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source zhwikisource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47.0-wmf.9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source Wikisourc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Portal Portal talk Author Author talk Page Page talk Index Index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Event Event talk Topic 報任少卿書 0 10076 7906254 2282378 2026-07-03T12:11:44Z ~2026-38151-22 122034 790625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報任少卿書 | section = | author = 司馬遷 | times = 西漢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古文觀止]]》[[古文觀止#-卷五 漢文|-{卷}-五]]<br>↑《[[文選]]》[[昭明文選/卷41#報任少卿書|-{卷}-第四十一]] }} 太史公牛馬走{{ProperNoun|司馬遷}}再拜言。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另|慎|順}}於接物,推賢進士爲務。意氣-{懃}--{懃}-懇懇,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僕}-非敢如是也。-{僕}-雖罷駑,亦嘗側聞長者之遺風矣。顧自以爲身殘處穢,動而見尤,欲益反損,是以獨鬱悒而誰與語?諺曰:「誰爲爲之?孰令聽之?」蓋{{ProperNoun|-{鍾}-子期}}死,{{ProperNoun|伯牙}}終身不復鼓琴。何則?士爲知己者用,女爲説己者容。若-{僕}-大質已虧缺矣,雖-{才}-懷隨和,行若由夷,終不可以爲榮,適足以{{另|發|見}}笑而自點耳。書辭宜答,會東從上來,又迫賤事,相見日淺,卒卒無須臾之間,得竭志意。今少卿抱不測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從上{{ProperNoun|雍}},恐卒然不可為諱。是-{僕}-終已不得舒憤懣以曉左右,則長逝者魂魄私恨無窮。請略陳固陋,闕然久不報,幸勿為過。 -{僕}-聞之:修身者,智之符也;愛施者,仁之端也;取予者,義之表也;恥辱者,勇之決也;立名者,行之極也。士有此五者,然後可以-{託}-於世,列於君子之林矣。故禍莫憯於欲利,悲莫痛於傷心,行莫醜於辱先,而詬莫大於宮刑。刑餘之人,無所比數,非一世也,所從來遠矣。昔{{ProperNoun|衞靈公}}與{{ProperNoun|雍渠}}同載,{{ProperNoun|[[Author:孔子|孔子]]}}適{{ProperNoun|陳}};{{ProperNoun|[[Author:商鞅|商鞅]]}}因{{ProperNoun|景監}}見,{{ProperNoun|趙良}}寒心;同子參乘,{{ProperNoun|袁絲}}變色。自古而恥之。夫以中材之人,事有關於宦豎,莫不傷氣,而況於慷慨之士乎!如今朝廷雖乏人,-{柰}-何令刀鋸之餘薦天下豪俊哉! -{僕}-賴先人緒業,得待罪輦轂下,二十餘年矣。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納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譽,自結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遺補闕,招賢進能,顯巖穴之士;外之,不能備行伍,攻城野戰,有斬將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積日累勞,取尊官厚祿,以爲宗族交遊光寵。四者無一遂,苟合取容,無所短長之效,可見於此矣。嚮者,-{僕}-亦嘗廁下大夫之列,陪奉外廷末議。不以此時引綱維,盡思慮;今以虧形爲掃除之隸,在闒茸之中,乃欲仰首伸眉,論列是非,不亦輕朝廷,羞當世之士邪!嗟乎!嗟乎!如-{僕}-尚何言哉!尚何言哉! 且事本末未易明也。-{僕}-少負不羈之才,長無鄉曲之譽,主上幸以先人之故,使得奉薄伎,出入周衞之中。-{僕}-以爲戴盆何以望天,故絶賓客之知,亡室家之業,日夜思竭其不肖之材力,務一心營職,以求親媚於主上。而事乃有大謬不然者。 夫-{僕}-與{{ProperNoun||[[Author:李陵|李陵]]}}俱居門下,素非能相善也。趣舍異路,未嘗銜盃酒,接殷勤之餘-{懽}-。然-{僕}-觀其爲人,自守奇士,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與義,分別有讓,恭儉下人,常思奮不顧身,以殉國家之急。其素所畜積也,-{僕}-以爲有國士之風。夫人臣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赴公家之難,斯已奇矣。今舉事一不當,而全軀保妻子之臣隨而媒孽其短,-{僕}-誠私心痛之。且{{ProperNoun|李陵}}提步卒不滿五千,深踐戎馬之地,足歴王庭,垂餌虎口,橫挑-{彊}-胡,仰億萬之師,與單于連戰十有餘日,所殺過當。虜救死扶傷不給,旃裘之君長-{咸}-震怖,乃悉-{徵}-其左右賢王,舉引弓之人,一國共攻而圍之。轉-{鬭}-千里,矢盡道窮,救兵不至,士卒死傷如積。然{{ProperNoun|陵}}一呼勞軍,士無不起,躬自流涕,沬血飲泣,更張空弮,冒白刃,北-{嚮}-爭死敵者。{{ProperNoun|陵}}未沒時,使有來報,{{ProperNoun|漢}}公卿王侯皆奉觴上壽。後數日,{{ProperNoun|陵}}敗書聞,主上爲之食不甘味,聽朝不怡。大臣憂懼,不知所出。-{僕}-竊不自料其卑賤,見主上慘愴怛悼,誠欲效其款款之愚,以爲{{ProperNoun|李陵}}素與士大夫絶甘分少,能得人之死力,雖古之名將,不能過也。身雖陷敗,彼觀其意,且欲得其當而報{{ProperNoun|漢}}。事已無可-{柰}-何,其所摧敗,功亦足以暴於天下矣。-{僕}-懷欲陳之,而未有路,適會召問,即以此指推言{{ProperNoun|陵}}之功,欲以廣主上之意,塞睚眥之辭。未能盡明,明主不曉,以爲-{僕}-沮貳師,而爲{{ProperNoun|李陵}}-{遊}-説,遂下於理。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因爲誣上,卒從吏議。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交-{遊}-莫救視;左右親近不爲一言。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爲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此真少卿所親見,-{僕}-行事豈不然邪?{{ProperNoun|李陵}}既生降,頹其家聲;而-{僕}-又佴以蠶室,重爲天下觀笑。悲夫!悲夫!事未易一二爲俗人言也。 -{僕}-之先,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暦,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所畜,流俗之所輕也。假令-{僕}-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螘何以異?而俗又不能與能死節者次比,特以爲智窮罪極,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何也?素所自樹立使然也。人固有一死,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用之所趣異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髮}-、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肢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猛虎在深山,百獸震恐,及其在檻穽之中,搖尾而求食,積威約之漸也。故士有畫地爲牢,勢不可入,削木爲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搶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何者?積威約之勢也。及已至是,言不辱者,所謂-{彊}-顏耳,曷足貴乎!且{{ProperNoun|西伯}},伯也,拘於{{ProperNoun|羑里}};{{ProperNoun|[[Author:李斯|李斯]]}},相也,具於五刑;{{ProperNoun|淮陰}},王也,受械於{{ProperNoun|陳}};{{ProperNoun|彭越}}、{{ProperNoun|張敖}},南面稱孤,-{繫}-獄抵罪;{{ProperNoun|絳侯}}誅諸{{ProperNoun|呂}},權傾五伯,囚於請室;{{ProperNoun|魏其}},大將也,衣赭衣,關三木;{{ProperNoun|季布}}爲{{ProperNoun|朱家}}鉗奴;{{ProperNoun|灌夫}}受辱於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將相,聲聞鄰國,及罪至罔加,不能引決自裁,在塵埃之中,古今一體,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勢也;-{彊}-弱,形也。審矣!何足怪乎?夫人不能蚤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箠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古人所以重施刑於大夫者,殆爲此也。 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至激於義理者不然,乃有所不得已也。今-{僕}-不幸,蚤失{{另|二親|父母}},無兄弟之親,獨身孤立,少卿視-{僕}-於妻子何如哉?且勇者不必死節,怯夫慕義,何處不勉焉!-{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縲紲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隱忍苟活,幽于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陋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世也。 古者富貴而名磨滅,不可勝記,唯倜儻非常之人稱焉。蓋{{ProperNoun|西伯}}拘而演{{WavyBookMark|[[周易]]}};{{ProperNoun|[[Author:孔子|仲尼]]}}戹而作{{WavyBookMark|[[春秋]]}};{{ProperNoun|[[Author:屈原|屈原]]}}放逐,乃賦{{WavyBookMark|[[離騷]]}};{{ProperNoun|[[Author:左丘明|左丘]]}}失明,厥有{{WavyBookMark|[[國語]]}};{{ProperNoun|[[Author:孙膑|孫子]]}}-{髕}-腳,{{WavyBookMark|[[孫臏兵法|兵法]]}}修列;{{ProperNoun|[[Author:呂不韋|不韋]]}}遷蜀,世傳{{WavyBookMark|[[呂氏春秋|呂覽]]}};{{ProperNoun|[[Author:韓非|韓非]]}}囚秦,{{WavyBookMark|[[韓非子/說難|説難]]}}、{{WavyBookMark|[[韓非子/孤憤|孤憤]]}}。{{WavyBookMark|[[詩經|詩]]}}三百篇,大底聖賢發憤之所爲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鬱結,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來者。及如{{ProperNoun|左丘}}無目,{{ProperNoun|孫子}}斷足,終不可用,退而論書策以舒其憤,思垂空文以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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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史公牛馬走{{ProperNoun|[[w:司馬遷|司馬遷]]}}再拜言。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另|慎|順}}於接物,推賢進士爲務。意氣懃懃懇懇,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僕非敢如是也。僕雖罷駑,亦嘗側聞長者之遺風矣。顧自以爲身殘處穢,動而見尤,欲益反損,是以獨鬱悒而誰與語?諺曰:「誰爲爲之?孰令聽之?」蓋{{ProperNoun|鍾子期}}死,{{ProperNoun|伯牙}}終身不復鼓琴。何則?士爲知己者用,女爲説己者容。若僕大質已虧缺矣,雖-{才}-懷隨和,行若由夷,終不可以爲榮,適足以{{另|發|見}}笑而自點耳。書辭宜答,會東從上來,又迫賤事,相見日淺,卒卒無須臾之間,得竭志意。今少卿抱不測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從上{{ProperNoun|雍}},恐卒然不可為諱。是僕終已不得舒憤懣以曉左右,則長逝者魂魄私恨無窮。請略陳固陋,闕然久不報,幸勿為過。 僕聞之:修身者,智之符也;愛施者,仁之端也;取予者,義之表也;恥辱者,勇之決也;立名者,行之極也。士有此五者,然後可以託於世,列於君子之林矣。故禍莫憯於欲利,悲莫痛於傷心,行莫醜於辱先,而詬莫大於宮刑。刑餘之人,無所比數,非一世也,所從來遠矣。昔{{ProperNoun|衞靈公}}與{{ProperNoun|雍渠}}同載,{{ProperNoun|[[Author:孔子|孔子]]}}適{{ProperNoun|陳}};{{ProperNoun|[[Author:商鞅|商鞅]]}}因{{ProperNoun|景監}}見,{{ProperNoun|趙良}}寒心;同子參乘,{{ProperNoun|袁絲}}變色。自古而恥之。夫以中材之人,事有關於宦豎,莫不傷氣,而況於慷慨之士乎!如今朝廷雖乏人,柰何令刀鋸之餘薦天下豪俊哉! 僕賴先人緒業,得待罪輦轂下,二十餘年矣。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納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譽,自結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遺補闕,招賢進能,顯巖穴之士;外之,不能備行伍,攻城野戰,有斬將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積日累勞,取尊官厚祿,以爲宗族交遊光寵。四者無一遂,苟合取容,無所短長之效,可見於此矣。嚮者,僕亦嘗廁下大夫之列,陪奉外廷末議。不以此時引綱維,盡思慮;今以虧形爲掃除之隸,在闒茸之中,乃欲仰首伸眉,論列是非,不亦輕朝廷,羞當世之士邪!嗟乎!嗟乎!如僕尚何言哉!尚何言哉! 且事本末未易明也。僕少負不羈之才,長無鄉曲之譽,主上幸以先人之故,使得奉薄伎,出入周衞之中。僕以爲戴盆何以望天,故絶賓客之知,亡室家之業,日夜思竭其不肖之材力,務一心營職,以求親媚於主上。而事乃有大謬不然者。 夫僕與{{ProperNoun||[[Author:李陵|李陵]]}}俱居門下,素非能相善也。趣舍異路,未嘗銜盃酒,接殷勤之餘懽。然僕觀其爲人,自守奇士,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與義,分別有讓,恭儉下人,常思奮不顧身,以殉國家之急。其素所畜積也,僕以爲有國士之風。夫人臣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赴公家之難,斯已奇矣。今舉事一不當,而全軀保妻子之臣隨而媒孽其短,僕誠私心痛之。且{{ProperNoun|李陵}}提步卒不滿五千,深踐戎馬之地,足歴王庭,垂餌虎口,橫挑彊胡,仰億萬之師,與單于連戰十有餘日,所殺過當。虜救死扶傷不給,旃裘之君長-{咸}-震怖,乃悉徵其左右賢王,舉引弓之人,一國共攻而圍之。轉鬭千里,矢盡道窮,救兵不至,士卒死傷如積。然{{ProperNoun|陵}}一呼勞軍,士無不起,躬自流涕,沬血飲泣,更張空弮,冒白刃,北嚮爭死敵者。{{ProperNoun|陵}}未沒時,使有來報,{{ProperNoun|漢}}公卿王侯皆奉觴上壽。後數日,{{ProperNoun|陵}}敗書聞,主上爲之食不甘味,聽朝不怡。大臣憂懼,不知所出。僕竊不自料其卑賤,見主上慘愴怛悼,誠欲效其款款之愚,以爲{{ProperNoun|李陵}}素與士大夫絶甘分少,能得人之死力,雖古之名將,不能過也。身雖陷敗,彼觀其意,且欲得其當而報{{ProperNoun|漢}}。事已無可柰何,其所摧敗,功亦足以暴於天下矣。僕懷欲陳之,而未有路,適會召問,即以此指推言{{ProperNoun|陵}}之功,欲以廣主上之意,塞睚眥之辭。未能盡明,明主不曉,以爲僕沮貳師,而爲{{ProperNoun|李陵}}遊説,遂下於理。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因爲誣上,卒從吏議。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交遊莫救視;左右親近不爲一言。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爲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此真少卿所親見,僕行事豈不然邪?{{ProperNoun|李陵}}既生降,頹其家聲;而僕又佴以蠶室,重爲天下觀笑。悲夫!悲夫!事未易一二爲俗人言也。 僕之先,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暦,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所畜,流俗之所輕也。假令僕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螘何以異?而俗又不能與能死節者次比,特以爲智窮罪極,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何也?素所自樹立使然也。人固有一死,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用之所趣異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髮、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肢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猛虎在深山,百獸震恐,及其在檻穽之中,搖尾而求食,積威約之漸也。故士有畫地爲牢,勢不可入,削木爲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搶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何者?積威約之勢也。及已至是,言不辱者,所謂彊顏耳,曷足貴乎!且{{ProperNoun|西伯}},伯也,拘於{{ProperNoun|羑里}};{{ProperNoun|[[Author:李斯|李斯]]}},相也,具於五刑;{{ProperNoun|淮陰}},王也,受械於{{ProperNoun|陳}};{{ProperNoun|彭越}}、{{ProperNoun|張敖}},南面稱孤,繫獄抵罪;{{ProperNoun|絳侯}}誅諸{{ProperNoun|呂}},權傾五伯,囚於請室;{{ProperNoun|魏其}},大將也,衣赭衣,關三木;{{ProperNoun|季布}}爲{{ProperNoun|朱家}}鉗奴;{{ProperNoun|灌夫}}受辱於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將相,聲聞鄰國,及罪至罔加,不能引決自裁,在塵埃之中,古今一體,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勢也;彊弱,形也。審矣!何足怪乎?夫人不能蚤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箠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古人所以重施刑於大夫者,殆爲此也。 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至激於義理者不然,乃有所不得已也。今僕不幸,蚤失{{另|二親|父母}},無兄弟之親,獨身孤立,少卿視僕於妻子何如哉?且勇者不必死節,怯夫慕義,何處不勉焉!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縲紲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隱忍苟活,幽于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陋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世也。 古者富貴而名磨滅,不可勝記,唯倜儻非常之人稱焉。蓋{{ProperNoun|西伯}}拘而演{{WavyBookMark|[[周易]]}};{{ProperNoun|[[Author:孔子|仲尼]]}}戹而作{{WavyBookMark|[[春秋]]}};{{ProperNoun|[[Author:屈原|屈原]]}}放逐,乃賦{{WavyBookMark|[[離騷]]}};{{ProperNoun|[[Author:左丘明|左丘]]}}失明,厥有{{WavyBookMark|[[國語]]}};{{ProperNoun|[[Author:孙膑|孫子]]}}髕腳,{{WavyBookMark|[[孫臏兵法|兵法]]}}修列;{{ProperNoun|[[Author:呂不韋|不韋]]}}遷蜀,世傳{{WavyBookMark|[[呂氏春秋|呂覽]]}};{{ProperNoun|[[Author:韓非|韓非]]}}囚秦,{{WavyBookMark|[[韓非子/說難|説難]]}}、{{WavyBookMark|[[韓非子/孤憤|孤憤]]}}。{{WavyBookMark|[[詩經|詩]]}}三百篇,大底聖賢發憤之所爲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鬱結,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來者。及如{{ProperNoun|左丘}}無目,{{ProperNoun|孫子}}斷足,終不可用,退而論書策以舒其憤,思垂空文以自見。 僕竊不遜,近自託於無能之辭,網羅天下放失舊聞,略考其{{另|事|行事}},綜其終始,稽其成敗興壞之紀,上計{{ProperNoun|軒轅}},下至于茲,爲[[史記#表|十表]],[[史記#本紀|本紀十二]],[[史記#書|書八章]],[[史記#世家|世家三十]],[[史記#列傳|列傳七十]],凡百三十篇。亦欲以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草創未就,會遭此禍,惜其不成,是以就極刑而無慍色。僕誠已著此書,藏諸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僕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然此可爲智者道,難爲俗人言也。 且負下未易居,下流多謗議,僕以口語遇遭此禍,重爲鄉黨所{{另|戮笑|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之丘墓乎?雖累百世,垢彌甚耳!是以腸一日而九回,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如往。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霑衣也。身直爲閨閤之臣,寧得自引深臧巖穴邪?故且從俗浮沉,與時俯仰,以通其狂惑。今少卿乃教以推賢進士,無乃與僕私心剌謬乎?今雖欲自彫瑑,曼辭以自飾,無益,於俗不信,適足取辱耳。要之,死日然後是非乃定。書不能盡意,略陳固陋,謹再拜。 {{西漢作品}} [[Category:漢朝]] 3titvryyfobmhmsx2nnpteaz4j1nnqg 7906410 7906409 2026-07-03T23:35:14Z Liouxiao 45549 79064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報任少卿書 | section = | author = 司馬遷 | times = 西漢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古文觀止]]》[[古文觀止#-卷五 漢文|-{卷}-五]]<br>↑《[[文選]]》[[昭明文選/卷41#報任少卿書|-{卷}-第四十一]] }} 太史公牛馬走{{ProperNoun|[[w:司馬遷|司馬遷]]}}再拜言。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另|慎|順}}於接物,推賢進士爲務。意氣懃懃懇懇,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僕非敢如是也。僕雖罷駑,亦嘗側聞長者之遺風矣。顧自以爲身殘處穢,動而見尤,欲益反損,是以獨鬱悒而誰與語?諺曰:「誰爲爲之?孰令聽之?」蓋{{ProperNoun|-{zh:鍾;zh-hant:鍾;zh-hans:钟;}-子期}}死,{{ProperNoun|伯牙}}終身不復鼓琴。何則?士爲知己者用,女爲説己者容。若僕大質已虧缺矣,雖-{才}-懷隨和,行若由夷,終不可以爲榮,適足以{{另|發|見}}笑而自點耳。書辭宜答,會東從上來,又迫賤事,相見日淺,卒卒無須臾之間,得竭志意。今少卿抱不測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從上{{ProperNoun|雍}},恐卒然不可為諱。是僕終已不得舒憤懣以曉左右,則長逝者魂魄私恨無窮。請略陳固陋,闕然久不報,幸勿為過。 僕聞之:修身者,智之符也;愛施者,仁之端也;取予者,義之表也;恥辱者,勇之決也;立名者,行之極也。士有此五者,然後可以託於世,列於君子之林矣。故禍莫憯於欲利,悲莫痛於傷心,行莫醜於辱先,而詬莫大於宮刑。刑餘之人,無所比數,非一世也,所從來遠矣。昔{{ProperNoun|衞靈公}}與{{ProperNoun|雍渠}}同載,{{ProperNoun|[[Author:孔子|孔子]]}}適{{ProperNoun|陳}};{{ProperNoun|[[Author:商鞅|商鞅]]}}因{{ProperNoun|景監}}見,{{ProperNoun|趙良}}寒心;同子參乘,{{ProperNoun|袁絲}}變色。自古而恥之。夫以中材之人,事有關於宦豎,莫不傷氣,而況於慷慨之士乎!如今朝廷雖乏人,柰何令刀鋸之餘薦天下豪俊哉! 僕賴先人緒業,得待罪輦轂下,二十餘年矣。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納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譽,自結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遺補闕,招賢進能,顯巖穴之士;外之,不能備行伍,攻城野戰,有斬將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積日累勞,取尊官厚祿,以爲宗族交遊光寵。四者無一遂,苟合取容,無所短長之效,可見於此矣。嚮者,僕亦嘗廁下大夫之列,陪奉外廷末議。不以此時引綱維,盡思慮;今以虧形爲掃除之隸,在闒茸之中,乃欲仰首伸眉,論列是非,不亦輕朝廷,羞當世之士邪!嗟乎!嗟乎!如僕尚何言哉!尚何言哉! 且事本末未易明也。僕少負不羈之才,長無鄉曲之譽,主上幸以先人之故,使得奉薄伎,出入周衞之中。僕以爲戴盆何以望天,故絶賓客之知,亡室家之業,日夜思竭其不肖之材力,務一心營職,以求親媚於主上。而事乃有大謬不然者。 夫僕與{{ProperNoun||[[Author:李陵|李陵]]}}俱居門下,素非能相善也。趣舍異路,未嘗銜盃酒,接殷勤之餘懽。然僕觀其爲人,自守奇士,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與義,分別有讓,恭儉下人,常思奮不顧身,以殉國家之急。其素所畜積也,僕以爲有國士之風。夫人臣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赴公家之難,斯已奇矣。今舉事一不當,而全軀保妻子之臣隨而媒孽其短,僕誠私心痛之。且{{ProperNoun|李陵}}提步卒不滿五千,深踐戎馬之地,足歴王庭,垂餌虎口,橫挑彊胡,仰億萬之師,與單于連戰十有餘日,所殺過當。虜救死扶傷不給,旃裘之君長-{咸}-震怖,乃悉徵其左右賢王,舉引弓之人,一國共攻而圍之。轉鬭千里,矢盡道窮,救兵不至,士卒死傷如積。然{{ProperNoun|陵}}一呼勞軍,士無不起,躬自流涕,沬血飲泣,更張空弮,冒白刃,北嚮爭死敵者。{{ProperNoun|陵}}未沒時,使有來報,{{ProperNoun|漢}}公卿王侯皆奉觴上壽。後數日,{{ProperNoun|陵}}敗書聞,主上爲之食不甘味,聽朝不怡。大臣憂懼,不知所出。僕竊不自料其卑賤,見主上慘愴怛悼,誠欲效其款款之愚,以爲{{ProperNoun|李陵}}素與士大夫絶甘分少,能得人之死力,雖古之名將,不能過也。身雖陷敗,彼觀其意,且欲得其當而報{{ProperNoun|漢}}。事已無可柰何,其所摧敗,功亦足以暴於天下矣。僕懷欲陳之,而未有路,適會召問,即以此指推言{{ProperNoun|陵}}之功,欲以廣主上之意,塞睚眥之辭。未能盡明,明主不曉,以爲僕沮貳師,而爲{{ProperNoun|李陵}}遊説,遂下於理。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因爲誣上,卒從吏議。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交遊莫救視;左右親近不爲一言。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爲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此真少卿所親見,僕行事豈不然邪?{{ProperNoun|李陵}}既生降,頹其家聲;而僕又佴以蠶室,重爲天下觀笑。悲夫!悲夫!事未易一二爲俗人言也。 僕之先,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暦,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所畜,流俗之所輕也。假令僕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螘何以異?而俗又不能與能死節者次比,特以爲智窮罪極,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何也?素所自樹立使然也。人固有一死,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用之所趣異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髮、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肢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猛虎在深山,百獸震恐,及其在檻穽之中,搖尾而求食,積威約之漸也。故士有畫地爲牢,勢不可入,削木爲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搶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何者?積威約之勢也。及已至是,言不辱者,所謂彊顏耳,曷足貴乎!且{{ProperNoun|西伯}},伯也,拘於{{ProperNoun|羑里}};{{ProperNoun|[[Author:李斯|李斯]]}},相也,具於五刑;{{ProperNoun|淮陰}},王也,受械於{{ProperNoun|陳}};{{ProperNoun|彭越}}、{{ProperNoun|張敖}},南面稱孤,繫獄抵罪;{{ProperNoun|絳侯}}誅諸{{ProperNoun|呂}},權傾五伯,囚於請室;{{ProperNoun|魏其}},大將也,衣赭衣,關三木;{{ProperNoun|季布}}爲{{ProperNoun|朱家}}鉗奴;{{ProperNoun|灌夫}}受辱於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將相,聲聞鄰國,及罪至罔加,不能引決自裁,在塵埃之中,古今一體,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勢也;彊弱,形也。審矣!何足怪乎?夫人不能蚤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箠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古人所以重施刑於大夫者,殆爲此也。 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至激於義理者不然,乃有所不得已也。今僕不幸,蚤失{{另|二親|父母}},無兄弟之親,獨身孤立,少卿視僕於妻子何如哉?且勇者不必死節,怯夫慕義,何處不勉焉!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縲紲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隱忍苟活,幽于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陋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世也。 古者富貴而名磨滅,不可勝記,唯倜儻非常之人稱焉。蓋{{ProperNoun|西伯}}拘而演{{WavyBookMark|[[周易]]}};{{ProperNoun|[[Author:孔子|仲尼]]}}戹而作{{WavyBookMark|[[春秋]]}};{{ProperNoun|[[Author:屈原|屈原]]}}放逐,乃賦{{WavyBookMark|[[離騷]]}};{{ProperNoun|[[Author:左丘明|左丘]]}}失明,厥有{{WavyBookMark|[[國語]]}};{{ProperNoun|[[Author:孙膑|孫子]]}}髕腳,{{WavyBookMark|[[孫臏兵法|兵法]]}}修列;{{ProperNoun|[[Author:呂不韋|不韋]]}}遷蜀,世傳{{WavyBookMark|[[呂氏春秋|呂覽]]}};{{ProperNoun|[[Author:韓非|韓非]]}}囚秦,{{WavyBookMark|[[韓非子/說難|説難]]}}、{{WavyBookMark|[[韓非子/孤憤|孤憤]]}}。{{WavyBookMark|[[詩經|詩]]}}三百篇,大底聖賢發憤之所爲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鬱結,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來者。及如{{ProperNoun|左丘}}無目,{{ProperNoun|孫子}}斷足,終不可用,退而論書策以舒其憤,思垂空文以自見。 僕竊不遜,近自託於無能之辭,網羅天下放失舊聞,略考其{{另|事|行事}},綜其終始,稽其成敗興壞之紀,上計{{ProperNoun|軒轅}},下至于茲,爲[[史記#表|十表]],[[史記#本紀|本紀十二]],[[史記#書|書八章]],[[史記#世家|世家三十]],[[史記#列傳|列傳七十]],凡百三十篇。亦欲以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草創未就,會遭此禍,惜其不成,是以就極刑而無慍色。僕誠已著此書,藏諸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僕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然此可爲智者道,難爲俗人言也。 且負下未易居,下流多謗議,僕以口語遇遭此禍,重爲鄉黨所{{另|戮笑|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之丘墓乎?雖累百世,垢彌甚耳!是以腸一日而九回,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如往。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霑衣也。身直爲閨閤之臣,寧得自引深臧巖穴邪?故且從俗浮沉,與時俯仰,以通其狂惑。今少卿乃教以推賢進士,無乃與僕私心剌謬乎?今雖欲自彫瑑,曼辭以自飾,無益,於俗不信,適足取辱耳。要之,死日然後是非乃定。書不能盡意,略陳固陋,謹再拜。 {{西漢作品}} [[Category:漢朝]] aiq7bzlfwxpz9f70mdze93i2d2g2wbg 7906411 7906410 2026-07-03T23:37:04Z Liouxiao 45549 790641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報任少卿書 | section = | author = 司馬遷 | times = 西漢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古文觀止]]》[[古文觀止#-卷五 漢文|-{卷}-五]]<br>↑《[[文選]]》[[昭明文選/卷41#報任少卿書|-{卷}-第四十一]] }} 太史公牛馬走{{ProperNoun|[[w:司馬遷|司馬遷]]}}再拜言。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另|慎|順}}於接物,推賢進士爲務。意氣懃懃懇懇,若望僕不相師,而用流俗人之言。僕非敢如是也。僕雖罷駑,亦嘗側聞長者之遺風矣。顧自以爲身殘處穢,動而見尤,欲益反損,是以獨鬱悒而誰與語?諺曰:「誰爲爲之?孰令聽之?」蓋{{ProperNoun|-{zh:鍾;zh-hant:鍾;zh-hans:钟;}-子期}}死,{{ProperNoun|伯牙}}終身不復鼓琴。何則?士爲知己者用,女爲説己者容。若僕大質已虧缺矣,雖-{才}-懷隨和,行若由夷,終不可以爲榮,適足以{{另|發|見}}笑而自點耳。書辭宜答,會東從上來,又迫賤事,相見日淺,卒卒無須臾之間,得竭志意。今少卿抱不測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從上{{ProperNoun|雍}},恐卒然不可為諱。是僕終已不得舒憤懣以曉左右,則長逝者魂魄私恨無窮。請略陳固陋,闕然久不報,幸勿為過。 僕聞之:修身者,智之符也;愛施者,仁之端也;取予者,義之表也;恥辱者,勇之決也;立名者,行之極也。士有此五者,然後可以託於世,列於君子之林矣。故禍莫憯於欲利,悲莫痛於傷心,行莫醜於辱先,而詬莫大於宮刑。刑-{zh:餘;zh-hans:余;}-之人,無所比數,非一世也,所從來遠矣。昔{{ProperNoun|衞靈公}}與{{ProperNoun|雍渠}}同載,{{ProperNoun|[[Author:孔子|孔子]]}}適{{ProperNoun|陳}};{{ProperNoun|[[Author:商鞅|商鞅]]}}因{{ProperNoun|景監}}見,{{ProperNoun|趙良}}寒心;同子參乘,{{ProperNoun|袁絲}}變色。自古而恥之。夫以中材之人,事有關於宦豎,莫不傷氣,而況於慷慨之士乎!如今朝廷雖乏人,柰何令刀鋸之-{zh:餘;zh-hans:余;}-薦天下豪俊哉! 僕賴先人緒業,得待罪輦轂下,二十-{zh:餘;zh-hans:余;}-年矣。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納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譽,自結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遺補闕,招賢進能,顯巖穴之士;外之,不能備行伍,攻城野戰,有斬將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積日累勞,取尊官厚祿,以爲宗族交遊光寵。四者無一遂,苟合取容,無所短長之效,可見於此矣。嚮者,僕亦嘗廁下大夫之列,陪奉外廷末議。不以此時引綱維,盡思慮;今以虧形爲掃除之隸,在闒茸之中,乃欲仰首伸眉,論列是非,不亦輕朝廷,羞當世之士邪!嗟乎!嗟乎!如僕尚何言哉!尚何言哉! 且事本末未易明也。僕少負不羈之才,長無鄉曲之譽,主上幸以先人之故,使得奉薄伎,出入周衞之中。僕以爲戴盆何以望天,故絶賓客之知,亡室家之業,日夜思竭其不肖之材力,務一心營職,以求親媚於主上。而事乃有大謬不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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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之先,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暦,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所畜,流俗之所輕也。假令僕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螘何以異?而俗又不能與能死節者次比,特以爲智窮罪極,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何也?素所自樹立使然也。人固有一死,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用之所趣異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髮、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肢體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猛虎在深山,百獸震恐,及其在檻穽之中,搖尾而求食,積威約之漸也。故士有畫地爲牢,勢不可入,削木爲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當此之時,見獄吏則頭搶地,視徒隸則心惕息。何者?積威約之勢也。及已至是,言不辱者,所謂彊顏耳,曷足貴乎!且{{ProperNoun|西伯}},伯也,拘於{{ProperNoun|羑里}};{{ProperNoun|[[Author:李斯|李斯]]}},相也,具於五刑;{{ProperNoun|淮陰}},王也,受械於{{ProperNoun|陳}};{{ProperNoun|彭越}}、{{ProperNoun|張敖}},南面稱孤,繫獄抵罪;{{ProperNoun|絳侯}}誅諸{{ProperNoun|呂}},權傾五伯,囚於請室;{{ProperNoun|魏其}},大將也,衣赭衣,關三木;{{ProperNoun|季布}}爲{{ProperNoun|朱家}}鉗奴;{{ProperNoun|灌夫}}受辱於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將相,聲聞鄰國,及罪至罔加,不能引決自裁,在塵埃之中,古今一體,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勢也;彊弱,形也。審矣!何足怪乎?夫人不能蚤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箠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古人所以重施刑於大夫者,殆爲此也。 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至激於義理者不然,乃有所不得已也。今僕不幸,蚤失{{另|二親|父母}},無兄弟之親,獨身孤立,少卿視僕於妻子何如哉?且勇者不必死節,怯夫慕義,何處不勉焉!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縲紲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隱忍苟活,幽于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陋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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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僕與{{ProperNoun||[[Author:李陵|李陵]]}}俱居門下,素非能相善也。趣舍異路,未嘗銜盃酒,接殷勤之-{zh:餘;zh-hans:余;}-懽。然僕觀其爲人,自守奇士,事親孝,與士信,臨財廉,取與義,分別有讓,恭儉下人,常思奮不顧身,以殉國家之急。其素所畜積也,僕以爲有國士之風。夫人臣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赴公家之難,斯已奇矣。今舉事一不當,而全軀保妻子之臣隨而媒孽其短,僕誠私心痛之。且{{ProperNoun|李陵}}提步卒不滿五千,深踐戎馬之地,足歴王庭,垂餌虎口,橫挑彊胡,仰億萬之師,與單于連戰十有-{zh:餘;zh-hans:余;}-日,所殺過當。虜救死扶傷不給,旃裘之君長-{咸}-震怖,乃悉徵其左右賢王,舉引弓之人,一國共攻而圍之。轉鬭千里,矢盡道窮,救兵不至,士卒死傷如積。然{{ProperNoun|陵}}一呼勞軍,士無不起,躬自流涕,沬血飲泣,更張空弮,冒白刃,北嚮爭死敵者。{{ProperNoun|陵}}未沒時,使有來報,{{ProperNoun|漢}}公卿王侯皆奉觴上壽。後數日,{{ProperNoun|陵}}敗書聞,主上爲之食不甘味,聽朝不怡。大臣憂懼,不知所出。僕竊不自料其卑賤,見主上慘愴怛悼,誠欲效其款款之愚,以爲{{ProperNoun|李陵}}素與士大夫絶甘分少,能得人之死力,雖古之名將,不能過也。身雖陷敗,彼觀其意,且欲得其當而報{{ProperNoun|漢}}。事已無可柰何,其所摧敗,功亦足以暴於天下矣。僕懷欲陳之,而未有路,適會召問,即以此指推言{{ProperNoun|陵}}之功,欲以廣主上之意,塞睚眥之辭。未能盡明,明主不曉,以爲僕沮貳師,而爲{{ProperNoun|李陵}}遊説,遂下於理。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因爲誣上,卒從吏議。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交遊莫救視;左右親近不爲一言。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爲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此真少卿所親見,僕行事豈不然邪?{{ProperNoun|李陵}}既生降,頹其家聲;而僕又佴以蠶室,重爲天下觀笑。悲夫!悲夫!事未易一二爲俗人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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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至激於義理者不然,乃有所不得已也。今-{僕}-不幸,蚤失{{另|二親|父母}},無兄弟之親,獨身孤立,少卿視-{僕}-於妻子何如哉?且勇者不必死節,怯夫慕義,何處不勉焉!-{僕}-雖怯懦,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縲紲之辱哉!且夫臧獲婢妾,猶能引決,況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隱忍苟活,幽于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陋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世也。 古者富貴而名磨滅,不可勝記,唯倜儻非常之人稱焉。蓋{{ProperNoun|[[Author:姬昌|西伯]]}}拘而演{{WavyBookMark|[[周易]]}};{{ProperNoun|[[Author:孔子|仲尼]]}}戹而作{{WavyBookMark|[[春秋]]}};{{ProperNoun|[[Author:屈原|屈原]]}}放逐,乃賦{{WavyBookMark|[[離騷]]}};{{ProperNoun|[[Author:左丘明|左丘]]}}失明,厥有{{WavyBookMark|[[國語]]}};{{ProperNoun|[[Author:孙膑|孫子]]}}髕腳,{{WavyBookMark|[[孫臏兵法|兵法]]}}修列;{{ProperNoun|[[Author:呂不韋|不韋]]}}遷蜀,世傳{{WavyBookMark|[[呂氏春秋|呂覽]]}};{{ProperNoun|[[Author:韓非|韓非]]}}囚秦,{{WavyBookMark|[[韓非子/說難|説難]]}}、{{WavyBookMark|[[韓非子/孤憤|孤憤]]}}。{{WavyBookMark|[[詩經|詩]]}}三百篇,大底聖賢發憤之所爲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鬱結,不得通其道,故述往事,思來者。及如{{ProperNoun|左丘}}無目,{{ProperNoun|孫子}}斷足,終不可用,退而論書策以舒其憤,思垂空文以自見。 -{僕}-竊不遜,近自託於無能之辭,網羅天下放失舊聞,略考其{{另|事|行事}},綜其終始,稽其成敗興壞之紀,上計{{ProperNoun|軒轅}},下至于茲,爲[[史記#表|十表]],[[史記#本紀|本紀十二]],[[史記#書|書八章]],[[史記#世家|世家三十]],[[史記#列傳|列傳七十]],凡百三十篇。亦欲以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草創未就,會遭此禍,惜其不成,是以就極刑而無慍色。-{僕}-誠已著此書,藏諸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僕}-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然此可爲智者道,難爲俗人言也。 且負下未易居,下流多謗議,-{僕}-以口語遇遭此禍,重爲鄉黨所{{另2|戮|或無戮字}}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之丘墓乎?雖累百世,垢彌甚耳!是以腸一日而九回,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如往。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霑衣也。身直爲閨閤之臣,寧得自引深臧巖穴邪?故且從俗浮沉,與時俯仰,以通其狂惑。今少卿乃教以推賢進士,無乃與-{僕}-私心剌謬乎?今雖欲自彫瑑,曼辭以自飾,無益,於俗不信,適足取辱耳。要之,死日然後是非乃定。書不能盡意,略陳固陋,謹再拜。 {{西漢作品}} [[Category:漢朝]] e4nc4f2iqibvt0dhw42r3rfpuwuwpks Author:王鏊 102 11751 7906259 1505218 2026-07-03T12:25:20Z 苍穹一粟 87144 7906259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王鏊|birthyear=1450|deathyear=1524|firstletter=W|wikipedia=王鏊|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commons=|notes=字济之,别号守溪,称震泽先生,吴县(今江苏苏州)人。|image=|country=|times=}} * [[姑蘇志]] * [[陳眉公訂正震澤長語]] * [[春秋詞命]] * [[封禪書]] * [[守溪筆記]] * [[守溪長語]] * [[孫可之文集]] * [[王守溪稿]] * [[王文恪公筆記]] * [[王文恪公集]] * [[文湛持太史手評]] * [[楊維斗先生手訂]] * [[震澤編]] * [[震澤長語]] * [[震澤長語摘抄]] * [[震澤紀聞]] * [[震澤先生集]] **[[親政篇]]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 詩 == * 有詩三十八首,收錄於[[列朝詩集/丙06#王少傅鏊 三十八首|《列朝詩集》丙集第六]]。 *[[三忠祠 (王鏊)|三忠祠]] {{明朝作者}} i51nrfy8ra93ogf3oruwx95pwpv79t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0 19077 7906417 7905871 2026-07-04T00:00:11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6417 wikitext text/x-wiki {{further|Special:链入页面/公職選舉法}} {{header | title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 | next = | notes ={{Wikipedia|臺灣選舉}}<br><onlyinclude>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69年)|中華民國 69 年 5 月 6 日]] 制定113條 :中華民國 69 年 5 月 14 日公布<sup>1.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26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3 條</sup>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72年)|中華民國 72 年 6 月 28 日]] 增訂第45之1至45之3, 87之1, 87之2, 95之1, 97之1, 97之2, 103之1條 ::刪除第48, 53條 ::修正第3, 4, 7, 8, 12, 15, 32, 34, 36, 38, 41至46, 49, 51, 52, 55, 56, 61, 62, 79, 81, 88, 89, 92至98, 100, 101, 103, 110條 :中華民國 72 年 7 月 8 日公布<sup>2.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3742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7、8、12、15、32、34、36、38、41~46、49、51、52、55、56、61、62、79、81、88、89、92~98、100、101、103、110 條條文;增訂第 45-1~45-3、87-1、87-2、95-1、97-1、97-2、103-1條條文;並刪除第 48、53 條條文</sup>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78年)|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6 日]] 修正第3, 4, 8, 15, 20, 31, 32, 34, 35, 37至39, 42, 45之1, 45之2, 46, 50, 51, 52, 55, 56, 59, 66, 86至88, 95, 97, 103, 108, 109條 ::增訂第35之1, 45之4, 45之5, 51之1, 55之1, 96之1條 ::刪除第97之1條 :中華民國 7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3.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0646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8、15、20、31、32、34、35、37~39、42、45-1、45-2、46、50、51、52、55、56、59、66、86~88、95、97、103、108、109 條條文;增訂第 35-1、45-4、45-5、51-1、55-1、9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7-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0年)|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16 日]] 修正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本法 ::並增訂第56之1, 56之2, 67之1, 68之1條 ::刪除第17至19, 24, 28, 40條 ::修正第1, 3, 8, 11, 15, 16, 20, 23, 25, 31, 34, 36至38, 41, 42, 45, 45之2, 45之4, 45之5, 47, 49至52, 55, 55之1, 57, 60, 65至67, 69, 70, 74, 87之2至89, 91, 93, 94, 95之1至97, 100, 103條 :中華民國 80 年 8 月 2 日公布<sup>4.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3914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3、8、11、15、16、20、23、25、31、34、36~38、41、42、45、45-2、45-4、45-5、47、49~52、55、55-1、57、60、65~67、69、70、74、87-2~89、91、93、94、95-1~97、100、103 條條文、增訂第 56-1、56-2、67-1、6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19、24、28、40 條條文<br>(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新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1年)|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第31條 :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5403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3年6月)|中華民國 83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32條 :中華民國 83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6.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3285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3年7月)|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15 日]] 增訂第36之1, 50之1, 90之1, 91之1, 94之1, 100之1條 ::刪除第27, 55之1, 56, 96, 96之1條 ::修正第2, 3, 7, 14至16, 20, 21, 31, 32, 38, 39, 45, 45之1, 45之5, 46, 49至51, 51之1, 52, 55, 57, 61, 62, 64至67, 68之1, 70, 74, 79, 83, 86, 87之2, 88, 89, 91, 93, 94, 97, 103, 109條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3 日公布<sup>7.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4309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7、14~16、20、21、31、32、38、39、45、45-1、45-5、46、49~51、51-1、52、55、57、61、62、64~67、68-1、70、74、79、83、86、87-2、88、89、91、93、94、97、103~109 條條文;增訂第 36-1、50-1、90-1、91-1、94-1、10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7、55-1、56、96、96-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3年10月6日立法18日公布)|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6 日]] 修正第80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18 日公布<sup>8.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6195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3年10月20日立法22日公布)|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第70, 74, 83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2 日公布<sup>9.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6345 號令修正公布第 70、74、83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6年)|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45之5條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10.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384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5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9年6月立法7月公布)|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8, 11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sup>11.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770號令修正公布第 8、112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9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刪除第3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 日公布<sup>12.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59410號令發布刪除第 32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67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sup>13.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7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1年立法92年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11, 13, 20, 21, 23, 31, 35, 35之1, 37, 43, 45之1, 45之5, 47, 49, 50, 57, 58, 60, 61, 65至67, 68之1, 70, 71, 73, 74, 76, 77, 82, 84條 ::增訂第38之1, 38之2, 59之1, 65之1, 73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92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20、21、23、31、35、35-1、37、43、45-1、45-5、47、49、50、57、58、60、61、65~67、68-1、70、71、73、74、76、77、82、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8-1、38-2、59-1、65-1、73-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63條 ::增訂第93之1條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3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3 條條文;並增訂第 93-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35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38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2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11月)|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89, 90之1, 91, 91之1條 ::增訂第90之2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6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89、90-1、91、9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2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5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42條 ::增訂第68之2條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 條條文;並增訂第 68-2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5年5月)|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4, 113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13 條條文;並自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修正全文134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505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7年)|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8年)|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修正第14, 26, 134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6、134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35, 3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37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0年)|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 修正第4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增訂第37之1條 ::修正第2, 7, 13, 24, 34, 36, 37, 38, 40, 41, 46, 68, 70, 71, 80, 83, 10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7、13、24、34、36、37、38、40、41、46、68、70、71、80、83、10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修正第4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5年3月立法4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修正第4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5年11月18日立法12月7日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第2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7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3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5年11月29日立法12月14日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增訂第86之1條 ::修正第11, 40, 42, 45, 49至56, 59, 76, 79至81, 83, 86, 87, 90, 94, 102, 104, 110, 124條 ::增訂第9節節名 ::刪除第4章章名 ::修正第3章章名 ::修正第6節節名 ::修正第9節第1款款名 ::修正第9節第2款款名 ::修正第9節第3款款名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5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0、42、45、49~56、59、76、79~81、83、86、87、90、94、102、104、110、124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六節節名、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九節第三款款名;增訂第 86-1 條條文及第九節節名;並刪除第四章章名<br>(註:本法第 43 條第 6 項規定,依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制定之[[政黨法]]第 45 條條文規定,自政黨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7年)|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修正第97, 99至102, 106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9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97、99~102、106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9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修正第18, 57, 65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6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6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7、65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11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5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2年)|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增訂第5之1, 48之1, 51之1至51之3, 59之1, 70之1, 73之1, 98之1, 103之1, 104之1條 ::刪除第8, 9, 132條 ::修正第4, 6, 7, 12, 14, 19, 20, 22, 26, 28, 29, 31, 32, 36, 38, 41至43, 45至48, 51, 52, 53, 56, 57至59, 62, 66, 67, 68, 74, 76, 86, 92, 104, 110, 112, 117, 120, 12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修正公布 4、6、7、12、14、19、20、22、26、28、29、31、32、36、38、41~43、45~48、51、52、53、56、57~59、62、66、67、68、74、76、86、92、104、110、112、117、120、124 條條文;增訂第 5-1、48-1、51-1~51-3、59-1、70-1、73-1、98-1、103-1、10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8、9、132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3年立法114年公布)|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增訂第98之2條 ::修正第76, 79, 80, 83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 76、79、80、83 條條文;並增訂第 98-2 條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57, 70至71, 73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公布<sup>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70~71、73 條條文</sup>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公布<sup>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69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37]]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7]] [[分類:中華民國內政部]] [[分類:中央選舉委員會]] 4b9vmta6h1ypy097aicu5l9pla1ltg8 金史/卷2 0 20452 7906448 2432676 2026-07-04T04:24:17Z Tombus20032000 14299 790644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 | section =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 previous = ← [[../卷1|卷一]] | next = [[../卷3|卷三]] → | notes = }}   太祖應乾興運昭德定功仁明莊孝大聖武元皇帝,諱旻,本諱阿骨打,世祖第二子也。母曰翼簡皇后拏懶氏。遼道宗時有五色雲氣屢出東方,大若二千斛囷倉之狀,司天孔致和竊謂人曰:「其下當生異人,建非常之事。天以象告,非人力所能爲也。」{{YL|咸雍四年}}戊申七月一日,太祖生。幼時與群兒戲,力兼數輩,舉止端重,世祖尤愛之。世祖與臘碚、麻產戰于野鵲水,世祖被四創,疾困,坐太祖于膝,循其發而撫之,曰:「此兒長大,吾復何憂?」十歲,好弓矢。甫成童,即善射。一日,遼使坐府中,顧見太祖手持弓矢,使射群烏,連三發皆中。遼使矍然曰:「奇男子也!」太祖嘗宴紇石烈部活離罕家,散步門外,南望高阜,使衆射之,皆不能至。太祖一發過之,度所至逾三百二十步。宗室謾都訶最善射遠,其不及者猶百步也。{{YL|天德三年}},立射碑以識焉。   世祖伐卜灰,太祖因辭不失請從行,世祖不許而心異之。烏春既死,窩謀罕請和。既請和,復來攻,遂圍其城。太祖年二十三,被短甲,免胄,不介馬,行圍號令諸軍。城中望而識之。壯士太峪乘駿馬持槍出城,馳刺太祖。太祖不及備,舅氏活臘胡馳出其間,擊太峪,槍折,刺中其馬,太峪僅得免。嘗與沙忽帶出營殺略,不令世祖知之。且還,敵以重兵追之。獨行隘巷中,失道,追者益急。值高岸與人等,馬一躍而過,追者乃還。世祖寢疾,太祖以事如遼統軍司。將行,世祖戒之曰:「汝速了此事,五月未半而歸,則我猶及見汝也。」太祖往見曷魯騷古統軍,既畢事,前世祖沒一日還至家。世祖見太祖來,所請事皆如志,喜甚,執太祖手,抱其頸而撫之,謂穆宗曰:「烏雅束柔善,惟此子足了契丹事。」穆宗亦雅重太祖,出入必俱。太祖遠出而歸,穆宗必親迓之。   世祖已擒臘醅,麻產尚據直屋鎧水。肅宗使太祖先取麻產家屬,康宗至直屋鎧水圍之。太祖會軍,親獲麻產,獻馘于遼。遼命太祖爲詳穩,仍命穆宗、辭不失、歡都皆爲詳穩。久之。以偏師伐泥厖古部跋黑、播立開等,乃以達塗阿爲鄉導,沿帥水夜行襲之,鹵其妻子。初,溫都部跋忒殺唐括部跋葛,穆宗命太祖伐之。太祖入辭,謂穆宗曰:「昨夕見赤祥,此行必克敵。」遂行。是歲大雪,寒甚。與烏古論部兵沿土溫水過末鄰鄉,追及跋忒于阿斯溫山北濼之間,殺之。軍還,穆宗親迓太祖于靄建村。   撒改以都統伐留可,謾都訶合石土門伐敵庫德。撒改與將佐議,或欲先平邊地部落城堡,或欲徑攻留可城,議不能決,願得太祖至軍中。穆宗使太祖往,曰:「事必有可疑。軍之未發者止有甲士七十,盡以畀汝。」謾都訶在米里迷石罕城下,石土門未到,土人欲執謾都訶以與敵,使來告急,遇太祖于斜堆甸。太祖曰:「國兵盡在此矣。使敵先得志于謾都訶,後雖種誅之,何益也。」乃分甲士四十與之。太祖以三十人指撒改軍。道遇人曰:「敵已據盆搦嶺南路矣。」衆欲由沙偏嶺往,太祖曰:「汝等畏敵耶?」既度盆搦嶺,不見敵,已而聞敵乃守沙偏嶺以拒我。及至撒改軍,夜急攻之,遲明破其衆。是時,留可、塢塔皆在遼。既破留可,還攻塢塔城,城中人以城降。初,太祖過盆搦嶺,經塢塔城下,從騎有後者,塢塔城人攻而奪之釜。太祖駐馬呼謂之曰:「毋取我炊食器。」其人謾言曰:「公能來此,何憂不得食。」太祖以鞭指之曰:「吾破留可,即于汝乎取之。」至是,其人持釜而前曰:「奴輩誰敢毀祥穩之器也。」遣蒲家奴招詐都,詐都乃降,釋之。穆宗將伐蕭海-{里}-,募兵得千餘人。女直兵未嘗滿千,至是,太祖勇氣自倍,曰:「有此甲兵,何事不可圖也!」海-{里}-來戰,與遼兵合,因止遼人,自爲戰。勃海留守以甲贈太祖,太祖亦不受。穆宗問何爲不受?曰:「被彼甲而戰,戰勝則是因彼成功也。」穆宗末年,令諸部不得擅置信牌馳驛訊事,號令自此始一,皆自太祖啟之。   康宗七年,歲不登,民多流莩,強者轉而爲盜。歡都等欲重其法,爲盜者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減盜賊征償法爲征三倍。民間多逋負,賣妻子不能償,康宗與官屬會議,太祖在外庭以帛系杖端,麾其衆,令曰:「今貧者不能自活,賣妻子以償債。骨肉之愛,人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征,過三年徐圖之。」衆皆聽令,聞者感泣,自是遠近歸心焉。歲癸巳十月,康宗夢逐狼,屢發不能中,太祖前射中之。旦日,以所夢問僚佐,衆曰:「吉。兄不能得而弟得之之兆也。」是月,康宗即世,太祖襲位爲都勃極烈。遼使阿息保來,曰:「何以不告喪?」太祖曰:「有喪不能吊,而乃以爲罪乎?」他日,阿息保復來,徑騎至康宗殯所,閱賵馬,欲取之。太祖怒,將殺之,宗雄諫而止。既而遼命久不至。遼主好畋獵、淫酗,怠于政事,四方奏事,往往不見省。紇石烈阿疏既奔遼,穆宗取其城及其部衆,不能歸。遂與族弟銀朮可、辭-{里}-罕陰結南江居人渾都僕速,欲與俱亡入高麗。事覺,太祖使夾古撒喝捕之,而銀朮可、辭-{里}-罕先爲遼戍所獲,渾都僕速已亡去,撒喝取其妻子而還。   二年甲午六月,太祖至江西,遼使使來致襲節度之命。初,遼每歲遣使市名鷹海東青于海上,道出境內,使者貪縱,征索無藝,公私厭苦之。康宗嘗以不遣阿疏爲言,稍拒其使者。太祖嗣節度,亦遣蒲家奴往索阿疏,故常以此二者爲言,終至于滅遼然後已。至是,復遣宗室習古乃、完顏銀朮可往索阿疏。習古乃等還,具言遼主驕肆廢弛之狀。于是召官僚耆舊,以伐遼告之,使備沖要,建城堡,修戎器,以聽後命。遼統軍司聞之,使節度使捏哥來問狀,曰:「汝等有異志乎?修戰具,傷守備,將以誰禦?」太祖答之曰:「設險自守,又何問哉!」遼復遣阿息保來詰之。太祖謂之曰:「我小國也,事大國不敢廢禮。大國德澤不施,而逋逃是主,以此字小,能無望乎?若以阿疏與我,請事朝貢。苟不獲已,豈能束手受制也。」阿息保還,遼人始爲備,命統軍蕭撻不野調諸軍于甯江州。太祖聞之,使僕聒剌復索阿疏,實觀其形勢。僕聒剌還言:「遼兵多,不知其數。」太祖曰:「彼初調兵,豈能遽集如此。」復遣胡沙保往,還言:「惟四院統軍司與甯江州軍及渤海八百人耳。」太祖曰:「果如吾言。」謂諸將佐曰:「遼人知我將舉兵,集諸路軍備我,我必先發制之,無爲人制。」衆皆曰:「善。」乃入見宣靖皇后,告以伐遼事。-{后}-曰:「汝嗣父兄立邦家,見可則行。吾老矣,無貽我憂,汝必不至是也。」太祖感泣,奉觴爲壽。即奉-{后}-率諸將出門,舉觴東向,以遼人荒肆,不歸阿疏,並己用兵之意,禱于皇天后土。酹畢,-{后}-命太祖正坐,與僚屬會酒,號令諸部。使婆盧火征移懶路迪古乃兵,斡魯古、阿魯撫諭斡忽、急賽兩路系遼籍女直,實不迭往完睹路執遼障鷹官達魯古部副使辭列、甯江州渤海大家奴。于是達魯古部實-{里}-館來告曰:「聞舉兵伐遼,我部誰從?」太祖曰:「吾兵雖少,舊國也,與汝鄰境,固當從我。若畏遼人,自往就之。」   九月,太祖進軍甯江州,次寥晦城。婆盧火徵兵後期,杖之,復遣督軍。諸路兵皆會于來流水,得二千五百人。致遼之罪,申告于天地曰:「世事遼國,恪修職貢,定烏春、窩謀罕之亂,破蕭海-{里}-之衆,有功不省,而侵侮是加。罪人阿疏,屢請不遣。今將問罪于遼,天地其鑒佑之。」遂命諸將傳挺而誓曰:「汝等同心盡力,有功者,奴婢部曲爲良,庶人官之,先有官者敘進,輕重視功。苟違誓言,身死梃下,家屬無赦。」師次唐括帶斡甲之地,諸軍禳射,介而立,有光如烈火,起于人足及戈矛之上,人以爲兵祥。明日,次紮只水,光見如初。將至遼界,先使宗幹督士卒夷塹。既度遇渤海軍攻我左翼七謀克,衆少卻,敵兵直犯中軍。斜也出戰,哲垤先驅。太祖曰:「戰不可易也。」遣宗幹止之。宗幹馳出斜也前,控止哲垤馬,斜也遂與俱還。敵人從之,耶律謝十墜馬,遼人前救。太祖射救者斃。並射謝十中之。有騎突前,又射之,徹紮洞胸。謝十拔箭走,追射之,中其背,飲矢之半,僨而死,獲所乘馬。宗幹與數騎陷遼軍中,太祖救之,免胄戰。或自傍射之,矢拂于顙。太祖顧見射者,一矢而斃。謂將士曰:「盡敵而止。」衆從之,勇氣自倍。敵大奔,相蹂踐死者十七八。撒改在別路,不及會戰,使人以戰勝告之,而以謝十馬賜之。撒改使其子宗翰、完顏希尹來賀,且稱帝,因勸進。太祖曰:「一戰而勝,遂稱大號,何示人淺也。」進軍甯江州,諸軍填塹攻城。甯江人自東門出,溫蒂痕、阿徒罕邀擊,盡殪之。   十月朔,克其城,獲防禦使大藥師奴,陰縱之,使招諭遼人。鐵驪部來送款。次來流城,以俘獲賜將士。召渤海梁福、斡答剌使之偽亡去,招諭其鄉人曰:「女直、渤海本同一家,我興師伐罪,不濫及無辜也。」使完顏婁室招諭系遼籍女直。師還,謁宣靖皇后,以所獲頒宗室耆老,以實-{里}-館貲產給將士。初命諸路以三百戶爲謀克,十謀克爲猛安。酬斡等撫定讒謀水女直。鱉古酋長胡蘇魯以城降。   十一月,遼都統蕭糺-{里}-、副都統撻不野將步騎十萬會于鴨子河北。太祖自將擊之。未至鴨子河,既夜,太祖方就枕,若有扶其首者三,寤而起,曰:「神明警我也!」即鳴鼓舉燧而行。黎明及河,遼兵方壞淩道,選壯士十輩擊走之。大軍繼進,遂登岸。甲士三千七百,至者才三之一。俄與敵遇于出河店,會大風起,塵埃蔽天,乘風勢擊之,遼兵潰。逐至斡論濼,殺獲首虜及車馬甲兵珍玩不可勝計,遍賜官屬將士,燕犒彌日。遼人嘗言女直兵若滿萬則不可敵,至是始滿萬雲。斡魯古敗遼兵,斬其節度使撻不野。僕虺等攻賓州,拔之。兀惹雛鶻室來降。遼將赤狗兒戰于賓州,僕虺、渾黜敗之。鐵驪王回離保以所部降。吾睹補、蒲察復敗赤狗兒、蕭乙薛軍于祥州東。斡忽、急塞兩路降。斡魯古敗遼軍于鹹州西,斬統軍實婁于陣。完顏婁室克鹹州。   是月,吳乞買、撒改、辭不失率宮屬諸將勸進,願以新歲元日恭上尊號,太祖不許。阿離合懣、蒲家奴、宗翰等進曰:「今大功已建,若不稱號,無以系天下心。」太祖曰:「吾將思之。」   {{YL|收國元年}}正月壬申朔,群臣奉上尊號。是日,即皇帝位。上曰:「遼以賓鐵爲號,取其堅也。賓鐵雖堅,終亦變壞,惟金不變不壞。金之色白,完顏部色尚白。」于是國號大金,改元收國。丙子,上自將攻黃龍府,進臨益州。州人走保黃龍,取其餘民以歸。遼遣都統耶律訛-{里}-朵、左副統蕭乙薛、右副統耶律張奴、都監蕭謝佛留,騎二十萬、步卒七萬戍邊。留婁室、銀朮可守黃龍,上率兵趨達魯古城,次甯江州西。遼使僧家奴來議和,國書斥上名,且使爲屬國。庚子,進師,有火光正圓,自空而墜。上曰:「此祥征,殆天助也!」酹白水而拜,將士莫不喜躍,進逼達魯古城。上登高望遼兵若連雲灌木狀,顧謂左右曰:「遼兵心貳而情怯。雖多不足畏!」遂趨高阜爲陣。宗雄以右翼先馳遼左軍,左軍卻。左翼出其陣後,遼右軍皆力戰。婁室、銀朮可沖其中堅。凡九陷陣,皆力戰而出。宗翰請以中軍助之。上使宗幹往爲疑兵。宗雄已得利,擊遼右軍,遼兵遂敗。乘勝追躡,至其營,會日已暮,圍之。黎明,遼軍潰圍出,逐北至阿婁岡。遼步卒盡殪,得其耕具數千以給諸軍。是役也,遼人本欲屯田,且戰且守,故並其耕具獲之。   二月,師還。三月辛未朔,獵于寥晦城。四月,遼耶律張奴以國書來。上以書辭慢侮,留其五人,獨遣張奴回報,書亦如之。五月庚午朔,避暑于近郊。甲戌,拜天射柳。故事,五月五日、七月十五日、九月九日拜天射柳,歲以爲常。   六月己亥朔,遼耶律張奴復以國書來,猶斥上名。上亦斥遼主名以復之,且諭之使降。七月戊辰,以弟吳乞買爲諳班勃極烈,國相撒改爲國論勃極烈。辭不失爲阿買勃極烈,弟斜也爲國論昊勃極烈,甲戌,遼使辭剌以書來,留之不遣。九百奚營來降。   八月戊戌,上親征黃龍府。次混同江,無舟,上使一人道前,乘赭白馬徑涉,曰:「視吾鞭所指而行。」諸軍隨之,水及馬腹。後使舟人測其渡處,深不得其底。熙宗天眷二年,以黃龍府爲濟州,軍曰利涉,蓋以太祖涉濟故也。   九月,克黃龍府,遣辭剌還,遂班師。至江,徑渡如前。丁-{丑}-,至自黃龍府。己卯,黃龍見空中。癸巳,以國論勃極烈撒改爲國論忽魯勃極烈,阿離合懣爲國論乙室勃極烈。   十一月,遼主聞取黃龍府,大懼,自將七十萬至駝門。附馬蕭特末、林牙蕭查剌等騎五萬、步四十萬至斡鄰濼。上自將-{御}-之。   十二月己亥,行次爻剌,會諸將議。皆曰:「遼兵號七十萬,其鋒未易當。吾軍遠來。人馬疲乏,宜駐于此,深溝高壘以待。」上從之。遣迪古乃、銀朮可鎮達魯古。丁未,上以騎兵親候遼軍,獲督餉者,知遼主以張奴叛,西還二日矣。是日,上還至熟結濼,有光見于予端。戊申,諸將曰:「今遼主既還,可乘怠追擊之。」上曰「敵來不迎戰,去而追之,欲以此爲勇邪?」衆皆悚愧,願自效。上復曰:「誠欲追敵,約齎以往,無事餫饋。若破敵,何求不得。」衆皆奮躍,追及遼主于護步答岡。是役也,兵止二萬。上曰:「彼衆我寡,兵不可分。視其中軍最堅,遼主必在焉。敗其中軍,可以得志。」使右翼先戰。兵數交,左翼合而攻之。遼兵大潰,我師馳之,橫出其中。遼師敗績,死者相屬百餘-{里}-。獲輿輦帟幄兵械軍資,他寶物馬牛不可勝計。是戰,斜也援矛殺數十人,阿離本被圍,溫蒂罕迪忽迭以四謀克兵出之,完顏蒙刮身被數創,力戰不已,功皆論最。蕭特末等焚營遁去,遂班師。來穀撒喝取開州,婆盧火下特鄰城,辭-{里}-罕降。   二年正月戊子,詔曰:「自破遼兵,四方來降者衆,宜加優恤。自今契丹、奚、漢、渤海、系遼籍女直、室韋、達魯古、兀惹、鐵驪諸部官民,己降或爲軍所俘獲,逃遁而還者,勿以爲罪。其酋長仍官之,且使從宜居處。」   閏月,高永昌據東京,使撻不野來求援。高麗遣使來賀捷,且求保州。詔許自取之。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爲奴隸,及有犯法,征償莫辦,折身爲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爲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爲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從元約。」四月乙丑,以斡魯統內外諸軍,與蒲察、迪古乃會咸州路都統斡魯古討高永昌。胡沙補等被害。五月,斡魯等敗永昌,撻不野擒永昌以獻,戮之于軍。東京州縣及南路系遼女直皆降。詔除遼法,省稅賦,置猛安謀克一如本朝之制。以斡魯爲南路都統。迭勃極烈阿徒罕破遼兵六萬于照散城。九月己亥,上獵近郊。乙巳,南路都統斡魯來見于婆盧買水。始制金牌。十二月庚申朔,諳班勃極烈吳乞買及群臣上尊號曰大聖皇帝,改明年爲天輔元年。   {{YL|天輔元年}}正月,開州叛,加古撒喝等討平之。國論昊勃極烈斜也以兵一萬取泰州。四月,遼秦晉國王耶律捏-{里}-來伐,迪古乃、婁室、婆盧火將兵二萬。會咸州路都統斡魯古擊之。五月丁巳,詔自收甯江州已後同姓爲婚者,杖而離之。七月戊申,以完顏斡論知東京事。八月癸亥,高麗遣使來請保州。十二月甲子,斡魯古等敗耶律捍-{里}-兵于蒺藜山,拔顯州,乾、懿、豪、徽、成、川、惠等州皆降。   是月,宋使登州防禦使馬政以國書來,其略曰:「日出之分,實生聖人。竊聞征遼,屢破勍敵。若克遼之後,五代時陷入契丹漢地,願畀下邑。」   二年正月庚寅,遼雙州節度使張崇降。使散睹如宋報聘,書曰:「所請之地,今當與宋夾攻,得者有之。」   二月癸-{丑}-朔,遼使耶律奴哥等來議和。辛酉,孛堇迪古乃、婁室來見。上以遼主近在中京,而敢輒來,皆杖之。劾-{里}-保、雙古等言,鹹州都統斡魯古知遼主在中京而不進討,芻糧豐足而不以實聞,攻顯州時所獲生口財畜多自取。   三月癸未朔,命闍哥代爲都統而鞫治之,斡魯古坐降謀克。壬辰,遼使耶律奴哥以國書來。庚子,以婁室言黃龍府地僻且遠,宜重戍守,乃命合諸路謀克,以婁室爲萬戶鎮之。   四月辛巳,遼使以國書來。   五月丙申,命胡突袞如遼。   六月甲寅,詔有司禁民淩虐典雇良人,及倍取贖直者。甲戌,遼通、祺、雙、遼等州八百餘戶來歸,命分置諸部,擇膏腴之地處之。   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今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數以聞。」胡突袞還自遼,耶律奴哥復以國書來。丙申,胡突袞如遼。遼戶二百來歸,處之泰州。詔遣阿-{里}-骨、李家奴、特-{里}-底招諭未降者。仍詔達魯古部勃堇辭列:「凡降附新民,善爲存撫。來者各令從便安居,給以官糧,毋輒動擾。」   八月,胡突袞還自遼,耶律奴哥、突迭復以國書來。   九月戊子,詔曰:「國書詔令,宜選善屬文者爲之。其令所在訪求博學雄才之士。敦遣赴闕。」   閏月庚戌朔,以降將霍石、韓慶和爲千戶。九百奚部蕭寶、乙辛,北部訛-{里}-野,漢人王六兒、王伯龍,契丹特末、高從佑等,各率衆來降。遼耶律奴哥以國書來。   十月癸未,以龍化州降者張應古、劉仲良爲千戶。乙未,鹹州都統司言,漢人李孝功、渤海二哥率衆來降。命各以所部爲千戶。   十二月甲辰,遣孛堇朮孛以定遼地諭高麗。耶律奴哥以國書來。遼懿州節度使劉宏以戶三千並執遼候人來降,以爲千戶。川州寇二萬已降復叛,紇古烈照-{里}-擊破之。   三年正月甲寅,東京人爲質者永吉等五人結衆叛。事覺,誅其首惡,余皆杖百,沒入在行家屬資產之半。詔知東京事斡論,繼有犯者並如之。丙辰,詔鱉古孛堇酬斡曰:「胡魯古、迭八合二部來送款,若等先時不無交惡,自今毋相侵擾。」   三月,耶律奴哥以國書來。   四月丙子朔,日有食之。   五月壬戌,詔咸州路都統司曰:「兵興以前,曷蘇館、回怕-{里}-與系遼籍、不系遼籍女直戶民,有犯罪流竄邊境或亡入于遼者,本皆吾民,遠在異境,朕甚憫之。今即議和,當行理索。可明諭諸路千戶、謀克,遍與詢訪其官稱、名氏、地-{里}-,具錄以上。」   六月辛卯,遼遣太傅習泥烈等奉冊爾來,上擿冊文不合者數事復之。散睹還自宋。宋使馬政及其子宏來聘。散睹受宋團練使,上怒,杖而奪之。宋使還,復遣孛堇辭列、魯等如宋。   七月辛亥,遼人楊詢卿、羅子韋各率衆來降,命各以所部爲謀克。   八月己-{丑}-,頒女直字。   九月,以遼冊禮使失期,詔諸路軍過江屯駐。   十一月,習泥烈等復以國書來。曷懶甸長城,高麗增築三尺。詔胡剌古、習顯慎固營壘。   四年二月,辭列、曷魯還自宋。宋使趙良嗣、王暉來議燕京、西京地。   三月甲辰,上謂群臣曰:「遼人屢敗,遣使求成,惟飾虛辭,以爲緩師之計,當議進討。其令咸州路統軍司治軍旅、修器械,具數以聞。」辛酉,詔咸州路都統司曰:「朕以遼國和議無成,將以四月二十五日進師。」令斜葛留兵一千鎮守,闍母以餘兵來會于渾河。遼習泥烈以國書來。   四月乙未,上自將伐遼。以遼使習泥烈、宋使趙良嗣等從行。   五月甲辰,次渾河西,使宗雄先趨上京,遣降者馬乙持詔諭城中。壬子,至上京,詔官民曰:「遼主失道,上下同怨。朕興兵以來,所過城邑負固不服者即攻拔之,降者撫恤之,汝等必聞之矣。今爾國和好之事,反覆見欺,朕不欲天下生靈久罹塗炭,遂決策進討。比遣宗雄等相繼招諭,尚不聽從。今若攻之,則城破矣!重以吊伐之義,不欲殘民,故開示明詔,諭以禍福,其審圖之。」上京人恃禦備儲蓄爲固守計。甲寅,亟命進攻。上謂習泥烈、趙良嗣等曰:「汝可觀吾用兵,以卜去就。」上親臨城,督將士諸軍鼓噪而進。自旦及巳,闍母以麾下先登,克其外城,留守撻不野以城降。趙良嗣等奉觴爲壽,皆稱萬歲。是日,赦上京官民。詔諭遼副統餘睹。壬戌,次沃黑河。宗幹率群臣諫曰:「地遠時暑,軍馬罷乏,若深入敵境,糧饋乏絕,恐有後艱。」上從之,乃班師,命分兵攻慶州。余睹襲闍母于遼河,完顏背答、烏塔等戰卻之,完顏特虎死焉。   七月癸卯,上至自伐遼。   九月,燭隈水部實-{里}-古達等殺孛堇酬斡、僕忽得以叛。   十月戊辰朔,日有食之。戊寅,命斡魯分胡剌古、烏春之兵以討實-{里}-古達。   十一月,東京留守司乞本京官民質子增數番代,上不許,曰:「諸質子已各受田廬,若復番代,則往來動搖,可並仍舊。」   十二月,宋復使馬政來請西京之地。   五年春正月,斡魯敗實-{里}-古達于合撻剌山,誅首惡四人,餘悉撫定。   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賜耕牛五十。   四月乙丑朔,宗翰請伐遼,詔諸路預戒軍事。   五月,遼都統耶律餘睹等詣鹹州降。   閏月辛巳,國論胡魯勃極烈撒改薨。   六月癸巳,餘睹與其將吏來見。丙申,千戶胡離答坐擅署部人爲蒲-{里}-衍,杖一百,罷之。庚子,詔諳版勃極烈吳乞買貳國政。以昊勃極烈斜也爲忽魯勃極烈,蒲家奴爲昊勃極烈,宗翰爲移賚勃極烈。   七月庚辰,詔鹹州都統司曰:「自餘睹來,灼見遼國事宜,已決議親征,其治軍以俟師期。」尋以連雨罷親征。命昊勃極烈昱爲都統,稱賚勃極烈宗翰副之,帥師而西。   十二月辛-{丑}-,以忽魯勃極烈杲爲內外諸軍都統,以昱、宗翰、宗幹、宗望、宗盤等副之。甲辰,詔曰:「遼政不綱,人神共棄。今欲中外一統,故命汝率大軍以行討伐。爾其慎重兵事,擇用善謀,賞罰必行,糧餉必繼,勿擾降服,勿縱俘掠,見可而進,無淹師期。事有從權,毋須申稟。」戊申,詔曰:「若克中京,所得禮樂儀仗圖書文籍,並先次津發赴闕。」   六年正月癸酉,都統杲克高、恩、回紇三城。乙亥,取中京,遂下澤州。   二月庚寅朔,日有食之。己亥,宗翰等敗遼奚王霞末于北安州,降。奚部西節度使訛-{里}-剌以本部降。壬寅,都統杲遣使來奏捷,並獻所獲貨寶。詔曰:「汝等提兵于外,克副所任,攻下城邑,撫安人民,朕甚嘉之。所言分遣將士招降山前諸部,計悉已撫定,續遣來報。山后若未可往,即營田牧馬,俟及秋成,乃圖大舉。更當熟議,見可則行。如欲益兵,具數來上,不可恃一戰之勝,輒有弛慢。新降附者當善撫存。宣諭將士,使知朕意。」宗翰駐北安,遣希尹等略地,獲遼護衛耶律習泥烈,知遼主獵鴛鴦濼,以其子晉王賢而有人望,惡而殺之,衆益離心。雖有西北、西南兩路兵馬,皆羸弱。遂遣耨碗溫都等報都統杲進兵襲之。   三月,都統杲出青嶺,宗翰出瓢嶺,追遼主于鴛鴦濼。遼主奔西京。宗翰復追至白水濼,不及,獲其貨寶。己巳,至西京。壬申,西京降。希尹追遼主于乙室部,不及。乙亥,西京復叛。是月,遼秦晉國王耶律捏-{里}-即位于燕。   四月辛卯,復取西京。壬辰,遣徒單吳甲、高慶裔如宋。戊戌,都統杲自西京趨白水濼,昊勃極烈昱襲毗室部于鐵呂川,爲敵所敗。還會察剌兵,追至黃水北,大破之。耶律坦招徠西南諸部,西至夏,其招討使耶律佛頂降。金肅、西平二郡漢軍四千餘人叛去,耶律坦等襲取之。闍母、婁室招降天德、雲內、甯邊、東勝等州,獲阿疏而還。是時,山西城邑諸部雖降,人心未固,遼主保陰山,耶律捍-{里}-在燕京,都統杲遣宗望入奏,請上臨軍。   五月辛酉,宗望來奏捷,百官入賀,賜宴歡甚。先是,獲遼樞密使得-{里}-底、節度使和尚、雅-{里}-斯、餘-{里}-野等,都統杲使阿鄰護送赴闕。得-{里}-底道亡,阿鄰坐誅。耶律捍-{里}-遣使請罷兵。戊寅,使楊勉以書諭捍-{里}-,使之降。謀葛失遣其子菹泥刮失貢方物。   六月戊子朔,上親征遼,發自上京。諳班勃極烈吳乞買監國。辛亥,詔諭上京官民曰:「朕順天吊伐,已定三京,但以遼主未獲,兵不能已。今者親征,欲由上京路進,恐撫定新民,驚疑失業,已出自篤密呂。其先降後叛逃入險阻者,詔後出首,悉免其罪。若猶拒命,孥戮無赦。」是月,耶律捍-{里}-卒。斡魯、婁室敗夏人于野穀。   七月甲子,詔諸將無得遠迎,以廢軍務。乙丑,上京漢人毛八十率二千餘戶降,因命領之。丙寅,以斡荅剌招降者衆,命領八千戶,以忽薛副之。壬午,希尹以阿疏見杖而釋之。   八月己-{丑}-,次鴛鴦濼。都統杲率官屬來見。癸巳,上追遼主于大魚濼。昱、宗望追及遼主于石輦鐸,與戰,敗之,遼主遁。己亥,次居延北。辛-{丑}-,中京將完顏渾黜敗契丹、奚、漢六萬于高州,孛堇麻吉死之。得-{里}-得滿部降。昱、宗望追遼主于烏-{里}-質鐸,不及。   九月庚申,次草濼。闍母平中京部族之先叛者,及招撫沿海郡縣。節度使耶律慎思領諸部入內地。乙丑,詔六部奚曰:「汝等既降復叛,扇誘衆心,罪在不赦。尚以歸附日淺,恐綏懷之道有所未孚,故復令招諭。若能速降,當釋其罪,官皆仍舊。」歸化州降。戊辰,次歸化州。甲戌,宗雄薨。丁-{丑}-,奉聖州降。   十月丙戌朔,次奉聖州。詔曰;「朕屢敕將臣,安輯懷附,無或侵擾。然愚民無知,尚多逃匿山林,即欲加兵,深所不忍。今其逃散人民,罪無輕重,鹹與矜免。有能率衆歸附者,授之世官。或奴婢先其主降,並釋爲良。其佈告之,使諭朕意。」蔚州降。庚寅,餘睹等遣蔚州降臣翟昭彥、徐興、田慶來見。命昭彥、慶皆爲刺史,興爲團練使。詔曰:「比以幽、薊一方招之不服,今欲帥師以往,故先安撫山西諸部。汝等既已懷服,宜加撫存。官民未附已前,罪無輕重及系官逋負,皆與釋免,諸官各遷敘之。」丁酉,蔚州翟昭產、田慶殺知州事蕭觀寧等以叛。丙午,復降。   十一月,詔諭燕京官民,王師所至,降者赦其罪,官皆仍舊。   十二月,上伐燕京。宗望率兵七千先之,迪古乃出得勝口,銀朮哥出居庸關,婁室爲左翼,婆盧火爲右翼,取居庸關。丁亥,次媯州。戊子,次居庸關。庚寅,遼統軍都監高六等來送款。上至燕京,入自南門,使銀朮哥、婁室陣于城上,乃次于城南。遼知樞密院左企弓、虞仲文,樞密使曹勇義,副使張彥忠,參知政事康公弼,僉書劉彥宗奉表降。辛卯,遼百官詣軍門叩頭請罪,詔一切釋之。壬辰,上-{御}-德勝殿,群臣稱賀。甲午,命左企弓等撫定燕京諸州縣。詔西京官吏曰:「乃者師至燕都,已皆撫定。唯蕭妃與官屬數人遁去,已發兵追襲,或至彼路,可執以來。」黃龍府叛,宗輔討平之。   七年正月丁巳,遼奚王回離保僭稱帝。甲子,遼平州節度使時立愛降。詔曲赦平州。又詔諳班勃極烈曰:「比遣昂徙諸部民人于嶺東,而昂悖戾,騷動煩擾,致多怨叛。其違命失衆,當置重典。若或有疑,禁錮以待。」庚午,詔中京都統斡論曰:「聞卿撫定人民,各安其業,朕甚嘉之。回離保聚徒逆命,汝宜計畫,無使滋蔓。」壬申,詔招諭回離保。癸酉,以時立愛言招撫諸部。己卯,宋使來議燕京、西京地。庚辰,宜、錦、乾、顯、成、川、豪、懿等州皆降。甲申,詔曰:「諸州部族歸附日淺,民心未寧。今農事將興,可遣分諭典兵之官,無縱軍士動擾人民,以廢農業。」   二月乙酉朔,命撒八詔諭興中府,降之。遼來州節度使田顥、隰州刺史杜師回、遷州刺史高永福、潤州刺史張成皆降。壬辰,詔諳版勃極烈曰:「郡縣今皆撫定,有逃散未降者,已釋其罪,更宜招諭之。前後起遷戶民,去鄉未久,豈無懷土之心?可令所在有司,深加存恤,毋輒有騷動。衣食不足者,官賑貸之。」癸巳,詔曰:「頃因兵事未息,諸路關津絕其往來。今天下一家,若仍禁之,非所以便民也。自今顯、咸、東京等路往來,聽從其便。其間被虜及鬻身者,並許自贖爲良。」仍令馳驛佈告。興中、宜州復叛。宋使趙良嗣來,請加歲幣以代燕稅,及議畫疆與遣使賀正旦生辰、置榷場交易,並計議西京等事。癸卯,銀朮哥、鐸剌如宋。乙巳,詔都統杲曰:「新附之民有材能者,可錄用之。」戊申,詔平州官與宋使同分割所與燕京六州之地。癸-{丑}-,大赦。是月,改平州爲南京,以張覺爲留守。   三月甲寅朔,將誅昂,以習不失諫,杖之七十,仍拘泰州。戊午,都統杲等言耶律麻哲告余睹、吳十、鐸刺等謀叛,宜早圖之。上召余睹等,從容謂之曰:「朕得天下,皆我君臣同心同德以成大功,固非汝等之力。今聞汝等謀叛,若誠然耶,必須鞍馬甲胄器械之屬,當悉付汝,朕不食言。若再爲我擒,無望免死。欲留事朕,無懷異志,吾不汝疑。」餘睹等皆戰慄不能對。命杖鐸剌七十,餘並釋之。宋使盧益、趙良嗣、馬宏以國書來。   四月丁亥,遣斡魯、宗望襲遼主于陰山。壬辰,復書于宋。師初入燕,遼兵復犯奉聖州,林牙大石壁龍門東二十五-{里}-。都統斡魯聞之,遣照立、婁室、馬和尚等率兵討之,生獲大石,悉降其衆。癸巳,詔曰:「自今軍事若皆中覆,不無留滯。應此路事務申都統司,餘皆取決樞密院。」契丹九斤取聚黨興中府作亂,擒之,九斤自殺。命習古乃、婆盧火監護長勝軍,及燕京豪族工匠,由松亭關徙之內地。己亥,次儒州。斡魯、宗望等襲遼權六院司喝離質于白水濼,獲之。其宗屬秦王、許王等十五人降。聞遼主留輜重青塚,以兵萬人往應州,遣照-{里}-、背荅、宗望、婁室、銀朮哥等追襲之。宗望追及遼主,決戰,大敗之,獲其子趙王習泥烈及傳國璽。   五月甲寅,南京留守張覺據城叛。丙寅,次野狐嶺。己巳,次落藜濼。斡魯等以趙王習泥烈、林牙大石、附馬乳奴等來獻,並上所獲國璽。宗雋以所俘遼主子秦王、許王、女奧野等來見。奚路都統撻懶攻速古、啜-{里}-、鐵尼所部十三岩,皆平之。又遣奚馬和尚攻下達魯古並五院司諸部,執其節度乙列。回離保爲其下所殺。辛巳,詔諭南京官民。   六月壬午朔,次鴛鴦濼。是日,闍母敗張覺于營州。丙申,上不豫,將還上京,命移賚勃極烈宗翰爲都統,昊勃極烈昱、迭勃極烈斡魯副之,駐兵雲中,以備邊。己酉,次斡獨山驛,召諳班勃極烈吳乞買。   七月辛酉,次牛山。宗翰還軍中。   八月辛巳朔,日有食之。乙未,次渾河北。諳班勃極烈吳乞買率宗室百官上謁。戊申,上崩于部堵濼西行宮,年五十六。   九月癸-{丑}-,梓宮至上京。乙卯,葬宮城西南,建寧神殿。丙辰,諳班勃極烈即皇帝位。{{YL|天會三年}}三月,上尊諡曰武元皇帝,廟號太祖,立原廟于西京。{{YL|天會十三年}}二月辛酉,改葬和陵,立《開天啟祚睿德神功之碑》于燕京城南嘗所駐蹕之地。{{YL|皇統四年}},改和陵曰睿陵。五年十月,增諡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YL|貞元三年}}十一月,改葬于大房山,仍號睿陵。   贊曰:太祖英謨睿略,豁達大度,知人善任,人樂爲用。世祖陰有取遼之志,是以兄弟相授,傳及康宗,遂及太祖。臨終以太祖屬穆宗,其素志蓋如是也。初定東京,即除去遼法,減省租稅,用本國制度。遼主播越,宋納歲幣,以幽、薊、武、朔等州與宋,而置南京于平州。宋人終不能守燕、代,卒之遼主見獲,宋主被執。雖功成于天會間,而規摹運爲賓自此始。金有天下百十有九年,太祖數年之間算無遺策,兵無留行,底定大業,傳之子孫。鳴呼,雄哉! {{Novel-f|卷1|卷3|卷}} ltjjgr0wqc1imn1akq7n36rx6fk69sh 孔子家語 0 44247 7906449 2369929 2026-07-04T05:03:35Z ~2026-38151-22 122034 7906449 wikitext text/x-wiki {{Collection header | title = [[孔子家語]] | times= 曹魏 | author2 = [[作者:王肅|王肅]] | type= 儒家 | notes = 〔魏〕王肅註。肅,字子雍,東海人。官至中領軍、散騎常侍,事跡具《[[三國志]]》[[三國志/卷13|本傳]]。是書肅自序-{云}-:「鄭氏學行五十載矣……義理不安,違錯者多,是以奪而易之……孔子二十二世孫有孔猛者,家有其先人之書,昔相從學,頃還家,方取以來,與子所論,有若重規疊矩」-{云云}-,是此本自肅始傳也。考《[[漢書/卷030|漢書·藝文志]]》有《孔子家語》二十七卷,顏師古註-{云}-:「非今所有《家語》。」《[[禮記/樂記|禮·樂記]]》稱舜彈五弦之琴以歌《南風》,鄭註:「其詞未聞。」孔穎達疏載肅作《聖證論》,引《家語》阜財解慍之詩以難康成,又載馬昭之說,謂《家語》王肅所增加,非鄭所見。故王柏《家語考》曰:「四十四篇之《家語》,乃王肅自取《左傳》《國語》《荀》《孟》、二戴《記》,割裂織成之。孔衍之序,亦王肅自為也。」獨史繩祖《學齋佔畢》曰:「《大戴》一書,雖列之十四經,然其書大抵雜取《家語》之書,分析而為篇目。其《公冠篇》載成王冠,祝辭內有『先帝』及『陛下』字,周初豈曾有此?《家語》止稱『王』字,當以《家語》為正」-{云云}-。今考「陛下離顯先帝之光曜」已下,篇內已明-{云}-孝昭冠辭,繩祖誤連為祝雍之言,殊未之考。蓋王肅襲取《公冠篇》為冠頌,已誤合孝昭冠辭於成王冠辭,故刪去「先帝」、「陛下」字,竄改「王」字,《家語》襲《大戴》,非《大戴》襲《家語》,就此一條,亦其明證,其割裂他書,亦往往類此。反覆考證,其出於肅手無疑,特其流傳既久,且遺文軼事,往往多見於其中,故自唐以來,知其僞而不能廢也。其書至明代,傳本頗稀,故何孟春所註《家語》,自-{云}-未見王肅本。王鏊《震澤長語》亦稱:「《家語》今本,為近世妄庸所刪削,惟有王肅註者,今本所無多具焉。」則亦僅見之也。周亮工《書影》曰:「閩徐興公家,有王肅註《家語》,中缺二十餘頁;毛子晉家亦有宋刻王肅註者,與興公藏本稍異,憾不能合毛、徐二本對校刋行。」今徐本不知存佚,此本則毛晉所校刋,較之坊刻,猶為近古者矣。 }} {{檢索|孔子家語}} {{其它版本}} ==家語序== 鄭氏學行五十載矣,自肅成童,始志于學,而學鄭氏學矣。然尋文責實,考其上下,義理不安,違錯者多,是以奪而易之。然世未明其欵情,而謂其苟駮前師,以見異于人,乃慨然而歎曰,豈好難哉?