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source zhwikisource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47.0-wmf.11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source Wikisourc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Portal Portal talk Author Author talk Page Page talk Index Index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Event Event talk Topic 春秋左氏傳/哀公 0 9685 7908333 2589319 2026-07-16T04:58:53Z ~2026-39857-93 122330 /* 哀公二十七年 */ 790833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previous=[[../定公|定公]] |next=}} <onlyinclude> ==哀公元年== ===經===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鼷鼠食郊牛,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 秋,齊侯、衛侯伐晉。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傳=== 元年春,楚子圍蔡,報柏舉也。里而栽,廣丈,高倍。夫屯,晝夜九日,如子西之素。蔡人男女以辨,使疆于江汝之間,而還。蔡於是乎請遷于吳,吳王夫差敗越于夫椒,報檇李也,遂入越。越子以甲楯五千,保于會稽,使大夫種因吳大宰嚭以行成。吳子將許之,伍員曰:「不可。臣聞之:『樹德莫如滋,去疾莫如盡。』昔有過澆,殺斟灌以伐斟鄩,滅夏后相。后緡方娠,逃出自竇,歸于有仍,生少康焉,為仍牧正,惎澆能戒之。澆使椒求之,逃奔有虞,為之庖正,以除其害。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使女艾諜澆,使季杼誘豷,遂滅過戈,復禹之績,祀夏配天,不失舊物。今吳不如過,而越大於少康,或將豐之,不亦難乎!句踐能親而務施,施不失人,親不棄勞,與我同壤,而世為仇讎,於是乎克而弗取,將又存之,違天而長寇讎,後雖悔之,不可食巳。姬之衰也,日可俟也;介在蠻夷,而長寇讎,以是求伯,必不行矣。」弗聽,退而告人曰:「越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訓;二十年之外,吳其為沼乎!」 三月,越及吳平,吳入越不書。吳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夏,四月,齊侯、衛侯救邯鄲,圍五鹿。吳之入楚也,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從田,無田從黨。」逢滑當公而進曰:「臣聞國之興也以福,其亡也以禍。今吳未有福,楚未有禍,楚未可棄,吳未可從;而晉盟主也,若以晉辭,吳若何?」公曰:「國勝君亡,非禍而何?」對曰:「國之有是多矣,何必不復?小國猶復,況大國乎?臣聞國之興也,視民如傷,是其福也;其亡也,以民為土芥,是其禍也。楚雖無德,亦不艾殺其民;吳日敝於兵,暴骨如莽,而未見德焉。天其或者正訓楚也,禍之適吳,其何日之有?」陳侯從之,及夫差克越,乃脩先君之怨。 秋,八月,吳侵陳,脩舊怨也。齊侯、衛侯會于乾侯,救范氏也。師及齊師,衛孔圉鮮虞人伐晉,取棘蒲。吳師在陳,楚大夫皆懼曰:「闔廬惟能用其民,以敗我於柏舉,今聞其嗣又甚焉,將若之何?」子西曰:「二三子恤不相睦,無患吳矣。昔闔廬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壇,器不彤鏤,宮室不觀,舟車不飾,衣服財用,擇不取費;在國,天有菑癘,親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在軍,熟食者分而後敢食,其所嘗者,卒乘與焉,勤恤其民,而與之勞逸:是以民不罷勞,死不知曠,吾先大夫子常易之,所以敗我也。今聞夫差,次有臺榭陂池焉,宿有妃嬙嬪御焉,一日之行,所欲必成,玩好必從,珍異是聚,觀樂是務,視民如讎,而用之日新,夫先自敗也已,安能敗我?」 冬,十一月,晉趙鞅伐朝歌。 ==哀公二年== ===經===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人盟于句繹.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滕子來朝.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于戚.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于鐵.鄭師敗績. 冬.十月.葬衛靈公.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傳=== 二年春.伐邾.將伐絞.邾人愛其土.故賂以漷沂之田而受盟.初.衛侯遊于郊.子南僕.公曰.余無子.將立女.不對.他日又謂之.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圖.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祇辱. 夏.衛靈公卒.夫人曰.命公子郢為大子.君命也.對曰.郢異於他子.且君沒於吾手.若有之.郢必聞之.且亡人之子輒在.乃立輒. 六月.乙酉.晉趙鞅納衛大子于戚.宵迷.陽虎曰.右河而南必至焉.使大子絻.八人衰絰.偽自衛逆者.告於門.哭而入.遂居之. 秋.八月.齊人輸范氏粟.鄭子姚.子般.送之.士吉射逆之.趙鞅禦之.遇于戚.陽虎曰.吾車少.以兵車之旆.與罕駟兵車.先陳.罕駟自後隨而從之.彼見吾貌.必右懼心.於是乎會之.必大敗之.從之.卜戰.龜焦.樂丁曰.詩曰.爰始爰謀.爰契我龜.謀協以故.兆詢可也.簡子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寡君恃鄭而保焉.今鄭為不道.棄君助臣.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詬恥.在此行也.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志父無罪.君實圖之.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于兆.下卿之罰也.甲戌.將戰.郵無恤御簡子.衛太子為右.登鐵上.望見鄭師眾.大子懼.自投于車下.子良授大子綏而乘之.曰.婦人也.簡子巡列.曰.畢萬匹夫也.七戰皆獲.有馬百乘.死於牖下.群子勉之.死不在寇.繁羽御趙羅.宋勇為右.羅無勇麇之.吏詰之.御對曰.痁作而伏.衛大子禱曰.曾孫蒯聵.敢昭告皇祖文王.烈祖康叔.文祖襄公.鄭勝亂從.晉午在難.不能治亂.使鞅討之.蒯聵不敢自佚.備持矛焉.敢告無絕筋.無折骨.無面傷.以集大事.無作三祖羞.大命不敢請.佩玉不敢愛.鄭人擊簡子中肩.斃于車中.獲其蜂旗.大子救之以戈.鄭師北.獲溫大夫趙羅.大子復伐之.鄭師大敗.獲齊粟千車.趙孟喜曰.可矣.傅傁曰.雖克鄭.猶有知在.憂未艾也.初.周人與范氏田.公孫尨稅焉.趙氏得而獻之.吏請殺之.趙孟曰.為其主也.何罪.止而與之田.及鐵之戰.以徒五百人.宵攻鄭師.取蜂旗於子姚之幕下.獻曰.請報主德.追鄭師.姚.般.公孫林.殿而射.前列多死.趙孟曰.國無小.既戰.簡子曰.吾伏弢嘔血.鼓音不衰.今日我上也.大子曰.吾救主於車.退敵於下.我右之上也.郵良曰.我兩靷將絕.吾能止之.我御之上也.駕而乘材.兩靷皆絕.吳洩庸如蔡納聘.而稍納師.師畢入.眾知之.蔡侯告大夫殺公子駟以說.哭而遷墓.冬.蔡遷于州來. ==哀公三年== ===經===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宋樂髡帥師伐曹.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傳=== 三年春.齊衛圍戚.求援于中山. 夏.五月.辛卯.司鐸火.火踰公宮.桓僖災.救火者皆曰顧府.南宮敬叔至.命周人出御書.俟於宮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禮書.以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校人乘馬.巾車脂轄.百官官備.府庫慎守.官人肅給.濟濡帷幕.鬱攸從之.蒙茸公屋.自大廟始.外內以悛.助所不給.有不用命.則有常刑.無赦.公父文伯至.命校人駕乘車.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傷人則止.財可為也.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富父槐至.曰.無備而官辦者.猶拾瀋也.於是乎去表之稿.道還公宮.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劉氏.范氏.世為婚姻.萇弘事劉文公.故周與范氏.趙鞅以為討. 六月.癸卯.周人殺萇弘. 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季孫卒.康子即位.既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載以如朝.告曰.夫子有遺言.命其圉臣曰.南氏生男.則以告於君.與大夫.而立之.今生矣.男也.敢告.遂奔衛.康子請退.公使共劉視之.則或殺之矣.乃討之.召正常.正常不反. 冬.十月.晉趙鞅圍朝歌.師于其南.荀寅伐其郛.使其徒自北門入.己犯師而出.癸丑.奔邯鄲. 十一月.趙鞅殺士皋夷.惡范氏也. ==哀公四年== ===經===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蔡公孫辰出奔吳.葬秦惠公.宋人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城西郛. 六月.辛丑.亳社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頃公. ===傳=== 四年春.蔡昭侯將如吳.諸大夫恐其又遷也.承.公孫翩逐而射之.入於家人而卒.以兩矢門之.眾莫敢進.文之鍇後至.曰.如牆而進.多而殺二人.鍇執弓而先.翩射之.中肘.鍇遂殺之.故逐公孫辰.而殺公孫姓.公孫盱. 夏.楚人既克夷虎.乃謀北方.左司馬販.申公壽餘.葉公諸梁.致蔡於負函.致方城之外於繒關.曰.吳將泝江入郢.將奔命焉.為一昔之期.襲梁及霍.單浮餘圍蠻氏.蠻氏潰.蠻子赤奔晉陰地.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左師軍于菟和.右師軍于倉野.使謂陰地之命大夫士蔑曰.晉楚有盟.好惡同之.若將不廢.寡君之願也.不然.將通於少.習以聽命.士蔑請諸趙孟.趙孟曰.晉國未寧.安能惡於楚.必速與之.士蔑乃致九州之戎.將裂田以與蠻子而城之.且將為之卜.蠻子聽卜.遂執之.與其五大夫.以畀楚師于三戶.司馬致邑立宗焉.以誘其遺民.而盡俘以歸. 秋.七月.齊陳乞.弦施.衛甯跪.救范氏.庚午.圍五鹿. 九月.趙鞅圍邯鄲. 冬.十一月.邯鄲降.荀寅奔鮮虞.趙稷奔臨. 十二月.弦施逆之.遂墮臨.國夏伐晉.取邢.任.欒.鄗.逆畤.陰人.盂.壺口.會鮮虞.納荀寅于柏人. ==哀公五年== ===經=== 五年春.城毗. 夏.齊侯伐宋.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 ===傳=== 五年春.晉圍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齊.初.范氏之臣王生.惡張柳朔.言諸昭子.使為柏人.昭子曰.夫非而讎乎.對曰.私讎不及公.好不廢過.惡不去善.義之經也.臣敢違之.及范氏出.張柳朔謂其子.爾從主.勉之.我將止死.主生授我矣.吾不可以僭之.遂死於柏人. 夏.趙鞅伐衛.范氏之故也.遂圍中牟.齊燕姬生子.不成而死.諸子.鬻姒之子荼嬖.諸大夫恐其為大子也.言於公曰.君之齒長矣.未有大子.若之何.公曰.二三子間於憂虞.則有疾疢.亦姑謀樂.何憂於無君.公疾.使國惠子.高昭子.立荼.寘群公子於萊. 秋.齊景公卒. 冬.十月.公子嘉.公子駒.公子黔.奔衛.公子鉏.公子陽生.來奔.萊人歌之曰.景公死乎不與埋.三軍之事乎不與謀.師乎師乎.何黨之乎.鄭駟秦富而侈.嬖大夫也.而常陳卿之車服於其庭.鄭人惡而殺之.子思曰.詩曰.不解于位.民之攸塈.不守其位.而能久者鮮矣.商頌曰.不僭不濫.不敢怠皇.命以多福. ==哀公六年== ===經=== 六年春.城邾瑕.晉趙鞅帥師伐鮮虞.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叔還會吳于柤.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齊陽生入于齊.齊陳乞弒其君荼.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宋向巢帥師伐曹. ===傳=== 六年春.晉伐鮮虞.治范氏之亂也.吳伐陳.復脩舊怨也.楚子曰.吾先君與陳有盟.不可以不救.乃救陳.師于城父.齊陳乞偽事高國者.每朝必驂乘焉.所從必言.諸大夫曰.彼皆偃蹇.將棄子之命.皆曰.高國得君.必偪我.盍去諸.固將謀子.子早圖之.圖之莫如盡滅之.需事之下也.及朝.則曰.彼虎狼也.見我在子之側.殺我無日矣.請就之位.又謂諸大夫曰.二子者禍矣.恃得君而欲謀二三子.曰.國之多難.貴寵之由.盡去之而後君定.既成謀矣.盍及其未作也.先諸作而後悔.亦無及也.大夫從之. 夏.六月.戊辰.陳乞鮑牧及諸大夫以甲入于公宮.昭子聞之.與惠子乘如公.戰于莊.敗.國人追之.國夏奔莒.遂及高張晏圉.弦施來奔. 秋.七月.楚子在城父.將救陳.卜戰不吉.卜退不吉.王曰.然則死也.再敗楚師.不如死.棄盟逃讎.亦不如死.死一也.其死讎乎.命公子申為王.不可.則命公子結.亦不可.則命公子啟.五辭而後許.將戰.王有疾.庚寅.昭王攻大冥.卒于城父.子閭退曰.君王舍其子而讓.群臣敢忘君乎.從君之命.順也.立君之子.亦順也.二順不可失也.與子西.子期.謀潛師閉塗.逆越女之子章立之.而後還.是歲也.有雲如眾.赤鳥夾日以飛.三日.楚子使問諸周大史.周大史曰.其當王身乎.若禜之.可移於令尹.司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寘諸股肱何益.不穀不有大過.天其夭諸.有罪受罰.又焉移之.遂弗禜.初.昭王有疾.卜曰.河為祟.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漢雎章.楚之望也.禍福之至.不是過也.不穀雖不德.河非所獲罪也.遂弗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國也宜哉.夏書曰.惟彼陶唐.帥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亂其紀綱.乃滅而亡.又曰.允出茲在茲.由己率常可矣. 八月.齊邴意茲來奔.陳僖子使召公子陽生.陽生駕而見南郭且于.曰.嘗獻馬於季孫.不入於上乘.故又獻此.請與子乘之.出萊門而告之故.闞止知之.先待諸外.公子曰.事未可知.反與壬也處.戒之.遂行.逮夜至於齊.國人知之.僖子使子士之母養之.與饋者皆入. 冬.十月.丁卯.立之.將盟.鮑子醉而往.其臣差車鮑點.曰.此誰之命也.陳子曰.受命于鮑子.遂誣鮑子曰.子之命也.鮑子曰.女忘君之為孺子牛.而折其齒乎.而背之也.悼公稽首曰.吾子奉義而行者也.若我可.不必亡一大夫.若我不可.不必亡一公子.義則進.否則退.敢不唯子是從.廢興無以亂.則所願也.鮑子曰.誰非君之子.乃受盟.使胡姬以安孺子如賴.去鬻姒.殺王甲.拘江說.囚王豹于句竇之丘.公使朱毛告於陳子曰.微子則不及此.然君異於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匱.君二多難.敢布諸大夫.僖子不對而泣.曰.君舉不信群臣乎.以齊國之困.困又有憂.少君不可以訪.是以求長君.庶亦能容群臣乎.不然.夫孺子何罪.毛復命.公悔之.毛曰.君大訪於陳子.而圖其小.可也.使毛遷孺子於駘.不至.殺諸野幕之下.葬諸殳冒淳. ==哀公七年== ===經===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夏.公會吳于鄫.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傳=== 七年春.宋師侵鄭.鄭叛晉故也.晉師侵衛.衛不服也. 夏.公會吳于鄫.吳來徵百牢.子服景伯對曰.先王未之有也.吳人曰.宋百牢我.魯不可以後宋.且魯牢晉大夫過十.吳王百牢.不亦可乎.景伯曰.晉范鞅貪而棄禮.以大國懼敝邑.故敝邑十一牢之.君若以禮命於諸侯.則有數矣.若亦棄禮.則有淫者矣.周之王也.制禮上物.不過十二.以為天之大數也.今棄周禮.而曰必百牢.亦唯執事.吳人弗聽.景伯曰.吳將亡矣.棄天而背本.不與.必棄疾於我.乃與之.太宰嚭召季康子.康子使子貢辭.大宰嚭曰.國君道長.而大夫不出門.此何禮也.對曰.豈以為禮.畏大國也.大國不以禮命於諸侯.苟不以禮.豈可量也.寡君既共命焉.其老豈敢棄其國.大伯端委以治周禮.仲雍嗣之.斷髮文身.臝以為飾.豈禮也哉.有由然也.反自鄫.以吳為無能為也.季康子欲伐邾.乃饗大夫以謀之.子服景伯曰.小所以事大.信也.大所以保小.仁也.背大國不信.伐小國不仁.民保於城.城保於德.失二德者.危將焉保.孟孫曰.二三子以為何如.惡賢而逆之.對曰.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今其存者.無數十焉.唯大不字小.小不事大也.知必危.何故不言.魯德如邾.而以眾加之.可乎.不樂而出. 秋‧伐邾.及范門.猶聞鍾聲.大夫諫.不聽.茅成子請告於吳.不許.曰.魯擊柝聞於邾.吳二千里.不三月不至.何及於我.且國內豈不足.成子以茅叛.師遂入邾.處其公宮.眾師晝掠.邾眾保于繹.師宵掠.以邾子益來.獻于亳社.囚諸負瑕.負瑕故有繹.邾茅夷鴻以束帛乘韋.自請救於吳.曰.魯弱晉而遠吳.馮恃其眾而背君之盟.辟君之執事.以陵我小國.邾非敢自愛也.懼君威之不立.君威之不立.小國之憂也.若夏盟於鄫衍.秋而背之.成求 而不違.四方諸侯.其何以事君.且魯賦八百乘.君之貳也.邾賦六百乘.君之私也.以私奉貳.唯君圖之.吳子從之.宋人圍曹.鄭桓子思曰.宋人有曹.鄭之患也.不可以不救. 冬.鄭師救曹.侵宋.初.曹人或夢眾君子立于社宮.而謀亡曹.曹叔振鐸請待公孫彊.許之.旦而求之曹.無之.戒其子曰.我死.爾聞公孫彊為政.必去之.及曹伯陽即位.好田弋.曹鄙人公孫彊好弋.獲白鴈.獻之.且言田弋之說.說之.因訪政事.大說之.有寵使為司城以聽政.夢者之子乃行.彊言霸說於曹伯.曹伯從之.乃背晉而奸宋.宋人伐之.晉人不救.築五邑於其郊.曰.黍丘.揖丘.大城.鍾.邘. ==哀公八年== ===經===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吳伐我. 夏.齊人取讙及闡.歸邾子益于邾.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齊人歸讙及闡. ===傳=== 八年春.宋公伐曹.將還.褚師子肥殿.曹人詬之.不行.師待之.公聞之怒.命反之.遂滅曹.執曹伯.及司城彊以歸.殺之.吳為邾故.將伐魯.問於叔孫輒.叔孫輒對曰.魯有名而無情.伐之必得志焉.退而告公山不狃.公山不狃曰.非禮也.君子違不適讎國.未臣而有伐之.奔命焉.死之可也.所託也則隱.且夫人之行也.不以所惡廢鄉.今子以小惡而欲覆宗國.不亦難乎.若使子率.子必辭.王將使我子張疾之.王問於子洩.對曰.魯雖無與立.必有與斃.諸侯將救之.未可以得志焉.晉與齊楚輔之.是四讎也.夫魯.齊晉之脣.脣亡齒寒.君所知也.不救何為.三月.吳伐我.子洩率.故道險.從武城.初武城人或有因於吳竟田焉.拘鄫人之漚菅者.曰.何故使吾水滋.及吳師至.拘者道之.以伐武城.克之.王犯嘗為之宰.澹臺子羽之父好焉.國人懼.懿子謂景伯.若之何.對曰.吳師來.斯與之戰.何患焉.且召之而至.又何求焉.吳師克東陽而進.舍於五梧.明日.舍於蠶室.公賓庚.公甲叔子.與戰于夷.獲叔子與析朱鉏.獻於王.王曰.此同車.必使能.國未可望也.明日舍于庚宗.遂次于泗上.微虎欲宵攻王舍.私屬徒七百人.三踊於幕庭.卒三百人.有若與焉.及稷門之內.或謂季孫曰.不足以害吳.而多殺國士.不如已也.乃止之.吳子聞之.一夕三遷.吳人行成.將盟.景伯曰.楚人圍宋.易子而食.析骸而爨.猶無城下之盟.我未及虧.而有城下之盟.是棄國也.吳輕而遠.不能久.將歸矣.請少待之.弗從.景伯負載.造於萊門.乃請釋子服何於吳.吳人許之.以王子姑曹當之.而後止.吳人盟而還.齊悼公之來也.季康子以其妹妻之.即位而逆之.季魴侯通焉.女言其情.弗敢與也.齊侯怒. 夏.五月.齊鮑牧帥師伐我.取讙及闡.或譖胡姬於齊侯.曰.安孺子之黨也. 六月.齊侯殺胡姬.齊侯使如吳請師.將以伐我.乃歸邾子.邾子又無道.吳子使大宰子餘討之.囚諸樓臺栫之以棘.使諸大夫奉大子革以為政. 秋.及齊平. 九月.臧賓如如齊蒞盟.齊閭丘明來蒞盟.且逆季姬以歸.嬖.鮑牧又謂群公子曰.使女有馬千乘乎.公子愬之.公謂鮑子.或譖子.子姑居於潞以察之.若有之.則分室以行.若無之.則反子之所.出門.使以三分之一行.半道.使以二乘.及潞.麇之以入.遂殺之. 冬.十二月.齊人歸讙及闡.季姬嬖故也. ==哀公九年== ===經===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 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傳=== 九年春.齊侯使公孟綽辭師于吳.吳子曰.昔歲寡人聞命.今又革之.不知所從.將進受命於君.鄭武子賸之嬖.許瑕求邑.無以與之.請外取.許之.故圍宋雍丘.宋皇瑗圍鄭師.每日遷舍.壘合.鄭師哭.子姚救之.大敗. 二月.甲戌.宋取鄭師于雍丘.使有能者無死.以郟張與鄭羅歸. 夏.楚人伐陳.陳即吳故也.宋公伐鄭. 秋.吳城邗.溝通江淮.晉趙鞅卜救鄭.遇水適火.占諸史趙.史墨.史龜.史龜曰.是謂沈陽.可以興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齊則可.敵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名位敵.不可干也.炎帝為火師.姜姓其後也.水勝火.伐姜則可.史趙曰.是謂如川之滿.不可游也.鄭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鄭則不吉.不知其他.陽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與也.微子啟.帝乙之.元子也.宋.鄭.甥舅也.祉.祿也.若帝乙之元子.歸妹而有吉祿.我安得吉焉.乃止. 冬.吳子使.來儆師伐齊. ==哀公十年== ===經===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公會吳伐齊.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吳救陳. ===傳=== 十年春.邾隱公來奔.齊甥也.故遂奔齊.公會吳子.邾子.郯子.伐齊南鄙.師于鄎.齊人弒悼公.赴于師.吳子三日哭于軍門之外.徐承帥舟師.將自海入齊.齊人敗之.吳師乃還. 夏‧趙鞅帥師伐齊.大夫請卜之.趙孟曰.吾卜於此起兵.事不再令.卜不襲吉.行也.於是乎取犁及轅.毀高唐之郭.侵及賴而還. 秋.吳子使來復儆師. 冬.楚子期伐陳.吳延州來季子救陳.謂子期曰.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民何罪焉.我請退.以為子名務德而安.民乃還. ==哀公十一年== ===經===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夏.陳轅頗出奔鄭.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秋.十有一月.葬滕隱公.衛世叔齊出奔宋. ===傳=== 十一年春.齊為鄎故.國書.高無平.帥師伐我.及清.季孫謂其宰冉求.曰.齊師在清.必魯故也.若之何.求曰.一子守.二子從.公禦諸竟.季孫曰.不能.求曰.居封疆之間.季孫告二子.二子不可.求曰.若不可.則君無出.一子帥師.背城而戰.不屬者.非魯人也.魯之群室.眾於齊之兵車.一室敵車.優矣.子何患焉.二子之不欲戰也.宜政在季氏.當子之身.齊人伐魯.而不能戰.子之恥也.大不列於諸侯矣.季孫使從於朝.俟於黨氏之溝.武叔呼而問戰焉.對曰.君子有遠慮.小人何知.懿子強問之.對曰.小人慮材而言.量力而共者也.武叔曰.是謂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孟孺子洩帥右師.顏羽御.邴洩為右.冉求帥左師.管周父御.樊遲為右.季孫曰.須也弱.有子曰.就用命焉.季孫之甲七千.冉有以武城人三百.為己徒卒.老幼守宮.次于雩門之外.五日.右師從之.公叔務人見保者而泣曰.事充政重.上不能謀.士不能死.何以治民.吾既言之矣.敢不勉乎.師及齊師戰于郊.齊師自稷曲.師不踰溝.樊遲曰.非不能也.不信子也.請三刻而踰之.如之.眾從之.師入齊軍.右師奔.齊人從之.陳瓘.陳莊.涉泗.孟之側後入.以為殿.抽矢策其馬曰.馬不進也.林不狃之伍曰.走乎.不狃曰.誰不如.曰.然則止乎.不狃曰.惡賢.徐步而死.師獲甲首八十.齊人不能師.宵諜曰.齊人遁.冉有請從之.三季孫弗許.孟孺子語人曰.我不如顏羽.而賢於邴洩.子羽銳敏.我不欲戰而能默.洩曰.驅之.公為與其嬖僮汪錡乘.皆死皆殯.孔子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冉有用矛於齊師.故能入其軍.孔子曰.義也. 夏.陳轅頗出奔鄭.初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有餘.以為己大器.國人逐之.故出道渴.其族轅咺.進稻醴.粱糗.腶脯焉.喜曰.何其給也.對曰.器成而具.曰.何不吾諫.對曰.懼先行.為郊戰.故公會吳子伐齊. 五月.克博.壬申.至于嬴.中軍從王.胥門巢將上軍.王子姑曹將下軍.展如將右軍.齊國書將中軍.高無平將上軍.宗樓將下軍.陳僖子謂其弟書.爾死.我必得志.宗子陽與閭丘明相厲也.桑掩胥御國子.公孫夏曰.二子必死.將戰.公孫夏命其徒歌虞殯.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公孫揮命其徒曰.人尋約.吳髮短.東郭書曰.三戰必死.於此三矣.使問弦多以琴.曰.吾不復見子矣.陳書曰.此行也.吾聞鼓而已.不聞金矣.甲戌.戰于艾陵.展如敗高子.國子敗胥門巢.王卒助之.大敗齊師.獲國書.公孫夏.閭丘明.陳書.東郭書.革車八百乘.甲首三千.以獻于公.將戰.吳子呼叔孫曰.而事何也.對曰.從司馬王賜之甲劍鈹.曰.奉爾君事.敬無廢命.叔孫未能對.衛賜進曰.州仇奉甲從君而拜.公使大史固.歸國子之元.寘之新篋.褽之以玄纁.加組帶焉.寘書于其上.曰.天若不識不衷.何以使下國.吳將伐齊.越子率其眾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饋賂.吳人皆喜.唯子胥懼曰.是豢吳也夫.諫曰.越在我.心腹之疾也.壤地同面有欲於我.夫其柔服.求濟其欲也.不如早從事焉.得志於齊.猶獲石田也.無所用之.越不為沼.吳其泯矣.使醫除疾.而曰必遺類焉者.未之有也.盤庚之誥曰.其有顛越不共.則劓殄無遺育.無俾易種于茲邑.是商所以興也.今君易之.將以求大.不亦難乎.弗聽.使於齊.屬其子於鮑氏.為王孫氏.反役.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將死.曰.樹吾墓檟.檟可材也.吳其亡乎.三年.其始弱矣.盈必毀.天之道也. 秋.季孫命脩守備.曰.小勝大.禍也.齊至無日矣. 冬.衛大叔疾出奔宋.初疾娶于宋子朝.其娣嬖.子朝出.孔文子使疾出其妻而妻之.疾使侍人誘其初妻之娣.寘於犁.而為之一宮.如二妻.文子怒.欲攻之.仲尼止之.遂奪其妻.或淫于外州.外州人奪之軒以獻.恥是二者.故出.衛人立遺.使室孔姞.疾臣向魋.納美珠焉.與之城鉏.宋公求珠.魋不與.由是得罪.及桓氏出.城鉏人攻大叔疾.衛莊公復之.使處巢.死焉.殯於鄖.葬於少禘.初.晉悼公子憖亡在衛.使其女僕而田.大叔懿子止而飲之酒.遂聘之.生悼子.悼子即位.故夏戊為大夫.悼子亡.衛人翦夏戊.孔文子之將攻大叔也.訪於仲尼.仲尼曰.胡簋之事.則嘗學之矣.甲兵之事.未之聞也.退命駕而行.曰.鳥則擇木.木豈能擇鳥.文子遽止之.曰.圉豈敢度其私.訪衛國之難也.將止.魯人以幣召之.乃歸.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曰.丘.不識也.三發.卒曰.子為國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如是則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將又不足.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弗聽. ==哀公十二年== ===經===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公會吳于橐皋.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鄖.宋向巢帥師伐鄭. 冬.十有二月.螽. ===傳=== 十二年春.王正月.用田賦. 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言不葬小君.孔子與弔.適季氏.季氏不絻.放絰而拜.公會吳于橐皋.吳子使大宰嚭請尋盟.公不欲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巳.若猶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尋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乃不尋盟.吳徵會于衛.初.衛人殺吳行人且姚而懼.謀於行人子羽.子羽曰.吳方無道.無乃辱吾君.不如止也.子木曰.吳方無道.國無道.必棄疾於人.吳雖無道.猶足以患衛.往也.長木之.斃無不摽也.國狗之瘈.無不噬也.而況大國乎. 秋.衛侯會吳于鄖.公及衛侯.宋皇瑗盟.而卒辭吳盟.吳人藩衛侯之舍.子服景伯謂子貢曰.夫諸侯之會.事既畢矣.侯伯致禮地主歸餼.以相辭也.今吳不行禮於衛.而藩其君舍以難之.子盍見大宰.乃請束錦以行.語及衛故.大宰嚭曰.寡君願事衛君.衛君之來也緩.寡君懼.故將止之.子貢曰.衛君之來.必謀於其眾.其眾或欲或否.是以緩來.其欲來者.子之黨也.其不欲來者.子之讎也.若執衛君.是墮黨而崇讎也.夫墮子者.得其志矣.且合諸侯而執衛君.誰敢不懼.墮黨崇讎.而懼諸侯.或者難以霸乎.大宰嚭說.乃舍衛侯.衛侯歸.效夷言.子之尚幼.曰.君必不免.其死於夷乎.執焉.而又說其言.從之固矣. 冬.十二月.螽.季孫問諸仲尼.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厤過也.宋鄭之間.有隙地焉.曰.彌作.頃丘.玉暢.喦戈.鍚.子產與宋人為成曰.勿有是.及宋平元之族.自蕭奔鄭.鄭人為之城喦戈鍚. 九月.宋向巢伐鄭.取鍚.殺元公之孫.遂圍喦. 十二月.鄭罕達救喦.丙申.圍宋師. ==哀公十三年== ===經===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于喦. 夏.許男成卒.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楚公子申帥師伐陳.於越入吳. 秋.公至自會.晉魏曼多帥師侵衛.葬許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盜殺陳夏區夫. 十有二月.螽. ===傳=== 十三年春.宋向魋救其師.鄭子賸使徇曰.得桓魋者有賞.魋也逃歸.遂取宋師于喦.獲成讙.郜延.以六邑為虛. 夏.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吳夫差于黃池. 六月.丙子.越子伐吳.為二隧.疇無餘.謳陽.自南方先及郊.吳大子友.王子地.王孫彌庸.壽於姚.自泓上觀之.彌庸見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見讎而弗殺也.大子曰.戰而不克.將亡國.請待之.彌庸不可.屬徒五千.王子地助之.乙酉.戰.彌庸獲疇無餘.地獲謳陽.越子至.王子地守.丙戌.復戰.大敗吳師.獲大子友.王孫彌庸.壽於姚.丁亥.入吳.吳人告敗于王.王惡其聞也.自剄七人於幕下. 秋.七月.辛丑.盟.吳晉爭先.吳人曰.於周室.我為長.晉人曰.於姬姓.我為伯.趙鞅呼司馬寅曰.日旰矣.大事未成.二臣之罪也.建鼓整列.二臣死之.長幼必可知也.對曰.請姑視之.反曰.肉食者無墨.今吳王有墨.國勝乎.大子死乎.且夷德輕.不忍久.請少待之.乃先晉人.吳人將以公見晉侯.子服景伯對使者曰.王合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於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於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職貢於吳.有豐於晉.無不及焉.以為伯也.今諸侯會.而君將以寡君見晉君.則晉成為伯矣.敝邑將改職貢.魯賦於吳八百乘.若為子男.則將半邾.以屬於吳.而如邾以事晉.且執事以伯召諸侯.而以侯終之.何利之有焉.吳人乃止.既而悔之.將囚景伯.景伯曰.何也.立後於魯矣.將以二乘.與六人從.遲速唯命.遂囚以還.及戶牖.謂大宰曰.魯將以十月上辛.有事於上帝先王.季辛而畢.何.世有職焉.自襄以來.未之改也.若不會.祝宗將曰.吳實然.且謂魯不共.而執其賤者七人.何損焉.大宰嚭言於王曰.無損於魯.而祗為名.不如歸之.乃歸景伯.吳申叔儀.乞糧於公孫有山氏.曰.佩玉繠兮.余無所繫之.旨酒一盛兮.余與褐之父睨之.對曰.梁則無矣.麤則有之.若登首山以呼曰.庚癸乎.則諾王.欲伐宋殺其丈夫.而囚其婦人.大宰嚭曰.可勝也.而弗能居也.乃歸. 冬.吳及越平. ==哀公十四年== ===經===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小邾射以句繹來奔. 夏‧四月.齊陳恆執其君.寘于舒州.庚戌叔還卒. 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陳宗豎出奔楚.宋向魋入于曹以叛.莒子狂卒. 六月.宋向魋自曹出奔衛.宋向巢來奔.齊人弒其君壬于舒州. 秋.晉趙鞅帥師伐衛. 八月.辛丑.仲孫何忌卒. 冬.陳宗豎自楚復入于陳.陳人殺之.陳轅買出奔楚.有星孛.饑. ===傳=== 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麟.以為不祥.以賜虞人.仲尼觀之.曰.麟也.然後取之.小邾射以句繹來奔.曰使季路要我.吾無盟矣.使子路.子路辭.季康子使冉有謂之曰.千乘之國.不信其盟.而信子之言.子何辱焉.對曰.魯有事于小邾.不敢問故.死其城下可也.彼不臣而濟其言.是義之也.由弗能.齊簡公之在魯也.闞止有寵焉.及即位.使為政.陳成子憚之.驟顧諸朝.諸御鞅言於公曰.陳闞不可並也.君其擇焉.弗聽.子我夕.陳逆殺人.逢之.遂執以入.陳氏方睦.使疾.而遺之潘沐.備酒肉焉.饗守囚者.醉而殺之.而逃.子我盟諸陳於陳宗.初.陳豹欲為子我臣.使公孫言已.已有喪而止.既而言之.曰.有陳豹者.長而上僂.望視.事君子必得志.欲為子臣.吾憚其為人也.故緩以告.子我曰.何害.是其在我也.使為臣.他日.與之言政.說遂有寵.謂之曰.我盡逐陳氏.而立女.若何.對曰.我遠於陳氏矣.且其違者.不過數人.何盡逐焉.遂告陳氏.子行曰.彼得君.弗先.必禍子.子行舍於公宮. 夏.五月.壬申.成子兄弟.四乘如公.子我在幄.出逆之.遂入.閉門.侍人禦之.子行殺侍人.公與婦人飲酒於檀臺.成子遷諸寢.公執戈.將擊之.大史子餘曰.非不利也.將除害也.成子出舍于庫.聞公猶怒.將出曰.何所無君.子行抽劍曰.需.事之賊也.誰非陳宗.所不殺子者.有如陳宗.乃止.子我歸.屬徒攻闈與大門.皆不勝.乃出.陳氏追之.失道於弇中.適豐丘.豐丘人執之以告.殺諸郭關.成子將殺大陸子方.陳逆請而免之.以公命取車於道.及耏.眾知而東之.出雍門.陳豹與之車.弗受.曰.逆為余請.豹與余車.余有私焉.事子我.而有私於其讎.何以見魯衛之士.東郭賈奔衛.庚辰.陳恆執公于舒州.公曰.吾早從鞅之言.不及此.宋桓魋之寵.害於公.公使夫人驟請享焉.而將討之.未及.魋先謀公.請以鞍易薄.公曰.不可.薄.宗邑也.乃益鞍七邑.而請享公焉.以日中為期.家備盡往.公知之.告皇野曰.余長魋也.今將禍余.請即救.司馬子仲曰.有臣不順.神之所惡也.而況人乎.敢不承命.不得左師不可.請以君命召之.左師每食擊鍾.聞鍾聲.公曰.夫子將食.既食.又奏.公曰.可矣.以乘車往.曰.跡人來告.曰.逢澤有介麇焉.公曰.雖魋未來.得左師吾與之田.若何.君憚告子.野曰.嘗私焉.君欲速.故以乘車逆子.與之乘.至.公告之故.拜不能起.司馬曰.君與之言.公曰.所難子者.上有天.下有先君.對曰.魋之不共.宋之禍也.敢不唯命是聽.司馬請瑞焉.以命其徒攻桓氏.其父兄故臣曰.不可.其新臣曰.從吾君之命.遂攻之子.頎騁而告桓司馬.司馬欲入.子車止之.曰.不能事君.而又伐國.民不與也.祇取死焉.向魋遂入于曹.以叛. 六月.使左師巢伐之.欲質大夫以入焉.不能.亦入于曹取質.魋曰.不可.既不能事君.又得罪于民.將若之何.乃舍之.民遂叛之.向魋奔衛.向巢來奔.宋公使止之.曰寡人與子有言矣.不可以絕向氏之祀.辭曰.臣之罪大.盡滅桓氏可也.若以先臣之故.而使有後.君之惠也.若臣則不可以入矣.司馬牛致其邑與珪焉.而適齊.向魋出於衛地.公文氏攻之.求夏后氏之璜焉.與之他玉.而奔齊.陳成子使為次卿.司馬牛又致其邑焉.而適吳.吳人惡之而反.趙簡子召之.陳成子亦召之.卒於魯郭門之外.阬氏葬諸丘輿.甲午.齊陳恆弒其君壬于舒州.孔丘三日齊.而請伐齊.三.公曰.魯為齊弱久矣.子之伐之.將若之何.對曰.陳恆弒其君.民之不與者半.以魯之眾.加齊之半.可克也.公曰.子告季孫.孔子辭.退而告人曰.吾以從大夫之後也.故不敢不言.初.孟孺子洩將圉馬於成.成宰公孫宿不受.曰孟孫為成之病.不圉馬焉.孺子怒.襲成.從者不得入.乃反.成有司使.孺子鞭之. 秋.八月.辛丑.孟懿子卒.成人奔喪.弗內.袒免哭于衢.聽共.弗許.懼.不歸. ==哀公十五年== ===經===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成叛. 夏.五月.齊高無平出奔北燕.鄭伯伐宋. 秋.八月.大雩.晉趙鞅帥師伐衛. 冬.晉侯伐鄭.及齊平.衛公孟彄出奔齊. ===傳=== 十五年春.成叛于齊.武伯伐成.不克.遂城輸. 夏.楚子西.子期.伐吳.及桐汭.陳侯使公孫貞子弔焉.及良而卒.將以尸入.吳子使大宰嚭勞.且辭曰.以水潦之不時.無乃廩然隕大夫之尸.以重寡君之憂.寡君敢辭上介.芋尹蓋對曰.寡君聞楚為不道.荐伐吳國.滅厥民人.寡君使蓋備使.弔君之下吏.無祿.使人逢天之慼.大命隕隊.絕世于良.廢日共積.一日遷次.今君命逆使人曰.無以尸造于門.是我寡君之命委于草莽也.且臣聞之.曰事死如事生.禮也.於是乎有朝聘而終.以尸將事之禮.又有朝聘而遭喪之禮.若不以尸將命.是遭喪而還也.無乃不可乎.以禮防民.猶或踰之.今大夫曰.死而棄之.是棄禮也.其何以為諸侯主.先民有言曰.無穢虐士.備使奉尸將命.苟我寡君之命.達于君所.雖隕于深淵.則天命也.非君與涉人之過也.吳人內之. 秋.齊陳瓘如楚.過衛.仲由見之.曰.天或者以陳氏為斧斤.既斲喪公室.而他人有之.不可知也.其使終饗之.亦不可知也.若善魯以待時.不亦可乎.何必惡焉.子玉曰.然.吾受命矣.子使告我弟. 冬.及齊平.子服景伯如齊.子贛為介.見公孫成.曰人皆臣人.而有背人之心.況齊人雖為子役.其有不貳乎.子.周公之孫也.多饗大利.猶思不義.利不可得.而喪宗國.將焉用之.成曰.善哉.吾不早聞命.陳成子館客.曰.寡君使恆告曰.寡君願事君如事衛君.景伯揖子贛而進之.對曰.寡君之願也.昔晉人伐衛.齊為衛故.伐晉冠氏.喪車五百.因與衛地.自濟以西.禚媚杏.以南.書社五百.吳人加敝邑以亂.齊因其病.取讙與闡.寡君是以寒心.若得視衛君之事君也.則固所願也.成子病之.乃歸成.公孫宿以其兵甲入于嬴.衛孔圉取大子蒯聵之姊.生悝.孔氏之豎渾良夫.長而美.孔文子卒.通於內.大子在戚.孔姬使之焉.大子與之言曰.苟使我入獲國.服冕乘軒.三死無與.與之盟.為請於伯姬. 閏月.良夫與大子入.舍於孔氏之外圃.昏.二人蒙衣而乘.寺人羅御.如孔氏.孔氏之老欒寧問之.稱姻妾以告.遂入.適伯姬氏.既食.孔伯姬杖戈而先.大子與五人介.輿豭從之.迫孔悝於廁強盟之.遂劫以登臺.欒寧將飲酒.炙未熟.聞亂.使告季子.召獲駕乘車.行爵食炙.奉衛侯輒來奔.季子將入.遇子羔將出.曰.門已閉矣.季子曰.吾姑至焉.子羔曰.弗及.不踐其難.季子曰.食焉.不辟其難.子羔遂出.子路入.及門.公孫敢門焉.曰.無入為也.季子曰.是公孫也.求利焉而逃其難.由.不然.利其祿.必救其患.有使者出.乃入.曰大子焉用孔悝.雖殺之.必或繼之.且曰.大子無勇.若燔臺半.必舍孔叔大子聞之懼.下石乞.盂黶敵子路.以戈擊之.斷纓.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結纓而死.孔子聞衛亂.曰.柴也.其來由也死矣.孔悝立莊公.莊公害故政.欲盡去之.先謂司徒瞞成曰.寡人離病於外久矣.子請亦嘗之.歸告褚師比.欲與之伐公.不果. ==哀公十六年== ===經===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卯.衛世子蒯聵自戚入于衛.衛侯輒來奔. 二月.衛子還成出奔宋. 夏.四月.己丑.孔丘卒. ===傳=== 十六年春.瞞成.褚師比.出奔宋.衛侯使鄢武子告于周.曰蒯聵得罪于君父君母.逋竄于晉.晉以王室之故.不棄兄弟.寘諸河上.天誘其衷.獲嗣守封焉.使下臣肸.敢告執事.王使單平公對曰.肸以嘉命.來告余一人.往謂叔父.余嘉乃成世.復爾祿次.敬之哉.方天之休.弗敬弗休.悔其可追. 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誄之曰.旻天不弔.不憖遺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嗚呼.哀哉.尼父無自律.子贛曰.君其不沒於魯乎.夫子之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志為昏.失所為愆.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稱一人.非名也.君兩失之. 六月.衛侯飲孔悝酒於平陽.重酬之.大夫皆有納焉.醉而送之.夜半而遣之.載伯姬於平陽而行.及西門.使貳車反祏於西圃.子伯季子.初為孔氏臣.新登于公.請追之.遇載祏者.殺而乘其車.許公為.反祏.遇之曰.與不仁人爭.明無不勝.必使先射.射三發.皆遠許為.許為射之.殪.或以其車從.得祏於橐中.孔悝出奔宋.楚大子建之遇讒也.自城父奔宋.又辟華氏之亂於鄭.鄭人甚善之.又適晉.與晉人謀襲鄭.乃求復焉.鄭人復之如初.晉人使諜於子木.請行而期焉.子木暴虐於其私邑.邑人訴之.鄭人省之.得晉諜焉.遂殺子木.其子曰勝.在吳.子西欲召之.葉公曰.吾聞勝也.詐而亂.無乃害乎.子西曰.吾聞勝也.信而勇.不為不利.舍諸邊竟.使衛藩焉.葉公曰.周仁之謂信.率義之謂勇.吾聞勝也.好復言.而求死士.殆有私乎.復言非信也.期死非勇也.子必悔之.弗從.召之使處吳竟.為白公.請伐鄭.子西曰.楚未節也.不然.吾不忘也.他日又請.許之.未起師.晉人伐鄭.楚救之.與之盟.勝怒曰.鄭人在此.讎不遠矣.勝自厲劍.子期之子平見之.曰.王孫何自厲也.曰.勝以直聞.不告女.庸為直乎.將以殺爾父.平以告子西.子西曰.勝如卵.余翼而長之.楚國第.我死.令尹司馬.非勝而誰.勝聞之曰.令尹之狂也.得死乃非我.子西不悛.勝謂石乞.曰王與二卿士.皆五百人當之.則可矣.乞曰.不可得也.曰.市南有熊宜僚者.若得之.可以當五百人矣.乃從白公而見之.與之言.說.告之故.辭.承之以劍.不動.勝曰.不為利諂.不為威惕.不洩人言.以求媚者.去之.吳人伐慎.白公敗之.請以戰備獻.許之.遂作亂. 秋.七月.殺子西.子期.于朝.而劫惠王.子西以袂掩面而死.子期曰.昔者吾以力事君.不可以弗終.抉豫章以殺人.而後死.石乞曰.焚庫弒王.不然不濟.白公曰.不可.殺王不祥.焚庫無聚.將何以守矣.乞曰.有楚國而治其民.以敬事神.可以得祥.且有聚矣.何患弗從.葉公在蔡.方城之外皆曰.可以入矣.子高曰.吾聞之.以險徼幸者.其求無饜.偏重必離.聞其殺齊管脩也.而後入.白公欲以子閭為王.子閭不可.遂劫以兵.子閭曰.王孫若安靖楚國.匡正王室.而後庇焉.啟之願也.敢不聽從.若將專利.以傾王室.不顧楚國.有死不能.遂殺之.而以王如高府.石乞尹門.圉公陽穴宮.負王以如昭夫人之宮.葉公亦至.及北門.或遇之曰.君胡不冑.國人望君.如望慈父母焉.盜賊之矢若傷君.是絕民望也.若之何不冑.乃冑而進.又遇一人曰.君胡冑.國人望君.如望歲焉.日日以幾.若見君面.是得艾也.民知不死.其亦夫有奮心.猶將旌君以徇於國.而反掩面以絕民望.不亦甚乎.乃免冑而進.遇箴尹固.帥其屬將與白公.子高曰.微二子者.楚不國矣.棄德從賊.其可保乎.乃從葉公.使與國人以攻白公.白公奔山而縊.其徒微之生拘石乞.而問白公之死焉.對曰.余知其死所.而長者使余勿言.曰.不言將烹.乞曰.此事克則為卿.不克則烹.固其所也.何害.乃烹石乞.王孫燕奔頯黃氏.諸梁兼二事.國寧.乃使寧為令尹.使寬為司馬.而老於葉.衛侯占夢嬖人.求酒於大叔僖子.不得.與卜人比.而告公曰.君有大臣在西南隅.弗去.懼害.乃逐大叔遺.遺奔晉.衛侯謂渾良夫曰.吾繼先君.而不得其器.若之何.良夫代執火者而言.曰.疾與亡君.皆君之子也.召之.而擇材焉.可也.若不材.器可得也.豎告大子.大子使五人輿豭從己.劫公而強盟之.且請殺良夫.公曰.其盟免三死.曰.請三之後.有罪殺之.公曰.諾哉. ==哀公十七年== ===傳=== 十七年春.衛侯為虎幄於藉圃.成求令名者.而與之始食焉.大子請使良夫.良夫乘衷甸.兩牡.紫衣狐裘.至.袒裘不釋劍而食.大子使牽以退.數之以三罪.而殺之. 三月.越子伐吳.吳子禦之笠澤.夾水而陳.越子為左右句卒.使夜或左或右.鼓譟而進.吳師分以御之.越子以三軍潛涉.當吳中軍而鼓之.吳師大亂.遂敗之.晉趙鞅使告于衛曰.君之在晉也.志父為主.請君若大子來.以免志父.不然.寡君其曰.志父之為也.衛侯辭以難.大子又使椓之. 夏.六月.趙鞅圍衛.齊國觀.陳瓘.救衛.得晉人之致師者.子玉使服而見之.曰.國子實執齊柄.而命瓘曰.無辟晉師.豈敢廢命.子又何辱.簡子曰.我卜伐衛.未卜與齊戰.乃還.楚白公之亂.陳人恃其聚而侵楚.楚既寧.將取陳麥.楚子問帥於大師子穀.與葉公諸梁.子穀曰.右領差車.與左史老.皆相令尹司馬以伐陳.其可使也.子高曰.率賤.民慢之.懼不用命焉.子穀曰.觀丁父.鄀俘也.武王以為軍率.是以克州蓼.服隨唐.大啟群蠻.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朝陳蔡.封畛於汝.唯其任也.何賤之有.子高曰.天命不諂.令尹有憾於陳.天若亡之.其必令尹之子是與.君盍舍焉.臣懼右領與左史.有二俘之賤.而無其令德也.王卜之.武城尹吉.使帥師取陳麥.陳人御之.敗.遂圍陳. 秋.七月.己卯.楚公孫朝帥師滅陳.王與葉公枚卜子良.以為令尹.沈尹朱曰.吉.過於其志.葉公曰.王子而相國.過將何為.他日改卜子國.而使為令尹.衛侯夢于北宮.見人登昆吾之觀.被髮北面而譟曰.登此昆吾之虛.綿綿生之瓜.余為渾良夫.叫天無辜.公親筮之.胥彌赦占之.曰.不害.與之邑.寘之.而逃奔宋.衛侯貞卜.其繇曰.如魚竀尾.衡流而方羊裔焉.大國滅之.將亡闔門塞竇.乃自後踰. 冬.十月.晉復伐衛.入其郛.將入城.簡子曰.止.叔向有言曰.怙亂滅國者無後.衛人出莊公.而與晉平.晉立襄公之孫般師而還. 十一月.衛侯自鄄入.般師出.初.公登城以望.見戎州.問之.以告.公曰.我姬姓也.何戎之有焉.翦之.公使匠久.公欲逐石圃.未及而難作.辛巳.石圃因匠氏攻公.公闔門而請.弗許.踰于北方而隊.折股.戎州人攻之.大子疾.公子青.踰從公.戎州人殺之.公入于戎州己氏.初.公自城上.見己氏之妻髮美.使髡之.以為呂姜鬄.既入焉.而示之璧.曰.活我.吾與女璧.己氏曰.殺女.璧其焉往.遂殺之.而取其璧.衛人復公孫般師而立之. 十二月.齊人伐衛.衛人請平.立公子起.執般師以歸.舍諸潞.公會齊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齊侯稽首.公拜.齊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無所稽首.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發陽之役.衛石魋.武伯曰.然則彘也.宋皇瑗之子麇.有友曰田丙.而奪其兄劖般邑.以與之.劖般慍而行.告桓司馬之臣子儀克.子儀克適宋.告夫人曰.麇將納桓氏.公問諸子仲.初.子仲將以杞姒之子.非我為子.麇曰.必立伯也.是良材.子仲怒.弗從.故對曰.右師則老矣.不識麇也.公執之.皇瑗奔晉.召之. ==哀公十八年== ===傳=== 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公聞其情.復皇氏之族.使皇緩為右師.巴人伐楚.圍鄾.初.右司馬子國之卜也.觀瞻曰.如志.故命之.及巴師至.將卜師.王曰.寧如志.何卜焉.使帥師而行.請承.王曰.寢尹工尹.勤先君者也. 三月.楚公孫寧.吳由于.薳固.敗巴師于鄾.故封子國於析.君子曰.惠王知志.夏書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龜.其是之謂乎.志曰.聖人不煩卜筮.惠王其有焉. 夏.衛石圃逐其君起.起奔齊.衛侯輒自齊復歸.逐石圃.而復石魋.與大叔遺. ==哀公十九年== ===傳=== 十九年春.越人侵楚.以誤吳也. 夏.楚公子慶.公孫寬.追越師.至冥.不及.乃還. 秋.楚沈諸梁伐東夷.三夷男女.及楚師盟于敖. 冬.叔青如京師.敬王崩故也. ==哀公二十年== ===傳=== 二十年春.齊人來徵會.夏.會于廩丘.為鄭故.謀伐晉.鄭人辭諸侯. 秋.師還.吳公子慶忌驟諫吳子曰.不改必亡.弗聽.出居于艾.遂適楚.聞越將伐吳. 冬.請歸平越.遂歸欲除不忠者以說于越.吳人殺之. 十一月.越圍吳.趙孟降於喪食.楚隆曰.三年之喪.親暱之極也.主又降之.無乃有故乎.趙孟曰.黃池之役.先主與吳王有質.曰.好惡同之.今越圍吳.嗣子不廢舊業.而敵之.非晉之所能及也.吾是以為降.楚隆曰.若使吳王知之.若何.趙孟曰.可乎.隆曰.請嘗之.乃往.先造于越軍曰.吳犯間上國多矣.聞君親討焉.諸夏之人.莫不欣喜.唯恐君志之不從.請入視之.許之.告于吳王曰.寡人之老無恤.使陪臣隆.敢展謝其不共.黃池之役.君之先臣志父.得承齊盟.曰.好惡同之.今君在難.無恤不敢憚勞.非晉國之所能及也.使陪臣敢展布之.王拜稽首曰.寡人不佞.不能事越.以為大夫憂.拜命之辱.與之一簞珠.使問趙孟.曰.句踐將生憂寡人.寡人死之不得矣.王曰.溺人必笑.吾將有問也.史黯何以得為君子.對曰.黯也.進不見惡.退無謗言.王曰.宜哉. ==哀公二十一年== ===傳=== 二十一年夏.五月.越人始來. 秋.八月.公及齊侯.邾子.盟于顧.齊人責稽首.因歌之.曰.魯人之皋.數年不覺.使我高蹈.唯其儒書.以為二國憂.是行也.公先至于陽穀.齊閭丘息曰.君辱舉玉趾.以在寡君之軍.群臣將傳遽以告寡君.比其復也.君無乃勤.為僕人之未次.請除館於舟道.辭曰.敢勤僕人. ==哀公二十二年== ===傳=== 二十二年夏.四月.邾隱公自齊奔越.曰.吳為無道.執父立子.越人歸之.大子革奔越. 冬.十一月.丁卯.越滅吳.請使吳王居甬東.辭曰.孤老矣.焉能事君.乃縊.越人以歸. ==哀公二十三年== ===傳=== 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弔.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與有職競焉.是以不得助執紼.使求從輿人.曰.以肥之得備彌甥也.有不腆先人之產馬.使求薦諸夫人之宰.其可以稱旌繁乎. 夏.六月.晉荀瑤伐齊.高無平帥師御之.知伯視齊師.馬駭遂驅之.曰.齊人知余旗.其謂余畏而反也.及壘而還.將戰.長武子請卜.知伯曰.君告於天子.而卜之以守龜於宗祧.吉矣.吾又何卜焉.且齊人取我英丘.君命瑤.非敢耀武也.治英丘也.以辭伐罪足矣.何必卜.壬辰.戰于犁丘.齊師敗績.知伯親禽顏庚. 秋.八月.叔青如越.始使越也.越諸鞅來聘.報叔青也. ==哀公二十四年== ===傳=== 二十四年夏.四月.晉侯將伐齊.使來乞師.曰.昔臧文仲以楚師伐齊取穀.宣叔以晉師伐齊.取汶陽.寡君欲徼福於周公.願乞靈於臧氏.臧石帥師會之.取廩丘.軍吏令繕.將進.萊章曰.君卑政暴.往歲克敵.今又勝都.天奉多矣.又焉能進.是躗言也.役將班矣.晉師乃還.餼臧石牛.大史謝之.曰.以寡君之在行.牢禮不度.敢展謝之.邾子又無道.越人執之以歸.而立公子何.何亦無道.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禮.對曰.無之.公怒曰.女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而以荊為大子.國人始惡之. 閏月.公如越.得大子適郢.將妻公.而多與之地.公孫有山.使告于季孫.季孫懼.使因大宰嚭.而納賂焉.乃止. ==哀公二十五年== ===傳=== 二十五年夏.五月.庚辰.衛侯出奔宋.衛侯為靈臺于藉圃.與諸大夫飲酒焉.褚師聲子襪而登席.公怒.辭曰.臣有疾異於人.若見之.君將嘔之.是以不敢.公愈怒.大夫辭之.不可.褚師出.公戟其手.曰.必斷而足.聞之.褚師與司寇亥乘.曰.今日幸而後亡.公之入也.奪南氏邑.而奪司寇亥政.公使侍人納公文懿子之車于池.初.衛人翦夏丁氏.以其帑賜彭封彌子.彌子飲公酒.納夏戊之女.嬖.以為夫人.其弟期大叔疾之從孫甥也.少畜於公.以為司徒.夫人寵衰.期得罪公使三匠久.公使優狡盟拳彌.而甚近信之.故褚師比.公孫彌牟.公文要.司寇亥.司徒期.因三匠與拳彌以作亂.皆執利兵.無者執斤.使拳彌入于公宮.而自大子疾之宮.譟以攻公.鄄子士請禦之.彌援其手曰.子則勇矣.將若君何.不見先君乎.君何所不逞欲.且君嘗在外矣.豈必不反.當今不可.眾怒難犯.休而易間也.乃出.將適蒲.彌曰.晉無信.不可.將適鄄.彌曰.齊晉爭我.不可.將適泠.彌曰.魯不足與.請適城鉏.以鉤越.越有君.乃適城鉏.彌曰.衛盜不可知也.請速.自我始.乃載寶以歸.公為支離之卒.因祝史揮以侵衛.衛人病之.懿子知之.見子之.請逐揮.文子曰.無罪.懿子曰.彼好專利而妄.夫見君之入也.將先道焉.若逐之.必出於南門.而適君所.夫越新得諸侯.將必請師焉.揮在朝.使吏遣諸其室.揮出.信弗內.五日.乃館諸外里.遂有寵.使如越請師. 六月.公至自越.季康子.孟武伯.逆於五梧.郭重僕.見二子曰.惡言多矣.君請盡之.公宴於五梧.武伯為祝.惡郭重曰.何肥也.季孫曰.請飲彘也.以魯國之密邇仇讎.臣是以不獲從君.克免於大行.又謂重也肥.公曰.是食言多矣.能無肥乎.飲酒不樂.公與大夫始有惡. ==哀公二十六年== ===傳=== 二十六年夏.五月.叔孫舒帥師會越皋如.后庸.宋樂茷.納衛侯.文子欲納之.懿子曰.君愎而虐.少待之.必毒於民.乃睦於子矣.師侵外州.大獲.出禦之.大敗.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于平莊之上.文子使王孫齊私於皋如.曰.子將大滅衛乎.抑納君而已乎.皋如曰.寡君之命無他.納衛君而已.文子致眾而問焉.曰.君以蠻夷伐國.國幾亡矣.請納之.眾曰.勿納.曰.彌牟亡而有益.請自北門出.眾曰.勿出.重賂越人.申開守陴而納公.公不敢入.師還.立悼公.南氏相之.以城鉏與越人.公曰.期則為此.令苟有怨於夫人者報之.司徒期聘於越.公攻而奪之幣.期告王.王命取之.期以眾取之.公怒.殺期之甥之為大子者.遂卒于越.宋景公無子.取公孫周之子得.與啟.畜諸公宮.未有立焉.於是皇緩為右師.皇非我為大司馬.皇懷為司徒.靈不緩為左師.樂茷為司城.樂朱鉏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聽政.因大尹以達.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稱君命以令.國人惡之.司城欲去大尹.左師曰.縱之.使盈其罪.重而無基.能無敝乎. 冬十月.公游于空澤.辛巳.卒于連中.大尹興空澤之士千甲.奉公自空桐入.如沃宮.使召六子曰.聞下有師.君請六子畫.六子至.以甲劫之.曰君有疾病.請二三子盟.乃盟于少寢之庭.曰無為公室不利.大尹立啟.奉喪殯于大宮.三日而後國人知之.司城茷使宣言于國曰.大尹惑蠱其君而專其利.令君無疾而死.死又匿之.是無他矣.大尹之罪也.得夢啟.北首而寢於廬門之外.已為鳥而集於其上.咮加於南門.尾加於桐門.曰.余夢美.必立.大尹謀.曰.我不在盟.無乃逐我.復盟之乎.使祝為載書.六子在唐孟.將盟之.祝襄以載書告皇非我.皇非我因子潞.門尹得.左師謀曰.民與我.逐之乎.皆歸授甲.使徇于國曰.大尹惑蠱其君.以陵虐公室.與我者.救君者也.眾曰.與之.大尹徇曰.戴氏.皇氏.將不利公室.與我者.無憂不富.眾曰.無別.戴氏皇氏欲伐公.樂得曰.不可.彼以陵公有罪.我伐公.則甚焉.使國人施于大尹.大尹奉啟以奔楚.乃立得司城為上卿.盟曰.三族共政.無相害也.衛出公自城鉏.使以弓問子贛.且曰.吾其入乎.子贛稽首受弓.對曰.臣不識也.私於使者曰.昔成公孫於陳.甯武子.孫莊子.為宛濮之盟.而君入.獻公孫於衛齊.子鮮.子展.為夷儀之盟.而君入.今君再在孫矣.內不聞獻之親.外不聞成之卿.則賜不識所由入也.詩曰.無競惟人.四方其順之.若得其人.四方以為主.而國於何有. ==哀公二十七年== ===傳=== 二十七年春.越子使后庸來聘.且言邾田.封于駘上. 二月.盟于平陽.三子皆從.康子病之.言及子贛.曰.若在此.吾不及此夫.武伯曰.然何不召.曰.固將召之.文子曰.他日請念. 夏.四月.己亥.季康子卒.公弔焉.降禮.晉荀瑤帥師伐鄭.次于桐丘.鄭駟弘請救于齊.齊師將興.陳子屬孤子.三日朝.設乘車兩馬.繫五邑焉.召顏涿聚之子晉.曰.隰之役.而父死焉.以國之多難.未女恤也.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車而朝.毋廢前勞.乃救鄭.及留舒.違穀七里.穀人不知.及濮.雨不涉.子思曰.大國在敝邑之宇下.是以告急.今師不行.恐無及也.成子衣製杖戈.立於阪上.馬不出者.助之鞭之.知伯聞之.乃還.曰.我卜伐鄭.不卜敵齊.使謂成子曰.大夫陳子.陳之自出.陳之不祀.鄭之罪也.故寡君使瑤察陳衷焉.謂大夫其恤陳乎.若利本之顛.瑤何有焉.成子怒曰.多陵人者皆不在.知伯其能久乎.中行文子告成子.曰.有自晉師告寅者.將為輕車千乘.以厭齊師之門.則可盡也.成子曰.寡君命恆曰.無及寡.無畏眾.雖過千乘.敢辟之乎.將以子之命告寡君.文子曰.吾乃今知所以亡.君子之謀也.始衷終皆舉之.而後入焉.今我三不知而入之.不亦難乎.公患三桓之侈也.欲以諸侯去之.三桓亦患公之妄也.故君臣多間.公游于陵阪.遇孟武伯於孟氏之衢.曰.請有問於子.余及死乎.對曰.臣無由知之.三問.卒辭不對.公欲以越伐魯.而去三桓. 秋.八月.甲戌.公如公孫有陘氏.因孫於邾.乃遂如越.國人施公孫有山氏. ==悼公=== 悼之四年.晉荀瑤帥師圍鄭.未至鄭駟弘曰.知伯愎而好勝.早下之.則可行也.乃先保南里以待之.知伯入南里.門于桔柣之門.鄭人俘酅魁壘.賂之以知政.閉其口而死.將門.知伯謂趙孟.入之.對曰.主在此.知伯曰.惡而無勇.何以為子.對曰.以能忍恥.庶無害趙宗乎知伯不悛.趙襄子由是惎知伯.遂喪之.知伯貪而愎.故韓魏反而喪之. </onlyinclude> {{footer |previous=[[../定公|定公]] |next=}} {{PD-old}} [[Category:春秋左氏傳|12]] 9xa86ekkgf073cejwqvajj0g1hedrus 7908334 7908333 2026-07-16T05:02:14Z ~2026-39857-93 122330 /* 悼公= */ 790833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previous=[[../定公|定公]] |next=}} <onlyinclude> ==哀公元年== ===經===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鼷鼠食郊牛,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 秋,齊侯、衛侯伐晉。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傳=== 元年春,楚子圍蔡,報柏舉也。里而栽,廣丈,高倍。夫屯,晝夜九日,如子西之素。蔡人男女以辨,使疆于江汝之間,而還。蔡於是乎請遷于吳,吳王夫差敗越于夫椒,報檇李也,遂入越。越子以甲楯五千,保于會稽,使大夫種因吳大宰嚭以行成。吳子將許之,伍員曰:「不可。臣聞之:『樹德莫如滋,去疾莫如盡。』昔有過澆,殺斟灌以伐斟鄩,滅夏后相。后緡方娠,逃出自竇,歸于有仍,生少康焉,為仍牧正,惎澆能戒之。澆使椒求之,逃奔有虞,為之庖正,以除其害。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使女艾諜澆,使季杼誘豷,遂滅過戈,復禹之績,祀夏配天,不失舊物。今吳不如過,而越大於少康,或將豐之,不亦難乎!句踐能親而務施,施不失人,親不棄勞,與我同壤,而世為仇讎,於是乎克而弗取,將又存之,違天而長寇讎,後雖悔之,不可食巳。姬之衰也,日可俟也;介在蠻夷,而長寇讎,以是求伯,必不行矣。」弗聽,退而告人曰:「越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訓;二十年之外,吳其為沼乎!」 三月,越及吳平,吳入越不書。吳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夏,四月,齊侯、衛侯救邯鄲,圍五鹿。吳之入楚也,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從田,無田從黨。」逢滑當公而進曰:「臣聞國之興也以福,其亡也以禍。今吳未有福,楚未有禍,楚未可棄,吳未可從;而晉盟主也,若以晉辭,吳若何?」公曰:「國勝君亡,非禍而何?」對曰:「國之有是多矣,何必不復?小國猶復,況大國乎?臣聞國之興也,視民如傷,是其福也;其亡也,以民為土芥,是其禍也。楚雖無德,亦不艾殺其民;吳日敝於兵,暴骨如莽,而未見德焉。天其或者正訓楚也,禍之適吳,其何日之有?」陳侯從之,及夫差克越,乃脩先君之怨。 秋,八月,吳侵陳,脩舊怨也。齊侯、衛侯會于乾侯,救范氏也。師及齊師,衛孔圉鮮虞人伐晉,取棘蒲。吳師在陳,楚大夫皆懼曰:「闔廬惟能用其民,以敗我於柏舉,今聞其嗣又甚焉,將若之何?」子西曰:「二三子恤不相睦,無患吳矣。昔闔廬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壇,器不彤鏤,宮室不觀,舟車不飾,衣服財用,擇不取費;在國,天有菑癘,親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在軍,熟食者分而後敢食,其所嘗者,卒乘與焉,勤恤其民,而與之勞逸:是以民不罷勞,死不知曠,吾先大夫子常易之,所以敗我也。今聞夫差,次有臺榭陂池焉,宿有妃嬙嬪御焉,一日之行,所欲必成,玩好必從,珍異是聚,觀樂是務,視民如讎,而用之日新,夫先自敗也已,安能敗我?」 冬,十一月,晉趙鞅伐朝歌。 ==哀公二年== ===經===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人盟于句繹.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滕子來朝.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于戚.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于鐵.鄭師敗績. 冬.十月.葬衛靈公.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傳=== 二年春.伐邾.將伐絞.邾人愛其土.故賂以漷沂之田而受盟.初.衛侯遊于郊.子南僕.公曰.余無子.將立女.不對.他日又謂之.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圖.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祇辱. 夏.衛靈公卒.夫人曰.命公子郢為大子.君命也.對曰.郢異於他子.且君沒於吾手.若有之.郢必聞之.且亡人之子輒在.乃立輒. 六月.乙酉.晉趙鞅納衛大子于戚.宵迷.陽虎曰.右河而南必至焉.使大子絻.八人衰絰.偽自衛逆者.告於門.哭而入.遂居之. 秋.八月.齊人輸范氏粟.鄭子姚.子般.送之.士吉射逆之.趙鞅禦之.遇于戚.陽虎曰.吾車少.以兵車之旆.與罕駟兵車.先陳.罕駟自後隨而從之.彼見吾貌.必右懼心.於是乎會之.必大敗之.從之.卜戰.龜焦.樂丁曰.詩曰.爰始爰謀.爰契我龜.謀協以故.兆詢可也.簡子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寡君恃鄭而保焉.今鄭為不道.棄君助臣.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詬恥.在此行也.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志父無罪.君實圖之.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于兆.下卿之罰也.甲戌.將戰.郵無恤御簡子.衛太子為右.登鐵上.望見鄭師眾.大子懼.自投于車下.子良授大子綏而乘之.曰.婦人也.簡子巡列.曰.畢萬匹夫也.七戰皆獲.有馬百乘.死於牖下.群子勉之.死不在寇.繁羽御趙羅.宋勇為右.羅無勇麇之.吏詰之.御對曰.痁作而伏.衛大子禱曰.曾孫蒯聵.敢昭告皇祖文王.烈祖康叔.文祖襄公.鄭勝亂從.晉午在難.不能治亂.使鞅討之.蒯聵不敢自佚.備持矛焉.敢告無絕筋.無折骨.無面傷.以集大事.無作三祖羞.大命不敢請.佩玉不敢愛.鄭人擊簡子中肩.斃于車中.獲其蜂旗.大子救之以戈.鄭師北.獲溫大夫趙羅.大子復伐之.鄭師大敗.獲齊粟千車.趙孟喜曰.可矣.傅傁曰.雖克鄭.猶有知在.憂未艾也.初.周人與范氏田.公孫尨稅焉.趙氏得而獻之.吏請殺之.趙孟曰.為其主也.何罪.止而與之田.及鐵之戰.以徒五百人.宵攻鄭師.取蜂旗於子姚之幕下.獻曰.請報主德.追鄭師.姚.般.公孫林.殿而射.前列多死.趙孟曰.國無小.既戰.簡子曰.吾伏弢嘔血.鼓音不衰.今日我上也.大子曰.吾救主於車.退敵於下.我右之上也.郵良曰.我兩靷將絕.吾能止之.我御之上也.駕而乘材.兩靷皆絕.吳洩庸如蔡納聘.而稍納師.師畢入.眾知之.蔡侯告大夫殺公子駟以說.哭而遷墓.冬.蔡遷于州來. ==哀公三年== ===經===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宋樂髡帥師伐曹.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傳=== 三年春.齊衛圍戚.求援于中山. 夏.五月.辛卯.司鐸火.火踰公宮.桓僖災.救火者皆曰顧府.南宮敬叔至.命周人出御書.俟於宮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禮書.以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校人乘馬.巾車脂轄.百官官備.府庫慎守.官人肅給.濟濡帷幕.鬱攸從之.蒙茸公屋.自大廟始.外內以悛.助所不給.有不用命.則有常刑.無赦.公父文伯至.命校人駕乘車.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傷人則止.財可為也.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富父槐至.曰.無備而官辦者.猶拾瀋也.於是乎去表之稿.道還公宮.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劉氏.范氏.世為婚姻.萇弘事劉文公.故周與范氏.趙鞅以為討. 六月.癸卯.周人殺萇弘. 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季孫卒.康子即位.既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載以如朝.告曰.夫子有遺言.命其圉臣曰.南氏生男.則以告於君.與大夫.而立之.今生矣.男也.敢告.遂奔衛.康子請退.公使共劉視之.則或殺之矣.乃討之.召正常.正常不反. 冬.十月.晉趙鞅圍朝歌.師于其南.荀寅伐其郛.使其徒自北門入.己犯師而出.癸丑.奔邯鄲. 十一月.趙鞅殺士皋夷.惡范氏也. ==哀公四年== ===經===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蔡公孫辰出奔吳.葬秦惠公.宋人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城西郛. 六月.辛丑.亳社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頃公. ===傳=== 四年春.蔡昭侯將如吳.諸大夫恐其又遷也.承.公孫翩逐而射之.入於家人而卒.以兩矢門之.眾莫敢進.文之鍇後至.曰.如牆而進.多而殺二人.鍇執弓而先.翩射之.中肘.鍇遂殺之.故逐公孫辰.而殺公孫姓.公孫盱. 夏.楚人既克夷虎.乃謀北方.左司馬販.申公壽餘.葉公諸梁.致蔡於負函.致方城之外於繒關.曰.吳將泝江入郢.將奔命焉.為一昔之期.襲梁及霍.單浮餘圍蠻氏.蠻氏潰.蠻子赤奔晉陰地.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左師軍于菟和.右師軍于倉野.使謂陰地之命大夫士蔑曰.晉楚有盟.好惡同之.若將不廢.寡君之願也.不然.將通於少.習以聽命.士蔑請諸趙孟.趙孟曰.晉國未寧.安能惡於楚.必速與之.士蔑乃致九州之戎.將裂田以與蠻子而城之.且將為之卜.蠻子聽卜.遂執之.與其五大夫.以畀楚師于三戶.司馬致邑立宗焉.以誘其遺民.而盡俘以歸. 秋.七月.齊陳乞.弦施.衛甯跪.救范氏.庚午.圍五鹿. 九月.趙鞅圍邯鄲. 冬.十一月.邯鄲降.荀寅奔鮮虞.趙稷奔臨. 十二月.弦施逆之.遂墮臨.國夏伐晉.取邢.任.欒.鄗.逆畤.陰人.盂.壺口.會鮮虞.納荀寅于柏人. ==哀公五年== ===經=== 五年春.城毗. 夏.齊侯伐宋.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 ===傳=== 五年春.晉圍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齊.初.范氏之臣王生.惡張柳朔.言諸昭子.使為柏人.昭子曰.夫非而讎乎.對曰.私讎不及公.好不廢過.惡不去善.義之經也.臣敢違之.及范氏出.張柳朔謂其子.爾從主.勉之.我將止死.主生授我矣.吾不可以僭之.遂死於柏人. 夏.趙鞅伐衛.范氏之故也.遂圍中牟.齊燕姬生子.不成而死.諸子.鬻姒之子荼嬖.諸大夫恐其為大子也.言於公曰.君之齒長矣.未有大子.若之何.公曰.二三子間於憂虞.則有疾疢.亦姑謀樂.何憂於無君.公疾.使國惠子.高昭子.立荼.寘群公子於萊. 秋.齊景公卒. 冬.十月.公子嘉.公子駒.公子黔.奔衛.公子鉏.公子陽生.來奔.萊人歌之曰.景公死乎不與埋.三軍之事乎不與謀.師乎師乎.何黨之乎.鄭駟秦富而侈.嬖大夫也.而常陳卿之車服於其庭.鄭人惡而殺之.子思曰.詩曰.不解于位.民之攸塈.不守其位.而能久者鮮矣.商頌曰.不僭不濫.不敢怠皇.命以多福. ==哀公六年== ===經=== 六年春.城邾瑕.晉趙鞅帥師伐鮮虞.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叔還會吳于柤.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齊陽生入于齊.齊陳乞弒其君荼.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宋向巢帥師伐曹. ===傳=== 六年春.晉伐鮮虞.治范氏之亂也.吳伐陳.復脩舊怨也.楚子曰.吾先君與陳有盟.不可以不救.乃救陳.師于城父.齊陳乞偽事高國者.每朝必驂乘焉.所從必言.諸大夫曰.彼皆偃蹇.將棄子之命.皆曰.高國得君.必偪我.盍去諸.固將謀子.子早圖之.圖之莫如盡滅之.需事之下也.及朝.則曰.彼虎狼也.見我在子之側.殺我無日矣.請就之位.又謂諸大夫曰.二子者禍矣.恃得君而欲謀二三子.曰.國之多難.貴寵之由.盡去之而後君定.既成謀矣.盍及其未作也.先諸作而後悔.亦無及也.大夫從之. 夏.六月.戊辰.陳乞鮑牧及諸大夫以甲入于公宮.昭子聞之.與惠子乘如公.戰于莊.敗.國人追之.國夏奔莒.遂及高張晏圉.弦施來奔. 秋.七月.楚子在城父.將救陳.卜戰不吉.卜退不吉.王曰.然則死也.再敗楚師.不如死.棄盟逃讎.亦不如死.死一也.其死讎乎.命公子申為王.不可.則命公子結.亦不可.則命公子啟.五辭而後許.將戰.王有疾.庚寅.昭王攻大冥.卒于城父.子閭退曰.君王舍其子而讓.群臣敢忘君乎.從君之命.順也.立君之子.亦順也.二順不可失也.與子西.子期.謀潛師閉塗.逆越女之子章立之.而後還.是歲也.有雲如眾.赤鳥夾日以飛.三日.楚子使問諸周大史.周大史曰.其當王身乎.若禜之.可移於令尹.司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寘諸股肱何益.不穀不有大過.天其夭諸.有罪受罰.又焉移之.遂弗禜.初.昭王有疾.卜曰.河為祟.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漢雎章.楚之望也.禍福之至.不是過也.不穀雖不德.河非所獲罪也.遂弗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國也宜哉.夏書曰.惟彼陶唐.帥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亂其紀綱.乃滅而亡.又曰.允出茲在茲.由己率常可矣. 八月.齊邴意茲來奔.陳僖子使召公子陽生.陽生駕而見南郭且于.曰.嘗獻馬於季孫.不入於上乘.故又獻此.請與子乘之.出萊門而告之故.闞止知之.先待諸外.公子曰.事未可知.反與壬也處.戒之.遂行.逮夜至於齊.國人知之.僖子使子士之母養之.與饋者皆入. 冬.十月.丁卯.立之.將盟.鮑子醉而往.其臣差車鮑點.曰.此誰之命也.陳子曰.受命于鮑子.遂誣鮑子曰.子之命也.鮑子曰.女忘君之為孺子牛.而折其齒乎.而背之也.悼公稽首曰.吾子奉義而行者也.若我可.不必亡一大夫.若我不可.不必亡一公子.義則進.否則退.敢不唯子是從.廢興無以亂.則所願也.鮑子曰.誰非君之子.乃受盟.使胡姬以安孺子如賴.去鬻姒.殺王甲.拘江說.囚王豹于句竇之丘.公使朱毛告於陳子曰.微子則不及此.然君異於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匱.君二多難.敢布諸大夫.僖子不對而泣.曰.君舉不信群臣乎.以齊國之困.困又有憂.少君不可以訪.是以求長君.庶亦能容群臣乎.不然.夫孺子何罪.毛復命.公悔之.毛曰.君大訪於陳子.而圖其小.可也.使毛遷孺子於駘.不至.殺諸野幕之下.葬諸殳冒淳. ==哀公七年== ===經===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夏.公會吳于鄫.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傳=== 七年春.宋師侵鄭.鄭叛晉故也.晉師侵衛.衛不服也. 夏.公會吳于鄫.吳來徵百牢.子服景伯對曰.先王未之有也.吳人曰.宋百牢我.魯不可以後宋.且魯牢晉大夫過十.吳王百牢.不亦可乎.景伯曰.晉范鞅貪而棄禮.以大國懼敝邑.故敝邑十一牢之.君若以禮命於諸侯.則有數矣.若亦棄禮.則有淫者矣.周之王也.制禮上物.不過十二.以為天之大數也.今棄周禮.而曰必百牢.亦唯執事.吳人弗聽.景伯曰.吳將亡矣.棄天而背本.不與.必棄疾於我.乃與之.太宰嚭召季康子.康子使子貢辭.大宰嚭曰.國君道長.而大夫不出門.此何禮也.對曰.豈以為禮.畏大國也.大國不以禮命於諸侯.苟不以禮.豈可量也.寡君既共命焉.其老豈敢棄其國.大伯端委以治周禮.仲雍嗣之.斷髮文身.臝以為飾.豈禮也哉.有由然也.反自鄫.以吳為無能為也.季康子欲伐邾.乃饗大夫以謀之.子服景伯曰.小所以事大.信也.大所以保小.仁也.背大國不信.伐小國不仁.民保於城.城保於德.失二德者.危將焉保.孟孫曰.二三子以為何如.惡賢而逆之.對曰.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今其存者.無數十焉.唯大不字小.小不事大也.知必危.何故不言.魯德如邾.而以眾加之.可乎.不樂而出. 秋‧伐邾.及范門.猶聞鍾聲.大夫諫.不聽.茅成子請告於吳.不許.曰.魯擊柝聞於邾.吳二千里.不三月不至.何及於我.且國內豈不足.成子以茅叛.師遂入邾.處其公宮.眾師晝掠.邾眾保于繹.師宵掠.以邾子益來.獻于亳社.囚諸負瑕.負瑕故有繹.邾茅夷鴻以束帛乘韋.自請救於吳.曰.魯弱晉而遠吳.馮恃其眾而背君之盟.辟君之執事.以陵我小國.邾非敢自愛也.懼君威之不立.君威之不立.小國之憂也.若夏盟於鄫衍.秋而背之.成求 而不違.四方諸侯.其何以事君.且魯賦八百乘.君之貳也.邾賦六百乘.君之私也.以私奉貳.唯君圖之.吳子從之.宋人圍曹.鄭桓子思曰.宋人有曹.鄭之患也.不可以不救. 冬.鄭師救曹.侵宋.初.曹人或夢眾君子立于社宮.而謀亡曹.曹叔振鐸請待公孫彊.許之.旦而求之曹.無之.戒其子曰.我死.爾聞公孫彊為政.必去之.及曹伯陽即位.好田弋.曹鄙人公孫彊好弋.獲白鴈.獻之.且言田弋之說.說之.因訪政事.大說之.有寵使為司城以聽政.夢者之子乃行.彊言霸說於曹伯.曹伯從之.乃背晉而奸宋.宋人伐之.晉人不救.築五邑於其郊.曰.黍丘.揖丘.大城.鍾.邘. ==哀公八年== ===經===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吳伐我. 夏.齊人取讙及闡.歸邾子益于邾.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齊人歸讙及闡. ===傳=== 八年春.宋公伐曹.將還.褚師子肥殿.曹人詬之.不行.師待之.公聞之怒.命反之.遂滅曹.執曹伯.及司城彊以歸.殺之.吳為邾故.將伐魯.問於叔孫輒.叔孫輒對曰.魯有名而無情.伐之必得志焉.退而告公山不狃.公山不狃曰.非禮也.君子違不適讎國.未臣而有伐之.奔命焉.死之可也.所託也則隱.且夫人之行也.不以所惡廢鄉.今子以小惡而欲覆宗國.不亦難乎.若使子率.子必辭.王將使我子張疾之.王問於子洩.對曰.魯雖無與立.必有與斃.諸侯將救之.未可以得志焉.晉與齊楚輔之.是四讎也.夫魯.齊晉之脣.脣亡齒寒.君所知也.不救何為.三月.吳伐我.子洩率.故道險.從武城.初武城人或有因於吳竟田焉.拘鄫人之漚菅者.曰.何故使吾水滋.及吳師至.拘者道之.以伐武城.克之.王犯嘗為之宰.澹臺子羽之父好焉.國人懼.懿子謂景伯.若之何.對曰.吳師來.斯與之戰.何患焉.且召之而至.又何求焉.吳師克東陽而進.舍於五梧.明日.舍於蠶室.公賓庚.公甲叔子.與戰于夷.獲叔子與析朱鉏.獻於王.王曰.此同車.必使能.國未可望也.明日舍于庚宗.遂次于泗上.微虎欲宵攻王舍.私屬徒七百人.三踊於幕庭.卒三百人.有若與焉.及稷門之內.或謂季孫曰.不足以害吳.而多殺國士.不如已也.乃止之.吳子聞之.一夕三遷.吳人行成.將盟.景伯曰.楚人圍宋.易子而食.析骸而爨.猶無城下之盟.我未及虧.而有城下之盟.是棄國也.吳輕而遠.不能久.將歸矣.請少待之.弗從.景伯負載.造於萊門.乃請釋子服何於吳.吳人許之.以王子姑曹當之.而後止.吳人盟而還.齊悼公之來也.季康子以其妹妻之.即位而逆之.季魴侯通焉.女言其情.弗敢與也.齊侯怒. 夏.五月.齊鮑牧帥師伐我.取讙及闡.或譖胡姬於齊侯.曰.安孺子之黨也. 六月.齊侯殺胡姬.齊侯使如吳請師.將以伐我.乃歸邾子.邾子又無道.吳子使大宰子餘討之.囚諸樓臺栫之以棘.使諸大夫奉大子革以為政. 秋.及齊平. 九月.臧賓如如齊蒞盟.齊閭丘明來蒞盟.且逆季姬以歸.嬖.鮑牧又謂群公子曰.使女有馬千乘乎.公子愬之.公謂鮑子.或譖子.子姑居於潞以察之.若有之.則分室以行.若無之.則反子之所.出門.使以三分之一行.半道.使以二乘.及潞.麇之以入.遂殺之. 冬.十二月.齊人歸讙及闡.季姬嬖故也. ==哀公九年== ===經===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 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傳=== 九年春.齊侯使公孟綽辭師于吳.吳子曰.昔歲寡人聞命.今又革之.不知所從.將進受命於君.鄭武子賸之嬖.許瑕求邑.無以與之.請外取.許之.故圍宋雍丘.宋皇瑗圍鄭師.每日遷舍.壘合.鄭師哭.子姚救之.大敗. 二月.甲戌.宋取鄭師于雍丘.使有能者無死.以郟張與鄭羅歸. 夏.楚人伐陳.陳即吳故也.宋公伐鄭. 秋.吳城邗.溝通江淮.晉趙鞅卜救鄭.遇水適火.占諸史趙.史墨.史龜.史龜曰.是謂沈陽.可以興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齊則可.敵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名位敵.不可干也.炎帝為火師.姜姓其後也.水勝火.伐姜則可.史趙曰.是謂如川之滿.不可游也.鄭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鄭則不吉.不知其他.陽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與也.微子啟.帝乙之.元子也.宋.鄭.甥舅也.祉.祿也.若帝乙之元子.歸妹而有吉祿.我安得吉焉.乃止. 冬.吳子使.來儆師伐齊. ==哀公十年== ===經===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公會吳伐齊.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吳救陳. ===傳=== 十年春.邾隱公來奔.齊甥也.故遂奔齊.公會吳子.邾子.郯子.伐齊南鄙.師于鄎.齊人弒悼公.赴于師.吳子三日哭于軍門之外.徐承帥舟師.將自海入齊.齊人敗之.吳師乃還. 夏‧趙鞅帥師伐齊.大夫請卜之.趙孟曰.吾卜於此起兵.事不再令.卜不襲吉.行也.於是乎取犁及轅.毀高唐之郭.侵及賴而還. 秋.吳子使來復儆師. 冬.楚子期伐陳.吳延州來季子救陳.謂子期曰.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民何罪焉.我請退.以為子名務德而安.民乃還. ==哀公十一年== ===經===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夏.陳轅頗出奔鄭.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秋.十有一月.葬滕隱公.衛世叔齊出奔宋. ===傳=== 十一年春.齊為鄎故.國書.高無平.帥師伐我.及清.季孫謂其宰冉求.曰.齊師在清.必魯故也.若之何.求曰.一子守.二子從.公禦諸竟.季孫曰.不能.求曰.居封疆之間.季孫告二子.二子不可.求曰.若不可.則君無出.一子帥師.背城而戰.不屬者.非魯人也.魯之群室.眾於齊之兵車.一室敵車.優矣.子何患焉.二子之不欲戰也.宜政在季氏.當子之身.齊人伐魯.而不能戰.子之恥也.大不列於諸侯矣.季孫使從於朝.俟於黨氏之溝.武叔呼而問戰焉.對曰.君子有遠慮.小人何知.懿子強問之.對曰.小人慮材而言.量力而共者也.武叔曰.是謂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孟孺子洩帥右師.顏羽御.邴洩為右.冉求帥左師.管周父御.樊遲為右.季孫曰.須也弱.有子曰.就用命焉.季孫之甲七千.冉有以武城人三百.為己徒卒.老幼守宮.次于雩門之外.五日.右師從之.公叔務人見保者而泣曰.事充政重.上不能謀.士不能死.何以治民.吾既言之矣.敢不勉乎.師及齊師戰于郊.齊師自稷曲.師不踰溝.樊遲曰.非不能也.不信子也.請三刻而踰之.如之.眾從之.師入齊軍.右師奔.齊人從之.陳瓘.陳莊.涉泗.孟之側後入.以為殿.抽矢策其馬曰.馬不進也.林不狃之伍曰.走乎.不狃曰.誰不如.曰.然則止乎.不狃曰.惡賢.徐步而死.師獲甲首八十.齊人不能師.宵諜曰.齊人遁.冉有請從之.三季孫弗許.孟孺子語人曰.我不如顏羽.而賢於邴洩.子羽銳敏.我不欲戰而能默.洩曰.驅之.公為與其嬖僮汪錡乘.皆死皆殯.孔子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冉有用矛於齊師.故能入其軍.孔子曰.義也. 夏.陳轅頗出奔鄭.初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有餘.以為己大器.國人逐之.故出道渴.其族轅咺.進稻醴.粱糗.腶脯焉.喜曰.何其給也.對曰.器成而具.曰.何不吾諫.對曰.懼先行.為郊戰.故公會吳子伐齊. 五月.克博.壬申.至于嬴.中軍從王.胥門巢將上軍.王子姑曹將下軍.展如將右軍.齊國書將中軍.高無平將上軍.宗樓將下軍.陳僖子謂其弟書.爾死.我必得志.宗子陽與閭丘明相厲也.桑掩胥御國子.公孫夏曰.二子必死.將戰.公孫夏命其徒歌虞殯.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公孫揮命其徒曰.人尋約.吳髮短.東郭書曰.三戰必死.於此三矣.使問弦多以琴.曰.吾不復見子矣.陳書曰.此行也.吾聞鼓而已.不聞金矣.甲戌.戰于艾陵.展如敗高子.國子敗胥門巢.王卒助之.大敗齊師.獲國書.公孫夏.閭丘明.陳書.東郭書.革車八百乘.甲首三千.以獻于公.將戰.吳子呼叔孫曰.而事何也.對曰.從司馬王賜之甲劍鈹.曰.奉爾君事.敬無廢命.叔孫未能對.衛賜進曰.州仇奉甲從君而拜.公使大史固.歸國子之元.寘之新篋.褽之以玄纁.加組帶焉.寘書于其上.曰.天若不識不衷.何以使下國.吳將伐齊.越子率其眾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饋賂.吳人皆喜.唯子胥懼曰.是豢吳也夫.諫曰.越在我.心腹之疾也.壤地同面有欲於我.夫其柔服.求濟其欲也.不如早從事焉.得志於齊.猶獲石田也.無所用之.越不為沼.吳其泯矣.使醫除疾.而曰必遺類焉者.未之有也.盤庚之誥曰.其有顛越不共.則劓殄無遺育.無俾易種于茲邑.是商所以興也.今君易之.將以求大.不亦難乎.弗聽.使於齊.屬其子於鮑氏.為王孫氏.反役.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將死.曰.樹吾墓檟.檟可材也.吳其亡乎.三年.其始弱矣.盈必毀.天之道也. 秋.季孫命脩守備.曰.小勝大.禍也.齊至無日矣. 冬.衛大叔疾出奔宋.初疾娶于宋子朝.其娣嬖.子朝出.孔文子使疾出其妻而妻之.疾使侍人誘其初妻之娣.寘於犁.而為之一宮.如二妻.文子怒.欲攻之.仲尼止之.遂奪其妻.或淫于外州.外州人奪之軒以獻.恥是二者.故出.衛人立遺.使室孔姞.疾臣向魋.納美珠焉.與之城鉏.宋公求珠.魋不與.由是得罪.及桓氏出.城鉏人攻大叔疾.衛莊公復之.使處巢.死焉.殯於鄖.葬於少禘.初.晉悼公子憖亡在衛.使其女僕而田.大叔懿子止而飲之酒.遂聘之.生悼子.悼子即位.故夏戊為大夫.悼子亡.衛人翦夏戊.孔文子之將攻大叔也.訪於仲尼.仲尼曰.胡簋之事.則嘗學之矣.甲兵之事.未之聞也.退命駕而行.曰.鳥則擇木.木豈能擇鳥.文子遽止之.曰.圉豈敢度其私.訪衛國之難也.將止.魯人以幣召之.乃歸.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曰.丘.不識也.三發.卒曰.子為國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如是則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將又不足.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弗聽. ==哀公十二年== ===經===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公會吳于橐皋.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鄖.宋向巢帥師伐鄭. 冬.十有二月.螽. ===傳=== 十二年春.王正月.用田賦. 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言不葬小君.孔子與弔.適季氏.季氏不絻.放絰而拜.公會吳于橐皋.吳子使大宰嚭請尋盟.公不欲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巳.若猶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尋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乃不尋盟.吳徵會于衛.初.衛人殺吳行人且姚而懼.謀於行人子羽.子羽曰.吳方無道.無乃辱吾君.不如止也.子木曰.吳方無道.國無道.必棄疾於人.吳雖無道.猶足以患衛.往也.長木之.斃無不摽也.國狗之瘈.無不噬也.而況大國乎. 秋.衛侯會吳于鄖.公及衛侯.宋皇瑗盟.而卒辭吳盟.吳人藩衛侯之舍.子服景伯謂子貢曰.夫諸侯之會.事既畢矣.侯伯致禮地主歸餼.以相辭也.今吳不行禮於衛.而藩其君舍以難之.子盍見大宰.乃請束錦以行.語及衛故.大宰嚭曰.寡君願事衛君.衛君之來也緩.寡君懼.故將止之.子貢曰.衛君之來.必謀於其眾.其眾或欲或否.是以緩來.其欲來者.子之黨也.其不欲來者.子之讎也.若執衛君.是墮黨而崇讎也.夫墮子者.得其志矣.且合諸侯而執衛君.誰敢不懼.墮黨崇讎.而懼諸侯.或者難以霸乎.大宰嚭說.乃舍衛侯.衛侯歸.效夷言.子之尚幼.曰.君必不免.其死於夷乎.執焉.而又說其言.從之固矣. 冬.十二月.螽.季孫問諸仲尼.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厤過也.宋鄭之間.有隙地焉.曰.彌作.頃丘.玉暢.喦戈.鍚.子產與宋人為成曰.勿有是.及宋平元之族.自蕭奔鄭.鄭人為之城喦戈鍚. 九月.宋向巢伐鄭.取鍚.殺元公之孫.遂圍喦. 十二月.鄭罕達救喦.丙申.圍宋師. ==哀公十三年== ===經===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于喦. 夏.許男成卒.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楚公子申帥師伐陳.於越入吳. 秋.公至自會.晉魏曼多帥師侵衛.葬許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盜殺陳夏區夫. 十有二月.螽. ===傳=== 十三年春.宋向魋救其師.鄭子賸使徇曰.得桓魋者有賞.魋也逃歸.遂取宋師于喦.獲成讙.郜延.以六邑為虛. 夏.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吳夫差于黃池. 六月.丙子.越子伐吳.為二隧.疇無餘.謳陽.自南方先及郊.吳大子友.王子地.王孫彌庸.壽於姚.自泓上觀之.彌庸見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見讎而弗殺也.大子曰.戰而不克.將亡國.請待之.彌庸不可.屬徒五千.王子地助之.乙酉.戰.彌庸獲疇無餘.地獲謳陽.越子至.王子地守.丙戌.復戰.大敗吳師.獲大子友.王孫彌庸.壽於姚.丁亥.入吳.吳人告敗于王.王惡其聞也.自剄七人於幕下. 秋.七月.辛丑.盟.吳晉爭先.吳人曰.於周室.我為長.晉人曰.於姬姓.我為伯.趙鞅呼司馬寅曰.日旰矣.大事未成.二臣之罪也.建鼓整列.二臣死之.長幼必可知也.對曰.請姑視之.反曰.肉食者無墨.今吳王有墨.國勝乎.大子死乎.且夷德輕.不忍久.請少待之.乃先晉人.吳人將以公見晉侯.子服景伯對使者曰.王合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於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於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職貢於吳.有豐於晉.無不及焉.以為伯也.今諸侯會.而君將以寡君見晉君.則晉成為伯矣.敝邑將改職貢.魯賦於吳八百乘.若為子男.則將半邾.以屬於吳.而如邾以事晉.且執事以伯召諸侯.而以侯終之.何利之有焉.吳人乃止.既而悔之.將囚景伯.景伯曰.何也.立後於魯矣.將以二乘.與六人從.遲速唯命.遂囚以還.及戶牖.謂大宰曰.魯將以十月上辛.有事於上帝先王.季辛而畢.何.世有職焉.自襄以來.未之改也.若不會.祝宗將曰.吳實然.且謂魯不共.而執其賤者七人.何損焉.大宰嚭言於王曰.無損於魯.而祗為名.不如歸之.乃歸景伯.吳申叔儀.乞糧於公孫有山氏.曰.佩玉繠兮.余無所繫之.旨酒一盛兮.余與褐之父睨之.對曰.梁則無矣.麤則有之.若登首山以呼曰.庚癸乎.則諾王.欲伐宋殺其丈夫.而囚其婦人.大宰嚭曰.可勝也.而弗能居也.乃歸. 冬.吳及越平. ==哀公十四年== ===經===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小邾射以句繹來奔. 夏‧四月.齊陳恆執其君.寘于舒州.庚戌叔還卒. 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陳宗豎出奔楚.宋向魋入于曹以叛.莒子狂卒. 六月.宋向魋自曹出奔衛.宋向巢來奔.齊人弒其君壬于舒州. 秋.晉趙鞅帥師伐衛. 八月.辛丑.仲孫何忌卒. 冬.陳宗豎自楚復入于陳.陳人殺之.陳轅買出奔楚.有星孛.饑. ===傳=== 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麟.以為不祥.以賜虞人.仲尼觀之.曰.麟也.然後取之.小邾射以句繹來奔.曰使季路要我.吾無盟矣.使子路.子路辭.季康子使冉有謂之曰.千乘之國.不信其盟.而信子之言.子何辱焉.對曰.魯有事于小邾.不敢問故.死其城下可也.彼不臣而濟其言.是義之也.由弗能.齊簡公之在魯也.闞止有寵焉.及即位.使為政.陳成子憚之.驟顧諸朝.諸御鞅言於公曰.陳闞不可並也.君其擇焉.弗聽.子我夕.陳逆殺人.逢之.遂執以入.陳氏方睦.使疾.而遺之潘沐.備酒肉焉.饗守囚者.醉而殺之.而逃.子我盟諸陳於陳宗.初.陳豹欲為子我臣.使公孫言已.已有喪而止.既而言之.曰.有陳豹者.長而上僂.望視.事君子必得志.欲為子臣.吾憚其為人也.故緩以告.子我曰.何害.是其在我也.使為臣.他日.與之言政.說遂有寵.謂之曰.我盡逐陳氏.而立女.若何.對曰.我遠於陳氏矣.且其違者.不過數人.何盡逐焉.遂告陳氏.子行曰.彼得君.弗先.必禍子.子行舍於公宮. 夏.五月.壬申.成子兄弟.四乘如公.子我在幄.出逆之.遂入.閉門.侍人禦之.子行殺侍人.公與婦人飲酒於檀臺.成子遷諸寢.公執戈.將擊之.大史子餘曰.非不利也.將除害也.成子出舍于庫.聞公猶怒.將出曰.何所無君.子行抽劍曰.需.事之賊也.誰非陳宗.所不殺子者.有如陳宗.乃止.子我歸.屬徒攻闈與大門.皆不勝.乃出.陳氏追之.失道於弇中.適豐丘.豐丘人執之以告.殺諸郭關.成子將殺大陸子方.陳逆請而免之.以公命取車於道.及耏.眾知而東之.出雍門.陳豹與之車.弗受.曰.逆為余請.豹與余車.余有私焉.事子我.而有私於其讎.何以見魯衛之士.東郭賈奔衛.庚辰.陳恆執公于舒州.公曰.吾早從鞅之言.不及此.宋桓魋之寵.害於公.公使夫人驟請享焉.而將討之.未及.魋先謀公.請以鞍易薄.公曰.不可.薄.宗邑也.乃益鞍七邑.而請享公焉.以日中為期.家備盡往.公知之.告皇野曰.余長魋也.今將禍余.請即救.司馬子仲曰.有臣不順.神之所惡也.而況人乎.敢不承命.不得左師不可.請以君命召之.左師每食擊鍾.聞鍾聲.公曰.夫子將食.既食.又奏.公曰.可矣.以乘車往.曰.跡人來告.曰.逢澤有介麇焉.公曰.雖魋未來.得左師吾與之田.若何.君憚告子.野曰.嘗私焉.君欲速.故以乘車逆子.與之乘.至.公告之故.拜不能起.司馬曰.君與之言.公曰.所難子者.上有天.下有先君.對曰.魋之不共.宋之禍也.敢不唯命是聽.司馬請瑞焉.以命其徒攻桓氏.其父兄故臣曰.不可.其新臣曰.從吾君之命.遂攻之子.頎騁而告桓司馬.司馬欲入.子車止之.曰.不能事君.而又伐國.民不與也.祇取死焉.向魋遂入于曹.以叛. 六月.使左師巢伐之.欲質大夫以入焉.不能.亦入于曹取質.魋曰.不可.既不能事君.又得罪于民.將若之何.乃舍之.民遂叛之.向魋奔衛.向巢來奔.宋公使止之.曰寡人與子有言矣.不可以絕向氏之祀.辭曰.臣之罪大.盡滅桓氏可也.若以先臣之故.而使有後.君之惠也.若臣則不可以入矣.司馬牛致其邑與珪焉.而適齊.向魋出於衛地.公文氏攻之.求夏后氏之璜焉.與之他玉.而奔齊.陳成子使為次卿.司馬牛又致其邑焉.而適吳.吳人惡之而反.趙簡子召之.陳成子亦召之.卒於魯郭門之外.阬氏葬諸丘輿.甲午.齊陳恆弒其君壬于舒州.孔丘三日齊.而請伐齊.三.公曰.魯為齊弱久矣.子之伐之.將若之何.對曰.陳恆弒其君.民之不與者半.以魯之眾.加齊之半.可克也.公曰.子告季孫.孔子辭.退而告人曰.吾以從大夫之後也.故不敢不言.初.孟孺子洩將圉馬於成.成宰公孫宿不受.曰孟孫為成之病.不圉馬焉.孺子怒.襲成.從者不得入.乃反.成有司使.孺子鞭之. 秋.八月.辛丑.孟懿子卒.成人奔喪.弗內.袒免哭于衢.聽共.弗許.懼.不歸. ==哀公十五年== ===經===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成叛. 夏.五月.齊高無平出奔北燕.鄭伯伐宋. 秋.八月.大雩.晉趙鞅帥師伐衛. 冬.晉侯伐鄭.及齊平.衛公孟彄出奔齊. ===傳=== 十五年春.成叛于齊.武伯伐成.不克.遂城輸. 夏.楚子西.子期.伐吳.及桐汭.陳侯使公孫貞子弔焉.及良而卒.將以尸入.吳子使大宰嚭勞.且辭曰.以水潦之不時.無乃廩然隕大夫之尸.以重寡君之憂.寡君敢辭上介.芋尹蓋對曰.寡君聞楚為不道.荐伐吳國.滅厥民人.寡君使蓋備使.弔君之下吏.無祿.使人逢天之慼.大命隕隊.絕世于良.廢日共積.一日遷次.今君命逆使人曰.無以尸造于門.是我寡君之命委于草莽也.且臣聞之.曰事死如事生.禮也.於是乎有朝聘而終.以尸將事之禮.又有朝聘而遭喪之禮.若不以尸將命.是遭喪而還也.無乃不可乎.以禮防民.猶或踰之.今大夫曰.死而棄之.是棄禮也.其何以為諸侯主.先民有言曰.無穢虐士.備使奉尸將命.苟我寡君之命.達于君所.雖隕于深淵.則天命也.非君與涉人之過也.吳人內之. 秋.齊陳瓘如楚.過衛.仲由見之.曰.天或者以陳氏為斧斤.既斲喪公室.而他人有之.不可知也.其使終饗之.亦不可知也.若善魯以待時.不亦可乎.何必惡焉.子玉曰.然.吾受命矣.子使告我弟. 冬.及齊平.子服景伯如齊.子贛為介.見公孫成.曰人皆臣人.而有背人之心.況齊人雖為子役.其有不貳乎.子.周公之孫也.多饗大利.猶思不義.利不可得.而喪宗國.將焉用之.成曰.善哉.吾不早聞命.陳成子館客.曰.寡君使恆告曰.寡君願事君如事衛君.景伯揖子贛而進之.對曰.寡君之願也.昔晉人伐衛.齊為衛故.伐晉冠氏.喪車五百.因與衛地.自濟以西.禚媚杏.以南.書社五百.吳人加敝邑以亂.齊因其病.取讙與闡.寡君是以寒心.若得視衛君之事君也.則固所願也.成子病之.乃歸成.公孫宿以其兵甲入于嬴.衛孔圉取大子蒯聵之姊.生悝.孔氏之豎渾良夫.長而美.孔文子卒.通於內.大子在戚.孔姬使之焉.大子與之言曰.苟使我入獲國.服冕乘軒.三死無與.與之盟.為請於伯姬. 閏月.良夫與大子入.舍於孔氏之外圃.昏.二人蒙衣而乘.寺人羅御.如孔氏.孔氏之老欒寧問之.稱姻妾以告.遂入.適伯姬氏.既食.孔伯姬杖戈而先.大子與五人介.輿豭從之.迫孔悝於廁強盟之.遂劫以登臺.欒寧將飲酒.炙未熟.聞亂.使告季子.召獲駕乘車.行爵食炙.奉衛侯輒來奔.季子將入.遇子羔將出.曰.門已閉矣.季子曰.吾姑至焉.子羔曰.弗及.不踐其難.季子曰.食焉.不辟其難.子羔遂出.子路入.及門.公孫敢門焉.曰.無入為也.季子曰.是公孫也.求利焉而逃其難.由.不然.利其祿.必救其患.有使者出.乃入.曰大子焉用孔悝.雖殺之.必或繼之.且曰.大子無勇.若燔臺半.必舍孔叔大子聞之懼.下石乞.盂黶敵子路.以戈擊之.斷纓.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結纓而死.孔子聞衛亂.曰.柴也.其來由也死矣.孔悝立莊公.莊公害故政.欲盡去之.先謂司徒瞞成曰.寡人離病於外久矣.子請亦嘗之.歸告褚師比.欲與之伐公.不果. ==哀公十六年== ===經===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卯.衛世子蒯聵自戚入于衛.衛侯輒來奔. 二月.衛子還成出奔宋. 夏.四月.己丑.孔丘卒. ===傳=== 十六年春.瞞成.褚師比.出奔宋.衛侯使鄢武子告于周.曰蒯聵得罪于君父君母.逋竄于晉.晉以王室之故.不棄兄弟.寘諸河上.天誘其衷.獲嗣守封焉.使下臣肸.敢告執事.王使單平公對曰.肸以嘉命.來告余一人.往謂叔父.余嘉乃成世.復爾祿次.敬之哉.方天之休.弗敬弗休.悔其可追. 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誄之曰.旻天不弔.不憖遺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嗚呼.哀哉.尼父無自律.子贛曰.君其不沒於魯乎.夫子之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志為昏.失所為愆.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稱一人.非名也.君兩失之. 六月.衛侯飲孔悝酒於平陽.重酬之.大夫皆有納焉.醉而送之.夜半而遣之.載伯姬於平陽而行.及西門.使貳車反祏於西圃.子伯季子.初為孔氏臣.新登于公.請追之.遇載祏者.殺而乘其車.許公為.反祏.遇之曰.與不仁人爭.明無不勝.必使先射.射三發.皆遠許為.許為射之.殪.或以其車從.得祏於橐中.孔悝出奔宋.楚大子建之遇讒也.自城父奔宋.又辟華氏之亂於鄭.鄭人甚善之.又適晉.與晉人謀襲鄭.乃求復焉.鄭人復之如初.晉人使諜於子木.請行而期焉.子木暴虐於其私邑.邑人訴之.鄭人省之.得晉諜焉.遂殺子木.其子曰勝.在吳.子西欲召之.葉公曰.吾聞勝也.詐而亂.無乃害乎.子西曰.吾聞勝也.信而勇.不為不利.舍諸邊竟.使衛藩焉.葉公曰.周仁之謂信.率義之謂勇.吾聞勝也.好復言.而求死士.殆有私乎.復言非信也.期死非勇也.子必悔之.弗從.召之使處吳竟.為白公.請伐鄭.子西曰.楚未節也.不然.吾不忘也.他日又請.許之.未起師.晉人伐鄭.楚救之.與之盟.勝怒曰.鄭人在此.讎不遠矣.勝自厲劍.子期之子平見之.曰.王孫何自厲也.曰.勝以直聞.不告女.庸為直乎.將以殺爾父.平以告子西.子西曰.勝如卵.余翼而長之.楚國第.我死.令尹司馬.非勝而誰.勝聞之曰.令尹之狂也.得死乃非我.子西不悛.勝謂石乞.曰王與二卿士.皆五百人當之.則可矣.乞曰.不可得也.曰.市南有熊宜僚者.若得之.可以當五百人矣.乃從白公而見之.與之言.說.告之故.辭.承之以劍.不動.勝曰.不為利諂.不為威惕.不洩人言.以求媚者.去之.吳人伐慎.白公敗之.請以戰備獻.許之.遂作亂. 秋.七月.殺子西.子期.于朝.而劫惠王.子西以袂掩面而死.子期曰.昔者吾以力事君.不可以弗終.抉豫章以殺人.而後死.石乞曰.焚庫弒王.不然不濟.白公曰.不可.殺王不祥.焚庫無聚.將何以守矣.乞曰.有楚國而治其民.以敬事神.可以得祥.且有聚矣.何患弗從.葉公在蔡.方城之外皆曰.可以入矣.子高曰.吾聞之.以險徼幸者.其求無饜.偏重必離.聞其殺齊管脩也.而後入.白公欲以子閭為王.子閭不可.遂劫以兵.子閭曰.王孫若安靖楚國.匡正王室.而後庇焉.啟之願也.敢不聽從.若將專利.以傾王室.不顧楚國.有死不能.遂殺之.而以王如高府.石乞尹門.圉公陽穴宮.負王以如昭夫人之宮.葉公亦至.及北門.或遇之曰.君胡不冑.國人望君.如望慈父母焉.盜賊之矢若傷君.是絕民望也.若之何不冑.乃冑而進.又遇一人曰.君胡冑.國人望君.如望歲焉.日日以幾.若見君面.是得艾也.民知不死.其亦夫有奮心.猶將旌君以徇於國.而反掩面以絕民望.不亦甚乎.乃免冑而進.遇箴尹固.帥其屬將與白公.子高曰.微二子者.楚不國矣.棄德從賊.其可保乎.乃從葉公.使與國人以攻白公.白公奔山而縊.其徒微之生拘石乞.而問白公之死焉.對曰.余知其死所.而長者使余勿言.曰.不言將烹.乞曰.此事克則為卿.不克則烹.固其所也.何害.乃烹石乞.王孫燕奔頯黃氏.諸梁兼二事.國寧.乃使寧為令尹.使寬為司馬.而老於葉.衛侯占夢嬖人.求酒於大叔僖子.不得.與卜人比.而告公曰.君有大臣在西南隅.弗去.懼害.乃逐大叔遺.遺奔晉.衛侯謂渾良夫曰.吾繼先君.而不得其器.若之何.良夫代執火者而言.曰.疾與亡君.皆君之子也.召之.而擇材焉.可也.若不材.器可得也.豎告大子.大子使五人輿豭從己.劫公而強盟之.且請殺良夫.公曰.其盟免三死.曰.請三之後.有罪殺之.公曰.諾哉. ==哀公十七年== ===傳=== 十七年春.衛侯為虎幄於藉圃.成求令名者.而與之始食焉.大子請使良夫.良夫乘衷甸.兩牡.紫衣狐裘.至.袒裘不釋劍而食.大子使牽以退.數之以三罪.而殺之. 三月.越子伐吳.吳子禦之笠澤.夾水而陳.越子為左右句卒.使夜或左或右.鼓譟而進.吳師分以御之.越子以三軍潛涉.當吳中軍而鼓之.吳師大亂.遂敗之.晉趙鞅使告于衛曰.君之在晉也.志父為主.請君若大子來.以免志父.不然.寡君其曰.志父之為也.衛侯辭以難.大子又使椓之. 夏.六月.趙鞅圍衛.齊國觀.陳瓘.救衛.得晉人之致師者.子玉使服而見之.曰.國子實執齊柄.而命瓘曰.無辟晉師.豈敢廢命.子又何辱.簡子曰.我卜伐衛.未卜與齊戰.乃還.楚白公之亂.陳人恃其聚而侵楚.楚既寧.將取陳麥.楚子問帥於大師子穀.與葉公諸梁.子穀曰.右領差車.與左史老.皆相令尹司馬以伐陳.其可使也.子高曰.率賤.民慢之.懼不用命焉.子穀曰.觀丁父.鄀俘也.武王以為軍率.是以克州蓼.服隨唐.大啟群蠻.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朝陳蔡.封畛於汝.唯其任也.何賤之有.子高曰.天命不諂.令尹有憾於陳.天若亡之.其必令尹之子是與.君盍舍焉.臣懼右領與左史.有二俘之賤.而無其令德也.王卜之.武城尹吉.使帥師取陳麥.陳人御之.敗.遂圍陳. 秋.七月.己卯.楚公孫朝帥師滅陳.王與葉公枚卜子良.以為令尹.沈尹朱曰.吉.過於其志.葉公曰.王子而相國.過將何為.他日改卜子國.而使為令尹.衛侯夢于北宮.見人登昆吾之觀.被髮北面而譟曰.登此昆吾之虛.綿綿生之瓜.余為渾良夫.叫天無辜.公親筮之.胥彌赦占之.曰.不害.與之邑.寘之.而逃奔宋.衛侯貞卜.其繇曰.如魚竀尾.衡流而方羊裔焉.大國滅之.將亡闔門塞竇.乃自後踰. 冬.十月.晉復伐衛.入其郛.將入城.簡子曰.止.叔向有言曰.怙亂滅國者無後.衛人出莊公.而與晉平.晉立襄公之孫般師而還. 十一月.衛侯自鄄入.般師出.初.公登城以望.見戎州.問之.以告.公曰.我姬姓也.何戎之有焉.翦之.公使匠久.公欲逐石圃.未及而難作.辛巳.石圃因匠氏攻公.公闔門而請.弗許.踰于北方而隊.折股.戎州人攻之.大子疾.公子青.踰從公.戎州人殺之.公入于戎州己氏.初.公自城上.見己氏之妻髮美.使髡之.以為呂姜鬄.既入焉.而示之璧.曰.活我.吾與女璧.己氏曰.殺女.璧其焉往.遂殺之.而取其璧.衛人復公孫般師而立之. 十二月.齊人伐衛.衛人請平.立公子起.執般師以歸.舍諸潞.公會齊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齊侯稽首.公拜.齊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無所稽首.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發陽之役.衛石魋.武伯曰.然則彘也.宋皇瑗之子麇.有友曰田丙.而奪其兄劖般邑.以與之.劖般慍而行.告桓司馬之臣子儀克.子儀克適宋.告夫人曰.麇將納桓氏.公問諸子仲.初.子仲將以杞姒之子.非我為子.麇曰.必立伯也.是良材.子仲怒.弗從.故對曰.右師則老矣.不識麇也.公執之.皇瑗奔晉.召之. ==哀公十八年== ===傳=== 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公聞其情.復皇氏之族.使皇緩為右師.巴人伐楚.圍鄾.初.右司馬子國之卜也.觀瞻曰.如志.故命之.及巴師至.將卜師.王曰.寧如志.何卜焉.使帥師而行.請承.王曰.寢尹工尹.勤先君者也. 三月.楚公孫寧.吳由于.薳固.敗巴師于鄾.故封子國於析.君子曰.惠王知志.夏書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龜.其是之謂乎.志曰.聖人不煩卜筮.惠王其有焉. 夏.衛石圃逐其君起.起奔齊.衛侯輒自齊復歸.逐石圃.而復石魋.與大叔遺. ==哀公十九年== ===傳=== 十九年春.越人侵楚.以誤吳也. 夏.楚公子慶.公孫寬.追越師.至冥.不及.乃還. 秋.楚沈諸梁伐東夷.三夷男女.及楚師盟于敖. 冬.叔青如京師.敬王崩故也. ==哀公二十年== ===傳=== 二十年春.齊人來徵會.夏.會于廩丘.為鄭故.謀伐晉.鄭人辭諸侯. 秋.師還.吳公子慶忌驟諫吳子曰.不改必亡.弗聽.出居于艾.遂適楚.聞越將伐吳. 冬.請歸平越.遂歸欲除不忠者以說于越.吳人殺之. 十一月.越圍吳.趙孟降於喪食.楚隆曰.三年之喪.親暱之極也.主又降之.無乃有故乎.趙孟曰.黃池之役.先主與吳王有質.曰.好惡同之.今越圍吳.嗣子不廢舊業.而敵之.非晉之所能及也.吾是以為降.楚隆曰.若使吳王知之.若何.趙孟曰.可乎.隆曰.請嘗之.乃往.先造于越軍曰.吳犯間上國多矣.聞君親討焉.諸夏之人.莫不欣喜.唯恐君志之不從.請入視之.許之.告于吳王曰.寡人之老無恤.使陪臣隆.敢展謝其不共.黃池之役.君之先臣志父.得承齊盟.曰.好惡同之.今君在難.無恤不敢憚勞.非晉國之所能及也.使陪臣敢展布之.王拜稽首曰.寡人不佞.不能事越.以為大夫憂.拜命之辱.與之一簞珠.使問趙孟.曰.句踐將生憂寡人.寡人死之不得矣.王曰.溺人必笑.吾將有問也.史黯何以得為君子.對曰.黯也.進不見惡.退無謗言.王曰.宜哉. ==哀公二十一年== ===傳=== 二十一年夏.五月.越人始來. 秋.八月.公及齊侯.邾子.盟于顧.齊人責稽首.因歌之.曰.魯人之皋.數年不覺.使我高蹈.唯其儒書.以為二國憂.是行也.公先至于陽穀.齊閭丘息曰.君辱舉玉趾.以在寡君之軍.群臣將傳遽以告寡君.比其復也.君無乃勤.為僕人之未次.請除館於舟道.辭曰.敢勤僕人. ==哀公二十二年== ===傳=== 二十二年夏.四月.邾隱公自齊奔越.曰.吳為無道.執父立子.越人歸之.大子革奔越. 冬.十一月.丁卯.越滅吳.請使吳王居甬東.辭曰.孤老矣.焉能事君.乃縊.越人以歸. ==哀公二十三年== ===傳=== 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弔.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與有職競焉.是以不得助執紼.使求從輿人.曰.以肥之得備彌甥也.有不腆先人之產馬.使求薦諸夫人之宰.其可以稱旌繁乎. 夏.六月.晉荀瑤伐齊.高無平帥師御之.知伯視齊師.馬駭遂驅之.曰.齊人知余旗.其謂余畏而反也.及壘而還.將戰.長武子請卜.知伯曰.君告於天子.而卜之以守龜於宗祧.吉矣.吾又何卜焉.且齊人取我英丘.君命瑤.非敢耀武也.治英丘也.以辭伐罪足矣.何必卜.壬辰.戰于犁丘.齊師敗績.知伯親禽顏庚. 秋.八月.叔青如越.始使越也.越諸鞅來聘.報叔青也. ==哀公二十四年== ===傳=== 二十四年夏.四月.晉侯將伐齊.使來乞師.曰.昔臧文仲以楚師伐齊取穀.宣叔以晉師伐齊.取汶陽.寡君欲徼福於周公.願乞靈於臧氏.臧石帥師會之.取廩丘.軍吏令繕.將進.萊章曰.君卑政暴.往歲克敵.今又勝都.天奉多矣.又焉能進.是躗言也.役將班矣.晉師乃還.餼臧石牛.大史謝之.曰.以寡君之在行.牢禮不度.敢展謝之.邾子又無道.越人執之以歸.而立公子何.何亦無道.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禮.對曰.無之.公怒曰.女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而以荊為大子.國人始惡之. 閏月.公如越.得大子適郢.將妻公.而多與之地.公孫有山.使告于季孫.季孫懼.使因大宰嚭.而納賂焉.乃止. ==哀公二十五年== ===傳=== 二十五年夏.五月.庚辰.衛侯出奔宋.衛侯為靈臺于藉圃.與諸大夫飲酒焉.褚師聲子襪而登席.公怒.辭曰.臣有疾異於人.若見之.君將嘔之.是以不敢.公愈怒.大夫辭之.不可.褚師出.公戟其手.曰.必斷而足.聞之.褚師與司寇亥乘.曰.今日幸而後亡.公之入也.奪南氏邑.而奪司寇亥政.公使侍人納公文懿子之車于池.初.衛人翦夏丁氏.以其帑賜彭封彌子.彌子飲公酒.納夏戊之女.嬖.以為夫人.其弟期大叔疾之從孫甥也.少畜於公.以為司徒.夫人寵衰.期得罪公使三匠久.公使優狡盟拳彌.而甚近信之.故褚師比.公孫彌牟.公文要.司寇亥.司徒期.因三匠與拳彌以作亂.皆執利兵.無者執斤.使拳彌入于公宮.而自大子疾之宮.譟以攻公.鄄子士請禦之.彌援其手曰.子則勇矣.將若君何.不見先君乎.君何所不逞欲.且君嘗在外矣.豈必不反.當今不可.眾怒難犯.休而易間也.乃出.將適蒲.彌曰.晉無信.不可.將適鄄.彌曰.齊晉爭我.不可.將適泠.彌曰.魯不足與.請適城鉏.以鉤越.越有君.乃適城鉏.彌曰.衛盜不可知也.請速.自我始.乃載寶以歸.公為支離之卒.因祝史揮以侵衛.衛人病之.懿子知之.見子之.請逐揮.文子曰.無罪.懿子曰.彼好專利而妄.夫見君之入也.將先道焉.若逐之.必出於南門.而適君所.夫越新得諸侯.將必請師焉.揮在朝.使吏遣諸其室.揮出.信弗內.五日.乃館諸外里.遂有寵.使如越請師. 六月.公至自越.季康子.孟武伯.逆於五梧.郭重僕.見二子曰.惡言多矣.君請盡之.公宴於五梧.武伯為祝.惡郭重曰.何肥也.季孫曰.請飲彘也.以魯國之密邇仇讎.臣是以不獲從君.克免於大行.又謂重也肥.公曰.是食言多矣.能無肥乎.飲酒不樂.公與大夫始有惡. ==哀公二十六年== ===傳=== 二十六年夏.五月.叔孫舒帥師會越皋如.后庸.宋樂茷.納衛侯.文子欲納之.懿子曰.君愎而虐.少待之.必毒於民.乃睦於子矣.師侵外州.大獲.出禦之.大敗.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于平莊之上.文子使王孫齊私於皋如.曰.子將大滅衛乎.抑納君而已乎.皋如曰.寡君之命無他.納衛君而已.文子致眾而問焉.曰.君以蠻夷伐國.國幾亡矣.請納之.眾曰.勿納.曰.彌牟亡而有益.請自北門出.眾曰.勿出.重賂越人.申開守陴而納公.公不敢入.師還.立悼公.南氏相之.以城鉏與越人.公曰.期則為此.令苟有怨於夫人者報之.司徒期聘於越.公攻而奪之幣.期告王.王命取之.期以眾取之.公怒.殺期之甥之為大子者.遂卒于越.宋景公無子.取公孫周之子得.與啟.畜諸公宮.未有立焉.於是皇緩為右師.皇非我為大司馬.皇懷為司徒.靈不緩為左師.樂茷為司城.樂朱鉏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聽政.因大尹以達.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稱君命以令.國人惡之.司城欲去大尹.左師曰.縱之.使盈其罪.重而無基.能無敝乎. 冬十月.公游于空澤.辛巳.卒于連中.大尹興空澤之士千甲.奉公自空桐入.如沃宮.使召六子曰.聞下有師.君請六子畫.六子至.以甲劫之.曰君有疾病.請二三子盟.乃盟于少寢之庭.曰無為公室不利.大尹立啟.奉喪殯于大宮.三日而後國人知之.司城茷使宣言于國曰.大尹惑蠱其君而專其利.令君無疾而死.死又匿之.是無他矣.大尹之罪也.得夢啟.北首而寢於廬門之外.已為鳥而集於其上.咮加於南門.尾加於桐門.曰.余夢美.必立.大尹謀.曰.我不在盟.無乃逐我.復盟之乎.使祝為載書.六子在唐孟.將盟之.祝襄以載書告皇非我.皇非我因子潞.門尹得.左師謀曰.民與我.逐之乎.皆歸授甲.使徇于國曰.大尹惑蠱其君.以陵虐公室.與我者.救君者也.眾曰.與之.大尹徇曰.戴氏.皇氏.將不利公室.與我者.無憂不富.眾曰.無別.戴氏皇氏欲伐公.樂得曰.不可.彼以陵公有罪.我伐公.則甚焉.使國人施于大尹.大尹奉啟以奔楚.乃立得司城為上卿.盟曰.三族共政.無相害也.衛出公自城鉏.使以弓問子贛.且曰.吾其入乎.子贛稽首受弓.對曰.