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quote zhwikiquote https://zh.wikiquote.org/wiki/Wikiquot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47.0-wmf.16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quote Wikiquot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Event Event talk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0 11949 154951 154592 2026-08-20T10:35:38Z Arthur011hk 19929 /* 名言 */ 修正 154951 wikitext text/x-wiki [[File:Hayek.jpg|200px|thumb|“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 '''[[w: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lang-de|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又译为海耶克,{{bd|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是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经济学家、政治思想家与社会理论家,为奥地利经济学派和20世纪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名言== *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 * 休谟希望得到的和平、自由与公正,非来自人们的善良品性,而是来自(健全的)制度——这一制度使得即使是坏人,在他们追逐各种事务以满足自己的私欲时,也为公共的好处做了事。 *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我們決不應當自欺地相信,一切善良的人們都一定是民主主義者,或者說,必然會願意參與政府工作。很多人無疑地寧願把國事委託給他們認為是更能幹的人去做。這可能是不明智的,但贊成一個好人的專政並不是壞事或不光榮的事。<ref name="路">{{cite book |title=《通向奴役之路》 |authors=弗里德里希·海耶克著,滕維藻、朱宗風譯,張楚勇譯文審訂 |year=2017 |publisher=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129-130}} *:——《[[通往奴役之路]]》 *壟斷之所以構成一種危險,並不是由於幾個有利害關係的資本家的活動,而是由於他們讓某些人分享他們的成果因而得到那些人的支持,並且由於他們說服了更多的其他的人使他們相信,支持壟斷事業有助於一個更公平更有秩序的社會的建立。<ref name="路" />{{rp|196-197}} *:——《通往奴役之路》 *「在否定的那一方面,我們這一代人,在對現存社會秩序的不平等感到憤懣這一點上,大概超過他們大多數的祖先。」<ref name="路" />{{rp|209}} **《通向奴役之路》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Category:奧地利哲學家]] np7u5du1ecoaw8bxe7bi8akhr4x4e64 154952 154951 2026-08-20T10:37:22Z Arthur011hk 19929 /* 名言 */ 修正 154952 wikitext text/x-wiki [[File:Hayek.jpg|200px|thumb|“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 '''[[w: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lang-de|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又译为海耶克,{{bd|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是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经济学家、政治思想家与社会理论家,为奥地利经济学派和20世纪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名言== *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 * 休谟希望得到的和平、自由与公正,非来自人们的善良品性,而是来自(健全的)制度——这一制度使得即使是坏人,在他们追逐各种事务以满足自己的私欲时,也为公共的好处做了事。 *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我們決不應當自欺地相信,一切善良的人們都一定是民主主義者,或者說,必然會願意參與政府工作。很多人無疑地寧願把國事委託給他們認為是更能幹的人去做。這可能是不明智的,但贊成一個好人的專政並不是壞事或不光榮的事。<ref name="路">{{cite book |title=《通向奴役之路》 |authors=弗里德里希·海耶克著,滕維藻、朱宗風譯,張楚勇譯文審訂 |year=2017 |publisher=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129-130}} *:——《[[通往奴役之路]]》 *壟斷之所以構成一種危險,並不是由於幾個有利害關係的資本家的活動,而是由於他們讓某些人分享他們的成果因而得到那些人的支持,並且由於他們說服了更多的其他的人使他們相信,支持壟斷事業有助於一個更公平更有秩序的社會的建立。<ref name="路" />{{rp|196-197}} *:——《通往奴役之路》 *「在否定的那一方面,我們這一代人,在對現存社會秩序的不平等感到憤懣這一點上,大概超過他們大多數的祖先。」