予不得已也。聖人之門,方壅不通;孔氏之路,枳棘充焉。豈得不開而辟之哉?若無由之者,亦非予之罪也。是以撰經禮申明其義,及朝論制度,皆據所見而言。孔子二十二世孫有孔猛者,家有其先人之書,昔相從學,頃還家,方取已来,與予所論,有若重規疊矩。昔仲尼曰:「文王既殁,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䘮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於斯文也!天之未䘮斯文,匡人其如予何?」言天䘮斯文,故令已傳斯文於天下,今或者天未欲亂斯文,故令從予學,而予從猛得斯論,以明相與孔氏之無違也。斯皆聖人實事之論,而恐其将絶,故特為解,以貽好事之君子。《語》云:「牢曰:『子云:吾不試,故藝。』」談者不知為誰,多妄為之説。《孔子家語》:「弟子有琴張,一名牢,字子開,亦字張,衛人也。宗魯死,将往弔,孔子止焉。」《春秋外傳》曰:「昔堯臨民以五。」説者曰:「堯五載一巡狩。」五載一巡狩,不得稱臨民以五。經曰「五載一巡狩」,此乃説舜之文,非説堯。孔子説論五帝,各道其異事,於舜云「巡狩天下,五載一始」,則堯之巡狩年數未明。周十二歲一巡,寧可言周臨民以十二乎?孔子曰:「堯以土德王天下,而色尚黄。」黄,土德;五,土之數。故曰「臨民以五」,此其義也。 王肅序 ==目錄== *[[/卷一|卷一]] {{Sub title|相魯{{-|第一}} 始誅{{-|第二}} 王言解{{-|第三}} 大婚解{{-|第四}} 儒行解{{-|第五}} 問禮{{-|第六}} 五儀解{{-|第七}}}} *[[/卷二|卷二]] {{Sub title|致思{{-|第八}} 三恕{{-|第九}} 好生{{-|第十}}}} *[[/卷三|卷三]] {{Sub title|觀周{{-|第十一}} 弟子行{{-|第十二}} 賢君{{-|第十三}} 辯政{{-|第十四}}}} *[[/卷四|卷四]] {{Sub title|六本{{-|第十五}} 辯物{{-|第十六}} 哀公問政{{-|第十七}} 顏回{{-|第十八}}}} *[[/卷五|卷五]] {{Sub title|子路初見{{-|第十九}} 在厄{{-|第二十}} 入官{{-|第二十一}} 困誓{{-|第二十二}} 五帝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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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肅註。肅,字子雍,東海人。官至中領軍、散騎常侍,事跡具《[[三國志]]》[[三國志/卷13|本傳]]。是書肅自序-{云}-:「鄭氏學行五十載矣……義理不安,違錯者多,是以奪而易之……孔子二十二世孫有孔猛者,家有其先人之書,昔相從學,頃還家,方取以來,與子所論,有若重規疊矩」-{云云}-,是此本自肅始傳也。考《[[漢書/卷030|漢書·藝文志]]》有《孔子家語》二十七卷,顏師古註-{云}-:「非今所有《家語》。」《[[禮記/樂記|禮·樂記]]》稱舜彈五弦之琴以歌《南風》,鄭註:「其詞未聞。」孔穎達疏載肅作《聖證論》,引《家語》阜財解慍之詩以難康成,又載馬昭之說,謂《家語》王肅所增加,非鄭所見。故王柏《家語考》曰:「四十四篇之《家語》,乃王肅自取《左傳》《國語》《荀》《孟》、二戴《記》,割裂織成之。孔衍之序,亦王肅自為也。」獨史繩祖《學齋佔畢》曰:「《大戴》一書,雖列之十四經,然其書大抵雜取《家語》之書,分析而為篇目。其《公冠篇》載成王冠,祝辭內有『先帝』及『陛下』字,周初豈曾有此?《家語》止稱『王』字,當以《家語》為正」-{云云}-。今考「陛下離顯先帝之光曜」已下,篇內已明-{云}-孝昭冠辭,繩祖誤連為祝雍之言,殊未之考。蓋王肅襲取《公冠篇》為冠頌,已誤合孝昭冠辭於成王冠辭,故刪去「先帝」、「陛下」字,竄改「王」字,《家語》襲《大戴》,非《大戴》襲《家語》,就此一條,亦其明證,其割裂他書,亦往往類此。反覆考證,其出於肅手無疑,特其流傳既久,且遺文軼事,往往多見於其中,故自唐以來,知其僞而不能廢也。其書至明代,傳本頗稀,故何孟春所註《家語》,自-{云}-未見王肅本。王鏊《震澤長語》亦稱:「《家語》今本,為近世妄庸所刪削,惟有王肅註者,今本所無多具焉。」則亦僅見之也。周亮工《書影》曰:「閩徐興公家,有王肅註《家語》,中缺二十餘頁;毛子晉家亦有宋刻王肅註者,與興公藏本稍異,憾不能合毛、徐二本對校刋行。」今徐本不知存佚,此本則毛晉所校刋,較之坊刻,猶為近古者矣。 }} {{檢索|孔子家語}} {{其它版本}} ==家語序== 鄭氏學行五十載矣,自肅成童,始志于學,而學鄭氏學矣。然尋文責實,考其上下,義理不安,違錯者多,是以奪而易之。然世未明其欵情,而謂其苟駮前師,以見異于人,乃慨然而歎曰,豈好難哉?予不得已也。聖人之門,方壅不通;孔氏之路,枳棘充焉。豈得不開而辟之哉?若無由之者,亦非予之罪也。是以撰經禮申明其義,及朝論制度,皆據所見而言。孔子二十二世孫有孔猛者,家有其先人之書,昔相從學,頃還家,方取已来,與予所論,有若重規疊矩。昔仲尼曰:「文王既殁,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䘮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於斯文也!天之未䘮斯文,匡人其如予何?」言天䘮斯文,故令已傳斯文於天下,今或者天未欲亂斯文,故令從予學,而予從猛得斯論,以明相與孔氏之無違也。斯皆聖人實事之論,而恐其将絶,故特為解,以貽好事之君子。《語》云:「牢曰:『子云:吾不試,故藝。』」談者不知為誰,多妄為之説。《孔子家語》:「弟子有琴張,一名牢,字子開,亦字張,衛人也。宗魯死,将往弔,孔子止焉。」《春秋外傳》曰:「昔堯臨民以五。」説者曰:「堯五載一巡狩。」五載一巡狩,不得稱臨民以五。經曰「五載一巡狩」,此乃説舜之文,非説堯。孔子説論五帝,各道其異事,於舜云「巡狩天下,五載一始」,則堯之巡狩年數未明。周十二歲一巡,寧可言周臨民以十二乎?孔子曰:「堯以土德王天下,而色尚黄。」黄,土德;五,土之數。故曰「臨民以五」,此其義也。 王肅序 ==目錄== *[[/卷一|卷一]] {{Sub title|相魯{{-|第一}} 始誅{{-|第二}} 王言解{{-|第三}} 大婚解{{-|第四}} 儒行解{{-|第五}} 問禮{{-|第六}} 五儀解{{-|第七}}}} *[[/卷二|卷二]] {{Sub title|致思{{-|第八}} 三恕{{-|第九}} 好生{{-|第十}}}} *[[/卷三|卷三]] {{Sub title|觀周{{-|第十一}} 弟子行{{-|第十二}} 賢君{{-|第十三}} 辯政{{-|第十四}}}} *[[/卷四|卷四]] {{Sub title|六本{{-|第十五}} 辯物{{-|第十六}} 哀公問政{{-|第十七}} 顏回{{-|第十八}}}} *[[/卷五|卷五]] {{Sub title|子路初見{{-|第十九}} 在厄{{-|第二十}} 入官{{-|第二十一}} 困誓{{-|第二十二}} 五帝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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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署名|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PD-PRC-exempt}} 4oeprjvhw7vrcukagynx8sh0bknrspk 7906500 7906498 2026-07-04T07:48:00Z HCCB3947 100746 HCCB3947移动页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消歧义使用括号或空格错误:​消歧义 7906498 wikitext text/x-wiki {{Law|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override_autho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theme=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文号=国办发〔2008〕36号|y=2008|m=4|d=30|notes=[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4/30/content_1602.htm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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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署名|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PD-PRC-exempt}} 4oeprjvhw7vrcukagynx8sh0bknrspk 7906509 7906500 2026-07-04T07:54:39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6509 wikitext text/x-wiki {{Law|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override_autho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theme=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文号=国办发〔2008〕36号|y=2008|m=4|d=30|nex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2010年]]|notes=[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4/30/content_1602.htm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署名|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PD-PRC-exempt}} c9d2hnq07svdmyzyp29mv0ipqvv05j6 會計師法 0 52660 7906418 7906223 2026-07-04T00:00:50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6418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ROC-MO-law|第20/202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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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文<br>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 07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sup> :[[會計師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第3, 5, 6, 11, 13, 28, 31, 35至37, 41, 45, 47, 48, 50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6、11、13、28、31、35、36、37、41、45、47、48、50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60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8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55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會計師法 (民國98年)|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6, 8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5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1 條條文;依第 81 條規定:第 6 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會計師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105年4月)|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 修正第8, 13, 81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3、8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會計師法 (民國105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4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修正第6, 12至14, 7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2~14、73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34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5次含全文4次的法律]]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ga1v2tf3uzclz1kvuzjzig52lp6pm1i 7906438 7906418 2026-07-04T01:08:41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6438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ROC-MO-law|第20/2020號法律}} {{ROC-JP-law|w:ja:公認会計士法}} {{ROC-KR-law|ko:공인회계사법|(公認會計士法)}} {{header | title= 會計師法 | section=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會計師條例]]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會計師法 (民國34年)|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43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sup> :[[會計師法 (民國36年)|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0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40年)|中華民國 40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全文42條 :中華民國 40 年 5 月 1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sup> :[[會計師法 (民國47年)|中華民國 47 年 10 月 7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47 年 10 月 20 日公布<sup>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6 日]] 修正全文4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2 日公布<sup>5.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8 條</sup> :[[會計師法 (民國66年)|中華民國 66 年 5 月 13 日]] 修正全文51條 :中華民國 66 年 5 月 25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sup> :[[會計師法 (民國72年)|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3, 5, 6, 13, 36, 41, 45, 47, 48條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5 日公布<sup>7.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688 號令修正公布</sup> :[[會計師法 (民國86年)|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47, 5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5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 07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sup> :[[會計師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第3, 5, 6, 11, 13, 28, 31, 35至37, 41, 45, 47, 48, 50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6、11、13、28、31、35、36、37、41、45、47、48、50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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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2~14、73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日]] 修正第18, 39, 44, 54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18、39、44、54 條條文</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34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6次含全文4次的法律]]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b9b9dxekvbath3bafeylv2kenm4idyt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014年) 0 184666 7906461 2272629 2026-07-04T06:48:46Z Cz4523 72928 /* */ 790646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lawmake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them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previou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 | nex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026年)]] | notes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onlyinclude> == 第一章 总则 == {{gap}}'''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gap}}'''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gap}}'''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gap}}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gap}}'''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gap}}'''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gap}}'''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gap}}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 {{gap}}'''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gap}}'''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gap}}'''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gap}}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gap}}'''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gap}}(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gap}}(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ap}}(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gap}}(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ap}}(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gap}}'''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gap}}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gap}}'''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gap}}'''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gap}}(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gap}}(二)受刑事处罚的; {{gap}}(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gap}}(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gap}}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gap}}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 {{gap}}'''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gap}}(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gap}}(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gap}}(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ga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gap}}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gap}}'''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gap}}'''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gap}}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gap}}'''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gap}}'''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gap}}'''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gap}}'''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gap}}(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gap}}(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gap}}(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gap}}'''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gap}}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gap}}(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gap}}(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gap}}(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gap}}(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gap}}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gap}}'''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gap}}(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gap}}(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gap}}(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gap}}(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gap}}(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gap}}(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gap}}(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 {{gap}}'''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gap}}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gap}}'''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gap}}(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gap}}(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gap}}(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gap}}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gap}}'''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gap}}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gap}}(一)申请书; {{gap}}(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gap}}(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gap}}(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gap}}(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gap}}(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gap}}(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gap}}'''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gap}}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gap}}'''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gap}}'''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gap}}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gap}}'''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gap}}'''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gap}}'''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gap}}'''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 {{gap}}'''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gap}}'''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gap}}'''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gap}}'''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gap}}'''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gap}}'''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gap}}'''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gap}}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gap}}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gap}}'''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gap}}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gap}}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gap}}'''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gap}}'''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gap}}'''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gap}}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gap}}'''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gap}}'''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年份=2014年}} 0nzsg0wwyq7kf22rlw4gywdnjxcjdt0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0 205939 7906255 7905185 2026-07-03T12:15:26Z 苍穹一粟 87144 79062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論語/顏淵第十二|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author = 王鏊 |year = 1475 |type= 八股文 |notes = 明成化十一年科舉王鏊所作八股文,取一甲第三名進士{{*|探花}}。 }} 民既富於下,君自富於上。<br> 蓋君之富,藏於民者也,民既富矣,君豈有獨貧之理哉?<br> 有若深言君民一體之意,以告哀公。蓋謂:公之加賦,以用之不足也;欲足其用,盍先足其民乎?<br> 咸能百畝而徹,恆存節用愛人之心,什一而徴,不爲厲民自養之計,則民力所出,不困於徵求;民財所有,不盡於聚斂。間閻之內,乃積乃倉,而所謂仰事俯育者無憂矣;田野之間,如茨如梁,而所謂養生送死者無憾矣。<br> 百姓既足,君何爲而獨貧乎?<br> 吾知藏諸閭閻者,君皆得而有之,不必歸之府庫,而後爲吾財也;蓄諸田野者,君皆得而用之,不必積之倉廩,而後爲吾有也。取之無窮,何憂乎有求而不得?用之不竭,何患乎有事而無備?<br> 犧牲粢盛,足以爲祭祀之供;玉帛筐篚,足以資朝聘之費。借曰不足,百姓自有以給之也,其孰與不足乎?饔饗牢醴,足以供賓客之需;車馬器械,足以備征伐之用。借曰不足,百姓自有以應之也,又孰與不足乎?<br> 吁!徹法之立,本以爲民,而國用之足,乃由於此,何必加賦以求富哉! {{明朝作品}} 0nf7icbk4uo7hbiuh54ao3mapxfxe33 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7年) 0 335539 7906267 2357966 2026-07-03T13:06:58Z 沈澄心 74886 Æ /* 第一章 总则 */ 790626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lawmak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hem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previou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 | y=2017 | m=2 | d=1 | next = | note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br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br />2017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onlyinclude> == 第一章 总则 == {{gap}}'''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gap}}'''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gap}}'''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gap}}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gap}}'''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gap}}'''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gap}}'''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gap}}'''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gap}}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gap}}'''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gap}}'''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gap}}'''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 第二章 义务教育 == {{gap}}'''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gap}}'''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gap}}'''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gap}}'''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gap}}'''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gap}}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gap}}'''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gap}}'''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gap}}'''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gap}}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gap}}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gap}}'''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gap}}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gap}}'''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gap}}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gap}}'''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gap}}'''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gap}}'''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gap}}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gap}}'''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gap}}(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gap}}(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gap}}(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gap}}(四)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gap}}(五)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 第三章 职业教育 == {{gap}}'''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gap}}'''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gap}}'''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gap}}'''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 第四章 学前教育 == {{gap}}'''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gap}}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gap}}'''第三十二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gap}}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gap}}'''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gap}}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 {{gap}}'''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gap}}'''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gap}}'''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支持残疾人顺利完成学业。 {{gap}}'''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gap}}'''第三十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gap}}'''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 第六章 教师 == {{gap}}'''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gap}}'''第四十一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gap}}'''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gap}}(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gap}}(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gap}}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gap}}'''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gap}}'''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gap}}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gap}}'''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gap}}'''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 第七章 条件保障 == {{gap}}'''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gap}}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 {{gap}}'''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 {{gap}}'''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gap}}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gap}}'''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 {{gap}}'''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gap}}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gap}}'''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gap}}'''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gap}}'''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gap}}'''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软件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福利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gap}}'''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残疾人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gap}}'''第五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gap}}(二)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gap}}(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 第九章 附则 == {{gap}}'''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gap}}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gap}}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gap}}'''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年份=2017年}} j43q28z027afh7artaq82ua5eo4vrfx 7906268 7906267 2026-07-03T13:07:20Z 沈澄心 74886 Æ /* 第二章 义务教育 */ 790626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lawmak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hem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previou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 | y=2017 | m=2 | d=1 | next = | note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br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br />2017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onlyinclude> == 第一章 总则 == {{gap}}'''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gap}}'''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gap}}'''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gap}}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gap}}'''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gap}}'''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gap}}'''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gap}}'''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gap}}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gap}}'''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gap}}'''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gap}}'''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 第二章 义务教育 == {{gap}}'''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gap}}'''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gap}}'''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gap}}'''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gap}}'''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gap}}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gap}}'''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gap}}'''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gap}}'''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gap}}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gap}}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gap}}'''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gap}}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gap}}'''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gap}}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gap}}'''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gap}}'''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gap}}'''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gap}}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gap}}'''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gap}}(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gap}}(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gap}}(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gap}}(四)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gap}}(五)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 第三章 职业教育 == {{gap}}'''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gap}}'''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gap}}'''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gap}}'''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 第四章 学前教育 == {{gap}}'''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gap}}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gap}}'''第三十二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gap}}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gap}}'''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gap}}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 {{gap}}'''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gap}}'''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gap}}'''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支持残疾人顺利完成学业。 {{gap}}'''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gap}}'''第三十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gap}}'''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 第六章 教师 == {{gap}}'''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gap}}'''第四十一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gap}}'''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gap}}(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gap}}(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gap}}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gap}}'''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gap}}'''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gap}}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gap}}'''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gap}}'''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 第七章 条件保障 == {{gap}}'''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gap}}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 {{gap}}'''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 {{gap}}'''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gap}}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gap}}'''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 {{gap}}'''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gap}}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gap}}'''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gap}}'''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gap}}'''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gap}}'''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软件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福利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gap}}'''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残疾人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gap}}'''第五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gap}}(二)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gap}}(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 第九章 附则 == {{gap}}'''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gap}}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gap}}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gap}}'''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年份=2017年}} i6otyj4m9z7tf3y889erb7ry9o6o1lf 7906269 7906268 2026-07-03T13:07:34Z 沈澄心 74886 Æ /* 第六章 教师 */ 790626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lawmak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hem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previou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 | y=2017 | m=2 | d=1 | next = | note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br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br />2017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onlyinclude> == 第一章 总则 == {{gap}}'''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gap}}'''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gap}}'''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gap}}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gap}}'''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gap}}'''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gap}}'''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gap}}'''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gap}}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gap}}'''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gap}}'''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gap}}'''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 第二章 义务教育 == {{gap}}'''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gap}}'''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gap}}'''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gap}}'''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gap}}'''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gap}}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gap}}'''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gap}}'''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gap}}'''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gap}}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gap}}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gap}}'''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gap}}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gap}}'''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gap}}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gap}}'''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gap}}'''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gap}}'''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gap}}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gap}}'''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gap}}(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gap}}(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gap}}(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gap}}(四)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gap}}(五)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 第三章 职业教育 == {{gap}}'''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gap}}'''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gap}}'''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gap}}'''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 第四章 学前教育 == {{gap}}'''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gap}}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gap}}'''第三十二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gap}}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gap}}'''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gap}}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 {{gap}}'''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gap}}'''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gap}}'''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支持残疾人顺利完成学业。 {{gap}}'''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gap}}'''第三十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gap}}'''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 第六章 教师 == {{gap}}'''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gap}}'''第四十一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gap}}'''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gap}}(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gap}}(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gap}}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gap}}'''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gap}}'''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gap}}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gap}}'''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gap}}'''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 第七章 条件保障 == {{gap}}'''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gap}}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 {{gap}}'''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 {{gap}}'''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gap}}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gap}}'''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 {{gap}}'''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gap}}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gap}}'''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gap}}'''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gap}}'''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gap}}'''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软件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福利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gap}}'''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残疾人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gap}}'''第五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gap}}(二)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gap}}(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 第九章 附则 == {{gap}}'''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gap}}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gap}}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gap}}'''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年份=2017年}} obp0frd0z7b8qdz72ssnetdgq632nrr 7906270 7906269 2026-07-03T13:07:44Z 沈澄心 74886 Æ /* 第七章 条件保障 */ 790627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lawmak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heme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previou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 | y=2017 | m=2 | d=1 | next = | notes =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br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2011年)|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br />2017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onlyinclude> == 第一章 总则 == {{gap}}'''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gap}}'''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gap}}'''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gap}}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gap}}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gap}}'''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gap}}'''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gap}}'''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gap}}'''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gap}}'''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gap}}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gap}}'''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gap}}'''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gap}}'''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 第二章 义务教育 == {{gap}}'''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gap}}'''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gap}}'''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gap}}'''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gap}}'''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gap}}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gap}}'''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gap}}'''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gap}}'''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gap}}'''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gap}}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gap}}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gap}}'''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gap}}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gap}}'''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gap}}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gap}}'''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gap}}'''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gap}}'''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gap}}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gap}}'''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gap}}(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gap}}(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gap}}(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gap}}(四)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gap}}(五)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 == 第三章 职业教育 == {{gap}}'''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gap}}'''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gap}}'''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gap}}'''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 第四章 学前教育 == {{gap}}'''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gap}}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gap}}'''第三十二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gap}}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gap}}'''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gap}}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 {{gap}}'''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gap}}'''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gap}}'''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支持残疾人顺利完成学业。 {{gap}}'''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gap}}'''第三十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gap}}'''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 第六章 教师 == {{gap}}'''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gap}}'''第四十一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gap}}'''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gap}}(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gap}}(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gap}}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gap}}'''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gap}}'''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gap}}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gap}}'''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gap}}'''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 第七章 条件保障 == {{gap}}'''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gap}}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 {{gap}}'''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 {{gap}}'''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gap}}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gap}}'''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校园环境建设。 {{gap}}'''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gap}}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gap}}'''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gap}}'''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gap}}'''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gap}}'''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软件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福利企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gap}}'''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残疾人教育相关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gap}}'''第五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gap}}(二)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gap}}(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 第九章 附则 == {{gap}}'''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gap}}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gap}}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gap}}'''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年份=2017年}} r1phxtnlpkn4qyj8jftdtgjm4zjp3ux 時諧/韓斯僥倖 0 760317 7906402 1341059 2026-07-03T19:20:58Z 臺灣象象 114406 7906402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時諧|韓斯僥倖||伶部|}} <div class="notice metadata" style="border-top: 2px solid #dd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ddd; "><small>'''[[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注意]]''':本条目含有[[w:Unicode]][[w:未被Unicode收录汉字之索引|未收錄的字]]。有关-{zh-hant:字元;zh-hans:字符}-可能會[[w:亂碼|错误显示]],詳见[[w:Unicode扩展汉字|Unicode扩展汉字]]。</small></div> 韓斯事其主者七年。一日謂主人曰。予限滿矣。茲欲歸而覲母。請給我傭資。主人曰。子之爲我僕也。忠慤而勤能。享報宜豐。乃餽以銀一錠。大如其首。韓斯取囊帕裹之。負諸肩。蹀躞上道。久之。疲苶甚。望望而見一人。騎駿馬至。態頗豪。韓斯羨而呼曰。美哉騎乎。踞鞍高坐。不催足。不傷屨。人且莫測其所至。騎士聞之曰。韓斯。然則子曷爲步歟。且狼狽若是。韓斯曰。嗟乎。余所荷者銀也。頭不能舉。肩大創。重可知矣。騎士曰。曷易之。吾與若馬。若與我銀。何如。韓斯曰。是吾所大願。惟吾不能不告子者。銀大且重。若荷之不虞憊乎。騎士曰。否。下馬受銀。且扶韓斯登騎。而奉繮於其手。曰、子欲趣行。當鼓脣而呼曰叱。斯可矣。韓斯上馬。意甚得。揚揚而前。旣而欲少疾。試鼓脣叱之。馬大奔。韓斯倉皇無措。墜馬下。而顚於路次之溝。馬且逸。適有牧童驅牛過者。爲止之。韓斯旣起。懊憹不已。謂牧童曰。有畜如此。不足乘也。彼躓仆而騰拓。則騎之者頸且斷。吾其不再騎矣。佳哉若牛。苟得之。則可逶邐以躡其後。而又有湩酪酥餅之可圖。若是牛者。吾甚好之。牧童曰。子謬愛如此。盍請以我牛易若馬。韓斯曰。成矣。牧童乃一躍登騎。攬轡逕行。韓斯亦驅牛而走。雅慶其貿易之幸。曰、吾不難得一方之{{僻字|𪌈|左「麥」右「比」U+2A308}}{{僻字|䴻|上類似於「禾勿」下「麥」U+4D3B}}。<sub><small>俗-{云}-麵包</small></sub>果爾。則必與酪酥共食。吾若渴乎。則將穀我之牛而飲其湩。人生若是。又何求焉。旣而至一小逆旅。韓斯憩坐食其{{僻字|𪌈|左「麥」右「比」U+2A308}}{{僻字|䴻|上類似於「禾勿」下「麥」U+4D3B}}都盡。更以餘錢沽啤酒一巵。飲訖。驅牛而如家村。日方停午。炎暑鬱蒸。行旣久。韓斯熱極焦燥。口奇渴。舌敷於梁。籌思曰。吾有疾矣。今當穀我之牛。飲湩止渴。遂繫諸樹下。手執革冠以注湩。久之。弗得一滴 skr43wa89fjlms3hlq018b4kfm2twxq Wikisource:写字间/topic list 4 760396 7906401 7906193 2026-07-03T17:58:43Z Cewbot 42347 [[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91個議題]] 7906401 wikitext text/x-w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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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17T12:09:00.000Z" | 2026-03-17 <span style="color: blue;">20:0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1 |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异体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2T11:04:00.000Z" | 2026-03-22 <span style="color: blue;">19:0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2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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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写字间#"貼是"是什麼意思?|&quot;貼是&quot;是什麼意思?]]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Blahhmosh|Blahhmosh]]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6T14:00:00.000Z" | 2026-04-16 <span style="color: blue;">22:0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4 | [[:Wikisource:写字间#GB/T_47229-2026能录入吗|GB/T 47229-2026能录入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Zzhtju|Zzhtju]]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6T17:02:00.000Z" | 2026-04-17 <span style="color: blue;">01:0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5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标明页码、保留原文献布局的Page版本和纯文字录入的版本,以何为主?]]</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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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写字间#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07T10:00:00.000Z" | 2026-05-07 <span style="color: blue;">18:0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3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5-04T20:43:00.000Z" | 2026-05-05 <span style="color: blue;">04:4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4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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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之資格)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會計師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會計師證書之請領)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會計師之責任)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酬金之收取)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依法令執行職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執業登記)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會計師應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之原因)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類)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分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助理人員之資格與僱用情形之報備)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之條件)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契約載明事項)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標明名稱及訂定合署契約)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排除民法適用之相關條文)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應載事項)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及補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簽證業務之蓋章)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資金運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年度財務報告)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盈餘分派)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退出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合併之決議程序)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準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對業務行為負法律責任)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業務之忠誠義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忠誠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查詢業務簽證)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負責人之限制)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離職後任會計師之限制)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簽證之禁止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應拒絕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工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全國會計師聯合會)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公會之主管機關)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 (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置作業)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設置)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章程載明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fy9g53x81semly2n3qaxwkxxvzb5uln 7906421 7906419 2026-07-04T00:50:51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642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會計師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現行條文)|民=106|月=12|日=29|公布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民2=107|月2=1|日2=3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07年(2018年)2月2日 | previous = [[會計師法 (民國105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 | next = [[會計師法 (民國115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會計師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會計師之使命)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簽證)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會計師之資格)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會計師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會計師證書之請領)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會計師之責任)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酬金之收取)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依法令執行職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執業登記)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會計師應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之原因)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類)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分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助理人員之資格與僱用情形之報備)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之條件)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契約載明事項)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標明名稱及訂定合署契約)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排除民法適用之相關條文)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應載事項)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及補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簽證業務之蓋章)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資金運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年度財務報告)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盈餘分派)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退出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合併之決議程序)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準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對業務行為負法律責任)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業務之忠誠義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忠誠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查詢業務簽證)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負責人之限制)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離職後任會計師之限制)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簽證之禁止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應拒絕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工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全國會計師聯合會)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公會之主管機關)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 (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置作業)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設置)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章程載明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lh4ob9mga420p9hvvvupyspknqqcvve Author:王鰲 102 858929 7906261 1473696 2026-07-03T12:44:27Z 苍穹一粟 87144 790626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王鰲|birthyear=|deathyear=|firstletter=W|wikipedia=|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commons=|notes=|image=|country=|times=}} * [[百姓足,孰與不足]] {{sdelete|此作者为[[author:王鏊]]之误写,此页内容已移至author:王鏊页面中,宜将此作者连同其Category页面一并删除。