臣不識也.私於使者曰.昔成公孫於陳.甯武子.孫莊子.為宛濮之盟.而君入.獻公孫於衛齊.子鮮.子展.為夷儀之盟.而君入.今君再在孫矣.內不聞獻之親.外不聞成之卿.則賜不識所由入也.詩曰.無競惟人.四方其順之.若得其人.四方以為主.而國於何有. ==哀公二十七年== ===傳=== 二十七年春.越子使后庸來聘.且言邾田.封于駘上. 二月.盟于平陽.三子皆從.康子病之.言及子贛.曰.若在此.吾不及此夫.武伯曰.然何不召.曰.固將召之.文子曰.他日請念. 夏.四月.己亥.季康子卒.公弔焉.降禮.晉荀瑤帥師伐鄭.次于桐丘.鄭駟弘請救于齊.齊師將興.陳子屬孤子.三日朝.設乘車兩馬.繫五邑焉.召顏涿聚之子晉.曰.隰之役.而父死焉.以國之多難.未女恤也.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車而朝.毋廢前勞.乃救鄭.及留舒.違穀七里.穀人不知.及濮.雨不涉.子思曰.大國在敝邑之宇下.是以告急.今師不行.恐無及也.成子衣製杖戈.立於阪上.馬不出者.助之鞭之.知伯聞之.乃還.曰.我卜伐鄭.不卜敵齊.使謂成子曰.大夫陳子.陳之自出.陳之不祀.鄭之罪也.故寡君使瑤察陳衷焉.謂大夫其恤陳乎.若利本之顛.瑤何有焉.成子怒曰.多陵人者皆不在.知伯其能久乎.中行文子告成子.曰.有自晉師告寅者.將為輕車千乘.以厭齊師之門.則可盡也.成子曰.寡君命恆曰.無及寡.無畏眾.雖過千乘.敢辟之乎.將以子之命告寡君.文子曰.吾乃今知所以亡.君子之謀也.始衷終皆舉之.而後入焉.今我三不知而入之.不亦難乎.公患三桓之侈也.欲以諸侯去之.三桓亦患公之妄也.故君臣多間.公游于陵阪.遇孟武伯於孟氏之衢.曰.請有問於子.余及死乎.對曰.臣無由知之.三問.卒辭不對.公欲以越伐魯.而去三桓. 秋.八月.甲戌.公如公孫有陘氏.因孫於邾.乃遂如越.國人施公孫有山氏. ==悼公== 悼之四年,晉荀瑤帥師圍鄭,未至鄭駟弘曰:「知伯愎而好勝,早下之,則可行也。」乃先保南里以待之。知伯入南里,門于桔柣之門,鄭人俘酅魁壘,賂之以知政,閉其口而死。將門,知伯謂趙孟,入之,對曰:「主在此。」知伯曰:「惡而無勇,何以為子?」對曰:「以能忍恥,庶無害趙宗乎?」知伯不悛,趙襄子由是惎知伯,遂喪之。知伯貪而愎,故韓魏反而喪之。 </onlyinclude> {{footer |previous=[[../定公|定公]] |next=}} {{PD-old}} [[Category:春秋左氏傳|12]] pl0188cqctg78r8yizln3sg30yf7nn8 宋史/卷024 0 23437 7908325 2482295 2026-07-16T04:08:42Z PacmanD 20553 790832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title = 宋史| section =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previous = [[../卷023|卷二十三]]| next = [[../卷025|卷二十五]]| notes = }}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諱構,字德基,徽宗第九子,母曰顯仁皇后韋氏。大觀元年五月乙巳生東京之大內,赤光照室。八月丁丑,賜名,授定武軍節度使、檢校太尉,封蜀國公。二年正月庚申,封廣平郡王。宣和三年十二月壬子,進封康王。資性朗悟,博學強記,讀書日誦千餘言,挽弓至一石五鬥。宣和四年,始冠,出就外第。 ==靖康元年==   靖康元年春正月,金人犯京師,軍於城西北,遣使入城,邀親王、宰臣議和軍中。朝廷方遣同知樞密院事李棁等使金,議割太原、中山、河間三鎮,遣宰臣授地,親王送大軍過河。欽宗召帝諭指,帝慷慨請行。遂命少宰張邦昌為計議使,與帝俱。金帥斡離不留之軍中旬日,帝意氣閒暇。   二月,會京畿宣撫司都統制姚平仲夜襲金人砦不克,金人見責,邦昌恐懼涕泣,帝不為動,斡離不異之,更請肅王。癸卯,肅王至軍中,許割三鎮地。進邦昌為太宰,留質軍中,帝始得還。金兵退,復遣給事中王雲使金,以租賦贖三鎮地。又以蠟書結遼降將耶律餘睹,為金人所得。   八月,金帥粘罕復引兵深入,陷太原。斡離不破真定。   冬十月,王雲從吏自金先還,言金人須帝再至乃議和。雲歸,言金人堅欲得地,不然,進兵取汴都。   十一月,詔帝使河北,奉袞冕、玉輅,尊金主為伯,上尊號十八字。被命,即發京師。以門下侍郎耿南仲主和議,請與俱,乃以其子中書舍人延禧為參議官偕行。帝由滑、浚至磁州,守臣宗澤請曰:「肅王去不返,金兵已迫,復去何益?請留磁。」磁人以雲將挾帝入金,遂殺雲。時粘罕、斡離不已率兵渡河,相繼圍京師。從者以磁不可留,知相州汪伯彥亦以蠟書請帝還相州。   閏月,耿南仲馳至相,見帝致辭,以面受欽宗之旨,盡起河北兵入衛,帝乃同南仲募兵勤王。初,朝廷聞金兵渡河,欲拜帝為元帥。至是,殿中侍御史胡唐老復申元帥之議,尚書右僕射何㮚拟詔書以進,欽宗遣閣門祗候秦仔持蠟詔至相,拜帝為河北兵馬大元帥,知中山府陳亨伯為元帥,汪伯彥、宗澤為副元帥。仔於頂發中出詔,帝讀之嗚咽,兵民感動。   十二月壬戌朔,帝開大元帥府,有兵萬人,分為五軍,命武顯大夫陳淬都統制軍馬。閣門祗候侯章齎蠟書至自京師,詔帝盡發河北兵,命守臣自將。帝乃下令諸郡守與諸將,議引兵渡河。乙亥,帝率兵離相州。丙子,履冰渡河。丁丑,次大名府。宗澤以二千人先諸軍至,知信德府梁揚祖以三千人繼至,張俊、苗傅、楊沂中、田師中皆在麾下,兵威稍振。會簽書樞密院事曹輔齎蠟詔至,云金人登城不下,方議和好,可屯兵近甸,毋輕動。汪伯彥等皆信和議,惟宗澤請直趨澶淵為壁,次第解京城之圍。伯彥、南仲請移軍東平。帝遂遣澤以萬人進屯澶淵,揚言帝在軍中。自是澤不復預府中謀議。帝決意趨東平。庚寅,帝發大名。 ==建炎元年==   建炎元年春正月癸巳,帝至東平。初,帝軍在相州,京城圍久,中外莫知帝處。及是,陳請四集,取決帥府。壬寅,高陽關路安撫使黃潛善、總管楊惟忠亦部兵數千至東平。命潛善進屯興仁,留惟忠為元帥都統制。金人聞帝在澶淵,遣甲士及中書舍人張澂來召。宗澤命壯士射之,澂乃遁。伯彥等請帝如濟州。   二月庚辰,發東平。癸未,次濟州。時帥府官軍及群盜來歸者號百萬人,分屯濟、濮諸州府,而諸路勤王兵不得進。二帝已在金人軍中。   三月丁酉,金人立張邦昌為帝,稱大楚。黃潛善以告,帝慟哭,僚屬欲奉帝駐軍宿州,謀渡江左,帝聞三軍籍籍,遂輒。承制以宗澤為徽猷閣待制。丁巳,斡離不退師,徽宗北遷。戊午,承制以汪伯彥為顯謨閣待制,充元帥;潛善為徽猷閣待制,充副元帥。   夏四月,粘罕退師,欽宗北遷。癸亥,邦昌尊元祐皇后為宋太后,遣人至濟州訪帝,又遣吏部尚書謝克家來迎。耿南仲率幕僚勸進,帝避席流涕,遜辭不受。伯彥等引天命人心為請,且謂靖康紀元,為十二月立康之兆。帝曰:「當更思之。」以知淮甯府趙子崧為寶文閣學士、元帥府參議官、東南道總管,統東南勤王兵。邦昌遣閣門宣贊舍人蔣師愈等持書詣帝,自言從權濟事,及將歸寶避位之意。帝亦貽諸帥書,以未得至京,已至者毋輒入。聞資政殿大學士、領開封府事李綱在湖北,遣劉默持書訪之。又諭宗澤等,以受偽命之人義當誅討,然慮事出權宜,未可輕動。澤復書謂邦昌篡亂蹤跡已無可疑,宜早正天位,興復社稷,不可不斷。門下侍郎呂好問亦以蠟書來,言帝不自立,恐有不當立而立者。丁卯,謝克家以「大宋受命之寶」至濟州,帝慟哭跪受,命克家還京師,趣辦儀物。戊辰,濟州父老詣軍門,言州四旁望見城中火光屬天,請帝即位於濟。會宗澤來言,南京乃藝祖興王之地,取四方中,漕運尤易。遂決意趨應天。是夕,邦昌手書上延福宮太后尊號曰元祐皇后,入居禁中,以尚書左丞馮澥為奉迎使。皇后又遣兄子衛尉少卿孟忠厚持手書遺帝。皇后垂簾聽政。邦昌權尚書左僕射,率在京百官上表勸進,不許。甲戌,皇后手書告中外,俾帝嗣統。乙亥,百官再上表,又不許。丁丑,馮澥等至濟州,百官三上表,許以權聽國事。戊寅,命宗澤先勒兵分駐長垣、韋城等縣,以備非常。東道副總管朱勝非至濟州,宣撫司統制官韓世忠以兵來會。庚辰,帝發濟州,鄜延副總管劉光世自陝州來會,以光世為五軍都提舉。辛巳,次單州。壬午,次虞城縣。西道都總管王襄自襄陽來會。癸未,至應天府。皇后詔有司備法駕儀仗。乙酉,張邦昌至,伏地慟哭請死,帝慰撫之。承制以汪伯彥為顯謨閣直學士,黃潛善為徽猷閣直學士。權吏部尚書王時雍等奉乘輿服禦至,群臣勸進者益眾,命有司築壇府門之左。   五月庚寅朔,帝登壇受命,禮畢慟哭,遙謝二帝,即位於府治。改元建炎。[[宋朝事實/卷02#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極赦|大赦]],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張邦昌及應于供奉金國之人,一切不問。命西京留守司修奉祖宗陵寢。罷天下神霄宮。住散青苗錢。應死節及歿于王事者並推恩。奉使未還者,祿其家一年。應選人並循資,已系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亂去官者,限一月還任。潰兵、群資咸許自新。免系官欠負,蠲南京及元帥府常駐軍一月以上州縣夏稅。應天府特奏名舉人並與同進士出身,免解人與免省試。諸路特奏名三舉以上及宗室嘗預貢者,並推恩。應募兵勤王人以兵付州縣主兵官,聽赴行在。中外臣庶許言民間疾苦,雖詆訐亦不加罪。命官犯罪,更不取特旨裁斷。蔡京、童貫、朱勔、李彥、孟昌齡、梁師成、譚稹及其子孫,更不收敘。內外大臣,限十日各舉布衣有材略者一人。餘如故事。以黃潛善為中書侍郎,汪伯彥同知樞密院事。元祐皇后在東京,是日徹簾。辛卯,遙尊乾龍皇帝為孝慈淵聖皇帝,元祐皇后為元祐太后。詔史官辨宣仁聖烈皇后誣謗。築景靈宮于江寧府。壬辰,以張邦昌為太保、奉國軍節度使、同安郡王,五日一赴都堂參決大事。以河東、北宣撫使范訥為京城留守。癸巳,遙尊帝母韋賢妃為宣和皇后,遙立嘉國夫人邢氏為皇后。耿南仲罷。甲午,以李綱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趣赴行在,楊惟忠為建武軍節度使,主管殿前司公事。罷諸盜及民兵之為統制者,簡其士馬隸五軍。乙未,以生辰為天申節。馮澥罷,以兵部尚書呂好問為尚書右丞。命中軍統制馬忠、後軍統制張昪率兵萬人,趣河間府追襲金人。丙申,以呂好問兼門下侍郎。丁酉,以黃潛善兼禦營使,汪伯彥副之,真定府路副總管王淵為都統制,鄜延路副總管劉光世提舉一行事務。王時雍黃州安置。命統制官薛廣、張瓊率兵六千人會河北山水砦義兵,共復磁、相。戊戌,以資政殿學士路允迪為京城撫諭使,龍圖閣學士耿延禧副之。贈吏部侍郎李若水觀文殿學士,諡忠湣。己亥,召太學生陳東赴行在。李綱至江寧,誅叛卒周德等。庚子,詔:以靖康大臣主和誤國,責李邦彥為建寧軍節度副使、潯州安置,徙吳敏柳州,蔡懋英州。李棁、宇文虛中、鄭望之、李鄴皆以使金請割地,責廣南諸州並安置。辛丑,詔張邦昌知幾達變,勳在社稷,如文彥博例,月兩赴都堂。壬寅,封後宮潘氏為賢妃。以江、淮發運使梁揚祖提領東南茶鹽事。癸卯,天申節,罷百官上壽。乙巳,賜諸路勤王兵還營者錢,人三千。丙午,以誣謗宣仁聖烈皇后,追貶蔡確、蔡卞、邢怒、蔡懋官。以保靜軍節度使姚古知河南府。金人陷河中府,權府事郝仲連死之。丁未,徽宗至燕山府。庚戌,以宗澤為龍圖閣學士、知襄陽府。壬子,進張邦昌太傅。丙辰,罷監察御史張所,尋責江州安置。丁巳,詔成都、京兆、襄陽、荊南、江甯府、鄧、揚二州儲資糧,修城壘,以備巡幸。以簽書樞密院事張叔夜嘗援京城力戰,從徽宗北行,遙命為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戊午,右諫議大夫范宗尹罷。遣太常少卿周望使河北軍前通問二帝。西道總管王襄、北道總管趙野坐勤王稽緩,並分司,襄陽府、青州居住。尋責襄永州、野邵州,並安置。   六月己未朔,李綱入見,上十議,曰國是、巡幸、赦令、僭逆、偽命、戰、守、本政、責成、修德。以前殿前副都指揮使王宗濋引衛兵遁逃,致都城失守,責官、邵州安置。徽猷閣直學士徐秉哲假資政殿學士,為大金通問使,秉哲辭。庚申,封靖康軍節度使仲湜嗣濮王。粘罕還屯雲中。辛酉,命新任郎官未經上殿者並引對。御史中丞顏岐罷。徐秉哲責官、梅州安置。詔河北、京、陝、淮、湖、江、浙州軍縣鎮募人修築城壁。壬戌,置登聞檢鼓院。癸亥,以黃潛善為門下侍郎兼權中書侍郎。張邦昌坐僭逆,責降昭化軍節度副使、潭州安置。及受偽命臣僚:王時雍高州,吳開永州,莫儔全州,李擢柳州,孫覿歸州,並安置。顏博文、王紹以下論罪有差。以知懷州霍安國、河東宣撫使劉韐死節,贈安國延康殿學士,韐資政殿大學士。甲子,命李綱兼禦營使。乙丑,以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馬忠為河北經制使,措置民兵。洪芻罷左諫議大夫,下臺獄。丁卯,以祠部員外郎喻汝礪為四川撫諭,督漕計羨緡及常平錢物。罷開封、諸州、軍、府司錄曹掾官。州、軍通判二員者省其一。權減宰執奉賜三之一。省諸路提舉常平司、兩浙、福建提舉市舶司。賊李孝忠寇襄陽,守臣黃叔敖棄城遁。立格買馬。辛未,以子旉生,大赦。籍天下神霄宮錢穀充經費。拘天下職田錢隸提刑司。還元祐黨籍及上書人恩數。癸酉,詔陝西、山東諸路帥臣團結軍民,互相應援。乙亥,增諸縣弓手,置武尉領之。宗室叔向以所募勤王兵屯京師,或言為變,命劉光世捕誅之。戊寅,以汪伯彥知樞密院事。遣宣義郎傅雱使河東軍前,通問二帝。己卯,置沿河、沿淮、沿江帥府十有九,要郡三十九,次要郡三十八,帥守兼都總管,守臣兼鈐轄、都監,總置軍九十六萬七千五百人。別置水軍七十七將,造舟江、淮諸路。置三省、樞密院賞功司。東京留守范訥落節鉞、淄州居住。庚辰,以二帝未還,禁州縣用樂。辛巳,置沿河巡察六使。壬午,以戶部尚書張愨同知樞密院事兼提舉措置戶部財用。癸未,呂好問罷。甲申,並尚書戶部右曹所掌歸左曹,命尚書總領。乙酉,以宗澤為東京留守,杜充為北京留守,罷監司州郡職田。丙戌,詔陝西、河北、京東西路募兵合十萬人,更番入衛行在。命京東、西路造戰車。丁亥,以張所為河北西路招撫使。括買官民馬,勸出財助國。戊子,以錢蓋為陝西經制使,封趙懷恩為安化郡王,因召五路兵赴行在。   秋七月己丑朔,以樞密副都承旨王{{!|𤫉|王燮|}}為河東經制使。庚寅,詔王淵、劉光世、統制官張俊、喬仲福、韓世忠分討陳州軍賊杜用、京東賊李昱及黎驛、魚台潰兵,皆平之。辛卯,籍東南諸州神霄宮及贍學錢助國用。叔右監門衛大將軍、貴州團練使士珸以磁、洺義兵復洺州。乙未,以溫州觀察使范瓊為定武軍承宣使、禦營司同都統制。丙申,賜諸路強壯巡社名為「忠義巡社」,專隸安撫司。戊戌,欽宗至燕山府。以忻州觀察使張昪為河北制置使。東都宣武卒杜林謀據成都叛,伏誅。己亥,詔台省、寺監繁簡相兼,學官、館職減舊制之半。辛丑,復議吳開、莫儔等十一人罪,並廣南、江、湖諸州安置,餘遞貶有差。壬寅,詔:「奉元祐太后如東南,六宮及衛士家屬從行,朕當獨留中原,與金人決戰。」以延康殿學士許翰為尚書右丞。甲辰,以右諫議大夫宋齊愈當金人謀立異姓,書張邦昌姓名,斬於都市。乙巳,手詔:「京師未可往,當巡幸東南。」丙午,詔定議巡幸南陽。以觀文殿學士范致虛知鄧州,修城池,繕宮室,輸錢穀以實之。丁未,遣官詣京師迎奉太廟神主赴行在。己酉,罷四道都總管。以尚書虞部員外郎張浚為殿中侍御史。庚戌,征諸道兵,期八月會行在。丙辰,徽宗自燕山密遣閣門宣贊舍人曹勳至,賜帝絹半臂,書其領曰:「便可即真,來援父母。」帝泣以示輔臣。張所、傅亮軍發行在。是月,關中賊史斌犯興州,僭號稱帝。   八月戊午朔,洪芻等坐圍城日括金銀自盜,及私納宮人,芻及餘大均、陳沖貸死,流沙門島,餘五人罪有差。勝捷軍校陳通作亂於杭州,執帥臣葉夢得,殺漕臣吳昉。己未,元祐太后發京師。庚申,以劉光世為奉國軍節度使,韓世忠、張俊皆進一官。辛酉,右司諫潘良貴罷。壬戌,以李綱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黃潛善為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張愨兼禦營副使。癸亥,命禦營使、副大閱五軍。庚午,更號元祐太后為隆祐太后。辛未,罷傅亮經制副使,召赴行在。壬申,召布衣譙定赴行在。命禦營統制辛道宗討陳通。是夕,東北方有赤氣。癸酉,以耿南仲主和誤國,南雄州安置。乙亥,用張浚言,罷李綱左僕射。丙子,隆祐太后發南京,命侍衛馬軍都指揮使郭仲荀護衛如江甯,兼節制江、淮、荊、浙、閩、廣諸州,制置東南盜賊。丁丑,以龍圖閣直學士錢伯言知杭州,節制兩浙、淮東將兵及福建槍杖手,討陳通。庚辰,降榜招諭杭州亂兵。壬午,用黃潛善議,殺上書太學生陳東、崇仁布衣歐陽澈。乙酉,遣兵部員外郎江端友等撫諭閩、浙、湖、廣、江、淮、京東西諸路,及體訪官吏貪廉、軍民利病。許翰罷。丁亥,博州卒宮儀作亂,犯萊州。   九月己丑,建州軍校張員等作亂,執守臣張動,轉運副使毛奎、判官曹仔為所殺,嬰城自守。范瓊捕斬李孝忠於復州。壬辰,以金人犯河陽、汜水,詔擇日巡幸淮甸。鑄建炎通寶錢。命淮、浙沿海諸州增修城壁,招訓民兵,以備海道。甲午,命揚州守臣呂頤浩繕修城池。宗澤往河北視師,七日還。是夜,辛道宗兵潰於嘉興縣。丁酉,詔荊襄、關陝、江淮皆備巡幸。戊戌,罷買馬。己亥,以子旉為檢校少保、集慶軍節度使,封魏國公。詔內外官司參用嘉祐、元豐敕,以俟新書。庚子,二帝徙居霫郡。辛丑,陳通劫提點刑獄周格營,殺格,執提點刑獄高士曈。壬寅,遣徽猷閣待制孟忠厚迎奉太廟神主赴揚州。以直秘閣王圭為招撫判官,代張所,尋責所廣南安置。乙巳,宗澤表請車駕還闕。戊申,河北招撫司都統制王彥渡河擊金人,破之,復新鄉縣。己酉,以諜報金人欲犯江、浙,詔暫駐淮甸捍禦,稍定即還京闕。募民入貲授官。軍賊趙萬入常州,執守臣何袞。罷諸路經制招撫使。庚戌,始通當三大錢於淮、浙、荊湖諸路。壬子,命湖南撫諭官馬伸持詔賜張邦昌死於潭州,並誅王時雍。癸丑,詔有敢妄議惑眾沮巡幸者,許告而罪之,不告者斬。乙卯,王彥及金人戰,敗績,奔太行山聚眾,其裨將岳飛引其部曲自為一軍。趙萬陷鎮江府,守臣趙子崧棄城渡江,保瓜洲。是秋,金人分兵據兩河州縣,惟中山、慶源府、保、莫、邢洺、冀、磁、絳、相州久之乃陷。   冬十月丁巳朔,帝登舟幸淮甸。戊午,太后至揚州。己未,罷諸路勸誘獻納錢物。庚申,罷諸路召募潰兵忠義等人,及寄居官擅集勤王兵者。癸亥,募群盜能並滅賊眾者官之。甲子,以張浚論李綱不已,落綱觀文殿大學士,止奉宮祠。知秀州兼權浙西提點刑獄趙叔近入杭州招撫陳通。乙丑,罷帥府、要郡、次要郡新軍及水軍。丁卯,以王淵為杭州制置盜賊使,統制官張俊從行。庚午,次泗州,幸普照寺。甲戌,太白晝見。己卯,次楚州寶應縣。後軍將孫琦等作亂,逼左正言盧臣中墮水死。庚辰,命劉光世討鎮江叛兵。辛巳,以光世為滁和濠州、江寧府界招捉盜賊制置使,禦營統制官苗傅為使司都統制。朝請郎李棫提舉廣西左、右兩江峒丁公事。癸未,至揚州,禁內侍統兵官相見。丙戌,王淵、張俊誘趙萬等,悉誅之。   十一月戊子,李綱鄂州居住。真定軍賊張遇入池州,守臣滕祐棄城遁。己丑,詔雜犯死罪有疑及情理可憫者,撫諭官同提刑司酌情減降,先斷後聞。壬辰,遣王倫等為金國通問使。乙未,以張愨為尚書左丞,工部尚書顏岐同知樞密院事。丙申,曲赦應天府、毫、宿、揚、泗、楚州、高郵軍。丙午,以張愨為中書侍郎。戊申,以顏岐為尚書左丞兼權門下侍郎,御史中丞許景衡為右丞,刑部尚書郭三益同知樞密院事。權密州趙野棄城遁,軍校杜彥據州,追野,殺之。辛亥,命福建路增招弓手。金人陷河間府。是月,軍賊丁進圍壽春府,守臣康允之拒卻之。   十二月丙辰朔,命從臣四員充講讀官,就內殿講讀。丁巳,詔諸路提刑司選官,即轉運司所在州類省試進士,以待親策。辛酉,王淵入杭州,執陳通等誅之。壬戌,青州敗將王定以兵作亂,殺帥臣曾孝序。癸亥,粘罕犯汜水關,西京留守孫昭遠遣將拒之,戰歿,昭遠將兵南遁,尋命部將王仔奉啟運宮神禦赴行在。甲子,改授後父徽猷閣待制邢煥為光州觀察使。乙丑,詔凡刑賞大政並經三省,其幹請墨敕行下者罪之。丙寅,張遇犯江州。戊辰,金人圍棣州,守臣薑剛之固守,金兵解去。甲戌,金人陷同州,守臣鄭驤死之。張遇犯黃州。己卯,金人陷汝州,入西京。庚辰,金人陷華州。辛巳,破潼關。河東經制使王{{!|𤫉|王燮|}}自同州引兵遁入蜀。丁進詣宗澤降。乙酉,增置廣西弓手以備邊。以戶部尚書黃潛厚為延康殿學士、同提舉措置財用。 {{元朝作品}} 1pv6obvvls9nk71i7agrkeifsw68s0a 宋史/卷007 0 29490 7908329 2285030 2026-07-16T04:12:07Z PacmanD 20553 /* 景德二年 */ 790832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宋史 | section =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 previous = [[../卷006|卷六]] | next = [[../卷008|卷八]] | notes = }} 眞宗二 ==咸平六年==   六年春二月戊寅,幸飛山雄武營,觀發機石、連弩,遂宴射潛龍園。己卯,以京東西、淮南水災,遣使振恤貧民,平決獄訟。幸北宅視德潤疾。庚辰,以西涼府六谷首領潘羅支為朔方軍節度、靈州西面都巡檢使。甲申,封賢懿長公主為鄭國長公主。蕃部葉市族囉埋等內附。己丑,德潤卒。庚寅,屯田員外郎盛梁坐受賕枉法,流崖州。   三月辛卯朔,欽州言交州八州使黃慶集等來歸。石、隰都巡檢使言綏州東山蕃部軍使拽臼等內屬。己酉,餞种放還山。乙卯,幸惟吉第視疾。戊午,幸元份宮視疾。   四月,李繼遷寇洪德砦,蕃官慶香、白乙者多慶等擊走之。以慶香等領刺史。契丹來侵,戰望都縣,副都部署王繼忠陷於敵,發河東廣銳兵赴援。辛巳,信國公玄祐薨。   五月甲午,太白晝見。辛亥,錄望都戰沒將士子孫。癸丑,鎮州副都部署李福坐望都之戰臨陣退血刃,削籍流封州。京城疫,分遣內臣賜藥。   六月丁卯,詔命官流竄沒嶺南者,給緡錢歸葬。豐州瓦窯沒劑、如羅、昧克等族以兵濟河擊李繼遷,敗之。丁丑,隴山西首領禿逋等貢馬,願附大兵擊賊。丁亥,寇準為三司使。復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秋七月癸丑,兗王元傑薨。   八月庚午,太白晝見。辛未,原、渭等州言西蕃八部二十五族納質來歸。丙子,詔:環慶秋田經寇踐傷者,頃賜粟十五斛;民被掠者,口賜米一斛。蠲棣州民租十之三。   九月己丑,蒲端國獻紅鸚鵡。丙申,出內府繒帛,市穀實邊。甲辰,以呂蒙正為太子太師、萊國公。   十月丁丑,狐出皇城角樓,獲之。戊寅,給軍中傳信牌。   十一月癸巳,慮囚,雜犯死罪以下遞減一等,杖釋之。苦寒,令諸路休役兵。己亥,閱捧日軍士教三陣于崇政殿。壬寅,幸大相國寺。庚戌,雨木冰。甲寅,有星孛于井、鬼。   十二月庚申,遣使西北,勞賜將士。甲子,詔求直言。西面部署言李繼遷攻西涼,知府丁維清沒焉。庚午,以李繼隆為山南東道節度使。甲戌,萬安太后不豫,詔求良醫。戊寅,赦天下,死罪減一等,流以下釋之。   是歲,西涼府暨龍野馬族、三佛齊、大食國來貢。河北、興元府、遂、郢州大熟。 ==景德元年==   景德元年春正月丙戌朔,大赦,改元。丁亥,麟府路言契丹言埿族拔黃三百餘帳內屬。癸巳,幸天駟監,賜從官馬。丙申,京師地震。辛丑,詔:民間天象器物讖候禁書,並納所司焚之,匿不言者死。石、隰州言河西蕃部四十五族首領率屬內附。京師地再震。乙巳,廢高州。丁未,京師地復震。壬子,開定州河通漕。   二月,環慶部署言西涼府潘羅支集六谷蕃部合擊李繼遷敗之,繼遷中流矢死。羅支使來獻捷。戊寅,太常卿張齊賢為兵部尚書。冀、益、黎、雅州地震。   三月,威虜軍守將破契丹於長城口,追北過陽山,斬獲甚眾。柳谷川蕃部入寇,麟府擊敗之,擒千餘人。己亥,皇太后崩。辛丑,群臣三上表請聽政,不允。乙巳,李沆等詣宮門,見帝毀瘠過甚,退上五表求見,言西北軍事方殷,力請聽政,從之。麟府路言敗西人於神堆,破其砦柵。己酉,帝始於崇政殿西廡衰服慟哭見群臣。   夏四月甲寅,上大行皇太后諡曰明德。群臣三請御正殿,從之。丙辰,邢州地震不止。以溪蠻寧息,民多復業,蠲澧州石門縣租二年。丁卯,以隆暑,休北邊役兵。瀛州地震。   五月甲申,邢州地連震不止,賜民租之半。蒲端國遣使來貢。丁巳,詔:諸路轉運使代還日,在任興除利害、升黜能否,凡所經畫事,悉條上以聞。   六月己未,幸北宅視德欽疾。洪德砦言繼遷部將都尾等率屬歸附。甲子,詔罷川峽、閩、廣州軍貢承天節,自今三千里外者罷之。鎮戎軍言敗戎人于石門川。庚午,德欽卒。洪德砦言蕃部羅泥天王本族諸首領各率屬歸附。趙保忠卒。壬午,暑甚,罷京城工役,遣使賜暍者藥。   秋七月癸未,班用兵誅賞格。丙戌,李沆薨。庚寅,以翰林侍讀學士畢士安為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庚子,益都民李仁美、國凝母皆百餘歲,詔賜粟帛。   八月,涇原部署言擊萬子軍主族帳,斬首二百餘級。己未,以畢士安、寇準並平章事,宣徽南院使王繼英為樞密使,同知樞密院事馮拯、陳堯叟並簽署樞密院事。壬申,詔常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可任幕職者一人。丙子,以保平軍節度石保吉為武寧軍節度、同平章事。庚辰,遣使廣南東、西路疏決繫囚,犒勞軍校父老,訪民間便宜。   九月癸未,罷北面齎御劍內臣,以劍屬主將。丙戌,令諸路轉運使考察官吏能否。己丑,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舉文武官可任藩郡者各一人。丁酉,召宰相議親征。契丹耶律吳欲來降。宋州汴水決。乙巳,置祁州。河決澶州,遣使具舟濟民,給以糧餉。   閏月乙卯,詔河北吏民殺契丹者,所至援之,仍頒賞格。壬申,江南旱,遣使決獄,訪民疾苦,祠境內山川。癸酉,明德皇太后殯沙臺。北平砦、威虜軍合兵大破契丹。乙亥,參知政事王欽若判天雄軍府兼都部署。契丹統軍撻覽率眾攻威虜、順安軍,三路都部署擊敗之,斬偏將,獲其輜重。又攻北平砦及保州,復為州、砦兵所敗。撻覽與契丹主及其母并眾攻定州,宋兵拒于唐河,擊其遊騎。契丹駐陽城淀,因王繼忠致書于莫州石普以講和。丙子,以天雄軍都部署周瑩為駕前貝冀路都部署,侍衛馬軍都指揮使葛霸為駕前邢洺路都部署。己卯,高繼勳率兵擊敗契丹數萬騎於岢嵐軍。   冬十月壬午,詔修葺歷代聖賢陵墓。癸未,麟府路率部兵入朔州,破大狼水砦。乙酉,令漕運所經州軍長吏兼輦運事。戊子,祔明德皇后于太廟。庚寅,命張齊賢兼青、淄、濰安撫使,丁謂兼鄆、齊、濮安撫使。癸巳,幸故鄭國長公主第。乙未,詔王超等率兵赴行在。丁酉,詔魏能、張凝、田敏屯定州。癸卯,以廝鐸督為朔方軍節度、靈州西面巡檢、西涼府六谷大首領。保、莫州、威虜、岢嵐軍及北平砦皆擊敗契丹。既而王繼忠上言契丹請和,命閤門祗候曹利用往答之。丁未,以雍王元份為東京留守。己酉,置龍圖閣待制。   十一月辛亥,太白晝見。乙卯,遣使撫河北。契丹攻瀛州,知州李延渥率兵敗之,殺傷十餘萬眾,遁去。官吏進秩、賜物有差。己未,遣使安撫河東諸州。契丹逼冀州,知州王嶼擊走之。甲子,校獵近郊。丙寅,遣使安集河北流民。戊辰,以山南東道節度、同平章事李繼隆為駕前東面排陣使,武寧軍節度、同平章事石保吉為駕前西面排陣使。石州地震。庚午,車駕北巡。司天言:日抱珥,黃氣充塞,宜不戰而却。癸酉,駐蹕韋城縣。甲戌,寒甚,左右進貂帽毳裘,却之曰:「臣下皆苦寒,朕安用此?」王繼忠數馳奏請和,帝謂宰相曰:「繼忠言契丹請和,雖許之,然河冰已合,且其情多詐,不可不為之備。」契丹兵至澶州北,直犯前軍西陣,其大帥撻覽耀兵出陣,俄中伏弩死。丙子,帝次澶州,渡河,幸北砦,御城北樓,召諸將撫慰。鄆州得契丹諜者,斬之。戊寅,曹利用使契丹還。   十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契丹使韓杞來講和。辛巳,遣使安撫河北、京東。壬午,幸城南臨河亭,賜鑿凌軍綿襦。癸未,幸北砦,又幸李繼隆營,命從官將校飲,犒賜諸軍有差。詔諭兩京以將班師。甲申,契丹使姚東之來獻御衣食物。乙酉,御行營南樓觀河,遂宴從官及契丹使。丙戌,遣使撫諭懷、孟、澤、潞、鄭、滑等州,放強壯歸農。遣監西京左藏庫李繼昌使契丹定和,戒諸將勿出兵邀其歸路。丁亥,遣使安集河北流民,瘞暴骸。以閤門祗候曹利用為東上閤門使、忠州刺史。戊子,幸北砦勞軍,召李繼隆、石保吉宴射行宮西亭。壬辰,赦河北諸州死罪以下,民經蹂踐者給復二年,死事官吏追錄子孫。癸巳,雍王元份疾,命參知政事王旦權東京留守。甲午,車駕發澶州,大寒,賜道傍貧民襦袴。乙未,契丹使丁振以誓書來。丁酉,契丹兵出塞。戊戌,至自澶州。己亥,幸雍王元份宮視疾。辛丑,錄契丹誓書頒河北、河東諸州。癸卯,遣使撫問河北東、西路官吏將卒,訪察功狀。甲辰,改威虜諸軍名。戊申,詔恤河北傷殘。   是歲,交州、西涼府、西、高、豐、甘、沙州、占城、大食、蒲端、龜茲國來貢。江南東、西路饑,陝、濱、棣州蝗害稼,命使振之。 ==景德二年==   二年春正月庚戌朔,以契丹講和,大赦天下,非故鬬殺、放火、強盜、偽造符印、犯贓官典、十惡至死者,悉除之。壬子,放河北諸州強壯歸農,令有司市耕牛給之。癸丑,罷諸路行營,合鎮、定兩路都部署為一。乙卯,罷北面部署、鈐轄、都監、使臣二百九十餘員。振河北饑。遣監察御史朱摶赴德清軍收瘞戰沒遺骸,致祭。罷江、淮、荊、浙增榷酤錢。丙辰,幸雍王元份宮視疾。甲子,詔淮南以上供軍儲振饑民。戊辰,以天平軍節度使王超為崇信軍節度。省河北戍兵十之五,緣邊三之一。所在量軍儲饋給,勿調民飛輓。癸酉,幸李繼隆第視疾。京西民轉送軍儲者賜租十二。丁丑,詔河北轉運使察官屬不任職者以名聞。戊寅,取淮、楚間踏犁式頒之河朔。   二月,嘉、邛州鑄大鐵錢。置霸州、安肅軍榷場。癸未,李繼隆卒。甲申,定入粟實邊授官等級。乙酉,遣使安撫交州。甲午,詔緣邊得契丹馬牛,悉縱還之;沒蕃漢口歸業者,給資糧。弛邊民鐵禁。環州言戎人入寇,擊走之,俘其軍主。癸卯,遣太子中允孫僅等使契丹。丁未,呂蒙正對便殿。   三月甲寅,御試禮部貢舉人。戊午,鄭州防禦使魏能坐歸師不整,責授右羽林將軍。庚申,禁邊民入外境掠奪。   夏四月,賜進士李迪等瓊林宴。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軍行軍司馬,右正言、知制誥陳堯咨單州團練使,俱坐考試不公。己亥,葺河北城池。癸卯,置資政殿學士,以王欽若為之。馮拯為參知政事。甲辰,以寧國軍留後、駙馬都尉吳元扆為武勝軍節度。戎人寇環州,擊敗之,執其酋慶者多,請戮之,詔釋其罪,配淮南。   五月戊申,幸國子監。丁巳,司天少監史序上乾元寶典。己未,幸元份宮視疾。庚申,御試河北舉人。丁卯,宴近臣于資政殿。餞种放遊嵩山。癸酉,詔天下榷利勿增羨為額。   六月丁丑,詔勸學。幸諸王宮。己卯,命法直官用士人。己丑,曹州民趙諫、趙諤以恐喝贓鉅萬伏誅。辛卯,以趙德明歸款,諭河西諸蕃各守疆界。高瓊求板本經史,詔給之。   秋七月庚戌,劉質進兵要論,召試中書。甲子,詔復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等六科。   八月戊寅,雍王元份薨。丙戌,有司上新定權衡法。遣內臣奉安太祖聖容于揚州建隆寺。丁亥,翰林學士晁迥先為鄆王元份留守官屬,坐輔導無狀,責授右司郎中。辛丑,幸南宮及恭孝太子宮。有星孛于紫微。   九月丁未,以向敏中為鄜延路都部署。庚戌,淮南旱,詔轉運使疏理繫囚。癸亥,三司上新編敕。群臣三表上尊號,不允。庚午,幸興國寺傳法院觀新譯經。辛未,命近臣慮開封府繫囚。壬申,詔:荊湖溪峒民為蠻人所掠而歸者,勿限年月,給還舊產。   冬十月庚辰,丁謂上景德農田編敕。乙酉,畢士安薨。丙戌,遣職方郎中韓國華等使契丹。   十一月戊申,詔翰林侍講學士邢昺等舉堪為學官者十人。丙辰,享太廟。丁巳,祀天地於圜丘,大赦。庚申,大宴含光殿。癸亥,寇準加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楚王元佐為右衛上將軍,彭城郡王元偓進封寧王,安定郡王元偁進封舒王,曹國公元儼進封廣陵郡王,安定郡公惟吉加同平章事。癸酉,契丹使來賀承天節。   十二月辛巳,置資政殿大學士,以王欽若為之。癸未,以高瓊為忠武軍節度,葛霸為昭德軍節度。對京畿父老於長春殿,賜帛有差。契丹遣使賀明年正旦。   是歲,夏州、西涼府、邛部川蠻來貢。淮南、兩浙、荊湖北路饑,京東蝻生,閩颶風不害稼,遣使分振。 ==景德三年==   三年春正月丁巳,親釋逋負繫囚。振畿縣貧民,收瘞遺骸。丁卯,詔緣邊歸業民給復三年。辛未,置常平倉。   二月甲戌,幸北宅省德恭疾。乙亥,詔京東西、淮南、河北振乏食客戶。己卯,謁明德皇后攢宮,賜守奉人緡帛。甲申,禁民開近陵域地。以宋州為應天府。丁亥,王繼英卒。戊戌,以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平章事寇準為刑部尚書,左丞、參知政事王旦為工部尚書、平章事。己亥,王欽若、陳堯叟並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趙安仁參知政事。樞密都承旨韓崇訓、馬知節並簽署樞密院事。   三月乙巳,客星出東南。辛亥,免隨州光化民貸糧。己未,詔儆諫臣悉心獻替。   夏四月癸酉,幸秦國長公主第。丙子,幸開寶寺,遂幸御龍直班院,觀教閱弓刀。又幸左騏驥院,賜從官馬、群牧使等器幣。還幸崇文院觀圖籍,賜編修官金帛有差。己卯,置清平、宣化二軍。乙酉,置河北緣邊安撫使、副、都監于雄州。壬辰,命使巡撫益、利、梓、夔、福建諸路,決獄及犒設將吏、父老。乙未,种放賜告歸終南山。己亥,遣使巡撫江浙路。   五月壬寅,日當食不虧。周伯星見。辛亥,置京東五路巡檢。丁巳,幸北宅視德恭疾。己未,德恭卒。西涼府廝鐸督部落多疾,賜以藥物。渭州妙娥族三千餘帳內附。復置高州。   六月丙子,群臣固請聽樂,從之。詔三班考較使臣以七年為限。知廣州凌策請發兵定交阯亂,帝以黎桓素修職貢,不欲伐喪,命遵前詔安撫。戊寅,罷兩川稅課金二分。乙未,汴水暴漲,賜役兵錢。丙申,遣使振應天府水災及瘞溺死者。   秋七月壬寅,減鄜延戍兵。乙巳,太白晝見。庚戌,詔渭州、鎮戎軍收穫蕃部牛送給內地耕民。壬子,賜廣南聖惠方,歲給錢五萬,市藥療病者。邵曄上邕州至交阯水陸路及控制宜州山川等圖,帝曰:「祖宗闢土廣大,唯當慎守,不必貪無用地,苦勞兵力。」甲子,大宴含光殿,始用樂。丙寅,大風,遣中使視稼。   八月甲戌,閱太常新集雅樂。丁丑,幸寶相院。戊寅,詔川峽戍兵二年者代之。庚辰,工部侍郎董儼坐躁競傾狡,責授山南東道行軍司馬。   九月甲寅,宴射含芳園。丙辰,御試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壬戌,幸元偓宮視疾。甲子,置諸陵齋宮。乙丑,放西州納質人。夏州趙德明奉表歸款。   冬十月庚午,以趙德明為定難軍節度兼侍中,封西平王。甲午,兩浙轉運使姚鉉坐不法除名,為連州文學。丁酉,葬明德皇后。   十一月壬寅,周伯星再見。   十二月癸酉,太白晝見。戊寅,高瓊卒。乙酉,狩近郊,以親獲兔付有司薦廟。戊子,詔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殺。辛卯,朝陵,緣路禁樂。壬辰,幸秦國長公主第,又幸北宅視德鈞疾。   是歲,西涼府龕谷十族、高溪州、風琶溪洞諸蠻酋來貢。京東西、河北、陝西饑,振之。博州蝝,不為災。 ==景德四年==   四年春正月己亥朔,御朝元殿受朝。詔:京畿繫囚流以下減一等。甲辰,以陳堯叟為東京留守。德鈞卒。乙巳,契丹使辭歸國。以丁謂為隨駕三司使。己未,車駕發京師。庚申,次中牟縣,除逋負,釋繫囚,賜父老衣幣,所過如之。王顯卒。丙寅,次永安鎮。丁卯,帝素服詣諸陵。減西京及諸路繫囚罪,如己亥詔。置永安縣及三陵副使、都監。   二月己巳,幸西京,經漢將軍紀信塚、司徒魯恭廟,贈信太尉、恭太師。命吏部尚書張齊賢祭周六廟。詔從官先塋在洛者賜告祭拜。癸酉,詔西京建太祖神御殿。置國子監、武成王廟。甲戌,幸上清宮。詔賜酺三日。辛巳,錄唐白居易孫利用為河南府助教。壬午,幸呂蒙正第。甲申,御五鳳樓觀酺,召父老五百人,賜飲樓下。丁亥,幸元偓宮。戊子,葺周六廟。加號列子。增封唐孝子潘良瑗及其子季通墓,仍禁樵採。庚寅,詔河南府置五代漢高祖廟。辛卯,車駕發西京。甲午,次鄭州,遣使祀中嶽及周嵩、懿二陵。丁酉,賜隱士楊璞繒帛。   三月己亥,至自西京。甲辰,謁啟聖院太宗神御殿。癸丑,趙德明遣使來謝廩給,因貢駝馬,優賜答之。丁巳,詔天下收瘞遺骸,致祭。庚申,蠲河南府倉庫吏逋負芻糧緡帛四十五萬。   夏四月癸酉,詔嶺南官除赴以時,以避炎瘴。辛巳,皇后郭氏崩。甲午,詔榷酤不得增課。   五月丙申朔,日有食之。辛亥,有司上大行皇后諡曰莊穆。減并、代戍兵屯河東,以省饋運。戊午,幸元偁宮視疾。兗州增二千戶守孔子墳。   閏月戊辰,減劍、隴等三十九州軍歲貢物,夔、賀等二十七州軍悉罷之。己巳,幸秦國長公主第省疾。壬申,御試制科舉人。丙戌,詔張齊賢等各舉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二人。癸巳,詔:開封府斷獄,雖被旨仍覆奏。   六月,盛暑,減京城役工日課之半。丁未,令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充御史。司天監言五星聚而伏於鶉火。乙卯,葬莊穆皇后。   秋七月丁卯,莊穆皇后祔別廟。庚午,置靈臺令。壬申,增置開封府判官、推官各一員。甲戌,宜州兵亂,軍校陳進殺知州劉永規等,劫判官盧成均為首。詔閤門使曹利用等討之。乙亥,交州來貢,賜黎龍廷九經及佛氏書。辛巳,以龍廷為靜海軍節度、交阯郡王,賜名至忠。癸巳,復置諸路提點刑獄。   八月壬寅,幸大相國寺,遂幸崇文院觀書,賜修書官器幣。又幸內藏庫。丁未,中書門下言莊穆皇后祥除已久,秋宴請舉樂,不允。己酉,頒宜州立功將士賞格。益州地震。辛亥,賜文宣王四十六世孫聖佑同學究出身。壬子,邢昺加工部尚書。中書門下再表請秋宴聽樂,又不允。丙辰,涇原路言瓦亭砦地震。丁巳,詔王旦、楊億等修太祖、太宗史。置龍圖閣直學士,以右諫議大夫杜鎬為之。丁謂上景德會計錄。   九月己巳,賜交阯郡王印及安南旌節。壬申,賜畿縣聖惠方。丁亥,幸舒王宮視疾。辛卯,賜監修國史王旦宴。壬辰,日上有五色雲。   冬十月甲午朔,日當食,雲陰不見。曹利用破賊於象州,擒盧成均,斬陳進。優賜將士,利用等進秩賜物有差。乙巳,頒考試進士新格。祠祭置監祭使二員,以御史充。詔翰林學士晁迥等舉常參官可知大藩者二人。丁未,升象州為防禦。甲寅,詔:「宜、柳、象州、懷遠軍死罪以下,非十惡、謀故鬬殺、官吏犯枉法贓者,並原之。廣南東、西路雜犯死罪以下遞減一等,脅從受署者勿理。蠲宜、柳、象州、懷遠軍丁錢及夏秋租,桂、昭州秋租。」乙卯,毀諸道官司非法訊囚之具。   十一月戊辰,日南至,御朝元殿受朝。曹利用等言招安賊黨,其饋賊食物者,請追捕減死論,詔釋不問。   十二月己亥,賜近臣、契丹錦綺綾縠等物。癸卯,廢兗州鐵冶。己未,甘州僧翟大秦等獻馬,給其直。   是歲,河西六谷、夏州、沙州、大食、占城、蒲端國、西南蕃溪峒蠻來貢。雄州、安肅、廣信饑。宛丘、東阿、須城縣蝗,不為災。諸路豐稔,淮、蔡間麥斗十錢,粳米斛二百。 ==大中祥符元年==   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乙丑,有黃帛曳左承天門南鴟尾上,守門卒塗榮告,有司以聞。上召群臣拜迎於朝元殿啟封,號稱天書。丁卯,紫雲見,如龍鳳覆宮殿。戊辰,大赦,改元,群臣加恩,賜京師酺。幽州旱,求市麥種;夏州饑,請易粟,並許之。己巳,詔:黎、雅、維、茂四州官以瘴地二年一代。甲戌,大雪,停汴口、蔡河夫役。戊寅,蠲畿內貸糧。己卯,詔以天書之應,申儆在位。乙酉,制加交阯郡王黎至忠功臣食邑。   二月壬辰,御乾元門觀酺,賜父老千五百人衣服、茶綵。丁酉,分遣中使六人錫邊臣宴。丙午,申明非命服勿服銷金,及不許以金銀為箔之制。   三月甲戌,兗州父老千二百人詣闕請封禪;丁卯,兗州并諸路進士等八百四十人詣闕請封禪;壬午,文武官、將校、蠻夷、耆壽、僧道二萬四千三百七十餘人詣闕請封禪,不允。自是表凡五上。   夏四月甲午,詔以十月有事于泰山,遣官告天地、宗廟、嶽瀆諸祠。乙未,以知樞密院事王欽若、參知政事趙安仁為泰山封禪經度制置使。丙申,以王旦為封禪大禮使,馮拯、陳堯叟分掌禮儀使。庚子,幸元偁宮視疾。壬寅,御試禮部貢舉人。丙午,作昭應宮。戊申,幸秦國長公主第省疾。又幸晉國、魯國長公主第,並賜白金千兩、彩二千匹。曹、濟州、廣濟軍耆老二千二百人詣闕請臨幸。   五月壬戌,王欽若言泰山醴泉出,錫山蒼龍見。丙子,詔瘞汴、蔡、廣濟河流屍暴骸,仍致祭。丁丑,幸南宮視惟能疾。壬午,詔緣路行宮舊屋止加塗塈,毋別創。癸未,置天書儀衛使副、扶侍使都監、夾侍,凡有大禮即命之。詔離京至封禪以前不舉樂,所經州縣勿以聲伎來迓。甲申,放後宮一百二十人。戊子,詔:除乘輿供帳,存於禮文者如舊,自今宮禁中外進奉物,勿以銷金文繡為飾。   六月乙未,天書再降于泰山醴泉北。丁酉,詔宮苑皇親臣庶第宅飾以五綵,及用羅製幡勝、繒帛為假花者,並禁之。壬寅,迎泰山天書於含芳園,雲五色見,俄黃氣如鳳駐殿上。庚戌,曲赦兗州繫囚流罪以下。辛亥,群臣表上尊號曰崇文廣武儀天尊道寶應章感聖明仁孝皇帝。   秋七月庚申,太白晝見。丙寅,詔:諸州市上供物,非土地所宜者罷之。   八月己丑,上太祖尊諡曰啟運立極英武聖文神德玄功大孝皇帝,太宗曰至仁應道神功聖德文武大明廣孝皇帝。庚寅,詔東封道路軍馬毋犯民稼,開封府毋治道役民。庚子,置河東緣邊安撫司。乙巳,黔州言磨嵯、洛浦蠻首領龔行滿等率族二千三百人內附。己酉,王欽若獻芝草八千餘本。   九月戊午,令有司勿奏大辟案。岳州進三脊茅。庚申,以向敏中權東京留守。甲子,奉天書告太廟,悉陳諸州所上芝草、嘉禾、瑞木於仗內。戊辰,幸元偓宮視疾。壬申,知晉州齊化基坐貪暴削籍,流崖州。乙亥,幸潛龍園宴射。丁丑,幸惟吉宮視疾。戊寅,西京諸州民以車駕東巡貢獻,召對勞賜之。己卯,以馬知節為行宮都部署。庚辰,趙安仁獻五色金玉丹、紫芝八千七百餘本。乙酉,親習封禪儀于崇德殿。   冬十月戊子,上御蔬食。庚寅,以巡幸置考制度使、副,凡巡幸則命之。是夕,五星順行同色。辛卯,車駕發京師,扶侍使奉天書先道。丙申,次澶州,宴周瑩於行宮。戊戌,許、鄆、齊等州長吏赴泰山陪位。辛丑,駐蹕鄆州,神光起昊天玉冊上。甲辰,詔扈從人毋壞民舍、什器、樹木。丁未,法駕入乾封縣奉高宮。戊申,王欽若等獻泰山芝草三萬八千餘本。己酉,五色雲起嶽頂。庚戌,法駕臨山門,黃雲覆輦,道經險峻,降輦步進。先夕大風,至是頓息。辛亥,享昊天上帝於圜臺,陳天書於左,以太祖、太宗配。帝袞冕奠獻,慶雲繞壇,月有黃光;命群臣享五方帝諸神於山下封祀壇,上下傳呼萬歲,振動山谷。降谷口,日有冠戴,黃氣紛郁。壬子,禪社首,如封祀儀。紫氣下覆,黃光如星繞天書匣。縱四方所獻珍禽奇獸。還奉高宮,日重輪,五色雲見。作會真宮。癸丑,御朝覲壇之壽昌殿,受群臣朝賀。大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文武並進秩。賜致仕官本品全奉一季,京朝官衣緋綠十五年者改賜服色。令開封府及所過州軍考送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舉人,其懷材抱器淪於下位,及高年不仕德行可稱者,所在以聞。三班使臣經五年者與考課。兩浙錢氏、泉州陳氏近親,蜀孟氏、湖南馬氏、荊南高氏、廣南河東劉氏子孫未食祿者,聽敘用。賜天下酺三日。改乾封縣為奉符縣。泰山七里內禁樵採。大宴穆清殿。又宴近臣、泰山父老於殿門,賜父老時服、茶帛。甲寅,復常膳。次太平驛,賜從官辟寒丸、花茸袍。丙辰,次兗州,以州為大都督府。   十一月戊午,幸曲阜縣,謁文宣王廟,鞾袍再拜。幸叔梁紇堂。近臣分奠七十二弟子。遂幸孔林,加諡孔子曰玄聖文宣王,遣官祭以太牢,給近便十戶奉塋廟,賜其家錢三十萬,帛三百匹。以四十六世孫聖佑為奉禮郎,近屬授官、賜出身者六人。追諡齊太公曰昭烈武成王,令青州立廟;周文公曰文憲王,曲阜縣立廟。辛酉,賜諸蕃使袍笏。壬戌,次中都縣,幸廣相寺。癸亥,次鄆州,幸開元寺。丁卯,賜曲阜孔子廟經史。辛未,幸河瀆廟,加封。癸酉,曲宴永清軍節度使周瑩,賜兵士緡錢。丁丑,帝至自泰山,奉天書還宮。壬午,詔以正月三日為天慶節。甲申,命王旦奉上太祖、太宗諡冊,親享太廟。乙酉,大宴含光殿。   十二月辛卯,御乾元殿受尊號。庚子,葛霸卒。辛丑,王旦加中書侍郎兼刑部尚書;楚王元佐加太傅;寧王元偓為護國軍節度,舒王元偁為平江、鎮江軍節度,並兼侍中;廣陵郡王元儼進封榮王,安定郡公惟吉為威德軍節度,餘進秩有差。癸卯,幸上清宮、景德開寶寺。王欽若加禮部尚書。甲辰,張齊賢為右僕射,溫仲舒、寇準並為戶部尚書,王化基、邢昺、郭贄並為禮部尚書。詔:天下宮觀陵廟,名在地志,功及生民者,並加崇飾。戊申,以德雍、德文、德存、惟正、惟忠、惟敘、惟和、惟憲並領諸州刺史,允升、允言、允成、允寧、允中並為各衛將軍。庚戌,幸元偁宮視疾。又幸元偓宮。辛亥,交阯郡王黎至忠加同平章事。壬子,幸元偁宮。契丹使上將軍蕭智可等來賀。   是歲,西涼府、甘州、三佛齊、大食國、西南蕃等來賀封禪。諸路言歲稔,米斗七八錢。 ==大中祥符二年==   二年春正月癸亥,以封禪慶成,賜宗室、輔臣襲衣、金帶、器幣。乙丑,置內殿承制。戊辰,詔:「誘人子弟析家產,或潛舉息錢,輒壞墳域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庚午,詔:「讀非聖之書及屬辭浮靡者,皆嚴譴之。已鏤板文集,令轉運司擇官看詳,可者錄奏。」乙酉,以陝西民饑,遣使巡撫。   二月己丑,改定入內內侍省內侍名職。壬辰,詔立曲阜縣孔子廟學舍。乙未,賜撫州高年黃泰粟帛。甲辰,蠲同、華民租。乙巳,幸大相國等寺、上清宮祈雨。戊申,遣使祠太一,祀玄冥。己酉,雨。癸丑,禁毀金寶塑浮屠像。甲寅,以丁謂為三司使。   三月丙辰,日當食,陰晦不見。辛未,賜京城酺。己卯,左屯衛將軍允言坐稱疾不朝,降太子左衛率。   夏四月戊子,昇州火,遣御史訪民疾苦,蠲被火屋稅。己丑,餞种放還山。乙未,河北旱,遣使祠北岳。己亥,以丁謂為修昭應宮使。壬寅,詔禁中外群臣非休暇無得群飲廢職。詔醫官院處方并藥賜河北避疫邊民。丙午,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國監生。丁未,振陝西民饑。   五月乙卯,追封孔子弟子七十二人。罷韶州獻頻婆果。丁卯,遣使陝西決獄,流罪以下減一等,死罪情可憫者上請。庚辰,陝西旱,遣使禱太平宮、后土、西嶽、河瀆諸祠。代州地震。   六月乙酉,頒幕職、州縣官招集戶口賞條。甲午,幸昭應宮,賜修宮使器幣。辛卯,保州增屯田務兵三百人。戊戌,麟府言社慶族依唐龍鎮為援,數擾別部,請出兵襲之。帝曰:「均吾民也。」不許。壬寅,詔量留五坊鷹鶻,備諸王從時展禮,餘悉縱之。罷邕、宜州歲貢藥箭。庚戌,御試東封路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貢舉梁固等九十二人。   秋七月甲寅,詔張齊賢等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辛酉,復以萬安宮為滋福殿。己巳,幸惟吉宮視疾。辛未,以昭應宮為玉清昭應宮。乙亥,蠲京東徐、濟七州水災田租。戊寅,詔孔子廟配享魯史左丘明等十九人加封爵。庚辰,蠲天下封禪赦前逋負千二百六十六萬緡。   八月丙戌,京東惠民河溢,居民避水所過津渡,戒有司勿算。甲辰,西南蕃龍漢王堯來貢,賀東封,加漢王堯寧德大將軍。   九月戊午,賜秦州被水民粟人一斛。壬戌,合鎮、定部署為一。甲子,浚汴口。命工部侍郎馮起為契丹國信使。乙丑,幸潛龍園宴射。甲戌,遣使賜戎、瀘軍民辟瘴藥。乙亥,無為軍言大風拔木,壞城門、營壘、民舍,壓溺者千餘人。詔內臣恤視,蠲來年租,收瘞死者,家賜米一斛。丁丑,發官廩振鳳州水災。   冬十月癸未,優賞寧朔軍士。戊子,詔江、浙運粮兵卒經冬停役兩月。甲午,詔天下置天慶觀。甲辰,兗州霖雨害稼,振恤其民。   十一月丙辰,作文武七條戒官吏。甲子,詔:諸路官吏蠹政害民,轉運使、提點刑獄官不舉察者坐之。癸酉,蕃部阿黎等來朝貢,授阿黎懷化司戈。   十二月辛巳,詔:晉國大長公主喪,罷承天節上壽及明年元旦朝會。交州黎至忠貢馴犀。乙未,幸惟吉宮視疾。辛丑,丁謂上封禪朝覲祥瑞圖,劉承珪上天書儀仗圖。甲辰,幸惟吉宮視疾。契丹國母蕭氏卒,輟視朝。   是歲,于闐、西涼府、西南蕃羅嵓州蠻來貢。雄州蟲食苗即死,遣使振恤。 ==大中祥符三年==   三年春正月丁巳,賜建安軍父老江禹錫粟帛。   二月乙酉,丁謂請承天節禁屠宰刑罰,從之。癸巳,交州黎至忠卒,大校李公蘊自稱留後。已亥,禁方春射獵,每歲春夏所在長吏申明之。辛丑,以張齊賢判河陽。   閏月辛亥,帝御文德殿,群臣入閤。甲寅,冬官正韓顯符上新造銅候儀。乙卯,詔轉運司貸恤黎州夷人。丁卯,幸開封府射堂宴射,賜開封府將吏器幣。戊辰,詔:「東京畿內死罪以下遞減一等。將吏逮事太宗藩府者並賜予。赤縣父老本府宴犒,年九十者授攝官,賜粟帛終身;八十者爵一級。」甲戌,以射堂為繼照堂。丁丑,召宰臣於宜聖殿,謁太宗聖容、玉皇像。戊寅,幸韓國長公主第視疾。   三月壬辰,以權靜海軍留後李公蘊為靜海軍節度,封交阯郡王,賜衣帶器幣。丙申,幸石保吉第視疾。辛丑,詔戎、瀘州給復一年,艱食者振之。   夏四月辛亥,左屯衛將軍允言坐狂率,責授太子左衛副率。壬子,石保吉卒。乙卯,陝西民疫,遣使齎藥賜之。丁巳,詔中書以五月一日進中外文武升朝官及奉使歲舉官名籍。辛酉,賜泰山隱士秦辨號貞素先生,放還山。甲子,契丹國母葬,廢朝,禁邊城樂。甲戌,加王旦兵部尚書,知樞密院事王欽若戶部尚書,陳堯叟工部尚書。   五月己卯,幸惟吉宮視疾。壬午,以西涼府覓諾族瘴疫,賜藥。丙戌,惟吉卒。辛丑,京師大雨,平地數尺,壞廬舍,民有壓死者,賜布帛。   六月庚戌,邊臣言契丹饑,來市糴,詔雄州糴粟二萬石振之。河中府父老千餘人請祀后土,不許。丙辰,頒天下釋奠先聖廟儀並祭器圖。詔:前歲陝西民飢,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壬戌,幸邢昺第視疾,賜金帛。乙丑,幸元偁宮視疾。   秋七月丙申,溫仲舒卒。己亥,以右丞向敏中為工部尚書、資政殿大學士。置龍圖閣學士,以直學士杜鎬為之。詔南宮北宅大將軍以下,各勤講肄,諸子十歲以上並受經學書,勿令廢惰。辛丑,文武官、將校等三上表請祠汾陰后土。   八月丁未朔,詔:明年春有事于汾陰,州府長吏勿以修貢助祭煩民。戊申,陳堯叟為祀汾陰經度制置使。己酉,王旦為祀汾陰大禮使,王欽若為禮儀使。庚戌,詔汾陰路禁弋獵,不得侵佔民田,如東封之制。辛亥,以江南旱,詔轉運使決獄。壬子,幸元偁宮視疾。昇、洪、潤州屢火,遣使存撫,祠境內山川。戊午,賜占城國主馬及器甲。庚申,幸天駟監,賜從官馬。解州池鹽不種自生。辛酉,給鄆州牧馬草地還民。甲子,罷江、淮和糴,所在繫囚遞減一等,盜穀食者量行論決。丁卯,群臣五表上尊號,不許。戊辰,詔昇、洪、揚、廬州長吏兼安撫使。甲戌,以澄州團練使朱能為左龍武軍大將軍。乙亥,河中府父老千七百人來迎,上勞問之,賜以緡帛。   九月癸未,賜錢三十萬給故盧多遜子葬其父母。丁亥,作宗室座右銘賜諸王。華州言父老二千餘人請幸西嶽。癸巳,杖殺入內高品江守恩於鄭州,知州俞獻卿坐論救削一任。乙未,幸崇真資聖院視吳國長公主疾。甲辰,內出綏撫十六條,頒江、淮南安撫使。   冬十月辛亥,契丹使耶律寧告征高麗。河中民獲靈寶真文。庚申,丁謂等上大中祥符封禪記。   十一月庚寅,遣內臣奉安宣祖、太祖聖容于二陵。乙未,甘州回鶻來貢。己亥,幸太一宮。陝州黃河清。   十二月,陝州黃河再清。庚戌,集賢校理晏殊獻河清頌。癸丑,詔天下貧民及漁採者過津渡勿算。乙卯,告太廟。詔自今謁廟入東偏門。以資政殿大學士向敏中權東京留守。丁巳,翰林學士李宗諤等上諸道圖經。辛酉,謁玉清昭應宮。丙寅,詔沙門島流人特給口糧。己巳,作奉天庇民述示宰相。禁扈從人燔道路草木。辛未,以太宗御書賜交州李公蘊。   是歲,龜茲、占城、交州來貢。陝西饑。江、淮南旱。 {{Novel-f|卷006|卷008|卷}} {{元朝作品}} 7y24kkp5279y01d08acoq2j3qpspnyg 宋史/卷008 0 29491 7908326 2285031 2026-07-16T04:10:22Z PacmanD 20553 /* 大中祥符七年 */ 790832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宋史 | section =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 previous = [[../卷007|卷七]] | next = [[../卷009|卷九]] | notes = }} 眞宗三 ==大中祥符四年==   四年春正月辛巳,詔執事汾陰懈怠者,罪勿原。乙酉,習祀後土儀。丁亥,將祀汾陰,謁啟聖院太宗神禦殿、普安院元德皇后聖容。丙申,詔以六月六日天書再降日為天貺節。丁酉,奉天書發京師。日上有黃氣如匹素,五色雲如蓋,紫氣翼仗。庚子,右僕射、判河陽張齊賢見於汜水頓。陳堯叟獻白鹿。辛-{丑}-,陳幄殿於訾村,望拜諸陵。甲辰,至慈澗頓,賜道傍耕民茶荈。   二月戊申,賜扈駕諸軍緡錢。華州獻芝草。東京獄空。壬子,出潼關,渡渭河,遣近臣祠西嶽。癸-{丑}-,次河中府。丁巳,黃雲隨天書輦。次寶鼎縣奉祗宮。戊午,登後圃延慶亭。己未,瀵泉湧,有光如燭。辛酉,祀後土地祗。是夜,月重輪,還奉祗宮,紫氣四塞。幸開元寺,作大寧宮。壬戌,甘州回鶻、蒲端、三麻蘭、勿巡、蒲婆、大食國、吐蕃諸族來貢。大赦天下,常赦不原者鹹赦除之。文武官並遷秩,該敘封欲回授祖父母者聽。四品以上,迨事太祖、太宗潛藩或嘗更邊任家無食祿者,錄其子孫。建寶鼎縣為慶成軍。建隆佐命及公王將相丘塚,所在致祭。給西京分司官實奉三分之一。令法官慎刑名,有情輕法重者以聞。賜天下酺三日。大宴群臣于穆清殿,賜父老酒食衣幣。作《汾陰配饗銘》、《河瀆四海贊》。召草澤李瀆、劉巽,瀆以疾辭,授巽大理評事。乙丑,觀酺。加號西嶽。詔葺夷齊祠。丁卯,賜甯王元偓服帶、鞍馬有加。乙巳,次華州,幸雲台觀。庚午,宴宣澤亭,紫雲如龍,起嶽上。召見隱士鄭隱、李寧,賜茶果、束帛。辛未,次閿鄉縣,召見道士柴又玄,問以無為之要。壬申,宴虢州父老於湖城行宮。   三月甲戌,次陝州,召草澤魏野,辭疾不至。乙亥,賜運船卒時服。己卯,次西京。庚辰,罷河北緣邊工役。壬午,幸上清宮。甲申,幸崇法院,移幸呂蒙正第,賜服禦、金幣。丙戌,大宴大明殿。丁亥,詔葺所經歷代帝王祠廟。己-{丑}-,禦五鳳樓觀酺。壬辰,詔朝陵自西京至鞏縣不舉樂。癸巳,禁扈從人踐田稼。甲午,發西京。丙申,謁安陵、永昌諸陵。壬寅,幸列子廟,表潘孝子墓。   夏四月甲辰朔,上至自汾陰。壬子,幸元偁宮視疾。駙馬都尉李遵勖責授均州團練副使。峽路鈐轄執為亂夷人王群體等,帝憫其異俗,免死配隸。丙辰,大宴含光殿。己未,錢種放歸終南。甲子,王旦加右僕射,元佐為太尉,元偓進封相王。乙丑,幸元偓宮視疾。葺尚書省。加王欽若吏部尚書,陳堯叟戶部尚書,馮拯工部尚書。丙寅,以張齊賢為左僕射。丁卯,許國公呂蒙正薨。   五月丙子,加交阯郡王李公蘊同平章事。癸未,廬、宿、泗等州麥自生。辛卯,幸北宅視德存疾。京兆旱,詔振之。癸巳,詔州城置孔子廟。乙未,加上五嶽帝號,作《奉神述》。丁酉,慮囚,死罪流徒降等,杖以下釋之。辛-{丑}-,視德存疾。   六月丙午,太白晝見。亳州二龍見禹祠。德存卒。丙寅,遣使安撫江、淮南水災,許便宜從事。詔授交、甘等州、大食、蒲端、三麻蘭、勿巡國奉使官。   秋七月壬申朔,除閩、浙、荊湖、廣南歲丁錢四十五萬。壬午,韓國、吳國、隋國長公主進封衛國、楚國、越國長公主。鎮、眉、昌等州地震。己-{丑}-,詔先蠲濱、棣州水災田租十之三,今所輸七分更除其半。丙申,江、洪、筠、袁江漲,沒民田。   八月乙巳,太白晝見。丙午,幸南宮視惟敘疾。詔除纁田租。庚戌,曲宴諸王、宰相。癸-{丑}-,賜青州孤老煢獨民帛。惟敘卒。丙辰,錄唐長孫無忌、段秀實等孫,授官。丁巳,詔文武官有言刑政得失、邊防機事者並賜對。癸亥,甘州回紇可汗夜落紇奉表詣闕。乙丑,刻禦制《大中祥符頌》于左承天祥符門。河決通利軍,合御河,壞州城及傷田廬,遣使發粟振之。   九月丁-{丑}-,涇原鈐轄曹瑋言籠竿川熟戶蕃部以閒田輸官,請於要害地募兵以居,從之。戊子,幸太乙宮祈晴。辛卯,向敏中等為五嶽奉冊使。癸巳,禦乾元樓觀酺。   冬十月戊申,禦朝元殿發五嶽冊。丁巳,定江、淮鹽酒價,有司慮失歲課,帝曰:「苟便於民,何顧歲入也。」   十一月庚午,占城國貢獅子。丙子,禦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貢舉人。   十二月乙巳,詔楚、泰州潮害稼,復租。沒溺人賜千錢、粟一斛。   是歲,西涼府、夏、豐、交州、甘州、諸溪峒蠻來貢。畿內蝗。河北、陝西、劍南饑。吉州、臨江軍江水溢,害民田舍。兗州虸蚄蟲,不為災。 ==大中祥符五年==   五年正月乙亥,賜處州進士周啟明粟帛。戊寅,雨木冰。壬午,幸元偁宮視疾。河決棣州。   二月庚戌,詔貢舉人公罪聽贖。丙寅,詔官吏安撫濱、棣被水農民。   三月己-{丑}-,禦試禮部舉人。丁未,峒酋田仕瓊等貢溪布。庚戌,王旦等並加特進、功臣。丁巳,免濱、棣民物入城市者稅一年。   夏四月戊申,以向敏中為平章事。有司請違法販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壬子,除通、泰、楚州鹽亭戶積負丁額課鹽。乙丑,樞密直學士邊肅責授岳州團練副使。   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城稻種,教民種之。戊寅,修儀劉氏進封德妃。丁亥,免棣州租十之三。戊子,賜近臣金華殿所種麥。   六月庚申,賜杭州草澤林逋粟帛。壬戌,詔常參官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癸亥,賜邵武軍被水者錢粟。   秋七月戊辰,作保康門。   八月丙申朔,日有食之。丁酉,禁周太祖葬冠劍地樵采。戊戌,張齊賢為司空致仕。甲辰,詔樞密直學士限置六員。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州縣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己未,作五嶽觀。   九月辛未,張齊賢入對。壬申,觀新作延安橋。幸大相國寺、上清宮。射于宜春苑。癸酉,徙澄海三指揮屯嶺北州郡。戊子,王欽若、陳堯叟並為樞密使、同平章事,丁謂為戶部侍郎、參知政事。庚寅,幸故鄆王、兗王宮。   冬十月戊午,延恩殿道場,帝瞻九天司命天尊降。己未,大赦天下,賜致仕官全奉。辛酉,作《崇儒術論》,刻石國學。   閏月己巳,上聖祖尊號。辛未,謝太廟。壬申,立先天、降聖節,五日休沐、輟刑。乙亥,詔上聖祖母懿號,加太廟六室尊諡。丙子,群臣上尊號曰崇文廣武感天尊道應真佑德上聖欽明仁孝皇帝。丁-{丑}-,出舒州所獲瑞石,文曰「志公記」。戊寅,建景靈宮太極觀于壽丘。辛巳,建安軍鑄聖像。龍見雲中。戊子,禦制配享樂章並二舞名,文曰《發祥流慶》,武曰《降真觀德》。   十一月丙申,親祀玉皇於朝元殿。甲辰,加王旦門下侍郎,向敏中中書侍郎,楚王元佐太師,相王元偓太傅,舒王元偁太保。內外官加恩。置玉清昭應宮使。以王旦為之。丁未,作《汴水發願文》。庚戌,詔允言朝參。乙卯,罷獻珍禽異獸。   十二月甲子,置景福殿使。戊辰,作景靈宮。京師大寒,鬻官炭四十萬,減市直之半以濟貧民。壬申,改諡玄聖文宣王曰至聖文宣王。戊寅,溪峒張文喬等八百人來朝。己卯,知天雄軍寇准言獄空,詔獎之。乙酉,振泗州饑。丙戌,詔天慶等節日,民犯罪情輕者釋之。丁亥,立德妃劉氏為皇后。   是歲,交州、甘州、西涼府、溪峒蠻來貢。京城、河北、淮南饑,減直鬻穀以濟流民。 ==大中祥符六年==   六年春正月癸巳朔,上御朝元殿受朝。司天監言五星同色。庚子,詔減配隸法十二條。戊申,禁內臣出使預民政。己酉,賜京師酺五日。辛亥,進封衛國、楚國、越國長公主三人為徐國、邠國、宿國。庚申,置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在昭儀上。置司宮令,在尚宮上。以婕妤楊氏為婉儀,貴人戴氏為修儀,美人曹氏為婕妤。辛酉,詔宗正寺以帝籍為玉牒。   二月戊辰,觀酺。己亥,泰州言海陵草中生聖米,可濟饑。   三月丁未,詔沙門島流人罪輕者徙近地。乙卯,建安軍鑄玉皇、聖祖、太祖、太宗尊像成,以丁謂為迎奉使。   夏四月庚辰,詔淮南給饑民粥,麥登乃止。壬午,太白晝見。癸未,幸元偁宮視疾。丙戌,詔諸州死罪可疑者詳審以聞。   五月壬辰,詔伎術官未升朝特賜緋紫者勿佩魚。甲辰,聖像至。丙午,詔聖像所經郡邑減系囚死罪,流以下釋之。升建安軍為真州。乙卯,謁聖像,奉安于玉清宮。丁巳,遣使奏告諸陵。   六月壬戌,惟和卒。趙州黑龍見。丁卯,壽丘獻紫莖金芝。癸酉,保安軍雨,河溢,兵民溺死,遣使振之。丙子,詔翰林學士陳彭年等刪定《三司編敕》。丁-{丑}-,崇飾諸州黃帝祠廟。   秋七月癸巳,上清宮道場獲龍於香合中。己亥,中書門下表請元德皇后祔廟。庚子,行配祔禮。癸卯,詔天下勿稅農器。己酉,亳州官吏父老三千三百人詣闕請謁太清宮。   八月庚申,詔來春親謁亳州太清宮。辛酉,以丁謂為奉祀經度制置使。丙寅,禁太清宮五里內樵采。庚午,加號太上老君混元上德皇帝。置禮儀院。   九月庚寅,幸元偁宮視疾。丁酉,出玉宸殿種占城稻示百官。   冬十月辛酉,元德皇后祔廟。甲子,亳州太清宮枯檜再生。真源縣菽麥再實。癸酉,謁玉清昭應宮。己卯,作《步虛詞》付道門。壬午,降聖節賜會如先天節儀。   十一月辛亥,幸元偁宮視疾。癸-{丑}-,賜御史台《九經》、諸史。甲寅,判亳州丁謂獻芝草三萬七千本。乙卯,龜茲遣使來貢。   十二月戊午朔,日有食之。庚申,涇原鈐轄曹瑋言發兵討原州界撥藏族違命者,捕獲甚眾。回鶻遣使來貢。己巳,天書扶侍使趙安仁等上奉天書車輅、鼓吹、儀仗。壬申,獻天書於朝元殿,遂告玉清昭應宮及太廟。乙亥,幸開寶寺、上清宮。己卯,幸太一宮。戎、瀘蠻寇平。   是歲,西蕃、高州蠻、龜茲來貢。 ==大中祥符七年==   七年春正月辛-{丑}-,慮囚。壬寅,車駕奉天書發京師。丙午,次奉元宮。判亳州丁謂獻白鹿一,芝九萬五千本。戊申,王旦上混元上德皇帝冊寶。己酉,朝謁太清宮。天書升輅,雨雪倏霽,法駕繼進,佳氣彌望。是夜,月重輪,幸先天觀、廣靈洞霄宮。曲赦亳州及車駕所經流以下罪。升亳州為集慶軍節度,減歲賦十之二。改奉元宮為明道宮。太史言含譽星見。庚戌,禦均慶樓,賜酺三日。壬子,詔所過頓遞侵民田者,給復二年。丙辰,建南京歸德殿,赦境內及京畿車駕所過流以下罪。追贈太祖幕府元勳僚舊,錄常參官逮事者並進秩,欲授子孫者聽。作鴻慶宮。   二月戊午,次襄邑縣,皇子來朝。庚申,夏州趙德明遣使詣行闕朝貢。辛酉,至自亳州。丙寅,詔天地壇非執事輒臨者斬。辛未,饗太廟。壬申,恭謝天地,大赦天下。乙亥,益州鑄大鐵錢。   三月,城淯井監。癸巳,雄州甲仗庫火。甲午,制加宰相王旦、向敏中、楚王元佐、相王元偓、舒王元偁、榮王元儼樞密使、同平章事。乙未,宴翔鸞閣。辛-{丑}-,發粟振儀州饑。復諸州觀察使兼刺史。甲辰,幸元偁宮視疾。丁未,封皇子慶國公。青州民趙嵩百一十歲,詔存問之。   夏四月丁巳,西涼府廝鐸督遣使來貢。己未,賜淮南諸州民租十之二。癸亥,河南府獄空,有鳩巢其戶,生二雛。甲子,以歸義軍留後曹賢順為歸義軍節度使。丙子,舒王元偁薨。   五月壬辰,王旦為兗州景靈宮朝修使,乙未,又為天書刻玉使。涇原言葉施族大首領豔般率族歸順。   六月乙卯,禁文字斥用黃帝名號故事。丙辰,眉州通判董榮受賕鬻獄,長安知縣王文龜酗酒濫刑,並投荒裔。戊午,戒州縣官吏決罪逾法。壬申,封婉儀楊氏為淑妃。乙亥,樞密使王欽若罷為吏部尚書,陳堯叟為戶部尚書。以寇准為樞密使、同平章事。丙子,詔棣州經水,流民歸業者給復三年。   秋七月辛-{丑}-,交州李公蘊敗鶴柘蠻,獻捷。癸卯,太白晝見。甲辰,以同州觀察使王嗣宗、內客省使曹利用並為樞密副使。   八月甲寅,置景靈宮使,以向敏中為之。乙卯,除江、淮、兩浙被災民租。丁巳,楊光習坐擅領兵出砦,又誣軍中謀殺司馬張從吉,配隸鄧州。乙丑,給河東沿邊將士皮裘氈襪。甲戌,河決澶州。丁-{丑}-,命內臣奉安太祖、太宗聖像于鴻慶宮。辛巳,詔嶺南戍兵代還日,人給裝錢五百。   九月丙戌,含譽星再見。辛卯,尊上玉皇聖號曰太上開天執符禦曆含真體道玉皇大天帝。戊戌,禦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舉人。辛-{丑}-,幸五嶽觀。   冬十一月乙酉,濱州河溢。玉清昭應宮成,詔減諸路系囚罪流以下一等。己-{丑}-,加王旦司空、修宮使。壬辰,禦乾元門觀酺。   十二月癸-{丑}-朔,日當食不虧。丙辰,詔王欽若等五人各舉京朝、幕職、州縣官詳練刑典、曉時務、任邊寄者二人。丁巳,詔川、峽、閩、廣轉運、提點刑獄官察屬吏貪墨慘刻者。己未,作元符觀。庚申,契丹使蕭延寧等辭歸國。辛酉,加楚王元佐尚書令,相王元偓太尉,榮王元儼兼中書令,忠武軍節度使魏咸信同平章事,余並進秩。涇原路請築籠竿城。   是歲,夏州、西涼府、高麗、女真來貢。淮南、江、浙饑,除其租。天下戶九百五萬五千七百二十九,口二千一百九十七萬六千九百六十五。 ==大中祥符八年==   八年春正月壬午朔,謁玉清昭應宮,奉表告尊上玉皇大天帝聖號,奉安刻玉天書于寶符閣,還禦崇德殿受賀,赦天下,非十惡、枉法贓及己殺人者鹹除之。文武官滿三歲者,有司考課以聞。乙酉,詔環州緣邊卒人賜薪水錢。庚寅,置清衛二指揮奉宮觀。乙未,皇女入道。戊戌,徙棣州城。庚戌,詔王欽若等舉供奉官至殿直有武幹者一人。   二月,泗州周憲百五歲,詔賜束帛。甲寅,宗正寺火。丙辰,唃廝囉、立遵貢名馬。丙寅,以元佐為天策上將軍、興元牧,賜劍履上殿,詔書不名。丁卯,遣使巡撫淮、浙路。癸酉,祈雨。丙子,詔進士六舉、諸科九舉者許奏名。庚辰,大雨。   三月乙酉,幸元偓宮視疾。戊戌,宴宗室,射于苑中。壬寅,禦試禮部貢舉人。   夏四月辛酉,賜宰相《五臣論》。壬戌,以寇准為武勝軍節度使、同平章事,王欽若、陳堯叟並為樞密使、同平章事。戊辰,德彝卒。壬申,榮王元儼宮火,延及殿閣內庫。癸酉,詔求直言。命丁謂為大內修葺使。戊寅,王膺坐應詔言事乖繆貶。   五月壬午,榮王元儼罷武信軍節度使,降封端王。庚寅,熒惑犯軒轅。壬辰,廢內侍省黃門。禁金飾服器。庚子,放宮人一百八十四人。   六月己酉朔,日有食之。辛未,詔諸州以《禦制七條》刻石。乙亥,惟忠卒。   閏月己卯,赦天下。庚辰,王欽若上《彤管懿範》。   七月丙辰,以諸州牛疫免牛稅一年。戊午,王嗣宗為大同軍節度使。丙寅,幸相王元偓新宮。以宮城火,詔諸王徙宮於外。丙子,幸瑞聖園觀稼,宴射于水心殿。   八月己卯,大理少卿閻允恭、開封判官韓允坐枉獄除名。戊戌,詔京兆、河中府、陝、同、華、虢等州貸貧民麥種。   九月,注輦國貢土物、珍珠衫帽。甲寅,唃廝囉聚眾數十萬,請討平夏人以自效。丁卯,宴宗室,射于後苑。己巳,賜注輦使袍服、牲酒。   冬十月乙巳,王欽若上《聖祖先天紀》。戊申,回鶻呵羅等來貢。   十一月辛酉,相王元偓加兼中書令,端王元儼進封彭王。癸亥,高麗使同東女真來貢。   十二月戊寅,皇子冠。丁亥,侍禁楊承吉使西蕃還,以地理圖進。辛卯,皇子慶國公封壽春郡王。   是歲,占城、宗哥族及西蕃首領來貢。坊州大雨,河溢。陝西饑。 ==大中祥符九年==   九年春正月丙辰,置會靈觀使,以丁謂為之,加刑部尚書。壬申,以張士遜、崔遵度為壽春郡王友。   二月丁亥,王旦等上《兩朝國史》。戊子,加旦守司徒,修史官以下進秩、賜物有差。甲午,詔以皇子就學之所名資善堂。延州蕃部饑,貸以邊穀。   三月丙午,除雷州無名商稅錢。秦州曹瑋撫捍蕃境得宜,詔嘉之。己酉,王欽若上《寶文統錄》。辛酉,以西蕃宗哥族李立遵為保順軍節度使。壬戌,詔舉官必擇廉能。癸亥,置修玉牒官。乙丑,著作佐郎高清以贓賄仗脊,配沙門島。   夏四月庚辰,周伯星見。丙申,賜天下酺。振延州蕃族饑。庚子,幸陳堯叟第視疾。壬寅,以唐相元稹七世孫為台州司馬。   五月乙巳,邠甯環慶部署王守斌言夏州蕃騎千五百來寇慶州,內屬蕃部擊走之。癸-{丑}-,幸南宮視惟憲疾。甲寅,惟憲卒。乙卯,毛屍等三族蕃官馮移埋率屬來歸,詔撫之。丙辰,詔天下系囚死罪減等,流以下釋之。丁巳,向敏中為宮觀慶成使。甲子,左天廄草場火。庚午,太白晝見。   六月戊寅,幸會靈觀,宴祝禧殿,癸未,京畿蝗。   秋七月,撫水蠻寇宜州,廣南西路請便宜掩擊,許之。丁未,增築京師新城。丙辰,開封府祥符縣蝗附草死者數里。戊午,停京城工役。癸亥,以畿內蝗,下詔戒郡縣。甲子,詔京城禁樂一月。丁卯,幸太乙宮、天清寺。   八月壬申,知秦州曹瑋言伏羌砦蕃部廝雞波與宗哥族連結為亂,以兵夷其族帳。丙子,令江、淮發運司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磁、華、瀛、博等州蝗,不為災。丙戌,制玉皇聖號冊文。以陳堯叟為右僕射。戊子,以旱,罷秋宴。壬辰,群臣請受尊號冊寶,表五上,從之。   九月癸卯,雄、霸河溢。甲辰,以丁謂為平江軍節度使。丙午,陳彭年、王曾、張知白並參知政事。丁未,曹瑋言宗哥唃廝囉、蕃部馬波叱臘、魚角蟬等寇伏羌砦,擊敗之,斬首千餘級。庚戌,以不雨,罷重陽宴。利州水,漂棧閣。甲寅,雨。督諸路捕蝗。丁巳,詔以旱蝗得雨,宜務稼省事及罷諸營造。戊午,禁諸路貢瑞物。戊辰,青州飛蝗赴海死,積海岸百餘里。己巳,詔民有出私廩振貧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教、文學、上佐之秩。   冬十月己卯,王欽若表上《翊聖保德真君傳》。壬申,詔馮拯等各舉殿直以上武幹者一人。壬辰,置直龍圖閣。   十一月,會靈觀甘露降。乙巳,詔河、陝諸路州簡禁軍五百人。丁未,河西節度使石普坐妄言災異,除名流賀州。丁卯,以唐裴度孫坦為鄭州助教。   是歲,西蕃宗哥族、邛部山后蠻、夏州、甘州來貢。諸州有隕霜害稼及水災者,遣使振恤,除其租。 ==天禧元年==   天禧元年春正月辛-{丑}-朔,改元。詣玉清昭應宮薦獻,上玉皇大天帝寶冊、袞服。壬寅,上聖祖寶冊。己酉,上太廟諡冊。庚戌,享六室。辛亥,謝天地於南郊,大赦,禦天安殿受冊號。乙卯,宰相讀天書于天安殿,遂幸玉清昭應宮,作《欽承寶訓述》示群臣。壬戌,詔以四月旦日為天祥節。丙寅,命王旦為兗州太極觀奉上冊寶使。   二月庚午,詔振災,發州郡常平倉。壬申,禦正陽門觀酺。丁-{丑}-,置諫官、御史各六員,每月一員奏事,有急務聽非時入對。戊寅,王旦加太保、中書侍郎、平章事,向敏中加吏部尚書。楚王元佐領雍州牧;相王元偓加尚書令兼中書令,進封徐王;彭王元儼加太保;壽春郡王禎兼中書令。王欽若加右僕射,趙德明加太傅,中外官並加恩。辛巳,考課京朝官改秩及考者。壬午,定宗室子授官之制。庚寅,進封李公蘊為南平王。秦州神武軍破宗歌族、馬波叱臘等於野吳穀,多獲人馬。己亥,陳彭年卒。   三月辛-{丑}-,以不雨,禱于四海。壬寅,不雨,罷上巳宴。庚申,免潮州逋鹽三百七十萬有奇。辛酉,令作淖糜濟懷、衛流民。   夏四月庚辰,陳堯叟卒。戊子,邵州野竹生實,以食饑。   五月戊戌,詔所在安恤流民。戊申,以王旦為太尉、侍中,五日一入中書,旦懇辭不拜。己酉,熒惑犯太微。乙卯,縱歲獻鷹犬。己未,奉太祖聖容于西京應天院,向敏中為禮儀使。諸路蝗食苗,詔遣內臣分捕,仍命使安撫。   六月壬申,赦西京系囚,死罪減一等,流以下釋之。父老年八十者賜茶帛,除其課役。戊寅,除升州後湖租錢五十余萬,聽民溉田。陝西、江、淮南蝗,並言自死。庚辰,盜發後漢高祖陵,論如律,並劾守土官吏,遣內侍王克讓以禮治葬,知制誥劉筠祭告。因詔州縣申前代帝王陵寢樵采之禁。乙酉,免大食國蕃客稅之半。龜茲國使張復延等貢玉勒鞍馬,令給其直。己-{丑}-,王旦對於崇政殿。   秋七月丁未,霖雨,放朝。己未,幸魏鹹信第視疾。甲子,魏鹹信卒。   八月庚午,以王欽若為左僕射兼中書侍郎、平章事。壬申,向敏中加右僕射兼門下侍郎。王旦對於便殿。丙子,詔京城禁圍草地聽民耕牧。丁-{丑}-,禁采狨。戊寅,免牛稅一年。   九月癸卯,以參知政事王曾為禮部侍郎,李迪為參知政事,馬知節知樞密院事,曹利用、任中正、周起並同知樞密院事。丙午,幸王旦第視疾。戊申,以蝗,罷秋宴。己酉,王旦薨。甲寅,詔能拯救汴渠覆溺者給賞,或溺者貧者,以官錢給之。丁未,教衛士騎射。   冬十月辛未,詔閣門自今審官、三班院、流內銓,後殿日引公事,勿過兩司。壬申,諭諸州非時災沴不以聞者論罪。己卯,罷京東上貢物。辛卯,賜壽春郡王及王友張士遜等詩。   十一月己亥,詔曲宴日輟後殿視事。辛-{丑}-,曹瑋平鬼留家族。壬寅,詔淮、浙、荊湖治放生池,禁漁采。乙卯,幸太一宮,大雪,帝謂宰相曰:「雪固豐稔之兆,第民力未充,慮失播種。卿等其務振勸,毋遺地利。」壬戌,契丹使耶律准來賀承天節。高麗使徐訥率女真首領入對崇政殿,獻方物。   十二月丙寅,京城雪寒,給貧民粥,並瘞死者。乙亥,罷京城工役。丙子,嚴寒,放朝。丁-{丑}-,放逋負,釋系囚。己卯,女真國人歸,給裝錢。高麗使徐訥賜射瑞聖園。辛卯,詔陝西緣邊鬻穀者勿算。壬辰,遣使緣汴河收瘞流屍。   是歲,三佛齊、龜茲國來貢。諸路蝗,民饑。鎮戎軍風雹害稼,詔發廩振之,蠲租賦,貸其種糧。 ==天禧二年==   二年春正月乙未,真遊殿芝草生。壬寅,振河北、京東饑。辛亥,賜壽春郡王《恤民歌》。戊午,王欽若等上《天禧大禮記》四十卷。己未,遣使諭京東官吏安撫饑民,又命諸路振以淖糜。   二月丙寅,甘州來貢。丁卯,壽春郡王加太保,進封升王。詔近臣舉常參官堪任御史者。庚午,右正言劉燁請自今言事許升殿,從之。庚辰,振京西饑。乙酉,幸徐王元偓宮視疾。   三月辛-{丑}-,修京城。丙辰,先貸貧民糧種止勿收。   夏四月戊子,幸飛山雄武教場,宴賜從臣將士。庚寅,赦天下,死罪減一等,流以下釋之。   閏月,辰州討下溪州蠻,斬首六十餘級,降千餘人。己亥,詔戶部尚書馮拯等舉幕職、令錄堪充京官者各二人。癸卯,馬知節為彰德軍留後。丁未,靈泉出京師,飲者愈疾。作祥源觀。壬子,幸徐王元偓宮視疾。   五月壬戌,詔長吏恤孝弟力田者。甲子,徐王元偓薨。丁卯,釋下溪州蠻彭儒猛罪。丙戌,西京訛言妖如帽,夜蜚,民甚恐。   六月壬辰,詔三班使臣經七年者考課遷秩。己亥,詔諸州上佐、文學、參軍謫降十年者,聽還鄉。乙巳,訛言帽妖至京師,民夜叫噪達曙,詔捕嘗為邪法人耿概等棄市。辛亥,彗出北斗魁。   秋七月壬申,以星變赦天下,流以下罪減等,左降官羈管十年以上者放還京師,京朝官丁憂七年未改秩者以聞。丁亥,彗沒。   八月庚寅,群臣請立皇太子,從之。壬寅,下溪州彭儒猛納所掠漢生口、器甲等,詔賜袍帶。甲辰,立皇子升王為皇太子。大赦天下,宗室加恩,群臣賜勳一轉。戊申,黎州山后兩林百蠻都王李阿善遣使來貢。壬子,彭王元儼進封通王。以李迪兼太子賓客。癸-{丑}-,作《元良箴》賜皇太子。甲寅,楚王元佐加興元牧,徐國長公主進封福國,邠國長公主進封建國,宿國長公主進封鄂國。乙卯,詔畎索河水入金水河。丙辰,以德雍、德文、惟政並為諸州防禦使,允成、允升、允甯並為諸州團練使。   九月丁卯,冊皇太子。庚午,詔全給外戍諸軍物。庚辰,禦乾元門觀酺。   冬十月庚子,禦玉宸殿,召近臣觀刈占城稻,遂宴安福殿。   十二月辛-{丑}-,以張旻為武甯軍節度使、同平章事。   是歲,占城國、甘州、溪峒、黎州山后蠻來貢。陝西旱,振之。江陰軍蝻,不為災。 ==天禧三年==   三年春正月癸亥,貢舉人郭稹等見崇政殿。稹冒喪赴舉,命典謁詰之,即引咎,殿三舉。   二月乙未,河南府地震。   三月戊午朔,日有食之。遣呂夷簡體訪陝、亳民訛言。丙寅,禦試禮部貢舉人。癸未,翰林學士、工部尚書錢惟演等坐知舉失實,降一官。甲申,潁州石隕出泉,飲之愈疾。   夏四月甲午,西上閣門使高繼勳坐市馬虧直削官。   五月丁巳,大食國來貢。乙丑,左諫議大夫戚綸坐訕上,貶岳州副使。辛未,慮囚。   六月癸未,浚淮南漕渠,廢三堰。甲午,王欽若為太子太保。河決滑州。戊戌,以寇准為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丁謂為吏部尚書、參知政事。滑州決河,泛澶、濮、鄆、齊、徐境,遣使救被溺者,恤其家。   秋七月壬申,曹璨卒。群臣表上尊號曰體元禦極感天尊道應真寶運文德武功上聖欽明仁孝皇帝。   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釋童行。滑州龍見,河決。辛卯,太白晝見。己亥,慶州亡去熟戶委乞等來歸。庚戌,遣使撫恤京東西、河北水災。   九月乙丑,慶州骨咩、大門等族歸附。辛巳,遣中官存問高麗貢使之被溺者。   冬十一月己巳,謁景靈宮。庚午,饗太廟。辛未,祀天地於圜丘,大赦天下。選兩任五考無責罰者試身、言、書、判。丁-{丑}-,禦天安殿受尊號冊。   十二月丙戌,富州蠻酋向光澤表納土,詔卻之。辛卯,向敏中加左僕射、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平章事,寇准加右僕射,通王元儼進封涇王,曹利用、丁謂並為樞密使,百官加恩。癸巳,以任中正、周起並為樞密副使。   是歲,高麗、女真來貢。江、浙及利州路饑,詔振之。 ==天禧四年==   四年春正月乙丑,以華州觀察使曹瑋為鎮國軍留後、僉樞密院事。丙寅,開揚州運河。己巳,幸元符觀。庚午,贈處士魏野著作郎,賜其家粟帛。   二月,帝不豫。癸未,遣使安撫淮南、江、浙、利州饑民。滑州決河塞。辛-{丑}-,發唐、鄧八州常平倉振貧民。   三月戊午,以淄州民饑,貸牛糧。甲子,振蕃部粟。庚午,詔川峽致仕官聽還本貫。癸酉,川、廣舉人勿拘定額。己亥,振益、梓民饑。己卯,向敏中薨。   夏四月丁亥,大風,晝晦。庚寅,分江南轉運使為東、西路。丙申,杖殺前定陶縣尉麻士瑤於青州。   五月丁巳,發粟振秦、隴。   六月丙申,以寇准為太子太傅、萊國公。河決滑州。壬寅,禦試禮部奏名舉人九十三人。   秋七月丁巳,太白晝見。辛酉,京城大雨,水壞廬舍大半。丙寅,以李迪為吏部侍郎兼太子少傅、平章事,馮拯為樞密使、吏部尚書、同平章事。以霖雨壞營舍,賜諸軍緡錢。庚午,以丁謂為平章事,曹利用同平章事。癸酉,入內副都知周懷政伏誅。丁-{丑}-,太子太傅寇准降授太常卿,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曙並罷職。   八月,永興軍都巡檢使朱能殺中使叛。乙酉,以任中正、王曾並參知政事。詔利、夔路置常平倉。丙戌,朱能自殺。壬寅,寇准貶道州司馬。甲辰,賜諸軍器幣。入內押班鄭志誠坐交朱能,削兩任、配隸房州。   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張知白、晁迥、樂黃目等各舉常參官,諸路轉運及勸農使各舉堪京官、知縣者二人,知制誥、知雜御史、直龍圖閣各舉堪御史者一人。丙辰,始禦崇德殿視事,治朱能黨,死、流者數十人。己未,久雨,放朝。壬戌,給事中朱巽、工部郎中梅詢坐不察朱能奸謫官。丁卯,赦天下。己巳,遣使安撫永興軍。壬申,賜京城酺。   冬十月戊寅,命依唐制,雙日不視事。壬午,幸正陽門觀酺。帝自不豫,浸少臨行,至是人情大悅。壬辰,以王欽若為資政殿大學士。甲辰,減水災州縣秋租。丙午,召皇子、宗室、近臣玉宸殿觀稻,賜宴。   十一月戊午,召近臣于龍圖閣觀禦制文詞,帝曰:「朕聽覽之暇,以翰墨自娛,雖不足垂范,亦平生游心於此。」宰臣丁謂請鏤板宣佈。庚申,內出禦制七百二十二卷付宰臣。丙寅,丁謂加門下侍郎兼太子太傅,李迪加中書侍郎兼尚書左丞,依前少傅。迪、謂忿爭於帝前。戊辰,罷謂為戶部尚書,迪為戶部侍郎。任中正、王曾、錢惟演並兼太子賓客,張士遜、林特並兼太子詹事,晏殊為太子左庶子。己巳,詔謂赴中書視事如故。庚午,詔自今除軍國大事仍舊親決,余皆委皇太子同宰相、樞密使等參議行之。太子上表陳讓,不允。以丁謂兼太子少師,馮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辛未,詔自今群臣五日于長春殿起居,餘隻日視朝於承明殿。甲戌,丁謂等請作天章閣奉安禦集。   十二月乙酉,皇太子親政,詔內臣傳旨須覆奏。丁亥,龜茲、甘州回鶻遣使來貢。己-{丑}-,王欽若加司空。庚寅,議事資善堂,命張景宗侍皇太子。丁酉,以王欽若為山南東道節度使、同平章事。   閏月丁卯,以唃廝囉為邊患,詔陳堯咨等巡撫。庚午,京城穀貴,減直發常平倉。乙亥,帝不豫,力疾禦承明殿,賜手書宰相,諭以輔導儲貳之意。   是歲,京西、陝西、江、淮、荊湖諸州稔。 ==天禧五年==   五年春正月己-{丑}-,帝疾愈,出幸啟聖院。癸巳,詔天下死罪降,流以下釋之。乙未,遣使撫京東水災。丁酉,以張士遜為樞密副使。己亥,宴近臣承明殿。   二月甲寅,審刑院言天下無斷獄。丙寅,賜天下酺。庚午,以孔子四十七世孫聖祐襲封文宣公。   三月辛巳,禦正陽門觀酺。辛-{丑}-,京東、西水災,賜民租十之五。壬寅,丁謂加司空,馮拯加左僕射,曹利用加右僕射,任中正工部尚書。   夏四月丙辰,客星出軒轅。   五月乙亥,慮囚,降天下死罪。   六月丙午,太白晝見。   秋七月甲戌朔,日有食之。戊寅,新作景靈宮萬壽殿。   八月壬戌。熒惑犯南斗。   九月戊寅,唃廝囉請降。   冬十月癸卯,蠲京東西、淮、浙被災民租。壬子,依漢、唐故事,五日一受朝,遇慶會,皇太子押班。   十一月戊子,王欽若以山南東道節度使坐擅赴闕,降司農卿、分司南京。   是歲,高麗遣使來貢。京東、河北、兩川、荊湖稔。 ==乾興元年==   乾興元年春正月辛未朔,改元。丁亥,禦東華門觀燈。戊戌,蠲秀州水災民租。   二月庚子,大赦天下。癸卯,上尊號曰應天尊道欽明仁孝皇帝。詔蘇、湖、秀州民饑,貸以廩粟。甲辰,制封丁謂為晉國公,馮拯為魏國公,曹利用為韓國公。庚戌,詔徐州振貧民。甲寅,對宰相于寢殿。帝不豫增劇,禱於山川神祗。戊午,帝大漸,遺詔皇太子于柩前即皇帝位。尊皇后為皇太后,權處分軍國事,淑妃為皇太妃。帝是日崩于延慶殿,年五十五,在位二十六年。十月己酉,葬永定陵。己未,祔太廟。天聖二年十一月,上尊諡曰文明武定章聖元孝皇帝,廟號真宗。慶曆七年,加諡膺符稽古神功讓德文明武定章聖元孝皇帝。 ==紀讚==   贊曰:真宗英悟之主。其初踐位,相臣李沆慮其聰明,必多作為,數奏災異以杜其侈心,蓋有所見也。及澶洲既盟,封禪事作,祥瑞遝臻,天書屢降,導迎奠安,一國君臣如病狂然,籲,可怪也。他日修《遼史》,見契丹故俗而後推求宋史之微言焉。宋自太宗幽州之敗,惡言兵矣。契丹其主稱天,其後稱地,一歲祭天不知其幾,獵而手接飛雁,鴇自投地,皆稱為天賜,祭告而誇耀之。意者宋之諸臣,因知契丹之習,又見其君有厭兵之意,遂進神道設教之言,欲假是以動敵人之聽聞,庶幾足以潛消其窺覦之志歟?然不思修本以制敵,又效尤焉,計亦末矣。仁宗以天書殉葬山陵,嗚呼賢哉! {{Novel-f|卷007|卷009|卷}} {{元朝作品}} abex3w7w8hs3gx651eao70zju02bqi9 宋史/卷009 0 29542 7908328 2285037 2026-07-16T04:11:35Z PacmanD 20553 /* 天聖二年 */ 790832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title = 宋史| section =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previous = [[../卷008|卷八]]| next = [[../卷010|卷十]]| notes = }}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諱禎,初名受益,真宗第六子,母李宸妃也。{{YL|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十四日生。章獻皇后無子,取為己子養之。天性仁孝寬裕,喜慍不形於色。七年,封慶國公。八年,封壽春郡王,講學於資善堂。天禧元年,兼中書令。明年,進封升王。九月丁卯,冊為皇太子,以參知政事李迪兼太子賓客。癸酉,謁太廟。四年,詔五日一開資善堂,太子秉笏南鄉立,聽輔臣參決諸司事。 ==乾興元年==   乾興元年二月戊午,真宗崩,遺詔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為皇太后,權處分軍國事。遣使告哀契丹。己未,[[宋朝事實/卷02#仁宗乾興元年二月十九日登極赦|大赦]],除常赦所不原者。百官進官一等,優賞諸軍。山陵諸費,毋賦於民。庚申,命丁謂為山陵使。出遺留物賜近臣、宗室、主兵官。甲子,聽政於崇政殿西廡。乙丑,以生日為乾元節。丙寅,遣使以先帝遺留物遺契丹。進封涇王元儼為定王,賜贊拜不名。以丁謂為司徒兼侍中、尚書左僕射,馮拯為司空兼侍中、樞密使、尚書右僕射,曹利用為尚書左僕射兼侍中。戊辰,貶道州司馬寇準為雷州司戶參軍,尚書戶部侍郎李迪為衡州團練副使,宣徽南院使曹瑋為左衛大將軍。   三月乙酉,作受命寶。庚寅,初御崇德殿,太后設幄次於承明殿,垂簾以見輔臣。   夏四月壬子,遣使以即位告契丹。丙寅,交州來貢。   五月乙亥,錄系囚,雜犯死罪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六月己酉,命參知政事王曾按視山陵皇堂。丁巳,契丹使來祭奠吊慰。庚申,入內內侍省押班雷允恭坐擅移皇堂伏誅。丁謂罷為太子少保、分司西京。甲子,改命馮拯為山陵使。丙寅,降參知政事任中正為太子賓客。   秋七月辛未,馮拯加昭文館大學士,王曾為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呂夷簡、魯宗道參知政事。乙亥,遣使報謝契丹。丙子,樞密副使錢惟演為樞密使。戊寅,改翼祖定陵為靖陵。辛卯,貶丁謂為崖州司戶參軍。   八月壬寅,遣使賀契丹主及其妻生日、正旦。乙巳,皇太后同御承明殿垂簾決事。   九月壬申,告大行皇帝諡于天地、宗廟、社稷。癸酉,上諡冊于延慶殿。己卯,命以天書從葬。   冬十月壬寅,契丹使來賀即位。己酉,葬真宗皇帝于永定陵。詔中外避皇太后父諱。己未,祔真宗神主於太廟,廟樂曰《大明之舞》,以莊穆皇后配。辛酉,降東、西京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蠲山陵役戶及靈駕所過民田租。   十一月丁卯朔,錢惟演罷。甲戌,唃廝囉、立遵求內附。乙亥,以皇太后生日為長寧節。辛巳,初御崇政殿西閣講筵,命侍講孫奭、馮元講《論語》。壬午,以張知白為樞密副使。十二月壬戌,契丹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蘇州水,滄州海潮溢,詔振恤被水及溺死之家。南平王李公蘊遣使進貢。 ==天聖元年==   天聖元年春正月丙寅朔,改元。庚午,契丹使初來賀長寧節。癸未,命三司節浮費,遂立計置司。戊子,以京東、淮南水災,遣使安撫。辛卯,發卒增築京城。   二月戊戌,許唃廝囉歲一入貢。丁巳,奉安太祖、太宗御容于南京鴻慶宮。壬戌,減諸節齋醮道場。   三月甲戌,奉安真宗御容于西京應天院。丙子,詔減西京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賜城中民八十以上者茶帛,仍復其家。甲申,詔自今營造,三司度實給用。辛卯,司天監上《崇天曆》。行淮南十三山場貼射茶法。   夏四月辛-{丑}-,罷禮儀院。丁未,乾元節,百官及契丹使初上壽於崇德殿。癸-{丑}-,詔文武官奏蔭親屬從本資。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   五月甲子,行陝西、河北入中芻糧見錢法。庚午,詔禮部貢舉。辛未,錄系囚。甲戌,命魯宗道按視滑州決河。庚寅,議皇太后儀衛制同乘輿。   六月甲辰,罷江甯府溧水縣采丹砂。乙卯,禁毀錢鑄鐘。   秋七月壬申,除戎、瀘州虛估稅錢。詔職田遇水旱蠲租如例。辛巳,蠲天下逋負。   八月乙未,募民輸芟塞滑州決河。丙申,下德音,減天下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廢鄆州東平馬監,以牧地賦民。甲寅,芝生天安殿柱。   九月丙寅,馮拯罷,以王欽若為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辛巳,詔凡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庚寅,宴崇德殿。   閏月甲午,詔裁造院女工及營婦配南北作坊者,並釋之。戊戌,寇准卒于雷州。己亥,馮拯卒。丁未,禁彭州九隴縣採金。丁巳,禁伎術官求輔臣、宗室薦舉。   冬十月辛酉朔,徙陝西緣邊軍馬屯內地。   十一月丁酉,詔諸州配囚,錄具獄與地裏,上尚書刑部詳覆。禁兩浙、江南、荊湖、福建、廣南路巫覡挾邪術害人者。戊午,置益州交子務。   是歲,甘、沙州來貢,涇原咩迷卞杏家族納質內附。 ==天聖二年==   二年春二月庚午,遣內臣收瘞汴口流屍,仍祭奠之。   三月丁酉,奉安真宗御容于景靈宮奉真殿。癸卯,王欽若上《真宗實錄》。是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四百八十五人。   夏四月辛酉,詔三司歲市紬、絹非土產者罷之。乙酉,錄晉石氏後。   五月乙未,錄系囚。   六月壬申。罷天慶、天祺、天貺、先天、降聖節宮觀然燈。   秋七月癸-{丑}-,奉安真宗御容於玉清昭應宮安聖殿。   八月丙辰朔,宴崇德殿,初用樂之半。詔舉官己遷改而貪污者,舉主以狀聞,聞而不以實者坐之。己卯,幸國子監,謁孔子,遂幸武成王廟。甲申,太白入太微垣。   九月辛卯,祠太一宮,賜道左耕者茶帛。   冬十月丙辰,奉安真宗御容于洪福院。   十一月甲午,加上真宗諡。乙未,朝饗玉清昭應、景靈宮。丙申,饗太廟。丁酉,祀天地於圜丘,大赦。百官上尊號曰聖文睿武仁明孝德皇帝,上皇太后尊號曰應元崇德仁壽慈聖皇太后。賜百官諸軍加等。乙巳,立皇后郭氏。辛亥,加恩百官。   十二月庚午,詔開封府每歲正旦、冬至禁刑三日。   是歲,龜茲、甘肅來貢。 ==天聖三年==   三年春正月辛卯,長寧節,近臣及契丹使初上皇太后壽于崇政殿。   二月戊寅,詔陝西災傷州軍,盜廩穀非傷主者,刺配鄰州牢城,徒減一等。   夏四月丁-{丑}-,詔三館繕書藏太清樓。   五月庚寅,錄系囚。癸巳,幸御莊觀刈麥,聞民舍機杼聲,賜織婦茶帛。己亥,賜隱士林逋粟帛。己酉,禁臣僚奏薦無服子弟。   六月壬戌,太白晝見。癸酉,環、原州屬羌叛寇邊,環慶都監趙士隆等死之,遣使者安撫陝西。   秋七月戊子,詔諸路轉運使察舉知州、通判不任事者。丙午,詔邊戶為羌所擾者蠲租,復役二年。   八月戊午,以忠州鹽井歲增課、夔州奉節巫山縣舊藉民為營田、萬州戶有稅者歲糴其穀,皆為民害,詔悉除之。辛未,蠲陝西州軍旱災租賦。   九月乙巳,詔司天監奏災異據占書以聞。   冬十月乙卯,太白犯南斗。辛酉,晏殊為樞密副使。   十一月己卯朔,罷貼射茶法。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晉、絳、陝、解州饑,發粟振之。戊申,王欽若卒。   十二月癸-{丑}-,王曾為門下侍郎、昭文館大學士,張知白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乙丑,張旻為樞密使。戊寅,太白晝見。   是歲,龜茲、甘州、于闐來貢。環、慶蕃部嵬逋等內附。補涇原降羌首領潘征為本族軍主。 ==天聖四年==   四年春正月己亥,命章得象與流內銓同試百司人。庚子,涇原兵破康奴族。   二月甲寅,詔吏犯贓至流,按察官失舉者,並劾之。庚午,置西界和市場。   三月甲申,詔轉運使、提點刑獄罷勸農司。己亥,鄜延蕃部首領曹守貴等內附。   夏四月壬子,詔京東西、河北、淮南平谷價。   五月己卯,詔禮部貢舉。壬午,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舉駁。戊子,錄系囚。己亥,詔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薦送。   閏月戊申,減江、淮歲漕米五十萬石。除舒州太湖等九茶場民逋錢十三萬緡。己酉,詔補太廟室長、齋郎。辛亥,復陝西永豐渠以通解鹽。   六月丁亥,建、劍、邵武等州軍大水,詔賜被災家米二石,溺死者官瘞之。庚寅,大雨震電,京師平地水數尺。辛卯,避正殿,減常膳。丁酉,降天下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畿內、京東西、淮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癸卯,詔官物漂失,主典免償。流徙者,所在撫存之。   秋七月戊申,御長春殿,復常膳。辛未,減兩川歲輸錦綺,易綾紗為絹,以給邊費。壬申,詔諸路轉運使舉所部官通經術者。   八月丁亥,築泰州捍海堰。己-{丑}-,詔施州溪峒首領三年一至京師。   九月乙卯,詔孫奭、馮元舉京朝官通經術者。庚申,詔禮部貢院:諸科通三經者薦擢之。錄周世宗從孫柴元亨為三班奉職。辛未,廢襄、唐州營田務,以田賦民。   冬十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壬辰,詔郎中以上致仕,賜一子官。甲午,昏霧四塞。丙申,奉安真宗御容于鴻慶宮。   十二月丁-{丑}-,發米六十萬斛貸畿內饑。丁亥,帝白太后,欲元日先上太后壽乃受朝,太后不可。王曾奏曰:「陛下以孝奉母儀,太后以謙全國體,請如太后令。」 ==天聖五年==   五年春正月壬寅朔,初率百官上皇太后壽于會慶殿,遂御天安殿受朝。己未,晏殊罷。戊辰,以夏竦為樞密副使。   二月癸酉,命呂夷簡、夏竦修先朝國史,王曾提舉。丙子,詔振京東流民。丁-{丑}-,西域僧法吉祥等來獻梵書。   三月戊申,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一千七十六人。秦州地震。罷瓊州歲貢瑇瑁、龜皮、紫貝。   夏四月壬辰,壽寧觀火。   五月庚子朔,詔武臣子孫習文藝者,聽奏文資。壬寅,太白晝見。丙午,閱諸班騎射。辛亥,錄系囚。辛酉,命呂夷簡等詳定編敕。癸亥,楚王元佐薨。是月,京畿旱,磁州蟲食桑。   六月甲戌,祈雨於玉清昭應宮、開寶寺。丙子,詔決畿內系囚。丁-{丑}-,雨。癸未,罷諸營造之不急者。   秋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災,賜被溺家錢米。丙辰,發丁夫三萬八千、卒二萬一千、緡錢五十萬塞滑州決河。詔察京東被災縣吏不職者以聞。   九月庚戌,閱龍衛神勇軍習戰。   冬十月辛未,罷陝西青苗錢。癸酉,奉安真宗御容於慈孝寺崇真殿。己-{丑}-,頒新定《五服敕》。甲午,同皇太后幸御書院,觀太宗、真宗御書。乙未,詔西川、廣南在官物故者,遣人護送其家屬還鄉,官為給食。丙申,滑州言河平。   十一月丁酉朔,以陝西旱蝗,減其民租賦。庚子,遣使河北體量安撫。壬寅,復作指南車。辛亥,朝饗景靈宮。壬子,饗太廟。癸-{丑}-,祀天地於圜丘,大赦。賀皇太后于會慶殿。丁巳,恭謝玉清昭應宮。   十二月辛未,加恩百官。甲戌,詔輔臣南郊恩例外,更改一子官。丁亥,詔百官宗室受賂、冒為親屬奏官者毋赦。   是歲,甘州及南平國王李公蘊遣人來貢。京兆府、邢,洺州蝗。華州旱,虸蚄蟲食苗。 ==天聖六年==   六年春正月己酉,罷兩川乾元節歲貢織佛。戊午,罷提點刑獄。   二月庚辰,大風,晝晦。壬午,張知白薨。   三月丙申朔,日有食之。壬子,以張士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癸-{丑}-,以薑遵為樞密副使。己未,以範雍為樞密副使。壬戌,作西太一宮。   夏四月戊辰,詔審官、三班院、吏部流內銓、軍頭司各引對所理公事。自帝為皇太子,輔臣參決諸司事於資善堂,至是始還有司。丁-{丑}-,貸河北流民復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癸未,命官減三司歲調上供物。甲申旦,有星大如鬥,自北流至西南,光燭地,有聲如雷。庚寅,下德音,以星變齋居,不視事五日。降畿內囚死罪,流以下釋之。罷諸土木工。振河北流民過京師者。   五月乙未朔,交阯寇邊。   六月丙寅,罷戎、瀘諸州谷稅錢。   秋七月壬子,江寧府、揚、真、潤州江水溢,壞官民廬舍,遣使安撫振恤。   八月乙丑,詔免河北水災州軍秋稅。乙亥,河決澶州王楚埽。丙戌,錄唐張九齡後。   九月己亥,詔京朝官任內,五人同罪奏舉者,減一任。癸卯,祠西太一宮。甲辰,詔河北災傷,民質桑土與人者悉歸之,候歲豐償所貸。乙巳,遣使修諸路兵械。   冬十月甲申,除福州民逋官莊錢十二萬八千緡。   十一月戊午,京西言谷鬥十錢。   十二月癸亥,祠西太一宮。   是歲,甘州、三佛齊來貢。 ==天聖七年==   七年春正月癸卯,曹利用罷。丙辰,降利用為左千牛衛上將軍。   二月庚申朔,魯宗道卒。甲子,詔文臣曆邊有材勇、武臣之子有節義者,與換官,三路任使。丙寅,張士遜罷,以呂夷簡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丁卯,以夏竦、薛奎參知政事,陳堯佐為樞密副使。癸酉,貶曹利用為崇信軍節度副使、房州安置,未至,自殺。乙酉,以河北水災,委轉運使察官吏,不任職者易之。   閏月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北。戊申,禁京城創造寺觀。壬子,復製舉六科,增高蹈丘園、沉淪草澤、茂才異等科,置書判拔萃科及試武舉。癸酉,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為之。   三月乙丑,詔吏胥受賕毋用蔭。辛巳,詔契丹饑民所過給米,分送唐、鄧等州,以閒田處之。癸未,詔百官轉對,極言時政闕失,在外者實封以聞。   夏四月庚寅,赦天下,免河北被水民租賦。辛卯,南平王李公蘊卒,其子德政遣人來告,以為交阯郡王。   五月乙未朔,詔禮部貢舉。庚申,詔戒文弊。己巳,頒新令。庚午,詔先朝文武官自刺史、少卿、監以上,並錄其後。癸酉,錄系囚。庚辰,御承明殿,臣僚請對者十九人,日昃乃罷。   六月壬辰,置益、梓、廣南路轉運判官。丁未,大雷雨,玉清昭應宮災。甲寅,王曾罷。   秋七月癸亥,以玉清昭應宮災,遣官告諸陵,詔天下不復繕修。乙亥,詔殿直以上毋得換文資。乙酉,罷諸宮觀使。   八月丁亥朔,日有食之。詔罷天下職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給之。己-{丑}-,以呂夷簡為昭文館大學士。辛卯,夏竦復為樞密副使,陳堯佐、王曙並參知政事。己亥,詔命官犯正入贓,毋使親民。   冬十月壬寅,閱虎翼武騎卒習戰。丙午,京師地震。詔知州軍歲舉判、司、簿、尉可縣令者一人。   十一月癸亥,冬至,率百官上皇太后壽于會慶殿,遂御天安殿受朝。庚午,詔天下孤獨疾病者,致醫藥存視。詔周世宗後,凡經郊祀,錄其子孫一人。   是歲,河北水。遣使決囚,振貧,瘞溺死者,給其家緡錢,察官吏貪暴不恤民者。龜茲、下溪州黔州蠻來貢。 ==天聖八年==   八年春正月甲戌,曹瑋卒。辛巳,作會聖宮於西京永安縣。   二月戊子,詔五代時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孫聽用蔭。   三月壬申,幸後苑,遂宴太清樓。乙亥,禁以財冒士族娶宗室女者。詔河北被水州縣毋稅牛。是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八百二十二人。   五月甲寅,賜信州龍虎山張乾曜號澄素先生。丙辰,大雨雹。辛酉,錄系囚。   六月癸巳,呂夷簡上新修國史。己亥,詔御史台獄勿關糾察司。乙巳,親試書判拔萃科及武舉人。   秋七月丙子,策制舉人。   八月丙戌,詔詳定鹽法。丁亥,詔近臣宗室觀祖宗御書于龍圖、天章閣,又觀瑞谷於元真殿,遂宴蕊珠殿。戊子,詔流配人道死者,其妻子給食送還鄉里。   九月癸-{丑}-,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丙辰,罷轉對。乙丑,薑遵卒。己巳,以趙稹為樞密副使。   冬十月壬辰,奉安太祖御容于太平興國寺開先殿。丙申,弛三京、河中府、潁、許、汝、鄭、鄆、濟、衛、晉、絳、虢、亳、宿等二十八州軍鹽禁。壬寅,置天章閣待制。   十一月丙寅,朝饗景靈宮。丁卯,饗太廟。戊辰,祀天地於圜丘,大赦。賀皇太后于會慶殿。   十二月癸未,加恩百官。辛-{丑}-,西平王趙德明、交阯王李德政並加賜功臣。   是歲,高麗、占城、邛部川都蠻來貢。 ==天聖九年==   九年春正月辛亥,詔諸路轉運判官員外郎以上,遇郊聽任子弟。丙辰,長寧節,百官初上皇太后壽于會慶殿。辛未,減畿內民租。   二月癸巳,詔復郡縣職田。   三月甲寅,奉安太祖、太宗、真宗御容于會聖宮。   夏四月戊寅,詔以隴州論平民五人為劫盜抵死,主者雖更赦,並從重罰。乙巳,閱大樂。   五月乙丑,錄系囚。   六月庚辰,宋綬上《皇太后儀制》。   秋七月丙午朔,契丹使來告其主隆緒殂,遣使祭奠吊慰,及賀宗真立。   九月癸亥,祠西太一宮,賜道左耕者茶帛。   冬十月丙戌,詔公卿大夫勵名節。乙未,詔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選人。辛-{丑}-,罷益、梓、廣南路轉運判官。   閏月戊辰,翰林侍讀學士孫奭請老,命知兗州,曲宴太清樓送之。   十一月丁亥,馳兩川礬禁。己-{丑}-,祈雪於會靈觀。丁酉,出知雜御史曹修古,御史郭勸、楊偕,推直官段少連。   十二月甲寅,詔吏部銓選人父母年八十以上者,權注近官。辛酉,大風三日。   是歲,契丹主及其國母遣使來致遺留物及謝弔祭。南平王李德政遣人謝加恩。龜茲、沙州來貢。女真晏端等百八十四人內附。 {{Novel-f|卷008|卷010|卷}} {{元朝作品}} ay1a7k9m22s39fnqmsp3erqhqfh9vkv 宋史/卷012 0 29649 7908327 2285047 2026-07-16T04:10:51Z PacmanD 20553 /* 至和二年 */ 790832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宋史 | section =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 previous = [[../卷011|卷十一]] | next = [[../卷013|卷十三]] | notes = }} 仁宗四 ==皇祐二年==   二年春正月癸卯,以歲饑,罷上元觀燈。壬子,命近臣同三司較天下財賦出入之數。   二月甲申,出內庫絹五十萬,下河北、陝西、河東路,以備軍賞。   三月戊子朔,詔季秋有事於明堂。己-{丑}-,以大慶殿為明堂。甲午,遣官祈雨。丁酉,月犯軒轅大星。戊戌,詔明堂禮成,群臣毋上尊號。庚子,契丹遣使以伐夏師還來告。丙午,雨。己酉,詔兩浙流民聽人收養。翰林學士趙概報使契丹。   夏五月丁亥朔,新作明堂禮神玉。己亥,旌定州義民李能。   六月己未,出新制明堂樂八曲。丁卯,以自製黃鐘五音五曲,並肄于太常。庚午,定選舉縣令法。壬申,月犯填星。癸未,錄系囚。   八月庚申,熒惑入輿鬼,犯積屍。癸亥,出內藏絹百萬市糴軍儲。壬申,深州大雨,壞廬舍。   九月丁亥,閱雅樂。己酉,朝饗景靈宮。庚戌,饗太廟。辛亥,大饗天地於明堂,以太祖、太宗、真宗配,如圜丘。大赦,百官進秩一等。詔自今內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輒行。敢因緣幹請者,諫官、御史察舉之。   冬十月庚午,熒惑犯太微上將。乙亥,宴京畿父老于錫慶院。   閏十一月己未,詔後妃之家毋得除二府職任。丙寅,秀州地震,有聲如雷。丁卯,詔中書門下省、兩制及太常官詳定大樂。河北水,詔蠲民租,出內藏錢四十萬緡、絹四十萬匹付本路,使措置是歲芻糧。   十二月甲申,定三品以上家廟制。唃廝囉、西蕃瞎氈、西南蕃龍光㴰、占城、沙州來貢,涇原路生戶都首領那龍男阿日丁內附。 ==皇祐三年==   三年春正月乙丑,幸魏國大長公主第視疾。   二月丙戌,宰臣文彥博等進《皇祐大饗明堂記》。己亥,復行河北沿邊州軍入中糧草見錢法。   三月庚申,宋庠罷,以劉沆參知政事。癸酉,儂智高表獻馴象及金銀,卻之。   夏四月癸未,詔:「河北流民相屬,吏不加恤,而乃飾廚傳,交賂使客,以取名譽。自今非犒設兵校,其一切禁之。」丙申,太白晝見。   五月庚戌,以恩、冀州旱,詔長吏決系囚。壬申,置河渠司。乙亥,頒《簡要濟眾方》,命州縣長吏按方劑以救民疾。丁-{丑}-,錄系囚。   六月丁亥,無為軍獻芝草,帝命姑免知軍茹孝標罪,戒州郡自今勿復獻。   秋七月癸-{丑}-,詔:「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務者,御史台、審官院以聞。嘗任館閣、台諫及提刑者,中書裁處。待制以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丙辰,以孔氏子孫復知仙源縣事。丁巳,兩制、禮官上大樂,名曰《太安》。辛酉,河決大名府郭固口。乙丑,罷、徙州縣長吏不任事者十有六人。丙子,減郴、永州、桂陽監丁身米歲十萬余石。   八月丙戌,遣使安撫京東、淮南、兩浙、荊湖、江南饑民。辛卯,詔諸路監司具所部長吏治狀能否以聞。是月,汴河絕流。   冬十月庚子,文彥博罷,以龐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高若訥為樞密使,梁適參知政事,王堯臣為樞密副使。   十一月辛亥,減漳州、泉州、興化軍丁米。   十二月庚辰,新作渾儀。庚子,詔文武官七十以上未致仕者,更不考課遷官。甲辰,罷災傷州軍貢物。   是歲,涇原樊家族密廝歌內附。 ==皇祐四年==   四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貸民種。乙亥,塞大名府決河。   二月庚子,蠲湖州民所貸官米。   三月己酉,詔禮部貢舉。丙辰,蠲江南路民所貸種數十萬斛。辛酉,錄系囚。辛未,詔宮禁市物給實直,非所闕者毋市。   夏四月庚辰,詔修河兵夫逃亡死傷,會其數,以議官吏之罰。廣源州蠻儂智高反。   五月乙巳朔,智高陷邕州,遂陷橫、貴等八州,圍廣州。壬申,命知桂州陳曙率兵討智高。   六月乙亥,起前衛尉卿余靖為秘書監、湖南安撫使、知潭州,前尚書屯田員外郎、直史館楊畋體量安撫廣南、提舉經制盜賊事。庚辰,改余靖為廣西安撫使、知桂州,命同提點廣東刑獄李樞與陳曙討智高,廣東轉運鈐轄司發兵援之。丁亥,以狄青為樞密副使。   秋七月乙巳,出內藏錢絹助河北軍儲。丙午,命余靖經制廣南盜賊事。丁巳,大風拔木。壬戌,智高引眾去廣州,廣東兵馬鈐轄張忠、知英州蘇緘邀擊于白田,忠戰歿。甲子,廣東兵馬鈐轄蔣偕又敗于路田。   八月癸未,詔開封府比大風雨,民廬摧圮壓死者,官為祭斂之。辛卯,命樞密直學士孫沔安撫湖南、江西,內侍押班石全斌副之。   九月丁巳,命余靖提舉廣南兵甲經制賊盜事。庚申,廣西兵馬鈐轄王正倫討智高於昭州館門驛,戰歿。智高入昭州。庚午,以狄青為宣徽南院使。宣撫荊湖路、提舉廣南經制賊盜事。是月,智高襲殺蔣偕于太平場。   冬十月丙子,太白犯南斗。詔鄜延、環慶、涇原路擇蕃落廣銳軍各五千人赴廣南行營。丁-{丑}-,智高入賓州。甲申,復入邕州。丁亥,以諸路饑疫並征徭科調之煩,令轉運使、提點刑獄、親民官條陳救恤之術以聞。   十一月壬寅朔,日有食之。戊午,詔免江西、湖南、廣南民供軍須者今年秋租十之三。   十二月壬申朔,廣西兵馬鈐轄陳曙討智高兵,戰于金城驛。壬辰,觀新樂。乙未,錄唐顏真卿後。   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積年逋負、鄜州民稅役。 ==皇祐五年==   五年春正月壬寅朔,御大慶殿受朝。庚戌,以廣南用兵,罷上元張燈。白虹貫日。丁巳,會靈觀火。戊午,狄青敗智高於邕州,斬首五千余級,智高遁去。甲子,遣使撫問廣南將校,賜軍士緡錢。   二月癸未,狄青復為樞密副使。甲申,赦廣南。凡戰沒者,給槥櫝護送還家,無主者葬祭之。賊所過郡縣,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貢舉人免解至禮部,不預奏名者亦以名聞。丙戌,詔廣西都監蕭注等追捕智高。丁亥,下德音:減江西、湖南系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丁壯饋運廣南軍須者,減夏稅之半,仍免差徭一年。戊子,詔百官遇南郊奏薦,無子孫者聽奏期親一人。乙未,詔宗室通經者,大宗正司以聞。   三月癸亥,遣使奉安太祖御容于滁州,太宗御容於并州,真宗御容於澶州。是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千四十二人。   夏四月甲午,命劉沆、梁適監議大樂。   五月乙巳,詔輔臣凡有大政,許復對後殿。高若訥罷,以狄青為樞密使。丁未,孫沔為樞密副使。戊申,詔轉運使毋取羨餘以助三司。庚戌,詔智高所至州,無城壘,若兵力不敵而棄城者,奏裁。壬子,錄系囚。丁巳,詔轉運司振邕州貧民,戶貸米一石。甲子,詔諫官、御史毋挾私以中善良,及臣僚言機密事毋得漏泄。   六月乙亥,御紫宸殿,按《太安樂》,觀宗廟祭器。丙戌,作集禧觀成。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免償。己酉,詔薦舉非其人者,令御史台彈奏,見任監司以上弗許薦論。戊午,詔太常定諡,毋為溢美。   閏月戊辰,詔廣南民逃未還者,限一年歸業,其復三歲。壬申,龐籍罷,以陳執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梁適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乙亥,詔武臣知州軍,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專決。庚辰,秦鳳路言總管劉煥等破蕃部,斬首二千餘級。   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辛酉,策制舉、武舉人。壬戌,詔南郊以太祖、太宗、真宗並配。   九月乙酉,觀新樂。   冬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壬子,作「鎮國神寶」。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害。   十一月丁卯,朝饗景靈宮。戊辰,饗太廟、奉慈廟。己巳,祀天地於圜丘,大赦。丁-{丑}-,加恩百官。戊子,放天下逋負。   十二月戊午,詔轉運官毋得進羨餘。壬戌,以曹、陳、許、鄭、滑州為輔郡,隸畿內,置京畿轉運使。   是歲,占城國來貢。 ==至和元年==   至和元年春正月辛未,詔京師大寒,民多凍餒死者,有司其瘞埋之。壬申,碎通天犀,和藥以療民疫。癸酉,貴妃張氏薨,輟視朝七日,禁京城樂一月。丁-{丑}-,追冊為皇后,賜諡溫成。辛卯,錄系囚,減三京、輔郡雜犯死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二月庚子,詔治河堤民有疫死者,蠲戶稅一年;無戶稅者,給其家錢三千。壬戌,孫沔罷,以田況為樞密副使。   三月己巳,王貽永罷,以王德用為樞密使。辛未,命曾公亮等同試入內醫官。壬申,賜邊臣攻守圖。置京畿提點刑獄。乙亥,太史言日當食四月朔。庚辰,下德音:改元,減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癸未,易服,避正殿,減常膳。乙酉,詔京西民饑,宜令所在勸富人納粟以振之。   夏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辛-{丑}-,御正殿,復常膳。祥源觀火。   五月戊寅,以河北流民稍復,遣使安撫。壬辰,太白晝見。   秋七月丁卯,以程戡參知政事。立溫成園。戊辰,梁適罷。己巳,出御史馬遵、呂景初、吳中復。   八月丁酉,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八品以下,其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以下罪,聽贖;未仕而嘗受朝廷賜者,所犯非兇惡,亦聽贖。」丙午,以劉沆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命修起居注官侍經筵。   九月乙亥,契丹遣使來告夏國平。辛巳,遣三司使王拱辰報使契丹。己-{丑}-,太白晝見。   冬十月辛卯朔,太白晝見。壬辰,詔士庶家毋得以嘗傭顧之人為姻,違者離之。丁酉,葬溫成皇后。丙午,溫成皇后神主入廟。戊午,幸城北炮場觀發炮,宴從臣,賜衛士緡錢。   十一月甲子,出太廟禘袷、時饗及溫成皇后廟祭饗樂章,肄于太常。   十二月丙午,詔司天監天文算術官毋得出入臣僚家。癸-{丑}-,詔內侍傳宣,令都知司劄報,被旨者覆奏。   是歲,融州大丘洞楊光朝內附。 ==至和二年==   二年春正月丁卯,奉安真宗御容于萬壽觀。減畿內、輔郡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賜諸軍緡錢。戊辰,邕州言蘇茂州蠻內寇,詔廣西發兵討之。丁亥,晏殊薨。   二月壬辰,汾州團練推官郭固上車戰法,既試之,授衛尉丞。   三月丁卯,詔修起居注立於講讀官之次。丙子,封孔子後為衍聖公。是月,以旱,除畿內民逋芻及去年秋逋稅,罷營繕諸役。   夏四月己亥,契丹遣使賀乾元節,以其主之命持本國三世畫像來求御容。辛亥,定差衙前法。乙卯,出米京城門,下其價以濟流民。   五月己未,錄系囚。辛酉,詔中書公事並用祖宗故事。戊寅,詔戒百官務飭官守。   六月戊戌,陳執中罷。以文彥博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劉沆監修國史,富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乙巳,儂智高母儂氏、弟智光、子繼宗、繼封伏誅。   秋八月戊子,減畿內、輔郡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乙未,置台諫章奏簿。壬子,詔中書、樞密院第宗姓服屬,自明堂覃恩後及十年者,鹹與進官。   九月戊午,契丹使來告其國主宗真殂,帝為發哀,成服於內東門幕次,遣使祭奠、吊慰及賀其子洪基立。戊辰,詔試醫官須引《醫經》、《本草》以對,每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辛巳,罷輔臣、宣徽、節度使乾元節任子恩。   冬十月丙戌,錄唐長孫無忌後。己-{丑}-,詔京畿毋領輔郡,罷京畿轉運使、提點刑獄。癸-{丑}-,下溪州蠻彭仕羲內寇,詔湖北路發兵捕之。   十一月乙卯,交阯來告李德政卒,其子日尊上德政遺留物及馴象。己未,行並邊見錢和糴法。   十二月丁亥,修六塔河。丁酉,詔武臣有贓濫者毋得轉橫行,其立戰功者許之。庚子,契丹遣使致其主宗真遺留物及謝弔祭。庚戌,太白晝見。壬子,作醴泉觀成。   是歲,西界阿訛等內附,詔遣還。龍賜州彭師黨以其族來歸,大食國、西蕃、安化州蠻來貢。 ==嘉祐元年==   嘉祐元年春正月甲寅朔,御大慶殿受朝。是日,不豫。辛酉,輔臣禱祠於大慶殿,齋宿殿廡。近臣禱於寺觀,及遣諸州長吏禱于岳瀆諸祠。壬戌,御崇政殿。癸亥,賜在京諸軍緡錢。甲子,赦天下,蠲被災田租及倚閣稅。戊辰,罷上元張燈。辛未,命輔臣禱天地、宗廟、社稷。是月,大雨雪,木冰。   二月甲辰,帝疾愈,御延和殿。   三月丁巳,詔禮部貢舉。辛未,司天監言:自至和元年五月,客星晨出東方守天關,至是沒。壬申,遣官謝天地、宗廟、社稷、寺觀、諸祠。癸酉,契丹遣使來謝。   閏月癸未朔,以王堯臣參知政事,程戡為樞密副使。詔前後殿間日視事。   夏四月壬子朔,六塔河復決。丙辰,裁定補蔭選舉法。甲戌,錄系囚。是月,大雨,水注安上門,門關折,壞官私廬舍數萬區。諸路言江、河決溢,河北尤甚。   六月辛亥朔,詔雙日不御殿,伏終如舊。辛未,免畿內、京東西、河北被水民賦租。乙亥,雨壞太社、太稷壇。戊寅,遣使安撫河北。己卯,詔群臣實封言時政闕失。   秋七月乙酉,命京東西、湖北監司分行水災州軍振饑蠲租。丙戌,賜河北流民米,壓溺死者,賜其家錢有差。己-{丑}-,出內藏銀絹三十萬振貸河北。月入南斗。乙巳,貸被水災民麥種。是月,彗出紫微垣,長丈餘。環州小遇族叛,知州張揆破降之。   八月庚戌朔,日有食之。癸亥,狄青罷,以韓琦為樞密使。是夕彗滅。甲子,出恭謝樂章,肄于太常。乙亥,朝謁景靈宮,減京城系囚徒罪一等,杖笞釋之。戊寅,詔湖北招安彭仕羲。   九月庚寅,命宰臣攝事於太廟。辛卯,恭謝天地於大慶殿,大赦,改元。丁酉,加恩百官。庚子,賜致仕卿、監以上及曾任近侍之臣粟帛酒饌。癸卯,舉行御史遷次格。自京至泗州置汴河木岸。   十一月辛巳,王德用罷,賈昌朝為樞密使。   十二月壬子,劉沆罷,以曾公亮參知政事。甲子,白虹貫日。   是歲,西蕃磨氈角、占城、大食國來貢。融、桂州蠻楊克端等內附。 ==嘉祐二年==   二年春二月己酉,梓夔路三-{里}-村夷人寇淯井監。庚戌,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遣使錄三京、輔郡系囚。壬戌,杜衍薨。澧州羅城洞蠻內寇,發兵擊走之。癸酉,王德用卒。是月,雄、霸州地震。   三月戊寅,振河北被災民。乙未,契丹使耶律防、陳覬來求御容。戊戌,淮水溢。遣張昪報使契丹。癸卯,狄青卒。是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八百七十七人。親試舉人免黜落始此。   夏四月丁未,以河北地數震,遣使安撫。丙寅,幽州地大震,壞城郭,覆壓死者數萬人。己巳,邕州火峒蠻儂宗旦入寇。癸酉,以彭仕羲未降,遣官安撫湖北。   五月庚辰,管勾麟府軍馬公事郭恩為夏人所襲,歿於斷道塢。己亥,詔舉行磨勘法。   六月戊午,夏國主諒祚遣人來謝使弔祭。戊辰,以淑妃苗氏為賢妃。   秋七月辛巳,詔河北諸道總管分遣兵官教閱所部軍。辛卯,命孫抃、張昪磨勘轉運使及提點刑獄課績。丁酉,詔陝西、河北諸路經略安撫舉文武官材堪將領者各一人。   八月己酉,詔:每歲賜諸道節鎮、諸州錢有差。命長吏選官和藥,以救民疾。壬子,命富弼等詳定《編敕》。庚申,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癸亥,策制舉人。丁卯,置廣惠倉。   九月庚子,契丹再使蕭扈、吳湛來求御容。   冬十月乙巳,遣胡宿報使契丹。丙午,班《祿令》。   十一月丙申,詔三司使體量判官才否以聞。   十二月戊申,詔:「自今間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置明經科,罷說書舉人。」辛亥,立內降關白二府法。   是歲,西蕃瞎氈並諸族、西平州黔南道王石自品、西南蕃鶼州來貢。 ==嘉祐三年==   三年春正月戊戌,鑿永通河。   二月癸卯,契丹使來告其祖母哀,輟視朝七日,遣使祭奠吊慰。癸-{丑}-,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三月甲戌,詔禮部貢舉。   夏四月甲子,吳育卒。乙丑,罷睦親宅祖宗神御殿。丙辰,詔:「守令或貪恣耄昏,以弛為寬,以苛為察,以增賦斂為勞,以出入刑罰為能,而部使者莫之舉劾。自今其各思率職,毋撓權幸,毋縱有罪,以稱朕意。」   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甲午,契丹遣使致其祖母遺留物。   六月丙午,文彥博、賈昌朝罷,以富弼為昭文館大學士,韓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宋庠、田況為樞密使,張昪為樞密副使。甲寅,詔學士院編國朝制誥。丁卯,交阯貢異獸。   秋七月丙子,詔廣濟河溢,原武縣河決,遣官行視民田,振恤被水害者。癸巳,以夔州路旱,遣使安撫。   八月己亥朔,日有食之。己未,王堯臣卒。庚申,彭仕羲率眾降。   九月癸酉,議罷榷茶法。己-{丑}-,契丹遣使來謝。   冬十月癸亥,除河北坊郭客戶乾食鹽錢。   十一月癸酉,議減冗費。己-{丑}-,置都水監,罷三司河渠司。   