<ref name="路" />{{rp|209}} **《通向奴役之路》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Category:奧地利哲學家]] og06bo8gzy7fn62e1erl6uesiwge3l2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0 13769 154939 154878 2026-08-19T12:48:34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39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n1gjyb682rr0z7665nopg3cr8bgow8x 154940 154939 2026-08-19T12:53:42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40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lejta068fm962n3ui29vqpavzy2hnb6 154941 154940 2026-08-19T12:58:35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41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kazhb2wap9zl4rhkw5eraub5dai3o7a 154945 154941 2026-08-20T10:25:32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內容擴充 154945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 />{{rp|28-29}} *: ——《論自由》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kx79u2icuwf192stu3j28ik0rmm9ddk 154946 154945 2026-08-20T10:27:01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46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 />{{rp|28-29}} *: ——《論自由》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ref name="由" />{{rp|30}} *: ——《論自由》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ref name="由" />{{rp|30-31}}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3saxy0uka3lh9bgq37pxqpoh98w6u4b 154947 154946 2026-08-20T10:28:21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47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 />{{rp|28-29}} *: ——《論自由》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ref name="由" />{{rp|30}} *: ——《論自由》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ref name="由" />{{rp|30-31}} *: ——《論自由》 *我們發現,正是在這些情況當中,出現了下列重大歷史實例:法律的爪牙被用來鏟除最優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張;它們針對賢才俊傑取得了可恥的勝利,但一些高尚主張卻流傳下來,(頗富嘲諷意味地)被用來為那些針對'''它們'''或其公認反對者的同類迫害行為辯護。<ref name="由" />{{rp|31}} *: ——《論自由》 *有人會說,我們可不像先輩那樣殺預言家,我們不處死提出新主張的人;相反,我們甚至給他們建墓碑。沒錯,我們不再處死異端分子,現代人對刑罰——哪怕是對最令人厭惡的言論的刑罰——的容許總量,並未達到滅絕它們的程度。<ref name="由" />{{rp|41}}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e7rql7b3vxlwmiqgtzrtlttnwc2so4o 154948 154947 2026-08-20T10:29:17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48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 />{{rp|28-29}} *: ——《論自由》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ref name="由" />{{rp|30}} *: ——《論自由》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ref name="由" />{{rp|30-31}} *: ——《論自由》 *我們發現,正是在這些情況當中,出現了下列重大歷史實例:法律的爪牙被用來鏟除最優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張;它們針對賢才俊傑取得了可恥的勝利,但一些高尚主張卻流傳下來,(頗富嘲諷意味地)被用來為那些針對'''它們'''或其公認反對者的同類迫害行為辯護。<ref name="由" />{{rp|31}} *: ——《論自由》 *有人會說,我們可不像先輩那樣殺預言家,我們不處死提出新主張的人;相反,我們甚至給他們建墓碑。沒錯,我們不再處死異端分子,現代人對刑罰——哪怕是對最令人厭惡的言論的刑罰——的容許總量,並未達到滅絕它們的程度。<ref name="由" />{{rp|41}} *: ——《論自由》 *我們純粹社會性的不容異己未殺一人、未除一說,但誘使人們掩飾自己的主張或避免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傳播這些主張。對我們而言,異端邪說在每個年代或時代都沒有明顯地盛行過或退卻過;它們並未迸發萬丈光焰,而是在那些勤奮善思的提出者的小圈子裡悶悶燃燒,從未用真正或虛假的光明照亮人類的種種事務。令一些人滿意的事態也因而得以保持高漲,這是因為,任何人都沒有遭受罰款或囚禁等不快經歷:所有流行的觀點表面上都未受干擾;持異見者們雖深受思想之痛的折磨,但其理智的運用並未被絕對禁止。<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d11ljg99v29jlocfniea5j9csglncuv 154949 154948 2026-08-20T10:30:22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49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 />{{rp|28-29}} *: ——《論自由》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ref name="由" />{{rp|30}} *: ——《論自由》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ref name="由" />{{rp|30-31}} *: ——《論自由》 *我們發現,正是在這些情況當中,出現了下列重大歷史實例:法律的爪牙被用來鏟除最優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張;它們針對賢才俊傑取得了可恥的勝利,但一些高尚主張卻流傳下來,(頗富嘲諷意味地)被用來為那些針對'''它們'''或其公認反對者的同類迫害行為辯護。