義】○共音恭。)}}囚鄖公鍾儀,獻諸晉。八月,同盟於馬陵,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annotate|(【注】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屬齊,齊服,故莒從之。【音義】○鄖,本亦作員,音云,邑名。)}} 晉人以鍾儀歸,囚諸軍府。{{annotate|(【注】軍藏府也。為九年晉侯見鍾儀張本。【音義】○藏,才浪反。)}} 楚圍宋之役,{{annotate|(【注】在宣十四年。)}}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annotate|(【注】分申、呂之田以自賞。)}}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annotate|(【注】言申、呂賴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音義】○「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魚呂反。)}}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annotate|(【注】楚共王以魯成公元年即位。【音義】○共音恭。)}}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annotate|(【注】皆巫臣之族。【音義】○閻音鹽。)}}及襄老之子黑要,{{annotate|(【注】以夏姬故,並怨黑要。【音義】○要,一遙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蕩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尹之室。巫臣自晉遺二子書,{{annotate|(【注】子重、子反。【音義】○罷音皮,下同。遺,唯季反。)}}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不辜,餘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annotate|(【注】壽夢,季劄父。【音義】○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請使,所吏反。夢,莫公反。說音悅。劄,側八反。)}}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annotate|(【注】《司馬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軍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蓋留九乘車及一兩二十五人,令吳習之。【音義】○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舊音舍。乘,繩證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兩」至「一焉」。○正義曰:「以兩之一」,謂將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謂更將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將一百二十五人適吳也。「舍偏」,謂舍一偏之車九乘也,「兩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車二十五人與吳矣。發首言「兩之一」者,為舍此「兩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見巫臣所將非唯有一兩也。《司馬法》:「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傳言偏不言大,當是留九乘車矣。唯言留一偏,不見元將車數,不知去時幾乘車去也。丘明為傳,辭皆易解,此獨蹇澀,或誤本文。蘇氏云「舍九乘車,以六乘車還」,則以去時十五乘車。傳不言者,以舍既稱「偏」,明去時有車可知,從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將兵車者,今此特將兵車,為方欲教吳戰陳,故與常不同。」 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annotate|(【注】前是吳常屬楚。【音義】○戰陳,直覲反。)}}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annotate|(【注】巢、徐,楚屬國。【音義】○置,之豉反。)}}子重奔命。{{annotate|(【注】救徐、巢。)}}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annotate|(【注】因伐鄭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annotate|(【注】上國,諸夏。【音義】○夏,戶稚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annotate|(【注】林父,孫良夫之子。【音義】○惡,烏路反。)}}衛侯如晉,晉反戚焉。{{annotate|(【注】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隨屬晉。【音義】○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屬晉」。○正義曰:傳言「晉反戚焉」,則戚巳屬晉。襄二十六年,「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孫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後,戚自從隨而屬晉,非林父入而將去,故不言叛也。 ==成公八年經==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annotate|(【注】齊服事晉,故晉來語魯,使還二年所取田。【音義】○語,魚據反。)}}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annotate|(【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義曰:傳於「華元來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則華元新始告魯,欲圖為昏。《昏禮》發首云「昏禮,下達」,乃言「納采」。鄭玄云:「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此華元來聘,則彼《昏禮》所謂「下達」者也。士禮使媒,諸侯不可求媒於其國,自使臣行,則亦媒之義。昏有六禮:下達之後,初有納采擇之禮。既行納采,其日即行問名,問女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歸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謂之納吉,納吉則昏禮定矣。復遣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昏禮。士禮納徵,有玄纁束帛儷皮,其諸侯謂之納幣,以其幣多,故指幣言之。納幣以後,又有請期親迎,是之謂六禮也。計華元來聘之後,當有納采、納吉二使,二使之後,乃次納幣。今唯書納幣者,納采、納吉,其使非卿,故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納幣、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是言聘女不應使卿,今華元以卿將命,故特書之也。隱二年《公羊傳》曰:「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則母命之。宋公無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稱「宋公使公孫壽來」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者,文十六年傳文。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annotate|(【注】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疏】注「傳曰」至「稱名」。○正義曰:傳稱莊姬譖之,則是同、括無罪。大夫無罪見殺,例不書名,此並書名,故解之。宣十二年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見討,今雖實不作亂,從告而稱其名。言從告者,凡殺大夫,必以其實有罪告,不肯言其無罪。魯史詳其曲直,乃立其文,故所書或從或否耳。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annotate|(【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與之合瑞。八年乃來,緩也。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音義】○通稱,尺證反。)}} 【疏】注「諸侯」至「通稱」。○正義曰:天子賜諸侯之命,書傳亦無正禮,唯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僖十一年傳「王賜晉惠公命」,《周語》「王賜晉文公命」,皆是即位而賜之。又賜之以圭,擬朝而合瑞。諸侯即位,禮必朝王,明當即位即賜之命。今八年乃來,是緩也。隱元年,宰咺來賵,為其緩,書名以譏之。此亦緩也,而不譏之者,彼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子氏未薨而豫凶事,所失者大,故特譏之。春秋之時,賜命禮廢,唯文公即位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其餘皆不得賜。苟以得之為榮,故不復譏其緩也。且賜之以圭者,為朝而合瑞,魯尚不朝天子,不宜譏天子賜緩也。天子之見經者三十有二: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即此事是也。三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其不同者,史異辭耳。《公羊傳》曰:「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杜用彼說也。賈逵云:「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恩深加禮妾母,恩同畿內,故稱王。成公八年乃得賜命,與夷狄同,故稱天子。」左氏無此義,故杜不從之。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annotate|(【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晉侯使士燮來聘。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annotate|(【注】先謀而稱會,盟主之命,不同之於列國。)}} 衛人來媵。{{annotate|(【注】古者諸侯取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之。【音義】○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適,丁曆反。侄,大結反;《字林》,丈一反。娣,大計反。)}} 【疏】注「古者」至「媵之」。○正義曰:莊十九年《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是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傳曰:「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是夫人與媵皆同姓之國也。魯、衛同姓,故來媵之。《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也。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絕望求、塞非常也。辭稱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倫。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成公八年傳==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季文子餞之,{{annotate|(【注】餞,送行飲酒。【音義】○餞,錢淺反;《說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毛詩》箋云:「祖而舍犮,飲酒於其側曰餞。」)}} 【疏】注「餞,送行飲酒」。○正義曰:《詩·大雅·韓奕》篇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餞為送行飲酒也。私焉,{{annotate|(【注】私與之言。)}}曰:「大國制義,以為盟主, 【疏】「大國」至「盟主」。○正義曰:義者,宜也,事得其宜謂之為義。汶陽之田,宜其歸魯,是歸魯為義,歸齊不義。大國當制其義事,以為諸侯之盟主。 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於齊,使歸諸敝邑。{{annotate|(【注】用師,鞍之戰。)}}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annotate|(【注】言不復肅敬於晉。【音義】○復,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體」。○正義曰:言之有信,義事乃行,是「信以行義」。事必以義,命乃成就,故「義以成命」也。杖信以行義事,以義而命諸侯,故以小國所望而歸之。懷,歸也。言而無信,則信不可知;所命非義,則義無所立,如是則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謂事晉之心皆疏慢也。 《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annotate|(【注】爽,差也。極,中也。《詩·衛風》。婦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魯事晉,猶女之事夫,不敢過差,而晉有罔極之心,反二三其德。【音義】○行,下孟反,注同。差,初賣反,又初佳反。)}} 【疏】「詩曰」至「其德」。○正義曰:《衛風·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況霸主?霸主將德是以,{{annotate|(【注】以,用也。【音義】○喪,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annotate|(【注】猶,圖也。簡,諫也。《詩·大雅》。言王者圖事不遠,故用大道諫之。【音義】○長,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詩曰」至「言之」。○正義曰:《詩·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圖謀,其事未能長遠,我以是故用大道諫王。行父今亦懼晉之不能遠圖,而因此以失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諫也。 晉欒書侵蔡,{{annotate|(【注】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獲申驪。{{annotate|(【注】申驪,楚大夫。【音義】○驪,力馳反。)}}楚師之還也,{{annotate|(【注】謂六年遇於繞角時。)}} 【疏】「楚師之還也」。○正義曰:還在六年,不於彼言者,因其今獲申驪,追言六年侵沈,述欒書得從善之功,故於此並言之。 晉侵沈,獲沈子揖初,從知、範、韓也。{{annotate|(【注】繞角之役,欒書從知莊子、範文子、韓獻子之言,不與楚戰。自是常從其謀,師出有功,故傳善之。沈國,今汝南平與縣。【音義】○揖,徐音集,又於立反。與音餘,一音預。)}}君子曰:「從善如流,宜哉!{{annotate|(【注】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詩》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annotate|(【注】遐,遠也。作,用也。《詩·大雅》。言文王能遠用善人。不,語助。【音義】○愷,開在反,樂也。悌,徒禮反,易也。)}} 【疏】「詩曰」至「作人」。○正義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績矣。」是行也,鄭伯將會晉師,{{annotate|(【注】會伐蔡之師。【音義】○夫音扶。)}}門於許東門,大獲焉。{{annotate|(【注】過許,見其無備,因攻之。【音義】○過,古禾反。)}} 聲伯如莒,逆也。{{annotate|(【注】自為逆婦而書者,因聘而逆。【音義】○為,於偽反,下文「為趙嬰」同。)}} 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annotate|(【注】穆姜之女,成公姊妹,為宋共公夫人。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音義】○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正義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還稱宋上之樂,穆姜出拜謝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annotate|(【注】納幣應使卿。)}} 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於晉侯,{{annotate|(【注】趙嬰亡在五年。)}}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annotate|(【注】欒氏、郤氏亦徵其為亂。)}}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annotate|(【注】趙武,莊姬之子。莊姬,晉成公女。畜,養也。)}} 【疏】注「趙武」至「養也」。○正義曰:《史記·趙世家》云:「趙朔娶晉成公姊為夫人。」案傳,趙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則亦文公之女。父之從母,不可以為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莊姬此時尚少,不得為成公姊也。賈、服先儒皆以為成公之女,故杜從之。《[[史記]]》又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弑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二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彊,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於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與《左傳》皆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 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annotate|(【注】成季,趙衰。宣孟,趙盾。【音義】○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衰,初危反。盾,徒本反。)}}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annotate|(【注】言三代亦有邪辟之君,但賴其先人以免禍耳。【音義】○數,所主反。辟,匹亦反,注及下同。哲,陟列反。邪,似嗟反。)}} 【疏】「夫豈」至「免也」。○正義曰:此趙同、趙括,謂天祿之父祖,若桀、紂之輩雖邪辟,子孫賴禹、湯之功而食天祿。 《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annotate|(【注】《周書·康誥》。言文王不侮鰥寡,而德益明。欲使晉侯之法文王。【音義】○侮,亡甫反。鰥,古頑反。)}}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秋,召桓公來賜公命。{{annotate|(【注】召桓公,周卿士。)}} 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於莒。與渠丘公立於池上,{{annotate|(【注】渠丘公,莒子朱也。池,城池也。渠丘,邑名,莒縣有蘧裏。【音義】○蘧,其居反。)}} 【疏】注「渠丘」至「蘧裏」。○正義曰:十四年莒子朱卒,知渠丘公即是朱也。渠丘,莒之邑名。夷不當有諡,或作別號,此朱以邑名為號,不知其故何也。 曰:「城已惡。」莒子曰:「辟陋在夷,其孰以我為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巳惡,如字;已,猶大也;本或作「城已惡矣」。度,待洛反。)}}對曰:「夫狡焉。{{annotate|(【注】狡,猾之人。【音義】○狡,交卯反。猾,于八反。)}}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唯然,故多大國矣。唯或思或縱也。{{annotate|(【注】世有思開封疆者,有縱其暴掠者,莒人當唯此為命。【音義】○疆,居良反,注同。唯然,音維;本或作雖,後人改也。掠音亮。)}} 【疏】「唯然」。○正義曰:俗本「唯」作「雖」,今定本作「唯」。 勇夫重閉,況國乎?」{{annotate|(【注】為明年莒潰傳。【音義】○重,直龍反,又直勇反。閉,補計反,又補結反,一音戶旦反。)}} 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annotate|(【注】湣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音義】○復,扶又反。)}}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以其事吳故。{{annotate|(【注】七年郯與吳成。)}}公賂之,請緩師。文子不可,{{annotate|(【注】文子,士燮。)}}曰:「君命無貳,失信不立。禮無加貨,事無二成。{{annotate|(【注】公私不兩成。)}}君後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annotate|(【注】欲與魯絕。【音義】○後,如字;徐音胡豆反。)}}燮將復之。」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annotate|(【注】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疏】「衛人」至「則否」。○正義曰:《膏肓》以為媵不必同姓,所以博異氣。今《左傳》「異姓則否」,十年,齊人來媵,何以無貶刺之文?左氏為短。鄭箴云:禮稱納女於天子云「備百姓」,於國君云「備酒漿」,不得云「百姓」,是不博異氣也。齊是大國,今來媵我,得之為榮,不得貶也。 ==成公九年經==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annotate|(【注】蒲,衛地,在長垣縣西南。)}}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annotate|(【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女嫁」至「之好」。○正義曰: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此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二者其間並近三月。《禮》:婦入三月廟見。知致女必以三月,蓋廟見之後,婦禮既成,使大夫聘問,謂之致女。其成婦之禮,存謙敬,序殷勤,所以篤昏姻之好也。仲年、行父俱是致女,而彼言「聘」者,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但言「聘」,外內之異文也。以彼言「聘」,而實是致女,故二注皆言「使大夫隨加聘問」,為此也。 晉人來媵。{{annotate|(【注】媵伯姬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annotate|(【注】無傳。五同盟。丙子,六月一日。書七月,從赴。)}}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無野以宣十年即位,此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又盟於蜀,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此年於蒲,皆魯、齊俱在,是五同盟也。 晉人執鄭伯。{{annotate|(【注】鄭伯既受盟於蒲,又受楚賂會於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於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晉欒書帥師伐鄭。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annotate|(【注】民逃其上曰潰。)}}楚人入鄆。{{annotate|(【注】鄆,莒別邑也。楚偏師入鄆,故稱人。)}}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城中城。{{annotate|(【注】魯邑也。在東海厚丘縣西南。此閏月城,在十一月之後,十二月之前,故傳曰「書時」。)}} 【疏】注「魯邑」至「書時」。○正義曰:《長曆》推此年閏十一月,傳「城中城」文在「十二月」上,而云「書時」也,即是閏月城之。閏月半後即是十二月節,故水昏巳正而城之,是得時也。 ==成公九年傳== 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annotate|(【注】叔姬巳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音義】○復,扶又反,下同。強,其丈反。)}}杞叔姬卒,為杞故也。{{annotate|(【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魯」、下文「為歸汶陽」同。)}}逆叔姬,為我也。{{annotate|(【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音義】○「逆叔姬」絕句。「為我也」本或無「為」字。)}} 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annotate|(【注】歸田在前年。)}}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annotate|(【注】馬陵在七年。)}}季文子謂範文子曰:「德則不競,尋盟何為?」{{annotate|(【注】競,強也。)}}範文子曰:「勤以撫之,寬以待之,堅疆以御之,明神以要之,柔服而伐貳,德之次也。」是行也,將始會吳,吳人不至。{{annotate|(【注】為十五年會鍾離傳。【音義】○御,魚呂反。要,一遙反。)}} 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為致女復命起。)}}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annotate|(【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annotate|(【注】《韓奕》,《詩·大雅》篇名。其五章言蹶父嫁女於韓侯,為女相所居,莫如韓樂。文子喻魯侯有蹶父之德,宋公如韓侯,宋土如韓樂。【音義】○蹶,九衛反。為,於偽反。相,息亮反。樂音洛,下同。)}}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annotate|(【注】穆姜,伯姬母,聞文子言宋樂,喜而出謝其行勞。婦人夫死,自稱未亡人。【音義】○施,以豉反。)}}先君猶有望也。{{annotate|(【注】言先君亦望文子之若此。)}}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annotate|(【注】《綠衣》,《詩·邶風》也。取其「我思古人,實獲我心」,喻文子言得已意。【音義】○重,直勇反,又直用反。綠,如字;本又作褖,吐亂反,注同。邶音佩,又作鄁。)}} 晉人來媵,禮也。{{annotate|(【注】同姓故。)}} 秋,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annotate|(【注】銅鞮,晉別縣,在上黨。【音義】○鞮,丁兮反。)}}欒書伐鄭,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兵交,使在其間可也。{{annotate|(【注】明殺行人例。【音義】○蠲,古玄反,又音圭。使在,所吏反。)}}楚子重侵陳以救鄭。{{annotate|(【注】陳與晉故。)}}晉侯觀於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annotate|(【注】南冠,楚冠。縶,拘執。【音義】○縶,中立反。拘,九於反。)}} 【疏】注「南冠楚冠」。○正義曰:應劭《漢官儀》云:「法冠一曰柱後冠。《左傳》『南冠而縶』,則楚冠也。秦滅楚,以其冠賜近臣,御史服之,即今解豸冠也。古有解豸獸,觸不直者,故執憲以其角形為冠,令觸人也。」 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annotate|(【注】鄭獻鍾儀在七年。稅,解也。【音義】○稅,吐活反;徐始銳反,注同。)}}召而弔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泠人也。」{{annotate|(【注】泠人,樂官。【音義】○泠,力丁反,依字作伶。)}} 【疏】注「泠人樂官」。○正義曰:《詩·簡兮序》云:「衛之賢者仕於泠官。」鄭玄云:「泠官,樂官也。泠氏世掌樂官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泠官。」《呂氏春秋》稱黃帝使泠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斷兩節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昭三十一年傳,景王鑄無射,泠州鳩其之。是泠氏世掌樂官也。《周語》云:「景王鑄鍾成,泠人告和」,《魯語》云:「泠簫詠歌及《鹿鳴》之三」,此稱「泠人」,《詩》稱「泠官」,是泠為樂官之名也。 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annotate|(【注】言不敢學他事。)}}使與之琴,操南音。{{annotate|(【注】南音,楚聲。【音義】○操,七刀反,下同。)}}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大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annotate|(【注】嬰齊,令尹子重。側,司馬子反。言其尊卿敬老。)}}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大子,抑無私也;{{annotate|(【注】舍其近事,而遠稱少小,以示性所自然,明至誠。【音義】○語,魚據反。背音佩,下同。舍音舍。少,詩照反。)}} 【疏】注「舍其」至「至誠」。○正義曰:楚王既為君矣,不言為君時事,而遠稱大子者,若言為君時事,嫌為君隱惡,或疑已在君位,矯情為善。舍其當時近事,遠稱大子少小者,未為君時不須隱蔽,以示王性自然。言其從小如此,以明己之至誠,無所私也。《禮》,君前臣名字,則貴於名,此道二卿之名,不言字,是尊晉君也。 名其二卿,尊君也。{{annotate|(【注】尊晉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annotate|(【注】敏,達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annotate|(【注】言有此四德,必能成大事。)}}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annotate|(【注】為下十二月晉、楚結成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annotate|(【注】月六日。)}}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annotate|(【注】月十八日。)}}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annotate|(【注】終巫臣之言。)}}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備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其不脩城郭,浹辰之間,而楚克其三都,無備也夫!{{annotate|(【注】浹辰,十二日也。【音義】○浹,子協反;徐又音子答反。夫音扶。)}} 【疏】注「浹辰,十二日也」。○正義曰:浹,為周匝也。從甲至癸,為十日;從子至亥,為十二辰。周禮縣治象浹日而斂之,謂周甲癸十日。此言「浹辰」,謂周子亥十二辰,故為十二日也。 《詩》曰:『雖有絲、麻,無棄菅、蒯;雖有姬、姜,無棄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匱。』言備之不可以巳也。」{{annotate|(【注】逸《詩》也。姬、姜,大國之女。蕉萃,陋賤之人。【音義】○菅,古顏反。蒯,苦怪反。蕉,在遙反。萃,在醉反。匱,其位反。)}} 【疏】「無棄菅蒯」。○正義曰:《釋草》云:「白華,野菅。」郭璞曰:「菅,茅屬。」陸璣《毛詩疏》曰:「菅似茅,滑澤無毛,肋宜為索,漚及曝尢善。」蒯與菅連,亦菅之類。《喪服》疏:屨者,傳曰「藨、蒯之菲也,可以為屨」。明肋如菅,並可代絲、麻之乏,故云「無棄」也。 秦人、白狄伐晉,諸侯貳故也。 鄭人圍許,示晉不急君也。{{annotate|(【注】此秋晉執鄭伯。)}}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annotate|(【注】示不畏晉。)}}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annotate|(【注】紓,緩也。勿亟遣使請晉,示欲更立君。【音義】○為將,並如字;或於為反,非也;本或作「偽將」。紓音舒。使,所吏反,注及下同。亟,紀力反,急也;或欺異反,數也。)}}晉必歸君。」{{annotate|(【注】為明年晉侯歸鄭伯張本。)}} 「城中城」,書,時也。 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晉,報鍾儀之使,請脩好結成。{{annotate|(【注】鍾儀奉晉命歸,故楚報之。【音義】○好,呼報反。)}} ==成公十年經==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annotate|(【注】無傳。卜常祀,不郊,皆非禮,故書。)}} 【疏】注「卜常」至「故書」。正義曰:《曲禮》論卜筮云:「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則卜者每旬一卜。傳稱「啟蟄而郊」,則周之三月,郊之大期。此云「五卜」者,當是三月三卜,四月又二卜,皆不吉,乃止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禮不卜常祀」,不應卜而卜,以不吉而不郊,皆非禮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禮」。○正義曰:如傳文,知晉侯是大子也。漢末,有汝南應劭作《舊君諱議》云:「昔者周穆王名滿,晉厲公名州滿,又有王孫滿,是同名不諱。」則此為州滿,或為州蒲誤耳,今定本作蒲。傳無譏文,知譏其生代父位,失人子之禮者,傳稱「凡在喪,公侯曰子」,父喪代位,尚不稱君,生代父位,譏之必矣。傳言立大子以為君,若其不譏,則不須此傳,是顯其譏之意。 齊人來媵。{{annotate|(【注】無傳。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丙午,晉侯獳卒。{{annotate|(【注】六同盟。據傳,丙午,六月七日。有日無月。【音義】○獳,乃侯反。)}} 【疏】注「六同盟」。○正義曰:獳以宣九年即位,十七年盟於斷道,元年於赤棘,二年於袁婁,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九年於蒲,皆魯、晉俱在,是六同盟也。 秋,七月,公如晉。冬,十月。 ==成公十年傳== 十年,春,晉侯使糴茷如楚,{{annotate|(【注】糴茷,晉大夫。【音義】○糴,徐徒弔反;一音杜敖反,又土弔反。茷,扶廢反,一音蒲發反,又蒲艾反。)}}報大宰子商之使也。{{annotate|(【注】子商,楚公子辰。使在前年。【音義】○大音泰。使,所吏反,下及注「使在」同。)}} 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annotate|(【注】晉命衛使侵鄭。)}} 鄭公子班聞叔申之謀。{{annotate|(【注】改立君之謀。)}}三月,子如立公子繻。{{annotate|(【注】子如,公子班。【音義】○繻音須。)}}夏,四月,鄭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annotate|(【注】髡頑,鄭成公大子。【音義】○髡,苦門反。頑,如字,徐五班反。)}}欒武子曰:「鄭人立君,我執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鄭而歸其君,以求成焉。」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大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annotate|(【注】生立子為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音義】○州蒲,本或作「州滿」。)}}鄭子罕賂以襄鍾,{{annotate|(【注】子罕,穆公子。襄鍾,鄭襄公之廟鍾。)}}子然盟於脩澤,子駟為質。{{annotate|(【注】子然、子駟,皆穆公子。熒陽卷縣東有脩武亭。【音義】○質音致。卷音權;《字林》,丘權反;如淳《[[漢書]]》同音。)}}辛巳,鄭伯歸。{{annotate|(【注】鄭伯歸不書,鄭不告入。)}} 晉侯夢大厲,被髮及地,搏膺而踴曰:「殺餘孫,不義。{{annotate|(【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音義】○被,皮寄反。搏音博。踴音勇。)}} 【疏】注「厲鬼」至「故怒」。○正義曰:鬼怒言「殺餘孫,不義」,必是枉死者之祖也。景公即位以來,唯有殺趙同、趙括,故知是趙氏之先祖。趙氏先祖,其人非一,鬼不自言其名,未知誰之鬼。《世本》云:「公明生趙夙。」晉語云:「趙衰,趙夙之弟。」則括之祖,公明是也。服虔又以為公明之鬼,凡為疫厲之鬼,皆妖邪之氣,未必真是彼人。故杜不復指斥。 餘得請於帝矣。」壞大門及寢門而入。公懼,入於室。又壞戶。公覺,召桑田巫。{{annotate|(【注】桑田,巫邑。【音義】○壞音怪,下同。「及寢門」,一本無「及」字。覺,古孝反。)}}巫言如夢。{{annotate|(【注】巫云鬼怒,如公所夢。)}}公曰:「何如?」曰:「不食新矣。」{{annotate|(【注】言公不得及食新麥。)}}公疾病,求醫於秦,秦伯使醫緩為之。{{annotate|(【注】緩,醫名。為,猶治也。【音義】○醫,於其反。)}}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annotate|(【注】肓,鬲也。心下為膏。【音義】○「懼傷我」,絕句。焉,徐,於虔反;一讀如字,屬上句;逃之,絕句。肓,徐音荒;《說文》云:「心下鬲上也。」鬲音革。)}} 【疏】注「肓鬲」至「為膏」。○正義曰:此賈逵之言,杜依用之。古今傳文皆以為「膏之下」,賈、服、何休諸儒等亦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故《內則》云「小切狼臅膏」,則此膏謂連心脂膏也。劉炫以為釋首者為膏,連心之脂不得稱膏。以為「膏」當為「鬲」。改易傳文,而規杜氏,非也。 醫至,曰:「疾不可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不可為也。」{{annotate|(【注】達,針。【音義】○攻音工。)}}公曰:「良醫也。」厚為之禮而歸之。六月,丙午,晉侯欲麥,{{annotate|(【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孰。)}}使甸人獻麥,{{annotate|(【注】甸人,主為公田者。【音義】○甸,徒練反。)}}饋人為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annotate|(【注】張,腹滿也。【音義】○饋,其愧反。為,如字。張,中亮反,注同。)}}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annotate|(【注】傳言巫以明術見殺,小臣以言夢自禍。)}} 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annotate|(【注】叔禽,叔申弟。)}} 【疏】注「叔禽,叔申弟」。○正義曰:此無文也,以禽與申俱死,當是坐其兄弟,知是弟也。 君子曰:「忠為令德,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annotate|(【注】言申叔為忠,不得其人,還害身。)}} 【疏】「忠為」至「令乎」。○正義曰:言叔申忠誠,為此令善之德,施之於鄭伯,施非得其善人,猶尚不可,何況不有令德者乎?言「令德」者,往年公孫申曰「我出師以圍許」,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是也。 秋,公如晉,{{annotate|(【注】親弔,非禮。)}}晉人止公,使逆葬。於是糴茷未反。{{annotate|(【注】是春晉使糴茷至楚結成。晉謂魯二於楚,故留公。須糴茷還,驗其虛實。)}}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諱不書晉葬也。)}} 88ffvvk3wo0utj8gvrfz4jremnyjuda 7906073 7906070 2026-07-02T03:12:07Z ~2026-37769-06 122002 /* 成公六年傳 */ 79060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六 {{*|(起成公三年,盡十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5|卷第二十五]]|next=[[../卷27|卷第二十七]]|type=|from=|notes=}} ==成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注「宋衛」至「禮也」。○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公侯曰子」。傳因未葬而發在喪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猶不得稱王命臣,知諸侯雖則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稱爵以接鄰國,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禮也。 辛亥,葬衛穆公。{{annotate|(【注】無傳。)}}二月,公至自伐鄭。{{annotate|(【注】無傳。)}}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annotate|(【注】無傳。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音義】○馮,皮冰反。)}} 【疏】注「三年」至「哭之」。○正義曰:《公羊傳》曰:「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二《傳》皆以新宮為宣宮,三日哭為得禮,故杜依用之。宣公以其十八年冬十月薨,至二年十月而大祥,祥而禘祭,神主新始入廟,故謂之新宮。《禮·檀弓記》曰:「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鄭玄云:「謂人燒其宗廟新宮。火,人火也。」《記》稱「新宮火」者,指此「新宮災」耳。傳例曰:「天火曰災,人火曰火。」三家經、傳有五字,皆為災。鄭玄以為人火,雖非其義,要天火、人火,其哭皆當三日,是其善得禮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不言哭,而此言三日哭者,《釋例》曰:「新宮者,宣公之廟,父廟也。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乙亥,葬宋文公。{{annotate|(【注】無傳。七月而葬,緩。)}}夏,公如晉。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annotate|(【注】棘,汶陽田之邑,在濟北蛇丘縣。【音義】○蛇,以支反,一音如字。)}}大雩。{{annotate|(【注】無傳。以過時書。)}}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annotate|(【注】赤狄別種。【音義】○廧,在良反。咎,古刀反。種,章勇反。)}}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疏】「及荀庚盟」。○正義曰: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魯之微者及之也。此言及荀庚盟,及孫良夫盟,十一年及郤犨盟,皆是公自及之,非臣及之也。知者,僖二十八年傳「晉欒枝入盟鄭伯」,襄十一年傳「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臣對君者,皆君自與盟,知此使來,亦公自與盟也。上言來聘,盟又不地,盟於國都,公親可知,故不言公。 丁未,及孫良夫盟。{{annotate|(【注】先晉後衛,尊霸主。)}} 鄭伐許。{{annotate|(【注】無傳。不書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傳不書」至「辭略」。○正義曰:直舉國名,傳無其說,知是告辭略,故史異文耳。賈逵云:「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剌無知也。此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明年冬,鄭伯伐許,先後並無貶責,何獨此伐偏剌之? ==成公三年傳== 三年,春,諸侯伐鄭,次於伯牛,討邲之役也。{{annotate|(【注】伯牛,鄭地。邲役在宣十二年。)}}遂東侵鄭。{{annotate|(【注】晉潛軍深入。)}}鄭公子偃帥師禦之,{{annotate|(【注】偃,穆公子。)}}使東鄙覆諸鄤,{{annotate|(【注】覆,伏兵也。【音義】○覆,扶又反,注同。鄤,亡袁反,又莫於反;徐,武旦反,一音萬。)}}敗諸丘輿。{{annotate|(【注】鄤、丘輿,皆鄭地。晉偏軍為鄭所敗,故不書。)}}皇戍如楚獻捷。 夏,公如晉,拜汶陽之田。{{annotate|(【注】前年晉使齊歸魯汶陽田故。)}}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晉人歸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之尸於楚,以求知罃。{{annotate|(【注】邲之戰,楚獲知罃。)}}於是荀首佐中軍矣,{{annotate|(【注】荀首,知罃父。)}}故楚人許之。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對曰:「二國治戎,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annotate|(【注】以血塗鼓為釁鼓。【音義】○勝音升,下注同。俘,芳夫反。馘,古獲反。釁,許覲反。)}} 【疏】注「以血」至「釁鼓」。○正義曰:《說文》:「釁,血祭也。」《禮·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釁廟,以血塗廟,知釁鼓,以血塗鼓也。 使歸即戮,君之惠也。臣實不才,又誰敢怨?」王曰:「然則德我乎?」 【疏】「然則德我乎」。○正義曰:德加於彼,彼荷其恩,故謂荷恩為德。《論語》「以德報德」,傳稱「王德狄人」,皆是也。 對曰:「二國圖其社稷,而求紓其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各懲其忿,以相宥也。{{annotate|(【注】宥,赦也。【音義】○懲,直升反。宥音又。)}}兩釋累囚,以成其好。{{annotate|(【注】累,係也。【音義】○累,力誰反。好,呼報反,下同。)}}二國有好,臣不與及,其誰敢德?」{{annotate|(【注】言二國本不為己。【音義】○與音預。為,於偽反。)}}王曰:「子歸,何以報我?」對曰:「臣不任受怨,君亦不任受德,無怨無德,不知所報。」王曰:「雖然,必告不穀。」對曰:「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annotate|(【注】戮其不勝任。【音義】○任音壬,下「亦不任」同。)}} 【疏】「死且不朽」。○正義曰:懷荷君恩,身雖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 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annotate|(【注】稱於異國君曰外臣。)}}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若不獲命,{{annotate|(【注】君不許戮。)}}而使嗣宗職,{{annotate|(【注】嗣其祖宗之位職。)}}次及於事,而帥偏師,以脩封疆,雖遇執事,{{annotate|(【注】遇楚將帥。【音義】○彊,居良反。將,子亮反。帥,所類反。)}}其弗敢違,{{annotate|(【注】違,辟也。)}}其竭力致死,無有二心,以盡臣禮,所以報也。」王曰:「晉未可與爭。」重為之禮而歸之。秋,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棘不服,故圍之。{{annotate|(【注】僑如,叔孫得臣子。)}}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annotate|(【注】宣十五年,晉滅赤狄潞氏,其餘民散入廧咎如,故討之。)}} 【疏】注「宣十」至「討之」。○正義曰:謂赤狄餘民散入咎如,之內今伐咎如者,來就咎如之內,討彼赤狄餘黨,然廧咎如容赤狄餘民,則咎如亦赤狄矣。劉炫以為,廧咎如之國,即是赤狄之餘。今知不然者,以赤狄之國,種類極多,潞氏、甲氏、鐸辰皋落氏等,皆是其類,並為建國。假令路氏、甲氏、鐸辰皋落雖滅,自外猶存,則是不滅者多,止應言討赤狄之類,不得稱「餘」。且伐者,聲其鍾鼓;討者,責其罪狀。以廧咎如容受赤狄餘黨,故伐而討責。若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應取土地,興兵絕滅,何當唯伐討而已?劉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而規杜,非也。 廧咎如潰,上失民也。{{annotate|(【注】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音義】○潰,戶內反。)}} 【疏】注「此傳」至「四字」。○正義曰:傳言「上失民也」,釋經「潰」文;若經無「潰」文,則傳無所解,故疑經闕此四字。《釋例》曰:「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如潰』之文。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是言知經闕之意也。文三年潰逃已有例矣,復發傳者,嫌夷狄異於中國,故重發也。 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元年赤棘盟。荀庚,林父之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宣七年盟。)}}公問諸臧宣叔曰:「仲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annotate|(【注】下卿。)}} 【疏】「其位在三」。○正義曰:於時郤克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是其位在三也。注云「下卿」者,傳稱「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又言「衛在晉,不得為次國」,則以衛為小國。荀庚若是中卿,自然當先晉矣,乃云「晉為盟主,其將先之」,直以盟主先晉,明是二人位等,以此知荀庚是下卿也。晉立三軍,將佐有六,第三猶為下卿,則其餘皆下卿也。蓋以諸侯之禮,唯合三卿,三是其正,故定以三人為上、中、下,餘皆從下卿也。卿有上、下,年賜晉三帥,皆以三命之服者,侯伯之卿,禮皆三命,上卿、下卿,命不異也。 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annotate|(【注】降一等。)}}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annotate|(【注】降大國二等。)}}上下如是,古之制也。{{annotate|(【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衛在晉,不得為次國。{{annotate|(【注】春秋時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 【疏】注「春秋」至「小國」。○正義曰: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以土地之大小、命數為等差也。春秋之世,彊陵弱,大吞小,爵雖不能自改,地則以力升降。諸侯聚會,彊者為雄;史書時事,大小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齊侯之下,許男在曹伯之上,不復計爵之尊卑。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以地狹小故也。襄二十五年傳子產語晉曰:「今大國多數圻矣。」圻方千里,是晉有方千里者三四也。昭五年、十三年傳皆言晉有革車四千乘,計衛比於晉,不過當五六分之一耳,故不得為次國。其為次國者,當齊、秦乎? 晉為盟主,其將先之。」{{annotate|(【注】計等則二人位敵,以盟主,故先晉。)}}丙午,盟晉;丁未,盟衛,禮也。 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annotate|(【注】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音義】○僭,子念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鞍之功也。{{annotate|(【注】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音義】○騅音隹。)}} 【疏】注「韓厥」至「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齊侯朝於晉,將授玉。{{annotate|(【注】行朝禮。)}} 【疏】「將授玉」。○正義曰:玉,謂所執之圭也。凡諸侯相朝,升堂授玉於兩楹之間。於此時郤克趨進,故記之也。《史記·齊世家》曰:「頃公十一年,晉初置六軍。頃公朝晉,欲尊王晉景公,景公不敢受。」《晉世家》云:「景公十二年,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景公為王,景公讓不敢。」然此時天子雖微,諸侯並盛。晉文不敢請隧,楚莊不敢問鼎。又齊弱於晉所較不多;豈為一戰而勝,便即以王相許?準時度勢,理必不然。竊原馬遷之意,所以有此說者,當讀此傳「將授玉」,以為「將授王」,遂節成為此謬辭耳。 郤克趨進曰:「此行也,君為婦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annotate|(【注】言齊侯之來,以謝婦人之笑,非為脩好,故云晉君不任當此惠。【音義】○君為,於偽反,下「為兩君」同。任音壬。)}}晉侯享齊侯。齊侯視韓厥,韓厥曰:「君知厥也乎?」齊侯曰:「服改矣。」{{annotate|(【注】戎、朝異服也。言服改,明識其人。)}} 【疏】注「戎朝異服」。○正義曰:《周禮·司服》:「凡兵事,韋弁服。」《禮·玉藻記》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聘禮》「賓皮弁聘,公皮弁迎賓」。迎聘客尚以皮弁,迎朝賓必皮弁矣。在朝君臣同服,公當皮弁,則韓厥於時亦皮弁也。鄭玄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素,積以為裳。是戎、朝異服也。 韓厥登,舉爵曰:「臣之不敢愛死,為兩君之在此堂也。」 荀罃之在楚也,鄭賈人有將寘諸褚中以出。既謀之,未行,而楚人歸之。賈人如晉,荀罃善視之,如實出己。賈人曰:「吾無其功,敢有其實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誣君子。」遂適齊。{{annotate|(【注】傳言知罃之賢。【音義】○賈音古,下同。置,之豉反。褚,中呂反。)}} ==成公四年經==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annotate|(【注】無傳。二年大夫盟於蜀。壬申,二月二十八日。)}}杞伯來朝。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annotate|(【注】無傳。)}} 公如晉。葬鄭襄公。{{annotate|(【注】無傳。)}}秋,公至自晉。冬,城鄆。{{annotate|(【注】無傳。公欲叛晉,故城而為備。【音義】○鄆音運。)}} 【疏】「冬城鄆」。○正義曰:《釋例·土地名》:「魯有二鄆。」文十二年城諸及鄆,杜云:「此東鄆,莒、魯所爭者,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或曰,鄆即員也。」成十六年傳:晉人執季文子,公待於鄆。杜云:「此西鄆,昭公所出居者,東郡廩丘縣東有鄆城。」然則此為公欲叛晉,故城鄆以為備,當西鄆也。 鄭伯伐許。 ==成公四年傳== 四年,春,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共公即位。【音義】○共音恭。)}} 【疏】「通嗣君也」。○正義曰: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脩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其事與此一也,謂君初即位,聘鄰國耳。在魯而出,謂之「始聘」,自外而來,謂之「通嗣君」,言彼君嗣位以來,未與魯通,於此始通之也。 「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annotate|(【注】將出叔姬,先脩禮朝魯,言其故。)}} 夏,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曰:「晉侯必不免。{{annotate|(【注】言將不能壽終也。後十年陷廁而死。)}}《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annotate|(【注】《詩·頌》。言天道顯明,受其命甚難,不可不敬以奉之。【音義】○易,以豉反。)}}夫晉侯之命在諸侯矣,可不敬乎?」{{annotate|(【注】敬諸侯,則得天命。)}} 秋,公至自晉,欲求成於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annotate|(【注】邇,近也。)}}諸侯聽焉,未可以貳。{{annotate|(【注】聽,服也。)}}《史佚之志》有之,{{annotate|(【注】周文王大史。【音義】○大音泰。)}}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annotate|(【注】與魯異姓。)}}其肯字我乎?」公乃止。{{annotate|(【注】字,愛也。)}}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annotate|(【注】前年鄭伐許,侵其田,今正其界。【音義】○疆,居良反。)}}許人敗諸展陂。鄭伯伐許,取鉏任、泠敦之田。{{annotate|(【注】展陂,亦許地。【音義】○陂,彼皮反。鉏,仕居反。任音壬。泠,力丁反。)}} 晉欒書將中軍,{{annotate|(【注】代郤克。【音義】○將,子匠反。)}}荀首佐之,士燮佐上軍,以救許伐鄭,取氾、祭。{{annotate|(【注】氾、祭,鄭地。成皋縣東有氾水。【音義】○氾音凡,注同,或音祀。祭,惻介反。)}} 【疏】注「氾祭」至「氾水」。○正義曰:杜注熒陽中牟縣有東氾,襄城縣有南氾,知此氾,祭,非彼二氾。而以成皋縣東有氾水者,以傳為晉伐鄭,取氾、祭,既為晉人所取,當是鄭之西北界,即今之氾水也。字書水旁巳為汜,水旁已為氾。字相亂也。《漢書音義》亦為氾。今氾水上源謂氾穀。 楚子反救鄭,鄭伯與許男訟焉。{{annotate|(【注】於子反前爭曲直。)}}皇戌攝鄭伯之辭,{{annotate|(【注】代之對。)}}子反不能決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與其二三臣共聽兩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annotate|(【注】欲使自屈在楚子前決之。)}}不然,側不足以知二國之成。」{{annotate|(【注】側,子反名。為明年許愬鄭於楚張本。【音義】○愬音素。)}} 晉趙嬰通於趙莊姬。{{annotate|(【注】趙嬰,趙盾弟。莊姬,趙朔妻。朔,盾之子。)}} ==成公五年經==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annotate|(【注】出也。傳在前年。)}} 【疏】「杞叔姬來歸」。○正義曰:杞既出之,猶稱杞者,《雜記》曰:「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鄭玄云:「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仲孫蔑如宋。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annotate|(【注】穀,齊地。)}}梁山崩。{{annotate|(【注】記異也。梁山在馮翊夏陽縣北。)}} 【疏】注「記異也」。○正義曰:《公羊傳》曰:「梁山崩,何以書?記異也。」《公羊》以為,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山崩無所害,故為異也。秋,大水。{{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annotate|(【注】蟲牢,鄭地。陳留封丘縣北有桐牢。)}} ==成公五年傳== 五年,春,原、屏放諸齊。{{annotate|(【注】放趙嬰也。原同、屏季,嬰之兄。【音義】○屏,步丁反。)}}嬰曰:「我在,故欒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憂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annotate|(【注】言己雖淫,而能合莊姬護趙氏。【音義】○令,力丁反。)}}舍我何害?」弗聽。嬰夢天使謂已:「祭餘,餘福女!」使問諸士貞伯,貞伯曰:「不識也。」既而告其人,{{annotate|(【注】自告貞伯從人。【音義】○舍音舍。又音赦。聽,吐丁反。女音汝。從,才用反。)}} 【疏】注「自告貞伯從人」。○正義曰:嫌告趙嬰使人,故云「自告貞伯從人」也。若告趙嬰使人,不得云「神福仁而禍淫」。 曰:「神福仁而禍淫。淫而無罰,福也。祭,其得亡乎?」{{annotate|(【注】以得放遣為福。)}}祭之之明日而亡。{{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趙同、趙括傳。)}}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annotate|(【注】前年宋華元來聘。)}}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故宣伯餫諸穀。{{annotate|(【注】野饋曰餫。運糧饋之,敬大國也。【音義】○餫音鄆。饋,其鬼反。)}} 【疏】注「野饋」至「大國」。○正義曰:《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彼言野饋,饋田農在野之人,此言野饋,饋在野行路之人。俱是在野言之。謂之餫者,言其運糧饋之。彼自逆女,而往饋之者,敬大國也。 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annotate|(【注】傳,驛。【音義】○傳,中戀反,注及下同。驛音亦。)}}伯宗辟重,曰:「辟傳!{{annotate|(【注】重載之車。【音義】○辟重,匹亦反;徐,甫赤反,本又作僻。曰辟,音避。)}}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annotate|(【注】捷,邪出。【音義】○捷,在妾反。邪,似嗟反。)}} 【疏】注「捷,邪出」。○正義曰:捷亦速也。方行則遲,邪出則速。《楚辭》謂邪行小道為捷徑,是捷為邪出。 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annotate|(【注】主,謂所主祭。【音義】○絳,古巷反。壤,如丈反。)}}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annotate|(【注】去盛饌。【音義】○為,於偽反。去,起呂反。饌,仕戀反。)}}降服,{{annotate|(【注】損盛服。)}}乘縵,{{annotate|(【注】車無文。【音義】○縵,武旦反,又莫半反。)}} 【疏】注「車無文」。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皆不言車有文飾。其下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鄭玄云:「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亦五采畫,無彖耳。墨車,不畫也。」孤之車尚有彖約,明諸侯之車必有彖約,《詩》所謂「約氏錯衡」,是其事也。乘縵,車無文,蓋乘大夫墨車也。《覲禮》:「侯氏乘墨車乃朝。」鄭玄云:「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彼為適王,尚乘墨車,明此山崩降服,亦乘墨車也。 徹樂,{{annotate|(【注】息八音。)}}出次,{{annotate|(【注】舍於郊。)}} 【疏】注「舍於郊」。○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秦伯以師敗於殽,素服郊次。」此言「出次」、「降服」,明亦次於郊也。文四年傳:「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注云「辟正寢」,與此文互相見也。 祝幣,{{annotate|(【注】陳玉帛。)}}史辭{{annotate|(【注】自罪責。)}}以禮焉。{{annotate|(【注】禮山川。)}}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annotate|(【注】見之於晉君。【音義】○見,賢遍反,注皆同。)}}不可。{{annotate|(【注】不肯見。)}}遂以告,而從之。{{annotate|(【注】從重人言。)}} 許靈公愬鄭伯於楚。{{annotate|(【注】前兩年鄭伐楚故。)}}六月,鄭悼公如楚訟,不勝。楚人執皇戍及子國。{{annotate|(【注】以鄭伯不直故也。子國,鄭穆公子。)}}故鄭伯歸,使公子偃請成於晉。秋,八月,鄭伯及晉趙同盟於垂棘。{{annotate|(【注】垂棘,晉地。)}} 宋公子圍龜為質於楚而歸,{{annotate|(【注】圍龜,文公子。【音義】○質音致,下注同。)}}華元享之。請鼓噪以出,鼓噪以復入。{{annotate|(【注】出入輒擊鼓。【音義】○噪,素報反。復,扶又反,下同。)}}曰:「習攻華氏。」宋公殺之。{{annotate|(【注】蓋宣十五年宋楚平後,華元使圍龜代巳為質,故怨而欲攻華氏。)}} 冬,「同盟於蟲牢」,鄭服也。諸侯謀復會,宋公使向為人辭以子靈之難。{{annotate|(【注】子靈,圍龜也。宋公不欲會,以新誅子靈為辭。為明年侵宋傳。【音義】○向,舒亮反。難,乃旦反;一本無「之難」二字。「子靈為辭」,一本無「為辭」二字。)}} 十一月,己酉,定王崩。{{annotate|(【注】經在蟲牢盟上,傳在下,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音義】○倒,丁老反。)}} 【疏】注「經在」至「衍文」。○正義曰:傳不虛舉經文,此無所明,又上下倒錯,諸家之傳又悉無此言,必是衍文。此杜以疑事毋質,不敢輒去之耳。 ==成公六年經==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二月,辛巳,立武宮。{{annotate|(【注】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宮,以告成事,欲以示後世。)}} 【疏】注「魯人」至「後世」。○正義曰:杜以傳稱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故云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追思鞍戰,以為已功,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之廟。以告戰勝之事,欲以章示後世,明巳之功也。其意言築為武軍,又作武公之廟。《公羊傳》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是立宮為武公廟也。武公是成公九世之祖,其廟毀已久矣,今復立之,以為不毀之廟。《禮·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世室,言其世世不毀。劉炫以為直立武公之宮,不築武軍。今知不然者,以下傳云:「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是丘明譏魯立武以章武功,明非徒築宮而已。又宣十二年潘黨請築武軍,楚子云:「武有七德,我無一焉。武非吾功。」遂不敢築。武軍以明武功,此則丘明譏魯章武功,明亦築武軍也,若其唯築武宮,傳應云不可以立武宮,不得單稱武也。劉以為唯築武公之宮,而規社,非也。 取鄟。{{annotate|(【注】附庸國也。【音義】○鄟,徐音專,又徒欒反。)}}衛孫良夫帥師侵宋。夏,六月,邾子來朝。{{annotate|(【注】無傳。)}}公孫嬰齊如晉。{{annotate|(【注】嬰齊,叔子。)}} 壬申,鄭伯費卒。{{annotate|(【注】前年同盟蟲牢。【音義】○費音秘。)}}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楚子嬰齊帥師伐鄭。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成公六年傳== 六年,春,鄭伯如晉拜成,{{annotate|(【注】謝前年再盟。)}}子遊相,{{annotate|(【注】子遊,公子偃。【音義】○相,息亮反,下「甯相」同。)}}授玉於東楹之東。{{annotate|(【注】《禮》:授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 【疏】注「禮授」至「東過」。○正義曰:《聘禮》云:「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之深,尊賓事也。東楹之間,亦以君行一,臣行二也。」《聘禮》大夫奉命來聘,君臣不敵,故授玉於東楹之間。國君來朝,尊卑禮敵。傳言「東楹之東」以譏鄭伯行速,明禮當授玉於兩楹之間。 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巳。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annotate|(【注】視流,不端諦。【音義】○諦音帝。)}} 二月,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非禮也。{{annotate|(【注】宣十二年潘黨勸楚子立武軍。楚子答以武有七德,非已所堪。其為先君宮,告成事而已。今魯倚晉之功,又非霸主,而立武宮,故譏之。【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宣十」至「譏之」。○正義曰:服虔云:「鞍之戰,禱武公以求勝,故立其宮。」案定元年傳:「昭公出故,季平子禱於煬公,立煬宮。」此若為禱而立,何以不言禱也?無驗之說,故不可從。 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annotate|(【注】言請人救難,勝非已功。【音義】○難,乃旦反,注同。)}} 「取鄟」,言易也。{{annotate|(【音義】○易,以豉反。)}}三月,晉伯宗、夏陽說、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annotate|(【注】夏陽說,晉大夫。蠻氏,戎別種也。河南新城縣東南有蠻城。經唯書衛孫良夫,獨衛告也。【音義】○夏,戶雅反。說音悅,下文注同。渾,戶門反。種,章勇反。)}}以其辭會也。{{annotate|(【注】辭會在前年。)}}師於鍼,衛人不保。{{annotate|(【注】不守備。【音義】○鍼,其廉反,一音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師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師還,衛人登陴。{{annotate|(【注】聞說謀故。陴,毗支反。)}} 晉人謀去故絳。【音義】○晉復命新田為絳,故謂此故絳。【音義】○復,扶又反。)}}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annotate|(【注】郇、瑕,古國名。河東解縣西北有郇城。【音義】○郇音旬。解音蟹。)}}沃饒而近盬,{{annotate|(【注】盬,鹽也。猗氏縣鹽池是。【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及注「近寶」皆同。盬音古。猗,於宜反。)}} 【疏】「沃饒」至「失也」。○正義曰:土田良沃,五穀饒多,民豐則國利,財多則君樂,其處不可失也。○注「盬鹽」至「池是」。○正義曰:《說文》云:「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總百一十六里。字從鹽省,古聲。」然則盬是鹽之名。盬雖是鹽,唯此池之鹽獨名為盬,餘鹽不名盬也。 國利君樂,不可失也。」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annotate|(【注】兼大僕。【音義】○樂音洛,下「謂樂」同。將,子匠反,下注「軍將」同。大僕,音泰。)}}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annotate|(【注】路寢之庭。)}} 【疏】注「路寢之庭」。○正義曰:《禮·玉藻》云:「君日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知寢庭是路寢之庭也。沈氏云:《大僕職》云:「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鄭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韓獻子既為僕大夫,故知寢庭,路寢之庭也。其路門之外朝,則司士掌焉,故司士掌治朝之儀。治朝,則路門之外每日治朝事之朝也。其庫門之外朝,則朝士掌焉,故《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此是詢眾庶問罪人之處也。凡人君內朝二,外朝一。內朝二者,路門內外之朝也。外朝一者,庫門外之朝也。若諸侯三門皋、應、路,外朝則在應門外;魯之三門庫、雉、路,則外朝在雉門外。 謂獻子曰:「何如?」{{annotate|(【注】問諸大夫言是非。)}}對曰:「不可。郇、瑕氏土薄水淺,{{annotate|(【注】土薄地下。)}}其惡易覯。{{annotate|(【注】惡,疾疢。覯,成也。【音義】○易,以豉反,下注同。覯,古豆反。疢,敕覲反;本或作「𤻞」,同。)}} 【疏】注「惡,疾疢。覯,成也」。○正義曰:下云「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此云「土薄水淺」,必居之多疾,以此知惡是疾疢也。《爾雅》訓「覯」為「見」,杜以惡為疾疢,疾疢非難見之物,唯苦其病成耳。故訓「覯」為「成」,言其病易成,由水土惡故也。 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annotate|(【注】墊隘,羸困也。【音義】○墊,丁念反。隘,於賣反。羸,劣偽反。)}} 【疏】「易覯」至「墊隘」。○正義曰:疾疢易成,則下民愁苦,民既愁苦,則必羸困。羸困而謂之墊隘者,《方言》云:「墊,下也」。地之下濕狹隘,猶人之羸瘦困苦,故杜以墊隘為羸困也。 於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annotate|(【注】沈溺,濕疾。重膇,足腫。【音義】○溺,乃曆反。膇,治偽反,一音直愧反。足腫,章勇反,一音常勇反。)}}不如新田,{{annotate|(【注】今平陽絳邑縣是。)}}土厚水深,居之不疾,{{annotate|(【注】高燥故。)}}有汾、澮以流其惡。{{annotate|(【注】汾水出太原,經絳北,西南入河。澮水出平陽絳縣南,西入汾。惡,垢穢。【音義】○汾,扶云反。澮,古外反。垢,古口反。)}}且民從教,{{annotate|(【注】無災患。)}}十世之利也。 【疏】「且民」至「利也」。○正義曰:民有災患,則不暇從上;無災患,則從教化。十者,數之小成,故云「十世之利也」。 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annotate|(【注】財易致,則民驕侈。【音義】○佚音逸。)}} 【疏】注「財易」至「驕侈」。○正義曰:《魯語》:「敬姜云:『昔者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居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敬姜此語自是激發之辭,未必聖王盡然,要亦有此理也。《大史公書》稱武王克殷,患殷民富侈。大史公曰:「奢昏厚葬以破其產。」為其富而驕佚,故設法以貧之也。《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讓生於有餘,爭生於不足。」《論語》稱孔子適衛,欲先富而後教,為其貧而無恥,欲營生以富之也。此皆觀民設教,故其理不同。若遷都近盬,則民皆商販,則富者彌富,驕侈而難治;貧者益貧,饑寒而犯法。且貧者資富而致貧,富者削貧而為富,惡民之富,乃是湣民之貧,欲使貧富均而勞逸等也。 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annotate|(【注】近寶,則民不務本。)}} 【疏】注「近寶,則民不務本」。○正義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為商,則貧富兼並;若貧富兼並,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稅,賦稅少,則公室貧也。 公說,從之。夏,四月,丁丑,晉遷於新田。{{annotate|(【注】為季孫如晉傳。【音義】○說音悅。)}}六月,鄭悼公卒。{{annotate|(【注】終士貞伯之言。)}} 子叔聲伯如晉,命伐宋。{{annotate|(【注】晉人命聲伯。)}}秋,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annotate|(【注】前年楚晉盟。)}}冬,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晉欒書救鄭,與楚師遇於繞角。{{annotate|(【注】繞角,鄭地。)}}楚師還。晉師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annotate|(【注】申、息,楚二縣。【音義】○成音城。)}}禦諸桑隧。{{annotate|(【注】汝南朗陵縣東有桑裏,在上蔡西南。【音義】○禦,魚呂反。隧音遂。)}}趙同、趙括欲戰,請於武子,武子將許之。{{annotate|(【注】武子,欒書。)}}知莊子、{{annotate|(【注】荀首,中軍佐。)}}範文子、{{annotate|(【注】士燮,上軍佐。)}}韓獻子{{annotate|(【注】韓厥,新中軍將。)}}諫曰:「不可!吾來救鄭,楚師去我,吾遂至於此,{{annotate|(【注】此蔡地。)}}是遷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師,戰必不克。{{annotate|(【注】遷戮不義,怒敵難當,故不克。)}}雖克,不令。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何榮之有焉?{{annotate|(【注】六軍悉出,故曰成師。以大勝小,不足為榮。)}}若不能敗,為辱已甚,不如還也。」乃遂還於是軍師之欲戰者眾。或謂欒武子曰:「聖人與眾同欲,是以濟事,子盍眾?{{annotate|(【注】盍,何不也。【音義】○帥,所類反,下注同。盍,戶臘反。)}}子為大政,{{annotate|(【注】中軍元帥。)}}將酌於民者也。{{annotate|(【注】酌取民心以為政。)}}子之佐十一人,{{annotate|(【注】六軍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義曰:服虔云:「是時欒書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士燮佐之。郤錡將下軍,趙同佐之。韓厥將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將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將新下軍,趙旃佐之。」 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annotate|(【注】知、範、韓也。)}}欲戰者可謂眾矣。《商書》曰:『三人占,從二人。』眾故也。」{{annotate|(【注】《商書》,《洪範》。)}} 【疏】注「商書洪範」。○正義曰:武王克殷始作《洪範》,今見在《周書》。傳謂之《商書》者,以箕子商人所陳故也。 武子曰:「善鈞,從眾。{{annotate|(【注】鈞,等也。)}}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annotate|(【注】三卿,皆晉之賢人。)}}從之,不亦可乎?」{{annotate|(【注】傳善欒書得從眾之義,且為八年晉侵蔡傳。)}} ==成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annotate|(【注】無傳。稱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禮也。【音義】○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義曰:《釋獸》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孫炎曰:「有螫毒者。」蓋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後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則前食角者亦免之矣,從下「免」省文也。○注「稱牛」至「禮也」。○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傳曰「牛卜日曰牲」,今稱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殺,遂不郊也。 吳伐郯。{{annotate|(【音義】○郯音談。)}}夏,五月,曹伯來朝。不郊,猶三望。{{annotate|(【注】無傳。書不郊,間有事。三望,非禮。)}}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annotate|(【注】馬陵,衛地。陽平元城韓東南有地名馬陵。)}}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吳入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 冬,大雩。{{annotate|(【注】無傳。書過。)}}衛孫林父出奔晉。 ==成公七年傳== 七年,春,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annotate|(【注】振,整也。旅,眾也。)}}無弔者也夫!{{annotate|(【注】言中國不能相湣恤,故夷狄內侵。【音義】○夫音扶。)}}《詩》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弔湣下民,故號天告亂。【音義】○昊,戶老反。號,戶刀反。)}} 【疏】「詩曰」至「有定」。○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 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annotate|(【注】上,謂霸主。)}}吾亡無日矣!」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鄭子良相成公以如晉,見,且拜師。{{annotate|(【注】謝前年晉救鄭之師。為楚伐鄭張本。【音義】○相,息亮反。見,賢遍反。)}}夏,曹宣公來朝。 【疏】「曹宣公來朝」。○正義曰:比文及八年傳「召桓公來賜公命」,並無所解釋,而虛載經文者,《釋例》曰:「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此蓋須互見名號,故舉之也。 秋,楚子重伐鄭,師於汜。{{annotate|(【注】汜,鄭地。在襄城縣南。【音義】○汎音凡。)}}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音義】○共音恭。)}}囚鄖公鍾儀,獻諸晉。八月,同盟於馬陵,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annotate|(【注】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屬齊,齊服,故莒從之。【音義】○鄖,本亦作員,音云,邑名。)}} 晉人以鍾儀歸,囚諸軍府。{{annotate|(【注】軍藏府也。為九年晉侯見鍾儀張本。【音義】○藏,才浪反。)}} 楚圍宋之役,{{annotate|(【注】在宣十四年。)}}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annotate|(【注】分申、呂之田以自賞。)}}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annotate|(【注】言申、呂賴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音義】○「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魚呂反。)}}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annotate|(【注】楚共王以魯成公元年即位。【音義】○共音恭。)}}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annotate|(【注】皆巫臣之族。【音義】○閻音鹽。)}}及襄老之子黑要,{{annotate|(【注】以夏姬故,並怨黑要。【音義】○要,一遙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蕩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尹之室。巫臣自晉遺二子書,{{annotate|(【注】子重、子反。【音義】○罷音皮,下同。遺,唯季反。)}}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不辜,餘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annotate|(【注】壽夢,季劄父。【音義】○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請使,所吏反。夢,莫公反。說音悅。劄,側八反。)}}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annotate|(【注】《司馬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軍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蓋留九乘車及一兩二十五人,令吳習之。【音義】○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舊音舍。乘,繩證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兩」至「一焉」。○正義曰:「以兩之一」,謂將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謂更將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將一百二十五人適吳也。「舍偏」,謂舍一偏之車九乘也,「兩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車二十五人與吳矣。發首言「兩之一」者,為舍此「兩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見巫臣所將非唯有一兩也。《司馬法》:「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傳言偏不言大,當是留九乘車矣。唯言留一偏,不見元將車數,不知去時幾乘車去也。丘明為傳,辭皆易解,此獨蹇澀,或誤本文。蘇氏云「舍九乘車,以六乘車還」,則以去時十五乘車。傳不言者,以舍既稱「偏」,明去時有車可知,從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將兵車者,今此特將兵車,為方欲教吳戰陳,故與常不同。」 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annotate|(【注】前是吳常屬楚。【音義】○戰陳,直覲反。)}}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annotate|(【注】巢、徐,楚屬國。【音義】○置,之豉反。)}}子重奔命。{{annotate|(【注】救徐、巢。)}}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annotate|(【注】因伐鄭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annotate|(【注】上國,諸夏。【音義】○夏,戶稚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annotate|(【注】林父,孫良夫之子。【音義】○惡,烏路反。)}}衛侯如晉,晉反戚焉。{{annotate|(【注】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隨屬晉。【音義】○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屬晉」。○正義曰:傳言「晉反戚焉」,則戚巳屬晉。襄二十六年,「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孫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後,戚自從隨而屬晉,非林父入而將去,故不言叛也。 ==成公八年經==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annotate|(【注】齊服事晉,故晉來語魯,使還二年所取田。【音義】○語,魚據反。)}}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annotate|(【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義曰:傳於「華元來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則華元新始告魯,欲圖為昏。《昏禮》發首云「昏禮,下達」,乃言「納采」。鄭玄云:「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此華元來聘,則彼《昏禮》所謂「下達」者也。士禮使媒,諸侯不可求媒於其國,自使臣行,則亦媒之義。昏有六禮:下達之後,初有納采擇之禮。既行納采,其日即行問名,問女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歸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謂之納吉,納吉則昏禮定矣。復遣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昏禮。士禮納徵,有玄纁束帛儷皮,其諸侯謂之納幣,以其幣多,故指幣言之。納幣以後,又有請期親迎,是之謂六禮也。計華元來聘之後,當有納采、納吉二使,二使之後,乃次納幣。今唯書納幣者,納采、納吉,其使非卿,故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納幣、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是言聘女不應使卿,今華元以卿將命,故特書之也。隱二年《公羊傳》曰:「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則母命之。宋公無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稱「宋公使公孫壽來」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者,文十六年傳文。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annotate|(【注】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疏】注「傳曰」至「稱名」。○正義曰:傳稱莊姬譖之,則是同、括無罪。大夫無罪見殺,例不書名,此並書名,故解之。宣十二年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見討,今雖實不作亂,從告而稱其名。言從告者,凡殺大夫,必以其實有罪告,不肯言其無罪。魯史詳其曲直,乃立其文,故所書或從或否耳。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annotate|(【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與之合瑞。八年乃來,緩也。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音義】○通稱,尺證反。)}} 【疏】注「諸侯」至「通稱」。○正義曰:天子賜諸侯之命,書傳亦無正禮,唯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僖十一年傳「王賜晉惠公命」,《周語》「王賜晉文公命」,皆是即位而賜之。又賜之以圭,擬朝而合瑞。諸侯即位,禮必朝王,明當即位即賜之命。今八年乃來,是緩也。隱元年,宰咺來賵,為其緩,書名以譏之。此亦緩也,而不譏之者,彼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子氏未薨而豫凶事,所失者大,故特譏之。春秋之時,賜命禮廢,唯文公即位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其餘皆不得賜。苟以得之為榮,故不復譏其緩也。且賜之以圭者,為朝而合瑞,魯尚不朝天子,不宜譏天子賜緩也。天子之見經者三十有二: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即此事是也。三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其不同者,史異辭耳。《公羊傳》曰:「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杜用彼說也。賈逵云:「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恩深加禮妾母,恩同畿內,故稱王。成公八年乃得賜命,與夷狄同,故稱天子。」左氏無此義,故杜不從之。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annotate|(【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晉侯使士燮來聘。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annotate|(【注】先謀而稱會,盟主之命,不同之於列國。)}} 衛人來媵。{{annotate|(【注】古者諸侯取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之。【音義】○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適,丁曆反。侄,大結反;《字林》,丈一反。娣,大計反。)}} 【疏】注「古者」至「媵之」。○正義曰:莊十九年《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是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傳曰:「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是夫人與媵皆同姓之國也。魯、衛同姓,故來媵之。《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也。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絕望求、塞非常也。辭稱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倫。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成公八年傳==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季文子餞之,{{annotate|(【注】餞,送行飲酒。【音義】○餞,錢淺反;《說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毛詩》箋云:「祖而舍犮,飲酒於其側曰餞。」)}} 【疏】注「餞,送行飲酒」。○正義曰:《詩·大雅·韓奕》篇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餞為送行飲酒也。私焉,{{annotate|(【注】私與之言。)}}曰:「大國制義,以為盟主, 【疏】「大國」至「盟主」。○正義曰:義者,宜也,事得其宜謂之為義。汶陽之田,宜其歸魯,是歸魯為義,歸齊不義。大國當制其義事,以為諸侯之盟主。 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於齊,使歸諸敝邑。{{annotate|(【注】用師,鞍之戰。)}}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annotate|(【注】言不復肅敬於晉。【音義】○復,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體」。○正義曰:言之有信,義事乃行,是「信以行義」。事必以義,命乃成就,故「義以成命」也。杖信以行義事,以義而命諸侯,故以小國所望而歸之。懷,歸也。言而無信,則信不可知;所命非義,則義無所立,如是則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謂事晉之心皆疏慢也。 《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annotate|(【注】爽,差也。極,中也。《詩·衛風》。婦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魯事晉,猶女之事夫,不敢過差,而晉有罔極之心,反二三其德。【音義】○行,下孟反,注同。差,初賣反,又初佳反。)}} 【疏】「詩曰」至「其德」。○正義曰:《衛風·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況霸主?霸主將德是以,{{annotate|(【注】以,用也。【音義】○喪,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annotate|(【注】猶,圖也。簡,諫也。《詩·大雅》。言王者圖事不遠,故用大道諫之。【音義】○長,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詩曰」至「言之」。○正義曰:《詩·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圖謀,其事未能長遠,我以是故用大道諫王。行父今亦懼晉之不能遠圖,而因此以失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諫也。 晉欒書侵蔡,{{annotate|(【注】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獲申驪。{{annotate|(【注】申驪,楚大夫。【音義】○驪,力馳反。)}}楚師之還也,{{annotate|(【注】謂六年遇於繞角時。)}} 【疏】「楚師之還也」。○正義曰:還在六年,不於彼言者,因其今獲申驪,追言六年侵沈,述欒書得從善之功,故於此並言之。 晉侵沈,獲沈子揖初,從知、範、韓也。{{annotate|(【注】繞角之役,欒書從知莊子、範文子、韓獻子之言,不與楚戰。自是常從其謀,師出有功,故傳善之。沈國,今汝南平與縣。【音義】○揖,徐音集,又於立反。與音餘,一音預。)}}君子曰:「從善如流,宜哉!{{annotate|(【注】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詩》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annotate|(【注】遐,遠也。作,用也。《詩·大雅》。言文王能遠用善人。不,語助。【音義】○愷,開在反,樂也。悌,徒禮反,易也。)}} 【疏】「詩曰」至「作人」。○正義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績矣。」是行也,鄭伯將會晉師,{{annotate|(【注】會伐蔡之師。【音義】○夫音扶。)}}門於許東門,大獲焉。{{annotate|(【注】過許,見其無備,因攻之。【音義】○過,古禾反。)}} 聲伯如莒,逆也。{{annotate|(【注】自為逆婦而書者,因聘而逆。【音義】○為,於偽反,下文「為趙嬰」同。)}} 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annotate|(【注】穆姜之女,成公姊妹,為宋共公夫人。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音義】○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正義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還稱宋上之樂,穆姜出拜謝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annotate|(【注】納幣應使卿。)}} 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於晉侯,{{annotate|(【注】趙嬰亡在五年。)}}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annotate|(【注】欒氏、郤氏亦徵其為亂。)}}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annotate|(【注】趙武,莊姬之子。莊姬,晉成公女。畜,養也。)}} 【疏】注「趙武」至「養也」。○正義曰:《史記·趙世家》云:「趙朔娶晉成公姊為夫人。」案傳,趙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則亦文公之女。父之從母,不可以為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莊姬此時尚少,不得為成公姊也。賈、服先儒皆以為成公之女,故杜從之。《[[史記]]》又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弑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二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彊,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於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與《左傳》皆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 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annotate|(【注】成季,趙衰。宣孟,趙盾。【音義】○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衰,初危反。盾,徒本反。)}}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annotate|(【注】言三代亦有邪辟之君,但賴其先人以免禍耳。【音義】○數,所主反。辟,匹亦反,注及下同。哲,陟列反。邪,似嗟反。)}} 【疏】「夫豈」至「免也」。○正義曰:此趙同、趙括,謂天祿之父祖,若桀、紂之輩雖邪辟,子孫賴禹、湯之功而食天祿。 《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annotate|(【注】《周書·康誥》。言文王不侮鰥寡,而德益明。欲使晉侯之法文王。【音義】○侮,亡甫反。鰥,古頑反。)}}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秋,召桓公來賜公命。{{annotate|(【注】召桓公,周卿士。)}} 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於莒。與渠丘公立於池上,{{annotate|(【注】渠丘公,莒子朱也。池,城池也。渠丘,邑名,莒縣有蘧裏。【音義】○蘧,其居反。)}} 【疏】注「渠丘」至「蘧裏」。○正義曰:十四年莒子朱卒,知渠丘公即是朱也。渠丘,莒之邑名。夷不當有諡,或作別號,此朱以邑名為號,不知其故何也。 曰:「城已惡。」莒子曰:「辟陋在夷,其孰以我為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巳惡,如字;已,猶大也;本或作「城已惡矣」。度,待洛反。)}}對曰:「夫狡焉。{{annotate|(【注】狡,猾之人。【音義】○狡,交卯反。猾,于八反。)}}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唯然,故多大國矣。唯或思或縱也。{{annotate|(【注】世有思開封疆者,有縱其暴掠者,莒人當唯此為命。【音義】○疆,居良反,注同。唯然,音維;本或作雖,後人改也。掠音亮。)}} 【疏】「唯然」。○正義曰:俗本「唯」作「雖」,今定本作「唯」。 勇夫重閉,況國乎?」{{annotate|(【注】為明年莒潰傳。【音義】○重,直龍反,又直勇反。閉,補計反,又補結反,一音戶旦反。)}} 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annotate|(【注】湣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音義】○復,扶又反。)}}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以其事吳故。{{annotate|(【注】七年郯與吳成。)}}公賂之,請緩師。文子不可,{{annotate|(【注】文子,士燮。)}}曰:「君命無貳,失信不立。禮無加貨,事無二成。{{annotate|(【注】公私不兩成。)}}君後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annotate|(【注】欲與魯絕。【音義】○後,如字;徐音胡豆反。)}}燮將復之。」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annotate|(【注】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疏】「衛人」至「則否」。○正義曰:《膏肓》以為媵不必同姓,所以博異氣。今《左傳》「異姓則否」,十年,齊人來媵,何以無貶刺之文?左氏為短。鄭箴云:禮稱納女於天子云「備百姓」,於國君云「備酒漿」,不得云「百姓」,是不博異氣也。齊是大國,今來媵我,得之為榮,不得貶也。 ==成公九年經==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annotate|(【注】蒲,衛地,在長垣縣西南。)}}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annotate|(【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女嫁」至「之好」。○正義曰: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此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二者其間並近三月。《禮》:婦入三月廟見。知致女必以三月,蓋廟見之後,婦禮既成,使大夫聘問,謂之致女。其成婦之禮,存謙敬,序殷勤,所以篤昏姻之好也。仲年、行父俱是致女,而彼言「聘」者,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但言「聘」,外內之異文也。以彼言「聘」,而實是致女,故二注皆言「使大夫隨加聘問」,為此也。 晉人來媵。{{annotate|(【注】媵伯姬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annotate|(【注】無傳。五同盟。丙子,六月一日。書七月,從赴。)}}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無野以宣十年即位,此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又盟於蜀,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此年於蒲,皆魯、齊俱在,是五同盟也。 晉人執鄭伯。{{annotate|(【注】鄭伯既受盟於蒲,又受楚賂會於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於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晉欒書帥師伐鄭。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annotate|(【注】民逃其上曰潰。)}}楚人入鄆。{{annotate|(【注】鄆,莒別邑也。楚偏師入鄆,故稱人。)}}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城中城。{{annotate|(【注】魯邑也。在東海厚丘縣西南。此閏月城,在十一月之後,十二月之前,故傳曰「書時」。)}} 【疏】注「魯邑」至「書時」。○正義曰:《長曆》推此年閏十一月,傳「城中城」文在「十二月」上,而云「書時」也,即是閏月城之。閏月半後即是十二月節,故水昏巳正而城之,是得時也。 ==成公九年傳== 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annotate|(【注】叔姬巳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音義】○復,扶又反,下同。強,其丈反。)}}杞叔姬卒,為杞故也。{{annotate|(【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魯」、下文「為歸汶陽」同。)}}逆叔姬,為我也。{{annotate|(【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音義】○「逆叔姬」絕句。「為我也」本或無「為」字。)}} 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annotate|(【注】歸田在前年。)}}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annotate|(【注】馬陵在七年。)}}季文子謂範文子曰:「德則不競,尋盟何為?」{{annotate|(【注】競,強也。)}}範文子曰:「勤以撫之,寬以待之,堅疆以御之,明神以要之,柔服而伐貳,德之次也。」是行也,將始會吳,吳人不至。{{annotate|(【注】為十五年會鍾離傳。【音義】○御,魚呂反。要,一遙反。)}} 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為致女復命起。)}}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annotate|(【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annotate|(【注】《韓奕》,《詩·大雅》篇名。其五章言蹶父嫁女於韓侯,為女相所居,莫如韓樂。文子喻魯侯有蹶父之德,宋公如韓侯,宋土如韓樂。【音義】○蹶,九衛反。為,於偽反。相,息亮反。樂音洛,下同。)}}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annotate|(【注】穆姜,伯姬母,聞文子言宋樂,喜而出謝其行勞。婦人夫死,自稱未亡人。【音義】○施,以豉反。)}}先君猶有望也。{{annotate|(【注】言先君亦望文子之若此。)}}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annotate|(【注】《綠衣》,《詩·邶風》也。取其「我思古人,實獲我心」,喻文子言得已意。【音義】○重,直勇反,又直用反。綠,如字;本又作褖,吐亂反,注同。邶音佩,又作鄁。)}} 晉人來媵,禮也。{{annotate|(【注】同姓故。)}} 秋,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annotate|(【注】銅鞮,晉別縣,在上黨。【音義】○鞮,丁兮反。)}}欒書伐鄭,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兵交,使在其間可也。{{annotate|(【注】明殺行人例。【音義】○蠲,古玄反,又音圭。使在,所吏反。)}}楚子重侵陳以救鄭。{{annotate|(【注】陳與晉故。)}}晉侯觀於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annotate|(【注】南冠,楚冠。縶,拘執。【音義】○縶,中立反。拘,九於反。)}} 【疏】注「南冠楚冠」。○正義曰:應劭《漢官儀》云:「法冠一曰柱後冠。《左傳》『南冠而縶』,則楚冠也。秦滅楚,以其冠賜近臣,御史服之,即今解豸冠也。古有解豸獸,觸不直者,故執憲以其角形為冠,令觸人也。」 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annotate|(【注】鄭獻鍾儀在七年。稅,解也。【音義】○稅,吐活反;徐始銳反,注同。)}}召而弔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泠人也。」{{annotate|(【注】泠人,樂官。【音義】○泠,力丁反,依字作伶。)}} 【疏】注「泠人樂官」。○正義曰:《詩·簡兮序》云:「衛之賢者仕於泠官。」鄭玄云:「泠官,樂官也。泠氏世掌樂官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泠官。」《呂氏春秋》稱黃帝使泠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斷兩節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昭三十一年傳,景王鑄無射,泠州鳩其之。是泠氏世掌樂官也。《周語》云:「景王鑄鍾成,泠人告和」,《魯語》云:「泠簫詠歌及《鹿鳴》之三」,此稱「泠人」,《詩》稱「泠官」,是泠為樂官之名也。 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annotate|(【注】言不敢學他事。)}}使與之琴,操南音。{{annotate|(【注】南音,楚聲。【音義】○操,七刀反,下同。)}}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大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annotate|(【注】嬰齊,令尹子重。側,司馬子反。言其尊卿敬老。)}}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大子,抑無私也;{{annotate|(【注】舍其近事,而遠稱少小,以示性所自然,明至誠。【音義】○語,魚據反。背音佩,下同。舍音舍。少,詩照反。)}} 【疏】注「舍其」至「至誠」。○正義曰:楚王既為君矣,不言為君時事,而遠稱大子者,若言為君時事,嫌為君隱惡,或疑已在君位,矯情為善。舍其當時近事,遠稱大子少小者,未為君時不須隱蔽,以示王性自然。言其從小如此,以明己之至誠,無所私也。《禮》,君前臣名字,則貴於名,此道二卿之名,不言字,是尊晉君也。 名其二卿,尊君也。{{annotate|(【注】尊晉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annotate|(【注】敏,達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annotate|(【注】言有此四德,必能成大事。)}}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annotate|(【注】為下十二月晉、楚結成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annotate|(【注】月六日。)}}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annotate|(【注】月十八日。)}}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annotate|(【注】終巫臣之言。)}}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備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其不脩城郭,浹辰之間,而楚克其三都,無備也夫!{{annotate|(【注】浹辰,十二日也。【音義】○浹,子協反;徐又音子答反。夫音扶。)}} 【疏】注「浹辰,十二日也」。○正義曰:浹,為周匝也。從甲至癸,為十日;從子至亥,為十二辰。周禮縣治象浹日而斂之,謂周甲癸十日。此言「浹辰」,謂周子亥十二辰,故為十二日也。 《詩》曰:『雖有絲、麻,無棄菅、蒯;雖有姬、姜,無棄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匱。』言備之不可以巳也。」{{annotate|(【注】逸《詩》也。姬、姜,大國之女。蕉萃,陋賤之人。【音義】○菅,古顏反。蒯,苦怪反。蕉,在遙反。萃,在醉反。匱,其位反。)}} 【疏】「無棄菅蒯」。○正義曰:《釋草》云:「白華,野菅。」郭璞曰:「菅,茅屬。」陸璣《毛詩疏》曰:「菅似茅,滑澤無毛,肋宜為索,漚及曝尢善。」蒯與菅連,亦菅之類。《喪服》疏:屨者,傳曰「藨、蒯之菲也,可以為屨」。明肋如菅,並可代絲、麻之乏,故云「無棄」也。 秦人、白狄伐晉,諸侯貳故也。 鄭人圍許,示晉不急君也。{{annotate|(【注】此秋晉執鄭伯。)}}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annotate|(【注】示不畏晉。)}}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annotate|(【注】紓,緩也。勿亟遣使請晉,示欲更立君。【音義】○為將,並如字;或於為反,非也;本或作「偽將」。紓音舒。使,所吏反,注及下同。亟,紀力反,急也;或欺異反,數也。)}}晉必歸君。」{{annotate|(【注】為明年晉侯歸鄭伯張本。)}} 「城中城」,書,時也。 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晉,報鍾儀之使,請脩好結成。{{annotate|(【注】鍾儀奉晉命歸,故楚報之。【音義】○好,呼報反。)}} ==成公十年經==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annotate|(【注】無傳。卜常祀,不郊,皆非禮,故書。)}} 【疏】注「卜常」至「故書」。正義曰:《曲禮》論卜筮云:「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則卜者每旬一卜。傳稱「啟蟄而郊」,則周之三月,郊之大期。此云「五卜」者,當是三月三卜,四月又二卜,皆不吉,乃止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禮不卜常祀」,不應卜而卜,以不吉而不郊,皆非禮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禮」。○正義曰:如傳文,知晉侯是大子也。漢末,有汝南應劭作《舊君諱議》云:「昔者周穆王名滿,晉厲公名州滿,又有王孫滿,是同名不諱。」則此為州滿,或為州蒲誤耳,今定本作蒲。傳無譏文,知譏其生代父位,失人子之禮者,傳稱「凡在喪,公侯曰子」,父喪代位,尚不稱君,生代父位,譏之必矣。傳言立大子以為君,若其不譏,則不須此傳,是顯其譏之意。 齊人來媵。{{annotate|(【注】無傳。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丙午,晉侯獳卒。{{annotate|(【注】六同盟。據傳,丙午,六月七日。有日無月。【音義】○獳,乃侯反。)}} 【疏】注「六同盟」。○正義曰:獳以宣九年即位,十七年盟於斷道,元年於赤棘,二年於袁婁,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九年於蒲,皆魯、晉俱在,是六同盟也。 秋,七月,公如晉。冬,十月。 ==成公十年傳== 十年,春,晉侯使糴茷如楚,{{annotate|(【注】糴茷,晉大夫。【音義】○糴,徐徒弔反;一音杜敖反,又土弔反。茷,扶廢反,一音蒲發反,又蒲艾反。)}}報大宰子商之使也。{{annotate|(【注】子商,楚公子辰。使在前年。【音義】○大音泰。使,所吏反,下及注「使在」同。)}} 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annotate|(【注】晉命衛使侵鄭。)}} 鄭公子班聞叔申之謀。{{annotate|(【注】改立君之謀。)}}三月,子如立公子繻。{{annotate|(【注】子如,公子班。【音義】○繻音須。)}}夏,四月,鄭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annotate|(【注】髡頑,鄭成公大子。【音義】○髡,苦門反。頑,如字,徐五班反。)}}欒武子曰:「鄭人立君,我執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鄭而歸其君,以求成焉。」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大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annotate|(【注】生立子為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音義】○州蒲,本或作「州滿」。)}}鄭子罕賂以襄鍾,{{annotate|(【注】子罕,穆公子。襄鍾,鄭襄公之廟鍾。)}}子然盟於脩澤,子駟為質。{{annotate|(【注】子然、子駟,皆穆公子。熒陽卷縣東有脩武亭。【音義】○質音致。卷音權;《字林》,丘權反;如淳《[[漢書]]》同音。)}}辛巳,鄭伯歸。{{annotate|(【注】鄭伯歸不書,鄭不告入。)}} 晉侯夢大厲,被髮及地,搏膺而踴曰:「殺餘孫,不義。{{annotate|(【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音義】○被,皮寄反。搏音博。踴音勇。)}} 【疏】注「厲鬼」至「故怒」。○正義曰:鬼怒言「殺餘孫,不義」,必是枉死者之祖也。景公即位以來,唯有殺趙同、趙括,故知是趙氏之先祖。趙氏先祖,其人非一,鬼不自言其名,未知誰之鬼。《世本》云:「公明生趙夙。」晉語云:「趙衰,趙夙之弟。」則括之祖,公明是也。服虔又以為公明之鬼,凡為疫厲之鬼,皆妖邪之氣,未必真是彼人。故杜不復指斥。 餘得請於帝矣。」壞大門及寢門而入。公懼,入於室。又壞戶。公覺,召桑田巫。{{annotate|(【注】桑田,巫邑。【音義】○壞音怪,下同。「及寢門」,一本無「及」字。覺,古孝反。)}}巫言如夢。{{annotate|(【注】巫云鬼怒,如公所夢。)}}公曰:「何如?」曰:「不食新矣。」{{annotate|(【注】言公不得及食新麥。)}}公疾病,求醫於秦,秦伯使醫緩為之。{{annotate|(【注】緩,醫名。為,猶治也。【音義】○醫,於其反。)}}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annotate|(【注】肓,鬲也。心下為膏。【音義】○「懼傷我」,絕句。焉,徐,於虔反;一讀如字,屬上句;逃之,絕句。肓,徐音荒;《說文》云:「心下鬲上也。」鬲音革。)}} 【疏】注「肓鬲」至「為膏」。○正義曰:此賈逵之言,杜依用之。古今傳文皆以為「膏之下」,賈、服、何休諸儒等亦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故《內則》云「小切狼臅膏」,則此膏謂連心脂膏也。劉炫以為釋首者為膏,連心之脂不得稱膏。以為「膏」當為「鬲」。改易傳文,而規杜氏,非也。 醫至,曰:「疾不可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不可為也。」{{annotate|(【注】達,針。【音義】○攻音工。)}}公曰:「良醫也。」厚為之禮而歸之。六月,丙午,晉侯欲麥,{{annotate|(【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孰。)}}使甸人獻麥,{{annotate|(【注】甸人,主為公田者。【音義】○甸,徒練反。)}}饋人為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annotate|(【注】張,腹滿也。【音義】○饋,其愧反。為,如字。張,中亮反,注同。)}}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annotate|(【注】傳言巫以明術見殺,小臣以言夢自禍。)}} 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annotate|(【注】叔禽,叔申弟。)}} 【疏】注「叔禽,叔申弟」。○正義曰:此無文也,以禽與申俱死,當是坐其兄弟,知是弟也。 君子曰:「忠為令德,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annotate|(【注】言申叔為忠,不得其人,還害身。)}} 【疏】「忠為」至「令乎」。○正義曰:言叔申忠誠,為此令善之德,施之於鄭伯,施非得其善人,猶尚不可,何況不有令德者乎?言「令德」者,往年公孫申曰「我出師以圍許」,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是也。 秋,公如晉,{{annotate|(【注】親弔,非禮。)}}晉人止公,使逆葬。於是糴茷未反。{{annotate|(【注】是春晉使糴茷至楚結成。晉謂魯二於楚,故留公。須糴茷還,驗其虛實。)}}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諱不書晉葬也。)}} ckbi9e5ek67pqm5l1rv66uftq1w6poy 7906074 7906073 2026-07-02T03:13:14Z ~2026-37769-06 122002 /* 成公六年傳 */ 790607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六 {{*|(起成公三年,盡十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5|卷第二十五]]|next=[[../卷27|卷第二十七]]|type=|from=|notes=}} ==成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注「宋衛」至「禮也」。○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公侯曰子」。傳因未葬而發在喪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猶不得稱王命臣,知諸侯雖則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稱爵以接鄰國,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禮也。 辛亥,葬衛穆公。{{annotate|(【注】無傳。)}}二月,公至自伐鄭。{{annotate|(【注】無傳。)}}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annotate|(【注】無傳。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音義】○馮,皮冰反。)}} 【疏】注「三年」至「哭之」。○正義曰:《公羊傳》曰:「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二《傳》皆以新宮為宣宮,三日哭為得禮,故杜依用之。宣公以其十八年冬十月薨,至二年十月而大祥,祥而禘祭,神主新始入廟,故謂之新宮。《禮·檀弓記》曰:「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鄭玄云:「謂人燒其宗廟新宮。火,人火也。」《記》稱「新宮火」者,指此「新宮災」耳。傳例曰:「天火曰災,人火曰火。」三家經、傳有五字,皆為災。鄭玄以為人火,雖非其義,要天火、人火,其哭皆當三日,是其善得禮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不言哭,而此言三日哭者,《釋例》曰:「新宮者,宣公之廟,父廟也。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乙亥,葬宋文公。{{annotate|(【注】無傳。七月而葬,緩。)}}夏,公如晉。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annotate|(【注】棘,汶陽田之邑,在濟北蛇丘縣。【音義】○蛇,以支反,一音如字。)}}大雩。{{annotate|(【注】無傳。以過時書。)}}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annotate|(【注】赤狄別種。【音義】○廧,在良反。咎,古刀反。種,章勇反。)}}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疏】「及荀庚盟」。○正義曰: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魯之微者及之也。此言及荀庚盟,及孫良夫盟,十一年及郤犨盟,皆是公自及之,非臣及之也。知者,僖二十八年傳「晉欒枝入盟鄭伯」,襄十一年傳「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臣對君者,皆君自與盟,知此使來,亦公自與盟也。上言來聘,盟又不地,盟於國都,公親可知,故不言公。 丁未,及孫良夫盟。{{annotate|(【注】先晉後衛,尊霸主。)}} 鄭伐許。{{annotate|(【注】無傳。不書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傳不書」至「辭略」。○正義曰:直舉國名,傳無其說,知是告辭略,故史異文耳。賈逵云:「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剌無知也。此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明年冬,鄭伯伐許,先後並無貶責,何獨此伐偏剌之? ==成公三年傳== 三年,春,諸侯伐鄭,次於伯牛,討邲之役也。{{annotate|(【注】伯牛,鄭地。邲役在宣十二年。)}}遂東侵鄭。{{annotate|(【注】晉潛軍深入。)}}鄭公子偃帥師禦之,{{annotate|(【注】偃,穆公子。)}}使東鄙覆諸鄤,{{annotate|(【注】覆,伏兵也。【音義】○覆,扶又反,注同。鄤,亡袁反,又莫於反;徐,武旦反,一音萬。)}}敗諸丘輿。{{annotate|(【注】鄤、丘輿,皆鄭地。晉偏軍為鄭所敗,故不書。)}}皇戍如楚獻捷。 夏,公如晉,拜汶陽之田。{{annotate|(【注】前年晉使齊歸魯汶陽田故。)}}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晉人歸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之尸於楚,以求知罃。{{annotate|(【注】邲之戰,楚獲知罃。)}}於是荀首佐中軍矣,{{annotate|(【注】荀首,知罃父。)}}故楚人許之。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對曰:「二國治戎,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annotate|(【注】以血塗鼓為釁鼓。【音義】○勝音升,下注同。俘,芳夫反。馘,古獲反。釁,許覲反。)}} 【疏】注「以血」至「釁鼓」。○正義曰:《說文》:「釁,血祭也。」《禮·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釁廟,以血塗廟,知釁鼓,以血塗鼓也。 使歸即戮,君之惠也。臣實不才,又誰敢怨?」王曰:「然則德我乎?」 【疏】「然則德我乎」。○正義曰:德加於彼,彼荷其恩,故謂荷恩為德。《論語》「以德報德」,傳稱「王德狄人」,皆是也。 對曰:「二國圖其社稷,而求紓其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各懲其忿,以相宥也。{{annotate|(【注】宥,赦也。【音義】○懲,直升反。宥音又。)}}兩釋累囚,以成其好。{{annotate|(【注】累,係也。【音義】○累,力誰反。好,呼報反,下同。)}}二國有好,臣不與及,其誰敢德?」{{annotate|(【注】言二國本不為己。【音義】○與音預。為,於偽反。)}}王曰:「子歸,何以報我?」對曰:「臣不任受怨,君亦不任受德,無怨無德,不知所報。」王曰:「雖然,必告不穀。」對曰:「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annotate|(【注】戮其不勝任。【音義】○任音壬,下「亦不任」同。)}} 【疏】「死且不朽」。○正義曰:懷荷君恩,身雖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 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annotate|(【注】稱於異國君曰外臣。)}}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若不獲命,{{annotate|(【注】君不許戮。)}}而使嗣宗職,{{annotate|(【注】嗣其祖宗之位職。)}}次及於事,而帥偏師,以脩封疆,雖遇執事,{{annotate|(【注】遇楚將帥。【音義】○彊,居良反。將,子亮反。帥,所類反。)}}其弗敢違,{{annotate|(【注】違,辟也。)}}其竭力致死,無有二心,以盡臣禮,所以報也。」王曰:「晉未可與爭。」重為之禮而歸之。秋,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棘不服,故圍之。{{annotate|(【注】僑如,叔孫得臣子。)}}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annotate|(【注】宣十五年,晉滅赤狄潞氏,其餘民散入廧咎如,故討之。)}} 【疏】注「宣十」至「討之」。○正義曰:謂赤狄餘民散入咎如,之內今伐咎如者,來就咎如之內,討彼赤狄餘黨,然廧咎如容赤狄餘民,則咎如亦赤狄矣。劉炫以為,廧咎如之國,即是赤狄之餘。今知不然者,以赤狄之國,種類極多,潞氏、甲氏、鐸辰皋落氏等,皆是其類,並為建國。假令路氏、甲氏、鐸辰皋落雖滅,自外猶存,則是不滅者多,止應言討赤狄之類,不得稱「餘」。且伐者,聲其鍾鼓;討者,責其罪狀。以廧咎如容受赤狄餘黨,故伐而討責。若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應取土地,興兵絕滅,何當唯伐討而已?劉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而規杜,非也。 廧咎如潰,上失民也。{{annotate|(【注】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音義】○潰,戶內反。)}} 【疏】注「此傳」至「四字」。○正義曰:傳言「上失民也」,釋經「潰」文;若經無「潰」文,則傳無所解,故疑經闕此四字。《釋例》曰:「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如潰』之文。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是言知經闕之意也。文三年潰逃已有例矣,復發傳者,嫌夷狄異於中國,故重發也。 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元年赤棘盟。荀庚,林父之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宣七年盟。)}}公問諸臧宣叔曰:「仲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annotate|(【注】下卿。)}} 【疏】「其位在三」。○正義曰:於時郤克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是其位在三也。注云「下卿」者,傳稱「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又言「衛在晉,不得為次國」,則以衛為小國。荀庚若是中卿,自然當先晉矣,乃云「晉為盟主,其將先之」,直以盟主先晉,明是二人位等,以此知荀庚是下卿也。晉立三軍,將佐有六,第三猶為下卿,則其餘皆下卿也。蓋以諸侯之禮,唯合三卿,三是其正,故定以三人為上、中、下,餘皆從下卿也。卿有上、下,年賜晉三帥,皆以三命之服者,侯伯之卿,禮皆三命,上卿、下卿,命不異也。 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annotate|(【注】降一等。)}}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annotate|(【注】降大國二等。)}}上下如是,古之制也。{{annotate|(【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衛在晉,不得為次國。{{annotate|(【注】春秋時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 【疏】注「春秋」至「小國」。○正義曰: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以土地之大小、命數為等差也。春秋之世,彊陵弱,大吞小,爵雖不能自改,地則以力升降。諸侯聚會,彊者為雄;史書時事,大小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齊侯之下,許男在曹伯之上,不復計爵之尊卑。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以地狹小故也。襄二十五年傳子產語晉曰:「今大國多數圻矣。」圻方千里,是晉有方千里者三四也。昭五年、十三年傳皆言晉有革車四千乘,計衛比於晉,不過當五六分之一耳,故不得為次國。其為次國者,當齊、秦乎? 晉為盟主,其將先之。」{{annotate|(【注】計等則二人位敵,以盟主,故先晉。)}}丙午,盟晉;丁未,盟衛,禮也。 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annotate|(【注】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音義】○僭,子念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鞍之功也。{{annotate|(【注】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音義】○騅音隹。)}} 【疏】注「韓厥」至「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齊侯朝於晉,將授玉。{{annotate|(【注】行朝禮。)}} 【疏】「將授玉」。○正義曰:玉,謂所執之圭也。凡諸侯相朝,升堂授玉於兩楹之間。於此時郤克趨進,故記之也。《史記·齊世家》曰:「頃公十一年,晉初置六軍。頃公朝晉,欲尊王晉景公,景公不敢受。」《晉世家》云:「景公十二年,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景公為王,景公讓不敢。」然此時天子雖微,諸侯並盛。晉文不敢請隧,楚莊不敢問鼎。又齊弱於晉所較不多;豈為一戰而勝,便即以王相許?準時度勢,理必不然。竊原馬遷之意,所以有此說者,當讀此傳「將授玉」,以為「將授王」,遂節成為此謬辭耳。 郤克趨進曰:「此行也,君為婦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annotate|(【注】言齊侯之來,以謝婦人之笑,非為脩好,故云晉君不任當此惠。【音義】○君為,於偽反,下「為兩君」同。任音壬。)}}晉侯享齊侯。齊侯視韓厥,韓厥曰:「君知厥也乎?」齊侯曰:「服改矣。」{{annotate|(【注】戎、朝異服也。言服改,明識其人。)}} 【疏】注「戎朝異服」。○正義曰:《周禮·司服》:「凡兵事,韋弁服。」《禮·玉藻記》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聘禮》「賓皮弁聘,公皮弁迎賓」。迎聘客尚以皮弁,迎朝賓必皮弁矣。在朝君臣同服,公當皮弁,則韓厥於時亦皮弁也。鄭玄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素,積以為裳。是戎、朝異服也。 韓厥登,舉爵曰:「臣之不敢愛死,為兩君之在此堂也。」 荀罃之在楚也,鄭賈人有將寘諸褚中以出。既謀之,未行,而楚人歸之。賈人如晉,荀罃善視之,如實出己。賈人曰:「吾無其功,敢有其實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誣君子。」遂適齊。{{annotate|(【注】傳言知罃之賢。【音義】○賈音古,下同。置,之豉反。褚,中呂反。)}} ==成公四年經==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annotate|(【注】無傳。二年大夫盟於蜀。壬申,二月二十八日。)}}杞伯來朝。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annotate|(【注】無傳。)}} 公如晉。葬鄭襄公。{{annotate|(【注】無傳。)}}秋,公至自晉。冬,城鄆。{{annotate|(【注】無傳。公欲叛晉,故城而為備。【音義】○鄆音運。)}} 【疏】「冬城鄆」。○正義曰:《釋例·土地名》:「魯有二鄆。」文十二年城諸及鄆,杜云:「此東鄆,莒、魯所爭者,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或曰,鄆即員也。」成十六年傳:晉人執季文子,公待於鄆。杜云:「此西鄆,昭公所出居者,東郡廩丘縣東有鄆城。」然則此為公欲叛晉,故城鄆以為備,當西鄆也。 鄭伯伐許。 ==成公四年傳== 四年,春,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共公即位。【音義】○共音恭。)}} 【疏】「通嗣君也」。○正義曰: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脩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其事與此一也,謂君初即位,聘鄰國耳。在魯而出,謂之「始聘」,自外而來,謂之「通嗣君」,言彼君嗣位以來,未與魯通,於此始通之也。 「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annotate|(【注】將出叔姬,先脩禮朝魯,言其故。)}} 夏,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曰:「晉侯必不免。{{annotate|(【注】言將不能壽終也。後十年陷廁而死。)}}《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annotate|(【注】《詩·頌》。言天道顯明,受其命甚難,不可不敬以奉之。【音義】○易,以豉反。)}}夫晉侯之命在諸侯矣,可不敬乎?」{{annotate|(【注】敬諸侯,則得天命。)}} 秋,公至自晉,欲求成於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annotate|(【注】邇,近也。)}}諸侯聽焉,未可以貳。{{annotate|(【注】聽,服也。)}}《史佚之志》有之,{{annotate|(【注】周文王大史。【音義】○大音泰。)}}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annotate|(【注】與魯異姓。)}}其肯字我乎?」公乃止。{{annotate|(【注】字,愛也。)}}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annotate|(【注】前年鄭伐許,侵其田,今正其界。【音義】○疆,居良反。)}}許人敗諸展陂。鄭伯伐許,取鉏任、泠敦之田。{{annotate|(【注】展陂,亦許地。【音義】○陂,彼皮反。鉏,仕居反。任音壬。泠,力丁反。)}} 晉欒書將中軍,{{annotate|(【注】代郤克。【音義】○將,子匠反。)}}荀首佐之,士燮佐上軍,以救許伐鄭,取氾、祭。{{annotate|(【注】氾、祭,鄭地。成皋縣東有氾水。【音義】○氾音凡,注同,或音祀。祭,惻介反。)}} 【疏】注「氾祭」至「氾水」。○正義曰:杜注熒陽中牟縣有東氾,襄城縣有南氾,知此氾,祭,非彼二氾。而以成皋縣東有氾水者,以傳為晉伐鄭,取氾、祭,既為晉人所取,當是鄭之西北界,即今之氾水也。字書水旁巳為汜,水旁已為氾。字相亂也。《漢書音義》亦為氾。今氾水上源謂氾穀。 楚子反救鄭,鄭伯與許男訟焉。{{annotate|(【注】於子反前爭曲直。)}}皇戌攝鄭伯之辭,{{annotate|(【注】代之對。)}}子反不能決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與其二三臣共聽兩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annotate|(【注】欲使自屈在楚子前決之。)}}不然,側不足以知二國之成。」{{annotate|(【注】側,子反名。為明年許愬鄭於楚張本。【音義】○愬音素。)}} 晉趙嬰通於趙莊姬。{{annotate|(【注】趙嬰,趙盾弟。莊姬,趙朔妻。朔,盾之子。)}} ==成公五年經==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annotate|(【注】出也。傳在前年。)}} 【疏】「杞叔姬來歸」。○正義曰:杞既出之,猶稱杞者,《雜記》曰:「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鄭玄云:「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仲孫蔑如宋。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annotate|(【注】穀,齊地。)}}梁山崩。{{annotate|(【注】記異也。梁山在馮翊夏陽縣北。)}} 【疏】注「記異也」。○正義曰:《公羊傳》曰:「梁山崩,何以書?記異也。」《公羊》以為,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山崩無所害,故為異也。秋,大水。{{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annotate|(【注】蟲牢,鄭地。陳留封丘縣北有桐牢。)}} ==成公五年傳== 五年,春,原、屏放諸齊。{{annotate|(【注】放趙嬰也。原同、屏季,嬰之兄。【音義】○屏,步丁反。)}}嬰曰:「我在,故欒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憂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annotate|(【注】言己雖淫,而能合莊姬護趙氏。【音義】○令,力丁反。)}}舍我何害?」弗聽。嬰夢天使謂已:「祭餘,餘福女!」使問諸士貞伯,貞伯曰:「不識也。」既而告其人,{{annotate|(【注】自告貞伯從人。【音義】○舍音舍。又音赦。聽,吐丁反。女音汝。從,才用反。)}} 【疏】注「自告貞伯從人」。○正義曰:嫌告趙嬰使人,故云「自告貞伯從人」也。若告趙嬰使人,不得云「神福仁而禍淫」。 曰:「神福仁而禍淫。淫而無罰,福也。祭,其得亡乎?」{{annotate|(【注】以得放遣為福。)}}祭之之明日而亡。{{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趙同、趙括傳。)}}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annotate|(【注】前年宋華元來聘。)}}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故宣伯餫諸穀。{{annotate|(【注】野饋曰餫。運糧饋之,敬大國也。【音義】○餫音鄆。饋,其鬼反。)}} 【疏】注「野饋」至「大國」。○正義曰:《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彼言野饋,饋田農在野之人,此言野饋,饋在野行路之人。俱是在野言之。謂之餫者,言其運糧饋之。彼自逆女,而往饋之者,敬大國也。 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annotate|(【注】傳,驛。【音義】○傳,中戀反,注及下同。驛音亦。)}}伯宗辟重,曰:「辟傳!{{annotate|(【注】重載之車。【音義】○辟重,匹亦反;徐,甫赤反,本又作僻。曰辟,音避。)}}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annotate|(【注】捷,邪出。【音義】○捷,在妾反。邪,似嗟反。)}} 【疏】注「捷,邪出」。○正義曰:捷亦速也。方行則遲,邪出則速。《楚辭》謂邪行小道為捷徑,是捷為邪出。 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annotate|(【注】主,謂所主祭。【音義】○絳,古巷反。壤,如丈反。)}}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annotate|(【注】去盛饌。【音義】○為,於偽反。去,起呂反。饌,仕戀反。)}}降服,{{annotate|(【注】損盛服。)}}乘縵,{{annotate|(【注】車無文。【音義】○縵,武旦反,又莫半反。)}} 【疏】注「車無文」。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皆不言車有文飾。其下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鄭玄云:「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亦五采畫,無彖耳。墨車,不畫也。」孤之車尚有彖約,明諸侯之車必有彖約,《詩》所謂「約氏錯衡」,是其事也。乘縵,車無文,蓋乘大夫墨車也。《覲禮》:「侯氏乘墨車乃朝。」鄭玄云:「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彼為適王,尚乘墨車,明此山崩降服,亦乘墨車也。 徹樂,{{annotate|(【注】息八音。)}}出次,{{annotate|(【注】舍於郊。)}} 【疏】注「舍於郊」。○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秦伯以師敗於殽,素服郊次。」此言「出次」、「降服」,明亦次於郊也。文四年傳:「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注云「辟正寢」,與此文互相見也。 祝幣,{{annotate|(【注】陳玉帛。)}}史辭{{annotate|(【注】自罪責。)}}以禮焉。{{annotate|(【注】禮山川。)}}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annotate|(【注】見之於晉君。【音義】○見,賢遍反,注皆同。)}}不可。{{annotate|(【注】不肯見。)}}遂以告,而從之。{{annotate|(【注】從重人言。)}} 許靈公愬鄭伯於楚。{{annotate|(【注】前兩年鄭伐楚故。)}}六月,鄭悼公如楚訟,不勝。楚人執皇戍及子國。{{annotate|(【注】以鄭伯不直故也。子國,鄭穆公子。)}}故鄭伯歸,使公子偃請成於晉。秋,八月,鄭伯及晉趙同盟於垂棘。{{annotate|(【注】垂棘,晉地。)}} 宋公子圍龜為質於楚而歸,{{annotate|(【注】圍龜,文公子。【音義】○質音致,下注同。)}}華元享之。請鼓噪以出,鼓噪以復入。{{annotate|(【注】出入輒擊鼓。【音義】○噪,素報反。復,扶又反,下同。)}}曰:「習攻華氏。」宋公殺之。{{annotate|(【注】蓋宣十五年宋楚平後,華元使圍龜代巳為質,故怨而欲攻華氏。)}} 冬,「同盟於蟲牢」,鄭服也。諸侯謀復會,宋公使向為人辭以子靈之難。{{annotate|(【注】子靈,圍龜也。宋公不欲會,以新誅子靈為辭。為明年侵宋傳。【音義】○向,舒亮反。難,乃旦反;一本無「之難」二字。「子靈為辭」,一本無「為辭」二字。)}} 十一月,己酉,定王崩。{{annotate|(【注】經在蟲牢盟上,傳在下,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音義】○倒,丁老反。)}} 【疏】注「經在」至「衍文」。○正義曰:傳不虛舉經文,此無所明,又上下倒錯,諸家之傳又悉無此言,必是衍文。此杜以疑事毋質,不敢輒去之耳。 ==成公六年經==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二月,辛巳,立武宮。{{annotate|(【注】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宮,以告成事,欲以示後世。)}} 【疏】注「魯人」至「後世」。○正義曰:杜以傳稱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故云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追思鞍戰,以為已功,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之廟。以告戰勝之事,欲以章示後世,明巳之功也。其意言築為武軍,又作武公之廟。《公羊傳》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是立宮為武公廟也。武公是成公九世之祖,其廟毀已久矣,今復立之,以為不毀之廟。《禮·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世室,言其世世不毀。劉炫以為直立武公之宮,不築武軍。今知不然者,以下傳云:「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是丘明譏魯立武以章武功,明非徒築宮而已。又宣十二年潘黨請築武軍,楚子云:「武有七德,我無一焉。武非吾功。」遂不敢築。武軍以明武功,此則丘明譏魯章武功,明亦築武軍也,若其唯築武宮,傳應云不可以立武宮,不得單稱武也。劉以為唯築武公之宮,而規社,非也。 取鄟。{{annotate|(【注】附庸國也。【音義】○鄟,徐音專,又徒欒反。)}}衛孫良夫帥師侵宋。夏,六月,邾子來朝。{{annotate|(【注】無傳。)}}公孫嬰齊如晉。{{annotate|(【注】嬰齊,叔子。)}} 壬申,鄭伯費卒。{{annotate|(【注】前年同盟蟲牢。【音義】○費音秘。)}}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楚子嬰齊帥師伐鄭。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成公六年傳== 六年,春,鄭伯如晉拜成,{{annotate|(【注】謝前年再盟。)}}子遊相,{{annotate|(【注】子遊,公子偃。【音義】○相,息亮反,下「甯相」同。)}}授玉於東楹之東。{{annotate|(【注】《禮》:授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 【疏】注「禮授」至「東過」。○正義曰:《聘禮》云:「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之深,尊賓事也。東楹之間,亦以君行一,臣行二也。」《聘禮》大夫奉命來聘,君臣不敵,故授玉於東楹之間。國君來朝,尊卑禮敵。傳言「東楹之東」以譏鄭伯行速,明禮當授玉於兩楹之間。 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巳。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annotate|(【注】視流,不端諦。【音義】○諦音帝。)}} 二月,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非禮也。{{annotate|(【注】宣十二年潘黨勸楚子立武軍。楚子答以武有七德,非已所堪。其為先君宮,告成事而已。今魯倚晉之功,又非霸主,而立武宮,故譏之。【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宣十」至「譏之」。○正義曰:服虔云:「鞍之戰,禱武公以求勝,故立其宮。」案定元年傳:「昭公出故,季平子禱於煬公,立煬宮。」此若為禱而立,何以不言禱也?無驗之說,故不可從。 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annotate|(【注】言請人救難,勝非已功。【音義】○難,乃旦反,注同。)}} 「取鄟」,言易也。{{annotate|(【音義】○易,以豉反。)}}三月,晉伯宗、夏陽說、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annotate|(【注】夏陽說,晉大夫。蠻氏,戎別種也。河南新城縣東南有蠻城。經唯書衛孫良夫,獨衛告也。【音義】○夏,戶雅反。說音悅,下文注同。渾,戶門反。種,章勇反。)}}以其辭會也。{{annotate|(【注】辭會在前年。)}}師於鍼,衛人不保。{{annotate|(【注】不守備。【音義】○鍼,其廉反,一音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師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師還,衛人登陴。{{annotate|(【注】聞說謀故。陴,毗支反。)}} 晉人謀去故絳。{{annotate|(【注】晉復命新田為絳,故謂此故絳。【音義】○復,扶又反。)}}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annotate|(【注】郇、瑕,古國名。河東解縣西北有郇城。【音義】○郇音旬。解音蟹。)}}沃饒而近盬,{{annotate|(【注】盬,鹽也。猗氏縣鹽池是。【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及注「近寶」皆同。盬音古。猗,於宜反。)}} 【疏】「沃饒」至「失也」。○正義曰:土田良沃,五穀饒多,民豐則國利,財多則君樂,其處不可失也。○注「盬鹽」至「池是」。○正義曰:《說文》云:「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總百一十六里。字從鹽省,古聲。」然則盬是鹽之名。盬雖是鹽,唯此池之鹽獨名為盬,餘鹽不名盬也。 國利君樂,不可失也。」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annotate|(【注】兼大僕。【音義】○樂音洛,下「謂樂」同。將,子匠反,下注「軍將」同。大僕,音泰。)}}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annotate|(【注】路寢之庭。)}} 【疏】注「路寢之庭」。○正義曰:《禮·玉藻》云:「君日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知寢庭是路寢之庭也。沈氏云:《大僕職》云:「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鄭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韓獻子既為僕大夫,故知寢庭,路寢之庭也。其路門之外朝,則司士掌焉,故司士掌治朝之儀。治朝,則路門之外每日治朝事之朝也。其庫門之外朝,則朝士掌焉,故《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此是詢眾庶問罪人之處也。凡人君內朝二,外朝一。內朝二者,路門內外之朝也。外朝一者,庫門外之朝也。若諸侯三門皋、應、路,外朝則在應門外;魯之三門庫、雉、路,則外朝在雉門外。 謂獻子曰:「何如?」{{annotate|(【注】問諸大夫言是非。)}}對曰:「不可。郇、瑕氏土薄水淺,{{annotate|(【注】土薄地下。)}}其惡易覯。{{annotate|(【注】惡,疾疢。覯,成也。【音義】○易,以豉反,下注同。覯,古豆反。疢,敕覲反;本或作「𤻞」,同。)}} 【疏】注「惡,疾疢。覯,成也」。○正義曰:下云「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此云「土薄水淺」,必居之多疾,以此知惡是疾疢也。《爾雅》訓「覯」為「見」,杜以惡為疾疢,疾疢非難見之物,唯苦其病成耳。故訓「覯」為「成」,言其病易成,由水土惡故也。 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annotate|(【注】墊隘,羸困也。【音義】○墊,丁念反。隘,於賣反。羸,劣偽反。)}} 【疏】「易覯」至「墊隘」。○正義曰:疾疢易成,則下民愁苦,民既愁苦,則必羸困。羸困而謂之墊隘者,《方言》云:「墊,下也」。地之下濕狹隘,猶人之羸瘦困苦,故杜以墊隘為羸困也。 於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annotate|(【注】沈溺,濕疾。重膇,足腫。【音義】○溺,乃曆反。膇,治偽反,一音直愧反。足腫,章勇反,一音常勇反。)}}不如新田,{{annotate|(【注】今平陽絳邑縣是。)}}土厚水深,居之不疾,{{annotate|(【注】高燥故。)}}有汾、澮以流其惡。{{annotate|(【注】汾水出太原,經絳北,西南入河。澮水出平陽絳縣南,西入汾。惡,垢穢。【音義】○汾,扶云反。澮,古外反。垢,古口反。)}}且民從教,{{annotate|(【注】無災患。)}}十世之利也。 【疏】「且民」至「利也」。○正義曰:民有災患,則不暇從上;無災患,則從教化。十者,數之小成,故云「十世之利也」。 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annotate|(【注】財易致,則民驕侈。【音義】○佚音逸。)}} 【疏】注「財易」至「驕侈」。○正義曰:《魯語》:「敬姜云:『昔者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居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敬姜此語自是激發之辭,未必聖王盡然,要亦有此理也。《大史公書》稱武王克殷,患殷民富侈。大史公曰:「奢昏厚葬以破其產。」為其富而驕佚,故設法以貧之也。《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讓生於有餘,爭生於不足。」《論語》稱孔子適衛,欲先富而後教,為其貧而無恥,欲營生以富之也。此皆觀民設教,故其理不同。若遷都近盬,則民皆商販,則富者彌富,驕侈而難治;貧者益貧,饑寒而犯法。且貧者資富而致貧,富者削貧而為富,惡民之富,乃是湣民之貧,欲使貧富均而勞逸等也。 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annotate|(【注】近寶,則民不務本。)}} 【疏】注「近寶,則民不務本」。○正義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為商,則貧富兼並;若貧富兼並,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稅,賦稅少,則公室貧也。 公說,從之。夏,四月,丁丑,晉遷於新田。{{annotate|(【注】為季孫如晉傳。【音義】○說音悅。)}}六月,鄭悼公卒。{{annotate|(【注】終士貞伯之言。)}} 子叔聲伯如晉,命伐宋。{{annotate|(【注】晉人命聲伯。)}}秋,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annotate|(【注】前年楚晉盟。)}}冬,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晉欒書救鄭,與楚師遇於繞角。{{annotate|(【注】繞角,鄭地。)}}楚師還。晉師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annotate|(【注】申、息,楚二縣。【音義】○成音城。)}}禦諸桑隧。{{annotate|(【注】汝南朗陵縣東有桑裏,在上蔡西南。【音義】○禦,魚呂反。隧音遂。)}}趙同、趙括欲戰,請於武子,武子將許之。{{annotate|(【注】武子,欒書。)}}知莊子、{{annotate|(【注】荀首,中軍佐。)}}範文子、{{annotate|(【注】士燮,上軍佐。)}}韓獻子{{annotate|(【注】韓厥,新中軍將。)}}諫曰:「不可!吾來救鄭,楚師去我,吾遂至於此,{{annotate|(【注】此蔡地。)}}是遷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師,戰必不克。{{annotate|(【注】遷戮不義,怒敵難當,故不克。)}}雖克,不令。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何榮之有焉?{{annotate|(【注】六軍悉出,故曰成師。以大勝小,不足為榮。)}}若不能敗,為辱已甚,不如還也。」乃遂還於是軍師之欲戰者眾。或謂欒武子曰:「聖人與眾同欲,是以濟事,子盍眾?{{annotate|(【注】盍,何不也。【音義】○帥,所類反,下注同。盍,戶臘反。)}}子為大政,{{annotate|(【注】中軍元帥。)}}將酌於民者也。{{annotate|(【注】酌取民心以為政。)}}子之佐十一人,{{annotate|(【注】六軍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義曰:服虔云:「是時欒書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士燮佐之。郤錡將下軍,趙同佐之。韓厥將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將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將新下軍,趙旃佐之。」 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annotate|(【注】知、範、韓也。)}}欲戰者可謂眾矣。《商書》曰:『三人占,從二人。』眾故也。」{{annotate|(【注】《商書》,《洪範》。)}} 【疏】注「商書洪範」。○正義曰:武王克殷始作《洪範》,今見在《周書》。傳謂之《商書》者,以箕子商人所陳故也。 武子曰:「善鈞,從眾。{{annotate|(【注】鈞,等也。)}}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annotate|(【注】三卿,皆晉之賢人。)}}從之,不亦可乎?」{{annotate|(【注】傳善欒書得從眾之義,且為八年晉侵蔡傳。)}} ==成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annotate|(【注】無傳。稱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禮也。【音義】○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義曰:《釋獸》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孫炎曰:「有螫毒者。」蓋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後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則前食角者亦免之矣,從下「免」省文也。○注「稱牛」至「禮也」。○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傳曰「牛卜日曰牲」,今稱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殺,遂不郊也。 吳伐郯。{{annotate|(【音義】○郯音談。)}}夏,五月,曹伯來朝。不郊,猶三望。{{annotate|(【注】無傳。書不郊,間有事。三望,非禮。)}}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annotate|(【注】馬陵,衛地。陽平元城韓東南有地名馬陵。)}}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吳入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 冬,大雩。{{annotate|(【注】無傳。書過。)}}衛孫林父出奔晉。 ==成公七年傳== 七年,春,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annotate|(【注】振,整也。旅,眾也。)}}無弔者也夫!{{annotate|(【注】言中國不能相湣恤,故夷狄內侵。【音義】○夫音扶。)}}《詩》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弔湣下民,故號天告亂。【音義】○昊,戶老反。號,戶刀反。)}} 【疏】「詩曰」至「有定」。○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 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annotate|(【注】上,謂霸主。)}}吾亡無日矣!」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鄭子良相成公以如晉,見,且拜師。{{annotate|(【注】謝前年晉救鄭之師。為楚伐鄭張本。【音義】○相,息亮反。見,賢遍反。)}}夏,曹宣公來朝。 【疏】「曹宣公來朝」。○正義曰:比文及八年傳「召桓公來賜公命」,並無所解釋,而虛載經文者,《釋例》曰:「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此蓋須互見名號,故舉之也。 秋,楚子重伐鄭,師於汜。{{annotate|(【注】汜,鄭地。在襄城縣南。【音義】○汎音凡。)}}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音義】○共音恭。)}}囚鄖公鍾儀,獻諸晉。八月,同盟於馬陵,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annotate|(【注】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屬齊,齊服,故莒從之。【音義】○鄖,本亦作員,音云,邑名。)}} 晉人以鍾儀歸,囚諸軍府。{{annotate|(【注】軍藏府也。為九年晉侯見鍾儀張本。【音義】○藏,才浪反。)}} 楚圍宋之役,{{annotate|(【注】在宣十四年。)}}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annotate|(【注】分申、呂之田以自賞。)}}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annotate|(【注】言申、呂賴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音義】○「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魚呂反。)}}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annotate|(【注】楚共王以魯成公元年即位。【音義】○共音恭。)}}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annotate|(【注】皆巫臣之族。【音義】○閻音鹽。)}}及襄老之子黑要,{{annotate|(【注】以夏姬故,並怨黑要。【音義】○要,一遙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蕩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尹之室。巫臣自晉遺二子書,{{annotate|(【注】子重、子反。【音義】○罷音皮,下同。遺,唯季反。)}}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不辜,餘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annotate|(【注】壽夢,季劄父。【音義】○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請使,所吏反。夢,莫公反。說音悅。劄,側八反。)}}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annotate|(【注】《司馬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軍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蓋留九乘車及一兩二十五人,令吳習之。【音義】○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舊音舍。乘,繩證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兩」至「一焉」。○正義曰:「以兩之一」,謂將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謂更將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將一百二十五人適吳也。「舍偏」,謂舍一偏之車九乘也,「兩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車二十五人與吳矣。發首言「兩之一」者,為舍此「兩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見巫臣所將非唯有一兩也。《司馬法》:「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傳言偏不言大,當是留九乘車矣。唯言留一偏,不見元將車數,不知去時幾乘車去也。丘明為傳,辭皆易解,此獨蹇澀,或誤本文。蘇氏云「舍九乘車,以六乘車還」,則以去時十五乘車。傳不言者,以舍既稱「偏」,明去時有車可知,從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將兵車者,今此特將兵車,為方欲教吳戰陳,故與常不同。」 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annotate|(【注】前是吳常屬楚。【音義】○戰陳,直覲反。)}}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annotate|(【注】巢、徐,楚屬國。【音義】○置,之豉反。)}}子重奔命。{{annotate|(【注】救徐、巢。)}}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annotate|(【注】因伐鄭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annotate|(【注】上國,諸夏。【音義】○夏,戶稚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annotate|(【注】林父,孫良夫之子。【音義】○惡,烏路反。)}}衛侯如晉,晉反戚焉。{{annotate|(【注】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隨屬晉。【音義】○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屬晉」。○正義曰:傳言「晉反戚焉」,則戚巳屬晉。襄二十六年,「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孫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後,戚自從隨而屬晉,非林父入而將去,故不言叛也。 ==成公八年經==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annotate|(【注】齊服事晉,故晉來語魯,使還二年所取田。【音義】○語,魚據反。)}}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annotate|(【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義曰:傳於「華元來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則華元新始告魯,欲圖為昏。《昏禮》發首云「昏禮,下達」,乃言「納采」。鄭玄云:「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此華元來聘,則彼《昏禮》所謂「下達」者也。士禮使媒,諸侯不可求媒於其國,自使臣行,則亦媒之義。昏有六禮:下達之後,初有納采擇之禮。既行納采,其日即行問名,問女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歸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謂之納吉,納吉則昏禮定矣。復遣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昏禮。士禮納徵,有玄纁束帛儷皮,其諸侯謂之納幣,以其幣多,故指幣言之。納幣以後,又有請期親迎,是之謂六禮也。計華元來聘之後,當有納采、納吉二使,二使之後,乃次納幣。今唯書納幣者,納采、納吉,其使非卿,故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納幣、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是言聘女不應使卿,今華元以卿將命,故特書之也。隱二年《公羊傳》曰:「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則母命之。宋公無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稱「宋公使公孫壽來」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者,文十六年傳文。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annotate|(【注】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疏】注「傳曰」至「稱名」。○正義曰:傳稱莊姬譖之,則是同、括無罪。大夫無罪見殺,例不書名,此並書名,故解之。宣十二年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見討,今雖實不作亂,從告而稱其名。言從告者,凡殺大夫,必以其實有罪告,不肯言其無罪。魯史詳其曲直,乃立其文,故所書或從或否耳。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annotate|(【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與之合瑞。八年乃來,緩也。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音義】○通稱,尺證反。)}} 【疏】注「諸侯」至「通稱」。○正義曰:天子賜諸侯之命,書傳亦無正禮,唯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僖十一年傳「王賜晉惠公命」,《周語》「王賜晉文公命」,皆是即位而賜之。又賜之以圭,擬朝而合瑞。諸侯即位,禮必朝王,明當即位即賜之命。今八年乃來,是緩也。隱元年,宰咺來賵,為其緩,書名以譏之。此亦緩也,而不譏之者,彼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子氏未薨而豫凶事,所失者大,故特譏之。春秋之時,賜命禮廢,唯文公即位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其餘皆不得賜。苟以得之為榮,故不復譏其緩也。且賜之以圭者,為朝而合瑞,魯尚不朝天子,不宜譏天子賜緩也。天子之見經者三十有二: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即此事是也。三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其不同者,史異辭耳。《公羊傳》曰:「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杜用彼說也。賈逵云:「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恩深加禮妾母,恩同畿內,故稱王。成公八年乃得賜命,與夷狄同,故稱天子。」左氏無此義,故杜不從之。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annotate|(【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晉侯使士燮來聘。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annotate|(【注】先謀而稱會,盟主之命,不同之於列國。)}} 衛人來媵。{{annotate|(【注】古者諸侯取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之。【音義】○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適,丁曆反。侄,大結反;《字林》,丈一反。娣,大計反。)}} 【疏】注「古者」至「媵之」。○正義曰:莊十九年《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是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傳曰:「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是夫人與媵皆同姓之國也。魯、衛同姓,故來媵之。《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也。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絕望求、塞非常也。辭稱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倫。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成公八年傳==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季文子餞之,{{annotate|(【注】餞,送行飲酒。【音義】○餞,錢淺反;《說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毛詩》箋云:「祖而舍犮,飲酒於其側曰餞。」)}} 【疏】注「餞,送行飲酒」。○正義曰:《詩·大雅·韓奕》篇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餞為送行飲酒也。私焉,{{annotate|(【注】私與之言。)}}曰:「大國制義,以為盟主, 【疏】「大國」至「盟主」。○正義曰:義者,宜也,事得其宜謂之為義。汶陽之田,宜其歸魯,是歸魯為義,歸齊不義。大國當制其義事,以為諸侯之盟主。 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於齊,使歸諸敝邑。{{annotate|(【注】用師,鞍之戰。)}}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annotate|(【注】言不復肅敬於晉。【音義】○復,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體」。○正義曰:言之有信,義事乃行,是「信以行義」。事必以義,命乃成就,故「義以成命」也。杖信以行義事,以義而命諸侯,故以小國所望而歸之。懷,歸也。言而無信,則信不可知;所命非義,則義無所立,如是則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謂事晉之心皆疏慢也。 《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annotate|(【注】爽,差也。極,中也。《詩·衛風》。婦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魯事晉,猶女之事夫,不敢過差,而晉有罔極之心,反二三其德。【音義】○行,下孟反,注同。差,初賣反,又初佳反。)}} 【疏】「詩曰」至「其德」。○正義曰:《衛風·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況霸主?霸主將德是以,{{annotate|(【注】以,用也。【音義】○喪,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annotate|(【注】猶,圖也。簡,諫也。《詩·大雅》。言王者圖事不遠,故用大道諫之。【音義】○長,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詩曰」至「言之」。○正義曰:《詩·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圖謀,其事未能長遠,我以是故用大道諫王。行父今亦懼晉之不能遠圖,而因此以失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諫也。 晉欒書侵蔡,{{annotate|(【注】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獲申驪。{{annotate|(【注】申驪,楚大夫。【音義】○驪,力馳反。)}}楚師之還也,{{annotate|(【注】謂六年遇於繞角時。)}} 【疏】「楚師之還也」。○正義曰:還在六年,不於彼言者,因其今獲申驪,追言六年侵沈,述欒書得從善之功,故於此並言之。 晉侵沈,獲沈子揖初,從知、範、韓也。{{annotate|(【注】繞角之役,欒書從知莊子、範文子、韓獻子之言,不與楚戰。自是常從其謀,師出有功,故傳善之。沈國,今汝南平與縣。【音義】○揖,徐音集,又於立反。與音餘,一音預。)}}君子曰:「從善如流,宜哉!{{annotate|(【注】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詩》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annotate|(【注】遐,遠也。作,用也。《詩·大雅》。言文王能遠用善人。不,語助。【音義】○愷,開在反,樂也。悌,徒禮反,易也。)}} 【疏】「詩曰」至「作人」。○正義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績矣。」是行也,鄭伯將會晉師,{{annotate|(【注】會伐蔡之師。【音義】○夫音扶。)}}門於許東門,大獲焉。{{annotate|(【注】過許,見其無備,因攻之。【音義】○過,古禾反。)}} 聲伯如莒,逆也。{{annotate|(【注】自為逆婦而書者,因聘而逆。【音義】○為,於偽反,下文「為趙嬰」同。)}} 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annotate|(【注】穆姜之女,成公姊妹,為宋共公夫人。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音義】○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正義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還稱宋上之樂,穆姜出拜謝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annotate|(【注】納幣應使卿。)}} 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於晉侯,{{annotate|(【注】趙嬰亡在五年。)}}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annotate|(【注】欒氏、郤氏亦徵其為亂。)}}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annotate|(【注】趙武,莊姬之子。莊姬,晉成公女。畜,養也。)}} 【疏】注「趙武」至「養也」。○正義曰:《史記·趙世家》云:「趙朔娶晉成公姊為夫人。」案傳,趙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則亦文公之女。父之從母,不可以為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莊姬此時尚少,不得為成公姊也。賈、服先儒皆以為成公之女,故杜從之。《[[史記]]》又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弑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二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彊,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於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與《左傳》皆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 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annotate|(【注】成季,趙衰。宣孟,趙盾。【音義】○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衰,初危反。盾,徒本反。)}}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annotate|(【注】言三代亦有邪辟之君,但賴其先人以免禍耳。【音義】○數,所主反。辟,匹亦反,注及下同。哲,陟列反。邪,似嗟反。)}} 【疏】「夫豈」至「免也」。○正義曰:此趙同、趙括,謂天祿之父祖,若桀、紂之輩雖邪辟,子孫賴禹、湯之功而食天祿。 《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annotate|(【注】《周書·康誥》。言文王不侮鰥寡,而德益明。欲使晉侯之法文王。【音義】○侮,亡甫反。鰥,古頑反。)}}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秋,召桓公來賜公命。{{annotate|(【注】召桓公,周卿士。)}} 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於莒。與渠丘公立於池上,{{annotate|(【注】渠丘公,莒子朱也。池,城池也。渠丘,邑名,莒縣有蘧裏。【音義】○蘧,其居反。)}} 【疏】注「渠丘」至「蘧裏」。○正義曰:十四年莒子朱卒,知渠丘公即是朱也。渠丘,莒之邑名。夷不當有諡,或作別號,此朱以邑名為號,不知其故何也。 曰:「城已惡。」莒子曰:「辟陋在夷,其孰以我為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巳惡,如字;已,猶大也;本或作「城已惡矣」。度,待洛反。)}}對曰:「夫狡焉。{{annotate|(【注】狡,猾之人。【音義】○狡,交卯反。猾,于八反。)}}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唯然,故多大國矣。唯或思或縱也。{{annotate|(【注】世有思開封疆者,有縱其暴掠者,莒人當唯此為命。【音義】○疆,居良反,注同。唯然,音維;本或作雖,後人改也。掠音亮。)}} 【疏】「唯然」。○正義曰:俗本「唯」作「雖」,今定本作「唯」。 勇夫重閉,況國乎?」{{annotate|(【注】為明年莒潰傳。【音義】○重,直龍反,又直勇反。閉,補計反,又補結反,一音戶旦反。)}} 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annotate|(【注】湣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音義】○復,扶又反。)}}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以其事吳故。{{annotate|(【注】七年郯與吳成。)}}公賂之,請緩師。文子不可,{{annotate|(【注】文子,士燮。)}}曰:「君命無貳,失信不立。禮無加貨,事無二成。{{annotate|(【注】公私不兩成。)}}君後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annotate|(【注】欲與魯絕。【音義】○後,如字;徐音胡豆反。)}}燮將復之。」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annotate|(【注】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疏】「衛人」至「則否」。○正義曰:《膏肓》以為媵不必同姓,所以博異氣。今《左傳》「異姓則否」,十年,齊人來媵,何以無貶刺之文?左氏為短。鄭箴云:禮稱納女於天子云「備百姓」,於國君云「備酒漿」,不得云「百姓」,是不博異氣也。齊是大國,今來媵我,得之為榮,不得貶也。 ==成公九年經==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annotate|(【注】蒲,衛地,在長垣縣西南。)}}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annotate|(【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女嫁」至「之好」。○正義曰: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此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二者其間並近三月。《禮》:婦入三月廟見。知致女必以三月,蓋廟見之後,婦禮既成,使大夫聘問,謂之致女。其成婦之禮,存謙敬,序殷勤,所以篤昏姻之好也。仲年、行父俱是致女,而彼言「聘」者,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但言「聘」,外內之異文也。以彼言「聘」,而實是致女,故二注皆言「使大夫隨加聘問」,為此也。 晉人來媵。{{annotate|(【注】媵伯姬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annotate|(【注】無傳。五同盟。丙子,六月一日。書七月,從赴。)}}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無野以宣十年即位,此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又盟於蜀,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此年於蒲,皆魯、齊俱在,是五同盟也。 晉人執鄭伯。{{annotate|(【注】鄭伯既受盟於蒲,又受楚賂會於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於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晉欒書帥師伐鄭。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annotate|(【注】民逃其上曰潰。)}}楚人入鄆。{{annotate|(【注】鄆,莒別邑也。楚偏師入鄆,故稱人。)}}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城中城。{{annotate|(【注】魯邑也。在東海厚丘縣西南。此閏月城,在十一月之後,十二月之前,故傳曰「書時」。)}} 【疏】注「魯邑」至「書時」。○正義曰:《長曆》推此年閏十一月,傳「城中城」文在「十二月」上,而云「書時」也,即是閏月城之。閏月半後即是十二月節,故水昏巳正而城之,是得時也。 ==成公九年傳== 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annotate|(【注】叔姬巳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音義】○復,扶又反,下同。強,其丈反。)}}杞叔姬卒,為杞故也。{{annotate|(【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魯」、下文「為歸汶陽」同。)}}逆叔姬,為我也。{{annotate|(【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音義】○「逆叔姬」絕句。「為我也」本或無「為」字。)}} 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annotate|(【注】歸田在前年。)}}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annotate|(【注】馬陵在七年。)}}季文子謂範文子曰:「德則不競,尋盟何為?」{{annotate|(【注】競,強也。)}}範文子曰:「勤以撫之,寬以待之,堅疆以御之,明神以要之,柔服而伐貳,德之次也。」是行也,將始會吳,吳人不至。{{annotate|(【注】為十五年會鍾離傳。【音義】○御,魚呂反。要,一遙反。)}} 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為致女復命起。)}}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annotate|(【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annotate|(【注】《韓奕》,《詩·大雅》篇名。其五章言蹶父嫁女於韓侯,為女相所居,莫如韓樂。文子喻魯侯有蹶父之德,宋公如韓侯,宋土如韓樂。【音義】○蹶,九衛反。為,於偽反。相,息亮反。樂音洛,下同。)}}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annotate|(【注】穆姜,伯姬母,聞文子言宋樂,喜而出謝其行勞。婦人夫死,自稱未亡人。【音義】○施,以豉反。)}}先君猶有望也。{{annotate|(【注】言先君亦望文子之若此。)}}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annotate|(【注】《綠衣》,《詩·邶風》也。取其「我思古人,實獲我心」,喻文子言得已意。【音義】○重,直勇反,又直用反。綠,如字;本又作褖,吐亂反,注同。邶音佩,又作鄁。)}} 晉人來媵,禮也。{{annotate|(【注】同姓故。)}} 秋,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annotate|(【注】銅鞮,晉別縣,在上黨。【音義】○鞮,丁兮反。)}}欒書伐鄭,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兵交,使在其間可也。{{annotate|(【注】明殺行人例。【音義】○蠲,古玄反,又音圭。使在,所吏反。)}}楚子重侵陳以救鄭。{{annotate|(【注】陳與晉故。)}}晉侯觀於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annotate|(【注】南冠,楚冠。縶,拘執。【音義】○縶,中立反。拘,九於反。)}} 【疏】注「南冠楚冠」。○正義曰:應劭《漢官儀》云:「法冠一曰柱後冠。《左傳》『南冠而縶』,則楚冠也。秦滅楚,以其冠賜近臣,御史服之,即今解豸冠也。古有解豸獸,觸不直者,故執憲以其角形為冠,令觸人也。」 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annotate|(【注】鄭獻鍾儀在七年。稅,解也。【音義】○稅,吐活反;徐始銳反,注同。)}}召而弔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泠人也。」{{annotate|(【注】泠人,樂官。【音義】○泠,力丁反,依字作伶。)}} 【疏】注「泠人樂官」。○正義曰:《詩·簡兮序》云:「衛之賢者仕於泠官。」鄭玄云:「泠官,樂官也。泠氏世掌樂官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泠官。」《呂氏春秋》稱黃帝使泠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斷兩節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昭三十一年傳,景王鑄無射,泠州鳩其之。是泠氏世掌樂官也。《周語》云:「景王鑄鍾成,泠人告和」,《魯語》云:「泠簫詠歌及《鹿鳴》之三」,此稱「泠人」,《詩》稱「泠官」,是泠為樂官之名也。 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annotate|(【注】言不敢學他事。)}}使與之琴,操南音。{{annotate|(【注】南音,楚聲。【音義】○操,七刀反,下同。)}}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大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annotate|(【注】嬰齊,令尹子重。側,司馬子反。言其尊卿敬老。)}}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大子,抑無私也;{{annotate|(【注】舍其近事,而遠稱少小,以示性所自然,明至誠。【音義】○語,魚據反。背音佩,下同。舍音舍。少,詩照反。)}} 【疏】注「舍其」至「至誠」。○正義曰:楚王既為君矣,不言為君時事,而遠稱大子者,若言為君時事,嫌為君隱惡,或疑已在君位,矯情為善。舍其當時近事,遠稱大子少小者,未為君時不須隱蔽,以示王性自然。言其從小如此,以明己之至誠,無所私也。《禮》,君前臣名字,則貴於名,此道二卿之名,不言字,是尊晉君也。 名其二卿,尊君也。{{annotate|(【注】尊晉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annotate|(【注】敏,達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annotate|(【注】言有此四德,必能成大事。)}}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annotate|(【注】為下十二月晉、楚結成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annotate|(【注】月六日。)}}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annotate|(【注】月十八日。)}}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annotate|(【注】終巫臣之言。)}}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備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其不脩城郭,浹辰之間,而楚克其三都,無備也夫!{{annotate|(【注】浹辰,十二日也。【音義】○浹,子協反;徐又音子答反。夫音扶。)}} 【疏】注「浹辰,十二日也」。○正義曰:浹,為周匝也。從甲至癸,為十日;從子至亥,為十二辰。