十二月己巳,詔三司歲上天下稅賦之數,三歲一會虧贏以聞。   閏月丁卯朔,詔:「吏人及伎術官職,毋得任知州軍、提點刑獄,自軍班出至正任者,方得知邊要州軍。」丁-{丑}-,詔裁定制科及進士高第人恩數。庚辰,詔明年正旦日食,其自丁亥避正殿,減常膳。宴契丹使,毋作樂。壬午,錄系囚,降三京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是歲,安化上中下州、北遐鎮蠻人來貢。 ==嘉祐四年==   四年春正月丙申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辛-{丑}-,御正殿,復常膳。以自冬雨雪不止,遣官分行京城,賜孤窮老疾錢,畿縣委令佐為糜粥濟饑。壬寅,賜在京諸軍班緡錢。頒《嘉祐驛令》。   二月己巳,罷榷茶。庚午,廣南言交阯寇欽州。乙亥,以廣惠倉隸司農寺。戊子,白虹貫日。   三月戊戌,命近臣同三司減定民間科率。是月,賜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三百三十九人。   夏四月丁卯,詔孟冬大袷於太廟。癸酉,封柴氏後為崇義公,給田千頃,奉周室祀。丙子,復銀台司封駁制。癸未,陳執中薨。辛卯,詔中外臣庶居室、器用、冠服、妾媵,有違常制,必罰毋貸。壬辰,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大震電,雨雹。   五月戊戌,詔:「兩制臣僚舊制不許詣執政私第,所舉薦不得用為御史,今除其法。」庚子,詔內臣員多,權罷進養子入內。壬子,遣官經界河北牧地,餘募民種藝。   六月己巳,群臣請加尊號曰「大仁至治」,表五上,不許。癸酉,詔諸路經略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各舉本部官有行實政事者三人,以備升擢。嘗任兩府者,許舉內外官。丁-{丑}-,詔轉運司,凡鄰州饑而輒閉糶者,以違制論。辛卯,放宮女二百十四人。   秋七月丁未,放宮女二百三十六人。   八月乙亥,策制舉人。   冬十月壬申,朝饗景靈宮。癸酉,大袷於太廟,大赦。詔諸路監司察士有學行為鄉里所推者,同長吏以聞。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復其一丁。復益州為成都府,并州為太原府。戊寅,加恩百官。   十一月庚子,汝南郡王允讓薨。   十二月丁-{丑}-,白虹貫日。   是歲,唃廝囉來貢。 ==嘉祐五年==   五年春正月辛卯朔,白虹貫日,太白犯歲星。己亥,錄劉繼元後。   二月壬戌,錄系囚。   三月壬辰,詔禮部貢舉。癸巳,劉沆薨。乙未,歲星晝見。壬子,詔以蝗澇相仍,敕轉運使、提點刑獄督州縣振濟,仍察不稱職者。   夏四月癸未,程戡罷,以孫抃為樞密副使。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議均稅。   五月戊子朔,京師民疫,選醫給藥以療之。己-{丑}-,京師地震。丁酉,詔三司置寬恤民力司。己酉,王安石召入為三司度支判官。丁巳,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六月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體者。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寬恤民力事。   秋七月癸巳,邕州言交阯與甲峒蠻合兵寇邊,都巡檢宋士堯拒戰,死之,詔發諸州兵討捕。丙申,詔待制、台諫官、正刺史以上各舉諸司使至三班使臣堪將領及行陣戰鬥者三人。戊戌,翰林學士歐陽修上新修《[[新唐书|唐書]]》。庚戌,詔中書門下采端實之士明進諸朝,辨激巧偽者放黜之。   八月壬申,詔求逸書。庚辰,置陝西估馬司。乙酉,罷諸路同提點刑獄使臣。丙戌,置江、湖、閩、廣、四川十一路轉運判官。   九月己-{丑}-,太白晝見。   冬十月乙酉,深州言野蠶成繭,被于原野。   十一月辛卯,罷內臣寄遷法。辛-{丑}-,宋庠罷。以曾公亮為樞密使,張昪、孫抃為參知政事,歐陽修、陳升之、趙概為樞密副使。   十二月己卯,蘇茂州蠻寇邕州。辛巳,補諸州父老百歲以上者十二人為州助教。   是歲,大食國來貢。 ==嘉祐六年==   六年春正月乙未,許兩制與台諫相見。   二月丁巳,詔宗室賜名授官者,須年及十五方許轉官。乙丑,詔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自今兩月內,父母訴官者還之。丙寅,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三月己亥,富弼以母喪去位。庚子,以富弼母喪,罷大宴。戊申,給西京周廟祭享器服。是月,賜進士、諸科及第同出身二百九十五人。   夏四月辛酉,詔嶺南官吏死于儂賊而其家流落未能自歸者,所在給食,護送還鄉。庚辰,陳升之罷,以包拯為樞密副使。出諫官唐介、趙抃、御史范師道、呂誨。   五月丙戌,官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七人。庚戌,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分命官錄三京系囚。   六月壬子朔,日有食之。乙丑,太白晝見。壬申,歲星晝見。丙子,以司馬光知諫院,入對。戊寅,以王安石知制誥。   秋七月乙酉,泗州淮水溢。丙戌,詔淮南、江、浙水災,差官體量蠲稅。戊子,錄昭憲皇太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孫,進秩授官者十有九人。癸巳,詔:「台諫為耳目之官,乃聽險陂之人興造飛語,中傷善良,非忠孝之行也。中書門下其申儆百工,務敦行實,循而弗改者絀之。」   八月乙亥,策制舉人。丁-{丑}-,詔:「諸路刺舉之官,未有以考其賢否,比令有司詳定厥制,其各務祗新書,以稱朕意。仍令考校轉運、提刑,課績院以新定條目施行。」戊寅,詔州縣長吏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政跡尤異,當加獎擢。   閏月乙酉,復以成都府為劍南西川節度。庚子,以韓琦為昭文館大學士,曾公亮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張昪為樞密使。辛-{丑}-,以胡宿為樞密副使。   冬十月壬午,定內侍磨勘法。丙戌,詔京西、淮、浙、荊湖增置都同巡檢。壬辰,起復皇侄、前右衛大將軍、岳州團練使宗實為泰州防御使、知宗正寺。辭以喪,不拜。   十一月己巳,許夏國用漢衣冠。癸酉,賜昭憲皇太后家信陵坊第。戊寅,許康州刺史李樞以己官封贈父母。   十二月丙戌,復豐州。庚寅,命諸路總管集隨軍功過簿,以備遷補。   是歲,冬無冰。占城國獻馴象,安化州蠻來貢。 ==嘉祐七年==   七年春正月辛未,復命皇侄宗實為泰州防御使、知宗正寺。乙亥,詔南郊以太祖配為定制。改溫成皇后廟為祠殿。   二月己卯朔,更江西鹽法。詔開封府市地於四郊,給錢瘞民之不能葬者。癸未,錄系囚,命官錄被水諸州系囚。   三月辛亥,詔禮部貢舉。乙卯,孫抃罷,以趙概參知政事,吳奎為樞密副使。甲子,以旱,罷大宴。乙丑,祈雨於西太一宮。庚午,謝雨。壬申,徐州彭城、濠州鐘離地生面十餘頃,民皆取食。   夏四月壬午,頒《嘉祐編敕》。己-{丑}-,夏國主諒祚進馬,求賜書,詔賜《九經》,還其馬。   五月戊午,太白晝見。庚午,包拯卒。   六月丙子朔,歲星晝見。   秋七月戊申,太白經天。壬子,詔季秋有事於明堂。   八月乙亥朔,出明堂樂章,肄于太常。己卯,詔以宗實為皇子。癸未,賜名曙。丁亥,奉安真宗御容于壽星觀。庚子,以立皇子告天地宗廟諸陵。   九月乙巳朔,以皇子為齊州防御使,進封钜鹿郡公。己酉,朝饗景靈宮。庚戌,饗太廟。辛亥,大饗明堂,奉真宗配,大赦。己未,加恩百官。   冬十月乙亥,皇子表辭所除官,賜詔不允。丙戌,白虹貫日。乙未,太白晝見。丙申,詔內藏庫、三司共出緡錢一百萬,助糴天下常平倉。   十二月甲午,德妃沈氏為貴妃,賢妃苗氏為德妃。丙申,幸龍圖、天章閣,召群臣宗室觀祖宗御書。又幸寶文閣,為飛白書,分賜從臣。作《觀書詩》,命韓琦等屬和,遂宴群玉殿。庚子,再召從臣于天章閣觀瑞物,復宴群玉殿。   是歲,冬無冰。占城來貢。 ==嘉祐八年==   八年春正月辛亥,交阯貢馴象九。   二月癸未,帝不豫。甲申,下德音:減天下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丙戌,中書、樞密奏事于福寧殿之西閣。   三月戊申,龐籍薨。癸亥,御內東門幄殿,優賜諸軍緡錢。甲子,御延和殿,賜進士、諸科及第同出身三百四十一人。辛未,帝崩于福寧殿,遺制皇子即皇帝位,皇后為皇太后,喪服以日易月,山陵制度務從儉約。諡曰神文聖武明孝皇帝,廟號仁宗。十月甲午,葬永昭陵。 ==紀讚==   贊曰:仁宗恭儉仁恕,出於天性,一遇水旱,或密禱禁庭,或跣立殿下。有司請以玉清舊地為御苑,帝曰:「吾奉先帝苑囿,猶以為廣,何以是為?」燕私常服浣濯,帷帟衾裯,多用繒絁。宮中夜饑,思膳燒羊,戒勿宣索,恐膳夫自此戕賊物命,以備不時之須。大辟疑者,皆令上讞,歲常活千餘。吏部選人,一坐失入死罪,皆終身不遷。每諭輔臣曰:「朕未嘗詈人以死,況敢濫用辟乎!」至於夏人犯邊,御之出境;契丹渝盟,增以歲幣。在位四十二年之間,吏治若偷惰,而任事蔑殘刻之人;刑法似縱弛,而決獄多平允之士。國未嘗無弊幸,而不足以累治世之體;朝未嘗無小人,而不足以勝善類之氣。君臣上下惻怛之心,忠厚之政,有以培壅宋三百餘年之基。子孫一矯其所為,馴致於亂。《傳》曰:「為人君,止於仁。」帝誠無愧焉。 {{Novel-f|卷011|卷013|卷}} {{元朝作品}} mmdohplioukkea2yvzl0ya5l61mgxqz 宋史/卷017 0 30868 7908323 2285110 2026-07-16T04:06:49Z PacmanD 20553 790832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title = 宋史| section =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previous = [[../卷016|卷十六]]| next = [[../卷018|卷十八]]| notes = }}   哲宗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諱煦,神宗第六子也,母曰欽聖皇后朱氏。熙寧九年十二月七日己-{丑}-生於宮中,赤光照室。初名傭,授檢校太尉、天平軍節度使,封均國公。元豐五年,遷開府儀同三司、彰武軍節度使,進封延安郡王。七年三月,神宗宴群臣于集英殿,王侍立,天表粹溫,進止中度,宰相而下再拜賀。八年二月,神宗寢疾,宰相王珪乞早建儲,爲宗廟社稷計,又奏請皇太后權同聽政,神宗首肯。三月甲午朔,皇太后垂簾于福寧殿,諭珪等曰:「皇子性莊重,從學穎悟。自皇帝服藥,手寫佛書,爲帝祈福。」因出以示珪等,所書字極端謹,珪等稱賀,遂奉制立爲皇太子。初,太子宮中常有赤光,至是光益熾如火。 ==元豐八年==   戊戌,神宗崩,太子即皇帝位。己亥,[[宋朝事實/卷02#哲宗元豐八年三月六日登極赦|大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群臣進秩,賜賚諸軍。遣使告哀於遼。白虹貫日。庚子,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德妃朱氏曰皇太妃。命宰臣王珪爲山陵使。甲寅,以群臣固請,始同太皇太后聽政。   己未,賜叔雍王顥、曹王頵贊拜不名。令中外避太皇太后父遵甫名。詔邊事稍重者,樞密院與三省同議以進。庚申,尚書左僕射、郇國公王珪進封岐國公。顥進封揚王,頵爲荊王,並加太保。弟甯國公佶爲遂甯郡王,儀國公佖爲太甯郡王,成國公俁爲咸甯郡王,和國公似爲普甯郡王。高密郡王宗晟、漢東郡王宗瑗、華原郡王宗愈、安康郡王宗隱、建安郡王宗綽並爲開府儀同三司。太師、潞國公文彥博爲司徒,濟陽郡王曹佾爲太保,特進王安石爲司空,餘進秩,賜致仕服帶、銀帛有差。辛酉,詔顏子、孟子配享孔子廟庭。   夏四月丙寅,初-{御}-紫宸殿。辛未,蠲元豐六年以前逋賦。甲戌,加李乾德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董氈檢校太尉。詔曰:「先皇帝臨-{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澤天下,而有司奉行失當,幾於煩擾,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實惠。其申諭中外,協心奉令,以稱先帝惠安元元之意。」乙亥,詔乙太皇太后生日爲坤成節。丁-{丑}-,召呂公著侍讀。諭樞密、中書通議事都堂。詔遵先帝制,遣官察舉諸路監司之法。庚辰,呂惠卿遣兵入西界,破六砦,斬首六百餘級。辛巳,遣使以先帝遺留物遺遼國及告即位,甲申,水部員外郎王諤非職言事,坐罰金。丙戌,以蕃官高福戰死,錄其子孫。丁亥,復蠲舊年逋賦。   五月丙申,詔百官言朝政闕失。資政殿學士司馬光過闕,入見。丁酉,群臣請以十二月八日爲興龍節。壬寅,城熙、蘭、通遠軍,賜李憲、趙濟銀帛有差。甲辰,作受命寶。丙午,京師地震。復置遼州。庚戌,王珪薨。改命蔡確爲山陵使。丙辰,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四百六十一人。戊午,以蔡確爲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韓縝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章惇知樞密院,司馬光爲門下侍郎。   六月庚午,賜楚州孝子徐積絹米。丁亥,詔中外臣庶許直言朝政闕失、民間疾苦。   秋七月戊戌,以資政殿大學士呂公著爲尚書左丞。詔府界、三路保甲罷團教。丙午,遼人來弔祭。丙辰,白虹貫日。吏部侍郎熊本奏歸化儂智會異同,坐罰金。罷沅州增修堡砦。   八月乙丑,詔按察官所至,有才能顯著者以名聞。己巳,鎮江軍節度使韓絳進開府儀同三司。癸酉,遣使賀遼主生辰、正旦。乙亥,以供奉王英戰死葭蘆,錄其子。   九月戊戌,以神宗英文烈武聖孝皇帝之諡告於天地、宗廟、社稷。己亥,上寶冊于福寧殿。己酉,遣使報謝於遼。   冬十月甲子,夏國遣使進助山陵馬。癸酉,詔仿《唐六典》置諫官。丁-{丑}-,令侍從各舉諫官二人。詔監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罷義倉。己卯,詔均寬民力,有司或致廢格者,監司、-{御}-史糾劾之。河決大名。乙酉,葬神宗皇帝于永裕陵。丙戌,罷方田。以夏國主母卒,遣使弔祭。   十一月癸巳,詔按問強盜,欲舉自首者毋減。丁酉,祧翼祖,祔神宗於太廟,廟樂曰《大明之舞》。辛-{丑}-,減兩京、河陽囚罪一等,杖已下釋之,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己酉,遼遣使賀即位。   十二月壬戌,於闐進獅子,詔卻之。開經筵,講《魯論》,讀《三朝寶訓》。罷《太學保任同罪法》。丙寅,夏人以其母遺留物、馬、白駝來獻。辛未,左僕射蔡確、右僕射韓縝並遷秩、加食邑,揚王顥、荊王頵並爲太傅。壬申,章惇、司馬光等進秩有差。申戌,罷後苑西作院。乙亥,詔執政、侍臣講讀。戊寅,罷增置鑄錢監十有四。乙酉,遼遣蕭睦等來賀正旦。   是歲,日有五色雲者六。高麗、大食入貢。 ==元祐元年==   元祐元年春正月庚寅朔,改元。丙午,錄在京囚,減死罪以下一等,杖罪者釋之。丁未,詔回賜高麗王鞍馬、服帶、器幣有加。罷陝西、河東元豐四年後凡緣軍興添置官局。丙辰,久旱,幸相國寺祈雨。立神宗原廟。戊午,甘露降。   二月辛酉,以河決大名,壞民田,民艱食者衆,詔安撫使韓絳振之。乙丑,修《神宗實錄》。丁卯,詔左右侍從各舉堪任監司者二人,舉非其人有罰。庚午,禁邊民與夏人爲市。辛未,董氈卒,以其子阿-{里}-骨襲河西軍節度使、邈川首領。庚辰,夏人入貢。辛巳,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變鹽法落職。   閏月庚寅,蔡確罷。以司馬光爲尚書左僕射、門下侍郎。詔韓維、呂大防、孫永、范純仁詳定役法。壬辰,以呂公著爲門下侍郎。丙午,守尚書右丞李清臣爲尚書左丞,試吏部尚書呂大防爲尚書右丞。白虹貫日。丁未,群臣上太皇太后宮名曰崇慶,殿曰崇慶壽康;皇太后宮曰隆祐,殿曰隆祐慈徽。庚戌,賜于闐國王服帶、器幣。辛亥,章惇罷。甲寅,詔侍從、-{御}-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爲學官者二人。乙卯,以吏部尚書范純仁同知樞密院事。丙辰,掩京城暴骸。罷諸州常平管勾官。   三月辛未,詔毋以堂差沖在選已注官。置訴理所,許熙寧以來得罪者自言。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癸酉,置開封府界提點刑獄一員。乙亥,罷熙河蘭會路經制財用司。己卯,復廣濟河輦運。辛巳,詔民間疾苦當議寬恤者,監司具聞。以程頤爲崇政殿說書。乙酉,許職事官帶職。   夏四月己-{丑}-,韓縝罷。辛卯,詔諸路旱傷蠲其租。壬辰,以旱慮囚。癸巳,王安石薨。辛-{丑}-,詔執政大臣各舉可充館閣者三人。壬寅,以呂公著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文彥博平章軍國重事。乙巳,詔戶部裁冗費,著爲令。李憲等以用兵失利,爲劉摯所劾,貶秩奉祠。辛亥,揚王顥、荊王頵並特授太尉。詔遇科舉,令升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與升甲。罷謁禁之制。知誠州周士隆撫納溪洞民一千三百餘戶,賜士隆銀帛。癸-{丑}-,定六曹郎官員數。   五月丁巳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爲門下侍郎。罷諸路重祿,復熙寧前舊制。庚申,夏人來賀即位。壬戌,詔侍從、台官、監司各舉縣令一人。戊辰,命程頤同修立國子監條制。己巳,幸揚王、荊王第,官其子九人。癸酉,復左、右天廄坊。壬午,詔文彥博班宰相之上。   六月甲辰,置《[[春秋]]》博士。呂惠卿落職,分司南京、蘇州居住。戊申,以富弼配享神宗廟庭。庚戌,太白晝見。甲寅,詔正風俗,修紀綱,勿理隱疵細故。復置通利軍。程頤上疏論輔養君德。   秋七月丁巳,置檢法官。辛酉,設十科舉士法。劉恕同修《[[資治通鑒]]》,未沾恩而卒,詔官其子。乙丑,夏國主秉常卒。庚午,夏國遣使賀坤成節。   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法,罷青苗錢。壬辰,封弟偲爲祁國公。甲午,占城國遣使入貢。壬子,日傍有五色雲。磁州穀異壟同穗。   九月丙辰朔,司馬光薨。己未,朝獻景靈宮。辛酉,大享明堂,以神宗配,赦天下。丁卯,試中書舍人蘇軾爲翰林學士、知制誥。己卯,張璪罷。   冬十月丙戌,改衍聖公爲奉聖公。庚寅,太白晝見。壬辰,夏人來告哀。庚子,遣使弔祭。   十一月戊午,以尚書左丞呂大防爲中書侍郎,-{御}-史中丞劉摯爲尚書右丞。乙亥,于闐國遣使入貢。庚辰,蠲鹽井官溪錢。   十二月庚寅,詔將來服除,依元豐三年故事,群臣勿上尊號。戊戌,華州鄭縣小敷穀山崩。戊申,詔以冬溫無雪,決系囚。   是歲,河北、楚、海諸州水。 ==元祐二年==   二年春正月乙丑,封秉常子乾順爲夏國主。戊辰,詔舉人程試,主司毋得於《[[老子|老]]》、《[[庄子|莊]]》、《[[列子]]》書命題。辛巳,詔蘇轍、劉分攵編次神宗-{御}-制。白虹貫日。   二月丁亥,遣左司諫朱光庭使河北,振民被災者。詔施、黔、戎、瀘等州保甲監司免歲閱。丁酉,加賜于闐國金帶、錦袍、器幣。己亥,命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爲額。辛-{丑}-,詔陝西、河東行策應牽制法。是月,代州地震。   三月壬戌,太皇太后手詔,止就崇政殿受冊。戊辰,詔中外侍從歲舉郡守各一人。令-{御}-史台察民俗奢僭者。夏人遣使入謝。癸酉,奉安神-{御}-于景靈宮宣光殿。庚辰,詔內侍省供奉官以下百人爲額。   夏四月丙戌,交阯入貢。丁亥,鬼章子結齷齪寇洮東。戊子,慮囚。己-{丑}-,詔太師文彥博十日一議事都堂。辛卯,詔:「冬夏旱暵,海內被災者廣,避殿減膳,責躬思過,以圖消復。」丁酉,以四方牒訴上尚書者,或冤抑不得直,令-{御}-史分察之。己亥,太皇太后以旱權罷受冊禮。癸卯,雨。乙丑,以徐州布衣陳師道爲亳州司戶參軍。丁未,復製科。戊申,-{御}-殿復膳。李清臣罷。   五月癸-{丑}-,夏人圍南川砦。丁卯,以劉摯爲尚書左丞,兵部尚書王存爲尚書右丞。壬申,于闐入貢。丁-{丑}-,詔-{御}-史官闕,-{御}-史中丞、翰林學士、兩省諫議大夫以上雜舉。   六月辛-{丑}-,以安燾知樞密院事。壬寅,有星如瓜出文昌。丙午,邈川首領結藥來降,授三班奉職。   秋七月辛亥,詔戶部修《會計錄》。韓絳以司空致仕。夏人寇鎮戎軍。詔府界、三路教閱保甲。復課利場務虧額科罰。丙辰,罷諸州數外歲貢。戊午,以遼蕭德崇等賀坤成節,曲宴垂拱殿,始用樂。庚申,進封李乾德爲南平王。辛酉,改誠州爲渠陽軍。辛未,韓維罷。   八月辛巳,程頤罷經筵,權同管勾西京國子監。癸未,以西蕃寇洮、河,民被害者給錢粟,死者賜帛其家。詔復進納人改官舊法。乙酉,命呂大防爲西京安奉神宗-{御}-容禮儀使。庚寅,西南蕃遣人入貢。癸巳,以夏國政亂主幼,強臣乙逋等擅權逆命,詔諸路帥臣嚴兵備之。庚子,授西蕃首領心牟欽氈銀州團練使,溫溪心瓜州團練使。辛-{丑}-,涇原言夏人寇三川諸砦,官軍敗之。丁未,岷州行營將種誼復洮州,執蕃酋鬼章青宜結。   九月乙卯,發太皇太后冊寶于大慶殿。丙辰,發皇太后、皇太妃冊寶於文德殿。己未,夏人寇鎮戎軍。丁卯,禁私造金箔。   冬十月壬午,奉安神宗-{御}-容于會聖宮及應天院。癸未,日有五色雲。戊子,恭謝景靈宮。辛卯,減西京囚罪一等,杖已下釋之。己亥,西南龍、張蕃遣人入貢。庚子,論復洮州功,種誼等遷秩、賜銀絹有差。   十一月丙辰,復置漣水軍。庚申,獻鬼章於崇政殿,以罪當死,聽招其子及部屬歸以自贖。乙亥,大雪甚,民凍多死,詔加振恤,死無親屬者官瘞之。罷內殿承制試換文資格。丙子,決囚。   十二月乙酉,賜諸軍及貧民錢。丙戌,興龍節,初上壽於紫宸殿。己-{丑}-,大寒,罷集英殿宴。壬辰,兀征聲延部族老幼萬人渡河南,遣使廩食之,仍諭聲延勿失河北地。乙未,白虹貫日。壬寅,頒《元祐敕令式》。是冬,始閉汴口。 ==元祐三年==   三年春正月己酉朔,不受朝。庚戌,復廣惠倉。己未,朝獻景靈宮。庚申,雪寒,發京西谷五十余萬石,損其直以紓民。辛酉,詔廣南西路朱崖軍開示恩信,許生黎悔過自新。壬戌,罷上元遊幸。壬申,阿-{里}-骨奉表詣闕謝罪,令邊將無出兵,仍罷招納。甲戌,決囚。   二月甲申,罷修金明池橋殿。乙酉,德音:減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工役權放一年,流民饑貧量與應副。丙戌,詔河東苦寒,量度存恤戍兵。癸巳,罷春宴。乙未,白虹貫日。辛-{丑}-,太白晝見。乙巳,廣東兵馬監童政坐擅殺無辜,伏誅。   三月丙辰,韓絳薨。丁巳,-{御}-集英殿策進士。戊午,策武舉。己巳,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一千一百二十二人。乙亥,夏人寇德靜砦,將官張誠等敗之。   夏四月戊寅,令諸路郡邑具役法利害以聞。辛巳,以呂公著爲司空、同平章軍國事,呂大防爲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范純仁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壬午,以觀文殿學士孫固爲門下侍郎,劉摯爲中書侍郎,王存爲尚書左丞,-{御}-史中丞胡宗愈爲尚書右丞,戶部侍郎趙瞻簽書樞密院事。癸巳,詔定職事官歲舉升陟人數。丁酉,阿-{里}-骨來貢。庚子,詔天下郡城以地裏置壯城兵額,禁勿他役。   五月癸亥,漢東郡王宗瑗薨。   六月癸未,詔司諫、正言、殿中、監察-{御}-史,仿故事,以升朝官通判資序曆一年者爲之。辛-{丑}-,夏人寇塞門砦。甲辰,五色雲見。   秋七月戊申,荊王頵薨。戊辰夜,東北方明如晝,俄成赤氣,中有白氣經天。辛未,太白晝見。癸酉,忠州言臨江塗井鎮雨黑黍。   八月戊寅,阿-{里}-骨入貢。己卯,進封揚王顥爲徐王。辛巳,復置荊門軍。丙戌,罷吏試斷刑法。丁酉,渠陽蠻入寇。辛-{丑}-,降系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   九月庚申,禁宗室聯姻內臣家。乙丑,阿-{里}-骨復遷職,加封邑。詔觀察使以上給永業田。丁卯,-{御}-集英殿策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   十月丙戌,詔罷新創諸堡砦,廢渠陽軍。戊戌,復南、北宣徽院。   十一月甲辰,遣吏部侍郎范百祿等行河。丁卯,大食麻囉拔國入貢。詔歲以十月給巡城兵衣裘。   十二月丁酉,渝州獠人寇小溪。壬寅,白虹貫日。   閏月癸卯朔,頒《元祐式》。甲辰,范鎮定鑄律、度量、鐘磬等以進,令禮部、太常參定。戊申,減宰執賜予。庚申,置六曹尚書權官。丙寅,詔吏部詳定六曹重復利害以聞。   是歲,三佛齊、於闐、西南蕃入貢。天下上戶部:主戶二百一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三,丁二千八百五十三萬三千九百三十四。客戶六百一十五萬四千六百五十二,丁三百六十二萬九千八十三。斷大辟二千九百一十五人。 ==元祐四年==   四年春正月壬申朔,不受朝,群臣及遼使詣東上閣門、內東門拜表賀。丙子,宴遼使於紫宸殿。甲申,以夏人通好,詔邊將毋生事。   二月甲辰,呂公著薨。庚戌,白虹貫日。乙卯,夏人來謝封冊。   三月己卯,作渾天儀。胡宗愈罷。丁亥,以不雨,罷春宴。己-{丑}-,詔自今大禮毋上尊號。辛卯,晝有流星出東方。癸巳,錄囚。乙未,罷幸瓊林苑、金明池。   夏四月乙巳,呂大防等以久旱求罷,不允。丁未,曹佾薨。戊申,罷大禮使及奏告執政加賜。戊午,立試進士四場法。壬戌,弛在京牧地與民。   五月癸酉,詔自今侍讀以三人爲額。中丞李常、侍御史盛陶坐不論蔡確,改官。辛巳,貶觀文殿學士蔡確爲光祿卿。丁亥,復貶確爲英州別駕、安置新州。丁酉,于闐國來貢。   六月甲辰,範純仁、王存罷。丙午,以趙瞻同知樞密院事,戶部尚書韓忠彥爲尚書左丞,翰林學士許將爲尚書右丞。丁未,夏國來貢。癸-{丑}-,邈黎國般次泠移、四林栗迷等齎于闐國黑汗王及其國蕃王表章來貢。   秋七月丙子,詔復外都水使者。丁-{丑}-,遼國使蕭寅等來賀坤成節,曲宴垂拱殿。庚辰,安燾以母憂去位。   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吏部歲上監司考察知州狀。辛酉,太皇太后詔:今後明堂大禮,毋令百官拜表稱賀。   九月戊寅,致齋垂拱殿。己卯,朝獻景靈宮,辛巳,大饗明堂,赦天下,百官加恩,賜齎士庶高年九十以上者。乙酉,加賜韓縝、範純仁器幣有差。乙未,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冬十月辛-{丑}-,西南程蕃入貢。丁未,龍蕃入貢。戊申,翰林學士蘇轍上《神宗-{御}-集》,藏寶文閣。癸-{丑}-,-{御}-邇英殿,講官進講《三朝寶訓》。   十一月庚午,敕朝請大夫以下進士爲左,餘爲右。溪洞彭儒武等進溪洞布。癸未,以孫固知樞密院事,劉摯爲門下待郎,吏部尚書傅堯俞爲中書侍郎。乙酉,有星色赤黃,尾跡燭地。己-{丑}-,太皇太后卻元日賀禮,令百官拜表。庚寅,章惇買田不法,降官。辛卯,改發運、轉運、提刑預妓樂宴會徒二年法。   十二月庚子,遼使耶律常等賀興龍節,曲宴垂拱殿。癸-{丑}-,更定朝儀二舞曰《威加四海》、《化成天下》。甲寅,減鄜延等路戍兵歸營。戊午,以-{御}-史闕,令中丞、兩省各舉二人。   是歲,夏國、邈黎、大食、麻囉拔國入貢。 ==元祐五年==   五年春正月丁卯朔,-{御}-大慶殿視朝。丁-{丑}-,朝獻景靈宮。   二月丁酉,罷諸州、軍通判奏舉改官。己亥,夏人歸永樂所掠吏士百四十九人。庚子,加溪洞人田忠進等九十二人檢校官有差。辛-{丑}-,以旱罷,修黃河。癸卯,禱雨嶽瀆,罷浚京城壕。丁未,減天下囚罪,杖以下釋之。庚戌,文彥博乙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等使致仕,令所司備禮冊命。壬子,彥博乞免冊禮,從之。甲子,宴餞文彥博於玉津園。   三月丙寅朔,趙瞻薨。丁卯,詔賜故孫覺家緡錢,令給喪事。壬申,以韓忠彥同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承旨蘇頌爲尚書左丞。癸未,罷春宴。壬辰,罷幸金明池、瓊林苑。   夏四月癸卯,詔鄭穆、王岩叟等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甲辰,呂大防等以旱求退,不允。丙午,孫固薨。癸-{丑}-,詔講讀官-{御}-經筵退,留二員奏對邇英閣。丁巳,詔以旱、避殿減膳,罷五月朔日文德殿視朝。辛酉,以保甯軍節度使馮京爲檢校司空。   五月壬申,詔差役法有未備者,令王岩叟等具利害以聞。乙亥,雨。己卯,-{御}-殿復膳。   六月辛-{丑}-,錄囚。癸亥,晝有五色雲。   七月壬申,涇原路經略司言:諸人違制典買蕃部田土,許以免罪,自二頃五十畝以下,責其出刺弓箭手及買馬備邊用各有差。乙酉,夏人來議分畫疆界。   九月丁-{丑}-,詔復置集賢院學士。   冬十月癸巳,罷提舉修河司。丁酉,詔定州韓琦祠載祀典。   十二月辛卯朔,許將罷。安康郡王宗隱薨。丙辰,禁軍大閱,賜以銀楪、匹帛,罷轉資。   是歲,東北旱,浙西水災。賜宗室子授官者四十四人。斷大辟四千二百六十有一。高麗、于闐、龍蕃、三佛齊、阿-{里}-骨入貢。 ==元祐六年==   六年春正月辛酉朔,不受朝,群臣及遼使詣東上閣門、內東門拜表賀。癸酉,詔祠祭、游幸毋用羔。   二月辛卯,以劉摯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龍圖閣待制王岩叟簽書樞密院事。癸巳,以蘇轍爲尚書右丞,宗室士伣追封魏國公。庚子,拂箖國來貢。丁-{丑}-,授阿-{里}-骨男溪邦彪篯爲化外庭州團練使。   三月癸亥,呂大防上《神宗實錄》。己巳,-{御}-集英殿策進士。庚午,策武舉。癸酉,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學士至諫議大夫同舉監察-{御}-史二人。丙子,呂大防特授右正議大夫。壬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九百五十七人。丁亥,罷幸金明池、瓊林苑。   夏四月乙未,復置通禮科。丙申,詔恤刑。辛-{丑}-,詔大臣堂除差遣,非行能卓異者不可輕授。仍搜訪遺材,以備擢任。夏人寇熙河蘭岷、鄜延路。壬寅,太白晝見。壬子,賜南平王李乾德袍帶、金帛、鞍馬。   五月己未朔,日有食之,罷文德殿視朝。庚辰,詔娶宗室女得官者,毋過朝請大夫、皇城使。丁亥,後省上《元祐敕令格》。   六月壬辰,錄囚。甲辰,置國史院修撰官。乙卯,詔以田思利爲銀青光祿大夫,充溪洞都巡檢。   秋七月癸亥,復張方平宣徽南院使致仕。乙丑,復製置解鹽使。己卯,振兩浙水災。   八月己-{丑}-,三省進納後六禮儀制。辛卯,詔-{御}-史台:臣僚親亡十年不葬,許依條彈奏及令吏部檢察。己亥,改宗正屬籍曰《宗藩慶系錄》。令文武臣出入京城門書職位、差遣、姓名及所往。己酉,修《神宗寶訓》。癸-{丑}-,詔鄜延路都監李儀等以違旨夜出兵入界,與夏人戰死,不贈官,餘官降等。乙卯,夏人寇懷遠砦。   閏月壬戌,嚴飭陝西、河東諸路邊備。甲子,太白晝見。庚午,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給事中舉監察-{御}-史四人。壬申,太子太保致事張方平辭免宣徽使,不允。甲申,刑部侍郎彭汝礪與執政爭獄事,自乞貶逐,詔改禮部侍郎。   九月丁亥,夏人寇麟、府二州。壬辰,詔州民爲寇所掠,廬舍焚蕩者給錢帛,踐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貸市之。癸巳,-{御}-集英殿策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丁酉,-{御}-試方正王普等,遷官有差。歲出內庫緡錢五十萬以備邊費。甲辰,幸上清儲祥宮。壬子,宮成,減天下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癸-{丑}-,以執政官行謁禁法非便,詔有利害陳述勿禁。   冬十月丁卯,有流星晝出東北。庚午,朝獻景靈宮,還,幸國子監,賜祭酒豐稷三品服,監學官賜帛有差。庚辰,令諸宮院建小學。貴妃苗氏薨。癸未,編修神宗-{御}-制官轉秩加賞。詔京西提刑司歲給錢物二十萬緡,以奉陵寢。   十一月乙酉朔,劉摯罷。壬辰,作《元祐觀天曆》。尚書右丞蘇轍罷知絳州。辛-{丑}-,傅堯俞薨。   十二月戊辰,開封府火。壬申,範純仁以前禦敵失策降官。   是歲,兩浙水,定州野蠶成繭。高麗、交阯、三佛齊入貢。 ==元祐七年==   七年春正月甲辰,以遼使耶律迪卒,輟朝一日。乙巳,張誠一以穿父墓取犀帶,責授左武衛將軍,提舉亳州明道宮。   二月丁卯,詔陝西、河東邊要進築守禦城砦。   三月己亥,錄囚。   夏四月己未,立皇后孟氏。甲子,命呂大防爲皇后六禮使。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五月戊戌,-{御}-文德殿冊皇后。庚子,罷侍從官轉對。丙午,王岩叟罷知鄭州。大食進火浣布。   六月辛酉,以呂大防爲右光祿大夫,蘇頌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韓忠彥知樞密院事,蘇轍爲門下侍郎,翰林學士范百祿爲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梁燾爲尚書左丞,-{御}-史中丞鄭雍爲尚書右丞,戶部尚書劉奉世簽書樞密院事。甲子,置廣文館解額。戊辰,渾天儀像成。甲戌,日旁五色雲見。   七月癸巳,詔修《神宗史》。復翰林侍講學士。己酉,詔諸路安撫鈐轄司及西京、南京各賜《資治通鑒》一部。庚戌,宗室緦麻以上者禁析居。   八月丙辰,罷監酒稅務增剩給賞法。己未,詔西邊諸將嚴備,毋輕出兵。乙亥,戒邊將毋掊克軍士。前陷交阯將吏蘇佐等十七人自拔來歸。   九月戊戌,詔:「冬至日南郊,宜依故事設皇地祇位。禮畢,別議方澤之儀以聞。」己酉,永興軍、蘭州、鎮戎軍地震。   冬十月庚戌朔,環州地震。丁巳,陝西有前代帝王陵廟處,給民五家充守陵戶。丁卯,夏人寇環州。   十一月辛巳,太白晝見。甲申,詔太中大夫以上許占永業田。丙戌,于闐入貢。庚寅,帝齋大慶殿。辛卯,朝獻景靈宮。壬辰,饗太廟。癸巳,祀天地於圜丘,赦天下,群臣中外加恩。罷南京榷酒。民罹親喪者,戶以差等與免徭。辛-{丑}-,賜徐王劍履上殿。   十二月辛亥,阿-{里}-骨、李乾德加食邑實封。甲子,罷飲福宴。庚午,祈雪。   是歲,兗州仙源縣生瑞穀。高麗、占城、西南蕃龍氏、羅氏入貢。 ==元祐八年==   八年春正月己卯朔,不受朝。甲申,蔡確卒。丁亥,-{御}-邇英閣,召宰臣讀《寶訓》。庚寅,詔復範純仁太中大夫。壬辰,幸太乙宮。庚子,詔頒高麗所獻《黃帝針經》於天下。   二月己酉,詔西南蕃龍氏遷秩補官。辛亥,禮部尚書蘇軾言:「高麗使乞買歷代史及《[[策府元龜]]》等書,宜卻其請不許。」省臣許之,軾又疏陳五害,極論其不可。有旨:「書籍曾經買者聽。」壬子,詔刑部不得分禁系人數,瘐死數多者申尚書省。癸-{丑}-,詔大寧郡王以下出就外學。   三月甲申,蘇頌罷。辛卯,範百祿罷。庚子,詔-{御}-試舉人復試賦、詩、論三題。   夏四月丁未朔,夏人來謝罪,願以蘭州易塞門砦,不許。癸-{丑}-,詔恤刑。甲寅,令范祖禹依先朝故事止兼侍講。丁巳,詔南郊合祭天地,罷禮部集官詳議。   五月癸未,置蘄州羅田縣。丁亥,罷二廣鑄折二錢。己-{丑}-,錄囚。辛卯,監察-{御}-史董敦逸、黃慶基以論蘇軾、蘇轍,罷爲湖北、福建轉運判官。己亥,祁國公偲爲開府儀同三司。   六月戊午,梁燾罷。壬戌,中書後省上《元祐在京通用條貫》。   秋七月丙子朔,以觀文殿大學士范純仁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戊寅,令陝西沿邊鐵錢、銅錢悉還近地。   八月丁未,久雨。禱山川。辛酉,乙太皇太后疾,帝不視事。壬戌,遣使按視京東西、河南北、淮南水災。癸亥,減京師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丁卯,禱于岳瀆、宮觀、祠廟。戊辰,赦天下。庚午,詔陝西復鑄小銅錢。辛未,禱於天地、宗廟、社稷。乙亥,禱于諸陵。   九月戊寅,太皇太后崩。己卯,詔乙太皇太后園陵爲山陵。庚辰,遣使告哀於遼。甲申,命呂大防爲山陵使。壬辰,詔山陵修奉從約,諸道毋妄有進助。   冬十月戊申,群臣七上表請聽政。戊辰,徐王顥乞解官給喪,詔不允。庚午,復內侍劉瑗等六人。   十一月丙子,始-{御}-垂拱殿。乙未,以雪寒,振京城民饑。壬寅,賜勞修奉山陵兵士。   十二月乙巳,範純仁乞罷,不允。甲寅,仿《唐六典》修官制。丁巳,遼人遣使來弔祭。出錢粟十萬振流民。己巳,上太皇太后諡曰宣仁聖烈皇后。   是歲,河入德清軍,決內黃口。 {{Novel-f|卷016|卷018|卷}} {{元朝作品}} jm95q5m0kwax8gzalq6d3rlgxan16h7 宋史/卷018 0 30869 7908324 2415814 2026-07-16T04:08:10Z PacmanD 20553 790832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宋史 | section =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 previous = [[../卷017|卷十七]] | next = [[../卷019|卷十九]] | notes = }} 哲宗二 ==紹聖元年==   紹聖元年春正月癸酉朔,群臣詣西上閣門進名奉慰。丙申,夏人來貢。辛-{丑}-,遣中書舍人呂希純等行河。罷河東大銅錢。   二月丁未,以戶部尚書李清臣爲中書侍郎,兵部尚書鄧潤甫爲尚書右丞。己酉,葬宣仁聖烈皇后于永厚陵。己未,祔神主於太廟。癸亥,減兩京、河陽、鄭州囚罪一等,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甲子,詔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罷避高遵惠諱。   三月壬申朔,日有食之。乙亥,呂大防罷。庚辰,詔大學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榜。乙酉,-{御}-集英殿策進士。丁亥,策武舉。戊子,以徐王顥爲太師,徙封冀王。癸巳,詔振京東、河北流民,貸以谷麥種,諭使還業,蠲是年租稅。丁酉,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九百七十五人。蘇轍罷。   夏四月乙巳朔,阿-{里}-骨進獅子。丙午,以旱,詔恤刑。己酉,詔中外決獄。庚戌,詔有司具醫藥治京師民疾。壬子,蘇軾坐前掌制命語涉譏訕,落職知英州。癸-{丑}-,改元。白虹貫日。甲寅,以王安石配饗神宗廟庭。蔡確追復右正議大夫。戊午,復新城兩廂。庚申,減四京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壬戌,以資政殿學士章惇爲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範純仁罷。丙寅,罷五路經、律、通禮科。丁卯,詔諸路復元豐免役法。戊辰,同修國史蔡卞請重修《神宗實錄》。   閏月壬申,復提舉常平官。癸酉,罷十科舉士法。甲申,以觀文殿學士安燾爲門下侍郎。丙戌,復義倉。丁亥,詔神宗隨龍人趙世長等遷秩、賜齎有差。戊子,詔在京諸司,所受傳宣中批,並候朝廷覆奏以行。乙未,西南張蕃遣人入貢。丙申,命左僕射章惇提舉修《神宗國史》。丁酉,詔添差徐州兵馬都監。   五月壬寅,罷修官制局。甲辰,罷進士習試詩賦,令專二經,立宏詞科。己酉,修國史曾布請以王安石《日錄》載之《神宗實錄》。太白晝見。辛亥,劉奉世罷。癸-{丑}-,詔中外學官,非制科、進士、上舍生入官者並罷。編類元祐群臣章疏及更改事條。甲寅,右正言張商英言先帝謂天地合祭非古,詔禮部、太常詳議以聞。乙丑,鄧潤甫卒。丁卯,嗣濮王宗暉薨。   六月甲戌,來之邵等疏蘇軾詆斥先朝,詔謫惠州。丙子,罷制置解鹽使。壬午,封高密郡王宗晟爲嗣濮王。癸未,以翰林學士承旨曾布同知樞密院事。甲申,除進士引用王安石《字說》之禁。   秋七月丁巳,以-{御}-史黃履、周秩、諫官張商英言,奪司馬光、呂公著贈諡,王岩叟贈官;貶呂大防爲秘書監,劉摯爲光祿卿,蘇轍爲少府監,並分司南京;梁燾提舉舒州靈仙觀。戊午,詔:「大臣朋黨,司馬光以下各輕重議罰,佈告天下。餘悉不問,議者亦勿復言。」   八月丙戌,召輔臣觀稼後苑。日有五色雲。壬辰,應制科趙天啟以累上書狂妄黜。   九月癸卯,遣-{御}-史劉拯按河北水災,振饑民。丙午,-{御}-集英殿,策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庚戌,罷制科。罷廣惠倉。癸-{丑}-,令監司歲察守臣課績優者以聞。甲寅,知廣州唐義問坐棄渠陽砦,責授舒州團練副使。庚申,太白晝見。丁卯,詔京東西、河北振恤流民。戊辰,流星出紫微垣。   冬十月丙申,三佛齊遣使入貢。丁酉,河北流斷絕。   十一月己亥朔,復八路差官法。壬子,以冬無雪,決系囚。蔡確特追復觀文殿大學士。甲寅,開封男子呂安斥乘輿,當斬,貸之。丁巳,詔河北振饑,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狀、才能顯著者以聞。   十二月辛未,申嚴銅錢出外界法。庚辰,命諸路祈雪。丙戌,滑州浮橋火。己-{丑}-,漳河決溢,浸洺、磁等州,令計置堙塞。甲午,范祖禹、趙彥若、黃庭堅坐史事責授散官,永、澧、黔州安置。   是歲,京師疫,洛水溢,太原地震,河北水,發京東粟振之。 ==紹聖二年==   二年春正月甲辰,詔國史院增補先帝-{御}-集。丙午,立宏詞科。己未,遷奉太平興國寺三朝-{御}-容于天章閣。乙丑,殿前司奏獄空,詔賜緡錢。   二月乙亥,呂大防以監修史事貶秩,分司南京、安州居住。辛巳,出內庫錢帛二十萬助河北振饑。甲午,罷廣文館解額。   三月己亥,宗晟薨。己未,試宏詞黃符等五人各循一資。   夏四月戊辰,詔職事官罷帶職,朝請大夫以下勿分左右,易集賢院學士爲集賢殿修撰,直集賢院爲直秘閣,集賢校理爲秘閣校理。壬申,封華容郡王宗愈爲嗣濮王。詔許將等七人,不限資格,各舉才行堪備任使者二人。丁亥,詔依元豐條置律學博士二員。   五月乙巳,命蔡卞詳定國子監三學及外州州學制。乙卯,上皇太妃宮名曰聖瑞。   六月壬辰,禁京城士人輿轎。   秋七月丙辰,詔大理寺復置右治獄,仍依元豐例添置官屬。   八月壬申,命彰信軍節度使宗景爲開府儀同三司,封濟陰郡王。甲申,宗愈薨。乙酉,錄趙普後希莊爲閣門祗候。   九月甲午,以安定郡王宗綽爲嗣濮王。壬寅,告遷神宗神-{御}-于景靈宮顯承殿。癸卯,詣景靈宮,行奉安禮。戊申,加上神宗諡曰紹天法古運德建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己酉,朝獻景靈宮。庚戌,朝饗太廟。辛亥,大饗明堂,赦天下。   冬十月甲子,鄭雍罷。癸酉,告遷宣仁聖烈皇后神-{御}-于景靈宮徽音殿。甲戌,詣宮行奉安禮。以吏部尚書許將爲尚書左丞,翰林學士蔡卞爲尚書右丞。辛巳,進封冀王顥爲楚王。辛卯。河南府地震。   十一月乙未,安燾罷知河南府。丙申,太白晝見。戊戌,範鍔自轉運使入對,言有捕盜功,乞賜章服。帝曰:「捕盜,常職也,何足言功?」黜知壽州。甲寅,梁惟簡除名、全州安置。丙辰,贈蔡確爲太師,賜諡忠懷。   十二月乙丑,復置監察-{御}-史三人,分領六察,不言事。令翰林學士蔡京、-{御}-史中丞黃履各舉-{御}-史二人。壬申,白虹貫日。戊子,詔如元豐例,孟月朝獻景靈宮。   是歲,蘇州夏、秋地震。桂陽監慶雲見。出宮女九十一人。交阯、三佛齊、韋蕃、阿-{里}-骨入貢。 ==紹聖三年==   三年春正月庚子,韓忠彥罷知真定府。甲辰,朝獻景靈宮,遍詣諸殿,如元豐禮。庚戌,引見蕃官包順、包誠等,賜齎有差。詔鞫獄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者,論如律。乙卯,詔戶部尚書勿領右曹。戊午,詔罷合祭,間因大禮之歲,夏至日躬祭地祇於北郊。   二月癸亥,出元豐庫緡錢四百萬於陝西、河東糴邊儲。辛未,復元豐《恤孤幼令》。癸酉,罷富弼配饗神宗廟庭。癸未,詔封濮王子未王者三人:宗楚爲南陽郡王,宗祐爲景城郡王,並開府儀同三司;宗漢爲東陽郡王。乙酉,宗綽薨。丙戌,詔三歲一取旨,遣郎官、-{御}-史按察監司職事。丁亥,夏人寇義合砦。   三月壬辰,以禁中屢火,罷春宴及幸池苑,不-{御}-垂拱殿三日。癸巳,夏人圍塞門砦。丁酉,尚書省火。戊午,劍南東川地震。己亥,封宗楚爲嗣濮王。辛亥,封大寧郡王佖爲申王,遂甯郡王佶爲端王。丁巳,幸申王、端王府。   夏四月辛酉,罷宣徽使。丙子,詔自今景靈宮四孟朝獻,分爲二日。   五月壬子,太白晝見。丙辰,錄囚。   六月癸亥,令真定立趙普廟。乙酉,立北郊齋宮於瑞聖園。   秋七月庚戌,依元豐職事官以行、守、試三等定祿秩。罷元祐所增聚義錢。甲寅,令熙河立王韶廟。   八月辛酉,夏人寇寧順砦。壬戌,日上有五色暈,下有五色氣。己卯,復置檢法官。庚辰,以范祖禹、劉安世在元祐中構造誣謗,祖禹責授昭州別駕、賀州安置,安世新州別駕、英州安置。   九月己亥,邈川首領阿-{里}-骨卒。己酉,滁、沂二州地震。壬子,楚王顥薨。乙卯,廢皇后孟氏爲華陽教主、玉清妙靜仙師,賜名沖真。   冬十月丁巳朔,以楚王薨,罷文德殿視朝。壬戌,夏人寇鄜、延,陷金明砦。戊辰,詔被邊諸路相度城砦要害,增嚴守備。辛未,西南方雷聲,雨雹。癸酉,鐘傳言築汝遮,詔以爲安西城。   十一月丁未,章惇上《神宗實錄》。庚戌,宴修實錄官。   十二月辛酉,宗景坐以立妾罔上,罷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司事。癸酉,置施州鑄錢廣積監。甲戌,蔡京上《新修大學敕令式》、《詳定重修敕令》。遺棄饑貧小兒三歲以下,聽收養爲真子孫。   是歲,於闐、大食、龜茲師王國、西南蕃龍氏、羅氏入貢。宗室子授官者四十六人。 ==紹聖四年==   四年春正月丙戌朔,不受朝。群臣及遼使詣東上閣門拜表賀。班內外學制。庚寅,以阿-{里}-骨子瞎征襲河西軍節度使、邈川首領。甲午,涇原路鈐轄王文振敗夏人於沒煙峽。庚戌,李清臣罷。   二月乙未,以三省言,追貶呂公著爲建武軍節度副使,司馬光爲清遠軍節度副使,王岩叟爲雷州別駕,奪趙瞻、傅堯俞贈諡,追韓維致仕及孫固、范百祿、胡宗愈遺表恩。詔江、淮巡檢依舊法招置土兵。癸亥,于闐來貢,黑汗王攻夏人三州,遣其子以聞。丙寅,夏人寇綏德城。庚午,詔國信使毋得以非例之物遺人使,仍著條禁。癸酉,詔申王佖、端王佶歲賜錢各六千五百緡。丙子,進神宗婉儀宋氏爲賢妃。己卯,復元豐榷茶法。庚辰,罷《[[春秋]]》科。癸未,以三省言,追貶呂大防爲舒州團練副使,劉摯爲鼎州團練副使,蘇轍爲化州別駕,梁燾爲雷州別駕,範純仁爲武安軍節度副使,安置於循、新、雷、化、永五州;劉奉世爲光祿少卿、分司南京;黜韓維以下三十人輕重有差。甲申,降文彥博爲太子少保。   閏月丙戌朔,張天說坐上書詆訕先朝處死。壬寅,以曾布知樞密院事,許將爲中書侍郎,蔡卞爲尚書左丞,吏部尚書黃履爲尚書右丞,翰林學士林希同知樞密院事。癸卯,大雨雹。甲辰,蘇軾責授瓊州別駕,移昌化軍安置。范祖禹移賓州安置,劉安世移高州安置,己酉,-{御}-集英殿策進士。庚戌,策武舉。   三月壬戌,夏人犯麟州神堂堡,出兵討之,及進築胡山砦。癸亥,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六百九人。甲子,詔武舉謝師古等以遠人賜帛,李惟岳以高年賜帛。丁卯,詔瀘南安撫司、南平軍毋擅誘楊光榮獻納播州疆土。庚午,夏人大至葭盧城下,知石州張構等擊走之。甲戌,幸金明池。丙子,剋胡山新砦成,賜名平羌砦。辛巳,西上閣門使折克行破夏人于長波川,斬首二千餘級,獲牛馬倍之。壬午,命官編類司馬光等改廢法度論奏事狀。   夏四月丁亥,令諸獄置氣樓涼窗,設漿飲薦席,杻械五日一浣,系囚以時沐浴,遇寒給薪炭。甲午,熙河築金城關。丙申,詔發解省試添策一道。丁酉,進編臣僚章疏一百四十三帙。己亥,呂大防卒於虔州。庚子,知保安軍李沂伐夏國,破洪州。壬寅,環慶鈐轄張存入鹽州,俘戮甚衆,及還,夏人追襲之,復多亡失。甲辰,置克戎砦、平夏城,置靈平砦。丁未,以西邊板築有勞,曲赦陝西、河東路。追貶王珪爲萬安軍司戶參軍。己酉,復文德殿侍從轉對。   五月丁巳,文彥博薨。辛酉,以皇太妃服藥及亢旱,決四京囚。壬戌,詔陝西添置蕃落馬軍十指揮。丁卯,廢衛州淇水第二馬監、潁昌府單鎮馬監。辛未,韓縝薨。丁-{丑}-,貶韓維爲崇信軍節度副使。   六月癸未朔,日明食之。丁亥,太白犯太微垣。戊子,宗楚薨。丙申,詔翰林學士、吏部尚書各舉監察-{御}-史二人。丁酉,環慶路安疆砦成,詔防托蕃漢官賜帛有差。甲辰,熙河進築青石峽畢工,賜名西平。乙巳,保寧軍觀察留後宗漢爲開府儀同三司,徙封安康郡王。己酉,太原地震。太白晝見。   秋七月壬子朔,太白晝見。   八月乙酉,封湖州觀察使世開爲安定郡王。丙戌,鄜延將王湣復宥州。戊戌,封宗祐爲嗣濮王。築威戎城。己酉,彗出西方。   九月壬子,以星變,避殿減膳,罷秋宴,詔公卿悉心修政,以輔不逮,求中外直言。乙卯,赦天下,出元豐庫緡錢四百萬付陝西廣糴,詔歸明人未給田者舍以官舍。戊辰,彗滅。癸酉,謁中太一宮爲民祈福。丙子,-{御}-殿復膳。命宗景爲開府儀同三司。己卯,封婉儀劉氏爲賢妃。   冬十月戊戌,宗景薨。壬寅,廢安國、安陽淇水監及洛陽原武監。   十一月丁卯,詔諫議大夫以上各舉監察-{御}-史一人。癸酉,貶劉奉世爲隰州團練副使、郴州安置。丁-{丑}-,詔放歸田里程頤涪州編管。   十二月癸未,劉摯卒。甲申,曲宴遼使於垂拱殿。乙酉,侍御史董敦逸坐奏對不實,貶秩、知興國軍。   是歲,兩浙旱饑,詔行荒政,移粟振貸。出宮女二十四人。宣城民妻一產四男子。于闐、西南蕃羅氏入貢。播州夷楊光榮等內附。戶部主戶一千三百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一,丁三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四;客戶六百三十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九,丁三百六萬七千三百三十二。大辟三千一百九十二人。 ==元符元年==   元符元年春正月庚戌朔,不視朝。丙寅,咸陽民段義得玉印一紐。甲戌,幸瑞聖園,觀北郊齋宮。   二月丙戌,白虹貫日。庚寅,詔建五王外第。壬辰,復罷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丁酉,宗祐薨。戊申,知蘭州王舜臣討夏人於塞外。築興平城。   三月壬子,令三省、樞密吏三歲一試刑法。甲寅,開楚州通漣河。丙辰,米脂砦成。丁巳,五王外第成,賜名懿親宅。戊午,封宗漢爲嗣濮王。殺朱崖流人陳衍。壬戌,申王佖、端王佶並爲司空。令太常寺與閣門修定刈麥儀。乙丑,詔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等辯驗段義所獻玉璽,定議以聞。戊辰,吏部郎中方澤等坐私謁後族宴聚,罰金補外。庚午,幸申王府。辛未,幸端王府。甲戌,進封咸甯郡王俁爲莘王,普甯郡王似爲簡王,祁國公偲爲永甯郡王。丙子,築熙河通會關。   夏四月庚辰,世開薨。甲申,幸睿成宮及莘王、簡王府。丙戌,章惇等進《神宗帝紀》。梁燾卒於化州。壬辰,林希罷。丙申,建顯謨閣,藏《神宗-{御}-集》。庚子,幸睿成宮。壬寅,學士院上《寶璽》、《靈光》、《翔鶴》樂章。癸卯,詔學官增習兩經。丁未,曾布上《刪修軍馬敕例》。   五月戊申朔,-{御}-大慶殿,受天授傳國受命寶,行朝會禮。己酉,班德音於天下,減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癸-{丑}-,受寶,恭謝景靈宮。戊午,宴紫宸殿。庚申,詔獻寶人段義爲右班殿直,賜絹二百匹。   六月戊寅朔,改元。丙戌,遣官分詣鄜延、涇原、河東、熙河按驗所築城砦。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   秋七月乙卯,詔增置大府丞一員。乙丑,敕大禮五使自今並差執政官,定爲令。丁卯,令學官試《三經》。庚午,詔范祖禹移化州安置,劉安世梅州安置,王岩叟、朱光庭諸子並勒停不敘。壬申,京師地震。   八月丙子朔,熙河蘭岷路復爲熙河蘭會路。庚辰,詔自今三省、樞密院進擬在京文臣、開封推判官、武臣橫班使副及諸路監司、帥守,並取旨召對。丁亥,詔侍從中書舍人以上各舉所知二人,權侍郎以上舉一人,仍指言所堪職任。   九月丁未,以霖雨,罷秋宴。庚戌,秦觀除名,移雷州編管。癸亥,賜王安石第于京師。   冬十月乙未,詔武官試換文資。丁酉,以河北、京東河溢,遣官振恤。乙亥,夏人寇平夏城。癸卯,附馬都尉張敦禮坐元祐初上疏譽司馬光,奪留後,授環衛官。   十一月壬戌,朝獻景靈宮。癸亥,朝饗太廟。甲子,祀昊天上帝於圜丘,赦天下。   是歲,澶州河溢,振恤河北、京東被水者。真定府、祁州野蠶成繭。涇原路禽夏國統軍嵬名阿埋等,高麗、瞎征、西南蕃張氏、羅氏、程氏入貢。西蕃首領李訛{{!|𠼪|口移}}、巴詘支、呂承信等內附。 ==元符二年==   二年春正月甲辰朔,-{御}-大慶殿,以雪罷朝,群臣及遼使詣東上閣門拜表賀。群臣又詣內東門,賀如儀。丁卯,出內金帛二百萬,備陝西邊儲。   二月甲戌朔,令監司舉本路學行優異者各二人。韋蕃入貢。己卯,詔許高麗國王遣士賓貢。辛巳,增置神臂弓,詔自今應被旨舉官,所舉不當,具舉主姓名以聞。甲申,夏人以國母卒,遣使告哀,且謝罪,卻其使不納。戊子,鄜延鈐轄劉安敗夏人於神堆。甲午,大食入貢。乙未,詔吏部:守令課績,從-{御}-史台考察,黜其不實者。   三月丙辰,遼人遣簽書樞密院事蕭德崇來爲夏人請緩師,仍獻玉帶。築環慶路定邊城。丁巳,秦鳳經略司言吳名革率部族、孳畜歸順。詔名革補內殿承制,首領李{{!|𠼪|口移}}補右侍禁,及賜錢帛有差。庚申,知府州折克行獲夏國鈐轄令王皆保。乙丑,祈雨。己巳,莘王俁爲司空。   夏四月庚辰,幸莘王府。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事。丙戌,築鄜延、河東路暖泉、烏龍砦。丁亥,以旱,減四京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辛卯,詔鞫獄,徒以上須結案及錄審覆奏,然後斷遣,不如令者坐之。癸巳,封永嘉郡王偲爲睦王。遣中書舍人郭知章報聘於遼。丁酉,築威羌城。   五月甲辰,太白晝見。庚戌,築鄜延路金湯城。癸亥,奉遷真宗神-{御}-于萬壽觀延聖殿。曲赦陝西、河東路,減囚罪一等,流以下釋之。建西安州及天都等砦。乙丑,進章惇官五等,曾布三等,許將、蔡卞、黃履皆二等。辛未,詔莘王俁、睦王偲母進封婕妤。   六月庚辰,賜蘭、會州新砦名會川城。甲午,賜環慶路之字平曰清平關。戊戌,築定邊、白豹城訖工,閣門使張存等轉官、賜金帛有差。   秋七月乙巳,盛暑,中外決系囚。丁未,放在京工役。庚戌,河北河漲,沒民田廬,遣官振之。甲子,知環州種朴獲夏國監軍訛勃囉。丙寅,洮西安撫使王贍復邈川城,西蕃首領欽彪阿成以城降。   八月癸酉,章惇等進《新修敕令式》。惇讀於帝前,其間有元豐所無而用元祐敕令修立者,帝曰:「元祐亦有可取乎?」惇等對曰:「取其善者。」甲戌,太原地震。戊寅,皇子生。辛巳,降德音于諸路:減囚罪一等,流以下釋之。乙酉,賜熙河路緡錢百萬撫納部族。丁亥,復修會州。癸巳,太白晝見。瞎征降。甲午,建葭蘆戍爲晉寧軍。丙申,保寧軍節度呂惠卿特授檢校司空。   九月庚子朔,夏人來謝罪。癸卯,命-{御}-史點檢三省、樞密院,並依元豐舊制。甲辰,幸儲祥宮。乙巳,幸醴泉觀。丁未,立賢妃劉氏爲皇后。己未,青唐酋隴拶以城降。壬戌,雨,罷秋宴。甲子,右正言鄒浩論劉氏不當立,特除名勒停、新州羈管。丙寅,-{御}-文德殿冊皇后。閏月癸酉,置律學博士員。詔詳議廟制。以青唐爲鄯州、隴右節度。邈川爲湟州,宗哥城爲龍支城,俱隸隴右。戊寅,以廓州爲寧砦城。丙戌,果州團練使仲忽進古方鼎,志曰「魯公作文王尊彝」。甲午,熒惑犯太微垣左執法。己未,越王茂薨。   冬十月壬子,詔河北大名二十二州軍置馬步軍指揮,以廣威、保捷爲名。甲寅,日有食之,既。   十一月丁亥,詔綏德城爲綏德軍。壬辰,詔河北黃河退灘地聽民耕墾,免租稅三年。乙未,詔諸州置教授者,依太學三舍法考選生徒升補。是月,河中猗氏縣民妻一產四男子。 ==元符三年==   三年春正月辛未,帝有疾,不視朝。丁-{丑}-,奉安太宗皇帝-{御}-容于景靈宮大定殿。戊寅,大赦天下,蠲民租。己卯,帝崩。皇太后諭遺制,立弟端王即位於柩前,皇太后權同處分軍國事。   四月己未,上諡曰欽文睿武昭孝皇帝,廟號曰哲宗。七月丁卯,以諡號冊寶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八月壬寅,葬於永泰陵。癸亥,祔太廟。崇寧三年七月,加諡曰憲元繼道世德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政和三年,改諡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 ==紀讚==   贊曰:哲宗以沖幼踐阼,宣仁同政。初年召用馬、呂諸賢,罷青苗,復常平,登俊良,辟言路,天下人心,翕然向治。而元祐之政,庶幾仁宗。奈何熙、豐舊奸枿去未盡,已而媒蘖復用,卒假紹述之言,務反前政,報復善良,馴致黨籍禍興,君子盡斥,而宋政益敝矣。籲,可惜哉! {{Novel-f|卷017|卷019|卷}} {{元朝作品}} 718dgatf04wzi4tpin8uwenvcgoaz5v 春秋左傳正義 0 61375 7908349 790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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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劉向、劉歆、桓譚、班固皆以《春秋傳》出左丘明,左丘明受經於孔子。魏晉以來,儒者更無異議。至唐趙匡始謂左氏非丘明,蓋欲攻傳之不合經,必先攻作傳之人非受經於孔子,與王柏欲攻《毛詩》,先攻《毛詩》不傳於子夏,其智一也。宋元諸儒,相繼竝起,王安石有《春秋解》一卷,證左氏非丘明者十一事,陳振孫《書錄解題》謂出依託。今未見其書,不知十一事者何據。其餘辨論,惟朱子謂「虞不臘矣」爲秦人之語,葉夢得謂紀事終於智伯,當爲六國時人,似爲近理。然考《史記‧秦本紀》稱惠文君十二年始臘,張守節《正義》稱「秦惠文王始效中國爲之」,明古有臘祭,秦至是始用,非至是始創。閻若璩《古文尚書疏證》亦駮此說,曰︰「史稱秦文公始有史以記事,秦宣公初志閏月,豈亦中國所無,待秦獨創哉?」則臘爲秦禮之說,未可據也。《左傳》載預斷禍福,無不徵驗,蓋不免從後傅合之。惟哀公九年稱趙氏其世有亂,後竟不然,是未見後事之證也。經止獲麟,而弟子續至孔子卒。傳載智伯之亡,殆亦後人所續。《史記‧司馬相如傳》中有揚雄之語,不能執是一事,指司馬遷爲後漢人也,則載及智伯之說,不足疑也。今仍定爲左丘明作,以祛衆惑。至其作傳之由,則劉知幾「躬爲國史」之言,最爲確論。疏稱大事書於策者,經之所書;小事書於簡者,傳之所載。觀晉史之書趙盾,齊史之書崔杼及甯殖,所謂載在諸侯之籍者,其文體皆與經合。《墨子》稱《周春秋》載「杜伯」,《燕春秋》載「莊子儀」,《宋春秋》載「𧙺觀辜」,《齊春秋》載「王里國中里」。覈其文體,皆與傳合。經、傳同因國史而修,斯爲顯證,知說經去傳爲舍近而求諸遠矣。《漢志》載「《春秋》古經十二篇,經十一卷」,注曰「公羊、穀梁二氏」,則《左氏》經文不著於錄。然杜預《集解序》「稱分經之年,與傳之年相附,比其義類,各隨而解之」。陸德明《經典釋文》曰「舊夫子之經與丘明之傳各異,杜氏合而釋之」,則《左傳》又自有經。考《漢志》之文,既曰「古經十二篇」矣,不應復云「經十一卷」,觀公、穀二傳皆十一卷,與「經十一卷」相配,知十一卷爲二傳之經,故有是注。徐彥《公羊傳》疏曰︰「《左氏》先著竹帛,故漢儒謂之古學。」則所謂「古經十二篇」即《左傳》之經,故謂之古。刻《漢書》者誤連二條爲一耳。今以《左傳》經文與二傳校勘,皆《左氏》義長,知手錄之本確於口授之經也。言《左傳》者,孔奇、孔嘉之說久佚不傳,賈逵、服虔之說亦僅偶見他書。今世所傳,惟杜注孔疏爲最古。杜注多强經以就傳,孔疏亦多左杜而右劉,{{*|案劉炫作《規過》以攻杜《解》,凡所駁正,孔疏皆以爲非。}}是皆篤信專門之過,不能不謂之一失。然有注、疏而後《左氏》之義明,《左氏》之義明而後二百四十二年內善惡之跡一一有徵。後儒妄作聰明,以私臆談褒貶者,猶得據傳文以知其謬,則漢晉以來,藉《左氏》以知經義,宋元以後,更藉《左氏》以杜臆說矣。傳與注、疏均謂有大功於《春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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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选举人应在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合,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岛岛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应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应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拆所有来件,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选为总统之名单中得票最多但不超过三人之中进行投票选举总统。但以此法选举总统时,投票应以州为单位,即每州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时,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与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它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相同。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两个得票最多的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副总统者需获 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 第十三条修正案 (一八六五年) == '''第一款''': 苦役或强迫劳役,除用以惩罚依法判刑的罪犯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方存在。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十四条修正案 (一八六八年) == '''第一款''': 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各州众议员的数目,应按照各该州的人口数目分配;此项人口,除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该州全体人口的总数。但如果一个州拒绝任何年满二十一岁的合众国国男性公民,参加对于美国总统及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本州岛岛行政及司法官员或本州岛岛州议会议员等各项选举,或以其它方法剥夺其上述各项选举权(除非是因参加叛变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剥夺) ,则该州在众议院议席的数目,应按照该州这类男性公民的数目对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加以削减。 '''第三款''': 任何人,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后来从事于颠覆或反叛国家的行为,或给予国家的敌人以协助或方便者,均不得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撤销该项限制。 '''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 第十五条修正案 (一八七〇年) ==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 第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 '''第一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各选参议员二人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所必需之选举人资格。 '''第二款''': 当任何一州有参议员出缺时,该州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便补充空额。各州州议会授权该州行政当局任命临时参议员,其任期至该州人民依照州议会的指示进行选举缺为止。 '''第三款''': 对本条修正案所作之解释,不得影响在此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 第十八条修正案 (一九一九年) ==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同样和各州同样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候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州议会按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 第十九条修正案 (一九二〇年) ==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二十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 '''第一款''': 如本条未获批准,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的继任人的任期应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依法另订日期外,此种会议应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之时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即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资格,当选副总统应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之前代理总统职务。倘当选总统或当选副总统均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依法作出规定,宣布何人代理总统,或宣布遴选代理总统的方法。此人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前,应代行总统职务。 '''第四款''': 在选举总统的权利交到众议院,而可选为总统的人有人死亡时;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交到参议院,而可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依法对这些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紧接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 禁止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土或属地,违反当地法律,为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照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就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别不发生效力。 ==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一九六一年) ==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特区如同州一样,其选举人的数目等次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一九六四年) ==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它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一九六七年) == '''第一款''':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时,副总统成为总统。 '''第二款''':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在国会全院均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在他再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相反的书面声明前,此种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分履行。 '''第四款''':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律规定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利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以代总统身分承受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并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在四天内向参议院 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做出决定;如国会正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或如适逢休会期间,在国会按照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以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继续代理总统职务;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七一年) == '''第一款''': 已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关系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法实施本条。 ==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九二年) ==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translation license|original={{PD-USGov}}|translation={{PD-USGov}}}} tijvkgp5l7z8xt0q9r892w5fgovyumj 7908297 7908296 2026-07-15T18:31:49Z Hogckk 105291 撤销[[Special:Contributions/Hogckk|Hogckk]]([[User talk:Hogckk|讨论]])的修订版本[[Special:Diff/7908296|7908296]] 790829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 | section = 其它宪法修正案 | noauthor = | notranslator= 美國駐北京大使館 | previous = [[美利坚合众国权利法案]] | next = | not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21217081608/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infousa/living_doc/GB/amend.htm 美國駐北京大使館來源頁面的網路存檔]。此簡體字本的原文即有文字錯誤,見[[Talk:美国宪法修正案|討論頁]]。 }} == 第十一条修正案 (一七九八年) ==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适用于由任何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依普通法或衡平法合众国一州提出或起诉的任何诉讼。 == 第十二条修正案 (一八○四年) == 各选举人应在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合,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岛岛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应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应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拆所有来件,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选为总统之名单中得票最多但不超过三人之中进行投票选举总统。但以此法选举总统时,投票应以州为单位,即每州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时,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与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它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相同。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两个得票最多的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副总统者需获 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 第十三条修正案 (一八六五年) == '''第一款''': 苦役或强迫劳役,除用以惩罚依法判刑的罪犯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方存在。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十四条修正案 (一八六八年) == '''第一款''': 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各州众议员的数目,应按照各该州的人口数目分配;此项人口,除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该州全体人口的总数。但如果一个州拒绝任何年满二十一岁的合众国国男性公民,参加对于美国总统及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本州岛岛行政及司法官员或本州岛岛州议会议员等各项选举,或以其它方法剥夺其上述各项选举权(除非是因参加叛变或因其它罪行而被剥夺) ,则该州在众议院议席的数目,应按照该州这类男性公民的数目对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加以削减。 '''第三款''': 任何人,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分,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后来从事于颠覆或反叛国家的行为,或给予国家的敌人以协助或方便者,均不得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或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撤销该项限制。 '''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 第十五条修正案 (一八七○年) ==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 == 第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一三年) == '''第一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各选参议员二人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所必需之选举人资格。 '''第二款''': 当任何一州有参议员出缺时,该州行政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便补充空额。各州州议会授权该州行政当局任命临时参议员,其任期至该州人民依照州议会的指示进行选举缺为止。 '''第三款''': 对本条修正案所作之解释,不得影响在此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 第十八条修正案 (一九一九年) ==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同样和各州同样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候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州议会按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 第十九条修正案 (一九二○年) ==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二十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 '''第一款''': 如本条未获批准,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的继任人的任期应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依法另订日期外,此种会议应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之时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即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资格,当选副总统应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之前代理总统职务。倘当选总统或当选副总统均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依法作出规定,宣布何人代理总统,或宣布遴选代理总统的方法。此人在有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前,应代行总统职务。 '''第四款''': 在选举总统的权利交到众议院,而可选为总统的人有人死亡时;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交到参议院,而可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依法对这些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紧接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 禁止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土或属地,违反当地法律,为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照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不发生效力。 ==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届满前继续担任总统就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别不发生效力。 ==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一九六一年) ==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特区如同州一样,其选举人的数目等次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一九六四年) ==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它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一九六七年) == '''第一款''':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时,副总统成为总统。 '''第二款''':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在国会全院均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在他再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相反的书面声明前,此种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分履行。 '''第四款''':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律规定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利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以代总统身分承受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并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或国会一类的其它机构的多数长官依法在四天内向参议院 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做出决定;如国会正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或如适逢休会期间,在国会按照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以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继续代理总统职务;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一九七一年) == '''第一款''': 已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关系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法实施本条。 ==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一九九二年) ==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translation license|original={{PD-USGov}}|translation={{PD-USGov}}}} hfx01fltb70tw3rkuubspgb5wkj53fw 佛說延命地藏菩薩經 0 143427 7908321 7907986 2026-07-16T03:14:53Z ~2026-36077-60 121789 /* */ 梭哈变萨婆诃 7908321 wikitext text/x-wiki 〖佛說延命地藏菩薩经〗 不空三藏奉詔譯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 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 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 南無地藏王菩薩 南无地藏王菩萨 南无地藏王菩萨 南无地藏王菩萨 【戒定真香】 戒定真香,焚起衝天上,眾等虔誠爇(音:若)在金爐放,頃刻紛紜,即遍滿十方,昔日耶輸,免難消災障。 南無香雲蓋菩薩摩訶薩 南无香云盖菩萨摩诃萨 南无香云盖菩萨摩诃萨 南无香云盖菩萨摩诃萨 南無地藏王菩薩 南无地藏王菩萨 南无地藏王菩萨 南无地藏王菩萨 【開經偈】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佛說延命地藏菩薩經】 如是我聞:一時,佛在佉羅陀山,與大比丘眾萬二千人俱,菩薩三萬六千人俱。一切諸天及龍、夜叉、人、非人等,金輪、銀輪、諸輪王等,從十方來。爾時,世尊說是大乘無依行已,時有帝釋名無垢生,白佛言:「世尊!我欲護世,若佛滅後,法末眾生,當何拔濟?」 佛告帝釋:「有一菩薩,名曰延命地藏菩薩,每日晨朝入於諸定,遊化六道拔苦與樂。若在三途,於此菩薩見體聞名,生於人天或生淨土。在三善道聞其名者,得現果報,後生佛土。何況憶念,心眼得開決定成就。 憶是菩薩得十種福:一者女人泰產,二者身根具足,三者眾病悉除,四者壽命長遠,五者聰明智慧,六者財寶盈溢,七者眾人愛敬,八者穀米成熟,九者神明加護,十者證大菩提。 亦除八大怖:一者風雨隨時,二者他國不起,三者自界不叛,四者日月不蝕,五者星宿不變,六者鬼神不來,七者饑渴不發,八者人民無病。」 佛告帝釋:「於未來世,若有眾生受持此經,恭敬供養是菩薩者,百由旬內無諸災患、惡夢、惡相、諸不吉祥,魍魎、鬼神、鳩槃荼等永不得便。 天狗土公、太歲神宮、山神、木神、江海神、水神、火神、饉餓神、塚神、蛇神、咒詛神、靈神、路神、灶宅神等,若聞此經是菩薩名,吐諸邪氣,自悟本空速證菩提。」爾時,帝釋白佛言:「世尊!延命菩薩何化六道得度眾生?」 佛告帝釋:「善男子!諸法空寂不住生滅,隨緣生故色身不同,性欲無量普為得度。延命菩薩或現佛身,或現菩薩身,或現辟支佛身,或現聲聞身,或現梵王身,或現帝釋身,或現琰魔王身,或現毘沙門身,或現日月身,或現五星身,或現七星身,或現九星身,或現轉輪聖王身,或現諸小王身,或現長者身,或現居士身,或宰官身,或現婦女身,或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身,或現天、龍、夜叉、人、非人等身,或現醫王身,或現藥草身,或現商人身,或現農人身,或現象王身,或現獅子王身,或現牛王身,或現馬形身,或現大地形,或現山王形,或現大海形,三界所有四生五形,無所不變。延命菩薩如是法身,自體遍故現種種身,遊化六道度脫眾生。能以一善破三界有,悉以心善。 未來眾生不能發心,但當一心禮拜供養延命菩薩,刀杖不加,毒不能害,厭魅、咒詛、起屍鬼等還著本人如天吐唾,向風投灰還坋其身。」爾時,帝釋白佛言:「世尊!何故名曰延命菩薩?其相云何?」 佛告天帝:「善男子!真善菩薩心明圓,故名如意輪;心無罣礙故名觀自在;心無生滅故名延命;心無摧破故名地藏;心無邊際故名大菩薩;心無色相故名摩訶薩。汝等信受,心無所別,莫令忘失。」爾時,大地六種震動,延命菩薩從地出現,右十膝曲立,臂掌承耳,左膝申下,手持錫杖,白佛言:「我每日晨朝入諸定,入諸地獄令離苦,無佛世界度眾生,今世後世能引導。若佛滅後,一切男女欲得我福,不問日兇,不論不淨,孝養父母,奉事師長,言色常和,不枉人民,不斷生命,不犯邪淫,若十齋日,若六齋日,若十八日,若二十四日,但自心正轉讀此經稱我名者,我以法眼威神力故,即轉業報令得現果,除無間罪當得菩提。 我從過去無量劫來,見諸六道一切眾生,法性同體,無始無終,無異無別,無明異相,生住異滅,是得是失,起不善念,造諸惡業,輪回六趣,生生父母、世世兄弟,悉成佛道,後我成佛,若殘一人,我不成佛。若知此願,二世所求,悉不成者,不取正覺。」爾時,佛讚延命菩薩:「善哉!善哉!真善男子!我滅度後,未來惡世,罪苦眾生,付囑於汝。今世後世善能引導,彈指之頃不墮惡趣,況墮無間阿鼻地獄。」延命菩薩而白佛言:「世尊不慮!我當拔濟六道眾生,若有重苦,我代受苦。若不爾者,不取正覺。」 時世尊重以偈讚曰:「善哉善哉 延命菩薩 有情親友 眾生生時 為其身命 滅為導師 眾生不知 短命無福 我滅度後 於末法中 國土災起 人王政亂 他方賊來 刀兵劫起 但當憶想 延命菩薩 今世後世 所求不滿 我所說法 無有是處。」 爾時,三千大千世界六變震動,文殊师利菩萨、普賢菩薩、金剛藏菩薩、虛空藏菩薩、聖觀自在菩薩摩訶薩等,異口同音而白佛言:「世尊!未來眾生若聞此經是菩薩名,我等皆當隨順是人,作心眼明,現其人前,所求圓滿。若不爾者,不取正覺。」爾時,梵王、帝釋、四大天王雨諸天華,供養如來,白佛言:「世尊,未來眾生若自心正,不枉是非,不捨賞罰,持是經者念此菩薩,我等眷屬擁護是人不離日夜,令其國土百由旬內無諸災難,其國人民令得安穩,穀稼成熟所求滿足。若不爾者,不名護世,不還本覺。」 時二童子侍立左右,一名掌善,在左,白色,持白蓮華,調御法性。一名掌惡,在右,赤色,持金剛杵,降伏無明。 佛告大眾:「汝等當知!是二童子法性無明,兩手兩足,延命菩薩中心不動,阿字本體。若有眾生知是心者,決定成就,即滅三毒得自在力。願生佛土隨願得生。若未來世一切眾生,恭敬供養延命菩薩,不生疑惑,現世所求皆令滿足。後生淨土得無生忍。」佛說此經已,一切大會,心大歡喜,信受奉行。 (地藏王菩萨x108) 【佛說延命地藏菩薩經】 大慈大悲愍眾生,大喜大捨濟含識。 相好光明以自嚴,眾等至心歸命禮。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消災延壽藥師佛 南無極樂世界無量壽佛 南無當來下生彌勒尊佛 南無十方三世一切諸佛 南無大智文殊師利菩薩 南無大行普賢菩薩 南無大悲觀世音菩薩 南無大願地藏王菩薩 南無大孝目犍連菩薩 南無護法諸天菩薩 南無伽藍聖眾菩薩 南無三教聖賢菩薩 每日晨朝入諸定,入諸地獄令離苦。 無佛世界度眾生,今世後世能引導。 南無延命地藏尊,女人太產心安隱。(注音:引) 南無延命地藏尊,身根具足意自在。 南無延命地藏尊,眾病悉除體堅固。 南無延命地藏尊,壽命長遠願成就。 南無延命地藏尊,聰明智慧持禁戒。 南無延命地藏尊,財寶盈溢施貧窮。 南無延命地藏尊,眾人愛敬無怖畏。 南無延命地藏尊,穀米成熟民安樂。 南無延命地藏尊,神明加護除災難。 南無延命地藏尊,證大菩提成佛道。 真言 嗡 哈哈哈 微三摩耶 萨婆诃 【讚】 地藏大士。誓願弘深。明珠照破鐵圍城。金錫振幽冥。花雨繽紛。大地布陽春。 南無地藏王菩薩摩訶薩,南無地藏王菩薩摩訶薩,南無地藏王菩薩摩訶薩,南无地藏王菩萨摩诃萨 南無地藏王菩萨(x108) 【三皈依】 自皈依佛,當願眾生,體解大道,發無上心。 自皈依法,當願眾生,深入精藏,智慧如海。 自皈依僧,當願眾生,統理大眾,一切無礙,和南聖眾。 【迴向偈】 願消三藏除烦恼 願得智慧真明了 普愿罪障希消除 世世常行菩萨道 南無護法偉陀尊天菩薩 [[Category:佛經]] cb4gubeen2wa15a0nhqxtxj2r8hoa5p 初學記/卷第一 0 169735 7908298 395503 2026-07-15T20:56:00Z Sofeshian 122323 /* 日第二 */ 79082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初學記卷第一|noauthor=光祿大夫行右散騎常侍集賢院舉士副知院事東海郡開國公[[作者:徐堅|徐堅]]等奉敕撰|section=天部上|times=唐|previous=[[../序|序]]|next=[[../卷第二|卷第二]]|type=|from=|notes=}} ==天第一== ===敍事=== 《河圖括地象》云: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未分,其氣混沌;清濁旣分,伏者爲天,偃者爲地。《釋名》云:天,坦也。坦然高而遠也。《物理論》云:水土之氣升爲天。《爾雅》云:春爲蒼天,夏爲昊天,秋爲旻天,冬爲上天。《廣雅》云:南方曰炎天,西南方曰朱天,西方曰成天,西北方曰幽天,北方曰玄天,東北方曰變天,{{*|九天亦名九野。}}九天之際曰九垠,{{*|魚勤反,堮也。}}九天之外次曰九陔。{{*|居核反。陔,階也,言其階次有九。}}凡天去地二億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一里半度。地之厚與天高等,天南北相去二億三萬三千五十七里二十五步。東西短,減四步。《纂要》云:東西南北曰四方,四方之隅曰四維,天地四方曰六合,天地曰二儀,以人參之曰三才,四方上下謂之宇,往古來今謂之宙,或謂天地爲宇宙。凡天地元氣之所生,天謂之乾,地爲之坤;天圓而色玄,地方而色黃。日月謂之兩曜,五星謂之五緯,{{*|五星者,東方歲,南方熒惑,西方大白,北方辰,中央鎭。}}日月星謂之三辰,亦曰三光;日月五星謂之七曜;天河謂之天漢。{{*|亦曰雲漢、星漢、河漢、清漢、銀漢、天津、漢津、淺河、銀河、絳河。}}《五經通義》云:天神之大者曰昊天上帝,{{*|卽耀魄寶也;亦曰天皇大帝,亦曰太一。}}其佐曰五帝。{{*|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慓怒,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叶光紀,中央黃帝含樞紐。}} ===事對=== 轉蓋 倚杵{{*|桓譚《新論》:天如蓋轉,左旋,日月星辰隨而東西。《河圖•挺佐輔》曰:百世之後,地高天下,如此千歲之後,而天可倚杵,洶洶莫知始終。}}覆盆 轉轂{{*|王充《論衡》曰:天平與地無異,若覆盆之狀。《渾天儀》曰:二十八宿,半隱半見,天轉如車轂之運。}}象葢 如笠{{*|劉氏《正歷問》曰:顓頊造渾天儀,黃帝爲蓋天,以天象蓋。虞昺《窮天論》曰:天形如笠,而冒地之表。}}玉儀 銅渾{{*|《尚書考靈耀》曰:觀玉儀之旋,昏明主時。鄭注曰:以玉爲渾儀,故曰玉儀。《漢名臣奏》曰:今史官所用候臺銅儀,則混天法也。《述征記》曰:長安南有靈臺,上有銅渾天儀。}}設位 垂象{{*|《易》曰:天地設位,而易行于其中。又曰: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高明 貞觀{{*|《禮記》曰: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鄭注曰:此言其善見功成。《易》曰:天地之道,貞觀者也;日月之道,貞明者也。}}三體 六氣{{*|蔡邕《天文志》言天體者三:一曰周髀,二曰宣夜,三曰渾天。《左傳》曰:天有六氣,降生五味。杜預注曰:六氣者,陰、陽、風、雨、晦、明。}}四極 九野{{*|《淮南子》曰:昔者女媧氏,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鱉足以立四極。高誘注曰:鱉,大龜也。天廢傾,以鱉足柱之。九野見上。}}九重 八柱{{*|《楚詞》曰:圓則九重,孰營度之。王逸注曰:言天圓而九重,誰營度而知之?又八柱何當,東南何虧?注曰:言天有八山爲柱也。}}折柱 絕維{{*|《列子》曰:共工氏與顓頊爭爲帝,怒觸不周山,折天柱,絕地維,天傾西北,日月星辰就焉;地缺東南,百川水潦歸焉。宋玉《大言賦》曰:壯士歘兮絕天維,北斗戾兮太山夷。}}雨粟 降秬{{*|《周書》曰:神農之時天雨粟,農耕而種之。孫氏《瑞應圖》曰:舜時后稷播植,天降秬秠,故《詩》曰:天降嘉種,帷秬惟秠。}}降麰 下穀{{*|《漢書》曰:來麰,大麥也,始自天降,以致和,復天助也。《孔叢子》曰:魏王問子順曰:「寡人聞,昔者上天神異后稷,而爲之下嘉穀,周遂以興。」}}杞國憂 秦密答{{*|《列子》曰:杞國昔有人憂天崩墜,身無所寄,廢於寢食。又有憂彼憂者,曉之曰:「天積氣耳,奈何而崩墜乎?」其人曰:「天果積氣,日月星宿不當墜也。」曉者曰:「日月是氣中之有光耀者,正復使墜,亦不能有傷。」《蜀志》曰:吳使張溫來聘,溫問秦密曰:「天有頭乎?」密曰:「有之。」溫曰:「在何方?」密曰:「《詩》云︰『乃睠西顧。』以此推之,頭在西方。」溫曰:「天有耳乎?」密曰:「天處高而聽卑。《詩》云︰『鶴鳴九臯,聲聞於天。』若其無耳,何以聽之?」溫曰:「天有足乎?」密曰:「《詩》云︰『天步艱難。』若其無足,何以步之?」溫曰:「天有姓乎?」密曰:「姓劉。」曰:「何以知之?」密曰:「其子姓劉,以此知之。」}}命虞 啓魏{{*|《史記》曰:叔虞母夢天謂武王曰:「余命汝生子,名虞,余與之虞。」及生子,有文在手曰虞,遂因命之。《左傳》:晉侯賜畢萬魏,卜偃曰:畢萬之後必大。萬,盈數也。魏,大名也。以是始賞,天啓之矣。}}授楚 錫秦{{*|《左傳》曰: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宋人告急于晉,晉侯欲救之。伯宗曰:「不可!天方授楚,未可與爭。雖晉之强,能違天乎?」張衡《西京賦》曰:昔者,天帝說秦穆公而覲之,乃爲金册,錫用此土,而剪諸鶉首,以上直載天。}}油雲 膏雨{{*|《孟子》曰:油然作雲,霈然下雨。《左傳》:小國之仰大國也,如百穀之仰膏雨。}}榆星 桂月{{*|《古樂府詩》曰:天上何所有,歷歷種白榆。虞喜安《天論》曰:俗傳月中仙人桂樹,今視其初生,見仙人之足,漸已成形,桂樹後生。}}璧月 珠露{{*|《尚書中候》曰:天地開闢,甲子冬至;日月若懸璧,五星若編珠。李顒《感興賦》曰:風觸波而文結兮,露霑丹而珠凝。}}紫電 文虹{{*|曹毗《霖雨詩》曰:洪霖彌旬日,翳翳四區昏;紫電光飛牖,迅雷終天奔。傅玄《陽春賦》曰:習習谷風,洋洋綠泉;丹霞播景,文虹竟天。}}繒雲 絲雨{{*|《易通卦驗》曰:立秋燭陰,雲出如赤繒。張協詩曰:金風扇景節,丹霞啓陰期;騰雲似漏網,密雨如散絲。}}風駟 雲車{{*|仲長統詩曰:春雲爲馬,秋風爲駟;按之不遲,勞之不疾。魏武帝《古樂府詩》曰:願得神之人,乘駕雲車驂白鹿,上到天之門,來賜神之藥。}}錦雲 縠霧{{*|成公綏《雲賦》曰:或繡文錦章,依微要妙。宋玉《神女賦》曰:動霧縠以徐步,拂珮聲之珊珊。}}文露 光風{{*|《春秋佐助期》曰:武露布,文露沉。宋均注曰:甘露見其國,布散者,人尚武;文采者,則甘露凝重。《楚詞》曰:川谷經復流潺湲,光風轉蕙汎崇蘭。王逸注曰:謂雨已出日而風,草木有光也。}}詳風 甘雨{{*|《尚書大傳》曰:德及皇天則祥風起。《括地圖》曰:谷山有叢雲、甘雨。}}翠雲 紫蜺{{*|馮衍《明志賦》曰:駟素虯而馳騁兮,垂翠雲而相半。揚雄《大玄經》曰:紫蜺圍日,其疾不割。}}姮娥月 少女風{{*|《淮南子》曰:羿請不死之藥於西王母,羿妻姮娥竊之奔月,託身於月,是爲蟾蠩,而爲月精。管公明《別傳》曰:公明在清河,于時大旱,問何時雨,言今夜當大雨。至日向暮,了無雲氣,衆人並讙嗤公明。公明言:樹上已有少女微風;樹間陰鳥和鳴,若少女反風,陰鳥亂翔,其應至矣。須臾玄雲四集,大雨注傾。}}白鶴雲 黃雀風{{*|《易通卦驗》曰:立春青陽,雲出房如積水;春分正陽,雲出張如白鶴。周處《風土記》曰:五月大雨,名爲濯枝。五月風發,六日乃止。黃雀風,是時海魚變爲黃雀,因以名之。以上總載天。}} ===賦=== 晉成公綏《天地賦》{{*|天地至神,難以一言定其稱。故體而言之,則曰兩儀;性而言之,則曰柔剛;色而言之,則曰玄黃;名而言之,則曰天地。若乃玄象成文,列宿有章,三辰燭曜,五緯重光,衆星遷而環極,招搖運而指方;白虎時據於參昴,青龍垂尾於心房;玄龜匿首於女虛,朱鳥奮翼於軫張;垣屏絡繹而珠連,三台差池而鴈行;軒轅華布而曲列,攝提鼎峙而相望。}} ===詩=== 晉傅玄《兩儀詩》{{*|兩儀始分元氣清,列宿垂象六位成。日月西流景東征,悠悠萬物殊品名,聖人憂代念羣生。}}又《歌天詩》{{*|天行一何健,日月無高踪;百川皆赴海,三辰回泰蒙。}}梁劉孝綽《三光篇》{{*|三光垂表像,天地有咎度;聲和善響應,形立景自附;素日抱玄鳥,明月懷靈兔。}}陳張正見《賦得秋河曙耿耿詩》{{*|耿耿長河曙,濫濫宿雲浮;天路橫秋水,星衡轉夜流。月下姮娥落,風驚織女秋;德星猶可見,仙槎不復留。}}宋之問《明河篇》{{*|八月涼風天氣晶,萬里無雲河漢明。昏見南樓清且淺,曉落西山縱復橫。洛陽城闕天中起,長河夜夜千門裏。複道連甍共蔽虧,畫堂瓊戶特相宜。雲母屏前初汎濫,水精簾外轉逶迤。倬彼昭回如練白,復出東城接南陌。南陌征人去不歸,誰知今夜擣寒衣。鴛鴦綺上疎螢度,烏鵲橋邊一鴈飛。鴈飛螢度愁難歇,坐見河傾漸微沒。已能舒卷任浮雲,不惜光輝讓明月。明河可望不可親,願得乘槎一問津。更將織女支機石,還訪成都賣卜人。}} ===讚=== 郭璞《釋天地圖讚》{{*|祭地肆瘞,郊天致煙。氣升太一,精淪九泉。至敬不文,明德惟鮮。}}宋何承天《天贊》{{*|軒轅改物,以經天人。容成造歷,大撓創辰。龍集有次,星紀乃分。}} ==日第二== ===敍事=== 《說文》云︰日者,實也,太陽之精,字從〇一,象形也。又君象也。《淮南子》云︰日出於谷,浴於咸池,拂於扶桑,是謂晨明。登於扶桑之上,{{*|扶桑,東方之野。}}爰始將行,是謂朏{{*|斐。}}明,{{*|朏明,將明也。}}至于曲阿,{{*|曲阿,山名。}}是謂朝明。臨于曾泉,{{*|曾,重也,早食時在東方多水之地,故曰曾泉。}}是謂早食。次于桑野,是謂晏食。臻于衡陽,是謂禺中。對于昆吾,{{*|昆吾邱在南方。}}是謂正中。靡于鳥次,{{*|鳥次,西南方之山名。}}是謂小遷。至于悲谷,{{*|悲谷,西南方之大壑。}}是謂晡時。迴于女紀,{{*|女紀,西方陰也。}}是謂大遷。經于泉隅,是謂高舂。{{*|言尚未冥,上蒙先舂,曰高舂。}}頓于連{{*|爛。}}石,是謂下舂,{{*|連石,西北山名。言將欲冥,下蒙悉舂,故曰下舂。}}爰止羲和,爰息六螭,是謂懸車。{{*|日乘車駕以六龍,羲和御之,日至此而薄於虞泉,羲和至此而迴六螭。}}薄於虞泉,是謂黃昏。淪于蒙谷,是謂定昏。日入崦{{*|淹。}}嵫,{{*|音茲。亦曰落棠山。}}經於細柳,{{*|細柳,西方之野。}}入虞泉之池,曙於蒙谷之浦。{{*|蒙谷,蒙汜之水。}}日西垂景在樹端,謂之桑榆。{{*|言其光在桑榆樹上。已上並《淮南子》文。又《爾雅》云︰東至日所出爲泰平,西至日所入爲泰蒙。}}《廣雅》云︰日名耀靈,一名朱明,一名東君,一名大明,亦名陽烏。日御曰羲和。{{*|《山海經》曰:東南海之水,甘泉之間,有羲和國。有女子曰羲和,爲帝俊之妻。是生十日,常浴日於甘泉。郭璞注:羲和能生日也,故日爲羲和之子。堯因,是立羲和之官,以主四時。}}《纂要》云︰日光曰景,{{*|星月之光,通謂之景。}}日影曰晷,日氣曰晛,{{*|乃見反。《詩》曰:見晛曰消。《毛傳》云︰晛,日氣也。}}日初出曰旭,日昕曰晞,{{*|大明曰昕。《詩》曰:匪陽不晞。晞,乾也,言日昕乾濕物也。}}日溫曰煦。在午曰亭午,在未曰昳。日晚曰旰,日將落曰薄暮。日西落,光反照於東,謂之反景。景在上曰反景,在下曰倒景。日有愛日、畏日、{{*|愛,冬日也;畏,夏日也。《左傳》曰:冬日可愛,夏日可畏。}}遲日。{{*|遲,春日也。《詩》曰:春日遲遲。}} ===事對=== 麗天 出地{{*|《易》曰: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地。《文子》曰:日出於地,萬物蕃息。}}合璧 連珠{{*|《漢書》曰:太初歷,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淮南子》曰:若木在建木西,末有十日,其華照地。高誘注曰:末,端也。若木端有十日,狀如連珠,華光照其下地。}}兩珥 重輪{{*|《雜兵書》曰:日冠者如半暈也,法當在日上有冠,文有兩珥者尤吉。《管子》曰:盛魄重輪,六合俱照,非日月能乎?}}火精 陽德{{*|《范子計然》曰:日者,火精也。火者外景,主晝。居晝而爲明,處照而有光。《春秋內事》曰:日者,陽德之母也。}}再中 三舍{{*|《風俗通》曰:成帝問劉向:俗說文帝被徵,後期不得立,日爲再中。向曰:文帝少卽位,不容再中。《淮南子》云︰魯陽公與韓搆難,戰酣日暮,援戈而撝之,日爲之反三舍。}}分陰 寸晷{{*|王隱《晉書》曰:陶侃少長勤整,自强不息,常語人曰:大禹聖人,乃惜寸陰;至於凡俗,當惜分陰。潘尼詩曰:尺璧信易遺,寸晷難可踰;成名非我事,所翫琴與書。}}麟鬪 鹿解{{*|《淮南子》曰:虎嘯而谷風至,麟鬪則日月蝕。許愼注曰:麒麒,大角之獸,故與日相動。又曰:日者,陽之至,是以春夏則羣獸除解。《禮記》曰:日冬至而麋角解,日夏至鹿角解。}}鞠陵 蒙谷{{*|《山海經》曰:大荒之中有山,名曰鞠陵,於大東極離瞀,日月所出。蒙谷見上。}}高舂 下枝{{*|高舂見上。《山海經》曰:大荒之中湯谷,上有扶桑木,十日所浴。九日居下枝,一日居上枝,皆戴烏也。}}測景 步晷{{*|《周禮》曰: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淺。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則景短多暑,日北則景長多寒。陸士衡《連珠》曰:情見於物,雖遠猶疎;神藏於形,雖近則密。是以儀天步晷,而脩短可量;臨川揆水,而淺深難測。}}建木 拒松{{*|《呂氏春秋》曰:白人之南,建木之下,日中無影,蓋天地之中也。《山海經》曰:大荒之中有方山,上青松,名曰拒格之松,日月所出入。}}貫白虹 夾赤鳥{{*|《漢書》曰:鄒陽上書說梁孝王曰:昔荊軻慕燕丹之義,白虹貫日,太子畏之。《左傳》曰:哀公元年,楚有雲如衆赤鳥,夾日以飛三日。楚子使問周太史,太史曰:其當王身,若禜之,可移於令尹司馬。王曰:移腹心之疾置之股肱,何益?王弗禜而死。孔子曰:昭王其不失國也,宜哉。}}夸父棄杖 魯陽揮戈{{*|《山海經》曰:夸父追日,渴飲河渭,不足;北飲大澤,未至,道渴而死。棄其杖化爲鄧林也。郭璞注曰:夸父,神人,言能反日景。魯陽事見上三舍注。}}似騏步 類鳧飛{{*|王充《論衡》曰:日晝行千里,夜行千里;騏驥,晝日亦千里。然則日行舒疾,與騏驥步相類。又曰:日月,一日一夜行二萬六千里,與冠鳧飛相類。}}長安近 車輪遠{{*|劉劭《幼童傳》曰:晉明帝諱紹,元帝太子也。初,元帝爲江東都督鎭揚州時,中原喪亂,有人從長安來。元帝問洛下消息,潸然流涕。帝年數歲,問泣故,具以東渡意告之。因問帝:「汝意謂長安何如日遠?」答曰:「不聞人從日邊來,只聞人從長安來,居然可知。」元帝念之。明日集羣臣宴會,設以此問,明帝又以爲日近。元帝動容,問:「何故異昨日之言?」答曰:「舉頭不見長安,只見日,以是知近。」帝大悅。《列子》曰:孔子東游,見兩小兒鬪辨。問其何故,一兒曰︰「我以日始出去人近,日中時遠;日出初大如車輪,其中時如盤盂,此不爲遠者小而近者大乎?」一兒曰:「日初出蒼蒼涼涼,及其中時如探湯,此不爲近者熱而遠者涼乎?」孔子不能決。兩兒笑曰:「孰謂汝多知乎!」}} ===詩=== 太宗文皇帝《賦秋日懸清光賜房玄齡詩》{{*|秋露凝高掌,朝光上翠微。參差麗雙闕,照耀滿重闈。仙馭隨輪轉,靈烏帶景飛。臨波無定彩,入隙有圓暉。還當葵藿志,傾葉自相依。}}又《賦得白日半西山詩》{{*|紅輪不暫駐,烏飛豈復停。岑霞漸漸落,溪陰寸寸生。藿葉隨光轉,葵心逐照傾。晚煙含樹色,棲鳥雜流聲。}}梁簡文帝《詠朝日詩》{{*|團團出天外,煜煜上層峯。光隨浪高下,影逐樹輕濃。}}梁李鏡《遠日詩》{{*|始臨東岳觀,俄升若木枝。萍實詎儔彩,合扇且慙規。北林耿初曜,員窗鑒早曦。照庭餘雪盡,映簷溜滴垂。徘徊匝花樹,煜爚滿春池。柳陰才靡靡,簾影復離離。曾泉豈停舍,桑榆忽在斯。廻戈安得中,長繩不可羈。沖情愛景落,清宴惜光馳。溫暉徒已荷,深心竊自知。}}梁劉孝綽《詠日應令詩》{{*|弭節馳暘谷,照檻出扶桑。園葵一何幸,傾葉奉離光。}}陳徐陵《日華詩》{{*|朝暉爛曲池,夕照滿西陂。復有當晝景,江上鑠光儀。時從高浪歇,乍逐細波移。一在彫梁上,詎比扶桑枝。}}隋康孟《詠日應趙王敎詩》{{*|金烏升曉氣,玉檻漾晨曦。先泛扶桑海,反照若華池。洛浦全開鏡,衡山半隱規。相歡承愛景,共惜寸陰移。}}虞世南《奉和詠日午詩》{{*|高天淨秋色,長漢轉曦車。玉樹陰初正,桐圭影未斜。翠蓋飛圓影,明鏡發輕花。再中良表瑞,共仰璧暉賒。}}褚亮《奉和詠日午詩》{{*|曦車且亭午,浮箭未移暉。日光無落照,樹影正中圍。草萎看稍靡,葉燥望疑稀。晝寢慙經笥,暫解入朝衣。}}董思《恭日詩》{{*|滄海十枝暉,玄圃重輪慶。蕣華發晨楹,菱彩翻朝鏡。忽遇驚風飄,自有浮雲映。更也人皆仰,無待揮戈正。}} ==月第三== ===敍事=== 《淮南子》云︰月者,太陰之精。《釋名》云︰月,闕也,言滿則復闕也。《漢書》云︰月,立夏夏至行南方赤道,曰南陸;立秋秋分行西方白道,曰西陸;立冬冬至行北方黑道,曰北陸。分則同道,至則相過。晦而見西方謂之朓,朔而見東方謂之朒,亦謂之側匿。{{*|朓音他了反,朒音女六反。朓,健行疾貌也;朒,縮遲貌也。側匿猶縮懦,亦遲貌。}}《釋名》云︰朏,月未成明也;魄,月始生魄然也。{{*|承大月,月生三日謂之魄;承小月,月生三日謂之朏。朏音斐。}}朔,月初之名也;朔,蘇也,月死復蘇生也;晦,月盡之名也;晦,灰也,死爲灰,月光盡似之也;弦,月半之名也,其形一旁曲,一旁直,若張弓弦也;望,月滿之名也,日月遙相望也。《淮南子》云︰月,一名夜光;月御曰望舒,亦曰纖阿。 ===事對=== 水氣 金精{{*|《淮南子》曰:日月,天之使也。積陰之寒氣,久者爲水,水氣之精者爲月。《河圖•帝覽嬉》曰:月者,金之精也。}}觀蓂 視桂{{*|《抱朴子》曰:昔帝軒候鳳鳴以調律,唐堯觀蓂莢以知月。《帝王世紀》云︰堯時有草夾階而生,每月朔日生一莢,至月半則生十五莢。至十六日後,日落一莢,至月晦而盡,若月小餘一莢。王者以是占歷,應和而生,以爲堯瑞,名之蓂莢,一名歷莢,一名仙茆。虞喜《安天論》曰:俗傳月中仙人桂樹,今視其初生,見仙人之足,漸已成形,桂樹後生。}}合璧 破環{{*|合璧已見上。《抱朴子》曰:王生云︰月不圓者月初生,及旣虧之後,視之宜如三寸鏡。稍稍轉大,不當如破環,漸漸滿也。}}金兔 瑤蟾{{*|《河圖•帝覽嬉》曰:月者,金之精。又張衡《靈憲》曰:月者,陰精而成獸,象兔蛤焉。又劉孝綽詩曰:明明三五月,垂影當高樹。攢柯半玉蟾,叢葉映金兔。王子年《拾遺記》曰:瀛海南有金巒之觀,飾以衆寶。左懸則火精爲日,刻黑玉爲烏;右以水精爲月,削青瑤爲蟾兔。亦有神龍神風,徘徊其邊。}}圓鏡 破鏡{{*|庾肅之《玉讚》曰:圓璧月鏡,璆琳星羅。結秀藍田,擢鎭荊和。《古詩》曰:藁砧今何在?山上複有山。何當大刀頭?破鏡飛在天。}}三珥 重輪{{*|《軍國占候》曰:若月有三珥者,大臣有喜;若月冠而復暈者,天下有喜。崔豹《古今注》曰:漢明帝作太子,樂人歌四章,以贊太子之德。其一曰日重光,二曰月重輪,三曰星重曜,四曰海重潤。}}似鈎 如璧{{*|枚乘《月賦》曰:猗嗟明月,當心而出。隱圓巖而似鈎,蔽脩堞而如鏡。何偃《月賦》曰:遠日如鑑,滿月如璧。}}方珠 缺暈{{*|《淮南子》曰:方諸見月,則津而爲水,高誘注曰:方諸,陰燧大蛤也;熟摩令熱以向月,則水生也。許愼注曰:諸,珠也。方,名也。《淮南子》又曰:晝隨灰而月暈闕。許愼注曰:有軍事相圍守則月暈。以蘆灰環,缺其一面,則月暈亦闕於上。}}金波 璧光{{*|《漢書》曰:月移彩以金波,日華耀以宣明。《尚書中候》曰:甲子冬至日,月若懸璧。何偃《月賦》曰:日月雖如璧,以光爲形。}}北堂 西園{{*|陸士衡詩曰:安寢北堂上,明月入我牖。照之有餘輝,攬之不盈手。曹植詩曰:清夜遊西園,飛蓋相追隨。明月澄清影,列宿正參差。}}居蠩 顧兔{{*|《春秋元命苞》曰:月之爲言闕也,而設以蟾蠩與免者,陰陽雙居。明陽之制陰,陰之倚陽。《楚詞》曰:夜光何德,死而又育。厥利維何,而顧兔在腹。}}似紈扇 如玉鈎{{*|班婕妤《怨歌行》曰:新裂齊紈素,鮮潔如霜雪。裁爲合歡扇,團團以明月。鮑照詩曰:始見西南樓,纖纖如玉鈎。末映西北墀,娟娟似蛾眉。}}鑒阮帷 照潘室{{*|阮籍詩曰:夜中不能寐,起坐彈鳴琴。薄帷鑒明月,清風吹我衿。潘岳《悼亡詩》曰:皎皎窗中月,照我室南端。清商應秋至,溽暑隨節闌。}}吳牛喘 魏鵲飛{{*|劉義慶《世說》曰:滿奮畏風,在武帝坐。北窗作琉璃屛風,實密似疎,奮有難色。帝笑之。奮答曰:臣猶吳牛,見月而喘。魏武帝《短歌行》曰: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蟾兔並 麟龍鬪{{*|《五經通義》曰:月中有兔與蟾蠩何?兔,陰也;蟾蠩,陽也。而與兔並,明陰係於陽也。《春秋元命苞》曰:麟龍鬪,日月薄蝕。}} ===賦=== 宋謝靈運《怨曉月賦》{{*|臥洞房兮當何悅?滅華燭兮弄曉月。昨三五兮旣滿,今二八兮將缺。浮雲褰兮收汎灩,明舒照兮殊皎潔。墀除兮鏡鑒,廊櫳兮澄澈。}}宋謝莊《月賦》{{*|陳王初喪應劉,端憂多暇,悄焉疚懷,弗怡中夜。于時斜漢左界,北陸南躔,白露曖空,素月流天。沉吟齊章,殷勤陳篇。抽毫進牘,以命仲宣。仲宣跪而稱曰:「臣聞日以陽德,月以陰靈。擅扶光於東沼,嗣若英於西溟。引玄兔於帝臺,集素娥於后庭,若夫氣霽地表,雲斂天末,洞庭始波,木葉微脫。升清質之悠悠,降澄輝之藹藹。列宿掩縟,長河韜映。柔祇雪凝,圓虛水鏡。連觀霜縞,周除水淨。」歌曰:「美人邁兮音塵闊,隔千里兮共明月。」}} ===詩=== 太宗文皇帝《遼城望月詩》{{*|玄兔月初明,澄輝照遲謁。映雲光暫隱,隔樹光如綴。魄滿桂枝圓,輪虧鏡彩缺。臨城卻影散,帶暈重圍結。駐蹕俯九都,佇觀妖氣滅。}}梁元帝《望江中月詩》{{*|澄江涵皓月,水影若浮天。風來如可汎,流急不成圓。秦鈎斷復接,和璧碎還聯。裂紈依岸草,斜桂逐行船。卽此清江上,無俟百枝然。}}梁沈約《詠月詩》{{*|月華臨淨夜,夜淨滅氛埃。方暉竟戶入,圓影隙中來。高樓切思婦,西園遊上才。網軒映珠綴,應門照綠苔。洞房殊未曉,清光信悠哉。}}梁朱超《舟中望月詩》{{*|大江闊千里,孤舟無四鄰。唯餘故樓月,遠近必隨人。微風光繞暈,薄霧急移輪。若敎長似扇,堪拂豔歌塵。}}梁庾肩吾《和望月詩》{{*|桂殿月偏來,留光引上才。圓隨漢東蚌,暈逐淮南灰。渡河光不濕,移輪轍詎開。此夜臨清景,還承終宴杯。}}又《和徐主薄望月詩》{{*|樓上徘徊月,窗中愁思人。照雪光偏冷,臨花色轉春。星流時入暈,桂長欲侵輪。願以重光曲,承君歌扇塵。}}梁戴嵩《月重輪行詩》{{*|皇儲屬明兩,副德表重輪。重輪非是暈,桂滿月恆春。海珠全更減,階蓂翳且新。婕妤比圓扇,曹王譬洛神。浮川疑讓璧,入戶類燒銀。從來看顧兔,不曾聞鬪麟。北堂豈盈手,西園偏照人。}}陳張正見《薄帷鑒明月詩》{{*|長河上月桂,澄彩照高樓。分簾疑碎璧,隔幔似重鈎。窗外光恆滿,帷中影暫流。豈及西園夜,長隨飛蓋遊。}}周王褒《關山月詩》{{*|關山夜月明,愁色照孤城。半形同漢陣,全影逐胡兵。灰寒色轉白,風多暈欲生。寄言亭上吏,遊客解雞鳴。}}隋庾信《舟中望月詩》{{*|舟子夜離家,開船望月華。山明疑有雪,岸白不關沙。天漢看珠蚌,星橋視桂花。灰飛重暈缺,蓂落獨輪斜。}}董思恭《詠月詩》{{*|北堂未安寢,西園聊騁望。玉戶照羅幃,珠軒明綺障。別客長安道,思婦高樓上。所願君莫違,清風時可訪。}} ==星第四== ===敍事=== 《釋名》曰:星者,散也,言列位布散也。《漢書》云︰星者,金之散氣,與人相應。凡萬物之精,上爲列星。長庚,太白星也。《春秋說題辭》曰:星之爲言精也,陽之榮也。陽爲日,日分爲星,故其字日生爲星。{{*|玉羊,狼星也;金雞,質星也。}}《周官》:天星皆有州國分野。