<ref name="由" />{{rp|31}} *: ——《論自由》 *有人會說,我們可不像先輩那樣殺預言家,我們不處死提出新主張的人;相反,我們甚至給他們建墓碑。沒錯,我們不再處死異端分子,現代人對刑罰——哪怕是對最令人厭惡的言論的刑罰——的容許總量,並未達到滅絕它們的程度。<ref name="由" />{{rp|41}} *: ——《論自由》 *我們純粹社會性的不容異己未殺一人、未除一說,但誘使人們掩飾自己的主張或避免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傳播這些主張。對我們而言,異端邪說在每個年代或時代都沒有明顯地盛行過或退卻過;它們並未迸發萬丈光焰,而是在那些勤奮善思的提出者的小圈子裡悶悶燃燒,從未用真正或虛假的光明照亮人類的種種事務。令一些人滿意的事態也因而得以保持高漲,這是因為,任何人都沒有遭受罰款或囚禁等不快經歷:所有流行的觀點表面上都未受干擾;持異見者們雖深受思想之痛的折磨,但其理智的運用並未被絕對禁止。<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而現存的禍患是,普通思維方式幾乎認識不到,個人自發行為竟然有其內在價值,竟然值得眾人尊重。絕大部分人都滿意於人類生活的現狀(因為造成這種現狀的恰恰就是他們),而無法理解為甚麼這些生活方式難以適用於所有人;更重要的是,個人自發行為並不從屬於大多數道德和社會改革者們的理想目標,而被他們充滿戒備地看作棘手甚或反叛性的行為,會阻礙大眾接受他們斷定為最有益於人類的改革方案。<ref name="由" />{{rp|78}}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jh6g9lpinskfon00zkxbv2y5klk2ftj 154950 154949 2026-08-20T10:32:01Z Arthur011hk 19929 /* 語錄 */ 修正 154950 wikitext text/x-wiki [[File:JohnStuartMill.jpg|thumb|]]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語錄==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 ——《[[w:論自由|論自由]]》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 ——《論自由》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 ——《論自由》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 ——《論自由》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 />{{rp|7}} *: ——《論自由》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 />{{rp|8}} *: ——《論自由》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 ——《論自由》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 ——《論自由》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 ——《論自由》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 ——《論自由》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 ——《論自由》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 ——《論自由》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 ——《論自由》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 />{{rp|24}} *: ——《論自由》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 />{{rp|25}} *: ——《論自由》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 />{{rp|25-26}} *: ——《論自由》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 />{{rp|26}} *: ——《論自由》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 />{{rp|26-27}} *: ——《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 />{{rp|27}} *: ——《論自由》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 />{{rp|28-29}} *: ——《論自由》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 />{{rp|29}} *: ——《論自由》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ref name="由" />{{rp|30}} *: ——《論自由》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ref name="由" />{{rp|30-31}} *: ——《論自由》 *我們發現,正是在這些情況當中,出現了下列重大歷史實例:法律的爪牙被用來鏟除最優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張;它們針對賢才俊傑取得了可恥的勝利,但一些高尚主張卻流傳下來,(頗富嘲諷意味地)被用來為那些針對'''它們'''或其公認反對者的同類迫害行為辯護。<ref name="由" />{{rp|31}} *: ——《論自由》 *有人會說,我們可不像先輩那樣殺預言家,我們不處死提出新主張的人;相反,我們甚至給他們建墓碑。沒錯,我們不再處死異端分子,現代人對刑罰——哪怕是對最令人厭惡的言論的刑罰——的容許總量,並未達到滅絕它們的程度。<ref name="由" />{{rp|41}} *: ——《論自由》 *我們純粹社會性的不容異己未殺一人、未除一說,但誘使人們掩飾自己的主張或避免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傳播這些主張。