}} eos6zh8tms7xqnafqzbsrd8ka75g5qe 三忠祠 (王鏊) 0 871478 7906257 1505217 2026-07-03T12:24:27Z 苍穹一粟 87144 苍穹一粟移动页面[[三忠祠2]]至[[三忠祠 (王鏊)]]:​标题有错别字 150521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author=王鏊|section=|times=明|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力挽中原志可吞,悲哉星霣渭濱屯。郾城詔下黃龍遠,燕獄詩成白日昏。義氣懸知千古合,綱常都仗數公存。如今混一歸真主,尚慰孤臣地下魂。 8jz679zcimzyaum429xt2gw80z5fbs5 7906260 7906257 2026-07-03T12:31:26Z 苍穹一粟 87144 790626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三忠祠|author=王鏊|times=明朝|type=七言律詩|from=|notes=}} <poem align=center> 力挽中原志可吞,悲哉星霣渭濱屯。 郾城詔下黃龍遠,燕獄詩成白日昏。 義氣懸知千古合,綱常都仗數公存。 如今混一歸真主,尚慰孤臣地下魂。 </poem> {{明朝作品}} 85axvf1g2s09ogjdh0et16x73o9765h Author:洪秀全 102 1000007 7906455 2114302 2026-07-04T05:20:0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455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洪秀全|birthyear=1814|deathyear=1864|firstletter=H|wikipedia=|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commons=|notes=原名洪仁坤,清末民變領袖、拜上帝教及太平天國的領袖。 |image=|country=|times=}} *[[原道救世歌]] *[[天朝田畝制度]] *[[欽定舊遺詔聖書]] *[[欽定前遺詔聖書]] *[[天命詔旨書]] *[[天父诗]] *[[永安封五王詔]] *[[永安破圍詔]] *[[封干王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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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gap}}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gap}}(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gap}}(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gap}}(七)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gap}}(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gap}}(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gap}}(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gap}}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gap}}(十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gap}}(十二)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gap}}(十三)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gap}}(十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gap}}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gap}}(十五)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gap}}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工商总局、公安部。 {{gap}}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工商总局、公安部牵头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牵头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gap}}3.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工商总局、公安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后通报全国。</onlyinclude> {{PD-PRC-exempt}} q5aewmz309lpgxp7sdzcjxyg8eq2u32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0 1021981 7906490 1795603 2026-07-04T07:36:22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49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year=2020 |month=3 |day=20 |发文字号=国邮办函〔2020〕67号 |发布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办公室的通知 |theme=工业、交通\邮政 |theme2=邮政 |theme3=国家邮政局 |edition=yes |notes=邮政局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b> {{楷体|{{gap}}国邮办函〔202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gap}}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核定中关于满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的具体认定,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涉地域范围核定中,对于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gap}}一、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申请和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中关于所申请地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的具体认定。 {{gap}}二、法人企业办理上述许可事项时,涉地域范围核定的,应向邮政管理部门申报拟开展通关的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所在城市(以下简称: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依其申报,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该企业在相关城市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予以认定。 {{gap}}三、对于经认定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为海关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gap}}四、法人企业获得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需要调整通关城市的,应及时变更。邮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第二项办理。 {{gap}}五、本规则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onlyinclude> {{PD-PRC-exempt}} fvn5xh3peajleo4xvlirf6ob9rxyy9o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0 1080770 7906256 2392327 2026-07-03T12:16:00Z 沈澄心 74886 7906256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50%}} {{header | title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发布者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y = 2021 | m = 7 | d = 24 | 发文字号 = 中办发〔2021〕40号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type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 theme = 科技、教育\教育‎ | theme2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 公布於 = 新华社2021年7月24日电 | notes = }} <onlyinclude> {{gap}}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gap}}'''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gap}}'''2.工作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坚持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对重点难点问题先行试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gap}}'''3.工作目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gap}}'''4.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gap}}'''5.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gap}}'''6.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gap}}'''7.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gap}}'''8.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家长要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寄宿制学校要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 ==三、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gap}}'''9.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活动,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gap}}'''10.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gap}}'''11.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gap}}'''12.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教育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推广使用力度,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gap}}'''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gap}}'''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gap}}'''15.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五、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 {{gap}}'''16.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地要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充分激发办学活力,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 {{gap}}'''17.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帮助学生做好入学准备,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gap}}'''18.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各地要积极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坚持以学定考,进一步提升中考命题质量,防止偏题、怪题、超过课程标准的难题。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 {{gap}}'''19.纳入质量评价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六、强化配套治理,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gap}}'''20.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省级政府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相关标准,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gap}}'''21.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进一步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教育部门要会同妇联等部门,办好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努力形成减负共识。 {{gap}}'''22.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扎实做好试点探索,确保治理工作稳妥推进== {{gap}}'''23.明确试点工作要求。'''在全面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沈阳市、广州市、成都市、郑州市、长治市、威海市、南通市为全国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试点,试点内容为第24、25、26条所列内容。 {{gap}}'''24.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gap}}'''25.合理利用校内外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gap}}'''26.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八、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gap}}'''27.全面系统做好部署。'''加强党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gap}}'''28.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要配合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试点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政法部门要做好相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 {{gap}}'''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gap}}'''30.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管平台和专门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总结“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gap}}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onlyinclude>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o42bs4dfn48r2jj6w98o1x7iqg5ovsn 奉天誅妖救世安民諭 0 1082948 7906460 2392643 2026-07-04T06:35:5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460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50%}} {{header | title =奉天誅妖救世安民諭 | author = 杨秀清 | author2 = 萧朝贵 | times = 太平天国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1852 | month = | day = | notes =<center>《[[奉天誅妖救世安民諭]]》·《[[奉天討胡檄布四方諭]]》·《[[救一切天生天養中國人民諭]]》</center> | edition = yes }} 真天命太平天囯{{多行合一|傳天父上主皇上帝真神真聖㫖、勸慰師、聖神風雷、禾乃師、贖病主、左輔正軍師、後師殿中軍兼右軍、東王楊|雨師、右弼又正軍師、西王蕭}}爲奉天誅妖救世安民事: {{gap}}據{{書|[[欽定舊遺詔聖書|舊遺詔聖書]]}}:天父皇上帝當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皇上帝是神爺,是{{!|𠇌|⿰云人,太平天國造字,同「魂」}}爺,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天下萬囯,俱有記及皇上帝之權能。溯自皇上帝造有天地以來,皇上帝大發威怒屢矣。爾世人還未知乎?皇上帝第一次大怒,連降四十日四十夜大雨,洪水橫流矣。第二次大怒,皇上帝降凡,救以色列出麥西郭矣。第三次大怒,皇上帝遣救世主耶穌降生猶大郭替世人贖罪受苦矣。今次又大怒,丁酉歲皇上帝遣天使接天王昇天命誅妖,復差天王作主救人。戊申歲皇上帝恩憐世人之䧟溺,被妖魔之迷纏,三月上主皇上帝降凡,九月救世主耶穌降凡,顯出無數權能,誅盡幾多魔鬼,塲塲大戰,妖魔何能鬭得天過。且問皇上帝何怒?乃怒世人拜邪神,行邪事,大犯天條者也。爾世人還未醒乎!生逢其日,得見皇上帝榮光,爾世人何其大幸。生遇其時,得見太平天日,爾世人何其大幸。好醒矣!好醒矣!順天者存矣!逆天者亡矣! {{gap}}今滿妖咸豐,原屬胡奴,乃我中囯世讎。兼之率人類變妖類,拜邪神,逆真神,大叛逆皇上帝,天所不容,所必誅者也。嗟爾團勇,不知木本水源,情願足上首下,瞞高天之大德,反顔事讎,受蛇魔之迷纏,忘恩背主,不思己爲中囯之善士,本屬天朝之良民,竟輕舉其足於亡滅之路,而不知愛惜也耶?况爾四民人等,原是中囯人民,須知天生真主,亟宜同心同力以滅妖,孰料良心盡泯,而反北面於讎敵者也!今各省有志者萬殊之衆,名儒學士不少,英雄豪傑亦多。惟願各各立志,大振旌旗,報不共戴天之讎,共立勤王之勳,本軍師有所厚望焉。本軍師體上帝好生之德,痌瘝在抱,行仁義之師,胞與爲懷,統帥將士盡忠報囯,不得不徹始徹終,實情諭爾等知悉也。獨不思天既生真主以御民,自必扶天王以開囯,縱妖魔百萬,詭計千端,焉能同天打鬭乎!但不教而誅,問心何忍,坐視不救,仁者弗爲,故特剴切曉諭。爾等凡民亟早回頭,拜真神,丟邪神,復人類,脫妖類,庶幾常生有路,得享天福。倘仍執迷不悟,玉石俱焚,那時噬臍悔之晚矣。切切特諭。 {{PD-old}} 00m0fxze34pnttn8cxwp79lggoulpz4 Author:洪仁玕 102 1093228 7906459 2113541 2026-07-04T06:30:5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459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洪仁玕|birthyear=1822|deathyear=1864|firstletter=H|wikipedia=洪仁玕|zh-classical-wikipedia=洪仁玕|notes=太平天国干王。 |image=|country=|times=}} *[[資政新篇]] *[[誅妖檄文]] *[[干王洪仁玕等勸諭清朝官兵棄暗投明檄]] {{Author-PD-old}} [[Category:太平天国]] qqiu6cfw9i25ag2iyhgn6erjnm6cjsu 7906552 7906459 2026-07-04T11:04:5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552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洪仁玕|birthyear=1822|deathyear=1864|firstletter=H|wikipedia=洪仁玕|zh-classical-wikipedia=洪仁玕|notes=太平天国干王。 |image=|country=|times=}} *[[資政新篇]] *[[誅妖檄文]] *[[欽定軍次實錄]] *[[干王洪仁玕等勸諭清朝官兵棄暗投明檄]] {{Author-PD-old}} [[Category:太平天国]] eahbnsaomtnvxbcwty9e0l9s1ljs509 中共中央保健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0 1114408 7906389 2557114 2026-07-03T15:01:31Z Rogela 70543 /* (三)医疗处 */ 7906389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25%}} {{header | title = 保健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 month =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第74号),卫生部内设保健局。 现将职责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 -、主要职责 == (一)履行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向中央汇报保健工作; (二)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三)负责党和国家召开的全国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组织工作; (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老年保健医学的调查研究,拟定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 (五)负责指导重点保健对象住地及大型会议、暑期任务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负责管理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和中央保健事业经费; (七)负责来访的外国元首、高级官员及保密外宾的医疗安排; (八)负责京内司局级以上及相应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等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 (九)负责京外厅局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来京的医疗安排; (十)负责京内外中央保健对象重大病情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的组织安排。了解国内主要城市和重点疗养区的医疗条件,掌握国内主要城市的医疗会主金专家队伍的情况;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二、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保健局内设两处一室,即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 === (一)办公室 === 1.局办公室同时担负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事务性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以中央保健办和保健局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协调和沟通各处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 协调全局的行政工作、学习及各种活动的安排; 3.草拟全局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总结报告及核稿等。综合拟定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4.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重要会议、暑期北戴河、重点保健对象住宅环境的卫生防疫工作负有协调、指导、支持的责任; 5.负责拟定保健局到外地调查了解承担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医院及疗养院的急救条件和医、技力量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联系组织医疗保健专家到国外考察有关疾病防治经验及相关的先进医学知识。了解国内老年保健的科技动态,联系并安排保健人员参加的有关学术活动; 7.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信息; 8.负责接待安排各省干部保健部门来京的行政性事务工作; 9.负责全局公文的起草制作、公文运转、收发传阅、机要传送、立卷归档; 印章使用保管、安全防火、保密教育、计划生育、工会、红会等一切行政事务性工作; 10.管理财会工作,做好年度预算,协助局领导对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和中央保健事业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的合理使用; 11.负责全局办公用品领取、分配以及贵重仪器物品登记使用管理; 12.负责车辆的保管调配使用;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二)保健处 === 1.负责处理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重大病情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的组织安排; 负责日常的医疗保健安排和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2.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医疗保健性的工作,协调并参加24小时值班工作; 3.负责党和国家召开的大型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重大活动及暑期北戴河医疗保健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外国元首、政府首脑、保密外宾的医疗安排及派专家出国执行医疗任务的组织工作; 5.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安排和办理医疗关系; 6.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省级以上干部来京看病的医疗安排; 7.负责向保健对象及身边人员宣传卫生健康和防疫知识; 8.负责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的审核和部分保健事业经费及特殊医疗经费开支的申报工作; 9.负责建立中央保健会诊专家信息库,掌握京内外专家的政治、业务情况;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三)医疗处 === 1.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副部级、司局级干部及相应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管理工作; 2.拟定对上述级别范围内干部有关的医疗管理制度; 3.负责上述范围内的外地干部来京的医疗安排:组织专家到外地,参加副省级及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会诊、抢救等事宜; 4.负责北京地区干部门诊、病房床位等有关统计工作及宏观规划; 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事受医疗照顾对象的变动情况; 5.负责有关大型会议医疗保健的组织安排工作; 6.掌握国内有关疗养院的医疗情况,并组织干部疗养院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协助安排干部的疗养事宜; 7.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中联部等有关部门接待的政府高级代表团的外宾医疗组织安排与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北京地区承担干部医疗任务医院的医疗管理及经验交流工作;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PD-PRC-exempt}} qblnlzoehgxxbd929nmgkwek5urngpj 7906408 7906389 2026-07-03T23:17:51Z Liouxiao 45549 790640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25%}} {{header | title = 保健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1998 | month = | day = | notes = | edition =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第74号),卫生部内设保健局。 现将职责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 -、主要职责 == (一)履行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向中央汇报保健工作; (二)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三)负责党和国家召开的全国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组织工作; (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老年保健医学的调查研究,拟定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 (五)负责指导重点保健对象住地及大型会议、暑期任务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负责管理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和中央保健事业经费; (七)负责来访的外国元首、高级官员及保密外宾的医疗安排; (八)负责京内司局级以上及相应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等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 (九)负责京外厅局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来京的医疗安排; (十)负责京内外中央保健对象重大病情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的组织安排。了解国内主要城市和重点疗养区的医疗条件,掌握国内主要城市的医疗会主金专家队伍的情况;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二、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保健局内设两处一室,即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 === (一)办公室 === 1.局办公室同时担负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事务性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以中央保健办和保健局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协调和沟通各处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 协调全局的行政工作、学习及各种活动的安排; 3.草拟全局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总结报告及核稿等。综合拟定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4.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重要会议、暑期北戴河、重点保健对象住宅环境的卫生防疫工作负有协调、指导、支持的责任; 5.负责拟定保健局到外地调查了解承担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医院及疗养院的急救条件和医、技力量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联系组织医疗保健专家到国外考察有关疾病防治经验及相关的先进医学知识。了解国内老年保健的科技动态,联系并安排保健人员参加的有关学术活动; 7.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信息; 8.负责接待安排各省干部保健部门来京的行政性事务工作; 9.负责全局公文的起草制作、公文运转、收发传阅、机要传送、立卷归档; 印章使用保管、安全防火、保密教育、计划生育、工会、红会等一切行政事务性工作; 10.管理财会工作,做好年度预算,协助局领导对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和中央保健事业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的合理使用; 11.负责全局办公用品领取、分配以及贵重仪器物品登记使用管理; 12.负责车辆的保管调配使用;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二)保健处 === 1.负责处理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重大病情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的组织安排; 负责日常的医疗保健安排和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2.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医疗保健性的工作,协调并参加24小时值班工作; 3.负责党和国家召开的大型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重大活动及暑期北戴河医疗保健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外国元首、政府首脑、保密外宾的医疗安排及派专家出国执行医疗任务的组织工作; 5.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安排和办理医疗关系; 6.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省级以上干部来京看病的医疗安排; 7.负责向保健对象及身边人员宣传卫生健康和防疫知识; 8.负责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的审核和部分保健事业经费及特殊医疗经费开支的申报工作; 9.负责建立中央保健会诊专家信息库,掌握京内外专家的政治、业务情况;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 (三)医疗处 === 1.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副部级、司局级干部及相应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管理工作; 2.拟定对上述级别范围内干部有关的医疗管理制度; 3.负责上述范围内的外地干部来京的医疗安排:组织专家到外地,参加副省级及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会诊、抢救等事宜; 4.负责北京地区干部门诊、病房床位等有关统计工作及宏观规划; 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事受医疗照顾对象的变动情况; 5.负责有关大型会议医疗保健的组织安排工作; 6.掌握国内有关疗养院的医疗情况,并组织干部疗养院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协助安排干部的疗养事宜; 7.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中联部等有关部门接待的政府高级代表团的外宾医疗组织安排与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北京地区承担干部医疗任务医院的医疗管理及经验交流工作;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PD-PRC-exempt}} d2knlb9uvbzd4l336je5c47thnzvzy6 李某、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0 1199719 7906365 2543608 2026-07-03T13:59:00Z Ascchrvalstr 47018 调整格式 790636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李某、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4 |month = 3 |day = 29 |notes = |edition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 {{center|{{big|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enter|{{big|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无业,住仙桃市。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6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桃市。2018年6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鄂09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陈某甲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以(2022)鄂刑终40号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某、陈某甲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李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丽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王运才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同案被告人胡某甲(已判刑)商定从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购买毒品回国内贩卖牟利,由李某负责联系毒源。李某与缅甸毒贩商定以15元每颗的价格购买13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按照上家要求,陈某甲安排同案被告人胡某乙(已判刑)去缅甸做人质,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10万元。同年1月22日,胡某乙携带陈某甲支付的路费和李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偷渡到缅甸与上家见面。后因疫情原因,毒品一直未能发货。   2020年6月中旬,缅甸上家安排将一批毒品走私入境欲运输至湖北省,由于被告人李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无法直接联系,遂通过胡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接收毒品,陈某甲通知胡某甲准备接货,李某则设法与胡某甲等人取得联系。6月16日23时许,陈某甲联系胡某甲到仙桃高速路口接藏匿毒品的货车,胡某甲当即安排同案被告人王某(已判刑)与货车司机见面并安排司机休息。次日6时许,陈某甲联系同案被告人郭某(已判刑),胡某甲联系同案被告人程某(已判刑)、王某从货车上接取藏匿于香烟中的约217块(每块6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携带毒品分别乘坐郭某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程某驾驶的共享汽车、王某驾驶的丰田RAV4越野车离开。随后,胡某甲、程某、王某根据李某的安排,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彭某甲(已死亡)100余块,收取毒资1000余万元;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彭某乙(已判刑)11块,收取毒资300余万元。彭某乙等人将毒品贩卖牟利。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从胡某甲处拿取30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同案被告人严某(已判刑)15块,收取毒资300余万元;贩卖给同案被告人云某(已判刑)15块,收取毒资200余万元。严某、云某将毒品贩卖牟利。   2020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按照同案被告人罗某、金某(均已判刑)的要求,安排郭某从胡某甲处拿取10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分装成7块和3块后,贩卖给罗某、金某。郭某携带分装好的毒品,驾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某街道与陈某甲、罗某、金某会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罗某所使用的黑色双肩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块,共计净重3959.29克;从郭某驾驶车辆后座红色纺布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块,共计净重1683.3克。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行政拘留期满后,指使王某将尚未卖出的46块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贩卖。李某、陈某甲、胡某甲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缅甸上家支付毒资1000余万元。同年7月29日,因吸毒再次被行政拘留的李某被移送本案侦查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接到缅甸上家关于准备接收第二批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通知后,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乘坐郭某驾驶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行至湖北省汉川市,与公安机关控制下的运送毒品人员联系商谈毒品交接事宜,并约定次日进行交易。后因交易地点变更,引起陈某甲怀疑,交易未果。同月21日,公安人员在陈某甲指认下,在汉川市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对藏毒哈弗牌SUV汽车进行搜查,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33块,共计净重19709.39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银行卡、车辆等物证;乘机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移动支付账单、银行账户流水、酒店入住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彭某甲火化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卢某、唐某、杨某、许某、彭某丙、陈某乙、陈某丙、周某、陈某丁、荣某等的证言;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车辆轨迹视频和监控视频以及同案被告人胡某甲、云某、彭某乙、严某、罗某、金某、胡某乙、郭某、程某、王某、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陈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女,时年32岁)发生口角,拳击梁某头面部,致梁某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就诊病历等书证;被害人梁某陈述;法医伤情鉴定意见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走私入境并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李某、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李某的辩护律师所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罪责小于陈某甲,以及陈某甲的辩护律师所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罪责小于胡某甲,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也不应对第二批毒品承担责任等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刑终4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甲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ight|{{plainlist| *审判长  李静然 *审判员  肖 凤 *审判员  李秀元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治巧 }}}} {{PD-cn}} abgd5kerucjjq9g5cosmaxun62tkwcn 實隆公記/卷001 0 1209360 7906447 2571986 2026-07-04T03:59:33Z Chain114514 106377 /* */ 7906447 wikitext text/x-wiki 実隆公記巻一 文明六年甲午 正月 朔日丁亥天晴風静、未明行水、遥拝等如例、詣鎮主春日社、早旦滋野井前宰相中将、侍従等来臨、試筆大昌院之和韻到来、昼之間一盞祝著、滋野井、拾遺等来臨、則又於南隣三献祝著了、及晩参内、自今日依拾遺当番予為番代祗候、酉下刻御強供御、事了有召出、参仕之人々、 広橋大納言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菅宰相民部卿 頭中将公兼朝臣内蔵頭言国朝臣下官少納言為親朝臣右中弁兼顕右少弁元長菅原在数等也 天酌畢、准后中将殿等令参給、帥中納言、藤宰相、右兵衛督、侍従、永康等参候、此間候若宮之御方、入夜被供御強供御、事了有召出、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公兼朝臣言国朝臣下官等祗候、其後参竹園、御対面以後参女中、賜御盃、季経中将同祗候了、子下刻聊退出、向入江殿東庵、即帰宅、教国卿同導帰参之処有召、参若宮御方、只今御歯固可被供、有可奉御服由、仍令著御半尻給、有御歯固之事、陪膳大納言典侍、勾当内侍、伊与局等也、高抔六本也、事了、今日依吉日可有御読始之由有勅定、仍孝経自序至諸侯章令復読給、御読了退出、候寝殿了、 二日戊子天微陰、早朝退出之次、向甘露寺亭、及晩天顔快晴、於甘露寺有夕飯、按察、右少弁等同導参内、秉燭時分有御強供御之召出、参仕人々、 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民部卿公兼朝臣言国朝臣下官為親朝臣元長橘通任菅原在数等也、 亥刻計若宮之御強供御也、有召出、源中納言、滋野井、頭中将、内蔵頭、予、橘通任等也、子刻計女中衆御局各参賀了、及深更於民部卿休所有小飲、沈酔不可説、々々々、暁天参寝殿了、 三日己丑天晴、早旦退出、及晩参内、御強供御参仕之人々如昨夕、若宮召、出都護卿、源黄門、滋野井、民部卿、頭中将、内蔵頭、予、元長等也、入夜有召参御前、清談換刻、深更退出、於民部卿休所有一盞、及五更了、冷泉新中将来、 四日庚寅天晴、早旦退出、今日武家参賀也、乱以後下官等今日参賀也、中将殿御対面、参仕人々、東衆先参入、 前菅大納言直衣、日野大納言直衣、大納言入道東衆〽冷泉大納言直衣、〽勧修寺大納言同、〽按察使直衣、右衛門督衣冠、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大蔵卿衣冠、〽民部卿束帯、公兼朝臣〽政為朝臣〽為広朝臣〽言国朝臣〽下官〽政顕〽元長〽万里小路童体水干、橘通任束帯、菅原在数束帯、等、 参賀以後、武家女中衆飛鳥井、庭田、勧修寺、右中弁、前内府、烏丸、藤宰相、北小路殿、典厩、細川、左衛門督、赤松、仁和寺宮、南御所、入江殿、法鏡寺殿、中院等参賀了、勧修寺、左少弁、万里小路、赤松宮内少輔等来、今夜宿南隣了、対屋被来、 五日辛卯天陰、及晩向宮内少輔、安禅寺宮、真乗寺宮、曇花院宮、前右大将、去年十二月廿九日両職共以辞退云々、公数卿去々年歟如此、閑院両人如此之条、先例希有者乎、可歎々々、旧院上﨟局、大納言殿、東洞院殿等各有一盞、沈酔過法、不可説、々々々、参大光明寺宮、有試筆之御作、愚和翌日献之了、四辻被来、自細川太刀送給了、聯芳二尊院等同罷向了、 六日壬辰天晴、赤松弥五郎、冷泉亜相、大昌院、昱書記、金剛憶院等被来、及晩長橋小督来、四羽林、南円房、白川民部卿等来、有一盞、入夜目々上﨟被来南隣、仍罷向、有一盞、今夜向勢州、其次向不白軒、清談換刻、有小飲、深更帰宅、 七日癸巳天顔快晴、人日一段之祝詞万幸々々、昭慶法印来、向藤中納言亭、午下刻許参内、於長橋有一盞、其後参宮御方彼是古鬼子等群遊有興、天酌天盃等如例、参仕人々、 源大納言入道〽扇拝領衆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大蔵卿民部卿〽公兼朝臣季経朝臣〽言国朝臣〽下官〽為親朝臣元長〽橘通任等也、 天酌了、重而有召、各参御前御扇拝領、祝著々々、可揚仁風者乎、子刻計退出、為広朝臣、政顕等同道向楽邦庵一宿了、及深夜雨降、藤中納言師富朝臣等来云々、 八日甲午宿雨不休、早朝帰宅、穀日之陰雲凶年之兆也云々、雖然天降皇沢者乎、珍重々々、二尊院来臨、藤相公来、雪霰時々降、入夜右少弁侍従等来宿了、楽邦来臨、 九日乙未天晴、六花少落、小浴、四羽林来訪、入夜十炷香張行、楽邦、拾遺、蘭台等来臨、小飲及五更了、 十日丙申天微陰、今朝向覚勝院、楽邦、蘭台等同導、有一盞、今日法中参賀、大覚寺留守也、被帰来之後、各対面、又有一盞、向大昌院了、今日如旧例入江殿東□庵渡御、三献祝著了、甘露寺来臨、今夜節分也、入夜行水心経読誦了、 十一日丁酉天微陰、覚勝院巻数被持来、楽邦同道向入江殿、鏡書記和韻持来、今日元三之間参内、右少弁同道、参候人々、 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民部卿公兼朝臣言国朝臣下官以量元長等也、子刻計退出、宿甘露寺亭了、入夜雨降、定行護持来了、 十二日戊戌宿雲未晴、早朝帰宅、入夜参竹園、池上之月等有遊覧、及深更了、 十三日己亥天晴、早朝自竹園退出、源中納言、右衛門督等被来、竹田法印一樽携来、阿茶々来、一盞移刻、入夜二十首興行、出題政為朝臣、右金吾父子、楽邦、右蘭等来会、有披講、拾遺被宿、 十四日、庚子天晴、松覚院来、不白、堤三郎兵衛□来、一盞有興、 十五日辛丑朝間天微陰、上元一段之喜慶、珍重々々、向入江殿東庵、中院等各有一盞、今日弘導和尚月忌十四年也、仍向二尊院焼香了、酉刻参内、御強供御之儀如例、参仕人々、 大納言入道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民部卿万里小路賢房阿古丸公兼朝臣下官以量等也、 阿古丸殿上人以前参仕之事不審也、旧院聖代、予童形之時、懐紙等悉皆一向為公卿上、無位無官猶以如此云々、然勧盃之儀公卿之前後頗煩敷間、後々別賜御盃了、雖然当時其御沙汰有無謂之由、仍如此、御祝了、参若宮御方有御酌、事了有左毬打、以量申沙汰也、事了伏見殿有左毬打、亥下刻退出、宿南隣、 十六日壬寅天陰、及晩雨降、今日持斎也、仍向二尊院、受八戒了、拾遺、蘭台等被宿、今日依為斎日臨崇房血脈書之遣了、 十七日癸卯天微陰、自昼晴、寂々終日和歌之抄物書写了、四辻中将来、今夜宿南隣了、 十八日甲辰六花落、小浴、入夜自竹園有召候宿、御池之月等御遊覧、及深更了、 十九日乙巳天晴、余寒甚、今日按察亭会始也、各参会、有披講、今夜宿楽邦庵、 廿日丙午天陰、早朝帰宅、俊量朝臣今日除服出仕称礼来、今日臨崇受戒也、仍向二尊院了、宿南隣、 廿一日丁未天陰、今朝於南隣有朝飯、自禁裏五会法事讃之事被尋仰、申出三時智恩院御本進上之、及晩下姿持参了、拾遺、蘭台等被宿、入深更予参竹園、未明退出了、 廿二日戊申天陰、向二尊院大経受渡了、今日中将殿御弓始也、惣次有御礼、秉燭時分参賀、亥刻計御対面、先准后御出座、十二月間、次御方御所御対面鞍馬間也、参賀人々、先東衆 冷泉大納言新大納言広橋大納言滋野井右兵衛督民部卿政為朝臣予兼顕実興等也、 西衆日野大納言右衛門督源中納言左大弁宰相基富等也、 事了参長橋、大納言典侍、新典侍等、有小飲、及五更退出、宿南隣了、 廿三日己酉天晴、俊量中将来、無事、 廿四日庚戌天晴、入夜於南隣有当座、一盞催興、 廿五日辛亥天顔快晴、今日内侍所御神楽也、奉行職事右少弁元長也、酉一点参内、戌刻計先内々有行幸、頭中将公兼朝臣候御簾、同候御裾、右中弁兼顕献御草鞋、政為中将進昼御座取御剣候、脂燭殿上人季経中将、菅原在数、卜部兼致等也、自下﨟前行、御後兼顕、左少弁政顕、右少弁元長両人取脂燭、自階間之東出御、頭中将持参御笏、在数取次□則還幸、亥刻計更行幸、所役人々如前、今日散状奉行元長書送之、 内侍所臨時御神楽所作人内侍所御神楽所作人 本拍子本拍子 右衛門督季経朝臣季経朝臣拍子下忠英 末拍子末拍子 季経朝臣忠英星之下知仰季経朝臣 付歌付歌 忠英久時久時 笛笛 景益景益 篳篥筆篥 安倍季継安倍ー 和琴和琴 経郷経ー 人長人長 安倍季音ー 廿六日壬子天晴、向綾小路亭、四辻父子参会、有一盞、今夜於南隣有十種香、及大飲、右少弁等来、五更之以後拾遺蘭台等就寝了、 廿七日癸丑天晴、天隠来臨、 廿八日甲寅天晴、二尊院臨崇、統恵等招請、今日禁裏内々申沙汰也、仍祗候、雖為正忌准別勅参候、御続歌三十首有之、勅題也、講師俊量朝臣、読師按察使、発声右衛門督、今日祗候人々、 源大納言入道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大蔵卿 民部卿公兼朝臣下官俊量朝臣以量橘通任等也、亥下刻計退出了、 今日室町殿御連歌云々、御発句若緑立そふやとの柳哉、 廿九日乙卯雨降、今日竹園御会也、懐紙持参、帰路向甘露寺、秉燭時分帰宅、 晦日丙辰天晴、小浴、綾中、楽邦、肖柏等来、無事、中院来臨、昱書記等有一聯、有一盞、二月 一日丁巳天晴、向入江殿、中院、二尊院、綾小路等、及晩参内亥刻計有天酌、参仕人々、 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民部卿公兼朝臣予俊量朝臣以量等也、 子刻計退出了、 二日戊午天陰、今日女中御申沙汰武家御参内也、仍各祗候、 大納言入道都護源黄帥中納言滋民部卿予俊量朝臣兼顕朝臣去廿六日四品之事御免、政顕宣下之云々、以量等也、 大飲及深更、祗候竹園宮御方了、 三日己未天陰、早朝退出、昼間雨降、楽邦、四羽林等来臨、無事、 四日庚申天晴、及晩参内、今夜主上渡御若宮御方、仍各申沙汰之、祗候了、一献終候竹園了、 五日辛酉天晴、早朝退出、 六日壬戌天晴、右少弁等来、拾遺被宿了、 七日癸亥天晴、今日武家中将殿御申沙汰也、仍各祗候、十献也、武家依御早出如此、御進物御剣一□、御馬一疋、御盆香合沙金一裹十両居銀盆、拾遺集二帖定家卿筆、青蓮華院内府進上、普光院御物云々、御華瓶一居盆、如此、大閣等被参、役送殿上人、俊量、兼顕等朝臣、元長大閤陪膳也、等也、元長同導宿楽邦了、 八日甲子雨降、無事、 九日乙丑雨降、今日都護卿番相博祗候禁中、小絵詞於御前書之、候宸殿了、 十日丙寅雨降、今日右金吾番代又祗候了、 十一日丁卯天晴、今日宮々御申沙汰也、仍祗候、沈酔過法酔倒、候宸殿了、有御連歌、予執筆、 花盛風おさまれる砌哉准后軒はの桜みても幾春御製 霞もる月しつかなる夜半の空式部卿宮一折計也、 十二日戊辰天晴、入風呂、入夜参竹園、於女中有御酒、及深更了、 十三日己巳天晴、賀茂辺遊山、参浄源院、及晩帰来、入夜季経俊量等中将相伴参竹園、則退出了、 十四日庚午天陰、安間無事、東山左府状御慶賀事、早依累門之余積令居分閫之〽重歟重寄給条殊以珍重々々、御自愛不能左右者歟、忽差専使可令賀申之処聊可遅怠子細候間、不耐万般之威緒且献一封之嘉章、猶期面賀所令省略也、謹言、 三月廿五日内大臣ー 右大将殿 八月 朔日甲申天陰、今月雖為当番、痢病所労未快、仍不能祗候、令相博都護卿了、及午時陰雲吹晴、未刻許自冷泉大納言有消息、禁裏小番被結改候、番帳如此、可得御意候云々、 四番 為富卿、実淳卿、宣胤卿、宗綱卿、広光卿、実隆朝臣、長直朝臣、雅冬、実澄、菅原□□ 右小番被結改候、七日八日十七日十八日廿七日廿八日、以此等之日々、昼夜無懈怠可令参勤給之由被仰下候也、 八月一日綱光 番帳之趣如此、則加一覧得其意之由返答了、晩頭滋野井、四辻中将、綾小路中将、拾遺等被来、秉燭之時分自右兵衛督許有使、自武家御双紙林葉集俊恵集可書進之由被仰下之由被示之、得其意之由返答、戌下刻田中構炎上、各馳参、於禁中之間雖病懶俄著直垂参内、右犬将公敦花山院中納言政長以下月卿雲客大略参集、各書著到、依無殊事令退出、実興右近羽林之事今日勅許之由民部卿忠富示之、祝著々々、伝聞昨夕白色之小蛇二筋落内侍所御唐櫃之上則不見、占文之趣病事火災四十日之内御慎云々、不可思議之怪異可怖々々、今朝梅津敵軍発向悉焼払云々、堪驚歎者也、陽寧院当陽□等同炎上、普広院殿御草創以来今年四十年也云々、此両三日以前可為上様御山荘之由被成御奉書、然如此之条不可思議之事也、方丈当陽院等令移住平岡高雄道云々、可憐々々、 二日乙酉天晴、白昼間微雨降、実興少将拝任宣下之事、付於蔵人右少弁元長了、未刻許内蔵頭言国朝臣有使者、小番之事依遼遠細々出京難治也、今月中可沙汰置、然者来八日十八日廿八日為予代可祗候、十一月九日十九日廿九日予可参候哉之由示之、則承諾了、及晩属霽、 三日丙戌天陰、口宣案到来、 上卿中院大納言文明六年八月一日宣旨 侍従藤原実興 宜任右近衛権少将 蔵人右少弁藤原元長奉 則遣南隣了、自午天雨濺、去月十九日赤松刑部少輔祖母逝去、先年於東山令参会、一段不便、今日遣使者於大昌院弔之了、 四日丁亥宿雨未休、晩頭昱書記来話、丑下刻下京有回禄、 五日戊子雨猶不休、小浴、今日誓願寺之鐘於白雲構之外鋳之、貴賤群集云々、 六日己丑天陰、雨時々降、入夜簷声如車軸、 七日庚寅天猶陰、今日依為当番、巳下刻著衣冠参内、為富卿、実淳卿、親長卿宣胤代広光卿、□□朝臣雅□代長直朝臣、言国朝臣実澄代下官、菅原在数等祗候、宗綱卿不参也、申刻許敵軍出於東構云々、仍諸軍勢馳走、堂上之輩少々被馳参、但無殊事、依雨降酉下刻引退云々、今夜候宸殿、 八日辛卯雨降、早朝退出、暫而向入江殿東庵、此□云病臥云触穢、久依不罷向也、去十二日御喝食御所□逝去給、御葬送廿三日也、仍竹園之穢気禁中□穢気等連続不可然由、前内府勝光公依被執申、入江殿各別之処、去一日火事之刻赤松等参□中、彼穢又廿二日也、仍三時智恩院通達□不苦穢限及廿三日云々、午時計向二尊院□、今日持八戒斎、暫談話、其後参安禅寺宮則退出、参曇花院、終日写経、及晩頭楽邦令同導退出了、深泥過法無術而已、梶井宮御出京、 九日壬辰秋霖吹霽朝日朗出、細字弥陀経進三時智恩院花光院四七日也了、今日参真乗寺殿、同参曇花院、終日祗候、酉下刻退出、入夜又祗候、初夜、後更等、陀羅尼結縁□、今朝自山門西塔院使節三人下山事書到来、四季八講退転之訴状也、更非家門□疎略、加糾明可被執行之由返答了、 十日癸巳天晴、早朝自白雲退出了、楽邦来、晩頭四辻中将来話、入夜綾中将来、 十一日甲午天晴、及晩右少弁来、右衛門督父子同□、参曇花院、右大将、滋野井等参焼香、今夜又祗候、後夜陀羅尼了、踏残月退出、 十二日乙未天霽、寒気甚、為焼香参三時智恩院了、百首愚詠今日令清書、未刻計女房奉書到来、浄土双六可写進上之由也、則令書写令持参了、 十三日丙申天微陰、午刻計向二尊教院蹔談□、自是四辻中将同導、参曇花院白雲善光庵、今日後大通□御中陰之儀結願也、善空上人為唱導師参勤、御願文前菅大納言益長卿草進之、清書行高卿諷誦別当中院大納言通秀、加署、僧三口引□之参勤、御経供養之儀如例、申刻計□撤堂荘厳等、此間之僧衆退散、大光明寺宮等還御、其後治部卿泰清参御身固、行高卿、重治等脱素服、御祝之儀有之、梶井宮仁和寺宮真乗寺宮等御座、三献終退出、源中納言雅行同導参東洞院殿則帰宅及黄昏□烏兎空過、哀慟難尽者乎、 十四日丁酉天陰、朝間向東庵南隣等了、今日百首愚詠遣右兵衛督許了、未刻計参曇花院□晩退出、明日梶井宮可令還給、仍今夜御続歌可有御興行云々、秉燭時分又参候、十五首以南無阿弥陀置頭詠之了、後聞今夕昭慶法印於犬馬場与右馬頭政国有諠嘩之事云々、不可説々々々、 十五日戊戌天微陰、早朝自白雲帰宅、今日古今為校合向南隣了、晩頭俊量中将来話、今夜良辰依難黙止、十五首興行、四中、滋野井少将等□令詠之了、無殊事、 十六日己亥天晴、自源中納言雅行卿許有使者、補任歴名等之料紙被送之、連々可書写遣之□返答了、深更仁和寺辺炎上、伝聞安井正隆□、 十七日庚子天顔快晴、今朝於入江殿有朝飡、帰宅之後行水参内、依当番也、請取親長卿□於御所著衣冠、番衆皆参、実淳卿被相博高□了、及晩候御前、数刻世上之儀等勅定、秉燭以後浦上構有火事、但即打滅云々、珍重々々、今夜無品親王御除服宣下云々、奉行職事政顕歟可尋記、五旬之内御除服之儀不可然歟、□有其沙汰、但有傍例云々、可尋記、惣而親王除服宣下之儀、古来無之、故式部卿宮後崇光院御同宿之間、一期之間令著御素服給、 不可然之由法皇頻被仰之間、被仰合一条禅閤、東山左府、建聖院令除敷政門院之御服給、是始例也云々、然此無品親王今又不断候禁中之直廬給間有其憚、自明日九月節也、九月除服之例若有之歟可尋記以後更御除服之儀、当時御大儀之間、今日被改云々、不可模後規者乎、莫言々々、入夜雨降、 正二位行権大納言源朝臣通秀宣、奉勅、無品親王宜除服出仕者、 文明六年八月十七日掃部頭兼大外記造酒正博士中原朝臣師富奉 十八日辛丑宿雲不晴、早朝退出、及午天晴、今日古今集校合終功了、晩頭参曇花院、昨夕御除服宣下珍重之由申入、及黄昏退出了、 十九日壬庚天晴、時々雨降、林葉集初立筆、歴々書之、晩頭中院大納言来臨、清談移刻、久我前右府寅李部王之挽詩、可唱和之由被示之、加□覧者也、 廿日癸卯天顔快晴、聯芳老禅来、此間依山門□雑訴、和泉天王寺苧商人等有歎申子細、今日其趣啓清和泉守了、午時灸治、彼韻今日綴出令清書、及晩敵出東口云々、 廿一日甲辰天晴、小浴、昼間時々雨降雷鳴、今日都護亭月次也、仍罷向、会衆未集之間、先参曇花院、故式部卿宮尽七之御忌也、仍焼香、彼挽章献牌□、同備無品親王御覧了、退出之後又向都護亭、当座三十首、有披講、会之儀終、参御所向入江殿、及黄昏帰宅、 廿二日乙巳霽、昼間参旧院上﨟局、安禅寺宮、曇花院宮等、於曇花院有御祝、今日各御精進落也、源中納言父子、俊量中将等祗候、及晩退出、自公範僧都許有消息、天台探題職宣下去十二日云々、仍住侶列座云々、公範年浅之間、﨟次相論之儀自然可出来、正大僧都之事所望之由啓伝奏、自□同可申遣由也、得其意由遣返事了、 廿三日丙午晴、未刻許参曇花院、今夕□有還御云々、仍暫祗候、及晩有一献、秉燭以後還御、予退出了、 廿四日丁未晴、参御所、終日候竹園、及黄昏向中院亭、彼挽章遣之者也、少将、滋野井等来話及二更、 廿五日戊申晴、自禁裏国図懸字可写進之由、女房奉書到来、畏入之由申入、則立筆、及晩少将、滋野井、楽邦等来話、 廿六日己酉微陰、今朝国図終写功令持参、於殿□与中院大納言令校合之、則進上了、参竹園御連□十一二句有御興行、雨降、及黄昏退出、 廿七日庚戌霽、今日当番也、午刻著衣冠参□、雨時々降、雲竜院参上、被奉授十善戒了、公範僧都正転事啓伝奏之処、於正僧都者亜相現息之外無其例、不動院々々故雅永卿子、青蓮花院内府□依子被宣下、此公範雖為亡父猶子、俗姓以外不可説之間、就顕宗碩才法務勅許如何之由、青蓮院天台座主入魂、雖然於法務之事者、先度定法寺実助僧正所望之時、種々被経御沙汰、輒不可任之由、有勅定、今難有御免歟、所詮極官之事已四十有余之間、理運不能左右、可申沙汰、殊去年普広院殿三十三廻御忌、御経供養御導師参勤之時、以規模可有御執奏之由雖被仰、大僧都之時、御導師参勤、為師迹之規模之由言上、仍被閣了、於于今極官尤可宜如何之由申遣了、其分自是猶可申遣歟之由被返答了、昼時分参御前数珠経可写進之由有仰、則少々書写之、夜之番自九至八、最勝王経申出了、今日姫宮下和泉国保安寺給云々、 廿八日辛亥天陰、時々雨降、早朝退出、今日数珠経終写功進上了、少将、滋野井等来話、今日伏見殿令参内給云々、 廿九日壬子天晴、為実興番代早旦著直垂□請取、勧修寺大納言、花山院中納言等被参之間令退出、今朝於入江殿有朝飡、及晩帰参、無品親王今夕令渡武家給、 九月 一日癸丑天顔快晴、早朝令退出、遥拝看経等如例、未刻向南隣、入江殿、二尊院、綾小路等、滋少将、四中将、綾中将等来、入夜参内、天酌如例□、参竹園、大納言典侍、勾当内侍等局、向甘露寺、庭田、飛鳥井□、無品親王御参内、無殊事、四辻等同道退出了、 二日甲寅晴、早朝四辻中将来、於仰木明日有十種供養、為結縁右衛門督等被下向云々□来話、小浴、入夜綾中将来、 三日乙卯晴、恒規看経如例、滋野井来話、 四日丙辰雨降、及午晴、季春卿相博参番、於□上有一聯、中院勧修寺殿祗候、入夜敵陣有火事、 五日丁巳晴、早朝退出之次向都護亭、有朝飡、都護卿為益光卿番代被参内令同導、又参□所、有一聯、御補歴申出之、私本源中納言本□直付了、及晩有召参若宮御方、下姿、論語第二巻御復読、御読終而退出、聞竜沢首座被来□云々、入夜帰宅、入江殿御寮来臨、 六日庚申霽、真善光寺来、入夜梅津御□来臨、有一盞、 七日己未晴、当番也、仍参内、聊御不予御風気云々、明茂卿参入了、自今日有犬死之穢、八日庚申晴、今日猶寓直、入夜重長朝臣参内、御不予別而不苦云々、菊綿源中納言、民部卿、予等令著之、於女中各賜御盃、依為庚申於竹園御連歌一折有之、及暁天参寝殿就寝、今夕右兵衛督百首題被送之了、自明日為稽古令所望者也、 九日辛酉晴、重陽佳節万幸々々、午時向南隣入江殿等、晩頭敵出東口云々、聊依故障之子細不参内、元盛男明後日参宮云々、今日乞暇先罷鞍馬了、自今日手習和歌等如形可稽古心中也、 十日壬戌晴、少将、綾中将等来話、入夜雨降、 十一日癸亥晴、滋野井、楽邦、少将等来話、入夜右少弁、四羽林等来臨、 十二日甲子霽、中院来話、綾中将来、 十三日乙丑晴、今日為右大将番代参内、下姿、候殿上、今夜良辰之間於竹園御当座一続興行、一盞有興、 十四日丙寅晴、及晩雨降、安禅寺、真乗寺、曇花院等宮、大納言典侍、新典侍、勾当内侍等被参竹園、及深更有大飲、 十五日丁卯晴、寒嵐甚、早朝退出、長直朝臣、在数等来話、入夜南円房来臨、 十六日戊辰晴、甘露寺月次会也、昼之後罷□、中院、勧修寺、勘解由小路、町等参会、当座三十首、読師中御門中納言、発声都護卿、講師実隆也、□会之儀終而黄昏之後参竹園、楽邦同道、清談移刻、踏月帰宅、聞武田大膳大夫昨日遁世□、逸見入道先日於丹後自害之儀等愁傷之余也云々、言語道断之次第也、 十七日己巳晴、依当番参内、番衆皆参、入夜於御前清談数刻也、及深更於宮御方有九献、 十八日庚午晴、依為当番不退出、午時有召、顕浄抄今度善空上人抄記進上之抄物也、読申、□竹園御詠草備叡覧了、 十九日辛未晴、為在数代猶令祗候、於都護亭有夕飡、仍令退出、則帰□、今夜於竹園有御酒、沈酔之間令祗候了、 廿日壬申晴早朝退出、晩頭向綾小路入江殿等、 廿一日癸酉晴、入江殿御寮来臨、兼好法師津礼々々草一覧了、 廿二日甲戌晴、大昌院来話、入夜参竹園、 廿三日乙亥晴、未明自竹園退出、早朝向二尊院、有一盞、 廿四日丙子晴、及晩小浴、自今日精進也、取竜首座来臨、有一盞、 廿五日丁丑晴、自今日一乗妙典書写為亡母第三回追善也、□一巻終功了、竹田周防自尾州上洛来了、 廿六日、戊寅晴、元盛男下向、及晩鞍馬寺義乗□来、二尊院長老光臨、 廿七日己卯雨降、及午時聊晴、自中院有音塵、小番結改之事也、 三番 御参、実淳卿、雅行卿、政長卿、基綱朝臣、実隆、季煕朝臣、俊名、 右小番被結改候、毎月自十一日至十五日、昼夜無懈怠可令参勤之由、可令相触給之由、被仰下候也、 九月廿六日綱光 中院殿 小番被結改候、番文如斯、各可令存知給候也、 九月廿七日通秀 三条中将殿 小倉殿 則加奉遣了、依当番参内、今日於都護亭有夕餐、暫退出、則帰参、自黄昏及深更候御前、入夜深雨□、 廿八日庚辰雨休、天猶陰、今日猶不退出候番□、自讃歌小双紙進上若宮御方了、写経於竹園、無品親王此間同令書給者也、 廿九日辛巳晴、早朝退出帰宅之処、鞍馬寺住□了覚携一樽来、勧一盞、昼間向南隣、 卅日壬午陰、及晩雨降、法花第四終写功、終□安閑無事、入江殿御寮今夜令帰給了、自勧修寺有使者、千字文本被借用□、則遣之了、 十月 朔日癸未陰、滋野井来臨、昼間向南隣、二尊院、綾小路、入江殿等、及晩聯芳羽林□来臨、入夜著衣冠参内、天酌□、於竹園暫清談、滋野井同祗候、炷香□有感、二更退出就寝、 二日甲申天顔快晴、今日大樹羽林北山□紅葉御覧、山名一色等一献申沙汰云々、右少弁、南円坊等来話、 三日乙酉晴、向南隣、無事、 四日丙戌霽、滋野井、綾中将、南円坊等来話、入夜雨降、 五日丁亥陰、俊量中将来話移刻、今夜□依為御亥子参内、滋野井同道、竹園御□成切等拝領、按察以下大略近臣参候了、今夜御数珠拝領、高野奥院柏木云々、可謂鴻宝者也、直竹園、 六日戊子晴、早朝退出、及晩滋野井、四辻中将、綾小路中将等来話、入夜、 七日己丑時々雨降、滋野井来話、安閑無事、 八日庚寅宿雨聊晴、小浴、自今日七ケ日於二尊院歓喜尊天供令始行者也、法華終書功尊儀頓証菩提無疑者乎、入夜滋野井綾中将等来話、晩頭聯芳来、一聯興行、 九日辛卯雨時々降、長橋局小督来、寿量□書写、 十日壬辰晴、寒嵐甚、滋野井来話、安閑無事、 十一日癸巳霽、明後日後大通院□卒哭御忌也、仍寿量品染筆、今朝遣重治許了、自今日当番也、仍参内、各祗候、実淳卿代親長卿、基綱朝臣代忠富卿、季煕朝臣代季春卿、俊名代教秀卿也、終日候宸殿、梵網経聊書写、入夜於長橋有一盞、 十二日甲午晴、当番猶祗候、今日浄土□心之儀去年六月善空上人書進上之一紙也、地蔵経等、依仰書写了、入夜源中納言同導参曇花院□焼香也、則帰参、於南階之東方有一献、主上入御之後源中納言、花山院下姿、右兵衛督下姿、予等祗候、大納言典侍、上﨟、勾当内侍、東御方等有盃酌、及三更了、月輝清明霜色嬋娟風興無比類者也、 十三日乙未晴、明日蓮光院第三回忌也、□看経等沙汰度之間令相博右衛門督、早朝□退出了、念仏読経等冷然而□、臨崇房上洛了、今日都護卿亭月次也、雖然依故障不罷向、懐紙計遣之了、 十四日丙申晴、朝間向二尊院持八斎戒、遣小斎於二尊院了、聯芳□来、都護卿為焼香来臨、僮僕依不合期不詣墳墓、無念々々、光陰如夢愁涙更難忍者也、妙典遣一原野、臨崇、統恵等罷向了、滋野井終日□清談、綾中将来、 十五日丁酉晴、依当番祗候、於御前種々有御物語、一昨日哀傷尺教御歌等被遊了、昨夜又御連歌御興行、御懐紙拝見若宮小絵被下了、早旦向二尊院□大聖歓喜天供之結願也、下供頂戴、本尊始而拝見、殊勝々々、利物異于他、所願成就無疑者也、仏舎利二粒感得祝著々々、入夜退出、親長卿為実淳卿代被祗候、然間予相博行高卿、親長卿付予代、行高卿付実淳卿代者也、前内府自一昨日中風所労片左身一向不合期云々、驚入者也、中院大納言、按察、花山院中納言、頭中将、予等罷□相尋了、及子刻帰宅、就寝、 十六日戊戌霽、未明行水、今日為元三大師参詣也、滋野井少将等誘引、帰路八瀬辺時雨濺、及斜陽下向、窮屈無術而己、 十七日己亥晴、滋野井、綾小路等終日雑談、及晩向入江殿、入夜著衣冠参内、御所□竹園等厳重如例拝領、今夜大樹羽林始□令出座給云々、候竹園了、 十八日庚子晴、早朝自竹園退出、昼間向南隣深恩院来有一盞、及晩向綾小路、自入江殿仏舎利一粒同壺鉢等被送之、祝著々々、 十九日辛丑雨降、周防来話、終日安閑無事、 廿日壬寅雨降、今日故相公羽林十七回也、招臨崇設小斎懐旧十首興行、出題右兵衛督也、伝聞武家女中密通之儀露顕、観世八郎等被召籠、同四郎逐電、女中衆数輩被召籠云々、不可説々々々、入夜不白来、 廿一日癸卯晴、滋野井、周防等朝飡相伴、及晩参真乗寺殿、帰路之次参竹園、終宵清談、和漢、碁、将碁等有感、夜雨濺、 廿二日甲辰晴、早朝帰家、入風呂、 廿三日乙巳雨時々降、 廿四日丙午晴、 廿五日丁未晴、今日林葉集終写功校合等□沙汰之、今日室町殿御参内、近臣之輩少々申沙汰云々、 廿六日戊申晴、虫之所労終日弓臥、 廿七日己酉晴、為菅原在数番代参内、林葉集終写功令進上、於武衛陣屋暫清談、広橋大納言春日法楽和歌今日令清書遣之了、及深更候御前、若宮此間御不例、今日聊令得減給云々珍重々々、 廿八日庚戌雪降、於殿上広亜相夕餐張行、 廿九日辛亥晴、小絵小詞於御前草之、御亥子各祗候、若宮無出御、今日元盛男令登山、依苧公事之儀也、 十一月 一日壬子晴、幸甚々々、今日猶候御所、以量為番代、御祝以後退出、 二日癸丑陰、為右兵衛督番代参内、法照禅師五会法事讃九枚十四可写進上之由勅定、入夜著衣冠参若宮御方、候宸殿了、 三日甲寅晴、今日猶寓直、堀出雲守上洛云々、遣於金覆輪了、早朝向源中納言陣屋、今夕於武衛有夕餐、中山少将同道、自武家続後拾遺可書進之由被示之、清談、及夜候宸殿了、 四日乙卯晴、早朝退出、昼間参入江殿、安禅寺殿等、入夜又向東庵、一盞有興、中院等参会、一宿了、 五日丙辰雪降、為按察卿番代参内、夢語絵小詞於御前書写之、 六日丁巳晴、早朝退出、無事、 七日戊午晴、綾小路来、雑談換刻、 八日己未雨降、 十一日自今日依当番参内、今夜於御前有御続歌十首五首宛詠之、安楽光院之内、子刻計炎上、但則打滅々々、珍重々々、 十二日自今日両三日之間、小絵詞号高野雲草進之、与中院亜槐討論之了、於殿上有聯句等、 十六日為言国朝臣代、猶候御所、 十七日退出、 十九日庚午晴、今日武家御参内也、先日両度御参内之時、予不参、准后度々有御尋、於今日者必可祗候之由、先日有勅定、又今日自勾当内侍局有書状、可令祗候云々、仍著衣冠参内、及大飲、家領之事等種々及御沙汰、当時美目之至、叡慮之趣、武命之儀、彼是不知手足之舞踏而已、為言国朝臣代祗候、 廿日辛未晴、今日猶為言国朝臣代祗候、未刻計自前内府雑掌有召、只今旧領京極中納言跡如元可被返下、支証可召進、仍則先為礼罷彼亭、支証案文一通遣之了、珍重々々、 廿一日壬申晴、早朝退出、行水参社頭、向入江殿、安堵祝著之由令申了、 廿二日癸酉晴、及晩本支証普広院殿御判遣之了、申次兵部少輔仁折紙遣之了、自今夜歓喜天供於二尊始行、毎事所□満足、珍重々々、 廿三日甲戌雪時々降、聊有造作之事、 廿四日乙亥晴、早朝自兵部侍郎有使、為赤口後間、今朝彼奉書之事可申付、奉行誰人候哉之由也、飯尾加賀守可宜由返答了、 十二月 朔日昨日御判拝領、珍重々々、仍今日為参賀罷向所々了、 二日御参内、祗候了、青蓮院、前内府等被参、有御続歌、題雅康卿、講師兼顕右中弁、読師准后、□於御学問所、 三日向入江殿、中院等、 四日按察亭月次也、入夜祗候竹園、 六日於御学問所近臣之輩、各一樽申沙汰了、 十一日依当番祗候、又御参内也、及大飲、有御楽等、 十二日花山院中納言一樽持参、 十三日有十度飲、 十四日有御和漢、 十五日御抄御記等取置了、 十六日早朝退出、 十九日晴、内侍所御神楽也、奉行職事元長、及子刻被始行、出御之儀、頭弁候御簾幷御裾、元長献御草鞋、季経朝臣候御剣、脂燭俊量朝臣、卜部兼致前行、御後元長不取脂燭、所作人、臨時本拍子右衛門督、末拍子季経朝臣、付歌俊量朝臣、笛景康朝臣今夜四品也、 恒例本拍子季経朝臣、末拍子俊量朝臣、付歌忠英、予下姿見物、臨時終退出帰宅之処、聞八之鼓、窮屈散々之体也、 今朝前菅大納言益長卿逝去、自昨夕中風所労云々譜代鴻儒、当時之碩才也、可惜々々、可傷々々、 廿一日今夜節分也、心経三百六十巻読誦了、 廿二日続後拾遺校合之、 廿三日彼集校合了、少将来話、 廿四日 廿五日晩頭向入江殿、右大将等同参見也、焼香、自山門定乗房巻数等送賜之、二尊院巻数持来、 廿六日上乗院三位来、今日為在数代参内、 文明七年乙未 正月 朔日辛亥天顔快晴、舜日影明堯風声静、万国無為之春、幸甚々々、寅下刻行水遥拝等如例、天明之後心経一巻書写之、近年大略試筆之儀如此、早旦詣鎮主春日社、下向之次参三時智恩院、御盃拝領同於東御庵有一盞、其後向羽林、滋野井等許、午下刻著衣冠参内之次、向甘露寺亭、源中納言亭等、酉刻許有御強供御召出、参仕人々、 広橋大納言綱光直衣、按察使親長同、右衛門督季春衣冠、源中納言雅行同、民部卿忠富同、頭中将〽公兼朝臣束帯、遅参不候天酌兼顕朝臣衣冠、下官同、内蔵頭言国朝臣俊量朝臣同、右少弁元長束帯、万里小路賢房阿古丸等也、 天酌終而参竹園、此間室町殿、大樹羽林等令参給云々、広橋大納言、右兵衛督雅康右中弁兼顕朝臣等参会、三献了令退出給、其後供朝餉云々、乱後当年始而供之、珍重々々、於宸殿之東之広間旧冬被構御学問所者也、唐戸之南之庇也、落間之三帖敷之所供之、陪膳大納言典侍、内侍勾当云々、伏見殿御強供御三献了、又参内、若宮御方御強供御之時分也、入夜有若宮御酌、按察源中納言、民部卿、公兼朝臣、兼顕朝臣、下官、言国朝臣、俊量朝臣、元長、阿古丸等也、亥下刻平座被始行、上卿広橋大納言、少納言長直朝臣、左少弁弁政顕、外記中原康純史兼帯者也、也、依可被行県召除目、今日節会為平座、准豊明節会等、元日平座之事先例無之者乎、毎事如例、参議左大弁広光卿兼日雖領状俄故障、勧盃二献有之、以陣座模宜陽殿之座、著陣之儀綱光卿去年軽服之後、今日始而著陣云々、有蔵人方吉書政顕下之、事終而之後、撤座居台盤等、設宜陽殿之座、則為南上者也、平座一見之後退出、及深更了、伝聞、今朝有四方拝、奉行職事政顕也、公兼朝臣候御裾同御笏、言国朝臣候御剣、政顕供御草鞋、元長、橘通任等候脂燭云々、乱後今年始而有公事、再興之面影珍重々々、幸甚々々、一天之昇平宜在今春者歟、昼間試毫之卑韻遣大昌令添削了、 二日壬子晴、今日覧光源氏物語初音巻、滋野井来臨、一盞祝著了、朝之間又向南隣、石見孫四郎来、則出会、申刻許滋野井同導参内、今日参仕人々、 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教国、大蔵卿顕長、民部卿公兼朝臣下官言国朝臣俊量朝臣元長阿古丸等也、 天酌事終而於若宮御方又有召出、今日虫所労指出計会々々、入夜参伏見殿、御盃拝領、其後参大納言典侍、上﨟、権典侍、新典侍以下局々、於小督局有小飲、源黄門、滋野井等同勧盃、祝著々々、退出之次向飛鳥井陣屋、於人丸、成通卿等影前被対面、元日之懐紙一覧了、滋野井、綾小路等相伴退出了、中院亜相被送試筆之答和者也、 三日癸丑霽、早朝行水、午時般若心経一巻書之、慈恵大師法楽也、例普門品百巻読誦了、未刻参内、先於伏見殿御盃拝領、其後有天酌、今日祗候人々大略如昨日、但顕長卿不参、秉燭以後有若宮御方召出、入夜於殿上小飲、各発微声、逸興々々、滋野井、綾小路等同道退出了、 四日甲寅雪時々降、今日武家参賀也、早朝参室町殿、巳下刻大樹羽林御対面、参賀人々、 勧修寺大納言教秀、民部卿直衣、予元来雖為一日之衆、近年依不具今日令参賀者也、内蔵頭言国朝臣左少弁政顕阿古丸卜部兼致 等也、御対面以後申入女中春日局被出合、其後参三宝院、則御対面、帰路向観心院、山科陣屋等、退出之次参香厳院、向冷泉大納言、中院亜相新亜相、四辻、綾小路、二尊院等帰宅、朝飡之後又向勧修寺亭、自是山科、勧修寺、万里小路等令同道参賀所々、先御所中局、一対、束御方、藤大納言、権大納言、春日、民部卿、小宰相等也、其後向右中弁、藤宰相、烏丸、竹田法印、日野、北小路殿、伊勢、右馬頭、細川、畠山、赤松、久我、広橋、右大将、勘解由小路、真光院、聯芳軒等、又参御室、其後帰宅、今夕甘露寺父子、南向等招請、飛鳥井鞠始興行之間、来臨遅々及晩者也、今日勧修寺父子、万里小路、山科、正親町、綾小路、高嶋弥大郎等来、入夜向頭中将許、参安禅寺殿、真乗寺殿、曇花院殿、東洞院殿、旧院上﨟局、三位殿等各有一盞、踏繊月帰宅了、 五日乙卯宿雪密々黄雲翳朝日、臨崇房来、自烏丸有使者、正益、種直、信直等来、周防来、及晩滋野井来臨、雑談入夜、今日不出頭、無事、竹園御会始題、竹契齢也、懐紙令進入了、於殿上三十首飛鳥井張行之、勅題也云々、聯芳軒来、綾小路中将、万松軒諱等貴、式部卿親王御子、武家為御猶子、旧冬入室、為仙巌之付弟、之試筆可奉和之由称之来、固辞者也、小毬子献若宮御方了、 六日丙辰陰、長橋局之小督来、藤相公来臨、則出合、縁秋朝臣、景兼、景広等来、今日飛鳥井会始也、題春情有鴬、講師安藝守、読師広亜相、発声亭主、ー之歌冷泉中将講之、遣一樽、午下刻罷向、未剋計有講頌、大飯及深更、会合之衆、 勧修寺大納言、広橋大納言、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藤宰相、亭主、冷泉中将政為、四辻中将、右中弁、予、長興宿禰、武家之輩伊勢守、小笠原、中務武田大輔入道、杉原伊賀守、同安藝守、同七郎、〓和筑前守、布施弾正忠、清和泉守、飯尾大和守、同加賀守、石見孫四郎等也、四辻中将令同道帰宅、深雨降、 七日丁巳雨未休、人日一段之慶事、幸甚々々、向南隣、未剋著衣冠参内、先有竹園之御祝、秉燭以後有天酌、祗候輩、 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大蔵卿民部卿阿古丸公兼朝臣季経朝臣下官言国朝臣俊量朝臣元長以量橘通任等也、 其後於若宮御方有御祝、及深更候若宮御方、今夜直伏見殿、及晩雨晴雪時々降、 八日戊午早朝退出、余寒甚、雪時々降、終日蟄居、滋野井来話、自真光院僧正房有使者、則対面無事、今夕遣使者於竜安寺、依丹州今林之事也、 九日己未雪時々散、天気大略一両日同前、綾小路中将来、有一盞、天隠来臨、又有一盞、入夜少将被来、又勧一盞、 十日庚申雨雪漉々、天気朦々、入江殿東庵来臨、盃酌祝著、佳例之儀也、自禁裏有召、及晩著衣冠参内、御絵之詞等御談合、例年之御扇拝領、可揚仁風条幸甚々々、御連歌五十句御張行、依庚申大略及暁天各祗候、右衛門督、民部卿、俊量朝臣等也、今夜直竹園、 十一日辛酉晴、於都護卿亭有朝餐、自今日依為当番則参候、番頭不具故障云々、自余皆参、今日准后有御参内、大飲及深更、右大将公敦、広橋大納言、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花山院中納言政長、大蔵卿、民部卿、公兼朝臣、兼顕朝臣、予、言国朝臣、俊量朝臣、以量等祗候、右大将武家御扇、一位殿綾御服等各被拝領了、昨夜之御連哥今朝令清書、今夜候宸殿、 十二日壬戌霽、千秋万歳、鶴亀等於庭上舞、催其興者也、及晩有召、参御学問所、俊量朝臣同祗候、曇花院、真乗寺等宮、東御方以下有小一献、予、俊量朝臣等発微声、元長下姿之間候沓脱、御扇被下、元長予伝之、入夜月輝清朗、有御製之和歌等、叡情快然、珍重々々、直宸殿、 十三日癸亥細雨降、今日都護亭月次之会也、題椿葉契久、懐紙遣之、当番不得官暇之間不罷向、当座両首同詠之送了、今日理性院公厳権僧正参御加持、自去八日大元護摩執行被参住、明日結願也、御加持終而二宮御方同有御加持、小倉少将季煕朝臣参賀、同予申次之、御対面以後、若宮御方同御対面、後於宸殿番衆所賜御盃、今日大樹羽林渡御于准后御方云々、有猿楽、自武家被進御樽等、及晩大納言入道祗候、著鈍色、懸香袈裟、於常御所御対面、有三献、勾当内侍夕飡相伴、入夜世尊寺前宰相行康、元行高、今度改名、無品親王御諱邦高也、仍改名歟、菅原在数等参賀、則御対面、今夜祗候竹園、有小飲、 十四日甲子天気快然和暖者也、今朝於源中納言許朝飯相伴、右兵衛督、民部卿、予、内蔵頭、小原等参会、昼間若宮御方論語第一令復読給、仍予候御前、 十五日乙丑雨降、祝詞重畳、幸甚々々、晩頭参竹園、御祝如例、酉下刻有禁中御祝、今日祗候人々、 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民部卿阿古丸公兼朝臣予言国朝臣 俊量朝臣元長以量菅原在数等也、 入夜有宮御方召出、及深更又有召、参御前、俊量朝臣、以量、元長等同祗候雑談、七文字鋂、五十句興行、五更退出、候宸殿、今夜有左毬打、青侍等於南庭焼之、 十六日丙寅宿雲聊晴、今朝可令退出之処、例年百万反念仏被令近臣之輩申可祗候云々、仍猶候御所、三万反唱之、為冷泉大納言代付著到了、今朝実興参賀直衣、於常御所御対面被下御盃、祝著々々、二尊院、廬山寺、智恩寺等被参内、及晩御鞠一両足於宸殿中被遊、言国朝臣、以量、予等祗候、黄昏退出了、今日扇小毬子等遣北山了、 十七日丁卯夜来寒嵐超過、瑞雪蜜々、依召参内、広橋大納言、按察使、右衛門督、源中納言、滋野井前宰相中将、大蔵卿、民部卿、公兼朝臣、兼顕朝臣、予、言国朝臣、俊量朝臣、以量、橘通任、僧元修等祗候、沈酔過法、不可説々々々、不知前後候宸殿、 十八日戊辰早朝退出、寒気猶甚、雪時々散、楽邦、滋野井等来話、和哥四五首興行、聯芳来臨有聯句口号等、 十九日己巳寒雲不散、今日近臣之衆申沙汰、毎年之佳例也、仍申刻計参内、祗候人々、按察使、右衛門督、大蔵卿、民部卿、公兼朝臣、予、言国朝臣、俊量朝臣、元長、以量、橘通任等也、今日武家御会始題鶴馴砌之間、滋野井、広橋等参候之間、数献之後、教国卿、雅行卿、藤宰相永継卿、今朝喪母、仍武家為御装束雅行卿俄祗候云々、兼顕朝臣父卿依故障、彼朝臣祗候、等参入、雅康卿同祗候、一樽進上云々、有卅首御続哥、入夜講頌、読師雅康卿、発声同講師右少弁元長也、五献了各退出、於若宮御方又有盃酌、例式沈酔、候宸殿了、 廿日庚午晴、雪時々降、早朝滋野井同道退出之次、向飛鳥井亭、柏木禅門栄雅依昨日御会上洛也、称礼罷向者也、帰宅之便路向少将方、上乗院自昨日上洛、在此所、一盞興行、不及帰宅、行朝飡終日在南隣、無殊事、 廿一日辛未晴、余酣日老起、昼間向入江殿、今日於都護亭有除目習礼云々、仍罷向、中御門中納言宣胤、大蔵卿、左大弁宰相広光、頭弁量光朝臣、左少弁政顕、菅原在数、卜部兼致等在座、拝賀著陣筥文等之習礼了、有内覧奏聞之儀、予為傍頭代、毎事無殊儀、但挿文、於杖様之長杖ノ下ヲ左ノ方ヘ取直テ指之、鳥口在右方自余不然、又内覧奏聞之時、結申文作法、安座而結之、自余不然是彼家説云々、亀居也政顕同安座内覧之時之儀宣胤卿示云、関白返文之時、若不取直而返賜者、の文字形ニ取直者也云々、可記之、抑撰定之時、左大弁宰相申文一通携来出之、当年給藤井宿禰信清云々、左右少丞不及廻覧撰入之、然間宣胤卿披大臣名、坊門内府之諱也、如何不折留哉之由称之、其時広光卿為侍中研精如此設之、如当年給不可有殊難書之由、不可油断旨言談、満座解頷、誠可為後鑑者也、撰定之儀了、在数、兼致等取目六、踏斜照分散、予参御所、実興四品之事書折紙付民部卿了、堂上々首資氏一人也、是又及六ケ年、四品勅許無相違哉、其趣旧冬相談伯二品之処、雖何時宜様可申合戸部之由被諾、仍其由申含了、当時一級之儀不謂家之勝劣、被守株之間如此、莫言々々、年齢已十九歳、未叙四品、不便々々、只仰天憐而已、於竹園暫清談退出了、入夜向四辻雑談、雨脚降之間則帰宅、就寝、 廿二日壬申晴、雪時々降、除秘抄第一終写功、自武家一対目々上﨟連歌発句二家領石津天神法楽、例年之儀也、然去年不下発句、当年一度下之云々、有所望、書遣之終日蟄居、安閑無事、 廿三日癸酉晴、終日山槐記披見、今日入江殿御寮被帰自一昨夕来臨者也及晩於南隣北妻夕飡相伴、自御所有召、仍俄著衣冠入夜参内、則参御前、小絵高野雲下画土佐将監書進之可拝見之由也、少々可被書加之処等申入被仰下了、及深更御雑談、教国卿、俊量朝臣等同祗候、抑実興四品事、今日勅許祝著之由言上了、資氏同四品云々、戌下刻於裏辻之北辺、山形三郎兵衛前内府青侍被誅了、不知打手不知其故、言語道断之次第、不便々々、及暁更参竹園仮寐、 廿四日甲戌晴、早朝退出、和暖已迎青陽之喜気、今日於頭弁宿所、有除書習礼云々、仍為見物罷向、左大弁宰相広光、頭羽林公兼朝臣、亭主、左少弁政顕、右少弁元長、卜部兼致等在座、内覧之儀等各習礼了、有撰定事、如例式、今日有折留申文等日野折上自余大略折下歟其後北堂挙清書可誂之由、頭蘭被示、雖固辞厳命之間染筆、書様例文也、如此、 北堂 正六位上有道宿禰崇文、後頭弁相語云、貫首之時、北堂挙献上之儀如何之由、前内府勝光公被入魂之間、令斟酌、仍長直朝臣一人献之云々、 望諸国掾 右件人、入学年久、成業難期、仍為慰空帰、挙達如件、 文明七年正月廿五日従四位上行少納言兼文章博士菅原朝臣 長直朝臣可加署 蔵人頭正四位上行左中弁兼ー藤原朝臣ー 父資綱卿申文名字如何之由、広光卿等相談、予云、多公賢友如何々々、楽多賢友益矣、魯論之本文也云々、頭蘭承諾了、又宣下三通被書之、伺見処、書様如此、 文明七年正月廿三日宣旨 無品邦高親王 宜従今年預巡給 蔵人頭左中弁兼文章博士藤原量光奉 文明七年正月廿二日宣旨 右大臣左大将政基公御監宣下也 宜為左馬寮御監 蔵人ー 文明七年正月廿三日宣旨 正五位下藤原朝臣実興 宜叙従四位下 蔵人ー 口宣三枚献上之、早可令下知給之状如件、 正月廿三日左中弁量光 進上中院大納言殿 如此、及晩帰宅次、参御所下姿、若宮入見参、向源中納言許、有一盞、今夕於武衛有夕飡、源中納言、滋野井、予、左少弁等相伴、入夜清談、秉燭以後、実興朝臣四品之礼参内、借請武衛之袍於彼陣屋著装束者也、御対面云々、及深更参竹園、有御楽、右衛門督笛合奏殊勝々々、今夜又候竹園、 廿五日乙亥晴、早朝退出、酉下刻著衣冠参内、自今日県召除目被始行、追勝定院佳蠋大樹羽林当年為御兼国武家申御沙汰云々為見物也、頭左中弁等未参、秉燭之後、中御門中納言宣胤卿奏慶、如例舞踏終而著殿上、侍男入無名門代取沓、言語道断、不可説々々々、自高遣戸下殿則著陣、蔵人方吉書元長下之、此間頭弁向関白里亭、乱後居住長渓給、今夕出京、点吉田三位兼倶宿所為里亭云々、条々尋申、同有召仰事云々、量光朝臣帰参之後、奉仕御装束、其儀、垂母屋御簾六ケ間、巻庇御簾、西妻戸之内広間一間立御屛風、敷小文畳一帖、仮擬鬼間、為内覧幷撰定之所、刻限撤御屛風等、敷大臣公卿参議等座、奏聞之間、以子間擬朝餉、件子間近来女官等為出入之道、如何之由、先度有勅定、奏聞可被用何処哉之由、再三有御沙汰等、仍以東之広間〔此間為御学問所〕可被用之由、勅問之処、官奏之外経昼御座之前奏聞之事如何之由、大閤被申云々、然者以子間上〔此間若宮御座之所〕可被用哉之由被仰、其分大略一定之処、西面之御座如何之由、有其沙汰〔西面之御座有旧例歟〕之上、小板敷則為御眼路、職事之進退可為如何様哉之由申入殿下、重而経奏聞、遂以被用此間了、尤可然歟、其故者、此程惣而奏聞之儀用此間、於出御者別構御座無其煩哉、殿上之儀、立大台盤一、左右立高灯台、日給簡等如例、小板敷依高、仮構如沓脱物、是一向新儀也、為地上之代、亥刻新大納言資世、奏慶、同著陣、吉書同上、着陣之時起奥座時、落檜扇、移着端之後、指及而取之、不可説之作法也、莫言々々、新大納言、中御門中納言等今夜関白扈従云々、子下刻殿下奏慶給、舞踏等如例、頃而有内覧之事、先頭中将公兼朝臣申文五通挿文杖参入、膝行等如恒、昇長押之時、先右足、自余不然、先左不審返賜文之時、副杖於長押置之、頭弁又如此、右少弁元長不副長押、右ノ聊後ノ方ヘ押遣之、家説云々、結申文三通取副杖退、其後頭弁量光朝臣持大束申文参進、犀角帯〔中弁之時用之〕堅文表袴自中弁之時浮文堅文相交著之、彼家之例也云々、大略如先、又如恒、其後右少弁元長申文五通持参、結之時安座、自余亀居、内覧終而関白著陣、左大弁宰相候陣、吉書頭弁下之、其後有奏聞之儀、先侍中著小板敷、西上南面、大略同内覧之儀、公兼朝臣経台盤之上、跪而取杖挿文、入上戸進御前、不伺御目、不膝行失也、結様等如前、次頭弁如前初而当御眼路之時伺御目仍自人々聊早速蹲居、次蔵人左少弁政顕又参進、今度職事四人也、仍内覧奏聞可憚之由、有之間、内覧元長勤之、奏聞政顕勤之者也、安座結文、其儀無殊事、此間於陣有召仰之事、今夜参仕人々大略如此、 執筆関白左大臣政嗣、端広橋大納言綱光、奥新大納言資世、奥中御門中納言宣胤、奥左大弁宰相広光、弁 元長 所役殿上人 雅冬 外記四人取筥列立小庭、此間関白起座、参議平伏、関白著陣以前、左大弁以下著床子座、於此所中少弁以下可蹲居哉否之事有問答、非家礼之間、各不可蹲居之由被儀定了、公卿自上首起座、列立弓場代、関白直被著殿上、公卿東上北面、参議東面、外記列公卿之後、此間関白被著御前之座、先広橋大納言持硯参上、懐中笏、一筥資世卿、問懐中笏、二筥宣胤卿、三筥広光卿、置了各著座、関白起座、出当間入階間、被著御前円座、資世卿、宣胤卿等動座、依家礼也、参議平伏、其後元長、雅冬、菅原在数、卜部兼致等居火樻衝重、此間被縿大間、夜已曙、今夜大閤准后、前内大臣勝等於簾中被見物云々、有一献云々、巳刻許事了各退出、窮屈過法者也、 廿六日丙子晴、巳下刻退出、今夜除目中夜也、為見物又参内、今日参仕人々、 関白左大臣、勧修寺大納言、教秀、今夜、奏慶同著陣、源中納言、雅行、今夜著陣、叙従二位後未著陣、大蔵卿、顕長、今夜拝賀著陣筥文之儀陣之儀等、一々如先夜、但公卿不足之間、頭弁量光朝臣取之、今夜有顕官挙、大蔵卿書之、挙終而公卿両人共以退出、抑今夜雅行卿取筥文堂上之処、於子間之前落笏、此処無掌灯暗然、仍令人指之、予思此事、保元々正月除書之時、大宮相国伊通公于時亜相、花山院相国、忠雅公于時大理、両人共以於第二間之程被落笏、然而大宮亜相者不取進、帰出之時被取之、花山者頗顧而懐中之被進、両之作法以何可為是哉之由、山槐記之、然者彼卿只懐中之儀可宜歟、但保元之失錯者掲焉之所也、今度之失錯者隠密之所也、令人指之、無巨難乎、如何々々、未明事終而執筆被退出、今夜追申文勧修寺大納言、徳大寺大納言実淳、等献之、中院大納言、近衛大納言両人二合申文折留了、鷹司申文両通有之云々、不可説々々々、 廿七日丁丑晴、今日竟夜延引、終日安閑無事、及晩参安禅寺宮為後花園院御忌焼香也、則退出、於南隣鞠一足興行、 廿八日戊寅晴、今日故内府正忌也、仍二尊院之老僧衆三人招請、入夜参内、今夜参仕人々、 関白左大臣中院大納言通秀勧修寺大納言左大弁宰相弁元長所役殿上人雅冬等也、有受領挙、両亜相参議等各起座、入殿上々戸、懸腰於端座書之、作法如例、鳬鐘動後魚書已終、執筆被退出、大間於御前被渡勧修寺大納言、通秀卿早出、陣之清書上卿教秀卿、書手広光卿、右中弁兼顕朝臣等也、広光卿勅任別紙書終時分、参若宮御方暫小睡、寒嵐過法之間、不待陣儀之終蟄居、無念々々、至天明之時節、清書之儀事了入眼奏聞、其後勧修寺大納言仰政為朝臣上階之事、其詞正四位下藤原政為朝臣宜叙従三位位記作ラシメヨ云々、此分歟不分明、今夜季経朝臣任八座、為位次之上首間、政為朝臣上階云々、 小折紙之体、 神祗権少副卜部兼緒 権大納言源雅行 権中納言藤原公興 参議藤原公兼 同量光 同季経 右大弁藤原量光兼 左中弁藤原兼顕 右中弁藤原政顕 左少弁藤原元長 参河守藤原兼興 佐渡守豊原峰秋楽人 左近権少将藤原基富 同雅冬 将曹安陪季継楽人 右近権中将源豊通 左衛門佐橘以量 右兵衛尉大神景俊楽人 蔵人頭 左中弁藤原兼顕 右近権中将藤原実隆 造東大寺長官藤原広光兼 修理左宮城司藤原兼顕 参議藤原季経 左近中将如元 参議藤原公兼 右近中将如元 辞退 権大納言藤原為富 大概如此、抑以鴻慈之恩加鴛首之列条、当時上﨟下﨟共以可相争人雖無之、不才之質居顕職段不堪欣悦者也、則畏入之由、以勾当内侍申入了、除書事了、公兼朝臣、量光朝臣等参議奏慶、卯刻退出、 廿九日己卯晴、参殿下里亭、魚書無為珍重、又夕郎拝任祝著之由申入、則被対面、大閤同向顔、公事再興之時分拝任、毎事可申沙汰珍重之由、被賀者也、今日大樹羽林御兼国、惣並参賀群参也、 公卿 大閤、関白、右大臣政基、右大将公敦、中院大納言、東勧修寺大納言、東広橋大納言、新大納言雅行、武者小路大納言資世、一条中納言実久、中御門中納言、花山院中納言政長、今出河中納言公興、東伯二位資益、東右兵衛督雅康、大蔵卿、左大弁宰相、新藤宰相縁光、東民部卿忠富、公兼朝臣、量光ー、季経朝臣、 殿上人 東兼顕朝臣、東下官、東為広朝臣、東季煕朝臣、東長直ー東資氏朝臣、東実興朝臣、東元長、東宣親、基富、雅冬、菅原在数等也、 法中之衆以下大略参仕、先准后御対面東衆為先、次中将殿御対面、其後参小侍所、御太刀一腰進之、昇進之輩皆如此、及晩帰家、今朝賀四辻、 卅日、庚辰晴、左京大夫入道来、四辻宰相中将賀来、右大弁宰相、為広朝臣等来、晩頭昭慶法印携一樽来、当座十首興行、滋野井等来会、入夜盃酌有興、 deq7hmbigktrf5kghb33pqku4mwifzt 國民政府解散宣言 0 1215851 7906274 2615802 2026-07-03T13:12:53Z 沈澄心 74886 7906274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75%}} {{header | title = 國民政府解散宣言 | section = | 民=34|月=8|日=16 | author = | next = | from = | edition = yes |notes = }} 國民政府於民國廿九年在汪先生領導之下還都南京,當日[[國民政府還都宣言|宣言]]以實現和平,實施憲政兩大方針昭吿海內,原其要義,於國家殘破之餘,以和平求國家之獨立自由,以憲政求國家之建設復興。還都以來,一切行政設施在全面和平實現之前,務求保存國家之元氣,撫輯流亡之人民,努力六年,未嘗少懈,終以事態扞格,全面和平未能實現,而憲政亦未克實施,每復興念,輒增罪責。今則世界已恢復和平,中日亦銷除戰禍,雖和平之方式與當日所致力者不同,而國家之獨立自由,要與全國人民所希望者會無異致,同人認爲今日國家亟應復歸統一,而吾人之使命亦已告終,卽日宣吿解散南京國民政府,以符夙年蘄求統一之始願。各省市政府則仍應照常維持地方,以期事務不致中輟,民心得以觕安,以後急謀交替,分別撤廢。其所轄部隊以及地方團隊,均有守土安民之責,際此時局動盪,尤應固守原防,苟有匪徒乘機擾亂,意圖破壞統一者,仍宜痛勦,以遏亂萌,靜候整編,以爲國用。須知安定地方卽爲奠定國家統一之基,而統一國家尤必先以安定地方爲主。我國久歷事變,民痛已深,亂源尚滋,隱憂未艾,尙望各軍政長官以及各地民衆體國必統一之旨,不得稍有軌外行動,更不得意圖割據,使中國得以早日統一,民族得以早日復興。庶無負六年來國民政府堅忍負重之初衷,亦無負國民政府與人民含辛茹苦之奮鬥也,謹此宣吿,以吿有衆。 {{PD-ROC-Wang}} ecy2ivaxgwt121z9vggfmw35e8g36wa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0 1216051 7906531 2647074 2026-07-04T08:25:25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6531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0|m=3|d=26|law=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国邮发﹝2020﹞17号|alt=废止,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发〔2010〕61号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br/>[[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next =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2年)|2012年]]<br/>[[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3年)|2023年]] |year = 2010 |month = 5 |day = 6 |from = |notes = 来自[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005/05873d5c096a4a2d9a78df3525db726c.shtml 国家邮政局] |edition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行业标准的管理,有序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邮政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下列内容应当制定为行业标准:   (一)行业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文件编写格式等技术语言;   (二)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等要求;   (四)行业通用设备、车辆及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   (五)其他需要制定为行业标准的。   第四条 邮政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依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拟订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组织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工作;   (五)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七)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组织对国际标准化动态的跟踪研究工作,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其他司局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需要,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起草单位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与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指定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三)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区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邮政局部署,协调处理本地区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邮政行业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经国家邮政局委托,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遵照标委会的有关章程执行。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充分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协助完成相关标准的调研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本单位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项目包括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邮政行业标准化研究课题的范围,主要包括:标准化方针政策研究;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标准化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研究;重要标准制定的预先研究;标准实施与实施监督研究;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方法及发展动向的研究。   