角亢氐兗州,房心豫州,尾箕幽州,斗牽牛婺女揚州,虛危青州,營室東壁幷州,奎{{*|音睽。}}婁胃徐州,昴畢冀州,觜𧓈{{*|以彌反。}}參益州,東井鬼雍州,柳七星張三河,翼軫荊州。堪輿家云︰玄枵爲齊之分,星紀吳越之分,析木之津燕之分,大火宋之分,壽星鄭之分,鶉尾楚之分,鶉火周之分,鶉首秦之分,實沉魏之分,火梁趙之分,降婁魯之分,訾{{*|卽移反。}}娵{{*|子于反。}}衞之分。太史掌之,以觀妖祥。《穀梁》云︰列星曰恆星,亦曰經星。{{*|恆、經,皆常。}}《漢書音義》云︰瑞星曰景星,亦曰德星;妖星曰孛星、彗星、長星,亦曰攙搶;絕跡而去曰飛星,光跡相連曰流星,亦曰奔星,星光曰芒。《爾雅》云︰祭星曰布。{{*|布,散食於地上。}} ===事對=== 紫極 文昌{{*|《荊州星占》曰:北辰一名天關,一名北極。北極者,紫宮天座也。《史記》曰:斗魁戴匡六星,曰文昌宮。一曰上將,二曰次將,三曰貴相,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祿。}}天街 帝座{{*|《漢書》:高祖三年,月暈,圍參畢七重。占曰:畢昴間天街也,街北胡也,街南中國也。《史記》曰:中端門,門左右掖門,門內六星,諸侯也。其內五星,五帝座。}}編珠 連貝{{*|《尚書中候》曰:天地開闢,甲子冬至,日月若懸璧,五星若編珠。《尚書考靈曜》曰:日月五星,冬至起牽牛;日月若懸璧,仰觀天形如車蓋,衆星纍纍如連貝。}}貫珠 隕石{{*|《易坤靈圖》曰:至德之朝,五星若貫珠。《左傳》:僖公十六年春,隕石于宋五,隕星也。}}食昴 襲月{{*|《漢書》:鄒陽上書曰:衞先生爲秦畫長平之事,太白食昴,昭王疑之。劉向《說苑》:秦胡亥立,日月薄食,山林淪亡,枉矢夜光,熒惑襲月。}}金精 石質{{*|《天官星占》曰:太白者,金之精,白帝之子,大將之象也。《黃石公記》云︰黃石,鎭星之精也;黃者,鎭星色也;石者,星質也。}}五色 重耀{{*|《禮斗威儀》曰:審候五色。宋均注曰:北斗七星有五色,宮商角徵羽,各應其星。崔豹《古今注》曰:漢明帝爲太子,樂人作歌曰星重耀,以太子比德,故云重也。}}虹流 電繞{{*|《河圖》曰:太星如虹,下流華渚,女節意感,生白帝朱宣。《帝王世紀》:神農氏之末,少典氏娶附寶,見大電光繞北斗,樞星照郊,感附寶。孕二十月,生黃帝於壽丘。}}天孫 婺女{{*|《漢書》曰:河鼓大星上將,其北織女。織女,天女孫也。《廣雅》曰:須之婺女。婺女謂之實沉。}}散錦 曳練{{*|庾闡詩曰:玄景如映璧,繁星如散錦。沈約《宋書》曰:孫休永安二年將守,質子羣聚嬉戲,有異小兒忽來曰:「我非人,熒感星也。」言訖飛上升。仰而觀之,若曳一匹練,有頃而沒。}}五佐 二使{{*|《史記》:水、火、金、木、土,此五星者,天之佐,爲經緯,見伏有時。范曄《後漢書》曰:和帝分遣使者二人,各至州郡,觀採風謠。二人初到益部,投候館吏李郃舍。郃問曰:「二君發京師時,知朝廷遣二使至郡。」問何以知之?郃指星云︰「前有二星,向益州分野。」}}歲精 昴宿{{*|《漢武帝內傳》曰:西王母使者至,東方朔死。上以問使者,對曰:「朔是木帝精,爲歲星,下遊人中,以觀天下,非陛下之臣。」《春秋佐助期》曰:漢相蕭何,長七尺八寸,昴星精。生耳參漏,月角大形。《爾雅》曰:西陸昴星也。郭璞注:昴,西方之宿,別名旄頭,是此也。}}處士憂 賢人聚{{*|檀道鸞《續晉陽秋》曰:會稽謝敷字慶緒,隱若耶山,忽月犯少微星。少微一名處士星,時戴逵名著於敷,時人憂之。俄而敷死,故會稽人士嘲吳人曰:「吳中高士,求死不得。」陳仲弓從諸子姪造荀季和父子,于時德星聚。大史奏:「五百里內有賢人聚。」}}麒麟生 鯨魚死{{*|《春秋運斗樞》曰:天樞得則景星見,衡星得則麒麟生,萬人壽。《淮南子》曰:鯨魚死而彗星出。許愼注曰:彗,除舊佈新也。}}三舍 四守{{*|宋景公時,熒惑在心,公召子韋問之。子韋曰:「禍當君,可移於宰相。」公曰:「宰相所以與理國家。」曰:「可移百姓。」公曰:「百姓死,寡人將誰爲君?」曰:「可移於歲。」公曰:「歲荒人必死,爲人君而殺其人,誰以我爲君乎?」子韋曰:「君有至德之言三,天必賞君,熒惑必徙三舍。」果三徙。《淮南子》曰:四守者,所司賞罰。許愼注曰:四守,紫宮、軒轅、咸池、天河也。}}遵七紀 行四時{{*|《春秋運斗樞》曰:五帝所同道異位,皆循斗樞機衡之分,遵七政之紀、九星之法。《關令內傳》曰:北斗一星面百里,相去九萬里,置二十四氣。四宿行四時,五方立五星,主五岳也。}} ===賦=== 宋張鏡《觀象賦》{{*|陟秀峯以遐眺,望靈象於九霄。覩紫宮之環周,嘉帝座之獨標。瞻華蓋之蔭藹,何虛中之迢迢。爾乃縱目遠覽,傍極四維,北監辰極,南覩太微。左則天紀槍棓,攝提大角,二咸防奢,七公理獄;右則少微軒轅,尊卑有秩,御宮典衣,女史秉筆。內率執禮以伺邪,天牢禁愆而察失。遠尋終古,悠然獨詠。美景星之繼晝,大唐堯之德盛。嘉黃星之靡鋒,明虞舜之不競。歎熒惑之舍心,高宋景之守政。桀斬諫以星孛,紂耽荒而致彗。恆星不見而周衰,枉矢蛇行而秦滅。諒人事之有由,豈妖災之虛設?誠庸主之難悟,故明君之所察。克無爲而觀象,況德非乎明哲?}}梁陸雲公《星賦》{{*|漢武帝夜遊昆明之池,顧謂司馬遷、相如曰:「星之明麗矣,考之於歌頌,求之於經史,龍尾著於虢童,天漢表於周士。旣妖謠之體陋,嗟怨刺之蚩鄙。每鬱悒而未攄,思命篇於二子。」於是司馬遷對曰:「臣代典天官,緒由南正,檢之圖籍,傳之視聽。臣聞連珠合璧,曜靈之所起也;春鳥秋虛,歷數之所紀也。應黃鍾而正位,建玉衡以辨方。五緯麗而周道,四野分而畫疆。至如下方爽德,上玄告變,或守位而易所,或凌光而掩炫。故夫應若轉環,信如合契,俾明鏡與元龜,宜敕身而炯戒。長卿操箋染翰,思溢情煩,遷延奉筆。」繼響而言曰:「日隱於西,月生於東。重輪晻而時缺,上枝棲而未融。豈若帝車之獨運,隨圓蓋而不窮。」帝乃歌曰:「白日沒兮明月移,繁星曙兮情未疲。」}} ===詩=== 北齊邢子才《賀老人星詩》{{*|瑞動星光照,化穆月輪重。庶徵符祉籙,將以贊時雍。}}隋煬帝《月夜觀星詩》{{*|團團素月淨,翛翛夕景清。谷泉驚暗石,風松動夜聲。被衣出荊戶,躡履步山楹。欣覩明堂亮,喜見泰階平。觜參猶可識,牛女尚分明。更移斗柄轉,夜久天河橫。徘徊不能寐,參差幾種情。}}諸葛潁《奉和月夜觀星詩》{{*|䆗窱神居遠,蕭條更漏深。薄煙淨遙色,高樹肅清陰。星月滿茲夜,粲爛還相臨。連珠欲東上,團扇漸西沉。澄水含斜漢,脩樹隱橫參。時聞送籌柝,屢見繞枝禽。聖情記餘事,振玉復鳴金。}}袁慶《奉和月夜觀星詩》{{*|六龍初匿景,顧兔始馳光。戍井傳宵漏,山庭別夕涼。宸居多勝託,閑步出琳堂。爛爛星芒動,耿耿清河長。青道移天駟,北極轉文昌。喬枝猶隱畢,絕嶺半侵張。仰觀留玉裕,睿作動金相。無庸徒抱寂,何以繼連章。}}蕭琮《奉和月夜觀星詩》{{*|陽精去南陸,大曜始西流。夕風淒謝暑,夜氣應新秋。重門月已映,嚴城漏漸脩。臨風出累樹,度月蔽層樓。靈河隔神女,仙轡動星牛。玉衡指棟落,瑤光對幌留。徒知仰閭闔,乘槎未有由。}}虞世南《奉和月夜觀星應令詩》{{*|早秋炎景暮,初弦月彩新。清風滌暑氣,文露淨囂塵。蕩霧銷輕縠,鮮雲卷夕鱗。休光灼前曜,瑞彩接重輪。緣情摛聖藻,並作命徐陳。宿草誠渝濫,吹噓偶縉紳。天文豈易述,徒知仰北辰。}}董思恭《詠星詩》{{*|歷歷東井舍,昭昭右掖垣。雲際龍文出,池中鳥色翻。流暉下月露,墜影入河原。方知潁川集,別有太邱門。}}陳張正見《星名從軍詩》{{*|將軍定朔邊,刁斗出祁連。高柳橫遙塞,長榆接遠天。井泉含凍竭,烽火映燕然。欲知客心斷,危旌萬里懸。}} ==雲第五== ===敍事=== 《春秋元命苞》曰:陰陽聚爲雲。《說文》曰:雲,山川氣也。從雨云,象回轉形也。霠,{{*|一金反。}}雲覆日也。𩂸,{{*|沉。}}雲久陰也。淒,雨雲起也。渰,{{*|掩。}}雨陰貌也。{{*|《詩》云︰有渰淒淒,興雨祈祈。}}《周禮》:保章氏以五雲之物辨吉凶。鄭司農注云︰二至二分觀雲色,青爲虫,白爲喪,赤爲兵荒,黑爲水,黃爲豐。{{*|至謂冬夏至,分謂春秋分。又《東方朔傳》曰:凡占,長吏下車當視天,有黃雲來如覆車,五穀大熟。青雲致兵,白雲致盜,烏黑雲多水,赤雲有火。}}《公羊》云︰觸石而起,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雨者,唯泰山雲乎?京房《易‧飛候占》曰:視四方,常有大雲五色,其下賢人隱也。青雲潤澤在西北,爲舉賢良;黃雲如覆車,大豐也。《西京雜記》曰:瑞雲曰慶雲,曰景雲。{{*|雲五色曰慶。}}慶雲或曰卿雲。雲外赤內青謂之矞雲。{{*|雲二色曰矞,亦瑞雲也。以律反。}}雨雲曰油雲,{{*|《孟子》曰:油然作雲。}}雪雲曰同雲,{{*|《詩》云︰上天同雲,雨雪雰雰。同雲謂雲陰竟天,同爲一色。}}雲師曰屛翳。{{*|《呂氏春秋》云。}}雲將亦雲之師。{{*|司馬彪注《莊子》云︰雲將,雲之主師。}} ===事對=== 堯璧 漢鼎{{*|《尚書中候》曰:堯沉璧於河,白雲起,迴風搖落。《漢書》曰:汾陰得寶鼎,天子乃以禮祠之。鼎至中山,黃雲蓋焉。又《西都賦》曰:寶鼎見兮色氛氳,吐金景兮歊浮雲。}}沛歌 汾辭{{*|《史記》:高祖過沛,擊筑,自爲歌曰:大風起兮雲飛揚,威加四海兮歸故鄉。漢武帝《秋風詞》曰:秋風起兮白雲飛,草木黃落兮鴈南歸。}}赤鳥 丹蛇{{*|《左傳》曰:哀公元年,有雲如衆赤鳥,夾日以飛三日。兵書曰:有雲如丹蛇隨星後,大戰殺將。}}從龍 翼鳳{{*|《易》曰:雲從龍,風從虎。陸士衡《雲賦》曰:翼靈鳳於蒼梧,起滯龍於潢汙。}}鵬翼 魚鱗{{*|《莊子》曰:大鵬摶扶搖而上九萬里,翼若垂天之雲。《呂氏春秋》曰:山雲草莽,水雲魚鱗,旱雲烟火,雨雲水波。}}扶日 干呂{{*|《洛書》曰:蒼帝起,青雲扶日;赤帝起,赤雲扶日;黃帝起,黃雲扶日。東方朔《十洲記》曰:天漢三年,月氏國獻神香。使者曰:國有常占,東風入律,百旬不休;青雲干呂,連月不散。意中國將有妙道君,故搜奇異而貢神香。}}金枝 玉葉{{*|《古今注》曰: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常有五色雲氣,金枝玉葉,止於帝上,有花葩之象,故因作華蓋也。}}觸石 潤礎{{*|《春秋說題辭》曰:雲之爲言運也。動陰路觸石而起謂之雲,含陽而起以精運也。《淮南子》曰:山雲蒸,柱礎潤。}}冠纓 車蓋{{*|《易通卦驗》曰:寒露正陰,雲出如冠纓;霜降太陰,雲出上如羊,下如磻石。王沉《魏書》曰:文帝生時,有雲氣青色,而圓如車,其上終日。望氣者以爲至貴之證,非人臣之氣。}}膚合 寸幷{{*|《公羊傳》曰: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雨乎天下者,唯泰山雲爾。袁豹《秋霖賦》曰:玄雲四集,膚合寸幷;光幕六合,菴藹杳冥。}}如繒 似布{{*|《易通卦驗》曰:立秋濁陰,雲出如赤繒。處暑亦雲出,南黃北蒼。軍中占候曰:若壬子日有黑雲似一疋布者,其國兵起。}}若煙 非霧{{*|《史記》曰:若煙非煙,若雲非雲,鬱鬱紛紛,蕭索輪囷,是謂卿雲。卿雲,嘉氣也。魏武《兵書摭要》曰:孫子稱司雲氣,非雲非煙,非塵非霧,形似禽獸。客吉,主人之忌。}}圍軫 干日{{*|《春秋文耀鈎》曰:楚有蒼雲如霓,圍軫七蟠,中有荷斧之人,向軫而蹲。京房《風雨要決•占候》曰:朝雨法,有黑雲如一匹皂干日中,卽一日大雨;二匹,二日雨;三匹,十日雨。}}出蒼梧 至帝鄉{{*|《歸藏》曰:有白雲出蒼梧,入于大梁。《莊子》曰:夫聖人,天下有道,與物皆昌;天下無道,則厭俗上仙;乘彼白雲,至于帝鄉。}} ===賦=== 晉陸士衡《浮雲賦》{{*|有輕虛之豔象,無實體之眞形。原厥本初,浮沉混幷。六律和應,八風時邁。玄陰觸石,甘澤滂霈。勢不崇朝,覆被無外。若層臺高觀,重樓疊閣,或如鍾首之鬱律,乍似塞門之寥廓。金柯分,玉葉散,綠翹明,嚴英煥。鸞翔鳳翥,鴻驚鶴奮,鯨鯢溯波,鮫鰐衝遁。朱絲亂紀,羅袿失領。飛仙凌虛,隨風遊騁。有若芙蓉羣披,蕣華總會,車渠繞理,馬腦縟文。}}晉成公綏《雲賦》{{*|於是玄風仰散,歸雲四旋,冰消瓦解,奕奕翩翩。去則滅軌以無跡,來則幽暗以杳冥,舒則彌綸覆四海,卷則消液入無形。或狎獵鱗次,參差交錯,上捷業以梁倚,下壘峞而相薄,狀崴嵬而不安,吁可畏而欲落。或粲爛綺藻,若畫若規,繁縟成文,一續一離。或繡文錦章,依微要妙,綿邈凌虛,輕翔浮漂。}} ===詩=== 唐太宗《同賦含峯雲詩》{{*|翠樓含曉霧,蓮峯帶晚雲。玉葉依巖聚,金枝觸石分。橫天結陣影,逐吹起羅文。非復陽臺下,空將惑楚君。}}梁沈約《和王中書德充詠白雲》{{*|白雲自帝鄉,氛氳屢迴沒。蔽虧崑山樹,含葉瑤臺月。秋風西北起,飄我過城闕。城闕以參差,白雲復離離。皎潔在天漢,倒影入華池。將過丹邱野,時至碧林垂。九重迎飛燕,萬里送翔螭。}}陳張正見《賦得題新雲詩》{{*|西北春雲起,遙臨偃蓋松。根危纔吐葉,氣淺未成峯。風前飛未斷,日處影疑重。體輕無五色,詎是得從龍。}}又《賦得白雲臨酒詩》{{*|白雲蓋濡水,流彩入澠川。疎葉臨嵇竹,輕鱗入鄭船。菊泛金枝下,峯斷玉山前。一朝開五色,飄飄映十千。}}陳蔡凝《賦得處處春雲生詩》{{*|春色遍空明,春雲處處生。入風衣暫斂,隨車蓋轉輕。作葉還依樹,爲樓欲近城。含愁上對影,似有別離情。}}隋孔範《賦得白雲抱幽石詩》{{*|白雲浮遠蓋,飄飄繞石飛。帶蓮縈錦色,拂鏡下仙衣。陣結香爐隱,羅成玉女微。能感荊王夢,陽臺雜雨歸。}}于季子《詠雲》{{*|瑞雲千里映,祥輝四望新。隨風亂鳥足,汎水結魚鱗。布葉疑臨夏,開花詎待春。願得承嘉景,無令掩桂輪。}}董思恭《詠雲》{{*|帝鄉白雲起,飛蓋上天衢。帶月綺羅映,從風枝葉敷。參差過層閣,倏忽下蒼梧。因風望旣遠,安得久踟躕。}} ==風第六== ===敍事=== 《莊子》云︰大塊噫{{*|依界反。}}氣,其名曰風。{{*|言天地噫氣,則萬竅怒號而爲風。}}《易緯》曰:八節之風,謂之八風。立春條風至,{{*|東北。}}春分明庶風至,{{*|東方。}}立夏清明風至,{{*|東南方。}}夏至景風至,{{*|南方。}}立秋涼風至,{{*|西南方。}}秋分閶闔風至,{{*|西方。}}立冬不周風至,{{*|西北方。}}冬至廣莫風至。{{*|北方。《呂氏春秋•說八風》:東北曰融風,東風曰滔風,南方曰薰風,西南方曰巨風,西方曰飆風,西北曰厲風,北方曰寒風。}}《爾雅》云︰東風曰谷風,{{*|《詩》云︰習習谷風。}}南風曰凱風,{{*|《詩》云︰凱風自南。}}西風曰泰風,{{*|《詩》云︰泰風有遂。}}北風曰涼風。{{*|《詩》云︰北風其涼。又《大戴禮》:北風曰後風。}}暴風從上下曰頹;從下上曰飆,亦曰扶搖;迴風曰飄;{{*|卑遙反。}}日出而風曰暴,陰而風曰曀;風而雨土曰霾。{{*|莫乖反。}}《月令》云︰疾風曰盲風。{{*|又《說文》:飆,疾風也。}}《廣雅》云大風。《風俗通》:猛風曰颲,{{*|列。}}涼風曰瀏,{{*|劉。}}微風曰飉,{{*|遼。}}小風曰颼,{{*|搜。}}小風從孔來曰䫼,{{*|呼穴反。}} 《呂氏春秋‧風師》曰飛廉。《爾雅》云︰祭風曰磔,{{*|道中磔狗而祭,以止風。}}春晴日出而風曰光風,{{*|《楚詞》注:天霽日明,微風動搖草木,皆令有光。}}秋冬餘曰緒風,{{*|《楚辭》注曰:緒,餘也。謝靈運詩云︰初景革緒風,新陽改故陰。}}風吹萬物有聲曰籟,{{*|出《莊子》注。}}終日風謂之終風。{{*|出《詩》。}} ===事對=== 鳶鳴 虎嘯{{*|《禮記》曰:前有塵埃,則載鳴鳶。鄭注曰:鳶,謂舉鳶鴟也。鴟鳴則風生。《淮南子》曰:虎嘯而谷風至。高誘注曰:虎,陽獸,與風同類。}}汾河 易水{{*|漢武帝《秋風辭》曰:秋風起兮白雲飛,草木黃落兮鴈南歸。汎樓船兮濟汾河,橫中流兮揚素波。《燕丹子》曰:太子送荊軻於易水之上,荊軻起爲壽,歌曰:「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還。」高漸離擊筑和之。爲壯聲則士髮衝冠,爲哀聲則士皆流淚。}}大王 少女{{*|宋玉《風賦》曰:此獨大王之風耳。《管公明傳》曰:公明言:「樹上已有少女微風。」}}銅烏 石燕{{*|郭緣生《述征記》:長安南有靈臺,高十仞,上有銅渾天儀;又有相風銅烏,或雲遇千里風乃動。庾仲雍《湘州記》曰:零陵山有石燕,遇雨則飛;雨止還化爲石也。}}折木 偃禾{{*|《史記》曰:項王圍漢王三匝,於是風從西北起,折木拔屋,揚沙石,楚軍大亂,漢王乃得數十騎遁去。《尚書》曰:周公居東三年,天大風,禾盡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王與大夫盡弁,以啓金縢之書,乃得周公所自以爲功,代武王之說。天乃反風,禾盡起。}}獵蕙 泛蘭{{*|宋玉《風賦》曰:獵蕙草。《楚詞》曰:光風轉蕙汎崇蘭。}}鷁退 鵬摶{{*|《左傳》曰:僖公十六年春,六鷁退飛過宋都,風也。《莊子》曰:北溟有魚,其名曰鯤;化而爲鳥,其名曰鵬,摶扶搖上者九萬里。司馬彪注曰:扶搖,上行風。}}動扇 搖翣{{*|班婕妤詩曰:新裂齊紈素,鮮潔如霜雪。裁爲合歡扇,團團似明月。出入君懷袖,動搖微風發。《帝王世紀》曰:堯時廚中自生肉脯,薄如翣。搖鼓則生風,使食物寒而不臭,名曰翣脯。翣音山甲反。}}虞琴 漢筑{{*|《帝王世紀》曰:舜彈五弦琴,歌南風詩曰:「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民之慍兮。」《漢書》曰:高祖過沛,擊筑自歌。}}吹阮衿 揚袁扇{{*|阮籍《詠懷詩》曰:夜中不能寢,起坐彈鳴琴。薄帷鑒明月,清風吹我衿。孫盛《晉陽秋》曰:袁宏爲東郡,謝安執宏手授扇。宏曰:「輒當奉揚仁風,慰彼黎庶。」}}尹喜占 列子御{{*|《神仙傳》曰:老子將去周而出關,以升崑崙。關令尹喜占風,逆知當有神人來過,乃掃道見老子。老子知喜命應得道,乃停關下,以長生之事授之。《莊子》曰:列子御風而行,泠泠然善,旬五日而後返。司馬彪注曰:列子,鄭人,列御寇也;御,迎也;泠泠然,涼貌也。}}斷大刑 赦小過{{*|《五經通義》曰:不周風至,則修宮室,完連城;廣莫風至,則誅有罪,斷大刑。《春秋考異郵》曰:條風至,王者赦小罪而出稽留。}}爰居避災 鳥鵲識歲{{*|《國語》曰:海鳥曰爰居,止於魯國東門之外。臧文仲使國人祭之。展禽曰:「今茲海島有災乎?夫廣川鳥獸,恆知避其災也。」是歲也,海多大風。虞翻注曰:是爰居之所避也。《淮南子》曰:鳥鵲識歲之多風,去喬木而巢扶枝。許愼注曰:扶,傍也。}} ===賦=== 楚宋玉《風賦》{{*|楚襄王游於蘭臺之宮,宋玉、景差侍。有風飄然而至,王乃披襟而當之,曰:「快哉此風,寡人與庶人共者耶!」宋玉對曰:「夫此獨大王之風耳,庶人安得共之?夫風生於地,起於青蘋之末,浸淫谿谷,緣於太山之阿,舞於松柏之下。故其清涼雄風,則飄忽升降。乘凌高城,入于深宮,徘徊於桂椒之間,翱翔於激水之上。獵蕙草,離秦蘅,槩新夷,披稊楊,北上玉堂,躋于羅帷,經于洞房。故其風也,清清泠泠,愈病析酲,發明耳目,寧體便俗。此謂大王之雄風也。夫塕然起於窮巷之間,動沙塸,吹死灰,此謂庶人之雌風也。」}}晉湛方生《風賦》{{*|有氣曰風,出自幽冥。肅然而起,寂爾而停。雖宇宙之宏遠,倏俄頃而屢經。同神功而不疾,孚至道而無情。胡馬感而增思,颶母殞而復生。啟慘冬之潛蟄,達青春之勾萌。因嚴霜以厲威,順和澤以開榮。故君德喻其靡草,風人假以爲名。及其猛勢將奮,屯雲結陰,洪氣鬱拂,殷雷發音。勃然鼓作,拂高凌深。天無澄景,嶺無停林。六鷁爲之退飛,萬竅爲之哀吟。亦有飄泠之氣,不疾不徐,飀飀微扇,亹亹清舒。王喬以之控鵠,列子以之乘虛。若乃春惠始和,重褐初釋,邀步蘭臯,遊眄平澤,響詠空嶺,朗吟竹柏。穆開林以流惠,竦神襟而清滌。軒濠梁之逸興,暢方外之冥適。}}齊王融《擬風賦》{{*|奄兮日光之旣移,忽兮羣景之將馳。靡輕筠之碧葉,汎曾松之翠枝。總高羽而蕭瑟,韻珠露之參差。此列士之英風,長寥亮其如斯。}} ===詩=== 太宗皇帝《詠風詩》{{*|蕭條起關塞,搖颺下蓬瀛。拂林花亂彩,響谷鳥分聲。披雲羅影散,汎水織文生。勞歌大風曲,威加四海清。}}梁孝元帝《詠風詩》{{*|樓上起朝妝,風花下砌傍。入鏡先飄粉,翻衫好染香。度舞飛長袖,傳歌共繞梁。欲因吹少女,還將拂大王。}}梁費昶《入幌風詩》{{*|經堂汎寶瑟,乘隙動浮埃。鏘金驅響至,舉袂送芳來。能使蘭膏滅,乍見珠簾開。輕裾試一舉,令子暫遲迴。}}梁何遜《詠風詩》{{*|可聞不可見,能重復能輕。鏡前飄落粉,琴上響餘聲。}}陳張正見《風生翠竹裡應敎詩》{{*|金風起燕觀,翠竹夾梁池。翻花疑鳳下,颺水似龍移。帶露依深葉,飄寒入勁枝。聊因萬籟響,詎待伶倫吹。}}陳祖孫登《詠風詩》{{*|飄颺楚王宮,徘徊繞竹叢。帶葉俱吟樹,將花共舞空。飄香雙袖裡,亂曲五絃中。試上高臺聽,悲響定無窮。}}隋阮卓《賦得風詩》{{*|高風應爽節,搖落漸疎林。吹霜旅鴈斷,臨谷曉松吟。屢棄涼秋扇,恆飄清夜琴。泠泠隨列子,彌諧逸豫心。}}虞世南《奉和詠風應魏王敎詩》{{*|逐舞飄輕袖,傳歌共繞梁。動枝生亂影,吹花送遠香。}}王勃《詠風詩》{{*|肅肅涼景生,加我林壑清。驅煙入閫戶,卷霧出山楹。去來固無跡,動息如有情。日落山水靜,爲君起松聲。}}董思恭《詠風詩》{{*|蕭蕭度閶闔,習習下庭闈。花蝶自飄舞,蘭蕙生光輝。相烏正舉翼,退鷁已驚飛。方從列子御,更逐浮雲歸。}} ==雷第七== ===敍事=== 《穀梁傳》云︰陰陽相薄,感而爲雷,激而爲霆。霆,電也。《爾雅》云︰疾雷謂之霆。{{*|郭璞注:疾雷,謂雷音急激者,謂之霹靂。}}何休注《公羊》云︰雷疾甚者爲震。案《五經通義》云︰震與霆皆霹靂也,電謂之雷光也。後漢郎顗上書云︰凡藏冰以時,則雷出不震;棄冰不用,則雷不發而震。雷於天地爲長子,以其首長萬物,與其出入也。{{*|《易》曰:震爲雷。又曰:震爲長男。}}雷二月出地,百八十三日,雷出則萬物出;八月入地,百八十三日,雷入則萬物入。入能除害,出則興利,人君象。《易》曰:雷出地奮豫。雷者,所以開發萌芽,辟除災害。萬物須雷而解,資雨而潤,故《經》曰:雷以動之,雨以潤之。王者從春令,則雷應節;否則發動於冬,當出反潛。《易傳》曰:當雷不雷,陽德弱也。《抱朴子》云︰「雷,天之鼓也。」{{*|王充《論衡》云︰圖畫之工,圖雷之狀,如連鼓形;又圖一人若力士,謂之雷公,使左手引連鼓,右手椎之。}}雷神曰雷公。雷有洊雷、{{*|《易》曰:洊雷震。洊,重也。}}殷雷、{{*|《詩》云︰殷其雷。殷音隱,雷聲。}}奮雷、{{*|《易》曰:雷出地奮豫。}}迅雷。{{*|《論語》曰:迅雷風烈必變。}} ===事對=== 發天 出地{{*|《漢書》曰:迅雷風妖,怪雲變氣,此皆陰陽之精,本在地而上發於天。《周易》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作樂崇德,殷薦上帝,以配祖考。}}石室 金門{{*|孟奧《北征記》曰:凌雲臺南角一百步有白石室,名避雷室。《荊州記》曰:湖陽縣樊重母畏雷,爲石室避之,悉以石爲階。《師曠占》曰:初雷從金門起,上田旱,下田熟。一曰︰歲中兵革起。}}推車 引鼓{{*|《續搜神記》曰:義興人姓周,永和中出都。日暮,道邊有一新草小屋,一女子出門望見周。周曰:「日暮求寄宿。」向一更中,聞外有小兒喚:「阿香,官喚汝推雷車。」女乃辭去。明朝視宿處,乃是一新塚。下見上。}}雉鴝 蟄驚{{*|《尚書•洪範五行傳》曰:正月雷微動而雉雊,雷,諸候之象也。雉,亦人君之類也。李顒賦曰:乘雲氣之蓊鬱兮,舒電光之炯晃。驚蟄蟲於始作兮,懼遠邇之異象。}}出豫 作解{{*|上事見上。《易》曰: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王弼注曰:解者,解也;屯難槃結,於是乎解之。 }}服鳧 食魚{{*|《山海經》曰:羭次之山有鳧,名橐𩇯,服之不畏雷。𩇯音肥。郭璞《山海經飛魚讚》曰:飛魚如豚,赤文無鱗,食之辟兵,不畏雷音。}}積風 衆呼{{*|楊泉《物理論》曰:積風成雷。蔡韶《闡論》曰:衆輕折軸,呼成雷。}}擊齊臺 震漢寢{{*|《淮南子》曰:庶女叫天,而雷電下擊;景公臺隕,支體傷折,海水大出。《續漢書》曰:桓帝建和二年六月乙卯,雷震憲陵寢屋。是時梁太后聽兄冀誅李固、杜喬。}}蔡環塚 竺伏墳{{*|周斐《汝南先賢傳》曰:蔡順母平生畏雷。自亡後,每有雷震,順輒環塚泣曰:「順在此。」王歆《孝子傳》曰:竺禰字道綸,父生時畏雷,每至天陰,輒馳至墓,伏墳哭。有白兔在其左右,遂憂卒。}}折樹木 破屋舍{{*|王充《論衡》曰:盛夏之時,雷霆迅疾,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俗以爲天取龍。其犯殺人,謂之有陰過。《雜兵書》曰:雷電霹靂,破軍中樹木屋舍者,急徙去,吉也;雷電風所從來,不可逆而擅伐,宜愼之。 }}震百里 挺萬物{{*|《論語讖》曰:雷震百里,聲相附。宋均注曰:雷動百里,故因以制國也。雷聲謂諸侯之政敎所至相附也。《說文》曰:霆雷餘聲鈴鈴,所以挺出萬物。}}振咸陵 晦大澤{{*|《尚書中侯》曰:維天降紀,秦伯出狩,至于咸陵,天振大雷。有火流下,化爲白雀,銜綠丹書,集于公車。《史書》曰:高祖母劉媼,常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是時雷霆晦冥,太公視則見蛟龍於其上。已而有娠,孕高祖。}} ===賦=== 晉夏侯湛《雷賦》{{*|伊朱明之季節兮,暑燻赫以盛興。扶桑煒以揚燎兮,雷火曄以南升。大明黯其潛曜兮,天地鬱以同蒸。掣丹霆之詰琰兮,奮迅雷之崇崇。弛壯音於天上兮,激駁響於地中。徒觀其霰雹之所種鑿,火石之所燒鑠,雲雨之所澆沃,流燎之所淹濯。當衝則擢破,遇披則纖溺,山陵爲之崩蕩,羣生爲之震辟。是以大聖變於烈風,小雅肅於天高。嗟乾坤之神祇兮,信靈化之誕昭。故先王制刑,擬雷霆於征伐。恢文德以經化兮,耀武義以崇烈。苟不合於大象兮,焉濟道以成哲。}}晉李顒《雷賦》{{*|伊青陽之肇化兮,陶萬殊於天壤。結鬱蒸以成雷兮,鼓訇輘之逸響。應萬風以相薄,包羣動而爲長。乘雲氣之鬱蓊兮,舒電光之炯晃。驚蟄蟲於始作兮,懼遠邇之異象。爾其發也,則騰躍濆薄,砰磕隱天。起偉霆於霄際,催勁木於巖巓。驅宏威之迅烈,若崩缶之寘寘。斯實陽臺之變化,固大壯之宗源也。若乃駭氣奔激,震響交撲,濆淪隱轔,崩騰磊落,來無轍跡,去無阡陌。君子恐懼而修省,聖人因象以制作。審其體勢,觀其曲折,輕如伐鼓,轟若走轍,業猶地傾,繣似天裂。比五音而無當,校衆響而稱傑。於是上穆下明,順天承法,戒刑獄以致亨,孰非善而可攝。正震體於東方,立不易之恆業。豫行師而景奮,解宥過而人協。若夫洪細靡常,興廢難克,殷其山陽,勸義崇德。起五龍於河始,戕武乙於渭北,啓周成之沖眛,罰展氏之凶慝。雖通塞於萬形,猶違虛而守盈。肆大夏而有烈,奮嚴冬而弗經。保恬靜以處順,乃上善以屛營。夫有往而爲閎,若太音之希聲。}}顧凱之《雷電賦》{{*|太極紛綸,元氣澄練,陰陽相薄,為雷為電。擊武乙於河,而誅戮之罰明;震展氏之廟,而隱慝之誅見。是以宣尼,敬威忽變。夫其聲無定響,光不恆照,砰訇輪轉,倐閃藏曜。若夫子午相乘,水旱木零,仲冬奮發,伏雷先行。豈隱隱之虛憑,乃違和而傷生。昭王度之失節,見二儀之幽情。至乃辰開日朗,太清無靄,靈眼揚精以瞿煥,壯鼓崩天而砰磕,陵堆訇隱以待傾,方嶪㠋其若敗。蒼生非悟而喪魂,龍鬼失據以顚沛。光驚於泉底,聲動於天外。及其灑北斗以誕聖,震昆陽以伐違,降枝鹿以命桀,島雙濆而橫尸。倒驚檜於霄際,摧騰龍於雲湄。烈大地以繞映,惟六合以動威。在虛德而卷舒,謝神豔之難追。}} ===詩=== 晉傅玄《雜言詩》{{*|雷隱隱,感妾心,傾耳清聽非車音。}}又《驚雷歌》{{*|驚雷奮兮震萬里,威凌宇宙兮動四海,六合不維兮誰能理?}} {{footer}}{{PD-old}} exfh7tavgjcc812onzsj6q6m12uhef7 Portal:褒揚令 100 170257 7908331 7907987 2026-07-16T04:52:08Z TunnelESON 6 拆出更多匾額用字到[[Portal:褒揚令/頒匾]] 7908331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中華民國褒揚令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shortcut = | notes =自[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 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及[http://gaz.ncl.edu.tw/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查詢「褒揚」「褒章」「[[Portal:褒揚令/頒匾|頒匾]]」。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border="1" !公報日<ref>1912年5月1日發行《[[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政府公報]]》至1928年6月13日。1925年7月發行《[[國民政府公報]]》至1948年5月19日。次日5月20日發行《[[總統府公報]]》至今。</ref>!!期號!!頁!!對象!!公報所述身分!!文號、褒揚月/日 |- |rowspan=2|1912-10-17||169||95||[[w:吳俊陞|吳俊陞]]||陸軍少將奉天統領||rowspan=2|[[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16日)]] |- |169||95||[[w:趙爾巽|趙爾巽]]||奉天都督 |- |rowspan=4|1912-10-20||rowspan=4|172||117||章嘉呼圖克圖||道行高超湛深敎旨||rowspan=4|[[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19日)]] |- |117||甘珠爾瓦呼圖克圖||宣明佛理翊贊共和 |- |117||參贊等||前任法國公使 |- |118||新土爾扈特盟長等||効忠民國 |- |1912-10-21||173||119||阿穆爾靈圭||科爾沁左翼後旗博多噶台親王,首贊共和||[[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20日)]] |- |1912-10-26||178||141||[[w:湯化龍|湯化龍]]||上年鄂中建義人心未定,從容籌畫維持秩序||[[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25日)]] |- |1912-11-01||184||9||格布錫綽爾濟||翊贊共和勳勤夙著||[[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0月31日)]] |- |1912-11-17||200||201||[[w:馮如|馮如]]||飛行家,失愼殞命||[[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11月16日)]] |- |1925-08||5||27||林黃氏||rowspan=3|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16號指令]] 8/3 |- |1925-08||6||13||李莫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號批]] 8/12 |- |1925-09||10||62-63||林馬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42號批]] 9/29 |- |rowspan=7|1925-10||11||48-49||李莫氏||廣東省三水縣節婦,補發褒章||[[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6號批]] 10/9 |- |rowspan=6|12||13-14||東征將士||功成身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民國14年10月17日)]] |- |rowspan=3|14-15||[[w:何應欽|何應欽]]||東征軍第一縱隊長國民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師長||rowspan=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民國14年10月19日)]] |- |[[w:譚曙卿|譚曙卿]]||第三師代理師長 |- |陸瑞榮||副師長兼第八團團長 |- |15-16||劉堯宸||故國民革命第一軍第二師第四團團長 |- |46||劉譽氏||rowspan=15|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01號批]] 10/16 |- |1925-11||15||29||陳所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78號批]] 11/13 |- |1925-12||17||43||蘇農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40號批]] 12/2 |- |1926-01||21||20||譚能滿||[[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2號批]] 1/16 |- |1926-01||22||51-52||謝歐陽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號批]] 1/25 |- |rowspan=3|1926-02||23||39-40||鄺張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3號批]] 2/8 |- |24||55||黃張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1號批]] 2/11 |- |24||55-56||高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2號批]] 2/11 |- |1926-04||30||54||沈除氏沈彭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1||41-42||葉余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83號批]] 4/24 |- |1926-06||36||67-68||黃丘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11號批]] 6/11 |- |rowspan=3|1926-07||39||69-70||羅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2號批]] 7/12 |- |39||104-105||林用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1號批]] 7/20 |- |39||107-108||饒學源及妻盧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1926-08||41||50||耆年碩德望重里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52號批]] 8/3 |- |1926-09||45||47-48||羅鄧氏||廣西省,呈繳褒揚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665號批]] 9/11 |- |1926-10||48||52-53||楊蕭氏||rowspan=4|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1號批]] 10/18 |- |1926-10||48||53-54||余開祥暨妻溫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2號批]] 10/18 |- |1926-11||52||41-42||王何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8號批]] 11/29 |- |1926-11||51||61-62||蔣周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42號批]] 11/17 |- |1927-07-11||8||12, 48-50||[[w:胡明復|胡明復]]||故博士||[[國民政府令 (民國16年7月9日)]] |- |rowspan=3|1927-10||3||65||黃廖氏||廣東省梅縣壽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65號批]] 10/24 |- |3||66||葉盧氏||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0號批]] 10/25 |- |3||73||林庭楷||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86號批]] 10/26 |- |1927-11||8||18||陳郭氏||江蘇省||[[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96號批]] 11/17 |- |1928-05||61||38-39||[[w:蔡公時|蔡公時]]、張鴻漸等九員及勤務兵等||濟南交涉公署在事各員兵||[[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35號批]] 5/25 |- |1928-08||82||1-2||[[w:吴樾 (革命家)|吳樾]]||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25號批]] 8/9 |- |rowspan=4|1928-09||91||6-7||[[w:郭松齡|郭松齡]]||前東北國民軍總司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9號訓令]] 9/11 |- |91||11-12||周祥駿||江蘇省睢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5號訓令]] 9/12 |- |92||10-12||雷鐵厓||已故臨時大總統府秘書||[[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9號訓令]] 9/15 |- |96||8-9||文鴻恩||第二十六軍第三十一師師長||[[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36號訓令]] 9/26 |- |1928-10-28||3||8||王邦凱||頒匾||[[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號指令]] 10/20 |- |1928-12-25||51||4||[[w:徐錫麟|徐錫麟]]||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98號指令]] 12/21 |- |1929-04-03||131||9-10||[[w:郭春秧|郭春秧]]、上海慈善團、天津中國慈善會、上海紗布交易所||頒匾||[[國民政府第619號指令]] 4/1 |- |1929-05-04||156||8||許宗衡||烈士||[[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1號指令]] 5/3 |- |1929-05-27||175||12||郭春秧等||頒題襃章題額獎證日期並乞轉呈將所頒匾額賜用印信||[[國民政府第1023號指令]] 5/23 |- |1929-06-12||189||1||[[w:呂彥直|呂彥直]]||總理葬事建築師||國民政府令 |- |1929-06-19||195||2||呂彥直||建築師||[[國民政府第1162號指令]] 6/14 |- |1929-09-24||277||5||傅慈祥||庚子漢口殉難烈士||[[國民政府第903號訓令]] 9/23 |- |1929-09-25||278||3||[[w:潘達微|潘達微]]||前廣州孤兒院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18年9月24日)]] |- |1929-09-28||281||10||[[w:白普仁|白普仁]]||頒匾||[[國民政府第2078號指令]] 9/25 |- |rowspan=2|1929-12-11||342||5-6||[[w:戚繼光|戚繼光]]||抵禦倭寇||[[國民政府第1184號訓令]] 12/9 |- |342||9-10||[[w:鄭成功|鄭成功]]||抗拒滿淸||[[國民政府第2878號指令]] 12/9 |- |1929-12-24||353||3-4||龍璋||前湖南民政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18年12月23日)]] |- |1930-03-28||430||2||孫王氏孫張氏||rowspan=3|頒匾||[[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3/26 |- |1930-11-08||618||4||周文貴周文富兄弟||[[國民政府第1998號指令]] 11/6 |- |1930-12-16||649||10||黃文植;周念祖、凌志斌||[[國民政府第2230號指令]] 12/15 |- |1931-06-15||797||6||楊著昆||中國國民黨僑美黨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0年6月13日)]] |- |1931-08-04||839||1||[[w:倪桂珍|倪太夫人]]||革命先進宋耀如淑配||[[國民政府令 (民國20年8月3日)]] |- |1932-01-23||984||7||傅崔氏||rowspan=5|頒匾||[[國民政府第245號指令]] 1/19 |- |1932-01-26||986||5||蘇東華僑籌振祖國災民委員會||[[國民政府第266號指令]] 1/20 |- |rowspan=5|1932-03-31||rowspan=5|洛03||34||陳德新||[[國民政府第130號指令]] 3/11 |- |38||棉蘭蘇東中華總商會||[[國民政府第140號指令]] 3/11 |- |38||趙章氏||[[國民政府第141號指令]] 3/12 |- |52||[[w:何宗蓮|何宗蓮]]||山東省振務會故委員||[[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3/22 |- |66||孫仰嶧||rowspan=6|頒匾||[[國民政府第232號指令]] 3/22 |- |rowspan=2|1932-04-10||4||25||徐同書||[[國民政府第333號指令]] 4/6 |- |4||26||陳綬耀||[[國民政府第334號指令]] 4/6 |- |1932-05-31||9||31||馬李氏||[[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5/27 |- |rowspan=2|1932-06-10||10||32||徐武氏||[[國民政府第615號指令]] 6/1 |- |10||52||董濂||[[國民政府第679號指令]] 6/10 |- |rowspan=6|1932-06-20||rowspan=6|11||9, 51||張佳椿||湖北石首縣保衞團副團長,頒發旌表||[[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6月20日)]]、[[國民政府第773號指令]] |- |25||吳國華||rowspan=29|頒匾||[[國民政府第691號指令]] 6/11 |- |40||范毋氏||[[國民政府第737號指令]] 6/15 |- |40||魏錢氏||[[國民政府第738號指令]] 6/15 |- |41||劉邦囘||[[國民政府第739號指令]] 6/15 |- |41||王起禹||[[國民政府第740號指令]] 6/15 |- |rowspan=8|1932-06-30||rowspan=8|12||26||劉少巖||[[國民政府第787號指令]] 6/23 |- |26||李賀氏||[[國民政府第788號指令]] 6/23 |- |26-27||何王氏||[[國民政府第789號指令]] 6/23 |- |27||劉王氏||[[國民政府第790號指令]] 6/23 |- |27||石賈氏||[[國民政府第791號指令]] 6/23 |- |28||英林||[[國民政府第792號指令]] 6/23 |- |28||何葉氏||[[國民政府第793號指令]] 6/23 |- |28-29||胡士選||[[國民政府第794號指令]] 6/23 |- |1932-07-10||13||26||周朝棟||[[國民政府第876號指令]] 7/6 |- |rowspan=2|1932-07-20||14||49||蔡陳氏||[[國民政府第908號指令]] 7/13 |- |14||49||石蕭氏||[[國民政府第909號指令]] 7/13 |- |rowspan=3|1932-07-31||15||22||胡黃氏||[[國民政府第981號指令]] 7/23 |- |15||22||彭李氏||[[國民政府第982號指令]] 7/23 |- |15||22||雷程氏||[[國民政府第983號指令]] 7/23 |- |rowspan=10|1932-08-10||rowspan=10|16||43||王汪氏、冶成全||[[國民政府第1047號指令]] 8/3 |- |44||謝鳳儀||[[國民政府第1048號指令]] 8/3 |- |44||郭郭氏||[[國民政府第1049號指令]] 8/3 |- |44||宋劉氏||[[國民政府第1050號指令]] 8/3 |- |45||陳胡氏||[[國民政府第1051號指令]] 8/3 |- |45||蕭葛氏||[[國民政府第1052號指令]] 8/3 |- |45||甯希俞、索好仁||[[國民政府第1053號指令]] 8/3 |- |46||孫肇慶||[[國民政府第1054號指令]] 8/3 |- |46||胡余氏||[[國民政府第1055號指令]] 8/3 |- |46||蔣朱氏||[[國民政府第1056號指令]] 8/3 |- |rowspan=2|1932-08-31||18||1||[[w:馬福祥|馬福祥]]||國民政府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8月24日)]] |- |18||1||管鵬||前安徽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8月31日)]] |- |rowspan=4|1932-09-10||rowspan=4|19||25||陸衍祥、任慶煥、丁鴻文||rowspan=21|頒匾||[[國民政府第1253號指令]] 9/1 |- |25||汶龔氏||[[國民政府第1254號指令]] 9/1 |- |26||耿廷獻||[[國民政府第1255號指令]] 9/1 |- |35||何曹氏||[[國民政府第1289號指令]] 9/10 |- |1932-09-20||20||42||汪鄭氏||[[國民政府第1297號指令]] 9/12 |- |rowspan=5|1932-10-08||rowspan=5|28||6||王秦氏||[[國民政府第1461號指令]] 10/6 |- |6-7||戎維能||[[國民政府第1462號指令]] 10/6 |- |7||楊陳氏||[[國民政府第1463號指令]] 10/6 |- |7||戴王思怙、戴董淑敏||[[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8||巨王氏||[[國民政府第1465號指令]] 10/6 |- |rowspan=2|1932-10-11||30||3||胡文虎||[[國民政府第1471號指令]] 10/7 |- |30||3||沈煇||[[國民政府第1472號指令]] 10/7 |- |rowspan=3|1932-11-09||55||4||樓京泉||[[國民政府第1627號指令]] 11/8 |- |55||4||胡李民||[[國民政府第1628號指令]] 11/8 |- |55||4||王彭氏||[[國民政府第1629號指令]] 11/8 |- |rowspan=4|1932-11-10||rowspan=4|洛56||3||孫劉氏||[[國民政府第1630號指令]] 11/8 |- |3||李炳文||[[國民政府第1631號指令]] 11/8 |- |3-4||蘇廷瑞||[[國民政府第1632號指令]] 11/8 |- |4||朱左氏||[[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1||洛57||2||羅黃氏||[[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2||洛58||1||楊銘鼎||[[國民政府第1642號指令]] 11/9 |- |1932-12-08||998||1||江應銓||rowspan=2|福建崇安縣保衞團區團長||[[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12月7日)]] |- |1932-12-09||999||7||江應銓||[[國民政府京字第14號指令]] 12/8 |- |1932-12-12||1001||3||金關氏||rowspan=7|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31號指令]] 12/10 |- |1932-12-13||1002||6||殷清濤||[[國民政府京字第38號指令]] 12/10 |- |1932-12-16||1005||15||額爾德尼布哩特都克森廟重建||[[國民政府京字第73號指令]] 12/13 |- |rowspan=4|1932-12-19||rowspan=4|1007||14||沈舒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2號指令]] 12/16 |- |14||曹張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3號指令]] 12/16 |- |14||朱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14號指令]] 12/16 |- |15||顧木卿||[[國民政府京字第115號指令]] 12/16 |- |rowspan=4|1932-12-20||rowspan=4|1008||1||鄭立三||湖北興山縣保衞團隊長,勦匪陣亡||[[國民政府令 (民國21年12月19日)]] |- |7||劉劉氏||rowspan=3|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123號指令]] 12/16 |- |9||王汝揖||[[國民政府京字第131號指令]] 12/16 |- |10||吳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33號指令]] 12/16 |- |1932-12-21||1009||19||鄭立三||湖北興山縣保衛團隊長,勦匪陣亡||[[國民政府京字第166號指令]] 12/19 |- |rowspan=4|1932-12-23||rowspan=4|1011||2||陳寬、杜惠生||rowspan=38|頒匾||[[國民政府京字第180號指令]] 12/21 |- |2-3||虞高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81號指令]] 12/21 |- |3||梁陸氏||[[國民政府京字第182號指令]] 12/21 |- |3||張淑純、張思順||[[國民政府京字第183號指令]] 12/21 |- |1933-01-04||1019||6||王陳氏||[[國民政府京字第231號指令]]1932-12-30 |- |rowspan=3|1933-01-13||rowspan=3|1027||9||張歐陽氏||[[國民政府第44號指令]] 1/11 |- |10||劉周氏||[[國民政府第45號指令]] 1/11 |- |10||梅煥侯||[[國民政府第46號指令]] 1/11 |- |1933-01-17||1030||5||楊學程||[[國民政府第79號指令]] 1/14 |- |rowspan=4|1933-02-01||rowspan=4|1043||7||繆得衆||[[國民政府第176號指令]] 1/30 |- |8||錢世雍||[[國民政府第177號指令]] 1/31 |- |8||郭羅香蘭||[[國民政府第178號指令]] 1/31 |- |8||陳孫氏||[[國民政府第179號指令]] 1/31 |- |rowspan=8|1933-02-02||rowspan=8|1044||7||趙何氏姑婦二人||[[國民政府第180號指令]] 1/31 |- |7||施友煙||[[國民政府第181號指令]] 1/31 |- |7||馬溫氏||[[國民政府第182號指令]] 1/31 |- |8||高唐氏||[[國民政府第183號指令]] 1/31 |- |8||楊陳氏||[[國民政府第184號指令]] 1/31 |- |8||王程氏||[[國民政府第185號指令]] 1/31 |- |9||秦周氏||[[國民政府第186號指令]] 1/31 |- |9||唐余氏||[[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rowspan=4|1933-02-16||rowspan=4|1056||3||陳步謙||[[國民政府第277號指令]] 2/13 |- |3||許玉堂||[[國民政府第278號指令]] 2/13 |- |4||張徐氏||[[國民政府第279號指令]] 2/13 |- |4||李楊氏||[[國民政府第280號指令]] 2/13 |- |1933-03-02||1068||5||黃允文||[[國民政府第358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03||1069||2||歐陽王氏||[[國民政府第360號指令]] 2/28 |- |1069||2||祝星五||[[國民政府第362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11||1076||9||徐臨風||[[國民政府第402號指令]] 3/8 |- |1076||9||彭壽松||[[國民政府第403號指令]] 3/8 |- |1933-03-14||1078||6||吳陳氏||[[國民政府第426號指令]] 3/11 |- |rowspan=3|1933-03-28||rowspan=3|1090||7||舒寬度||[[國民政府第529號指令]] 3/25 |- |8||王淑英||[[國民政府第531號指令]] 3/27 |- |8||黃敦孝黃余氏夫婦||[[國民政府第532號指令]] 3/27 |- |1933-04-13||1104||9||阮四姑||[[國民政府第661號指令]] 4/11 |- |1933-04-15||1106||2||焦李氏||[[國民政府第668號指令]] 4/14 |- |1933-04-21||1111||8||萬胡氏||[[國民政府第703號指令]] 4/20 |- |1933-04-25||1114||10||田劉氏||[[國民政府第736號指令]] 4/22 |- |rowspan=5|1933-05-06||rowspan=5|1123||2||李鳴鳳劉英劉鐵王憲章鄭贊丞續桐溪凌毅||先烈,均曾參加革命||[[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5月4日)]] |- |5||梁履潔||rowspan=9|頒匾||[[國民政府第818號指令]] 5/4 |- |6||文效曾||[[國民政府第819號指令]] 5/4 |- |6||畢文光||[[國民政府第820號指令]] 5/4 |- |6||高王氏||[[國民政府第821號指令]] 5/4 |- |rowspan=3|1933-05-08||rowspan=3|1124||4||余德明||[[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4||羅燿樞||[[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5||吳夢熊||[[國民政府第825號指令]] 5/4 |- |1933-05-15||1130||3||戚徐氏||[[國民政府第877號指令]] 5/13 |- |1933-05-16||1131||3||吳孝女、吳曾氏||[[國民政府第878號指令]] 5/13 |- |1933-05-19||1134||2||[[w:王瑚|王瑚]]||前黃河水利委員會副委員長振災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5月18日)]] |- |1934-01-04||1327||1||[[w:杜錫珪|杜錫珪]]||海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2年12月30日)]] |- |rowspan=7|1934-01-05||rowspan=7|1328||2||隴維崧||rowspan=4|頒匾||[[國民政府第2421號指令]]1933/12/30 |- |3||江鳳鳴||[[國民政府第2423號指令]]1933/12/30 |- |3||張胡氏||[[國民政府第2424號指令]]1933/12/30 |- |4||劉張氏||[[國民政府第2425號指令]]1933/12/30 |- |4||杜錫珪||海軍上將||[[國民政府第2427號指令]]1933/12/30 |- |5||鄭榮凱||頒匾||[[國民政府第2429號指令]]1933/12/30 |- |5||朱天樂||頒匾||[[國民政府第2430號指令]]1933/12/30 |- |1934-01-24||1344||1||賴德豐||rowspan=2|江西石城縣屛山區保衞團團總||[[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1月23日)]] |- |1934-01-26||1346||3||賴德豐||[[國民政府第125號指令]] 1/23 |- |1934-02-01||1351||4||董王氏||rowspan=7|頒匾||[[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1934-02-02||1352||2||隴維邦||[[國民政府第188號指令]] 1/31 |- |rowspan=5|1934-02-19||rowspan=5|1366||9||李梓卿||[[國民政府第290號指令]] 2/16 |- |9||程四寶、程徐氏夫婦||[[國民政府第291號指令]] 2/16 |- |9||龔傅氏||[[國民政府第292號指令]] 2/16 |- |10||張弼哉、張徐氏夫婦||[[國民政府第293號指令]] 2/16 |- |10||劉張氏||[[國民政府第294號指令]] 2/16 |- |1934-02-23||1370||1||[[w:陳去病|陳去病]]||中國國民黨黨史編纂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2月22日)]] |- |1934-02-24||1371||1||李文治||前參議院議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2月23日)]] |- |1934-03-02||1376||13||董耕雲||前衆議院議員||[[國民政府令 (民國23年3月1日)]] |- |1934-03-06||1379||5||黨成學||rowspan=8|頒匾||[[國民政府第425號指令]] 3/3 |- |rowspan=7|1934-04-06||rowspan=7|1404||4||李劉氏||[[國民政府第681號指令]] 4/4 |- |4||周黃氏||[[國民政府第682號指令]] 4/4 |- |5||凌熊氏||[[國民政府第683號指令]] 4/4 |- |5||朱家駒||[[國民政府第684號指令]] 4/4 |- |5||胡鄧氏||[[國民政府第685號指令]] 4/4 |- |6||田丁叔德||[[國民政府第686號指令]] 4/4 |- |6||李敬修||[[國民政府第687號指令]] 4/4 |- |1938-06-15||渝0057||3||[[w:曹錕|曹錕]]||故陸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7年6月14日)]] |- |1939-06-10||渝0160||5||[[w:徐世昌|徐世昌]]||國之耆宿||[[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6月8日褒揚徐世昌令)]] |- |1939-12-13||渝0213||1||[[w:吳佩孚|吳佩孚]]||故陸軍上將||[[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12月9日)]] |- |1948-05-21||2||3||尚任守貞||頒匾||[[國民政府處字第1012號指令]] 5/19 |- |rowspan=3|1948-05-22||3||1||李淇亭||河南省虞城縣政府秘書代行縣長職務||[[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3||4||嵇鯤生||上海淪陷期間,協助抗戰工作||[[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4739號令]] 5/19 |- |3||4||李佐臣||追隨 國父致力革命,卓著勤勞||[[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5032號令]] 5/20 |- |1948-05-25||5||1||周鴻||陝西省郃陽縣縣長,剿匪殉職||rowspan=5|[[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rowspan=4|1948-05-26||6||2||聶近晨||山東諸城縣縣長,剿匪殉職 |- |6||2||鄭衍劭||山東省臨淸縣縣長,剿匪殉職 |- |6||2||呂荷卿||河北省東光縣縣長,剿匪殉職 |- |6||2||張鴻惠||河南博愛縣縣長,殉職 |- |1948-05-28||8||1||羅永年||遼寧省鞍山市市長,殉職||總統令 |- |1948-05-31||10||1||馮賴悟||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號指令]] 5/29 |- |rowspan=7|1948-06-01||rowspan=7|11||1||麥建勳||河南省宜陽縣縣長,剿匪殉職||rowspan=3|[[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張子良||山東省第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剿匪殉職 |- |1||郭瑞生||陝西省白水縣縣長,剿匪殉職 |- |2||湯李氏||rowspan=4|頒匾||[[國民政府處字第1110號指令]] 5/19 |- |2||林洪氏||[[國民政府處字第1111號指令]] 5/19 |- |2||丁衍鏞||[[國民政府處字第1112號指令]] 5/19 |- |2||李建興||[[國民政府處字第1113號指令]] 5/19 |- |1948-06-02||12||1||張根仁||早歲加入同盟,努力革命||[[國民政府令 (民國37年5月19日)]] |- |1948-06-08||17||1||許壽裳||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教授兼中國文學系主任||[[行政院(卅七)四防字第27787號令]] 6/7 |- |1948-06-10||19||1||徐濟民||陸軍暫編第二十一師第一團團長,殉職||總統令 |- |rowspan=4|1948-06-11||rowspan=4|20||1||葉允之||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貳字第8號指令]] 6/10 |- |1||上海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國民政府處字第1175號指令]] 5/19 |- |1||陳謝芹春||[[國民政府處字第1176號指令]] 5/19 |- |1-2||黃劉氏||[[國民政府處字第1177號指令]] 5/19 |- |rowspan=2|1948-06-14||22||1||岳兆麟||前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參議||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14日)]] |- |22||1||王範廷||前軍事委員會中將高級參謀 |- |rowspan=2|1948-06-15||23||1||黃梓堂||湖北隨縣地方法院殉職首席檢察官||[[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15日)]] |- |23||2||楊怡發||早歲參加革命||[[行政院(卅七)四內字第28467號令]] 6/12 |- |1948-06-17||25||1||先盧氏||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字第45號指令]] 6/16 |- |rowspan=3|1948-06-19||27||1||范企奭||[[總統統(一)字第54號指令]] 6/18 |- |27||1||羅永年||[[總統統(一)字第55號指令]] 6/18 |- |27||1||蔣蘇氏||[[總統統(一)字第56號指令]] 6/18 |- |1948-06-22||29||1||黃家麟||陝西省白河縣縣長,剿匪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22日)]] 6/22 |- |1948-06-28||34||1||潘恩霈||河北省滄縣縣長,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6月28日)]] 6/28 |- |rowspan=5|1948-07-01||rowspan=5|37||1||潘允和||rowspan=4|頒匾||[[總統統(一)字第71號指令]] 6/30 |- |1||龍榮軒||[[總統統(一)字第72號指令]] 6/30 |- |1||黃林氏||[[總統統(一)字第73號指令]] 6/30 |- |1||雲南省銀行業同業公會、裕滇紡織公司||[[總統統(一)字第74號指令]] 6/30 |- |3||盧心畬||駐紐約總領事館故總領事||[[行政院(卅七)七外字第30292號令]] 6/29 |- |rowspan=3|1948-07-10||45||1||高憲申||海軍總司令部故海軍少將||rowspan=3|總統令 |- |45||1||劉戡||陸軍整編第二十九軍軍長,殉職 |- |45||1||嚴明||陸軍整編第九十師師長,殉職 |- |1948-07-12||46||1||徐春霖||河北交河縣縣長,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12日)]] |- |rowspan=2|1948-07-14||48||1||孟克德爾格勒||察哈爾正白旗前任故總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14日)]] |- |48||1||李毅民||第二綏靖區補充第二團上校團長 |- |1948-07-20||53||1||張雪菴||河北省元氏縣殉職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0日)]] |- |1948-07-22||55||1||谷篤生||陝西省鄜縣縣長,勦匪殉職||[[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2日)]] |- |rowspan=3|1948-07-26||58||1||譚嘉範||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少將旅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6日)]] |- |58||1||岑家焯||前軍事委員會少將站長 |- |58||1||武漢卿||上校通訊員 |- |rowspan=4|1948-07-27||rowspan=4|59||1||羅啓疆||陸軍第八十二師師長||rowspan=4|[[總統令 (民國37年7月27日)]] |- |1||李宜||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第一百四十五旅第四百三十四團上校團長 |- |1||洪偉||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第五十八團上校團長 |- |1||王汝湘||第二營少校營長 |- |1948-08-02||64||1||徐保||陸軍整編第七十六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2日)]] |- |rowspan=4|1948-08-03||rowspan=4|65||2||趙新玉||江蘇省豐縣||[[內政部禮字第1588號令]] 7/22 |- |2||孫禮同||江蘇省漣水縣||[[內政部禮字第1589號令]] 7/22 |- |2||蔡振華||江蘇省東台縣||[[內政部禮字第1590號令]] 7/22 |- |2||張汝壽||江蘇鹽城縣||[[內政部禮字第1591號令]] 7/22 |- |rowspan=10|1948-08-04||rowspan=10|66||rowspan=6|1||曹者禧||江蘇南匯縣,題頒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157號指令]] 8/3 |- |段培初||河南汲縣,題頒弘文輔教||[[總統統(一)字第158號指令]] 8/3 |- |程畯僧||江蘇泰縣,題頒惠貽鄕校||[[總統統(一)字第159號指令]] 8/3 |- |高利民及其弟加民、兆民,妹愼儀||四川仁壽縣,題頒勵學育才||[[總統統(一)字第160號指令]] 8/3 |- |熊啓瑞及其妻張氏||江西南昌縣,題頒矜式鄉里||[[總統統(一)字第162號指令]] 8/3 |- |陶桂林||江蘇南通縣,題頒以義爲懷||[[總統統(一)字第163號指令]] 8/3 |- |2||韓金雨||江蘇如皋縣自衞隊中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592號令]] 7/22 |- |2||李志奇||江蘇省海門縣保安隊第二中隊分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593號令]] 7/22 |- |2||于輝||江蘇省宿遷縣||[[內政部禮字第1629號令]] 7/24 |- |2||蔣書淦||江蘇省泰興縣第五區區長||[[內政部禮字第1632號令]] 7/24 |- |rowspan=4|1948-08-05||rowspan=4|67||2||金同壽||江蘇省興化縣||[[內政部禮字第1636號令]] 7/26 |- |2||王化芝||江蘇省睢寧縣||[[內政部禮字第1637號令]] 7/26 |- |2||王佐才||江蘇沛縣第三區公所助理員||[[內政部禮字第1638號令]] 7/27 |- |2||張文彩||江蘇興化縣||[[內政部禮字第1645號令]] 7/27 |- |rowspan=2|1948-08-09||70||1||蔣夢痕||陝西延川縣縣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9日)]] |- |70||1||黃叶中||警察局局長 |- |rowspan=4|1948-08-24||rowspan=4|83||2||蘇之堂||江蘇省淮陰縣保安隊中隊長||[[內政部禮字第1655號令]] 7/28 |- |2||劉瑞堂||江蘇淮安縣||[[內政部禮字第1656號令]] 7/28 |- |2||高作忠||湖北省鄂城縣||[[內政部禮字第1667號令]] 7/29 |- |2||鄭稼軒||江蘇碭山縣||[[內政部禮字第1668號令]] 7/29 |- |rowspan=3|1948-08-28||86||2||朱耀庭||江蘇省睢寧縣||[[內政部禮字第1699號令]] 8/3 |- |86||2||汪淮源||山東省館陶縣||[[內政部禮字第1706號令]] 8/3 |- |86||2||沈樞廷||江蘇省東台縣||[[內政部禮字第1709號令]] 8/4 |- |1948-08-31||88||1||王子壯||前銓敘部政務次長||[[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31日)]] |- |1948-09-03||91||1||馮明德||山西省稷山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3日)]] |- |rowspan=3|1948-09-04||92||1||張奎堯||山西省新絳縣縣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4日)]] |- |92||1||王承林||山西省鄕寧縣縣長 |- |92||1||關翰文||山西省吉縣縣長 |- |1948-09-06||93||1||胡廷佐||志行超邁,早歷戎行||[[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6日)]] |- |rowspan=5|1948-09-08||95||1||高澤洲||河北省文安縣縣長||rowspan=5|[[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8日)]] |- |95||1||康永祺||山西省猗氏縣縣長 |- |95||1||趙景明||山西省聞喜縣縣長 |- |95||1||賴拂霆||察哈爾省第四行政督察專員 |- |95||1||崔少荃||察哈爾省延慶縣縣長 |- |rowspan=2|1948-09-09||96||1||李仲辛||陸軍整編第六十六師少將師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9日)]] |- |96||1||郭志持||傘兵總隊第二團上校團長 |- |1948-09-15||101||1||田履塵||陸軍暫編第十二旅第一團團長||[[總統令 (民國37年9月15日)]] |- |1948-11-20||157||1||倪中立||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區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0日)]] |- |1948-11-20||157||4||李永明||國防部上尉通訊員||[[行政院(卅七)人字第51154號令]]、[[行政院(卅七)人字第51154號指令]] 11/18 |- |rowspan=2|1948-11-23||159||1||李仁民||前陸軍第六師第三十四團上校團長||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3日)]] |- |159||1||嚴燧||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 |- |1948-11-25||161||1||[[w:陳布雷|陳布雷]]||總統府國策顧問前國民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5日)]] |- |1948-11-26||162||1||張育之||江蘇六合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6日)]] |- |1948-11-30||165||1||趙文府||甯夏省政府委員兼財政廳廳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1月26日)]] |- |1948-12-04||169||3||薛萬祥||山西省曲沃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4日)]] |- |rowspan=2|1948-12-06||170||1||[[w:白鵬飛|白鵬飛]]||前監察院監察委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6日)]] |- |170||1||趙濟齋||山西省萬泉縣縣長 |- |rowspan=2|1948-12-08||172||1||鄭仿橋||rowspan=2|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8日)]] |- |172||1||陳一資 |- |1948-12-09||173||1||[[w:黃伯韜|黃伯韜]]||陸軍中將第七兵團司令官 |- |1948-12-11||175||1||姚篤民||安徽省亳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1日)]] |- |1948-12-14||177||1||唐保黃||陸軍暫編第五十一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4日)]] |- |rowspan=4|1948-12-15||rowspan=4|178||1||王柏林;雷自修;翁達;[[w:羅策羣|羅策羣]];顧德權;姜寶德;王震;[[w:王立業|王立業]]||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設計委員;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三旅少將旅長;前獨立第六旅少將旅長;前陸軍第一五九師少將副師長;前東北義勇軍第二十八路少將總指揮;前第三戰區臨川戒嚴司令部少將司令;前陸軍第三十師少將師長;前陸軍第七十師少將副師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5日)]] |- |1-2||楊迺昌;向介江;沈春祥;李晃||陸軍整編第三師第二十旅少將副旅長;第五十九團上校團長;少將團附;工兵營中校營長 |- |1-2||解雲清;王斌陞;曹偉卿||陸軍暫編第三十一師上校團長;第二團少校營長;第三營迫擊砲排中尉排長 |- |3||羊其祥||頒匾||[[總統統(一)字第449號指令]] 12/14 |- |rowspan=2|1948-12-16||179||1||邵存誠||前第三戰區中將參謀處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16日)]] |- |179||2||許德勇||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00號指令]] 12/15 |- |rowspan=3|1948-12-21||rowspan=3|183||1||周世光||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1日)]] |- |1||何季祥||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 |- |1||[[w:張慶澍|張慶澍]]||前蘇魯戰區少將高級參謀 |- |rowspan=2|1948-12-22||184||1||伍任鈞||早歲加入同盟||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2日)]] |- |184||1||胡旭旴||前第三戰區第一突擊隊少將司令 |- |rowspan=3|1948-12-25||rowspan=3|187||1||魏近仁、劉清泰||河北省定興縣縣長、新樂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1日)]] |- |1||朱乃洪||監察院監察委員||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5日)]] |- |1||王鏡如||河北省任縣殉職縣長 |- |rowspan=2|1948-12-27||188||1||皮俠鳴||前第六戰區少將參議||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7年12月27日)]] |- |188||1||黃一甲、王建文、馬顯章、王耳春、曹世德、王作賓、鄭鳳山、紀孝菴||陝西省保安司令部上校團長、大隊長、中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分隊長、司藥 |- |rowspan=5|1948-12-29||rowspan=5|190||2||路煥智、周如珍||rowspan=5|頒匾||[[總統統(一)字第466號指令]] 12/28 |- |2||唐陽氏||[[總統統(一)字第467號指令]] 12/28 |- |2||郭俊材||[[總統統(一)字第468號指令]] 12/21 |- |2-3||黃智達黃敏達等||[[總統統(一)字第469號指令]] 12/21 |- |3||馬宙丞||[[總統統(一)字第470號指令]] 12/20 |- |rowspan=2|1949-01-06||196||3||石化龍||廣西省||rowspan=2|[[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6日)]] |- |196||3||朱慈祥||僑務委員會故委員 |- |rowspan=3|1949-01-08||rowspan=3|198||7||周志羣||故陸軍少將||rowspan=3|[[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8日)]] |- |7||杜德孚;郭如嵩;萬金聲;李韞珩||前預備第七師故少將副師長;前騎兵第一軍第一師故少將副師長;前十五軍故少將附員;故陸軍中將 |- |7||龐泰峯;韓忠義||前第九十二師二七二旅故少將旅長;前河北民軍第七支隊故少將支隊長 |- |rowspan=3|1949-01-18||rowspan=3|206||1||[[w:彭學沛|彭學沛]]||前行政院政務委員||rowspan=3|總統令 |- |1||[[w:段錫朋|段錫朋]]||前教育部次長 |- |1||馮有真||性行忠純 |- |rowspan=2|1949-01-19||207||2||杜培楓||山西省聞喜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19日)]] |- |207||3||沈凌氏||rowspan=7|頒匾||[[總統統(一)字第24號指令]] 1/17 |- |rowspan=7|1949-01-20||rowspan=7|208||rowspan=6|3||張淸山||[[總統統(一)字第25號指令]] 1/19 |- |張子良||[[總統統(一)字第26號指令]] |- |高于光||[[總統統(一)字第27號指令]] |- |何錦洲、郭登雲||[[總統統(一)字第28號指令]] |- |何平龍||[[總統統(一)字第29號指令]] |- |毛振翔||[[總統統(一)字第30號指令]] |- |3-4||滇增堅贊||西藏故國大代表||[[行政院(卅八)四內字第1792號令]] 1/17 |- |1949-01-21||209||1||戴謙和、戴鮑德敦||私立華西協合大學理學院物理學教授及其妻數學教授||[[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1日)]] |- |1949-01-25||212||1||劉聲鶴||陸軍第一百軍第四十四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18日)]] |- |1949-01-26||213||2||張唐氏、張游氏||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1/20 |- |rowspan=2|1949-01-28||215||1||孫希文||行政院參事||[[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8日)]] |- |215||1||王作棟||陸軍第十七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1月28日)]] |- |rowspan=2|1949-02-28||216||4||太原市德順亨商號||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2號指令]] 2/3 |- |216||4||同孚行、第七區棉紡公會||頒匾||[[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2/3 |- |rowspan=3|1949-03-31||rowspan=3|217||1||[[w:戴傳賢|戴傳賢]]||國史舘舘長、前考試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12日)]] |- |1||圖佈耿吉爾格勒||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2日)]] |- |1||暹邏華僑團體曼谷蔴袋公會、曼谷老煙業同人、曼谷煙林同人、曼谷新煙業同人、泰國火礱公會、大眾嚟囒同人、光華堂春節遊藝會、南邦華僑聯合會||頒匾||[[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5日)]] |- |rowspan=2|1949-04-11||219||1||馬得勝||陸軍第八十二軍第二百四十八師少將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4月6日)]] |- |219||3||朱何氏||頒匾||[[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2/3 |- |rowspan=3|1949-05-16||rowspan=3|224||2||黎行恕||陸軍中將前第二十六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4月21日)]] |- |2||[[w:趙侗|趙侗]]||前冀察邊區游擊第一縱隊少將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10日)]] |- |2||[[w:呂旃蒙|呂旃蒙]]||前三十一軍少將參謀長||[[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10日)]] |- |1949-05-23||225||4||李淸和||陸軍第七十師少校營長||[[行政院卅八穗四字第3524號令]] 5/14 |- |1949-05-30||226||3||[[w:薩本棟|薩本棟]]||中央硏究院總幹事||[[總統令 (民國38年5月27日)]] |- |rowspan=2|1949-06-13||228||1||[[w:龍文治|龍文治]]||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28||1-2||[[w:阿嘉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靑海塔爾寺住持||[[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rowspan=5|1949-06-20||rowspan=5|229||2||[[w:梁敦厚|梁敦厚]]||山西省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徐振中||福建省第四區保安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陳章||六十三軍中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吳壯猷||五十九師一百七十七團上校團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6日)]] |- |2||劉屛玉||陸軍第五軍二百師五百九十八團上校團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11日)]] |- |1949-06-27||230||4||余誠||前軍事委員會軍統局上校組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25日)]] |- |rowspan=6|1949-07-04||rowspan=6|231||1||陳秀章||總統府特派戰地視察第七組少將視察官||[[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29日)]] |- |1||李應廣||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中校副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30日)]] |- |1||王恩隆||雲南省馬關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6月30日)]] |- |1||徐靖遠||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 |1||王鎧||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 |2||和仲平||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1日)]] |- |rowspan=4|1949-07-11||rowspan=4|232||1||蔡模||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1||林思温||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1||[[w:巴寶多爾濟|巴寶多爾濟]]||烏蘭察布盟故盟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1||陳天一||雲南省墨江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6日)]] |- |rowspan=3|1949-07-18||rowspan=3|233||1||[[w:程子楷|程子楷]]||志行堅毅||[[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7日)]] |- |1||徐谷冰||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少將設計委員||[[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9日)]] |- |1||薄有錂||前軍事委員會中校通訊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9日)]] |- |rowspan=4|1949-07-25||rowspan=4|234||1||[[w:林熊徵|林熊徵]]||早歲加入同盟||[[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 |1||邱仰濬||志行堅毅||[[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 |1||梁少芝||志行堅貞||[[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2日)]] |- |2||張月朝||臺灣新竹市民,頒給褒章||[[總統穗統(一)字第39號指令]] 7/22 |- |rowspan=4|1949-08-01||rowspan=4|235||2||[[w:邱清泉|邱淸泉]]||陸軍中將第二兵團司令官||[[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 |2||楊幹才||陸軍第二十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 |2||鍾震岳||審計部江西省審計處處長||[[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6日)]] |- |2||彭誠孚||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38年7月29日)]] |- |rowspan=3|1949-08-08||rowspan=3|236||1||景純菴||第一軍第七十八師上校副師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3日)]] |- |1||熊綬春||第十四軍中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4日)]] |- |1||張信業||故湖北枝江縣長||[[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4日)]] |- |rowspan=2|1949-08-15||237||1||[[w:朱獻文|朱獻文]]||早歲留學日本||[[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6日)]] |- |237||1||陳公俠||廣東軍管區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6日)]] |- |1949-08-22||238||1-2||何克夫||秉性忠貞||[[總統令 (民國38年8月17日)]] |- |rowspan=4|1949-10-31||rowspan=4|240||2||[[w:陳策 (民國)|陳策]]||秉性忠貞||[[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13日)]] |- |2||曾道||賦性剛介||[[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14日)]] |- |2||趙天澤||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站長||[[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26日)]] |- |2||謝長信||前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8年9月29日)]] |- |rowspan=3|1949-11-07||rowspan=3|241||1||張煊||志行堅貞||[[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 |1||[[w:徐箴|徐箴]]||前遼寧省政府主席||[[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 |1||[[w:邵從恩|邵從恩]]||前國民參政會參政員||[[總統令 (民國38年10月28日)]] |- |rowspan=4|1949-11-21||rowspan=4|243||1||郭耀庭||早歲致力革命||[[總統令 (民國38年11月15日)]] |- |1||段武濬||前在河南省致力革命工作有年||[[總統令 (民國38年11月15日)]] |- |3||龔子瑜||rowspan=4|頒匾||[[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10/4 |- |3||[[w:馬元海|馬元海]]||[[總統穗統(一)字第73號指令]] 10/4 |- |rowspan=2|1949-11-28||244||3||蘇耀宸||[[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244||3||董彩林、曹俊秀、車正南、白秀璧、車遵行、車用之||[[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rowspan=4|1950-02-28||rowspan=4|247||1||[[w:李光前|李光前]]||陸軍第十九軍十四師四十二團故團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13日)]] |- |1||[[w:夏勤|夏勤]]||司法行政部次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1||[[w:戴炳南|戴炳南]]||陸軍第三十軍少將軍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1||[[w:王德全|王德全]]||廣東省電白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2月28日)]] |- |rowspan=4|1950-03-31||rowspan=4|248||2||劉振策||山東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兼保安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8日)]] |- |2||[[w:魏大同|魏大同]]||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1日)]] |- |2||[[w:張式彝|張式彝]]||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1日)]] |- |2||[[w:連橫 (歷史學家)|連橫]]||台灣故儒||[[總統令 (民國39年3月25日)]] |- |1950-04-15||249||1||[[w:邱清泉|邱淸泉]]||故第二兵團司令官||[[總統令 (民國39年4月3日)]] |- |1950-04-29||250||1||羅炳乾||操行忠貞,智謀沈密||[[總統令 (民國39年4月22日)]] |- |1950-05-31||252||1||湯鶴齡||江蘇省崑山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5月22日)]] |- |rowspan=4|1950-06-15||rowspan=4|253||7||[[w:张镇 (中华民国军事将领)|張鎭]]||陸軍中將憲兵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日)]] |- |7||[[w:孔庚|孔庚]]||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8日)]] |- |7||賓果||中國石油公司協理兼高雄煉油廠廠長||[[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5日)]] |- |7||俞慶仁||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硏究師||[[總統令 (民國39年6月15日)]] |- |rowspan=4|1950-07-15||rowspan=4|255||1||郭淸||前第三三七師師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 |1||黃鎭中||故江西省第八區行政督查專員||[[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 |1||劉篤倫||故國防部技術總隊大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7日)]] |- |1||藍文甫||前三十二軍二六六師政工處處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13日)]] |- |1950-07-31||256||1||曹鳳簫||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總統令 (民國39年7月31日)]] |- |rowspan=2|1950-08-15||257||1||黃紹宗||前閩粵邊區軍事聯絡組上校組長兼閩粵邊區人民反共自衞縱隊副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8月9日)]] |- |257||4||韓奇逢||頒匾||[[總統(卅九)台統(一)字第219號指令]] 7/26 |- |1950-08-31||258||1||王夢庚、劉聲鶴、韓效俠||故七十四軍少將副軍長兼五十一師師長、故第一百軍第四十四師少將師長、故少將騎兵團長||[[總統令 (民國39年8月26日)]] |- |rowspan=2|1950-09-14||260||1||王三祝、陳光中、葉金饒||故河南第四路綏靖總指揮、故司令、前浙江永嘉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7日)]] |- |260||1||[[w:梁敦厚|梁敦厚]]||故山西省政府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13日)]] |- |1950-09-21||261||1||[[w:張人傑|張人傑]]||資政||[[總統令 (民國39年9月16日)]] |- |1950-10-14||264||2||王春暉、文殿傑、張儒燦||交通警察總局故少將總隊長、前國防部中校直屬通訊員兼蘭州警察隊長、陸軍第四軍第二百八十六師政工處故中校秘書||[[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4日)]] |- |rowspan=4|1950-10-21||265||1||朱伯鴻、陳永年||故江蘇睢寧縣長、前國防部少校通訊員兼京滬杭人民反共自衞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6日)]] |- |265||1||單洪培、周靜吾||故江蘇省保安副司令兼參謀長、前川東綏靖司令部||[[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17日)]] |- |265||1||[[w:唐式遵|唐式遵]]、王公常||前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上將銜副長官,兼西南第二路游擊總司令、故江蘇丹陽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0日)]] |- |265||1||張天佐、章昌琛||故山東省政府委員兼第八區行政督察專員、前浙江象山縣縣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1日)]] |- |1950-10-31||266||3||武宗駿||前廣西第七區專員兼保安司令||[[總統令 (民國39年10月23日)]] |- |1950-11-07||267||1||[[w:胡若愚 (雲南)|胡若愚]]、李邦藩||前第十一兵團中將副司令官、前陸軍軍官學校第二十三期少將總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6日)]] |- |1950-11-14||268||10||李國華||前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9日)]] |- |rowspan=2|1950-11-21||269||1||林澤臣||秉性忠貞,持躬耿介||[[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20日)]] |- |269||1||劉虎||國防部中校通訊員兼太湖區人民反共突擊軍支隊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1月21日)]] |- |1950-12-12||272||1||鄭爲楫、陳嗣運、龔澍||廣東省吳川縣代理縣長、廣東省廣寧縣代理縣長、國防部上校通訊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9日)]] |- |1950-12-19||273||1||羅列||前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中將參謀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15日)]] |- |1950-12-30||274||1-2||呂渭生||前僑務委員會常務委員||[[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22日)]] |- |1951-01-02||275||2||[[w:傅斯年|傅斯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兼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所長||[[總統令 (民國39年12月30日)]] |- |1951-01-09||276||1||陳耀垣||前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5日)]] |- |rowspan=2|1951-01-16||277||1||葉鶴||前國防部上校通訊員兼江南人民反共突擊軍支隊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9日)]] |- |277||1||[[w:焦易堂|焦易堂]]、陳正、吳棠、馮啓凌||總統府國策顧問、廣東三角洲反共救國自衞軍第九獨立支隊長、隊附、中隊長||[[總統令 (民國40年1月15日)]] |- |1951-04-03||288||1||[[w:喻英奇|喻英奇]]、李楚瀛||前粵閩邊區剿匪總指揮兼陸軍第三二一師師長、廣東第五區行政督查專員兼連縣縣長粵省反共救國軍軍長||[[總統令 (民國40年3月30日)]] |- |1951-05-01||292||3||王耀庭、龍才、吳迺洋、何雲燈、周綏、張國彥、鄭迓理、郭秋貴、何再來、郭秋興、趙彥樞||抗日||[[內政部令 (民國40年4月26日)]] |- |1951-06-05||297||1||[[w:曾琦|曾琦]]||資政||[[總統令 (民國40年6月2日)]] |- |1951-06-19||299||6||趙棣華||交通銀行董事長兼總經理||[[總統令 (民國40年6月13日)]] |- |1951-07-24||304||1||傅瑤琴||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7月18日)]] |- |1951-08-07||306||1||[[w:張莘夫|張莘夫]]||前經濟部東北區工礦接收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日)]] |- |1951-08-14||307||1||[[w:萬福麟|萬福麟]]||國策顧問陸軍上將||[[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4日)]] |- |rowspan=2|1951-08-21||308||1||[[w:那木濟勒色楞|那木濟勒色楞]]||故哲里木盟盟長||[[總統令 (民國40年8月17日)]] |- |308||1||徐燦壽||頒匾||[[總統(40)台統(一)字第376號指令]] 8/18 |- |rowspan=2|1951-09-18||312||1||王憲章||前國民政府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9月11日)]] |- |312||1||[[w:陳果夫|陳果夫]]||前國民政府委員監察院副院長||[[總統令 (民國40年9月15日)]] |- |1951-10-09||315||1||[[w:吳鼎昌|吳鼎昌]]||資政||[[總統令 (民國40年10月4日)]] |- |1951-10-16||316||1||[[w:張于潯|張于潯]]||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40年10月13日)]] |- |1951-10-30||318||2||郭陳鴦||頒匾||[[總統(40)台統(一)字第396號指令]] 10/27 |- |1951-12-04||323||1||[[w:居正|居正]]||總統府資政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12月2日)]] |- |1951-12-15||326||1||侯俊||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0年12月25日)]] |- |1952-01-15||329||2||李白娘||頒匾||[[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4號指令]] 1/14 |- |1952-02-12||333||1||陳介資||前駐阿根廷國大使||[[總統令 (民國41年2月9日)]] |- |1952-02-19||334||2||劉阿圳||頒匾||[[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9號指令]] 2/13 |- |1952-02-26||335||1||席德懋||中國銀行總經理||[[總統令 (民國41年2月21日)]] |- |1952-03-11||337||1||[[w:郭懺|郭懺]]||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總統令 (民國41年3月8日)]] |- |1952-04-01||340||1||[[w:周至柔|周至柔]]||前兼空軍總司令||[[總統令 (民國41年3月26日)]] |- |1952-04-08||341||1||張忠道||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令 (民國41年4月2日)]] |- |1952-04-22||343||1||[[w:郭泰祺|郭泰祺]]、[[w:曹浩森|曹浩森]]、[[w:李福林|李福林]]||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專門委員、故監察委員陸軍上將、故粵中反共救國軍總指揮||[[總統令 (民國41年4月19日)]] |- |1952-05-20||347||2||姚觀順||前大元帥府少將參軍兼衞士隊長||[[總統令 (民國41年5月15日)]] |- |1952-06-10||350||1||周佩箴||前交通銀行常務董事||[[總統令 (民國41年6月5日)]] |- |1952-09-16||364||1||李應生||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41年9月13日)]] |- |rowspan=3|1952-10-14||rowspan=3|368||2||[[w:柴春霖|柴春霖]]||rowspan=3|頒匾||[[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8號令]] 10/11 |- |2||[[w:鄧鴻業|鄧鴻業]]||[[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9號令]] 10/11 |- |2||[[w:熊東皋|熊東皋]]||[[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40號令]] 10/11 |- |1952-10-28||370||3||[[w:王黻煒|王齡希]]||行政法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41年10月28日)]] |- |1953-01-20||382||2||[[w:劉揆一|劉揆一]]||頒匾||[[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094號令]] 1/17 |- |1953-03-31||392||1||黃志大||出席僑務會議代表||[[總統令 (民國42年3月25日)]] |- |1953-04-21||395||2||[[w:李春榮|李春榮]]||頒匾||[[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4號令]] 4/20 |- |1953-04-28||396||1||[[w:唐榮|唐榮]]||頒匾||[[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7號令]] 4/24 |- |1953-05-05||397||1||[[w:羅福星|羅福星]]||少懷壯志,獻身革命||[[總統令 (民國42年4月30日)]] |- |1953-05-19||399||3||周崧||頒匾||[[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55號令]] 5/15 |- |1953-06-02||401||4||[[w:于國楨|于國楨]]||頒匾||[[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61號令]] 5/30 |- |1953-07-14||409||1||[[w:李文範|李文範]]||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11日)]] |- |1953-07-24||412||1||李夢彪||故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21日)]] |- |rowspan=2|1953-07-28||413||1||吳記球||故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2年7月24日)]] |- |413||2||楊惺華||rowspan=3|頒匾||[[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0號令]] 7/25 |- |rowspan=2|1953-07-31||414||1||葉肇||[[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1號令]] 7/29 |- |414||1||韓奇逢||[[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2號令]] 7/29 |- |1953-12-01||449||1||[[w:吳敬恆|吳敬恆]]先生||開國元良,多士師表||[[總統令 (民國42年11月30日)]] |- |1954-01-05||459||1||[[w:吳鐵城|吳鐵城]]||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2年12月31日)]] |- |1954-01-08||460||1||[[w:谷正倫|谷正倫]]||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3年1月6日)]] |- |1954-01-15||462||1||周碞||總統府前中將戰略顧問||[[總統令 (民國43年1月11日)]] |- |1954-03-26||482||2||[[w:劉哲|劉哲]]||監察院故副院長||[[總統令 (民國43年3月25日)]] |- |1954-04-20||489||3||[[w:鄒魯|鄒魯]]||監察院故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3年4月19日)]] |- |1954-06-04||502||1||江映樞||資性沉毅,操履堅貞||[[總統令 (民國43年6月2日)]] |- |1954-06-22||507||1||[[w:齊耀珊|齊耀珊]]||才識明敏,練達有爲||[[總統令 (民國43年6月19日)]] |- |rowspan=2|1954-08-10||521||1||[[w:湯恩伯|湯恩伯]]||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43年8月9日)]] |- |521||1||[[w:丁惟汾|丁惟汾]]||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3年8月9日)]] |- |1954-09-14||531||1||[[w:桂永清|桂永淸]]||參謀總長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3年9月11日)]] |- |1954-09-28||535||1||[[w:陳其采|陳其采]]||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3年9月27日)]] |- |1954-10-08||538||1||吳林罔市||頒匾||[[總統(四三)台統(一)字第1437號令]] 10/6 |- |1954-12-03||554||1||[[w:陳濟棠|陳濟棠]]||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3年12月3日)]] |- |1955-04-15||592||1||朱霽靑||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4年4月13日)]] |- |1955-05-27||604||2||美國立達藥廠||頒匾||[[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526號令]] 5/27 |- |1955-06-21||611||1-2||[[w:馮治安|馮治安]]||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總統令 (民國44年6月20日)]] |- |1955-09-16||636||1||[[w:林蔚|林蔚]]||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4年9月15日)]] |- |1956-02-03||676||2||劉天喜||頒匾||[[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631號令]] 2/2 |- |1956-05-15||705||1||[[w:李錦綸|李錦綸]]||外交部顧問||[[總統令 (民國45年5月15日)]] |- |1956-06-01||710||1||[[w:王泉笙|王泉笙]]||立法委員、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總統令 (民國45年5月31日)]] |- |1956-06-26||717||1||[[w:劉鎭華|劉鎭華]]||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5年6月25日)]] |- |1956-09-11||739||1||朱永鎮||僑務委員會設計委員||[[總統令 (民國45年9月8日)]] |- |1956-10-05||746||2||[[w:張壽齡|張壽齡]]||頒匾||[[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720號令]] 10/4 |- |1956-10-09||747||1||[[w:徐謨|徐謨]]||前駐土耳其大使||[[總統令 (民國45年10月7日)]] |- |1956-11-06||755||2||邱昌渭||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祕書長||[[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3日)]] |- |1956-11-16||758||1||時昭瀛||前駐巴西大使||[[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13日)]] |- |1956-11-23||760||1||喬義生||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5年11月22日)]] |- |1956-12-04||763||1||[[w:毛人鳳|毛人鳳]]||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5年12月3日)]] |- |1956-12-07||764||1||于德純||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5年12月5日)]] |- |1957-04-30||805||1||蕭吉珊||rowspan=2|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6年4月29日)]] |- |1957-05-21||811||1||鄭古悅||[[總統令 (民國46年5月20日)]] |- |1957-07-09||825||1||陳含光||江都人||[[總統令 (民國46年7月8日)]] |- |1957-08-09||834||1||[[w:周鴻經|周鴻經]]||中央硏究院總幹事兼數學硏究所所長||[[總統令 (民國46年8月8日)]] |- |1957-09-17||845||1||張和祥||頒匾||[[總統(四六)台統(一)義字第1879號令]] 9/17 |- |1957-11-05||859||1||[[w:梁上棟|梁上棟]]||監察院副院長||[[總統令 (民國46年11月2日)]] |- |1957-11-29||866||1||[[w:羅桑般殿丹畢蓉梅|章嘉呼圖克圖]]||護國淨覺輔教大師||[[總統令 (民國46年11月28日)]] |- |1958-03-04||893||1||[[w:胡毅生|胡毅生]]||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7年3月1日)]] |- |1958-08-08||938||1||[[w:馮自由|馮自由]]、鄭志春||國策顧問、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7年8月7日)]] |- |1958-09-26||952||1||祁大鵬||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47年9月23日)]] |- |1958-10-21||959||1||[[w:徐傅霖|徐傅霖]]、[[w:林彬 (大法官)|林彬]]、[[w:歐陽駒|歐陽駒]]||資政、國策顧問、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7年10月18日)]] |- |1958-11-25||969||1||[[w:洪蘭友|洪蘭友]]||國民大會祕書長||[[總統令 (民國47年11月22日)]] |- |1959-03-24||1003||1||[[w:趙家驤|趙家驤]]、[[w:吉星文|吉星文]]、[[w:章傑|章傑]]||金門防衞司令部副司令官陸軍中將、陸軍中將、空軍少將||[[總統令 (民國48年3月20日)]] |- |1959-04-03||1006||1||[[w:嚴裕棠|嚴裕棠]]||吳縣人||[[總統令 (民國48年4月2日)]] |- |1959-05-15||1018||1||[[w:楊愛源|楊愛源]]||前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8年5月13日)]] |- |1959-07-07||1033||1||[[w:鄭烈|鄭烈]]||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總統令 (民國48年7月2日)]] |- |1959-08-07||1042||1||張炯||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48年8月5日)]] |- |1959-09-25||1056||1||王振相||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8年9月24日)]] |- |1959-09-29||1057||1||[[w:徐永昌|徐永昌]]||總統府資政,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陸軍一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8年9月26日)]] |- |1959-12-04||1076||1||雲竹亭||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8年12月2日)]] |- |1960-01-05||1085||1||[[w:鄭介民|鄭介民]]||陸軍二級上將國家安全局局長||[[總統令 (民國48年12月31日)]] |- |1960-02-02||1093||1||[[w:吳忠信|吳忠信]]||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9年2月1日)]] |- |1960-05-31||1127||2||王性泉||頒匾||[[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39號令]] 5/30 |- |1960-06-10||1130||1||田崑山||國民大會代表||[[總統令 (民國49年6月8日)]] |- |1960-07-08||1138||1||郭美丞||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5日)]] |- |rowspan=2|1960-07-29||1144||1||[[w:閻錫山|閻錫山]]||總統府資政陸軍一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29日)]] |- |1144||1||[[w:俞鴻鈞|俞鴻鈞]]||中央銀行總裁||[[總統令 (民國49年7月29日)]] |- |rowspan=3|1960-08-05||rowspan=3|1146||1||石志泉||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49年8月3日)]] |- |1-2||白金行||rowspan=3|頒匾||[[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3號令]] 8/2 |- |2||葉俊萬||[[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4號令]] 8/2 |- |1960-11-29||1179||2||許克綏||[[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247號令]] 11/28 |- |1960-12-27||1187||1||[[w:董英斌|董英斌]]||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49年12月26日)]] |- |1961-01-10||1191||1||[[w:賈景德|賈景德]]||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0年1月7日)]] |- |1961-04-21||1220||2||林豐年||頒匾||[[總統(五十)台統(一)義字第2520號令]] 4/17 |- |1961-05-16||1227||1||關頌聲||早歲留學美國,專攻建築工程,學成歸國||[[總統令 (民國50年5月15日)]] |- |1961-06-09||1234||2||陳其業||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9日)]] |- |rowspan=2|1961-06-27||1239||1||[[w:何成濬|何成濬]]||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23日)]] |- |1239||1||趙守鈺||rowspan=2|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50年6月27日)]] |- |1961-08-22||1255||1||李紀才||[[總統令 (民國50年8月19日)]] |- |1961-09-12||1261||1||張蘭臣||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50年9月11日)]] |- |rowspan=2|1962-01-19||1298||1||[[w:施北衡|施北衡]]||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17日)]] |- |1298||1||伍東白||泰國華僑客屬總會理事長||[[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17日)]] |- |1962-01-26||1300||3||[[w:羅卓英|羅卓英]]||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51年1月24日)]] |- |1962-03-13||1313||1||[[w:胡宗南|胡宗南]]||總統府戰略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51年3月13日)]] |- |1962-04-10||1321||3||[[w:劉瑞恆|劉瑞恆]]||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51年4月7日)]] |- |1962-04-24||1325||2||詹勵吾||頒匾||[[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2792號令]] 4/21 |- |1962-05-11||1330||1||周崧||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51年5月9日)]] |- |1962-06-29||1344||2||[[w:胡適|胡適]]||中央硏究院院長||[[總統令 (民國51年6月27日)]] |- |1962-10-23||1377||1||[[w:梅貽琦|梅貽琦]]||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總統令 (民國51年10月20日)]] |- |1962-10-30||1379||3||美國醫藥助華會||頒匾||[[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3062號令]] 10/27 |- |1962-11-27||1387||1||劉鴻漸||國立臺灣大學教授||[[總統令 (民國51年11月26日)]] |- |1962-12-18||1393||1||[[w:冯简|馮簡]]||國立臺灣大學教授||[[總統令 (民國51年12月14日)]] |- |1963-03-15||1418||5||吳華輝夫人||頒匾||[[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318號令]] 3/13 |- |1963-03-26||1421||1||[[w:朱家驊|朱家驊]]||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2年3月25日)]] |- |1963-04-23||1429||1||[[w:尹仲容|尹仲容]]||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灣銀行董事長||[[總統令 (民國52年4月23日)]] |- |1963-05-21||1437||1||[[w:胡家鳳|胡家鳳]]||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2年5月20日)]] |- |1963-06-11||1443||2||趙志垚||交通銀行董事長||[[總統令 (民國52年6月7日)]] |- |rowspan=2|1963-06-14||1444||1||[[w:汪孝熙|汪孝熙]]||駐比利時國大使||[[總統令 (民國52年6月13日)]] |- |1444||3-4||盧謀勇||頒匾||[[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455號令]] 5/13 |- |1963-07-26||1456||3-4||朱轟||頒匾||[[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509號令]] 7/25 |- |1963-12-06||1494||1||[[w:胡翰|胡翰]]||司法院大法官||[[總統令 (民國52年12月5日)]] |- |1963-12-31||1501||4||李建興兄弟等||頒匾||[[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666號令]] 12/27 |- |rowspan=3|1964-01-17||rowspan=3|1506||1||鄭仲孚||中華民國派赴非洲農業考察團團長,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技正||[[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4日)]] |- |1||[[w:金城 (農學家)|金城]]||中華民國派赴非洲農業考察團團員,國立臺灣大學教授||[[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4日)]] |- |1||[[w:秦德純|秦德純]]||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追贈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53年1月16日)]] |- |1964-03-13||1522||1||霍寶樹||中國銀行常務董事||[[總統令 (民國53年3月11日)]] |- |1964-05-15||1540||3||[[w:張廷休|張廷休]]||國民大會代表、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令 (民國53年5月14日)]] |- |1964-05-22||1542||3||[[w:馬立羣|馬立羣]]||頒匾||[[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822號令]] 5/21 |- |1964-06-12||1548||1||湯毅生||前交警總局第一支隊陸軍少將司令||[[總統令 (民國53年6月10日)]] |- |1964-07-28||1561||3||李合珠||頒匾||[[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06號令]] 7/24 |- |1964-08-07||1564||1||[[w:朱紹良|朱紹良]]||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3年8月4日)]] |- |1964-09-15||1575||2-3||[[w:林添禎|林添禎]]||頒匾||[[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924號令]] 9/12 |- |1964-10-20||1585||1||[[w:蔣夢麟|蔣夢麟]]||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統令 (民國53年10月17日)]] |- |1964-11-03||1589||1||楊譜笙||前監察院祕書長||[[總統令 (民國53年11月12日)]] |- |1964-11-20||1594||1||楊仲佐||頒匾||[[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21號令]] 11/18 |- |1965-01-15||1610||1||[[w:許世英|許世英]]||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4年1月15日)]] |- |1965-02-02||1615||3||林紹長||華僑救國聯合總會理事||[[總統令 (民國54年1月30日)]] |- |1965-03-16||1627||3||簡金墻||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34號令]] 3/15 |- |1965-04-09||1634||1||吳兆棠;[[王平陵|王平陵]]||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政府委員兼教育廳廳長;政工幹部學校教授||[[總統令 (民國54年4月6日)]] |- |rowspan=2|1965-06-15||1653||1||[[w:王化成|王化成]]||駐葡萄牙公使||[[總統令 (民國54年6月12日)]] |- |1653||3||陳雲如||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08號令]] 6/12 |- |1965-06-22||1655||5||[[w:許崇智|許崇智]]||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4年6月19日)]] |- |1965-07-23||1664||3||汪順德、張孫扁、李成旺、陳永書||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28號令]] 7/21 |- |1965-08-17||1671||2-3||王俊卿||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44號令]] 8/14 |- |1965-09-14||1679||1||王澤民||立法院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54年9月13日)]] |- |1965-10-01||1684||1||張黙君||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令 (民國54年9月29日)]] |- |1965-11-16||1697||1||[[w:傅秉常|傅秉常]]||司法院副院長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總統令 (民國54年11月13日)]] |- |1965-11-23||1699||3||朱阿屘||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31號令]] 11/22 |- |1965-12-03||1702||1||金體乾||前考試院參事||[[總統令 (民國54年12月2日)]] |- |1965-12-10||1704||3||陳查某||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43號令]] 12/9 |- |1965-12-17||1706||1||羅機||國防部常務次長空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54年12月16日)]] |- |1966-02-01||1719||3||黃澄秋、彭乃揚||頒匾||[[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83號令]] 1/28 |- |1966-03-01||1727||1||紐永建||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5年2月25日)]] |- |1966-03-25||1734||1||黃有鸞||前僑務委員會顧問||[[總統令 (民國55年3月23日)]] |- |1966-05-24||1751||1||[[w:蔣廷黼|蔣廷黼]]||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5年5月23日)]] |- |1966-06-10||1756||4||菲華反共抗俄總會||頒匾||[[總統(五五)台統(一)義字第4501號令]] 6/8 |- |1966-08-05||1772||1||[[w:鄧家彥|鄧家彥]]||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5年8月3日)]] |- |1966-11-08||1799||1||陳有維||副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55年11月5日)]] |- |1966-11-11||1800||1||[[w:張鴻烈|張鴻烈]]||立法院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55年11月9日)]] |- |1967-03-10||1834||1||胡嘉恆||海軍第二廵防艦隊司令海軍少將||[[總統令 (民國56年3月6日)]] |- |1967-03-10||1834||4||李峻峯||rowspan=3|頒匾||[[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41號令]] 3/7 |- |1967-04-07||1842||3||蔡紹華||[[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77號令]] 4/5 |- |1967-04-18||1845||2||鄭培齡、方光熾||[[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94號令]] 4/17 |- |1967-05-16||1853||2||[[w:湯惠蓀|湯惠蓀]]||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校長||[[總統令 (民國56年5月12日)]] |- |1967-06-09||1860||10-11||[[w:李清泉|李清泉]]||頒匾||[[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953號令]] 6/8 |- |1967-06-20||1863||2||[[w:丘念台|丘念台]]||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56年6月17日)]] |- |1967-07-07||1868||3||[[w:劉馭萬|劉馭萬]]||前駐泰國大使||[[總統令 (民國56年7月4日)]] |- |1967-08-04||1876||3||呂希宏||頒匾||[[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20號令]] 8/3 |- |1967-09-01||1884||1||[[w:孔祥熙|孔祥熙]]||總統府資政||[[總統令 (民國56年9月1日)]] |- |1967-09-05||1885||3||均隆有限公司||頒匾||[[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47號令]] 9/1 |- |rowspan=3|1967-10-13||rowspan=3|1896||1||[[w:楊雲竹|楊雲竹]]||前駐巴拉圭大使||[[總統令 (民國56年10月11日)]] |- |3||越南中正醫院第十三屆董事會全體董事||rowspan=3|頒匾||[[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6號令]] 10/12 |- |4||莊清泉||[[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7號令]] 10/12 |- |1967-10-27||1900||3||蔡文圈||[[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105號令]] 10/23 |- |1967-12-08||1912||1||[[w:程天放|程天放]]||考試院副院長||[[總統令 (民國56年12月8日)]] |- |1968-01-16||1923||1||陳泮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憲政硏討委員會常務委員||[[總統令 (民國57年1月15日)]] |- |1968-02-09||1930||1||時子周||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7年2月7日)]] |- |rowspan=3|1968-02-13||rowspan=3|1931||16||施性洛||rowspan=4|頒匾||[[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6號令]] 2/9 |- |16||李丹白、李治民||[[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7號令]] 2/9 |- |16||[[w:陳清河|陳清河]]||[[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8號令]] 2/9 |- |1968-03-08||1938||3||林茂元、林政華||[[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93號令]] 3/5 |- |1968-04-05||1946||1||[[w:田耕莘|田耕莘]]||教廷樞機||[[總統令 (民國57年4月2日)]] |- |1968-04-26||1952||1||[[w:莫德惠|莫德惠]]||總統府資政、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總統令 (民國57年4月26日)]] |- |1968-06-11||1965||5||徐黃樂梅||頒匾||[[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428號令]] 6/7 |- |1968-06-18||1967||1||[[w:林彬 (播音員)|林少波]]||服務於香港商業廣播電臺||[[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15日)]] |- |rowspan=2|1968-06-25||1969||2||[[w:張道藩|張道藩]]||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21日)]] |- |1969||2||許恪士||前國立臺灣大學教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總統令 (民國57年6月24日)]] |- |1968-07-05||1972||1||王煥||司法院祕書長||[[總統令 (民國57年7月3日)]] |- |1968-08-02||1980||4-5||雷金元||頒匾||[[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10號令]] 7/30 |- |1968-08-30||1988||4||菲律賓血幹團||頒匾||[[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39號令]] 8/26 |- |1968-09-03||1989||1||趙連芳||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57年8月31日)]] |- |1968-12-03||2015||2||[[w:于焌吉|于焌吉]]||前駐義大利大使||[[總統令 (民國57年12月2日)]] |- |1968-12-27||2022||4||詹俊耀||頒匾||[[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687號令]] 12/26 |- |1969-03-04||2041||1||[[w:朱懷冰|朱懷冰]]||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8年2月28日)]] |- |1969-03-07||2042||4||[[w: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頒匾||[[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5859號令]] 3/4 |- |1969-03-21||2046||1||[[w:張君勱|張君勱]]||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總統令 (民國58年3月21日)]] |- |1969-04-22||2055||1||[[w:石敬亭|石敬亭]]||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8年4月21日)]] |- |1969-05-16||2062||1||梅公任||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58年5月13日)]] |- |1969-05-27||2065||1||歐震||陸軍二級上將||[[總統令 (民國58年5月23日)]] |- |1969-06-10||2069||1||[[w:沈鴻烈|沈鴻烈]]||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8年6月7日)]] |- |1969-06-24||2073||1||周承菼||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8年6月20日)]] |- |1969-07-04||2076||1|||李鴻文||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令 (民國58年7月2日)]] |- |1969-07-15||2079||1||[[w:賀國光|賀國光]]||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8年7月11日)]] |- |1969-09-19||2098||1||戴明權||故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58年9月18日)]] |- |1969-10-10||2104||3||莊長泰||頒匾||[[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6179號令]] 10/7 |- |rowspan=3|1969-10-24||rowspan=3|2108||1||陳嵐峯||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3日)]] |- |1||[[w:上官雲相|上官雲相]]||陸軍中將||[[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3日)]] |- |1-2||[[w:左舜生|左舜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總統令 (民國58年10月24日)]] |- |1969-12-05||2120||1||[[w:曾養甫|曾養甫]]||立法院立法委員||[[總統令 (民國58年12月2日)]] |- |1969-12-12||2122||1||[[w:陶聲洋|陶聲洋]]||經濟部部長||[[總統令 (民國58年12月11日)]] |- |1970-01-20||2133||1||[[w:郭秉才|郭秉才]]||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及國立東南大學校長||[[總統令 (民國59年1月20日)]] |- |1970-02-27||2144||1||[[w:趙琛|趙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總統令 (民國59年2月25日)]] |- |1970-03-27||2152||1||[[w:英千里|英千里]]||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北平市代表)||[[總統令 (民國59年3月25日)]] |- |1970-03-27||2152||1||[[w:陳國礎|陳國礎]]||僑務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59年3月25日)]] |- |rowspan=2|1970-04-28||2161||4||薛來宏、龐柱琛||頒匾||[[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4號令]] 4/24 |- |2161||4||莊清泉、莊萬里家屬、中興銀行、郭永釵、洪名譽||頒匾||[[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5號令]] 4/24 |- |1970-05-08||2164||1||[[w:但燾|但燾]]||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7日)]] |- |1970-05-26||2169||4-5||[[w:呂希宏|呂希宏]]||頒匾||[[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62號令]] 5/22 |- |1970-05-29||2170||6||[[w:朱宗良|朱宗良]]||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令 (民國59年5月27日)]] |- |1970-06-30||2179||1||[[w:保君建|保君建]]||前駐土耳其大使||[[總統令 (民國59年6月29日)]] |- |1970-08-21||2194||1||[[w:羅家倫|羅家倫]]||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59年8月20日)]] |- |1970-09-04||2198||13||[[w:姚從吾|姚從吾]]||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中央硏究院院士||[[總統令 (民國59年9月3日)]] |- |1970-09-22||2203||1||[[w:歐付教|歐付教]]||頒匾||[[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759號令]] 9/19 |- |1970-11-20||2220||1||[[w:陳固亭|陳固亭]]||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令 (民國59年11月20日)]] |- |1971-01-15||2236||1||[[w:向構父|向構父]]||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令 (民國60年1月13日)]] |- |1971-01-19||2237||1||張承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總統令 (民國60年1月18日)]] |- |1971-02-02||2241||8||黃伯度||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總統令 (民國60年2月1日)]] |- |rowspan=2|1971-02-19||2246||4||關元年、陳惠蓮、黃雲快、余齊仲等四人||rowspan=8|頒匾||[[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2號令]] 2/18 |- |2246||4||丁清來||[[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3號令]] 2/18 |- |rowspan=4|1971-02-23||rowspan=4|2247||2||[[w:江丕貴|江丕貴]]||[[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4號令]] 2/19 |- |2||[[w:菲華商聯總會|菲華商聯總會]]||[[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2號令]] 2/19 |- |2||陳建忠||[[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3號令]] 2/19 |- |2-3||符鴻書||[[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5號令]] 2/19 |- |1971-02-26||2248||2||唐星海、徐季良、車炳榮、邵邨人、葉庚年、李震之、吳文政、劉漢棟、吳若華、陳兆民、何英傑、[[w:董浩雲|董浩雲]]、邵逸逄、姚連生、董樑、王劍偉、包從興、包玉剛、吳漢平、陶伯育、嚴欣淇||[[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70號令]] 2/24 |- |1971-03-19||2254||2||高祖儒||[[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96號令]] 3/16 |- |1971-04-06||2259||1||[[w:胡慶育|胡慶育]]||前駐阿根廷大使||1971-04-05[[總統令 (民國60年4月5日)]] |- |1971-04-27||2265||1||[[w:史尚寬|史尚寬]]||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1971-04-24[[總統令 (民國60年4月24日)]] |- |1971-06-11||2278||2||[[w:董顯光|董顯光]]||總統府資政||1971-06-09[[總統令 (民國60年6月9日)]] |- |1971-08-18||2300||1||崔震華||監察院監察委員||1971-08-18[[總統令 (民國60年8月18日)]] |- |1971-09-10||2310||1-2||李南金||旅美華僑,捐款興建中華公所大樓,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09-0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694號令]] |- |1971-09-10||2310||2||高施傳||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臺鐵淡水線|雙連站]]看柵工,捨身救人,因公殉職,題頒「義行足式」四字匾額一方||1971-09-08[[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695號令]] |- |1971-10-29||2331||1||[[w:堯樂博士|堯樂博士]]||新疆省政府主席||1971-10-29[[總統令 (民國60年10月29日)]] |- |1971-12-22||2354||9||[[w:謝冠生|謝冠生]]||司法院院長||1971-12-22[[總統令 (民國60年12月22日)]] |- |1971-12-24||2355||2-3||[[w:林榮春|林榮春]]||台灣省彰化縣縣民,捐資興建彰化市中山路陸橋一座,以維護學童與行人安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1-12-23[[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996號令]] |- |1972-02-23||2381||1||[[w:趙恒惖|趙恒惖]]||總統府資政||1972-02-22[[總統令 (民國61年2月22日)]] |- |1972-03-08||2387||1||姜伯彰||立法院立法委員||1972-03-07[[總統令 (民國61年3月7日)]] |- |1972-04-26||2408||1||劉西蝶||僑務委員會委員||1972-04-26[[總統令 (民國61年4月26日)]] |- |1972-05-19||2418||2||鄭真達||澎湖縣民,歷年捐資辦理各種公益事業,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2-05-18[[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260號令]] |- |1972-06-05||2425||2||李嗣璁||監察院院長||1972-06-03[[總統令 (民國61年6月3日)]] |- |1972-07-12||2441||1||潘其武||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局長||1972-07-11[[總統令 (民國61年7月11日)]] |- |1972-08-02||2450||1||[[w:謝瀛洲|謝瀛洲]]||司法院副院長||1972-08-01[[總統令 (民國61年8月1日)]] |- |1972-08-04||2451||1||[[w:張忠仁 (教育家)|張忠仁]]||中國童子軍全國理事會常務理事||1972-08-03[[總統令 (民國61年8月3日)]] |- |1972-09-15||2469||1||[[w:顧孟餘|顧孟餘]]||總統府資政||1972-09-14[[總統令 (民國61年9月14日)]] |- |1972-11-24||2499||2-3||台灣省台北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捐獻新台幣壹佰萬元,救濟貧民,題頒「樂善好施」四字匾額一方||1972-11-22[[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605號令]] |- |1972-11-24||2499||2-3||[[w:王炳華|王炳華]]||旅日華僑,捐資充實大阪中華學校經費,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2-11-22[[總統(六一)台統(一)義字第606號令]] |- |1973-01-15||2521||2||[[w:鄧萃英|鄧萃英]]||總統府國策顧問||1973-01-15[[總統令 (民國62年元月15日)]] |- |1973-04-25||2564||2||余鶴史、譚義操二人||旅泰華僑,捐建泰國中華會館中山紀念堂,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各一方||1973-04-24[[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1851號令]] |- |1973-06-04||2581||3||沈健章||台灣省雲林縣已故,生前捐贈土地,作為地方慈善及文化事業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6-01[[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2491號令]] |- |1973-06-08||2583||3||楊啓泰、莊長江、莊長城、高光坡、莊長榮、吳道盛、菲律賓中正學院全體學生||旅菲華僑,捐資興建菲律賓中正學院介壽館大樓一座,各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6-07[[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2586號令]] |- |1973-07-16||2599||1-2||莊材美||旅菲律賓三己兄弟煙草公司董事長,捐獻鉅款,作為紀念華僑莊守耕公益基金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 |- |1973-07-16||2599||1-2||柯榮楠||旅菲華僑,捐獻並經募經費,重建菲律賓怡朗中山中學校舍,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9號令]] |- |1973-07-16||2599||1-2||李旭山||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泰北各難民村僑教經費,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40號令]] |- |1973-07-16||2599||1-2||[[w:朱阿屘|朱阿屘]]||旅日華僑,捐款興建福岡中正會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7-13[[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 |- |1973-08-22||2615||1||[[w:賀衷寒|賀衷寒]]||國民大會代表||1973-08-21[[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 |1973-08-22||2615||1||[[w:黃朝琴|黃朝琴]]||前臺灣省議會議長||1973-08-21[[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 |1973-08-24||2616||14||李永新||總統府國策顧問||1973-08-23[[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 |1973-08-24||2616||14||蔡屛藩||國民大會代表||1973-08-23[[總統令 (民國62年8月23日)]] |- |1973-08-27||2617||6||何國華||旅日華僑,捐獻鉅款,作為設置獎學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3-08-24[[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873號令]] |- |1973-08-29||2618||1||[[w:顏欽賢|顏欽賢]]||台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捐獻私有土地,作為政府開闢公路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3-08-28[[總統(六二)台統(一)義字第3925號令]] |- |1973-09-17||2626||1||[[w:孫科|孫科]]||考試院院長||1973-09-14[[總統令 (民國62年9月14日)]] |- |1973-10-10||2636||3||[[w:羅大愚|羅大愚]]||立法院立法委員||1973-10-09[[總統令 (民國62年10月9日)]] |- |1973-10-15||2638||1||[[w:李煜瀛|李煜瀛]]||總統府資政||1973-10-13[[總統令 (民國62年10月13日)]] |- |1974-02-15||2691||1||[[w:陳大慶|陳大慶]]||陸軍一級上將||1974-02-14[[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4日)]] |- |1974-02-15||2691||1||[[w:蕭同茲|蕭同茲]]||總統府國策顧問||1974-02-14[[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4日)]] |- |1974-02-15||2691||1||[[w:李彌|李彌]]||陸軍二級上將||1974-02-15[[總統令 (民國63年2月15日)]] |- |1974-03-01||2697||1||[[w:蔣鼎文|蔣鼎文]]||總統府國策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74-03-01[[總統令 (民國63年3月1日)]] |- |1974-03-20||2705||2||丁家駿||旅泰華僑,一再捐獻祝壽金,並捐款作為僑光堂設備費曁華僑救國總會興建服務大廈之用,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4-03-19[[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1184號令]] |- |1974-05-31||2736||2||李日如||旅加拿大華僑,捐款作為溫哥華華僑公立小學兒童遊樂場及經費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4-05-29[[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2287號令]] |- |1974-08-28||2774||2||呂天眷||旅菲華僑,捐款興建菲律賓古島市中華中學校舍一棟,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4-08-27[[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3882號令]] |- |1974-11-18||2809||7||葉立庚||僑務委員會委員||1974-11-16[[總統令 (民國63年11月16日)]] |- |1975-01-27||2839||1||[[w:沈慧蓮|沈慧蓮]]||國民大會代表||1975-01-24[[總統令 (民國64年1月24日)]] |- |1975-04-28||2878||1||[[w:梁寒操|梁寒操]]||總統府國策顧問||1975-04-25[[總統令 (民國64年4月25日)]] |- |1975-06-02||2893||2||[[w:谷正鼎|谷正鼎]]||立法院立法委員||1975-05-31[[總統令 (民國64年5月31日)]] |- |1975-06-20||2901||1||杜元載||前臺灣師範大學校長||1975-06-20[[總統令 (民國64年6月20日)]] |- |1975-07-07||2908||2||蘇君謙||旅泰華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75-07-04[[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3008號令]] |- |1975-10-03||2946||1-2||龐柱琛||旅日華僑,捐款籌建中正紀念堂,及僑生奬學基金曁華興育幼院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75-09-30[[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4407號令]] |- |1975-10-15||2951||1||[[w:劉大中|劉大中]]||中央硏究院院士||1975-10-13[[總統令 (民國64年10月13日)]] |- |1975-11-03||2959||2||[[w:蕭毅肅|蕭毅肅]]||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硏究委員會委員||1975-11-01[[總統令 (民國64年11月1日)]] |- |1975-12-12||2976||5-6||[[w:辜振甫|辜振甫]]兄弟四人,陳錫慶兄弟三人及陳寬記祭祀公業三單位||願將所共有之台北市孔廟基地一·三二六八六公頃,悉捐獻國家,仍繼續供台北市孔廟使用,總統令行政院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各一方||1975-12-09[[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5434號令]] |- |1975-12-31||2984||4||全美安良工商總會第七十屆年會||旅美僑團,捐款慰勞三軍將士及救濟大陸災胞等,題頒「急公好義」四字匾額一方||1975-12-27[[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5659號令]] |- |1976-01-28||2996||2||李覺之||僑務委員會委員||1976-01-26[[總統令 (民國65年1月26日)]] |- |1976-02-18||3005||2||程其保博士||題頒「績學流馨」四字匾額一方||1976-02-16[[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479號令]] |- |1976-02-27||3009||1||杜光塤||題頒「學績蜚聲」四字匾額一方||1976-02-25[[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581號令]] |- |1976-03-24||3020||3||[[w:關吉玉|關吉玉]]||故國大代表,題頒「懋績昭垂」四字匾額一方||1976-03-22[[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0895號令]] |- |1976-05-14||3042||2||孫繩武||故國民大會代表,題頒「弘道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76-05-12[[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1485號令]] |- |1976-05-21||3045||1||[[w:延國符|延國符]]||故立法委員,題頒「志績昭垂」四字匾額一方||1976-05-19[[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1561號令]] |- |1976-08-20||3084||1||[[w:張知本|張知本]]||總統府資政||1976-08-19[[總統令 (民國65年8月19日)]] |- |1976-08-27||3087||3||李曼瑰||故立法委員,題頒「文藝淑世」四字匾額一方||1976-08-24[[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2897號令]] |- |1976-09-15||3095||1||[[w:林以文|林以文]]||故立法委員,題頒「忠謨碩望」四字匾額一方||1976-09-13[[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096號令]] |- |1976-09-20||3097||1||郁英彪||臺灣糖業公司總經理||1976-09-18[[總統令 (民國65年9月18日)]] |- |1976-09-27||3100||1-2||黃啓瑞||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故理事長,題頒「忠謨循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09-24[[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247號令]] |- |1976-10-15||3108||2||陳嘉雄||台灣省嘉義縣故縣長,題頒「英才循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10-13[[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475號令]] |- |1976-11-15||3121||2||[[w:孫桂籍|孫桂籍]]||故立法委員,題頒「宣勤著績」四字匾額一方||1976-11-11[[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3842號令]] |- |1976-12-22||3137||2||王連貴||旅韓華僑,捐贈土地作為重建當地僑校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6-12-20[[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4308號令]] |- |1976-12-27||3139||3||[[w:洪應灶|洪應灶]]||司法院大法官||1976-12-24[[總統令 (民國65年12月24日)]] |- |1976-12-31||3141||3||曾炳揚||旅美華裔僑商,捐款作為紐約華僑學校經費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6-12-28[[總統(六五)台統(一)義字第4390號令]] |- |1977-03-16||3173||3||許文頂||緬甸故僑領,題頒「堅貞遺範」四字匾額一方||1977-03-14[[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0792號令]] |- |1977-03-23||3176||1||嚴輝||厄瓜多中華總商會前會長||1977-03-21[[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1日)]] |- |1977-03-23||3176||1||[[w:蕭瑜|蕭瑜]]||烏拉圭中國文化之宮主持人||1977-03-22[[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2日)]] |- |1977-03-30||3179||3||鄧蕙芳||監察院監察委員||1977-03-28[[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28日)]] |- |1977-04-01||3180||1||[[w:田炯錦|田炯錦]]||司法院院長||1977-03-30[[總統令 (民國66年3月30日)]] |- |1977-04-22||3189||1||[[w:嚴慶齡|嚴慶齡]]||捐款國立台灣大學興建工業硏究中心館舍,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7-04-20[[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1158號令]] |- |1977-05-02||3193||1||倪純義||故國大代表,題頒「志績流芳」四字匾額一方||1977-04-26[[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1226號令]] |- |1977-05-04||3194||1||萬耀煌||總統府國策顧問||1977-05-02[[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2日)]] |- |1977-05-30||3205||1||[[w:鄧公玄|鄧公玄]]||立法院立法委員||1977-05-28[[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28日)]] |- |1977-06-01||3206||1||[[w:楊森|楊森]]||總統府國策顧問||1977-05-31[[總統令 (民國66年5月31日)]] |- |1977-06-06||3208||2||王宗山||國民大會代表||1977-06-04[[總統令 (民國66年6月4日)]] |- |1977-08-17||3239||1||[[w:陳錦濤|陳錦濤]]||立法院立法委員||1977-08-16[[總統令 (民國66年8月16日)]] |- |1977-09-07||3248||2||蔡文華||旅菲律賓華僑,捐款作為國防醫學院興建示範教室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7-09-05[[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2980號令]] |- |1977-09-23||3255||1||[[w:胡璉|胡璉]]||陸軍一級上將||1977-09-21[[總統令 (民國66年9月21日)]] |- |1977-09-23||3255||2||黃雙安||旅印尼華僑,捐款作為賑濟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09-21[[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3177號令]] |- |1977-09-26||3256||2||[[w:余家菊|余家菊]]||國民大會代表||1977-09-24[[總統令 (民國66年9月24日)]] |- |1977-10-03||3259||3||[[w:馬超俊|馬超俊]]||總統府資政||1977-10-01[[總統令 (民國66年10月1日)]] |- |1977-10-10||3262||3||[[w:羅列 (軍人)|羅列]]||陸軍二級上將||1977-10-07[[總統令 (民國66年10月7日)]] |- |1977-11-25||3282||19||劉振和||印尼籍華裔,捐款作為賑濟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11-23[[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3900號令]] |- |1977-12-21||3293||1||姚琮||國民大會代表||1977-12-19[[總統令 (民國66年12月19日)]] |- |1978-01-02||3298||5||[[w:顏玉瑩|顏玉瑩]]||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賑濟本年台灣地區風災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7-12-29[[總統(六六)台統(一)義字第4334號令]] |- |1978-01-23||3307||3||[[w:陳肇英|陳肇英]]||監察院監察委員||1978-01-19[[總統令 (民國67年1月19日)]] |- |1978-01-23||3307||4||洪萬||旅日本華僑,捐款作為大阪中華學校經費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78-01-19[[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200號令]] |- |1978-02-06||3313||2||林玉質||旅馬來西亞華僑,捐款作為籌建中正紀念堂及勞軍曁台灣風災賑款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78-02-02[[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327號令]] |- |1978-02-24||3321||1||[[w:邵氏兄弟(香港)|香港邵氏兄弟有限公司]]||以其出品影片在台北市義演二日所得,捐作救濟大陸災胞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8-02-22[[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501號令]] |- |1978-03-01||3323||2||[[w:華僑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捐款作為賑濟風災及冬令救濟等之用,題頒「義行可風」四字匾額一方||1978-02-27[[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552號令]] |- |1978-03-29||3335||3||馬壽華||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3-27[[總統令 (民國67年3月27日)]] |- |1978-03-31||3336||3||[[w:瑠公圳|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贈土地,供台北市興建瑠公國民中學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8-03-28[[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0871號令]] |- |1978-04-12||3341||1||[[w:董釗|董釗]]||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78-04-10[[總統令 (民國67年4月10日)]] |- |1978-04-14||3342||6||展恒舉||國民大會故代表,題頒「崇法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78-04-11[[總統(六七)台統(一)義字第1053號令]] |- |1978-04-17||3343||1||[[w:梁序昭|梁序昭]]||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4-13[[總統令 (民國67年4月13日)]] |- |1978-07-17||3382||5||謝仁釗||立法院立法委員||1978-07-13[[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13日)]] |- |1978-07-31||3388||1||[[w:魏道明|魏道明]]||總統府資政||1978-07-26[[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26日)]] |- |1978-07-31||3388||1||李文||陸軍中將||1978-07-26[[總統令 (民國67年7月26日)]] |- |1978-09-25||3412||1||[[w:李宗黃|李宗黃]]||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09-21[[總統令 (民國67年9月21日)]] |- |1978-09-29||3414||1||[[w:凌純聲|凌純聲]]||中央硏究院院士||1978-09-26[[總統令 (民國67年9月26日)]] |- |1978-10-23||3424||1||[[w:于斌|于斌]]||國民大會代表、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副會長||1978-10-19[[總統令 (民國67年10月19日)]] |- |1978-11-27||3439||1||[[w:蕭一山|蕭一山]]||監察院監察委員||1978-11-23[[總統令 (民國67年11月23日)]] |- |1979-03-26||3490||4||薛光前||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委員||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3-26||3490||4||李肖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3-26||3490||4||張金廷||陸軍中將||1979-03-23[[總統令 (民國68年3月23日)]] |- |1979-05-14||3511||1-2||洪萬||旅日本華僑,捐款作為自強救國基金,題頒「愛國卓行」四字匾額一方||1979-05-10[[總統(六八)台統(一)義字第2302號令]] |- |1979-05-30||3518||4||[[w:屈萬里|屈萬里]]||中央硏究院院士||1979-05-28[[總統令 (民國68年5月28日)]] |- |1979-07-13||3537||1||[[w:藍蔭鼎|藍蔭鼎]]||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委員||1979-07-01[[總統令 (民國68年7月1日)]] |- |1979-07-16||3538||3||戴愧生||前僑務委員會委員長||1979-07-12[[總統令 (民國68年7月12日)]] |- |1979-09-07||3561||3||李抱忱博士||深硏音律||1979-09-04[[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4日)]] |- |1979-09-14||3564||1||[[w:王雲五|王雲五]]||總統府資政||1979-09-12[[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12日)]] |- |1979-09-21||3567||2||[[w:李濟|李濟]]||中央硏究院院士||1979-09-20[[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20日)]] |- |1979-09-28||3570||3||[[w:張維翰|張維翰]]||監察院監察委員||1979-09-26[[總統令 (民國68年9月26日)]] |- |1979-10-31||3584||4||[[w:黃鎮球|黃鎮球]]||陸軍一級上將||1979-10-27[[總統令 (民國68年10月27日)]] |- |1979-12-12||3602||1||溫陵雄||經濟部顧問||1979-12-08[[總統令 (民國68年12月8日)]] |- |1979-12-31||3610||4||陳永澤||旅港華僑,捐款作為國防醫學院改進醫學教育設備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79-12-28[[總統(六八)台統(一)義字第6531號令]] |- |1980-01-16||3617||1-2||譚灶||旅香港華僑,捐款作為自強救國基金及在台僑生奬助學金之用,題頒「抒忠行義」四字匾額一方||1980-01-14[[總統(六九)台統(一)義字第0224號令]] |- |1980-02-04||3625||1||[[w:李惠堂|李惠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顧問||1980-02-01[[總統令 (民國69年2月1日)]] |- |1980-02-25||3634||1||[[w:馬廷英|馬廷英]]||國立臺灣大學教授||1980-02-21[[總統令 (民國69年2月21日)]] |- |1980-03-19||3644||1||[[w:張發奎|張發奎]]||國民大會代表||1980-03-15[[總統令 (民國69年3月15日)]] |- |1980-03-21||3645||1||詹純鑑||立法院立法委員||1980-03-18[[總統令 (民國69年3月18日)]] |- |1980-04-04||3651||3||[[w:董浩雲|董浩雲]]||旅香港華僑,捐獻鉅款響應籌建中正紀念堂運動,題頒「抒忠報國」四字匾額一方||1980-04-01[[總統(六九)台統(一)義字第1840號令]] |- |1980-04-14||3655||1||蔡文華||旅菲律賓華僑||1980-04-11[[總統令 (民國69年4月11日)]] |- |1980-04-23||3659||1||[[w:段茂瀾|段茂瀾]]||前駐阿根廷大使||1980-04-21[[總統令 (民國69年4月21日)]] |- |1980-07-07||3691||6||[[w:雷震遠|雷震遠]]||原籍比利時,崇奉天主教||1980-07-05[[總統令 (民國69年7月5日)]] |- |1980-08-27||3713||1||[[w:羅香林|羅香林]]||國際筆會香港中國筆會會長私立珠海大學中國文學硏究所及中國歷史硏究所所長||1980-08-25[[總統令 (民國69年8月25日)]] |- |1980-09-17||3722||1||[[w:卓國華|卓國華]]||少與同盟,獻身革命||1980-09-13[[總統令 (民國69年9月13日)]] |- |1980-10-03||3729||2||[[w:王唯農|王唯農]]||國立成功大學校長||1980-10-01[[總統令 (民國69年10月1日)]] |- |1980-10-27||3739||1||[[w:郭澄 (1907年)|郭澄]]||國民大會秘書長||1980-10-24[[總統令 (民國69年10月24日)]] |- |1981-01-26||3778||3||沈崇瀚||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顧問||1981-01-23[[總統令 (民國70年1月23日)]] |- |1981-04-15||3812||1||[[w:江杓|江杓]]||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4-14[[總統令 (民國70年4月14日)]] |- |1981-04-27||3817||1||[[w:劉玉章|劉玉章]]||陸軍一級上將||1981-04-25[[總統令 (民國70年4月25日)]] |- |1981-05-20||3827||3||金維繫||監察院監察委員||1981-05-16[[總統令 (民國70年5月16日)]] |- |1981-05-20||3827||4||潘勝元||旅秘魯華僑,捐款作為國立中山大學獎學基金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1-05-18[[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3095號令]] |- |1981-06-17||3839||1||[[w:劉茂恩|劉茂恩]]||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6-15[[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15日)]] |- |1981-06-19||3840||6||沈仲濤氏||浙人,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善本書籍一批,題頒「名留宛委」四字匾額||1981-06-17[[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4039號令]] |- |1981-06-24||3842||1||[[w:謝國城|謝國城]]||立法院立法委員||1981-06-20[[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0日)]] |- |1981-06-26||3843||1||[[w:趙聚鈺|趙聚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1981-06-25[[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5日)]] |- |1981-06-29||3844||1||陳達元||監察院監察委員||1981-06-26[[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26日)]] |- |1981-07-03||3846||1||[[w:王世杰|王世杰]]||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1-06-30[[總統令 (民國70年6月30日)]] |- |1981-07-08||3848||1||黃聰||前北歐華人聯誼會理事長||1981-07-06[[總統令 (民國70年7月6日)]] |- |1981-07-08||3848||1||張禮財||瑞典華人文化協會理事長||1981-07-06[[總統令 (民國70年7月6日)]] |- |1981-08-05||3860||4||[[w:陳慶瑜|陳慶瑜]]||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08-03[[總統令 (民國70年8月3日)]] |- |1981-08-31||3871||2||[[w:嚴慶齡|嚴慶齡]]||裕隆汽車製造公司董事長||1981-08-29[[總統令 (民國70年8月29日)]] |- |1981-10-07||3887||2||[[w:張榮發|張榮發]]||捐款供私立淡江大學興建商船學館,購置教學儀器設備等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1-10-03[[總統(七〇)台統(一)義字第6532號令]] |- |1981-10-12||3889||4||[[w:淩鴻勛|淩鴻勛]]||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中央硏究院院士||1981-10-08[[總統令 (民國70年10月8日)]] |- |1981-11-25||3908||1||[[w:李建興|李建興]]||臺北縣人||1981-11-20[[總統令 (民國70年11月20日)]] |- |1981-11-30||3910||2||[[w:葉公超|葉公超]]||總統府資政||1981-11-30[[總統令 (民國70年11月30日)]] |- |1981-12-04||3912||2||唐縱||總統府國策顧問||1981-12-02[[總統令 (民國70年12月2日)]] |- |1982-03-05||3951||2||[[w: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中央大學光學器材以供教學及實驗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2-03-02[[總統(七一)台統(一)義字第1161號令]] |- |1982-05-26||3986||5||[[w:董浩雲|董浩雲]]||定海人||1982-05-24[[總統令 (民國71年5月24日)]] |- |1982-05-28||3987||1||[[w:倪炯聲|倪炯聲]]||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82-05-26[[總統令 (民國71年5月26日)]] |- |1982-07-12||4006||1||龔浩||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委員||1982-07-08[[總統令 (民國71年7月8日)]] |- |1982-08-06||4017||1||[[w:戴運軌|戴運軌]]||前國立中央大學理事院院長||1982-08-03[[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3日)]] |- |1982-08-25||4025||1||[[w:白雲梯|白雲梯]]||國民大會代表||1982-08-23[[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23日)]] |- |1982-08-30||4027||1||[[w:余漢謀|余漢謀]]||陸軍一級上將||1982-08-27[[總統令 (民國71年8月27日)]] |- |1982-09-10||4032||1||[[w:余伯泉|余伯泉]]||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2-09-09[[總統令 (民國71年9月9日)]] |- |1982-09-20||4036||1||陳清文||總統府國策顧問||1982-09-18[[總統令 (民國71年9月18日)]] |- |1982-10-25||4051||1||[[w:陳逢源|陳逢源]]||臺灣耆宿||1982-10-21[[總統令 (民國71年10月21日)]] |- |1982-10-27||4052||3||[[w:魏景蒙|魏景蒙]]||總統府國策顧問||1982-10-26[[總統令 (民國71年10月26日)]] |- |1982-11-03||4055||1||朱寳熙||臺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1982-11-02[[總統令 (民國71年11月2日)]] |- |1982-11-08||4057||1||林一民||國民大會代表||1982-11-05[[總統令 (民國71年11月5日)]] |- |1982-12-15||4073||8||李潤沂||司法院大法官||1982-12-11[[總統令 (民國71年12月11日)]] |- |1983-01-05||4082||1||[[w:沈家銘|沈家銘]]||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1983-01-04[[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0005號令]] |- |1983-01-31||4093||1||[[w:蔡培火|蔡培火]]||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1-28[[總統令 (民國72年1月28日)]] |- |1983-02-02||4094||1||[[w:江茂森|江茂森]]||香港私立珠海大學董事長||1983-01-31[[總統令 (民國72年1月31日)]] |- |1983-02-04||4095||2||楊達志||僑胞,以其珍藏中國歷代玉器一千餘件捐贈國家,題頒「保粹抒忠」四字匾額一方||1983-02-02[[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0718號令]] |- |1983-03-21||4114||1||[[w:查良釗|查良釗]]||前考試院考試委員||1983-03-17[[總統令 (民國72年3月17日)]] |- |1983-03-28||4117||1||[[w:陳大齊|陳大齊]]||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3-24[[總統令 (民國72年3月24日)]] |- |1983-04-15||4125||2||[[w:張爰|張爰]]||四川人||1983-04-15[[總統令 (民國72年4月15日)]] |- |1983-05-16||4138||1||張玆闓||中央銀行理事||1983-05-13[[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13日)]] |- |1983-05-20||4140||1||[[w:王師曾 (涪陵)|王師曾]]||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5-18[[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18日)]] |- |1983-05-30||4144||2||[[w:譚伯羽|譚伯羽]]||總統府國策顧問||1983-05-26[[總統令 (民國72年5月26日)]] |- |1983-06-06||4147||1||[[w:方先覺|方先覺]]||國民大會代表陸軍中將||1983-06-02[[總統令 (民國72年6月2日)]] |- |1983-06-15||4151||5||林宗毅||旅日僑胞,以所藏朱熹書易繫辭墨蹟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題頒「崇文報國」四字匾額一方||1983-06-11[[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3245號令]] |- |1983-08-22||4180||1||楊啓泰||總統府國策顧問僑務委員會委員||1983-08-18[[總統令 (民國72年8月22日)]] |- |1983-08-24||4181||1||裴鳴宇||國民大會代表||1983-08-22[[總統令 (民國72年8月24日)]] |- |1983-08-24||4181||2||香港金山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儀器供教學實習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3-08-22[[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4734號令]] |- |1983-10-03||4198||1||[[w:錢思亮|錢思亮]]||中央硏究院院長||1983-10-01[[總統令 (民國72年10月1日)]] |- |1983-11-09||4214||3||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贈土地興辦教育事業,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83-11-07[[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6135號令]] |- |1983-11-09||4214||3||李四川||台灣省台北縣故縣民,生前捐贈土地及經費供台北縣興建義方國民小學及該校禮堂之用,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3-11-07[[總統(七二)台統(一)義字第6135號令]] |- |1984-01-13||4242||2||苗培成||總統府國策顧問||1984-01-11[[總統令 (民國73年1月11日)]] |- |1984-01-18||4244||1||李超英||國民大會代表||1984-01-14[[總統令 (民國73年1月14日)]] |- |1984-02-20||4258||1||陳慶堃||海軍備役中將||1984-02-18[[總統令 (民國73年2月18日)]] |- |1984-02-27||4261||1||陸京士||立法院立法委員||1984-02-24[[總統令 (民國73年2月24日)]] |- |1984-04-04||4277||1||[[w:費驊|費驊]]||行政院政務委員||1984-04-02[[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日)]] |- |1984-04-20||4284||1||徐煥昇||退役空軍二級上將||1984-04-17[[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0日)]] |- |1984-04-23||4285||1||梁敬錞||總統府國策顧問||1984-04-20[[總統令 (民國73年4月20日)]] |- |1984-10-10||4358||3||吉星福伉儷||國民大會代表,以其所藏古器書畫等二百五十一件捐贈國立故宮博物院,題頒「保粹抒忠」四字匾額一方||1984-10-08[[總統(七三)華總(一)義字第5340號令]] |- |1984-11-14||4373||1||[[w:陳啓天|陳啓天]]||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光復大陸設計硏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4-11-13[[總統令 (民國73年11月13日)]] |- |1984-11-16||4374||2||台灣省桃園縣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該縣内壢國民小學用地,題頒「熱心教育」四字匾額一方||1984-11-14[[總統(七三)華總(一)義字第6095號令]] |- |1984-11-28||4379||5||[[w:張靜愚|張靜愚]]||私立中原大學董事長||1984-11-26[[總統令 (民國73年11月26日)]] |- |1984-12-28||4392||1||[[w:賴名湯|賴名湯]]||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1984-12-26[[總統令 (民國73年12月26日)]] |- |1985-02-04||4408||1||浦大邦||旅美學人||1985-02-01[[總統令 (民國74年2月1日)]] |- |1985-02-06||4409||3||[[w:李壽雍|李壽雍]]||國民大會代表||1985-02-04[[總統令 (民國74年2月4日)]] |- |1985-03-22||4428||2||林明成||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私有土地捐贈政府,題頒「尚義尊仁」四字匾額一方||1985-03-21[[總統(七四)華總(一)義字第1344號令]] |- |1985-03-29||4431||1||戴安國||自抗戰以來,為國宣力||1985-03-28[[總統令 (民國74年3月28日)]] |- |1985-04-03||4433||2||張和祥||旅日華僑,捐贈鉅款作為東京中華學校新建及改建校舍之用,題頒「熱心僑教」四字匾額一方||1985-04-01[[總統(七四)華總(一)義字第1505號令]] |- |1985-04-19||4440||1||[[w:余井塘|余井塘]]||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4-19[[總統令 (民國74年4月19日)]] |- |1985-04-26||4443||1||楊家瑜||總統府國策顧問||1985-04-24[[總統令 (民國74年4月24日)]] |- |1985-06-14||4464||5||[[w:黃季陸|黃季陸]]||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6-12[[總統令 (民國74年6月12日)]] |- |1985-07-31||4484||1||傅京孫||中央硏究院院士||1985-07-27[[總統令 (民國74年7月27日)]] |- |1985-09-16||4504||1||[[w:張其昀|張其昀]]||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5-09-14[[總統令 (民國74年9月14日)]] |- |1985-09-20||4506||1||王爵榮||監察院監察委員||1985-09-20[[總統令 (民國74年9月20日)]] |- |1985-12-13||4542||6||[[w:孙震 (中华民国将领)|孫震]]||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5-12-13[[總統令 (民國74年12月13日)]] |- |1986-01-20||4558||1||[[w:魯道源|魯道源]]||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86-01-17[[總統令 (民國75年1月17日)]] |- |1986-04-18||4597||1||[[w:吳經熊|吳經熊]]||總統府資政||1986-04-15[[總統令 (民國75年4月15日)]] |- |1986-05-14||4608||4||[[w:新光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w:裕隆汽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大學校院教授研究獎助金曁大學校院國防及重點科技硏究生獎學金,總統令行政院各題頒「弼教敦學」四字匾額一方||1986-05-10[[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2324號令]] |- |1986-07-02||4631||4||林柏壽||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曁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1986-06-30[[總統令 (民國75年6月30日)]] |- |1986-07-18||4638||3||羅麗釗||旅美華僑,捐款協助臺灣省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興建文康復健中心,題頒「熱心工益」四字匾額一方||1986-07-14[[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3679號令]] |- |1986-08-18||4651||2||[[w:嚴孝章|嚴孝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處長||1986-08-15[[總統令 (民國75年8月15日)]] |- |1986-09-29||4669||5||[[w:周至柔|周至柔]]||陸軍一級上將、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1986-09-27[[總統令 (民國75年9月27日)]] |- |1986-12-26||4707||6-7||[[w:連震東|連震東]]||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6-12-23[[總統令 (民國75年12月23日)]] |- |1987-02-09||4727||1||[[w:顧祝同|顧祝同]]||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87-02-06[[總統令 (民國76年2月6日)]] |- |1987-02-16||4730||1||[[w:王永慶|王永慶]]、[[w:王永在|王永在]]||捐獻林口中正體育園區綜合體育館一座及園區土地五十五公頃,總統令行政院各題頒「熱心體育」四字匾額一方||1987-02-11[[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0749號令]] |- |1987-03-18||4743||1||石覺||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7-03-14[[總統令 (民國76年3月14日)]] |- |1987-05-20||4770||1||[[w:王新衡|王新衡]]||立法院立法委員||1987-05-15[[總統令 (民國76年5月20日)]] |- |1987-07-06||4790||1||冷欣||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87-07-03[[總統令 (民國76年7月6日)]] |- |1987-07-29||4801||4||李合珠||立法院立法委員||1987-07-27[[總統令 (民國76年7月29日)]] |- |1987-08-28||4814||1||[[w:李品仙|李品仙]]||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87-08-26[[總統令 (民國76年8月28日)]] |- |1987-09-16||4822||1||[[w:端木愷|端木愷]]||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87-09-14[[總統令 (民國76年9月16日)]] |- |1988-01-14||4874||4||[[w:蔣經國|蔣經國]]||總統||1988-01-1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26號令]] |- |1988-02-17||4890||2-3||[[w:李方桂|李方桂]]||中央研究院院士||1988-02-12[[總統令 (民國77年2月17日)]] |- |1988-06-15||4944||5||[[w:田家炳|田家炳]]||旅香港華僑,題頒「熱心公益」四字匾額一方||1988-06-13[[總統(七七)華總(一)義字第2343號令]] |- |1988-07-25||4961||2||許子秋||行政院顧問||1988-07-21[[總統令 (民國77年7月21日)]] |- |1988-08-26||4975||1||王宣||監察院監察委員||1988-08-24[[總統令 (民國77年8月26日)]] |- |1988-08-29||4976||3-4||[[w:黃國書|黃國書]]||立法院立法委員||1988-08-26[[總統令 (民國77年8月29日)]] |- |1988-10-10||4994||5||董之英||旅港華僑||1988-10-06[[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0日)]] |- |1988-10-12||4995||2||[[w:吳火獅|吳火獅]]||新光機構董事長||1988-10-08[[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2日)]] |- |1988-10-19||4998||2||[[w:董文琦|董文琦]]||總統府國策顧問||1988-10-17[[總統令 (民國77年10月19日)]] |- |1988-11-07||5006||2||李運成||總統府戰略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88-11-03[[總統令 (民國77年11月7日)]] |- |1988-11-14||5009||2||[[w:陶希聖|陶希聖]]||立法院立法委員||1988-11-09[[總統令 (民國77年11月14日)]] |- |1989-01-18||5038||1-2||[[w:吳三連|吳三連]]||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1-16[[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0日)]],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因公出國,副院長施啓揚代行 |- |1989-02-13||5049||2||李揚敬||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2-10[[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0日)]] |- |1989-02-17||5051||2||[[w:丁治磐|丁治磐]]||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2-15[[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15日)]] |- |1989-02-27||5055||2||[[w:劉季洪|劉季洪]]||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資政||1989-02-24[[總統令 (民國78年2月24日)]] |- |1989-03-13||5061||1||羅英德||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89-03-10[[總統令 (民國78年3月10日)]] |- |1989-03-13||5061||1||雷法章||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3-10[[總統令 (民國78年3月10日)]] |- |1989-04-10||5073||1||谷鳳翔||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4-08[[總統令 (民國78年4月8日)]] |- |1989-06-16||5102||5||[[w:方治|方治]]||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6-13[[總統令 (民國78年6月13日)]] |- |1989-07-12||5113||5||王永樹||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07-10[[總統令 (民國78年7月10日)]] |- |1989-08-23||5132||2||[[w:釋白聖|釋白聖]]||歷任中國佛教會理事長||1989-08-19[[總統令 (民國78年8月19日)]] |- |1989-10-16||5155||1||陳啓清||高雄人||1989-10-13[[總統令 (民國78年10月13日)]] |- |1989-10-30||5161||10||[[w:釋證嚴|證嚴]]||法師,特頒慈悲濟世匾額一方||1989-10-28[[總統令 (民國78年10月28日)]] |- |1989-11-08||5165||1||張光世||總統府國策顧問||1989-11-06[[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6日)]] |- |1989-11-10||5166||2||[[w:趙麗蓮|趙麗蓮]]||教授||1989-11-07[[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7日)]] |- |1989-11-29||5174||3||成惕軒||前考試院考試委員||1989-11-27[[總統令 (民國78年11月27日)]] |- |1990-01-22||5198||1||鄧翔宇||立法院立法委員||1990-01-18[[總統令 (民國79年1月18日)]] |- |1990-03-07||5217||2||袁雍||立法院前秘書長||1990-03-03[[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3日)]] |- |1990-03-07||5217||2||鮑朝橒||中興紡織關係企業創辦人||1990-03-03[[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3日)]] |- |1990-03-19||5222||2||[[w:俞濟時|俞濟時]]||國策顧問||1990-03-16[[總統令 (民國79年3月16日)]] |- |1990-05-09||5244||2||郭驥||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1990-05-04[[總統令 (民國79年5月4日)]] |- |1990-07-09||5272||4||[[w:鄭彥棻|鄭彥棻]]||總統府資政||1990-07-06[[總統令 (民國79年7月6日)]] |- |1990-07-30||5281||2||[[w:楊金欉|楊金欉]]||總統府國策顧問||1990-07-26[[總統令 (民國79年7月26日)]] |- |1990-09-07||5298||2||[[w:孫連仲|孫連仲]]||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上將||1990-09-04[[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4日)]] |- |1990-09-12||5300||2||[[w:林紀東|林紀東]]||前司法院大法官||1990-09-10[[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10日)]] |- |1990-09-28||5307||2||[[w:錢穆|錢穆]]||總統府資政||1990-09-25[[總統令 (民國79年9月25日)]] |- |1990-11-09||5325||1||[[w:程滄波|程滄波]]||立法院立法委員||1990-11-05[[總統令 (民國79年11月5日)]] |- |1990-12-10||5339||3||[[w:孫立人|孫立人]]||總統府前參軍長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0-12-07[[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7日)]] |- |1990-12-26||5346||4||[[w:張羣|張羣]]||總統府資政||1990-12-22[[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22日)]] |- |1990-12-28||5347||4-5||傅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秘書長||1990-12-26[[總統令 (民國79年12月26日)]] |- |1991-01-21||5358||2||龐松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1-17[[總統令 (民國80年1月17日)]] |- |1991-02-25||5373||2||許金德||臺灣電視公司董事長、臺灣省議會前副議長||1991-02-21[[總統令 (民國80年2月21日)]] |- |1991-03-04||5377||2||范苑聲||立法委員||1991-02-28[[總統令 (民國80年2月28日)]] |- |1991-03-25||5386||2||[[w:徐培根|徐培根]]||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1-03-21[[總統令 (民國80年3月21日)]] |- |1991-04-22||5398||1||[[w:蔣復璁|蔣復璁]]||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4-18[[總統令 (民國80年4月18日)]] |- |1991-05-13||5409||2||崔載陽||教授||1991-05-10[[總統令 (民國80年5月10日)]] |- |1991-05-31||5417||5||劉鍇||總統府國策顧問||1991-05-29[[總統令 (民國80年5月29日)]] |- |1991-07-19||5440||2||[[w:杭立武|杭立武]]||國民大會代表||1991-07-16[[總統令 (民國80年7月16日)]] |- |1991-07-22||5441||3||黃仁俊||國民大會代表||1991-07-18[[總統令 (民國80年7月18日)]] |- |1991-08-07||5449||2||[[w:劉廣凱|劉廣凱]]||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海軍二級上將||1991-08-03[[總統令 (民國80年8月3日)]] |- |1991-09-11||5464||3||陳茂榜||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名譽理事長||1991-09-09[[總統令 (民國80年9月9日)]] |- |1991-10-30||5485||2||余南庚||中央研究院院士||1991-10-24[[總統令 (民國80年10月24日)]] |- |1991-11-25||5496||3||王仲廉||除役陸軍中將||1991-11-22[[總統令 (民國80年11月22日)]] |- |1991-11-25||5496||3||[[w:黃君璧|黃君璧]]||教授||1991-11-22[[總統令 (民國80年11月22日)]] |- |1991-12-09||5502||3||李雅仙||立法院前立法委員||1991-12-05[[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5日)]] |- |1991-12-09||5502||3||[[w:李璜|李璜]]||總統府資政||1991-12-06[[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6日)]] |- |1991-12-23||5508||1||吳祺芳||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1991-12-19[[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19日)]] |- |1991-12-31||5511||2||[[w:周百鍊|周百鍊]]||監察院監察委員||1991-12-30[[總統令 (民國80年12月30日)]] |- |1992-01-24||5521||2||蔡孝義||監察院監察委員||1992-01-22[[總統令 (民國81年1月22日)]] |- |1992-03-06||5539||2||高去尋||中央研究院院士||1992-03-04[[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4日)]] |- |1992-03-09||5540||2||[[w:楊亮功|楊亮功]]||總統府資政||1992-03-06[[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6日)]] |- |1992-03-23||5546||2||[[w:吳嵩慶|吳嵩慶]]||除役陸軍中將||1992-03-19[[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19日)]] |- |1992-04-01||5549||3||張彝鼎||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除役陸軍中將||1992-03-28[[總統令 (民國81年3月28日)]] |- |1992-04-20||5556||2||[[w:王蓬|王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顧問||1992-04-17[[總統令 (民國81年4月17日)]] |- |1992-05-15||5567||2||[[w:陳啟川|陳啟川]]||捐資興學創辦私立高雄醫學院,題頒「興學育才」四字匾額一方||1992-05-12[[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2431號令]] |- |1992-06-01||5576||4||司徒福||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空軍二級上將||1992-05-28[[總統令 (民國81年5月28日)]] |- |1992-06-17||5582||1||[[w:馬法五|馬法五]]||除役陸軍中將||1992-06-13[[總統令 (民國81年6月13日)]] |- |1992-07-29||5600||11||[[w:戴炎輝|戴炎輝]]||總統府資政||1992-07-24[[總統令 (民國81年7月24日)]] |- |1992-08-10||5605||2||潘樹人||國防醫學院前院長、退役陸軍中將||1992-08-07[[總統令 (民國81年8月7日)]] |- |1992-09-18||5621||1||張明、王國秀夫婦||私立[[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勤益工商專科學校]]創辦人,題頒「功宏化育」四字匾額一方||1992-09-15[[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4482號令]] |- |1992-10-16||5632||2-3||吳望伋||立法院前立法委員||1992-10-13[[總統令 (民國81年10月13日)]] |- |1992-10-23||5635||1||袁守謙||總統府資政||1992-10-21[[總統令 (民國81年10月21日)]] |- |1992-10-28||5636||4||廖鈞||故陸軍中校,題頒「忠義孔昭」四字匾額一方||1992-10-23[[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5167號令]] |- |1992-10-28||5636||4||[[w:周書楷|周書楷]]||總統府國策顧問||1992-10-24[[總統(81)華總㈠義字第5179號令]] |- |1992-11-11||5642||1-2||[[w:徐鼐|徐鼐]]||總統府國策顧問||1992-11-06[[總統令 (民國81年11月6日)]] |- |1992-11-23||5647||5||[[w:林靖娟|林靖娟]]||台北市私立健康幼稚園教師||1992-11-19[[總統八十一華總㈠義字第5616號令]] |- |1993-01-11||5666||2||余鑑明||香港景嶺教育文化基金會董事長||1993-01-07[[總統令 (民國82年1月7日)]] |- |1993-03-22||5696||2||黃余夢燕||英文中國郵報發行人||1993-03-1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1275號令]] |- |1993-04-14||5704||2||黃棟培||考試院前考試委員||1993-04-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1589號令]] |- |1993-05-14||5718||3||[[w:阮樂化|阮樂化]]||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3-05-12[[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153號令]] |- |1993-06-02||5726||1||[[w:蔣堅忍|蔣堅忍]]||除役陸軍中將||1993-05-2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464號令]] |- |1993-06-15||5732||1||[[w:劉闊才|劉闊才]]||總統府資政||1993-06-12[[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733號令]] |- |1993-06-21||5735||1||[[w:陳啟川|陳啟川]]||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6-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2917號令]] |- |1993-07-09||5743||2||居伯均||內政部前常務次長||1993-07-07[[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206號令]] |- |1993-07-09||5743||3||[[w:余玉賢|余玉賢]]||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7-07[[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225號令]] |- |1993-07-16||5746||3||[[w:俞大維|俞大維]]||總統府資政||1993-07-1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349號令]] |- |1993-08-04||5754||3||楊寳琳||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3-07-3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3736號令]] |- |1993-08-20||5761||2||吳順明||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08-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038號令]] |- |1993-08-27||5764||2||[[w:鄭為元|鄭為元]]||總統府資政、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3-08-2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152號令]] |- |1993-09-15||5772||2||郭承緒||審計部前副審計長||1993-09-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569號令]] |- |1993-09-22||5775||2||蕭贊育||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1993-09-18[[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4717號令]] |- |1993-10-06||5781||1||[[w:韓忠謨|韓忠謨]]||總統府國策顧問||1993-10-0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008號令]] |- |1993-10-27||5788||3||高信||總統府資政||1993-10-21[[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309號令]] |- |1993-11-15||5794||2||臧元駿||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1993-11-1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789號令]] |- |1993-11-22||5797||2||謝許英||監察院第一屆監察委員||1993-11-19[[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5956號令]] |- |1993-12-17||5808||2||汪彝定||經濟部前政務次長||1993-12-14[[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694號令]] |- |1993-12-20||5809||2||[[w:蔣碩傑|蔣碩傑]]||中央研究院院士||1993-12-16[[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723號令]] |- |1993-12-22||5810||9||[[w:谷正綱|谷正綱]]||總統府資政||1993-12-20[[總統八十二華總㈠義字第6797號令]] |- |1994-01-12||5820||1||[[w:嚴家淦|嚴家淦]]||前總統||1994-01-10[[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119號令]] |- |1994-01-26||5826||2||[[w:曾虛白|曾虛白]]||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1-2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451號令]] |- |1994-02-07||5831||4||余俊賢||總統府資政||1994-02-05[[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0663號令]] |- |1994-03-07||5841||9||桂仲純||駐賴索托王國大使||1994-03-04[[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160號令]] |- |1994-03-14||5844||2||[[w:沈之岳|沈之岳]]||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3-11[[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315號令]] |- |1994-03-21||5847||1||簡爾康||交通部郵政總局前總局長||1994-03-18[[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480號令]] |- |1994-03-30||5851||3||[[w:查良鑑|查良鑑]]||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03-28[[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600號令]] |- |1994-04-15||5857||2||何顯重||財政部前政務次長||1994-04-1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1895號令]] |- |1994-04-25||5861||1||王亞權||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前總幹事||1994-04-21[[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088號令]] |- |1994-05-06||5866||2||[[w:蔡鴻文|蔡鴻文]]||總統府資政||1994-05-03[[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345號令]] |- |1994-05-30||5876||1||羅寶田||法蘭西裔天主教司鐸||1994-05-26[[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2788號令]] |- |1994-06-15||5882||5||[[w:吳雲鵬|吳雲鵬]]||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6-14[[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3351號令]] |- |1994-06-24||5886||2||[[w:金世鼎|金世鼎]]||司法院前大法官||1994-06-22[[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3518號令]] |- |1994-07-27||5901||3||[[w:楊日然|楊日然]]||司法院大法官||1994-07-25[[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4317號令]] |- |1994-07-29||5902||17||沈時可||臺灣省政府前地政局局長||1994-07-26[[總統八十三華總㈠義字第4344號令]] |- |1994-08-09||5906||11||趙公魯||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8-0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611號令]] |- |1994-08-26||5914||2||[[w:張芳燮|張芳燮]]||華南商業銀行前董事長||1994-08-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044號令]] |- |1994-09-12||5921||2||宋心濂||總統府國策顧問、前國家安全局局長、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4-09-0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382號令]] |- |1994-09-26||5926||2||[[w:羅友倫|羅友倫]]||總統府國策顧問、除役陸軍二級上將||1994-09-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639號令]] |- |1994-09-30||5927||4||陳始升||除役陸軍中將||1994-09-27[[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769號令]] |- |1994-09-30||5927||4||程烈||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4-09-27[[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770號令]] |- |1994-11-28||5953||1||[[w:楊家麟|楊家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11-2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269號令]] |- |1994-11-28||5953||1||李達海||總統府國策顧問||1994-11-2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270號令]] |- |1994-12-14||5960||1||[[w:方永蒸|方永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4-12-0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564號令]] |- |1995-02-03||5979||8||[[w:梁永燊|梁永燊]]||香港珠海大學(即[[珠海學院]])校長||1995-01-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0608號令]] |- |1995-03-06||5993||1||[[w:魏火曜|魏火曜]]||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995-03-0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270號令]] |- |1995-03-24||6001||2||陳耀翰||陸軍除役軍醫上校||1995-03-22[[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736號令]] |- |1995-04-12||6006||2||[[w:吳鴻麟|吳鴻麟]]||前桃園縣縣長||1995-04-0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019號令]] |- |1995-04-24||6011||1||[[w:李玉階|李玉階]]||財團法人天地教董事長、中華天地教總會理事長||1995-04-20[[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313號令]] |- |1995-04-24||6011||1||封中平||前立法院立法委員||1995-04-2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396號令]] |- |1995-05-01||6014||1||[[w:牟宗三|牟宗三]]教授||哲學家||1995-04-29[[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581號令]] |- |1995-05-15||6020||2||[[w:郎靜山|郎靜山]]||中國攝影學會理事長||1995-05-1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2887號令]] |- |1995-05-26||6025||4||[[w:楊三郎|楊三郎]]||臺陽美術協會理事長、鄉土畫家||1995-05-2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3266號令]] |- |1995-05-29||6026||2||[[w:鄧麗君|鄧麗君]],譜名麗筠||愛國藝術歌唱家||1995-05-2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3297號令]] |- |1995-06-26||6038||2||陳根塗||臺灣省政府前顧問||1995-06-23[[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177號令]] |- |1995-07-10||6043||4||林(羊大貝)羊||臺灣省議會前省議員||1995-07-0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4511號令]] |- |1995-07-26||6046||7||李存敬||中央選舉委員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聯邦商業銀行董事長||1995-07-2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5228號令]] |- |1995-08-30||6052||7-8||李康五||私立東吳大學教授||1995-08-22[[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332號令]] |- |1995-08-30||6052||8||[[w:梁國樹|梁國樹]]||中央銀行前總裁||1995-08-25[[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457號令]] |- |1995-09-06||6053||9||[[w:李石樵|李石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鄉土畫家||1995-08-3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605號令]] |- |1995-09-06||6053||10||[[w:張繼高|張繼高]]||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臺北之音廣播公司前董事長||1995-09-01[[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661號令]] |- |1995-09-06||6053||10||張雪中||除役陸軍中將||1995-09-0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6724號令]] |- |1995-10-11||6058||8||[[w:潘文淵|潘文淵]]||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資深顧問||1995-10-04[[總統華總㈠義字第7698號令]] |- |1995-10-25||6061||8||林石城||前臺灣省政府委員||1995-10-20[[總統華總㈠義字第8153號令]] |- |1995-12-06||6067||4||[[w:蔡名永|蔡名永]]||除役空軍中將||1995-11-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9438號令]] |- |1995-12-13||6068||4-5||陳時英||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12-06[[總統華總㈠義字第9771號令]] |- |1996-01-03||6071||10||[[w:王鐵漢|王鐵漢]]||總統府國策顧問||1995-12-28[[總統華總㈠義字第10419號令]] |- |1996-01-17||6074||15-16||[[w:李士珍|李士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01-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901710號令]] |- |1996-01-17||6074||16||[[w:曾繁康|曾繁康]]||司法院顧問||1996-01-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901720號令]] |- |1996-02-14||6080||6||鄭果||除役陸軍中將||1996-0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00710號令]] |- |1996-03-20||6085||5||[[w:王惕吾|王惕吾]]||聯合報系創辦人||1996-03-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76970號令]] |- |1996-03-20||6085||5||[[w:章孝慈|章孝慈]]||東吳大學校長||1996-03-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59010號令]] |- |1996-04-03||6087||6||[[w:倪超|倪超]]||國立成功大學前校長||1996-04-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81140號令]] |- |1996-04-03||6087||6-7||[[w:徐慶鐘|徐慶鐘]]||總統府資政||1996-04-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083630號令]] |- |1996-04-24||6090||4||石延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長||1996-04-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2660號令]] |- |1996-05-01||6091||5||朱慶堂||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04-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2370號令]] |- |1996-05-08||6092||5||梅友卓||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6-05-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19710號令]] |- |1996-06-26||6100||3||錢劍秋||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6-06-2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62580號令]] |- |1996-07-10||6102||4||蒲添生||雕塑家||1996-07-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2930號令]] |- |1996-07-17||6103||14-15||馬國琳||考試院前考試委員||1996-07-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6240號令]] |- |1996-07-17||6103||14-15||陳水逢||考試院考試委員||1996-07-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76250號令]] |- |1996-08-14||6108||2||[[w:費景漢|費景漢]]||中央研究院院士、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1996-08-0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190610號令]] |- |1996-08-28||6110||2||[[w:黃運金|黃運金]]||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08-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02580號令]] |- |1996-09-18||6113||8||[[w:吳俊才|吳俊才]]||總統府國策顧問||1996-09-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21400號令]] |- |1996-10-09||6116||28||吉星福||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10-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32590號令]] |- |1996-10-23||6118||8||陳長安||桃園縣龜山鄉農會專員||1996-10-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1830號令]] |- |1996-10-30||6120||3||[[w:黃少谷|黃少谷]]||總統府資政||1996-10-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1830號令]] |- |1996-11-06||6120||4||[[w:梁天价|梁天价]]||前海軍退役中將||1996-11-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49110號令]] |- |1996-11-27||6124||4||[[w:王任遠|王任遠]]||前司法行政部部長||1996-11-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70500號令]] |- |1996-12-25||6128||4||劉道元||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1996-12-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93100號令]] |- |1997-01-01||6131||10||黃天素||書畫家||1996-12-2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500299300號令]] |- |1997-01-29||6135||4||嘉義縣民雄鄉五穀王廟||捐地興學,題頒「德溥教育」匾額一方||1997-01-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11880號令]] |- |1997-02-05||6136||4||洪壽南||總統府資政||1997-01-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0580號令]] |- |1997-02-05||6136||5||[[w:林衡道|林衡道]]||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前主任委員||1997-01-3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0600號令]] |- |1997-02-26||6140||5||[[w:黃宗焜|黃宗焜]]||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1997-02-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38670號令]] |- |1997-03-12||6142||12||[[w:蔡維屏|蔡維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1997-03-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53500號令]] |- |1997-03-26||6144||25||[[w:鍾皎光|鍾皎光]]||教育部前部長||1997-03-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64080號令]] |- |1997-04-16||6149||12||簡文發||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7-04-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085150號令]] |- |1997-05-07||6154||31||[[w:姚一葦|姚一葦]]||國立藝術學院前戲劇系主任兼教務長||1997-04-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01190號令]] |- |1997-05-21||6156||48||張國安||企業家||1997-05-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12610號令]] |- |1997-07-09||6165||6||[[w:胡龍寶|胡龍寶]]||前臺南縣縣長||1997-07-0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51710號令]] |- |1997-07-16||6166||4||袁子濬||陸軍中將||1997-07-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55590號令]] |- |1997-07-30||6169||5||簡明景||前臺灣省議會議長||1997-07-2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310號令]] |- |1997-08-06||6170||10||[[w:張大勇|張大勇]]||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1997-07-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70710號令]] |- |1997-08-13||6171||9||陳明吉||明華園歌仔戲團創辦人||1997-08-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360號令]] |- |1997-08-13||6171||9||洪萬||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7-08-0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77410號令]] |- |1997-08-27||6173||5-6||[[w:王金河|王金河]]||特頒「仁醫濟世」匾額一方||1997-08-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280號令]] |- |1997-09-17||6176||6||[[w:王顯明|王顯明]]||立法院立法委員||1997-09-0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198290號令]] |- |1997-10-29||6183||27||[[w:顏水龍|顏水龍]]||臺陽美術協會理事長、資深畫家||1997-10-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820號令]] |- |1997-11-05||6184||14||[[w:楊英風|楊英風]]||雕塑藝術家||1997-10-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1990號令]] |- |1997-11-24||6188||13||[[w:陳五福|陳五福]]醫師||總統府國策顧問||1997-11-1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2070號令]] |- |1997-12-03||6190||6||傅安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顧問||1997-11-2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00251190號令]] |- |1998-01-21||6200||51||[[w:彭孟緝|彭孟緝]]||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98-01-1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610012370號令]] |- |1998-01-28||6201||4||張邦珍||考試院顧問、前考試委員||1998-01-1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09240號令]] |- |1998-02-18||6204||8||[[w:李普同|李普同]]教授||書法家||1998-02-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15290號令]] |- |1998-02-18||6204||9||[[w:何明德|何明德]]||嘉邑行善團團長||1998-02-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830號令]] |- |1998-03-11||6207||5||[[w:許遠東|許遠東]]||中央銀行總裁||1998-03-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950號令]] |- |1998-03-18||6208||6||[[w:吳延環|吳延環]]||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03-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1870號令]] |- |1998-03-18||6208||6||王壯為||書法篆刻家||1998-03-12[[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140號令]] |- |1998-04-01||6210||7||林千種||臺灣省立花蓮醫院首任院長||1998-03-19[[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59510號令]] |- |1998-04-01||6210||7||周書庠||除役陸軍少將||1998-03-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056000號令]] |- |1998-04-08||6211||7||[[w:朱西甯|朱西甯]]教授||文藝作家||1998-03-2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20號令]] |- |1998-04-08||6211||7||[[w:陳重光|陳重光]]||國策顧問||1998-04-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080號令]] |- |1998-04-15||6212||2||傅宗懋||中國文化大學前校長||1998-04-0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30號令]] |- |1998-04-22||6213||6||[[w:林棟|林棟]]||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04-1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270號令]] |- |1998-04-29||6214||6||[[w:陳進|陳進]]||畫家||1998-04-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350號令]] |- |1998-05-20||6217||28||[[w:劉啟祥|劉啟祥]]||資深畫家||1998-05-1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20號令]] |- |1998-05-27||6218||33||[[w:馬紀壯|馬紀壯]]||總統府資政||1998-05-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490號令]] |- |1998-05-27||6218||34||[[w:薛岳|薛岳]]||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1998-05-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80號令]] |- |1998-05-27||6218||34||趙筱梅||國民大會代表||1998-05-2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500號令]] |- |1998-06-15||6221||4||[[w:楊建華|楊建華]]||司法院前大法官||1998-06-0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2860號令]] |- |1998-07-29||6229||4||陳奉天||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1998-07-1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38990號令]] |- |1998-08-05||6231||6||[[w:蔣彥士|蔣彥士]]||總統府資政||1998-08-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20號令]] |- |1998-08-05||6231||6||[[w:沈昌煥|沈昌煥]]||總統府資政||1998-08-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30號令]] |- |1998-08-19||6232||5||李松林||傳統木雕民族藝師||1998-08-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3190號令]] |- |1998-08-26||6233||4||[[w:盧修一|盧修一]]||立法院立法委員||1998-08-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210號令]] |- |1998-08-26||6233||5||林亮雲||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8-08-15[[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140號令]] |- |1998-09-02||6234||4||[[w:郭寄嶠|郭寄嶠]]||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98-08-2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66870號令]] |- |1998-09-16||6236||6||[[w:葉俊麟|葉俊麟]]||臺語歌謠作詞家||1998-09-0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200號令]] |- |1998-09-30||6238||5||[[w:李天祿|李天祿]]||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1998-09-1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7190號令]] |- |1998-10-07||6239||7||[[w:陳珊|陳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1998-09-3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193340號令]] |- |1998-12-02||6248||10||王益滔||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998-11-23[[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370號令]] |- |1998-12-02||6248||10||[[w:何世禮|何世禮]]||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1998-11-2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37350號令]] |- |1998-12-09||6249||8||[[w:王叔銘|王叔銘]]||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1998-11-2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040號令]] |- |1998-12-09||6249||8||[[w:張漢裕|張漢裕]]||經濟學教授||1998-12-01[[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29730號令]] |- |1998-12-16||6250||6||[[w:劉延濤|劉延濤]]||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8-12-07[[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45990號令]] |- |1998-12-16||6250||6||許曉初||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98-1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51070號令]] |- |1998-12-16||6250||7||錢懷瑜||故陸軍中將||1998-12-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51080號令]] |- |1998-12-16||6250||7||[[w:廖榮祺|廖榮祺]]||總統府國策顧問||1998-12-10[[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00248150號令]] |- |1999-01-13||6254||4||[[w:李學燈|李學燈]]||司法院前大法官||1999-01-06[[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730號令]] |- |1999-01-20||6255||23||[[w:張寶樹|張寶樹]]||總統府資政||1999-01-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370號令]] |- |1999-01-20||6255||24||[[w:黃永欽|黃永欽]]||臺灣省議會議員||1999-01-08[[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800000230號令]] |- |1999-01-20||6255||24||[[w:王貫英|王貫英]]||拾荒興學老人||1999-01-14[[總統華總㈡榮字第8710034390號令]] |- |1999-01-27||6257||5||陳江章||總統府國策顧問||1999-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08650號令]] |- |1999-02-10||6260||3||荊知仁||國民大會代表||1999-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26560號令]] |- |1999-03-17||6265||4||陳槃||中央研究院院士||199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680號令]] |- |1999-03-17||6265||4||范魁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199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46180號令]] |- |1999-03-24||6266||5||[[w:黃得時|黃得時]]||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1999-03-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660號令]] |- |1999-04-07||6268||6||[[w:鄧傳楷|鄧傳楷]]||銓敘部前部長||1999-03-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64220號令]] |- |1999-04-21||6270||66||[[w:辛文炳|辛文炳]]||總統府前國策顧問||1999-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3890號令]] |- |1999-04-28||6271||5||李榦||中央銀行前副總裁||1999-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083110號令]] |- |1999-05-05||6272||4||[[w:陳雪屏|陳雪屏]]||總統府資政||1999-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090號令]] |- |1999-05-05||6272||4||[[w:蘇雪林|蘇雪林]]教授||中國文壇大師||1999-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170號令]] |- |1999-05-19||6275||3||陳治世||國立政治大學前校長||1999-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340號令]] |- |1999-05-21||6276||18||[[w:于豪章|于豪章]]||總統府國策顧問、前陸軍總司令||1999-05-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130號令]] |- |1999-06-23||6283||28||[[w:陳火泉|陳火泉]]||文藝作家||1999-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670號令]] |- |1999-06-23||6283||28||吳尊賢||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創辦人、臺南企業集團領導人||1999-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680號令]] |- |1999-07-14||6287||39||葉錕,字醉白||資深畫家||1999-07-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149850號令]] |- |1999-07-15||6288||14||許炳南||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9-07-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4820號令]] |- |1999-08-04||6291||4||唐振楚||前考試院考選部部長||1999-07-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05690號令]] |- |1999-09-01||6295||3||何義士||天主教惠民醫院義大利籍醫師||1999-08-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3660號令]] |- |1999-09-15||6297||10||[[w:蘇文雄|蘇文雄]]||雲林縣縣長||1999-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3640號令]] |- |1999-11-17||6308||3||[[w:龍瑛宗|龍瑛宗]]||文壇耆宿||1999-1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4320號令]] |- |1999-11-17||6308||3||呂有文||司法院前副院長||1999-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200號令]] |- |1999-12-08||6311||4||[[w:邢慕寰|邢慕寰]]||中央研究院院士||1999-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260號令]] |- |1999-12-31||6315||24||馬慶瑞||監察院前監察委員||1999-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00307900號令]] |- |2000-01-12||6317||6||[[w:陳定國|陳定國]]||漫畫家||2000-01-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760號令]] |- |2000-01-26||6319||70||[[w:雷炎均|雷炎均]]||國防部前副參謀總長、空軍二級上將||200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07010號令]] |- |2000-01-26||6319||70||陳夏雨||雕塑藝術家||200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150號令]] |- |2000-01-26||6319||70-71||[[w:林清江|林清江]]||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840號令]] |- |2000-01-26||6319||71||楊西崑||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200號令]] |- |2000-01-26||6319||71||林循意||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11760號令]] |- |2000-01-26||6319||71-72||[[w:黃信介|黃信介]]||總統府資政||2000-01-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810037620號令]] |- |2000-01-29||6320||10||[[w:李模|李模]]||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0-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250號令]] |- |2000-01-29||6320||11||[[w:王昶雄|王昶雄]]||文學家||2000-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320號令]] |- |2000-01-29||6320||11||劉今程||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18550號令]] |- |2000-01-29||6320||12||金越光||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0-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25900號令]] |- |2000-02-09||6323||64||方妙才||行政院前顧問兼院長辦公室主任||2000-01-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025010號令]] |- |2000-03-01||6326||7||[[w:劉紹唐|劉紹唐]]||傳記文學雜誌社發行人||2000-0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550號令]] |- |2000-03-29||6330||3||[[w:吳大猷|吳大猷]]||總統府資政||2000-03-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760號令]] |- |2000-04-12||6333||3||[[w:涂敏恆|涂敏恆]]||音樂家||2000-04-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0930號令]] |- |2000-05-17||6340||35||[[w:毛瀛初|毛瀛初]]||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空軍中將副總司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前局長||2000-05-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0950號令]] |- |2000-05-24||6341||28||[[w:謝獻臣|謝獻臣]]||臺北醫學院董事長||2000-05-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260號令]] |- |2000-05-24||6341||28-29||[[w:黃麟書|黃麟書]]||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9400號令]] |- |2000-05-24||6341||28-29||王述親||總統府國策顧問||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400號令]] |- |2000-05-24||6341||29||[[w:秦孝儀|秦孝儀]]||題頒「上苑留芬」匾額一方||2000-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19050號令]] |- |2000-06-14||6344||19||薛國樑||僑務委員會諮詢委員||2000-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640號令]] |- |2000-07-12||6348||10||[[w:謝獻臣|謝獻臣]]||臺北醫學院董事長(故),特頒「儒術天心」匾額一方||2000-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1550號令]] |- |2000-07-19||6349||46||岳成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2000-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167910號令]] |- |2000-09-13||6357||5-6||[[w:楊雲萍|楊雲萍]]||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00-09-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2330號令]] |- |2000-10-18||6362||9||[[w:陳樸生|陳樸生]]||司法院前大法官||2000-10-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2980號令]] |- |2000-10-25||6363||4||[[w:俞國華|俞國華]]||前總統府資政、行政院院長||2000-10-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000號令]] |- |2000-12-15||6371||8||[[w:黃尊秋|黃尊秋]]||監察院前院長、總統府前資政||2000-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510號令]] |- |2000-12-27||6373||14||黃崇邦||臺北縣汐止市鄰長,特頒「義行可風」匾額一方||2000-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430號令]] |- |2001-01-03||6374||11-12||張秉均||總統府前戰略顧問、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副總司令||2000-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00299940號令]] |- |2001-01-03||6374||11||[[w:江鵬堅|江鵬堅]]||監察院監察委員||2000-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8910023500號令]] |- |2001-01-30||6379||7||[[w:許常惠|許常惠]]||音樂家||2001-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10號令]] |- |2001-01-31||6380||2||[[w:張光直|張光直]]||中央研究院前副院長||2001-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30號令]] |- |2001-02-07||6381||2||[[w:戴國煇|戴國煇]]||歷史學家||2001-01-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20號令]] |- |2001-02-14||6382||2||宋英||監察院前監察委員(故),特頒「謇諤揚休」匾額乙方||2001-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340號令]] |- |2001-02-21||6383||4||張岫嵐||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1-02-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17570號令]] |- |2001-03-07||6385||3||羅萃儒||行政法院前院長||2001-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28490號令]] |- |2001-03-07||6385||4||[[w:陳立夫|陳立夫]]||總統府前資政、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長||2001-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420號令]] |- |2001-03-09||6386||10||[[w:張國英|張國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1-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460號令]] |- |2001-04-25||6393||6||[[w:謝東閔|謝東閔]]||前副總統、總統府資政||2001-04-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550號令]] |- |2001-04-25||6393||6||劉鼎漢||前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委員會委員、除役陸軍中將||2001-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075890號令]] |- |2001-06-13||6401||16-17||[[w:蔣昌煒|蔣昌煒]]||司法院前大法官||2001-06-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08660號令]] |- |2001-06-20||6402||29-30||[[w:李國鼎|李國鼎]]||總統府資政||2001-06-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4720號令]] |- |2001-07-04||6405||2||黃芫軒||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1-06-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17750號令]] |- |2001-08-15||6412||4||[[w:許碧蘭|許碧蘭]]||彰化縣立青山國民小學教師||2001-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410號令]] |- |2001-08-22||6413||4-5||張導民||前總統府國策顧問||2001-08-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54550號令]] |- |2001-08-29||6414||4||[[w:馬安瀾|馬安瀾]]||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1-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480號令]] |- |2001-08-29||6414||4||蕭登旺||嘉義市議會故議長,特頒「熱心公益」匾額一方||2001-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149360號令]] |- |2001-09-26||6418||3||施陳秀蓮||秀蓮文教基金會創辦人||2001-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510號令]] |- |2001-10-31||6425||48||[[w:張學良|張學良]]||東北耆宿||2001-10-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6670號令]] |- |2001-11-21||6429||44||[[w:李鎮源|李鎮源]]||總統府資政、中央研究院院士||2001-1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020號令]] |- |2001-12-19||6433||4||[[w:林海音|林海音]]||文壇耆宿||2001-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170號令]] |- |2001-12-28||6437||2||施照子,本名清水照子||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愛愛院榮譽院長||2001-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10007370號令]] |- |2002-01-16||6440||33-34||[[w:全漢昇|全漢昇]]||中央研究院院士||2002-0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000260650號令]] |- |2002-01-16||6440||34||[[w:周書府|周書府]]||除役陸軍少將、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2-0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00000300號令]] |- |2002-01-16||6440||34||[[w:桂裕|桂裕]]||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2002-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10006010號令]] |- |2002-01-21||6441||29||[[w:何宜武|何宜武]]||總統府前資政||2002-01-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00005640號令]] |- |2002-01-23||6442||3||[[w:莊銘耀|莊銘耀]]||前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亞東關係協會會長||2002-0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9110006040號令]] |- |2002-02-08||6447||8||蕭錚||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2-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150號令]] |- |2002-03-20||6453||8||朱昭陽||臺北市私立延平中學創辦人兼董事長||2002-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00號令]] |- |2002-03-20||6453||8||吳笑安||橫濱華僑總會最高顧問||2002-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10號令]] |- |2002-04-17||6458||7||[[w:郭英男|郭英男]]||原住民樂壇耆宿||2002-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50號令]] |- |2002-04-24||6459||13||[[w:余紀忠|余紀忠]]||中國時報創辦人||2002-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280號令]] |- |2002-05-01||6460||8||[[w:劉其偉|劉其偉]]||畫家||2002-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10號令]] |- |2002-05-01||6460||8||陳庭詩||藝壇耆宿||2002-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20號令]] |- |2002-05-08||6461||3||[[w:胡炘|胡炘]]||除役陸軍中將||2002-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460號令]] |- |2002-06-19||6468||38||黃光平||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2-06-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112380號令]] |- |2002-06-26||6469||58-59||陳西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塞內加爾共和國技術團團長||2002-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6380號令]] |- |2002-08-07||6475||3||[[w:蒲敏道|蒲敏道]]||財團法人聖心教養院創辦人瑞士聯邦籍神父||2002-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170號令]] |- |2002-08-14||6476||5||許福能||復興閣皮影戲團前團長||2002-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00號令]] |- |2002-09-04||6479||5||亨利.梅哲||臺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美利堅合眾國籍音樂總監暨指揮||2002-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40號令]] |- |2002-09-04||6479||5-6||[[w:陶百川|陶百川]]||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2-08-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10號令]] |- |2002-09-11||6480||4||[[w:宋長志|宋長志]]||總統府戰略顧問、前國防部部長||2002-09-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50號令]] |- |2002-10-09||6484||4||[[w:嚴道|嚴道]]||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董事長||2002-09-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8290號令]] |- |2002-10-16||6485||11-12||孫亢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02-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9130號令]] |- |2002-11-13||6489||5||趙長江||總統府國策顧問||2002-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10009160號令]] |- |2002-11-27||6491||6||吳化鵬||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蒙藏委員會前委員長||2002-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222720號令]] |- |2002-12-13||6494||5-6||陳桂華||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銓敘部前部長||2002-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100234830號令]] |- |2003-02-06||6505||107-108||張萬傳||藝壇耆宿||2003-01-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540號令]] |- |2003-02-26||6509||5-6||[[w:劉俠|劉俠]]||總統府國策顧問、作家||2003-0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10號令]] |- |2003-03-19||6512||7||[[w:黎玉璽|黎玉璽]]||總統府戰略顧問海軍一級上將||2003-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20號令]] |- |2003-03-19||6512||8||[[w:費希平|費希平]]||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3-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700號令]] |- |2003-03-26||6513||8||盧湛濤||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3-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46830號令]] |- |2003-04-09||6515||7-8||王生善教授||戲劇學者||2003-03-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54030號令]] |- |2003-04-23||6517||6||[[w:尹士豪|尹士豪]]||監察院監察委員||2003-04-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63640號令]] |- |2003-04-23||6517||6-7||殷宗文||前總統府資政、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2003-04-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800號令]] |- |2003-04-30||6518||4-5||王昌華||司法院前大法官||2003-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60820號令]] |- |2003-04-30||6518||5||[[w:林百里|林百里]]||頒匾||[[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70號令]]--04-24 |- |2003-05-14||6522||3-4||陳靜秋||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長||2003-05-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860號令]] |- |2003-06-05||6527||25||潘重規||國學大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0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林重威||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住院醫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林永祥||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住院醫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6-27||鄭雪慧||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科副主任||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林佳鈴||臺北市立和平醫院護理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胡貴芳||財團法人私立臺北仁濟醫院護士||2003-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50號令]] |- |2003-06-05||6527||27-28||姚蒸民||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03-05-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2530號令]] |- |2003-06-05||6527||28||[[w:黃紀男|黃紀男]]||總統府國策顧問||2003-05-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20號令]] |- |2003-06-05||6527||28-29||[[w:張福興|張福興]]||花蓮縣縣長||2003-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60號令]] |- |2003-06-11||6528||16||麥春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03-06-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096440號令]] |- |2003-07-02||6531||49||蔡巧妙||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事檢驗師||2003-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3970號令]] |- |2003-07-02||6531||50||路國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003-06-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11710號令]] |- |2003-07-09||6532||63-64||翁景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2003-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4080號令]] |- |2003-07-16||6533||4-5||[[w:法治斌|法治斌]]||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03-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4090號令]] |- |2003-07-23||6534||75||[[w:林昭庚|林昭庚]]||教授,題頒「功著杏林」匾額一方||2003-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20670號令]] |- |2003-08-13||6537||5||熊先舉||國立編譯館前館長||2003-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143450號令]] |- |2003-11-05||6549||7||[[w:宋美齡|宋美齡]]||故總統蔣中正夫人||2003-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561號令]] |- |2003-11-19||6551||7-8||杜國輝||日本橫濱中華學院前校長||2003-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0020590號令]] |- |2003-12-31||6557||64||林金莖||總統府國策顧問||2003-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41號令]] |- |2004-01-14||6559||32||吳梅嶺||美術教育家、畫家||2004-0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61號令]] |- |2004-01-14||6559||32-33||陳其銓教授||書法家||2004-0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33671號令]] |- |2004-01-28||6561||7-8||林慶雲||攝影耆宿||2004-0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1371號令]] |- |2004-02-18||6564||9||吳篙||東陽事業集團創辦人兼名譽董事長||2004-0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4431號令]] |- |2004-02-25||6565||10||黃騰標||秀傳紀念醫院暨臺南市立醫院行政副院長||2004-0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5471號令]] |- |2004-03-03||6566||11||連清傳||故臺北縣地方耆宿,特頒「興學留芬」匾額乙方||2004-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4301號令]] |- |2004-03-10||6567||8||[[w:羅光|羅光]]總主教||輔仁大學前校長||2004-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07421號令]] |- |2004-03-17||6568||7||彭楷棟||旅日臺僑,題頒「德溥藝林」匾額乙方||2004-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034591號令]] |- |2004-04-14||6572||19-20||[[w:魏鏞|魏鏞]]||世新大學教授||2004-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60801號令]] |- |2004-04-14||6572||20||石璋如||中央研究院院士||2004-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064031號令]] |- |2004-05-12||6576||16||林錫湖||法務部前政務次長||2004-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2311號令]] |- |2004-05-12||6576||16-17||[[w:林坤鐘|林坤鐘]]||中日企業集團創辦人||2004-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4471號令]] |- |2004-05-19||6577||8||劉金陵將軍||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國防部本部參事||2004-05-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15921號令]] |- |2004-07-14||6585||5||[[w:沈錡|沈錡]]||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外交耆宿||2004-07-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24472號令]] |- |2004-08-11||6589||4-5||王多年||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4-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28601號令]] |- |2004-09-22||6595||6||[[w:林玉山|林玉山]]||資深畫家||2004-09-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4391號令]] |- |2004-09-29||6597||5||[[w:蘇洪月嬌|蘇洪月嬌]]||總統府國策顧問||2004-09-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5371號令]] |- |2004-10-13||6599||16-17||[[w:梁肅戎|梁肅戎]]||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院長||2004-10-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37471號令]] |- |2004-11-17||6604||8||[[w:梁弘志|梁弘志]]||音樂創作者||2004-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3791號令]] |- |2004-12-01||6606||5-6||劉立群||福建省政府委員、前連江縣縣長||2004-1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5551號令]] |- |2004-12-08||6607||6-7||顧汝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2004-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00203481號令]] |- |2004-12-29||6610||7||[[w:蔡萬霖|蔡萬霖]]||總統府前資政、霖園集團創辦人||2004-1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40441號令]] |- |2005-01-05||6611||16-17||[[w:蔣方良|蔣方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夫人||2004-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2681號令]] |- |2005-01-05||6611||17||鄒堅||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海軍二級上將||2004-12-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3601號令]] |- |2005-01-12||6612||8-9||[[w:陳河東|陳河東]]||總統府資政、三商企業集團董事長||2005-01-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310054421號令]] |- |2005-02-02||6616||44||[[w:辜振甫|辜振甫]]||總統府資政、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和信集團創辦人||2005-0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01741號令]] |- |2005-02-02||6616||44-45||[[w:李志鵬|李志鵬]]||司法院前大法官||2005-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03831號令]] |- |2005-04-20||6627||7||櫻井義晃||日本廣濟堂集團故會長||2005-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038521號令]] |- |2005-05-04||6629||7-8||[[w:孫治平|孫治平]]||國父孫中山先生文孫、總統府資政||2005-04-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22741號令]] |- |2005-06-08||6635||11||吳修齊||前總統府國策顧問,統一企業公司、臺南紡織公司、太子建設公司名譽董事長||2005-05-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29511號令]] |- |2005-06-15||6637||28||[[w:印順|印順]]導師||佛國瑰寶、法門巨將||2005-06-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2791號令]] |- |2005-07-06||6640||3||[[w:蔡瑞月|蔡瑞月]]||資深舞蹈家||2005-06-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3821號令]] |- |2005-07-13||6641||8||[[w:高玉樹|高玉樹]]||總統府資政||2005-07-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36611號令]] |- |2005-08-10||6645||3-4||呂佛庭||書畫大家||2005-08-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44481號令]] |- |2005-09-21||6651||4||張富雄||總統府國策顧問||2005-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35841號令]] |- |2005-09-28||6652||5-6||梅培德||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5-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44951號令]] |- |2005-10-12||6654||16||毛松年||僑務委員會前委員長||2005-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58441號令]] |- |2005-11-02||6657||6-7||[[w:孫觀漢|孫觀漢]]||臺灣原子科學之父、清華大學教授||2005-10-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10063361號令]] |- |2005-12-14||6664||14-15||張明||國立勤益技術學院原創辦人||2005-1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400191061號令]] |- |2006-01-18||6669||20-21||李秋遠||總統府國策顧問||2006-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0061號令]] |- |2006-02-22||6676||12||[[w:薛人仰|薛人仰]]||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前委員長||2006-02-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9061號令]] |- |2006-03-01||6677||12-13||[[w:孫運璿|孫運璿]]||總統府資政、前行政院院長||2006-0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09851號令]] |- |2006-03-15||6679||5-6||高化臣||前中央研究院總幹事||2006-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2061號令]] |- |2006-04-19||6684||4-5||莊逸洲||前總統府國策顧問、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決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06-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9111號令]] |- |2006-04-19||6684||5||[[w:羅曼菲|羅曼菲]]||知名舞蹈家||2006-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19201號令]] |- |2006-04-26||6685||14||[[w:張德慈|張德慈]]||中央研究院院士||2006-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050151號令]] |- |2006-06-07||6692||7-8||歐陽瑞雄||外交部前常務次長||2006-06-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31181號令]] |- |2006-06-14||6693||32||[[w:林挺生|林挺生]]||前總統府資政、大同集團總裁、大同大學校長||200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29741號令]] |- |2006-06-28||6695||9-10||[[w:倪文亞|倪文亞]]||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院長||2006-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087931號令]] |- |2006-06-28||6695||10-11||[[w:琦君|琦君]],本名潘希珍||資深文學家||2006-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34541號令]] |- |2006-08-23||6703||2-3||[[w:馬樹禮|馬樹禮]]||總統府前資政||2006-08-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12851號令]] |- |2006-09-06||6705||7-8||[[w:張勝凱|張勝凱]]||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06-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22941號令]] |- |2006-11-29||6717||10||[[w:陳定南|陳定南]]||法務部前部長||200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10066281號令]] |- |2006-12-06||6718||4||[[w:李儒聰|李儒聰]]||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6-1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65181號令]] |- |2007-01-10||6724||12||[[w:褚劍鴻|褚劍鴻]]||最高法院前院長||2006-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500183131號令]] |- |2007-02-07||6730||14-15||[[w:顧崇廉|顧崇廉]]||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前海軍總司令、立法委員||2007-0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06111號令]] |- |2007-02-14||6731||9||[[w:楊傳廣|楊傳廣]]||體壇碩傑||200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09711號令]] |- |2007-03-14||6735||11||[[w:黃海岱|黃海岱]]||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2007-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2121號令]] |- |2007-03-14||6735||11-12||童好||立法委員賴清德之母||2007-03-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5431號令]] |- |2007-03-21||6736||96||[[w:汪平雲|汪平雲]]||蒙藏委員會委員||2007-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16521號令]] |- |2007-04-25||6741||9-10||[[w:張超英|張超英]]||行政院新聞局駐日本新聞處前主任||2007-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045301號令]] |- |2007-04-25||6741||10||蘇〔毛灬〕治||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之母||2007-04-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2661號令]] |- |2007-05-09||6743||5-6||梁恆昌||司法院前大法官||2007-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571號令]] |- |2007-05-09||6743||6||[[w:王建今|王建今]]||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檢察長||2007-05-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4931號令]] |- |2007-05-16||6744||6||[[w:楊祥發|楊祥發]]||中央研究院前副院長||2007-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054951號令]] |- |2007-05-16||6744||6-7||瑪喜樂||財團法人私立彰化縣基督教喜樂保育院美籍創辦人||2007-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6581號令]] |- |2007-05-23||6745||28-29||沈友仁||國立臺灣大學教授、醫學院附設醫院前副院長||2007-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8021號令]] |- |2007-05-30||6746||10-11||[[w:八田與一|八田與一]]||嘉南平原水利之父日籍技師||2007-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29661號令]] |- |2007-09-19||6762||6||鍾台利||內政部役政署署長||2007-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51881號令]] |- |2007-10-09||6765||14-15||[[w:曾茂興|曾茂興]]||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工運鬥士||2007-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55661號令]] |- |2007-11-07||6769||10-11||松喬神父||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比利時籍創辦人||2007-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60431號令]] |- |2007-12-05||6774||5||王銘錫||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中隊長||200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160881號令]] |- |2007-12-05||6774||5-6||[[w:王安順|王安順]]||國立虎尾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校長、前臺灣省議會議員||200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10067421號令]] |- |2008-01-16||6780||149||沈永紹||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08-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600179081號令]] |- |2008-01-30||6782||6-7||[[w:陳鴻珍|陳鴻珍]]||財團法人崇德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一貫道世界總會副理事長||2008-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04161號令]] |- |2008-01-30||6782||7||[[w:吳京 (學者)|吳京]]||中央研究院院士、教育部前部長、國立成功大學前校長||2008-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05401號令]] |- |2008-03-12||6789||9||[[w:林之助|林之助]]||臺灣省膠彩畫協會榮譽理事長||2008-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12351號令]] |- |2008-04-09||6793||12||傅王遜雪||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8-04-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39011號令]] |- |2008-04-30||6796||10-11||[[w:陳衣凡|陳衣凡]]||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前空軍總司令||2008-04-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39571號令]] |- |2008-04-30||6796||11||[[w:白寶珠|白寶珠]]||美利堅合眾國籍護理師||2008-04-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22481號令]] |- |2008-05-19||6800||21-22||[[w:柏楊|柏楊]](郭衣洞)||總統府前資政、人權作家||2008-05-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28951號令]] |- |2008-06-18||6806||4-5||[[w:廖風德|廖風德]]||立法院前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兼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2008-06-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33951號令]] |- |2008-07-02||6809||24||李世勳||考試院前考試委員、[[崑山科技大學]]前董事長||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085681號令]] |- |2008-07-02||6809||24-25||李天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授||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0241號令]] |- |2008-07-02||6809||25-26||高金澄||一貫道世界總會副理事長||2008-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0251號令]] |- |2008-07-16||6811||5||周馬雙金||僑務委員會前僑務委員||2008-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07781號令]] |- |2008-09-10||6821||6-7||[[w:吳舜文|吳舜文]]||裕隆企業集團總裁||2008-08-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56581號令]] |- |2008-09-10||6821||7-8||汪錕||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行政院主計處前主計長||2008-09-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72141號令]] |- |2008-09-17||6822||6||[[w:趙耀東|趙耀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經濟部前部長、中國鋼鐵公司前董事長||2008-09-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59071號令]] |- |2008-10-01||6824||9||[[w:趙寧 (台灣)|趙寧]]||知名作家、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暨德霖技術學院前校長||2008-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64481號令]] |- |2008-10-01||6824||9-10||徐有守||考選部前政務次長||2008-09-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196031號令]] |- |2008-10-29||6828||7||[[w:李炳盛|李炳盛]]||監察院前監察委員、三重客運集團總裁||2008-10-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13281號令]] |- |2008-11-19||6831||6-7||[[w:王永慶|王永慶]]||臺塑集團創辦人||2008-1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74101號令]] |- |2008-12-10||6835||13-14||[[w:孔德成|孔德成]]||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總統府前資政、考試院前院長||2008-11-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77731號令]] |- |2008-12-10||6835||14-15||陳建中||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前資政||2008-1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49521號令]] |- |2008-12-31||6840||18-19||傅家森||臺中市義勇消防總隊黎明分隊分隊長||2008-12-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00273071號令]] |- |2008-12-31||6840||19||[[w:葉石濤|葉石濤]]||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文壇耆宿||2008-1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710088701號令]] |- |2009-02-04||6847||1-2||王澍霖||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9-0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00261號令]] |- |2009-02-11||6848||10||[[w:黃越欽|黃越欽]]||司法院前大法官、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09-02-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22431號令]] |- |2009-02-25||6850||7-8||[[w:釋聖嚴|聖嚴法師]]||法鼓山創辦人||2009-0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8591號令]] |- |2009-03-04||6851||14||[[w:包德明|包德明]]||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銘傳大學創辦人||2009-0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8691號令]] |- |2009-03-11||6852||4||李子豪||前空軍中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副主任||2009-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44491號令]] |- |2009-03-11||6852||4-5||高政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2009-03-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45451號令]] |- |2009-03-25||6854||6-7||[[w:徐亨|徐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前海軍少將、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前主席、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榮譽委員||2009-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07791號令]] |- |2009-04-08||6856||13||李希文||故陸軍中校,特頒「仁風化雨」匾額乙方||2009-03-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17161號令]] |- |2009-04-15||6857||7||[[w:葉由根|葉由根]]||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華光智能發展中心創辦人匈牙利籍神父||2009-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10020141號令]] |- |2009-04-15||6857||7-8||黃亨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俄羅斯代表處組長||2009-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74001號令]] |- |2009-04-29||6860||20-21||[[w:沈慕羽|沈慕羽]]||馬來西亞華校教師會總會前主席、永久會務顧問||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73991號令]] |- |2009-04-29||6860||21||[[w:陳瑞鈿|陳瑞鈿]]||中華民國前空軍三大隊副大隊長||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21號令]] |- |2009-04-29||6860||21-22||何浩天||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09-04-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31號令]] |- |2009-05-06||6862||9-10||菩妙法師||高雄市元亨寺前住持||2009-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083441號令]] |- |2009-05-20||6864||22-23||王宇清||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09-05-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111611號令]] |- |2009-08-26||6878||8-9||張順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1號令]] |- |2009-08-26||6878||9||王宗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2號令]] |- |2009-08-26||6878||9-10||黃鎂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空勤機工長||2009-08-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06553號令]] |- |2009-09-02||6880||5||繆榮堂||雲林縣[[口湖鄉]]青蚶村村長||2009-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13111號令]] |- |2009-09-09||6881||5-6||張瑞賢||南投縣義消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名間水上救生分隊小隊長||2009-09-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21131號令]] |- |2009-09-16||6882||10||[[w:陳守山|陳守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9-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16941號令]] |- |2009-09-30||6884||6-7||陳孟鈴||監察院前副院長||2009-09-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32271號令]] |- |2009-10-14||6886||15-16||莊亨岱||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09-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53141號令]] |- |2009-10-21||6887||5-6||[[w:林惠官|林惠官]]||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09-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57501號令]] |- |2009-10-21||6887||6-7||趙諒公||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前董事長||2009-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3321號令]] |- |2009-11-04||6889||7||江漢東||臺灣現代版畫會創會會長、資深畫家||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2391號令]] |- |2009-11-04||6889||7-8||江文祥||內政部警政署臺東縣警察局巡官||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8831號令]] |- |2009-11-04||6889||8||許金次||內政部警政署臺東縣警察局巡官||2009-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68832號令]] |- |2009-11-04||6889||8-9||[[w:言百謙|言百謙]]||總統府前國策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09-10-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273381號令]] |- |2009-12-30||6899||38-39||[[w:葉明勳|葉明勳]]||總統府前資政、世新大學榮譽董事長||2009-1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800306171號令]] |- |2010-01-20||6902||11-12||李黃恆貞||前國民大會代表、臺北市議會前議員||2010-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05941號令]] |- |2010-02-10||6906||25-26||[[w:黃彰健|黃彰健]]||中央研究院院士||2010-0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13121號令]] |- |2010-02-24||6909||1||王邱鸞嬌||一貫道老前人||2010-0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13641號令]] |- |2010-03-23||6913||3||[[w:洪一峰|洪一峰]]||樂壇耆宿||2010-03-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53371號令]] |- |2010-03-31||6914||11||羊汝德||新聞界耆宿、[[w:國語日報|國語日報]]社前發行人||2010-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69471號令]] |- |2010-03-31||6914||11-12||[[w:郭宗清|郭宗清]]||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二級上將||2010-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069481號令]] |- |2010-05-12||6921||102||王國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原創辦人||2010-05-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09261號令]] |- |2010-05-19||6922||25-26||[[w:宋時選|宋時選]]||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朝陽科技大學董事長||2010-05-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09271號令]] |- |2010-06-02||6924||44-45||[[w:張子源|張子源]]||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0-05-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23441號令]] |- |2010-06-09||6926||14||[[w:靳曾珍麗|靳曾珍麗]]||立法院前立法委員、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2010-06-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30591號令]] |- |2010-07-07||6930||5||[[w:葛香亭|葛香亭]]||藝壇耆宿||2010-06-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30601號令]] |- |2010-07-21||6932||6-7||[[w:黃友棣|黃友棣]]||音樂大師||2010-07-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77601號令]] |- |2010-07-21||6932||7||張培成||一貫道世界總會理事長||2010-07-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77611號令]] |- |2010-08-18||6936||6||[[w:鄭玉爐|鄭玉爐]]||財團法人臺北縣金包里慈護宮副董事長||2010-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56881號令]] |- |2010-08-25||6937||8-9||[[w:葛敦華|葛敦華]]||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中將||2010-08-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198961號令]] |- |2010-10-06||6943||7-8||張鼎鍾||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0-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45111號令]] |- |2010-10-06||6943||8||李俊||行政院新聞局前副局長||2010-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48191號令]] |- |2010-10-06||6943||8-9||[[w:龔煌城|龔煌城]]||中央研究院院士||2010-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56351號令]] |- |2010-11-10||6948||6-7||莊國華||陸軍中將||2010-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280461號令]] |- |2010-12-01||6951||8-9||黃秀日||外交部前常務次長||2010-1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7871號令]] |- |2010-12-08||6952||73||陳瑞堂||司法院前大法官||2010-1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4631號令]] |- |2010-12-15||6953||7-8||潘振球||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國史館前館長||2010-12-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14651號令]] |- |2010-12-29||6955||39-40||[[w:李煥|李煥]]||總統府前資政、行政院前院長||2010-1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10094471號令]] |- |2010-12-29||6955||40-41||劉毅夫||新聞界耆宿、空軍少將||2010-1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8021號令]] |- |2011-01-05||6956||17-18||[[w:何恩廷|何恩廷]]||陸軍中將、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0-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44781號令]] |- |2011-01-12||6957||9||杜金榮||總統府前戰略顧問、陸軍二級上將||2011-01-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00010號令]] |- |2011-01-19||6958||44||[[w:盧光義|盧光義]]||陸軍中將、國防部聯合作戰訓練部前副主任||2011-0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900359920號令]] |- |2011-01-26||6959||93-94||王光燦||中央研究院院士||2011-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04700號令]] |- |2011-02-23||6963||14-15||王章清||行政院前秘書長||2011-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22330號令]] |- |2011-03-23||6967||6-7||[[w:陳慧坤|陳慧坤]]||藝壇耆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2011-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44180號令]] |- |2011-04-20||6971||15||楚戈,本名[[w:袁德星|袁德星]]||資深藝術家、文學家||2011-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64980號令]] |- |2011-04-20||6971||16||劉柱林,本名[[w:愛新覺羅·毓鋆|愛新覺羅·毓鋆]]||當代經學家||2011-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64990號令]] |- |2011-04-27||6972||29||[[w:丘宏達|丘宏達]]||行政院前政務委員、中華民國前無任所大使、美國馬里蘭大學終身榮譽教授||2011-04-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10028470號令]] |- |2011-05-11||6974||10-11||酈俊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警察局前局長||2011-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81560號令]] |- |2011-06-08||6978||14-15||夏楚中||陸軍中將||2011-05-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095350號令]] |- |2011-06-22||6980||36-37||[[w:陳秀卿|陳秀卿]]||立法院立法委員||2011-06-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04920號令]] |- |2011-06-29||6981||162-163||朱士烈||前國民大會秘書長、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11-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29620號令]] |- |2011-06-29||6981||163-164||[[w:盧毓鈞|盧毓鈞]]||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1-06-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20420號令]] |- |2011-07-13||6983||4||謝景來||客家藍衫耆宿||2011-07-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36480號令]] |- |2011-07-20||6984||6-7||王世慶||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委員||2011-07-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36490號令]] |- |2011-07-27||6985||6-7||[[w:汪道淵|汪道淵]]||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副院長、國防部前部長||2011-07-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46870號令]] |- |2011-08-10||6987||7-8||李鍾元||國立臺北大學教授、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副主任||2011-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57110號令]] |- |2011-08-24||6989||7-8||胡新南||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2011-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68460號令]] |- |2011-09-14||6992||6||[[w:釋悟明|悟明]]老和尚||中國佛教會永久名譽理事長||2011-09-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85940號令]] |- |2011-09-21||6993||1-2||黃磊生||華裔美籍資深藝術家||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0980號令]] |- |2011-09-21||6993||2-3||[[w:鍾鐵民|鍾鐵民]]||財團法人鍾理和文教基金會董事||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1000號令]] |- |2011-09-21||6993||3||[[w:李炎|李炎]]||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前秘書長、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前主任||2011-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6710號令]] |- |2011-09-28||6994||9||(Alison, John R.) 約翰‧艾利森將軍||美籍前飛虎隊隊員||2011-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0990號令]] |- |2011-09-28||6994||9-10||周永隆||空軍少將||2011-09-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86650號令]] |- |2011-09-28||6994||10-11||張世傑||香港景嶺教育文化基金會前秘書長||2011-09-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199810號令]] |- |2011-10-05||6995||6-7||[[w:汪敬煦|汪敬煦]]||陸軍二級上將、國家安全局前局長||2011-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09580號令]] |- |2011-11-02||6999||7||凃德錡||總統府資政、行政院前政務委員||2011-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29480號令]] |- |2011-11-09||7001||39-40||馬克任||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北美[[世界日報]]副董事長||2011-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41500號令]] |- |2011-11-30||7005||60-61||陶光遠||陸軍中將、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2011-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55670號令]] |- |2011-12-14||7007||8-9||[[w:楊日松|楊日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室前主任||2011-1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74870號令]] |- |2011-12-21||7008||58||[[w:鄧勵豪|鄧勵豪]]||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1-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71250號令]] |- |2011-12-21||7008||58-59||華力進||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11-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1810號令]] |- |2011-12-21||7008||59-60||[[w:蘇俊雄|蘇俊雄]]||司法院前大法官||2011-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2550號令]] |- |2012-01-04||7011||84||[[w:劉放吾|劉放吾]]||陸軍少將||2011-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000281210號令]] |- |2012-01-20||7014||2-3||[[w:吳金贊|吳金贊]]||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福建省政府前主席||2012-01-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08140號令]] |- |2012-02-22||7020||11-12||楊世駒||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第三十五中隊(黑貓中隊)上校隊長||2012-02-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13160號令]] |- |2012-02-29||7021||8-9||[[w:曾紀恩|曾紀恩]]||體壇耆宿||2012-0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42020號令]] |- |2012-03-14||7023||6-7||武冠雄||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名譽董事||2012-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54600號令]] |- |2012-03-14||7023||7-8||[[w:史恆豐|史恆豐]]||陸軍少將||2012-03-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46820號令]] |- |2012-04-03||7026||2-3||[[w:黃崑巖|黃崑巖]]||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創院院長||2012-03-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68550號令]] |- |2012-04-11||7027||11||[[w:黃鏡峰|黃鏡峰]]||總統府前國策顧問、臺東縣前縣長||2012-04-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9700號令]] |- |2012-04-18||7028||6-7||[[w:陳之藩|陳之藩]]||資深散文名家、國立成功大學客座教授||2012-04-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81500號令]] |- |2012-04-18||7028||7-8||陳倬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前校長||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6750號令]] |- |2012-04-18||7028||8||[[w:莫淡雲|莫淡雲]]||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79710號令]] |- |2012-04-18||7028||8-9||成一法師||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嚴蓮社、私立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前董事長||2012-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85220號令]] |- |2012-05-09||7031||6||馮鍾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前參事||2012-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01420號令]] |- |2012-05-23||7033||21-22||[[w:劉真 (教育家)|劉真]]||總統府前資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2-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03130號令]] |- |2012-05-23||7033||22-23||[[w:鳳飛飛|鳳飛飛]](本名林秋鸞)||庶民歌后||2012-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052220號令]] |- |2012-06-06||7035||9-10||[[w:巫永福|巫永福]]||資深文壇耆宿||2012-05-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13510號令]] |- |2012-06-13||7036||11-12||[[w:高魁元|高魁元]]||總統府戰略顧問、陸軍一級上將||2012-06-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13500號令]] |- |2012-06-20||7037||5-6||劉勤章||內政部警政署前副署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2012-06-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32940號令]] |- |2012-06-27||7038||15-16||[[w:楊寶發|楊寶發]]||內政部前政務次長、前臺南縣縣長||2012-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3790號令]] |- |2012-06-27||7038||16-17||劉達人||外交部前駐賴索托王國特命全權大使||2012-06-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3800號令]] |- |2012-07-11||7040||5-6||陳茂修||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12-07-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1476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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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7||7057||4-5||梁秉權||致理技術學院董事長||2012-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41730號令]] |- |2012-11-14||7058||3-4||謝瑞智||國民大會代表、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2012-11-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32430號令]] |- |2012-11-21||7059||2||[[w:勞思光|勞思光]]||中央研究院院士||2012-1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46410號令]] |- |2012-12-05||7061||21-22||林炳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2012-1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0040號令]] |- |2012-12-05||7061||22-23||[[w:施鐘响|施鐘响]]||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2-1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0760號令]] |- |2012-12-12||7062||16||[[w:蕭啟慶|蕭啟慶]]||中央研究院院士||2012-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67570號令]] |- |2012-12-19||7063||6-7||趙金鏞||外交部駐馬拉威共和國前特命全權大使||2012-12-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75630號令]] |- |2013-01-02||7066||36||[[w:陳武雄|陳武雄]]||文壇耆宿||2012-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75570號令]] |- |2013-01-09||7067||15||張錦文||臺灣醫院協會名譽理事長||2012-12-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00287140號令]] |- |2013-01-16||7068||22-23||[[w:辜濓松|辜濓松]]||總統府前資政、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2013-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110091290號令]] |- |2013-01-30||7070||45-46||[[w:陳文郁|陳文郁]]||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3-0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0770號令]] |- |2013-01-30||7070||46-47||[[w:顏元叔|顏元叔]]||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3-0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4090號令]] |- |2013-02-06||7071||3||[[w:剛葆璞|剛葆璞]]||空軍中將、國防部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2013-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8790號令]] |- |2013-02-08||7072||8-9||[[w:脫德榮|脫德榮]]||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2013-0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19910號令]] |- |2013-02-08||7072||9||林秉彬||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2013-0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23830號令]] |- |2013-02-20||7073||3-4||李海天||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3-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28660號令]] |- |2013-03-13||7076||15||黃育隆||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海山分隊小隊長||2013-03-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40120號令]] |- |2013-03-27||7078||2-3||劉垕||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3-03-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46720號令]] |- |2013-05-01||7083||5-6||[[w:郭芝苑|郭芝苑]]||樂壇耆宿||2013-04-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7100號令]] |- |2013-05-08||7084||36||蕭樂同||陸軍司令部少將副參謀長||2013-04-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9030號令]] |- |2013-06-05||7089||29-30||[[w:林洋港|林洋港]]||總統府前資政、司法院前院長||2013-05-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077950號令]] |- |2013-06-26||7089||2-3||張豫生||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執行長||2013-06-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7320號令]] |- |2013-06-26||7092||3||蔡敏忠||國立體育大學前校長||2013-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7330號令]] |- |2013-07-03||7093||56-57||[[w:宋瑞樓|宋瑞樓]]||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教授||2013-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19880號令]] |- |2013-07-17||7095||9||[[w:洪慶麟|洪慶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3-07-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25870號令]] |- |2013-07-24||7096||6-7||鮑亦興||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名譽教授||2013-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4930號令]] |- |2013-07-24||7096||7||魏耿||前國民大會代表||2013-07-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4660號令]] |- |2013-07-24||7096||7-8||[[w:李國修|李國修]]||資深劇作家||2013-07-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5700號令]] |- |2013-07-31||7097||5-6||彭祥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泰山分隊小隊長||2013-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9680號令]] |- |2013-07-31||7097||6||陳奕睿||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泰山分隊小隊長||2013-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39681號令]] |- |2013-08-07||7098||7-8||郭宗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前院長||2013-07-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43860號令]] |- |2013-08-14||7100||3||陳振清||總統府國策顧問||2013-08-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48720號令]] |- |2013-09-11||7104||7-8||[[w:王作榮|王作榮]]||總統府前資政、監察院前院長||2013-08-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50640號令]] |- |2013-09-18||7105||2-3||[[w:徐生明|徐生明]]||資深棒球總教練||2013-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69100號令]] |- |2013-09-25||7106||1-2||[[w:張鴻明|張鴻明]]||南管藝師||2013-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70850號令]] |- |2013-09-25||7106||2||胡鎮球||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國家安全局前中將副局長||2013-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74620號令]] |- |2013-11-06||7112||9||黎明||嶺東科技大學董事長||2013-10-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200197880號令]] |- |2014-01-22||7123||64||[[w:趙文藝|趙文藝]]||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4-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03060號令]] |- |2014-01-29||7124||137-138||[[w:黃俊英|黃俊英]]||考試院考試委員||2014-01-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08100號令]] |- |2014-02-05||7125||19||鮑得勝牧師||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義裔美籍創辦人||2014-01-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0530號令]] |- |2014-02-05||7125||20||[[w:李泰祥|李泰祥]]||音樂大師||2014-01-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0490號令]] |- |2014-02-19||7127||11-12||[[w:鈕先鍾|鈕先鍾]]||淡江大學榮譽教授||2014-02-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14630號令]] |- |2014-03-05||7129||5-6||[[w:李學炎|李學炎]]||前空軍少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研究委員會委員||2014-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27610號令]] |- |2014-03-12||7130||5-6||李金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2014-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02531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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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黃國棟||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分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2號令]] |- |16-17||王中||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成功分隊小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3號令]] |- |17||莊政潔||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新興分隊小隊長||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4號令]] |- |17-18||黃尚強||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副總幹事||2014-08-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1275號令]] |- |2014-09-03||7156||11||郭恩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長||2014-08-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28690號令]] |- |2014-09-24||7159||7||陶廷舟||高雄市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鳳山中隊鳳祥義消救助分隊分隊長||2014-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38690號令]] |- |2014-09-24||7159||8||王業鍵||中央研究院院士||2014-09-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35300號令]] |- |2014-10-01||7160||7-8||劉紹爐||光環舞集創辦人暨藝術總監||2014-09-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42600號令]] |- |2014-10-15||7162||20||[[w:曹永和|曹永和]]||中央研究院院士||2014-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49250號令]] |- |2014-10-29||7164||7-8||[[w:孔令晟|孔令晟]]||總統府前戰略顧問、海軍陸戰隊中將、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4-10-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4330號令]] |- |2014-11-05||7165||3||[[w:陳奇祿|陳奇祿]]||總統府前國策顧問、中央研究院院士、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2014-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4340號令]] |- |2014-11-12||7166||22||[[w:彭明聰|彭明聰]]||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2014-10-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62980號令]] |- |2014-11-19||7167||24||葉木麟||臺北市萬華區西門里里長,題頒「惠益桑梓」匾額乙方||2014-1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59130號令]] |- |2014-11-19||7167||24-25||莊倍源||空軍軍官學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上校||2014-11-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63440號令]] |- |2014-12-24||7173||35||[[w:蔡萬才|蔡萬才]]||總統府前資政、富邦集團創辦人暨總裁||2014-12-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77990號令]] |- |2014-12-24||7173||35-36||[[w:王永在|王永在]]||臺塑集團創辦人||2014-12-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88530號令]] |- |2014-12-31||7174||8||[[w:漢寶德|漢寶德]]||總統府資政、臺南藝術大學前校長||2014-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00181410號令]] |- |2015-01-21||7177||18-19||郭榮宗||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5-0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310082320號令]] |- |2015-01-21||7177||19||[[w:陳錫章|陳錫章]]||立法院前立法委員、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5-0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00090號令]] |- |2015-02-17||7181||8||[[w:賴碧霞|賴碧霞]],本名賴鸞櫻||客家樂壇耆宿||2015-0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10號令]] |- |2015-02-17||7181||9||謝君-{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草漯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0號令]] |- |2015-02-17||7181||9-10||曾重仁||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新屋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1號令]] |- |2015-02-17||7181||10||陳鳳翔||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2號令]] |- |2015-02-17||7181||10-11||張桂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觀音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3號令]] |- |2015-02-17||7181||11||陳彥茗||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4號令]] |- |2015-02-17||7181||19||蔡長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永安分隊小隊長||2015-02-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13625號令]] |- |2015-03-18||7185||2||[[w:蕭泰然|蕭泰然]]||樂壇耆宿||2015-03-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28370號令]] |- |2015-04-15||7189||1-2||梁尚勇||監察院前監察委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5-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35690號令]] |- |2015-04-22||7190||10-11||[[w:方賢齊|方賢齊]]||交通部前常務次長、前電信總局局長||2015-04-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2610號令]] |- |2015-04-29||7191||2-3||[[w:蔣仲苓|蔣仲苓]]||總統府前資政、陸軍二級上將、國防部前部長||2015-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1390號令]] |- |2015-05-06||7192||22-23||雷飛龍||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2015-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7880號令]] |- |2015-05-06||7192||23||[[w:王玨|王玨]]||藝壇耆宿||2015-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46720號令]] |- |2015-06-03||7196||37||岳天||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副主任、陸軍中將||2015-05-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59020號令]] |- |2015-06-10||7197||52||[[w:馬水龍|馬水龍]]||樂壇耆宿||2015-06-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62330號令]] |- |2015-07-01||7200||123-124||廖節女士||穎敏賢良||2015-06-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4830號令]] |- |2015-07-08||7201||40||齊人鶚||前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少將委員||2015-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4840號令]] |- |2015-07-08||7201||40-41||嚴秀峯||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創會董事長||2015-07-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7860號令]] |- |2015-07-08||7201||41-42||曾中明||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2015-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77850號令]] |- |2015-07-15||7202||7-8||黃永川||國立歷史博物館前館長||2015-07-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0480號令]] |- |2015-07-29||720||6||王乃昌||遠東科技大學創辦人||2015-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5270號令]] |- |2015-07-29||720||6-7||廖枝德||大木作技術保存者||2015-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5280號令]] |- |2015-07-29||7204||7-8||吳挽瀾||總統府國策顧問、考選部前部長||2015-07-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3570號令]] |- |2015-08-05||7205||7-8||廖德政||總統府國策顧問、藝壇耆宿||2015-07-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8490號令]] |- |2015-08-19||7207||11-12||[[w:高忠信|高忠信]]||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5-08-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88900號令]] |- |2015-08-26||7208||6-7||(Rabe)約翰拉貝先生||德籍人士||2015-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750號令]] |- |2015-08-26||7208||7||(Vautrin)明妮魏特琳女士||美籍傳教士||2015-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751號令]] |- |2015-08-26||7208||8||丁育群||行政院顧問、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2015-08-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94110號令]] |- |2015-09-02||7209||2-3||[[w:張純如|張純如]]||華裔美籍作家||2015-08-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090720號令]] |- |2015-09-09||7210||6||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積電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永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題頒「仁惠濟群」匾額各乙方||2015-08-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41320號令]] |- |2015-09-09||7210||7||李繼賢||前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上校||2015-09-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2210號令]] |- |2015-09-16||7211||7-8||[[w:何鳳山|何鳳山]]||外交部已故大使||2015-09-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10033890號令]] |- |2015-09-23||7212||7-8||胡惠德||醫療財團法人臺灣血液基金會前董事長||2015-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5590號令]] |- |2015-09-23||7212||8||戴樹清||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中校飛行官||2015-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8090號令]] |- |2015-09-30||7213||14-15||[[w:羅蘭 (作家)|羅蘭]],本名靳佩芬||資深藝文作家||2015-09-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08620號令]] |- |2015-10-28||7217||7-8||田寶岱||外交部駐沙烏地阿拉伯前特命全權大使||2015-10-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380號令]] |- |2015-11-04||7218||8-9||簡茂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前校長||2015-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2410號令]] |- |2015-11-04||7218||9||(Wilson)[[w:罗伯特·威尔逊 (医生)|羅伯特威爾遜]]先生||美籍人士||2015-10-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23300號令]] |- |2015-11-18||7220||7||黃南||地方慈善耆宿||2015-1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32200號令]] |- |2015-12-09||7223||36||吳文達||勝光鋼管集團總裁||2015-1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1060號令]] |- |2015-12-30||7226||132-133||喬育彬||國立臺北大學教授||2015-12-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8140號令]] |- |2015-12-30||7226||133||許文富||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名譽教授||2015-12-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290號令]] |- |2016-01-06||7227||143||[[w:柯俊雄|柯俊雄]]||影壇巨擘||2015-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280號令]] |- |2016-01-06||7227||143-144||[[w:王甲乙|王甲乙]]||總統府前國策顧問、最高法院前院長||2015-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0780號令]] |- |2016-01-06||7227||144-145||朱震||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中校飛行官||2015-12-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2870號令]] |- |2016-01-06||7227||145||[[w:趙廷俊|趙廷俊]]||新聞界耆宿、中央日報前總經理||2015-12-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48150號令]] |- |2016-01-06||7227||146||施金池||教育部前常務次長||2015-12-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3510號令]] |- |2016-01-20||7229||4||[[w:林孝信|林孝信]]||世新大學客座教授||2016-0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400156340號令]] |- |2016-01-27||7230||5-6||[[w:王廣亞|王廣亞]]||育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創辦人兼總裁||2016-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4920號令]] |- |2016-02-17||7232||15||[[w:徐佳士|徐佳士]]||國立政治大學教授||2016-0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9720號令]] |- |2016-02-17||7232||15-16||[[w:楊冠政|楊冠政]]||國立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2016-02-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04910號令]] |- |2016-02-17||7232||16-17||[[w:張榮發|張榮發]]||長榮集團創辦人暨總裁||2016-02-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0080號令]] |- |2016-02-24||7233||8||[[w:趙金祁|趙金祁]]||教育部前政務次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2016-0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3390號令]] |- |2016-03-09||7235||5-6||蔡長啓||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前校長||2016-02-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7990號令]] |- |2016-03-16||7236||2||[[w:陸以正|陸以正]]||外交部前特任大使||2016-03-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9920號令]] |- |2016-03-23||7237||2-3||趙雅博||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前校長||2016-03-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18330號令]] |- |2016-03-30||7238||2-3||蔡宗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一海巡隊分隊長||2016-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71號令]] |- |2016-03-30||7238||3||[[w:杜潘芳格|杜潘芳格]]||臺灣文藝雜誌社前社長||2016-03-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80號令]] |- |2016-03-30||7238||4||[[w:李子弋|李子弋]]||財團法人天帝教第二任首席使者||2016-03-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20號令]] |- |2016-04-06||7239||2-3||[[w:趙萬富|趙萬富]]||總統府前戰略顧問、陸軍上將||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00號令]] |- |2016-04-06||7239||3-4||[[w:劉介宙|劉介宙]]||前國民大會代表、旅日僑領||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710號令]] |- |2016-04-06||7239||4||鄭義燕||新北市私立格致高級中學創辦人||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6710號令]] |- |2016-04-06||7239||5||林振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2016-03-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4570號令]] |- |rowspan=2|2016-04-20||7241||3-4||羅茂順||嘉義縣立竹崎高中前校長||2016-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27250號令]] |- |7241||4-5||[[w:梅可望|梅可望]]||中央警察大學、東海大學前校長||2016-04-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0470號令]] |- |rowspan=2|2016-05-04||7243||46||[[w:惟覺|惟覺]]老和尚||中台禪寺開山方丈||2016-04-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3370號令]] |- |7243||46||[[w:顏世錫|顏世錫]]||總統府國策顧問、內政部警政署前署長||2016-04-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5550號令]] |- |rowspan=3|2016-05-11||rowspan=3|7244||27-28||[[w:張光明|張光明]]||空軍上校飛行官||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70號令]] |- |28||[[w:朱致遠|朱致遠]]||前陸軍中將副總司令||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80號令]] |- |29||[[w:郭茂林|郭茂林]]||旅日華裔建築師||2016-04-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6390號令]] |- |rowspan=2|2016-05-18||7245||66-67||[[w:張文雄 (臺灣)|張文雄]]||景文科技大學董事長||2016-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8430號令]] |- |7245||67||黃天橫||臺南文史耆宿||2016-05-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38440號令]] |- |2016-05-19||7246||8||趙錦||陸軍中將、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督導官||2016-05-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43330號令]] |- |rowspan=2|2016-06-15||7251||2-3||[[w:張光賓|張光賓]]||資深書畫藝術家||201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56500號令]] |- |7251||3||薛光祖||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前校長||2016-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56510號令]] |- |rowspan=2|2016-07-13||7255||8||林東明||國立臺灣大學教授||2016-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2110號令]] |- |7255||8-9||[[w:貢敏|貢敏]]||資深戲劇家||2016-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2120號令]] |- |2016-07-20||7256||38||柯澤東||考試院前考試委員||2016-07-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5230號令]] |- |2016-07-27||7257||46||鄒寶書||空軍少將||2016-07-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78720號令]] |- |2016-08-10||7259||12-13||[[w:葛義才|葛義才]]||司法院前秘書長、最高法院前院長||2016-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84660號令]] |- |2016-09-07||7263||8-9||施予仁||財團法人天主教聖言會會士、耕莘醫院首任院長美國籍神父||2016-08-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98410號令]] |- |rowspan=2|2016-09-14||7264||6-7||黃石華||前國民大會代表、香港崇正總會永遠名譽會長||2016-09-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098420號令]] |- |7264||7-8||[[w:王拓|王拓]],本名王紘久||前國民大會主席團主席、前立法委員、鄉土文學作家||2016-09-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1440號令]] |- |rowspan=2|2016-09-21||7265||8-9||[[w:顧正秋|顧正秋]]||京劇表演藝術家||2016-09-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6290號令]] |- |7265||9-10||[[w:楊南郡|楊南郡]]||古道先驅學者||2016-09-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9260號令]] |- |2016-09-28||7266||2||[[w:張義雄|張義雄]]||資深旅日藝術家||2016-09-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09200號令]] |- |2016-10-05||7267||2-3||李棠華||資深雜技藝術家、新象創作劇團藝術指導||2016-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155300號令]] |- |2016-10-26||7270||12||[[w:林南生|林南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6-10-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22600號令]] |- |2016-11-09||7273||58||余元龍||臺東縣海端鄉霧鹿村村長||2016-10-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29950號令]] |- |2016-11-16||7274||22||唐積敏||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中將副主任||2016-11-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7120號令]] |- |rowspan=2|2016-11-30||7276||29||蔡銘鎜||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7110號令]] |- |7276||30||[[w:蔡友土|蔡友土]]||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6-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38030號令]] |- |2016-12-07||7277||11-12||葉常棣||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第三十五中隊(黑貓中隊)少校飛行官||2016-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47660號令]] |- |rowspan=2|2016-12-28||7282||33||宋慶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前場長||2016-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58090號令]] |- |7282||33-34||張姚宏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6-12-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500158100號令]] |- |2017-01-25||7287||3||[[w:秦金生|秦金生]]||臺灣省政府前委員||2017-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05790號令]] |- |rowspan=2|2017-02-15||7291||20||陳俊融||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總工程司||201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09330號令]] |- |7291||21||[[w:華錫鈞|華錫鈞]]||總統府前戰略顧問、空軍上將||2017-0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13240號令]] |- |rowspan=2|2017-03-01||7293||13||[[w:吳敦厚|吳敦厚]]||傳統燈籠工藝家||2017-02-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17680號令]] |- |7293||13-14||[[w:陳玉梅 (政治人物)|陳玉梅]]||僑務委員會前副委員長、臺北市議會前議員||2017-0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20號令]] |- |rowspan=2|2017-03-08||7294||2-3||[[w:柯基良|柯基良]]||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前主任||2017-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5170號令]] |- |7294||3-4||張特生||司法院前大法官||2017-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6070號令]] |- |rowspan=2|2017-03-15||7295||3||[[w:陳燊齡|陳燊齡]]||總統府戰略顧問、空軍一級上將||2017-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30號令]] |- |7295||4||李騰輝||前臺北縣泰山鄉鄉長||2017-03-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5140號令]] |- |2017-03-22||7296||8-9||[[w:辜成允|辜成允]]||臺泥集團董事長||2017-03-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21510號令]] |- |rowspan=2|2017-04-05||7298||10||[[w:李雅樵|李雅樵]]||前臺南縣縣長、前省議會議員||2017-03-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38050號令]] |- |7298||11||[[w:崔小萍|崔小萍]]||廣播界耆宿||2017-03-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38060號令]] |- |2017-04-12||7299||2-3||[[w:李元簇|李元簇]]||前副總統||2017-03-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16730號令]] |- |2017-04-19||7300||12-13||曹以松||國立宜蘭大學前校長、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7-04-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1410號令]] |- |rowspan=3|2017-04-26||rowspan=3|7301||27-28||[[w:張麟德|張麟德]]||總統府第三局前局長、空軍中將||2017-04-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50號令]] |- |28||[[w:鄭問|鄭問]],本名鄭進文||資深漫畫家||2017-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30號令]] |- |29||(Amondson)納莉‧艾默森(Nellie Gephardt Amondson)女士||美籍||2017-04-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47040號令]] |- |rowspan=2|2017-05-31||7307||3||[[w:李亦園|李亦園]]||中央研究院院士||2017-05-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53760號令]] |- |7307||3-4||[[w:何春木|何春木]]||總統府前國策顧問、前臺灣省議會議員||2017-05-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57520號令]] |- |2017-06-28||7311||2-3||[[w:丁松筠|丁松筠]]||財團法人光啟文教視聽節目服務社董事長、耶穌會神父||2017-06-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74520號令]] |- |2017-07-05||7312||9||[[w:齊柏林|齊柏林]]||知名空拍導演、環保行動者||2017-06-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33400號令]] |- |2017-07-12||7314||4-5||[[w:施純仁|施純仁]]||前行政院衛生署署長||2017-06-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80710號令]] |- |2017-08-09||7318||154||羅四維||輔仁大學教授、耶穌會神父||2017-08-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095010號令]] |- |2017-08-23||7320||5||[[w:劉文雄|劉文雄]]||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7-08-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10044280號令]] |- |rowspan=2|2017-08-30||7321||6||萬常山||萬壽鋁業、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08-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04990號令]] |- |7321||6-7||[[w:吳清友|吳清友]]||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01870號令]] |- |2017-10-11||7328||4||[[w:王正中 (中央研究院院士)|王正中]]||中央研究院院士||2017-09-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15200號令]] |- |2017-11-01||7332||2||張耀濱||臺南市玉窩堂慈恩會會長||2017-10-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28440號令]] |- |rowspan=3|2017-11-15||rowspan=3|7335||11||吳能明||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7-1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3920號令]] |- |11-12||林永軒||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新工分隊小隊長||2017-11-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4760號令]] |- |12||[[w:李永平|李永平]]||資深文學家、國立東華大學榮譽教授||2017-11-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30230號令]] |- |rowspan=2|2017-12-06||7339||43||[[w:鄭清文|鄭清文]]||資深文學家||2017-11-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1070號令]] |- |7339||44||[[w:林思聰|林思聰]]||陸軍中將、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2017-11-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4210號令]] |- |rowspan=2|2017-12-13||7340||12||[[w:戴振耀|戴振耀]]||立法院前立法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2017-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5360號令]] |- |7340||12-13||侯武忠||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所長||2017-12-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5820號令]] |- |rowspan=2|2017-12-20||7341||3||鄧祖謀||國防部前聯合作戰訓練部中將督導官||2017-1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2960號令]] |- |7341||3-4||呂德琪||前空軍總司令部作戰計劃委員會少將委員||2017-12-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49700號令]] |- |rowspan=2|2017-12-27||7342||33-34||[[w:蕭天讚|蕭天讚]]||立法院前立法委員、法務部前部長||2017-1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0080號令]] |- |7342||34-35||章乃安||陸軍少將||2017-1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1000號令]] |- |2018-01-03||7343||32||李俊宏||屏東縣義勇消防總隊第三大隊新園分隊小隊長||2017-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5990號令]] |- |2018-01-10||7344||5-6||[[w:吳庚|吳庚]]||司法院前大法官||2018-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600157020號令]] |- |2018-01-17||7345||16-17||[[w:王攀元|王攀元]]||畫壇耆宿||2018-01-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00790號令]] |- |2018-02-07||7349||45-46||顏焜熒||臺北醫學大學名譽教授||2018-01-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09910號令]] |- |2018-02-27||7352||3||[[w:徐鴻志|徐鴻志]]||前桃園縣縣長||2018-02-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17970號令]] |- |rowspan=2|2018-03-14||7354||8||田兆霖||前空軍總司令部計劃署少將副署長||2018-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20740號令]] |- |7354||9||王昆德||財團法人一貫道興毅純陽聖道院董事長||2018-03-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24020號令]] |- |2018-03-28||7356||2-3||謝英鐸||駐多明尼加技術團前團長||2018-03-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0240號令]] |- |2018-04-03||7357||3-4||康萬福、唐文彥、陳冠宏、蔡邑敏||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技士、臺東縣蘭嶼鄉衛生所護士||2018-03-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1950號令]] |- |2018-04-18||7359||9-10||[[w:洛夫 (詩人)|洛夫]](本名莫洛夫)||文壇耆宿||2018-04-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36780號令]] |- |2018-05-09||7363||13-14||[[w:陳秋盛|陳秋盛]]||資深指揮家||2018-04-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4510號令]] |- |rowspan=8|2018-05-23||rowspan=8|7365||29||(Lincoln)大衛‧林肯博士(Dr. David C. Lincoln)||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美籍創始理事||2018-05-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7130號令]] |- |30||[[w:潘世光|潘世光]]||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東豐天主堂神父||2018-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49280號令]] |- |rowspan=6|31-33||游曜陽||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rowspan=6|2018-05-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53060號令]] |- |李翰霖||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 |- |余佳昇||rowspan=3|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山峰分隊小隊長 |- |游博瑜 |- |林伯庭 |- |林尉熙||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平鎮分隊小隊長 |- |2018-05-30||7366||24||[[w:孫越 (演員)|孫越]](本名孫鉞)||藝壇耆宿||2018-05-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54980號令]] |- |2018-06-20||7369||86||[[w:王大閎|王大閎]]||資深建築師||2018-06-0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2940號令]] |- |rowspan=2|2018-06-27||7371||37||吳彥霆||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第二十七戰術戰鬥機作戰隊中校飛行官||2018-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6530號令]] |- |7371||38||[[w:何子雨|何子雨]]||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第四十一戰術戰鬥機作戰隊少校飛行官||2018-06-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6540號令]] |- |2018-07-04||7372||2-3||[[w:馮定國|馮定國]]||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8-06-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68830號令]] |- |2018-08-08||7377||5-6||[[w:楊國樞|楊國樞]]||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2018-07-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1740號令]] |- |2018-08-08||7377||6-7||[[w:胡勝正|胡勝正]]||中央研究院院士、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2018-07-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10048500號令]] |- |2018-08-08||7377||7-8||游傑士||前陸軍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中將主任委員||2018-08-0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0940號令]] |- |2018-08-15||7378||6-7||[[w:鄭罕池|鄭罕池]]||資深農技專家||2018-08-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83110號令]] |- |2018-09-05||7381||2||[[w:黃信介|黃信介]]先生||故政壇耆宿,題頒「讜言弘聲」匾額||2018-08-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10055360號令]] |- |2018-09-05||7381||2-3||杜善良||監察院前監察委員||2018-08-2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093730號令]] |- |2018-10-09||7387||6-7||蔡倍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五大隊湖內分隊小隊長||2018-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08410號令]] |- |2018-10-09||7387||7||施泰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局長||2018-10-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08470號令]] |- |2018-10-31||7390||7-8||[[w:吳兆南|吳兆南]],本名吳宗炎||相聲傳統藝術家||2018-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14920號令]] |- |2018-11-07||7391||15||[[w:張俊彥|張俊彥]]||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交通大學前校長||2018-10-2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15420號令]] |- |2018-11-21||7393||25-26||簡振澄||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2018-11-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2820號令]] |- |2018-11-28||7394||64||[[w:許曹德|許曹德]]||民主運動先輩||2018-11-1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3840號令]] |- |2018-11-28||7394||64-65||陳光斗||空軍中將||2018-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23170號令]] |- |2018-12-12||7396||11-12||[[w:林瑞明|林瑞明]]||國立成功大學名譽教授、臺灣文史學者||2018-12-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33020號令]] |- |2019-01-02||7401||23||柯博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空勤吊掛分隊第一小隊小隊長陸軍一等士官長||2018-12-2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0030號令]] |- |2019-01-02||7401||23-24||[[w:江丙坤|江丙坤]]||立法院前副院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前董事長||2018-12-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2600號令]] |- |2019-01-16||7406||61-62||[[w:羅本立|羅本立]]||總統府前戰略顧問、國防部前參謀總長陸軍一級上將||2019-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2620號令]] |- |2019-01-16||7406||62-63||[[w:羅慧夫|羅慧夫]]||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美籍創辦人、長庚紀念醫院前院長||2019-01-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700144060號令]] |- |2019-01-30||7408||50||[[w:葉英堃|葉英堃]]||臺北醫學大學名譽教授||2019-01-1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05790號令]] |- |2019-01-30||7408||50-51||[[w:黃金島|黃金島]],本名黃圳島||民主鬥士||2019-0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08320號令]] |- |2019-02-01||7409||10||[[w:崔之道|崔之道]]||國家安全會議前戰地政務委員、海軍二級上將||2019-01-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0370號令]] |- |2019-02-01||7409||10-11||黃金泉||泛美中華會館聯誼會秘書長||2019-01-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1087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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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7444||3||[[w:薄柔纜|薄柔纜]]||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美籍創院院長||2019-09-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0380號令]] |- |2019-09-18||7445||2||薛定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巡官||2019-09-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3960號令]] |- |2019-10-02||7447||3||[[w:謝聰敏|謝聰敏]]||總統府前國策顧問、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19-09-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098160號令]] |- |2019-10-02||7447||3-4||楊崑明||前臺南縣議會議員、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2019-09-2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01750號令]] |- |2019-10-16||7449||6||施朝暉([[w:史明|史明]])||總統府資政||2019-10-0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06750號令]] |- |2019-10-23||7450||2-3||張哲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特搜大隊西屯分隊小隊長||2019-10-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10470號令]] |- |2019-10-30||7452||3||姚武年||財團法人一貫道神威天臺山天臺聖宮領導點傳師||2019-10-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14900號令]] |- |2019-11-27||7456||2||[[w:幸佳慧|幸佳慧]]||兒童文學作家||2019-11-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24040號令]] |- |2019-12-18||7460||28||吳漪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副教授||2019-12-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29970號令]] |- |2019-12-25||7461||62-63||[[w:畢嘉士|畢嘉士]]||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創始人挪威籍醫師||2019-12-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6140號令]] |- |2019-12-31||7462||37-38||[[w:曾永賢|曾永賢]]||總統府前資政||2018-12-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8340號令]] |- |2020-01-08||7463||21-22||陳楷模||總統府前資政、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前院長||2018-1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38390號令]] |- |2020-01-15||7464||275||[[w:尉天驄|尉天驄]]||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2020-01-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43560號令]] |- |rowspan=9|2020-01-22||rowspan=9|7465||15-16||[[w:董萍|董萍]]||陸軍中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前局長||2020-01-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800143540號令]] |- |16-17||[[w:沈一鳴 (臺灣)|沈一鳴]]||國防部參謀總長、空軍一級上將||rowspan=8|2020-01-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02790號令]] |- |17||于親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空軍中將 |- |17-18||洪鴻鈞||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陸軍中將 |- |18||葉建儀||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上校分隊長 |- |18-19||黃聖航||國防部參謀總長室中校侍從官 |- |19||劉鎮富||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少校飛行官 |- |19-20||韓正宏||國防部參謀總長室總士官長 |- |20||許鴻彬||空軍第四聯隊救護隊機工長 |- |2020-01-30||7466||11||[[w:林良 (臺灣作家)|林良(子敏)]]||資深散文暨兒童文學作家||2020-01-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04690號令]] |- |rowspan=2|2020-02-26||7471||2||傅林統||桃園兒童文學作家||2020-02-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11690號令]] |- |7471||2-3||唐心北||臺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2020-02-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16220號令]] |- |2020-03-04||7472||2-3||馮永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2020-02-2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0670號令]] |- |rowspan=2|2020-03-11||rowspan=2|7473||19-20||[[w:許虞哲|許虞哲]]||財政部前部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owspan=2|2020-03-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1330號令]] |- |20-21||孫鄭惠芝||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創辦人兼董事長[[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3050號令]] |- |2020-03-25||7475||12-13||淨心長老||世界佛教華僧會會長、中國佛教會名譽理事長||2020-03-1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24690號令]] |- |rowspan=2|2020-04-29||7481||3||張月娥||宜蘭音樂教育先輩||2020-04-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34420號令]] |- |7481||3-4||陳昇瑋||玉山金融控股公司科技長||2020-04-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1580號令]] |- |rowspan=2|2020-05-06||7482||21||甘惠忠神父||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伯利恆社會福利基金會創辦人兼執行長||rowspan=2|2020-04-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3810號令]] |- |7482||21-22||邱金標||桃園地方耆宿[[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3960號令]] |- |rowspan=3|2020-05-19||rowspan=3|7484||30||歐陽漪棻||國防部前空軍總司令部上校行政參謀官||2020-05-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0530號令]] |- |31||謝春梅||苗栗縣公館鄉福基診所醫師||rowspan=2|2020-05-1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0520號令]] |- |31-32||劉炳偉||立法院前立法委員、前臺灣省議會議長[[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2940號令]] |- |rowspan=3|2020-06-10||rowspan=3|7488||77||陳澄波||社團法人嘉義市二二八關懷協會創會理事長、財團法人||2020-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46290號令]] |- |77-78||褚德三||國立交通大學教授||2020-05-29[[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2920號令]] |- |78-79||林淵源||總統府前資政、前國民大會代表||2020-06-0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57650號令]] |- |2020-06-17||7490||8-9||劉玉光||前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中將副主任委員||2020-06-1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1630號令]] |- |rowspan=2|2020-06-24||7492||2-3||[[w:鍾肇政|鍾肇政]]||總統府前資政、文壇耆宿||2020-06-1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3580號令]] |- |7492||3-4||朱瑞慶||前海軍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2020-06-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8020號令]] |- |2020-07-01||7493||2||[[w:柯錫杰|柯錫杰]]||資深攝影家||2020-06-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9930號令]] |- |2020-07-08||7494||3-4||[[w:趙天儀|趙天儀]]||靜宜大學文學院前院長||2020-07-02[[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64880號令]] |- |rowspan=2|2020-07-29||7497||9||[[w:羅慶士|羅慶士]]||臺灣紅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20-07-1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0240號令]] |- |7497||9-10||[[w:陳希煌|陳希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主任委員||2020-07-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76350號令]] |- |rowspan=5|2020-08-05||rowspan=5|7499||3-4||[[w:陳志榮|陳志榮]]||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81迫砲排副排長||rowspan=2|2020-07-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0230號令]] |- |4||[[w:蔡博宇|蔡博宇]]||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火力班迫擊砲士 |- |4-5||[[w:趙欽|趙欽]]||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技術研究組中校組長||2020-07-2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2560號令]] |- |5-6||[[w:簡任專|簡任專]]||rowspan=2|陸軍航空第六○一旅戰搜直升機作戰隊直升機中校飛行官||rowspan=2|2020-07-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5020號令]] |- |6||[[w:高嘉隆|高嘉隆]] |- |rowspan=2|2020-08-12||7500||35-36||[[w:蔡文甫|蔡文甫]]||九歌出版社創辦人||2020-07-3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6840號令]] |- |7500||36-37||[[w:喻肇青|喻肇青]]||中原大學名譽教授||2020-08-0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87800號令]] |- |rowspan=2|2020-08-26||7502||9-10||[[w:石貝波|石貝波]]||前空軍總司令部空軍第二聯隊少校分隊長||2020-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1660號令]] |- |7502||10||[[w:陳定信|陳定信]]||中央研究院院士、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教授||2020-08-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2430號令]] |- |rowspan=2|2020-09-02||7503||2-3||郝柏村||行政院前院長、陸軍一級上將||2020-08-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10029050號令]] |- |7503||3-4||莊永明||臺灣文史專家||2020-08-2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096190號令]] |- |rowspan=2|2020-09-23||7506||2||楊黎書||前空軍總司令部情報署技術研究組中校飛行官||2020-09-11[[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060號令]] |- |7506||2-3||嚴詠能||獨立創作歌手||2020-09-14[[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210號令]] |- |rowspan=3|2020-09-30||rowspan=3|7507||2-3||李登輝||前總統||2020-09-18[[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10055970號令]] |- |3||楊庭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警員||2020-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5840號令]] |- |3-4||趙自齊||總統府前資政、立法院前立法委員||2020-09-23[[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8080號令]] |- |rowspan=2|2020-10-14||7509||10-11||李席舟||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2020-10-05[[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2360號令]] |- |7509||11||阿瑪勒.