對我們而言,異端邪說在每個年代或時代都沒有明顯地盛行過或退卻過;它們並未迸發萬丈光焰,而是在那些勤奮善思的提出者的小圈子裡悶悶燃燒,從未用真正或虛假的光明照亮人類的種種事務。令一些人滿意的事態也因而得以保持高漲,這是因為,任何人都沒有遭受罰款或囚禁等不快經歷:所有流行的觀點表面上都未受干擾;持異見者們雖深受思想之痛的折磨,但其理智的運用並未被絕對禁止。<ref name="由" />{{rp|45}} *: ——《論自由》 *而現存的禍患是,普通思維方式幾乎認識不到,個人自發行為竟然有其內在價值,竟然值得眾人尊重。絕大部分人都滿意於人類生活的現狀(因為造成這種現狀的恰恰就是他們),而無法理解為甚麼這些生活方式難以適用於所有人;更重要的是,個人自發行為並不從屬於大多數道德和社會改革者們的理想目標,而被他們充滿戒備地看作棘手甚或反叛性的行為,會阻礙大眾接受他們斷定為最有益於人類的改革方案。<ref name="由" />{{rp|78}} *: ——《論自由》 *然而,只有當人的個性成熟之後,方有特權、有合適條件以其獨特方式使用和詮釋人類經驗。他必須澄清,現存人類經驗中哪些部分真正適用於所身處的境況及其個性特徵。在某種程度上,他人的傳統與慣例只能表明他們的經驗教授了'''他們'''甚麼;此類推定性依據有資格要求他遵從。但是,首先,別人的經驗也許範圍太小,或者他們也許未能對前人經驗作出正確的解釋。其次,他們的詮釋或許正確,但對他而言並不適用。慣例是為慣常的情境和慣常的性格準備的,他所處的情境或他的個性或許非比尋常。第三,即使那些慣例非常良好,也適用於他,但僅僅把慣例作為慣例遵從,他就不會培養或發展出任何體現人類獨特天賦的特質。<ref name="由" />{{rp|79-80}} *: ——《論自由》 *人類之所以做出壞事,並非因其慾望太強,而是因其良心太弱。強烈的衝動和微弱的良心之間不存在天然關聯。天然關聯的是相反的情形。<ref name="由" />{{rp|82}} *: ——《論自由》 ==參考文獻== {{reflist}} {{Wikipedia}} {{lynx}} {{DEFAULTSORT:Mill, John Stuart}} [[Category:英國人]] [[Category:哲学家]] [[Category:經濟學家]] [[Category:19世纪逝世]] k68zp1us1bqx2iizsebuv5zd9o3whjh 牟宗三 0 24985 154955 154875 2026-08-20T10:56:17Z Arthur011hk 19929 修正 154955 wikitext text/x-wiki [[File:Mou Tsung-san 1960s.jpg|200px|thumb|“儒家,从古至今,发展了几千年,它代表一个“常道”——恒常不变的道理。”]] '''[[w:牟宗三|牟宗三]]'''({{bd|1909年|6月12日|1995年|4月12日|catidx=Mou牟}})。1933年北京大學哲學系學士。中国現代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新儒家學派代表人物。思想受[[熊十力]]的影響很大,他不僅繼承而且發展了熊十力的哲學思想。1995年4月12日下午三時因器官衰竭逝於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曾獲香港大學榮譽博士學位,及行政院文化獎<ref>香港《明報》專訊,1995年4月13日</ref>。 == 語錄 == *首先,我們要表明儒家的義理與智慧具有「常道」的性格。儒家,從古至今,發展了幾千年,它代表一個「常道」——恆常不變的道理。中國人常說「常道」,它有兩層意義:一是恒常不變,這是縱貫地講它的不變性;一是普遍於每一個人都能夠適應的,這是橫地、廣擴地講它的普遍性,即說明這個道理是普遍於全人類的。「常道」沒有什麼特別的顏色,就如同我們平常說的「家常便飯」;它不是一個特殊的理論、學說,儒家的學問不可視為一套學說、一套理論,也不是時下一般人所說的某某主義、某某「ism」,這些都是西方人喜歡用的方式。凡是理論、學說,都是相對地就著某一特點而說話;局限於某一特點,就不能成為恒常不變的、普遍的道理。儒家的學問更不可視為教條(dogma),西方的宗教有這種教條主義的傾向,可是儒家的「家常便飯」絕不可視為獨斷的教條。又有一些人講孔子,常為了顯示孔子的偉大,而稱孔子是個偉大的教育家、政治家、外交家、哲學家、科學家、……,把所有的「家」都堆在孔夫子身上。依這種方式來了解孔子,了解聖人,是拿鬥富的心理來了解聖人。表面上看來。似乎是推尊孔子,實際上是糟蹋孔子。事實上,沒有一個人能成為那麼多的專家。凡是拿這種心理來了解孔子,都是不善於體會聖人的生命,不能體會聖人之所以聖人的道理安在。<ref name="道">{{cite book |author=牟宗三 |title=《政道與治道》 |edition=增訂新版四刷 |location=台北市 |publisher=[[w:台灣學生書局|台灣學生書局]] |year=1991 }}</ref>{{rp|新版序1-2}} === 現代化的道路 === *「[[莊子]]逍遙遊的『自由』、齊物論的『平等』,乃是超越意義的自由、平等,並非政治意義的自由、平等,二者的層次全然不同。當然,在最高的境界講自由、平等,據此而下,亦不會反對政治上的自由、平等。」<ref name="道" />{{rp|新版序27}} *「學術還是要往前開,還是得順著顧(亭林)、黃(梨洲)、王(船山)的理想往前開外王。要求開出下一層來,則學術不能只往上講,還得往下講。……中國人原是浪漫性格強,欣賞英雄、聖賢,而不欣賞這種商人的事功精神。事功精神是個散文的精神,既不是詩、也不是戲劇,戲劇性不夠,也沒多大趣味。從哲學來講,事功精神屬於知性的層面,如[[黑格爾]]即名之曰散文的知性、或學究的知性。從人生境界來說,事功精神是個中年人的精神,忙於建功立業,名利心重,現實主義的情調強。而我們中國人要現代化,正是自覺地要求這個事功精神,並且得從學術的立場,給予事功精神一個合理的安排、合理的證成。」<ref name="道" />{{rp|新版序28}} === 主位性的維持 === *「信仰自由是一回事,這是不能干涉的,然而生為中國人,要自覺地去作一個中國人,存在地去作一個中國人,這則屬自己抉擇的問題,而不是信仰自由的問題。從自己抉擇的立場看,我們即應念茲在茲,護持住儒家為中國文化的主流。我個人並不反對基督教,亦不反對信仰自由,然而,現在每一個中國人在面臨這個問題時,都應該有雙重的身份,雙重的責任。首先,得了解儒家是中國文化的主流,這個主流是不能放棄的。若是基督教能使你的靈魂得到安寧,當然很好,我也不反對你信仰基督教,但是在這信仰的同時,身為中國的基督徒亦當自覺到自己有雙重的責任,雖然是信仰基督教但也不應反對中國文化的主流是儒家。」<ref name="道" />{{rp|新版序29-30}} *「事實上,上帝是普世的,基督教卻是西方歷史中發展出來的,這怎麼能是普世的?上帝當然是普世的,就好比孔子講道理也不是對著山東人講,乃是對著全人類講的。這個分際必得弄清楚,才不愧身為一個現代的中國人;一方面不妨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絕不抹煞儒家在中國文化中的主流地位。有人駡我們是『本位主義』。然而,這種本位主義有什麼不好?每一個民族事實上都是本位主義的,英國人以英國為本位,美國人以美國為本位,何以獨不許我們中國人以中國為本位呢?若是這叫本位主義,又怎麼能反對呢?」