周禮縣治象浹日而斂之,謂周甲癸十日。此言「浹辰」,謂周子亥十二辰,故為十二日也。 《詩》曰:『雖有絲、麻,無棄菅、蒯;雖有姬、姜,無棄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匱。』言備之不可以巳也。」{{annotate|(【注】逸《詩》也。姬、姜,大國之女。蕉萃,陋賤之人。【音義】○菅,古顏反。蒯,苦怪反。蕉,在遙反。萃,在醉反。匱,其位反。)}} 【疏】「無棄菅蒯」。○正義曰:《釋草》云:「白華,野菅。」郭璞曰:「菅,茅屬。」陸璣《毛詩疏》曰:「菅似茅,滑澤無毛,肋宜為索,漚及曝尢善。」蒯與菅連,亦菅之類。《喪服》疏:屨者,傳曰「藨、蒯之菲也,可以為屨」。明肋如菅,並可代絲、麻之乏,故云「無棄」也。 秦人、白狄伐晉,諸侯貳故也。 鄭人圍許,示晉不急君也。{{annotate|(【注】此秋晉執鄭伯。)}}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annotate|(【注】示不畏晉。)}}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annotate|(【注】紓,緩也。勿亟遣使請晉,示欲更立君。【音義】○為將,並如字;或於為反,非也;本或作「偽將」。紓音舒。使,所吏反,注及下同。亟,紀力反,急也;或欺異反,數也。)}}晉必歸君。」{{annotate|(【注】為明年晉侯歸鄭伯張本。)}} 「城中城」,書,時也。 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晉,報鍾儀之使,請脩好結成。{{annotate|(【注】鍾儀奉晉命歸,故楚報之。【音義】○好,呼報反。)}} ==成公十年經==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annotate|(【注】無傳。卜常祀,不郊,皆非禮,故書。)}} 【疏】注「卜常」至「故書」。正義曰:《曲禮》論卜筮云:「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則卜者每旬一卜。傳稱「啟蟄而郊」,則周之三月,郊之大期。此云「五卜」者,當是三月三卜,四月又二卜,皆不吉,乃止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禮不卜常祀」,不應卜而卜,以不吉而不郊,皆非禮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禮」。○正義曰:如傳文,知晉侯是大子也。漢末,有汝南應劭作《舊君諱議》云:「昔者周穆王名滿,晉厲公名州滿,又有王孫滿,是同名不諱。」則此為州滿,或為州蒲誤耳,今定本作蒲。傳無譏文,知譏其生代父位,失人子之禮者,傳稱「凡在喪,公侯曰子」,父喪代位,尚不稱君,生代父位,譏之必矣。傳言立大子以為君,若其不譏,則不須此傳,是顯其譏之意。 齊人來媵。{{annotate|(【注】無傳。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丙午,晉侯獳卒。{{annotate|(【注】六同盟。據傳,丙午,六月七日。有日無月。【音義】○獳,乃侯反。)}} 【疏】注「六同盟」。○正義曰:獳以宣九年即位,十七年盟於斷道,元年於赤棘,二年於袁婁,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九年於蒲,皆魯、晉俱在,是六同盟也。 秋,七月,公如晉。冬,十月。 ==成公十年傳== 十年,春,晉侯使糴茷如楚,{{annotate|(【注】糴茷,晉大夫。【音義】○糴,徐徒弔反;一音杜敖反,又土弔反。茷,扶廢反,一音蒲發反,又蒲艾反。)}}報大宰子商之使也。{{annotate|(【注】子商,楚公子辰。使在前年。【音義】○大音泰。使,所吏反,下及注「使在」同。)}} 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annotate|(【注】晉命衛使侵鄭。)}} 鄭公子班聞叔申之謀。{{annotate|(【注】改立君之謀。)}}三月,子如立公子繻。{{annotate|(【注】子如,公子班。【音義】○繻音須。)}}夏,四月,鄭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annotate|(【注】髡頑,鄭成公大子。【音義】○髡,苦門反。頑,如字,徐五班反。)}}欒武子曰:「鄭人立君,我執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鄭而歸其君,以求成焉。」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大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annotate|(【注】生立子為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音義】○州蒲,本或作「州滿」。)}}鄭子罕賂以襄鍾,{{annotate|(【注】子罕,穆公子。襄鍾,鄭襄公之廟鍾。)}}子然盟於脩澤,子駟為質。{{annotate|(【注】子然、子駟,皆穆公子。熒陽卷縣東有脩武亭。【音義】○質音致。卷音權;《字林》,丘權反;如淳《[[漢書]]》同音。)}}辛巳,鄭伯歸。{{annotate|(【注】鄭伯歸不書,鄭不告入。)}} 晉侯夢大厲,被髮及地,搏膺而踴曰:「殺餘孫,不義。{{annotate|(【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音義】○被,皮寄反。搏音博。踴音勇。)}} 【疏】注「厲鬼」至「故怒」。○正義曰:鬼怒言「殺餘孫,不義」,必是枉死者之祖也。景公即位以來,唯有殺趙同、趙括,故知是趙氏之先祖。趙氏先祖,其人非一,鬼不自言其名,未知誰之鬼。《世本》云:「公明生趙夙。」晉語云:「趙衰,趙夙之弟。」則括之祖,公明是也。服虔又以為公明之鬼,凡為疫厲之鬼,皆妖邪之氣,未必真是彼人。故杜不復指斥。 餘得請於帝矣。」壞大門及寢門而入。公懼,入於室。又壞戶。公覺,召桑田巫。{{annotate|(【注】桑田,巫邑。【音義】○壞音怪,下同。「及寢門」,一本無「及」字。覺,古孝反。)}}巫言如夢。{{annotate|(【注】巫云鬼怒,如公所夢。)}}公曰:「何如?」曰:「不食新矣。」{{annotate|(【注】言公不得及食新麥。)}}公疾病,求醫於秦,秦伯使醫緩為之。{{annotate|(【注】緩,醫名。為,猶治也。【音義】○醫,於其反。)}}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annotate|(【注】肓,鬲也。心下為膏。【音義】○「懼傷我」,絕句。焉,徐,於虔反;一讀如字,屬上句;逃之,絕句。肓,徐音荒;《說文》云:「心下鬲上也。」鬲音革。)}} 【疏】注「肓鬲」至「為膏」。○正義曰:此賈逵之言,杜依用之。古今傳文皆以為「膏之下」,賈、服、何休諸儒等亦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故《內則》云「小切狼臅膏」,則此膏謂連心脂膏也。劉炫以為釋首者為膏,連心之脂不得稱膏。以為「膏」當為「鬲」。改易傳文,而規杜氏,非也。 醫至,曰:「疾不可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不可為也。」{{annotate|(【注】達,針。【音義】○攻音工。)}}公曰:「良醫也。」厚為之禮而歸之。六月,丙午,晉侯欲麥,{{annotate|(【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孰。)}}使甸人獻麥,{{annotate|(【注】甸人,主為公田者。【音義】○甸,徒練反。)}}饋人為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annotate|(【注】張,腹滿也。【音義】○饋,其愧反。為,如字。張,中亮反,注同。)}}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annotate|(【注】傳言巫以明術見殺,小臣以言夢自禍。)}} 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annotate|(【注】叔禽,叔申弟。)}} 【疏】注「叔禽,叔申弟」。○正義曰:此無文也,以禽與申俱死,當是坐其兄弟,知是弟也。 君子曰:「忠為令德,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annotate|(【注】言申叔為忠,不得其人,還害身。)}} 【疏】「忠為」至「令乎」。○正義曰:言叔申忠誠,為此令善之德,施之於鄭伯,施非得其善人,猶尚不可,何況不有令德者乎?言「令德」者,往年公孫申曰「我出師以圍許」,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是也。 秋,公如晉,{{annotate|(【注】親弔,非禮。)}}晉人止公,使逆葬。於是糴茷未反。{{annotate|(【注】是春晉使糴茷至楚結成。晉謂魯二於楚,故留公。須糴茷還,驗其虛實。)}}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諱不書晉葬也。)}} f3lcr6fo46u1vmapldewppyrfb62rd1 7906075 7906074 2026-07-02T03:27:05Z ~2026-37769-06 122002 /* 成公九年傳 */ 79060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六 {{*|(起成公三年,盡十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5|卷第二十五]]|next=[[../卷27|卷第二十七]]|type=|from=|notes=}} ==成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注「宋衛」至「禮也」。○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公侯曰子」。傳因未葬而發在喪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猶不得稱王命臣,知諸侯雖則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稱爵以接鄰國,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禮也。 辛亥,葬衛穆公。{{annotate|(【注】無傳。)}}二月,公至自伐鄭。{{annotate|(【注】無傳。)}}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annotate|(【注】無傳。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音義】○馮,皮冰反。)}} 【疏】注「三年」至「哭之」。○正義曰:《公羊傳》曰:「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二《傳》皆以新宮為宣宮,三日哭為得禮,故杜依用之。宣公以其十八年冬十月薨,至二年十月而大祥,祥而禘祭,神主新始入廟,故謂之新宮。《禮·檀弓記》曰:「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鄭玄云:「謂人燒其宗廟新宮。火,人火也。」《記》稱「新宮火」者,指此「新宮災」耳。傳例曰:「天火曰災,人火曰火。」三家經、傳有五字,皆為災。鄭玄以為人火,雖非其義,要天火、人火,其哭皆當三日,是其善得禮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不言哭,而此言三日哭者,《釋例》曰:「新宮者,宣公之廟,父廟也。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乙亥,葬宋文公。{{annotate|(【注】無傳。七月而葬,緩。)}}夏,公如晉。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annotate|(【注】棘,汶陽田之邑,在濟北蛇丘縣。【音義】○蛇,以支反,一音如字。)}}大雩。{{annotate|(【注】無傳。以過時書。)}}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annotate|(【注】赤狄別種。【音義】○廧,在良反。咎,古刀反。種,章勇反。)}}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疏】「及荀庚盟」。○正義曰: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魯之微者及之也。此言及荀庚盟,及孫良夫盟,十一年及郤犨盟,皆是公自及之,非臣及之也。知者,僖二十八年傳「晉欒枝入盟鄭伯」,襄十一年傳「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臣對君者,皆君自與盟,知此使來,亦公自與盟也。上言來聘,盟又不地,盟於國都,公親可知,故不言公。 丁未,及孫良夫盟。{{annotate|(【注】先晉後衛,尊霸主。)}} 鄭伐許。{{annotate|(【注】無傳。不書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傳不書」至「辭略」。○正義曰:直舉國名,傳無其說,知是告辭略,故史異文耳。賈逵云:「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剌無知也。此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明年冬,鄭伯伐許,先後並無貶責,何獨此伐偏剌之? ==成公三年傳== 三年,春,諸侯伐鄭,次於伯牛,討邲之役也。{{annotate|(【注】伯牛,鄭地。邲役在宣十二年。)}}遂東侵鄭。{{annotate|(【注】晉潛軍深入。)}}鄭公子偃帥師禦之,{{annotate|(【注】偃,穆公子。)}}使東鄙覆諸鄤,{{annotate|(【注】覆,伏兵也。【音義】○覆,扶又反,注同。鄤,亡袁反,又莫於反;徐,武旦反,一音萬。)}}敗諸丘輿。{{annotate|(【注】鄤、丘輿,皆鄭地。晉偏軍為鄭所敗,故不書。)}}皇戍如楚獻捷。 夏,公如晉,拜汶陽之田。{{annotate|(【注】前年晉使齊歸魯汶陽田故。)}}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晉人歸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之尸於楚,以求知罃。{{annotate|(【注】邲之戰,楚獲知罃。)}}於是荀首佐中軍矣,{{annotate|(【注】荀首,知罃父。)}}故楚人許之。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對曰:「二國治戎,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annotate|(【注】以血塗鼓為釁鼓。【音義】○勝音升,下注同。俘,芳夫反。馘,古獲反。釁,許覲反。)}} 【疏】注「以血」至「釁鼓」。○正義曰:《說文》:「釁,血祭也。」《禮·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釁廟,以血塗廟,知釁鼓,以血塗鼓也。 使歸即戮,君之惠也。臣實不才,又誰敢怨?」王曰:「然則德我乎?」 【疏】「然則德我乎」。○正義曰:德加於彼,彼荷其恩,故謂荷恩為德。《論語》「以德報德」,傳稱「王德狄人」,皆是也。 對曰:「二國圖其社稷,而求紓其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各懲其忿,以相宥也。{{annotate|(【注】宥,赦也。【音義】○懲,直升反。宥音又。)}}兩釋累囚,以成其好。{{annotate|(【注】累,係也。【音義】○累,力誰反。好,呼報反,下同。)}}二國有好,臣不與及,其誰敢德?」{{annotate|(【注】言二國本不為己。【音義】○與音預。為,於偽反。)}}王曰:「子歸,何以報我?」對曰:「臣不任受怨,君亦不任受德,無怨無德,不知所報。」王曰:「雖然,必告不穀。」對曰:「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annotate|(【注】戮其不勝任。【音義】○任音壬,下「亦不任」同。)}} 【疏】「死且不朽」。○正義曰:懷荷君恩,身雖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 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annotate|(【注】稱於異國君曰外臣。)}}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若不獲命,{{annotate|(【注】君不許戮。)}}而使嗣宗職,{{annotate|(【注】嗣其祖宗之位職。)}}次及於事,而帥偏師,以脩封疆,雖遇執事,{{annotate|(【注】遇楚將帥。【音義】○彊,居良反。將,子亮反。帥,所類反。)}}其弗敢違,{{annotate|(【注】違,辟也。)}}其竭力致死,無有二心,以盡臣禮,所以報也。」王曰:「晉未可與爭。」重為之禮而歸之。秋,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棘不服,故圍之。{{annotate|(【注】僑如,叔孫得臣子。)}}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annotate|(【注】宣十五年,晉滅赤狄潞氏,其餘民散入廧咎如,故討之。)}} 【疏】注「宣十」至「討之」。○正義曰:謂赤狄餘民散入咎如,之內今伐咎如者,來就咎如之內,討彼赤狄餘黨,然廧咎如容赤狄餘民,則咎如亦赤狄矣。劉炫以為,廧咎如之國,即是赤狄之餘。今知不然者,以赤狄之國,種類極多,潞氏、甲氏、鐸辰皋落氏等,皆是其類,並為建國。假令路氏、甲氏、鐸辰皋落雖滅,自外猶存,則是不滅者多,止應言討赤狄之類,不得稱「餘」。且伐者,聲其鍾鼓;討者,責其罪狀。以廧咎如容受赤狄餘黨,故伐而討責。若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應取土地,興兵絕滅,何當唯伐討而已?劉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而規杜,非也。 廧咎如潰,上失民也。{{annotate|(【注】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音義】○潰,戶內反。)}} 【疏】注「此傳」至「四字」。○正義曰:傳言「上失民也」,釋經「潰」文;若經無「潰」文,則傳無所解,故疑經闕此四字。《釋例》曰:「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如潰』之文。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是言知經闕之意也。文三年潰逃已有例矣,復發傳者,嫌夷狄異於中國,故重發也。 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元年赤棘盟。荀庚,林父之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宣七年盟。)}}公問諸臧宣叔曰:「仲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annotate|(【注】下卿。)}} 【疏】「其位在三」。○正義曰:於時郤克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是其位在三也。注云「下卿」者,傳稱「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又言「衛在晉,不得為次國」,則以衛為小國。荀庚若是中卿,自然當先晉矣,乃云「晉為盟主,其將先之」,直以盟主先晉,明是二人位等,以此知荀庚是下卿也。晉立三軍,將佐有六,第三猶為下卿,則其餘皆下卿也。蓋以諸侯之禮,唯合三卿,三是其正,故定以三人為上、中、下,餘皆從下卿也。卿有上、下,年賜晉三帥,皆以三命之服者,侯伯之卿,禮皆三命,上卿、下卿,命不異也。 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annotate|(【注】降一等。)}}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annotate|(【注】降大國二等。)}}上下如是,古之制也。{{annotate|(【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衛在晉,不得為次國。{{annotate|(【注】春秋時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 【疏】注「春秋」至「小國」。○正義曰: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以土地之大小、命數為等差也。春秋之世,彊陵弱,大吞小,爵雖不能自改,地則以力升降。諸侯聚會,彊者為雄;史書時事,大小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齊侯之下,許男在曹伯之上,不復計爵之尊卑。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以地狹小故也。襄二十五年傳子產語晉曰:「今大國多數圻矣。」圻方千里,是晉有方千里者三四也。昭五年、十三年傳皆言晉有革車四千乘,計衛比於晉,不過當五六分之一耳,故不得為次國。其為次國者,當齊、秦乎? 晉為盟主,其將先之。」{{annotate|(【注】計等則二人位敵,以盟主,故先晉。)}}丙午,盟晉;丁未,盟衛,禮也。 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annotate|(【注】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音義】○僭,子念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鞍之功也。{{annotate|(【注】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音義】○騅音隹。)}} 【疏】注「韓厥」至「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齊侯朝於晉,將授玉。{{annotate|(【注】行朝禮。)}} 【疏】「將授玉」。○正義曰:玉,謂所執之圭也。凡諸侯相朝,升堂授玉於兩楹之間。於此時郤克趨進,故記之也。《史記·齊世家》曰:「頃公十一年,晉初置六軍。頃公朝晉,欲尊王晉景公,景公不敢受。」《晉世家》云:「景公十二年,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景公為王,景公讓不敢。」然此時天子雖微,諸侯並盛。晉文不敢請隧,楚莊不敢問鼎。又齊弱於晉所較不多;豈為一戰而勝,便即以王相許?準時度勢,理必不然。竊原馬遷之意,所以有此說者,當讀此傳「將授玉」,以為「將授王」,遂節成為此謬辭耳。 郤克趨進曰:「此行也,君為婦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annotate|(【注】言齊侯之來,以謝婦人之笑,非為脩好,故云晉君不任當此惠。【音義】○君為,於偽反,下「為兩君」同。任音壬。)}}晉侯享齊侯。齊侯視韓厥,韓厥曰:「君知厥也乎?」齊侯曰:「服改矣。」{{annotate|(【注】戎、朝異服也。言服改,明識其人。)}} 【疏】注「戎朝異服」。○正義曰:《周禮·司服》:「凡兵事,韋弁服。」《禮·玉藻記》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聘禮》「賓皮弁聘,公皮弁迎賓」。迎聘客尚以皮弁,迎朝賓必皮弁矣。在朝君臣同服,公當皮弁,則韓厥於時亦皮弁也。鄭玄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素,積以為裳。是戎、朝異服也。 韓厥登,舉爵曰:「臣之不敢愛死,為兩君之在此堂也。」 荀罃之在楚也,鄭賈人有將寘諸褚中以出。既謀之,未行,而楚人歸之。賈人如晉,荀罃善視之,如實出己。賈人曰:「吾無其功,敢有其實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誣君子。」遂適齊。{{annotate|(【注】傳言知罃之賢。【音義】○賈音古,下同。置,之豉反。褚,中呂反。)}} ==成公四年經==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annotate|(【注】無傳。二年大夫盟於蜀。壬申,二月二十八日。)}}杞伯來朝。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annotate|(【注】無傳。)}} 公如晉。葬鄭襄公。{{annotate|(【注】無傳。)}}秋,公至自晉。冬,城鄆。{{annotate|(【注】無傳。公欲叛晉,故城而為備。【音義】○鄆音運。)}} 【疏】「冬城鄆」。○正義曰:《釋例·土地名》:「魯有二鄆。」文十二年城諸及鄆,杜云:「此東鄆,莒、魯所爭者,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或曰,鄆即員也。」成十六年傳:晉人執季文子,公待於鄆。杜云:「此西鄆,昭公所出居者,東郡廩丘縣東有鄆城。」然則此為公欲叛晉,故城鄆以為備,當西鄆也。 鄭伯伐許。 ==成公四年傳== 四年,春,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共公即位。【音義】○共音恭。)}} 【疏】「通嗣君也」。○正義曰: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脩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其事與此一也,謂君初即位,聘鄰國耳。在魯而出,謂之「始聘」,自外而來,謂之「通嗣君」,言彼君嗣位以來,未與魯通,於此始通之也。 「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annotate|(【注】將出叔姬,先脩禮朝魯,言其故。)}} 夏,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曰:「晉侯必不免。{{annotate|(【注】言將不能壽終也。後十年陷廁而死。)}}《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annotate|(【注】《詩·頌》。言天道顯明,受其命甚難,不可不敬以奉之。【音義】○易,以豉反。)}}夫晉侯之命在諸侯矣,可不敬乎?」{{annotate|(【注】敬諸侯,則得天命。)}} 秋,公至自晉,欲求成於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annotate|(【注】邇,近也。)}}諸侯聽焉,未可以貳。{{annotate|(【注】聽,服也。)}}《史佚之志》有之,{{annotate|(【注】周文王大史。【音義】○大音泰。)}}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annotate|(【注】與魯異姓。)}}其肯字我乎?」公乃止。{{annotate|(【注】字,愛也。)}}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annotate|(【注】前年鄭伐許,侵其田,今正其界。【音義】○疆,居良反。)}}許人敗諸展陂。鄭伯伐許,取鉏任、泠敦之田。{{annotate|(【注】展陂,亦許地。【音義】○陂,彼皮反。鉏,仕居反。任音壬。泠,力丁反。)}} 晉欒書將中軍,{{annotate|(【注】代郤克。【音義】○將,子匠反。)}}荀首佐之,士燮佐上軍,以救許伐鄭,取氾、祭。{{annotate|(【注】氾、祭,鄭地。成皋縣東有氾水。【音義】○氾音凡,注同,或音祀。祭,惻介反。)}} 【疏】注「氾祭」至「氾水」。○正義曰:杜注熒陽中牟縣有東氾,襄城縣有南氾,知此氾,祭,非彼二氾。而以成皋縣東有氾水者,以傳為晉伐鄭,取氾、祭,既為晉人所取,當是鄭之西北界,即今之氾水也。字書水旁巳為汜,水旁已為氾。字相亂也。《漢書音義》亦為氾。今氾水上源謂氾穀。 楚子反救鄭,鄭伯與許男訟焉。{{annotate|(【注】於子反前爭曲直。)}}皇戌攝鄭伯之辭,{{annotate|(【注】代之對。)}}子反不能決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與其二三臣共聽兩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annotate|(【注】欲使自屈在楚子前決之。)}}不然,側不足以知二國之成。」{{annotate|(【注】側,子反名。為明年許愬鄭於楚張本。【音義】○愬音素。)}} 晉趙嬰通於趙莊姬。{{annotate|(【注】趙嬰,趙盾弟。莊姬,趙朔妻。朔,盾之子。)}} ==成公五年經==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annotate|(【注】出也。傳在前年。)}} 【疏】「杞叔姬來歸」。○正義曰:杞既出之,猶稱杞者,《雜記》曰:「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鄭玄云:「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仲孫蔑如宋。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annotate|(【注】穀,齊地。)}}梁山崩。{{annotate|(【注】記異也。梁山在馮翊夏陽縣北。)}} 【疏】注「記異也」。○正義曰:《公羊傳》曰:「梁山崩,何以書?記異也。」《公羊》以為,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山崩無所害,故為異也。秋,大水。{{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annotate|(【注】蟲牢,鄭地。陳留封丘縣北有桐牢。)}} ==成公五年傳== 五年,春,原、屏放諸齊。{{annotate|(【注】放趙嬰也。原同、屏季,嬰之兄。【音義】○屏,步丁反。)}}嬰曰:「我在,故欒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憂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annotate|(【注】言己雖淫,而能合莊姬護趙氏。【音義】○令,力丁反。)}}舍我何害?」弗聽。嬰夢天使謂已:「祭餘,餘福女!」使問諸士貞伯,貞伯曰:「不識也。」既而告其人,{{annotate|(【注】自告貞伯從人。【音義】○舍音舍。又音赦。聽,吐丁反。女音汝。從,才用反。)}} 【疏】注「自告貞伯從人」。○正義曰:嫌告趙嬰使人,故云「自告貞伯從人」也。若告趙嬰使人,不得云「神福仁而禍淫」。 曰:「神福仁而禍淫。淫而無罰,福也。祭,其得亡乎?」{{annotate|(【注】以得放遣為福。)}}祭之之明日而亡。{{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趙同、趙括傳。)}}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annotate|(【注】前年宋華元來聘。)}}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故宣伯餫諸穀。{{annotate|(【注】野饋曰餫。運糧饋之,敬大國也。【音義】○餫音鄆。饋,其鬼反。)}} 【疏】注「野饋」至「大國」。○正義曰:《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彼言野饋,饋田農在野之人,此言野饋,饋在野行路之人。俱是在野言之。謂之餫者,言其運糧饋之。彼自逆女,而往饋之者,敬大國也。 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annotate|(【注】傳,驛。【音義】○傳,中戀反,注及下同。驛音亦。)}}伯宗辟重,曰:「辟傳!{{annotate|(【注】重載之車。【音義】○辟重,匹亦反;徐,甫赤反,本又作僻。曰辟,音避。)}}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annotate|(【注】捷,邪出。【音義】○捷,在妾反。邪,似嗟反。)}} 【疏】注「捷,邪出」。○正義曰:捷亦速也。方行則遲,邪出則速。《楚辭》謂邪行小道為捷徑,是捷為邪出。 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annotate|(【注】主,謂所主祭。【音義】○絳,古巷反。壤,如丈反。)}}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annotate|(【注】去盛饌。【音義】○為,於偽反。去,起呂反。饌,仕戀反。)}}降服,{{annotate|(【注】損盛服。)}}乘縵,{{annotate|(【注】車無文。【音義】○縵,武旦反,又莫半反。)}} 【疏】注「車無文」。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皆不言車有文飾。其下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鄭玄云:「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亦五采畫,無彖耳。墨車,不畫也。」孤之車尚有彖約,明諸侯之車必有彖約,《詩》所謂「約氏錯衡」,是其事也。乘縵,車無文,蓋乘大夫墨車也。《覲禮》:「侯氏乘墨車乃朝。」鄭玄云:「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彼為適王,尚乘墨車,明此山崩降服,亦乘墨車也。 徹樂,{{annotate|(【注】息八音。)}}出次,{{annotate|(【注】舍於郊。)}} 【疏】注「舍於郊」。○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秦伯以師敗於殽,素服郊次。」此言「出次」、「降服」,明亦次於郊也。文四年傳:「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注云「辟正寢」,與此文互相見也。 祝幣,{{annotate|(【注】陳玉帛。)}}史辭{{annotate|(【注】自罪責。)}}以禮焉。{{annotate|(【注】禮山川。)}}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annotate|(【注】見之於晉君。【音義】○見,賢遍反,注皆同。)}}不可。{{annotate|(【注】不肯見。)}}遂以告,而從之。{{annotate|(【注】從重人言。)}} 許靈公愬鄭伯於楚。{{annotate|(【注】前兩年鄭伐楚故。)}}六月,鄭悼公如楚訟,不勝。楚人執皇戍及子國。{{annotate|(【注】以鄭伯不直故也。子國,鄭穆公子。)}}故鄭伯歸,使公子偃請成於晉。秋,八月,鄭伯及晉趙同盟於垂棘。{{annotate|(【注】垂棘,晉地。)}} 宋公子圍龜為質於楚而歸,{{annotate|(【注】圍龜,文公子。【音義】○質音致,下注同。)}}華元享之。請鼓噪以出,鼓噪以復入。{{annotate|(【注】出入輒擊鼓。【音義】○噪,素報反。復,扶又反,下同。)}}曰:「習攻華氏。」宋公殺之。{{annotate|(【注】蓋宣十五年宋楚平後,華元使圍龜代巳為質,故怨而欲攻華氏。)}} 冬,「同盟於蟲牢」,鄭服也。諸侯謀復會,宋公使向為人辭以子靈之難。{{annotate|(【注】子靈,圍龜也。宋公不欲會,以新誅子靈為辭。為明年侵宋傳。【音義】○向,舒亮反。難,乃旦反;一本無「之難」二字。「子靈為辭」,一本無「為辭」二字。)}} 十一月,己酉,定王崩。{{annotate|(【注】經在蟲牢盟上,傳在下,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音義】○倒,丁老反。)}} 【疏】注「經在」至「衍文」。○正義曰:傳不虛舉經文,此無所明,又上下倒錯,諸家之傳又悉無此言,必是衍文。此杜以疑事毋質,不敢輒去之耳。 ==成公六年經==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二月,辛巳,立武宮。{{annotate|(【注】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宮,以告成事,欲以示後世。)}} 【疏】注「魯人」至「後世」。○正義曰:杜以傳稱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故云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追思鞍戰,以為已功,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之廟。以告戰勝之事,欲以章示後世,明巳之功也。其意言築為武軍,又作武公之廟。《公羊傳》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是立宮為武公廟也。武公是成公九世之祖,其廟毀已久矣,今復立之,以為不毀之廟。《禮·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世室,言其世世不毀。劉炫以為直立武公之宮,不築武軍。今知不然者,以下傳云:「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是丘明譏魯立武以章武功,明非徒築宮而已。又宣十二年潘黨請築武軍,楚子云:「武有七德,我無一焉。武非吾功。」遂不敢築。武軍以明武功,此則丘明譏魯章武功,明亦築武軍也,若其唯築武宮,傳應云不可以立武宮,不得單稱武也。劉以為唯築武公之宮,而規社,非也。 取鄟。{{annotate|(【注】附庸國也。【音義】○鄟,徐音專,又徒欒反。)}}衛孫良夫帥師侵宋。夏,六月,邾子來朝。{{annotate|(【注】無傳。)}}公孫嬰齊如晉。{{annotate|(【注】嬰齊,叔子。)}} 壬申,鄭伯費卒。{{annotate|(【注】前年同盟蟲牢。【音義】○費音秘。)}}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楚子嬰齊帥師伐鄭。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成公六年傳== 六年,春,鄭伯如晉拜成,{{annotate|(【注】謝前年再盟。)}}子遊相,{{annotate|(【注】子遊,公子偃。【音義】○相,息亮反,下「甯相」同。)}}授玉於東楹之東。{{annotate|(【注】《禮》:授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 【疏】注「禮授」至「東過」。○正義曰:《聘禮》云:「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之深,尊賓事也。東楹之間,亦以君行一,臣行二也。」《聘禮》大夫奉命來聘,君臣不敵,故授玉於東楹之間。國君來朝,尊卑禮敵。傳言「東楹之東」以譏鄭伯行速,明禮當授玉於兩楹之間。 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巳。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annotate|(【注】視流,不端諦。【音義】○諦音帝。)}} 二月,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非禮也。{{annotate|(【注】宣十二年潘黨勸楚子立武軍。楚子答以武有七德,非已所堪。其為先君宮,告成事而已。今魯倚晉之功,又非霸主,而立武宮,故譏之。【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宣十」至「譏之」。○正義曰:服虔云:「鞍之戰,禱武公以求勝,故立其宮。」案定元年傳:「昭公出故,季平子禱於煬公,立煬宮。」此若為禱而立,何以不言禱也?無驗之說,故不可從。 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annotate|(【注】言請人救難,勝非已功。【音義】○難,乃旦反,注同。)}} 「取鄟」,言易也。{{annotate|(【音義】○易,以豉反。)}}三月,晉伯宗、夏陽說、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annotate|(【注】夏陽說,晉大夫。蠻氏,戎別種也。河南新城縣東南有蠻城。經唯書衛孫良夫,獨衛告也。【音義】○夏,戶雅反。說音悅,下文注同。渾,戶門反。種,章勇反。)}}以其辭會也。{{annotate|(【注】辭會在前年。)}}師於鍼,衛人不保。{{annotate|(【注】不守備。【音義】○鍼,其廉反,一音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師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師還,衛人登陴。{{annotate|(【注】聞說謀故。陴,毗支反。)}} 晉人謀去故絳。{{annotate|(【注】晉復命新田為絳,故謂此故絳。【音義】○復,扶又反。)}}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annotate|(【注】郇、瑕,古國名。河東解縣西北有郇城。【音義】○郇音旬。解音蟹。)}}沃饒而近盬,{{annotate|(【注】盬,鹽也。猗氏縣鹽池是。【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及注「近寶」皆同。盬音古。猗,於宜反。)}} 【疏】「沃饒」至「失也」。○正義曰:土田良沃,五穀饒多,民豐則國利,財多則君樂,其處不可失也。○注「盬鹽」至「池是」。○正義曰:《說文》云:「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總百一十六里。字從鹽省,古聲。」然則盬是鹽之名。盬雖是鹽,唯此池之鹽獨名為盬,餘鹽不名盬也。 國利君樂,不可失也。」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annotate|(【注】兼大僕。【音義】○樂音洛,下「謂樂」同。將,子匠反,下注「軍將」同。大僕,音泰。)}}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annotate|(【注】路寢之庭。)}} 【疏】注「路寢之庭」。○正義曰:《禮·玉藻》云:「君日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知寢庭是路寢之庭也。沈氏云:《大僕職》云:「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鄭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韓獻子既為僕大夫,故知寢庭,路寢之庭也。其路門之外朝,則司士掌焉,故司士掌治朝之儀。治朝,則路門之外每日治朝事之朝也。其庫門之外朝,則朝士掌焉,故《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此是詢眾庶問罪人之處也。凡人君內朝二,外朝一。內朝二者,路門內外之朝也。外朝一者,庫門外之朝也。若諸侯三門皋、應、路,外朝則在應門外;魯之三門庫、雉、路,則外朝在雉門外。 謂獻子曰:「何如?」{{annotate|(【注】問諸大夫言是非。)}}對曰:「不可。郇、瑕氏土薄水淺,{{annotate|(【注】土薄地下。)}}其惡易覯。{{annotate|(【注】惡,疾疢。覯,成也。【音義】○易,以豉反,下注同。覯,古豆反。疢,敕覲反;本或作「𤻞」,同。)}} 【疏】注「惡,疾疢。覯,成也」。○正義曰:下云「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此云「土薄水淺」,必居之多疾,以此知惡是疾疢也。《爾雅》訓「覯」為「見」,杜以惡為疾疢,疾疢非難見之物,唯苦其病成耳。故訓「覯」為「成」,言其病易成,由水土惡故也。 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annotate|(【注】墊隘,羸困也。【音義】○墊,丁念反。隘,於賣反。羸,劣偽反。)}} 【疏】「易覯」至「墊隘」。○正義曰:疾疢易成,則下民愁苦,民既愁苦,則必羸困。羸困而謂之墊隘者,《方言》云:「墊,下也」。地之下濕狹隘,猶人之羸瘦困苦,故杜以墊隘為羸困也。 於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annotate|(【注】沈溺,濕疾。重膇,足腫。【音義】○溺,乃曆反。膇,治偽反,一音直愧反。足腫,章勇反,一音常勇反。)}}不如新田,{{annotate|(【注】今平陽絳邑縣是。)}}土厚水深,居之不疾,{{annotate|(【注】高燥故。)}}有汾、澮以流其惡。{{annotate|(【注】汾水出太原,經絳北,西南入河。澮水出平陽絳縣南,西入汾。惡,垢穢。【音義】○汾,扶云反。澮,古外反。垢,古口反。)}}且民從教,{{annotate|(【注】無災患。)}}十世之利也。 【疏】「且民」至「利也」。○正義曰:民有災患,則不暇從上;無災患,則從教化。十者,數之小成,故云「十世之利也」。 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annotate|(【注】財易致,則民驕侈。【音義】○佚音逸。)}} 【疏】注「財易」至「驕侈」。○正義曰:《魯語》:「敬姜云:『昔者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居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敬姜此語自是激發之辭,未必聖王盡然,要亦有此理也。《大史公書》稱武王克殷,患殷民富侈。大史公曰:「奢昏厚葬以破其產。」為其富而驕佚,故設法以貧之也。《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讓生於有餘,爭生於不足。」《論語》稱孔子適衛,欲先富而後教,為其貧而無恥,欲營生以富之也。此皆觀民設教,故其理不同。若遷都近盬,則民皆商販,則富者彌富,驕侈而難治;貧者益貧,饑寒而犯法。且貧者資富而致貧,富者削貧而為富,惡民之富,乃是湣民之貧,欲使貧富均而勞逸等也。 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annotate|(【注】近寶,則民不務本。)}} 【疏】注「近寶,則民不務本」。○正義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為商,則貧富兼並;若貧富兼並,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稅,賦稅少,則公室貧也。 公說,從之。夏,四月,丁丑,晉遷於新田。{{annotate|(【注】為季孫如晉傳。【音義】○說音悅。)}}六月,鄭悼公卒。{{annotate|(【注】終士貞伯之言。)}} 子叔聲伯如晉,命伐宋。{{annotate|(【注】晉人命聲伯。)}}秋,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annotate|(【注】前年楚晉盟。)}}冬,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晉欒書救鄭,與楚師遇於繞角。{{annotate|(【注】繞角,鄭地。)}}楚師還。晉師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annotate|(【注】申、息,楚二縣。【音義】○成音城。)}}禦諸桑隧。{{annotate|(【注】汝南朗陵縣東有桑裏,在上蔡西南。【音義】○禦,魚呂反。隧音遂。)}}趙同、趙括欲戰,請於武子,武子將許之。{{annotate|(【注】武子,欒書。)}}知莊子、{{annotate|(【注】荀首,中軍佐。)}}範文子、{{annotate|(【注】士燮,上軍佐。)}}韓獻子{{annotate|(【注】韓厥,新中軍將。)}}諫曰:「不可!吾來救鄭,楚師去我,吾遂至於此,{{annotate|(【注】此蔡地。)}}是遷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師,戰必不克。{{annotate|(【注】遷戮不義,怒敵難當,故不克。)}}雖克,不令。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何榮之有焉?{{annotate|(【注】六軍悉出,故曰成師。以大勝小,不足為榮。)}}若不能敗,為辱已甚,不如還也。」乃遂還於是軍師之欲戰者眾。或謂欒武子曰:「聖人與眾同欲,是以濟事,子盍眾?{{annotate|(【注】盍,何不也。【音義】○帥,所類反,下注同。盍,戶臘反。)}}子為大政,{{annotate|(【注】中軍元帥。)}}將酌於民者也。{{annotate|(【注】酌取民心以為政。)}}子之佐十一人,{{annotate|(【注】六軍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義曰:服虔云:「是時欒書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士燮佐之。郤錡將下軍,趙同佐之。韓厥將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將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將新下軍,趙旃佐之。」 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annotate|(【注】知、範、韓也。)}}欲戰者可謂眾矣。《商書》曰:『三人占,從二人。』眾故也。」{{annotate|(【注】《商書》,《洪範》。)}} 【疏】注「商書洪範」。○正義曰:武王克殷始作《洪範》,今見在《周書》。傳謂之《商書》者,以箕子商人所陳故也。 武子曰:「善鈞,從眾。{{annotate|(【注】鈞,等也。)}}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annotate|(【注】三卿,皆晉之賢人。)}}從之,不亦可乎?」{{annotate|(【注】傳善欒書得從眾之義,且為八年晉侵蔡傳。)}} ==成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annotate|(【注】無傳。稱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禮也。【音義】○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義曰:《釋獸》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孫炎曰:「有螫毒者。」蓋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後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則前食角者亦免之矣,從下「免」省文也。○注「稱牛」至「禮也」。○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傳曰「牛卜日曰牲」,今稱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殺,遂不郊也。 吳伐郯。{{annotate|(【音義】○郯音談。)}}夏,五月,曹伯來朝。不郊,猶三望。{{annotate|(【注】無傳。書不郊,間有事。三望,非禮。)}}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annotate|(【注】馬陵,衛地。陽平元城韓東南有地名馬陵。)}}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吳入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 冬,大雩。{{annotate|(【注】無傳。書過。)}}衛孫林父出奔晉。 ==成公七年傳== 七年,春,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annotate|(【注】振,整也。旅,眾也。)}}無弔者也夫!{{annotate|(【注】言中國不能相湣恤,故夷狄內侵。【音義】○夫音扶。)}}《詩》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弔湣下民,故號天告亂。【音義】○昊,戶老反。號,戶刀反。)}} 【疏】「詩曰」至「有定」。○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 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annotate|(【注】上,謂霸主。)}}吾亡無日矣!」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鄭子良相成公以如晉,見,且拜師。{{annotate|(【注】謝前年晉救鄭之師。為楚伐鄭張本。【音義】○相,息亮反。見,賢遍反。)}}夏,曹宣公來朝。 【疏】「曹宣公來朝」。○正義曰:比文及八年傳「召桓公來賜公命」,並無所解釋,而虛載經文者,《釋例》曰:「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此蓋須互見名號,故舉之也。 秋,楚子重伐鄭,師於汜。{{annotate|(【注】汜,鄭地。在襄城縣南。【音義】○汎音凡。)}}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音義】○共音恭。)}}囚鄖公鍾儀,獻諸晉。八月,同盟於馬陵,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annotate|(【注】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屬齊,齊服,故莒從之。【音義】○鄖,本亦作員,音云,邑名。)}} 晉人以鍾儀歸,囚諸軍府。{{annotate|(【注】軍藏府也。為九年晉侯見鍾儀張本。【音義】○藏,才浪反。)}} 楚圍宋之役,{{annotate|(【注】在宣十四年。)}}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annotate|(【注】分申、呂之田以自賞。)}}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annotate|(【注】言申、呂賴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音義】○「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魚呂反。)}}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annotate|(【注】楚共王以魯成公元年即位。【音義】○共音恭。)}}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annotate|(【注】皆巫臣之族。【音義】○閻音鹽。)}}及襄老之子黑要,{{annotate|(【注】以夏姬故,並怨黑要。【音義】○要,一遙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蕩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尹之室。巫臣自晉遺二子書,{{annotate|(【注】子重、子反。【音義】○罷音皮,下同。遺,唯季反。)}}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不辜,餘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annotate|(【注】壽夢,季劄父。【音義】○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請使,所吏反。夢,莫公反。說音悅。劄,側八反。)}}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annotate|(【注】《司馬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軍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蓋留九乘車及一兩二十五人,令吳習之。【音義】○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舊音舍。乘,繩證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兩」至「一焉」。○正義曰:「以兩之一」,謂將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謂更將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將一百二十五人適吳也。「舍偏」,謂舍一偏之車九乘也,「兩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車二十五人與吳矣。發首言「兩之一」者,為舍此「兩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見巫臣所將非唯有一兩也。《司馬法》:「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傳言偏不言大,當是留九乘車矣。唯言留一偏,不見元將車數,不知去時幾乘車去也。丘明為傳,辭皆易解,此獨蹇澀,或誤本文。蘇氏云「舍九乘車,以六乘車還」,則以去時十五乘車。傳不言者,以舍既稱「偏」,明去時有車可知,從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將兵車者,今此特將兵車,為方欲教吳戰陳,故與常不同。」 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annotate|(【注】前是吳常屬楚。【音義】○戰陳,直覲反。)}}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annotate|(【注】巢、徐,楚屬國。【音義】○置,之豉反。)}}子重奔命。{{annotate|(【注】救徐、巢。)}}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annotate|(【注】因伐鄭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annotate|(【注】上國,諸夏。【音義】○夏,戶稚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annotate|(【注】林父,孫良夫之子。【音義】○惡,烏路反。)}}衛侯如晉,晉反戚焉。{{annotate|(【注】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隨屬晉。【音義】○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屬晉」。○正義曰:傳言「晉反戚焉」,則戚巳屬晉。襄二十六年,「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孫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後,戚自從隨而屬晉,非林父入而將去,故不言叛也。 ==成公八年經==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annotate|(【注】齊服事晉,故晉來語魯,使還二年所取田。【音義】○語,魚據反。)}}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annotate|(【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義曰:傳於「華元來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則華元新始告魯,欲圖為昏。《昏禮》發首云「昏禮,下達」,乃言「納采」。鄭玄云:「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此華元來聘,則彼《昏禮》所謂「下達」者也。士禮使媒,諸侯不可求媒於其國,自使臣行,則亦媒之義。昏有六禮:下達之後,初有納采擇之禮。既行納采,其日即行問名,問女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歸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謂之納吉,納吉則昏禮定矣。復遣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昏禮。士禮納徵,有玄纁束帛儷皮,其諸侯謂之納幣,以其幣多,故指幣言之。納幣以後,又有請期親迎,是之謂六禮也。計華元來聘之後,當有納采、納吉二使,二使之後,乃次納幣。今唯書納幣者,納采、納吉,其使非卿,故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納幣、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是言聘女不應使卿,今華元以卿將命,故特書之也。隱二年《公羊傳》曰:「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則母命之。宋公無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稱「宋公使公孫壽來」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者,文十六年傳文。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annotate|(【注】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疏】注「傳曰」至「稱名」。○正義曰:傳稱莊姬譖之,則是同、括無罪。大夫無罪見殺,例不書名,此並書名,故解之。宣十二年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見討,今雖實不作亂,從告而稱其名。言從告者,凡殺大夫,必以其實有罪告,不肯言其無罪。魯史詳其曲直,乃立其文,故所書或從或否耳。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annotate|(【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與之合瑞。八年乃來,緩也。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音義】○通稱,尺證反。)}} 【疏】注「諸侯」至「通稱」。○正義曰:天子賜諸侯之命,書傳亦無正禮,唯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僖十一年傳「王賜晉惠公命」,《周語》「王賜晉文公命」,皆是即位而賜之。又賜之以圭,擬朝而合瑞。諸侯即位,禮必朝王,明當即位即賜之命。今八年乃來,是緩也。隱元年,宰咺來賵,為其緩,書名以譏之。此亦緩也,而不譏之者,彼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子氏未薨而豫凶事,所失者大,故特譏之。春秋之時,賜命禮廢,唯文公即位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其餘皆不得賜。苟以得之為榮,故不復譏其緩也。且賜之以圭者,為朝而合瑞,魯尚不朝天子,不宜譏天子賜緩也。天子之見經者三十有二: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即此事是也。三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其不同者,史異辭耳。《公羊傳》曰:「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杜用彼說也。賈逵云:「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恩深加禮妾母,恩同畿內,故稱王。成公八年乃得賜命,與夷狄同,故稱天子。」左氏無此義,故杜不從之。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annotate|(【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晉侯使士燮來聘。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annotate|(【注】先謀而稱會,盟主之命,不同之於列國。)}} 衛人來媵。{{annotate|(【注】古者諸侯取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之。【音義】○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適,丁曆反。侄,大結反;《字林》,丈一反。娣,大計反。)}} 【疏】注「古者」至「媵之」。○正義曰:莊十九年《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是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傳曰:「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是夫人與媵皆同姓之國也。魯、衛同姓,故來媵之。《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也。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絕望求、塞非常也。辭稱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倫。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成公八年傳==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季文子餞之,{{annotate|(【注】餞,送行飲酒。【音義】○餞,錢淺反;《說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毛詩》箋云:「祖而舍犮,飲酒於其側曰餞。」)}} 【疏】注「餞,送行飲酒」。○正義曰:《詩·大雅·韓奕》篇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餞為送行飲酒也。私焉,{{annotate|(【注】私與之言。)}}曰:「大國制義,以為盟主, 【疏】「大國」至「盟主」。○正義曰:義者,宜也,事得其宜謂之為義。汶陽之田,宜其歸魯,是歸魯為義,歸齊不義。大國當制其義事,以為諸侯之盟主。 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於齊,使歸諸敝邑。{{annotate|(【注】用師,鞍之戰。)}}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annotate|(【注】言不復肅敬於晉。【音義】○復,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體」。○正義曰:言之有信,義事乃行,是「信以行義」。事必以義,命乃成就,故「義以成命」也。杖信以行義事,以義而命諸侯,故以小國所望而歸之。懷,歸也。言而無信,則信不可知;所命非義,則義無所立,如是則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謂事晉之心皆疏慢也。 《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annotate|(【注】爽,差也。極,中也。《詩·衛風》。婦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魯事晉,猶女之事夫,不敢過差,而晉有罔極之心,反二三其德。【音義】○行,下孟反,注同。差,初賣反,又初佳反。)}} 【疏】「詩曰」至「其德」。○正義曰:《衛風·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況霸主?霸主將德是以,{{annotate|(【注】以,用也。【音義】○喪,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annotate|(【注】猶,圖也。簡,諫也。《詩·大雅》。言王者圖事不遠,故用大道諫之。【音義】○長,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詩曰」至「言之」。○正義曰:《詩·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圖謀,其事未能長遠,我以是故用大道諫王。行父今亦懼晉之不能遠圖,而因此以失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諫也。 晉欒書侵蔡,{{annotate|(【注】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獲申驪。{{annotate|(【注】申驪,楚大夫。【音義】○驪,力馳反。)}}楚師之還也,{{annotate|(【注】謂六年遇於繞角時。)}} 【疏】「楚師之還也」。○正義曰:還在六年,不於彼言者,因其今獲申驪,追言六年侵沈,述欒書得從善之功,故於此並言之。 晉侵沈,獲沈子揖初,從知、範、韓也。{{annotate|(【注】繞角之役,欒書從知莊子、範文子、韓獻子之言,不與楚戰。自是常從其謀,師出有功,故傳善之。沈國,今汝南平與縣。【音義】○揖,徐音集,又於立反。與音餘,一音預。)}}君子曰:「從善如流,宜哉!{{annotate|(【注】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詩》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annotate|(【注】遐,遠也。作,用也。《詩·大雅》。言文王能遠用善人。不,語助。【音義】○愷,開在反,樂也。悌,徒禮反,易也。)}} 【疏】「詩曰」至「作人」。○正義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績矣。」是行也,鄭伯將會晉師,{{annotate|(【注】會伐蔡之師。【音義】○夫音扶。)}}門於許東門,大獲焉。{{annotate|(【注】過許,見其無備,因攻之。【音義】○過,古禾反。)}} 聲伯如莒,逆也。{{annotate|(【注】自為逆婦而書者,因聘而逆。【音義】○為,於偽反,下文「為趙嬰」同。)}} 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annotate|(【注】穆姜之女,成公姊妹,為宋共公夫人。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音義】○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正義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還稱宋上之樂,穆姜出拜謝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annotate|(【注】納幣應使卿。)}} 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於晉侯,{{annotate|(【注】趙嬰亡在五年。)}}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annotate|(【注】欒氏、郤氏亦徵其為亂。)}}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annotate|(【注】趙武,莊姬之子。莊姬,晉成公女。畜,養也。)}} 【疏】注「趙武」至「養也」。○正義曰:《史記·趙世家》云:「趙朔娶晉成公姊為夫人。」案傳,趙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則亦文公之女。父之從母,不可以為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莊姬此時尚少,不得為成公姊也。賈、服先儒皆以為成公之女,故杜從之。《[[史記]]》又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弑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二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彊,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於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與《左傳》皆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 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annotate|(【注】成季,趙衰。宣孟,趙盾。【音義】○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衰,初危反。盾,徒本反。)}}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annotate|(【注】言三代亦有邪辟之君,但賴其先人以免禍耳。【音義】○數,所主反。辟,匹亦反,注及下同。哲,陟列反。邪,似嗟反。)}} 【疏】「夫豈」至「免也」。○正義曰:此趙同、趙括,謂天祿之父祖,若桀、紂之輩雖邪辟,子孫賴禹、湯之功而食天祿。 《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annotate|(【注】《周書·康誥》。言文王不侮鰥寡,而德益明。欲使晉侯之法文王。【音義】○侮,亡甫反。鰥,古頑反。)}}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秋,召桓公來賜公命。{{annotate|(【注】召桓公,周卿士。)}} 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於莒。與渠丘公立於池上,{{annotate|(【注】渠丘公,莒子朱也。池,城池也。渠丘,邑名,莒縣有蘧裏。【音義】○蘧,其居反。)}} 【疏】注「渠丘」至「蘧裏」。○正義曰:十四年莒子朱卒,知渠丘公即是朱也。渠丘,莒之邑名。夷不當有諡,或作別號,此朱以邑名為號,不知其故何也。 曰:「城已惡。」莒子曰:「辟陋在夷,其孰以我為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巳惡,如字;已,猶大也;本或作「城已惡矣」。度,待洛反。)}}對曰:「夫狡焉。{{annotate|(【注】狡,猾之人。【音義】○狡,交卯反。猾,于八反。)}}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唯然,故多大國矣。唯或思或縱也。{{annotate|(【注】世有思開封疆者,有縱其暴掠者,莒人當唯此為命。【音義】○疆,居良反,注同。唯然,音維;本或作雖,後人改也。掠音亮。)}} 【疏】「唯然」。○正義曰:俗本「唯」作「雖」,今定本作「唯」。 勇夫重閉,況國乎?」{{annotate|(【注】為明年莒潰傳。【音義】○重,直龍反,又直勇反。閉,補計反,又補結反,一音戶旦反。)}} 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annotate|(【注】湣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音義】○復,扶又反。)}}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以其事吳故。{{annotate|(【注】七年郯與吳成。)}}公賂之,請緩師。文子不可,{{annotate|(【注】文子,士燮。)}}曰:「君命無貳,失信不立。禮無加貨,事無二成。{{annotate|(【注】公私不兩成。)}}君後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annotate|(【注】欲與魯絕。【音義】○後,如字;徐音胡豆反。)}}燮將復之。」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annotate|(【注】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疏】「衛人」至「則否」。○正義曰:《膏肓》以為媵不必同姓,所以博異氣。今《左傳》「異姓則否」,十年,齊人來媵,何以無貶刺之文?左氏為短。鄭箴云:禮稱納女於天子云「備百姓」,於國君云「備酒漿」,不得云「百姓」,是不博異氣也。齊是大國,今來媵我,得之為榮,不得貶也。 ==成公九年經==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annotate|(【注】蒲,衛地,在長垣縣西南。)}}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annotate|(【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女嫁」至「之好」。○正義曰: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此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二者其間並近三月。《禮》:婦入三月廟見。知致女必以三月,蓋廟見之後,婦禮既成,使大夫聘問,謂之致女。其成婦之禮,存謙敬,序殷勤,所以篤昏姻之好也。仲年、行父俱是致女,而彼言「聘」者,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但言「聘」,外內之異文也。以彼言「聘」,而實是致女,故二注皆言「使大夫隨加聘問」,為此也。 晉人來媵。{{annotate|(【注】媵伯姬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annotate|(【注】無傳。五同盟。丙子,六月一日。書七月,從赴。)}}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無野以宣十年即位,此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又盟於蜀,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此年於蒲,皆魯、齊俱在,是五同盟也。 晉人執鄭伯。{{annotate|(【注】鄭伯既受盟於蒲,又受楚賂會於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於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晉欒書帥師伐鄭。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annotate|(【注】民逃其上曰潰。)}}楚人入鄆。{{annotate|(【注】鄆,莒別邑也。楚偏師入鄆,故稱人。)}}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城中城。{{annotate|(【注】魯邑也。在東海厚丘縣西南。此閏月城,在十一月之後,十二月之前,故傳曰「書時」。)}} 【疏】注「魯邑」至「書時」。○正義曰:《長曆》推此年閏十一月,傳「城中城」文在「十二月」上,而云「書時」也,即是閏月城之。閏月半後即是十二月節,故水昏巳正而城之,是得時也。 ==成公九年傳== 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annotate|(【注】叔姬巳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音義】○復,扶又反,下同。強,其丈反。)}}杞叔姬卒,為杞故也。{{annotate|(【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魯」、下文「為歸汶陽」同。)}}逆叔姬,為我也。{{annotate|(【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音義】○「逆叔姬」絕句。「為我也」本或無「為」字。)}} 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annotate|(【注】歸田在前年。)}}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annotate|(【注】馬陵在七年。)}}季文子謂範文子曰:「德則不競,尋盟何為?」{{annotate|(【注】競,強也。)}}範文子曰:「勤以撫之,寬以待之,堅疆以御之,明神以要之,柔服而伐貳,德之次也。」是行也,將始會吳,吳人不至。{{annotate|(【注】為十五年會鍾離傳。【音義】○御,魚呂反。要,一遙反。)}} 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為致女復命起。)}}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annotate|(【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annotate|(【注】《韓奕》,《詩·大雅》篇名。其五章言蹶父嫁女於韓侯,為女相所居,莫如韓樂。文子喻魯侯有蹶父之德,宋公如韓侯,宋土如韓樂。【音義】○蹶,九衛反。為,於偽反。相,息亮反。樂音洛,下同。)}}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annotate|(【注】穆姜,伯姬母,聞文子言宋樂,喜而出謝其行勞。婦人夫死,自稱未亡人。【音義】○施,以豉反。)}}先君猶有望也。{{annotate|(【注】言先君亦望文子之若此。)}}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annotate|(【注】《綠衣》,《詩·邶風》也。取其「我思古人,實獲我心」,喻文子言得已意。【音義】○重,直勇反,又直用反。綠,如字;本又作褖,吐亂反,注同。邶音佩,又作鄁。)}} 晉人來媵,禮也。{{annotate|(【注】同姓故。)}} 秋,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annotate|(【注】銅鞮,晉別縣,在上黨。【音義】○鞮,丁兮反。)}}欒書伐鄭,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兵交,使在其間可也。{{annotate|(【注】明殺行人例。【音義】○蠲,古玄反,又音圭。使在,所吏反。)}}楚子重侵陳以救鄭。{{annotate|(【注】陳與晉故。)}}晉侯觀於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annotate|(【注】南冠,楚冠。縶,拘執。【音義】○縶,中立反。拘,九於反。)}} 【疏】注「南冠楚冠」。○正義曰:應劭《漢官儀》云:「法冠一曰柱後冠。《左傳》『南冠而縶』,則楚冠也。秦滅楚,以其冠賜近臣,御史服之,即今獬豸冠也。古有獬豸獸,觸不直者,故執憲以其角形為冠,令觸人也。」 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annotate|(【注】鄭獻鍾儀在七年。稅,解也。【音義】○稅,吐活反;徐始銳反,注同。)}}召而弔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泠人也。」{{annotate|(【注】泠人,樂官。【音義】○泠,力丁反,依字作伶。)}} 【疏】注「泠人樂官」。○正義曰:《詩·簡兮序》云:「衛之賢者仕於泠官。」鄭玄云:「泠官,樂官也。泠氏世掌樂官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泠官。」《呂氏春秋》稱黃帝使泠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斷兩節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昭三十一年傳,景王鑄無射,泠州鳩其之。是泠氏世掌樂官也。《周語》云:「景王鑄鍾成,泠人告和」,《魯語》云:「泠簫詠歌及《鹿鳴》之三」,此稱「泠人」,《詩》稱「泠官」,是泠為樂官之名也。 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annotate|(【注】言不敢學他事。)}}使與之琴,操南音。{{annotate|(【注】南音,楚聲。【音義】○操,七刀反,下同。)}}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大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annotate|(【注】嬰齊,令尹子重。側,司馬子反。言其尊卿敬老。)}}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大子,抑無私也;{{annotate|(【注】舍其近事,而遠稱少小,以示性所自然,明至誠。【音義】○語,魚據反。背音佩,下同。舍音舍。少,詩照反。)}} 【疏】注「舍其」至「至誠」。○正義曰:楚王既為君矣,不言為君時事,而遠稱大子者,若言為君時事,嫌為君隱惡,或疑已在君位,矯情為善。舍其當時近事,遠稱大子少小者,未為君時不須隱蔽,以示王性自然。言其從小如此,以明己之至誠,無所私也。《禮》,君前臣名字,則貴於名,此道二卿之名,不言字,是尊晉君也。 名其二卿,尊君也。{{annotate|(【注】尊晉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annotate|(【注】敏,達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annotate|(【注】言有此四德,必能成大事。)}}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annotate|(【注】為下十二月晉、楚結成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annotate|(【注】月六日。)}}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annotate|(【注】月十八日。)}}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annotate|(【注】終巫臣之言。)}}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備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其不脩城郭,浹辰之間,而楚克其三都,無備也夫!{{annotate|(【注】浹辰,十二日也。【音義】○浹,子協反;徐又音子答反。夫音扶。)}} 【疏】注「浹辰,十二日也」。○正義曰:浹,為周匝也。從甲至癸,為十日;從子至亥,為十二辰。周禮縣治象浹日而斂之,謂周甲癸十日。此言「浹辰」,謂周子亥十二辰,故為十二日也。 《詩》曰:『雖有絲、麻,無棄菅、蒯;雖有姬、姜,無棄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匱。』言備之不可以巳也。」{{annotate|(【注】逸《詩》也。姬、姜,大國之女。蕉萃,陋賤之人。【音義】○菅,古顏反。蒯,苦怪反。蕉,在遙反。萃,在醉反。匱,其位反。)}} 【疏】「無棄菅蒯」。○正義曰:《釋草》云:「白華,野菅。」郭璞曰:「菅,茅屬。」陸璣《毛詩疏》曰:「菅似茅,滑澤無毛,肋宜為索,漚及曝尢善。」蒯與菅連,亦菅之類。《喪服》疏:屨者,傳曰「藨、蒯之菲也,可以為屨」。明肋如菅,並可代絲、麻之乏,故云「無棄」也。 秦人、白狄伐晉,諸侯貳故也。 鄭人圍許,示晉不急君也。{{annotate|(【注】此秋晉執鄭伯。)}}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annotate|(【注】示不畏晉。)}}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annotate|(【注】紓,緩也。勿亟遣使請晉,示欲更立君。【音義】○為將,並如字;或於為反,非也;本或作「偽將」。紓音舒。使,所吏反,注及下同。亟,紀力反,急也;或欺異反,數也。)}}晉必歸君。」{{annotate|(【注】為明年晉侯歸鄭伯張本。)}} 「城中城」,書,時也。 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晉,報鍾儀之使,請脩好結成。{{annotate|(【注】鍾儀奉晉命歸,故楚報之。【音義】○好,呼報反。)}} ==成公十年經==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annotate|(【注】無傳。卜常祀,不郊,皆非禮,故書。)}} 【疏】注「卜常」至「故書」。正義曰:《曲禮》論卜筮云:「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則卜者每旬一卜。傳稱「啟蟄而郊」,則周之三月,郊之大期。此云「五卜」者,當是三月三卜,四月又二卜,皆不吉,乃止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禮不卜常祀」,不應卜而卜,以不吉而不郊,皆非禮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禮」。○正義曰:如傳文,知晉侯是大子也。漢末,有汝南應劭作《舊君諱議》云:「昔者周穆王名滿,晉厲公名州滿,又有王孫滿,是同名不諱。」則此為州滿,或為州蒲誤耳,今定本作蒲。傳無譏文,知譏其生代父位,失人子之禮者,傳稱「凡在喪,公侯曰子」,父喪代位,尚不稱君,生代父位,譏之必矣。傳言立大子以為君,若其不譏,則不須此傳,是顯其譏之意。 齊人來媵。{{annotate|(【注】無傳。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丙午,晉侯獳卒。{{annotate|(【注】六同盟。據傳,丙午,六月七日。有日無月。【音義】○獳,乃侯反。)}} 【疏】注「六同盟」。○正義曰:獳以宣九年即位,十七年盟於斷道,元年於赤棘,二年於袁婁,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九年於蒲,皆魯、晉俱在,是六同盟也。 秋,七月,公如晉。冬,十月。 ==成公十年傳== 十年,春,晉侯使糴茷如楚,{{annotate|(【注】糴茷,晉大夫。【音義】○糴,徐徒弔反;一音杜敖反,又土弔反。茷,扶廢反,一音蒲發反,又蒲艾反。)}}報大宰子商之使也。{{annotate|(【注】子商,楚公子辰。使在前年。【音義】○大音泰。使,所吏反,下及注「使在」同。)}} 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annotate|(【注】晉命衛使侵鄭。)}} 鄭公子班聞叔申之謀。{{annotate|(【注】改立君之謀。)}}三月,子如立公子繻。{{annotate|(【注】子如,公子班。【音義】○繻音須。)}}夏,四月,鄭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annotate|(【注】髡頑,鄭成公大子。【音義】○髡,苦門反。頑,如字,徐五班反。)}}欒武子曰:「鄭人立君,我執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鄭而歸其君,以求成焉。」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大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annotate|(【注】生立子為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音義】○州蒲,本或作「州滿」。)}}鄭子罕賂以襄鍾,{{annotate|(【注】子罕,穆公子。襄鍾,鄭襄公之廟鍾。)}}子然盟於脩澤,子駟為質。{{annotate|(【注】子然、子駟,皆穆公子。熒陽卷縣東有脩武亭。【音義】○質音致。卷音權;《字林》,丘權反;如淳《[[漢書]]》同音。)}}辛巳,鄭伯歸。{{annotate|(【注】鄭伯歸不書,鄭不告入。)}} 晉侯夢大厲,被髮及地,搏膺而踴曰:「殺餘孫,不義。{{annotate|(【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音義】○被,皮寄反。搏音博。踴音勇。)}} 【疏】注「厲鬼」至「故怒」。○正義曰:鬼怒言「殺餘孫,不義」,必是枉死者之祖也。景公即位以來,唯有殺趙同、趙括,故知是趙氏之先祖。趙氏先祖,其人非一,鬼不自言其名,未知誰之鬼。《世本》云:「公明生趙夙。」晉語云:「趙衰,趙夙之弟。」則括之祖,公明是也。服虔又以為公明之鬼,凡為疫厲之鬼,皆妖邪之氣,未必真是彼人。故杜不復指斥。 餘得請於帝矣。」壞大門及寢門而入。公懼,入於室。又壞戶。公覺,召桑田巫。{{annotate|(【注】桑田,巫邑。【音義】○壞音怪,下同。「及寢門」,一本無「及」字。覺,古孝反。)}}巫言如夢。{{annotate|(【注】巫云鬼怒,如公所夢。)}}公曰:「何如?」曰:「不食新矣。」{{annotate|(【注】言公不得及食新麥。)}}公疾病,求醫於秦,秦伯使醫緩為之。{{annotate|(【注】緩,醫名。為,猶治也。【音義】○醫,於其反。)}}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annotate|(【注】肓,鬲也。心下為膏。【音義】○「懼傷我」,絕句。焉,徐,於虔反;一讀如字,屬上句;逃之,絕句。肓,徐音荒;《說文》云:「心下鬲上也。」鬲音革。)}} 【疏】注「肓鬲」至「為膏」。○正義曰:此賈逵之言,杜依用之。古今傳文皆以為「膏之下」,賈、服、何休諸儒等亦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故《內則》云「小切狼臅膏」,則此膏謂連心脂膏也。劉炫以為釋首者為膏,連心之脂不得稱膏。以為「膏」當為「鬲」。改易傳文,而規杜氏,非也。 醫至,曰:「疾不可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不可為也。」{{annotate|(【注】達,針。【音義】○攻音工。)}}公曰:「良醫也。」厚為之禮而歸之。六月,丙午,晉侯欲麥,{{annotate|(【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孰。)}}使甸人獻麥,{{annotate|(【注】甸人,主為公田者。【音義】○甸,徒練反。)}}饋人為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annotate|(【注】張,腹滿也。【音義】○饋,其愧反。為,如字。張,中亮反,注同。)}}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annotate|(【注】傳言巫以明術見殺,小臣以言夢自禍。)}} 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annotate|(【注】叔禽,叔申弟。)}} 【疏】注「叔禽,叔申弟」。○正義曰:此無文也,以禽與申俱死,當是坐其兄弟,知是弟也。 君子曰:「忠為令德,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annotate|(【注】言申叔為忠,不得其人,還害身。)}} 【疏】「忠為」至「令乎」。○正義曰:言叔申忠誠,為此令善之德,施之於鄭伯,施非得其善人,猶尚不可,何況不有令德者乎?言「令德」者,往年公孫申曰「我出師以圍許」,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是也。 秋,公如晉,{{annotate|(【注】親弔,非禮。)}}晉人止公,使逆葬。於是糴茷未反。{{annotate|(【注】是春晉使糴茷至楚結成。晉謂魯二於楚,故留公。須糴茷還,驗其虛實。)}}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諱不書晉葬也。)}} ts0ukq2obfe08mgnylqdheb3aie749z 7906076 7906075 2026-07-02T03:29:30Z ~2026-37769-06 122002 /* 成公九年傳 */ 79060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六 {{*|(起成公三年,盡十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5|卷第二十五]]|next=[[../卷27|卷第二十七]]|type=|from=|notes=}} ==成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注「宋衛」至「禮也」。○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公侯曰子」。傳因未葬而發在喪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稱爵以會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猶不得稱王命臣,知諸侯雖則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稱爵以接鄰國,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禮也。 辛亥,葬衛穆公。{{annotate|(【注】無傳。)}}二月,公至自伐鄭。{{annotate|(【注】無傳。)}}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annotate|(【注】無傳。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音義】○馮,皮冰反。)}} 【疏】注「三年」至「哭之」。○正義曰:《公羊傳》曰:「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二《傳》皆以新宮為宣宮,三日哭為得禮,故杜依用之。宣公以其十八年冬十月薨,至二年十月而大祥,祥而禘祭,神主新始入廟,故謂之新宮。《禮·檀弓記》曰:「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鄭玄云:「謂人燒其宗廟新宮。火,人火也。」《記》稱「新宮火」者,指此「新宮災」耳。傳例曰:「天火曰災,人火曰火。」三家經、傳有五字,皆為災。鄭玄以為人火,雖非其義,要天火、人火,其哭皆當三日,是其善得禮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不言哭,而此言三日哭者,《釋例》曰:「新宮者,宣公之廟,父廟也。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乙亥,葬宋文公。{{annotate|(【注】無傳。七月而葬,緩。)}}夏,公如晉。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公至自晉。{{annotate|(【注】無傳。)}}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annotate|(【注】棘,汶陽田之邑,在濟北蛇丘縣。【音義】○蛇,以支反,一音如字。)}}大雩。{{annotate|(【注】無傳。以過時書。)}}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annotate|(【注】赤狄別種。【音義】○廧,在良反。咎,古刀反。種,章勇反。)}}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疏】「及荀庚盟」。○正義曰: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魯之微者及之也。此言及荀庚盟,及孫良夫盟,十一年及郤犨盟,皆是公自及之,非臣及之也。知者,僖二十八年傳「晉欒枝入盟鄭伯」,襄十一年傳「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臣對君者,皆君自與盟,知此使來,亦公自與盟也。上言來聘,盟又不地,盟於國都,公親可知,故不言公。 丁未,及孫良夫盟。{{annotate|(【注】先晉後衛,尊霸主。)}} 鄭伐許。{{annotate|(【注】無傳。不書將帥,告辭略。【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傳不書」至「辭略」。○正義曰:直舉國名,傳無其說,知是告辭略,故史異文耳。賈逵云:「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剌無知也。此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明年冬,鄭伯伐許,先後並無貶責,何獨此伐偏剌之? ==成公三年傳== 三年,春,諸侯伐鄭,次於伯牛,討邲之役也。{{annotate|(【注】伯牛,鄭地。邲役在宣十二年。)}}遂東侵鄭。{{annotate|(【注】晉潛軍深入。)}}鄭公子偃帥師禦之,{{annotate|(【注】偃,穆公子。)}}使東鄙覆諸鄤,{{annotate|(【注】覆,伏兵也。【音義】○覆,扶又反,注同。鄤,亡袁反,又莫於反;徐,武旦反,一音萬。)}}敗諸丘輿。{{annotate|(【注】鄤、丘輿,皆鄭地。晉偏軍為鄭所敗,故不書。)}}皇戍如楚獻捷。 夏,公如晉,拜汶陽之田。{{annotate|(【注】前年晉使齊歸魯汶陽田故。)}}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晉人歸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之尸於楚,以求知罃。{{annotate|(【注】邲之戰,楚獲知罃。)}}於是荀首佐中軍矣,{{annotate|(【注】荀首,知罃父。)}}故楚人許之。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對曰:「二國治戎,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annotate|(【注】以血塗鼓為釁鼓。【音義】○勝音升,下注同。俘,芳夫反。馘,古獲反。釁,許覲反。)}} 【疏】注「以血」至「釁鼓」。○正義曰:《說文》:「釁,血祭也。」《禮·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釁廟,以血塗廟,知釁鼓,以血塗鼓也。 使歸即戮,君之惠也。臣實不才,又誰敢怨?」王曰:「然則德我乎?」 【疏】「然則德我乎」。○正義曰:德加於彼,彼荷其恩,故謂荷恩為德。《論語》「以德報德」,傳稱「王德狄人」,皆是也。 對曰:「二國圖其社稷,而求紓其民,{{annotate|(【注】紓,緩也。【音義】○紓音舒。)}}各懲其忿,以相宥也。{{annotate|(【注】宥,赦也。【音義】○懲,直升反。宥音又。)}}兩釋累囚,以成其好。{{annotate|(【注】累,係也。【音義】○累,力誰反。好,呼報反,下同。)}}二國有好,臣不與及,其誰敢德?」{{annotate|(【注】言二國本不為己。【音義】○與音預。為,於偽反。)}}王曰:「子歸,何以報我?」對曰:「臣不任受怨,君亦不任受德,無怨無德,不知所報。」王曰:「雖然,必告不穀。」對曰:「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annotate|(【注】戮其不勝任。【音義】○任音壬,下「亦不任」同。)}} 【疏】「死且不朽」。○正義曰:懷荷君恩,身雖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 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annotate|(【注】稱於異國君曰外臣。)}}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若不獲命,{{annotate|(【注】君不許戮。)}}而使嗣宗職,{{annotate|(【注】嗣其祖宗之位職。)}}次及於事,而帥偏師,以脩封疆,雖遇執事,{{annotate|(【注】遇楚將帥。【音義】○彊,居良反。將,子亮反。帥,所類反。)}}其弗敢違,{{annotate|(【注】違,辟也。)}}其竭力致死,無有二心,以盡臣禮,所以報也。」王曰:「晉未可與爭。」重為之禮而歸之。秋,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棘不服,故圍之。{{annotate|(【注】僑如,叔孫得臣子。)}}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annotate|(【注】宣十五年,晉滅赤狄潞氏,其餘民散入廧咎如,故討之。)}} 【疏】注「宣十」至「討之」。○正義曰:謂赤狄餘民散入咎如,之內今伐咎如者,來就咎如之內,討彼赤狄餘黨,然廧咎如容赤狄餘民,則咎如亦赤狄矣。劉炫以為,廧咎如之國,即是赤狄之餘。今知不然者,以赤狄之國,種類極多,潞氏、甲氏、鐸辰皋落氏等,皆是其類,並為建國。假令路氏、甲氏、鐸辰皋落雖滅,自外猶存,則是不滅者多,止應言討赤狄之類,不得稱「餘」。且伐者,聲其鍾鼓;討者,責其罪狀。以廧咎如容受赤狄餘黨,故伐而討責。若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應取土地,興兵絕滅,何當唯伐討而已?劉以廧咎如即是赤狄之餘,而規杜,非也。 廧咎如潰,上失民也。{{annotate|(【注】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音義】○潰,戶內反。)}} 【疏】注「此傳」至「四字」。○正義曰:傳言「上失民也」,釋經「潰」文;若經無「潰」文,則傳無所解,故疑經闕此四字。《釋例》曰:「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如潰』之文。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是言知經闕之意也。文三年潰逃已有例矣,復發傳者,嫌夷狄異於中國,故重發也。 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元年赤棘盟。荀庚,林父之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且尋盟。{{annotate|(【注】尋宣七年盟。)}}公問諸臧宣叔曰:「仲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annotate|(【注】下卿。)}} 【疏】「其位在三」。○正義曰:於時郤克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是其位在三也。注云「下卿」者,傳稱「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又言「衛在晉,不得為次國」,則以衛為小國。荀庚若是中卿,自然當先晉矣,乃云「晉為盟主,其將先之」,直以盟主先晉,明是二人位等,以此知荀庚是下卿也。晉立三軍,將佐有六,第三猶為下卿,則其餘皆下卿也。蓋以諸侯之禮,唯合三卿,三是其正,故定以三人為上、中、下,餘皆從下卿也。卿有上、下,年賜晉三帥,皆以三命之服者,侯伯之卿,禮皆三命,上卿、下卿,命不異也。 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annotate|(【注】降一等。)}}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annotate|(【注】降大國二等。)}}上下如是,古之制也。{{annotate|(【注】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衛在晉,不得為次國。{{annotate|(【注】春秋時以強弱為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 【疏】注「春秋」至「小國」。○正義曰:古制,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以土地之大小、命數為等差也。春秋之世,彊陵弱,大吞小,爵雖不能自改,地則以力升降。諸侯聚會,彊者為雄;史書時事,大小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齊侯之下,許男在曹伯之上,不復計爵之尊卑。故衛雖侯爵,猶為小國,以地狹小故也。襄二十五年傳子產語晉曰:「今大國多數圻矣。」圻方千里,是晉有方千里者三四也。昭五年、十三年傳皆言晉有革車四千乘,計衛比於晉,不過當五六分之一耳,故不得為次國。其為次國者,當齊、秦乎? 晉為盟主,其將先之。」{{annotate|(【注】計等則二人位敵,以盟主,故先晉。)}}丙午,盟晉;丁未,盟衛,禮也。 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annotate|(【注】為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音義】○僭,子念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賞鞍之功也。{{annotate|(【注】韓厥為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為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為新下軍,趙旃佐之。晉舊自有三軍,今增此,故為六軍。【音義】○騅音隹。)}} 【疏】注「韓厥」至「六軍」。○正義曰:杜知韓厥為新中軍及上下新軍將佐者,以下六年傳云「韓厥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時晉更增置新中、上、下三軍,韓厥將新中軍,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將佐。 齊侯朝於晉,將授玉。{{annotate|(【注】行朝禮。)}} 【疏】「將授玉」。○正義曰:玉,謂所執之圭也。凡諸侯相朝,升堂授玉於兩楹之間。於此時郤克趨進,故記之也。《史記·齊世家》曰:「頃公十一年,晉初置六軍。頃公朝晉,欲尊王晉景公,景公不敢受。」《晉世家》云:「景公十二年,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景公為王,景公讓不敢。」然此時天子雖微,諸侯並盛。晉文不敢請隧,楚莊不敢問鼎。又齊弱於晉所較不多;豈為一戰而勝,便即以王相許?準時度勢,理必不然。竊原馬遷之意,所以有此說者,當讀此傳「將授玉」,以為「將授王」,遂節成為此謬辭耳。 郤克趨進曰:「此行也,君為婦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annotate|(【注】言齊侯之來,以謝婦人之笑,非為脩好,故云晉君不任當此惠。【音義】○君為,於偽反,下「為兩君」同。任音壬。)}}晉侯享齊侯。齊侯視韓厥,韓厥曰:「君知厥也乎?」齊侯曰:「服改矣。」{{annotate|(【注】戎、朝異服也。言服改,明識其人。)}} 【疏】注「戎朝異服」。○正義曰:《周禮·司服》:「凡兵事,韋弁服。」《禮·玉藻記》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朝服以日視朝。」《聘禮》「賓皮弁聘,公皮弁迎賓」。迎聘客尚以皮弁,迎朝賓必皮弁矣。在朝君臣同服,公當皮弁,則韓厥於時亦皮弁也。鄭玄云:「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素,積以為裳。是戎、朝異服也。 韓厥登,舉爵曰:「臣之不敢愛死,為兩君之在此堂也。」 荀罃之在楚也,鄭賈人有將寘諸褚中以出。既謀之,未行,而楚人歸之。賈人如晉,荀罃善視之,如實出己。賈人曰:「吾無其功,敢有其實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誣君子。」遂適齊。{{annotate|(【注】傳言知罃之賢。【音義】○賈音古,下同。置,之豉反。褚,中呂反。)}} ==成公四年經==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annotate|(【注】無傳。二年大夫盟於蜀。壬申,二月二十八日。)}}杞伯來朝。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annotate|(【注】無傳。)}} 公如晉。葬鄭襄公。{{annotate|(【注】無傳。)}}秋,公至自晉。冬,城鄆。{{annotate|(【注】無傳。公欲叛晉,故城而為備。【音義】○鄆音運。)}} 【疏】「冬城鄆」。○正義曰:《釋例·土地名》:「魯有二鄆。」文十二年城諸及鄆,杜云:「此東鄆,莒、魯所爭者,城陽姑幕縣南有員亭,或曰,鄆即員也。」成十六年傳:晉人執季文子,公待於鄆。杜云:「此西鄆,昭公所出居者,東郡廩丘縣東有鄆城。」然則此為公欲叛晉,故城鄆以為備,當西鄆也。 鄭伯伐許。 ==成公四年傳== 四年,春,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共公即位。【音義】○共音恭。)}} 【疏】「通嗣君也」。○正義曰: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脩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忠信卑讓之道也。」其事與此一也,謂君初即位,聘鄰國耳。在魯而出,謂之「始聘」,自外而來,謂之「通嗣君」,言彼君嗣位以來,未與魯通,於此始通之也。 「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annotate|(【注】將出叔姬,先脩禮朝魯,言其故。)}} 夏,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曰:「晉侯必不免。{{annotate|(【注】言將不能壽終也。後十年陷廁而死。)}}《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annotate|(【注】《詩·頌》。言天道顯明,受其命甚難,不可不敬以奉之。【音義】○易,以豉反。)}}夫晉侯之命在諸侯矣,可不敬乎?」{{annotate|(【注】敬諸侯,則得天命。)}} 秋,公至自晉,欲求成於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於我,{{annotate|(【注】邇,近也。)}}諸侯聽焉,未可以貳。{{annotate|(【注】聽,服也。)}}《史佚之志》有之,{{annotate|(【注】周文王大史。【音義】○大音泰。)}}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楚雖大,非吾族也,{{annotate|(【注】與魯異姓。)}}其肯字我乎?」公乃止。{{annotate|(【注】字,愛也。)}}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annotate|(【注】前年鄭伐許,侵其田,今正其界。【音義】○疆,居良反。)}}許人敗諸展陂。鄭伯伐許,取鉏任、泠敦之田。{{annotate|(【注】展陂,亦許地。【音義】○陂,彼皮反。鉏,仕居反。任音壬。泠,力丁反。)}} 晉欒書將中軍,{{annotate|(【注】代郤克。【音義】○將,子匠反。)}}荀首佐之,士燮佐上軍,以救許伐鄭,取氾、祭。{{annotate|(【注】氾、祭,鄭地。成皋縣東有氾水。【音義】○氾音凡,注同,或音祀。祭,惻介反。)}} 【疏】注「氾祭」至「氾水」。○正義曰:杜注熒陽中牟縣有東氾,襄城縣有南氾,知此氾,祭,非彼二氾。而以成皋縣東有氾水者,以傳為晉伐鄭,取氾、祭,既為晉人所取,當是鄭之西北界,即今之氾水也。字書水旁巳為汜,水旁已為氾。字相亂也。《漢書音義》亦為氾。今氾水上源謂氾穀。 楚子反救鄭,鄭伯與許男訟焉。{{annotate|(【注】於子反前爭曲直。)}}皇戌攝鄭伯之辭,{{annotate|(【注】代之對。)}}子反不能決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與其二三臣共聽兩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annotate|(【注】欲使自屈在楚子前決之。)}}不然,側不足以知二國之成。」{{annotate|(【注】側,子反名。為明年許愬鄭於楚張本。【音義】○愬音素。)}} 晉趙嬰通於趙莊姬。{{annotate|(【注】趙嬰,趙盾弟。莊姬,趙朔妻。朔,盾之子。)}} ==成公五年經==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annotate|(【注】出也。傳在前年。)}} 【疏】「杞叔姬來歸」。○正義曰:杞既出之,猶稱杞者,《雜記》曰:「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鄭玄云:「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仲孫蔑如宋。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annotate|(【注】穀,齊地。)}}梁山崩。{{annotate|(【注】記異也。梁山在馮翊夏陽縣北。)}} 【疏】注「記異也」。○正義曰:《公羊傳》曰:「梁山崩,何以書?記異也。」《公羊》以為,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山崩無所害,故為異也。秋,大水。{{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annotate|(【注】蟲牢,鄭地。陳留封丘縣北有桐牢。)}} ==成公五年傳== 五年,春,原、屏放諸齊。{{annotate|(【注】放趙嬰也。原同、屏季,嬰之兄。【音義】○屏,步丁反。)}}嬰曰:「我在,故欒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憂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annotate|(【注】言己雖淫,而能合莊姬護趙氏。【音義】○令,力丁反。)}}舍我何害?」弗聽。嬰夢天使謂已:「祭餘,餘福女!」使問諸士貞伯,貞伯曰:「不識也。」既而告其人,{{annotate|(【注】自告貞伯從人。【音義】○舍音舍。又音赦。聽,吐丁反。女音汝。從,才用反。)}} 【疏】注「自告貞伯從人」。○正義曰:嫌告趙嬰使人,故云「自告貞伯從人」也。若告趙嬰使人,不得云「神福仁而禍淫」。 曰:「神福仁而禍淫。淫而無罰,福也。祭,其得亡乎?」{{annotate|(【注】以得放遣為福。)}}祭之之明日而亡。{{annotate|(【注】為八年晉殺趙同、趙括傳。)}}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annotate|(【注】前年宋華元來聘。)}} 夏,晉荀首如齊逆女,故宣伯餫諸穀。{{annotate|(【注】野饋曰餫。運糧饋之,敬大國也。【音義】○餫音鄆。饋,其鬼反。)}} 【疏】注「野饋」至「大國」。○正義曰:《釋詁》云:「饁,饋也。」孫炎曰:「饁,野之饋也。」彼言野饋,饋田農在野之人,此言野饋,饋在野行路之人。俱是在野言之。謂之餫者,言其運糧饋之。彼自逆女,而往饋之者,敬大國也。 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annotate|(【注】傳,驛。【音義】○傳,中戀反,注及下同。驛音亦。)}}伯宗辟重,曰:「辟傳!{{annotate|(【注】重載之車。【音義】○辟重,匹亦反;徐,甫赤反,本又作僻。曰辟,音避。)}}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annotate|(【注】捷,邪出。【音義】○捷,在妾反。邪,似嗟反。)}} 【疏】注「捷,邪出」。○正義曰:捷亦速也。方行則遲,邪出則速。《楚辭》謂邪行小道為捷徑,是捷為邪出。 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annotate|(【注】主,謂所主祭。【音義】○絳,古巷反。壤,如丈反。)}}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annotate|(【注】去盛饌。【音義】○為,於偽反。去,起呂反。饌,仕戀反。)}}降服,{{annotate|(【注】損盛服。)}}乘縵,{{annotate|(【注】車無文。【音義】○縵,武旦反,又莫半反。)}} 【疏】注「車無文」。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皆不言車有文飾。其下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鄭玄云:「夏篆,五采畫轂,約也。夏縵,亦五采畫,無彖耳。墨車,不畫也。」孤之車尚有彖約,明諸侯之車必有彖約,《詩》所謂「約氏錯衡」,是其事也。乘縵,車無文,蓋乘大夫墨車也。《覲禮》:「侯氏乘墨車乃朝。」鄭玄云:「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彼為適王,尚乘墨車,明此山崩降服,亦乘墨車也。 徹樂,{{annotate|(【注】息八音。)}}出次,{{annotate|(【注】舍於郊。)}} 【疏】注「舍於郊」。○正義曰:僖三十三年傳:「秦伯以師敗於殽,素服郊次。」此言「出次」、「降服」,明亦次於郊也。文四年傳:「楚人滅江,秦伯為之降服,出次。」注云「辟正寢」,與此文互相見也。 祝幣,{{annotate|(【注】陳玉帛。)}}史辭{{annotate|(【注】自罪責。)}}以禮焉。{{annotate|(【注】禮山川。)}}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annotate|(【注】見之於晉君。【音義】○見,賢遍反,注皆同。)}}不可。{{annotate|(【注】不肯見。)}}遂以告,而從之。{{annotate|(【注】從重人言。)}} 許靈公愬鄭伯於楚。{{annotate|(【注】前兩年鄭伐楚故。)}}六月,鄭悼公如楚訟,不勝。楚人執皇戍及子國。{{annotate|(【注】以鄭伯不直故也。子國,鄭穆公子。)}}故鄭伯歸,使公子偃請成於晉。秋,八月,鄭伯及晉趙同盟於垂棘。{{annotate|(【注】垂棘,晉地。)}} 宋公子圍龜為質於楚而歸,{{annotate|(【注】圍龜,文公子。【音義】○質音致,下注同。)}}華元享之。請鼓噪以出,鼓噪以復入。{{annotate|(【注】出入輒擊鼓。【音義】○噪,素報反。復,扶又反,下同。)}}曰:「習攻華氏。」宋公殺之。{{annotate|(【注】蓋宣十五年宋楚平後,華元使圍龜代巳為質,故怨而欲攻華氏。)}} 冬,「同盟於蟲牢」,鄭服也。諸侯謀復會,宋公使向為人辭以子靈之難。{{annotate|(【注】子靈,圍龜也。宋公不欲會,以新誅子靈為辭。為明年侵宋傳。【音義】○向,舒亮反。難,乃旦反;一本無「之難」二字。「子靈為辭」,一本無「為辭」二字。)}} 十一月,己酉,定王崩。{{annotate|(【注】經在蟲牢盟上,傳在下,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音義】○倒,丁老反。)}} 【疏】注「經在」至「衍文」。○正義曰:傳不虛舉經文,此無所明,又上下倒錯,諸家之傳又悉無此言,必是衍文。此杜以疑事毋質,不敢輒去之耳。 ==成公六年經==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二月,辛巳,立武宮。{{annotate|(【注】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宮,以告成事,欲以示後世。)}} 【疏】注「魯人」至「後世」。○正義曰:杜以傳稱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故云魯人自鞍之功,至今無患,追思鞍戰,以為已功,故築武軍,又作先君武公之廟。以告戰勝之事,欲以章示後世,明巳之功也。其意言築為武軍,又作武公之廟。《公羊傳》曰:「武宮者何?武公之宮也。」是立宮為武公廟也。武公是成公九世之祖,其廟毀已久矣,今復立之,以為不毀之廟。《禮·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世室,言其世世不毀。劉炫以為直立武公之宮,不築武軍。今知不然者,以下傳云:「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是丘明譏魯立武以章武功,明非徒築宮而已。又宣十二年潘黨請築武軍,楚子云:「武有七德,我無一焉。武非吾功。」遂不敢築。武軍以明武功,此則丘明譏魯章武功,明亦築武軍也,若其唯築武宮,傳應云不可以立武宮,不得單稱武也。劉以為唯築武公之宮,而規社,非也。 取鄟。{{annotate|(【注】附庸國也。【音義】○鄟,徐音專,又徒欒反。)}}衛孫良夫帥師侵宋。夏,六月,邾子來朝。{{annotate|(【注】無傳。)}}公孫嬰齊如晉。{{annotate|(【注】嬰齊,叔子。)}} 壬申,鄭伯費卒。{{annotate|(【注】前年同盟蟲牢。【音義】○費音秘。)}}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楚子嬰齊帥師伐鄭。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成公六年傳== 六年,春,鄭伯如晉拜成,{{annotate|(【注】謝前年再盟。)}}子遊相,{{annotate|(【注】子遊,公子偃。【音義】○相,息亮反,下「甯相」同。)}}授玉於東楹之東。{{annotate|(【注】《禮》:授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 【疏】注「禮授」至「東過」。○正義曰:《聘禮》云:「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鄭玄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之深,尊賓事也。東楹之間,亦以君行一,臣行二也。」《聘禮》大夫奉命來聘,君臣不敵,故授玉於東楹之間。國君來朝,尊卑禮敵。傳言「東楹之東」以譏鄭伯行速,明禮當授玉於兩楹之間。 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巳。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annotate|(【注】視流,不端諦。【音義】○諦音帝。)}} 二月,季文子以鞍之功立武宮,非禮也。{{annotate|(【注】宣十二年潘黨勸楚子立武軍。楚子答以武有七德,非已所堪。其為先君宮,告成事而已。今魯倚晉之功,又非霸主,而立武宮,故譏之。【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宣十」至「譏之」。○正義曰:服虔云:「鞍之戰,禱武公以求勝,故立其宮。」案定元年傳:「昭公出故,季平子禱於煬公,立煬宮。」此若為禱而立,何以不言禱也?無驗之說,故不可從。 聽於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立武由己,非由人也。{{annotate|(【注】言請人救難,勝非已功。【音義】○難,乃旦反,注同。)}} 「取鄟」,言易也。{{annotate|(【音義】○易,以豉反。)}}三月,晉伯宗、夏陽說、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annotate|(【注】夏陽說,晉大夫。蠻氏,戎別種也。河南新城縣東南有蠻城。經唯書衛孫良夫,獨衛告也。【音義】○夏,戶雅反。說音悅,下文注同。渾,戶門反。種,章勇反。)}}以其辭會也。{{annotate|(【注】辭會在前年。)}}師於鍼,衛人不保。{{annotate|(【注】不守備。【音義】○鍼,其廉反,一音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師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師還,衛人登陴。{{annotate|(【注】聞說謀故。陴,毗支反。)}} 晉人謀去故絳。{{annotate|(【注】晉復命新田為絳,故謂此故絳。【音義】○復,扶又反。)}}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annotate|(【注】郇、瑕,古國名。河東解縣西北有郇城。【音義】○郇音旬。解音蟹。)}}沃饒而近盬,{{annotate|(【注】盬,鹽也。猗氏縣鹽池是。【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及注「近寶」皆同。盬音古。猗,於宜反。)}} 【疏】「沃饒」至「失也」。○正義曰:土田良沃,五穀饒多,民豐則國利,財多則君樂,其處不可失也。○注「盬鹽」至「池是」。○正義曰:《說文》云:「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總百一十六里。字從鹽省,古聲。」然則盬是鹽之名。盬雖是鹽,唯此池之鹽獨名為盬,餘鹽不名盬也。 國利君樂,不可失也。」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annotate|(【注】兼大僕。【音義】○樂音洛,下「謂樂」同。將,子匠反,下注「軍將」同。大僕,音泰。)}}公揖而入,獻子從。公立於寢庭,{{annotate|(【注】路寢之庭。)}} 【疏】注「路寢之庭」。○正義曰:《禮·玉藻》云:「君日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知寢庭是路寢之庭也。沈氏云:《大僕職》云:「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鄭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韓獻子既為僕大夫,故知寢庭,路寢之庭也。其路門之外朝,則司士掌焉,故司士掌治朝之儀。治朝,則路門之外每日治朝事之朝也。其庫門之外朝,則朝士掌焉,故《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此是詢眾庶問罪人之處也。凡人君內朝二,外朝一。內朝二者,路門內外之朝也。外朝一者,庫門外之朝也。若諸侯三門皋、應、路,外朝則在應門外;魯之三門庫、雉、路,則外朝在雉門外。 謂獻子曰:「何如?」{{annotate|(【注】問諸大夫言是非。)}}對曰:「不可。郇、瑕氏土薄水淺,{{annotate|(【注】土薄地下。)}}其惡易覯。{{annotate|(【注】惡,疾疢。覯,成也。【音義】○易,以豉反,下注同。覯,古豆反。疢,敕覲反;本或作「𤻞」,同。)}} 【疏】注「惡,疾疢。覯,成也」。○正義曰:下云「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此云「土薄水淺」,必居之多疾,以此知惡是疾疢也。《爾雅》訓「覯」為「見」,杜以惡為疾疢,疾疢非難見之物,唯苦其病成耳。故訓「覯」為「成」,言其病易成,由水土惡故也。 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annotate|(【注】墊隘,羸困也。【音義】○墊,丁念反。隘,於賣反。羸,劣偽反。)}} 【疏】「易覯」至「墊隘」。○正義曰:疾疢易成,則下民愁苦,民既愁苦,則必羸困。羸困而謂之墊隘者,《方言》云:「墊,下也」。地之下濕狹隘,猶人之羸瘦困苦,故杜以墊隘為羸困也。 於是乎有沈溺重膇之疾。{{annotate|(【注】沈溺,濕疾。重膇,足腫。【音義】○溺,乃曆反。膇,治偽反,一音直愧反。足腫,章勇反,一音常勇反。)}}不如新田,{{annotate|(【注】今平陽絳邑縣是。)}}土厚水深,居之不疾,{{annotate|(【注】高燥故。)}}有汾、澮以流其惡。{{annotate|(【注】汾水出太原,經絳北,西南入河。澮水出平陽絳縣南,西入汾。惡,垢穢。【音義】○汾,扶云反。澮,古外反。垢,古口反。)}}且民從教,{{annotate|(【注】無災患。)}}十世之利也。 【疏】「且民」至「利也」。○正義曰:民有災患,則不暇從上;無災患,則從教化。十者,數之小成,故云「十世之利也」。 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annotate|(【注】財易致,則民驕侈。【音義】○佚音逸。)}} 【疏】注「財易」至「驕侈」。○正義曰:《魯語》:「敬姜云:『昔者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居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敬姜此語自是激發之辭,未必聖王盡然,要亦有此理也。《大史公書》稱武王克殷,患殷民富侈。大史公曰:「奢昏厚葬以破其產。」為其富而驕佚,故設法以貧之也。《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讓生於有餘,爭生於不足。」《論語》稱孔子適衛,欲先富而後教,為其貧而無恥,欲營生以富之也。此皆觀民設教,故其理不同。若遷都近盬,則民皆商販,則富者彌富,驕侈而難治;貧者益貧,饑寒而犯法。且貧者資富而致貧,富者削貧而為富,惡民之富,乃是湣民之貧,欲使貧富均而勞逸等也。 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annotate|(【注】近寶,則民不務本。)}} 【疏】注「近寶,則民不務本」。○正義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為商,則貧富兼並;若貧富兼並,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稅,賦稅少,則公室貧也。 公說,從之。夏,四月,丁丑,晉遷於新田。{{annotate|(【注】為季孫如晉傳。【音義】○說音悅。)}}六月,鄭悼公卒。{{annotate|(【注】終士貞伯之言。)}} 子叔聲伯如晉,命伐宋。{{annotate|(【注】晉人命聲伯。)}}秋,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annotate|(【注】前年楚晉盟。)}}冬,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晉欒書救鄭,與楚師遇於繞角。{{annotate|(【注】繞角,鄭地。)}}楚師還。晉師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師救蔡,{{annotate|(【注】申、息,楚二縣。【音義】○成音城。)}}禦諸桑隧。{{annotate|(【注】汝南朗陵縣東有桑裏,在上蔡西南。【音義】○禦,魚呂反。隧音遂。)}}趙同、趙括欲戰,請於武子,武子將許之。{{annotate|(【注】武子,欒書。)}}知莊子、{{annotate|(【注】荀首,中軍佐。)}}範文子、{{annotate|(【注】士燮,上軍佐。)}}韓獻子{{annotate|(【注】韓厥,新中軍將。)}}諫曰:「不可!吾來救鄭,楚師去我,吾遂至於此,{{annotate|(【注】此蔡地。)}}是遷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師,戰必不克。{{annotate|(【注】遷戮不義,怒敵難當,故不克。)}}雖克,不令。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何榮之有焉?{{annotate|(【注】六軍悉出,故曰成師。以大勝小,不足為榮。)}}若不能敗,為辱已甚,不如還也。」乃遂還於是軍師之欲戰者眾。或謂欒武子曰:「聖人與眾同欲,是以濟事,子盍眾?{{annotate|(【注】盍,何不也。【音義】○帥,所類反,下注同。盍,戶臘反。)}}子為大政,{{annotate|(【注】中軍元帥。)}}將酌於民者也。{{annotate|(【注】酌取民心以為政。)}}子之佐十一人,{{annotate|(【注】六軍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義曰:服虔云:「是時欒書將中軍,荀首佐之。荀庚將上軍,士燮佐之。郤錡將下軍,趙同佐之。韓厥將新中軍。趙括佐之。鞏朔將新上軍,韓穿佐之。荀騅將新下軍,趙旃佐之。」 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annotate|(【注】知、範、韓也。)}}欲戰者可謂眾矣。《商書》曰:『三人占,從二人。』眾故也。」{{annotate|(【注】《商書》,《洪範》。)}} 【疏】注「商書洪範」。○正義曰:武王克殷始作《洪範》,今見在《周書》。傳謂之《商書》者,以箕子商人所陳故也。 武子曰:「善鈞,從眾。{{annotate|(【注】鈞,等也。)}}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annotate|(【注】三卿,皆晉之賢人。)}}從之,不亦可乎?」{{annotate|(【注】傳善欒書得從眾之義,且為八年晉侵蔡傳。)}} ==成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annotate|(【注】無傳。稱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禮也。【音義】○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義曰:《釋獸》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孫炎曰:「有螫毒者。」蓋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後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則前食角者亦免之矣,從下「免」省文也。○注「稱牛」至「禮也」。○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傳曰「牛卜日曰牲」,今稱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殺,遂不郊也。 吳伐郯。{{annotate|(【音義】○郯音談。)}}夏,五月,曹伯來朝。不郊,猶三望。{{annotate|(【注】無傳。書不郊,間有事。三望,非禮。)}}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annotate|(【注】馬陵,衛地。陽平元城韓東南有地名馬陵。)}}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吳入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淮南下蔡縣是也。)}} 冬,大雩。{{annotate|(【注】無傳。書過。)}}衛孫林父出奔晉。 ==成公七年傳== 七年,春,吳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annotate|(【注】振,整也。旅,眾也。)}}無弔者也夫!{{annotate|(【注】言中國不能相湣恤,故夷狄內侵。【音義】○夫音扶。)}}《詩》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弔湣下民,故號天告亂。【音義】○昊,戶老反。號,戶刀反。)}} 【疏】「詩曰」至「有定」。○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 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annotate|(【注】上,謂霸主。)}}吾亡無日矣!」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鄭子良相成公以如晉,見,且拜師。{{annotate|(【注】謝前年晉救鄭之師。為楚伐鄭張本。【音義】○相,息亮反。見,賢遍反。)}}夏,曹宣公來朝。 【疏】「曹宣公來朝」。○正義曰:比文及八年傳「召桓公來賜公命」,並無所解釋,而虛載經文者,《釋例》曰:「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此蓋須互見名號,故舉之也。 秋,楚子重伐鄭,師於汜。{{annotate|(【注】汜,鄭地。在襄城縣南。【音義】○汎音凡。)}}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annotate|(【注】二子,鄭大夫。【音義】○共音恭。)}}囚鄖公鍾儀,獻諸晉。八月,同盟於馬陵,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annotate|(【注】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屬齊,齊服,故莒從之。【音義】○鄖,本亦作員,音云,邑名。)}} 晉人以鍾儀歸,囚諸軍府。{{annotate|(【注】軍藏府也。為九年晉侯見鍾儀張本。【音義】○藏,才浪反。)}} 楚圍宋之役,{{annotate|(【注】在宣十四年。)}}師還,子重請取於申、呂以為賞田,王許之。{{annotate|(【注】分申、呂之田以自賞。)}}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annotate|(【注】言申、呂賴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音義】○「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魚呂反。)}}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annotate|(【注】楚共王以魯成公元年即位。【音義】○共音恭。)}}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annotate|(【注】皆巫臣之族。【音義】○閻音鹽。)}}及襄老之子黑要,{{annotate|(【注】以夏姬故,並怨黑要。【音義】○要,一遙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蕩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尹之室。巫臣自晉遺二子書,{{annotate|(【注】子重、子反。【音義】○罷音皮,下同。遺,唯季反。)}}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不辜,餘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巫臣請使於吳,晉侯許之。吳子壽夢說之。乃通吳於晉,{{annotate|(【注】壽夢,季劄父。【音義】○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請使,所吏反。夢,莫公反。說音悅。劄,側八反。)}}以兩之一卒適吳,舍偏兩之一焉。{{annotate|(【注】《司馬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軍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蓋留九乘車及一兩二十五人,令吳習之。【音義】○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舊音舍。乘,繩證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兩」至「一焉」。○正義曰:「以兩之一」,謂將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謂更將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將一百二十五人適吳也。「舍偏」,謂舍一偏之車九乘也,「兩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車二十五人與吳矣。發首言「兩之一」者,為舍此「兩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見巫臣所將非唯有一兩也。《司馬法》:「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傳言偏不言大,當是留九乘車矣。唯言留一偏,不見元將車數,不知去時幾乘車去也。丘明為傳,辭皆易解,此獨蹇澀,或誤本文。蘇氏云「舍九乘車,以六乘車還」,則以去時十五乘車。傳不言者,以舍既稱「偏」,明去時有車可知,從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將兵車者,今此特將兵車,為方欲教吳戰陳,故與常不同。」 與其射御,教吳乘車,教之戰陳,教之叛楚。{{annotate|(【注】前是吳常屬楚。【音義】○戰陳,直覲反。)}}寘其子狐庸焉,使為行人於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annotate|(【注】巢、徐,楚屬國。【音義】○置,之豉反。)}}子重奔命。{{annotate|(【注】救徐、巢。)}}馬陵之會,吳入州來,子重自鄭奔命。{{annotate|(【注】因伐鄭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是以始大,通吳於上國。{{annotate|(【注】上國,諸夏。【音義】○夏,戶稚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annotate|(【注】林父,孫良夫之子。【音義】○惡,烏路反。)}}衛侯如晉,晉反戚焉。{{annotate|(【注】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隨屬晉。【音義】○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屬晉」。○正義曰:傳言「晉反戚焉」,則戚巳屬晉。襄二十六年,「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孫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後,戚自從隨而屬晉,非林父入而將去,故不言叛也。 ==成公八年經==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annotate|(【注】齊服事晉,故晉來語魯,使還二年所取田。【音義】○語,魚據反。)}}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annotate|(【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義曰:傳於「華元來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則華元新始告魯,欲圖為昏。《昏禮》發首云「昏禮,下達」,乃言「納采」。鄭玄云:「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此華元來聘,則彼《昏禮》所謂「下達」者也。士禮使媒,諸侯不可求媒於其國,自使臣行,則亦媒之義。昏有六禮:下達之後,初有納采擇之禮。既行納采,其日即行問名,問女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歸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謂之納吉,納吉則昏禮定矣。復遣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昏禮。士禮納徵,有玄纁束帛儷皮,其諸侯謂之納幣,以其幣多,故指幣言之。納幣以後,又有請期親迎,是之謂六禮也。計華元來聘之後,當有納采、納吉二使,二使之後,乃次納幣。今唯書納幣者,納采、納吉,其使非卿,故不書也。《釋例》曰:「諸侯昏禮亡,以士昏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納幣、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得禮也。魯君之昏,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是言聘女不應使卿,今華元以卿將命,故特書之也。隱二年《公羊傳》曰:「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則母命之。宋公無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稱「宋公使公孫壽來」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者,文十六年傳文。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annotate|(【注】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疏】注「傳曰」至「稱名」。○正義曰:傳稱莊姬譖之,則是同、括無罪。大夫無罪見殺,例不書名,此並書名,故解之。宣十二年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見討,今雖實不作亂,從告而稱其名。言從告者,凡殺大夫,必以其實有罪告,不肯言其無罪。魯史詳其曲直,乃立其文,故所書或從或否耳。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annotate|(【注】諸侯即位,天子賜以命圭,與之合瑞。八年乃來,緩也。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音義】○通稱,尺證反。)}} 【疏】注「諸侯」至「通稱」。○正義曰:天子賜諸侯之命,書傳亦無正禮,唯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僖十一年傳「王賜晉惠公命」,《周語》「王賜晉文公命」,皆是即位而賜之。又賜之以圭,擬朝而合瑞。諸侯即位,禮必朝王,明當即位即賜之命。今八年乃來,是緩也。隱元年,宰咺來賵,為其緩,書名以譏之。此亦緩也,而不譏之者,彼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子氏未薨而豫凶事,所失者大,故特譏之。春秋之時,賜命禮廢,唯文公即位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其餘皆不得賜。苟以得之為榮,故不復譏其緩也。且賜之以圭者,為朝而合瑞,魯尚不朝天子,不宜譏天子賜緩也。天子之見經者三十有二:稱「天王」者二十五,稱「王」者六,稱「天子」者一,即此事是也。三稱並行,傳無異說,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稱也,其不同者,史異辭耳。《公羊傳》曰:「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杜用彼說也。賈逵云:「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恩深加禮妾母,恩同畿內,故稱王。成公八年乃得賜命,與夷狄同,故稱天子。」左氏無此義,故杜不從之。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annotate|(【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晉侯使士燮來聘。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annotate|(【注】先謀而稱會,盟主之命,不同之於列國。)}} 衛人來媵。{{annotate|(【注】古者諸侯取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也。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之。【音義】○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適,丁曆反。侄,大結反;《字林》,丈一反。娣,大計反。)}} 【疏】注「古者」至「媵之」。○正義曰:莊十九年《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是諸侯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也。傳曰:「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是夫人與媵皆同姓之國也。魯、衛同姓,故來媵之。《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也。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絕望求、塞非常也。辭稱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倫。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成公八年傳==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季文子餞之,{{annotate|(【注】餞,送行飲酒。【音義】○餞,錢淺反;《說文》云:「送去食也」;《字林》:「子扇反」;《毛詩》箋云:「祖而舍犮,飲酒於其側曰餞。」)}} 【疏】注「餞,送行飲酒」。○正義曰:《詩·大雅·韓奕》篇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餞為送行飲酒也。私焉,{{annotate|(【注】私與之言。)}}曰:「大國制義,以為盟主, 【疏】「大國」至「盟主」。○正義曰:義者,宜也,事得其宜謂之為義。汶陽之田,宜其歸魯,是歸魯為義,歸齊不義。大國當制其義事,以為諸侯之盟主。 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於齊,使歸諸敝邑。{{annotate|(【注】用師,鞍之戰。)}}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annotate|(【注】言不復肅敬於晉。【音義】○復,扶又反。)}} 【疏】「信以」至「解體」。○正義曰:言之有信,義事乃行,是「信以行義」。事必以義,命乃成就,故「義以成命」也。杖信以行義事,以義而命諸侯,故以小國所望而歸之。懷,歸也。言而無信,則信不可知;所命非義,則義無所立,如是則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謂事晉之心皆疏慢也。 《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annotate|(【注】爽,差也。極,中也。《詩·衛風》。婦人怨丈夫不一其行,喻魯事晉,猶女之事夫,不敢過差,而晉有罔極之心,反二三其德。【音義】○行,下孟反,注同。差,初賣反,又初佳反。)}} 【疏】「詩曰」至「其德」。○正義曰:《衛風·氓》之篇。 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況霸主?霸主將德是以,{{annotate|(【注】以,用也。【音義】○喪,息浪反。妃音配。耦,苦口反。)}}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annotate|(【注】猶,圖也。簡,諫也。《詩·大雅》。言王者圖事不遠,故用大道諫之。【音義】○長,音如字,一音丁丈反。)}}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疏】「詩曰」至「言之」。○正義曰:《詩·大雅·板》之篇也。言王者之所圖謀,其事未能長遠,我以是故用大道諫王。行父今亦懼晉之不能遠圖,而因此以失諸侯,是以敢私言之,私布此言,即是大諫也。 晉欒書侵蔡,{{annotate|(【注】六年未得志故。)}}遂侵楚,獲申驪。{{annotate|(【注】申驪,楚大夫。【音義】○驪,力馳反。)}}楚師之還也,{{annotate|(【注】謂六年遇於繞角時。)}} 【疏】「楚師之還也」。○正義曰:還在六年,不於彼言者,因其今獲申驪,追言六年侵沈,述欒書得從善之功,故於此並言之。 晉侵沈,獲沈子揖初,從知、範、韓也。{{annotate|(【注】繞角之役,欒書從知莊子、範文子、韓獻子之言,不與楚戰。自是常從其謀,師出有功,故傳善之。沈國,今汝南平與縣。【音義】○揖,徐音集,又於立反。與音餘,一音預。)}}君子曰:「從善如流,宜哉!{{annotate|(【注】宜有功也。如流,喻速。)}}《詩》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annotate|(【注】遐,遠也。作,用也。《詩·大雅》。言文王能遠用善人。不,語助。【音義】○愷,開在反,樂也。悌,徒禮反,易也。)}} 【疏】「詩曰」至「作人」。○正義曰:《大雅·旱麓》之篇。 求善也夫!作人,斯有功績矣。」是行也,鄭伯將會晉師,{{annotate|(【注】會伐蔡之師。【音義】○夫音扶。)}}門於許東門,大獲焉。{{annotate|(【注】過許,見其無備,因攻之。【音義】○過,古禾反。)}} 聲伯如莒,逆也。{{annotate|(【注】自為逆婦而書者,因聘而逆。【音義】○為,於偽反,下文「為趙嬰」同。)}} 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annotate|(【注】穆姜之女,成公姊妹,為宋共公夫人。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音義】○共音恭。)}} 【疏】注「穆姜之女」。○正義曰:明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還稱宋上之樂,穆姜出拜謝之,知是穆姜所生之女也。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annotate|(【注】納幣應使卿。)}} 晉趙莊姬為趙嬰之亡故,譖之於晉侯,{{annotate|(【注】趙嬰亡在五年。)}}曰:「原、屏將為亂。」欒、郤為徵。{{annotate|(【注】欒氏、郤氏亦徵其為亂。)}}六月,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annotate|(【注】趙武,莊姬之子。莊姬,晉成公女。畜,養也。)}} 【疏】注「趙武」至「養也」。○正義曰:《史記·趙世家》云:「趙朔娶晉成公姊為夫人。」案傳,趙衰適妻是文公之女,若朔妻成公之姊,則亦文公之女。父之從母,不可以為妻;且文公之卒,距此四十六年,莊姬此時尚少,不得為成公姊也。賈、服先儒皆以為成公之女,故杜從之。《[[史記]]》又稱有屠岸賈者,有寵於靈公,此時為司寇,追論趙盾弑君之事,誅趙氏,殺趙朔、趙同、趙括,而滅其族。案二年「傳欒書將下軍」,則於時朔已死矣。同、括為莊姬所譖,此年見殺,趙朔不得與同、括俱死也。於時晉君明,諸臣彊,無容有屠岸賈輒廁其間,得如此專恣。又說云,公孫杵臼取他兒代武死,程嬰匿武於山中,居十五年,因晉侯有疾,韓厥乃請立武為趙氏後,與《左傳》皆違。馬遷妄說,不可從也。 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annotate|(【注】成季,趙衰。宣孟,趙盾。【音義】○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衰,初危反。盾,徒本反。)}}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夫豈無辟王?賴前哲以免也。{{annotate|(【注】言三代亦有邪辟之君,但賴其先人以免禍耳。【音義】○數,所主反。辟,匹亦反,注及下同。哲,陟列反。邪,似嗟反。)}} 【疏】「夫豈」至「免也」。○正義曰:此趙同、趙括,謂天祿之父祖,若桀、紂之輩雖邪辟,子孫賴禹、湯之功而食天祿。 《周書》曰:『不敢侮鰥寡,所以明德也。』」{{annotate|(【注】《周書·康誥》。言文王不侮鰥寡,而德益明。欲使晉侯之法文王。【音義】○侮,亡甫反。鰥,古頑反。)}}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秋,召桓公來賜公命。{{annotate|(【注】召桓公,周卿士。)}} 晉侯使申公巫臣如吳,假道於莒。與渠丘公立於池上,{{annotate|(【注】渠丘公,莒子朱也。池,城池也。渠丘,邑名,莒縣有蘧裏。【音義】○蘧,其居反。)}} 【疏】注「渠丘」至「蘧裏」。○正義曰:十四年莒子朱卒,知渠丘公即是朱也。渠丘,莒之邑名。夷不當有諡,或作別號,此朱以邑名為號,不知其故何也。 曰:「城已惡。」莒子曰:「辟陋在夷,其孰以我為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巳惡,如字;已,猶大也;本或作「城已惡矣」。度,待洛反。)}}對曰:「夫狡焉。{{annotate|(【注】狡,猾之人。【音義】○狡,交卯反。猾,于八反。)}}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唯然,故多大國矣。唯或思或縱也。{{annotate|(【注】世有思開封疆者,有縱其暴掠者,莒人當唯此為命。【音義】○疆,居良反,注同。唯然,音維;本或作雖,後人改也。掠音亮。)}} 【疏】「唯然」。○正義曰:俗本「唯」作「雖」,今定本作「唯」。 勇夫重閉,況國乎?」{{annotate|(【注】為明年莒潰傳。【音義】○重,直龍反,又直勇反。閉,補計反,又補結反,一音戶旦反。)}} 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annotate|(【注】湣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音義】○復,扶又反。)}}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以其事吳故。{{annotate|(【注】七年郯與吳成。)}}公賂之,請緩師。文子不可,{{annotate|(【注】文子,士燮。)}}曰:「君命無貳,失信不立。禮無加貨,事無二成。{{annotate|(【注】公私不兩成。)}}君後諸侯,是寡君不得事君也。{{annotate|(【注】欲與魯絕。【音義】○後,如字;徐音胡豆反。)}}燮將復之。」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annotate|(【注】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疏】「衛人」至「則否」。○正義曰:《膏肓》以為媵不必同姓,所以博異氣。今《左傳》「異姓則否」,十年,齊人來媵,何以無貶刺之文?左氏為短。鄭箴云:禮稱納女於天子云「備百姓」,於國君云「備酒漿」,不得云「百姓」,是不博異氣也。齊是大國,今來媵我,得之為榮,不得貶也。 ==成公九年經==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annotate|(【注】蒲,衛地,在長垣縣西南。)}}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annotate|(【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女嫁」至「之好」。○正義曰: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此二月伯姬歸於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二者其間並近三月。《禮》:婦入三月廟見。知致女必以三月,蓋廟見之後,婦禮既成,使大夫聘問,謂之致女。其成婦之禮,存謙敬,序殷勤,所以篤昏姻之好也。仲年、行父俱是致女,而彼言「聘」者,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但言「聘」,外內之異文也。以彼言「聘」,而實是致女,故二注皆言「使大夫隨加聘問」,為此也。 晉人來媵。{{annotate|(【注】媵伯姬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annotate|(【注】無傳。五同盟。丙子,六月一日。書七月,從赴。)}}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無野以宣十年即位,此二年及國佐盟於袁婁,又盟於蜀,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此年於蒲,皆魯、齊俱在,是五同盟也。 晉人執鄭伯。{{annotate|(【注】鄭伯既受盟於蒲,又受楚賂會於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於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晉欒書帥師伐鄭。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annotate|(【注】無傳。【音義】○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annotate|(【注】民逃其上曰潰。)}}楚人入鄆。{{annotate|(【注】鄆,莒別邑也。楚偏師入鄆,故稱人。)}}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城中城。{{annotate|(【注】魯邑也。在東海厚丘縣西南。此閏月城,在十一月之後,十二月之前,故傳曰「書時」。)}} 【疏】注「魯邑」至「書時」。○正義曰:《長曆》推此年閏十一月,傳「城中城」文在「十二月」上,而云「書時」也,即是閏月城之。閏月半後即是十二月節,故水昏巳正而城之,是得時也。 ==成公九年傳== 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annotate|(【注】叔姬巳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音義】○復,扶又反,下同。強,其丈反。)}}杞叔姬卒,為杞故也。{{annotate|(【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音義】○為,於偽反,下注「為魯」、下文「為歸汶陽」同。)}}逆叔姬,為我也。{{annotate|(【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音義】○「逆叔姬」絕句。「為我也」本或無「為」字。)}} 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annotate|(【注】歸田在前年。)}}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annotate|(【注】馬陵在七年。)}}季文子謂範文子曰:「德則不競,尋盟何為?」{{annotate|(【注】競,強也。)}}範文子曰:「勤以撫之,寬以待之,堅疆以御之,明神以要之,柔服而伐貳,德之次也。」是行也,將始會吳,吳人不至。{{annotate|(【注】為十五年會鍾離傳。【音義】○御,魚呂反。要,一遙反。)}} 二月,伯姬歸於宋。{{annotate|(【注】為致女復命起。)}}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annotate|(【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annotate|(【注】《韓奕》,《詩·大雅》篇名。其五章言蹶父嫁女於韓侯,為女相所居,莫如韓樂。文子喻魯侯有蹶父之德,宋公如韓侯,宋土如韓樂。【音義】○蹶,九衛反。為,於偽反。相,息亮反。樂音洛,下同。)}}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annotate|(【注】穆姜,伯姬母,聞文子言宋樂,喜而出謝其行勞。婦人夫死,自稱未亡人。【音義】○施,以豉反。)}}先君猶有望也。{{annotate|(【注】言先君亦望文子之若此。)}}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annotate|(【注】《綠衣》,《詩·邶風》也。取其「我思古人,實獲我心」,喻文子言得已意。【音義】○重,直勇反,又直用反。綠,如字;本又作褖,吐亂反,注同。邶音佩,又作鄁。)}} 晉人來媵,禮也。{{annotate|(【注】同姓故。)}} 秋,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annotate|(【注】銅鞮,晉別縣,在上黨。【音義】○鞮,丁兮反。)}}欒書伐鄭,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兵交,使在其間可也。{{annotate|(【注】明殺行人例。【音義】○蠲,古玄反,又音圭。使在,所吏反。)}}楚子重侵陳以救鄭。{{annotate|(【注】陳與晉故。)}}晉侯觀於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annotate|(【注】南冠,楚冠。縶,拘執。【音義】○縶,中立反。拘,九於反。)}} 【疏】注「南冠楚冠」。○正義曰:應劭《漢官儀》云:「法冠一曰柱後冠。《左傳》『南冠而縶』,則楚冠也。秦滅楚,以其冠賜近臣,御史服之,即今獬豸冠也。古有獬豸獸,觸不直者,故執憲以其角形為冠,令觸人也。」 有司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annotate|(【注】鄭獻鍾儀在七年。稅,解也。【音義】○稅,吐活反;徐始銳反,注同。)}}召而弔之。再拜稽首。問其族,對曰:「泠人也。」{{annotate|(【注】泠人,樂官。【音義】○泠,力丁反,依字作伶。)}} 【疏】注「泠人樂官」。○正義曰:《詩·簡兮序》云:「衛之賢者仕於泠官。」鄭玄云:「泠官,樂官也。泠氏世掌樂官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泠官。」《呂氏春秋》稱黃帝使泠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斷兩節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昭三十一年傳,景王鑄無射,泠州鳩其之。是泠氏世掌樂官也。《周語》云:「景王鑄鍾成,泠人告和」,《魯語》云:「泠簫詠歌及《鹿鳴》之三」,此稱「泠人」,《詩》稱「泠官」,是泠為樂官之名也。 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職官也,敢有二事?」{{annotate|(【注】言不敢學他事。)}}使與之琴,操南音。{{annotate|(【注】南音,楚聲。【音義】○操,七刀反,下同。)}}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曰:「其為大子也,師、保奉之,以朝於嬰齊而夕於側也。{{annotate|(【注】嬰齊,令尹子重。側,司馬子反。言其尊卿敬老。)}}不知其他。」公語範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大子,抑無私也;{{annotate|(【注】舍其近事,而遠稱少小,以示性所自然,明至誠。【音義】○語,魚據反。背音佩,下同。舍音舍。少,詩照反。)}} 【疏】注「舍其」至「至誠」。○正義曰:楚王既為君矣,不言為君時事,而遠稱大子者,若言為君時事,嫌為君隱惡,或疑已在君位,矯情為善。舍其當時近事,遠稱大子少小者,未為君時不須隱蔽,以示王性自然。言其從小如此,以明己之至誠,無所私也。《禮》,君前臣名字,則貴於名,此道二卿之名,不言字,是尊晉君也。 名其二卿,尊君也。{{annotate|(【注】尊晉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annotate|(【注】敏,達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annotate|(【注】言有此四德,必能成大事。)}}君盍歸之,使合晉、楚之成?」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annotate|(【注】為下十二月晉、楚結成張本。【音義】○盍,戶臘反。)}} 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渠丘城惡,眾潰,奔莒。戊申,楚入渠丘。{{annotate|(【注】月六日。)}}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annotate|(【注】月十八日。)}}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annotate|(【注】終巫臣之言。)}}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備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其不脩城郭,浹辰之間,而楚克其三都,無備也夫!{{annotate|(【注】浹辰,十二日也。【音義】○浹,子協反;徐又音子答反。夫音扶。)}} 【疏】注「浹辰,十二日也」。○正義曰:浹,為周匝也。從甲至癸,為十日;從子至亥,為十二辰。周禮縣治象浹日而斂之,謂周甲癸十日。此言「浹辰」,謂周子亥十二辰,故為十二日也。 《詩》曰:『雖有絲、麻,無棄菅、蒯;雖有姬、姜,無棄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匱。』言備之不可以巳也。」{{annotate|(【注】逸《詩》也。姬、姜,大國之女。蕉萃,陋賤之人。【音義】○菅,古顏反。蒯,苦怪反。蕉,在遙反。萃,在醉反。匱,其位反。)}} 【疏】「無棄菅蒯」。○正義曰:《釋草》云:「白華,野菅。」郭璞曰:「菅,茅屬。」陸璣《毛詩疏》曰:「菅似茅,滑澤無毛,肋宜為索,漚及曝尤善。」蒯與菅連,亦菅之類。《喪服》疏:屨者,傳曰「藨、蒯之菲也,可以為屨」。明肋如菅,並可代絲、麻之乏,故云「無棄」也。 秦人、白狄伐晉,諸侯貳故也。 鄭人圍許,示晉不急君也。{{annotate|(【注】此秋晉執鄭伯。)}}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annotate|(【注】示不畏晉。)}}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annotate|(【注】紓,緩也。勿亟遣使請晉,示欲更立君。【音義】○為將,並如字;或於為反,非也;本或作「偽將」。紓音舒。使,所吏反,注及下同。亟,紀力反,急也;或欺異反,數也。)}}晉必歸君。」{{annotate|(【注】為明年晉侯歸鄭伯張本。)}} 「城中城」,書,時也。 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晉,報鍾儀之使,請脩好結成。{{annotate|(【注】鍾儀奉晉命歸,故楚報之。【音義】○好,呼報反。)}} ==成公十年經==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annotate|(【注】無傳。卜常祀,不郊,皆非禮,故書。)}} 【疏】注「卜常」至「故書」。正義曰:《曲禮》論卜筮云:「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則卜者每旬一卜。傳稱「啟蟄而郊」,則周之三月,郊之大期。此云「五卜」者,當是三月三卜,四月又二卜,皆不吉,乃止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禮不卜常祀」,不應卜而卜,以不吉而不郊,皆非禮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annotate|(【注】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禮」。○正義曰:如傳文,知晉侯是大子也。漢末,有汝南應劭作《舊君諱議》云:「昔者周穆王名滿,晉厲公名州滿,又有王孫滿,是同名不諱。」則此為州滿,或為州蒲誤耳,今定本作蒲。傳無譏文,知譏其生代父位,失人子之禮者,傳稱「凡在喪,公侯曰子」,父喪代位,尚不稱君,生代父位,譏之必矣。傳言立大子以為君,若其不譏,則不須此傳,是顯其譏之意。 齊人來媵。{{annotate|(【注】無傳。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丙午,晉侯獳卒。{{annotate|(【注】六同盟。據傳,丙午,六月七日。有日無月。【音義】○獳,乃侯反。)}} 【疏】注「六同盟」。○正義曰:獳以宣九年即位,十七年盟於斷道,元年於赤棘,二年於袁婁,五年於蟲牢,七年於馬陵,九年於蒲,皆魯、晉俱在,是六同盟也。 秋,七月,公如晉。冬,十月。 ==成公十年傳== 十年,春,晉侯使糴茷如楚,{{annotate|(【注】糴茷,晉大夫。【音義】○糴,徐徒弔反;一音杜敖反,又土弔反。茷,扶廢反,一音蒲發反,又蒲艾反。)}}報大宰子商之使也。{{annotate|(【注】子商,楚公子辰。使在前年。【音義】○大音泰。使,所吏反,下及注「使在」同。)}} 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annotate|(【注】晉命衛使侵鄭。)}} 鄭公子班聞叔申之謀。{{annotate|(【注】改立君之謀。)}}三月,子如立公子繻。{{annotate|(【注】子如,公子班。【音義】○繻音須。)}}夏,四月,鄭人殺繻,立髡頑。子如奔許。{{annotate|(【注】髡頑,鄭成公大子。【音義】○髡,苦門反。頑,如字,徐五班反。)}}欒武子曰:「鄭人立君,我執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鄭而歸其君,以求成焉。」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大子州蒲以為君,而會諸侯伐鄭。{{annotate|(【注】生立子為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音義】○州蒲,本或作「州滿」。)}}鄭子罕賂以襄鍾,{{annotate|(【注】子罕,穆公子。襄鍾,鄭襄公之廟鍾。)}}子然盟於脩澤,子駟為質。{{annotate|(【注】子然、子駟,皆穆公子。熒陽卷縣東有脩武亭。【音義】○質音致。卷音權;《字林》,丘權反;如淳《[[漢書]]》同音。)}}辛巳,鄭伯歸。{{annotate|(【注】鄭伯歸不書,鄭不告入。)}} 晉侯夢大厲,被髮及地,搏膺而踴曰:「殺餘孫,不義。{{annotate|(【注】厲,鬼也。趙氏之先祖也。八年,晉侯殺趙同、趙括,故怒。【音義】○被,皮寄反。搏音博。踴音勇。)}} 【疏】注「厲鬼」至「故怒」。○正義曰:鬼怒言「殺餘孫,不義」,必是枉死者之祖也。景公即位以來,唯有殺趙同、趙括,故知是趙氏之先祖。趙氏先祖,其人非一,鬼不自言其名,未知誰之鬼。《世本》云:「公明生趙夙。」晉語云:「趙衰,趙夙之弟。」則括之祖,公明是也。服虔又以為公明之鬼,凡為疫厲之鬼,皆妖邪之氣,未必真是彼人。故杜不復指斥。 餘得請於帝矣。」壞大門及寢門而入。公懼,入於室。又壞戶。公覺,召桑田巫。{{annotate|(【注】桑田,巫邑。【音義】○壞音怪,下同。「及寢門」,一本無「及」字。覺,古孝反。)}}巫言如夢。{{annotate|(【注】巫云鬼怒,如公所夢。)}}公曰:「何如?」曰:「不食新矣。」{{annotate|(【注】言公不得及食新麥。)}}公疾病,求醫於秦,秦伯使醫緩為之。{{annotate|(【注】緩,醫名。為,猶治也。【音義】○醫,於其反。)}}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annotate|(【注】肓,鬲也。心下為膏。【音義】○「懼傷我」,絕句。焉,徐,於虔反;一讀如字,屬上句;逃之,絕句。肓,徐音荒;《說文》云:「心下鬲上也。」鬲音革。)}} 【疏】注「肓鬲」至「為膏」。○正義曰:此賈逵之言,杜依用之。古今傳文皆以為「膏之下」,賈、服、何休諸儒等亦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故《內則》云「小切狼臅膏」,則此膏謂連心脂膏也。劉炫以為釋首者為膏,連心之脂不得稱膏。以為「膏」當為「鬲」。改易傳文,而規杜氏,非也。 醫至,曰:「疾不可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不可為也。」{{annotate|(【注】達,針。【音義】○攻音工。)}}公曰:「良醫也。」厚為之禮而歸之。六月,丙午,晉侯欲麥,{{annotate|(【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孰。)}}使甸人獻麥,{{annotate|(【注】甸人,主為公田者。【音義】○甸,徒練反。)}}饋人為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annotate|(【注】張,腹滿也。【音義】○饋,其愧反。為,如字。張,中亮反,注同。)}}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annotate|(【注】傳言巫以明術見殺,小臣以言夢自禍。)}} 鄭伯討立君者,戊申,殺叔申、叔禽。{{annotate|(【注】叔禽,叔申弟。)}} 【疏】注「叔禽,叔申弟」。○正義曰:此無文也,以禽與申俱死,當是坐其兄弟,知是弟也。 君子曰:「忠為令德,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annotate|(【注】言申叔為忠,不得其人,還害身。)}} 【疏】「忠為」至「令乎」。○正義曰:言叔申忠誠,為此令善之德,施之於鄭伯,施非得其善人,猶尚不可,何況不有令德者乎?言「令德」者,往年公孫申曰「我出師以圍許」,為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是也。 秋,公如晉,{{annotate|(【注】親弔,非禮。)}}晉人止公,使逆葬。於是糴茷未反。{{annotate|(【注】是春晉使糴茷至楚結成。晉謂魯二於楚,故留公。須糴茷還,驗其虛實。)}}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annotate|(【注】諱不書晉葬也。)}} ashlqo4uoq1lbv14k0oeuo2547vqfg2 春秋左傳正義/卷25 0 122566 7906061 7905418 2026-07-02T01:41:16Z ~2026-37769-06 122002 790606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五 {{*|(起成公元年,盡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4|卷第二十四]]|next=[[../卷26|卷第二十六]]|type=|from=|notes=}} <big>◎成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成公名黑肱,宣公子。諡法:「安民立政曰成。」)}} 【疏】正義曰:《魯世家》云:「成公名黑肱,宣公之子,穆姜所生,以定王十七年即位。」諡法:「安民立政曰成。」《釋例》曰:「計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案宣元年「夫人婦姜至自齊」,即穆姜也。至此始十八年耳。二年傳稱「公衡為質於楚」。公衡,成公子也。既堪為質,則其年巳長。成公若是穆姜之子,未得有成長之男。 ==成公元年經==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annotate|(【注】無傳。)}}無冰。{{annotate|(【注】無傳。周二月,今之十二月,而無冰,書冬溫。)}} 【疏】注「周二」至「冬溫」。○正義曰:襄二十八年「春無冰」。彼春無月,則是竟春無冰。此亦應竟春無冰。而書在二月下者,以盛寒之月書之也。《穀梁傳》曰:「終時無冰,則志。」此未終時而言「無冰」,何也?終無冰矣,加之寒之辭也。其意言此月寒最甚,此月無冰,則終無冰矣。杜言「今之十二月」者,見此意也。冬而無冰,是時之失,故書之,記冬溫也。 三月,作丘甲。{{annotate|(【注】《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音義】○甸,徒練反,一音繩證反,乘,繩證反。卒,尊忽反。斂,力驗反。)}} 【疏】「周禮」至「故書」。○正義曰:《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小司徒職》文也。《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謂之乘馬。」然則杜之此注多是《司馬法》文。而獨以《周禮》冠之者,以《司馬法》祖述《周禮》,其所陳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禮法耳,不言《周禮》有此文也。鄭注《論語》云《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與此不同者,鄭注《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緣邊一里治溝洫,實出稅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鄭注《小司徒》又引《司馬法》云成出革車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千井,革車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萬井,革車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與此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內都鄙之地域,鄭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謂公卿大夫畿內采地之制,此之所謂諸侯邦國出軍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鄉,六鄉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諸侯邦國。若諸侯出兵,先盡三鄉、三遂,鄉、遂不足,然後總徵竟內之兵。案此一車,甲士、步卒總七十五人。《周禮·大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大敗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謂鄉遂出軍及臨時對敵布陳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謂徵課邦國出兵之時所征之兵。既至臨陳,還同鄉遂之法。必知臨敵用鄉、遂法者,以桓五年「戰於繻葛」,「先偏後伍」,又宣十二年「廣有一卒,卒偏之兩」,及《尚書·牧誓》云「千夫長,百夫長」,是臨時對敵皆用卒兩師旅也。長轂、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鄉遂所用,車馬、甲兵之屬,皆國家所共。知者,以一鄉出一軍,則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備故也。此言四丘為甸,並據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則二甸共出長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車一乘,是故以甸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賦。今魯使丘出甸賦,乃四倍於常。譏其重斂,故書之也。《穀梁傳》曰:「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其意以為四邑為丘,使一丘農民皆作甲,以農為工,失其本業,故譏之。今《左氏》經、傳並言「作丘甲」耳,重斂之事,傳無明文。而知必異《穀梁》,以為丘作甸甲者,以傳云「為齊難故,作丘甲」。以慮有齊難而多作甲兵,知使丘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牛馬悉倍於常,而獨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餘斂充之耳,非作之也。譏其新作,故舉甲言之。初稅畝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備齊難,暫為之耳,非是終用,故不言初。然則築城備難,非時不譏。此亦備難,而譏之者,魯是大國,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頌》云「公車千乘」,昭公之蒐傳稱「革車千乘」,此時不應然也。其甲足以拒敵,而又加之重斂,故譏之。 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annotate|(【注】晉地。)}} 秋,王師敗績於茅戎。{{annotate|(【注】茅戎,別種也。不言戰,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敗為文。不書敗地,而書茅戎,明為茅戎所敗。書秋,從告。【音義】○茅戎,亡交反。《[[史記]]》及三傳皆作貿戎。種,章勇反。)}} 冬,十月。 ==成公元年傳== 元年,春,晉侯使瑕嘉平戎於王,{{annotate|(【注】平文十七年邥垂之役。詹嘉處瑕,故謂之瑕嘉。【音義】○邥音審。詹,之廉反。)}}單襄公如晉拜成。{{annotate|(【注】單襄公,王卿士。謝晉為平戎。【音義】○單音善。為,於偽反,下文同。)}}劉康公徼戎,將遂伐之。{{annotate|(【注】康公,王季子也。戎平還,欲要其無備。【音義】○徼,古堯反,要也。要,一遙反。)}} 【疏】注「康公」至「無備」。○正義曰:宣十年經書「王季子來聘」,傳言「劉康公」,知即王季子也。傳言「平戎於王」,戎必遣使詣周受平。但康公要戎者,非要戎平還之,使單使來平,不足伐也,欲伐其國耳。以未平之日設備禦周,今既平矣,戎必無備。要其無備,將遂往伐之。故下云「遂伐茅戎」,起兵伐其國也。 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國,此必敗。{{annotate|(【注】叔服,周內史。【音義】○背音佩,下音同。)}}背盟不祥,欺大國不義,神人弗助,將何以勝?」不聽。遂伐茅戎。三月癸未,敗績於徐吾氏。{{annotate|(【注】徐吾氏,茅戎之別也。)}} 【疏】敗績於徐吾氏。○正義曰:敗於徐吾之地也。茅戎巳是戎內之別,徐吾又是茅戎之內聚落之名,王師與茅戎戰之處。 為齊難故,作丘甲。{{annotate|(【注】前年魯乞師於楚,欲以伐齊,楚師不出,故懼而作丘甲。【音義】○難,乃旦反,下同。)}}聞齊將出楚師,夏,盟於赤棘。{{annotate|(【注】與晉盟,懼齊、楚。)}} 秋,王人來告敗。{{annotate|(【注】解經所以秋乃書。)}} 冬,臧宣叔令脩賦、繕完、{{annotate|(【注】治完城郭。【音義】○繕完,市戰反,下和端反。)}}具守備,曰:「齊、楚結好,我新與晉盟,晉、楚爭盟,齊師必至。雖晉人伐齊,楚必救之,是齊楚同我也。{{annotate|(【注】同,共也。【音義】○守,手又反。好,呼報反。)}}知難而有備,乃可以逞。」{{annotate|(【注】逞,解也。為二年齊侯伐我傳。【音義】○解音蟹。)}} ==成公二年經==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於新築,衛師敗績。{{annotate|(【注】新築,衛地。皆陳曰戰,大崩曰敗績。四月無丙戌;丙戌,五月一日。【音義】○築音竹。陳,宜覲反。)}} 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annotate|(【注】魯乞師於晉,而不以與謀之例者,從盟主之令,上行於下,非匹敵和成之類,例在宣七年。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鞍,齊地。【音義】○僑,其驕反,注同。郤,去逆反。鞍音安。與音預。敵,如字,本或作適,亦音敵。)}} 【疏】注「魯乞」至「齊地」。○正義曰:此云盟主之令,故不從與謀。《釋例》云:「乞師不得從與謀。所以不同者,以事得兩通,故互言之。魯於聘與盟會,雖二卿並行,止書一使。至於行師用兵,則並書諸將。此書四卿,昭、定之世或書三卿,或書二卿,皆謂重兵,故書之。其他國唯書元帥。詳內略外也。」書曹公子首者,《釋例》曰:「公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命數,《周官》具有等差。當春秋時,漸以變改,是故仲尼、丘明據時之宜,從而然之,不復與《周官》同也。」「命者,其君正爵命之於朝。其宮室、車旗、衣服、禮義,各如其命數,皆以卿禮書於經。衛之於晉,不得比次國,則邾、莒、杞、鄫之屬,固以微矣。此等諸國,當時附隨大國,不得列於會者甚眾。及其得列,上不能自通於天子,下無暇於備禮成制。故與於盟會戰伐甚多,唯曹公子首得見經,其餘或命而禮儀不備,或未加命數,故皆不書之。」是言首成為卿,故書。 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於袁婁。{{annotate|(【注】《穀梁》曰:「鞍去齊五百里。袁婁去齊五十里。」)}} 【疏】注「穀梁」至「十里」。○正義曰:齊之四竟不應過遙。且鞍巳是齊地,未必竟上之邑,豈得去齊有五百里乎?《穀梁》又云「壹戰綿地五百里」,則是甚言之耳。《釋例·土地名》鞍與袁婁並闕,不知其處遠近,無以驗之。 八月,壬午,宋公鮑卒。{{annotate|(【注】未同盟而赴以名。【音義】○鮑,步卯反。)}} 庚寅,衛侯速卒。{{annotate|(【注】宣十七年,盟於斷道。據傳,庚寅,九月七日。)}} 取汶陽田。{{annotate|(【注】晉使齊還魯,故書「取」。不以好得,故不言歸。【音義】○汶音問。好,呼報反。)}} 【疏】注「晉使」至「言歸」。○正義曰:晉使齊還魯,魯不用力,故直書取。哀八年「齊人歸讙及闡」。此不言齊人歸者,不以好得。非齊歸我,故不言歸。 冬,楚師、鄭師侵衛。{{annotate|(【注】子重不書,不親伐。)}} 【疏】注「子重不書不親伐」。○正義曰:僖二十五年「楚人圍陳」,注云:「子玉稱人,從告。」此云「子重不書,不親伐」者,彼以路遠,或當不以實告,此傳言「侵衛,遂侵我」,道路既近,告當以實。經、傳皆言「楚師」,例是將卑師眾,故以為子重不親伐,所以弘通其義也。 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annotate|(【注】公與大夫會,不貶嬰齊者,時有許、蔡之君故。)}} 【疏】注「公與」至「君故」。○正義曰: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公侯則貶之而稱人,翟泉之盟是也。此嬰齊會公,乃稱公子而不貶者,為其會有蔡、許之君。蔡侯、許男與公相敵,嬰齊不與公敵,故不貶也。傳稱孟孫賂楚,楚人許平,即云:「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說、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國之大夫盟於蜀。」凡會且盟者,必先會而後盟。盟時蔡、許在列,會時必亦在焉。以二君乘楚車,謂之失位。經雖抑而不書,會時其身實在。且二君與楚同行,無容不列於會,故知二君在會,嬰齊不敵公也。或以為於時兵將嬰齊為主,蔡、許為王左右,隸屬嬰齊,則二君卑於嬰齊,何由得與公敵?斯不然矣!征伐以主兵為先,盟會以尊卑為序,《春秋》之常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楚既稱「人」,必非貴者。為其主兵,猶序於上。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曰:「齊侯、宋公、衛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於時晉為盟主,召諸侯使集會,而趙盾猶序於下文,不先諸侯,則知此時行兵,楚為其主,會則蔡、許在先,故二君自敵公,明嬰齊不敵公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公會晉趙武、宋向戊、鄭良霄、曹人於澶淵」,「趙武不書,尊公也」,「於是衛侯會之。」然則時有衛侯,猶貶趙武者,於時衛侯雖往,晉將執之,不得與會,而趙武敵公,故貶之也。彼傳又曰:「晉人執甯喜,北宮遺使女齊以先歸。衛侯如晉,晉人執之。」於會已執其卿,衛侯如晉,晉即執之,明其不得與會,公無所敵。故趙武敵公,與此異也。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於蜀。{{annotate|(【注】齊在鄭下,非卿。傳曰:「卿不書,匱盟也。」然則楚卿於是始與中國準。自此以下,楚卿不書,皆貶惡也。【音義】○匱,其位反。)}} 【疏】注「齊在」至「惡也」。○正義曰:諸會、盟同地,而間無他事者,例不重序其人。此會、盟序者,前會之時,唯公會楚耳。蔡、許從楚而行,唯應蔡、許在列,秦、宋以下諸國未至,會、盟人別,故別序也。諸征伐會盟,實卿而貶稱「人」者,傳皆言其名氏;實是大夫而本合稱「人」者,則傳皆言大夫。此傳「鄭公子去疾」以上,言其名氏,則皆是卿也。「齊國之大夫」,則實是大夫,故齊在鄭下,為非卿故也。傳曰「卿不書,匱盟也」,謂匱盟之故,並貶楚卿,楚卿於是盟上始與中國相準。《釋例》曰:「楚之尹臣,最多混錯。舊說亦隨文強生善惡之狀,混瀆無已。其不能得辭,則皆言惡蠻夷得志。然當齊桓之盛,而經以屈完敵之。若必有褒貶,非抑楚也。此乃楚之初興,未閑周之典禮,告命之書,自生同異,猶秦之辟陋,不與中國準,故《春秋》抑秦以存例也。楚之熊繹,始封於楚,辟在荊山蓽路藍縷,以居草莽。及武王熊達,始居江漢之間。然未能自同於列國,故經稱『荊敗蔡師』,『荊人來聘』,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至於魯僖,始稱楚人,而班次在於蔡下。僖二十一年,當楚成王之世,能遂其業,內列於公侯,會於盂,楚之君,爵始與中國列。然其臣名氏猶多參錯。至魯成二年,楚公子嬰齊始乃具列。傳曰:『卿不書,匱盟也。』兼為楚臣示例也。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自此以下,褒貶之義,可得而論之也。」杜言「兼為楚臣示例」者,解傳言「匱盟」之意。傳言「卿不書」者,非獨言諸侯之卿不書,兼言楚卿亦不書,是「兼為楚卿示例」。 ==成公二年傳==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圍龍。{{annotate|(【注】龍,魯邑。在泰山博縣西南。)}}頃公之嬖人盧蒲就魁門焉,{{annotate|(【注】攻龍門也。【音義】○頃音傾。嬖,必計反。魁,苦回反。)}}龍人囚之。齊侯曰:「勿殺!吾與而盟,無入而封。」{{annotate|(【注】封,竟。【音義】○竟音境。)}}弗聽。殺而膊諸城上。{{annotate|(【注】膊,磔也。【音義】○膊,普各反。磔,陟百反。)}} 【疏】注「膊,磔也」。○正義曰:《周禮》:「掌戮掌斬殺賊諜而博之。」鄭玄云:「博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方言》云:「膊,曝也」。 齊侯親鼓,士陵城。三日,取龍。遂南侵,及巢丘。{{annotate|(【注】取龍、侵巢丘不書,其義未聞。)}} 【疏】注「取龍」至「未聞」。○正義曰:外取內邑,非魯之罪,無所可諱,而此獨不書,故杜云其義未聞。賈逵云:「殺盧蒲就魁,不與齊盟,以亡其邑,故諱不書耳。」案楚子滅蕭,嬰齊入莒,皆殺楚人,而經不變文以加罪,此何當改文以諱惡也?哀八年,「齊人取讙及闡」,以淫女見取,猶尚書之;此殺敵見取,何以當諱?知諱義不通,故不從也。 衛侯使孫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將侵齊,與齊師遇。{{annotate|(【注】齊伐魯還,相遇於衛也。良夫,孫林父之父。石稷,石碏四世孫。甯相,甯俞子。【音義】○相,息亮反。向,舒亮反。碏,七略反。俞,羊朱反。)}}石子欲還,孫子曰:「不可!以師伐人,遇其師而還,將謂君何?{{annotate|(【注】言無以答君。)}}若知不能,則如無出。今既遇矣,不如戰也。」夏有……{{annotate|(【注】闕文,失新築戰事。)}}石成子曰:「師敗矣。子不少須,眾懼盡。{{annotate|(【注】成子,石稷也。衛師巳敗,而孫良夫復欲戰,故成子欲使須救。【音義】○復,扶又反。)}}子喪師徒,何以復命?」皆不對。又曰:「子,國卿也。隕子,辱矣。{{annotate|(【注】隕,見禽獲。【音義】○喪,息浪反。隕,於敏反。)}} 【疏】「皆不對」。○正義曰:子者,指斥孫子,其言並告諸將。言「皆不對」者,孫子與甯相、向禽皆不對。」又曰:子,國卿也」,乃專與孫子言耳。 子以眾退,我此乃止。」{{annotate|(【注】我於此止禦齊師。【音義】○禦,魚呂反。)}}且告車來甚眾。{{annotate|(【注】新築人教孫桓子,故並告令軍中。)}}齊師乃止,次於鞫居。{{annotate|(【注】鞫居,衛地。【音義】○鞫,居六反。)}}新築人仲叔於奚救孫桓子,桓子是以免。{{annotate|(【注】於奚,守新築大夫。)}} 【疏】注「於奚,守新築大夫」。○正義曰:大夫守邑,以邑冠之,呼為某人。孔子父,鄒邑大夫,傳稱鄒人紇;《論語》謂孔子為鄒人之子,即此類也。 既,衛人賞之以邑,{{annotate|(【注】賞於奚。)}}辭,請曲縣、{{annotate|(【注】軒縣也。《周禮》:天子樂,宮縣四面;諸侯軒縣,闕南方。【音義】○縣音玄,注同。)}} 【疏】注「軒縣」至「南方」。○正義曰:《周禮·小胥》:「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鄭玄云:「宮縣,四面縣。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一面。特縣,又去一面。四面象宮室,四面有牆,故謂之宮縣。軒縣三面,其形曲,故《春秋傳》曰『請曲縣、繁纓以朝』,諸侯之禮也。」鄭玄云:「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笱虡者。軒縣,去南面,辟王也。判縣,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縣,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是先儒皆以闕南方,故曲也。《家語》說此事云「請曲縣之樂,繁纓以朝」,王肅云:「軒縣,闕一面,故謂之曲縣。」 繁纓以朝,許之。{{annotate|(【注】繁纓,馬飾。皆諸侯之服。【音義】○繁,步幹反,注同。)}} 【疏】注「繁纓」至「之服」。○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玉路,樊纓,十有再就,以祀。金路,樊纓九就,同姓以封。象路,樊纓七就,異姓以封。革路,絛纓五就,以封四衛。木路,前樊鵠纓,以封蕃國。」鄭玄云:「樊讀如鞶帶之鞶,謂金馬大帶也。」「纓,金馬鞅也。」玉路、金路、象路,其樊及纓皆以五彩罽飾之。就,成也。玉路十二成,金路九成,象路七成,革路樊纓以絛絲飾之而五成,木路以淺黑飾韋為樊,鵠色飾韋為纓,亦五成。是言天子諸侯樊纓之飾。繁即鞶也,字之異耳。《巾車》又云:「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其飾皆無樊纓是繁纓為馬之飾,皆「諸侯之服」也。案《儀禮·既夕》:士「薦馬纓三就」。又諸侯之卿,有受革輅、木輅之賜,皆有繁纓。而云「諸侯之服」者,以與「曲縣」相對。又於奚所請,故云「諸侯之服」。且諸侯之卿特賜,乃有大輅。《士喪禮》為送葬設盛服耳,皆非正法所有。 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annotate|(【注】器,車服。名,爵號。)}}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annotate|(【注】名位不愆,為民所信。【音義】○愆,起虔反。)}}信以守器,{{annotate|(【注】動不失信,則車服可保。)}}器以藏禮,{{annotate|(【注】車服所以表尊卑。)}}禮以行義,{{annotate|(【注】尊卑有禮,各得其宜。)}}義以生利,{{annotate|(【注】得其宜,則利生。)}}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 【疏】「仲尼」至「止也已」。○正義曰:仲尼在後聞之曰:此曲縣、繁纓可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車服之器與爵號之名,不可以借人也。此名號車服,是君之所主也。名位不愆,則為下民所信,此名所以出信也。動不失信,然後車服可保,此信所以守車服之器也。禮明尊卑之別,車服以表尊卑,車服之器,其中所以藏禮。言禮藏於車服之中也。義者,宜也。尊卑各有其禮,上下乃得其宜,此禮所以行其物宜也。物皆得宜,然則是利生焉,此義所以生利益也。利益所以成民,此乃政教之大節也。若以名器借人,則是與人政也。政教既亡,則國家從之而亡,不復可救止也。已言利以平民者,平,成也,每事有利,所以成就下民,使國益民,皆是利也。此以曲縣、繁纓與人,假人器耳。名器俱是可重,故並言名。 孫桓子還於新築,不入,{{annotate|(【注】不入國。)}}遂如晉乞師。 臧宣叔亦如晉乞師。皆主郤獻子。{{annotate|(【注】宣十七年,郤克至齊,為婦人所笑,遂怒。故魯、衛因之。孫桓子、臧宣叔皆不以國命,各自詣郤克,故不書。)}}晉侯許之七百乘。{{annotate|(【注】五萬二千五百人。【音義】○乘,繩證反,下同。)}}郤子曰:「此城濮之賦也。{{annotate|(【注】城濮在僖二十八年。【音義】○濮音卜。)}}有先君之明與先大夫之肅,故捷。克於先大夫,無能為役。」{{annotate|(【注】無能為之役使。)}}請八百乘,許之。{{annotate|(【注】六萬人。)}}郤克將中軍,士燮將上軍,{{annotate|(【注】範文子代荀庚。【音義】○將,子匠反。)}} 【疏】注「範文子代荀庚」。○正義曰:宣十二年邲之戰,傳稱「荀林父將中軍,先縠佐之。士會將上軍,郤克佐之。趙朔將下軍,欒書佐之。」十三年晉殺先縠,當是士會佐中軍,郤克將上軍。不知誰代郤克佐上軍,疑是荀首為之。十六年士會將中軍,則林父卒矣。當是郤克佐中軍,疑是荀首將上軍,荀庚佐之。十七年士會請老,郤克將中軍,當是荀首佐中軍,荀庚將上軍。所以知者,此年傳稱,楚屈巫對莊王云:「知罃之父」,「中行伯之季弟也,新佐中軍。」則荀首於莊王之世,已佐中軍。明士會老後,郤克遷而荀首代也。首於邲戰,尚為大夫,不應宣之末年得佐中軍,故疑先縠死後,代郤克佐上軍也。明年「荀庚來聘」,傳稱「中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則此時荀庚將上軍矣。林父卒來已久,不應始用荀庚,故疑林父卒後,荀庚即佐上軍,士會老後,荀庚轉將上軍。故杜以為士燮伐荀庚也。邲戰以來,趙朔無代。今欒書將下軍,則趙朔卒矣,故知欒書代趙朔,不知此時誰代欒書佐下軍也。 欒書將下軍,{{annotate|(【注】代趙朔。)}}韓厥為司馬,以救魯、衛。臧宣叔逆晉師,且道之。季文子帥師會之。及衛地,韓獻子將斬人,郤獻子馳,將救之。至,則既斬之矣。郤子使速以徇,告其僕曰:「吾以分謗也。」{{annotate|(【注】不欲使韓氏獨受謗。【音義】○道音導。徇,似俊反。)}}師從齊師於莘。{{annotate|(【注】莘,齊地。【音義】○莘,所巾反。)}}六月,壬申,師至於靡笄之下。{{annotate|(【注】靡笄,山名。【音義】○靡笄,如字,又音摩。笄音雞。)}}齊侯使請戰,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詰朝請見。」{{annotate|(【注】詰朝,平旦。【音義】○腆,他典反。詰,起吉反。朝如字,注及下「朝夕」、「朝食」同。見,賢遍反。)}}對曰:「晉與魯、衛,兄弟也,來告曰:『大國朝夕釋憾於敝邑之地。』{{annotate|(【注】大國謂齊。敝邑,魯、衛自稱。【音義】○憾,胡暗反,本又作感。)}}寡君不忍,使群臣請於大國,無令輿師淹於君地。{{annotate|(【注】輿,眾也。淹,久也。【音義】○令,力呈反。師,如字,下「無令輿師」同,一音所類反。)}}能進不能退,君無所辱命。」{{annotate|(【注】言自欲戰,不復須君命。【音義】○復,扶又反。)}}齊侯曰:「大夫之許,寡人之願也;若其不許,亦將見也。」齊高固入晉師,桀石以投人,{{annotate|(【注】桀,擔也。【音義】○擔,丁甘反。)}}禽之而乘其車,{{annotate|(【注】既獲其人,因釋巳車,而載所獲者車。)}}係桑本焉,以徇齊壘,{{annotate|(【注】將至齊壘,以桑樹擊車而走,欲自異。【音義】○壘,力軌反。)}}曰:「欲勇者,賈餘餘勇。」{{annotate|(【注】賈,賣也。言巳勇有餘,欲賣之。【音義】○賈音古,注同。賣,摩懈反。)}}癸酉,師陳於鞍。邴夏御齊侯,逢醜父為右。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齊侯曰:「餘姑翦滅此而朝食。」{{annotate|(【注】姑,且也。翦,盡也。【音義】○陳,直覲反。邴音丙,又彼命反。夏,戶雅反。解張,音蟹;下如字,一音直亮反。)}}不介馬而馳之。{{annotate|(【注】介,甲也。)}}郤克傷於矢,流血及屨,未絕鼓音,{{annotate|(【注】中軍將自執旗鼓,故雖傷而擊鼓不息。【音義】○將,子匠反,下將在左同。)}} 【疏】注「中軍」至「不息」。○正義曰:以郤克為中軍之將。言己之傷而未絕鼓音,明是法當自執旗鼓也。《周禮·大僕》:「軍旅田役讚王鼓」,鄭玄云:「王通鼓佐,擊其餘面。」上云「齊侯親鼓」。