第十三条 对于邮政行业中尚在发展的某项技术,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或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邮政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企业等,可根据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等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对各单位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局批准后,负责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标准项目委托事宜。起草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对标准项目的编写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项目意义、主要工作过程;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内容的对比;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六)标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样品对照的标准,一般应在标准审查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按国家邮政局要求,由起草单位负责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标委会各位委员、有关生产、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还应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于比较重大的意见,应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等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意见汇总处理表” 及有关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审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等材料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   一般情况下,秘书处应在会议或投票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等材料提交给各位委员;对于任务紧急的制修订标准,可适当缩短提交时间。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函审时,应负责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各位委员提交的“函审单”。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加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及时完成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由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报局批准发布。对于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有关内容,再次形成标准送审稿,重新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报批时,起草单位应提交的文件有:公文1份、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它附件各2份;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译文各1份。   第二十三条 标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项目的内容、起草单位、计划进度等内容进行调整;   (二)对确属不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履行以下程序: (一)起草单位认真编写调整事项和调整理由,报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审批;   (二)对于重大调整事项,政策法规司报局领导审批;   (三)如果调整申请未被批准,起草单位应按原定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化研究课题的制定程序,遵照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可根据需要,委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行业标准的跟踪管理、主持审查、文稿核对等事务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对行业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编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u>YZ</u>     <u>××××</u> — <u>××××</u>   |      |      |   |      |      |   |      |       ---标准的发布年号   |       ----------标准的顺序号    -----------------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代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u>YZ/T</u>     <u>××××</u> — <u>××××</u>    |       |      |    |       |      |    |       |       ---标准的发布年号    |        ----------标准的顺序号    -----------------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代号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编号由文件代号YZ/Z、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u>YZ/Z</u>     <u>××××</u> — <u>××××</u>    |       |      |    |       |      |    |       |       ---标准的发布年号    |        ----------标准的顺序号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代号   第三十条 邮政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起草单位应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起草单位联系。如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须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应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1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邮政局标准项目委托合同研制出来的邮政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国家邮政局所有。标准起草人员享有在标准文本上署名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对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应推荐其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邮政行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邮政行业标准复审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应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邮政行业标准、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六条 邮政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修订任务。标准发布时,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标委会秘书处应及时将复审情况和复审结果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各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予以采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行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标准宣传和标准执行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办法中的“函审单”、“函审结论表”和“标准修改通知单”等表格式样,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2003]138号)即行废止。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7bzz5e5xe8zg121p20jy262grk4o6fc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宝山区邮局拒绝办理明信片业务的答复书 0 1226228 7906341 2640914 2026-07-03T13:48:53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34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12 |day = 29 |文号 = 沪信〔2025〕{{redact}}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discovery/item/696292ab000000002202d18d 文件] |edition = }} 同志: {{~ip-clean|您反映的关于宝山区邮局拒绝办理明信片业务的来信,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普遍服务标准]]》第 7.1.2.1 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并于 12 月 17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壹万元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署名|上海市邮政管理局|2025 年 12 月 29 日}} {{PD-PRC-exempt}} eoz0rnqv4aiqpog2ig5cdpcfwrd3gk8 7906343 7906341 2026-07-03T13:50:34Z HCCB3947 100746 790634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12 |day = 29 |文号 = 沪信〔2025〕{{redact}}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discovery/item/696292ab000000002202d18d 文件] |edition = }} 同志: {{~ip-clean|您反映的关于宝山区邮局拒绝办理明信片业务的来信,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普遍服务标准]]》第 7.1.2.1 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并于 12 月 17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壹万元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署名|上海市邮政管理局|2025 年 12 月 29 日}} {{PD-PRC-exempt}} geiyoonlvy2ay271ozjun4ailhmvks2 7906347 7906343 2026-07-03T13:51:21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34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答复书 |author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12 |day = 29 |文号 = 沪信〔2025〕{{redact|3}}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discovery/item/696292ab000000002202d18d 文件] |edition = }} 同志: {{~ip-clean|您反映的关于宝山区邮局拒绝办理明信片业务的来信,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普遍服务标准]]》第 7.1.2.1 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并于 12 月 17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壹万元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署名|上海市邮政管理局|2025 年 12 月 29 日}} {{PD-PRC-exempt}} s8fx8qnr19kksj6qninf2nlb8q6ndpe User:Vjfjng/common.css 2 1246324 7906541 2761436 2026-07-04T10:02:01Z Vjfjng 104919 7906541 css text/css @import url('https://zh.wikipedia.org/wiki/User:Vjfjng/common.css&action=raw&ctype=text/css'); flz8jhi8xzi4bpiscue5kjr1xd70mee 7906551 7906541 2026-07-04T11:03:57Z Vjfjng 104919 7906551 css text/css @import url('https://zh.wikipedia.org/wiki/User:Vjfjng/common.css?action=raw&ctype=text/css'); idcb6xwabqm9o39pxg6btnvt297xy7k 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0 1676857 7906380 3190570 2026-07-03T14:35:40Z XXTEACUP 117798 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的分类 790638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noauthor = 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4 |day = |from = |notes = [https://www.by.gov.cn/zwgk/zdlyxxgkzl/scaqsgxxgkzl/scaqsgdcbgxx/content/post_10795137.html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 |edition = }} <pages index="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 from="1" to="30" /> {{rule}} {{reflist}} {{PD-PRC-exempt}}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事故调查报告]] l3fz7z3lo75bixeoaeb21ho4840mxqa Page: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1 104 1690900 7906377 3190597 2026-07-03T14:33:46Z XXTEACUP 117798 /* 已核对 */ 790637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center|{{x-larger|'''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 {{center|{{x-larger|'''事故调查报告'''}}}} {{gap}}2026 年 3 月 7 日 14 时 26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1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部分结构受损。 {{gap}}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gap}}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gap}}'''经调查认定,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right|{{small|― 1 ―}}}}</noinclude> najxzrmuy62gnljeghqs7e3fdc44ubu 7906382 7906377 2026-07-03T14:41:08Z XXTEACUP 117798 添加文字风格除仿宋外 790638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serif| {{center|{{x-larger|'''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 {{center|{{x-larger|'''事故调查报告'''}}}} }} {{gap}}2026 年 3 月 7 日 14 时 26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1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部分结构受损。 {{gap}}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gap}}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gap}}'''经调查认定,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right|{{small|― 1 ―}}}}</noinclude> a4p5tf1ze32459ajz7tw84gbe3ij6l5 7906384 7906382 2026-07-03T14:41:35Z XXTEACUP 117798 790638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serif|{{center|{{x-larger|'''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 {{center|{{x-larger|'''事故调查报告'''}}}}}} {{gap}}2026 年 3 月 7 日 14 时 26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1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部分结构受损。 {{gap}}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gap}}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gap}}'''经调查认定,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right|{{small|― 1 ―}}}}</noinclude> j1rv74qh28i740tj28jddic8xnjw0lp 7906403 7906384 2026-07-03T23:06:20Z Liouxiao 45549 撤销3次修订(修订版本[[Special:Diff/7906377|7906377]]至[[Special:Diff/7906384|7906384]]) 790640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Liouxiao" /></noinclude>{{serif|{{center|{{x-larger|'''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 {{center|{{x-larger|'''事故调查报告'''}}}}}} {{gap}}2026 年 3 月 7 日 14 时 26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 里街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轻微伤,1 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部分结构受损。 {{gap}}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 公安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区总工会、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三元里 “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 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 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 报纪检监察机关。 {{gap}}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gap}}'''经调查认定,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right|{{small|― 1 ―}}}}</noinclude> 5rfec3hkb3mocbzimtaw9dfl1ws3rfy 7906404 7906403 2026-07-03T23:09:39Z Liouxiao 45549 790640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Liouxiao" /></noinclude>{{serif|{{center|{{x-larger|'''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 {{center|{{x-larger|'''事故调查报告'''}}}}}} {{gap}}2026 年 3 月 7 日 14 时 26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三元 里街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轻微伤,1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部分结构受损。 {{gap}}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 公安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区总工会、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三元里 “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 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 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 报纪检监察机关。 {{gap}}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gap}}'''经调查认定,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right|{{small|― 1 ―}}}}</noinclude> bev9qspa1ntfv8pln6osvqlwbo5akgc Page: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2 104 1691175 7906387 3190606 2026-07-03T14:50:44Z XXTEACUP 117798 /* 已核对 */ 790638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工单位违规施工,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gap}}{{黑体|一、基本情况}}== ==={{gap}}{{楷体|(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gap}}涉事项目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代建单位为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建七局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七局国际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广州兴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生建筑公司”)。涉事项目于2025年10月16日在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办理了《广州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信息录入书》。因涉事项目内存在七处文物保护单位,施工单位编制了《白云区三元里村内李氏大宗祠等七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建筑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并已通过专家论证。2025年12月1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复同意《三元里村(旧村地块)内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拆除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gap}}{{楷体|(二)涉事作业基本情况}}=== {{gap}}涉事作业为三元里实验幼儿园教学楼(以下简称“幼儿园教学楼”)拆卸工程,由兴生建筑公司拆卸2组负责实施。该幼儿<noinclude>{{left|{{left|― 2 ―}}}}}}</noinclude> n1qwkukyy0nb4cbda10out9jnp7pmmt 7906388 7906387 2026-07-03T14:51:12Z XXTEACUP 117798 790638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工单位违规施工,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gap}}{{黑体|一、基本情况}}== ==={{gap}}{{楷体|(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gap}}涉事项目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代建单位为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建七局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七局国际建设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广州兴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生建筑公司”)。涉事项目于2025年10月16日在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办理了《广州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信息录入书》。因涉事项目内存在七处文物保护单位,施工单位编制了《白云区三元里村内李氏大宗祠等七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建筑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并已通过专家论证。2025年12月1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复同意《三元里村(旧村地块)内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拆除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gap}}{{楷体|(二)涉事作业基本情况}}=== {{gap}}涉事作业为三元里实验幼儿园教学楼(以下简称“幼儿园教学楼”)拆卸工程,由兴生建筑公司拆卸2组负责实施。该幼儿<noinclude>{{left|{{small|― 2 ―}}}}</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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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园教学楼为单栋5层框架结构建筑,西侧毗邻文物保护建筑李氏大宗祠,因此,涉事作业对文物保护建筑构成影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f>《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五、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ref>(以下简称“危大工程”),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涉事作业于2026年3月2日开始施 工,采取由东向西分段拆卸的施工方式,3月7日前已完成拆除幼儿园教学楼东侧约三分之一楼体,3月7日继续进行剩余部分的拆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gap}}{{楷体|(三)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gap}}1.兴生建筑公司,涉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涉事作业施工单位。营业期限:2016年6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50号1号栋5层518;经营范围:房屋拆迁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该单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该单位与七局国际建设公司签订了《拆卸回收、围蔽、土地清表 <noinclude> ---- <references /> </noinclude><noinclude>{{right|{{small|― 3 ―}}}}</noinclude> 5ggpsak0rq1p3b9xg7a7ivcl8nczzfd Page:白云三元里“3·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4 104 1691505 7906393 3190623 2026-07-03T15:21:34Z XXTEACUP 117798 /* 已核对 */ 790639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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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该单位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与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卸、管线迁改、围蔽、土地清表、平整工程(一期)—拆卸、围蔽、土地清表、平整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成立了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拆卸工程(一期)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承包项目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七局国际建设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内部分工协议,在涉事地块,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部分,七局国际建设公司负责施工部分。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为怀红开(男,40岁,武汉市汉阳区人),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安全总监为苗阳春(男,34岁,郑州市金水区人),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管理员为彭泽林(男,33岁,湖北省浠水县人),负责涉事片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gap}}3.云兴监理公司,涉事项目监理单位。成立日期:1997年5月21日;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167号三楼3D物业;经营范围: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该单位具备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该单位与三元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noinclude>{{right|{{small|― 5 ―}}}}</noinclude> 20ei55e11tv2zov5ox8ttzdqe0880p8 Page:藏書(二十).djvu/85 104 2911781 7906464 4513163 2026-07-04T07:09:07Z Liouxiao 45549 790646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弩不爲鼷鼠發機大國之師豈爲蠻夷興動勝之不 武不勝爲笑但懷之以德彼必不召自來今嶺表無 事邊隅晏然徵不可以不賞賜絹百匹李生曰此人 用得雖謂之經世名臣亦可列在行業儒臣稍抑損 之矣十漸十思套也  ○宋璟{{DL|附魏元忠 韓休}} 璟刑州人舉進士中第爲監察御史遷鳳閣舍人武 后高其才會有飛書吿張昌宗引相工以觀吉凶者 璟請窮治其事后曰易之等巳自言於朕矣璟曰謀<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lft7fgwfo25t8ygz3cx1iyiabxctzxp Page:藏書(二十).djvu/96 104 2913099 7906466 4514656 2026-07-04T07:10:04Z Liouxiao 45549 790646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素請柴明對質太后曰我自不知柴明處但據狀鞫 審安用吿者懷素遂據實聞奏太后怒曰卿欲縱反 者邪對曰臣不敢縱反者元忠宰相商官貞愼等以 親故追送若誣以爲反臣實不敢昔欒布奏事彭越 頭下漢祖不以爲罪況元忠之刑未如彭越而陛下 欲誅其以禮相送者乎太后意乃解貞愼等由是獲 免中宗復位召元忠爲衛尉卿同中書門下三品進 侍中又爲尙書右僕射時武三思用事京兆韋月將 渤海高軫上書言其惡帝榜殺之王同皎謀誅三思<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pkcsnzmb1dx09k8445rxies491sl3gt Page:藏書(二十).djvu/97 104 2913103 7906468 4514661 2026-07-04T07:12:55Z Liouxiao 45549 790646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不克反被族李生曰元忠至是蓋傷於虎者亦不復 論救之矣以救之無益而反與同禍也時有陳郡男 子袁楚客以書規元忠元忠得書大慙謀欲誅三思 而未有會會節愍太子起兵誅三思引兵走闕下被 殺元忠遂坐貶渠州司馬行至涪陵卒年七十餘 韓休長安人裴光庭卒帝勑蕭嵩舉所以代者嵩稱 休志行遂拜黃門侍郎同平章事時萬年尉李美玉 有罪帝將放之嶺南休曰尉小官犯非大惡今金吾 大將軍程伯獻恃恩而貪室宅輿馬僭法度臣請先<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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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724 2026-07-04T07:15:50Z Liouxiao 45549 790647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恤舊勞而畏蕃戎之專其利賊黨懼蕃戎之勝不𣦸 則悉遺之擒百姓畏蕃戎之來有財必盡爲所掠是 以順於王化者其心不得不怠陷於寇境者其勢不 得不堅今懷光別保蒲綘吐蕃遠避封疆形勢旣分 腹背無患瑊晟諸帥才力得伸矣不宜尙眷飬於犬 羊之羣以失將士之情也上曰卿言吐蕃形勢甚善 然瑊晟諸軍當議規畫令其進取贄以爲秦梁千里 兵勢無常遥爲規畫未必合宜彼違命則失君威從 命則害軍事進退覊礙難以成功不若假以便宜之<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lzuh6voljkazmqsmpmya02j1btycrvy Page:藏書(二十).djvu/111 104 2913173 7906474 4514734 2026-07-04T07:17:39Z Liouxiao 45549 790647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之{{YL|貞元七年}}罷學士以兵部侍郎知貢舉明年參黜 乃以中書侍郎同平章事䞇秉政始請臺閣長官得 自薦其屬有不職坐舉者帝初許之或言諸司所引 皆親黨帝復詔辛相自擇䞇奏言臺省長官陛下擇 輔相多出其中今乃不能進一二屬吏則後日位宰 相安能擇天下材乎夫求才貴廣考課貴精往武后 收人心務拔擢非徒人得薦士士亦許自薦然而課 責嚴進退速故當世稱知人之明累朝賴多士之用 今擇宰相以重於庶品選長官以愈於下僚及宰相<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pdd6a18xdghaikym5zzaj3571njrme1 Page:藏書(二十).djvu/112 104 2913178 7906475 4514739 2026-07-04T07:18:31Z Liouxiao 45549 790647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獻言長吏薦士則又納横議廢始謀是任以重者輕 其言待以輕者重其事也帝雖嘉之然卒停薦士詔 初竇參惡李巽出爲常州刺史及參貶巽爲湖南觀 察使奏參交結藩鎮上大怒欲殺參䞇言朝廷大臣 誅之不可無名昔劉晏之𣦸罪不明白至使衆議爲 之憤邑叛臣得以爲辤竇參於臣素分陛下所知豈 欲營救其人蓋惜典刑有濫耳及班宏判度支卒用 裴延齡代之䞇言延齡僻戾躁妄不可用不聽復上 書苦諫帝不懌䞇遂以太子賓客罷延齡揣帝意薄<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agdibjxernlwtdwt0rglt5ev3fy7vyl Page:藏書(二十).djvu/113 104 2913183 7906476 4514744 2026-07-04T07:19:57Z Liouxiao 45549 790647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讒短百緒帝遂發怒欲誅贄賴陽城等交章論辨乃 貶忠州別駕順宗立召還詔未至卒年五十二謚曰 宣始贄入翰林年尙少以材幸特承德宗異顧歌詩 戲狎朝夕陪遊及出居艱阻之中雖有宰臣而謀猷 參決多出於贄故當時目爲內相天子常以輩行呼 而不名在奉天朝夕進見䞇小心精潔未嘗有過故 帝親解衣賜之及走山南道險澁從官相失夜召贄 不得驚且泣詔軍中得䞇者與千金及輔政所言剴 切或規其太過䞇曰吾上不負天子下不負所學遑<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o9ljngr8fz0a94d2ksi20y07o7y39ak Page:藏書(二十).djvu/119 104 2913215 7906477 4514776 2026-07-04T07:20:55Z Liouxiao 45549 790647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俄而去五六及將以聞則又憚而削其半故上達者 不能百一何哉千不測之禍顧身無利耳雖開獎納 尙恐不至又欲遣訶之臣恐直士之杜口也王士貞 𣦸上欲自朝廷除人裴垍曰李納跋扈不恭王武俊 有功于國陛下前許師道今奪承宗沮勸違理彼必 不服上以問絳絳對曰河北不遵聲敎誰不憤歎然 今日取之或恐未能上曰今用王承宗爲成德畱後 割其德棣二州更爲一鎮以離其勢使承宗輸二稅 請官吏一如師道何不可之有縫對曰德棣之隸成<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1iuvukvgx7kkbj0rri1qzkbdit0ix81 Page:藏書(二十).djvu/125 104 2913249 7906479 4514810 2026-07-04T07:23:28Z Liouxiao 45549 790647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相絳而承璀寵方盛陰有毀短帝乃出承璀淮南監 軍拜縫中書侍郎平章事七年春以京兆尹元義方 爲鹿坊觀察使初義方媚事承璀李吉甫因擢爲京 兆尹縫惡其爲人故出之義方八謝因言李縫私其 同年許季同除京兆少尹出臣鹿坊專作威福明日 上以詰縫曰人於同年固有情乎對曰同年乃四海 九州之人偶同科第或登科然後相識情於何有且 陛下不以臣愚僃位宰相職在量材授任若其人果 才雖在兄弟子姪之中猶將用之況同年乎魏博田<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c0krpsw0c9nzanrogedwo1dskije6ih Page:藏書(二十).djvu/126 104 2913253 7906480 4514814 2026-07-04T07:26:42Z Liouxiao 45549 790648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季安𣦸子懷諌弱李吉甫請興兵討之絳以爲魏博 不必用兵當自歸朝廷吉甫盛陳不可不用兵之狀 絳曰臣竊觀兩河藩鎮之跋扈者皆分兵以隸諸將 不使專在一人恐其權任太重乘間而謀己故也諸 將勢均力敵莫能相制欲廣相連結則衆心不同其 謀必泄欲獨起爲變則兵少力微勢必不成跋扈者 恃此以爲長策然臣竊思之若常得嚴明主帥能制 諸將之𣦸命者以臨之則粗能自圖矣今懷諫非天 子不能自聽斷軍府大權必有所歸諸將厚薄不均<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djto1r1nrphhla8zwwdy64yiq0w3wtg Page:藏書(二十).djvu/127 104 2913257 7906484 4514821 2026-07-04T07:30:00Z Liouxiao 45549 790648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怨怒必起然則向日分兵之策適足爲今日禍亂之 階也田氏不爲屠肆則悉爲俘囚矣何煩天兵哉但 願陛下按兵養威嚴𢽟諸道選練士馬以須後𢽟使 賊中知之不過數月必有自效於軍中者至時惟在 朝廷應之敏速中其機會不愛爵祿以賞其人使兩 河藩鎮恐其麾下聞而效之以取朝廷之賞亦恐懼 爭爲恭愼矣此所謂不戰而屈人兵者也旣而田懷 諫幼弱軍政皆決於家徸蔣士則士則以愛憎移易 諸將衆皆憤怒田興晨入府士卒數千人大譟環興<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2thham1s7wbar2tz6tckoi4vyefji5v Page:藏書(二十).djvu/128 104 2913262 7906485 4514826 2026-07-04T07:31:03Z Liouxiao 45549 790648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而拜請爲畱後興驚仆地久之度不免乃謂衆曰汝 肎聽吾言乎勿犯副大使守朝廷法令申版籍請官 吏然後可皆曰諾興乃殺蔣士則等十餘人遷懷諫 於外冬十月魏博監軍以狀聞上亟召宰相謂李絳 曰卿揣魏博若符契李吉甫請遣中使宣慰以觀其 變李絳曰不可今田興奉其土地兵衆坐待詔命不 乘此際推心撫納結以大恩必待𢽟使至彼持將士 表來爲請節鉞然後與之則是恩出於下非出於上 將士爲重朝廷爲輕矣上竟遣中使如魏博宣慰欲<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797uhlwtxsh7lku2emwscxfqicm5f1o 7906486 7906485 2026-07-04T07:31:57Z Liouxiao 45549 790648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而拜請爲畱後興驚仆地久之度不免乃謂衆曰汝 肎聽吾言乎勿犯副大使守朝廷法令申版籍請官 吏然後可皆曰諾興乃殺蔣士則等十餘人遷懷諫 於外冬十月魏博監軍以狀聞上亟召宰相謂李絳 曰卿揣魏博若符契李吉甫請遣中使宣慰以觀其 變李絳曰不可今田興奉其土地兵衆坐待詔命不 乘此際推心撫納結以大恩必待𢽟使至彼持將士 表來爲請節鉞然後與之則是恩出於下非出於上 將士爲重朝廷爲輕矣上竟遣中使如魏博宣慰李<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13mtc7mxiuk4xwygg56jnitasg8x10p Page:藏書(二十).djvu/133 104 2913289 7906488 4514853 2026-07-04T07:34:20Z Liouxiao 45549 790648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宰相也  ○錢若水 錢若水河南新安人少時見陳希夷希夷謂有仙骨 意未決曰明日再來若水如期往見一老僧與希夷 擁地爐坐僧熟視久之以火箸畫灰作作不得三字 徐曰急流中勇𨓆人也後舉進士爲同州推官富民 有女奴逃亡奴父母訟之州州命錄事推鞫錄事嘗 貸富民錢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殺女奴棄尸水中不 得富民不勝榜楚遂自誣服具上州審覆無異若水<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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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輩苟且官祿乃謂不能自重爾上默然真宗即位上      章乞解機務不許若水請益堅乃以本官充集賢院    學士判院事從幸大名陳禦敵安邊之策曰臣見周 世宗初卽位劉崇結敵入寇當時懦將樊愛能何徽 等臨敵不戰世宗大陳宴會斬愛能等拔偏將十餘 人分兵擊大東劉崇聞之股慄不敢出卽遁去自是 兵威大振以至收淮甸下秦鳳平關南今陛下神武 豈讓世宗若將來安邊之術我太祖時制置最得其 宜止以郭進在邢州李漢超在關南何繼筠在眞定<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j8bjqhzm92i47gca0gz542i4af772m7 Page:藏書(二十).djvu/138 104 2913316 7906496 4514880 2026-07-04T07:43:26Z Liouxiao 45549 790649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賀惟忠在易州李謙溥在隰州姚內嫵在慶州董遵 誨在通遠軍王彥昇在原州但授緣邊巡檢之名不 加行營部署之號率皆十餘年不易其任苟有邊功 厚加賞 而位不至觀察使蓋位不高則朝廷易制 任不易則邊事盡知所以十七年中北邊西蕃不敢 犯塞未幾出知天雄軍兼兵馬部署時言事者請城 綏州屯兵積穀以僃党項已大發丁夫將興役矣有 詔若水自大名馳往視若水還言事上嘉納遂罷役 上語左右曰朕觀若水風骨秀邁止疑其筭部蹙隘<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j4j91cac5gkknzp9k28d7f4qdlc497g Page:藏書(二十).djvu/139 104 2913321 7906495 4514885 2026-07-04T07:42:35Z Liouxiao 45549 790649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果至大用恐愈迫之六年春因疾灸兩足創潰出血 數斗自是體貎瘵羸數月始赴朝謁因與僚友會食 僧舍假寢而卒年四十四  ○杜衍 杜衍山陰人擢進士甲科字世昌謚正獻衍爲政不 以威刑督吏然吏民亦憚其淸整自言歷知州轉安撫 未嘗壞一官其間不職者卽委以事使之不暇惰不愼 者諭以禍福俾令自新其有文學政事者雖不識面 未嘗不力薦之於朝仁宗時拜樞密使務遏僥倖每<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1s6evenmb79kn64t8zjwugcad56k9m7 Page:藏書(二十).djvu/141 104 2913332 7906497 4514896 2026-07-04T07:46:25Z Liouxiao 45549 790649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契丹陰事帝以問衍衍曰中國主信義若違誓約納 叛亡則不直在我矣乃還三嘏拜同平章事兼樞密 使衍好薦引賢士而沮止僥倖故爲相纔百二十日 而罷出知兗州慶曆七年致仕寓南都第室卑陋享 客多用髤器客有面稱歎者衍卽命取白金燕器陳 於前每出入從者十許人烏帽皁綈袍革帶而已或 勸服居士服衍答曰老而謝事尙可竊高士名邪嘗 語人曰浙人柔懦少立某自幕府以至監司人尙不 信某及爲三司副使累於上前執奏乃曰杜衍非兩<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tr4bqis329amqnl73qzonppi90umgj4 Page:藏書(二十).djvu/143 104 2913343 7906499 4514907 2026-07-04T07:47:59Z Liouxiao 45549 790649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張方平 張方平字安道南京人穎悟絕倫家貧無書從人假 三史旬日卽歸之曰吾已得其詳矣宋綬蔡齊以爲 天下奇才舉茂材異等爲校書郎又中賢良方正選 遷著作佐郎當召試館職仁宗曰是非兩策制科者 乎何試也命直集賢院俄知諫院夏人寇邊方平乞 合樞密之職于中書以通謀議帝然之遂以宰相兼 樞密使元昊旣臣而與契丹有隙來請絕其封方平 曰得新附之小羌失久和之強敵非計也宜賜元昊<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mulzhiqle0nesdv6lljwsmqy7owby4f 7906502 7906499 2026-07-04T07:48:19Z Liouxiao 45549 790650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張方平 張方平字安道南京人穎悟絕倫家貧無書從人假 三史旬日卽歸之曰吾已得其詳矣宋綬蔡齊以爲 天下奇才舉茂材異等爲校書郎又中賢良方正選 遷著作佐郎當召試館職仁宗曰是非兩策制科者 乎何試也命直集賢院俄知諫院夏人寇邊方平乞 合樞密之職于中書以通謀議帝然之遂以宰相兼 樞密使元昊旣臣而與契丹有隙來請絕其封方平 曰得新附之小羌失乆和之強敵非計也宜賜元昊<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2x0hkej5njy83mephb5txlzgxd8g53i Page:藏書(二十).djvu/147 104 2913361 7906504 4514928 2026-07-04T07:49:56Z Liouxiao 45549 790650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法諸將財力豐而威令行間諜精審史士用命故能     以十五萬人而獲百萬之用及太宗謀取燕葪又內 徙李𢑱興馮暉於是朝廷始旰食矣眞宗澶淵之盟 至今人不識兵革三朝之事如此近歲彊場之臣乃 欲試天下於一擲事成徼利不成詒患不可聽也帝 曰慶曆以來卿知之乎元昊初臣何以待之對曰臣 時爲學士誓詔封冊皆出臣手帝曰卿時巳爲學士 可謂舊德矣故事歲賜契丹金繒服召二府觀閱方 平以宣徽使與召衆謂天子修貢爲辱方平獨曰陛<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4d0l8n9hi6gsf1vwu1sujitl2bvoy6y Page:藏書(二十).djvu/149 104 2913371 7906505 4514938 2026-07-04T07:50:19Z Liouxiao 45549 790650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謚尙書右丞蘇轍爲請乃謚文定方平慷慨有氣節 旣吿老論事益切富弼自毫移汝見方平曰人固難 知意指安石也方平曰某頃知皇祐貢舉或稱其文 學辟以考校旣入院凡院中之事皆欲紛更方平惡 其人檄使出院自是未嘗與語也嘗言道非明民將 以愚之國朝自眞宗以前朝廷尊嚴天下私說不行 好奇喜事之人不敢以妻摇撼朝廷故天下之士知 爲詩賦以取科第不知其他諺曰水到魚行旣已官 之不患其不知政也昔之名宰相皆以此術馭天下<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euaqfxbz302twf2qscxztyxjtvwo8cp Page:藏書(二十).djvu/151 104 2913383 7906506 4514950 2026-07-04T07:51:52Z Liouxiao 45549 790650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司馬光 司馬光字君實陜西夏縣人仁宗寶元初中進士甲 科神宗卽位擢爲翰林學士上疏論修心治國之要 且曰臣獲事三朝皆以此六言獻平生力學所得盡 在是矣執政以河朔旱傷國用不足乞南郊勿賜金帛 光曰救災節用宜自貴近始王安石曰國用所以不 足以未得善理財者光曰善理財者不過頭會箕斂 爾安石曰不然善理財者不加賦而國用足光曰天 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宫彼<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6z78jbe2zchqqe7sx819wjf5qfl0s19 Page:藏書(二十).djvu/153 104 2913393 7906508 4514960 2026-07-04T07:54:12Z Liouxiao 45549 790650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三 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出可也不可使執政侵其事   今爲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 例苟用例則胥吏矣今爲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 卿不能對光曰平民舉錢出息尙能蠶食下戶況縣 官督責之威乎惠卿曰靑苖法願取則與之不願不 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 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帝曰坐倉糴米如何光曰不 便惠卿曰糴米百萬斛則省東南之漕而可以其錢<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3eu8dyu3okk2h6h4e9r2jvgydteqdwo Page:藏書(二十).djvu/157 104 2913414 7906511 4514982 2026-07-04T07:59:04Z Liouxiao 45549 790651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苖免役將官之法猶在而西戎之議未決光歎曰四 患未除吾𣦸不瞑目矣折簡與呂公著云光以身付 醫以家事付愚于惟國事未有所託今以屬公乃議 免役五害乞直降𢽟罷之拜尙書左僕射遂罷靑苖 錢復常平糶糴法兩宮虛巳以聽遼夏使至必問光 起居𢽟其邊吏曰中國相司馬矣毋輕生事開邊隙 畢仲游士安之孫也與光書曰昔安石以興作之說 動先帝以財之不足也故凢政之可以得民財者無 不用蓋散靑苖置市易斂役錢變鹽法者事也而欲<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1imdie1cth6pstthzth66pq7wmtt3os Page:藏書(二十).djvu/159 104 2913425 7906513 4514993 2026-07-04T08:07:38Z Liouxiao 45549 790651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自然天下敬信陜洛間皆化其德有不善曰若君實得 無知之乎光初辤樞密副韓琦在魏聞之遣人齎書 與文彥博云主上倚重之厚庶幾道行似不須堅讓 光聞之曰自古被這般引得壞了名節爲不少矣光 嘗問邵雍曰光何如人雍曰君實脚踏實地人也初 富弼問法於顒華嚴華嚴得之圓照大本本住蘇州 瑞光寺弼遣使作頌寄之執弟子禮光與范鎮都謂 不然旣久亦入其說而光尤信之深後以書戲鎮曰 賤子悟已久景仁今尙迷又云到岸何須筏揮鋤不<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h788xf3v0qi2m4tb5qn2fp6px5uh31b Page:藏書(二十).djvu/160 104 2913430 7906516 4514998 2026-07-04T08:11:08Z Liouxiao 45549 790651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用金浮雲任來往明月在天心此理極致本無差別 光薨年六十八 李生曰善哉畢仲游之納忠於司馬也唐肅宗之語 房琯曰六軍之命方急無財則散卿惡第五琦可也 何所取財琯遂不能對嗚呼光謂安石不曉理財可 也而謂不加賦而用足不過設法陰奪民利其害甚 於加賦以此謂桑弘羊欺武帝之言則可笑甚矣夫 武帝豈易欺者哉且光旣知財貨百物皆天地之所 生矣生則烏可已也而可以數計耶今夫山海之藏<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t6q2qruhtcldbh7qdlddbbzvk3z9sdo Page:藏書(二十).djvu/161 104 2913435 7906519 4515003 2026-07-04T08:12:31Z Liouxiao 45549 790651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麗水之金崑山之璧銅鉛銀錫五金百寶之產於地 者日入商賈之肆時充貪墨之囊不知凢幾也所貴 乎長國家者因天地之利而生之有道耳且大學之 敎明言生財有大道矣又言生之衆而爲之疾不專 以節用言也若專以節用言則必衣皁綈之衣惜露 臺之費而後可以有天下而爲天子也夫漢文之恭 儉固有道之令主然古今有天下者亦何必皆如漢 文而後可若必皆孝文而後可則是富有天下者反 不如千金之匹夫矣人亦何憚而不爲匹夫何羡而<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qk936rum5gsorm4spx7dwnxsoouuwb7 Page:藏書(二十).djvu/162 104 2913440 7906526 4515008 2026-07-04T08:15:42Z Liouxiao 45549 790652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必爲天子也邪固宜其不足以動安石之一頷而遏 神宗大有爲之願也明道所謂當兩分其過者誠然 哉  ○呂公著 呂公著字晦叔幼嗜學父夷簡器之曰他日必爲公 輔登進士第英宗親政加龍圖閣直學士神宗時召 爲翰林學士知通進銀臺司司馬光以論事罷中丞 還經幄公著封還其命曰光以舉職賜罷是爲有言 責者不得盡其言也詔以吿直付閤門公著又言制<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27ztrfw4teu1e1owrv5fy4vmk12es11 Page:藏書(二十).djvu/163 104 2913445 7906527 4515013 2026-07-04T08:15:58Z Liouxiao 45549 790652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LiouxiaoBot" />{{Vtext2Start}}</noinclude> 命不由門下則封駁之職因臣而廢願理臣之罪以 正紀綱時王安石方行靑苖法公著極言曰自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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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效希名千進之人乎鎮凢見上面陳者三鎮泣 帝亦泣曰朕知卿忠卿言是也當更俟三二年鎮章 十九上待命百餘日鬚髮爲白朝廷知不能奪乃罷<noinclude>{{SKQS footer}}</noinclude> qvf0abrc9oxojdutlmuwczvufdz0jjp 道光皇帝遺詔 0 5796245 7906413 7906221 2026-07-03T23:39:11Z Liouxiao 45549 7906413 wikitext text/x-wiki {{ Header| title=[[道光皇帝遺詔]]| author=| section=| times=清|y=1850|m=2|d=25 | 紀日 = 十四 | 紀月 = 正 | 紀年 = 卅 | 紀元 = 道光 |previous=[[嘉慶皇帝遺詔]]|next=[[咸豐皇帝遺詔]]| loc = 圓明園九州清晏慎德堂| }} <onlyinclude>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蒙皇考仁宗睿皇帝覆載隆恩。付畀神器。臨御天下。盈三十年。仰維列聖家法。一以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為本。自維薄德。敢不朝乾夕惕。惟日孜孜。故自御極至今。凡披覽章奏。引對臣工。旰食宵衣。三十年如一日。不敢自暇自逸。並躬行節儉為天下先。嗣位之初。即頒手諭。首戒聲色貨利。一切游觀玩好。稍涉侈靡之事。禁絕勿為。此薄海臣民所共見。溯自西陲小蠢。出師撻伐。旋致敉平。何敢自矜武略。迨後東南瀕海之區。因貿易而啟紛爭。朕惟古之君子。愛人為大。何忍無辜赤子。慘罹鋒鏑。是用捐小忿。成大信。綏疆柔遠。於今十載。卒使毒焰自消。民夷各安生理。此朕孳孳愛民之隱衷。至今日而庶堪共諒者也。至水旱成災。朕竊自愧致累吾民。昕夕憂勞。不惜特發帑金。拯民疾苦。凡疆臣請蠲請賑。無不立沛恩施。從未屯膏靳澤。己飢己溺之懷。亦中外所共見。侍奉皇太后已及卅年。娛志承歡。敬謹罔懈。慎終盡禮差免愆尤。朕體氣素強。自上年春夏之交。偶爾違和。加意調攝。總未複元。去臘還宮後。痛遭大行皇太后大事。擗踊摧傷。漸形虧弱。邇來氣益上逆。病勢日臻。追維在位歷三十年。壽登六十有九。亦複何憾。顧念統緒至重。亟宜慎簡元良。纘承大業。本日卯刻。特召宗人府宗令、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內務府大臣、親降朱筆諭旨。立皇四子奕詝為皇太子。並諭王大臣等同心贊輔。無恤其他。乃降旨甫經半日。神氣漸散。豈非天乎。皇太子秉性仁孝。植德貞醇。必能欽承付托。其即皇帝位以嗣大統。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惟刻矢憂勤惕勵。於以知人安民。永保我丕丕基。至於觀人之法。鑒空衡平。妍媸輕重自見。惟無私乃克有濟。兼願中外文武臣僚。精白乃心。各勤厥職。用輔嗣皇帝郅隆之治。則朕懷益慰矣。喪服仍依舊制二十七日而除。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YL|道光三十年}}正月十四日 </onlyinclude> {{清朝作品}} {{PD-QINGGov}} 6q8eqd9ttseqq18bkplm54zm055a2zk 太平天日 0 5796421 7906400 7906165 2026-07-03T16:45:3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40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太平天日 | section = | author = 洪秀全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又見《[[/標點版|標點版]]》 }} 太平天日 詔書一當初 天父上主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曰完工上古之時普天下皆知感謝 皇上帝恩典當挪亞時世人被邪魔誘惑滛穢世間 皇上帝大怒連降四十日四十夜大雨洪水橫流沉沒世人殆盡至後天下皆敬畏 皇上帝惟以色列爲最麥西侯獨苦害之 皇上帝大怒降救以色列出麥西邦過紅海顯大神蹟誅滅妖侯到西柰山 皇上帝親設十款天條柰後世多中魔計屢犯天條 皇上帝大怒欲盡滅世人斯時幸有 救世主天兄基督是 皇上帝太子情願降凡捐軀替世人贖罪 皇上帝割離恩愛因遣 天兄基督降生猶大邦顯無數神蹟年三十三被 太平眞主此又是 天父 天兄莫大之恩愛憐恤世人故特賜眞光照凡間 主年二十五歳在天酉三月初一日子刻見無數天使自天降下說接昇天又見穿黃袍小孩子至面前見有像似雄雞高數尺立于其前 君王父 君王母李王長次兄仁發仁達嫂黄信王娘賴又正月宮等咸在 對父尤悲曰有負父兄功勞矣 又命其妻賴又正月宮云爾爲朕妻爾不可嫁爾身懐姙未知男女男歟當依兄勿嫁女歟亦然舉家之悲妻尤悲甚俄而天使扶 眞主坐轎迤𨓦從東方大路而昇 主在轎甚不過意到天門兩旁無數嬌娥美女迎接 主目不邪視到天堂光彩射人逈異塵凡見無數穿龍袍角帽者咸來見 主繼傳旨剖 主腹出舊換新又將文字排列旋繞 主前一一讀過後有天母迎而謂曰我子爾下凡身穢待爲母潔爾於河然後可去見爾爺爺 朕身潔净天母乃引見 天父上主皇上帝頭戴高邊帽身穿黑龍袍滿口金鬚拖在腹尙像貌最魁梧身體最高大坐裝最嚴肅衣袍最端正兩手覆在膝尙 主到前跪拜畢立於旁 天父上主皇上帝悲詔曰爾昇來麽 朕說爾知甚矣凡間人多無本心也凡間人誰非 朕所生所養誰非食 朕食衣 朕衣誰非享 朕福天地萬物皆 朕造成一切衣食皆 朕賜降如何凡間人享 朕褔多瞞昧本心竟無半點心敬畏 联甚爲妖魔迷惑耗費 朕所賜之物以之敬妖魔好似妖魔生他養他殊不知妖魔害死他纏捉他他反不知 朕甚恨焉憫焉 主聞此詔心甚不平欲卽去勸醒他們使各人識得妖魔詭計回心敬轉 天父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難難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 主坐裝衣袍要齊整頭要軒昂身要挺直兩手要覆在膝兩脚要八字排開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携 主在高天指點凡間妖魔迷害人情狀一一指 主看𣷠又將其手降賜凡間妖魔卽冒功勞亦一一指 主看𣷠指畢 主見 皇上帝回頭不看有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見妖魔十分作怪怒甚立差天使 下凡誅滅妖魔倐上來矣斯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看一切妖魔總無非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迷壞世人行邪事犯天條不必敬畏 天父上主皇上帝而敬畏他之意間有不敬畏他者他則擾害之苦磨之 主怒甚因請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爺爺他們如此作怪如何不誅滅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主曰不但凡間有妖魔卽高天三十三天亦闖有妖魔矣主曰 爺爺有這樣大權能要他生卽生要他死卽死緣何容他們闖來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暫容他們作怪一陣然後收他難道他們還走得 朕手叚主曰但容他一陣旣難爲我兄弟姊妹受氣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且看他們如何若果容不得便一槪驅逐矣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指主看出這四方頭紅眼睛之妖魔主時時關顧他看見他總是古古怪怪迷惑人纒捉人主因請 天父上主皇上帝逐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他們果如此作怪爾奉 朕命斥逐他走主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斥逐妖魔頭曰朕 天父上主皇上帝吩咐朕來諭爾速速好走矣這妖魔頭凡間人所稱閻羅妖又稱東海龍妖者想走又不想走主廹他走曰爾速走此處所仼甚好但爾無福氣又爾腥腥臭臭身何得居此處住妖魔頭無奈何乃走天堂間有被迷壞心腸者亦欲跟隨他走斯時 救世主天兄基督統衆天使咸集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發聖旨凡高天人有跟隨妖魔頭走者個個要捉囘凡有奸心帮妖者及一切偷闖之妖魔仔個個要驅逐下去又推勘妖魔作怪之由總追究孔丘敎人之書多錯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擺列三等書指主看曰此一等書是 朕當前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此書是眞無有差錯又此一等書是 朕當前差爾兄 基督下凡顯神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傳之書此書亦是眞無有差錯彼一等書這是孔丘所遺傳之書卽是爾在凡間所讀之書此書甚多差謬連爾讀之亦被其書敎壞了 天父上主皇上帝因責孔丘曰爾因何這樣敎人糊塗了事致凡人不識 朕爾聲名反大過於 朕乎孔丘始則强辯終則默想無辭 天兄基督亦責備孔丘曰爾造出這樣書敎人連 朕胞弟讀爾書亦被爾書敎壞了衆天使亦盡歸咎他主亦斥孔丘曰爾作出這樣書敎人爾這樣會作書乎孔丘見高天人人歸咎他他便私逃下天欲與妖魔頭偕走 天父上主皇上帝卽差主同天使追孔丘將孔丘捆綁解見 天父上主皇上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甚命天使鞭撻他孔丘跪在 天兄基督前再三討饒鞭撻甚多孔丘哀求不己 天父上主皇上帝乃念他功可補過准他在天享福永不准他下凡當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戰逐妖魔賜金璽一雲中雪一命同衆天使逐妖魔三十三天逐層戰下其跟隨妖魔頭走之兄弟姊妹逐一捉囘高天其有奸心帮妖魔頭及偷闖之妖魔仔逐一騙趕驅趕甚妖魔頭同這妖魔仔回頭同主戰但勢不能抗主那時有 天父上主皇上帝作主妖魔雖詭計百出總一一被主破盡主與妖魔戰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在其後 天兄基督亦在其後執金要照妖妖不能害主且妖不敢見金璽見金璽卽走其妖頭甚作怪多變有時打倒地倐變爲大蛇矣又將大蛇打倒倐又變爲別樣矣能變得十七八變雖狗虱之小亦能變焉主戰到憤怒時欲遽收他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呼曰不可不可只斷服他就罷主不解其故 天父上主皇上帝諭曰這妖是考蛇能迷人食人靈𠇌若卽收他許多被他食之靈𠇌無救矣况污穢聖所故暫容他命卽這妖魔仔 天父上主皇上帝亦吩咐主不可遽収他待到凡間這一重天然後砍他也主有時戰困而睡衆天使重重圍護妖不能害睡醒又戰其三十三天所闖偷之妖魔仔及有奸心帮妖魔頭者俱一一逐下凡間逐下凡間這重天時主怒甚大呼衆天使曰斬斬衆天使乃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 救世主天兄基督命又奉主命將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賜主雲中雪砍了妖魔無數而妖魔頭巳先遁去矣於是妖懾服其遵命落十八重地獄不敢作怪者三分居二焉 主有時戰餓其 天母及衆小妹摘高天甘菓畀主食其色甚黃其味甚香主與妖戰其 天母及衆小妹亦皆出力助主故所戰無不勝矣戰勝囘歸高天 天父上主皇上帝十分歡喜乃封主爲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曰爾名爲全矣爾從前凡間名頭一字犯 朕本名當除去爾下去凡間時或稱洪秀時或稱洪全時或稱洪秀全爾細弟之名與爾名有意義焉其時主在高天有殿在東郭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他唱詩或字眼不變 天殳上主皇上帝敎一字一字長聲而唱則變 天父上主皇上帝有時命其 天兄基督敎主讀字不變 天兄基督發怒其天嫂勸止其 天兄天嫂甚思量他可稱長嫂當母焉其 天兄基督或有苦廹其 天母卽勸止其 天兄其 天母甚慈愛他洵稱嬌貴之極焉主正月宮在髙天事主甚恭謹其時正生一子未曾安名其高天衆小妹亦時或陪主讀詩書琴簫鼓樂快活無窮主此時不願下凡矣但 天父上主皇上帝常命主曰爲爺敎爾多讀些詩書後作憑據爾仍要下凡也爾若不下凡凡間人何能得醒得昇天堂乎主曰唯唯但主心不願下凡矣有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催促甚主不得已旣下幾重天仍然退回 天父上主皇上帝烈怒主乃吩咐其正月宮曰爾且帶子同爺爺媽媽哥哥嫂嫂及衆小姑同居往待朕下凡理爺爺事畢然後昇天同爾享安樂焉於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同其 天兄基督及衆天使送主下凡見凡人剃頭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貪威風見凡人好飲酒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好吃見凡人食烟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出烟見人滛邪 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不成人類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今名爲全 朕唱詩與爾聽爾牢記在心待後有對騐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唱曰 有個千字少一筆 在爾身尙說話裝 有個介字頂尙頂 財寳來装就成王 一長一短爾名字 有刀無柄又無光 爺爺生爾是乜名 一橫一點不是謊 有個鬍鬚五寸長 彎彎一點在中央 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畀爾對𣷠此情旣對淜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則無差矣但爾照此書行凡間人多毀謗爾侮笑爾看小爾 朕唱詩與爾聽 一個牛蹄有百五 人眼看見酒中壺 看爾面尙八十丈 有等處所實在孤 主別 天父上主皇上帝及 天兄基督臨下凡時有難色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勿懼爾放膽爲之凡有煩難有 朕作主左來左頂右來右頂隨便來隨便頂爾何懼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寫天王大道君王全七字差其兵權放在主宮門首作憑據主自三月初一日昇天至送下凡時約四十餘日 天父上主皇上帝雖吩咐甚悉旣在凡間時則未能盡醒然於心也 後君王母李在宮門首覔見此七字 君王父持與主看主曰天果是更朕名爲全也主遂對其父兄曰朕是天差來眞命天子斬邪留正其族人或親戚來見主手直放在胸前比人要正曰爾們要速速鍊正天話爾們變妖矣今天差朕來收妖怪朕下天時旣落了天羅地網網盡妖怪矣其姊洪辛英來見主曰姊朕是太平天子以手畫寫太平天子四字與姊看有時唱高天之聲與他們聽人以爲顚又有不論男婦其人好來見主卽施禮請坐極好講話其邪人來見主則大聲叱曰爾速速走朕是何人爾敢大胆來見朕朕乃眞命天子斬邪留正爾識得朕麽其父兄及旁人俱不𣷠其故總以爲顚 君王父且罵之主曰朕不是爾之子爾罵得朕麽人愈以爲顚不知此正是高天妙算正天所以遮護主也主自是志度恢宏與前逈不相同年三十一歲在癸榮六月有一天將曉時主聞有老人在床前呼喊曰爾還這樣好睡乎爾還不醒乎主卽起身自思曰奇矣時主適看勸世良言一書看見其書說有一位造天造地造萬物大主宰之 上帝人人皆當敬畏他崇拜他至於世間所立一切邪魔該殺皆是凡間人中了蛇魔鬼蜮之計至爲其所捉陷入地獄沉淪世人切不可跪拜他要囘心敬轉 上帝方能脫魔鬼之手得尙天堂又說有一位 救世主基督是 上帝太子前一千八百餘年 上帝因世人信邪魔行邪事背逆罪大欲盡滅世人則不忍於心欲盡赦世人則有碍於義因於無可如何中乃差太子 基督降世替人贖罪代世人受苦難臨降世時天使讚掦空中曰今日有生 救世主矣天上榮歸 上帝地下太平人間恩和矣 基督年三十施敎傳徒勸世人要在 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遵守天條方得昇天年三十三贖罪期至被世人陷害釘死十字架完成 上帝遣降㫖意死後三日復醒仍與門徒講𣷠天情四十日之久然後昇天吩咐門徒曰天地之間朕操萬權矣爾們且往普天下萬郭廣傳福音與衆人聽信者則得救不信者則被定罪矣又說現今 基督在高天爲萬郭 救世主 天父上主皇上帝交權與他統衆天使救世人脫魔鬼之手等語將此書所說反覆細勘因想起天酉年昇天及下天所見所爲之情一一與此書所說互相印証若合符節 主乃悟當日臨下凡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畀爾對𣷠此情旣對𣷠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則無差矣卽此一部書也 主此時如夢初覺乃作感悟而罪詩曰 吾儕罪惡是滔天 幸賴基督代保荃 克勝邪魔遵聖誡 欸崇上帝正心田 天堂榮顯人宜慕 地獄四沉朕亦憐 及早囘頭歸正果 敢將方寸俗情牽 首與蓮花塘李敬芳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 主勸其家人要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 主家人初不信乃將昇天時叱其父兄等語曉其家人曰朕昇天時所話老亞公卽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話有些食同別人飲了食了就是敬邪魔所話爾們無本心丟却老亞公同別人較好就是不敬 天父上主皇上帝反敬邪魔歷歷互証一番其家人方醒舉家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却一切邪魔遵守天條 主有族弟干王洪仁玕頗有信德見識 主將此情對他說𣷠他卽醒悟 主又將此情說知南王馮雲山南王馮雲山亦有見識信德一間卽醒悟三人同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同往石角潭浸洗七月十四日 主到五馬嶺將北情對彭參平彭昌玕彭壽伯等詔𣷠他們亦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具初年頗有人信從之者年三十二歲在甲辰二月十五日 主同南王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出遊天下將此情敎導世人始由廣東省城繼由順德復旋回轉遊南海番禺增城從化淸遠英德凾江陽珊連珊等處三月十八日到白虎圩 主比時意欲自己往遊八排分發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三人回家馮瑞嵩馮瑞珍二人則願回南王馮雲山則願與 主遍游天下艱苦甘心 主乃與南王雲山別馮瑞嵩馮瑞珍往遊八排到南江排將此情此道勸化猺人數日乃出珊到蔡江 主曰現今不若到廣西也由蔡江到珊逕由珊逕到石田到荔枝舖由荔枝舖到金庄由金庄到南豐由南豐到魚撈由魚撈封川由封川到容圩由容圩到藤縣由藤縣到大武由大武到木落由木落到蒙圩一路俱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庇護四月初五日由蒙圩到廣西灣州桂縣賜谷村黄盛均表兄家下 主寓其家時寫勸人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詔傅送人 主與南王常寓黃盛均家其二表兄黃盛潮三表兄黃盛乾四表兄黄盛坤五表兄黄盛爵等則接至家焉 主聞土人說此處有六窠妖庙一男一女甚靈 主問曰是夫婦乎土人曰非也當初二人在此山和歌苟合而死後人傳聞得道故立像祭祀 主曰有是哉何凡間人愚且甚他淫奔苟合天所必誅而得道且問得何道乎乃悟廣西滛亂男女和歌禽獸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故作詩以斥云 舉筆題詩斥六窠 該誅該滅兩妖魔 滿珊人類歸禽類 到處男歌和女歌 壞道竟然傳得道 龜婆無怪作家婆 一朝霹靂遭雷打 天不容時可若何 七月時候 主見表兄家苦甚難過意適與南王到田寮語言有拂逆 主卽回賜谷村與南王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等議囘東 主欲連夜到林橋待𣷠早他三人趕來也洪仁球曰爾連夜私走人有猜疑焉乃𣷠早詔表兄黃盛均曰朕欲回東矣黃盛均曰他三人回得臣子黃維正現未放出 主回不得不若他三人先回去罷待臣子出來然後送 主囘東未遲也 主决意要囘黃盛均泣曰 主若囘東我亦不留命矣南王雲山三人並勸主勿囘二十三日 主遣南王馮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三人先囘東黃盛均送三人到潯州三人留滯六七天盤費用去些南王此時見 主未回他是不願回東兼有張永綉勸他同伴不回故南王獨留潯州八月十五日覲王黃爲正出班房其先 主勸表兄黃盛均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使他朝晚求 天父上主皇上帝救黃爲正早早釋放覲王黄爲正旣歸家後 主亦勸他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遵守天條此處兼有人信從眞道十月初 主欲回東乃聞南王還在潯州初九日黄盛均送 主到潯州 主到南門掌塘張考水處跟問南王張考水曰九月二十時候南王同我姪張永綉商議回東也近日二人未曾到此處大約二人旣回東矣 主乃不復尋南王別表兄登舡而回二十一日始到家 主自二月十五日出遊以後該處人訛傳 主與南王被人陷害其父兄半信半疑時時納悶 主妻賴又正月宮時時啼哭後有洪仁球恤王洪仁正二人帶回家信其父兄方纔放心 主到家跟問南王回來否俱荅未回乃知南王還在潯州也此時干王洪仁玕染病見天啓奏 主曰兄三十八歳方登天子位也南王與張永綉留滯潯州月餘後至古林張家乙巳年南王寓紫荆山高坑冲張家南王時常將此情敎導人間有信從眞道焉丙午年南王寓黃泥冲曾玉珍家南王亦時常將此情敎導人曾玉珍子曾雲正頗有見識信德一聞此情卽回心在 天父上主皇上帝靣前悔罪遵守天條他却信得眞不獨不拜偶像且時常侮弄偶像人以爲顚他亦無猜疑焉丁未年南王仍寓張玉珍家 主回東後年三十三歲在乙巳矣作原道救世詔原道救世訓年三十五歲在丁未二月初 主與干王洪仁玕到廣東省城禮拜堂後干王仁玕囘歸 主獨留禮拜堂與花旗番羅孝銓共處數月 主曆將舊遺詔聖書前遺詔聖書細覽乃悟當前戰妖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 朕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卽此舊遺詔聖書也幷悟 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 朕差爾兄下凡顯神蹟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詔之書卽此前遺詔聖書也六月初十日 主再遊廣西卽由省城到官窑由官窑到西南由西南到廣利由廣利到肇慶由肇慶到祿步由祿步到梅子汎地海邊灣有十餘强盗攔路 主拔劍強盜跪賺曰我們是查私考將不得動手 主未開言强盜旣舉鎗砲刀銃圍住 主此時身尙所帶一劒盒尙鑿有全字者亦被奪去行李銀錢一空止剩存些替換衣服是日到悅城進退兩難次日由悅城到九官由九官搭舡到德慶州時無盤費心頗煩時有三水陳某二人勸慰曰舡到灘頭水路開 主亦以爲然凡事有高 天作主 朕今且去搭梧州渡看 天父如何救我也 主坐舡愁煩無語只暗求 天父上主皇上帝憐救因想當前昇天臨送下凡時 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放胆爲之凡有煩難有 朕作主今日當煩難勢必有救但不知 天父上主皇上帝如何救我也 主每天只食一餐托賴 天父上主皇上帝化醒舟人時有江西李相肇廣東歐純歐艮高要陳正 主到舡尾食茶其四人相談曰此先生如何這樣愁悶又不食飯他又不是病必定別有事情試問他如何 主聽知四人論已仍歸自已臥處江西李相肇開口問先生有何愁悶飯又不食 主見問將根由對他詔明四人齊聲曰 主不早說明今晚 主同我四人食飯飯錢臣們同 主拆渡錢臣們相勸渡仔但不知 主到何處還要幾多盤費方能得到也 主曰朕到潯州桂縣但約數百文足矣四人曰數百文旣足便易易矣 主見四人如此大義較放心些暗謝 天父上主皇上帝舡到梧州四人支拆飯錢外 主於是由梧州搭舡到容圩由容圩到珊寮由珊寮到膝縣由膝縣到珊村由珊村到大烏由大烏到馬皮由馬皮到蒙圩由蒙圩到桂縣賜谷村舊歲八月南王同曾澐正由紫荆珊來探黃盛均故黃盛均等知南王在紫荆珊也 主甫到數日便欲到紫荆珊七月十五日 主同覲王黃爲正由賜谷到勒馬由勒馬到東鄕十七日由東鄕路過逢九妖庙 主入庙命覲王黃維正捧硯 主舉筆題詩在壁云 朕在高天作天王 爾等在地爲妖怪 迷惑上帝子女心 靦然敢受人崇拜 上帝差朕降凡間 妖魔詭計今何在 朕統天軍不容情 爾等妖魔須走快 是日到紫荆珊南王喜出望外越二日 主命覲王黃維正轉回桂縣 主每天同南王寫書送人時將此情敎導世人多有信從眞道焉幸得曾澐正四處代傳此情大有功力故人多𣷠醒也 主居月餘 主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曾玉景曾觀瀾等寫奏章求 天父上主皇上帝選擇險固所在棲身焉九月初 主由黃泥冲轉寓高坑冲嘏王盧六家聞土人說象州有一甘妖庙甚靈 主問有何靈土人曰象州州官朱某騐屍經過其庙他敢拖州官朱某下轎要這州官朱某送隆袍纔放他卽庙祝燒香點燈要打鑼恐或撞見該處不敢亂講他若有人亂講他他便作古怪害此人家中不安要此人將猪牛祭他然後無事 主又問其當初如何出身土人奏說當初打死母親 主歎曰此正是妖魔也 朕先救此一方民九月十六日 主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嘏王盧六陳利往象州破此妖庙十七日始到十八日 主親到其庙以大竹搞此妖魔罵曰 朕是眞命天子爾識得 朕麼天酉年 朕昇高天 朕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 朕同衆天使戰逐你們一切妖魔那個妖魔不被 朕戰到服處爾今還認得 朕麼若認得 朕爾今好速速落地獄矣打死母親爾大罪一敢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爾大罪二天地萬物 天父上主皇上帝造成人人是 天父上主皇上帝生養故人人該跪拜 天父上主皇上帝爾有何功德人不是爾生又不是爾養不關爾事爾有何面目敢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竟靦然受人拜跪爾大罪爲何如乎迷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腸爾大罪三誘賺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爾大罪四纏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𠇌爾大罪五爾細妹與同年坐爾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爾大罪七纏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爾大罪八誘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爾大罪九種種作怪作妖迷壞害累世人爾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天理難容爾速下地獄永不准爾在世迷惑害累世人命其四人將妖眼挖出鬚割去帽踏爛隆袍扯碎身放倒手放斷 主題詩在壁云 題詩行檄斥甘妖 該滅該誅罪不饒 打死母親干囯法 欺瞞上帝犯天條 迷纒男婦雷當劈 害累世人煷定燒 作速潛藏歸地獄 腥身豈得掛隆袍 後寫太平天王題又寫天條及王詔貼壁詔諭該處人民其詔云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眞命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詔諭該處人民爾等知此甘妖怪旣犯了天條大罪乎打死母親大罪一敢犯冒 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大罪二迷惑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膓大罪三誘賺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大罪四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𠇌大罪五細妹與同年共坐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大罪七纒捉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大罪八誘壞 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大罪九種種作妖作怪迷惑害累世人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天理難容 朕奉 天父上主皇上帝命親身到此毀破此妖繼自今其令此妖永不准在世作妖作怪迷惑害累世人幷令該處人等永不准復立此妖庙仍拜此邪魔倘敢抗命定與此妖一同治罪欽此 南王馮雲山亦題詩在壁云 奉天討伐此甘妖 惡孽昭彰罪莫逃 廹我弟妹誠敬拜 誘吾弟妹樂歌謡 生身父母誰人打 敝首邪屍自我抛 該處人民如害怕 請從土壁讀天條 十九日回歸紫荆珊自打破此妖傳聞甚遠信從愈衆十一月初旬 主又別南王同曾玉璟由紫荆珊到桂縣賜谷村越數日曾玉璟囘紫荆珊 主題詩誡他云 迷途旣返速加鞭 振起雄心赶向前 盡把凡情丢却去 方能直尙九重天 前此 主與曾玉璟來桂縣時路經武平十一因風雨甚 主投宿黃四家 主將此情敎導該人間有人信從眞道者焉 {{PD-old}} 9jzr3jj3utvzkai77gcaz1kyz9659tz 太平天日/標點版 0 5796449 7906416 7906164 2026-07-03T23:45:45Z Liouxiao 45549 7906416 wikitext text/x-wiki 太平天日詔書一:當初{{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日完工。上古之時,普天下皆知感謝{{專|皇上帝}}恩典。當挪亞時,世人被邪魔誘惑,滛穢世間,一{{專|皇上帝}}大怒,連降四十日四十夜大雨,洪水橫流,沉沒世人殆盡。至後天下皆敬畏{{專|皇上帝}},惟以色列爲最。麥西侯獨苦害之,{{專|皇上帝}}大怒,降救以色列出麥西邦,過紅海,顯大神蹟,誅滅妖侯。到西柰山,{{專|皇上帝}}親設十款天條。柰後世多中魔計,屢犯天條,{{專|皇上帝}}大怒,欲盡滅世人。斯時幸有救世主{{專|天兄}}基督,是{{專|皇上帝}}太子,情願降凡捐軀,替世人贖罪。{{專|皇上帝}}割離恩愛,因遣{{專|天兄}}基督降生猶大邦,顯無數神蹟,年三十三,被一太平眞主。此又是{{專|天父}}{{專|天兄}}莫大之恩愛,憐恤世人,故特賜眞光照凡間。 主年二十五歳,在天酉三月初一日子刻,見無數天使自天降下,說接昇天。又見穿黃袍小孩子至面前,見有像似雄雞,高數尺,立于其前。君王父、君王母、李王、長次兄仁發、仁達、嫂、黄信王娘、賴又正月宮等咸在。對父尤悲,曰:「有負父兄功勞矣。」又命其妻賴又正月宮云:「爾爲朕妻,爾不可嫁。爾身懐姙,未知男女,男歟當依兄,勿嫁;女歟亦然。」舉家之悲,妻尤悲甚。俄而天使扶眞主坐轎,迤運從東方大路而昇。主在轎甚不過意。到天門,兩旁無數嬌娥美女一迎接,主目不邪視。到天堂,光彩射人,逈異塵凡。見無數穿龍袍角帽者,咸來見主。繼傳旨剖主腹,出舊換新,又將文字排列旋繞主前,一一讀過。後有天母迎而謂曰:「我子爾下凡身穢,待爲母潔爾於河,然後可去見爾爺爺。」朕身潔净,天母乃引見{{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頭戴高邊帽,身穿黑龍袍,滿口金鬚拖在腹尚,像貌最魁梧,身體最高大,坐裝最嚴肅,衣袍最端正,兩手覆在膝尚。主到前跪拜畢,立於旁。{{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悲詔曰:「爾昇來麽?朕說爾知甚矣。凡間人多無本心也。凡間人誰非朕所生所養?誰非食朕食、衣朕衣?誰非享朕福?天地萬物皆朕造成,一切衣食皆朕賜降。如何凡間人享朕福多,瞞昧本心,竟無半點心敬畏朕?甚爲妖魔迷惑,耗費朕所賜之物以之敬妖魔,好似妖魔生他養他,殊不知妖魔害死他、纏捉他,他反不知。朕甚恨焉、憫焉。」主聞此詔,心甚不平,欲卽去勸醒他們,使各人識得妖魔詭計,回心敬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難難。」{{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主坐裝衣袍要齊整,頭要軒昂,身要挺直,兩手一要覆在膝,兩脚要八字排開。{{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撈主在高天,指點凡間妖魔迷害人情狀,一一指主看湖,又將其手降賜凡間妖魔,卽冒功勞亦一一指主看淜。指畢,主見{{專|皇上帝}}回頭不看。有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見妖魔十分作怪,怒甚,立差天使下凡誅滅妖魔,條上來矣。斯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看一切妖魔,總無非冒{{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迷壞世人,行邪事,犯天條,不必敬畏{{專|天父上主皇上帝}}而敬畏他之意。間有不敬畏他者,他則擾害之、苦磨之。主怒甚,因請{{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爺爺,他們如此作怪,如何不誅滅他?」{{專|天父上主皇上帝}}詔主曰:「不但凡間有妖魔,卽高天三十三天亦闖有妖魔矣。」主曰:「爺爺有這樣大權能,要他生卽生,要他死卽死,緣何容他們闖來?」{{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曰:「暫容他們作怪一陣,然後收他,難道他們還走得朕手叚?」主曰:「但容他一陣,旣難爲我兄弟姊妹受氣矣。」{{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且看他們如何,若果容不得,便一槪驅逐矣。」{{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又指主看出這四方頭、紅眼睛之妖魔。主時時關顧他,看見他總是古古怪怪,迷惑人,纏捉人。主因請{{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逐他。{{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曰:「他們果如此作怪,爾奉朕命斥逐他走。」主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斥逐妖魔頭曰:「朕{{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吩咐朕來諭爾,速速好走矣!」這妖魔頭,凡間人所稱閻羅妖,又稱東海龍妖者,想走又不想走。主迫他走曰:「爾速走!此處所任甚好,但爾無福氣,又爾腥腥臭臭身,何得居此處住?」妖魔頭無奈何,乃走。天堂間有被迷壞心腸者,亦欲跟隨他走。斯時救世主{{專|天兄}}基督統衆天使咸集。{{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發聖旨:「凡高天人有跟隨妖魔頭走者,個個要捉囘;凡有奸心帮妖者,及一切偷闖之妖魔仔,個個要驅逐下去。」又推勘妖魔作怪之由,總追究孔丘敎人之書多錯。{{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擺列三等書,指主看曰:「此一等書是朕當前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此書是眞,無有差錯;又此一等書是朕當前差爾兄基督下凡顯神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傳之書,此書亦是眞,無有差錯;彼一等書,這是孔丘所遺傳之書,卽是爾在凡間所讀之書,此書甚多差謬,連爾讀之亦被其書敎壞了。」{{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因責孔丘曰:「爾因何這樣敎人糊塗了事,致凡人不識朕,爾聲名反大過於朕乎?」孔丘始則强辯,終則默想無辭。{{專|天兄}}基督亦責備孔丘曰:「爾造出這樣書敎人,連朕胞弟讀爾書亦被爾書敎壞了。」衆天使亦盡歸咎他。主亦斥孔丘曰:「爾作出這樣書敎人,爾這樣會作書乎?」孔丘見高天人人歸咎他,他便私逃下天,欲與妖魔頭偕走。{{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卽差主同天使追孔丘,將孔丘捆綁解見{{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怒甚,命天使鞭撻他。孔丘跪在{{專|天兄}}基督前再三討饒,鞭撻甚多,孔丘哀求不已。{{專|天父上主皇上帝}}乃念他功可補過,准他在天享福,永不准他下凡。 當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戰逐妖魔,賜金璽一、雲中雪一,命同衆天使逐妖魔。三十三天逐層戰下,其跟隨妖魔頭走之兄弟姊妹逐一捉囘高天;其有奸心帮妖魔頭及偷闖之妖魔仔,逐一騙趕驅趕。甚妖魔頭同這妖魔仔回頭同主戰,但勢不能抗主。那時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作主,妖魔雖詭計百出,總一一被主破盡。主與妖魔戰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在其後,{{專|天兄}}基督亦在其後,執金璽照妖,妖不能害主,且妖不敢見金璽,見金璽卽走。其妖頭甚作怪多變,有時打倒地,倐變爲大蛇矣;又將大蛇打倒,倐又變爲別樣矣。能變得十七八變,雖狗虱之小亦能變焉。主戰到憤怒時,欲遽收他。{{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大呼曰:「不可,不可!只斷服他就罷。」主不解其故。{{專|天父上主皇上帝}}諭曰:「這妖是考蛇,能迷人食人靈动,若卽收他,許多被他食之靈秋無救矣,况污穢聖所,故暫容他。」命卽這妖魔仔,{{專|天父上主皇上帝}}亦吩咐主不可遽收他,待到凡間這一重天,然後砍他也。主有時戰困而睡,衆天使重重圍護,妖不能害。睡醒又戰。其三十三天所關偷之妖魔仔及有奸心帮妖魔頭者,俱一一逐下凡間。逐下凡間這重天時,主怒甚,大呼衆天使曰:「斬!斬!」衆天使乃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救世主{{專|天兄}}基督命,又奉主命,將{{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賜主雲中雪砍了妖魔無數,而妖魔頭已先遁去矣。於是妖懾服,其遵命落十八重地獄不敢作怪者三分居二焉。主有時戰餓,其天母及衆小妹摘高天甘菓畀主,食其色甚黃,其味甚香。主與妖戰,其天母及衆小妹亦皆出力助主,故所戰無不勝矣。戰勝囘歸高天,{{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十分歡喜,乃封主爲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主曰:「爾名爲全矣。爾從前凡間名頭一字犯朕本名,當除去。爾下去凡間時,或稱洪秀,時或稱洪全,時或稱洪秀全。爾細弟之名與爾名有意義焉。」其時主在高天有殿在東郭。{{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常敎他唱詩,或字眼不變,{{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敎一字一字長聲而唱則變。{{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有時命其{{專|天兄}}基督敎主讀字不變,{{專|天兄}}基督發怒,其天嫂勸止其{{專|天兄}}。天嫂甚思量他,可稱長嫂當母焉。其{{專|天兄}}基督或有苦迫,其天母卽勸止其{{專|天兄}}。其天母甚慈愛他,洵稱嬌貴之極焉。主正月宮在高天事主甚恭謹,其時正生一子未曾安名。其高天衆小妹亦時或陪主讀詩書琴簫鼓樂,快活無窮。主此時不願下凡矣。但{{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常命主曰:「爲爺敎爾多讀些詩書,後作憑據,爾仍要下凡也。爾若不下凡,凡間人何能得醒得昇天堂乎?」主曰:「唯唯。」但主心不願下凡矣。有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催促甚,主不得已旣下幾重天,仍然退回。{{專|天父上主皇上帝}}烈怒,主乃吩咐其正月宮曰:「爾且帶子同爺爺、媽媽、哥哥、嫂嫂及衆小姑同居,待朕下凡理爺爺事畢,然後昇天同爾享安樂焉。」於是{{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同其{{專|天兄}}基督及衆天使送主下凡。見凡人剃頭,{{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貪威風。」見凡人好飲酒,{{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好吃。」見凡人食烟,{{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其口出烟。」見人滛邪,{{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怒曰:「爾看凡人這樣變怪不成人類。」{{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今名爲全,朕唱詩與爾聽,爾牢記在心,待後有對騐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唱曰:「有個千字少一筆,在爾身尙說話裝;有個介字頂尙頂,財寳來裝就成王;一長一短爾名字,有刀無柄又無光;爺爺生爾是乜名,一橫一點不是謊;有個鬍鬚五寸長,彎彎一點在中央。」{{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又命主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畀爾對淜,此情旣對淜,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則無差矣。但爾照此書行,凡間人多毀謗爾、侮笑爾、看小爾。朕唱詩與爾聽:『一個牛蹄有百五,人眼看見酒中壺;看爾面尙八十丈,有等處所實在孤。』」主別{{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及{{專|天兄}}基督,臨下凡時有難色。{{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曰:「爾勿懼,爾放膽爲之。凡有煩難,有朕作主,左來左頂,右來右頂,隨便來隨便頂,爾何懼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寫「天王大道君王全」七字,差其兵權放在主宮門首作憑據。主自三月初一日昇天,至送下凡時約四十餘日。