<ref name="道" />{{rp|新版序30}} === 知識份子應做的工作 === *「首先,要求現代化先得有現代化的頭腦,每一個概念各歸其自身,每一個概念都有恰當的意義,分際清楚而不混濫,事理明白而不攪和,這就是『正名』的工作。……通過正名的工作,每一個概念有一定的意義,講道理的分際一點不亂,這樣子,我們的生命得到一個大貞定。假如中國文化還能有貢獻於人類,我們即須如此來正視它的自性。再進一步,和西方文化相摩盪,這是個最高的判教的問題。在此,每一個文化系統皆有其雙重性,一個是普遍性,一個是特殊性,每一個民族都該如此反省其自身的文化。只要它是個真理,它就有普遍性。但是真理並不是空掛著的,而必須通過生命來表現,通過一個生命來表現,就有特殊性。通過這雙重性來進行最高的判教,也可以漸漸地得到一個諧和。」<ref name="道" />{{rp|新版序31}} === 文化的斷續問題 === *「如果一個民族仍然存在,那麼這個民族的文化總可以延續下去,無所謂斷不斷。但這其中也有曲折。若一民族仍然存在,但它的文化卻不能盡其作為原則並自己決定方向的責任,則此民族的文化就不能算延續下去。不能夠作為原則,不能夠自定方向,則這文化就只是個材料,而不是形式。因此,一個文化若只有作為材料的身分而不是形式,它就不能算延續下去;若要延續下去,這文化必須能決定自己的原則和方向。原則、方向即代表一個文化作為形式的身分。」<ref name="察">{{cite book |author=牟宗三 |title=《中國文化的省察》 |edition=初版 |location=台北市 |publisher=[[w:聯經出版|聯經出版]] |year=1983 }}</ref>{{rp|1}} === 開新外王 === *「漢朝的桑弘羊,唐朝的劉晏皆為財政專家,屬事功精神,然而中國人對這一類人,在人格上總不覺有趣味。事功的精神在中國一直沒有被正視,也沒有從學問的立場上予以正視、證成。中國人喜歡英雄,打天下、縱橫捭闔,皆能使人擊節稱賞。由於中國人在性格上有這種傾向,所以毛澤東才能投這個機,就是因為他不守規矩,亂七八糟,而帶有浪漫的性格。再高一層,中國人欣賞聖賢人物,不論是儒家式的或是道家式的。中國人的文化生命正視於聖賢、英雄,在此狀態下,事功的精神是開不來的。事功的精神即是商人的精神,這種精神卑之無甚高論,境界平庸不高,但是敬業樂群,做事仔細精密、步步紮實。英美民族是個事功精神的民族,歐陸的德國則表現悲劇英雄的性格,瞧不起英美民族,但是兩次大戰戰勝的卻是這些卑之無甚高論的英美民族。所以這種事功精神是不能不正視的。」<ref name="道" />{{rp|新版序14}}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链接 == {{Wikipedia}} {{lynx}} {{-}} {{诸子百家}} [[Category:新儒家]] [[Category:中国学者]] [[category:中国哲学家]] [[category:中国思想家]] [[Category:北京大学]] [[Category:大学老师]] fnx021zj8zkzfcvzqpreny40v7spjm6 Wikiquote:GUS2Wiki 4 26873 154944 154849 2026-08-19T19:56:38Z Alexis Jazz 43478 Updating gadget usage statistics from [[Special:GadgetUsage]] ([[phab:T121049]]) 154944 wikitext text/x-wiki {{#ifexist:Project:GUS2Wiki/top|{{/top}}|This page provides a historical record of [[Special:GadgetUsage]] through its page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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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T10:43:59Z Arthur011hk 19929 /*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 修正 154953 wikitext text/x-wiki '''以赛亚·伯林'''爵士({{bd|1909年|6月6日|1997年|11月5日}}),是俄裔英國社會與政治理論家、[[w:哲學家|哲學家]]和[[w:思想史|觀念史]]學家。<ref name="bbcobit">{{cite news |url=http://news.bbc.co.uk/1/hi/uk/24540.stm |title=Philosopher and political thinker Sir Isaiah Berlin dies |agency=[[w:BBC News|BBC News]] |date=1997-11-08 |access-date=2012-03-07 |archive-date=2008-07-26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726201257/http://news.bbc.co.uk/1/hi/uk/24540.stm |dead-url=no }}</ref>伯林關於[[自由]]理論和價值多元主義的著作,對後續思潮有重要影響。 {{Wikipedia}} ==語錄==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一般來說,在沒有人干涉我的範圍內,我算是自由的。」<ref name="論">{{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s=[[莊子]]、[[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穆勒]]、艾賽亞•柏林、[[梁啟超]] |year=2005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42}}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假如我想做某些事,但給他人阻止,我在這件事的範圍內是不自由的。假如這範圍給他人壓抑以致縮小至某個最低限度,我算是給強制了,甚至是給奴役了。」<ref name="論" />{{rp|42}}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我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他人干涉』。我愈不受他人的干涉,我就愈自由。」<ref name="論" />{{rp|43}}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平等地享有自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任何幫助過我得到自由、財富、啟蒙的人,我都給他回報;最簡單、最普遍意義下的公義——這些都是自由主義倫理的基礎。