則天子、諸侯自將兵者,亦親執旗鼓以令眾。 曰:「餘病矣!」張侯曰:「自始合,而矢貫餘手及肘,餘折以御,左輪朱殷,豈敢言病?吾子忍之!」{{annotate|(【注】張侯,解張也。朱,血色,血色久則殷。殷音近煙,今人謂赤黑為殷色。言血多汙車輪,御猶不敢息。【音義】○貫,古亂反,下注同。肘,竹九反。折,之設反。殷,於閑反,徐於辰反,注同。近,附近之近。汙,汙穢之汙,《字林》一故反。)}}緩曰:「自始合,苟有險,餘必下推車,子豈識之?然子病矣!」{{annotate|(【注】以其不識巳推車。【音義】○推,昌誰反,又他回反,注及下「推車」同。)}}張侯曰:「師之耳目,在吾旗鼓,進退從之。此車一人殿之,可以集事,{{annotate|(【注】殿,鎮也。集,成也。【音義】○殿,多縛反,注同。)}}若之何其以病,{{annotate|(【音義】○絕句。)}}敗君之大事也?擐甲執兵,固即死也。{{annotate|(【注】擐,貫也。即,就也。【音義】○擐音患。)}} 【疏】「若之」至「事也」。○正義曰:郤克云「餘病矣」,言己不堪擊鼓,欲有退軍之意。故責之云:如之何其以身病之故,欲喪敗君之大事也? 病未及死,吾子勉之!」左並轡,右援枹而鼓,馬逸不能止,師從之。{{annotate|(【注】晉師從郤克車。【音義】○並,必政反,徐方聘反。援音爰。枹音浮,鼓槌也,《字林》云擊鼓柄也,本亦作桴。)}} 【疏】「援桴而鼓」。○正義曰:《說文》云:「援,引也。」「枹,擊鼓杖也」。援枹而鼓,謂引杖以擊之。 齊師敗績。逐之,三周華不注。{{annotate|(【注】華不注,山名。【音義】○華,如字,又戶化反。注,之住反。)}}韓厥夢子輿謂己曰:「旦辟左右。」{{annotate|(【注】子輿,韓厥父。)}}故中御而從齊侯。{{annotate|(【注】居中代御者。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將在左。【音義】○帥,所類反。)}} 【疏】注「居中」至「在左」。○正義曰:韓厥為司馬,亦是軍之諸將也。以夢之故,乃居中為御,明其本不當中,先非御者。若御不在中,又不須云「代御」,以此知自非元帥。其餘軍之諸將,皆御者在中,將在左。 邴夏曰:「射其御者,君子也。」公曰:「謂之君子而射之,非禮也。」{{annotate|(【注】齊侯不知戎禮。【音義】○射,食亦反,下並注皆同。)}} 【疏】注「齊侯不知戎禮」。○正義曰:僖二十二年傳曰:「雖及胡耇,獲則取之」,「明恥教,戰求殺敵也。」宣二年傳曰:「戎,昭果毅以聽之之謂禮。殺敵為果,致果為毅。」是戎事以殺敵為禮。齊侯謂射君子為非禮者,乃是齊侯不知戎禮也。 射其左,越於車下。{{annotate|(【注】越,隊也。【音義】○隊,直類反。)}}射其右,斃於車中。綦毋張喪車,從韓厥,曰:「請寓乘。」{{annotate|(【注】綦毋張,晉大夫。寓,寄也。【音義】○綦毋音其,下音無。喪,息浪反。乘,繩證反。)}}從左右。』皆肘之,使立於後。{{annotate|(【注】以左右皆死,不欲使立其處。【音義】○處,昌慮反。)}} 【疏】「皆肘之」。○正義曰:《說文》云:「肘,臂節也。」謂左右為凶處,故以肘排退之。 韓厥俛,定其右。{{annotate|(【注】俛,俯也。右被射,仆車中,故俯安隱之。【音義】○俛音勉。仆音赴,又蒲北反。)}} 【疏】「韓厥俛,定其右」。○正義曰:言此者,為下「醜父與公易位」。由厥之俯,故不覺其易。綦毋張蓋助厥定右,故並不見之。 逢醜父與公易位。{{annotate|(【注】居公處。)}}將及華泉,驂絓於木而止。{{annotate|(【注】驂,馬絓也。【音義】○華,戶化反。絓,戶卦反,一音卦。驂,七南反。)}}醜父寢於孱中,{{annotate|(【注】孱,士車。【音義】○孱,生產反,又士板反,《字林》仕諫反,云臥車也。)}} 【疏】注「孱,士車」。○正義曰:《周禮·巾車》「士乘棧車」,鄭玄云:「棧車不韋鞔而漆之。」《考工記·輿人》云「棧車欲弇」,鄭玄云:「為其無革鞔,不堅,易坼填。」然則弇者,謂上狹下闊也。孱與棧,字異音義同耳。 蛇出於其下,以肱擊之,傷而匿之,故不能推車而及。{{annotate|(【注】為韓厥所及。醜父欲為右,故匿其傷。【音義】○肱,古弘反。匿,女力反,注同。)}}韓厥執縶馬前,{{annotate|(【注】縶,馬絆也。執之,示脩臣僕之職。【音義】○縶,張立反。絆音半。)}}再拜稽首,奉觴加璧以進,{{annotate|(【注】進觴璧,亦以示敬。【音義】○觴,式羊反。)}} 【疏】「韓厥」至「以進」。○正義曰:襄二十五年,「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傳曰:「陳侯免,擁社」,「子展執縶而見,再拜稽首,承飲而進獻。」事與此同,唯無璧耳。蓋古者有此禮。彼雖敗績,猶是國君,故戰勝之將,示之以臣禮事之,不忍即加屈辱,所以申貴賤之義。《晉語》云:「靡笄之役,卻獻子伐。齊侯來,獻之以得殞命之禮也。」服虔引《司馬法》:「其有殞命,以行禮如會所,用儀也。若殞命,則左結旗,司馬授飲,右持苞壺,左承飲以進。」杜不引之者,蓋彼此不甚相當故也。 曰:「寡君使群臣為魯、衛請,曰:『無令輿師陷入君地。』{{annotate|(【注】本但為二國救請,不欲乃過入君地,謙辭。【音義】○為,於偽反,注同。令,力呈反。)}}下臣不幸,屬當戎行,無所逃隱。{{annotate|(【注】屬,適也。【音義】○屬音燭,注同。行,下郎反。)}}且懼奔辟,而忝兩君。臣辱戎士,{{annotate|(【注】若奔辟,則為辱晉君,並為齊侯羞,故言二君。此蓋韓厥自處臣僕,謙敬之飾言。【音義】○辟音避,注同,徐扶臂反,服氏扶赤反。)}}敢告不敏,攝官承乏。」{{annotate|(【注】言欲以巳不敏,攝承空乏,從君俱還。【音義】○從,才用反,又如字。)}}醜父使公下,如華泉取飲。鄭周父御佐車,宛茷為右,載齊侯以免。{{annotate|(【注】佐車,副車。【音義】○宛,紆元反。茷,扶廢反。)}}韓厥獻醜父,郤獻子將戮之。呼曰:「自今無有代其君任患者,有一於此,將為戮乎!」郤子曰:「人不難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勸事君者。」乃免之。齊侯免,求醜父,三入三出。{{annotate|(【注】重其待己,故三入晉軍求之。【音義】○呼,火故反。任音壬。難,乃旦反。)}} 【疏】注「重其」至「求之」。○正義曰:劉炫以齊侯三入齊軍,又三出齊軍,以求醜父。每出之時,齊之將帥敗而怖懼,以師而退,不待齊侯,致使齊侯入於狄卒,今知不然者,以傳文三入在前,三出在後。若用此說,齊侯先在晉軍,今入齊軍,得以三入在前。今齊侯既先在齊軍,欲出求醜父,應先出後入,不應先入後出。且初時二出容有二入,在後之出,遂入狄卒,有出無入,何得云三入?又以傳文師、帥兩字分明,故杜以為齊侯每出齊師,以帥厲退者。每出之文,別自為義,不計上之三出。劉君不達此旨,妄規杜失,非也。 每出,齊師以帥退,入於狄卒,{{annotate|(【注】齊師大敗,皆有退心,故齊侯輕出其眾,以帥厲退者,遂迸入狄卒。狄卒者,狄人從晉討齊者。【音義】○卒,子忽反,注及下同。輕,遣政反。迸,補諍反。)}}狄卒皆抽戈楯冒之,以入於衛師。衛師免之。{{annotate|(【注】狄、衛畏齊之強,故不敢害齊侯,皆共免護之。【音義】○楯,食準反,又音允。冒,亡報反。)}}遂自徐關入。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annotate|(【注】所過城邑,皆勉勵其守者。【音義】○守,手又反。)}}辟女子,{{annotate|(【注】使辟君也。齊侯單還,故婦人不辟之。【音義】○辟音避,注皆同,一音扶赤反。單音丹。)}}女子曰:「君免乎?」曰:「免矣」。曰:「銳司徒免乎?」曰:「免矣。」{{annotate|(【注】銳司徒,主銳兵者。【音義】○銳,悅歲反。)}}曰:「苟君與吾父免矣,可若何!」{{annotate|(【注】言餘人不可復如何。【音義】○復,扶又反。)}}乃奔。{{annotate|(【注】走辟君。)}}齊侯以為有禮,{{annotate|(【注】先問君,後問父故也。)}}既而問之,辟司徒之妻也。{{annotate|(【注】辟司徒,主壘壁者。【音義】○辟音壁,必覓反,注同,徐甫亦反。)}}予之石窌。{{annotate|(【注】石窌,邑名,濟北盧縣東有地名石窌。【音義】○窌,力救反,一音力到反。)}}晉師從齊師,入自丘輿,擊馬陘。{{annotate|(【注】丘輿、馬陘,皆齊邑。【音義】○陘音刑。)}}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annotate|(【注】媚人,國佐也。甗,玉甑,皆滅紀所得。【音義】○媚,美異反。賂音路。甗,魚輦反,徐音彥,又音言,《字林》牛健反。甑,子孕反,又慈陵反。)}} 【疏】注「媚人」至「所得」。正義曰:經書「齊侯使國佐如師」,故知賓媚人即國佐也。杜《譜》云:「國佐,賓媚人,武子,三事互見於經、傳,不知賓媚人是何等名號也。」鄭玄注《考工記》云:「甗,無底甑。」《方言》云:「甑,自關而東謂之甗。」知甗是甑也。下云「子得其國寶」,知甗亦以玉為之。傳文「玉」在「甗」、「磬」之間,明二者皆是玉也。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不言齊滅,而云「滅紀所得」者,紀侯被逼而去,後齊侯收其民人,又取其國寶,此則與滅無異,故為此解。 「不可,則聽客之所為。」賓媚人致賂,晉人不可,曰:「必以蕭同叔子為質,{{annotate|(【注】同叔,蕭君之字,齊侯外祖父。子,女也。難斥言其母,故遠言之。【音義】○質,徐音致,下同。難,乃旦反。)}}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annotate|(【注】使壟畝東西行。【音義】○盡,津忍反。壟,力勇反。行,戶郎反,又如字。)}}對曰:「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則亦晉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annotate|(【注】言違王命。)}}且是以不孝令也。《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annotate|(【注】《詩·大雅》。言孝心不乏者,又能以孝道長賜其志類。)}}若以不孝令於諸侯,其無乃非德類也乎?{{annotate|(【注】不以孝德賜同類。)}} 【疏】「蕭同」至「類也乎」。○正義曰:蕭同叔子非他人,是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言之,則亦晉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諸侯之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先王之命諸侯也,使之孝於母,親其類。今輕慢其母,不愛同類,即是違王命也。柰此王命何!子今輕齊侯之母,亦是輕晉侯之母。自輕其母,即是不孝。且告吾諸侯云以母為質,是此者以不孝之事令諸侯也。《詩》之意言孝子所以行孝,不為匱乏之道,故以孝道長賜女之族類。諸侯皆晉侯之類,晉侯皆以孝德賜同類。若以不孝之事號令諸侯,其無乃非是以孝德賜同類乎?責其違孝道也。所引《詩》者,《大雅·既醉》之篇。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annotate|(【注】疆,界也。理,正也。物土之宜,播殖之物各從土宜。【音義】○疆,居良反,注下皆同。)}}故《詩》曰:『我疆我理,南東其畝。』{{annotate|(【注】《詩·小雅》「或南或東,從其土宜」。)}} 【疏】「詩曰」至「其畝」。○正義曰:此《詩·小雅·信南山》之篇。 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唯吾子戎車是利,{{annotate|(【注】晉之伐齊,循壟東行易。【音義】○易,以豉反。)}}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反先王則不義,何以為盟主?其晉實有闕。{{annotate|(【注】闕,失。)}}四王之王也,{{annotate|(【注】禹、湯、文、武。【音義】○之王,於況反。)}}樹德而濟同欲焉。{{annotate|(【注】樹,立也。濟,成也。)}}五伯之霸也,{{annotate|(【注】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音義】○或曰:齊桓、晉文、宋襄、秦穆、楚莊。)}} 【疏】注「夏伯」至「晉文」。○正義曰:《鄭語》云:「祝融能昭顯天地之光明」,「其後八姓」,「昆吾為夏伯矣,大彭、豕韋為商伯」。《論語》云:「管仲相桓公,霸諸侯。」昭九年傳曰:「文之伯也,豈能改物。」是三代有伍伯矣。伯者長也,言為諸侯之長也。鄭玄云:「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霸,把也,言把持王者之政教,故其字或作伯,或作霸也。 勤而撫之,以役王命。{{annotate|(【注】役,事也。)}}今吾子求合諸侯,以逞無疆之欲。{{annotate|(【注】疆,竟也。【音義】○竟如字,又音境。)}} 【疏】「四王」至「之欲」。○正義曰:禹、湯、文、武四王之王天下也,立德於民而成其同欲。民有所欲,上即同之。東畝南畝,皆順民意。五伯之霸諸侯也,唯勤勞其功而撫順之,以奉事王命而已,不改王之制度也。吾子求合諸侯,以快其無疆畔之欲,止求自快巳欲,不與民同,是違王霸之政也。 《詩》曰:『布政優優,百祿是遒。』{{annotate|(【注】《詩·頌》。殷湯布政優和,故百祿來聚。遒,聚也。【音義】○遒,在由反;徐,子由反。)}}子實不優,而棄百祿,諸侯何害焉?{{annotate|(【注】言不能為諸侯害。)}} 【疏】「詩曰」至「害焉」。○正義曰:《詩·商頌》。言成湯布政優優然而寬,故百種福祿於是聚歸之。子實不能優寬,而自棄福祿,於諸侯何害?言不能為諸侯害也。所引《詩》者,《商頌·長發》之篇。 不然,{{annotate|(【注】不見許。)}}寡君之命使臣則有辭矣,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以犒從者。{{annotate|(【注】戰而曰犒,為孫辭。【音義】○使,所吏反。犒,苦報反。從,才用反。)}} 【疏】注「戰而曰犒,為孫辭」。○正義曰:士卒之勞於外,師眾枯槁,以酒食勞之,謂之犒師。此以師拒戰,非犒勞之義,而亦稱犒者,言以此師眾往當待之,如以酒食犒之然,為孫順之辭耳。 畏君之震,師徒橈敗。{{annotate|(【注】震,動。橈,曲也。【音義】○橈,乃教反。)}}吾子惠徼齊國之福,不泯其社稷,使繼舊好,唯是先君之敝器、土地不敢愛。子又不許。請收合餘燼,{{annotate|(【注】燼,火餘木。【音義】○泯,彌忍反。好,呼報反。合,如字,一音閤。燼,似刃反。)}}背城借一。{{annotate|(【注】欲於城下,復借一戰。【音義】○背音佩。復,扶又反。)}}敝邑之幸,亦云從也,況其不幸,敢不唯命是聽?』」{{annotate|(【注】言完全之時,尚不敢違晉,今若不幸,則從命。)}} 【疏】注「言完」至「從命」。○正義曰:言於先完全福幸之時,尚不違晉,故言「亦云從也」,是指其實事。劉炫以為齊人請戰,言敝邑脫或有幸戰勝,亦云從也,虛稱未然之事。乖違文勢上下,苟異杜氏,而規其過,非也。 魯、衛諫曰:「齊疾我矣!{{annotate|(【注】諫郤克也。)}}其死亡者,皆親匿也。子若不許,讎我必甚。唯子則又何求?子得其國寶,{{annotate|(【注】謂甗、磬。【音義】○昵,女乙反。)}}我亦得地,{{annotate|(【注】齊歸所侵。)}}而紓於難,{{annotate|(【注】齊服則難緩。【音義】○紓音紆,緩也,一音直呂反。難,乃旦反,下同。)}}其榮多矣。齊、晉亦唯天所授,豈必晉?」晉人許之,對曰:「群臣帥賦輿{{annotate|(【注】賦輿,猶兵車。)}}以為魯、衛請,若苟有以藉口而復於寡君,{{annotate|(【注】藉,薦。復,白也。【音義】○為,於偽反。藉,在夜反,注同。)}} 【疏】注「藉,薦。復,白也」。○正義曰:禮,承玉之物名為繅藉。藉是承薦之言,故為薦也。復者,報命於君,故為白也。言無物則空口以為報。少有所得,則與口為藉,故曰藉口。服虔云:「今河南俗語,治生求利,少有所得,皆言可用藉手矣。」 君之惠也。敢不唯命是聽?」禽鄭自師逆公。{{annotate|(【注】禽鄭,魯大夫。歸逆公會晉師。)}} 秋,七月,晉師及齊國佐盟於爰婁,使齊人歸我汶陽之田。公會晉師於上鄍,{{annotate|(【注】上鄍,地闕。公會晉師不書,史闕。【音義】○鄍,覓經反。)}} 【疏】注「上鄍」至「史闕」。○正義曰:定八年經書「公會晉師於瓦」。此獨不書,故云「史闕」,謂舊史先闕,故仲尼脩經無之。 賜三帥先路三命之服,{{annotate|(【注】三帥:郤克、士燮、欒書。已嘗受王先路之賜,今改而易新,並此車所建、所服之物。【音義】○帥,所類反,注及下同。)}} 【疏】「賜三」至「之服」。○正義曰:《周禮·典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此二帥皆卿也,本國三命,故魯賜以「三命之服」。司馬、司空、輿帥、侯正、亞旅,皆大夫,本國一命,故皆受「一命之服」。於卿言賜,於大夫言受,互相足也。《周禮》大夫再命,此司馬、司空等皆一命者,春秋之時,其事巳異於《周禮》,故大夫一命。○注「三帥」至「之物」。○正義曰:三卿皆統一軍,故總稱三帥。魯君之賜晉臣,正可知其法所得服,改新以與之耳,不得特命他臣發初賜以此物。且彼若先無此物,則無由敢受魯賜,故杜以為此三帥「巳嘗受王先路之賜,今改而易新」,並此車所建之旌旗,所著之衣服,皆賜之也。案《釋例》:「先路者,革路,若木路。或云先,或云次,蓋以就數為差。其受之於王則稱大。」杜言「革路若木路」者,或用革,或用木也。知「受之於王則稱大」者,鄭子蟜、叔孫穆子受之於王皆稱大,是也。革、木是卿大夫車之尊者,故云大路。金路是諸侯車之尊者,亦稱大。則定四年大路、大旂是也。玉路,天子車之尊者,亦稱大,故《顧命》云「大路在賓階面」是也。言「所建、所服之物」者,《周禮·巾車》:「革路,建大白以即戎。」《司服》云:「凡兵事,韋弁服。」《巾車》又云:「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又云:「凡田冠弁服。」然則此車所建,或是大白、大麾,所服或是韋弁、冠弁。劉炫以為既言「先路」,則是晉君之賜,杜云「受王先路之賜」,非其義也。今知不然者,杜以穆叔、子蟜嘗受王路,故杜據而言之。《釋例》應云「受王大路之賜」。言「先路」者,順傳「先路」之文故也。劉以為嘗受晉君賜而規杜氏,非也。 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皆受一命之服。{{annotate|(【注】晉司馬、司空皆大夫,輿帥主兵車,候正主斥候,亞旅亦大夫也。皆魯侯賜。)}} 【疏】注「晉司」至「侯賜」。○正義曰:司馬、司空,本是卿官之名。但晉之諸卿,皆以三軍將佐為號,其司馬、司空,皆為大夫之官,仍有為卿之嫌,故云「晉司馬、司空皆大夫也」。明他國以為卿,晉以為大夫也。輿帥至於亞旅,本是大夫官名,故又云「亦大夫也」。軍行有此大天從者,司馬主甲兵,司空主營壘,輿帥主兵車,候正主斥候。亞旅次於卿,是眾大夫也,無專職掌,散共軍事,故後言之。直言「受服」,嫌非魯賜,故云「皆魯侯賜」。 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annotate|(【注】燒蛤為炭以瘞壙,多埋車馬,用人從葬。【音義】○蜃,市忍反,蛤也。炭,吐旦反。殉,似浚反。蛤,古答反。瘞,於例反。壙,苦晃反,一音曠。)}} 【疏】注「燒蛤」至「從葬」。○正義曰:《晉語》云:「雀入於海為蛤,雉入於淮為蜃。」《月令》孟冬「雉入大水為蜃」,鄭玄云:「大水,謂淮也。」大蛤曰蜃,則蜃者,蛤之類也。《周禮·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鄭玄云:「互物,蟠蛤之屬。猶塞也。將井槨先塞下,以蜃禦濕也。」是用蜃以瘞壙也。《禮·檀弓記》曰:「塗車芻靈,自古有之。」鄭玄云:「芻靈,束茅為人馬。謂之靈者,神之類也。」不解塗車,當是用泥為車也。傳言「益車馬」者,謂用此塗車茅馬益多於常,故云「多埋車馬」也。鄭玄云「殺人以衛死者曰殉」,言殉還其左右也。言「始用殉」,則自此以後,宋君葬常用殉,故謂此為始也。劉炫以為用蜃炭者,用蜃復用炭。知不然者,杜以傳用蜃炭共文,故知燒蛤為炭。又且炭亦灰之類,雖灰亦得稱炭。劉君以為用蜃復用炭而規杜氏,非也。 重器備,{{annotate|(【注】重,猶多也。【音義】○重,直恭反,注同。)}} 【疏】注「重猶多也」。○正義曰:重謂重疊,故猶多,多為明器也。言器備者,《既夕禮》陳明器云:「用器:弓矢、耒耜、敦扞、槃匜」,「役器:甲胄、幹笮、燕器、杖笠、翣。」其器有共用之器,有備禦之器,故言器備。 槨有四阿,棺有翰檜。{{annotate|(【注】四阿,四注槨也。翰,旁飾;檜,上飾。皆王禮。【音義】○槨音郭。翰,戶旦反,一音韓。檜,古外反,徐音會。)}} 【疏】注「四阿」至「王禮」。○正義曰:《周禮·匠人》云殷人「四阿重屋」。鄭玄云:「阿,棟也。四角設棟也。是為四注槨也。」《既夕禮》陳明器云「抗木橫三縮二」謂於槨之上設此木,從二橫三,以禦土。則士之槨上平也。今此槨上四注而下,則其上方而尖也。禮,天子槨題湊,諸侯不題湊。不題湊則無四阿。《釋詁》云:「楨、翰,幹也。」舍人曰:「楨,正也,築牆所立兩木也。翰,所以當牆兩邊,障土者也。」翰在牆之旁,則知此翰亦在旁也。《詩》云「會弁如星」,鄭玄云「會謂弁之縫中」,言其際會之處也。會在弁之上,知此檜亦在上。棺有此物,明是其飾,故以為旁飾、上飾也。言「槨有」、「棺有」,則是本不當有,言其厚葬,譏其奢僭。宋公所僭,必僭天子。明此四阿、翰、檜,皆是王之禮也。蜃炭言「用」,亦本不當用。其蜃炭蓋亦王之禮也。車馬、器備,法得有之,言「益」言「重」,但譏其多耳。殉則本不得然,非譏其僭。 君子謂:「華元、樂舉,於是乎不臣。臣,治煩去惑者也,是以伏死而爭。今二子者,君生則縱其惑,{{annotate|(【注】謂文十八年,殺母弟須。【音義】○去,起呂反,下「去之」同。爭,爭鬥之爭。)}}死又益其侈,是棄君於惡也。何臣之為?」{{annotate|(【注】若言何用為臣。【音義】○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疏】注「若言何用為臣」。○正義曰:言何用為臣,是不成臣也。言雖有若無。劉君還以為不成臣,與杜義無別,而規杜氏,非也。 九月,衛穆公卒,晉二子自役弔焉,哭於大門之外。{{annotate|(【注】師還過衛,故因弔之。未復命,故不敢成禮。【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衛人逆之,{{annotate|(【注】逆,於門外設喪位。)}}婦人哭於門內,{{annotate|(【注】喪位,婦人哭於堂。賓在門外,故移在門內。)}}送亦如之。遂常以葬。{{annotate|(【注】至葬行此禮。)}} 【疏】「哭於」至「以葬」。○正義曰:「哭於大門之外」,謂大門外之西東面。「衛人逆之」,謂大門外之東西面。各從賓主之位。「婦人哭於門內」,謂門內之西東面,以堂上在西東面故也。至於三子之去,衛人送之,其位亦如之。自此有鄰國弔者,常行此禮,以至於葬。沈氏云:《雜記》:「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此臣奉君命行弔之禮,今三子師行經衛竟,不敢成禮,故於大門之外,○注「喪位」至「於堂」。○正義曰:《喪大記》云:君之喪,「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又曰「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是「喪位,婦人哭於堂」。 楚之討陳夏氏也,{{annotate|(【注】在宣十一年。【音義】○夏,戶雅反,下同。)}}莊王欲納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諸侯,以討罪也。今納夏姬,貪其色也。貪色為淫,淫為大罰。《周書》曰:『明德慎罰。』{{annotate|(【注】《周書·康誥》)}}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務崇之之謂也。慎罰,務去之之謂也。 【疏】「周書」至「謂也」。○正義曰:《周書·康誥》之篇,周公述文王之事,以告康叔云:「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巫臣既引其言,乃申其意,言文王能為此行,故所以造周國也。「務崇之」,謂務欲崇益道德。「務去之」,謂務欲去其刑罰。 若興諸侯,以取大罰,非慎之也。君其圖之!」王乃止。子反欲取之,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蠻,{{annotate|(【注】子蠻,鄭靈公,夏姬之兄,殺死無後。【音義】○殺,申志反,下文殺靈侯同。)}}殺御叔,{{annotate|(【注】御叔,夏姬之夫,亦早死。【音義】○御,魚據反。)}} 【疏】「天子蠻殺御叔」。○正義曰:子蠻、御叔,自以短命死耳。似天鍾美於是,致使物無兩大,故以二事為夏姬之罪。 弑靈侯,{{annotate|(【注】陳靈公也。)}}戮夏南,{{annotate|(【注】夏姬子徵舒。)}}出孔、儀,{{annotate|(【注】孔寧、儀行父。)}}喪陳國,{{annotate|(【注】楚滅陳。【音義】○喪,息浪反,下注「而喪」同。)}}何不祥如是?人生實難,其有不獲死乎!{{annotate|(【注】言死易得,無為取夏姬以速之。【音義】○易,以豉反。)}}天下多美婦人,何必是?」子反乃止。王以予連尹襄老。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annotate|(【注】邲戰在宣十二年。)}}其子黑要烝焉。{{annotate|(【注】黑要,襄老子。【音義】○要,一遙反。烝,之承反。)}}巫臣使道焉,曰:「歸,吾聘女。」{{annotate|(【注】道夏姬使歸鄭。【音義】○道音導,注同。聘女,匹政反,下音汝。)}} 【疏】「歸,吾聘女」。○正義曰:《禮記·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道之云:女歸鄭國,吾依禮聘女以為妻也。 又使自鄭召之,曰:「尸可得也,{{annotate|(【注】襄老尸。)}}必來逆之。」姬以告王,王問諸屈巫。{{annotate|(【注】屈巫,巫臣。【音義】○屈,居勿反。)}}對曰:「其信!知罃之父,成公之嬖也,而中行伯之季弟也。{{annotate|(【注】知罃父,荀首也。中行伯,荀林父也。邲之戰,楚人囚知罃。【音義】○知罃音智,下於耕反。)}}新佐中軍,而善鄭皇戌,甚愛此子。{{annotate|(【注】愛知罃也。)}}其必因鄭而歸王子與襄老之尸以求之。{{annotate|(【注】王子,楚公子穀臣也。邲之戰,以荀首囚之。)}}鄭人懼於邲之役而欲求媚於晉,其必許之。」王遣夏姬歸。將行,謂送者曰:「不得尸,吾不反矣。」巫臣聘諸鄭,鄭伯許之。{{annotate|(【注】聘夏姬。)}}及共王即位,將為陽橋之役,{{annotate|(【注】楚伐魯至陽橋,在此年冬。【音義】○共音恭。)}}使屈巫聘於齊,且告師期,巫臣盡室以行。{{annotate|(【注】室家盡去。)}}申叔跪從其父,將適郢,遇之,{{annotate|(【注】叔跪,申叔時之子。【音義】○跪,其委反,一音居委反,從,才用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曰:「異哉!夫子有三軍之懼,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將竊妻以逃者也。」{{annotate|(【注】《桑中》,《衛風》淫奔之詩。)}}及鄭,使介反幣,而以夏姬行。{{annotate|(【注】介,副也。幣,聘物。【音義】○介音界。)}}將奔齊,齊師新敗,曰:「吾不處不勝之國。」遂奔晉,而因郤至。{{annotate|(【注】至,郤克族子。)}} 【疏】注「至,郤克族子」。○正義曰:《世本》:「郤豹生冀芮,芮生缺,缺生克。」又云「豹生義,義生步楊,楊生蒲城鵲居,居生至」。如《世本》,克是豹之曾孫,至是豹之玄孫,於克為二從兄弟子。 以臣於晉。晉人使為邢大夫。{{annotate|(【注】邢,晉邑。【音義】○邢音刑。)}}子反請以重幣錮之,{{annotate|(【注】禁錮勿令仕。【音義】○錮音固。令,力呈反。)}} 【疏】注「禁錮勿令仕」。○正義曰:《說文》云:「錮,鑄塞也。」鐵器穿穴者,鑄鐵以塞之,使不漏。禁人使不得仕官者,其事亦似之,故謂之禁錮。今世猶然。 王曰:「止!其自為謀也,則過矣。其為吾先君謀也,則忠。忠,社稷之固也,所蓋多矣。{{annotate|(【注】蓋,覆也。【音義】○自為,於偽反,又如字。為吾,於偽反。)}}且彼若能利國家,雖重幣,晉將可乎?{{annotate|(【注】言不許。)}}若無益於晉,晉將棄之,何勞錮焉?」{{annotate|(【注】為七年楚滅巫臣族、晉南通吳張本。)}} 晉師歸,範文子後入。武子曰:「無為吾望爾也乎?」{{annotate|(【注】武子,士會,文子之父。)}}對曰:「師有功,國人喜以逆之。先入,必屬耳目焉,是代帥受名也,故不敢。」武子曰:「吾知免矣!」{{annotate|(【注】知其不益己禍。【音義】○屬,章欲反,後同。帥,所類反,下注稱帥、軍帥、將帥同。吾知,一本無知字。)}}郤伯見,公曰:「子之力也夫!」對曰:「君之訓也,二三子之力也,臣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卻伯,郤克。【音義】○見,賢遍反,下同。夫音扶。)}}範叔見,勞之如郤伯,對曰:「庚所命也,克之制也,燮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荀庚將上軍,時不出,範文子上軍佐,代行,故稱帥以讓。【音義】○勞,力報反。將,子匠反,下同。)}}欒伯見,公亦如之,對曰:「燮之詔也,士用命也,書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詔,告也。欒書下軍帥,故推功上軍。傳言晉將帥克讓,所以能勝齊。)}} 宣公使求好於楚。莊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annotate|(【注】在宣十八年。【音義】○好,呼報反,下同。)}}公即位,受盟於晉,{{annotate|(【注】元年盟赤棘。)}}會晉伐齊。衛人不行使於楚,{{annotate|(【注】不聘楚。【音義】○使,所吏反。)}}而亦受盟於晉,從於伐齊。故楚令尹子重為陽橋之役以救齊。將起師,子重曰:「君弱,{{annotate|(【注】傳曰:寡人生十年而喪先君。共王即位,至是二年,蓋年十二三矣。)}}群臣不如先大夫,師眾而後可。《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以眾士安。【音義】○濟,子禮反。)}}夫文王猶用眾,況吾儕乎?{{annotate|(【注】儕,等。【音義】○儕,仕皆反。)}}且先君莊王屬之曰:『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戶,{{annotate|(【注】閱民戶口。【音義】○閱音悅。)}}巳責,{{annotate|(【注】棄逋責。【音義】○逋,補吾反。)}}逮鰥,{{annotate|(【注】施及老鰥。【音義】○鰥,古頑反。施,始豉反。)}}救乏,赦罪。悉師,王卒盡行。彭名御戎,蔡景公為左,許靈公為右。{{annotate|(【注】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雖無楚王,令二君當左右之位。【音義】○卒,子忽反,注同。令,力呈反。)}} 【疏】注「王卒」至「之位」。○正義曰:諸言「御戎」,皆御君之戎車。此云「彭名御戎」,知王戎車亦行也。若君親在軍,則君當車中,御者在左,勇力之士在右,故御戎、戎右,常連言之。此王車雖行,王身不在,故不立戎右,使御者在中,令蔡、許二君居王車上,當左右之位,若夾衛王然。下注云:「乘楚王車為左右」,是二君皆在車之上也。 二君弱,皆強冠之。冬,楚師侵衛,遂侵我,師於蜀。{{annotate|(【注】公略之而退,故不書侵。【音義】○強,其丈反。冠,古亂反。)}}使臧孫往,{{annotate|(【注】臧孫,宣叔也。)}}辭曰:「楚遠而久,固將退矣。無功而受名,臣不敢。」{{annotate|(【注】不敢虛受退楚名。)}}楚侵及陽橋,{{annotate|(【注】陽橋,魯地。)}}孟孫請往賂之。{{annotate|(【注】楚侵遂深,故孟孫請以賂往。孟孫,獻子也。)}}以執斫、執針、織紝,{{annotate|(【注】執斫,匠人。執針,女工。織紝,織繒布堰。【音義】○斫,竹角反。針,之林反。紝,女金反,徐而鴆反。)}}皆百人,公衡為質,{{annotate|(【注】公衡,成公子。【音義】○質音致。)}}以請盟。楚人許平。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說、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國之大夫盟於蜀。{{annotate|(【注】齊大夫不書其名,非卿也。【音義】○說音悅。去,起呂反。)}} 【疏】注「齊大」至「卿也」。○正義曰:諸大夫盟會,經貶之稱「人」,或總言大夫。若實是國卿,本合書名者,傳即顯其名氏。若本是大夫,不合書名者,傳直言其大夫,見其貶與不貶俱當稱「人」,故不復言其名氏。此傳言齊國之大夫,傳不顯其名,為非卿故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經書「戊寅,大夫盟」。傳云:「於是叔孫豹、晉荀偃、宋向戌、衛甯殖、鄭公孫蠆、小邾之大夫盟。」於時會上,鄭之下有曹、莒、邾、薛、杞,而小邾之大夫最處其下,舉小邾而上包之。此盟鄭人之下,有齊、曹、邾、薛、鄫,俱是大夫。齊最在上,舉齊而下總之。止為齊若是卿,則合言名氏。此會非卿,故舉齊也。 卿不書,匱盟也。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匱盟」。{{annotate|(【注】匱,乏也。)}} 【疏】注「匱,乏也」。○正義曰:私竊為盟,盟終不固,此盟是匱乏之道也。傳既言「匱盟」以解經,又自解名曰「匱盟」之意: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此是匱乏之盟也。諸侯之卿竊與楚盟,而仲尼貶之,言其不應背晉,故責之也。責諸侯之背晉,是成晉為盟主也。哀十二年「公會吳於橐皋」,吳子請盟,公不欲,使子貢辭之,而私與衛侯、宋皇瑗盟。彼畏吳而竊相與盟,不貶者,不與吳為盟主,言其私盟可許。但魯自畏吳,不書其盟,其情無可責也。《釋例》曰:「諸侯畏晉而竊與楚盟,書盟而貶其卿,此所以成晉為盟主也。吳之彊大,始於會鄫,終於黃池。凡三會、三伐、三盟,惟書會、伐而不書盟者,吳以盟主自居,而行其夷禮。禮儀不典,則盟神不蠲,非所以結信義,昭明德,故不錄其盟,不與其成為盟主也。既不與吳之為盟主,則宋、魯、衛三國私盟可許,故無貶文。」是也。若然,僖二十一年,「公會諸侯盟於薄」,二十七年,「公會諸侯盟於宋」,彼二者皆顯與楚盟,並無貶責。此竊與楚盟而貶之者,當僖公之時,齊桓既卒,晉文未興,中國無伯,唯彊是與,雖遠共楚盟,無所可責;此時晉為盟主,堪率諸侯,私竊為盟,心實畏晉,故貶之耳。然諸侯之卿畏晉,容可貶之,楚之彊盛,恒與晉敵,非是畏晉,卿亦貶者,楚既彊盛,應顯然作盟,今私竊受盟,不敢宣露,非是畏晉之義,且成晉為伯,事須貶楚。 蔡侯、許男不書,乘楚車也,謂之失位。{{annotate|(【注】乘楚王車為左右,則失位也。卿不書,則稱人。諸侯不書,皆不見經,君臣之別。【音義】○見,賢遍反。別,被列反。)}} 【疏】注「乘楚」至「之別」。○正義曰:小國之從大國,其征伐也,皆自乘其車,自率其軍。至戰陳之時,與同出力耳。此二君棄巳之車,乘楚之乘,乃為楚王左右,則是失位。既失其位,非復國君,故侵與盟會,並皆不序。經書「楚師、鄭師侵衛」,於時蔡、許在矣,「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蔡、許亦在也,及盟,又蔡、許之君在焉。侵也,會也,盟也,三事並失其位,經悉不書,故傳於盟下釋之,明上「侵衛」、「會蜀」皆失位也。舊說諸侯之貶亦書為「人」,杜意謂諸侯之貶不至於「人」,故因此而又明之,「卿不書,則稱人」。諸侯不書,則全不見經,此是君臣之別,明貶諸侯無稱「人」之法也。 君子曰:「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蔡、許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於諸侯,況其下乎?《詩》曰:『不解於位,民之攸塈。』{{annotate|(【注】《詩·大雅》。言在上者勤正其位,則國安而民息也。攸,所也。塈,息也。【音義】○解,佳賣反。塈,許器反。)}} 【疏】「詩曰」至「攸塈」。○正義曰:此《大雅·假樂》之篇。其是之謂矣。」 楚師及宋,公衡逃歸。臧宣叔曰:「衡父不忍數年之不宴,{{annotate|(【注】宴,樂也。【音義】○數,所主反。樂音洛。)}}以棄魯國,國將若之何?誰居?後之人必有任是夫!國棄矣。」{{annotate|(【注】居,辭也。言後人必有當此患。【音義】○居音基。任音壬。夫音扶。)}}是行也,晉辟楚,畏其眾也。君子曰:「眾之不可巳也。大夫為政,猶以眾克,況明君而善用其眾乎?《大誓》所謂『商兆民離,周十人同』者,眾也。」{{annotate|(【注】《大誓》,《周書》。萬億曰兆。民離則弱,合則成眾。言殷以散亡,周以眾興。)}} 【疏】「大誓」至「眾也」。○正義曰:《泰誓》云:「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此言「《大誓》所謂」者,引其意,非本文也。 晉侯使鞏朔獻齊捷於周,王弗見,使單襄公辭焉,曰:「蠻夷戎狄,不式王命,{{annotate|(【注】式,用也。【音義】○捷,在妾反。)}}淫湎毀常,王命伐之,則有獻捷,王親受而勞之,所以懲不敬,勸有功也。兄弟甥舅,侵敗王略,{{annotate|(【注】兄弟,同姓國。甥舅,異姓國。略,經略法度。【音義】○湎,面善反。勞,力報反。敗,必邁反。)}}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獻其功,所以敬親昵,{{annotate|(【注】告伐事而不獻囚俘。【音義】○昵,女乙反。)}}禁淫慝也。{{annotate|(【注】淫慝,謂虣掠百姓,取囚俘也。【音義】○慝,他得反。虣,本又作暴,薄報反。掠音亮。)}}今叔父克遂,有功於齊,{{annotate|(【注】克,能也。)}}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於王室,{{annotate|(【注】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於王室。)}}又奸先王之禮。{{annotate|(【注】謂獻齊捷。【音義】○奸音幹。)}}餘雖欲於鞏伯,{{annotate|(【注】欲受其獻。)}}其敢廢舊典以忝叔父?夫齊,甥舅之國也,而大師之後也,{{annotate|(【注】齊世與周昏,故曰甥舅。【音義】○大音泰。)}}寧不亦淫從其欲以怒叔父,抑豈不可諫誨?」士莊伯不能對,{{annotate|(【注】莊伯,鞏朔。【音義】○從,子用反,本亦作縱。)}}王使委於三吏,{{annotate|(【注】委,屬也。三吏,三公也。【音義】○三公者,天子之吏也。)}} 【疏】注「三吏三公也」。○正義曰:《曲禮》云:「五官之長曰伯」,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鄭玄云:「謂三公也。」是三公稱吏,故知「三吏,三公也」。 禮之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降於卿禮一等。王以鞏伯宴,而私賄之,使相告之曰:「非禮也,勿籍。」{{annotate|(【注】相,相禮者。籍,書也。王畏晉,故私宴賄以慰鞏朔。【音義】○相,息亮反,注同。)}} 【疏】「禮之」至「一等」。○正義曰: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則不得依獻捷之禮。其獻捷之禮,王待之必重於告慶之禮。鞏朔,晉之上軍大夫也,縱使得如獻捷之禮,亦當降卿禮一等。傳言「降於卿禮一等」,以見下待鞏朔不失常也。 osq48jf6bnbt3gb9lqrdr7ibf4e2d1i 7906062 7906061 2026-07-02T01:55:33Z ~2026-37769-06 122002 790606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五 {{*|(起成公元年,盡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4|卷第二十四]]|next=[[../卷26|卷第二十六]]|type=|from=|notes=}} <big>◎成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成公名黑肱,宣公子。諡法:「安民立政曰成。」)}} 【疏】正義曰:《魯世家》云:「成公名黑肱,宣公之子,穆姜所生,以定王十七年即位。」諡法:「安民立政曰成。」《釋例》曰:「計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案宣元年「夫人婦姜至自齊」,即穆姜也。至此始十八年耳。二年傳稱「公衡為質於楚」。公衡,成公子也。既堪為質,則其年巳長。成公若是穆姜之子,未得有成長之男。 ==成公元年經==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annotate|(【注】無傳。)}}無冰。{{annotate|(【注】無傳。周二月,今之十二月,而無冰,書冬溫。)}} 【疏】注「周二」至「冬溫」。○正義曰:襄二十八年「春無冰」。彼春無月,則是竟春無冰。此亦應竟春無冰。而書在二月下者,以盛寒之月書之也。《穀梁傳》曰:「終時無冰,則志。」此未終時而言「無冰」,何也?終無冰矣,加之寒之辭也。其意言此月寒最甚,此月無冰,則終無冰矣。杜言「今之十二月」者,見此意也。冬而無冰,是時之失,故書之,記冬溫也。 三月,作丘甲。{{annotate|(【注】《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音義】○甸,徒練反,一音繩證反,乘,繩證反。卒,尊忽反。斂,力驗反。)}} 【疏】「周禮」至「故書」。○正義曰:《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小司徒職》文也。《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謂之乘馬。」然則杜之此注多是《司馬法》文。而獨以《周禮》冠之者,以《司馬法》祖述《周禮》,其所陳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禮法耳,不言《周禮》有此文也。鄭注《論語》云《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與此不同者,鄭注《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緣邊一里治溝洫,實出稅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鄭注《小司徒》又引《司馬法》云成出革車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千井,革車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萬井,革車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與此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內都鄙之地域,鄭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謂公卿大夫畿內采地之制,此之所謂諸侯邦國出軍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鄉,六鄉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諸侯邦國。若諸侯出兵,先盡三鄉、三遂,鄉、遂不足,然後總徵竟內之兵。案此一車,甲士、步卒總七十五人。《周禮·大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大敗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謂鄉遂出軍及臨時對敵布陳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謂徵課邦國出兵之時所征之兵。既至臨陳,還同鄉遂之法。必知臨敵用鄉、遂法者,以桓五年「戰於繻葛」,「先偏後伍」,又宣十二年「廣有一卒,卒偏之兩」,及《尚書·牧誓》云「千夫長,百夫長」,是臨時對敵皆用卒兩師旅也。長轂、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鄉遂所用,車馬、甲兵之屬,皆國家所共。知者,以一鄉出一軍,則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備故也。此言四丘為甸,並據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則二甸共出長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車一乘,是故以甸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賦。今魯使丘出甸賦,乃四倍於常。譏其重斂,故書之也。《穀梁傳》曰:「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其意以為四邑為丘,使一丘農民皆作甲,以農為工,失其本業,故譏之。今《左氏》經、傳並言「作丘甲」耳,重斂之事,傳無明文。而知必異《穀梁》,以為丘作甸甲者,以傳云「為齊難故,作丘甲」。以慮有齊難而多作甲兵,知使丘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牛馬悉倍於常,而獨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餘斂充之耳,非作之也。譏其新作,故舉甲言之。初稅畝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備齊難,暫為之耳,非是終用,故不言初。然則築城備難,非時不譏。此亦備難,而譏之者,魯是大國,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頌》云「公車千乘」,昭公之蒐傳稱「革車千乘」,此時不應然也。其甲足以拒敵,而又加之重斂,故譏之。 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annotate|(【注】晉地。)}} 秋,王師敗績於茅戎。{{annotate|(【注】茅戎,別種也。不言戰,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敗為文。不書敗地,而書茅戎,明為茅戎所敗。書秋,從告。【音義】○茅戎,亡交反。《[[史記]]》及三傳皆作貿戎。種,章勇反。)}} 冬,十月。 ==成公元年傳== 元年,春,晉侯使瑕嘉平戎於王,{{annotate|(【注】平文十七年邥垂之役。詹嘉處瑕,故謂之瑕嘉。【音義】○邥音審。詹,之廉反。)}}單襄公如晉拜成。{{annotate|(【注】單襄公,王卿士。謝晉為平戎。【音義】○單音善。為,於偽反,下文同。)}}劉康公徼戎,將遂伐之。{{annotate|(【注】康公,王季子也。戎平還,欲要其無備。【音義】○徼,古堯反,要也。要,一遙反。)}} 【疏】注「康公」至「無備」。○正義曰:宣十年經書「王季子來聘」,傳言「劉康公」,知即王季子也。傳言「平戎於王」,戎必遣使詣周受平。但康公要戎者,非要戎平還之,使單使來平,不足伐也,欲伐其國耳。以未平之日設備禦周,今既平矣,戎必無備。要其無備,將遂往伐之。故下云「遂伐茅戎」,起兵伐其國也。 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國,此必敗。{{annotate|(【注】叔服,周內史。【音義】○背音佩,下音同。)}}背盟不祥,欺大國不義,神人弗助,將何以勝?」不聽。遂伐茅戎。三月癸未,敗績於徐吾氏。{{annotate|(【注】徐吾氏,茅戎之別也。)}} 【疏】敗績於徐吾氏。○正義曰:敗於徐吾之地也。茅戎巳是戎內之別,徐吾又是茅戎之內聚落之名,王師與茅戎戰之處。 為齊難故,作丘甲。{{annotate|(【注】前年魯乞師於楚,欲以伐齊,楚師不出,故懼而作丘甲。【音義】○難,乃旦反,下同。)}}聞齊將出楚師,夏,盟於赤棘。{{annotate|(【注】與晉盟,懼齊、楚。)}} 秋,王人來告敗。{{annotate|(【注】解經所以秋乃書。)}} 冬,臧宣叔令脩賦、繕完、{{annotate|(【注】治完城郭。【音義】○繕完,市戰反,下和端反。)}}具守備,曰:「齊、楚結好,我新與晉盟,晉、楚爭盟,齊師必至。雖晉人伐齊,楚必救之,是齊楚同我也。{{annotate|(【注】同,共也。【音義】○守,手又反。好,呼報反。)}}知難而有備,乃可以逞。」{{annotate|(【注】逞,解也。為二年齊侯伐我傳。【音義】○解音蟹。)}} ==成公二年經==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於新築,衛師敗績。{{annotate|(【注】新築,衛地。皆陳曰戰,大崩曰敗績。四月無丙戌;丙戌,五月一日。【音義】○築音竹。陳,宜覲反。)}} 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annotate|(【注】魯乞師於晉,而不以與謀之例者,從盟主之令,上行於下,非匹敵和成之類,例在宣七年。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鞍,齊地。【音義】○僑,其驕反,注同。郤,去逆反。鞍音安。與音預。敵,如字,本或作適,亦音敵。)}} 【疏】注「魯乞」至「齊地」。○正義曰:此云盟主之令,故不從與謀。《釋例》云:「乞師不得從與謀。所以不同者,以事得兩通,故互言之。魯於聘與盟會,雖二卿並行,止書一使。至於行師用兵,則並書諸將。此書四卿,昭、定之世或書三卿,或書二卿,皆謂重兵,故書之。其他國唯書元帥。詳內略外也。」書曹公子首者,《釋例》曰:「公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命數,《周官》具有等差。當春秋時,漸以變改,是故仲尼、丘明據時之宜,從而然之,不復與《周官》同也。」「命者,其君正爵命之於朝。其宮室、車旗、衣服、禮義,各如其命數,皆以卿禮書於經。衛之於晉,不得比次國,則邾、莒、杞、鄫之屬,固以微矣。此等諸國,當時附隨大國,不得列於會者甚眾。及其得列,上不能自通於天子,下無暇於備禮成制。故與於盟會戰伐甚多,唯曹公子首得見經,其餘或命而禮儀不備,或未加命數,故皆不書之。」是言首成為卿,故書。 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於袁婁。{{annotate|(【注】《穀梁》曰:「鞍去齊五百里。袁婁去齊五十里。」)}} 【疏】注「穀梁」至「十里」。○正義曰:齊之四竟不應過遙。且鞍巳是齊地,未必竟上之邑,豈得去齊有五百里乎?《穀梁》又云「壹戰綿地五百里」,則是甚言之耳。《釋例·土地名》鞍與袁婁並闕,不知其處遠近,無以驗之。 八月,壬午,宋公鮑卒。{{annotate|(【注】未同盟而赴以名。【音義】○鮑,步卯反。)}} 庚寅,衛侯速卒。{{annotate|(【注】宣十七年,盟於斷道。據傳,庚寅,九月七日。)}} 取汶陽田。{{annotate|(【注】晉使齊還魯,故書「取」。不以好得,故不言歸。【音義】○汶音問。好,呼報反。)}} 【疏】注「晉使」至「言歸」。○正義曰:晉使齊還魯,魯不用力,故直書取。哀八年「齊人歸讙及闡」。此不言齊人歸者,不以好得。非齊歸我,故不言歸。 冬,楚師、鄭師侵衛。{{annotate|(【注】子重不書,不親伐。)}} 【疏】注「子重不書不親伐」。○正義曰:僖二十五年「楚人圍陳」,注云:「子玉稱人,從告。」此云「子重不書,不親伐」者,彼以路遠,或當不以實告,此傳言「侵衛,遂侵我」,道路既近,告當以實。經、傳皆言「楚師」,例是將卑師眾,故以為子重不親伐,所以弘通其義也。 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annotate|(【注】公與大夫會,不貶嬰齊者,時有許、蔡之君故。)}} 【疏】注「公與」至「君故」。○正義曰: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公侯則貶之而稱人,翟泉之盟是也。此嬰齊會公,乃稱公子而不貶者,為其會有蔡、許之君。蔡侯、許男與公相敵,嬰齊不與公敵,故不貶也。傳稱孟孫賂楚,楚人許平,即云:「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說、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國之大夫盟於蜀。」凡會且盟者,必先會而後盟。盟時蔡、許在列,會時必亦在焉。以二君乘楚車,謂之失位。經雖抑而不書,會時其身實在。且二君與楚同行,無容不列於會,故知二君在會,嬰齊不敵公也。或以為於時兵將嬰齊為主,蔡、許為王左右,隸屬嬰齊,則二君卑於嬰齊,何由得與公敵?斯不然矣!征伐以主兵為先,盟會以尊卑為序,《春秋》之常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楚既稱「人」,必非貴者。為其主兵,猶序於上。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曰:「齊侯、宋公、衛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於時晉為盟主,召諸侯使集會,而趙盾猶序於下文,不先諸侯,則知此時行兵,楚為其主,會則蔡、許在先,故二君自敵公,明嬰齊不敵公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公會晉趙武、宋向戊、鄭良霄、曹人於澶淵」,「趙武不書,尊公也」,「於是衛侯會之。」然則時有衛侯,猶貶趙武者,於時衛侯雖往,晉將執之,不得與會,而趙武敵公,故貶之也。彼傳又曰:「晉人執甯喜,北宮遺使女齊以先歸。衛侯如晉,晉人執之。」於會已執其卿,衛侯如晉,晉即執之,明其不得與會,公無所敵。故趙武敵公,與此異也。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於蜀。{{annotate|(【注】齊在鄭下,非卿。傳曰:「卿不書,匱盟也。」然則楚卿於是始與中國準。自此以下,楚卿不書,皆貶惡也。【音義】○匱,其位反。)}} 【疏】注「齊在」至「惡也」。○正義曰:諸會、盟同地,而間無他事者,例不重序其人。此會、盟序者,前會之時,唯公會楚耳。蔡、許從楚而行,唯應蔡、許在列,秦、宋以下諸國未至,會、盟人別,故別序也。諸征伐會盟,實卿而貶稱「人」者,傳皆言其名氏;實是大夫而本合稱「人」者,則傳皆言大夫。此傳「鄭公子去疾」以上,言其名氏,則皆是卿也。「齊國之大夫」,則實是大夫,故齊在鄭下,為非卿故也。傳曰「卿不書,匱盟也」,謂匱盟之故,並貶楚卿,楚卿於是盟上始與中國相準。《釋例》曰:「楚之尹臣,最多混錯。舊說亦隨文強生善惡之狀,混瀆無已。其不能得辭,則皆言惡蠻夷得志。然當齊桓之盛,而經以屈完敵之。若必有褒貶,非抑楚也。此乃楚之初興,未閑周之典禮,告命之書,自生同異,猶秦之辟陋,不與中國準,故《春秋》抑秦以存例也。楚之熊繹,始封於楚,辟在荊山蓽路藍縷,以居草莽。及武王熊達,始居江漢之間。然未能自同於列國,故經稱『荊敗蔡師』,『荊人來聘』,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至於魯僖,始稱楚人,而班次在於蔡下。僖二十一年,當楚成王之世,能遂其業,內列於公侯,會於盂,楚之君,爵始與中國列。然其臣名氏猶多參錯。至魯成二年,楚公子嬰齊始乃具列。傳曰:『卿不書,匱盟也。』兼為楚臣示例也。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自此以下,褒貶之義,可得而論之也。」杜言「兼為楚臣示例」者,解傳言「匱盟」之意。傳言「卿不書」者,非獨言諸侯之卿不書,兼言楚卿亦不書,是「兼為楚卿示例」。 ==成公二年傳==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圍龍。{{annotate|(【注】龍,魯邑。在泰山博縣西南。)}}頃公之嬖人盧蒲就魁門焉,{{annotate|(【注】攻龍門也。【音義】○頃音傾。嬖,必計反。魁,苦回反。)}}龍人囚之。齊侯曰:「勿殺!吾與而盟,無入而封。」{{annotate|(【注】封,竟。【音義】○竟音境。)}}弗聽。殺而膊諸城上。{{annotate|(【注】膊,磔也。【音義】○膊,普各反。磔,陟百反。)}} 【疏】注「膊,磔也」。○正義曰:《周禮》:「掌戮掌斬殺賊諜而博之。」鄭玄云:「博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方言》云:「膊,曝也」。 齊侯親鼓,士陵城。三日,取龍。遂南侵,及巢丘。{{annotate|(【注】取龍、侵巢丘不書,其義未聞。)}} 【疏】注「取龍」至「未聞」。○正義曰:外取內邑,非魯之罪,無所可諱,而此獨不書,故杜云其義未聞。賈逵云:「殺盧蒲就魁,不與齊盟,以亡其邑,故諱不書耳。」案楚子滅蕭,嬰齊入莒,皆殺楚人,而經不變文以加罪,此何當改文以諱惡也?哀八年,「齊人取讙及闡」,以淫女見取,猶尚書之;此殺敵見取,何以當諱?知諱義不通,故不從也。 衛侯使孫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將侵齊,與齊師遇。{{annotate|(【注】齊伐魯還,相遇於衛也。良夫,孫林父之父。石稷,石碏四世孫。甯相,甯俞子。【音義】○相,息亮反。向,舒亮反。碏,七略反。俞,羊朱反。)}}石子欲還,孫子曰:「不可!以師伐人,遇其師而還,將謂君何?{{annotate|(【注】言無以答君。)}}若知不能,則如無出。今既遇矣,不如戰也。」夏有……{{annotate|(【注】闕文,失新築戰事。)}}石成子曰:「師敗矣。子不少須,眾懼盡。{{annotate|(【注】成子,石稷也。衛師巳敗,而孫良夫復欲戰,故成子欲使須救。【音義】○復,扶又反。)}}子喪師徒,何以復命?」皆不對。又曰:「子,國卿也。隕子,辱矣。{{annotate|(【注】隕,見禽獲。【音義】○喪,息浪反。隕,於敏反。)}} 【疏】「皆不對」。○正義曰:子者,指斥孫子,其言並告諸將。言「皆不對」者,孫子與甯相、向禽皆不對。」又曰:子,國卿也」,乃專與孫子言耳。 子以眾退,我此乃止。」{{annotate|(【注】我於此止禦齊師。【音義】○禦,魚呂反。)}}且告車來甚眾。{{annotate|(【注】新築人教孫桓子,故並告令軍中。)}}齊師乃止,次於鞫居。{{annotate|(【注】鞫居,衛地。【音義】○鞫,居六反。)}}新築人仲叔於奚救孫桓子,桓子是以免。{{annotate|(【注】於奚,守新築大夫。)}} 【疏】注「於奚,守新築大夫」。○正義曰:大夫守邑,以邑冠之,呼為某人。孔子父,鄒邑大夫,傳稱鄒人紇;《論語》謂孔子為鄒人之子,即此類也。 既,衛人賞之以邑,{{annotate|(【注】賞於奚。)}}辭,請曲縣、{{annotate|(【注】軒縣也。《周禮》:天子樂,宮縣四面;諸侯軒縣,闕南方。【音義】○縣音玄,注同。)}} 【疏】注「軒縣」至「南方」。○正義曰:《周禮·小胥》:「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鄭玄云:「宮縣,四面縣。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一面。特縣,又去一面。四面象宮室,四面有牆,故謂之宮縣。軒縣三面,其形曲,故《春秋傳》曰『請曲縣、繁纓以朝』,諸侯之禮也。」鄭玄云:「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笱虡者。軒縣,去南面,辟王也。判縣,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縣,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是先儒皆以闕南方,故曲也。《家語》說此事云「請曲縣之樂,繁纓以朝」,王肅云:「軒縣,闕一面,故謂之曲縣。」 繁纓以朝,許之。{{annotate|(【注】繁纓,馬飾。皆諸侯之服。【音義】○繁,步幹反,注同。)}} 【疏】注「繁纓」至「之服」。○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玉路,樊纓,十有再就,以祀。金路,樊纓九就,同姓以封。象路,樊纓七就,異姓以封。革路,絛纓五就,以封四衛。木路,前樊鵠纓,以封蕃國。」鄭玄云:「樊讀如鞶帶之鞶,謂金馬大帶也。」「纓,金馬鞅也。」玉路、金路、象路,其樊及纓皆以五彩罽飾之。就,成也。玉路十二成,金路九成,象路七成,革路樊纓以絛絲飾之而五成,木路以淺黑飾韋為樊,鵠色飾韋為纓,亦五成。是言天子諸侯樊纓之飾。繁即鞶也,字之異耳。《巾車》又云:「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其飾皆無樊纓是繁纓為馬之飾,皆「諸侯之服」也。案《儀禮·既夕》:士「薦馬纓三就」。又諸侯之卿,有受革輅、木輅之賜,皆有繁纓。而云「諸侯之服」者,以與「曲縣」相對。又於奚所請,故云「諸侯之服」。且諸侯之卿特賜,乃有大輅。《士喪禮》為送葬設盛服耳,皆非正法所有。 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annotate|(【注】器,車服。名,爵號。)}}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annotate|(【注】名位不愆,為民所信。【音義】○愆,起虔反。)}}信以守器,{{annotate|(【注】動不失信,則車服可保。)}}器以藏禮,{{annotate|(【注】車服所以表尊卑。)}}禮以行義,{{annotate|(【注】尊卑有禮,各得其宜。)}}義以生利,{{annotate|(【注】得其宜,則利生。)}}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 【疏】「仲尼」至「止也已」。○正義曰:仲尼在後聞之曰:此曲縣、繁纓可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車服之器與爵號之名,不可以借人也。此名號車服,是君之所主也。名位不愆,則為下民所信,此名所以出信也。動不失信,然後車服可保,此信所以守車服之器也。禮明尊卑之別,車服以表尊卑,車服之器,其中所以藏禮。言禮藏於車服之中也。義者,宜也。尊卑各有其禮,上下乃得其宜,此禮所以行其物宜也。物皆得宜,然則是利生焉,此義所以生利益也。利益所以成民,此乃政教之大節也。若以名器借人,則是與人政也。政教既亡,則國家從之而亡,不復可救止也。已言利以平民者,平,成也,每事有利,所以成就下民,使國益民,皆是利也。此以曲縣、繁纓與人,假人器耳。名器俱是可重,故並言名。 孫桓子還於新築,不入,{{annotate|(【注】不入國。)}}遂如晉乞師。 臧宣叔亦如晉乞師。皆主郤獻子。{{annotate|(【注】宣十七年,郤克至齊,為婦人所笑,遂怒。故魯、衛因之。孫桓子、臧宣叔皆不以國命,各自詣郤克,故不書。)}}晉侯許之七百乘。{{annotate|(【注】五萬二千五百人。【音義】○乘,繩證反,下同。)}}郤子曰:「此城濮之賦也。{{annotate|(【注】城濮在僖二十八年。【音義】○濮音卜。)}}有先君之明與先大夫之肅,故捷。克於先大夫,無能為役。」{{annotate|(【注】無能為之役使。)}}請八百乘,許之。{{annotate|(【注】六萬人。)}}郤克將中軍,士燮將上軍,{{annotate|(【注】範文子代荀庚。【音義】○將,子匠反。)}} 【疏】注「範文子代荀庚」。○正義曰:宣十二年邲之戰,傳稱「荀林父將中軍,先縠佐之。士會將上軍,郤克佐之。趙朔將下軍,欒書佐之。」十三年晉殺先縠,當是士會佐中軍,郤克將上軍。不知誰代郤克佐上軍,疑是荀首為之。十六年士會將中軍,則林父卒矣。當是郤克佐中軍,疑是荀首將上軍,荀庚佐之。十七年士會請老,郤克將中軍,當是荀首佐中軍,荀庚將上軍。所以知者,此年傳稱,楚屈巫對莊王云:「知罃之父」,「中行伯之季弟也,新佐中軍。」則荀首於莊王之世,已佐中軍。明士會老後,郤克遷而荀首代也。首於邲戰,尚為大夫,不應宣之末年得佐中軍,故疑先縠死後,代郤克佐上軍也。明年「荀庚來聘」,傳稱「中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則此時荀庚將上軍矣。林父卒來已久,不應始用荀庚,故疑林父卒後,荀庚即佐上軍,士會老後,荀庚轉將上軍。故杜以為士燮伐荀庚也。邲戰以來,趙朔無代。今欒書將下軍,則趙朔卒矣,故知欒書代趙朔,不知此時誰代欒書佐下軍也。 欒書將下軍,{{annotate|(【注】代趙朔。)}}韓厥為司馬,以救魯、衛。臧宣叔逆晉師,且道之。季文子帥師會之。及衛地,韓獻子將斬人,郤獻子馳,將救之。至,則既斬之矣。郤子使速以徇,告其僕曰:「吾以分謗也。」{{annotate|(【注】不欲使韓氏獨受謗。【音義】○道音導。徇,似俊反。)}}師從齊師於莘。{{annotate|(【注】莘,齊地。【音義】○莘,所巾反。)}}六月,壬申,師至於靡笄之下。{{annotate|(【注】靡笄,山名。【音義】○靡笄,如字,又音摩。笄音雞。)}}齊侯使請戰,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詰朝請見。」{{annotate|(【注】詰朝,平旦。【音義】○腆,他典反。詰,起吉反。朝如字,注及下「朝夕」、「朝食」同。見,賢遍反。)}}對曰:「晉與魯、衛,兄弟也,來告曰:『大國朝夕釋憾於敝邑之地。』{{annotate|(【注】大國謂齊。敝邑,魯、衛自稱。【音義】○憾,胡暗反,本又作感。)}}寡君不忍,使群臣請於大國,無令輿師淹於君地。{{annotate|(【注】輿,眾也。淹,久也。【音義】○令,力呈反。師,如字,下「無令輿師」同,一音所類反。)}}能進不能退,君無所辱命。」{{annotate|(【注】言自欲戰,不復須君命。【音義】○復,扶又反。)}}齊侯曰:「大夫之許,寡人之願也;若其不許,亦將見也。」齊高固入晉師,桀石以投人,{{annotate|(【注】桀,擔也。【音義】○擔,丁甘反。)}}禽之而乘其車,{{annotate|(【注】既獲其人,因釋巳車,而載所獲者車。)}}係桑本焉,以徇齊壘,{{annotate|(【注】將至齊壘,以桑樹擊車而走,欲自異。【音義】○壘,力軌反。)}}曰:「欲勇者,賈餘餘勇。」{{annotate|(【注】賈,賣也。言巳勇有餘,欲賣之。【音義】○賈音古,注同。賣,摩懈反。)}}癸酉,師陳於鞍。邴夏御齊侯,逢丑父為右。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齊侯曰:「餘姑翦滅此而朝食。」{{annotate|(【注】姑,且也。翦,盡也。【音義】○陳,直覲反。邴音丙,又彼命反。夏,戶雅反。解張,音蟹;下如字,一音直亮反。)}}不介馬而馳之。{{annotate|(【注】介,甲也。)}}郤克傷於矢,流血及屨,未絕鼓音,{{annotate|(【注】中軍將自執旗鼓,故雖傷而擊鼓不息。【音義】○將,子匠反,下將在左同。)}} 【疏】注「中軍」至「不息」。○正義曰:以郤克為中軍之將。言己之傷而未絕鼓音,明是法當自執旗鼓也。《周禮·大僕》:「軍旅田役讚王鼓」,鄭玄云:「王通鼓佐,擊其餘面。」上云「齊侯親鼓」。則天子、諸侯自將兵者,亦親執旗鼓以令眾。 曰:「餘病矣!」張侯曰:「自始合,而矢貫餘手及肘,餘折以御,左輪朱殷,豈敢言病?吾子忍之!」{{annotate|(【注】張侯,解張也。朱,血色,血色久則殷。殷音近煙,今人謂赤黑為殷色。言血多汙車輪,御猶不敢息。【音義】○貫,古亂反,下注同。肘,竹九反。折,之設反。殷,於閑反,徐於辰反,注同。近,附近之近。汙,汙穢之汙,《字林》一故反。)}}緩曰:「自始合,苟有險,餘必下推車,子豈識之?然子病矣!」{{annotate|(【注】以其不識巳推車。【音義】○推,昌誰反,又他回反,注及下「推車」同。)}}張侯曰:「師之耳目,在吾旗鼓,進退從之。此車一人殿之,可以集事,{{annotate|(【注】殿,鎮也。集,成也。【音義】○殿,多縛反,注同。)}}若之何其以病,{{annotate|(【音義】○絕句。)}}敗君之大事也?擐甲執兵,固即死也。{{annotate|(【注】擐,貫也。即,就也。【音義】○擐音患。)}} 【疏】「若之」至「事也」。○正義曰:郤克云「餘病矣」,言己不堪擊鼓,欲有退軍之意。故責之云:如之何其以身病之故,欲喪敗君之大事也? 病未及死,吾子勉之!」左並轡,右援枹而鼓,馬逸不能止,師從之。{{annotate|(【注】晉師從郤克車。【音義】○並,必政反,徐方聘反。援音爰。枹音浮,鼓槌也,《字林》云擊鼓柄也,本亦作桴。)}} 【疏】「援桴而鼓」。○正義曰:《說文》云:「援,引也。」「枹,擊鼓杖也」。援枹而鼓,謂引杖以擊之。 齊師敗績。逐之,三周華不注。{{annotate|(【注】華不注,山名。【音義】○華,如字,又戶化反。注,之住反。)}}韓厥夢子輿謂己曰:「旦辟左右。」{{annotate|(【注】子輿,韓厥父。)}}故中御而從齊侯。{{annotate|(【注】居中代御者。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將在左。【音義】○帥,所類反。)}} 【疏】注「居中」至「在左」。○正義曰:韓厥為司馬,亦是軍之諸將也。以夢之故,乃居中為御,明其本不當中,先非御者。若御不在中,又不須云「代御」,以此知自非元帥。其餘軍之諸將,皆御者在中,將在左。 邴夏曰:「射其御者,君子也。」公曰:「謂之君子而射之,非禮也。」{{annotate|(【注】齊侯不知戎禮。【音義】○射,食亦反,下並注皆同。)}} 【疏】注「齊侯不知戎禮」。○正義曰:僖二十二年傳曰:「雖及胡耇,獲則取之」,「明恥教,戰求殺敵也。」宣二年傳曰:「戎,昭果毅以聽之之謂禮。殺敵為果,致果為毅。」是戎事以殺敵為禮。齊侯謂射君子為非禮者,乃是齊侯不知戎禮也。 射其左,越於車下。{{annotate|(【注】越,隊也。【音義】○隊,直類反。)}}射其右,斃於車中。綦毋張喪車,從韓厥,曰:「請寓乘。」{{annotate|(【注】綦毋張,晉大夫。寓,寄也。【音義】○綦毋音其,下音無。喪,息浪反。乘,繩證反。)}}從左右。』皆肘之,使立於後。{{annotate|(【注】以左右皆死,不欲使立其處。【音義】○處,昌慮反。)}} 【疏】「皆肘之」。○正義曰:《說文》云:「肘,臂節也。」謂左右為凶處,故以肘排退之。 韓厥俛,定其右。{{annotate|(【注】俛,俯也。右被射,仆車中,故俯安隱之。【音義】○俛音勉。仆音赴,又蒲北反。)}} 【疏】「韓厥俛,定其右」。○正義曰:言此者,為下「丑父與公易位」。由厥之俯,故不覺其易。綦毋張蓋助厥定右,故並不見之。 逢丑父與公易位。{{annotate|(【注】居公處。)}}將及華泉,驂絓於木而止。{{annotate|(【注】驂,馬絓也。【音義】○華,戶化反。絓,戶卦反,一音卦。驂,七南反。)}}丑父寢於孱中,{{annotate|(【注】孱,士車。【音義】○孱,生產反,又士板反,《字林》仕諫反,云臥車也。)}} 【疏】注「孱,士車」。○正義曰:《周禮·巾車》「士乘棧車」,鄭玄云:「棧車不韋鞔而漆之。」《考工記·輿人》云「棧車欲弇」,鄭玄云:「為其無革鞔,不堅,易坼填。」然則弇者,謂上狹下闊也。孱與棧,字異音義同耳。 蛇出於其下,以肱擊之,傷而匿之,故不能推車而及。{{annotate|(【注】為韓厥所及。丑父欲為右,故匿其傷。【音義】○肱,古弘反。匿,女力反,注同。)}}韓厥執縶馬前,{{annotate|(【注】縶,馬絆也。執之,示脩臣僕之職。【音義】○縶,張立反。絆音半。)}}再拜稽首,奉觴加璧以進,{{annotate|(【注】進觴璧,亦以示敬。【音義】○觴,式羊反。)}} 【疏】「韓厥」至「以進」。○正義曰:襄二十五年,「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傳曰:「陳侯免,擁社」,「子展執縶而見,再拜稽首,承飲而進獻。」事與此同,唯無璧耳。蓋古者有此禮。彼雖敗績,猶是國君,故戰勝之將,示之以臣禮事之,不忍即加屈辱,所以申貴賤之義。《晉語》云:「靡笄之役,卻獻子伐。齊侯來,獻之以得殞命之禮也。」服虔引《司馬法》:「其有殞命,以行禮如會所,用儀也。若殞命,則左結旗,司馬授飲,右持苞壺,左承飲以進。」杜不引之者,蓋彼此不甚相當故也。 曰:「寡君使群臣為魯、衛請,曰:『無令輿師陷入君地。』{{annotate|(【注】本但為二國救請,不欲乃過入君地,謙辭。【音義】○為,於偽反,注同。令,力呈反。)}}下臣不幸,屬當戎行,無所逃隱。{{annotate|(【注】屬,適也。【音義】○屬音燭,注同。行,下郎反。)}}且懼奔辟,而忝兩君。臣辱戎士,{{annotate|(【注】若奔辟,則為辱晉君,並為齊侯羞,故言二君。此蓋韓厥自處臣僕,謙敬之飾言。【音義】○辟音避,注同,徐扶臂反,服氏扶赤反。)}}敢告不敏,攝官承乏。」{{annotate|(【注】言欲以巳不敏,攝承空乏,從君俱還。【音義】○從,才用反,又如字。)}}丑父使公下,如華泉取飲。鄭周父御佐車,宛茷為右,載齊侯以免。{{annotate|(【注】佐車,副車。【音義】○宛,紆元反。茷,扶廢反。)}}韓厥獻丑父,郤獻子將戮之。呼曰:「自今無有代其君任患者,有一於此,將為戮乎!」郤子曰:「人不難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勸事君者。」乃免之。齊侯免,求丑父,三入三出。{{annotate|(【注】重其待己,故三入晉軍求之。【音義】○呼,火故反。任音壬。難,乃旦反。)}} 【疏】注「重其」至「求之」。○正義曰:劉炫以齊侯三入齊軍,又三出齊軍,以求丑父。每出之時,齊之將帥敗而怖懼,以師而退,不待齊侯,致使齊侯入於狄卒,今知不然者,以傳文三入在前,三出在後。若用此說,齊侯先在晉軍,今入齊軍,得以三入在前。今齊侯既先在齊軍,欲出求丑父,應先出後入,不應先入後出。且初時二出容有二入,在後之出,遂入狄卒,有出無入,何得云三入?又以傳文師、帥兩字分明,故杜以為齊侯每出齊師,以帥厲退者。每出之文,別自為義,不計上之三出。劉君不達此旨,妄規杜失,非也。 每出,齊師以帥退,入於狄卒,{{annotate|(【注】齊師大敗,皆有退心,故齊侯輕出其眾,以帥厲退者,遂迸入狄卒。狄卒者,狄人從晉討齊者。【音義】○卒,子忽反,注及下同。輕,遣政反。迸,補諍反。)}}狄卒皆抽戈楯冒之,以入於衛師。衛師免之。{{annotate|(【注】狄、衛畏齊之強,故不敢害齊侯,皆共免護之。【音義】○楯,食準反,又音允。冒,亡報反。)}}遂自徐關入。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annotate|(【注】所過城邑,皆勉勵其守者。【音義】○守,手又反。)}}辟女子,{{annotate|(【注】使辟君也。齊侯單還,故婦人不辟之。【音義】○辟音避,注皆同,一音扶赤反。單音丹。)}}女子曰:「君免乎?」曰:「免矣」。曰:「銳司徒免乎?」曰:「免矣。」{{annotate|(【注】銳司徒,主銳兵者。【音義】○銳,悅歲反。)}}曰:「苟君與吾父免矣,可若何!」{{annotate|(【注】言餘人不可復如何。【音義】○復,扶又反。)}}乃奔。{{annotate|(【注】走辟君。)}}齊侯以為有禮,{{annotate|(【注】先問君,後問父故也。)}}既而問之,辟司徒之妻也。{{annotate|(【注】辟司徒,主壘壁者。【音義】○辟音壁,必覓反,注同,徐甫亦反。)}}予之石窌。{{annotate|(【注】石窌,邑名,濟北盧縣東有地名石窌。【音義】○窌,力救反,一音力到反。)}}晉師從齊師,入自丘輿,擊馬陘。{{annotate|(【注】丘輿、馬陘,皆齊邑。【音義】○陘音刑。)}}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annotate|(【注】媚人,國佐也。甗,玉甑,皆滅紀所得。【音義】○媚,美異反。賂音路。甗,魚輦反,徐音彥,又音言,《字林》牛健反。甑,子孕反,又慈陵反。)}} 【疏】注「媚人」至「所得」。正義曰:經書「齊侯使國佐如師」,故知賓媚人即國佐也。杜《譜》云:「國佐,賓媚人,武子,三事互見於經、傳,不知賓媚人是何等名號也。」鄭玄注《考工記》云:「甗,無底甑。」《方言》云:「甑,自關而東謂之甗。」知甗是甑也。下云「子得其國寶」,知甗亦以玉為之。傳文「玉」在「甗」、「磬」之間,明二者皆是玉也。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不言齊滅,而云「滅紀所得」者,紀侯被逼而去,後齊侯收其民人,又取其國寶,此則與滅無異,故為此解。 「不可,則聽客之所為。」賓媚人致賂,晉人不可,曰:「必以蕭同叔子為質,{{annotate|(【注】同叔,蕭君之字,齊侯外祖父。子,女也。難斥言其母,故遠言之。【音義】○質,徐音致,下同。難,乃旦反。)}}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annotate|(【注】使壟畝東西行。【音義】○盡,津忍反。壟,力勇反。行,戶郎反,又如字。)}}對曰:「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則亦晉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annotate|(【注】言違王命。)}}且是以不孝令也。《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annotate|(【注】《詩·大雅》。言孝心不乏者,又能以孝道長賜其志類。)}}若以不孝令於諸侯,其無乃非德類也乎?{{annotate|(【注】不以孝德賜同類。)}} 【疏】「蕭同」至「類也乎」。○正義曰:蕭同叔子非他人,是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言之,則亦晉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諸侯之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先王之命諸侯也,使之孝於母,親其類。今輕慢其母,不愛同類,即是違王命也。柰此王命何!子今輕齊侯之母,亦是輕晉侯之母。自輕其母,即是不孝。且告吾諸侯云以母為質,是此者以不孝之事令諸侯也。《詩》之意言孝子所以行孝,不為匱乏之道,故以孝道長賜女之族類。諸侯皆晉侯之類,晉侯皆以孝德賜同類。若以不孝之事號令諸侯,其無乃非是以孝德賜同類乎?責其違孝道也。所引《詩》者,《大雅·既醉》之篇。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annotate|(【注】疆,界也。理,正也。物土之宜,播殖之物各從土宜。【音義】○疆,居良反,注下皆同。)}}故《詩》曰:『我疆我理,南東其畝。』{{annotate|(【注】《詩·小雅》「或南或東,從其土宜」。)}} 【疏】「詩曰」至「其畝」。○正義曰:此《詩·小雅·信南山》之篇。 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唯吾子戎車是利,{{annotate|(【注】晉之伐齊,循壟東行易。【音義】○易,以豉反。)}}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反先王則不義,何以為盟主?其晉實有闕。{{annotate|(【注】闕,失。)}}四王之王也,{{annotate|(【注】禹、湯、文、武。【音義】○之王,於況反。)}}樹德而濟同欲焉。{{annotate|(【注】樹,立也。濟,成也。)}}五伯之霸也,{{annotate|(【注】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音義】○或曰:齊桓、晉文、宋襄、秦穆、楚莊。)}} 【疏】注「夏伯」至「晉文」。○正義曰:《鄭語》云:「祝融能昭顯天地之光明」,「其後八姓」,「昆吾為夏伯矣,大彭、豕韋為商伯」。《論語》云:「管仲相桓公,霸諸侯。」昭九年傳曰:「文之伯也,豈能改物。」是三代有伍伯矣。伯者長也,言為諸侯之長也。鄭玄云:「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霸,把也,言把持王者之政教,故其字或作伯,或作霸也。 勤而撫之,以役王命。{{annotate|(【注】役,事也。)}}今吾子求合諸侯,以逞無疆之欲。{{annotate|(【注】疆,竟也。【音義】○竟如字,又音境。)}} 【疏】「四王」至「之欲」。○正義曰:禹、湯、文、武四王之王天下也,立德於民而成其同欲。民有所欲,上即同之。東畝南畝,皆順民意。五伯之霸諸侯也,唯勤勞其功而撫順之,以奉事王命而已,不改王之制度也。吾子求合諸侯,以快其無疆畔之欲,止求自快巳欲,不與民同,是違王霸之政也。 《詩》曰:『布政優優,百祿是遒。』{{annotate|(【注】《詩·頌》。殷湯布政優和,故百祿來聚。遒,聚也。【音義】○遒,在由反;徐,子由反。)}}子實不優,而棄百祿,諸侯何害焉?{{annotate|(【注】言不能為諸侯害。)}} 【疏】「詩曰」至「害焉」。○正義曰:《詩·商頌》。言成湯布政優優然而寬,故百種福祿於是聚歸之。子實不能優寬,而自棄福祿,於諸侯何害?言不能為諸侯害也。所引《詩》者,《商頌·長發》之篇。 不然,{{annotate|(【注】不見許。)}}寡君之命使臣則有辭矣,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以犒從者。{{annotate|(【注】戰而曰犒,為孫辭。【音義】○使,所吏反。犒,苦報反。從,才用反。)}} 【疏】注「戰而曰犒,為孫辭」。○正義曰:士卒之勞於外,師眾枯槁,以酒食勞之,謂之犒師。此以師拒戰,非犒勞之義,而亦稱犒者,言以此師眾往當待之,如以酒食犒之然,為孫順之辭耳。 畏君之震,師徒橈敗。{{annotate|(【注】震,動。橈,曲也。【音義】○橈,乃教反。)}}吾子惠徼齊國之福,不泯其社稷,使繼舊好,唯是先君之敝器、土地不敢愛。子又不許。請收合餘燼,{{annotate|(【注】燼,火餘木。【音義】○泯,彌忍反。好,呼報反。合,如字,一音閤。燼,似刃反。)}}背城借一。{{annotate|(【注】欲於城下,復借一戰。【音義】○背音佩。復,扶又反。)}}敝邑之幸,亦云從也,況其不幸,敢不唯命是聽?』」{{annotate|(【注】言完全之時,尚不敢違晉,今若不幸,則從命。)}} 【疏】注「言完」至「從命」。○正義曰:言於先完全福幸之時,尚不違晉,故言「亦云從也」,是指其實事。劉炫以為齊人請戰,言敝邑脫或有幸戰勝,亦云從也,虛稱未然之事。乖違文勢上下,苟異杜氏,而規其過,非也。 魯、衛諫曰:「齊疾我矣!{{annotate|(【注】諫郤克也。)}}其死亡者,皆親匿也。子若不許,讎我必甚。唯子則又何求?子得其國寶,{{annotate|(【注】謂甗、磬。【音義】○昵,女乙反。)}}我亦得地,{{annotate|(【注】齊歸所侵。)}}而紓於難,{{annotate|(【注】齊服則難緩。【音義】○紓音紆,緩也,一音直呂反。難,乃旦反,下同。)}}其榮多矣。齊、晉亦唯天所授,豈必晉?」晉人許之,對曰:「群臣帥賦輿{{annotate|(【注】賦輿,猶兵車。)}}以為魯、衛請,若苟有以藉口而復於寡君,{{annotate|(【注】藉,薦。復,白也。【音義】○為,於偽反。藉,在夜反,注同。)}} 【疏】注「藉,薦。復,白也」。○正義曰:禮,承玉之物名為繅藉。藉是承薦之言,故為薦也。復者,報命於君,故為白也。言無物則空口以為報。少有所得,則與口為藉,故曰藉口。服虔云:「今河南俗語,治生求利,少有所得,皆言可用藉手矣。」 君之惠也。敢不唯命是聽?」禽鄭自師逆公。{{annotate|(【注】禽鄭,魯大夫。歸逆公會晉師。)}} 秋,七月,晉師及齊國佐盟於爰婁,使齊人歸我汶陽之田。公會晉師於上鄍,{{annotate|(【注】上鄍,地闕。公會晉師不書,史闕。【音義】○鄍,覓經反。)}} 【疏】注「上鄍」至「史闕」。○正義曰:定八年經書「公會晉師於瓦」。此獨不書,故云「史闕」,謂舊史先闕,故仲尼脩經無之。 賜三帥先路三命之服,{{annotate|(【注】三帥:郤克、士燮、欒書。已嘗受王先路之賜,今改而易新,並此車所建、所服之物。【音義】○帥,所類反,注及下同。)}} 【疏】「賜三」至「之服」。○正義曰:《周禮·典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此二帥皆卿也,本國三命,故魯賜以「三命之服」。司馬、司空、輿帥、侯正、亞旅,皆大夫,本國一命,故皆受「一命之服」。於卿言賜,於大夫言受,互相足也。《周禮》大夫再命,此司馬、司空等皆一命者,春秋之時,其事巳異於《周禮》,故大夫一命。○注「三帥」至「之物」。○正義曰:三卿皆統一軍,故總稱三帥。魯君之賜晉臣,正可知其法所得服,改新以與之耳,不得特命他臣發初賜以此物。且彼若先無此物,則無由敢受魯賜,故杜以為此三帥「巳嘗受王先路之賜,今改而易新」,並此車所建之旌旗,所著之衣服,皆賜之也。案《釋例》:「先路者,革路,若木路。或云先,或云次,蓋以就數為差。其受之於王則稱大。」杜言「革路若木路」者,或用革,或用木也。知「受之於王則稱大」者,鄭子蟜、叔孫穆子受之於王皆稱大,是也。革、木是卿大夫車之尊者,故云大路。金路是諸侯車之尊者,亦稱大。則定四年大路、大旂是也。玉路,天子車之尊者,亦稱大,故《顧命》云「大路在賓階面」是也。言「所建、所服之物」者,《周禮·巾車》:「革路,建大白以即戎。」《司服》云:「凡兵事,韋弁服。」《巾車》又云:「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又云:「凡田冠弁服。」然則此車所建,或是大白、大麾,所服或是韋弁、冠弁。劉炫以為既言「先路」,則是晉君之賜,杜云「受王先路之賜」,非其義也。今知不然者,杜以穆叔、子蟜嘗受王路,故杜據而言之。《釋例》應云「受王大路之賜」。言「先路」者,順傳「先路」之文故也。劉以為嘗受晉君賜而規杜氏,非也。 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皆受一命之服。{{annotate|(【注】晉司馬、司空皆大夫,輿帥主兵車,候正主斥候,亞旅亦大夫也。皆魯侯賜。)}} 【疏】注「晉司」至「侯賜」。○正義曰:司馬、司空,本是卿官之名。但晉之諸卿,皆以三軍將佐為號,其司馬、司空,皆為大夫之官,仍有為卿之嫌,故云「晉司馬、司空皆大夫也」。明他國以為卿,晉以為大夫也。輿帥至於亞旅,本是大夫官名,故又云「亦大夫也」。軍行有此大天從者,司馬主甲兵,司空主營壘,輿帥主兵車,候正主斥候。亞旅次於卿,是眾大夫也,無專職掌,散共軍事,故後言之。直言「受服」,嫌非魯賜,故云「皆魯侯賜」。 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annotate|(【注】燒蛤為炭以瘞壙,多埋車馬,用人從葬。【音義】○蜃,市忍反,蛤也。炭,吐旦反。殉,似浚反。蛤,古答反。瘞,於例反。壙,苦晃反,一音曠。)}} 【疏】注「燒蛤」至「從葬」。○正義曰:《晉語》云:「雀入於海為蛤,雉入於淮為蜃。」《月令》孟冬「雉入大水為蜃」,鄭玄云:「大水,謂淮也。」大蛤曰蜃,則蜃者,蛤之類也。《周禮·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鄭玄云:「互物,蟠蛤之屬。猶塞也。將井槨先塞下,以蜃禦濕也。」是用蜃以瘞壙也。《禮·檀弓記》曰:「塗車芻靈,自古有之。」鄭玄云:「芻靈,束茅為人馬。謂之靈者,神之類也。」不解塗車,當是用泥為車也。傳言「益車馬」者,謂用此塗車茅馬益多於常,故云「多埋車馬」也。鄭玄云「殺人以衛死者曰殉」,言殉還其左右也。言「始用殉」,則自此以後,宋君葬常用殉,故謂此為始也。劉炫以為用蜃炭者,用蜃復用炭。知不然者,杜以傳用蜃炭共文,故知燒蛤為炭。又且炭亦灰之類,雖灰亦得稱炭。劉君以為用蜃復用炭而規杜氏,非也。 重器備,{{annotate|(【注】重,猶多也。【音義】○重,直恭反,注同。)}} 【疏】注「重猶多也」。○正義曰:重謂重疊,故猶多,多為明器也。言器備者,《既夕禮》陳明器云:「用器:弓矢、耒耜、敦扞、槃匜」,「役器:甲胄、幹笮、燕器、杖笠、翣。」其器有共用之器,有備禦之器,故言器備。 槨有四阿,棺有翰檜。{{annotate|(【注】四阿,四注槨也。翰,旁飾;檜,上飾。皆王禮。【音義】○槨音郭。翰,戶旦反,一音韓。檜,古外反,徐音會。)}} 【疏】注「四阿」至「王禮」。○正義曰:《周禮·匠人》云殷人「四阿重屋」。鄭玄云:「阿,棟也。四角設棟也。是為四注槨也。」《既夕禮》陳明器云「抗木橫三縮二」謂於槨之上設此木,從二橫三,以禦土。則士之槨上平也。今此槨上四注而下,則其上方而尖也。禮,天子槨題湊,諸侯不題湊。不題湊則無四阿。《釋詁》云:「楨、翰,幹也。」舍人曰:「楨,正也,築牆所立兩木也。翰,所以當牆兩邊,障土者也。」翰在牆之旁,則知此翰亦在旁也。《詩》云「會弁如星」,鄭玄云「會謂弁之縫中」,言其際會之處也。會在弁之上,知此檜亦在上。棺有此物,明是其飾,故以為旁飾、上飾也。言「槨有」、「棺有」,則是本不當有,言其厚葬,譏其奢僭。宋公所僭,必僭天子。明此四阿、翰、檜,皆是王之禮也。蜃炭言「用」,亦本不當用。其蜃炭蓋亦王之禮也。車馬、器備,法得有之,言「益」言「重」,但譏其多耳。殉則本不得然,非譏其僭。 君子謂:「華元、樂舉,於是乎不臣。臣,治煩去惑者也,是以伏死而爭。今二子者,君生則縱其惑,{{annotate|(【注】謂文十八年,殺母弟須。【音義】○去,起呂反,下「去之」同。爭,爭鬥之爭。)}}死又益其侈,是棄君於惡也。何臣之為?」{{annotate|(【注】若言何用為臣。【音義】○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疏】注「若言何用為臣」。○正義曰:言何用為臣,是不成臣也。言雖有若無。劉君還以為不成臣,與杜義無別,而規杜氏,非也。 九月,衛穆公卒,晉二子自役弔焉,哭於大門之外。{{annotate|(【注】師還過衛,故因弔之。未復命,故不敢成禮。【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衛人逆之,{{annotate|(【注】逆,於門外設喪位。)}}婦人哭於門內,{{annotate|(【注】喪位,婦人哭於堂。賓在門外,故移在門內。)}}送亦如之。遂常以葬。{{annotate|(【注】至葬行此禮。)}} 【疏】「哭於」至「以葬」。○正義曰:「哭於大門之外」,謂大門外之西東面。「衛人逆之」,謂大門外之東西面。各從賓主之位。「婦人哭於門內」,謂門內之西東面,以堂上在西東面故也。至於三子之去,衛人送之,其位亦如之。自此有鄰國弔者,常行此禮,以至於葬。沈氏云:《雜記》:「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此臣奉君命行弔之禮,今三子師行經衛竟,不敢成禮,故於大門之外,○注「喪位」至「於堂」。○正義曰:《喪大記》云:君之喪,「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又曰「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是「喪位,婦人哭於堂」。 楚之討陳夏氏也,{{annotate|(【注】在宣十一年。【音義】○夏,戶雅反,下同。)}}莊王欲納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諸侯,以討罪也。今納夏姬,貪其色也。貪色為淫,淫為大罰。《周書》曰:『明德慎罰。』{{annotate|(【注】《周書·康誥》)}}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務崇之之謂也。慎罰,務去之之謂也。 【疏】「周書」至「謂也」。○正義曰:《周書·康誥》之篇,周公述文王之事,以告康叔云:「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巫臣既引其言,乃申其意,言文王能為此行,故所以造周國也。「務崇之」,謂務欲崇益道德。「務去之」,謂務欲去其刑罰。 若興諸侯,以取大罰,非慎之也。君其圖之!」王乃止。子反欲取之,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蠻,{{annotate|(【注】子蠻,鄭靈公,夏姬之兄,殺死無後。【音義】○殺,申志反,下文殺靈侯同。)}}殺御叔,{{annotate|(【注】御叔,夏姬之夫,亦早死。【音義】○御,魚據反。)}} 【疏】「天子蠻殺御叔」。○正義曰:子蠻、御叔,自以短命死耳。似天鍾美於是,致使物無兩大,故以二事為夏姬之罪。 弑靈侯,{{annotate|(【注】陳靈公也。)}}戮夏南,{{annotate|(【注】夏姬子徵舒。)}}出孔、儀,{{annotate|(【注】孔寧、儀行父。)}}喪陳國,{{annotate|(【注】楚滅陳。【音義】○喪,息浪反,下注「而喪」同。)}}何不祥如是?人生實難,其有不獲死乎!{{annotate|(【注】言死易得,無為取夏姬以速之。【音義】○易,以豉反。)}}天下多美婦人,何必是?」子反乃止。王以予連尹襄老。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annotate|(【注】邲戰在宣十二年。)}}其子黑要烝焉。{{annotate|(【注】黑要,襄老子。【音義】○要,一遙反。烝,之承反。)}}巫臣使道焉,曰:「歸,吾聘女。」{{annotate|(【注】道夏姬使歸鄭。【音義】○道音導,注同。聘女,匹政反,下音汝。)}} 【疏】「歸,吾聘女」。○正義曰:《禮記·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道之云:女歸鄭國,吾依禮聘女以為妻也。 又使自鄭召之,曰:「尸可得也,{{annotate|(【注】襄老尸。)}}必來逆之。」姬以告王,王問諸屈巫。{{annotate|(【注】屈巫,巫臣。【音義】○屈,居勿反。)}}對曰:「其信!知罃之父,成公之嬖也,而中行伯之季弟也。{{annotate|(【注】知罃父,荀首也。中行伯,荀林父也。邲之戰,楚人囚知罃。【音義】○知罃音智,下於耕反。)}}新佐中軍,而善鄭皇戌,甚愛此子。{{annotate|(【注】愛知罃也。)}}其必因鄭而歸王子與襄老之尸以求之。{{annotate|(【注】王子,楚公子穀臣也。邲之戰,以荀首囚之。)}}鄭人懼於邲之役而欲求媚於晉,其必許之。」王遣夏姬歸。將行,謂送者曰:「不得尸,吾不反矣。」巫臣聘諸鄭,鄭伯許之。{{annotate|(【注】聘夏姬。)}}及共王即位,將為陽橋之役,{{annotate|(【注】楚伐魯至陽橋,在此年冬。【音義】○共音恭。)}}使屈巫聘於齊,且告師期,巫臣盡室以行。{{annotate|(【注】室家盡去。)}}申叔跪從其父,將適郢,遇之,{{annotate|(【注】叔跪,申叔時之子。【音義】○跪,其委反,一音居委反,從,才用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曰:「異哉!夫子有三軍之懼,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將竊妻以逃者也。」{{annotate|(【注】《桑中》,《衛風》淫奔之詩。)}}及鄭,使介反幣,而以夏姬行。{{annotate|(【注】介,副也。幣,聘物。【音義】○介音界。)}}將奔齊,齊師新敗,曰:「吾不處不勝之國。」遂奔晉,而因郤至。{{annotate|(【注】至,郤克族子。)}} 【疏】注「至,郤克族子」。○正義曰:《世本》:「郤豹生冀芮,芮生缺,缺生克。」又云「豹生義,義生步楊,楊生蒲城鵲居,居生至」。如《世本》,克是豹之曾孫,至是豹之玄孫,於克為二從兄弟子。 以臣於晉。晉人使為邢大夫。{{annotate|(【注】邢,晉邑。【音義】○邢音刑。)}}子反請以重幣錮之,{{annotate|(【注】禁錮勿令仕。【音義】○錮音固。令,力呈反。)}} 【疏】注「禁錮勿令仕」。○正義曰:《說文》云:「錮,鑄塞也。」鐵器穿穴者,鑄鐵以塞之,使不漏。禁人使不得仕官者,其事亦似之,故謂之禁錮。今世猶然。 王曰:「止!其自為謀也,則過矣。其為吾先君謀也,則忠。忠,社稷之固也,所蓋多矣。{{annotate|(【注】蓋,覆也。【音義】○自為,於偽反,又如字。為吾,於偽反。)}}且彼若能利國家,雖重幣,晉將可乎?{{annotate|(【注】言不許。)}}若無益於晉,晉將棄之,何勞錮焉?」{{annotate|(【注】為七年楚滅巫臣族、晉南通吳張本。)}} 晉師歸,範文子後入。武子曰:「無為吾望爾也乎?」{{annotate|(【注】武子,士會,文子之父。)}}對曰:「師有功,國人喜以逆之。先入,必屬耳目焉,是代帥受名也,故不敢。」武子曰:「吾知免矣!」{{annotate|(【注】知其不益己禍。【音義】○屬,章欲反,後同。帥,所類反,下注稱帥、軍帥、將帥同。吾知,一本無知字。)}}郤伯見,公曰:「子之力也夫!」對曰:「君之訓也,二三子之力也,臣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卻伯,郤克。【音義】○見,賢遍反,下同。夫音扶。)}}範叔見,勞之如郤伯,對曰:「庚所命也,克之制也,燮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荀庚將上軍,時不出,範文子上軍佐,代行,故稱帥以讓。【音義】○勞,力報反。將,子匠反,下同。)}}欒伯見,公亦如之,對曰:「燮之詔也,士用命也,書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詔,告也。欒書下軍帥,故推功上軍。傳言晉將帥克讓,所以能勝齊。)}} 宣公使求好於楚。莊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annotate|(【注】在宣十八年。【音義】○好,呼報反,下同。)}}公即位,受盟於晉,{{annotate|(【注】元年盟赤棘。)}}會晉伐齊。衛人不行使於楚,{{annotate|(【注】不聘楚。【音義】○使,所吏反。)}}而亦受盟於晉,從於伐齊。故楚令尹子重為陽橋之役以救齊。將起師,子重曰:「君弱,{{annotate|(【注】傳曰:寡人生十年而喪先君。共王即位,至是二年,蓋年十二三矣。)}}群臣不如先大夫,師眾而後可。《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以眾士安。【音義】○濟,子禮反。)}}夫文王猶用眾,況吾儕乎?{{annotate|(【注】儕,等。【音義】○儕,仕皆反。)}}且先君莊王屬之曰:『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戶,{{annotate|(【注】閱民戶口。【音義】○閱音悅。)}}巳責,{{annotate|(【注】棄逋責。【音義】○逋,補吾反。)}}逮鰥,{{annotate|(【注】施及老鰥。【音義】○鰥,古頑反。施,始豉反。)}}救乏,赦罪。悉師,王卒盡行。彭名御戎,蔡景公為左,許靈公為右。{{annotate|(【注】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雖無楚王,令二君當左右之位。【音義】○卒,子忽反,注同。令,力呈反。)}} 【疏】注「王卒」至「之位」。○正義曰:諸言「御戎」,皆御君之戎車。此云「彭名御戎」,知王戎車亦行也。若君親在軍,則君當車中,御者在左,勇力之士在右,故御戎、戎右,常連言之。此王車雖行,王身不在,故不立戎右,使御者在中,令蔡、許二君居王車上,當左右之位,若夾衛王然。下注云:「乘楚王車為左右」,是二君皆在車之上也。 二君弱,皆強冠之。冬,楚師侵衛,遂侵我,師於蜀。{{annotate|(【注】公略之而退,故不書侵。【音義】○強,其丈反。冠,古亂反。)}}使臧孫往,{{annotate|(【注】臧孫,宣叔也。)}}辭曰:「楚遠而久,固將退矣。無功而受名,臣不敢。」{{annotate|(【注】不敢虛受退楚名。)}}楚侵及陽橋,{{annotate|(【注】陽橋,魯地。)}}孟孫請往賂之。{{annotate|(【注】楚侵遂深,故孟孫請以賂往。孟孫,獻子也。)}}以執斫、執針、織紝,{{annotate|(【注】執斫,匠人。執針,女工。織紝,織繒布堰。【音義】○斫,竹角反。針,之林反。紝,女金反,徐而鴆反。)}}皆百人,公衡為質,{{annotate|(【注】公衡,成公子。【音義】○質音致。)}}以請盟。楚人許平。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說、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國之大夫盟於蜀。{{annotate|(【注】齊大夫不書其名,非卿也。【音義】○說音悅。去,起呂反。)}} 【疏】注「齊大」至「卿也」。○正義曰:諸大夫盟會,經貶之稱「人」,或總言大夫。若實是國卿,本合書名者,傳即顯其名氏。若本是大夫,不合書名者,傳直言其大夫,見其貶與不貶俱當稱「人」,故不復言其名氏。此傳言齊國之大夫,傳不顯其名,為非卿故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經書「戊寅,大夫盟」。傳云:「於是叔孫豹、晉荀偃、宋向戌、衛甯殖、鄭公孫蠆、小邾之大夫盟。」於時會上,鄭之下有曹、莒、邾、薛、杞,而小邾之大夫最處其下,舉小邾而上包之。此盟鄭人之下,有齊、曹、邾、薛、鄫,俱是大夫。齊最在上,舉齊而下總之。止為齊若是卿,則合言名氏。此會非卿,故舉齊也。 卿不書,匱盟也。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匱盟」。{{annotate|(【注】匱,乏也。)}} 【疏】注「匱,乏也」。○正義曰:私竊為盟,盟終不固,此盟是匱乏之道也。傳既言「匱盟」以解經,又自解名曰「匱盟」之意: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此是匱乏之盟也。諸侯之卿竊與楚盟,而仲尼貶之,言其不應背晉,故責之也。責諸侯之背晉,是成晉為盟主也。哀十二年「公會吳於橐皋」,吳子請盟,公不欲,使子貢辭之,而私與衛侯、宋皇瑗盟。彼畏吳而竊相與盟,不貶者,不與吳為盟主,言其私盟可許。但魯自畏吳,不書其盟,其情無可責也。《釋例》曰:「諸侯畏晉而竊與楚盟,書盟而貶其卿,此所以成晉為盟主也。吳之彊大,始於會鄫,終於黃池。凡三會、三伐、三盟,惟書會、伐而不書盟者,吳以盟主自居,而行其夷禮。禮儀不典,則盟神不蠲,非所以結信義,昭明德,故不錄其盟,不與其成為盟主也。既不與吳之為盟主,則宋、魯、衛三國私盟可許,故無貶文。」是也。若然,僖二十一年,「公會諸侯盟於薄」,二十七年,「公會諸侯盟於宋」,彼二者皆顯與楚盟,並無貶責。此竊與楚盟而貶之者,當僖公之時,齊桓既卒,晉文未興,中國無伯,唯彊是與,雖遠共楚盟,無所可責;此時晉為盟主,堪率諸侯,私竊為盟,心實畏晉,故貶之耳。然諸侯之卿畏晉,容可貶之,楚之彊盛,恒與晉敵,非是畏晉,卿亦貶者,楚既彊盛,應顯然作盟,今私竊受盟,不敢宣露,非是畏晉之義,且成晉為伯,事須貶楚。 蔡侯、許男不書,乘楚車也,謂之失位。{{annotate|(【注】乘楚王車為左右,則失位也。卿不書,則稱人。諸侯不書,皆不見經,君臣之別。【音義】○見,賢遍反。別,被列反。)}} 【疏】注「乘楚」至「之別」。○正義曰:小國之從大國,其征伐也,皆自乘其車,自率其軍。至戰陳之時,與同出力耳。此二君棄巳之車,乘楚之乘,乃為楚王左右,則是失位。既失其位,非復國君,故侵與盟會,並皆不序。經書「楚師、鄭師侵衛」,於時蔡、許在矣,「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蔡、許亦在也,及盟,又蔡、許之君在焉。侵也,會也,盟也,三事並失其位,經悉不書,故傳於盟下釋之,明上「侵衛」、「會蜀」皆失位也。舊說諸侯之貶亦書為「人」,杜意謂諸侯之貶不至於「人」,故因此而又明之,「卿不書,則稱人」。諸侯不書,則全不見經,此是君臣之別,明貶諸侯無稱「人」之法也。 君子曰:「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蔡、許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於諸侯,況其下乎?《詩》曰:『不解於位,民之攸塈。』{{annotate|(【注】《詩·大雅》。言在上者勤正其位,則國安而民息也。攸,所也。塈,息也。【音義】○解,佳賣反。塈,許器反。)}} 【疏】「詩曰」至「攸塈」。○正義曰:此《大雅·假樂》之篇。其是之謂矣。」 楚師及宋,公衡逃歸。臧宣叔曰:「衡父不忍數年之不宴,{{annotate|(【注】宴,樂也。【音義】○數,所主反。樂音洛。)}}以棄魯國,國將若之何?誰居?後之人必有任是夫!國棄矣。」{{annotate|(【注】居,辭也。言後人必有當此患。【音義】○居音基。任音壬。夫音扶。)}}是行也,晉辟楚,畏其眾也。君子曰:「眾之不可巳也。大夫為政,猶以眾克,況明君而善用其眾乎?《大誓》所謂『商兆民離,周十人同』者,眾也。」{{annotate|(【注】《大誓》,《周書》。萬億曰兆。民離則弱,合則成眾。言殷以散亡,周以眾興。)}} 【疏】「大誓」至「眾也」。○正義曰:《泰誓》云:「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此言「《大誓》所謂」者,引其意,非本文也。 晉侯使鞏朔獻齊捷於周,王弗見,使單襄公辭焉,曰:「蠻夷戎狄,不式王命,{{annotate|(【注】式,用也。【音義】○捷,在妾反。)}}淫湎毀常,王命伐之,則有獻捷,王親受而勞之,所以懲不敬,勸有功也。兄弟甥舅,侵敗王略,{{annotate|(【注】兄弟,同姓國。甥舅,異姓國。略,經略法度。【音義】○湎,面善反。勞,力報反。敗,必邁反。)}}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獻其功,所以敬親昵,{{annotate|(【注】告伐事而不獻囚俘。【音義】○昵,女乙反。)}}禁淫慝也。{{annotate|(【注】淫慝,謂虣掠百姓,取囚俘也。【音義】○慝,他得反。虣,本又作暴,薄報反。掠音亮。)}}今叔父克遂,有功於齊,{{annotate|(【注】克,能也。)}}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於王室,{{annotate|(【注】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於王室。)}}又奸先王之禮。{{annotate|(【注】謂獻齊捷。【音義】○奸音幹。)}}餘雖欲於鞏伯,{{annotate|(【注】欲受其獻。)}}其敢廢舊典以忝叔父?夫齊,甥舅之國也,而大師之後也,{{annotate|(【注】齊世與周昏,故曰甥舅。【音義】○大音泰。)}}寧不亦淫從其欲以怒叔父,抑豈不可諫誨?」士莊伯不能對,{{annotate|(【注】莊伯,鞏朔。【音義】○從,子用反,本亦作縱。)}}王使委於三吏,{{annotate|(【注】委,屬也。三吏,三公也。【音義】○三公者,天子之吏也。)}} 【疏】注「三吏三公也」。○正義曰:《曲禮》云:「五官之長曰伯」,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鄭玄云:「謂三公也。」是三公稱吏,故知「三吏,三公也」。 禮之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降於卿禮一等。王以鞏伯宴,而私賄之,使相告之曰:「非禮也,勿籍。」{{annotate|(【注】相,相禮者。籍,書也。王畏晉,故私宴賄以慰鞏朔。【音義】○相,息亮反,注同。)}} 【疏】「禮之」至「一等」。○正義曰: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則不得依獻捷之禮。其獻捷之禮,王待之必重於告慶之禮。鞏朔,晉之上軍大夫也,縱使得如獻捷之禮,亦當降卿禮一等。傳言「降於卿禮一等」,以見下待鞏朔不失常也。 2ofspyo4t2imo81hv2vf7r57idkakvq 7906063 7906062 2026-07-02T02:11:22Z ~2026-37769-06 122002 790606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二十五 {{*|(起成公元年,盡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晋[[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previous=[[../卷24|卷第二十四]]|next=[[../卷26|卷第二十六]]|type=|from=|notes=}} <big>◎成公</big>{{annotate|(【音義】○陸曰:成公名黑肱,宣公子。諡法:「安民立政曰成。」)}} 【疏】正義曰:《魯世家》云:「成公名黑肱,宣公之子,穆姜所生,以定王十七年即位。」諡法:「安民立政曰成。」《釋例》曰:「計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案宣元年「夫人婦姜至自齊」,即穆姜也。至此始十八年耳。二年傳稱「公衡為質於楚」。公衡,成公子也。既堪為質,則其年巳長。成公若是穆姜之子,未得有成長之男。 ==成公元年經==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annotate|(【注】無傳。)}}無冰。{{annotate|(【注】無傳。周二月,今之十二月,而無冰,書冬溫。)}} 【疏】注「周二」至「冬溫」。○正義曰:襄二十八年「春無冰」。彼春無月,則是竟春無冰。此亦應竟春無冰。而書在二月下者,以盛寒之月書之也。《穀梁傳》曰:「終時無冰,則志。」此未終時而言「無冰」,何也?終無冰矣,加之寒之辭也。其意言此月寒最甚,此月無冰,則終無冰矣。杜言「今之十二月」者,見此意也。冬而無冰,是時之失,故書之,記冬溫也。 三月,作丘甲。{{annotate|(【注】《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音義】○甸,徒練反,一音繩證反,乘,繩證反。卒,尊忽反。斂,力驗反。)}} 【疏】「周禮」至「故書」。○正義曰:《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小司徒職》文也。《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謂之乘馬。」然則杜之此注多是《司馬法》文。而獨以《周禮》冠之者,以《司馬法》祖述《周禮》,其所陳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禮法耳,不言《周禮》有此文也。鄭注《論語》云《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與此不同者,鄭注《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緣邊一里治溝洫,實出稅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鄭注《小司徒》又引《司馬法》云成出革車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千井,革車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萬井,革車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與此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內都鄙之地域,鄭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謂公卿大夫畿內采地之制,此之所謂諸侯邦國出軍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鄉,六鄉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諸侯邦國。若諸侯出兵,先盡三鄉、三遂,鄉、遂不足,然後總徵竟內之兵。案此一車,甲士、步卒總七十五人。《周禮·大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大敗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謂鄉遂出軍及臨時對敵布陳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謂徵課邦國出兵之時所征之兵。既至臨陳,還同鄉遂之法。必知臨敵用鄉、遂法者,以桓五年「戰於繻葛」,「先偏後伍」,又宣十二年「廣有一卒,卒偏之兩」,及《尚書·牧誓》云「千夫長,百夫長」,是臨時對敵皆用卒兩師旅也。長轂、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鄉遂所用,車馬、甲兵之屬,皆國家所共。知者,以一鄉出一軍,則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備故也。此言四丘為甸,並據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則二甸共出長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車一乘,是故以甸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賦。今魯使丘出甸賦,乃四倍於常。譏其重斂,故書之也。《穀梁傳》曰:「作,為也。丘為甲也。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其意以為四邑為丘,使一丘農民皆作甲,以農為工,失其本業,故譏之。今《左氏》經、傳並言「作丘甲」耳,重斂之事,傳無明文。而知必異《穀梁》,以為丘作甸甲者,以傳云「為齊難故,作丘甲」。以慮有齊難而多作甲兵,知使丘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牛馬悉倍於常,而獨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餘斂充之耳,非作之也。譏其新作,故舉甲言之。初稅畝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備齊難,暫為之耳,非是終用,故不言初。然則築城備難,非時不譏。此亦備難,而譏之者,魯是大國,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頌》云「公車千乘」,昭公之蒐傳稱「革車千乘」,此時不應然也。其甲足以拒敵,而又加之重斂,故譏之。 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annotate|(【注】晉地。)}} 秋,王師敗績於茅戎。{{annotate|(【注】茅戎,別種也。不言戰,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敗為文。不書敗地,而書茅戎,明為茅戎所敗。書秋,從告。【音義】○茅戎,亡交反。《[[史記]]》及三傳皆作貿戎。種,章勇反。)}} 冬,十月。 ==成公元年傳== 元年,春,晉侯使瑕嘉平戎於王,{{annotate|(【注】平文十七年邥垂之役。詹嘉處瑕,故謂之瑕嘉。【音義】○邥音審。詹,之廉反。)}}單襄公如晉拜成。{{annotate|(【注】單襄公,王卿士。謝晉為平戎。【音義】○單音善。為,於偽反,下文同。)}}劉康公徼戎,將遂伐之。{{annotate|(【注】康公,王季子也。戎平還,欲要其無備。【音義】○徼,古堯反,要也。要,一遙反。)}} 【疏】注「康公」至「無備」。○正義曰:宣十年經書「王季子來聘」,傳言「劉康公」,知即王季子也。傳言「平戎於王」,戎必遣使詣周受平。但康公要戎者,非要戎平還之,使單使來平,不足伐也,欲伐其國耳。以未平之日設備禦周,今既平矣,戎必無備。要其無備,將遂往伐之。故下云「遂伐茅戎」,起兵伐其國也。 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國,此必敗。{{annotate|(【注】叔服,周內史。【音義】○背音佩,下音同。)}}背盟不祥,欺大國不義,神人弗助,將何以勝?」不聽。遂伐茅戎。三月癸未,敗績於徐吾氏。{{annotate|(【注】徐吾氏,茅戎之別也。)}} 【疏】敗績於徐吾氏。○正義曰:敗於徐吾之地也。茅戎巳是戎內之別,徐吾又是茅戎之內聚落之名,王師與茅戎戰之處。 為齊難故,作丘甲。{{annotate|(【注】前年魯乞師於楚,欲以伐齊,楚師不出,故懼而作丘甲。【音義】○難,乃旦反,下同。)}}聞齊將出楚師,夏,盟於赤棘。{{annotate|(【注】與晉盟,懼齊、楚。)}} 秋,王人來告敗。{{annotate|(【注】解經所以秋乃書。)}} 冬,臧宣叔令脩賦、繕完、{{annotate|(【注】治完城郭。【音義】○繕完,市戰反,下和端反。)}}具守備,曰:「齊、楚結好,我新與晉盟,晉、楚爭盟,齊師必至。雖晉人伐齊,楚必救之,是齊楚同我也。{{annotate|(【注】同,共也。【音義】○守,手又反。好,呼報反。)}}知難而有備,乃可以逞。」{{annotate|(【注】逞,解也。為二年齊侯伐我傳。【音義】○解音蟹。)}} ==成公二年經==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於新築,衛師敗績。{{annotate|(【注】新築,衛地。皆陳曰戰,大崩曰敗績。四月無丙戌;丙戌,五月一日。【音義】○築音竹。陳,宜覲反。)}} 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annotate|(【注】魯乞師於晉,而不以與謀之例者,從盟主之令,上行於下,非匹敵和成之類,例在宣七年。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於國,備於禮,成為卿故也。鞍,齊地。【音義】○僑,其驕反,注同。郤,去逆反。鞍音安。與音預。敵,如字,本或作適,亦音敵。)}} 【疏】注「魯乞」至「齊地」。○正義曰:此云盟主之令,故不從與謀。《釋例》云:「乞師不得從與謀。所以不同者,以事得兩通,故互言之。魯於聘與盟會,雖二卿並行,止書一使。至於行師用兵,則並書諸將。此書四卿,昭、定之世或書三卿,或書二卿,皆謂重兵,故書之。其他國唯書元帥。詳內略外也。」書曹公子首者,《釋例》曰:「公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命數,《周官》具有等差。當春秋時,漸以變改,是故仲尼、丘明據時之宜,從而然之,不復與《周官》同也。」「命者,其君正爵命之於朝。其宮室、車旗、衣服、禮義,各如其命數,皆以卿禮書於經。衛之於晉,不得比次國,則邾、莒、杞、鄫之屬,固以微矣。此等諸國,當時附隨大國,不得列於會者甚眾。及其得列,上不能自通於天子,下無暇於備禮成制。故與於盟會戰伐甚多,唯曹公子首得見經,其餘或命而禮儀不備,或未加命數,故皆不書之。」是言首成為卿,故書。 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於袁婁。{{annotate|(【注】《穀梁》曰:「鞍去齊五百里。袁婁去齊五十里。」)}} 【疏】注「穀梁」至「十里」。○正義曰:齊之四竟不應過遙。且鞍巳是齊地,未必竟上之邑,豈得去齊有五百里乎?《穀梁》又云「壹戰綿地五百里」,則是甚言之耳。《釋例·土地名》鞍與袁婁並闕,不知其處遠近,無以驗之。 八月,壬午,宋公鮑卒。{{annotate|(【注】未同盟而赴以名。【音義】○鮑,步卯反。)}} 庚寅,衛侯速卒。{{annotate|(【注】宣十七年,盟於斷道。據傳,庚寅,九月七日。)}} 取汶陽田。{{annotate|(【注】晉使齊還魯,故書「取」。不以好得,故不言歸。【音義】○汶音問。好,呼報反。)}} 【疏】注「晉使」至「言歸」。○正義曰:晉使齊還魯,魯不用力,故直書取。哀八年「齊人歸讙及闡」。此不言齊人歸者,不以好得。非齊歸我,故不言歸。 冬,楚師、鄭師侵衛。{{annotate|(【注】子重不書,不親伐。)}} 【疏】注「子重不書不親伐」。○正義曰:僖二十五年「楚人圍陳」,注云:「子玉稱人,從告。」此云「子重不書,不親伐」者,彼以路遠,或當不以實告,此傳言「侵衛,遂侵我」,道路既近,告當以實。經、傳皆言「楚師」,例是將卑師眾,故以為子重不親伐,所以弘通其義也。 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annotate|(【注】公與大夫會,不貶嬰齊者,時有許、蔡之君故。)}} 【疏】注「公與」至「君故」。○正義曰: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公侯則貶之而稱人,翟泉之盟是也。此嬰齊會公,乃稱公子而不貶者,為其會有蔡、許之君。蔡侯、許男與公相敵,嬰齊不與公敵,故不貶也。傳稱孟孫賂楚,楚人許平,即云:「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說、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國之大夫盟於蜀。」凡會且盟者,必先會而後盟。盟時蔡、許在列,會時必亦在焉。以二君乘楚車,謂之失位。經雖抑而不書,會時其身實在。且二君與楚同行,無容不列於會,故知二君在會,嬰齊不敵公也。或以為於時兵將嬰齊為主,蔡、許為王左右,隸屬嬰齊,則二君卑於嬰齊,何由得與公敵?斯不然矣!征伐以主兵為先,盟會以尊卑為序,《春秋》之常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楚既稱「人」,必非貴者。為其主兵,猶序於上。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曰:「齊侯、宋公、衛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於扈。」於時晉為盟主,召諸侯使集會,而趙盾猶序於下文,不先諸侯,則知此時行兵,楚為其主,會則蔡、許在先,故二君自敵公,明嬰齊不敵公也。襄二十六年,「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傳曰:「公會晉趙武、宋向戊、鄭良霄、曹人於澶淵」,「趙武不書,尊公也」,「於是衛侯會之。」然則時有衛侯,猶貶趙武者,於時衛侯雖往,晉將執之,不得與會,而趙武敵公,故貶之也。彼傳又曰:「晉人執甯喜,北宮遺使女齊以先歸。衛侯如晉,晉人執之。」於會已執其卿,衛侯如晉,晉即執之,明其不得與會,公無所敵。故趙武敵公,與此異也。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於蜀。{{annotate|(【注】齊在鄭下,非卿。傳曰:「卿不書,匱盟也。」然則楚卿於是始與中國準。自此以下,楚卿不書,皆貶惡也。【音義】○匱,其位反。)}} 【疏】注「齊在」至「惡也」。○正義曰:諸會、盟同地,而間無他事者,例不重序其人。此會、盟序者,前會之時,唯公會楚耳。蔡、許從楚而行,唯應蔡、許在列,秦、宋以下諸國未至,會、盟人別,故別序也。諸征伐會盟,實卿而貶稱「人」者,傳皆言其名氏;實是大夫而本合稱「人」者,則傳皆言大夫。此傳「鄭公子去疾」以上,言其名氏,則皆是卿也。「齊國之大夫」,則實是大夫,故齊在鄭下,為非卿故也。傳曰「卿不書,匱盟也」,謂匱盟之故,並貶楚卿,楚卿於是盟上始與中國相準。《釋例》曰:「楚之尹臣,最多混錯。舊說亦隨文強生善惡之狀,混瀆無已。其不能得辭,則皆言惡蠻夷得志。然當齊桓之盛,而經以屈完敵之。若必有褒貶,非抑楚也。此乃楚之初興,未閑周之典禮,告命之書,自生同異,猶秦之辟陋,不與中國準,故《春秋》抑秦以存例也。楚之熊繹,始封於楚,辟在荊山蓽路藍縷,以居草莽。及武王熊達,始居江漢之間。然未能自同於列國,故經稱『荊敗蔡師』,『荊人來聘』,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至於魯僖,始稱楚人,而班次在於蔡下。僖二十一年,當楚成王之世,能遂其業,內列於公侯,會於盂,楚之君,爵始與中國列。然其臣名氏猶多參錯。至魯成二年,楚公子嬰齊始乃具列。傳曰:『卿不書,匱盟也。』兼為楚臣示例也。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自此以下,褒貶之義,可得而論之也。」杜言「兼為楚臣示例」者,解傳言「匱盟」之意。傳言「卿不書」者,非獨言諸侯之卿不書,兼言楚卿亦不書,是「兼為楚卿示例」。 ==成公二年傳==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圍龍。{{annotate|(【注】龍,魯邑。在泰山博縣西南。)}}頃公之嬖人盧蒲就魁門焉,{{annotate|(【注】攻龍門也。【音義】○頃音傾。嬖,必計反。魁,苦回反。)}}龍人囚之。齊侯曰:「勿殺!吾與而盟,無入而封。」{{annotate|(【注】封,竟。【音義】○竟音境。)}}弗聽。殺而膊諸城上。{{annotate|(【注】膊,磔也。【音義】○膊,普各反。磔,陟百反。)}} 【疏】注「膊,磔也」。○正義曰:《周禮》:「掌戮掌斬殺賊諜而博之。」鄭玄云:「博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方言》云:「膊,曝也」。 齊侯親鼓,士陵城。三日,取龍。遂南侵,及巢丘。{{annotate|(【注】取龍、侵巢丘不書,其義未聞。)}} 【疏】注「取龍」至「未聞」。○正義曰:外取內邑,非魯之罪,無所可諱,而此獨不書,故杜云其義未聞。賈逵云:「殺盧蒲就魁,不與齊盟,以亡其邑,故諱不書耳。」案楚子滅蕭,嬰齊入莒,皆殺楚人,而經不變文以加罪,此何當改文以諱惡也?哀八年,「齊人取讙及闡」,以淫女見取,猶尚書之;此殺敵見取,何以當諱?知諱義不通,故不從也。 衛侯使孫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將侵齊,與齊師遇。{{annotate|(【注】齊伐魯還,相遇於衛也。良夫,孫林父之父。石稷,石碏四世孫。甯相,甯俞子。【音義】○相,息亮反。向,舒亮反。碏,七略反。俞,羊朱反。)}}石子欲還,孫子曰:「不可!以師伐人,遇其師而還,將謂君何?{{annotate|(【注】言無以答君。)}}若知不能,則如無出。今既遇矣,不如戰也。」夏有……{{annotate|(【注】闕文,失新築戰事。)}}石成子曰:「師敗矣。子不少須,眾懼盡。{{annotate|(【注】成子,石稷也。衛師巳敗,而孫良夫復欲戰,故成子欲使須救。【音義】○復,扶又反。)}}子喪師徒,何以復命?」皆不對。又曰:「子,國卿也。隕子,辱矣。{{annotate|(【注】隕,見禽獲。【音義】○喪,息浪反。隕,於敏反。)}} 【疏】「皆不對」。○正義曰:子者,指斥孫子,其言並告諸將。言「皆不對」者,孫子與甯相、向禽皆不對。」又曰:子,國卿也」,乃專與孫子言耳。 子以眾退,我此乃止。」{{annotate|(【注】我於此止禦齊師。【音義】○禦,魚呂反。)}}且告車來甚眾。{{annotate|(【注】新築人教孫桓子,故並告令軍中。)}}齊師乃止,次於鞫居。{{annotate|(【注】鞫居,衛地。【音義】○鞫,居六反。)}}新築人仲叔於奚救孫桓子,桓子是以免。{{annotate|(【注】於奚,守新築大夫。)}} 【疏】注「於奚,守新築大夫」。○正義曰:大夫守邑,以邑冠之,呼為某人。孔子父,鄒邑大夫,傳稱鄒人紇;《論語》謂孔子為鄒人之子,即此類也。 既,衛人賞之以邑,{{annotate|(【注】賞於奚。)}}辭,請曲縣、{{annotate|(【注】軒縣也。《周禮》:天子樂,宮縣四面;諸侯軒縣,闕南方。【音義】○縣音玄,注同。)}} 【疏】注「軒縣」至「南方」。○正義曰:《周禮·小胥》:「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鄭玄云:「宮縣,四面縣。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一面。特縣,又去一面。四面象宮室,四面有牆,故謂之宮縣。軒縣三面,其形曲,故《春秋傳》曰『請曲縣、繁纓以朝』,諸侯之禮也。」鄭玄云:「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笱虡者。軒縣,去南面,辟王也。判縣,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縣,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是先儒皆以闕南方,故曲也。《家語》說此事云「請曲縣之樂,繁纓以朝」,王肅云:「軒縣,闕一面,故謂之曲縣。」 繁纓以朝,許之。{{annotate|(【注】繁纓,馬飾。皆諸侯之服。【音義】○繁,步于反,注同。)}} 【疏】注「繁纓」至「之服」。○正義曰:《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玉路,樊纓,十有再就,以祀。金路,樊纓九就,同姓以封。象路,樊纓七就,異姓以封。革路,絛纓五就,以封四衛。木路,前樊鵠纓,以封蕃國。」鄭玄云:「樊讀如鞶帶之鞶,謂金馬大帶也。」「纓,金馬鞅也。」玉路、金路、象路,其樊及纓皆以五彩罽飾之。就,成也。玉路十二成,金路九成,象路七成,革路樊纓以絛絲飾之而五成,木路以淺黑飾韋為樊,鵠色飾韋為纓,亦五成。是言天子諸侯樊纓之飾。繁即鞶也,字之異耳。《巾車》又云:「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其飾皆無樊纓是繁纓為馬之飾,皆「諸侯之服」也。案《儀禮·既夕》:士「薦馬纓三就」。又諸侯之卿,有受革輅、木輅之賜,皆有繁纓。而云「諸侯之服」者,以與「曲縣」相對。又於奚所請,故云「諸侯之服」。且諸侯之卿特賜,乃有大輅。《士喪禮》為送葬設盛服耳,皆非正法所有。 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annotate|(【注】器,車服。名,爵號。)}}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annotate|(【注】名位不愆,為民所信。【音義】○愆,起虔反。)}}信以守器,{{annotate|(【注】動不失信,則車服可保。)}}器以藏禮,{{annotate|(【注】車服所以表尊卑。)}}禮以行義,{{annotate|(【注】尊卑有禮,各得其宜。)}}義以生利,{{annotate|(【注】得其宜,則利生。)}}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 【疏】「仲尼」至「止也已」。○正義曰:仲尼在後聞之曰:此曲縣、繁纓可惜也,不如多與之邑。唯車服之器與爵號之名,不可以借人也。此名號車服,是君之所主也。名位不愆,則為下民所信,此名所以出信也。動不失信,然後車服可保,此信所以守車服之器也。禮明尊卑之別,車服以表尊卑,車服之器,其中所以藏禮。言禮藏於車服之中也。義者,宜也。尊卑各有其禮,上下乃得其宜,此禮所以行其物宜也。物皆得宜,然則是利生焉,此義所以生利益也。利益所以成民,此乃政教之大節也。若以名器借人,則是與人政也。政教既亡,則國家從之而亡,不復可救止也。已言利以平民者,平,成也,每事有利,所以成就下民,使國益民,皆是利也。此以曲縣、繁纓與人,假人器耳。名器俱是可重,故並言名。 孫桓子還於新築,不入,{{annotate|(【注】不入國。)}}遂如晉乞師。 臧宣叔亦如晉乞師。皆主郤獻子。{{annotate|(【注】宣十七年,郤克至齊,為婦人所笑,遂怒。故魯、衛因之。孫桓子、臧宣叔皆不以國命,各自詣郤克,故不書。)}}晉侯許之七百乘。{{annotate|(【注】五萬二千五百人。【音義】○乘,繩證反,下同。)}}郤子曰:「此城濮之賦也。{{annotate|(【注】城濮在僖二十八年。【音義】○濮音卜。)}}有先君之明與先大夫之肅,故捷。克於先大夫,無能為役。」{{annotate|(【注】無能為之役使。)}}請八百乘,許之。{{annotate|(【注】六萬人。)}}郤克將中軍,士燮將上軍,{{annotate|(【注】範文子代荀庚。【音義】○將,子匠反。)}} 【疏】注「範文子代荀庚」。○正義曰:宣十二年邲之戰,傳稱「荀林父將中軍,先縠佐之。士會將上軍,郤克佐之。趙朔將下軍,欒書佐之。」十三年晉殺先縠,當是士會佐中軍,郤克將上軍。不知誰代郤克佐上軍,疑是荀首為之。十六年士會將中軍,則林父卒矣。當是郤克佐中軍,疑是荀首將上軍,荀庚佐之。十七年士會請老,郤克將中軍,當是荀首佐中軍,荀庚將上軍。所以知者,此年傳稱,楚屈巫對莊王云:「知罃之父」,「中行伯之季弟也,新佐中軍。」則荀首於莊王之世,已佐中軍。明士會老後,郤克遷而荀首代也。首於邲戰,尚為大夫,不應宣之末年得佐中軍,故疑先縠死後,代郤克佐上軍也。明年「荀庚來聘」,傳稱「中行伯之於晉也,其位在三」。則此時荀庚將上軍矣。林父卒來已久,不應始用荀庚,故疑林父卒後,荀庚即佐上軍,士會老後,荀庚轉將上軍。故杜以為士燮伐荀庚也。邲戰以來,趙朔無代。今欒書將下軍,則趙朔卒矣,故知欒書代趙朔,不知此時誰代欒書佐下軍也。 欒書將下軍,{{annotate|(【注】代趙朔。)}}韓厥為司馬,以救魯、衛。臧宣叔逆晉師,且道之。季文子帥師會之。及衛地,韓獻子將斬人,郤獻子馳,將救之。至,則既斬之矣。郤子使速以徇,告其僕曰:「吾以分謗也。」{{annotate|(【注】不欲使韓氏獨受謗。【音義】○道音導。徇,似俊反。)}}師從齊師於莘。{{annotate|(【注】莘,齊地。【音義】○莘,所巾反。)}}六月,壬申,師至於靡笄之下。{{annotate|(【注】靡笄,山名。【音義】○靡笄,如字,又音摩。笄音雞。)}}齊侯使請戰,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詰朝請見。」{{annotate|(【注】詰朝,平旦。【音義】○腆,他典反。詰,起吉反。朝如字,注及下「朝夕」、「朝食」同。見,賢遍反。)}}對曰:「晉與魯、衛,兄弟也,來告曰:『大國朝夕釋憾於敝邑之地。』{{annotate|(【注】大國謂齊。敝邑,魯、衛自稱。【音義】○憾,胡暗反,本又作感。)}}寡君不忍,使群臣請於大國,無令輿師淹於君地。{{annotate|(【注】輿,眾也。淹,久也。【音義】○令,力呈反。師,如字,下「無令輿師」同,一音所類反。)}}能進不能退,君無所辱命。」{{annotate|(【注】言自欲戰,不復須君命。【音義】○復,扶又反。)}}齊侯曰:「大夫之許,寡人之願也;若其不許,亦將見也。」齊高固入晉師,桀石以投人,{{annotate|(【注】桀,擔也。【音義】○擔,丁甘反。)}}禽之而乘其車,{{annotate|(【注】既獲其人,因釋巳車,而載所獲者車。)}}係桑本焉,以徇齊壘,{{annotate|(【注】將至齊壘,以桑樹擊車而走,欲自異。【音義】○壘,力軌反。)}}曰:「欲勇者,賈餘餘勇。」{{annotate|(【注】賈,賣也。言巳勇有餘,欲賣之。【音義】○賈音古,注同。賣,摩懈反。)}}癸酉,師陳於鞍。邴夏御齊侯,逢丑父為右。晉解張御郤克,鄭玄緩為右。齊侯曰:「餘姑翦滅此而朝食。」{{annotate|(【注】姑,且也。翦,盡也。【音義】○陳,直覲反。邴音丙,又彼命反。夏,戶雅反。解張,音蟹;下如字,一音直亮反。)}}不介馬而馳之。{{annotate|(【注】介,甲也。)}}郤克傷於矢,流血及屨,未絕鼓音,{{annotate|(【注】中軍將自執旗鼓,故雖傷而擊鼓不息。【音義】○將,子匠反,下將在左同。)}} 【疏】注「中軍」至「不息」。○正義曰:以郤克為中軍之將。言己之傷而未絕鼓音,明是法當自執旗鼓也。《周禮·大僕》:「軍旅田役讚王鼓」,鄭玄云:「王通鼓佐,擊其餘面。」上云「齊侯親鼓」。則天子、諸侯自將兵者,亦親執旗鼓以令眾。 曰:「餘病矣!」張侯曰:「自始合,而矢貫餘手及肘,餘折以御,左輪朱殷,豈敢言病?吾子忍之!」{{annotate|(【注】張侯,解張也。朱,血色,血色久則殷。殷音近煙,今人謂赤黑為殷色。言血多汙車輪,御猶不敢息。【音義】○貫,古亂反,下注同。肘,竹九反。折,之設反。殷,於閑反,徐於辰反,注同。近,附近之近。汙,汙穢之汙,《字林》一故反。)}}緩曰:「自始合,苟有險,餘必下推車,子豈識之?然子病矣!」{{annotate|(【注】以其不識巳推車。【音義】○推,昌誰反,又他回反,注及下「推車」同。)}}張侯曰:「師之耳目,在吾旗鼓,進退從之。此車一人殿之,可以集事,{{annotate|(【注】殿,鎮也。集,成也。【音義】○殿,多縛反,注同。)}}若之何其以病,{{annotate|(【音義】○絕句。)}}敗君之大事也?擐甲執兵,固即死也。{{annotate|(【注】擐,貫也。即,就也。【音義】○擐音患。)}} 【疏】「若之」至「事也」。○正義曰:郤克云「餘病矣」,言己不堪擊鼓,欲有退軍之意。故責之云:如之何其以身病之故,欲喪敗君之大事也? 病未及死,吾子勉之!」左並轡,右援枹而鼓,馬逸不能止,師從之。{{annotate|(【注】晉師從郤克車。【音義】○並,必政反,徐方聘反。援音爰。枹音浮,鼓槌也,《字林》云擊鼓柄也,本亦作桴。)}} 【疏】「援桴而鼓」。○正義曰:《說文》云:「援,引也。」「枹,擊鼓杖也」。援枹而鼓,謂引杖以擊之。 齊師敗績。逐之,三周華不注。{{annotate|(【注】華不注,山名。【音義】○華,如字,又戶化反。注,之住反。)}}韓厥夢子輿謂己曰:「旦辟左右。」{{annotate|(【注】子輿,韓厥父。)}}故中御而從齊侯。{{annotate|(【注】居中代御者。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將在左。【音義】○帥,所類反。)}} 【疏】注「居中」至「在左」。○正義曰:韓厥為司馬,亦是軍之諸將也。以夢之故,乃居中為御,明其本不當中,先非御者。若御不在中,又不須云「代御」,以此知自非元帥。其餘軍之諸將,皆御者在中,將在左。 邴夏曰:「射其御者,君子也。」公曰:「謂之君子而射之,非禮也。」{{annotate|(【注】齊侯不知戎禮。【音義】○射,食亦反,下並注皆同。)}} 【疏】注「齊侯不知戎禮」。○正義曰:僖二十二年傳曰:「雖及胡耇,獲則取之」,「明恥教,戰求殺敵也。」宣二年傳曰:「戎,昭果毅以聽之之謂禮。殺敵為果,致果為毅。」是戎事以殺敵為禮。齊侯謂射君子為非禮者,乃是齊侯不知戎禮也。 射其左,越於車下。{{annotate|(【注】越,隊也。【音義】○隊,直類反。)}}射其右,斃於車中。綦毋張喪車,從韓厥,曰:「請寓乘。」{{annotate|(【注】綦毋張,晉大夫。寓,寄也。【音義】○綦毋音其,下音無。喪,息浪反。乘,繩證反。)}}從左右。』皆肘之,使立於後。{{annotate|(【注】以左右皆死,不欲使立其處。【音義】○處,昌慮反。)}} 【疏】「皆肘之」。○正義曰:《說文》云:「肘,臂節也。」謂左右為凶處,故以肘排退之。 韓厥俛,定其右。{{annotate|(【注】俛,俯也。右被射,仆車中,故俯安隱之。【音義】○俛音勉。仆音赴,又蒲北反。)}} 【疏】「韓厥俛,定其右」。○正義曰:言此者,為下「丑父與公易位」。由厥之俯,故不覺其易。綦毋張蓋助厥定右,故並不見之。 逢丑父與公易位。{{annotate|(【注】居公處。)}}將及華泉,驂絓於木而止。{{annotate|(【注】驂,馬絓也。【音義】○華,戶化反。絓,戶卦反,一音卦。驂,七南反。)}}丑父寢於孱中,{{annotate|(【注】孱,士車。【音義】○孱,生產反,又士板反,《字林》仕諫反,云臥車也。)}} 【疏】注「孱,士車」。○正義曰:《周禮·巾車》「士乘棧車」,鄭玄云:「棧車不韋鞔而漆之。」《考工記·輿人》云「棧車欲弇」,鄭玄云:「為其無革鞔,不堅,易坼填。」然則弇者,謂上狹下闊也。孱與棧,字異音義同耳。 蛇出於其下,以肱擊之,傷而匿之,故不能推車而及。{{annotate|(【注】為韓厥所及。丑父欲為右,故匿其傷。【音義】○肱,古弘反。匿,女力反,注同。)}}韓厥執縶馬前,{{annotate|(【注】縶,馬絆也。執之,示脩臣僕之職。【音義】○縶,張立反。絆音半。)}}再拜稽首,奉觴加璧以進,{{annotate|(【注】進觴璧,亦以示敬。【音義】○觴,式羊反。)}} 【疏】「韓厥」至「以進」。○正義曰:襄二十五年,「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傳曰:「陳侯免,擁社」,「子展執縶而見,再拜稽首,承飲而進獻。」事與此同,唯無璧耳。蓋古者有此禮。彼雖敗績,猶是國君,故戰勝之將,示之以臣禮事之,不忍即加屈辱,所以申貴賤之義。《晉語》云:「靡笄之役,卻獻子伐。齊侯來,獻之以得殞命之禮也。」服虔引《司馬法》:「其有殞命,以行禮如會所,用儀也。若殞命,則左結旗,司馬授飲,右持苞壺,左承飲以進。」杜不引之者,蓋彼此不甚相當故也。 曰:「寡君使群臣為魯、衛請,曰:『無令輿師陷入君地。』{{annotate|(【注】本但為二國救請,不欲乃過入君地,謙辭。【音義】○為,於偽反,注同。令,力呈反。)}}下臣不幸,屬當戎行,無所逃隱。{{annotate|(【注】屬,適也。【音義】○屬音燭,注同。行,下郎反。)}}且懼奔辟,而忝兩君。臣辱戎士,{{annotate|(【注】若奔辟,則為辱晉君,並為齊侯羞,故言二君。此蓋韓厥自處臣僕,謙敬之飾言。【音義】○辟音避,注同,徐扶臂反,服氏扶赤反。)}}敢告不敏,攝官承乏。」{{annotate|(【注】言欲以巳不敏,攝承空乏,從君俱還。【音義】○從,才用反,又如字。)}}丑父使公下,如華泉取飲。鄭周父御佐車,宛茷為右,載齊侯以免。{{annotate|(【注】佐車,副車。【音義】○宛,紆元反。茷,扶廢反。)}}韓厥獻丑父,郤獻子將戮之。呼曰:「自今無有代其君任患者,有一於此,將為戮乎!」郤子曰:「人不難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勸事君者。」乃免之。齊侯免,求丑父,三入三出。{{annotate|(【注】重其待己,故三入晉軍求之。【音義】○呼,火故反。任音壬。難,乃旦反。)}} 【疏】注「重其」至「求之」。○正義曰:劉炫以齊侯三入齊軍,又三出齊軍,以求丑父。每出之時,齊之將帥敗而怖懼,以師而退,不待齊侯,致使齊侯入於狄卒,今知不然者,以傳文三入在前,三出在後。若用此說,齊侯先在晉軍,今入齊軍,得以三入在前。今齊侯既先在齊軍,欲出求丑父,應先出後入,不應先入後出。且初時二出容有二入,在後之出,遂入狄卒,有出無入,何得云三入?又以傳文師、帥兩字分明,故杜以為齊侯每出齊師,以帥厲退者。每出之文,別自為義,不計上之三出。劉君不達此旨,妄規杜失,非也。 每出,齊師以帥退,入於狄卒,{{annotate|(【注】齊師大敗,皆有退心,故齊侯輕出其眾,以帥厲退者,遂迸入狄卒。狄卒者,狄人從晉討齊者。【音義】○卒,子忽反,注及下同。輕,遣政反。迸,補諍反。)}}狄卒皆抽戈楯冒之,以入於衛師。衛師免之。{{annotate|(【注】狄、衛畏齊之強,故不敢害齊侯,皆共免護之。【音義】○楯,食準反,又音允。冒,亡報反。)}}遂自徐關入。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annotate|(【注】所過城邑,皆勉勵其守者。【音義】○守,手又反。)}}辟女子,{{annotate|(【注】使辟君也。齊侯單還,故婦人不辟之。【音義】○辟音避,注皆同,一音扶赤反。單音丹。)}}女子曰:「君免乎?」曰:「免矣」。曰:「銳司徒免乎?」曰:「免矣。」{{annotate|(【注】銳司徒,主銳兵者。【音義】○銳,悅歲反。)}}曰:「苟君與吾父免矣,可若何!」{{annotate|(【注】言餘人不可復如何。【音義】○復,扶又反。)}}乃奔。{{annotate|(【注】走辟君。)}}齊侯以為有禮,{{annotate|(【注】先問君,後問父故也。)}}既而問之,辟司徒之妻也。{{annotate|(【注】辟司徒,主壘壁者。【音義】○辟音壁,必覓反,注同,徐甫亦反。)}}予之石窌。{{annotate|(【注】石窌,邑名,濟北盧縣東有地名石窌。【音義】○窌,力救反,一音力到反。)}}晉師從齊師,入自丘輿,擊馬陘。{{annotate|(【注】丘輿、馬陘,皆齊邑。【音義】○陘音刑。)}}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annotate|(【注】媚人,國佐也。甗,玉甑,皆滅紀所得。【音義】○媚,美異反。賂音路。甗,魚輦反,徐音彥,又音言,《字林》牛健反。甑,子孕反,又慈陵反。)}} 【疏】注「媚人」至「所得」。正義曰:經書「齊侯使國佐如師」,故知賓媚人即國佐也。杜《譜》云:「國佐,賓媚人,武子,三事互見於經、傳,不知賓媚人是何等名號也。」鄭玄注《考工記》云:「甗,無底甑。」《方言》云:「甑,自關而東謂之甗。」知甗是甑也。下云「子得其國寶」,知甗亦以玉為之。傳文「玉」在「甗」、「磬」之間,明二者皆是玉也。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不言齊滅,而云「滅紀所得」者,紀侯被逼而去,後齊侯收其民人,又取其國寶,此則與滅無異,故為此解。 「不可,則聽客之所為。」賓媚人致賂,晉人不可,曰:「必以蕭同叔子為質,{{annotate|(【注】同叔,蕭君之字,齊侯外祖父。子,女也。難斥言其母,故遠言之。【音義】○質,徐音致,下同。難,乃旦反。)}}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annotate|(【注】使壟畝東西行。【音義】○盡,津忍反。壟,力勇反。行,戶郎反,又如字。)}}對曰:「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則亦晉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annotate|(【注】言違王命。)}}且是以不孝令也。《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annotate|(【注】《詩·大雅》。言孝心不乏者,又能以孝道長賜其志類。)}}若以不孝令於諸侯,其無乃非德類也乎?{{annotate|(【注】不以孝德賜同類。)}} 【疏】「蕭同」至「類也乎」。○正義曰:蕭同叔子非他人,是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言之,則亦晉君之母也。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諸侯之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先王之命諸侯也,使之孝於母,親其類。今輕慢其母,不愛同類,即是違王命也。柰此王命何!子今輕齊侯之母,亦是輕晉侯之母。自輕其母,即是不孝。且告吾諸侯云以母為質,是此者以不孝之事令諸侯也。《詩》之意言孝子所以行孝,不為匱乏之道,故以孝道長賜女之族類。諸侯皆晉侯之類,晉侯皆以孝德賜同類。若以不孝之事號令諸侯,其無乃非是以孝德賜同類乎?責其違孝道也。所引《詩》者,《大雅·既醉》之篇。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annotate|(【注】疆,界也。理,正也。物土之宜,播殖之物各從土宜。【音義】○疆,居良反,注下皆同。)}}故《詩》曰:『我疆我理,南東其畝。』{{annotate|(【注】《詩·小雅》「或南或東,從其土宜」。)}} 【疏】「詩曰」至「其畝」。○正義曰:此《詩·小雅·信南山》之篇。 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唯吾子戎車是利,{{annotate|(【注】晉之伐齊,循壟東行易。【音義】○易,以豉反。)}}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反先王則不義,何以為盟主?其晉實有闕。{{annotate|(【注】闕,失。)}}四王之王也,{{annotate|(【注】禹、湯、文、武。【音義】○之王,於況反。)}}樹德而濟同欲焉。{{annotate|(【注】樹,立也。濟,成也。)}}五伯之霸也,{{annotate|(【注】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音義】○或曰:齊桓、晉文、宋襄、秦穆、楚莊。)}} 【疏】注「夏伯」至「晉文」。○正義曰:《鄭語》云:「祝融能昭顯天地之光明」,「其後八姓」,「昆吾為夏伯矣,大彭、豕韋為商伯」。《論語》云:「管仲相桓公,霸諸侯。」昭九年傳曰:「文之伯也,豈能改物。」是三代有伍伯矣。伯者長也,言為諸侯之長也。鄭玄云:「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霸,把也,言把持王者之政教,故其字或作伯,或作霸也。 勤而撫之,以役王命。{{annotate|(【注】役,事也。)}}今吾子求合諸侯,以逞無疆之欲。{{annotate|(【注】疆,竟也。【音義】○竟如字,又音境。)}} 【疏】「四王」至「之欲」。○正義曰:禹、湯、文、武四王之王天下也,立德於民而成其同欲。民有所欲,上即同之。東畝南畝,皆順民意。五伯之霸諸侯也,唯勤勞其功而撫順之,以奉事王命而已,不改王之制度也。吾子求合諸侯,以快其無疆畔之欲,止求自快巳欲,不與民同,是違王霸之政也。 《詩》曰:『布政優優,百祿是遒。』{{annotate|(【注】《詩·頌》。殷湯布政優和,故百祿來聚。遒,聚也。【音義】○遒,在由反;徐,子由反。)}}子實不優,而棄百祿,諸侯何害焉?{{annotate|(【注】言不能為諸侯害。)}} 【疏】「詩曰」至「害焉」。○正義曰:《詩·商頌》。言成湯布政優優然而寬,故百種福祿於是聚歸之。子實不能優寬,而自棄福祿,於諸侯何害?言不能為諸侯害也。所引《詩》者,《商頌·長發》之篇。 不然,{{annotate|(【注】不見許。)}}寡君之命使臣則有辭矣,曰:『子以君師辱於敝邑,不腆敝賦,以犒從者。{{annotate|(【注】戰而曰犒,為孫辭。【音義】○使,所吏反。犒,苦報反。從,才用反。)}} 【疏】注「戰而曰犒,為孫辭」。○正義曰:士卒之勞於外,師眾枯槁,以酒食勞之,謂之犒師。此以師拒戰,非犒勞之義,而亦稱犒者,言以此師眾往當待之,如以酒食犒之然,為孫順之辭耳。 畏君之震,師徒橈敗。{{annotate|(【注】震,動。橈,曲也。【音義】○橈,乃教反。)}}吾子惠徼齊國之福,不泯其社稷,使繼舊好,唯是先君之敝器、土地不敢愛。子又不許。請收合餘燼,{{annotate|(【注】燼,火餘木。【音義】○泯,彌忍反。好,呼報反。合,如字,一音閤。燼,似刃反。)}}背城借一。{{annotate|(【注】欲於城下,復借一戰。【音義】○背音佩。復,扶又反。)}}敝邑之幸,亦云從也,況其不幸,敢不唯命是聽?』」{{annotate|(【注】言完全之時,尚不敢違晉,今若不幸,則從命。)}} 【疏】注「言完」至「從命」。○正義曰:言於先完全福幸之時,尚不違晉,故言「亦云從也」,是指其實事。劉炫以為齊人請戰,言敝邑脫或有幸戰勝,亦云從也,虛稱未然之事。乖違文勢上下,苟異杜氏,而規其過,非也。 魯、衛諫曰:「齊疾我矣!{{annotate|(【注】諫郤克也。)}}其死亡者,皆親匿也。子若不許,讎我必甚。唯子則又何求?子得其國寶,{{annotate|(【注】謂甗、磬。【音義】○昵,女乙反。)}}我亦得地,{{annotate|(【注】齊歸所侵。)}}而紓於難,{{annotate|(【注】齊服則難緩。【音義】○紓音紆,緩也,一音直呂反。難,乃旦反,下同。)}}其榮多矣。齊、晉亦唯天所授,豈必晉?」晉人許之,對曰:「群臣帥賦輿{{annotate|(【注】賦輿,猶兵車。)}}以為魯、衛請,若苟有以藉口而復於寡君,{{annotate|(【注】藉,薦。復,白也。【音義】○為,於偽反。藉,在夜反,注同。)}} 【疏】注「藉,薦。復,白也」。○正義曰:禮,承玉之物名為繅藉。藉是承薦之言,故為薦也。復者,報命於君,故為白也。言無物則空口以為報。少有所得,則與口為藉,故曰藉口。服虔云:「今河南俗語,治生求利,少有所得,皆言可用藉手矣。」 君之惠也。敢不唯命是聽?」禽鄭自師逆公。{{annotate|(【注】禽鄭,魯大夫。歸逆公會晉師。)}} 秋,七月,晉師及齊國佐盟於爰婁,使齊人歸我汶陽之田。公會晉師於上鄍,{{annotate|(【注】上鄍,地闕。公會晉師不書,史闕。【音義】○鄍,覓經反。)}} 【疏】注「上鄍」至「史闕」。○正義曰:定八年經書「公會晉師於瓦」。此獨不書,故云「史闕」,謂舊史先闕,故仲尼脩經無之。 賜三帥先路三命之服,{{annotate|(【注】三帥:郤克、士燮、欒書。已嘗受王先路之賜,今改而易新,並此車所建、所服之物。【音義】○帥,所類反,注及下同。)}} 【疏】「賜三」至「之服」。○正義曰:《周禮·典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此二帥皆卿也,本國三命,故魯賜以「三命之服」。司馬、司空、輿帥、侯正、亞旅,皆大夫,本國一命,故皆受「一命之服」。於卿言賜,於大夫言受,互相足也。《周禮》大夫再命,此司馬、司空等皆一命者,春秋之時,其事巳異於《周禮》,故大夫一命。○注「三帥」至「之物」。○正義曰:三卿皆統一軍,故總稱三帥。魯君之賜晉臣,正可知其法所得服,改新以與之耳,不得特命他臣發初賜以此物。且彼若先無此物,則無由敢受魯賜,故杜以為此三帥「巳嘗受王先路之賜,今改而易新」,並此車所建之旌旗,所著之衣服,皆賜之也。案《釋例》:「先路者,革路,若木路。或云先,或云次,蓋以就數為差。其受之於王則稱大。」杜言「革路若木路」者,或用革,或用木也。知「受之於王則稱大」者,鄭子蟜、叔孫穆子受之於王皆稱大,是也。革、木是卿大夫車之尊者,故云大路。金路是諸侯車之尊者,亦稱大。則定四年大路、大旂是也。玉路,天子車之尊者,亦稱大,故《顧命》云「大路在賓階面」是也。言「所建、所服之物」者,《周禮·巾車》:「革路,建大白以即戎。」《司服》云:「凡兵事,韋弁服。」《巾車》又云:「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又云:「凡田冠弁服。」然則此車所建,或是大白、大麾,所服或是韋弁、冠弁。劉炫以為既言「先路」,則是晉君之賜,杜云「受王先路之賜」,非其義也。今知不然者,杜以穆叔、子蟜嘗受王路,故杜據而言之。《釋例》應云「受王大路之賜」。言「先路」者,順傳「先路」之文故也。劉以為嘗受晉君賜而規杜氏,非也。 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皆受一命之服。{{annotate|(【注】晉司馬、司空皆大夫,輿帥主兵車,候正主斥候,亞旅亦大夫也。皆魯侯賜。)}} 【疏】注「晉司」至「侯賜」。○正義曰:司馬、司空,本是卿官之名。但晉之諸卿,皆以三軍將佐為號,其司馬、司空,皆為大夫之官,仍有為卿之嫌,故云「晉司馬、司空皆大夫也」。明他國以為卿,晉以為大夫也。輿帥至於亞旅,本是大夫官名,故又云「亦大夫也」。軍行有此大天從者,司馬主甲兵,司空主營壘,輿帥主兵車,候正主斥候。亞旅次於卿,是眾大夫也,無專職掌,散共軍事,故後言之。直言「受服」,嫌非魯賜,故云「皆魯侯賜」。 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annotate|(【注】燒蛤為炭以瘞壙,多埋車馬,用人從葬。【音義】○蜃,市忍反,蛤也。炭,吐旦反。殉,似浚反。蛤,古答反。瘞,於例反。壙,苦晃反,一音曠。)}} 【疏】注「燒蛤」至「從葬」。○正義曰:《晉語》云:「雀入於海為蛤,雉入於淮為蜃。」《月令》孟冬「雉入大水為蜃」,鄭玄云:「大水,謂淮也。」大蛤曰蜃,則蜃者,蛤之類也。《周禮·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鄭玄云:「互物,蟠蛤之屬。猶塞也。將井槨先塞下,以蜃禦濕也。」是用蜃以瘞壙也。《禮·檀弓記》曰:「塗車芻靈,自古有之。」鄭玄云:「芻靈,束茅為人馬。謂之靈者,神之類也。」不解塗車,當是用泥為車也。傳言「益車馬」者,謂用此塗車茅馬益多於常,故云「多埋車馬」也。鄭玄云「殺人以衛死者曰殉」,言殉還其左右也。言「始用殉」,則自此以後,宋君葬常用殉,故謂此為始也。劉炫以為用蜃炭者,用蜃復用炭。知不然者,杜以傳用蜃炭共文,故知燒蛤為炭。又且炭亦灰之類,雖灰亦得稱炭。劉君以為用蜃復用炭而規杜氏,非也。 重器備,{{annotate|(【注】重,猶多也。【音義】○重,直恭反,注同。)}} 【疏】注「重猶多也」。○正義曰:重謂重疊,故猶多,多為明器也。言器備者,《既夕禮》陳明器云:「用器:弓矢、耒耜、敦扞、槃匜」,「役器:甲胄、干笮、燕器、杖笠、翣。」其器有共用之器,有備禦之器,故言器備。 槨有四阿,棺有翰檜。{{annotate|(【注】四阿,四注槨也。翰,旁飾;檜,上飾。皆王禮。【音義】○槨音郭。翰,戶旦反,一音韓。檜,古外反,徐音會。)}} 【疏】注「四阿」至「王禮」。○正義曰:《周禮·匠人》云殷人「四阿重屋」。鄭玄云:「阿,棟也。四角設棟也。是為四注槨也。」《既夕禮》陳明器云「抗木橫三縮二」謂於槨之上設此木,從二橫三,以禦土。則士之槨上平也。今此槨上四注而下,則其上方而尖也。禮,天子槨題湊,諸侯不題湊。不題湊則無四阿。《釋詁》云:「楨、翰,榦也。」舍人曰:「楨,正也,築牆所立兩木也。翰,所以當牆兩邊,障土者也。」翰在牆之旁,則知此翰亦在旁也。《詩》云「會弁如星」,鄭玄云「會謂弁之縫中」,言其際會之處也。會在弁之上,知此檜亦在上。棺有此物,明是其飾,故以為旁飾、上飾也。言「槨有」、「棺有」,則是本不當有,言其厚葬,譏其奢僭。宋公所僭,必僭天子。明此四阿、翰、檜,皆是王之禮也。蜃炭言「用」,亦本不當用。其蜃炭蓋亦王之禮也。車馬、器備,法得有之,言「益」言「重」,但譏其多耳。殉則本不得然,非譏其僭。 君子謂:「華元、樂舉,於是乎不臣。臣,治煩去惑者也,是以伏死而爭。今二子者,君生則縱其惑,{{annotate|(【注】謂文十八年,殺母弟須。【音義】○去,起呂反,下「去之」同。爭,爭鬥之爭。)}}死又益其侈,是棄君於惡也。何臣之為?」{{annotate|(【注】若言何用為臣。【音義】○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疏】注「若言何用為臣」。○正義曰:言何用為臣,是不成臣也。言雖有若無。劉君還以為不成臣,與杜義無別,而規杜氏,非也。 九月,衛穆公卒,晉二子自役弔焉,哭於大門之外。{{annotate|(【注】師還過衛,故因弔之。未復命,故不敢成禮。【音義】○過,古禾反,又古臥反。)}}衛人逆之,{{annotate|(【注】逆,於門外設喪位。)}}婦人哭於門內,{{annotate|(【注】喪位,婦人哭於堂。賓在門外,故移在門內。)}}送亦如之。遂常以葬。{{annotate|(【注】至葬行此禮。)}} 【疏】「哭於」至「以葬」。○正義曰:「哭於大門之外」,謂大門外之西東面。「衛人逆之」,謂大門外之東西面。各從賓主之位。「婦人哭於門內」,謂門內之西東面,以堂上在西東面故也。至於三子之去,衛人送之,其位亦如之。自此有鄰國弔者,常行此禮,以至於葬。沈氏云:《雜記》:「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此臣奉君命行弔之禮,今三子師行經衛竟,不敢成禮,故於大門之外,○注「喪位」至「於堂」。○正義曰:《喪大記》云:君之喪,「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又曰「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是「喪位,婦人哭於堂」。 楚之討陳夏氏也,{{annotate|(【注】在宣十一年。【音義】○夏,戶雅反,下同。)}}莊王欲納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諸侯,以討罪也。今納夏姬,貪其色也。貪色為淫,淫為大罰。《周書》曰:『明德慎罰。』{{annotate|(【注】《周書·康誥》)}}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務崇之之謂也。慎罰,務去之之謂也。 【疏】「周書」至「謂也」。○正義曰:《周書·康誥》之篇,周公述文王之事,以告康叔云:「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巫臣既引其言,乃申其意,言文王能為此行,故所以造周國也。「務崇之」,謂務欲崇益道德。「務去之」,謂務欲去其刑罰。 若興諸侯,以取大罰,非慎之也。君其圖之!」王乃止。子反欲取之,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蠻,{{annotate|(【注】子蠻,鄭靈公,夏姬之兄,殺死無後。【音義】○殺,申志反,下文殺靈侯同。)}}殺御叔,{{annotate|(【注】御叔,夏姬之夫,亦早死。【音義】○御,魚據反。)}} 【疏】「天子蠻殺御叔」。○正義曰:子蠻、御叔,自以短命死耳。似天鍾美於是,致使物無兩大,故以二事為夏姬之罪。 弑靈侯,{{annotate|(【注】陳靈公也。)}}戮夏南,{{annotate|(【注】夏姬子徵舒。)}}出孔、儀,{{annotate|(【注】孔寧、儀行父。)}}喪陳國,{{annotate|(【注】楚滅陳。【音義】○喪,息浪反,下注「而喪」同。)}}何不祥如是?人生實難,其有不獲死乎!{{annotate|(【注】言死易得,無為取夏姬以速之。【音義】○易,以豉反。)}}天下多美婦人,何必是?」子反乃止。王以予連尹襄老。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annotate|(【注】邲戰在宣十二年。)}}其子黑要烝焉。{{annotate|(【注】黑要,襄老子。【音義】○要,一遙反。烝,之承反。)}}巫臣使道焉,曰:「歸,吾聘女。」{{annotate|(【注】道夏姬使歸鄭。【音義】○道音導,注同。聘女,匹政反,下音汝。)}} 【疏】「歸,吾聘女」。○正義曰:《禮記·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道之云:女歸鄭國,吾依禮聘女以為妻也。 又使自鄭召之,曰:「尸可得也,{{annotate|(【注】襄老尸。)}}必來逆之。」姬以告王,王問諸屈巫。{{annotate|(【注】屈巫,巫臣。【音義】○屈,居勿反。)}}對曰:「其信!知罃之父,成公之嬖也,而中行伯之季弟也。{{annotate|(【注】知罃父,荀首也。中行伯,荀林父也。邲之戰,楚人囚知罃。【音義】○知罃音智,下於耕反。)}}新佐中軍,而善鄭皇戌,甚愛此子。{{annotate|(【注】愛知罃也。)}}其必因鄭而歸王子與襄老之尸以求之。{{annotate|(【注】王子,楚公子穀臣也。邲之戰,以荀首囚之。)}}鄭人懼於邲之役而欲求媚於晉,其必許之。」王遣夏姬歸。將行,謂送者曰:「不得尸,吾不反矣。」巫臣聘諸鄭,鄭伯許之。{{annotate|(【注】聘夏姬。)}}及共王即位,將為陽橋之役,{{annotate|(【注】楚伐魯至陽橋,在此年冬。【音義】○共音恭。)}}使屈巫聘於齊,且告師期,巫臣盡室以行。{{annotate|(【注】室家盡去。)}}申叔跪從其父,將適郢,遇之,{{annotate|(【注】叔跪,申叔時之子。【音義】○跪,其委反,一音居委反,從,才用反。郢,以井反,又以政反。)}}曰:「異哉!夫子有三軍之懼,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將竊妻以逃者也。」{{annotate|(【注】《桑中》,《衛風》淫奔之詩。)}}及鄭,使介反幣,而以夏姬行。{{annotate|(【注】介,副也。幣,聘物。【音義】○介音界。)}}將奔齊,齊師新敗,曰:「吾不處不勝之國。」遂奔晉,而因郤至。{{annotate|(【注】至,郤克族子。)}} 【疏】注「至,郤克族子」。○正義曰:《世本》:「郤豹生冀芮,芮生缺,缺生克。」又云「豹生義,義生步楊,楊生蒲城鵲居,居生至」。如《世本》,克是豹之曾孫,至是豹之玄孫,於克為二從兄弟子。 以臣於晉。晉人使為邢大夫。{{annotate|(【注】邢,晉邑。【音義】○邢音刑。)}}子反請以重幣錮之,{{annotate|(【注】禁錮勿令仕。【音義】○錮音固。令,力呈反。)}} 【疏】注「禁錮勿令仕」。○正義曰:《說文》云:「錮,鑄塞也。」鐵器穿穴者,鑄鐵以塞之,使不漏。禁人使不得仕官者,其事亦似之,故謂之禁錮。今世猶然。 王曰:「止!其自為謀也,則過矣。其為吾先君謀也,則忠。忠,社稷之固也,所蓋多矣。{{annotate|(【注】蓋,覆也。【音義】○自為,於偽反,又如字。為吾,於偽反。)}}且彼若能利國家,雖重幣,晉將可乎?{{annotate|(【注】言不許。)}}若無益於晉,晉將棄之,何勞錮焉?」{{annotate|(【注】為七年楚滅巫臣族、晉南通吳張本。)}} 晉師歸,範文子後入。武子曰:「無為吾望爾也乎?」{{annotate|(【注】武子,士會,文子之父。)}}對曰:「師有功,國人喜以逆之。先入,必屬耳目焉,是代帥受名也,故不敢。」武子曰:「吾知免矣!」{{annotate|(【注】知其不益己禍。【音義】○屬,章欲反,後同。帥,所類反,下注稱帥、軍帥、將帥同。吾知,一本無知字。)}}郤伯見,公曰:「子之力也夫!」對曰:「君之訓也,二三子之力也,臣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卻伯,郤克。【音義】○見,賢遍反,下同。夫音扶。)}}範叔見,勞之如郤伯,對曰:「庚所命也,克之制也,燮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荀庚將上軍,時不出,範文子上軍佐,代行,故稱帥以讓。【音義】○勞,力報反。將,子匠反,下同。)}}欒伯見,公亦如之,對曰:「燮之詔也,士用命也,書何力之有焉?」{{annotate|(【注】詔,告也。欒書下軍帥,故推功上軍。傳言晉將帥克讓,所以能勝齊。)}} 宣公使求好於楚。莊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annotate|(【注】在宣十八年。【音義】○好,呼報反,下同。)}}公即位,受盟於晉,{{annotate|(【注】元年盟赤棘。)}}會晉伐齊。衛人不行使於楚,{{annotate|(【注】不聘楚。【音義】○使,所吏反。)}}而亦受盟於晉,從於伐齊。故楚令尹子重為陽橋之役以救齊。將起師,子重曰:「君弱,{{annotate|(【注】傳曰:寡人生十年而喪先君。共王即位,至是二年,蓋年十二三矣。)}}群臣不如先大夫,師眾而後可。《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以眾士安。【音義】○濟,子禮反。)}}夫文王猶用眾,況吾儕乎?{{annotate|(【注】儕,等。【音義】○儕,仕皆反。)}}且先君莊王屬之曰:『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戶,{{annotate|(【注】閱民戶口。【音義】○閱音悅。)}}巳責,{{annotate|(【注】棄逋責。【音義】○逋,補吾反。)}}逮鰥,{{annotate|(【注】施及老鰥。【音義】○鰥,古頑反。施,始豉反。)}}救乏,赦罪。悉師,王卒盡行。彭名御戎,蔡景公為左,許靈公為右。{{annotate|(【注】王卒盡行,故王戎車亦行,雖無楚王,令二君當左右之位。【音義】○卒,子忽反,注同。令,力呈反。)}} 【疏】注「王卒」至「之位」。○正義曰:諸言「御戎」,皆御君之戎車。此云「彭名御戎」,知王戎車亦行也。若君親在軍,則君當車中,御者在左,勇力之士在右,故御戎、戎右,常連言之。此王車雖行,王身不在,故不立戎右,使御者在中,令蔡、許二君居王車上,當左右之位,若夾衛王然。下注云:「乘楚王車為左右」,是二君皆在車之上也。 二君弱,皆強冠之。冬,楚師侵衛,遂侵我,師於蜀。{{annotate|(【注】公略之而退,故不書侵。【音義】○強,其丈反。冠,古亂反。)}}使臧孫往,{{annotate|(【注】臧孫,宣叔也。)}}辭曰:「楚遠而久,固將退矣。無功而受名,臣不敢。」{{annotate|(【注】不敢虛受退楚名。)}}楚侵及陽橋,{{annotate|(【注】陽橋,魯地。)}}孟孫請往賂之。{{annotate|(【注】楚侵遂深,故孟孫請以賂往。孟孫,獻子也。)}}以執斫、執針、織紝,{{annotate|(【注】執斫,匠人。執針,女工。織紝,織繒布堰。【音義】○斫,竹角反。針,之林反。紝,女金反,徐而鴆反。)}}皆百人,公衡為質,{{annotate|(【注】公衡,成公子。【音義】○質音致。)}}以請盟。楚人許平。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說、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國之大夫盟於蜀。{{annotate|(【注】齊大夫不書其名,非卿也。【音義】○說音悅。去,起呂反。)}} 【疏】注「齊大」至「卿也」。○正義曰:諸大夫盟會,經貶之稱「人」,或總言大夫。若實是國卿,本合書名者,傳即顯其名氏。若本是大夫,不合書名者,傳直言其大夫,見其貶與不貶俱當稱「人」,故不復言其名氏。此傳言齊國之大夫,傳不顯其名,為非卿故也。襄十六年溴梁之會,經書「戊寅,大夫盟」。傳云:「於是叔孫豹、晉荀偃、宋向戌、衛甯殖、鄭公孫蠆、小邾之大夫盟。」於時會上,鄭之下有曹、莒、邾、薛、杞,而小邾之大夫最處其下,舉小邾而上包之。此盟鄭人之下,有齊、曹、邾、薛、鄫,俱是大夫。齊最在上,舉齊而下總之。止為齊若是卿,則合言名氏。此會非卿,故舉齊也。 卿不書,匱盟也。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匱盟」。{{annotate|(【注】匱,乏也。)}} 【疏】注「匱,乏也」。○正義曰:私竊為盟,盟終不固,此盟是匱乏之道也。傳既言「匱盟」以解經,又自解名曰「匱盟」之意: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此是匱乏之盟也。諸侯之卿竊與楚盟,而仲尼貶之,言其不應背晉,故責之也。責諸侯之背晉,是成晉為盟主也。哀十二年「公會吳於橐皋」,吳子請盟,公不欲,使子貢辭之,而私與衛侯、宋皇瑗盟。彼畏吳而竊相與盟,不貶者,不與吳為盟主,言其私盟可許。但魯自畏吳,不書其盟,其情無可責也。《釋例》曰:「諸侯畏晉而竊與楚盟,書盟而貶其卿,此所以成晉為盟主也。吳之彊大,始於會鄫,終於黃池。凡三會、三伐、三盟,惟書會、伐而不書盟者,吳以盟主自居,而行其夷禮。禮儀不典,則盟神不蠲,非所以結信義,昭明德,故不錄其盟,不與其成為盟主也。既不與吳之為盟主,則宋、魯、衛三國私盟可許,故無貶文。」是也。若然,僖二十一年,「公會諸侯盟於薄」,二十七年,「公會諸侯盟於宋」,彼二者皆顯與楚盟,並無貶責。此竊與楚盟而貶之者,當僖公之時,齊桓既卒,晉文未興,中國無伯,唯彊是與,雖遠共楚盟,無所可責;此時晉為盟主,堪率諸侯,私竊為盟,心實畏晉,故貶之耳。然諸侯之卿畏晉,容可貶之,楚之彊盛,恒與晉敵,非是畏晉,卿亦貶者,楚既彊盛,應顯然作盟,今私竊受盟,不敢宣露,非是畏晉之義,且成晉為伯,事須貶楚。 蔡侯、許男不書,乘楚車也,謂之失位。{{annotate|(【注】乘楚王車為左右,則失位也。卿不書,則稱人。諸侯不書,皆不見經,君臣之別。【音義】○見,賢遍反。別,被列反。)}} 【疏】注「乘楚」至「之別」。○正義曰:小國之從大國,其征伐也,皆自乘其車,自率其軍。至戰陳之時,與同出力耳。此二君棄巳之車,乘楚之乘,乃為楚王左右,則是失位。既失其位,非復國君,故侵與盟會,並皆不序。經書「楚師、鄭師侵衛」,於時蔡、許在矣,「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蔡、許亦在也,及盟,又蔡、許之君在焉。侵也,會也,盟也,三事並失其位,經悉不書,故傳於盟下釋之,明上「侵衛」、「會蜀」皆失位也。舊說諸侯之貶亦書為「人」,杜意謂諸侯之貶不至於「人」,故因此而又明之,「卿不書,則稱人」。諸侯不書,則全不見經,此是君臣之別,明貶諸侯無稱「人」之法也。 君子曰:「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蔡、許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於諸侯,況其下乎?《詩》曰:『不解於位,民之攸塈。』{{annotate|(【注】《詩·大雅》。言在上者勤正其位,則國安而民息也。攸,所也。塈,息也。【音義】○解,佳賣反。塈,許器反。)}} 【疏】「詩曰」至「攸塈」。○正義曰:此《大雅·假樂》之篇。其是之謂矣。」 楚師及宋,公衡逃歸。臧宣叔曰:「衡父不忍數年之不宴,{{annotate|(【注】宴,樂也。【音義】○數,所主反。樂音洛。)}}以棄魯國,國將若之何?誰居?後之人必有任是夫!國棄矣。」{{annotate|(【注】居,辭也。言後人必有當此患。【音義】○居音基。任音壬。夫音扶。)}}是行也,晉辟楚,畏其眾也。君子曰:「眾之不可巳也。大夫為政,猶以眾克,況明君而善用其眾乎?《大誓》所謂『商兆民離,周十人同』者,眾也。」{{annotate|(【注】《大誓》,《周書》。萬億曰兆。民離則弱,合則成眾。言殷以散亡,周以眾興。)}} 【疏】「大誓」至「眾也」。○正義曰:《泰誓》云:「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此言「《大誓》所謂」者,引其意,非本文也。 晉侯使鞏朔獻齊捷於周,王弗見,使單襄公辭焉,曰:「蠻夷戎狄,不式王命,{{annotate|(【注】式,用也。【音義】○捷,在妾反。)}}淫湎毀常,王命伐之,則有獻捷,王親受而勞之,所以懲不敬,勸有功也。兄弟甥舅,侵敗王略,{{annotate|(【注】兄弟,同姓國。甥舅,異姓國。略,經略法度。【音義】○湎,面善反。勞,力報反。敗,必邁反。)}}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獻其功,所以敬親昵,{{annotate|(【注】告伐事而不獻囚俘。【音義】○昵,女乙反。)}}禁淫慝也。{{annotate|(【注】淫慝,謂虣掠百姓,取囚俘也。【音義】○慝,他得反。虣,本又作暴,薄報反。掠音亮。)}}今叔父克遂,有功於齊,{{annotate|(【注】克,能也。)}}而不使命卿鎮撫王室,所使來撫餘一人,而鞏伯實來,未有職司於王室,{{annotate|(【注】鞏朔,上軍大夫,非命卿,名位不達於王室。)}}又奸先王之禮。{{annotate|(【注】謂獻齊捷。【音義】○奸音干。)}}餘雖欲於鞏伯,{{annotate|(【注】欲受其獻。)}}其敢廢舊典以忝叔父?夫齊,甥舅之國也,而大師之後也,{{annotate|(【注】齊世與周昏,故曰甥舅。【音義】○大音泰。)}}寧不亦淫從其欲以怒叔父,抑豈不可諫誨?」士莊伯不能對,{{annotate|(【注】莊伯,鞏朔。【音義】○從,子用反,本亦作縱。)}}王使委於三吏,{{annotate|(【注】委,屬也。三吏,三公也。【音義】○三公者,天子之吏也。)}} 【疏】注「三吏三公也」。○正義曰:《曲禮》云:「五官之長曰伯」,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鄭玄云:「謂三公也。」是三公稱吏,故知「三吏,三公也」。 禮之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降於卿禮一等。王以鞏伯宴,而私賄之,使相告之曰:「非禮也,勿籍。」{{annotate|(【注】相,相禮者。籍,書也。王畏晉,故私宴賄以慰鞏朔。【音義】○相,息亮反,注同。)}} 【疏】「禮之」至「一等」。○正義曰: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則不得依獻捷之禮。其獻捷之禮,王待之必重於告慶之禮。鞏朔,晉之上軍大夫也,縱使得如獻捷之禮,亦當降卿禮一等。傳言「降於卿禮一等」,以見下待鞏朔不失常也。 288ufb2tth65g52x01rddyjejgox3fu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0 181602 7906034 1525899 2026-07-01T19:19:32Z Ewan0707 32592 7906034 wikitext text/x-wiki {{Disambig}} #已废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 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 fz5efa3jwgua4fy3jh0e0v6an9p7wtm 7906035 7906034 2026-07-01T19:20:07Z Ewan0707 32592 7906035 wikitext text/x-wiki {{Disambig}} *已废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 *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 gzfcthp3stowsvbiar91rn4qt3sysct 御製詩 (四庫全書本)/五集卷068 0 303707 7906049 2693521 2026-07-01T23:59:31Z Lushuyeh 51466 7906049 wikitext text/x-wiki <!-- 請根據四庫全書掃描版校對本頁,標準見[[Wikisource:四庫全書原文]]。加標點請另外建立頁面。 -->{{SKQS header|title=御製詩|section=五集巻六十八|prev=五集巻六十七|prev_link=五集卷067|next=五集巻六十九|next_link=五集卷069|type=集}}<onlyinclude><po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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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按隂陽書夏至後第三庚為初伏第四庚為中伏立秋後初庚為末伏是夏至後遇第三庚有遅早則中伏日自有十日二十日之不同今嵗六月十七過第三庚至七日十七日方為立秋後初庚計三伏共得四旬盖過庚早而伏日多也}}五日暑餘消{{SK notes|處署雖過五日而婪尾之熱尚存有此一雨餘署漸可消減矣}}禾益飽結穂蕎増潤發苖害無仍有利幸免過多焦   {{SK anchor|廣西巡撫陳用敷奏報早稻収成九分有餘詩以誌慰}}   粤西地逺收成早奏稻飛章到却先雖曰夏收七分欠{{SK notes|今夏各省麥収俱在八九分以上惟粤西二麥奏報七分僅稱小稔}}幸逢秋穫九贏全{{SK notes|兹據陳用敷奏廣面漢土各属氣{{SKchar|1974}}不同早晚禾稻随宜播種今届早稻成熟之時漢属内収成十分者三十二州縣九分者二十六州縣合計収成九分有餘土属内収成十分者十七州縣司九分者十三州司合計収成亦九分有餘統計漢土各属早稻収成實共九分有餘等語{{SKchar|3667}}省得此秋穫民苖衣食豐饒自當益増恬豫}}康功漢土閭閻宴生計民苗衣食便各省西成將漸報望胥如是益䖍䖍   {{SK anchor|清綺書屋作歌}}{{SK notes|八月初三日}}   敞晴齋側三間屋額曰清綺亦久矣前朝夜雨祗一寸無害禾黍利蕎美然而餘波三日留乍隂乍霽惕切巳今曉雲徂乃快晴一片碧霄朗萬里無時無處弗籌農為較為量敢即喜{{SKchar|1495}}間紅葉遲往年景倍清哉猶待綺 {{SK anchor|山東巡撫恵齡奏報秋禾收成九分西安巡撫秦承恩奏報通省夏雨霑足秋収可望一日並至詩以誌慰}}   山左去嵗曽被災今穫九分民幸濟{{SK notes|去嵗東省春間即有缺雨處又值秋雨連綿馬頬等河盛漲以致低窪田禾被淹成災者有四十餘州縣亟命籌辦應修各工以代賑䘏仍分别給予賑濟不致失所幸今嵗麥収已有九分兹又據恵齡奏夏秋以来雨水調勻秋禾暢茂現届収穫之期通省約収十分者武定青州二府属九分者濟南泰安兖州莱州登州五府属八分有餘者曹州沂州東昌三府及濟寜直{{SKchar|1452}}州属八分者臨清直{{SKchar|1452}}州属合計通省秋収約有九分糧價平減閭閻元氣可復}}秦右望澤亟馳詢兹報普霑災弗致{{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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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毎嵗䝉古王公貝勒等皆於萬夀節前先至山荘其餘喀勒喀及内札薩克随圍之射生手等並索倫射生手察哈爾行圍兵皆在此道左迎駕}}按程且自行軒駐清暇偏宜吟几陶早黍晩蕎胥有穫人和世泰幸斯遭三峰筆架原如舊隔嵗由来喜試毫 {{SK anchor|四川總督鄂輝奏報通省収成九分詩以誌慰}}   蜀中嵗嵗逢綏屢兹復収成報九分{{SK notes|鄂輝奏川省六月以来間日甘霖疊沛秋禾倍覺芃茂兹届収穫之期所有各属収成分數約計九分有餘者成都重慶順慶叙州夔州雅州嘉定潼州眉州瀘州資州叙永八府三州一直{{SKchar|1452}}㕔九分者保寧龍安寜逺卭州綿州達州忠州酉陽三府五州八分有餘及八分者茂州石砫松潘理畨懋功一州四直{{SKchar|1452}}㕔通省合計實有九分糧價漸見平減等語}}金草金川偃已久西邉西蔵輯曽聞{{SK notes|戊申七月廓爾喀侵擾後蔵邉界一事幸頼預燭其必有致釁之由令巴忠馳往確查果縁噶布倫索諾木旺扎勒第巴桑噶有抑勒増税諸{{SKchar|1000}}彼欲納表藉申屈抑駐蔵大臣慶林等又不為代奏以致醸成事端當即勅将噶布倫及第巴等分别治罪並将慶林等降革廓爾喀遂即悔罪投誠前年冬遣使納貢至京彼服予之公明而地方亦獲享寜静之福矣}}民生休養誠厚幸市價減平實致欣富矣教之切時政行如弗當{{SK notes|去聲}}恐滋紛{{SK notes|既富而教豈非為政之要所慮行之未當小民未䝉化導之益而先受滋擾之煩如栁宗元種樹説所云非以愛之適以害之矣此意向屢詠及之}}   {{SK anchor|入伊遜崖口作}}   輕輿厯攬好西成崖口晨經喜快晴九曲山川隔年景{{SK notes|木蘭秋獮往嵗俱於萬夀節後自山荘起蹕進哨去年以八旬正夀禮應回京舉行慶典是以未曽行圍今日入伊遜崖口雖已隔年而圍中風景依然䝉古語伊遜謂九數言河自發源九曲出崖口也}}八旬風月共秋清塞圍重試叨   {{SK anchor|天佑閣本傳来閲御營}}{{SK notes|毎嵗駐蹕山荘閣本例間二日一發次日即至昨十七日之報因進圍又逺二百餘里是以今日辰刻始到阿圭圖大營}}習武寜當勑幾懈諸凡順適惕尤誠   {{SK anchor|永安莽喀行圍即事}}   沙岡例此合初圍{{SK notes|國語永安謂沙莽喀謂岡進崖口第一圍}}   祖訓親承敢有違隂卯晴辰真輳莭{{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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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蹤永昭  家法}}樺室安居聰敬聴老我策驄尚武服幼孫中{{SK notes|去聲}}鹿賜花翎{{SK notes|今日圍場中皇十二孫綿寜射中一鹿即賞黄褂雙眼翎以示奨勵}}是宜誌事成七律所喜争先早二齡{{SK notes|予昔以十二嵗随侍  皇祖進圍今綿寜甫十嵗更早予二年可喜之至}}   家法永遵綿奕葉承   天恩貺慎儀刑   {{SK anchor|䝉古王公進宴即席書事}}   八袠行圍勉自強後言想不謂禽荒{{SK notes|若圖娱樂則圓明園萬夀山等處山水既佳又無須逺渉豈不勝於射獵之勞况圍中曠野秋髙氣肅而予以八旬開一之年毎日清晨衝寒不憚勞勩者正以  家法昭垂萬年所當遵守不敢不勉衆人必共喻予心或無退有後言以為禽荒者耳}}一因   祖制慎為守重以孫謀永示蘉曠野射麅歡衆庶{{SK notes|今日圍中鹿甚少祗一麅相去甚逺發矢□之扈從諸藩王公等無不歡慶}}穹廬舉兕獻藩王四年如是申嘉約{{SK notes|衆䝉古王公圍中進宴嵗以為常計至歸政之期尚有四年自願毎嵗行圍得申嘉㑹而未敢必也}}静俟   天恩敬不遑   {{SK anchor|書志一首戲用重字體}}   見獵尚喜獵曰予非昔予挽弓能挽弱乗馬祇乗徐雖是身猶是其如力不如詠詩詩誚已書志志懐初 {{SK anchor|山西巡撫馮光熊奏報秋収八分詩以誌慰}}   九府五㕔及十州秋成通笇八分収{{SK notes|馮光熊奏晋省九府十州所属各州縣及口外五㕔秋成約収分數内九分有餘者興縣等六州縣九分者陽曲等二十州縣八分有餘者渾源等十一州縣八分者神池等五州縣七分有餘者太原等四十一㕔州縣七分者祁縣等十三㕔州縣六分有餘者應州等十一㕔州縣六分者山隂等二㕔縣五分有餘者和林格爾一㕔合計通省収成約共有八分等語}}髙原低隰一體鮮補短截長中稔酬節儉自来篤唐俗{{SK notes|唐魏皆今之晋地風詩中葛屨汾沮洳蟋蟀山有樞諸篇皆状其勤儉質樸憂深思逺有唐尭之遺風是以至今民俗皆以殖利為務而盖蔵頗稱饒裕}}盖蔵亦弗藉官謀更教鹽法去宿{{SKchar|1000}}民樂商安兩頼休   按晋省河東鹽務積{{SKchar|1000}}已深為調劑之策者惟換商加價二説朕已洞燭其言之非是舍此惟免鹽課歸地丁似属一勞永逸之計而阻其説者或謂改歸地丁事類加賦或謂停止商運淡食堪虞其言亦似近理前於馮光熊調任山西巡撫時面加訓諭令其與新調藩司蔣兆奎悉心詳議兹據奏商屢換則病在殷户價屢増又病在貧民利未見而{{SKchar|1000}}已隨之此語已切中窽要又所奏本省太原汾州等四十四州縣例食土鹽課歸地丁民間久已相安他省如山東之莱州等處亦有行之者盖民情利食私鹽以無官課雜費價值又賤於官鹽也若課歸地丁鹽聼人運除去攤入地丁之正課雜項毎鹽一斤已減銀三釐零則鹽價必賤再就小民毎人毎日約食鹽三錢兩月食鹽一斤鹽無雜費又不完課毎斤㝡少亦可減價五文有地丁一兩之家以五口計算一年可省錢一百五十文核計課歸地丁毎兩約畧不過増銀九分以所省一百五十文之價完九分零之課尚覺有餘况一兩地丁之家未必止於五口一斤鹽或不止減價五文是所省實多而無地丁貧民賤食無課之鹽更為省便况河東鹽價前已毎斤加増四釐統計毎年加銀五十六萬有餘河東正課雜項毎年止四十八萬加價之數已浮於額今若再加一釐毎年又加十四萬餘加二釐毎年應加二十八萬餘合前所増積成八十餘萬數載之後商力復疲而所加者何所底止且所加之價亦均出於民民間納四十八萬之課較之多出八十餘萬之價多寡懸殊瞭然易見此歸課之並非加賦也向来私販鹽斤例禁綦嚴尚難㫁絶縁人情趨利雖犯法而不顧今聽其自販既無官課又無雜費並無兵役之盤詰闗津之阻留豈有轉不踴躍之理况百貨流通可及數千里外今去鹽池最逺不過千里以家家必需之物人人獲利之事㫁未有販運不前者此淡食之不足為慮也是課歸地丁便民而非累民減價而非加賦其事實属可行已無疑義至該撫又稱將四十八萬餘兩之課在於三省行鹽納課之一百七十二㕔州縣地丁項下通計均攤及鹽池不必再令輸税免致藉税加増鹽價止須官為弹壓稽查以杜侵奪所議更属允當已即諭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此事久無定論若如該撫所奏則殷户免僉商之累而小民無食貴之虞或亦窮變通久之一道也因詠該省収成分數並識扵此 {{SK anchor|出鹿柴口作}}   圍塲因雨減三日{{SK notes|八月廿五日駐巴彦布爾哈蘇台大營以雨慮次日過興安大嶺衆人車䭾泥濘難行因允衆䝉古王公大臣等奏請減巴彦溝約羅徳爾吉三圍}}柴口當晨出九秋{{SK notes|是日九月朔}}詰武佈恩行次第暢心悦目戒淹留漫憐入畫杉松别飽看如墉禾黍収開八猶能乗騎射{{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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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江西各府多食淮鹽惟建昌一府東界閩省之光澤縣毎有私鹽越境販賣彼既無僦廛納課之費其價恒賤扵官鹽小民較利秋毫貪賤食私例禁雖嚴而{{SKchar|1000}}難驟革議者欲令建昌一府竟食閩鹽即将鹽課歸扵閩省意亦似乎便民不知建昌既食閩鹽則私販又将漸入撫州府界以次逓讓勢将無所底止因即勑令熟籌經久之策既據督撫鹽政等通盤核計祗可扵福建江西交界之所廣立巡卡多添丁役嚴加偵緝並将建昌一府鹽價毎斤比閩省減價二文以敵閩私其所増之費與所減之價仍令扵通省鹽價内公捐貼補在各商衆擎易舉而通省引地即可藉建昌為藩籬不致復有販私之{{SKchar|1000}}即小民亦均霑食賤之恵矣}}米諧今料平西江南顧慰赤子幸安生   {{SK anchor|閱通鑑輯覽作}}   厭次三冬勤嵗餘四千三百閱居諸{{SK notes|書凡一百二十巻自黄帝元年甲子至崇禎甲申凡四千三百四十一年云四千三百者舉成數也}}正惟尊統偏嚴統善足師予惡戒予雖曰知乎行未逮亦云好{{SK notes|去聲}}矣體猶疎編年看到甲申例自惬平生稱讀書{{SK notes|初命編纂通鑑輯覽館臣扵明紀之末請不錄福王事予意以為福王當日苟能立國自強未嘗不可比宋之南渡雖孱弱荒滛自貽顛覆而偏安之規模未失不當扵甲申即書明亡也因特命扵甲申後仍用雙行分注附紀福王年號及至蕪湖被執始大書明亡以絶之至唐桂二王遁跡閩滇已不成其為國正與宋之昰昺二王流離海島者相似然究係明室宗支不同扵異姓之僭竊是以復命館臣詮叙唐桂二王本末編次巻尾且使後世有所徴信其彼時仗節死義之人並令考訂事蹟悉予備書以示崇奨自来修史者多軒本朝而輊勝國皆出扵一已之私見而不合乎天理人情之公不可以作史並不可以讀書此編體例一本至公以為萬世君臣法戒史策權衡㡬餘簡編相對差不負耳}}   {{SK anchor|戒滿}}   戒滿由来恒自期慙予何乃犯忘之偶思蜀省秋収奏却有蔵疆人晏詩{{SK notes|今嵗各省年穀稔収百凡順意毎念盈虚之理常覺慊然無日不以滿損自戒八月間據鄂輝奏川省秋収豐稔既為川民幸並憶及戊申嵗廓爾喀侵擾後蔵邉界經予伸其屈抑彼旋悔罪輸誠遣使入貢蔵地遂獲寕輯因有西邉西蔵輯曽聞之句此亦道其忻慰之意未㡬復有廓爾喀来搶掠扎什倫布一事豈已遂隣驕滿而致有此耶}}近致賊侵報屢屢{{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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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春雪化之後軍食充足兵力壮盛即可分路前進痛加蹂躪剿戮使之震懾國威庶不敢復萌詭計侵犯邉界耳}}掣肘原無渉埋根更有時罪他棄蔵說{{SK notes|保泰扵廓爾喀侵擾之後一籌莫展其先方勸逹頼喇嘛移住太寕幸而逹頼喇嘛尚有見識不肯遷移兹又奏賊匪雖去而蔵中之人概不可信仍欲将班禅額爾徳呢及逹頼喇嘛遷移内地殊覺出人意表賊匪不敢竟至前蔵其無能畏葸情形已畢露及賊人已遁轉欲遷避是慮賊人復来竟将蔵地甘心棄置不知是何肺腑稍有人心者㫁不出此前後蔵地為班禅額爾徳呢逹頼喇嘛駐錫之地康熈雍正年間两次用兵俾得安輯寕居予自臨御以来振興黄教以綏撫䝉古羣藩豈可棄之如遺且國家當全盛之時帑蔵充盈兵威彊盛予數十年来武功屢舉自平定準夷回部金川以及緬甸安南等處無不歸我版圖今将届歸政之時一旦遇此小醜轉将  先世綏撫之地置之不顧則予之前功不盡棄耶保泰此奏竟属䘮心顛倒罪無可逭不可不嚴加懲治已令鄂輝至彼将伊永逺枷示蔵地以為不盡心國事者之戒}}在我豈應為   {{SK anchor|詠古玉璧}}   三千年上物博古閣中蔵質冺瑕玼玷色苞緑白黄榖蒲非所論{{SK notes|予執榖璧男執蒲璧此器两皆非而古穆渾全細紋隠現實為三代以上之物珍閟多年従未題句兹始詠之}}吟把偶成章絜矩賢良品得無似此忘   {{SK anchor|沙蓬米}}   䝉古東西蘇呢特連年被旱已即優加賑卹兹據察哈爾都統烏爾圖那遜奏前嵗蘇呢特野外所生楚拉啟勒居人藉此餬口並囊貯呈覽是米内地所無詢之亦無知者㳟閱   皇祖御製幾暇格物編有曰沙蓬米者枝葉叢生如蓬米似胡麻而小可為餅餌茶湯之需凡沙地皆有之鄂爾多斯所産尤多云云今詢之䝉古人與   幾暇格物所言形狀悉合且西蘇呢特地連鄂爾多斯則楚拉啟勒即為沙蓬米無疑是米嘗之鮮有滋味而荒年頼以全活者甚衆覽奏為之心惻且慰因成是什   {{SK anchor|東西蘇呢特}}{{SK notes|蘇呢特部東西两旗在張家口外察哈爾之西北}}前嵗遭洊饑由冬至夏秋雨雪縂未滋所頼沙蓬米沙地自生斯然亦竟因旱資食遜往時聞之心惻然遣賑銀米施{{SK notes|蘇呢特两旗連嵗旱荒䝉古逰牧牲畜被災前據理藩院奏該處盟長郡王策楞衮布巴勒珠爾雅林丕勒等懇請各借俸二年賑卹所部人等朕心為之惻然因即如數賞給仍借給二盟長郡王俸各一年即扵口北道庫就近支付又{{SKchar|2177}}副都統普福馳往㑹同察哈爾都統查明貧户人口銀米兼放妥為撫卹並發去唐古特䝉古字大雲輪經令喇嘛等持誦䖍禱果即奏得甘雨兹又據奏該處自䝉㤙賑濟以来並獲雨澤如期牲畜肥腯各處就食之人回家樂業年榖順成即野外楚拉啟勒亦滋生甚多頗佐口食等語}}   天恩幸轉旋膏{{SKchar|3826}}霈如期嗟嗟䝉古衆乃得免流離蓬米亦稔熟户户饘粥炊呈来一試嘗例草根樹皮北望心雖慰調燮愧自知   {{SK anchor|再題李公麟蜀川圖二絶句}}   勝槩蜀川{{SK notes|用贉首題者四字}}閱始終香光鑒定匪南宫{{SK notes|巻後隔水董其昌䟦謂巻中細書或云米元章筆然宣和譜稱伯時書逼魏晋不得以伯時題畫概歸海岳云云}}奚嫌一再摛吟筆意與圖中景不窮   贉題幾百嵗之書牋粉墨雲合畫如{{SK notes|贉首蜀川勝概四字乃粉牋書日久砑紋處墨色脱去宛如雲氣縈繞甚竒古墨蹟中従未見此}}八一道人定誰氏{{SK notes|玉池題字欵署八一道人遍攷古人無號是者圖章乃克誠二字查明詩綜有髙䴡人名江克誠者究亦未知其是否也惟此巻為李伯時名跡而予今年恰八旬有一㡬餘展玩尤覺興㑹相值也}}竒珍同我玩三餘   {{SK anchor|望雪}}{{SK notes|冬至月七日}}   昨孟冬廿二京兆稱得雪{{SK notes|前月二十二日據{{SKchar|3583}}賜棨等奏京城内外雲隂凝布㣲雨間雪入土一寸有餘等語}}實惟雨間{{SK notes|去聲}}霰簷㣲積玉屑入土一寸餘不足薌其說自是頻接奏胥報澤無缺畿輔山西東河南亦及節{{SK notes|嗣據梁肯堂奏直{{SKchar|1452}}順天宣化承徳所属中九州縣亦扵二十二日得雪自一二寸至四五寸不等又順天府属之大城等二十六州縣二十二三等日均得雨入土一二三寸不等馮光熊奏山西省城亦扵二十二日得雪寸餘太原府属及忻州平定州各属均得雪自一二寸至三寸不等恵齡奏山東厯城等各州縣亦扵二十二三等日得雨自二寸至深透不等莱州登州各府属之掖縣等九州縣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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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what we're doing.|Jimmy Wales}} {{color|red|{{center|'''⇒[[Help:模板/格式|編寫維基文庫所需要的格式模版]]⇐'''}}}} 2005年开始进入中文维基百科的世界,至今已经12个年头了。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身在大陆,只能退而编辑维基文库。希望为中文知识世界增添几颗螺丝钉吧。在情人节的夜晚编辑胡适之先生的《[[美国的妇人]]》,也算是一种趣味吧。--[[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讨论]]) 2017年2月14日 (二) 14:21 (UTC) 从知道日本的[https://www.aozora.gr.jp/ 青空文库]和西方的[https://www.gutenberg.org/ 古登堡计划]以来,我一直梦想中文世界也有同样优秀的文本共享平台。百度文库这种充满铜臭味和侵权的自然不在眼中,而维基文库本来应该担当起这个重任,但从华语世界的表现来看,似乎缺乏有心人来做这一项大事业。我也只能学愚公,为这个事业添砖加瓦。作为文档编辑和浏览平台,我曾经使用过新浪博客、腾讯博客、QQ空间来存放文档,但上述平台的缺点在于:管理方存在较大不稳定因素、文本编辑器不统一、阅读浏览页面不简洁。当初我也考虑过维基文库,但一直没有解决段首缩进两字的“技术难题”。突然在前几天,发现原来可以用全角空格来实现上述目标,顿时疑惑如冰山瓦解。今后应该会以维基文库为主,努力加载胡适等民国学人的文集。--[[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讨论]]) 2017年11月3日 (五) 15:30 (UTC) 七年前的情人節,我編輯了胡適先生的文集,至今仍然未輸入完成其文集的一半,效率低下令人慚愧。但好在目前的文字識別技術在提高,文字校對錄入會越來越容易。希望早日完成「胡適文集」的錄入,使其成為維基文庫中繼魯迅之後文章最多的作者。--[[User:Hamham|Hamham]] 2024年2月14日(甲辰年正月初四) 最近對文庫工作如癡如醉,胡適、郁達夫、傅雷多點開花,貪多必失,還是以胡適文集的完成為首要目標!--[[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4年3月8日 (五) 05:49 (UTC) 開始錄校朱自清與聞一多散文。--[[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9:32 (UTC) ==胡適文集(二)== 即《胡適文存一集》,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二)》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卷一''' *[[寄陳獨秀]]/3 *[[文學改良芻議]]/6 *[[文學改良芻議附錄一|  附錄一]]/15 *[[文學改良芻議附錄二|  附錄二]]/18 *[[寄陳獨秀]]/24 *[[附錄答書|  附錄答書]]/26 *[[歷史的文學觀念論]]/27 *[[再寄陳獨秀答錢玄同]]/30 *[[答錢玄同書]]/33 *[[答錢玄同書附錄一|  附錄一]]/36 *[[答錢玄同書附錄二|  附錄二]]/42 *[[建設的文學革命論]]/44 *[[論文學改革的進行程序]]/58 *[[答汪懋祖]]/64 *[[答朱經農]]/66 *[[答任叔永]]/73 *[[跋朱我農來信]]/80 *[[致藍志先書]]/82 *[[答藍志先書]]/83 *[[論句讀符號]]/87 *[[答黃覺僧君《折衷的文學革新論》]]/89 *[[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修正案)|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94 *[[論短篇小說]]/104 *[[文學進化觀念與戲劇改良]]/115 *[[追答李濂鏜君]]/127 *[[讀沈尹默的舊詩詞]]/130 *[[談新詩(八年來一件大事)]]/133 *[[《嘗試集》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9冊) *[[《嘗試集》再版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9冊) *[[什麽是文學(答錢玄同)|什麽是文學]]/149 *[[中學國文的教授]]/152 *[[《國語講習所同學錄》序]]/164 '''卷二''' *[[詩三百篇言字解]]/169 *[[爾汝篇(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一)|爾汝篇]]/172 *[[吾我篇(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二)|吾我篇]]/176 *[[諸子不出於王官論]]/180 *[[《墨子·小取》篇新詁]]/187 *[[實驗主義]]/208 *[[問題與主義]]/249 *[[杜威先生與中國]]/279 *[[清代學者的治學方法]]/282 *[[井田辨]]/305 *[[論國故學(答毛子水)|答毛子水]]/327 '''卷三''' *[[國語文法概論]]/331 *[[《水滸傳》考證]]/374 *[[《水滸傳》後考]]/411 *[[《紅樓夢》考證(改定稿)|《紅樓夢考證》]]/432 '''卷四''' *[[歸國雜感]]/469 *[[易卜生主義]]/475 *[[美國的婦人]]/490 *[[貞操問題]]/503 *[[論貞操問題(答藍誌先)|論貞操問題]]/511 *[[論女子為強暴所污]]/518 *[[“我的兒子”]]/520 *[[不朽(我的宗教)|不朽]]/525 *[[不老(跋梁漱溟先生致陳獨秀書)|不老]]/533 *[[我對於喪禮的改革]]/538 *[[新生活(為《新生活》雜誌第一期做的)|新生活]]/549 *[[新思潮的意義]]/551 *[[工讀主義試行的觀察]]/559 *[[非個人主義的新生活]]/564 *[[許怡蓀傳]]/573 *[[李超傳]]/582 *[[吳敬梓傳]]/592 *[[先母行述(1873-1918)|先母行述]]/599 *[[寄吳又陵先生書]]/603 *[[朋友與兄弟(答王子直)|朋友與兄弟]]/605 *[[《曹氏顯承堂族譜》序]]/606 *[[《吳虞文錄》序]]/608 *[[《林肯》序]]/611 *[[一個問題]]/617 *[[終身大事(遊戲的喜劇)|終身大事]]/624 </small> </div> ==胡適文集(三)== 即《胡適文存二集》,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三)》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序/1 '''卷一''' *[[《國學季刊》發刊宣言]]/5 *[[發起《讀書雜誌》的緣起]]/18 *[[王莽(一千九百年前的一個社會主義者)|王莽]]/19 *[[記李覯的學說(一個不曾得君行道的王安石)|記李覯的學說]]/25 *[[費經虞與費密(清學的兩個先驅者)|費經虞與費密]]/41 *[[讀《楚辭》]]/73 *[[古史討論的讀後感]]/79 *[[一個最低限度的國學書目]]/87 *[[附錄一 《清華週刊》記者來書|  附錄一]]/97 *[[一個最低限度的國學書目附錄二 答書|  附錄二]]/98 *[[附錄三 《國學入門書要目及其讀法》|  附錄三]]/100 *[[梁任公《墨經校釋》序]]/124 *[[梁任公《墨經校釋》序附錄一 梁任公先生來書|  附錄一]]/129 *[[梁任公《墨經校釋》序附錄二 答書|  附錄二]]/132 *[[論墨學]]/135 *《章實齋年譜》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7冊) *[[《淮南鴻烈集解》序]]/143 '''卷二''' *[[《科學與人生觀》序]]/151 *[[附錄一 陳獨秀先生序|  附錄一]]/166 *[[附錄二 答陳獨秀先生|  附錄二]]/172 *[[附錄三 答適之|  附錄三]]/174 *[[孫行者與張君勱]]/179 *[[讀梁漱冥先生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182 *  附錄一 梁漱冥先生第一次來書/197 *[[讀梁漱冥先生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附錄二 答書|  附錄二]]/198 *  附錄三 第二次來書/199 *[[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200 *[[五十年來之世界哲學]]/266 '''卷三''' *[[十七年的回顧]]/313 *[[祝《白話晚報》]]/318 *[[黃梨洲論學生運動]]/319 *[[《政治概論》序]]/322 *[[《天乎帝乎》序]]/327 *我們的政治主張/328 *  附錄 關於《我們的政治主張》的討論/332 *[[我的歧路]]/361 *  附錄一 王伯秋先生來信/367 *  附錄二 傅斯稜先生來信/368 *[[附錄三 答伯秋與傅斯稜兩先生|  附錄三]]/369 *[[聯省自治與軍閥割據(答陳獨秀)|聯省自治與軍閥割據]]/371 *[[附錄 對於現在中國政治問題的我見|  附錄]]/376 *[[國際的中國]]/382 *[[一個平庸的提議(解決目前時局的計畫)|一個平庸的提議]]/387 *[[一年半的回顧]]/393 *[[與一涵等四位的信]]/399 *[[這一周(十一年六月至十二年四月)|這一周]]/401 '''卷四''' *[[吳敬梓年譜]]/475 *[[《西遊記》考證]]/500 *  附錄 《讀〈西遊記〉考證》/529 *[[《鏡花緣》的引論]]/536 *[[跋《紅樓夢考證》]]/562 *  附錄 《石頭記索隱》第六版自序/569 *[[《水滸續集兩種》序]]/574 *[[《三國志演義》序]]/587 *[[高元《國音學》序]]/594 *[[趙元任《國語留聲片》序]]/597 *[[再論中學的國文教學]]/601 *[[《中古文學概論》序]]/609 *[[評新詩集]]/613 *《嘗試集》四版自序/<br>(收入《胡適文集》第9冊) *[[《蕙的風》序]]/623 *[[歌謠的比較的研究法的一個例]]/630 *[[北京的平民文學]]/637 *  附錄 談北京的歌謠/642 *[[《國語月刊》“漢字改革號”卷頭言]]/651 *[[讀王國維先生的《曲錄》]]/654 </small> </div> ==胡適文集(四)== 即《胡適文存三集》,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四)》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胡適文存三集自序|自序]]/自序5 '''卷一''' *[[我們對於西洋近代文明的態度]]/3 *  附錄 機器與精神 林語堂/14 *[[請大家來照照鏡子]]/23 *[[漫遊的感想]]/29 *[[歐遊道中寄書]]/41 *[[名教]]/51 '''卷二''' *[[幾個反理學的思想家]]/63 *[[治學的方法與材料]]/105 *[[整理國故與“打鬼”(給浩徐先生信)]]/115 *  附錄一 西瀅跋語/118 *  附錄二 主客答問(浩徐)/121 *[[讀書(胡適)|讀書]]/123 *[[廬山遊記]]/131 '''卷三''' *[[《〈左傳〉真偽考》的提要與批評]]/155 *[[入聲考]]/174 *  [[附錄 寄夏劍丞先生書]]/188 *  [[後記(胡適文存三)|後記]]/194 *[[讀《呂氏春秋》]]/196 '''卷四''' *[[禪學古史考]]/221 *[[從譯本裡研究佛教的禪法]]/236 *[[菩提達摩考(中國中古哲學史的一章)]]/250 *  [[書《菩提達摩考》後]]/257 *[[論禪宗史的綱領]]/260 *[[白居易時代的禪宗世系]]/264 *[[跋宋刻本《白氏文集》影本]]/267 *  [[附錄 單不庵先生來書及答書]]/271 *[[海外讀書雜記]]/295 '''卷五''' *[[重印乾隆壬子本《紅樓夢》序]]/307 *[[考證《紅樓夢》的新材料]]/315 *[[百二十回本《忠義水滸傳》序]]/338 '''卷六''' *[[《三俠五義》序]]/369 *[[《海上花列傳》序]]/394 *[[《兒女英雄傳》序]]/413 *[[《官場現形記》序]]/427 *[[《老殘遊記》序]]/439 *[[《宋人話本八種》序]]/459 *  附錄 《燈花婆婆》(節本)/471 *[[讀吳承恩《射陽文存》(吳進輯,冒廣生刻,《楚州叢書》本)]]/473 *[[重印《文木山房集》序]]/475 *[[關於《鏡花緣》的通信]]/478 *  附錄一 孫佳訊先生回信/478 *  附錄二 《鏡花緣》補考(孫佳訊)/480 '''卷七''' *[[陸賈《新語》考(跋潮陽鄭氏《龍溪精舍叢書》本《新語》)]]/487 *[[漢初儒道之爭]]/490 *[[再論王莽]]/493 *[[讀《北史》雜記]]/496 *[[蘇洵的《辨奸》]]/501 *[[歐陽修的兩次獄事]]/502 *[[考作象棋的年代]]/506 *[[《胡笳十八拍》]]/508 *[[建文遜國傳說的演變(跋崇禎本《遜國逸書》殘本)]]/510 *[[焦循的《〈論語〉通釋》(與馬幼漁先生書)]]/517 *[[翁方綱與《墨子》]]/518 *[[跋郎兆玉刻本《墨子》(傅沅叔先生藏)]]/520 *[[墨字]]/525 *  附錄一 邵瑞彭先生來信/526 *  附錄二 墨子入神仙家之雜考(邵瑞彭)/526 *[[《宋元學案補遺》四十二卷本跋]]/529 *  附錄 《宋元學案補遺》四十二卷本跋(單不庵)/530 *[[除非]]/533 *[[中國教育史料(與陳世棻書)]]/540 *[[《吳淞月刊》發刊詞]]/543 '''卷八''' *[[白話文學史/自序|《白話文學史》自序]]/(收入《胡適文集》第8冊,此處存目) *[[《詞選》自序]]/547 *[[詞的起原]]/553 *[[元人的曲子]]/564 *[[《曲海》序]]/569 *[[揚州的小曲]]/572 *[[《吳歌甲集》序]]/574 *[[跋《白屋文話》]]/578 *  附錄 《白屋文話》自序(劉大白)/581 *[[三百年中的女作家(《清閨秀藝文略》序)]]/585 *[[賀雙卿考]]/592 *[[《南通張季直先生傳記》序]]/595 *[[《小雨點》序]]/598 *[[論長腳韻]]/601 *[[論翻譯(與曾孟朴先生書)]]/613 *  附錄 曾先生答書/614 '''卷九''' *[[人生有何意義]]/625 *[[愛國運動與求學]]/627 *[[中國公學十八年級畢業贈言]]/632 *[[今日教會教育的難關]]/634 *[[祝賀女青年會]]/641 *[[慈幼的問題]]/643 *[[《市政制度》序]]/647 *[[《四角號碼檢字法》序]]/650 *[[追想胡明復]]/661 </small> </div> ==胡適文集(七)== 本集收錄數篇長篇人物傳記年譜以及其他懷念類文章。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七)》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章實齋先生年譜''' *何序 何炳松/3 *姚序 姚名達/19 *[[胡序 胡適]]/25 *[[大事索引]]/29 *[[章實齋先生年譜]]/31 *[[校後補記(姚名達)]]/123 *[[附錄 更正《章實齋年譜》的錯誤(胡適給姚敬存的一封信)]]/125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 *[[《崔東壁遺書》序]]/129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年譜目|年譜目]]/136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1740—1816)]]/140 *一 家世/143 *二 崔述的年譜(上)/146 *三 崔述的年譜(下)/183 *[[科學的古史家崔述後記|後記]]/229 *補敘 趙貞信/231 '''戴東原的哲學''' *[[一 引論]]/239 *[[二 戴東原的哲學]]/250 *[[三 戴學的反響]]/281 '''齊白石年譜''' *[[序一 胡適]]/346 *序二 黎錦熙/351 *[[齊白石年譜]]/353 *跋 鄧廣銘/395 '''[[丁文江的傳記]]''' *[[丁文江的傳記/引言|引言]]/401 *[[丁文江的傳記/一 家世和幼年生活|一 家世和幼年生活]]/402 *[[丁文江的傳記/二 他的恩師——龍研仙先生|二 他的恩師——龍研仙先生]]/404 *[[丁文江的傳記/三 他在日本一年多——計畫往英國留學|三 他在日本一年多——計畫往英國留學]]/406 *[[丁文江的傳記/四 海上的救星|四 海上的救星]]/408 *[[丁文江的傳記/五 在英國留學七年(1904—1911)|五 在英國留學七年(1904—1911)]]/410 *[[丁文江的傳記/六 第一次中國內地的旅行|六 第一次中國內地的旅行]]/414 *[[丁文江的傳記/七 地質科科長——地質研究所——北大地質系|七 地質科科長——地質研究所——北大地質系]]/417 *[[丁文江的傳記/八 民國初年的旅行——太行山與山西鐵礦——雲南與四川|八 民國初年的旅行——太行山與山西鐵礦——雲南與四川]]/421 *[[丁文江的傳記/九 丁在君與徐霞客|九 丁在君與徐霞客]]/428 *[[丁文江的傳記/十 地質調查所所長(1916—1921)|十 地質調查所所長(1916—1921)]]/434 *[[丁文江的傳記/十一 北票煤礦公司(1921—1925)——《努力週報》(1922—1923)|十一 北票煤礦公司(1921-1925)——《努力週報》(1922—1923)]]/439 *[[丁文江的傳記/十二 《玄學與科學》的論爭(1923)|十二 《玄學與科學》的論爭(1923)]]/451 *[[丁文江的傳記/十三 “大上海”的計畫與實施(1926)|十三 “大上海”的計畫與實施(1926)]]/472 *[[丁文江的傳記/十四 回到地質學來:廣西的地質調查(1928)——西南地質調查隊(1929—1930)——北大地質學教授(1931—1934)|十四 回到地質學來:廣西的地質調查(1928)——西南地質調查隊(1929—1930)——北大地質學教授(1931—1934)]]/487 *[[丁文江的傳記/十五 獨立評論(1932—1935)|十五 獨立評論(1932—1935)]]/500 *[[丁文江的傳記/十六 蘇俄的旅行(1933)——最後三年的政論|十六 蘇俄的旅行(1933)——最後三年的政論]]/510 *[[丁文江的傳記/十七 “就像你永永不會死一樣”|十七 “就像你永永不會死一樣”]]/531 *[[丁文江的傳記/附錄 丁文江遺囑|附錄 丁文江遺囑]]/546 *[[丁文江的傳記/校勘後記|校勘後記]]/548 *[[丁文江的傳記/附錄一 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附錄一 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551 *[[丁文江的傳記/附錄二 龍研仙同情革命|附錄二 龍研仙同情革命]](芝翁撰)/554 *[[丁文江的傳記/後記|後記]](毛子水撰)/555 '''懷人集''' *[[林琴南先生的白話詩]]/559 *[[追悼志摩]]/564 *[[國府主席林森先生]]/572 *[[追憶曾孟樸先生]]/575 *[[興登堡]]/578 *[[劉半農先生挽辭]]/585 *[[記辜鴻銘]]/586 *[[海濱半日談|海浜半日談(紀念田中玉將軍)]]/591 *[[丁在君這個人]]/596 *[[高夢旦先生小傳]]/605 *[[張伯苓]]/608 *[[追念熊秉三先生]]/614 *[[紀念席德懋先生]]/617 *[[記美國醫學教育與大學教育的改造者弗勒斯納先生]]/618 *[[懷念曾慕韓先生]]/624 *[[追忆太戈尔在中国]]/625 </small> </div> ==胡適文集(八)== 本集收錄兩部文學史:《國語文學史》及《白話文學史》,此外還有序跋文字。