{{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雖吩咐甚悉,旣在凡間時則未能盡醒,然於心也。後君王母李在宮門首覔見此七字,君王父持與主看,主曰:「天果是更朕名爲全也。」主遂對其父兄曰:「朕是天差來眞命天子,斬邪留正。」其族人或親戚來見主,手直放在胸前,比人要正日,爾們要速速鍊正天話,爾們變妖矣。今天差朕來收妖怪,朕下天時旣落了天羅地網,網盡妖怪矣。其姊洪辛英來見主,曰:「姊,朕是太平天子。」以手畫寫「太平天子」四字與姊看。有時唱高天之聲與他們聽,人以爲顚。又有不論男婦,其人好來見主,卽施禮請坐,極好講話;其邪人來見主,則大聲叱曰:「爾速速走!朕是何人,爾敢大胆來見朕?朕乃眞命天子,斬邪留正,爾識得朕麽?」其父兄及旁人俱不𣷠其故,總以爲顚。君王父且罵之,主曰:「朕不是爾之子,爾罵得朕麽?」人愈以爲顚。不知此正是高天妙算,正天所以遮護主也。主自是志度恢宏,與前逈不相同。 年三十一歲,在癸榮六月,有一天將曉時,主聞有老人在床前呼喊曰:「爾還這樣好睡乎?爾還不醒乎?」主卽起身,自思曰:「奇矣!」時主適看勸世良言一書,看見其書說:「有一位造天造地造萬物大主宰之上帝,人人皆當敬畏他、崇拜他。至於世間所立一切邪魔該殺,皆是凡間人中了蛇魔鬼蜮之計,至爲其所捉,陷入地獄沉淪,世人切不可跪拜他。要囘心敬轉上帝,方能脫魔鬼之手,得尙天堂。」又說:「有一位救世主基督,是上帝太子,前一千八百餘年,上帝因世人信邪魔行邪事,背逆罪大,欲盡滅世人則不忍於心,欲盡赦世人則有碍於義,因於無可如何中,乃差太子基督降世替人贖罪,代世人受苦難。臨降世時,天使讚掦空中曰:『今日有生救世主矣。天上榮歸上帝,地下太平,人間恩和矣。』基督年三十施敎傳徒,勸世人要在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遵守天條,方得昇天。年三十三贖罪期至,被世人陷害釘死十字架,完成上帝遣降㫖意。死後三日復醒,仍與門徒講湖天情,四十日之久,然後昇天。吩咐門徒曰:『天地之間朕操萬權矣。爾們且往普天下萬郭,廣傳福音與衆人聽,信者則得救,不信者則被定罪矣。』」又說:「現今基督在高天爲萬郭救世主,{{專|天父上主皇上帝}}交權與他,統衆天使救世人脫魔鬼之手」等語。將此書所說反覆細勘,因想起天酉年昇天及下天所見所爲之情,一一與此書所說互相印証,若合符節。主乃悟當日臨下凡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下去凡間還有幾年不醒,但不醒亦不怕,後有一部書界爾對湖,此情旣對湖,此情爾卽照這一部書行,則無差矣。」卽此一部書也。主此時如勞初覺,乃作感悟而罪詩曰:「吾儕罪惡是滔天,幸賴基督代保荃。克勝邪魔遵聖誡,欸崇上帝正心田。天堂榮頃人宜燕,地獄四沉朕亦憐。及早囘頭歸正果,敢將方寸俗情牽。」首與蓮花塘李敬芳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主勸其家人要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棄一切邪魔。主家人初不信,乃將昇天時叱其父兄等語曉其家人曰:「朕昇天時所話老亞公卽是{{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所話有些食同別人飲了食了,就是敬邪魔;所話爾們無本心,去却老亞公同別人較好,就是不敬{{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反敬邪魔。」歷歷互証一番,其家人方醒,舉家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丢却一切邪魔,遵守天條。主有族弟干王洪仁玕,頗有信德見識,主將此情對他說湖,他卽醒悟。主又將此情說知南王馮雲山,南王馮雲山亦有見識信德,一聞卽醒悟。三人同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同往石角潭浸洗。七月十四日,主到五馬嶺,將北情對彭參平、彭昌玕、彭壽伯等詔湖,他們亦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其初年頗有人信從之者。 年三十二歲,在甲辰二月十五日,主同南王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出遊天下,將此情敎導世人。始由廣東省城,繼由順德,復旋回轉,遊南海、番禺、增城、從化、淸遠、英德、函江、陽珊、連坍等處。三月十八日到白虎圩。主比時意欲自已往遊八排,分發馮雲山、馮瑞嵩、馮瑞珍三人回家。馮瑞嵩、馮瑞珍二人則願回,南王馮雲山則願與主遍游天下,艱苦甘心。主乃與南王雲山別馮瑞嵩、馮瑞珍,往遊八排。到南江排,將此情此道勸化猺人,數日乃出。珊到蔡江,主曰:「現今不若到廣西也。」由蔡江到珊逕,由珊逕到石田,到荔枝舖,由荔枝舖到金庄,由金庄到南豐,由南豐到魚撈,由魚撈到封川,由封川到容圩,由容圩到藤縣,由藤縣到大武,由大武到木落,由木落到蒙圩。一路俱托賴{{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庇護。四月初五日,由蒙圩到廣西灣州桂縣賜谷村黄盛均表兄家下。主寓貝家時,寫勸人拜{{專|天父上主皇上帝}}詔傅送人。主與南王常寓黃盛均家,其二表兄黃盛潮、三表兄黃盛乾、四表兄黄盛坤、五表兄黄盛爵等則接至家焉。主聞土人說此處有六窠妖庙,一男一女甚靈。主問曰:「是夫婦乎?」土人曰:「非也。當初二人在此山和歌苟合而死,後人傳聞得道,故立像祭祀。」主曰:「有是哉!何凡間人愚且甚!他淫奔苟合,天所必誅,而得道?且問得何道乎?」乃悟廣西滛亂男女和歌,禽獸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故作詩以斥云:「舉筆題詩斥六窠,該誅該滅兩妖魔。滿珊人類歸禽類,到處男歌和女歌。壞道竟然傳得道,龜婆無怪作家婆。一朝霹靂遭雷打,天不容時可若何?」七月時候,主見表兄家苦甚難過意,適與南王到田寮語言有拂逆,主卽回賜谷村,與南王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等議回東。主欲連夜到林橋,待湖早他三人趕來也。洪仁球曰:「爾連夜私走,人有猜疑焉。」乃湖早詔表兄黃盛均曰:「朕欲回東矣。」黃盛均曰:「他三人回得,臣子黃維正現未放出,主回不得不。若他三人先回去罷,待臣子出來,然後送主回東未遲也。」主决意要回。黃盛均泣曰:「主若回東,我亦不留命矣。」南王雲山三人並勸主勿回。二十三日,主遣南王馮雲山、洪仁球、恤王洪仁正三人先回東。黃盛均送三人到潯州,三人留滯六七天,盤費用去些。南王此時見主未回,他是不願回東,兼有張永綉勸他同伴不回,故南王獨留潯州。八月十五日,覲王黃爲正出班房。其先主勸表兄黃盛均拜{{專|天父上主皇上帝}},使他朝晚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救黃爲正早早釋放。覲王黄爲正旣歸家後,主亦勸他拜{{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遵守天條。此處兼有人信從眞道。十月初,主欲回東,乃聞南王還在潯州。初九日,黄盛均送主到潯州。主到南門掌塘張考水處跟問南王。張考水曰:「九月二十時候,南王同我姪張永綉商議回東也。近日二人未曾到此處,大約二人旣回東矣。」主乃不復尋南王,別表兄登舡而回。二十一日始到家。主自二月十五日出遊以後,該處人訛傳主與南王被人陷害,其父兄半信半疑,時時納悶;主妻賴又正月宮時時啼哭。後有洪仁球、恤王洪仁正二人帶回家信,其父兄方纔放心。主到家跟問南王回來否,俱答未回,乃知南王還在潯州也。此時干王洪仁玕染病,見天啓奏主曰:「兄三十八歳方登天子位也。」南王與張永綉留滯潯州月餘,後至古林張家。乙巳年,南王寓紫荆山高坑冲張家,南王時常將此情敎導人間,有信從眞道焉。丙午年,南王寓黃泥冲曾玉珍家,南王亦時常將此情敎導人。曾玉珍子曾雲正頗有見識信德,一聞此情卽回心,在{{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面前悔罪,遵守天條。他却信得眞,不獨不拜偶像,且時常侮弄偶像,人以爲顚,他亦無猜疑焉。丁未年,南王仍寓張玉珍家。 主回東後,年三十三歲在乙巳矣,作《原道救世詔》、《原道救世訓》。 年三十五歲在丁未二月初,主與干王洪仁玕到廣東省城禮拜堂。後干王仁玕回歸,主獨留禮拜堂與花旗番羅孝銓共處數月。主曆將《舊遺詔聖書》、《前遺詔聖書》細覽,乃悟當前戰妖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下凡顯蹟設誡所遺傳之書」,卽此《舊遺詔聖書》也;並悟{{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所指「此一等書是朕差爾兄下凡顯神蹟也,捐命贖罪及行爲所遺詔之書」,卽此《前遺詔聖書》也。六月初十日,主再遊廣西,卽由省城到官窑,由官窑到西南,由西南到廣利,由廣利到肇慶,由肇慶到祿步,由祿步到梅子汎地。海邊灣有十餘强盗攔路,主拔劍,强盜跪賺曰:「我們是查私考,將不得動手。」主未開言,强盜旣舉鎗砲刀銃圍住主。此時身尙所帶一劒盒,尙鑿有「全」字者亦被奪去,行李銀錢一空,止剩存些替換衣服。是日到悅城,進退兩難。次日由悅城到九官,由九官搭舡到德慶州,時無盤費,心頗煩。時有三水陳某二人勸慰曰:「舡到灘頭水路開。」主亦以爲然,凡事有高天作主,朕今且去搭梧州渡,看{{專|天父}}如何救我也。主坐舡愁煩無語,只暗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憐救。因想當前昇天臨送下凡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曾吩咐曰:「爾放胆爲之,凡有煩難,有朕作主。」今日當煩難,勢必有救,但不知{{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如何救我也。主每天只食一餐,托賴{{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化醒舟人。時有江西李相肇、廣東歐純、歐艮、高要陳正,主到舡尾食茶,其四人相談曰:「此先生如何這樣愁悶?又不食飯,他又不是病,必定別有事情,試問他如何?」主聽知四人論已,仍歸自已臥處。江西李相肇開口問:「先生有何愁悶,飯又不食?」主見問,將根由對他詔明。四人齊聲曰:「主不早說明!今晚主同我四人食飯,飯錢臣們同主拆渡錢。臣們相勸渡仔,但不知主到何處,還要幾多盤費方能得到也?」主曰:「朕到潯州桂縣,但約數百文足矣。」四人曰:「數百文旣足,便易易矣。」主見四人如此大義,較放心些,暗謝{{專|天父上主皇上帝}}。舡到梧州,四人支拆飯錢外,主於是由梧州搭舡到容圩,由容圩到珊寮,由珊寮到膝縣,由膝縣到珊村,由珊村到大烏,由大烏到馬皮,由馬皮到蒙圩,由蒙圩到桂縣賜谷村。舊歲八月,南王同曾澐正由紫荆珊來探黃盛均,故黃盛均等知南王在紫荆珊也。主甫到數日,便欲到紫荆珊。七月十五日,主同覲王黃爲正由賜谷到勒馬,由勒馬到東鄕。十七日由東鄕路過逢九妖庙,主入庙,命覲王黃維正捧硯,主舉筆題詩在壁云:「朕在高天作天王,爾等在地爲妖怪。迷惑上帝子女心,靦然敢受人崇拜。上帝差朕降凡間,妖魔詭計今何在?朕統天軍不容情,爾等妖魔須走快。」是日到紫荆珊,南王喜出望外。越二日,主命覲王黃維正轉回桂縣。主每天同南王寫書送人,時將此情敎導世人,多有信從眞道焉。幸得曾澐正四處代傳此情,大有功力,故人多湖醒也。主居月餘,主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曾玉景、曾觀瀾等寫奏章,求{{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選擇險固所在棲身焉。九月初,主由黃泥冲轉寓高坑冲嘏王盧六家。聞土人說象州有一甘妖庙甚靈。主問有何靈?土人曰:「象州州官朱某驗屍經過其庙,他敢拖州官朱某下轎,要這州官朱某送隆袍纔放他。卽庙祝燒香點燈,要打鑼,恐或撞見,該處不敢亂講。他若有人亂講他,他便作古怪害此人家中不安,要此人將猪牛祭他,然後無事。」主又問其當初如何出身?土人奏說當初打死母親。主歎曰:「此正是妖魔也!朕先救此一方民。」九月十六日,主率南王馮雲山、曾澐正、嘏王盧六、陳利往象州破此妖庙。十七日始到,十八日主親到其庙,以大竹搞此妖魔,罵曰:「朕是眞命天子,爾識得朕麼?天酉年朕昇高天,朕{{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朕同衆天使戰逐你們一切妖魔,那個妖魔不被朕戰到服處?爾今還認得朕麼?若認得朕,爾今好速速落地獄矣!打死母親,爾大罪一;敢冒{{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爾大罪二;天地萬物{{專|天父上主皇上帝}}造成,人人都是{{專|天父上主皇上帝}}生養,故人人該跪拜{{專|天父上主皇上帝}},爾有何功德?人不是爾生,又不是爾養,不關爾事,爾有何面目敢冒{{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竟靦然受人拜跪?爾大罪爲何如乎?迷惑{{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腸,爾大罪三;誘賺{{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爾大罪四;纏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动,爾大罪五;爾細妹與同年坐,爾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爾大罪七;纏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爾大罪八;誘惑{{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爾大罪九;種種作怪作妖,迷壞害累世人,爾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天理難容!爾速下地獄,永不准爾在世迷惑害累世人。」命其四人將妖眼挖出,鬚割去,帽踏爛,隆袍扯碎,身放倒,手放斷。主題詩在壁云:「題詩行檄斥甘妖,該滅該誅罪不饒。打死母親干國法,欺瞞上帝犯天條。迷纒男婦雷當劈,害累世人煷定燒。作速潛藏歸地獄,腥身豈得掛隆袍。」後寫「太平天王題」。又寫天條及王詔貼壁,詔諭該處人民。其詔云:「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眞命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詔諭該處人民:爾等知此甘妖怪旣犯了天條大罪乎?打死母親大罪一;敢犯冒{{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功勞大罪二;迷惑{{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心腸大罪三;誘賺{{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肉食大罪四;纏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靈动大罪五;細妹與同年共坐大罪六;歡悅婦女唱邪歌大罪七;纏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淫樂大罪八;誘壞{{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子女行邪事大罪九;種種作妖作怪迷惑害累世人大罪十。犯了十欵大罪,天理難容。朕奉{{專|天父上主皇上帝}}命,親身到此,毀破此妖。繼自今,其令此妖永不准在世作妖作怪迷惑害累世人,並令該處人等永不准復立此妖庙,仍拜此邪魔。倘敢抗命,定與此妖一同治罪。欽此。」南王馮雲山亦題詩在壁云:「奉天討伐此甘妖,惡孽昭彰罪莫逃。迫我弟妹誠敬拜,誘吾弟妹樂歌謡。生身父母誰人打?敝首邪屍自我抛。該處人民如害怕,請從土壁讀天條。」十九日回歸紫荆珊。自打破此妖,傳聞甚遠,信從愈衆。十一月初旬,主又別南王,同曾玉璟由紫荆珊到桂縣賜谷村。越數日,曾玉璟回紫荆珊,主題詩誡他云:「迷途旣返速加鞭,振起雄心赶向前。盡把凡情丢却去,方能直尙九重天。」前此主與曾玉璟來桂縣時,路經武平十一,因風雨甚,主投宿黃四家,將此情敎導該人間,有人信從眞道者焉。 ra6tbzecrilqzl0laqjzy69gqorfy7b 我所認識的戴季陶先生 0 5796468 7906414 7906196 2026-07-03T23:41:02Z Liouxiao 45549 790641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我所認識的戴季陶先生|author=羅家倫|section=|times=|y=|m=|d=|previous=|next=|type=紀念人物類散文|from=|notes=}}   四十多年的時光,仿佛像一轉眼似的過去,回想故交耆舊,能不感慨萬千。   我和戴季陶先生的最初見面,在民初四、五年間,他在“天仇”時代,我還在上海讀書,並編輯《復旦》季刊,有時為報紙寫寫文章,曾經簡短地晤談過幾次。民國七、八年間我在北大參加新文化運動,和傅孟真先生編輯《新潮》,那時季陶先生在上海辦理《民國日報》,把副刊《覺悟》一版,首先改用白話文體,討論文化社會問題,遙遙呼應。於是他和孟真同我通過好幾次信,都是討論有關前項問題的。當時他對宗教問題的議論,甚為激烈。民國八年底,我因被北洋軍閥搜捕,遂由北京學生聯合會派往上海擔任一名代表,商量採取聯合行動,予軍閥以打擊。在滬期間,我和季陶先生與朱執信先生因為文字上的因緣,談天的機會頗多。那年的除夕,《民國日報》舉行全體員工一道聚餐,當時還屬創舉,不知何故,我以外客的身份被邀。只是季陶先生豪興百倍,酒多話多。他於酩酊之際,不知何故,聽到我說了一句話,認為不無可取,於是突然對我磕了一個頭,使我惶恐到不知所措。我提到這些有趣味的事情,因為現在大家談起季陶先生來,常是回想到他晚年莊嚴的道貌、悲憫的言論,而不常提到他雄姿英發、感情真摯的青年時代。   {{YL|民國十六年}}春,國民革命軍克復南京以後,總司令行轅設在鐵湯池丁園,中央重要會議多在該處舉行。季陶先生和我都住在其中的一所樓房裏,於是得常常請教。中央因為正在清黨時期,亟須培養青年幹部人才,於是籌設中央黨務學校,派了九位籌備委員,季陶先生當然是其中的一位,我也忝予其列。籌備期間很短,以後中央任蔣先生為校長,季陶先生為教務主任,我為副主任,丁惟汾先生為訓育主任,谷正綱先生為副主任,陳果夫先生為總務主任,吳挹峰先生為副主任。因為校長不能常常到校,所以季陶先生的主張,常為學校大計所關。在那年的炎夏,他和我同在丁園裏費了三整天的時間,擬就第一期課程表,每項之下,都詳加說明,確是悉心討論的結果。在這階段中,我很佩服他的精密和虛心。我和他共事期間,尤其感謝他於彼此真正瞭解之後,信任無間之誠。例如選聘教授一事,他完全付託給我,我親自帶名單去請問他的意見,他總是說:“你對於學術方面的人比我知道的多,而且你是嚴格和公正的,你辦了好了。”我還是每次去看他,他總是這樣說。我是主張訓練青年要注重其基本的知識,和培養其厚重的品德,不可過於求速。所以黨校第一期學生畢業的期間,繼續延長兩次,在負實際黨政責任的朋友們,因為迫切人事上的需要,持不同的主張,是當然的事。可是我的見解,終於得季陶先生的支持而通過。以後隔了兩年,政校改制,我重回該校主持教務,因為教育長丁惟汾先生需長期赴青島休養,中央命我兼代其職務,季陶改任校務委員。我提出校務委員會將政校先改二年半制,以後又改為四年制,稱為大學部(復員之後乃改為政治大學),我的心目中是想辦成一個倫敦大學的政治經濟學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而兼具法國政治學校(L Ecole des Sciences Politique) 性質的學校。(法國政治學校培養出若干普法戰爭後對於復興法國有貢獻的人才。所以,九一八以後,我更有這種聯想。)我為這種主張,和季陶先生談了一個深夜,終於得到他的支持而達成。我要補充一句說,我和季陶先生在若干見解上是不無出入的,而且有過劇烈的辯論,可是對於政校的教育方針上,我總是很感謝他能給我支持。   還有一件有關邊疆教育的事件,我想也應當在此時一提。在黨校初期,為了邊疆青年升學的便利,曾附設一個蒙藏補習班,是臨時性的。後來同人們都感覺到這個班很有意義,應當保持和擴充,於是我綜合大家的意見,在校務委員會中提出一個方案,將該班改為附設蒙藏學校,這方案經季陶先生和陳果夫先生積極支持而成立。過了兩年,我們感覺邊患日亟,於是由我大膽的再擬一方案,將此校在邊疆各適當地點成立分校五處,定名為中央政治學校附設蒙藏學校邊疆分校。一在綏遠的包頭,為附近內外蒙青年求學便利;一在甘肅的酒泉,為河西和新疆(當時尚非中央力量所及)青年求學便利;一在青海的西寧,為青海及隴西一帶青年求學便利;一在雲南的大理,為滇西各族青年求學便利;一在西康的康定,為康藏青年求學便利。這計畫是相當大而費錢的,我首先面交季陶先生審查,並加以說明。他看了興奮異常,尤其贊成我選擇的地點。在抗戰以前,這計畫已經次第實行,受過這本分各校教育的邊疆青年有好幾千人。沒有季陶先生的贊助和果夫先生的籌畫經費,在當時情形之下,可以說是很難完成。(因為在臺黨、政、邊三校畢業同學要求我敘述季陶先生對於各該校的關係,所以我只能就個人與季陶先生親自接觸的事,據實寫下來,並不是要把自己拉進去,我想這是大家可能諒解的。)   但是我在最後不能不寫一件我認為是季陶先生生平最可佩服的事,也是一件在中國近代史上有決定性的大事。這件事發生在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西安事變的消息到達南京的晚上。當天下午,這件荒謬離奇的意外消息傳到南京,中央黨部立即召集在京的中央委員和政治會議委員開臨時緊急會議。變區傳來的消息非常簡略,真相自無從判斷。全國震驚,訛言百出。在中央的人不但義憤填膺,悲痛萬狀,而且大家公共為國的同仇和私人愛戴的忠誠,交織成為理智和感情無從分辨無法形容的情況。在會議場中討論複討論,假設複假設,分析複分析,一小時、兩小時、三小時、四小時……的過去。當然有主張立正紀綱討伐叛逆的,也有主張與叛逆妥洽者。會場的辯論,與場外的電話,複不斷的互為影響。加之不斷的、相反的謠言,更使人無從判斷,無所適從。其中有忠勇的軍人卻因身份關係而不敢作主張;有歷史悠久的同志,卻因有所避諱而不肯作主張;有敢作主張的同志,又因年事資歷關係,雖有主張而無從貫徹。總之,遇此非常事變,許多學問膽識不夠的人,根本就拿不出主張來。坐到子夜一時至二時,還無從得到決定。忽然季陶先生站起來了,他的神態簡直像瘋狂一般,他大聲疾呼地主張討伐。他激昂地說:“現在委員長的吉凶未卜,若是不幸而為凶,則我們還去和叛逆妥治,豈不是白白地上了他的當,乃至將來無法申大義而討國賊。若是委員長還是安全的話,則我們用向綁匪贖票的方式將委員長救出來,則委員長又將何以統帥三軍?領導全國?現在我們只有劍及履及的討逆,才能挽救主帥的生命,挽救革命的事業。總理遺留下來的革命事業和委員長一生為革命奮鬥的偉大成果,斷不能因為這次西安事變便毀滅了。”他又說:“我要警告大家,若是今晚我們中央不能決定討逆的大計,明天全國立刻大亂,政府也垮了,大局無法收拾了,我們何面目以對總理?何面目以對蔣先生?”他說這番話的時候,眼睛也紅了,聲音也嘶了,這番話卻決定了國家大計,於是全體一致地通過下討伐令,任命何應欽先生為討逆總司令,于右任先生為宣撫使宣慰西北軍民。這是一件歷史上重大的決定,本著“喪君有君”的《[[春秋]]》大義,也是明代-{于}-忠肅挽回“土木之變”成為一代社稷名臣的見解與風骨。不是真正的讀書人,決不能有此膽識。這件事現在還有許多在場的朋友們可為證明,這件事使季陶先生真正不朽。 mzeptful2vreah2c0hbhich38az0g7a 关于邮政企业不准在邮件封皮表面写明行政机关要求载明之字样的告知书 0 5796473 7906385 7906246 2026-07-03T14:46:34Z Apre-Sunday 8 118536 修订笔误 790638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告知书 |文号 = 2026年第416号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5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mp.weixin.qq.com/s/QGef5OSzzJV0pdTl36RX3g 文件] |edition = }} {{redact}}: {{~ip-clean|您好!2026年4月23日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信封|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近期本机关专门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作了强调。后续将继续加强对邮政企业的指导,要求邮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规范落实,满足用户正常的用邮需要。 特此告知。}} {{署名|{{五角星印章|国家邮政局}}|2026年5月6日}} k03jyk4t0t2ah6syprfxhi5ukb9y3m3 7906386 7906385 2026-07-03T14:48:03Z Apre-Sunday 8 118536 版权豁免 790638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告知书 |文号 = 2026年第416号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5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mp.weixin.qq.com/s/QGef5OSzzJV0pdTl36RX3g 文件] |edition = }} {{redact}}: {{~ip-clean|您好!2026年4月23日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信封|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针对您信中提到的问题,近期本机关专门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作了强调。后续将继续加强对邮政企业的指导,要求邮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规范落实,满足用户正常的用邮需要。 特此告知。}} {{署名|{{五角星印章|国家邮政局}}|2026年5月6日}} {{PD-PRC-exempt}} pljp3ayfgongw30skcq4cls3fu3u7hr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日戳技术条件》标准中少数民族文字刻制要求前后矛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0 5796476 7906252 2026-07-03T12:02:00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25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信复〔2026〕49号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6 |day = 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同志: {{~ip-clean|你好!2026年5月29日,我局收到你编号为70***********的来信,请求咨询YZ/T 0184-2022《[[邮政日戳技术条件]]》第7.2.4条规范与图B.1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邮政日戳下部“机构信息简称”涉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要求,在实际使用时应按照本标准“7.2.4”的要求执行,即:“少数民族文字字体应符合本民族的规范要求,与日戳局所名称一致,高度不高于同一区域的汉字,大小与汉字协调美观。” 2.来信中反应“附录B”中“图B.1”的第二个戳印示意图中蒙文书写有误的问题: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蒙文内容应是对应的机构信息简称,即和汉字的日戳局所名称简称保持一致。经查询确认,“图B.1”的第二个戳印示意图中蒙文的汉字翻译确为"绿色的城市”,而非标准文本中规定的日戳局所名称简称“北门”,该示意图中的戳印图示确实有误。针对存在的图例错误,我们将尽快予以修改。 感谢您对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署名|国家邮政局 (信访专用章)|2026年6月9日}} {{PD-PRC-exempt}} 2pru5habt5o3kp3ha4hguwyh5l6xk49 7906253 7906252 2026-07-03T12:03:16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25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信复〔2026〕49号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6 |day = 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同志: {{~ip-clean|你好!2026年5月29日,我局收到你编号为70***********的来信,请求咨询YZ/T 0184-2022《[[邮政日戳技术条件]]》第7.2.4条规范与图B.1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邮政日戳下部“机构信息简称”涉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要求,在实际使用时应按照本标准“7.2.4”的要求执行,即:“少数民族文字字体应符合本民族的规范要求,与日戳局所名称一致,高度不高于同一区域的汉字,大小与汉字协调美观。” 2.来信中反应“附录B”中“图B.1”的第二个戳印示意图中蒙文书写有误的问题: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蒙文内容应是对应的机构信息简称,即和汉字的日戳局所名称简称保持一致。经查询确认,“图B.1”的第二个戳印示意图中蒙文的汉字翻译确为"绿色的城市”,而非标准文本中规定的日戳局所名称简称“北门”,该示意图中的戳印图示确实有误。针对存在的图例错误,我们将尽快予以修改。 感谢您对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署名|国家邮政局 (信访专用章)|2026年6月9日}} {{PD-PRC-exempt}} rurxiiyllv23uaeb0ra04lgfif4cty5 三忠祠2 0 5796477 7906258 2026-07-03T12:24:27Z 苍穹一粟 87144 苍穹一粟移动页面[[三忠祠2]]至[[三忠祠 (王鏊)]]:​标题有错别字 7906258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三忠祠 (王鏊)]] r8m99bym0229qdhy5zeosr3hz1hk4t8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0 5796478 7906262 2026-07-03T13:05:23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粤教基〔2026〕1号 |发布者= |生效日期=2026年3月10日 |失效日期=2031年3月10日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2 |day = 4 |notes = |edition = yes }}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 790626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粤教基〔2026〕1号 |发布者= |生效日期=2026年3月10日 |失效日期=2031年3月10日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2 |day = 4 |notes = |edition = yes }}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gap}}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gap}}'''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gap}}'''(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免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小学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入学。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公办民办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加强非起始年级入学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掐尖”招收插班生。 {{gap}}'''(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在对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群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要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跨县(市、区)招生的,应做好学生寄宿条件等保障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制定本地区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政策,但不得含有在市、县范围自由择校的内容。 {{gap}}'''(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组织各类特长生招生,外语、艺术、体育等办学特色学校,要遵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和省、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按程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gap}}'''(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报读民办学校的方法和途径。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各地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入学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 {{gap}}'''(五)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区域和学校,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研制招生电子地图,便于实时分析研判各学区学位供给动态变化情况,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 {{gap}}'''(六)依法保障学生入学权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gap}}'''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gap}}'''(一)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各市要深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改革,努力增加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严格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要统筹考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初中毕业生等情况,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认真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加快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同时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gap}}'''(二)完善自主招生办法。'''各市可选择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作用,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各市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本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应落实属地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要制定并提前公开自主招生方案,包括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内容,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招生办法。高中学校要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gap}}'''(三)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未在本地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设立为中考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gap}}'''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gap}}'''(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购买学位标准较低的地区应逐步提高标准,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完善并落实本地区进城务工和港澳居民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政策,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 {{gap}}'''(二)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控,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gap}}'''(三)保障困难群体入学。'''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gap}}'''(四)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加强市级统筹,指导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地市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普通高中部,应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普通高中部,应面向全县(市、区)招生。普通高中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gap}}'''(五)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各地要按照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妥善解决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入学程序,简化入学流程要求,将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要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中考加分政策,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范围,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 {{gap}}'''四、加强新生入学管理''' {{gap}}'''(一)加强学生分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各地各学校应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阳光分班,需采取邀请家长现场见证监督、电脑随机确定学生和任课教师团队等方式,推进均衡编班落实落细。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 {{gap}}'''(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入学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gap}}'''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gap}}'''(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gap}}'''(二)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各地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强省需要,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序推进规划学校建设,构建与常住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学位供给机制,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多措并举巩固优化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成果。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加强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gap}}'''(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设,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要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核查已设定的要求学生提供的各种入学证明材料,实行清单制管理。 {{gap}}'''(四)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各地各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宣传引导。 {{gap}}'''(五)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重点,紧盯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以及扰乱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gap}}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署名 |广东省教育厅 |2026年2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年份=2026年}} c85bdpf5uu7rvih3ftfg3df69z0hw7h Index:NDL2555797 大明一統志90卷.(40).pdf 106 5796479 7906263 2026-07-03T13:05:31Z Franklyzzm 65602 创建页面,内容为“” 7906263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ejb2bthkylq3ds8fj6zthv9yohcz1x8 7906265 7906263 2026-07-03T13:06:05Z Franklyzzm 65602 使用[[w:WP:HOTCAT|HotCat]]已添加[[Category:大明一統志]] 7906265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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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ker = 株洲市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6 |day = 1 |文号 = 株邮举{{redact}} |notes = [https://mp.weixin.qq.com/s/22_XQTdTyQXYwn-Tj30qJg 文件] }} 同志: {{~ip-clean|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邮政管理局交办的您反映“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绿江邮政支局违规经营的投诉信”。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对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基于您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现就您举报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如下: 经核查,邮政管理部门“普遍服务监管系统”内已备案133个邮政营业场所信息中无“渌江邮政支局”信息。5月22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路289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醴陵市渌江营业所进行现场核查,渌江营业所主要经营储蓄、保险、理财、基金等业务,均为金融类业务,未开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无邮筒(箱)、普服营业台席、上墙公示内容、营业日戳等业务章戳。渌江营业所属于阳三石街道辖区范围内,该街道另设立有阳三石邮政支局,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服务标准]]》开办所有普遍服务业务(信函、包裹、汇兑,印刷品,挂号信,挂刷等)能够满足阳三石街道辖区内群众用邮需求。另查明,渌江营业所局所牌上对外公示信息因醴陵市邮政分公司市场部统一制作时出现错误,现已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并上报相关部门重新制作。本机关已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分公司规范邮政营业网点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用邮权益。故本机关认为:暂无证据证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分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等涉嫌违法行为。 你举报的有关违法线索因不符合《[[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立案条件,本机关根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于2026年5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现予告知,如你有进一步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依法向本机关反映。 如你对本告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署名|株洲市邮政管理局|2026年6月1日}} {{PD-PRC-exempt}} q4q4we94mtvn2s5u5w547nntk88ubgj Page:NDL2555797 大明一統志90卷.(40).pdf/1 104 5796485 7906276 2026-07-03T13:13:00Z Franklyzzm 65602 /* 已校对 */ 790627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大明一統志 八十八 至 九十<noinclude></noinclude> n8bh56uzto4ug1cmhpprf30z9dzfpcc Index:NDL2555759 大明一統志90卷.(2).pdf 106 5796486 7906277 2026-07-03T13:17:12Z Franklyzzm 65602 创建页面,内容为“” 7906277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File:00 percent.svg|0%]]需要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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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File:00 percent.svg|0%]]需要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Category:大明一統志]] d2crbrwt92apvmp93cs5fhrfflz2vcg Index:NDL2555761 大明一統志90卷.(4).pdf 106 5796490 7906281 2026-07-03T13:20:06Z Franklyzzm 65602 创建页面,内容为“” 7906281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File:00 percent.svg|0%]]需要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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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ejb2bthkylq3ds8fj6zthv9yohcz1x8 7906361 7906357 2026-07-03T13:54:17Z Franklyzzm 65602 使用[[w:WP:HOTCAT|HotCat]]已添加[[Category:大明一統志]] 7906361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大明一統志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OCR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Category:大明一統志]] n4yrihp42zd5h16vnx5t8b6tansob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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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Category:大明一統志]] n4yrihp42zd5h16vnx5t8b6tansobpx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2 104 5796530 7906363 2026-07-03T13:55:52Z Franklyzzm 65602 /* 没有文字 */ 790636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0"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 75t7ebu18pik9ardunhhxtll5k96htr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3 104 5796531 7906364 2026-07-03T13:58:14Z Franklyzzm 65602 /* 已校对 */ 790636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御製大明一統志序 朕惟我 太祖高皇帝受 天明命混一天下薄海内外悉入 版圖自唐虞三代下及漢唐 以來一統之盛蔑以加矣顔惟 覆載之内古今已然之跡精粗<noinclude></noinclude> g6roswwmb8jm0z6rls72xkfihliqloj 7906427 7906364 2026-07-04T00:57:56Z Franklyzzm 65602 790642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 御製大明一統志序 == 朕惟我 太祖高皇帝受 天明命混一天下薄海内外悉入 版圖自唐虞三代下及漢唐 以來一統之盛蔑以加矣顔惟 覆載之内古今已然之跡精粗<noinclude></noinclude> 4es5oc30x6ckrq2a6em5oc7fa9cdv99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双重国名国际挂号函件遭到退回的处理意见书 0 5796532 7906366 2026-07-03T14:01:59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36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处理意见书 |author =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9 |day = 22 |文号 = 编号:2025{{redact|3}}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974a70d0000000022022e74u 文件] |edition = }} {{redact|9}}: {{~ip-clean|我局于2025年9月9日收到您的来信,关于您反映“本人近日于网点215{{redact}}投寄数封国际挂号函件,寄达地为新加坡,按照邮政集团公司邮路,地方中心交由广州国际互换局处理出口直封。然而,7封邮件被全部退回”等事项,涉案单号:RD{{redact|11}}、{{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 经核实,RD6702{{redact|7}}、{{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13}}、{{redact|11}}CN等7封国际挂号信函均属于国际出口给据函件,8月13日由江苏省溧阳市{{redact|3}}邮政所收寄,8月17日进入广州国际互换局,8月18日封发时发现邮件存在收件地址双国家名情况,如其中一件 RD670{{redact|8}},面单收件地址有“所罗门群岛”和“新加坡”双重国名。因所罗门群岛和新加坡均为独立国家,且所罗门群岛与中国邮政有对应的邮路经转关系,广州国际互换局根据邮政企业内部《国际处理中心规范化管理手册》相关生产操作标准,在“生产操作标准·互换局出口·分拣封发”环节的“异常处理”,按生产操作标准缮验后,将邮件按规定退回收寄局处理。 鉴于《邮件封面书写规范 第2部分:国际》(GB/T 22657.2-2011)第5.1和第6.1.1中对国际信函封面邮政名址有相关要求和书写示例,上述7封国际挂号信函收件地址书写双重国名不具备正确、完整的收件名址元素。广州国际互换局将邮件按企业内部生产操作标准缮验后退回,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合《[[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情况,我局于9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对此,建议您进一步核实挂号信的准确收件地址,避免出现前述导致邮政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您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署名|广州市邮政管理局|2025 年 9 月 22 日}} {{PD-PRC-exempt}} t1ztbjxeq6jlaqqyoufuivtxdn44oiv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4 104 5796533 7906367 2026-07-03T14:06:03Z Franklyzzm 65602 /* 已校对 */ 790636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巨細皆所當知雖歷代地志具 存可考然其間簡或脫略詳或 冗複甚至得此失彼舛訛散雜 往往不能無遺憾也肆我 太宗文皇帝慨然有志於是遂遣 使徧采天下郡邑圖籍特命儒 臣大加脩纂必欲成書貽謀子 孫以嘉惠天下後世惜乎書未 就緒而 龍馭上賓朕念 祖宗之志有未成者謹當繼述乃 命文學之臣重加編輯俾繁簡 適宜去取惟當務臻精要用底 全書應可繼成<noinclude></noinclude> ml2wy1sc2jc0k6q0sb0sqhnvbipaz2z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5 104 5796534 7906368 2026-07-03T14:14:04Z Franklyzzm 65602 /* 有问题 */ 790636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文祖之志用昭我朝一統之盛而 泛求約取 極群書三閲寒暑 乃克成編名日大明一統志著 其實也朕於萬畿之暇試覽閱 之則海宇之廣古今之跡了然 盡在胞中牟既藏之秘府復命 工鋟梓以傳鳴呼是書之傳也 不獨使我子孫世世相承者知 祖宗開創之功廣大如是思所以 保守之惟謹而凡天下之士亦 因得以考求古今故實增其聞 見廣其知識有所發興起出 爲世用以輔成雍熙泰和之治 相與維持我國家一統之盛於<noinclude></noinclude> i03e63mcf3lnwjjef02zckcvch1n7v6 关于调整台湾快件收寄资费及办理台湾中华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快件业务的通知 0 5796535 7906369 2026-07-03T14:16:20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36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2 |month = 10 |day = 16 |文号 = 国邮〔2002〕520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1644a8000000003501ebfa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ip-clean|为适应大陆/台湾间社会经济交往的需要,促进海峡两岸快递业务的发展,推动通邮的进程,国家邮政局决定近期调整台湾快件收寄资费并与台湾邮政控股的中华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理大陆/台湾快件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寄往台湾的快件执行新的资费标准: 文件类:起重0.5千克90元{{gap}}每续重0.5千克40元 物品类:起重0.5千克130元{{gap}}每续重0.5千克40元 执行新资费标准后,对集团客户最大资费优惠幅度下浮20%,窗口交寄的零散用户收寄资费不予优惠。考虑到广东、福建两省的特殊情况,对其集团客户的最大资费优惠幅度为下浮30%。 二、自2002年11月1日起,我邮政开始办理台湾中华快递公司台湾至大陆快件的处理和投递业务。请各局认真执行《[[大陆/台湾间快件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附件1)。该项业务涉及的中华快递公司的专用单式(样式见附件2)、快递袋等国家邮政局已向海关总署报备,各局接本通知后应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规范业务操作,大陆出口的台湾快件统一使用"台湾快件发递单”,取代现使用的"台湾包裹快件发递单”,请各局尽快联系请领(单式款样及请领单位见附件3)。 三、广东省邮政局所属广州市邮政速递公司承担进、出口台湾快件广州与香港间的运输及配合海关进行转关工作。对进、出口快件的运输按原规定纳入一级干线管理。 指定广州市邮政速递公司为台湾快件处理中心,负责进、出口台湾快件总包的封发和接收工作(今后将视情况增设其他处理中心)。 四、各局应从推动海峡两岸通邮和祖国统一的政治高度,认真组织好台湾快件业务的办理,并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开展该项业务的宣传工作。 附件:1.大陆台湾间快件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gap}} 2.台湾“中华快递大陆、国际快递货件提货单”样张 {{gap}} 3.“台湾快件发递单”样张及请领单}} {{署名|邮{{Gap}}政{{gap}}局|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六日}} 13ya9og5geuj33yvqk593x001r2isn3 7906370 7906369 2026-07-03T14:17:04Z HCCB3947 100746 版权模板 790637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2 |month = 10 |day = 16 |文号 = 国邮〔2002〕520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1644a8000000003501ebfa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ip-clean|为适应大陆/台湾间社会经济交往的需要,促进海峡两岸快递业务的发展,推动通邮的进程,国家邮政局决定近期调整台湾快件收寄资费并与台湾邮政控股的中华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理大陆/台湾快件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寄往台湾的快件执行新的资费标准: 文件类:起重0.5千克90元{{gap}}每续重0.5千克40元 物品类:起重0.5千克130元{{gap}}每续重0.5千克40元 执行新资费标准后,对集团客户最大资费优惠幅度下浮20%,窗口交寄的零散用户收寄资费不予优惠。考虑到广东、福建两省的特殊情况,对其集团客户的最大资费优惠幅度为下浮30%。 二、自2002年11月1日起,我邮政开始办理台湾中华快递公司台湾至大陆快件的处理和投递业务。请各局认真执行《[[大陆/台湾间快件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附件1)。该项业务涉及的中华快递公司的专用单式(样式见附件2)、快递袋等国家邮政局已向海关总署报备,各局接本通知后应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规范业务操作,大陆出口的台湾快件统一使用"台湾快件发递单”,取代现使用的"台湾包裹快件发递单”,请各局尽快联系请领(单式款样及请领单位见附件3)。 三、广东省邮政局所属广州市邮政速递公司承担进、出口台湾快件广州与香港间的运输及配合海关进行转关工作。对进、出口快件的运输按原规定纳入一级干线管理。 指定广州市邮政速递公司为台湾快件处理中心,负责进、出口台湾快件总包的封发和接收工作(今后将视情况增设其他处理中心)。 四、各局应从推动海峡两岸通邮和祖国统一的政治高度,认真组织好台湾快件业务的办理,并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开展该项业务的宣传工作。 附件:1.[[大陆台湾间快件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gap}} 2.台湾“中华快递大陆、国际快递货件提货单”样张 {{gap}} 3.“台湾快件发递单”样张及请领单}} {{署名|邮{{Gap}}政{{gap}}局|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六日}} {{PD-PRC-exempt}} co5bblt6sic5fms5wa0cp90lt6xipzb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6 104 5796536 7906371 2026-07-03T14:26:27Z Franklyzzm 65602 /* 有问题 */ 790637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無窮雖與天地同其久長可也 於是乎序 天順五年五月十六日 大明一統志圖叙 自古帝王之鄉世者必一統天下而後為盛農以 上疆理之制世遠莫之 莫之詳矣其見諸載籍者謂黃帝 畫燮分州得百里之國萬區帝嚳創制九州統領萬 國產遭洪水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平治水土更 制九州列五服禹繼唐虞之盛塗山之會軌玉帛者 萬國而四百年間遍相兼并逮商受命其能存者纔 三千餘國亦為九州分統天下及周克商尚有千八 百國而分天下爲九畿至成王時仍日九州厥後諸 侯相吞列國耗盡陵夷至於戰國天下分而爲七秦<noinclude></noinclude> 5h870iz3ypp94lt5dn9ji9c3p7z32gb 关于印发《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0 5796537 7906372 2026-07-03T14:27:43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37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99 |month = 10 |day = 8 |文号 = 国邮〔1999〕564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0e88c9000000003502c606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ip-clean|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的礼仪活动日益频繁,高雅,时尚的礼仪服务已成为追求精神享受的现代人的需要,其市场潜力巨大。为规范各地业已开展起来的邮政礼仪活动,推动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发展,促进全国邮政速递业务量、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家局制订了《[[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局遵照执行。 本规定主要包括邮政礼仪业务的组织管理、资费、服务、财务处理、统计、帐务结算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是办理邮政礼仪业务,特别是异地邮政礼仪业务,以及开展邮政礼仪活动的全国统一规定。以往有关邮政礼仪业务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本规定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礼仪业务是邮政部门为适应市场和用户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一项邮政新业务。它将邮政业务和现代礼仪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用户需要,以专人、专车、专递的方式,提供鲜花、礼品等礼仪专递服务。为会议、庆典、婚庆、生日等提供策划、创意等系列服务,均是邮政礼仪业务。 二、原则上,各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都应开办同城邮政礼仪业务。地市及地市以上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都应开办异地邮政礼仪业务,有条件的县(市)级城市也应积极开办、入网,以保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网络规模和正常运行。业已开办邮政礼仪业务的城市,应将现有邮政礼仪业务统一划归本市邮政速递业务部门负责市场营销与日常管理。 三、为保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正常联网运行,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即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下同)归口负责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市场营销与日常管理工作和开办局的入网审批工作。各省(含自治区、自辖市,下同)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开办要求对所属各局填写的《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申请表》(见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的开办局名单及相关材料于1999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批开办异地业务的资格。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名单及其申请表内容将列人《[[全国邮政礼仪业务收寄手册]]》,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印制下发各局对照组织实施具体业务。今后,各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若有调整、增加,各省邮政局须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批。 四、邮政礼仪业务资费包括基本业务资费、礼品费和投递服务费三部分。基本业务资费是收寄局的代理服务费,礼品费是为用户代买礼品的费用,投递服务费包括基本投递服务费、定时投递费和特定节假日投递费。 五、邮政礼仪业务收入中,基本业务资费和投递服务费全部列入"邮政业务收入一特快专递收入一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礼品费的差价列入"邮政业务收入一特快专递收入一其他收入”。相关业务开支从业务成本中列支。属异地业务的,收寄局应将礼品费和投递服务费拨付给投递局,投递局应将投递服务费列人"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礼品费的差价列入"特快专递收入一其它收入”。每笔同城邮政礼仪业务计一件同城特快专递业务量,每笔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出口局计一件国内特快专递出口业务量,进口投递局计一件国内特快专递进口业务量。 六、业务开办初期,暂由各开办局自行负责与相关开办局发生的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各项帐务结算工作。相关业务礼品费等的筹措、准备和预支,也暂由各开办局自行解决。各开办局必须保证全国邮政礼仪业务发展所需的礼品费等预支款。 七、由于礼仪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各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应注意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投递局接收到收寄局发来的邮政礼仪业务详情单后,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不办,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八、邮政礼仪业务投递服务范围应参照特快专递业务有关规定执行,即地市以上(含地市)业务开办局直接投递服务范围为行政市区范围;县(市)级业务开办局直接投递服务范围至少应包括以县(市)政府所在地为中心 10 公里为半径内的区域。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原则上不办理超远投递服务。 九、各省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的组织管理和推广落实等工作,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管理人员和礼仪工作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和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业务宣传,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相关指导工作,以保证邮政礼仪业务正常联网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十、各省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省内邮政礼仪业务的组织管理及省际间邮政礼仪业务的协调工作。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反映。 附件: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申请表。}} {{署名|邮{{gap}}政{{gap}}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1fuymtnna9cyxgib4hs9bvkiu3k1ztf 7906373 7906372 2026-07-03T14:28:58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3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99 |month = 10 |day = 8 |文号 = 国邮〔1999〕564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0e88c9000000003502c606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ip-clean|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的礼仪活动日益频繁,高雅,时尚的礼仪服务已成为追求精神享受的现代人的需要,其市场潜力巨大。为规范各地业已开展起来的邮政礼仪活动,推动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发展,促进全国邮政速递业务量、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家局制订了《[[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局遵照执行。 本规定主要包括邮政礼仪业务的组织管理、资费、服务、财务处理、统计、帐务结算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是办理邮政礼仪业务,特别是异地邮政礼仪业务,以及开展邮政礼仪活动的全国统一规定。以往有关邮政礼仪业务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本规定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礼仪业务是邮政部门为适应市场和用户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一项邮政新业务。它将邮政业务和现代礼仪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用户需要,以专人、专车、专递的方式,提供鲜花、礼品等礼仪专递服务。为会议、庆典、婚庆、生日等提供策划、创意等系列服务,均是邮政礼仪业务。 二、原则上,各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都应开办同城邮政礼仪业务。地市及地市以上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都应开办异地邮政礼仪业务,有条件的县(市)级城市也应积极开办、入网,以保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网络规模和正常运行。业已开办邮政礼仪业务的城市,应将现有邮政礼仪业务统一划归本市邮政速递业务部门负责市场营销与日常管理。 三、为保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正常联网运行,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即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下同)归口负责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市场营销与日常管理工作和开办局的入网审批工作。各省(含自治区、自辖市,下同)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开办要求对所属各局填写的《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申请表》(见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的开办局名单及相关材料于1999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批开办异地业务的资格。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名单及其申请表内容将列入《[[全国邮政礼仪业务收寄手册]]》,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印制下发各局对照组织实施具体业务。今后,各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若有调整、增加,各省邮政局须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批。 四、邮政礼仪业务资费包括基本业务资费、礼品费和投递服务费三部分。基本业务资费是收寄局的代理服务费,礼品费是为用户代买礼品的费用,投递服务费包括基本投递服务费、定时投递费和特定节假日投递费。 五、邮政礼仪业务收入中,基本业务资费和投递服务费全部列入"邮政业务收入一特快专递收入一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礼品费的差价列入"邮政业务收入一特快专递收入一其他收入”。相关业务开支从业务成本中列支。属异地业务的,收寄局应将礼品费和投递服务费拨付给投递局,投递局应将投递服务费列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礼品费的差价列入"特快专递收入一其它收入”。每笔同城邮政礼仪业务计一件同城特快专递业务量,每笔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出口局计一件国内特快专递出口业务量,进口投递局计一件国内特快专递进口业务量。 六、业务开办初期,暂由各开办局自行负责与相关开办局发生的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各项帐务结算工作。相关业务礼品费等的筹措、准备和预支,也暂由各开办局自行解决。各开办局必须保证全国邮政礼仪业务发展所需的礼品费等预支款。 七、由于礼仪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各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应注意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投递局接收到收寄局发来的邮政礼仪业务详情单后,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不办,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八、邮政礼仪业务投递服务范围应参照特快专递业务有关规定执行,即地市以上(含地市)业务开办局直接投递服务范围为行政市区范围;县(市)级业务开办局直接投递服务范围至少应包括以县(市)政府所在地为中心 10 公里为半径内的区域。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原则上不办理超远投递服务。 九、各省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的组织管理和推广落实等工作,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管理人员和礼仪工作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和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业务宣传,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相关指导工作,以保证邮政礼仪业务正常联网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十、各省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省内邮政礼仪业务的组织管理及省际间邮政礼仪业务的协调工作。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反映。 附件: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申请表。}} {{署名|邮{{gap}}政{{gap}}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rui1qjy4lowa8jym27rveiq9uhx5see 7906374 7906373 2026-07-03T14:30:49Z HCCB3947 100746 版权模板 790637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99 |month = 10 |day = 8 |文号 = 国邮〔1999〕564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0e88c9000000003502c606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ip-clean|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的礼仪活动日益频繁,高雅,时尚的礼仪服务已成为追求精神享受的现代人的需要,其市场潜力巨大。为规范各地业已开展起来的邮政礼仪活动,推动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发展,促进全国邮政速递业务量、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家局制订了《[[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局遵照执行。 本规定主要包括邮政礼仪业务的组织管理、资费、服务、财务处理、统计、帐务结算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是办理邮政礼仪业务,特别是异地邮政礼仪业务,以及开展邮政礼仪活动的全国统一规定。以往有关邮政礼仪业务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本规定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礼仪业务是邮政部门为适应市场和用户需要而向社会提供的一项邮政新业务。它将邮政业务和现代礼仪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用户需要,以专人、专车、专递的方式,提供鲜花、礼品等礼仪专递服务。为会议、庆典、婚庆、生日等提供策划、创意等系列服务,均是邮政礼仪业务。 二、原则上,各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都应开办同城邮政礼仪业务。地市及地市以上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都应开办异地邮政礼仪业务,有条件的县(市)级城市也应积极开办、入网,以保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网络规模和正常运行。业已开办邮政礼仪业务的城市,应将现有邮政礼仪业务统一划归本市邮政速递业务部门负责市场营销与日常管理。 三、为保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正常联网运行,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即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下同)归口负责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市场营销与日常管理工作和开办局的入网审批工作。各省(含自治区、自辖市,下同)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开办要求对所属各局填写的《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申请表》(见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的开办局名单及相关材料于1999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批开办异地业务的资格。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名单及其申请表内容将列入《[[全国邮政礼仪业务收寄手册]]》,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印制下发各局对照组织实施具体业务。今后,各省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若有调整、增加,各省邮政局须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批。 四、邮政礼仪业务资费包括基本业务资费、礼品费和投递服务费三部分。基本业务资费是收寄局的代理服务费,礼品费是为用户代买礼品的费用,投递服务费包括基本投递服务费、定时投递费和特定节假日投递费。 五、邮政礼仪业务收入中,基本业务资费和投递服务费全部列入"邮政业务收入一特快专递收入一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礼品费的差价列入"邮政业务收入一特快专递收入一其他收入”。相关业务开支从业务成本中列支。属异地业务的,收寄局应将礼品费和投递服务费拨付给投递局,投递局应将投递服务费列入"国内特快专递收入”,礼品费的差价列入"特快专递收入一其它收入”。每笔同城邮政礼仪业务计一件同城特快专递业务量,每笔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出口局计一件国内特快专递出口业务量,进口投递局计一件国内特快专递进口业务量。 六、业务开办初期,暂由各开办局自行负责与相关开办局发生的异地邮政礼仪业务的各项帐务结算工作。相关业务礼品费等的筹措、准备和预支,也暂由各开办局自行解决。各开办局必须保证全国邮政礼仪业务发展所需的礼品费等预支款。 七、由于礼仪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各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应注意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投递局接收到收寄局发来的邮政礼仪业务详情单后,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不办,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八、邮政礼仪业务投递服务范围应参照特快专递业务有关规定执行,即地市以上(含地市)业务开办局直接投递服务范围为行政市区范围;县(市)级业务开办局直接投递服务范围至少应包括以县(市)政府所在地为中心 10 公里为半径内的区域。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原则上不办理超远投递服务。 九、各省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邮政礼仪业务开办局的组织管理和推广落实等工作,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管理人员和礼仪工作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和配套工作。同时,要加强业务宣传,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相关指导工作,以保证邮政礼仪业务正常联网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十、各省邮政局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省内邮政礼仪业务的组织管理及省际间邮政礼仪业务的协调工作。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反映。 附件:异地邮政礼仪业务开办申请表。}} {{署名|邮{{gap}}政{{gap}}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PD-PRC-exempt}} t08yae3fodiz1abnucickprk78m87gn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 0 5796538 7906375 2026-07-03T14:31:11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生效日期=2025年6月1日 |失效日期=2030年6月1日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4 |day = 8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gap}}为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 79063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生效日期=2025年6月1日 |失效日期=2030年6月1日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4 |day = 8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gap}}为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的规范和有序,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 1988-2017)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教发〔2020〕5号)等文件,制订本实施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 {{gap}}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为目的,探索建立知识学业、技能培训、岗位能力等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畅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之间的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横向沟通、纵向衔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 {{gap}}'''二、基本原则''' {{gap}}(一)以学习者为中心。丰富学习路径,促进终身学习,减少重复学习,促进各级各类学习成果间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gap}}(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高等学校是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的主体,应承担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的主体责任。 {{gap}}(三)以资历框架为依据。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应以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以下称广东资历框架)为依据,实现等值互认。 {{gap}}(四)以质量保证为核心。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基于严格的质量保证机制。 {{gap}}'''三、工作目标''' {{gap}}建立基于广东资历框架的开放灵活、便捷合理、有质量保证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提供有力支撑。 {{gap}}'''四、适用范围''' {{gap}}(一)适用对象:广东省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各类在籍学生和结业生。 {{gap}}(二)适用专业:广东省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科专业。 {{gap}}(三)适用领域:境内外高等学校本专科之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 {{gap}}'''五、具体办法''' {{gap}}由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学习成果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标准和办法。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得重复转换,原则上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gap}}'''(一)培训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gap}}培训类成果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认证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等。 {{gap}}'''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gap}}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gap}}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3. 企业认证证书。''' {{gap}}根据企业认证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4. 竞赛获奖证书。''' {{gap}}省级及以上技能、专业竞赛、创业竞赛等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级别和名次,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5. 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 {{gap}}在各高校非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获得的培训证书,在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 3 年内,各高等学校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二)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gap}}业绩类成果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业绩证书等。 {{gap}}'''1.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gap}}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2. 岗位业绩证书。''' {{gap}}奖励证书、人才计划、知识产权奖励、软科学或其他岗位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进步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南粤工匠、特支计划、技能大师、工匠大师等岗位业绩奖励、荣誉等,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gap}}'''(三)课程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gap}}'''1. 同等及以上学历类教育课程。''' {{gap}}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要求和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教学要素基本一致的,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要求和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教学要素基本一致的,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2. 低一级学历类教育课程。''' {{gap}}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或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高等学校可根据低一级学历课程目标对高一级学历课程目标的支撑度、与高一级学历课程目标关联度等,综合认定和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gap}}'''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 {{gap}}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各高等学校可以课程为基础,将自学考试大纲、命题标准、考试范围、难易程度等与本校相关课程进行比对论证,若考生考试科目及成绩所体现的知识、能力与本校相关课程的培养要求基本一致的,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的课程学分。 {{gap}}'''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gap}}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5. 在线开放课程。''' {{gap}}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在线课程学习证明,各高等学校根据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内容,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gap}}'''(四)其他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gap}}1. 职业经历、实习实践、社区(老年)教育、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利版权、社会考试证书等成果,经高等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gap}}2. 劳动实践、科学实验、公益劳动等成果,经高等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学历教育对应的劳动教育及相关课程学分。 {{gap}}3. 退役军人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以及相关公共选修课程,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gap}}'''六、实施方式与要求''' {{gap}}(一)各高等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明确工作机构,规范管理流程。 {{gap}}(二)省教育厅支持同区域、同层次高等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采用协议、联盟等方式,通过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科学简化课程认定程序,合理扩大课程认定范围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促进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gap}}(三)省教育厅鼓励高校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学分互认机制。 {{gap}}(四)省教育厅鼓励高校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与学历的双向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双向互认机制。 {{gap}}本意见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年份=2025年}} 28bf4z11v6s29qkez0g052fn2wami46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0 5796539 7906376 2026-07-03T14:33:23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教职〔2025〕2号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4 |day = 8 |notes = |edition = yes }} 各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广东开放大学: {{gap}}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 79063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教职〔2025〕2号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5 |month = 4 |day = 8 |notes = |edition = yes }} 各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广东开放大学: {{gap}}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的规范有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沟通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gap}}一、《意见》是我省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服务广大学习者的重要举措。