自由並非人類的唯一目標。」<ref name="論" />{{rp|46}}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假如不想『否定人性或令人性墮落』,我們必須維持最低限度的個人自由。我們不會享有絕對的自由,並必須放棄部分自由,以保障其他的自由。但徹底地放棄自我,是自取其敗的。那麼,這『最低限度』是怎樣的呢?它是絕不可以放棄的『最低限度』,否則就會侵犯了人性的本質。這『人性本質』是怎樣的?了解了這『本質』,會引申出甚麼標準?對於這問題,一直都有無盡的爭論,這爭論也許會永遠地延續下去。」<ref name="論" />{{rp|48-49}}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沒有人會主張,在所有思想都給教條壓下去的環境中,真理和表達自我的自由能夠欣欣向榮。但歷史的證據卻顯示,在蘇格蘭或新英格蘭的卡爾文派清教徒之間,或在軍隊的紀律下,個人的操守、對真理的熱愛、剛烈的個人主義,比起在更寬容的社會,或在對這問題無可無不可,沒有甚麼所謂的社會,至少是一樣的常見。<ref name="論" />{{rp|51-52}}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自由就不能漫無限制。」<ref name="論" />{{rp|113}}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對個人自由的尊重,在邏輯上蘊涵了對他人的自由的尊重;而只是因為在人的天性中,對『公義原則』的尊重、或對顯著的不平等的差恥,和對自由的渴望一樣,都是最基本的需要。」<ref name="論" />{{rp|113}}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在我看來,『多元主義』和它背後的『消極』自由觀念,比那些從大規模的、請求紀律的權威結構中尋求階級、民族、或全人類『積極』自主的理想的人所追求的目標是更加真實、更合乎人性的理想目標。」<ref name="論" />{{rp|115}}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鳥瞰這個世紀=== *「我的一生——我一定得這麼說一句——歷經二十世紀,卻不曾遭逢個人苦難。然而在我的記憶之中,它卻是西方史上最可怕的一個世紀。」<ref name="極">{{cite book |title=《極端的年代1914-1991》 |author=[[w:艾瑞克·霍布斯邦|艾瑞克·霍布斯邦]] |year=2020 |publisher=[[w:麥田出版|麥田出版]] |edition=二版 }}</ref>{{rp|15}} *:——哲學家以賽亞·伯林 ==參考文獻== {{reflist}} ==外部链接== {{Wikipedia}} {{lynx}} [[Category:英国学者]] [[Category:俄裔英国人]] 3sx1hhoxlcgetipj1c92t05pgt5k26v 論自由 0 30078 154956 154759 2026-08-20T11:20:44Z Arthur011hk 19929 修正 154956 wikitext text/x-wiki '''《[[w:论自由|论自由]]》'''(英语:On Liberty,严复译《群己权界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出版于1859年的一本功利自由主义哲学著作。《论自由》的影响深远广泛,且一经问世即受到高度评价,被誉为“肯定人类个体的个性不可泯灭的价值最优雅,意义最重大,影响最为深远的宣言”。该书中的许多经典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各国自由派政党的政治纲领。 == 言论 ==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ref name="由">{{cite book |title=《論自由》 |author=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others= 牛雲平譯 |year=2017 |publisher=[[w:商務印書館(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3}}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ref name="由" />{{rp|3}}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着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ref name="由" />{{rp|4}}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於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ref name="由" />{{rp|4-5}}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着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ref name="由" />{{rp|6-7}}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ref name=由/>{{rp|7}}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借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ref name=由/>{{rp|8}}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ref name=由/>{{rp|8}}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ref name="由" />{{rp|11}}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干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ref name="由" />{{rp|13}}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ref name="由" />{{rp|13}}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ref name="由" />{{rp|14}}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ref name="由" />{{rp|15}}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ref