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八)》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國語文學史]]''' *代序(黎錦熙)/3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18<br>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18<br>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二章 漢朝的平民文學|第二章 漢朝的平民文學]]/22<br> *[[國語文學史/第一編 漢魏六朝的平民文學#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的平民文學|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的平民文學]]/31<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38<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一章 盛唐|第一章 盛唐]]/38<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二章 中唐的白話詩|第二章 中唐的白話詩]]/43<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三章 中唐的白話散文|第三章 中唐的白話散文]]/49<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四章 晚唐的白話文學|第四章 晚唐的白話文學]]/54<br> *[[國語文學史/第二編 唐代文學的白話化#第五章 晚唐五代的詞|第五章 晚唐五代的詞]]/60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71<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一章 緒論|第一章 緒論]]/71<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二章 北宋詩|第二章 北宋詩]]/74<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三章 南宋的白話詩|第三章 南宋的白話詩]]/83<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四章 北宋的詞|第四章 北宋的詞]]/92<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五章 南宋的白話詞|第五章 南宋的白話詞]]/102<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六章 兩宋白話語錄|第六章 兩宋白話語錄]]/115<br> *[[國語文學史/第三編 兩宋的白話文學#第七章 南宋以後國語文學的概論|第七章 南宋以後國語文學的概論]]/122 [[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附錄 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br> *[[國語文學史/附錄一 國語運動的歷史|附錄一 國語運動的歷史]]/127<br> *[[國語文學史/附錄二 國語運動與文學|附錄二 國語運動與文學]]/129<br> *[[國語文學史/附錄三 《國語文學史》大要|附錄三 《國語文學史》大要]]/132 '''[[白話文學史]]''' *[[白話文學史/自序|自序]]/141 *[[白話文學史/引子|引子]]/149 第一編 唐以前/153 *[[白話文學史/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第一章 古文是何時死的]]/153 *[[白話文學史/第二章 白話文學的背景|第二章 白話文學的背景]]/157 *[[白話文學史/第三章 漢朝的民歌|第三章 漢朝的民歌]]/160 *[[白話文學史/第四章 漢朝的散文|第四章 漢朝的散文]]/167 *[[白話文學史/第五章 漢末魏晉的文學|第五章 漢末魏晉的文學]]/177 *[[白話文學史/第六章 故事詩的起來|第六章 故事詩的起來]]/188 *[[白話文學史/第七章 南北新民族的文學|第七章 南北新民族的文學]]/204 *[[白話文學史/第八章 唐以前三百年中的文學趨勢(300—600)|第八章 唐以前三百年中的文學趨勢(300—600)]]/211 *[[白話文學史/第九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上)|第九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上)]]/230 *[[白話文學史/第十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下)|第十章 佛教的翻譯文學(下)]]/245 第二編 唐朝/260 *[[白話文學史/第十一章 唐初的白話詩|第十一章 唐初的白話詩]]/260 *[[白話文學史/第十二章 八世紀的樂府新詞|第十二章 八世紀的樂府新詞]]/278 *[[白話文學史/第十三章 歌唱自然的詩人|第十三章 歌唱自然的詩人]]/299 *[[白話文學史/第十四章 杜甫|第十四章 杜甫]]/306 *[[白話文學史/第十五章 大曆長慶間的詩人|第十五章 大曆長慶間的詩人]]/331 *[[白話文學史/第十六章 元稹 白居易|第十六章 元稹 白居易]]/361 '''序跋集''' *[[序曾琦君的《國體與青年》]]/393 *[[《歐戰全史》序]]/396 *[[湯爾和譯《到田間去》的序]]/399 *[[《清季外交史料》序]]/403 *[[公共衛生與東西方文明(陳方之《衛生學與衛生行政》序)]]/406 *[[《行己有恥與悔過自新》序]]/410 *[[《人與醫學》的中譯本序]]/411 *[[《中華民族的人格》序]]/417 *[[《日本的幽默》序]]/420 *[[《白話詩的三大條件》跋]]/423 *[[《短篇小說第一集》序]]/424 *[[《英文現代讀物》序例]]/426 *[[《胡思永的遺詩》序]]/428 *[[跋張為騏論《孔雀東南飛》]]/433 *[[《繡餘草》序]]/436 *[[《短篇小說第二集》序言]]/439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序]]/441 *[[《綴白裘》序]]/444 *[[為陶冷月的畫所寫的跋語]]/451 *[[《絕句一百首》後記]]/452 *[[《句餘土音》跋]]/453 *[[《豆棚閒話》序]]/454 *[[脂硯齋評本《石頭記》題記(三則)]]/456 *[[影印乾隆甲戌《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的緣起]]/457 *[[胡天獵先生影印乾隆壬子年活字版百廿回《紅樓夢》短序]]/460 *[[跋《紅樓夢書錄》]]/462 *[[跋子水藏的有正書局石印的戚蓼生序本《紅樓夢》的小字本]]/465 *[[跋乾隆甲戌《脂硯齋重評石頭記》影印本]]/467 *[[題劉銓福家的《竹樓藏書圖》]]/488 *[[《喬答摩底死》序]]/489 *[[《上海小志》序]]/491 *[[跋《知非集》抄本]]/492 *[[跋《銷釋真空寶卷》]]/499 *[[新鍥《孔聖宗師出身全傳》跋]]/505 *[[《西洋現代史》序]]/506 *[[跋余炳文先生的《官禮今辨》]]/508 *[[跋北平圖書館藏《王韜手稿》七冊]]/509 *[[《湯晉遺著》序]]/511 *[[《兩千年中西曆對照表》序]]/513 *[[北京大學新印程廷祚《青溪全集》序]]/514 *[[《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錄》序]]/518 *[[《汪龍莊晚年手劄》跋語]]/522 *[[跋定遠方氏所藏《岳忠武奏草卷子》]]/524 *[[跋《于文襄手劄》影印本]]/527 *[[跋《四明盧氏抱經樓書目》]]/540 *[[跋《李木齋舊藏抱經樓書目》]]/542 *[[六十年前洞庭山裡一個故事(《林屋山民送米圖卷子》序)]]/544 *[[《傅孟真先生遺著》序]]/546 *[[《明清名賢百家書劄真跡》序]]/549 *[[跋《清代學人書劄詩箋》十二冊]]/551 *[[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的《毅軍函劄》中的袁克定給馮國璋的手劄]]/556 *[[《磧砂藏經》序]]/559 *[[陳伯莊《卅年存稿》序]]/560 *[[跋金門新發現《皇明監國魯王壙志》]]/563 *[[跋《寶林傳》殘本七卷]]/568 *[[跋裴休的《唐故圭峰定慧禪師傳法碑》]]/579 *附:跋裴休的《唐故圭峰定慧禪師傳法碑》(再改稿)/591 *[[《赫爾回憶錄》序]]/606 *[[《師門五年記》序]]/614 *[[附:《師門五年記》後記]]/615 *[[介紹一本最值得讀的自傳(《克難苦學記》)序]]/617 *[[《中年自述》序]]/626 *[[《梁任公先生年譜長編初稿》序]]/633 *[[《施植之先生早年回憶錄》序]]/638 *[[《清末民初洋學學生題名錄初輯》序]]/642 *[[《詹天佑先生年譜》序]]/646 </small> </div> ==胡适文集(十一)== 收录胡适时论文字。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成美學會緣起]] *[[研究所主任會議紀事]] *[[什麼話]] *[[論《新青年》之主張]] *[[差不多先生傳]] *[[歡迎《新聲》]] *[[求雨]] *[[歡迎我們的兄弟]] *[[愛情與痛苦(1919年6月29日)]] *[[研究室與監獄]] *[[他也配]] *[[北京大學與青島]] *[[數目作怪]] *[[愛情與痛苦(1919年7月6日)]] *[[怪不得他]] *[[七千個電報]] *[[方還與杜威夫人]] *[[論大學學制]] *[[《孫文學說》之內容及評論]] *[[合肥是誰?]] *[[孔教精義?]] *[[女子解放從那裡做起?]] *[[微妙之言]] *[[辟謬與息邪]] *[[辜鴻銘(1919年8月3日)]] *[[談“女子解放與家庭改組”]] *[[介紹新出版物]] *[[兩偕同業]] *[[又一偕同業]] *[[辜鴻銘(1919年8月24日)]] *[[大學開女禁的問題]] *[[蔡元培《洪水與猛獸》附言]] *[[我們對於學生的希望]] *[[胡適、高一涵啟事]] *[[對於新學制的感想]] *[[國立北京大學助學金及獎學金條例]] *[[我對於運動會的感想]] *[[讀仲密君《思想界的傾向》]] *[[大家起來監督財政]] *[[政論家與政黨]] *[[天津、保定間的搗鬼]] *[[宣統與胡適]] *[[本報特別啟事]] *[[假使我們做了今日的國務總理]] *[[記第八屆全國教育聯合會討論新學制的經過]] *[[我們還主張召集各省會議]] *[[誰是中國今日的十二個大人物?]] *[[回顧與反省]] *[[新年的舊話]] *[[胡適啟事(二則)(1922年12月24日)]] *[[“胡適先生到底怎樣?”]] *[[蔡元培與北京教育界]] *[[一年了!]] *[[一師毒案感言]] *[[“大國民”的外交]] *[[胡適啟事(二則)(1923年1月7日、10月21日)]] *[[劉熙關於《愛國運動與求學》的來信附言]] *[[這回為本校脫離教育部事抗議的始末]] *[[時間不值錢]] *[[拜金主義]] *[[張慰慈《薩各與樊才第的案件》附記]] *[[記某女士]] *[[說難(胡適)|說難]] *[[新年的好夢]] *[[我們要我們的自由]] *[[中國公學校史]] *[[從思想上看中國問題]] *[[我們對於政治的主張]] *[[文化的衝突]] *[[保壽的意義]] *[[讀書雜記]] *[[東西文化之比較]] *[[《績溪公墓簡章》啟]] *[[贈言北大哲學系畢業紀念]] *[[後生可畏]] *[[思想革命與思想自由]] *[[《獨立評論》引言]] *[[憲政問題]] *[[上海戰事的結束]] *[[廢止內戰大同盟]] *[[論對日外交方針]] *[[所謂教育的“法西斯蒂化”]] *[[論學潮]] *[[英庚款的管理 (1932年7月17日)]] *[[汪精衛與張學良]] *[[內田對世界的挑戰]] *[[英庚款的管理 (1932年9月4日)]] *[[中國政治出路的討論]] *[[究竟那一個條約是廢紙]] *[[陶希聖《一個時代錯誤的意見》附記]] *[[一個代表世界公論的報告]] *[[侮辱回教事件及其處分]] *[[統一的路]] *[[敬答江紹原先生]] *[[附答江紹原先生]] *[[國聯新決議草案的重大意義]] *[[國民參政會應該如何組織]] *[[國聯調解的前途]] *[[民權的保障]] *[[國聯報告書與建議案的述評]] *[[全國震驚以後]] *[[日本人應該醒醒了!]] *[[我們可以等候五十年]] *[[跋蔣廷黻先生的論文]] *[[我的意見也不過如此]] *[[從農村救濟談到無為的政治]] *[[制憲不如守法]] *[[《獨立評論》的一周年]] *[[熊十力《要在根本處注意》一文的編者附言]] *[[保全華北的重要]] *[[建國問題引論]] *[[世界新形勢裡的中國外交方針]] *[[福建的大變局]] *[[建國與專制]] *[[再論建國與專制]] *[[為《東方雜誌·新年的夢想》欄所寫的應徵答案]] *[[關於外交問題的幾點意見]] *[[報紙文字應該完全用白話]] *[[武力統一論]] *[[政治統一的途徑]] *[[“舊瓶不能裝新酒”嗎?]] *[[再論無為的政治]] *[[國際流言中的一個夢想]] *[[公開薦舉議]] *[[為新生活運動進一解]] *[[建設與無為]] *[[今日可做的建設事業]] *[[論《憲法初稿》]] *[[“協和外交”原來還是“焦土外交”]] *[[一個民族的自殺]] *[[今日的危機]] *[[中華民國華北軍第七軍團第五十九軍抗日戰死將士公墓碑]] *[[解決中日的任何懸案?]] *[[看了裁軍會議的爭論以後]] *[[寫在徐梅女士的文章的後面]] *[[從私立學校談到燕京大學]] *[[所謂“東歐洛加諾協約”]] *[[奧國的大政變]] *[[“九一八”的第三周年紀念]] *[[整整三年了!]] *[[論國聯大會的兩件事]] *[[雙十節的感想]] *[[政治統一的意義]] *[[記全國考銓會議]] *[[誰教青年學生造假文憑的?]] *[[中國無獨裁的必要與可能]] *[[一年來關於民治與獨裁的討論]] *[[汪蔣通電裡提起的自由]] *[[國際危機的逼近]] *[[答丁在君先生論民主與獨裁]] *[[新年的夢想]]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4年)]] *[[從民主與獨裁的討論裡求得一個共同政治信仰]] *[[中日提攜,答客問]] *[[紀念“五四”(1935年5月5日)]] *[[雜碎錄(一)]] *[[個人自由與社會進步]] *[[又大一歲了]] *[[今日思想界的一個大弊病]] *[[“無不納悶,都有些傷心”]] *[[略答陶希聖先生]] *[[沉默的忍受]] *[[答陳序經先生]] *[[平綏路旅行小記]] *[[蘇俄外交史上的又一頁及其教訓]] *[[政制改革的大路]] *[[國聯的抬頭]] *[[從一黨到無黨的政治]] *[[敬告日本國民]] *[[再記國聯的抬頭]] *[[用統一的力量守衛國家!]] *[[華北問題]] *[[冀察時局的收拾]] *[[為學生運動進一言]] *[[再論學生運動]] *[[我們要求外交公開]]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5年)]] *[[再論外交文件的公開]] *[[東京的兵變]] *[[《洛加諾公約》的撕毀]] *[[調整中日關係的先決條件]] *[[關於《調整中日關係的先決條件》]] *[[《獨立評論》的四周年]] *[[國聯還可以抬頭]] *[[敬告宋哲元先生]] *[[“親者所痛,仇者所快!”]] *[[《新青年》重印題辭]] *[[張學良的叛國]]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6年)]] *[[新年的幾個期望]] *[[日本霸權的衰落與太平洋的國際新形勢]] *[[中日問題的現階段]] *[[讀經平議]] *[[倫敦的英、日談判]] *[[再談談憲政]] *[[冀察平津舉辦“國大”選舉]] *[[我們能行的憲政與憲法]] *[[獨立評論編輯後記(1937年)]] *[[中國和日本的西化]] *[[關於國民黨國際宣傳工作的意見(稿)]] *[[“五四”的第二十八周年]] *[[眼前“兩個世界”的明朗化]] *[[青年人的苦悶]] *[[爭取學術獨立的十年計畫]] *[[援助與自助]] *[[北京大學五十周年]]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述艾森豪總統的兩個故事給蔣總統祝壽]] *[[容忍與自由(1959年3月16日)]] *[[讀程天放先生的《美國論》後記]] </small> </div> == 胡適文集(十二)== 收錄胡適演說文字,斜杠後數字為《胡適文集(十二)》書中頁碼。 <div style="column-count:4;-moz-column-count:4;-webkit-column-count:4"> <small> '''卷一''' *[[白話文法]] *[[談談《詩經》]] *[[新文學運動之意義]] *[[中國文學過去與來路]] *[[陳獨秀與文學革命]] *[[中國文學史的一個看法]] *[[中國文藝復興]] *[[白話文運動]] *[[提倡白話文的起因]] *[[什麼是“國語的文學”、“文學的國語”|什麽是“國語的文學”、“文學的國語”]] *[[提倡拼音字(《國語日報》歡迎會上答問)]] *[[傳記文學]] *[[白話文的意義]] *[[談《紅樓夢》作者的背景]] *[[四十年來的文學革命]] '''卷二''' *[[研究國故的方法]] *[[再談談整理國故]] *[[中國近一千年是停滯不進步嗎?]] *[[中國歷史的一個看法]] *[[考證學方法之來歷]] *[[中國再生時期]] *[[治學方法]] *[[《水經注》考]] *[[蒐集史料重於修史(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歡迎會上講詞)|搜集史料重於修史]] *[[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的一個看法]] *[[歷史科學的方法]] *[[中國傳統與將來]] '''卷三''' *[[墨家哲學]] *[[談談實驗主義]] *[[中國哲學的線索]] *[[哲學與人生]] *[[從歷史上看哲學是什麽]] *[[思想的方法]] *[[哲學的將來(提要)]] *[[儒教的使命]] *[[中國禪學的發展]] *[[顏習齋哲學及其與程朱陸王之異同]] *中國人思想中的不朽觀念(譯文有版權) *[[談談中國思想史]] *[[杜威哲學]] *[[禪宗史的一個新看法]] *中國哲學裏的科學精神與方法(譯文有版權) *[[杜威在中國]] '''卷四''' *[[提高和普及]] *[[在北大開學典禮會上的講話]] *[[學生與社會]] *[[在北大學潮平定後之師生大會上的講話]] *[[在北大成立二十五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在北大成立二十五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書院制史略]] *[[學術救國]] *[[中國書的收集法]] *[[為什麽讀書]] *[[治學方法]] *[[新文化運動與教育問題]] *[[讀書的習慣重於方法]] *[[智識的準備]] *[[在北大開學典禮上的致詞]] *[[大學教育與科學研究]] *[[考試與教育]] *[[在北大工學院四十四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選科與擇業(臺中農學院座談會上答問)]] *[[教育學生培養興趣(臺北市中學以上學校校長座談會上答問)]] *[[回憶中國公學(中國公學校友會歡迎會上講詞)]] *[[中學生的修養與擇業]] *[[美國大學教育的革新者吉爾曼的貢獻]] *[[談談大學]] *[[大學的生活]] *[[找書的快樂]] *[[中國教育史的資料]] *[[教師的模範]] *[[在北京大學六十二週年校慶紀念會上的演說詞|在北京大學六十二周年校慶紀念會上的演說詞]] '''卷五''' *[[少年中國之精神]] *[[在同樂會的演說]] *[[研究社會問題底方法]] *[[女子問題 (胡適)|女子問題]] *[[科學的人生觀]] *[[打破浪漫病]] *[[究竟在這二十三年裏做些什麼]] *[[在上海文教界歡迎會上的講話]] *[[人生問題]] *[[新聞獨立與言論自由(臺北市編輯人協會歡迎會上講詞)]] *[[辯冤自謗為第一天理(監察院歡迎會上講詞)]] *[[工程師的人生觀]] *[[報業的真精神(臺北市報業公會歡迎會上講詞)]] *[[大宇宙中談博愛]] *[[紀念林肯的新意義]] *[[新聞記者的修養]] *[[怕老婆的故事]] *[[一個防身藥方的三味藥]] *[[談談四健會的哲學]] '''卷六''' *[[太平洋會的規律]] *[[太平洋學會]] *[[海外雜感]] *[[太平洋國際之認識與感想]] *[[海外歸來之感想]] *[[迎頭趕上世界先進國家]] *[[在中研院第一屆院士會議上的講話]] *[[眼前世界文化的趨向]] *[[當前中國文化問題]] *[[中國文化裡的自由傳統]] *[[就任中央研究院院長典禮致詞]] *[[基本科學研究與農業]] *[[終身做科學實驗的愛迪生]] *[[科學發展所需要的社會改革]] '''卷七''' *[[武力解決與解決武力]] *[[好政府主義 (胡適)|好政府主義]] *[[對於滬漢事件的感想]] *[[五四運動紀念]] *[[中國問題的一個診察]] *[[日本在中國之侵略戰]] *[[中國抗戰的展望]] *[[我們還要作戰下去]] *[[國際大家庭]] *[[偉大的同情心]] *[[中國目前的情勢]] *[[中國與日本的現代化運動(文化衝突的比較研究)]] *[[中國為一個作戰的盟邦]] *[[中國抗戰也是要保衛一種文化方式]] *[[紀念“五四”‎(1942年5月4日)]] *[[論戰後新世界之建設]] *[[抗戰五週年紀念|抗戰五周年紀念]] *[[我們能做什麽?]] *[[自由主義]] *[[對立法院的寄望(立法院歡迎會上講詞)]] *[[談護憲]] *[[五十年來的美國]] *[[從《到奴役之路》說起]] *[[容忍與自由(1959年11月20日)]] *[[五四運動是青年愛國的運動]] <br> *編後記 ——文集主編作品,尚有版權。 </small> </div> ==[[author:傅雷|傅雷]]== *'''[[貝多芬的作品及其精神]]'''——版式完整,格式准确。 ==[[author:郁達夫|郁達夫]]== *未對照原本校對:[[南遷 (郁達夫)|南遷]]、[[茫茫夜]]、[[胃病 (郁達夫)|胃病]]、[[懷鄉病者]]、[[空虛 (郁達夫)|空虛]]、[[採石磯 (郁達夫)|採石磯]]、[[血淚 (郁達夫)|血淚]]、[[春潮 (郁達夫)|春潮]]、 *對照《歸航》錄校:[[歸航]]、[[蔦蘿行 (郁達夫)|蔦蘿行]]、[[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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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集'''《[[語文影及其他]]》'''({{small|[[《語文影及其他》自序|自序]]、[[說話]]、[[沉默]]、[[撩天兒]]、[[如面談]]、[[人話]]、[[論廢話]]、[[很好]]、[[是嘍嘛]]、[[不知道]]、[[話中有鬼]]、[[正義]]、[[論自己]]、[[論別人]]、[[論誠意]]、[[論做作]]、[[論青年]]、[[論東西]]、[[論轟炸]]}}) **散文集'''《[[語文零拾]]》'''({{small|[[《語文零拾》序|序]]、[[陶詩的深度]]、[[甚麼是宋詩的精華]]、[[詩文評的發展]]、[[歷史在戰鬥中]]、[[生活方法論]]、[[短長書]]、[[修辭學的比興觀]]、[[中國語的特徵在那裏]]、[[中國文學與用語]]、[[日本語的歐化]]、[[日本語的面目]]、調整你的語調——與為人、回到大的氣派、靈魂工程師【最後三篇版權仍存,不錄】}}) **散文集'''《[[論雅俗共賞]]》'''({{small|[[《論雅俗共賞》序|序]]、[[論雅俗共賞]]、[[論百讀不厭]]、[[論逼真與如畫]]、[[論書生的酸氣]]、[[論朗誦詩]]、[[美國的朗誦詩]]、[[常識的詩]]、[[詩與話]]、[[歌謠里的重疊]]、[[中國文的三種型]]、[[禪家的語言]]、[[論老實話]]、[[魯迅先生的雜感]]、[[聞一多先生怎樣走著中國文學的道路]]}}) **散文集'''《[[標准與尺度]]》'''({{small|[[《標准與尺度》自序|自序]]、[[動亂時代]]、[[中國學術界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回來雜記]]、[[文學的標準與尺度]]、[[論嚴肅]]、[[論通俗化]]、[[論標語口號]]、[[論氣節]]、[[論吃飯]]、[[什麼是文學?]]、[[什麼是文學的“生路”?]]、[[低級趣味]]、[[語文學常談]]、[[魯迅先生的中國語文觀]]、[[誦讀教學]]、[[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論誦讀]]、[[論國語教育]]、[[古文學的欣賞]]、[[現代人眼中的古代]]、[[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日常生活的詩]]}}) *未對照原本校對:[[新詩的進步]]、[[溫州的蹤跡]]、[[女人]]、[[论教本与写作]]、[[论朗读]]、[[剪裁一例]]、[[文病類例]]、[[关于大学中国文学系的两个意见]]、[[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籍]]、[[懷魏握青君]]、[[子愷畫集跋]]、[[哀韋杰三君]]、[[我是揚州人]] ==[[author:聞一多|聞一多]]== *散文集'''《爐邊獨語·聞一多散文精選》'''({{small|[[詩的格律]]、[[詩人的橫蠻]]、[[談商籟體]]、[[畫展]]、[[字與畫]]、[[詩與批評]]、[[電影是不是藝術?]]、[[《女神》之時代精神]]、[[《女神》之地方色彩]]、[[泰果爾批評]]、[[文藝與愛國——紀念三月十八]]、[[鄧以蟄《詩與歷史》題記]]、[[戲劇的歧途]]、[[論《悔與回》]]、[[論形體——介紹唐仲明先生的畫]]、[[匡齋談藝]]、[[悼瑋德]]、[[宣傳與藝術]]、[[《西南采風錄》序]]、[[時代的鼓手]]、[[五四與中國新文藝]]、[[戰後文藝的道路]]、[[名譽談]]、[[聞多]]、[[《烙印》序]]、[[旅客式的學生]]、[[清華底出版物與言論家]]、[[恢復倫理演講]]、[[痛心的話]]、[[恢復和平!]]、[[敗]]、[[青島]]、[[復古的空氣]]、[[《現代英國詩人》序]]、[[《晨夜詩庋》跋]]、[[偉大的事實 不朽的意義]]、[[可怕的冷靜]]、[[愈戰愈強]]、[[組織民眾與保衛大西南]]、[[在魯迅逝世八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一個白日夢]]、[[說舞]]、[[五四運動的歷史法則]]、[[人民的世紀]]、[[“五四”斷想]]、[[給西南聯大的從軍回校同學講話]]、[[獸·人·鬼]]、[[八年的回憶與感想]]、[[一二·一運動始末記]]}})←據《爐邊獨語·聞一多散文精選》/聞一多著.濟南:泰山出版社 2024.1出版 ISBN 978-7-5519-0786-6 錄校 ==[[作者:周作人|周作人]]== *散文集《[[看雲集]]》({{small|[[《看雲集》自序|自序]]、[[娼女礼赞]]、[[哑吧礼赞]]、[[麻醉礼赞]]、[[《草木虫魚》小引|小引]]、[[金鱼]]、[[虱子]]、[[两株树]]、[[苋菜梗]]、[[水里的东西]]、[[案山子]]、[[关于蝙蝠]]、[[伟大的捕风]]、[[中年 (周作人)|中年]]、[[体罚]]、[[吃菜]]、[[志摩纪念]]、[[论居丧]]、[[论八股文]]、[[文学论译本序]]、[[《修辞学》序]]、[[《英吉利谣俗》序]]、[[《蒙古故事集》序]]、[[《朝鲜童话集》序]]、[[重刊《霓裳续谱》序]]、[[《冰雪小品选》序]]、[[《枣》和《桥》的序]]、[[《战中人》译本序]]、[[读《游仙窟》]]、[[西班牙的古城]]、[[希腊的古歌]]、[[古希腊《拟曲》]]、[[蔷薇颊的故事]]、[[《杨柳风》]]、[[拥护《达生编》等]]、[[介绍政治工作]]、[[论剽窃]]、[[文字的魔力]]、[[論駡人|论骂人]]、[[村里的戏班子]]、[[关于征兵]]}})←據《看雲集》/周作人著.長沙:岳麓書社 2019.1出版 ISBN 978-7-5538-0898-7 錄校 *非自選集《怀人散文》:({{small|[[關於魯迅]]、[[關於魯迅之二]]、[[魯迅的笑]]、[[魯迅的別號]]、[[魯迅的編輯工作]]、[[關於魯迅三數事]]、[[孫伏園與副刊]]、[[錢玄同]]、[[王敬軒]]、[[餅齋的名號]]、[[餅齋的名號(二)]]、[[志摩紀念]]、[[懷廢名]]、[[紀念戴望舒君]]、[[郁達夫的書簡]]、[[許地山的舊話]]、[[劉半農]]、[[半農紀念]]、[[劉半農與禮拜六派]]、[[卯字號的名人(三)]]、[[關於林琴南]]、[[林琴南與章太炎]]、[[記太炎先生學梵文事]]、[[章太炎的法律]]、[[章太炎與國民黨]]、[[記蔡孑民先生的事]]、[[蔡孑民]]、[[許壽裳之死]]、[[關於沈尹默]]、[[傅斯年]]、[[秋瑾]]、[[徐錫麟事件]]、[[徐伯蓀在東湖]]、[[蔣抑卮]]、[[王金發]]、[[孫德卿]]、[[范愛農 (周作人)|范愛農]]、[[陶煥卿]]、[[陳子英]]、[[卯字號的名人]]、[[三沈二馬]]、[[二馬之餘]]、[[北大感舊錄]]、[[祖父之喪]]、[[祖母的一生]]、[[父親的病 (周作人)|父親的病]]、[[先母事略]]、[[宗族裡的畸人]]、[[老壽先生]]、[[老師]]、[[唁辭]]、[[我的酒友]]、[[森鷗外博士]]、[[愛羅先珂君]]、[[有島武郎]]、[[武者先生和我]]、[[與謝野先生紀念]]、[[太戈爾的生日]]、[[宮本百合子]]}})←據《二十世纪中国作家怀人散文·周作人集》/陈漱渝主编;周作人著.北京:知识出版社 1997.5出版 ISBN 7-5015-1468-2 錄校 *其他怀人散文(''前書已收集者不錄''):({{small|[[曾祖母]]、[[介孚公]]、[[介孚公二]]、[[祖母的一生]]、[[祖母]]、[[伯宜公]]、[[魯老太太]]、[[大姑母]]、[[姑母的事情]]、[[談魯迅]]、[[一幅畫]]、[[四弟]]、[[若子的病]]、[[若子的死]]、[[再記若子的死]]、[[壽先生]]、[[壽先生二]]、[[章太炎的北遊]]、[[李守常君之死]]、[[隅卿紀念]]、[[玄同紀念]]、[[錢玄同的復古與反復古]]、[[孟心史]]、[[黃晦聞]]、[[馮漢叔]]、[[孫中山先生]]、[[王國維之死]]、[[周玉山的印象]]、[[丁初我]]、[[紀念蔣抑卮君]]、[[關於范愛農]]、[[范愛農 (周作人1950)|范愛農]]、[[蔣觀雲]]、[[懷陶君煥卿]]、[[煥強盜與蔣二禿子]]、[[丁耀卿]]、[[胡韻仙]]、[[紀念壽石工]]、[[司徒喬]]、[[盧冀野與趙南星]]、[[關於三月十八日的死者]]、[[青年朋友之死]]、[[關於失戀]]、[[初戀 (周作人)]]、[[娛園]]、[[送愛羅先珂君]]、[[懷愛羅先珂君]]、[[再送愛羅先珂君]]、[[愛羅先珂]]、[[大杉榮之死]]、[[市河先生]]}})←據《周作人懷人散文》/张伯存,王寒编;周作人著.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8.10出版 ISBN 978-7-5598-1179-0 錄校 ==[[author:老舍|老舍]]== *[[二馬]]——原文質量高未校對 *[[牛天賜傳]]——原文質量高未校對 *散文集《[[老牛破車]]》({{small|[[我怎樣寫老張的哲學]]、[[我怎樣寫趙子曰]]、[[我怎樣寫二馬]]、[[我怎樣寫小坡的生日]]、[[我怎樣寫大明湖]]、[[我怎樣寫貓城記]]、[[我怎樣寫離婚]]、[[我怎樣寫短篇小說]]、[[我怎樣寫牛天賜傳]]、[[談幽默]]、[[景物的描寫]]、[[人物的描寫]]、[[事實的運用]]、[[言語與風格]]、[[AB與C]]、[[我的創作經驗]]、[[我怎樣寫《駱駝祥子》]]、[[記寫《殘霧》]]、[[我怎樣寫《劍北篇》]]、[[三年寫作自述]]、[[我怎樣寫通俗文藝]]、[[閒話我的七個話劇]]、[[我怎樣寫《火葬》]]、[[習作二十年]]、[[談《方珍珠》劇本]]、[[《龍鬚溝》寫作經過]]、[[《龍鬚溝》的人物]]、[[《老舍選集》自序]]、[[我怎麼寫的《春華秋實》劇本]]、[[《無名高地有了名》後記]]、[[有關《西望長安》的兩封信]]、[[答覆有關《茶館》的幾個問題]]、[[我為什麼寫《全家福》]]、[[十年筆墨]]、[[勤有功]]、[[荷珠配/序言|《荷珠配》序言]]、[[吐了一口氣]]、[[我的“話”]]、[[我怎樣學習語言]]}})←據《老牛破車新編—老舍創作自述》/老舍著.香港:三聯書店香港分店 1986出版 錄校 *散文:[[悼念罗常培先生]]、[[梅兰芳同志千古]]、[[大地的女儿]](未校对) ==[[作者:李叔同|李叔同]]== *[[弘一法師致夏丏尊書]]——未校對 ==[[作者:羅家倫|羅家倫]]== *[[五四運動宣言]]、[[五四運動的精神]]、[[學術獨立與新清華]]、[[我和清華大學]]、[[抗戰時期中央大學的遷校]]、[[中國大學教育之危機]]、[[新樂教]]、[[生命的意義]]、[[知識的責任]]、[[文化的修養]]、[[俠出於偉大的同情]]、[[信仰理想熱忱]]、[[歷史的先見]]、[[最近十年的回顧]]、[[記辜鴻銘(羅家倫)|記辜鴻銘]]、[[吳稚暉先生的風格]]、[[蔡元培時代的北京大學與五四運動]]、[[留德學生痛擊梁士詒]]、[[我所認識的戴季陶先生]]、[[胡適之先生出任駐美大使的經過]]、[[壇坫風淒]]、[[元氣淋漓的傅孟真]]、[[劉師培做偵探的經過]]、[[女畫家孫多慈]]、[[從朱德群教授的畫談到藝術]]、[[為地質學而追念兩位亡友]]、[[聖雄證果記]]、[[和平村紀遊]]、[[諾曼第巡禮]]、[[海邊寂寞的生辰]](2025年10月21日錄入)、[[重遊巴黎]]、[[一次訪問一個觀摩]]←據《爐邊獨語·羅家倫散文精選》/羅家倫著.濟南:泰山出版社 2024.1出版 ISBN 978-7-5519-0783-5 錄校 ==[[作者:蔣廷黻|蔣廷黻]]== *論文集《中國近代史論集》({{small|[[中國近代史大綱]]、[[評清史稿邦交志]]、[[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上卷]]、[[琦善與鴉片戰爭]]、[[東北外交史中的日俄密約]]、[[外交史及外交史料]]、[[最近三百年東北外患史]]、[[東北問題的新史料]]、[[姚薇元《鴉片戰爭史事考》序]]、[[從日俄對敵到日俄合作]]、[[民國初年之中日關係]]、[[《清季外交史料》序(蔣廷黻)|《清季外交史料》序]]、[[中國與近代世界的大變局]]、[[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中卷]]、}})←據《中國近代史論集:蔣廷黻外交史著作選(復刻典藏本)》/蔣廷黻著.臺北市:新銳文創 2017.10出版 ISBN 978-986-95251-4-5 錄校 ==工具== 常見繁體字辨異: *丑/醜:辛丑、丑角/醜陋、醜惡 *云/雲:人云亦云、書云:/雲山不知處、烏雲 *余/餘:與余同歲、余滄海/剩餘、僅餘百人 [[User:Hamham/草稿室|草稿室1]] [[User:Hamham/草稿室2|草稿室2]]</br> taw4s47n1cx98lcilwthwkp3qwj421b Wikisource:写字间/topic list 4 760396 7906048 7905595 2026-07-01T23:54:29Z Cewbot 42347 [[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91個議題]] 7906048 wikitext text/x-wiki <!-- 本頁面由機器人自動更新。若要改進,請聯繫機器人操作者。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mw-collapsible metadata" style="float:left;" |- ! data-sort-type="number" style="font-weight: normal;" | <small>#</small> !! 💭 話題 !! <span title="發言數/發言人次 (實際上為計算簽名數)">💬</span> !! <span title="參與討論人數/發言人數">👥</span> !! 🙋 最新發言 !! data-sort-type="isoDate" | <span title="最後更新">🕒 <small>(UTC+8)</small></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 | [[:Wikisource:写字间#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77 | style="text-align: right;" | 9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Pawsdt|Pawsdt]]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20T10:35:00.000Z" | 2026-04-20 <span style="color: blue;">18:3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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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p-s=(一)}} {{PRC-SPC-SFJS|n=20|y=2018|m=12|d=29|note=(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intr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gap}}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gap}}'''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gap}}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gap}}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gap}}'''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gap}}(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gap}}(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gap}}(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gap}}'''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gap}}'''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gap}}'''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gap}}(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gap}}(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gap}}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gap}}'''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gap}}'''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gap}}'''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gap}}'''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gap}}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gap}}'''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gap}}'''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gap}}'''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gap}}'''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gap}}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gap}}'''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gap}}'''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gap}}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gap}}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gap}}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PD-PRC-SPC|y=2018}} lblyu0gcdjo72xvmsansa3mmxfw7nul 7906027 7906026 2026-07-01T19:12:39Z Ewan0707 32592 Ewan0707移动页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与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重名,加年份消歧义 7906026 wikitext text/x-wiki {{sfjs void|y=2021|m=1|d=1|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p-s=(一)}} {{PRC-SPC-SFJS|n=20|y=2018|m=12|d=29|note=(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intr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gap}}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gap}}'''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gap}}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gap}}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gap}}'''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gap}}(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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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T19:13:25Z Ewan0707 32592 7906029 wikitext text/x-wiki {{sfjs void|y=2021|m=1|d=1|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n-s=二}} {{PRC-SPC-SFJS|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14|y=2004|m=10|d=25|note=(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intr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gap}}'''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gap}}(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gap}}(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gap}}(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gap}}'''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gap}}'''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gap}}(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gap}}(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gap}}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gap}}'''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gap}}'''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gap}}'''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gap}}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gap}}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gap}}'''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gap}}'''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gap}}(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gap}}(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gap}}(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gap}}(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gap}}'''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gap}}(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gap}}(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gap}}(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gap}}'''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gap}}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gap}}'''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gap}}'''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gap}}(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gap}}(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gap}}(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gap}}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gap}}'''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gap}}'''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gap}}(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gap}}(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gap}}(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gap}}'''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gap}}'''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gap}}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ga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gap}}'''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gap}}'''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gap}}(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gap}}(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gap}}(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gap}}'''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gap}}'''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gap}}'''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gap}}'''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gap}}'''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gap}}'''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gap}}'''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gap}}'''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gap}}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gap}}'''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gap}}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gap}}'''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gap}}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gap}}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PD-PRC-SPC|y=2004}} 1ydp91539xybathllv5ini11436817k 7906030 7906029 2026-07-01T19:14:00Z Ewan0707 32592 7906030 wikitext text/x-wiki {{sfjs void|y=2021|m=1|d=1|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n-s=(二)}} {{PRC-SPC-SFJS|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14|y=2004|m=10|d=25|note=(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intr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gap}}'''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gap}}(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gap}}(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gap}}(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gap}}'''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gap}}'''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gap}}(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gap}}(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gap}}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gap}}'''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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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gap}}(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gap}}(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gap}}(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gap}}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gap}}'''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gap}}'''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gap}}(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gap}}(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gap}}(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gap}}'''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gap}}'''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gap}}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ga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gap}}'''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gap}}'''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gap}}(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gap}}(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gap}}(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gap}}'''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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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51 /* */ 790605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08年5月24日(現行條文)|民=108|月=5|日=24|公布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民2=108|月2=6|日2=1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08年(2019年)6月14日 | previous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108年3月22日立法4月17日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之一 (食品安全會報之設立) :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用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  九、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 :  十、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  十一、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  十二、加工助劑: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第四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之建構) :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諮議會委員議事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五條 (主管機關實施必要管制措施應包含事項) :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通報系統之設立及醫療機構之通報義務) :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七條 (食品業者之自主管理、自主檢驗及通報與送檢義務)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八條 (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準則之適用及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 :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產品原材料來源及流向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並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資料) :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食品業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規定) :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人員之設置)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食品業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之訂定) :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衛生標準或法令定之。 ==第四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情形)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變質或腐敗。 :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七、攙偽或假冒。 :  八、逾有效日期。 :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之一 (原料品項之限制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之情形) :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  一、有毒者。 :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安全標準之訂定) :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物相關標準之訂定) :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十八條之一 (使用加工助劑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 :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第十九條 (暫行標準之訂定) :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第二十條 (屠宰場之衛生查核及衛生管理) :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情形及相關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第五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品名。 :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  六、原產地(國)。 :  七、有效日期。 :  八、營養標示。 :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二十三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免一部之標示或為其他方式標示之規定) :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品名。 :  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六、有效日期。 :  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  八、原產地(國)。 :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二十五條 (特定食品或特定散裝食品之應標示事項及限制方式)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品名。 :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五、原產地(國)。 :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品名。 :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  三、淨重或容量。 :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五、原產地(國)。 :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 (食品包裝等標示、宣傳或廣告之限制及食品醫療效能之禁止)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傳播業者相關資訊之保存義務)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章 食品輸入管理== 第三十條 (輸入產品應申請查驗及得免申請查驗之情形)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第三十一條 (查驗機關之委任、委託) :  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應提供輸入產品相關紀錄資料及其保存年限) :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 :  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得核給具結保管之輸入產品範疇,申請獲准者將收取保證金) :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或查驗、申報之委託、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輸入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得停止查驗之情形) :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第三十五條 (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加強控管;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之資料)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 :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  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但屬香料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入境產品之申報義務及禁止規定) :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 ==第七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七條 (檢驗及認證機關)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檢驗方法之訂定) :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三十九條 (檢驗結果之異議處理) :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第四十條 (檢驗資訊之發布) :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第八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第四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符合規定得執行之措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第四十二條 (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辦法之訂定) :  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之一 (警察機關之協助義務) :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第四十三條 (檢舉查獲之處理、公務員洩密究責及獎勵辦法之訂定) :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罰則)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六條 (罰則) :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之一 (罰則) :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七條 (罰則)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安全衛生之規定。 :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之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  九、除第四十八條第九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  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  十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  十二、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  十三、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  十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  十五、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 (罰則)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 :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六、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  七、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  八、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  九、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十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  十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第四十八條之一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罰則) :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之一 (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格,認定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 :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九條之二 (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相關規定致危害健康者,沒入或追繳其所得財產)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分而移轉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者,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 :  主管機關依本條沒入或追繳違法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條 (禁止雇主對檢舉勞工為不利處分) :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  雇主以外之人曾參與違反本法之規定且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為處分之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四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第五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為處分之情形)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第五十三條 (食品業者限期回報義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四條 (得公告禁止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情形)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 (處罰執行機關) :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五條之一 (行政罰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訴訟準用規定) :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第五十六條之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立、來源及其用途)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  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  四、基金孳息收入。 :  五、捐贈收入。 :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七、其他有關收入。 :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  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準用規定) :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準用之。 第五十八條 (相關規費之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施行細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施行日) :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  本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七條第三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08年}} [[分類: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54jmt95605jwsr2a6k22v4cgkspbh4m 欽定舊遺詔聖書 0 1000002 7906020 7905084 2026-07-01T16:24:1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02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舊遺詔聖書 | section = 太平天囯癸好三年新刻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聖經 | type = | previous= | next=[[欽定前遺詔聖書]] | from = | notes = {{Textquality|50%}}此書是《聖經舊約》在太平天國的版本。1853年(癸好三年)出版,共六卷,<ref>[http://www.christianweekly.net/2001/ta39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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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创非常之业,必得非常之人;欲立永久之基,必得至当之地。斯能历久而不易,亘古而常尊者也。溯自天父上帝自造天地以来,其间窃号流传,未尝不代有其人,而究之人非天命之人,囯非天命之囯,所以弑夺频仍,纷更不一,以至于今。惟我天王亲承帝命,永掌山河,金田起义,用肇方刚之旅;金陵定鼎,平成永固之基。京曰天京,一一悉准乎天命;囯为天囯,在在悉简乎帝心。迄今建都既成,天下大定,天王降诏,咨于群臣,诏于是,爰为之论曰:穆穆皇皇,赫赫我王,奄有四海,抚绥万方。恩覃普宇,德遍要荒,遐迩壹体,率宾归王。宜乎永奠千百代无疆之福,肇基亿万年有道之长。 {{傳統漢字化}} {{PD-old}} lafd5u1i68deoj4c4a5tn9xu4i3up9s 7906015 7906013 2026-07-01T15:55:3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015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50%}} {{header | title =建天京於金陵論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 month = | day = | notes = }} ==建天京於金陵論{{*|何震川}}== 蓋聞欲創非常之業必得非常之人欲立永久之基必得至當之地斯能歷久而不易亘古而常尊者也溯自 天父上帝自造有天地以來其間竊號流傅未嘗不代有其人而究之人非天命之人國非天命之國所以弑奪頻仍紛更不一以至於今惟我 天王親承 帝命永掌山河金田起義用肇方剛之旅金陵定鼎平成永固之基京曰天京一一悉准乎 天命國爲 天國在在悉簡乎 帝心迄今建都旣成天下大定 天王降詔咨於羣臣 詔於是爰爲之論曰穆穆皇皇我 王奄有四海撫綏萬方 恩覃普宇德徧要荒遐邇壹體率賓歸王宜乎永奠千百代無疆之福肇基億萬年有道之長 ==建天於金陵論{{*|吳容寬}}== 金陵一大 天京之福所也我 天父上主皇上帝當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所造者雖不獨一金陵而金陵固於六合之大九州之廣爲甲乎天下者也爲福地于天下者也卽爲天下之少貳寡雙者也何言之金陵之城郭則堅且厚金陵之倉庫則實且充金陵之形勢則虎距而龍蟠金陵之風俗則溫文而淳厚於以知昔日 天父上主皇上帝之造金陵時也久己著意如此以爲金陵乃王氣所鐘誠足爲後日建 天京之所故我 天主旣奉 天誅妖體 天立極上爲 上帝誅瞞天之妖下爲凡人脫魔鬼之纏卽建都於此名之曰 天京即奉 天體 天之意也由是 天國大興胡虜盡滅金陵旣爲五方拱會之區金陵即爲萬國來朝之地豈不幸哉豈不幸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鍾湘文}}== 通都大邑無非名勝之區建極綏猷必擇建都之地金陵爲天下名邦由來久矣今蒙 天父皇上帝恩差我 主下凡救衆安民掃妖除害自廣西至金陵一路滔滔勢如破竹金陵之至如此其易金陵之得如此其速者非 天父 天兄欲使我 主建 天京於金陵乎築其城垣新其風俗將見羣臣共戴同欽 天國之威率土來朝共享天堂之福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馬之澐}}== 立國建都必擇其地里之廣延山河之峻險城郭之堅固人物之豐盈者而後定都焉始足爲千萬國來朝之朝億萬年不拔之基也金陵地連三楚勢挖長江地理不爲不延廣矣羣山屏圍長江襟帶山河不爲不峻險矣鍾阜旋繞如蟠石城屹立相距城郭不爲不堅固矣地則五方雜處市則百货騈臻人物不爲不豐盈矣間乎陵城兵不浹旬堅壘已克非盡人力蓋實 天父 天兄作主也我 主駕至金陵度其形勢覽其山河相其城郭稽其人物默感 天父恩德 天兄權能覺天下輿圖之勝無過於此遂爲之建 天京於金陵焉蓋實足於萬斯年永奠厥基者也是爲論 ==建天京於金陵論{{*|袁名傑}}== 建都必先擇地而擇地尤必取廣大金陵爲天下一大都會雖地勢稍下而紫金山高凌雲表城內各山亦不平衍此 天父預設所以待我 天王來登大寶也外此若河南爲天下之中四達之地土厚水深而要不若 天京雄踞東南足以壯 天威而成王業者也將見萬國來朝太平一統有傳之萬萬世而無旣者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葉春森}}== 眞主必本於 天生而建都尤貴乎地勢故得地利者則昌自然之理也金陵爲王氣所鍾襟三江而帶五湖包東吳而連北越得其人主之出可以戰處可以守今也 天生 眞主授以重地建永年不拔之基立萬世常新之業且帶甲百萬粟支拾年國家有事遣大將征之西通川廣東望浙閩仁者無敵立見金甌永固矣國家無事名山大川生滋浩繁共享 上帝眞福誠 天京之雄也 ==建天京於金陵論{{*|宋溶生}}== 金陵乃名勝之區王氣之鍾也倚鍾阜瞰長江接天闕枕後湖龍蟠虎踞楚尾吳頭民物浩繁土林淵藪其美利有不可勝言者方今 眞天子赫然震怒掃蕩胡塵金陵 駐理爰建 天京斯固金陵湯池萬方之所悦服億衆之所嚮往者也乃知 皇上帝造地天地之時葢以預儲此地以俟太平 眞主樹萬年不朽之基而建萬世無疆之業也夫 ==建天京於金陵論{{*|張文英}}== 夫以 神州雄峙之區本 上帝造成之界 天旣生眞主以乘乾自必扶 天王以定鼎豈胡妖所得而有哉溯自 天父顯神跡于西奈山金陵之地早爲王氣所鍾故特命我 天王恭行 天罰自金田起義駐蹕永安由是而長沙岳州武漢諸大郡望風而遁甲胄干戈勁旅奪龍蟠之嶺長幼男女銳鋒撼虎踞之關此乃 天父神威 天兄能手理宜敬體 天心以壯 天朝氣象以肅 天國觀瞻名都控吳楚界中河菁京口王臣列朝陽門外彩焕石頭如雲之衆不曰而成莫非 天父 天兄權能 天王鴻福所致我 主億萬年永遠江山將大一統于斯地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黃從善}}== 嘗聞 天子有一統之勢圖大是需 王者有遠御之權宅中爲善遐想 天父皇上帝當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舉凡九州之大四海之遥皆賴 皇上帝造成焉今考金陵古名福地倚山爲城以江爲池故秋渚龍潭萬丈之菁流環繞桃崗桂嶺千重之峭壁嶙峋此其形勢之大觀合爲京師之盛地茲幸 天王奉 天行罰伐暴救民奠定 天京以建首善之要區以建萬年之基業將 九重始就盡沾 天父莫大之恩萬國來朝共享 上帝無窮之福也 ==建天京於金陵論{{*|徐雨叔}}== 蓋聞王者建都必先觀地之形勢地非居天下之中不可建都非有崇隆之勢不可建都非有富厚之形尤不可建都也至於金陵地居都會據東南之美爲名勝之區地勢彌崇民情益厚中多山阜外有江河此 天父上帝所造成而爲我 天王建都之地也今者創萬年之業來萬國之朝自當因金陵爲 天京建 王都於鍾阜將見爾熾爾昌共仰 天朝之赫濯來王來享羣覘 天國之森嚴不已見太平一統世世靡旣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林一環}}== 天堂之上 帝廷之中 天父主宰 天兄乘榮珍寶作闕黃金爲宮種種靈異悉數難終我 主上請願住 蒼穹 天父曰無不必希蹤金陵之美 天堂路通山川田土宮室垣墉財貨所聚戶口常充况地脉王氣所鍾天塹之險 天府之雄建主 天京萬國來同世世一統享福無窮 ==建天京於金陵論{{*|姜大成}}== 誅暴救民端屬 天心之寄托建都立國共欽 上帝之威嚴體 天父之權能 眞主出而妖魔盡滅蒙 天兄之眷佑京都作而邪慝胥除天下定於一尊基宇宏開萬國切來朝之想普天莫非 帝造方城永固億姓妄趨作之勞大寶旣登民念悉皆嚮善金甌丕奠羣情莫不輸誠統四海皆爲兄弟居 天宇者宜盡 天事之勤中天下而立邦畿奉 天命者更切 天工之亮經之營之建 天京於金陵城池固而人心鍊正美矣備矣立 天都於鍾阜制度成而國運綿長所以播 天國之聲靈億載長宏氣象凜 天威於咫尺萬邦無不來王者也 ==建天京於金陵論{{*|羅長春}}== 金陵爲王氣所鍾地居都會天國建太平之業永奠邦家故覽乎形勢大江界其外名山鎭其中而辨厥土風物產多精英人民多淳樸此 天父之所開 天兄之所創垂爲我 天王建立 天京之所也今者金城屹立數十里保障維堅 天宇宏開億萬國來朝恐後葢天生 眞主天即設以名區地永 天朝地乃新夫景象將見名傳第一俯臨天下以稱雄基美無雙鞏固萬年而不改雄圖大啓奕世維新猗與休哉惟其盛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周際瑲}}== 金陵爲五方都會之名區 天國京師之福所也我 天父 天兄降凡作主命我 天王建京金陵一時邇安遠至來享來王億萬國蒙業而安焉夫曩者 列王甫入城厢民皆仰望行見旌旗在前鸞聲噦噦後車數十乘從者數百人誠所謂威風無了期也夫其所以致此者何也以 天王體天行道克享 天心視天下猶一家中國猶一人用特大展鴻猷稱戈比干利乃鋒刃興仁義之師伐暴救民本淑身以淑世由正已以正人因以金陵爲王氣所鍾而建業於茲土矣由是肅體統大一尊一人垂拱於上萬民咸歸於上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羣見 天京偉矣麗矣堂哉皇哉而拱懷我 天朝之恩澤於無穹矣猗歟休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沈世初}}== 王者居中而理四海來歸所以大一統尊 上帝也夫天下之形勢湖北河南金陵皆爲天下之中然湖北河南皆有水患惟金陵地勢崇隆民情富厚且天下糧食盡出於南方如江西安慶等省順流而下運糧亦甚便易至浙江江蘇其地更近尤爲迅速若東西南北萬邦皆來附爲適中之地宜建 天京者也今蒙 天父 天兄鴻恩旬月之間即有其地太平之盛始 天國之宏謨億萬載之基業均肇於此也豈不懿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吳竹知}}== 金陵古今一名勝地也今者 天命眞主除暴救民建都之地固任其所擇也然要必以合 天心得地勢者爲得自我兵大破金陵 天與人歸昭昭可信而雄據東南俯視西北其地勢尤勝也故建 天京於金陵而萬國有來朝之象 天國有鞏固之安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黃期陞}}== 奉 天眞命自我 王而開基統御黎民必敬 上帝爲首務今日建都於斯實 天父大作主張 天兄有擔當故名之曰 天京焉此陵名耀於世亦因 主德而聲馨故預名曰金陵也欽惟我 主建極綏猷釐工熙載闢升賢路命有德以服彰整肅官方馭羣臣以律度品旣分於次第建惟賢而位惟能等已列於崇卑德懋官而功懋賞深願庶民厚生正德惠養黎元之意誠求保赤之心詰奸除暴懲食黜邪以端風化以傳 天道旣若 帝心之公正復合 天兄之大德 天國一家益懋競競業業之心太平一統莫非蕩蕩巍巍之盛痌瘝一體休戚相關恩膏覃敷海宇均蒙雨露沾濡聲教洋溢寰區共仰風雲糺縵執權衡以御民金陵偏黨之習潛消定模範以示人 天京仁厚之風溥洽官瞻以是而肅士品以是而端民俗以是而淳財用以是而均國祚以是而永乘筆以是而公{{刪|論|疑為贅字}} ==建天京於金陵論{{*|劉盛培}}== 眞主之御世也必先擇勝地以爲首善之區而 天之看顧 眞主也即預立新朝以爲建都之所惟茲建業素號金陵形勢旣美乎地軸規模尤合乎 天堂誠足壯 天朝之氣象而爲 天國之雄圖也已我 天父權能廣大功德弘深命 天王掃滅胡妖重新世宇佑茲 天國永建 天京從卜年卜世億萬載無疆維休同德同心千百國歸眞恐後萬國則共同讚美奕世而長沐榮光奠安宇宙爰資 天京之雄表裏山河永繫苞桑之固布吿天下咸使聞之 ==建天京於金陵論{{*|朱翔廷}}== 天國之興由天作主 天京之建由天造成惟我 天朝建京金陵溯其應兆之由其權能盡歸之於 上帝者也我 王由天而降應 天而起 天京之名顯受於 天一時拔水火而登衽席豈但金陵之兄弟姊妹樂生其地幸値其時推之海隅之遥無不引領投順較之妖穴罪隸其冠冕堂皇之盛不更判以天淵乎小臣何幸生覩其盛將見妖魔滅而 天人歸羣黎來而四海一化傾中外德冠古今如以 天父之慈恩 天兄之眷顧佑我 王之子子孫孫千萬載御極於 天京者豈猶昔時之金陵也哉{{small|小臣}}無知敢獻論以 聞 ==建天京於金陵論{{*|胡仁魁}}== 金陵眞生成一大 天京也城周四十餘里街衢廣寬田園豐美人民樸淳山川環抱葢誠 天國之都巍巍乎天下萬國莫與比也伏惟我 天王降生中國恭膺 天命掃蕩妖魔更新世界重立乾坤於是建 天京於金陵以承 上帝之命以受萬國之朝自東自西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有德有人有土有財無遠無屆億萬年之丕基實肇於此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黃際世}}== 跪思 天恩廣被山河已定於金陵 天國方興基業尤資夫鞏固所以澤被四海昭著萬萬者也茲蒙 天父 天兄大開鴻恩俾我 眞主建都鍾阜改命 天京群臣獻祝壽之詩 天國享 上帝之福億兆之愛戴罔有二心千萬載之憂勤常如一日恭呈仁德躋堂祝萬壽無疆仰覲 天顏作都視一人有慶啓九天閭闔會萬國衣冠{{small|臣}}等識闇觀天情深愛日對高天之祝敬頌三多效啓辨之歌勿忘九叙伏願法天行健應地無疆將見萬方靡不感被而 天國於以常興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秦子貽}}== 有天下者莫先於立天下之本立天下之本莫先於擇天下之地地利旣得則天下之大勢自定金陵爲天下之名區鍾阜有龍蟠之象石城有虎踞之形山川盛氣鬱乎蒼蒼望氣者曰非 眞命之主不足以居此我 天王奉 天命而坐 天國順 天心而建 天京海宇昇平共仰 天朝之德化金湯鞏固咸瞻 天國之威嚴夫所謂有天下者必先得地其即此歟 ==建天京於金陵論{{*|夏鍾英}}== 興師起義必有受命之由而啓宇拓疆宜定建都之地伏惟我 主天王奉 天命下凡自粤西起義以來大顯 天威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由三楚以至江南滅妖救民 天與人歸之地實爲仁義之師茲者駐蹕金陵爲楚尾吳頭有龍蟠虎踞之雄我 主天王德被生民威振四海足以立萬世無疆之業千古名勝之區况有 天父主張 天兄担當興 天兵以彰 天討行 天道而順 天心創 天國立 天朝此天京之所以名也將見羣妖掃滅萬國來朝小臣欣逢 聖世獲享 昇平愚昧無知謬擬蕪論以 聞 ==建天京於金陵論{{*|陳陽生}}== 建邦設都必取至善之地非第曰金城湯池已也我 天朝建京金陵東瞻滄海之雄南接長江之險西北距岱宗而地脉尤勝前代亦有取諸此者奈得其地而未得其人今 天父 天兄思降作主命我 天王大建 天京控馭中外收萬年之王氣貯四海之承平百姓胥仰望焉何其盛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宋希濓}}== 夫度地必貴乘時而定邦尤宜相勢如金陵合建 天京其形勢有歷歷可數者東臨鍾阜西瞰長江南接天關北枕後湖豈他區所可同日語哉今我 天王奉 上帝之命滅妖之族建都於此名曰 天京豋於朝者八正自矢居於野者億兆歸心庶幾永金甌之固而奠磐石之安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 今夫非常之君必擇非常之地以處之地也者人君之所甚係者也地利而萬物備矣諸邪去矣萬方萬國共尊矣此 眞主之所以邁於古而拔於今者惟建 天京於金陵是今 天父 天兄開恩下降命我 天王建都於此將見龍蟠虎踞相對而昭然者城郭之雄也千廩萬倉積積而紅朽者米粟之餘也義旗義兵威風凜凜者兵甲之利也家歌戶誦共樂太平之世者人民之和也猗歟休哉非萬年不拔之基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劉宏恩}}== 夫惟命受於 天 一人欣首出之正天京得所萬年樂有道之長惟我 天王奉 天命而下凡塵震 天威以滅魔鬼爲萬國之 眞主開萬代之 天京其都之建也豈偶然者蓋自創義以來歷數載之艱辛救斯民於危急東無不蕩西無不除南征無弗順北伐無敢違信乎妖魔滅殘萬國咸欽 上帝基宇大定寸土皆屬 天朝矣顧來享來王有其效而會極歸極有其所也爰至金陵而建天京焉粤稽金陵名區也秀聳踵山遠邁西岐之盛帶環江水長徵天塹之雄 天父固明以數千年之勝地爲我 天朝億萬載之 王畿也小臣何幸親見太平 天日獲享 天父榮光受此鴻恩奚由報效惟有懇求 天父時時看顧俾我 王子子孫孫繼承勿替永奠金陵長享 天京云 ==建天京於金陵論{{*|宋永保}}== 金陵乃名勝之地其古蹟有可指而知者如東有鍾阜之高西有長江之險南連峻門北枕後湖實 眞天子建都之所歴萬世而無疆者也今幸蒙 天父 天兄開格外之鴻恩施非常之恩澤命我 主天王掃除妖孽拯民於水火之中得享 天堂建都於金陵之地近者以沾其膏澤遠者亦欲得所依歸猗歟休哉誠令天下萬國戴德無疆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喬彥材}}== 東南爲王氣所鍾江山乃王霸所鎭王者建國必使控制夏夷包括中外故四海仰望之效樹萬年鞏固之基此 天朝 天京所以有取於金陵也惟我 天王奉 上帝眞命誅滅妖魔救援人世建 天京於金陵北接岱宗西臨滄海礪山帶河金城湯池大一統以猷是以副 天父 天兄之寵眷者在是矣猗歟盛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鄧輔廷}}== 謹以我 天父上帝於建議之初即面示我 王以小天堂之處蓋不獨權能廣大破妖兵不使有遺且至誠如神於建立無所不知也於是我 天王親承 帝諭承破竹之勢直至金陵即大寶於茲而 天京之名於焉以建則以 天父上立登極之處本屬 天堂 天王眞主建極之都自屬 天京也且以知 天堂侍 天父者威風莫加立 天京臣 天王者威風莫比而水帶山環之地已徵其鸞翔鳳翥之祥此 天京之所以建於金陵也爾四海居民其共知之蓋不徒鞏萬年不拔之基且以啓萬國來朝之象也 ==建天京於金陵論{{*|朱子明}}== 王者建都之法必視乎地之形勢極乎恢廓據乎險要乃可以卜邦基之永固焉以金陵之重地本王氣之所鍾其形勢實高出乎天下我 天王建 天京於金陵 天與人歸覘河山之帶礪體國經野奠盤石於苞桑世世萬國來朝莫不頌 天父鴻恩而倍深鼓舞也矣 ==建天京於金陵論{{*|吳焕}}== 王者度地居民量地制邑誠以地利不容忽也况 京師爲首善之區而尤爲萬民所歸止者哉 王奮義興師凡身之所在民即附焉民之所附地即歸焉而必建邦 天京於金陵者以其地有王氣 天父上帝造天地之時豫造此福地以待 天王况 天父 天兄開恩下降所有威權莫非出自 天父 天兄也其開 天國立 天朝建 天京於金陵也固宜 ==建天京於金陵論{{*|花晦庭}}== 王者之興必有發祥之所江南地多王氣自昔爲照然者其間名稱不一或曰金陵或曰建業或曰秣陵或曰建康而鄭而重之推而尊之曰 天京則惟我 天王承 天父 天兄之看顧得以創業於斯將見長江天塹千萬傅統緖垂成貫朽粟陳億萬國朝貢永集其命名爲不敝耳至於尊 天之意不又因之昭示天下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汪潭}}== 建京匪易創業惟難惟我 天國上奉 天父聖旨醒萬國迷途繼承 天兄看顧蕩除億萬妖孽憶自起義以來將帥俱緩帶以從戎士卒咸披堅而執銳經歷無敵望風而降固由將士之用命實由 天父 天兄之權能 天王曁 列王福厚之所致也於是龍車光降金陵日馭威臨建業後舞前歌出軍民於塗炭遠來近悅傾父老之壺漿伫見龍蟠虎踞之地 太陽初興吳頭楚尾之區 天京永建斯後萬國來朝咸朝於日下是萬年千載不泯之基業永駐金陵將見我 主江山億萬年從茲起矣小臣無知敢獻論以 聞 ==建天京於金陵論{{*|陸泰來}}== 金陵誠王氣所鍾之地惟我 天朝奉 天父命以開 國而名之曰 天京庶不負 天父 天兄看顧 天王之創業云 ==建天京於金陵論{{*|黃文焕}}== 建都於天下莫如金陵夫金陵有淮水鍾山之秀龍蟠虎踞之形城最高池最深兵甲最堅米粟最多是天下所不能及也今蒙 天父開恩 天兄眷顧而使我 天王建 天京於金陵以安黎庶以養軍民率天下萬國萬代而同行 天父上帝眞道誠千古之盛事萬年之丕基也民也生逢其盛能不歡欣鼓舞於斯時哉 ==建天京於金陵論{{*|汪楨}}== 事業之興非由人作而江山之奠本於 天爲今我 主天王奉 天父以滅妖魔建京金陵夫金陵王氣所鍾安得爲胡虜之所盜而混亂之乎故 天父命我 主天王以滅胡奴惟討惟罪因立國興邦建都之金陵名之曰 天京是奉 天命以治天下云耳 ==建天京於金陵論{{*|汪芝}}== 王者建都必斟酌盡善者也昔人以金陵有王氣理金鎭之不知 天父造天造地之時即豫造此福地以待今日也今蒙 天父恩憐救護 天兄贖罪功勞命我 天王建京於斯於是改南京爲 天京以識不忘 天恩之至意此誠萬世之基而萬國無窮之福也將見歡呼載道共迓天兵踊躍爭先同誅妖怪從此解倒懸而上 天堂皆出自 天父 天兄之鴻恩及 天王 列王之惠澤焉 ==建天京於金陵論{{*|張潮楷}}== 建國必先度地有土乃可興邦我 主天王敬奉 天命建京金陵開閶闔於九天貢珍奇於萬國山川繚繞則極乎大觀城郭堅凝則周乎四表他若人材兢起物產叢生無非 上帝權能致我 天朝景運一新也生逢其會者葢莫不心悅誠服而來享來王也己 ==建天京於金陵論{{*|汪鶴年}}== 王者必先度形勢以爲建都之所金陵固 天京也昔望氣謂江南多王氣故埋金鍾山下以鎭之且决淮水以洩之夫王氣豈淮水能洩亦豈理金所能鎭哉葢我 天父上帝造天地之時即先多方著意以爲今日 天京也今 天王建 天京於金陵謂此長江天塹實 天父 天兄之所以資我 天王也 ==建天京於金陵論{{*|黃恩沛}}== 開國必先擇地而建都尤貴立基身居 天位者無不定萬世之鴻規也我 主天王奉 天命以爲 眞主駐蹕 天京覽淮水鍾山之秀奠苞桑盤石之安上以承 天父鴻恩 天兄厚惠於知 天堂路啓兆民得復甦之歡而妖孼胥除萬國有梯航之意况以金陵勝地王氣久鍾虎踞名區國風丕著從此昇平有象 天父常留德澤於凡間而康阜無涯 上帝永賜榮光於天下矣 {{PD-old}} 8nq5kv3kb8bj5ly3p4rohsd9pra5ee6 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93 - Issue 02.pdf/1 104 1083015 7906042 2423822 2026-07-01T22:44:31Z HyBoxwood 106063 790604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Kanwenjian" /></noinclude>[[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svg|100px|center]] {{block center|{{justify|{{xxxx-larger|{{letter-spacing|0.5em|'''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国务院公报'''}}}}}} {{center|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WUYUAN GONGBAO}} {| {{ts|wa|bbd|lg|ac}} |{{ts|w33}}| 3月12日||1993年{{gap}}第2号 ||{{ts|w33}}|(总号:720) |} {{center|{{larger|'''{{letter-spacing|2em|目}}录'''}}}} {{Dotted TOC page lis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54)}} {{Dotted TOC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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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錕在當時何以不一定要登「大位」,只是因爲「子玉至計」打動了他的心坎,換過說即吳佩孚教他利用黎傀儸,短期過渡,制成憲法,削平西南,然後舉「老帥」爲統一後之合法總統。可是黎傀儡登台後,居然自顯神通,「制憲」這種武器轉爲菩薩所利用。黎菩薩明知憲法不易成立,故意提倡先制憲後選舉,憲法不成即黎之地位可以永續不動。至此津保派大呼「上當」,曹錕慌了,於是制憲經費等問題爆發,遂形成這次的政變。   吳佩孚會反對曹錕做總統嗎?他不但不反對,而且是最忠於曹錕的第一人(其實就是忠於他自己),他與津保派不同的,只是要「老帥」做各方無詞反對的合法總統,五月廿二日《申報》北京專電吳佩孚語孫某曰,予對北京過去之捧場辦法實非愛曹,予深致不滿,但予爲唯一擁戴曹使者,不過所取方法與北京不同。又上海《泰晤士報》北京通訊說,「……至旲佩孚反對曹錕總統運動之說亦非事實,兩人舉動完全一致,曹氏在北進行,毋使有不虞之事發生,吳佩孚在南進行,使不致有意外之反對,記者此言聞之特別留心時局之中西人士,非敢臆說。」這種消息是很確實的。   榆關奉直和議,確是津保派打擊吳佩孚的一種陰謀;吳佩孚對於津保派這次的捧場辦法自然極不滿意。但現在曹錕已完全採用吳佩孚的辦法了,曹錕既電兩院,速成憲法,同時津保派與曹家議員三十五政團因他們預定方法行不通的緣故也只得決定變更擁曹步驟:先制憲後選舉。   吳大軍閥的主張貫澈後,外交團立即表示尊重國會,不干涉中國內政(見廿二日滬報專電)。再過一二月,保證「北洋正統」的憲法告成,「老帥」依法正位,外交團表示尊重國會選舉之「合法總統」,然後吳佩孚左挾英美金錢之援助,右挾違反國憲之天書,南征北討,大動干戈,那時候國人們對於吳佩孚之神祕的迷夢便可醒了! {{Pd/1923|1931}} 5d2gdgp9cg9eydhbj8932xou5w3im9n 7906078 7906077 2026-07-02T04:00:54Z Jianghanshuaige 43189 790607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北京政變與吳佩孚 | section = |y=1923|m=7|d=11 | author = 蔡和森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嚮導 | notes = 署名「和森」發表 }}   奇怪極了!自北京政變以來,一干人對於陰鷙莫測的吳佩孚有形無形之中竟存一「洛吳反對」的夢想與安慰或欣幸;一些新聞紙對於這個陰鷙莫測的魔王代替他做了許多有利的宣傳,這種宣傳多少可以增高無政治常識的人們對於這個魔王的神祕同情與期望;此外,黎元洪派更散佈「保洛分家」、 「吳段聯合」的空氣以壯虛聲,因而國人對於態度不明的吳佩孚更加以莫明其妙的揣測,彷彿狂風暴浪中得了一顆定心丸!   國人不要健忘:去年此時吳佩孚主唱的「法統重光」、「擁黎復位」是什麼目的?第一,打倒民黨護法旗幟,使「法統」握於直系軍閥之手;第二,利用舊國會制憲,以爲征討西南武力統一的武器。總括一句,仗着他的好身段,足足演了一年「挾天子令諸侯」的拿手戲。   曹錕在當時何以不一定要登「大位」,只是因爲「子玉至計」打動了他的心坎,換過說即吳佩孚教他利用黎傀儡,短期過渡,制成憲法,削平西南,然後舉「老帥」爲統一後之合法總統。可是黎傀儡登台後,居然自顯神通,「制憲」這種武器轉爲菩薩所利用。黎菩薩明知憲法不易成立,故意提倡先制憲後選舉,憲法不成即黎之地位可以永續不動。至此津保派大呼「上當」,曹錕慌了,於是制憲經費等問題爆發,遂形成這次的政變。   吳佩孚會反對曹錕做總統嗎?他不但不反對,而且是最忠於曹錕的第一人(其實就是忠於他自己),他與津保派不同的,只是要「老帥」做各方無詞反對的合法總統,五月廿二日《申報》北京專電吳佩孚語孫某曰,予對北京過去之捧場辦法實非愛曹,予深致不滿,但予爲唯一擁戴曹使者,不過所取方法與北京不同。又上海《泰晤士報》北京通訊說,「……至吳佩孚反對曹錕總統運動之說亦非事實,兩人舉動完全一致,曹氏在北進行,毋使有不虞之事發生,吳佩孚在南進行,使不致有意外之反對,記者此言聞之特別留心時局之中西人士,非敢臆說。」這種消息是很確實的。   榆關奉直和議,確是津保派打擊吳佩孚的一種陰謀;吳佩孚對於津保派這次的捧場辦法自然極不滿意。但現在曹錕已完全採用吳佩孚的辦法了,曹錕既電兩院,速成憲法,同時津保派與曹家議員三十五政團因他們預定方法行不通的緣故也只得決定變更擁曹步驟:先制憲後選舉。   吳大軍閥的主張貫澈後,外交團立即表示尊重國會,不干涉中國內政(見廿二日滬報專電)。再過一二月,保證「北洋正統」的憲法告成,「老帥」依法正位,外交團表示尊重國會選舉之「合法總統」,然後吳佩孚左挾英美金錢之援助,右挾違反國憲之天書,南征北討,大動干戈,那時候國人們對於吳佩孚之神祕的迷夢便可醒了! {{Pd/1923|1931}} qn5j5gco27ua84bnl63xi4r14xrt8zg 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89 - Issue 09.pdf/1 104 1083630 7906041 2423824 2026-07-01T22:44:09Z HyBoxwood 106063 790604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Kanwenjian" /></noinclude>[[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svg|100px|center]] {{block center|{{justify|{{xxxx-larger|{{letter-spacing|0.5em|'''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国务院公报'''}}}}}} {{center|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WUYUAN GONGBAO}} {| {{ts|wa|bb|lg|ac}} |{{ts|w33}}| 6月25日||1989年{{gap}}第9号 ||{{ts|w33}}|(总号:590) |} {{center|{{larger|'''{{letter-spacing|3em|目}}录'''}}}} {{Dotted TOC page listing||[[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李鹏同志的讲话]]|(387)}} {{Dotted TOC page listing||[[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390)}} {{Dotted TOC page listing||[[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392)}} {{Dotted TOC page listing|{{gap}}|[[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392)}} {{Dotted 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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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406082223/http://cpc.people.com.cn/GB/33836/34152/index.html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type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310085823/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65833/65839/66928/index.html 重要文献] |editor = 周贺 |website = 人民网 |publication-date = 2004-06-02 |publication-place = 北京市 |language = zh-Hans-CN |access-date = 2026-05-02 |archive-date = 2020-05-28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528103835/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65833/65839/66928/4514382.html |dead-url = yes }}</del> *<del>新华网:{{Cite web |url =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3/16/content_2705546.htm |title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seri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328195550/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9/content_2272255.htm 中国共产党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type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321141334/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23/content_2609668.htm 党史文献] |website = 人民网 |publication-date = 2005-03-16 |publication-place = 北京市 |language = zh-Hans-CN |access-date = 2026-05-04 |archive-date = 2006-08-19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819043709/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3/16/content_2705546.htm |dead-url = yes |via = 新华网 }}</del> *<del>中国经济网:{{Cite web |url =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6/17/t20070617_11789126.shtml |title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editor = 悦琪 |series = [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8717.shtml 中国共产党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website = 新华网 |publication-date = 2007-06-17 |publication-place = 北京市 |language = zh-Hans-CN |access-date = 2026-05-03 |archive-date = 2019-08-20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820180810/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6/17/t20070617_11789126.shtml |dead-url = no |via = 中国经济网 }}</del> *<del>宣讲家网:{{Cite web |url = http://www.71.cn/2011/0930/633001.shtml |title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editor = 孟庆闯 |series = [http://www.71.cn/acastudies/classicdoc/historymoderndoc/14th/14da1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type = [http://www.71.cn/acastudies/classicdoc 经典文献] |website = 宣讲家网 |publisher = 北京市社科院(市委讲师团) |publication-date = 2011-09-30 |publication-place = 北京市 |language = zh-Hans-CN |access-date = 2026-05-03 |dead-url = no }}</de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progress=<!-- 完成度--> |notes=除前述备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0号|国务院公报版]]没有刊登“(此件公开发表)”附注,纲要读本版没有刊登发文字号,河北年鉴版没有刊登附注和发文机关署名,同时主送机关首行误左空二字,而非本应的居左顶格。<br>学习文选版在标题下括注了“(中发[1994]7号)”发文字号,但主送机关和正文略有不同:主送机关中“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前加“中央”二字,正文第一段“中央宣传部”前加“中共”二字,“印发给你们”删去“印”字,第二段“中央报告”前加“党”字。<br>另有其它来源分节转述了通知正文第一段并引述第二段:1994年9月6日刊登于《[[人民日报]]》(第16859期)、《[[光明日报]]》(第16350号)、《[[解放军报]]》(第13388号)等各大报纸头版的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中共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6日刊登于《中国教育报》第1973号头版“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讯”的《中共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small|(该版第二段少引了“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的共同基础”“中央宣传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的情况向中央报告”两节)}}等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aehpdux8jfre5zem8lozrj2h0tthjg2 User:Blahhmosh/沙盤 2 1107984 7906091 6085436 2026-07-02T04:57:20Z Blahhmosh 79595 7906091 wikitext text/x-wiki __TOC__ =={{校|test1|test12}}== =={{參|test1|test12"dsaf"}}== 2catt4iuk2silt7degyboag4jhwv7m9 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89 - Issue 11.pdf/1 104 1124153 7906039 2423827 2026-07-01T22:43:04Z HyBoxwood 106063 最新国务院公报使用该图。 790603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Kanwenjian" /></noinclude>[[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svg|100px|center]] {{block center|{{justify|{{xxxx-larger|{{letter-spacing|0.5em|'''中华人民共和}}国<br />国务院公报'''}}}}}} {{center|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WUYUAN GONGBAO}} {| {{ts|wa|bb|lg|ac}} |{{ts|w33}}| 7月18日||1989年{{gap}}第11号 ||{{ts|w33}}|(总号:592) |} {{center|{{larger|'''{{letter-spacing|2em|目}}录'''}}}} {{Dotted TOC page listin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决议]]|(451)}} {{Dotted TOC page listing||[[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dotend=[[Author:陈希同|陈希同]]|(453)}} {{Dotted TOC page listin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紫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的决定]]|(477)}} {{Dotted TOC page lis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477)}} {{Dotted TOC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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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  一、有形文化資產: :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  二、無形文化資產: :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第四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五條 :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 :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九條 :  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  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第十三條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第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六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十七條 :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第二十二條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  三、防盜、防災、保險。 :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第二十九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三十條 :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三十三條 :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第四十條 :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第四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  四、廣告物之設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考古遺址之需要,得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建立系統性之監管及通報機制。 第四十六條 :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  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經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追蹤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  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  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  前項監管保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  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之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  劃入考古遺址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土地,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或徵收之。 第五十條 :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第五十一條 :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發表。 :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因前項行為,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土地所有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五十五條 :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五十六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十七條 :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五十八條 :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六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第六十四條 :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章 古物== 第六十五條 :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六條 :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七條 :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八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十條 :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第七十一條 :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第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七十六條 :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七十八條 :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七十九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第八十一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三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 :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八十五條 :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六條 :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七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八條 :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八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九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九十一條 :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十二條 :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第九十三條 :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第九十五條 :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第九十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已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擇其必要且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已列冊或前項已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中,擇其急需加以保護者,審查登錄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辦理公告。 :  前二項登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應認定其保存者。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無需再加以保護時,或其保存者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變更等情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變更其登錄或認定,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廢止或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四項登錄及認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七條 :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獎勵== 第九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 第九十九條 :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百條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零二條 :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三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第一百十一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第一百十二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12年}} [[分類:中華民國文化部]] [[分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6tfklryrgjxjxgw91bh53vrocrtd5wp 月沙先生集/卷之十八 0 1154972 7905973 2442733 2026-07-01T13:35:45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十八]]至[[月沙先生集/卷之十八]] 244273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十八|y=1636|previous=[[../卷十七|卷十七]]|next=[[../卷十九|卷十九]]}} ==倦應錄<sub>下</sub>== ===晩笑亭八詠<sub>爲韓希益作</sub>=== 江月白於水。泠泠湖上亭。幽人夜開戶。松影滿前庭。 {{*|右松亭霽月}} 江暝不知洒。竹深偏有聲。鑪煙濕不起。疏簟坐來淸。 {{*|右竹林寒雨}} 朝漁淺渚淸。暮漁深潭淥。擧網得魚不。草堂方有客。 {{*|右場巖撒網}} 遠遠泛極浦。初如波上鴻。須臾泊近岸。人語櫓聲中。 {{*|右王浦歸帆}} 暉暉映籬落。冉冉迷煙蕪。東屯多少村。渾似輞川圖。 {{*|右灘村夕照}} 江館盡日靜。悄無人世喧。數聲風外至。知是近城村。 {{*|右山城暮角}} 渡頭風浪高。忠魂怒未已。潭下有老龍。應知昔日事。 {{*|右白馬古渡}} 微雨夜來過。綠遍湖上堤。萋萋望不盡。迷却路東西。 {{*|右靑草平湖}} ===花山別業。爲宋士誨賦八詠。=== 江樹依依江岸斜。春來無處不開花。煙霏十里籠如錦。多少行人畫裏過。 {{*|右薺岸煙花}} 雨過南陀水蘸堤。堤邊草色翠初齊。隣翁曾有尋芳約。欲下溪沙路恐迷。 {{*|右龍池芳草}} 津亭向晩斷人行。波上孤舟泛泛輕。時有漁翁收網去。夕陽移纜待潮生。 {{*|右熊浦孤舟}} 天際遙山萬仞靑。浮空秀色映牕櫺。濃雲淡霧渾奇絶。朝暮長開活畫屛。 {{*|右鷄山遠翠}} 縹緲禪房隔翠微。飯鐘淸曉出雲扉。聲和落月來孤枕。正是幽人睡覺時。 {{*|右臨海曉鐘}} 江天漠漠暝雲低。浦樹汀沙望轉迷。日脚映邊飛雨白。晩風吹過數村西。 {{*|右鎭江晩雨}} 小軒寥落倚江皐。曠野前臨翠壁高。枕上南風入晝夢。臥聽晴籟散松濤。 {{*|右花麓風松}} 扶桑初日暈紅霞。雪後江天霽色多。隔水數峯寒更聳。玉樓銀闕眩生花。 {{*|右羅峯晴雪}} ===送宋士誨赴連山=== 吾病百事懶。久不親鉛槧。牙籖滿架書。欲披心先厭。親知徵我文。應之如受痁。宋侯少攻詩。詞華老猶艶。交遊盡詞伯。篇翰以聚斂。吟哦自娛嬉。斷斷無他念。騎驢供薄宦。旅食僑寒店。得句勝得官。獨恥事干諂。時來問窮巷。諷誦開昏墊。君旣張戈矛。我亦堅壁塹。出其囊中文。所得亦云贍。我雖久荒蕪。得君賴擩染。爲君強題詩。頗覺增光焰。君乃吐款要。不復尋瑕玷。願言終賜之。別懷庶不歉。聊書以送行。我言無乃僭。 ===送李伯胤赴平壤庶尹=== 箕城古名都。頟頟繁華境。以有箕範遺。其人禮敎秉。西北本關防。士馬又精勁。念昔被賊初。玆城爲蔽屛。一路賴安全。于今國猶幸。地大且民夥。自昔煩簿領。少尹實主理。撫按須才穎。君侯金玉姿。英雅實天挺。溟鵬雲路遠。仙鶴霜毛整。盛之白玉堂。藹藹其文炳。侃侃立靑蒲。發論皆忠鯁。天官秉銓筆。秀氣橫臺省。中歲竟坎坷。失路隨萍梗。長閑學益進。屢躓心愈靜。二年苜蓿盤。儒官飽寒冷。玆行誠不意。又踏西關嶺。靑衫趨幕府。白髮颯垂頂。朋儕惜解携。別懷臨暮景。浿岸起秋風。迢迢川路永。行矣勉王事。西民久延頸。牙門吏卒驕。撫御調寬猛。傍路接應煩。民愁宜察影。武備最先飭。文敎尤深省。棘林非鳳棲。此意誰上請。大器須外勞。公望期台鼎。但願加飧飯。此心長耿耿。 ===送洪師古以冬至使赴京。追寄於點馬之行。=== 西州最重皇華使。到處風流帶寵光。十隊笙簫邏候遠。三行紅粉妓圍香。高秋塞雁傳霜早。落日胡笳咽恨長。遙想此時灣上別。故人西望暗魂傷。 ===挽李台徵<sub>二首</sub>=== 政爾相思苦。俄聞病滯燕。遠書長計日。疑夢只看天。獨記臨分語。空披贈別篇。儀容森在眼。老淚自潸然。 海內平生友。堂堂八尺軀。風塵一骯髒。身世兩崎嶇。賦與應天意。摧殘奈命途。九原難可作。萬事獨長吁。 ===題淨土僧靈玉軸=== 前山有爽氣。晩木秋陰澄。忽憶淨土勝。仍逢蓮社僧。煙霞圍講席。水月通禪燈。我欲與之去。扶筇雲路層。 ===與淵叔巨源夜坐。醉中話舊口占。=== 十二契中餘七箇。一宵燈下幸三人。依然鼎坐悲歡集。蔥竹交情似隔晨。 ===奉別龍溪舅氏以謝恩使朝京<sub>三首</sub>=== 弘濟橋邊日欲晡。祖筵歌管咽驪駒。離情不盡惟雙涕。別袂頻牽更一壺。不怕雨聲鳴短笠。還愁暝色起平蕪。如今行役休言苦。猶勝衝泥走禁衢。{{*|別筵遭急雨。蓑笠而坐。更酌一壺。}} 積雨連旬苦未收。想今行李滯何州。毋論暮境分離恨。最是長程疾病憂。幾處歌鐘爭挽醉。此時炎潦易愆休。但將精白酬恩渥。歸趁淸秋拜冕旒。 壬寅春暮定州館。客裏相逢信宿過。十五年來俱鶴髮。三千里外更燕槎。詩囊物色今應少。世事悲懽閱幾多。仍憶浦翁生死別。滿天風雨隔長沙。{{*|壬寅。余以遠接。舅氏以黃秋浦書狀。相遇於定州。同宿兩夜。故云。時秋浦謫在海西。}} ===別書狀李判校忠養庚契=== 甲子俱衰矣。那堪萬里行。羅裙分鏡恨。鶴髮倚閭情。{{*|有老母新妻}}落日盧龍塞。秋風孤竹城。依依舊遊跡。羸臥夢長程。 ===七夕。評事諸君邀飮藥山東臺。=== 壬戌之秋七。諸君會藥山。天孫今日別。客子幾時還。白水圍靑嶂。金風動玉關。登臨悄無興。王事尙多艱。 ===壬戌秋。余儐梁勑使。送至淸川江。還途。取路于巫山崔員外大容。適以公幹來。季兒昭漢齎槐院咨。仍隨在行。州官具小酌。泛舟於赤壁之下。卽七月旣望也。秋天乍褰。霽月如晝。夜深酒闌。不覺風露襲人。卸舟上樓。倚欄嘯詠。添一佳興。口占一律。以紀其勝云。=== 坡翁千古擅風流。赤壁詞傳壬戌秋。此地偶成今日會。吾儕敢擬昔人遊。未應物色分留少。自是文章老病休。不識當時雪堂下。繁華亦有降仙樓。 ===壬辰秋。今我聖上承先王監撫之命。自伊川移蹕此府。以遏箕城之賊。余以講官隨扈。時屬搶攘。不遑登覽。但有山河擧目之歎。逮癸巳秋。回自宋經略幕中。省覲三登縣。信宿于此。始覩所謂降仙樓者。留題數絶而去。及聞癸丑之災。未嘗不西望嗟惜。時今巡察朴公燁。遞灣尹還朝屬耳。上特起公爲府使。仍命重建此館。公勵志殫才。九閱月而功訖。棟楹樑桷。益宏敞。廨宇亭臺。益備具。何其成之速也。事聞。上命中使設宴以勞之。凡所以奬勉者靡不盡。俄擢公資憲。爲本道觀察使。且戒後官盡心守護。噫。春秋戒興作。然有可已者。有不可已者。東明館卽漢元帝建昭元年。高朱蒙所建。而此樓之設。始自皇明永樂十九年。則可謂舊矣。一朝而爲墟。烏可忍也。況我聖上久駐於艱危之際。以基中興之大業。則斯樓之重建。實非可已之役。聖上軫念之勤。非獨爲舊蹟之不可廢而已也。巡察公曾屬余爲記。而非有命。不敢任也。今適過此。感念今昔。錄成一律。略記顚末如右云。=== 三十年前扈駕行。今看燕雀賀新成。煙江雨峽渾疑夢。月檻雲窓轉覺淸。修擧向來須國手。經營此日見宸情。中興基業從輝煥。不獨仙樓更擅名。 ===書蟾江圖=== 戊午春。余與白沙諸公。同被白簡。竄命朝夕下。白沙先謫北。余未定歸骨地。曾聞鄭公忠信說蟾江可居。時隨沙相在北。余移書沙相。請送鄭公爲主人。計未成而白沙爲泉下人。余尙乾沒塵土。鄭公落於西塞。壬戌秋。迎我於儐幕。話間歎賞。皆蟾江也。適遇李畫師。圖其勝示余。噫。江山公物。孰爲主孰爲賓。孰爲眞孰爲假。使余日日對此。可當宗少文臥遊。豈必誅茅卜居。爲吾几案間物耶。遂書一律遺之。 聞君每說蟾江勝。邀我湘潭共卜居。我竟未成今老矣。君於何日得歸歟。淡粧濃抹詩難狀。競秀爭流畫不如。雨竹煙帆森在眼。臥遊終日亦吾廬。 ===送李重卿冬至聖節使泛海之行=== 朝京使節屬無人。印敝經年簡命頻。盛代孰非專對彥。窮途偏有獨賢臣。元知苦節從前著。共道殊恩到此新。萬里長風隨爽氣。仙槎一瞬到天津。 ===寄登極使吳汝益付重卿之行<sub>二首</sub>=== 銜命東西歎獨賢。一生夷險任蒼天。如何季子觀周日。又是烏川泛海年。 想君行李發燕山。登海風帆指日還。自笑東陽相別後。至今猶在馬蹄間。{{*|公去時。余以梁儐。別於平山。重卿去時。別於平壤。故云。}} ===關西朴方伯小兒詩卷。次劉楊兩天使韻。<sub>幷序</sub>=== 客歲使旋。候旨留箕京凡五箇日。日與方伯公飮。一日。老妓抱小兒來拜前云。是主翁兒。拜跪坐作。周旋應對。皆成人使之。年三歲也。與之語。鑿鑿有倫。少選樂奏。起而舞。蹁躚中律。命以書。手不勝筆。而書能盈大紙。蓋英惠夙成。生知孝親敬長奉祭之禮。而於音律於書藝。則又天得也。異矣異矣。方伯公久無嗣。五十始擧此兒。雖僅具人體。猶足爲知舊之賀。況若而兒耶。兒生於巫峽之下。長於浿水之濱。豈地之靈使然耶。劉,楊二詔使俱有贈詩。方伯公走人于京。屬余題其卷。且要記其顚末。蓋侈兩公之賜也。遂次卷中韻。竝記余親見之者。 去歲曾過布政門。酒筵仍與阿戎言。已憐鸞鵠階前峙。復喜雲煙筆下歕。詔使竝留華衮語。詩翁不惜齒牙論。孩齡妙譽驚函夏。却笑神童晩受恩。 {{*|右次劉詔使贈兒韻}} 北平幼子徒姸好。江夏黃童未必奇。誰謂關西醉巡察。暮年生此寧馨兒。 纔能學語已書字。古亦未聞今見之。我輩雖衰願無死。看渠聳壑昂霄時。 {{*|右次楊詔使贈兒韻}} 憶昨過浿江。浮碧樓新修。朱欄映遠天。水色澄高秋。主伯送我行。酒賦聊唱酬。三行擁粉黛。擊鼓彈箜篌。酣來下石磴。落日且登舟。樂甚扣舷歌。淸興赤壁侔。一別詎幾何。歲月如水流。孤蹤日無悰。勝事懷舊遊。年衰我未退。任重君仍留。何時一筇竹。共治江上疇。 {{*|右次劉詔使韻。記浿江舊遊。}} 湖上新亭照水明。主人爲客滯關城。危時節鎭殊恩重。暮景棲遲宿計成。天借仙區新物色。詩傳翰閣老先生。千秋落帽風流地。莫使參軍獨擅名。 {{*|右次劉詔使題落帽亭韻}} ===送沈學而令公赴忠淸方伯=== 笑我長蹲鳳。看公再擁旄。重藩須利器。衰骨合閑曹。世事惟雙涕。歸心已二毛。春扉掩寂寂。離恨轉勞勞。 ===送成川太守洪師古。用五峯韻。=== 藉甚神仙府。君爲鶴上州。山河形勝地。登眺古今憂。月上江樓靜。秋深巫峽幽。罇前歌吹地。倘憶舊風流。 ===領議政完平李相公賜几杖宴契帖詩<sub>幷序</sub>=== 我聖上卽位之日。首起梧里李相公於驪江謫所。蓋所以明五典表百僚也。公感不世之遇。夙夜莅事。無何疾作。告章連上。上憂之。將車駕臨問。公驚懼舁疾。伏閤叩謝。上迎見勞慰。仍命賜几杖。賜几杖雖稀世。亦舊制而此尤異數也。公素貧不能辦供具應故事。禮部擇日以聞。命內外宣醞賜樂一等。耆老所曾有宴需。將以享公者至是兼設焉。亦勝事也。與會者耆英及卿相金章白髮。輝映罇俎。酒闌夜深。扶携迭舞。不覺小雨沾濕。人望之如神仙。席上公屬諸公詠其事。不佞年少於端明。而官同於白傅。乃敢僭擬端明之小序。而仍效白傅之六韻。其詩曰。 佳節重陽前數日。太平天啓第三年。聖人御極乾坤正。元老還朝雨露偏。斗屋豈容臨法駕。小庭纔足敞華筵。扶衰几杖猶常典。奬德絲綸是特宣。齒竝潞園身較健。會同眞率禮無愆。吾村雖僻斯爲盛。勝事千秋畫裏傳。{{*|右於席上承敎。口占數句。仍足成仰呈者。而繼見諸公十韻詩。不敢違令。敬步原韻如左。可謂狗尾續也。}} 紫極開煕運。黃扉冠耋年。班仍三入後。禮絶百僚前。故事耆英會。新恩几杖筵。傾朝迎大宰。披籍列群仙。 宸翰聯翩下。宮壼次第宣。金章映白髮。瑤瑟咽朱絃。雨過樽仍在。松盤席不遷。鯫生叨客右。盛事覩爭先。劇飮從濡首。豪吟或聳肩。扶公聊一舞。吾醉敢辭顚。{{*|末句記實}} ===挽洪承旨德公=== 弱冠蓮社忝隨肩。藉甚新詩世已傳。聲望一時期遠到。承宣廿載困稀遷。朋知有幾俱衰矣。離索無多便溘然。風雨城南佳節近。爲誰呼酒菊花邊。 ===送李士立庚兄之北評事<sub>二首</sub>=== 北塞難書記。春坊輟從班。士心驚外重。宸念爲邊艱。幕府文星動。將軍畫戟閑。男兒要事業。臨別不須潸。 我里同庚契。當時十二人。死生纔洒淚。離別又傷神。晩達瞻高步。先衰覺病身。秋來尋舊會。把酒憶君頻。 ===次寶雲詩軸韻=== 秋風長作送行詩。何日廬山問法師。會向石門同結社。桂花深處倘相期。 ===次重興僧印彥軸韻=== 山影樓高水檻空。飛泉遙掛夕陽中。何當淨掃蒲團坐。萬壑涼風與爾同。 ===題一巖軸=== 薄薄秋陰下短墻。晩涼欹枕竹風長。逢僧却問丹楓信。報道前宵已淡霜。 ===次智異山僧義俊軸韻送還山<sub>二首</sub>=== 千載孤雲大筆題。秋風歸興一枯藜。遙知萬壑爭流處。渡盡雙溪又幾溪。 邇來僧卷病慵題。仙境無緣一杖藜。別後雲山千里隔。幾時重訪浣花溪。 ===挽洪寧原<sub>可臣</sub>=== 盛名之下罕能全。公獨完歸八十年。偉績倘來聊偶耳。崇班自致只蕭然。匡衡直疏傾朝見。疏傅高風曠代傳。一識荊州元世分。傷心無路哭新阡。 ===醉席。次五峯韻。別洪師古之信川。<sub>三首。</sub>=== 白首知樞府。惟能送作州。君今有此別。誰與瀉吾憂。歲晩懷偏惡。人稀地轉幽。臨岐脈脈意。不盡水東流。 萬甲胸藏略。三刀夢得州。高才應晩合。素志在先憂。湖海行裝遠。柴門几杖幽。猶憐酒後態。不減舊風流。 白頭同保歲寒期。酒席棋軒趁日隨。隔樹語聲長在耳。那能一刻不相思。 ===閏八月望日。泛舟網魚。遇小雨。至昏帶月歸路。口占。示淸源。<sub>二首。</sub>=== 遇雨空江亦一奇。黃昏收網下船遲。西湖最是中秋月。何幸今年再見之。 壺觴顚倒蕩輕橈。急趁漁舟泛夕潮。貪看銀鱗跳錦浪。不知衣上雨蕭蕭。 ===挽權正字<sub>儆</sub><sub>○庚稧仲明之子</sub>=== 每羨吾庚友。雙珠秀且榮。纔聞金榜擢。未見玉堂盛。重爲公私痛。何堪父子情。諸孫摠岐嶷。應不墜家聲。 ===挽韓參議鳴吉<sub>百謙</sub><sub>○三首</sub>=== 天地吾徒在。公惟第一流。官高只寒素。頭白尙淸修。名爲傳經著。才應好善優。精神與悃愊。寂寞掩山丘。 地部思聯席。南山憶對床。忠規發蒙蔽。德宇襲馨香。得御追元禮。同襟荷季方。生離與死別。江漢日凄涼。 寄語憑難弟。喪期問阿咸。{{*|公因其弟韓判書益之屢寄書。而公之姪告訃。又示葬期。}}摧心虛枉駕。{{*|書云來訪而不遇。故云。}}逬淚獨開緘。生死情方見。神明實所監。丹旌颭秋雨。目斷曉江帆。 ===郭震卿僧名義嚴。亂初募義勤王。還俗。官至二品。卜居于載寧。手持先王所賜詩。求余題卷。=== 非俗非僧迹太奇。出山端爲濟時危。却抛蓮社尋眞錫。來建戎壇討賊旗。恩重不辭金玉秩。身閑依舊水雲姿。驚看宸翰留詩卷。白髮詞臣淚自垂。 ===李兵使<sub>濟臣</sub>遷葬挽=== 前輩風流不可攀。秪今追想亦廉頑。山河爽氣歸天上。錦潚文章滿世間。當日交游皆宿草。故人兒子已衰顏。{{*|兒時隨先君拜公於金吾獄中。故云。}}存亡最是驚心處。遷客江南未賜環。{{*|公之子命俊。時謫南鄕。故云。}} ===挽洪承旨師古<sub>三首○以信川郡守。辭連海獄。同名被逮供辭。將放病重。出獄卽殞。上有驚悼之敎。</sub>=== 西郡經年別。艱危得再逢。一杯纔握手。萬事遽搥胸。隔樹如聞欬。開軒獨想容。何時不相憶。老淚日龍鍾。 告引人誰免。蒼黃事益訛。病骸纔出獄。驚魄未還家。冤狀生前白。恩綸死後加。千秋八哀續。今日一長哦。 三世如兄弟。連墻趁日隨。孩提至衰白。終始共襟期。忠信人皆服。詞華我獨知。東籬菊花發。誰與把深巵。 ===春宮賜黃柑。分寄瓢翁宋仁叟。=== 雪裏黃柑箇箇姸。春宮新渥下賓筵。{{*|方忝賓客}}仍思病渴文園老。政對琴鑪惱晝眠。{{*|時宋方畜琴娥}} ===高參議霽峯挽=== 節義文章共一家。從三徽德儘堪誇。人間偉烈垂緗竹。天上恩封煥誥花。半世驚憂良獨苦。二年榮養亦無多。無緣執紼梧桐里。悵望南天雪路賖。 ===印彥詩軸=== 題僧卷。閑者事。而僧之以詩卷求。必於達官之門。能詩者必達耶。抑僧亦逐名耶。乙卯秋。月沙翁解官閑居湖上。彥師叩門來訪。手持一卷相示。滿卷皆閑士筆。豈師之所好在於詩而不在名耶。無乃師之所謂名不在官而在於詩耶。讀卷中詩。無非佳作。師眞好名也夫。余詩曾在卷中。而師又求一語弁其首。聊書此以戲之。步前韻述余意。 世間談笑九疑峯。方悟禪門色是空。吾已忘言師亦定。悄然相對兩禪翁。 ===挽朴吉州子眞<sub>東望</sub>=== 曩吾病臥時。君戒燕山轄。君來叩我扉。告以明朝發。君憂我羸悴。我念君行役。一杯強相屬。握手還惻惻。病懷不自遣。欲起頻把袂。別來詎幾何。計程纔過浿。凶訃若爲至。夢耶眞耶非。驚呼不自定。欲赴難奮飛。君年少我二。視我猶視兄。兩世骨肉情。卅載肝膽傾。篤厚是家風。君尤眞且醇。重以好意氣。居然君子人。立朝秉素守。不隨人俯仰。棲棲郡縣步。鬱鬱公輔望。謂宜享遐齡。云胡遽至斯。宸情動愍惻。撫庀及孤遺。有兄病在床。搥胸望燕路。有弟亦屛迹。血涕營君墓。新阡是來路。駐車便佳城。煌煌去國節。慘慘歸山旌。人生信風燭。禍福天茫茫。旣來孰不去。脩短亦何常。在世固無樂。正終斯亦已。坡山鬱蒼蒼。魂兮歸來是。魂歸不可見。望望心斷絶。緘詞寓一哀。淚盡情不竭。 ===別鄭判校<sub>世美</sub>出宰長淵=== 判校官閑地望優。序遷猶得刺雄州。長淵是縣寧非屈。都護雖陞亦不侔。海接靑徐迎漢使。壤連關塞屬邊憂。白沙亭上留詩債。輸與遨頭續勝遊。 ===朴侍郞出宰蔚山。行日來辭。戲賦爲別。=== 一片孤城百戰墟。白茅篁竹繞官居。關防正賴儒紳重。分牧多從省署除。石決明宜饞學士。天門冬合病相如。{{*|席上。余以肺病求惠天門冬。朴笑曰。蔚山小全鰒。公不嗜耶。相與大噱。故及之。}}殘年藥物煩知舊。衡雁回時數寄書。 ===別咸鏡監司李伯胤=== 病身無力備行間。坐嘯朝堂養鬢斑。此日艱危誰國士。向來才略最卿班。王師未報平西賊。廟算猶能重北關。悵望中原天漸小。須君一拓白頭山。 ===贈僧=== 山雨疏疏過。林風淡淡涼。逢僧無一語。趺坐了斜陽。 ===寄吳參贊汝益<sub>汝益以登極使。到延曙迎勑。屢退經年不得復命。</sub>=== 歷盡風濤性命輕。春明咫尺阻嚴程。百年苦節天應相。萬里歸心歲又更。道是政堂新少宰。蕭然旅榻一書生。遙知積雪荒村裏。白髮孤吟對短檠。 ====次韻<sub>汝益</sub>==== 漢水煙波一棹輕。春風何日是歸程。天心復剝頗眞見。世味甘辛亦飽更。蔬食自宜糊賤口。蓬廬聊足庇殘生。此懷良苦無人語。相對終宵只短檠。 ===金景進山堂邀飮。自備局罷仕竝赴。<sub>二首。</sub>=== 枕郭新堂絶世氛。退朝軒蓋集如雲。坐從妓密聞薌澤。酒爲杯深覺易醺。纖月掛簷星彩絢。暗風飜樹露華紛。傍人莫訝山遊早。春到梅梢已十分。 纔陟山蹊已離氛。恰成會豁披雲。歡悰到老雖全減。詩興逢場不俟醺。此日忘機須兀兀。向來觀局劇紛紛。諸賢寶墨難專占。盈把驪珠取次分。 ===題金剛僧卷韻=== 萬瀑春波瀉玉潭。衆香山色蔚挼藍。遙知老釋跏趺坐。微雨燒香睡興甘。 ===山人持柳應文詩及序文來示。次其韻却寄。<sub>時應文方在金剛表訓寺</sub>=== 韻釋來從東海湄。柳州詞翰手中持。高標不啻南曹敍。傑句眞同夔後詩。結社名山應夙計。主盟文席定何時。遙知對雪孤吟處。禪榻淸香繞鬢絲。 ===沈校理<sub>光世</sub>妻挽<sub>卽黃思叔之女。沈方謫固城。</sub>=== 浦友平生膝上兒。飽聞英淑作門楣。十年兩地生長訣。千里孤魂死得隨。楚客未歸今亦老。棘人無托更堪悲。中郞舊業尤零落。淚盡南雲一首詩。 ===上元日。朴孝伯邀飮備局諸僚。<sub>三首。</sub>=== 元宵佳節暫偸閑。相閤淸尊辦一歡。且任兒童笑山簡。肯辭風雨過蘇端。銀燈替月天從暝。燕寢凝香夜不寒。好事金吾原弛禁。直須扶醉到更闌。 黃扉了事綽餘閑。禮絶賓筵不隔歡。誰喚畸人叨座右。也敎豪興入毫端。金杯灎灎春添煖。綉幕深深雨送寒。遲暮逢辰還觸感。踏橋行樂夢猶闌。 鐘鼎山林總等閑。浮榮爭似片時歡。年華冉冉催駒隙。世故紛紛集鬢端。燭被風欺頻見跋。杯因話久不禁寒。交情到老須傾倒。萬事人間意盡闌。 ===南子安初度日。次朴孝伯韻。=== 放達何須竹林七。耆英不必香山九。爭如飮中八仙會。俱是蒼顏與皓首。懸弧令節我自知。少日慣飮君家酒。委蛇自公呼大白。渴翁壯膽呀三斗。卽今廊廟暇日少。幾處逢場得開口。金章朱紱何煌煌。好客滿堂皆石友。上台壓筵禮數寬。文采照人風流厚。豪吟縱謔各傾倒。太瘦何來老工部。歡趣莫敎兒輩覺。意氣須向吾曹取。餘外紛紛都膜外。萬世之名亦身後。年來我困唇舌多。往者君逐湘潭久。說到舊事更酸齒。除把深杯便袖手。況復流光不相待。共指西日已過酉。不樂胡爲長濕束。偃蹇七尺猶吾有。百年如斯斯足矣。重爲君歌爲君壽。 ===南子安初度日。次朴孝伯韻。<sub>朴又用前韻爲勸酒篇</sub>=== 相國詩如大國楚。餘子平原之十九。雄辭使人心氣沮。每一看來一稽首。春來獨酌有新作。語似靑蓮將進酒。公非好酒好吟詩。詩成百篇酒一斗。當其把酒覓句時。世事何曾掛諸口。酣來俗物都茫茫。眼空宇內誰其友。顧我疏慵百無能。束帶趨班顏獨厚。手中烏竹杖三尺。案上黃庭經一部。推擠不去病支離。自厭此身人誰取。時向朝堂獻末議。以我猶從大夫後。彷徨囁嚅竟何裨。逝矣安能鬱鬱久。偏枯左痺老形具。造物尙完持杯手。兒曹稍解讀父書。遺卷何須藏二酉。縱置名山與京師。千秋萬世終誰有。全吾天賦施靑山。世亂人生不願壽。 ===南子安家盆梅次韻<sub>二首</sub>=== 淡淡疏枝細細芬。明窓斜影隙通曛。新粧乍靚氷匀臉。嫩萼初敷綠皺裙。帳裏不知春尙早。雪中猶有蝶先聞。巡簷索笑渾閑事。最荷詩翁致意勤。 孤根尺土穩栽培。別檻藏春暖律催。瘦骨縱難沾雨露。淸標元不染塵埃。輕風擺影垂垂亂。晩日迎酣的的開。餘興未闌前約在。分香留作一枝媒。 ===詠白雁一雙次韻<sub>二首</sub>=== 傳信賓陽羽族奇。赤猶稱瑞白尤稀。還嫌素質煩丹趾。却笑玄裳間縞衣。湘岸幾隨孤月落。塞天遙帶數星飛。籠來幸被明公賞。也是微禽識所依。 竝刷雙飛炯自如。小塘晴柳影疏疏。春閨斷續秦娥夢。雲路蒼茫漢使書。風定晩林花落後。月沈高閣酒醒餘。無端喚起江湖興。淸唳三聲萬籟虛。 ===次孝伯韻=== 江湖廊廟苦心長。斷斷平生嫉惡腸。儘道高明容罪累。自憐疏坦絶關防。新詩不分投空谷。蟄迹無緣醉後堂。何處湘潭歸病骨。早知三黜是吾常。 ===五峯李孝彥令公。遷葬于抱川花丘。記事贈其齋舍僧。求余和。次韻書卷上。=== 誠信斯爲孝。遷移未是災。佳城應素定。吉宅驗方來。霜露新阡淨。煙霞小墅開。頻聞出休澣。雲衲共遲回。 ===挽洪監司樂夫=== 藉甚聲名未弱冠。聳觀仙驥出天閑。文章自是家庭事。交契曾從父子間。官散尙持公輔望。時亨猶滯亞卿班。從今不復論人物。埋却寧馨何處山。 ===延興府院君改葬挽=== 往事搥胸癸丑年。小西門內掖庭前。至今餘魄驚三木。何況深冤鎖九泉。草宿靑山孤絮酒。名聯白簡媿生全。十年禍亂將無國。一日彝倫始有天。哀動慈闈開淺土。恩加常典錫新阡。丹旌定過王灘水。松柏喬山夢杳然。 ===金淸州<sub>琜</sub>改葬挽=== 世仰宣仁化。人稱馬鄧賢。階庭如昨日。存歿孰非天。五典寧終滅。三喪會有緣。重將十載淚。霑灑暮江邊。 ===挽尹潭陽<sub>天衢</sub>內=== 文藻長溪宅。諸孫玉樹芳。人稱道韞秀。配得衛郞淸。仙去兒還障。塵凝簟竟床。他時朋酒會。無復喚卿卿。 ===永昌大君改葬挽=== 往事猶銷骨。當時始免懷。人間那有此。天道竟無差。庭壼魂應返。喬園夢必偕。慈情若或見。泉下可仍埋。 ===挽任持平<sub>叔英</sub>=== 乍見金門隱。俄乘御史驄。稱今謫仙子。有古諍臣風。一代騷壇寂。千秋酒肆空。堂堂去如許。人世只衰翁。 ===送成仲深<sub>文濬</sub>赴永同縣=== 雪夜蒙來訪。孤齋臥病時。懸燈檢舊作。把酒問前期。棲屑應吾道。艱危奈此離。淸平老太守。相憶鬢如絲。{{*|時申子方爲春川府伯。病重。}} ===挽申春川子方<sub>二首</sub>=== 抗疏休官日。携家入海時。寧知有今日。誰使遽長辭。語語先公碣。書書慶壽詩。{{*|先公碣文及慶壽筵詩。公屬余。每書及之。}}衰翁稽宿約。那忍此哀詞。 此老今亡矣。斯文益悵然。宸心嘆未用。士望惜無傳。骯髒寧違俗。行休只任天。一歸誰得免。名下幾人全。 ===都摠府契軸=== 禁兵環衛摠西廂。濟濟耆英會一堂。公館晝閑棋局散。直衾宵靜漏籌長。符傳玉陛隨仙仗。立近金鑪帶御香。燕寢芳辰頻勝集。席間佳句屬韋郞。 ===挽李二相而遠<sub>三首</sub>=== 科甲聲名早。靑雲自致身。居然廊廟器。展也老成臣。晩節官如寄。危朝迹已屯。榮憂眞夢耳。萬事一沾巾。 憶昨蒼皇際。扶携渡漢津。生還仍此病。間道幸爲人。一疏孤誠著。三辭聖渥新。終憐伯玉轍。不復響轔轔。 西郭僑居日。南湖抱病時。閑忙雖間闊。筆札趁相隨。忽已成今古。何堪此別離。一歸終孰免。泉下是前期。 ===挽權叔節嗣子=== 先友賢而夭。猶能一塊遺。世方留此痛。君幸稱其兒。善慶何當見。天心信莫知。老翁啼抱稚。衰白更依誰。 ===挽錦溪夫人=== 我輩俱老矣。在世懽意少。況經憂故多。喪患無時了。偕老有幾人。次第應歸盡。古人歌叩盆。理遣無傷悶。然胡聞此訃。使我不制淚。以我托契久。飽聞賢德備。治壼有法式。主饋宜酒食。及玆逢險亂。內事愈恭恪。南州地卑濕。瘴瘧常昏墊。籬高不見日。虀鹽亦屢歉。淑質長綺紈。何嘗喫艱苦。憂愁損榮衛。疾病傷水土。哀此㷀獨臣。相依以爲命。今焉益孑孑。白髮惟對影。旅櫬別湘纍。北歸路苦遠。死者得所歸。生者何時返。諸郞離側行。相持不忍發。白日慘無輝。靑山哭聲咽。念此傷我懷。欲見悲無路。題詩寄楚些。不但歌薤露。 ===別朴學士<sub>炡</sub>之咸平=== 咄咄看朝報。茫茫問路程。講筵三學士。監務一孤城。政體同金注。天心定玉成。寧論小節目。只是太分明。去國逐臣淚。登山遊子情。磨礱湖海氣。歸享泰階平。 ===別兪學士<sub>伯曾</sub>之伊川=== 昔有洛陽子。所論無依違。有君如漢文。絳灌謂之非。賢路雖少康。言者多見忌。君侯守天分。白直無他技。一麾得所歸。靑山靜散地。理民儒者事。聖心應暫試。 ===送羅學士<sub>萬甲</sub>之江東=== 淸世士常貧。廣文飯不足。況君有老母。乞養應悃愊。江東縱云小。淮陽定不薄。君非百里才。玆行寧戚戚。秋興入蓴鱸。潘輿卽聖渥。老夫錯料事。臨岐謾沾臆。 ===哭李資<sub>三首○延平之兄</sub>=== 淪落湘南四十春。酒鑪詩卷一閑身。翛然已了人間念。惟是鴒原別恨新。 去歲城南醉一筵。看君兄弟舞尊前。世間樂事誠難再。夢裏容顏已九泉。 一病經秋臥在床。眼中親舊覺凋亡。今朝又欲題君挽。窓外西風雁叫群。{{*|恐或霜字}} ===走筆寄別李鍾城<sub>景容</sub>=== 病人無睡數寒更。臥聽窓間雪打聲。關塞極天氷塞路。念君今日發東城。 ===別金叔度謝恩使之行<sub>二首</sub>=== 共言專對妙掄宜。終到于君豈所期。已惜菁華非舊樣。況今行役異前時。夢經登海應先定。{{*|叔度於十年前。夢由登萊朝宗。}}年換燕關耐久羈。男子壯遊眞一快。老人多感自傷離。 半歲郊扉一角巾。飮氷今日便忘身。平生進退關淸議。疇昔風波感海神。{{*|曾往耽羅。有祭海神之事。}}謾把直聲留諫席。還將文采動楓宸。皇華此去應相訪。共是仙舟畫裏人。{{*|叔度以遊觀宗宰。參於天使宴席。有畫簇。故云。}} ===寄李子敏<sub>時子敏移配洪川。書來求服朱砂安神丸。余適病告。天恩遣醫問疾。賜以內府珍藥。安神丸二劑亦在其中。故輟送二裹。書一絶於簡。</sub>=== 朱砂二裹安神劑。白髮三秋抱病身。却把刀圭分聖渥。與君均被竝生仁。 ===挽成仲深<sub>二首</sub>=== 道氣坡山旺。名門輩出賢。家庭傳最正。詩禮業能專。達施非無志。窮通奈有天。銷沈又如此。今古一潸然。 散迹非長往。微官是倘來。哦詩常拄笏。遇興且銜杯。草沒山中宅。花開川上臺。平生托知己。臨挽不堪哀。 ===挽成監役汝寅=== 行誼諸郞秀。君尤秀白眉。纔聞捧檄喜。遽作蓋棺悲。不忍看諸稚。何辭慰老慈。殘生哭三世。淚盡寫哀詞。 ===啓運宮挽詞=== 舊邦新命屬中興。赫世休祥聖母膺。纘女嘉因天已定。傳昌遺意夢先徵。家庭法訓從胎育。宗社神功實稟承。號正宮儀尊養備。禮遵期斷孝思增。螭頭玉檢徽音在。虎踞金陵瑞氣騰。執靷南郊陪祖道。仰瞻深墨痛難勝。 ===追別崔季昇<sub>晛</sub>關東方伯之行<sub>二首</sub>=== 斗南冠冕擅雄名。三策聲名動漢京。意氣早從文字合。肝腸仍向酒杯傾。已驚病枕重臨訪。還媿郵亭再送伻。聚散只今俱老矣。白頭離恨莽難平。 倦遊歸夢遶鄕關。旅館秋風入病顏。纔釋銀臺渡淸灞。還持玉節領仙山。名區物色應相待。老手經綸許暫閑。却把詩筒傳驛使。吟旌想在正陽間。{{*|行後再送驛使。聞方入山故云。}} ===別洪淸風<sub>{{!|𫕱|⿱雨集}}</sub>重試後之任=== 寒碧樓前水。西通漢上帆。一麾猶勝境。再第尙靑衫。地僻稀逢客。官貧懶寄緘。應憐月沙老。頭白禮都監。{{*|時兼禮葬都監。故戲及之。}} ===挽張都事<sub>綸</sub>=== 趾美諸賢蔚世珍。長公尤覺典刑新。逢場輒釀存亡淚。折輩爭推悃愊眞。薄祚未成題柱志。短期終滅枕苫身。何知我更書君挽。片石幽墟似隔晨。 ===挽洪金山<sub>瑞龍</sub>=== 兩世通家舊。童遊某樹園。那將久別恨。仍弔未歸魂。旅櫬隨秋水。丹旌滯驛村。慈情悲鶴髮。交義軫鴒原。書恰經旬見。聲疑隔壁聞。何能制我淚。日日過君門。 ===別尹止仲<sub>義立</sub>自吉州移密陽之行=== 經旬病暍臥昏昏。此日聞君出國門。瘴海關山誰遠近。暮年離別摠銷魂。 ===送柳勵仲<sub>舜翼</sub>之春川<sub>二首</sub>=== 春川地勝且官閑。分牧多從長宰班。老倦朝參仍病臥。送君眞似出塵寰。 昭陽江水接東湖。下瀨輕舟疾若鳧。待得桃花春漲暖。一壺能訪故人無。 ===寄別權仲明出按湖西=== 簡命湖藩又獨勞。向來諸路遍旌旄。經綸老手須盤錯。簽籍新科戒繹騷。別後音書稀驛使。病中文墨困儀曹。庚筵把酒遙相憶。霜鬢經秋更幾毛。 ===寄題湖南伯閔士尙林川用拙堂=== 按使新居面水開。兩湖形勝此佳哉。名堂縱爲傳家拙。報國應須辦世才。隔浦吟旌猶未返。暮年幽興定相催。憐吾潦倒無歸處。漫把詩筒替驛梅。 ===丙寅秋夕。休暇省墓。墓下舊無風雨之庇。今始略搆數椽。祭後與親黨諸君。會宿於此。內外諸孫之與會者數十餘人。甚盛事也。水原防禦公。設酒同歡。酒酣。錄示座上。=== 松楸休暇趁餘生。恩奠兼蒙藥裹榮。我李偶成連日會。吾廬幸遂十年營。偏憐霽月當窓滿。還愛晴川遶砌鳴。某樹依然遊戲地。秋風霜露不勝情。 ===又成一首寄楸灘=== 六十年纔有此廬。那將殘日詑新居。供時無力歸非晩。容膝粗安意已舒。頗惱里閭煩酒榼。喜無郞吏抱文書。今來始報灘翁道。蒼野佳篇實起予。{{*|癸亥春初。灘翁在延曙寄詩曰。蒼野淸川遶舍流。問公何日此來遊。江南花發山人句。時復長吟不自由。故云。}} ====次韻<sub>楸灘</sub>==== 何必吾廬着處廬。男兒隨地有安居。庭前閑玩草榮落。天外靜觀雲卷舒。生計更尋顏氏巷。襟期還托遯翁書。聞君新築鳴巖勝。移卜東隣肯許予。 ===挽西平府院君<sub>四首</sub>=== 盛代賓多士。公居第一頭。范韓才將相。王謝自風流。制鉞重開府。爲家不起樓。斯人那復見。埋沒只山丘。 偉器應天賦。全才更早成。少年猶宿德。儒服似名卿。福祿收如寂。恩榮處若驚。翛然乘化盡。遺澤在蒼生。 癸丑同收繫。湘潭隔幾年。重逢俱老矣。往事憶茫然。款款臨終語。迢迢上瀨船。時危仍臥病。公去似登仙。 盛德婁公覆。平生鮑叔知。幾從文字飮。相與好懷披。筆札看看涕。音容想想悲。中秋今夜月。誰共把深巵。{{*|是日秋夕}} ===挽鄭江陵士朝=== 相國風流沒世思。狀元家業屬佳兒。九天恩渥光冥路。雙璧聲華際聖時。醉藝未聞疲軟語。官卑猶儼廟堂姿。親朋日覺凋零盡。東里淸尊更對誰。 ===挽柳兵使<sub>孝傑</sub>=== 藉甚名家子。居然國士風。登壇仍舊業。躍馬更奇功。注意前途遠。橫行壯志空。時危失飛將。看劍泣衰翁。 ===挽東陽尉翁主=== 貴序親王子。逑宜上相門。天人禮自絶。婦職執尤勤。被化璿閨正。承休玉樹繁。微痾催短景。異數錫新原。夢斷秦樓月。春廻沁水園。那堪出還日。風雪又黃昏。 ===挽義城君丈=== 特進宗英表。河間學業存。世家仍契丈。鄕社又師門。憶自垂髫日。偏蒙撫頂恩。追隨到白首。歡笑日淸罇。大禍因飛語。長流亦減論。三年嶺外別。千里夢中魂。聖主初臨扆。恩光照覆盆。班增崇憲貴。禮視上卿尊。萬死重相對。三陽舊小軒。還家華表鶴。失子蜀山猿。舊事眞如幻。追思可忍言。悲歡纔手握。存歿更聲呑。露菊斑荒圃。霜梧落廢園。平生一杯酒。和淚灑秋原。 ===挽鼇城夫人=== 襲芳元帥貴。媲德上台尊。赫世風流盡。孀閨範訓存。宦榮留二子。家慶見諸孫。重灑新阡淚。時危憶九原。 ===挽閔參判聖之=== 瘦骨靑山一布衾。堂堂國器此銷沈。宦遊蹤跡看氷蘗。場屋聲名動士林。連榻十年朋酒會。撫棺今日弟兄心。親知半在重泉下。白髮題詩淚滿襟。 ===挽西坰=== 年輩雖尊位序聯。早將文字共周旋。天仙儐席同酬唱。宗匠騷壇迭後先。幾閱悲歡俱白首。又逢離亂遽重泉。餘生在世渾無興。哭望東湖上瀨船。 ===挽朴士獻=== 此老今亡矣。無人處士廬。虀鹽猶大耋。蓬蓽且閑居。存歿鴒原痛。追隨丱角初。寄詩曾未和。臨挽忍堪書。 ===庚寅榜會。仍餞南壯元子安接伴使之行。與會者五人。金景擇辛酉生。朴子粹壬戌生。崔瑩仲癸亥。余甲子。子安乙丑。以榜則子安居上。以官則不佞在前。年則相聯。亦盛事也。醉後口占一絶爲別語。=== 序齒辛壬癸甲乙。名聯一榜又聯年。幾番離合俱衰病。今日罇前倍黯然。 ===挽原州牧使李<sub>廷臣</sub>=== 辭陛朱幡過病扉。暫將杯酒說睽違。纔分別袂言猶在。忽報凶音夢也非。卿月聲名留省署。棠陰惠澤遍湖畿。那堪漢水逢迎地。只見孤舟旅櫬歸。 ===臨海君改葬挽=== 臺廢餘池草。閨寒泣鏡鸞。聖朝冤狀白。仙籍舊封完。尺布謠堪聽。長陵土未乾。淮南賓客地。笑殺歃銅盤。 ===挽沈進士<sub>檼</sub><sub>○黃思叔外孫。早擢進士。連喪六年而死。</sub>=== 秀格曾看撫頂時。科聲纔播禍仍罹。瘴煙蠻雨羈棲苦。國慶家榮喪患隨。哀竟六年君奄忽。哭今三世我支離。慇懃寄語泉臺友。頭白人間更夢思。 ===次吳大年先祖詩帖韻=== 學士題詩江上臺。風流餘韻屬雲來。秪今翠老同歸盡。長憶騷壇共把杯。{{*|晩翠公昔示此帖。今爲泉下人。故落句寓感。}} ===挽申敬叔<sub>二首</sub>=== 先朝作士盛彬彬。儒雅推公第一人。楚澤幾年閑俊傑。黃扉當日任經綸。平生志操同氷蘗。餘事文章動鬼神。太史河間臨絶語。請看貞石大銘新。 白首交情自布衣。襲薰蘭室早相依。聲華一代同推挽。事業千秋共發揮。爽氣不隨鐘漏盡。大名應與日星輝。賞音玄晏今無托。絃絶峨洋聽亦稀。 ===送進香使洪景望<sub>霶</sub><sub>○二首</sub>=== 不佞於庚申年。奉奏在北京。萬曆皇帝奄棄弓劍。隨千官入參進香之列。仍參嗣皇帝登極賀班。還到遼東。又聞泰昌皇帝賓天。天啓皇帝嗣位。途中繼見哀慶之詔。于今九載。又送進香之行。感念舊迹。聊以一律記事。又一律是西郊別筵之作。幷此追寄。 萬曆賓天日。銜綸滯玉京。賀班如夢散。哀詔在途驚。一歲重悲慶。孤臣半死生。還將九載淚。又送進香行。 藉草西郊路。殘尊對夕暉。那堪餞春日。又作送君歸。遼海風濤靜。胡天氛祲微。玆行仗忠信。臨別莫沾衣。 ===挽趙知事守初=== 早許經綸志。居然廊廟姿。跡淪危難日。身倦聖明時。富貴家能享。優閑福亦隨。老猶談世務。病不負深巵。洛社風流盡。名園勝事虧。舊遊賓客地。衰白淚雙垂。 ===送謝恩使閔士尙=== 聞說今皇帝。欽惟大聖人。雄圖驚北虜。恩詔泣東民。玉帛梯航遠。風雲際會新。憑君夢仙仗。白髮四朝臣。 ===挽判敦寧李君美=== 發硎經笥踐台衡。一節三朝獨老成。廉白選中孚望實。循良傳裏蔚聲名。湘潭起廢蒙殊渥。洛社投閑絶世營。八十四年全素履。死生無愧是爲榮。 ===挽吏曹判書李潤卿=== 自是名流第一人。聳瞻淸裁映簪紳。十年荒野沈冥久。晩節亨衢際遇新。早識騷壇開壁壘。方期台閣展經綸。平生知己俱零落。灑涕春風獨老身。 ===挽嚴司諫<sub>惺</sub>=== 藉甚聲名嚴翰林。臨危猶不負初心。可憐直氣終埋沒。瘦骨靑山一布衾。 ===吳同知<sub>翊</sub>遷葬挽=== 眉山家世長公賢。玉署翩翩望若仙。孝子滅身同入地。新阡隔海竝歸船。殘生不死哭三世。往事驚心今十年。文彩未應埋沒了。壁間遺墨尙森然。 ===臘後大雪。張持國大學士與直廬諸公有賦。次韻寄之。=== 夜來繁雪壓枯枝。好事天公辦一奇。賦喜豈須梁苑會。占年不待老農知。浮簷霽旭瓊花眩。透箔寒光玉樹差。斟酒煎茶俱勝況。也應詞掖有新詩。 ===申領相敬叔夫人遷葬挽=== 節孝名家早毓英。相門淸範助艱貞。空罹楚澤中年苦。未享黃扉六載榮。忍向荒原開宿草。悲將恩誥換丹旌。欒人重結終天痛。心絶林烏子夜聲。 ===送趙善述令公之任善山=== 禁闥非無願。明時又一麾。相憐却同病。{{*|時余方患聾。趙亦素有重聽之病。}}共老奈長離。傲吏爲官冷。聾丞了事癡。郡齋應拄笏。須寄錦囊詩。 ===挽林監司<sub>㥠</sub>=== 堂堂國器合騰騫。半世沈冥只任天。暫試西藩才已著。纔還南隴病仍纏。郊扉屛迹思隣幷。水部隨班記席聯。江海元龍豪氣盡。百年交義在重泉。 ===挽故張判書萬里大夫人=== 吾友已泉下。慈闈猶享榮。生看判書養。葬祔政丞塋。無子還餘慶。諸孫摠盛名。存亡念往事。臨挽更傷情。 ===題老人劉希慶詩卷=== 余旣老。猶未謝事。公退。輒昏昏倦睡。尤與筆硯疏。時有山僧叩門求詩。強起酬塞。殊無意致。劉老人是余舊識。時時來訪。說禮讀詩。誠悃藹然。一日袖一軸示之。乃道峯前麓有數間屋。倩畫師圖其勝。求余題詩。余曰。老人亦求詩耶。顧溪山勝跡。宛然如入虎溪。遂次卷中韻。信筆書贈。 劉老非僧且索詩。閑情元與俗人岐。披圖却喜溪莊勝。恍入東林訪遠師。 ===次題老人崔彥國詩卷=== 槐院曾爲翰墨徒。酒筵隨處共歡娛。過從不逐炎涼變。情誼寧因貴賤殊。愧我殘年猶縛宦。嘉君醉步却嗔扶。尋思往事悲存沒。詩卷披來更一吁。 ===別趙守初觀察關東=== 都巡察使領關東。道是耆英七十翁。廷議老成須在內。聖心方岳莫如公。元知暮境饒仙分。應使疲民得化工。遲我十年持此節。與君筋力較誰雄。 ===挽南參判子安大人=== 參判聲名早。夫人淑德全。吾儕鮮偕老。同閈共殘年。酒食閨儀在。書香宅相傳。過門感存沒。衰白對潸然。 ===挽鄭翰林<sub>杺</sub>=== 一見常嘉秀格成。俄聞三榜振英聲。家傳經術斯尤盛。世掌絲綸古亦榮。催返玉皇香案吏。遽收金馬歲星精。宸心政軫存亡際。何況安豐父子情。 ===送冬至使權僉知<sub>晵</sub>=== 君昔窺龍九龍淵。俄聞君冠龍頭選。今行遠涉蛟龍窟。龍如有知應相戀。約束蛟鼉驅海若。海波如錦長風便。百祥樓前劃大帆。萬里登萊一轉眄。但聞龍性貪愛寶。吾詩甚拙休題扇。{{*|權。昔年遊金剛。見龍出戲。其年有異。遂擢謁聖壯元。曾以此求詩於余。故及之。}} ===送謝恩使吳侍郞<sub>䎘</sub>=== 此身強半老燕山。遼薊長程夢想間。每送行人魂欲斷。況今浮海路尤艱。張帆直過蛟龍窟。叫奏應穿虎豹關。忠信一生無不格。佇看恩誥趁春還。 ===送書狀官金佐郞<sub>德承</sub><sub>○二首</sub>=== 朝拜除書夕飮氷。觀周行色淡如僧。輕舟直泛天津上。老子平生亦未曾。 積雨連宵泥沒靴。聞君駐馬望天涯。河梁咫尺誠難越。何況滄溟萬里槎。 ===水原防禦使李時白令公置酒延平江閣。邀與共飮。余病未赴。書一絶寄玉汝,汝益諸公。=== 漢南車騎擁三千。緩帶秋江倚晩船。堪笑腐儒無好興。滿天明月閉窓眠。 ===三月三日。奉審齊陵。宿陵下衍慶寺。錄示金景擇吏判。=== 十年師旅歲仍饑。漢將方來虜使歸。徵發自煩憐白屋。惠鮮無策愧黃扉。竝驅江路驚佳節。伴宿禪房憶布衣。却望園陵佳氣鬱。千秋奕業尙巍巍。 ===挽韓同知景張=== 孝友家庭得。慈良稟賦然。謀身四壁靜。傳業五郞賢。忼慨銀臺疏。忠勞漢水船。官衰猶亞判。壽嗇亦稀年。此去應無憾。餘生只自憐。音容日在眼。何忍過門前。 ===趙善述貽書告以窮甚。願得斗祿。且有聾渴比劇之語。以詩答之。時余在本兵。方患聾。=== 病渴文園四壁空。飛書白帝告詩窮。聾丞到老憐同病。祈父胡爲亶不聰。 ===挽黃參議<sub>致敬</sub>=== 江都亭舍重逢日。泥露猶開二慶筵。三世聯芳元盛事。十年閑養亦仙緣。傳家積慶遺群彥。辦世高才奄九泉。知舊眼中零落盡。不堪衰白淚潸然。 ===挽延原府院君李德輝=== 延李元同籍。寅科又廁名。雪螢思北泮。朋酒憶東明。進退俱衰暮。儀刑獨老成。高勳上柱國。素業一書生。痛結傾朝送。恩加賜祭榮。新居花竹在。駐馬更沾纓。 ===別江原尹監司<sub>履之</sub>=== 癸卯秋。余以禮官。奉審咸興。還途。擬從安邊,鶴浦。歷遍叢石亭,三日浦。由楡岾入金剛。時崔東皐宰杆城。韓石峯宰歙谷。石陽君寓江陵。聞余之來。會于高城四仙亭。日馳書問期。竣事還到永興。忽聞潼關虜警。貽書謝諸公。從直路過嶺。諸公纔散去。而賊退之報至矣。悵然若有所失。留詩淮陽壁上。鷄鳴蓐食。遂自新安疾馳一百二十里。到長安。日未昏矣。留山中三日。探勝殆遍。此實難得之勝緣。而惟以不得與東皐諸公同賞內外名區。爲平生長恨。今老且病矣。緬思陳迹。邈如天外事。俯仰今昔。能不悲哉。今君盛年按節。風流不淺。秋來入山。能憶老夫否耶。遂書舊遊。爲一律以贐。 曾約東皐與石峯。竝携灘叟會瀛蓬。無端好事成魔障。猶幸奇遊屬病翁。三絶已歸泉壤裏。四仙長入夢思中。題詩尙在淮南館。試拂塵紗壁上籠。 ===次贈南漢山僧戒靜=== 南漢孤城萬仞山。譙樓粉堞半天間。百年形勝經營地。見慣居僧只等閑。 ===挽李兵使<sub>惟誠</sub>=== 天潢正派大王孫。豪習弓刀作將門。家歷州藩徒四壁。恩超卿宰卽三尊。中郞准秩垂緋玉。學士專城久畫轓。相憶十年仍此別。白頭西望倍傷魂。 ===挽李台徵夫人=== 每過南塘路。存亡淚眼邊。仍思賓館醉。常歎壼儀全。重贈花聯誥。雙飛劍合緣。廿年泉下淚。凄斷棘人前。 ===養性亭。爲沙溪丈。次卷上韻。<sub>三首。</sub>=== 萬卷牙籤一草亭。老人生理十分淸。硏朱點易無餘事。手拓秋窓賞晩晴。 養吾之性以名亭。便覺靈臺些滓淸。風詠冠童浴歸路。晩花幽草屬春晴。 山靜幽禽啼近亭。晩涼欹枕竹風淸。田家政待催花雨。多事鳴鳩莫喚晴。 ===挽趙同知=== 伊昔蒼皇際。公惟社稷臣。功存猶不伐。宦拙只長貧。大耋膺天爵。明時作逸民。傳經足餘慶。何必畫麒麟。 ===挽玉城府院君張好古=== 西郊推轂蔚風雲。盛禮殊恩古未聞。功業爭推大元帥。褊裨皆列上將軍。半生夷險身俱老。一病幽明路忽分。世事艱虞猶溢目。廟堂何日不思君。 ===穆陵遷葬挽詞=== 元陵松柏鬱蔥蔥。皇祖高居象設雄。合有神孫同配極。恭惟盛烈本齊隆。玉欄開宴應仙會。金粟占岡實聖衷。吉仗將移非舊殿。靈輴莫挽只遺弓。山川拱護祥雲繞。園寢環臨御氣通。二字徽稱大行諡。千秋奕業中興功。至今動植皆餘澤。當日朝紳半已空。天地恩私終莫報。心香一瓣老臣恫。 ===遷陵時。以啓𣪁事詣陵下。次禮判金景擇韻。<sub>三首。</sub>=== 涓埃無路答乾坤。譾劣偏承不世恩。當日侍臣俱寂莫。非君此意與誰論。 曾陪法駕拜玆山。三十餘年一夢間。仙寢卽今重昵侍。遺弓不啻鼎湖攀。 天佑邦基繼聖神。新岡叶吉豈容人。自然流淚沾衣袖。俱是先朝白髮臣。 ===挽謝恩使李尙中<sub>忔</sub><sub>○卒於北京。皇帝賜祭護送。</sub>=== 滔滔牖下孰長生。所貴全歸死又榮。萬里浮槎承勑命。半年持節守圍城。天皇隱卒垂恩奠。聖主褒忠贈上卿。螻蟻烏鳶摠身後。幾人華夏得傳名。 ===壬申元日。陪望闕禮。次張持國寄兒輩韻。=== 脩容待漏入承明。五箭纔收歲已更。節建新正瞻斗轉。天開曙色見參橫。傳嚴鼓下班行肅。呼祝聲高殿角鳴。萬里威顏通喜氣。寰區同賀泰階平。 ===挽柳時英先人<sub>燦</sub>=== 海獄橫罹尙忍言。如君守靜亦圜門。亨嘉幸際伸冤日。褒贈重霑錫類恩。何處荒山開宿草。難將絮酒酹孤魂。傳家賴有明珠在。餘慶應堪慰九原。 ===挽權留守<sub>盡己</sub>=== 法家諸子摠儒珍。雅望推君第一人。翰閣銀臺聲譽早。海藩畿節績庸新。艱危離索仍經歲。少小提携似隔晨。文采典刑俱寂莫。白頭題挽更沾巾。 ===挽沙溪金參判=== 詩書大業自家庭。從事儒賢儼典刑。官擢亞卿非遯世。年逾八袠尙治經。名場掃了人間事。生計蕭然水上亭。縱遣山林閑宰相。猶令公議重朝廷。擁門秋葉書圍座。滿室春風德潤形。共式東都處士宅。爭瞻南極老人星。方期白璧安車召。遽見丹旌粉字銘。我輩秪今無藉在。斯文從此益凋零。音容宛爾渾疑夢。筆札披來更襲馨。相憶幾年仍此別。白頭惟有淚雙熒。 ===挽洪陜川<sub>遇</sub>=== 兩世通家好。交期是弟兄。階庭承法訓。學舍擅才名。作郡留治績。爲郞負雋聲。榮枯雖已定。憂病又何幷。日日伻童婢。言言念老生。從今碧松路。不忍過門行。 ===挽趙承旨<sub>纘韓</sub>=== 君家伯仲皆吾友。難弟尤稱絶代才。忽報靑山埋玉樹。忍看丹旐寫銀臺。詩從夔後江山助。名在盧前造物猜。淮館湖亭留彩筆。一回披讀一回哀。 ===挽趙司禦<sub>文英</sub>=== 甲子東村契。當時十二人。吹蔥如昨日。執紼又今晨。破屋靑山下。新阡野水濱。舊遊零落盡。衰白獨沾巾。 ===仁穆王后挽詞<sub>三首</sub>=== 俶贊垂衣化。俄驚黼座空。慈親隔海外。稚子失懷中。白日門常鎖。蒼天籲莫通。尋思十年事。摧咽語難終。 天眷中興主。邦開再造基。風雲歸擁佑。日月揭倫彝。侍膳殫誠孝。含飴仰聖慈。仙遊忽厭世。應與帝鄕期。 猥荷先朝眷。尋常寵渥偏。御貂香未沫。宮錦色逾鮮。宴憶延興第。魂驚癸丑年。白頭猶不死。三哭穆陵阡。 ===次仙源韻<sub>二首</sub>=== 台司樞府兩衰翁。憂病相憐亦略同。門掩輕寒長悄悄。向來人事轉頭空。 荏苒淸和已浹旬。芳辰抛却一年春。劉郞又負重尋約。愧殺天台洞裏人。 ====原韻<sub>仙源</sub>==== 相思不見月沙翁。夢裏時時一笑同。抱病杜門花落盡。可憐佳約已成空。 傷同樂正臥經旬。洞裏看花負一春。多事山禽苦喚起。提壺勸酒爲何人。 ===延平挽<sub>二首</sub>=== 早從師友得依歸。抗疏聲名自布衣。閱盡險夷恒有守。洞開城府絶無機。風期倏際雲龍會。宗社重新日月輝。宇宙幾人能辦此。似公勳業古今稀。 看看時事日艱危。瞑目靑山是好期。此老又亡應快適。吾儕不死亦支離。封章剩有三千牘。歸襚仍加一等儀。握手諄諄臨訣語。九原無路答恩私。 ===次梧窓錦溪壽日韻=== 梧老懸弧節。開樽湖上亭。江山誰是主。憂樂各曾經。健飮能浮白。衰毛已換靑。那能不相憶。親友盡凋零。 ===鷄林府院君李<sub>守一</sub>挽=== 廊廟慙無策。艱危賴有君。雍容眞學士。嚄唶老將軍。閫績兒能繼。威聲虜亦聞。角巾山下宅。絶口不言勳。 ===李同知<sub>惟侃</sub>夫人挽=== 樞府交歡五十春。慣知閨範動鄕隣。年高不弛齊眉敬。客至都忘翦髻貧。蘭玉盈庭餘慶遠。金貂繞座渥恩新。賓筵喚酒渾如昨。忍寫哀辭對棘人。 ===挽鄭判書景任<sub>二首</sub>=== 先朝作士盛於斯。南斗聲華擅一時。商嶺久閑經濟手。法筵長拱廟堂姿。行藏定入名臣傳。存沒偏承聖主知。無復開襟討經典。獨留章疏契心期。 十年歸洛守艱貞。晩際淸朝士望傾。屈以卿班專講席。寵之銓柄主文盟。恩追泉下還增痛。事了人間不負名。藥裹纔傳書在案。白頭東望淚交橫。 ===完平相公挽<sub>四首</sub>=== 伊昔蒼黃際。扶顚賴有人。忠勞記王室。德澤酌生民。廊廟登庸早。風雲契遇新。丹靑浿江岸。萬古想精神。 養疾居東日。陳經抗疏時。孤誠貫金石。一語正倫彝。嶺峽風霜苦。湘潭歲月移。都人加額望。不待百年知。 白髮三朝老。黃扉四十年。陰陽歸燮理。天地與周旋。命賜松楸第。恩開几杖筵。試看前古史。名下幾人全。 洛社推先輩。台階接後塵。中年有契闊。同閈倍心親。存沒皆寧順。行藏見屈伸。從今道南宅。一過一沾巾。 ===龍門寺僧若靈軸。次一松韻。=== 筋力年年漸不侔。歸心無賴又逢秋。還思去歲猶差健。扶過龍門最上頭。{{*|昔遊龍門。倩僧扶上絶頂。到今扶亦難得。故感而云云。}} ===送睦湯卿<sub>大欽</sub>之任江陵=== 左海名區鏡浦臺。半生遐想首空回。分符傲吏今聯璧。舞彩賢郞又再魁。{{*|時湯卿之兄禹卿。亦作尹南州。其子行善。連魁龍榜設慶。故云。}}天借新榮張勝事。雪埋深巷阻離杯。曾聞老相爲留後。北壁門應待我開。{{*|世傳原任相臣。曾有尹此府者。至今府廳有北壁小門云。}} ===聞梧窓舟往楊州。欲出迎。病未果。只送一壺酒。=== 江湖白髮又新年。行色蕭然上瀨船。一舸相迎違夙計。滿簾風雨擁衾眠。 ===挽梧窓朴子龍<sub>乙亥四月</sub>=== 萬死重逢湖上廬。湘潭苦憶十年餘。相看惝恍唯含涕。後約丁寧幾見書。歎我沈痾今轉甚。羨君豪氣未全除。那知一夕成千古。益覺浮生摠是虛。 ==附拾遺錄<sub>以下。皆釋褐以前所作。收拾家藏中。錄若干首。</sub>== ===題畫<sub>八歲作</sub>=== 山靄晩不收。沈沈隱高樹。溪流深不渡。夜來前峯雨。 ===柳枝詞<sub>五首</sub>=== 玲瓏紅日上重簾。金鴨沈檀次第添。遙聽笙歌歸別院。緩拈羅扇理粧奩。 帳暖流蘇懶畫眉。喚來雙小步前池。忽看竝蔕菱花發。却入宮中報上知。 三月輕衫裁綠紵。新調蛾黛步伶俜。相逐女郞拖小艇。穿花却過木蘭汀。 搖蕩春風楊柳枝。畫橋西畔夕陽時。飛花撩亂春如夢。惆悵芳洲人未歸。 樓上佳人颭酒旗。東風不動柳絲垂。離愁寂寞重簾閉。百囀鶯聲渾不知。 ===挽人<sub>代聘君作</sub>=== 聞道詩仙葬薜蘿。斯文從此益堪嗟。眉山草木還精氣。楚水秋風起怨波。楓岳新題傳蜀道。竹枝遺恨在歌羅。吟魂寂寞藤陰下。痛哭西門不忍過。 ===鳥嶺龍湫亭=== 誰闢荒原辦勝亭。危欄乍倚更伶俜。天開石壁扶元氣。地劈龍湫賴巨靈。陰壑深深藏霧雨。晴天隱隱動雷霆。洞雲開盡峯增翠。看遍芙蓉萬朶形。 ===贈鄭慶遇次价川書堂高霽峯韻=== 心上唐虞靜裏修。倘來軒冕不回頭。時尋石室靑霞洞。好對滄波白鷺洲。天意豈終窮俊傑。素心元是樂優游。竹林有客時携酒。來破閑人半日幽。 ===贈鄭聖一=== 丹穴參差鳳羽奇。家庭玉樹稱其兒。才華似子仍芳歲。懶拙如吾奈聖時。且把眞功恢力量。莫將餘事滯心期。何時竹塢茅齋裏。重聽琅𤨿讀楚辭。 ===崔彥沈自金剛還。夜飮席上贈。=== 海上蓬萊首獨回。煙霞長待子歸來。今宵亹亹仙山事。夢入毗盧萬景臺。 ===次白巖寺韻=== 每向江南憶老僧。石門相訪幾時能。桂花寂寂空山暮。芳草年年舊恨增。虛檻納涼波影動。疏林透月露華澄。明朝且把長房杖。萬岫煙霞取次登。 ===次益山東軒韻。贈主倅金仲悟從叔。=== 太守官閑掩晝牙。門前老卒見人呵。須知世路難輕進。何用窮途便發嗟。秋半海城霜薄柳。雁回官渚水增波。阿咸早有西門約。竹所淸樽許一過。 ===歸路。寄金仲悟。=== 暫因杯酒說離違。衰草長程又獨歸。霜落梅山回雁早。月沈江路去人稀。孤村隔水門初掩。老樹經秋葉盡飛。除却羈愁與別恨。天涯日暮自沾衣。 ===遊邊山時。歷訪金參奉鋐。酒席口占。=== 漫浪湖山狂上舍。江南落魄病齋郞。一別幾勞千里夢。重逢爲把十年觴。高雲罨野留斜景。小雨藏山做晩涼。更向登雲{{*|邊山寺名}}巖底宿。歸筇他日訪東湘。{{*|東湘在邊山洞口。金公之別業。}} ibbff3intnid9nn0925t6cvc7fm8ohr 7905975 7905973 2026-07-01T13:35:56Z Blahhmosh 79595 79059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十八|y=1636|previous=[[../卷之十七|卷之十七]]|next=[[../卷之十九|卷之十九]]}} ==倦應錄<sub>下</sub>== ===晩笑亭八詠<sub>爲韓希益作</sub>=== 江月白於水。泠泠湖上亭。幽人夜開戶。松影滿前庭。 {{*|右松亭霽月}} 江暝不知洒。竹深偏有聲。鑪煙濕不起。疏簟坐來淸。 {{*|右竹林寒雨}} 朝漁淺渚淸。暮漁深潭淥。擧網得魚不。草堂方有客。 {{*|右場巖撒網}} 遠遠泛極浦。初如波上鴻。須臾泊近岸。人語櫓聲中。 {{*|右王浦歸帆}} 暉暉映籬落。冉冉迷煙蕪。東屯多少村。渾似輞川圖。 {{*|右灘村夕照}} 江館盡日靜。悄無人世喧。數聲風外至。知是近城村。 {{*|右山城暮角}} 渡頭風浪高。忠魂怒未已。潭下有老龍。應知昔日事。 {{*|右白馬古渡}} 微雨夜來過。綠遍湖上堤。萋萋望不盡。迷却路東西。 {{*|右靑草平湖}} ===花山別業。爲宋士誨賦八詠。=== 江樹依依江岸斜。春來無處不開花。煙霏十里籠如錦。多少行人畫裏過。 {{*|右薺岸煙花}} 雨過南陀水蘸堤。堤邊草色翠初齊。隣翁曾有尋芳約。欲下溪沙路恐迷。 {{*|右龍池芳草}} 津亭向晩斷人行。波上孤舟泛泛輕。時有漁翁收網去。夕陽移纜待潮生。 {{*|右熊浦孤舟}} 天際遙山萬仞靑。浮空秀色映牕櫺。濃雲淡霧渾奇絶。朝暮長開活畫屛。 {{*|右鷄山遠翠}} 縹緲禪房隔翠微。飯鐘淸曉出雲扉。聲和落月來孤枕。正是幽人睡覺時。 {{*|右臨海曉鐘}} 江天漠漠暝雲低。浦樹汀沙望轉迷。日脚映邊飛雨白。晩風吹過數村西。 {{*|右鎭江晩雨}} 小軒寥落倚江皐。曠野前臨翠壁高。枕上南風入晝夢。臥聽晴籟散松濤。 {{*|右花麓風松}} 扶桑初日暈紅霞。雪後江天霽色多。隔水數峯寒更聳。玉樓銀闕眩生花。 {{*|右羅峯晴雪}} ===送宋士誨赴連山=== 吾病百事懶。久不親鉛槧。牙籖滿架書。欲披心先厭。親知徵我文。應之如受痁。宋侯少攻詩。詞華老猶艶。交遊盡詞伯。篇翰以聚斂。吟哦自娛嬉。斷斷無他念。騎驢供薄宦。旅食僑寒店。得句勝得官。獨恥事干諂。時來問窮巷。諷誦開昏墊。君旣張戈矛。我亦堅壁塹。出其囊中文。所得亦云贍。我雖久荒蕪。得君賴擩染。爲君強題詩。頗覺增光焰。君乃吐款要。不復尋瑕玷。願言終賜之。別懷庶不歉。聊書以送行。我言無乃僭。 ===送李伯胤赴平壤庶尹=== 箕城古名都。頟頟繁華境。以有箕範遺。其人禮敎秉。西北本關防。士馬又精勁。念昔被賊初。玆城爲蔽屛。一路賴安全。于今國猶幸。地大且民夥。自昔煩簿領。少尹實主理。撫按須才穎。君侯金玉姿。英雅實天挺。溟鵬雲路遠。仙鶴霜毛整。盛之白玉堂。藹藹其文炳。侃侃立靑蒲。發論皆忠鯁。天官秉銓筆。秀氣橫臺省。中歲竟坎坷。失路隨萍梗。長閑學益進。屢躓心愈靜。二年苜蓿盤。儒官飽寒冷。玆行誠不意。又踏西關嶺。靑衫趨幕府。白髮颯垂頂。朋儕惜解携。別懷臨暮景。浿岸起秋風。迢迢川路永。行矣勉王事。西民久延頸。牙門吏卒驕。撫御調寬猛。傍路接應煩。民愁宜察影。武備最先飭。文敎尤深省。棘林非鳳棲。此意誰上請。大器須外勞。公望期台鼎。但願加飧飯。此心長耿耿。 ===送洪師古以冬至使赴京。追寄於點馬之行。=== 西州最重皇華使。到處風流帶寵光。十隊笙簫邏候遠。三行紅粉妓圍香。高秋塞雁傳霜早。落日胡笳咽恨長。遙想此時灣上別。故人西望暗魂傷。 ===挽李台徵<sub>二首</sub>=== 政爾相思苦。俄聞病滯燕。遠書長計日。疑夢只看天。獨記臨分語。空披贈別篇。儀容森在眼。老淚自潸然。 海內平生友。堂堂八尺軀。風塵一骯髒。身世兩崎嶇。賦與應天意。摧殘奈命途。九原難可作。萬事獨長吁。 ===題淨土僧靈玉軸=== 前山有爽氣。晩木秋陰澄。忽憶淨土勝。仍逢蓮社僧。煙霞圍講席。水月通禪燈。我欲與之去。扶筇雲路層。 ===與淵叔巨源夜坐。醉中話舊口占。=== 十二契中餘七箇。一宵燈下幸三人。依然鼎坐悲歡集。蔥竹交情似隔晨。 ===奉別龍溪舅氏以謝恩使朝京<sub>三首</sub>=== 弘濟橋邊日欲晡。祖筵歌管咽驪駒。離情不盡惟雙涕。別袂頻牽更一壺。不怕雨聲鳴短笠。還愁暝色起平蕪。如今行役休言苦。猶勝衝泥走禁衢。{{*|別筵遭急雨。蓑笠而坐。更酌一壺。}} 積雨連旬苦未收。想今行李滯何州。毋論暮境分離恨。最是長程疾病憂。幾處歌鐘爭挽醉。此時炎潦易愆休。但將精白酬恩渥。歸趁淸秋拜冕旒。 壬寅春暮定州館。客裏相逢信宿過。十五年來俱鶴髮。三千里外更燕槎。詩囊物色今應少。世事悲懽閱幾多。仍憶浦翁生死別。滿天風雨隔長沙。{{*|壬寅。余以遠接。舅氏以黃秋浦書狀。相遇於定州。同宿兩夜。故云。時秋浦謫在海西。}} ===別書狀李判校忠養庚契=== 甲子俱衰矣。那堪萬里行。羅裙分鏡恨。鶴髮倚閭情。{{*|有老母新妻}}落日盧龍塞。秋風孤竹城。依依舊遊跡。羸臥夢長程。 ===七夕。評事諸君邀飮藥山東臺。=== 壬戌之秋七。諸君會藥山。天孫今日別。客子幾時還。白水圍靑嶂。金風動玉關。登臨悄無興。王事尙多艱。 ===壬戌秋。余儐梁勑使。送至淸川江。還途。取路于巫山崔員外大容。適以公幹來。季兒昭漢齎槐院咨。仍隨在行。州官具小酌。泛舟於赤壁之下。卽七月旣望也。秋天乍褰。霽月如晝。夜深酒闌。不覺風露襲人。卸舟上樓。倚欄嘯詠。添一佳興。口占一律。以紀其勝云。=== 坡翁千古擅風流。赤壁詞傳壬戌秋。此地偶成今日會。吾儕敢擬昔人遊。未應物色分留少。自是文章老病休。不識當時雪堂下。繁華亦有降仙樓。 ===壬辰秋。今我聖上承先王監撫之命。自伊川移蹕此府。以遏箕城之賊。余以講官隨扈。時屬搶攘。不遑登覽。但有山河擧目之歎。逮癸巳秋。回自宋經略幕中。省覲三登縣。信宿于此。始覩所謂降仙樓者。留題數絶而去。及聞癸丑之災。未嘗不西望嗟惜。時今巡察朴公燁。遞灣尹還朝屬耳。上特起公爲府使。仍命重建此館。公勵志殫才。九閱月而功訖。棟楹樑桷。益宏敞。廨宇亭臺。益備具。何其成之速也。事聞。上命中使設宴以勞之。凡所以奬勉者靡不盡。俄擢公資憲。爲本道觀察使。且戒後官盡心守護。噫。春秋戒興作。然有可已者。有不可已者。東明館卽漢元帝建昭元年。高朱蒙所建。而此樓之設。始自皇明永樂十九年。則可謂舊矣。一朝而爲墟。烏可忍也。況我聖上久駐於艱危之際。以基中興之大業。則斯樓之重建。實非可已之役。聖上軫念之勤。非獨爲舊蹟之不可廢而已也。巡察公曾屬余爲記。而非有命。不敢任也。今適過此。感念今昔。錄成一律。略記顚末如右云。=== 三十年前扈駕行。今看燕雀賀新成。煙江雨峽渾疑夢。月檻雲窓轉覺淸。修擧向來須國手。經營此日見宸情。中興基業從輝煥。不獨仙樓更擅名。 ===書蟾江圖=== 戊午春。余與白沙諸公。同被白簡。竄命朝夕下。白沙先謫北。余未定歸骨地。曾聞鄭公忠信說蟾江可居。時隨沙相在北。余移書沙相。請送鄭公爲主人。計未成而白沙爲泉下人。余尙乾沒塵土。鄭公落於西塞。壬戌秋。迎我於儐幕。話間歎賞。皆蟾江也。適遇李畫師。圖其勝示余。噫。江山公物。孰爲主孰爲賓。孰爲眞孰爲假。使余日日對此。可當宗少文臥遊。豈必誅茅卜居。爲吾几案間物耶。遂書一律遺之。 聞君每說蟾江勝。邀我湘潭共卜居。我竟未成今老矣。君於何日得歸歟。淡粧濃抹詩難狀。競秀爭流畫不如。雨竹煙帆森在眼。臥遊終日亦吾廬。 ===送李重卿冬至聖節使泛海之行=== 朝京使節屬無人。印敝經年簡命頻。盛代孰非專對彥。窮途偏有獨賢臣。元知苦節從前著。共道殊恩到此新。萬里長風隨爽氣。仙槎一瞬到天津。 ===寄登極使吳汝益付重卿之行<sub>二首</sub>=== 銜命東西歎獨賢。一生夷險任蒼天。如何季子觀周日。又是烏川泛海年。 想君行李發燕山。登海風帆指日還。自笑東陽相別後。至今猶在馬蹄間。{{*|公去時。余以梁儐。別於平山。重卿去時。別於平壤。故云。}} ===關西朴方伯小兒詩卷。次劉楊兩天使韻。<sub>幷序</sub>=== 客歲使旋。候旨留箕京凡五箇日。日與方伯公飮。一日。老妓抱小兒來拜前云。是主翁兒。拜跪坐作。周旋應對。皆成人使之。年三歲也。與之語。鑿鑿有倫。少選樂奏。起而舞。蹁躚中律。命以書。手不勝筆。而書能盈大紙。蓋英惠夙成。生知孝親敬長奉祭之禮。而於音律於書藝。則又天得也。異矣異矣。方伯公久無嗣。五十始擧此兒。雖僅具人體。猶足爲知舊之賀。況若而兒耶。兒生於巫峽之下。長於浿水之濱。豈地之靈使然耶。劉,楊二詔使俱有贈詩。方伯公走人于京。屬余題其卷。且要記其顚末。蓋侈兩公之賜也。遂次卷中韻。竝記余親見之者。 去歲曾過布政門。酒筵仍與阿戎言。已憐鸞鵠階前峙。復喜雲煙筆下歕。詔使竝留華衮語。詩翁不惜齒牙論。孩齡妙譽驚函夏。却笑神童晩受恩。 {{*|右次劉詔使贈兒韻}} 北平幼子徒姸好。江夏黃童未必奇。誰謂關西醉巡察。暮年生此寧馨兒。 纔能學語已書字。古亦未聞今見之。我輩雖衰願無死。看渠聳壑昂霄時。 {{*|右次楊詔使贈兒韻}} 憶昨過浿江。浮碧樓新修。朱欄映遠天。水色澄高秋。主伯送我行。酒賦聊唱酬。三行擁粉黛。擊鼓彈箜篌。酣來下石磴。落日且登舟。樂甚扣舷歌。淸興赤壁侔。一別詎幾何。歲月如水流。孤蹤日無悰。勝事懷舊遊。年衰我未退。任重君仍留。何時一筇竹。共治江上疇。 {{*|右次劉詔使韻。記浿江舊遊。}} 湖上新亭照水明。主人爲客滯關城。危時節鎭殊恩重。暮景棲遲宿計成。天借仙區新物色。詩傳翰閣老先生。千秋落帽風流地。莫使參軍獨擅名。 {{*|右次劉詔使題落帽亭韻}} ===送沈學而令公赴忠淸方伯=== 笑我長蹲鳳。看公再擁旄。重藩須利器。衰骨合閑曹。世事惟雙涕。歸心已二毛。春扉掩寂寂。離恨轉勞勞。 ===送成川太守洪師古。用五峯韻。=== 藉甚神仙府。君爲鶴上州。山河形勝地。登眺古今憂。月上江樓靜。秋深巫峽幽。罇前歌吹地。倘憶舊風流。 ===領議政完平李相公賜几杖宴契帖詩<sub>幷序</sub>=== 我聖上卽位之日。首起梧里李相公於驪江謫所。蓋所以明五典表百僚也。公感不世之遇。夙夜莅事。無何疾作。告章連上。上憂之。將車駕臨問。公驚懼舁疾。伏閤叩謝。上迎見勞慰。仍命賜几杖。賜几杖雖稀世。亦舊制而此尤異數也。公素貧不能辦供具應故事。禮部擇日以聞。命內外宣醞賜樂一等。耆老所曾有宴需。將以享公者至是兼設焉。亦勝事也。與會者耆英及卿相金章白髮。輝映罇俎。酒闌夜深。扶携迭舞。不覺小雨沾濕。人望之如神仙。席上公屬諸公詠其事。不佞年少於端明。而官同於白傅。乃敢僭擬端明之小序。而仍效白傅之六韻。其詩曰。 佳節重陽前數日。太平天啓第三年。聖人御極乾坤正。元老還朝雨露偏。斗屋豈容臨法駕。小庭纔足敞華筵。扶衰几杖猶常典。奬德絲綸是特宣。齒竝潞園身較健。會同眞率禮無愆。吾村雖僻斯爲盛。勝事千秋畫裏傳。{{*|右於席上承敎。口占數句。仍足成仰呈者。而繼見諸公十韻詩。不敢違令。敬步原韻如左。可謂狗尾續也。}} 紫極開煕運。黃扉冠耋年。班仍三入後。禮絶百僚前。故事耆英會。新恩几杖筵。傾朝迎大宰。披籍列群仙。 宸翰聯翩下。宮壼次第宣。金章映白髮。瑤瑟咽朱絃。雨過樽仍在。松盤席不遷。鯫生叨客右。盛事覩爭先。劇飮從濡首。豪吟或聳肩。扶公聊一舞。吾醉敢辭顚。{{*|末句記實}} ===挽洪承旨德公=== 弱冠蓮社忝隨肩。藉甚新詩世已傳。聲望一時期遠到。承宣廿載困稀遷。朋知有幾俱衰矣。離索無多便溘然。風雨城南佳節近。爲誰呼酒菊花邊。 ===送李士立庚兄之北評事<sub>二首</sub>=== 北塞難書記。春坊輟從班。士心驚外重。宸念爲邊艱。幕府文星動。將軍畫戟閑。男兒要事業。臨別不須潸。 我里同庚契。當時十二人。死生纔洒淚。離別又傷神。晩達瞻高步。先衰覺病身。秋來尋舊會。把酒憶君頻。 ===次寶雲詩軸韻=== 秋風長作送行詩。何日廬山問法師。會向石門同結社。桂花深處倘相期。 ===次重興僧印彥軸韻=== 山影樓高水檻空。飛泉遙掛夕陽中。何當淨掃蒲團坐。萬壑涼風與爾同。 ===題一巖軸=== 薄薄秋陰下短墻。晩涼欹枕竹風長。逢僧却問丹楓信。報道前宵已淡霜。 ===次智異山僧義俊軸韻送還山<sub>二首</sub>=== 千載孤雲大筆題。秋風歸興一枯藜。遙知萬壑爭流處。渡盡雙溪又幾溪。 邇來僧卷病慵題。仙境無緣一杖藜。別後雲山千里隔。幾時重訪浣花溪。 ===挽洪寧原<sub>可臣</sub>=== 盛名之下罕能全。公獨完歸八十年。偉績倘來聊偶耳。崇班自致只蕭然。匡衡直疏傾朝見。疏傅高風曠代傳。一識荊州元世分。傷心無路哭新阡。 ===醉席。次五峯韻。別洪師古之信川。<sub>三首。</sub>=== 白首知樞府。惟能送作州。君今有此別。誰與瀉吾憂。歲晩懷偏惡。人稀地轉幽。臨岐脈脈意。不盡水東流。 萬甲胸藏略。三刀夢得州。高才應晩合。素志在先憂。湖海行裝遠。柴門几杖幽。猶憐酒後態。不減舊風流。 白頭同保歲寒期。酒席棋軒趁日隨。隔樹語聲長在耳。那能一刻不相思。 ===閏八月望日。泛舟網魚。遇小雨。至昏帶月歸路。口占。示淸源。<sub>二首。</sub>=== 遇雨空江亦一奇。黃昏收網下船遲。西湖最是中秋月。何幸今年再見之。 壺觴顚倒蕩輕橈。急趁漁舟泛夕潮。貪看銀鱗跳錦浪。不知衣上雨蕭蕭。 ===挽權正字<sub>儆</sub><sub>○庚稧仲明之子</sub>=== 每羨吾庚友。雙珠秀且榮。纔聞金榜擢。未見玉堂盛。重爲公私痛。何堪父子情。諸孫摠岐嶷。應不墜家聲。 ===挽韓參議鳴吉<sub>百謙</sub><sub>○三首</sub>=== 天地吾徒在。公惟第一流。官高只寒素。頭白尙淸修。名爲傳經著。才應好善優。精神與悃愊。寂寞掩山丘。 地部思聯席。南山憶對床。忠規發蒙蔽。德宇襲馨香。得御追元禮。同襟荷季方。生離與死別。江漢日凄涼。 寄語憑難弟。喪期問阿咸。{{*|公因其弟韓判書益之屢寄書。而公之姪告訃。又示葬期。}}摧心虛枉駕。{{*|書云來訪而不遇。故云。}}逬淚獨開緘。生死情方見。神明實所監。丹旌颭秋雨。目斷曉江帆。 ===郭震卿僧名義嚴。亂初募義勤王。還俗。官至二品。卜居于載寧。手持先王所賜詩。求余題卷。=== 非俗非僧迹太奇。出山端爲濟時危。却抛蓮社尋眞錫。來建戎壇討賊旗。恩重不辭金玉秩。身閑依舊水雲姿。驚看宸翰留詩卷。白髮詞臣淚自垂。 ===李兵使<sub>濟臣</sub>遷葬挽=== 前輩風流不可攀。秪今追想亦廉頑。山河爽氣歸天上。錦潚文章滿世間。當日交游皆宿草。故人兒子已衰顏。{{*|兒時隨先君拜公於金吾獄中。故云。}}存亡最是驚心處。遷客江南未賜環。{{*|公之子命俊。時謫南鄕。故云。}} ===挽洪承旨師古<sub>三首○以信川郡守。辭連海獄。同名被逮供辭。將放病重。出獄卽殞。上有驚悼之敎。</sub>=== 西郡經年別。艱危得再逢。一杯纔握手。萬事遽搥胸。隔樹如聞欬。開軒獨想容。何時不相憶。老淚日龍鍾。 告引人誰免。蒼黃事益訛。病骸纔出獄。驚魄未還家。冤狀生前白。恩綸死後加。千秋八哀續。今日一長哦。 三世如兄弟。連墻趁日隨。孩提至衰白。終始共襟期。忠信人皆服。詞華我獨知。東籬菊花發。誰與把深巵。 ===春宮賜黃柑。分寄瓢翁宋仁叟。=== 雪裏黃柑箇箇姸。春宮新渥下賓筵。{{*|方忝賓客}}仍思病渴文園老。政對琴鑪惱晝眠。{{*|時宋方畜琴娥}} ===高參議霽峯挽=== 節義文章共一家。從三徽德儘堪誇。人間偉烈垂緗竹。天上恩封煥誥花。半世驚憂良獨苦。二年榮養亦無多。無緣執紼梧桐里。悵望南天雪路賖。 ===印彥詩軸=== 題僧卷。閑者事。而僧之以詩卷求。必於達官之門。能詩者必達耶。抑僧亦逐名耶。乙卯秋。月沙翁解官閑居湖上。彥師叩門來訪。手持一卷相示。滿卷皆閑士筆。豈師之所好在於詩而不在名耶。無乃師之所謂名不在官而在於詩耶。讀卷中詩。無非佳作。師眞好名也夫。余詩曾在卷中。而師又求一語弁其首。聊書此以戲之。步前韻述余意。 世間談笑九疑峯。方悟禪門色是空。吾已忘言師亦定。悄然相對兩禪翁。 ===挽朴吉州子眞<sub>東望</sub>=== 曩吾病臥時。君戒燕山轄。君來叩我扉。告以明朝發。君憂我羸悴。我念君行役。一杯強相屬。握手還惻惻。病懷不自遣。欲起頻把袂。別來詎幾何。計程纔過浿。凶訃若爲至。夢耶眞耶非。驚呼不自定。欲赴難奮飛。君年少我二。視我猶視兄。兩世骨肉情。卅載肝膽傾。篤厚是家風。君尤眞且醇。重以好意氣。居然君子人。立朝秉素守。不隨人俯仰。棲棲郡縣步。鬱鬱公輔望。謂宜享遐齡。云胡遽至斯。宸情動愍惻。撫庀及孤遺。有兄病在床。搥胸望燕路。有弟亦屛迹。血涕營君墓。新阡是來路。駐車便佳城。煌煌去國節。慘慘歸山旌。人生信風燭。禍福天茫茫。旣來孰不去。脩短亦何常。在世固無樂。正終斯亦已。坡山鬱蒼蒼。魂兮歸來是。魂歸不可見。望望心斷絶。緘詞寓一哀。淚盡情不竭。 ===別鄭判校<sub>世美</sub>出宰長淵=== 判校官閑地望優。序遷猶得刺雄州。長淵是縣寧非屈。都護雖陞亦不侔。海接靑徐迎漢使。壤連關塞屬邊憂。白沙亭上留詩債。輸與遨頭續勝遊。 ===朴侍郞出宰蔚山。行日來辭。戲賦爲別。=== 一片孤城百戰墟。白茅篁竹繞官居。關防正賴儒紳重。分牧多從省署除。石決明宜饞學士。天門冬合病相如。{{*|席上。余以肺病求惠天門冬。朴笑曰。蔚山小全鰒。公不嗜耶。相與大噱。故及之。}}殘年藥物煩知舊。衡雁回時數寄書。 ===別咸鏡監司李伯胤=== 病身無力備行間。坐嘯朝堂養鬢斑。此日艱危誰國士。向來才略最卿班。王師未報平西賊。廟算猶能重北關。悵望中原天漸小。須君一拓白頭山。 ===贈僧=== 山雨疏疏過。林風淡淡涼。逢僧無一語。趺坐了斜陽。 ===寄吳參贊汝益<sub>汝益以登極使。到延曙迎勑。屢退經年不得復命。</sub>=== 歷盡風濤性命輕。春明咫尺阻嚴程。百年苦節天應相。萬里歸心歲又更。道是政堂新少宰。蕭然旅榻一書生。遙知積雪荒村裏。白髮孤吟對短檠。 ====次韻<sub>汝益</sub>==== 漢水煙波一棹輕。春風何日是歸程。天心復剝頗眞見。世味甘辛亦飽更。蔬食自宜糊賤口。蓬廬聊足庇殘生。此懷良苦無人語。相對終宵只短檠。 ===金景進山堂邀飮。自備局罷仕竝赴。<sub>二首。</sub>=== 枕郭新堂絶世氛。退朝軒蓋集如雲。坐從妓密聞薌澤。酒爲杯深覺易醺。纖月掛簷星彩絢。暗風飜樹露華紛。傍人莫訝山遊早。春到梅梢已十分。 纔陟山蹊已離氛。恰成會豁披雲。歡悰到老雖全減。詩興逢場不俟醺。此日忘機須兀兀。向來觀局劇紛紛。諸賢寶墨難專占。盈把驪珠取次分。 ===題金剛僧卷韻=== 萬瀑春波瀉玉潭。衆香山色蔚挼藍。遙知老釋跏趺坐。微雨燒香睡興甘。 ===山人持柳應文詩及序文來示。次其韻却寄。<sub>時應文方在金剛表訓寺</sub>=== 韻釋來從東海湄。柳州詞翰手中持。高標不啻南曹敍。傑句眞同夔後詩。結社名山應夙計。主盟文席定何時。遙知對雪孤吟處。禪榻淸香繞鬢絲。 ===沈校理<sub>光世</sub>妻挽<sub>卽黃思叔之女。沈方謫固城。</sub>=== 浦友平生膝上兒。飽聞英淑作門楣。十年兩地生長訣。千里孤魂死得隨。楚客未歸今亦老。棘人無托更堪悲。中郞舊業尤零落。淚盡南雲一首詩。 ===上元日。朴孝伯邀飮備局諸僚。<sub>三首。</sub>=== 元宵佳節暫偸閑。相閤淸尊辦一歡。且任兒童笑山簡。肯辭風雨過蘇端。銀燈替月天從暝。燕寢凝香夜不寒。好事金吾原弛禁。直須扶醉到更闌。 黃扉了事綽餘閑。禮絶賓筵不隔歡。誰喚畸人叨座右。也敎豪興入毫端。金杯灎灎春添煖。綉幕深深雨送寒。遲暮逢辰還觸感。踏橋行樂夢猶闌。 鐘鼎山林總等閑。浮榮爭似片時歡。年華冉冉催駒隙。世故紛紛集鬢端。燭被風欺頻見跋。杯因話久不禁寒。交情到老須傾倒。萬事人間意盡闌。 ===南子安初度日。次朴孝伯韻。=== 放達何須竹林七。耆英不必香山九。爭如飮中八仙會。俱是蒼顏與皓首。懸弧令節我自知。少日慣飮君家酒。委蛇自公呼大白。渴翁壯膽呀三斗。卽今廊廟暇日少。幾處逢場得開口。金章朱紱何煌煌。好客滿堂皆石友。上台壓筵禮數寬。文采照人風流厚。豪吟縱謔各傾倒。太瘦何來老工部。歡趣莫敎兒輩覺。意氣須向吾曹取。餘外紛紛都膜外。萬世之名亦身後。年來我困唇舌多。往者君逐湘潭久。說到舊事更酸齒。除把深杯便袖手。況復流光不相待。共指西日已過酉。不樂胡爲長濕束。偃蹇七尺猶吾有。百年如斯斯足矣。重爲君歌爲君壽。 ===南子安初度日。次朴孝伯韻。<sub>朴又用前韻爲勸酒篇</sub>=== 相國詩如大國楚。餘子平原之十九。雄辭使人心氣沮。每一看來一稽首。春來獨酌有新作。語似靑蓮將進酒。公非好酒好吟詩。詩成百篇酒一斗。當其把酒覓句時。世事何曾掛諸口。酣來俗物都茫茫。眼空宇內誰其友。顧我疏慵百無能。束帶趨班顏獨厚。手中烏竹杖三尺。案上黃庭經一部。推擠不去病支離。自厭此身人誰取。時向朝堂獻末議。以我猶從大夫後。彷徨囁嚅竟何裨。逝矣安能鬱鬱久。偏枯左痺老形具。造物尙完持杯手。兒曹稍解讀父書。遺卷何須藏二酉。縱置名山與京師。千秋萬世終誰有。全吾天賦施靑山。世亂人生不願壽。 ===南子安家盆梅次韻<sub>二首</sub>=== 淡淡疏枝細細芬。明窓斜影隙通曛。新粧乍靚氷匀臉。嫩萼初敷綠皺裙。帳裏不知春尙早。雪中猶有蝶先聞。巡簷索笑渾閑事。最荷詩翁致意勤。 孤根尺土穩栽培。別檻藏春暖律催。瘦骨縱難沾雨露。淸標元不染塵埃。輕風擺影垂垂亂。晩日迎酣的的開。餘興未闌前約在。分香留作一枝媒。 ===詠白雁一雙次韻<sub>二首</sub>=== 傳信賓陽羽族奇。赤猶稱瑞白尤稀。還嫌素質煩丹趾。却笑玄裳間縞衣。湘岸幾隨孤月落。塞天遙帶數星飛。籠來幸被明公賞。也是微禽識所依。 竝刷雙飛炯自如。小塘晴柳影疏疏。春閨斷續秦娥夢。雲路蒼茫漢使書。風定晩林花落後。月沈高閣酒醒餘。無端喚起江湖興。淸唳三聲萬籟虛。 ===次孝伯韻=== 江湖廊廟苦心長。斷斷平生嫉惡腸。儘道高明容罪累。自憐疏坦絶關防。新詩不分投空谷。蟄迹無緣醉後堂。何處湘潭歸病骨。早知三黜是吾常。 ===五峯李孝彥令公。遷葬于抱川花丘。記事贈其齋舍僧。求余和。次韻書卷上。=== 誠信斯爲孝。遷移未是災。佳城應素定。吉宅驗方來。霜露新阡淨。煙霞小墅開。頻聞出休澣。雲衲共遲回。 ===挽洪監司樂夫=== 藉甚聲名未弱冠。聳觀仙驥出天閑。文章自是家庭事。交契曾從父子間。官散尙持公輔望。時亨猶滯亞卿班。從今不復論人物。埋却寧馨何處山。 ===延興府院君改葬挽=== 往事搥胸癸丑年。小西門內掖庭前。至今餘魄驚三木。何況深冤鎖九泉。草宿靑山孤絮酒。名聯白簡媿生全。十年禍亂將無國。一日彝倫始有天。哀動慈闈開淺土。恩加常典錫新阡。丹旌定過王灘水。松柏喬山夢杳然。 ===金淸州<sub>琜</sub>改葬挽=== 世仰宣仁化。人稱馬鄧賢。階庭如昨日。存歿孰非天。五典寧終滅。三喪會有緣。重將十載淚。霑灑暮江邊。 ===挽尹潭陽<sub>天衢</sub>內=== 文藻長溪宅。諸孫玉樹芳。人稱道韞秀。配得衛郞淸。仙去兒還障。塵凝簟竟床。他時朋酒會。無復喚卿卿。 ===永昌大君改葬挽=== 往事猶銷骨。當時始免懷。人間那有此。天道竟無差。庭壼魂應返。喬園夢必偕。慈情若或見。泉下可仍埋。 ===挽任持平<sub>叔英</sub>=== 乍見金門隱。俄乘御史驄。稱今謫仙子。有古諍臣風。一代騷壇寂。千秋酒肆空。堂堂去如許。人世只衰翁。 ===送成仲深<sub>文濬</sub>赴永同縣=== 雪夜蒙來訪。孤齋臥病時。懸燈檢舊作。把酒問前期。棲屑應吾道。艱危奈此離。淸平老太守。相憶鬢如絲。{{*|時申子方爲春川府伯。病重。}} ===挽申春川子方<sub>二首</sub>=== 抗疏休官日。携家入海時。寧知有今日。誰使遽長辭。語語先公碣。書書慶壽詩。{{*|先公碣文及慶壽筵詩。公屬余。每書及之。}}衰翁稽宿約。那忍此哀詞。 此老今亡矣。斯文益悵然。宸心嘆未用。士望惜無傳。骯髒寧違俗。行休只任天。一歸誰得免。名下幾人全。 ===都摠府契軸=== 禁兵環衛摠西廂。濟濟耆英會一堂。公館晝閑棋局散。直衾宵靜漏籌長。符傳玉陛隨仙仗。立近金鑪帶御香。燕寢芳辰頻勝集。席間佳句屬韋郞。 ===挽李二相而遠<sub>三首</sub>=== 科甲聲名早。靑雲自致身。居然廊廟器。展也老成臣。晩節官如寄。危朝迹已屯。榮憂眞夢耳。萬事一沾巾。 憶昨蒼皇際。扶携渡漢津。生還仍此病。間道幸爲人。一疏孤誠著。三辭聖渥新。終憐伯玉轍。不復響轔轔。 西郭僑居日。南湖抱病時。閑忙雖間闊。筆札趁相隨。忽已成今古。何堪此別離。一歸終孰免。泉下是前期。 ===挽權叔節嗣子=== 先友賢而夭。猶能一塊遺。世方留此痛。君幸稱其兒。善慶何當見。天心信莫知。老翁啼抱稚。衰白更依誰。 ===挽錦溪夫人=== 我輩俱老矣。在世懽意少。況經憂故多。喪患無時了。偕老有幾人。次第應歸盡。古人歌叩盆。理遣無傷悶。然胡聞此訃。使我不制淚。以我托契久。飽聞賢德備。治壼有法式。主饋宜酒食。及玆逢險亂。內事愈恭恪。南州地卑濕。瘴瘧常昏墊。籬高不見日。虀鹽亦屢歉。淑質長綺紈。何嘗喫艱苦。憂愁損榮衛。疾病傷水土。哀此㷀獨臣。相依以爲命。今焉益孑孑。白髮惟對影。旅櫬別湘纍。北歸路苦遠。死者得所歸。生者何時返。諸郞離側行。相持不忍發。白日慘無輝。靑山哭聲咽。念此傷我懷。欲見悲無路。題詩寄楚些。不但歌薤露。 ===別朴學士<sub>炡</sub>之咸平=== 咄咄看朝報。茫茫問路程。講筵三學士。監務一孤城。政體同金注。天心定玉成。寧論小節目。只是太分明。去國逐臣淚。登山遊子情。磨礱湖海氣。歸享泰階平。 ===別兪學士<sub>伯曾</sub>之伊川=== 昔有洛陽子。所論無依違。有君如漢文。絳灌謂之非。賢路雖少康。言者多見忌。君侯守天分。白直無他技。一麾得所歸。靑山靜散地。理民儒者事。聖心應暫試。 ===送羅學士<sub>萬甲</sub>之江東=== 淸世士常貧。廣文飯不足。況君有老母。乞養應悃愊。江東縱云小。淮陽定不薄。君非百里才。玆行寧戚戚。秋興入蓴鱸。潘輿卽聖渥。老夫錯料事。臨岐謾沾臆。 ===哭李資<sub>三首○延平之兄</sub>=== 淪落湘南四十春。酒鑪詩卷一閑身。翛然已了人間念。惟是鴒原別恨新。 去歲城南醉一筵。看君兄弟舞尊前。世間樂事誠難再。夢裏容顏已九泉。 一病經秋臥在床。眼中親舊覺凋亡。今朝又欲題君挽。窓外西風雁叫群。{{*|恐或霜字}} ===走筆寄別李鍾城<sub>景容</sub>=== 病人無睡數寒更。臥聽窓間雪打聲。關塞極天氷塞路。念君今日發東城。 ===別金叔度謝恩使之行<sub>二首</sub>=== 共言專對妙掄宜。終到于君豈所期。已惜菁華非舊樣。況今行役異前時。夢經登海應先定。{{*|叔度於十年前。夢由登萊朝宗。}}年換燕關耐久羈。男子壯遊眞一快。老人多感自傷離。 半歲郊扉一角巾。飮氷今日便忘身。平生進退關淸議。疇昔風波感海神。{{*|曾往耽羅。有祭海神之事。}}謾把直聲留諫席。還將文采動楓宸。皇華此去應相訪。共是仙舟畫裏人。{{*|叔度以遊觀宗宰。參於天使宴席。有畫簇。故云。}} ===寄李子敏<sub>時子敏移配洪川。書來求服朱砂安神丸。余適病告。天恩遣醫問疾。賜以內府珍藥。安神丸二劑亦在其中。故輟送二裹。書一絶於簡。</sub>=== 朱砂二裹安神劑。白髮三秋抱病身。却把刀圭分聖渥。與君均被竝生仁。 ===挽成仲深<sub>二首</sub>=== 道氣坡山旺。名門輩出賢。家庭傳最正。詩禮業能專。達施非無志。窮通奈有天。銷沈又如此。今古一潸然。 散迹非長往。微官是倘來。哦詩常拄笏。遇興且銜杯。草沒山中宅。花開川上臺。平生托知己。臨挽不堪哀。 ===挽成監役汝寅=== 行誼諸郞秀。君尤秀白眉。纔聞捧檄喜。遽作蓋棺悲。不忍看諸稚。何辭慰老慈。殘生哭三世。淚盡寫哀詞。 ===啓運宮挽詞=== 舊邦新命屬中興。赫世休祥聖母膺。纘女嘉因天已定。傳昌遺意夢先徵。家庭法訓從胎育。宗社神功實稟承。號正宮儀尊養備。禮遵期斷孝思增。螭頭玉檢徽音在。虎踞金陵瑞氣騰。執靷南郊陪祖道。仰瞻深墨痛難勝。 ===追別崔季昇<sub>晛</sub>關東方伯之行<sub>二首</sub>=== 斗南冠冕擅雄名。三策聲名動漢京。意氣早從文字合。肝腸仍向酒杯傾。已驚病枕重臨訪。還媿郵亭再送伻。聚散只今俱老矣。白頭離恨莽難平。 倦遊歸夢遶鄕關。旅館秋風入病顏。纔釋銀臺渡淸灞。還持玉節領仙山。名區物色應相待。老手經綸許暫閑。却把詩筒傳驛使。吟旌想在正陽間。{{*|行後再送驛使。聞方入山故云。}} ===別洪淸風<sub>{{!|𫕱|⿱雨集}}</sub>重試後之任=== 寒碧樓前水。西通漢上帆。一麾猶勝境。再第尙靑衫。地僻稀逢客。官貧懶寄緘。應憐月沙老。頭白禮都監。{{*|時兼禮葬都監。故戲及之。}} ===挽張都事<sub>綸</sub>=== 趾美諸賢蔚世珍。長公尤覺典刑新。逢場輒釀存亡淚。折輩爭推悃愊眞。薄祚未成題柱志。短期終滅枕苫身。何知我更書君挽。片石幽墟似隔晨。 ===挽洪金山<sub>瑞龍</sub>=== 兩世通家舊。童遊某樹園。那將久別恨。仍弔未歸魂。旅櫬隨秋水。丹旌滯驛村。慈情悲鶴髮。交義軫鴒原。書恰經旬見。聲疑隔壁聞。何能制我淚。日日過君門。 ===別尹止仲<sub>義立</sub>自吉州移密陽之行=== 經旬病暍臥昏昏。此日聞君出國門。瘴海關山誰遠近。暮年離別摠銷魂。 ===送柳勵仲<sub>舜翼</sub>之春川<sub>二首</sub>=== 春川地勝且官閑。分牧多從長宰班。老倦朝參仍病臥。送君眞似出塵寰。 昭陽江水接東湖。下瀨輕舟疾若鳧。待得桃花春漲暖。一壺能訪故人無。 ===寄別權仲明出按湖西=== 簡命湖藩又獨勞。向來諸路遍旌旄。經綸老手須盤錯。簽籍新科戒繹騷。別後音書稀驛使。病中文墨困儀曹。庚筵把酒遙相憶。霜鬢經秋更幾毛。 ===寄題湖南伯閔士尙林川用拙堂=== 按使新居面水開。兩湖形勝此佳哉。名堂縱爲傳家拙。報國應須辦世才。隔浦吟旌猶未返。暮年幽興定相催。憐吾潦倒無歸處。漫把詩筒替驛梅。 ===丙寅秋夕。休暇省墓。墓下舊無風雨之庇。今始略搆數椽。祭後與親黨諸君。會宿於此。內外諸孫之與會者數十餘人。甚盛事也。水原防禦公。設酒同歡。酒酣。錄示座上。=== 松楸休暇趁餘生。恩奠兼蒙藥裹榮。我李偶成連日會。吾廬幸遂十年營。偏憐霽月當窓滿。還愛晴川遶砌鳴。某樹依然遊戲地。秋風霜露不勝情。 ===又成一首寄楸灘=== 六十年纔有此廬。那將殘日詑新居。供時無力歸非晩。容膝粗安意已舒。頗惱里閭煩酒榼。喜無郞吏抱文書。今來始報灘翁道。蒼野佳篇實起予。{{*|癸亥春初。灘翁在延曙寄詩曰。蒼野淸川遶舍流。問公何日此來遊。江南花發山人句。時復長吟不自由。故云。}} ====次韻<sub>楸灘</sub>==== 何必吾廬着處廬。男兒隨地有安居。庭前閑玩草榮落。天外靜觀雲卷舒。生計更尋顏氏巷。襟期還托遯翁書。聞君新築鳴巖勝。移卜東隣肯許予。 ===挽西平府院君<sub>四首</sub>=== 盛代賓多士。公居第一頭。范韓才將相。王謝自風流。制鉞重開府。爲家不起樓。斯人那復見。埋沒只山丘。 偉器應天賦。全才更早成。少年猶宿德。儒服似名卿。福祿收如寂。恩榮處若驚。翛然乘化盡。遺澤在蒼生。 癸丑同收繫。湘潭隔幾年。重逢俱老矣。往事憶茫然。款款臨終語。迢迢上瀨船。時危仍臥病。公去似登仙。 盛德婁公覆。平生鮑叔知。幾從文字飮。相與好懷披。筆札看看涕。音容想想悲。中秋今夜月。誰共把深巵。{{*|是日秋夕}} ===挽鄭江陵士朝=== 相國風流沒世思。狀元家業屬佳兒。九天恩渥光冥路。雙璧聲華際聖時。醉藝未聞疲軟語。官卑猶儼廟堂姿。親朋日覺凋零盡。東里淸尊更對誰。 ===挽柳兵使<sub>孝傑</sub>=== 藉甚名家子。居然國士風。登壇仍舊業。躍馬更奇功。注意前途遠。橫行壯志空。時危失飛將。看劍泣衰翁。 ===挽東陽尉翁主=== 貴序親王子。逑宜上相門。天人禮自絶。婦職執尤勤。被化璿閨正。承休玉樹繁。微痾催短景。異數錫新原。夢斷秦樓月。春廻沁水園。那堪出還日。風雪又黃昏。 ===挽義城君丈=== 特進宗英表。河間學業存。世家仍契丈。鄕社又師門。憶自垂髫日。偏蒙撫頂恩。追隨到白首。歡笑日淸罇。大禍因飛語。長流亦減論。三年嶺外別。千里夢中魂。聖主初臨扆。恩光照覆盆。班增崇憲貴。禮視上卿尊。萬死重相對。三陽舊小軒。還家華表鶴。失子蜀山猿。舊事眞如幻。追思可忍言。悲歡纔手握。存歿更聲呑。露菊斑荒圃。霜梧落廢園。平生一杯酒。和淚灑秋原。 ===挽鼇城夫人=== 襲芳元帥貴。媲德上台尊。赫世風流盡。孀閨範訓存。宦榮留二子。家慶見諸孫。重灑新阡淚。時危憶九原。 ===挽閔參判聖之=== 瘦骨靑山一布衾。堂堂國器此銷沈。宦遊蹤跡看氷蘗。場屋聲名動士林。連榻十年朋酒會。撫棺今日弟兄心。親知半在重泉下。白髮題詩淚滿襟。 ===挽西坰=== 年輩雖尊位序聯。早將文字共周旋。天仙儐席同酬唱。宗匠騷壇迭後先。幾閱悲歡俱白首。又逢離亂遽重泉。餘生在世渾無興。哭望東湖上瀨船。 ===挽朴士獻=== 此老今亡矣。無人處士廬。虀鹽猶大耋。蓬蓽且閑居。存歿鴒原痛。追隨丱角初。寄詩曾未和。臨挽忍堪書。 ===庚寅榜會。仍餞南壯元子安接伴使之行。與會者五人。金景擇辛酉生。朴子粹壬戌生。崔瑩仲癸亥。余甲子。子安乙丑。以榜則子安居上。以官則不佞在前。年則相聯。亦盛事也。醉後口占一絶爲別語。=== 序齒辛壬癸甲乙。名聯一榜又聯年。幾番離合俱衰病。今日罇前倍黯然。 ===挽原州牧使李<sub>廷臣</sub>=== 辭陛朱幡過病扉。暫將杯酒說睽違。纔分別袂言猶在。忽報凶音夢也非。卿月聲名留省署。棠陰惠澤遍湖畿。那堪漢水逢迎地。只見孤舟旅櫬歸。 ===臨海君改葬挽=== 臺廢餘池草。閨寒泣鏡鸞。聖朝冤狀白。仙籍舊封完。尺布謠堪聽。長陵土未乾。淮南賓客地。笑殺歃銅盤。 ===挽沈進士<sub>檼</sub><sub>○黃思叔外孫。早擢進士。連喪六年而死。</sub>=== 秀格曾看撫頂時。科聲纔播禍仍罹。瘴煙蠻雨羈棲苦。國慶家榮喪患隨。哀竟六年君奄忽。哭今三世我支離。慇懃寄語泉臺友。頭白人間更夢思。 ===次吳大年先祖詩帖韻=== 學士題詩江上臺。風流餘韻屬雲來。秪今翠老同歸盡。長憶騷壇共把杯。{{*|晩翠公昔示此帖。今爲泉下人。故落句寓感。}} ===挽申敬叔<sub>二首</sub>=== 先朝作士盛彬彬。儒雅推公第一人。楚澤幾年閑俊傑。黃扉當日任經綸。平生志操同氷蘗。餘事文章動鬼神。太史河間臨絶語。請看貞石大銘新。 白首交情自布衣。襲薰蘭室早相依。聲華一代同推挽。事業千秋共發揮。爽氣不隨鐘漏盡。大名應與日星輝。賞音玄晏今無托。絃絶峨洋聽亦稀。 ===送進香使洪景望<sub>霶</sub><sub>○二首</sub>=== 不佞於庚申年。奉奏在北京。萬曆皇帝奄棄弓劍。隨千官入參進香之列。仍參嗣皇帝登極賀班。還到遼東。又聞泰昌皇帝賓天。天啓皇帝嗣位。途中繼見哀慶之詔。于今九載。又送進香之行。感念舊迹。聊以一律記事。又一律是西郊別筵之作。幷此追寄。 萬曆賓天日。銜綸滯玉京。賀班如夢散。哀詔在途驚。一歲重悲慶。孤臣半死生。還將九載淚。又送進香行。 藉草西郊路。殘尊對夕暉。那堪餞春日。又作送君歸。遼海風濤靜。胡天氛祲微。玆行仗忠信。臨別莫沾衣。 ===挽趙知事守初=== 早許經綸志。居然廊廟姿。跡淪危難日。身倦聖明時。富貴家能享。優閑福亦隨。老猶談世務。病不負深巵。洛社風流盡。名園勝事虧。舊遊賓客地。衰白淚雙垂。 ===送謝恩使閔士尙=== 聞說今皇帝。欽惟大聖人。雄圖驚北虜。恩詔泣東民。玉帛梯航遠。風雲際會新。憑君夢仙仗。白髮四朝臣。 ===挽判敦寧李君美=== 發硎經笥踐台衡。一節三朝獨老成。廉白選中孚望實。循良傳裏蔚聲名。湘潭起廢蒙殊渥。洛社投閑絶世營。八十四年全素履。死生無愧是爲榮。 ===挽吏曹判書李潤卿=== 自是名流第一人。聳瞻淸裁映簪紳。十年荒野沈冥久。晩節亨衢際遇新。早識騷壇開壁壘。方期台閣展經綸。平生知己俱零落。灑涕春風獨老身。 ===挽嚴司諫<sub>惺</sub>=== 藉甚聲名嚴翰林。臨危猶不負初心。可憐直氣終埋沒。瘦骨靑山一布衾。 ===吳同知<sub>翊</sub>遷葬挽=== 眉山家世長公賢。玉署翩翩望若仙。孝子滅身同入地。新阡隔海竝歸船。殘生不死哭三世。往事驚心今十年。文彩未應埋沒了。壁間遺墨尙森然。 ===臘後大雪。張持國大學士與直廬諸公有賦。次韻寄之。=== 夜來繁雪壓枯枝。好事天公辦一奇。賦喜豈須梁苑會。占年不待老農知。浮簷霽旭瓊花眩。透箔寒光玉樹差。斟酒煎茶俱勝況。也應詞掖有新詩。 ===申領相敬叔夫人遷葬挽=== 節孝名家早毓英。相門淸範助艱貞。空罹楚澤中年苦。未享黃扉六載榮。忍向荒原開宿草。悲將恩誥換丹旌。欒人重結終天痛。心絶林烏子夜聲。 ===送趙善述令公之任善山=== 禁闥非無願。明時又一麾。相憐却同病。{{*|時余方患聾。趙亦素有重聽之病。}}共老奈長離。傲吏爲官冷。聾丞了事癡。郡齋應拄笏。須寄錦囊詩。 ===挽林監司<sub>㥠</sub>=== 堂堂國器合騰騫。半世沈冥只任天。暫試西藩才已著。纔還南隴病仍纏。郊扉屛迹思隣幷。水部隨班記席聯。江海元龍豪氣盡。百年交義在重泉。 ===挽故張判書萬里大夫人=== 吾友已泉下。慈闈猶享榮。生看判書養。葬祔政丞塋。無子還餘慶。諸孫摠盛名。存亡念往事。臨挽更傷情。 ===題老人劉希慶詩卷=== 余旣老。猶未謝事。公退。輒昏昏倦睡。尤與筆硯疏。時有山僧叩門求詩。強起酬塞。殊無意致。劉老人是余舊識。時時來訪。說禮讀詩。誠悃藹然。一日袖一軸示之。乃道峯前麓有數間屋。倩畫師圖其勝。求余題詩。余曰。老人亦求詩耶。顧溪山勝跡。宛然如入虎溪。遂次卷中韻。信筆書贈。 劉老非僧且索詩。閑情元與俗人岐。披圖却喜溪莊勝。恍入東林訪遠師。 ===次題老人崔彥國詩卷=== 槐院曾爲翰墨徒。酒筵隨處共歡娛。過從不逐炎涼變。情誼寧因貴賤殊。愧我殘年猶縛宦。嘉君醉步却嗔扶。尋思往事悲存沒。詩卷披來更一吁。 ===別趙守初觀察關東=== 都巡察使領關東。道是耆英七十翁。廷議老成須在內。聖心方岳莫如公。元知暮境饒仙分。應使疲民得化工。遲我十年持此節。與君筋力較誰雄。 ===挽南參判子安大人=== 參判聲名早。夫人淑德全。吾儕鮮偕老。同閈共殘年。酒食閨儀在。書香宅相傳。過門感存沒。衰白對潸然。 ===挽鄭翰林<sub>杺</sub>=== 一見常嘉秀格成。俄聞三榜振英聲。家傳經術斯尤盛。世掌絲綸古亦榮。催返玉皇香案吏。遽收金馬歲星精。宸心政軫存亡際。何況安豐父子情。 ===送冬至使權僉知<sub>晵</sub>=== 君昔窺龍九龍淵。俄聞君冠龍頭選。今行遠涉蛟龍窟。龍如有知應相戀。約束蛟鼉驅海若。海波如錦長風便。百祥樓前劃大帆。萬里登萊一轉眄。但聞龍性貪愛寶。吾詩甚拙休題扇。{{*|權。昔年遊金剛。見龍出戲。其年有異。遂擢謁聖壯元。曾以此求詩於余。故及之。}} ===送謝恩使吳侍郞<sub>䎘</sub>=== 此身強半老燕山。遼薊長程夢想間。每送行人魂欲斷。況今浮海路尤艱。張帆直過蛟龍窟。叫奏應穿虎豹關。忠信一生無不格。佇看恩誥趁春還。 ===送書狀官金佐郞<sub>德承</sub><sub>○二首</sub>=== 朝拜除書夕飮氷。觀周行色淡如僧。輕舟直泛天津上。老子平生亦未曾。 積雨連宵泥沒靴。聞君駐馬望天涯。河梁咫尺誠難越。何況滄溟萬里槎。 ===水原防禦使李時白令公置酒延平江閣。邀與共飮。余病未赴。書一絶寄玉汝,汝益諸公。=== 漢南車騎擁三千。緩帶秋江倚晩船。堪笑腐儒無好興。滿天明月閉窓眠。 ===三月三日。奉審齊陵。宿陵下衍慶寺。