请高校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实施规划,掌握工作动态,确保稳妥推进。 {{gap}}二、高校应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校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由高校自主决定的事项,应以严谨科学、公平公正、实质等效为原则,制定可具体操作的细则。高校实施办法需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我厅。 {{gap}}三、高校应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工作交流,《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署名 |广东省教育厅 |2025年4月8日 }} {{c|'''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年份=2025年}} cp0e63g7zjttctabr19gte8ot9gboum Talk: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 5796540 7906378 2026-07-03T14:33:46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edu.gd.gov.cn/zwgknew/jyzcfg/gfxwj/content/post_4697783.htm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37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edu.gd.gov.cn/zwgknew/jyzcfg/gfxwj/content/post_4697783.htm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jhi4prthxhhvpi8m81rzkmk0tqbewyy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16 104 5796541 7906379 2026-07-03T14:33:49Z Franklyzzm 65602 /* 已校对 */ 790637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大明一統志目録 卷之一 {em}京師 順天府 卷之二 保定府 河間府 卷之三 真定府 卷之四 順德府 廣平府<noinclude></noinclude> duazytnubt899jbd8qs1tbcalflt50q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17 104 5796542 7906381 2026-07-03T14:37:15Z Franklyzzm 65602 /* 已校对 */ 790638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卷之五 永平府 延慶府 保安州 萬全都指揮使司 卷之六 南京 應天府 卷之七 中都 鳳陽府 卷之八 蘇州府 卷之九 松江府 卷之十 常州府 卷之十一 鎮江府 卷之十二 揚州府<noinclude></noinclude> 2uf15zsd711wzg4pszc0qgte8fl7app 关于邮政特快专递邮件不使用邮票作为缴纳资费方式的函 0 5796543 7906383 2026-07-03T14:41:14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38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lawmaker = 中国邮政集团办公室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8 |month = 7 |day = 17 |文号 = 中国邮政办函〔2008〕9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0fbbb1000000003501ec53 文件] |edition = }}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ip-clean|贵司转来《强烈要求国家邮政局依法行政尽快修正邮件不允许使用邮资凭证的违法规则恢复邮资凭证的使用功能》的来信收悉。经研究,认为继续按照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采用交付现金和资费总付两种方式缴纳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是最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理由如下: <h4>一、特快专递业务背景</h4> 速递服务是最先由国际私营公司推出的一项新型限时实物传递服务,客户群主要是大型商贸客户。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由美国等邮政发起,由万国邮联在各国邮政范围内推广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简称 EMS)。为了向用户提供快速、高效、优质的门到门、桌到桌服务,该项业务与邮政普通信函、包裹服务相比,在收寄、内部处理、投递、售后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为加快业务处理时限,针对主要客户群 — 商贸客户邮资总付的特点,由发起国邮政设计了与国际行业惯例相一致的特快专递专用详情单及封套(没有设置粘贴邮票的位置),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代替了原来传统邮政信函以粘贴邮票作为资费的支付方式。 <h4>二、特快专递邮件资费不使用邮票缴纳资费的法律依据</h4> 1.《邮政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 1986 年颁布,198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根据该项规定,邮件资费的支付既可以由邮资凭证,也可以由证明邮资已付戳记表示,即邮件资费并不必须由邮资凭证支付。 2.《特快专递业务处理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1990 年 1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1991 年 1 月,邮电部颁布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并于 1992 年 1 月实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 1997 年 1 月,邮电部颁布并实施了《[[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际特快邮件资费的缴费方式分为交付现金和资费总付两种。邮件封面上不需要粘贴邮票。 因此,邮政特快专递邮件不使用邮票作为缴纳资费的方式,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h4>三、特快专递邮件资费不使用邮票计费的现实问题</h4> 1. 遵循国际惯例的结果 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各国邮政,在办理特快专递(EMS)业务时,均不使用邮票作为资费支付方式,而以现金结付。中国邮政使用现金方式结付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是遵循国际惯例的结果。 2. 资费较高,贴票过多 由于特快专递邮件中,有大部分为物品型邮件,还有大量的国际特快邮件,邮件费用上百元的情况十分普遍,上千元也屡见不鲜。因此,用粘贴邮票的方式支付邮费,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3. 验票、盖销等工作降低邮件传递时限 与普通邮件相比,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如果使用邮票,需要邮政部门通过人工的方式,逐票检验邮票的面值和真伪,并需增加邮票逐一盖销环节,且邮票资费无法通过计算机自动识别、计算,极大地降低了邮件的传递速度,有悖于该项业务开办的初衷。 目前邮政部门的做法是:通过微机自动识别系统,对邮件条形码扫描后,自动计费,缩短资费稽核时间,确保邮件快速传递。 4. 增加用户用邮难度 由于特快专递业务的主要客户群是公司、集团、行业等大客户,如果使用邮票作为费用支付方式,手续繁琐、结算复杂,大大增加了用户用邮的难度。 综上,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自 1980 年开办,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行表明,该项业务如果使用邮票作为缴纳资费的方式,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实际,更不利于邮件的快速传递。因此,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方式,是符合法律规范,符合中国国情,以及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处理的实际需要的业务处理方式,能够满足用户的用邮需求,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right|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PD-PRC-exempt}} t3vrsdvxcy2e5c18bdw1l3y27bzr5j9 天條書 0 5796544 7906397 2026-07-03T15:42:09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天條書 | section = | author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天下凡間。誰人不犯天條。但從前不知。猶可解說今 皇上帝恩詔旣頒。自今以後。凡曉得在 皇上帝面前悔罪。不拜邪神。不行邪事。不犯天條者。准上天堂享福。千年萬萬載。威風無了期。凡不曉得在 皇上帝面前悔罪仍拜邪神。仍行邪事。仍犯天條者…” 790639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天條書 | section = | author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天下凡間。誰人不犯天條。但從前不知。猶可解說今 皇上帝恩詔旣頒。自今以後。凡曉得在 皇上帝面前悔罪。不拜邪神。不行邪事。不犯天條者。准上天堂享福。千年萬萬載。威風無了期。凡不曉得在 皇上帝面前悔罪仍拜邪神。仍行邪事。仍犯天條者。定罰地獄受苦千年萬萬載。哀痛無了期。孰得孰失請自思之天下凡問我們兄弟姊妹可不醒哉。若終不醒。則眞生賤矣眞鬼迷矣眞有福不知享矣千年萬萬載。在高天威風。如此大福都不願享。情願受反天之罪。致惹 皇上帝義怒。罰落十八重地獄永受苦矣。哀哉。今有被魔鬼迷懞心腸者。動說君長方拜得 皇上帝。 皇上帝。天下凡間大共之父也。君長是其能子。善正是其肖子。庻民是其愚子。强暴是其頑子。如謂君長方拜得 皇上帝。且問家中父母。難道單是長子方孝順得父母乎。又有妄說拜 皇上帝是從番。不知上古之世。君民一體。皆敬拜 皇上帝。葢拜 皇上帝這條大路。當初 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以來。中囯畨囯俱是同行這條大路。但西洋各畨囯行這條大路到底。中囯行這條大路。近一二千年。則差入鬼路。致被{{box|閻羅妖}}所捉。故今 皇上帝哀憐世人。大伸能手救世人脫魔鬼之手。挽世人囘頭復行轉當初這條大路。生前不至受鬼氣。死後不至被鬼捉。得上天堂享永福。此乃 皇上帝格外恩憐。莫大之恩典也。不醒者。反說是從畨。何其被魔鬼迷懞本心之甚也。 ○悔罪規矩 皇上帝獨一眞神聖神當天跪下求 皇上帝赦罪。或用奏章祈禱。禱畢。或用面盆水。週身洗淨。或在江河浸洗更妙。悔罪後。朝晚禮拜 皇上帝。求 皇上帝聖神臨心。賜聖神風化心。食飯感謝 皇上帝。七日禮拜。頌讚 皇上帝恩德。時時遵守十欵天條。切不可拜世間一切邪神。尤不可行世間一切邪事。如是則成 皇上帝子女。在世 皇上帝看顧。昇天 皇上帝恩愛。永遠在高天享福。天下凡間。不論中囯畨囯。男人婦人。總要如是。方昇得天堂。 ○悔罪奏章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眞心悔罪。祈禱 天父皇上帝。格外恩憐。赦從前無知、屢犯天條。懇求 天父皇上帝開恩。准赦前愆。准改過自新。𠇌得昇天。自今眞心悔攺。不拜邪神。不行邪事。遵守天條。懇求 上帝聖神臨心。時賜聖神風。化惡心。永不准妖魔迷。時時看顧。永不准妖魔害。祝福。有衣有食。無災無難。今世見平安。昇天見永福。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朝晚拜 上帝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懇求 上帝聖神降臨心內。時賜聖神風。化惡心。永不准妖魔迷。時時看顧、永不准妖魔害。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食飯謝 上帝 感謝 天父皇上帝、祝福、有衣有食無災無難。𠇌得昇天、 ○災病求上帝 小{{多行合一|子○○○|女○○○}}跪在地下。祈禱 天父皇上帝。今有小{{多行合一|子○○○|女○○○}}現有災病懇求 天父皇上帝。恩憐救護。災病速退。身體復安。倘有妖魔侵害。懇求 天父皇上帝。大發天威。嚴將妖魔誅滅。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凡生日、滿月、嫁、娶、一切吉事。俱用牲饌茶飯。祭告 皇上帝、其奏章曰、 小{{多行合一|子○○○|女○○○}}跪在地下。禱告 天父皇上帝。今有{{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多行合一|生日|滿月}}、迎親、嫁娶、等事。虔具牲饌茶飯、敬奉 天父皇上帝懇求 天父皇上帝祝福{{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家中吉慶。萬事勝意。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凡作竈、做屋、堆石、動土、等事、俱用牲饌茶飯。祭告 皇上帝、其奏章曰、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祈禱 天父皇上帝今有{{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多行合一|作竈|做屋}}堆石動土等事。虔備牲饌茶飯。祭告 天父皇上帝。懇求 天父皇上帝。看顧扶持。{{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家中大小。個個安康。百無禁忌。怪魔遁藏。萬事勝意。大吉大昌。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昇天是頭頂好事。宜歡不宜哭。一切舊時壊規矩盡除。但用牲饌茶飯。祭告 皇上帝。其奏章曰。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祈禱 天父皇上帝今有小靈𠇌○○○在某月、某日、某時、昇天、今虔具牲饌茶飯。敬奉 天父皇上帝。懇求 天父皇上帝開恩。准小靈𠇌○○○得上天堂。得享 天父皇上帝大福。又懇求 天父皇上帝。看顧扶持。{{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家中大小。個個安康。百無禁忌怪魔遁藏萬事勝意大吉大昌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㫖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七日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每逢虛房星昴四宿日是禮拜日}} 讚美上帝聖神爲天帝父 讚美基督爲救世天聖主 讚美聖神爺之風爲聖靈 讚美三位爲父子一脉親 眞道豈與世道相同 能救人靈享福無窮 智者踴躍接之爲福 愚者省悟天堂路通 天父鴻恩廣大無邊 不惜太子遣降凡間 捐命代贖吾儕罪孽 人知悔改𠇌得昇天 ○時時遵守十款天條{{*|十欵天條卽是十誡是皇上帝在西奈山所設朕恐人未明醒朕體皇上帝㫖意加添明白}} 第一天條、獨拜皇上帝{{*|皇上帝爲天下萬囯大共之父人人是其所生所養人人是其保佑人人皆當朝晚敬拜酧謝其恩俗語云天生天養天保佑又俗語云得食莫瞞天故凡不獨拜皇上帝者是犯天條天上眞神一上帝當獨拜服事之也獨拜眞神得上髙天享 永福也}} 詩曰{{多行合一|皇天上帝是眞神。 朝朝夕拜自超昇。|天條十款當遵守。 切莫鬼迷昧性眞。}} 第二天條、不好拜邪神{{*|皇上帝曰除我外不可有別神也故皇上帝以外皆是邪神迷惑害累世人者断不可拜凡拜一切邪神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邪魔最易惑人靈。 錯信終爲地獄身。|勸爾豪雄當醒悟。 堂堂天父急相親。}} 第三天條、不好妄題皇上帝之名{{*|皇上帝本名爺火華、世人不可妄題、凡妄題皇上帝之名、及咒罵天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巍巍天父極尊崇。 犯分干名鮮克終。|眞道未知須醒悟。 輕狂褻凟罪無窮。}} 第四天條、七日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皇上帝當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日完工、名安息日故世人享皇上帝之福、每七日、要分外虔敬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 詩曰{{多行合一|世間享福盡山天。 頌德歌功理固然。|朝夕饔飱須感謝。 還期七日拜尤虔。}} 第五天條孝順父母{{*|皇上帝曰孝順父母則可遐齡、凡忤逆父母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大孝終身記有虞。 雙親㡳豫笑歡娱。|昊天罔極宜深報。 不負生前七尺軀。}} 第六天條不好殺人害人、{{*|殺人卽是殺自己、害人卽是害自己、凡殺人害人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天下一家盡兄弟。 奚容錢殺害羣生。|成形賦性皆天授。 各自相安享太平。}} 第七天條、不好奸邪淫亂、{{*|天下多男人、盡是兄弟之輩、天下多女子、盡皆姊妹之羣、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雜、凡男人女人奸淫者、名爲變怪、最大犯天條、卽丢邪眼起邪心、向人、及吹洋烟、唱邪歌、皆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邪淫最是惡之魁。 變怪成妖甚可哀。|欲享天堂眞實福。 須從克己苦修來。}} 第八天條不好偷竊刼搶{{*|{{*|貧窮富貴署皇上帝賜定凡倫竊人物、刼搶人物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安貧守分不宜偷。 刼搶橫行最下流。|暴害人民還自害。 英雄何不早回頭。}} 第九天條不好講謊話、{{*|凡講謊誕鬼怪奸詐之話、及講一切粗言爛語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謊言怪語切宜捐。 詭譎橫生獲罪天。|口孽旣多終自受。 不如愼密正心田。}} 第十天條不好起貪心、{{*|凡見人妻女好便貪人妻女、見人物産好便貪人物産、及賭博買票圍姓皆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爲人切莫起貪心。 慾海牽纒禍實深。|西奈山前垂誥誡。 天條欵欵烈于今。}} 同心信實天父皇上帝終有福。 硬頸叛逆天父皇上帝總有哭。 遵天條拜眞神分手時天堂易上。 泥地俗信魔鬼盡頭處地獄難逃。 溺信邪神。卽爲邪神卒奴。生時惹鬼所纒。死時被鬼所捉。 天而昇 敬拜上帝便是上帝子女。來處從天而降。去處向 上帝有主張。爾們切莫慌。 眞心多憑據。方可上天堂。 眞心敬上帝。莫信怪人誑。 凡情丢郤盡。方得上天堂。 天上眞神一上帝。凡人行錯總無知。 坭團木石將頭磕。問爾靈心失幾時。 從天妄說是從畨。眞正凡人蠢且頑。 上古君民遵上帝。英雄速破鬼門關。 順天獲福逆天亡。何故世人論短長。 看爾原非該殺子。因何不願轉天堂。 {{PD-old}} ivpck6eqg3ud860gyx820m5ngk856gr 7906398 7906397 2026-07-03T15:43:0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3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天條書 | section = | author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天下凡間。誰人不犯天條。但從前不知。猶可解說今 皇上帝恩詔旣頒。自今以後。凡曉得在 皇上帝面前悔罪。不拜邪神。不行邪事。不犯天條者。准上天堂享福。千年萬萬載。威風無了期。凡不曉得在 皇上帝面前悔罪仍拜邪神。仍行邪事。仍犯天條者。定罰地獄受苦千年萬萬載。哀痛無了期。孰得孰失請自思之天下凡問我們兄弟姊妹可不醒哉。若終不醒。則眞生賤矣眞鬼迷矣眞有福不知享矣千年萬萬載。在高天威風。如此大福都不願享。情願受反天之罪。致惹 皇上帝義怒。罰落十八重地獄永受苦矣。哀哉。今有被魔鬼迷懞心腸者。動說君長方拜得 皇上帝。 皇上帝。天下凡間大共之父也。君長是其能子。善正是其肖子。庻民是其愚子。强暴是其頑子。如謂君長方拜得 皇上帝。且問家中父母。難道單是長子方孝順得父母乎。又有妄說拜 皇上帝是從番。不知上古之世。君民一體。皆敬拜 皇上帝。葢拜 皇上帝這條大路。當初 皇上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以來。中囯畨囯俱是同行這條大路。但西洋各畨囯行這條大路到底。中囯行這條大路。近一二千年。則差入鬼路。致被{{box|閻羅妖}}所捉。故今 皇上帝哀憐世人。大伸能手救世人脫魔鬼之手。挽世人囘頭復行轉當初這條大路。生前不至受鬼氣。死後不至被鬼捉。得上天堂享永福。此乃 皇上帝格外恩憐。莫大之恩典也。不醒者。反說是從畨。何其被魔鬼迷懞本心之甚也。 ○悔罪規矩 皇上帝獨一眞神聖神當天跪下求 皇上帝赦罪。或用奏章祈禱。禱畢。或用面盆水。週身洗淨。或在江河浸洗更妙。悔罪後。朝晚禮拜 皇上帝。求 皇上帝聖神臨心。賜聖神風化心。食飯感謝 皇上帝。七日禮拜。頌讚 皇上帝恩德。時時遵守十欵天條。切不可拜世間一切邪神。尤不可行世間一切邪事。如是則成 皇上帝子女。在世 皇上帝看顧。昇天 皇上帝恩愛。永遠在高天享福。天下凡間。不論中囯畨囯。男人婦人。總要如是。方昇得天堂。 ○悔罪奏章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眞心悔罪。祈禱 天父皇上帝。格外恩憐。赦從前無知、屢犯天條。懇求 天父皇上帝開恩。准赦前愆。准改過自新。𠇌得昇天。自今眞心悔攺。不拜邪神。不行邪事。遵守天條。懇求 上帝聖神臨心。時賜聖神風。化惡心。永不准妖魔迷。時時看顧。永不准妖魔害。祝福。有衣有食。無災無難。今世見平安。昇天見永福。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朝晚拜 上帝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懇求 上帝聖神降臨心內。時賜聖神風。化惡心。永不准妖魔迷。時時看顧、永不准妖魔害。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食飯謝 上帝 感謝 天父皇上帝、祝福、有衣有食無災無難。𠇌得昇天、 ○災病求上帝 小{{多行合一|子○○○|女○○○}}跪在地下。祈禱 天父皇上帝。今有小{{多行合一|子○○○|女○○○}}現有災病懇求 天父皇上帝。恩憐救護。災病速退。身體復安。倘有妖魔侵害。懇求 天父皇上帝。大發天威。嚴將妖魔誅滅。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凡生日、滿月、嫁、娶、一切吉事。俱用牲饌茶飯。祭告 皇上帝、其奏章曰、 小{{多行合一|子○○○|女○○○}}跪在地下。禱告 天父皇上帝。今有{{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多行合一|生日|滿月}}、迎親、嫁娶、等事。虔具牲饌茶飯、敬奉 天父皇上帝懇求 天父皇上帝祝福{{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家中吉慶。萬事勝意。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凡作竈、做屋、堆石、動土、等事、俱用牲饌茶飯。祭告 皇上帝、其奏章曰、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祈禱 天父皇上帝今有{{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多行合一|作竈|做屋}}堆石動土等事。虔備牲饌茶飯。祭告 天父皇上帝。懇求 天父皇上帝。看顧扶持。{{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家中大小。個個安康。百無禁忌。怪魔遁藏。萬事勝意。大吉大昌。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昇天是頭頂好事。宜歡不宜哭。一切舊時壊規矩盡除。但用牲饌茶飯。祭告 皇上帝。其奏章曰。 {{多行合一|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祈禱 天父皇上帝今有小靈𠇌○○○在某月、某日、某時、昇天、今虔具牲饌茶飯。敬奉 天父皇上帝。懇求 天父皇上帝開恩。准小靈𠇌○○○得上天堂。得享 天父皇上帝大福。又懇求 天父皇上帝。看顧扶持。{{多行合一|小子○○○|小女○○○}}家中大小。個個安康。百無禁忌怪魔遁藏萬事勝意大吉大昌托 救世主天兄基督贖罪功勞托禾乃師贖病主功勞轉求 天父皇上帝在天聖㫖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誠所願 ○七日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每逢虛房星昴四宿日是禮拜日}} 讚美上帝聖神爲天帝父 讚美基督爲救世天聖主 讚美聖神爺之風爲聖靈 讚美三位爲父子一脉親 眞道豈與世道相同 能救人靈享福無窮 智者踴躍接之爲福 愚者省悟天堂路通 天父鴻恩廣大無邊 不惜太子遣降凡間 捐命代贖吾儕罪孽 人知悔改𠇌得昇天 ○時時遵守十款天條{{*|十欵天條卽是十誡是皇上帝在西奈山所設朕恐人未明醒朕體皇上帝㫖意加添明白}} 第一天條、獨拜皇上帝{{*|皇上帝爲天下萬囯大共之父人人是其所生所養人人是其保佑人人皆當朝晚敬拜酧謝其恩俗語云天生天養天保佑又俗語云得食莫瞞天故凡不獨拜皇上帝者是犯天條天上眞神一上帝當獨拜服事之也獨拜眞神得上髙天享 永福也}} 詩曰{{多行合一|皇天上帝是眞神。 朝朝夕拜自超昇。|天條十款當遵守。 切莫鬼迷昧性眞。}} 第二天條、不好拜邪神{{*|皇上帝曰除我外不可有別神也故皇上帝以外皆是邪神迷惑害累世人者断不可拜凡拜一切邪神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邪魔最易惑人靈。 錯信終爲地獄身。|勸爾豪雄當醒悟。 堂堂天父急相親。}} 第三天條、不好妄題皇上帝之名{{*|皇上帝本名爺火華、世人不可妄題、凡妄題皇上帝之名、及咒罵天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巍巍天父極尊崇。 犯分干名鮮克終。|眞道未知須醒悟。 輕狂褻凟罪無窮。}} 第四天條、七日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皇上帝當初六日造成天地山海人物第七日完工、名安息日故世人享皇上帝之福、每七日、要分外虔敬禮拜、頌讚皇上帝恩德}} 詩曰{{多行合一|世間享福盡山天。 頌德歌功理固然。|朝夕饔飱須感謝。 還期七日拜尤虔。}} 第五天條孝順父母{{*|皇上帝曰孝順父母則可遐齡、凡忤逆父母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大孝終身記有虞。 雙親㡳豫笑歡娱。|昊天罔極宜深報。 不負生前七尺軀。}} 第六天條不好殺人害人、{{*|殺人卽是殺自己、害人卽是害自己、凡殺人害人者是犯天條、}} 詩曰{{多行合一|天下一家盡兄弟。 奚容錢殺害羣生。|成形賦性皆天授。 各自相安享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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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546 7906420 2026-07-04T00:18:40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新樂教<br>——一九三三年在國立中央大學藝術科音樂組講|author=羅家倫|section=|times=|y=|m=|d=|previous=|next=|type=議論性散文|theme=音樂|from=|notes=}}   音樂不但可以表現個人的心情和意向,而且可以代表民族的心理和精神。前者是大家都知道的,後者凡是讀過《左傳》裡吳季劄觀樂那篇描寫音樂的妙文的人,誰也不能不承認。   可是音樂的…” 790642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新樂教<br>——一九三三年在國立中央大學藝術科音樂組講|author=羅家倫|section=|times=|y=|m=|d=|previous=|next=|type=議論性散文|theme=音樂|from=|notes=}}   音樂不但可以表現個人的心情和意向,而且可以代表民族的心理和精神。前者是大家都知道的,後者凡是讀過《左傳》裡吳季劄觀樂那篇描寫音樂的妙文的人,誰也不能不承認。   可是音樂的功能尚不只此。音樂還能改造民族的心理,振刷民族的精神。   我們中國樂教的被忽視太久了!   我常常對大家說過:中國古代的教育裡,禮樂是聯在一起的。以後禮樂分家,禮就變成乾燥無味的繁文縟節。古時的詩歌也是和音樂配合在一道的,以後詩歌和音樂分離,文學和音樂雙方都受損失。   根據我這種深切的認識,所以我來掌中大不久,即盡力整理和擴充音樂組。本來中大音樂不過是藝術科里的一組,現在我並沒有把組織系統變更,只是先把這組充實。本學年除三位本國籍的教授而外,從奧國維也納大學新聘來的斯達司博士已經到了。更加上在首都的德國女鋼琴家史培曼夫人、聲樂家威爾克夫人等三位,使這個組裡的教學人才,盛極一時。我今天和音樂組全體師生見面,頗覺得彼此心理上有一種音樂的和諧。   音樂固然可以供個人的欣賞,陶冶個人的心靈,然而音樂最能發展群性,培養群裡和諧的精神,協調的動作。可是我們中國的音樂,無可諱言的,在這第二方面頗感缺乏。尤其是中國的雅樂,真是一種書齋裡、客廳裡音樂(西洋稱之為chamber music)。拿七弦琴來講吧,我記得只有一次,當年我在北京做學生的時候,暑假住在西山靜宜園的見心齋裡,於明月之夜,古峭的白皮松下,幽咽的溪水旁邊,聽一位山東老琴師王心余先生,彈《高山流水》《平沙落雁》的曲子,真能使我幽然神往。但是以後每到音樂會裡,凡是遇著演奏古琴的時候,卻沒有一次不聽見台下吵得一塌糊塗。台下的人既然聽不見,哪有不吵之理?所以有一位京劇的戲迷,認真問我《空城計》的戲情是否真的?我帶笑地回答道:“我實在不知。我只知道七弦琴的聲音,座位隔遠一點就聽不到,何況隔了城樓上與城牆外很遠的一段距離。縱然‘萬馬齊暗’,司馬懿如無‘順風耳’,不知如何能夠聽到琴聲?你如不信,何妨到奏古琴的音樂會裡試試。”我說這個故事,不是為了開玩笑,乃是說明中國音樂的幽雅,不適宜於演奏在廣大的群眾前面。它的群性太淡薄,山林隱逸的氣味太濃厚。   中國音樂的群性太少,不只是由於樂器聲浪的高低,乃是由於音樂組織的方法不同。中國音樂的構造只有旋律(melody)而無和聲(harmony),譬如織綢織布,只有直的經線,沒有橫的緯線,是織不出什麼花樣來的。而西洋音樂注重的卻是和聲,所以能有四部合唱,而且真能做到一唱百和。我在德國遊山的時候,於深山之中,每聽見這個峰頭若有人唱一句名曲,則他峰常有他人會發出四部合奏裡配合好的和聲。拿中國的京劇來說,我們也常常聽見有人吊嗓子,高唱著“我好比,籠中鳥……”,可是聽到這唱詞的人能夠和他嗎?若是大家真和起來,那籠中鳥未免太多了!   或者有人以為我們太注重西方音樂了,何不以此種精神用來提倡中國音樂呢?這是因為兩種音樂的組織不同,時代的需要不同,我們一方面無法同時兼顧,一方面也只能急其所當急。本來音樂是一種人類共同的語言,樂理是人類可以通用的原則,樂器則更是各地可以通用的工具。我們可以儘量採取他人音樂已經發達到高深完備的部分,正不必故步自封,深閉固拒。正如現在學物理學、化學的人,不能因為物理學、化學發源不在中國,用的不是中國的符號,我們就不學它。納粹主義者硬要說他們有“德國物理學”“德國化學”,其實德國學者對於物理學和化學的貢獻雖多,但是德國物理學、化學實驗室裡所研究的,還是和世界各國實驗室裡所研究的物理學、化學一樣。這種態度,我們千萬不可採取。   至於中國音樂裡,由外國輸入的成分來自很多地方,其中最多的是來自西北和印度。講調子則“八聲甘州”“涼州曲”“伊州曲”,等等,都標明是從西北來的;“梵曲”是從印度來的。至於樂器,則笛稱“羌笛”,鼓稱“羯鼓”,笳稱“胡笳”,琴則一種稱“胡琴”,一種稱“洋琴”,琵琶更是譯音,這不都是已經標明來歷了嗎?談到中國的古樂器,則除了琴瑟等少數幾種而外,誰聽過“伯氏吹塤,仲氏吹篪”的塤篪?有人把愈是不知道的東西,愈講得神妙。當我在法國留學的時候,有一天晚上我到一個公開演講會,去聽使館裡的一位謝先生講中國文化。謝先生法文說得極好。他講到中國音樂的時候,盡力形容七弦琴的美妙。他忽然興奮起來了,說道:“你們不相信嗎?我拿給你們看!”說罷,向講臺底下一抽,抽出一把胡琴來!我當時感覺到啼笑皆非!   音樂有它時代的需要,就是說每一個時代有它對於某種音樂的要求。這不但是為了要表達它的“心聲”,也是為了要配合它的生活。我不曾聽過唐太宗的《秦王破陣樂》是怎樣一個調子,想來是很雄壯的。它縱然是很雄壯,卻斷然不能替代今日的軍歌,或是我們將來要奏的凱歌。現在主張用中國古時音樂的人,能不能在歡迎貴賓來到的時候,奏一曲《梅花三弄》;送他起程的時候,奏一曲《陽關三疊》?何況那可使步伐整齊、精神振奮的軍樂,尤其是大軍出發上陣時的進行曲。   我認為將來我們一定會產生一種新時代的中國音樂!我們只要把進步到現階段的樂理研究好了,音樂和各種樂器都訓練純熟了,那有音樂天才的人,作起曲來,自然就會把中國人的情緒,中國人的感覺,中國文化在中國人心裡積下來的潛意識,不知不覺地流露出來,發揮出來!這才真是這時代中國的音樂,這才是中國民族現在所渴望、所要求的音樂!我知道彈唱和作曲互相啟發的關係,非常密切,可是音樂演奏所能達到的範圍究竟有限,而曲譜的流傳則更為廣泛和悠久。所以我希望各位對於作曲有關的課程,特別注重,為將來產生新名曲的準備。   我們中國的樂教被忽視太久了!現在正是我們用音樂改造民族心理、振刷民族精神的時候! 2y7bpdilwt037gfyxywlwk0lrsxgswz 大明一統志 (萬壽堂刊本) 0 5796547 7906422 2026-07-04T00:51:51Z Franklyzzm 65602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大明一統志 (萬壽堂刊本) |auth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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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會計師證書之請領)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會計師之責任)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酬金之收取)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依法令執行職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執業登記)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會計師應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之原因)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類)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分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助理人員之資格與僱用情形之報備)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之條件)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契約載明事項)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標明名稱及訂定合署契約)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排除民法適用之相關條文)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應載事項)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及補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簽證業務之蓋章)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資金運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年度財務報告)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盈餘分派)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退出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合併之決議程序)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準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對業務行為負法律責任)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業務之忠誠義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忠誠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查詢業務簽證)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負責人之限制)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離職後任會計師之限制)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簽證之禁止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應拒絕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工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全國會計師聯合會)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公會之主管機關)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 (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置作業)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設置)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章程載明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vk0ozrcte06wgpkecshoe04dqedssl 7906424 7906423 2026-07-04T00:52:40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642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會計師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7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7|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月日 | previous =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會計師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會計師之使命)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簽證)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會計師之資格)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會計師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會計師證書之請領)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會計師之責任)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酬金之收取)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依法令執行職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執業登記)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會計師應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之原因)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類)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分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助理人員之資格與僱用情形之報備)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之條件)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契約載明事項)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標明名稱及訂定合署契約)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排除民法適用之相關條文)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應載事項)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及補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簽證業務之蓋章)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資金運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年度財務報告)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盈餘分派)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退出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事由)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合併之決議程序)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準用)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對業務行為負法律責任)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業務之忠誠義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忠誠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查詢業務簽證)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負責人之限制)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離職後任會計師之限制)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簽證之禁止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應拒絕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工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全國會計師聯合會)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公會之主管機關)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 (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置作業)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設置)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章程載明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26asc02v50a4a3remz1l21uao4c0vi 7906429 7906424 2026-07-04T01:00:04Z Zbz53321374 111951 790642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會計師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7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7|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月日 | previous =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會計師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對業務行為負法律責任)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業務之忠誠義務)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忠誠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查詢業務簽證)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負責人之限制)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離職後任會計師之限制)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簽證之禁止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應拒絕簽證之情形)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工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全國會計師聯合會)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公會之主管機關)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 (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置作業)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設置)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章程載明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jy76r447eniq1e2haotaxs5vwd6q7cc 7906430 7906429 2026-07-04T01:02:07Z Zbz53321374 111951 790643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會計師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7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7|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月日 | previous =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會計師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省(市)會計師工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全國會計師聯合會)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公會之主管機關)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 (公會章程應載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置作業)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設置)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章程載明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1jwon797sjr7fsqpmq7zzcerqyg2am 7906433 7906430 2026-07-04T01:04:15Z Zbz53321374 111951 790643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會計師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7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7|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月日 | previous =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會計師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應付懲戒之程序)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應告發之懲戒事件)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對懲戒決議之覆審)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懲戒決議之公告)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者之處罰)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罰則)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罰則)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參加考試及執業許可)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執行會計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登錄資格者,繼續執業之申請期限)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資料送主管機關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定合夥契約之期限)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fedarhx803e04mf6v0aaq97buvfsjid 7906436 7906433 2026-07-04T01:06:37Z Zbz53321374 111951 790643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會計師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7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7|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月日 | previous =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會計師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jjjlsj46ooojaxemxct7inqux544vl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31 104 5796549 7906431 2026-07-04T01:02:26Z Franklyzzm 65602 /* 有问题 */ 790643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打回國 日羅夏治國 阿魯國 耳巴里國 忽魯摸斯國 忽魯母恩國 柯技國 麻林國 沼納樸兒國 加異勒國 祖法兒國 溜山國 阿哇國 韃靼 尤良哈 '''大明一統志目録終''' 大明一統志圖 朝鮮 日本 元良哈 4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 40 41 2 3 4 45 46 47 39 国立国会図書館 夕卜儿『大明一統志90卷』請求記号 特1-394 书ㄡ使用 48 49 50 51 52 53<noinclude></noinclude> hphx8x7ufxhmtocq2ggu91stt79wf3b 7906437 7906431 2026-07-04T01:07:09Z Franklyzzm 65602 790643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打回國 日羅夏治國 阿魯國 耳巴里國 忽魯摸斯國 忽魯母恩國 柯技國 麻林國 沼納樸兒國 加異勒國 祖法兒國 溜山國 阿哇國 韃靼 尤良哈 '''大明一統志目録終''' 大明一統志圖 朝鮮 日本 元良哈<noinclude></noinclude> rreuuq0s238r9rkeh5pe90lg471jw20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85 104 5796550 7906440 2026-07-04T01:27:28Z Franklyzzm 65602 /* 未校对 */ 790644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經洪源敬仰 則锡靈岩院- 而去人 而法,常在體制合約廬其房 澹然而居其中後趺坐而化茶思之日 以其身立于佛側已而髮再生焉 子以手們其 頂髮遂不生 居西峯寺後 虎繞其身至晚 經歸海一場人事止家端側使十八虎鶴對師 錫洪,不部國佛姓丞大於坐年其餘十符翔居忽馆 知廣後禮國李相玄岳明而九年 所州西拜慨氏 源 入坐堂中口誦法華 遼重熙間在寶坻縣 乃入流沙經 高梵語. 八竺界 諸國進至兩 許受記經梵文 鍾愛忽夜夢和 石嵓浃辰不食 起自 皓首長 今當毋 奔性視之 道 至元 贺之即 為沙彌脩苦 賓館欲近至 師忽失所 世 對居萬 鶴詡舞每 還終南元. 至作 孝為對 尤嵗從重陽祖師遊金 莫能測有無根 成之難為 鳥飛空五 '''大明一統志卷之一 <small>終</small>'''<noinclude></noinclude> o1mnme27dprzjv5pz77hqrp8dz9wt9x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86 104 5796551 7906441 2026-07-04T01:27:45Z Franklyzzm 65602 /* 没有文字 */ 790644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0"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 75t7ebu18pik9ardunhhxtll5k96htr Page:NDL2555758 大明一統志90卷.(1).pdf/87 104 5796552 7906442 2026-07-04T01:28:06Z Franklyzzm 65602 /* 没有文字 */ 790644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0"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 75t7ebu18pik9ardunhhxtll5k96htr Page:NDL2555759 大明一統志90卷.(2).pdf/2 104 5796553 7906443 2026-07-04T01:31:33Z Franklyzzm 65602 /* 未校对 */ 790644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 大明一統志卷之二 保定府 東至河間府静海豚界 一萬一 [府治至京師三百五十里至南京三千一百里 平縣界一百二十里赶至順天府涿州界百里 大同府廣昌縣界三百里南至真定府安 村里西至山 干石零 建置沿董禹貢冀州之域天文尾箕薰昴畢分野戰國時 大月一充 泰州後移州治蒲城而舊州仍爲清苑縣宋即置保 唐時其地属莫定湍瀛等州五代晋割属契丹於此置 上谷郡地隋属上谷愽陵河間三郡始於此置清苑縣 地晋属范陽高陽中山安平河間國後魏爲樂浪址平 属趙秦為上谷鉅鹿二郡地漢為涿郡及信都中山國 萬壽堂州 萬元 犬于使用<noinclude></noinclude> kpp742p8htgnixb9whq2knl8ehhs8m3 Page:NDL2555759 大明一統志90卷.(2).pdf/97 104 5796554 7906444 2026-07-04T01:32:16Z Franklyzzm 65602 /* 没有文字 */ 790644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0" user="Franklyzzm" /></noinclude><noinclude></noinclude> 75t7ebu18pik9ardunhhxtll5k96htr 天命詔旨書 0 5796555 7906451 2026-07-04T05:15:5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天命詔旨書 | section = | author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旨准頒行詔書總目== [[天父上帝言題皇詔]] [[天父下凡詔書]] 天命詔旨書 [[欽定舊遺詔聖書|舊遺詔 聖書]] [[欽定新遺詔聖書|新遺詔 聖書]] [[天條書]] [[太平詔書]] [[太平禮制]] [[太平軍目]] [[太平條規]] [[頒行詔書]] [[頒行曆書]] 三字經 (太平…” 790645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天命詔旨書 | section = | author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旨准頒行詔書總目== [[天父上帝言題皇詔]] [[天父下凡詔書]] 天命詔旨書 [[欽定舊遺詔聖書|舊遺詔 聖書]] [[欽定新遺詔聖書|新遺詔 聖書]] [[天條書]] [[太平詔書]] [[太平禮制]] [[太平軍目]] [[太平條規]] [[頒行詔書]] [[頒行曆書]] [[三字經 (太平天國)|三字經]] [[幼學詩]] 旨准頒行共有十四部 ==天王詔曰== 戊申歲三月 天父上主皇上帝下凡。顯出無數神蹟。權能憑據。載在詔 書。是年九月 天兄救世主耶穌下凡。亦顯出無數神蹟。權能憑據。載在詔書。今恐通軍大小男女兵將。未能熟知 天父聖㫖命令。及熟知 天兄聖㫖命令致有誤逆天命天令也故特將詔書尋閲 天父 天兄聖㫖命令最緊關者。彚錄鐫刻成書。庶使通軍熟讀記心。免犯天令。方得 天父 天兄歡心也。後將朕令附尾。亦無非使爾等識法忌法之意。欽此。 ==己酉三月十六日{{*|時在貴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高老山山令。遵正十字有一筆祈祈、 ==辛開三月十四日{{*|時在東鄕}}== 天父諭衆小曰。衆小認得 天父 天兄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 天父 天兄 天父又曰。衆小爾認得爾主上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我 主上。 天父曰、我差爾主下凡作 天王。地出一言是天命。爾等要遵。爾等要眞心扶主顧王。不得大膽放肆。不得怠慢也。若不顧主顧王。一個都難也。 ==辛開三月十八日{{*|時在東鄉}}== 天兄救世主耶穌諭衆小曰。衆小弟、要守天條。要遵命令。要和儺兄弟。大有不着小做着些。小有不着。大做着些。切不可因一句話就記上書。執仇爲恨也。要修好鍊正。不得人村搜人家物打仗不得臨陣退縮。有銀錢須要認得破。不可分爾我。更要同心同力。同打江山。認實天堂路來跑。目下苦楚些。後來自有高封也。倘教導之後、爾各人尙有犯天條者。尙有不遵令者。尙有忤逆頂頸者、尙有臨陣退縮者。爾莫怪我高兄發令、誅爾也 ==辛開七月十三日{{*|時在莫村}}== 天兄耶穌大駡各爲私。不公草。不忠草。 ==是晚二更{{*|時在紫荆山茶地}}==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又幾年。 天兄護降苦同先。 耶穌爲爾救世主。 盡心教導本仍然。 天父生全爲爾主。 何不盡忠妄修前。 爾們多有重逆令。 我無指出膽如天。 皇上帝又曰 瞞天莫道天不知。 天量如海也無遲。 看爾些有無膽志。 不做忠臣到何時。 爾想三更逃黑路。 不過天光恕鬼迷。 各爲爾王行眞道。 信實天父莫狐凝。 皇上帝又曰今我 天父親身下凡、教導衆小。見有衆小不遵天命塲塲行事 多有不同心。今天爾食何飯爲何事。差爾誅妖。何不同心。何不同力。何不同向前。 天父講過自今以後。誅妖有一個小不去。有一個小臨陣。眞眞莫道天不知。爾已知得認得 天父有能。衆小遵命。再逆者莫怪。各小眞心放膽理天事也。 ==十四朝== 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事因誰。 耶蘇捨命代何爲。 天降爾王爲眞主。 何用煩愁膽心飛。 皇上帝曰 眞小今知兄前苦。 何不心雄戰勝回。 有志頂天忠報囯。 何嘗臨陣似屢屢。 皇上帝曰 自古死生天棑定。 那有由己得成人。 靈𠇌本是由天父。 今時不醒做何民。 ==辛開七月二十六夜{{*|時在莫村}}= 天父上主皇上帝殺黄以鎭曰 黄以鎭逆令䨇重。 雲中雪下罪難容。 膽敢瞞天無信德。 陣中两草退英雄。 眞神能造山河海。 不信𠇌爺爲何功。 爾們衆小遵天誡。 逆同以鎭罪無窮。 ==辛開十月二十日{{*|時在永安}}== 天兄耶穌曰。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越受苦。越威風。各放草寛草。凡有那些妖魔。任他一靣飛。一靣變總不能走得我 天父 天兄手下過也。 ==辛開十二月初三日{{*|時在永安}}==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萬方兒小别家庭。 離鄉立志做忠臣。 前未勤王當虎豹。 今知有主可成人。 不信山中清費止。 亦念𠇌爺立主眞。 憑據權能天作主。 未團敢碎妖如塵。 皇上帝又曰 千金千囑千瞞天。 千時千話千閒言。 千爾千要千新過。 千祈千鍊千果然。 皇上帝又曰 萬方萬國萬來朝。 萬山萬水萬飘遥。 萬里萬眼萬鑽至。 萬知萬福萬功勞。 另續 ==天王詔㫖列後庚戌十二月初旬{{*|時在金田}}== 天王令曰 一遵條命、 二别男行女行、 三秋毫莫犯 四公心和儺、各遵頭目約束 五同心合力、不得臨陣退縮、 ==辛亥七月十九日{{*|時在茶地}}==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踴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總不用慌。萬事皆是 天父 天兄棑定。萬難皆是 天父 天兄試心。各宜眞草堅草耐草。對緊 天父 天兄也。 天父前有言曰越寒天越退衣。各堅耐。萬不知。衆兵將各宜醒醒。今據奏說現無䀋。移營是。又據奏説多病傷。護持緊。兄弟姊妹一個不保齊。辱及 天父 天兄也。今行營其令各軍各營。隊伍宜整齊堅重。同心同力。千祈恪遵天令。不得再逆。前軍主將貴妹夫。左軍主將達胞。同統戊壹監軍。前壹軍帥。前貳軍帥。左壹軍帥。左貳軍帥。開通前路。中軍主將清胞統土壹總制。中壹軍帥。中貳軍帥。及前選侍衛二十名。護中右軍主將正胞。後軍主將山胞。同統右壹軍帥。右貳軍帥。後壹軍帥。後貳軍帥。押後。每行營匝營。各軍、各營、宜間勻連絡。首尾相應。努力護持老、㓜、男、女、病、傷。總要個個保齊。同見小天堂威風。衆兵將、各各遵。欽此。 此是。前時行營。坐營。鋪棑如是。今宜聼東王將令。 ==辛開八月初三日{{*|時在莫村}}==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踊躍。同心同力同向前。萬事皆有 天父主張。 天兄擔當。千祈莫慌。 眞神能造山河海。 任那妖魔一靣來。 天羅地網重圍住。 爾們兵將把心開。 日夜巡邏嚴預備。 運籌設策夜銜枚。 岳飛五百破十萬。 何况妖魔滅絶該。 欽此。 ==辛開八月十九日{{*|時在舟中}}== 天王詔令。衆兵將千祈遵天令。不得再逆。联實情諭爾。眼前不貪生怕死。後來上天堂。便長生不死。爾若貪生便不生。怕死便會死。又眼前不貪安怕苦。後來上天堂。便永安無苦。爾若貪安便不安。怕苦便㑹苦。總之遵天誡。享天福。逆天令。落地獄。衆兵將千祈醒醒。再逆者莫怪。欽此。 ==又八月初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各宜爲公莫爲私。總要一條草。對緊 天父 天兄及朕也。繼自今。其令衆兵將。凡一切殺妖取城。所得金寳、綢、帛寳物等項。不得私藏。盡繳歸 天朝聖庫。逆者議罪欽此。 ==辛開九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将。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今詔令各軍每塲殺妖後各两司馬立卽記錄、自己管下兵某名。頭頂遵令向前。則畫圓圈。以記其功。某名頭頂逆令退縮。則畫交叉。以記其罪。中等者免記錄。記錄册成。两司馬執册達卒長卒長達旅帥。旅帥達師帥。帥帥達軍帥。軍帥達監軍。監軍達總制。總制次逓達丞相。丞相達軍師。軍師轉奏俟到小天堂。以定官職髙低小功有小賞。大功有大封。各宜努力自愛。欽此。 ==辛開十月十二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衆兵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堅耐、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當前朕有令曰。上天豈容易。頭要耐心志。一定㑹上天。爾們把心堅最怕半路差。鬼路最歪邪。據眼前論。衆兵將今知得妖魔多端誘惑否。今知得鬼路歪邪否。今知得朕前言有定准否。兹今特詔大小兵將。千祈堅耐。莫被誘惑。果能立志頂天忠報囯到底。 天父 天兄自有眼照得爾到。朕亦自有眼照得爾到也。今詔封從前及後一概打仗昇天功臣職同總制世襲。掌打大旗昇天功臣。職同將軍侍衛世襲。現封及者袍帽遵依官制。未封及者風帽一概盡與两司馬同。旣封及者一體。未封及者一様。上到小天堂。凡一槪同打江山功勳等臣。大則封丞相撿㸃指揮將軍侍衛、至小亦軍帥職。累代世襲。龍袍角帶在天朝朕實情諭爾。我等既幸得爲 天父子女。又幸得爲 天兄弟妹。在世則威風無比在天則享福無彊。朕問爾等威風。有如此眞威風否。享福有如此眞享福否。繼自今各軍大小衆兵將。千祈踴躍、同心同頂起 天父 天兄綱常。妖魔詭計百出。衆兵將千祈醒醒。莫至天光怨鬼迷也。欽此。 ==辛開十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各宜認實眞道而行。 天父上主皇上帝。纔是眞神。 天父上主皇上帝以外。皆非神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様様上又無一人非其所生所養。纔是上。纔是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而外、皆不得僭稱上。僭稱帝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上、致冐犯 天父也。 天父是 天聖父。 天兄是 救世聖主。 天父 天兄纔是聖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聖。致冒犯 天父 天兄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是神爺。是𠇌爺。前此左輔右弼前導後護各軍師。朕命稱爲王爺。姑從凡間歪例。據眞道諭。有些冒犯 天父 天父纔是爺也。今特褒封左輔正軍師爲東王。管治東方各囯。褒封右弼又正軍師爲西王。管治西方各囯。褒封前導副軍師爲南王。管治南方各囯。褒封後護又副軍師爲北王。管治北方各囯、又褒封達胞爲翼王。羽翼天朝。以上所封各王。俱受東王節制。另詔后宮稱娘娘。貴妃稱王娘。並欽此 ==壬子正月二十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男女兵將。千祈遵天條兹今特詔今清胞、貴妹夫山胞、正胞、達胞。暨各軍各頭領。務宜時時嚴查軍中。有犯第七天條否。如有犯第七天條者。一經查出。立即嚴拿斬首示衆。决無寛赦。衆兵將千祈莫容忍包藏。致干 天父皇上帝義怒。各宜醒醒。欽此 ==壬子二月三十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男將女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躐躍、堅耐威武。放膽誅妖。任那妖魔千萬算。難走 天父眞手叚。江山六日尙造成。各信𠇌爺爲好漢。髙天差爾誅妖魔。 天父 天兄時顧看男將女將盡持刀。現身着衣僅替换。同心放膽同殺妖。金寳包袱在所緩。脱盡凡情頂髙天金磚金屋光煥焕。高天享福極威風。最小最卑盡綢縀。男着龍袍女挿花。各做忠臣勞馬汗。欽此 ==壬子八月初十日{{*|時在長沙}}==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帶金寳。盡繳歸 天朝聖庫。倘再私藏私帶。一經察出斬首示衆。欽此。 ==天王詔旨== 詔日、咨爾臣工。當别男女。男理外事。內、非所宜聞女理內事。外非所宜聞。朕故特詔。繼自今、外言永不准入。内言永不准出。今凡后宫。臣下宜謹愼。總稱娘娘。后宫姓、名、位、次。永不准臣稱及談及。臣下有稱、及談及、后宫、姓各位次者。斬不赦也。后宫而永不准臣下見。臣下宜低頭垂眼臣下、有敢起眼窺看后宫面者。斬不赦也后宫聲、永不准臣下傳。臣下、女官有敢傳后宮、言語出外者。斬不赦也。臣下語永不准傳入。臣下話有敢傳入者。傳遞人斬不赦。某臣下斬不赦也。朕實精詔爾等后宫爲治化之原。宫城爲風俗之本。朕非好爲嚴别。誠體 天父 天兄聖㫖。斬邪留正。有偶不如此。亦斷斷不得也。自今朕旣詔明。不獨眼前臣下宜遵。 天朝天囯萬萬年。子子孫孫曁所有臣下俱宜遵循、今日朕語也。欽此。 癸好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詔 {{PD-old}} grhojwmrsspjf7e3uhwy67nl9z6cnxq 7906452 7906451 2026-07-04T05:16:1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45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天命詔旨書 | section = | author =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旨准頒行詔書總目== [[天父上帝言題皇詔]] [[天父下凡詔書]] 天命詔旨書 [[欽定舊遺詔聖書|舊遺詔 聖書]] [[欽定前遺詔聖書|新遺詔 聖書]] [[天條書]] [[太平詔書]] [[太平禮制]] [[太平軍目]] [[太平條規]] [[頒行詔書]] [[頒行曆書]] [[三字經 (太平天國)|三字經]] [[幼學詩]] 旨准頒行共有十四部 ==天王詔曰== 戊申歲三月 天父上主皇上帝下凡。顯出無數神蹟。權能憑據。載在詔 書。是年九月 天兄救世主耶穌下凡。亦顯出無數神蹟。權能憑據。載在詔書。今恐通軍大小男女兵將。未能熟知 天父聖㫖命令。及熟知 天兄聖㫖命令致有誤逆天命天令也故特將詔書尋閲 天父 天兄聖㫖命令最緊關者。彚錄鐫刻成書。庶使通軍熟讀記心。免犯天令。方得 天父 天兄歡心也。後將朕令附尾。亦無非使爾等識法忌法之意。欽此。 ==己酉三月十六日{{*|時在貴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高老山山令。遵正十字有一筆祈祈、 ==辛開三月十四日{{*|時在東鄕}}== 天父諭衆小曰。衆小認得 天父 天兄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 天父 天兄 天父又曰。衆小爾認得爾主上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我 主上。 天父曰、我差爾主下凡作 天王。地出一言是天命。爾等要遵。爾等要眞心扶主顧王。不得大膽放肆。不得怠慢也。若不顧主顧王。一個都難也。 ==辛開三月十八日{{*|時在東鄉}}== 天兄救世主耶穌諭衆小曰。衆小弟、要守天條。要遵命令。要和儺兄弟。大有不着小做着些。小有不着。大做着些。切不可因一句話就記上書。執仇爲恨也。要修好鍊正。不得人村搜人家物打仗不得臨陣退縮。有銀錢須要認得破。不可分爾我。更要同心同力。同打江山。認實天堂路來跑。目下苦楚些。後來自有高封也。倘教導之後、爾各人尙有犯天條者。尙有不遵令者。尙有忤逆頂頸者、尙有臨陣退縮者。爾莫怪我高兄發令、誅爾也 ==辛開七月十三日{{*|時在莫村}}== 天兄耶穌大駡各爲私。不公草。不忠草。 ==是晚二更{{*|時在紫荆山茶地}}==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又幾年。 天兄護降苦同先。 耶穌爲爾救世主。 盡心教導本仍然。 天父生全爲爾主。 何不盡忠妄修前。 爾們多有重逆令。 我無指出膽如天。 皇上帝又曰 瞞天莫道天不知。 天量如海也無遲。 看爾些有無膽志。 不做忠臣到何時。 爾想三更逃黑路。 不過天光恕鬼迷。 各爲爾王行眞道。 信實天父莫狐凝。 皇上帝又曰今我 天父親身下凡、教導衆小。見有衆小不遵天命塲塲行事 多有不同心。今天爾食何飯爲何事。差爾誅妖。何不同心。何不同力。何不同向前。 天父講過自今以後。誅妖有一個小不去。有一個小臨陣。眞眞莫道天不知。爾已知得認得 天父有能。衆小遵命。再逆者莫怪。各小眞心放膽理天事也。 ==十四朝== 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事因誰。 耶蘇捨命代何爲。 天降爾王爲眞主。 何用煩愁膽心飛。 皇上帝曰 眞小今知兄前苦。 何不心雄戰勝回。 有志頂天忠報囯。 何嘗臨陣似屢屢。 皇上帝曰 自古死生天棑定。 那有由己得成人。 靈𠇌本是由天父。 今時不醒做何民。 ==辛開七月二十六夜{{*|時在莫村}}= 天父上主皇上帝殺黄以鎭曰 黄以鎭逆令䨇重。 雲中雪下罪難容。 膽敢瞞天無信德。 陣中两草退英雄。 眞神能造山河海。 不信𠇌爺爲何功。 爾們衆小遵天誡。 逆同以鎭罪無窮。 ==辛開十月二十日{{*|時在永安}}== 天兄耶穌曰。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越受苦。越威風。各放草寛草。凡有那些妖魔。任他一靣飛。一靣變總不能走得我 天父 天兄手下過也。 ==辛開十二月初三日{{*|時在永安}}==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萬方兒小别家庭。 離鄉立志做忠臣。 前未勤王當虎豹。 今知有主可成人。 不信山中清費止。 亦念𠇌爺立主眞。 憑據權能天作主。 未團敢碎妖如塵。 皇上帝又曰 千金千囑千瞞天。 千時千話千閒言。 千爾千要千新過。 千祈千鍊千果然。 皇上帝又曰 萬方萬國萬來朝。 萬山萬水萬飘遥。 萬里萬眼萬鑽至。 萬知萬福萬功勞。 另續 ==天王詔㫖列後庚戌十二月初旬{{*|時在金田}}== 天王令曰 一遵條命、 二别男行女行、 三秋毫莫犯 四公心和儺、各遵頭目約束 五同心合力、不得臨陣退縮、 ==辛亥七月十九日{{*|時在茶地}}==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踴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總不用慌。萬事皆是 天父 天兄棑定。萬難皆是 天父 天兄試心。各宜眞草堅草耐草。對緊 天父 天兄也。 天父前有言曰越寒天越退衣。各堅耐。萬不知。衆兵將各宜醒醒。今據奏說現無䀋。移營是。又據奏説多病傷。護持緊。兄弟姊妹一個不保齊。辱及 天父 天兄也。今行營其令各軍各營。隊伍宜整齊堅重。同心同力。千祈恪遵天令。不得再逆。前軍主將貴妹夫。左軍主將達胞。同統戊壹監軍。前壹軍帥。前貳軍帥。左壹軍帥。左貳軍帥。開通前路。中軍主將清胞統土壹總制。中壹軍帥。中貳軍帥。及前選侍衛二十名。護中右軍主將正胞。後軍主將山胞。同統右壹軍帥。右貳軍帥。後壹軍帥。後貳軍帥。押後。每行營匝營。各軍、各營、宜間勻連絡。首尾相應。努力護持老、㓜、男、女、病、傷。總要個個保齊。同見小天堂威風。衆兵將、各各遵。欽此。 此是。前時行營。坐營。鋪棑如是。今宜聼東王將令。 ==辛開八月初三日{{*|時在莫村}}==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踊躍。同心同力同向前。萬事皆有 天父主張。 天兄擔當。千祈莫慌。 眞神能造山河海。 任那妖魔一靣來。 天羅地網重圍住。 爾們兵將把心開。 日夜巡邏嚴預備。 運籌設策夜銜枚。 岳飛五百破十萬。 何况妖魔滅絶該。 欽此。 ==辛開八月十九日{{*|時在舟中}}== 天王詔令。衆兵將千祈遵天令。不得再逆。联實情諭爾。眼前不貪生怕死。後來上天堂。便長生不死。爾若貪生便不生。怕死便會死。又眼前不貪安怕苦。後來上天堂。便永安無苦。爾若貪安便不安。怕苦便㑹苦。總之遵天誡。享天福。逆天令。落地獄。衆兵將千祈醒醒。再逆者莫怪。欽此。 ==又八月初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各宜爲公莫爲私。總要一條草。對緊 天父 天兄及朕也。繼自今。其令衆兵將。凡一切殺妖取城。所得金寳、綢、帛寳物等項。不得私藏。盡繳歸 天朝聖庫。逆者議罪欽此。 ==辛開九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将。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今詔令各軍每塲殺妖後各两司馬立卽記錄、自己管下兵某名。頭頂遵令向前。則畫圓圈。以記其功。某名頭頂逆令退縮。則畫交叉。以記其罪。中等者免記錄。記錄册成。两司馬執册達卒長卒長達旅帥。旅帥達師帥。帥帥達軍帥。軍帥達監軍。監軍達總制。總制次逓達丞相。丞相達軍師。軍師轉奏俟到小天堂。以定官職髙低小功有小賞。大功有大封。各宜努力自愛。欽此。 ==辛開十月十二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衆兵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堅耐、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當前朕有令曰。上天豈容易。頭要耐心志。一定㑹上天。爾們把心堅最怕半路差。鬼路最歪邪。據眼前論。衆兵將今知得妖魔多端誘惑否。今知得鬼路歪邪否。今知得朕前言有定准否。兹今特詔大小兵將。千祈堅耐。莫被誘惑。果能立志頂天忠報囯到底。 天父 天兄自有眼照得爾到。朕亦自有眼照得爾到也。今詔封從前及後一概打仗昇天功臣職同總制世襲。掌打大旗昇天功臣。職同將軍侍衛世襲。現封及者袍帽遵依官制。未封及者風帽一概盡與两司馬同。旣封及者一體。未封及者一様。上到小天堂。凡一槪同打江山功勳等臣。大則封丞相撿㸃指揮將軍侍衛、至小亦軍帥職。累代世襲。龍袍角帶在天朝朕實情諭爾。我等既幸得爲 天父子女。又幸得爲 天兄弟妹。在世則威風無比在天則享福無彊。朕問爾等威風。有如此眞威風否。享福有如此眞享福否。繼自今各軍大小衆兵將。千祈踴躍、同心同頂起 天父 天兄綱常。妖魔詭計百出。衆兵將千祈醒醒。莫至天光怨鬼迷也。欽此。 ==辛開十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各宜認實眞道而行。 天父上主皇上帝。纔是眞神。 天父上主皇上帝以外。皆非神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様様上又無一人非其所生所養。纔是上。纔是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而外、皆不得僭稱上。僭稱帝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上、致冐犯 天父也。 天父是 天聖父。 天兄是 救世聖主。 天父 天兄纔是聖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聖。致冒犯 天父 天兄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是神爺。是𠇌爺。前此左輔右弼前導後護各軍師。朕命稱爲王爺。姑從凡間歪例。據眞道諭。有些冒犯 天父 天父纔是爺也。今特褒封左輔正軍師爲東王。管治東方各囯。褒封右弼又正軍師爲西王。管治西方各囯。褒封前導副軍師爲南王。管治南方各囯。褒封後護又副軍師爲北王。管治北方各囯、又褒封達胞爲翼王。羽翼天朝。以上所封各王。俱受東王節制。另詔后宮稱娘娘。貴妃稱王娘。並欽此 ==壬子正月二十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男女兵將。千祈遵天條兹今特詔今清胞、貴妹夫山胞、正胞、達胞。暨各軍各頭領。務宜時時嚴查軍中。有犯第七天條否。如有犯第七天條者。一經查出。立即嚴拿斬首示衆。决無寛赦。衆兵將千祈莫容忍包藏。致干 天父皇上帝義怒。各宜醒醒。欽此 ==壬子二月三十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男將女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躐躍、堅耐威武。放膽誅妖。任那妖魔千萬算。難走 天父眞手叚。江山六日尙造成。各信𠇌爺爲好漢。髙天差爾誅妖魔。 天父 天兄時顧看男將女將盡持刀。現身着衣僅替换。同心放膽同殺妖。金寳包袱在所緩。脱盡凡情頂髙天金磚金屋光煥焕。高天享福極威風。最小最卑盡綢縀。男着龍袍女挿花。各做忠臣勞馬汗。欽此 ==壬子八月初十日{{*|時在長沙}}==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帶金寳。盡繳歸 天朝聖庫。倘再私藏私帶。一經察出斬首示衆。欽此。 ==天王詔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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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開三月十四日{{*|時在東鄕}}== 天父諭衆小曰。衆小認得 天父 天兄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 天父 天兄 天父又曰。衆小爾認得爾主上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我 主上。 天父曰、我差爾主下凡作 天王。地出一言是天命。爾等要遵。爾等要眞心扶主顧王。不得大膽放肆。不得怠慢也。若不顧主顧王。一個都難也。 ==辛開三月十八日{{*|時在東鄉}}== 天兄救世主耶穌諭衆小曰。衆小弟、要守天條。要遵命令。要和儺兄弟。大有不着小做着些。小有不着。大做着些。切不可因一句話就記上書。執仇爲恨也。要修好鍊正。不得人村搜人家物打仗不得臨陣退縮。有銀錢須要認得破。不可分爾我。更要同心同力。同打江山。認實天堂路來跑。目下苦楚些。後來自有高封也。倘教導之後、爾各人尙有犯天條者。尙有不遵令者。尙有忤逆頂頸者、尙有臨陣退縮者。爾莫怪我高兄發令、誅爾也 ==辛開七月十三日{{*|時在莫村}}== 天兄耶穌大駡各爲私。不公草。不忠草。 ==是晚二更{{*|時在紫荆山茶地}}==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又幾年。 天兄護降苦同先。 耶穌爲爾救世主。 盡心教導本仍然。 天父生全爲爾主。 何不盡忠妄修前。 爾們多有重逆令。 我無指出膽如天。 皇上帝又曰 瞞天莫道天不知。 天量如海也無遲。 看爾些有無膽志。 不做忠臣到何時。 爾想三更逃黑路。 不過天光恕鬼迷。 各爲爾王行眞道。 信實天父莫狐凝。 皇上帝又曰今我 天父親身下凡、教導衆小。見有衆小不遵天命塲塲行事 多有不同心。今天爾食何飯爲何事。差爾誅妖。何不同心。何不同力。何不同向前。 天父講過自今以後。誅妖有一個小不去。有一個小臨陣。眞眞莫道天不知。爾已知得認得 天父有能。衆小遵命。再逆者莫怪。各小眞心放膽理天事也。 ==十四朝== 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事因誰。 耶蘇捨命代何爲。 天降爾王爲眞主。 何用煩愁膽心飛。 皇上帝曰 眞小今知兄前苦。 何不心雄戰勝回。 有志頂天忠報囯。 何嘗臨陣似屢屢。 皇上帝曰 自古死生天棑定。 那有由己得成人。 靈𠇌本是由天父。 今時不醒做何民。 ==辛開七月二十六夜{{*|時在莫村}}= 天父上主皇上帝殺黄以鎭曰 黄以鎭逆令䨇重。 雲中雪下罪難容。 膽敢瞞天無信德。 陣中两草退英雄。 眞神能造山河海。 不信𠇌爺爲何功。 爾們衆小遵天誡。 逆同以鎭罪無窮。 ==辛開十月二十日{{*|時在永安}}== 天兄耶穌曰。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越受苦。越威風。各放草寛草。凡有那些妖魔。任他一靣飛。一靣變總不能走得我 天父 天兄手下過也。 ==辛開十二月初三日{{*|時在永安}}==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萬方兒小别家庭。 離鄉立志做忠臣。 前未勤王當虎豹。 今知有主可成人。 不信山中清費止。 亦念𠇌爺立主眞。 憑據權能天作主。 未團敢碎妖如塵。 皇上帝又曰 千金千囑千瞞天。 千時千話千閒言。 千爾千要千新過。 千祈千鍊千果然。 皇上帝又曰 萬方萬國萬來朝。 萬山萬水萬飘遥。 萬里萬眼萬鑽至。 萬知萬福萬功勞。 另續 ==天王詔㫖列後庚戌十二月初旬{{*|時在金田}}== 天王令曰 一遵條命、 二别男行女行、 三秋毫莫犯 四公心和儺、各遵頭目約束 五同心合力、不得臨陣退縮、 ==辛亥七月十九日{{*|時在茶地}}==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踴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總不用慌。萬事皆是 天父 天兄棑定。萬難皆是 天父 天兄試心。各宜眞草堅草耐草。對緊 天父 天兄也。 天父前有言曰越寒天越退衣。各堅耐。萬不知。衆兵將各宜醒醒。今據奏說現無䀋。移營是。又據奏説多病傷。護持緊。兄弟姊妹一個不保齊。辱及 天父 天兄也。今行營其令各軍各營。隊伍宜整齊堅重。同心同力。千祈恪遵天令。不得再逆。前軍主將貴妹夫。左軍主將達胞。同統戊壹監軍。前壹軍帥。前貳軍帥。左壹軍帥。左貳軍帥。開通前路。中軍主將清胞統土壹總制。中壹軍帥。中貳軍帥。及前選侍衛二十名。護中右軍主將正胞。後軍主將山胞。同統右壹軍帥。右貳軍帥。後壹軍帥。後貳軍帥。押後。每行營匝營。各軍、各營、宜間勻連絡。首尾相應。努力護持老、㓜、男、女、病、傷。總要個個保齊。同見小天堂威風。衆兵將、各各遵。欽此。 此是。前時行營。坐營。鋪棑如是。今宜聼東王將令。 ==辛開八月初三日{{*|時在莫村}}==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踊躍。同心同力同向前。萬事皆有 天父主張。 天兄擔當。千祈莫慌。 眞神能造山河海。 任那妖魔一靣來。 天羅地網重圍住。 爾們兵將把心開。 日夜巡邏嚴預備。 運籌設策夜銜枚。 岳飛五百破十萬。 何况妖魔滅絶該。 欽此。 ==辛開八月十九日{{*|時在舟中}}== 天王詔令。衆兵將千祈遵天令。不得再逆。联實情諭爾。眼前不貪生怕死。後來上天堂。便長生不死。爾若貪生便不生。怕死便會死。又眼前不貪安怕苦。後來上天堂。便永安無苦。爾若貪安便不安。怕苦便㑹苦。總之遵天誡。享天福。逆天令。落地獄。衆兵將千祈醒醒。再逆者莫怪。欽此。 ==又八月初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各宜爲公莫爲私。總要一條草。對緊 天父 天兄及朕也。繼自今。其令衆兵將。凡一切殺妖取城。所得金寳、綢、帛寳物等項。不得私藏。盡繳歸 天朝聖庫。逆者議罪欽此。 ==辛開九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将。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今詔令各軍每塲殺妖後各两司馬立卽記錄、自己管下兵某名。頭頂遵令向前。則畫圓圈。以記其功。某名頭頂逆令退縮。則畫交叉。以記其罪。中等者免記錄。記錄册成。两司馬執册達卒長卒長達旅帥。旅帥達師帥。帥帥達軍帥。軍帥達監軍。監軍達總制。總制次逓達丞相。丞相達軍師。軍師轉奏俟到小天堂。以定官職髙低小功有小賞。大功有大封。各宜努力自愛。欽此。 ==辛開十月十二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衆兵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堅耐、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當前朕有令曰。上天豈容易。頭要耐心志。一定㑹上天。爾們把心堅最怕半路差。鬼路最歪邪。據眼前論。衆兵將今知得妖魔多端誘惑否。今知得鬼路歪邪否。今知得朕前言有定准否。兹今特詔大小兵將。千祈堅耐。莫被誘惑。果能立志頂天忠報囯到底。 天父 天兄自有眼照得爾到。朕亦自有眼照得爾到也。今詔封從前及後一概打仗昇天功臣職同總制世襲。掌打大旗昇天功臣。職同將軍侍衛世襲。現封及者袍帽遵依官制。未封及者風帽一概盡與两司馬同。旣封及者一體。未封及者一様。上到小天堂。凡一槪同打江山功勳等臣。大則封丞相撿㸃指揮將軍侍衛、至小亦軍帥職。累代世襲。龍袍角帶在天朝朕實情諭爾。我等既幸得爲 天父子女。又幸得爲 天兄弟妹。在世則威風無比在天則享福無彊。朕問爾等威風。有如此眞威風否。享福有如此眞享福否。繼自今各軍大小衆兵將。千祈踴躍、同心同頂起 天父 天兄綱常。妖魔詭計百出。衆兵將千祈醒醒。莫至天光怨鬼迷也。欽此。 ==辛開十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各宜認實眞道而行。 天父上主皇上帝。纔是眞神。 天父上主皇上帝以外。皆非神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様様上又無一人非其所生所養。纔是上。纔是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而外、皆不得僭稱上。僭稱帝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上、致冐犯 天父也。 天父是 天聖父。 天兄是 救世聖主。 天父 天兄纔是聖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聖。致冒犯 天父 天兄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是神爺。是𠇌爺。前此左輔右弼前導後護各軍師。朕命稱爲王爺。姑從凡間歪例。據眞道諭。有些冒犯 天父 天父纔是爺也。今特褒封左輔正軍師爲東王。管治東方各囯。褒封右弼又正軍師爲西王。管治西方各囯。褒封前導副軍師爲南王。管治南方各囯。褒封後護又副軍師爲北王。管治北方各囯、又褒封達胞爲翼王。羽翼天朝。以上所封各王。俱受東王節制。另詔后宮稱娘娘。貴妃稱王娘。並欽此 ==壬子正月二十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男女兵將。千祈遵天條兹今特詔今清胞、貴妹夫山胞、正胞、達胞。暨各軍各頭領。務宜時時嚴查軍中。有犯第七天條否。如有犯第七天條者。一經查出。立即嚴拿斬首示衆。决無寛赦。衆兵將千祈莫容忍包藏。致干 天父皇上帝義怒。各宜醒醒。欽此 ==壬子二月三十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男將女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躐躍、堅耐威武。放膽誅妖。任那妖魔千萬算。難走 天父眞手叚。江山六日尙造成。各信𠇌爺爲好漢。髙天差爾誅妖魔。 天父 天兄時顧看男將女將盡持刀。現身着衣僅替换。同心放膽同殺妖。金寳包袱在所緩。脱盡凡情頂髙天金磚金屋光煥焕。高天享福極威風。最小最卑盡綢縀。男着龍袍女挿花。各做忠臣勞馬汗。欽此 ==壬子八月初十日{{*|時在長沙}}==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帶金寳。盡繳歸 天朝聖庫。倘再私藏私帶。一經察出斬首示衆。欽此。 ==天王詔旨== 詔日、咨爾臣工。當别男女。男理外事。內、非所宜聞女理內事。外非所宜聞。朕故特詔。繼自今、外言永不准入。内言永不准出。今凡后宫。臣下宜謹愼。總稱娘娘。后宫姓、名、位、次。永不准臣稱及談及。臣下有稱、及談及、后宫、姓各位次者。斬不赦也。后宫而永不准臣下見。臣下宜低頭垂眼臣下、有敢起眼窺看后宫面者。斬不赦也后宫聲、永不准臣下傳。臣下、女官有敢傳后宮、言語出外者。斬不赦也。臣下語永不准傳入。臣下話有敢傳入者。傳遞人斬不赦。某臣下斬不赦也。朕實精詔爾等后宫爲治化之原。宫城爲風俗之本。朕非好爲嚴别。誠體 天父 天兄聖㫖。斬邪留正。有偶不如此。亦斷斷不得也。自今朕旣詔明。不獨眼前臣下宜遵。 天朝天囯萬萬年。子子孫孫曁所有臣下俱宜遵循、今日朕語也。欽此。 癸好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詔 {{PD-old}} hfq5d5lcbc7fnmopzdo68xztep376ew 7906456 7906454 2026-07-04T05:21:37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45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天命詔旨書 | section = | author = 洪秀全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旨准頒行詔書總目== [[天父上帝言題皇詔]] [[天父下凡詔書]] 天命詔旨書 [[欽定舊遺詔聖書|舊遺詔 聖書]] [[欽定前遺詔聖書|新遺詔 聖書]] [[天條書]] [[太平詔書]] [[太平禮制]] [[太平軍目]] [[太平條規]] [[頒行詔書]] [[頒行曆書]] [[三字經 (太平天國)|三字經]] [[幼學詩]] 旨准頒行共有十四部 ==天王詔曰== 戊申歲三月 天父上主皇上帝下凡。顯出無數神蹟。權能憑據。載在詔 書。是年九月 天兄救世主耶穌下凡。亦顯出無數神蹟。權能憑據。載在詔書。今恐通軍大小男女兵將。未能熟知 天父聖㫖命令。及熟知 天兄聖㫖命令致有誤逆天命天令也故特將詔書尋閲 天父 天兄聖㫖命令最緊關者。彚錄鐫刻成書。庶使通軍熟讀記心。免犯天令。方得 天父 天兄歡心也。後將朕令附尾。亦無非使爾等識法忌法之意。欽此。 ==己酉三月十六日{{*|時在貴縣}}==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高老山山令。遵正十字有一筆祈祈、 ==辛開三月十四日{{*|時在東鄕}}== 天父諭衆小曰。衆小認得 天父 天兄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 天父 天兄 天父又曰。衆小爾認得爾主上眞麽。衆小對曰認得眞我 主上。 天父曰、我差爾主下凡作 天王。地出一言是天命。爾等要遵。爾等要眞心扶主顧王。不得大膽放肆。不得怠慢也。若不顧主顧王。一個都難也。 ==辛開三月十八日{{*|時在東鄉}}== 天兄救世主耶穌諭衆小曰。衆小弟、要守天條。要遵命令。要和儺兄弟。大有不着小做着些。小有不着。大做着些。切不可因一句話就記上書。執仇爲恨也。要修好鍊正。不得人村搜人家物打仗不得臨陣退縮。有銀錢須要認得破。不可分爾我。更要同心同力。同打江山。認實天堂路來跑。目下苦楚些。後來自有高封也。倘教導之後、爾各人尙有犯天條者。尙有不遵令者。尙有忤逆頂頸者、尙有臨陣退縮者。爾莫怪我高兄發令、誅爾也 ==辛開七月十三日{{*|時在莫村}}== 天兄耶穌大駡各爲私。不公草。不忠草。 ==是晚二更{{*|時在紫荆山茶地}}==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又幾年。 天兄護降苦同先。 耶穌爲爾救世主。 盡心教導本仍然。 天父生全爲爾主。 何不盡忠妄修前。 爾們多有重逆令。 我無指出膽如天。 皇上帝又曰 瞞天莫道天不知。 天量如海也無遲。 看爾些有無膽志。 不做忠臣到何時。 爾想三更逃黑路。 不過天光恕鬼迷。 各爲爾王行眞道。 信實天父莫狐凝。 皇上帝又曰今我 天父親身下凡、教導衆小。見有衆小不遵天命塲塲行事 多有不同心。今天爾食何飯爲何事。差爾誅妖。何不同心。何不同力。何不同向前。 天父講過自今以後。誅妖有一個小不去。有一個小臨陣。眞眞莫道天不知。爾已知得認得 天父有能。衆小遵命。再逆者莫怪。各小眞心放膽理天事也。 ==十四朝== 皇上帝曰 天父下凡事因誰。 耶蘇捨命代何爲。 天降爾王爲眞主。 何用煩愁膽心飛。 皇上帝曰 眞小今知兄前苦。 何不心雄戰勝回。 有志頂天忠報囯。 何嘗臨陣似屢屢。 皇上帝曰 自古死生天棑定。 那有由己得成人。 靈𠇌本是由天父。 今時不醒做何民。 ==辛開七月二十六夜{{*|時在莫村}}== 天父上主皇上帝殺黄以鎭曰 黄以鎭逆令䨇重。 雲中雪下罪難容。 膽敢瞞天無信德。 陣中两草退英雄。 眞神能造山河海。 不信𠇌爺爲何功。 爾們衆小遵天誡。 逆同以鎭罪無窮。 ==辛開十月二十日{{*|時在永安}}== 天兄耶穌曰。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越受苦。越威風。各放草寛草。凡有那些妖魔。任他一靣飛。一靣變總不能走得我 天父 天兄手下過也。 ==辛開十二月初三日{{*|時在永安}}== 天父上主皇上帝曰 萬方兒小别家庭。 離鄉立志做忠臣。 前未勤王當虎豹。 今知有主可成人。 不信山中清費止。 亦念𠇌爺立主眞。 憑據權能天作主。 未團敢碎妖如塵。 皇上帝又曰 千金千囑千瞞天。 千時千話千閒言。 千爾千要千新過。 千祈千鍊千果然。 皇上帝又曰 萬方萬國萬來朝。 萬山萬水萬飘遥。 萬里萬眼萬鑽至。 萬知萬福萬功勞。 另續 ==天王詔㫖列後庚戌十二月初旬{{*|時在金田}}== 天王令曰 一遵條命、 二别男行女行、 三秋毫莫犯 四公心和儺、各遵頭目約束 五同心合力、不得臨陣退縮、 ==辛亥七月十九日{{*|時在茶地}}==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踴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總不用慌。萬事皆是 天父 天兄棑定。萬難皆是 天父 天兄試心。各宜眞草堅草耐草。對緊 天父 天兄也。 天父前有言曰越寒天越退衣。各堅耐。萬不知。衆兵將各宜醒醒。今據奏說現無䀋。移營是。又據奏説多病傷。護持緊。兄弟姊妹一個不保齊。辱及 天父 天兄也。今行營其令各軍各營。隊伍宜整齊堅重。同心同力。千祈恪遵天令。不得再逆。前軍主將貴妹夫。左軍主將達胞。同統戊壹監軍。前壹軍帥。前貳軍帥。左壹軍帥。左貳軍帥。開通前路。中軍主將清胞統土壹總制。中壹軍帥。中貳軍帥。及前選侍衛二十名。護中右軍主將正胞。後軍主將山胞。同統右壹軍帥。右貳軍帥。後壹軍帥。後貳軍帥。押後。每行營匝營。各軍、各營、宜間勻連絡。首尾相應。努力護持老、㓜、男、女、病、傷。總要個個保齊。同見小天堂威風。衆兵將、各各遵。欽此。 此是。前時行營。坐營。鋪棑如是。今宜聼東王將令。 ==辛開八月初三日{{*|時在莫村}}==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放膽。歡喜踊躍。同心同力同向前。萬事皆有 天父主張。 天兄擔當。千祈莫慌。 眞神能造山河海。 任那妖魔一靣來。 天羅地網重圍住。 爾們兵將把心開。 日夜巡邏嚴預備。 運籌設策夜銜枚。 岳飛五百破十萬。 何况妖魔滅絶該。 欽此。 ==辛開八月十九日{{*|時在舟中}}== 天王詔令。衆兵將千祈遵天令。不得再逆。联實情諭爾。眼前不貪生怕死。後來上天堂。便長生不死。爾若貪生便不生。怕死便會死。又眼前不貪安怕苦。後來上天堂。便永安無苦。爾若貪安便不安。怕苦便㑹苦。總之遵天誡。享天福。逆天令。落地獄。衆兵將千祈醒醒。再逆者莫怪。欽此。 ==又八月初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各軍各營衆兵將。各宜爲公莫爲私。總要一條草。對緊 天父 天兄及朕也。繼自今。其令衆兵將。凡一切殺妖取城。所得金寳、綢、帛寳物等項。不得私藏。盡繳歸 天朝聖庫。逆者議罪欽此。 ==辛開九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将。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今詔令各軍每塲殺妖後各两司馬立卽記錄、自己管下兵某名。頭頂遵令向前。則畫圓圈。以記其功。某名頭頂逆令退縮。則畫交叉。以記其罪。中等者免記錄。記錄册成。两司馬執册達卒長卒長達旅帥。旅帥達師帥。帥帥達軍帥。軍帥達監軍。監軍達總制。總制次逓達丞相。丞相達軍師。軍師轉奏俟到小天堂。以定官職髙低小功有小賞。大功有大封。各宜努力自愛。欽此。 ==辛開十月十二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衆兵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踴躍堅耐、威武、同心同力。同向前。同頂 天父 天兄綱常。當前朕有令曰。上天豈容易。頭要耐心志。一定㑹上天。爾們把心堅最怕半路差。鬼路最歪邪。據眼前論。衆兵將今知得妖魔多端誘惑否。今知得鬼路歪邪否。今知得朕前言有定准否。兹今特詔大小兵將。千祈堅耐。莫被誘惑。果能立志頂天忠報囯到底。 天父 天兄自有眼照得爾到。朕亦自有眼照得爾到也。今詔封從前及後一概打仗昇天功臣職同總制世襲。掌打大旗昇天功臣。職同將軍侍衛世襲。現封及者袍帽遵依官制。未封及者風帽一概盡與两司馬同。旣封及者一體。未封及者一様。上到小天堂。凡一槪同打江山功勳等臣。大則封丞相撿㸃指揮將軍侍衛、至小亦軍帥職。累代世襲。龍袍角帶在天朝朕實情諭爾。我等既幸得爲 天父子女。又幸得爲 天兄弟妹。在世則威風無比在天則享福無彊。朕問爾等威風。有如此眞威風否。享福有如此眞享福否。繼自今各軍大小衆兵將。千祈踴躍、同心同頂起 天父 天兄綱常。妖魔詭計百出。衆兵將千祈醒醒。莫至天光怨鬼迷也。欽此。 ==辛開十月二十五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各宜認實眞道而行。 天父上主皇上帝。纔是眞神。 天父上主皇上帝以外。皆非神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様様上又無一人非其所生所養。纔是上。纔是帝。 天父上主皇上帝而外、皆不得僭稱上。僭稱帝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上、致冐犯 天父也。 天父是 天聖父。 天兄是 救世聖主。 天父 天兄纔是聖也。