name="由" />{{rp|16}}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ref name="由" />{{rp|16}}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ref name="由" />{{rp|16-17}}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ref name="由" />{{rp|17}}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ref name="由" />{{rp|17}}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ref name=由/>{{rp|24}}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ref name=由/>{{rp|24}}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ref name=由/>{{rp|25}}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达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ref name=由/>{{rp|25-26}}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ref name=由/>{{rp|26}}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ref name=由/>{{rp|26}}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ref name=由/>{{rp|26-27}}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着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ref name=由/>{{rp|27}}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ref name=由/>{{rp|27}}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ref name=由/>{{rp|28-29}}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ref name=由/>{{rp|29}}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自由》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ref name=由/>{{rp|29}}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ref name=由/>{{rp|30}}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ref name=由/>{{rp|30-31}} *「我們發現,正是在這些情況當中,出現了下列重大歷史實例:法律的爪牙被用來鏟除最優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張;它們針對賢才俊傑取得了可恥的勝利,但一些高尚主張卻流傳下來,(頗富嘲諷意味地)被用來為那些針對'''它們'''或其公認反對者的同類迫害行為辯護。」<ref name=由/>{{rp|31}} *「有人會說,我們可不像先輩那樣殺預言家,我們不處死提出新主張的人;相反,我們甚至給他們建墓碑。沒錯,我們不再處死異端分子,現代人對刑罰——哪怕是對最令人厭惡的言論的刑罰——的容許總量,並未達到滅絕它們的程度。」<ref name=由/>{{rp|41}} *「我們純粹社會性的不容異己未殺一人、未除一說,但誘使人們掩飾自己的主張或避免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傳播這些主張。對我們而言,異端邪說在每個年代或時代都沒有明顯地盛行過或退卻過;它們並未迸發萬丈光焰,而是在那些勤奮善思的提出者的小圈子裡悶悶燃燒,從未用真正或虛假的光明照亮人類的種種事務。令一些人滿意的事態也因而得以保持高漲,這是因為,任何人都沒有遭受罰款或囚禁等不快經歷:所有流行的觀點表面上都未受干擾;持異見者們雖深受思想之痛的折磨,但其理智的運用並未被絕對禁止。」<ref name=由/>{{rp|45}} *「而現存的禍患是,普通思維方式幾乎認識不到,個人自發行為竟然有其內在價值,竟然值得眾人尊重。絕大部分人都滿意於人類生活的現狀(因為造成這種現狀的恰恰就是他們),而無法理解為甚麼這些生活方式難以適用於所有人;更重要的是,個人自發行為並不從屬於大多數道德和社會改革者們的理想目標,而被他們充滿戒備地看作棘手甚或反叛性的行為,會阻礙大眾接受他們斷定為最有益於人類的改革方案。」<ref name=由/>{{rp|78}} *「然而,只有當人的個性成熟之後,方有特權、有合適條件以其獨特方式使用和詮釋人類經驗。他必須澄清,現存人類經驗中哪些部分真正適用於所身處的境況及其個性特徵。在某種程度上,他人的傳統與慣例只能表明他們的經驗教授了'''他們'''甚麼;此類推定性依據有資格要求他遵從。但是,首先,別人的經驗也許範圍太小,或者他們也許未能對前人經驗作出正確的解釋。其次,他們的詮釋或許正確,但對他而言並不適用。慣例是為慣常的情境和慣常的性格準備的,他所處的情境或他的個性或許非比尋常。第三,即使那些慣例非常良好,也適用於他,但僅僅把慣例作為慣例遵從,他就不會培養或發展出任何體現人類獨特天賦的特質。」<ref name=由/>{{rp|79-80}} *「人類之所以做出壞事,並非因其慾望太強,而是因其良心太弱。強烈的衝動和微弱的良心之間不存在天然關聯。天然關聯的是相反的情形。」<ref name=由/>{{rp|82}} [[Category:政治学作品]] atchv6kod925ko4sutu88zukb0ayq73 卡尔·科恩 0 30079 154954 154594 2026-08-20T10:51:27Z Arthur011hk 19929 修正 154954 wikitext text/x-wiki [[File:Carl Cohen, UM Philosophy, lecturing in classroom, 1977 - BL026678.jpg|200px|thumb|“选择自己的目标时,个人可以自己作主;他可以自己选择,自己决定。以社会为范围的自治或自主就是民主。”]] '''[[w:en:Carl Cohen (philosopher)|卡尔·科恩]]'''(Carl Cohen,1931年4月30日-2023年8月26日)美国哲学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民权倡导者。 == 語錄 == === 甚麼是民主 === * 作為個人,我喜歡自治,不受別人的指揮與控制。