錄示金景擇吏判。=== 十年師旅歲仍饑。漢將方來虜使歸。徵發自煩憐白屋。惠鮮無策愧黃扉。竝驅江路驚佳節。伴宿禪房憶布衣。却望園陵佳氣鬱。千秋奕業尙巍巍。 ===挽韓同知景張=== 孝友家庭得。慈良稟賦然。謀身四壁靜。傳業五郞賢。忼慨銀臺疏。忠勞漢水船。官衰猶亞判。壽嗇亦稀年。此去應無憾。餘生只自憐。音容日在眼。何忍過門前。 ===趙善述貽書告以窮甚。願得斗祿。且有聾渴比劇之語。以詩答之。時余在本兵。方患聾。=== 病渴文園四壁空。飛書白帝告詩窮。聾丞到老憐同病。祈父胡爲亶不聰。 ===挽黃參議<sub>致敬</sub>=== 江都亭舍重逢日。泥露猶開二慶筵。三世聯芳元盛事。十年閑養亦仙緣。傳家積慶遺群彥。辦世高才奄九泉。知舊眼中零落盡。不堪衰白淚潸然。 ===挽延原府院君李德輝=== 延李元同籍。寅科又廁名。雪螢思北泮。朋酒憶東明。進退俱衰暮。儀刑獨老成。高勳上柱國。素業一書生。痛結傾朝送。恩加賜祭榮。新居花竹在。駐馬更沾纓。 ===別江原尹監司<sub>履之</sub>=== 癸卯秋。余以禮官。奉審咸興。還途。擬從安邊,鶴浦。歷遍叢石亭,三日浦。由楡岾入金剛。時崔東皐宰杆城。韓石峯宰歙谷。石陽君寓江陵。聞余之來。會于高城四仙亭。日馳書問期。竣事還到永興。忽聞潼關虜警。貽書謝諸公。從直路過嶺。諸公纔散去。而賊退之報至矣。悵然若有所失。留詩淮陽壁上。鷄鳴蓐食。遂自新安疾馳一百二十里。到長安。日未昏矣。留山中三日。探勝殆遍。此實難得之勝緣。而惟以不得與東皐諸公同賞內外名區。爲平生長恨。今老且病矣。緬思陳迹。邈如天外事。俯仰今昔。能不悲哉。今君盛年按節。風流不淺。秋來入山。能憶老夫否耶。遂書舊遊。爲一律以贐。 曾約東皐與石峯。竝携灘叟會瀛蓬。無端好事成魔障。猶幸奇遊屬病翁。三絶已歸泉壤裏。四仙長入夢思中。題詩尙在淮南館。試拂塵紗壁上籠。 ===次贈南漢山僧戒靜=== 南漢孤城萬仞山。譙樓粉堞半天間。百年形勝經營地。見慣居僧只等閑。 ===挽李兵使<sub>惟誠</sub>=== 天潢正派大王孫。豪習弓刀作將門。家歷州藩徒四壁。恩超卿宰卽三尊。中郞准秩垂緋玉。學士專城久畫轓。相憶十年仍此別。白頭西望倍傷魂。 ===挽李台徵夫人=== 每過南塘路。存亡淚眼邊。仍思賓館醉。常歎壼儀全。重贈花聯誥。雙飛劍合緣。廿年泉下淚。凄斷棘人前。 ===養性亭。爲沙溪丈。次卷上韻。<sub>三首。</sub>=== 萬卷牙籤一草亭。老人生理十分淸。硏朱點易無餘事。手拓秋窓賞晩晴。 養吾之性以名亭。便覺靈臺些滓淸。風詠冠童浴歸路。晩花幽草屬春晴。 山靜幽禽啼近亭。晩涼欹枕竹風淸。田家政待催花雨。多事鳴鳩莫喚晴。 ===挽趙同知=== 伊昔蒼皇際。公惟社稷臣。功存猶不伐。宦拙只長貧。大耋膺天爵。明時作逸民。傳經足餘慶。何必畫麒麟。 ===挽玉城府院君張好古=== 西郊推轂蔚風雲。盛禮殊恩古未聞。功業爭推大元帥。褊裨皆列上將軍。半生夷險身俱老。一病幽明路忽分。世事艱虞猶溢目。廟堂何日不思君。 ===穆陵遷葬挽詞=== 元陵松柏鬱蔥蔥。皇祖高居象設雄。合有神孫同配極。恭惟盛烈本齊隆。玉欄開宴應仙會。金粟占岡實聖衷。吉仗將移非舊殿。靈輴莫挽只遺弓。山川拱護祥雲繞。園寢環臨御氣通。二字徽稱大行諡。千秋奕業中興功。至今動植皆餘澤。當日朝紳半已空。天地恩私終莫報。心香一瓣老臣恫。 ===遷陵時。以啓𣪁事詣陵下。次禮判金景擇韻。<sub>三首。</sub>=== 涓埃無路答乾坤。譾劣偏承不世恩。當日侍臣俱寂莫。非君此意與誰論。 曾陪法駕拜玆山。三十餘年一夢間。仙寢卽今重昵侍。遺弓不啻鼎湖攀。 天佑邦基繼聖神。新岡叶吉豈容人。自然流淚沾衣袖。俱是先朝白髮臣。 ===挽謝恩使李尙中<sub>忔</sub><sub>○卒於北京。皇帝賜祭護送。</sub>=== 滔滔牖下孰長生。所貴全歸死又榮。萬里浮槎承勑命。半年持節守圍城。天皇隱卒垂恩奠。聖主褒忠贈上卿。螻蟻烏鳶摠身後。幾人華夏得傳名。 ===壬申元日。陪望闕禮。次張持國寄兒輩韻。=== 脩容待漏入承明。五箭纔收歲已更。節建新正瞻斗轉。天開曙色見參橫。傳嚴鼓下班行肅。呼祝聲高殿角鳴。萬里威顏通喜氣。寰區同賀泰階平。 ===挽柳時英先人<sub>燦</sub>=== 海獄橫罹尙忍言。如君守靜亦圜門。亨嘉幸際伸冤日。褒贈重霑錫類恩。何處荒山開宿草。難將絮酒酹孤魂。傳家賴有明珠在。餘慶應堪慰九原。 ===挽權留守<sub>盡己</sub>=== 法家諸子摠儒珍。雅望推君第一人。翰閣銀臺聲譽早。海藩畿節績庸新。艱危離索仍經歲。少小提携似隔晨。文采典刑俱寂莫。白頭題挽更沾巾。 ===挽沙溪金參判=== 詩書大業自家庭。從事儒賢儼典刑。官擢亞卿非遯世。年逾八袠尙治經。名場掃了人間事。生計蕭然水上亭。縱遣山林閑宰相。猶令公議重朝廷。擁門秋葉書圍座。滿室春風德潤形。共式東都處士宅。爭瞻南極老人星。方期白璧安車召。遽見丹旌粉字銘。我輩秪今無藉在。斯文從此益凋零。音容宛爾渾疑夢。筆札披來更襲馨。相憶幾年仍此別。白頭惟有淚雙熒。 ===挽洪陜川<sub>遇</sub>=== 兩世通家好。交期是弟兄。階庭承法訓。學舍擅才名。作郡留治績。爲郞負雋聲。榮枯雖已定。憂病又何幷。日日伻童婢。言言念老生。從今碧松路。不忍過門行。 ===挽趙承旨<sub>纘韓</sub>=== 君家伯仲皆吾友。難弟尤稱絶代才。忽報靑山埋玉樹。忍看丹旐寫銀臺。詩從夔後江山助。名在盧前造物猜。淮館湖亭留彩筆。一回披讀一回哀。 ===挽趙司禦<sub>文英</sub>=== 甲子東村契。當時十二人。吹蔥如昨日。執紼又今晨。破屋靑山下。新阡野水濱。舊遊零落盡。衰白獨沾巾。 ===仁穆王后挽詞<sub>三首</sub>=== 俶贊垂衣化。俄驚黼座空。慈親隔海外。稚子失懷中。白日門常鎖。蒼天籲莫通。尋思十年事。摧咽語難終。 天眷中興主。邦開再造基。風雲歸擁佑。日月揭倫彝。侍膳殫誠孝。含飴仰聖慈。仙遊忽厭世。應與帝鄕期。 猥荷先朝眷。尋常寵渥偏。御貂香未沫。宮錦色逾鮮。宴憶延興第。魂驚癸丑年。白頭猶不死。三哭穆陵阡。 ===次仙源韻<sub>二首</sub>=== 台司樞府兩衰翁。憂病相憐亦略同。門掩輕寒長悄悄。向來人事轉頭空。 荏苒淸和已浹旬。芳辰抛却一年春。劉郞又負重尋約。愧殺天台洞裏人。 ====原韻<sub>仙源</sub>==== 相思不見月沙翁。夢裏時時一笑同。抱病杜門花落盡。可憐佳約已成空。 傷同樂正臥經旬。洞裏看花負一春。多事山禽苦喚起。提壺勸酒爲何人。 ===延平挽<sub>二首</sub>=== 早從師友得依歸。抗疏聲名自布衣。閱盡險夷恒有守。洞開城府絶無機。風期倏際雲龍會。宗社重新日月輝。宇宙幾人能辦此。似公勳業古今稀。 看看時事日艱危。瞑目靑山是好期。此老又亡應快適。吾儕不死亦支離。封章剩有三千牘。歸襚仍加一等儀。握手諄諄臨訣語。九原無路答恩私。 ===次梧窓錦溪壽日韻=== 梧老懸弧節。開樽湖上亭。江山誰是主。憂樂各曾經。健飮能浮白。衰毛已換靑。那能不相憶。親友盡凋零。 ===鷄林府院君李<sub>守一</sub>挽=== 廊廟慙無策。艱危賴有君。雍容眞學士。嚄唶老將軍。閫績兒能繼。威聲虜亦聞。角巾山下宅。絶口不言勳。 ===李同知<sub>惟侃</sub>夫人挽=== 樞府交歡五十春。慣知閨範動鄕隣。年高不弛齊眉敬。客至都忘翦髻貧。蘭玉盈庭餘慶遠。金貂繞座渥恩新。賓筵喚酒渾如昨。忍寫哀辭對棘人。 ===挽鄭判書景任<sub>二首</sub>=== 先朝作士盛於斯。南斗聲華擅一時。商嶺久閑經濟手。法筵長拱廟堂姿。行藏定入名臣傳。存沒偏承聖主知。無復開襟討經典。獨留章疏契心期。 十年歸洛守艱貞。晩際淸朝士望傾。屈以卿班專講席。寵之銓柄主文盟。恩追泉下還增痛。事了人間不負名。藥裹纔傳書在案。白頭東望淚交橫。 ===完平相公挽<sub>四首</sub>=== 伊昔蒼黃際。扶顚賴有人。忠勞記王室。德澤酌生民。廊廟登庸早。風雲契遇新。丹靑浿江岸。萬古想精神。 養疾居東日。陳經抗疏時。孤誠貫金石。一語正倫彝。嶺峽風霜苦。湘潭歲月移。都人加額望。不待百年知。 白髮三朝老。黃扉四十年。陰陽歸燮理。天地與周旋。命賜松楸第。恩開几杖筵。試看前古史。名下幾人全。 洛社推先輩。台階接後塵。中年有契闊。同閈倍心親。存沒皆寧順。行藏見屈伸。從今道南宅。一過一沾巾。 ===龍門寺僧若靈軸。次一松韻。=== 筋力年年漸不侔。歸心無賴又逢秋。還思去歲猶差健。扶過龍門最上頭。{{*|昔遊龍門。倩僧扶上絶頂。到今扶亦難得。故感而云云。}} ===送睦湯卿<sub>大欽</sub>之任江陵=== 左海名區鏡浦臺。半生遐想首空回。分符傲吏今聯璧。舞彩賢郞又再魁。{{*|時湯卿之兄禹卿。亦作尹南州。其子行善。連魁龍榜設慶。故云。}}天借新榮張勝事。雪埋深巷阻離杯。曾聞老相爲留後。北壁門應待我開。{{*|世傳原任相臣。曾有尹此府者。至今府廳有北壁小門云。}} ===聞梧窓舟往楊州。欲出迎。病未果。只送一壺酒。=== 江湖白髮又新年。行色蕭然上瀨船。一舸相迎違夙計。滿簾風雨擁衾眠。 ===挽梧窓朴子龍<sub>乙亥四月</sub>=== 萬死重逢湖上廬。湘潭苦憶十年餘。相看惝恍唯含涕。後約丁寧幾見書。歎我沈痾今轉甚。羨君豪氣未全除。那知一夕成千古。益覺浮生摠是虛。 ==附拾遺錄<sub>以下。皆釋褐以前所作。收拾家藏中。錄若干首。</sub>== ===題畫<sub>八歲作</sub>=== 山靄晩不收。沈沈隱高樹。溪流深不渡。夜來前峯雨。 ===柳枝詞<sub>五首</sub>=== 玲瓏紅日上重簾。金鴨沈檀次第添。遙聽笙歌歸別院。緩拈羅扇理粧奩。 帳暖流蘇懶畫眉。喚來雙小步前池。忽看竝蔕菱花發。却入宮中報上知。 三月輕衫裁綠紵。新調蛾黛步伶俜。相逐女郞拖小艇。穿花却過木蘭汀。 搖蕩春風楊柳枝。畫橋西畔夕陽時。飛花撩亂春如夢。惆悵芳洲人未歸。 樓上佳人颭酒旗。東風不動柳絲垂。離愁寂寞重簾閉。百囀鶯聲渾不知。 ===挽人<sub>代聘君作</sub>=== 聞道詩仙葬薜蘿。斯文從此益堪嗟。眉山草木還精氣。楚水秋風起怨波。楓岳新題傳蜀道。竹枝遺恨在歌羅。吟魂寂寞藤陰下。痛哭西門不忍過。 ===鳥嶺龍湫亭=== 誰闢荒原辦勝亭。危欄乍倚更伶俜。天開石壁扶元氣。地劈龍湫賴巨靈。陰壑深深藏霧雨。晴天隱隱動雷霆。洞雲開盡峯增翠。看遍芙蓉萬朶形。 ===贈鄭慶遇次价川書堂高霽峯韻=== 心上唐虞靜裏修。倘來軒冕不回頭。時尋石室靑霞洞。好對滄波白鷺洲。天意豈終窮俊傑。素心元是樂優游。竹林有客時携酒。來破閑人半日幽。 ===贈鄭聖一=== 丹穴參差鳳羽奇。家庭玉樹稱其兒。才華似子仍芳歲。懶拙如吾奈聖時。且把眞功恢力量。莫將餘事滯心期。何時竹塢茅齋裏。重聽琅𤨿讀楚辭。 ===崔彥沈自金剛還。夜飮席上贈。=== 海上蓬萊首獨回。煙霞長待子歸來。今宵亹亹仙山事。夢入毗盧萬景臺。 ===次白巖寺韻=== 每向江南憶老僧。石門相訪幾時能。桂花寂寂空山暮。芳草年年舊恨增。虛檻納涼波影動。疏林透月露華澄。明朝且把長房杖。萬岫煙霞取次登。 ===次益山東軒韻。贈主倅金仲悟從叔。=== 太守官閑掩晝牙。門前老卒見人呵。須知世路難輕進。何用窮途便發嗟。秋半海城霜薄柳。雁回官渚水增波。阿咸早有西門約。竹所淸樽許一過。 ===歸路。寄金仲悟。=== 暫因杯酒說離違。衰草長程又獨歸。霜落梅山回雁早。月沈江路去人稀。孤村隔水門初掩。老樹經秋葉盡飛。除却羈愁與別恨。天涯日暮自沾衣。 ===遊邊山時。歷訪金參奉鋐。酒席口占。=== 漫浪湖山狂上舍。江南落魄病齋郞。一別幾勞千里夢。重逢爲把十年觴。高雲罨野留斜景。小雨藏山做晩涼。更向登雲{{*|邊山寺名}}巖底宿。歸筇他日訪東湘。{{*|東湘在邊山洞口。金公之別業。}} mjibyqi37a4qn38p57jyynyjakof3qt 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一 0 1154977 7905976 2442742 2026-07-01T13:36:27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二十一]]至[[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一]] 244274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一|y=1636|previous=[[../卷二十|卷二十]]|next=[[../卷二十二|卷二十二]]}} ==辨誣錄== ===戊戌辨誣錄=== {{*|初。贊畫丁應泰與經理楊鎬有郤。參論鎬喪師辱國。革任還。宣廟保留上奏。奏。公所製也。崔天健齎去。應泰又以築城事搆陷本國。本國上奏辨白。亦公所製也。李相元翼齎去。至戊戌九月初二日。應泰又上參本。構誣本國。極其狼藉。蓋應泰怒本國救鎬。醜詆誣捏。罔有紀極。皇上下廷臣議。天朝論議甚峻。至遣徐給事觀瀾査問。而總督郉玠陳奏丁應泰剃眉翦髮激變等事。宣廟席藁不視事。國內震悚。群心冤憤欲死。將遣使陳辨。奏文。朝廷極選一時能文之士數三人。各製以進。擇而用之。遂用公所製。以兵曹判書李恒福擢拜右相爲上使。公以兵曹參知。亦陞嘉善爲副使。入北京。呈奏稿於兵部。則兼尙書蕭大亨招謂使臣曰。何來遲也。皇上見丁贊畫參奏及海東記略。置於香案。待爾國奏及辨久矣。使臣對以方物不能越站。計程而來云。則尙書曰。爾國方被罔極之讒。上奏辨白。一刻爲急。何用方物乎。閣老沈鯉,朱賡等見奏文及呈文。皆點頭稱贊曰。好文章。明白明白。指奏文中稱祖稱宗一款曰。老實老實。告君無隱。朝鮮眞是禮義之邦也。皇帝覽奏下。該部奉聖旨。兵部會同部府九卿科道。看議來說。三十九衙門官員。會議於東閣。公一夜之間。搆草各衙門呈文。譯官李彥華,寫字官李海龍等。分寫三十九件。翌曉。進呈於東閣。閣老以下諸官。塡咽闕庭。競相取見。大加稱奬。遠近聞者。亦爭來謄寫而去。諸官覆議中。有伏見朝鮮國王奏文。明白洞快。讀之。忠肝義膽。令人涕淚。涔涔欲下等語。及議入。皇上卽降明旨。洞辨快雪。兵部奉旨。馬上差人。報喜本國。先來譯官。亦星夜馳來。東征大小將官來賀宣廟。皆稱奏文好文章。宣廟卽招先來譯官於差備門外。敎曰。昨夜二更。因萬經理飛報。已聞聖旨。予喜甚。達夜不寐。仍問使臣安否及還朝。卽引見奬諭。特命加階。賞賚甚優。其後本國人魯認。漂到蘇,杭。南中士子皆誦此奏曰。朝鮮李某文也。崇禎乙亥。冬至使洪命亨之行。廣寧,玉田士子。亦書此奏。來問公安否云。丁應泰參奏天朝各衙門議覆及前後聖旨。俱附于下。}} ====贊畫丁應泰奏本==== 贊畫主事丁應泰謹奏。爲屬藩奸欺。有據賊黨朋謀己彰事。臣恭望天闕。叩謝聖恩。第未蒙兪允歸藉。而臣八月初九日發遼。十三日渡江。沿途傳聞。楊鎬死黨及朝鮮君臣黨結楊鎬。欺抗皇上。具本保留。而朝鮮數年奸欺的據。行次夾江中洲。臣見豆黍豐美。詢之遼人在道者。曰。先年。朝鮮與遼民爭訟之。都司屢經斷案。鮮人不平。萬曆二十年。遂令彼國世居倭戶。往招諸島倭奴起兵。同犯天朝。奪取遼河以東。恢復高麗舊土等語。臣聞之。不勝駭異。行次定州。臣從役以布數尺。換鮮民舊書名海東記略。臣按其書。對馬島諸郡諸浦。或受圖書。約歲通倭船互市。或受朝鮮米豆。至納紬布千匹,米五百石于伊勢守。轉達日本國。此皆獻納互市之實跡也。且國王諸酋使船有定數。接待諸使有定例。有倭使船。大小船夫有定額。給廩書有職掌。迎送供宴有定議。往來道路有程里。是朝鮮之與日本諸使殷勤備至矣。紬米之說有據。而招倭復地之說。非虛語矣。朝鮮應科人習三經。則詩,書,春秋也。旣知春秋大義。則當謹奉天王正朔。何爲又從日本康正,寬正,文明等年號大書之。小字分書永樂,宣德,景泰,成化紀年于日本紀年之下。則是尊奉日本。加于天朝遠甚。而書又僭稱太祖,世祖,列聖,聖上。敢與天朝稱祖尊上等。彼二百餘年恭順之義謂何。而皇上試以此責問朝鮮。彼君臣將何說之辭。今朝鮮國王姓諱。暴虐臣民。沈湎酒色。乃敢誘倭入犯。愚弄天朝。復與楊鎬結黨。朋欺天子。我皇上寬仁。不忍加誅討。而天鑑祖靈。必奪其魄而斬其後矣。然臣于先年東征。諸臣有深恨焉。在昔宋應昌,李如松等。而今郉玠,陳效,麻貴等。久住朝鮮。豈云未見此書。未聞此語。若匿書緘口。卒不爲陛下一言之。蓋與朝鮮君臣結交爲奸。網利邀功。無人臣心耳。以無臣心之人。而使之禦外倭分主憂。臣知其必不能也。 上使啓曰。辨誣之外。必有許多陳辨。應敎申欽。長於文辭。明白剴切。如以申欽爲書狀官。則似爲便當。答曰。曾見申欽所製咨帖。不至太好。不必以此人爲書狀官。況奉使在外。尤難改易。予意今之善於詞命之文者。莫如李廷龜。觀其文。寫出肺腑。曲盡誠懇。蘊藉典重。此眞能文之士。其爲人也。亦頗有計。卿若以予言爲不虛。或陞副使。別爲帶行。國事爲重。餘不可計。但其人身似有病。在卿量處。回啓曰。頃日臣與副使洪履祥等論此事。欲以李廷龜帶行。而臣之愚意。以爲李廷龜方以承文院提調。專掌文書之事。故不敢以李廷龜爲請。申欽所幹不緊。故如是啓請矣。今承上敎。此實臣等之所願而不敢啓者也。其人雖有病。當此時。時未顚仆。豈可以病爲辭。惟在上裁。答曰。當身則雖不敢言病。若實有病。則萬里之行。豈不可悶乎。陞品副使。帶行可矣。 翌日。傳曰。兵曹參知李廷龜。加資。陳奏副使差下。卽日政。工曹參判擬望受點。以年少驟陞。陳疏乞免。則答曰。人君用人。豈在於年齡資級。此行副使。非卿不可。國事甚急。卿宜勿辭。 ===丁主事<sub>應泰</sub>參論本國辨誣奏<sub>戊戌冬</sub>=== 朝鮮國王臣姓諱謹奏。爲奉職無狀。橫被惡名。席藁待命。無地自容。懇乞聖明早加刑章。以謝人言。仍賜諒察。以雪冤痛事。臣竊照臣之於君。猶子之於父。子雖得罪於父。猶當盡其誠孝。開陳情意。固不可疑懼蔽隔。自阻於慈愛之天。臣待罪藩邦。遭遇聖明。過蒙生成涵育之澤。有呼必應。無願不遂。優恩異渥。視同內服。慰諭警飭。如父誨子。臣安敢以疏遠自外。煩瀆爲嫌。而不盡所懷於君父之前乎。況疾痛之極。必呼父母。人之情也。今臣冤悶。不啻疾痛矣。臣請大聲長呼。一言而死。日者。贊畫主事丁應泰以築城一事。搆臣以不測之語。臣驚惶痛迫。已經具本。哀籲去訖。方西望雪涕。怵惕俟命。繼而見本官第三疏。誣捏小邦。極其狼藉。加臣惡名。無所不至。一則曰誘倭入犯。一則曰愚弄天朝。一則曰招倭復地。一則曰交通倭賊。或以爲結黨楊鎬。朋欺天子。或以爲剛憤求援。移禍天朝。嗚呼其亦慘矣。是果人臣所忍言。所忍聞者乎。臣讀之未終。心腸墜裂。跼天蹐地。罔知所措。人臣有一於此。萬死猶有餘罪。況兼之乎。臣旣被此名。誠不可一日容息於覆載之間。唯當早正王法。以謝天下。第以一死固甘。而臣之情事。苟或有一毫之未白。則生爲逆臣。死爲逆鬼。窮天極地之痛。無以自雪。而地下之目。亦不得瞑矣。夫天高地下。君臣位矣。子孝臣忠。人道立矣。自有生民以來。便有此道理。一日而無此理。則人之類滅矣。臣雖至愚極陋。受天之畀。猶有性情。亦知天之高地之下。臣之當忠。子之當孝。人之所以爲人。禽獸之所以爲禽獸。其於君臣父子之道。講之素矣。自先臣數百年來。恪守侯度。荐被皇眷。嘗以禮義忠順。見稱於天朝。以至於臣。雖致寇喪國。墜失基業。顚沛流離。死生危急。而拱北之心。如水必東。區區一節。自謂不愧於天下。有辭於後世。天地鬼神。臨之在上。質之在傍。其可誣乎。疏中所論。言亦汚口。誠不欲掛之齒牙。有所陳辨。然君父之前。固非妄言之地。是非虛實。此心難欺。有罪無罪。皇鑑在上。臣請逐一條陳。伏願聖明哀憐垂察焉。謹査。日本一種。在東瀛之外。海道杳茫。窟穴險遠。此實天地所以區別異類也。小邦不幸與之爲隣。彼以舟楫爲家。寇抄爲事。颿風飄忽。往來無常。自高麗之季。以至小邦之初。跳梁侵掠。歲爲邊患。東南沿海數千里之地。廢爲榛莽。先臣康獻王力戰殱討。僅能勘定。而猶未能防其竊發。地絶海遠。動靜聲息。無從詗得。對馬一島。最近於我。其人利我互市。來欨南邊。遂因其納款。許其往來。其後日本諸島之倭。亦有夤緣求好。小邦視之如禽獸。待之如蛇虺。爲生靈計。遂許以關市。以中其欲。或賜以米穀。以悅其心。於是有館待倭奴之例。伊勢守之歸。賜以紬米。壽藺僧之還。付送諭書。卽此也。至正統年間。因其求使。嘗遣陪臣申叔舟。往日本通諭而來。蓋所以驗察彼中情形盛衰強弱。而仍探聽賊情。報聞天朝。此固有國之所不免。而亦天朝之所已知也。惟其如是。故正統癸亥。倭寇上國。仍掠小邦濟州。爲小邦邊臣所得。餘賊遁歸對馬島。小邦遣人諭島主挐送。遂獻俘于天朝。嘉靖癸未。倭奴作亂於寧波府。殺邊將而走。其黨藤原,中林等被獲於小邦。卽獻俘馘及所搶漢人。又於嘉靖癸丑丙辰等年。俱獲入犯之倭。節次獻俘。屢蒙朝廷奬賞。此皆小邦爲天朝竭心殫力。一面捍禦。以遏其鋒。一面撫輯。以防其釁。使醜類畏服。不敢生心。以弭邊疆之禍。以效藩屛之職者也。且對馬島倭。初請來寓於薺浦,釜山,浦鹽浦等地。以爲互市釣魚之所。小邦遂許其來居。使之探報賊倭聲息。此所以有三浦倭戶之說也。然其居止及通行。皆有定處。不得違越。夤緣結幕者。商販潛接者。事畢後故留者。一皆痛禁。此則海東記已盡載錄。卽小邦鈐束之意。亦可以見。而其後漸成繁滋。至正德庚午。三浦之倭作亂。殺薺浦僉使李友曾。小邦遂遣將勦滅。自後絶不許居。三浦之無倭戶。今已八十九年。今乃謂小邦於萬曆二十年。令世居倭戶往招諸倭起兵同犯。言之不近。乃至於此。是誰欺者。非欺天乎。至於海東記略。則是乃陪臣申叔舟得倭人所記其國風俗世系地圖。遂因其本藁。附以小邦館待倭奴事例。作爲一冊。名爲海東諸國記。蓋小邦與日本。聲迹邈然。只是來則不拒。略爲羈縻之計而已。至申叔舟往來之後。稍知其國事迹。因謄出一編。以爲異國奇聞。而今乃以覆瓿之斷簡。作爲陷人之奇貨。捃摭流聞。捏造虛辭。亦已甚矣。其所謂年號大書分書之事。則尤不足多辨。蓋此書。只因其國所記而添註。故其國僭稱年號之下。分註天朝年號。以標日本僭稱之某年。爲天朝建元之幾年。如曰嘉吉元年。卽正統六年云者是也。大書者。本記也。分書者。添註也。加一卽字。其意尤明。春秋因魯史所作。故大書魯元年。其下分註周平王幾年。亦可因此而有疑於尊周之義乎。況其國王,關白。皆書死。尊奉者果若是乎。且書中旣稱來朝。而今乃謂彼此相朝。書中旣云賜米。而今乃謂鮮人納貢。自做臆說。以掩其實。欲加之罪。其無辭乎。於皇聖朝一統萬邦。普天率土。聲敎俱曁。而獨此小醜。敢有僭號。自帝其國。以抗天紀。是實臣子之同讎。萬國之共憤。況臣最近聖化。涵宥殊恩。服事謹奉之義。天下所知。而今欲以不經小說。敢眩天聽。聖鑑孔昭。豈容誣罔。若曰小邦奉日本年號。則序文之末。何以揭天朝成化紀元乎。此亦不待辨說而自明矣。且其序文。則申叔舟第因其書。而泛論古昔待夷之道。是不過一文人措語之謬。事在百年之前。微眇甚矣。而今欲執此爲罪案。目之以輕藐中國。豈不冤乎。況其書中所謂欺誑眞僞。變詐百端。溪壑之慾無窮。少咈其意。便發憤言。地絶海隔。難審情僞等語。卽小邦待倭之情。已自槩見。至於稱祖一事。則小邦海外荒僻。自三國以來。禮義名號。慕倣中朝。多有侔擬。至我先臣康獻王。凡有干犯者。一切釐正。以至微細節目。亦未嘗不謹。以爲上下截然之分。傳之子孫。守如金石。而獨其稱號。則自新羅,高麗。有此謬誤。蓋以臣民襲舊承訛。猥加尊稱。相沿而不知改。此實無知妄作之罪。以此受罪。臣雖萬死。固無所辭。若謂之僭則非其情也。小邦。自先臣以來。血心事上。盡禮盡誠。律用大明律。曆用大統曆。服色禮儀。無不慕尙。而天使之來。有迎詔儀。陪臣之去。有拜表禮。正至聖節。有望闕之禮。率皆虔心精白。肅敬將事。一如對越天威。是皆祖先相傳之制。而毫髮不敢怠忽者也。以至閭閻下賤三尺孩童。纔辨一語。便知天朝。未解隻字。先習正朔。各樣文券。公私簡牘。皆奉年號。習爲恒式。此蓋常經通義。撑柱宇宙。不以內外而有間。無論智愚而皆知者也。豈敢以區區一號。自陷於僭上之憲哉。況玆者天朝之視小邦如一家。小邦書籍如國乘稗說。多入於中國。小邦事迹。班班可見。且兵興七年之間。大小衙門及各營將領。往來軍兵及買賣商賈。項背相望。表裏無間。小邦所爲。纖芥難掩。情意交孚。萬里咫尺。臣安敢以有爲無。自陷欺罔之誅哉。若所謂夾江中洲者與小邦義州。只隔一水。氷合之後。漫爲平地。彼此人民。交通買賣。恐惹起事端。故嘉靖年間。移咨都司。或奏聞朝廷。將冒耕等處。盡行拋荒。至於立碑禁約。事之顚末。不過如此。小邦自有分土。天朝亦有定制。疆埸之事。小邦固當愼守其一。而一聽處分。寧有彼疆此界。互相爭占之理。只欲禁革住種。以防混處惹事之患而已。小邦不曾與遼民爭訟。而乃云爭訟。都司不曾以此事斷案。而却說斷案。至曰。招倭同犯。奪取遼河以東。恢復舊土。言之罔極。至於是乎。最所冤痛者。辛卯之春。賊酋秀吉。簒君稔惡。陰懷異圖。遣使致書。以探虛實。脅以同逆。要以假道。言辭兇慘。非臣子所可聞。臣拒以大義。斥絶其使。卽具奏馳聞。事迹昭然。今不必再有煩辨。逮至壬辰。賊遂空國而來。殘臣八路。覆臣三都。夷臣二墓。火臣五廟。蹂躪長驅。悉甲以西。是其射天之計。固非一日。而蓄謀藏兇。乘時而發。其視小邦。特是一臠。臣於是時。旣不能力抗兇鋒。死守封疆。而匹馬蒼黃。狼狽西陲。初豈有一毫圖存之念哉。只欲歸死於父母之疆耳。古今天下。寧有引賊入內。自覆其國。而爭地於君父之邦者哉。臣雖無狀。亦不至於狂惑喪心。求之於理。近乎否乎。若然。皇上緣何發十萬兵。以援犯上之屬國。小邦緣何竭七年力。以戰自招之倭賊。以此以彼。俱無所據。是不過徒欲誣臣。而自不覺其言之虛妄也。然臣之得此於贊畫者。亦有其由。臣頃於楊鎬之去。抗奏保留。論議相左。激而至此。然臣之意。則只以楊鎬久在小邦。一心討賊。小邦之人。方倚此而成功。一朝受枉。邊機將誤。却恐大事漸跌。他議或間。懇乞專任以畢天討。是臣區區。保無他意。臣失職辜恩。方俟嚴譴。尙安敢結黨朋欺。以重臣罪。且贊畫東來。亦膺帝命。再疏三疏。籌度何事。督撫按鎭。殆盡一網。東征將士之專意主戰者。皆被詆斥。且懼東事之幸完。務壞諸人之成績。使軍情疑沮。諸將解體。無復有激勵奮發之志。其主意所在。蓋可知也。卽小邦滅亡。已不足言。而竊恐天下大事。自此去矣。臣。東藩之外臣也。迹不入於朝。無毫髮之援。所恃者吾君也。只恐天日之照。未及於覆盆。而慈母之杼。或投於三至也。臣旣至此。生不如死。惟此一心。炳然如丹。雖萬被汚衊。亦可以無愧於中。第所自憐者。臣守義拒賊。矢死不變。罹此喪敗。而終以引賊反君受誣。臣謹奉天朝。一遵法制。而終以不奉正朔受誣。臣期滅讎賊。義不共戴。而終以交通倭賊受誣。臣竭誠攄忠。開陳無隱。而終以結黨朋欺受誣。使先臣二百年事上之誠。至于臣身而都喪。環東土數千里。淪爲禽獸之區。是臣不惟獲戾於聖明。而又得罪於倫紀。爲萬世之罪人。得罪於祖先。爲一家之罪人。得罪於臣民。爲一國之罪人。縱使讎賊盡滅。疆土盡復。惡名在身。持此安歸。伏願聖明天地父母。曲察微臣痛迫之懇。將臣所奏。特下公庭。另行査辨。事果是實。亟正臣罪。以肅王法。如係冤枉。亟賜昭雪。俾臣得以自立於天壤之間。則臣雖死之日。猶生之年。情隘辭蹙。言不知裁。臣無任瞻天望聖痛泣哽塞之至。爲此謹具奏聞。 ==呈文== ===呈徐給事文=== 朝鮮國議政府領議政柳成龍等謹呈。爲仰陳實狀。冀賜昭察事。小邦不幸。天篤降割。兵禍之慘。至于七年而靡定。幸賴聖天子惻然哀憐。動天下兵。不以爲擾。犒銀餽糧。不以爲費。終始拯濟。再與生成。使東方百萬生靈。免爲魚肉。以至于今。天威烜赫。寰宇震動。重臣總戎。臺憲按節。催兵督餉。冠蓋相望。師期指日。偉績垂集。小邦臣民。方感戴洪恩。拭目盛擧。不期撫院楊爺受任未畢。遽爾回籍。小邦之人。徊徨冤愍。無所控訴。職等請粗陳實狀。上年倭賊蓄銳潛師。襲破閑山。悉兵急攻。繼陷南原。全州以北。次第潰裂。兇鋒豕突。遍滿三路。長驅之勢。迫于漢南。都城洶懼。莫保朝夕。惟時撫院楊爺自平壤單車疾馳。冒入危城。申飭諸將。慰諭餘氓。談笑雍容。人心自固。急撥精銳。摧遏賊兵。一捷於稷山而京城全。再蹙於靑山而湖甸完。賊遂褫魄喪膽。狼狽而逃。此蓋人所難爲。而小邦之得有今日。皆其力也。及督府郉爺進箚城中。指授方略。監軍陳爺按節督戰。撫院以文職大官。擁兵南下。被堅執銳。深蹂戎馬之地。暴露虎穴。過十三晝夜。砲丸如雨。矢石交前。而堅坐不動。爲士卒倡。唇焦面黑。督戰益急。遂焚燒內外砦柵。斬獲千餘首級。使賊酋淸正窮蹙乞款。渴餒幾死。此蓋曠世之奇功。而不幸天時不助。雨雪連日。士卒凍傷。軍容漸疲。兇援外添。賊備內固。將有腹背受敵之患。不得已相機麾師。身自爲殿。其英聲義氣。在人耳目。邊上軍民。至于今感歎咨嗟。自是兇賊畏威。邊民鼓氣。是其一戰之功。未必非再造之基。其謂之不能全勝則是矣。謂之喪師。則千萬不然。天日在上。豈敢虛妄。惟是撫院。銳意討賊。一力擔當。盡瘁忘私。不避艱險。任怨敢爲。束下甚嚴。各營官兵。斂手縮氣。遵奉約束。不敢科擾。發號施令之際。豈無一二不便於其心者哉。遂至造作飛語。轉展流聞。至於上徹天聰。大局將結。中道革回。督府監軍兩爺。又不免情外之言。此小邦大小臣民所以含冤茹痛。直欲籲天而無從也。玆者。老爺親擎綸音。遠履荒域。霜威所及。無不振肅。旣以會勘爲任。是非虛實。自應不逃於明鑑。而小邦群情。不得不陳。伏願老爺留心傾採。將小邦悶迫之悃。轉奏天陛。使當事效勞之臣。得申橫誣。不勝幸甚。 ===百官呈監軍御史陳<sub>效</sub>文<sub>戊戌九月</sub>=== 朝鮮國領敦寧府事李山海等呈。爲痛陳悶迫危悃。冀賜昭雪橫誣事。職等竊聞丁主事題奏一本。醜詆小邦。加以惡名。有非人臣所可忍聞。職等驚慌失措。心膽墜裂。直欲籲天而無從也。職等俱以庸瑣。當國家危亡之日。不能捐身殺賊。忍與君父之讎。同戴一天。敗國亡家。偸生至此。揆之大義。死有餘責。而獨其所恃而自立。得免爲禽獸夷狄之歸者。只是君臣倫紀。出於恒性。有不容泯滅。而一朝蒙此惡名。是擧國臣民。俱入於無父無君之域。職等誠欲蹠穿奔走。號哭於軒陛之下。而天門萬里。無路自達。職等請披肝瀝血。痛陳情事。先伏斧鉞之誅於行臺。以謝人言。小邦雖極僻陋。世被列聖東漸之化。其於君臣父子禮義廉恥。臣之當忠。子之當孝。不待智愚而皆知之。是蓋得之父師之遺風。得之天性之固有。初非有待於作爲也。寡君之莅國。今三十餘年。自受命以來。恒懼不克負荷。以貽皇上之憂。勵精學問。銳意治務。弋獵遊畋之娛。鐘鼓聲色之玩。一切不經於心。而其憂勤惕厲。夙夜不遑者。一則事大。二則勤民。遭際休明。蒙被皇眷。沾太平之餘波。席累葉之無事。恬嬉旣久。民不知兵。壬辰之初。賊酋秀吉。陰謀射天。脅以假道。寡君據義斥絶。陳奏情狀。遂爲狂賊所迫。顚覆至此。而區區一節。如水之萬折而必東。雖流離急遽顚沛危迫之際。自守益堅。之死不悔。血誠呼籲。只欲歸死於父母之邦。此則可以有辭於天下。而其情誠可悲也。天地鬼神所共鑑臨。其可誣乎。忠悃上徹。天心感悟。嘉其效節無貳。憫其播棲莫振。調兵發餉。終始拯援。扶植生成。以至于今。自惟小邦何以得此於天朝。寡君常晨夜雪涕。感戴洪恩。恒以爲祖先數百年來血誠事上之效。於今著矣。其所以竭忠圖報者。益自砥礪于心。而惟是時勢艱難。群臣鄙劣。不能自強恢拓。使寡君貽憂於聖朝。前後嚴旨。敎戒丁寧。或責之以衰微。或警之以弛廢。此皆職等之罪。而至於臣節一事。則亦未嘗見疑於天朝也。頃以撫院楊爺擔當東事。一心討賊。旣撫定遺民於崩潰之際。又摧破賊鋒於猖獗之時。而且調集兵糧。以圖再擧。小邦之人。方倚此而成功。一朝革回。軍民失望。邊議未定。大事將誤。寡君爲是懼。將一國人情。敷奏保留。兼陳危急情形。以冀亟行天討。是特報功之公議。討賊之大義。何嘗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不然則求媚於已去之經理。觸忤於方臨之贊畫。輕犯群議之鋒。自陷朋欺之罪。天下寧有是理。曾不料因此一事。受此冤痛之誣。使小邦君臣上下。遑遑悶迫。若無所歸。咸欲剖心輸肝。以雪危衷而不可得。曾謂天朝有如此議論乎。小邦與日本。隔海對壤。自麗季及于國初。跳梁竊發。侵掠無常。東南之民。不得安枕。小邦旣不幸與此賊爲隣。雖以兵力防守。猶未能遏其鴟張。則間有因其往來求款。或許以關市。以中其慾。或賜以米穀。以悅其心。因探聽賊情。報聞天朝。羈縻不絶。爲生民計。此固有國之所不免。而亦天朝之所知也。惟其如是。故凡倭賊大小動靜。小邦無不節次陳聞。在嘉靖年。倭犯浙江。小邦截殺於海中。馳獻俘級。前後非一。屢蒙朝廷奬賞。此皆小邦數百年來。憑藉皇靈。竭力殫心。一以捍禦。一以輯寧。以粗效藩屛之職。要使兇心少戢。邊境稍安。而聖朝東顧之憂。亦或因此而小紓。今所謂海東記略者。小邦當成化年間。有陪臣申叔舟得日本倭僧所記。其國風俗世系地圖一本。遂因其本稿。附以小邦接待倭奴事例。作爲一冊。名爲海東諸國記。以備異聞。其書之出。已過百年。職等有未詳記。而況小邦敬事天朝之誠。天朝一統萬邦之義。昭如日星。天下所知。而顧以荒僻無據之說亂之。至於因其書來朝之語而指爲相朝。因其書賜米之語而指爲納貢。創出臆斷。捏飾虛辭。欲加之罪。其無辭乎。此小邦臣民之所以痛心疾首。不如無生者也。小邦本欲倚仗皇威。翦滅仇讎。以申區區之義。而今乃得覆載不容之惡名。是則討賊爲外物。亡國亦餘事。皇鑑在上。想已洞燭。寡君忠赤。自應暴白。而臣子之心。爲如何哉。寡君自聞此言。跼天蹐地。如不自容。屢下哀痛之書。殆有不忍讀者。擧國人心。無不驚駭。遠近遑遑。若將崩潰。悲夫。深讎未復。極痛在身。而意外冤枉。至於如此。天乎天乎。此誠何事。伏惟老爺按臨小邦。亦旣有日。小邦情事。無不曲察。小邦其果誘倭入犯乎。其果愚弄中國乎。其果交通倭賊乎。其果結黨乎。其果姦欺乎。天鑑孔昭。十目難掩。職等偪塞塡胸。言不知裁。主辱臣死。義固當然。雖斧鉞在前。敢有二辭。老爺秉公持正。三軍敬服。東民薰德。拭目風彩。今日小邦百萬生靈之命脈。俱係老爺。伏願老爺俯察情悃。痛雪汚衊。轉奏天聰。亟定公論。俾小邦得以自立於天日之下。千萬懇祝之至。擬合呈稟。爲此合行具呈。伏請照詳。轉奏施行。 ===呈閣老諸衙門文<sub>戊戌冬。爲陳奏副使。在北京作。</sub>=== 謹呈。爲懇乞鈞慈曲察危悃。轉奏天聰。早賜昭釋。特降明旨。快雪誣枉事。職等齎捧國王陳情血奏一本。已經進獻訖。敢將冤痛悶迫之情。仰籲於閤下。伏惟閤下試垂採焉。竊念人之所以爲人者。以其有倫紀也。人苟得罪於此。則人不能爲人。而終於禽獸之歸矣。以身則生不如死。以國則存不如亡。尙何忍容喘息於覆載之間哉。小邦不幸。酷被兵禍。上貽天朝東顧之憂。于今八年矣。寡君自以失職罪大。恒惴惴不自寧處。惟願粉身糜骨。臥薪嘗膽。圖滅此賊。以效臣節於萬一。而橫被惡名。至於此極。是自殷師肇國以來。所未嘗聞者。雖在平人。殺身不足以自雪。況以千乘之君。有社稷土地。粗知君臣禮義之分。而一朝與冠裳生齒。胥陷於無父無君之域。寡君之心。當作如何。而爲其臣者。又當如何也。寡君自遭此誣。憂惶震悸。無地自容。席藁囚服。西向待命。到今月又年矣。近者征東諸位老爺。丁寧慰勉。曲爲開釋。寡君上體皇上之明命。俯察討賊之大義。雖抑心強情。勉起署事。心神飛越。志慮焦煎。有似水火叢身。鋒刃迫膚。殆不能忍耐於須臾也。以此上下遑遑。無不驚駭。群臣反首拔舍。小民相弔於野。氣像愁慘。若無所歸。嗚呼。此誠何事。小邦積敗衰微。不能自強。以致前後科評。亦或有情外之說。聖恩寬大。輒賜伸釋。推誠不疑。扶護到今。有罪無罪。皇鑑孔昭。搆捏雖巧。聖明自應洞燭。然人臣旣被此名。是爲極惡大罪之人。寡君之心。其安敢倖恩而自赦也哉。況今日之誣。又非前日之比。其百端羅織。亦已慘矣。情事之顚末。備陳於原奏。儻蒙下察。自可一一立辨。今不必再有煩贅。最所冤痛者。寡君受命以來。憂勤惕慮。夙夜不遑。恒懼不克。負荷。以累聖天子付畀之重。勵精學問。勤卹民隱。莅國三十餘年。未嘗妄殺一人。而弋獵遊畋之娛。鐘鼓聲色之玩。一切不掛於心。卽其所性然也。自被兵以來。秉心刻苦。寢處湫陋。減廚膳以補軍餉。停例獻以紓民力。常叩心灑血。圖報皇恩。奔走於天朝諸將臣之門。日不遑暇。疾病勞苦。未嘗自豫。雖軍丁僕隷之微。無不致敬盡禮。不敢毫有怠忽。則天朝將官軍兵所共目見。今乃以沈湎暴虐目之。蒼天有知。赤心難欺。言之罔極。乃至是乎。然此則寡君以爲累止身上。只自省惕。不敢仰辨。而惟是擧國之人。冤痛欲死耳。至於所謂通倭犯上等語。是果何等罪惡。而當蒙何等刑章耶。言之者。不可以疑似而妄加。聽之者。不可以疑似而姑置。一被此名。則人臣之義。惟有死與辨耳。不死則當辨。未辨則當死。其烏可苟焉而已哉。小邦本緣守義拒賊。罹此喪敗。設令終不支撑。自此淪沒。猶爲死義之鬼。此名未雪。則雖快翦深讎。盡復全疆。終爲叛君之身。此寡君之所以日夜腐心。直欲搥胸自列於天陛之下而不可得者也。抑有一說。今日之誣小邦。是不過執一書爲罪案。而小邦恪事天朝之義。是實天下所知。不須煩引他事。就其書而證之。亦足以明其誣。序末揭成化。卷尾書弘治年號。是果不奉正朔乎。於其遣使也。書來朝。於其給糧也。書賜米。於關伯。書死。於國俗。書變詐書欺誑。是果尊奉日本乎。且其本記。仍用僭稱年號者。只是仍其所記而爲之編次。故書之。凡例。有曰日本紀用其年號。琉球紀用中國年號云者。卽其義已昭昭矣。是果奉日本年號而然乎。其書已經丁贊畫呈進。試取而考之。立可辨也。況燒夷廟社。魚肉生靈。八年以來。抗賊者何事。而今反謂之誘倭同犯。閤下亦旣博觀前史。古今天下。寧有是乎。小邦之人。雖瘡痍溝壑。朝夕死亡。而唯是君親倫紀。炳然不昧。咸欲憑仗皇靈。翦滅仇讎。以伸區區之義。而今遽陷於惡逆之坑。不惟小邦情事誠可哀憐。抑天朝七年拯濟之大恩。終歸於保護叛逆之區。豈不痛哉。職等之來也。寡君涕泣拜奏。瞻天踧踖。只待聖旨。以決死生。儻不得快雪此冤。則職等誠不忍生渡鴨水。歸見寡君也。不泯者天理。難誣者公議。幸惟閤下以仁人在高位。匹夫不獲。思有以濟之。今日擧國之含冤。非特一夫之不獲。則恢公議洗積誣。亦非度外事。職等蹠穿西來。刳心叫冤。以冀大人君子之動心。非閤下。將誰望。顧以槐閤深嚴。閽人有戒。遐邦賤蹤。無路得溷於軒陛之前。徊偟踧踖。蓋有日矣。今幸路左。仰瞻衮舃。玆敢不揆僭越。大聲長呼。事實可駭。而情則戚矣。伏望閤下曲察寡君原奏。俯諒敝邦事情。善爲敷奏。特降明勑。昭回雲漢。快賜伸雪。使東韓百萬生靈。復見天日之光。一以昭釋前疑。一以激勵後效。則專力結草。死猶生矣。情隘而不能盡言。鳴急而不暇擇聲。伏惟閤下哀憐垂察焉。職等不勝嗚咽痛迫之至。伏請照詳轉奏。明降施行。 ===呈兵部文=== 謹呈。爲仰荷恩慈。曲許昭察。懇乞轉奏。快降明勑。以慰擧國人心事。卑職等冤痛悶迫之極。不揆事體。昨於公庭之會。唐突呼籲。干冒威嚴。罪固難逭。伏蒙老爺不以僭越爲罪。虛襟開納。溫語慰撫。卑職等相與涕泣感歎曰。我皇上明見萬里。在廷諸老爺開誠秉公。又皆如此。今旣命下公庭。博收諸議。天下之公是公非。自應不逃於明鑑。小邦之深冤極痛。必得快雪於今日。退伏館舍。叩首竢命。第有一事。不得不更煩於大部。小邦冤痛之情。則寡君之原奏下矣。咨文進矣。職等之籲疏呈矣。遑遑汲汲之狀。槩已申煩矣。譬如身在水火中者之不能自拔而求濟於人。今旣大聲哀鳴矣。老爺亦旣聞而知之矣。不審老爺於此。其或眞知其冤枉悶迫而眞有所動心否乎。如果眞知其冤而眞有所動心。則其所以惻然哀憐。思有以湔洗拯拔者。宜無所不用其極。上年。小邦亦被科參。抗奏陳辨。其時聖恩。卽許伸雪。而大部奉旨移咨。片言隻字。皆出皇恩。寡君則雖極感泣。而擧國之心。猶有所不釋然者。何者。咨文則獨寡君與該管陪臣知之。不可家諭戶說。至於聖勑之降。則寡君躬率百僚。肅迎郊外。一札雲章。天渥遠暢。大小臣民。快睹爭先。積誣舊汚。咸與維新。是則咨會之與勑諭。在天朝無甚輕重。而於小邦遠近瞻聆。所係極大。況今日之誣。視上年不啻萬萬者乎。寡君與一國之人。俱在覆盆。以職等之歸。爲再生之期。喁喁懸待。日復日矣。今者儻或依例議下泛然咨會。以一紙該部之文。歸報於寡君。則其何以洗覆載難容之惡名。而雪擧國窮天之冤痛乎。惟我皇上念小邦忠順。不憚動天下兵。又不惜費八年力。以再奠小邦於覆亡之後。其何惜一言開諭。忍使二百年忠勤之屬藩。終於禽獸之歸也。惟在大部稟覆之如何耳。仰惟老爺旣已亟稱其冤矣。又能明知其誣矣。伏望善爲敷奏。特降明勑。使一國之人快釋群疑。欣欣然咸有更生之心。則皇上如天之仁。覆冒海隅。而老爺義聲。垂於不朽。豈不幸甚。主辱臣死。義固當然。瀆擾之誅。卽所甘心。伏惟老爺哀其情而恕其僭。職等不勝哽塞懇迫之至。伏請照詳轉奏。明降施行。 ====附皇朝覆題==== 皇朝兵部等衙門尙書官蕭大亨等謹題。爲奉職無狀。橫被惡名。席藁待命。無地自容。懇乞聖明早加刑章。以謝人言。仍賜諒察。以雪冤痛事。兵科抄出朝鮮國王姓諱奏前事等因。奉聖旨。兵部會同府部九卿科道看議了來說。欽此欽遵。除各衙門註籍諸臣不到外。臣等遵奉明旨于本月初五日。齊赴東闕。臣等會同看朝鮮該國是否通倭應勘與否。煩各出一草。直書簡明數語。以便入疏具覆。謹此啓知。後府都督掌府事徐文壁,右府都督僉事彰武伯楊世階,中部掌府事靖遠伯王學禮,戶部尙書楊俊民,通政司使范崙,大理寺卿甘士玠,刑部右侍郞董裕等揭稱。朝鮮爲國家東藩。夙稱恭順。其國隣倭。因與倭互市。亦非一日。乃其傾心內嚮。不假道于倭。唯納款天朝者。則其忠之可尙者也。皇上悶其失國。爲興十萬之師。長征萬里之外。不惜百里之餉。而焦勞七年之久。是恤小之至仁。帝王之義擧也。今倭奴三路。奔衊釜山。一倭不留。使朝鮮無國而有國。古稱跨海東征。揚威萬里外者。莫盛今日。而自樹藩屛。使朝鮮爲海上長城者。抑莫盛于今日。而自軍興。以朝鮮通國軍民。繕兵給餉。無敢告勞告匱者。誠眞心仇倭。而委命天朝。亦自可見。安得以通倭引倭。疑而罪之哉。夫國家于朝鮮。旣憫其窮而救之恤之。復疑其貳而外之仇之。爲德不終而自撤外屛。亦非帝王以至誠待夷狄之道也。所據朝鮮奏辨通倭等情委有可諒。似應免勘。庶國是大明而夷情亦少安也。工部尙書楊一魁等揭稱。朝鮮國王姓諱自來忠順。適遭倭寇變亂。滿望我朝主戰保全。斷無誘倭迎倭之事。據奏辨之辭。忠肝義膽。天理人情。無纖毫可疑。橫被口語。凡有識者。皆知其冤。咸欲伸理。聖明在上。不待勘而自明也。禮部左侍郞余繼登等看得。凡藉寇兵。必有所利爲之也。倭入朝鮮。破其國都。虜其王子。毀其宗廟。虔劉人民。走其君臣。爲禍慘天。彼何所利而招之使來也。或畏其威。而不敢絶其使命。此未可知。略曰爭一洲而破一國。此事理之必無。不待辨而明者。朝廷恤小。不愛士馬之力。轉輸之費。今倭始退。國始安。彼方切感激。何可令頓生疑畏。此不必勘。亦無可勘者。都察院左都御史溫純等揭稱。勘科徐疏稱朝鮮通倭事委不必勘。則其說已與衆論合矣。似應免勘。以終大朝字小之仁。以釋屬國疑畏之慮。奉議大夫吏部都給事中趙完璧等揭稱。朝鮮之不必勘言者屢矣。今觀其疏辭甚明。其情甚悲。矧聖明勞七年之士馬。費百萬之帑金。方全一屬國。而卽寘之刑章。字小之謂何。恐天下後世非所以爲史冊榮也。勘科身在朝鮮。公明竝用。不勘爲宜。卽此可槩見矣。竊以爲今日事。不必論虛實。摠之不勘爲便。戶部都給事中包見捷等揭稱。朝鮮爲冠帶屬國。春秋所治。二百年無二。自倭奴發亂。箕封不絶如線。頃徼天靈藉聖指。文武將吏拮据七載。而鐘簴不移。釜穴蕩掃。可不謂功。焉夫膚功旣奏。尙亦有議論乎。乃者朝鮮國王姓諱。煩冤憤懣。不忍爲贊畫丁應泰所汚衊。席藁請刑。讀其疏。涕泗涔涔欲下。仰賴聖明心動。下廷臣議。愚以爲卽微國王疏。固知贊畫之誕也。夫情節之著。事理之明。具在諱疏中。卽今勘科疏揭。一則曰屬藩恭順。一則曰朝鮮素尙節義。一則曰應泰一時偏見。面指其失。則涇渭判而莛楹別已。獨旣以田蠶禮義之邦。不幸爲兵燹所丘墟。又不幸爲唇舌所攩㧙。宜其仰指天俯畫地。而割心自明。刎頸以見志也。先該部覆免勘。無煩再議。謂宜請勑亟敍文武將士之勞苦。仍溫諭該國君臣。勿以譖口芥蔕。益勵薪膽。猶倭寇之在門庭。則今日昭雪海東之誣與曩昔昭雪宗系之亂。萬世而下。仰見聖明燠庥。屬藩功德。甚鉅甚遠。而其他善後事宜。督撫諸臣。自有借筯之籌。玆不伏贅。禮科左給事中劉餘澤等揭稱。朝鮮日本。相望一衣帶水。釜山爲市。匪朝伊夕。卽邇年迫于憑陵。或有如鄭之于楚者然。非臣而貢之也。且自倭奴煽惑以來。蹂躪其土地。虔劉其人民。吳越世仇。薪膽苦狀。不獨鮮王自勵。亦天下所知也。天朝兵援。于今七祀。恩有所自。怨有所歸。朝鮮卽至愚。詎肯德所怨而負所恩。爲操戈入室之逆行。起開門延盜之拙謀哉。丁贊畫獸心劍舌。閃爍如電。止以鮮王保留舊經理。遂加以不韙之名。陷以不赦之罪。意欲以箕子千秋之祀。一旦而斬之。此朝鮮君臣所爲呼天鳴冤者。兵科都給事中張輔之等看得。朝鮮爲國藩籬。餘二百祀。其律曆大典。一秉中國。若海東紀略。廼成化時陪臣申叔舟得之倭人所紀其國世系風俗地圖。特就其書。加一添註。以著倭奴僭竊反覆之態。倂寓羈縻之意。國王原疏。辨之甚明。此係百年斷簡。不足爲今日斷案。且勘科徐觀瀾極稱其節義。又爲中國不侵不叛之臣。今丁應泰秪爲助和撓戰之故。誣以通倭重情。謬悖甚矣。幾不至携屬國之心。而撤中國之藩籬乎。是驅朝鮮入于倭而螫毒於我也。此事可忍。又何事不可忍。免勘爲當。兵科給事中桂有根看得。朝鮮遵奉天朝。已延數世。我皇上遣兵拯救。又歷七年。儻有通倭情由。數萬口豈不早報闕下。若果通和倭酋。則倭亦以屬國字之。安忍加兵殘殺。至此極耶。此說激於鮮王申救撫臣楊鎬。大拂應泰仇恨之意。遂欲倂棄朝鮮。破壞東事耳。故謂倭素與朝鮮市易則可。謂鮮通倭以貽禍國家則非。況科臣徐觀瀾久在彼中。極稱不背不叛之邦。當此恢復之日。正可撫慰振作。永固藩籬。豈可無端行勘。以增疑懼。刑科右給事中楊應文等看得。朝鮮素稱禮義之邦。法用大明律。歲用大統曆。方物必獻。歲時必至。二百年來。竭誠盡忠。其不敢愚弄朝廷明甚。至倭奴蹂躪七載。夷其祖墓。火其宗廟。國王父子君臣流離不絶者。僅如線耳。豈有交通倭奴。誘其入犯。而乃自試於死亡者哉。至於海東日紀及爭地等情。國王疏中所陳甚明。無容別議。大都禍起。留楊鎬一疏。故贊畫極爲誣詆。以洩其忿。不知朝廷累世撫綏外邦。恩義極厚。七年征兵。促餉無慮億萬。今仰仗皇上威武。倭奴盡遁。累世盤據釜山。一旦恢復。猥稱煕朝盛事。彼朝鮮所以感戴洪恩。當同覆載。通倭誘倭。萬萬必無。若因睚眦小忿。而加以不韙之名。非所以終聖朝字小之仁。永堅朝鮮忠順之節也。工科都給事中韓學信等看得。反覆朝鮮王疏奏。辨白情辭。亦悲且惋矣。其國世篤忠貞。亦世沐天朝覆露。何敢妄生他念。引寇入室。以自取喪敗。使果與倭通而誘其入也。則七年來。蹂躪之慘。倭宜不忍於鮮。而素與香火。反致其倒戈之向鮮。雖愚不止若此甚也。直以疏保經理。因而失懽贊畫。凡以中之禍者。信口捏汚。而鮮王之冤案成矣。第贊畫心死舌存。其事之本無。而言之妄加也。路人盡知之。但屬國疑懼。理合當割心求明。而聖度汪涵。自可置腹示誠。先是。台省各臣曾交疏爲鮮。而奉旨勘科。亦云不侵不叛之邦。不必行勘。且致恨于贊畫之偏見。不難面叱其非也。則事之情僞。昭然矣。浙江等十道御史趙士登等揭稱。朝鮮爲國家東藩。秉禮執義。奉天朝命。迄今惟謹。頃者不幸而有倭患。禍至殘八路。覆三都。夷二墓。火五廟。國之阽危。直如一髮引千斤。勢至極矣。猶誓不屈首於倭。而控籲中朝。不啻赤子之求慈母。國家亦素諒其無他。不惜七年征討之費。以有今日。揆之情理。朝鮮之仇倭而德天朝。豈待智者而後辨哉。夫誘倭內犯。必大有利於朝鮮而後可。乃朝鮮之被倭。豈惟不利。而社稷幾不保焉。誘者顧如是乎。假道逼脅。向卽疏奏。擧國顚危。尤堅決鬪。卽天兵所至。不憚搜控負擔。以供芻菽。而三軍將士盈八萬人耳目。曾無一人謂朝鮮誘倭者。獨一丁應泰無端誣之。是信乎。職謂朝鮮萬無誘倭之情。旣無其情。萬不宜勘。第得明旨慰諭。毋令久不自安。庶幾塞讒賊之口而懷柔道得矣。各等因看得朝鮮國王姓諱具奏前事。臣部遵旨會議。在諸臣大都謂朝鮮世篤忠貞。無背德通倭之理。疏極悲憤。有跼高蹐厚之情。咸願我皇上鑑彼二百年不貳之心。免行一時無端之勘。或勑諭早敍功勞。或旨慰國王安心。各據所見。竝出條揭。但此奠外安內之擧。仰關朝廷威福。未敢擅專。謹將各臣議論。備錄上鑑。恭候聖明裁定。臣等遵奉施行。奉聖旨。將後貳本詳議。 ====附兵部咨文==== 兵部爲賊臣賂倭賣國。邪臣橫詆怙奸。懇乞聖明大奮乾斷。顯誅和黨。蚤罷孤臣事。兵科抄出後軍都督府等衙門掌府事太師兼太子太傅定國公徐等會題前事。奉聖旨。這丁應泰本說用賄買倭退兵。自可公論理斷。七年狂寇。豈五千兩銀。能買其退。軍國大事。着府部多官會議。旣稱朕明見萬里。國是已定。人心翕服。如何只以數言覆奏了事。昨發郉玠萬世德貳本。又不倂議來。姑不究速。將後貳本詳議來說。兵部知道。欽此。先於吏科。抄出總督郉題爲科部。査勘已畢。會審未竟。先行官軍久候。人心驚疑。謹直敍行勘始末大槩。以明觀聽。幷請蚤賜催勘。以遏亂萌。亟行罷臣。以息兇謀事。奉聖旨。吏兵二部。會同府部九卿科道。一倂看議來說。欽此。又該經理萬題爲東事。尙未會勘。科臣遽出王京。謹據實奏聞。以俟宸斷事。奉聖旨。這所奏內勘科徐觀瀾,贊畫丁應泰。去住急迫。朝鮮軍民。泣告神言。殊爲駭異。且各官軍鱗集王京。會勘豈可遲緩。便着該部科作速看議來說。欽此。臣蕭等據奏賂倭一節。事理有無。已蒙宸斷。無容別議。所有督撫二臣。具題前因奉旨。在會議之後。未及倂議。今奉明旨。臣等欽遵。於十九日。會集各官於東闕會議。在後軍都督府掌府事太師兼太子太傅定國公徐。本府僉書武定侯郭,前軍都督府掌府事永康侯徐,左軍都督府掌府事武進伯朱,右軍都督府署府事彰武伯楊,都督府掌府事靖遠伯王,刑部右侍郞董揭稱。督臣郉所論。不啻數百言歷歷。皆丁應泰激變生釁之事。翦髮剃眉。已非至願。大書呪語。更爲怨深。且招亡用事。歃血會盟。欲何爲哉。果爾則三尺之法。必不容赦矣。徐勘科奉命査勘。只宜速行奏報。不當循情稽遲。方今朝鮮八道。旣已蕩平。釜山諸島。潛倭盡去。惟論功行賞。覈實輕重。班師振旅。以還朝廷。一則休息各路戰兵。一則省節轉輸糧餉。量議防禦。以備不虞。此今日之急務也。何得嘵嘵多論。以紊宸聰哉。又該吏部尙書李戴等揭稱。倭奴遠遁。屬國盡復。皆仗皇上之威靈。告廟獻俘。此國家之大體也。功疑惟重。罪疑惟輕。奉有明旨。又激勸之微權也。乃贊畫丁應泰復爲深求。似有成心。勘科徐觀瀾不卽速完。料有掣肘。以致人心疑畏。惡語相加。國體傷矣。及今宜令贊畫蚤回。以安人心。勘科速勘。以省糜費。至於朝鮮人民。橫出惡呪。雖有所激。亦非事體。仍行國王査明戒之。又該太子太保戶部尙書楊俊民揭稱。倭奴盤據釜山。肆螫屬國。天朝興救援之師。六七年間。未易蕩平。此其志豈在小哉。乃今鯨鯢屛跡。海徼廓淸。實賴皇上神武獨斷。一意進勦。用能奪關酋之魄。而成不世之功。若謂納賄伍千。可使之悉衆以去。恐理所無。功疑惟重。罪疑惟輕。大哉王言。足爲千古斷案矣。朝鮮恭順之邦。恥被不韙之名。卽有咀辭。當置勿問。第數萬之衆。鱗集待勘科。部二臣不待竣事而歸。撤兵無期。糜餉不貲。何以結完局而慰聖心。督撫經理之疏。似非得已。合無嚴勑科臣。遵照明旨。蚤爲會勘。且奏儻遠離王京。往返耽延。監軍御史。原有紀勘功罪之責。令速勘結。亦可倂勑督撫諸臣。亟圖善後良策。剋日班師。無致久羈朝鮮。重困中國。爲今日計。無先於此者。又該禮部左侍郞兼翰林院侍讀學士余繼登揭稱。功疑惟重。罪疑惟輕。所以慰安將士之勞。振揚朝廷之威者。聖意已定。然必特遣科臣査勘者。亦以功罪明。而後可以議輕重。且令提功罪之衡。操輕重之權者。在上不在下也。據督臣撫臣二疏。則科臣徐觀瀾已回矣。夫呪詞。乃呪丁應泰者。與科臣無干。何爲而遽回哉。且呪詞。不揭於贊畫初奏之時。而揭於會勘之日。科臣不回於久居王京之日。而回於會勘之時。此其中必有緣故。但事在異國。勢難遙斷。科臣雖回。亦當不遠。似宜仍令科臣隨所駐之處。會同總督經理監軍諸臣。各秉公心。勿執偏見。速爲勘明具奏。至於有功。當從優敍。有罪當以功贖。宜靜聽皇上處分。無滋煩議以耽日時。則人心自服。國體不褻。士馬蚤得解散。免致他虞。朝鮮蚤得安全。無所顧慮矣。太子少保工部尙書楊一魁揭稱。贊畫丁應泰之疏。大抵不以血戰爲功。惟以損軍爲罪。事在彼中。難以遙度。但區區之見。以爲倭奴盤據釜山。縱橫七年。朝鮮被其殘破。幾乎淪胥爲倭。賴皇上英斷。命將東征。一旦蕩平。雖未必盡係將士之力。較之沈惟敬之初議。加之以封爵。與之以金幣。不能使之去。而此能使之一倭不留。其功似亦足多。其間縱有委曲解散之情。似應置之不問。昔漢帝出黃金四百萬斤。與陳平恣所爲。不問其出入。千古以爲奇計。平豈賣國者耶。何應泰執迷不悟。而勘科不能諒之以心。亦惑矣。節奉明旨。七年狂寇。豈五千銀能買其退敗。大哉皇言。昭如日星。誠不能出於聖斷之外也。又看得總督郉,經理萬二疏。大率謂丁應泰百計沮撓。敗壞東事。勘科徐觀瀾偏聽其言。致灰將士之心。其事之有無。亦難憑信。但所爭者。只論陣亡軍士多寡耳。臣査大明會典內載。凡奮勇迎敵。殺退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又開載將領官軍。如果深入虜營。衝鋒陷陣。致有損傷。不坐將領之罪。止出格優恤死事之人。邇者。倭勢猖獗。更甚於虜。諺云。殺人一萬。自損三千。以十萬之衆。交鋒對敵。安能保其無所損傷。縱如應泰所訐之數。而倭寇已平。功浮於罪。情有可原。正明旨所謂功疑惟重。罪疑惟輕。彼吹毛求疵。因小害大。不足聽也。謹按洪武初。倭寇兩浙。遣湯和,徐輝祖等練兵。又遣楊文等出戰。於海巡倭。皆上公元侯。謀臣宿將。且遲數年。未得寧息。復遣南雄侯趙庸,招兵員外郞李。宣諭倭奴。迨至二十五年以後。而海上始得安靖。今倭寇作亂。取海外三十六島。勢如破竹。朝鮮已半爲倭有。賴我兵征戰。保全屬國。此皆我皇上神武遠振所致。於太祖有光。宜催勘科。復回王京。同監軍御史。盡去成心。秉公會勘。據實刻期具奏。告廟宣捷。量功行賞。以慰三軍之懸望。以揚一人之威靈。以寒四夷之心膽。利莫大焉。仍令總督經理。務於釜山設立總兵鎭守。量留精兵一萬。督率朝鮮。屯田演武。以圖善後。使倭夷永不敢侵疆。是職等所至願也。又該都察院左都御史溫純,大理寺左少卿甘士价揭稱。贊畫丁應泰賂倭之說。聖鑑已明。無容別議。及據督撫郉,萬疏稱。科部二臣。種種疑忌。及以呪詞故。𡧦去王京。不肯會勘。果爾。將互持異議。未有已時耳。竊謂天下事。宜存大體。無執成心。今旣一倭不留。屬國盡復。便當宣布朝廷威德。優恤將士勞苦。其他不必過爲苛索。伏讀明旨。功疑惟重。罪疑惟輕二語。諸臣可以洞然矣。丁應泰旣爲朝鮮痛恨。必不敢復入王京。而勘科徐觀瀾。原奉特遣。如蔚山功罪。自當公同勘報。萬一勢難久待。則諸路兵馬。業經各衙門。分投點覈。應卽令經理監軍就彼。虛心一審。移該具題。儻中間微有異同處分。聽之聖斷可也。若勘敍近日四路戰守功次與倭退來歷。則監軍御史宜專任之。其撤兵善後機宜。自是督臣之責。亦當會同撫安上緊。計議奏報。總之在蚤圖收拾。勿更耽延。不惟坐耗錢糧。且或釀成他患。諸臣愼之。又該吏科都給事中趙完璧,兵科給事張輔之,浙江道御史趙士登,通政司使范崙等揭稱。國家之殛勦倭寇也。七年經營。一朝淨掃。聖心嘉悅。中外具應。使當事諸臣同心體國。蚤爲勘結。慰九重宵旰之懷。答薄海踴躍之望。釋將士久羈之苦。省輓輸難繼之財。豈不共成盛美。有光大烈也哉。乃竟以苛察。致犯公議。如贊畫主事丁應泰及遣勘科臣徐觀瀾者。且於將次會審之際。適有耆老呪文之榜。應泰旣不待畢事而歸。觀瀾亦遂爲接踵而行。不成結局。何復欽命。良可訝也。旣經總督郉及經理巡撫萬。各參論前來。委應議處。據稱應泰旣犯衆惡。似宜先令回藉。聽候處分。以安衆心。徐觀瀾旣離王京。亦難責令復往會勘。但其所勘。原係島山等處。功罪及隱匿陣亡等項情由。今經査勘已畢。當亦業有次第。所少者一會審耳。合無行令本官。止將前項勘科文冊。移文督撫及監軍御史知會。同爲題奏。以憑宸斷。其九月以後倭退擒斬功次。已經督撫敍題者。悉令監軍御史就便覈實具奏。至善後撤兵事。宜幷責督撫作速從長。議覆施行。則事局蚤結。浮議自息。蕩平之政。不外是矣。各等因所據。諸臣共詳督撫二疏。各矢公評。具有前揭。大都以國體軍情爲重。竣事班師爲急。臣蕭大亨旣職掌與議。竊謂主事丁應泰往年之初疏也。非盡無因。其在於今堅執求勝之私意。遂致羅織之太苛。將士旣已離心。屬國復爲滋懼。倉卒馳歸。殊駭觀聽。諸臣謂其損傷國體。臣等亦以爲然。若令仍復會勘。未免掣肘耽過。或令回藉。或令回京。仰聽聖明處分。其勘科徐觀瀾。奉有査勘蔚山等處功罪專勑。會勘已完。所少者一公審耳。責任重大。豈應泰所可牽引。査據本官移書撫臣內云。暫移數舍。恭候明旨。儻遂所請。便馳車西邁。不然。文移往來恃主盟。速畢王事。是科臣尙在凜凜候命。未嘗不以完勘爲事也。或者果爾量移。以便淸吏文冊。皆不可知。且蔚山等處功罪。旣經親勘。或回王京。或就近處。隨便會同。監軍御史陳效。各秉虛心。從公確議。馳走還朝。方爲不負特簡。其九月以後四路功罪與夫善後留撤兵將等項事宜。俱應嚴行。督撫監軍等官。作速勘處。毋徒滋議。以致虛糜。此皆諸臣條議之所及。臣等曷敢有異同焉。及照朝鮮受誣一事。其國君旣急於自白。其國人又急於爲其君以求白。至告之神明不少避忌。雖情實憤激而體或非宜。第念東征七年。本以存恤寡小。不必過爲責備。唯是陪臣逡巡恐懼。待命日久。仍祈俯檢。臣等前議亟下勑旨。馳慰王心。俾曉然告戒國人。共仰皇上日月之明。不爲人言所惑。擧國安心。共圖善後。毋得仍前疑畏。妄生怨詛。自蹈無知之罪。庶幾於始終字小大義。稱完局矣。臣等區區之愚如此。統候聖裁。臣等遵本施行等因。萬曆二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本部等衙門尙書等官蕭等會題。二十二日。奉聖旨。覽卿等今次會議。各出公論詳明。更無異詞。國是方定。人心方服。如何前議止以數言了事。豈朕委托之意。國體軍情。皆朝廷大事。朕豈以一小臣私忿妄訐。不念將士久戍勞苦與屬國君民泣籲苦情。丁應泰擧動乖謬。威制勘科。幾誤大事。姑着革職。爲民回藉聽勘。徐觀瀾奉有專命。還赴王京會勘。務須秉公持正。以稱任事。一面着督撫詳列四路功罪。善處留撤事宜。星夜馳奏。勿得妄懷憂疑。稽留軍事。朝鮮王你部裏移咨慰諭。俾知朕始終字恤德意。仍令戒訓國人。益堅恭順之節。欽此欽遵。擬合就行。爲此合咨前去。煩爲欽遵明旨。安心釋慮。力圖善後事宜。用光王業。仰副皇仁。仍曉諭通國臣民。咸使知受誣一事。聖明洞然遠覽。業有處分。各宜恪修職業。永矢忠誠。毋得妄自疑畏。有辜德意。須至咨者。 svyeie98qx9u1aoqeq9u57n6w5hqs1t 7905978 7905976 2026-07-01T13:36:36Z Blahhmosh 79595 790597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一|y=1636|previous=[[../卷之二十|卷之二十]]|next=[[../卷之二十二|卷之二十二]]}} ==辨誣錄== ===戊戌辨誣錄=== {{*|初。贊畫丁應泰與經理楊鎬有郤。參論鎬喪師辱國。革任還。宣廟保留上奏。奏。公所製也。崔天健齎去。應泰又以築城事搆陷本國。本國上奏辨白。亦公所製也。李相元翼齎去。至戊戌九月初二日。應泰又上參本。構誣本國。極其狼藉。蓋應泰怒本國救鎬。醜詆誣捏。罔有紀極。皇上下廷臣議。天朝論議甚峻。至遣徐給事觀瀾査問。而總督郉玠陳奏丁應泰剃眉翦髮激變等事。宣廟席藁不視事。國內震悚。群心冤憤欲死。將遣使陳辨。奏文。朝廷極選一時能文之士數三人。各製以進。擇而用之。遂用公所製。以兵曹判書李恒福擢拜右相爲上使。公以兵曹參知。亦陞嘉善爲副使。入北京。呈奏稿於兵部。則兼尙書蕭大亨招謂使臣曰。何來遲也。皇上見丁贊畫參奏及海東記略。置於香案。待爾國奏及辨久矣。使臣對以方物不能越站。計程而來云。則尙書曰。爾國方被罔極之讒。上奏辨白。一刻爲急。何用方物乎。閣老沈鯉,朱賡等見奏文及呈文。皆點頭稱贊曰。好文章。明白明白。指奏文中稱祖稱宗一款曰。老實老實。告君無隱。朝鮮眞是禮義之邦也。皇帝覽奏下。該部奉聖旨。兵部會同部府九卿科道。看議來說。三十九衙門官員。會議於東閣。公一夜之間。搆草各衙門呈文。譯官李彥華,寫字官李海龍等。分寫三十九件。翌曉。進呈於東閣。閣老以下諸官。塡咽闕庭。競相取見。大加稱奬。遠近聞者。亦爭來謄寫而去。諸官覆議中。有伏見朝鮮國王奏文。明白洞快。讀之。忠肝義膽。令人涕淚。涔涔欲下等語。及議入。皇上卽降明旨。洞辨快雪。兵部奉旨。馬上差人。報喜本國。先來譯官。亦星夜馳來。東征大小將官來賀宣廟。皆稱奏文好文章。宣廟卽招先來譯官於差備門外。敎曰。昨夜二更。因萬經理飛報。已聞聖旨。予喜甚。達夜不寐。仍問使臣安否及還朝。卽引見奬諭。特命加階。賞賚甚優。其後本國人魯認。漂到蘇,杭。南中士子皆誦此奏曰。朝鮮李某文也。崇禎乙亥。冬至使洪命亨之行。廣寧,玉田士子。亦書此奏。來問公安否云。丁應泰參奏天朝各衙門議覆及前後聖旨。俱附于下。}} ====贊畫丁應泰奏本==== 贊畫主事丁應泰謹奏。爲屬藩奸欺。有據賊黨朋謀己彰事。臣恭望天闕。叩謝聖恩。第未蒙兪允歸藉。而臣八月初九日發遼。十三日渡江。沿途傳聞。楊鎬死黨及朝鮮君臣黨結楊鎬。欺抗皇上。具本保留。而朝鮮數年奸欺的據。行次夾江中洲。臣見豆黍豐美。詢之遼人在道者。曰。先年。朝鮮與遼民爭訟之。都司屢經斷案。鮮人不平。萬曆二十年。遂令彼國世居倭戶。往招諸島倭奴起兵。同犯天朝。奪取遼河以東。恢復高麗舊土等語。臣聞之。不勝駭異。行次定州。臣從役以布數尺。換鮮民舊書名海東記略。臣按其書。對馬島諸郡諸浦。或受圖書。約歲通倭船互市。或受朝鮮米豆。至納紬布千匹,米五百石于伊勢守。轉達日本國。此皆獻納互市之實跡也。且國王諸酋使船有定數。接待諸使有定例。有倭使船。大小船夫有定額。給廩書有職掌。迎送供宴有定議。往來道路有程里。是朝鮮之與日本諸使殷勤備至矣。紬米之說有據。而招倭復地之說。非虛語矣。朝鮮應科人習三經。則詩,書,春秋也。旣知春秋大義。則當謹奉天王正朔。何爲又從日本康正,寬正,文明等年號大書之。小字分書永樂,宣德,景泰,成化紀年于日本紀年之下。則是尊奉日本。加于天朝遠甚。而書又僭稱太祖,世祖,列聖,聖上。敢與天朝稱祖尊上等。彼二百餘年恭順之義謂何。而皇上試以此責問朝鮮。彼君臣將何說之辭。今朝鮮國王姓諱。暴虐臣民。沈湎酒色。乃敢誘倭入犯。愚弄天朝。復與楊鎬結黨。朋欺天子。我皇上寬仁。不忍加誅討。而天鑑祖靈。必奪其魄而斬其後矣。然臣于先年東征。諸臣有深恨焉。在昔宋應昌,李如松等。而今郉玠,陳效,麻貴等。久住朝鮮。豈云未見此書。未聞此語。若匿書緘口。卒不爲陛下一言之。蓋與朝鮮君臣結交爲奸。網利邀功。無人臣心耳。以無臣心之人。而使之禦外倭分主憂。臣知其必不能也。 上使啓曰。辨誣之外。必有許多陳辨。應敎申欽。長於文辭。明白剴切。如以申欽爲書狀官。則似爲便當。答曰。曾見申欽所製咨帖。不至太好。不必以此人爲書狀官。況奉使在外。尤難改易。予意今之善於詞命之文者。莫如李廷龜。觀其文。寫出肺腑。曲盡誠懇。蘊藉典重。此眞能文之士。其爲人也。亦頗有計。卿若以予言爲不虛。或陞副使。別爲帶行。國事爲重。餘不可計。但其人身似有病。在卿量處。回啓曰。頃日臣與副使洪履祥等論此事。欲以李廷龜帶行。而臣之愚意。以爲李廷龜方以承文院提調。專掌文書之事。故不敢以李廷龜爲請。申欽所幹不緊。故如是啓請矣。今承上敎。此實臣等之所願而不敢啓者也。其人雖有病。當此時。時未顚仆。豈可以病爲辭。惟在上裁。答曰。當身則雖不敢言病。若實有病。則萬里之行。豈不可悶乎。陞品副使。帶行可矣。 翌日。傳曰。兵曹參知李廷龜。加資。陳奏副使差下。卽日政。工曹參判擬望受點。以年少驟陞。陳疏乞免。則答曰。人君用人。豈在於年齡資級。此行副使。非卿不可。國事甚急。卿宜勿辭。 ===丁主事<sub>應泰</sub>參論本國辨誣奏<sub>戊戌冬</sub>=== 朝鮮國王臣姓諱謹奏。爲奉職無狀。橫被惡名。席藁待命。無地自容。懇乞聖明早加刑章。以謝人言。仍賜諒察。以雪冤痛事。臣竊照臣之於君。猶子之於父。子雖得罪於父。猶當盡其誠孝。開陳情意。固不可疑懼蔽隔。自阻於慈愛之天。臣待罪藩邦。遭遇聖明。過蒙生成涵育之澤。有呼必應。無願不遂。優恩異渥。視同內服。慰諭警飭。如父誨子。臣安敢以疏遠自外。煩瀆爲嫌。而不盡所懷於君父之前乎。況疾痛之極。必呼父母。人之情也。今臣冤悶。不啻疾痛矣。臣請大聲長呼。一言而死。日者。贊畫主事丁應泰以築城一事。搆臣以不測之語。臣驚惶痛迫。已經具本。哀籲去訖。方西望雪涕。怵惕俟命。繼而見本官第三疏。誣捏小邦。極其狼藉。加臣惡名。無所不至。一則曰誘倭入犯。一則曰愚弄天朝。一則曰招倭復地。一則曰交通倭賊。或以爲結黨楊鎬。朋欺天子。或以爲剛憤求援。移禍天朝。嗚呼其亦慘矣。是果人臣所忍言。所忍聞者乎。臣讀之未終。心腸墜裂。跼天蹐地。罔知所措。人臣有一於此。萬死猶有餘罪。況兼之乎。臣旣被此名。誠不可一日容息於覆載之間。唯當早正王法。以謝天下。第以一死固甘。而臣之情事。苟或有一毫之未白。則生爲逆臣。死爲逆鬼。窮天極地之痛。無以自雪。而地下之目。亦不得瞑矣。夫天高地下。君臣位矣。子孝臣忠。人道立矣。自有生民以來。便有此道理。一日而無此理。則人之類滅矣。臣雖至愚極陋。受天之畀。猶有性情。亦知天之高地之下。臣之當忠。子之當孝。人之所以爲人。禽獸之所以爲禽獸。其於君臣父子之道。講之素矣。自先臣數百年來。恪守侯度。荐被皇眷。嘗以禮義忠順。見稱於天朝。以至於臣。雖致寇喪國。墜失基業。顚沛流離。死生危急。而拱北之心。如水必東。區區一節。自謂不愧於天下。有辭於後世。天地鬼神。臨之在上。質之在傍。其可誣乎。疏中所論。言亦汚口。誠不欲掛之齒牙。有所陳辨。然君父之前。固非妄言之地。是非虛實。此心難欺。有罪無罪。皇鑑在上。臣請逐一條陳。伏願聖明哀憐垂察焉。謹査。日本一種。在東瀛之外。海道杳茫。窟穴險遠。此實天地所以區別異類也。小邦不幸與之爲隣。彼以舟楫爲家。寇抄爲事。颿風飄忽。往來無常。自高麗之季。以至小邦之初。跳梁侵掠。歲爲邊患。東南沿海數千里之地。廢爲榛莽。先臣康獻王力戰殱討。僅能勘定。而猶未能防其竊發。地絶海遠。動靜聲息。無從詗得。對馬一島。最近於我。其人利我互市。來欨南邊。遂因其納款。許其往來。其後日本諸島之倭。亦有夤緣求好。小邦視之如禽獸。待之如蛇虺。爲生靈計。遂許以關市。以中其欲。或賜以米穀。以悅其心。於是有館待倭奴之例。伊勢守之歸。賜以紬米。壽藺僧之還。付送諭書。卽此也。至正統年間。因其求使。嘗遣陪臣申叔舟。往日本通諭而來。蓋所以驗察彼中情形盛衰強弱。而仍探聽賊情。報聞天朝。此固有國之所不免。而亦天朝之所已知也。惟其如是。故正統癸亥。倭寇上國。仍掠小邦濟州。爲小邦邊臣所得。餘賊遁歸對馬島。小邦遣人諭島主挐送。遂獻俘于天朝。嘉靖癸未。倭奴作亂於寧波府。殺邊將而走。其黨藤原,中林等被獲於小邦。卽獻俘馘及所搶漢人。又於嘉靖癸丑丙辰等年。俱獲入犯之倭。節次獻俘。屢蒙朝廷奬賞。此皆小邦爲天朝竭心殫力。一面捍禦。以遏其鋒。一面撫輯。以防其釁。使醜類畏服。不敢生心。以弭邊疆之禍。以效藩屛之職者也。且對馬島倭。初請來寓於薺浦,釜山,浦鹽浦等地。以爲互市釣魚之所。小邦遂許其來居。使之探報賊倭聲息。此所以有三浦倭戶之說也。然其居止及通行。皆有定處。不得違越。夤緣結幕者。商販潛接者。事畢後故留者。一皆痛禁。此則海東記已盡載錄。卽小邦鈐束之意。亦可以見。而其後漸成繁滋。至正德庚午。三浦之倭作亂。殺薺浦僉使李友曾。小邦遂遣將勦滅。自後絶不許居。三浦之無倭戶。今已八十九年。今乃謂小邦於萬曆二十年。令世居倭戶往招諸倭起兵同犯。言之不近。乃至於此。是誰欺者。非欺天乎。至於海東記略。則是乃陪臣申叔舟得倭人所記其國風俗世系地圖。遂因其本藁。附以小邦館待倭奴事例。作爲一冊。名爲海東諸國記。蓋小邦與日本。聲迹邈然。只是來則不拒。略爲羈縻之計而已。至申叔舟往來之後。稍知其國事迹。因謄出一編。以爲異國奇聞。而今乃以覆瓿之斷簡。作爲陷人之奇貨。捃摭流聞。捏造虛辭。亦已甚矣。其所謂年號大書分書之事。則尤不足多辨。蓋此書。只因其國所記而添註。故其國僭稱年號之下。分註天朝年號。以標日本僭稱之某年。爲天朝建元之幾年。如曰嘉吉元年。卽正統六年云者是也。大書者。本記也。分書者。添註也。加一卽字。其意尤明。春秋因魯史所作。故大書魯元年。其下分註周平王幾年。亦可因此而有疑於尊周之義乎。況其國王,關白。皆書死。尊奉者果若是乎。且書中旣稱來朝。而今乃謂彼此相朝。書中旣云賜米。而今乃謂鮮人納貢。自做臆說。以掩其實。欲加之罪。其無辭乎。於皇聖朝一統萬邦。普天率土。聲敎俱曁。而獨此小醜。敢有僭號。自帝其國。以抗天紀。是實臣子之同讎。萬國之共憤。況臣最近聖化。涵宥殊恩。服事謹奉之義。天下所知。而今欲以不經小說。敢眩天聽。聖鑑孔昭。豈容誣罔。若曰小邦奉日本年號。則序文之末。何以揭天朝成化紀元乎。此亦不待辨說而自明矣。且其序文。則申叔舟第因其書。而泛論古昔待夷之道。是不過一文人措語之謬。事在百年之前。微眇甚矣。而今欲執此爲罪案。目之以輕藐中國。豈不冤乎。況其書中所謂欺誑眞僞。變詐百端。溪壑之慾無窮。少咈其意。便發憤言。地絶海隔。難審情僞等語。卽小邦待倭之情。已自槩見。至於稱祖一事。則小邦海外荒僻。自三國以來。禮義名號。慕倣中朝。多有侔擬。至我先臣康獻王。凡有干犯者。一切釐正。以至微細節目。亦未嘗不謹。以爲上下截然之分。傳之子孫。守如金石。而獨其稱號。則自新羅,高麗。有此謬誤。蓋以臣民襲舊承訛。猥加尊稱。相沿而不知改。此實無知妄作之罪。以此受罪。臣雖萬死。固無所辭。若謂之僭則非其情也。小邦。自先臣以來。血心事上。盡禮盡誠。律用大明律。曆用大統曆。服色禮儀。無不慕尙。而天使之來。有迎詔儀。陪臣之去。有拜表禮。正至聖節。有望闕之禮。率皆虔心精白。肅敬將事。一如對越天威。是皆祖先相傳之制。而毫髮不敢怠忽者也。以至閭閻下賤三尺孩童。纔辨一語。便知天朝。未解隻字。先習正朔。各樣文券。公私簡牘。皆奉年號。習爲恒式。此蓋常經通義。撑柱宇宙。不以內外而有間。無論智愚而皆知者也。豈敢以區區一號。自陷於僭上之憲哉。況玆者天朝之視小邦如一家。小邦書籍如國乘稗說。多入於中國。小邦事迹。班班可見。且兵興七年之間。大小衙門及各營將領。往來軍兵及買賣商賈。項背相望。表裏無間。小邦所爲。纖芥難掩。情意交孚。萬里咫尺。臣安敢以有爲無。自陷欺罔之誅哉。若所謂夾江中洲者與小邦義州。只隔一水。氷合之後。漫爲平地。彼此人民。交通買賣。恐惹起事端。故嘉靖年間。移咨都司。或奏聞朝廷。將冒耕等處。盡行拋荒。至於立碑禁約。事之顚末。不過如此。小邦自有分土。天朝亦有定制。疆埸之事。小邦固當愼守其一。而一聽處分。寧有彼疆此界。互相爭占之理。只欲禁革住種。以防混處惹事之患而已。小邦不曾與遼民爭訟。而乃云爭訟。都司不曾以此事斷案。而却說斷案。至曰。招倭同犯。奪取遼河以東。恢復舊土。言之罔極。至於是乎。最所冤痛者。辛卯之春。賊酋秀吉。簒君稔惡。陰懷異圖。遣使致書。以探虛實。脅以同逆。要以假道。言辭兇慘。非臣子所可聞。臣拒以大義。斥絶其使。卽具奏馳聞。事迹昭然。今不必再有煩辨。逮至壬辰。賊遂空國而來。殘臣八路。覆臣三都。夷臣二墓。火臣五廟。蹂躪長驅。悉甲以西。是其射天之計。固非一日。而蓄謀藏兇。乘時而發。其視小邦。特是一臠。臣於是時。旣不能力抗兇鋒。死守封疆。而匹馬蒼黃。狼狽西陲。初豈有一毫圖存之念哉。只欲歸死於父母之疆耳。古今天下。寧有引賊入內。自覆其國。而爭地於君父之邦者哉。臣雖無狀。亦不至於狂惑喪心。求之於理。近乎否乎。若然。皇上緣何發十萬兵。以援犯上之屬國。小邦緣何竭七年力。以戰自招之倭賊。以此以彼。俱無所據。是不過徒欲誣臣。而自不覺其言之虛妄也。然臣之得此於贊畫者。亦有其由。臣頃於楊鎬之去。抗奏保留。論議相左。激而至此。然臣之意。則只以楊鎬久在小邦。一心討賊。小邦之人。方倚此而成功。一朝受枉。邊機將誤。却恐大事漸跌。他議或間。懇乞專任以畢天討。是臣區區。保無他意。臣失職辜恩。方俟嚴譴。尙安敢結黨朋欺。以重臣罪。且贊畫東來。亦膺帝命。再疏三疏。籌度何事。督撫按鎭。殆盡一網。東征將士之專意主戰者。皆被詆斥。且懼東事之幸完。務壞諸人之成績。使軍情疑沮。諸將解體。無復有激勵奮發之志。其主意所在。蓋可知也。卽小邦滅亡。已不足言。而竊恐天下大事。自此去矣。臣。東藩之外臣也。迹不入於朝。無毫髮之援。所恃者吾君也。只恐天日之照。未及於覆盆。而慈母之杼。或投於三至也。臣旣至此。生不如死。惟此一心。炳然如丹。雖萬被汚衊。亦可以無愧於中。第所自憐者。臣守義拒賊。矢死不變。罹此喪敗。而終以引賊反君受誣。臣謹奉天朝。一遵法制。而終以不奉正朔受誣。臣期滅讎賊。義不共戴。而終以交通倭賊受誣。臣竭誠攄忠。開陳無隱。而終以結黨朋欺受誣。使先臣二百年事上之誠。至于臣身而都喪。環東土數千里。淪爲禽獸之區。是臣不惟獲戾於聖明。而又得罪於倫紀。爲萬世之罪人。得罪於祖先。爲一家之罪人。得罪於臣民。爲一國之罪人。縱使讎賊盡滅。疆土盡復。惡名在身。持此安歸。伏願聖明天地父母。曲察微臣痛迫之懇。將臣所奏。特下公庭。另行査辨。事果是實。亟正臣罪。以肅王法。如係冤枉。亟賜昭雪。俾臣得以自立於天壤之間。則臣雖死之日。猶生之年。情隘辭蹙。言不知裁。臣無任瞻天望聖痛泣哽塞之至。爲此謹具奏聞。 ==呈文== ===呈徐給事文=== 朝鮮國議政府領議政柳成龍等謹呈。爲仰陳實狀。冀賜昭察事。小邦不幸。天篤降割。兵禍之慘。至于七年而靡定。幸賴聖天子惻然哀憐。動天下兵。不以爲擾。犒銀餽糧。不以爲費。終始拯濟。再與生成。使東方百萬生靈。免爲魚肉。以至于今。天威烜赫。寰宇震動。重臣總戎。臺憲按節。催兵督餉。冠蓋相望。師期指日。偉績垂集。小邦臣民。方感戴洪恩。拭目盛擧。不期撫院楊爺受任未畢。遽爾回籍。小邦之人。徊徨冤愍。無所控訴。職等請粗陳實狀。上年倭賊蓄銳潛師。襲破閑山。悉兵急攻。繼陷南原。全州以北。次第潰裂。兇鋒豕突。遍滿三路。長驅之勢。迫于漢南。都城洶懼。莫保朝夕。惟時撫院楊爺自平壤單車疾馳。冒入危城。申飭諸將。慰諭餘氓。談笑雍容。人心自固。急撥精銳。摧遏賊兵。一捷於稷山而京城全。再蹙於靑山而湖甸完。賊遂褫魄喪膽。狼狽而逃。此蓋人所難爲。而小邦之得有今日。皆其力也。及督府郉爺進箚城中。指授方略。監軍陳爺按節督戰。撫院以文職大官。擁兵南下。被堅執銳。深蹂戎馬之地。暴露虎穴。過十三晝夜。砲丸如雨。矢石交前。而堅坐不動。爲士卒倡。唇焦面黑。督戰益急。遂焚燒內外砦柵。斬獲千餘首級。使賊酋淸正窮蹙乞款。渴餒幾死。此蓋曠世之奇功。而不幸天時不助。雨雪連日。士卒凍傷。軍容漸疲。兇援外添。賊備內固。將有腹背受敵之患。不得已相機麾師。身自爲殿。其英聲義氣。在人耳目。邊上軍民。至于今感歎咨嗟。自是兇賊畏威。邊民鼓氣。是其一戰之功。未必非再造之基。其謂之不能全勝則是矣。謂之喪師。則千萬不然。天日在上。豈敢虛妄。惟是撫院。銳意討賊。一力擔當。盡瘁忘私。不避艱險。任怨敢爲。束下甚嚴。各營官兵。斂手縮氣。遵奉約束。不敢科擾。發號施令之際。豈無一二不便於其心者哉。遂至造作飛語。轉展流聞。至於上徹天聰。大局將結。中道革回。督府監軍兩爺。又不免情外之言。此小邦大小臣民所以含冤茹痛。直欲籲天而無從也。玆者。老爺親擎綸音。遠履荒域。霜威所及。無不振肅。旣以會勘爲任。是非虛實。自應不逃於明鑑。而小邦群情。不得不陳。伏願老爺留心傾採。將小邦悶迫之悃。轉奏天陛。使當事效勞之臣。得申橫誣。不勝幸甚。 ===百官呈監軍御史陳<sub>效</sub>文<sub>戊戌九月</sub>=== 朝鮮國領敦寧府事李山海等呈。爲痛陳悶迫危悃。冀賜昭雪橫誣事。職等竊聞丁主事題奏一本。醜詆小邦。加以惡名。有非人臣所可忍聞。職等驚慌失措。心膽墜裂。直欲籲天而無從也。職等俱以庸瑣。當國家危亡之日。不能捐身殺賊。忍與君父之讎。同戴一天。敗國亡家。偸生至此。揆之大義。死有餘責。而獨其所恃而自立。得免爲禽獸夷狄之歸者。只是君臣倫紀。出於恒性。有不容泯滅。而一朝蒙此惡名。是擧國臣民。俱入於無父無君之域。職等誠欲蹠穿奔走。號哭於軒陛之下。而天門萬里。無路自達。職等請披肝瀝血。痛陳情事。先伏斧鉞之誅於行臺。以謝人言。小邦雖極僻陋。世被列聖東漸之化。其於君臣父子禮義廉恥。臣之當忠。子之當孝。不待智愚而皆知之。是蓋得之父師之遺風。得之天性之固有。初非有待於作爲也。寡君之莅國。今三十餘年。自受命以來。恒懼不克負荷。以貽皇上之憂。勵精學問。銳意治務。弋獵遊畋之娛。鐘鼓聲色之玩。一切不經於心。而其憂勤惕厲。夙夜不遑者。一則事大。二則勤民。遭際休明。蒙被皇眷。沾太平之餘波。席累葉之無事。恬嬉旣久。民不知兵。壬辰之初。賊酋秀吉。陰謀射天。脅以假道。寡君據義斥絶。陳奏情狀。遂爲狂賊所迫。顚覆至此。而區區一節。如水之萬折而必東。雖流離急遽顚沛危迫之際。自守益堅。之死不悔。血誠呼籲。只欲歸死於父母之邦。此則可以有辭於天下。而其情誠可悲也。天地鬼神所共鑑臨。其可誣乎。忠悃上徹。天心感悟。嘉其效節無貳。憫其播棲莫振。調兵發餉。終始拯援。扶植生成。以至于今。自惟小邦何以得此於天朝。寡君常晨夜雪涕。感戴洪恩。恒以爲祖先數百年來血誠事上之效。於今著矣。其所以竭忠圖報者。益自砥礪于心。而惟是時勢艱難。群臣鄙劣。不能自強恢拓。使寡君貽憂於聖朝。前後嚴旨。敎戒丁寧。或責之以衰微。或警之以弛廢。此皆職等之罪。而至於臣節一事。則亦未嘗見疑於天朝也。頃以撫院楊爺擔當東事。一心討賊。旣撫定遺民於崩潰之際。又摧破賊鋒於猖獗之時。而且調集兵糧。以圖再擧。小邦之人。方倚此而成功。一朝革回。軍民失望。邊議未定。大事將誤。寡君爲是懼。將一國人情。敷奏保留。兼陳危急情形。以冀亟行天討。是特報功之公議。討賊之大義。何嘗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不然則求媚於已去之經理。觸忤於方臨之贊畫。輕犯群議之鋒。自陷朋欺之罪。天下寧有是理。曾不料因此一事。受此冤痛之誣。使小邦君臣上下。遑遑悶迫。若無所歸。咸欲剖心輸肝。以雪危衷而不可得。曾謂天朝有如此議論乎。小邦與日本。隔海對壤。自麗季及于國初。跳梁竊發。侵掠無常。東南之民。不得安枕。小邦旣不幸與此賊爲隣。雖以兵力防守。猶未能遏其鴟張。則間有因其往來求款。或許以關市。以中其慾。或賜以米穀。以悅其心。因探聽賊情。報聞天朝。羈縻不絶。爲生民計。此固有國之所不免。而亦天朝之所知也。惟其如是。故凡倭賊大小動靜。小邦無不節次陳聞。在嘉靖年。倭犯浙江。小邦截殺於海中。馳獻俘級。前後非一。屢蒙朝廷奬賞。此皆小邦數百年來。憑藉皇靈。竭力殫心。一以捍禦。一以輯寧。以粗效藩屛之職。要使兇心少戢。邊境稍安。而聖朝東顧之憂。亦或因此而小紓。今所謂海東記略者。小邦當成化年間。有陪臣申叔舟得日本倭僧所記。其國風俗世系地圖一本。遂因其本稿。附以小邦接待倭奴事例。作爲一冊。名爲海東諸國記。以備異聞。其書之出。已過百年。職等有未詳記。而況小邦敬事天朝之誠。天朝一統萬邦之義。昭如日星。天下所知。而顧以荒僻無據之說亂之。至於因其書來朝之語而指爲相朝。因其書賜米之語而指爲納貢。創出臆斷。捏飾虛辭。欲加之罪。其無辭乎。此小邦臣民之所以痛心疾首。不如無生者也。小邦本欲倚仗皇威。翦滅仇讎。以申區區之義。而今乃得覆載不容之惡名。是則討賊爲外物。亡國亦餘事。皇鑑在上。想已洞燭。寡君忠赤。自應暴白。而臣子之心。爲如何哉。寡君自聞此言。跼天蹐地。如不自容。屢下哀痛之書。殆有不忍讀者。擧國人心。無不驚駭。遠近遑遑。若將崩潰。悲夫。深讎未復。極痛在身。而意外冤枉。至於如此。天乎天乎。此誠何事。伏惟老爺按臨小邦。亦旣有日。小邦情事。無不曲察。小邦其果誘倭入犯乎。其果愚弄中國乎。其果交通倭賊乎。其果結黨乎。其果姦欺乎。天鑑孔昭。十目難掩。職等偪塞塡胸。言不知裁。主辱臣死。義固當然。雖斧鉞在前。敢有二辭。老爺秉公持正。三軍敬服。東民薰德。拭目風彩。今日小邦百萬生靈之命脈。俱係老爺。伏願老爺俯察情悃。痛雪汚衊。轉奏天聰。亟定公論。俾小邦得以自立於天日之下。千萬懇祝之至。擬合呈稟。爲此合行具呈。伏請照詳。轉奏施行。 ===呈閣老諸衙門文<sub>戊戌冬。爲陳奏副使。在北京作。</sub>=== 謹呈。爲懇乞鈞慈曲察危悃。轉奏天聰。早賜昭釋。特降明旨。快雪誣枉事。職等齎捧國王陳情血奏一本。已經進獻訖。敢將冤痛悶迫之情。仰籲於閤下。伏惟閤下試垂採焉。竊念人之所以爲人者。以其有倫紀也。人苟得罪於此。則人不能爲人。而終於禽獸之歸矣。以身則生不如死。以國則存不如亡。尙何忍容喘息於覆載之間哉。小邦不幸。酷被兵禍。上貽天朝東顧之憂。于今八年矣。寡君自以失職罪大。恒惴惴不自寧處。惟願粉身糜骨。臥薪嘗膽。圖滅此賊。以效臣節於萬一。而橫被惡名。至於此極。是自殷師肇國以來。所未嘗聞者。雖在平人。殺身不足以自雪。況以千乘之君。有社稷土地。粗知君臣禮義之分。而一朝與冠裳生齒。胥陷於無父無君之域。寡君之心。當作如何。而爲其臣者。又當如何也。寡君自遭此誣。憂惶震悸。無地自容。席藁囚服。西向待命。到今月又年矣。近者征東諸位老爺。丁寧慰勉。曲爲開釋。寡君上體皇上之明命。俯察討賊之大義。雖抑心強情。勉起署事。心神飛越。志慮焦煎。有似水火叢身。鋒刃迫膚。殆不能忍耐於須臾也。以此上下遑遑。無不驚駭。群臣反首拔舍。小民相弔於野。氣像愁慘。若無所歸。嗚呼。此誠何事。小邦積敗衰微。不能自強。以致前後科評。亦或有情外之說。聖恩寬大。輒賜伸釋。推誠不疑。扶護到今。有罪無罪。皇鑑孔昭。搆捏雖巧。聖明自應洞燭。然人臣旣被此名。是爲極惡大罪之人。寡君之心。其安敢倖恩而自赦也哉。況今日之誣。又非前日之比。其百端羅織。亦已慘矣。情事之顚末。備陳於原奏。儻蒙下察。自可一一立辨。今不必再有煩贅。最所冤痛者。寡君受命以來。憂勤惕慮。夙夜不遑。恒懼不克。負荷。以累聖天子付畀之重。勵精學問。勤卹民隱。莅國三十餘年。未嘗妄殺一人。而弋獵遊畋之娛。鐘鼓聲色之玩。一切不掛於心。卽其所性然也。自被兵以來。秉心刻苦。寢處湫陋。減廚膳以補軍餉。停例獻以紓民力。常叩心灑血。圖報皇恩。奔走於天朝諸將臣之門。日不遑暇。疾病勞苦。未嘗自豫。雖軍丁僕隷之微。無不致敬盡禮。不敢毫有怠忽。則天朝將官軍兵所共目見。今乃以沈湎暴虐目之。蒼天有知。赤心難欺。言之罔極。乃至是乎。然此則寡君以爲累止身上。只自省惕。不敢仰辨。而惟是擧國之人。冤痛欲死耳。至於所謂通倭犯上等語。是果何等罪惡。而當蒙何等刑章耶。言之者。不可以疑似而妄加。聽之者。不可以疑似而姑置。一被此名。則人臣之義。惟有死與辨耳。不死則當辨。未辨則當死。其烏可苟焉而已哉。小邦本緣守義拒賊。罹此喪敗。設令終不支撑。自此淪沒。猶爲死義之鬼。此名未雪。則雖快翦深讎。盡復全疆。終爲叛君之身。此寡君之所以日夜腐心。直欲搥胸自列於天陛之下而不可得者也。抑有一說。今日之誣小邦。是不過執一書爲罪案。而小邦恪事天朝之義。是實天下所知。不須煩引他事。就其書而證之。亦足以明其誣。序末揭成化。卷尾書弘治年號。是果不奉正朔乎。於其遣使也。書來朝。於其給糧也。書賜米。於關伯。書死。於國俗。書變詐書欺誑。是果尊奉日本乎。且其本記。仍用僭稱年號者。只是仍其所記而爲之編次。故書之。凡例。有曰日本紀用其年號。琉球紀用中國年號云者。卽其義已昭昭矣。是果奉日本年號而然乎。其書已經丁贊畫呈進。試取而考之。立可辨也。況燒夷廟社。魚肉生靈。八年以來。抗賊者何事。而今反謂之誘倭同犯。閤下亦旣博觀前史。古今天下。寧有是乎。小邦之人。雖瘡痍溝壑。朝夕死亡。而唯是君親倫紀。炳然不昧。咸欲憑仗皇靈。翦滅仇讎。以伸區區之義。而今遽陷於惡逆之坑。不惟小邦情事誠可哀憐。抑天朝七年拯濟之大恩。終歸於保護叛逆之區。豈不痛哉。職等之來也。寡君涕泣拜奏。瞻天踧踖。只待聖旨。以決死生。儻不得快雪此冤。則職等誠不忍生渡鴨水。歸見寡君也。不泯者天理。難誣者公議。幸惟閤下以仁人在高位。匹夫不獲。思有以濟之。今日擧國之含冤。非特一夫之不獲。則恢公議洗積誣。亦非度外事。職等蹠穿西來。刳心叫冤。以冀大人君子之動心。非閤下。將誰望。顧以槐閤深嚴。閽人有戒。遐邦賤蹤。無路得溷於軒陛之前。徊偟踧踖。蓋有日矣。今幸路左。仰瞻衮舃。玆敢不揆僭越。大聲長呼。事實可駭。而情則戚矣。伏望閤下曲察寡君原奏。俯諒敝邦事情。善爲敷奏。特降明勑。昭回雲漢。快賜伸雪。使東韓百萬生靈。復見天日之光。一以昭釋前疑。一以激勵後效。則專力結草。死猶生矣。情隘而不能盡言。鳴急而不暇擇聲。伏惟閤下哀憐垂察焉。職等不勝嗚咽痛迫之至。伏請照詳轉奏。明降施行。 ===呈兵部文=== 謹呈。爲仰荷恩慈。曲許昭察。懇乞轉奏。快降明勑。以慰擧國人心事。卑職等冤痛悶迫之極。不揆事體。昨於公庭之會。唐突呼籲。干冒威嚴。罪固難逭。伏蒙老爺不以僭越爲罪。虛襟開納。溫語慰撫。卑職等相與涕泣感歎曰。我皇上明見萬里。在廷諸老爺開誠秉公。又皆如此。今旣命下公庭。博收諸議。天下之公是公非。自應不逃於明鑑。小邦之深冤極痛。必得快雪於今日。退伏館舍。叩首竢命。第有一事。不得不更煩於大部。小邦冤痛之情。則寡君之原奏下矣。咨文進矣。職等之籲疏呈矣。遑遑汲汲之狀。槩已申煩矣。譬如身在水火中者之不能自拔而求濟於人。今旣大聲哀鳴矣。老爺亦旣聞而知之矣。不審老爺於此。其或眞知其冤枉悶迫而眞有所動心否乎。如果眞知其冤而眞有所動心。則其所以惻然哀憐。思有以湔洗拯拔者。宜無所不用其極。上年。小邦亦被科參。抗奏陳辨。其時聖恩。卽許伸雪。而大部奉旨移咨。片言隻字。皆出皇恩。寡君則雖極感泣。而擧國之心。猶有所不釋然者。何者。咨文則獨寡君與該管陪臣知之。不可家諭戶說。至於聖勑之降。則寡君躬率百僚。肅迎郊外。一札雲章。天渥遠暢。大小臣民。快睹爭先。積誣舊汚。咸與維新。是則咨會之與勑諭。在天朝無甚輕重。而於小邦遠近瞻聆。所係極大。況今日之誣。視上年不啻萬萬者乎。寡君與一國之人。俱在覆盆。以職等之歸。爲再生之期。喁喁懸待。日復日矣。今者儻或依例議下泛然咨會。以一紙該部之文。歸報於寡君。則其何以洗覆載難容之惡名。而雪擧國窮天之冤痛乎。惟我皇上念小邦忠順。不憚動天下兵。又不惜費八年力。以再奠小邦於覆亡之後。其何惜一言開諭。忍使二百年忠勤之屬藩。終於禽獸之歸也。惟在大部稟覆之如何耳。仰惟老爺旣已亟稱其冤矣。又能明知其誣矣。伏望善爲敷奏。特降明勑。使一國之人快釋群疑。欣欣然咸有更生之心。則皇上如天之仁。覆冒海隅。而老爺義聲。垂於不朽。豈不幸甚。主辱臣死。義固當然。瀆擾之誅。卽所甘心。伏惟老爺哀其情而恕其僭。職等不勝哽塞懇迫之至。伏請照詳轉奏。明降施行。 ====附皇朝覆題==== 皇朝兵部等衙門尙書官蕭大亨等謹題。爲奉職無狀。橫被惡名。席藁待命。無地自容。懇乞聖明早加刑章。以謝人言。仍賜諒察。以雪冤痛事。兵科抄出朝鮮國王姓諱奏前事等因。奉聖旨。兵部會同府部九卿科道看議了來說。欽此欽遵。除各衙門註籍諸臣不到外。臣等遵奉明旨于本月初五日。齊赴東闕。臣等會同看朝鮮該國是否通倭應勘與否。煩各出一草。直書簡明數語。以便入疏具覆。謹此啓知。後府都督掌府事徐文壁,右府都督僉事彰武伯楊世階,中部掌府事靖遠伯王學禮,戶部尙書楊俊民,通政司使范崙,大理寺卿甘士玠,刑部右侍郞董裕等揭稱。朝鮮爲國家東藩。夙稱恭順。其國隣倭。因與倭互市。亦非一日。乃其傾心內嚮。不假道于倭。唯納款天朝者。則其忠之可尙者也。皇上悶其失國。爲興十萬之師。長征萬里之外。不惜百里之餉。而焦勞七年之久。是恤小之至仁。帝王之義擧也。今倭奴三路。奔衊釜山。一倭不留。使朝鮮無國而有國。古稱跨海東征。揚威萬里外者。莫盛今日。而自樹藩屛。使朝鮮爲海上長城者。抑莫盛于今日。而自軍興。以朝鮮通國軍民。繕兵給餉。無敢告勞告匱者。誠眞心仇倭。而委命天朝。亦自可見。安得以通倭引倭。疑而罪之哉。夫國家于朝鮮。旣憫其窮而救之恤之。復疑其貳而外之仇之。爲德不終而自撤外屛。亦非帝王以至誠待夷狄之道也。所據朝鮮奏辨通倭等情委有可諒。似應免勘。庶國是大明而夷情亦少安也。工部尙書楊一魁等揭稱。朝鮮國王姓諱自來忠順。適遭倭寇變亂。滿望我朝主戰保全。斷無誘倭迎倭之事。據奏辨之辭。忠肝義膽。天理人情。無纖毫可疑。橫被口語。凡有識者。皆知其冤。咸欲伸理。聖明在上。不待勘而自明也。禮部左侍郞余繼登等看得。凡藉寇兵。必有所利爲之也。倭入朝鮮。破其國都。虜其王子。毀其宗廟。虔劉人民。走其君臣。爲禍慘天。彼何所利而招之使來也。或畏其威。而不敢絶其使命。此未可知。略曰爭一洲而破一國。此事理之必無。不待辨而明者。朝廷恤小。不愛士馬之力。轉輸之費。今倭始退。國始安。彼方切感激。何可令頓生疑畏。此不必勘。亦無可勘者。都察院左都御史溫純等揭稱。勘科徐疏稱朝鮮通倭事委不必勘。則其說已與衆論合矣。似應免勘。以終大朝字小之仁。以釋屬國疑畏之慮。奉議大夫吏部都給事中趙完璧等揭稱。朝鮮之不必勘言者屢矣。今觀其疏辭甚明。其情甚悲。矧聖明勞七年之士馬。費百萬之帑金。方全一屬國。而卽寘之刑章。字小之謂何。恐天下後世非所以爲史冊榮也。勘科身在朝鮮。公明竝用。不勘爲宜。卽此可槩見矣。竊以爲今日事。不必論虛實。摠之不勘爲便。戶部都給事中包見捷等揭稱。朝鮮爲冠帶屬國。春秋所治。二百年無二。自倭奴發亂。箕封不絶如線。頃徼天靈藉聖指。文武將吏拮据七載。而鐘簴不移。釜穴蕩掃。可不謂功。焉夫膚功旣奏。尙亦有議論乎。乃者朝鮮國王姓諱。煩冤憤懣。不忍爲贊畫丁應泰所汚衊。席藁請刑。讀其疏。涕泗涔涔欲下。仰賴聖明心動。下廷臣議。愚以爲卽微國王疏。固知贊畫之誕也。夫情節之著。事理之明。具在諱疏中。卽今勘科疏揭。一則曰屬藩恭順。一則曰朝鮮素尙節義。一則曰應泰一時偏見。面指其失。則涇渭判而莛楹別已。獨旣以田蠶禮義之邦。不幸爲兵燹所丘墟。又不幸爲唇舌所攩㧙。宜其仰指天俯畫地。而割心自明。刎頸以見志也。先該部覆免勘。無煩再議。謂宜請勑亟敍文武將士之勞苦。仍溫諭該國君臣。勿以譖口芥蔕。益勵薪膽。猶倭寇之在門庭。則今日昭雪海東之誣與曩昔昭雪宗系之亂。萬世而下。仰見聖明燠庥。屬藩功德。甚鉅甚遠。而其他善後事宜。督撫諸臣。自有借筯之籌。玆不伏贅。禮科左給事中劉餘澤等揭稱。朝鮮日本。相望一衣帶水。釜山爲市。匪朝伊夕。卽邇年迫于憑陵。或有如鄭之于楚者然。非臣而貢之也。且自倭奴煽惑以來。蹂躪其土地。虔劉其人民。吳越世仇。薪膽苦狀。不獨鮮王自勵。亦天下所知也。天朝兵援。于今七祀。恩有所自。怨有所歸。朝鮮卽至愚。詎肯德所怨而負所恩。爲操戈入室之逆行。起開門延盜之拙謀哉。丁贊畫獸心劍舌。閃爍如電。止以鮮王保留舊經理。遂加以不韙之名。陷以不赦之罪。意欲以箕子千秋之祀。一旦而斬之。此朝鮮君臣所爲呼天鳴冤者。兵科都給事中張輔之等看得。朝鮮爲國藩籬。餘二百祀。其律曆大典。一秉中國。若海東紀略。廼成化時陪臣申叔舟得之倭人所紀其國世系風俗地圖。特就其書。加一添註。以著倭奴僭竊反覆之態。倂寓羈縻之意。國王原疏。辨之甚明。此係百年斷簡。不足爲今日斷案。且勘科徐觀瀾極稱其節義。又爲中國不侵不叛之臣。今丁應泰秪爲助和撓戰之故。誣以通倭重情。謬悖甚矣。幾不至携屬國之心。而撤中國之藩籬乎。是驅朝鮮入于倭而螫毒於我也。此事可忍。又何事不可忍。免勘爲當。兵科給事中桂有根看得。朝鮮遵奉天朝。已延數世。我皇上遣兵拯救。又歷七年。儻有通倭情由。數萬口豈不早報闕下。若果通和倭酋。則倭亦以屬國字之。安忍加兵殘殺。至此極耶。此說激於鮮王申救撫臣楊鎬。大拂應泰仇恨之意。遂欲倂棄朝鮮。破壞東事耳。故謂倭素與朝鮮市易則可。謂鮮通倭以貽禍國家則非。況科臣徐觀瀾久在彼中。極稱不背不叛之邦。當此恢復之日。正可撫慰振作。永固藩籬。豈可無端行勘。以增疑懼。刑科右給事中楊應文等看得。朝鮮素稱禮義之邦。法用大明律。歲用大統曆。方物必獻。歲時必至。二百年來。竭誠盡忠。其不敢愚弄朝廷明甚。至倭奴蹂躪七載。夷其祖墓。火其宗廟。國王父子君臣流離不絶者。僅如線耳。豈有交通倭奴。誘其入犯。而乃自試於死亡者哉。至於海東日紀及爭地等情。國王疏中所陳甚明。無容別議。大都禍起。留楊鎬一疏。故贊畫極爲誣詆。以洩其忿。不知朝廷累世撫綏外邦。恩義極厚。七年征兵。促餉無慮億萬。今仰仗皇上威武。倭奴盡遁。累世盤據釜山。一旦恢復。猥稱煕朝盛事。彼朝鮮所以感戴洪恩。當同覆載。通倭誘倭。萬萬必無。若因睚眦小忿。而加以不韙之名。非所以終聖朝字小之仁。永堅朝鮮忠順之節也。工科都給事中韓學信等看得。反覆朝鮮王疏奏。辨白情辭。亦悲且惋矣。其國世篤忠貞。亦世沐天朝覆露。何敢妄生他念。引寇入室。以自取喪敗。使果與倭通而誘其入也。則七年來。蹂躪之慘。倭宜不忍於鮮。而素與香火。反致其倒戈之向鮮。雖愚不止若此甚也。直以疏保經理。因而失懽贊畫。凡以中之禍者。信口捏汚。而鮮王之冤案成矣。第贊畫心死舌存。其事之本無。而言之妄加也。路人盡知之。但屬國疑懼。理合當割心求明。而聖度汪涵。自可置腹示誠。先是。台省各臣曾交疏爲鮮。而奉旨勘科。亦云不侵不叛之邦。不必行勘。且致恨于贊畫之偏見。不難面叱其非也。則事之情僞。昭然矣。浙江等十道御史趙士登等揭稱。朝鮮爲國家東藩。秉禮執義。奉天朝命。迄今惟謹。頃者不幸而有倭患。禍至殘八路。覆三都。夷二墓。火五廟。國之阽危。直如一髮引千斤。勢至極矣。猶誓不屈首於倭。而控籲中朝。不啻赤子之求慈母。國家亦素諒其無他。不惜七年征討之費。以有今日。揆之情理。朝鮮之仇倭而德天朝。豈待智者而後辨哉。夫誘倭內犯。必大有利於朝鮮而後可。乃朝鮮之被倭。豈惟不利。而社稷幾不保焉。誘者顧如是乎。假道逼脅。向卽疏奏。擧國顚危。尤堅決鬪。卽天兵所至。不憚搜控負擔。以供芻菽。而三軍將士盈八萬人耳目。曾無一人謂朝鮮誘倭者。獨一丁應泰無端誣之。是信乎。職謂朝鮮萬無誘倭之情。旣無其情。萬不宜勘。第得明旨慰諭。毋令久不自安。庶幾塞讒賊之口而懷柔道得矣。各等因看得朝鮮國王姓諱具奏前事。臣部遵旨會議。在諸臣大都謂朝鮮世篤忠貞。無背德通倭之理。疏極悲憤。有跼高蹐厚之情。咸願我皇上鑑彼二百年不貳之心。免行一時無端之勘。或勑諭早敍功勞。或旨慰國王安心。各據所見。竝出條揭。但此奠外安內之擧。仰關朝廷威福。未敢擅專。謹將各臣議論。備錄上鑑。恭候聖明裁定。臣等遵奉施行。奉聖旨。將後貳本詳議。 ====附兵部咨文==== 兵部爲賊臣賂倭賣國。邪臣橫詆怙奸。懇乞聖明大奮乾斷。顯誅和黨。蚤罷孤臣事。兵科抄出後軍都督府等衙門掌府事太師兼太子太傅定國公徐等會題前事。奉聖旨。這丁應泰本說用賄買倭退兵。自可公論理斷。七年狂寇。豈五千兩銀。能買其退。軍國大事。着府部多官會議。旣稱朕明見萬里。國是已定。人心翕服。如何只以數言覆奏了事。昨發郉玠萬世德貳本。又不倂議來。姑不究速。將後貳本詳議來說。兵部知道。欽此。先於吏科。抄出總督郉題爲科部。査勘已畢。會審未竟。先行官軍久候。人心驚疑。謹直敍行勘始末大槩。以明觀聽。幷請蚤賜催勘。以遏亂萌。亟行罷臣。以息兇謀事。奉聖旨。吏兵二部。會同府部九卿科道。一倂看議來說。欽此。又該經理萬題爲東事。尙未會勘。科臣遽出王京。謹據實奏聞。以俟宸斷事。奉聖旨。這所奏內勘科徐觀瀾,贊畫丁應泰。去住急迫。朝鮮軍民。泣告神言。殊爲駭異。且各官軍鱗集王京。會勘豈可遲緩。便着該部科作速看議來說。欽此。臣蕭等據奏賂倭一節。事理有無。已蒙宸斷。無容別議。所有督撫二臣。具題前因奉旨。在會議之後。未及倂議。今奉明旨。臣等欽遵。於十九日。會集各官於東闕會議。在後軍都督府掌府事太師兼太子太傅定國公徐。本府僉書武定侯郭,前軍都督府掌府事永康侯徐,左軍都督府掌府事武進伯朱,右軍都督府署府事彰武伯楊,都督府掌府事靖遠伯王,刑部右侍郞董揭稱。督臣郉所論。不啻數百言歷歷。皆丁應泰激變生釁之事。翦髮剃眉。已非至願。大書呪語。更爲怨深。且招亡用事。歃血會盟。欲何爲哉。果爾則三尺之法。必不容赦矣。徐勘科奉命査勘。只宜速行奏報。不當循情稽遲。方今朝鮮八道。旣已蕩平。釜山諸島。潛倭盡去。惟論功行賞。覈實輕重。班師振旅。以還朝廷。一則休息各路戰兵。一則省節轉輸糧餉。量議防禦。以備不虞。此今日之急務也。何得嘵嘵多論。以紊宸聰哉。又該吏部尙書李戴等揭稱。倭奴遠遁。屬國盡復。皆仗皇上之威靈。告廟獻俘。此國家之大體也。功疑惟重。罪疑惟輕。奉有明旨。又激勸之微權也。乃贊畫丁應泰復爲深求。似有成心。勘科徐觀瀾不卽速完。料有掣肘。以致人心疑畏。惡語相加。國體傷矣。及今宜令贊畫蚤回。以安人心。勘科速勘。以省糜費。至於朝鮮人民。橫出惡呪。雖有所激。亦非事體。仍行國王査明戒之。又該太子太保戶部尙書楊俊民揭稱。倭奴盤據釜山。肆螫屬國。天朝興救援之師。六七年間。未易蕩平。此其志豈在小哉。乃今鯨鯢屛跡。海徼廓淸。實賴皇上神武獨斷。一意進勦。用能奪關酋之魄。而成不世之功。若謂納賄伍千。可使之悉衆以去。恐理所無。功疑惟重。罪疑惟輕。大哉王言。足爲千古斷案矣。朝鮮恭順之邦。恥被不韙之名。卽有咀辭。當置勿問。第數萬之衆。鱗集待勘科。部二臣不待竣事而歸。撤兵無期。糜餉不貲。何以結完局而慰聖心。督撫經理之疏。似非得已。合無嚴勑科臣。遵照明旨。蚤爲會勘。且奏儻遠離王京。往返耽延。監軍御史。原有紀勘功罪之責。令速勘結。亦可倂勑督撫諸臣。亟圖善後良策。剋日班師。無致久羈朝鮮。重困中國。爲今日計。無先於此者。又該禮部左侍郞兼翰林院侍讀學士余繼登揭稱。功疑惟重。罪疑惟輕。所以慰安將士之勞。振揚朝廷之威者。聖意已定。然必特遣科臣査勘者。亦以功罪明。而後可以議輕重。且令提功罪之衡。操輕重之權者。在上不在下也。據督臣撫臣二疏。則科臣徐觀瀾已回矣。夫呪詞。乃呪丁應泰者。與科臣無干。何爲而遽回哉。且呪詞。不揭於贊畫初奏之時。而揭於會勘之日。科臣不回於久居王京之日。而回於會勘之時。此其中必有緣故。但事在異國。勢難遙斷。科臣雖回。亦當不遠。似宜仍令科臣隨所駐之處。會同總督經理監軍諸臣。各秉公心。勿執偏見。速爲勘明具奏。至於有功。當從優敍。有罪當以功贖。宜靜聽皇上處分。無滋煩議以耽日時。則人心自服。國體不褻。士馬蚤得解散。免致他虞。朝鮮蚤得安全。無所顧慮矣。太子少保工部尙書楊一魁揭稱。贊畫丁應泰之疏。大抵不以血戰爲功。惟以損軍爲罪。事在彼中。難以遙度。但區區之見。以爲倭奴盤據釜山。縱橫七年。朝鮮被其殘破。幾乎淪胥爲倭。賴皇上英斷。命將東征。一旦蕩平。雖未必盡係將士之力。較之沈惟敬之初議。加之以封爵。與之以金幣。不能使之去。而此能使之一倭不留。其功似亦足多。其間縱有委曲解散之情。似應置之不問。昔漢帝出黃金四百萬斤。與陳平恣所爲。不問其出入。千古以爲奇計。平豈賣國者耶。何應泰執迷不悟。而勘科不能諒之以心。亦惑矣。節奉明旨。七年狂寇。豈五千銀能買其退敗。大哉皇言。昭如日星。誠不能出於聖斷之外也。又看得總督郉,經理萬二疏。大率謂丁應泰百計沮撓。敗壞東事。勘科徐觀瀾偏聽其言。致灰將士之心。其事之有無。亦難憑信。但所爭者。只論陣亡軍士多寡耳。臣査大明會典內載。凡奮勇迎敵。殺退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又開載將領官軍。如果深入虜營。衝鋒陷陣。致有損傷。不坐將領之罪。止出格優恤死事之人。邇者。倭勢猖獗。更甚於虜。諺云。殺人一萬。自損三千。以十萬之衆。交鋒對敵。安能保其無所損傷。縱如應泰所訐之數。而倭寇已平。功浮於罪。情有可原。正明旨所謂功疑惟重。罪疑惟輕。彼吹毛求疵。因小害大。不足聽也。謹按洪武初。倭寇兩浙。遣湯和,徐輝祖等練兵。又遣楊文等出戰。於海巡倭。皆上公元侯。謀臣宿將。且遲數年。未得寧息。復遣南雄侯趙庸,招兵員外郞李。宣諭倭奴。迨至二十五年以後。而海上始得安靖。今倭寇作亂。取海外三十六島。勢如破竹。朝鮮已半爲倭有。賴我兵征戰。保全屬國。此皆我皇上神武遠振所致。於太祖有光。宜催勘科。復回王京。同監軍御史。盡去成心。秉公會勘。據實刻期具奏。告廟宣捷。量功行賞。以慰三軍之懸望。以揚一人之威靈。以寒四夷之心膽。利莫大焉。仍令總督經理。務於釜山設立總兵鎭守。量留精兵一萬。督率朝鮮。屯田演武。以圖善後。使倭夷永不敢侵疆。是職等所至願也。又該都察院左都御史溫純,大理寺左少卿甘士价揭稱。贊畫丁應泰賂倭之說。聖鑑已明。無容別議。及據督撫郉,萬疏稱。科部二臣。種種疑忌。及以呪詞故。𡧦去王京。不肯會勘。果爾。將互持異議。未有已時耳。竊謂天下事。宜存大體。無執成心。今旣一倭不留。屬國盡復。便當宣布朝廷威德。優恤將士勞苦。其他不必過爲苛索。伏讀明旨。功疑惟重。罪疑惟輕二語。諸臣可以洞然矣。丁應泰旣爲朝鮮痛恨。必不敢復入王京。而勘科徐觀瀾。原奉特遣。如蔚山功罪。自當公同勘報。萬一勢難久待。則諸路兵馬。業經各衙門。分投點覈。應卽令經理監軍就彼。虛心一審。移該具題。儻中間微有異同處分。聽之聖斷可也。若勘敍近日四路戰守功次與倭退來歷。則監軍御史宜專任之。其撤兵善後機宜。自是督臣之責。亦當會同撫安上緊。計議奏報。總之在蚤圖收拾。勿更耽延。不惟坐耗錢糧。且或釀成他患。諸臣愼之。又該吏科都給事中趙完璧,兵科給事張輔之,浙江道御史趙士登,通政司使范崙等揭稱。國家之殛勦倭寇也。七年經營。一朝淨掃。聖心嘉悅。中外具應。使當事諸臣同心體國。蚤爲勘結。慰九重宵旰之懷。答薄海踴躍之望。釋將士久羈之苦。省輓輸難繼之財。豈不共成盛美。有光大烈也哉。乃竟以苛察。致犯公議。如贊畫主事丁應泰及遣勘科臣徐觀瀾者。且於將次會審之際。適有耆老呪文之榜。應泰旣不待畢事而歸。觀瀾亦遂爲接踵而行。不成結局。何復欽命。良可訝也。旣經總督郉及經理巡撫萬。各參論前來。委應議處。據稱應泰旣犯衆惡。似宜先令回藉。聽候處分。以安衆心。徐觀瀾旣離王京。亦難責令復往會勘。但其所勘。原係島山等處。功罪及隱匿陣亡等項情由。今經査勘已畢。當亦業有次第。所少者一會審耳。合無行令本官。止將前項勘科文冊。移文督撫及監軍御史知會。同爲題奏。以憑宸斷。其九月以後倭退擒斬功次。已經督撫敍題者。悉令監軍御史就便覈實具奏。至善後撤兵事。宜幷責督撫作速從長。議覆施行。則事局蚤結。浮議自息。蕩平之政。不外是矣。各等因所據。諸臣共詳督撫二疏。各矢公評。具有前揭。大都以國體軍情爲重。竣事班師爲急。臣蕭大亨旣職掌與議。竊謂主事丁應泰往年之初疏也。非盡無因。其在於今堅執求勝之私意。遂致羅織之太苛。將士旣已離心。屬國復爲滋懼。倉卒馳歸。殊駭觀聽。諸臣謂其損傷國體。臣等亦以爲然。若令仍復會勘。未免掣肘耽過。或令回藉。或令回京。仰聽聖明處分。其勘科徐觀瀾。奉有査勘蔚山等處功罪專勑。會勘已完。所少者一公審耳。責任重大。豈應泰所可牽引。査據本官移書撫臣內云。暫移數舍。恭候明旨。儻遂所請。便馳車西邁。不然。文移往來恃主盟。速畢王事。是科臣尙在凜凜候命。未嘗不以完勘爲事也。或者果爾量移。以便淸吏文冊。皆不可知。且蔚山等處功罪。旣經親勘。或回王京。或就近處。隨便會同。監軍御史陳效。各秉虛心。從公確議。馳走還朝。方爲不負特簡。其九月以後四路功罪與夫善後留撤兵將等項事宜。俱應嚴行。督撫監軍等官。作速勘處。毋徒滋議。以致虛糜。此皆諸臣條議之所及。臣等曷敢有異同焉。及照朝鮮受誣一事。其國君旣急於自白。其國人又急於爲其君以求白。至告之神明不少避忌。雖情實憤激而體或非宜。第念東征七年。本以存恤寡小。不必過爲責備。唯是陪臣逡巡恐懼。待命日久。仍祈俯檢。臣等前議亟下勑旨。馳慰王心。俾曉然告戒國人。共仰皇上日月之明。不爲人言所惑。擧國安心。共圖善後。毋得仍前疑畏。妄生怨詛。自蹈無知之罪。庶幾於始終字小大義。稱完局矣。臣等區區之愚如此。統候聖裁。臣等遵本施行等因。萬曆二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本部等衙門尙書等官蕭等會題。二十二日。奉聖旨。覽卿等今次會議。各出公論詳明。更無異詞。國是方定。人心方服。如何前議止以數言了事。豈朕委托之意。國體軍情。皆朝廷大事。朕豈以一小臣私忿妄訐。不念將士久戍勞苦與屬國君民泣籲苦情。丁應泰擧動乖謬。威制勘科。幾誤大事。姑着革職。爲民回藉聽勘。徐觀瀾奉有專命。還赴王京會勘。務須秉公持正。以稱任事。一面着督撫詳列四路功罪。善處留撤事宜。星夜馳奏。勿得妄懷憂疑。稽留軍事。朝鮮王你部裏移咨慰諭。俾知朕始終字恤德意。仍令戒訓國人。益堅恭順之節。欽此欽遵。擬合就行。爲此合咨前去。煩爲欽遵明旨。安心釋慮。力圖善後事宜。用光王業。仰副皇仁。仍曉諭通國臣民。咸使知受誣一事。聖明洞然遠覽。業有處分。各宜恪修職業。永矢忠誠。毋得妄自疑畏。有辜德意。須至咨者。 922zwq3v9s86ye4p52lre8udhnv5cte 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四 0 1154980 7905979 2442751 2026-07-01T13:38:37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二十四]]至[[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四]] 244275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四|y=1636|previous=[[../卷二十三|卷二十三]]|next=[[../卷二十五|卷二十五]]}} ==啓== ===正朝賀郉軍門啓=== 律窮玄臘。節屆靑陽。甲帳歡聲。轅門淑景。佳祥隨化日而偕暢。偉績與歲功而俱成。恭惟玉燭調元。會天心之發育。琅函獻凱。濟邦命於艱難。挹座上之春風。先薰和氣。仰斗間之台曜。共際昌辰。瞻係之深。抃躍則倍。聊憑短牘。仰申下懷。 ===賀郉軍門生辰啓<sub>兵曹參知時。承命製進。宣廟命寫一通以入。賜公錦段。</sub>=== 師垣制鉞。方瞻北斗之高標。燕寢懸弧。忽騰南極之壽曜。杯筵舊節。鼓角新聲。坐鎭江左。心咸仰東山之雅量。力主淮西。議佇收綠野之奇勳。屬玆初辰。時維九月。轅門晝靜。北海之尊常盈。幕府秋淸。南樓之興不淺。貴極人間之宰相。年高地上之神仙。幸邇瞻依。曷勝欣抃。五百年名世。旣啓岳降之期。八千歲爲春。恭獻川流之慶。 ==揭<sub>上</sub>== ===揭楊經理<sub>鎬</sub>=== 春寒尙嚴。敬惟起居毖重。跋涉荒遐。暴露經時。實惟小邦之故。瞻望軒輧。何日敢忘。竊聞玆者旋旆有期。拜覿非遠。傾嚮之深。無以爲喩。先馳下价。庸候動靜。統冀下諒。 ===回揭戚參將<sub>金</sub>=== 星軺一返。歲月屢改。隔以山河。信息無便。區區瞻係。實在衷曲。一札遠來。辭意惓惓。千里之情。藹然可掬。披緘驚倒。宛接風標。感激如何。大人爲小邦。兩年驅馳。嘗盡勤劬。留愛在人。淸名在石。追挹高芬。令人起敬。況新書妙訣。實是韜鈐指南。要使恬嬉積衰之習。一變至於節制。敝邦之受賜多矣。第遵講雖勤。富強無效。兇鋒再煽。顚隮又迫。孤負盛意。秪自慙隕。玆承申戒。益增御戢。便回。卒卒裁謝。緬惟崇照。不宣。 ===回揭丁主事<sub>應泰</sub>=== 曩陪賓筵。獲忝披霧。薰挹德宇。佩服忠規。區區感戢。自幸實多。適抱沈痾。久違請敎。方深傾遡。眷辱長牋。慰誨勤款。旣面命之。書又警之。指迷揩昏。誠意藹然。非厚德君子愛人之深。何以及此。寡人雖不敏。敢不圭復書紳。朝夕戒惕。藏之中心。永以爲好也。惟是才劣力綿。不能自振。失職辜恩。再罹顚隮。誠恐不足以仰副大人敦勉之盛意。慙赧自反。秪自攢謝。玆聞襜帷西邁。戒轄在卽。病伏一室。莫由攀拜行塵。瞻泝星軺。但增悒悒。春日益暢。伏祈動履若序神相。悤悤不宣。 ===回揭陳參將<sub>愚聞</sub>=== 盛帖之至。敦諭備悉。良慰良慰。每念大人遠臨殊服。歷歲經時。其勤劬萬般。罔非小邦之故。不穀無以申布微悰。玆令伺候陪臣。趁日探聽起居。而怠慢習狃。曠候已多。反以瞞辭報知。以孤不穀虔奉大人之誠忱。罪在不赦。雖蒙眷敎。未敢遵奉。惶悚徒切。伏惟下諒。 ===慰揭郉軍門<sub>玠</sub>=== 曩陪德宇。卒卒未竟所懷。傾慕之心。未嘗一刻弛也。屢擬更溷館下。祗候動靜。而辭拒甚牢。惶懼不敢。今得陪臣所報。伏見丁贊畫本稿。驚駭失措。不省所以。小邦不弔于天。再罹顚隮。幸賴聖天子拯濟。諸大人勤勞籌度。以至今日。兵糧大集。兇賊遁逃。結局大事。將在此機。楊撫院不意革回。群情缺望。若無所依。玆幸大人衮舃東來。再辱敝疆。小邦之民。手額迎拜。擧有欣欣更生之望。不料浮言遽至於此。讀之未終。令人憒憒不自定。此誠由不穀無祿。天不見佑。以致東征大人連被情外之謗。叩心呼天。更有何言。聖明之鑑。洞燭萬里。保無他虞。而私衷介介。實不自禁。卽欲奔赴棨下。以陳情悃。而嚴威之下。不敢遽進。敢憑尺牘。暴此下誠。伏願大人勿爲浮議所動。堅定素志。以畢東事。不勝幸甚。容一面訴。統惟台亮。不宣。 ===揭陳御史<sub>效</sub>=== 頃聞三路一時進兵。軍聲雷動。醜虜褫魄。小邦上下臣民。方佇捷音之踵至。而時有利鈍。不得蕩平巢窟。大局將結。邊事又壞。小邦無祿。至此尤極。然勝敗。兵家之常事。豈可以一跌自沮乎。大人持斧監戎。奉行天討。深謀獨智。坐決勝算。伏願大人更飭諸路。再圖進兵。以收桑楡之功。幸孰大焉。不穀罪名在身。席藁候勘。玆當邊報孔棘之日。不得親詣臺前。以申慰誠。尤用悚仄之至。伏願盛亮。不宣。 ===回揭賈郞中<sub>維鑰</sub>=== 藐諸不穀。與憂俱生。若墮坑塹。茫不知自救。就蒙鐫誨。滿紙諄復。令人感戢。以寡人不德。諸臣無似。越小邦力綿。使諸大人替勤籌度。不穀惟其罪之恐。幸大人不寒棄之。勉勵其不逮。政欲指迷而楷昏。此實藥石之論。敢不起敬。留兵多寡。實係小邦存亡。小邦自爲之圖。豈敢自撤其援。以速覆亡。惟是蕩竭已極。誠恐致誤大事。敢將悶迫事情。仰稟經理大人。聽其裁定。而繼承分付。卽以遵奉之意。另行咨復。倘蒙垂察。可亮鄙悰。如館供虧缺。雖是有司不職。而不飭之罪。實在不穀。慙赧之外。無以爲言。伺候陪臣等。幷卽超擢。以副盛敎。統惟崇照。不宣。 ===揭史都司<sub>世用</sub>=== 足下槎泛鯨波。遠涉虎穴。兩年勤劬。不憚危險。而又洞察兇賊情形。詳陳和戰利害。抗章兵部。力贊東征之議。其高義朗識。不愧古人。而小邦今日受賜多矣。欽想風聲。每願一見。昨蒙傾蓋。豁若披霧。適緣悤卒。莫獲穩討。區區悁結。曷勝下懷。玆呈菲具。仰申慰慕。不腆薄物。聊備贄儀。統惟崇亮。不宣。 ===揭史都司<sub>世用</sub>=== 昨者。辱賜左顧。薰挹芝宇。慰幸實多。莫可躬謝。方深傾傃。玆蒙眷翰。副以盛貺。感佩珍玩。極荷厚義。大人今將爲小邦。遠役湖嶺。氷雪脩程。何堪艱苦。況三路蕩殘之餘。催兵督糧。竊恐厚煩心慮。區區下情。豈敢自安。所喩之事。謹已領敎。卽令隨行員役。齎持陪往。悉聽高明指揮。盡力措處耳。不腆薄儀。聊備行資。統希莞入。餘寒尙慄。所祈動履若序珍健。悤悤不宣。 ===揭李提督<sub>如松</sub>=== 一別牙旌。屢變星霜。山川敻阻。雲路莫攀。瞻想風標。有同星斗于天。惟是豐功偉烈。愈久而愈不能忘。佩德銜恩。如在左右也。敝邦自大人拯濟奠安之後。傳肉於旣骨。袵席於水火。綿已喪之基業。續已廢之禋祀。衛國之忘亡。今六年矣。感刻之情。實共神人。第恨弱不自振。再罹顚隮。將不能保大人再造之恩。才劣祚薄。祗自慙隕。玆者令季副總大人。爲小邦倍殫勤劬。先登偉績。可趾前休。是知急病厚義。偏出高門。而援救一念。爲小邦終始也。賓筵屢陪。宛接典刑。通家舊分。實是夙緣。緬想台範。益切傾慕。今聞繡節移鎭。專麾關外。歸依孔邇。瞻戴冞增。不惟餘光流蔭足以波及偏鄕。威聲所曁。可見南賊膽破。倚仗虎豹之勢。庶睹鯨鯢之戮。豈不欣抃。豈不欣抃。謹憑歸便。恭候起居。以申拱慰之私。不腆土宜。詎足表誠。衷曲所激。區區不能已。春暄乍暢。所冀若序神相。統惟崇照。不宣。 ===揭郉軍門=== 昨溷館下。辱賜優款。薰挹德宇。所得已多。旋蒙左顧。過辱盛禮。榮耀感幸。不容于中。寡人南行之計。昨於陪筵。煩瀆強稟。而尊嚴之前。衷悃莫暴。惶懼領命。悶默而退。大人以台衡之尊。總戎之重。受命專制。遠臨荒域。其在寡人。固當奔走伺候於棨戟之下。豈容捨而他適。重失藩邦事體。誠以天朝將士。爲小邦之故。萬里暴露。而小邦以蕩敗之極。一菜一鹽。亦不能支供。常懷悚惕。今衝冒霜雪。寄身鋒刃。寡人其何忍退處而安臥耶。況經理提督兩位前。十二日從行之意。已爲面約。寡人之從行。不惟經理提督知之。天朝大小將士。莫不知之。今若不爲南下。或謂寡人厭避退縮。背約不去。其何以自解於天下。而此間曲折。亦安能人人而盡喩乎。小邦與兇賊。不共戴天之讐。今幸皇靈遠暢。天威震疊。討滅之期。指日可待。寡人其何敢不爲奔走於大軍之後乎。且南邊地方。殘破最甚。調兵轉餉。不成形樣。苟非寡人在後親督。則怠者無所忌而益懈。逃者無所畏而益潰。致悞大事。有難勝言。區區過慮。實出於此。非不知尊威至嚴。不宜累致煩瀆。而情事切迫。不得不爾。伏惟大人鑑憐此情。暫許南下。則寡人當略率臣僚。星馳下去於忠州等處。號令小邦軍民。驅策小邦將士。俟其略有頭緖。然後卽當還來。侍大人周旋。何敢曠日遠離乎。此不過旬月間耳。衮舃東來之始。卽宜具由稟講。而陪奉遲違。不得早承分付。有此多少狼狽。皆緣寡人不敏之致。惶赧悶蹙。不知所以。敢此申稟。伏祈台亮。不宣。 ===賀揭楊經理=== 卽見軍門飛報。大人親督大軍。進薄堅城。蔚山一鏖。鯨鯢殲盡。送死之酋。窮蹙一窟。喘息須臾。而天威壓卵。穴蟻何逃。是知逆醜窮兇極惡。自速天誅。小邦數千里烝黎。俱値再生之會。捷音風馳。懽聲雷動。寡人聞之。驚喜不自定。幽與祖先神靈。明與擧國臣民。忭躍之極。不覺淚下。惟當北向叩首。以拱聖天子鴻恩。南望馳誠。以謝諸大人功勞。仍念大人綸巾羽扇。躬冒矢石。暴露風雪。備嘗危險。區區係慕。曷勝下情。寡人旣不能奔走號令。效勞於戎陣之前。又不卽九頓拜嘉。獻賀於油幢之下。惶懼感激。不知所言。謹馳專价。仰暴微忱。伏惟盛亮。 ===揭楊經理=== 日昨。伺候之臣。來傳大人分付。令開報小邦軍功。將以上聞朝廷。其所以策勵衰微。聳動群心者。意甚盛也。寡人聞之。兢惶感激。繼以慙赧。固當奔走承敎。而第於私情。大有所不安。用是回徨數日。不敢遽爾聞命。區區之意。不得不仰暴於台聽。竊念小邦。以顚隮覆敗之極。無復有支撑之勢。煩奏乞師。上貽東顧之憂。再勞大兵。傾動天下。綿綿餘喘。不絶到今者。秋毫皆是皇恩。惟是削弱日甚。艱危轉迫。對壘七年。莫克自振。尙使此賊充滿南陲。猶未能殲一陣殺一酋。以快不共之讐。窮天極痛。刻在心骨。雖聖量包容。不加罪責。而寧有分寸之功可煩題奏者乎。縱或有邊疆將領些少捕斬。不過收拾零星。以救目前之急而已。是固小邦之臣自己當爲之事。其所謂功不足以贖前後敗衄之罪。又安敢開錄猥瑣。上塵天聽。以重得罪於朝廷。以重貽笑於天下乎。反覆思惟。實難自安。稽違旣久。悚仄冞深。謹將下情。敢此申稟。仰惟高明有以敎之。幸甚幸甚。 ===賀揭麻提督<sub>貴</sub>=== 自王師南下。瞻想行旌。日佇喜音。卽因飛報。審大人提兵深入。進薄賊營。大蹂蔚山。殲盡醜類。賊乃窮蹙自囚。喘息須臾。天威震疊。勢已破竹。小邦數千里山河。已脫腥膻豺虎之窟。捷音風馳。懽聲雷動。不惟擧國臣民蹈舞於街衢。抑亦祖先神靈。感泣於冥冥。驚抃失喜。不知所言。惟當北向叩首。以拱聖天子洪恩。南望馳誠。以謝諸大人功勞。仍念大人親涉虎穴。備嘗危險。暴露霜雪。艱苦萬狀。都爲小邦之故。區區係慮。曷勝下情。寡人旣不能奔走效勞於戎陣之前。又未卽拜頓稱賀於棨戟之下。惶赧感激。只切懸泝。謹馳專价。仰候起居。兼申賀悃。 ===回揭吳都司=== 嚮慕方劇。荐承前後盛帖。備諳日間啓處益慶。不勝浣慰。第念久勞行陣。地方殘薄。何以堪居。極切媿悚。大人爲小邦不憚險夷。數載勤苦之實。不穀蓋已諦審。詎敢小忘于中。但慮各衙門體面尊重。難於任意陳達。然敢不留念。以副厚敎。統希下諒。不宣。 ===揭季遊擊<sub>金</sub>=== 南荒瘴熱。緬惟起處神相。區區瞻慕。不敢少弛。卽因邊吏之報。始諳營下將士遘厲甚多。此必跋涉殊方。歷歲經時。有此感傷而然。何莫非小邦之故也。不勝驚慮。無以爲情。謹遣陪臣。專探動定。兼差醫官一人。齎藥聽候於牙旌之下。惟冀順序加珍。統惟盛諒。 ===回揭解總兵<sub>生</sub>=== 牙旌南邁。時序已改。每想嶠外荒墟。備嘗艱辛。區區瞻嚮。不弛于中。玆奉辱帖。恍接良晤。慰沃良多。所示刀鞘。卽令配漆。隨當奉敬。此在該官所職。豈敢仰煩工價。惟懼製造粗劣。不足以稱盛玩耳。南徼炎敲。只祈動履若序。不宣。 ===回揭司遊擊<sub>懋官</sub>=== 自聞牙旌之辱敝疆。瞻佇日勤。玆奉眷翰。審有子夏之慟。驚悼罔已。炎程跋涉。暴露撼頓。致此愆損。小邦之故。念及于此。愍然于懷。竊想草次旅寓。殯禮多缺。至情所鍾。悲苦應倍。積雨空館。懷抱何堪。所冀寬抑自珍。以副區區之望。不腆薄具。聊備賻儀。統惟盛諒。不宣。 ===揭李摠兵<sub>如梅</sub>=== 襜帷西邁。時月已換。緬惟玆辰起處神相。山川夐阻。陪奉無期。戀德銜恩。懷不能已。光膺寵擢。進秩雄藩。輿望所愜。實深傾賀。而在下邦區區瞻佇之私。不能無悵缺之懷。近因轉報。竊聞提督大人不淑之音。驚惋痛怛。曷可勝言。夫以小邦已亡之社稷。孑遺之民命。得保今日者。何莫非提督大人之功之力。制閫遼左。方仗威靈。而迺至於斯。其亦重小邦之不幸也歟。境壤有局。弔慰難便。永言思之。只增哽塞。仍想大人友愛情深。何以堪處。伏願循禮自寬。益加節宣。謹因節价。用伸微悃。兼將土宜。略備菲儀。統希下察。 ===回揭吳都司<sub>宗道</sub>=== 乍接瓊樹。餘爽在襟。旋奉芝帖。審大人欲辦命虎窟。令人怯膽變勇。想神明鑑此。能成下齊七十城之盛烈。一何偉歟。少轉之命。專由大人勞績。照映人耳目。不穀一言。何能有力於其間。此而見謝則愧耳。卽聞毒鋒遍滿忠淸地方。剝膚之患。只在朝夕。緩兵之策。但保魯連一語耳。千萬努力。佳貺不敢却。不腆土宜。聊用回敬。肅此奉謝。不宣。 ===回揭茅都司<sub>國器</sub>=== 自牙旌南邁。嚮往之情。不弛于中。玆奉盛帖。備諳邇日動定神相。慰豁交極。且聞駐箚以來。措處之方。區畫之策。咸得其宜。使汚萊盡闢。流亡還集。嶠南之民。恃以無恐。威聲所曁。兇酋自應膽破。感戢之餘。無以爲報。第淹泊荒墟。備嘗勤劬。供應多缺。艱苦何堪。區區係慮。不任媿悚。下敎通官廩給。卽令另施。統惟垂亮。 ===揭陳總兵<sub>璘</sub>=== 今因塘報。聞節下督率海舶。進逼賊壘。奮勢潮汐之間。決勝風濤之中。飛丸傷臂。致悴神觀。不穀驚駭無任憂慕。節下一身。是三軍之所屬望。小邦之所瞻依。伏願勉加自愛。以副遠望。謹此差价馳送。專候起居。藥物禮幣。具在別幅。統惟盛亮。不宣。 ===揭麻提督=== 春寒料峭。伏惟動止神相。遠涉殊服。奄經時序。辛苦萬般。罔非小邦之故。言念至此。憂戀恒深。恭聞玆者回旆有期。瞻拜不遠。翹企日切。敢以專价馳候於下執事。統冀下諒。 ===回揭楊經理=== 竊聞賊豎要時羅帶七箇兇徒。來到城下。不穀聞之。驚駭不自定。老賊兇謀。肝肺已露。請封請貢。被瞞非一。已事不遠。昭可睹也。以大人高明。非不燭此。此固小邦之千萬不疑者也。仰惟大人。沈機祕算。迥出常情。陽開陰闔。顚倒鬼神。其措置規畫。使人莫測端倪。雖使此豎。竭囊底之智。騁緩頰之謀。固不出於大人操縱籠絡中耳。不穀但當恭俟處置。快看盛擧。第小邦與此賊。積痛深冤。刻在心骨。常恨力綿勢弱。不得以甘心。一天猶不可共戴。況忍同一城乎。區區憤惋之心。激於中情而不知自止也。若欲盤聞賊情。則縶之南州。煩一委官足矣。誠不料引入腹裏。覵我虛實。而使蛇虺毒物。唐突轅門也。和之一字。如洪水猛獸。流害甚多。其所謂行計者。若不能善處。則從古以來。必誤大事。小邦之存亡。三軍之成敗。天下之安危。俱係於此。不得不冒昧塵溷。惟願大人明察事機。熟計而審處之。不勝幸甚。 ===回揭王參將<sub>國棟</sub>=== 昨於賓筵。薰挹德宇。慰幸多矣。旅館荒涼。炎雨連旬。竊想大人長路驅馳之餘。有瘁神觀。區區瞻係。不弛于中。物力殘匱。下臣駑緩。恒懼供具多虧。使不穀敬奉之誠。不得仰暴於大人之前。今因來諭。始審廚人缺薪。至貽貿資。驚赧交中。粟體豎毛。敝邦雖甚殘薄。力量所到。惟當殫竭。至如此等微物。自是該官例供。而乃令司爟有桂薪之嘆。是皆不穀之罪。慙悚不知所言。伺候該官。卽令科罪。申戒聽候價銀。謹此奉璧。統惟量恕。不宣。 ===回揭許遊擊<sub>國威</sub>=== 憂虞多事。久疏晤寫。積雨空館。竊想旅況無悰。瞻泝一念。不弛于中。玆奉辱帖。不任傾慰。第審館下百役俱缺。驚愧交幷。敝邑雖甚殘匱。力量所到。惟當殫竭。區區之意。常以不能盡達微誠爲恨。而奉事之臣。駑緩若此。誠可駭也。當究問申飭韓彥博。罪在難貸。而勤敎如此。敢不特從惟輕。以副盛意。第要賊事。不敢聞命。小邦之與此賊。實不可共戴一天。雖削弱日甚。艱危轉極。而深讐極痛。固未嘗一日而忘于心。今者佯以好來。實瞯虛實。其情所在。不難知矣。雖壓於尊命。題給糧資。而至於人役。則有難忍爲。衷悃所激。幸惟量恕。不宣。 ===揭麻提督=== 自大人擁節而南。淫雨連旬不霽。遙想驅馳跋涉。倍殫勤劬。區區係慮。不弛于中。嶠外荒墟。館宇湫隘。師徒暴露。供頓多缺。旅次艱辛。何以堪之。玆馳賤价。仰候起居。不腆薄儀。聊申遠悃。統惟盛亮。 ===謝揭楊經理=== 大人自膺命東來。洞燭小邦危亡之勢。誠心惻憐。銳意拯濟。凡所以畫難運奇。揩昏指迷者。俱出於惓惓。寡人銜恩感德。西望雪涕。惟是譾劣。莫克體承盛意是懼。今者又以固守京城。防備江華等事。丁寧敦諭。不啻耳提而面命。其深機遠算。足以逆折兇謀。固結民心。使數千里封疆。恃以無恐。是大人一言之賜。爲小邦再造之機。謹當遵奉敎諭。飭勵臣民。寧容少緩。以誤大事。舟師一潰。兇賊再肆。滔天之禍。迫在呼吸。大軍未集。形勢尙孤。奸謀有餘。虛實已覰。思之氣塞。不知所言。惟願大人催趲水陸兵糧。及期遏截。庶使垂亡之國。復再存也。禍迫燃眉。干冒臺嚴。死罪死罪。入秋乍涼。伏祈若序加愛。統惟台亮。不宣。 ===揭楊經理=== 小邦今日所自爲者。惟是轉運天糧。支供天兵。而任事之臣。未免稽違。奉行號令。猶不能及時。使大人苦心焦思。屢勤申誡。陪臣之不職。實是寡人之罪。惶赧自反。不知所言。李民覺年雖衰邁。意謂足堪此任。今聞老不能奔走效職。卽調承政院右副承旨尹敬立。馳替其任。崔天健因渠母病。尙未還赴。事甚可惡。已令拿來。重究另議。換差韓應寅調回。事唯過慮。西藩地重。策應亦緊。兵使旣不在鎭。一道將無主管。故欲待他員往代後召來。今承分付。他不暇計。已差官急喩。使之星夜馳來。聽候棨下。小邦存亡。只係於大人。凡大人籌度憂勤。無非爲小邦起死回生。而惟其殘匱已極。泄弛成習。雖蒙大人前後警策。而猶不能振發頹靡。辦了一事。唯願大人矜憐指敎。終始拯濟。統惟垂諒。 ===揭楊經理=== 日長行臺。勞心規畫。下邦之人。曷勝感頌。不穀甚惛。旣不能董率衆陪臣。奔走於下風。而嚴切之地。深以煩瀆爲懼。源源請敎。又不如意。日勤瞻遡而已。小邦怠慢。不能供應天兵。天兵爲小邦萬里遠征。辛苦亦極矣。大人反矜恤小邦之民。行會各營。每加禁約。感惠則至矣。而自顧寧自安乎。劉督府往歲防守全慶。鈐束甚嚴。絶無擾害。今握大兵重來。督府之待小邦。小邦之望於督府者。豈得無舊情哉。頃日。陪臣在西路報稱。川兵自看貴院牌諭之後。頗致疑於不穀。蓋因牌內有不穀赴告之語而然也。不穀曾無此意思。大人揭之牌諭如此。固知約束三軍之深算。惟要保安小邦。藉此而爲之言。然衆兵見此而傳作口實。則客主俱不無歉然。不穀之心。何以得自解於督府之前乎。區區煩屑。罪深冒陳。而猶且云然。都在大人之恕其情耳。後時會劉督府。話及于此。使督府一笑而釋然。不穀有大幸矣。統惟台亮。不宣。 ===揭郉軍門=== 大人憂軫屬國。遠辱軒蓋。小邦方倚洪庇。而征麾遄西。德音日遠。不穀嚮泝之誠。實切于中。第慮小邦日就危迫。門庭之寇。竭力以圖。猶且不能自振。彼山戎伺釁。又懷狺然。以此創殘之餘。兼受腹背之敵。南北奔疲。誠無以爲國。不穀日夜焦煎。蔑以思濟。近見陪臣馳啓。備悉大人智深慮遠。已馳一介差委。俾折奸萌。老酋飮化天朝。蓋已久矣。想尺檄到日。兇謀自戢。其扶弱遏亂之義。夐掩前牒。而小邦補苴圖存。不至淪喪。無非大人之賜也。不穀感銘心曲。不敢忘也。謹遣賤价。以候起居。且布謝忱。赤煒方熾。切祈台候萬福。不腆土宜。具在別幅。統惟台亮。不宣。 ===揭郉軍門=== 秋霖乍霽。不審動止何似。自聞渡江駐節東來敝境。佇待行塵。積日月矣。區區瞻想。未嘗少弛于懷。不穀不弔于天。自仚旆西還。涉夏入秋。靡有一毫自強以濟艱難。而流言忽起。遽失撫院。遠近震駭。景象不佳。不穀日夜憂念。不知所爲。大人坐鎭境上。信有虎豹在山之勢。然新經理之行。未知遠近。而國內空虛。未有主管兵事之人。雖湖嶺諸將。列屯相望。聲勢足以相倚。緩急足以相仗。脫有風塵遽起。變生呼吸。顧將二千里稟裁以爲進退哉。目今兇賊進搶。爲謀叵測。南圉日聳。邊書鼎至。人情危懼。若不可終日。譬猶無舟楫而渡江海。遇風波而將胥溺。及聞大人將至。收涕相慶。咸願快睹衮衣。以卜興亡。伏願遄驅征軺。以臨敝邑。一指揮之間。精采立變。醜虜將畏懾而不敢肆。列營將維繫而有稟令。豈獨小邦之君臣上下有所賴也哉。玆敢仰瀆嚴威。畢露誠悃。伏惟裁納。不宣。 ===回揭陳提督<sub>璘</sub>=== 昨因邊臣之報。竊審大人提舟師扼港口。約束諸將。面授方略。摧破大勢倭船。不穀聞來。驚抃感激。不知所喩。卽擬馳人拱賀。長牋先辱。慰諭甚盛。讀之使人增氣。小邦自上年閑山之敗。舟師形勢孤弱。不能蕩掃妖氛。大人牙旌纔下。隱然有虎豹在山之勢。一起前鋒。已挫於一戰。小邦陪臣李舜臣等。憑仗威靈。奉行成算。略有微勞。而大人過賜推奬。益感盛意。唯願策勵諸軍。勉卒大勳。以濟小邦塗炭之命。不勝跂望。中秋乍涼。伏惟莅戎神相。悤悤不宣。 ===回揭吳都司=== 眷辱長牋。指諭明切。圭復再三。不任感佩。爲小邦遠涉荒域。備盡勞苦。籌度之勤。又至於是。傾荷眷愛。不容稱謝。湖南一道。殘破潰散已極。幸賴倡義之徒。民心稍振。雖其討賊之心。同出至性。而亦無非憑仗威靈。鼓動義氣而然。爲之嘉尙。卽當敬遵來示。另行崇奬。春寒尙峭。所祈動履若序自玉。悤悤不宣。 slmnwn5tc52a0m4tvqxokb820nhlh3i 7905981 7905979 2026-07-01T13:38:46Z Blahhmosh 79595 790598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四|y=1636|previous=[[../卷之二十三|卷之二十三]]|next=[[../卷之二十五|卷之二十五]]}} ==啓== ===正朝賀郉軍門啓=== 律窮玄臘。節屆靑陽。甲帳歡聲。轅門淑景。佳祥隨化日而偕暢。偉績與歲功而俱成。恭惟玉燭調元。會天心之發育。琅函獻凱。濟邦命於艱難。挹座上之春風。先薰和氣。仰斗間之台曜。共際昌辰。瞻係之深。抃躍則倍。聊憑短牘。仰申下懷。 ===賀郉軍門生辰啓<sub>兵曹參知時。承命製進。宣廟命寫一通以入。賜公錦段。</sub>=== 師垣制鉞。方瞻北斗之高標。燕寢懸弧。忽騰南極之壽曜。杯筵舊節。鼓角新聲。坐鎭江左。心咸仰東山之雅量。力主淮西。議佇收綠野之奇勳。屬玆初辰。時維九月。轅門晝靜。北海之尊常盈。幕府秋淸。南樓之興不淺。貴極人間之宰相。年高地上之神仙。幸邇瞻依。曷勝欣抃。五百年名世。旣啓岳降之期。八千歲爲春。恭獻川流之慶。 ==揭<sub>上</sub>== ===揭楊經理<sub>鎬</sub>=== 春寒尙嚴。敬惟起居毖重。跋涉荒遐。暴露經時。實惟小邦之故。瞻望軒輧。何日敢忘。竊聞玆者旋旆有期。拜覿非遠。傾嚮之深。無以爲喩。先馳下价。庸候動靜。統冀下諒。 ===回揭戚參將<sub>金</sub>=== 星軺一返。歲月屢改。隔以山河。信息無便。區區瞻係。實在衷曲。一札遠來。辭意惓惓。千里之情。藹然可掬。披緘驚倒。宛接風標。感激如何。大人爲小邦。兩年驅馳。嘗盡勤劬。留愛在人。淸名在石。追挹高芬。令人起敬。況新書妙訣。實是韜鈐指南。要使恬嬉積衰之習。一變至於節制。敝邦之受賜多矣。第遵講雖勤。富強無效。兇鋒再煽。顚隮又迫。孤負盛意。秪自慙隕。玆承申戒。益增御戢。便回。卒卒裁謝。緬惟崇照。不宣。 ===回揭丁主事<sub>應泰</sub>=== 曩陪賓筵。獲忝披霧。薰挹德宇。佩服忠規。區區感戢。自幸實多。適抱沈痾。久違請敎。方深傾遡。眷辱長牋。慰誨勤款。旣面命之。書又警之。指迷揩昏。誠意藹然。非厚德君子愛人之深。何以及此。寡人雖不敏。敢不圭復書紳。朝夕戒惕。藏之中心。永以爲好也。惟是才劣力綿。不能自振。失職辜恩。再罹顚隮。誠恐不足以仰副大人敦勉之盛意。慙赧自反。秪自攢謝。玆聞襜帷西邁。戒轄在卽。病伏一室。莫由攀拜行塵。瞻泝星軺。但增悒悒。春日益暢。伏祈動履若序神相。悤悤不宣。 ===回揭陳參將<sub>愚聞</sub>=== 盛帖之至。敦諭備悉。良慰良慰。每念大人遠臨殊服。歷歲經時。其勤劬萬般。罔非小邦之故。不穀無以申布微悰。玆令伺候陪臣。趁日探聽起居。而怠慢習狃。曠候已多。反以瞞辭報知。以孤不穀虔奉大人之誠忱。罪在不赦。雖蒙眷敎。未敢遵奉。惶悚徒切。伏惟下諒。 ===慰揭郉軍門<sub>玠</sub>=== 曩陪德宇。卒卒未竟所懷。傾慕之心。未嘗一刻弛也。屢擬更溷館下。祗候動靜。而辭拒甚牢。惶懼不敢。今得陪臣所報。伏見丁贊畫本稿。驚駭失措。不省所以。小邦不弔于天。再罹顚隮。幸賴聖天子拯濟。諸大人勤勞籌度。以至今日。兵糧大集。兇賊遁逃。結局大事。將在此機。楊撫院不意革回。群情缺望。若無所依。玆幸大人衮舃東來。再辱敝疆。小邦之民。手額迎拜。擧有欣欣更生之望。不料浮言遽至於此。讀之未終。令人憒憒不自定。此誠由不穀無祿。天不見佑。以致東征大人連被情外之謗。叩心呼天。更有何言。聖明之鑑。洞燭萬里。保無他虞。而私衷介介。實不自禁。卽欲奔赴棨下。以陳情悃。而嚴威之下。不敢遽進。敢憑尺牘。暴此下誠。伏願大人勿爲浮議所動。堅定素志。以畢東事。不勝幸甚。容一面訴。統惟台亮。不宣。 ===揭陳御史<sub>效</sub>=== 頃聞三路一時進兵。軍聲雷動。醜虜褫魄。小邦上下臣民。方佇捷音之踵至。而時有利鈍。不得蕩平巢窟。大局將結。邊事又壞。小邦無祿。至此尤極。然勝敗。兵家之常事。豈可以一跌自沮乎。大人持斧監戎。奉行天討。深謀獨智。坐決勝算。伏願大人更飭諸路。再圖進兵。以收桑楡之功。幸孰大焉。不穀罪名在身。席藁候勘。玆當邊報孔棘之日。不得親詣臺前。以申慰誠。尤用悚仄之至。伏願盛亮。不宣。 ===回揭賈郞中<sub>維鑰</sub>=== 藐諸不穀。與憂俱生。若墮坑塹。茫不知自救。就蒙鐫誨。滿紙諄復。令人感戢。以寡人不德。諸臣無似。越小邦力綿。使諸大人替勤籌度。不穀惟其罪之恐。幸大人不寒棄之。勉勵其不逮。政欲指迷而楷昏。此實藥石之論。敢不起敬。留兵多寡。實係小邦存亡。小邦自爲之圖。豈敢自撤其援。以速覆亡。惟是蕩竭已極。誠恐致誤大事。敢將悶迫事情。仰稟經理大人。聽其裁定。而繼承分付。卽以遵奉之意。另行咨復。倘蒙垂察。可亮鄙悰。如館供虧缺。雖是有司不職。而不飭之罪。實在不穀。慙赧之外。無以爲言。伺候陪臣等。幷卽超擢。以副盛敎。統惟崇照。不宣。 ===揭史都司<sub>世用</sub>=== 足下槎泛鯨波。遠涉虎穴。兩年勤劬。不憚危險。而又洞察兇賊情形。詳陳和戰利害。抗章兵部。力贊東征之議。其高義朗識。不愧古人。而小邦今日受賜多矣。欽想風聲。每願一見。昨蒙傾蓋。豁若披霧。適緣悤卒。莫獲穩討。區區悁結。曷勝下懷。玆呈菲具。仰申慰慕。不腆薄物。聊備贄儀。統惟崇亮。不宣。 ===揭史都司<sub>世用</sub>=== 昨者。辱賜左顧。薰挹芝宇。慰幸實多。莫可躬謝。方深傾傃。玆蒙眷翰。副以盛貺。感佩珍玩。極荷厚義。大人今將爲小邦。遠役湖嶺。氷雪脩程。何堪艱苦。況三路蕩殘之餘。催兵督糧。竊恐厚煩心慮。區區下情。豈敢自安。所喩之事。謹已領敎。卽令隨行員役。齎持陪往。悉聽高明指揮。盡力措處耳。不腆薄儀。聊備行資。統希莞入。餘寒尙慄。所祈動履若序珍健。悤悤不宣。 ===揭李提督<sub>如松</sub>=== 一別牙旌。屢變星霜。山川敻阻。雲路莫攀。瞻想風標。有同星斗于天。惟是豐功偉烈。愈久而愈不能忘。佩德銜恩。如在左右也。敝邦自大人拯濟奠安之後。傳肉於旣骨。袵席於水火。綿已喪之基業。續已廢之禋祀。衛國之忘亡。今六年矣。感刻之情。實共神人。第恨弱不自振。再罹顚隮。將不能保大人再造之恩。才劣祚薄。祗自慙隕。玆者令季副總大人。爲小邦倍殫勤劬。先登偉績。可趾前休。是知急病厚義。偏出高門。而援救一念。爲小邦終始也。賓筵屢陪。宛接典刑。通家舊分。實是夙緣。緬想台範。益切傾慕。今聞繡節移鎭。專麾關外。歸依孔邇。瞻戴冞增。不惟餘光流蔭足以波及偏鄕。威聲所曁。可見南賊膽破。倚仗虎豹之勢。庶睹鯨鯢之戮。豈不欣抃。豈不欣抃。謹憑歸便。恭候起居。以申拱慰之私。不腆土宜。詎足表誠。衷曲所激。區區不能已。春暄乍暢。所冀若序神相。統惟崇照。不宣。 ===揭郉軍門=== 昨溷館下。辱賜優款。薰挹德宇。所得已多。旋蒙左顧。過辱盛禮。榮耀感幸。不容于中。寡人南行之計。昨於陪筵。煩瀆強稟。而尊嚴之前。衷悃莫暴。惶懼領命。悶默而退。大人以台衡之尊。總戎之重。受命專制。遠臨荒域。其在寡人。固當奔走伺候於棨戟之下。豈容捨而他適。重失藩邦事體。誠以天朝將士。爲小邦之故。萬里暴露。而小邦以蕩敗之極。一菜一鹽。亦不能支供。常懷悚惕。今衝冒霜雪。寄身鋒刃。寡人其何忍退處而安臥耶。況經理提督兩位前。十二日從行之意。已爲面約。寡人之從行。不惟經理提督知之。天朝大小將士。莫不知之。今若不爲南下。或謂寡人厭避退縮。背約不去。其何以自解於天下。而此間曲折。亦安能人人而盡喩乎。小邦與兇賊。不共戴天之讐。今幸皇靈遠暢。天威震疊。討滅之期。指日可待。寡人其何敢不爲奔走於大軍之後乎。且南邊地方。殘破最甚。調兵轉餉。不成形樣。苟非寡人在後親督。則怠者無所忌而益懈。逃者無所畏而益潰。致悞大事。有難勝言。區區過慮。實出於此。非不知尊威至嚴。不宜累致煩瀆。而情事切迫。不得不爾。伏惟大人鑑憐此情。暫許南下。則寡人當略率臣僚。星馳下去於忠州等處。號令小邦軍民。驅策小邦將士。俟其略有頭緖。然後卽當還來。侍大人周旋。何敢曠日遠離乎。此不過旬月間耳。衮舃東來之始。卽宜具由稟講。而陪奉遲違。不得早承分付。有此多少狼狽。皆緣寡人不敏之致。惶赧悶蹙。不知所以。敢此申稟。伏祈台亮。不宣。 ===賀揭楊經理=== 卽見軍門飛報。大人親督大軍。進薄堅城。蔚山一鏖。鯨鯢殲盡。送死之酋。窮蹙一窟。喘息須臾。而天威壓卵。穴蟻何逃。是知逆醜窮兇極惡。自速天誅。小邦數千里烝黎。俱値再生之會。捷音風馳。懽聲雷動。寡人聞之。驚喜不自定。幽與祖先神靈。明與擧國臣民。忭躍之極。不覺淚下。惟當北向叩首。以拱聖天子鴻恩。南望馳誠。以謝諸大人功勞。仍念大人綸巾羽扇。躬冒矢石。暴露風雪。備嘗危險。區區係慕。曷勝下情。寡人旣不能奔走號令。效勞於戎陣之前。又不卽九頓拜嘉。獻賀於油幢之下。惶懼感激。不知所言。謹馳專价。仰暴微忱。伏惟盛亮。 ===揭楊經理=== 日昨。伺候之臣。來傳大人分付。令開報小邦軍功。將以上聞朝廷。其所以策勵衰微。聳動群心者。意甚盛也。寡人聞之。兢惶感激。繼以慙赧。固當奔走承敎。而第於私情。大有所不安。用是回徨數日。不敢遽爾聞命。區區之意。不得不仰暴於台聽。竊念小邦。以顚隮覆敗之極。無復有支撑之勢。煩奏乞師。上貽東顧之憂。再勞大兵。傾動天下。綿綿餘喘。不絶到今者。秋毫皆是皇恩。惟是削弱日甚。艱危轉迫。對壘七年。莫克自振。尙使此賊充滿南陲。猶未能殲一陣殺一酋。以快不共之讐。窮天極痛。刻在心骨。雖聖量包容。不加罪責。而寧有分寸之功可煩題奏者乎。縱或有邊疆將領些少捕斬。不過收拾零星。以救目前之急而已。是固小邦之臣自己當爲之事。其所謂功不足以贖前後敗衄之罪。又安敢開錄猥瑣。上塵天聽。以重得罪於朝廷。以重貽笑於天下乎。反覆思惟。實難自安。稽違旣久。悚仄冞深。謹將下情。敢此申稟。仰惟高明有以敎之。幸甚幸甚。 ===賀揭麻提督<sub>貴</sub>=== 自王師南下。瞻想行旌。日佇喜音。卽因飛報。審大人提兵深入。進薄賊營。大蹂蔚山。殲盡醜類。賊乃窮蹙自囚。喘息須臾。天威震疊。勢已破竹。小邦數千里山河。已脫腥膻豺虎之窟。捷音風馳。懽聲雷動。不惟擧國臣民蹈舞於街衢。抑亦祖先神靈。感泣於冥冥。驚抃失喜。不知所言。惟當北向叩首。以拱聖天子洪恩。南望馳誠。以謝諸大人功勞。仍念大人親涉虎穴。備嘗危險。暴露霜雪。艱苦萬狀。都爲小邦之故。區區係慮。曷勝下情。寡人旣不能奔走效勞於戎陣之前。又未卽拜頓稱賀於棨戟之下。惶赧感激。只切懸泝。謹馳專价。仰候起居。兼申賀悃。 ===回揭吳都司=== 嚮慕方劇。荐承前後盛帖。備諳日間啓處益慶。不勝浣慰。第念久勞行陣。地方殘薄。何以堪居。極切媿悚。大人爲小邦不憚險夷。數載勤苦之實。不穀蓋已諦審。詎敢小忘于中。但慮各衙門體面尊重。難於任意陳達。然敢不留念。以副厚敎。統希下諒。不宣。 ===揭季遊擊<sub>金</sub>=== 南荒瘴熱。緬惟起處神相。區區瞻慕。不敢少弛。卽因邊吏之報。始諳營下將士遘厲甚多。此必跋涉殊方。歷歲經時。有此感傷而然。何莫非小邦之故也。不勝驚慮。無以爲情。謹遣陪臣。專探動定。兼差醫官一人。齎藥聽候於牙旌之下。惟冀順序加珍。統惟盛諒。 ===回揭解總兵<sub>生</sub>=== 牙旌南邁。時序已改。每想嶠外荒墟。備嘗艱辛。區區瞻嚮。不弛于中。玆奉辱帖。恍接良晤。慰沃良多。所示刀鞘。卽令配漆。隨當奉敬。此在該官所職。豈敢仰煩工價。惟懼製造粗劣。不足以稱盛玩耳。南徼炎敲。只祈動履若序。不宣。 ===回揭司遊擊<sub>懋官</sub>=== 自聞牙旌之辱敝疆。瞻佇日勤。玆奉眷翰。審有子夏之慟。驚悼罔已。炎程跋涉。暴露撼頓。致此愆損。小邦之故。念及于此。愍然于懷。竊想草次旅寓。殯禮多缺。至情所鍾。悲苦應倍。積雨空館。懷抱何堪。所冀寬抑自珍。以副區區之望。不腆薄具。聊備賻儀。統惟盛諒。不宣。 ===揭李摠兵<sub>如梅</sub>=== 襜帷西邁。時月已換。緬惟玆辰起處神相。山川夐阻。陪奉無期。戀德銜恩。懷不能已。光膺寵擢。進秩雄藩。輿望所愜。實深傾賀。而在下邦區區瞻佇之私。不能無悵缺之懷。近因轉報。竊聞提督大人不淑之音。驚惋痛怛。曷可勝言。夫以小邦已亡之社稷。孑遺之民命。得保今日者。何莫非提督大人之功之力。制閫遼左。方仗威靈。而迺至於斯。其亦重小邦之不幸也歟。境壤有局。弔慰難便。永言思之。只增哽塞。仍想大人友愛情深。何以堪處。伏願循禮自寬。益加節宣。謹因節价。用伸微悃。兼將土宜。略備菲儀。統希下察。 ===回揭吳都司<sub>宗道</sub>=== 乍接瓊樹。餘爽在襟。旋奉芝帖。審大人欲辦命虎窟。令人怯膽變勇。想神明鑑此。能成下齊七十城之盛烈。一何偉歟。少轉之命。專由大人勞績。照映人耳目。不穀一言。何能有力於其間。此而見謝則愧耳。卽聞毒鋒遍滿忠淸地方。剝膚之患。只在朝夕。緩兵之策。但保魯連一語耳。千萬努力。佳貺不敢却。不腆土宜。聊用回敬。肅此奉謝。不宣。 ===回揭茅都司<sub>國器</sub>=== 自牙旌南邁。嚮往之情。不弛于中。玆奉盛帖。備諳邇日動定神相。慰豁交極。且聞駐箚以來。措處之方。區畫之策。咸得其宜。使汚萊盡闢。流亡還集。嶠南之民。恃以無恐。威聲所曁。兇酋自應膽破。感戢之餘。無以爲報。第淹泊荒墟。備嘗勤劬。供應多缺。艱苦何堪。區區係慮。不任媿悚。下敎通官廩給。卽令另施。統惟垂亮。 ===揭陳總兵<sub>璘</sub>=== 今因塘報。聞節下督率海舶。進逼賊壘。奮勢潮汐之間。決勝風濤之中。飛丸傷臂。致悴神觀。不穀驚駭無任憂慕。節下一身。是三軍之所屬望。小邦之所瞻依。伏願勉加自愛。以副遠望。謹此差价馳送。專候起居。藥物禮幣。具在別幅。統惟盛亮。不宣。 ===揭麻提督=== 春寒料峭。伏惟動止神相。遠涉殊服。奄經時序。辛苦萬般。罔非小邦之故。言念至此。憂戀恒深。恭聞玆者回旆有期。瞻拜不遠。翹企日切。敢以專价馳候於下執事。統冀下諒。 ===回揭楊經理=== 竊聞賊豎要時羅帶七箇兇徒。來到城下。不穀聞之。驚駭不自定。老賊兇謀。肝肺已露。請封請貢。被瞞非一。已事不遠。昭可睹也。以大人高明。非不燭此。此固小邦之千萬不疑者也。仰惟大人。沈機祕算。迥出常情。陽開陰闔。顚倒鬼神。其措置規畫。使人莫測端倪。雖使此豎。竭囊底之智。騁緩頰之謀。固不出於大人操縱籠絡中耳。不穀但當恭俟處置。快看盛擧。第小邦與此賊。積痛深冤。刻在心骨。常恨力綿勢弱。不得以甘心。一天猶不可共戴。況忍同一城乎。區區憤惋之心。激於中情而不知自止也。若欲盤聞賊情。則縶之南州。煩一委官足矣。誠不料引入腹裏。覵我虛實。而使蛇虺毒物。唐突轅門也。和之一字。如洪水猛獸。流害甚多。其所謂行計者。若不能善處。則從古以來。必誤大事。小邦之存亡。三軍之成敗。天下之安危。俱係於此。不得不冒昧塵溷。惟願大人明察事機。熟計而審處之。不勝幸甚。 ===回揭王參將<sub>國棟</sub>=== 昨於賓筵。薰挹德宇。慰幸多矣。旅館荒涼。炎雨連旬。竊想大人長路驅馳之餘。有瘁神觀。區區瞻係。不弛于中。物力殘匱。下臣駑緩。恒懼供具多虧。使不穀敬奉之誠。不得仰暴於大人之前。今因來諭。始審廚人缺薪。至貽貿資。驚赧交中。粟體豎毛。敝邦雖甚殘薄。力量所到。惟當殫竭。至如此等微物。自是該官例供。而乃令司爟有桂薪之嘆。是皆不穀之罪。慙悚不知所言。伺候該官。卽令科罪。申戒聽候價銀。謹此奉璧。統惟量恕。不宣。 ===回揭許遊擊<sub>國威</sub>=== 憂虞多事。久疏晤寫。積雨空館。竊想旅況無悰。瞻泝一念。不弛于中。玆奉辱帖。不任傾慰。第審館下百役俱缺。驚愧交幷。敝邑雖甚殘匱。力量所到。惟當殫竭。區區之意。常以不能盡達微誠爲恨。而奉事之臣。駑緩若此。誠可駭也。當究問申飭韓彥博。罪在難貸。而勤敎如此。敢不特從惟輕。以副盛意。第要賊事。不敢聞命。小邦之與此賊。實不可共戴一天。雖削弱日甚。艱危轉極。而深讐極痛。固未嘗一日而忘于心。今者佯以好來。實瞯虛實。其情所在。不難知矣。雖壓於尊命。題給糧資。而至於人役。則有難忍爲。衷悃所激。幸惟量恕。不宣。 ===揭麻提督=== 自大人擁節而南。淫雨連旬不霽。遙想驅馳跋涉。倍殫勤劬。區區係慮。不弛于中。嶠外荒墟。館宇湫隘。師徒暴露。供頓多缺。旅次艱辛。何以堪之。玆馳賤价。仰候起居。不腆薄儀。聊申遠悃。統惟盛亮。 ===謝揭楊經理=== 大人自膺命東來。洞燭小邦危亡之勢。誠心惻憐。銳意拯濟。凡所以畫難運奇。揩昏指迷者。俱出於惓惓。寡人銜恩感德。西望雪涕。惟是譾劣。莫克體承盛意是懼。今者又以固守京城。防備江華等事。丁寧敦諭。不啻耳提而面命。其深機遠算。足以逆折兇謀。固結民心。使數千里封疆。恃以無恐。是大人一言之賜。爲小邦再造之機。謹當遵奉敎諭。飭勵臣民。寧容少緩。以誤大事。舟師一潰。兇賊再肆。滔天之禍。迫在呼吸。大軍未集。形勢尙孤。奸謀有餘。虛實已覰。思之氣塞。不知所言。惟願大人催趲水陸兵糧。及期遏截。庶使垂亡之國。復再存也。禍迫燃眉。干冒臺嚴。死罪死罪。入秋乍涼。伏祈若序加愛。統惟台亮。不宣。 ===揭楊經理=== 小邦今日所自爲者。惟是轉運天糧。支供天兵。而任事之臣。未免稽違。奉行號令。猶不能及時。使大人苦心焦思。屢勤申誡。陪臣之不職。實是寡人之罪。惶赧自反。不知所言。李民覺年雖衰邁。意謂足堪此任。今聞老不能奔走效職。卽調承政院右副承旨尹敬立。馳替其任。崔天健因渠母病。尙未還赴。事甚可惡。已令拿來。重究另議。換差韓應寅調回。事唯過慮。西藩地重。策應亦緊。兵使旣不在鎭。一道將無主管。故欲待他員往代後召來。今承分付。他不暇計。已差官急喩。使之星夜馳來。聽候棨下。小邦存亡。只係於大人。凡大人籌度憂勤。無非爲小邦起死回生。而惟其殘匱已極。泄弛成習。雖蒙大人前後警策。而猶不能振發頹靡。辦了一事。唯願大人矜憐指敎。終始拯濟。統惟垂諒。 ===揭楊經理=== 日長行臺。勞心規畫。下邦之人。曷勝感頌。不穀甚惛。旣不能董率衆陪臣。奔走於下風。而嚴切之地。深以煩瀆爲懼。源源請敎。又不如意。日勤瞻遡而已。小邦怠慢。不能供應天兵。天兵爲小邦萬里遠征。辛苦亦極矣。大人反矜恤小邦之民。行會各營。每加禁約。感惠則至矣。而自顧寧自安乎。劉督府往歲防守全慶。鈐束甚嚴。絶無擾害。今握大兵重來。督府之待小邦。小邦之望於督府者。豈得無舊情哉。頃日。陪臣在西路報稱。川兵自看貴院牌諭之後。頗致疑於不穀。蓋因牌內有不穀赴告之語而然也。不穀曾無此意思。大人揭之牌諭如此。固知約束三軍之深算。惟要保安小邦。藉此而爲之言。然衆兵見此而傳作口實。則客主俱不無歉然。不穀之心。何以得自解於督府之前乎。區區煩屑。罪深冒陳。而猶且云然。都在大人之恕其情耳。後時會劉督府。話及于此。使督府一笑而釋然。不穀有大幸矣。統惟台亮。不宣。 ===揭郉軍門=== 大人憂軫屬國。遠辱軒蓋。小邦方倚洪庇。而征麾遄西。德音日遠。不穀嚮泝之誠。實切于中。第慮小邦日就危迫。門庭之寇。竭力以圖。猶且不能自振。彼山戎伺釁。又懷狺然。以此創殘之餘。兼受腹背之敵。南北奔疲。誠無以爲國。不穀日夜焦煎。蔑以思濟。近見陪臣馳啓。備悉大人智深慮遠。已馳一介差委。俾折奸萌。老酋飮化天朝。蓋已久矣。想尺檄到日。兇謀自戢。其扶弱遏亂之義。夐掩前牒。而小邦補苴圖存。不至淪喪。無非大人之賜也。不穀感銘心曲。不敢忘也。謹遣賤价。以候起居。且布謝忱。赤煒方熾。切祈台候萬福。不腆土宜。具在別幅。統惟台亮。不宣。 ===揭郉軍門=== 秋霖乍霽。不審動止何似。自聞渡江駐節東來敝境。佇待行塵。積日月矣。區區瞻想。未嘗少弛于懷。不穀不弔于天。自仚旆西還。涉夏入秋。靡有一毫自強以濟艱難。而流言忽起。遽失撫院。遠近震駭。景象不佳。不穀日夜憂念。不知所爲。大人坐鎭境上。信有虎豹在山之勢。然新經理之行。未知遠近。而國內空虛。未有主管兵事之人。雖湖嶺諸將。列屯相望。聲勢足以相倚。緩急足以相仗。脫有風塵遽起。變生呼吸。顧將二千里稟裁以爲進退哉。目今兇賊進搶。爲謀叵測。南圉日聳。邊書鼎至。人情危懼。若不可終日。譬猶無舟楫而渡江海。遇風波而將胥溺。及聞大人將至。收涕相慶。咸願快睹衮衣。以卜興亡。伏願遄驅征軺。以臨敝邑。一指揮之間。精采立變。醜虜將畏懾而不敢肆。列營將維繫而有稟令。豈獨小邦之君臣上下有所賴也哉。玆敢仰瀆嚴威。畢露誠悃。伏惟裁納。不宣。 ===回揭陳提督<sub>璘</sub>=== 昨因邊臣之報。竊審大人提舟師扼港口。約束諸將。面授方略。摧破大勢倭船。不穀聞來。驚抃感激。不知所喩。卽擬馳人拱賀。長牋先辱。慰諭甚盛。讀之使人增氣。小邦自上年閑山之敗。舟師形勢孤弱。不能蕩掃妖氛。大人牙旌纔下。隱然有虎豹在山之勢。一起前鋒。已挫於一戰。小邦陪臣李舜臣等。憑仗威靈。奉行成算。略有微勞。而大人過賜推奬。益感盛意。唯願策勵諸軍。勉卒大勳。以濟小邦塗炭之命。不勝跂望。中秋乍涼。伏惟莅戎神相。悤悤不宣。 ===回揭吳都司=== 眷辱長牋。指諭明切。圭復再三。不任感佩。爲小邦遠涉荒域。備盡勞苦。籌度之勤。又至於是。傾荷眷愛。不容稱謝。湖南一道。殘破潰散已極。幸賴倡義之徒。民心稍振。雖其討賊之心。同出至性。而亦無非憑仗威靈。鼓動義氣而然。爲之嘉尙。卽當敬遵來示。另行崇奬。春寒尙峭。所祈動履若序自玉。悤悤不宣。 oml2jib1105y17yv3vryfpdinz5o17v 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五 0 1154981 7905982 2442755 2026-07-01T13:39:04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二十五]]至[[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五]] 244275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五|y=1636|previous=[[../卷二十四|卷二十四]]|next=[[../卷二十六|卷二十六]]}} ==揭<sub>下</sub>== ===回揭祖摠兵<sub>承訓</sub>=== 久疏良晤。方深瞻係。忽奉盛帖。欣慰無已。且聞爲敝邦。今當再勞南邁。竊想嶠外荒墟。行李酸寒。區區貢慮。不能自已。慶尙一帶。酷被兵燹。公私廬舍。蕩然無存。深恐師徒無庇。暴露中野。誠如大人所憂。今蒙示諭。慙懼交至。卽行司道陪臣。蓋造房屋。以候牙旌。統惟盛亮。不宣。 ===回揭司遊擊=== 秋候乍涼。緬惟動止神相。尋常懸懸。未嘗不在左右也。忽蒙賜翰。感慰何言。節下爲小邦萬里驅馳。備盡艱苦。而草次旅途。賢郞竟致夭折。區區愍惻。曷勝下情。玆聞旅櫬將返故國。而節下以戎事方殷。不得臨視。想傷慟益倍。貢慮不淺。喪車諸事。已令遞路護送。盛諭珍珠。小邦無產。未副來敎。餘物具在別幅。送惠銀兩。不敢奉受。謹還封納。統惟盛亮。不宣。 ===揭葉遊擊<sub>鱨</sub>=== 初寒峭峭。不審節下動止何似。尋常懸慕。未嘗不在於左右。節下爲小邦之事。跋涉山川。遠邁南服。小邦之所以感戴節下者如何。而兵燹之後。列邑凋殘。恐接待之禮。供奉之具。有所不稱。愧悚不已。節下曾駐義城。馭軍以嚴。愛民以慈。自奉以簡。孑遺之民。四面還集。至於豎碑頌德。煥赫一方。陪臣馳報。前後踵至。不穀卽欲馳价以伸謝忱。屬有嚴譴。方在席藁之中。未暇及此。遷延到今。益深惶恨。謹馳專价。仰候轅門。兼布鄙悃。統惟盛亮。 ===回揭彭遊擊<sub>信古</sub>=== 前蒙盛帖。不獲承敎。方深慙懼。眷辱手翰還答。重以十襲珍貺。不任感戢。弊器原數不多。不得優備陣上之用。薄略是赧。反致勤謝。此衷不安。羅端不敢重違盛敎。謹俱拜嘉。破銃卽令換呈。不腆薄儀。聊此申敬。統惟照恕。 ===回揭史遊擊<sub>世用</sub>=== 累歲海上之行。無非爲敝邦是勞。今又眷眷。繼以手敎。前後感刻。不省所喩。頃在兵宂中。未遑候儀。責固難逭。謂之有聞則未也。慙悚難容。見誨三策。實是兵家勝算。顧以事係天朝。不敢擅行。玆未免辜負盛意。祗切嘆惜。胤子勤護魯認輩四口。活還鄕土。足想高誼有素。傾嚮何量。初春尙寒。惟冀自珍。不宣。 ===回揭陳提督=== 自違光塵。倏經節序。瞻依益切。遡慕長懸。茲蒙眷意。忽紆華翰。始諳途間起處增重。感戢于中。曷任傾慰。曾於風便。屢荷記存。兼以豐貺。而今又盛諭勤款。敦勉備至。軫慮敝服。可謂極矣。敢不惕厲遵奉。以爲小邦善後之圖耶。每念高明久勞東土。恩洪報蔑。稱謝無階。而泥鴻遺迹。邈不可攀。況審旌旆復轉粤徼。道途益遠。音墨愈闊。西望雲霄。只覺悵惘而已。惟希秋寒。棨戟萬重。恭此專報。伏惟下亮。 ===揭萬經理<sub>世德</sub>=== 秋候乍寒。伏惟起處神相。久闕拜候。瞻想不已。大人旣躬奉諭命。來理小邦。則小邦事卽毋諭纖微。悉當關稟台裁。況此倭使一節。實係莫重機關。在小邦固不敢容易處之。當賊使之初來。旣不得嚴辭斥還。今已來在都中。畢覰虛實。似不可任然遣還。俾兇徒復生奸計。小邦先前凡係賊情邊報。無不據實以聞。此事亦一大段邊報。玆欲隨例上聞。恭竢處置。是雖出於區區過慮。而亦無非上畏朝廷。以盡事大之誠而已。何嘗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然猶不敢自斷。屢行咨稟。實未知大人定算如何。以陪臣沈喜壽。伺候門屛。侍大人近。玆令因便仰稟。側聞大人若有不怡之意。不穀不勝惶蹙。惟當仰聽指揮。終始了此事。惟大人在小邦。何敢擅越徑處。不穀所咨。陪臣所請。俱不過稟之而已。惟大人洪度。有以亮之。無任悚仄。肅此奉謝。以暴微悃。統惟台照。 ===揭萬經理=== 雪後寒候更冽。瞻嚮政勤。茲蒙盛帖。就想起處神相。感浣無已。留兵一事。是實小邦所自圖。其多其寡。係小邦成敗存亡利害所在。寧顧不自知耶。而日前因酌議之命。只以八千爲請者。蓋天威所及。亦足以怵賊心壯國勢。而小邦措糧之勢。止此則庶可支繼也。自量已熟。誠難易言。半途缺糧。三軍枵腹。則深恐致悞大事。益辜皇恩。區區憂憫。實出於此。大人按臨敝邦旣久。小邦情事。想已畢燭。參事勢酌多寡。惟在大人盛算。伏願量察。覆咨已詳。玆不申贅。統惟崇亮。 ===回揭萬經理=== 荐辱長牋。慰諭諄切。滿紙惓惓。無非爲小邦善後之圖。莊讀再三。不任感戢。不穀雖極無狀。至於利害存亡。亦知所擇。寧有求撤所援。自速其亡。惟是區區。不得不仰陳。已具前咨。想今關聽。倘蒙照察。可知小邦情勢。非敢強執前見。只是申稟台裁。惶悶迫。不知所言。伏願大人裁量指示。以畢拯濟之恩。千萬幸甚。不宣。 ===回揭萬經理=== 連日眷惠手翰。鐫誨諄切。感惕不知所言。以敝邦之故。勤大人籌度。不穀誠有罪焉。況此示諭。爲小邦指示安全之道。敢不傾國以聽。但當初一咨。只將小邦情事。仰稟裁處。而繼見陪臣姜紳。面承分付。卽以遵奉之意。另具咨覆。方與臣民竭力措餉。此外更無別情。致此再敎。惶赧益深。小邦今日事。惟大人命。廟謨已成。台諭又勤。豈敢違越以重罪戾。後咨若到。可亮鄙悰。容一叩謝。悚仄不宣。 ===揭藍遊擊<sub>芳威</sub>=== 昨見邊臣飛報。審節下提孤兵扼強寇。血戰終日。大鏖兇鋒。捷音風馳。歡聲雷動。寡人聞來。驚抃感激。不知所言。晉泗之賊。踰入全羅左脊。出沒山谷。焚掠殆遍。湖嶺一帶。爲之騷然。小邦之軍。莫敢遮截。茲者一捷。賊乃大創使嶺外殘民。獲脫於兇焰。天兵對壘之將。賴以增氣。後日蕩掃妖氛之績。未必不因此一捷爲之基也。謹馳專价。仰候起居。兼申賀悃。不腆土宜。聊以措謝。統惟盛亮。不宣。 ===揭李遊擊<sub>天常</sub>=== 伏惟春寒。牙旌增重。自聞管下水兵渰沒之變。驚惋痛惻。愈久愈深。冒涉鯨波。遠臨敝服。飽經辛苦。載逾時序。而重有如此之慘。良由小邦祚薄。不得蒙享於天意。仍想大人倍費愴念。謹以專价申慰於下執事。統惟盛亮。 ===回揭張六三,胡汝和敎師=== 兩足下。爲小邦勤劬。數年留鍊不敎之民。一變恬嬉之習。稍習節制之方。敝邦之受賜多矣。西旋之後。消息無便。感德思功。尋常瞻嚮。茲者伏聞雙軒再屈。庶幾攀別有期。而伺候諸衙門。悤宂無少暇。旣不得一展舊歡。又未遑候稟起居。方竢不敏之責。眷翰先辱。汗赧無已。示諭之意。謹已領悉。隨當留意處之。姑不多及。餘祈春寒若序自玉。不宣。 ===回揭藍遊擊=== 曩接芝宇。慰甚披霧。邇來多事。久闕候問。方深傾嚮。眷辱長牋。慰諭勤款。圭復再三。不任御戢。天不靖敝邦。墊玆喪亂。靡而不自振。幸賴聖天子威靈。得有今日。大人擁節東來。志呑兇醜。區區仰仗之私。曷勝云喩。今聞分鎭畿左。控扼要衝。灰燼荒墟。竊想備盡勤劬。貢慮無已。伺候文官。嚮導武士。謹已領命。聽候帳下。兵刀等物。亦當隨儲奉呈。春寒尙峭。所冀若序自玉。悤悤不宣。 ===揭沈通判<sub>思賢</sub>=== 曩時大人以敝邦之故。出入賊所。不憚勤劬。使賊酋俛首。京城復舊。一莒苟存。以至今日。無非大人之賜。寡人心常銘感。天未悔禍。賊又豨突。大人高趾。再辱敝疆。而軍旅旁午。憂虞不暇。接晤未洽。軒蓋又遠。慙負厚義。不任瞻悵。茲者軍儲告罄。餉道莫繼。使對壘荷戈之士。嗷嗷待哺。大人深念海運之艱。不惟周旋告稟。以贊憲臺之畫。至於呈揭利害。痛陳情弊。其爲敝邦軫慮。而欲終厥惠之意。爲如何哉。側聞大人又奉臺檄。來管海漕。敝邦蕩竭之狀。大人素所悉也。唯望善爲方略。俾敝邦卒獲拯濟。則幸孰甚焉。朱煒方熾。只祈履序珍毖。不腆土宜。具在別幅。統惟盛亮。 ===揭陳遊擊<sub>寅</sub>,彭遊擊<sub>信古</sub>,許遊擊<sub>國威</sub>=== 秋霖乍霽。不審起居如何。久睽奉接。只切懸慕。前月。索和倭子來赴楊都院陣下。當時不穀投帖於都院。以辨其不可。今聞倭子分在大人營中。想密防行走。不待不穀一言也。然此賊無事請和。深入腹裏。其意未必不在行計。若防衛不嚴。出入自由。與諸處降虜。詗知本國事情。天朝消息。則他日之患。有不可勝言者。此係機事之重。豈獨不穀之憂哉。近日葉春之事。亦可戒也。況都院旣已西還。制府遠在鴨江。憂虞之機。不一而足。而關梁欠嚴。細作遍行。此正倍加警備。交相戒飭之時。不穀不敢自外於大人。敢以日夜所耿耿者。瀆於左右。統惟亮納。不宣。 ===回揭陳把摠=== 曩足下之臨敝邦也。敝邦之人。蒙足下敎鍊之效。一變至於節制。足下之惠寡人。迨猶未忘。玆聞高蓋再屈。甚慰懸望。近緣多事。一候未遑。長牋先辱。感愧如何。示意俱已領悉。事體所當爲。則惟當一致誠款。寧容有一毫彼此於其間哉。盛貺不敢璧還。謹輒留領。姑此布謝。 ===回揭戚參將=== 牙旌西邁。已閱星歲。嚮往之情。諒不能已。眷惠手翰。指敎縷縷。足見高明不遺之盛意。傾慰銘謝。曷任云喩。仍念小邦七年兵火。僅延墜緖。今幸氛翳稍淨。區域再造。絲毫纖芥。莫非帝力。況如高明曾臨敝服。跋涉荒墟。衝冒鋒鏑。辛勤勞苦。萬倍乎他。功烈不刊。在人耳目。冥鴻無跡。而馨聞亘存。光塵已邈。而瞻慕長懸。豈料茲者得接尺素於累千里之外。而復蒙高明軫念下邦。査撥漂到人民。致之再生之地。非我高明勤厚之意。何以及此。其爲感荷。實難容喩。山川間闊。奉晤靡便。臨風馳遡。只切依黯。別錄土宜。略申慙悃。統惟下亮。 ===揭董提督<sub>一元</sub>=== 伏蒙勤諭。足見大人酬勞之厚意。敢不恪遵。第伺候左右。本是陪臣職分微勞。豈有常典之可言。況鄭光績跟隨大人。爲日不久。敝邦命爵之擧。自有資級之限。此人新陞宰列。今復超躋。恐傷公器。謹當再加商量。有以處之。韓,金兩通官。卽令右敍示奬。統希崇照。不宣。 ===回揭宋旗鼓<sub>文鑑</sub>=== 自別總府大人。日望牙旌遄返。了此東事。小邦不幸。大將軍裹革沙場。總府大人代膺節鉞。山川敻阻。信息杳然。區區瞻嚮。實切于懷。今也輜輧又回。悵缺尤深。所須馬匹。卽令該官撥付。統惟垂亮。不宣。 ===回揭彭遊擊=== 霾暑歊煩。仰惟大人動定何似。瞻遡方切。玆奉盛帖。且辱嘉貺。不勝感悚之至。敝邦喪亂之餘。軍械蕩盡。如鳥銃長刀等物。收拾補綴。數甚不敷。雖或有得於戰陣者。率皆隨給戰士。頃以外方所儲罄數。呈進於都院衙門。今無餘儲。只將鳥銃十柄。奉敬牙下。大人爲小邦萬里勤勞。惟是弊鈍之器。原爲殺賊之需。苟是力量所及。惟當一聽分付。是誰之事。及敢言價。銀兩羅綺。決難領留。謹俱璧還。稽謝厚眷。秪增慙懼。銅匠刀手。竝依起送。 ===回揭龐參將<sub>渤</sub>=== 曾審大人體中不佳。竊想驅馳暴露。致損天和。罔非敝邦之故。旅館荒涼。炎雨昏墊。不審邇間調攝若何。區區奉慮。不弛于懷。玆承示帖。備想愆候尙爾。兼之使令非人。供役多缺。至貽左右之憂。敝邦雖殘破之餘。禮接王人。毋敢怠慢。而乃爲此輩壞了。使區區敬奉之誠。不得仰暴。慙赧悚仄。不知所言。通官卽拿重究。另擇他譯。以充指使。採柴軍丁。俱當科罰。而再承帖諭。姑令滌罪。仍候棨下。且差太醫。仰診裀鼎。惟冀愷悌神相。不宣。 ===揭陳同知<sub>登</sub>=== 日昨途左。有一卒哀籲乞命。自言李遊擊標下軍丁。左其姓。承光其名。來時到林畔館。與所寓主人乍詰。遽尒致斃。因其家赴訴于經理臺前大人。今將査覈科罪云。仰惟天朝法紀至嚴。固不敢有所干議。第念天兵爲小邦千里跋涉。道途飢渴。艱辛萬狀。旅次寄寓。不得不資於主家。主家之人。倘或頑蠢。不應其資。資而不得。則必不免怒。怒而猶不得。則必不免鬨。因此相觸。亦非大段。其至殞命。則特偶然耳。初非有心於殺之也。且其所鬨。未知何事。事之曲直。亦不可知。其死之必由於鬨。又不可知。而聞其女。素有癃病云。是或因病自斃。何必致傷而殞。村氓無知。不告官司。徑自濫訴如此。誠可駭也。因一夫自己之說。遽加重律。恐或有冤也。其情僞曲直。想必不逃於明鑑。但此卒少而健。且與平壤之役。其有功於小邦有素。倘令貸其死。使之殺賊自贖。則渠必感激先登。以立奇功。於死者不必冤。而在小邦受賜多矣。伏願按覈之時。特從惟輕之律。使眚災得免枉死。壯士有以自效。千萬幸甚。悤悤不宣。 ===回揭冉天使<sub>登</sub>=== 仙輧之涉敝疆。月換蓂矣。嚮風瞻佇。區區不能已。眷辱長牋。忽及於傾蓋之先。深荷大人不外之盛意。無任感戢。儲封之典。遄蒙聖天子恩命。是實小邦宗社之慶。何但不穀父子之私情。大人以文司近禁之重。銜命遠臨。適値暑令。方嚴歊煩爲苦。道途之艱。其何以堪之。貢慕之情。實未嘗少弛。迎候菲儀。只循故常。非所以爲禮也。今悉諭意。益深慙悚。攀拜伊邇。馳泝更勤。未前。惟冀順攝自愛。另有小帖。統希莞入。不宣。 ===揭王參將=== 曩者。大人自寬奠浮海而西也。蒙大人咨諭丁寧。已知大人身擔遼事。要策奇功。深謀遠計。迥出尋常。風帆遽遠。消息無憑。欽歎高風。瞻望悵然。誠不料玉趾之再涉敝疆也。玆聞簡委專征。建節東來。龍驤蔽海。組甲耀日。信乎有志者事竟成也。其精忠義烈。足以聳動華夏。送死窮寇。想應褫魄。小邦一自遼陷之後。龍灣西岸。豺虎縱橫。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是待變之地。兇賊狺然傍伺。日肆獰嚇。豕突竊發。朝夕警急。掃盡域內之民。分派防戍之卒。凋殘單弱。處處孤危。遼援旣失。籲呼無因。今遇官軍。復見漢官威儀。邊聲一振。士氣百倍。寡人聞之。不覺欣躍。但此賊凶狡有餘。猖獗益甚。飛辭行諜。乃其長技。假㺚之歸化者。誠僞難測。村民之嚮應者。叛服靡常。納汚之仁。雖是大君子度內事。意外之患。亦不可不慮。羸師以誘。管敢之謀可戒。空壁而戰。魏都之趨可憂。相機知難。兵家勝算。器械若或未備。則難以禦強。糧運若或不敷。則難以持久。惟願大人詳探河西大軍齊集與否。深思熟講。務出萬全。以收不世之奇勳。天下幸甚。小邦幸甚。謹馳一价。專候起居。不腆菲儀。莞入至感。統希崇亮。 ===揭嚴都司=== 恭審新膺節鉞。遠涉風濤。糾旅虎穴。揚帆關口。全遼版籍。盡入談笑之中。東路遺民。復見漢家日月。威聲捲海。義氣薄雲。假息殘孼。將不日而授首。瞻望欽歎。不知所言。小邦一自伊賊稱亂之後。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朝夕待變之地。掃盡域內之民。分派防戍之卒。兇賊狺然咆哮日肆豕突。吏蓐食兵坐甲。于今四年矣。遠近疲於轉輸。中外苦於徵發。遼援旣失。已絶籲呼之路。邦力匱竭。將無自振之勢。今睹官軍。士氣百倍。寡人聞之。不覺欣抃。但念賊兵尙強。宜戒輕進。兇謀難測。宜察奸諜。假㺚之歸化者誠僞。亦何能知也。願大人詳探河西大軍齊集與否。且審遼陽賊勢衰盛如何。深思熟講。務出萬全。以收不世之奇功。則天下之幸。小邦亦與焉。謹專一介。仰候興居。土宜菲薄。只伸微悃。惟鑑存是希。 ===揭劉楊天使<sub>天使欲不擇日。徑進頒詔。遣近臣請止。特命製之。</sub>=== 自聞皇華之涉弊疆也。不穀願言之誠。日日以幾。仙輧漸邇。瞻佇彌勤。第迎受詔命。禮莫重焉。不穀躬率臣民。肅事于郊外。天威赫臨。不違咫尺。自昔必預卜瞽史。得吉辰乃行。不則幾於怠皇命而虧盛禮也。是實區區小邦二百年遵守之規也。茲涓十二日。敬聞于下執事。趨承下風。屈指亦無多。不穀拱以俟之。肅楮不宣。 ===回揭劉天使=== 不穀以區區僻壤不虞玉趾之臨也。大人不鄙卑之。屢屈敝止。假以色辭。祥鸞瑞鳳之儀。霽月光風之韻。藹然於樽俎之間。不穀何以得此。惟聖天子寵靈是藉。彌不勝隕越于下邦。力殘匱供。應不稱情。不穀惟其罪之懼。乃蒙眷辱長牋。存諭慇摯。至以賤譯輩職分微勞。過賜擡詡。大君子度量。一何盛也。謹當遵命。損貺多儀。已藉手拜嘉。所不敢虛雅意也。而寶箑瓊章。又及於弱息。把玩莊誦。父子同在春風座下也。榮感榮感。仙輧已戒路。後會杳難期也矣。思之黯黯。薄具只申菲敬。惟鑑存之。小晩。當候館下。姑希崇亮。不宣。 ===回揭楊天使=== 大人秉憲霜臺。淸猷藉甚。高名峻節。重於喬嶽。不有聖天子龍飛之慶。海外遠人。何得以快睹。數日賓筵。薰挹風標。餘爽在襟。令人起懦。非不願趁日承誨。而嚴切之地。不敢屢溷。區區此心。何嘗不朝夕左右也。別日鼎近。離思倍黯。茲蒙寵牋。情誼藹然。第奬飾過多。愧不穀不足以當之。珍儀實出心貺。謹登嘉之矣。薄物將敬。莞入至感。趨候在卽。此不周謹。 ===回揭王差官=== 日邊臣傳報參將王大人咨諭。已知援遼幕中有天下士也。今足下挺身豺虎之窟。不遠千里而來。欲與寡人論天下大計。揭示條略。不啻耳提而面命。論議嚴正。猷謀的確。義氣烈烈。讀之令人神王。嚮所謂天下士。非足下而誰。奴賊稔惡。兇鋒銳甚。長蛇封豕。荐食全遼。未聞有一人出一聲抗賊。寡人憂憤激昂。寢不甘而食爲之廢。今者足下聯結王參將義旅。要弊邦共圖恢復。此實寡人日夜誓心者也。今日之事。毋論君臣父子逆順大義。只以利害言之。小邦之得有今日。誰之力也。兇賊狺然旁伺。欲甘心於小邦者久矣。而尙今未易下手者。徒以遼陽在耳。今遼城已爲賊窟。遼左已爲叛民。朝京之道路旣阻。宸極之消息未聞。寡人西望雪涕。若蹙蹙靡所騁。苟有恢復之機。則寡人雖親率戎行。亦所不辭。第計不先定。事必不濟。小邦兵力。本旣單尠。深河之役。健兒殆盡。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是待變之地。掃盡域內之民。僅派防戍之卒。處處孤弱。自守不暇。若天朝大兵。齊集河西。水陸竝擧。官義協心。則當撤盡諸處之兵。合力共討。以期滅此朝食。今也只恃古河義兵數百烏合之衆。空圉而趨利。則比如肉投餒虎。倘或兇賊知我撤備而渡江。以鐵騎徑趨。爲直走魏都之計。則弊邦彼此不相救。翦焉傾覆矣。無益於天朝。而速禍於小邦。小邦不支。則他日之共圖遼事者誰也。況聞王大人解兵竄西而去。韓總兵單身投我而來。尙誰倚恃以圖大事乎。但當收拾精勇。駐箚昌義之間。以爲來則討之之計。而待天朝大兵之集。左右掎角。期日竝進。以收全勝。此天下之奇功。而寡人之素所畜積也。惟足下亮之。 ===回揭毛都司<sub>文龍</sub>=== 大人遠涉鯨波。穿過虎穴。揚兵海上。駐節關口。一指顧之間。風彩立變。使三韓民庶復見漢官威儀。旋聞梟群賊縛兇渠。奪賊壘定遼衆。於一日之內。雖下齊七十城之烈。何以過此。寡人聞來失喜。不覺起立。眷辱長牋。慰誨慇摯。讀之令人神爽。蠢茲小醜。敢抗天紀。罪惡已盈。神人共誅。小邦不幸。地近壤接。最被侵轢。伊賊或遣人獰嚇。陰伺議後之跡。或張兵兇脅。顯示先擊之謀。小邦憤切張膽。禍迫燃眉。遼陽之援旣失。籲天之路亦阻。蹙蹙靡騁。如窮人無所歸。日望天討之遄加。庶效敵愾之夙願。惟是兵力單尠。國勢削弱。去歲深河之役。丁壯盡歿。今年詔使之還。水卒渰死。塞上兵氣。索然不振。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是受敵之地。掃盡域內之民。僅派防戍之卒。處處孤弱。自守不暇。誠可矜憐。然當糾旅界上。以張聲援。若河西大衆。刻期進勦。水陸竝擧。東西齊集。則敢不收拾羸殘。以助掎角之勢哉。但兵必貴萬全。利不趨百里。倘西師未及進薄。水兵未及齊到。而兇鋒遽爲肆毒。則豈非可憂也哉。大人帖中所謂不爲欲速之謀者。誠石畫也。大人深思熟講。以收奇功。天下幸甚。寵貺多儀。拜嘉珍感。不腆土宜。只表微誠。莞入是荷。 ===揭毛都司=== 秋氣日凄凄。不審動定何似。向者鎭江之擧。誠一快也。無論日後利害。猶足以小洩神人之憤。敬歎敬歎。似聞大人欲移箚義州。以爲再圖之計云。信然否乎。兵家之事。須審勢度力。見可知難。方可動而無悔。此賊負嵎咆哮。狂猘日甚。今雖專意河西。小懈於東路。其狺然之心。固未嘗一日而忘我也。歸順假㺚。誠僞不可知。今若不計兵力。乘銳而趨利。則軍候之諜難信。浚稽之伏可憂。己未富車之輕進。是卽前轍之鑑。塞水早寒。氷合不遠。兇鋒肆毒。鐵騎長驅。小邦沿邊分戍困頓羸弊之卒。旣無抵當之勢。三大人數千之兵。或不能支吾。則小邦之蹂躪。已不足言。王師之損威。實係天下之大機。願大人深思熟量。務出萬全。姑留宣川,鐵山等地。待西師大集。以圖約日分路之擧。幸甚。前書已略及矣。而不憚煩複者。憤激同仇。義切一家。區區所見。畢獻無隱。惟高明裁察。一价耑候。兼申稟議。土宜薄略。統希崇亮。馮椷神遑。 ===回揭楊御史<sub>鎬</sub>=== 貢使東還。華問續及。慰誨懃懇。勉以疆埸之責。眷顧之意。藹然可掬。感挹風槩。曷勝傾戴。敝邦不幸。南北交警。綢繆之備。未嘗少懈。軍前需用。最急焇藥。而不能自辦。只靠天朝。目下官司。方患缺少。仰恃大人庇保全安之高義。不免屢有煩擾。茲蒙盛雅特許。隨便貿換。下邦何幸獲此終始之恩私耶。銘佩德意。不知所謝。玆憑黃參謀之回。敢以一价。恭候起居。仍備薄儀。仰申區區謝悃。閏寒方嚴。唯願爲世道珍衛統。惟崇亮。肅楮不宣。 ===揭楊御史=== 竊聞行春繡節。近駐江上。小邦山河。重入領略。再造遺氓。亦被餘波。瞻望衮舃。曷勝慰慕。封疆有限。末由攀拜。區區此心。益切嚮往。謹以一价。仰候行李。不腆土宜。聊申菲敬。統希崇亮。 18y2sq00gry5nx5sttfls0eo0d4jdbn 7905984 7905982 2026-07-01T13:39:14Z Blahhmosh 79595 790598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五|y=1636|previous=[[../卷之二十四|卷之二十四]]|next=[[../卷之二十六|卷之二十六]]}} ==揭<sub>下</sub>== ===回揭祖摠兵<sub>承訓</sub>=== 久疏良晤。方深瞻係。忽奉盛帖。欣慰無已。且聞爲敝邦。今當再勞南邁。竊想嶠外荒墟。行李酸寒。區區貢慮。不能自已。慶尙一帶。酷被兵燹。公私廬舍。蕩然無存。深恐師徒無庇。暴露中野。誠如大人所憂。今蒙示諭。慙懼交至。卽行司道陪臣。蓋造房屋。以候牙旌。統惟盛亮。不宣。 ===回揭司遊擊=== 秋候乍涼。緬惟動止神相。尋常懸懸。未嘗不在左右也。忽蒙賜翰。感慰何言。節下爲小邦萬里驅馳。備盡艱苦。而草次旅途。賢郞竟致夭折。區區愍惻。曷勝下情。玆聞旅櫬將返故國。而節下以戎事方殷。不得臨視。想傷慟益倍。貢慮不淺。喪車諸事。已令遞路護送。盛諭珍珠。小邦無產。未副來敎。餘物具在別幅。送惠銀兩。不敢奉受。謹還封納。統惟盛亮。不宣。 ===揭葉遊擊<sub>鱨</sub>=== 初寒峭峭。不審節下動止何似。尋常懸慕。未嘗不在於左右。節下爲小邦之事。跋涉山川。遠邁南服。小邦之所以感戴節下者如何。而兵燹之後。列邑凋殘。恐接待之禮。供奉之具。有所不稱。愧悚不已。節下曾駐義城。馭軍以嚴。愛民以慈。自奉以簡。孑遺之民。四面還集。至於豎碑頌德。煥赫一方。陪臣馳報。前後踵至。不穀卽欲馳价以伸謝忱。屬有嚴譴。方在席藁之中。未暇及此。遷延到今。益深惶恨。謹馳專价。仰候轅門。兼布鄙悃。統惟盛亮。 ===回揭彭遊擊<sub>信古</sub>=== 前蒙盛帖。不獲承敎。方深慙懼。眷辱手翰還答。重以十襲珍貺。不任感戢。弊器原數不多。不得優備陣上之用。薄略是赧。反致勤謝。此衷不安。羅端不敢重違盛敎。謹俱拜嘉。破銃卽令換呈。不腆薄儀。聊此申敬。統惟照恕。 ===回揭史遊擊<sub>世用</sub>=== 累歲海上之行。無非爲敝邦是勞。今又眷眷。繼以手敎。前後感刻。不省所喩。頃在兵宂中。未遑候儀。責固難逭。謂之有聞則未也。慙悚難容。見誨三策。實是兵家勝算。顧以事係天朝。不敢擅行。玆未免辜負盛意。祗切嘆惜。胤子勤護魯認輩四口。活還鄕土。足想高誼有素。傾嚮何量。初春尙寒。惟冀自珍。不宣。 ===回揭陳提督=== 自違光塵。倏經節序。瞻依益切。遡慕長懸。茲蒙眷意。忽紆華翰。始諳途間起處增重。感戢于中。曷任傾慰。曾於風便。屢荷記存。兼以豐貺。而今又盛諭勤款。敦勉備至。軫慮敝服。可謂極矣。敢不惕厲遵奉。以爲小邦善後之圖耶。每念高明久勞東土。恩洪報蔑。稱謝無階。而泥鴻遺迹。邈不可攀。況審旌旆復轉粤徼。道途益遠。音墨愈闊。西望雲霄。只覺悵惘而已。惟希秋寒。棨戟萬重。恭此專報。伏惟下亮。 ===揭萬經理<sub>世德</sub>=== 秋候乍寒。伏惟起處神相。久闕拜候。瞻想不已。大人旣躬奉諭命。來理小邦。則小邦事卽毋諭纖微。悉當關稟台裁。況此倭使一節。實係莫重機關。在小邦固不敢容易處之。當賊使之初來。旣不得嚴辭斥還。今已來在都中。畢覰虛實。似不可任然遣還。俾兇徒復生奸計。小邦先前凡係賊情邊報。無不據實以聞。此事亦一大段邊報。玆欲隨例上聞。恭竢處置。是雖出於區區過慮。而亦無非上畏朝廷。以盡事大之誠而已。何嘗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然猶不敢自斷。屢行咨稟。實未知大人定算如何。以陪臣沈喜壽。伺候門屛。侍大人近。玆令因便仰稟。側聞大人若有不怡之意。不穀不勝惶蹙。惟當仰聽指揮。終始了此事。惟大人在小邦。何敢擅越徑處。不穀所咨。陪臣所請。俱不過稟之而已。惟大人洪度。有以亮之。無任悚仄。肅此奉謝。以暴微悃。統惟台照。 ===揭萬經理=== 雪後寒候更冽。瞻嚮政勤。茲蒙盛帖。就想起處神相。感浣無已。留兵一事。是實小邦所自圖。其多其寡。係小邦成敗存亡利害所在。寧顧不自知耶。而日前因酌議之命。只以八千爲請者。蓋天威所及。亦足以怵賊心壯國勢。而小邦措糧之勢。止此則庶可支繼也。自量已熟。誠難易言。半途缺糧。三軍枵腹。則深恐致悞大事。益辜皇恩。區區憂憫。實出於此。大人按臨敝邦旣久。小邦情事。想已畢燭。參事勢酌多寡。惟在大人盛算。伏願量察。覆咨已詳。玆不申贅。統惟崇亮。 ===回揭萬經理=== 荐辱長牋。慰諭諄切。滿紙惓惓。無非爲小邦善後之圖。莊讀再三。不任感戢。不穀雖極無狀。至於利害存亡。亦知所擇。寧有求撤所援。自速其亡。惟是區區。不得不仰陳。已具前咨。想今關聽。倘蒙照察。可知小邦情勢。非敢強執前見。只是申稟台裁。惶悶迫。不知所言。伏願大人裁量指示。以畢拯濟之恩。千萬幸甚。不宣。 ===回揭萬經理=== 連日眷惠手翰。鐫誨諄切。感惕不知所言。以敝邦之故。勤大人籌度。不穀誠有罪焉。況此示諭。爲小邦指示安全之道。敢不傾國以聽。但當初一咨。只將小邦情事。仰稟裁處。而繼見陪臣姜紳。面承分付。卽以遵奉之意。另具咨覆。方與臣民竭力措餉。此外更無別情。致此再敎。惶赧益深。小邦今日事。惟大人命。廟謨已成。台諭又勤。豈敢違越以重罪戾。後咨若到。可亮鄙悰。容一叩謝。悚仄不宣。 ===揭藍遊擊<sub>芳威</sub>=== 昨見邊臣飛報。審節下提孤兵扼強寇。血戰終日。大鏖兇鋒。捷音風馳。歡聲雷動。寡人聞來。驚抃感激。不知所言。晉泗之賊。踰入全羅左脊。出沒山谷。焚掠殆遍。湖嶺一帶。爲之騷然。小邦之軍。莫敢遮截。茲者一捷。賊乃大創使嶺外殘民。獲脫於兇焰。天兵對壘之將。賴以增氣。後日蕩掃妖氛之績。未必不因此一捷爲之基也。謹馳專价。仰候起居。兼申賀悃。不腆土宜。聊以措謝。統惟盛亮。不宣。 ===揭李遊擊<sub>天常</sub>=== 伏惟春寒。牙旌增重。自聞管下水兵渰沒之變。驚惋痛惻。愈久愈深。冒涉鯨波。遠臨敝服。飽經辛苦。載逾時序。而重有如此之慘。良由小邦祚薄。不得蒙享於天意。仍想大人倍費愴念。謹以專价申慰於下執事。統惟盛亮。 ===回揭張六三,胡汝和敎師=== 兩足下。爲小邦勤劬。數年留鍊不敎之民。一變恬嬉之習。稍習節制之方。敝邦之受賜多矣。西旋之後。消息無便。感德思功。尋常瞻嚮。茲者伏聞雙軒再屈。庶幾攀別有期。而伺候諸衙門。悤宂無少暇。旣不得一展舊歡。又未遑候稟起居。方竢不敏之責。眷翰先辱。汗赧無已。示諭之意。謹已領悉。隨當留意處之。姑不多及。餘祈春寒若序自玉。不宣。 ===回揭藍遊擊=== 曩接芝宇。慰甚披霧。邇來多事。久闕候問。方深傾嚮。眷辱長牋。慰諭勤款。圭復再三。不任御戢。天不靖敝邦。墊玆喪亂。靡而不自振。幸賴聖天子威靈。得有今日。大人擁節東來。志呑兇醜。區區仰仗之私。曷勝云喩。今聞分鎭畿左。控扼要衝。灰燼荒墟。竊想備盡勤劬。貢慮無已。伺候文官。嚮導武士。謹已領命。聽候帳下。兵刀等物。亦當隨儲奉呈。春寒尙峭。所冀若序自玉。悤悤不宣。 ===揭沈通判<sub>思賢</sub>=== 曩時大人以敝邦之故。出入賊所。不憚勤劬。使賊酋俛首。京城復舊。一莒苟存。以至今日。無非大人之賜。寡人心常銘感。天未悔禍。賊又豨突。大人高趾。再辱敝疆。而軍旅旁午。憂虞不暇。接晤未洽。軒蓋又遠。慙負厚義。不任瞻悵。茲者軍儲告罄。餉道莫繼。使對壘荷戈之士。嗷嗷待哺。大人深念海運之艱。不惟周旋告稟。以贊憲臺之畫。至於呈揭利害。痛陳情弊。其爲敝邦軫慮。而欲終厥惠之意。爲如何哉。側聞大人又奉臺檄。來管海漕。敝邦蕩竭之狀。大人素所悉也。唯望善爲方略。俾敝邦卒獲拯濟。則幸孰甚焉。朱煒方熾。只祈履序珍毖。不腆土宜。具在別幅。統惟盛亮。 ===揭陳遊擊<sub>寅</sub>,彭遊擊<sub>信古</sub>,許遊擊<sub>國威</sub>=== 秋霖乍霽。不審起居如何。久睽奉接。只切懸慕。前月。索和倭子來赴楊都院陣下。當時不穀投帖於都院。以辨其不可。今聞倭子分在大人營中。想密防行走。不待不穀一言也。然此賊無事請和。深入腹裏。其意未必不在行計。若防衛不嚴。出入自由。與諸處降虜。詗知本國事情。天朝消息。則他日之患。有不可勝言者。此係機事之重。豈獨不穀之憂哉。近日葉春之事。亦可戒也。況都院旣已西還。制府遠在鴨江。憂虞之機。不一而足。而關梁欠嚴。細作遍行。此正倍加警備。交相戒飭之時。不穀不敢自外於大人。敢以日夜所耿耿者。瀆於左右。統惟亮納。不宣。 ===回揭陳把摠=== 曩足下之臨敝邦也。敝邦之人。蒙足下敎鍊之效。一變至於節制。足下之惠寡人。迨猶未忘。玆聞高蓋再屈。甚慰懸望。近緣多事。一候未遑。長牋先辱。感愧如何。示意俱已領悉。事體所當爲。則惟當一致誠款。寧容有一毫彼此於其間哉。盛貺不敢璧還。謹輒留領。姑此布謝。 ===回揭戚參將=== 牙旌西邁。已閱星歲。嚮往之情。諒不能已。眷惠手翰。指敎縷縷。足見高明不遺之盛意。傾慰銘謝。曷任云喩。仍念小邦七年兵火。僅延墜緖。今幸氛翳稍淨。區域再造。絲毫纖芥。莫非帝力。況如高明曾臨敝服。跋涉荒墟。衝冒鋒鏑。辛勤勞苦。萬倍乎他。功烈不刊。在人耳目。冥鴻無跡。而馨聞亘存。光塵已邈。而瞻慕長懸。豈料茲者得接尺素於累千里之外。而復蒙高明軫念下邦。査撥漂到人民。致之再生之地。非我高明勤厚之意。何以及此。其爲感荷。實難容喩。山川間闊。奉晤靡便。臨風馳遡。只切依黯。別錄土宜。略申慙悃。統惟下亮。 ===揭董提督<sub>一元</sub>=== 伏蒙勤諭。足見大人酬勞之厚意。敢不恪遵。第伺候左右。本是陪臣職分微勞。豈有常典之可言。況鄭光績跟隨大人。爲日不久。敝邦命爵之擧。自有資級之限。此人新陞宰列。今復超躋。恐傷公器。謹當再加商量。有以處之。韓,金兩通官。卽令右敍示奬。統希崇照。不宣。 ===回揭宋旗鼓<sub>文鑑</sub>=== 自別總府大人。日望牙旌遄返。了此東事。小邦不幸。大將軍裹革沙場。總府大人代膺節鉞。山川敻阻。信息杳然。區區瞻嚮。實切于懷。今也輜輧又回。悵缺尤深。所須馬匹。卽令該官撥付。統惟垂亮。不宣。 ===回揭彭遊擊=== 霾暑歊煩。仰惟大人動定何似。瞻遡方切。玆奉盛帖。且辱嘉貺。不勝感悚之至。敝邦喪亂之餘。軍械蕩盡。如鳥銃長刀等物。收拾補綴。數甚不敷。雖或有得於戰陣者。率皆隨給戰士。頃以外方所儲罄數。呈進於都院衙門。今無餘儲。只將鳥銃十柄。奉敬牙下。大人爲小邦萬里勤勞。惟是弊鈍之器。原爲殺賊之需。苟是力量所及。惟當一聽分付。是誰之事。及敢言價。銀兩羅綺。決難領留。謹俱璧還。稽謝厚眷。秪增慙懼。銅匠刀手。竝依起送。 ===回揭龐參將<sub>渤</sub>=== 曾審大人體中不佳。竊想驅馳暴露。致損天和。罔非敝邦之故。旅館荒涼。炎雨昏墊。不審邇間調攝若何。區區奉慮。不弛于懷。玆承示帖。備想愆候尙爾。兼之使令非人。供役多缺。至貽左右之憂。敝邦雖殘破之餘。禮接王人。毋敢怠慢。而乃爲此輩壞了。使區區敬奉之誠。不得仰暴。慙赧悚仄。不知所言。通官卽拿重究。另擇他譯。以充指使。採柴軍丁。俱當科罰。而再承帖諭。姑令滌罪。仍候棨下。且差太醫。仰診裀鼎。惟冀愷悌神相。不宣。 ===揭陳同知<sub>登</sub>=== 日昨途左。有一卒哀籲乞命。自言李遊擊標下軍丁。左其姓。承光其名。來時到林畔館。與所寓主人乍詰。遽尒致斃。因其家赴訴于經理臺前大人。今將査覈科罪云。仰惟天朝法紀至嚴。固不敢有所干議。第念天兵爲小邦千里跋涉。道途飢渴。艱辛萬狀。旅次寄寓。不得不資於主家。主家之人。倘或頑蠢。不應其資。資而不得。則必不免怒。怒而猶不得。則必不免鬨。因此相觸。亦非大段。其至殞命。則特偶然耳。初非有心於殺之也。且其所鬨。未知何事。事之曲直。亦不可知。其死之必由於鬨。又不可知。而聞其女。素有癃病云。是或因病自斃。何必致傷而殞。村氓無知。不告官司。徑自濫訴如此。誠可駭也。因一夫自己之說。遽加重律。恐或有冤也。其情僞曲直。想必不逃於明鑑。但此卒少而健。且與平壤之役。其有功於小邦有素。倘令貸其死。使之殺賊自贖。則渠必感激先登。以立奇功。於死者不必冤。而在小邦受賜多矣。伏願按覈之時。特從惟輕之律。使眚災得免枉死。壯士有以自效。千萬幸甚。悤悤不宣。 ===回揭冉天使<sub>登</sub>=== 仙輧之涉敝疆。月換蓂矣。嚮風瞻佇。區區不能已。眷辱長牋。忽及於傾蓋之先。深荷大人不外之盛意。無任感戢。儲封之典。遄蒙聖天子恩命。是實小邦宗社之慶。何但不穀父子之私情。大人以文司近禁之重。銜命遠臨。適値暑令。方嚴歊煩爲苦。道途之艱。其何以堪之。貢慕之情。實未嘗少弛。迎候菲儀。只循故常。非所以爲禮也。今悉諭意。益深慙悚。攀拜伊邇。馳泝更勤。未前。惟冀順攝自愛。另有小帖。統希莞入。不宣。 ===揭王參將=== 曩者。大人自寬奠浮海而西也。蒙大人咨諭丁寧。已知大人身擔遼事。要策奇功。深謀遠計。迥出尋常。風帆遽遠。消息無憑。欽歎高風。瞻望悵然。誠不料玉趾之再涉敝疆也。玆聞簡委專征。建節東來。龍驤蔽海。組甲耀日。信乎有志者事竟成也。其精忠義烈。足以聳動華夏。送死窮寇。想應褫魄。小邦一自遼陷之後。龍灣西岸。豺虎縱橫。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是待變之地。兇賊狺然傍伺。日肆獰嚇。豕突竊發。朝夕警急。掃盡域內之民。分派防戍之卒。凋殘單弱。處處孤危。遼援旣失。籲呼無因。今遇官軍。復見漢官威儀。邊聲一振。士氣百倍。寡人聞之。不覺欣躍。但此賊凶狡有餘。猖獗益甚。飛辭行諜。乃其長技。假㺚之歸化者。誠僞難測。村民之嚮應者。叛服靡常。納汚之仁。雖是大君子度內事。意外之患。亦不可不慮。羸師以誘。管敢之謀可戒。空壁而戰。魏都之趨可憂。相機知難。兵家勝算。器械若或未備。則難以禦強。糧運若或不敷。則難以持久。惟願大人詳探河西大軍齊集與否。深思熟講。務出萬全。以收不世之奇勳。天下幸甚。小邦幸甚。謹馳一价。專候起居。不腆菲儀。莞入至感。統希崇亮。 ===揭嚴都司=== 恭審新膺節鉞。遠涉風濤。糾旅虎穴。揚帆關口。全遼版籍。盡入談笑之中。東路遺民。復見漢家日月。威聲捲海。義氣薄雲。假息殘孼。將不日而授首。瞻望欽歎。不知所言。小邦一自伊賊稱亂之後。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朝夕待變之地。掃盡域內之民。分派防戍之卒。兇賊狺然咆哮日肆豕突。吏蓐食兵坐甲。于今四年矣。遠近疲於轉輸。中外苦於徵發。遼援旣失。已絶籲呼之路。邦力匱竭。將無自振之勢。今睹官軍。士氣百倍。寡人聞之。不覺欣抃。但念賊兵尙強。宜戒輕進。兇謀難測。宜察奸諜。假㺚之歸化者誠僞。亦何能知也。願大人詳探河西大軍齊集與否。且審遼陽賊勢衰盛如何。深思熟講。務出萬全。以收不世之奇功。則天下之幸。小邦亦與焉。謹專一介。仰候興居。土宜菲薄。只伸微悃。惟鑑存是希。 ===揭劉楊天使<sub>天使欲不擇日。徑進頒詔。遣近臣請止。特命製之。</sub>=== 自聞皇華之涉弊疆也。不穀願言之誠。日日以幾。仙輧漸邇。瞻佇彌勤。第迎受詔命。禮莫重焉。不穀躬率臣民。肅事于郊外。天威赫臨。不違咫尺。自昔必預卜瞽史。得吉辰乃行。不則幾於怠皇命而虧盛禮也。是實區區小邦二百年遵守之規也。茲涓十二日。敬聞于下執事。趨承下風。屈指亦無多。不穀拱以俟之。肅楮不宣。 ===回揭劉天使=== 不穀以區區僻壤不虞玉趾之臨也。大人不鄙卑之。屢屈敝止。假以色辭。祥鸞瑞鳳之儀。霽月光風之韻。藹然於樽俎之間。不穀何以得此。惟聖天子寵靈是藉。彌不勝隕越于下邦。力殘匱供。應不稱情。不穀惟其罪之懼。乃蒙眷辱長牋。存諭慇摯。至以賤譯輩職分微勞。過賜擡詡。大君子度量。一何盛也。謹當遵命。損貺多儀。已藉手拜嘉。所不敢虛雅意也。而寶箑瓊章。又及於弱息。把玩莊誦。父子同在春風座下也。榮感榮感。仙輧已戒路。後會杳難期也矣。思之黯黯。薄具只申菲敬。惟鑑存之。小晩。當候館下。姑希崇亮。不宣。 ===回揭楊天使=== 大人秉憲霜臺。淸猷藉甚。高名峻節。重於喬嶽。不有聖天子龍飛之慶。海外遠人。何得以快睹。數日賓筵。薰挹風標。餘爽在襟。令人起懦。非不願趁日承誨。而嚴切之地。不敢屢溷。區區此心。何嘗不朝夕左右也。別日鼎近。離思倍黯。茲蒙寵牋。情誼藹然。第奬飾過多。愧不穀不足以當之。珍儀實出心貺。謹登嘉之矣。薄物將敬。莞入至感。趨候在卽。此不周謹。 ===回揭王差官=== 日邊臣傳報參將王大人咨諭。已知援遼幕中有天下士也。今足下挺身豺虎之窟。不遠千里而來。欲與寡人論天下大計。揭示條略。不啻耳提而面命。論議嚴正。猷謀的確。義氣烈烈。讀之令人神王。嚮所謂天下士。非足下而誰。奴賊稔惡。兇鋒銳甚。長蛇封豕。荐食全遼。未聞有一人出一聲抗賊。寡人憂憤激昂。寢不甘而食爲之廢。今者足下聯結王參將義旅。要弊邦共圖恢復。此實寡人日夜誓心者也。今日之事。毋論君臣父子逆順大義。只以利害言之。小邦之得有今日。誰之力也。兇賊狺然旁伺。欲甘心於小邦者久矣。而尙今未易下手者。徒以遼陽在耳。今遼城已爲賊窟。遼左已爲叛民。朝京之道路旣阻。宸極之消息未聞。寡人西望雪涕。若蹙蹙靡所騁。苟有恢復之機。則寡人雖親率戎行。亦所不辭。第計不先定。事必不濟。小邦兵力。本旣單尠。深河之役。健兒殆盡。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是待變之地。掃盡域內之民。僅派防戍之卒。處處孤弱。自守不暇。若天朝大兵。齊集河西。水陸竝擧。官義協心。則當撤盡諸處之兵。合力共討。以期滅此朝食。今也只恃古河義兵數百烏合之衆。空圉而趨利。則比如肉投餒虎。倘或兇賊知我撤備而渡江。以鐵騎徑趨。爲直走魏都之計。則弊邦彼此不相救。翦焉傾覆矣。無益於天朝。而速禍於小邦。小邦不支。則他日之共圖遼事者誰也。況聞王大人解兵竄西而去。韓總兵單身投我而來。尙誰倚恃以圖大事乎。但當收拾精勇。駐箚昌義之間。以爲來則討之之計。而待天朝大兵之集。左右掎角。期日竝進。以收全勝。此天下之奇功。而寡人之素所畜積也。惟足下亮之。 ===回揭毛都司<sub>文龍</sub>=== 大人遠涉鯨波。穿過虎穴。揚兵海上。駐節關口。一指顧之間。風彩立變。使三韓民庶復見漢官威儀。旋聞梟群賊縛兇渠。奪賊壘定遼衆。於一日之內。雖下齊七十城之烈。何以過此。寡人聞來失喜。不覺起立。眷辱長牋。慰誨慇摯。讀之令人神爽。蠢茲小醜。敢抗天紀。罪惡已盈。神人共誅。小邦不幸。地近壤接。最被侵轢。伊賊或遣人獰嚇。陰伺議後之跡。或張兵兇脅。顯示先擊之謀。小邦憤切張膽。禍迫燃眉。遼陽之援旣失。籲天之路亦阻。蹙蹙靡騁。如窮人無所歸。日望天討之遄加。庶效敵愾之夙願。惟是兵力單尠。國勢削弱。去歲深河之役。丁壯盡歿。今年詔使之還。水卒渰死。塞上兵氣。索然不振。西北數千里之境。皆是受敵之地。掃盡域內之民。僅派防戍之卒。處處孤弱。自守不暇。誠可矜憐。然當糾旅界上。以張聲援。若河西大衆。刻期進勦。水陸竝擧。東西齊集。則敢不收拾羸殘。以助掎角之勢哉。但兵必貴萬全。利不趨百里。倘西師未及進薄。水兵未及齊到。而兇鋒遽爲肆毒。則豈非可憂也哉。大人帖中所謂不爲欲速之謀者。誠石畫也。大人深思熟講。以收奇功。天下幸甚。寵貺多儀。拜嘉珍感。不腆土宜。只表微誠。莞入是荷。 ===揭毛都司=== 秋氣日凄凄。不審動定何似。向者鎭江之擧。誠一快也。無論日後利害。猶足以小洩神人之憤。敬歎敬歎。似聞大人欲移箚義州。以爲再圖之計云。信然否乎。兵家之事。須審勢度力。見可知難。方可動而無悔。此賊負嵎咆哮。狂猘日甚。今雖專意河西。小懈於東路。其狺然之心。固未嘗一日而忘我也。歸順假㺚。誠僞不可知。今若不計兵力。乘銳而趨利。則軍候之諜難信。浚稽之伏可憂。己未富車之輕進。是卽前轍之鑑。塞水早寒。氷合不遠。兇鋒肆毒。鐵騎長驅。小邦沿邊分戍困頓羸弊之卒。旣無抵當之勢。三大人數千之兵。或不能支吾。則小邦之蹂躪。已不足言。王師之損威。實係天下之大機。願大人深思熟量。務出萬全。姑留宣川,鐵山等地。待西師大集。以圖約日分路之擧。幸甚。前書已略及矣。而不憚煩複者。憤激同仇。義切一家。區區所見。畢獻無隱。惟高明裁察。一价耑候。兼申稟議。土宜薄略。統希崇亮。馮椷神遑。 ===回揭楊御史<sub>鎬</sub>=== 貢使東還。華問續及。慰誨懃懇。勉以疆埸之責。眷顧之意。藹然可掬。感挹風槩。曷勝傾戴。敝邦不幸。南北交警。綢繆之備。未嘗少懈。軍前需用。最急焇藥。而不能自辦。只靠天朝。目下官司。方患缺少。仰恃大人庇保全安之高義。不免屢有煩擾。茲蒙盛雅特許。隨便貿換。下邦何幸獲此終始之恩私耶。銘佩德意。不知所謝。玆憑黃參謀之回。敢以一价。恭候起居。仍備薄儀。仰申區區謝悃。閏寒方嚴。唯願爲世道珍衛統。惟崇亮。肅楮不宣。 ===揭楊御史=== 竊聞行春繡節。近駐江上。小邦山河。重入領略。再造遺氓。亦被餘波。瞻望衮舃。曷勝慰慕。封疆有限。末由攀拜。區區此心。益切嚮往。謹以一价。仰候行李。不腆土宜。聊申菲敬。統希崇亮。 f0iacm2vgl99i20ezjj317tbzzbwa9u 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七 0 1154983 7905985 2442764 2026-07-01T13:39:27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二十七]]至[[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七]] 244276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七|y=1636|previous=[[../卷二十六|卷二十六]]|next=[[../卷二十八|卷二十八]]}} ==啓辭== ===遠接使辭免啓辭<sub>辛丑十月</sub>=== 受命儐接。其事極重。文章酬唱。特是繁華逸豫時故事。求之以致敬盡禮之道。則誠爲謬習。聖諭所及。實出於常情之所未料。臣惟當祗奉嚴命。奔走登程。竭盡誠意。檢飭一路諸事而已。第臣性素疏脫。最欠詳敏。遇事無心。不能曲盡。凡於接人之際。率用此態。故其應變機警。先事候情。則雖欲勉焉。終難強爲。以此儕伴中。知臣者恕之。不知臣者未始不以爲疑也。蓋其天性然也。臣於四五年來。連忝御前之任。昵陪賓筵。歷觀天將接待之難。異於凡人。至於詔使。則多是學士達官地分淸切。風稜凜烈。其自處之道。遇我之禮。與臨戎將官。氣象自別。而在昔昇平時。則詔使之待我國。不甚衰薄。我國之接待詔使。極其尊崇。時則物力豐亨。事事稱情。儀式燦備。禮貌無缺。彼此交歡。未有虧損。今則天朝之責望於我國者甚隆。我國之所以接應者甚懈。前後將官軍兵爲我國辛苦者。未免爲怠事之臣。厭久而慢待。許多接伴陪臣。或以庸流武夫。多被其嗤辱。天將之賤薄我國衣冠。至於撤兵之時而極矣。今之詔使。雖非前日之將官。所帶之人。必皆舊來之軍兵。詔使之自處。亢於將。官軍丁之使氣。甚於亂時。而西路之人。慣於例待。凋殘玩愒。倍於前日。則臣雖竭誠焦思。終難濟事。今日之待詔使。不其難乎。以如此之勢。以如此之時。而當之以最迂最拙之臣。深恐僨事辜恩。以負聖上至誠事大之盛意。受命憂悸。夜不能寐。臣欲歷擧此情。再有呼籲。而寒日長程。跡涉圖免。用是回徨。不敢更煩。今將收拾行李。剋日戒途。而區區所懷。不得不畢陳。如不許採臣危懇。改授才能。則伏願嚴諭三道監司。另加申飭。且命受臣號。令共濟大事。不勝幸甚。 ===大行大王行狀撰集廳啓辭<sub>戊申春</sub>=== 頃於哭班遑遽中。廟堂以臣差撰集廳堂上。令臣撰大行大王行狀。臣辭旣未獲。則使臣發程日迫。不敢推諉。而臣文辭荒拙。聞見孤陋。乾坤之大。日月之光。不能形容其萬一。神魂震悸。久而靡定。壬辰以後。日記多至二百四十餘卷。考閱未易。而其前實錄。則竝無存焉。謹就春秋館所藏故臣柳希春及李廷馨等私著日記。得以憑考。而年記多有闕漏。未能十之一二。德音懿行。無從追記。誠爲痛惜。姑取其存者。晝夜裒集。粗已撰次。請令諸大臣會同本廳之官。勘定删潤後。啓下稟裁。何如。 ===率百官從權啓辭<sub>戊申</sub>=== 伏覩聖批。辭旨懇惻。臣等非不知將順盛意之爲美。而第念人之胃病。必須防之於未甚之前。藥可奏功。旣甚之後。則已難治矣。況人君居養。素異於凡人。而一日萬機。御煩者如何。宗社臣民。付托者如何。其不可下同匹夫也明矣。竊聞聖上自初喪以至今日。執禮刻苦。其深墨之容。毀瘠之形。不忍仰視。而朝夕殯殿之臨。扶人乃行。以至咳嗽之候。痰結之病。皆出於肺胃之積傷於內而兆見於外者也。積日彌久。則悔無及矣。卽此已見之症。豈可謂之非大段也。內而近侍憂焉。外而醫官悶焉。而獨殿下誠篤於孝慕而不自覺耳。豈非深可悶乎。食稻衣錦。果是聖訓。而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者。亦聖人丁寧之戒。伏願上念宗社付托之重。俯答臣民悶迫之望。 ===兵曹判書時啓辭<sub>戊申</sub>=== 啓曰。我國養兵之制。殊異於古。所謂騎兵,步兵,諸色,軍正。皆是畎畝荷鋤之民。不識弓矢劍銃之爲何物。平居則只備木布。以供當番之價。上番者。但知奔走以應各處之役。庸殘駑鈍。不似軍兵貌樣。其不可爲戰陣之用明矣。積弊固難猝革。思之誠可寒心。先王朝。訓鍊都監設立之後。三手諸軍。稍有可觀。外方束伍。雖不無宂雜。而亦有成效之處。苟能鍊習不廢。統領有人。緩急足以有用。惟其我國人心。久則生厭。厭則必懈。外方各官。徒有束伍之名。而幾乎頹廢矣。致此有由。蓋守令任專民事。未免力分於戎政。而亦或有手生於敎鍊。故或厭或懈。終至於廢。噫。正軍旣難爲用。束伍又皆無實。則脫有警急。何以守禦。竊見天朝。則大小州府。各有知州,知縣,通判諸官以治民。各有參將,遊擊,備禦諸官以主兵。各自專管。常時敎閱。將而知兵。兵而知將。臨亂有所統攝。民而養軍。軍而資民。調發不相侵擾。宏規偉算。誠可爲萬世法矣。我國淺狹。雖不可盡倣華制。當此艱虞之時。亦宜略加變通。目今奴忽連和。西北可虞。治兵養將。一日爲急。若不及今規畫。則無及於事矣。仍念兵亂之後。廣取武擧前後出身。通共二萬八千餘人。此輩當初學射決科之時。大則希節鉞。小則望州府。其間亦豈無奇才異等。志不但在於溫飽者也。必非爲一番赴防而已也。而今歲赴北。明年戍南。一生不得寧息。而小不及期。則充軍徙邊之罰。又繼至矣。一命之官不得霑。一斗之祿不得食。破家離產。妻子不能保。冤聲徹天。聞見矜憐。臣等常切痛愍。及忝此地而見之。則西班京職。不過數十而終歲不遷。外方邊將。只有元數而出窠常罕。許多武士。調用於何地乎。常於試才時。見其才勇出衆。可堪將領者。殆不可數。況其未及聞見而堙沒於遐方者又何限焉。如此之輩。林立待沽。抱才莫伸。差過數年。則老而無用。終至於枯死田間。此足以感傷和氣。處置此輩。誠極難矣。堂下武臣中才勇智略可堪統衆者。該曹與備邊司會同精擇。分遣各道各官。大邑則各置一員。小縣則合二三兼置一員。大則稱以遊擊。小則稱以中軍備禦使。領其邑束伍之軍。而出身軍功武學等。作爲別隊而咸屬焉。監,兵,防禦使等。第其操鍊勤慢。有顯效者。或調敍京外官職。或次次陞遷而參下。則計給倍仕。陞出六品。且令各官優給當身及奴馬廩料。如是則各邑軍兵。平時可以鍊習不廢。有變可以統率赴戰。守令則在官調糧運餉。庶無兵不知將臨急蒼黃之弊。而許多沈滯武士。亦有甄拔調用之路。其於備戰守鍊軍兵待武臣之道。俱爲便益。或以守令厭於供億爲慮。此則不然。此時各官。行人乞客。亦多館穀。一員供奉。不至勞費。況各邑守令。每當領軍赴邊之時。非但官事墮廢。一邑之民。倍受其弊。若設此官。則可謂坐享其安。其爲利害相萬也。此等節目。詳盡磨鍊。俾無掣肘之患。則其他小小弊端。有不暇計。議于大臣。則皆以爲然。令備邊司磨鍊事目。定奪施行何如。 ===受由復命日啓辭<sub>己酉十月</sub>=== 臣敢將私悃。仰瀆宸嚴。聖恩如天。特許寛暇。幷賜驛傳及祭需。榮及朽骨。感徹幽明。兢惶涕泣。不知所達。因竊伏念。謁告從外來者。輒白異聞。古事也。今歲饑荒。有口者皆言。而亦不知至於此極。及到村野。慘不忍見。此正秋穫登場之日。而民皆草食。室如懸磬。白晝殺越之賊。已發於處處。老弱塡于丘壑。壯者散而之四方。正爲今日道也。救之之策。不過移粟。朝廷講之已熟。兩湖牟豆。已爲分貸。甚盛擧也。第移轉之穀。自前無實。船運之際。浥爛躪踏。或腐朽不堪食。或欠縮非實數。民多穀少。所受不敷。而受來之處。遠或四五息程。齎糧往來。動經數日。奸吏又從而漁奪之。屑越花消。卒至空橐而歸者居半。旣是國穀。例爲還糴。明年將必叩數責納。齊民未蒙實惠。而反有虛賦之害。臣聞野老之言。所受牟豆。旣如是無實。前頭又有移粟。則皆欲賂吏以圖免受云。移粟賑饑。王政之最先。而其流之弊。乃反至此。誠可歎也。今但盡除雜役橫賦。以寛其力。雖橡實豆葉。使民得以安坐而食。此爲救饑之上策。若擾之則難救矣。宣惠廳收米。今方督納於民。此雖民情之所便。而以今凶歉。辦出極難。秋旣知此。況明春乎。臣曾聞統營屯租數萬石及諸般作米。賑恤使今方船運云。將以賑民也。臣之愚意。此穀姑勿分給。除出作米。以爲宣惠廳收米之用。而盡減畿民今秋與明春所納收米。則民無往來虛受之弊。且免辦納勞費之苦。民始蒙實惠。而賑恤之策。無過於此。與其給之而還納。無寧不給而無納也。若以爲國穀不可空棄。則待豐年還納。亦似無妨。其已給牟豆。亦令有司另議處置。則饑民庶慰其心。臣目擊耳聞。食不下咽。敢陳出位之言。僭越極矣。而倘或因此而民得蒙一分之惠。則臣雖受罪。亦幸矣。惶恐敢啓。 ===實錄都廳堂上時啓辭<sub>己酉</sub>=== 上年冬間。摠裁官啓辭。以爲實錄廳故事。堂上郞廳分三房。各取史氏之書而筆削之。又有都廳堂上郞廳。取各房筆削之記而證正之。以臣待罪文衡。差爲都廳堂上。夫潤色文辭。作爲一代成書。非臣蕪拙所可堪膺。而旋念筆削大旨。各房旣已纂修。上有摠裁。自當勘定。臣之爲任。則只是考校其闕誤。補成其文語而已。以此冒昧遲回。不敢煩瀆控辭。近因朝家連有大禮。臣之本務多事。日不遑暇。且待各房纂修。方可始事。故臣姑不敢下手於其間。此是傳後莫重之書。雖文語間删潤。實非孤陋寡學所可獨當。而況三房之所纂修。卷帙旣多。則以一人而兼察。筋力精神。亦所不逮。疾病事故。人所難免。深恐力綿役鉅。完局未易。古人所謂頭白有期。汗靑無日者。不幸而近之矣。故事之必以一人爲都廳。有難詳知。而設有故事。今此實錄。比舊倍多。決難膠守前規。請令摠裁官加出一二員。俾得同議證成。分番莅事。不勝幸甚。惶恐敢啓。{{*|因此。命以提學申欽加差同察。}} ===請寢恭嬪祔廟啓辭<sub>庚戌閏三月</sub>=== 伏承聖批。以情事略陳爲敎。臣等不勝惶惑之至。自古帝王。尊崇本生。非止一二。其是非得失。聖上固已洞燭而涇渭之矣。情之所發。寧有其極。直以禮爲之大防。違越乎禮。則貽譏於親。而斯不得爲孝矣。皇朝孝宗皇帝當太皇太后周氏之喪。敎群臣曰。宗廟事。係關綱常極重。難以毫髮僭差。太皇太后鞠養朕躬。恩德深厚。朕何敢忘。但此是一人之私情。今若從祔。是從朕懷起。誠恐後來僭亂無度。此事行之。則違先帝之意。又違群臣會議。會議猶可。奈先帝何。先帝爲重。祖宗之勅爲尤重。大哉其言。誠可爲帝王萬世法矣。今日廷臣欲使聖上顯親之道。不至於越禮僭差者。是亦群下引君當道之誠。夫豈有一毫裁損之意哉。位號之大。禮典之隆。群臣旣承聖意。已成追孝之至情。若至於祔。則事關宗廟。禮嚴神人。雖聖上亦難以私情自專。臣等寧碎首天墀。決不敢承命也。聖上旣知其知此。故一聞該曹之啓。遽寢祔廟之命。以至祭禮等節。亦皆採詢禮官之論。參酌情文之宜。禮成新殿。命渙中外。擧國臣民。孰不欽歎。言官朴直之言。雖或過當。激而作非。夫豈中節。況別廟之禮。旣上告宗社矣。又誕告多方矣。此誠百代之所瞻仰。後王之所法式。寧可因一時喜怒而卒然變禮乎。勅使壓臨。寮庶遑遑。而三司伏閤。群宰盈庭。相持經月。氣象不佳。不料聖上乃有此擧措也。臣等聚首憂惶。不知所處。伏乞聖慈快從公論。使莫重典禮。不至貽譏於萬世。不勝幸甚。 ===請寢館儒削籍禁錮啓辭<sub>辛亥四月○時鄭仁弘上箚。侵辱兩賢。館學儒生。削仁弘靑衿錄。上怒命首倡儒生削名儒籍。禁錮終身。公爲知館事。與同知事鄭公昌衍,申公欽同啓請寢。</sub>=== 啓曰伏覩備忘記。倡議儒生査覈以啓。又命削名儒籍。禁錮終身。臣等相顧錯愕。不知所處。鄭仁弘之箚論。雖出於爲師辨明。而措語之間。詆斥儒先。無復顧忌。則士心之齊憤。在所必至。而至於削靑衿錄。亦非臣等之所料。聖上之駭異。固矣。然其本意則不過曰兩賢臣。卽我東方之程朱也。宗師追慕之誠。實出於擧國公共之論。從祀之請。四十年來。無一人異議。而今遽有倡言排之者。不可不深惡痛絶。而韋布之人。無以示斥之之意。寧欲削其名於靑衿。不與之同籍而已。群情憤慨之極。自不覺其過激。安有一毫弄權之爲哉。夫士可殺。不可辱。一士尙然。況多士乎。自古人君之待士。雖或有狂狷不中者。未嘗不優容寛假。不使消沮。誠以士氣一摧。國脈隨斷。機關所係。豈不大可懼哉。自聞査覈之命。數百儒生。爭稱首倡。咸欲騈首受罪。愈往愈激。至於捲堂辭廟。館學俱空。典僕老少。號哭道路。瞻聆震驚。景象愁慘。不圖聖明之下。乃見此事也。旣無査出之路。許多儒生。其安能盡爲禁錮乎。慰諭鎭定之外。更無他策。伏願聖上少霽天威。亟寢成命。使二百年栽培養育之士氣。得免一朝墜喪。國家幸甚。臣等俱以無狀。忝在館職。不勝憂㦖之至。惶恐敢啓。 ===賓廳請勿還移慶運宮啓辭<sub>辛亥冬</sub>=== 臣等敢將盈庭合辭之懇。以達擧國公共之論。天聽邈然。聖批嚴峻。臣等聚首惶隕。若無所容。國家不幸。遭無前之變。行宮草草。權設於閭閻。非但卑湫淺狹。不成模樣。此卽凶賊作陣屯據之所。其腥膻汚穢。誠不宜人君一日寢處於其室。只以還都之初。草萊灰燼。無所寄寓。姑爲臨御耳。先王常下敎曰。此室決不忍久處。舊宮城內。雖略構草家。欲爲移寓。昔衛君茇舍于漕。雖草屋何妨。此是何時。敢大廈乎。先王不欲久居行宮之意。蓋至如此。至今思之。孰不悲感。經營未久。弓劍遽遺。至聖上乃能重建法宮。使未死臣民。得以重覩肅穆輪奐之盛。聖上遹追之孝。重恢之烈。眞可以有光於先王。有辭於祖宗。端臨受賀之日。中外臣民。拭目聳觀。抆淚相慶。太平之基。始於今日。自聞還移之命。毋不驚駭失色。莫究所以。人心如此。天意可知。昨日聖批。以爲此非係于國家大事。而廷爭瀆擾。爲臣等之罪。臣等之惑。滋甚焉。人君動靜。雖小必愼。況此四殿移御。何等大事乎。行宮內外各司。皆是閭家。移御之後。或撤移無餘。或舊主還入。今若還移。則不得不更黜奠居之舊主。另起修葺之新役。當此嚴寒。怨咨盈路。此亦細事。有不可計。蓋自移御之前。閭巷間相傳之說。咸以爲不久還御。及聞此命。又咸以爲還移之後。則必不御法宮。夫以常情論之。則竭一國財力。重建新闕。擇吉臨御。似無遷移之慮。設或還移。不過爲慈殿一月間耳。必無永還之理。而無識不根之說。若是喧傳。前旣偶然相符。此後烏得無疑。使蚩蚩之氓。有以測度聖上之淺深。豈非不幸之甚乎。旬月之間。旋御旋移。上告宗廟而不念。下諭八方而不恤。三司論之而不顧。擧朝爭之而不聽。每敎之以自內裁定。古人曰。宮中府中。俱爲一體。豈有外庭之所不謀。群情之所失望。而獨諧於宮中乎。人君爲國。只在順逆天命。離合之機。實係於此。臣等之意。今日國家大事。無過於此。瀆擾之誅。固所甘心。慈殿還移。若因拘忌。則在聖上雖出於不得已。而永移之期。只在歲後。則其間月餘。時或往來問安。豈至於久曠。又何有難便乎。請加三思。亟寢成命。 ===大提學時啓辭<sub>癸丑春</sub>=== 啓曰。凡制誥之文。內翰分定於知製敎。自政院勘定入啓。而緊重之文。則大提學分定。或自製以用矣。今此功臣敎書。都監特令來示於臣。蓋以重其事也。厥後有令臣勘用之敎。昨日又命臣十分詳察勘改。俾王言有章。臣莊讀感惕之外。竊伏思惟。文章與時漸下。語意間疵病。雖難一一責備於倉卒。而大槩制誥之體。大異於古昔。惟卿惟爾之下。稱譽本官。不過數三句。仍略敍所以錄勳之實。可也。今則多逾數十句。或竝及時事不襯貼繁宂之語。此豈君上命臣下之辭乎。看來不覺駭訝。詞臣所製。不敢容易訾議。而竊歎者久矣。今承聖敎若是其丁寧。未啓下之文。則當與詞臣商確勘定。已啓下者甚多。竝令製官知此意。而參酌删改。付標爲當。今後王言。令知製敎務令嚴重簡約。勿致煩雜何如。 ===私廟喪禮百官庭請啓辭<sub>丙寅</sub>=== 臣等爲殿下。治殿下之親喪。凡物之附於身附於棺者。惟當必誠必愼必豐必厚。仰體聖上所自盡之至情。而至於係關名分禮節之間。苟有一毫踰越。則不得不冒死陳辨。不避瀆擾者。誠以大防一壞。貽譏後世。非細事也。禮。立喪主。爲治喪第一條。喪主旣定之後。諸禮當有次第矣。殿下自撥亂入承之日。爲宣廟之後。受祖宗付托之重。爲宗社臣民之主。決不可復爲私廟之主。大院爲百代不遷之位。綾原爲繼別之子。今日立喪主。捨此而誰。光武崛起於漢統已絶之後。上無所受。而朱子猶以舂陵私廟。不立伯升子爲後而非之。況今上有慈殿。家無二尊。綾原之爲喪主。事理明順。至今持難。誠所未曉。喪事有序。一或遲誤。節節差謬。事甚急迫。敢此更瀆。 ===備邊司啓辭<sub>戊辰八月右相時</sub>=== 啓曰。事不着實。有始無終。爲今日之痼弊。朝廷不尊。令出惟反。亦今日之弊習也。朝堂之令。或廢於六曹。六曹之令。不行於州縣。承傳及啓下公事。未免爲一張休紙。實惠之不及於民。實事之無補於國。皆由於此。曾見六曹凡有施設及判決等事。一番行會之後。事務日積。無復領察。或官員遞易。新舊換局。費心料理之事。終歸於虛地。或掩置而不行。或暫行而還廢。或已捧於民間。而不入於國。或旣減於前。而仍存於後。竟爲貪官猾胥之囊橐。誠可寒心。今後六曹凡有啓下施設等事。行會該司及各道者。每朔單抄成冊。行未行緣由。一一關報于本司。而本司郞廳。分掌各道及六曹。凡緊關啓下行會公事。亦爲單抄成冊。如有稽遲不便。廢閣不行者。該曹及該道官吏。摘發治罪。庶使民蒙實惠。事有實效。敢啓。 ===備邊司待罪啓辭<sub>三公聯名</sub>=== 伏見備局回啓批答。讀之未了。不覺心神隕越。臣等雖暫聞閭閻女子入內之說。而未得其詳。不敢別爲陳啓。及見李命俊上疏。始知果有是事。敢於回啓之中。略陳區區所懷。此不過防微之過慮。夫豈有他腸哉。聖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平心而察之。虛己而受之。是實聖人包容之大度。今乃以勒定成罪。憤怒等語。折之太過。人臣負此罪名。豈可自立於覆載之間乎。臣等疲庸。雖不足顧藉。竊恐辭氣之間。有所忿懥。不得其正。而大有損於聖德也。是皆臣等誠意淺薄。言不見信之致。不勝惶恐之至。敢來待罪。 ===以羅萬甲等罪狀下問領右相回啓啓辭<sub>己巳七月</sub>=== 伏見筵中啓辭。有詢問臣等議啓之命。臣等俱以衰拙。公退臥病。罕與人接。朝論是非。昧昧無聞。年少之輩。雖有屋下說話。臣等未曾聞知。羅萬甲邈然後進。來往不熟。而其父級行誼出人。且是故臣鄭曄之壻。故臣等常以故人子弟待之。知其本品良善。且有計慮。當官盡職。任怨不避。雖似少戇。長處頗多。意謂早晩用於事功之人。至於主張時論。專擅取舍。則渠以微末小官。雖欲爲之。孰肯採用。大槩年少之人。設或有不愼言語。妄論是非之事。而旣云跡則未著。難以成罪。僚相筵中所陳。以未著之跡。加以譴罰。恐有傷於政體。姑令補外。使之自省云者。亦此意也。今若以言語之失。遽施譴罰。恐人心不安。亦非淸朝美事也。且金世濂事。未知曲折。旣有訾議。則姑停淸望。未爲不可。旋知其情實。則便是無瑕之人。因前收用。固無所妨。金堉之初自發言而後言不可終棄者。亦出於前後所聞之異。似非大段罪過。惟當鎭定裁抑。以爲寅協之圖。實爲今日之先務。臣等所見如此。惶恐敢啓。 ===與領相詣賓廳啓辭=== 啓曰。昨日伏承下詢。敢以區區所懷。仰瀆天聽。辭不達意。誠未格天。非但未蒙採錄。至有流竄拿鞫之命。驚惶慙靦。措躬無地。敢來待罪。仍念臣等雖無狀。備員大臣之列。鎭定朝著。裁抑浮薄。乃其職也。苟有專擅朋比之人。則豈不思深惡而痛絶之乎。臣等老病昏聵。未聞有如此之事。昨見筵中啓辭。亦曰但有其漸。而跡則未著。不可遽施重罰。姑令補外。使之自省云。故臣等亦以此意覆啓矣。臣等以白首垂死之日。豈有私護一二小官。自陷於罔上之罪乎。自古未有以言語罪人而能服人心者。蓋言語無形。非如事爲之有迹。苟不察言之輕重。而遽加重典。則其流之弊。有不可勝言。無乃聖上未之深思也耶。且伏覩備忘。有巨奸主張之敎。是擧疑朝廷也。聖明之時。安有此事。誠恐人人危懼。氣象沮喪。非細事也。伏願聖上俯察群情。少霽嚴威。使臣隣和協。朝著鎭靜。不勝幸甚。惶恐敢啓。 ===請椵島罷兵啓辭<sub>庚午六月</sub>=== 興治之來。遲速難期。三軍暴露。糧運不繼。難處之事日滋。可憂之端非一。臣等日日聚首。反覆相議。未得長策。伏見鄭之羽狀啓及閣部咨諭。興治歸命待罪之本。似已轉達。聖旨令諒機撫慰。閣部令招安鎭定。興治持此數語而來。在我亦不可不稟命而徑自誅殺。然因此而無端罷兵。則彼必自稱受命。有若無罪者然。而含憾於我者深矣。宜令兩帥臣耀兵臨島。通文於興基及島中將士曰。劉興治擅殺主將。又殺王人及無罪將士。島中汹汹。皆言興治叛天朝劫諸島。將犯登州。又云率衆投胡將東搶。人皆荷擔。故我國不得已收集兩西軍兵。以爲問罪應變之計。今者使臣自中朝捧勅而回。孫閣部備言興治待罪投誠。移咨國王。待以不死。倘或越干掫逆顏行。便可奉皇靈而討之云。故今將罷兵。共保同舟之義云云。以此意善爲措辭。開諭撫定。則伸縮之權在我。而興師之大義。可以暴白於彼此。渠等必皆知感。日後之虞。亦可少紓矣。惶恐敢稟。惟在聖明裁斷。 ===賓廳啓辭<sub>辛未四月庭請時</sub>=== 啓曰。今此典禮。實是無前變禮。故聖上每以無據爲敎。臣等雖甚蒙陋。亦嘗尋繹經史。竊相講討。豈敢杜撰臆見。妄爲瀆擾乎。臣等請以經史中可據之文。更爲略陳。喪服小記曰。父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服猶不可加。況加以名位乎。儀禮曰。諸侯之子爲公子。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疏曰。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又曰。公子之爲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此則經傳之明文也。湯之太甲。周平王之孫桓王。皆以孫繼祖。而未見有爲其所生追崇入廟之擧。漢宣帝追尊悼考。程子謂之失禮亂倫。范鎭譏其以小宗合大宗。哀帝欲追尊定陶恭王。師丹曰。子無爵父之義。光武立四親廟於舂陵。名號無所加。朱子稱美之。弟子何叔京曰。此固善矣。不若以伯升之子爲後。朱子曰。此論最正。此則前代之得失也。程子於濮議曰。要當揆量事體。別立殊稱。使其子孫襲爵奉祀。則於大統無嫌貳之失。而在本生。亦極尊崇之道矣。司馬光曰。秦漢以來。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追尊其父母爲帝后者。皆見非當時。取譏後世。不可爲法。只宜尊以高官大爵云。小宗之不合大宗。如是其嚴截。而旣曰子孫襲爵奉祀。則其爲私廟。而支子主祀明矣。旣曰見非取譏。則其不得追崇入廟明矣。此則先儒之定論也。大槩士大夫家。則祖孫不相爲後。帝王家則專以宗統爲重。雖以兄繼弟。以叔繼姪。嗣服之後。則便有君臣之義。父子之道。春秋傳曰。閔公以弟先立。僖公以兄繼閔。先儒以閔,僖之於文公。當爲祖禰。是僖公當以弟爲禰廟。而文公又以叔爲祖廟也。朱子作周廟昭穆圖。孝王以懿王爲昭。是以叔禰廟也。夷王以孝王爲穆。是從孫以從祖爲禰廟也。禰廟之無定位。於此可見。孔子曰。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不踐其位。則不得與於其統。不與其統。則不得列於其廟。今若以私恩追崇大位。則非但於宗統有所壓屈。於廟制有所妨礙。昭穆之序。有陞則當祧。欲陞不當陞之私親。徑祧不當祧之祖位。則抑恐有乖於尊祖敬宗之道也。德宗大王雖未及踐位。受命冊封。曾爲世子。禮所謂合立爲君。與今事例。似不相同也。或以爲聖上以宣廟之孫。爲宣廟之後。與爲人後有間。臣等反覆思之。未信其然也。我聖上撥亂反正。仁孝功德。奏聞天朝。入承大統。上繼祖體。爲宗廟之丕子。則與爲人後。其理實同。其義尤重。名正禮順。事光前古。典禮之講定遵行。今已八九年矣。我國素多議論議禮。本知聚訟。雖或有異議。是果何等大禮。輕易撓改乎。宋戶部。未知何人。而其言亦云義起之論。莫重之禮。其可以義起爲定乎。我國素稱禮義。亦有文獻。今乃不謀卿士。不恤國言。徑情直行。奏請天朝。臣等之惑。至此而滋甚焉。天朝於外藩之事。必不細加商量。雖或勉從。而傳播天下。其於具眼者之譏議何。伏願聖明深思精察。務得中正之禮。亟寢奏請之命。 ===賓廳啓辭<sub>辛未七月。禮曹郞廳。以領右相意。入啓。</sub>=== 啓曰。以禮曹粘目延平府院君李貴箚子回啓。令廟堂議處事。啓下於政府矣。臣等於此禮。與李貴,朴知誡論議不同。愚陋之見。已盡於前後啓辭中。聖明想已洞燭。今不敢更有他議。今因議啓之命。敢以區區所見。略復陳達。李貴箚中主意。以追崇入廟爲正禮。而歷擧周家追王三王。夏禹之郊鯀。程朱之論僖祖以爲之證。而殊不知此皆創業之君所爲與繼世之君事體懸絶。乃欲強引。論今日之禮。不亦左乎。夫創業之君。名位是已之所自有。宗廟是已之所自立。則其於追尊祖考。可以得伸其至情。而無所壓屈。故雖追崇位號如大王王季。可也。不追崇而廟饗之如祖紺以上。可也。繼世之君則不然。承祖宗之位。奉祖宗之廟。乃以私恩尊其私親。列於祖宗之昭穆。是爲以親親而害尊尊。其是非得失。不辨而明矣。故周公雖追尊三王。而周家禮制。後世嗣王。皆不得追隆其親。此非的然之明證耶。至於昭穆之說。旣有春秋之定制。四傳之明文。朱子之圖說。當其常則用其常禮。處其變則從其變禮。要以不失經義可也。朴知誡禮說。藤葛支蔓。以臣等淺識。多未解見。然推其大意。則蓋執着儀禮註疏中所謂如其親服及得立五廟等語。以爲今日入廟之證。儀禮所云。乃始封之君。不可援以爲例也。又曰公子之子孫。封於本國。以承先祖之祀。則可以立太祖廟。夫子孫封於本國。則太祖之廟。固當自前世而已立矣。豈待今日而始立之乎。又曰。諸侯五廟中。公子公孫公曾孫相雜而居之。豈有帝王廟中人臣雜居之理乎。只此一款。令人見之。已足駭歎。大夫不得祔於諸侯。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乃是禮經明文。而先儒釋之曰。進而祔之。君臣亂矣。不得祔於諸侯天子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若如知誡之論。則此等禮文。不足法乎。至於無禰廟二高祖之說。雖不干於追崇之禮。大槩以士大夫家高曾祖考繼序之常禮言之。則此固然矣。帝王家則專以宗統爲重。故所謂禰廟。遇其常則高曾祖考。自有其序。遇其變則或以弟爲禰。以姪爲禰。當宁之第一代。當爲禰廟。非必以考位爲禰廟也。殿下旣上受天子之命。直承宣廟之統。宣廟當爲禰廟。以繼體言之。則成廟雖在四代之中。論其屬則當在高祖之上。而反正之初。祝辭仍其故號。未及釐正。今若改其屬號與以上列聖祝辭同其式例。則變而不失其正矣。敢啓。 ===賓廳啓辭=== 臣等俱以無狀。備員鼎席。當此艱危。未效涓埃之補。惟以厭聞之說。連日瀆擾。旣不能匡救闕失。又未卽完定大禮。臣等死罪死罪。仰惟聖上誠孝出天。追顯之情。久而彌篤。至有一刻不得安心之敎。每一捧讀。不覺淚滋。臣等雖甚頑鈍。亦有知覺。豈不知將順則慰解聖心。強執則益觸天怒。而猶不知止者。此乃莫重之典禮。莫大之擧措。講定之際。若或失其中正。則恐貽後世之譏。非事君盡禮之道。用是陳列。冀回宸聽。而伏覩前後批旨。極嚴且峻。實非聖人中和之發。至於營私報憾。奔走攻治等敎。殆非臣子所忍聞。禮說多門。本如聚訟。所見雖或異同。平心講討。則自是公是非。此是何等事。敢容私意於其間乎。人心沮喪。朝野震怖。此豈國家之福哉。臣等不勝憂悶。敢此竝達。伏願聖明留神澄省。快賜一兪。 3pvozz5ifurpvsmprxx8pq110ljc8t1 7905987 7905985 2026-07-01T13:39:37Z Blahhmosh 79595 79059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月沙先生集|author=李廷龜|section=卷之二十七|y=1636|previous=[[../卷之二十六|卷之二十六]]|next=[[../卷之二十八|卷之二十八]]}} ==啓辭== ===遠接使辭免啓辭<sub>辛丑十月</sub>=== 受命儐接。其事極重。文章酬唱。特是繁華逸豫時故事。求之以致敬盡禮之道。則誠爲謬習。聖諭所及。實出於常情之所未料。臣惟當祗奉嚴命。奔走登程。竭盡誠意。檢飭一路諸事而已。第臣性素疏脫。最欠詳敏。遇事無心。不能曲盡。凡於接人之際。率用此態。故其應變機警。先事候情。則雖欲勉焉。終難強爲。以此儕伴中。知臣者恕之。不知臣者未始不以爲疑也。蓋其天性然也。臣於四五年來。連忝御前之任。昵陪賓筵。歷觀天將接待之難。異於凡人。至於詔使。則多是學士達官地分淸切。風稜凜烈。其自處之道。遇我之禮。與臨戎將官。氣象自別。而在昔昇平時。則詔使之待我國。不甚衰薄。我國之接待詔使。極其尊崇。時則物力豐亨。事事稱情。儀式燦備。禮貌無缺。彼此交歡。未有虧損。今則天朝之責望於我國者甚隆。我國之所以接應者甚懈。前後將官軍兵爲我國辛苦者。未免爲怠事之臣。厭久而慢待。許多接伴陪臣。或以庸流武夫。多被其嗤辱。天將之賤薄我國衣冠。至於撤兵之時而極矣。今之詔使。雖非前日之將官。所帶之人。必皆舊來之軍兵。詔使之自處。亢於將。官軍丁之使氣。甚於亂時。而西路之人。慣於例待。凋殘玩愒。倍於前日。則臣雖竭誠焦思。終難濟事。今日之待詔使。不其難乎。以如此之勢。以如此之時。而當之以最迂最拙之臣。深恐僨事辜恩。以負聖上至誠事大之盛意。受命憂悸。夜不能寐。臣欲歷擧此情。再有呼籲。而寒日長程。跡涉圖免。用是回徨。不敢更煩。今將收拾行李。剋日戒途。而區區所懷。不得不畢陳。如不許採臣危懇。改授才能。則伏願嚴諭三道監司。另加申飭。且命受臣號。令共濟大事。不勝幸甚。 ===大行大王行狀撰集廳啓辭<sub>戊申春</sub>=== 頃於哭班遑遽中。廟堂以臣差撰集廳堂上。令臣撰大行大王行狀。臣辭旣未獲。則使臣發程日迫。不敢推諉。而臣文辭荒拙。聞見孤陋。乾坤之大。日月之光。不能形容其萬一。神魂震悸。久而靡定。壬辰以後。日記多至二百四十餘卷。考閱未易。而其前實錄。則竝無存焉。謹就春秋館所藏故臣柳希春及李廷馨等私著日記。得以憑考。而年記多有闕漏。未能十之一二。德音懿行。無從追記。誠爲痛惜。姑取其存者。晝夜裒集。粗已撰次。請令諸大臣會同本廳之官。勘定删潤後。啓下稟裁。何如。 ===率百官從權啓辭<sub>戊申</sub>=== 伏覩聖批。辭旨懇惻。臣等非不知將順盛意之爲美。而第念人之胃病。必須防之於未甚之前。藥可奏功。旣甚之後。則已難治矣。況人君居養。素異於凡人。而一日萬機。御煩者如何。宗社臣民。付托者如何。其不可下同匹夫也明矣。竊聞聖上自初喪以至今日。執禮刻苦。其深墨之容。毀瘠之形。不忍仰視。而朝夕殯殿之臨。扶人乃行。以至咳嗽之候。痰結之病。皆出於肺胃之積傷於內而兆見於外者也。積日彌久。則悔無及矣。卽此已見之症。豈可謂之非大段也。內而近侍憂焉。外而醫官悶焉。而獨殿下誠篤於孝慕而不自覺耳。豈非深可悶乎。食稻衣錦。果是聖訓。而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者。亦聖人丁寧之戒。伏願上念宗社付托之重。俯答臣民悶迫之望。 ===兵曹判書時啓辭<sub>戊申</sub>=== 啓曰。我國養兵之制。殊異於古。所謂騎兵,步兵,諸色,軍正。皆是畎畝荷鋤之民。不識弓矢劍銃之爲何物。平居則只備木布。以供當番之價。上番者。但知奔走以應各處之役。庸殘駑鈍。不似軍兵貌樣。其不可爲戰陣之用明矣。積弊固難猝革。思之誠可寒心。先王朝。訓鍊都監設立之後。三手諸軍。稍有可觀。外方束伍。雖不無宂雜。而亦有成效之處。苟能鍊習不廢。統領有人。緩急足以有用。惟其我國人心。久則生厭。厭則必懈。外方各官。徒有束伍之名。而幾乎頹廢矣。致此有由。蓋守令任專民事。未免力分於戎政。而亦或有手生於敎鍊。故或厭或懈。終至於廢。噫。正軍旣難爲用。束伍又皆無實。則脫有警急。何以守禦。竊見天朝。則大小州府。各有知州,知縣,通判諸官以治民。各有參將,遊擊,備禦諸官以主兵。各自專管。常時敎閱。將而知兵。兵而知將。臨亂有所統攝。民而養軍。軍而資民。調發不相侵擾。宏規偉算。誠可爲萬世法矣。我國淺狹。雖不可盡倣華制。當此艱虞之時。亦宜略加變通。目今奴忽連和。西北可虞。治兵養將。一日爲急。若不及今規畫。則無及於事矣。仍念兵亂之後。廣取武擧前後出身。通共二萬八千餘人。此輩當初學射決科之時。大則希節鉞。小則望州府。其間亦豈無奇才異等。志不但在於溫飽者也。必非爲一番赴防而已也。而今歲赴北。明年戍南。一生不得寧息。而小不及期。則充軍徙邊之罰。又繼至矣。一命之官不得霑。一斗之祿不得食。破家離產。妻子不能保。冤聲徹天。聞見矜憐。臣等常切痛愍。及忝此地而見之。則西班京職。不過數十而終歲不遷。外方邊將。只有元數而出窠常罕。許多武士。調用於何地乎。常於試才時。見其才勇出衆。可堪將領者。殆不可數。況其未及聞見而堙沒於遐方者又何限焉。如此之輩。林立待沽。抱才莫伸。差過數年。則老而無用。終至於枯死田間。此足以感傷和氣。處置此輩。誠極難矣。堂下武臣中才勇智略可堪統衆者。該曹與備邊司會同精擇。分遣各道各官。大邑則各置一員。小縣則合二三兼置一員。大則稱以遊擊。小則稱以中軍備禦使。領其邑束伍之軍。而出身軍功武學等。作爲別隊而咸屬焉。監,兵,防禦使等。第其操鍊勤慢。有顯效者。或調敍京外官職。或次次陞遷而參下。則計給倍仕。陞出六品。且令各官優給當身及奴馬廩料。如是則各邑軍兵。平時可以鍊習不廢。有變可以統率赴戰。守令則在官調糧運餉。庶無兵不知將臨急蒼黃之弊。而許多沈滯武士。亦有甄拔調用之路。其於備戰守鍊軍兵待武臣之道。俱爲便益。或以守令厭於供億爲慮。此則不然。此時各官。行人乞客。亦多館穀。一員供奉。不至勞費。況各邑守令。每當領軍赴邊之時。非但官事墮廢。一邑之民。倍受其弊。若設此官。則可謂坐享其安。其爲利害相萬也。此等節目。詳盡磨鍊。俾無掣肘之患。則其他小小弊端。有不暇計。議于大臣。則皆以爲然。令備邊司磨鍊事目。定奪施行何如。 ===受由復命日啓辭<sub>己酉十月</sub>=== 臣敢將私悃。仰瀆宸嚴。聖恩如天。特許寛暇。幷賜驛傳及祭需。榮及朽骨。感徹幽明。兢惶涕泣。不知所達。因竊伏念。謁告從外來者。輒白異聞。古事也。今歲饑荒。有口者皆言。而亦不知至於此極。及到村野。慘不忍見。此正秋穫登場之日。而民皆草食。室如懸磬。白晝殺越之賊。已發於處處。老弱塡于丘壑。壯者散而之四方。正爲今日道也。救之之策。不過移粟。朝廷講之已熟。兩湖牟豆。已爲分貸。甚盛擧也。第移轉之穀。自前無實。船運之際。浥爛躪踏。或腐朽不堪食。或欠縮非實數。民多穀少。所受不敷。而受來之處。遠或四五息程。齎糧往來。動經數日。奸吏又從而漁奪之。屑越花消。卒至空橐而歸者居半。旣是國穀。例爲還糴。明年將必叩數責納。齊民未蒙實惠。而反有虛賦之害。臣聞野老之言。所受牟豆。旣如是無實。前頭又有移粟。則皆欲賂吏以圖免受云。移粟賑饑。王政之最先。而其流之弊。乃反至此。誠可歎也。今但盡除雜役橫賦。以寛其力。雖橡實豆葉。使民得以安坐而食。此爲救饑之上策。若擾之則難救矣。宣惠廳收米。今方督納於民。此雖民情之所便。而以今凶歉。辦出極難。秋旣知此。況明春乎。臣曾聞統營屯租數萬石及諸般作米。賑恤使今方船運云。將以賑民也。臣之愚意。此穀姑勿分給。除出作米。以爲宣惠廳收米之用。而盡減畿民今秋與明春所納收米。則民無往來虛受之弊。且免辦納勞費之苦。民始蒙實惠。而賑恤之策。無過於此。與其給之而還納。無寧不給而無納也。若以爲國穀不可空棄。則待豐年還納。亦似無妨。其已給牟豆。亦令有司另議處置。則饑民庶慰其心。臣目擊耳聞。食不下咽。敢陳出位之言。僭越極矣。而倘或因此而民得蒙一分之惠。則臣雖受罪。亦幸矣。惶恐敢啓。 ===實錄都廳堂上時啓辭<sub>己酉</sub>=== 上年冬間。摠裁官啓辭。以爲實錄廳故事。堂上郞廳分三房。各取史氏之書而筆削之。又有都廳堂上郞廳。取各房筆削之記而證正之。以臣待罪文衡。差爲都廳堂上。夫潤色文辭。作爲一代成書。非臣蕪拙所可堪膺。而旋念筆削大旨。各房旣已纂修。上有摠裁。自當勘定。臣之爲任。則只是考校其闕誤。補成其文語而已。以此冒昧遲回。不敢煩瀆控辭。近因朝家連有大禮。臣之本務多事。日不遑暇。且待各房纂修。方可始事。故臣姑不敢下手於其間。此是傳後莫重之書。雖文語間删潤。實非孤陋寡學所可獨當。而況三房之所纂修。卷帙旣多。則以一人而兼察。筋力精神。亦所不逮。疾病事故。人所難免。深恐力綿役鉅。完局未易。古人所謂頭白有期。汗靑無日者。不幸而近之矣。故事之必以一人爲都廳。有難詳知。而設有故事。今此實錄。比舊倍多。決難膠守前規。請令摠裁官加出一二員。俾得同議證成。分番莅事。不勝幸甚。惶恐敢啓。{{*|因此。命以提學申欽加差同察。}} ===請寢恭嬪祔廟啓辭<sub>庚戌閏三月</sub>=== 伏承聖批。以情事略陳爲敎。臣等不勝惶惑之至。自古帝王。尊崇本生。非止一二。其是非得失。聖上固已洞燭而涇渭之矣。情之所發。寧有其極。直以禮爲之大防。違越乎禮。則貽譏於親。而斯不得爲孝矣。皇朝孝宗皇帝當太皇太后周氏之喪。敎群臣曰。宗廟事。係關綱常極重。難以毫髮僭差。太皇太后鞠養朕躬。恩德深厚。朕何敢忘。但此是一人之私情。今若從祔。是從朕懷起。誠恐後來僭亂無度。此事行之。則違先帝之意。又違群臣會議。會議猶可。奈先帝何。先帝爲重。祖宗之勅爲尤重。大哉其言。誠可爲帝王萬世法矣。今日廷臣欲使聖上顯親之道。不至於越禮僭差者。是亦群下引君當道之誠。夫豈有一毫裁損之意哉。位號之大。禮典之隆。群臣旣承聖意。已成追孝之至情。若至於祔。則事關宗廟。禮嚴神人。雖聖上亦難以私情自專。臣等寧碎首天墀。決不敢承命也。聖上旣知其知此。故一聞該曹之啓。遽寢祔廟之命。以至祭禮等節。亦皆採詢禮官之論。參酌情文之宜。禮成新殿。命渙中外。擧國臣民。孰不欽歎。言官朴直之言。雖或過當。激而作非。夫豈中節。況別廟之禮。旣上告宗社矣。又誕告多方矣。此誠百代之所瞻仰。後王之所法式。寧可因一時喜怒而卒然變禮乎。勅使壓臨。寮庶遑遑。而三司伏閤。群宰盈庭。相持經月。氣象不佳。不料聖上乃有此擧措也。臣等聚首憂惶。不知所處。伏乞聖慈快從公論。使莫重典禮。不至貽譏於萬世。不勝幸甚。 ===請寢館儒削籍禁錮啓辭<sub>辛亥四月○時鄭仁弘上箚。侵辱兩賢。館學儒生。削仁弘靑衿錄。上怒命首倡儒生削名儒籍。禁錮終身。公爲知館事。與同知事鄭公昌衍,申公欽同啓請寢。</sub>=== 啓曰伏覩備忘記。倡議儒生査覈以啓。又命削名儒籍。禁錮終身。臣等相顧錯愕。不知所處。鄭仁弘之箚論。雖出於爲師辨明。而措語之間。詆斥儒先。無復顧忌。則士心之齊憤。在所必至。而至於削靑衿錄。亦非臣等之所料。聖上之駭異。固矣。然其本意則不過曰兩賢臣。卽我東方之程朱也。宗師追慕之誠。實出於擧國公共之論。從祀之請。四十年來。無一人異議。而今遽有倡言排之者。不可不深惡痛絶。而韋布之人。無以示斥之之意。寧欲削其名於靑衿。不與之同籍而已。群情憤慨之極。自不覺其過激。安有一毫弄權之爲哉。夫士可殺。不可辱。一士尙然。況多士乎。自古人君之待士。雖或有狂狷不中者。未嘗不優容寛假。不使消沮。誠以士氣一摧。國脈隨斷。機關所係。豈不大可懼哉。自聞査覈之命。數百儒生。爭稱首倡。咸欲騈首受罪。愈往愈激。至於捲堂辭廟。館學俱空。典僕老少。號哭道路。瞻聆震驚。景象愁慘。不圖聖明之下。乃見此事也。旣無査出之路。許多儒生。其安能盡爲禁錮乎。慰諭鎭定之外。更無他策。伏願聖上少霽天威。亟寢成命。使二百年栽培養育之士氣。得免一朝墜喪。國家幸甚。臣等俱以無狀。忝在館職。不勝憂㦖之至。惶恐敢啓。 ===賓廳請勿還移慶運宮啓辭<sub>辛亥冬</sub>=== 臣等敢將盈庭合辭之懇。以達擧國公共之論。天聽邈然。聖批嚴峻。臣等聚首惶隕。若無所容。國家不幸。遭無前之變。行宮草草。權設於閭閻。非但卑湫淺狹。不成模樣。此卽凶賊作陣屯據之所。其腥膻汚穢。誠不宜人君一日寢處於其室。只以還都之初。草萊灰燼。無所寄寓。姑爲臨御耳。先王常下敎曰。此室決不忍久處。舊宮城內。雖略構草家。欲爲移寓。昔衛君茇舍于漕。雖草屋何妨。此是何時。敢大廈乎。先王不欲久居行宮之意。蓋至如此。至今思之。孰不悲感。經營未久。弓劍遽遺。至聖上乃能重建法宮。使未死臣民。得以重覩肅穆輪奐之盛。聖上遹追之孝。重恢之烈。眞可以有光於先王。有辭於祖宗。端臨受賀之日。中外臣民。拭目聳觀。抆淚相慶。太平之基。始於今日。自聞還移之命。毋不驚駭失色。莫究所以。人心如此。天意可知。昨日聖批。以爲此非係于國家大事。而廷爭瀆擾。爲臣等之罪。臣等之惑。滋甚焉。人君動靜。雖小必愼。況此四殿移御。何等大事乎。行宮內外各司。皆是閭家。移御之後。或撤移無餘。或舊主還入。今若還移。則不得不更黜奠居之舊主。另起修葺之新役。當此嚴寒。怨咨盈路。此亦細事。有不可計。蓋自移御之前。閭巷間相傳之說。咸以爲不久還御。及聞此命。又咸以爲還移之後。則必不御法宮。夫以常情論之。則竭一國財力。重建新闕。擇吉臨御。似無遷移之慮。設或還移。不過爲慈殿一月間耳。必無永還之理。而無識不根之說。若是喧傳。前旣偶然相符。此後烏得無疑。使蚩蚩之氓。有以測度聖上之淺深。豈非不幸之甚乎。旬月之間。旋御旋移。上告宗廟而不念。下諭八方而不恤。三司論之而不顧。擧朝爭之而不聽。每敎之以自內裁定。古人曰。宮中府中。俱爲一體。豈有外庭之所不謀。群情之所失望。而獨諧於宮中乎。人君爲國。只在順逆天命。離合之機。實係於此。臣等之意。今日國家大事。無過於此。瀆擾之誅。固所甘心。慈殿還移。若因拘忌。則在聖上雖出於不得已。而永移之期。只在歲後。則其間月餘。時或往來問安。豈至於久曠。又何有難便乎。請加三思。亟寢成命。 ===大提學時啓辭<sub>癸丑春</sub>=== 啓曰。凡制誥之文。內翰分定於知製敎。自政院勘定入啓。而緊重之文。則大提學分定。或自製以用矣。今此功臣敎書。都監特令來示於臣。蓋以重其事也。厥後有令臣勘用之敎。昨日又命臣十分詳察勘改。俾王言有章。臣莊讀感惕之外。竊伏思惟。文章與時漸下。語意間疵病。雖難一一責備於倉卒。而大槩制誥之體。大異於古昔。惟卿惟爾之下。稱譽本官。不過數三句。仍略敍所以錄勳之實。可也。今則多逾數十句。或竝及時事不襯貼繁宂之語。此豈君上命臣下之辭乎。看來不覺駭訝。詞臣所製。不敢容易訾議。而竊歎者久矣。今承聖敎若是其丁寧。未啓下之文。則當與詞臣商確勘定。已啓下者甚多。竝令製官知此意。而參酌删改。付標爲當。今後王言。令知製敎務令嚴重簡約。勿致煩雜何如。 ===私廟喪禮百官庭請啓辭<sub>丙寅</sub>=== 臣等爲殿下。治殿下之親喪。凡物之附於身附於棺者。惟當必誠必愼必豐必厚。仰體聖上所自盡之至情。而至於係關名分禮節之間。苟有一毫踰越。則不得不冒死陳辨。不避瀆擾者。誠以大防一壞。貽譏後世。非細事也。禮。立喪主。爲治喪第一條。喪主旣定之後。諸禮當有次第矣。殿下自撥亂入承之日。爲宣廟之後。受祖宗付托之重。爲宗社臣民之主。決不可復爲私廟之主。大院爲百代不遷之位。綾原爲繼別之子。今日立喪主。捨此而誰。光武崛起於漢統已絶之後。上無所受。而朱子猶以舂陵私廟。不立伯升子爲後而非之。況今上有慈殿。家無二尊。綾原之爲喪主。事理明順。至今持難。誠所未曉。喪事有序。一或遲誤。節節差謬。事甚急迫。敢此更瀆。 ===備邊司啓辭<sub>戊辰八月右相時</sub>=== 啓曰。事不着實。有始無終。爲今日之痼弊。朝廷不尊。令出惟反。亦今日之弊習也。朝堂之令。或廢於六曹。六曹之令。不行於州縣。承傳及啓下公事。未免爲一張休紙。實惠之不及於民。實事之無補於國。皆由於此。曾見六曹凡有施設及判決等事。一番行會之後。事務日積。無復領察。或官員遞易。新舊換局。