繼自今、衆兵將。呼稱朕爲主則止、不宜稱聖。致冒犯 天父 天兄也 天父上主皇上帝是神爺。是𠇌爺。前此左輔右弼前導後護各軍師。朕命稱爲王爺。姑從凡間歪例。據眞道諭。有些冒犯 天父 天父纔是爺也。今特褒封左輔正軍師爲東王。管治東方各囯。褒封右弼又正軍師爲西王。管治西方各囯。褒封前導副軍師爲南王。管治南方各囯。褒封後護又副軍師爲北王。管治北方各囯、又褒封達胞爲翼王。羽翼天朝。以上所封各王。俱受東王節制。另詔后宮稱娘娘。貴妃稱王娘。並欽此 ==壬子正月二十七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男女兵將。千祈遵天條兹今特詔今清胞、貴妹夫山胞、正胞、達胞。暨各軍各頭領。務宜時時嚴查軍中。有犯第七天條否。如有犯第七天條者。一經查出。立即嚴拿斬首示衆。决無寛赦。衆兵將千祈莫容忍包藏。致干 天父皇上帝義怒。各宜醒醒。欽此 ==壬子二月三十日{{*|時在永安}}== 天王詔令通軍男將女將。千祈遵天令。歡喜躐躍、堅耐威武。放膽誅妖。任那妖魔千萬算。難走 天父眞手叚。江山六日尙造成。各信𠇌爺爲好漢。髙天差爾誅妖魔。 天父 天兄時顧看男將女將盡持刀。現身着衣僅替换。同心放膽同殺妖。金寳包袱在所緩。脱盡凡情頂髙天金磚金屋光煥焕。高天享福極威風。最小最卑盡綢縀。男着龍袍女挿花。各做忠臣勞馬汗。欽此 ==壬子八月初十日{{*|時在長沙}}== 天王詔令。通軍大小兵將。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帶金寳。盡繳歸 天朝聖庫。倘再私藏私帶。一經察出斬首示衆。欽此。 ==天王詔旨== 詔日、咨爾臣工。當别男女。男理外事。內、非所宜聞女理內事。外非所宜聞。朕故特詔。繼自今、外言永不准入。内言永不准出。今凡后宫。臣下宜謹愼。總稱娘娘。后宫姓、名、位、次。永不准臣稱及談及。臣下有稱、及談及、后宫、姓各位次者。斬不赦也。后宫而永不准臣下見。臣下宜低頭垂眼臣下、有敢起眼窺看后宫面者。斬不赦也后宫聲、永不准臣下傳。臣下、女官有敢傳后宮、言語出外者。斬不赦也。臣下語永不准傳入。臣下話有敢傳入者。傳遞人斬不赦。某臣下斬不赦也。朕實精詔爾等后宫爲治化之原。宫城爲風俗之本。朕非好爲嚴别。誠體 天父 天兄聖㫖。斬邪留正。有偶不如此。亦斷斷不得也。自今朕旣詔明。不獨眼前臣下宜遵。 天朝天囯萬萬年。子子孫孫曁所有臣下俱宜遵循、今日朕語也。欽此。 癸好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詔 {{PD-old}} g0dbnhtvc493vd7qylc35dcwjr5ajhb Talk:天命詔旨書 1 5796556 7906453 2026-07-04T05:18:4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1852年 |source= [https://nla.gov.au/nla.obj-46985691/view?partId=nla.obj-46987004 Tian ming zhao zhi shu] |contributors=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453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1852年 |source= [https://nla.gov.au/nla.obj-46985691/view?partId=nla.obj-46987004 Tian ming zhao zhi shu] |contributors=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mia688cw8pcn5w3d0d5cwqr3ky9ei0i 誅妖檄文 0 5796557 7906458 2026-07-04T06:30:20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誅妖檄文 | section = | author = 洪仁玕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欽命文衡正總裁開朝精忠又副軍師頂天扶朝綱干主洪 爲諠諭天下軍民官紳士庶人等知悉竊思 天囯永興也有無數之祥兆而妖胡將滅也有莫大之災氛故 天意滅奴誅㺂𤣖之喪於黃土人心歸 主正豪傑之宜頂 靑天也緣蒙 天父上帝 天兄基督大開天恩…” 79064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誅妖檄文 | section = | author = 洪仁玕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欽命文衡正總裁開朝精忠又副軍師頂天扶朝綱干主洪 爲諠諭天下軍民官紳士庶人等知悉竊思 天囯永興也有無數之祥兆而妖胡將滅也有莫大之災氛故 天意滅奴誅㺂𤣖之喪於黃土人心歸 主正豪傑之宜頂 靑天也緣蒙 天父上帝 天兄基督大開天恩恩命我 眞聖主曁 救世幼主下凡御世宰治山河丁酉年之上 天璽劒賜由 上帝四十日之靈體詩章敎自 父皇萬鳥來朝早徵 幼主降生之瑞紅光繞室足騐 天啓發跡之祥起義金田則 天兵暗助師渡洞庭則湖不揚波自是而鼎定 天京歷年十有一載于茲而平定天下約計三分有二矣値茲㺂𤣖妖首于七月十有六日已經喪亡所立妖崽今尙未滿五歲行見權奸得志禍變尋生餘燼雖存不久自灰滅矣大丈夫原不欺寡婦孤兒 本軍師豈肯幸災樂禍但中年夭折卽是 天命旣訖之徵智士趨時必在取亂侮亡之會况削爾父母毛髮毀我往古冠裳兵柄盡属滿洲大權盡歸妖總以漁課化爲花粉每年定例八百萬兩胡梓里之長白山每年亦定收八百餘萬旣盜我邦之珍寳又毒我囯之身靈年耗五千萬銀之鴉片烟歷敎十八省人之拜妖佛事事壞我綱常條條制我族類此文天祥謝枋得所以死不事元瞿式耜史可法所以誓不事奴也倘不乘此妖亡孽立之秋 天奪人棄之候爲中華雪數百年未雪之恥爲祖父復數百年未復之仇則將來中華之自罹奇禍屈而莫伸者不堪爲後人述矣爾等凡屬華裔悉是夏宗皆係 天堂子女無非一脉弟昆何于妖胡妖崽猶肯爲他出力而爲本囯本省尙不各獻其城其以堂堂 天囯之華人甘爲區區五歲之妖兒捐軀赴難屈膝低頭鮮有以十八省之大被滿洲三省所制爲辱五百萬萬之衆受制韃妖三百餘萬爲羞者誠爲可怒可憐可悲可哭之中囯不堪尙對于 上帝冠冕于諸邦矣况証以胡不滿百之據數旣二倍有奇考其韃惑中華之汚指實難以屈算葢奴妖胡種也其自順治亂我諸夏實爲罪魁十八省之忠良多遭屠弑十八年之閩粤以死爲降再傳康熙招妹納寵僞大司馬龔鼎孳爲之煽惑而售其欺房幃之地醜聲藉藉穢惡彰聞一如牆茨之不可掃也雍正乾隆以下奸奴和昇攬權賣官鬻爵荼毒等于鯨鯢嘉慶道光兩世穆彰阿賄賂公行世人謂爲尙和下穆道路以目華官汪鼎擬叅穆之稿十有八條伊命革之先親授伊甥僞侍郞張芾孰料其阿諛逢迎于穆其事中止然書其曆傳旣已汚乎筆硯而考其行跡尤足痛我肝腸名爲滿不奪華魁自其設科首選者劉子壯大魁天下終其身不見大用狀元宰相歷五六世潘世恩一人而已其餘封疆大員遇缺卽補滿肥華瘠滿尊華卑焉已爾不納華女究竟元明園藏垢納汚皆華姦也我中囯屯糧津增銀兩盡供各省韃狗虛糜種種罪惡尙通于天擢髮難數加以㺂𤣖么麽小子博奕酗酒取之盡錙銖揮之如泥沙元明園其醉鄕也設男院其漁色也今則園已灰燼身墮地獄遺數齡之餘孽難繼妖傳脅強支之妖宗定移妖位吾知智者無能用其謀勇者無能用其力也乃我中土華人曷不乘時雪忿勿爲妖惑自縻正可乘勢頂 天無{{?|⿰忄人}}英雄立世奮臂則宇宙從風號召則四海相應將見普天率土仍是文物華人省郡州縣依然堂皇囯號所望爾等認 天識 主棄暗投明助滅殘妖共佐 天朝事業奮興有志共成後日功名或獻城池或輸糧餉或投軍効用或率衆來降或起義師合兵北伐或擒妖首進獻 天都 本軍師無不破格奏賞錫爵酧勳爾等旂常紀績竹帛垂名蔭子封妻自有後來眞福官高爵顯同沾開囯榮光倘其執迷不醒仍作妖呱崽之僕從坐昧先幾甘爲死韃狗之守墓不日 天兵所到捷如摧枯 王威所臨勢如破竹縱免玉石之俱焚難免斧鉞之驚悚 本軍師等仰體我 眞聖主一視同仁之心而切作爾天下士違天不祥之懼爰舉實事明示四方所願卓犖英才趂此共圖駿業並期果敢從事無庸更執狐疑還我中囯之體面決計只在須臾遂爾畢世之功名轉關只爭俄頃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無作緩圖致貽後悔布吿中外咸使聞知 欽明文衡正總裁開朝精忠又副軍師頂天扶朝綱干王洪 爲實情勸諭棄暗投明共出迷途各保永福事緣夫天下者中華之天下非胡虜之天下也寳位者中華之寳位非胡虜之寳位也子女玉帛者中華之子女玉帛非胡虜之子女玉帛也慨自明季凌夷韃妖乘釁竄入中華盜竊神器而當時官兵人民未能共憤義勇驅逐出境掃淸羶穢反致低首下心爲其僕從迄今二百餘年濁亂中華鉗制兵民刑禁法維無所不至而一切英雄豪傑莫不爲其所制而甘爲之用吁實足令人言之痛心恨之剌骨者矣然從前爾等官兵爲妖所用本係被其迫脅原難深罪且前時未逢 眞聖主首出無所依歸爾等又不能共創義舉自不能捨妖他適譬如黑暗之中未睹 天日暗中摩挲不辨方位何能不誤入迷途以待天曉平兹者三七之妖運告終九五之 眞人已出恭維 天父天兄大開天恩親命我 眞聖主天王降凡御世用夏變夷斬邪留正誓掃胡塵拓開疆土此誠千古難逢之際會正宜建萬世不朽之勳猷是以一時智謀之士英傑之儔無不瞻雲就日望風景從誠以深明乎去逆效順之理以共建乎敬 天勤 王之績也惟是爾等官兵人等雖現爲妖官妖兵亦皆是 天父之子女不過從前誤爲妖用不能不聽其驅使遂至助妖爲害同 天打鬥跡雖可恨情實可原今旣遇 眞主當陽自宜棄暗投明亟歸正道滌舊染之汚俗作 天堂之子女且我 天王恩高德厚援救蒼生凡能敬 天識 主傾心歸附莫不一視同仁待以異數 本軍師等誠恐爾等執迷不悟受妖蠱惑用是不惜援手拯溺警聾振鐸特將順逆之大原利害之實蹟爲爾等剴切諭明之夫韃妖之籠絡華人首以官職爾等試思凡有美缺要任皆係滿妖補受而衝繁疲難者則以華人當之使其虧空罣誤動輙得咎名雖爲官何殊桎梏若夫陞遷選調滿妖則通同保薦各踞顯要一屬華人則非妖頭批駁卽是妖部阻隔縱使功績赫奕終竟非賄不行至兵則滿兵雙糧華兵单餉一遇戰陣則華兵前驅滿兵後殿故每 天兵臨壓立成虀粉其肝腦塗地屍骨堆山者惟華兵爲最多而滿兵在後一見前鋒失利卽鼠竄奔逃其罹鋒刃冒矢石者皆以華人爲之障蔽故世俗呼鄕勇爲擋死牌而呼華兵爲替死鬼也至於犒賞頒賜則又皆滿妖是問而漢兵無與焉且爾等之所以抛父母離鄕井披霜觸暑出生入死者無非欲稍建功名耳而韃妖於軍中功名則又無所定準任是紅藍白頂皆是虛無假借故俗以軍功頂戴謂之太平消葢以急則予之緩則奪之也爾等又何苦以百戰之餘身而博此虛假之名器乎且也千里徵調飛符迅急千山萬水䟦涉從戎露宿風餐辛勤畢備身未建乎功名人已喪於鋒鏑良可惜也况爾等爲兵爲勇之人多係平日誤作非爲是以借兵勇以爲逃死之地不知本鄕之地惡爾等如同虺蜴而韃妖又嚴其法網多方責治使一旦還鄕鄕人卽共相誅殛非活埋諸土卽生棄諸淵此 本軍師在東時並身歷八省實所親見爾等無論不能身致榮顯卽或稍有寸進亦終不能榮歸故里故諺有之曰富貴不還鄕如衣錦夜行乃爾等從軍則有死而無生還家則以生而就死容身無地死而後已午夜自思實堪悲痛是皆爾等爲妖所用是以一至於此果何利而何圖而顧甘心隱忍乎然此不過就其待爾兵勇者大約言之至於荼毒生靈害虐黎庶則又截南山之竹書罪無窮决東海之波流惡無盡者也韃妖之流毒我中華者如此凡我中華之人皆韃妖之世仇所宜共奮義怒殱此醜夷恢復舊疆不留餘孽斯則天理之正好惡之公何反含羞忍恥爲之奴隸違背 天朝不思歸附是何異曠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嗟嗟可恨矣抑可哀矣爾等抑知我 天朝廓達大度胞與爲懷不分新舊兄弟皆是視同一體大功大封小功小賞尙而王侯將相下而兵士婦孺俱使衣食得所居處相安有家者固團圞以相樂無室者亦婚配以各遂雖在軍旅之中仍不廢家庭之樂以視爾等流離異域橫死疆場者眞不啻天壤之別也况乎共扶 眞主各建殊勳今時則榮光永享後世則竹帛昭垂千載一時勳名何旣矧乎太平一統卽在目前不下三五年間俱是開囯勳臣那時分茅裂土衣錦榮歸閭里輝煌方不負大丈夫建功立業之志爾等何竟昧於從違而不早圖變計乎且我 天朝 天恩廣大往者不追爾等果能悔悟來歸定然量材錄用切勿以曾爲妖韃之官兵自懷疑畏裹足不前務當亟早回頭速出迷津各保永福 本軍師實有厚望焉倘仍至死不悟甘爲妖奴轉瞬 天兵攻克噬臍無及爾時悔之亦已晚矣 本軍師等念切中土被妖披靡故實情明諭雖痛切不知所言孰得孰失請自思之何去何從當自諒之速著先幾之識勿貽後至之誅庶無負 本軍師諄諄醒諭之至意焉布告爾衆咸使聞知 {{PD-old}} t81otl5fd6n2oti1n0dpdcaigasllvs 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关于现场盖销集邮业务被强制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0 5796558 7906462 2026-07-04T06:53:27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62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6|m=7|d=2|law=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昌)邮管信处〔2026〕2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新邮管信查〔2026〕1号|alt=撤销}} {{header |title =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author = 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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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邮政管理局对昌吉州邮政分公司对违规要求用户实名登记的行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对全州邮政网点求戳需要出示、登记身份证的行为进行整改。2026年4月21日,昌吉州邮政分公司向我局书面上报《关于邮政网点在集邮戳记加盖服务中违规要求用户实名登记的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如下:1.在全州各网点停用身份信息登记栏的求戳登记簿。2.对全州各网点下发《集邮戳记加盖服务操作规范》,明确日戳加盖服务标准。3.开展专项培训,禁止擅自增加证明材料、登记事项。4.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问题全面整改。2026年4月28日,昌吉州邮政管理局对昌吉州邮政分公司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问题已整改。 综上,您所反映的信访事件已及时妥善解决。如不服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30日起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生巷35号)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亦可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定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署名|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2026年5月22日}} {{PD-PRC-exempt}} 9bckfyfrb2oon71xcrqa3dhqfxwjvyh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昌)邮管信处〔2026〕2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0 5796559 7906463 2026-07-04T06:58:05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6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author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7 |day = 2 |文号 = 新邮管信查〔2026〕1号 |notes = [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a488fbe000000002103fd26 文件] |edition = }} {{redact|6}}({{redact|6}}): {{~ip-clean|你好!2026年6月8日,我局收到你来信反映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于2026年5月22日(落款日期)向您作出的《[[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关于现场盖销集邮业务被强制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昌)邮管信处〔2026〕2号)不服,向我局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18日受理你的信访复查申请并向你告知。 经复查,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作出的《[[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关于现场盖销集邮业务被强制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昌)邮管信处〔2026〕2号)存在问题,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昌吉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邮政局提出复核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超出期限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署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2026年7月2日}} {{PD-PRC-exempt}} d150hmeo518f9jbry8hhqyj1d94uri9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0 5796560 7906465 2026-07-04T07:10:00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6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8 |month = 3 |day = 27 |文号 = 国邮办函〔2018〕125号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4/201803/4c3ef998c57a44e6969d201117292f3c.shtml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ip-clean|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相关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纳入公文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为:国家邮政局及内设司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主要种类包括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国家邮政局党组文件、中共国家邮政局党组函、国家邮政局文件、国家邮政局函、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文件、国家邮政局司局函、传真电报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根据《保密法》《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主管、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 (一)内容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内,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或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有特殊规定的公文,按特殊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二)转发类公文,原则上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转发公文需要变更公开属性或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转发部门应与所转发公文的主办机关协商一致后,再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国家邮政局及内设司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国家邮政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邮发〔2014〕68号)规定的公文报审程序进行。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部门(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该公文属性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3种中的1种,对定为“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属性的要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审批程序逐级报批。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承办部门(单位)确定的公文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部门(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国家邮政局及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按联合发文牵头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把关,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不需要办公室审核的文件,文件审核人(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把关。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主动公开”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公文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主动公开,同时通知中国邮政快递报社在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渠道对外公布。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及各市(地)邮政管理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参照本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事项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PRC-exempt}} 8qdb5rm0pxlfytubpl9nr2ayeyo6di4 7906467 7906465 2026-07-04T07:10:26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46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8 |month = 3 |day = 27 |文号 = 国邮办函〔2018〕125号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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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发类公文,原则上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转发公文需要变更公开属性或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转发部门应与所转发公文的主办机关协商一致后,再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国家邮政局及内设司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国家邮政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邮发〔2014〕68号)规定的公文报审程序进行。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部门(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该公文属性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3种中的1种,对定为“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属性的要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审批程序逐级报批。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承办部门(单位)确定的公文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部门(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国家邮政局及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按联合发文牵头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把关,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不需要办公室审核的文件,文件审核人(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把关。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主动公开”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公文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主动公开,同时通知中国邮政快递报社在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渠道对外公布。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及各市(地)邮政管理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参照本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事项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PRC-exempt}} 3q4t8tp3xhwzzsfz1v7zlx8k6ou05pa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0 5796561 7906470 2026-07-04T07:14:14Z HCCB3947 1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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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二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三要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四要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h4>四、规范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要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督促邮政企业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三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邮政企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断,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 <h4>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理。对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就加强公文寄递管理向该单位提出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署名|国家邮政局|2014年12月26日}} {{PD-PRC-exempt}} iyfvu4qtr4xegf6hw1l7k7iumectq5h 7906471 7906470 2026-07-04T07:14:35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647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文号 = 国邮发〔2015〕1号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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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二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三要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四要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h4>四、规范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要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督促邮政企业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三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邮政企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断,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 <h4>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理。对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就加强公文寄递管理向该单位提出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署名|国家邮政局|2014年12月26日}} {{PD-PRC-exempt}} qzbr0vvvnomz40wukl74ly6g57dnbkm 7906529 7906471 2026-07-04T08:20:24Z HCCB3947 100746 废止 7906529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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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h4>三、加强宣传引导</h4> 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 “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二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三要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四要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h4>四、规范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要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督促邮政企业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三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邮政企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断,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 <h4>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理。对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就加强公文寄递管理向该单位提出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署名|国家邮政局|2014年12月26日}} {{PD-PRC-exempt}} hwsj102a6vusf93k49uj33giaf8wesx 7906530 7906529 2026-07-04T08:21:10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530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3|m=12|d=29|law=国家邮政局关于废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告{{!}}国邮通告〔2023〕14号|alt=废止,有关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等文件}}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文号 = 国邮发〔2015〕1号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12 |day = 26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0/202302/ba50eff473b2499aa6e2fd69ebce2f40.shtml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ip-clean|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4>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h4>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h4>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h4>三、加强宣传引导</h4> 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 “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二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三要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四要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h4>四、规范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要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督促邮政企业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三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邮政企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断,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 <h4>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h4>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理。对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就加强公文寄递管理向该单位提出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署名|国家邮政局|2014年12月26日}} {{PD-PRC-exempt}} hzic35p6kv8cymp7belrz8srncw7xtq 国家邮政局关于2025年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和时限妥投率测试结果的通告 0 5796562 7906478 2026-07-04T07:23:23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7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通告〔2026〕1号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4 |day = 7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0/202604/06250644d7dc46669f4e93b38d8bb1a4.shtml 文件] |edition = }} {{~ip-clean|为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监测,客观反映企业服务水平,促进快递业提升发展质效,国家邮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2025年快递服务满意度、全国重点地区时限妥投率进行了调查和测试。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h4>一、基本情况</h4> 2025年监测对象包括9家快递服务品牌,具体为:邮政速递、顺丰速运、中通快递、圆通速递、韵达速递、申通快递、京东快递、德邦快递和极兔速递。 调查范围覆盖50个城市,包括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9个快递业务量较大的城市。 满意度调查采用在线调查等方式,由2025年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对下单、揽收、投递、信息查询和服务问题处理5个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共获得有效样本18万个。时限测试采用系统数据抽样方式,业务范围为国内异地快件,共获得有效样本863万个。 <h4>二、调查结果</h4> (一)快递服务满意度 调查显示,2025年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得分为85.0分,同比上升0.4分。 涉及评价的5项二级指标中,下单、信息查询和服务问题处理环节满意度得分分别为91.1分、88.0分、78.5分,同比上升0.6分、2.4分、0.9分。揽收、投递环节满意度得分分别为88.3分、84.8分,同比下降0.1分、0.4分。 三级指标中上升的主要有:快递服务站下单满意度得分为89.9分,同比上升1.5分;环保包装满意度得分为84.6分,同比上升0.9分;时效体验满意度得分为85.4分,同比上升0.6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满意度得分为87.7分,同比上升2.8分;损失赔偿满意度得分为80.5分,同比上升3.2分。 持平的是:费用公开透明满意度得分为89.2分、送达范围满意度得分为86.5分。 下降的主要有:快递员电话下单满意度得分为90.6分,同比下降0.1分;揽收员服务满意度得分为89.0分,同比下降0.2分;派件员服务满意度得分为83.8分,同比下降0.8分。 在9家品牌中,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得分排名前两位的为:顺丰速运、京东快递。 从服务区域看,西部区域城市服务质量提升较多。 (二)全国重点地区快递服务时限妥投率 2025年快递服务全程平均时限为51.22小时,同比缩短2.66小时。 从分环节来看,寄出地处理环节平均时限为7.88小时,同比延长0.39小时;运输环节平均时限为31.45小时,同比缩短2.5小时;寄达地处理环节平均时限为8.8小时,同比缩短0.47小时;投递环节平均时限为3.09小时,同比缩短0.08小时。 72小时妥投率为87.04%,同比提升3.09个百分点。分品牌来看,72小时妥投率较高的品牌为顺丰速运、中通快递。}} {{署名|国家邮政局|2026年4月7日}} {{PD-PRC-exempt}} e5hoymzsqibtz3iawdmsuk1s45ha47z 7906483 7906478 2026-07-04T07:27:47Z HCCB3947 100746 790648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通告〔2026〕1号 |lawmaker = 快递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处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4 |day = 7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0/202604/06250644d7dc46669f4e93b38d8bb1a4.shtml 文件] |edition = }} {{~ip-clean|为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监测,客观反映企业服务水平,促进快递业提升发展质效,国家邮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2025年快递服务满意度、全国重点地区时限妥投率进行了调查和测试。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h4>一、基本情况</h4> 2025年监测对象包括9家快递服务品牌,具体为:邮政速递、顺丰速运、中通快递、圆通速递、韵达速递、申通快递、京东快递、德邦快递和极兔速递。 调查范围覆盖50个城市,包括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9个快递业务量较大的城市。 满意度调查采用在线调查等方式,由2025年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对下单、揽收、投递、信息查询和服务问题处理5个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共获得有效样本18万个。时限测试采用系统数据抽样方式,业务范围为国内异地快件,共获得有效样本863万个。 <h4>二、调查结果</h4> (一)快递服务满意度 调查显示,2025年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得分为85.0分,同比上升0.4分。 涉及评价的5项二级指标中,下单、信息查询和服务问题处理环节满意度得分分别为91.1分、88.0分、78.5分,同比上升0.6分、2.4分、0.9分。揽收、投递环节满意度得分分别为88.3分、84.8分,同比下降0.1分、0.4分。 三级指标中上升的主要有:快递服务站下单满意度得分为89.9分,同比上升1.5分;环保包装满意度得分为84.6分,同比上升0.9分;时效体验满意度得分为85.4分,同比上升0.6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满意度得分为87.7分,同比上升2.8分;损失赔偿满意度得分为80.5分,同比上升3.2分。 持平的是:费用公开透明满意度得分为89.2分、送达范围满意度得分为86.5分。 下降的主要有:快递员电话下单满意度得分为90.6分,同比下降0.1分;揽收员服务满意度得分为89.0分,同比下降0.2分;派件员服务满意度得分为83.8分,同比下降0.8分。 在9家品牌中,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得分排名前两位的为:顺丰速运、京东快递。 从服务区域看,西部区域城市服务质量提升较多。 (二)全国重点地区快递服务时限妥投率 2025年快递服务全程平均时限为51.22小时,同比缩短2.66小时。 从分环节来看,寄出地处理环节平均时限为7.88小时,同比延长0.39小时;运输环节平均时限为31.45小时,同比缩短2.5小时;寄达地处理环节平均时限为8.8小时,同比缩短0.47小时;投递环节平均时限为3.09小时,同比缩短0.08小时。 72小时妥投率为87.04%,同比提升3.09个百分点。分品牌来看,72小时妥投率较高的品牌为顺丰速运、中通快递。}} {{署名|国家邮政局|2026年4月7日}} {{PD-PRC-exempt}} 5hwchc4qnq4frxdnl5sunf40gqimgr6 国家邮政局关于同意调整《青花瓷(元)》特种邮票发行日期的批复 0 5796563 7906481 2026-07-04T07:27:02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8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邮票处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4 |day = 14 |文号 = 国邮复〔2026〕19号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6/202604/a7041bb4c71043328bf538ca1da1240e.shtml 文件] |edition =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ip-clean|《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青花瓷(元)〉特种邮票发行日期的请示》(中邮〔2026〕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2026年纪特邮票发行计划中《青花瓷(元)》特种邮票发行日期调整为2026年9月27日。 请你公司坚持守正创新,强化精品理念,不断提高邮票图稿设计水平,提升邮票印制质量,充分用邮票来讲好中国故事,促进集邮市场高质量发展。}} {{署名|国家邮政局|2026年4月14日}} {{PD-PRC-exemot}} o9n5q5vhgeqgpd6bwcvie8f3qpht24i 7906482 7906481 2026-07-04T07:27:17Z HCCB3947 100746 790648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邮票处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4 |day = 14 |文号 = 国邮复〔2026〕19号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6/202604/a7041bb4c71043328bf538ca1da1240e.shtml 文件] |edition =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ip-clean|《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青花瓷(元)〉特种邮票发行日期的请示》(中邮〔2026〕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2026年纪特邮票发行计划中《青花瓷(元)》特种邮票发行日期调整为2026年9月27日。 请你公司坚持守正创新,强化精品理念,不断提高邮票图稿设计水平,提升邮票印制质量,充分用邮票来讲好中国故事,促进集邮市场高质量发展。}} {{署名|国家邮政局|2026年4月14日}} {{PD-PRC-exempt}} pr0s2ukm7nxmtuaf08dj8z41fg9rp5r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的通知 0 5796564 7906487 2026-07-04T07:34:17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 |文号 = 国邮办函〔2019〕109号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9 |month = 3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7/201903/48b74d17c6644c99a79cec16356910ff.shtml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ip-clean|2018年5月《[[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创设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行业营造了难得的法制红利。新修订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许可办法》)于今年正式实施,许可法律制度体系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健全。以服务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进入了由重审批向重管理转变的新阶段。为指导各省(区、市)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许可办法》,依法依规开展许可工作,切实提升地域范围核定工作的合规性,现通知如下: <h4>一、高度重视地域范围核定工作</h4> 《条例》明确提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从法律制度上明晰了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分别核定的基本制度,进一步丰富了《邮政法》关于地域范围的基础安排。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许可办法》从行业发展与管理实际出发,在第七条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做出了包括“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极大丰富了《邮政法》“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所陈述的制度内涵。快递业许可领域立法进程充分表明,地域范围是申请人服务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理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核定工作。 <h4>二、明确地域范围核定的工作规则</h4>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以设区的市一级为核定基础,地、州、盟等同级行政区划单位参照这一规则开展核定。直辖市按照单一行政区域进行地域范围核定。涉及省直管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特殊管理政策的区域、县域的,应当报国家邮政局批准后单独列入核定基础。省(区、市)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自行调整地域范围核定规则,不得下沉行政区划层级变相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加盟方式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省(区、市)局应当按照申请人服务能力由加盟人、被加盟人共同构成的业务经营特征进行地域范围核定。涉及服务网络覆盖、快递运单、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电话和互联网咨询查询服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安全设施设备等核心服务能力由被加盟人提供的,加盟人的地域范围应当从属于被加盟人,不得超越被加盟人已获核定的设区的市一级的地域范围。 以加盟方式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填报的加盟品牌为跨省经营的全国性品牌的,省(区、市)局在核定申请人地域范围时,除按照上述规则执行外,还应当上溯比对该品牌所有者经国家邮政局核定的跨省经营许可的地域范围,做到不超越被加盟人地域范围,且不超越全国品牌持有人的地域范围。 <h4>三、认真开展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h4> 各省(区、市)局是省内许可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条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辖地区许可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在日常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中,认真执行许可地域范围核定的工作规则。本各省(区、市)局出台的有关地域范围核定的工作意见,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正完善。 各省(区、市)局要切实负起许可管理责任,结合国家邮政局部署开展的九项专项治理,全面组织开展许可集中排查梳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地域范围核定与工作规则不一致,或者超地域范围审批的,立行立改、坚决纠正。国家邮政局将通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加大许可在线抽查力度,抓好监督指导,定期通报各省(区、市)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情况。}}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9年3月6日}} {{PD-PRC-exempt}} i7lcawmhfdzy6joz70yb1vvjqtfppro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签发应用工作的通知 0 5796565 7906493 2026-07-04T07:40:22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49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 |文号 = 国邮办函〔2023〕103号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2023 |day = 4 |from = 12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1/202304/f9d2e07bfd6f48ecae770f618d388900.shtml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ip-clea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关于“持续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有关要求,按照2023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国家邮政局就全国范围推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签发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h4>一、工作目标</h4> 在总结2022年安徽、广西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签发应用,年内实现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签发全覆盖,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和管理流程,加强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协同管理,逐步丰富电子证照应用场景,进一步提升许可政务服务水平。 <h4>二、工作安排</h4> 按照梯次推进的原则,在全国分4批推广签发应用工作。在各地分批开通电子证照签发功能,开通相关功能后核准的许可,既发放实体证照,也提供电子证照供企业自主申领。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享有同等效力。具体分批如下:第一批9个省(区、市)局,包括天津、河北、海南、重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局,时间安排为4月至5月;第二批10个省(区、市)局,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贵州、陕西局,时间安排为5月至6月;第三批10个省(市)局,包括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局,时间安排为6月至7月;第四批为国家邮政局,时间安排为7月至8月。 <h4>三、工作要求</h4> 签发应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是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将其列为重点任务按期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选优配强工作力量。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对企业的跟踪指导。要做好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的协同管理,在电子证照预览环节、实体证照打印环节做好两证信息比对工作。要注重听取快递企业和基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发现电子证照管理问题或信息系统技术问题等及时反馈。国家邮政局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分批组织开展电子证照签发线上专题培训。请各省(区、市)局于2023年4月15日下班前通过即时通系统报送工作联络人。}}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23年4月12日}} {{PD-PRC-exempt}} bfrupuejij2a5j50umfd77ztt76bkhu 7906494 7906493 2026-07-04T07:40:54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49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 |文号 = 国邮办函〔2023〕103号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3 |month = 4 |day = 12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1/202304/f9d2e07bfd6f48ecae770f618d388900.shtml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ip-clea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关于“持续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有关要求,按照2023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国家邮政局就全国范围推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签发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h4>一、工作目标</h4> 在总结2022年安徽、广西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签发应用,年内实现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签发全覆盖,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和管理流程,加强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协同管理,逐步丰富电子证照应用场景,进一步提升许可政务服务水平。 <h4>二、工作安排</h4> 按照梯次推进的原则,在全国分4批推广签发应用工作。在各地分批开通电子证照签发功能,开通相关功能后核准的许可,既发放实体证照,也提供电子证照供企业自主申领。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享有同等效力。具体分批如下:第一批9个省(区、市)局,包括天津、河北、海南、重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局,时间安排为4月至5月;第二批10个省(区、市)局,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贵州、陕西局,时间安排为5月至6月;第三批10个省(市)局,包括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局,时间安排为6月至7月;第四批为国家邮政局,时间安排为7月至8月。 <h4>三、工作要求</h4> 签发应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是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将其列为重点任务按期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选优配强工作力量。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对企业的跟踪指导。要做好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的协同管理,在电子证照预览环节、实体证照打印环节做好两证信息比对工作。要注重听取快递企业和基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发现电子证照管理问题或信息系统技术问题等及时反馈。国家邮政局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分批组织开展电子证照签发线上专题培训。请各省(区、市)局于2023年4月15日下班前通过即时通系统报送工作联络人。}}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23年4月12日}} {{PD-PRC-exempt}} tef970fma6uh2rrterlm1o9u0ze3dov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0 5796566 7906501 2026-07-04T07:48:00Z HCCB3947 100746 HCCB3947移动页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消歧义使用括号或空格错误:​消歧义 7906501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 33xv5ibl3n27t547gthv1k12s7rygj9 7906503 7906501 2026-07-04T07:49:12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503 wikitext text/x-wiki {{消歧义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 kha9kdhtxp3vjpy4tocetvwyi1ci43y 7906510 7906503 2026-07-04T07:55:17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6510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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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h4>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h4>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h4>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h4>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h4>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h4>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h4>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h4>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h4>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h4>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h4>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h4>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PD-PRC-exempt}} kd1nsw1v62lplpux7ssbaxjxru1ex0y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0 5796568 7906512 2026-07-04T08:07:36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51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文号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8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408/c30880f4c5b0437181b8163fe4b5e207.shtml 文件]以[[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国邮办发〔2014〕56号]]印发 |edition = }}<onlyinclude> {{c|<h3>第一章{{gap}}总 则</h3>}} {{~ip-clean|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负责组织各司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指导、督促各司局提交、更新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   (九)指导、监督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邮政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c|<h3>第二章{{gap}}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h3>}} {{~ip-clean|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业标准发布通知;   (七)国家邮政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邮政业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程序和实施部门;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邮政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十)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的监管报告;   (十一)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国家邮政局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六)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及相关规定;   (十七)国家邮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及邮政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八)国家邮政局申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一)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c|<h3>第三章{{gap}}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h3>}}   {{~ip-clean|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照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三)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于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府信息;   (四)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邮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采取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邮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但国家邮政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国家邮政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司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邮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邮政局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邮政局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c|<h3>第四章{{gap}}监督和保障</h3>}}   {{~ip-clean|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当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邮政局行政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行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司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c|<h3>第五章{{gap}}附 则</h3>}}   {{~ip-clean|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onlyinclude>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1l6t0alma37mir7sv0k32cl7ppjedvq 7906514 7906512 2026-07-04T08:08:39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651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文号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8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408/c30880f4c5b0437181b8163fe4b5e207.shtml 文件]以[[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国邮办发〔2014〕56号]]印发 |edition = }}<onlyinclude> {{c|<h3>第一章 总{{gap}}则</h3>}} {{~ip-clean|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负责组织各司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指导、督促各司局提交、更新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   (九)指导、监督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邮政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c|<h3>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h3>}} {{~ip-clean|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业标准发布通知;   (七)国家邮政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邮政业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程序和实施部门;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邮政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十)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的监管报告;   (十一)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国家邮政局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六)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及相关规定;   (十七)国家邮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及邮政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八)国家邮政局申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一)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c|<h3>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h3>}}   {{~ip-clean|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照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三)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于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府信息;   (四)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邮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采取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邮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但国家邮政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国家邮政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司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邮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邮政局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邮政局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c|<h3>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h3>}}   {{~ip-clean|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当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邮政局行政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行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司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c|<h3>第五章 附{{gap}}则</h3>}}   {{~ip-clean|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onlyinclude>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3ofcho8c1y4bmzplt2r1323hiseyv71 7906515 7906514 2026-07-04T08:09:47Z HCCB3947 100746 撤销[[Special:Contributions/HCCB3947|HCCB3947]]([[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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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指导、督促各司局提交、更新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   (九)指导、监督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邮政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c|<h3>第二章{{gap}}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h3>}} {{~ip-clean|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业标准发布通知;   (七)国家邮政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邮政业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程序和实施部门;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邮政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十)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的监管报告;   (十一)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国家邮政局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六)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及相关规定;   (十七)国家邮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及邮政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八)国家邮政局申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一)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c|<h3>第三章{{gap}}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h3>}}   {{~ip-clean|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照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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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国家邮政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司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邮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邮政局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邮政局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c|<h3>第四章{{gap}}监督和保障</h3>}}   {{~ip-clean|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当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邮政局行政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行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司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c|<h3>第五章{{gap}}附 则</h3>}}   {{~ip-clean|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onlyinclude>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1l6t0alma37mir7sv0k32cl7ppjedvq 7906517 7906515 2026-07-04T08:11:20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6517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3|m=7|d=11|law=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告}}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文号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8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408/c30880f4c5b0437181b8163fe4b5e207.shtml 文件]以[[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国邮办发〔2014〕56号]]印发 |edition = }}<onlyinclude> {{c|<h3>第一章 {{gap}}总 则</h3>}} {{~ip-clean|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负责组织各司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指导、督促各司局提交、更新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   (九)指导、监督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邮政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c|<h3>第二章 {{gap}}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h3>}} {{~ip-clean|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业标准发布通知;   (七)国家邮政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邮政业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程序和实施部门;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邮政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十)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的监管报告;   (十一)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国家邮政局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六)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及相关规定;   (十七)国家邮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及邮政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八)国家邮政局申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一)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c|<h3>第三章 {{gap}}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h3>}}   {{~ip-clean|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照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三)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于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府信息;   (四)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邮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采取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邮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但国家邮政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国家邮政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司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邮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邮政局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邮政局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c|<h3>第四章 {{gap}}监督和保障</h3>}}   {{~ip-clean|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当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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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一)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c|<h3>第三章 {{gap}}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h3>}}   {{~ip-clean|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照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三)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于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府信息;   (四)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邮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采取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邮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但国家邮政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国家邮政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司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邮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邮政局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邮政局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c|<h3>第四章 {{gap}}监督和保障</h3>}}   {{~ip-clean|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当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邮政局行政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行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司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c|<h3>第五章 {{gap}}附 则</h3>}}   {{~ip-clean|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onlyinclude>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bei68rwa67drj1tannztg9t4ph2uy3j 7906525 7906518 2026-07-04T08:15:31Z HCCB3947 100746 7906525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3|m=7|d=11|law=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告|alt=废止,有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文号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8 |day = 6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408/c30880f4c5b0437181b8163fe4b5e207.shtml 文件]以[[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国邮办发〔2014〕56号]]印发 |edition = }}<onlyinclude> {{c|<h3>第一章 {{gap}}总 则</h3>}} {{~ip-clean|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机关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负责组织各司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指导、督促各司局提交、更新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   (九)指导、监督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邮政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c|<h3>第二章 {{gap}}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h3>}} {{~ip-clean|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业标准发布通知;   (七)国家邮政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邮政业行政处罚事项、依据、程序和实施部门;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邮政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十)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形成的监管报告;   (十一)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国家邮政局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审计信息;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六)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及相关规定;   (十七)国家邮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及邮政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八)国家邮政局申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在要求期限内向国家邮政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一)主办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涉及多个司局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司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国家邮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c|<h3>第三章 {{gap}}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h3>}}   {{~ip-clean|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照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三)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于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府信息;   (四)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邮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采取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邮政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但国家邮政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国家邮政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司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期限公开。