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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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條約》或者叫《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馬城條約》,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在荷蘭嘅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舉行。經過兩天辯論,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呢一條約係對《羅馬條約》嘅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係歐洲聯盟成立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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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簽署國家
[編輯] 原歐洲共同體12國
[編輯]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
[編輯]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
[編輯]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
[編輯] 申請加入歐盟嘅候選國家
[編輯] 貨幣聯盟條約
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式簽訂了該條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嘅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嘅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嘅權力。
[編輯] 目標
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嘅基礎上,形成共同嘅經濟政策。具體內容係:統一貨幣,制定統一嘅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同執行歐共體政策嘅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1999年1月1日,11個成員國採納了歐元。它們係: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同奧地利。希臘在2000年12月加入歐元區。瑞典、丹麥和英國目前為止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歐元嘅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家各自嘅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嘅前兩個月退出流通。
[編輯]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目標係:實行共同嘅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嘅權力,擴大歐洲議會嘅權力,使其由原來嘅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嘅權力機構。
- 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嘅領域內採取嘅“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嘅原則。歐洲聯盟嘅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嘅議定”。條約最終規定制定共同防務政策。
- 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嘅主要內容係,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嘅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嘅權利。
- 補充性:採取補充性係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嘅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嘅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嘅行動嘅目標時”進行干預。
- 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嘅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 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係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嘅合法地位增強 。
- 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嘅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嘅問題(避難:移民,簽證、員警)。
- 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係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嘅地區。
- 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嘅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 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