費心料理之事。終歸於虛地。或掩置而不行。或暫行而還廢。或已捧於民間。而不入於國。或旣減於前。而仍存於後。竟爲貪官猾胥之囊橐。誠可寒心。今後六曹凡有啓下施設等事。行會該司及各道者。每朔單抄成冊。行未行緣由。一一關報于本司。而本司郞廳。分掌各道及六曹。凡緊關啓下行會公事。亦爲單抄成冊。如有稽遲不便。廢閣不行者。該曹及該道官吏。摘發治罪。庶使民蒙實惠。事有實效。敢啓。 ===備邊司待罪啓辭<sub>三公聯名</sub>=== 伏見備局回啓批答。讀之未了。不覺心神隕越。臣等雖暫聞閭閻女子入內之說。而未得其詳。不敢別爲陳啓。及見李命俊上疏。始知果有是事。敢於回啓之中。略陳區區所懷。此不過防微之過慮。夫豈有他腸哉。聖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平心而察之。虛己而受之。是實聖人包容之大度。今乃以勒定成罪。憤怒等語。折之太過。人臣負此罪名。豈可自立於覆載之間乎。臣等疲庸。雖不足顧藉。竊恐辭氣之間。有所忿懥。不得其正。而大有損於聖德也。是皆臣等誠意淺薄。言不見信之致。不勝惶恐之至。敢來待罪。 ===以羅萬甲等罪狀下問領右相回啓啓辭<sub>己巳七月</sub>=== 伏見筵中啓辭。有詢問臣等議啓之命。臣等俱以衰拙。公退臥病。罕與人接。朝論是非。昧昧無聞。年少之輩。雖有屋下說話。臣等未曾聞知。羅萬甲邈然後進。來往不熟。而其父級行誼出人。且是故臣鄭曄之壻。故臣等常以故人子弟待之。知其本品良善。且有計慮。當官盡職。任怨不避。雖似少戇。長處頗多。意謂早晩用於事功之人。至於主張時論。專擅取舍。則渠以微末小官。雖欲爲之。孰肯採用。大槩年少之人。設或有不愼言語。妄論是非之事。而旣云跡則未著。難以成罪。僚相筵中所陳。以未著之跡。加以譴罰。恐有傷於政體。姑令補外。使之自省云者。亦此意也。今若以言語之失。遽施譴罰。恐人心不安。亦非淸朝美事也。且金世濂事。未知曲折。旣有訾議。則姑停淸望。未爲不可。旋知其情實。則便是無瑕之人。因前收用。固無所妨。金堉之初自發言而後言不可終棄者。亦出於前後所聞之異。似非大段罪過。惟當鎭定裁抑。以爲寅協之圖。實爲今日之先務。臣等所見如此。惶恐敢啓。 ===與領相詣賓廳啓辭=== 啓曰。昨日伏承下詢。敢以區區所懷。仰瀆天聽。辭不達意。誠未格天。非但未蒙採錄。至有流竄拿鞫之命。驚惶慙靦。措躬無地。敢來待罪。仍念臣等雖無狀。備員大臣之列。鎭定朝著。裁抑浮薄。乃其職也。苟有專擅朋比之人。則豈不思深惡而痛絶之乎。臣等老病昏聵。未聞有如此之事。昨見筵中啓辭。亦曰但有其漸。而跡則未著。不可遽施重罰。姑令補外。使之自省云。故臣等亦以此意覆啓矣。臣等以白首垂死之日。豈有私護一二小官。自陷於罔上之罪乎。自古未有以言語罪人而能服人心者。蓋言語無形。非如事爲之有迹。苟不察言之輕重。而遽加重典。則其流之弊。有不可勝言。無乃聖上未之深思也耶。且伏覩備忘。有巨奸主張之敎。是擧疑朝廷也。聖明之時。安有此事。誠恐人人危懼。氣象沮喪。非細事也。伏願聖上俯察群情。少霽嚴威。使臣隣和協。朝著鎭靜。不勝幸甚。惶恐敢啓。 ===請椵島罷兵啓辭<sub>庚午六月</sub>=== 興治之來。遲速難期。三軍暴露。糧運不繼。難處之事日滋。可憂之端非一。臣等日日聚首。反覆相議。未得長策。伏見鄭之羽狀啓及閣部咨諭。興治歸命待罪之本。似已轉達。聖旨令諒機撫慰。閣部令招安鎭定。興治持此數語而來。在我亦不可不稟命而徑自誅殺。然因此而無端罷兵。則彼必自稱受命。有若無罪者然。而含憾於我者深矣。宜令兩帥臣耀兵臨島。通文於興基及島中將士曰。劉興治擅殺主將。又殺王人及無罪將士。島中汹汹。皆言興治叛天朝劫諸島。將犯登州。又云率衆投胡將東搶。人皆荷擔。故我國不得已收集兩西軍兵。以爲問罪應變之計。今者使臣自中朝捧勅而回。孫閣部備言興治待罪投誠。移咨國王。待以不死。倘或越干掫逆顏行。便可奉皇靈而討之云。故今將罷兵。共保同舟之義云云。以此意善爲措辭。開諭撫定。則伸縮之權在我。而興師之大義。可以暴白於彼此。渠等必皆知感。日後之虞。亦可少紓矣。惶恐敢稟。惟在聖明裁斷。 ===賓廳啓辭<sub>辛未四月庭請時</sub>=== 啓曰。今此典禮。實是無前變禮。故聖上每以無據爲敎。臣等雖甚蒙陋。亦嘗尋繹經史。竊相講討。豈敢杜撰臆見。妄爲瀆擾乎。臣等請以經史中可據之文。更爲略陳。喪服小記曰。父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服猶不可加。況加以名位乎。儀禮曰。諸侯之子爲公子。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疏曰。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又曰。公子之爲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此則經傳之明文也。湯之太甲。周平王之孫桓王。皆以孫繼祖。而未見有爲其所生追崇入廟之擧。漢宣帝追尊悼考。程子謂之失禮亂倫。范鎭譏其以小宗合大宗。哀帝欲追尊定陶恭王。師丹曰。子無爵父之義。光武立四親廟於舂陵。名號無所加。朱子稱美之。弟子何叔京曰。此固善矣。不若以伯升之子爲後。朱子曰。此論最正。此則前代之得失也。程子於濮議曰。要當揆量事體。別立殊稱。使其子孫襲爵奉祀。則於大統無嫌貳之失。而在本生。亦極尊崇之道矣。司馬光曰。秦漢以來。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追尊其父母爲帝后者。皆見非當時。取譏後世。不可爲法。只宜尊以高官大爵云。小宗之不合大宗。如是其嚴截。而旣曰子孫襲爵奉祀。則其爲私廟。而支子主祀明矣。旣曰見非取譏。則其不得追崇入廟明矣。此則先儒之定論也。大槩士大夫家。則祖孫不相爲後。帝王家則專以宗統爲重。雖以兄繼弟。以叔繼姪。嗣服之後。則便有君臣之義。父子之道。春秋傳曰。閔公以弟先立。僖公以兄繼閔。先儒以閔,僖之於文公。當爲祖禰。是僖公當以弟爲禰廟。而文公又以叔爲祖廟也。朱子作周廟昭穆圖。孝王以懿王爲昭。是以叔禰廟也。夷王以孝王爲穆。是從孫以從祖爲禰廟也。禰廟之無定位。於此可見。孔子曰。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不踐其位。則不得與於其統。不與其統。則不得列於其廟。今若以私恩追崇大位。則非但於宗統有所壓屈。於廟制有所妨礙。昭穆之序。有陞則當祧。欲陞不當陞之私親。徑祧不當祧之祖位。則抑恐有乖於尊祖敬宗之道也。德宗大王雖未及踐位。受命冊封。曾爲世子。禮所謂合立爲君。與今事例。似不相同也。或以爲聖上以宣廟之孫。爲宣廟之後。與爲人後有間。臣等反覆思之。未信其然也。我聖上撥亂反正。仁孝功德。奏聞天朝。入承大統。上繼祖體。爲宗廟之丕子。則與爲人後。其理實同。其義尤重。名正禮順。事光前古。典禮之講定遵行。今已八九年矣。我國素多議論議禮。本知聚訟。雖或有異議。是果何等大禮。輕易撓改乎。宋戶部。未知何人。而其言亦云義起之論。莫重之禮。其可以義起爲定乎。我國素稱禮義。亦有文獻。今乃不謀卿士。不恤國言。徑情直行。奏請天朝。臣等之惑。至此而滋甚焉。天朝於外藩之事。必不細加商量。雖或勉從。而傳播天下。其於具眼者之譏議何。伏願聖明深思精察。務得中正之禮。亟寢奏請之命。 ===賓廳啓辭<sub>辛未七月。禮曹郞廳。以領右相意。入啓。</sub>=== 啓曰。以禮曹粘目延平府院君李貴箚子回啓。令廟堂議處事。啓下於政府矣。臣等於此禮。與李貴,朴知誡論議不同。愚陋之見。已盡於前後啓辭中。聖明想已洞燭。今不敢更有他議。今因議啓之命。敢以區區所見。略復陳達。李貴箚中主意。以追崇入廟爲正禮。而歷擧周家追王三王。夏禹之郊鯀。程朱之論僖祖以爲之證。而殊不知此皆創業之君所爲與繼世之君事體懸絶。乃欲強引。論今日之禮。不亦左乎。夫創業之君。名位是已之所自有。宗廟是已之所自立。則其於追尊祖考。可以得伸其至情。而無所壓屈。故雖追崇位號如大王王季。可也。不追崇而廟饗之如祖紺以上。可也。繼世之君則不然。承祖宗之位。奉祖宗之廟。乃以私恩尊其私親。列於祖宗之昭穆。是爲以親親而害尊尊。其是非得失。不辨而明矣。故周公雖追尊三王。而周家禮制。後世嗣王。皆不得追隆其親。此非的然之明證耶。至於昭穆之說。旣有春秋之定制。四傳之明文。朱子之圖說。當其常則用其常禮。處其變則從其變禮。要以不失經義可也。朴知誡禮說。藤葛支蔓。以臣等淺識。多未解見。然推其大意。則蓋執着儀禮註疏中所謂如其親服及得立五廟等語。以爲今日入廟之證。儀禮所云。乃始封之君。不可援以爲例也。又曰公子之子孫。封於本國。以承先祖之祀。則可以立太祖廟。夫子孫封於本國。則太祖之廟。固當自前世而已立矣。豈待今日而始立之乎。又曰。諸侯五廟中。公子公孫公曾孫相雜而居之。豈有帝王廟中人臣雜居之理乎。只此一款。令人見之。已足駭歎。大夫不得祔於諸侯。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乃是禮經明文。而先儒釋之曰。進而祔之。君臣亂矣。不得祔於諸侯天子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若如知誡之論。則此等禮文。不足法乎。至於無禰廟二高祖之說。雖不干於追崇之禮。大槩以士大夫家高曾祖考繼序之常禮言之。則此固然矣。帝王家則專以宗統爲重。故所謂禰廟。遇其常則高曾祖考。自有其序。遇其變則或以弟爲禰。以姪爲禰。當宁之第一代。當爲禰廟。非必以考位爲禰廟也。殿下旣上受天子之命。直承宣廟之統。宣廟當爲禰廟。以繼體言之。則成廟雖在四代之中。論其屬則當在高祖之上。而反正之初。祝辭仍其故號。未及釐正。今若改其屬號與以上列聖祝辭同其式例。則變而不失其正矣。敢啓。 ===賓廳啓辭=== 臣等俱以無狀。備員鼎席。當此艱危。未效涓埃之補。惟以厭聞之說。連日瀆擾。旣不能匡救闕失。又未卽完定大禮。臣等死罪死罪。仰惟聖上誠孝出天。追顯之情。久而彌篤。至有一刻不得安心之敎。每一捧讀。不覺淚滋。臣等雖甚頑鈍。亦有知覺。豈不知將順則慰解聖心。強執則益觸天怒。而猶不知止者。此乃莫重之典禮。莫大之擧措。講定之際。若或失其中正。則恐貽後世之譏。非事君盡禮之道。用是陳列。冀回宸聽。而伏覩前後批旨。極嚴且峻。實非聖人中和之發。至於營私報憾。奔走攻治等敎。殆非臣子所忍聞。禮說多門。本如聚訟。所見雖或異同。平心講討。則自是公是非。此是何等事。敢容私意於其間乎。人心沮喪。朝野震怖。此豈國家之福哉。臣等不勝憂悶。敢此竝達。伏願聖明留神澄省。快賜一兪。 psekrh7f913ihqqivgcdnyab1gmac42 龙某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0 1199501 7905998 2543092 2026-07-01T14:06:02Z Ascchrvalstr 47018 调整格式 79059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龙某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3 |month = 8 |day = 14 |notes = |edition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 {{center|{{big|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enter|{{big|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1987年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8)云28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龙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云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经依法复核,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18297045号刑事裁定,以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以(2021)云刑终8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12月中旬,陈某(已另案判刑)介绍被告人龙某到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为毒贩运输毒品,承诺报酬10万元。同月19日,龙某与陈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会合后一起到昆明市某二手车市场,陈某联系他人将8万元购车款转账到龙某的银行卡上,二人用其中70600元以龙某名义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后由陈某指示路线,二人驾驶上述越野车从昆明市到云南省景洪市,从景洪市偷渡到缅甸小勐拉,接取了毒品。同月27日,龙某独自驾驶藏有毒品的越野车从小勐拉进入中国境内,准备前往湖北省,其间,陈某等人为龙某指示路线。当日11时许,龙某驾车途经景洪市某加油站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从该车备胎内查获用黄纸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5条,净重23390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龙某处查获的运输毒品的越野车及从车备胎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银行卡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表、车辆活动轨迹信息表、售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证人崔某、保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另案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龙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龙某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3390克,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龙某系经另案被告人陈某介绍受雇运输,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小于负责联系雇主提供购车资金、带领其熟悉运毒路线、与其一起接收藏毒车辆、运输途中为其指示路线的陈某。综合考虑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875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875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ight|{{plainlist| *审判长 程 捷 *审判员 邓俊杰 *审判员 章 政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凯悦 }}}} {{PD-cn}} 08mc5ucciiyufez09w13mzsbw9o7veh 曾某制造毒品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0 1199502 7905995 2543093 2026-07-01T14:04:02Z Ascchrvalstr 47018 调整格式 790599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曾某制造毒品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3 |month = 5 |day = 11 |notes = |edition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 {{center|{{big|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enter|{{big|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2020年3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粤16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26日以(2021)粤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曾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婷、林长湛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9月,被告人曾某纠集赖某甲、罗某(均已另案判刑)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并提供3包制毒原料“料头”。同月3日,经赖某甲提议,曾某与赖某甲一起到赖的老家广东省东源县某乡某村的山沟踩点,决定在此制毒。其间,赖某甲电话联系老乡赖某乙(已另案判刑),让赖某乙负责送饭、购买制毒所需的部分工具。20日晚,赖某甲驾车运载3包“料头”,罗某驾车搭载曾某从广东省惠州市前往制毒地点。21日凌晨,曾某和赖某甲、罗某开始制造氯胺酮,曾某负责配料、安排制毒工序、技术指导等制毒师傅的工作,赖某甲、罗某负责搅拌、过滤等辅助性工作,赖某乙负责送饭、送水等后勤工作。22日凌晨,罗某先行离开。当日中午,曾某等人制成约31千克氯胺酮。   2015年10月份,赖某甲纠集被告人曾某及罗某到东源县某乡山沟里制毒。同月26日凌晨,赖某甲驾车运载8包“料头”,罗某驾车搭载曾某从惠州市前往制毒地点。当日10时许,曾某和赖某甲、罗某到东源县某镇购买制毒工具。当日下午,曾某接到制毒药水送货电话后,由赖某甲、罗某分别驾车到东源县某镇高速出口附近将药水运至制毒地点。在制造氯胺酮过程中,曾某负责配料、技术指导,赖某甲、罗某负责搅拌、过滤等辅助工作,赖某乙负责搬抬材料、送饭等后勤工作。28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制毒现场抓获赖某甲、罗某,并缴获氯胺酮10包共计95.23千克(其中87.74千克含量40.28%,7.49千克含量16.92%)和大批制毒工具。曾某、赖某乙趁乱逃离。同年11月23日,赖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19日,曾某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投案。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查获的氯胺酮、制毒工具等物证,治安卡口过车信息及照片、银行流水清单、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赖某甲、罗某、赖某乙已因上述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赖某丙、朱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另案被告人赖某甲、罗某、赖某乙和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等。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封存、送检及鉴定工作均不符合程序规范,不排除相关物证被污染的可能,毒品数量、含量均存疑;另案被告人赖某甲、罗某、赖某乙的所有讯问笔录缺乏同步录音录像,且赖某甲的供述前后反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人员的讯问笔录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经查,虽然本案证据收集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意一、二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曾某参与制造毒品数量大,且为主指挥操作制毒,系主犯,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在父母陪同下自动投案,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依法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曾某在家人的劝说下自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请求对曾不予核准死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曾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终216号维持第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终216号维持第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ight| 审 判 长 舒明生<br/> 审 判 员 范冬明<br/> 审 判 员 章 政<br/>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br/> 法官助理 李 晶<br/> 书 记 员 孙溢彤 }} {{PD-cn}} piyapqswgvplcq66utklq1z1h8y4363 崔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0 1199503 7905993 2543094 2026-07-01T14:03:07Z Ascchrvalstr 47018 调整格式 790599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崔某甲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3 |month = 4 |day = 20 |notes = |edition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 {{center|{{big|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enter|{{big|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崔某甲,男,满族,1975年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承德县。2019年9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冀08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崔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冀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崔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辉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9年8月24日5时许,在承德县被告人崔某甲与哥哥崔某乙(被害人,殁年64岁)共同居住的家中,崔某甲酒后向崔某乙要200元钱赶集,崔某乙给崔某甲100元钱,崔某甲嫌崔某乙给的钱少,与崔某乙发生争吵,后崔某甲用家中菜刀将崔某乙砍、割而死。其间,邻居冯某、孙某阻止崔某甲继续杀害崔某乙,被崔某甲持刀撵出院外。经鉴定,崔某乙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告人崔某甲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证人冯某、孙某、何某、朱某、尹某、崔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崔某甲因琐事持菜刀砍、切兄长头颈部,且不顾他人劝阻继续行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崔某甲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崔某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19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19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ight| 审判长 冯 姗<br/> 审判员 郑 薇<br/> 审判员 周 军<br/>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br/> 书记员 马苗苗 }} {{PD-cn}} phokl1uh2z3caslq1q2v74sqvjtm14i 祝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0 1199504 7905992 2543095 2026-07-01T14:02:28Z Ascchrvalstr 47018 调整格式 790599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祝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3 |month = 3 |day = 24 |notes = |edition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 {{center|{{big|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enter|{{big|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祝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天门市。2020年7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被告人祝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鄂96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祝某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29日以(2021)鄂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祝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佳宁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曹某甲(殁年60岁)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携刀至湖北省天门市曹某甲家,与曹某甲发生争吵并打斗。祝某持刀捅刺曹某甲颈部、胸部等处,致曹某甲因单刃锐器致伤颈部及全身多处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随后,祝某将尸体弃至曹家房屋北侧树林一废弃厕坑中,清理曹家地面血迹,并将大门钥匙等丢弃后逃离现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根据被告人祝某供述提取其作案后丢弃的被害人曹某甲家大门钥匙等物证;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王某、曹某乙、马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曹某甲家卧室、厨房分别检出祝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祝某带领指认并打捞出曹某甲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打捞及侦查实验视频和被告人祝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祝某持刀入户行凶,杀人抛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祝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祝某认罪悔罪、建议不核准死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终19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终19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ight| 审 判 长 何东青<br/> 审 判 员 李红伟<br/> 审 判 员 彭 锐<br/>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r/> 法官助理 程 韫<br/> 书 记 员 刘 媛 }} {{PD-cn}} jm8j3u351xm0d4jr0uh7h1699z4y58f Author:羅家倫 102 1215626 7906066 2608904 2026-07-02T02:44:39Z Liouxiao 45549 7906066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羅家倫|birthyear=|deathyear=|firstletter=|wikipedia=|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commons=|notes=羅家倫(1897年12月21日—1969年12月25日),字志希,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西進賢。中國國民黨員,教育家、歷史學家。“五四运动”学生领袖及其命名者,曾任清华大学校长、中华民国考试院副院长、国史馆馆长。|image=|country=|times=}} ==著作== *[[五四運動宣言]] *[[五四運動的精神]] *[[學術獨立與新清華]] *[[我和清華大學]] *[[抗戰時期中央大學的遷校]] *[[中國大學教育之危機]] *[[新樂教]] *[[生命的意義]] *[[知識的責任]] *[[文化的修養]] *[[俠出於偉大的同情]] *[[信仰理想熱忱]] *[[歷史的先見]] *[[最近十年的回顧]] *[[記辜鴻銘(羅家倫)|記辜鴻銘]] *[[吳稚暉先生的風格]] *[[蔡元培時代的北京大學與五四運動]] *[[留德學生痛擊梁士詒]] *[[我所認識的戴季陶先生]] *[[胡適之先生出任駐美大使的經過]] *[[壇坫風淒]] *[[元氣淋漓的傅孟真]] *[[劉師培做偵探的經過]] *[[女畫家孫多慈]] *[[從朱德群教授的畫談到藝術]] *[[為地質學而追念兩位亡友]] *[[聖雄證果記]] *[[和平村紀遊]] *[[諾曼第巡禮]] *[[海邊寂寞的生辰]](羅家倫48歲生日作) *[[重遊巴黎]] *[[一次訪問一個觀摩]] * [[魯南戰局仍在我控制之下]] * [[專毀文化機關的野蠻種子]] * [[英意協约成立]] * [[魯南大軍團運動戰]] * [[艾登辭職與英國外交動向]] * [[將星的昇沈]] * [[盡量動用基金建立後方科學文化中心]] * [[微妙的英國外交]] * [[希望遠見的蘇聯當局不會如此]] * [[「中國事件」]] * [[鐳錠放射式的戰局]] * [[踴躍購買金公債及國防公債]] * [[又炸文化機關—厦門大學]] * [[新女性的產生]] * [[大會戰中的魯南]] * [[我們對於毒氣戰應取的態度]] * [[希特勒報聘羅馬以後]] * [[亟應擴大的「養子運動」]] * [[這才是自主的外交]] * [[我國在國聯外交勝利以後如何辦]] * [[隴海戰局]] * [[中國的新軍力之一 —空軍]] * [[這才叫做「共存」呢]] * [[空中照放國花]] * [[旁觀者的良心]] * [[全武行的敵閣]] * [[人家放炸彈我們放紅中]] * [[拿圍棋來比戰局]] * [[進而談中原戰況]] * [[感謝英勇的鐵路員工]] * [[偉大的空軍]] * [[不知人間羞恥的醜劇]] * [[華南軍事與英國態度]] * [[戰訊]] * [[傅作義將軍近訊]] * [[壯烈的鋤奸]] * [[日寇不過是張學良的徒弟]] * [[一死一生的為國宣勞者]] * [[後方要像後方的樣子]] ←以上均據《爐邊獨語·羅家倫散文精選》/羅家倫著.濟南:泰山出版社 2024.1出版 ISBN 978-7-5519-0783-5 錄校 aeuaw942d9bbli4g4psz4puo8yx5uly 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26年 100 1225926 7905994 5438750 2026-07-01T14:03:56Z Ewan0707 32592 7905994 wikitext text/x-wiki <noinclude>{{sfjs-y|y=2026}}</noinclu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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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之一 :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第四條 :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  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第六條 :  依本條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 ==第二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第七條 :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第八條 :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  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第九條 :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第九條之一 :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第十條 :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 :  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  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第十三條 :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十四條 :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第十五條 :  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  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依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六條 :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 :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  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  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第十八條 :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  一、配偶及子女。 :  二、父母。 :  三、祖父母。 :  四、孫子女。 :  五、兄弟姊妹。 :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第十九條 :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條 :  農民之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農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農民退休儲金之用。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二十一條 :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三章 農民退休基金== 第二十二條 :  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退休儲金專戶之農民退休儲金。 :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 :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四條 :  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二十五條 :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  農民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第四章 監督及經費== 第二十七條 :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洩漏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第二十九條 :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需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十條 :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114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三十二條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115年1月]] [[分類:2026年1月1日]] [[分類:中華民國115年8月]] [[分類:2026年8月1日]] [[分類:中華民國農業部]] cu52vpouanyc58lha8jsl3spch839ai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0 3161543 7906047 4972699 2026-07-01T23:39:16Z Lushuyeh 51466 790604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三/]] | next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日(P.571-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五十六年。辛亥。八月。癸卯朔。遣官祭 關帝廟。<br> ○諭。據李奉翰奏。七月十一二等日。黃河水勢加長。儀封三堡。溜勢更為湧急。當飭該道等上緊搶護。因大溜撞擊埽身陡蟄入水。都司楊克榮。及頭目崔克勤。兵丁崔進朝。隨埽落水。該都司於急溜之中冒出。崔克勤。崔進朝。撈救上岸後。復赴水架起楊克榮登岸。仍各在埽上竭力搶辦等語。頭目崔克勤。兵丁崔進朝。於落水救出後。仍復赴水架起都司楊克榮。又在埽上幫同搶辦。勇往出 力。實屬可嘉之至。該督請將崔克勤頂補外委。崔進朝拔為頭目。獎勵尚輕。崔克勤著即加恩拔補把總。崔進朝著即拔補外委。以示優獎。其都司楊克榮。因上緊搶護。隨埽落水。於急溜之中冒出。幸得該頭目等救起。亦屬奮勉。楊克榮著加恩以遊擊陞用。至外委張興。兵丁馬岡。武蘊文。搶護埽工。落水淹斃。殊為可憫。著加恩照陣亡例議卹。此次黃河水長。溜勢湧急。仰賴 河神庇佑。得以搶護平穩。著發內府藏香五十枝。交該督等虔誠致祭。並親書扁額發往懸掛。用答 神庥。現在正當秋汛之時。一切益宜敬慎。該督等務須督率工員。實力防護。以期工程一律穩固。永慶安瀾。不可稍存大意也。<br> ○ 御書扁曰。福佑恬瀾。<br> ○諭軍機大臣曰。成德等奏。前往西藏熬茶喇嘛。在拉木托洛海地方被搶等案。據差往德爾格之都司張志林稟 稱。親帶弁兵。在於所轄寨落各番眾內。逐一搜查。當獲有賊犯納木魯敦多克等五名。並起獲被搶原贓。訊明此案番賊共有十餘人。現在督拏等語。此等番賊。膽敢於過往喇嘛。及牧放牛羊地方。肆行搶刦。實屬愍不畏法。自應盡數查拏。嚴辦示儆。今該都司率同該土司。實力搜查。拏獲多名。所辦尚好。其未獲各犯。現據該土司頭人等稟稱。已訪得賊人蹤跡。現在設法擒拏。按名獻出等語。著傳諭 成德等。嚴飭該土司。務須督率員弁。及土司頭人等。親赴各寨落。嚴行搜緝。迅速查拏。全數弋獲。毋使一名漏網。<br> ○又諭。前據福寧覆奏。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一案。因王廷英已經病故。與助毆之人身死。准其抵命。正犯減流之例相合。是以照例問擬等語。朕披閱時。原覺此例不當。但福寧辦理此案。既係引用舊例。該部何以加之指駮。業經降旨。令刑部堂官將因何議駮之處。詳悉覆 奏矣。本日又據畢沅奏。此案如王廷英所毆。亦係重傷。於未結案之前。中途病故。自應照例。即以該犯抵命。陳谷松即可減等擬流。今王廷英先既稱係輕傷。不至於死。擬徒病故。乃正犯陳谷松拏獲到日。又以王廷英原毆。亦屬重傷。於未結案之前病故。准其抵命。將陳谷松減等擬流。細覈前後情節。錯誤顯然。畢沅未經加意查察。咎無可辭等語。此案該督撫等。始以王廷英所毆呂九如尚屬輕傷。 不至於死。應以在逃之陳谷松擬抵。及陳谷松到案。又稱助毆之王廷英。亦屬重傷。於未結案之前病故。准其抵命。將陳谷松減等擬流。前後所稱情節。實自相矛盾。但皆例內載有助毆傷重之人。解審病故。准其抵命。應絞之人。減等擬流一條。以致引用牽混。是從前定例。本未允協。轉起高下其手之弊。嗣後凡遇共毆斃命之案。惟當將下手傷重致命正犯擬抵。其助毆之人。無論傷輕傷重。俱不得 以解審病故。即准其抵命。致使正犯反邀末減。乃為正辦得中。所有畢沅摺。著鈔寄刑部堂官閱看。並著將該督撫辦理錯誤緣由。是否如此。及該部前次因何指駮情節。據實覆奏。候朕再降諭旨。將此傳諭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2日(P.573-2) ○甲辰。遣官祭黑龍潭 昭靈沛澤龍王之神。玉泉山 惠濟慈佑龍王之神。<br> ○諭軍機大臣曰。丹巴多爾濟。不必交慎刑司看守。即著放出交與 伊家。務令安靜居住。不准出門。俟朕回鑾後。再降諭旨。阿桂金簡等。將此旨嚴諭丹巴多爾濟。令其凜遵。<br> ○調四川重慶鎮總兵諸神保。為浙江黃巖鎮總兵。以署四川建昌鎮總兵袁國璜。為重慶鎮總兵。<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3日(P.573-2) ○乙巳。諭軍機大臣等。著寄諭伊齡阿。今將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交諾穆親帶同回京。伊至家時。近隨公主居住。跟隨人等。不許入內見面。惟派太監二名。聽其役使。茶飯亦令太監傳送。斷 不許沽飲。倘太監等私給酒飲。必須嚴辦。伊齡阿接奉此旨。傳諭公主知之。如再飲酒。惟伊齡阿是問。<br> ○又諭。昨將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令諾穆親帶同回京。交與公主。併派伊齡阿嚴察。今丹巴多爾濟。業經放出慎刑司。令其家居。亦不可無責成查管之人。丹巴多爾濟。亦交伊齡阿不時嚴行查管。伊齡阿仍傳旨伊母。告以丹巴多爾濟。擅敢恣意妄為。皆因其母溺愛不教所致。朕憐念丹巴 多爾濟。尚未生子。施恩放出。令其家居。若不從嚴約束。任聽妄為。恐色布騰巴勒珠爾。扎拉豐阿。必至絕嗣。丹巴多爾濟。亦照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令近隨伊母居住。嚴行管教。不可令其比昵下人。又至被惑。待朕回鑾後。再降諭旨。永琨係其岳父。著同伊齡阿隨時嚴管。伊若不遵。永琨即據實參奏。朕必將丹巴多爾濟重懲。今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丹巴多爾濟。俱責成伊齡阿管束。伊 齡阿若仍前姑容。致伊二人再有出外滋事。惑於下人飲酒妄為之處。朕必將伊齡阿加重治罪。斷不輕恕。<br> ○四川總督鄂輝。條奏銅運事宜。一。向例裝載銅船。每夾舟秋船一隻。以七萬觔為率。但查重慶至宜昌。寸節皆灘。裝載過重。轉掉欠靈。今擬酌裝五萬觔。並飭經過地方官。協同運員嚴查船戶。毋許違例夾帶私貨。仍致笨滯難行。至一入長江。並無灘險。到楚換載。仍以每船七萬觔為限。一。銅鉛 船隻。每年春夏在二三四五等月。秋冬在八九十十一等月。按八個月放行。其六七十二正月。俱停開運。並咨明雲貴督撫。飭令運員豫為料理。查照月分。按起如期到川領運。一。川江重載大船。只能順流而下。不能逆挽上行。是以銅船到川另有包造船隻之人。名曰攬頭。此等人屬江北同知專管。包攬牟利。弊端百出。應飭令江北同知。在各攬頭中。慎選殷實老成之人。令其承充。取結造冊。呈報各 衙門備查。一得運京起程之信。於此數人中。挨次派令造船承值。造完日。令江北同知就近察驗。如有板薄釘稀。將攬頭責處。並飭改造。頭舵水手。責令按船配雇。如有疏失。照例追出原領腳價。並枷示河干。不許再行攬載。將船隻變價。以充撈費。倘運員到川。或有私用冊內無名攬頭。混行包攬承載。許江北同知查報覈辦。一。各險灘處所。酌募灘師四五名。按所在州縣。捐給工食。令其常川在灘。專 放銅鉛船隻。如過灘安穩。聽運員量加犒賞。如有失事。將該灘師革退。枷示河干。仍令各地方官將應行添設灘師之處。及灘師姓名造冊查報。一。如遇銅鉛失事。即雇水摸打撈。於水摸中選誠實一人。點為水摸頭。專司督率。如一月內全獲。於例給工價外。另賞銀五十兩。限外十日或半月內全獲。以次遞減。三月內全獲者。毋庸獎賞。倘限內撈獲稀少。或逾限不及一半。將水摸頭枷責。如捏報偷摸 情弊。加倍治罪。下軍機大臣會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4日(P.575-2) ○丙午。遣官祭昭忠祠。<br> ○ 上御卷阿勝境。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等。及哈薩克汗斡里素勒坦子阿彌載等。杜爾伯特扎薩克台吉袞布。青海扎薩克固山貝子車爾登多爾濟等。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食。至庚戌皆如之。<br> ○諭軍機大臣曰。勒保奏。蔣兆奎現在調任山西藩司。自應速令該司 交卸篆務。赴闕請訓等語。晉省商力疲乏。官引滯銷。亟須設法調劑。前因蔣兆奎有將鹽課歸入地丁。與商民均有裨益之說。於該省地方鹽務情形。較為熟悉。是以將該藩司調任山西。此時業經由甘起程。著傳諭蔣兆奎。不必前來請訓。即先赴山西接印任事。幫同馮光熊酌議章程。妥為籌辦。俟此事辦理完竣後。再行來京陛見。亦不為遲。昨召見河東道和明。詢問鹽務情形。據稱晉省鹽池。係該 處百姓。所置產業。若鹽課攤入地丁後。該業戶自行刮曬。仍可賣與民人肩挑步販。照舊獲利等語。鹽池所產鹽觔苦黑。向來官商經理。該處百姓。尚不願買食商鹽。今既歸業主自行交易。若不減價售賣。則民人豈肯買食苦黑貴鹽。是擡價居奇之弊。更可不禁自止。而鹽價日賤。於閭閻生計。更為有益。所有昨令軍機大臣詢問和明奏片。即發交馮光熊閱看。蔣兆奎到任後。並著該撫即率同詳悉 履勘。妥協籌辦。總使利歸於下。商民交便。方為盡美。將此傳諭馮光熊。並諭蔣兆奎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5日(P.576-1) ○丁未。祭先師孔子。遣協辦大學士孫士毅行禮。<br> ○諭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接准秦承恩咨文。即飭令按察使善泰。前往養利州查拏劉書芳。並將同案安插軍犯楊八等十一名。密行拘訊。如有不法情事。併案辦理等語。劉書芳。係山東單縣八卦教匪犯。充發廣西養利州。復 敢在配傳教。收劉照魁為徒。並令前赴廣東德慶州探訪同教軍犯步文斌。而步文斌即將劉照魁。認為義子。輾轉交結。復興邪教。實屬大干法紀。此時自已拏獲到案。著陳用敷即親提嚴審。該犯在配日久。所收徒弟。必不止劉照魁一人。且步文斌係在廣東德慶州安插。與劉書芳相距甚遠。往來通信。是其行蹤詭秘。必有勾結入教之人。並著福康安等。逐一嚴究。根訊明確後。無可解京質審之處。 即遵前旨。將劉書芳。步文斌。在該處正法示眾。所有究出該犯所傳徒弟。務須按名拏獲。解京辦理。其徒弟轉相傳授之人。不必輾轉株連。以省拖累。至與劉書芳同案安插廣西軍犯楊八等十一名。與劉書芳自必聲息相通。難保無在彼授徒傳教之事。若仍留該省。勢必煽誘滋事。並著陳用敷審明後。解交刑部。另行定地發遣。以淨根株。將此各傳諭知之。<br> ○理藩院奏。丹巴多爾濟所出扎薩克固 山貝子。奏請承襲。得旨。喇特納錫第。著加恩作為扎薩克一等塔布囊。丹巴多爾濟之爵。候朕另降諭旨。<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6日(P.577-1) ○戊申。祭 大社 大稷。遣克勤郡王雅朗阿。恭代行禮。<br> ○諭。刑部覆奏。議駮湖北省陳谷松與王廷英。共毆呂九如身死一案。稱王廷英所毆同一傷痕。該撫前因正犯陳谷松未獲。稱為輕傷。繼因陳谷松已獲。復將王廷英所毆指為重傷。圖寬 陳谷松絞抵之罪。辦理自相牴牾。是以題駮等語。向來共毆之案。因舊例本未允協。以致引用牽混。但傷重傷輕。自當驗訊明確。覈實辦理。方可定讞。今該撫等審擬陳谷松一案。始以王廷英毆係輕傷。繼復指為重傷。辦理實屬矛盾。此案係惠齡初審。以王廷英所毆。係屬輕傷。不至於死。應以在逃之陳谷松擬抵。即將王廷英擬徒。旋即中途病故之處。咨明刑部。尚無不合。畢沅兼署巡撫時。亦欲照 擬完案。因福寧即日到任不遠。即將卷宗移交福寧辦理。是本案雖非畢沅題結。亦有應得之咎。至福寧與臬司孫曰秉。係承辦定擬具題之人。乃於王廷英一人。忽云傷輕。忽云傷重。辦理兩歧。罪名出入。實難辭咎。畢沅著交部議處。福寧。孫曰秉。俱著交部嚴加議處。其共毆之案。仍著該部詳悉覈議。酌改具奏。尋奏。嗣後除原議應擬滿流之犯。律有一定罪名。無從高下其手。遇有監斃及解審病故。 照例准其抵命。將下手致命傷重應絞之人。減等擬流外。其助毆傷重之人。如有監斃及解審病故。必須驗訊明確。所毆實係致死重傷。始准抵命。將下手致命傷重應擬絞抵之犯。量減一等擬流。並於例文內分別注明。從之。<br> ○吏部議奏。地方官不能化導。致縣民張景仲戕害多命之河南巡撫穆和藺等。照例降調。無級可降。應行革任。得旨。此案商邱縣民人張景仲。殺死吳四等四家男婦十一命。 並傷男婦十二口。跌壓致斃幼孩二命。如此兇殘慘毒。為從來未有之事。該地方官。職在牧民。平日不能化導。實難辭咎。本應照部議降革。但外省督撫等。於分內應辦之事。尚難辦理妥協。豈能望其整齊民俗。化莠為良。民間有此戕害多命之事。朕自以不能道德齊禮。引以為愧。司牧者勸諭愚民。亦豈能家喻戶曉。姑念該地方官咎止失於訓導。究非骩法營私可比。穆和藺著免其革任。仍註冊。署 商邱縣知縣楊煒。著改為革職從寬留任。歸德府知府彭翼蒙。亦著改為革職從寬留任。<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7日(P.578-1) ○己酉。以故扎薩克三等子額勒濟圖子那遜布顏襲爵。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8日(P.578-1) ○庚戌。諭。據陝西解到邪教八卦案內劉照魁一犯。往喀什噶爾。為邪教案內遣犯王子重。傳寄書信。因命軍機大臣嚴加審訊。詰其如何出口。據供於乾隆五十五年四月內到陝西。六月到甘肅地方。打聽出口的人。都要在肅州起票。就假認王子重親 戚。帶有家信。前往探望。到肅州衙門起票出口等供。王子重係八卦邪教內重犯。發遣回疆。從前該犯由甘肅出口。地方官行文遞解。該省各衙門。皆有案冊可稽。劉照魁出口時。既公然自稱係王子重親戚。前往探望。該州知州。理應拏住解部審問。乃竟轉給與口票。俾得沿途照驗。往來無阻。如此則邪教重犯。何必發遣為奴乎。若其偷出口。則不過失察。其過尚輕。豈有公然令發遣重犯。往來外域 之理。其過甚大。已令勒保查明該州知州。即行革職拏送刑部治罪。并令勒保明白迴奏矣。各省地方關隘。稽查奸宄。最為緊要。今甘肅所屬之肅州嘉峪關口。明知王子重為邪教發遣重犯。何得任聽其親屬起票出口。傳寄書信。何以錯謬至此。設如反叛為從發遣者。亦與以出口之票乎。可見各省督撫。於稽查關隘。緝拏邪教匪犯要務。視為具文。並不認真督飭。而該管地方官。亦全不留心盤詰。 一味廢弛。殊屬不成事體。嗣後各督撫等。務須實力整飭。督率所屬。於各處關隘。嚴密查察。毋任疏縱。倘再有似此者。惟該督撫是問。恐不能當其咎也。將此通諭知之。<br> ○又諭。據陝西拏獲私往新疆傳寄書信之邪教民人劉照魁。業經解到審訊。據劉照魁供稱。伊於五十五年四月。由肅州地方官處領得路票。由嘉峪關歷經各處。至喀什噶爾地方。與發遣該處給伯克為奴之邪教罪犯王子重相 見。傳寄書信。其役使王子重之伯克。業經身故。王子重現在該處貿易生計。頗足用度等語。是何道理。凡內地民人出關。俱領取路票。其所經過地方。皆待該大臣等查驗後。始准過境。今劉照魁所領路票內。顯然開載往尋八卦邪教之王子重。乃竟任其過境。則所謂查驗路票者。又奚為耶。顯係劉照魁經過地方之駐劄大臣等。均不以公事為事。其駐劄新疆之大臣等。閒居何事。而不親行查驗耶。 該犯王子重。係前因犯罪發往喀什噶爾。賞給回子伯克為奴之犯。理宜嚴加約束役使。如原指之伯克。或有事故革退。或係身故。亦應另指伯克。令其約束役使。令役使王子重之伯克。業已身故。並未另指伯克役使。以致任其安閒貿易。生計寬裕。尤屬非是。明亮等所司何事。乃竟漫不經心。甚屬疏忽不堪。設使該處回子等。有陰謀戕害伊等之事。伊等豈亦置若罔聞耶。明亮等形同木偶。何用伊 等駐劄該處。想因伊等思家念切。竟至昏憒耳。明亮等著嚴加申飭。併令將各情節明白回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9日(P.579-2) ○辛亥。 太宗文皇帝忌辰。遣官祭 昭陵。<br> ○諭軍機大臣等。據遣犯劉照魁供。初由肅州起路票時。係店家代懇衙役領取。所過地方。亦係各該處店家。向兵役商同驗票。即換給路票放行等語。除另降諭旨申飭勒保外。劉照魁經過各地方。駐劄辦事大臣。所司 何事。過往之人。所領路票。合對換給時。皆不親身查驗。竟委之店戶下人。任其滋弊。似此要犯。俱混聽換票放行。甚屬不堪。絕不以公事為事。著嚴飭哈密。喀喇沙爾。吐魯番。庫車。葉爾羌。阿克蘇。喀什噶爾辦事大臣。各令其明白回奏。<br> ○軍機大臣等奏。據浙江巡撫福崧奏稱。朝鮮國難夷金客贊等。於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由本國開船。至三月初一日。在洋面遭風。漂至平陽縣。照例撫卹。咨送 到京。請飭禮部查照舊例遣回本國。報聞。<br> ○以廣東城守協副將德昌。為浙江定海鎮總兵。<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0日(P.580-1) ○壬子。 上御萬樹園幄次。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等。及哈薩克汗斡里素勒坦子阿彌載等。杜爾伯特扎薩克台吉袞布。青海扎薩克固山貝子車爾登多爾濟等。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宴。賞賚有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1日(P.580-1) ○癸丑。 太祖高皇帝忌辰。遣官祭 福陵。<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2日(P.580-2) ○甲寅。 上御山莊宮門觀射。皇孫質郡王綿慶。年十三。中三矢。賜黃褂。三眼花翎。皇元孫載錫。年八歲。中三矢。賜黃褂。雙眼花翎。 御製命諸幼皇孫曾元來山莊隨圍。遂觀其射。詩以誌喜。詩曰。觀射尋常多抱愧。今朝觀射喜偏應。元孫八歲三箭中。侍 祖當年此地仍。弧矢四齡爭較早。構堂萬世冀 恒承。一身七代瞻 神御。 家法 天恩永佑徵。<br> ○御卷阿勝境。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等。及哈薩克汗斡里素勒坦子阿彌載等。杜爾伯特。扎薩克台吉袞布。青海扎薩克貝子車爾登多爾濟等。烏梁海頭目色爾可等。安南國陪臣陳玉視等宴。至丁巳皆如之。<br> ○兩廣總督公福 康安奏。惠州府屬大州場。乾隆二十二年。因該場額鹽較多。分設大洲柵委員管理。近因該柵所管池漏。田瘠丁疲。未能足額。而大洲塲池漏整齊。曬丁殷實。歷係豐收。場柵原屬毗連。大使足資料理。請裁大洲柵。歸併場員管理。從之。<br>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3日(P.581-1) ○乙卯。 萬壽節。遣官祭 太廟後殿。<br> ○遣官祭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br> ○遣官祭 孝賢皇后陵。<br> ○遣官祭 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br> ○ 上御澹泊敬誠殿。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回部來使。安南國陪臣等。行慶賀禮。<br> ○諭。本年朕屆八旬開一。年穀順成。雨暘時若。壽辰之前夕。微雨飄灑。次旦曦景晶瑩。天色開朗。太和翔洽。實為渥荷 天庥。十一日命皇子。皇孫。曾孫。元孫等。山莊較 射。元孫載錫。年方八歲。五發三中。朕心深為嘉悅。賜以黃褂。因憶昔年朕隨侍 皇祖山莊閱射。朕連中五矢。仰蒙 天語褒嘉。 慈顏大悅。蒙 賜黃褂。其時朕年十有二歲。今元孫甫及八齡。即能連發命中。仰見 昊蒼篤祐。 家法貽庥。慶澤延洪。克膺備福。現在八旬開袠。 元孫業已長成就傳。計朕壽躋九旬時。又可見六代來孫。同堂稱慶。敬惟 鴻貺駢蕃。 貽謀悠遠。朕於感荷之餘。倍深兢業。不敢以景運增隆。稍存自足。惟有勵精宵旰。孜孜不怠。益務敬 天勤民。仰酬 恩佑。從前因誕育元孫。為史冊稀有盛事。曾命督撫等。查明各省五世同堂者。據實奏聞。特 頒恩賚。今思朕逮事 皇祖。 皇考。復得元孫。朕已親見七代。 篤慶錫光。更為古今罕有。著交八旗都統。步軍統領。順天府府尹。及各直省督撫。詳查臣民中如有實曾親身上見祖父。下逮元孫。有指證者。據實奏聞。候朕優加恩賚。用昭壽㝢同登之盛。<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4日(P.582-1) ○丙辰。工部議准。陝甘總督勒保奏。安西州屬敦煌縣地方。有裁留安西府。及沙 洲協都司衙署各一。請將安西府署舊料。改建 文廟。都司衙署。改為訓導學舍。從之。<br> ○豁免遭風漂沒安徽廬州二幫正耗糧米六百八十八石有奇。<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上/15日(P.582-2) ○丁巳。諭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接到阮光平咨啟。以臣母年屆七十。附帶禮物致送。雖其意存見好。而人臣義無私交。體制豈容踰越。現在婉詞照會。將帶來禮物。令成林送交諒山鎮目。轉行送回等語。此 舉未免過甚。阮光平備位藩封。恪恭侯服。渥承恩眷。比於近臣。上年該國王祝嘏來京。福康安仰體朕撫育深仁。盡心照料。途中往返數月。朝夕相晤。結契良深。友朋交際往來。原屬人情所不廢。况係因福康安之母七旬生辰。備儀稱祝。尤不應固辭。拂其美意。所有阮光平送給儀物。福康安竟當收受。優加酬答。以見投報之情。不必以人臣無外交之義。過於拘執也。朕撫馭中外。一視同仁。從不稍存 歧視。除將硃批福康安摺。就近發交安南陪臣陳玉視等閱悉。並諭知阮光平外。將此傳諭福康安知之。<br> ○又諭。據山東委員試用州同王岐。將貌似段文經之馬興。及伊夥計史二。兩犯解到。當令軍機大臣研訊。此二人均係無業貧民。討乞度日。馬興並有妹夫及地保人等可證。復提刑部解到之王成功一犯。令其識認。王成功一見。即稱面貌模樣。全不像段文經。不敢妄認等語。是馬興與史二。與 本案全無干涉。竟係該委員王岐。意圖見功陞擢。妄拏平民。刑拷逼認。似此拖累無辜。豈堪膺牧民之任。著惠齡將該員存記。停其陞用。仍責令王岐緝拏段文經真犯。如不能拏獲。其咎更難解免。除令軍機大臣將馬興。史二。即行釋放。並罰令王岐。每人各給銀二十兩。以示體卹外。將此傳諭知之。<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8movbxjw7p3jvl4r3pvddny0ie68bqg 欽定前遺詔聖書 0 5795793 7906008 7902768 2026-07-01T14:15:2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00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太平天囯癸好三年新刻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聖經 | type = | previous=[[欽定舊遺詔聖書]] | next= | from = | notes = {{Textquality|50%}}此書是《聖經新約》在太平天國的版本。1853年(癸好三年)出版,<ref>[http://www.christianweekly.net/2001/ta3964.htm 天王洪秀全讀過聖經]</ref>為天王洪秀全的欽定本。缺第四卷《約翰傳福音書》。部份章節的天頭位置有評論性文字,並非聖經原文,係天王洪秀全寫的批註。 }} *[[欽定前遺詔聖書/旨准頒行詔書總目|旨准頒行詔書總目]] *[[欽定前遺詔聖書/馬太傳福音書卷一|馬太傳福音書卷一]] *[[欽定前遺詔聖書/馬可傳福音書卷二|馬可傳福音書卷二]] *[[欽定前遺詔聖書/路加傳福音書卷三|路加傳福音書卷三]] *[[欽定前遺詔聖書/約翰傳福音書卷四|約翰傳福音書卷四]] *[[欽定前遺詔聖書/聖差言行傳卷五|聖差言行傳卷五]] *[[欽定前遺詔聖書/聖差保羅寄羅馬人書|聖差保羅寄羅馬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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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前遺詔聖書/約翰中書|約翰三書中]] *[[欽定前遺詔聖書/約翰下書|約翰三書下]] *[[欽定前遺詔聖書/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欽定前遺詔聖書/聖人約翰天啟之傳|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註釋== <small> <references /> </small> ==外部連結== *[https://bible.fhl.net/ob/nob.html?book=439 1853年欽定前遺詔聖書卷之一,太平天國] {{PD-old}} p50c6yk7bpnpe8mnqqtylyrqtb9fqer 欽定前遺詔聖書/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0 5795849 7905988 7903808 2026-07-01T13:55:4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第一章}} */ 790598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巴闌之術、昔此巴闌教巴拉革、引誘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猶太宗派之獅、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希伯來話、其名亞巴頓、惟依希臘話音其名曰、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所多馬、亦稱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lu0b2hi9aeydxiork1t0jx8ewsci8ki 7905989 7905988 2026-07-01T13:59:50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2|第二章}} */ 790598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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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猶太宗派之獅、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希伯來話、其名亞巴頓、惟依希臘話音其名曰、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所多馬、亦稱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31jepsqmr737b3uj3motab2taachzyi 7905990 7905989 2026-07-01T14:01:2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3|第三章}} */ 790599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猶太宗派之獅、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希伯來話、其名亞巴頓、惟依希臘話音其名曰、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所多馬、亦稱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5rr7tcd33h0neu88ypj10frlmz6mdpy 7905991 7905990 2026-07-01T14:02:2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5|第五章}} */ 790599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希伯來話、其名亞巴頓、惟依希臘話音其名曰、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所多馬、亦稱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a9d9mxqmc835kpngh1czjcyq93403n9 7905997 7905991 2026-07-01T14:05:20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7|第七章}} */ 790599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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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希伯來話、其名亞巴頓、惟依希臘話音其名曰、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所多馬、亦稱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legxremagn9c0qy4ft2pop452a28uzf 7905999 7905997 2026-07-01T14:07:07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9|第九章}} */ 790599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所多馬、亦稱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pvek6vfv9717ewf5dppc55fefchz94v 7906000 7905999 2026-07-01T14:08:4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1|第十一章}} */ 790600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q2u4oa3wdvjvadklh50a9f1o9ca67wn 7906001 7906000 2026-07-01T14:09:2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2|第十二章}} */ 790600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aiap3pq7xm6laj323q4f7juz20x1v0l 7906002 7906001 2026-07-01T14:10:2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4|第十四章}} */ 790600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地|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地|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71ox1d9066e3q215shm2ajp1ivo6ulv 7906003 7906002 2026-07-01T14:10:4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5|第十五章}} */ 790600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地|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地|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專|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93g73knkb9iar7h0kxvyrdczh91ftc3 7906004 7906003 2026-07-01T14:11:4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7|第十七章}} */ 790600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地|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地|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專|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地|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be2fqlitwud3fycvvd5rb7jeshcvv0x 7906005 7906004 2026-07-01T14:12:4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18|第十八章}} */ 790600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地|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地|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專|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地|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地|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地|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咯與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d00k5v0yj81swmmirb54uxdjqce1jm3 7906006 7906005 2026-07-01T14:13:30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20|第二十章}} */ 790600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地|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地|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專|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地|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地|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地|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專|咯}}與{{專|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約翰看見聖城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n43v7vj32gookgba0e5c21vnzao8m61 7906007 7906006 2026-07-01T14:14:3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Chapter|21|第二十一章}} */ 790600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欽定前遺詔聖書]] | section =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 | times = 太平天国 | author = 洪秀全 | theme = |previous =[[../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 |next= | type = | from = | notes = 現今的《聖經》通行本一般翻譯作《[[:w:啟示錄|啟示錄]]》。 }}<div width="100%" clsss="toc" id="toc"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一章|1]] · [[#第二章|2]] · [[#第三章|3]] · [[#第四章|4]] · [[#第五章|5]] · [[#第六章|6]] · [[#第七章|7]] · [[#第八章|8]] · [[#第九章|9]] · [[#第十章|10]] · [[#第十一章|11]] · [[#第十二章|12]] · [[#第十三章|13]] · [[#第十四章|14]] · [[#第十五章|15]] · [[#第十六章|16]] · [[#第十七章|17]] · [[#第十八章|18]] · [[#第十九章|19]] · [[#第二十章|20]] · [[#第二十一章|21]] · [[#第二十二章|22]]</div> __NOTOC__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第一章}}</span>== {{verse|1|1}}上帝所傳耶穌基督之天啟、即指示其僕速所必成之情、且差其天使啟明之、與其僕{{專|約翰}}也。 {{verse|1|2}}其乃報述上帝之道、並所証見、耶穌基督之證矣。 {{verse|1|3}}其期臨近、故讀聽預先言、又守所記錄者有福矣。○ {{verse|1|4}}{{專|約翰}}啟{{地|亞西亞}}地七聖覲願爾沾恩得平安、由昔在、今在將來之主、又由在位前之七聖、 {{verse|1|5}}並由忠證、自死初生者、係地之萬侯之王者、耶穌基督也。 {{verse|1|6}}其本愛我且以親血、洗滌我罪、立我爲祭司屬其神父上帝者、煌榮、權勢歸之、世世靡暨、是心所願也。 {{verse|1|7}}卻主必乘天雲而來、萬眼必仰之、刺主者將觀之也、且地之萬族將哭之也、真哉、心正所願也。 {{verse|1|8}}主曰、朕乃本末、始終者昔在、今在將來者、無所不能之主也。○ {{verse|1|9}}余{{專|約翰}}乃爾昆、與爾其同辛苦、及效耶穌基督之忍耐並其囯也、昔緣爲上帝之道、併供證耶穌基督之事、徒流入摩海島。 {{verse|1|10}}正主日之時、我感於上帝聖神、背後聞厲聲、如號筒之音。 {{verse|1|11}}曰、朕乃本末、始終者也、爾所觀者、可筆於書、寄{{地|亞西亞}}地七聖覲、即{{地|以弗所}}、{{地|士每耳拿}}、{{地|別伽摩}}、{{地|推雅推喇}}、{{地|撒狄}} {{地|非拉鐵非亞}}、{{地|老底家}}等城也。 {{verse|1|12}}當時我回見所語之聲、正轉之間、即見七盞金燈臺、 {{verse|1|13}}在七盞燈臺之間、卻有一位、貌如人子、身穿長袍、胸圍金帶、 {{verse|1|14}}首髮並白如綿、皓如雪、目如炎熖、 {{verse|1|15}}腳似在爐紅熱、光金、聲如水湧滔滔、 {{verse|1|16}}右手執七星、口出利劍、貌如太陽煌光也。 {{verse|1|17}}我一看之、俯伏足下、如死一般、惟其按右手於我上、曰、勿懼、朕是始終、 {{verse|1|18}}然朕生也、昔死、今活於世世、誠哉此言也、朕執陰間並死之鑰也。 {{verse|1|19}}爾所見者、並現今在之事、又此後將成之情、一概可書之也。 {{verse|1|20}}爾纔所見右手所執七星、與七金燈臺、正乃其奧義也、其七星、乃七聖覲之使者、又爾所見之七燈臺、乃其七聖覲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第二章}}</span>== {{verse|2|1}}可書達{{地|以弗所}}聖覲之使者、曰、右手執七星、並遊七金燈臺之中者云、朕知爾功勞、忍耐、不能容惡人、 {{verse|2|2}}且自稱聖差者、爾巳試且遇之謊假也。 {{verse|2|3}}爾當苦、且久耐、並爲朕名汝勞不倦。 {{verse|2|4}}但朕有所可責、即去初愛之情、 {{verse|2|5}}故當記念爾如何失道、又當懊悔、又行初功。若不悔罪、朕將速至、移去爾燈臺除其處矣。 {{verse|2|6}}尚有此一件焉、即爾恨{{地|尼哥臘}}徒之行、朕亦所恨者。 {{verse|2|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矣。若有人勝焉、朕將賜食生命樹菓、即在上帝樂園中者也。○ {{verse|2|8}}且可書達{{地|士每耳納}}聖覲之使者、曰、始終之主、先死今活者、云、 {{verse|2|9}}朕知爾行功、遭難、窮苦然汝乃富貴、又受褻瀆自由假稱、爲{{地|猶太}}者、並非他乃魔鬼之流。 {{verse|2|10}}爾勿懼所將受之苦、蓋魔鬼將爾中數人、投監以試煉、致遭受苦十日間、只當盡忠致死、則朕賜爾生命之冕旒也。 {{verse|2|11}}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則不緣次死受害。○ {{verse|2|12}}且可書達{{地|別伽摩}}聖覲之使者、曰、有利劍者云、 {{verse|2|13}}朕如爾之功、又知爾居在魔鬼之位、當朕忠之{{地|安提帕}}致命日、即爾中見戮者、正是魔鬼居所、當時爾執朕名並不背朕信道矣。 {{verse|2|14}}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因彼有人崇{{專|巴闌}}之術、昔此{{專|巴闌}}教{{專|巴拉革}}、引誘{{地|以色列}}人食該餘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15}}爾中亦有人崇{{地|尼哥臘}}之術、朕所恨者也。 {{verse|2|16}}故當悔罪、不然朕將速至、將口裏之劍與之戰。 {{verse|2|17}}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若有人獲勝、朕將賜食隱匿之甜露、亦賜之白石、石上刻新名除接者之外、無人識此名也。○ {{verse|2|18}}且可書達{{地|推雅推喇}}聖覲之使者、曰、上帝之子、有目如熖炎、有腳如光金者、云、 {{verse|2|19}}朕知爾行作、仁愛、事役、信德忍耐、功勞、其後者、愈於其先者也。但朕緣爾有小可責處、蓋爾容其假稱賢婦{{專|也洗別}}、傳教迷誘朕僕、致食該殺之胙、又行姦淫也。 {{verse|2|20}}且朕寬限之致悔改其姦淫、並不悔也。如不悔所行朕卻將之、暨同淫者、一並投諸床、以遭苦楚也。 {{verse|2|23}}朕將殺戮其子、使諸聖覲可知朕察心腸、並報各人、依其本行也。 {{verse|2|24}}但在{{地|推雅推喇}}別人、未承此教亦未知所述魔鬼之深謬者、朕詔爾等、不再荷爾他任、 {{verse|2|25}}但爾所有者執之、待朕臨至矣。 {{verse|2|26}}若有人獲勝、至終守朕功者、朕將賜之管異族矣。 {{verse|2|27}}其將以鐵棍牧之、如瓦器打碎之、依朕所承於天父也。 {{verse|2|28}}朕亦賜之天曉之星矣。 {{verse|2|29}}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3|第三章}}</span>== {{verse|3|1}}且可書達{{地|撒狄}}聖覲之使者、曰、有上帝之七聖、並有七星者、云、朕知爾行作、名活、實死也。 {{verse|3|2}}故當醒悟、堅將衰之餘者、蓋朕見爾所行者、在上帝面前、不成全也。 {{verse|3|3}}故當記念所承聽、且守且悔、然若不醒、朕必臨汝如賊、但爾不知朕臨汝之時矣。 {{verse|3|4}}尚且在{{地|撒狄}}有數名、未染其衣者、其爲堪當、則穿白衣、陪朕行遊矣。 {{verse|3|5}}然有人獲勝者、必穿以白衣也、又余不塗其名除生命之簿、乃朕將認其名、當天父前神使前也。{{批|今 太兄至矣、天朝有 天父上眞神殿、又有 太兄基督殿、既刻 上帝之名與 基督之名也、由 天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也露撒冷、今天京是也、騐矣、欽此、}} {{verse|3|6}}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7}}且書達{{地|非拉鐵非亞}}聖覲之使者、曰、聖者真實之主、執{{專|大辟}}之鑰、開而無人得閉、且閉而無人開者、云、 {{verse|3|8}}朕知爾之行爲、卻在爾前賜開門無人能閉之。爾略有力、巳守朕道、並不諱朕名也。 {{verse|3|9}}朕卻必使魔鬼之流、假稱{{地|猶太}}民者、並不係也、乃謊卻令之來伏汝足前、認朕巳愛爾矣。 {{verse|3|10}}因爾守朕忍耐之道、朕將護爾在試煉之時、因普天下必有之、以試煉地上居民矣。 {{verse|3|11}}朕卻必速至、惟爾恆執所有者、免人奪爾冕旒也。 {{verse|3|12}}然有人獲勝、朕將立之爲柱、於朕父上帝之殿、尚不出外、並在此柱上、朕必刻銘朕父上帝之名、與朕父上帝囯名、即由朕父上帝自天降下之新、{{地|也路撒冷}}即天京朕新名也。 {{verse|3|13}}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verse|3|14}}且可書達{{地|老底家}}聖覲之使者、曰、其誠實及其忠實之證者、上帝造物之元子云、 {{verse|3|15}}朕知爾行爲、即爾不冷、不熱、若爾或冷、或熱、幸矣。 {{verse|3|16}}既然溫煖不冷、不熱、則必吐爾出口矣。 {{verse|3|17}}因爾自稱豐富無缺、卻不知自艱難困苦、貧窮、瞎目、赤體。朕勸爾向朕買炎鍊之金、可富也、又買白衣、可穿、免露赤體害羞又以眼藥抹目、則可得見矣。 {{verse|3|19}}朕所愛者、亦譴責之也、故當勉勵悔罪。 {{verse|3|20}}卻朕立在門而栲、若聽朕聲而開門、朕將進內朕與其、其與朕偕食也。 {{verse|3|21}}然有人獲勝朕必賜之陪坐朕位、如朕獲勝、共父坐其位也。{{批|太兄在天、亦詔証有 神父上帝在也、欽此、}} {{verse|3|22}}有耳者、可聽朕默啟聖覲之旨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4|第四章}}</span>== {{verse|4|1}}此後、我看見在天有開門、始聞一聲如號筒之音、語我曰、爾可上來此、又我啟爾斯後所將成之事也。 {{verse|4|2}}我即感於上帝聖神、看天上設殿、又一位坐其殿焉。 {{verse|4|3}}其殿之位、像似青碧玉、及瑪瑙玉、周圍 {{verse|4|4}}其殿有天虹像似葱玉、其殿四面還有二十四座、又看坐其座者、二十四長老輩、身穿白衣、首戴金冕也。 {{verse|4|5}}殿中雷電閃爍、霹靂開聲、殿前有七燈炎燃焉也、即上帝之七聖矣。 {{verse|4|6}}殿前亦有玻璃之海、如水晶之樣、又殿中及殿之四面、有四生靈、前後滿眼。 {{verse|4|7}}第一生靈如獅、第二生靈如牛、第三生靈有人貌第四生靈似飛鷹。 {{verse|4|8}}此四生靈、各有六翼圍身、其內渾滿於目、且晝夜不止、言曰、聖哉聖哉、聖哉、全能之主上帝、昔在、今在又將來也。 {{verse|4|9}}時生靈歸煌榮、恭敬、感謝殿上之位、即永遠生主矣。 {{verse|4|10}}二十四長老輩、俱伏拜殿上之位、崇敬永生世世之主、捨冕殿前曰、煌榮、尊敬、權勢、宜歸上主、蓋主造萬物、並循主旨、萬物在而造焉。○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5|第五章}}</span>== {{verse|5|1}}我看坐殿之位、右手有書、內外有字七印封密。 {{verse|5|2}}我亦看壯盛神使厲聲宣曰、誰堪當披書、拆其封印焉。 {{verse|5|3}}且天上、地上、地下、並無人能披其書、而看之也。 {{verse|5|4}}是以我多哭、因不遇人堪當披讀其書、並看之也矣。 {{verse|5|5}}方長老之一位語我曰、勿哭、卻{{地|猶太}}宗派之獅、{{專|大辟}}之根、獲勝開書、拆其七印也。 {{verse|5|6}}又看見殿中、在四生靈及長老之間、有神羔豎立、像似已宰、有七角七目即上帝之七聖、奉差遍行天下、 {{verse|5|7}}神羔就來、接書由坐殿上位之右手。 {{verse|5|8}}既接彼書、卻四生靈、及二十四長老輩、並伏神羔前、各有琴瑟、又執金爐滿香、即聖徒之祈禱矣。 {{verse|5|9}}其又誦新詩曰、爾堪接書開其封印、因汝見害、以本血贖我歸上帝、由諸音類、郭民、 {{verse|5|10}}又立我爲君長、祭司、屬與上帝、治理地上。 {{verse|5|11}}我聽見周圍其殿四生靈長老等、其數有千千萬萬天使之聲. {{verse|5|12}}大聲曰、被宰之神羔、堪受權勢、富貴、智慧、勢能、尊敬、煌榮並祝福。 {{verse|5|13}}又天上、地上、地下、海面之萬有我悉聞云、祝福、尊敬煌榮、權勢、歸殿上之位、又歸神羔、至世世不已。 {{verse|5|14}}且四生靈曰、心正所願也。夫二十四長老輩、伏拜世世永生之主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6|第六章}}</span>== {{verse|6|1}}我看神羔開一封印、即聞四生靈中之一以雷聲、云、來看。 {{verse|6|2}}即看見白馬、騎馬者有弓、又賜之冕、行出勝、以獲勝。○ {{verse|6|3}}既開第二封印、即聞第二生靈曰、來看卻又別馬有紅色出去、且准諭與騎者、除平於地致互相殺、又以大劍賜之也。○ {{verse|6|5}}既開第三封印、即聞第三生靈曰、來看、卻看見黑馬、騎者手執天秤。 {{verse|6|6}}遂四生靈之中聞聲曰、一升麥一錢銀、三升大麥一錢銀、惟爾勿敗谷與油矣。○ {{verse|6|7}}既開第四封印、即聞第四生靈聲曰、來看。 {{verse|6|8}}卻看青馬、騎者名曰、死也又陰地隨後之。其蒙賜權勢、可殺世人四分之一、即以刀劍、饑荒、死亡野獸而滅之也。○ {{verse|6|9}}既開第五封印、即見壇下靈𠇌、即緣上帝之道、並所執之証、見殺者、 {{verse|6|10}}僉厲聲呼曰、聖及真實之主歟、幾久不審辦而以本血並不報仇與、居在地者乎。 {{verse|6|11}}遂賜各人白衣、而詔之曰、可暫時安息、待同僚兄弟、將見殺如已以滿數也。○我看既開第六封印、卻地有大震、太陽變黑如毛袋、太陰如血、{{批|朕是太陽、朕妻太陰、變黑如血、是隱詔降世爲人天將天兵是天星、墜地者隱詔降世誅妖、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䖏、是隱詔天地除舊換新、太平一統輿圖換新、世上長憲自匿窩穴山巖、是隱詔今時蛇獸伏誅殘妖絕滅、今騐矣、欽此、}} {{verse|6|13}}天星墜地如無花菓樹飄颺於風、卸其未熟之菓矣。其天去、如捲卷、且各山島移本處、遂世上君長、官憲富貴、將軍、英能自主、奴僕各等、自匿窩穴山巖。 {{verse|6|16}}自呼山巖倒壓遮已、在殿上之位前、又避神羔之怒。 {{verse|6|17}}蓋其怒之大日臨至、誰得立乎、○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7|第七章}}</span>== {{verse|7|1}}此後我看四位天使、立於地之四極、執地之四風、免吹山海諸木也。 {{verse|7|2}}又看別位天使由東邊起、手執自活上帝之𨮪、對四位天使准害山海者、厲聲呼曰、 {{verse|7|3}}勿害山海樹木、待印我上帝諸僕之額。 {{verse|7|4}}我聞其受印之數、即{{專|以色列}}族各宗派中、有印十四萬四千人矣。 {{verse|7|5}}{{專|猶大}}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流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伽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6}}{{專|亞沙}}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納大利}}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馬拿西}}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7}}{{專|西面}}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利未}}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以薩迦}}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8}}{{專|西布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專|約色弗}}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地|便雅憫}}之宗派有印一萬二千人矣。○ {{verse|7|9}}後我看見群眾不能數者、由諸郭族民音而來、立於神殿神羔之前、身穿白衣、手執棗枝、興聲呼曰、蒙坐殿上之上帝及神羔賜我得救也。 {{verse|7|11}}周圍神殿、凡天使、長老生靈等、皆面伏殿前、崇拜上帝、 {{verse|7|12}}云、然祝福榮光智慧、感謝尊敬、權勢才能、皆歸吾所崇之上帝、永遠靡暨.心正所願也。 {{verse|7|13}}有一長老答我曰、此穿白衣者是誰、由何來也。 {{verse|7|14}}對曰、主自知也。曰此等脫大難而來、而洗其衣、又以羔血白之也、故在上帝殿前、殿中晝夜服事之、坐殿上之位、將居其中矣、 {{verse|7|16}}其不再飢渴、不被太陽曬熱、並殿中之神羔將牧之、引到抵活水泉且上帝將拭諸目淚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8|第八章}}</span>== {{verse|8|1}}既開第七印、天堂半時寂寞。○ {{verse|8|2}}當下我看七位天使、侍上帝之前、而賜之七個號筒。 {{verse|8|3}}另有一位天使來侍祭壇之側、手執金香爐即以多香賜之可暨諸聖徒之禱兼獻在殿前之金壇也。 {{verse|8|4}}又香馨交聖徒之祈禱、由天使之手騰上帝之前也。 {{verse|8|5}}且天使將香爐、盛以壇上之炎者、投在地上、遂有霹靂、雷電、地震矣。 {{verse|8|6}}其七位天使執七口號筒者、自備以吹之。○ {{verse|8|7}}第一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雹與炎交血、投諸地矣、又樹木三分之一盡焚、並諸青草燒畢矣。○ {{verse|8|8}}第二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猶大山着火投海、致海三分之一變血、 {{verse|8|9}}便海裏有靈之物三分之一死、亦船三分之一破壞矣。○ {{verse|8|10}}第三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有大星燒如燈炎由天墮落、江河三分之一、及水泉矣。 {{verse|8|11}}星名曰菁蒿、又水三分之一成如菁蒿。因水苦、人多死也。○ {{verse|8|12}}第四位天使吹其號筒。遂日三分之一、月三分之一、星三分之一、除敗、致三分之一變暗、晝只三分之一發亮、其夜亦然。 {{verse|8|13}}我聽見天使飛在天中、厲聲曰、哀哉、哀哉、哀哉、世上之居人、因三位天使將吹號筒之餘聲、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9|第九章}}</span>== {{verse|9|1}}第五位天使吹其號筒、遂看一星、由天墜地、即賜之深淵之鑰。 {{verse|9|2}}既開深淵、有烟由深淵出來、如大爐之烟、致因淵之烟、太陽穹空暗冥矣。 {{verse|9|3}}卻烟中出蚄蚱在地、且賜之有權也、如地上之蝎有權。蚄蚱奉命不害地上之草、諸菜、諸木、乃其人未封上帝之印在額者、獨害也。 {{verse|9|5}}惟不允殺之、只限五月磨難之、且其磨難、如蝎刺人之痛也。 {{verse|9|6}}當日人將冒死、而不着之、亦願死、惟死去除矣。 {{verse|9|7}}彼蚄蚱之貌、如馬備出戰、其首所戴者、乃如金冕、其面亦如人之面也。 {{verse|9|8}}有髮如婦人之髮、其齒如獅子之齒。 {{verse|9|9}}其有甲、如鐵甲、其翼之響、如多馬車、跑以交戰。 {{verse|9|10}}其有尾如蝎、其尾帶蠆、限五月有權能害人。 {{verse|9|11}}有頭管之、即深淵之神使、依{{地|希伯來}}話、其名{{專|亞巴頓}}、惟依{{地|希臘話}}音其名曰、{{專|亞破利雲}}、也。{{批|番音亞把頓即中音閻羅妖也欽此}} {{verse|9|12}}一禍已過、還有二禍在後矣。○ {{verse|9|13}}第六位天使吹其號筒、遂聞上帝面前金壇四角之間出聲、 {{verse|9|14}}語其有號筒、第六天使曰、{{地|猶百喇的}}大河所有綑四位天使者、可釋放之。 {{verse|9|15}}遂放四天使備以時、日、月、年、致殺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6}}騎兵之數、乃二萬萬也、且我聞其數也。 {{verse|9|17}}奉默啟間、我看馬騎着甲有炎紅、青藍、硫磺等色、其馬頭如獅子之頭。 {{verse|9|18}}其口出炎烟、硫磺、又其口所出之炎烟、硫磺、殺死世人三分之一也。 {{verse|9|19}}蓋口尾裏有權、又其尾像如蛇、有頭以加害也。 {{verse|9|20}}其剩餘之人、雖不斃於此禍者、亦不悔其手所行、不免服事魔鬼、金銀銅石木等、神像、所不能見聞、行也者、 {{verse|9|21}}其人亦不懊悔、其兇淫邪術、偷掠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0|第十章}}</span>== {{verse|10|1}}我看別位剛健天使、由天而降、穿着天雲、 {{verse|10|2}}首戴天虹、面如太陽、腳如炎柱、手執小本舒開之書、右足踏海、左足立山。 {{verse|10|3}}與聲呼喊、如獅咆哮、之樣、既呼喊畢、有雷響霹靂七次。 {{verse|10|4}}七雷既響、我要寫之也、惟聞天上聲曰、七雷所言封密、毋書之。 {{verse|10|5}}纔看立於山海之天使、就舉手向天、 {{verse|10|6}}指永活之主、造天及其內之物、造地、及其內之物、造海及其內之物而誓曰、此後必無時候也。 {{verse|10|7}}但於第七位天使興聲之日、將吹筒之時、上帝之秘密完全、依所啟明、其僕即聖人矣。○ {{verse|10|8}}曾所聞由天之聲復語我曰、來到其立於山海之天使、接其手內之舒開之小書也。 {{verse|10|9}}就到天使、言曰、請以小書給我、天使曰、可接且食之、其味雖甘如蜜於口、然必苦於腹也。 {{verse|10|10}}我遂接小書、向天使之手而食之、果然在口甘如蜜、但食下、肚苦也。 {{verse|10|11}}天使語我曰、爾必再傳道與多郭民長話音之前。○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1|第十一章}}</span>== {{verse|11|1}}且賜我竹竿如丈、其天使立曰、起來、量上帝之殿堂、祭壇且算堂內拜者之數也。 {{verse|11|2}}惟殿外之堂、除之不須量之、因此堂巳賜異族也、其將以腳踏聖城四十二月矣。 {{verse|11|3}}且我將准諭與、二供證者可衣絰布傳道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1|4}}此乃二橄欖樹、乃二燈臺、侍立在地者、之上帝面前也。 {{verse|11|5}}若有人欲傷之、則炎出其口、其燬諸敵、但凡欲加害之、必如是見殺戮也。 {{verse|11|6}}此二人有能塞天、不致降雨、其傳道諸日、能變水爲血、隨意降凡災於地。 {{verse|11|7}}既證畢、則由深淵起之獸、必戰勝且殺之。 {{verse|11|8}}其屍必丟在大城之街市、此城名樣稱{{地|所多馬}}、亦稱{{地|埃及多}}、在彼吾主被釘十字架矣。 {{verse|11|9}}其民族郭類之人將觀其屍三日有半、不許葬其屍於墓矣。 {{verse|11|10}}居世之人將歡喜暢樂、彼此送禮、因素此二聖人磨難世上之人也。 {{verse|11|11}}惟三日半後、上帝之活神必感之、致兩者立起、使諸觀者駭愕焉。 {{verse|11|12}}由天遂聽大聲云、可上來此矣、其則乘雲上天、及其敵觀之。 {{verse|11|13}}當時地大震動、城邑十分一倒、因震人七千名死、其餘驚歸榮天之上帝矣。 {{verse|11|14}}第二禍已過、第三者速臨也。○ {{verse|11|15}}第七位天使吹其號筒、遂天上有大聲云、此世萬郭已歸吾主、亦歸基督、其將管理至世世靡暨矣。{{批|今 天父上帝 太兄基督下凡、帶 朕暨幼主作主、萬郭已歸 上帝基督、帶朕暨幼主管理、世世靡暨矣、今騐矣、欽此}} {{verse|11|16}}又該二十四長老、坐位在上帝面前者、俯伏崇拜上帝、云、 {{verse|11|17}}多蒙大主、無所不能之上帝、昔在今在、後必來者、蓋主自操大權治理也。 {{verse|11|18}}雖萬郭發惱、主怒降臨、死人受審之時、亦至矣、且主將賞主僕、即其先知之師、及其聖人、畏主名老幼諸人、然則必滅所壞地之人。○ {{verse|11|19}}在天上帝之殿就開、殿內亦現契約之箱、且有雷電霹靂地震、亦有大雹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2|第十二章}}</span>== {{verse|12|1}}天上見大兆有一亞媽、身穿太陽、腳下太陰、首戴十二星冕。{{批|太兄暨朕及東王輩、未有天地之先、既蒙 天父上帝原配即是 天媽、肚腸生出、後 爺差 太兄贖罪、入馬和亞胎、成人身、故 太兄詔、未有亞伯拉罕先有 太兄至朕在天上、當拉罕時朕還頗記得知 爺將差 太兄由拉罕後裔而生故朕下救拉罕、祝福拉罕、那時朕知 爺將差朕作主凡間、故朕欲乘勢現身下凡作主、後蒙 爺命、要入母腹、下去凡間、朕那時知蛇魔閻羅妖須作怪、求 爺看顧免被他害、後爺命朕由天上另一位亞媽肚腸而生、以便入世、朕還記得、朕入這位亞媽之胎 爺做有記號、即是太陽、以示身內胎生、是太陽也、誰知蛇魔閻羅妖、亦知得這媽身胎是朕、 上帝特差生入世、誅滅這蛇者、故蛇欲吞食之、冀佔 上帝之業、豈知 上帝無所不能、生出之兒蛇不能害、朕今誠實自証、前時麥基洗德是朕、 太兄昇天後、身穿太陽這 媽生出之兒亦是朕故今爺哥下凡帶朕作主、專誅此蛇也、今蛇獸伏誅、天下太平矣、騐矣、欽此}} {{verse|12|2}}既懷孕、則劬勞、號泣痛以分娩矣。○ {{verse|12|3}}天上亦顯別兆、即大紅龍、有七首、十角、首戴七冕。{{批|此大紅龍即是亞把頓、閻羅妖是也、欽此}} {{verse|12|4}}其尾拖天星三分之一、擲之於地、且其龍立將產婦前、待子生產、就可吞食之。 {{verse|12|5}}且媽生男兒、將來可以鐵杖牧諸異族者、子遂昇及上帝殿焉矣。 {{verse|12|6}}媽逃曠野、在彼上帝巳備一處、可飼之一千二百六十日矣。○ {{verse|12|7}}當時天上有戰{{專|米迦耳}}並本天使戰龍、且龍並其使役打戰、但不勝、致天上無處可着也。 {{verse|12|9}}遂逐出大龍、即其老蛇、亦稱魔鬼、即閻羅、妖誘惑全世者、與彼本使被逐落地也。 {{verse|12|10}}我聞天上大聲呼云、今救勢並我上帝之囯、並其基督之權柄、兼來也矣、蓋原告兄弟者也、晝夜告兄弟在吾上帝面者、今逐倒矣。夫其兄弟依神羔之血、又依其證之言、巳獲勝焉、又不惜巳命、並不免死。 {{verse|12|12}}故諸天歟、及居天上者可喜樂、惟居山海者禍矣、因魔鬼降臨爾間、自知時日不久、故大生怒矣。○ {{verse|12|13}}當下龍見巳逐落地、遂捕害生男之媽也。 {{verse|12|14}}惟賜媽大神鷹之雙翼、可飛曠野、至本處、在彼飼養一時、數時半時、致避蛇面。 {{verse|12|15}}蛇遂口中吐水如河、流媽之後、欲浮去之。 {{verse|12|16}}惟地助媽、地開口吞龍口所、吐之川矣。 {{verse|12|17}}龍遂怒媽往戰與餘剩之苗裔、所守上帝之命、亦有耶穌基督之證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3|第十三章}}</span>== {{verse|13|1}}當時我立海邊之沙、看獸由海起來、有七首十角、角上十冕、首上書褻瀆之名焉、 {{verse|13|2}}我看其獸似豹、其腳似熊、其口如獅口、且龍交之本力、本座及大權也。 {{verse|13|3}}我看其一首、似傷幾乎死。後其死傷得醫矣、又天下眾人奇從其獸矣。 {{verse|13|4}}人遂拜龍、其賜獸本能、亦崇拜其獸、曰、誰似此獸、誰能與之戰。 {{verse|13|5}}當下、獸得口嘴可述大情褻瀆、又賜得權、仍行四十二月矣。 {{verse|13|6}}其遂開口、褻瀆上帝妄言神名、及神堂、與住天上之人也。 {{verse|13|7}}又且容之戰勝聖徒、亦得管轄、管諸族民話音、 {{verse|13|8}}諸居地上者、將拜之、即其名末錄神羔之書、卻斯神羔自開闢以來見戮也。 {{verse|13|9}}人有耳者必聽也。 {{verse|13|10}}若擄掠者、將見擄掠也.如把劍殺人者、必以劍見殺也。聖徒之忍耐信德、係在此可見矣。○ {{verse|13|11}}當時我看他獸、由地而起、自有二角似羔、惟出言、如龍也。 {{verse|13|12}}其亦施前獸之諸權、使地與居民拜其前獸、因其痼傷得醫也。 {{verse|13|13}}其大行怪蹟使炎由天降地、在人之前。 {{verse|13|14}}因其得權能、行靈表在獸之前、迷惑地上居民、謂地上居民曰、作偶像、奉拜被劍傷尚活之獸矣。 {{verse|13|15}}其有能賜活前獸之偶像、致獸像能言、使不拜獸像者服誅也。 {{verse|13|16}}其亦使眾大小、富貴貧賤自長奴僕等、在右手額上各受印號。 {{verse|13|17}}若不打獸印、號名字、及名數者、則不可買賣也。 {{verse|13|18}}在此有智、凡有靈心者、可算之、彼獸之數目、乃人之數目、又其數目、正六百六十六而巳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4|第十四章}}</span>== {{verse|14|1}}當時我看見{{地|旬}}山之上、有立神羔、陪十四萬四千人、有神父之名書於額上矣。 {{verse|14|2}}我聞天上有響、如多水滔滔之音、如雷霹靂之聲、我亦聞彈琴者彈琴之聲也。 {{verse|14|3}}其咏新詩神殿之前、與四生靈及長老之前、並無人能學此詩、只地上蒙贖之十四萬四千人能學之也。 {{verse|14|4}}此等未相交婦女自染乃節童神羔所往隨之、即人類中蒙贖者、乃首先歸上帝神羔者也。 {{verse|14|5}}口內不得偽、自乃無責當上帝殿前矣。○ {{verse|14|6}}且我看別位天使、飛在天空、而有永存之福音、傳之地上居民、即諸郭族民音矣。 {{verse|14|7}}厲聲呼曰、敬畏上帝、歸之榮光、因主臨審之時巳至、故當崇拜造天地洋海水源之主矣。○ {{verse|14|8}}有別位天使從曰大邑{{地|巴比倫}}已顛倒敗壞、因其使萬郭飲其行姦招怒之酒矣。 {{verse|14|9}}其後有第三位天使從、興聲曰、若有人拜獸、抑拜獸像、抑接其印號在額上手裏。 {{verse|14|10}}則必飲上帝之怒酒、斟出甚厚、於厥怒之杯、又必以炎參硫磺、酷刑之、當聖天使及神羔之前矣。 {{verse|14|11}}但拜其獸、並拜獸像、兼帶其名號者、則其酷刑、炎烟沖天永遠、晝夜無安也。 {{verse|14|12}}聖徒之忍耐在此、有守上帝之命又信耶穌基督之道者、又在此也矣。 {{verse|14|13}}當下我聞天上之聲語我.曰、可寫也.此後死人即靠主而死有福矣。上帝聖神亦言是也、因其息諸勞、其功亦隨之也。○ {{verse|14|14}}當時我看白雲雲上高坐一位、似人之子、首戴金冕、手執利鐮也。○ {{verse|14|15}}另有一位天使、由殿堂出、厲聲對乘天雲者、呼曰、可將鈎鐮、而刈禾、因地上之穡巳熟、而刈禾之時至矣。 {{verse|14|16}}其乘天雲者.遂用鈎鐮於地.而地上亦得刈也矣。○ {{verse|14|17}}另有天使出天上之殿、亦執利鐮。{{批|今當禾熟之時即得教之侯、 朕是禾王、東王禾乃、禾是比天囯良民、禾王禾乃俱是天囯良民之主也、騐矣、欽此}} {{verse|14|18}}再一位天使管炎者、自祭壇出來、興聲對有利鐮者、呼曰、可用利鐮、收地上之葡萄子、因其葡萄菓熟矣。 {{verse|14|19}}天使遂用鈎鐮入地、收地上之葡萄、且投之大醡、即上帝之怒也。 {{verse|14|20}}惟酒醡踐踏城外、又血出酒醡、至及馬韁、約一千六百里遠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5|第十五章}}</span>== {{verse|15|1}}當時我看天上別兆大奇異矣、即七位天使、有七末災、充滿上帝之怒也。 {{verse|15|2}}我看似玻璃之海交炎、且其勝獸、並勝於其像號名數者、皆立玻璃海上、手執神琴、咏上帝之僕{{專|摩西}}之詩、及神羔之詩、云、全能之主、上帝者之諸功勞大妙出奇、聖徒之王歟、所行之道公義、正直也。 {{verse|15|4}}誰不畏主、尊敬主名兮、因主獨聖、萬民必來崇拜上主前、因主審判莫不明顯矣。 {{verse|15|5}}此後、我看見天上証帳之堂開也。 {{verse|15|6}}有七位天使由殿而出、自有七災、俱身穿白皓之麻布、胸束金之紳帶、 {{verse|15|7}}四生靈之一賜七位天使金瓶、乃滿於永活上帝之怒、 {{verse|15|8}}且上帝之煌榮、並其德能滿殿堂以烟、且侍七位天使之七災完畢、無人能進殿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6|第十六章}}</span>== {{verse|16|1}}我聞殿出大聲、語七位天使曰、去、傾出上帝之怒瓶於地矣。 {{verse|16|2}}第一位出去、傾瓶在地、則帶獸號、抑拜其像者、身生惡毒之瘡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7|第十七章}}</span>== {{verse|17|1}}執瓶之七天使中、有一位來語我、曰、來此、我將指爾淫娼、坐諸水邊者受罰也。 {{verse|17|2}}地上之侯與此婦行姦、而地上居民、以其邪酒成醉矣。 {{verse|17|3}}時吾感神、其攜我到野、遂看一婦、騎在紅獸、滿身有褻瀆之名也、並有七首十角矣。 {{verse|17|4}}其婦穿紅絳等色鑲金玉珍珠、修飾、手執金杯、滿於可惡污穢之淫也。 {{verse|17|5}}額上書名曰、秘密、{{地|把比倫}}大邑、世上娼妓可惡者之母也。 {{verse|17|6}}我看其婦、以聖徒及從耶穌基督烈士之血飲醉、既見之、則奇異駭愕不勝。 {{verse|17|7}}天使語我曰、因何奇異我將報爾婦人之奧義、又論及所騎七首十角之獸也。 {{verse|17|8}}爾所見之獸、昔有今無、後必出於深淵、而歸沉淪矣。且地之居民、即是自開闢世界、不錄名於命簿者、既見昔有今無、尚且亦有之獸、則必稱奇矣。有睿者之明意在此也矣。有七首乃七山婦所坐爲。 {{verse|17|10}}亦有七侯、五位巳崩、一位尚在、一位未來、既來、只暫必在也。 {{verse|17|11}}昔在今無之獸、乃第八位、亦算七位之內、將歸沉淪矣。 {{verse|17|12}}爾所見之十角、乃十侯、尚未得郭但、領侯權、一時陪獸。 {{verse|17|13}}俱懷一心、又且與獸給本權勢、 {{verse|17|14}}此必與神羔相戰、惟神羔勝之、因係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又其從人乃蒙召、特選忠信也。 {{verse|17|15}}又曰、爾見淫婦所坐之水、乃民眾庶郭話矣。 {{verse|17|16}}又爾所見獸上之十角、必恨娼妓、又必使之荒蕪裸體、亦食其肉、以炎燒之。 {{verse|17|17}}蓋上帝激心、成全其旨、亦齊心讓郭與獸、迨上帝之旨效驗矣。 {{verse|17|18}}爾所看之婦、乃其大邑、管地上之侯者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8|第十八章}}</span>== {{verse|18|1}}此後我看由天降下另一位大能之天使、其榮光照地也。 {{verse|18|2}}厲聲呼曰、{{地|把比倫}}大邑、巳倒敗、巳倒敗成鬼怪之窩、各妖氣之穴、並各污穢可惡者之籠矣。 {{verse|18|3}}蓋諸郭民巳飲其淫怒之酒、世上之侯同之巳行姦、並世上商賈、因其裕益、宴樂、發財也。○ {{verse|18|4}}我另聞天上之聲云、吾民出來、不交通其罪、免遭其災矣。 {{verse|18|5}}因其罪沖天、上帝記念其惡矣。 {{verse|18|6}}依所報爾、則可報他、依其行爲、報答重倍、其所斟之杯、可倍斟與之也焉。 {{verse|18|7}}依其自榮、縱慾、如是加之辛苦、憂悶、因其暗想道、我乃侯娉坐位、非爲寡婦必不見憂矣。 {{verse|18|8}}是故一日、其災必至、即死亡憂悶饑荒、又被炎燒盡滅、蓋行審之主上帝有大能矣。○ {{verse|18|9}}且世上列侯、素與之行姦、縱慾者、既見淫婦之燒烟、則爲之必哭泣也。 {{verse|18|10}}自怕其累害、則遠立云、哀哉、哀哉、{{地|把比倫}}、廣大剛強之邑、一時內禍臨。 {{verse|18|11}}世上之商賈、亦將泣哭之、因無人買真貨 {{verse|18|12}}即金銀寶玉珍珠細布、葡青綢縀、朱色等貨、亦檀香各項、象牙之器各項、並寶木銅鐵花石器各項、 {{verse|18|13}}又玉桂馨香、沒藥乳香、與茶油、白粉麥麵、牛羊馬車僕也、並人之靈𠇌也。 {{verse|18|14}}爾心所嗜之菓巳除去、甘美鮮彩之物、又巳廢去、爾必不再得之。 {{verse|18|15}}其買賣此貨以之發財者、自畏其難、則遠立泣哭、 {{verse|18|16}}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乎素穿細蔴葡菁朱色、自飾黃金寶玉珍珠者乎、忽一時大財變荒也。 {{verse|18|17}}又各船長及船上諸戶夥計、水手、及航海諸人遠立、 {{verse|18|18}}既見其燒之烟.則言曰、何城比此大邑乎、 {{verse|18|19}}又投塵埃首上、哭泣曰、哀哉、哀哉、其大邑也。凡海面航舟者、以其貴豐發財也、今卻一時荒蕪矣。 {{verse|18|20}}噫乎天歟、及聖差聖人等、共可喜樂、因上帝爲此城巳報爾仇也。 {{verse|18|21}}且盛壯之天使、舉石如大磨石、投之於海、曰、如是強然、{{地|把比倫}}大、邑必殪圮、不復得見也。 {{verse|18|22}}且彈琴作樂、吹簫噴筒之音、不復聞在城間、並各機巧之匠、不復遇爾城間、又其磨石之聲、不再聞爾城中. {{verse|18|23}}燈光不復照爾城.新郎新婦之聲、不復聞、緣爾城之商賈、乃世上之尊貴、又萬郭以爾邪術迷惑矣。 {{verse|18|24}}又在此城、可見先知之師、並聖人之血、並世上見殺諸人之血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19|第十九章}}</span>== {{verse|19|1}}此後我問天上大眾籲曰、讚美上主、救恩榮光、尊貴權勢歸主、我之上帝。 {{verse|19|2}}因上帝真實、公義審判矣、昔大娼妓以其淫邪弊敗其地者、今被上帝刑罰、以報手流僕血之仇。 {{verse|19|3}}眾人復言、讚美上帝、又其炎烟永沖不已。 {{verse|19|4}}遂二十四長老輩、及四生靈、俯伏拜坐殿之上帝、云、心正所願、讚美上主也。 {{verse|19|5}}神殿出聲云、上帝諸僕與畏之者、老幼皆當頌讚之也。 {{verse|19|6}}我聞如大眾之聲、水滔之音、雷霹靂之響、云、頌讚之、因全能之主、上帝治理也。 {{verse|19|7}}可歡喜暢樂、恭敬之、因神羔之婚姻時至、且其妻自備矣。 {{verse|19|8}}遂賜新娘穿清皜幼布、因幼布比如聖徒之義矣。 {{verse|19|9}}又語我曰、汝且可寫云、人蒙召赴神羔之姻宴有福又曰此乃上帝之真言也。 {{verse|19|10}}蓋我俯伏足下欲拜之、惟彼語我曰、不可、吾乃同僚、守耶穌基督證之兄弟、夫耶穌基督之證即預言之神、必拜上帝也。○ {{verse|19|11}}我看天開、卻有白馬、騎者名稱信實、公義審判征代也。 {{verse|19|12}}其目如炎焰、首戴多冕、又有名錄、無人所識、獨自識之。 {{verse|19|13}}其身穿染血之衣、其名稱上帝之道也。 {{verse|19|14}}天堂諸軍、皆騎白馬、穿白皓之細布、從之也。 {{verse|19|15}}由主之口有出利劍可擊諸郭、以鐵棍牧之、自踏惱醡、即全能上帝之烈怒也。 {{verse|19|16}}在其衣邊腿上、有名書曰、萬侯之王、萬主之長矣。○ {{verse|19|17}}當下、我看天使立於太陽、厲聲呼諸飛天空之鳥云、可來聚集、赴大上帝之宴也。 {{verse|19|18}}可食君長之肉、將軍之肉、英勇之肉、馬與騎之者肉、自長奴僕大小各等之肉矣。 {{verse|19|19}}我看其獸、及世上列侯、與其三軍聚集、欲戰與騎馬者、並其三軍。 {{verse|19|20}}其獸兼偽士兄捉、此偽士於前行奇蹟、迷惑諸領獸印號亦拜其像者也、此兩者尚活、並投入硫磺燒炎之湖矣。 {{verse|19|21}}騎馬者、將口出之劍、殺其餘人、且諸鳥以其肉食飽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0|第二十章}}</span>== {{verse|20|1}}我看天使、自天降下有深淵之鑰、手執大鏈、 {{verse|20|2}}且捉其龍、即老蛇魔鬼、閻羅妖、縛之千年間也。 {{verse|20|3}}又投下深淵、禁之亦封密之、免復迷惑諸郭待千年完全後、可暫時而放矣。○ {{verse|20|4}}我看列座、並坐上諸位、以審判托之、遂看靈魂、素緣證耶穌、基督及因上帝之道受斬、總未拜獸與其像、未帶其印號手裏額上者、此等生活、與基督管理千年矣。 {{verse|20|5}}其餘死人不復活、待千年滿畢矣、此第一復活者也。 {{verse|20|6}}共享第一復活者、乃聖有福也、此人以次死不管束、乃必爲上帝基督之祭司、共治理千年矣。○ {{verse|20|7}}且千年完畢、魔鬼可放出牢。 {{verse|20|8}}亦將出去迷惑諸郭、在地之四極、即{{專|咯}}與{{專|馬咯}}且集之排陳數、如海邊之沙矣。 {{verse|20|9}}其登地上之廣圍、諸聖徒之營寨、並所愛邑、卻上帝由天降炎燬之矣。 {{verse|20|10}}又迷惑之魔鬼、已投燒炎交硫磺之湖、其獸偽士所在之處、永受酷刑、晝夜靡暨矣。○ {{批|今蛇獸被天亮燒滅、騐矣、欽此、}} {{verse|20|11}}當下、我看天上神殿、並坐上一位天地飛去、離其面前、無處可居矣。 {{verse|20|12}}我看死人、大小侍立上帝面前、其書就開他書亦開、即生命之書、又死人受審、按所錄書內、並依其行爲矣。 {{verse|20|13}}海遂交出內有之死人、死地陰間、交出所藏之死人、各一見審、依其行爲矣。 {{verse|20|14}}又死勢陰形、皆投炎湖矣、此乃次死也。 {{verse|20|15}}但凡不錄於生命之書者、皆投炎湖矣。○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1|第二十一章}}</span>== {{verse|21|1}}當時我看新天、新地、因初之天、與初之地過去、後未有海太平矣。{{批|在地如在天約翰所見、是天上大天堂、天上地下一樣新、也路撒冷、今天京是、 上帝基督下凡、帶朕暨幼主作主、創開天朝天堂、 上帝天堂、今在人間、騐矣、欽此}} {{verse|21|2}}我{{專|約翰}}看見聖城新{{地|也路撒冷}}、自上帝來、由天而降、齊備如新娘、修飾、爲丈夫也。 {{verse|21|3}}我聞天上大聲云、上帝之堂、今在人間、且上帝偕之住、其將爲其民、然上帝偕之在、而爲其上帝也。 {{verse|21|4}}上帝將拭去諸目淚、並無死亡.憂悶泣哭疼痛、因先事已過矣。 {{verse|21|5}}坐殿上之位曰、朕造萬物俱新、 {{verse|21|6}}又曰、可寫且云、此言真實。又曰、事畢矣、朕係乃本末、始終朕將諸渴者、白飲生命水泉矣。 {{verse|21|7}}凡獲勝者、將嗣得萬物朕將爲其上帝、其將爲朕子矣。 {{verse|21|8}}但有畏難、不信醜惡之徒兇殺.姦淫.巫術.拜該殺凡謊言等、將有分於燒炎、交硫磺之湖、此乃次死矣。○ {{verse|21|9}}當時其執七瓶、滿七末炎、有七天使之一來語我、曰、來此也、我將給爾看新娘、即神羔之妻矣。{{批|神羔之妻就是天嫂、 朕上天時見過多少、今 天嫂亦下凡、呼 朕爲叔也、欽此}} {{verse|21|10}}遂感於神、帶我至高大山嶽、指我大聖城.{{地|也路撒冷}}、由上帝來、自天而降。 {{verse|21|11}}自有上帝之榮花、其光似寶玉之光、正似碧玉、清如水晶。 {{verse|21|12}}其牆高大、其門十二、守門者十二天使、各有書名、即{{地|以色列}}十二宗派之名。 {{verse|21|13}}南三門、北三門、東三門、西三門。 {{verse|21|14}}城牆有十二基、內有名字、即神羔十二聖差之名也。 {{verse|21|15}}與我言者有金丈、致量其城、與其門牆也。 {{verse|21|16}}其城四方、長闊一然、以丈量之、得八百里、其長闊高皆同。 {{verse|21|17}}又量城牆十四丈有四尺、依人之量即天使之量也。 {{verse|21|18}}城牆之築、盡是碧玉、舉城黃金、清似玻璃。 {{verse|21|19}}城牆之基、以諸寶玉修飾、第一基乃碧玉、第二青玉、第三赤玉、第四葱玉。 {{verse|21|20}}第五粉紅玉、第六瑪瑙玉、第七金色玉、第八綠玉、第九嫩黃玉、第十翡翠玉、第十一紅青玉、第十二紫玉、其十二門、 {{verse|21|21}}乃十二珍珠、每門一珠街市盡是黃金、徹如玻璃、在彼不見殿堂、 {{verse|21|22}}乃全能之主上帝、及神羔自爲殿堂。 {{verse|21|23}}其城不用太陽太陰之光照明、因上帝之榮花照之、神羔亦爲其光也。 {{verse|21|24}}獲救之郭人、將行遊其光世上列侯將帶本榮本煌進彼。 {{verse|21|25}}其門終日不閉彼總無夜也。 {{verse|21|26}}人將帶諸郭之榮光進彼矣。 {{verse|21|27}}但凡染污凡行醜惡假偽者、不得進彼、乃記錄在神羔生命之書者、可得進彼也。○ {{gototop}} ==<span style='color: #00F;'>{{Chapter|22|第二十二章}}</span>== {{verse|22|1}}且指我看生命水之清河、皜如水晶、由上帝暨神羔之殿流出。 {{verse|22|2}}在街路之中、江河兩邊、有生命之樹、結十二樣菓、每月結菓其樹之葉、可用醫諸郭之人矣。 {{verse|22|3}}無再咒詛、乃上帝暨神羔之殿在彼、又其僕將服事之。 {{verse|22|4}}亦可見主面及主之名、必書其額上也。 {{verse|22|5}}在彼無夜、不須燈光、不須太陽之照、因大主上帝、將光照之也、及永將治理至世世矣。○ {{verse|22|6}}其語我曰、此真實之詞、且聖先知所崇大主上帝已遣其使者、指示其僕、速將有之事、 {{verse|22|7}}蓋主必速至今、上帝基督下凡但凡守此書之預言者福矣。○ {{verse|22|8}}我約翰聽見此事、又聽見畢、我俯伏拜所示我之天使。 {{verse|22|9}}惟天使曰、不可、吾乃同僚、即聖人並凡守此書之言者兄弟也。爾只拜上帝矣。 {{verse|22|10}}又曰、時節臨近、故不須印封此書之預言矣。 {{verse|22|11}}不義者、必仍不義、污穢者、必仍污穢、善良者、必仍善良、清潔者、必仍清潔。 {{verse|22|12}}主必速至、且帶報應、賜與各人隨其行作矣。 {{批|今 上帝暨 基督至、何聖徒不知歡喜、亦既微騐爾所傳之福音、緣何不信、此正 太兄預詔、朕將來也如賊、不知不覺之時至、騐矣、欽此}} {{verse|22|13}}主實乃本末始終首尾也。 {{verse|22|14}}但凡守其誡者、有福。可食生命樹之菓且進城門也。 {{verse|22|15}}在外有犬心之人、巫術姦淫兇殺之徒、凡拜該殺及悅然說謊矣。 {{verse|22|16}}我耶穌基督巳遣我使者指爾斯情在聖覲之中、我乃大辟之根本後裔、亦乃天曉之光星矣。 {{verse|22|17}}上帝聖神與新娘曰、來凡聞者可悅、來凡渴者可來、並凡所欲者、可自領生命之木矣。○ {{verse|22|18}}我告諸聞此書預言之人、若有人敢添一句、上帝必添之、如書內所錄之苦難。 {{verse|22|19}}若有人敢取去此書之預言、上帝必除之生命之書、又逐之出聖城、並除之於書所錄之福也。 {{verse|22|20}}其證此情者曰、誠然、朕必速至矣。心正願此請主耶穌基督。來矣。○ {{verse|22|21}}願主耶穌基督之恩、常佑爾矣。 {{gototop}} 聖人約翰天啟之傳終 {{footer|previous=[[../猶大士之書|猶大士之書]]|next=完}} {{PD-old}} 79258intw12i0cpl6arajgjsw5e2axv 道光皇帝遺詔 0 5796245 7906021 7905279 2026-07-01T17:39:57Z ~2026-37275-76 121960 增添、更正及修改内容,完善页面格式 7906021 wikitext text/x-wiki {{ Header| title=[[道光皇帝遺詔]]| author=| section=| times=清|y=1850|m=2|d=25 | 紀日 = 十四 | 紀月 = 正 | 紀年 = 三十 | 紀元 = 道光 |previous=[[嘉慶皇帝遺詔]]|next=[[咸豐皇帝遺詔]]| loc = 北京圓明園九州清晏慎德堂| }} <onlyinclude>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蒙皇考仁宗睿皇帝覆載隆恩。付畀神器。臨御天下。盈三十年。仰維列聖家法。一以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為本。自維薄德。敢不朝乾夕惕。惟日孜孜。故自御極至今。凡披覽章奏。引對臣工。旰食宵衣。三十年如一日。不敢自暇自逸。並躬行節儉為天下先。嗣位之初。即頒手諭。首戒聲色貨利。一切游觀玩好。稍涉侈靡之事。禁絕勿為。此薄海臣民所共見。溯自西陲小蠢。出師撻伐。旋致敉平。何敢自矜武略。迨後東南瀕海之區。因貿易而啟紛爭。朕惟古之君子。愛人為大。何忍無辜赤子。慘罹鋒鏑。是用捐小忿。成大信。綏疆柔遠。於今十載。卒使毒焰自消。民夷各安生理。此朕孳孳愛民之隱衷。至今日而庶堪共諒者也。至水旱成災。朕竊自愧致累吾民。昕夕憂勞。不惜特發帑金。拯民疾苦。凡疆臣請蠲請賑。無不立沛恩施。從未屯膏靳澤。己飢己溺之懷。亦中外所共見。侍奉皇太后已及卅年。娛志承歡。敬謹罔懈。慎終盡禮差免愆尤。朕體氣素強。自上年春夏之交。偶爾違和。加意調攝。總未複元。去臘還宮後。痛遭大行皇太后大事。擗踊摧傷。漸形虧弱。邇來氣益上逆。病勢日臻。追維在位歷三十年。壽登六十有九。亦複何憾。顧念統緒至重。亟宜慎簡元良。纘承大業。本日卯刻。特召宗人府宗令、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內務府大臣、親降朱筆諭旨。立皇四子奕詝為皇太子。並諭王大臣等同心贊輔。無恤其他。乃降旨甫經半日。神氣漸散。豈非天乎。皇太子秉性仁孝。植德貞醇。必能欽承付托。其即皇帝位以嗣大統。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惟刻矢憂勤惕勵。於以知人安民。永保我丕丕基。至於觀人之法。鑒空衡平。妍媸輕重自見。惟無私乃克有濟。兼願中外文武臣僚。精白乃心。各勤厥職。用輔嗣皇帝郅隆之治。則朕懷益慰矣。喪服仍依舊制二十七日而除。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bztwx9m4c3np8efttp5plhzjhj84z0q 7906022 7906021 2026-07-01T17:45:39Z ~2026-37275-76 121960 /* */ 修复错别字,更正内容,完善页面格式 7906022 wikitext text/x-wiki {{ Header| title=[[道光皇帝遺詔]]| author=| section=| times=清|y=1850|m=2|d=25 | 紀日 = 十四 | 紀月 = 正 | 紀年 = 卅 | 紀元 = 道光 |previous=[[嘉慶皇帝遺詔]]|next=[[咸豐皇帝遺詔]]| loc = 北京圓明園九州清晏慎德堂| }} <onlyinclude>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蒙皇考仁宗睿皇帝覆載隆恩。付畀神器。臨御天下。盈三十年。仰維列聖家法。一以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為本。自維薄德。敢不朝乾夕惕。惟日孜孜。故自御極至今。凡披覽章奏。引對臣工。旰食宵衣。三十年如一日。不敢自暇自逸。並躬行節儉為天下先。嗣位之初。即頒手諭。首戒聲色貨利。一切游觀玩好。稍涉侈靡之事。禁絕勿為。此薄海臣民所共見。溯自西陲小蠢。出師撻伐。旋致敉平。何敢自矜武略。迨後東南瀕海之區。因貿易而啟紛爭。朕惟古之君子。愛人為大。何忍無辜赤子。慘罹鋒鏑。是用捐小忿。成大信。綏疆柔遠。於今十載。卒使毒焰自消。民夷各安生理。此朕孳孳愛民之隱衷。至今日而庶堪共諒者也。至水旱成災。朕竊自愧致累吾民。昕夕憂勞。不惜特發帑金。拯民疾苦。凡疆臣請蠲請賑。無不立沛恩施。從未屯膏靳澤。己飢己溺之懷。亦中外所共見。侍奉皇太后已及卅年。娛志承歡。敬謹罔懈。慎終盡禮差免愆尤。朕體氣素強。自上年春夏之交。偶爾違和。加意調攝。總未複元。去臘還宮後。痛遭大行皇太后大事。擗踊摧傷。漸形虧弱。邇來氣益上逆。病勢日臻。追維在位歷三十年。壽登六十有九。亦複何憾。顧念統緒至重。亟宜慎簡元良。纘承大業。本日卯刻。特召宗人府宗令、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內務府大臣、親降朱筆諭旨。立皇四子奕詝為皇太子。並諭王大臣等同心贊輔。無恤其他。乃降旨甫經半日。神氣漸散。豈非天乎。皇太子秉性仁孝。植德貞醇。必能欽承付托。其即皇帝位以嗣大統。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惟刻矢憂勤惕勵。於以知人安民。永保我丕丕基。至於觀人之法。鑒空衡平。妍媸輕重自見。惟無私乃克有濟。兼願中外文武臣僚。精白乃心。各勤厥職。用輔嗣皇帝郅隆之治。則朕懷益慰矣。喪服仍依舊制二十七日而除。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nx9uz46pdz0kioyg2mm1rumgruokn8e 7906023 7906022 2026-07-01T17:47:36Z ~2026-37275-76 121960 增添内容,完善文本格式 7906023 wikitext text/x-wiki {{ Header| title=[[道光皇帝遺詔]]| author=|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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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6079 7905398 2026-07-02T04:23:38Z Blahhmosh 79595 /* 內家八詠 */ 790607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 {{*|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 {{*|{{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 {{*|如晦得妾日拜承旨}}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戊午</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jtdcsxv67k8lyc13ouzsmd31kqku59q 7906080 7906079 2026-07-02T04:23:57Z Blahhmosh 79595 /* 外家八詠 */ 790608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 {{*|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 {{*|{{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 {{*|如晦得妾日拜承旨}}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戊午</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iw3y2ny5mvovtdyhuae62lc2otisk8p 7906081 7906080 2026-07-02T04:24:45Z Blahhmosh 79595 /*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三首 */ 790608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 {{*|如晦得妾日拜承旨}}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戊午</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q9pofv30r91kpb1ixlvogfkmdus0ncf 7906082 7906081 2026-07-02T04:30:27Z Blahhmosh 79595 /* 喜如晦入銀臺 */ 790608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參|{{*|如晦得妾日拜承旨}}|奎章閣版本有此段。}}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戊午</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tiaaoj1ygyi5x3wut359zixicg5dqs7 7906083 7906082 2026-07-02T04:34:25Z Blahhmosh 79595 790608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參|{{*|如晦得妾日拜承旨}}|奎章閣版本有此段。}}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參|戊午|奎章閣版本有此段字。}}</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b44as5qbmbiz5efck8gewblfmljinty 7906084 7906083 2026-07-02T04:34:45Z Blahhmosh 79595 /* 元日會禮宴{{參|戊午|奎章閣版本有此段字。}} */ 790608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參|{{*|如晦得妾日拜承旨}}|奎章閣版本有此段。}}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參|<sub>戊午</sub>|奎章閣版本有此段字。}}===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d7kow6kvymmp29xfs8bb4avx5e15pg4 7906085 7906084 2026-07-02T04:35:08Z Blahhmosh 79595 /* 元日會禮宴{{參|戊午|奎章閣版本有此段字。}} */ 790608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sub>二首</sub>===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sub>二首</sub>===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sub>三首</sub>===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sub>三首</sub>===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參|{{*|如晦得妾日拜承旨}}|奎章閣版本有此段。}}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sub>二首</sub>===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sub>五首</sub>===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sub>二首</sub>===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戊午</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sub>二首</sub>===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sub>三首○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sub>五首</sub>===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sub>六十韻</sub>===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tiaaoj1ygyi5x3wut359zixicg5dqs7 7906086 7906085 2026-07-02T04:35:24Z Blahhmosh 79595 790608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二首===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二首===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三首===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三首===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參|{{*|如晦得妾日拜承旨}}|奎章閣版本有此段。}}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二首===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五首===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二首===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 {{right|戊午}}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二首===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三首<sub>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五首===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六十韻===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1i6dny8ra0xk2oaubrvs5xyghg10clu 7906097 7906086 2026-07-02T05:26:26Z Blahhmosh 79595 /* 元日會禮宴 */ 790609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二|previous=[[../補集卷之一|補集卷之一]]|next=[[../補集卷之三|補集卷之三]]}} ==詩== ===與希亮、獻之、而毅、子芳、文緯遊如晦江亭=== 江上豪英集,高亭敞綺筵。纖鱗跳密網,繁吹沸晴天。好作吹簫伴,愁尋竊藥仙。夜闌淸不寐,空費酒如泉。 ===拜先王墓下=== 奉香來拜碧山隅,翁仲無言立草蕪。池水澄淸包舊城,樹林陰翳失歸途。堂深僾若聲容在,歲久還傷雨露濡。雙袖滂沱頻抆淚,不知能記小臣無。 ===渡漢江,泛舟中流二首=== 一舸旋旋泝碧江,晚風吹雨撲篷窓。漁翁笑踏滄波入,釣得槎頭尺鯉雙。 雨餘稚子浴淸江,江上人開面面牕。過客探詩凝遠睇,長天漠漠鳥雙雙。 ===贈有本二首=== 朱欄畫壁鬧飛奴,籠裏嬌禽伴座隅。芭蕉過簷褰鳳尾,草龍連架嚲驪珠。床書整帙忘開讀,村酒盈壺剩用沽。羨子醉鄕何太樂?驚雷破柱臥無虞。{{*|此喩{{ul|有本}}}} 白髮蕭森耳順餘,市朝老隱有幽居。彈琴手澁頻尋譜,覓句心慵旋廢書。德薄却嫌官祿厚,權輕還愛俗車疏。自家意思多荒穢,庭草靑靑不翦除。{{*|此自喩}} ===園裏紅桃與有本芭蕉被大風摧折=== 君家芭蕉三十尺,莖如靑銅葉如席。繁陰布庭靑羃羃,彈棋置酒邀佳客。我家紅桃高幾尋,滿園赤毯鋪成林。春閒紅雨深復深,日日倚樹調瑤琴。無賴{{ul|飛廉}}來作戲,擺弄郊原狂捲地。枝摧葉折無奈何,兩家風流共憔悴。我有詩懷何處托?君有樽酒何處酌?酸然空詠{{ul|子美}}詩,抱膝無言長太息。 ===喜世亨生子=== 靈春芬馥長孫枝,不恨蟠桃結子遲。久望明珠生老蚌,忽驚佳氣擁黃龜。偶因啼哭知英物,終起吾宗必此兒。一笑開顏萬事足,散襟書榻坐含飴。 ===靑坡石橋。用東坡《東西橋》韻=== 衆夫斲山骨,橫作晴天霓。穹窿跨半空,突兀連長溪。日照落影壯,雨暗隨雲低。重欄{{ul|萬安}}渡,百步{{ul|陳公}}堤。誰能植福田,令人免顚隮?慈悲碧眼老,振錫來城西。持文誘閭里,不愁道阻躋。聞風聚如蟻,兩岸喧輪蹄。神輸鬼爭運,功成無久稽。焉知數旬間,穩若乘空鷖?{{ul|公輸}}心匠巧,幻出高雲梯。觀者共嗟訝,施物如棄泥。金錢與綵帛,多自金門閨。誅求至老幼,手中各有携。我貧不助力,還慙類瓦鷄。惟懷{{ul|杜陵}}志,作詩吟石犀。會當明月夜,邀客同扶藜。登橋酌白酒,俯捉霜團臍。 ===自嘆三首=== 幸蒙稽古力,小少縛塵纓。名貴登三榜,官榮到六卿。知樞優廩祿,負郭足田耕。老境惟閒靜,無求送一生。 漸覺芬華歇,蕭然一禿翁。年高{{ul|樊素}}厭,性緩{{ul|驥兒}}慵。破寂常觀史,寬心只撫桐。身逢煕皡世,高枕北窓風。 災譴非人召,天心示愛端。九重愁避殿,百辟謹居官。爭畏章疏駁,誰知燮理難?身非參國議,退坐獨心安。{{*|是時有雷變}} ===悼女=== 誰言生女作門楣?未作門楣勢已虧。白首老翁空自悼,靑春年少竟終睽。襁兒索乳連宵哭,堂婢收衣攬涕垂。可惜珠沈兼玉碎,難堪老境喪明悲。 ===內家八詠=== 旃檀未是香,薝葍最芬芳。群樹蔽南土,寸根移北方。素花披雪殼,靑顆束蓮房。只得盆中翫,非關取染黃。{{right|右梔子}} 縱橫屈作枝,栽向瓦盆移。葉蓓春風暖,花開夏景遲。匏房纔柝破,珠粒亂參差。潦倒{{ul|相如}}渴,從今喜得滋。{{right|右石榴}} 借得紫薇叢,人言百日紅。霞繒紛翦刻,紫綬亂蒙丰。不入絲綸閣,還尋老病翁。似知娛晚境,猶耐九秋風。{{right|右百日紅}} 淸標眞不俗,好向四時看。細葉條條橢,奇葩箇箇團。却疑猩血染,還似鶴頭丹。豈數籬邊種?朝開暮又殘。{{right|右四季花}} 五色葉多怪,當秋未變渝。始驚金燦爛,終見錦糢糊。不識誰濡染,眞成妙畫圖。非花堪可翫,詩興不曾孤。{{right|右錦莧}} 曼多眞異種,秋至始鮮明。璀璨朱衣襞,飄揚絳幘輕。臨風如欲鬪,對雨訝飛鳴。不似塒中物,膠膠報夜更。{{right|右鷄冠花}} 一片沈香石,崢嶸天琢成。層巓先水潤,幽竅訝雲生。最愛秋苔駁,還憐細葉橫。平原無限趣,今日愜吾情。{{right|右怪石}} 身長纔一尺,移植土溪傍。只愛靑靑好,那知落落長。風來枝欲裊,雨洗葉逾光。就把朝朝翫,淸霏滿手香。{{right|右側柏}} ===外家八詠=== 一株十五顆,磊磊綴高枝。却恨敷英晚,從敎結實遲。初看紅豆小,漸覺錦囊垂。還怕風霜早,淸酸未入肌。{{right|右石榴}} 龍鬚扶上架,滿地綠陰成。隱隱靑油幕,團團黑水晶。味含秋露軟,光曬夕陽明。不待醍醐釀,方兹得美名。{{right|右葡萄}} 今年多雨澤,百物好栽培。{{ul|北海}}無相喚,東籬好獨來。折莖紛揷地,長葉仰攀臺。佇見重陽節,凌霜爛漫開。{{right|右靑菊}} 奇種從誰得?曾從上國來。托根隨地出,引蔓向空回。紫萼凌霄短,靑稭豆莢堆。殷勤爲收子,却欲遍園栽。{{right|右大豆}} 一寸墻陰地,呼兒却墾荒。如蹲鴟抱茁,似竹葉舒長。最合調和味,端宜藥餌良。{{ul|宣尼}}餐不輟,吾亦得今嘗。{{right|右生薑}} 紛生堂陛下,長養到秋寒。忽見靑羅袋,中懸赤玉丸。剝皮星燦爛,和密露凝漙。識得名漿意,能沾講舌乾。{{right|右酸漿子}} 百草多微細,渠今乃許長。擢莖高過屋,張葉暗侵霜。破殼斑蟲出,和酥烈焰光。祛風尤有效,病骨得平康。{{right|右蓖麻子}} 誅鋤還自出,歲歲亂抽麻。轇葛連墻曲,蕭森傍砌斜。芼芳調雪膾,淸子作紅芽。縱未甘如薺,猶能資齒牙。{{right|右荼蓼}} ===謝人送松菌=== {{ul|鵠嶺}}秋深苦雨寒,松花流汁露凝漙。戴穿落葉身自出,採貯輕籠色未殘。猫筍有香應避席,蒪絲無味肯同盤?官高不免嘗藜藿,今日佳珍得有粲。 ===宿果川別墅,還渡漢江,循圜丘洞,過氷庫北嶠,別提來設酌三首=== 田園無失歲,村酒始淸釃。對月舂黃稻,和霜擷翠蔬。林深盤剝栗,溪近飯供魚。知止當先退,明農樂有餘。 {{*|缺}}□簇江隅,扁舟獨自回。巖崖琪樹暗,林壑畫窓開。運去仙遊遠,詩成客寓哀。凄涼舊空館,誰復醉金杯?{{*|是時{{ul|魚咸從}}向{{ul|嶺南}},朝官來餞者不絶。○江上有{{ul|李月城}}舊宅}} 行尋雲樹裏,澗水渡潺湲。墮栗人爭拾,甜桃鳥啄殘。開樽依斷隴,邀客駐歸鞍。鄭重親朋意,相逢罄一歡。{{*|{{ul|圜丘}}卽上林菓園}} ===喜如晦入銀臺=== 蠖屈多年始龍伸,靑雲冉冉擁芳塵。鳳凰池畔拖珠履,孔雀屛間對美人。能繼箕裘修舊業,晚將喉舌據要津。從今身世恩波闊,長醉金葵不老春。{{參|{{*|如晦得妾日拜承旨}}|奎章閣版本有此段。}} ===連入初、重試試官。賦與同僚=== 鷄人唱曉闢金鋪,龍衮臨軒日照隅。天語丁寧題策出,鵷行撩亂滿庭趨。高聲讀卷身先憊,竟夜張燈眼欲枯。揚粃自然還有粃,搜珠未免反遺珠。看朱成碧篇篇暗,變魯爲魚字字殊。我匪{{ul|宣公}}淸藻鑑,一時龍虎半非夫。 ===齒痛=== 潦倒年來鶴髮鬖,輔車沈痛若遭箝。吸呑軟粥惟思飽,細嚼酸梨竟未堪。次第漸頹{{ul|韓子}}苦,嘯歌不廢{{ul|幼輿}}憨。世間萬事多機巧,合喙無言是所甘。 ===拜判尹有感=== 華嶽千年地,金墉十里途。邦畿{{ul|周}}赤縣,三輔{{ul|漢}}黃圖。車馬連郊隧,歌鍾匝市衢。擊強謀更拙,摘伏計空迂。銖兩姦何息?疲癃民未蘇。硎刀難剖錯,鞭扑不須蒲。蕭瑟風霜鬢,龍鍾老病軀。若爲辭劇職,還我舊鴻樞? ===有本拜監察,戲贈二首=== 愧我殘生催髮白,羡君喜色上眉黃。岸巾唱徹《霜臺曲》,坐挾嬌蛾倒玉觴。 琴高迎刃飛鱗赤,郭索開筐擘髓黃。辜負江頭秋月白,與誰乘興醉壺觴。 ===晚菊=== 今年籬菊開最遲,孟冬初吉方葳蕤。重九良辰尙靑蕊,芳英未泛鸕鶿巵。如今搖落歲已晚,花開爛漫終何爲?履霜漸至堅氷厚,汝雖耐冷那能久?臨風無語嗅馨香,我是前身{{ul|飯顆}}叟。 ===送永安節度使曺文緯=== 文武全才一代英,嵬然閫外作長城。貔貅塞上三千隊,龍虎胸中百萬兵。日照黃沙氛祲散,風生白羽笑談淸。開田遠抵龍荒地,春草年年看耦耕。 ===寫懷五首=== 搖落林園晚,隨風萬葉飛。飄飄投極浦,蔌蔌擁巖扉。孤影鳥巢出,乾聲隣犬歸。墻頭寒樹罅,獨愛月通輝。 霖雨連旬朔,窮陰罕見陽。老翁愁未獲,貧婦歎無裳。庭暖莎交翠,盆滋菊殿黃。客來伻買酒,惟擧兩三觴。 苦被緇塵汚,生涯半戚欣。{{ul|絳桃}}恒欲去,{{ul|靈照}}又求分。{{ul|通德}}非知德,{{ul|宗文}}不好文。終當開讀室,相對一罏薰。 屋漏無人處,其嚴十目瞻。官高猶畏謗,性拙自安廉。芋葉烹包飯,菁根洗漬鹽。寸腸容易飽,不必萬錢添。 爵祿雖貪戀,難堪病骨疲。蒸梨滋夜渴,煨栗救朝飢。倩女梳頭髮,呼兒拭涕洟。老來多鑄錯,不怕被人欺。 ===夜雪朝霽,對飯寫懷=== 新雪夜來霽,晨曦照屋端。蟹胥甘可嚼,鷄臆軟堪餐。縱乏熊魚美,猶勝苜蓿盤。堂姬來進酒,宜辟早朝寒。 ===聖辰賀畢,賜宰樞宴于外庭=== 虹渚流光照八垓,千秋佳節慶筵開。已疏聲樂憂勤久,徒見仙廚絡繹來。忠懇誰陳《金鑑錄》?懽娛惟倒紫霞杯。不愁犯夜金吾問,蠟燭連堤半醉廻。 ===賀冬至=== 銀燭堂深照扆屛,五更鍾鼓沸靑冥。南金楛矢梯航路,北面簪纓左右庭。灰動一陽添一線,{{ul|河}}淸千載祝千齡。退朝茅屋歸來晚,瓦釜如酥豆粥馨。 ===白魚<sub>卽杜詩所謂「白小」,今人謂之「麪條魚」。</sub>=== 白小乘寒滿水生,剖氷遮網忽來盈。出分細尾銀絲亂,凍合豐肌玉筋明。色映花磁凝素雪,軟呑牙齒味新烹。華筵甲第爭相致,此物雖微價不輕。 ===喜世昌生子=== 常憐暮境小雛生,豈料如今羽翼成?纔得免懷還抱子,能知䑛犢亦鍾情。旣開家道爲人父,須向雲程振大名。看汝飛騰猶未必,況看身後汝兒榮? ===除夕二首=== 耳順年今至,蒼茫歲律窮。身慵名利域,心折綺羅叢。點檢生涯事,依俙夢寐中。蕭蕭雙雪鬢,明日遇春風。 侲子喧閭巷,都人作夜遊。門排{{ul|鬱壘}}字,窓帖{{ul|處容}}頭。疫鬼驅將去,詩魔逐復留。技能猶尙在,覓句未敍憂。 ===元日會禮宴<sub>{{參|戊午|奎章閣版本有}}</sub>=== 日照{{ul|蓬萊}}瑞彩凝,春光靄靄泛觚稜。盈庭簫鼓皆韶濩,列座貂蟬盡股肱。得預風雲千載會,却疑身世九霄鵬。臣今遇値三元節,仰祝岡陵壽倍增。 ===立春=== 節屆靑陽臘雪乾,蓼芽蒿筍試新盤。銀幡曄曄輝簾額,彩燕翩翩上鬢端。柳着岸黃初弄色,梅舒盆白已排寒。高門盡帖宜春字,酒熟黃柑興未闌。 ===旣雨復雪二首=== 玄雲從昔起,飛雨灑高城。汨汨終宵鬧,浪浪盡日鳴。江氷應解凍,畦麥欲抽莖。新歲多膏澤,田家樂事耕。 雨止雪初作,長宵一尺添。飄飄穿紙帳,密密覆茅簷。暖氣還凄凜,和風反冷嚴。平晨看庭檜,皓鶴冒蒼髥。 ===題峻上人詩卷,次諸公韻三首<sub>師在正印寺</sub>=== 龍虎峯巒聳兩邊,喬陵岡畔寺樓前。石羊帶月依山靜,金磬隨風出谷傳。白馬馱經聞曩歲,靑蓮結社自今年。禪龕倘許容塵跡,先討玄中第一詮。 碧空如水月銜山,喚粥華鯨吼夜闌。煙裊香罏凝榻暖,風生虛籟透牕寒。禪心明鏡無塵雜,世事浮雲墮渺漫。趺坐吟飜千首偈,不知靈露滿空漙。 珂馬驅馳何太愚,{{ul|東華}}廿載困泥塗。芭蕉身世虛難實,石火光陰有若無。早不知名慙{{ul|賈傅}},老猶貪祿愧{{ul|陶朱}}。羡師俯視塵寰窄,臭腐英華付一吁。 ===擬姜晉山作《五更歌》五首=== 初更初見月東生,獨坐虛堂睡不成。契闊百年今已矣,枕邊惟伴一燈明。 二更窓外月輪高,風入庭松吼夜濤。可惜幽明今永隔,胸忠愁緖亂牛毛。 三更雲散月中天,靜夜悲聞石上泉。我尙偸閒猶穩坐,孤魂流落泣誰邊? 四更孤月側金盆,林影參差半掩門。衣絮離披飢蝨亂,殘年契闊與誰論? 五更月落亂鷄呼,催進朝飧酒一盂。帳底兩兒爭擗踊,不知能記此聲無。 ===悼亡=== 馬鬣初封罷,歸來拭淚痕。已違偕老計,永作未招魂。山暖花爭發,林深鳥自喧。春光雖滿眼,愁悴却忘言。 ===雨中送春=== 杏花如雪散餘春,次第緋桃照眼新。一夜風飜兼雨打,紅飄萬點正愁人。五年辜負五年春,却笑今年恨轉新。萬室笙歌爭作樂,閉門終日獨麾人。 ===送曺太虛赴京六十韻=== 有美無雙士,才名特絶奇。鳳麟應瑞世,{{ul|山}}、{{ul|斗}}正當時。身苦三餘學,胸蟠五總龜。《兩都》憑作賦,百首輒成詩。咳唾明珠落,紛紜倒薤披。詞鋒曾脫穎,文壘早搴旗。射策黃金榜,飛英白玉墀。校書{{ul|天祿閣}},曳履鳳凰池。黽勉隨朝入,委蛇退食私。奪袍承睿眷,擎表赴{{ul|京師}}。提榼群朋集,咨詢四牡馳。江山供嘯詠,原隰去逶迤。駐節{{ul|箕城}}夜,揚舲{{ul|鴨水}}湄。箏琶喧兩部,樽酒列千鴟。碧柳低垂地,緋桃糝滿枝。春光方浩蕩,游子好遨嬉。王事當先急,征車不可遲。旣經華表柱,復憩{{ul|舜妃祠}}。{{ul|駐蹕峯}}崷崒,{{ul|遼河}}浪渺瀰。{{ul|巫閭}}排北極,{{ul|碣石}}揷東陲。{{ul|灤府}}尋{{ul|孤竹}},{{ul|漁陽}}笑{{ul|祿兒}}。流芳名尙在,遺臭事堪咨。睥睨圍雄鎭,輪蹄鬧大逵。奚囊長拾景,吟喙屢撚髭。仰看皇居壯,偏令客意怡。祥雲開魏闕,麗日耀罘罳。警蹕從天下,爐香拂曙吹。重瞳違咫尺,百辟列尊卑。稽首趨閶闔,呼嵩徹幄帷。庭分千釰佩,階擁萬熊羆。自喜觀{{ul|周}}樂,還欣襲{{ul|漢}}儀。賜沾光祿酒,飫食太常犧。靜裏飜書卷,閒中對客棋。垂簾妨豹脚,掃室倚烏皮。華館臨周道,虹橋俯綠漪。出門時縱睇,步屧却忘疲。雜遝簪纓士,妖嬌{{ul|燕}}、{{ul|趙}}姬。街衢騰鼓吹,民物混華夷。樂土雖云美,羈情不耐思。拜辭鑾殿曉,行出{{ul|潞河}}湄。身世騰寥廓,風光屬指麾。煙光傷別色,鴻雁報來期。候馹誇新健,佳人逞妙姿。崎嶇方脫險,邂逅始伸眉。漸喜家鄕近,何憂道路危?漁翁呈郭索,獵騎薦伊尼。肥臄登雕俎,黃流凸玉巵。坐隨歌妓密,醉任帽巾歌。弧矢酬心志,匏瓜解縶維。淸標眞可慕,豪氣邈難追。德驥如君少,黔驢似我誰?解牛須巨斧,磨劍賴良砥。屹屹{{ul|尼丘}}嶽,汪汪{{ul|叔度}}陂。淺深蠡詎測?厚薄管難窺。鑾省依光久,{{ul|松都}}竝轡隨。笑談資麈尾,篇什唱塤篪。曩懷渾如夢,流年忽更移。龍鍾身已老,撩亂鬢成絲。綰柳縈愁緖,攀袪立路歧。《驪駒》聲已闋,離悵不勝悲。 kily121euxpr8agtmewzafs3rwk6ek7 虛白堂集/補集卷之三 0 5796266 7906087 7905399 2026-07-02T04:36:39Z Blahhmosh 79595 79060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三|previous=[[../補集卷之二|補集卷之二]]|next=[[../補集卷之四|補集卷之四]]}} ==詩== ===傷春=== 春盡城中氣尙寒,陰雲垂野雨漫漫。尖新葉綠連村暗,狼藉花紅點地殘。王事劬勞還得謗,家風零替暗摧肝。塵埋綠綺無心理,物物撩懷鼻自酸。 ===送京畿監司金伯春于東門外=== 行出東門十里遙,雨晴平畝種生苗。松杉谷裏塡華屋,楊柳溪頭隱畫橋。滿郭花殘春事退,連郊草暖馬蹄驕。殷勤揖送觀風使,須記離亭酒一瓢。 ===衿川守金君碩孫請題其縣小亭=== 小亭春晚綠陰成,{{ul|單父}}琴閒趣更淸。滿榻輕風祛酷吏,環溪流水濯塵纓。萬畦種穀皆同穎,五袴興謠競沸聲。民物欣涵鳴鳳化,{{ul|虎巖}}前事摠虛名。 ===與兼善偕往先廟<sub>二首○時受贊禮之任</sub>=== 萬木中間小路低,更無人語鳥空啼。石羊剝落留遺跡,碑閣荒涼認舊題。耽羃羃陰依茂樹,弄潺潺水坐幽溪。與君杯酒情相洽,不覺雲頭日已西。 羞將白髮奉周旋,敬跽還憂膂力愆。已遞禮官猶秉禮,久妨賢路反慙賢。立身邂逅逢昭代,稽古榮華在暮年。黽勉事君惟有死,不應歸臥野雲邊。 ===如晦設宴,慰大夫人生辰=== 木蓮初謝散餘香,風透朱簾八面涼。滿園栗花金鼠尾,環階竹筍綠沈槍。兩行妙樂絲簧咽,百品佳肴瀡滫嘗。初度良辰拚勝宴,競祈椿壽捧瑤觴。 ===盆中種芋=== 盆裏種蹲鴟,朝朝灑水滋。旣看風葉颭,復愛雨珠馳。只翫生生意,何須朶朶奇?最宜羹玉糝,佳味得今知。 ===聽鄭玉京琴=== 老我平生耽綠綺,身任{{ul|一夔}}深自恥。梨園弟子繁有徒,得其源者蓋無幾。{{ul|李師}}已逝{{ul|金師}}出,當時擅場無與擬。乃至於爾更絶妙,氷生於水寒於水。人無貴賤皆側帽,聽之不厭共相喜。紛紛絲管滿城華,縱有此聲無此指。後時{{ul|伯牙}}失{{ul|鍾期}},縱有此指無此耳。却嫌氷炭置我觴,醉中揮手遽呼止。餘音嫋嫋尙繞樑,我忘肉味今夕矣。 ===謝人送唐杏、梅杏<sub>二首</sub>=== 琳宮仙菓得應難,懷核誰從上國還?初見爭驚大如斗,今來未免小於丸。玲瓏團顆枝擎重,琥珀豐肌齒退酸。多謝滋唇兼飽腹,紛紛俗物肯同盤? 櫻桃纔謝杏爲餳,節物隨時次第光。半綠半黃經雨脆,非梅非李帶枝香。摘來自愛甘初至,嚼破偏知軟可嘗。不數望林回輔頰,終然棄置使人傷。 ===揀新妓=== 人言悅目卽爲姝,秋菊春蘭藻鑑殊。不獨取才兼取色,却嫌魚目混明珠。 ===苦暍,服桂苓圓=== 西山溽暑如探湯,{{ul|祝融}}作祟鏖肺腸。醫師遺我藥之良,星丸百顆何芬芳?斫却月桂枝條長,松根茯神凝明肪。玉杵擣出飛玄霜,漬調崖蜜甘瓊漿。氷浮盌面鳴宮商,嚼丸飮水身淸涼。胸中孛氣潛遁藏,快如秋隼乘高岡。六十老翁如枯楊,骨皮雖在心已傷。不如藏機息慮臥閒堂,取書先檢囊中方。 ===與如晦、有本月夜臨蓮池飮=== {{ul|南山}}蒼翠高嶙峋,{{ul|雲峯}}缺處黃金輪。{{ul|崇禮門}}中下魚鑰,{{ul|長安}}道上無行人。呼兒展席臨芳沼,夜深月色晴逾皎。亭亭翠蓋擁紅粧,香遠益淸風嫋嫋。樽中萬斛驅愁波,今夜不飮將如何?雖無{{ul|趙}}瑟《鸞》、《鶴》操,邀與影娥同婆娑。 ===賀時佐兄拜右相=== 新呈黃閣躡三台,名重金甌不世才。贊協{{ul|舜}}衡齊日月,調和{{ul|殷}}鼎作鹽梅。宣麻欲下先聲動,彗孛初消甘雨來。日暮親朋爭蝟集,畫堂樽酒笑談開。 ===習射<sub>將行大射禮</sub>=== 六十年來始執弓,才能不及賣油翁。尋常只慣投壺樂,剡注專無貫蝨功。日照張帿迷遠近,風吹緩矢散西東。座中應有{{ul|歐陽子}},笑殺前身{{ul|蕭宋公}}。 ===扈駕西郊觀稼=== 鑾輿曉出向郊坰,龍衮登臨{{ul|望遠亭}}。萬隊貔貅連浦漵,千檣舸艦塞滄溟。{{ul|夏王}}省斂爲侯度,{{ul|魯}}{{ul|隱}}觀魚戒聖經。聖主與民同樂意,西成大有得安寧。 ===以雨雹,停大射禮=== 孰爲災蠥孰爲祥?造化玄機未易量。雷吼忽驚風散雹,雲開俄見日廻廊。畏天聖主停鑾駕,攝事公卿拜{{ul|素王}}。鼓篋{{ul|橋門}}應萬億,竟張羅網策賢良。{{*|雖停射禮,三公攝祭,仍設別試取士。}} ===患病=== 有涯塵世事無涯,兩眼昏花鬢易皤。手足不仁緣老洫,皮膚多癢冒風邪。難將{{ul|扁鵲}}奇方試,欲倩{{ul|麻姑}}妙手爬。矍鑠氣消甘鱉縮,漸知門巷雀堪羅。 ===移拜中樞<sub>二首</sub>=== 逢嗔如屋意難安,老病相尋又一難。投紱自甘林下棄,聖恩猶許換閒官。 食祿投閒分所安,望兼{{ul|隴}}、{{ul|蜀}}自應難。何須鬱鬱奉朝請?樞密淸高亦大官。 ===聞雁=== 一聲天上雁,深夜向何陬?凝瓦霜華重,當空月色留。不遭矰弋駭,應迫稻粱謀。憐爾哀呼急,尤增萬段愁。 ===三不如人歎=== {{ul|廣文學士}}才超越,當時藉藉稱三絶。{{ul|東坡}}天手妙無倫,三不如人曾有說。我無{{ul|廣文}}畫詩書,反有{{ul|東坡}}三不如。少時猶尙不如人,況今摧頹六十餘。射不如人百步至,酒不如人一杯醉。棋不如人尤有甚,邀人對局常先躓。謀生性拙亦如斯,官至六卿家無資。惟有{{ul|鄭五}}歇後詩,自吟自笑撚霜髭。 ===隣友李上舍送盆菊<sub>二首</sub>=== 黃黃白白又紅紅,冒雨繁開特地濃。多謝先生心匠巧,養成芳艶慰衰翁。 渠不負余余負渠,對渠多病酒杯疏。重陽翌日猶嫌晚,何況凄涼十月初。 ===與如晦、有本登西園高榭=== 雨後西風天氣晶,携壺遊子喜秋晴。楓林紅簸蕭蕭蘀,栗樹黃凋摵摵鳴。力疾來參行樂會,破愁閒聽戛雲聲。明年此會知誰健,{{ul|子美}}詩情卽我情。 ===盧宣城挽章<sub>二首</sub>=== 天人夙德冠臣隣,餘事文章亦絶倫。忠藎丹心昭日月,功名黃閣畫{{ul|麒麟}}。五朝元老經綸手,七袠高年福祿身。欲識深仁遺愛澤,巷停舂杵盡傷神。 顧余齷齪一迂儒,自幸蓬麻賴所扶。早卜芳隣隨杖屨,又同賢胤托葭莩。玉堂揮麈陪談久,絳帳摳衣味道腴。已矣風標無復覩,仰攀轜紼獨長吁。 ===得五白鷄=== 旣得雙鷄又得三,五鷄毛羽白毿毿。雌能遺卵調晨饌,雄自知鳴喩曉參。散粟庭中資啄食,編荊窓外作籠龕。伴渠長夜開懷抱,莫怯風霜學啞箝。 ===南人送柚子=== 南國丘墟千木奴,團枝剡棘黃金珠。自從渡{{ul|淮}}變作枳,風土所繫形模殊。南人封襲筐篚篋,年年充貢朝玉闕。時時黃帕賜臣僚,歸遺細君相怡悅。豈料至尊所供餘,飛塵萬里來遺余?十箇帶葉如新採,光華滿室驚睢盱。噀人香霧霏霏射,剝皮如肉甘可嚼。或漬崖蜜調爲漿,或成黃流作杯杓。色香與味俱三絶,庶幾慰此{{ul|相如}}渴。 ===失雁=== 野人重利施矰繳,罐燭藏時天漠漠。汝謀稻粱屢棲田,汝奴不謹遭束縛。初來委翅不能飛,稍稍循階欣飮啄。擬將待汝毛翮長,往訪江湖安所樂。能鳴不鳴非汝罪,我豈割烹資口腹?我之養汝何太愚?汝之背我何太迫?不曾來告主人別,乘雲一夕騰寥廓。上搜林藪下溝渠,僮僕四散求不得。江風蕭蕭江水寒,今夜不知何處泊。 ===喜如晦以都承旨出拜同知敦寧=== 箕裘知奏遇昌辰,喉舌恩榮世世新。旣是陞資叨峻品,不如隨意作閒人。鵷班橫帶黃金貴,萱室含飴鶴髮親。好待風暄桃李節,壽觴頻擧一堂春。 ===慕華館親閱=== 鳳幄高張抱野坰,縉紳分座滿前庭。數聲鼓動雷吟壯,兩隊軍圍鶴翼形。湛露濃涵天氣暖,瑞雲釀作雪花零。銀杯御醞何辭滿?扈駕歸來半醉醒。 ===謝李春州太守陶叟送野猪頭=== 將軍馬上神臂弓,一發五豝誇豪雄。磊磈載入明光宮,饔官承命分臘紅。自離鑾坡今廿載,盂鉢凄涼困菹菜。{{ul|春川}}太守寄書札,忽然到此吾猳艾。當初應作人立啼,畢竟未免遭屠刲。山中美味不獨享,白茅純束來相携。剛毛底蝨相弔哭,煙湯翠釜豐胹熟。棘匕拘出香滿盤,鑾刀紛紛如截玉。多謝老饞今得飽,半醉逍遙自捫腹。 ===立春日書懷<sub>二首</sub>=== 一陽葭管乙飛灰,四十五晨今已回。莫訝嚴凝風雪冷,寒中草木已胚胎。 才名卅載遇明時,食祿偸閒養白癡。隨例仰承春勝賜,曉窓分朶與童兒。 ===元日有感<sub>己未</sub>=== 換甲光陰隙裏駒,今朝戚戚少歡娛。宦名已達還先墊,家道纔肥反漸癯。{{ul|吏部}}輔車妨飮食,{{ul|舍人}}霜雪點髭鬚。不參歌舞華筵會,却怕紅粧笑老儒。 ===仁惠大王大妃挽章=== {{ul|馬鄧}}門闌盛,{{ul|姜任}}德性敦。坤闈曾配極,{{ul|長樂}}久居尊。素柰悲中路,{{ul|靑烏}}卜舊原。西郊千斛淚,鵠立送輬車。 ===太廟齋室,雪後夜聞松濤=== 大夫上世居{{ul|東嶽}},仍雲綿綿散{{ul|京洛}}。閟宮有侐蒼山根,來作輿衛張帷幕。忽逢滕六屑瓊瑰,糢糊鬢髮如塗堊。華巓日照白皚皚,百尺飄零半空落。入夜飛廉爲誰怒?東西奔騰掀橐籥。天籟自動地籟喧,萬竅呼號一時作。孰披拂是爭畏隹?孰呼吸是爭噴薄?恍驚{{ul|三峽}}{{ul|灔澦堆}},豪湍觸石散晴雹。室如船舫久搖蕩,始疑身世無所泊。憶曾浮自{{ul|三江}}回,銀山與我相前却。忽然飛夢入其地,恐逐蛟龍塡溝壑。俄驚五鼓催曉起,向之鬧者還寂寞。靜中而起靜中消,星河燦燦揷高閣。衆人方睡余獨笑,笑彼造物多戲謔。排寒欲壓崔嵬胸,淸齋食菜無杯杓。 ===白鷄與金鷄爭雌相鬪,傷一眼=== 養爾築塒榤,兩兩分雌雄。蘧篨忽不殄,非耦爾相從。但知色可慕,不悟汝爲戎。{{ul|酆舒}}傷{{ul|潞子}},變作獨眼龍。{{ul|杜子}}小冠裂,{{ul|苻生}}一淚空。低摧羽毛碎,憤氣猶塡胸。自今宜節性,戒愼飭爾躬。我言非誣爾,愼勿輕老翁。 ===傷春<sub>二首</sub>=== 去年今日此園中,春去人亡室已空。惟有春光來有信,杜鵑開遍去年叢。 花時無時不狂風,纔見開紅又落紅。容易春光今背去,無人携酒慰衰翁。 ===與而毅、景元遊藏魚洞,郞官十人從之=== 蓐食踰北嶺,循溪入洞門。洞門幽且阻,磽确少平原。巖㟼劃唅呀,萬古於菟蹲。忽逢春色亂,桃李滿孤村。鋪茵掃白石,縶馬依松根。飛泉灑巖窾,白日驚霆喧。日光照深泓,俯見金鱗飜。同遊八九隊,歡娛羅酒尊。晴雹散壺博,鉅屑霏談論。持觴苦相勸,玆樂矢不諼。軒冕儻來寄,英雄不長存。逢場不痛飮,奈彼{{ul|劉伶}}墳?回首日車側,林深山易昏。晚景尤可愛,欲賦還忘言。 ===翌日又與如晦、有本登後園南亭,姜用休亦參。金伶與小娥鼓琴=== 孤亭倚南麓,雲樹新蔥蒨。東南眼界豁,十里瞰芳甸。千家桃李蹊,花枝爛明絢。春風澹蕩來,散作紅千片。飄飄泛羽觴,簌簌吹人面。擧杯惜春忙,淸香和酒噀。哀絃動左右,鶯舌千萬變。對此却欣然,堅坐聽之遍。顧謂{{ul|仲容}}徒,有酒便游衍。歲月雙跳丸,身世了一電。觴詠可資談,魚蔬足供饌。所貴承權輿,何必辦芳宴?扶筇陟嵯峨,筋骨自忘倦。老境無限憂,憑君欲消遣。 ===鑾輿幸七德亭閱武,未得扈駕,獨坐書懷=== 龍旂曉拂碧江潯,十里平沙鬧羽林。風擺落花紅滿榻,獨憑烏几坐鳴琴。 ===紅桃樹摧折已久,枝柯猶仆地發花=== 虎倒龍顚已拔根,數枝憔悴半心存。莫言老物渾無用,猶自敷英映酒樽。 ===如晦在江亭,邀余設酌=== 十里南江隔軟紅,登臨眼界豁西東。高低屋隱層層樹,窈窕牕開面面風。遮網漁人分錦鯉,臂鷹隣叟獻華蟲。樓前估客挐舟過,仰聽笙歌鬧半空。 ===以文藝試試官鎖居仁政殿,三日適値大雨。書示希明=== 頑雲翻墨雨傾盆,萬弩排空室瓦喧。噤舌黃鸝穿樹去,垂頭紅藥向階飜。鎖闈無暇相酬唱,讀策惟時苦討論。猶勝春蠶方食葉,未成功績已黃昏。 ===庭試,命文士製半仙戲詩=== 堪笑{{ul|明皇}}戲半仙,太平寰宇染腥羶。命題今日非耽樂,要與臣僚戒十愆。 ===端午日如晦奉太夫人設酌于春暉亭,令兒女隊爲鞦韆戲,亦有比丘尼來參者=== 端陽風日媚淸姸,環坐高堂骨欲仙。萬樹綠陰遮院宇,三行紅粉競鞦韆。纔看珠履拖平地,忽駭螺鬟颺半天。祝壽萱闈供一笑,年年杯酒奉周旋。 靑娥皓齒笑空姸,浪作人間{{ul|謝自然}}。強屈春心寄蘭若,還隨女伴鬪鞦韆。霜袍日照鵝毛嫩,烏帽風輕燕翼翩。忽訝微塵成淨界,如來方便{{ul|散花天}}。 ===耆之軒前引流爲池,池中設假山,環奇可觀,余與子俊、叔強同賞=== {{ul|蔡侯}}天機精,所得悉臻妙。身雖隱市朝,逸氣秋空鷂。胸中蘊方便,幻出千里嶠。崢嶸起峯巒,呀豁分隧竅。苔花半斑駁,杉楊雜蘿蔦。渴烏吐飛泉,晴雪散巖峭。隱隱有招提,朱碧林間耀。騎驢人過橋,僮後行荷蓧。孤舟泝素波,人影相涵照。鶴髮者誰子,依岸坐垂釣?秋毫儡累具,一一形容肖。怪怪復奇奇,如君古亦少。泉石入膏肓,淸意無人料。我獨悟其趣,襟期自赴召。相逢目擊間,撫掌時一笑。 ===慰于後喪子=== 君是東門子,當效{{ul|東門吳}}。{{ul|吳}}爲一賤士,坦然心無虞。{{ul|商}}也遊聖門,未免雙眼枯。鍾情縱云恫,理數終難逋。神奇與臭腐,{{ul|彭}}殤同一途。何用咎造物,怛化驚哀呼?功名滿{{ul|麟閣}},富貴日敷腴。努力加餐飯,善保千金軀。 ===北窓=== 解衣散髮傲斜陽,臥看行雲點太蒼。滿榻淸風來有信,北牕身世到{{ul|羲皇}}。 ===判京兆用休、冬官亞卿君諒、右尹士元會濟川亭,余亦往參。京畿監司耆叟設酌=== 靑山如畫捲輕嵐,樓枕長江萬景涵。風遠笛聲搖極浦,日斜帆影落淸潭。使君樽酒筵初秩,客子風流興正酣。自幸陳人參盛列,愧無佳句侑淸談。 ===題友人《山水圖》=== 屋上萬疊山巑岏,屋前一面長江灣。華枅隱映雲林端,芝檽蕙柱辛夷欒。長風送雨吹林巒,冷冷洞壑爭豪湍。蒻笠漁父輕波瀾,長繩擧網臨平灘。得魚相輸心更閒,紅鱗尺鯉編蘆萑。一翁扶醉行蹣跚,翻風破傘如飛翰。長年倚棹依江干,欲上未上仍盤桓。一翁野服而黃冠,蕭然獨坐憑雕欄。憑欄縱目窮遐觀,江湖滿地襟懷寬。誰人吮筆施朱丹,異境恍惚移霜紈。木蘭墜露淸漙漙,障子颯颯風生寒。淸空塵土兩漫漫,欲往從之歸路難。此中高人如可攀,誅茅卜築同考槃。如將土餠充飢餐,摩挲終日空長歎。 ===同工曹、京兆府,看審城中可撤家舍=== 根本神都{{ul|漢水}}陰,山回龍虎窈而深。百年煙火紛成聚,萬屋歌鍾正鬧吟。闤闠縱橫人似海,街衢交錯土如金。爭尋隙壤開軒宇,分占幽蹊傍樹林。不是有心臨魏闕,偶因無地斸層岑。誰人能解靑烏術?愧我空悲白髮簪。自信形骸猶矍鑠,強扶筋力陟嶇嶔。重陽節近登高遠,野菊花開滿意斟。邂逅故人同酩酊,團圝今日暢胸襟。却憑官事成佳會,半醉歸來日欲沈。{{*|判尹{{ul|姜用休}}、左尹{{ul|韓斯文}}、參判{{ul|金君諒}}、參議{{ul|閔師騫}}同會。}} ===十二月二十三日雪=== 天敎滕六碎龍鱗,六出花開一夜春。無數瓊瑤堆屋角,客來不覺主人貧。 okfxa51qjqimwe91frla6pgazxwxlsn 7906088 7906087 2026-07-02T04:51:33Z Blahhmosh 79595 790608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虛白堂補集|author=成俔|y=1842|section=卷之三|previous=[[../補集卷之二|補集卷之二]]|next=[[../補集卷之四|補集卷之四]]}} ==詩== ===傷春=== 春盡城中氣尙寒,陰雲垂野雨漫漫。尖新葉綠連村暗,狼藉花紅點地殘。王事劬勞還得謗,家風零替暗摧肝。塵埋綠綺無心理,物物撩懷鼻自酸。 ===送京畿監司金伯春于東門外=== 行出東門十里遙,雨晴平畝種生苗。松杉谷裏塡華屋,楊柳溪頭隱畫橋。滿郭花殘春事退,連郊草暖馬蹄驕。殷勤揖送觀風使,須記離亭酒一瓢。 ===衿川守金君碩孫請題其縣小亭=== 小亭春晚綠陰成,{{ul|單父}}琴閒趣更淸。滿榻輕風祛酷吏,環溪流水濯塵纓。萬畦種穀皆同穎,五袴興謠競沸聲。民物欣涵鳴鳳化,{{ul|虎巖}}前事摠虛名。 ===與兼善偕往先廟二首<sub>時受贊禮之任</sub>=== 萬木中間小路低,更無人語鳥空啼。石羊剝落留遺跡,碑閣荒涼認舊題。耽羃羃陰依茂樹,弄潺潺水坐幽溪。與君杯酒情相洽,不覺雲頭日已西。 羞將白髮奉周旋,敬跽還憂膂力愆。已遞禮官猶秉禮,久妨賢路反慙賢。立身邂逅逢昭代,稽古榮華在暮年。黽勉事君惟有死,不應歸臥野雲邊。 ===如晦設宴,慰大夫人生辰=== 木蓮初謝散餘香,風透朱簾八面涼。滿園栗花金鼠尾,環階竹筍綠沈槍。兩行妙樂絲簧咽,百品佳肴瀡滫嘗。初度良辰拚勝宴,競祈椿壽捧瑤觴。 ===盆中種芋=== 盆裏種蹲鴟,朝朝灑水滋。旣看風葉颭,復愛雨珠馳。只翫生生意,何須朶朶奇?最宜羹玉糝,佳味得今知。 ===聽鄭玉京琴=== 老我平生耽綠綺,身任{{ul|一夔}}深自恥。梨園弟子繁有徒,得其源者蓋無幾。{{ul|李師}}已逝{{ul|金師}}出,當時擅場無與擬。乃至於爾更絶妙,氷生於水寒於水。人無貴賤皆側帽,聽之不厭共相喜。紛紛絲管滿城華,縱有此聲無此指。後時{{ul|伯牙}}失{{ul|鍾期}},縱有此指無此耳。却嫌氷炭置我觴,醉中揮手遽呼止。餘音嫋嫋尙繞樑,我忘肉味今夕矣。 ===謝人送唐杏、梅杏二首=== 琳宮仙菓得應難,懷核誰從上國還?初見爭驚大如斗,今來未免小於丸。玲瓏團顆枝擎重,琥珀豐肌齒退酸。多謝滋唇兼飽腹,紛紛俗物肯同盤? 櫻桃纔謝杏爲餳,節物隨時次第光。半綠半黃經雨脆,非梅非李帶枝香。摘來自愛甘初至,嚼破偏知軟可嘗。不數望林回輔頰,終然棄置使人傷。 ===揀新妓=== 人言悅目卽爲姝,秋菊春蘭藻鑑殊。不獨取才兼取色,却嫌魚目混明珠。 ===苦暍,服桂苓圓=== 西山溽暑如探湯,{{ul|祝融}}作祟鏖肺腸。醫師遺我藥之良,星丸百顆何芬芳?斫却月桂枝條長,松根茯神凝明肪。玉杵擣出飛玄霜,漬調崖蜜甘瓊漿。氷浮盌面鳴宮商,嚼丸飮水身淸涼。胸中孛氣潛遁藏,快如秋隼乘高岡。六十老翁如枯楊,骨皮雖在心已傷。不如藏機息慮臥閒堂,取書先檢囊中方。 ===與如晦、有本月夜臨蓮池飮=== {{ul|南山}}蒼翠高嶙峋,{{ul|雲峯}}缺處黃金輪。{{ul|崇禮門}}中下魚鑰,{{ul|長安}}道上無行人。呼兒展席臨芳沼,夜深月色晴逾皎。亭亭翠蓋擁紅粧,香遠益淸風嫋嫋。樽中萬斛驅愁波,今夜不飮將如何?雖無{{ul|趙}}瑟《鸞》、《鶴》操,邀與影娥同婆娑。 ===賀時佐兄拜右相=== 新呈黃閣躡三台,名重金甌不世才。贊協{{ul|舜}}衡齊日月,調和{{ul|殷}}鼎作鹽梅。宣麻欲下先聲動,彗孛初消甘雨來。日暮親朋爭蝟集,畫堂樽酒笑談開。 ===習射<sub>將行大射禮</sub>=== 六十年來始執弓,才能不及賣油翁。尋常只慣投壺樂,剡注專無貫蝨功。日照張帿迷遠近,風吹緩矢散西東。座中應有{{ul|歐陽子}},笑殺前身{{ul|蕭宋公}}。 ===扈駕西郊觀稼=== 鑾輿曉出向郊坰,龍衮登臨{{ul|望遠亭}}。萬隊貔貅連浦漵,千檣舸艦塞滄溟。{{ul|夏王}}省斂爲侯度,{{ul|魯}}{{ul|隱}}觀魚戒聖經。聖主與民同樂意,西成大有得安寧。 ===以雨雹,停大射禮=== 孰爲災蠥孰爲祥?造化玄機未易量。雷吼忽驚風散雹,雲開俄見日廻廊。畏天聖主停鑾駕,攝事公卿拜{{ul|素王}}。鼓篋{{ul|橋門}}應萬億,竟張羅網策賢良。{{*|雖停射禮,三公攝祭,仍設別試取士。}} ===患病=== 有涯塵世事無涯,兩眼昏花鬢易皤。手足不仁緣老洫,皮膚多癢冒風邪。難將{{ul|扁鵲}}奇方試,欲倩{{ul|麻姑}}妙手爬。矍鑠氣消甘鱉縮,漸知門巷雀堪羅。 ===移拜中樞二首=== 逢嗔如屋意難安,老病相尋又一難。投紱自甘林下棄,聖恩猶許換閒官。 食祿投閒分所安,望兼{{ul|隴}}、{{ul|蜀}}自應難。何須鬱鬱奉朝請?樞密淸高亦大官。 ===聞雁=== 一聲天上雁,深夜向何陬?凝瓦霜華重,當空月色留。不遭矰弋駭,應迫稻粱謀。憐爾哀呼急,尤增萬段愁。 ===三不如人歎=== {{ul|廣文學士}}才超越,當時藉藉稱三絶。{{ul|東坡}}天手妙無倫,三不如人曾有說。我無{{ul|廣文}}畫詩書,反有{{ul|東坡}}三不如。少時猶尙不如人,況今摧頹六十餘。射不如人百步至,酒不如人一杯醉。棋不如人尤有甚,邀人對局常先躓。謀生性拙亦如斯,官至六卿家無資。惟有{{ul|鄭五}}歇後詩,自吟自笑撚霜髭。 ===隣友李上舍送盆菊二首=== 黃黃白白又紅紅,冒雨繁開特地濃。多謝先生心匠巧,養成芳艶慰衰翁。 渠不負余余負渠,對渠多病酒杯疏。重陽翌日猶嫌晚,何況凄涼十月初。 ===與如晦、有本登西園高榭=== 雨後西風天氣晶,携壺遊子喜秋晴。楓林紅簸蕭蕭蘀,栗樹黃凋摵摵鳴。力疾來參行樂會,破愁閒聽戛雲聲。明年此會知誰健,{{ul|子美}}詩情卽我情。 ===盧宣{{校|成|城}}挽章二首=== 天人夙德冠臣隣,餘事文章亦絶倫。忠藎丹心昭日月,功名黃閣畫{{ul|麒麟}}。五朝元老經綸手,七袠高年福祿身。欲識深仁遺愛澤,巷停舂杵盡傷神。 顧余齷齪一迂儒,自幸蓬麻賴所扶。早卜芳隣隨杖屨,又同賢胤托葭莩。玉堂揮麈陪談久,絳帳摳衣味道腴。已矣風標無復覩,仰攀轜紼獨長吁。 ===得五白鷄=== 旣得雙鷄又得三,五鷄毛羽白毿毿。雌能遺卵調晨饌,雄自知鳴喩曉參。散粟庭中資啄食,編荊窓外作籠龕。伴渠長夜開懷抱,莫怯風霜學啞箝。 ===南人送柚子=== 南國丘墟千木奴,團枝剡棘黃金珠。自從渡{{ul|淮}}變作枳,風土所繫形模殊。南人封襲筐篚篋,年年充貢朝玉闕。時時黃帕賜臣僚,歸遺細君相怡悅。豈料至尊所供餘,飛塵萬里來遺余?十箇帶葉如新採,光華滿室驚睢盱。噀人香霧霏霏射,剝皮如肉甘可嚼。或漬崖蜜調爲漿,或成黃流作杯杓。色香與味俱三絶,庶幾慰此{{ul|相如}}渴。 ===失雁=== 野人重利施矰繳,罐燭藏時天漠漠。汝謀稻粱屢棲田,汝奴不謹遭束縛。初來委翅不能飛,稍稍循階欣飮啄。擬將待汝毛翮長,往訪江湖安所樂。能鳴不鳴非汝罪,我豈割烹資口腹?我之養汝何太愚?汝之背我何太迫?不曾來告主人別,乘雲一夕騰寥廓。上搜林藪下溝渠,僮僕四散求不得。江風蕭蕭江水寒,今夜不知何處泊。 ===喜如晦以都承旨出拜同知敦寧=== 箕裘知奏遇昌辰,喉舌恩榮世世新。旣是陞資叨峻品,不如隨意作閒人。鵷班橫帶黃金貴,萱室含飴鶴髮親。好待風暄桃李節,壽觴頻擧一堂春。 ===慕華館親閱=== 鳳幄高張抱野坰,縉紳分座滿前庭。數聲鼓動雷吟壯,兩隊軍圍鶴翼形。湛露濃涵天氣暖,瑞雲釀作雪花零。銀杯御醞何辭滿?扈駕歸來半醉醒。 ===謝李春州太守陶叟送野猪頭=== 將軍馬上神臂弓,一發五豝誇豪雄。磊磈載入明光宮,饔官承命分臘紅。自離鑾坡今廿載,盂鉢凄涼困菹菜。{{ul|春川}}太守寄書札,忽然到此吾猳艾。當初應作人立啼,畢竟未免遭屠刲。山中美味不獨享,白茅純束來相携。剛毛底蝨相弔哭,煙湯翠釜豐胹熟。棘匕拘出香滿盤,鑾刀紛紛如截玉。多謝老饞今得飽,半醉逍遙自捫腹。 ===立春日書懷二首=== 一陽葭管乙飛灰,四十五晨今已回。莫訝嚴凝風雪冷,寒中草木已胚胎。 才名卅載遇明時,食祿偸閒養白癡。隨例仰承春勝賜,曉窓分朶與童兒。 ===元日有感<sub>己未</sub>=== 換甲光陰隙裏駒,今朝戚戚少歡娛。宦名已達還先墊,家道纔肥反漸癯。{{ul|吏部}}輔車妨飮食,{{ul|舍人}}霜雪點髭鬚。不參歌舞華筵會,却怕紅粧笑老儒。 ===仁惠大王大妃挽章=== {{ul|馬鄧}}門闌盛,{{ul|姜任}}德性敦。坤闈曾配極,{{ul|長樂}}久居尊。素柰悲中路,{{ul|靑烏}}卜舊原。西郊千斛淚,鵠立送輬車。 ===太廟齋室,雪後夜聞松濤=== 大夫上世居{{ul|東嶽}},仍雲綿綿散{{ul|京洛}}。閟宮有侐蒼山根,來作輿衛張帷幕。忽逢滕六屑瓊瑰,糢糊鬢髮如塗堊。華巓日照白皚皚,百尺飄零半空落。入夜飛廉爲誰怒?東西奔騰掀橐籥。天籟自動地籟喧,萬竅呼號一時作。孰披拂是爭畏隹?孰呼吸是爭噴薄?恍驚{{ul|三峽}}{{ul|灔澦堆}},豪湍觸石散晴雹。室如船舫久搖蕩,始疑身世無所泊。憶曾浮自{{ul|三江}}回,銀山與我相前却。忽然飛夢入其地,恐逐蛟龍塡溝壑。俄驚五鼓催曉起,向之鬧者還寂寞。靜中而起靜中消,星河燦燦揷高閣。衆人方睡余獨笑,笑彼造物多戲謔。排寒欲壓崔嵬胸,淸齋食菜無杯杓。 ===白鷄與金鷄爭雌相鬪,傷一眼=== 養爾築塒榤,兩兩分雌雄。蘧篨忽不殄,非耦爾相從。但知色可慕,不悟汝爲戎。{{ul|酆舒}}傷{{ul|潞子}},變作獨眼龍。{{ul|杜子}}小冠裂,{{ul|苻生}}一淚空。低摧羽毛碎,憤氣猶塡胸。自今宜節性,戒愼飭爾躬。我言非誣爾,愼勿輕老翁。 ===傷春二首=== 去年今日此園中,春去人亡室已空。惟有春光來有信,杜鵑開遍去年叢。 花時無時不狂風,纔見開紅又落紅。容易春光今背去,無人携酒慰衰翁。 ===與而毅、景元遊藏魚洞,郞官十人從之=== 蓐食踰北嶺,循溪入洞門。洞門幽且阻,磽确少平原。巖㟼劃唅呀,萬古於菟蹲。忽逢春色亂,桃李滿孤村。鋪茵掃白石,縶馬依松根。飛泉灑巖窾,白日驚霆喧。日光照深泓,俯見金鱗飜。同遊八九隊,歡娛羅酒尊。晴雹散壺博,鉅屑霏談論。持觴苦相勸,玆樂矢不諼。軒冕儻來寄,英雄不長存。逢場不痛飮,奈彼{{ul|劉伶}}墳?回首日車側,林深山易昏。晚景尤可愛,欲賦還忘言。 ===翌日又與如晦、有本登後園南亭,姜用休亦參。金伶與小娥鼓琴=== 孤亭倚南麓,雲樹新蔥蒨。東南眼界豁,十里瞰芳甸。千家桃李蹊,花枝爛明絢。春風澹蕩來,散作紅千片。飄飄泛羽觴,簌簌吹人面。擧杯惜春忙,淸香和酒噀。哀絃動左右,鶯舌千萬變。對此却欣然,堅坐聽之遍。顧謂{{ul|仲容}}徒,有酒便游衍。歲月雙跳丸,身世了一電。觴詠可資談,魚蔬足供饌。所貴承權輿,何必辦芳宴?扶筇陟嵯峨,筋骨自忘倦。老境無限憂,憑君欲消遣。 ===鑾輿幸七德亭閱武,未得扈駕,獨坐書懷=== 龍旂曉拂碧江潯,十里平沙鬧羽林。風擺落花紅滿榻,獨憑烏几坐鳴琴。 ===紅桃樹摧折已久,枝柯猶仆地發花=== 虎倒龍顚已拔根,數枝憔悴半心存。莫言老物渾無用,猶自敷英映酒樽。 ===如晦在江亭,邀余設酌=== 十里南江隔軟紅,登臨眼界豁西東。高低屋隱層層樹,窈窕牕開面面風。遮網漁人分錦鯉,臂鷹隣叟獻華蟲。樓前估客挐舟過,仰聽笙歌鬧半空。 ===以文藝試試官鎖居仁政殿,三日適値大雨。書示希明=== 頑雲翻墨雨傾盆,萬弩排空室瓦喧。噤舌黃鸝穿樹去,垂頭紅藥向階飜。鎖闈無暇相酬唱,讀策惟時苦討論。猶勝春蠶方食葉,未成功績已黃昏。 ===庭試,命文士製半仙戲詩=== 堪笑{{ul|明皇}}戲半仙,太平寰宇染腥羶。命題今日非耽樂,要與臣僚戒十愆。 ===端午日如晦奉太夫人設酌于春暉亭,令兒女隊爲鞦韆戲,亦有比丘尼來參者=== 端陽風日媚淸姸,環坐高堂骨欲仙。萬樹綠陰遮院宇,三行紅粉競鞦韆。纔看珠履拖平地,忽駭螺鬟颺半天。祝壽萱闈供一笑,年年杯酒奉周旋。 靑娥皓齒笑空姸,浪作人間{{ul|謝自然}}。強屈春心寄蘭若,還隨女伴鬪鞦韆。霜袍日照鵝毛嫩,烏帽風輕燕翼翩。忽訝微塵成淨界,如來方便{{ul|散花天}}。 ===耆之軒前引流爲池,池中設假山,環奇可觀,余與子俊、叔強同賞=== {{ul|蔡侯}}天機精,所得悉臻妙。身雖隱市朝,逸氣秋空鷂。胸中蘊方便,幻出千里嶠。崢嶸起峯巒,呀豁分隧竅。苔花半斑駁,杉楊雜蘿蔦。渴烏吐飛泉,晴雪散巖峭。隱隱有招提,朱碧林間耀。騎驢人過橋,僮後行荷蓧。孤舟泝素波,人影相涵照。鶴髮者誰子,依岸坐垂釣?秋毫儡累具,一一形容肖。怪怪復奇奇,如君古亦少。泉石入膏肓,淸意無人料。我獨悟其趣,襟期自赴召。相逢目擊間,撫掌時一笑。 ===慰于後喪子=== 君是東門子,當效{{ul|東門吳}}。{{ul|吳}}爲一賤士,坦然心無虞。{{ul|商}}也遊聖門,未免雙眼枯。鍾情縱云恫,理數終難逋。神奇與臭腐,{{ul|彭}}殤同一途。何用咎造物,怛化驚哀呼?功名滿{{ul|麟閣}},富貴日敷腴。努力加餐飯,善保千金軀。 ===北窓=== 解衣散髮傲斜陽,臥看行雲點太蒼。滿榻淸風來有信,北牕身世到{{ul|羲皇}}。 ===判京兆用休、冬官亞卿君諒、右尹士元會濟川亭,余亦往參。京畿監司耆叟設酌=== 靑山如畫捲輕嵐,樓枕長江萬景涵。風遠笛聲搖極浦,日斜帆影落淸潭。使君樽酒筵初秩,客子風流興正酣。自幸陳人參盛列,愧無佳句侑淸談。 ===題友人《山水圖》=== 屋上萬疊山巑岏,屋前一面長江灣。華枅隱映雲林端,芝檽蕙柱辛夷欒。長風送雨吹林巒,冷冷洞壑爭豪湍。蒻笠漁父輕波瀾,長繩擧網臨平灘。得魚相輸心更閒,紅鱗尺鯉編蘆萑。一翁扶醉行蹣跚,翻風破傘如飛翰。長年倚棹依江干,欲上未上仍盤桓。一翁野服而黃冠,蕭然獨坐憑雕欄。憑欄縱目窮遐觀,江湖滿地襟懷寬。誰人吮筆施朱丹,異境恍惚移霜紈。木蘭墜露淸漙漙,障子颯颯風生寒。淸空塵土兩漫漫,欲往從之歸路難。此中高人如可攀,誅茅卜築同考槃。如將土餠充飢餐,摩挲終日空長歎。 ===同工曹、京兆府,看審城中可撤家舍=== 根本神都{{ul|漢水}}陰,山回龍虎窈而深。百年煙火紛成聚,萬屋歌鍾正鬧吟。闤闠縱橫人似海,街衢交錯土如金。爭尋隙壤開軒宇,分占幽蹊傍樹林。不是有心臨魏闕,偶因無地斸層岑。誰人能解靑烏術?愧我空悲白髮簪。自信形骸猶矍鑠,強扶筋力陟嶇嶔。重陽節近登高遠,野菊花開滿意斟。邂逅故人同酩酊,團圝今日暢胸襟。却憑官事成佳會,半醉歸來日欲沈。{{*|判尹{{ul|姜用休}}、左尹{{ul|韓斯文}}、參判{{ul|金君諒}}、參議{{ul|閔師騫}}同會。}} ===十二月二十三日雪=== 天敎滕六碎龍鱗,六出花開一夜春。無數瓊瑤堆屋角,客來不覺主人貧。 cjx2vsmvkekaiuhnyy5es5a2gielmxb 中共中央关于授予“七一勋章”的决定 (2026年) 0 5796410 7905996 7905969 2026-07-01T14:04:10Z ~2026-37515-01 121995 790599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关于授予“七一勋章”的决定 |year=2026 |month=7 |day=1 |发布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type=中共中央的决定 |previous=[[中共中央关于授予“七一勋章”的决定 (2021年)]] |next= |from= }} {{c|'''{{x-larger|中共中央关于授予“七一勋章”的决定}}'''}} {{c|{{楷体|(2026年7月1日)}}}} {{gap}}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105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披荆斩棘、乘风破浪,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在中华民族发展史和人类社会进步史上写下壮丽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辟百年大党自我革命新境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gap}}105年栉风沐雨,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勠力同心、前仆后继,谱写了气吞山河的英雄壮歌。进入新时代,一批又一批先进模范不断涌现、躬身示范,树立起可学可做的时代标杆。为隆重表彰长期扎根基层、为党工作、为民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功勋模范党员,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党中央决定,授予马善祥、王於昌、李连成、吾哈斯·苏来曼、吴亚琴、{{box|陈俊武}}、赵亚夫、钟掘同志“七一勋章”。 {{gap}}这次受表彰的“七一勋章”获得者,是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党员的杰出代表。他们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贞不渝,以赤子之心许党报国,为党和人民事业奉献自己的一切;他们坚持人民至上,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不懈奋斗;他们砥砺使命担当,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平凡岗位上埋头苦干、攻坚克难,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他们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赢得全党全社会广泛赞誉。 {{gap}}当前,我国发展已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号召,全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以“七一勋章”获得者为榜样,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拼搏进取、奋发有为,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PD-PRC-CPC}} bl5c67lrjifn9jgwzf2om6fsgmbtqo1 月沙先生集/卷十八 0 5796412 7905974 2026-07-01T13:35:45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十八]]至[[月沙先生集/卷之十八]] 7905974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月沙先生集/卷之十八]] bd5bc8t1k9bkbqv2zge7aqfh028tykt 月沙先生集/卷二十一 0 5796413 7905977 2026-07-01T13:36:27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二十一]]至[[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一]] 7905977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一]] k1n6xaxihjhxwul273slsdacir5q3hb 月沙先生集/卷二十四 0 5796414 7905980 2026-07-01T13:38:37Z Blahhmosh 79595 Blahhmosh移动页面[[月沙先生集/卷二十四]]至[[月沙先生集/卷之二十四]] 790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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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056 勸世良言 v.1.pdf|勸世良言1]]、[[: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116 勸世良言 v.2.pdf|勸世良言2]]、[[: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188 勸世良言 v.3.pdf|勸世良言3]]、[[: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246 勸世良言 v.4.pdf|勸世良言4]]、[[: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294 勸世良言 v.5.pdf|勸世良言5]]、[[: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360 勸世良言 v.6.pdf|勸世良言6]]、[[: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414 勸世良言 v.7.pdf|勸世良言7]]、[[: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492 勸世良言 v.8.pdf|勸世良言8]]、[[:commons:File:Harvard drs 428686564 勸世良言 v.9.pdf|勸世良言9]] |contributors= 梁發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8c396663l9soo9uw1g5b4ilsxhvn6rx Talk:欽定舊遺詔聖書 1 5796418 7906010 2026-07-01T14:29:3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1853年 |source= [https://bible.fhl.net/ob/nob.html?book=407 1853年欽定舊遺詔聖書] |contributors= 信望愛珍本聖經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010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1853年 |source= [https://bible.fhl.net/ob/nob.html?book=407 1853年欽定舊遺詔聖書] |contributors= 信望愛珍本聖經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6qveamnyfgp4kyemn0d7wmnekm3zp7m Talk:欽定前遺詔聖書 1 5796419 7906011 2026-07-01T14:31:0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1853年 |source= [https://bible.fhl.net/ob/nob.html?book=439 1853年欽定前遺詔聖書] |contributors= 信望愛珍本聖經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011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1853年 |source= [https://bible.fhl.net/ob/nob.html?book=439 1853年欽定前遺詔聖書] |contributors= 信望愛珍本聖經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qgvppq9nobincygvcs04mzcpdxdttvk 建天京于金陵论 0 5796420 7906014 2026-07-01T14:44:49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唐吉訶德的侍從移动页面[[建天京于金陵论]]至[[建天京於金陵論]] 7906014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建天京於金陵論]] cfkspbs1wy3fpj0dltbbqn8vjlrme4l 太平天日 0 5796421 7906016 2026-07-01T16:16:10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太平天日 | section = | author = 洪秀全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皇上帝大怒降救以色列出麥西邦過紅海顯大神 蹟誅滅妖侯到西柰山 皇上帝親設十款天條柰後世多中魔計屢犯天條 皇上帝大怒欲盡滅世人斯時幸有 救世主天兄基督是 皇上帝太子情願降凡捐軀替世人贖罪 皇上帝割離恩愛因遣 天兄基督降生猶大邦顯…” 790601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太平天日 | section = | author = 洪秀全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皇上帝大怒降救以色列出麥西邦過紅海顯大神 蹟誅滅妖侯到西柰山 皇上帝親設十款天條柰後世多中魔計屢犯天條 皇上帝大怒欲盡滅世人斯時幸有 救世主天兄基督是 皇上帝太子情願降凡捐軀替世人贖罪 皇上帝割離恩愛因遣 天兄基督降生猶大邦顯無數神蹟年三十三被 太平天日 詔書一當初 天父上主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日 完工上古之時普天下皆知感謝 皇上帝恩典當挪亞時世人被邪魔誘惑滛穢世間一 皇上帝大怒連降四十日四十夜大雨洪水橫流沉 沒世人殆盡至後天下皆敬畏 皇上帝惟以色列爲最麥西侯獨苦害之 君王母李王長次兄仁發仁達嫂黄信王娘賴又 正月宮等咸在對殳尤悲曰有負父兄 功勞矣又命其妻賴又正月宮云爾爲 朕妻爾不可嫁爾身懐姙未知男女男歟 當依兄勿嫁女歟亦然舉家之悲妻尤悲 甚俄而天使扶 眞主坐轎迤運從東方大路而昇 主在轎甚不過意到天門兩旁無數嬌娥美女 太平眞主此又是 天父 天兄莫大之恩愛憐恤世人故特賜眞光照凡間 主年二十五歳在天酉三月初一日子刻見 無數天使自天降下說接昇天又見穿黃 袍小孩子至面前見有像似雄雞高數尺 立于其前 君王父 朕身潔净天母乃引見 天父上主皇上帝頭戴高邊帽身穿黑龍袍滿口金 鬚拖在腹尙像貌最魁梧身體最高大坐 裝最嚴肅衣袍最端正兩手覆在膝尙 主到前跪拜畢立於旁 天父上主皇上帝悲詔曰爾昇來麽 朕說爾知甚矣凡間人多無本心也凡間人誰非 朕所生所養誰非食 迎接 主目不邪視到天堂光彩射人逈異塵凡見無 數穿龍袍角帽者咸來見 主繼傳旨剖 主腹出舊換新又將文字排列旋繞 主前一一讀過後有天母迎而謂曰我子爾下 凡身穢待爲母潔爾於河然後可去見爾 爺爺 知妖魔害死他纏捉他他反不知 朕甚恨焉憫焉 主聞此詔心甚不平欲卽去勸醒他們使各人 識得妖魔詭計回心敬轉 天殳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難難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 主坐裝衣袍要齊整頭要軒昂身要挺直兩手 朕食衣 朕衣誰非享 朕福天地萬物皆 朕造成一切衣食皆 朕賜降如何凡間人享 朕褔多瞞昧本心竟無半點心敬畏 联甚爲妖魔迷惑耗費 朕所賜之物以之敬妖魔好似妖魔生他養他殊不 天父上主皇上帝見妖魔十分作怪怒甚立差天使 下凡誅滅妖魔條上來矣斯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看一切妖魔總無非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迷壞世人行邪事犯天條不 必敬畏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而敬畏他之意間有不敬畏他者 他則擾害之苦磨之 主怒甚因請 要覆在膝兩脚要八字排開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撈 主在高天指點凡間妖魔迷害人情狀一一指 主看湖又將其手降賜凡間妖魔卽冒功勞亦 一一指 主看淜指畢 主見 皇上帝回頭不看有時 朕手叚主曰但容他一陣旣難爲我兄弟姊妹受氣 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且看他們如何若果容不得 便一槪驅逐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指主看出這四方頭紅眼睛之 妖魔主時時關顧他看見他總是古古怪 怪迷惑人纒捉人主因請 天父上主皇上帝逐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爺爺他們如此作怪如何不誅 滅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主曰不但凡間有妖魔卽高天 三十三天亦闖有妖魔矣主曰 爺爺有這樣大權能要他生卽生要他死卽死緣何 容他們闖來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暫容他們作怪一陣然後收他 難道他們還走得 堂間有被迷壞心腸者亦欲跟隨他走斯 時 救世主天兄基督統衆天使咸集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發聖旨凡高天人有跟隨妖魔 頭走者個個要捉囘凡有奸心帮妖者及 一切偷闖之妖魔仔個個要驅逐下去又 推勘妖魔作怪之由總追究孔丘敎人之 書多錯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曰他們果如此作怪爾奉 朕命斥逐他走主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斥逐妖魔頭曰朕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吩咐朕來諭爾速速好走矣這妖 魔頭凡間人所稱閻羅妖又稱東海龍妖 者想走又不想走主廹他走日爾速走此 處所仼甚好但爾無福氣又爾腥腥臭臭 身何得居此處住妖魔頭無奈何乃走天 此書甚多差謬連爾讀之亦被其書敎壞 了 天殳上主皇上帝因責孔丘曰爾因何這樣敎人糊 塗了事致凡人不識 朕爾聲名反大過於 朕乎孔丘始則强辯終則默想無辭 天兄基督亦責備孔丘曰爾造出這樣書敎人連 朕胞弟讀爾書亦被爾書敎壞了衆天使亦盡歸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擺列三等書指主看曰此一等 書是 一朕當前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此書是眞無有 差錯又此一等書是 朕當前差爾兄 基督下凡顯神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傳之書 此書亦是眞無有差錯彼一等書這是孔 丘所遺傳之書卽是爾在凡間所讀之書 天殳上主皇上帝乃念他功可補過准他在天享福 永不准他下凡當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戰逐妖魔賜金璽一雲中雪 一命同衆天使逐妖魔三十三天逐層戰 下其跟隨妖魔頭走之兄弟姊妹逐一捉 囘高天其有奸心帮妖魔頭及偷闖之妖 魔仔逐一騙趕驅趕甚妖魔頭同這妖魔 仔回頭同主戰但勢不能抗主那時有 咎他主亦斥孔丘曰爾作出這樣書敎人 爾這樣會作書乎孔丘見高天人人歸咎 他他便私逃下天欲與妖魔頭偕走 天父上主皇上帝卽差主同天使追孔丘將孔丘捆 綁解見 天父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甚命天使鞭撻他孔丘跪在 天兄基督前再三討饒鞭撻甚多孔丘哀求不己 時欲遽收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呼曰不可不可只斷服他就罷 主不解其故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諭曰這妖是考蛇能迷人食人靈 动若卽收他許多被他食之靈秋無救矣 况污穢聖所故暫容他命卽這妖魔仔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亦吩咐主不可遽収他待到凡間一 這一重天然後砍他也主有時戰困而睡 天父上主皇上帝作主妖魔雖詭計百出總一一被 主破盡主與妖魔戰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在其後 天兄基督亦在其後執金要照妖妖不能害主且 妖不敢見金璽見金要卽走其妖頭甚作 怪多變有時打倒地倐變爲大蛇矣又將 大蛇打倒倐又變爲別樣矣能變得十七 八變雖狗虱之小亦能變焉主戰到憤怒 妖魔頭巳先遁去矣於是妖懾服其遵命 落十八重地獄不敢作怪者三分居二焉 主有時戰餓其 天母及衆小妹摘高天甘菓畀主食其色甚黃其味 甚香主與妖戰其 一天母及衆小妹亦皆出力助主故所戰無不勝矣戰 勝囘歸高天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十分歡喜乃封主爲太平天王大 衆天使重重圍護妖不能害睡醒又戰其 三十三天所關偷之妖魔仔及有奸心帮 妖魔頭者俱一一逐下凡間逐下凡間這 重天時主怒甚大呼衆天使日斬斬衆天 使乃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 救世主天兄基督命又奉主命將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賜主雲中雪砍了妖魔無數而 天父上主皇上帝有時命其 天兄基督敎主讀字不變 天兄基督發怒其天嫂勸止其 天兄天嫂甚思量他可稱長嫂當母焉其 天兄基督或有苦廹其 天母卽勸止其 天兄其 一天母甚慈愛他洵稱嬌貴之極焉主正月宮在髙天 道君王全 天殳上主皇上帝命主曰爾名爲全矣爾從前凡間 名頭一字犯 朕本名當除去爾下去凡間時或稱洪秀時或稱洪 全時或稱洪秀全爾細弟之名與爾名有 意義焉其時主在高天有殿在東郭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他唱詩或字眼不變 天殳上主皇上帝敎一字一字長聲而唱則變 然退回 天父上主皇上帝烈怒主乃吩咐其正月宮曰爾且 帶子同爺爺媽媽哥哥嫂嫂及衆小姑同 居往待朕下凡理爺爺事畢然後昇天同 爾享安樂焉於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同其 天兄基督及衆天使送主下凡見凡人剃頭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貪威風見凡 事主甚恭謹其時正生一子未曾安名其 高天衆小妹亦時或陪主讀詩書琴簫鼓 樂快活無窮主此時不願下凡矣但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命主曰爲爺敎爾多讀些詩書 後作憑據爾仍要下凡也爾若不下凡凡 間人何能得醒得昇天堂乎主曰唯唯但 主心不願下凡矣有時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催促甚主不得已旣下幾重天仍 朕唱詩與爾聽爾牢記在心待後有對騐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唱曰 有個千字少一筆在爾身尙說話裝 有個介字頂尙頂財寳來装就成王 一長一短爾名字有刀無柄又無光 爺爺生爾是乜名一橫一點不是謊 有個鬍鬚五寸長彎彎一點在中央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 人好飲酒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好 吃見凡人食烟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出 烟見人滛邪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不成人 類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今名爲全 天殳上主皇上帝及 天兄基督臨下凡時有難色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勿懼爾放膽爲之凡有煩難 有 朕作主左來左頂右來右頂隨便來隨便頂爾何懼 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寫天王大道君王全七字差其 兵權放在主宮門首作憑據主自三月初 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畀爾對 淜此情旣對淜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 則無差矣但爾照此書行凡間人多毀謗 爾侮笑爾看小爾 朕唱詩與爾聽 一個牛蹄有百五人眼看見酒中壺 看爾面尙八十丈有等處所實在孤 主別 差朕來收妖怪朕下天時旣落了天羅地 網網盡妖怪矣其姊洪辛英來見主曰姊 朕是太平天子以手畫寫太平天子四字 與姊看有時唱高天之聲與他們聽人以 爲顚又有不論男婦其人好來見主卽施 禮請坐極好講話其邪人來見主則大聲 叱曰爾速速走朕是何人爾敢大胆來見 朕朕乃眞命天子斬邪留正爾識得朕麽 一日昇天至送下凡時約四十餘日 天殳上主皇上帝雖吩咐甚悉旣在凡間時則未能 盡醒然於心也後君王母李在宮門首 覔見此七字君王父持與主看主曰天 果是更朕名爲全也主遂對其父兄曰朕 是天差來眞命天子斬邪留正其族人或 親戚來見主手直放在胸前比人要正日 爾們要速速鍊正天話爾們變妖矣今天 看見其書說有一位造天造地造萬物大 主宰之 上帝人人皆當敬畏他崇拜他至於世間所立一切 邪魔該殺皆是凡間人中了蛇魔鬼蜮之 計至爲其所捉陷入地獄沉淪世人切不 可跪拜他要囘心敬轉 上帝方能脫魔鬼之手得尙天堂又說有一位 救世主基督是 其父兄及旁人俱不湖其故總以爲顚 君王父且罵之主曰朕不是爾之子爾罵 得朕麽人愈以爲顚不知此正是高天妙 算正天所以遮護主也主自是志度恢宏 與前逈不相同年三十一歲在癸榮六月 有一天將曉時主聞有老人在床前呼喊 日爾還這樣好睡乎爾還不醒乎主卽起 身自思曰奇矣時主適看勸世良言一書 基督年三十施敎傳徒勸世人要在 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遵守天條方得昇天 年三十三贖罪期至被世人陷害釘死十 字架完成 上帝遣降㫖意死後三日復醒仍與門徒講湖天情 四十日之久然後昇天吩咐門徒曰天地 之間朕操萬權矣爾們且往普天下萬郭 廣傳福音與衆人聽信者則得救不信者 上帝太子前一千八百餘年 上帝因世人信邪魔行邪事背逆罪大欲盡滅世人 則不忍於心欲盡赦世人則有碍於義因 於無可如何中乃差太子 基督降世替人贖罪代世人受苦難臨降世時天 使讚掦空中曰今日有生 救世主矣天上榮歸 上帝地下太平人間恩和矣 天殳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 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界爾對 湖此情旣對湖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 則無差矣卽此一部書也主此時如勞 初覺乃作感悟而罪詩曰 吾儕罪惡是滔天幸賴基督代保荃 克勝邪魔遵聖誡欸崇上帝正心田 天堂榮頃人宜燕地獄四沉朕亦憐 則被定罪矣又說現今 基督在高天爲萬郭 救世主 天父上主皇上帝交權與他統衆天使救世人脫魔 鬼之手等語將此書所說反覆細勘因想 起天酉年昇天及下天所見所爲之情一 一與此書所說互相印証若台符節主 乃悟當日臨下凡時 同別人較好就是不敬 天殳上主皇上帝反敬邪魔歷歷互証一番其家人 方醒舉家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却一切邪魔遵守天 條主有族弟干王洪仁玕頗有信德見 識主將此情對他說湖他卽醒悟主 又將此情說知南王馮雲山南王馮雲山 亦有見識信德一間卽醒悟三人同在 及早囘頭歸正果敢將方寸俗情牽 首與蓮花塘李敬芳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主勸其家人要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主家 人初不信乃將昇天時叱其父兄等語曉 其家人曰朕昇天時所話老亞公卽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話有些食同別人飲了食了就 是敬邪魔所話爾們無本心去却老亞公 英德凾江陽珊連坍等處三月十八日到 白虎圩主比時意欲自已往遊八排分 發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三人回家馮瑞 嵩馮瑞珍二人則願回南王馮雲山則願 與主遍游天下艱苦甘心主乃與南 王雲山別馮瑞嵩馮瑞珍往遊八排到南 江排將此情此道勸化猺人數日乃出珊 到蔡江主曰現今不若到廣西也由蔡 天父上主皇上帝回前悔罪同往石角潭浸洗七月 十四口主到五馬嶺將北情對彭參平 彭昌玕彭壽伯等詔湖他們亦在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具初年頗有人信從之 者年三十二歲在甲辰二月十五日主 同南王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出遊天下 將此情敎導世人始由廣東省城繼由順 德復旋回轉遊南海番禺增城從化淸遠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傅送人主與南王常寓黃盛 均家其二表兄黃盛潮三表兄黃盛乾四 表兄黄盛坤五表兄黄盛爵等則接至家 焉主聞土人說此處有六窠妖庙一男 一女甚靈主問曰是夫婦乎土人曰非 也當初二人在此山和歌苟合而死後人 傳聞得道故立像祭祀主曰有是哉何 凡間人愚旦甚他淫奔苟合天所必誅而 江到珊逕由珊逕到石田到荔枝舖由荔 枝舖到金庄由金庄到南豐由南豐到魚 撈由魚撈封川由封川到容圩由容圩到 藤縣由藤縣到大武由大武到木落由木 落到蒙圩一路俱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庇護四月初五日由蒙圩到廣西 灣州桂縣賜谷村黄盛均表兄家下主 寓貝家時寫勸人拜 與南王到田寮語言有拂逆主卽回賜 谷村與南王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等 議囘東主欲連夜到林橋待湖早他三 人趕來也洪仁球曰爾連夜私走人有猜 疑焉乃湖早詔表兄黃盛均曰朕欲回東 矣黃盛均曰他三人回得臣子黃維正現 未放出主回不得不若他三人先回去 罷待臣子出來然後送主囘東未遲也 得道且問得何道乎乃悟廣西滛亂男女 和歌禽獸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故作詩 以斥云 舉筆題詩斥六窠該誅該滅兩妖魔 滿珊人類歸禽類到處男歌和女歌 壞道竟然傳得道龜婆無怪作家婆 一朝霹靂遭雷打天不容時可若何 七月時候主見表兄家苦甚難過意適 主勸表兄黃盛均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使他朝晚求 人父上主皇上帝救黃爲正早早釋放覲王黄爲正 旣歸家後主亦勸他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遵守天條此處兼有人信從眞道 十月初主欲回東乃聞南王還在潯州 初九日黄盛均送主到潯州主到南 門掌塘張考水處跟問南王張考水曰九 主决意要囘黃盛均泣曰主若囘東 我亦不留命矣南王雲山三人並勸主 勿囘二十三日主遣南王馮雲山洪仁 球恤王洪仁正三人先囘東黃盛均送三 人到潯州三人留滯六七天盤費用去些 南王此時見主未回他是不願回東兼 有張永綉勸他同伴不回故南王獨留潯 州八月十五日覲王黃爲正出班房其先 心主到家跟問南王回來否俱苔未回 乃知南王還在潯州也此時干王洪仁玕 染病見天啓奏主曰兄三十八歳方登 天子位也南王與張永綉留滯潯州月餘 後至古林張家乙巳年南王寓紫荆山高 坑冲張家南王時常將此情敎導人間有 信從眞道焉丙午年南王寓黃泥冲曾玉 珍家南王亦時常將此情敎導人曾玉珍 月二十時候南王同我姪張永綉商議回 東也近日二人未曾到此處大約二人旣 回東矣主乃不復尋南王別表兄登舡 而回二十一日始到家主自二月十五 日出遊以後該處人訛傳主與南王被 人陷害其父兄半信半疑時時納悶主 妻賴又正月宮時時啼哭後有洪仁球恤 王洪仁正二人帶回家信其父兄方纔放 東省城禮拜堂後干王仁玕囘歸 主獨留禮拜堂與花旗番羅孝銓共處數 月主曆將舊遺詔聖書前遺詔聖書細 覽乃悟當前戰妖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下凡顯蹟 設誡所遺傳之書卽此舊遺詔聖書也幷 悟 天殳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差爾兄下 子曾雲正頗有見識信德一聞此情卽回 心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遵守天條他却信得眞 不獨不拜偶像且時常侮弄偶像人以爲 顚他亦無猜疑焉丁未年南王仍寓張玉 珍家主回東後年三十三歲在乙巳矣 作原道救世詔原道救世訓年三十五歲 在丁未二月初主與干王洪仁玕到廣 帶一劒盒尙鑿有全字者亦被奪去行李 銀錢一空止剩存些替換衣服是日到悅 城進退兩難次日由悅城到九官由九官 搭舡到德慶州時無盤費心頗煩時有三 水陳某二人勸慰曰舡到灘頭水路開 主亦以爲然凡事有高 天作主朕今且去搭梧州渡看 天父如何救我也主坐舡愁煩無語只暗求 凡顯神蹟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詔之 書卽此前遺詔聖書也六月初十日 主再遊廣西卽由省城到官窑由官窑到 西南由西南到廣利由廣利到肇慶由肇 慶到祿步由祿步到梅子汎地海邊灣有 十餘强盗攔路主拔劍強盜跪賺曰我 們是查私考將不得動手主未開言强 盜旣舉鎗砲刀銃圍住主此時身尙所 其四人相談曰此先生如何這樣愁悶又 不食飯他又不是病必定別有事情試問 他如何主聽知四人論已仍歸自已臥 處江西李相肇開口問先生有何愁悶飯 又不食主見問將根由對他詔明四人 齊聲曰主不早說明今晚主同我四 人食飯飯錢臣們同主拆渡錢臣們相 勸渡仔但不知主到何處還要幾多盤 天父上主皇上帝憐救因想當前昇天臨送下凡時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放胆爲之凡有煩難 有朕作主今日當煩難勢必有救但不 知 天殳上主皇上帝如何救我也 主每天只食一餐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化醒舟人時有江西李相肇廣東 歐純歐艮高要陳正主到舡尾食茶 蒙圩到桂縣賜谷村舊歲八月南王同曾 澐正由紫荆珊來探黃盛均故黃盛均等 知南王在紫荆珊也主甫到數日便欲 到紫荆珊七月十五日主同覲王黃爲 正由賜谷到勒馬由勒馬到東鄕十七日 由東鄕路過逢九妖庙主入庙命覲王 黃維正捧硯主舉筆題詩在壁云 朕在高天作天王爾等在地爲妖怪 費方能得到也主曰朕到潯州桂縣但 約數百文足矣四人曰數百文旣足便易 易矣主見四人如此大義較放心些暗 謝 天父上主皇上帝舡到梧州四人支拆飯錢外 主於是由梧州搭舡到容圩由容圩到珊 寮由珊寮到膝縣由膝縣到珊村由珊村 到大烏由大烏到馬皮由馬皮到蒙圩由 主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曾玉景曾觀瀾 等寫奏章求 天殳上主皇上帝選擇險固所在棲身焉九月初 主由黃泥冲轉寓高坑冲嘏王盧六家聞 土人說象州有一甘妖庙甚靈主問有 何靈土人曰象州州官朱某騐屍經過其 庙他敢拖州官朱某下轎要這州官朱某 送隆袍纔放他卽庙祝燒香點燈要打鑼 迷惑上帝子女心靦然敢受人崇拜 上帝差朕降凡間妖魔詭計今何在 朕統天軍不容情爾等妖魔須走快 是日到紫荆珊南王喜出望外越二日 主命覲王黃維正轉回桂縣主每天同 南王寫書送人時將此情敎導世人多有 信從眞道焉幸得曾澐正四處代傳此情 大有功力故人多湖醒也主居月餘 此妖魔罵曰朕是眞命天子爾識得 朕麼天酉年朕昇高天朕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朕同衆天使戰逐你們一切 妖魔那個妖魔不被朕戰到服處爾今 還認得朕麼若認得朕爾今好速速 落地獄矣打死母親爾大罪一敢冒 天殳上主皇上帝功勞爾大罪二天地萬物 天父上主皇上帝造成入人是 恐或撞見該處不敢亂講他若有人亂講 他他便作古怪害此人家中不安要此人 將猪牛祭他然後無事主又問其當初 如何出身土人奏說當初打死母親 主歎曰此正是妖魔也朕先救此一方 民九月十六日主率南王馮雲山曾澐 正嘏王盧六陳利往象州破此妖庙十七 日始到十八日主親到其庙以大竹搞 年坐爾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爾大罪 七纏捉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爾大罪八誘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爾大罪九種種作怪 作妖迷壞害累世人爾大罪十犯了十欵 大罪天理難容爾速下地獄永不准爾在 世迷惑害累世人命其四人將妖眼挖出 鬚割去帽踏爛隆袍扯碎身放倒手放斷 天父上主皇上帝生養故人人該跪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爾有何功德人不是爾生又不是 爾養不關爾事爾有何面目敢冒 天殳上主皇上帝功勞竟靦然受人拜跪爾大罪爲 何如乎迷惑 天殳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腸爾大罪三誘賺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爾大罪四纏捉 一天殳上主皇上帝子女靈动爾大罪五爾細妹與同 該處人民爾等知此甘妖怪旣犯了天條 大罪乎打死母親大罪一敢犯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大罪二迷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膓大罪三誘賺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大罪四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认大罪五細妹與同年共 坐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大罪七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大罪八誘壞 主題詩在壁云 題詩行檄斥甘妖該滅該誅罪不饒 打死母親干囯法欺瞞上帝犯天條 迷纒男婦雷當劈害累世人煷定燒 作速潛藏歸地獄腥身豈得掛隆袍 後寫太平天王題又寫天條及王詔貼壁 詔諭該處人民其詔云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眞命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詔諭 南王馮雲山亦題詩在壁云 奉天討伐此甘妖惡孽昭彰罪莫逃 廹我弟妹誠敬拜誘吾弟妹樂歌謡 生身父母誰人打敝首邪屍自我抛 該處人民如害怕請從土壁讀天條 十九日回歸紫荆珊自打破此妖傳聞甚 遠信從愈衆十一月初旬主又別南王 同曾玉璟由紫荆珊到桂縣賜谷村越數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大罪九種種作妖作 怪迷惑害累世人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 天理難容朕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親身到此毀破此妖繼自今其 令此妖永不准在世作妖作怪迷惑害累 世人幷令該處人等永不准復立此妖庙 仍拜此邪魔倘敢抗命定與此妖一同治 罪欽此 日曾玉璟囘紫荆珊主題詩誡他云 迷途旣返速加鞭振起雄心赶向前 盡把凡情丢却去方能直尙九重天 前此主與曾玉璟來桂縣時路經武平 十一因風雨甚主投宿黃四家 主將此情敎導該人間有人信從眞道者 焉 fg2w63zi99clp830qz3nxkr8b0qsd76 7906017 7906016 2026-07-01T16:18:1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01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太平天日 | section = | author = 洪秀全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太平天日 詔書一當初 天父上主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曰 完工上古之時普天下皆知感謝 皇上帝恩典當挪亞時世人被邪魔誘惑滛穢世間一 皇上帝大怒連降四十日四十夜大雨洪水橫流沉 沒世人殆盡至後天下皆敬畏 皇上帝惟以色列爲最麥西侯獨苦害之 <!