我自己管理自己,決定自己的目標並選擇達到目標的手段。每個人在他一生中都至少在某些方面有過這種自我控制的經驗。那麼,困難又在何處呢?自治一詞的自相矛盾來源於「govern 管理」這個詞有雙重意義。從一種意義來說,管理的權力包括壓服、強迫的權力,因而意味着有治者與被治者的分野。這可稱之為 government 在管理方面的意義。而就另一種更深一層的意義來說,govern 是確定目標或政策,指導被管理者。後者是 govern 這個詞的本意,來自拉丁文 ''gubernare''。拉丁文中的這個詞又是來自希臘文''kybernan'',意即指導或領航。這可稱之為 government 在指導方面的意義。<ref name="民">{{cite book |title=《民主概論》 |authors=卡爾·柯恩著,聶崇信、朱秀賢譯 |year=1989 |publisher=商務印書館(香港) }}</ref>{{rp|5-6}} *: ——《民主概論》 *在任何社會中,管理機構可以命令、禁止、壓服;這些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親自見到它在管理方面的職能。就是因為只看到這一方面的職能,有些人認為一個社會不能自治。然而,更基本的是,一個社會的管理者也是這個社會的響導或者舵手。如果把指導方面的意義理解為管理的主要職能,自治的自相矛盾之處自然也就會隨之消逝。<ref name="民" />{{rp|6}} *: ——《民主概論》 *社會的民主管理意味着甚麼?也可通過社會生活與個人生活的類比來說明。選擇自己的目標時,個人可以自己作主;他可以自己選擇,自己決定。以社會為範圍的自治或自主就是民主。其所以說民主即民治,就是因為在這種制度下人民,亦即社會成員,參加決定一切有關全社會的政策。管理的、指導方面的職能對說明自治是極為重要的;眾多的人共享指導職能就使得民主成為可能。<ref name="民" />{{rp|7}} *: ——《民主概論》 === 民主以理性為前提 === *理性包含甚麼,很難具體說明。一般來說,我們可以接受古代即已規定的尺度。一個有理性的人,至少應該具備兩種能力:⑴設想一種計劃或掌握指導判斷或行動的規則的能力,⑵在具體情況下運用這一規則,或按照行動計劃辦事的能力。由於在民主中,這些規劃打算都是在人與人之間起作用的,我們可以增加一點,⑶清楚表達思想,與人講理的能力。<ref name="民" />{{rp|59}} *: ——《民主概論》 === 民主的心理條件 === *從某種意義上說,相信錯誤難免,是民主主義者所應具備的氣質中最根本的一點,因為否定任何政黨的絕對智慧,就會鼓勵一切有關的人都參與決策。<ref name="民" />{{rp|186}} *: ——《民主概論》 * 只有全體或大多數公民都相信自己均能對共同問題的解決作出某種貢獻,才足以對付民主繁重的義務。民主社會成員,作為個人,作為一個社會,都必須對他們自己懷有信心,必須樂於依照這種自信採取行動。<ref name="民" />{{rp|204}} *: ——《民主概論》 === 民主為何不一定會成功 === *人類社會的數量與種類是不可勝數的,民主必然會在某些社會中興旺發達,而在另一些社會中奄奄一息(或根本不會發展)。在政治社會中民主的前途關係尤為重大。<ref name="民" />{{rp|305}} *: ——《民主概論》 *世界人口的數量必須立即加以限制,這是肯定無疑的。尚未肯定的是用甚麼方法限制——是明智地、公正地解決,還是任其自然及通過災禍來解決——以及怎樣安排時間。人口增長提出的問題可以暫時通過農業或技術上的進步來對付,但這樣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ref name="民" />{{rp|306-307}} *: ——《民主概論》 *對自治社會來說,範圍太大一直是一個問題。成員人數愈多,各個成員的意見就愈難以受到注意,就整體而言,各人的貢獻也必然更微不足道。代表制有時可以維持有效的參考,但所代表的人愈多,代表數目愈大,民主也必然會變成愈加間接的、不怎麼敏感的。這些困難,我們現在已經遇到。<ref name="民" />{{rp|307}} *: ——《民主概論》 *人類在沒有民主的情況下,在地球範圍內已經生存了很長時期,可能還能這樣生活很長時期。但人類的最嚴重問題正是在這一範圍內產生,而且還會繼續產生。要滿意地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具體承認採取明智政府形式的世界社會。新民族主義的增長,以及無理性的擺弄國家力量,為某些主權國家的利益而犧牲另一些主權國家的利益的縱橫捭闔,對這些目標來說都不吉兆。就全球範圍而言,民主的前途可能關係最為重大,但前景欠佳。<ref name="民" />{{rp|314}} *: ——《民主概論》 == 参考文献 == {{Reflist}} [[Category:美国政治学家]] [[Category:美國哲學家]] ezmryynvsczc9m15tgl5rrg5j822wx4 User talk:Markhuang1124 3 30090 154942 2026-08-19T16:41:53Z ~2026-45487-99 56350 创建页面,内容为“==[[w:Template talk:藝人#Template:藝人]]、[[w:Talk:Lolly_Talk#厂牌]]== 您好Markhuang1124,誠邀參與討論。希望你能多多回應。 P.S.抱歉我在維基百科因IP range暫時被封禁,沒辦法編。若有空我有機會可以在回應。~~~~” 154942 wikitext text/x-wiki ==[[w:Template talk:藝人#Template:藝人]]、[[w:Talk:Lolly_Talk#厂牌]]== 您好Markhuang1124,誠邀參與討論。希望你能多多回應。 P.S.抱歉我在維基百科因IP range暫時被封禁,沒辦法編。若有空我有機會可以在回應。[[Special:Contributions/&#126;2026-45487-99|&#126;2026-45487-99]]([[User talk:&#126;2026-45487-99|留言]]) 2026年8月19日 (三) 16:41 (UTC) j677qir8uu6w1xlxj14aufoi1phw39k 154943 154942 2026-08-19T16:43:20Z ~2026-45487-99 56350 154943 wikitext text/x-wiki ==[[w:Template talk:藝人#Template:藝人]]、[[w:Talk:Lolly_Talk#厂牌]]== 您好Markhuang1124,誠邀參與討論。希望你能多多回應。 P.S.抱歉我在維基百科因IP range暫時被封禁,沒辦法編。若有空我有機會可以再回應。[[Special:Contributions/&#126;2026-45487-99|&#126;2026-45487-99]]([[User talk:&#126;2026-45487-99|留言]]) 2026年8月19日 (三) 16:41 (UTC) pk6hn7xwwv6yoobz19rp8p71zu1zz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