其中: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司局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邮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邮政局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涉及国家邮政局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邮政局应当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c|<h3>第四章 {{gap}}监督和保障</h3>}}   {{~ip-clean|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当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邮政局行政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行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司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c|<h3>第五章 {{gap}}附 则</h3>}}   {{~ip-clean|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onlyinclude>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lwwerubnccv12i0327rkip2qxv5j3zv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0 5796569 7906521 2026-07-04T08:14:31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521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3|m=7|d=11|law=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告}}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办发〔2014〕56号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8 |day = 6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gap}}《[[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4年8月6日}} <hr/> {{c|<h2>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h2>}} {{: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PD-PRC-exempt}} la25q77r6ldjse6ocokpa28grdw71sn 7906523 7906521 2026-07-04T08:15:00Z HCCB3947 100746 7906523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23|m=7|d=11|law=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告|alt=废止,有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办发〔2014〕56号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8 |day = 6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gap}}《[[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署名|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4年8月6日}} <hr/> {{c|<h2>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h2>}} {{: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PD-PRC-exempt}} rwldt4tgbg796n2i7eq2xpcaumk7boq 7906524 7906523 2026-07-04T08:15:17Z HCCB3947 1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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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pndt5bk54f12jfitigpk0zl306t5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0 5796571 7906532 2026-07-04T08:27:20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532 wikitext text/x-wiki {{消歧义}}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2年)|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3年)|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国邮发〔2023〕54号) fbxnsxcoaouzudlszwqxrajfepq0dkh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0 5796572 7906533 2026-07-04T08:33:14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53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市场监管司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2 |month = 6 |day = 1 |文号 = 国邮发〔2022〕26号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304/470d4c30c9aa48578de3b16cab307ced.shtml 文件]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总部: {{gap}}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强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信息报告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署名|国家邮政局|2022年6月1日}} <hr/> {{c|<h2>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规定(试行)</h2>}} {{: 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规定(试行)}} {{PD-PRC-exempt}} 1ysughf4t9epabrmrbjifu4fkoaku8j 秋風曲 0 5796573 7906534 2026-07-04T08:38:16Z Maraschino Cherry 95690 編年參照人民文學出版社之秋瑾選集增訂本 790653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秋風曲 | author = 秋瑾 | year = 1906 | month = | day = | from = | notes = | edition = }} <onlyinclude><poem> 秋風起兮百草黃,秋風之性勁且剛, 能使羣花皆縮首,助他秋菊傲秋霜。 秋菊枝枝本黃種,重樓疊瓣風雲湧。 秋月如鏡照江明,一派清波敢搖動? 昨夜風風雨雨秋,秋霜秋露盡含愁。 青青有葉畏搖落,胡鳥悲鳴繞樹頭。 自是秋來最蕭瑟,漢塞唐關秋思發。 塞外秋高馬正肥,將軍怒索黃金甲。 金甲披來戰胡狗,胡奴百萬回頭走。 將軍大笑呼漢兒,痛飲黃龍自由酒。 </poem></onlyinclude> {{PD|1907}} eia6lmk8ljohhhtomzqhtehn6eu0tlr 勉女權歌 0 5796574 7906535 2026-07-04T08:39:04Z Maraschino Cherry 95690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勉女權歌 |author = 秋瑾 |year = 1907 |month = 3 |day = 4 |from = 中國女報 |notes = 見載於清光緒三十三年正月二十日《中國女報》第二期。 |edition = }} <onlyinclude><poem> 吾輩愛自由,勉勵自由一杯酒。 男女平權天賦就,豈甘居牛後? 願奮然自拔,一洗從前羞恥垢。 若安作同儔,恢復江山勞素手。 舊習最堪羞,女子竟同牛馬偶! 曙光新放文明候,獨…” 790653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勉女權歌 |author = 秋瑾 |year = 1907 |month = 3 |day = 4 |from = 中國女報 |notes = 見載於清光緒三十三年正月二十日《中國女報》第二期。 |edition = }} <onlyinclude><poem> 吾輩愛自由,勉勵自由一杯酒。 男女平權天賦就,豈甘居牛後? 願奮然自拔,一洗從前羞恥垢。 若安作同儔,恢復江山勞素手。 舊習最堪羞,女子竟同牛馬偶! 曙光新放文明候,獨立佔頭籌。 願奴隸根除,智識學問歷練就。 責任上肩頭,國民女傑期無負。 </poem></onlyinclude> {{清朝作品}} n1knqtm4bltzd0ux0jo8aidla90ox0t 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规定(试行) 0 5796575 7906536 2026-07-04T08:39:12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653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2 |month = 6 |day = 1 |from = |notes =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304/470d4c30c9aa48578de3b16cab307ced/files/%E9%82%AE%E6%94%BF%E4%B8%9A%E7%94%9F%E6%80%81%E7%8E%AF%E5%A2%83%E4%BF%9D%E6%8A%A4%E5%B7%A5%E4%BD%9C%E4%BF%A1%E6%81%AF%E6%8A%A5%E5%91%8A%E8%A7%84%E5%AE%9A%EF%BC%88%E8%AF%95%E8%A1%8C%EF%BC%89.pdf 文件]以[[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22〕26号]]印发 |edition = }}<onlyinclude> {{~ip-clean|'''第一条'''{{gap}}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强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信息报告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gap}}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的报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gap}}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的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gap}}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gap}}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国家邮政局报告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局报告信息。品牌寄递企业在省(区、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所在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告。 邮政业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局报告用品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信息。 '''第六条'''{{gap}}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和处理,由总部企业制定相应规定并监督执行。 总部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加盟企业的日常管理,强化内部检查和责任考核,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品牌寄递企业在省(区、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内企业的日常管理,强化内部检查和责任考核,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gap}}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动落实、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工作情况; (三)邮政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塑料包装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四)推进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 (五)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gap}}寄递企业报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职责履行、资金投入、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开展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工作情况; (三)塑料污染治理要求落实情况,塑料包装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创新研发和应用情况; (六)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九条需要报告的数据信息,应当按照“能纳尽纳”的原则纳入行业统计资料,依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上报。除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外,寄递企业按照本规定明确的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进行上报。国家邮政局根据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信息报告要点,明确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gap}}寄递企业可以通过纸质邮寄、传真等方式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 国家邮政局建设相关信息系统,逐步提升信息报告和处理的信息化水平,优化工作机制和报告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共用,避免多头报告和重复报告。 '''第十一条'''{{gap}}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半年报。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于每年的1月25日、7月25日前,向国家邮政局分别报送上一年度、本年度上半年的生态环保工作信息。 确因工作客观需要,除上述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外,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寄递企业限时报告有关信息,原则上给予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准备时间,寄递企业应当按要求报告。 '''第十二条'''{{gap}}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工作统筹,规范企业信息报告的内容和频次,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十三条'''{{gap}}邮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接收的信息,加强信息汇总和数据分析,为行业监督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gap}}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定期通报,对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gap}}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保守在信息接收、报告和处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gap}}邮政管理部门和寄递企业完善工作责任制,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所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和迟报。 '''第十七条'''{{gap}}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报告管理权限加强抽检,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gap}}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健全细化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gap}}国家邮政局加强对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报告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不及时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不真实、拒不整改通报问题等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瞒报、错报、漏报和迟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 '''第二十条'''{{gap}}设有派出机构的省(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安排信息报告、信息抽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gap}}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胶带、塑料编织袋等。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gap}}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nlyinclude> {{PRC-邮政领域规范性文件}} hv9izgsfpnnnxco6w91vgx5hrwfyirs 欽定軍次實錄 0 5796576 7906538 2026-07-04T09:27:4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軍次實錄 | section = | author = 洪仁玕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欽定軍次實錄序== 慨自坦盤之惑於蛇魔也世道人心漸流於僞而失其眞漸入於邪而背乎正迷於修齋設醮惑於拜佛念經只知祈禱邪魔不知尊信 上帝遂使數千年以來皆陷於忘恩背本得食瞞 天之罪而不自知也{{small|小官}}等荷蒙 天恩 主恩得隨我…” 790653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軍次實錄 | section = | author = 洪仁玕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欽定軍次實錄序== 慨自坦盤之惑於蛇魔也世道人心漸流於僞而失其眞漸入於邪而背乎正迷於修齋設醮惑於拜佛念經只知祈禱邪魔不知尊信 上帝遂使數千年以來皆陷於忘恩背本得食瞞 天之罪而不自知也{{small|小官}}等荷蒙 天恩 主恩得隨我 干王左右朝夕誨訓曲喻旁引多方敎導化醒心腸故凡其意之所及筆之所書無不誠心佩服奉爲儀型前所著之資政新篇英傑歸眞一切寳製諸書固已刋刷頒行足登斯世於覺岸不致終陷於沉淪矣茲因辛酉春正恭隨 干王奉 旨催兵路經徽浙所過郡縣鄕鎭多有妖習未除妖形未化我 干王不禁觸目驚心思急有以挽救之每於軍次行府信筆揮寫或恭錄 聖旨以化醒愚蒙或爲之詩以起發志意或爲之諭以剴切指明或爲之論說以嚴辨是非得失文淺意深語近指遠{{small|小官}}等佩讀之餘知足以破斯世之迷途啓斯人之聾瞶不忍止敎於一邑一鄕而欲化及天下萬郭故已沿途懸諭且悉抄入冊中今因奏凱回朝恭呈 寳鑒荷蒙我 干王寳諭命作序文以誌巓末{{small|小官}}等不敢辭以謭陋爰爲之序以弁其首名其書曰軍次實錄使斯世斯人咸知此書語皆確實義皆切實理皆眞實則可以認 天識 主早出迷津可以崇正黜邪永享眞福不負我 眞聖主命將誅妖之 旨我 干王奉 旨救民之意也是爲序 時 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囯辛酉十一年八月初十 日 干殿吏部左編修{{small|小官}}汪吉人 干殿禮部尙書海天燕{{small|小官}}汪蘭垣 {{多行合一|天試文狀元干殿澹天福|文正總提昱天安}}{{small|小官}}劉闥忠 干殿刑部尙書讞天燕{{small|小官}}何春發 干殿刑部左編修{{small|小官}}郭雨亭 等敬序 ==欽定軍次實錄== 本軍師洪沗列宗潢荷蒙 眞聖主曁 救世幼主恩遇之隆賜以金筆龍袍靴帽出師惟金筆寓有文武兼責之 聖意乃吟以誌之 一枝卓立似干戈橫掃千軍陣若何鏖罷文場書露布飽離墨海奏旋歌龍跳虎伏歸毫底魚躍鳶飛入興麽幸我畢生隨寳手古今天地任搜羅 筆尖犀利甚干戈揮洒從心任欲何怒則生嫌悲則嘆樂時陶咏喜時歌可叅造化宣精奧悉載情形恰肖麼任爾豪強穿鐵硯 天公註定妄張羅 辛酉拾壹年正月二十七曰軍經寕郭郡衆天將天兵 殷勤迎於十里之外且送至十里外之九眼橋依依敬别因吟以勸慰之 離别深情世罕抛關心雲樹及河橋長亭十里旂生色壯士三千氣奮旄駿馬金鞍鞭共響宗臣王弟誼何饒從今無以 兄爲範惟慕 東王姓字超 ===香港餞別=== 枕邊驚聽雁南征起視風帆兩岸明未挈琵琶揮別調聊將詩句壯行旌意深春草波生色地隔關山雁有情把袖揮舟爾莫顧英雄從此任縱橫 ===四十千秋自咏=== 不惑年臨惑轉滋知非尙欠九秋期位居極地誇强仕 天命與人幸早知寵遇偏嗤莘野薄奇逢半笑渭濱遲茲當 帝降劬勞曰喜接羣僚慶賀詩 ===二月下澣軍次遂安城北吟於行府=== 志在生靈願未酧七旬苗格策難侔足跟踏破山雲路眼底空懸海月秋意馬不辭天地濶心猿常與古今愁斯民官長誰堪任徒使企子嘆白頭 本軍師生長儒門原非素習征戰惟仰體 天帝有好生之德 眞聖主有胞與之仁故不憚星霜爰有止戈之意無如殺風旣熾急難弭之乃吟此以寄吾慨懷以起賢者之隱念也 韃穢腥聞北斗昏誰新天地轉乾坤丈夫不下英雄淚壯士無忘漂母飧志頂江山心欲奮胸羅宇宙氣潛吞弔民伐罪歸來日草木咸歌雨露恩 ===諭民=== 廬居暫借作王居寄諭我民別夏夷中囯綱常如未墜軍師安肯運軍機 ===諭兵=== 勸諭軍兵勿妄爲從來民物汗中希姦滛焚毀傷心事戒淨堪稱 聖主師 ===諭覆敞天燕方永年詩{{*|三首}}=== 英姿磊落是賢豪招納還期道義高{{?|⿰忄人}}我性疎無禮讓事功仍恥及蕭曹 自古名人姓字標豈關逞智負賢勞頂天報囯存公道便是才謀德最高 備閱詩章識抱才果然王佐出塵埃翱翔擇木知良鳥挺志扶君是棟材只爲胸中雲霧淨自然身列鳳凰台他時奏凱回朝日應與宗兄大暢懷{{*|方永年現在仁政兄隊內}} ===讚頌詩章=== 一聲低唱一聲昂嫋嫋餘音達昊蒼詩頌數聯憂盡散榮歸主宰樂無疆悲歌定獲鴻慈憫雅韻能邀大德匡彼此交孚靈默契口心相和意宣揚 皇皇上帝常臨格濟濟宗親桂恐惶放浪狂謳須切戒歡欣疑是在 天堂 夫讚美者不能令人飽暖而人莫不悅之者何也蓋讚美是讚美人靈用才能非美其肉體但人之才能皆由 天授不堪受人讚美惟 上帝無所不能克當極讚美耳若人有自知之明者斷不敢虗受人讚否則且自誇之尙不知過又安能禁其不假功冒能以邀譽於人乎哉 眞聖主天王丁酉年魂尙高天親覲 天父上主皇上帝蒙賜金璽金劍親口眞命爲太平天子越宿起來適太陽照身遂吟七絕一首云鳥向曉兮必如我太平天子事事可身照金烏災盡消天將天兵都輔佐嗣後所與言者動以修好殺妖勉人夢日吟詩云 天下太平眞日出那般爝燒敢爭光高懸碧落烟雲捲遠照塵寰鬼蜮藏東西南北羣獻曝蠻夷戎狄盡傾陽重輪赫赫遮星月獨擅眞明耀萬方又劒詩云手持三尺定山河四海爲家共飮和捦盡妖邪歸地網收殘姦宄落天羅東西南北敦皇極日月星辰奏凱歌 天父天兄帶作主太平一統樂如何又一律云手握乾坤殺伐權斬邪留正解民懸眼通西北江山外聲振東南日月邊璽劍光榮承 帝賜詩章慿據誦 爺前太平一統光世界威風快樂萬千年又因南王有難有慨歌云安得眞兄眞弟兮共佈朕道於海濱安得同心同德兮時同笑傲夫天眞安得義胆忠肝兮同享宇宙於太平東西南北兮同予者何人天兵天將兮聚會者何辰天道不慆兮皇天豈無親始終一德兮何日得榮身 本軍師自幼追隨眞聖主深知其爲眞命天子故於軍次偶暇恭錄所吟以公衆證庶使軍民無搖惑而我中土花民知所倚恃也 ===諠諭衆民=== 凡欲脫滿洲韃子妖魔之軛投誠 天朝仍爲中囯花民者必須留髮以詮父母鞠育之恩以順 上帝生成之恩切不可薙之致有逆天不孝之罪且宜誠心敬拜 天父上帝造化萬物大主宰切不可拜一切人手所做之木石死妖該殺致失 天堂永福而受地獄永禍也故作詩二首頌美 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以諭爾民焉 詩曰 至尊福祉自無疆備錫鴻庥任酌量道大難容天地塞恩深莫測古今揚風雷寒署遵時令動植飛潛凛昊蒼無數權榮充宇宙愚頑空負好韶光 又 至尊色相妙難名古往今來費品評弗見弗聞微莫顯詮能詮智奧而精隨方有在監臨赫體物靡遺著現明 上帝權威盈宇宙掌中槪覧地天情 ===禁拜坭木偶像=== 世俗紛紛祀偶神金坭木石假成身形骸雖肖何知覺庙貌徒嚴妄設陳雕刻由人虛且誕安排任爾絕無靈彼原死物無堪敬我具良心肯自淪鼫鼠營巢胸貫蟻蜘蛛挂網體生塵爲巫作俑多無後禱福禳災枉費唇演戲修齋翻變禍傷財廢事定招貧不如悔攺崇 天帝返本尋源理至眞 本軍師於軍次中案篋內每見詩卷多是吟花咏柳偶披覧之卽與懷腸相悖乃急吟此以洗之 詩家多大話讀者喜荒唐花柳輕浮句偏私淺嫩腸薰陶成僻行習慣變庸常學業精於擇勉哉性理章 本軍師曾遊諸洋深悉外洋鴉片烟甚爲中囯害且尋其各洋邦售賣實數每年總計耗中囯銀兩不下四五千萬之多我中土花人其何以堪前將此情啓奏我 眞聖主天王而 聖心悲憫不勝悼嘆乃蒙面降 綸音必除韃妖此弊方能永保我民嗣勞 聖心御筆降 詔訓誨天下令知所儆戒也 本軍師恭錄遍行令天下軍民人等知悉毋違 煌煌聖訓致蹈 囯法並自貽伊戚可也 天王詔旨云朕詔天下軍民人等知之 烟鎗卽銃鎗自打自受傷多少英雄漢彈死在高床欽此 ===論韃妖耗中囯財=== 韃妖每歲剝中囯脂膏數百萬回滿洲以爲花粉之費每歲耗費鴉片烟土銀幾千萬於今二百餘年矣中囯金銀幾幾剝盡而我中囯花民動以貧困興嗟無有以十八省之大被滿洲三省所制爲辱更無有以五百萬萬之衆受制韃奴之三百餘萬爲羞者噫人心至此忘其身之爲花甚矣本軍師卽毫無知識豈肯歷此苦征誠以生長中邦義有所不容辭者故每多感激自奮之語也賢者鍳之 ===論史=== 粤稽史冊秦漢以來無有過於光武洪武之創業者何也光武能恢復漢室洪武能用夏變夷二人皆起自布衣雖漢高亦起自布衣除秦之暴太宗有除隋之亂然以下伐長陷親不義借戎兵傷骨肉而得不掩失也宋起後周雖属 天定究於長下兄弟間難云釋然無憾其餘卑卑不足道者類皆以下伐長以花亂花始役之而終棄之者也究之光武復漢仍属當然而洪武尊花超乎三代尤爲春秋大義所必褒今古人心所必于者也今我 眞聖主天王開闢君王某爲 天父次子 天兄愛弟確有明証千古所無而才德學問更有過於開闢以來之前驅者嗣後當有萬萬年不易之紀綱矣 ===諠諭讀書士子=== 軍行浙之淳安縣路見村居多有讀書之家故作諭諭以開囯文敎方法云讀書不在多採佳句惟在尋求書之氣骨暗合於 天情者自有大學問出乎其中豈必拘拘於八股六韻乃爲讀書乎惟今之人不獨此也且多多敎人怕鬼以愚其心志後遂不能脫鬼成人成爲大用者槪可嘆也切切此諭 又於紫洞源之胡姓家住紥行府諭云 本軍師入室時見盡尙粘一順字知爾有承順之意不覺怡然轉而惻然者因思不能取信於民致伊畏威遠遁未能懷德歸來究亦非一言明透蓋在我育愛花民之實難免救之而益傷在民半有效順之意未免心存兩可之念後檢一聯云喜有新房迎 寳駕{{?|⿰忄人}}無長物報 天恩又一幅云恭奉 天朝大軍覧此知爾受韃子僞官非出誠心所願不過生逢其時不得不爾似於 本軍師所見爾家故物及夷冠夷服等弊不覺怒氣稍息茲留數語令爾細思或有幡然之悟執此求見仍不失爲中上花民也切切此諭 ===諭天下讀書士子=== 蓋自道德壞而爲才智才智變而爲技藝無知者謂爲精而彌精有識者謂爲士風日下舍本趨末 本軍師於持筆爲文時司繩以格此心甚以爲不然惟喜讀古文綱鑑每得有忠眞節義之句便念念不忘究不解所謂文法也惟自幼追隨 眞聖主天王於坐立言行儼有箴規之訓在側卽寤寐飲食間亦惟 天父上帝是衹而已卽今之意思層出文墨異人殆亦由立心取法之殊而來也惟自不解故備悉已意以爲天下有識士子猜摹庶知敎化之殊將有一代之文蔚在斯乎 本軍師所到之處禁止焚屋焚書意欲尋求經濟之方策無如所見多是吟花咏柳之句六代故習空言無補與其讀之而令人拘文牽義不如不讀尤有善法焉蓋讀書不在日摹書卷惟在誠求 上帝默牖予衷則俾觀俯察之間定有活潑天機來往胸中非古篋中所有者誠以書中所載之理亦不外乎宇宙間所著現者豈 天地外復有所謂精理名言乎哉 本軍師得此固縱之性每多此等筆墨以洗從前花柳陋習識者鑒之 ===論財帛=== 諺云有財帛者名爲財柱以其能柱持財帛也吾謂善用財帛者是謂財柱不善用者是名財奴今之人於施救貧窮修造橋路一毛不拔而創造廟宇寺觀演戲修齋不惜大捨金錢何其愚也該殺是坭塑木雕帋畫石鑿無知識之蠢物原不要衣穿不要屋住而妄爲之更衣塑像修祠燒紙是何殊對木石而談心向河流而問路乎夫生死禍福子祿妻財降之自 天求之自已而妄向該殺許以猪羊對匾不如悔罪攺過向 天父上帝許下一副好心腸尤爲廉便實事耳無如世人好怪者多踐實者少泥近者衆通達者無卽有一二亦隨俗波靡難作中流之砥柱又安得斯世之人盡出迷途咸登覺岸也夫 ===論道德才智=== 慨自道德衰而才智逞才智降而技藝興迄今專以八股六韻徒事淸談抛離實事卽不忠不孝之人其作忠孝題亦甚節烈雖能少發人良心乆亦視爲故事耳究何補於道德才智乎然物極必反有開闢之眞主必有開闢之良輔以新一世之耳目豈權榮 造化大主宰一任其流而莫返乎據此予信爲天民之先覺者 ===塟墓說=== 歷考塟墓之說最古上世嘗有不塟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於壑他曰過之狐狸食之蠅蚋姑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蓋歸反藁梩而掩之掩之誠是也蓋孝子仁人之掩具親不忍暴露汚穢有辱已辱親之念別無求富求桂之意也洎乎中古棺七寸椁稱之是厚塟之意特爲無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恔而已豈爲蔭子孫而計乎又云不封不樹其卽樹之封之亦取誌之之意豈風水云乎哉至孔丘時竟有以木偶人陪塟者孔丘云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至秦穆卒以子車氏之三子爲殉而秦政時更有甚焉竟以使女數百陪葬而當時富桂家皆效尤焉而貧人則以無生人陪塟爲辱然猶無風水吉凶庇蔭之邪說也惟晉郭璞詭言得有菁囊經遂倡其說唐之楊松筠踵其說而厚其毒致有多書彼此紛紛辨駁舉世皆入圈套鮮不爲所惑者也卽晉唐時雖蜂起此端究無所謂焚骨洗骸超幽度牒之妖弊乃有明則焚化以塟之明代誰敢議其非今時則洗骸露野今人誰敢破其弊此實古今人之自惑遂爲異端怪人所惑耳更可怪者爲人之子以在生父母視爲可有可無之親而死後骨骸視爲求富求桂之具生無肉食美衣實以悅親心死有金銀猪羊僞裝爲孝行其意殆以一生不孝可以死日補之乎抑謂親死可以庇佑我乎皆妄念也僞孝於死後眞不如孝之於生前爲實事耳千古疑團憑斯喚醒可也 ===見屋內多寫太福字=== 福降自 天其桂重非金玉可比蓋金玉猶有損蠹耗蝕而眞福在 天永存不壞非金玉可沽而得之非佛道等之妄作可代富桂人求得之者惟修省悔過忠孝之徒雖斗筲子亦得與焉豈多寫五福百福等太字可招而來之乎 ===諭人悔改得救=== 夫獲罪於人在人前認錯而人當釋然無憾若認罪於靈魂之 天父上帝其肯赦必無疑矣誠以此良知良能本由 天授倘 天父無此赦罪之條而人何得具此恕罪之良能乎惟世人血氣之欲太勝往往不知自罪卽知之亦不肯自屈自認耳故鮮有完人而不受 上帝罰之者 ===論創世眞經=== 皇上帝創世眞經不可錯認宜以本心良知理會一番便見心心印句句眞也若謂創天地事不知幾千萬年無所稽據此言亦是眞實中囯史不可考卽綱鑑亦不敢實証故孔丘删書斷自唐虞以其事近於實而唐虞以尙究何氏始居中囯謂中囯爲萬邦之始不知所考也謂中囯爲分支所入亦無所稽也究之必有所考必有所稽何古史之不確鑿乎吾意伏羲前一二代間必有由川陜而入中土者故伙食居室嫁娶舟楫綱罟冠裳文字始興惟那時草本禽獸必暢茂繁殖蓋必加以斧斤焚削乃能奠厥攸居故以此等開荒事功{{?|⿰忄人}}了一二代遂忘擕其創世宗譜及其來踪又無記載筆簡等件推其故惟記憶祖父有言云最始創之初人名曰亞盤又後人以爲最古復以古字續之名曰盤古氏後又因其古遂以盤有幾千歲實之更添出天地人三氏亦以幾千歲實之而盤古實無明言書史可記可考也豈有幾千年而無伙食冠裳居室等件亦可生乎又不明載何父所生何母所出最始又從何所創造何以養何以敎何以衣食居處竟不一言以垂後世徒以後世所無者令人驚奇而無所考察實爲奇矣今吾細讀 皇上帝創世眞經知非人手所作者立意淵永語淺事常而自然意在人性之先昭然狀在人生之後在常情以爲不必如此者在 天情偏高出人之意外也是以尙論其事令後學者知所尋溯而互勘焉庶不至人云亦云也 ===闢邪崇正論=== 遏欲存理之行卽所以獲福避禍之道但不可先有獲福之心宜先有遏欲之實而眞福自慰乎心乎其功在於悔罪攺過信代贖遵 天條愛 上帝者必有加於榮寵焉語云不怨天不尤人禍福無不自己求之者執德不弘信道不篤焉能爲有焉能爲無豈虛語哉至虚無寂滅棄絕人倫日用之常簡棄造物分爲齋葷逃稅偷安僞爲善行欲寡過於暗室之中實欲作惡於宥密之內彼豈知私欲每乘獨處而生乘憂苦而去而佛則欲避人於寡欲不知已心內亦有時往來縈惑於胸中者舍其本而趨其末大悞世人而人偏信之者蓋人心有私欲是定的其私心欲有所得故妄念爲妄事所惑焉然考其書亦爲制私遏欲起見頗得人心之竅何獨以 上帝造化之恩人倫實事則不以爲已任反以爲擾心之事噫盡人若此背 天絕倫世尙尙有人類乎坐井觀天之見目之誠不謬矣夫盈天地之人皆有私心欲心卽愚人亦不肯認過聖賢亦有好勝之心乃是初人犯罪入世一定定的遂成爲此爭名爭利之世罪惡之世也若有一無私之人卽聖如 上帝子 天兄基督雖無所不能亦不肯與世人爭能恐爲好勝之欲魔所使惟忍苦受難令信之者可藉此苦以忘私遏欲以潔其靈而救之已故其書云凡信朕者必身負十字架以從方能成爲朕得救之徒也非眞負十字架以從之不過以十字架之苦認爲己苦以十字架之罪認爲己罪且 詔至尊貴權能之子受此罪刑問心何堪如此思之則惡念去而善念萌矣人能明透此理欲二字守而行之不能進 天上大天堂者惟我是問蓋 天上大天堂無他乃聖潔之所而能淨一切汚已汚人之欲者必能穩處其光明之域豈能保其必到乎有定理耳若地獄乃汚穢之所惟同類之汚者必類聚之而爰居爰處也豈魔鬼故遽害之乎惟不防㣲杜漸不覺入其圍範圍範久則難尋其罅漏而遂爲所局耳故云禍福無不自已求之者第問天下宇宙間誰爲無汚而聖潔者旣自問不敢謂無汚則又當何如以愛己身乎惟悔攺不貳過而已若要能發悔改之念並有不貳過之行非徒口言之已具心必有所倚以爲柱者其志必有高遠之望者若是舍詮能詮智詮權詮榮之 上帝作主並望其榮光其誰與歸乎蓋 皇上帝前允差己子代世人受苦受死者旣成人身下凡在十字架尙被釘流血實 天父上帝太子爲救世主彰明世人知之應允以贖人罪者爲 上帝大施恩典以新天新地新世界新人心也今 天父上帝恐中囯人仍執不醒不信 上帝權能故降生我 眞聖主主宰太平除舊換新以獲今世榮光來生永福也惟因世人無信故先自立信於人間而後令人信之故凡信之者必不失約於其人也 本軍師曾留心細核無間可乘故直信不疑藉有目今榮光富桂平安也至來世永福吾亦信 上帝非如世人之肯失約者故敢轉諭爾官民人等放胆敬信是我中囯古來之常經人生固有之秉彝實信降衷下民之 天父上帝非信異端雜敎之邪說也勉之勉之 ===俯仰娛歌=== 東西南北永定無移春夏秋冬變化靈奇誰爲主宰 上帝是依若非詮權無所不能豈斯萬物故呼爲天 上帝智慧莫可言宣飛潛動植有 天有日涵至高深極至無極人爲 天造天誰人識惟聖與智庶乎具筆 ===崇 帝黜邪說=== 天父上帝爲造化天地人萬物大主宰也肉身是其土氣所成靈魂是其靈氣所降書曰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曰其助 上帝又曰維 皇上帝降衷下民苦有恒性又云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知此則知凡宇宙內之萬有皆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有之 天父上帝權能所造也分言之則 天上之日月風雷雨雪寒暑明明赫赫不可勝述矣地下之珊嶽河海動植飛潛剛柔精粗八音五味萬類千奇矣合言之有目不能見而耳能聽有耳不能聽而口能嘗有耳目口鼻所不能及之者惟心爲能思之有思之而尙有窒礙者惟 天父乃能啓迪之矣凡類此者皆莫非 造化大主宰天父上帝所成就者也若夫人爲天地間之一類耳大不過於牛象力不過於虎獅而與至大之天地叅爲三才且名爲萬物之靈者何也以其有寳貝靈魂內懷有仁義禮智信猶肉身之懷有心肝腸肺腎也故人之桂於萬物靈於萬物能制萬物用萬物食萬物器使萬物皆 天父恩賜寳貝靈魂所能然也否則安知不爲萬物所服食器使乎夫人之所得 天恩甚大但不自思不自愛不自惜卒成忘恩背本之地獄鬼耳何也蓋大如日月衆光爲人眼目光照之用及薰炙生化之需雨露資生萬物以供人用卽珊海所產木石禽獸穀菓瓜菜藥草蟲蟻有互相爲用有各相爲用要莫非均爲人用而造化之也人可得食瞞 天乎人可沾恩而不謝恩乎而人猶可瞞昧良心謂爲不知乎實爲利欲所昏故魔鬼得入其心而以禍福悚之耳蓋該殺者魔鬼也木石也泥塑紙畵也人手雕斵也愚人所思想以愚弄愚人也不思該木石蠢物有目不能見有口不能言有手不能作有脚不能行置於此則於此千年不動萬年不移鬍鬚是人手所種金銀是破紙摺成香是樹葉造就籤語是士子擬作靠杯多抛必有轉杯豈得借此傳言而令人心生疑惑乎俗語云泥該殺過河自身難保又云燒香有保佑燒窑較大烟食齋能得道牛馬尙西天語雖粗鄙而有至理存焉奈何世愚習而不察竟甘向木石而叩首見怪物而屈膝乎把 天父上帝造化主所有之物認爲該殺保佑之恩抑何愚乎固可笑也實可惜耳惟願普天之下自今永脫魔鬼之迷途盡遵 天父之天道則分手時 天堂易尙否則盡頭處地獄難逃蓋敬 天得昇天怕鬼終惹鬼有定理耳世人其醒之再勿癡迷可也 誼諭合朝內外官員書士人等一體知悉照得文以紀實浮文在所必刪言貴從心巧言由來當禁恭維 天父 天兄大開天恩親命我 眞聖主天王降凡作主施行正道存眞去僞一洗頹風是以前蒙我 眞聖主降詔凡前代一切文契書籍不合 天情者槪從刪除卽六經等書亦皆蒙 御筆改正非我 眞聖主不恤操勞誠恐其誘惑人心紊亂眞道故不得不亟於棄僞從眞去浮存實使人人共知虗文之不足尙而眞理自在人心也况現當開囯之際一應奏章文諭尤属政治所關更當朴寔明曉不得稍有激刺挑唆反間故令人驚奇危懼之筆且具本章不得用龍德龍顏及百靈承運社稷宗{{?|⿸广母}}等妖魔字樣至祝壽浮詞如鶴算龜年嶽降嵩生及三生有幸字樣尤属不倫且涉妄誕推原其故蓋由文墨之士或少年氣盛喜騁雄談或新進恃才欲誇學富甚至舞文弄筆一語也而抑揚其詞則低昂遠判一事也而參差其說則曲直難分倘或聽之不聰卽將貽誤非淺可見用浮文者不惟無益於事而且有害於事也 本軍師等近日登朝荷蒙 眞聖主面降聖詔首要認識 天恩 主恩 {{多行合一|東|西}}王恩次要實叙其事從某年月日而來從何地何人証據一一叙明語語確鑿不得一詞嬌艶毋庸半字虗浮但有䖍恭之意不須古典之言故 朕攺字典爲字義也 本軍師等朝奏欽遵之下不勝敬凛爲此特頒諠諭仰合朝內外官員書士人等一體週知嗣後本章稟奏以及文移書啓總須切實明透使人一目了然纔合 天情纔符 眞道切不可仍蹈積習從事虗浮有負 本軍師等諄諄諭誡之至意焉特此諠諭各宜凛遵 {{PD-old}} fjhqyf8xktnz0bs1ropdn776wgo6fw7 7906539 7906538 2026-07-04T09:30:27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53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軍次實錄 | section = | author = 洪仁玕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欽定軍次實錄序== 慨自坦盤之惑於蛇魔也世道人心漸流於僞而失其眞漸入於邪而背乎正迷於修齋設醮惑於拜佛念經只知祈禱邪魔不知尊信 上帝遂使數千年以來皆陷於忘恩背本得食瞞 天之罪而不自知也{{small|小官}}等荷蒙 天恩 主恩得隨我 干王左右朝夕誨訓曲喻旁引多方敎導化醒心腸故凡其意之所及筆之所書無不誠心佩服奉爲儀型前所著之資政新篇英傑歸眞一切寳製諸書固已刋刷頒行足登斯世於覺岸不致終陷於沉淪矣茲因辛酉春正恭隨 干王奉 旨催兵路經徽浙所過郡縣鄕鎭多有妖習未除妖形未化我 干王不禁觸目驚心思急有以挽救之每於軍次行府信筆揮寫或恭錄 聖旨以化醒愚蒙或爲之詩以起發志意或爲之諭以剴切指明或爲之論說以嚴辨是非得失文淺意深語近指遠{{small|小官}}等佩讀之餘知足以破斯世之迷途啓斯人之聾瞶不忍止敎於一邑一鄕而欲化及天下萬郭故已沿途懸諭且悉抄入冊中今因奏凱回朝恭呈 寳鑒荷蒙我 干王寳諭命作序文以誌巓末{{small|小官}}等不敢辭以謭陋爰爲之序以弁其首名其書曰軍次實錄使斯世斯人咸知此書語皆確實義皆切實理皆眞實則可以認 天識 主早出迷津可以崇正黜邪永享眞福不負我 眞聖主命將誅妖之 旨我 干王奉 旨救民之意也是爲序 時 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囯辛酉十一年八月初十 日 {{多行合一|干殿吏部左編修{{small|小官}}汪吉人|干殿禮部尙書海天燕{{small|小官}}汪蘭垣|{{small|{{多行合一|天試文狀元干殿澹天福|文正總提昱天安}}}}{{small|小官}}劉闥忠|干殿刑部尙書讞天燕{{small|小官}}何春發|干殿刑部左編修{{small|小官}}郭雨亭}} 等敬序 ==欽定軍次實錄== 本軍師洪沗列宗潢荷蒙 眞聖主曁 救世幼主恩遇之隆賜以金筆龍袍靴帽出師惟金筆寓有文武兼責之 聖意乃吟以誌之 一枝卓立似干戈橫掃千軍陣若何鏖罷文場書露布飽離墨海奏旋歌龍跳虎伏歸毫底魚躍鳶飛入興麽幸我畢生隨寳手古今天地任搜羅 筆尖犀利甚干戈揮洒從心任欲何怒則生嫌悲則嘆樂時陶咏喜時歌可叅造化宣精奧悉載情形恰肖麼任爾豪強穿鐵硯 天公註定妄張羅 辛酉拾壹年正月二十七曰軍經寕郭郡衆天將天兵 殷勤迎於十里之外且送至十里外之九眼橋依依敬别因吟以勸慰之 離别深情世罕抛關心雲樹及河橋長亭十里旂生色壯士三千氣奮旄駿馬金鞍鞭共響宗臣王弟誼何饒從今無以 兄爲範惟慕 東王姓字超 ===香港餞別=== 枕邊驚聽雁南征起視風帆兩岸明未挈琵琶揮別調聊將詩句壯行旌意深春草波生色地隔關山雁有情把袖揮舟爾莫顧英雄從此任縱橫 ===四十千秋自咏=== 不惑年臨惑轉滋知非尙欠九秋期位居極地誇强仕 天命與人幸早知寵遇偏嗤莘野薄奇逢半笑渭濱遲茲當 帝降劬勞曰喜接羣僚慶賀詩 ===二月下澣軍次遂安城北吟於行府=== 志在生靈願未酧七旬苗格策難侔足跟踏破山雲路眼底空懸海月秋意馬不辭天地濶心猿常與古今愁斯民官長誰堪任徒使企子嘆白頭 本軍師生長儒門原非素習征戰惟仰體 天帝有好生之德 眞聖主有胞與之仁故不憚星霜爰有止戈之意無如殺風旣熾急難弭之乃吟此以寄吾慨懷以起賢者之隱念也 韃穢腥聞北斗昏誰新天地轉乾坤丈夫不下英雄淚壯士無忘漂母飧志頂江山心欲奮胸羅宇宙氣潛吞弔民伐罪歸來日草木咸歌雨露恩 ===諭民=== 廬居暫借作王居寄諭我民別夏夷中囯綱常如未墜軍師安肯運軍機 ===諭兵=== 勸諭軍兵勿妄爲從來民物汗中希姦滛焚毀傷心事戒淨堪稱 聖主師 ===諭覆敞天燕方永年詩{{*|三首}}=== 英姿磊落是賢豪招納還期道義高{{?|⿰忄人}}我性疎無禮讓事功仍恥及蕭曹 自古名人姓字標豈關逞智負賢勞頂天報囯存公道便是才謀德最高 備閱詩章識抱才果然王佐出塵埃翱翔擇木知良鳥挺志扶君是棟材只爲胸中雲霧淨自然身列鳳凰台他時奏凱回朝日應與宗兄大暢懷{{*|方永年現在仁政兄隊內}} ===讚頌詩章=== 一聲低唱一聲昂嫋嫋餘音達昊蒼詩頌數聯憂盡散榮歸主宰樂無疆悲歌定獲鴻慈憫雅韻能邀大德匡彼此交孚靈默契口心相和意宣揚 皇皇上帝常臨格濟濟宗親桂恐惶放浪狂謳須切戒歡欣疑是在 天堂 夫讚美者不能令人飽暖而人莫不悅之者何也蓋讚美是讚美人靈用才能非美其肉體但人之才能皆由 天授不堪受人讚美惟 上帝無所不能克當極讚美耳若人有自知之明者斷不敢虗受人讚否則且自誇之尙不知過又安能禁其不假功冒能以邀譽於人乎哉 眞聖主天王丁酉年魂尙高天親覲 天父上主皇上帝蒙賜金璽金劍親口眞命爲太平天子越宿起來適太陽照身遂吟七絕一首云鳥向曉兮必如我太平天子事事可身照金烏災盡消天將天兵都輔佐嗣後所與言者動以修好殺妖勉人夢日吟詩云 天下太平眞日出那般爝燒敢爭光高懸碧落烟雲捲遠照塵寰鬼蜮藏東西南北羣獻曝蠻夷戎狄盡傾陽重輪赫赫遮星月獨擅眞明耀萬方又劒詩云手持三尺定山河四海爲家共飮和捦盡妖邪歸地網收殘姦宄落天羅東西南北敦皇極日月星辰奏凱歌 天父天兄帶作主太平一統樂如何又一律云手握乾坤殺伐權斬邪留正解民懸眼通西北江山外聲振東南日月邊璽劍光榮承 帝賜詩章慿據誦 爺前太平一統光世界威風快樂萬千年又因南王有難有慨歌云安得眞兄眞弟兮共佈朕道於海濱安得同心同德兮時同笑傲夫天眞安得義胆忠肝兮同享宇宙於太平東西南北兮同予者何人天兵天將兮聚會者何辰天道不慆兮皇天豈無親始終一德兮何日得榮身 本軍師自幼追隨眞聖主深知其爲眞命天子故於軍次偶暇恭錄所吟以公衆證庶使軍民無搖惑而我中土花民知所倚恃也 ===諠諭衆民=== 凡欲脫滿洲韃子妖魔之軛投誠 天朝仍爲中囯花民者必須留髮以詮父母鞠育之恩以順 上帝生成之恩切不可薙之致有逆天不孝之罪且宜誠心敬拜 天父上帝造化萬物大主宰切不可拜一切人手所做之木石死妖該殺致失 天堂永福而受地獄永禍也故作詩二首頌美 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以諭爾民焉 詩曰 至尊福祉自無疆備錫鴻庥任酌量道大難容天地塞恩深莫測古今揚風雷寒署遵時令動植飛潛凛昊蒼無數權榮充宇宙愚頑空負好韶光 又 至尊色相妙難名古往今來費品評弗見弗聞微莫顯詮能詮智奧而精隨方有在監臨赫體物靡遺著現明 上帝權威盈宇宙掌中槪覧地天情 ===禁拜坭木偶像=== 世俗紛紛祀偶神金坭木石假成身形骸雖肖何知覺庙貌徒嚴妄設陳雕刻由人虛且誕安排任爾絕無靈彼原死物無堪敬我具良心肯自淪鼫鼠營巢胸貫蟻蜘蛛挂網體生塵爲巫作俑多無後禱福禳災枉費唇演戲修齋翻變禍傷財廢事定招貧不如悔攺崇 天帝返本尋源理至眞 本軍師於軍次中案篋內每見詩卷多是吟花咏柳偶披覧之卽與懷腸相悖乃急吟此以洗之 詩家多大話讀者喜荒唐花柳輕浮句偏私淺嫩腸薰陶成僻行習慣變庸常學業精於擇勉哉性理章 本軍師曾遊諸洋深悉外洋鴉片烟甚爲中囯害且尋其各洋邦售賣實數每年總計耗中囯銀兩不下四五千萬之多我中土花人其何以堪前將此情啓奏我 眞聖主天王而 聖心悲憫不勝悼嘆乃蒙面降 綸音必除韃妖此弊方能永保我民嗣勞 聖心御筆降 詔訓誨天下令知所儆戒也 本軍師恭錄遍行令天下軍民人等知悉毋違 煌煌聖訓致蹈 囯法並自貽伊戚可也 天王詔旨云朕詔天下軍民人等知之 烟鎗卽銃鎗自打自受傷多少英雄漢彈死在高床欽此 ===論韃妖耗中囯財=== 韃妖每歲剝中囯脂膏數百萬回滿洲以爲花粉之費每歲耗費鴉片烟土銀幾千萬於今二百餘年矣中囯金銀幾幾剝盡而我中囯花民動以貧困興嗟無有以十八省之大被滿洲三省所制爲辱更無有以五百萬萬之衆受制韃奴之三百餘萬爲羞者噫人心至此忘其身之爲花甚矣本軍師卽毫無知識豈肯歷此苦征誠以生長中邦義有所不容辭者故每多感激自奮之語也賢者鍳之 ===論史=== 粤稽史冊秦漢以來無有過於光武洪武之創業者何也光武能恢復漢室洪武能用夏變夷二人皆起自布衣雖漢高亦起自布衣除秦之暴太宗有除隋之亂然以下伐長陷親不義借戎兵傷骨肉而得不掩失也宋起後周雖属 天定究於長下兄弟間難云釋然無憾其餘卑卑不足道者類皆以下伐長以花亂花始役之而終棄之者也究之光武復漢仍属當然而洪武尊花超乎三代尤爲春秋大義所必褒今古人心所必于者也今我 眞聖主天王開闢君王某爲 天父次子 天兄愛弟確有明証千古所無而才德學問更有過於開闢以來之前驅者嗣後當有萬萬年不易之紀綱矣 ===諠諭讀書士子=== 軍行浙之淳安縣路見村居多有讀書之家故作諭諭以開囯文敎方法云讀書不在多採佳句惟在尋求書之氣骨暗合於 天情者自有大學問出乎其中豈必拘拘於八股六韻乃爲讀書乎惟今之人不獨此也且多多敎人怕鬼以愚其心志後遂不能脫鬼成人成爲大用者槪可嘆也切切此諭 又於紫洞源之胡姓家住紥行府諭云 本軍師入室時見盡尙粘一順字知爾有承順之意不覺怡然轉而惻然者因思不能取信於民致伊畏威遠遁未能懷德歸來究亦非一言明透蓋在我育愛花民之實難免救之而益傷在民半有效順之意未免心存兩可之念後檢一聯云喜有新房迎 寳駕{{?|⿰忄人}}無長物報 天恩又一幅云恭奉 天朝大軍覧此知爾受韃子僞官非出誠心所願不過生逢其時不得不爾似於 本軍師所見爾家故物及夷冠夷服等弊不覺怒氣稍息茲留數語令爾細思或有幡然之悟執此求見仍不失爲中上花民也切切此諭 ===諭天下讀書士子=== 蓋自道德壞而爲才智才智變而爲技藝無知者謂爲精而彌精有識者謂爲士風日下舍本趨末 本軍師於持筆爲文時司繩以格此心甚以爲不然惟喜讀古文綱鑑每得有忠眞節義之句便念念不忘究不解所謂文法也惟自幼追隨 眞聖主天王於坐立言行儼有箴規之訓在側卽寤寐飲食間亦惟 天父上帝是衹而已卽今之意思層出文墨異人殆亦由立心取法之殊而來也惟自不解故備悉已意以爲天下有識士子猜摹庶知敎化之殊將有一代之文蔚在斯乎 本軍師所到之處禁止焚屋焚書意欲尋求經濟之方策無如所見多是吟花咏柳之句六代故習空言無補與其讀之而令人拘文牽義不如不讀尤有善法焉蓋讀書不在日摹書卷惟在誠求 上帝默牖予衷則俾觀俯察之間定有活潑天機來往胸中非古篋中所有者誠以書中所載之理亦不外乎宇宙間所著現者豈 天地外復有所謂精理名言乎哉 本軍師得此固縱之性每多此等筆墨以洗從前花柳陋習識者鑒之 ===論財帛=== 諺云有財帛者名爲財柱以其能柱持財帛也吾謂善用財帛者是謂財柱不善用者是名財奴今之人於施救貧窮修造橋路一毛不拔而創造廟宇寺觀演戲修齋不惜大捨金錢何其愚也該殺是坭塑木雕帋畫石鑿無知識之蠢物原不要衣穿不要屋住而妄爲之更衣塑像修祠燒紙是何殊對木石而談心向河流而問路乎夫生死禍福子祿妻財降之自 天求之自已而妄向該殺許以猪羊對匾不如悔罪攺過向 天父上帝許下一副好心腸尤爲廉便實事耳無如世人好怪者多踐實者少泥近者衆通達者無卽有一二亦隨俗波靡難作中流之砥柱又安得斯世之人盡出迷途咸登覺岸也夫 ===論道德才智=== 慨自道德衰而才智逞才智降而技藝興迄今專以八股六韻徒事淸談抛離實事卽不忠不孝之人其作忠孝題亦甚節烈雖能少發人良心乆亦視爲故事耳究何補於道德才智乎然物極必反有開闢之眞主必有開闢之良輔以新一世之耳目豈權榮 造化大主宰一任其流而莫返乎據此予信爲天民之先覺者 ===塟墓說=== 歷考塟墓之說最古上世嘗有不塟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於壑他曰過之狐狸食之蠅蚋姑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蓋歸反藁梩而掩之掩之誠是也蓋孝子仁人之掩具親不忍暴露汚穢有辱已辱親之念別無求富求桂之意也洎乎中古棺七寸椁稱之是厚塟之意特爲無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恔而已豈爲蔭子孫而計乎又云不封不樹其卽樹之封之亦取誌之之意豈風水云乎哉至孔丘時竟有以木偶人陪塟者孔丘云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至秦穆卒以子車氏之三子爲殉而秦政時更有甚焉竟以使女數百陪葬而當時富桂家皆效尤焉而貧人則以無生人陪塟爲辱然猶無風水吉凶庇蔭之邪說也惟晉郭璞詭言得有菁囊經遂倡其說唐之楊松筠踵其說而厚其毒致有多書彼此紛紛辨駁舉世皆入圈套鮮不爲所惑者也卽晉唐時雖蜂起此端究無所謂焚骨洗骸超幽度牒之妖弊乃有明則焚化以塟之明代誰敢議其非今時則洗骸露野今人誰敢破其弊此實古今人之自惑遂爲異端怪人所惑耳更可怪者爲人之子以在生父母視爲可有可無之親而死後骨骸視爲求富求桂之具生無肉食美衣實以悅親心死有金銀猪羊僞裝爲孝行其意殆以一生不孝可以死日補之乎抑謂親死可以庇佑我乎皆妄念也僞孝於死後眞不如孝之於生前爲實事耳千古疑團憑斯喚醒可也 ===見屋內多寫太福字=== 福降自 天其桂重非金玉可比蓋金玉猶有損蠹耗蝕而眞福在 天永存不壞非金玉可沽而得之非佛道等之妄作可代富桂人求得之者惟修省悔過忠孝之徒雖斗筲子亦得與焉豈多寫五福百福等太字可招而來之乎 ===諭人悔改得救=== 夫獲罪於人在人前認錯而人當釋然無憾若認罪於靈魂之 天父上帝其肯赦必無疑矣誠以此良知良能本由 天授倘 天父無此赦罪之條而人何得具此恕罪之良能乎惟世人血氣之欲太勝往往不知自罪卽知之亦不肯自屈自認耳故鮮有完人而不受 上帝罰之者 ===論創世眞經=== 皇上帝創世眞經不可錯認宜以本心良知理會一番便見心心印句句眞也若謂創天地事不知幾千萬年無所稽據此言亦是眞實中囯史不可考卽綱鑑亦不敢實証故孔丘删書斷自唐虞以其事近於實而唐虞以尙究何氏始居中囯謂中囯爲萬邦之始不知所考也謂中囯爲分支所入亦無所稽也究之必有所考必有所稽何古史之不確鑿乎吾意伏羲前一二代間必有由川陜而入中土者故伙食居室嫁娶舟楫綱罟冠裳文字始興惟那時草本禽獸必暢茂繁殖蓋必加以斧斤焚削乃能奠厥攸居故以此等開荒事功{{?|⿰忄人}}了一二代遂忘擕其創世宗譜及其來踪又無記載筆簡等件推其故惟記憶祖父有言云最始創之初人名曰亞盤又後人以爲最古復以古字續之名曰盤古氏後又因其古遂以盤有幾千歲實之更添出天地人三氏亦以幾千歲實之而盤古實無明言書史可記可考也豈有幾千年而無伙食冠裳居室等件亦可生乎又不明載何父所生何母所出最始又從何所創造何以養何以敎何以衣食居處竟不一言以垂後世徒以後世所無者令人驚奇而無所考察實爲奇矣今吾細讀 皇上帝創世眞經知非人手所作者立意淵永語淺事常而自然意在人性之先昭然狀在人生之後在常情以爲不必如此者在 天情偏高出人之意外也是以尙論其事令後學者知所尋溯而互勘焉庶不至人云亦云也 ===闢邪崇正論=== 遏欲存理之行卽所以獲福避禍之道但不可先有獲福之心宜先有遏欲之實而眞福自慰乎心乎其功在於悔罪攺過信代贖遵 天條愛 上帝者必有加於榮寵焉語云不怨天不尤人禍福無不自己求之者執德不弘信道不篤焉能爲有焉能爲無豈虛語哉至虚無寂滅棄絕人倫日用之常簡棄造物分爲齋葷逃稅偷安僞爲善行欲寡過於暗室之中實欲作惡於宥密之內彼豈知私欲每乘獨處而生乘憂苦而去而佛則欲避人於寡欲不知已心內亦有時往來縈惑於胸中者舍其本而趨其末大悞世人而人偏信之者蓋人心有私欲是定的其私心欲有所得故妄念爲妄事所惑焉然考其書亦爲制私遏欲起見頗得人心之竅何獨以 上帝造化之恩人倫實事則不以爲已任反以爲擾心之事噫盡人若此背 天絕倫世尙尙有人類乎坐井觀天之見目之誠不謬矣夫盈天地之人皆有私心欲心卽愚人亦不肯認過聖賢亦有好勝之心乃是初人犯罪入世一定定的遂成爲此爭名爭利之世罪惡之世也若有一無私之人卽聖如 上帝子 天兄基督雖無所不能亦不肯與世人爭能恐爲好勝之欲魔所使惟忍苦受難令信之者可藉此苦以忘私遏欲以潔其靈而救之已故其書云凡信朕者必身負十字架以從方能成爲朕得救之徒也非眞負十字架以從之不過以十字架之苦認爲己苦以十字架之罪認爲己罪且 詔至尊貴權能之子受此罪刑問心何堪如此思之則惡念去而善念萌矣人能明透此理欲二字守而行之不能進 天上大天堂者惟我是問蓋 天上大天堂無他乃聖潔之所而能淨一切汚已汚人之欲者必能穩處其光明之域豈能保其必到乎有定理耳若地獄乃汚穢之所惟同類之汚者必類聚之而爰居爰處也豈魔鬼故遽害之乎惟不防㣲杜漸不覺入其圍範圍範久則難尋其罅漏而遂爲所局耳故云禍福無不自已求之者第問天下宇宙間誰爲無汚而聖潔者旣自問不敢謂無汚則又當何如以愛己身乎惟悔攺不貳過而已若要能發悔改之念並有不貳過之行非徒口言之已具心必有所倚以爲柱者其志必有高遠之望者若是舍詮能詮智詮權詮榮之 上帝作主並望其榮光其誰與歸乎蓋 皇上帝前允差己子代世人受苦受死者旣成人身下凡在十字架尙被釘流血實 天父上帝太子爲救世主彰明世人知之應允以贖人罪者爲 上帝大施恩典以新天新地新世界新人心也今 天父上帝恐中囯人仍執不醒不信 上帝權能故降生我 眞聖主主宰太平除舊換新以獲今世榮光來生永福也惟因世人無信故先自立信於人間而後令人信之故凡信之者必不失約於其人也 本軍師曾留心細核無間可乘故直信不疑藉有目今榮光富桂平安也至來世永福吾亦信 上帝非如世人之肯失約者故敢轉諭爾官民人等放胆敬信是我中囯古來之常經人生固有之秉彝實信降衷下民之 天父上帝非信異端雜敎之邪說也勉之勉之 ===俯仰娛歌=== 東西南北永定無移春夏秋冬變化靈奇誰爲主宰 上帝是依若非詮權無所不能豈斯萬物故呼爲天 上帝智慧莫可言宣飛潛動植有 天有日涵至高深極至無極人爲 天造天誰人識惟聖與智庶乎具筆 ===崇 帝黜邪說=== 天父上帝爲造化天地人萬物大主宰也肉身是其土氣所成靈魂是其靈氣所降書曰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曰其助 上帝又曰維 皇上帝降衷下民苦有恒性又云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知此則知凡宇宙內之萬有皆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有之 天父上帝權能所造也分言之則 天上之日月風雷雨雪寒暑明明赫赫不可勝述矣地下之珊嶽河海動植飛潛剛柔精粗八音五味萬類千奇矣合言之有目不能見而耳能聽有耳不能聽而口能嘗有耳目口鼻所不能及之者惟心爲能思之有思之而尙有窒礙者惟 天父乃能啓迪之矣凡類此者皆莫非 造化大主宰天父上帝所成就者也若夫人爲天地間之一類耳大不過於牛象力不過於虎獅而與至大之天地叅爲三才且名爲萬物之靈者何也以其有寳貝靈魂內懷有仁義禮智信猶肉身之懷有心肝腸肺腎也故人之桂於萬物靈於萬物能制萬物用萬物食萬物器使萬物皆 天父恩賜寳貝靈魂所能然也否則安知不爲萬物所服食器使乎夫人之所得 天恩甚大但不自思不自愛不自惜卒成忘恩背本之地獄鬼耳何也蓋大如日月衆光爲人眼目光照之用及薰炙生化之需雨露資生萬物以供人用卽珊海所產木石禽獸穀菓瓜菜藥草蟲蟻有互相爲用有各相爲用要莫非均爲人用而造化之也人可得食瞞 天乎人可沾恩而不謝恩乎而人猶可瞞昧良心謂爲不知乎實爲利欲所昏故魔鬼得入其心而以禍福悚之耳蓋該殺者魔鬼也木石也泥塑紙畵也人手雕斵也愚人所思想以愚弄愚人也不思該木石蠢物有目不能見有口不能言有手不能作有脚不能行置於此則於此千年不動萬年不移鬍鬚是人手所種金銀是破紙摺成香是樹葉造就籤語是士子擬作靠杯多抛必有轉杯豈得借此傳言而令人心生疑惑乎俗語云泥該殺過河自身難保又云燒香有保佑燒窑較大烟食齋能得道牛馬尙西天語雖粗鄙而有至理存焉奈何世愚習而不察竟甘向木石而叩首見怪物而屈膝乎把 天父上帝造化主所有之物認爲該殺保佑之恩抑何愚乎固可笑也實可惜耳惟願普天之下自今永脫魔鬼之迷途盡遵 天父之天道則分手時 天堂易尙否則盡頭處地獄難逃蓋敬 天得昇天怕鬼終惹鬼有定理耳世人其醒之再勿癡迷可也 誼諭合朝內外官員書士人等一體知悉照得文以紀實浮文在所必刪言貴從心巧言由來當禁恭維 天父 天兄大開天恩親命我 眞聖主天王降凡作主施行正道存眞去僞一洗頹風是以前蒙我 眞聖主降詔凡前代一切文契書籍不合 天情者槪從刪除卽六經等書亦皆蒙 御筆改正非我 眞聖主不恤操勞誠恐其誘惑人心紊亂眞道故不得不亟於棄僞從眞去浮存實使人人共知虗文之不足尙而眞理自在人心也况現當開囯之際一應奏章文諭尤属政治所關更當朴寔明曉不得稍有激刺挑唆反間故令人驚奇危懼之筆且具本章不得用龍德龍顏及百靈承運社稷宗{{?|⿸广母}}等妖魔字樣至祝壽浮詞如鶴算龜年嶽降嵩生及三生有幸字樣尤属不倫且涉妄誕推原其故蓋由文墨之士或少年氣盛喜騁雄談或新進恃才欲誇學富甚至舞文弄筆一語也而抑揚其詞則低昂遠判一事也而參差其說則曲直難分倘或聽之不聰卽將貽誤非淺可見用浮文者不惟無益於事而且有害於事也 本軍師等近日登朝荷蒙 眞聖主面降聖詔首要認識 天恩 主恩 {{多行合一|東|西}}王恩次要實叙其事從某年月日而來從何地何人証據一一叙明語語確鑿不得一詞嬌艶毋庸半字虗浮但有䖍恭之意不須古典之言故 朕攺字典爲字義也 本軍師等朝奏欽遵之下不勝敬凛爲此特頒諠諭仰合朝內外官員書士人等一體週知嗣後本章稟奏以及文移書啓總須切實明透使人一目了然纔合 天情纔符 眞道切不可仍蹈積習從事虗浮有負 本軍師等諄諄諭誡之至意焉特此諠諭各宜凛遵 {{PD-old}} s99u1qyufoitw5vfwubak2fq7nw89be 7906540 7906539 2026-07-04T09:33:26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654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軍次實錄 | section = | author = 洪仁玕 | times = 太平天国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欽定軍次實錄序== 慨自坦盤之惑於蛇魔也世道人心漸流於僞而失其眞漸入於邪而背乎正迷於修齋設醮惑於拜佛念經只知祈禱邪魔不知尊信 上帝遂使數千年以來皆陷於忘恩背本得食瞞 天之罪而不自知也{{small|小官}}等荷蒙 天恩 主恩得隨我 干王左右朝夕誨訓曲喻旁引多方敎導化醒心腸故凡其意之所及筆之所書無不誠心佩服奉爲儀型前所著之資政新篇英傑歸眞一切寳製諸書固已刋刷頒行足登斯世於覺岸不致終陷於沉淪矣茲因辛酉春正恭隨 干王奉 旨催兵路經徽浙所過郡縣鄕鎭多有妖習未除妖形未化我 干王不禁觸目驚心思急有以挽救之每於軍次行府信筆揮寫或恭錄 聖旨以化醒愚蒙或爲之詩以起發志意或爲之諭以剴切指明或爲之論說以嚴辨是非得失文淺意深語近指遠{{small|小官}}等佩讀之餘知足以破斯世之迷途啓斯人之聾瞶不忍止敎於一邑一鄕而欲化及天下萬郭故已沿途懸諭且悉抄入冊中今因奏凱回朝恭呈 寳鑒荷蒙我 干王寳諭命作序文以誌巓末{{small|小官}}等不敢辭以謭陋爰爲之序以弁其首名其書曰軍次實錄使斯世斯人咸知此書語皆確實義皆切實理皆眞實則可以認 天識 主早出迷津可以崇正黜邪永享眞福不負我 眞聖主命將誅妖之 旨我 干王奉 旨救民之意也是爲序 時 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囯辛酉十一年八月初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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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閱詩章識抱才果然王佐出塵埃翱翔擇木知良鳥挺志扶君是棟材只爲胸中雲霧淨自然身列鳳凰台他時奏凱回朝日應與宗兄大暢懷{{*|方永年現在仁政兄隊內}} ===讚頌詩章=== 一聲低唱一聲昂嫋嫋餘音達昊蒼詩頌數聯憂盡散榮歸主宰樂無疆悲歌定獲鴻慈憫雅韻能邀大德匡彼此交孚靈默契口心相和意宣揚 皇皇上帝常臨格濟濟宗親桂恐惶放浪狂謳須切戒歡欣疑是在 天堂 夫讚美者不能令人飽暖而人莫不悅之者何也蓋讚美是讚美人靈用才能非美其肉體但人之才能皆由 天授不堪受人讚美惟 上帝無所不能克當極讚美耳若人有自知之明者斷不敢虗受人讚否則且自誇之尙不知過又安能禁其不假功冒能以邀譽於人乎哉 眞聖主天王丁酉年魂尙高天親覲 天父上主皇上帝蒙賜金璽金劍親口眞命爲太平天子越宿起來適太陽照身遂吟七絕一首云鳥向曉兮必如我太平天子事事可身照金烏災盡消天將天兵都輔佐嗣後所與言者動以修好殺妖勉人夢日吟詩云 天下太平眞日出那般爝燒敢爭光高懸碧落烟雲捲遠照塵寰鬼蜮藏東西南北羣獻曝蠻夷戎狄盡傾陽重輪赫赫遮星月獨擅眞明耀萬方又劒詩云手持三尺定山河四海爲家共飮和捦盡妖邪歸地網收殘姦宄落天羅東西南北敦皇極日月星辰奏凱歌 天父天兄帶作主太平一統樂如何又一律云手握乾坤殺伐權斬邪留正解民懸眼通西北江山外聲振東南日月邊璽劍光榮承 帝賜詩章慿據誦 爺前太平一統光世界威風快樂萬千年又因南王有難有慨歌云安得眞兄眞弟兮共佈朕道於海濱安得同心同德兮時同笑傲夫天眞安得義胆忠肝兮同享宇宙於太平東西南北兮同予者何人天兵天將兮聚會者何辰天道不慆兮皇天豈無親始終一德兮何日得榮身 本軍師自幼追隨眞聖主深知其爲眞命天子故於軍次偶暇恭錄所吟以公衆證庶使軍民無搖惑而我中土花民知所倚恃也 ===諠諭衆民=== 凡欲脫滿洲韃子妖魔之軛投誠 天朝仍爲中囯花民者必須留髮以詮父母鞠育之恩以順 上帝生成之恩切不可薙之致有逆天不孝之罪且宜誠心敬拜 天父上帝造化萬物大主宰切不可拜一切人手所做之木石死妖該殺致失 天堂永福而受地獄永禍也故作詩二首頌美 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以諭爾民焉 詩曰 至尊福祉自無疆備錫鴻庥任酌量道大難容天地塞恩深莫測古今揚風雷寒署遵時令動植飛潛凛昊蒼無數權榮充宇宙愚頑空負好韶光 又 至尊色相妙難名古往今來費品評弗見弗聞微莫顯詮能詮智奧而精隨方有在監臨赫體物靡遺著現明 上帝權威盈宇宙掌中槪覧地天情 ===禁拜坭木偶像=== 世俗紛紛祀偶神金坭木石假成身形骸雖肖何知覺庙貌徒嚴妄設陳雕刻由人虛且誕安排任爾絕無靈彼原死物無堪敬我具良心肯自淪鼫鼠營巢胸貫蟻蜘蛛挂網體生塵爲巫作俑多無後禱福禳災枉費唇演戲修齋翻變禍傷財廢事定招貧不如悔攺崇 天帝返本尋源理至眞 本軍師於軍次中案篋內每見詩卷多是吟花咏柳偶披覧之卽與懷腸相悖乃急吟此以洗之 詩家多大話讀者喜荒唐花柳輕浮句偏私淺嫩腸薰陶成僻行習慣變庸常學業精於擇勉哉性理章 本軍師曾遊諸洋深悉外洋鴉片烟甚爲中囯害且尋其各洋邦售賣實數每年總計耗中囯銀兩不下四五千萬之多我中土花人其何以堪前將此情啓奏我 眞聖主天王而 聖心悲憫不勝悼嘆乃蒙面降 綸音必除韃妖此弊方能永保我民嗣勞 聖心御筆降 詔訓誨天下令知所儆戒也 本軍師恭錄遍行令天下軍民人等知悉毋違 煌煌聖訓致蹈 囯法並自貽伊戚可也 天王詔旨云朕詔天下軍民人等知之 烟鎗卽銃鎗自打自受傷多少英雄漢彈死在高床欽此 ===論韃妖耗中囯財=== 韃妖每歲剝中囯脂膏數百萬回滿洲以爲花粉之費每歲耗費鴉片烟土銀幾千萬於今二百餘年矣中囯金銀幾幾剝盡而我中囯花民動以貧困興嗟無有以十八省之大被滿洲三省所制爲辱更無有以五百萬萬之衆受制韃奴之三百餘萬爲羞者噫人心至此忘其身之爲花甚矣本軍師卽毫無知識豈肯歷此苦征誠以生長中邦義有所不容辭者故每多感激自奮之語也賢者鍳之 ===論史=== 粤稽史冊秦漢以來無有過於光武洪武之創業者何也光武能恢復漢室洪武能用夏變夷二人皆起自布衣雖漢高亦起自布衣除秦之暴太宗有除隋之亂然以下伐長陷親不義借戎兵傷骨肉而得不掩失也宋起後周雖属 天定究於長下兄弟間難云釋然無憾其餘卑卑不足道者類皆以下伐長以花亂花始役之而終棄之者也究之光武復漢仍属當然而洪武尊花超乎三代尤爲春秋大義所必褒今古人心所必于者也今我 眞聖主天王開闢君王某爲 天父次子 天兄愛弟確有明証千古所無而才德學問更有過於開闢以來之前驅者嗣後當有萬萬年不易之紀綱矣 ===諠諭讀書士子=== 軍行浙之淳安縣路見村居多有讀書之家故作諭諭以開囯文敎方法云讀書不在多採佳句惟在尋求書之氣骨暗合於 天情者自有大學問出乎其中豈必拘拘於八股六韻乃爲讀書乎惟今之人不獨此也且多多敎人怕鬼以愚其心志後遂不能脫鬼成人成爲大用者槪可嘆也切切此諭 又於紫洞源之胡姓家住紥行府諭云 本軍師入室時見盡尙粘一順字知爾有承順之意不覺怡然轉而惻然者因思不能取信於民致伊畏威遠遁未能懷德歸來究亦非一言明透蓋在我育愛花民之實難免救之而益傷在民半有效順之意未免心存兩可之念後檢一聯云喜有新房迎 寳駕{{?|⿰忄人}}無長物報 天恩又一幅云恭奉 天朝大軍覧此知爾受韃子僞官非出誠心所願不過生逢其時不得不爾似於 本軍師所見爾家故物及夷冠夷服等弊不覺怒氣稍息茲留數語令爾細思或有幡然之悟執此求見仍不失爲中上花民也切切此諭 ===諭天下讀書士子=== 蓋自道德壞而爲才智才智變而爲技藝無知者謂爲精而彌精有識者謂爲士風日下舍本趨末 本軍師於持筆爲文時司繩以格此心甚以爲不然惟喜讀古文綱鑑每得有忠眞節義之句便念念不忘究不解所謂文法也惟自幼追隨 眞聖主天王於坐立言行儼有箴規之訓在側卽寤寐飲食間亦惟 天父上帝是衹而已卽今之意思層出文墨異人殆亦由立心取法之殊而來也惟自不解故備悉已意以爲天下有識士子猜摹庶知敎化之殊將有一代之文蔚在斯乎 本軍師所到之處禁止焚屋焚書意欲尋求經濟之方策無如所見多是吟花咏柳之句六代故習空言無補與其讀之而令人拘文牽義不如不讀尤有善法焉蓋讀書不在日摹書卷惟在誠求 上帝默牖予衷則俾觀俯察之間定有活潑天機來往胸中非古篋中所有者誠以書中所載之理亦不外乎宇宙間所著現者豈 天地外復有所謂精理名言乎哉 本軍師得此固縱之性每多此等筆墨以洗從前花柳陋習識者鑒之 ===論財帛=== 諺云有財帛者名爲財柱以其能柱持財帛也吾謂善用財帛者是謂財柱不善用者是名財奴今之人於施救貧窮修造橋路一毛不拔而創造廟宇寺觀演戲修齋不惜大捨金錢何其愚也該殺是坭塑木雕帋畫石鑿無知識之蠢物原不要衣穿不要屋住而妄爲之更衣塑像修祠燒紙是何殊對木石而談心向河流而問路乎夫生死禍福子祿妻財降之自 天求之自已而妄向該殺許以猪羊對匾不如悔罪攺過向 天父上帝許下一副好心腸尤爲廉便實事耳無如世人好怪者多踐實者少泥近者衆通達者無卽有一二亦隨俗波靡難作中流之砥柱又安得斯世之人盡出迷途咸登覺岸也夫 ===論道德才智=== 慨自道德衰而才智逞才智降而技藝興迄今專以八股六韻徒事淸談抛離實事卽不忠不孝之人其作忠孝題亦甚節烈雖能少發人良心乆亦視爲故事耳究何補於道德才智乎然物極必反有開闢之眞主必有開闢之良輔以新一世之耳目豈權榮 造化大主宰一任其流而莫返乎據此予信爲天民之先覺者 ===塟墓說=== 歷考塟墓之說最古上世嘗有不塟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於壑他曰過之狐狸食之蠅蚋姑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蓋歸反藁梩而掩之掩之誠是也蓋孝子仁人之掩具親不忍暴露汚穢有辱已辱親之念別無求富求桂之意也洎乎中古棺七寸椁稱之是厚塟之意特爲無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恔而已豈爲蔭子孫而計乎又云不封不樹其卽樹之封之亦取誌之之意豈風水云乎哉至孔丘時竟有以木偶人陪塟者孔丘云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至秦穆卒以子車氏之三子爲殉而秦政時更有甚焉竟以使女數百陪葬而當時富桂家皆效尤焉而貧人則以無生人陪塟爲辱然猶無風水吉凶庇蔭之邪說也惟晉郭璞詭言得有菁囊經遂倡其說唐之楊松筠踵其說而厚其毒致有多書彼此紛紛辨駁舉世皆入圈套鮮不爲所惑者也卽晉唐時雖蜂起此端究無所謂焚骨洗骸超幽度牒之妖弊乃有明則焚化以塟之明代誰敢議其非今時則洗骸露野今人誰敢破其弊此實古今人之自惑遂爲異端怪人所惑耳更可怪者爲人之子以在生父母視爲可有可無之親而死後骨骸視爲求富求桂之具生無肉食美衣實以悅親心死有金銀猪羊僞裝爲孝行其意殆以一生不孝可以死日補之乎抑謂親死可以庇佑我乎皆妄念也僞孝於死後眞不如孝之於生前爲實事耳千古疑團憑斯喚醒可也 ===見屋內多寫太福字=== 福降自 天其桂重非金玉可比蓋金玉猶有損蠹耗蝕而眞福在 天永存不壞非金玉可沽而得之非佛道等之妄作可代富桂人求得之者惟修省悔過忠孝之徒雖斗筲子亦得與焉豈多寫五福百福等太字可招而來之乎 ===諭人悔改得救=== 夫獲罪於人在人前認錯而人當釋然無憾若認罪於靈魂之 天父上帝其肯赦必無疑矣誠以此良知良能本由 天授倘 天父無此赦罪之條而人何得具此恕罪之良能乎惟世人血氣之欲太勝往往不知自罪卽知之亦不肯自屈自認耳故鮮有完人而不受 上帝罰之者 ===論創世眞經=== 皇上帝創世眞經不可錯認宜以本心良知理會一番便見心心印句句眞也若謂創天地事不知幾千萬年無所稽據此言亦是眞實中囯史不可考卽綱鑑亦不敢實証故孔丘删書斷自唐虞以其事近於實而唐虞以尙究何氏始居中囯謂中囯爲萬邦之始不知所考也謂中囯爲分支所入亦無所稽也究之必有所考必有所稽何古史之不確鑿乎吾意伏羲前一二代間必有由川陜而入中土者故伙食居室嫁娶舟楫綱罟冠裳文字始興惟那時草本禽獸必暢茂繁殖蓋必加以斧斤焚削乃能奠厥攸居故以此等開荒事功{{?|⿰忄人}}了一二代遂忘擕其創世宗譜及其來踪又無記載筆簡等件推其故惟記憶祖父有言云最始創之初人名曰亞盤又後人以爲最古復以古字續之名曰盤古氏後又因其古遂以盤有幾千歲實之更添出天地人三氏亦以幾千歲實之而盤古實無明言書史可記可考也豈有幾千年而無伙食冠裳居室等件亦可生乎又不明載何父所生何母所出最始又從何所創造何以養何以敎何以衣食居處竟不一言以垂後世徒以後世所無者令人驚奇而無所考察實爲奇矣今吾細讀 皇上帝創世眞經知非人手所作者立意淵永語淺事常而自然意在人性之先昭然狀在人生之後在常情以爲不必如此者在 天情偏高出人之意外也是以尙論其事令後學者知所尋溯而互勘焉庶不至人云亦云也 ===闢邪崇正論=== 遏欲存理之行卽所以獲福避禍之道但不可先有獲福之心宜先有遏欲之實而眞福自慰乎心乎其功在於悔罪攺過信代贖遵 天條愛 上帝者必有加於榮寵焉語云不怨天不尤人禍福無不自己求之者執德不弘信道不篤焉能爲有焉能爲無豈虛語哉至虚無寂滅棄絕人倫日用之常簡棄造物分爲齋葷逃稅偷安僞爲善行欲寡過於暗室之中實欲作惡於宥密之內彼豈知私欲每乘獨處而生乘憂苦而去而佛則欲避人於寡欲不知已心內亦有時往來縈惑於胸中者舍其本而趨其末大悞世人而人偏信之者蓋人心有私欲是定的其私心欲有所得故妄念爲妄事所惑焉然考其書亦爲制私遏欲起見頗得人心之竅何獨以 上帝造化之恩人倫實事則不以爲已任反以爲擾心之事噫盡人若此背 天絕倫世尙尙有人類乎坐井觀天之見目之誠不謬矣夫盈天地之人皆有私心欲心卽愚人亦不肯認過聖賢亦有好勝之心乃是初人犯罪入世一定定的遂成爲此爭名爭利之世罪惡之世也若有一無私之人卽聖如 上帝子 天兄基督雖無所不能亦不肯與世人爭能恐爲好勝之欲魔所使惟忍苦受難令信之者可藉此苦以忘私遏欲以潔其靈而救之已故其書云凡信朕者必身負十字架以從方能成爲朕得救之徒也非眞負十字架以從之不過以十字架之苦認爲己苦以十字架之罪認爲己罪且 詔至尊貴權能之子受此罪刑問心何堪如此思之則惡念去而善念萌矣人能明透此理欲二字守而行之不能進 天上大天堂者惟我是問蓋 天上大天堂無他乃聖潔之所而能淨一切汚已汚人之欲者必能穩處其光明之域豈能保其必到乎有定理耳若地獄乃汚穢之所惟同類之汚者必類聚之而爰居爰處也豈魔鬼故遽害之乎惟不防㣲杜漸不覺入其圍範圍範久則難尋其罅漏而遂爲所局耳故云禍福無不自已求之者第問天下宇宙間誰爲無汚而聖潔者旣自問不敢謂無汚則又當何如以愛己身乎惟悔攺不貳過而已若要能發悔改之念並有不貳過之行非徒口言之已具心必有所倚以爲柱者其志必有高遠之望者若是舍詮能詮智詮權詮榮之 上帝作主並望其榮光其誰與歸乎蓋 皇上帝前允差己子代世人受苦受死者旣成人身下凡在十字架尙被釘流血實 天父上帝太子爲救世主彰明世人知之應允以贖人罪者爲 上帝大施恩典以新天新地新世界新人心也今 天父上帝恐中囯人仍執不醒不信 上帝權能故降生我 眞聖主主宰太平除舊換新以獲今世榮光來生永福也惟因世人無信故先自立信於人間而後令人信之故凡信之者必不失約於其人也 本軍師曾留心細核無間可乘故直信不疑藉有目今榮光富桂平安也至來世永福吾亦信 上帝非如世人之肯失約者故敢轉諭爾官民人等放胆敬信是我中囯古來之常經人生固有之秉彝實信降衷下民之 天父上帝非信異端雜敎之邪說也勉之勉之 ===俯仰娛歌=== 東西南北永定無移春夏秋冬變化靈奇誰爲主宰 上帝是依若非詮權無所不能豈斯萬物故呼爲天 上帝智慧莫可言宣飛潛動植有 天有日涵至高深極至無極人爲 天造天誰人識惟聖與智庶乎具筆 ===崇 帝黜邪說=== 天父上帝爲造化天地人萬物大主宰也肉身是其土氣所成靈魂是其靈氣所降書曰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曰其助 上帝又曰維 皇上帝降衷下民苦有恒性又云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知此則知凡宇宙內之萬有皆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有之 天父上帝權能所造也分言之則 天上之日月風雷雨雪寒暑明明赫赫不可勝述矣地下之珊嶽河海動植飛潛剛柔精粗八音五味萬類千奇矣合言之有目不能見而耳能聽有耳不能聽而口能嘗有耳目口鼻所不能及之者惟心爲能思之有思之而尙有窒礙者惟 天父乃能啓迪之矣凡類此者皆莫非 造化大主宰天父上帝所成就者也若夫人爲天地間之一類耳大不過於牛象力不過於虎獅而與至大之天地叅爲三才且名爲萬物之靈者何也以其有寳貝靈魂內懷有仁義禮智信猶肉身之懷有心肝腸肺腎也故人之桂於萬物靈於萬物能制萬物用萬物食萬物器使萬物皆 天父恩賜寳貝靈魂所能然也否則安知不爲萬物所服食器使乎夫人之所得 天恩甚大但不自思不自愛不自惜卒成忘恩背本之地獄鬼耳何也蓋大如日月衆光爲人眼目光照之用及薰炙生化之需雨露資生萬物以供人用卽珊海所產木石禽獸穀菓瓜菜藥草蟲蟻有互相爲用有各相爲用要莫非均爲人用而造化之也人可得食瞞 天乎人可沾恩而不謝恩乎而人猶可瞞昧良心謂爲不知乎實爲利欲所昏故魔鬼得入其心而以禍福悚之耳蓋該殺者魔鬼也木石也泥塑紙畵也人手雕斵也愚人所思想以愚弄愚人也不思該木石蠢物有目不能見有口不能言有手不能作有脚不能行置於此則於此千年不動萬年不移鬍鬚是人手所種金銀是破紙摺成香是樹葉造就籤語是士子擬作靠杯多抛必有轉杯豈得借此傳言而令人心生疑惑乎俗語云泥該殺過河自身難保又云燒香有保佑燒窑較大烟食齋能得道牛馬尙西天語雖粗鄙而有至理存焉奈何世愚習而不察竟甘向木石而叩首見怪物而屈膝乎把 天父上帝造化主所有之物認爲該殺保佑之恩抑何愚乎固可笑也實可惜耳惟願普天之下自今永脫魔鬼之迷途盡遵 天父之天道則分手時 天堂易尙否則盡頭處地獄難逃蓋敬 天得昇天怕鬼終惹鬼有定理耳世人其醒之再勿癡迷可也 諠諭合朝內外官員書士人等一體知悉照得文以紀實浮文在所必刪言貴從心巧言由來當禁恭維 天父 天兄大開天恩親命我 眞聖主天王降凡作主施行正道存眞去僞一洗頹風是以前蒙我 眞聖主降詔凡前代一切文契書籍不合 天情者槪從刪除卽六經等書亦皆蒙 御筆改正非我 眞聖主不恤操勞誠恐其誘惑人心紊亂眞道故不得不亟於棄僞從眞去浮存實使人人共知虗文之不足尙而眞理自在人心也况現當開囯之際一應奏章文諭尤属政治所關更當朴寔明曉不得稍有激刺挑唆反間故令人驚奇危懼之筆且具本章不得用龍德龍顏及百靈承運社稷宗{{?|⿸广母}}等妖魔字樣至祝壽浮詞如鶴算龜年嶽降嵩生及三生有幸字樣尤属不倫且涉妄誕推原其故蓋由文墨之士或少年氣盛喜騁雄談或新進恃才欲誇學富甚至舞文弄筆一語也而抑揚其詞則低昂遠判一事也而參差其說則曲直難分倘或聽之不聰卽將貽誤非淺可見用浮文者不惟無益於事而且有害於事也 本軍師等近日登朝荷蒙 眞聖主面降聖詔首要認識 天恩 主恩 {{多行合一|東|西}}王恩次要實叙其事從某年月日而來從何地何人証據一一叙明語語確鑿不得一詞嬌艶毋庸半字虗浮但有䖍恭之意不須古典之言故 朕攺字典爲字義也 本軍師等朝奏欽遵之下不勝敬凛爲此特頒諠諭仰合朝內外官員書士人等一體週知嗣後本章稟奏以及文移書啓總須切實明透使人一目了然纔合 天情纔符 眞道切不可仍蹈積習從事虗浮有負 本軍師等諄諄諭誡之至意焉特此諠諭各宜凛遵 {{PD-old}} oq74wwdc4f6b6nuwzj5sox978fyw2xw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1 5796577 7906542 2026-07-04T10:12:49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fmprc.gov.cn/zyxw/202309/t20230901_11137094.shtm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542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fmprc.gov.cn/zyxw/202309/t20230901_11137094.shtm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rkfxrr8qs4i8yhg45bpgynpx1k1a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 0 5796578 7906543 2026-07-04T10:15:18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 | year = 2006 | month = 8 | day = 29 | loc = | 发布于 = | no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贝宁共和国 | previous = | at =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联合公报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30号 | edition = yes }} {{gap}}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贝宁共和国总统博尼·亚伊博士阁下2006年8月27日起…” 790654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 | year = 2006 | month = 8 | day = 29 | loc = | 发布于 = | no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贝宁共和国 | previous = | at =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联合公报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30号 | edition = yes }} {{gap}}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贝宁共和国总统博尼·亚伊博士阁下2006年8月27日起率重要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gap}}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亚伊总统举行了会谈,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亚伊总统。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gap}}一、双方对长期以来中贝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认为当前两国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两国互利合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一致同意进一步密切两国高层往来,加强政治互信,扩大各领域的合作,推进双边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gap}}二、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贝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贝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中方对贝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gap}}三、双方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中方将鼓励更多有实力、有信誉的中国企业赴贝投资兴业,愿与贝方一道,积极探讨扩大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卫生和电信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一致同意加强两国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中方表示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贝方提供援助。 {{gap}}四、双方同意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等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两国地方、社会团体和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gap}}五、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联合国改革和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gap}}六、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愿加强协调,共同努力,以确保2006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圆满成功。亚伊总统确认将应胡锦涛主席邀请出席峰会,胡锦涛主席表示期待着届时与亚伊总统再度会面。 {{gap}}七、双方在亚伊总统此次访华期间签署了多项文化、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双方对此次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亚伊总统对中方给予其本人和代表团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感谢。他邀请胡锦涛主席对贝进行正式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PD-PRC-exempt}} c1wnxsuz8ttxmh7y86c55ugejjuye0k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 1 5796579 7906544 2026-07-04T10:15:47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fz_677316/1206_677414/1207_677426/200608/t20060829_8015724.shtm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544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fz_677316/1206_677414/1207_677426/200608/t20060829_8015724.shtml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90qfe7iv46gw02yd0uqn8hjvq1aphal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20261241号提案的答复 0 5796580 7906545 2026-07-04T10:25:17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2026124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6 |day = 8 |notes = |edition = yes }} 游宇飞委员: {{gap}}《关于多部门协同、全链条监管,推进短视频及直播平台清朗化治理的提案》(202612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gap}}'''一、优化平台青少年模式''' {{gap}}省广电局…” 790654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2026124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6 |month = 6 |day = 8 |notes = |edition = yes }} 游宇飞委员: {{gap}}《关于多部门协同、全链条监管,推进短视频及直播平台清朗化治理的提案》(202612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gap}}'''一、优化平台青少年模式''' {{gap}}省广电局积极推动省内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视听平台落实青少年保护责任,督促平台对青少年模式进行实质性升级。指导平台优化算法推荐逻辑,在青少年模式下,优先向青少年群体推送教育、科普、文化艺术等优质内容,增加此类内容的权重和推荐频次,严格限制过度娱乐化内容的推送时长和比例。如我省“美拍”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多以精选课堂教育、音乐、书法、绘画、手工等精品内容,以及展示祖国大好河山、风土人情、出彩才艺、生产劳动、生活中的温馨故事等内容为主,青少年正能量话题较为丰富。 {{gap}}'''二、加强导向和价值引领''' {{gap}}倡导省内短视频与直播平台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着力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平台实际运营情况,将“宣扬非传统婚育观念(如同性恋、借腹生子、同性育儿等)”“展示低俗暧昧行为”“宣扬黑恶暴力、炫富拜金”等内容明确列入不予推荐、限流或直接清理的负面清单。要求开展直播业务的平台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平台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督促平台加大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举办的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明确审核要点和尺度,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gap}}'''三、鼓励平台强化技术赋能''' {{gap}}鼓励平台积极引进和研发先进的内容识别与溯源技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违规内容的发现和识别效率。指导平台建立“AI预警筛查+人工复核把关+用户举报反馈”的三重审核机制。通过AI技术对海量内容进行初步筛查,快速识别出疑似违规内容;然后由专业的人工审核团队对AI筛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畅通用户举报渠道,鼓励用户积极参与平台治理,对用户举报的违规内容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通过三重审核机制的协同运作,实现对违规内容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清理,有效维护平台内容安全。 {{gap}}'''四、强化日常监管职责''' {{gap}}督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网络秀场直播、电商直播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和平台建立直播内容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核制度,完善直播间、主播、审核员数量的结构报备、打赏控制等管理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平台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督促平台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主动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示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宣传、平台公告等方式,广泛传播治理成果和处罚信息,形成强大的法律与社会震慑力,引导广大用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gap}}'''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gap}}{{楷体|'''(一)加强宣传引导'''}} {{gap}}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网络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用户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鼓励平台积极传播正能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态环境。 {{gap}}{{楷体|'''(二)强化日常监管'''}} {{gap}}加大对省内视听平台,特别是短视频及直播平台的日常监管,通过网上巡查等技术手段,对平台的视听内容、算法推荐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gap}}{{楷体|'''(三)持续加强协同联动'''}} {{gap}}进一步加强与网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台治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短视频与直播平台治理常态化、精细化。 {{gap}}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广电视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加强短视频及直播平台治理,为广大用户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gap}}领导署名:王中 {{gap}}联系人:章伟 {{gap}}联系电话:0591-88116501 {{署名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6月8日 }} {{gap}}(此件主动公开) {{PD-PRC-exempt}} es05wfmgiov0v8lopj239kt1yf2agrx Talk: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20261241号提案的答复 1 5796581 7906546 2026-07-04T10:25:52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gdj.fujian.gov.cn/gkai/bmfw/rddbjy/202606/t20260610_7161416.htm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7906546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https://gdj.fujian.gov.cn/gkai/bmfw/rddbjy/202606/t20260610_7161416.htm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 备注 -->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oc9wbidwvric619bft47qtzsdj9uv88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0 5796582 7906547 2026-07-04T10:36:47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9 |month = 1 |day = 24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gap}}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 790654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9 |month = 1 |day = 24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gap}}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gap}}{{楷体|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gap}}{{楷体|具体指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gap}}'''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gap}}{{楷体|(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gap}}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gap}}{{楷体|(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gap}}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gap}}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gap}}{{楷体|(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gap}}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gap}}{{楷体|(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gap}}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gap}}'''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gap}}{{楷体|(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gap}}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 {{gap}}{{楷体|(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gap}}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gap}}{{楷体|(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gap}}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2019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gap}}{{楷体|(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gap}}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2019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gap}}'''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gap}}{{楷体|(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gap}}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3年修订1次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gap}}{{楷体|(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gap}}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gap}}{{楷体|(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gap}}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gap}}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gap}}'''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gap}}{{楷体|(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gap}}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gap}}{{楷体|(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gap}}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实力和5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gap}}'''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gap}}{{楷体|(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gap}}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gap}}{{楷体|(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gap}}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gap}}'''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gap}}{{楷体|(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gap}}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从2019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gap}}{{楷体|(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gap}}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gap}}'''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gap}}{{楷体|(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gap}}{{楷体|(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年份=2019年}} k30kev50jksox2ujh7sko556spcz7bu 7906550 7906547 2026-07-04T10:38:43Z 沈澄心 74886 790655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9 |month = 1 |day = 24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6号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gap}}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gap}}{{楷体|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gap}}{{楷体|具体指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gap}}'''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gap}}{{楷体|(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gap}}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gap}}{{楷体|(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gap}}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gap}}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gap}}{{楷体|(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gap}}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gap}}{{楷体|(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gap}}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gap}}'''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gap}}{{楷体|(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gap}}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 {{gap}}{{楷体|(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gap}}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gap}}{{楷体|(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gap}}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2019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gap}}{{楷体|(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gap}}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2019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gap}}'''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gap}}{{楷体|(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gap}}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3年修订1次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gap}}{{楷体|(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gap}}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gap}}{{楷体|(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gap}}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gap}}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gap}}'''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gap}}{{楷体|(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gap}}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gap}}{{楷体|(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gap}}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实力和5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gap}}'''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gap}}{{楷体|(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gap}}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gap}}{{楷体|(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gap}}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gap}}'''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gap}}{{楷体|(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gap}}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从2019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gap}}{{楷体|(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gap}}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gap}}'''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gap}}{{楷体|(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gap}}{{楷体|(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年份=2019年}} ordu8wxkrsz6z6izg0bira8q2gwpe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