--第3页--> 皇上帝大怒降救以色列出麥西邦過紅海顯大神 蹟誅滅妖侯到西柰山 皇上帝親設十款天條柰後世多中魔計屢犯天條 皇上帝大怒欲盡滅世人斯時幸有 救世主天兄基督是 皇上帝太子情願降凡捐軀替世人贖罪 皇上帝割離恩愛因遣 天兄基督降生猶大邦顯無數神蹟年三十三被一 <!--第4页--> 太平眞主此又是 天父 天兄莫大之恩愛憐恤世人故特賜眞光照凡間 主年二十五歳在天酉三月初一日子刻見 無數天使自天降下說接昇天又見穿黃 袍小孩子至面前見有像似雄雞高數尺 立于其前 君王父 <!--第5页--> 君王母李王長次兄仁發仁達嫂黄信王娘賴又 正月宮等咸在對殳尤悲曰有負父兄 功勞矣又命其妻賴又正月宮云爾爲 朕妻爾不可嫁爾身懐姙未知男女男歟 當依兄勿嫁女歟亦然舉家之悲妻尤悲 甚俄而天使扶 眞主坐轎迤運從東方大路而昇 主在轎甚不過意到天門兩旁無數嬌娥美女一 <!--第6页--> 迎接 主目不邪視到天堂光彩射人逈異塵凡見無 數穿龍袍角帽者咸來見 主繼傳旨剖 主腹出舊換新又將文字排列旋繞 主前一一讀過後有天母迎而謂曰我子爾下 凡身穢待爲母潔爾於河然後可去見爾 爺爺 <!--第7页--> 朕身潔净天母乃引見 天殳上主皇上帝頭戴高邊帽身穿黑龍袍滿口金 鬚拖在腹尙像貌最魁梧身體最高大坐 裝最嚴肅衣袍最端正兩手覆在膝尙 主到前跪拜畢立於旁 天父上主皇上帝悲詔曰爾昇來麽 朕說爾知甚矣凡間人多無本心也凡間人誰非 朕所生所養誰非食 <!--第8页--> 朕食衣 朕衣誰非享 朕福天地萬物皆 朕造成一切衣食皆 朕賜降如何凡間人享 朕褔多瞞昧本心竟無半點心敬畏 联甚爲妖魔迷惑耗費 朕所賜之物以之敬妖魔好似妖魔生他養他殊不 <!--第9页--> 知妖魔害死他纏捉他他反不知 朕甚恨焉憫焉 主聞此詔心甚不平欲卽去勸醒他們使各人 識得妖魔詭計回心敬轉 天殳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難難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 主坐裝衣袍要齊整頭要軒昂身要挺直兩手一 <!--第10页--> 要覆在膝兩脚要八字排開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撈 主在高天指點凡間妖魔迷害人情狀一一指 主看湖又將其手降賜凡間妖魔卽冒功勞亦 一一指 主看淜指畢 主見 皇上帝回頭不看有時 <!--第11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見妖魔十分作怪怒甚立差天使 下凡誅滅妖魔條上來矣斯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看一切妖魔總無非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迷壞世人行邪事犯天條不 必敬畏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而敬畏他之意間有不敬畏他者 他則擾害之苦磨之 主怒甚因請 <!--第12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爺爺他們如此作怪如何不誅 滅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主曰不但凡間有妖魔卽高天 三十三天亦闖有妖魔矣主曰 爺爺有這樣大權能要他生卽生要他死卽死緣何 容他們闖來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暫容他們作怪一陣然後收他 難道他們還走得 <!--第13页--> 朕手叚主曰但容他一陣旣難爲我兄弟姊妹受氣 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且看他們如何若果容不得 便一槪驅逐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指主看出這四方頭紅眼睛之 妖魔主時時關顧他看見他總是古古怪 怪迷惑人纒捉人主因請 天父上主皇上帝逐他 <!--第14页-->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曰他們果如此作怪爾奉 朕命斥逐他走主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斥逐妖魔頭曰朕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吩咐朕來諭爾速速好走矣這妖 魔頭凡間人所稱閻羅妖又稱東海龍妖 者想走又不想走主廹他走日爾速走此 處所仼甚好但爾無福氣又爾腥腥臭臭 身何得居此處住妖魔頭無奈何乃走天 <!--第15页--> 堂間有被迷壞心腸者亦欲跟隨他走斯 時 救世主天兄基督統衆天使咸集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發聖旨凡高天人有跟隨妖魔 頭走者個個要捉囘凡有奸心帮妖者及 一切偷闖之妖魔仔個個要驅逐下去又 推勘妖魔作怪之由總追究孔丘敎人之 書多錯 <!--第16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擺列三等書指主看曰此一等 書是 一朕當前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此書是眞無有 差錯又此一等書是 朕當前差爾兄 基督下凡顯神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傳之書 此書亦是眞無有差錯彼一等書這是孔 丘所遺傳之書卽是爾在凡間所讀之書 <!--第17页--> 此書甚多差謬連爾讀之亦被其書敎壞 了 天殳上主皇上帝因責孔丘曰爾因何這樣敎人糊 塗了事致凡人不識 朕爾聲名反大過於 朕乎孔丘始則强辯終則默想無辭 天兄基督亦責備孔丘曰爾造出這樣書敎人連 朕胞弟讀爾書亦被爾書敎壞了衆天使亦盡歸 <!--第18页--> 咎他主亦斥孔丘曰爾作出這樣書敎人 爾這樣會作書乎孔丘見高天人人歸咎 他他便私逃下天欲與妖魔頭偕走 天父上主皇上帝卽差主同天使追孔丘將孔丘捆 綁解見 天父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甚命天使鞭撻他孔丘跪在 天兄基督前再三討饒鞭撻甚多孔丘哀求不己 <!--第19页--> 天殳上主皇上帝乃念他功可補過准他在天享福 永不准他下凡當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戰逐妖魔賜金璽一雲中雪 一命同衆天使逐妖魔三十三天逐層戰 下其跟隨妖魔頭走之兄弟姊妹逐一捉 囘高天其有奸心帮妖魔頭及偷闖之妖 魔仔逐一騙趕驅趕甚妖魔頭同這妖魔 仔回頭同主戰但勢不能抗主那時有 <!--第20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作主妖魔雖詭計百出總一一被 主破盡主與妖魔戰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在其後 天兄基督亦在其後執金要照妖妖不能害主且 妖不敢見金璽見金要卽走其妖頭甚作 怪多變有時打倒地倐變爲大蛇矣又將 大蛇打倒倐又變爲別樣矣能變得十七 八變雖狗虱之小亦能變焉主戰到憤怒 <!--第21页--> 時欲遽收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呼曰不可不可只斷服他就罷 主不解其故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諭曰這妖是考蛇能迷人食人靈 动若卽收他許多被他食之靈秋無救矣 况污穢聖所故暫容他命卽這妖魔仔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亦吩咐主不可遽収他待到凡間一 這一重天然後砍他也主有時戰困而睡 <!--第22页--> 衆天使重重圍護妖不能害睡醒又戰其 三十三天所關偷之妖魔仔及有奸心帮 妖魔頭者俱一一逐下凡間逐下凡間這 重天時主怒甚大呼衆天使日斬斬衆天 使乃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 救世主天兄基督命又奉主命將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賜主雲中雪砍了妖魔無數而 <!--第23页--> 妖魔頭巳先遁去矣於是妖懾服其遵命 落十八重地獄不敢作怪者三分居二焉 主有時戰餓其 天母及衆小妹摘高天甘菓畀主食其色甚黃其味 甚香主與妖戰其 一天母及衆小妹亦皆出力助主故所戰無不勝矣戰 勝囘歸高天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十分歡喜乃封主爲太平天王大 <!--第24页--> 道君王全 天殳上主皇上帝命主曰爾名爲全矣爾從前凡間 名頭一字犯 朕本名當除去爾下去凡間時或稱洪秀時或稱洪 全時或稱洪秀全爾細弟之名與爾名有 意義焉其時主在高天有殿在東郭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他唱詩或字眼不變 天殳上主皇上帝敎一字一字長聲而唱則變 <!--第25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有時命其 天兄基督敎主讀字不變 天兄基督發怒其天嫂勸止其 天兄天嫂甚思量他可稱長嫂當母焉其 天兄基督或有苦廹其 天母卽勸止其 天兄其 一天母甚慈愛他洵稱嬌貴之極焉主正月宮在髙天 <!--第26页--> 事主甚恭謹其時正生一子未曾安名其 高天衆小妹亦時或陪主讀詩書琴簫鼓 樂快活無窮主此時不願下凡矣但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命主曰爲爺敎爾多讀些詩書 後作憑據爾仍要下凡也爾若不下凡凡 間人何能得醒得昇天堂乎主曰唯唯但 主心不願下凡矣有時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催促甚主不得已旣下幾重天仍 <!--第27页--> 然退回 天父上主皇上帝烈怒主乃吩咐其正月宮曰爾且 帶子同爺爺媽媽哥哥嫂嫂及衆小姑同 居往待朕下凡理爺爺事畢然後昇天同 爾享安樂焉於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同其 天兄基督及衆天使送主下凡見凡人剃頭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貪威風見凡 <!--第28页--> 人好飲酒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好 吃見凡人食烟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出 烟見人滛邪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不成人 類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今名爲全 <!--第29页--> 朕唱詩與爾聽爾牢記在心待後有對騐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唱曰 有個千字少一筆在爾身尙說話裝 有個介字頂尙頂財寳來装就成王 一長一短爾名字有刀無柄又無光 爺爺生爾是乜名一橫一點不是謊 有個鬍鬚五寸長彎彎一點在中央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 <!--第30页--> 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畀爾對 淜此情旣對淜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 則無差矣但爾照此書行凡間人多毀謗 爾侮笑爾看小爾 朕唱詩與爾聽 一個牛蹄有百五人眼看見酒中壺 看爾面尙八十丈有等處所實在孤 主別 <!--第31页--> 天殳上主皇上帝及 天兄基督臨下凡時有難色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勿懼爾放膽爲之凡有煩難 有 朕作主左來左頂右來右頂隨便來隨便頂爾何懼 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寫天王大道君王全七字差其 兵權放在主宮門首作憑據主自三月初 <!--第32页--> 一日昇天至送下凡時約四十餘日 天殳上主皇上帝雖吩咐甚悉旣在凡間時則未能 盡醒然於心也後君王母李在宮門首 覔見此七字君王父持與主看主曰天 果是更朕名爲全也主遂對其父兄曰朕 是天差來眞命天子斬邪留正其族人或 親戚來見主手直放在胸前比人要正日 爾們要速速鍊正天話爾們變妖矣今天 <!--第33页--> 差朕來收妖怪朕下天時旣落了天羅地 網網盡妖怪矣其姊洪辛英來見主曰姊 朕是太平天子以手畫寫太平天子四字 與姊看有時唱高天之聲與他們聽人以 爲顚又有不論男婦其人好來見主卽施 禮請坐極好講話其邪人來見主則大聲 叱曰爾速速走朕是何人爾敢大胆來見 朕朕乃眞命天子斬邪留正爾識得朕麽 <!--第34页--> 其父兄及旁人俱不湖其故總以爲顚 君王父且罵之主曰朕不是爾之子爾罵 得朕麽人愈以爲顚不知此正是高天妙 算正天所以遮護主也主自是志度恢宏 與前逈不相同年三十一歲在癸榮六月 有一天將曉時主聞有老人在床前呼喊 日爾還這樣好睡乎爾還不醒乎主卽起 身自思曰奇矣時主適看勸世良言一書 <!--第35页--> 看見其書說有一位造天造地造萬物大 主宰之 上帝人人皆當敬畏他崇拜他至於世間所立一切 邪魔該殺皆是凡間人中了蛇魔鬼蜮之 計至爲其所捉陷入地獄沉淪世人切不 可跪拜他要囘心敬轉 上帝方能脫魔鬼之手得尙天堂又說有一位 救世主基督是 <!--第36页--> 上帝太子前一千八百餘年 上帝因世人信邪魔行邪事背逆罪大欲盡滅世人 則不忍於心欲盡赦世人則有碍於義因 於無可如何中乃差太子 基督降世替人贖罪代世人受苦難臨降世時天 使讚掦空中曰今日有生 救世主矣天上榮歸 上帝地下太平人間恩和矣 <!--第37页--> 基督年三十施敎傳徒勸世人要在 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遵守天條方得昇天 年三十三贖罪期至被世人陷害釘死十 字架完成 上帝遣降㫖意死後三日復醒仍與門徒講湖天情 四十日之久然後昇天吩咐門徒曰天地 之間朕操萬權矣爾們且往普天下萬郭 廣傳福音與衆人聽信者則得救不信者 <!--第38页--> 則被定罪矣又說現今 基督在高天爲萬郭 救世主 天父上主皇上帝交權與他統衆天使救世人脫魔 鬼之手等語將此書所說反覆細勘因想 起天酉年昇天及下天所見所爲之情一 一與此書所說互相印証若台符節主 乃悟當日臨下凡時 <!--第39页--> 天殳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 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界爾對 湖此情旣對湖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 則無差矣卽此一部書也主此時如勞 初覺乃作感悟而罪詩曰 吾儕罪惡是滔天幸賴基督代保荃 克勝邪魔遵聖誡欸崇上帝正心田 天堂榮頃人宜燕地獄四沉朕亦憐 <!--第40页--> 及早囘頭歸正果敢將方寸俗情牽 首與蓮花塘李敬芳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主勸其家人要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主家 人初不信乃將昇天時叱其父兄等語曉 其家人曰朕昇天時所話老亞公卽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話有些食同別人飲了食了就 是敬邪魔所話爾們無本心去却老亞公 <!--第41页--> 同別人較好就是不敬 天殳上主皇上帝反敬邪魔歷歷互証一番其家人 方醒舉家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却一切邪魔遵守天 條主有族弟干王洪仁玕頗有信德見 識主將此情對他說湖他卽醒悟主 又將此情說知南王馮雲山南王馮雲山 亦有見識信德一間卽醒悟三人同在 <!--第42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回前悔罪同往石角潭浸洗七月 十四口主到五馬嶺將北情對彭參平 彭昌玕彭壽伯等詔湖他們亦在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具初年頗有人信從之 者年三十二歲在甲辰二月十五日主 同南王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出遊天下 將此情敎導世人始由廣東省城繼由順 德復旋回轉遊南海番禺增城從化淸遠 <!--第43页--> 英德凾江陽珊連坍等處三月十八日到 白虎圩主比時意欲自已往遊八排分 發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三人回家馮瑞 嵩馮瑞珍二人則願回南王馮雲山則願 與主遍游天下艱苦甘心主乃與南 王雲山別馮瑞嵩馮瑞珍往遊八排到南 江排將此情此道勸化猺人數日乃出珊 到蔡江主曰現今不若到廣西也由蔡 <!--第44页--> 江到珊逕由珊逕到石田到荔枝舖由荔 枝舖到金庄由金庄到南豐由南豐到魚 撈由魚撈封川由封川到容圩由容圩到 藤縣由藤縣到大武由大武到木落由木 落到蒙圩一路俱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庇護四月初五日由蒙圩到廣西 灣州桂縣賜谷村黄盛均表兄家下主 寓貝家時寫勸人拜 <!--第45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傅送人主與南王常寓黃盛 均家其二表兄黃盛潮三表兄黃盛乾四 表兄黄盛坤五表兄黄盛爵等則接至家 焉主聞土人說此處有六窠妖庙一男 一女甚靈主問曰是夫婦乎土人曰非 也當初二人在此山和歌苟合而死後人 傳聞得道故立像祭祀主曰有是哉何 凡間人愚旦甚他淫奔苟合天所必誅而 <!--第46页--> 得道且問得何道乎乃悟廣西滛亂男女 和歌禽獸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故作詩 以斥云 舉筆題詩斥六窠該誅該滅兩妖魔 滿珊人類歸禽類到處男歌和女歌 壞道竟然傳得道龜婆無怪作家婆 一朝霹靂遭雷打天不容時可若何 七月時候主見表兄家苦甚難過意適 <!--第47页--> 與南王到田寮語言有拂逆主卽回賜 谷村與南王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等 議囘東主欲連夜到林橋待湖早他三 人趕來也洪仁球曰爾連夜私走人有猜 疑焉乃湖早詔表兄黃盛均曰朕欲回東 矣黃盛均曰他三人回得臣子黃維正現 未放出主回不得不若他三人先回去 罷待臣子出來然後送主囘東未遲也 <!--第48页--> 主决意要囘黃盛均泣曰主若囘東 我亦不留命矣南王雲山三人並勸主 勿囘二十三日主遣南王馮雲山洪仁 球恤王洪仁正三人先囘東黃盛均送三 人到潯州三人留滯六七天盤費用去些 南王此時見主未回他是不願回東兼 有張永綉勸他同伴不回故南王獨留潯 州八月十五日覲王黃爲正出班房其先 <!--第49页--> 主勸表兄黃盛均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使他朝晚求 人父上主皇上帝救黃爲正早早釋放覲王黄爲正 旣歸家後主亦勸他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遵守天條此處兼有人信從眞道 十月初主欲回東乃聞南王還在潯州 初九日黄盛均送主到潯州主到南 門掌塘張考水處跟問南王張考水曰九 <!--第50页--> 月二十時候南王同我姪張永綉商議回 東也近日二人未曾到此處大約二人旣 回東矣主乃不復尋南王別表兄登舡 而回二十一日始到家主自二月十五 日出遊以後該處人訛傳主與南王被 人陷害其父兄半信半疑時時納悶主 妻賴又正月宮時時啼哭後有洪仁球恤 王洪仁正二人帶回家信其父兄方纔放 <!--第51页--> 心主到家跟問南王回來否俱苔未回 乃知南王還在潯州也此時干王洪仁玕 染病見天啓奏主曰兄三十八歳方登 天子位也南王與張永綉留滯潯州月餘 後至古林張家乙巳年南王寓紫荆山高 坑冲張家南王時常將此情敎導人間有 信從眞道焉丙午年南王寓黃泥冲曾玉 珍家南王亦時常將此情敎導人曾玉珍 <!--第52页--> 子曾雲正頗有見識信德一聞此情卽回 心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遵守天條他却信得眞 不獨不拜偶像且時常侮弄偶像人以爲 顚他亦無猜疑焉丁未年南王仍寓張玉 珍家主回東後年三十三歲在乙巳矣 作原道救世詔原道救世訓年三十五歲 在丁未二月初主與干王洪仁玕到廣 <!--第53页--> 東省城禮拜堂後干王仁玕囘歸 主獨留禮拜堂與花旗番羅孝銓共處數 月主曆將舊遺詔聖書前遺詔聖書細 覽乃悟當前戰妖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下凡顯蹟 設誡所遺傳之書卽此舊遺詔聖書也幷 悟 天殳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差爾兄下 <!--第54页--> 凡顯神蹟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詔之 書卽此前遺詔聖書也六月初十日 主再遊廣西卽由省城到官窑由官窑到 西南由西南到廣利由廣利到肇慶由肇 慶到祿步由祿步到梅子汎地海邊灣有 十餘强盗攔路主拔劍強盜跪賺曰我 們是查私考將不得動手主未開言强 盜旣舉鎗砲刀銃圍住主此時身尙所 <!--第55页--> 帶一劒盒尙鑿有全字者亦被奪去行李 銀錢一空止剩存些替換衣服是日到悅 城進退兩難次日由悅城到九官由九官 搭舡到德慶州時無盤費心頗煩時有三 水陳某二人勸慰曰舡到灘頭水路開 主亦以爲然凡事有高 天作主朕今且去搭梧州渡看 天父如何救我也主坐舡愁煩無語只暗求 <!--第56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憐救因想當前昇天臨送下凡時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放胆爲之凡有煩難 有朕作主今日當煩難勢必有救但不 知 天殳上主皇上帝如何救我也 主每天只食一餐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化醒舟人時有江西李相肇廣東 歐純歐艮高要陳正主到舡尾食茶 <!--第57页--> 其四人相談曰此先生如何這樣愁悶又 不食飯他又不是病必定別有事情試問 他如何主聽知四人論已仍歸自已臥 處江西李相肇開口問先生有何愁悶飯 又不食主見問將根由對他詔明四人 齊聲曰主不早說明今晚主同我四 人食飯飯錢臣們同主拆渡錢臣們相 勸渡仔但不知主到何處還要幾多盤 <!--第58页--> 費方能得到也主曰朕到潯州桂縣但 約數百文足矣四人曰數百文旣足便易 易矣主見四人如此大義較放心些暗 謝 天父上主皇上帝舡到梧州四人支拆飯錢外 主於是由梧州搭舡到容圩由容圩到珊 寮由珊寮到膝縣由膝縣到珊村由珊村 到大烏由大烏到馬皮由馬皮到蒙圩由 <!--第59页--> 蒙圩到桂縣賜谷村舊歲八月南王同曾 澐正由紫荆珊來探黃盛均故黃盛均等 知南王在紫荆珊也主甫到數日便欲 到紫荆珊七月十五日主同覲王黃爲 正由賜谷到勒馬由勒馬到東鄕十七日 由東鄕路過逢九妖庙主入庙命覲王 黃維正捧硯主舉筆題詩在壁云 朕在高天作天王爾等在地爲妖怪 <!--第60页--> 迷惑上帝子女心靦然敢受人崇拜 上帝差朕降凡間妖魔詭計今何在 朕統天軍不容情爾等妖魔須走快 是日到紫荆珊南王喜出望外越二日 主命覲王黃維正轉回桂縣主每天同 南王寫書送人時將此情敎導世人多有 信從眞道焉幸得曾澐正四處代傳此情 大有功力故人多湖醒也主居月餘 <!--第61页--> 主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曾玉景曾觀瀾 等寫奏章求 天殳上主皇上帝選擇險固所在棲身焉九月初 主由黃泥冲轉寓高坑冲嘏王盧六家聞 土人說象州有一甘妖庙甚靈主問有 何靈土人曰象州州官朱某騐屍經過其 庙他敢拖州官朱某下轎要這州官朱某 送隆袍纔放他卽庙祝燒香點燈要打鑼 <!--第62页--> 恐或撞見該處不敢亂講他若有人亂講 他他便作古怪害此人家中不安要此人 將猪牛祭他然後無事主又問其當初 如何出身土人奏說當初打死母親 主歎曰此正是妖魔也朕先救此一方 民九月十六日主率南王馮雲山曾澐 正嘏王盧六陳利往象州破此妖庙十七 日始到十八日主親到其庙以大竹搞 <!--第63页--> 此妖魔罵曰朕是眞命天子爾識得 朕麼天酉年朕昇高天朕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朕同衆天使戰逐你們一切 妖魔那個妖魔不被朕戰到服處爾今 還認得朕麼若認得朕爾今好速速 落地獄矣打死母親爾大罪一敢冒 天殳上主皇上帝功勞爾大罪二天地萬物 天父上主皇上帝造成入人是 <!--第64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生養故人人該跪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爾有何功德人不是爾生又不是 爾養不關爾事爾有何面目敢冒 天殳上主皇上帝功勞竟靦然受人拜跪爾大罪爲 何如乎迷惑 天殳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腸爾大罪三誘賺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爾大罪四纏捉 一天殳上主皇上帝子女靈动爾大罪五爾細妹與同 <!--第65页--> 年坐爾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爾大罪 七纏捉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爾大罪八誘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爾大罪九種種作怪 作妖迷壞害累世人爾大罪十犯了十欵 大罪天理難容爾速下地獄永不准爾在 世迷惑害累世人命其四人將妖眼挖出 鬚割去帽踏爛隆袍扯碎身放倒手放斷 <!--第66页--> 主題詩在壁云 題詩行檄斥甘妖該滅該誅罪不饒 打死母親干囯法欺瞞上帝犯天條 迷纒男婦雷當劈害累世人煷定燒 作速潛藏歸地獄腥身豈得掛隆袍 後寫太平天王題又寫天條及王詔貼壁 詔諭該處人民其詔云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眞命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詔諭 <!--第67页--> 該處人民爾等知此甘妖怪旣犯了天條 大罪乎打死母親大罪一敢犯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大罪二迷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膓大罪三誘賺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大罪四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认大罪五細妹與同年共 坐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大罪七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大罪八誘壞 <!--第68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大罪九種種作妖作 怪迷惑害累世人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 天理難容朕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親身到此毀破此妖繼自今其 令此妖永不准在世作妖作怪迷惑害累 世人幷令該處人等永不准復立此妖庙 仍拜此邪魔倘敢抗命定與此妖一同治 罪欽此 <!--第69页--> 南王馮雲山亦題詩在壁云 奉天討伐此甘妖惡孽昭彰罪莫逃 廹我弟妹誠敬拜誘吾弟妹樂歌謡 生身父母誰人打敝首邪屍自我抛 該處人民如害怕請從土壁讀天條 十九日回歸紫荆珊自打破此妖傳聞甚 遠信從愈衆十一月初旬主又別南王 同曾玉璟由紫荆珊到桂縣賜谷村越數 <!--第70页--> 日曾玉璟囘紫荆珊主題詩誡他云 迷途旣返速加鞭振起雄心赶向前 盡把凡情丢却去方能直尙九重天 前此主與曾玉璟來桂縣時路經武平 十一因風雨甚主投宿黃四家 主將此情敎導該人間有人信從眞道者 焉 <!--第71页--> b0fcvzxeousgoszp1nmsatdojlavguu 7906018 7906017 2026-07-01T16:18:26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01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太平天日 | section = | author = 洪秀全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太平天日 詔書一當初 天父上主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曰 完工上古之時普天下皆知感謝 皇上帝恩典當挪亞時世人被邪魔誘惑滛穢世間一 皇上帝大怒連降四十日四十夜大雨洪水橫流沉 沒世人殆盡至後天下皆敬畏 皇上帝惟以色列爲最麥西侯獨苦害之 <!--第3页--> 皇上帝大怒降救以色列出麥西邦過紅海顯大神 蹟誅滅妖侯到西柰山 皇上帝親設十款天條柰後世多中魔計屢犯天條 皇上帝大怒欲盡滅世人斯時幸有 救世主天兄基督是 皇上帝太子情願降凡捐軀替世人贖罪 皇上帝割離恩愛因遣 天兄基督降生猶大邦顯無數神蹟年三十三被一 <!--第4页--> 太平眞主此又是 天父 天兄莫大之恩愛憐恤世人故特賜眞光照凡間 主年二十五歳在天酉三月初一日子刻見 無數天使自天降下說接昇天又見穿黃 袍小孩子至面前見有像似雄雞高數尺 立于其前 君王父 <!--第5页--> 君王母李王長次兄仁發仁達嫂黄信王娘賴又 正月宮等咸在對殳尤悲曰有負父兄 功勞矣又命其妻賴又正月宮云爾爲 朕妻爾不可嫁爾身懐姙未知男女男歟 當依兄勿嫁女歟亦然舉家之悲妻尤悲 甚俄而天使扶 眞主坐轎迤運從東方大路而昇 主在轎甚不過意到天門兩旁無數嬌娥美女一 <!--第6页--> 迎接 主目不邪視到天堂光彩射人逈異塵凡見無 數穿龍袍角帽者咸來見 主繼傳旨剖 主腹出舊換新又將文字排列旋繞 主前一一讀過後有天母迎而謂曰我子爾下 凡身穢待爲母潔爾於河然後可去見爾 爺爺 <!--第7页--> 朕身潔净天母乃引見 天殳上主皇上帝頭戴高邊帽身穿黑龍袍滿口金 鬚拖在腹尙像貌最魁梧身體最高大坐 裝最嚴肅衣袍最端正兩手覆在膝尙 主到前跪拜畢立於旁 天父上主皇上帝悲詔曰爾昇來麽 朕說爾知甚矣凡間人多無本心也凡間人誰非 朕所生所養誰非食 <!--第8页--> 朕食衣 朕衣誰非享 朕福天地萬物皆 朕造成一切衣食皆 朕賜降如何凡間人享 朕褔多瞞昧本心竟無半點心敬畏 联甚爲妖魔迷惑耗費 朕所賜之物以之敬妖魔好似妖魔生他養他殊不 <!--第9页--> 知妖魔害死他纏捉他他反不知 朕甚恨焉憫焉 主聞此詔心甚不平欲卽去勸醒他們使各人 識得妖魔詭計回心敬轉 天殳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難難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 主坐裝衣袍要齊整頭要軒昂身要挺直兩手一 <!--第10页--> 要覆在膝兩脚要八字排開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撈 主在高天指點凡間妖魔迷害人情狀一一指 主看湖又將其手降賜凡間妖魔卽冒功勞亦 一一指 主看淜指畢 主見 皇上帝回頭不看有時 <!--第11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見妖魔十分作怪怒甚立差天使 下凡誅滅妖魔條上來矣斯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看一切妖魔總無非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迷壞世人行邪事犯天條不 必敬畏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而敬畏他之意間有不敬畏他者 他則擾害之苦磨之 主怒甚因請 <!--第12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爺爺他們如此作怪如何不誅 滅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主曰不但凡間有妖魔卽高天 三十三天亦闖有妖魔矣主曰 爺爺有這樣大權能要他生卽生要他死卽死緣何 容他們闖來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暫容他們作怪一陣然後收他 難道他們還走得 <!--第13页--> 朕手叚主曰但容他一陣旣難爲我兄弟姊妹受氣 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且看他們如何若果容不得 便一槪驅逐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指主看出這四方頭紅眼睛之 妖魔主時時關顧他看見他總是古古怪 怪迷惑人纒捉人主因請 天父上主皇上帝逐他 <!--第14页-->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曰他們果如此作怪爾奉 朕命斥逐他走主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斥逐妖魔頭曰朕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吩咐朕來諭爾速速好走矣這妖 魔頭凡間人所稱閻羅妖又稱東海龍妖 者想走又不想走主廹他走日爾速走此 處所仼甚好但爾無福氣又爾腥腥臭臭 身何得居此處住妖魔頭無奈何乃走天 <!--第15页--> 堂間有被迷壞心腸者亦欲跟隨他走斯 時 救世主天兄基督統衆天使咸集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發聖旨凡高天人有跟隨妖魔 頭走者個個要捉囘凡有奸心帮妖者及 一切偷闖之妖魔仔個個要驅逐下去又 推勘妖魔作怪之由總追究孔丘敎人之 書多錯 <!--第16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擺列三等書指主看曰此一等 書是 一朕當前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此書是眞無有 差錯又此一等書是 朕當前差爾兄 基督下凡顯神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傳之書 此書亦是眞無有差錯彼一等書這是孔 丘所遺傳之書卽是爾在凡間所讀之書 <!--第17页--> 此書甚多差謬連爾讀之亦被其書敎壞 了 天殳上主皇上帝因責孔丘曰爾因何這樣敎人糊 塗了事致凡人不識 朕爾聲名反大過於 朕乎孔丘始則强辯終則默想無辭 天兄基督亦責備孔丘曰爾造出這樣書敎人連 朕胞弟讀爾書亦被爾書敎壞了衆天使亦盡歸 <!--第18页--> 咎他主亦斥孔丘曰爾作出這樣書敎人 爾這樣會作書乎孔丘見高天人人歸咎 他他便私逃下天欲與妖魔頭偕走 天父上主皇上帝卽差主同天使追孔丘將孔丘捆 綁解見 天父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甚命天使鞭撻他孔丘跪在 天兄基督前再三討饒鞭撻甚多孔丘哀求不己 <!--第19页--> 天殳上主皇上帝乃念他功可補過准他在天享福 永不准他下凡當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戰逐妖魔賜金璽一雲中雪 一命同衆天使逐妖魔三十三天逐層戰 下其跟隨妖魔頭走之兄弟姊妹逐一捉 囘高天其有奸心帮妖魔頭及偷闖之妖 魔仔逐一騙趕驅趕甚妖魔頭同這妖魔 仔回頭同主戰但勢不能抗主那時有 <!--第20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作主妖魔雖詭計百出總一一被 主破盡主與妖魔戰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在其後 天兄基督亦在其後執金要照妖妖不能害主且 妖不敢見金璽見金要卽走其妖頭甚作 怪多變有時打倒地倐變爲大蛇矣又將 大蛇打倒倐又變爲別樣矣能變得十七 八變雖狗虱之小亦能變焉主戰到憤怒 <!--第21页--> 時欲遽收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呼曰不可不可只斷服他就罷 主不解其故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諭曰這妖是考蛇能迷人食人靈 动若卽收他許多被他食之靈秋無救矣 况污穢聖所故暫容他命卽這妖魔仔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亦吩咐主不可遽収他待到凡間一 這一重天然後砍他也主有時戰困而睡 <!--第22页--> 衆天使重重圍護妖不能害睡醒又戰其 三十三天所關偷之妖魔仔及有奸心帮 妖魔頭者俱一一逐下凡間逐下凡間這 重天時主怒甚大呼衆天使日斬斬衆天 使乃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 救世主天兄基督命又奉主命將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賜主雲中雪砍了妖魔無數而 <!--第23页--> 妖魔頭巳先遁去矣於是妖懾服其遵命 落十八重地獄不敢作怪者三分居二焉 主有時戰餓其 天母及衆小妹摘高天甘菓畀主食其色甚黃其味 甚香主與妖戰其 一天母及衆小妹亦皆出力助主故所戰無不勝矣戰 勝囘歸高天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十分歡喜乃封主爲太平天王大 <!--第24页--> 道君王全 天殳上主皇上帝命主曰爾名爲全矣爾從前凡間 名頭一字犯 朕本名當除去爾下去凡間時或稱洪秀時或稱洪 全時或稱洪秀全爾細弟之名與爾名有 意義焉其時主在高天有殿在東郭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他唱詩或字眼不變 天殳上主皇上帝敎一字一字長聲而唱則變 <!--第25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有時命其 天兄基督敎主讀字不變 天兄基督發怒其天嫂勸止其 天兄天嫂甚思量他可稱長嫂當母焉其 天兄基督或有苦廹其 天母卽勸止其 天兄其 一天母甚慈愛他洵稱嬌貴之極焉主正月宮在髙天 <!--第26页--> 事主甚恭謹其時正生一子未曾安名其 高天衆小妹亦時或陪主讀詩書琴簫鼓 樂快活無窮主此時不願下凡矣但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命主曰爲爺敎爾多讀些詩書 後作憑據爾仍要下凡也爾若不下凡凡 間人何能得醒得昇天堂乎主曰唯唯但 主心不願下凡矣有時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催促甚主不得已旣下幾重天仍 <!--第27页--> 然退回 天父上主皇上帝烈怒主乃吩咐其正月宮曰爾且 帶子同爺爺媽媽哥哥嫂嫂及衆小姑同 居往待朕下凡理爺爺事畢然後昇天同 爾享安樂焉於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同其 天兄基督及衆天使送主下凡見凡人剃頭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貪威風見凡 <!--第28页--> 人好飲酒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好 吃見凡人食烟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出 烟見人滛邪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不成人 類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今名爲全 <!--第29页--> 朕唱詩與爾聽爾牢記在心待後有對騐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唱曰 有個千字少一筆在爾身尙說話裝 有個介字頂尙頂財寳來装就成王 一長一短爾名字有刀無柄又無光 爺爺生爾是乜名一橫一點不是謊 有個鬍鬚五寸長彎彎一點在中央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 <!--第30页--> 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畀爾對 淜此情旣對淜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 則無差矣但爾照此書行凡間人多毀謗 爾侮笑爾看小爾 朕唱詩與爾聽 一個牛蹄有百五人眼看見酒中壺 看爾面尙八十丈有等處所實在孤 主別 <!--第31页--> 天殳上主皇上帝及 天兄基督臨下凡時有難色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勿懼爾放膽爲之凡有煩難 有 朕作主左來左頂右來右頂隨便來隨便頂爾何懼 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寫天王大道君王全七字差其 兵權放在主宮門首作憑據主自三月初 <!--第32页--> 一日昇天至送下凡時約四十餘日 天殳上主皇上帝雖吩咐甚悉旣在凡間時則未能 盡醒然於心也後君王母李在宮門首 覔見此七字君王父持與主看主曰天 果是更朕名爲全也主遂對其父兄曰朕 是天差來眞命天子斬邪留正其族人或 親戚來見主手直放在胸前比人要正日 爾們要速速鍊正天話爾們變妖矣今天 <!--第33页--> 差朕來收妖怪朕下天時旣落了天羅地 網網盡妖怪矣其姊洪辛英來見主曰姊 朕是太平天子以手畫寫太平天子四字 與姊看有時唱高天之聲與他們聽人以 爲顚又有不論男婦其人好來見主卽施 禮請坐極好講話其邪人來見主則大聲 叱曰爾速速走朕是何人爾敢大胆來見 朕朕乃眞命天子斬邪留正爾識得朕麽 <!--第34页--> 其父兄及旁人俱不湖其故總以爲顚 君王父且罵之主曰朕不是爾之子爾罵 得朕麽人愈以爲顚不知此正是高天妙 算正天所以遮護主也主自是志度恢宏 與前逈不相同年三十一歲在癸榮六月 有一天將曉時主聞有老人在床前呼喊 日爾還這樣好睡乎爾還不醒乎主卽起 身自思曰奇矣時主適看勸世良言一書 <!--第35页--> 看見其書說有一位造天造地造萬物大 主宰之 上帝人人皆當敬畏他崇拜他至於世間所立一切 邪魔該殺皆是凡間人中了蛇魔鬼蜮之 計至爲其所捉陷入地獄沉淪世人切不 可跪拜他要囘心敬轉 上帝方能脫魔鬼之手得尙天堂又說有一位 救世主基督是 <!--第36页--> 上帝太子前一千八百餘年 上帝因世人信邪魔行邪事背逆罪大欲盡滅世人 則不忍於心欲盡赦世人則有碍於義因 於無可如何中乃差太子 基督降世替人贖罪代世人受苦難臨降世時天 使讚掦空中曰今日有生 救世主矣天上榮歸 上帝地下太平人間恩和矣 <!--第37页--> 基督年三十施敎傳徒勸世人要在 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遵守天條方得昇天 年三十三贖罪期至被世人陷害釘死十 字架完成 上帝遣降㫖意死後三日復醒仍與門徒講湖天情 四十日之久然後昇天吩咐門徒曰天地 之間朕操萬權矣爾們且往普天下萬郭 廣傳福音與衆人聽信者則得救不信者 <!--第38页--> 則被定罪矣又說現今 基督在高天爲萬郭 救世主 天父上主皇上帝交權與他統衆天使救世人脫魔 鬼之手等語將此書所說反覆細勘因想 起天酉年昇天及下天所見所爲之情一 一與此書所說互相印証若台符節主 乃悟當日臨下凡時 <!--第39页--> 天殳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 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界爾對 湖此情旣對湖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 則無差矣卽此一部書也主此時如勞 初覺乃作感悟而罪詩曰 吾儕罪惡是滔天幸賴基督代保荃 克勝邪魔遵聖誡欸崇上帝正心田 天堂榮頃人宜燕地獄四沉朕亦憐 <!--第40页--> 及早囘頭歸正果敢將方寸俗情牽 首與蓮花塘李敬芳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主勸其家人要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主家 人初不信乃將昇天時叱其父兄等語曉 其家人曰朕昇天時所話老亞公卽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話有些食同別人飲了食了就 是敬邪魔所話爾們無本心去却老亞公 <!--第41页--> 同別人較好就是不敬 天殳上主皇上帝反敬邪魔歷歷互証一番其家人 方醒舉家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却一切邪魔遵守天 條主有族弟干王洪仁玕頗有信德見 識主將此情對他說湖他卽醒悟主 又將此情說知南王馮雲山南王馮雲山 亦有見識信德一間卽醒悟三人同在 <!--第42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回前悔罪同往石角潭浸洗七月 十四口主到五馬嶺將北情對彭參平 彭昌玕彭壽伯等詔湖他們亦在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具初年頗有人信從之 者年三十二歲在甲辰二月十五日主 同南王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出遊天下 將此情敎導世人始由廣東省城繼由順 德復旋回轉遊南海番禺增城從化淸遠 <!--第43页--> 英德凾江陽珊連坍等處三月十八日到 白虎圩主比時意欲自已往遊八排分 發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三人回家馮瑞 嵩馮瑞珍二人則願回南王馮雲山則願 與主遍游天下艱苦甘心主乃與南 王雲山別馮瑞嵩馮瑞珍往遊八排到南 江排將此情此道勸化猺人數日乃出珊 到蔡江主曰現今不若到廣西也由蔡 <!--第44页--> 江到珊逕由珊逕到石田到荔枝舖由荔 枝舖到金庄由金庄到南豐由南豐到魚 撈由魚撈封川由封川到容圩由容圩到 藤縣由藤縣到大武由大武到木落由木 落到蒙圩一路俱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庇護四月初五日由蒙圩到廣西 灣州桂縣賜谷村黄盛均表兄家下主 寓貝家時寫勸人拜 <!--第45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傅送人主與南王常寓黃盛 均家其二表兄黃盛潮三表兄黃盛乾四 表兄黄盛坤五表兄黄盛爵等則接至家 焉主聞土人說此處有六窠妖庙一男 一女甚靈主問曰是夫婦乎土人曰非 也當初二人在此山和歌苟合而死後人 傳聞得道故立像祭祀主曰有是哉何 凡間人愚旦甚他淫奔苟合天所必誅而 <!--第46页--> 得道且問得何道乎乃悟廣西滛亂男女 和歌禽獸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故作詩 以斥云 舉筆題詩斥六窠該誅該滅兩妖魔 滿珊人類歸禽類到處男歌和女歌 壞道竟然傳得道龜婆無怪作家婆 一朝霹靂遭雷打天不容時可若何 七月時候主見表兄家苦甚難過意適 <!--第47页--> 與南王到田寮語言有拂逆主卽回賜 谷村與南王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等 議囘東主欲連夜到林橋待湖早他三 人趕來也洪仁球曰爾連夜私走人有猜 疑焉乃湖早詔表兄黃盛均曰朕欲回東 矣黃盛均曰他三人回得臣子黃維正現 未放出主回不得不若他三人先回去 罷待臣子出來然後送主囘東未遲也 <!--第48页--> 主决意要囘黃盛均泣曰主若囘東 我亦不留命矣南王雲山三人並勸主 勿囘二十三日主遣南王馮雲山洪仁 球恤王洪仁正三人先囘東黃盛均送三 人到潯州三人留滯六七天盤費用去些 南王此時見主未回他是不願回東兼 有張永綉勸他同伴不回故南王獨留潯 州八月十五日覲王黃爲正出班房其先 <!--第49页--> 主勸表兄黃盛均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使他朝晚求 人父上主皇上帝救黃爲正早早釋放覲王黄爲正 旣歸家後主亦勸他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遵守天條此處兼有人信從眞道 十月初主欲回東乃聞南王還在潯州 初九日黄盛均送主到潯州主到南 門掌塘張考水處跟問南王張考水曰九 <!--第50页--> 月二十時候南王同我姪張永綉商議回 東也近日二人未曾到此處大約二人旣 回東矣主乃不復尋南王別表兄登舡 而回二十一日始到家主自二月十五 日出遊以後該處人訛傳主與南王被 人陷害其父兄半信半疑時時納悶主 妻賴又正月宮時時啼哭後有洪仁球恤 王洪仁正二人帶回家信其父兄方纔放 <!--第51页--> 心主到家跟問南王回來否俱苔未回 乃知南王還在潯州也此時干王洪仁玕 染病見天啓奏主曰兄三十八歳方登 天子位也南王與張永綉留滯潯州月餘 後至古林張家乙巳年南王寓紫荆山高 坑冲張家南王時常將此情敎導人間有 信從眞道焉丙午年南王寓黃泥冲曾玉 珍家南王亦時常將此情敎導人曾玉珍 <!--第52页--> 子曾雲正頗有見識信德一聞此情卽回 心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遵守天條他却信得眞 不獨不拜偶像且時常侮弄偶像人以爲 顚他亦無猜疑焉丁未年南王仍寓張玉 珍家主回東後年三十三歲在乙巳矣 作原道救世詔原道救世訓年三十五歲 在丁未二月初主與干王洪仁玕到廣 <!--第53页--> 東省城禮拜堂後干王仁玕囘歸 主獨留禮拜堂與花旗番羅孝銓共處數 月主曆將舊遺詔聖書前遺詔聖書細 覽乃悟當前戰妖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下凡顯蹟 設誡所遺傳之書卽此舊遺詔聖書也幷 悟 天殳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差爾兄下 <!--第54页--> 凡顯神蹟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詔之 書卽此前遺詔聖書也六月初十日 主再遊廣西卽由省城到官窑由官窑到 西南由西南到廣利由廣利到肇慶由肇 慶到祿步由祿步到梅子汎地海邊灣有 十餘强盗攔路主拔劍強盜跪賺曰我 們是查私考將不得動手主未開言强 盜旣舉鎗砲刀銃圍住主此時身尙所 <!--第55页--> 帶一劒盒尙鑿有全字者亦被奪去行李 銀錢一空止剩存些替換衣服是日到悅 城進退兩難次日由悅城到九官由九官 搭舡到德慶州時無盤費心頗煩時有三 水陳某二人勸慰曰舡到灘頭水路開 主亦以爲然凡事有高 天作主朕今且去搭梧州渡看 天父如何救我也主坐舡愁煩無語只暗求 <!--第56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憐救因想當前昇天臨送下凡時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放胆爲之凡有煩難 有朕作主今日當煩難勢必有救但不 知 天殳上主皇上帝如何救我也 主每天只食一餐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化醒舟人時有江西李相肇廣東 歐純歐艮高要陳正主到舡尾食茶 <!--第57页--> 其四人相談曰此先生如何這樣愁悶又 不食飯他又不是病必定別有事情試問 他如何主聽知四人論已仍歸自已臥 處江西李相肇開口問先生有何愁悶飯 又不食主見問將根由對他詔明四人 齊聲曰主不早說明今晚主同我四 人食飯飯錢臣們同主拆渡錢臣們相 勸渡仔但不知主到何處還要幾多盤 <!--第58页--> 費方能得到也主曰朕到潯州桂縣但 約數百文足矣四人曰數百文旣足便易 易矣主見四人如此大義較放心些暗 謝 天父上主皇上帝舡到梧州四人支拆飯錢外 主於是由梧州搭舡到容圩由容圩到珊 寮由珊寮到膝縣由膝縣到珊村由珊村 到大烏由大烏到馬皮由馬皮到蒙圩由 <!--第59页--> 蒙圩到桂縣賜谷村舊歲八月南王同曾 澐正由紫荆珊來探黃盛均故黃盛均等 知南王在紫荆珊也主甫到數日便欲 到紫荆珊七月十五日主同覲王黃爲 正由賜谷到勒馬由勒馬到東鄕十七日 由東鄕路過逢九妖庙主入庙命覲王 黃維正捧硯主舉筆題詩在壁云 朕在高天作天王爾等在地爲妖怪 <!--第60页--> 迷惑上帝子女心靦然敢受人崇拜 上帝差朕降凡間妖魔詭計今何在 朕統天軍不容情爾等妖魔須走快 是日到紫荆珊南王喜出望外越二日 主命覲王黃維正轉回桂縣主每天同 南王寫書送人時將此情敎導世人多有 信從眞道焉幸得曾澐正四處代傳此情 大有功力故人多湖醒也主居月餘 <!--第61页--> 主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曾玉景曾觀瀾 等寫奏章求 天殳上主皇上帝選擇險固所在棲身焉九月初 主由黃泥冲轉寓高坑冲嘏王盧六家聞 土人說象州有一甘妖庙甚靈主問有 何靈土人曰象州州官朱某騐屍經過其 庙他敢拖州官朱某下轎要這州官朱某 送隆袍纔放他卽庙祝燒香點燈要打鑼 <!--第62页--> 恐或撞見該處不敢亂講他若有人亂講 他他便作古怪害此人家中不安要此人 將猪牛祭他然後無事主又問其當初 如何出身土人奏說當初打死母親 主歎曰此正是妖魔也朕先救此一方 民九月十六日主率南王馮雲山曾澐 正嘏王盧六陳利往象州破此妖庙十七 日始到十八日主親到其庙以大竹搞 <!--第63页--> 此妖魔罵曰朕是眞命天子爾識得 朕麼天酉年朕昇高天朕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朕同衆天使戰逐你們一切 妖魔那個妖魔不被朕戰到服處爾今 還認得朕麼若認得朕爾今好速速 落地獄矣打死母親爾大罪一敢冒 天殳上主皇上帝功勞爾大罪二天地萬物 天父上主皇上帝造成入人是 <!--第64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生養故人人該跪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爾有何功德人不是爾生又不是 爾養不關爾事爾有何面目敢冒 天殳上主皇上帝功勞竟靦然受人拜跪爾大罪爲 何如乎迷惑 天殳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腸爾大罪三誘賺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爾大罪四纏捉 一天殳上主皇上帝子女靈动爾大罪五爾細妹與同 <!--第65页--> 年坐爾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爾大罪 七纏捉 一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爾大罪八誘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爾大罪九種種作怪 作妖迷壞害累世人爾大罪十犯了十欵 大罪天理難容爾速下地獄永不准爾在 世迷惑害累世人命其四人將妖眼挖出 鬚割去帽踏爛隆袍扯碎身放倒手放斷 <!--第66页--> 主題詩在壁云 題詩行檄斥甘妖該滅該誅罪不饒 打死母親干囯法欺瞞上帝犯天條 迷纒男婦雷當劈害累世人煷定燒 作速潛藏歸地獄腥身豈得掛隆袍 後寫太平天王題又寫天條及王詔貼壁 詔諭該處人民其詔云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眞命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詔諭 <!--第67页--> 該處人民爾等知此甘妖怪旣犯了天條 大罪乎打死母親大罪一敢犯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大罪二迷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膓大罪三誘賺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大罪四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认大罪五細妹與同年共 坐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大罪七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大罪八誘壞 <!--第68页-->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大罪九種種作妖作 怪迷惑害累世人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 天理難容朕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親身到此毀破此妖繼自今其 令此妖永不准在世作妖作怪迷惑害累 世人幷令該處人等永不准復立此妖庙 仍拜此邪魔倘敢抗命定與此妖一同治 罪欽此 <!--第69页--> 南王馮雲山亦題詩在壁云 奉天討伐此甘妖惡孽昭彰罪莫逃 廹我弟妹誠敬拜誘吾弟妹樂歌謡 生身父母誰人打敝首邪屍自我抛 該處人民如害怕請從土壁讀天條 十九日回歸紫荆珊自打破此妖傳聞甚 遠信從愈衆十一月初旬主又別南王 同曾玉璟由紫荆珊到桂縣賜谷村越數 <!--第70页--> 日曾玉璟囘紫荆珊主題詩誡他云 迷途旣返速加鞭振起雄心赶向前 盡把凡情丢却去方能直尙九重天 前此主與曾玉璟來桂縣時路經武平 十一因風雨甚主投宿黃四家 主將此情敎導該人間有人信從眞道者 焉 <!--第71页--> n3frech80yglrm3snc49jhkr3nr6xq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0 5796422 7906028 2026-07-01T19:12:39Z Ewan0707 32592 Ewan0707移动页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与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重名,加年份消歧义 7906028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 r5nhju896nthi65v8axvxtit08i7bt8 7906036 7906028 2026-07-01T19:22:02Z Ewan0707 32592 已移除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的重定向 7906036 wikitext text/x-wiki {{Disambi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2018年12月29日公布;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2026年6月29日公布) 7ttqzv7mfljd9ie3249j6ctczworx8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 0 5796423 7906032 2026-07-01T19:18:13Z Ewan0707 32592 创建页面,内容为“{{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s=一}} {{PRC-SPC-SFJS|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n=12|y=2026|m=6|d=29|note=(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intr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7906032 wikitext text/x-wiki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s=一}} {{PRC-SPC-SFJS|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n=12|y=2026|m=6|d=29|note=(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intr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gap}}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gap}}'''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gap}}'''第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gap}}'''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gap}}'''第四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gap}}'''第五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六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七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gap}}'''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gap}}'''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gap}}'''第十条'''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gap}}'''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gap}}'''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gap}}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gap}}'''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gap}}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gap}}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ga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gap}}'''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gap}}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gap}}'''第十六条'''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十七条'''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gap}}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ap}}'''第十八条'''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gap}}(二)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gap}}(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gap}}(四)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gap}}'''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gap}}'''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期,承包人主张自变更后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当事人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承包人主张自该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ap}}'''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gap}}'''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gap}}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gap}}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PD-PRC-SPC|y=2026}} ah6mc64vumxiv8jqxaqbqwvzh9hrx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司法解释第12号 0 5796424 7906033 2026-07-01T19:18:41Z Ewan0707 32592 #REDIRECT 7906033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 ar6de336s22laeo277ehs8ajz7g0ak3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0 5796425 7906046 2026-07-01T23:28:30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 next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六/]]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16日(P.584-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 790604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四/]] | next = [[../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六/]]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16日(P.584-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五十六年。辛亥。八月。戊午。 上自避暑山莊啟鑾。幸木蘭。<br> ○是日。駐蹕中關行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17日(P.584-1) ○己未。諭。據刑部將恩詔減等已逾十年軍流官犯。分別開單具奏。除陳天相。洪旋吉二名。有關人命。情節較重。不准釋放。其餘各犯。俱著加恩釋回原籍。<br> ○又諭曰。李奉翰等奏。本年桃伏秋三汛。黃河大溜。順軌安流。河勢並無遷改。即間有舊埽蟄卸。以及接修新埽處所。均即搶修穩固。現在已屆白露。可慶安瀾等語本年七月間河水驟長。儀封三 堡。溜勢湧急。經李奉翰等。督率屬員。搶護平穩。新舊埽工。補修鞏固。現在時逾白露。奏報安瀾。宜予甄敘。以示獎勵。李奉翰。穆和藺。俱著交部議敘。所有在工人員。亦著查明一併咨部議敘。<br> ○是日。駐蹕波羅河屯行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18日(P.584-2) ○庚申。諭。據穆和藺奏。河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所屬各縣內。有本年得雨稍遲。收成僅止五六分不等。所有應徵未完舊欠錢糧。及新舊倉穀。請緩至次年麥收後徵收。並分別酌借 耔種口糧。其應徵米豆二項。並請停徵一半等語。彰德。衛輝。懷慶三府。本年夏間得雨較遲。前經降旨。令該撫查明據實具奏。茲據勘明湯陰等十三縣。收成僅止五六分不等。是各縣秋收歉薄。自應分別加恩。以紓民力。所有湯陰。臨漳。林縣。汲縣。淇縣。輝縣。濬縣。滑縣。獲嘉。新鄉。陽武。修武。原武十三縣。應徵未完舊欠錢糧。及新舊倉穀。俱著緩至次年麥收後完納。其成災五分之湯陰等五縣。仍著借 給耔種。並於冬間或來歲青黃不接之時。察看民情。酌借一月口糧。其勘不成災之林縣等八縣。亦著借給耔種。至應徵漕糧內米豆二項。竟著加恩全予緩徵。俟次年秋收後完納。俾閭閻益裕蓋藏。以示溥惠窮黎。恩加無已至意。<br> ○軍機大臣等議覆。兩江總督書麟奏。前請於建昌府開設鹽店。減價敵私。經原議大臣以建昌附近之撫州。亦應酌減鹽價。會議具奏。查建昌接壤閩疆。今行令淮鹽於 二十八文之內。再減二文。已出示該處居民。并令省店運鹽前往。照價售賣。至撫州一府。額引較多。減價貼補。須銀十九萬三千餘兩。再加建昌減價。現須銀三萬四千餘兩。為數甚多。且撫州之鹽。向係該處水販。到省店轉買。若各府水販。知省店獨於撫販減價。皆將冒充撫販。圖買賤鹽。其貼費更無所底止。請將撫州鹽價。免其議減等語。固因卹商起見。但該府情形。與建昌略同。恐該處水販。亦有 增價轉賣之弊。自應將該處現賣時價若干。較建昌昂貴若干之處。詳晰查明。方可通盤籌畫。應令江西巡撫。就近查明。據實聲覆。再將應否減價。斟酌定議。從之。<br> ○是日。駐蹕張三營行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19日(P.585-2) ○辛酉。 上行圍。<br> ○諭軍機大臣等。據德成奏山東省初限城工估冊。其中做法有未盡善。必須調劑數款一摺。已交軍機大臣詳議具奏。另降諭旨。姑勿論所言是否可行。即摺內券洞鋪墁 石塊一款。據稱券洞必須鋪墁石塊者。非特便車馬之往來。實以防穿窬之出入等語。措辭甚屬不通。竊賊撬掘壁洞。皆係橫穿出入人牆。並非將城洞穿穴地道。今城門券洞添砌石塊。貼地鋪墁。祇供踐踏之用。竟與竊盜穿窬無涉。德成妄行牽引。不通可笑。著傳旨嚴行申飭。<br> ○又諭。據鑲白旗漢軍都統德保。參奏雲南省勒休開化府知府劉杰。應賠粵鹽餘息。及銅價等項。接准該撫移咨該旗。著 追完款劉杰並未歸旗。疊催七次。仍在外逗留六年之久。欠項虛懸。請令該撫將劉杰。併伊子解送來京。交部治罪並請將該撫一併交部查議一摺。此案劉杰係勒休旗員。其應賠鹽銅價銀。於五十三年據該撫移咨該旗。著追完款乃劉杰並不歸旗。經該旗疊催七次。於本年五月始據該撫咨稱。劉杰因患病甫愈。於三月起程回旗。計該撫初次咨報。迄今又逾數年之久。而前後所報劉杰應賠款 項。及起程日期。又復不符。劉杰在開化府任內。既有應賠鹽銅款項。移咨該旗後。即應催令劉杰作速歸旗完繳。何以該旗疊催七次。該督等任其在外擔延。六年之久。尚未回旗。以致久懸帑項。且劉杰久經勒休。其接任之員。又係如何交代明係該督等有意庇護。藉詞逗留。而所報應賠款項。及起程日期。何以又復前後不符。著傳諭富綱。譚尚忠。詳晰查明。據實明白回奏。俟奏到時再降諭旨。其劉 杰著該督等。即派員同伊子劉門燮。劉燈等。解送來京。交部治罪。劉杰已經起程。尚在中途逗留。即著沿途各督撫查拏。委員解京。<br> ○是日。駐蹕阿貴圖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0日(P.586-2) ○壬戌。 上行圍。<br> ○是日。駐蹕海拉蘇台大營。<br> ○癸亥。遣官祭賢良祠。<br> ○ 上行圍。<br> ○諭。據伍拉納等奏清查各屬倉庫錢糧一摺。內稱閩省共缺額穀六十四萬九千六百餘石雜項銀三十六萬三千二百餘兩。 詳加察訪。倉穀一項。緣歷來採買。不無日久懸宕。嗣因臺匪滋事。碾運兵米。間有越例多給。其雜項銀兩。因公動缺。事所難免。兼之五十一二等年。辦理軍需。不無通融墊給。所有不准造銷之項。皆應於承辦各員名下。著追歸款。懇請各歸各任。於三年內全數完繳。如逾限無完。及無可著追者。在該管道府名下分賠等語。所辦非是。殊欠公允。前此臺匪滋事。所有軍需款項。經特旨撥解數百萬帑金。 發給應用。其口糧兵米。亦由四川江浙等省。運往支放。即有例外多支。一時通融墊發。事後不准造銷。亦係在撥解銀米內。虧短數目。與該省倉庫實貯之款。原無干涉。今該督撫等。清查各屬錢糧。惟以墊辦軍需為辭。明係藉端影射。況各屬虧短銀穀。不下數十萬。該管道府。職分較小。廉俸無多。若所屬各州縣。應賠無著之項。悉令道府賠繳。帑項仍屬虛懸。所有閩省查明虧短銀穀。即照該督等所 請。統限三年。著落全數完繳。其有拖欠未完。及抵變不敷。並道府不能完繳者。均著閩省歷任督撫藩司。於限內分賠完繳。如再逾限不能清款。惟該督撫藩司是問。必將伊等從重治罪。不稍寬貸也。<br> ○是日。駐蹕呼魯蘇台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1日(P.586-2) ○癸亥。遣官祭賢良祠。<br> ○ 上行圍。<br> ○諭。據伍拉納等奏清查各屬倉庫錢糧一摺。內稱閩省共缺額穀六十四萬九千六百餘石雜項銀三十六萬三千二百餘兩。 詳加察訪。倉穀一項。緣歷來採買。不無日久懸宕。嗣因臺匪滋事。碾運兵米。間有越例多給。其雜項銀兩。因公動缺。事所難免。兼之五十一二等年。辦理軍需。不無通融墊給。所有不准造銷之項。皆應於承辦各員名下。著追歸款。懇請各歸各任。於三年內全數完繳。如逾限無完。及無可著追者。在該管道府名下分賠等語。所辦非是。殊欠公允。前此臺匪滋事。所有軍需款項。經特旨撥解數百萬帑金。 發給應用。其口糧兵米。亦由四川江浙等省。運往支放。即有例外多支。一時通融墊發。事後不准造銷。亦係在撥解銀米內。虧短數目。與該省倉庫實貯之款。原無干涉。今該督撫等。清查各屬錢糧。惟以墊辦軍需為辭。明係藉端影射。況各屬虧短銀穀。不下數十萬。該管道府。職分較小。廉俸無多。若所屬各州縣。應賠無著之項。悉令道府賠繳。帑項仍屬虛懸。所有閩省查明虧短銀穀。即照該督等所 請。統限三年。著落全數完繳。其有拖欠未完。及抵變不敷。並道府不能完繳者。均著閩省歷任督撫藩司。於限內分賠完繳。如再逾限不能清款。惟該督撫藩司是問。必將伊等從重治罪。不稍寬貸也。<br> ○是日。駐蹕呼魯蘇台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2日(P.587-1) ○甲子。 上行圍。皇孫綿寧。年十歲。中鹿。賜黃褂。雙眼花翎。 御製威遜格爾行圍誌事詩曰。 堯年避暑奉 慈寧。樺室安居聰敬聽。老我策驄尚武服。幼孫中鹿賜花翎。是宜誌事成七律。所喜爭先早二齡。 家法永遵綿奕葉。承 天恩貺慎儀刑。<br> ○駐藏辦事大臣保泰。雅滿泰奏。據喇嘛噶布倫稟稱。六月二十四日。行至聶拉木。給信與廓爾喀。商議舊時未完債項。七月初六日。廓爾喀頭人。帶領七十餘人。至 聶拉木。次早廓爾喀頭人等。領兵千餘。向聶拉木進發。我等見來人甚眾。一時不能禁止。將彼處橋梁拆毀。廓爾喀疑斷其歸路。混放鳥鎗。致相爭鬧。廓爾喀即占據聶拉木。將噶布倫戴綳等。俱圍在彼處。臣等隨遣都司嚴廷良。迅赴聶拉木。查問起釁緣由。並委戴綳敏珠爾多爾濟。帶領唐古忒兵丁。飛往救應。臣保泰調達木兵五百名。酌帶綠營兵丁。至扎什倫布。安撫人眾。諭軍機大臣等。據保泰 等奏。廓爾喀將噶布倫戴綳誘去。圍在聶拉木。膽敢占據地方。保泰現往後藏酌辦。並據成德亦願前往。廓爾喀係歸降外夷。何遽敢肆行滋擾。從前鄂輝。成德。巴忠。辦理藏務時。若將債欠查明清還。自可久遠寧謐。乃含糊辦理。交噶布倫私自還給。唐古忒性本瑣屑。復不照原議給發。致有此事。若差去之噶布倫。能知事體輕重。與廓爾喀理論。限期還給。則廓爾喀亦不敢占據滋事。祇因丹津班珠 爾。見廓爾喀人眾。心存懦怯。退回拆橋。廓爾喀見橋已拆毀。懷疑生變。其情形可想而知。保泰聞信。即赴後藏。如已查明辦竣。固屬甚好。倘若暫且不能完事。鄂輝距彼甚近。自可不時聞信。成德人稍粗率。未經歷練。應令鄂輝前往為妥。亦不必多帶兵丁。不過於伊所管綠營內。揀選五十人帶去。已足敷用。鄂輝係總督大員。領兵前往。廓爾喀自必聞風膽落。西藏現有達木蒙古兵丁。若再有需用之 處。內地相去窵遠。可於土練番兵內。就近調取千餘名。不獨順便。且較為得力。著鄂輝探聽西藏信息。相機妥辦。再保泰奏。廓爾喀倘肆掠進攻。即將班禪額爾德尼。移於前藏。所奏亦屬太過班禪額爾德尼。在扎什倫布。眾心安帖。倘一動移。後藏人眾。必致紛紛擾亂。不成事體。況廓爾喀既能侵後藏。亦必能侵前藏。彼時又將移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於何地。保泰只可靜守。斷不可輕移妄動。致 惑眾心。如實有變。萬不得已。不得不移。則又不必拘泥此旨。再廓爾喀前經悔罪歸順。封錫王公。膺受恩典。唐古忒縱有欠項負約。亦當訴知駐藏大臣。懇求剖斷。自能代伊查辦。並將失信之噶布倫。加以責處。乃並不呈明駐藏大臣。竟擅自圍住聶拉木。大肆猖狂著鄂輝。保泰。多寫示帖。嚴行曉諭。以前歲爾等與藏內失和。任意侵掠。天朝曾發兵進討。因爾等悔懼歸城。貰其既往。封爵優隆。今爾等 不知感恩。又復滋擾。大兵即時雲集。爾等自問能抗拒乎。縱再傾心降順。泥首籲求。亦恐難邀寬免矣。如此詞嚴義正。明切曉示。並將帶去兵丁。揚威奮武。使之聞而讋服。保泰馳抵後藏。即將廓爾喀情形如何之處。速由六百里具奏。候朕再降諭旨。<br> ○又諭曰。廓爾喀人等。膽敢圍困丹津班珠爾等。侵犯聶拉木一事。一則因當日鄂輝。成德。巴忠。辦理不妥。苟且了事。以致今日復生事端。彼時據鄂輝 等奏。但稱一切事務。俱已妥為安置。欠項俱已還清。廓爾喀遣使進京瞻覲。其欠項如何擬定歸還。以及兩造立結之處。並未具奏。顯係鄂輝。成德。巴忠等。急欲了事。苟且完結。此即鄂輝等之罪。二則保泰等抵藏。理合查明。一面將鄂輝等參奏。一面妥辦具奏。何得佯若罔聞。比及有事。始奏稱詢問達賴喇嘛。方知此事。此乃保泰等之大誤。況達賴喇嘛之所以遣丹津班珠爾。特為債目。所謂查邊操 兵。皆屬假託。彼時保泰。何得並不窮詰。使丹津班珠爾等曉事。亦當在附近地方。留心查看。至廓爾喀人等。所云還完一限。再還一限其餘即不追索之言。亦不過誆哄丹津班珠爾等前往。其意以為一經圍困之後。即可為質索項。乃丹津班珠爾等。並不審察輕重。但圖目前之利。逕行往見。入其術中。而又懦弱過甚。拆毀橋梁。致廓爾喀人等。疑為斷其歸路。皆由保泰等未曾詳察。一任達賴喇嘛。遣 丹津班珠爾前往之所致也。保泰等。如能辦結此事甚妥。萬一不能。鄂輝到彼。惟宜會同保泰等。留心熟籌。務期作速辦結。鄂輝。保泰。雅滿泰。均受朕重恩。稍為曉事。務期於事有益。示外夷以大方體統。廓爾喀。均係內附天朝之臣僕。鄂輝。保泰。雅滿泰。宜遣妥幹人員。見伊等宣諭云。此次爾等圍困達賴喇嘛所差之人。侵犯聶拉木。不過為索取債目。今我等已代爾等向唐古忒等追出意欲歸還汝 等。但汝等係歸順之臣僕。遇有事故。理宜聲明情節。稟報大臣等。求其剖斷。既可如數得銀。而此後兩造貿易之事。我大臣等。亦好代汝等辦理。彼此斷不至於拖欠。爾等亦得永沐大皇帝恩施。乃計不出此。擅敢圍困丹津班珠爾。侵犯聶拉木。令我等將欠項追出。還給汝等。汝等恭順祇領。唯命是從倘執迷不返。我等即奏聞大皇帝。立即發兵勦滅。汝等宜審度利害。如此遣人往諭。倘唐古忒等之 力。不能清還。即動官項代還。再勒限向噶布倫等。追出歸款。但此意斷不可使廓爾喀人等得知。要之兵固不可輕動。然遇必需用兵之事。亦不可吝惜錢糧。因小以失大。即如康熙年間為西藏之事。兩次發兵前往鄂輝等。惟宜相機辦理。不得固執。亦不可張皇失措。鄂輝。保泰。此次若能辦妥。勉贖前愆。朕仍嘉予。但丹津班珠爾。係班第達之子。班第達係西藏名門世冑。藏內之人。未免有畏懼逡巡 之意。班第達係最要之人。其子為廓爾喀所困。暫不能出。難保其不胡思妄作。鄂輝。保泰。雅滿泰等宜潛行留心。不露形跡。至唐古忒所欠廓爾喀債目。究係拖欠幾限未還之處。鄂輝到彼查明。順便奏聞。<br> ○又諭。本日據保泰等奏。廓爾喀現因貿易之事。復搶占後藏聶拉木地方。已降清字諭旨。指示保泰等。遵照妥辦。如保泰未能即時辦理完結。尚須令鄂輝前往督辦。前據鄂輝奏請陛見。朕本欲 於鄂輝來京時。令孫士毅前往川省。署理總督印務。今後藏聶拉木地方。既有廓爾喀搶占之事。鄂輝尚須在彼聽候信息。豫備前往。孫士毅現在留京。並無應辦要務。且曾任四川總督。該省一切地方事宜。本係熟手。著傳諭孫士毅。接奉此旨。不必前來行在請訓。即輕裝減從馳驛前往四川。署理總督印務。到川省後。如保泰已將廓爾喀之事。辦理完結。無須鄂輝前往。即著鄂輝來京陛見。候其陛 見回任。孫士毅。再將督篆交卸。倘鄂輝應往後藏督辦。孫士毅。亦應俟鄂輝辦理廓爾喀事務完竣。來京陛見。回任後。再行交卸督篆。回京供職。孫士毅。此時馳驛出京。祇以鄂輝陛見。令往署理督篆為辭。不必將廓爾喀之事。稍為宣露也。將此諭令知之。<br> ○是日。駐蹕納爾蘇台達巴漢西大營。翼日如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3日(P.591-1) ○乙丑。 世宗憲皇帝忌辰。遣官祭 泰陵。<br> ○諭軍機大臣等。昨據兵部奏。新授浙江 定海鎮總兵德昌。查福康安咨部副將等第內。係列為三等之員。其定海鎮總兵員缺。應否。另行簡放。請旨定奪等語。所奏甚是。德昌前以副將引見。朕不過看其人才尚可。且有勞績。記以去得是以簡用。今在副將任內。既據福康安以該員稍欠歷練。尚須學習。列為三等。自難遽膺總兵之任。阿桂等於朕簡放後。即查明具奏。尚屬細心。朕甚嘉之。如此方是。昨本報遞到時。奏事太監。將此摺竟未單 行呈覽。夾入吏兵兩部月摺。一併遞換。隨事發下。經軍機大臣看出。擬寫空名諭旨進呈。朕方命取兵部原摺送看。竟係奏事太監遺漏呈覽。己各責三十板示懲矣。至兵部具奏此摺。係屬何人主意。想他人未必能見及此。自係阿桂看出。查明辦理。著傳諭阿桂。將此事是否係阿桂一人主見。抑係各堂官中何人看出。商同具奏之處。據實覆奏。以上此旨。著與大學士九卿看。再昨據保泰等奏。廓爾 喀又有因私債未清。搶占聶拉木之事。已降清字諭旨。詳晰指示。令保泰等遵照妥辦。並著將所降諭旨。鈔寄阿桂閱看。其意以為何如。一併據實覆奏。再孫士毅已命往四川署理督篆。所有留京辦事。尚須添一人輪流值宿。著阿桂詢問嵇璜。如伊精力尚可行走。即派嵇璜。倘稍覺衰頹。不必勉強。即派常青留京辦事。將此傳諭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4日(P.591-2) ○丙寅。 上行圍。<br>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亳州民孫國贊 女孫氏靈璧縣民袁大樂妻皮氏。<br> ○是日。駐蹕都穆達烏拉岱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5日(P.592-1) ○丁卯。 上行圍。<br> ○諭曰。喀沙和卓家。原有兩公爵因承襲無人。僅將喀沙和卓。襲封輔國公。數年以來。喀沙和卓於一切差使。甚屬盡力勤勉。著施恩將喀沙和卓所襲輔國公。晉封為鎮國公。<br> ○諭軍機大臣等。廓爾喀侵擾後藏。朕已降旨令鄂輝往辦。鄂輝受朕深恩。簡用總督。廓爾喀之事。又係鄂輝初時辦理不善。以致 滋事。何尚觀望不前。著嚴行申飭。至此事。朕前交鄂輝。成德。巴忠。會同辦理。此次保泰奏到。朕披覽之後。將摺令巴忠閱看。尚未加以責斥。次日巴忠在軍機大臣前。自稱此事辦理不善。懇祈趕赴藏地。効力贖罪。經軍機大臣等代奏。朕因已遣鄂輝往辦。未令前往。不意巴忠即於是夜潛出。投河淹斃。殊堪駭異。因思從前商辦此事時。巴忠必自倚恃御前侍衛。隨從有年。又為欽差大員。凡有事件。俱 係自專。今復滋生事端。恐鄂輝成德據實陳奏。心懷疑畏。是以短見自戕。伊既如此。鄂輝等聞知。未必不致狐疑慌亂。倘因此貽誤公事。伊等不能當其咎也。著傳諭鄂輝等。令其安心奮勉馳赴藏地。如將此事妥辦完竣。朕必加恩寬宥以功抵罪。倘仍苟且了事不為久遠之計鄂輝更何顏見朕耶。至保泰現已自前藏往扎什倫布。所有事務。即著保泰相機辦理。不必等候鄂輝。廓爾喀雖係絕域。但 其人不無詭計。保泰於臨近時。務須留心防範。不可輕視萬一為其所欺。於國體大有關係。保泰惟當慎之又慎。<br> ○是日。駐蹕巴顏布爾噶蘇台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6日(P.592-2) ○戊辰。夕 月於西郊。遣裕郡王亮煥行禮。<br> ○諭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奏。阮光平奉到端陽節恩賞。並諭旨一道。硃批金簡原摺一件。具表謝恩。將表文進呈。朕閱該國王表內情詞懇切。感戴悃忱。出於至誠流露。甚為嘉悅。又據該國王 表內稱。前經奉旨。查尋黎維祁弟妹眷屬。起送北上。而伊等內懷疑阻。尚無消息。今奉廷寄。遵旨諭知。黎維祁妄聽教唆。不安本分。其眷屬毋庸查訪等語。從前黎維祁到京後。賞給俸祿錢糧。建蓋房屋。伊尚知感激朕恩。情願在京居住。是以降旨令阮光平為之查訪弟妹眷屬送京。使其一家團聚。乃黎維祁。聽信黃益曉等唆使滋事。經金簡等詳加曉諭。伊仍屢次瀆稟。訓飭不悛。是以諭知阮光平。 毋庸將伊眷屬尋訪。此皆黎維祁愚懵無知。福分淺薄。不能承受朕恩。其咎實由自取。著將阮光平表文並硃批金簡原摺。一併發交金簡。令傳黎維祁閱看。並著傳旨曉諭黎維祁。如伊自知改悔。循分安居。尚可承受恩眷。仰荷生成。倘再復萌妄念。不知安靜守法。必當重治其罪。不能再邀矜宥也。<br> ○是日。駐蹕舒庫爾昂阿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7日(P.593-1) ○己巳。 上行圍。<br> ○諭曰。書麟等奏。現在節逾白露。河湖 水勢。旋長旋消各工平穩等語。本年夏間河湖水勢加長。清口以下。清黃並注。甚為湍急。經書麟等。督率在工員弁。保護平穩。埽壩各工。鑲修鞏固。現在已逾白露。嗣後水勢有消無長。可慶安瀾。書麟。蘭第錫。俱著交部議敘。所有在工人員。亦著一併查明。咨部議敘。以示獎勵。<br> ○又諭。據勒保奏。喀什噶爾班滿換回都司阿那布。現經推陞四川潼綿營遊擊。詳加考驗。弓馬俱屬平常。難勝遊擊之任。該 員係於五十二年。換防出口。經喀什噶爾辦事大臣明亮。出考豫保今考驗弓馬平常。應令仍回都司本任。所有豫保之案。請飭部註銷。其四川潼綿營遊擊。開缺另補等語。所奏甚屬可嘉。已於摺內批示。各省督撫凡遇保舉人員。一經陞用。即明知才具不能勝任。往往意存迴護見好。不肯據實陳奏。今勒保於推陞遊擊阿那布驗看弓馬平常。即奏明請將豫保之案。飭部註銷。開缺另補。並不因該 員曾經明亮出考豫保。稍有瞻徇。深得覈實辦公之道。各省督撫。俱應似此實心任事。營伍官方。庶可日就整飭。勒保等著交部議敘。其阿那布仍回都司本任。及註銷豫保之處。俱著照該督所請行。<br> ○諭軍機大臣等。本年十一月。係福康安之母七十生辰。上年曾諭令福康安。屆期來京。茲距十一月之期尚寬。但粵省現無要務。福康安若豫行來京。更得從容就道。著傳諭福康安。接奉此旨。即行起 程。將總督印務。交與郭世勳署理。並諭郭世勳知之。<br> ○山西巡撫馮光熊奏。河東鹽務。商力積疲。換商增價。實屬無濟。查河東鹽價。前已每觔加增四釐。正課雜項。歲納銀兩。加價之數。已浮於額。今若再加一二釐。積成八十餘萬兩。數載之後。商力又疲。有加無已。迄無底止。若課歸地丁。聽其自為販運。既無官課雜費。又無兵役盤詰。關津阻留。更為便益。至歸課之法。查山西省領引行鹽。共四十四州 縣。有引多而地丁少者。有引少而地丁多者。更有向食土鹽。蒙古鹽。僅領河東引張。交納稅銀之陽曲等四十四州縣。及陝西鳳翔一府。長武一縣。本屬參差不齊。且以河南。陝西。山西。三省比較。河南引多而地丁少。陝西山西地丁多而引少。或將三省應納正課雜項。共四十八萬餘兩。在三省引鹽。完課納稅之一百七十二廳州縣。地丁項下。通計均攤。再池稅一項。聽令各原畦主。照舊澆曬發販。仍 官為彈壓稽查。以杜偷竊爭攘。得旨。大學士九卿議奏。尋議。均應如所請行。惟河南引多地方。較現擬地丁每兩均攤九分有餘之數。應由該省酌量增攤。在河南所加無多。而山西。陝西。行鹽州縣。不致著重。請交該撫等。會同籌酌。定擬具奏。至河南。陝西二省。民運池鹽。路程較遠。其作何辦理。較為妥協之處。一併行令陝西河南巡撫。詳晰查明。咨覆晉省。統入善後事宜案內覈辦。從之。<br> ○豁除直隸 豐寧縣豬首營水衝荒地一頃額賦有差。<br> ○封閉盛京松嶺子邊門界內沙鍋屯煤窰。從將軍嵩椿請也。<br> ○是日。駐蹕安巴究和羅昂阿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8日(P.595-1) ○庚午。 上行圍。<br> ○諭軍機大臣曰。勒保奏緝獲番賊。究出青海扎薩克屬下蒙古勾通番子搶刦緣由。及遵辦歸併管理二摺。已於摺內批示矣。青海。等處番子。相隔遙遠。本不便交地方官管理。乃向來俱由西寧辦事大臣報明內地。 為之緝拏。輾轉稽延。殊屬鞭長莫及。自應遵照諭旨。歸併西寧辦事大臣就近管理。遇有搶掠事件。即行上緊緝拏。呼應較靈。自為捷便。至此案蒙古合拉納杭等。膽敢勾通番賊。搶竊其主。以致其主傷斃。是即與自戕其主無異。情罪甚為重大。所有拏獲各犯。俱應不分首從。即於該處正法。以示懲創。其案內未獲番賊。據勒保奏。若調派官兵入山搜捕。恐沿途番子。聞信驚疑。轉致激成事端。所見亦 是惟當督飭地方文武。選派熟番。協同兵役。設法緝拏務期弋獲。嚴行懲辦。毋得稍有疏縱。至鄰近蒙古邊界番子。應如何歸併管理。著勒保。奎舒。悉心妥議具奏。伊兩人共辦一事。自應和衷商搉。以期輯寧邊境。即二人中遇調。其接任之人。亦當彼此同心共濟。務期公事有益。方得協恭之道也。將此諭令知之。<br> ○又諭。刑部進呈雲南秋審黃冊內。該撫原定緩決。刑部改入情實者。共有三起。一起絞 犯可儒。因王發玉。向王老溫爭鬧。上前解勸。被王發玉戳傷。該犯即奪刀砍傷王發玉身死。其同案之張琇。砍斃王老溫。已入情實。可儒雖非同場共毆。究係各斃一命。一起絞犯白七五。因與楊李氏之妹李保姐有姦。令其唱歌不理。輒用掌毆。經李氏持棍向毆。該犯奪棍戳傷李氏殞命。衅起因姦逞忿。毆斃婦女。一起絞犯鄭起鶴。因與楊連賭博經楊連之嫂萬氏。前往詈罵。互相爭毆該犯連毆萬 氏斃命。賭匪逞兇毆斃理斥之婦以上三起。閱其情節。均無可緩之理。刑部改入情實。俱屬允當。秋讞大典。理宜悉心斟酌。覈實辦理。乃譚尚忠率行擬緩。殊屬寬縱。譚尚忠著傳旨申飭。<br> ○軍機大臣議奏。據山東巡撫惠齡。將初限十五處城工。造具估冊送部。經德成奏稱。其中做法有未盡妥善。必須調劑數款。一。據稱泗水等十四處城垣。請一體添砌海墁磚塊。加砌宇牆水口等語。查泗水十四處 城工。俱係照舊辦理。並非另行建造。其城頂既經築打灰土二步。如果一律堅實。自可毋庸海墁。亦無須加築宇牆。惟水口一項。係出水之路。應令該撫查明添砌。務須用磚堅築。出口寬大。俾得暢流下注。方為妥善。一。據稱券洞海墁。必須石塊鋪砌。請仍照原估補墁石塊等語。查券洞內添砌石塊。貼地鋪墁。原為地當孔道而設。其有地非衝途。舊制原築灰土者。自可毋庸更改。惟據該撫奏。現有石 塊。尚可選用。可以酌減辦理等語。應令惠齡查明何處券洞。原係砌有石塊。仍行選擇。添補鋪墁。更昭慎重。一。據稱修理城工。以磚石為最。請將泗水。嘉祥二縣。裏皮灰土。改用碎石。又請將莒州等三處裏皮灰土。陽穀等七處裏外皮灰土。即照江南河南之例。均改素土。惟查初限將竣。未便更張。俟二三兩限。再行增改等語。查築砌城垣。磚石最為鞏固。但如本地所產石料有限。取材碎小。石性又不 堅凝。則以石傅土。又不若以土傅土。較為連屬穩固。今泗水。嘉祥。及莒州等城身。裏外皮所包灰土。如果攙和得法。打築堅實。其中心素土。一手做成。土性膠粘。自可連合為一。較之於素土上貼砌碎石。及純用素土者。轉覺包築渾成。可資經久。從之。<br> ○是日。駐蹕烏蘭哈達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29日(P.596-2) ○辛未。 上行圍。<br> ○以巡捕營副將馬瑀。為浙江定海鎮總兵。<br> ○是日。駐蹕伊遜河東大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下/30日(P.596-2) ○壬申。 上行圍。<br> ○諭軍機大臣等刑部進呈四川省秋審黃冊。由緩決改入情實者。共有五起。內惟文思鏡一犯。因伊父與陳黃氏通姦。致其母自縊殞命。該犯將陳黃氏砍斃。究係痛母情切。激於義忿。與逞兇謀命者有間。勾到時尚可免其勾決。其餘四起。一係呂池陽。因伊兄呂經陽與張璧建爭毆。被張璧建用刀戳傷。該犯見兄受虧。拾石擲傷張璧建殞命。其同案之陳文富。戳斃呂紹陽。已入情實呂池陽 雖情切護兄。傷由擲中。究係共毆各斃一命。一係楊添順。因袁范年。見伊為雇主黃登幅牧牛欲牽牛抵欠。黃登幅求其寬緩。袁范年不允。用刀向戳。楊添順將刀奪獲。被袁范年嚷罵蹬踢該犯用刀格傷殞命。逞兇刃殺。傷重近故。一係張爵樹。因令兄妻馬氏。赴田收割不允。斥其懶惰即被詈罵。該犯回罵被毆。用刀格傷馬氏殞命細故逞忿。刃砍兄妻立斃。一起向珩忠。因見年甫十四之何其榮。拕 放堰水。戲言被罵互相爭毆。向珩忠連毆何其榮。越三日殞命疊毆傷多。致斃幼孩。以上四起。覈其情節。均無可緩之理。刑部改入情實。俱屬允當鄂輝身任總督。辦理秋讞大典。並未留心確覈。臬司聞嘉言。於秋審案件。尤其專責。乃竟率行擬緩。殊屬寬縱。鄂輝。聞嘉言。俱著傳旨申飭。<br> ○是日。駐蹕六道河大營。<br> ○是月。兩江總督書麟。江蘇巡撫覺羅長麟奏稱。沭陽縣一隅被水。禾秫已經收穫。餬口 有資。無須官為撫卹。被淹雜糧。亦屬無多。不致成災。惟塌倒房屋。力難驟辦。請將坍房一千四百餘間。照例給與修費。其各家搶獲糧米。僅敷一冬食用。若仍徵納錢糧。未免稍形拮据。查該縣本年係恩詔普免案內輪蠲之年。並無應納新糧。惟尚有長麟前奏節年積欠。分年帶徵案內。應徵四十九。五十等年積欠。銀一萬一千九百兩有奇。米麥三千四百石有奇。請將該縣被水之劉家集等二十二 鎮。本年應完積欠。展至來年秋後徵納。其來年應徵之積欠。並請展至五十八年秋後徵納。如此遞展。則民力寬紓。而積欠錢糧。亦無拖壓之累。再海州境內西南鄉。與沭陽毗連。其低窪地畝。間有積水被淹情形。請將海州被水村莊。應徵積欠。遞展一年。得旨允行。<br> ○四川總督鄂輝。提督觀成奏。准保泰咨稱。據脅噶爾第巴頭人等稟稱。廓爾喀將定日各寨落燒燬。懇速添兵等語。並據派往濟嚨之 漢兵胡廷海等稟稱。廓爾喀占據濟嚨。現經保泰派調唐古忒達木番兵二千名。在各隘口防守等因。伏思廓爾喀甫經歸順。仍敢與唐古忒人等肆擾。不過貪圖財利。又因唐古忒性懦可欺。遂思脅制。其情形大約由此。但據保泰派調唐古忒達木番兵二千名。在各要隘防守。諒該番等決不敢再行深入。至成德起程時。曾與商定。此番到彼。只須差遣妥當將備。向廓爾喀示以恩威。將該處頭人番 目 喚出。妥為駕馭。自可令其懾服。今成德聞信馳往。到彼自能相機妥辦。其所帶漢屯兵弁。三百數十餘名。均精壯曉事。足資差遣。復細加商酌。若此時稍露聲色。未免跡涉張皇。總俟成德等出口後。一路探得情形。知會到日。應如何酌籌策應。再行妥辦。得旨。自為之計則得矣。而實不出畏事脫身之見。不料汝如此。<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百八十五 8qw2f7h194e55wusx7sje04ezhx8hti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5年) 0 5796428 7906055 2026-07-02T01:26:47Z Zbz53321374 11195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6月9日(現行條文)|民=115|月=6|日=9|公布於=民國115年7月1日|民2=115|月2=7|日2=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7月3日 | previous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2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保…” 79060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6月9日(現行條文)|民=115|月=6|日=9|公布於=民國115年7月1日|民2=115|月2=7|日2=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7月3日 | previous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2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  一、有形文化資產: :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  二、無形文化資產: :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第四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五條 :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 :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九條 :  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  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第十三條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第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六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十七條 :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第二十二條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  三、防盜、防災、保險。 :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第二十九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三十條 :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三十三條 :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第四十條 :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第四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  四、廣告物之設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考古遺址之需要,得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建立系統性之監管及通報機制。 第四十六條 :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  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經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追蹤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  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  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  前項監管保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  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之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  劃入考古遺址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土地,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或徵收之。 第五十條 :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第五十一條 :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發表。 :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因前項行為,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土地所有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五十五條 :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五十六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十七條 :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五十八條 :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六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第六十四條 :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章 古物== 第六十五條 :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六條 :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七條 :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八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十條 :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第七十一條 :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第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七十六條 :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七十八條 :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七十九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第八十一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三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 :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八十五條 :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六條 :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七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八條 :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八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九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九十一條 :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十二條 :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第九十三條 :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第九十五條 :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第九十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已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擇其必要且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已列冊或前項已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中,擇其急需加以保護者,審查登錄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辦理公告。 :  前二項登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應認定其保存者。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無需再加以保護時,或其保存者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變更等情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變更其登錄或認定,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廢止或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四項登錄及認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七條 :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獎勵== 第九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 第九十九條 :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百條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零二條 :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三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第一百十一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第一百十二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文化部]] [[分類:中華民國農業部]] [[分類: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 m9sx85ojka456eta64lg6t032zcjetq 7906057 7906055 2026-07-02T01:28:49Z Zbz53321374 111951 /* 第一章 總則 */ 790605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6月9日(現行條文)|民=115|月=6|日=9|公布於=民國115年7月1日|民2=115|月2=7|日2=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7月3日 | previous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2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  一、有形文化資產: :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  二、無形文化資產: :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第四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 :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農業部或海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五條 :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 :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九條 :  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  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第十三條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第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六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十七條 :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第二十二條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  三、防盜、防災、保險。 :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第二十九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三十條 :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三十三條 :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第四十條 :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第四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  四、廣告物之設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考古遺址之需要,得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建立系統性之監管及通報機制。 第四十六條 :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  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經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追蹤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  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  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  前項監管保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  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之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  劃入考古遺址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土地,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或徵收之。 第五十條 :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第五十一條 :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發表。 :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因前項行為,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土地所有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五十五條 :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五十六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十七條 :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五十八條 :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六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第六十四條 :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章 古物== 第六十五條 :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六條 :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七條 :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八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十條 :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第七十一條 :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第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七十六條 :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七十八條 :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七十九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第八十一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三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 :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八十五條 :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六條 :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七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八條 :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八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九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九十一條 :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十二條 :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第九十三條 :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第九十五條 :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第九十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已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擇其必要且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已列冊或前項已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中,擇其急需加以保護者,審查登錄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辦理公告。 :  前二項登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應認定其保存者。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無需再加以保護時,或其保存者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變更等情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變更其登錄或認定,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廢止或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四項登錄及認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七條 :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獎勵== 第九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委會分別定之。 第九十九條 :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百條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零二條 :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三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第一百十一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第一百十二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文化部]] [[分類:中華民國農業部]] [[分類: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 m5tr7k5a0mng5tpy6tc3huuq4hb6wgg 7906058 7906057 2026-07-02T01:29:30Z Zbz53321374 111951 79060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6月9日(現行條文)|民=115|月=6|日=9|公布於=民國115年7月1日|民2=115|月2=7|日2=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7月3日 | previous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2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  一、有形文化資產: :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  二、無形文化資產: :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第四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 :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農業部或海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五條 :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 :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九條 :  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  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第十三條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第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六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十七條 :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第二十二條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  三、防盜、防災、保險。 :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第二十九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三十條 :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三十三條 :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第四十條 :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第四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  四、廣告物之設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考古遺址之需要,得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建立系統性之監管及通報機制。 第四十六條 :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  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經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追蹤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  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  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  前項監管保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  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之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  劃入考古遺址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土地,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或徵收之。 第五十條 :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第五十一條 :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發表。 :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因前項行為,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土地所有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五十五條 :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五十六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十七條 :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五十八條 :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六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第六十四條 :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章 古物== 第六十五條 :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六條 :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七條 :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八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十條 :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第七十一條 :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第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七十六條 :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七十八條 :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七十九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第八十一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三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 :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八十五條 :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六條 :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七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八條 :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八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九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九十一條 :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十二條 :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第九十三條 :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第九十五條 :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第九十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已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擇其必要且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已列冊或前項已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中,擇其急需加以保護者,審查登錄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辦理公告。 :  前二項登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應認定其保存者。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無需再加以保護時,或其保存者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變更等情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變更其登錄或認定,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廢止或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四項登錄及認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七條 :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獎勵== 第九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業部及海委會分別定之。 第九十九條 :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百條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零二條 :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三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第一百十一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第一百十二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文化部]] [[分類:中華民國農業部]] [[分類: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 d6x9hv0nmml61e9hjm1o687x1rc2mxv 7906059 7906058 2026-07-02T01:30:24Z Zbz53321374 111951 790605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6月9日(現行條文)|民=115|月=6|日=9|公布於=民國115年7月1日|民2=115|月2=7|日2=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7月3日 | previous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12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  一、有形文化資產: :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  二、無形文化資產: :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第四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 :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農業部或海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五條 :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 :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九條 :  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  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第十三條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第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六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十七條 :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 :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古蹟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  聚落建築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所在地居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所在地居民或團體申請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後,辦理公告。 :  前三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必要時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第二十二條 :  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法規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  三、防盜、防災、保險。 :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  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第二十九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三十條 :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三十三條 :  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 :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第一項古蹟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訂定程序、公告、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第四十條 :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獎勵或補助措施。 :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後為之。 第四十一條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  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  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 :  二、宅地之形成、土地之開墾、道路之整修、拓寬及其他土地形狀之變更。 :  三、竹木採伐及土石之採取。 :  四、廣告物之設置。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第三章 考古遺址== 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考古遺址之需要,得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建立系統性之監管及通報機制。 第四十六條 :  考古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審查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後,辦理公告。 :  考古遺址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考古遺址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  具考古遺址價值者,經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追蹤後,於審查指定程序終結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管,避免其遭受破壞。 :  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  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  前項監管保護,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  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之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  劃入考古遺址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土地,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或徵收之。 第五十條 :  考古遺址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考古遺址之指定或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 第五十一條 :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發表。 :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  考古遺址發掘出土之遺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保管機關(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因前項行為,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土地所有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五十五條 :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五十六條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十七條 :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五十八條 :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保護、調查、研究、發掘、採購及出土遺物之保管等事項,準用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 第六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  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史蹟、文化景觀,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後,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滅失或其價值減損,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基準、保存重要性、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  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  前項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用地範圍、利用方式及景觀維護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獎勵措施。 第六十四條 :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章 古物== 第六十五條 :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十六條 :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七條 :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八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十條 :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第七十一條 :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第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七十六條 :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七十八條 :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七十九條 :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 第八十一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三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 :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 :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八十五條 :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六條 :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七條 :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一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八十八條 :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八十九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第九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研究、傳承、推廣及活化之完整個案資料。 第九十一條 :  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辦理公告,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後,辦理公告。 :  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主管機關應認定其保存者,賦予其編號、頒授登錄證書,並得視需要協助保存者進行保存維護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滅失或減損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十二條 :  主管機關應訂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就其中瀕臨滅絕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作之適當措施。 第九十三條 :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第九十五條 :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 :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  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第九十六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已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擇其必要且需保護者,審查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已列冊或前項已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中,擇其急需加以保護者,審查登錄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辦理公告。 :  前二項登錄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應認定其保存者。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無需再加以保護時,或其保存者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變更等情事,主管機關得廢止或變更其登錄或認定,並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廢止或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四項登錄及認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七條 :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獎勵== 第九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  一、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  三、發見第三十三條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  四、維護或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指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 :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化部、農業部及海委會分別定之。 第九十九條 :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百條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零二條 :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三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十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第一百十一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第一百十二條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業部、海委會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文化部]] [[分類:中華民國農業部]] [[分類: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 dxm1op63tyv0n3mh5jjhd534ghl87o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 0 5796429 7906067 2026-07-02T02:57:43Z Zbz53321374 11195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修正藥害救濟法條文 |发文字号=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71號 |民=115 |月=3 |日=4 |previous= |next= |type= |from= |notes= }} 茲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署名 |總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文化部部長 李 遠 |農業部部長 陳駿季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 {{中華民國總統令|民國年=115年3月}}” 790606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修正藥害救濟法條文 |发文字号=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71號 |民=115 |月=3 |日=4 |previous= |next= |type= |from= |notes= }} 茲修正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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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urn p t4zytbcyyup42yyiw01ehtfyod4egak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0 5796432 7906100 2026-07-02T06:52:00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10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中国民用航空局 |theme = 工业、交通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5 |month = 8 |day = 14 |from = |notes = |edition = }} {{~ip-clean|2015 年 5 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15年8月14日}} {{PD-PRC-exempt}} e14omd2ftkqm5v7bqteyab7fdwrlg4s 7906101 7906100 2026-07-02T06:52:11Z HCCB3947 100746 790610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中国民用航空局 |theme = 工业、交通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5 |month = 8 |day = 14 |from = |notes = |edition = }} {{~ip-clean|2015 年 5 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15年8月14日}} {{PD-PRC-exempt}} bumqy9rag0a135vhq0db7xi5gm1y5r4 7906102 7906101 2026-07-02T06:53:54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10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中国民用航空局 |theme = 工业、交通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5 |month = 8 |day = 14 |文号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8号 |notes = |edition = }} {{~ip-clean|2015 年 5 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15年8月14日}} {{PD-PRC-exempt}} 4niquv8e9fp2gwd9drypeiwzi4ko0jp 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0 5796433 7906104 2026-07-02T08:42:27Z Kcx36 88351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quality|50%}} {{Header | title = 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noauthor = 泸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泸政发〔2026〕11号 | year = 2026 | month = 2 | day = 11 | edition = yes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水各单位: {{gap}}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巩固我市第…” 7906104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50%}} {{Header | title = 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noauthor = 泸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泸政发〔2026〕11号 | year = 2026 | month = 2 | day = 11 | edition = yes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水各单位: {{gap}}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巩固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确定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现予以公布。 {{gap}}请各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抓细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丰富历史文化滋养,筑牢文化旅游产业根基。 附件:泸水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署名|泸水市人民政府|2026年2月11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公报标题|泸水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c|(共11处)}} {| class="wikitable" !序号 !名称 !年代 !地址 |- | colspan="4" |一、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8处) |- |1 |崇仁狮象桥 |清代 |老窝镇崇仁村 |- |2 |自把铅矿遗址 |1958 |称杆乡自把村 |- |3 |阳坡日军堑壕 |民国 |六库街道排路坝村 |- |4 |北风坡抗日遗址 |民国 |上江镇蛮英村 |- |5 |风雪丫口侵华日军碉堡 |民国 |鲁掌镇浪坝寨村 |- |6 |跃进吊桥 |1958 |鲁掌镇鲁掌村 |- |7 |向阳桥 |1970 |六库街道向阳社区 |- |8 |观音寺战斗遗址 |民国 |上江镇丙贡村 |- | colspan="4" |二、古墓葬(1处) |- |9 |背堵古墓 |清代 |大兴地镇自扁王基村 |- | colspan="4" |三、古文化遗址(1处) |- |10 |二道丫口抗日遗址 |民国 |片马镇片四河村 |- | colspan="4" |四、石窟寺及石刻(1处) |- |11 |芦子湾石刻 |民国 |老窝镇银坡村 |} {{PD-PRC-exempt}} [[Category:云南文物]] 25njeo2o5ih994zo42fngnba5sry66l 7906105 7906104 2026-07-02T08:42:36Z Kcx36 88351 使用[[w:WP:HOTCAT|HotCat]]已移除[[Category:云南文物]]; 已添加[[Category: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物]] 7906105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50%}} {{Header | title = 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noauthor = 泸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泸政发〔2026〕11号 | year = 2026 | month = 2 | day = 11 | edition = yes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水各单位: {{gap}}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巩固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确定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现予以公布。 {{gap}}请各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抓细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丰富历史文化滋养,筑牢文化旅游产业根基。 附件:泸水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署名|泸水市人民政府|2026年2月11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公报标题|泸水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c|(共11处)}} {| class="wikitable" !序号 !名称 !年代 !地址 |- | colspan="4" |一、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8处) |- |1 |崇仁狮象桥 |清代 |老窝镇崇仁村 |- |2 |自把铅矿遗址 |1958 |称杆乡自把村 |- |3 |阳坡日军堑壕 |民国 |六库街道排路坝村 |- |4 |北风坡抗日遗址 |民国 |上江镇蛮英村 |- |5 |风雪丫口侵华日军碉堡 |民国 |鲁掌镇浪坝寨村 |- |6 |跃进吊桥 |1958 |鲁掌镇鲁掌村 |- |7 |向阳桥 |1970 |六库街道向阳社区 |- |8 |观音寺战斗遗址 |民国 |上江镇丙贡村 |- | colspan="4" |二、古墓葬(1处) |- |9 |背堵古墓 |清代 |大兴地镇自扁王基村 |- | colspan="4" |三、古文化遗址(1处) |- |10 |二道丫口抗日遗址 |民国 |片马镇片四河村 |- | colspan="4" |四、石窟寺及石刻(1处) |- |11 |芦子湾石刻 |民国 |老窝镇银坡村 |} {{PD-PRC-exempt}} [[Category: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物]] i7ismwjynugu9sdlcrexwsdq58fp3s0 Talk:泸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1 5796434 7906106 2026-07-02T08:42:59Z Kcx36 88351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ynls.gov.cn/xxgk/015281722/info/2026-278036.html |contributors=~~~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106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ynls.gov.cn/xxgk/015281722/info/2026-278036.html |contributors=[[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r653ysqmws7logw13brkvx9e9braybh 代微積拾級/卷十三 0 5796435 7906107 2026-07-02T09:42:40Z 苍穹一粟 87144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2 | title = 代微積拾級 | section = 卷十三 微分四 | previous = [[../卷十二|卷十二 微分三]] | next = [[../卷十四|卷十四 微分五]] }} == 越函數 == 凡變數與函數相聯屬之理,可用代數常法顯之者,謂之代數函數,如前數卷諸款是也。若變數與函數相聯屬之理,非代數常法所能顯者,謂之越函數。如戌=天弦、戌=天切、戌=天割等式,爲圜函數;戌=天對、…” 790610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代微積拾級 | section = 卷十三 微分四 | previous = [[../卷十二|卷十二 微分三]] | next = [[../卷十四|卷十四 微分五]] }} == 越函數 == 凡變數與函數相聯屬之理,可用代數常法顯之者,謂之代數函數,如前數卷諸款是也。若變數與函數相聯屬之理,非代數常法所能顯者,謂之越函數。如戌=天弦、戌=天切、戌=天割等式,爲圜函數;戌=天對、戌=甲<sup>天</sup>等式,爲對函數、指函數是也。 == 指函數微分 == === 第一款 元不變、指數變,其函數之微分,等于積數乘元之訥氏對數,再以指數之微分乘之 === 如指函數戌=甲<sup>天,以天之長數爲辛,得戌′=甲<sup>天⊥辛</sup>=甲<sup>天</sup>甲<sup>辛</sup>,故戌′⊤戌=甲<sup>天</sup>甲<sup>辛</sup>⊤甲<sup>天</sup>=甲<sup>天</sup>(甲<sup>辛</sup>⊤一)。乃用二項法詳甲<sup>辛</sup>,試以甲=一⊥乙,則甲<sup>辛</sup>=(一⊥乙)<sup>辛</sup>=一⊥辛{{sfrac| 一 |乙}}⊥辛(辛⊤一){{sfrac|一✕二|乙<sup>二</sup>}}⊥辛(辛⊤一)(辛⊤二){{sfrac|一✕二✕三|乙<sup>三</sup>}}⊥…。此式之同數,爲乙之諸乘方級數,亦爲辛之諸乘方級數,故可變如下:甲<sup>辛</sup>=(一⊥乙)<sup>辛</sup>=一⊥({{sfrac|一|乙}}⊤{{sfrac|二|乙<sup>二</sup>}}⊥{{sfrac|三|乙<sup>三</sup>}}⊤…)辛⊥…{{*|以下皆爲辛諸乘方之項}}。以子代{{sfrac| 一 |乙}}⊤{{sfrac|二|乙<sup>二</sup>}}⊥{{sfrac|三|乙<sup>三</sup>}}⊤…,則得甲<sup>辛</sup>⊤一=子辛⊥…{{*|以下爲辛……二</sup>、辛<sup>三</sup>、辛<sup>四</sup>諸項}}。用此同數于原式中,得戌′⊤戌=甲<sup>天</sup>子辛⊥…{{*|以下皆爲辛諸乘方之項}},以辛約之,得{{sfrac|辛|戌′⊤戌}}=甲<sup>天</sup>子⊥…{{*|以下皆爲辛之諸項}}。此式顯函數長數與變數長數之比例,若長數同于〇,則得比例之限,即微係數,其式爲{{sfrac|⼻天|⼻戌}}={{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子爲甲之因常數,可用馬氏術推其同數。惟{{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故⼻({{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甲<sup>天</sup>子<sup>二</sup>⼻天,即{{sfrac|⼻天<sup>二</sup>|⼻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sup>二</sup>,而{{sfrac|⼻天<sup>三</sup>|⼻<sup>二</sup>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sup>三</sup>,餘類推。函數及遞次微係數中,皆令天同于〇,則得(戌)=一、({{sfrac|⼻天|⼻戌}})=子、({{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子<sup>二</sup>、({{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子<sup>三</sup>,餘類推。故依馬氏術得下式:甲<sup>天</sup>=一⊥{{sfrac|一|子天}}⊥{{sfrac|一✕二|子<sup>二</sup>天<sup>二</sup>}}⊥{{sfrac|一✕二✕三|子<sup>三</sup>天<sup>三</sup>}}⊥…,若令天={{sfrac|子|一}},則得甲<sup>{{sfrac| 子 |一}}</sup>=一⊥{{sfrac| 一 |一}}⊥{{sfrac|一✕二|一}}⊥{{sfrac|一✕二✕三|一}}⊥…。此級數之和爲二˙七一八二八二,即訥白爾對數之底也,以「訥」字代之,得甲<sup>{{sfrac| 子 |一}}</sup>=訥、甲=訥<sup>子</sup>。所以常數子爲甲元訥氏之對數,以甲對′別之,得{{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甲對′,故⼻甲<sup>天</sup>=甲<sup>天</sup>甲對′⼻天,與款合。 == 對函數微分 == === 第二款 凡數之對數微分,等于本數之微分乘對數之根,以本數約之 === 準上款⼻甲<sup>天</sup>=甲<sup>天</sup> 甲對′⼻天,設戌=甲<sup>天</sup>,則⼻天={{sfrac|戌 甲對′|⼻戌}}。設甲爲某對數之底,則天必爲其表戌之對數,而{{sfrac|甲對′|一}}爲其表之根,即以根命之,則得⼻天=⼻(戌對)=根{{sfrac|戌|⼻戌}},與款合。 :系:準訥氏對數表根=一,則⼻(戌對′)={{sfrac|戌|⼻戌}},故凡數之訥氏對數微分,等于本數之微分以本數約之。 ==== 設題: ==== 今有真數四千八百二十五,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以真數之微分爲一,準前{{*|本卷二款}}以四千八百二十五約本表之根,即得本數對數之微分。 :若用對數以相減代約,亦可,法如左: :今中國對數表根爲˙四三四二九四,其對數爲九˙六三七七八四,四千八百二十五之對數爲三˙六八三四九七,相減得五˙九五四二八七,查得真數爲˙〇〇〇〇九〇,是爲四千八百二十五與四千八百二十六兩對數之較,即所求微分也。 今有九千六百五十一,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四五。 今有五千七百九十一,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七五。 今有三千八百一十,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一一四。 :用上二款,合前卷諸款之例,可馭繁重之題,設題如左。凡指數、對數之微分,後皆用訥氏表,若欲改用他表,但以他表之根乘所得數,即得。 今有戌={{sfrac|甲⊤天|甲⊥天}}對,試以分數、對數二款之例,求其微分。 :答式:{{sfrac|甲<sup>二</sup>⊤天<sup>二</sup>|二甲⼻天}}。 今有戌=[[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1.svg|100px]]對,試以分數、根數、對數三款之例,求其微分。 :答式:{{sfrac|天(甲<sup>二</sup>⊥天<sup>二</sup>)|甲<sup>二</sup>⼻天}}。 今有戌=(甲<sup>天</sup>⊥一)<sup>二</sup>,試以多項數、指數二款之例,求其微分。 :答式:二甲<sup>天</sup>(甲<sup>天</sup>⊥一)甲對⼻天。 今有戌={{sfrac|甲<sup>天</sup>⊥一|甲<sup>天</sup>⊤一}},試以分數、指數二款之例,求其微分。又設甲=一〇、天=二,求變大比例若干? :答式:{{sfrac|(甲<sup>天</sup>⊥一)<sup>二</sup>|二甲<sup>天</sup>甲對⼻天}}。訥氏表十之對數爲二˙三〇二,故變大比例爲˙〇四五。 今有戌=地<sup>天</sup>,地與天皆爲變數,試求其微分,且詳其理。 :答曰:此式兩邊之對數爲戌對=天地對,故{{sfrac|戌|⼻戌}}=地對⼻天⊥天{{sfrac|地|⼻地}},而⼻戌=戌地對⼻天⊥戌天{{sfrac|地|⼻地}}。以戌之同數地<sup>天</sup>代戌,則得⼻戌=⼻地<sup>天</sup>=地<sup>天</sup>地對⼻天⊥天地<sup>天⊤一</sup>⼻地,此爲二微分之和。先以天爲變數、地爲常數,求得天之微分,次以地爲變數、天爲常數,求得地之微分,并之得此式。 今有戌={{sfrac|天<sup>天</sup>|甲<sup>天</sup>}}=({{sfrac| 天 |甲}})<sup>天</sup>,試求其微分。 :答式:({{sfrac| 天 |甲}})<sup>天</sup>({{sfrac| 天 |甲}}對⊤一)⼻天。 == 圜函數微分 == === 第三款 凡平圜上小于象限之弧,必大于正弦、小于正切 === [[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圖1.jpg|200px|right]] 如圖,呷𠮙弧小于象限,其正弦𠮙𱒐,正切呷叮。試取呷′弧等于呷𠮙,作正弦𠮙′𱒐,成通弦𠮙𠮙′。𠮙𠮙′爲直線,必小于𠮙呷𠮙′弧線,而𠮙𱒐正弦爲𠮙𠮙′通弦之半,則必小于𠮙呷𠮙′弧線之半𠮙呷,是弧大于正弦也。又呷面積爲{{sfrac| 二 |一}}呷𠰳✕呷𠮙弧,呷叮𠰳三角形積爲{{sfrac| 二 |一}}呷𠰳✕呷叮;呷𠮙𠰳面積爲呷叮𠰳三角形所容,則必小于三角形積,所以{{sfrac| 二 |一}}呷𠰳✕呷𠮙弧<{{sfrac| 二 |一}}呷𠰳✕呷叮,即呷𠮙弧<呷叮,是弧小于正切也。 :一系:正弦與弧比例之限爲一。試命呷弧爲辛,變小至于〇,則正弦與正切之比例爲一。準三角法{{sfrac|切|弦}}={{sfrac|味|餘弦}},而〇之餘弦與半徑等,故辛=〇,則弧恒在弦切之間,故至限時必得{{sfrac|辛|辛弦}}=一。 :二系:弧之通弦,恒小于弧而大于正弦。準前論{{*|本款一系}},至限時,正弦與正切之比例爲一,則通弦與弧之比例亦爲一。 === 第四款 凡正弦之微分,等于餘弦乘弧之微分以半徑約之 === 如戌=天弦,以辛加天,則得戌′=天(天⊥辛)弦,而戌′⊤戌=(天⊥辛)弦⊤天弦 ㊀。準八線法得下式:呷弦⊤𠮙弦={{sfrac|味|二}}✕{{sfrac| 二 |一}}(呷⊤𠮙)弦{{sfrac| 二 |一}}(呷⊥𠮙)餘弦 ㊁,令呷=天⊥辛、𠮙=天,則㊁式爲(天⊥辛)弦⊤天弦={{sfrac|味|二}}✕{{sfrac| 二 |一}}辛弦(天⊥{{sfrac| 二 |一}}辛)餘弦,故㊀式爲戌′⊤戌={{sfrac|味|二}}✕{{sfrac| 二 |一}}辛弦(天⊥{{sfrac| 二 |一}}辛)餘弦。此式之兩邊各以辛約之,而右邊母子又皆以二約之,得{{sfrac|辛|戌′⊤戌}}={{sfrac|{{sfrac| 二 |一}}辛|({{sfrac| 二 |一}}辛)弦}}✕{{sfrac|味|(天⊥{{sfrac| 二 |一}}辛)餘弦}},爲函數與變數二長數之比例。求其限,令長數等于〇{{*|十卷三款}},則得{{sfrac|{{sfrac| 二 |一}}辛|({{sfrac| 二 |一}}辛)弦}}=一{{*|本卷三款一系}},故{{sfrac|⼻天|⼻戌}}={{sfrac|味|天餘弦}},即⼻戌=⼻(天弦)={{sfrac|味|天餘弦⼻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每秒長一分,當三十度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弧之微分爲一分,依半徑取其數,得˙〇〇〇二九〇九,其對數爲六˙四六三七二六。三十度之餘弦對數爲九˙九三七五三一,二對數相加,以半徑對數減之得六˙四〇一二五七。檢表得真數〇˙〇〇〇二五二,爲三十度與三十度一分二正弦之較,即所求微分也。 今有弧十度三十一分,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二八六。 今有弧六十度四十六分,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一四二。 今有弧八十度四十一分,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四七。 === 第五款 凡餘弦之微分爲負,等于正弦乘弧之微分,以半徑約之{{*|弧度漸增,則餘弦漸减,故其微分爲負}} === 如戌=天餘弦,則⼻戌=⼻(天餘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弦),準前⼻([[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弦)={{sfrac|味|(九〇度⊤天)餘弦⼻(九〇度⊤天)}} ㊀。別得(九〇度⊤天)餘弦=天弦、⼻(九〇度⊤天)=⊤⼻天,用此二同數于㊀式中得⼻(天餘弦)=⊤{{sfrac|味|天弦⼻天}},與款合。 :系:凡弧小于九十度,其正矢恒等于半徑少餘弦,故得式:⼻(天矢)=⼻(味⊤天餘弦)={{sfrac|味|天弦⼻天}}。 ==== 設題: ==== 今有弧六十五度十分,求其餘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二六四。 今有弧五度三十一分,求其餘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二八。 === 第六款 凡正切之微分,等于半徑之平方乘弧之微分,以餘弦之平方約之 === 如戌=天切={{sfrac|天餘弦|味天弦}},則⼻(天切)={{sfrac|天餘弦<sup>二</sup>|味天餘弦⼻(天弦)⊤味天弦⼻(天餘弦)}}{{*|十卷十一款}},即⼻(天切)={{sfrac|天餘弦<sup>二</sup>|(天餘弦<sup>二</sup>⊥天弦<sup>二</sup>)⼻天}}{{*|本卷四款五款}}。別得天餘弦<sup>二</sup>⊥天弦<sup>二</sup>=味<sup>二</sup>,故⼻(天切)={{sfrac|天餘弦<sup>二</sup>|味<sup>二⼻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四十五度,求其正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五八。 今有弧六十四度十四分,求其正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一五四。 === 第七款 凡餘切之微分爲負,等于半徑之平方乘弧之微分,以正弦之平方約之 === 如戌=天餘切,⼻戌=⼻(天餘切)=⼻([[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切),準前得⼻([[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切)={{sfrac|(九〇度⊤天)餘弦<sup>二</sup>|味<sup>二</sup>⼻(九〇度⊤天)}} ㊀{{*|本卷六款}}。別得⼻(九〇度⊤天)=⼻天、(九〇度⊤天)餘弦<sup>二</sup>=天弦<sup>二</sup>,故㊀式爲⼻(天餘切)=⊤{{sfrac|天弦<sup>二</sup>|味<sup>二</sup>⼻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三十五度六分,求其餘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八八。 今有弧二十一度三十五分,求其餘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二一五。 已上爲弦切諸線真數之微分,用本卷第二款與上諸款合推,可得弦切諸線對數之微分。 === 第八款 凡正弦對數之微分,等于對數根乘本弧之微分,以正切約之 === 準第二款得⼻(天弦對)={{sfrac|天弦|根⼻(天弦)}},準第四款,右數變爲{{sfrac|味天弦|根天餘弦⼻天}}。依八線理,天切={{sfrac|天餘弦|味天弦}},故⼻(天弦對)={{sfrac|天切|根⼻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每秒中長一秒,當十分三十秒時,求其正弦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弧之微分爲一秒,依半徑取其數,得˙〇〇〇〇〇四八五,其對數爲四˙六八五五七五,對數根之對數爲九˙六三七七八四,兩對數相加,則得一四˙三二三三五九。以十分三十秒正切之對數七˙四八四九一七减之,得六˙八三八四四二,檢表得真數〇˙〇〇〇六八九,爲十分三十秒與十分三十一秒二正弦對數之較,即所求微分也。 今有弧四度二十八分,求其正弦對數之微分爲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二七。 === 第九款 凡餘弦對數之微分爲負,等于對數根乘正切,又以弧之微分乘之,半徑之平方約之 === 準第二款得⼻(天餘弦對)={{sfrac|天餘弦|根⼻(天餘弦)}},準第五款右數變爲⊤{{sfrac|味天餘弦|根天弦⼻天}}。依八線理{{sfrac|天餘弦|天弦}}={{sfrac|味|天切}},故⼻(天餘弦對)=⊤{{sfrac|味<sup>二</sup>|根天切⼻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六十七度三十分,求其餘弦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〇五。 今有弧八十九度三十分三十秒,求其餘弦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二四五。 === 第十款 凡正切對數及餘切對數之微分,各等于對數根乘半徑,又以弧之微分乘之,以正餘弦相乘數約之 === 準第二款得⼻(天切對)={{sfrac|天切|根⼻(天切)}},準第六款右數變爲{{sfrac|天餘弦<sup>二</sup>天切|根味<sup>二</sup>⼻天}},依八線理天餘弦天切=味天弦,故⼻(天切對)={{sfrac|天弦天餘弦|根味⼻天}}。又⼻(天餘切對)={{sfrac|天餘切|根⼻(天餘切)}},準第七款右變爲⊤{{sfrac|天弦<sup>二</sup>天餘切|根味<sup>二</sup>⼻天}},依八線理天弦天餘切=味天餘弦,故⼻(天餘切對)=⊤{{sfrac|天弦天餘弦|根味⼻天}},與款俱合。是以正切餘切二對數之微分同所異者正負耳。 :案:正切對數之微分,等于正餘弦二對數微分之和,合觀諸款,理自顯。 ==== 設題: ==== 今有弧十分三十秒,求其正切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六八九。 今有弧十度十六分,求其正切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一二。 今有弧八十九度四分三十秒,求正切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一三〇。 弦切諸微分,既爲弧微分之屬數,則亦可以弧爲函數、以弦諸線爲自變數,而求微分。 :命弧爲人,設地=人弦,則得⼻地={{sfrac|味|人餘弦⼻人}}{{*|本卷四款}},故⼻人={{sfrac|人餘弦|味⼻地}} ㊀。惟人餘弦<sup>二</sup>⊥人弦<sup>二</sup>=味<sup>二</sup>,所以人餘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3.svg|110px]]=[[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4.svg|90px]]。用此同數于㊀式中,得⼻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26.svg|110px]],即弧爲函數、正弦爲自變數。 :又設地′=人餘弦,則得⼻地′=⊤{{sfrac|味|人弦⼻人}}{{*|本卷五款}},故⼻人={{sfrac|人弦|味⼻地′}}。惟人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5.svg|130px]]=[[File:代微積拾級卷四式2.svg|100px]],所以⼻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6.svg|110px]],即弧爲函數、餘弦爲自變數。 :又設天=人矢,則得⼻天={{sfrac|味|人弦⼻人}}{{*|本卷五款系}},故⼻人={{sfrac|人弦|味⼻天}}。惟人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7.svg|110px]],所以⼻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40.svg|130px]],即弧爲函數、正矢爲自變數。 :又設酉=人切,則得⼻酉={{sfrac|人餘弦<sup>二</sup>|味<sup>二</sup>⼻人}}{{*|本卷六款}},故⼻人={{sfrac|味<sup>二</sup>|人餘弦<sup>二</sup>⼻酉}}。依八線理{{sfrac|味|人餘弦}}={{sfrac|人割|味}},即{{sfrac|味<sup>二</sup>|人餘弦<sup>二</sup>}}={{sfrac|人割<sup>二</sup>|味<sup>二</sup>}}={{sfrac|味<sup>二</sup>⊥人切<sup>二</sup>|味<sup>二</sup>}}={{sfrac|味<sup>二</sup>⊥酉<sup>二</sup>|味<sup>二</sup>}},所以⼻人={{sfrac|味<sup>二</sup>⊥酉<sup>二</sup>|味<sup>二</sup>⼻酉}},即弧爲函數、正切爲自變數。 :令味=一,則上諸式變爲⼻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6.svg|100px]]{{*|地爲正弦}}、⼻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11.svg|100px]]{{*|地′爲餘弦}}、⼻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13.svg|110px]]{{*|天爲正矢}}、⼻人={{sfrac|一⊥酉<sup>二</sup>|⼻酉}}{{*|酉爲正切}}。 ==== 設題: ==== 今有二物在圜徑之端同時起程:一以平速行于圜徑,一秒中過十尺;一以加減速行于圜周。二物恒同在一正弦上,圜徑長四十尺。當圜周物行至六十度時,其速率若干尺? :答曰:一秒中{{sfrac|√三|二〇}}。 今有二物同時從圜徑之端起程:一以平速行于切線,一秒中過十尺;一以加減速行于圜周。二物恆同在一割線上,圜徑爲五十尺。當圜周物行至四十五度時,其速率若干? :答曰:一秒中五尺。 準馬氏術,天之正餘弦諸線,可詳爲天之諸級數。 ==== 設題: ==== 今有天弦,試詳其級數。 :答曰:設戌=天弦,準前{{*|本卷四款五款}}得{{sfrac|⼻天|⼻戌}}=天餘弦、{{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天弦、{{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天餘弦、{{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天弦{{*|以下類推}}。令天=〇,則得(戌)=〇、({{sfrac|⼻天|⼻戌}})=一、({{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〇、({{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一、({{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〇{{*|以下類推}}。故準馬氏術{{*|十一卷一款}}得天弦=天⊤{{sfrac|二✕三|天<sup>三</sup>}}⊥{{sfrac|二✕三✕四✕五|天<sup>五</sup>}}⊤…,即級數也。 今有天餘弦,試詳其級數。 :答曰:設戌=天餘弦,準前{{*|本卷五款四款}}得{{sfrac|⼻天|⼻戌}}=⊤天弦、{{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天餘弦、{{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天弦、{{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天餘弦{{*|以下類推}}。令天=〇,則得(戌)=一、({{sfrac|⼻天|⼻戌}})=〇、({{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一、({{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〇、({{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一{{*|以下類推}}。故依馬氏術{{*|十一卷一款}}得天餘弦=一⊤{{sfrac|二|天<sup>二</sup>}}⊥{{sfrac|二✕三✕四|天<sup>四</sup>}}⊤…,即級數也。 天之同數愈小,則級數之斂愈速,用以造正餘弦諸表爲最便。 qt7xbnhxeqlxvwhqq7g87uscifllpw2 7906108 7906107 2026-07-02T09:52:57Z 苍穹一粟 87144 790610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代微積拾級 | section = 卷十三 微分四 | previous = [[../卷十二|卷十二 微分三]] | next = [[../卷十四|卷十四 微分五]] }} == 越函數 == 凡變數與函數相聯屬之理,可用代數常法顯之者,謂之代數函數,如前數卷諸款是也。若變數與函數相聯屬之理,非代數常法所能顯者,謂之越函數。如戌=天弦、戌=天切、戌=天割等式,爲圜函數;戌=天對、戌=甲<sup>天</sup>等式,爲對函數、指函數是也。 == 指函數微分 == === 第一款 元不變、指數變,其函數之微分,等于積數乘元之訥氏對數,再以指數之微分乘之 === 如指函數戌=甲<sup>天</sup>,以天之長數爲辛,得戌′=甲<sup>天⊥辛</sup>=甲<sup>天</sup>甲<sup>辛</sup>,故戌′⊤戌=甲<sup>天</sup>甲<sup>辛</sup>⊤甲<sup>天</sup>=甲<sup>天</sup>(甲<sup>辛</sup>⊤一)。乃用二項法詳甲<sup>辛</sup>,試以甲=一⊥乙,則甲<sup>辛</sup>=(一⊥乙)<sup>辛</sup>=一⊥辛{{sfrac| 一 |乙}}⊥辛(辛⊤一){{sfrac|一✕二|乙<sup>二</sup>}}⊥辛(辛⊤一)(辛⊤二){{sfrac|一✕二✕三|乙<sup>三</sup>}}⊥…。此式之同數,爲乙之諸乘方級數,亦爲辛之諸乘方級數,故可變如下:甲<sup>辛</sup>=(一⊥乙)<sup>辛</sup>=一⊥({{sfrac|一|乙}}⊤{{sfrac|二|乙<sup>二</sup>}}⊥{{sfrac|三|乙<sup>三</sup>}}⊤…)辛⊥…{{*|以下皆爲辛諸乘方之項}}。以子代{{sfrac| 一 |乙}}⊤{{sfrac|二|乙<sup>二</sup>}}⊥{{sfrac|三|乙<sup>三</sup>}}⊤…,則得甲<sup>辛</sup>⊤一=子辛⊥…{{*|以下爲辛<sup>二</sup>、辛<sup>三</sup>、辛<sup>四</sup>諸項}}。用此同數于原式中,得戌′⊤戌=甲<sup>天</sup>子辛⊥…{{*|以下皆爲辛諸乘方之項}},以辛約之,得{{sfrac|辛|戌′⊤戌}}=甲<sup>天</sup>子⊥…{{*|以下皆爲辛之諸項}}。此式顯函數長數與變數長數之比例,若長數同于〇,則得比例之限,即微係數,其式爲{{sfrac|⼻天|⼻戌}}={{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子爲甲之因常數,可用馬氏術推其同數。惟{{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故⼻({{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甲<sup>天</sup>子<sup>二</sup>⼻天,即{{sfrac|⼻天<sup>二</sup>|⼻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sup>二</sup>,而{{sfrac|⼻天<sup>三</sup>|⼻<sup>二</sup>甲<sup>天</sup>}}=甲<sup>天</sup>子<sup>三</sup>,餘類推。函數及遞次微係數中,皆令天同于〇,則得(戌)=一、({{sfrac|⼻天|⼻戌}})=子、({{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子<sup>二</sup>、({{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子<sup>三</sup>,餘類推。故依馬氏術得下式:甲<sup>天</sup>=一⊥{{sfrac|一|子天}}⊥{{sfrac|一✕二|子<sup>二</sup>天<sup>二</sup>}}⊥{{sfrac|一✕二✕三|子<sup>三</sup>天<sup>三</sup>}}⊥…,若令天={{sfrac|子|一}},則得甲<sup><sup>{{sfrac| 子 |一}}</sup></sup>=一⊥{{sfrac| 一 |一}}⊥{{sfrac|一✕二|一}}⊥{{sfrac|一✕二✕三|一}}⊥…。此級數之和爲二˙七一八二八二,即訥白爾對數之底也,以「訥」字代之,得甲<sup><sup>{{sfrac| 子 |一}}</sup></sup>=訥、甲=訥<sup>子</sup>。所以常數子爲甲元訥氏之對數,以甲對′別之,得{{sfrac|⼻天|⼻甲<sup>天</sup>}}=甲<sup>天</sup>甲對′,故⼻甲<sup>天</sup>=甲<sup>天</sup>甲對′⼻天,與款合。 == 對函數微分 == === 第二款 凡數之對數微分,等于本數之微分乘對數之根,以本數約之 === 準上款⼻甲<sup>天</sup>=甲<sup>天</sup> 甲對′⼻天,設戌=甲<sup>天</sup>,則⼻天={{sfrac|戌 甲對′|⼻戌}}。設甲爲某對數之底,則天必爲其表戌之對數,而{{sfrac|甲對′|一}}爲其表之根,即以根命之,則得⼻天=⼻(戌對)=根{{sfrac|戌|⼻戌}},與款合。 :系:準訥氏對數表根=一,則⼻(戌對′)={{sfrac|戌|⼻戌}},故凡數之訥氏對數微分,等于本數之微分以本數約之。 ==== 設題: ==== 今有真數四千八百二十五,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以真數之微分爲一,準前{{*|本卷二款}}以四千八百二十五約本表之根,即得本數對數之微分。 :若用對數以相減代約,亦可,法如左: :今中國對數表根爲˙四三四二九四,其對數爲九˙六三七七八四,四千八百二十五之對數爲三˙六八三四九七,相減得五˙九五四二八七,查得真數爲˙〇〇〇〇九〇,是爲四千八百二十五與四千八百二十六兩對數之較,即所求微分也。 今有九千六百五十一,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四五。 今有五千七百九十一,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七五。 今有三千八百一十,求今表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一一四。 :用上二款,合前卷諸款之例,可馭繁重之題,設題如左。凡指數、對數之微分,後皆用訥氏表,若欲改用他表,但以他表之根乘所得數,即得。 今有戌={{sfrac|甲⊤天|甲⊥天}}對,試以分數、對數二款之例,求其微分。 :答式:{{sfrac|甲<sup>二</sup>⊤天<sup>二</sup>|二甲⼻天}}。 今有戌=[[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1.svg|100px]]對,試以分數、根數、對數三款之例,求其微分。 :答式:{{sfrac|天(甲<sup>二</sup>⊥天<sup>二</sup>)|甲<sup>二</sup>⼻天}}。 今有戌=(甲<sup>天</sup>⊥一)<sup>二</sup>,試以多項數、指數二款之例,求其微分。 :答式:二甲<sup>天</sup>(甲<sup>天</sup>⊥一)甲對⼻天。 今有戌={{sfrac|甲<sup>天</sup>⊥一|甲<sup>天</sup>⊤一}},試以分數、指數二款之例,求其微分。又設甲=一〇、天=二,求變大比例若干? :答式:{{sfrac|(甲<sup>天</sup>⊥一)<sup>二</sup>|二甲<sup>天</sup>甲對⼻天}}。訥氏表十之對數爲二˙三〇二,故變大比例爲˙〇四五。 今有戌=地<sup>天</sup>,地與天皆爲變數,試求其微分,且詳其理。 :答曰:此式兩邊之對數爲戌對=天地對,故{{sfrac|戌|⼻戌}}=地對⼻天⊥天{{sfrac|地|⼻地}},而⼻戌=戌地對⼻天⊥戌天{{sfrac|地|⼻地}}。以戌之同數地<sup>天</sup>代戌,則得⼻戌=⼻地<sup>天</sup>=地<sup>天</sup>地對⼻天⊥天地<sup>天⊤一</sup>⼻地,此爲二微分之和。先以天爲變數、地爲常數,求得天之微分,次以地爲變數、天爲常數,求得地之微分,并之得此式。 今有戌={{sfrac|天<sup>天</sup>|甲<sup>天</sup>}}=({{sfrac| 天 |甲}})<sup>天</sup>,試求其微分。 :答式:({{sfrac| 天 |甲}})<sup>天</sup>({{sfrac| 天 |甲}}對⊤一)⼻天。 == 圜函數微分 == === 第三款 凡平圜上小于象限之弧,必大于正弦、小于正切 === [[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圖1.jpg|200px|right]] 如圖,呷𠮙弧小于象限,其正弦𠮙𱒐,正切呷叮。試取呷′弧等于呷𠮙,作正弦𠮙′𱒐,成通弦𠮙𠮙′。𠮙𠮙′爲直線,必小于𠮙呷𠮙′弧線,而𠮙𱒐正弦爲𠮙𠮙′通弦之半,則必小于𠮙呷𠮙′弧線之半𠮙呷,是弧大于正弦也。又呷面積爲{{sfrac| 二 |一}}呷𠰳✕呷𠮙弧,呷叮𠰳三角形積爲{{sfrac| 二 |一}}呷𠰳✕呷叮;呷𠮙𠰳面積爲呷叮𠰳三角形所容,則必小于三角形積,所以{{sfrac| 二 |一}}呷𠰳✕呷𠮙弧<{{sfrac| 二 |一}}呷𠰳✕呷叮,即呷𠮙弧<呷叮,是弧小于正切也。 :一系:正弦與弧比例之限爲一。試命呷弧爲辛,變小至于〇,則正弦與正切之比例爲一。準三角法{{sfrac| 切 |弦}}={{sfrac|味|餘弦}},而〇之餘弦與半徑等,故辛=〇,則弧恒在弦切之間,故至限時必得{{sfrac|辛|辛弦}}=一。 :二系:弧之通弦,恒小于弧而大于正弦。準前論{{*|本款一系}},至限時,正弦與正切之比例爲一,則通弦與弧之比例亦爲一。 === 第四款 凡正弦之微分,等于餘弦乘弧之微分以半徑約之 === 如戌=天弦,以辛加天,則得戌′=天(天⊥辛)弦,而戌′⊤戌=(天⊥辛)弦⊤天弦 ㊀。準八線法得下式:呷弦⊤𠮙弦={{sfrac| 味 |二}}✕{{sfrac| 二 |一}}(呷⊤𠮙)弦{{sfrac| 二 |一}}(呷⊥𠮙)餘弦 ㊁,令呷=天⊥辛、𠮙=天,則㊁式爲(天⊥辛)弦⊤天弦={{sfrac| 味 |二}}✕{{sfrac| 二 |一}}辛弦(天⊥{{sfrac| 二 |一}}辛)餘弦,故㊀式爲戌′⊤戌={{sfrac| 味 |二}}✕{{sfrac| 二 |一}}辛弦(天⊥{{sfrac| 二 |一}}辛)餘弦。此式之兩邊各以辛約之,而右邊母子又皆以二約之,得{{sfrac|辛|戌′⊤戌}}={{sfrac|{{sfrac| 二 |一}}辛|({{sfrac| 二 |一}}辛)弦}}✕{{sfrac|味|(天⊥{{sfrac| 二 |一}}辛)餘弦}},爲函數與變數二長數之比例。求其限,令長數等于〇{{*|十卷三款}},則得{{sfrac|{{sfrac| 二 |一}}辛|({{sfrac| 二 |一}}辛)弦}}=一{{*|本卷三款一系}},故{{sfrac|⼻天|⼻戌}}={{sfrac|味|天餘弦}},即⼻戌=⼻(天弦)={{sfrac|味|天餘弦⼻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每秒長一分,當三十度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弧之微分爲一分,依半徑取其數,得˙〇〇〇二九〇九,其對數爲六˙四六三七二六。三十度之餘弦對數爲九˙九三七五三一,二對數相加,以半徑對數減之得六˙四〇一二五七。檢表得真數〇˙〇〇〇二五二,爲三十度與三十度一分二正弦之較,即所求微分也。 今有弧十度三十一分,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二八六。 今有弧六十度四十六分,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一四二。 今有弧八十度四十一分,求其正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四七。 === 第五款 凡餘弦之微分爲負,等于正弦乘弧之微分,以半徑約之{{*|弧度漸增,則餘弦漸减,故其微分爲負}} === 如戌=天餘弦,則⼻戌=⼻(天餘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弦),準前⼻([[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弦)={{sfrac|味|(九〇度⊤天)餘弦⼻(九〇度⊤天)}} ㊀。別得(九〇度⊤天)餘弦=天弦、⼻(九〇度⊤天)=⊤⼻天,用此二同數于㊀式中得⼻(天餘弦)=⊤{{sfrac|味|天弦⼻天}},與款合。 :系:凡弧小于九十度,其正矢恒等于半徑少餘弦,故得式:⼻(天矢)=⼻(味⊤天餘弦)={{sfrac|味|天弦⼻天}}。 ==== 設題: ==== 今有弧六十五度十分,求其餘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二六四。 今有弧五度三十一分,求其餘弦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二八。 === 第六款 凡正切之微分,等于半徑之平方乘弧之微分,以餘弦之平方約之 === 如戌=天切={{sfrac|天餘弦|味天弦}},則⼻(天切)={{sfrac|天餘弦<sup>二</sup>|味天餘弦⼻(天弦)⊤味天弦⼻(天餘弦)}}{{*|十卷十一款}},即⼻(天切)={{sfrac|天餘弦<sup>二</sup>|(天餘弦<sup>二</sup>⊥天弦<sup>二</sup>)⼻天}}{{*|本卷四款五款}}。別得天餘弦<sup>二</sup>⊥天弦<sup>二</sup>=味<sup>二</sup>,故⼻(天切)={{sfrac|天餘弦<sup>二</sup>|味<sup>二</sup>⼻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四十五度,求其正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五八。 今有弧六十四度十四分,求其正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一五四。 === 第七款 凡餘切之微分爲負,等于半徑之平方乘弧之微分,以正弦之平方約之 === 如戌=天餘切,⼻戌=⼻(天餘切)=⼻([[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切),準前得⼻([[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2.svg|80px]]切)={{sfrac|(九〇度⊤天)餘弦<sup>二</sup>|味<sup>二</sup>⼻(九〇度⊤天)}} ㊀{{*|本卷六款}}。別得⼻(九〇度⊤天)=⼻天、(九〇度⊤天)餘弦<sup>二</sup>=天弦<sup>二</sup>,故㊀式爲⼻(天餘切)=⊤{{sfrac|天弦<sup>二</sup>|味<sup>二</sup>⼻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三十五度六分,求其餘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八八。 今有弧二十一度三十五分,求其餘切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二一五。 已上爲弦切諸線真數之微分,用本卷第二款與上諸款合推,可得弦切諸線對數之微分。 === 第八款 凡正弦對數之微分,等于對數根乘本弧之微分,以正切約之 === 準第二款得⼻(天弦對)={{sfrac|天弦|根⼻(天弦)}},準第四款,右數變爲{{sfrac|味天弦|根天餘弦⼻天}}。依八線理,天切={{sfrac|天餘弦|味天弦}},故⼻(天弦對)={{sfrac|天切|根⼻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每秒中長一秒,當十分三十秒時,求其正弦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弧之微分爲一秒,依半徑取其數,得˙〇〇〇〇〇四八五,其對數爲四˙六八五五七五,對數根之對數爲九˙六三七七八四,兩對數相加,則得一四˙三二三三五九。以十分三十秒正切之對數七˙四八四九一七减之,得六˙八三八四四二,檢表得真數〇˙〇〇〇六八九,爲十分三十秒與十分三十一秒二正弦對數之較,即所求微分也。 今有弧四度二十八分,求其正弦對數之微分爲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二七。 === 第九款 凡餘弦對數之微分爲負,等于對數根乘正切,又以弧之微分乘之,半徑之平方約之 === 準第二款得⼻(天餘弦對)={{sfrac|天餘弦|根⼻(天餘弦)}},準第五款右數變爲⊤{{sfrac|味天餘弦|根天弦⼻天}}。依八線理{{sfrac|天餘弦|天弦}}={{sfrac|味|天切}},故⼻(天餘弦對)=⊤{{sfrac|味<sup>二</sup>|根天切⼻天}},與款合。 ==== 設題: ==== 今有弧六十七度三十分,求其餘弦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〇五。 今有弧八十九度三十分三十秒,求其餘弦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二四五。 === 第十款 凡正切對數及餘切對數之微分,各等于對數根乘半徑,又以弧之微分乘之,以正餘弦相乘數約之 === 準第二款得⼻(天切對)={{sfrac|天切|根⼻(天切)}},準第六款右數變爲{{sfrac|天餘弦<sup>二</sup>天切|根味<sup>二</sup>⼻天}},依八線理天餘弦天切=味天弦,故⼻(天切對)={{sfrac|天弦天餘弦|根味⼻天}}。又⼻(天餘切對)={{sfrac|天餘切|根⼻(天餘切)}},準第七款右變爲⊤{{sfrac|天弦<sup>二</sup>天餘切|根味<sup>二</sup>⼻天}},依八線理天弦天餘切=味天餘弦,故⼻(天餘切對)=⊤{{sfrac|天弦天餘弦|根味⼻天}},與款俱合。是以正切餘切二對數之微分同所異者正負耳。 :案:正切對數之微分,等于正餘弦二對數微分之和,合觀諸款,理自顯。 ==== 設題: ==== 今有弧十分三十秒,求其正切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六八九。 今有弧十度十六分,求其正切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〇一二。 今有弧八十九度四分三十秒,求正切對數之微分若干? :答曰:〇˙〇〇〇一三〇。 弦切諸微分,既爲弧微分之屬數,則亦可以弧爲函數、以弦諸線爲自變數,而求微分。 :命弧爲人,設地=人弦,則得⼻地={{sfrac|味|人餘弦⼻人}}{{*|本卷四款}},故⼻人={{sfrac|人餘弦|味⼻地}} ㊀。惟人餘弦<sup>二</sup>⊥人弦<sup>二</sup>=味<sup>二</sup>,所以人餘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3.svg|110px]]=[[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4.svg|90px]]。用此同數于㊀式中,得⼻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26.svg|110px]],即弧爲函數、正弦爲自變數。 :又設地′=人餘弦,則得⼻地′=⊤{{sfrac|味|人弦⼻人}}{{*|本卷五款}},故⼻人={{sfrac|人弦|味⼻地′}}。惟人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5.svg|130px]]=[[File:代微積拾級卷四式2.svg|100px]],所以⼻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6.svg|110px]],即弧爲函數、餘弦爲自變數。 :又設天=人矢,則得⼻天={{sfrac|味|人弦⼻人}}{{*|本卷五款系}},故⼻人={{sfrac|人弦|味⼻天}}。惟人弦=[[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三式7.svg|110px]],所以⼻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40.svg|130px]],即弧爲函數、正矢爲自變數。 :又設酉=人切,則得⼻酉={{sfrac|人餘弦<sup>二</sup>|味<sup>二</sup>⼻人}}{{*|本卷六款}},故⼻人={{sfrac|味<sup>二</sup>|人餘弦<sup>二</sup>⼻酉}}。依八線理{{sfrac|味|人餘弦}}={{sfrac|人割|味}},即{{sfrac|味<sup>二</sup>|人餘弦<sup>二</sup>}}={{sfrac|人割<sup>二</sup>|味<sup>二</sup>}}={{sfrac|味<sup>二</sup>⊥人切<sup>二</sup>|味<sup>二</sup>}}={{sfrac|味<sup>二</sup>⊥酉<sup>二</sup>|味<sup>二</sup>}},所以⼻人={{sfrac|味<sup>二</sup>⊥酉<sup>二</sup>|味<sup>二</sup>⼻酉}},即弧爲函數、正切爲自變數。 :令味=一,則上諸式變爲⼻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6.svg|100px]]{{*|地爲正弦}}、⼻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11.svg|100px]]{{*|地′爲餘弦}}、⼻人=[[File:代微積拾級卷十七式13.svg|110px]]{{*|天爲正矢}}、⼻人={{sfrac|一⊥酉<sup>二</sup>|⼻酉}}{{*|酉爲正切}}。 ==== 設題: ==== 今有二物在圜徑之端同時起程:一以平速行于圜徑,一秒中過十尺;一以加減速行于圜周。二物恒同在一正弦上,圜徑長四十尺。當圜周物行至六十度時,其速率若干尺? :答曰:一秒中{{sfrac|√三|二〇}}。 今有二物同時從圜徑之端起程:一以平速行于切線,一秒中過十尺;一以加減速行于圜周。二物恆同在一割線上,圜徑爲五十尺。當圜周物行至四十五度時,其速率若干? :答曰:一秒中五尺。 準馬氏術,天之正餘弦諸線,可詳爲天之諸級數。 ==== 設題: ==== 今有天弦,試詳其級數。 :答曰:設戌=天弦,準前{{*|本卷四款五款}}得{{sfrac|⼻天|⼻戌}}=天餘弦、{{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天弦、{{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天餘弦、{{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天弦{{*|以下類推}}。令天=〇,則得(戌)=〇、({{sfrac|⼻天|⼻戌}})=一、({{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〇、({{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一、({{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〇{{*|以下類推}}。故準馬氏術{{*|十一卷一款}}得天弦=天⊤{{sfrac|二✕三|天<sup>三</sup>}}⊥{{sfrac|二✕三✕四✕五|天<sup>五</sup>}}⊤…,即級數也。 今有天餘弦,試詳其級數。 :答曰:設戌=天餘弦,準前{{*|本卷五款四款}}得{{sfrac|⼻天|⼻戌}}=⊤天弦、{{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天餘弦、{{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天弦、{{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天餘弦{{*|以下類推}}。令天=〇,則得(戌)=一、({{sfrac|⼻天|⼻戌}})=〇、({{sfrac|⼻天<sup>二</sup>|⼻<sup>二</sup>戌}})=⊤一、({{sfrac|⼻天<sup>三</sup>|⼻<sup>三</sup>戌}})=〇、({{sfrac|⼻天<sup>四</sup>|⼻<sup>四</sup>戌}})=一{{*|以下類推}}。故依馬氏術{{*|十一卷一款}}得天餘弦=一⊤{{sfrac|二|天<sup>二</sup>}}⊥{{sfrac|二✕三✕四|天<sup>四</sup>}}⊤…,即級數也。 天之同數愈小,則級數之斂愈速,用以造正餘弦諸表爲最便。 3mx4yjsfop99ifhgbnck4fxdropzxgq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设立上海辰山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0 5796436 7906109 2026-07-02T09:54:59Z Cz4523 729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设立上海辰山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year=2026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26〕5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theme2=其他 |from=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 {{c|'''{{x-larger|设立上海辰山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c|{{楷体|国…” 790610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设立上海辰山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year=2026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26〕5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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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研究对上海辰山国家植物园的支持举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署名|国务院|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PD-PRC-exempt}} g6i3dnfc31e1te7c0ovyxoiuwchdudi 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0 5796437 7906110 2026-07-02T10:14:10Z Cz4523 729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year=2026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26〕5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卫生、体育\体育 |theme2=体育 |from=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 {{c|'''{{x-larger|“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26〕59号}}…” 79061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year=2026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26〕5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卫生、体育\体育 |theme2=体育 |from=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 {{c|'''{{x-larger|“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26〕59号}}}} 体育总局: {{gap}}你局《关于报请审定〈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送审稿)〉的请示》(体政字〔2026〕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锚定体育强国建设目标,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推进“三大球”振兴发展,加快体育产业提质扩容升级,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深化体育领域交流合作,提升体育发展支撑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体育工作的满意度和体育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谱写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新篇章。 {{gap}}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举措,将《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举措与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gap}}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政策合力。体育总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署名|国务院|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PD-PRC-exempt}} nvgz7idq00gnhn9esqb24brom2h92qd 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0 5796438 7906111 2026-07-02T10:19:44Z Cz4523 729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year=2026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26〕6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theme2=其他 |from=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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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署名|国务院|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PD-PRC-exempt}} 1d9fn0cwbas0k2jsc1ph5u4z406j1rh 7906112 7906111 2026-07-02T10:20:01Z Cz4523 72928 790611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year=2026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26〕6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theme2=其他 |from=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保障和发展}}'''}} {{c|'''{{x-larger|“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26〕60号}}}}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gap}}你委《关于报送〈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残工委发〔20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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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六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五/]] | next = [[../卷之十七/]]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日(P.427-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夏。四月。乙丑朔。享 太廟。 上親詣行禮。<br> ○命大學士鄂爾泰。邁柱。尚書三泰。徐本。甘汝來。左都御史福敏。孫嘉淦。侍郎李紱。王士俊。勵宗萬。內閣學士吳家騏。姚三辰。王蘭生。為殿試讀卷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2日(P.427-2) ○丙寅。 上詣雍和宫 梓宮前供奠。<br> ○策試天下貢士趙青藜等。三百四十四人。於太和殿前。制曰。朕惟治法莫尚於唐虞。堯舜相傳之心法。惟在允執厥中。當 時致治之盛。至於黎民於變時雍。野無遺賢。萬邦咸寧。休哉何風之隆歟。朕纘承 祖宗丕基。受 世宗憲皇帝付託之重。踐阼之初。孜孜求治。雖當重熙累洽之餘。而措施無一日可懈。風俗非旦夕可淳。士習何以端。民生何以厚。不能無望於賢才之助。茲際元年首科。朕特臨軒策問。冀爾多士。啟予不逮。夫用中敷治。列聖相傳。然中無定體。隨時而用。因事而施。宜用 仁。則仁即中。仁非寬也。宜用義。則義即中。義非嚴也。或用仁而失於寬。用義而失之嚴。則非中矣。何道而使之適協於中耶。詩稱不競不絿。書稱無偏無黨。果何道之從耶。政治行於上。風俗成於下。若桴鼓之相應。表影之相從。然夏尚忠。商尚質。周尚文。其後各有流弊。惟唐虞淳厚。後世莫能議焉。其悉由於允恭溫恭之德。致之然耶。抑五典五禮之惇庸。五服五刑之命討。亦與有助耶。朕欲令四海民 俗。咸歸淳厚。其何道而可。國家三年一大比士。宜乎得人。然所取者。明於章句。未必心解而神悟也。習於辭華。未必坐言而起行也。朕欲令士敦實學。明體達用。以勱相我國家。何以教之於平素。何以識拔於臨時。科舉之外。有更宜講求者歟。意者。衣食足而後禮義興。凡厥庶民。既富方穀。足民即所以訓士歟。書稱土物愛厥心臧。又有謂沃土之民不材者何歟。夫民為邦本。固當愛之。愛之則必思所 以養之。養之必先求所以足之。朕欲愛養足民。以為教化之本。使士皆可用。戶皆可封。以臻於唐虞之盛治。務使執中之傳。不為空言。用中之道。見於實事。多士學有所得。則揚對先資。實在今日。其直言之。勿泛勿隱。朕將親采擇焉。<br> ○免江南阜寧。鹽城。等州縣。雍正十三年未完緩徵漕糧。並阜寧。鹽城。二縣漕米。上年已完之數。准抵今年應完之項。飭令該督撫實力奉行。<br> ○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總理 浙江海塘。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報明丁憂服闋。 下部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3日(P.429-1) ○丁卯。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將 世祖時恩賜世襲罔替之職。絕嗣及獲罪革退未襲者。令八旗大臣查奏。現在辦理。但雍正十年。查奏 太祖 太宗時恩賜世襲罔替之職。祗查絕嗣未襲者。未將因罪革退未襲之子孫查奏。今著一併查明。再從前辦理時。其世襲罔替之雲騎尉。未經入於數內。朕思雲騎尉。職雖較微。溯厥由來。其祖父亦係為國宣力効命之臣。若不查明酌令承襲。實屬可憫。著一體查奏。<br> ○又諭。李如柏。達爾濟。卓鼐。周瑛。各有交辦之事。著照大將軍慶復所奏。四人俱仍留軍前。其如何施恩賞給職銜。令其効力行走之處。著 總理王大臣等。以四人所得之罪。分別輕重議 奏。尋議。原任總兵官李如柏。濫用公帑。革職。以總兵官銜。率換班綠旗兵往北路効力。自到鄂爾昆。尚未著勞績。今已給職銜。應俟所領兵換班時。該部請旨。原任護軍統領達爾濟。前以傷損馬匹牲畜。又額爾得尼昭之役。坐視賊人敗走。過扎克拜達里克不追。革職。以護軍當苦差。現在鄂爾昆墾地。輸納應償米石。原任提督周瑛。於西藏領兵時。私買 使婢。又令兵丁歌唱。刑部奏擬充軍。奉旨來京引見。發往北路軍營。効力贖罪。又於白格爾駐劄時。被賊刦糧。有旨著枷示軍前。責令償米。尋蒙恩釋免。其應償米。仍令責償。今在鄂爾昆管理種地事務。按達爾濟。周瑛。未便遽給職銜。請俟其還時。令大將軍以伊等在軍營効力與否。報部請旨。原任寧夏將軍卓鼐。前奏冬令不宜進兵。請俟春初馬匹飼肥進發。查郎阿等。議以進兵怯懦。推延時日。奉 旨革職。令在軍前効力。按卓鼐。愚昧妄奏。情尚 可恕。應否賞給職銜。出自聖恩。得旨。著賞給卓鼐副都統職銜。令其効力。餘依議。<br> ○又諭。陳遵等。此次姑准記名。看來伊等清語。僅止溫習履厯。問及他語。俱不能奏對。伊等雖係漢軍。究係旗人。自應熟習清語。該將軍大臣等。所司何事。著諭該將軍等。嗣後引見人員。朕不獨履厯是問。伊等知朕問及何語耶。若仍不能奏對。朕將不能清語之人。不准列 入保舉。且惟該管大臣是問。<br> ○又諭。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若概將罪人發遣。則該處聚集匪類多人。恐本地之人。漸染惡習。有關風俗。朕意嗣後如滿洲有犯法應發遣者。仍發黑龍江等處外。其漢人犯發遣之罪者。應改發於各省煙瘴地方。著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議奏。<br> ○以太常寺少卿雅爾呼達。為太常寺卿。<br> ○戶部奏。關領俸祿。例稱十二月十五日。大檔過部。新放佐領世職等 官。准於開印後。造冊補領春季俸祿。而新放別 項人員。及緣事開復者。並未議及。且六月十五以後。新放一切官員。俱未准其趕領秋季俸祿。請嗣後大檔過部。新放人員。無原任俸餉可支。春季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秋季在七月三十日以前。補放者。俱准補造冊檔。送部趕領。再緣事開復之員。如在正月三十日。以及七月三十日以前者。亦照此例。一體趕領。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4日(P.430-2) ○戊辰。 上御養心殿。閱殿試進呈卷。召讀卷官入。諭曰。卿等所擬第一卷內。有耕耤之典句。朕未曾耕耤。此句不切。可置第二。取所擬第六卷為第一。命拆視之。是金德瑛。浙江人。 上問讀卷諸臣曰。前科狀元。是何處人。刑部侍郎勵宗萬奏曰。是陳倓。江南人。命拆第二卷。是黃孫懋。山東人。 上曰。山東從前曾有鼎甲否。戶部侍郎李紱奏曰。順治丙戌科狀元傅以漸。康熙辛丑科狀 元鄧鍾岳。俱山東人。拆第三卷。是秦蕙田。江 南人。其餘諸卷。 上一一取定。命大學士鄂爾泰填寫。諭曰。近來士子。於散體古文。俱不甚留心。至會試中式之後。方讀天人三策以應試耳。然風簷寸晷。得此殊亦不易。朕自幼學為古文。所以一見知其優劣。作文之道。以氣為主。氣厚則文自佳。至于琢飾字句。不過一時美麗。氣味未能深厚也。譬諸松柏。經冬不凋。唯其氣厚。是以 能久。水陸草木之花。當其初開時。非不鮮艷可悅。然而不能經久者。以其氣薄也。朕以為文章之道。亦復如是。又諭諸臣曰。朕即位以來。不曾召爾等入見者。非朕懶於接見臣工。不加訓勉也。天下之達尊有三。朕之爵則居天子之位。論德與齒。不及我 皇考。 皇考才識卓越。歷練政事。已數十年。凡訓教臣工者。至周至悉。今朕所用之人。皆 皇考所用之人。爾等如能敬念 皇考之訓辭。朕亦何容再為告誡。但朕沖年踐阼。即位已經半載。從未見諸臣有直言朕過。豈朕所行之事。悉能上合天理。下協人情與。嗣後務須直言無隱。朕不欲特召爾等。故於今日讀卷時。為爾等言之。又諭。近來各省督撫奏章。俱欲迎合朕意。諸事從寬。夫寬則得眾。未嘗不善。但此時請用寬之督撫。即前日請用嚴之督撫也。前後異轍。俱屬揣摩。總不 肯就事論事。此朕所不取者。又諭。都察院左都御史福敏等曰。朕聞各省被參人員。在爾衙門具呈者甚多。辦理頗難。夫參革之員。許其呈訴者。惟恐下有冤抑難伸之處。或其中不無可用之才。然不可長刁風而開僥倖之門也。爾等須慎加分別。果係事屬因公。審無贓私者。驗看其才力可用。奏聞引見。其因私事被參。或審有贓罪者。不得准理。至階級崇卑。亦宜定有界限。文官自知縣以上。武官自 守備以上。方許查奏。其佐雜微員。不得妄行 呈訴。諭畢。諸臣捧卷退出。<br> ○賞尚書房行走翰林任啟運。余棟。雷鋐。官房居住。<br> ○免河南鄭州。臨河。等地方。雍正十三年額賦。及湖南沅州。雍正十三年應徵耗羡。有差。<br> ○禮部議准順天學政錢陳群奏稱。童生覆試論題。請將小學與孝經兼出。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5日(P.432-1) ○己巳。賜一甲金德瑛。黃孫懋。秦蕙田。三人。進士及第。二甲蔡新等。九十人。進士出身。三甲興泰等。二百五 十一人。同進士出身。<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6日(P.432-1) ○庚午。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工部尚書來保奏。滿洲人員。補用綠旗將弁員缺。與綠旗各官。控制北邊。酌量訓練。彼此相資。實於地方大有裨益。酌議自山海關。以至殺虎口。自殺虎口以西。至保德州。并古北。宣化。大同。所屬地方。俱係沿邊關隘。近京要地。所有副參遊都守一百三十三缺。請以三分留與綠旗補用。以七分給與滿員補用。其應用綠旗者。照例推補。應用滿員者。 按滿員品級對品擢用。如副將缺出。以頭等 侍衛。王府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八旗參領。步軍總尉。一品二品世職等官調補。參將遊擊缺出。以二等侍衛。前鋒侍衛。各營副參領。佐領。步軍副尉。三品世職等官調補。都司缺出。以三等侍衛。步軍副尉。步軍校。四品世職等官調補。守備缺出。以藍翎侍衛。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親軍校。五品世職等官調補。兵部遇有缺出。行文領侍衛內大臣。鑾儀衛。 八旗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火器營步軍統領等官。揀選送部引見補授。補用之後。俱以五年為滿。熟諳營伍。人地相宜者。准該督提以各該處應陞之缺遞補。其餘咨部。轉咨該旗。遇有該員原官應陞缺出。先儘該員陞補。應由該旗具奏者。該旗請旨補用。應由兵部具奏者。兵部請旨補用。如副將俸滿。應以步軍總尉。城守尉。協領等缺補用。參遊俸滿。應以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八旗參領等缺補 用。都司俸滿。應以前鋒侍衛。各營副參領。步 軍副尉。佐領。及各省防守尉等缺補用。守備俸滿。應以步軍校。五品防禦等缺補用。所遺綠旗將備員缺。行文該旗。照例咨取滿員補用。再副將係從二品。步軍總尉。城守尉。協領。俱係正三品。其由副將補用步軍總尉等官者。應給與從二品頂帶俸祿。遇有應陞缺出。與京官一體較俸。開列具題。從之。<br> ○宗人府議奏。鑲藍旗滿洲都統豐盛額條奏。閒散覺 羅等。遇有紅白事出。俱加 恩賞銀兩。覺羅較之宗室。雖曰有間。究非常人可比。請照護軍校。驍騎校。前鋒護軍。茶膳房拜唐阿。城門吏。各部院筆帖式之例。酌量加增。紅事賞銀二十兩。白事賞銀三十兩。此項賞銀。亦照宗室之例。著該旗將其本生年月日時。開寫保送。到臣衙門。以便稽查。年終同 恩賞宗室銀兩。一併彙題。但此項 恩賞銀兩。亦不可不擬定章程。七品以下官員。 至閒散覺羅。准其支領。曾任侍衛官員。告退 之閒散覺羅。亦准支領。其覺羅驍騎校。護軍校。雖係六品官。但係支食錢糧。亦准支領。子以下。六品官員以上。及現任大臣官員侍衛等。不准支領。自覺羅大臣以下。閒散覺羅以上。獲罪至監禁者。不准支領。命下之日。頒行八旗。一體遵行。從之。<br> ○禮部遵旨詳議。清釐僧道之法。莫善於給度牒。而給度牒之法。必盡令其恪守清淨。請令順天府。奉天府。直省 督撫。轉飭該地方官。於文到三月內。將各戒僧。全真道士。年貌籍貫。焚修處所。清查造冊。取具印結。申送彙齊到部。發給度牒。轉飭地方官。當堂給發。各僧道收執。遇有事故。追出彙繳。嗣後情願出家之人。必請給度牒。方准簪剃受戒。如有借名影射。及私行出家者。查出治罪。至於應付僧人。令地方官一體。給與度牒。若不願受戒者。即行勒令還俗。其中老邁殘疾。既難受戒。又難還俗者。查實給與度 牒。看守寺廟。以終天年。又如深山僻壤。不能 遠出受戒。及俗家並無可歸者。亦姑給與度牒。仍另行註冊。永不許招受生徒。至清微正一道士。除龍虎山上清宮。由真人給與印照。各直省清微靈寶道士。仍給部照。毋庸給牒外。火居道士。俱令還俗。其年老不能還俗者。亦暫給部照。永不許招受生徒。又尼僧。亦應照僧道之例。願還俗者。聽其還俗。不能還俗者。亦暫給度牒。永不許招受年少生徒。嗣後 婦女。必年逾四十。方准出家。年少者。嚴行禁止。從之。<br> ○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贈卹如例。<br> ○以江西鹽驛道閻堯熙。為湖北按察使。<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7日(P.434-1) ○辛未。署湖北巡撫吳應棻奏請。雍正三年分。漢陽。均州。等十州縣。民墾旱地。雍正七年分。蘄。黃。松滋。恩施。等四州縣衛。民墾水田。共一百五十頃三畝九分零。應於雍正十三年陞科。下部知之。<br> ○以原任湖北布政使李世倬。為通政使司右通政。<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8日(P.434-1) ○壬申。定邊大將 軍慶復奏。副將軍常德。參贊大臣伯伊勒慎。 患病。俱調回京。授王常。海瀾。為參贊大臣。協同副將軍額駙策凌辦事。王常。海瀾。每人賞銀二千兩。<br> ○以右通政高其倬。為湖北巡撫。暫署湖南巡撫印務。<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9日(P.434-2) ○癸酉。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賜從征九股逆苗陣亡副將加贈右都督楊馥。守備羅資袞。蔣秉忠。高本陽。何英。千總楊漢飛。賀雲龍。顧錦。尹成熙。劉 上仁。黃招賢。蘇成鳳。秦登魁。西堡司土司溫寬。把總高騰鳳。李瓊。樂禹。謝景雲。王允武。劉鳳臨。徐三錫。唐起鳳。王朝傑。關志傑。祭葬如例。<br> ○鑲白旗漢軍都統貝勒允祜奏。原任提督何祥書名下。拖欠軍需米價銀一萬二千九百兩零。逾限不完。應交部照例定擬治罪。得旨。不必交部。將伊子何永陞等俸祿錢糧坐扣補還。何祥書如果實心効力。居官好。朕將伊應完銀兩寬免。亦未可定。若不黽勉効 力。居官不好。必照該都統等所奏。將伊交部 治罪。此旨。著曉諭何祥書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0日(P.435-1) ○甲戌。總理事務王大臣議。稽察歸化城軍需工科掌印給事中永泰條奏。一。歸化舊城。修整完固。於城東門外。緊接舊城。築一新城。新舊兩城。搭蓋營房。連為犄角。聲勢相援。便於呼應。一。右衛駐防兵丁。不宜遷移。鎮守仍照舊制。庶於地方有益。一。歸化城一帶地畝。不便改為民種陞科。得旨。築城開墾事件。交通智總管辦 理。俟城工告竣之時。先派家選兵二千名。熱河兵一千名。前往駐防。其家選兵照八旗另記檔案人例。另記檔案。將來補授驍騎校等微職。不可用至大員。右衛兵丁。暫行停止遷移。仍著在本處駐防。歸化城週圍田地。悉行開墾。俟積穀充裕之時。於京城八旗閒散滿洲內。將情願者。挑派三千名。以為新城駐防兵丁。其錢糧家口米石。及拴養馬匹。俱著照熱河兵家選兵例。右衛兵丁。既停止遷移。將 軍副都統筆帖式等。俱仍駐本處。新城著設 將軍一員。副都統二員。俟應行派往之時。著該部再行請旨具奏。筆帖式著照例補放遣往。<br> ○吏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廣東瓊州府屬之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縣。正雜佐貳等官。照臺灣之例。二年報滿。回內地以應陞之缺題補。應如所請。從之。<br> ○以奉恩輔國公奇通阿。為正紅旗滿洲都統。<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1日(P.435-2) ○乙亥。諭八旗。及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向來護軍校。驍 騎校等。陞途甚窄。嗣後遇有副參領缺出。將護軍校。驍騎校。與應行補放之人。一體帶領引見。<br> ○調原任蘇松道王澄慧。蘭州按察使李元英。福建泉州府知府王時翔。雲南昭通府大關同知王廷諍。山旴通判鈕天麒。並刑部釋放原任福建福州府知府胡承謀。赴部引見。<br>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鄂爾多斯貝勒扎木揚。原襲郡王。雍正十年。率兵三千進𠞰。兵丁沿途逃亡。所辦馬匹。亦不整齊。經納 延泰奏請降為貝勒。仍率兵効力。奉旨。扎木 揚。行走若好。著大將軍奏聞。又按扎木揚所襲王爵。乃其曾祖固魯。率所屬兵丁。攻取陝西榆林神木等城。斬降賊寇。著有勞績。因得受封。其子東羅卜承襲王爵。冊載子孫世襲罔替。今大將軍慶復等奏。扎木揚在軍前四年。雖未著殊績。尚知感奮。可否給復原爵。出自聖恩。台吉策旺多爾濟之子圖巴扎卜。代父効力。在軍營數年。保護官馬牲畜。運送耕 種器械。稱職。慶復奏請授為額外副台吉。頭等副台吉額默根。先於巴里坤率兵擒斬賊眾。又在軍臺護運官物。此次協同扎木揚行走。進獻騸馬。又護送官馬五千。至奈曼明安。平郡王等。稱其為人誠懇。盡心公務。應加寵錫。以示鼓勵。三人均應如所請。得旨。鄂爾多斯貝勒扎木揚。此次前往軍營。克贖前愆。約束兵伍。辦理馬匹。整頓器械。俱實心盡職。念其祖父前勞。著開復王爵。額默根。前次出兵 効力行走。此次又協助扎木揚。竭誠効勞。甚 屬可嘉。著賞戴花翎。以示寵異。圖巴扎卜。代父前往軍營。殊盡心竭力。黽勉効職。著授本旗額外副台吉。<br> ○刑部左侍郎勵宗萬疏請。保舉賢良方正。令各直省督撫。轉飭府州縣衛。該地方紳衿耆庶。鄰里鄉黨。合詞公舉。正印各官。采訪公評。詳稽事實。或係生員。會同該學教官查核。造具事實清冊。加具印甘各結。申詳上司。督撫核實保題。照例給以頂帶 榮身。其中果有德行才識兼優。堪備任用者。准該督撫破格保薦。咨送到部後。吏部會同九卿。翰詹科道。公同驗看。眾論相符。帶領引見。候旨簡用。倘所舉不實。被訪察題參。除本人斥革外。其濫行出結各官。照濫舉匪人例。分別議處。受財者以枉法論。如所議行。<br>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祥符縣民陳紹先妻曹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2日(P.436-2) ○丙子。直隸總督李衛奏請。武職親丁馬糧。係恩賞養廉。俱准備價存營。以免養馬賠 累之苦。步兵內鳥鎗籐牌礮手。非專習弓箭。 聽其量力備箭學習。不限數目。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3日(P.437-1) ○丁丑。 上詣 壽皇殿行禮。<br> ○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諭曰。本日朕降旨恭詣 雍和宮。蒙 天眷佑。時雨立沛。所有伺候隨侍人等。衣服不 無沾溼。其護軍校。護軍。拜唐阿。步甲人等。俱著賞給半月錢糧。其校尉。著賞給一月錢糧。<br> ○命歸化城設立養濟院。諭。各省郡縣州邑。皆有養濟院。以收養貧民。此即古帝王哀矜煢獨之意。朕聞歸化城地方。接壤邊關。人煙湊集。其中多有疲癃殘疾之人。無棲身之所。日則乞食街衢。夜則露宿荒野。甚可憫惻。查彼地舊有把總官房。三十餘間。可以改為收養貧民之所。每年於牛羊稅內。撥銀二三百 兩。粟米百餘石。為饘粥寒衣之費。著該處同 知。通判。揀選誠實鄉耆。經理其事。仍不時稽查。以杜侵蝕之弊。倘地方有樂善好施者。聽其捐助。共成善舉。但不得稍涉勉強。著該都統。會同該同知。通判。妥貼辦理。務令窮民。均沾實惠。<br> ○免湖北太和山香稅諭。山東泰安州香稅。朕已降旨豁免。近聞湖北太和山。凡遠近進香者。亦有香稅一項。小民虔禮神明。止應聽其自便。不宜征收香稅。以滋擾累。所 有太和山香稅。著照泰安州之例。永行豁免。該督撫即飭令地方官。實力奉行。毋使奸胥土棍。巧取滋弊。<br> ○禮部議准。原任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請。河南南陽府之復設南召縣。仍復原額文武學。各十二名。廩增各二十名。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4日(P.437-2) ○戊寅。禮部議奏。奉旨繕修 列祖陵寢。臣等敬謹詳議。應遣禮部工部堂官各一員。帶同欽天監諳習地理之員。前往敬謹相視。應行繕修之處。交與工部。詳慎料估 具奏。令欽天監選擇吉期。興工。敬謹繕修。修 享殿之日。本 陵內府掌關防等官。恭請 神牌。暫奉配殿。俟工竣。仍恭請 神牌。安奉 享殿。再行繕修配殿。朔望仍照常行禮。至繕修 永陵。 福陵。 昭陵。應交與盛京禮部工部。敬謹相度料估。具 奏興工。一切事宜。俱照 孝陵等 陵之例辦理。其派往盛京之欽天監官員。及應遣往 孝陵等 陵之禮部工部堂官。欽天監官。另行請旨派往。得旨。是。依議。<br> ○命四川巡撫楊馝。來京陛見。兵部侍郎王士俊。前往署理。<br> ○以故奉恩將軍成文子精壽。襲職。<br> ○安徽巡撫趙國麟奏 請。江安糧道關防。改給江寧安徽寧池太廬 鳳潁淮揚徐滁和廣六泗海通等府州督糧道關防字樣。鳳陽道關防。改給分巡鳳廬潁六泗滁和道字樣。並換給安徽臬司。糧道。鳳廬道。三衙門傳敕。均下部知之。<br> ○湖廣總督邁柱疏請。改四川夔州府屬之建始縣。歸楚省新設之施恩府管轄。駐防塘汛官兵。亦改歸施州營統轄。下部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乾隆元年四月上/15日(P.438-2) ○己卯。以故奉恩將軍寶良子尚嘉納。襲職。<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六 m259z8ojrhhyp4puaa0j7xg8a7hxmdl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 0 5796440 7906115 2026-07-02T11:15:02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七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六/]] | next = [[../卷之十八/]]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16日(P.439-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 790611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七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六/]] | next = [[../卷之十八/]]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16日(P.439-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四月。庚辰。命王士俊傳諭山 東巡撫岳濬。山東地方。錢糧逋欠甚多。自康熙五十八年。至雍正十二年。帶徵未完積欠。通計三百餘萬兩。先經王士俊會同岳濬。奏請委員清查。將歷年積欠諸弊。逐一設法清釐。內有納尸已完。被書役侵蝕者。竟至八萬餘兩。而豪紳劣衿。力能全完。有心抗欠者。亦正復不少。且各州縣流水串根紅簿等項。大都缺略不全。甚至書役舞弊。乘機燒毀滅蹟。又開徵之時。並不刊發實徵由單。民間不知 完欠數目。科則混淆。頑良莫辨。錮習已久。自委員實力清查。良民始知應完額數。益加踴躍奉公。而頑戶豪強。咸知歛手奉法。不敢拖延。一載之間。完至一百七十餘萬兩。夫任土作貢。國家之常經。先公後私。氓庶之分誼。若果遇水旱不齊。租賦無出。自應邀免。如其屢豐之年。故為抗欠。殊非良善之輩。即如豫省與山東接壤。民風淳厚。皆知早完國課。每年歲底全完者。有五六十州縣。及至奏銷屆期。 尾欠無幾。朕上年御極之初。特沛新恩。將直省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悉行豁免。山東積欠未完之一百二十餘萬兩。亦概予蠲除。而豫省所豁免者。惟祥符。鄭州。陳留。考城。四州縣民欠七千餘兩。其餘通省。悉皆無欠。則兩省風俗之淳漓。官吏董率之勤惰。亦大概可見矣。朕聞山東有不欠錢糧。不成好漢之惡諺。倘見朕屢布寬大之詔。誤謂從前清查為多事。負朕逾格之殊恩。仍踵頑抗之故智。豪 紳劣衿。蠹書奸役。恣意拖欠。罔顧正供者。朕當加以重懲。必不姑貸。地方大吏有司。不思善於催科。玩縱廢弛。復致積逋纍纍。察出亦必嚴加處分。至從前清查人員。曾經王士俊。岳濬。奏明告竣之日。分別議敘。仍著岳濬查明。將此等人員內。實在清查得法。完納最多者。酌量題請議敘。以示鼓勵。嗣後岳濬必須一守王士俊成規。催科撫字。並行不悖。方為盡職。若聽劣衿蠹役之拖欠。而於國課有虧。 則朕惟岳濬是問。<br> ○以少詹事隋人鵬。為河南按察使。<br> ○以江南鎮海將軍標中軍副將杜愷。署理河南河北鎮總兵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17日(P.440-1) ○辛巳。 孝端文皇后忌辰。遣官祭 昭陵。<br> ○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前因軍興以來。於邊疆蒙古地方。派大臣官員。駐劄辦理事務。今大兵已徹。僅可少留兵丁。駐劄 防邊。事既無多。所有各處駐劄辦事大臣官員內應徹者。著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br> ○又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曰。貴州提督哈元生。辦理苗疆。剛愎自用。與巡撫元展成。文武不和。諸凡不能預為防範。及逆苗蠢動。仍擁兵觀望。以致賊勢猖獗。百姓受其荼毒。伊身膺揚威將軍之任。稽遲軍務。著拏解來京。嚴審定擬具奏。<br> ○裁直隸副總河缺。以直隸總督兼管河務。<br> ○以廣西左江鎮總兵王無黨署理 貴州提督。<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18日(P.440-2) ○壬午。諭禮部。凡由捐納候選之貢監舉人。例不得與鄉會試。從前事例有捐應鄉會試一款。今捐例已概行停止。此等人員。尚在需次選曹。與既登仕籍者有間。直隸各省貢監。願與鄉試。舉人願與會試者。准令一體考試。以示鼓舞人材之意。<br> ○大學士邁柱奏請。各部郎中員外主事。奉差學政者。本缺另行銓補。至陞轉之處。仍就原官。與現任司員。一體論俸。遇應陞之缺。吏部照例推陞。 具題請旨。以陞銜註冊。俟任滿回京補用。再郎中俸滿。應陞道府者。亦准以即陞註冊。俟任滿考核稱職。以應陞之缺選用。俱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19日(P.441-1) ○癸未。以江西廣饒九南道陳悳榮。為貴州按察使。<br> ○以編修王峻。為雲南鄉試正考官。御史鍾衡。為副考官。刑部主事蘇霖渤。為貴州鄉試正考官。刑部主事金溶。為副考官。<br> ○內閣。翰林院。帶領癸丑科散館修撰。編修。庶吉士。引見。得旨。清書庶吉士梁文山。周正思。王檢。汪師韓。張 映辰。趙瓚。為編修。陳中榮。劉元炳。杜謐。王芥園。為檢討。漢書編修張若靄。修撰陳倓。編修沈昌宇。已經授職。庶吉士朱續晫。夏廷芝。姚孔鋠。張湄。沈景瀾。鄂容安。儲晉觀。張為儀。賴翰顒。陳仁。陳大受。肇敏。雙慶。朱恒。鄂倫。楊二酉。阮學濬。程鍾彥。馮元欽。王文充。羅源漢。為編修。宋楠。介福。邱玖華。張蘭清。沈齊禮。傅為詝。胡定。辛昌五。為檢討。李敏第。吳文煥。時鈞轍。朱泮功。額爾登額。福魁。楊琨。劉學祖。赫成 峩。吳士功。俱以部屬用。吳祖修。吳學瀚。徐梁棟。范從律。劉孔昭。王廷鴻。俱以知縣即用。于開泰。李天秀。著歸進士原班銓選。編修田志勤。准作散館。庶吉士雷鋐。亦准作散館。一體授職。<br> ○兵科掌印給事中瞻塔海奏請。漢郎中員外降調。准補員外主事。又漢官降級革職。奉旨補用之員。准其通算前俸。俱照滿員一體辦理。尋下部議。各部郎中等官。遇有降調事故。果屬因公。而平昔熟練部務者。准該 部堂官保題。帶領引見。請旨留部辦事。咨部以各該部主事題補。降革漢官。欽奉特旨。以降革之案。本屬冤抑。准其開復原官補用者。通理本任前俸。以歸畫一。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0日(P.441-2) ○甲申。諭戶部。由科甲出身之部曹。差任學政者。 皇考准其帶翰林編檢銜。以示優視學臣之意。乃該員兼銜之後。原缺除授有人。該部既不便請俸。而翰林衙門。見其尚繫虛銜。亦未便遽為請俸。是部曹一任學政。而反失其常祿 也。嗣後部曹出任學政。帶翰林銜者。或照原官論俸。由該部支領。或照編檢論俸。由翰林院支領。該部妥議具奏。<br> ○以護軍統領都來。署正白旗滿洲副都統。<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1日(P.442-1) ○乙酉。諭八旗都統。八旗陣亡人等。所得官職。若無親生之子。請令伊弟兄承襲。所辦殊屬錯謬。此非伊祖先勞績所得官職可比。若弟兄有子。即過繼與孀婦為嗣。令其承襲。則世次相當。而承陣亡之人祭祀。養贍孀婦。亦均有賴。若弟兄子嗣 無多。僅有一子。伊尚可生子。先將此子過與孀婦為嗣。令其承襲官職。將來即乏子嗣。究有此子承繼。再本族中子孫內。如有已經過繼孀婦為嗣者。雖有近派兄弟之子。若孀婦情願令養子承襲者。應亦聽孀婦所請。令養子承襲。<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2日(P.442-1) ○丙戌。訓飭八旗節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八旗為國家根本。從前敦崇儉樸。習尚淳龐。風俗最為近古。迨承平日久。漸即侈靡。且生齒日繁。不務本計。但知坐耗財求。罔 思節儉。如服官外省。奉差收稅。即不守本分。恣意花消。虧竭國帑。及至干犯法紀。身罹罪戾。又復貽累親戚。波及朋儕。牽連困頓。而兵丁閒散人等。惟知鮮衣美食。蕩費資財。相習成風。全不知悔。旗人之貧乏。率由於此。朕即位以來。軫念伊等生計艱難。頻頒賞賚。優卹倍至。其虧空錢糧。已令該部查奏寬免。其入官之墳塋地畝。已令查明給還。其因獲罪革退之世職。亦令查明請旨。似此疊沛恩施者。 無非欲令其家給人足。返樸還淳。共享昇平之福也。現在日與王大臣等。籌畫久長生計。次第舉行。惟是曠典不可數邀。亦不可常恃。而旗人等蒙國家教養之厚澤。不可不深思猛省。自為家室之謀。即如喜喪之事。原有恩賞銀兩。自應稱家有無。酌量經理。乃無知之人。止圖粉飾虛文。過為靡費。或遇父母大故。其意以為因父母之事。即過費亦所不惜。不知蕩盡家產。子孫無以存活。伊等父母之心。 其能安乎否乎。他如此等陋習。不可悉數。在已不知節省。但希冀朝廷格外之賞賚。以供其揮霍。濟其窮困。有是理乎。嗣後務期恪遵典制。謹身節用。勿事浮華。勿眈遊惰。交相戒勉。惟儉惟勤。庶幾人人得所。永遠充裕。可免窘乏之虞。况旗員內之老成謹慎者。可望擢用外任。上為國家効力辦公。下亦可得俸祿養廉。以贍給家口。倘伊等不知痛改前非。仍蹈覆轍。驕奢侈靡。虧帑誤公。則是伊等下愚 不移。自取罪戾。不惟恩所不施。且為法所不貸。朕必仍前按律懲治。不少姑息。且朕今日所寬者。即向日虧空官帑。驕泰自恣之人也。若不痛自改省。謹遵法紀。則將來不於伊身。必於伊等之子孫。又復罹追比之苦矣。又何樂於目前數日之花費乎。凡朕之所以諄諄訓誡者。總為伊等豫謀久遠生計。八旗大臣等。可通行曉諭官兵人等。其各敬聽朕言。熟思審計。以無負朕之期望。<br> ○總理事務王大 臣等奏。本月十七日奉旨。前者軍興以來。令大臣官員往駐蒙古邊疆。辦理事務。今大兵既徹。僅留駐兵。一切防守事宜。並已減省。其各處辦理駐劄之大臣官員。有應徹者。著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臣等查駐劄歸化城辦事尚書通智。駐劄西寧巡撫德齡。散秩大臣塞楞。郎中三達禮。員外郎五十七。主事齊明。駐劄肅州內閣學士岱齊。侍讀學士阿蘭泰。駐劄哈密員外郎達桑阿。扎史。駐劄西藏 副都統馬拉。那蘇泰。員外郎那遜額爾格圖。駐劄呼倫貝爾領侍衛內大臣哈達哈。原任郎中伊特格爾。以上各官。尚書通智。本以歸化城都統根敦。副都統席爾塔。悉赴軍營。其地乏人。是以遣往。今根敦。席爾塔。已各還所在。應令通智。俟修城駐兵等事竣。即行還京。西寧原駐大臣一員。辦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務。兵興以來。始增駐大臣章京等。今既徹兵。應於德齡。塞楞。三達禮。三員中。留一員。餘並 徹回。至五十七。齊明。軍前歷年最久。應令理藩院奏請更換。肅州辦理軍需。較前亦少。應於岱齊。阿蘭泰。二員中。留一員。哈密駐劄章京。協同扎薩克辦事。因一人不能換班。又增一員。定例二年更代。哈密現有駐兵。達桑阿。扎史。仍應留彼。俟年滿更代。西藏向無大臣官員駐劄。前以康濟鼐與頗羅鼐。交惡相攻。因遣大臣率兵暫駐。今達賴喇嘛還藏。兵亦徹還。毋庸更駐大臣。現今侍郎杭奕祿。有事 赴藏。令其酌辦奏到日。再將馬拉等定議進止。哈達哈。前往軍營。亦四載餘。請交兵部。於明年二三月間。奏請遣官赴呼倫貝爾更換。伊特格爾。亦令同還。得旨。西寧著留德齡。肅州著留阿蘭泰。其通智承辦之修城駐兵等事。著令完畢。再行具奏請旨。餘依議。<br> ○八旗王大臣會議。侍讀學士積德條奏。拖欠錢糧人等之入官房地奴僕。與墳墓相關。賞還本人。畫一辦理一事。入官房屋地畝。與墳墓相 關者。從前入官時。有登記檔案者。亦有臨時報出者。此內亦有希圖徼倖多報者。若視其報出。即行賞還。則不肖之徒。希圖徼倖妄報。在所不免。臣等公同酌議。入官墳塋祭田內與墳墓相關者。如係三頃以下。即查出賞還本人。其十餘頃者。將三頃賞還本人。餘者入官。此項房地內。賣出者。交各該旗查明在部原交數目。支領贖出。退還本人。看守墳塋人內。已經賣出者。若令贖還。或有拆散夫婦之 事。除已經賣出者。毋庸議外。其現在官者。俱請查還。又此項墳塋地畝。 聖主施恩賞還。誠恐伊等絕祀。實 仁慈之至意。但此內有弟兄數人者。雖一人之房地入官。其弟兄尚有房地。若此者。請毋庸查辦。如此。則 聖恩週遍。亦可去宵小徼倖之事。 命下之日。交與各旗秉公查辦。從之。<br> ○定邊大將軍慶復疏言。臣等與喀爾喀副將軍等。酌 議安設卡倫。每處於侍衛護軍中。選一人專管。再於喀爾喀四部中。選賢能台吉一人。協同辦理。其台吉等月糧。照例給與。兵丁六月一換。喀爾喀內卡倫。並如舊例。每處撥章京一員。兵丁二十名。於西三部落。按佐領撥出。其豫備操演兵三千名。於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部下。撥扎薩克一員。副台吉三員。官七員。兵一千三百六十二名。於貝子成袞扎布部下。撥扎薩克一員。副台吉二員。官四員。兵 七百四十八名。於扎薩克圖汗格勒克雅木丕勒部下。撥扎薩克一員。副台吉一員。官三員。兵三百五十六名。於車臣汗達瑪琳部下。撥扎薩克一員。副台吉二員。官四員。兵五百三十四名。每名給馬三匹。每百人纛一杆。十人旗一面。五人帳房一架。計兵三千名。內一千名。給與鳥鎗。每年六月初旬。齊集鄂爾昆。操演豫備。九月徹巡哨兵時。令各歸本游牧處。先是。西邊三部落中。共撥兵一萬二百名。 於車臣汗部下。撥牽駝兵六千。嗣減一千。存五千。合計一萬五千二百名。除駐劄鄂爾昆。烏里雅蘇台。一千五百名。每年調往鄂爾昆操演三千名。尚餘兵萬餘。令在本游牧處。整練保聚。以備緩急之用。有事易於調集。器械務令整齊。令副將軍與參贊貝勒公等。一年一次會閱。每年出哨之兵。各路並撥一百五十名。每逢夏秋二季。三路分發。撥東三省營總三員。率領前往。其侍衛護軍等。俱有管轄 卡倫之責。若復令出哨。恐人不敷用。請於在京新滿洲索倫巴爾虎厄魯特等侍衛中。揀發十員。以備差委。三年期滿更換。得旨。如所請行。其初次查勘臺站。著派參贊大臣一員前往。嗣後間歲派參贊大臣一員往勘。至喀爾喀游牧處。豫備之兵。其會集。及檢閱器械。著將軍參贊大臣會議。於參贊大臣內派出一員。會同喀爾喀副將軍。參贊貝勒公等。公同閱視。其將軍親自會閱之期。幾年一次。著 額駙策凌。酌定具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3日(P.446-1) ○丁亥。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行月祭禮。<br>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浙鹽現已充裕。前將淮鹽通融接濟。恐奸販影射。請即停止。從之。<br> ○吏部議覆。署兵部侍郎王士俊奏請。嗣後現任官員。父母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篤疾不能侍養者。及父母年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又祖父母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 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願請終養者。不拘歷俸三年之限。該督撫取具印結具題。仍照舊例。准其回籍終養。應如所請。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4日(P.446-1) ○戊子。訓文武大吏和衷。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封疆重寄。端於督撫是賴。督撫兩官。實為一體。至於提鎮。均任封疆之責。文武雖有專司。兵民雖有專轄。而事皆朝廷之事。兵皆朝廷之兵。民皆朝廷之民。譬如手足臂指之同在一身也。烏可以歧而二之。存彼此之見。分 畛域之形哉。古人重和衷之義。蓋兩三人共一事。和則成。不和則隳。易曰。二人同心。其利斷金。書曰。推賢讓能。庶官乃和。劉向曰。眾賢和於朝。則萬物和於野。和之收效。彰彰如是。苟其不和。督與撫各持己見。互相齟齬。則教令紛更。事務稽滯。百姓罔知趨向。屬吏無所稟承。事每多歧。澤不下逮。甚至乖戾之氣。上干 天和。而全省受其害矣。文與武不和。則文員藐 視武弁。而存疏遠之心。武弁嫉妒文員。而懷不平之意。以致兵民不協。爭鬥相尋。而閭閻行伍。皆為之不寧矣。凡此不和之故。往往起於意見之參差。而成於屬官之讒搆。凡人性情好尚。不能皆同。氣質偶偏。亦所不免。而不肖屬員。每利於上官之不睦。得以自行其私。遂爾乘間伺隙。巧於浸潤。日積月累。嫌隙益深。至於不可解釋。向來各省大員。多蹈此習。而不自知其非。我 皇考屢加訓飭。尚有未能悛改者。如程元章。隆昇。元展成。哈元生。即目前之顯然昭著者矣。 皇考聖諭曰。人臣共事。斷無公而不和之理。此千古不易之大訓也。蓋以公心事主。則其心止知有國事。不知有已身。僚寀之間。同心合志。惟期有裨於政治。有益於民生。而愛憎無復介懷。恩怨有所不計。又豈區區萋菲讒間之言。所能搖惑於萬一哉。朕深慮向來之積習難除。人心之蔽錮不覺。用是切頒諭旨。儆 戒提撕。凡為封疆大臣者。果能各矢公心。屏除私意。同舟共濟。休戚相關。則誠意交孚。上行下效。官弁皆敦協恭之誼。兵民胥成豫順之風。和氣致祥。受天之祜。豈非朕心所厚望歟。<br> ○諭內大臣海望。廣儲司每年所收八旗滋生利息銀兩。往往不能盡用。徒存於庫。此項銀兩。原為滋生。以助貧窮兵丁緩急之用。今爾等一年之內。所收利息若干。兵丁一年之內。紅白事件。需用若干。羡餘若干。按此項 羡餘銀兩數目核計。或現在加恩賞給應領恩賞人等。或遇未得錢糧。不應支領恩賞之鰥夫。及無子嗣之孀婦。紅白事件。賞賜之處。著內務府總管會同八旗大臣。查明詳議具奏。尋議。內務府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先後共支領過滋生銀一百十萬兩。每月應交利息銀一萬一千兩。每年共得利息銀十三萬二千兩。內除漢軍於明年正月起。賞給恩賞銀外。八旗滿洲蒙古包衣三旗。約計應需 銀七八萬兩。羡餘之銀。仍尚有二萬餘兩。照此數核計。應賞事件十八款。俱予加增定議。俟 命下之日。請即由本年交納利息銀兩內動用。年終彙題。八旗照原議支賞銀兩數目奏聞彙題。羡餘銀兩存庫。從之。<br> ○授一甲一名進士金德瑛。為翰林院修撰。一甲二名進士黃孫懋。一甲三名進士秦蕙田。為翰林院編修。<br> ○兵部議准。貴州按察使方顯疏請。武闈鄉試。於本省 州縣調取科甲出身之員。不必於別省調取。各直省一體遵行。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7日(P.448-1) ○辛卯。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命廣布 御纂經書。定生員試經解。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從來經學盛。則人才多。人才多。則俗化茂。稽諸史冊。成效昭然。我 皇祖聖祖仁皇帝。道隆羲頊。學貫天人。凡藝圃書倉。靡不博覽。而尤以經學為首重。 御纂周易折中。尚書彙纂。詩經彙纂。春秋彙纂等編。又有朱子全書。性理精義。正學昌明。著作大備。我 皇考世宗憲皇帝。至德同符。孝思不匱。特敕直省布政司。將諸書敬謹刊刻。准士子赴司呈請刷印。蓋欲以廣 聖教。振儒風。甚盛典也。乃聞各省雖有刊板。而士子刷印寥寥。蓋由赴司遞呈。以俟批發。既多守候之勞。且一生所請。不過一部。斷不能 因一部書。而特為發板開刷。士子所以欲多得書而其勢不能也。朕思諸書。實 皇祖惠教萬世。 皇考頒行天下之典籍。安可不廣為敷布。著直省撫藩諸臣。加意招募坊賈人等。聽其刷印。通行鬻賣。嚴禁胥吏阻撓需索之弊。但使坊賈皆樂於刷印。斯士子皆易於購買。庶幾家傳戶誦。足以大廣厥傳。朕又思 聖祖仁皇帝四經之纂。實綜自漢迄明。二千餘 年群儒之說而折其中。視前明大全之編。僅輯宋元講解。未免膚雜者。相去懸殊。各省學臣。職在勸課實學。則莫要於宣揚 聖教。以立士子之根柢。每科歲案臨時。豫飭各該學。確訪生童中。有誦讀 御纂諸經者。或專一經。或兼他經。著開名冊報。俟考試文藝之後。該學政就四經中。斟酌舊說有所別異處。摘取數條。另期發問。只令依義條答。不必責以文采。有能答不失指者。所 試文稍平順。童生即予入泮。生員即予補廩。以示鼓勵。務宜實力奉行。以副朕尊經育才之意。<br> ○吏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奏請。漢人州縣收用長隨。比照旗員家人之例。於到任後。限三日內。將長隨姓名籍貫來歷。並派管何項執事。造具印冊。分報該管上司存案。或有辭退。及驅逐者。亦開具事由。申報上司。查核。倘本官以劣蹟贓款被參。即將長隨一併看守。審明完結。載入例冊。通行各直省督 撫。一體遵行。從之。<br> ○又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疏言。知府以下。實係老病告休官員。該督撫委員驗實。出結之後。准照丁憂官員之例。一面題咨。一面催令交代清楚。即給咨回籍。免令守候。應如所請。從之。<br> ○以山東臨清營副將張存孝。為陝西河州鎮總兵官。調河州鎮總兵王邦寧。為陝西興漢鎮總兵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8日(P.449-1) ○壬辰。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言。布魯克巴部諾。顏林沁齊壘喇卜濟。感戴皇恩。親至 西藏。恭請聖安。獻珊瑚數珠一串。所部織緞五疋。伏思布魯克巴。乃藏外極遠部落。林沁齊壘喇卜濟。為其酋長。恭請聖安。奉獻表文。請以所進物。付部賞給如例外。加恩賜粧蟒各一匹。大緞三匹。得旨。依議。再酌賞玻璃器數事。<br> ○鑲紅旗漢軍都統石禮哈。將本旗原署都統印務世子。今襲封順承郡王熙良等名下。分賠軍需銀兩一案。應追應免。具奏請旨。諭曰。此項銀兩。乃應免之項。但熙良身係 郡王。於限內並不完納分文。躭延時日。甚屬卑鄙無恥。熙良名下應賠銀兩。仍著該旗速行追繳。以為王公倚勢玩公之戒。其馬世佐應賠銀兩。著寬免。<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乾隆元年四月下/29日(P.449-2) ○癸巳。諭曰。副都統于永世。前派出守護 泰陵。今伊緣事革職。仍賞副都統銜。照原派行走。<br> ○召丁憂翰林梁詩正來京。在南書房行走。<br> ○吏部議覆。湖廣總督邁柱疏言。湖南上峝。下峝。茅岡。大剌等處。已經改土歸流。上下 二峝。歸桑植縣管轄。添設巡檢一員。大剌一司。歸龍山縣管轄。茅岡地方。歸永定衛改設新縣管轄。並上下二峝。添設新村。利泌溪。崇嶺。崗潭。四塘。歸桑植西南路把總專管。茅岡司。添撥千總一員。以永定營復社溪千總移駐。外委一員。以黑松關外委改撥。大剌司。添設外委把總一員。均應如所請。從之。<br> ○是月。江南總督趙宏恩奏。拏獲鹽犯。得旨。緝拏私梟。絲毫不可寬縱。看來該縣辦理。似覺過軟。 即卿亦不可稍存姑息也。<br> ○江南總督趙宏恩。江西巡撫俞兆岳奏。江西營務。因親驗。辦理稍遲。得旨。即云必須親驗。亦何至遲至二年之久哉。至所辦理。尚為合宜。然在實力奉行。不在片摺之陳奏也。<br> ○江南總督趙宏恩。署兩淮鹽政尹會一奏。請將兩淮存餘之垣鹽。運至鎮江府。轉發認運鎮江府屬之浙商。按照浙引行銷。其引課。在浙江運庫完繳。以淮鹽之有餘。濟浙鹽之不足。而且鎮江府屬。 得此接濟。則應運鎮屬之浙鹽。又可轉濟多郡。鹽觔並得寬裕。價值均可平減。得旨允行。<br>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查勘毛城舖迤下河道緣由。得旨。嵇曾筠。乃熟悉河務。識見明通之人。據奏工程。尚在今冬明春之時。可於親身查勘後。據己見咨商。即稱朕旨。令其妥議。必有裨益。勝似朕之面諭也。<br> ○又奏請。河工効力通判陳齊叡。知州姜培恩。徹回原籍。得旨。此係應行參奏之事。聊以處一警百。何 可以外結請旨乎。雖然。如今於此等事件。能直陳無隱者亦鮮矣。汝此奏。朕甚嘉之。<br> ○閩浙總督郝玉麟奏。禁戢奸徒私販。酌辦貧窮老少男婦。負賣鹽觔。得旨。此奏在事後之調濟則善矣。若未雨之綢繆則未也。故傳云。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夫朕之本意。豈令其如是哉。天津淮鹽等處。皆有此弊。已經部議矣。卿其酌量妥辦可也。<br>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貽直。遵旨酌議。大學士 署湖廣總督邁柱疏請。原任督臣額倫特所帶駐荊滿洲兵丁。頂食督標馬步糧餉八十名。應悉行徹回。交荊州將軍管束。得旨。應如是辦理者。<br>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酌定鹽務規條。一。近場貧難煢獨。許挑負四十觔以下。在本境易米度日。透越外境。以私鹽論。一。各場埠巡丁巡船。扼要巡查。不便概行停止。得旨。此奏朕嘉是之外。別無可批諭。一一照卿所請行。別有旨諭部。<br> ○漕運總督程元章奏。 督押漕船。依限抵通。得旨。總漕之任。惟有督催運丁。整飭漕標一事。較之浙撫。實為易為。若再不盡心竭力。而有所游移。則汝為無可用之才矣。勉之戒之。<br> ○前四川總督黃廷桂奏。府廳州縣佐貳教職等官。應得廉俸。布政司逐一開明。檄發該管府州。於遣官拆封之便。一面扣留。一面通報。得旨。告之新撫臣。令其酌議。俾微員不致拮据可耳。若更張定制。恐啟不肖有司。私拆挪移之弊。乃不可行者。<br> ○ 福建水師提督王郡奏。公項買穀貯倉。借給兵丁。各兵不用買米。而民間時價漸平。得旨。此事。汝料理甚屬妥協。<br> ○廣西提督霍昇奏。巡撫金鉷。言躁而失實。志驕而氣浮。失封疆大臣之體。得旨。金鉷原屬不妥。不因汝奏後始知也。<br> ○江蘇巡撫顧琮奏。拏獲私鹽。及執旗鬧市一案。得旨。此事汝等辦理殊屬不濟。較之李衛。不及遠矣。可與趙宏恩共觀之。<br> ○江西巡撫俞兆岳奏。恭謝 聖訓。得旨。汝初任江西巡撫。凡事不可不公忠自矢。撫卹與整飭。並行不悖。然後為能盡職也。<br> ○又奏。親勘移鎮形勢。區畫緣由。得旨。汝前奏請私訪。是以朕未俞允。若地方上有必應親勘之事。可具題報部。明行勘視。何庸私訪為哉。<br> ○又奏。增添戰守兵丁。召募勤幹捕役各事宜。得旨。諸事惟在汝公平料理。久後還朕一是字而已。至於目前。即一二事妥當。亦不足謂稱巡撫之職也。<br> ○湖南巡撫鍾保 奏報。逆苗已經𠞰撫平定。黔省難民。逃入楚境者。回籍復業。得旨嘉獎。<br> ○河南巡撫富德參奏。汝寧府知府徐石麟。瞻徇屬員。信陽州知州艾淳。匿災不報。兼有貪劣實蹟。得旨。是。參一二不能愛養百姓之屬員。何用如此費筆墨乎。至被災州縣。尤當加意賑卹。<br> ○稽察歸化城給事中永泰奏。雨暘時若。得旨。忻悅覽之。但不可年豐則奏。遇災則掩飾也。汝條陳數件。已交總理事務王大臣密議矣。汝此 奏朕甚嘉之。凡臣之事君。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方為盡職。况汝現居言職乎。汝所知。奏聞於朕。其可行與否。朕自有酌量。<br> ○直隸副總河定柱奏。與總河劉勷。會議河務。得旨。河工之利弊。是顯而易見之事。將來自難逃朕之洞鑒。豈先入之言。所能隱飾乎。看汝是一極不安分之人。汝當小心。朕訓不可數得。朕宥不可屢邀。戒之戒之。<br> ○杭州織造蘇赫訥奏到任謝恩。得旨。勉力為之。凡外間有民隱不 能上達者。汝應據實陳奏。但不可因事挾制地方。至於地方年成分數。尤應無欺無隱。密行具奏也。<br> ○陝西延綏總兵米國正奏。領兵防駐哈密。將親子米敏。帶往學習軍務。得旨。汝加意教導汝子。以期將來成材。為國家之用。哈密駐防。乃第一要緊邊防。關係匪淺。所當時時小心著意。以無事為有事。以豫防於平時。遇有事若無事。以鎮靜於臨變。必俟兵夷協和。機宜適當。方為不負任用。俟汝到駐 防處。有應行摺奏事件。即行摺奏。<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七 7x7n1oenrqyfndkt9osjea9d5qlvqn1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 0 5796441 7906116 2026-07-02T11:23:10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八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七/]] | next = [[../卷之十九/]]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日(P.453-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 790611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八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七/]] | next = [[../卷之十九/]]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日(P.453-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五月。甲午朔。 上詣 奉先殿行禮。<br> ○署福建陸路提督蘇明良奏。福。興。泉。漳。地方。山海交錯。水陸分界。請於到任後。巡查一次。點驗軍械。校閱騎射。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2日(P.453-2) ○乙未。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惟撫安百姓。必先嚴察胥吏。而修築工程之地。弊端尤多。關係更屬緊要。聞直隸永定河。每夏秋間。時有衝決。修築隄岸。夫役物料。不能不取辦於民間。胥吏朋比作奸。其人工物料價值。肆意 中飽。毫無忌憚。且將物料令民運送工所。往返動經百里。或數十里不等。腳價俱係自備。種種擾累。吾民其何以堪。嗣後河工諸臣。與協辦河務州縣官。皆宜實心籌畫。嚴行稽察。無論歲修搶修。凡民夫物料。應給價值。務照實數給發。不得聽任胥吏。絲毫扣剋。以致貽累百姓。如有漫不經心。仍蹈前轍者。或經朕訪聞。或被人題參。必從重處分。<br> ○命翰林院編修顧成天。在南書房行走。<br> ○兵部議覆。直 隸總督李衛奏稱。泰寧改協為鎮。其改駐衙署營房。行文總理工程處辦理。應如所請。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3日(P.454-1) ○丙申。 孝誠仁皇后忌辰。遣官祭 景陵。<br> ○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飭標營奮勵操演。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自古制治經邦之道。揆文必兼奮武。誠以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備也。國 家承平既久。武備營伍。最宜加意整頓。雍正七年間。 皇考特降諭旨。令各直省訓練戎行。精熟技藝。即如鎗手演習火器。毋許只放空鎗。必用鉛子打把。演熟準頭。俾成利器。以收實用。乃朕聞各直省。實力奉行者甚少。鎗手仍係空放。並未習用鉛子打把之法。弓箭手多用軟弓。專講虛架。並未練挽強貫扎之能。藤牌手僅以滾跌花簇見長。並未學摧鋒破陣之技。似 此虛文塞責。毫無實益。相沿日久。恐致營伍廢弛。關係匪淺。嗣後各直省督撫提鎮。務各留心整飭。俾將士奮勵操演。庶幾隊伍兵丁。悉成干城捍禦之材。乃為無曠職守。倘有怠忽因循。仍蹈舊習者。朕必重加譴責。<br> ○內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得旨。金德瑛。黃孫懋。秦蕙田。已經授職。蔡新。曹秀先。游得宜。趙青藜。何達善。曠敏本。史圜。方簡。徐鐸。張大宗。金門詔。顧之麟。張孝挰。王見川。楊黼時。郝世 正。史積琦。彭樹葵。胡中藻。邵鐸。張若潭。吳喬齡。孫略。張麟錫。聞棠。王秉和。蘇襄雲。仲永檀。李師中。張應宿。甄𨧨。萬年茂。李為棟。周資陳。季芳馨。張尹。李清芳。壯德。潘乙震。鄧時敏。興泰。朱璂。蔣栻之。全祖望。鶴年。雙頂。鐘音。胡傑。吳泰。江漢。葉一棟。郭擢。李兆鈺。熊郢宣。王育柟。黃璋。鄭毓善。侯陳齡。趙允涵。劉起振。羅世芳。龔渤。洪汝勣。陸儀等。六十四員。著以翰林院庶吉士用。葛祖亮。李玉鳴。華栻。葉昱。鄒永 綏。范廷楷。吳孫逢。陳材。黃永年。錢應霖。俞鴻慶。周承勃。黃世成。吳鼐。吳龍見。黃登賢。錢度。伍澤梁。吳聯珠。羅源浩。淩應龍。李袞。烏爾登額。李果。涂錫禧。湯聘。梁秉睿。朱嘉善。鄭廷楫。周雷。朱秉中。王顯緒。王雲煥。許宰。虞欽元。張惟寅。溫必聯。劉淑堂。張汝潤。李宜青。竇需書。吳興宗。燕侯然。孟履中。蔣偰。佛爾清格。張瑚。淩之調。譚卜世。馬正午。龍鵬程。吳達善等。五十二員。著分派各部學習。屈成霖。王孚。黃詠。 戴源亨。李夢元。宗紹彝。詹豹略。党偉元。李肖先。陳策。包桂。王緝祖。姚錦川。邱肇熊。甄汝舟。龍于飛。閻式復。路元升。茹璽。安依仁。李世垣等。二十一員。著以知縣即用。孫嶐。劉文彥。王所掄。涂武陞。王時臨。侯紘等。六員。著以教職即用。餘俱照伊等甲第。交部候選。如有願就教職者。具呈吏部。挨次補用。<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5日(P.455-2) ○戊戌。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據兩廣總 督鄂彌達奏稱。本年二月內。欽奉上諭。凡行鹽地方。大夥私販。自宜嚴加緝究。其貧窮老少男婦。挑負四十觔以下者。不許禁捕。所有商人私雇鹽捕。及巡鹽船隻。幫捕汛兵。悉行停止。臣遵照部文。出示曉諭。各梟徒痛加悛改。勉為聖世良民。乃省城各處。竟有梟販成群。手執印刷小票。稱奉廣東按察司明示。許令販私。不服盤查。及查白映棠告示。竟未遵奉諭旨。分別老幼。混稱貧難百姓。四十觔以 下者。不許緝捕。倘敢私自查緝。許被害之人。指名赴本司衙門控告等語。以致強壯奸徒。無不藉口貧民。公然販私。成群結黨。目無法紀。白映棠以刑名之官。攙越鹽政。率意妄行。逞私僨事。其咎難逭。理合奏聞。臣今酌定規條。凡有近塲。實在貧難無可資生之人。如年過五十以外。或在十五以內。及並無倚靠之煢獨老婦。許其挑負四十觔以下。在本境易米度日。不許透越外境。違者以私鹽論。該塲 埠巡丁。如有將貧難合例之人。騷擾盤查者。即以誣指平民販私治罪。其有年屬強壯者。即四十觔以下。亦仍以私鹽究擬。若有人鹽並獲。審非大夥私梟。仍照舊例。立即詳結。不得株連。至現設之巡丁巡船。其界連塲地者。必須扼要巡查。不便概行停止。又如廣西銷鹽各埠。以及界連交趾。私鹽衝賺之鎮安等處。再福建之長汀。江西之寧都。皆大夥私梟出沒之地。亦難遽行停止。仍請照前設立。惟 有責成各地方官。隨時稽查。倘有生事擾民者。嚴加懲治等語。朕因各省鹽務。向來辦理未妥。不肖官吏。往往縱放大梟。拘拏小販。以致濱海近塲之窮民。藉肩販以度日餬口者。胥受擾害。是以諭令寬其禁約。毋許苛求。原以惠養貧民。並非縱容匪類。聽其作奸犯科也。豈知無賴之徒。妄稱奉旨。肆行無忌。在直隸則有天津之事。在江南則有鎮江之事。在廣東則有廣州之事。遠近一轍。不約而同。若 不速加嚴懲。則各處聞風效尤。將大為地方之擾害。李衛之嚴密查拏。鄂彌達之據實參奏。此二人辦理。乃深知朕心。而洞悉政體者。若天下督撫。皆似此居心。而不存觀望之念。秉公執法。則兇暴咸知斂跡。必無長奸貽患之慮矣。鄂彌達著交部議敘。其鹽務規條。即照所奏行。白映棠職司刑憲。不能禁約私梟。反出示給票。縱民為匪。甚屬溺職。著解任來京候旨。朕自臨御以來。時時以我 皇考愛養百姓之心為心。凡從前官吏之奉行不善。涉於煩苛者。皆次第革除。務期與民休息。若天下民人。體朕此意。改過遷善。化頑為良。則朕寬大之政。可以永遠施行。此天下臣民之福。即朕之福也。今則不然。即如私鹽一事。朕本欲酌寬其禁。以養恤窮黎。而奸民乘機伺隙。結黨呼群。凡向來之畏法而不敢輕犯者。今則公然肆橫。無所憚懾。觀此情形。是奸頑之民。不容朕行寬大之政也。朕為天下 主。惟有執兩用中。期與天下臣民。休養生息。以成久道化成之治。豈肯姑息養奸。貽風俗之憂。釀閭閻之患哉。為此切加曉諭。俾遠近百姓。各自醒悟。洗心滌慮。務為良善奉公之民。以永受朕恩。著各省督撫。將朕此旨。刊刻頒布。務令遠鄉僻壤。咸共知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6日(P.457-1) ○己亥。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左都御史孫嘉淦。因辦理廢員一案。參奏福敏。經年累月。不至衙署。案卷送閱。偏執己見。定准之稿。概不畫行等語。從 來大臣辦理公務。惟當一秉公忠。和衷商酌。於事方為有益。若各存己見。至於爭競。徒有妨於政體。毫無裨於國是。此風斷不可長。前者御史與禮部堂官。彼此爭執。至於參奏。朕已降旨查問。今孫嘉淦與福敏。係同堂辦事之大臣。亦復參商如此。關係更大。若不從重議處。無以警戒將來。兩人孰是孰非之處。著總理事務王大臣。秉公查問。據實具奏。至於廢官案件。原係都察院承辦之事。今福敏既 拘執推諉。孫嘉淦又欲市美沽名。不便令伊二人專辦。著將九卿職名開列請旨。朕另簡大臣。會同都察院辦理。<br> ○又諭。查郎阿等奏。照舊設卡通信。該處並無應援之兵。所設小卡。實覺孤懸等語。其意在於不必安設卡倫台站。但朕思徹回之後。兩路中間。相隔遙逺。倘賊人從中間無人之處潛入。則兩路俱無從知覺。恐有未便。若照舊設卡。即或有警。亦可彼此得信。况在圖爾庫爾。量添兵丁駐劄 保護。亦屬可行。倘中間道路。非賊人行走之處。徹回之後。能保賊人不至潛入空處。則台站可以徹回。爾等寄信查郎阿等。令再行悉心詳酌。妥議辦理。<br> ○以江安糧道王恕。為廣東按察使。<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7日(P.458-1) ○庚子。訓勉科目服官自効。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以科目取士。廷試之後。分別任用。或選授庶常。或分部學習。或以縣令銓補。此因材器使之道。欲令士子各展所長。裨益政治。原非有用舍去取於其間也。聞 向來士子。因詞林地望資格。優於外任。每以得豫是選為幸。及至引見後。輒於內用外用。妄生計較。此狃於習俗見聞之陋。而於朝廷優待士子之心。實未深悉。蓋今時縣令所轄土地人民。等於古者侯伯子男之國。撫綏經理。實賴通材。故親民之官。所係最重。果其材猷政績。卓然表著。類皆不次超擢。膺斯任者。何得不力圖報稱。而更生企羨乎。若身預詞林之選者。其名實尤難相副。蓋文詞不工。於 館職固為有愧。即使詞采可觀。尚恐流為浮華無用之士。務各砥礪廉隅。講求經術。漸致淹雅宏通。以無負選俊儲材之意。至於在部學習人員。分曹佐理。各有攸司。當念外省官吏。措置偶或失宜。尚有內部為之駮正。至部中所定章程。一經奏准通行。將來即引為成例。稍有舛錯。貽誤不少。安得不倍矢精勤。期免隕越。總之百司庶府。悉非營利之階梯。政事文章。各有當修之職業。務宜屏除私意。勉 効忠良。庶幾識見日增。猷為日著。士風吏治。漸臻上理。朕實於爾等有厚望焉。<br> ○又諭。朕因李紱保舉新進士過多。又聞伊在朝班。將新進士派令九卿保舉。特降諭旨詢問。今據李紱奏稱。同在朝房。有諮詢擬議者。從旁勸助。臣實有之。且曾向趙之垣。言及新進士原承猷。文藝頗工。勸其保舉等語。是李紱將伊私人。派令九卿保舉之處。已自認不諱。伊又稱凜承訓誨。惟有永絕妄言等語。朕即位以 來。並未有因臣工多言。即加以處分者。今李紱明係妄舉。乃自謂妄言。避重就輕。希圖朦混。著交部嚴察議奏。<br> ○先是監察御史宗室都隆額等奏。本年二月內。臣等奉命巡察會試外場。有夫役自內越牆而出。臣等當即參奏。今吏部來文。准禮部咨稱。外場御史。於夫役越出。不能查察。相應移咨吏部。一併查取職名議處。臣等不勝駭異。夫役越出。臣等已經查參。今禮部輒行文吏部。將臣等一併查 議。伏思一併查議字樣。近似諭旨。且科道官員。例無咨部處分之條。臣等係原奏之官。會場知貢舉提調。係禮部堂司官。在被參之內。不自引咎。徑將臣等咨部議處。挾嫌反噬。罔上欺公。為此據實參奏。得旨。此案雖屬小事。但科道官員。與部院堂官。互相爭競。至於糾參。甚非體統。此風斷不可長。其孰是孰非之處。著總理事務王大臣。確詢明白。據實具奏。遵旨詢據各供。查場內夫役越牆。當經拏獲。 巡察外場御史。即行參奏。是內場該管官。有怠忽之咎。與外場無涉。雖據禮部回稱。吏部向本部。查取該管官職名。本部自應將內外場該管官聲明咨覆。實無專擅之處。但禮部移咨稿內。祇開送承辦委官。並不將內場該管官開送。而轉及外場御史。咨部一併查議。自屬不合。應請將禮部堂司官交部議處。至該御史參奏禮部摺內。稱該部罔上欺公。專恣威福。又稱一併查議。近似諭旨等語。激迫 過甚。殊非陳奏之體。請交部一併議處。得旨。朕詳閱此案情由。其過全在禮部。著將禮部堂司官。交部察議。勵宗萬以禮部而兼知貢舉。內場之事。乃伊專責。又非堂官可比。著交部嚴察議奏。至御史等參奏禮部。只當就事論事。乃於章奏之內。過為激迫已甚之詞。此風亦不可長。著一併交部查議。<br> ○賜軍營病故內大臣永福祭葬。<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8日(P.459-2) ○辛丑。命進士單月選班改用舉人。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進士 候選。但於雙月銓補。嗣因人多壅滯。准於單月。亦立班選用。近來進士已經疏通。不過需次二三年。即可得缺。惟舉人選班壅積日久。現今猶需次至二十年。方可得缺。以致中年登科者。至精力就衰之時。方膺民社。難收實用。朕思進士已經疏通。應仍照舊例。但於雙月銓補。其進士單月班次。應改用舉人銓選。亦屬疏通舉人之一法。著交吏部詳查議奏。<br> ○又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奉 皇考諭旨。辦理苗疆事務時。見廣西巡撫金鉷。陳奏事件甚多。朕即位之初。伊於一兩月間。亦連奏事四件。今半年以來。未見伊陳奏一事。巡撫管轄通省。事務繁多。豈半年之久。地方民生吏治。竟無一可陳奏之處耶。抑存觀望之見。私心揣度。以朕欲尚簡靜。而緘嘿不言。為迎合之舉耶。為大臣者。公忠體國。只論事之當言與否。不必豫存意見。看來金鉷竟未能深知朕心。此次申飭之後。料伊必又將 不應陳奏之事。喋喋敷陳矣。若如此存心。何以膺封疆之重寄。爾等可傳旨曉諭之。<br> ○又諭。各省巡察。俱已停止。山西巡察。亦著停止派往。<br> ○兵部議。御史蔣炳疏。請裁山西直隸添募之兵。以省繁費。應如所請。得旨。該部議稱此項應裁之兵。俱暫留原餉差操。候該省各營兵丁事故缺出。停其召募。即將新兵陸續坐補等語。此議固是。但聞各省兵丁事故缺出。有挑本兵子弟頂補之例。若本兵子弟。 無可頂補。方行召募。今若概用新兵頂補。未免有礙本兵子弟食糧之路。此亦不可不為籌及。著該管大臣。悉心斟酌。期於兩全。若本兵子弟。有可頂補者。仍用其子弟。若無可頂補。則用新兵。至新兵倘有拔補。及事故缺出。即停其募補。如此徐徐辦理。不必急遽。即遲至十餘年。裁減足數。亦未嘗不可。務令安置妥帖。俾新舊兵丁。均無失所。倘有辦理不善之處。朕必於該管大臣是問。餘依議。<br> ○兵部 侍郎吳應棻疏請。督撫衙門。設七品幕職二員。兩司設八品記室二員。三年一考。報部存案。六年考滿。送部挨選。府州縣設一九品掾司。申報督撫。或本人有出身者。計考先用。本官降革。不准與考。本官以贓酷敗。不能救正。定議處分。後官得辟留前任幕賓。陞調亦可帶往他省。吏部尋議。各省督撫幕賓。雍正元年奉旨。原令分別保題議敘。布按二司。為通省錢穀刑名之總匯。應准照督撫之例。分別 保薦。其道府州縣各員。到任。即將幕賓姓名籍貫。申報督撫存案。六年勤慎無過。辦事幹練。准令本官出考申送。各該督撫詳加考核。具題議敘。濫行保舉。照例議處。至各衙門幕賓。既未設有定額。去留來往。聽從其便。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9日(P.461-1) ○壬寅。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河南彰德一府七縣。共漕米三萬餘石。而臨漳 縣辦米三分之一。他邑每畝徵米四五合。或七八合不等。獨臨漳每畝徵米一升三合有奇。從前兌糧水次。在臨漳境內回隆鎮。是以額徵本色獨多。今水次移在湯陰縣五陵鎮。臨漳運米。必越安陽。湯陰。地方。始到五陵。且本地產米無多。漳民辦運維艱等語。朕思臨漳所辦漕米。果多於他邑。小民不無苦累。若欲減運。又有關於額賦。其可否照附近水次之安陽。湯陰。等縣則例。按畝徵米起運。其餘 改徵折色之處。著傳諭巡撫富德。查明酌議具奏。<br> ○諭各省督撫。據右通政李世倬奏稱。社倉一法。固以濟民間之缺乏。而救荒之法。即於是而可通。臣在湖北布政使之任。查社倉之春借秋還。立有社長。主其出入。蓋一鄉一堡之中。其人之貧富。業之有無。皆社長所深知。誠使為有司者。於春借之時。社長具報之日。即備詢其家業名口。而自注之於冊。或慮家業之消長不時。人口之添退無定。則再 於秋 還之候。社長具報之日。復詢其故而改注之。此不過有司一舉筆之勞。不必假手胥吏。一旦遇有水旱賑濟之事。舉前所自注之冊。計其男婦大小名口。共有若干。按多寡之數而賑給之。視貧富之等而酌量之。自無舛錯遺漏浮冒之弊。臣愚欲請定例頒行。第恐有司未能留心於平日。一朝奉命。勢必責令社長另造戶口冊籍。責令百姓開報花名。彼此相傳。驚疑易起。請飭督撫。轉飭有司。於社長冊 報之時。專心查記。善為奉行。則不動聲色。不事煩擾等語。所奏似屬有理。但必有司善於奉行。方為有益。否則紛擾閭閻。未見其益。先受其累矣。著傳諭各該督撫。酌量地方情形。密飭有司。留心酌辦。倘該地方有難行處。亦不必勉強。<br> ○命編修阮學濬。汪師韓。朱續晫。梁文山。充協修記注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0日(P.462-1) ○癸卯。示江南興修水利之法。諭總理事務王大臣。三代以前。不言水利。溝澮之制。時蓄洩。備旱潦。尚書 周禮 所載。為田功計者。其利甚溥。開渠引水。溉田育穀。始於戰國。蓋因阡陌既開。溝澮尋丈。已失其舊也。歷代言水利者。得失參半。總以相土宜。順水勢。近不擾民。遠可利人為主。今江南所屬蘇。松。常。鎮。四府。太倉一州。現在興修支河。仿河工海塘之例。督撫分委降革廢員。及本籍候選考職人等。効力承修。朕思渠港圩壩。附近溉田。原宜開濬以備旱潦。但開濬之法。須河身深廣。蓄洩得宜。其挑取塗泥。遠 移他處。或培窪下之地。或築隄岸之上。方為久計。若僱夫挑土。堆貯河旁。雨淋水潦。旋即入河。不久淤塞。務名無實。徒滋煩擾。至古隄舊渠。倘遇旱潦。不為田害。便宜仍舊。紛更改築。甚無謂也。今蘇。松。等處。內地支河。原不比河工海塘之險。古隄舊渠。如元和至和等塘。民利往來。田資灌溉。至今受益。吳本澤國。三江震澤。支流四溢。如邱與權。單諤。郟亶。趙霖。夏原吉。周忱等。所論水利。考据精核。得 失瞭 然。今効力承修人員。相度形勢。諳練自遜前人。倘有夾塘蓄水。石梁洩河。止宜加修。不必改築。若有必應開濬建築之處。督撫留心細勘。并飭州縣協辦工程。一應調遣。指臂易使。至長洲等州縣。按畝派錢。以供大修。朕已降旨停止。倘有官吏藉端中飽。即絲毫派累。經朕訪聞。必加嚴處。嗣後督撫以至州縣。建言為民興利。或利小而害大。或利在目前。而害伏於後。或有利無害。而其事易創難成。皆宜 詳審熟籌。慎之於始。以體朕惠養元元之至意。<br> ○又諭。朕見直省督撫。糾參屬員。臚列劣款。在督撫自必細加訪察。而後形之章奏。但其間有由道府詳揭者。豈遂無挾私報怨之弊。亦有自行訪聞者。或得諸胥役家人。與幕賓過客之詞。豈必事事皆為實蹟。惟應於參劾既行奉旨發審之時。秉公推問。務得確實。以期平允。倘因有屈抑。即將起初誤聽緣由。自行檢舉。或撫參督審。督參撫審者。亦 勿瞻 顧同官之情。有所假借。如此。則用法皆得其平。屬員共知儆惕。而督撫改過不吝。不愧公爾忘私之義。庶無負朕委任大員。體恤下情之心也。<br> ○又諭。查雍正元年三月間。曾奉 皇考諭旨。令兵部行文各省督撫提鎮。於參遊都守內。擇其漢仗好。人去得者。各據所知。秉公保舉。將職名具奏。若無可保之人。不必勉強。亦不必定數。今著該部遵照此例。行文各省。令其保舉。俟保舉到日。其繕摺每月進呈 之處。亦照前例行。<br> ○又諭刑部。從前發遣人犯內。有因干犯銅禁獲罪者。今銅禁已弛。此等人犯。尚在配所。應加恩開釋。著該部查明。行文各該處釋放回籍。<br> ○兵部奏。一等子佐領兼散秩大臣祥泰。於侵蝕入官銀兩案內革職。續經刑部審明。與祥泰無涉。應准開復。其世職已與石勇承襲。無缺可補。得旨。祥泰著補授散秩大臣。石勇著在一等子佐領上 行走。<br>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 地於 方澤。齋戒三日。<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1日(P.464-1) ○甲辰。諭。兵部昨將八旗廢員三品以上者。帶領引見。朕看伊等皆係年久大臣。為 皇考平日所深知者。其放廢緣由。皆係應得之罪。非微末屬員。被該管官冤抑參處者。可比。自無概准開復。即行起用之理。朕已分別記名。將來擇其可以効力贖罪者。再降諭旨。可將此旨曉諭知之。其文員事隸吏部。仍著帶領引 見。<br> ○命修撰金德瑛。編修黃孫懋。秦蕙田。在南書房行走。<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2日(P.464-1) ○乙巳。革山東益都縣更名地。減偏重納糧。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聞山東青州府益都縣。有前明廢藩更名地一項。在當日為藩封之產。不納課糧。召人承種輸租。各佃止更姓名。無庸過割。謂之更名地。較之民糧。多二倍至四倍不等。在當日居民。投靠藩勢。借佃護身。積漸增加。沿為陋例。今則同為 民田。而納糧尚仍舊額。名為欽租地。糧多賦重。 小民輸納維艱。朕心軫念。著將欽租名色裁革。照依該縣上等民地。按畝承糧。每大畝納銀二錢一分零。每小畝納銀六分四釐零。歸入民糧項下。一體徵收。俾循惟正之供。永除偏重之累。著該部行文山東巡撫。即遵諭行。<br> ○命酌劑雲南鹽法。諭曰。朕聞各直省鹽政。辦理之法各異。如雲南所產井鹽。俱係府州縣領銷。派定額數。由各鹽井領運分銷辦課。不許越界販賣。通行已久。但府州縣。繁簡不 同。民間生齒。多寡不一。凡兩迤衝繁之處。人民輻輳。不難照常銷引。間或缺鹽。借之鄰近州縣協濟。其山僻州縣。鄉村窵遠。居民鮮少。地方官恐蹈墮銷之咎。關礙考成。遂將鹽觔分派里甲。挨戶分食官鹽。按限繳課。名曰煙戶鹽。小民家口多者。可以照數納銀。若貧民家口無多。餘鹽未曾食盡。及期催追。前課未完。後派之鹽又至。展轉積累。懸欠難償。夫 鹽為小民日用必需之物。慮民遠涉。是以因地 制宜。不徒為銷引計也。乃一則患鹽之不足。一則患鹽之有餘。俱非均平之道。著該督撫酌量變通。悉心妥議。務使官不墮銷。民無偏累。毋得拘於成見。又聞雲南陸涼州地方馬廠等處。濱水低窪。以樹藝陞科未久。其徵收夏糧秋稅。有無累民之處。該督撫一併查議具奏。<br> ○又諭。顧成天家素貧寒。今來京供職。著賞內庫銀一百兩。資其食用。<br>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理藩院大臣議。尚書通智等奏 稱。殺虎口外清水河地方田畝。從前喀爾喀敬安固倫公主奏請耕種。康熙五十三年。因行走之人擾亂。停止耕種。雖將從前所領之票。具奏交部。而公主屬人。仍於其間耕種行走。今額駙端多普多爾濟。既赴喀爾喀地方。此處種地之人。難以遙管。理宜將此項田畝徹出。招民耕種。以足戍兵之糧。但額駙將此地耕種多年。已成熟地。照吐默特蒙古等 賣田每畝銀二錢例價。查額駙檔內。載伊屬人 所種清水河田。四萬八千三百七十五畝。可否賞給銀九千六百七十五兩之處。恩典出自 皇上等語。查從前臣等因歸化城種地以足戍兵之糧。議令額駙端多普多爾濟。在清水河。較原賞田數。加倍開墾。至數萬頃。今額駙端多普多爾濟。既赴喀爾喀地方。此項地畝。自係招民耕種。飭交通智。將原賞地畝查出。如何折價。賞給額駙銀兩。併將伊屬人多佔地 畝徹出。作何辦理耕種之處。議奏等因。奏准在案。今尚書通智等。查明清水河地畝。從前雖經端多普多爾濟具奏停止耕種。將票交部。而屬人仍復耕種數年。俱應徹出。但額駙屬人。既將此地種熟。應照伊檔內所載耕田四萬八千三百七十五畝之數。遵蒙古賣田例價。每畝賞銀二錢。等因咨覆前來。應如通智所奏。賞給額駙端多普多爾濟銀九千六 百七十五兩。所有清水河地畝。每年所得糧 數。令通智等查明。照原奏辦理。所賞額駙端多普多爾濟銀兩。著伊派人持具印領赴京。在戶部支領。再通智等奏稱。清水河東北西爾哈墨哩圖一帶地方。西北烏蘭拜星一帶地方。原係蒙古游牧處所。續經額駙將蒙古等移於別處。已歷多年。臣等以為耕地至此處。如遇舊牧之蒙古人等爭競。即行確查。地畝果好。每畝賞銀二錢。別處安置。如地不成片段。即請退還。仍令游牧等語。查此帶地方。 原係蒙古游牧處所。並非耕田建房者可比。自額駙端多普多爾濟屬人占據以來。移於別處安居多年。如屯田開墾。遇有蒙古爭競。即行給價。則徼倖告訐之人必多。辦理未免紛紜。應交通智等。將原在西爾哈墨哩圖。烏蘭拜星游牧之蒙古。詳細查核。果係原耕之地。或照地給價。或仍令游牧之處。分晰辦理。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3日(P.466-1) ○丙午。夏至。祭 地於 方澤。 上親詣行禮。<br> ○遣官祭關帝廟。<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江西地方。土瘠民貧。率多勤儉謀生。安分自守。惟山縣鄉村。常有兇蠻爭角。動輒統眾毒毆。將人活埋斃命者。如南昌府屬之靖安。臨江府屬之新淦。贛州府屬之信豐等縣。尤甚。且信豐地方。山村鄉鎮。有等豪蠻。私立禁約規條碑記。貧人有犯。並不鳴官。或裹以竹簍。沉置水 中。或開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親屬。寫立服狀。不許聲張。似此種種慘惡。駭人聽聞。皆從前地方官員。失於化導禁約。以致村野兇暴。藐法橫行。若果係奸宄不法之徒。自當呈送官長。治以應得之罪。豈有鄉曲小人。狂逞胸臆。草菅人命之理。著該省文武大員。通行曉諭。嚴加禁止。倘有不遵諭。仍蹈前轍者。即行嚴拏。從重定擬。不少寬貸。<br> ○總理事務王大 臣議。尚書通智奏稱。清水河右衛地方寬大。 可以開墾千頃。殺虎口外有賞給右衛兵丁徵租之地。招民耕種。甚為有益。初次駐兵。糧食必不敷用。穀賤之年。口外運送。腳價較省。修城之時。如遇穀價賤。動支庫存各項錢糧。買穀數萬石。奏存倉內。應如通智所奏。於修城之時。乘穀石價賤。買糧數萬石收貯。將所買穀石數目。及用過錢糧數目。奏聞報部題銷。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4日(P.467-1) ○丁未。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河南永城縣地方。於本年四月內。黃水忽發。從江南碭邑之毛城舖閘口。汹湧南下。將申公隄。祝家水口。沖坍。並東首古隄。亦坍二缺。潘家道口等集一帶。平地水深三五尺不等。雖未損傷人口。而二麥被淹。房屋亦有傾圯者。朕已切諭豫省巡撫等。將被水民人。加意賑恤。毋令失所外。查潘家道口一帶地方。年來屢 遭水患。自應亟為疏通。為乂安百姓之計。但 此水下流。多在江南蕭。宿。靈。虹。睢寧。五河。等州縣。今若止議挑濬上源。而無疏通下流之策。則水無歸宿之區。仍於河渠無所裨益。著河南巡撫富德。會同江南總督總河。各委賢員。會勘明確。公同妥議。速行辦理。務令水害永除。閭閻安堵。以副朕為民防患之至意。<br> ○命修建州縣六房公宇。諭。各省州縣。與民最親。凡大小案件。無不始終於州縣衙門。是以舊制。錢糧刑名等項。分委承辦。設有六房。即附 於州縣公堂之左右。使經制書吏。居處其中。既專一其心志。亦慎重其防閑。立法最善。乃聞近年以來。多有六房傾圯。不加修葺。書吏棲身無所。往往抱其卷牘。收藏於家。每遇急需檢閱之案。有無存貯。悉以書吏之口為憑。而隱匿抽換之弊。不可枚舉。前後印官。雖心知其弊。而因循苟且。或修理無資。遂沿習而不知整理。此亦有關吏治之一端也。著各 省督撫。飭查所屬州縣內。若有六房屋宇未備 者。各按舊基。如式建造。將一應案牘。慎密收藏。並查明號件。登記總簿。以備稽考。倘書吏換班。有私帶文卷出署者。從重治罪。若本官失察。一併議處。其修造之費。著該督撫藩司。於本省公用銀兩內。確估給發。<br> ○調福建漳州鎮總兵武進陞。為廣東瓊州鎮總兵。建寧鎮總兵李蔭樾。為漳州鎮總兵。<br>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遵旨詢問左都御史孫嘉淦。因辦理廢員。參奏福敏一案。福敏。孫嘉淦。均失大 臣之體。俱應交部察議。得旨。福敏雖在書房行走。而衙門之事。亦可兼辦。何至經年累月。不進官署。顯係年老惛憒。廢弛事務。况廢員眾多。而福敏只批准五員。酌商七員。獨不思廢員用舍。總俟引見時。朕降諭旨。並不定於都察院之陳奏。何必遲迴拘執至此。是遲緩之咎。全在福敏。著交部嚴察議奏。孫嘉淦身為大臣。不能與福敏和衷共濟。輒於朕前 妄行瀆奏。且過甚其詞。亦屬不合。著交部察議 具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上/15日(P.468-2) ○戊申。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宗人府議。色祿條奏。獲罪之覺羅人等。不入會審檔冊。臣等恭惟覺羅雖與宗室有間。亦與常人不同。查獲罪之人。彙入會審檔冊。復為減等。又三覆請旨定擬者。洵為國家寬仁厚澤。今將獲罪之覺羅人等。不入會審檔冊。不分可疑可矜。覺羅人等。反至不能減等。臣等仰請此後覺羅有犯斬絞 之罪者。仍入會審檔冊。以便復審。此內如有可疑可矜減等。不至於死者。仍照臣等原奏辦理外。果係情實。仍禁高牆。聽候刑部具奏各犯情罪時。繕入情實罪犯覺羅之名次具奏。奉旨予勾時。按照刑部知照臣等。亦照宗室例。交本族人等即行辦理。從之。<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八 sajv8l6850ns6uec0jjr63t0fripxy8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 0 5796442 7906117 2026-07-02T11:30:41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九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八/]] | next = [[../卷之二十/]]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16日(P.469-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 790611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十九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八/]] | next = [[../卷之二十/]]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16日(P.469-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五月。己酉。命原任山東按察 使吳騫。以京員照例補用。<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17日(P.469-2) ○庚戌。訓江南浙江風俗崇節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厚生之道。在於務本而節用。節用之道。在於崇實而去華。朕聞晉豫民俗。多從儉樸。而戶有蓋藏。惟江蘇兩浙之地。俗尚侈靡。往往家無斗儲。而被服必極華鮮。飲食靡甘淡泊。兼之井里之間。茶坊酒肆。星列碁置。少年無知。遊蕩失業。彼處地狹民稠。方以衣食難充為慮。何堪習俗如此。民生安得不愈艱難。朕軫念黎元。 期其富庶。已將歷年各項積欠。盡數蠲除。小民乘此手足寬然之時。正當各勤職業。尚樸去奢。以防匱乏。豈可習於侈靡。轉相倣效。日甚一日。積為風俗之憂也。地方大吏。及守令。有臨民之責者。皆當遍行化導。宣朕德音。縉紳之家。尤宜躬行節儉。以率先之。布帛可安。不必文綺也。粗糲可食。不必珍羞也。物力可惜。毋滋浪費。終身宜計。毋快目前。以儉素相先。以撙節相尚。必能漸返淳樸。改去積習。庶 幾唐魏之風焉。又聞吳下風俗。篤信師巫。病不求醫。惟勤禱賽。中產以下。每致破家。病者未必獲痊。生者已致坐困。愚民習而不悔。尤屬可憫。地方官亦當曲加訓誨。告以淫祀無福。嚴禁師巫。勿令蠱惑。亦保民之一端也。凡此皆不用嚴峻迫切。立法繁苛。反致擾民。惟誠心訓諭。漸以歲月。自應遷善而不自知。朕保民念切。不憚諄切言之。官吏士民。其皆敬聽勿忽。<br> ○諭。八旗降革大員內。法海。李楠。俱 著賞給副都統銜。在咸安宮官學處。恊同來保辦理事務。白清額。俟有副都統缺出。兵部一并帶領引見。韓光基。喀爾吉善。俱著管理圓明園八旗兵丁。鄂昌。著在批本處行走。鄂米。覺羅佛保。額倫忒。祿保。尚承恩。俱著以該旗參領試用。徐琳。著以副參領用。賽都。著發給李衛。以副將試用。<br> ○以編修陶正靖。為四川鄉試正考官。御史劉元燮。為副考官。檢討周龍官。為廣東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章有大為副考官。編修萬承 蒼。為廣西鄉試正考官。御史薛馧。為副考官。編修柏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禮部員外郎周人驥。為副考官。侍講熊暉吉。為湖南鄉試正考官。御史倪國璉。為副考官。<br> ○山東巡撫岳濬。奏請兗州鎮右營沂州等九營。所添步戰兵二百名。與中營臨清等五營。均勻拔補。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18日(P.470-2) ○辛亥。命禮部侍郎徐元夢。禮部尚書楊名時。教習庶吉士。<br> ○吏部遵旨議奏。銓選知縣班次。雙月用捐納四人。單月用捐納 四人。今捐納已經停止。請嗣後現在雙月捐納人員。不敷班次之數。即以舉人抵補。捐納人員用完之後。捐納班次。盡歸舉人選用。則舉人可及時効用。從之。<br> ○刑部議。逆犯曾靜。張熙。之親屬人等。按律定擬。家產追沒入官。得旨。曾靜。張熙。大逆之罪。皆本身自作。其親屬人等。非叛案內知情同謀者比。逆犯既已正法。此本內所議親屬緣坐。及人口為奴。貲產入官之處。悉行寬免。<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19日(P.471-1) ○壬子。諭總理事務 王大臣。治河之道。在因其勢而利導之。司河務者。必將全河形勢。熟悉胸中。隄防疏濬。在在得宜。始可以行所無事。而致安瀾之慶也。黃河自河南武陟。至江南安東入海。長隄綿亘二千餘里。舊設總河一員。駐劄淮安清江浦。雍正七年。復添設河東總河。誠慮鞭長不及。故俾南北分隸。各有責成。惟是河流日久變遷。舊險既去。新險復生。其間防濬之宜。有病在上流。而應於下流治之者。有病在下流。 而應於上流治之者。必須通局合算。同心辦理。庶無顧此失彼之憂。若河臣於南北形勢。未能洞悉。遇有開河築隄等事。或至各懷意見。彼此參商。則上游下游。必有受弊之處。所關匪細。徐州府。當南北之衝。為兩河關鍵。最為緊要。現設南河副總河。應著移駐徐州。以專督率。如兩河有應會商事宜。就近可與南北河臣公同踏勘。應開濬者。即行開濬。應堵築者。即行堵築。毋得推諉。亦毋得掣肘。於河 務似有裨益。著江南總河。河東總河。會同確議具奏。<br> ○以故輔國將軍兼二等侍衛都俞子裕喜。襲封奉國將軍。<br> ○賜卹奉差漂沒裏河戰兵潘經山。安營守兵陳洪。如陣亡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0日(P.471-2) ○癸丑。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各省提督總兵官。朕未經認識者甚多。今欲令其來京陛見。但伊等各有營伍之責。或該地方現有應辦公事。難以一時槩令入覲。著兵部行文各該總督提鎮。就該省提鎮幾員。酌量先後。輪流來 京。其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湖南。五省提鎮。著於苗疆事竣之後。陸續進京陛見。<br> ○鑲黃旗蒙古都統色爾弼等奏。革退侍衛忒古勒德爾。曾經記名。往換坐臺人員。查忒古勒德爾。實係無力之人。應停其前往。並請將從前辦理此案大臣察議。得旨。忒古勒德爾。先經該旗查明。伊能去坐臺。不能養贍蒙古。具奏記名。以備更換坐臺之人。近者朕加恩臺站。蒙古俱已添賞錢糧。復添設筆帖式。令其管理 臺站事務。凡坐臺之人。止往臺上辦事。並無庸養贍蒙古也。有何不能之處。據色爾弼所奏。忒古勒德爾。現有房屋地畝奴僕。並伊長子三等侍衛富明。次子親軍富中。俱食俸祿錢糧。伊乃希圖徼倖。不往臺站。是何意見。似此。則無房地奴僕之人。更如何往軍臺効力乎。況往臺站。亦係公差。豈可推諉不去。今色爾弼等。稱忒古勒德爾。不能養贍蒙古。又稱前任大臣等。糊塗辦理議罪之處。因恩詔寬 免。請將忒古勒德爾。停其發往軍臺。徇私朦混。情弊顯然。此風斷不可長。忒古勒德爾。妄行具呈。以圖倖免。甚屬可惡。著將伊即發往鄂爾昆軍前。派當苦差。効力行走。伊子富明。革去三等侍衛。在粘杆上行走。贖伊父之罪。色爾弼。德敏。著交部嚴加議處。朕因色爾弼等。糊塗無知。故如此處分。若爾等各旗都統。習染此風。亦如此辦事。朕必更從重治罪。再八旗大臣等。從前辦理事務。每過於嚴。今見 朕辦事。或有從寬之處。便云朕意好寬。一切徇情瞻顧。必將淪於縱弛。總之辦理天下事。惟貴合乎中道。不可徇於一偏。即朕從寬之事。亦其理之應寬者。方從寬辦理。並非將此等徇情瞻顧之事。亦從寬置而不問也。從前朕已再四降旨。近見各旗大臣。仍不悉朕意。可再將朕此旨。遍行傳諭八旗。嗣後倘有如此徇情瞻顧者。朕必從重加倍治罪。斷不姑貸。<br> ○ 昭陵總管二等阿思哈尼哈番江米。年老乞休。允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1日(P.473-1) ○甲寅。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據禮部等衙門。選擇本年十月十一日。 皇考世宗憲皇帝梓宮。奉移 山陵。明年二月二十二日。 皇妣孝敬憲皇后梓宮。奉移 山陵。屆期朕俱躬親祇送。可豫先傳諭各該衙門。敬謹辦理。<br>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定邊大將軍慶復等奏。臣等議留索倫巴爾虎兵二 千名。令齋三率領一千。駐劄額克嶺。綽起圖等處。托勒德爾率領一千。駐劄烏里雅蘇台。料理運送什物。至綽爾多蘇爾泰。所領奉天兵一千。傅達禮。所領吉林烏拉兵一千。令隨額駙策凌。駐劄鄂爾坤附近有水草處。李如柏所領綠旗兵一千。內有山西兵五百。即令李如柏率領守鄂爾坤城。直隸兵五百。令遣副將等一人率領防守塔密爾城。其暫留種地兵丁。及罪人等。令卓鼐周瑛管轄。暫留烏 里雅蘇台。及察罕廋爾。綠旗兵一千。令高翰管轄。並俟草生時。遣歸駐劄。鄂伊袞特里默喀爾喀兵一千五百。以一千人留駐烏里雅蘇台。於喀爾喀參贊貝勒中。用一人。更番管轄。餘五百人。駐鄂爾坤。於喀爾喀副將軍中。亦用一人。更番管轄。其徹回官兵。請如去年發還官兵例。應領馬匹。各減半辦給。滿洲家選兵丁。舊例人給馬三匹。今減一匹。各給二匹。去年漢軍人給車腳銀十二兩。今軍營馬 多。亦請人給馬二匹。到京後赴本旗滿洲都統繳還。至綠旗兵人給車價銀六兩。其各項兵丁運載軍器什物。亦給車價銀六兩。分給口糧。如前計算。抵其原處。遠者七十日。其次六十日。近者五十日。種地及罪人攜帶妻子者。每口給車價銀四兩。大口日給米八合三勺。小口半之。定於五月初九日。以次起行。此次徹還官兵。雖或未經戰陣。然在營効力。均已數年。中亦有在額爾得尼昭等處臨陣者。 請定以三等。與前番一體揀選酌用。應如所請。從之。<br> ○免四川風雹被災敘州府屬之南溪縣。直隸瀘州。并瀘屬之納谿。江安。合江。九姓司。又敘永廳。并所屬之永寧縣。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br> ○禮部會議。鄉會試三場策題。仍照例以時務發問。必令詳引綱目中事蹟人物。凡歷代制度沿革。創始何人。更定何人。即事之得失。以定人之賢否。務期論斷詳明。折衷至當。從之。<br> ○兵部侍郎楊汝穀。奏請湖 廣武昌。岳州。二府。沿途墩臺。添設馬兵一名。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2日(P.474-1) ○乙卯。豁減直隸懷來縣墾荒地糧。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宣化府屬之懷來縣。僻處山邊。向有保字號墾荒地七十一頃。徵糧八百六十餘石。始於前明時。防禦邊患。募兵戍守。即以近山地土。令其耕種。每軍士一名。種地五十畝者。准作半年糧六石。種地一頃者。准作一年糧十二石。彼時應募屯軍。不過圖免本身雜差。遂不計地之多寡荒熟。今 歷年既久。其間有地荒而糧存者。有地少而糧多者。官民不免賠累之苦。且該縣徵糧科則。上地每畝徵糧五升六合。中地三升六合。獨此項地土。則每畝徵糧至一斗二升。民力尤難輸納。著該督委員確查。將山地不可耕。糧無所出者。共計若干。奏聞豁免。其可以耕種之地。則按照本縣科則。分別定議。俾邊塞黎民。永沾實惠。<br> ○吏部將各部院保送御史人員引見。得旨。王文璿。程盛修。單德謨。栗爾 璋。陸尹耀。俱著以御史用。<br> ○吏部議准。刑部侍郎署禮部侍郎事務勵宗萬奏請。分派各部學習進士期滿。堪留部用者。令各該堂官詳加考核。秉公出具考語。分別帶領引見。雙月選用二人。單月選用一人。此內如果有熟諳本部之員。准該堂官奏請補授。留心吏治。應用知縣者。入雙單月進士知縣班內。按次銓選。才具平常。不諳部務者。以國子監助教監丞等官補用。從之。<br> ○朝鮮國王李昑。慶賀 登極。並尊崇 崇慶皇太后。恭進禮物。賜國王王妃粧蟒緞匹。及正使咸平君李洸。副使禮曹判書鄭錫五等。緞匹銀兩等物有差。<br> ○廣東潮州總兵官范毓琦。奏請各省監生。素習騎射。願入武闈者。令地方官照例起送。與武生一體鄉試。中式者。造入武舉冊內。不中者。仍歸監生原冊。下部議行。<br> ○兵部題請。原任四川巡撫楊馝疏稱。雅州府屬大乘司徒。專理烏思藏各土 番進貢事宜。世代替襲。康熙年間。給與土司野什藏大乘司徒印信一顆。現今承襲無人。凡遇進貢事。俱隸文職經管。請將員缺裁汰。從之。<br>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永濟縣張大志妻秦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3日(P.475-1) ○丙辰。 孝恭仁皇后忌辰。遣官祭 景陵。<br> ○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行月祭禮。<br> ○詣 奉先殿行禮。<br> ○禮部奏。會試年老舉人未中者。國子監學正何名世等三十八名。隨後到部沈在璿等十二名。賞給助教。知縣。中書。學正。職銜有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4日(P.475-2) ○丁巳。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江南。江西。湖廣。地方。襟江帶湖。廣袤數千百里。設立塘汛。所以衛商民。防盜賊也。近訪得不肖兵丁。疏懶廢弛。養盜貽患。受其規禮。分其 贓物。為之聲援嚮導。及細求其故。多因兵丁攜帶家口。安土重遷。與地方奸匪。往來熟識。以致事前無忌。事後無蹤。放膽游行。竟成盜賊之淵藪。夫汛兵頻數更替。出其不意。則與賊無從結識。有縱賊之咎。無夥賊之利。亦何樂乎為此。顧任其挈妻孥。飽谿壑。雈苻多警。鈴柝空存。徒法不能以自行。非此之謂歟。朕又聞江岸湖邊。船隻成群。任意攬載。奸良莫辨。商民被刦。所在多有。雍正五年定例。令地 方官取具船戶鄰佑保結。編列號次。刊刻姓名。給以印照。不時稽查。而漁船出沒無定。藏奸更易。亦依陸地保甲之法。許以公首。懲以連坐。乃日久怠忽。總不奉行。夫弁兵竭力防緝。則盜賊不致蔓延。船戶隨在清查。則盜賊無由混雜。然必須封疆大吏。刻刻留心。時時察訪。規條賞罰。整肅嚴明。方能著有成效。至汛兵更替之法。尤當因地制宜。俾兵丁得顧其室家。而汛地仍資其防衛。是又在封疆大 臣。實心區畫。善為經理。不徒在文告之虛辭也。著各該督撫悉心詳議奏聞。<br> ○暹羅國王參立拍照廣拍馬嘑六坤司尤提雅菩挨。遣正使朗三立哇提。副使朗曝理哇振。坤史璘吥者哪。文備匹邁底。表謝欽賜匾額帑金。并貢方物。溫旨嘉獎。<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5日(P.476-1) ○戊午。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各省漕糧。從本省起運至通。因沿途塘舖兵丁。並地方官員。催趲不力。以致沿途有偷盜攙和等弊。且旗丁延挨。遲至冬底。運 船凍阻。不能回空。後於雍正三四年間。嚴行催趲。各省漕糧。不過六七月間。全運抵通。不但運船無凍阻之苦。而漕糧亦少偷盜之弊。此中外所共知者。乃本年五月初間。漕糧頭幫。方運至通。其各省運船旗丁等。藉口沿河淤淺。重運難行。且聲言如今皇恩浩蕩。又照昔年之例。你們塘舖。不必嚴催。因而塘舖兵丁。因循懈怠。一任旗丁延挨遲緩。其中不無勾通盜賣。及攙和糠土之事。且冬底運船凍 阻。不能回空。尤為可慮。朕又聞漕糧自通運至大通橋交兌。所有運糧經紀。每米一石。領腳價銀二分四釐。後因經紀等。任意勒索。曾經題定。每米一石。准旗丁給經紀制錢二十二文。其額外勒索等弊。嚴禁在案。今經紀等。除得制錢二十二文之外。仍行勒索。以致旗丁受累。各出怨言。漕務官員。漫無約束。此朕訪聞甚確者。漕運總督程元章。倉塲侍郎塞爾赫。呂耀曾。乃專管漕務之大員。不能悉心 整理。俾漕艘遄行。弊端盡革。轉將昔年已定之成規。漸致廢棄。是誠何心。著程元章。塞爾赫。呂耀曾。自行明白回奏。<br> ○又諭。崇祀昭忠祠各員子孫內。如並無出仕之人。而貧乏不給。其材尚有可用者。各該旗查明。帶領引見。<br> ○又諭。刑部審訊出差朝鮮國正使兆德。副使釋伽保。知伊等頒詔彼國時。於饋遺正禮外。復照舊日朝鮮陋例。開都請別請兩單。私行授受。自認不諱。朕已降旨。將兆德。釋伽保。 交部嚴行治罪。因思朝鮮歸順我朝。恪守藩封之職。蒙我 列祖 皇考。怙冒深恩。至優至渥。即如貢獻一節。亦屢經裁減。厚往薄來。無非加惠遠人之至意。朕即位以來。又將該國饋送使臣禮儀。令減半以示體卹。乃兆德等於正禮之外。復受陋規。其罪固不可逭。而該國王即照陋例應付。亦屬不合。若該國王能體朕心。自當以恪遵諭 旨為恭順。不當以私厚使臣為恭順也。著禮部行文與該國王。嗣後凡有使臣奉差彼國。務宜遵朕前旨。將餽送正禮。如銀兩物件之類。裁減一半。至陋規所有都請別請等項。悉行禁止。不得私與一件。既干功令。復負朕懷遠之恩。<br> ○訓飭八旗諸臣。諭八旗。為政之道。辦理一切事務。惟當折衷至當。不可稍有偏倚。朕御極以來。所辦之事。雖有數件從寬。特因體恤下情。於應從寬者。始行從寬耳。豈令 爾等怠玩法禁。廢弛條例耶。從前嚴禁官兵乘輿。及出城遊蕩。於街衢酗酒滋事。俱各恪遵奉行。近聞有不肖之徒。違禁者甚多。乃八旗都統等。慢不察禁。任其肆行。成何事體。殊屬怠玩不堪。朕諄諄訓誡。而諸大臣等。不能仰體朕意。惟逞私臆揣測。於一切事務。不知折衷。往往錯謬。昨據都統色爾弼。將應發往臺站之忒古勒德爾。奏請免令發往。殊屬徇庇。在 皇考時。色爾弼敢如此凟奏耶。爾諸大臣等。辦理庶事。務求至當。遵循法度。嚴密稽查。不可稍有怠玩。瞻徇情面。嗣後務將前項嚴行禁止。倘仍怠玩。不行察禁。以致復有滋事者。朕若聞知。決不輕宥。惟該管大臣等是問。<br> ○禮部議覆。廣東巡撫楊永斌疏言。潮陽縣原額文童二十名內。割撥二名。武童十五名內。割撥一名。歸普寧縣取進。應如所請。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6日(P.478-1) ○己未。訓飭內外大小諸臣。諭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夙夜孜孜。任賢圖治。惟期內外大小臣工。共砥廉隅。以襄郅理。今列茲庶位者。讀書科目之人不少。正宜宣力國家。以副朕望。迺人品不齊。拜官除職之際。竟有不念官守之當如何而盡。政事之當如何而舉。輒咨問於缺地之豐嗇。計較於養廉之多寡者。士大夫聞之。恬不為怪。良可慨嘆。抑或身任繁要。而致羨於優閒。或位列清華。而垂涎於豐膴。豈先資拜獻者之所宜出此哉。董子曰。正其誼。不 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士子稽古入官。當以遠大自期。安可謀食懷居。甘自菲薄。且朝廷設官。各有分司。惟當各盡職守。主錢。穀者。必謹出納之數。理刑名者。必諳律例之條。大僚有恭儉惟德之思。一命有存心愛物之志。豈可萌出位願外之妄想。自曠當官之職業哉。為諸臣者。務宜痛自警省。咸思精白乃心。靖共爾位。不負讀書二字。嚴義利之弊。立廉恥之防。庶幾風俗古而人心端。斯吏治清而 民生厚。朕實有深望焉。<br> ○命署理甘肅提督印務二格。回兵部侍郎任。調固原提督李繩武。為甘肅提督。以原任廣州將軍柏之蕃。署固原提督。<br> ○命修京城房舍。諭。京城自雍正八年地震之後。房屋傾圯。當蒙 皇考世宗憲皇帝軫念施恩。賞給銀兩。數年以來。雖漸次修理。尚未整齊。其在偏僻之處。固不能一時概行補葺。而街市通衢。觀瞻所係。不可不亟行修理。著步軍統領。詳悉查明。並 通行曉諭。如係官房。即動正項錢糧修整。如係旗民房屋。本人力能自修者。令其自行修理。倘本人力不能修。即賞給房價。動用正項修理。作為官房。以備賞人之用。但不可抑勒強買。致滋擾累。其監修之員。俟步軍統領查明房數。具奏到日。朕另降諭旨。<br> ○又諭。據刑部審訊出差朝鮮國正使兆德。副使釋伽保。知伊等頒詔彼國時。於饋遺正禮外。復照舊日朝鮮陋例。開都請別請兩單。私行授受。自 認不諱。朕已降旨將兆德。釋伽保。交部嚴行治罪。嗣後凡有使臣回京之日。路經奉天。及山海關等處。著奉天將軍。及山海關監督。盤查行李。倘有於正禮之外。多帶儀物者。即行參奏。若代為隱匿。將來發覺之日。一并議處。<br> ○禮部議准。陝西同州改設府治。并設附郭大荔一縣。同州府學。歲科兩試。取進文童二十名。歲試取進武童二十名。設廩增各四十名。一年一貢。大荔縣學。歲科兩試。取進文童 二十名。歲試取進武童十五名。設廩增二十名。又將原減西安府撥歸白水。朝邑。蒲城。之學額三名。仍歸府學。並西安府添足文童學額二名。武童學額一名。俱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7日(P.479-2) ○庚申。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訪聞得原任江西巡撫常安回京。船過仲家淺閘口。於不應放閘之時。嚇令開閘。僕從多人。閘官畏其威勢。躲避不敢過問。常安遽行越漕起板。將船放行。朕隨傳旨詢問常安。伊乃多方掩飾。朦混回奏。 朕復降旨詢問總河白鍾山。令其據實奏聞。今據白鍾山奏稱常安於三月間。船過仲家淺閘。僕從多人。勒令閘夫起板放船。閘夫不敢私起。伊家人復扭閘夫。蜂擁閘署。倚勢嚇逼。凌辱閘官。以致閘官躲避。常安遂起板前行。反將閘夫掌嘴洩忿。又常安船至安山閘時。伊家人兩次到閘。喝令起板。閘官任其無狀。不敢違例放行等語。常安身為大臣。於朕即位之初。輒敢橫行如此。此皆 皇考臨御時所未經見聞者。及朕降旨詢問。伊復支吾巧飾。不將實情陳奏。甚屬可惡。常安。著革職拏交刑部。及伊生事家人。一并嚴審定擬具奏。朕御極以來。見從前內外臣工。不能仰體 皇考聖意。諸凡奉行不善。遂有流於刻覈之處。是以去其煩苛。與民休息。並非寬縱廢弛。聽諸弊之叢生。而置之於不問也。而內外臣民。不喻朕意。遂謂法令既寬。可以任意疏縱。將 數年前不敢行為之事。漸次干犯。即如鹽禁稍寬。乃朕優恤窮民之意。而直隸江浙閩廣諸省。私梟鹽棍。輒敢招集無藉之徒。肆行無忌。現在查拏究處。然此不過編戶小民。不能深悉朝廷德意。一時觸法犯禁。猶可云愚昧無知。至於常安。乃封疆大吏。豈不知憲典之當遵。而亦為此市井跋扈之舉乎。朕看此等情形。天下臣民。竟有不容朕崇尚寬大之勢。傳曰。寬則得眾。易曰。元者。善之長也。朕以 天地好生之心為心。豈肯因一二無知之輩。即自改其初志。但治貴得中。若於玩法之徒。亦用其寬。則所謂稂莠不除。將害嘉禾。倘不速為整理。恐將來流弊。無所底止。是以近日處分臣工數案。如李紱之濫舉進士。朕即將伊降級調用。勵宗萬之擅將監場御史。咨送吏部處分。福敏之辦理廢員推諉遲誤。朕即將伊等交部嚴察議奏。又如王常出口。多騎驛馬數匹。乃總理事務王大臣。偶爾疏忽。亦現 在交部察議。蓋此等事件。在 皇考時。或可格外從寬。而朕此時辦理。則不便稍有假借。良以玩忽縱肆之風。漸不可長。而此風一長。則寬不成其為寬。而民反有受其累者。如李紱。勵宗萬之事。即營私作弊之漸。常安之事。即目無功令之漸。懲一儆百。為治之道。固當如是。朕豈忽變而為嚴刻者哉。大凡人臣居心。惟當以義理為權衡。而不可稍存迎合之見。君所謂可。臣或以為否。君所謂 否。臣或以為可。雖明旨已降。尚不可依違遷就。而况妄行揣度。以為迎合乎。且妄行揣度。亦未有不至於大誤者。即如 皇考當日。至仁如天。寬大慈祥。惠鮮懷保。時時以百姓為念。上年朕奉 命辦理苗疆事務時。 皇考憫恤黔民。至於墮淚。此朕與諸王大臣所親見者。其他不可枚舉。乃臣下妄行揣度。頗以 皇考意主於嚴。此豈能知 皇考之聖心者。數月以來。又復妄行揣度。以朕意在於寬。是豈知朕之存心者。若見朕於常安。李紱。玩法營私輩之不少假借。輒復妄行揣度。以朕欲轉寬為嚴。而於辦理兵民之事。有意過刻。致百姓或有失所。是則私心蔽錮。識見卑污。其罪更不可逭矣。總之。治貴得中。事求當理。不當寬而寬。朕必治以廢弛之罪。不當嚴而嚴。朕又必治以深刻之罪。內而九 卿百職。外而督撫庶司。咸當洗心滌慮。各加警省。毋蹈前轍。自干咎戾。則朕之百姓。可以永久受朕寬惠之澤矣。<br> ○寬恤甘省屯民丁糧。諭。朕聞甘省以糧載丁。從前辦理未善。致多偏枯。屯民甚屬苦累。現有民戶丁銀。攤入屯戶者。九千二百二十五兩。屯戶輸納維艱。朕心深為軫念。再四思維。此種丁銀。乃國家惟正之供。並非無著之項。祇因從前岳鍾琪。任意增減。遂致苦樂不均。今應酌籌變通之 法。以惠甘民。著將此多攤九千餘兩。暫為豁除。俟下屆編審之時。將平慶臨鞏四府。及新改直隸之秦階二州。所屬各州縣。新編人丁。應完丁銀。均勻攤入民地糧內。漸次補額。即分作二三次編審。逐漸補足。亦可。務令徐徐增補。以紓民力。俟補足之後。即行停止。永不加賦。著署督查郎阿。劉於義。悉心妥議辦理。朕又聞康熙五十七年。伏羌。通渭。秦安。會寧。等縣。及岷州衛有地震傷亡缺額之七千六 百八十丁。該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有零。人口既無。丁銀自應蠲免。乃岳鍾琪亦攤入田糧之內。尤屬錯謬。著該督等即查明豁除。毋貽民累。朕又思甘省從前多係衛所管轄屯戶。其屯戶額徵。悉係糧料草束。為兵丁必需之物。是以蠲免地丁時。此項不在蠲免之內。惟雍正十年。 皇考格外加恩。將民戶屯戶應徵各色糧草。一概豁免。此從來未有之曠典也。朕意民屯均 為赤子。所當一視同仁。兵食或有不敷。再當別為籌畫。嗣後遇有蠲免地丁之年。著將屯戶應納之糧草。蠲免三分之一。永著為例。<br> ○又諭。據尚書署陝甘督撫事劉於義奏稱。上年固原等處歉收。蒙恩軫恤窮民。訓諭諄切。比據許容奏稱。於散賑三箇月之外。再加賑兩箇月。是前後共應賑給五箇月口糧矣。乃臣查目前待賑之固原州。共四千五百二戶。其賑過五箇月者。僅有一百三十六戶。固原 廳共一萬四十一戶。其賑過五箇月者。僅有二百八戶。其餘俱不過一月。或三月不等。並不遵照奉旨之數給發。此固許容用財過刻。待下過嚴。而固原同知張夢水。固原州知州鄭炳。惟恐拂許容意指。一味塗飾。欺隱蒙蔽。咎實難辭。除臣現在委員查賑外。請將張夢水。鄭炳。革職究擬。以為膜視民瘼者之戒等語。張夢水。鄭炳。俱著革職。交與該督查審。若該員實有欺隱蒙蔽情弊。即按律定擬具奏。 若過在許容。該員遵奉上司指示。以致辦理不善。即將許容嚴加議處。仍將張夢水。鄭炳。送部引見。<br> ○頒發 聖祖仁皇帝御製律歷淵源。於直省學宮書院。<br> ○掌京畿道監察御史楊嗣璟奏。直省州縣駐防兵少。不敷撥守城門。或派里甲。或派地保。按戶出銀。雇充門軍。請除現在弁兵看守之處。其科派里民者。一槩革除。即於府州縣額設民壯內。每門派撥二名。令其輪流更替。 看守稽查。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28日(P.483-1) ○辛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八旗生齒。日漸繁庶。而生計漸不及前。朕日為旗人詳細籌畫。於喜喪之事。照常給與恩賞銀兩外。屢次賞賜兵丁錢糧。又降旨查免欠項。仍恐於旗人生計。不能永遠有益。今又飭查官房官地。賞給以為產業。但旗人甚眾。雖行賞賚。未能週遍。從前禁止放債者。特為利益旗人起見。但伊等一時緩急。借貸無門。反出重息借用。以家道艱難之人。又出 重息。於生計尤為無益。朕意逐名賞給。不但國家有數之帑金。未能遍及。而於理亦不合。再四思維。從前設立公庫之時。於旗人殊有裨益。後因辦理不善。假冒支領。不能賠補。以致虧空。種種弊生。是以停止。今若仍前設立公庫。於旗人是否有益。及應否設立之處。著總理事務王大臣確議具奏。<br> ○賞給將軍常德騎都尉世職。准襲三次。<br> ○兵部議准原任四川總督改授四川提督黃廷桂奏請。裁汰 督標中軍副將。及中軍都司。各員馬步兵丁五百名。筆帖式三員。及各項人役。從之。<br> ○步軍統領鄂善奏稱。各省駐防官員。具呈休致者。向俱移送兵部彙題。請嗣後步營城門尉。步軍副尉。步軍校尉等官。年邁告休者。令步軍統領奏請休致。行文兵部注冊。又城門尉。步軍副尉缺出。該旗停其帶領引見。令步軍統領。照定例將應揀選之人。公加揀選。自行帶領引見補授。又城門七品官。向據該旗揀 選移送步軍統領衙門補放。亦請揀選應補人員。帶領引見補授。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乾隆元年五月下/30日(P.483-2) ○癸亥。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科道官員。於奉旨內陞外轉之日。即離原任。俸祿公費。俱不支領。此舊例也。嗣後科道官內陞外轉者。俟得缺後再離原任。其未得缺之先。仍食原官之俸。照舊辦事。今年內陞之蔣炳。外轉之翁藻。尚未得缺。著照舊給與俸祿公費。<br> ○是月。直隸總督李衛。奏請吏部帶領州縣引見時。一經 睿鑒。人才大概必不能掩。可以勝任准補之外。太不相當者。分別改用教職佐貳。先為試看。得旨。自古有治人無治法。而治人概不多得。譬如知縣賢。則一縣受其福。知府賢。則一府受其福。督撫賢。則一省受其福。然而十三省之督撫。已不能盡得賢能而用之。况府縣哉。惟在督撫時刻以吏治民生為念。不存為已觀望之心。則朕之百姓。庶乎稍有裨益耳。若各省督撫。似卿之精明強幹。則不難於察吏。 政可以省朕許多精力。所以每於引見時。必執筆標記。詳視熟察。雖有礙於觀瞻而不顧者。即為知人其難一句耳。<br> ○江南總督趙宏恩。兩淮鹽政尹會一。覆奏丹徒鹽梟插旗糾眾情形。得旨。不謂汝等未經陳奏。謂趙宏恩所奏之詞。半屬粉飾。未如大學士嵇曾筠之據實不諱耳。<br> ○又奏辦理鹽梟情形。得旨。緝拏鹽梟一案。汝始終辦理。總過於姑息一邊。不知縱盜養奸。非所謂寬也。戒之戒之。<br> ○經 略苗疆湖廣總督張廣泗奏。搜𠞰大箐。擒獲首兇。並回兵辦理內地情形。得旨。覽卿奏報。搜𠞰逆苗之事。已有八九分就緒。曷勝欣慰。此皆卿調度得宜。將士奮勇之所致也。在事人員。應各詳記。俟事定後。朕皆加恩賞賚。趁此兵威大振之時。切不可有欲速圖功之志。善後事宜。切須計及萬全。莫復遺後日之慮。有人建議。以為牛皮大箐。係逆苗窟穴。恃以為惡之一道。若趁此兵力。將大箐用火攻之 法。焚燬無遺。則永無逆苗之害云云。不知可行與否。卿其酌量。<br> ○雲貴總督尹繼善。奏兩省雨水情形。得旨。滇省豆麥既歉收。恐秋成再復平常。則窮民衣食何賴。所當加意籌畫。若須別省接濟。亦當速為奏聞。<br> ○又奏。請敦崇禮教以端風化。得旨。此奏是。但其中尚有應斟酌者。必須盡美盡善。然後行之久而無弊。於以化民成俗不難矣。若苟且從事。亦不過虛文而已。究於治道何補。待朕徐徐經理 之。<br> ○福州將軍阿爾賽。奏報雨水米價。得旨。此等奏報收成雨水分數。萬不可蹈隱飾二字之咎。<br> ○江西巡撫俞兆岳。奏報贛州建昌等府山水暴漲情形。得旨。如此數處皆被水災。亦不為不重大矣。切不可諱災掩飾。視同膜外。朕每見外省奏報。即係小災。亦必儆戒自省。不知汝等督撫如何居心耳。然地方之災祲。在所不免。而人力之補苴。不可不盡。若於被難之民。賑卹有所不力。致令災黎失所。 則朕之譴責。汝等不能逃也。<br> ○又奏請省會兩縣。酌加公用銀三百兩。在存公項下給發。以資煩費。得旨。首縣著照汝所請各加給三百兩。以為養廉。動用存公項下。年終報部。其他各縣。若係實在不敷者。汝具摺前來。候朕批示。若改降諭旨。則各省效尤。恐公用不敷也。<br> ○又條奏民間斗斛之制宜畫一。禁演扮淫戲以厚風俗等語。得旨。王者之道。同律度量衡。蓋以此民間日用最切之事。而風俗人 心之所關也。宜令畫一之奏。是。但不可有欲速之心。致民間有所不便。則得矣。先王因人情而制禮。未有拂人情以發令者。忠孝節義。固足以興發人之善心。而媟褻之詞。亦足以動人心之公憤。此鄭衛之風。夫子所以存而不刪也。若能不行抑勒。而令人皆喜忠孝節義之戲。而不觀淫穢之齣。此亦移風易俗之一端也。汝試姑行之。<br> ○福建巡撫盧焯。奏清丈建陽地畝。得旨。細觀汝所陳奏。總是一篇 虛詞。若云查丈無累於民而且有益。則民之願查丈。吾從未之聞也。若云查丈非為加賦。則官賠公費之用。何為而有此舉。即云民有勻加。必待查丈之豁除。則民何以反畏查丈如水火哉。總之。汝始初欲為加賦起見。今又以豁除掩非。一存觀望之心。所謂無一而可。此案朕不必批如何辦理。其與郝玉麟秉公同辦可也。<br> ○山東巡撫岳濬條奏。東省緝盜巡鹽諸務。得旨。朕逐條批閱。不過敷衍文章 而已。汝尚其實心實政。行與朕看。朕因汝尚無大過。是以姑留東省。汝不可以此為得計也。戒之慎之。<br> ○河南巡撫富德。奏請疏濬永城縣潘家道口河道。會同江南督河諸臣會勘。得旨。地方災荒之事。即朕不諉過汝等。汝等亦應返躬省察。覽奏。若于已漫不相干者。殊屬可笑。若賑卹災黎。再不實力。則汝難逃咎矣。看汝光景。甚不濟事。朕久為豫省憂矣。至所奏疏濬事宜。有旨諭部。<br> ○又奏豫省屬 官優劣。得旨。若果能遵朕訓。自不致大錯。勉之。若心口相違。亦不能逃朕之照察也。<br>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雨水米價情形。得旨。如此據實奏聞。方是。有應賑卹。務必加意賑卹。<br> ○廣西巡撫金鉷奏。密舉賢員以備擢用。得旨。以人事君。固為臣之要節。但汝所奏薦。朕介在疑似之間耳。<br> ○署直隸正定總兵宋愛。奏查閱營汛情形。得旨。整頓營伍。是汝專責。不可因噎而廢食。亦不可矯枉而過正。<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九 kpijwvq4auyfdeoo6amonogbbol1rxi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 0 5796443 7906118 2026-07-02T11:37:25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二十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九/]] | next = [[../卷之二十一/]]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日(P.487-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 790611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二十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十九/]] | next = [[../卷之二十一/]]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日(P.487-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六月。甲子朔。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舊冬通智奏運軍糧二萬石。已將一萬石運價。散給領運商人。雇募駝隻牛車。今因大兵已徹。此項米石。停其運送。通智所發各商運價。自應著落收繳。但各商業已領運。備辦駝隻牛車等項。所領之價。諒必分散。斷無即日可以湊齊歸繳之理。今聞通智令歸化城理事同知。勒限嚴追。眾怨沸騰。深為苦累。數年以來。歸 化 城商人餬口裕如。家貲殷富。全賴軍營貿易生理。又全藉駝隻牛馬腳力。即為商人營運之資本。並聞各商以追迫運價無償。將駝隻牛馬。盡行變棄抵補。營運既屬艱難。則所欠運價。愈難清繳。通智辦理此事。甚不妥協。大非朕體恤商賈之意。此項銀兩。著通智將商人領去若干。今已追繳若干數目。據實奏明存貯外。其未經完繳若干兩。著寬其限期。令商人徐徐還繳。庶貿易有資。帑項亦不致 終於無著。公私皆便矣。<br> ○訓飭直省書院師生。諭。書院之制。所以導進人材。廣學校所不及。我 世宗憲皇帝。命設之省會。發帑金以資膏火。恩意至渥也。古者鄉學之秀。始升於國。然其時諸侯之國皆有學。今府州縣學並建。而無遞升之法。國子監雖設於京師。而道里遼遠。四方之士。不能胥會。則書院即古侯國之學也。居講席者。固宜老成宿望。而從遊之士。亦必 立品勤學。爭自濯磨。俾相觀而善。庶人材成就。足備朝廷任使。不負教育之意。若僅攻舉業。已為儒者末務。况藉為聲氣之資。游揚之具。內無益於身心。外無補於民物。即降而求文章成名。足希古之立言者。亦不多得。寧養士之初旨耶。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學政。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里秀異。沉潛學問者。肄業其中。其恃才放誕。佻達不羈之士。 不得濫入書院中。酌倣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倣分年讀書法。予之程課。使貫通乎經史。有不率教者。則擯斥勿留。學臣三年任滿。諮訪考核。如果教術可觀。人材興起。各加獎勵。六年之後。著有成效。奏請酌量議敘。諸生中材器尤異者。准令薦舉一二。以示鼓勵。<br> ○又諭。晉省各營兵米折色一項。從前每石折銀四錢幾分。至五錢六錢不等。蒙我 皇考軫念兵丁米價不敷。槩令每石折給七錢。是已較舊例加增矣。今朕訪聞此加增之價。仍有不敷之處。所宜再為籌畫者。查省北米價。較平於省南。著將省北大同鎮屬各營路米折。每石加銀二錢。共折給銀九錢。省城撫標及省南太原鎮屬各營路米折。每石加銀三錢。共折給銀一兩。於本年秋季為始。即在地丁銀兩內支給。將來年歲豐歉不定。若有應增應減之處。著該撫臨時酌量奏聞。至撫 標現有額外二營。其應支兵米。亦照此例加增。<br> ○調兵部侍郎楊汝穀。為戶部侍郎。以內閣學士姚三辰。為兵部侍郎。<br> ○命禮部堂官照五部堂官例。給與雙俸。<br> ○閩浙總督郝玉麟。奏請閩海關稅務。令興泉永道管理。下部議行。<br> ○直隸總督劉勷。奏請永定河南北兩岸。并天津道屬之津。靜青。滄。四州縣。一切歲搶隄埽工程。令該管廳員。與地方官協同辦料。承修防護。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2日(P.488-2) ○乙丑。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太常寺卿雅爾胡達條奏。一。請祀典畫一。查現在典禮。祭 太廟 後殿。係覺羅官員。捧請 神牌。供鍾。 前殿。 皇帝親詣行禮。太常寺官員。捧請 神牌。侍衛供鍾。遣官行禮。太常寺官員。捧請 神牌。供鍾。致祭 奉先殿。內府官員。捧請 神牌。侍衛供鍾。竊惟捧請 神牌。最關重大。仰祈致祭 太廟前殿。 奉先殿。 皇帝親詣行禮。或遣官恭代。亦照 太廟後殿。覺羅官員。捧請 神牌。供鍾之典。遣宗室章京。侍衛等。捧請 神牌。供鍾。庶副 聖主孝謹之至意。俾宗室等亦得各盡其誠。一。請讀祝官品級畫一。查太常寺。鴻臚寺。及 陵寢讀祝官。品級不一。由護軍校。驍騎校放者。係六品。由八品筆帖式。及捐納監生放者。係八品。由無級筆帖式。庫使。前鋒護軍放者。俱係九品。又查得掌儀司讀祝官。由筆帖式。庫使。護軍。拜唐阿放者。皆係七品職銜。六品頂帶。司祭執事之時。最為整齊。竊惟內外讀祝 等官。俱係身膺大禮之員。其品級理宜畫一。祈將太常寺。鴻臚寺。及 陵寢讀祝官內。除由護軍校。驍騎校放者。無庸再定外。其餘皆照掌儀司讀祝官之例。加以七品職銜。六品頂帶。一。菓木園頭內。禁止僧道。查園頭內有僧道。皆稱原有帶地投進者。竊惟僧道係出家之人。當差於理不合。祈交內務府。查現在園頭內。如有僧道。著革去園頭。令其仍歸本廟。辦給養生地畝。其餘帶來 地畝。另派園頭耕種。從之。<br> ○兵部侍郎署四川巡撫王士俊。奏請順天府大。宛。兩縣。舊設義學。擴充建新。凡願就學者。不論鄉城。不拘長幼。肄業其中。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3日(P.490-1) ○丙寅。吏部議。左都御史福敏。辦理廢員。推諉遲延。孫嘉淦。身為大臣。不能和衷共濟。妄行瀆奏。且過甚其詞。均屬不合。福敏。應降三級調用。有加一級抵銷。仍降二級調用。孫嘉淦。應降一級調用。有加一級抵銷。免其降調。得旨。福敏。從寬免 其調用。孫嘉淦。免其降調。<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4日(P.490-1) ○丁卯。訓飭司衡諸臣。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制科取士。為主司者。務宜矢公矢慎。藻鑑不爽。以襄盛典。乃正副考官。容有各任己見。不能和衷。去取之間。互相爭執。遂有庸格而濫充中額。佳文而反遭擯棄。夫衡文之道。公則生明。似此各懷成見。各挾私意。已失鑑空衡平之義。更何以表率房考。使之虛心甄別。銖兩悉稱乎。且分校者取舍未當。尚藉主考搜閱落卷。以補 缺失。至於主考剛愎自用。致使去取不得其平。咎將誰歸。茲當鄉試伊邇。凡有衡文之責者。各宜一洗積習。無負任使。至於三場取士。斟酌華實。定制已為盡善。士子若果知古知今。二三場儘足發抒才調。至頭場經義。本代聖賢以立言。自當循循矩矱。先民是程。非四子六經。濂洛關閩之粹言。不可闌入。前蒙 皇考世宗憲皇帝特降諭旨。以清真雅正為主。誠以膚浮者。非有物之言。而詭異者。非立誠 之旨。文品人品。恒相表裏。雅鄭之分。淄澠之別。辨之不可不精也。司衡者。尤宜留心區擇。以得真才實學之士。朕實有厚望焉。<br> ○又諭。朕御極以來。日理萬幾。早夜孜孜。惟恐政事稍有曠廢。屢頒諭旨。訓誡臣工。務期百度具舉。無稽留淹滯之弊。以副朕勵精求治之心。近因天氣炎暑。聞八旗六部大臣。惟恐朕躬煩勞。欲將當奏之事。擇其緊要者奏聞。引見之人。擇其緊要者引見。其餘則俟之秋涼之 後。此則不知朕心者。朕辦理天下事務。寒暑有所不避。豈肯自圖晏安。况批閱奏牘。引見官僚。亦不至過於勞瘁。即彼引見之人。雖受暫時之熱。而得早被錄用。諒亦不以為苦。嗣後可照常奏事。引見。不必有意減少。即通行傳諭知之。<br> ○命署大同鎮總兵官南天祥。原任總兵官冶大雄。來京陛見。<br> ○吏部議。禮部侍郎兼知貢舉勵宗萬。於夫役越牆。不行查參。及御史參奏。係吏部查取職名。復將伊失 察之處。推諉外場。咨部查議。尤屬不合。應降二級留任。其御史都隆額等。參奏禮部摺內。不加詳察。以過甚之詞。形之章奏。亦屬不合。應罰俸六個月。從之。<br> ○山東巡撫岳濬奏。奉旨修葺堯陵廟宇。因備稽史傳。俱稱堯陵在濮州境內。東平一陵。實屬沿誤。應移東平堯陵估計重建工料。改建濮州堯陵。禮部尋議。按呂氏春秋。兩漢志。水經注。文獻通考。堯陵在曹濮之間無疑。考之一統志所載。亦俱相 符。其所以祀堯於東平州者。緣自金末河決。舊跡無存。至明洪武間。始於東平葺陵建廟。應令該地方官確勘濮州城東南六十里穀林舊址。詳加料估。動項興修。仍於陵前設堯母靈臺祠。配以中山夫人。悉如舊制。逢祭告大典。遣官行禮。其東平一陵。令有司以時展祀。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5日(P.491-2) ○戊辰。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本年四月間。江南徐州府蕭縣地方。因上游祝家水口潰決。黃水漫溢。以致蕭邑民田 被淹。南北約長四十餘里。東西二十餘里。二麥未收。秋禾亦被淹浸。窮民失業。朕心深為軫念。著該督撫委員確查。速行賑濟。毋令災民失所。其積水作何宣洩之處。會同河道總督。速議辦理。毋得稽遲。<br> ○又諭。各省學政。俱已賞給養廉。資其用度。惟雲南舊有文武新生。餽送贄儀數金之例。足敷公署之用。相沿已久。是以未曾議及養廉。朕思新進寒士。即措辦數金。仍屬拮据。此項應行禁止。其學政 養廉。著每年另賞銀四千兩。於司庫銅息內照數支給。永著為例。<br> ○先是。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貝勒允禧奏。從前八旗人心淳厚。風俗誠實。治理甚易。今因條奏漸多。更正漸繁。於從前所議事件。有獨出己見者。有將繁冗事件。作為綱領者。有應行事件。故意從中阻隔者。又有於事不實。而濫行指陳者。彼時條陳具奏。議者但視目前可行。即議覆奉行。既行之後。違礙之處甚多。不能行之經久。懷私 之徒。藉端滋事。後人將前人過失查考。自以為能。副印官員將正印官員瑕疵檢出。所有應辦事務。反至躭擱。事涉多旗。此處行文於彼。彼處行文於此。互相推諉。又有部院兼管事務。本旗推諉部院。部院推諉本旗。行之既久。弊端叢生。似此等者。八旗甚多。漢軍尤甚。請將從前條奏一切事件。業經降旨交大臣等詳核具奏。或出派官員。令其查明。或令臣漸次查明具奏。如此。則旗務無繁瑣勞苦之 處。而大臣官員等。亦得奉行成例矣。命允禧會同八旗大臣。議奏畫一。尋即遵旨會議。由雍正元年至十三年。所有臣等條奏之處。議覆查看一切事件。此內照原奏辦理事件。遵新例應行事件。再部院各營應辦事件。除俱造入冊外。臣等於雍正年間。合舊例酌量。將其有實益者。應行事一百七十五件。詳定錄寫漢冊。作為定例。永遠奉行。再行之日後。不獲實效。前後互相攙雜。反致繁亂。事有不便。 即不行者。共七十八件。亦錄寫漢冊。請旨裁革。將所奏黃冊。著交 上諭館。作為定例。所議之事。造刻滿漢文冊。通行八旗發給。又查臣等現議裁革事件內。從前刷刻發給八旗之 上諭。奉旨將旗務議覆事件。俱交 上諭館詳查辦理。覆奏施行。得旨。 上諭一書。俱係 皇考教訓旗人。並因事所降 諭旨。自當永逺欽遵奉行。至爾等條奏事件內。有堪為定例者。著交 上諭館。照依閱過摺奏。另行刊刻頒行。再欽奉 上諭議覆旗務事件。著照所請。交付該館。<br> ○又諭。朕因各省提督總兵官。未經識認者甚多。是以降旨。令其酌量先後。來京陛見。查會典開載。有提鎮到京。赴部投文。聽候引見之條。但此例不行已久。督撫提鎮。同為封疆大吏。督撫既不赴部引見。則提鎮到京。亦准其即 赴宮門請安。候朕宣召。不必先行赴部。至伊等起程赴京。及回任日期。仍循舊例報部。以便稽查。<br>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事務查郎阿奏請叩謁 世宗憲皇帝梓宮。得旨。於大兵進口之後。將一切事宜。料理妥協。馳驛來京。其總督印務。交劉於義署理。 ○雲貴總督尹繼善奏。雲南永北鎮總兵官劉永貴。留辦貴州銅仁新疆事務。以騰越協副將鄭文煥。署永北鎮總兵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6日(P.493-2) ○己巳。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自雍正五年有事於準噶爾以來。凡大臣官員以及兵丁俱各黽勉行間。効力數年。今大兵既徹。軍務已定。此內有建著勤勞。及黽勉効力公務者。除已經蒙恩人員外。有應加恩典者。著總理事務王大臣查明。將作何分別加恩之處。議奏再此次各處辦理軍需虧空案件。向因正在辦理軍需之際。不得不嚴。故概行著追。但此內情節。輕重不同。其情節原重。應行追賠者。 仍令追賠外。其情有可原。應行寬免者。著總理事務王大臣。亦行查明。分別詳議具奏。尋議。大將軍及各大臣等。現在議敘陞賞。其文武官員兵丁。平郡王與查郎阿等。已核明分一二等。送部議敘。此外或有未獲沾恩者。請令總督查郎阿。劉於義。額駙策凌。詳悉核實報部。議敘如例。又虧空軍需錢糧。雖與尋常不同。但其中或有出於不得已。挪用虧空者。亦有核減浮用責償者。其案牘具在。乞令該 部會同察核詳議。從之。尋據策凌覆奏。言臣等詳勘。自軍興以來。凡勞績顯著。奮勉出力者。量其事跡。悉已施恩。並無遺漏之人。查郎阿覆奏。言武忱。五十九。佛保。來成德。高偉。五人。及黑色。僧保。常明柱。索鼐等。四人。並列一等。伊昌阿。賽音察克。詹布道德。常明。七十五。巴顏福。黑達色等。八人。並列二等。俱報聞。<br> ○以戶部尚書慶復。署吏部尚書。仍兼管戶部事。<br> ○ 吏部右侍郎阿山等。查奏張家口外東 西兩翼八旗地畝。繪圖呈覽。得旨。據阿山等查奏張家口外東四旗地畝。應照西四旗之例。每畝徵銀一分四釐。於乾隆元年起科。朕思該處地畝。甫經查明。若即令於本年起科。未免輸納維艱。著緩至乾隆三年起科。又據奏稱西四旗地畝內。從前有徵多報少之弊。請交直督李衛。查審明確定擬等語。此項開墾地畝。今既查明。嗣後該管官。自應據實徵報。其從前之隱匿朦混。有徵多報少之處。事 在恩赦以前。著從寬免其查究。餘著該部查議具奏。圖並發。<br> ○署四川巡撫王士俊。奏請直省督撫確查各州縣鄉村。有應用鳥鎗地方。照營兵鳥鎗尺寸製造。具呈該地方官。編號登冊。以備稽查。私造者。照例治罪。再貴州地方。鄰近苗疆之州縣。一切城垣。急宜修築。以資捍禦。從之。<br>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條奏工程事宜。一。各廳夫工銀兩。核定給發。據實報銷。一。領運葦營蕩柴。應給水腳。宜核實分 款請銷。一。江工需用石料。照京口之例。畫一報銷。俱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7日(P.494-2) ○庚午。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四川巡撫楊馝。奏請通江縣原額行茶腹引八百二十張。改撥保順府屬之南充等九州縣。下部議行。<br> ○以正黃旗頭等侍衛兼輕車都尉哈拉爾岱。為 昭陵右翼副總管。<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8日(P.494-2) ○辛未。命議諡明建文帝。諭。易名以諡。古之制也。自周公定為諡法。後世 帝王。未有無諡者。明建文為太祖之嫡孫。纘承大統。在位四年。固儼然天下共主矣。及成祖既立。有其天下。並去其年號。而史官所書。則仍稱為建文元年二年三年四年。此國之所賴有信史也。然不係之以諡。而稱曰建文皇帝。此俗稱。非史體也。傳之後世。殊為闕典。考之太祖有元之天下。而諡元主為順帝我 世祖章皇帝。代明之天下。而諡明主為愍皇帝。雖更姓改物之君。尚且追諡。而無所嫌忌。况 當其世者乎。宏治以來。如楊循吉諸人。屢以為請。迄寢不行。皆以後世子孫。席有成祖之業。故不敢變亂舊章。而不慮其貽譏來世也。我國家諡崇禎而不諡建文者。以明史未竣。非當時所急。今史書既成。若不及此追諡。良為遺憾。著大學士九卿會議。確擬具奏。候朕親加裁定。<br> ○命定江南水利歲修。諭史書詳誌河渠。經術兼明水利。誠以國計民生所關也。果使水道疏通。脈絡流注。陂澤非沮洳之 藪。隄防有蓄洩之方。旱澇有備。而田廬無虞。其有裨於閭閻。誠非淺鮮。我 皇考軫念黎元。興行水利。凡直省泉源河湖。莫不濬導。俾民得以灌溉。轉瘠為腴。至於蘇松之太湖。吳淞。白茆。劉河。歸海要道。并淮揚之槐子。烏塔河。泰州。如臯。運河。串場。車路。海溝等河。尤不惜帑金。專員督理。將各河故道或為豪強侵占者。 諭令嚴查清出。始得一一開通。建閘築隄。按時 啟閉。使近水田畝。均沾膏澤。貨船鹽艘。遄行無阻。利賴甚溥。但自開浚以來。已閱數年。圩岸不無坍頹。沙泥不無淤積。朕思與其歲久濬築。事難費倍。不若逐年疏葺。事易費省。著江南督撫。暨河道總督。令管理水利河務各官。及濱河州縣。各於所屬境內。相視河流淺阻。每歲農隙。募夫挑挖。定為章程。逐年舉行。必令功施可久。惠濟生民。毋得視為具文。玩誤工作。及陽奉陰違。絲毫擾累。<br> ○免四川南 溪縣等處。風雹災本年額賦有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0日(P.496-1) ○癸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銓選各官。皆總匯於吏部。獨沿河一帶地方。同知。通判。州。縣。以下佐貳等缺。許令河道總督。會同該省督撫。題請補授。誠以在工効力人員。或能諳悉河務。俾之因材器使。以重河防而收實用也。乃聞伊等効力之時。每與附近地方。豪紳劣監。交通往來。無事之時。酒食徵逐。一遇差遣。那移借貸。巧為營取。而本地紳監。樂於聯絡。以為 聲勢。設使該員署理本地之時。或係鄰近地方。即追敘前好。出入衙署。簧鼓口舌。包攬詞訟。種種招搖。不可勝數。此皆有玷於官箴。貽害於鄉曲之甚者。嗣後南北兩河。凡有効力人員。該河道總督。嚴加申飭。不時訪察。務令循分自安。毋得仍蹈舊習。與紳監人等。密邇親暱。以啟地方豪猾生事滋擾之漸。如有干犯禁令。結交作弊。該督撫即查明劣蹟。據實參奏。不得稍為徇隱。並將交結之人。一併懲 治。庶幾在工効力人員。各知儆戒。紳監各守法度。河防得人。而地方寧輯矣。<br> ○又諭。貴州苗疆事務。自張廣泗經略以來。漸次就緒。但善後事宜。正須料理。必事權歸一。始可專其責成。張廣泗著授為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尹繼善著為雲南總督。專辦雲南事務。俱另行鑄給關防。其經略印信。俟軍務告竣時。再行繳部。<br> ○以詹事府詹事劉統勳。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1日(P.496-2) ○甲戌。頒工部現用營造 官尺式於直省。凡工程俱用部頒。從大學士兼管工部尚書邁柱請也。<br> ○湖北學政蔣蔚。疏請增新設宜昌府學。文武學額各二十名。廩增額四十名。新改東湖縣學。文武學額各十五名。廩增額二十名。下部議行。<br>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兼管兩浙鹽政嵇曾筠。疏陳鹽務六條。除請發帑銀四萬兩。分給各場。收買餘鹽。交貧難老少貨賣一條。毋庸議外。一。將臨海等四縣貧難老少。照黃巖 等三縣成規。給牌賣鹽餬口。一。將商人私設商捕。報明地方官。造入卯簿。以便約束。一。緊要隘口。必需巡船地方。令有司會同營汛確查。責商修理。編列字號。造冊通報存案。以備巡緝之用。所獲私鹽船隻。俱變價解抵功績。不必令兵役自備。致滋藉詞需索之端。一。巡鹽兵捕。能拏大號海船。人鹽並獲者。將鹽船入官。私船變價。即於變價銀內。賞給十分之四。船鹽已經拏獲。人被脫逃。或未全獲者。減 賞一半。小海船鹽。並內河整船載運。及商人假公行私。與大夥挑販。鹽數甚多。拏獲者。私鹽變價。亦於變價內賞給十分之三。獲鹽不獲人。與人未全獲者。減賞一半。人鹽雖獲。鹽數無多者。亦於變價內賞給十分之二。獲鹽不獲人者。賞給十分之一。倘兵捕圖賞。混拏誣指。並見有私梟。不行上前追獲。以及受財賣放。按例究治。一。令本地文武印汛官弁。互相查緝。如奸徒搶奪鹽店。及鬨鬧場竈等事。 文武官弁。獲犯不及一半。或不獲首犯者。照盜案例參處。平時漫無約束。臨事不即擒拏。有意姑息。致長刁風者。題參革職。該管官不行揭報。一併查參。如整飭有方。鹽引疏銷。私販歛跡。一年之內。無應參之案者。紀錄三次。三年者。准加一級。遇大計之年。必查明無鹽案參罰。方准卓薦。均應如所請。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2日(P.497-2) ○乙亥。革提督衙門白役。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據都察院審訊李長泰首告劉四。因事行賄。刑部 司官周琬。得銀五百兩一案。全係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等。夥同匪類。捏詞誣陷。供証確鑿。又稱番役私用之白役人等。俗名圓扁子。並非額設衙役。亦無定數。每借番役名色。嚇詐生事。若遂其所欲。則將事件消弭。否則告知番役捕治。得受賞銀。飽其谿壑。且往往出銀設計。誘人犯法。民間甚為擾累等語。向來提督衙門番役。及內務府番役。恣行不法。往往遇事生風。戕賊良善。其索詐騙害之惡。不可 枚舉。是以我 皇考特派王大臣等。不時約束稽查。比時稍知畏法歛跡。今則日久廢弛。復逞故智。如李長泰首告一案。即目前之顯然敗露者。其他更不知凡幾。朕又聞得番役等。竟將京城內外地方。各人私自分管。且將六部等衙門事件。各派一人訪查。此則可惡之尤甚者。從來番役之設。不過查捕潛藏之盜賊。逃竄之罪人。與賭博宰牛等類。至於部院之事。自有該管 之大臣。與職司稽察之官員。番役何人。而敢於私自窺伺。以持其短長乎。著步軍統領。嚴行禁止。并將白役圓扁子之類。盡行革退。不許私留一人。致滋閭閻之擾。嗣後倘有被番役等騙害者。准本人赴刑部。都察院。控告。該部院即據實奏聞。朕必將番役嚴審治罪。不稍寬貸。<br> ○又諭。從前八旗虧空著追人員。荷蒙 皇考格外隆恩。屢頒 諭旨。令各該旗查明奏請豁免。嗣經臣工條奏。請將欠帑人員之家產等項。已經開報者。不准寬免。而八旗大臣及參領佐領等。又復辦理不善。種種紛擾。以致 恩施不能下逮。此朕所深知者。即位以來。旗人生計。時廑朕懷。著將八旗應入官之房產地畝。雖經報部。而尚未估價。及八旗已經估價。而尚未交部者。照前所降諭旨。分別情罪。令各該處查明。給還本人。俾其執業。<br> ○又諭。戶 部查奏。八旗復令入官之房屋地畝。共七十二案。俱係從前欽奉 皇考恩旨。已經寬免者。後因該旗大臣。不能仰體 聖意。復令交官。今既查明造冊具奏。著仍給還本人。令其執業。再此項房地內。有於交官後。已經估變認買。及賞給兵丁官用者。若復行徹出。未免滋擾。著該部查明。已經估變認買及賞給兵丁官用之房屋地畝。將別項入官 之房屋。比照間架。地畝比照等次。賞給。倘有不公不均。藉端作弊者。一經察出。定從重究治。餘照所奏行。<br> ○禮部議覆。刑部奏請。如有派委旗員地方官辦理公事之處。按照品級。議定儀注。一體頒行。按會典文武相見儀注參酌。凡一品精奇尼哈番。與府廳州縣相見。照總兵例行。二品阿思哈尼哈番。照副將例行。三品阿達哈哈番。參領。照參將例行。四品拜他拉布勒哈番。副參領。佐領。照都司例行。 五品拖沙拉哈番。並五品官。照守備例行。驍騎校。護軍校。與千總品級相等。隨從差委。自有派往正員。毋庸另議。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3日(P.499-1) ○丙子。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命恩赦後速行結案。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明罰敕法。國之大典。而肆赦所加。原以昭法外之仁也。恩詔之頒。期以息事寧人。使遠邇咸知遷善改過。共為良民。以成太平之治。聞各直省於一切案件。仍行提審駁 審。嚴行酷夾。恣意株連。使無辜之人。困於囹圄。細微之事。刻為鍜鍊。含冤稱屈。所在多有。夫罪名未定。案情未協。或仍有須審詳者。但既非犯在不赦。則斷讞亦易成招。若使合於赦款之人。不得即邀赦免之澤。而以酷刑斃命。或因拖累破家。則後即審明。援赦亦已無及。是朝廷已生全之。而有司故戕害之。藐視功令。殘虐民生。莫此為甚。且頒詔之後。已逾半年。而題結咨結批結之案。尚屬寥寥。遲玩 已極。著刑部即行文各該督撫。速行嚴飭各屬。立即詳慎查明。逐一詳報。歸結省釋。如有仍前濫刑擾累。及擔延滋弊。以阻抑國家德意者。一經察出。罪有攸歸。斷不輕貸。即刑部所有案件。亦應速為剖晰。勿致沉擱。以副朕哀矜庶獄之意。<br> ○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為都督僉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乾隆元年六月上/14日(P.499-2) ○丁丑。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 於義。疏請增陝西省聿丁字號中額一名。從之。<br> ○順天府府尹陳守創。條奏科場事宜。一。鄉會試期。大宛兩縣。先查明各項食用等物時價。造冊報部。承辦之員。照時價採買。一。場內舉子食用。悉按人數報銷。其每場早飯午粥。開米十石之數。應行加增。一。場內支取食物。開具清單。送提調官鈐蓋關防。令內委官登號。仍令內外監試查驗。交總理供給所收發。一。內委官二員。先期領發銀兩。臨時關防 場內。外委官呼應不靈。應將內委官移出一員。在場督催供給。仍將外委官移調一員。入場協理。下部議行。<br> ○兵部議准。山西巡撫石麟。奏請省南大路。平定州與直隸井陘縣交界起。至永濟縣與陝西潼關縣交界止。省北大路。天鎮縣與直隸懷安縣交界起。至保德州與陝西府谷縣交界止。添設墩臺七十八座。營房六百七十三間。煙墩三百八十五個。牌坊七十七座。從之。<br>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 奏請天津。大名。清河。永定。通永。五道所屬河道隄埝民修工程。於每年霜降後。責令廳汛各員。同歲修工程。據實確估。發價興修。下部議行。<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 rewwkko5lb8ff1xtyykhbmzwmlgau50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 0 5796444 7906119 2026-07-02T11:45:14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二十一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二十/]] | next = [[../卷之二十二/]]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16日(P.501-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 790611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二十一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二十/]] | next = [[../卷之二十二/]]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16日(P.501-1)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六月。己卯。命纂三禮義疏。諭 總理事務王大臣。昔我 皇祖聖祖仁皇帝。闡明經學。嘉惠萬世。以大全諸書。駮雜不純。 特命大臣等。纂集易。書。詩。春秋。四經傳說。 親加折衷。存其精粹。去其枝蔓。頒行學校。昭示來茲。而禮記一書。尚未修纂。又儀禮。周禮。二經。學者以無關科舉。多未寓目。朕思五經乃政教之原。而禮經更切於人倫日用。傳所謂經緯萬端。規矩無所不貫者也。昔朱子請修 三禮。當時未見施行。數百年間。學者深以為憾。應取漢唐宋元以來註疏詮解。精研詳訂。發其義蘊。編輯成書。俾與易書詩春秋四經。並垂永久。其開館纂修事宜。大學士會同該部。定議具奏。<br> ○命選頒四書文。諭。國家以經義取士。將使士子沉潛於四子五經之書。含英咀華。發攄文采。因以覘學力之淺深。與器識之淳薄。而風會所趨。即有關於氣運。誠以人心士習之端倪。呈露者甚微。而徵應者甚 鉅也。顧時文之風尚。屢變不一。苟非明示以準的。使海內士子。於從違去取之介。曉然知所別擇。專意揣摩。則大比之期。主司何以操繩尺以度群才。士子豈能合矩矱以應搜羅乎。有明制舉之業。體備各種。如王。唐。歸。胡。金。陳。章。黃。諸大家。卓然可傳。本朝文運昌明。英才輩出。劉子壯。熊伯龍。以後。作者接踵。莫不根柢經史。各抒杼軸。此皆足為後學之津梁。制藝之科律者。自坊選之禁。垂諸功令。而大 家名作。不得通行。士子無由睹斯文之炳蔚。率多因陋就簡。剽竊陳言。襲取腐語。間或以此倖獲科名。又展轉流布。私相仿效。馴至先正名家之風味。邈乎難尋。所係非淺鮮也。今朕欲裒集有明及本朝諸大家時藝。精選數百篇。彙為一集。頒布天下。以為舉業指南。學士方苞。工於時文。著司選文之事。務將入選文。逐一批抉其精微奧窔之處。俾學者了然心目間。用以拳服摩擬。再會試鄉試墨卷。若 必俟禮部刊發。勢必曠日持久。士子一時不得觀覽。嗣後應弛坊間刻文之禁。倘果有學問淹博。手眼明快者。不拘鄉會墨卷房行試牘。准其照前選刻。但不得徇情濫觴。及狂言橫議。致釀惡俗。朕實嘉惠士子。望各精勤厥業。以底大成。尚悉敬體朕意。共相黽勉。<br> ○命外省衙門嚴察吏役。諭。朕惟州縣為親民之吏。自宜廉平不擾。懋著循聲。乃獄訟催科之際。官民情意。易致暌隔。百姓潛受苦累。而無 由自訴者。則以書役之為害甚劇。州縣官不知所以振刷而剔除之也。朕訪聞直省州縣衙門。經承之外。必有貼寫。正役之外。每多白役。聚此數十輩無賴之徒。假託公務。橫肆貪饕。其為小民擾累。何可勝言。故有訟獄尚未審結。而耗財於若輩之手。兩造已經坐困者矣。額糧尚未收納。而浮費於催徵。中飽於蠹胥。已什去二三矣。其餘勾緝命盜。因緣舞弊。遇事風生。株連無辜。賄縱要犯。大率貼寫白 役之為害居多。各直省督撫。務宜嚴飭各該州縣。將所有吏役。按籍鉤考。其有私行充冒者。悉行裁革。設正額書役。實不敷用。不妨於貼寫幫役中。擇其淳謹者。酌量存留。亦必嚴加約束。毋得非時差擾。至於經承正役。務須時刻稽查。倘有壞法擾民之事。立即按律重懲。庶使若輩知所顧忌。不得肆其伎倆。倘或明知故縱。姑息養奸。又或喜其巧於趨承。受其蒙蔽。此則不愛百姓而愛吏役。即屬戕害 吾民之甚者也。為民父母。其忍出此乎。且胥吏之為害。不止州縣衙門已也。凡徵解錢糧。上司書吏。輒向州縣書吏索取費用。因而縣吏假借司費紙張名色。派索花戶。又如徵解漕糧時。糧道衙門書吏。需索縣吏規禮。因而縣吏遂勾通本縣家人。盤踞倉廒。於正額外。多收耗米。稍不遂意。百般留難。遠鄉小民。以得收為幸。守候為艱。不得不飽其貪壑。又聞司院衙門。凡州縣申詳事件。每先發各房書 吏擬批送籤。書吏從此作奸射利。遲速行駮之間。得以上下其手。蓋衙蠹之為擾。自上及下。正不自州縣始也。是在為督撫者。整肅紀綱。立闔省之表率。而監司守令。各奉厥職。互相糾正。則弊絕風清。民安袵席。朕惠養元元之恩意。得以周浹閭閻矣。<br>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南靖縣民張訪妻鄭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17日(P.503-1) ○庚辰。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廣東有屯糧羡餘一項。原係衛所官弁徵收。每正糧一石。收穀三四 石不等。除正米撥支兵糧外。餘穀悉係衛所官弁侵蝕入己。嗣經督撫查出。題報歸公。留備賑糶之用。但屯田糧額。本重於民田。今以一石之糧。徵收至三四石。屯民其何以堪。又聞各省軍田糧額。較之民地亦重。從前軍田畝數原多。嗣後漸次清釐。田主亦屢經更易。而糧石仍輸舊額。自屬苦累。大學士等。可寄信各督撫。詳加確查。將如何定額徵收。並革除額外加徵之處。密議請旨。<br> ○經略苗疆貴 州總督張廣泗。奏請湖廣督撫撥米四萬石。或於湖南近黔各府州縣。存倉穀內碾運。或於湖北襄漕米內。分晰運黔。併粵西巡撫於各府州縣。存倉穀內碾米三萬石。至古州凱里等處。以備兵需。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18日(P.503-2) ○辛巳。吏部議前任河東總督王士俊。審擬已革武生王作孚。及周心傳。鬧堂一案。承審各官。隱匿真情。羅織無辜。請將王士俊革職。得旨。王士俊。著革職。仍留署四川巡撫之任。<br> ○戶部議准。奉 天將軍那蘇圖奏請。將軍衙門辦事官員。照盛京五部司員例。管檔主事一員。每月給公費銀三兩。筆帖式十一員。每員月給公費銀一兩。協領四員。照郎中例。每員月給公費銀三兩。佐領等官十員。防禦四員。照員外郎主事例。每員月給公費銀二兩二錢。驍騎校五員。照司務廳例。每員月給銀一兩五錢。在盛京戶部庫支領。從之。<br> ○以鴻臚寺少卿李鳳翥。為浙江鄉試正考官。侍讀李清植。為副考 官。兵部侍郎姚三辰。為江西鄉試正考官。司業開泰。為副考官。編修孫灝。為湖北鄉試正考官。吏部郎中陳其凝。為副考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19日(P.504-1) ○壬午。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恩賞丁憂翰林余棟。內庫銀五百兩。<br> ○禮部議。暹羅國使臣昭丕雅大庫。代伊國王呈請恩賞蟒緞大袍一二件。又該國造福送寺需用銅觔。欲赴粵採辦七八百觔。查舊例賞賜已有蟒緞蟒紗等物。銅鐵出 洋。久經嚴禁。該國王所請。應毋庸議。得旨。暹羅國遠處海洋。抒誠納貢。除照定例給賞外。著特賞蟒緞四匹。至採買銅觔一項。該國王稱係造福送寺之用。部議照例禁止。不許令其採買。固是。今特加恩賞給八百觔。後不為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0日(P.504-2) ○癸未。給京員養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命官分職。亮采宣猷。固欲各矢公忠。共襄國事。然必俯仰無憂。而後可以專心効職。朕臨御以來。洞知京員俸祿所入。未足供其 日用。深為廑念。祇以量入為出。國有常經。必須籌畫周詳。始可施行久遠。今查得戶部有平餘銀兩。係各省與正供隨解之項。每年約有十六七萬金不等。此項銀兩。在內在外。原存貯以備公事之用者。若即以分給部院辦事之人。作為養廉。於情理亦為允協。著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查明部院各衙門事務之繁簡。官員之多寡。其原有飯銀。已足敷用者。無庸賞給。其不敷者。酌量加添。其向來並無飯 銀者。酌量給與。至翰詹京堂等衙門。雖事務不繁。而淡薄較部院更甚。均當令其一體沾恩。可按數分派。詳悉妥議具奏。再外省武職俸祿之外。尚有心紅紙張。及親丁名糧之屬。而旗員別無養廉。此亦久廑朕懷者。前已加恩。將步軍營之章京等。量給空糧。資其用度。今參佐等員。其有空糧者。無庸賞給外。其未經賞給者。亦應照例分別賞給。以昭朕優恤文武臣工之至意。總理事務王大臣。其一併 妥議具奏。<br> ○禮部議。貴州學政鄒一桂奏。思南府屬蠻夷長官司正長官安守仁。安化縣土主簿楊世正。俱由廩生承襲。廣西學政潘允敏奏。土司徐國丞。由生員承襲。俱呈請一體鄉試。得旨。准其一體鄉試。<br>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請。京口地方。專設千總一員。調撥河兵五十名。責令該千總督領修防。統歸揚河江防河營守備管轄。京口厓岸歲修工程。飭令鎮江府水利通判承管。以專責成。下部 議行。<br> ○賜卹巡哨落水身故廟灣守兵周大奇如陣亡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1日(P.505-2) ○甲申。禁泰山香稅。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自古山川有能出雲雨者。天子秩而祀之。而五嶽之禮尤重。非有朝命。不得致祠。然王立大社。而州黨又各有社禜之祭。則春秋禱賽。庶民各就其所敬信。而竭誠焉。亦禮俗之可以情假者也。泰山舊有碧霞靈應宮。遠近瞻禮者。軌跡相望。必先輸香稅於泰安州。然後許其登山。稅約歲萬金。自前明以 來。相沿未革。朕思東方物之所生。天地盛德之氣之所發也。故傳稱觸石而起。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惟泰山。則春祈秋報。黎庶輻輳。在國家亦宜順達其情。若使力艱於輸稅。而不得登山。非所以從民之欲也。其富民樂施。多寡任意。准守祠人存貯。以修葺舍宇。平治道塗。有司不得干預。諭到即鐫石樹祠。用垂永久。<br> ○命正經界。杜爭訟。諭。朕聞濱海之鄉。土地坍漲不常。田無定址。於是 豪強得恣侵占。而爭端日興。其責在地方有司。熟悉土宜。按制定法。弭釁於未然。而平其爭於初發。則可謂良吏矣。夫州縣有司。非盡不知愛民者。特以田土情形。未能稔悉。不得不寄耳目於吏胥。而滑吏奸胥。又往往與土豪交通。變亂成法。予奪任意。弱肉強食。為厲無窮。訟獄繁興。端由於此。至若沿海新漲之沙。鄰邑互爭。有司又各袒護所屬。益滋紛擾。此皆徇私而未識大體者。朕以天下為一家。 而州縣官。各膺子民之責。亦當體朕之心以為心。又焉忍伸此屈彼。長其奸而導之攘奪哉。前此海濱要地。增設大員彈壓。果其秉公查勘。經理得宜。應即令界址劃然。各歸其產。不當遷延歲月。仍假奸民之便。而使窮黎久致失業也。夫奸豪不懲。則無以安良善。經界不正。則無以杜爭端。該督撫應飭所屬親民之員。毋以姑息怠緩從事。庶令民業各正。而爭訟亦自是少息矣。<br>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 富德疏稱。南陽縣地方復設南召縣治。南陽縣撥換撥歸南召縣地。一百九十四頃二十四畝五分零。南召縣撥換撥歸南陽縣地。三十三頃一畝三分零。其人民戶口。即照撥換撥歸地界。分隸稽查管轄。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2日(P.506-2) ○乙酉。禁百工當官貼費。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聞江浙地方。一應百工技藝。奉官役使。名為當官。久經嚴禁。而地方官並不遵照功令。更兼吏胥從中舞弊。凡有工作。不論公私。總以當官為名。 短發工食。并有竟不給發者。如匠役不能親身應差。則暗中歛錢相助。名為貼費。官則徇私。吏則中飽。種種弊規。累民實甚。夫百工勤手足之力。一日所得。仰事俯畜。僅足資給。何堪私役滋擾。該督撫應嚴行禁止。除公事照例給發工食。不得短扣外。總不許以當官名色。擾累斯民。倘不肖有司。陽奉陰違。或經訪聞。或經題參。朕必將大小官員。分別處分。爾等可寄信該督撫知之。<br> ○鑲黃旗漢軍都統 納穆圖奏。旗人已經賣出房地。令戶部贖還。給與本人。得旨。此項入官墳園地畝。賞還本人。乃朕格外之特恩。今將戶部存留地畝。與撥給莊頭之地畝。徹回給還本人。事屬可行。若將已經賣出之地畝。復行贖回給還。事覺紛擾。即以官地抵還。亦為不便。此一項著八旗照此遵行辦理。<br> ○賞暹羅國王參立拍照廣拍馬嘑六坤司尤提雅菩挨。錦緞。王妃。緞紗。及正使郎三立哇提。二貢使郎曝理哇振。 三貢使坤史璘吥者哪。四貢使文備匹邁底等。緞疋有差。<br> ○賜卹奉差漂溺身故之廣東黃岡協守備余繼祖。如例。<br>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徐聞縣民麥聖清妻陳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3日(P.507-1) ○丙戌。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行月祭禮。<br> ○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遣官祭火神廟。<br> ○命纂修禮書。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三代聖王。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 儀。所以總一海內。整齊萬民。而防其淫侈。救其彫敝也。漢唐以後。粗備郊廟朝廷之儀。具其名物。藏於有司。時出而用之。雖縉紳學士。皆未能通曉。至於閭閻車服宮室飲食嫁娶喪祭之紀。皆未嘗辨其等威。議其數度。是以爭為侈恣。而耗敗亦由之。將以化民成俗。其道無由。前代儒者。雖有書儀家禮等書。而儀節繁委。時異制殊。士大夫或可遵循。而難施於黎庶。本朝會典所載。卷帙繁重。民間亦未 易購藏。應萃集歷代禮書。並本朝會典。將冠婚喪祭。一切儀制。斟酌損益。彙成一書。務期明白簡易。俾士民易守。著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該部。從容定議。<br> ○訓文武官弁和衷。諭。兵民雖分兩途。同屬朕之赤子。全賴地方文武官弁。明曉大體。不存絲毫庇護之見。使民皆安分守業。兵各恪遵紀律。始能彼此安輯。稱朕一視同仁之意。乃文武官弁。克體斯意者頗少。每見文官有意庇民。凡遇兵民互爭 之案。輒指兵丁為生事。而在民之曲直。不甚推求。武弁則有心庇兵。遇有犯違法令。擾害百姓者。並不即將名糧革除。移交有司審理。甚至有代為剖白。以致兵驕民怨。法紀廢弛。設有司執法。反以為有損顏面。心懷不平。似此挾私搆釁。甚非設官治理兵民之本意也。朕思文員通曉文墨者尚多。見理稍明。且係外籍之人。與民尚屬疏遠。私意易除。武弁則半係本地行伍出身。兵其同類。加之平日未 嘗學問。識見淺陋。庇兵之風。尤為難化。嗣後各直省督撫提鎮。及駐防將軍都統等官。務宜嚴飭屬員。一洗積習。倘有仍存私見。袒護兵民者。立即嚴參重處。庶官弁各知和衷。兵民相資為理。而地方共享寧輯之福矣。<br> ○直隸總督李衛。疏陳易州 山陵駐防員役供應事宜。一。易州 山陵。歲約需員役白米一千石。次白米二百石。江米一百石。漕米九千石。行文倉場總督。於 漕船抵津時。豫酌按數截留。該幫領運千總。於天津雇船運至白溝河水次。先將樣米呈送 陵部驗明。由坐糧廳及該管道委員監收後。按數給發。將給過支剩米數。歲底報部。一。截漕水運白溝一帶地方。每年將及起運時。遴委幹員。募夫挑濬淤淺。一。截撥漕糧。遇乾淺水大之時。仍由白溝河起載。陸路至易州。若北河水勢通暢。竟從北河起運。一。天津至白溝 沿河地方。向有營汛。照舊催儹。其霸州。任邱。雄縣。等添設汛房。每汛設兵五名。建房三間。催儹巡查。汛兵於附近各營抽撥。一。雄縣西關橋梁。宜修葺。以便重運停泊。一。白溝河鎮西岸園地。建倉廒二十間。存貯。一。易州城有入官房五十五間。改作倉廒。併於隙地內。酌量添造。一。易州城。白溝河。兩處。各設倉夫看守。一。撥運漕白米石。照薊州之例。每石給耗三升九合。其三色白米。亦照例減半。每石給 耗一升九合。按年造冊奏報。一。 山陵應需祭祀牛羊豆草。並各員役俸餉。俟禮部等衙門題定後。按期題撥。依價採買。一。易州運送米豆草束車價銀兩。照薊。遵。豐。三州縣。准給腳價之例。支給。一。 山陵應需柴炭槽面及冰塊。於司庫地糧存公銀內撥給。一。 山陵祭祀牛羊。日支豆草。併供應包衣禮部兵部葦白柴炭冰塊等項。飭令附近州縣。照例 豫備供應。於辦公銀內動支。均下部議行。<br> ○以漕運總督程元章。署禮部侍郎。松江提督補熙。為漕運總督。<br> ○以高攀桂。為河南河北鎮總兵官。項朝選。為福建建寧鎮總兵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4日(P.509-1) ○丁亥。禁四川私派番民。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四川松潘鎮各番。輸誠効力。恭順多年。朕疊沛恩膏。俾各。休養得所。已將口裏口外本年應納正賦。通行豁免。示朕撫恤遠番之意。茲聞從前各番額賦之外。鎮將各衙門有私自 派收之項。每年收穀。六族。包子寺。元壩寒盻七族。等寨。青稞四百餘石。以為公務之用。又該鎮衙門。收西路峩眉。七布。二寨。熱霧。十二寨。紅土坡。臘。白。三寨。小麥青稞等項。又收所屬各寨折草價之青稞。及紅花。雄溪。雲屯。望山等處關堡折租銀兩。又漳臘營收羊峒。東敗。王亞。寒盻。等寨。疊溪營收梁貢。黃包喇。等寨。大姓。葫蘆。皮袋。等寨。小麥青稞等項。又遇刨挖貝母之年。該鎮及鎮標中營平番營等 衙門。令平番所屬各寨。交收貝母。似此額外私徵。甚為番民苦累。亟宜概予蠲除。以甦番困。嗣後松潘鎮屬番寨。除按年輸納正賦外。一切鎮將衙門。不得絲毫派歛。倘有仍沿陋習。暗中索取者。經朕訪聞。必嚴加治罪。著該撫及提督。遵朕諭旨。嚴行禁革。并通行曉諭各番寨地方知之。<br> ○又諭。從前北路軍需內。有運送科卜多截留察漢叟爾等處。應追腳價銀二萬九千餘兩。雖係商人承領。而起運 之時。全數給發。是以截留之後。在於車駝戶名下著追。已還過銀一萬四千餘兩。尚有一萬四千餘兩未完。朕思車駝戶。較商人更為貧苦。現今大兵既徹。營運無多。完項自屬艱難。且多係並無家產之人。朕心深為憫惻。著將前項未完銀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兩九錢。俱行豁免。又商人趙位侯等。於觀音保運送十八軍需案內。除十二案李成功腳價應行扣追外。其餘數案。多係因公賠累。情節亦 有可原。且該商從前續辦軍需。有節省銀二萬餘兩。著該部查明。即以節省之項抵補。免其著追。<br>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隨疏請。運京錢文。統於廣西府建局鼓鑄。東川錢局。截至乾隆元年春季停止。從之。<br> ○以署山西大同總兵南天祥。為松江提督。<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5日(P.510-1) ○戊子。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查郎阿。參奏前任甘肅巡撫許容。隱匿災荒。營私樹黨。得旨。革職解京治罪。<br> ○以李質粹為直隸宣化鎮總兵。<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6日(P.510-1) ○己丑。 兩淮鹽政尹會一疏稱。兩淮地方。水陸叢雜。陸路車輛頭匹馱載。販運鹽觔。盈千累百。應與水路之船裝。一併嚴禁。其年少婦女。孤行負賣。有關風化。應行禁止。至貧難小民。亦止許各自挑負易賣。不許結隊成群。湊合興販。如過三人以上。仍行查究。至巡船兵役。係緝私所必需。照舊存留。下部議行。<br> ○以國子監祭酒崔紀。為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br>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蘇金壇縣烈女王 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7日(P.510-2) ○庚寅。諭吏部。嗣後同知。通判。知州。知縣。等官引見時。有奉旨以應陞之缺記名者。應俟該省有應陞之缺。爾部奏聞請旨補授。若該員甫經到任。即令陞往他省。則僕僕道途。未免勞費。倘他省有緊要缺出。一時不得其人者。准將此項記名人員奏聞。至於京官記名者。不拘此例。<br>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川陝總督查郎阿奏。軍營倒馬。如已滿五年之限。免賠樁銀者。即以餘馬撥補。止扣皮臟銀 五錢。如未滿年限者。仍按年分賠樁銀。亦即以餘馬撥補。均免其找銀五兩。至各營牧放餘馬。每百匹。准歲報倒斃六匹。多者賠補。應如所請。從之。<br> ○禮部議覆。順天學政崔紀奏。一。生員無抗糧包訟等事。歲底五生互結。應停。一。生員告切已呈詞。先令教官掛號用戳。應停。一。誤課三次詳革。未免太苛。應改正。季考月課託故三次不到者。教官嚴飭。無事故終年不到者。褫革。一。生員牽訟。先革後審。應 停。一。交納錢糧。嚴立三限。今士子欠糧者漸少。應改正。上戶富生。歲底全完。中下貧生。開歲二月四月全完。逾期始行詳革。革後全完。仍准開復。委係赤貧。暫免詳革。一。生員加等擬罪之處。停止。一。完糧後方准收考。應停。一。被褫後不許出境。應停。從之。<br>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 太廟。齋戒三日。<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8日(P.511-1) ○辛卯。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外省知縣。由正途出身。任內無參罰者。按其資 俸行取來京。以主事補用。其有廉明公正之員。或因公罣誤。與例不符者。亦准督撫保題。此古三載考績之意。所以簡賢能。錄功最也。但各部主事。設有定額。一年之中。出缺無幾。又有應補之人。則行取來京之員。挨班選授。三年內必不能用完。而下次行取之期又至。日積日多。勢將有遲至四五年不能得缺者。朕思此等人員。服官供職。著有成效。故特予行取以優待之。今令其遽離原任。需次選曹。 在彼既不免守候之苦。而外任轉少一諳練之縣令。殊為可惜。所當酌量變通者。嗣後行取屆期。該部將合例之人具題後。知會督撫。照武官保舉註冊之例。仍留本任辦事。俟單月缺出。按俸銓補。得缺之後。給咨引見。再赴新任。庶各員不至去官守選。轉多壅滯之虞。而外吏得以駕輕就熟。仍司牧民之職。其如何定例之處。著交吏部詳晰妥議具奏。<br> ○裁五城巡檢。諭。國家設 官。所以寧人也。京師為輦轂之地。五方之人。雲集輻輳。是以於五城分命滿漢御史。及兵馬司正副指揮吏目等官。糾察而稽查之。又有步軍統領。專掌九門巡捕。營員查匪類。緝盜賊。察賭博。等事。犯者。輕則自行懲治。重則送部究擬。立法亦綦詳矣。嗣以外城街巷孔多。慮藏奸匪。各樹柵欄。以司啟閉。因而設巡檢官數十員。於在京考職候選雜職人員內。揀選補用。此等之人。本係微職。一膺斯任。妄 謂得操地方之權。所用衙役。率皆本地無藉之徒。望風應募。遂於管轄之內。欺詐愚民。遇事生風。多方擾累。甚至卑陋無恥。散帖歛分。苛索銀錢。官役分肥。於地方並無查察防範之效。而司坊各官。反得推諉卸咎。又安用此冗雜之員也。著將巡檢概行裁革。其柵欄仍照舊交與都察院五城。及步軍統領。酌派兵役看守。至裁退之各巡檢。著都察院分別等次。交部酌量補用。其未補者。仍歸伊等原班 銓選。<br> ○命查勘江南江西被水鄉村。酌免本年額賦。<br> ○命侍讀李清植。編修張若靄。以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br> ○直隸總督李衛。遵旨詳議。一切新舊營田。交各該州縣管理。如本任事務匆忙。即委所屬佐雜協辦。並飭各該道府廳州稽察督理。其續報營田。借給工本。以及水田改旱。應行事宜。俱由本屬府廳州申詳該道核轉。再令該道等勸導查察。如州縣實力督課。三年之內。著有成效出色者。各 該道府廳州詳司核保照卓異例。不論俸滿即陞。倘因循作弊。即行揭報。濫舉徇庇。亦即查參。又營田州縣內。如豐潤。霸州。天津。永年。新安。玉田。文安。大城。磁州。等九州縣。或營田數少。或治大事繁。嗣後缺出。於現任州縣內。揀選才具優長。熟悉水利之員。題調。下部議行。<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下/29日(P.512-2) ○壬辰。訓直省督撫糾劾察訪之弊。諭總理事務王大臣。督撫為封疆重臣。一省數千里之間。吏治民生寄焉。所以激濁揚清。風示 群吏者。莫要於糾劾貪暴刻深苟且昏惰之守令。所以移風善俗。綏靖良民者。莫要於訪拏地棍衙蠹。生事不才之生監。然是二者。真知確見而盡得其實。其道甚難。何則。督撫所以寄耳目者。不過二三投契之監司。或朋好族姻。及多年相信之家僕。凡人公正無欲。忠信不欺。而才智又能不為人所欺者。千百中無十一。倘寄耳目非其人。則將以除奸而轉為售奸之藪。將以剔弊而適開叢弊之門。其 顛倒枉直。擾害閭閻。有不可勝言者。蓋守令之巧詐者。多工於掩飾周旋。而安靜悃愊。清白自守之吏。率不能迎合監司。彌縫督撫之左右。苟寄耳目者。以私意為愛憎。以毀譽為公評。漫聽浮言。捏搆條款。督撫信為誠然。或且惟恐不然。則彈章朝上。眾口夕譁。縱復自悔。孰能認過。深文苛法。務實其事以自直。朕所前聞。往往若此。至於劣生棍蠹。訪聞不實。片紙發行。即時扭解。縱能虛心體察。昭雪釋 除。而其人已身殘家破矣。又况箠楚之下。何求不得。誣証屈服者。沈冤豈能更白乎。夫政貴有經。事求得實。督撫果能公忠體國。實意為民。於所屬守令。平日訟獄催科。馭吏臨民之實跡。一一留心而察之。其人之明暗公私仁暴。十可八九得。然後驗以民情之嚮背。酌以眾論之參差。則舉劾自無大謬矣。至於劣生棍蠹。剝蝕地方。良懦編氓。莫不痛心切齒。特無力首告。恐轉為所害耳。如果諄切曉示。 凡被害之家。許據實上控。不以越訴格而不行。立即親提證據。審實無虛。重懲不貸。其誣告者。罪亦如之。則法在必行。民知可信。將宿惡寒心。朋奸歛跡。既無用以蜚語流言。循訪拏之故事。而懷怨挾讎。欲相傾陷以快其私者。更何以逞焉。繼自今各直省督撫。宜爭自砥礪。布實德於斯民。以無負朕委心倚任。俾專制一方之至意也。<br> ○吏部議覆。浙江道監察御史八時泰奏稱。滿洲舉人進士出身之 中書主事以上等官。陞用翰詹衙門。如係熟練部務之員。該堂官奏留辦事。無庸開缺。其不行奏留者。照例開缺。蒙古官員降調。降至從七品以上者。以原銜借補中書。降至八品以下者。以原銜借補司務。情願補筆帖式者。於考取各項筆帖式輪用一次之後。補用一員。應如所請。從之。<br> ○是月。直隸總督李衛奏報。雨雹損傷莊村。並督捕蝗蝻情形。得旨。今年直隸三春雨澤。可謂浩蕩 天恩。入夏以來。雖已得雨。而尚欠霑足。初二之雨。今復隔七八天矣。朕日夜望雨。殊覺憂鬱。若十日內不雨。則年成減幾分矣。且有蝗蝻之災。豈吾君臣措施。有所剌謬乎。<br> ○又奏。易州恭建 山陵。一路橋梁。豫為完備。其長新店街道。照依盧溝橋街口。鋪蓋厚石大版。一律坦平。得旨。好。卿委員作速辦理。一面報部。一面動項趲修可也。<br> ○又奏。泰寧鎮官兵衙署營房。雖分 官員兵丁。自行居住。原為守護 山陵億萬年永遠之計。初建時。必須詳慎經理。向背合宜。請令該鎮會同欽天監。於梁各莊等處。就近選擇。得旨。著照所議行。仍將此旨。知會總理工部怡親王等。令其協同辦理。<br> ○又奏。巡查鹽梟情形。得旨。此事阿揚阿並未陳奏。卿但盡心辦理。若果問心無愧。他人之萋菲。豈能動朕。是以朕之保全諸臣。皆諸臣之自保全也。何則。朕豈能以己之好惡。為朝 廷用人去取之章本乎。<br> ○江南總督趙宏恩奏。江南徐州。江西贛州等處。被水情形。得旨。被水州縣如此之多。淹斃人口。亦復不少。此皆我君臣政治失宜。上干 天和之所致也。若視以為泛常。而於賑卹之間。再復不盡心辦理。則所謂不具人心者矣。<br> ○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奏請。寧紹台道趙侗斆。調補鹽驛道。得旨。照卿所請諭部矣。浙省鹽務。未 能整頓。誠如卿所云。朕思能整頓之人莫若卿。而整頓之法。莫若不避勞而不避怨。若云恐於國課有虧。不妨據實奏來。朕為民有所不惜也。前已降旨。令大學士等轉傳矣。<br> ○經略兼管貴州巡撫事。湖廣總督張廣泗奏。黔省雨水情形。夏田收成分數。得旨。黔省兵革之後。自當加意撫綏。雖豐收尚當接濟。而況歉收乎。<br> ○又奏。安插逆苗家屬。得旨。覽。擒拏逆苗家屬。分散他鄉者。如此之多。朕心殊覺 不忍。然亦係伊等之自取。而卿揚國之威。如此辦理。亦出於無可如何而已。<br> ○又奏。辦理沿江一帶苗寨情形。得旨。覽。一切善後事宜。惟在卿籌度萬全。悉心詳議。俾新疆奠定。永靖苗氛。切不可有欲速之志。朕前次之數降旨催促者。原恐將士之不努力行間也。今大局已定。惟有諭卿不必欲速。愈加周詳慎重。則愈可永久寧謐。至於徹兵之議。雖緩至今冬來春俱可。朕不惜費也。馮光裕條陳一摺。 頗可資採擇。至於招漢人以變苗習一條。尚當斟酌。卿其誌之。<br> ○吏部尚書。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於義奏。田禾被雹情形。得旨。被災窮民。所當加意賑卹。勿致失所。<br>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貽直。湖南巡撫鍾保。奏酌撥湖北武漢等屬。倉貯捐穀。碾米五萬石。湖南常衡等屬。倉貯捐穀。碾米五萬石。運至常德。轉運沅州。俟黔省需米。即差員轉運。似屬捷近。得旨。辦理甚屬妥協。<br> ○江西巡撫俞 兆岳。奏報雨澤調勻。得旨。忻慰覽之。但江西亦頗有被水之處。豈可過為誇耀之詞。<br> ○湖南巡撫鍾保奏。長沙府所屬。山水漲發情形。得旨。此等賑卹。乃濟民間目下之急者。若待奏請。則緩不濟事矣。此等頌聖之詞。朕殊厭觀。<br> ○河南巡撫富德奏。救荒之策。止憑社倉冊籍。尚未盡善。請令各該地方官。每於冬間春初。點查保甲時。即將逐戶男婦大小名口。填註冊內。則無事之日。貧富已按籍而瞭如 指掌。設遇賑濟。自無脫漏。而胥役之浮冒侵漁。均無所容其伎倆。得旨。此事已遍密諭各省督撫。原各令其因地制宜。以期有利而無弊也。可照汝此議。先行於豫省。一二年後。俟有成效。他省若不如此。則朕再降諭旨耳。<br> ○又奏賑務辦竣。得旨。似此散賑之報。應將從何日起。至何日止。目下可以足食。不賑亦不至於飢餓。然後謂之周詳辦理也。第云散過若干。令朕如何批示。<br> ○河南按察使隋人鵬 奏。巡撫富德。吏治廢弛。操守難信。定例故違。紛更滋弊。四款。得旨。撫臣之去留。豈汝等藩臬一摺。所能搖動朕聽哉。能贊助者。竭力贊助之。不能贊助者。虛心平氣。聽撫臣之自處。若撫臣有大過。亦終不能逃朕之洞鑒也。若此摺之奏。功過居半。何則。富德之器。原非朕十分賞識也。但汝若一字不密。則是自取罪戾也。<br> ○又奏。淮寧。商水。等縣。河水泛溢情形。得旨。是。地方水旱之事。即不成災。亦必如此 直陳無隱。方是。<br>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雨澤情形。得旨。覽。大同所屬。若有應行賑濟情形。必早為奏聞。方於事有益。<br> ○陝西巡撫碩色奏報武功縣被水情形。得旨。覽。被災之民。雖甚小之灾。而撫卹亦不可疏忽。<br>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增城縣。嘉應州。雨水湧漲。及潮州壩岸坍卸情形。得旨。被灾難民。加意撫卹。勿致一人失所。<br> ○廣西巡撫金鉷密奏。奉旨逮問原任湖廣提督董芳。謀勇忠直。可備國 家緩急之用。得旨。國家以賞罰馭群臣。豈汝淺劣小才。所能窺其萬一哉。<br> ○稽查歸化城軍需工料給事中永泰奏。患病請回京調治。得旨。稽查歸化城之御史。著停止發往。永泰既經告病。著解任。病痊時帶領引見。<br> ○江南蘇松鎮總兵陳倫烱奏。西密里也一國。在噶爾旦之西。與大西洋等國毘連。請免其額外加一之稅。欲得西洋諸國之夷心。使相勸勉。得旨。此奏知道了。朕不過試看汝識見何如 耳。國家撫綏四夷。自有大綱。非細微之事。可以用一時聰明者也。<br> ○山東兗州鎮總兵索建功奏。客商雇覓保標之人。起程時將各保標人年貌籍貫。馬匹鎗刀。並來往何處。一一驗實。記案。發給路照一紙。以備沿途查驗。得旨。此事殊屬紛更。恐將來無保標者矣。至於緝盜安良。全在汝等地方大員之責。不在防範之多端也。<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一 9od6ld1s479hy6zl86a7357xqv0xrfg 清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 0 5796445 7906120 2026-07-02T11:52:18Z Lushuyeh 5146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二十二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二十一/]] | next = [[../卷之二十三/]]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日(P.517-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 790612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 section = 卷之二十二 | author = 慶桂 等 | previous = [[../卷之二十一/]] | next = [[../卷之二十三/]] | notes = }}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日(P.517-2)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內大臣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隨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 上諭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隨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誥內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鏞等奉 敕修<br> 乾隆元年。丙辰。秋。七月。癸巳朔。享 太廟。 上親詣行禮。<br> ○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2日(P.517-2) ○甲午。 上御乾清宮西暖閣。召入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等諭曰。朕受 皇考付託之重。踐阼以來。兢兢業業。無刻不以敬 天勤民為念。宵衣旰食。日理萬幾。務期海宇乂安。庶政咸理。仰副我 皇考付託得人之聖心。以綿 宗社無疆之慶。朕思宗社大計。莫如建儲一事。自古帝王即位。首先舉行。所以重國本而定鴻基也。朕即位已逾半載。而未經降旨者。並非不稽古典。而視此事為緩圖。良以後世人心不古。往往有因建儲太早。以致別生事端者。或本人恃貴驕矜。漸至失德。或左右逢迎謟媚。誘引作非。甚且有奸宄之徒。窺伺讒搆以搖動之。是以 皇祖當日。於建儲一事。大費苦心。及授神器於我 皇考時。一言而定萬世之業。我 皇考御極之元年。 聖心即默注朕躬。不肯宣布中外。而傳集諸王大臣九卿。特加訓諭。 親書密旨。收藏於乾清宮正大光明扁額之後。此我 皇考監古宜今。寶愛玉成之妙用也。今朕當春 秋方盛之時。皇子年齒。又尚沖幼。揆之事勢。雖若可緩。而國本攸係。自以豫定為宜。再四思維。惟有循用 皇考成式。親書密旨。照前收藏。在我 皇考神明化裁。創舉於一時。而朕繼志述事。踵行於今日。此乃酌權劑經之道。非謂後世子孫。皆當奉此以為法則也。將來皇子年齒漸長。日就月將。識見擴充。志氣堅定。萬無驕貴引誘之習。朕仍應布告天下。明正儲貳之位。 若夫以建儲為嫌忌而不肯舉行者。此庸主卑陋之見。朕所深鄙者也。今傳集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等。面降此旨。非謂諸臣不知朕心。必俟朕之諄諄告諭也。誠恐天下讀書泥古者。以朕不早建儲為疑。用是特為宣曉。如有拘牽舊制。復行奏請者。著該衙門將奏章發還。今日朕親書密旨。著總理事務王大臣。親看宮中總管太監。謹收藏於乾清宮正大光明扁額之後。<br> ○刑部議准。浙江按察使胡 瀛奏。請定捕役豢竊殃民。照常人竊盜之罪加重。從之。<br> ○以諭德嵇璜。為陝西鄉試正考官。檢討阮學浩。為副考官。吏部侍郎孫嘉淦。為江南鄉試正考官。御史單德謨。為副考官。<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3日(P.519-1) ○乙未。諭。湖南沅州。接壤黔省。黔民被苗擾害。就食於沅州者甚多。且該州上年收成稍歉。米價昂貴。除已降旨。將雍正十三年應徵錢糧及耗羨。全行蠲免外。今再沛恩膏。將乾隆元年應徵額賦。及耗羨銀兩。全行豁免。著 戶部即速行文該督撫等知之。<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貴州苗疆。已經張廣泗料理就緒。但黔省苗民雜處。如仲家青苗種類甚多。皆係久入版圖。沾恩向化者。近聞該省訛言。暗相傳說。云俟古州事竣之後。大兵回黔之日。欲將仲家等苗。盡行𠞰捕。以致苗民疑懼不安。此皆奸民乘機嚇詐之故。地方官雖出示曉諭。終懷疑懼等語。此朕得之風聞者。如果有其事。張廣泗可即傳朕旨。出示曉諭。以安 守分熟苗之心。若傳聞未確。亦即據實回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4日(P.519-2) ○丙申。 上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諭。兩淮鹽務內。有從前江廣口岸匣費。收受人員數目。及甲乙兩綱。上下兩江各官。收受規禮銀兩。歷年既久。人多物故。前據督臣趙宏恩等。題請免追。比經戶部議令造冊送部核奪。朕思此項陋規餽送。皆在昔年未定養廉之前。今事隔多年。授受之人。 又多陞遷事故。不但銀兩難追。即造冊亦無確據。不足憑信。徒滋地方之紛擾。著加恩悉行寬免。并免其造冊送部。該部可即行文兩淮鹽政衙門知之。<br> ○諭大學士張廷玉。從來經理鹽政。以緝私為要。蓋緝私所以懲奸。懲奸所以安良。故必使梟徒斂跡。而民間毫無擾累。方不負國家立法之本意也。江南鎮江瓜洲一帶。為淮浙引鹽毗連之地。惟恐淮鹽過江。故巡查最為嚴緊。近聞督撫提鎮等。俱 疊檄該地方文武官弁。督率兵役。各路緝捕。而。江浙督提等。又專差武職。帶兵會同文員查拏。此在懲治巨梟之道。固應如是。但兵役四出。豈能保其盡皆守法奉公。倘約束稍有不嚴。稽查稍有未到。或借端生釁。或恐嚇鄉愚。或賄縱巨奸。而株連良善。或指使詐騙。而貽害富民。大有關於地方民生。不可不防微杜漸也。爾可密寄信與總督趙宏恩。大學士嵇曾筠。令其留心體察。切加約束。務使官弁 兵役。實力奉行。不得生事滋擾。並飭巡查各員。隨地隨時。宣朕惠養萬民之意。俾愚頑改惡。良善安居。並令趙宏恩等。將朕此旨。密諭蘇州巡撫。及該管提鎮等。一體遵行。<br> ○工部議准。福建巡撫盧焯奏。福州等府屬各縣。城垣城樓。關係保障。有未修建者。請撥銀二萬七千一百餘兩興修。從之。<br>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章邱縣民劉大興妻。張氏。雲南楚雄縣民丁成康女。丁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5日(P.520-1) ○丁酉。諭。地方偶有 水旱之事。凡查勘戶口。造具冊籍。頭緒繁多。勢不得不經由胥役里保之手。其所需飯食舟車紙張等項費用。朕聞竟有派累民間。並且有取給於被災之戶口者。若遇明察之有司。尚知稽查禁約。至昏憒庸懦者。則置若罔聞。益滋閭閻之擾矣。嗣後直省州縣。倘遇查勘水旱等事。凡一切飯食盤費。及造冊紙張各費。俱酌量動用存公銀兩。毋許絲毫派累。地方。若州縣官不能詳察嚴禁。以致胥役里 保。仍蹈故轍。舞弊蠹民者。著該督立即題參。從重議處。該部即通行曉諭知之。<br> ○吏部等衙門議准。署寧古塔將軍都賚議覆。副都統巴爾岱條奏。請裁白都訥地方新設長寧縣。所募民人。附近歸永吉州安插。其牛馬雜稅等項。交副都統徵收。從之。<br> ○戶部議准。廣東巡撫楊永斌奏。番禺。歸善。二縣。添建常平倉六座。從之。<br> ○兵部議准。馬蘭口總兵官永常奏。 陵寢重地。防護宜周。左營窄道子一汛。額設把總一員。兵二十名。地廣兵少。右營楊樹溝一汛。額設把總一員。兵四十名。地小兵多。應將楊樹溝之兵。撥給二十名與窄道子。又該鎮巡查。與他鎮不同。請嗣後出口巡查。不拘次數。亦無庸督提代題。以致遲誤。一面摺奏。一面即行前往。從之。<br> ○刑部議覆。臣部尚書傅鼐奏。請敕法司將故勘平人之律。及從前比照之例。詳加酌改。不得朦朧援引。應如所請。 嗣後承審官吏。凡遇命盜案。如將平空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挾讎故勘致死者。依懷挾私讎。故勘平人。因而致死律。擬斬監候。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官吏起意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誣扳。因而刑訊致死。後經被害之家告發。或上司查出。此等不法官員。因私圖貪婪。戕賊民命。亦與懷挾私讎者無異。應並照懷挾私讎。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至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已見。刑 訊致斃者。應依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在官人犯。不應拷訊。任性疊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連 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後。因病死者。均依邂逅致死律。勿論。再如奸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囑。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照失察例議處。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因而疊夾致斃。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懷挾私讎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嗣後各衙門定擬 此等案件。務宜細心參酌。毋縱毋苛。倘不按實具題。各含糊照覆。以致輕重失平。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別治罪。從之。<br> ○命分辦糧運知州范清曠。到京時赴部引見。<br> ○ 昭陵總管江米告休。以鑲黃旗頭等侍衛侍衛班領德祿。為昭陵總管。<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6日(P.522-1) ○戊戌。刑部議覆。署兵部侍郎王士俊奏。侵盜錢糧。有原非入己。照侵盜擬罪。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應如所奏。除臣部此 等案件。另行查辦外。應行文各旗省。將此等人犯。不必計銀數多寡。酌奪該犯情節。可否免罪。咨送臣部查核具奏。又虧空軍需。亦應如所奏。除實在侵蝕。希圖肥己。指名冒銷。借端剋扣。罔利營私。以致軍需虧空。不准免罪外。其有實係軍需中之挪移。及報銷到部。如何核減。並已經准銷。又核減不准開銷。著落賠補之處。應行文各該旗省。咨報戶部查明。會同臣部核奪。具奏請旨。從之。<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7日(P.522-1) ○己亥。飭督 撫籌畫糴糶便民之策。諭曰。積貯平糶之法。原以便民。乃聞各省州縣。於倉穀出入。竟有派累百姓者。當出糶之時。則派單令其納銀。領穀若干。及買補之時。則派單令其納穀。領銀若干。納銀則收書重取其贏餘。納穀則倉胥大肆其勒抑。甚至以霉爛之穀。充為乾潔。小民畏勢。不敢不領。惟有隱忍賠累而已。更有山多田少之地。產穀無多。而該地方官。不能向他處採買。但按田畝冊籍。核算發價。派 令百姓將田畝歲收之穀交倉。絕不為民間計及蓋藏。至有十餘畝之田。而亦責其承買穀石者。在附郭居民。去倉廒不遠。尚可就近轉輸。至於遠鄉僻壤。離城或百里。或七八十里之遙。亦一概令其領銀納穀。小民肩挑背負。越嶺登山。窮日之力。始至交納之所。而奸胥蠹吏。又復任意留難。及平糶之日。而窵遠鄉村。更不能均霑實惠。是徒有轉運之苦。而不獲蒙積貯之益。夫良法美意。行之不善。流 弊種種。其作何變通之法。使閭閻實受糴糶之益。而無有擾累。各該督撫大吏。當悉心籌畫。令有司實力奉行。以副朕愛養斯民之意。<br> ○又諭。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鎮遠。思州。黃平。施秉。餘慶。青溪。玉屏。等府州縣。於本年四月後。或被水災。或遭冰雹。雖山溪水漲。涸不待時。冰雹所過。僅一二里。而此一帶之田畝民房。多遭傷損。已委員星赴各處查勘。動撥銀兩。即行散賑。竭力撫綏等語。黔省地方。 上年被逆苗之擾。今鎮遠思州一帶。又有被水淹沒之處。朕心深為軫念。著該督張廣泗。加意撫恤。嚴飭各該地方官。實力撫綏。務使被災民人。不致失所。至黔省應徵錢糧。上年已蒙 皇考聖恩。將通省錢糧蠲免一年。其被擾之處。蠲免三年。今該省又有被水處所。而通省民人。辦運軍需等項。未免生計維艱。著再加恩。將乾隆元年分。通省應徵錢糧米石耗羨。概 予蠲免。該督張廣泗。即通行曉諭。咸使聞知。再黔省自上年軍興以來。先後已撥解帑銀二百萬兩。雖現今軍務漸竣。而善後事宜。及目前賑恤。尚在需費。即使已經敷用。而該省藩庫。亦應富餘儲蓄。以備緩急之需。著該部再撥銀六十萬兩。解送黔省。毋得遲緩。<br> ○禮部等衙門題。 泰陵設立官員。鑄造關防。辦理祭祀。一切事宜。除守護貝勒。公。大臣。官員。侍衛。已奉旨派出。 其內務府。應設總管一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一員。內管領一員。內副管領一員。膳房總領二員。茶房總領一員。由內務府具奏外。其筆帖式二員。由吏部補放。鑄造 泰陵修造關防一顆。令內務府總管掌管。禮部。應照例設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於現在各部郎中員外內揀選。引見補放。讀祝官二員。贊禮郎四員。應半於太常寺現在熟練人調補。半由太常寺揀選。送吏部補放。筆帖式四 員。交與吏部補放。由禮部鑄造 泰陵奉祀禮部關防一顆。於派出大臣內。開列請旨。派一員掌管。承辦一切祭祀事務。工部。設郎中一員。於工部熟諳工程郎中內揀選。員外郎一員。亦於現在各部員外郎內揀選。引見補放。筆帖式二員。由吏部補放。鑄造 泰陵管理修造事務關防一顆。亦於大臣內派一員掌管。承辦一切工程事務。兵部。照例設總管一員。副總管二員。於應陞官員侍衛內 揀選。引見補放。鑄造 泰陵看守山河關防一顆。令總管掌管。筆帖式二員。由吏部補放。每旗。防禦二員。由兵部於應陞人員內揀選。引見補放。八旗披甲人八十名。由各旗挑選派往。每旗拴馬一匹。總管親隨披甲人一名。其各項吏役夫匠莊頭園頭人等。及應支錢糧。撥給園地緞布。祭祀所用祭品。祭器。牛羊。官員房屋各條。俱恭按 孝陵各 陵規制。逐一敬謹會同詳議。進呈御覽。得旨是。依議。<br> ○兵部議准。經略兼管貴州總督張廣泗奏。新設之永豐州知州。州同。州判。三處。文移往來。必須舖兵遞送。請於羅斛至大坡打苗各處。共設二十一舖。每舖設兵二名。共添舖兵四十二名。改轄之荔波縣。額設舖兵十二名。該縣只應立四舖。共需舖兵六名。其餘六名。撥歸獨山州之羅寨等處安設。再於獨山州城。深河。兔場。三處。各設舖兵二名。共添 舖兵六名。除多餘舖兵改設外。共添舖兵四十八名。其工食照例支給。從之。<br> ○工部議准署蘇州巡撫顧琮等條奏海塘善後事宜六款。一。松屬自上海連寶山縣境土塘。勢甚單薄。舊寶山一段。長三百餘丈。更當頂衝。急宜加幫。就近於長。元。吳。三縣失業遊民內。雇募九十人。每名給與布衫布褲各一件。日給工銀四分。每三名。以一役統之。每三十名。令外委一員彈壓。每日亦給飯食銀三分。令其趕 築。以備伏秋大汛。其餘。於今冬農隙。次第培修。一。寶山縣對江墩一帶未築土塘。計八百餘丈。經前撫臣喬世臣題准修築。此地急宜興修。再松屬土塘。頂面高寬不同。而底寬處均屬五丈。除塘身占立外。內外各止一丈五尺。形勢陡削。請嗣後歲修土塘。如塘頂加高一尺。塘面應幫寬二尺。塘底應幫寬四尺五寸。此四尺五寸之數。塘內止須坡開一尺五寸。塘外坡開三尺。以禦潮水搜刷。寶山補築。 即照此合算。一。寶山縣護城土圩。四千二百餘丈。係上年民力自築。卑薄不足捍禦。應每年相度潮汛情形。入於塘工歲修內估培。一。寶山等處應築土石塘岸。就近取土。田既挖廢。額賦仍舊。小民賠累難堪。請令各該縣。將先經修築挖廢田畝實數。并應豁課則。詳題請免。嗣後塘工有需取土處。田畝給價。錢糧即行豁除。至現在已未挖廢地畝。既為歲修取土。所產花禾蘆葦等項。不便仍令業戶辦 糧。應交塘長管理。每年所得花息。勘估定額交官。以為歲修塘工。修葺堡房。及工食之用。歸本案題報。一。內外土石各工綿長。須大員彈壓。應照浙江塘工。特設兵備道之例。添設海防道一員。駐松太二屬適中之地。專管海塘歲修工程事務。將原管塘工之同知。州同。各官。資其調遣。遇緊急時。於熟諳工程人員內。酌量選委。其衙署查撥改建。吏役照例召募。再外護塘工。亦應照例添設塘長守護。一。 松太二屬田地。全資潮水灌溉。所有支河小港。如招賢涇。鹽鐵塘。等處。八十餘道。皆係勘明應行修浚。但民力不齊。尚未一律深通。今塘工既專設道員。則水利之事。應一併令其辦理。從之。<br> ○命禮部侍郎程元章。暫署吏部右侍郎。<br> ○停止稽察歸化城御史。<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8日(P.525-2) ○庚子。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申嚴科場舞弊之禁。諭曰。國家三載賓興。擇經明學優之士。登之賢書。以 儲任用。典綦重也。而京師首善之區。南北貢監。輻輳觀光。更當樹厥風聲。以立四方之準。從前北闈滋弊。相習成風。及我 皇考御極。釐剔廓清。每當大比之年。於司衡分校各官。慎重遴選。杜絕弊端。訓飭士子。提撕防範。使皆循守規矩。無敢生事。以故十餘年來。科場肅清。士氣安靜。實為向時所未有。但恐積久法弛。人情生玩。雖苞苴賄賂。未敢即行。而或採虛聲以收人望。假援引以市私恩。 以為薦拔之人。既係寒士。又有文名。推挽游揚。並非受賂者可比。不知糊名易書。乃朝廷取士之律令。設防維不謹。暗通關節。則考官得以營私。舉子得以倖進。不畏刑法。不安義命。豈惟獲罪於君。抑亦獲罪於 天矣。亦思科舉大典。乃為國以樹人。始進不正。人品早已不端。國家亦安所用之乎。考官奉命掄材。不能登選公明。乃罔上舞弊。以奸國法。無論自困噬臍。即令彼清夜捫心。又何以 自容乎。朕臨御方始。特開恩科。深期士風醇茂。人才日興。亦望爾臣工。恪恭厥職。各知自愛。以襄盛典。自今以後。凡與校文之任者。務各痛洗舊習。杜絕請託之私。矢慎矢公。無負朕之簡用。倘有絲毫未改。不能謝絕親友情面。勾通關節者。國法具在。朕不能為若輩寬也。至於士子。讀書稽古。將以應嘉賓之選。尤宜立品端醇。居心恬淡。豈可奔競鑽營。妄生憤懣。與不肖無賴之徒相等耶。倘有場前鑽 剌。豫報元魁。及榜後生事。捏造歌謠。為人心風俗之害者。著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御史。密訪嚴拏。按法治罪。以昭尚賢簡不肖之典。<br> ○定山東曹。泰安。二州改府學額。曹州府學。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廩。增。各額設四十名。選拔二名。新設附府之菏澤縣。取進文童。二十名。武童。十五名。廩。增。各額設二十名。選拔一名。泰安府學。及新設附府之泰安縣。皆如之。餘所屬各州縣。從前所增之額。仍撥歸 原額取進。<br> ○追卹進藏。於喀拉烏蘇陣亡之二等侍衛諾里爾達等。及坐臺陣亡員弁。襲廕祭葬各有差。<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9日(P.527-1) ○辛丑。永除新疆苗賦。諭曰。貴州古州等處苗眾。從古以來。未歸王化。我 皇考世宗憲皇帝如天之仁。特允督臣所請。不忍棄置帡幪之外。遂因伊等俯首傾心。輸誠歸順之切。收入版圖。使得沾濡德澤。共享昇平之福。原非利其土地民人。為開拓疆圉之舉也。即如從前所定糧額。本屬至輕至微。不 過略表其向化輸租之意。俟數年之後。原欲并此加恩寬免。此 皇考撫恤苗民之聖心。向朕與諸王大臣。曾經再三宣諭者。詎苗眾生性。反覆靡常。於上年三四月間。騷擾內地。并勾引熟苗。攻掠城池。燒燬村落。百姓被其荼毒。兇惡頑梗。法所必誅。是以遣發大兵。分路進討。𠞰撫兼施。其中肆逆抗拒者。或就誅夷。或被擒獲。而脅從附和之苗寨。又各擒縛為首之犯。相率投赴軍 前。呈繳器械。悔罪歸誠。軍務漸次告竣。朕思此等逆苗。孽由自作。固王法所當重懲者。而在 皇考與朕視之。則普天率土。皆吾赤子。此特赤子中之不肖者耳。今身罹刑辟。家口分離。朕心仍覺不忍。且現在就撫苗眾。多屬脅從附和。其中尚有並未從逆。始終守法之各寨。均當加意撫恤。俾得生養安全。因思苗人納糧一事。正額雖少。而徵之於官。收之於吏。其間 經手重疊。恐繁雜之費。或轉多於正額。亦未可知。惟有將正賦悉行豁除。使苗民與胥吏。終歲無交涉之處。則彼此各安本分。雖欲生事滋擾。其釁無由。况蠲免新疆苗賦。原屬 皇考聖意。朕此時當敬謹遵奉。見之施行者也。用是特頒諭旨。著總督張廣泗。出示通行曉諭。將古州等處新設錢糧。盡行豁免。永不徵收。伊等既無官吏需索之擾。并無輸糧納稅之煩。耕田鑿井。俯仰優游。永為天朝良順之 民。以樂其妻孥。長其子孫。苗眾亦具有人心。豈有舍袵席而蹈湯火之理。至於建立營汛。分布官兵。乃國家定制。原以詰奸禁暴。安戢善良。各省內地且然。况苗疆險要。防範尤不可不嚴。且設兵之意。所以禁約漢奸。播弄搆釁。又以查察熟苗。私入勾引。朋比為奸。非特以新附之苗為不可信。而以重兵彈壓之也。其設兵事宜。仍著總督張廣泗。遵照前旨。悉心妥議辦理。至駐守弁兵。均當謹守法度。不 得借端滋事。如有絲毫擾累。該管官即行詳報題參。從重治罪。若或隱匿不報。經朕訪聞。定將該管文武各官。一併重處。苗民風俗。與內地百姓迥別。嗣後苗眾一切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完結。不必繩以官法。至有與兵民及熟苗關涉之案件。隸文官者。仍聽文員辦理。隸武官者。仍聽武弁辦理。必秉公酌理。毋得生事擾累。貴州總督張廣泗。可一併曉諭知之。<br> ○又諭。直省秋審內。有自康熙五十 二年。至雍正三年以前。皆係緩決者。此等案犯。遇赦不准援免。論法本無可寬。而已經擬以緩決。閱有年所。不復再擬情實。徒使長繫囹圄。瘐斃獄底。於情亦屬可憫。此次秋審。著九卿科道等。將康熙五十二年以後。至雍正三年以前。秋審各犯。逐一詳加查核。如有屢經情實未勾。今應仍擬情實者。無庸開入外。其積年俱擬緩決之犯。悉心簡閱。將伊等情罪。應否減等之處。酌議請旨。尋議。臣等核其 情罪。酌量分別。擬似應減等者。一百九十九名口。擬似不應減等者。七十七名口。會題請旨。從之。<br> ○命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朱軾。兵部尚書甘汝來。為三禮館總裁。禮部尚書楊名時。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內閣學士方苞。王蘭生。為副總裁。<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0日(P.528-2) ○壬寅。 孝懿仁皇后忌辰。遣官祭 景陵。<br>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北路徹回之厄魯特二等侍衛阿南達。三等侍衛巴當。前在軍 營。頗知奮勉。數次臨陣。斬獲賊眾。著有勞績。曾經保送。著加恩各陞一級。阿南達。授頭等侍衛。巴當。授二等侍衛。其侍衛濟木巴等。亦頗著勞績。著一體加恩。二等侍衛濟木巴。阿喇卜珠爾。阿喇卜坦。俱授頭等侍衛。三等侍衛巴顏。授二等侍衛。藍翎侍衛沙禮。授三等侍衛。鄂勒錐。原係頭等侍衛。著賞銀三百。以示朕軫念軍營。鼓舞効力人員之至意。<br>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總管五十四奏稱。商都 達布遜諾爾牧場馬匹。孳生蕃多。牧養之人不敷。請於徹回牧場官兵內。將護軍等分撥各場。牧養馬匹。仍著查緝盜賊。護軍校。兼管牧長事務。防禦驍騎校等。專辦查緝盜賊等事。防禦缺出。即於驍騎校內揀補。驍騎校缺出。亦即於目兵內揀補等語。應如所請。其散秩大臣巴雜爾所領之牧兵。及太僕寺牛羊牧場。應亦照此辦理。從之。<br> ○以原任河南副都統博清額。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br> ○命禮 部侍郎鄧鍾岳。提督浙江學政。<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1日(P.529-2) ○癸卯。吏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隨奏。請停老農總吏之例。查歲舉老農。給以八品頂帶。所以勸民稼穡。乃各州縣中。往往有似農非農之輩。覬覦鑽謀。恃職不法。雍正七年。改為三年一舉。較前更難。賄囑益甚。請停止。如果有務本力農者。仍不時獎賞。又定例。州縣到任。揀選殷實老成書吏二人。充錢糧總吏。五年毫無虧空。咨部以九品雜職即用。雖為慎重倉庫。其中 縱容徇隱。挾制夤緣之弊甚多。請將總吏停止。仍責成該管上司盤查。均應如所請。再直省州縣。向設有提牢典吏。與總吏事同一例。亦應停止。從之。<br> ○戶部議准。署湖廣總督史貽直奏。虧空倉儲。向例計贓科罪。請查照一米二穀之成例。每侵那米一石。比照侵那銀一兩。穀一石。比照侵那銀五錢。計算治罪。麥豆高粱青稞等各色雜糧。照穀石一例科斷。從之。<br> ○禮部議准。河南巡撫富德疏奏。向例 河南省房考官十二員。近科應試士子日增。請詩。易。二房。各增房考一員。從之。<br> ○以兵部左侍郎德沛。為古北口提督。調吏部左侍郎普泰。為兵部左侍郎。<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2日(P.530-1) ○甲辰。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軍前徹回官兵。所給馬匹。定數之外。有倒斃者。例應賠償。念其軍營効力。勞苦多年。此項馬匹。沿途倒斃。著加恩免其賠補。<br> ○刑部審奏。革職副將署永州總兵官崔起潛。捏詞妄參大學士鄂爾泰一案。臣等按伊原疏。 逐加詳鞫。該犯已將私心揣度。狂妄誣捏。希圖僥倖各情由。供吐不諱。崔起潛應照律杖責。僉妻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得旨。崔起潛妄議國政。誣衊大臣。本應加以重懲。姑念愚昧無知。誤聽浮言。尚與有心傾陷者有間。著從寬免其治罪。<br> ○工部等衙門議准。江南總督趙宏恩奏。串場河新舊石閘十座。泰州屬小海。草堰。二閘。歸場大使管理。鹽城縣石䃮口一閘。歸縣丞管理。廖家港草堰口二閘。歸 新興場大使管理。泰州屬丁溪一閘。歸場大使管理。興化縣白駒南中北三閘隔遠。應令白駒場大使管理二閘。安豐司巡檢管理一閘。仍令泰州興化鹽城管河佐雜。各就本汛河道海口協理。毋庸另設閘官。至小海。草堰。青龍。石䃮口。四閘。水勢較急。各設閘夫六名。丁溪。廖家港。二閘。水勢較緩。各設閘夫四名。草堰口白駒南中北四閘。水勢平緩。各設閘夫二名。共四十名。其工食。在各該州縣地丁 款內支給。又王家港。新洋港。二處海口。每處設犁船二。混江龍二。每歲春秋汛。拖刷二次。每次。以十日為率。犁船一。用水手六名。混江龍一。用夫六十名。每名日給工食銀五分。均於正項動支。王家港犁船混江龍。責成泰州州同管理。新洋港責成鹽城縣縣丞管理。仍令東臺同知。督地方官實力拖刷。又東臺場添設水利同知。應專管河道閘座。督率疏浚。察匪緝私。未便干豫地方詞訟。查揚河通判。 所管興泰西境溝渠水利。似非緊要。應將揚江防同知所轄之甘泉一汛。上自高甘交界三十里舖起。下至灣頭芒稻河等閘止。兩岸各工。長五十五里。歸揚河通判管理。仍兼管興泰西境溝渠水利。其東臺新設同知。添建衙署官役。鑄給關防。照例辦理。又瓜洲巡檢一員。改歸河工。所有三岔河至瓜洲江工。應令專管。從之。<br> ○建奉天府屬新設復州。永吉。寧海。義州。四州縣 文廟。<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3日(P.531-1) ○乙巳。 上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兵部議覆。山東巡撫岳濬奏。登州新設成山汛養魚池。請添設水師守備一員。屬登州鎮水師前營遊擊兼轄。登州總兵會同巡撫。於熟諳水師千總內。揀選題補。應如所請。從之。<br> ○停止庶吉士開列順天鄉試外簾官。從御史王文璿請也。<br> ○旌表守志捐軀之直隸民劉桐從孫女。劉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4日(P.531-1) ○丙午。兵 部議准。山東巡撫岳濬奏裁歸膠州管轄之靈山衛。裁歸即墨之鼇山衛。雄崖所。浮山所。各應建造衙署營房馬棚。從之。<br> ○刑部議覆原任江西巡撫常安。回京時。縱容家人喝逼閘夫。辱罵閘官。及降旨詢問。又不據實陳奏。常安應枷號鞭責。不准納贖。家人三喜等。均應鞭責。得旨。常安從寬。免其枷責。餘依議。<br> ○以翰林院侍讀吳應枚。為河南鄉試正考官。編修沈昌宇。為副考官。四譯館少卿汪由敦。 為山東鄉試正考官。左中允彭啟豐。為副考官。侍講鄒升恒。為山西鄉試正考官。侍讀嵩壽。為副考官。<br> ○賑江西安福縣。水災飢民。<br>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沂水縣民李大孝妻。劉氏。<br>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上/15日(P.531-2) ○丁未。中元節。遣官祭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br> ○遣官祭 孝敬憲皇后。<br> ○ 上詣 奉先殿。 壽皇殿行禮。<br> ○詣雍和宮 梓宮前供奠。<br> ○詣 皇太后宮問安。<br>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河標 三營新兵。與別營額外添募者有間。未便全裁。臣詳加斟酌。中營新兵六百名議裁一百名。合舊兵共六百九十八名。左營新兵二百名議裁一百名。合舊兵共八百四十九名。右營新兵二百名。議裁一百名。合舊兵共七百九十一名。所裁新兵。除老病辭退外。其餘暫留原餉差操。額兵缺出。先儘本兵子弟頂補如無子弟則用新兵。其從前添設之把總。應俟新兵開除將完酌調得旨著該部行文各 直省。凡有新設之兵。應行裁汰者。俱照如此詳議具奏候旨此奏著照所請行。<br>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 9yzadpe7w8hygdts5y65re0u7icj0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