道卡杜||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二營步六連火力班班長||2020-10-06[[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09990號令]] |- |2020-10-28||7511||9-10||林楷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烈嶼守備大隊戰車連上士車長||2020-10-2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8180號令]] |- |rowspan=3|2020-11-11||rowspan=3|7513||11-12||李達平||僑務委員會僑務諮詢委員、美京中華會館資深議員||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17770號令]] |- |12||呂進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前警員||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21200號令]] |- |12-13||陳寶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局長||2020-10-30[[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0900123270號令]] |- |rowspan=3|2023-07-19||rowspan=3|7673||3||[[w:戴東原 (醫學家)|戴東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前院長||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7030號令]] |- |4||[[w:林文月|林文月]]||文壇耆宿||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7560號令]] |- |4-5||[[w:蕭勤|蕭勤]]||藝壇耆宿||2023-07-07[[總統華總二榮字第11200059360號令]] |} [[分類:褒揚令|*]] cjqs2jy393rsl4uwiue424dj1lwmv63 性命圭旨/元集 0 578971 7908335 4946910 2026-07-16T05:10:02Z ~2026-40027-11 122332 7908335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元集||亨集|卷}} <onlyinclude> 元集 ===大道說=== [[File:性命圭旨 三聖圖.png|替代=三聖圖|无|缩略图|三聖圖]] 庖羲上聖,畫八卦以示人,使萬世之下,知有養生之道。 廣成子謂黃帝曰:至陰肅肅,至陽赫赫。赫赫發乎地,肅肅出乎天。我為汝遂於大明之上矣,至彼至陽之原也;為汝入於穹冥之門矣,至彼至陰之原也。 軒轅再拜曰:廣成子之謂天矣。 周公繇易曰:君子終日乾乾。 孔子翼曰:終日乾乾,反復道也。 夫道也者,位天地、育萬物,曰道;揭日月、生五行,曰道;多於恒河沙數,曰道;孤則獨無一侶,曰道;直入鴻蒙而還歸溟涬,曰道;善集造化而頓超聖凡,曰道;目下機境未兆而突而靈通,曰道;眼前生殺分明而無能逃避,曰道;處卑污而大尊貴,曰道;居幽暗而極高明,曰道;細入刹塵,曰道;大包天地,曰道:從無入有,曰道;作佛成仙,曰道。佛經五千四十八卷,也說不到了處;中庸三十三章,也說不到窮處;道德五千餘言,也說不到極處。道也者,果何謂也?一言以定之,曰炁也。 原夫一炁蟠集,溟溟涬涬,窅窅莫測,氤氳活動,含靈至妙,是為太乙,是為未始之始。始也,是為道也,故曰無始。 夫天地之有始也,一炁動盪,虛無開合,雌雄感召,黑白交凝,有無相射,混混沌沌,沖虛至聖,包元含靈,神明變化,恍惚立極,是為太易,是為有始之始。始也,是謂道生一也,是曰元始。 夫天地之太極也,一炁斯析,真宰自判,交映羅列,萬靈肅護,陰陽判分,是為太極,是謂一生二也,是曰虛皇。 陰陽既判,天地位焉,人乃育焉,是謂二生三也,是曰混元。 陽之清者,升上而煥麗也,則日月星辰布焉。故天左運,三光右旋。陽之清者,騰上而會于陽也,故風雲動而雷雨作焉。陰之濁者,重滯而就地也,則海嶽奠峙而五穀草木昌焉。故巖岫出雲,山澤通氣。陰陽之氣閉而不通也,則雪霜結而凍冰焉。陰之濁者,積冱而下凝也,穴巖幽藏而深邃,故五穀八石以錯雜焉。天地之中,陰陽正氣之所交也,聖人焉,仙佛焉,庶民焉,賢愚壽夭,寔所宰焉。胎卵濕化,無有息焉。是為六合也,是謂三生萬物也。 人稟氤氳之氣而生,而長至於二八之年。則九三之陽乃純。當是時也,豈非上德之大人乎?忽天一朝,謀報渾敦之德者至,乃日鑿一竅,則九三之陽,蹄驟奔蹶,而去之六六之中矣。由是乾不能純,而破於離;坤有所含,而實於坎。 若夫至聖神人,能知道體太極之所以判,能知死生根本之所以始,能知乾坤陰陽之所以乘,能知天玄地牡之所以交,是以法乾坤之體,效坎離之用,握陰陽之柄,過生死之關,取坎中之陽,填離中之陰,離陰既實,則複純白為乾矣。 斯時補足乾元,複全渾敦,以全親之所生,以全天之所賦,是為囫囫圇圇一個完人也。再加向上功夫,精進不怠,則金丹成而聖胎圓,聖胎圓而真人現。真人出現,變化無窮,隱顯莫測,而與鐘、呂、王、馬並駕,亦又何難? 奈何世人不明此道,盛不知養,衰不知救,日復一日,陽盡陰純,死而為鬼。故紫陽真人曰:嗟夫!人身難得,光陰易遷,罔測脩短,安逃業報?不自及早省悟,唯只甘分待終。若臨期一念有差,立墮三塗惡趣,則動經塵劫,無有出期。當此之時,雖悔何及? 故三教聖人,以性命學開方便門,教人熏修,以脫生死。 儒家之教,教人順性命以還造化,其道公。 禪宗之教,教人幻性命以超大覺,其義高。 老氏之教,教人修性命而得長生,其旨切。 教雖分三,其道一也。 儒之聖教曰:安汝止,欽厥止,艮其止,止其所,緝熙敬止,在止至善。黃中通理,正位居體,思不出位,立不易方,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渾然在中,粹然至善。誠盡處腔子,裏樂處方寸。神明之舍,道義之門,活潑潑地,樂在其中。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天下歸仁,退藏於密,何思何慮之天,不識不知之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道之玄教曰:玄牝之門,天地之根,生身處,復命關,金丹之母,玄關之竅,凝結之所,呼吸之根。甲乙壇,戊己戶,心源性海,靈府靈臺蓬萊島。硃砂鼎、偃月爐、神室,氣穴、土釜、穀神、靈根、把柄、坎離交媾之鄉,千變萬化之祖,生死不相關之地,鬼神覷不破之機。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釋之禪教曰:不二法門、甚深法界、虛空藏、寂滅海、真實地、總持門。彼岸、淨土、真境心地、極樂國。如來藏、舍利子、菩薩地、光明藏、圓覺海、般若岸、法王城、西方、天堂、空中、真際、這個、三摩地、華藏海,陀羅尼門、不動道場、波羅蜜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儒曰:存心養性。道曰:修心煉性。釋曰:明心見性。心性者,本體也。 儒之執中者,執此本體之中也。道之守中者,守此本體之中也。釋之空中者,本體之中本洞然而空也。 道之得一者,得此本體之一也。釋之歸一者,歸此本體之一也。儒之一貫者,以此本體之一而貫之也。 余於是而知:不執中、不一貫,其能聖而孔子乎?不守中,不得一,其能玄而老子乎?不空中、不歸一,其能禪而釋迦乎?唯此本體。以其虛空無朕,強名曰中;以其霹出端倪,強名曰一。然而中即一之藏也,一即中之用也。 故天得此而天天,地得此而地地,人得此而人人。而天地人之大道,原於此也。 皇得此而皇皇,帝得此而帝帝,王得此而王王。而皇帝王之大道,原於此也。 聖得此而聖聖,玄得此而玄玄,禪得此而禪禪。而聖玄禪之大道,原於此也。 帝皇之得道者,若羲、農、黃帝焉。仕隱而得道者,若老、莊、關令焉。侯王而得道者,若子房、淮南焉。山巖而得道者,若鐘、呂、希夷焉。 道之在天地間,成仙作佛者,歷歷不可以指數也。伏睹總仙之傳,始知自古以來沖舉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奇若子晉之驂鸞、琴高之控鯉,壽若李脫之八百、安期之三千。或住世而留形,或厭世而屍解。復有道成而隱,但為身謀,不肯遺名於世間者、豈勝道哉?是以深山妙窟,代不乏人,或隱或顯,寧具知乎? 古之王公大人,折節下士,只為有道存爾。周子曰:天地間,至尊者道,至貴者德,至難得者人。人而至難得者,道德有於身而已矣。 先哲云:人身難得今已得,大道難明今已明。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向何生度此身? 世人不明此身虛幻,是四大假合之物耳。速如水上之漚,瞬若石中之火。人壽雖曰百年,迨其七十,固亦稀矣。 今以有限易摧之身,日逐無涯不測之事。一息不來,倏然長往,命未告終,真靈已投於別殼矣。當斯之時,雖榮居極品,祿享千鐘,家豐無價之珠,室富傾城之美,悉皆拋下,非已有也。所有與于偕行者,平昔所作罪業而已。故云:萬般將不去,惟有業隨身。 回光集云:千年鐵樹花開易,一失人身再復難。 悟真篇云:試問堆金等山嶽,無常買得不來麼? 呂純陽云:萬劫千生得個人,須知先世種來因。速覺悟,出迷津,莫使輪回受苦辛。 張紫陽云:休教燭被風吹滅,六道輪回莫怨天。 三復斯語,能不憮然失乎? 夫人欲免輪回,而不墮於世綱者,莫若修煉金丹,為升天之靈梯,超凡之徑路也。其道至簡至易,雖愚昧小人得而行之,亦立躋聖域。奈何世之修真者,志道而不專精,專精而不勤久,是以學者眾而成者寡也。 尚書曰:知之非艱,行之惟艱。 道經曰:上士聞道,勤而行之。聞而不行,道安能成? 陳泥丸曰:我昔修行得真訣,晝夜功夫無斷絕。一朝行滿人不知,四面皆成夜光闕。 馬丹陽曰:師恩深重終難報,誓死環牆煉至真。 二公念生死事大,無常迅速,發勇猛心,辨精進力,若不立此大志,安能脫樊籠,而超霄漢者哉? 呂祖有云:辛勤二三年,快活千萬劫。 蓋天有時而傾,地有時而陷,山有時而摧,海有時而竭。唯道成之後,乘飛龍,駕紫霧,翱翔天外,逍遙太虛,數不得而限之,命不得而拘之,真常本體,無有盡時,回顧世間之樂,何樂如之? 嘗稽道德經曰:雖珙壁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此予道說之所由作也。 ===性命說=== 夫學之大,莫大於性命。性命之說,不明於世之久矣。 何謂之性?元始真如,一靈炯炯是也。 何謂之命?先天至精,一炁氤氳是也。 然有性,便有命;有命,便有性。性命原不可分。但以其在天,則謂之命;在人,則謂之性。性命實非有兩。況性無命不立,命無性不存,而性命之理,又渾然合一者哉。 故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曰:天命之謂性。此之謂也。 乃玄門專以氣為命,以修命為宗,以水府求玄立教。故詳言命而略言性,是不知性也,究亦不知命。 禪家專以神為性,以修性為宗,以離宮修定立教。故詳言性而略言命,是不知命也,究亦不知性。 豈知性命本不相離,道釋原無二致。神氣雖有二用,性命則當雙修也哉。 賢人之學,存心以養性,修身以立命。聖人之學,盡性而至命。 謂性者神之始,神本於性,而性則未始神,神所由以靈。命者氣之始,氣本於命,而命則未始氣,氣所由以生。 身中之精,寂然不動。蓋剛健中正,純粹精者存,乃性之所寄也,為命之根矣。 心中之神,感而遂通。蓋喜、怒、哀、懼、愛、惡欲者存,乃命之所寄也,為性之樞矣。 性而心也,而一神之中炯。命而身也,而一氣之周流。故身心,精神之舍也。而精神,性命之根也。 性之造化,系乎心。命之造化,系乎身。見解知識,出於心哉。思慮念想,心役性也。舉動應酬,出於身哉。語默視聽,身累命也。 命有身累,則有生死。性受心役,則有去來。有生死,不能至命也。有去來,不能盡性也。 故盈天地間,皆是生氣,參贊兩間,化育萬物。其命之流行,而不息者乎?蓋生之理,具於命也。盈天地間,皆是靈覺,明光上下,照臨日月。未始性,而能性我之性者,性之始也。未始命,而能命我之命者,命之始也。 天竅圓而藏性,地竅方而藏命。稟虛靈以成性,中天地以立命。性成命立,其中有神。命蒂元氣,性根元神。潛神於心,聚氣於身。其中有道。 性有氣質之性,有天賦之性;命有分定之命,有形氣之命。 君子修天賦之性,克氣質之性;修形氣之命,付分定之命。分言之,則二;合言之,則一。其中有理。 是以神不離氣,氣不離神,吾身之神氣合,而後吾身之性命見矣。性不離命,命不離性,吾身之性命合,而後吾身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見矣。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是吾之真性命也。我之真性命,即天地之真性命,亦即虛空之真性命也。 故聖賢持戒定慧而虛其心,煉精氣神而保其身。身保則命基永固,心虛則性體常明。性常明則無來無去,命永固則何死何生。況死而去者,僅僅形骸耳。而我之真性命,則通晝夜、配天地,徹古今者,何嘗少有泯滅也哉。 嘗觀之草木焉,歸根複命,而性在其中矣。性而神也,則花。花而實也,而命又在其中矣。自形中之神,以入神中之性,此之謂歸根複命。 又嘗譬之男女媾精焉,而一點之善,落於子宮者,氣合之而為命也,而性即存於其間。其即一陰一陽之相搏,而一點落于黃中之中以成性。乃妙合而凝,不測之神乎?此之謂性命妙合。 奈妙合之道不明,修世者遺命,且並率性之竅妙,不得而知之,矧能煉之乎?非流於狂蕩,則失於空寂,不知其命,末後何歸。修命者遺性,且並造命之功夫,不得而知之,知能守之乎? 非執於有作,則失于無為。不知其性,劫運何逃?即二氏之初,亦豈如是乎? 吾聞釋迦生於西方,亦得金丹之道,是性命兼修,為最上乘法,號曰金仙。 呂祖亦曰:只知性,不知命,此是修行第一病。只修祖性不修丹,萬劫陰靈難入聖。 豈但如今之導引者流,而以形骸為性命焉已哉。又豈但如今煉神煉氣者流,而以神氣為性命焉己哉。又豈但如今修性修命者流,而以性命為性命焉己哉。是皆不唯無益於性命,而且有害於性命。不得性命之真,良可歎也。 故嘗論之,人在母腹,呼吸相會,是以母之性命為性命,而非自為性命。至於出胞斷蒂,而後自為性命,然亦非真常之性命也。必於自為性命中,而養成乾元面目,露出一點真靈。 形依形,形不壞;神依性,神不滅。知性而盡性,盡性而至命。乃所謂虛空本體,無有盡時。天地有壞,這個不壞,而能重立性命,再造乾坤者也。 故道家不知此,則謂之傍門;釋氏不知此,則謂之外道,又焉能合天地之德,而與太虛同體哉?噫!至此而性命之說,無餘旨矣。 ===死生說=== 大眾好生惡死,以莫識死生故。生從何來,死從何去。徒在生前,賓士謀作,致大虧生道,不得逍遙。故於死後,渺茫淪落,不戡破死門,竟墮輪轉。 所以仙佛出世,汲汲以一大事因緣,使人知去來處,徐徐引出生死苦海。易系曰:原始要終。故知死生之說,蓋無始之始,強名乾元,即本來妙覺;無終之終,強名道岸,即無餘涅槃。 生而生也,而其所以生者,固在於此;至死而死也,而其所以不死者,亦在於此。此而不知,則未有不隨生而存,隨死而亡者,沉溺惡道,出沒無期。 生則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死亦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投胎則此識先來,捨身則此識後去。故曰:去後來先作主公。經頌曰: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皆至於心,一處同時舍。當此之際,如生龜解殼,活蟹落湯,地水火風,各自分散。 而神既離形,但看世界,與潑墨相似,東西莫辨,上下不知。只見有緣之處,一點妄明。見明色,發明見,想成流,愛為種。納想為胎,入母中官,稟氣受質。氣則頓具四大,漸成諸根,心則頓具四蘊,漸成諸識。 十月胎完,及期而育,地覆天翻,人驚胞破,如行山巔蹶什之狀。頭懸足撐而出。囫圇一聲,天命真元,著于祖竅。晝居二目,而藏於泥丸;夜潛兩腎,而蓄於丹鼎。乳以養其五臟,炁則沖乎六腑。骨弱如綿,肉滑如飴,精之至也;視而不瞬,哮而不嘎,和之至也。此乃赤於混沌,純靜無知,屬陰䷁坤卦。 自一歲至三歲,長元炁六十四銖,一陽生乎䷗複卦。 至五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二陽生乎䷒臨卦。 至八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三陽生乎䷊泰卦。 至十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四陽生乎䷡大壯。 至十三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五陽生乎䷪夬卦。 至十六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六陽是為乾䷀卦。 盜天地三百六十銖之正炁,原父母二十四銖之祖炁,共得三百八十四銖,以全周天之造化,而為一斤之數也。 此時,純陽既備,微陰未萌,精炁充實,如得師指,修煉性命,立可成功矣。 自此以後,欲情一動,元炁即泄,不知禁懇,貪戀無已。故由十六至二十四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姤卦。一陰初生,品物咸章,淳澆樸散,去本雖未遠,愎霜之戒,己見於初,又若勤修煉,可謂不遠複者矣。 至三十二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遁卦。二陰浸長,陽德漸消,欲慮蜂起,真源流蕩,然而血氣方剛,志力果敢,若勤修煉,則建立丹基,亦易為力。 至四十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否卦。天地不交,二氣各複其所,陰用事于內,陽失位於外,若勤修煉,則危者可安,亡者可保。 至四十八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觀卦。二陽在外,而陽德微,重陰上行,而陰氣盛,若勤修煉,則可抑方盛之陰柔,扶向微之陽德。 至五十六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剝卦。五陰並升乎上,一陽將反乎下,陰氣橫潰,陽力僅存,若勤修煉,如續火於將窮之木,布雨於垂槁之苗。 至六十四歲,卦氣已周,所得天地父母之元炁三百八十四銖、而為一斤之數者,耗散已盡,復返於坤䷁。純陰用事,陽氣未萌,若勤修煉,時時采藥,時時栽接,則陰極而能生陽,窮上而能反下,革柔為剛,還老為強矣。 於此時不遇至人,汲汲修煉,雖保餘年,皆籍穀精以培後天之精氣,無複有先天之元炁矣,安能長生不死哉? 此所以虛化神、神化氣、氣化血、血化形、形化嬰、嬰化童、童化少、少化壯、壯化老、老化死、死複化為虛、虛複化為神、神複化為氣、氣複化為物,化化不間,猶環之無窮。 夫方物非欲生,不得不生,萬物非欲死,不得不死。任他塵生塵滅,萬化萬生,不能脫離苦海,劫劫生生,輪回不絕,無終無始,如汲井輪。三界凡夫,無一不遭此沉溺。 故世人莫知生從何來,蓋參父母未生前;死從何來,知來然後知生處。世人莫問死從何去,蓋參魂遊魄降後;生從何去,知去然後知死處。死之機由於生,生之機原於死。無死機不死,無生機不生。生死之機兩相關,世人所以有生死,生死之機不相關,至人所以超生死。有生死者,身也;無生死者,心也。敦複則心生迷,迷複則心死。 故仙佛湣之,說一切眾生,具有本來一靈真覺,但昏惑不見,使天命之性,浪化遷流,轉轉不悟。而世世墮落,失身於異類,透靈於別殼,至真性根,不復於人。 我當以聖道,令眾生永離妄想,能致自身如仙家之長生、佛氏之不死云。 ===邪正說=== 大道生天、生地,天地生人、生物。天、地、人、物一性同體。天有陰陽,地有剛柔,物有牝牡,人有男女。 有陰陽斯有日月星辰,有剛柔斯有山川草木,有牝牡斯有胎卵濕化,有男女斯有配偶生育。 眾生因配偶有淫欲,因生育有恩愛。有淫欲、恩愛,故有魔障、煩惱。有魔障、煩惱,故有一切苦厄。有一切苦厄,故有生老病死。 是乙太上蘊好生之德,開度世之門,著經立法,教人返樸還淳。無欲觀妙,有欲觀竅。致虛守靜,歸根複命。早複重積,深根妙蒂。得一守中,虛心實腹。弱志強骨,挫銳解紛,和光同塵。專氣致柔,抱一無離。知雄守雌,知白守黑。閉門塞兌,被褐懷玉。窅窅冥冥,其精曰生,恍恍惚惚,其精不泄。日生則日長,不泄則不竭。精能化氣,氣能化神,神能還虛。五行不能盜,陰陽不能制。與道為體,超出天地。此乃老子清靜無名之道也。 至漢魏伯陽真人禮金碧經而作參同契,始有龍鉛虎汞之名。愛及唐宋,諸仙疊出,丹經燦然。橫說豎說,種種異名,載於丹書,不可勝數。究竟本來,無非吐露同出異名之一物耳。 蓋聖師闡教,敷楊備細詳說,實欲人人領悟、個個成真,殊不知名愈深而事愈繁,書愈多而道愈晦。況多為庚辭隱語,孔竅其門,使學者無罅縫可入,往往目眩心搖,望溟之歎。 幸吾師尹真人出,欲續大道之一絲,以複無名之古教。於是剪除繁羌,撮其樞要,掃除譬喻,獨露真詮,標摘正理,按圖立象,不可施于筆者,筆之不可發於語者。語之直指何者是鉛汞,何者是龍虎,何者是鼎爐,何者是藥物,何者謂之採取,何者謂之抽添,何者謂之溫養,何者謂之火候,何者是真種子,何者是真性命,何者是結胎,何者是了當,歷歷發明,毫髮無隱。後之有志於道者,再不為丹經所惑也。 況丹經子書,汗牛充棟,講理者多,留訣者少。初無下手入門,次無采藥結胎,末無極則歸著。後人不識次序,如何湊泊得來?不免有攙前越後之差,首顛尾倒之亂。學道一生,不得其門而入者多矣。間有入門者而不知升階,有升階者而不知登堂,有登堂者而不知入室。是以次第工夫乃修真之首務,豈可缺焉? 予最愛藏經中四句偈曰: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邊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世尊亦曰:度盡眾生,然後作佛。區區由是,發一念慈悲,罄將師投秘訣徹底掀番,滿盤托出,籲徠後之有緣,複返天界而不沉溺於苦海中者。此予之心也。 其一曰:涵養本原,救護命寶。 其二曰:安神祖竅,翕聚先天。 其三曰:蟄藏氣穴,眾妙歸根。 其四曰:天人合發,采藥歸壺。 其五曰:乾坤交媾,去礦留金。 其六曰:靈丹入鼎,長養聖胎。 其七曰:嬰兒現形,出離苦海。 其八曰:移神內院,端拱冥心。 其九曰:本體虛空,超出三界。 於中更有煉形、結胎、火候等諸心法,以全九轉還丹之功。 大道口訣,至此吐露盡矣。今之道者,峨冠方袍,自足自滿,不肯低情下意,求師指授大道次第,惟只以盲弓盲,趨入旁蹊曲徑。豈知道法三千六百、大丹二十四品皆是傍門,獨此金丹一道是條修行正路。除此以外,再無別途可以成仙作佛也。 故法華會上,世尊指曰:唯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尹真人曰:九十六種外道,三千六百傍門,任他一切皆幻,只我這些是真。 雲房真人曰:道法三千六百門,人人各執一苗根,誰知些子玄關竅,不在三千六百門。 蓋玄天大道,難遇易成而見功遲。傍門小術,易學難成而見效速。是以貪財好色之徒,往往迷而不悟。其中有好爐火者,有好彼家者,有視頂門者,有守臍蒂者,有運雙睛者,有守印堂者,有摩臍輪者,有搖夾脊者,有兜外腎者,有轉轆轤者,有三峰采戰者,有食乳對爐者,有閉息行氣者,有屈伸導引者,有三田還返者,有雙提金井者,有晒背臥冰者,有餌芝服術者,有納氣咽津者,有內視存想者,有休糧辟穀者,有忍寒食穢者,有搬精運氣者,有觀鼻調息者,有離妻入山者,有定觀鑒形者,有熊經鳥伸者,有餐霞服氣者,有長坐不臥者,有打七煉魔者,有禪定不語者,有齋戒斷味者,有夢遊仙境者,有默朝上帝者,有密咒驅邪者,有見聞轉誦者,有食己精為還元者,有捏尾閭為閉關者,有煉小便為秋食者,有采女經為紅鉛者,有抉陽用胞衣而煉紫河車者,有開關用黑鉛而鑄雌雄劍者,有閉目冥心而行八段錦者,有吐故納新而行六字氣者,有面壁而志在降龍伏虎者,有輕舉而思以駕風驂者,有吞精咽華以翕日月者,有步罡愎鬥以窺星辰者,有依卦爻之序而朝屯暮蒙者,有售黃白之術而燒茆弄火者,有希慕長生不死者,有馳志月日飛升者,有著相執而不化者,有著空流而不返者,有持戒定慧而望解脫者,有祛貪嗔癡而思清靜者,有生而願超西域者,有死而願登天堂者,似此泯泯棼棼,難以悉舉。 道釋者流,執此一術一訣,便謂金丹大道,止於是矣。吁!此輩如管中窺豹,井底觀天,妄引百端,支離萬狀,卒將至道,破段分門,以迷指迷,盲修瞎煉。不肯自思已錯,更將錯路教人。 是以王良器作破迷歌,陳泥丸作羅浮吟,鐘離翁作正道歌。曆舉傍門諸術之非,以救錯行邪徑之失也。 於中亦有數條,可以攻疾病,救老殘,益算延年,住世安樂。間或亦有超脫者,不過成個蓬島仙羅漢果耳。 故傅大士云:饒經八萬劫,終是落空亡。此乃小乘功夫,不合大道全體。 故張平叔云:學仙須是學天仙,唯有金丹最得端。 蓋金丹之道,簡而不繁。以虛無為體,以清靜為用。有作以成其始,無為以成其終。從首至尾,並無高遠難行之事。奈何世人,道在近而求諸遠,事在易而求諸難,背明投暗,不亦感乎? 夫金者,堅之稱;丹者,圓之喻,是人毗盧性海乾元面目。世尊名之,空不空,如來藏。老君號之:玄又玄,眾妙門。以此而言道,謂之無上至尊之道;以此而言法,謂之最上一乘之法。三教聖賢皆從此出修行正路。孰有正於此哉? 子之本懷,正欲乘此皇極昭明之世,與群生同種乾元之因,共結龍華之伴,故作此說而挽邪歸正,並吾師所授諸圖訣竅明明指出,使諸學者印證丹經,一覽而無疑矣。 [[File:性命圭旨 普照圖.png|替代=普照圖|无|缩略图|普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反照圖.png|替代=反照圖|无|缩略图|反照圖]] [[File:性命圭旨 時照圖.png|替代=時照圖|无|缩略图|時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內照圖.png|替代=內照圖|无|缩略图|內照圖]] 如此大法,萬神圭旨是也! 人之元氣逐日發生。子時複氣到尾間。丑時臨氣到背堂。寅時泰氣到玄樞。卯時大壯氣到夾脊。辰時書氣到陶道。已時乾氣到玉枕。午時垢氣到泥丸。未時豚氣到明堂。申時否氣到膻中。酉時觀氣到中浣。戍時剝氣到乾闕。亥時坤氣而歸於氣海矣。 人身有任督二脈,為陰陽之總。任脈者,起於中極之,下循腹裏,上關元至咽喉,屬陰脈之海。督脈者,起於下極之。腧穿脊裏,上風府,循額至鼻,屬陽脈之海。鹿運屬閭,蓋能通其督脈也。龜納鼻息,蓋能通其任脈也。人能通此二脈,則百脈皆通而無疾矣。 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傳之官,治節出焉。肝者,將軍之官,謀慮出焉。膽者,中正之官,決斷出焉。膻中者,臣使之官,喜樂出焉。脾者,倉稟之首,五味出焉。大腸者,傳道之官,變化出焉。小腸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腎者,作強之官,技巧出焉。 腦者,髓之海,諸髓皆屬之,故上至泥丸,下至尾骶,俱腎主之。膻中,在兩乳間,為之之海,能分佈陰陽,為生化之源。故名之曰海膜,在肺下與助腹周圍,相著如幕,以遮濁氣,使不薰蒸上焦。幽門在大小腸之間,津液滲入膀胱。滓穢流入大腸,變化出矣。 普照圖之上一層者,直指心源性海之竅;中一層者,直指黃中正位之竅;下一層者,直指關元氣海之竅。此謂前三關也。 反照圖之下一層者,指出尾閭太玄之竅,中一層者,指出夾脊雙關之竅,上一層者,指出天穀泥丸之竅。此謂後三關也。丹陽云:前三三,後三三,收拾起,一擔擔,是此義也。 時照圖者,發明陽升陽降之機,四象環中之妙。 內照圖者,指示五臟六腑、二十四椎、任督兩脈,使內觀者知有下手處。若人不明竅而言修,猶人未能立而言行也。從古諸仙皆口口相傳、心心相授,不敢明將此竅示人,是懼泄天機之故耳。吾師尹公開佛之正知見,等眾生如一子,繪此四圖接引後之迷者,意在普度有緣,同出生死苦海。 [[File:性命圭旨 太極圖.png|替代=太極圖|无|缩略图|太極圖]] 此○者,釋曰圓覺,道曰金丹,儒曰太極。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不可極而極之謂也。凡人始生之初,一點靈光而所以主張乎形骸者,太極也。父母未生以前,一片太虛而所以不屬乎形骸者,無極也。度師曰:欲識本來真面目,未生身處一輪月。 尹公曰:太極有二理,自運行而言則曰時候。雖天地不外乎一息,自凝結而言則曰真種。雖一黍可包乎天地,宿蟄、歸根、晏息、杳冥是為時侯太極。孕字、結實、交媾、結胎,是為真種太極。人能保完二極而無失,則可以長生不化,豈止盡年,令終而已哉。 太極發揮 大哉!吾身之太極。生生化化,與天地終。長生不化,超出天地。戒傷生,忌惡化,可以盡年,可以令終。絕其生,斷其化,可以長生,可以不化。盡年令終,與凡夫異;生長不化,與仙佛同。兩者皆從太極中出,而作用不同。 人皆知太極在未有天地萬物之先,而不知既有天地萬物,各有太極具焉。太極有時候、有真種。 未有天地萬物之太極,在戌亥二會。有此二會,太極斯有一元造化。每年太極在九月、十月,有此兩月太極,斯有一年造化。每月太極在二十六至三十,有此五日太極,斯有一月造化。每日太極在戌亥二時。有此二時,太極斯有一日造化。一時太極在窈窈冥冥二候,有此二候太極,所有一時造化。 動物太極在宿蟄孕字,植物太極在歸根結實,人身太極在晏息、窈冥、交媾、結胎。交媾有時,調養有法,不傷太極,此盡年令。終斷淫欲,時入窈冥,保完太極,此乃長生不化。盡年令終之道,亦有毀壞。長生不化之道,可以成仙,可以作佛,終無毀壞。豈直異於凡夫,別於草木禽獸云乎哉? [[File:性命圭旨 中心圖.png|替代=中心圖|无|缩略图|中心圖]] 此圖專指人心虛靈不昧一竅而說。這個竅原是廓然無際,神妙莫測的,原是渾然大中、不偏倚的,原是粹然至善、純一不雜的。昭昭乎本是圓明洞徹而無礙。以為有不睹不聞,奚所有也;以為無至靈至神,未嘗無也,本無方所亦無始終。 未有天地萬物之先,這個原是如此;既有天地萬物之後,這個只是如此,至無至有、至有至無,乃乾坤之靈體,元化之玄樞,人人性命之本原,天下萬物、萬事之大本。太易所謂太極四象、八卦皆由此出。大舜之謂中,孔子之謂一。帝王之授受,聖賢之相傳。明此便是克明峻德,知此便是知易,見此便是見道,立此便是立天下之大本,通此,性由我盡、命由我立,造化盡在我矣。 ===火龍水虎說=== [[File:性命圭旨 火龍水虎圖.png|替代=火龍水虎圖|无|缩略图|火龍水虎圖(五行顛倒術龍從火裏出,五行不順行虎向水中生)]] 夫黑鉛、水虎者,是天地發生之根,乃有質而有氣也。紅鉛、火龍者,是天地發生之本,乃有氣而無質也。有質者,真鉛也,大陰月之精也,為天地萬物育形之母。無質者,真汞也,太陽日之光也,為天地萬物發生之父。鉛汞之體,互相孽胤,迴圈不絕,可謂生天、生地,生萬物之祖宗也。 古之至人,知神物隱於此,假法象而採取太陰之精,設鼎器而誘會大陽之氣,使歸神室,混混相交,交合不已,孽產無窮,而水中生魂,金中生魄,魂魄凝然,化為鄞鄂,交結百寶,名曰金液還丹。 ===日烏月兔說=== [[File:性命圭旨 日烏月兔圖.png|替代=日烏月兔圖|无|缩略图|日烏月兔圖]] 日者,陽也。陽內含陰,象砂中有汞也。陽無陰,則不能自耀其魂,故名曰雌火,乃陽中含陰也。日中有烏,卦屬南方,謂之離女。故曰:日居高位反為女。 月者,陰也。陰內含陽,象鉛中有銀也。陰無陽,則不能自瑩其魄,故名曰雄金,乃陰中含陽也。月中有兔,卦屬北方,謂之坎男。故曰:坎配蟾宮卻是男。 無漏云:鉛求玉兔腦中精,汞取金鳥心內血,只驅二物結成丹,至道不繁無扭捏。 悟真云:先把乾坤為鼎器,次搏烏免藥來烹,既驅二物歸黃道,爭得金丹不解生。 二物者,一體也。 ===大小鼎爐說=== [[File:性命圭旨 大小鼎爐圖.png|替代=大小鼎爐圖|无|缩略图|大小鼎爐圖]] 凡修金液大丹,必先安爐立鼎。鼎之為器,非金非鐵;爐之為具,非玉非石。黃庭為鼎,氣穴為爐。黃庭正在氣穴上,縷絡相連,乃人身百脈交匯之處。鼎卦曰:正位凝命是也。此謂之小鼎妒也。 乾位為鼎,坤位為爐。鼎中有水銀之陰,即火龍性根也。爐內有玉蕊之陽,即水成命蒂也。虎在下,為發火之樞機;龍居上,起騰雲之風浪。若爐內陽生陰降無差,則鼎中天魂地魄留戀,青龍與白虎相拘,玉免與金烏相抱。火候調停,煉成至寶。故青霞子曰:鼎鼎非金鼎,爐爐非玉爐。火從臍下發。水向頂中符。三姓既會合,二物自相拘。固濟胎不泄,變化在須臾。此謂之大鼎爐也。 ===內外二藥說=== [[File:性命圭旨 內外二藥圖.png|替代=內外二藥圖|无|缩略图|內外二藥圖(上葯三品,神與氣精,其體則一,其用則二,何謂體,本來三寳一體是也,何謂用,内外兩般作用是也,故悟真篇云,内葯還同外葯,内通外亦須通,丹頭火熟自然紅,温飬兩作用,此漸教也,權法也,接中根及下根人。大葯雖分神氣精,三般原是一根生,凡夫生死如輪轉,只因迷却本來心,心即性也,故即然子曰,本來真性號金丹,四大為炉煉作圑,此頓教也,寔法也,接上根人及上上根人。)]] 凡修煉者,先修外藥,後修內藥。若高上之士,夙植靈根,故不煉外藥,便煉內藥。內藥無為無方。為外藥有為有以,為內藥無形無質。而實有外藥,有體有用。而實無外藥,可以治病,可以長生。久視內藥,可以超越,可以出有入無。外藥外陰陽往來,內藥內坎離輻輳。以外藥言之,交感之精,先要不漏,呼吸之氣,更要微微,思慮之神,貴在安靜。以內藥言之,煉精者,煉元精,抽坎中之元陽也,元精固,則交感之精自不洩漏;煉氣者,煉元氣,補離中之元陰也,元氣住,則呼吸之氣自不出入;煉神者,煉元神,坎離合體而複乾元,元神凝則思慮之神自然泰定。 內外兼修,成仙必矣。 ===順逆三關說=== [[File:性命圭旨 順逆三關圖.png|替代=順逆三關圖|无|缩略图|順逆三關圖]]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今則形化精、精化氣、氣化神、神化虛,此所謂逆來成仙、成佛。初關煉精化炁者,要識天癸生時,急急來之。采時須以徘徊之意,引火逼金行,顛倒轉自然,鼎內大丹凝。中關煉氣化神者,乘此火力熾盛,駕動河車,自太玄關逆流,至天穀穴,炁與神合,然後下降黃房。所謂乾坤交媾罷,一點落黃庭。上關煉神還虛者,守一抱元,以神歸於毗盧性海。 蓋三關自有為入無為者,漸法也。修上一關,兼下二關者,頓法也。若徑作煉神還虛者,工夫列虛極靜篤時,精自化炁,炁自化神。即關尹子忘精神而超生之上旨也。 ===盡性了命說=== [[File:性命圭旨 盡性了命圖.png|替代=盡性了命圖|无|缩略图|盡性了命圖]] 丹田喻日,心中元性喻月。日光自返照月,蓋交會之後實體乃生金也。月受日氣,故初三生一陽者,丹既居鼎,覺一點靈光自心常照而無晝夜。一陽生於月之八日而二陽產矣。二陽者,丹之金氣少旺,而元性又少現。自二陽生之於望而三陽純矣,三陽純者是所謂元性盡現而如月之圓矣。十六而一陰生,一陰者,性歸於命之始也。自一陰生至於月之二十三而二陰產矣。二陰者,乃性歸於命三之二也。自二陰生於月之三十日而三陰全矣。三陰金,乃性盡歸於命也。方其始也,以命而取性。性全矣,又以性而安命。 此是性命雙修大機括處。 ===真土根心說=== [[File:性命圭旨 真土圖.png|替代=真土圖|无|缩略图|真土圖]] 夫天之氣之所從生者,蓋蘊於天地之土中而無盡藏也。人之氣所從生者,蓋蘊於人身之土中而無盡藏也。故仁義禮智之根,根之心;猶草木之根,根於土。草木之根根于土,自然暢茂,而條達仁義禮智之根根于心,自然生色而啐面。孟子曰:居移氣,養移體。大學曰:心寬體胖。心既廣矣,體複胖矣,而謂病之不去體者,妄也。至若枝葉之或憔悴而枯槁也,則又如之何?亦唯直從於其根焉。而培之,而溉之,培之溉之而生意有不復息乎?蓋草木之根,病則枝葉病。若人之心猶草木之根也,心病則身病,心不病則身不病。故身病由於心病。而體胖,數語乃去病之聖藥也。 ===魂魄說=== [[File:性命圭旨 魂魄圖.png|替代=魂魄圖|无|缩略图|魂魄圖]] 鬼-{云}-為魂,鬼白為魄。-{云}-者,風,風者,木;白者,氣;氣者,金。風散故輕清,輕清者,魄從魂升。金堅故重濁,重濁者,魂從魄降。故聖人以魂運魄,眾人以魄攝魂。魂晝寓目,魄夜舍肝。寓目能見,舍肝能夢。夢多者,魄制魂;覺多者,魂勝魄。蓋因魄有精,因精有魂,因魂有神,因神有意,因意有魄。五者運行不已,所以我之偽心流轉造化幾億萬歲未有窮極。然核芽相生不知其幾萬株。天地雖大,不能芽空中之核;雌卵相生,不知其幾萬禽,陰陽雖妙,不能卵無雄之雌。是以聖人,萬物之來,對之以性而不對之以心。性者,心未萌也,無心則無意,無意則無魄,無魄則不受生,而輪回永息矣。 ===蟾光說=== [[File:性命圭旨 蟾光圖.png|替代=蟾光圖|无|缩略图|蟾光圖]] 太虛寥廓,皓月粲然,雪浪翻騰,金蟆吐耀。人見月之所以明而曰:金精盛則月明焉。孰知金之所以生者,自月而產也。人見金之產於月,而不知月之明本出於日也。月者,喻元性也。水,喻坎宮也。金蟆者,喻一點真陽之竅也。元性,喻月性之用也。性之初見,圓陀陀,光燦燦,狀似流星。蓋氣質之性稍息,而元神真性就見,如雲開則月現,霧散則陽暉。才見此物,分明便是元氣產矣,速急採取。譬之,見賊便捉,毋令再逸。收歸於鼎器之中,則一點元氣蟾光終,不可得而出矣。 ===降龍說=== [[File:性命圭旨 降龍圖.png|替代=降龍圖|无|缩略图|降龍圖]] 離日為汞,中有己土,強名曰龍。其形獰惡,主生人殺人之權,專成佛成仙之道,威能變化,感而遂通,雲行雨施,品物流行,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子曰:龍德而正中也。世人不悟此龍生生之功,每服其害。若人悟而畏之,調而馭之,則能降此獰惡之龍而積至精之汞。降之者,制其心中真火,火性不飛,則龍可制而有得鉛之時。 故曰:不積汞,何以取其鉛,不降龍,無以伏其虎。且真鉛真汞未易相投,而真虎真龍亦難降伏。學道者若能了得這個字,其他事皆未務也。 ===伏虎說=== [[File:性命圭旨 伏虎圖.png|替代=伏虎圖|无|缩略图|伏虎圖]] 坎月為鉛,鉛中有戊土,強名曰虎,其形倡狂,雖能傷人殺人,卻蘊大乘氣象,舉動風威,叩之則應,舍弘光大品物資生文。 王重陽曰:履虎尾,不咥人。 亨又曰:愎道坦坦,幽人貞吉。 孔子曰:素愎之往,獨行願也。 若人悟而畏之,馴而調之,則能伏此倡狂之虎,以產先天之鉛。伏之者,伏身中真水,水源至清,則虎可伏而無咥人之害。 故歷代聖師以降龍為煉已,以伏虎為持心。是以純陽翁云:七返還丹在人,先須煉己待時。 紫陽翁云:若要修成九轉,先須煉己持心。皆此義也。 ===三家相見說=== [[File:性命圭旨 三家相見圖.png|替代=三家相見圖|无|缩略图|三家相見圖]] 身、心、意謂之三家。三家相見者,胎圓也。精、氣、神謂之三元。三元合一者,丹成也。攝三歸一,在乎虛靜。虛其心,則神與性合。靜其身,則精與情寂。意大定,則三元混一。 情合性謂之金木並,精合神謂之水火交,意大定謂之五行全。 然而精化為炁者,由身之不動也。炁化為神者,由心之不動也。神化為虛者,由意之不動也。心若不動,則東三南二同成五也。身若不動,則北一西方四共之也。意若不動,則戊己還生數五也。 身,心、意合,則三家相見,結嬰兒也。 ===和合四象說=== [[File:性命圭旨 和合四象圖.png|替代= 和合四象圖|无|缩略图|和合四象圖]] 四象者,青龍、白虎、朱雀、玄武也。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龍木生火,同矚乎心。心者,象帝之先靈妙,本有中之真無也。心若不動,則龍吟雲起。朱雀斂翼,而元氣聚矣。虎金生水,同系乎身。身者,曆劫以來清靜,自無中之妙有也。身若不動,則虎嘯風生。玄龜潛伏,而元精凝矣。精凝氣聚,則金木水火混融於真土之中,而精神魂魄攢簇于真意之內。真意者,乾元也。乃天地之母,陰陽之根,水火之本,日月之宗,三才之源,五行之祖,萬物賴之以生成,千靈承之以舒慘。意若不動,則二物交、三寶結、四象和合、五行攢簇,俱會八中宮而大丹成矣。故紫陽云:五行全要八中央。蓋此之謂也。 ===取坎填離說=== [[File:性命圭旨 取坎填離圖.png|替代=取坎填離圖|无|缩略图|取坎填離圖]] 鉛汞者,太極初分,先天之炁也。先天炁者,龍虎初弦之炁也。虎居北方坎水之中,而坎中陽爻原屬於乾。劫運未交之先,乾因顛蹶馳驟誤陷於坤。乾之中爻損而成離。離本汞居,故曰,坎內黃男名汞祖也。龍居南方離火之內,而離中陰爻原屬於坤,混沌顛落之後,坤因含受孕育,得配於乾。坤之中爻實而為坎,坎本鉛會,故曰離中玄女是鉛家也。似此男女異室,鉛汞異爐,陰陽不交,則天地否矣。聖人以意為黃婆,引坎內黃男,配離中玄女。夫妻一媾,即變純乾,謂之取坎填離,複我先天本體。故悟真篇云:取將坎內中心實,點化離宮腹內陰,正此義也。 ===念觀音咒說=== [[File:性命圭旨 觀音密呪圖.png|替代=觀音密呪圖|无|缩略图|觀音密呪圖(始則自上而下至於臍中,唵字須要到臍;終則自下而上至於喉内,𡄣字在臍之下)]] 此咒是觀音菩薩微妙心印。若人書寫六字大明咒者,即同書寫三藏法寶;若人得念六字大明咒者,則同諷誦七軸靈文。又能開智慧門,能救百難苦,三世業冤,悉皆清靜,一切罪障,盡得消除,解脫生死,安樂法身。然而念咒亦有密訣。故第一聲中叫唵之,乃以呼吾身毗盧遮那佛也。第二聲東而嘛之,乃以呼吾身不動尊佛也。第三聲南而呢之,乃以呼吾身寶生佛也。第四聲西而叭之,乃以呼吾身無量壽佛也。第五聲北而咪之,乃以呼吾身不空成就佛也。第六聲複上返於喉而作吽者,乃以呼吾身大勢至金剛也。久則五炁歸元,即成就不思議功德而證圓通也。 ===九鼎煉心說=== [[File:性命圭旨 九鼎煉心圖.png|替代=九鼎煉心圖|无|缩略图|九鼎煉心圖]] 日也者,天之丹也,黑而蕩之,則日不丹。心也者,人之丹也,物而霾之,則心不丹。故煉丹也者,煉去陰霾之物,以複其心之本體天命之性之自然也。天命之性,吾之真金也,人人之所必有者。氣質之性,金之濁渣也。上智之所不無者,若以人倫日用之火而日煉之,則氣質之性日除。氣質之性日除,則天命之性自見矣。故五帝三王君也,而以君道而日煉其心;伊博周召相也,而以相道而日煉其心,孔曾思孟師也,而以師道而日煉其心。無時而不心在於道,無時而不以道而煉其心,此乃古大聖大賢為學之要法,百煉、煉心、煉性之明訓也。 ===八識歸元說=== [[File:性命圭旨 八識歸元圖.png|替代=八識歸元圖|无|缩略图|八識歸元圖]] 釋氏謂,人之受生,必從父精母血與前生之識神三相合而後成胎。精氣受之父母,神識不受之父母也。蓋從無始劫流來,亦謂之生滅性。故曰:生滅與不生滅和合而成八識也。蓋造化間有個萬古不移之真宰,又有個與時推移之氣運。真宰與氣運合是謂天命之性。天命之性者,元神也。氣質之性者,識神也。故儒家有變化氣質之言,禪宗有返識為智之法。今人妄認方才中有個昭昭靈靈之物,渾然與物同體,便以為元神在。是殊不知此即死死生生之本,非不生不滅之元神也。噫,識識易,去識難,若不以天命元神戰退無明業識。終在生滅場中,未見有出頭日也。 ===五氣朝元說=== [[File:性命圭旨 五氣朝元圖.png|替代=五氣朝元圖|无|缩略图|五氣朝元圖]] 一氣初判而列二儀,二儀定位而分五常,五常異地而各守一方,五方異氣而各守一子。青帝之子名龍煙,受甲乙木德之三氣。赤帝之子名丹元,受丙丁火德之二氣。白帝之子名皓華,受庚辛金德之四氣。黑帝之子名玄冥,受壬癸水德之一氣。黃帝之子名常存,受戊己土德之五氣。故金得土則生,木得土則旺,水得土則止,火得土則息。唯聖人知回幾之道、得還元之理。於是攢五、簇四、會三、合二而歸一也。蓋身不動則精固而水朝元,心不動則氣固而火朝元,真性寂則魂藏而木朝元,妄情忘則魄伏而金朝元,四大安和則意定而土朝元。此謂五氣朝元,皆聚於頂也。 ===待詔說=== [[File:性命圭旨 待詔圖.png|替代=待詔圖|无|缩略图|待詔圖(形神俱妙道為徒,性命相圓合太虚,寳詔降時騰鶴馭,玉書拜後駕龍車,龍車冉冉乘雲氣,遍滿六虚廣無際,九天仙子笑相迎,同詣玄都朝上帝)]] 九年面壁之後。靈台晶瑩,覺海圓明,性命混融,形神俱妙。與天地合德,與太虛同體,此同丹道已成而積功累行不可缺也。蓋道之與德猶陰之與陽,行之與功猶日之與足。鐘離翁云:有功無行如無足,有行無功目不全。功行兩圓足自備,誰云無分作神仙?是以古仙上聖金丹事成,溫養事畢,遊戲人間,和光混俗,隨力建功,隨方解縛,扶危拯厄,救劫匡時,普渡群迷,接引後學,道上有功,人間有行。功行滿足,潛伏俟時,只待天書降詔,玉女來迎,駕霧騰雲,直入三清聖境。如張紫陽翁悟真篇云:德行修逾八百,陰功積滿三千,寶符降詔去朝天,穩駕瓊輿鳳輦。 ===飛昇說=== [[File:性命圭旨 飛昇圖.png|替代=飛昇圖|无|缩略图|飛昇圖]] 仙有五等,佛有三乘,修持功行不齊,所以超脫稍異。飛升沖舉者上也,坐化屍解者次也,投胎奪舍者又其次也。乘龍上升者,如黃帝、茅蒙、王玄甫、韋善俊是也。駕雲上升者,如楊羲、李笈、藍采和、孫不二是也。控鯉上升者,如子英、琴高是也。驂鸞上升者,如子晉、鄧鬱是也。跨鶴上升者,如桓問、屈處靜是也。御風上升者,如葛由、武夷君是也。拔宅飛升者,如何候、尹喜、淮南王、許旌陽是也。白日沖舉者,如蔡瓊、馮長、馬成子、浮丘伯是也。嘗考到仙譜傳,始知從古至今成仙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所以純陽翁于景福寺壁間題一聯云:莫道神仙無學處,古今多少上昇人。 </onlyinclude> {{footer|next=[[../亨集|下一卷]]}} d3616xkfym4vrkwh5yrvlm5fetttoc3 7908336 7908335 2026-07-16T05:17:11Z ~2026-40027-11 122332 7908336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元集||亨集|卷}} <onlyinclude> 元集 ===大道說=== [[File:性命圭旨 三聖圖.png|替代=三聖圖|无|缩略图|三聖圖]] 庖羲上聖,畫八卦以示人,使萬世之下,知有養生之道。 廣成子謂黃帝曰:至陰肅肅,至陽赫赫。赫赫發乎地,肅肅出乎天。我為汝遂於大明之上矣,至彼至陽之原也;為汝入於穹冥之門矣,至彼至陰之原也。 軒轅再拜曰:廣成子之謂天矣。 周公繇易曰:君子終日乾乾。 孔子翼曰:終日乾乾,反復道也。 夫道也者,位天地、育萬物,曰道;揭日月、生五行,曰道;多於恒河沙數,曰道;孤則獨無一侶,曰道;直入鴻蒙而還歸溟涬,曰道;善集造化而頓超聖凡,曰道;目下機境未兆而突而靈通,曰道;眼前生殺分明而無能逃避,曰道;處卑污而大尊貴,曰道;居幽暗而極高明,曰道;細入刹塵,曰道;大包天地,曰道:從無入有,曰道;作佛成仙,曰道。佛經五千四十八卷,也說不到了處;中庸三十三章,也說不到窮處;道德五千餘言,也說不到極處。道也者,果何謂也?一言以定之,曰炁也。 原夫一炁蟠集,溟溟涬涬,窅窅莫測,氤氳活動,含靈至妙,是為太乙,是為未始之始。始也,是為道也,故曰無始。 夫天地之有始也,一炁動盪,虛無開合,雌雄感召,黑白交凝,有無相射,混混沌沌,沖虛至聖,包元含靈,神明變化,恍惚立極,是為太易,是為有始之始。始也,是謂道生一也,是曰元始。 夫天地之太極也,一炁斯析,真宰自判,交映羅列,萬靈肅護,陰陽判分,是為太極,是謂一生二也,是曰虛皇。 陰陽既判,天地位焉,人乃育焉,是謂二生三也,是曰混元。 陽之清者,升上而煥麗也,則日月星辰布焉。故天左運,三光右旋。陽之清者,騰上而會于陽也,故風雲動而雷雨作焉。陰之濁者,重滯而就地也,則海嶽奠峙而五穀草木昌焉。故巖岫出雲,山澤通氣。陰陽之氣閉而不通也,則雪霜結而凍冰焉。陰之濁者,積冱而下凝也,穴巖幽藏而深邃,故五穀八石以錯雜焉。天地之中,陰陽正氣之所交也,聖人焉,仙佛焉,庶民焉,賢愚壽夭,寔所宰焉。胎卵濕化,無有息焉。是為六合也,是謂三生萬物也。 人稟氤氳之氣而生,而長至於二八之年。則九三之陽乃純。當是時也,豈非上德之大人乎?忽天一朝,謀報渾敦之德者至,乃日鑿一竅,則九三之陽,蹄驟奔蹶,而去之六六之中矣。由是乾不能純,而破於離;坤有所含,而實於坎。 若夫至聖神人,能知道體太極之所以判,能知死生根本之所以始,能知乾坤陰陽之所以乘,能知天玄地牡之所以交,是以法乾坤之體,效坎離之用,握陰陽之柄,過生死之關,取坎中之陽,填離中之陰,離陰既實,則複純白為乾矣。 斯時補足乾元,複全渾敦,以全親之所生,以全天之所賦,是為囫囫圇圇一個完人也。再加向上功夫,精進不怠,則金丹成而聖胎圓,聖胎圓而真人現。真人出現,變化無窮,隱顯莫測,而與鐘、呂、王、馬並駕,亦又何難? 奈何世人不明此道,盛不知養,衰不知救,日復一日,陽盡陰純,死而為鬼。故紫陽真人曰:嗟夫!人身難得,光陰易遷,罔測脩短,安逃業報?不自及早省悟,唯只甘分待終。若臨期一念有差,立墮三塗惡趣,則動經塵劫,無有出期。當此之時,雖悔何及? 故三教聖人,以性命學開方便門,教人熏修,以脫生死。 儒家之教,教人順性命以還造化,其道公。 禪宗之教,教人幻性命以超大覺,其義高。 老氏之教,教人修性命而得長生,其旨切。 教雖分三,其道一也。 儒之聖教曰:安汝止,欽厥止,艮其止,止其所,緝熙敬止,在止至善。黃中通理,正位居體,思不出位,立不易方,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渾然在中,粹然至善。誠盡處腔子,裏樂處方寸。神明之舍,道義之門,活潑潑地,樂在其中。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天下歸仁,退藏於密,何思何慮之天,不識不知之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道之玄教曰:玄牝之門,天地之根,生身處,復命關,金丹之母,玄關之竅,凝結之所,呼吸之根。甲乙壇,戊己戶,心源性海,靈府靈臺蓬萊島。硃砂鼎、偃月爐、神室,氣穴、土釜、穀神、靈根、把柄、坎離交媾之鄉,千變萬化之祖,生死不相關之地,鬼神覷不破之機。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釋之禪教曰:不二法門、甚深法界、虛空藏、寂滅海、真實地、總持門。彼岸、淨土、真境心地、極樂國。如來藏、舍利子、菩薩地、光明藏、圓覺海、般若岸、法王城、西方、天堂、空中、真際、這個、三摩地、華藏海,陀羅尼門、不動道場、波羅蜜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儒曰:存心養性。道曰:修心煉性。釋曰:明心見性。心性者,本體也。 儒之執中者,執此本體之中也。道之守中者,守此本體之中也。釋之空中者,本體之中本洞然而空也。 道之得一者,得此本體之一也。釋之歸一者,歸此本體之一也。儒之一貫者,以此本體之一而貫之也。 余於是而知:不執中、不一貫,其能聖而孔子乎?不守中,不得一,其能玄而老子乎?不空中、不歸一,其能禪而釋迦乎?唯此本體。以其虛空無朕,強名曰中;以其霹出端倪,強名曰一。然而中即一之藏也,一即中之用也。 故天得此而天天,地得此而地地,人得此而人人。而天地人之大道,原於此也。 皇得此而皇皇,帝得此而帝帝,王得此而王王。而皇帝王之大道,原於此也。 聖得此而聖聖,玄得此而玄玄,禪得此而禪禪。而聖玄禪之大道,原於此也。 帝皇之得道者,若羲、農、黃帝焉。仕隱而得道者,若老、莊、關令焉。侯王而得道者,若子房、淮南焉。山巖而得道者,若鐘、呂、希夷焉。 道之在天地間,成仙作佛者,歷歷不可以指數也。伏睹總仙之傳,始知自古以來沖舉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奇若子晉之驂鸞、琴高之控鯉,壽若李脫之八百、安期之三千。或住世而留形,或厭世而屍解。復有道成而隱,但為身謀,不肯遺名於世間者、豈勝道哉?是以深山妙窟,代不乏人,或隱或顯,寧具知乎? 古之王公大人,折節下士,只為有道存爾。周子曰:天地間,至尊者道,至貴者德,至難得者人。人而至難得者,道德有於身而已矣。 先哲云:人身難得今已得,大道難明今已明。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向何生度此身? 世人不明此身虛幻,是四大假合之物耳。速如水上之漚,瞬若石中之火。人壽雖曰百年,迨其七十,固亦稀矣。 今以有限易摧之身,日逐無涯不測之事。一息不來,倏然長往,命未告終,真靈已投於別殼矣。當斯之時,雖榮居極品,祿享千鐘,家豐無價之珠,室富傾城之美,悉皆拋下,非已有也。所有與于偕行者,平昔所作罪業而已。故云:萬般將不去,惟有業隨身。 回光集云:千年鐵樹花開易,一失人身再復難。 悟真篇云:試問堆金等山嶽,無常買得不來麼? 呂純陽云:萬劫千生得個人,須知先世種來因。速覺悟,出迷津,莫使輪回受苦辛。 張紫陽云:休教燭被風吹滅,六道輪回莫怨天。 三復斯語,能不憮然失乎? 夫人欲免輪回,而不墮於世綱者,莫若修煉金丹,為升天之靈梯,超凡之徑路也。其道至簡至易,雖愚昧小人得而行之,亦立躋聖域。奈何世之修真者,志道而不專精,專精而不勤久,是以學者眾而成者寡也。 尚書曰:知之非艱,行之惟艱。 道經曰:上士聞道,勤而行之。聞而不行,道安能成? 陳泥丸曰:我昔修行得真訣,晝夜功夫無斷絕。一朝行滿人不知,四面皆成夜光闕。 馬丹陽曰:師恩深重終難報,誓死環牆煉至真。 二公念生死事大,無常迅速,發勇猛心,辨精進力,若不立此大志,安能脫樊籠,而超霄漢者哉? 呂祖有云:辛勤二三年,快活千萬劫。 蓋天有時而傾,地有時而陷,山有時而摧,海有時而竭。唯道成之後,乘飛龍,駕紫霧,翱翔天外,逍遙太虛,數不得而限之,命不得而拘之,真常本體,無有盡時,回顧世間之樂,何樂如之? 嘗稽道德經曰:雖珙壁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此予道說之所由作也。 ===性命說=== 夫學之大,莫大於性命。性命之說,不明於世之久矣。 何謂之性?元始真如,一靈炯炯是也。 何謂之命?先天至精,一炁氤氳是也。 然有性,便有命;有命,便有性。性命原不可分。但以其在天,則謂之命;在人,則謂之性。性命實非有兩。況性無命不立,命無性不存,而性命之理,又渾然合一者哉。 故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曰:天命之謂性。此之謂也。 乃玄門專以氣為命,以修命為宗,以水府求玄立教。故詳言命而略言性,是不知性也,究亦不知命。 禪家專以神為性,以修性為宗,以離宮修定立教。故詳言性而略言命,是不知命也,究亦不知性。 豈知性命本不相離,道釋原無二致。神氣雖有二用,性命則當雙修也哉。 賢人之學,存心以養性,修身以立命。聖人之學,盡性而至命。 謂性者神之始,神本於性,而性則未始神,神所由以靈。命者氣之始,氣本於命,而命則未始氣,氣所由以生。 身中之精,寂然不動。蓋剛健中正,純粹精者存,乃性之所寄也,為命之根矣。 心中之神,感而遂通。蓋喜、怒、哀、懼、愛、惡欲者存,乃命之所寄也,為性之樞矣。 性而心也,而一神之中炯。命而身也,而一氣之周流。故身心,精神之舍也。而精神,性命之根也。 性之造化,系乎心。命之造化,系乎身。見解知識,出於心哉。思慮念想,心役性也。舉動應酬,出於身哉。語默視聽,身累命也。 命有身累,則有生死。性受心役,則有去來。有生死,不能至命也。有去來,不能盡性也。 故盈天地間,皆是生氣,參贊兩間,化育萬物。其命之流行,而不息者乎?蓋生之理,具於命也。盈天地間,皆是靈覺,明光上下,照臨日月。未始性,而能性我之性者,性之始也。未始命,而能命我之命者,命之始也。 天竅圓而藏性,地竅方而藏命。稟虛靈以成性,中天地以立命。性成命立,其中有神。命蒂元氣,性根元神。潛神於心,聚氣於身。其中有道。 性有氣質之性,有天賦之性;命有分定之命,有形氣之命。 君子修天賦之性,克氣質之性;修形氣之命,付分定之命。分言之,則二;合言之,則一。其中有理。 是以神不離氣,氣不離神,吾身之神氣合,而後吾身之性命見矣。性不離命,命不離性,吾身之性命合,而後吾身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見矣。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是吾之真性命也。我之真性命,即天地之真性命,亦即虛空之真性命也。 故聖賢持戒定慧而虛其心,煉精氣神而保其身。身保則命基永固,心虛則性體常明。性常明則無來無去,命永固則何死何生。況死而去者,僅僅形骸耳。而我之真性命,則通晝夜、配天地,徹古今者,何嘗少有泯滅也哉。 嘗觀之草木焉,歸根復命,而性在其中矣。性而神也,則花。花而實也,而命又在其中矣。自形中之神,以入神中之性,此之謂歸根復命。 又嘗譬之男女媾精焉,而一點之善,落於子宮者,氣合之而為命也,而性即存於其間。其即一陰一陽之相搏,而一點落于黃中之中以成性。乃妙合而凝,不測之神乎?此之謂性命妙合。 奈妙合之道不明,修世者遺命,且並率性之竅妙,不得而知之,矧能煉之乎?非流於狂蕩,則失於空寂,不知其命,末後何歸。修命者遺性,且並造命之功夫,不得而知之,知能守之乎? 非執於有作,則失于無為。不知其性,劫運何逃?即二氏之初,亦豈如是乎? 吾聞釋迦生於西方,亦得金丹之道,是性命兼修,為最上乘法,號曰金仙。 呂祖亦曰:只知性,不知命,此是修行第一病。只修祖性不修丹,萬劫陰靈難入聖。 豈但如今之導引者流,而以形骸為性命焉已哉。又豈但如今煉神煉氣者流,而以神氣為性命焉己哉。又豈但如今修性修命者流,而以性命為性命焉己哉。是皆不唯無益於性命,而且有害於性命。不得性命之真,良可歎也。 故嘗論之,人在母腹,呼吸相會,是以母之性命為性命,而非自為性命。至於出胞斷蒂,而後自為性命,然亦非真常之性命也。必於自為性命中,而養成乾元面目,露出一點真靈。 形依形,形不壞;神依性,神不滅。知性而盡性,盡性而至命。乃所謂虛空本體,無有盡時。天地有壞,這個不壞,而能重立性命,再造乾坤者也。 故道家不知此,則謂之傍門;釋氏不知此,則謂之外道,又焉能合天地之德,而與太虛同體哉?噫!至此而性命之說,無餘旨矣。 ===死生說=== 大眾好生惡死,以莫識死生故。生從何來,死從何去。徒在生前,賓士謀作,致大虧生道,不得逍遙。故於死後,渺茫淪落,不戡破死門,竟墮輪轉。 所以仙佛出世,汲汲以一大事因緣,使人知去來處,徐徐引出生死苦海。易系曰:原始要終。故知死生之說,蓋無始之始,強名乾元,即本來妙覺;無終之終,強名道岸,即無餘涅槃。 生而生也,而其所以生者,固在於此;至死而死也,而其所以不死者,亦在於此。此而不知,則未有不隨生而存,隨死而亡者,沉溺惡道,出沒無期。 生則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死亦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投胎則此識先來,捨身則此識後去。故曰:去後來先作主公。經頌曰: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皆至於心,一處同時舍。當此之際,如生龜解殼,活蟹落湯,地水火風,各自分散。 而神既離形,但看世界,與潑墨相似,東西莫辨,上下不知。只見有緣之處,一點妄明。見明色,發明見,想成流,愛為種。納想為胎,入母中官,稟氣受質。氣則頓具四大,漸成諸根,心則頓具四蘊,漸成諸識。 十月胎完,及期而育,地覆天翻,人驚胞破,如行山巔蹶什之狀。頭懸足撐而出。囫圇一聲,天命真元,著于祖竅。晝居二目,而藏於泥丸;夜潛兩腎,而蓄於丹鼎。乳以養其五臟,炁則沖乎六腑。骨弱如綿,肉滑如飴,精之至也;視而不瞬,哮而不嘎,和之至也。此乃赤於混沌,純靜無知,屬陰䷁坤卦。 自一歲至三歲,長元炁六十四銖,一陽生乎䷗複卦。 至五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二陽生乎䷒臨卦。 至八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三陽生乎䷊泰卦。 至十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四陽生乎䷡大壯。 至十三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五陽生乎䷪夬卦。 至十六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六陽是為乾䷀卦。 盜天地三百六十銖之正炁,原父母二十四銖之祖炁,共得三百八十四銖,以全周天之造化,而為一斤之數也。 此時,純陽既備,微陰未萌,精炁充實,如得師指,修煉性命,立可成功矣。 自此以後,欲情一動,元炁即泄,不知禁懇,貪戀無已。故由十六至二十四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姤卦。一陰初生,品物咸章,淳澆樸散,去本雖未遠,愎霜之戒,己見於初,又若勤修煉,可謂不遠複者矣。 至三十二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遁卦。二陰浸長,陽德漸消,欲慮蜂起,真源流蕩,然而血氣方剛,志力果敢,若勤修煉,則建立丹基,亦易為力。 至四十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否卦。天地不交,二氣各複其所,陰用事于內,陽失位於外,若勤修煉,則危者可安,亡者可保。 至四十八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觀卦。二陽在外,而陽德微,重陰上行,而陰氣盛,若勤修煉,則可抑方盛之陰柔,扶向微之陽德。 至五十六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剝卦。五陰並升乎上,一陽將反乎下,陰氣橫潰,陽力僅存,若勤修煉,如續火於將窮之木,布雨於垂槁之苗。 至六十四歲,卦氣已周,所得天地父母之元炁三百八十四銖、而為一斤之數者,耗散已盡,復返於坤䷁。純陰用事,陽氣未萌,若勤修煉,時時采藥,時時栽接,則陰極而能生陽,窮上而能反下,革柔為剛,還老為強矣。 於此時不遇至人,汲汲修煉,雖保餘年,皆籍穀精以培後天之精氣,無複有先天之元炁矣,安能長生不死哉? 此所以虛化神、神化氣、氣化血、血化形、形化嬰、嬰化童、童化少、少化壯、壯化老、老化死、死複化為虛、虛複化為神、神複化為氣、氣複化為物,化化不間,猶環之無窮。 夫方物非欲生,不得不生,萬物非欲死,不得不死。任他塵生塵滅,萬化萬生,不能脫離苦海,劫劫生生,輪回不絕,無終無始,如汲井輪。三界凡夫,無一不遭此沉溺。 故世人莫知生從何來,蓋參父母未生前;死從何來,知來然後知生處。世人莫問死從何去,蓋參魂遊魄降後;生從何去,知去然後知死處。死之機由於生,生之機原於死。無死機不死,無生機不生。生死之機兩相關,世人所以有生死,生死之機不相關,至人所以超生死。有生死者,身也;無生死者,心也。敦複則心生迷,迷複則心死。 故仙佛湣之,說一切眾生,具有本來一靈真覺,但昏惑不見,使天命之性,浪化遷流,轉轉不悟。而世世墮落,失身於異類,透靈於別殼,至真性根,不復於人。 我當以聖道,令眾生永離妄想,能致自身如仙家之長生、佛氏之不死云。 ===邪正說=== 大道生天、生地,天地生人、生物。天、地、人、物一性同體。天有陰陽,地有剛柔,物有牝牡,人有男女。 有陰陽斯有日月星辰,有剛柔斯有山川草木,有牝牡斯有胎卵濕化,有男女斯有配偶生育。 眾生因配偶有淫欲,因生育有恩愛。有淫欲、恩愛,故有魔障、煩惱。有魔障、煩惱,故有一切苦厄。有一切苦厄,故有生老病死。 是乙太上蘊好生之德,開度世之門,著經立法,教人返樸還淳。無欲觀妙,有欲觀竅。致虛守靜,歸根復命。早複重積,深根妙蒂。得一守中,虛心實腹。弱志強骨,挫銳解紛,和光同塵。專氣致柔,抱一無離。知雄守雌,知白守黑。閉門塞兌,被褐懷玉。窅窅冥冥,其精曰生,恍恍惚惚,其精不泄。日生則日長,不泄則不竭。精能化氣,氣能化神,神能還虛。五行不能盜,陰陽不能制。與道為體,超出天地。此乃老子清靜無名之道也。 至漢魏伯陽真人禮金碧經而作參同契,始有龍鉛虎汞之名。愛及唐宋,諸仙疊出,丹經燦然。橫說豎說,種種異名,載於丹書,不可勝數。究竟本來,無非吐露同出異名之一物耳。 蓋聖師闡教,敷楊備細詳說,實欲人人領悟、個個成真,殊不知名愈深而事愈繁,書愈多而道愈晦。況多為庚辭隱語,孔竅其門,使學者無罅縫可入,往往目眩心搖,望溟之歎。 幸吾師尹真人出,欲續大道之一絲,以複無名之古教。於是剪除繁羌,撮其樞要,掃除譬喻,獨露真詮,標摘正理,按圖立象,不可施于筆者,筆之不可發於語者。語之直指何者是鉛汞,何者是龍虎,何者是鼎爐,何者是藥物,何者謂之採取,何者謂之抽添,何者謂之溫養,何者謂之火候,何者是真種子,何者是真性命,何者是結胎,何者是了當,歷歷發明,毫髮無隱。後之有志於道者,再不為丹經所惑也。 況丹經子書,汗牛充棟,講理者多,留訣者少。初無下手入門,次無采藥結胎,末無極則歸著。後人不識次序,如何湊泊得來?不免有攙前越後之差,首顛尾倒之亂。學道一生,不得其門而入者多矣。間有入門者而不知升階,有升階者而不知登堂,有登堂者而不知入室。是以次第工夫乃修真之首務,豈可缺焉? 予最愛藏經中四句偈曰: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邊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世尊亦曰:度盡眾生,然後作佛。區區由是,發一念慈悲,罄將師投秘訣徹底掀番,滿盤托出,籲徠後之有緣,複返天界而不沉溺於苦海中者。此予之心也。 其一曰:涵養本原,救護命寶。 其二曰:安神祖竅,翕聚先天。 其三曰:蟄藏氣穴,眾妙歸根。 其四曰:天人合發,采藥歸壺。 其五曰:乾坤交媾,去礦留金。 其六曰:靈丹入鼎,長養聖胎。 其七曰:嬰兒現形,出離苦海。 其八曰:移神內院,端拱冥心。 其九曰:本體虛空,超出三界。 於中更有煉形、結胎、火候等諸心法,以全九轉還丹之功。 大道口訣,至此吐露盡矣。今之道者,峨冠方袍,自足自滿,不肯低情下意,求師指授大道次第,惟只以盲弓盲,趨入旁蹊曲徑。豈知道法三千六百、大丹二十四品皆是傍門,獨此金丹一道是條修行正路。除此以外,再無別途可以成仙作佛也。 故法華會上,世尊指曰:唯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尹真人曰:九十六種外道,三千六百傍門,任他一切皆幻,只我這些是真。 雲房真人曰:道法三千六百門,人人各執一苗根,誰知些子玄關竅,不在三千六百門。 蓋玄天大道,難遇易成而見功遲。傍門小術,易學難成而見效速。是以貪財好色之徒,往往迷而不悟。其中有好爐火者,有好彼家者,有視頂門者,有守臍蒂者,有運雙睛者,有守印堂者,有摩臍輪者,有搖夾脊者,有兜外腎者,有轉轆轤者,有三峰采戰者,有食乳對爐者,有閉息行氣者,有屈伸導引者,有三田還返者,有雙提金井者,有晒背臥冰者,有餌芝服術者,有納氣咽津者,有內視存想者,有休糧辟穀者,有忍寒食穢者,有搬精運氣者,有觀鼻調息者,有離妻入山者,有定觀鑒形者,有熊經鳥伸者,有餐霞服氣者,有長坐不臥者,有打七煉魔者,有禪定不語者,有齋戒斷味者,有夢遊仙境者,有默朝上帝者,有密咒驅邪者,有見聞轉誦者,有食己精為還元者,有捏尾閭為閉關者,有煉小便為秋食者,有采女經為紅鉛者,有抉陽用胞衣而煉紫河車者,有開關用黑鉛而鑄雌雄劍者,有閉目冥心而行八段錦者,有吐故納新而行六字氣者,有面壁而志在降龍伏虎者,有輕舉而思以駕風驂者,有吞精咽華以翕日月者,有步罡愎鬥以窺星辰者,有依卦爻之序而朝屯暮蒙者,有售黃白之術而燒茆弄火者,有希慕長生不死者,有馳志月日飛升者,有著相執而不化者,有著空流而不返者,有持戒定慧而望解脫者,有祛貪嗔癡而思清靜者,有生而願超西域者,有死而願登天堂者,似此泯泯棼棼,難以悉舉。 道釋者流,執此一術一訣,便謂金丹大道,止於是矣。吁!此輩如管中窺豹,井底觀天,妄引百端,支離萬狀,卒將至道,破段分門,以迷指迷,盲修瞎煉。不肯自思已錯,更將錯路教人。 是以王良器作破迷歌,陳泥丸作羅浮吟,鐘離翁作正道歌。曆舉傍門諸術之非,以救錯行邪徑之失也。 於中亦有數條,可以攻疾病,救老殘,益算延年,住世安樂。間或亦有超脫者,不過成個蓬島仙羅漢果耳。 故傅大士云:饒經八萬劫,終是落空亡。此乃小乘功夫,不合大道全體。 故張平叔云:學仙須是學天仙,唯有金丹最得端。 蓋金丹之道,簡而不繁。以虛無為體,以清靜為用。有作以成其始,無為以成其終。從首至尾,並無高遠難行之事。奈何世人,道在近而求諸遠,事在易而求諸難,背明投暗,不亦感乎? 夫金者,堅之稱;丹者,圓之喻,是人毗盧性海乾元面目。世尊名之,空不空,如來藏。老君號之:玄又玄,眾妙門。以此而言道,謂之無上至尊之道;以此而言法,謂之最上一乘之法。三教聖賢皆從此出修行正路。孰有正於此哉? 子之本懷,正欲乘此皇極昭明之世,與群生同種乾元之因,共結龍華之伴,故作此說而挽邪歸正,並吾師所授諸圖訣竅明明指出,使諸學者印證丹經,一覽而無疑矣。 [[File:性命圭旨 普照圖.png|替代=普照圖|无|缩略图|普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反照圖.png|替代=反照圖|无|缩略图|反照圖]] [[File:性命圭旨 時照圖.png|替代=時照圖|无|缩略图|時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內照圖.png|替代=內照圖|无|缩略图|內照圖]] 如此大法,萬神圭旨是也! 人之元氣逐日發生。子時複氣到尾間。丑時臨氣到背堂。寅時泰氣到玄樞。卯時大壯氣到夾脊。辰時書氣到陶道。已時乾氣到玉枕。午時垢氣到泥丸。未時豚氣到明堂。申時否氣到膻中。酉時觀氣到中浣。戍時剝氣到乾闕。亥時坤氣而歸於氣海矣。 人身有任督二脈,為陰陽之總。任脈者,起於中極之,下循腹裏,上關元至咽喉,屬陰脈之海。督脈者,起於下極之。腧穿脊裏,上風府,循額至鼻,屬陽脈之海。鹿運屬閭,蓋能通其督脈也。龜納鼻息,蓋能通其任脈也。人能通此二脈,則百脈皆通而無疾矣。 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傳之官,治節出焉。肝者,將軍之官,謀慮出焉。膽者,中正之官,決斷出焉。膻中者,臣使之官,喜樂出焉。脾者,倉稟之首,五味出焉。大腸者,傳道之官,變化出焉。小腸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腎者,作強之官,技巧出焉。 腦者,髓之海,諸髓皆屬之,故上至泥丸,下至尾骶,俱腎主之。膻中,在兩乳間,為之之海,能分佈陰陽,為生化之源。故名之曰海膜,在肺下與助腹周圍,相著如幕,以遮濁氣,使不薰蒸上焦。幽門在大小腸之間,津液滲入膀胱。滓穢流入大腸,變化出矣。 普照圖之上一層者,直指心源性海之竅;中一層者,直指黃中正位之竅;下一層者,直指關元氣海之竅。此謂前三關也。 反照圖之下一層者,指出尾閭太玄之竅,中一層者,指出夾脊雙關之竅,上一層者,指出天穀泥丸之竅。此謂後三關也。丹陽云:前三三,後三三,收拾起,一擔擔,是此義也。 時照圖者,發明陽升陽降之機,四象環中之妙。 內照圖者,指示五臟六腑、二十四椎、任督兩脈,使內觀者知有下手處。若人不明竅而言修,猶人未能立而言行也。從古諸仙皆口口相傳、心心相授,不敢明將此竅示人,是懼泄天機之故耳。吾師尹公開佛之正知見,等眾生如一子,繪此四圖接引後之迷者,意在普度有緣,同出生死苦海。 [[File:性命圭旨 太極圖.png|替代=太極圖|无|缩略图|太極圖]] 此○者,釋曰圓覺,道曰金丹,儒曰太極。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不可極而極之謂也。凡人始生之初,一點靈光而所以主張乎形骸者,太極也。父母未生以前,一片太虛而所以不屬乎形骸者,無極也。度師曰:欲識本來真面目,未生身處一輪月。 尹公曰:太極有二理,自運行而言則曰時候。雖天地不外乎一息,自凝結而言則曰真種。雖一黍可包乎天地,宿蟄、歸根、晏息、杳冥是為時侯太極。孕字、結實、交媾、結胎,是為真種太極。人能保完二極而無失,則可以長生不化,豈止盡年,令終而已哉。 太極發揮 大哉!吾身之太極。生生化化,與天地終。長生不化,超出天地。戒傷生,忌惡化,可以盡年,可以令終。絕其生,斷其化,可以長生,可以不化。盡年令終,與凡夫異;生長不化,與仙佛同。兩者皆從太極中出,而作用不同。 人皆知太極在未有天地萬物之先,而不知既有天地萬物,各有太極具焉。太極有時候、有真種。 未有天地萬物之太極,在戌亥二會。有此二會,太極斯有一元造化。每年太極在九月、十月,有此兩月太極,斯有一年造化。每月太極在二十六至三十,有此五日太極,斯有一月造化。每日太極在戌亥二時。有此二時,太極斯有一日造化。一時太極在窈窈冥冥二候,有此二候太極,所有一時造化。 動物太極在宿蟄孕字,植物太極在歸根結實,人身太極在晏息、窈冥、交媾、結胎。交媾有時,調養有法,不傷太極,此盡年令。終斷淫欲,時入窈冥,保完太極,此乃長生不化。盡年令終之道,亦有毀壞。長生不化之道,可以成仙,可以作佛,終無毀壞。豈直異於凡夫,別於草木禽獸云乎哉? [[File:性命圭旨 中心圖.png|替代=中心圖|无|缩略图|中心圖]] 此圖專指人心虛靈不昧一竅而說。這個竅原是廓然無際,神妙莫測的,原是渾然大中、不偏倚的,原是粹然至善、純一不雜的。昭昭乎本是圓明洞徹而無礙。以為有不睹不聞,奚所有也;以為無至靈至神,未嘗無也,本無方所亦無始終。 未有天地萬物之先,這個原是如此;既有天地萬物之後,這個只是如此,至無至有、至有至無,乃乾坤之靈體,元化之玄樞,人人性命之本原,天下萬物、萬事之大本。太易所謂太極四象、八卦皆由此出。大舜之謂中,孔子之謂一。帝王之授受,聖賢之相傳。明此便是克明峻德,知此便是知易,見此便是見道,立此便是立天下之大本,通此,性由我盡、命由我立,造化盡在我矣。 ===火龍水虎說=== [[File:性命圭旨 火龍水虎圖.png|替代=火龍水虎圖|无|缩略图|火龍水虎圖(五行顛倒術龍從火裏出,五行不順行虎向水中生)]] 夫黑鉛、水虎者,是天地發生之根,乃有質而有氣也。紅鉛、火龍者,是天地發生之本,乃有氣而無質也。有質者,真鉛也,大陰月之精也,為天地萬物育形之母。無質者,真汞也,太陽日之光也,為天地萬物發生之父。鉛汞之體,互相孽胤,迴圈不絕,可謂生天、生地,生萬物之祖宗也。 古之至人,知神物隱於此,假法象而採取太陰之精,設鼎器而誘會大陽之氣,使歸神室,混混相交,交合不已,孽產無窮,而水中生魂,金中生魄,魂魄凝然,化為鄞鄂,交結百寶,名曰金液還丹。 ===日烏月兔說=== [[File:性命圭旨 日烏月兔圖.png|替代=日烏月兔圖|无|缩略图|日烏月兔圖]] 日者,陽也。陽內含陰,象砂中有汞也。陽無陰,則不能自耀其魂,故名曰雌火,乃陽中含陰也。日中有烏,卦屬南方,謂之離女。故曰:日居高位反為女。 月者,陰也。陰內含陽,象鉛中有銀也。陰無陽,則不能自瑩其魄,故名曰雄金,乃陰中含陽也。月中有兔,卦屬北方,謂之坎男。故曰:坎配蟾宮卻是男。 無漏云:鉛求玉兔腦中精,汞取金鳥心內血,只驅二物結成丹,至道不繁無扭捏。 悟真云:先把乾坤為鼎器,次搏烏免藥來烹,既驅二物歸黃道,爭得金丹不解生。 二物者,一體也。 ===大小鼎爐說=== [[File:性命圭旨 大小鼎爐圖.png|替代=大小鼎爐圖|无|缩略图|大小鼎爐圖]] 凡修金液大丹,必先安爐立鼎。鼎之為器,非金非鐵;爐之為具,非玉非石。黃庭為鼎,氣穴為爐。黃庭正在氣穴上,縷絡相連,乃人身百脈交匯之處。鼎卦曰:正位凝命是也。此謂之小鼎妒也。 乾位為鼎,坤位為爐。鼎中有水銀之陰,即火龍性根也。爐內有玉蕊之陽,即水成命蒂也。虎在下,為發火之樞機;龍居上,起騰雲之風浪。若爐內陽生陰降無差,則鼎中天魂地魄留戀,青龍與白虎相拘,玉免與金烏相抱。火候調停,煉成至寶。故青霞子曰:鼎鼎非金鼎,爐爐非玉爐。火從臍下發。水向頂中符。三姓既會合,二物自相拘。固濟胎不泄,變化在須臾。此謂之大鼎爐也。 ===內外二藥說=== [[File:性命圭旨 內外二藥圖.png|替代=內外二藥圖|无|缩略图|內外二藥圖(上葯三品,神與氣精,其體則一,其用則二,何謂體,本來三寳一體是也,何謂用,内外兩般作用是也,故悟真篇云,内葯還同外葯,内通外亦須通,丹頭火熟自然紅,温飬兩作用,此漸教也,權法也,接中根及下根人。大葯雖分神氣精,三般原是一根生,凡夫生死如輪轉,只因迷却本來心,心即性也,故即然子曰,本來真性號金丹,四大為炉煉作圑,此頓教也,寔法也,接上根人及上上根人。)]] 凡修煉者,先修外藥,後修內藥。若高上之士,夙植靈根,故不煉外藥,便煉內藥。內藥無為無方。為外藥有為有以,為內藥無形無質。而實有外藥,有體有用。而實無外藥,可以治病,可以長生。久視內藥,可以超越,可以出有入無。外藥外陰陽往來,內藥內坎離輻輳。以外藥言之,交感之精,先要不漏,呼吸之氣,更要微微,思慮之神,貴在安靜。以內藥言之,煉精者,煉元精,抽坎中之元陽也,元精固,則交感之精自不洩漏;煉氣者,煉元氣,補離中之元陰也,元氣住,則呼吸之氣自不出入;煉神者,煉元神,坎離合體而複乾元,元神凝則思慮之神自然泰定。 內外兼修,成仙必矣。 ===順逆三關說=== [[File:性命圭旨 順逆三關圖.png|替代=順逆三關圖|无|缩略图|順逆三關圖]]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今則形化精、精化氣、氣化神、神化虛,此所謂逆來成仙、成佛。初關煉精化炁者,要識天癸生時,急急來之。采時須以徘徊之意,引火逼金行,顛倒轉自然,鼎內大丹凝。中關煉氣化神者,乘此火力熾盛,駕動河車,自太玄關逆流,至天穀穴,炁與神合,然後下降黃房。所謂乾坤交媾罷,一點落黃庭。上關煉神還虛者,守一抱元,以神歸於毗盧性海。 蓋三關自有為入無為者,漸法也。修上一關,兼下二關者,頓法也。若徑作煉神還虛者,工夫列虛極靜篤時,精自化炁,炁自化神。即關尹子忘精神而超生之上旨也。 ===盡性了命說=== [[File:性命圭旨 盡性了命圖.png|替代=盡性了命圖|无|缩略图|盡性了命圖]] 丹田喻日,心中元性喻月。日光自返照月,蓋交會之後實體乃生金也。月受日氣,故初三生一陽者,丹既居鼎,覺一點靈光自心常照而無晝夜。一陽生於月之八日而二陽產矣。二陽者,丹之金氣少旺,而元性又少現。自二陽生之於望而三陽純矣,三陽純者是所謂元性盡現而如月之圓矣。十六而一陰生,一陰者,性歸於命之始也。自一陰生至於月之二十三而二陰產矣。二陰者,乃性歸於命三之二也。自二陰生於月之三十日而三陰全矣。三陰金,乃性盡歸於命也。方其始也,以命而取性。性全矣,又以性而安命。 此是性命雙修大機括處。 ===真土根心說=== [[File:性命圭旨 真土圖.png|替代=真土圖|无|缩略图|真土圖]] 夫天之氣之所從生者,蓋蘊於天地之土中而無盡藏也。人之氣所從生者,蓋蘊於人身之土中而無盡藏也。故仁義禮智之根,根之心;猶草木之根,根於土。草木之根根于土,自然暢茂,而條達仁義禮智之根根于心,自然生色而啐面。孟子曰:居移氣,養移體。大學曰:心寬體胖。心既廣矣,體複胖矣,而謂病之不去體者,妄也。至若枝葉之或憔悴而枯槁也,則又如之何?亦唯直從於其根焉。而培之,而溉之,培之溉之而生意有不復息乎?蓋草木之根,病則枝葉病。若人之心猶草木之根也,心病則身病,心不病則身不病。故身病由於心病。而體胖,數語乃去病之聖藥也。 ===魂魄說=== [[File:性命圭旨 魂魄圖.png|替代=魂魄圖|无|缩略图|魂魄圖]] 鬼-{云}-為魂,鬼白為魄。-{云}-者,風,風者,木;白者,氣;氣者,金。風散故輕清,輕清者,魄從魂升。金堅故重濁,重濁者,魂從魄降。故聖人以魂運魄,眾人以魄攝魂。魂晝寓目,魄夜舍肝。寓目能見,舍肝能夢。夢多者,魄制魂;覺多者,魂勝魄。蓋因魄有精,因精有魂,因魂有神,因神有意,因意有魄。五者運行不已,所以我之偽心流轉造化幾億萬歲未有窮極。然核芽相生不知其幾萬株。天地雖大,不能芽空中之核;雌卵相生,不知其幾萬禽,陰陽雖妙,不能卵無雄之雌。是以聖人,萬物之來,對之以性而不對之以心。性者,心未萌也,無心則無意,無意則無魄,無魄則不受生,而輪回永息矣。 ===蟾光說=== [[File:性命圭旨 蟾光圖.png|替代=蟾光圖|无|缩略图|蟾光圖]] 太虛寥廓,皓月粲然,雪浪翻騰,金蟆吐耀。人見月之所以明而曰:金精盛則月明焉。孰知金之所以生者,自月而產也。人見金之產於月,而不知月之明本出於日也。月者,喻元性也。水,喻坎宮也。金蟆者,喻一點真陽之竅也。元性,喻月性之用也。性之初見,圓陀陀,光燦燦,狀似流星。蓋氣質之性稍息,而元神真性就見,如雲開則月現,霧散則陽暉。才見此物,分明便是元氣產矣,速急採取。譬之,見賊便捉,毋令再逸。收歸於鼎器之中,則一點元氣蟾光終,不可得而出矣。 ===降龍說=== [[File:性命圭旨 降龍圖.png|替代=降龍圖|无|缩略图|降龍圖]] 離日為汞,中有己土,強名曰龍。其形獰惡,主生人殺人之權,專成佛成仙之道,威能變化,感而遂通,雲行雨施,品物流行,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子曰:龍德而正中也。世人不悟此龍生生之功,每服其害。若人悟而畏之,調而馭之,則能降此獰惡之龍而積至精之汞。降之者,制其心中真火,火性不飛,則龍可制而有得鉛之時。 故曰:不積汞,何以取其鉛,不降龍,無以伏其虎。且真鉛真汞未易相投,而真虎真龍亦難降伏。學道者若能了得這個字,其他事皆未務也。 ===伏虎說=== [[File:性命圭旨 伏虎圖.png|替代=伏虎圖|无|缩略图|伏虎圖]] 坎月為鉛,鉛中有戊土,強名曰虎,其形倡狂,雖能傷人殺人,卻蘊大乘氣象,舉動風威,叩之則應,舍弘光大品物資生文。 王重陽曰:履虎尾,不咥人。 亨又曰:愎道坦坦,幽人貞吉。 孔子曰:素愎之往,獨行願也。 若人悟而畏之,馴而調之,則能伏此倡狂之虎,以產先天之鉛。伏之者,伏身中真水,水源至清,則虎可伏而無咥人之害。 故歷代聖師以降龍為煉已,以伏虎為持心。是以純陽翁云:七返還丹在人,先須煉己待時。 紫陽翁云:若要修成九轉,先須煉己持心。皆此義也。 ===三家相見說=== [[File:性命圭旨 三家相見圖.png|替代=三家相見圖|无|缩略图|三家相見圖]] 身、心、意謂之三家。三家相見者,胎圓也。精、氣、神謂之三元。三元合一者,丹成也。攝三歸一,在乎虛靜。虛其心,則神與性合。靜其身,則精與情寂。意大定,則三元混一。 情合性謂之金木並,精合神謂之水火交,意大定謂之五行全。 然而精化為炁者,由身之不動也。炁化為神者,由心之不動也。神化為虛者,由意之不動也。心若不動,則東三南二同成五也。身若不動,則北一西方四共之也。意若不動,則戊己還生數五也。 身,心、意合,則三家相見,結嬰兒也。 ===和合四象說=== [[File:性命圭旨 和合四象圖.png|替代= 和合四象圖|无|缩略图|和合四象圖]] 四象者,青龍、白虎、朱雀、玄武也。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龍木生火,同矚乎心。心者,象帝之先靈妙,本有中之真無也。心若不動,則龍吟雲起。朱雀斂翼,而元氣聚矣。虎金生水,同系乎身。身者,曆劫以來清靜,自無中之妙有也。身若不動,則虎嘯風生。玄龜潛伏,而元精凝矣。精凝氣聚,則金木水火混融於真土之中,而精神魂魄攢簇于真意之內。真意者,乾元也。乃天地之母,陰陽之根,水火之本,日月之宗,三才之源,五行之祖,萬物賴之以生成,千靈承之以舒慘。意若不動,則二物交、三寶結、四象和合、五行攢簇,俱會八中宮而大丹成矣。故紫陽云:五行全要八中央。蓋此之謂也。 ===取坎填離說=== [[File:性命圭旨 取坎填離圖.png|替代=取坎填離圖|无|缩略图|取坎填離圖]] 鉛汞者,太極初分,先天之炁也。先天炁者,龍虎初弦之炁也。虎居北方坎水之中,而坎中陽爻原屬於乾。劫運未交之先,乾因顛蹶馳驟誤陷於坤。乾之中爻損而成離。離本汞居,故曰,坎內黃男名汞祖也。龍居南方離火之內,而離中陰爻原屬於坤,混沌顛落之後,坤因含受孕育,得配於乾。坤之中爻實而為坎,坎本鉛會,故曰離中玄女是鉛家也。似此男女異室,鉛汞異爐,陰陽不交,則天地否矣。聖人以意為黃婆,引坎內黃男,配離中玄女。夫妻一媾,即變純乾,謂之取坎填離,複我先天本體。故悟真篇云:取將坎內中心實,點化離宮腹內陰,正此義也。 ===念觀音咒說=== [[File:性命圭旨 觀音密呪圖.png|替代=觀音密呪圖|无|缩略图|觀音密呪圖(始則自上而下至於臍中,唵字須要到臍;終則自下而上至於喉内,𡄣字在臍之下)]] 此咒是觀音菩薩微妙心印。若人書寫六字大明咒者,即同書寫三藏法寶;若人得念六字大明咒者,則同諷誦七軸靈文。又能開智慧門,能救百難苦,三世業冤,悉皆清靜,一切罪障,盡得消除,解脫生死,安樂法身。然而念咒亦有密訣。故第一聲中叫唵之,乃以呼吾身毗盧遮那佛也。第二聲東而嘛之,乃以呼吾身不動尊佛也。第三聲南而呢之,乃以呼吾身寶生佛也。第四聲西而叭之,乃以呼吾身無量壽佛也。第五聲北而咪之,乃以呼吾身不空成就佛也。第六聲複上返於喉而作吽者,乃以呼吾身大勢至金剛也。久則五炁歸元,即成就不思議功德而證圓通也。 ===九鼎煉心說=== [[File:性命圭旨 九鼎煉心圖.png|替代=九鼎煉心圖|无|缩略图|九鼎煉心圖]] 日也者,天之丹也,黑而蕩之,則日不丹。心也者,人之丹也,物而霾之,則心不丹。故煉丹也者,煉去陰霾之物,以複其心之本體天命之性之自然也。天命之性,吾之真金也,人人之所必有者。氣質之性,金之濁渣也。上智之所不無者,若以人倫日用之火而日煉之,則氣質之性日除。氣質之性日除,則天命之性自見矣。故五帝三王君也,而以君道而日煉其心;伊博周召相也,而以相道而日煉其心,孔曾思孟師也,而以師道而日煉其心。無時而不心在於道,無時而不以道而煉其心,此乃古大聖大賢為學之要法,百煉、煉心、煉性之明訓也。 ===八識歸元說=== [[File:性命圭旨 八識歸元圖.png|替代=八識歸元圖|无|缩略图|八識歸元圖]] 釋氏謂,人之受生,必從父精母血與前生之識神三相合而後成胎。精氣受之父母,神識不受之父母也。蓋從無始劫流來,亦謂之生滅性。故曰:生滅與不生滅和合而成八識也。蓋造化間有個萬古不移之真宰,又有個與時推移之氣運。真宰與氣運合是謂天命之性。天命之性者,元神也。氣質之性者,識神也。故儒家有變化氣質之言,禪宗有返識為智之法。今人妄認方才中有個昭昭靈靈之物,渾然與物同體,便以為元神在。是殊不知此即死死生生之本,非不生不滅之元神也。噫,識識易,去識難,若不以天命元神戰退無明業識。終在生滅場中,未見有出頭日也。 ===五氣朝元說=== [[File:性命圭旨 五氣朝元圖.png|替代=五氣朝元圖|无|缩略图|五氣朝元圖]] 一氣初判而列二儀,二儀定位而分五常,五常異地而各守一方,五方異氣而各守一子。青帝之子名龍煙,受甲乙木德之三氣。赤帝之子名丹元,受丙丁火德之二氣。白帝之子名皓華,受庚辛金德之四氣。黑帝之子名玄冥,受壬癸水德之一氣。黃帝之子名常存,受戊己土德之五氣。故金得土則生,木得土則旺,水得土則止,火得土則息。唯聖人知回幾之道、得還元之理。於是攢五、簇四、會三、合二而歸一也。蓋身不動則精固而水朝元,心不動則氣固而火朝元,真性寂則魂藏而木朝元,妄情忘則魄伏而金朝元,四大安和則意定而土朝元。此謂五氣朝元,皆聚於頂也。 ===待詔說=== [[File:性命圭旨 待詔圖.png|替代=待詔圖|无|缩略图|待詔圖(形神俱妙道為徒,性命相圓合太虚,寳詔降時騰鶴馭,玉書拜後駕龍車,龍車冉冉乘雲氣,遍滿六虚廣無際,九天仙子笑相迎,同詣玄都朝上帝)]] 九年面壁之後。靈台晶瑩,覺海圓明,性命混融,形神俱妙。與天地合德,與太虛同體,此同丹道已成而積功累行不可缺也。蓋道之與德猶陰之與陽,行之與功猶日之與足。鐘離翁云:有功無行如無足,有行無功目不全。功行兩圓足自備,誰云無分作神仙?是以古仙上聖金丹事成,溫養事畢,遊戲人間,和光混俗,隨力建功,隨方解縛,扶危拯厄,救劫匡時,普渡群迷,接引後學,道上有功,人間有行。功行滿足,潛伏俟時,只待天書降詔,玉女來迎,駕霧騰雲,直入三清聖境。如張紫陽翁悟真篇云:德行修逾八百,陰功積滿三千,寶符降詔去朝天,穩駕瓊輿鳳輦。 ===飛昇說=== [[File:性命圭旨 飛昇圖.png|替代=飛昇圖|无|缩略图|飛昇圖]] 仙有五等,佛有三乘,修持功行不齊,所以超脫稍異。飛升沖舉者上也,坐化屍解者次也,投胎奪舍者又其次也。乘龍上升者,如黃帝、茅蒙、王玄甫、韋善俊是也。駕雲上升者,如楊羲、李笈、藍采和、孫不二是也。控鯉上升者,如子英、琴高是也。驂鸞上升者,如子晉、鄧鬱是也。跨鶴上升者,如桓問、屈處靜是也。御風上升者,如葛由、武夷君是也。拔宅飛升者,如何候、尹喜、淮南王、許旌陽是也。白日沖舉者,如蔡瓊、馮長、馬成子、浮丘伯是也。嘗考到仙譜傳,始知從古至今成仙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所以純陽翁于景福寺壁間題一聯云:莫道神仙無學處,古今多少上昇人。 </onlyinclude> {{footer|next=[[../亨集|下一卷]]}} awwiz5gp555bu23c4b6b43lxs3z5jkk 7908337 7908336 2026-07-16T05:23:35Z ~2026-40027-11 122332 7908337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元集||亨集|卷}} <onlyinclude> 元集 ===大道說=== [[File:性命圭旨 三聖圖.png|替代=三聖圖|无|缩略图|三聖圖]] 庖羲上聖,畫八卦以示人,使萬世之下,知有養生之道。 廣成子謂黃帝曰:至陰肅肅,至陽赫赫。赫赫發乎地,肅肅出乎天。我為汝遂於大明之上矣,至彼至陽之原也;為汝入於穹冥之門矣,至彼至陰之原也。 軒轅再拜曰:廣成子之謂天矣。 周公繇易曰:君子終日乾乾。 孔子翼曰:終日乾乾,反復道也。 夫道也者,位天地、育萬物,曰道;揭日月、生五行,曰道;多於恒河沙數,曰道;孤則獨無一侶,曰道;直入鴻蒙而還歸溟涬,曰道;善集造化而頓超聖凡,曰道;目下機境未兆而突而靈通,曰道;眼前生殺分明而無能逃避,曰道;處卑污而大尊貴,曰道;居幽暗而極高明,曰道;細入刹塵,曰道;大包天地,曰道:從無入有,曰道;作佛成仙,曰道。佛經五千四十八卷,也說不到了處;中庸三十三章,也說不到窮處;道德五千餘言,也說不到極處。道也者,果何謂也?一言以定之,曰炁也。 原夫一炁蟠集,溟溟涬涬,窅窅莫測,氤氳活動,含靈至妙,是為太乙,是為未始之始。始也,是為道也,故曰無始。 夫天地之有始也,一炁動盪,虛無開合,雌雄感召,黑白交凝,有無相射,混混沌沌,沖虛至聖,包元含靈,神明變化,恍惚立極,是為太易,是為有始之始。始也,是謂道生一也,是曰元始。 夫天地之太極也,一炁斯析,真宰自判,交映羅列,萬靈肅護,陰陽判分,是為太極,是謂一生二也,是曰虛皇。 陰陽既判,天地位焉,人乃育焉,是謂二生三也,是曰混元。 陽之清者,升上而煥麗也,則日月星辰布焉。故天左運,三光右旋。陽之清者,騰上而會于陽也,故風雲動而雷雨作焉。陰之濁者,重滯而就地也,則海嶽奠峙而五穀草木昌焉。故巖岫出雲,山澤通氣。陰陽之氣閉而不通也,則雪霜結而凍冰焉。陰之濁者,積冱而下凝也,穴巖幽藏而深邃,故五穀八石以錯雜焉。天地之中,陰陽正氣之所交也,聖人焉,仙佛焉,庶民焉,賢愚壽夭,寔所宰焉。胎卵濕化,無有息焉。是為六合也,是謂三生萬物也。 人稟氤氳之氣而生,而長至於二八之年。則九三之陽乃純。當是時也,豈非上德之大人乎?忽天一朝,謀報渾敦之德者至,乃日鑿一竅,則九三之陽,蹄驟奔蹶,而去之六六之中矣。由是乾不能純,而破於離;坤有所含,而實於坎。 若夫至聖神人,能知道體太極之所以判,能知死生根本之所以始,能知乾坤陰陽之所以乘,能知天玄地牡之所以交,是以法乾坤之體,效坎離之用,握陰陽之柄,過生死之關,取坎中之陽,填離中之陰,離陰既實,則複純白為乾矣。 斯時補足乾元,複全渾敦,以全親之所生,以全天之所賦,是為囫囫圇圇一個完人也。再加向上功夫,精進不怠,則金丹成而聖胎圓,聖胎圓而真人現。真人出現,變化無窮,隱顯莫測,而與鐘、呂、王、馬並駕,亦又何難? 奈何世人不明此道,盛不知養,衰不知救,日復一日,陽盡陰純,死而為鬼。故紫陽真人曰:嗟夫!人身難得,光陰易遷,罔測脩短,安逃業報?不自及早省悟,唯只甘分待終。若臨期一念有差,立墮三塗惡趣,則動經塵劫,無有出期。當此之時,雖悔何及? 故三教聖人,以性命學開方便門,教人熏修,以脫生死。 儒家之教,教人順性命以還造化,其道公。 禪宗之教,教人幻性命以超大覺,其義高。 老氏之教,教人修性命而得長生,其旨切。 教雖分三,其道一也。 儒之聖教曰:安汝止,欽厥止,艮其止,止其所,緝熙敬止,在止至善。黃中通理,正位居體,思不出位,立不易方,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渾然在中,粹然至善。誠盡處腔子,裏樂處方寸。神明之舍,道義之門,活潑潑地,樂在其中。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天下歸仁,退藏於密,何思何慮之天,不識不知之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道之玄教曰:玄牝之門,天地之根,生身處,復命關,金丹之母,玄關之竅,凝結之所,呼吸之根。甲乙壇,戊己戶,心源性海,靈府靈臺蓬萊島。硃砂鼎、偃月爐、神室,氣穴、土釜、穀神、靈根、把柄、坎離交媾之鄉,千變萬化之祖,生死不相關之地,鬼神覷不破之機。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釋之禪教曰:不二法門、甚深法界、虛空藏、寂滅海、真實地、總持門。彼岸、淨土、真境心地、極樂國。如來藏、舍利子、菩薩地、光明藏、圓覺海、般若岸、法王城、西方、天堂、空中、真際、這個、三摩地、華藏海,陀羅尼門、不動道場、波羅蜜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儒曰:存心養性。道曰:修心煉性。釋曰:明心見性。心性者,本體也。 儒之執中者,執此本體之中也。道之守中者,守此本體之中也。釋之空中者,本體之中本洞然而空也。 道之得一者,得此本體之一也。釋之歸一者,歸此本體之一也。儒之一貫者,以此本體之一而貫之也。 余於是而知:不執中、不一貫,其能聖而孔子乎?不守中,不得一,其能玄而老子乎?不空中、不歸一,其能禪而釋迦乎?唯此本體。以其虛空無朕,強名曰中;以其霹出端倪,強名曰一。然而中即一之藏也,一即中之用也。 故天得此而天天,地得此而地地,人得此而人人。而天地人之大道,原於此也。 皇得此而皇皇,帝得此而帝帝,王得此而王王。而皇帝王之大道,原於此也。 聖得此而聖聖,玄得此而玄玄,禪得此而禪禪。而聖玄禪之大道,原於此也。 帝皇之得道者,若羲、農、黃帝焉。仕隱而得道者,若老、莊、關令焉。侯王而得道者,若子房、淮南焉。山巖而得道者,若鐘、呂、希夷焉。 道之在天地間,成仙作佛者,歷歷不可以指數也。伏睹總仙之傳,始知自古以來沖舉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奇若子晉之驂鸞、琴高之控鯉,壽若李脫之八百、安期之三千。或住世而留形,或厭世而屍解。復有道成而隱,但為身謀,不肯遺名於世間者、豈勝道哉?是以深山妙窟,代不乏人,或隱或顯,寧具知乎? 古之王公大人,折節下士,只為有道存爾。周子曰:天地間,至尊者道,至貴者德,至難得者人。人而至難得者,道德有於身而已矣。 先哲云:人身難得今已得,大道難明今已明。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向何生度此身? 世人不明此身虛幻,是四大假合之物耳。速如水上之漚,瞬若石中之火。人壽雖曰百年,迨其七十,固亦稀矣。 今以有限易摧之身,日逐無涯不測之事。一息不來,倏然長往,命未告終,真靈已投於別殼矣。當斯之時,雖榮居極品,祿享千鐘,家豐無價之珠,室富傾城之美,悉皆拋下,非已有也。所有與于偕行者,平昔所作罪業而已。故云:萬般將不去,惟有業隨身。 回光集云:千年鐵樹花開易,一失人身再復難。 悟真篇云:試問堆金等山嶽,無常買得不來麼? 呂純陽云:萬劫千生得個人,須知先世種來因。速覺悟,出迷津,莫使輪回受苦辛。 張紫陽云:休教燭被風吹滅,六道輪回莫怨天。 三復斯語,能不憮然失乎? 夫人欲免輪回,而不墮於世綱者,莫若修煉金丹,為升天之靈梯,超凡之徑路也。其道至簡至易,雖愚昧小人得而行之,亦立躋聖域。奈何世之修真者,志道而不專精,專精而不勤久,是以學者眾而成者寡也。 尚書曰:知之非艱,行之惟艱。 道經曰:上士聞道,勤而行之。聞而不行,道安能成? 陳泥丸曰:我昔修行得真訣,晝夜功夫無斷絕。一朝行滿人不知,四面皆成夜光闕。 馬丹陽曰:師恩深重終難報,誓死環牆煉至真。 二公念生死事大,無常迅速,發勇猛心,辨精進力,若不立此大志,安能脫樊籠,而超霄漢者哉? 呂祖有云:辛勤二三年,快活千萬劫。 蓋天有時而傾,地有時而陷,山有時而摧,海有時而竭。唯道成之後,乘飛龍,駕紫霧,翱翔天外,逍遙太虛,數不得而限之,命不得而拘之,真常本體,無有盡時,回顧世間之樂,何樂如之? 嘗稽道德經曰:雖珙壁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此予道說之所由作也。 ===性命說=== 夫學之大,莫大於性命。性命之說,不明於世之久矣。 何謂之性?元始真如,一靈炯炯是也。 何謂之命?先天至精,一炁氤氳是也。 然有性,便有命;有命,便有性。性命原不可分。但以其在天,則謂之命;在人,則謂之性。性命實非有兩。況性無命不立,命無性不存,而性命之理,又渾然合一者哉。 故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曰:天命之謂性。此之謂也。 乃玄門專以氣為命,以修命為宗,以水府求玄立教。故詳言命而略言性,是不知性也,究亦不知命。 禪家專以神為性,以修性為宗,以離宮修定立教。故詳言性而略言命,是不知命也,究亦不知性。 豈知性命本不相離,道釋原無二致。神氣雖有二用,性命則當雙修也哉。 賢人之學,存心以養性,修身以立命。聖人之學,盡性而至命。 謂性者神之始,神本於性,而性則未始神,神所由以靈。命者氣之始,氣本於命,而命則未始氣,氣所由以生。 身中之精,寂然不動。蓋剛健中正,純粹精者存,乃性之所寄也,為命之根矣。 心中之神,感而遂通。蓋喜、怒、哀、懼、愛、惡欲者存,乃命之所寄也,為性之樞矣。 性而心也,而一神之中炯。命而身也,而一氣之周流。故身心,精神之舍也。而精神,性命之根也。 性之造化,系乎心。命之造化,系乎身。見解知識,出於心哉。思慮念想,心役性也。舉動應酬,出於身哉。語默視聽,身累命也。 命有身累,則有生死。性受心役,則有去來。有生死,不能至命也。有去來,不能盡性也。 故盈天地間,皆是生氣,參贊兩間,化育萬物。其命之流行,而不息者乎?蓋生之理,具於命也。盈天地間,皆是靈覺,明光上下,照臨日月。未始性,而能性我之性者,性之始也。未始命,而能命我之命者,命之始也。 天竅圓而藏性,地竅方而藏命。稟虛靈以成性,中天地以立命。性成命立,其中有神。命蒂元氣,性根元神。潛神於心,聚氣於身。其中有道。 性有氣質之性,有天賦之性;命有分定之命,有形氣之命。 君子修天賦之性,克氣質之性;修形氣之命,付分定之命。分言之,則二;合言之,則一。其中有理。 是以神不離氣,氣不離神,吾身之神氣合,而後吾身之性命見矣。性不離命,命不離性,吾身之性命合,而後吾身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見矣。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是吾之真性命也。我之真性命,即天地之真性命,亦即虛空之真性命也。 故聖賢持戒定慧而虛其心,煉精氣神而保其身。身保則命基永固,心虛則性體常明。性常明則無來無去,命永固則何死何生。況死而去者,僅僅形骸耳。而我之真性命,則通晝夜、配天地,徹古今者,何嘗少有泯滅也哉。 嘗觀之草木焉,歸根復命,而性在其中矣。性而神也,則花。花而實也,而命又在其中矣。自形中之神,以入神中之性,此之謂歸根復命。 又嘗譬之男女媾精焉,而一點之善,落於子宮者,氣合之而為命也,而性即存於其間。其即一陰一陽之相搏,而一點落于黃中之中以成性。乃妙合而凝,不測之神乎?此之謂性命妙合。 奈妙合之道不明,修世者遺命,且並率性之竅妙,不得而知之,矧能煉之乎?非流於狂蕩,則失於空寂,不知其命,末後何歸。修命者遺性,且並造命之功夫,不得而知之,知能守之乎? 非執於有作,則失于無為。不知其性,劫運何逃?即二氏之初,亦豈如是乎? 吾聞釋迦生於西方,亦得金丹之道,是性命兼修,為最上乘法,號曰金仙。 呂祖亦曰:只知性,不知命,此是修行第一病。只修祖性不修丹,萬劫陰靈難入聖。 豈但如今之導引者流,而以形骸為性命焉已哉。又豈但如今煉神煉氣者流,而以神氣為性命焉己哉。又豈但如今修性修命者流,而以性命為性命焉己哉。是皆不唯無益於性命,而且有害於性命。不得性命之真,良可歎也。 故嘗論之,人在母腹,呼吸相會,是以母之性命為性命,而非自為性命。至於出胞斷蒂,而後自為性命,然亦非真常之性命也。必於自為性命中,而養成乾元面目,露出一點真靈。 形依性,形不壞;神依性,神不滅。知性而盡性,盡性而至命。乃所謂虛空本體,無有盡時。天地有壞,這個不壞,而能重立性命,再造乾坤者也。 故道家不知此,則謂之傍門;釋氏不知此,則謂之外道,又焉能合天地之德,而與太虛同體哉?噫!至此而性命之說,無餘旨矣。 ===死生說=== 大眾好生惡死,以莫識死生故。生從何來,死從何去。徒在生前,賓士謀作,致大虧生道,不得逍遙。故於死後,渺茫淪落,不戡破死門,竟墮輪轉。 所以仙佛出世,汲汲以一大事因緣,使人知去來處,徐徐引出生死苦海。易系曰:原始要終。故知死生之說,蓋無始之始,強名乾元,即本來妙覺;無終之終,強名道岸,即無餘涅槃。 生而生也,而其所以生者,固在於此;至死而死也,而其所以不死者,亦在於此。此而不知,則未有不隨生而存,隨死而亡者,沉溺惡道,出沒無期。 生則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死亦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投胎則此識先來,捨身則此識後去。故曰:去後來先作主公。經頌曰: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皆至於心,一處同時舍。當此之際,如生龜解殼,活蟹落湯,地水火風,各自分散。 而神既離形,但看世界,與潑墨相似,東西莫辨,上下不知。只見有緣之處,一點妄明。見明色,發明見,想成流,愛為種。納想為胎,入母中官,稟氣受質。氣則頓具四大,漸成諸根,心則頓具四蘊,漸成諸識。 十月胎完,及期而育,地覆天翻,人驚胞破,如行山巔蹶什之狀。頭懸足撐而出。囫圇一聲,天命真元,著于祖竅。晝居二目,而藏於泥丸;夜潛兩腎,而蓄於丹鼎。乳以養其五臟,炁則沖乎六腑。骨弱如綿,肉滑如飴,精之至也;視而不瞬,哮而不嘎,和之至也。此乃赤於混沌,純靜無知,屬陰䷁坤卦。 自一歲至三歲,長元炁六十四銖,一陽生乎䷗複卦。 至五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二陽生乎䷒臨卦。 至八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三陽生乎䷊泰卦。 至十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四陽生乎䷡大壯。 至十三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五陽生乎䷪夬卦。 至十六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六陽是為乾䷀卦。 盜天地三百六十銖之正炁,原父母二十四銖之祖炁,共得三百八十四銖,以全周天之造化,而為一斤之數也。 此時,純陽既備,微陰未萌,精炁充實,如得師指,修煉性命,立可成功矣。 自此以後,欲情一動,元炁即泄,不知禁懇,貪戀無已。故由十六至二十四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姤卦。一陰初生,品物咸章,淳澆樸散,去本雖未遠,愎霜之戒,己見於初,又若勤修煉,可謂不遠複者矣。 至三十二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遁卦。二陰浸長,陽德漸消,欲慮蜂起,真源流蕩,然而血氣方剛,志力果敢,若勤修煉,則建立丹基,亦易為力。 至四十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否卦。天地不交,二氣各複其所,陰用事于內,陽失位於外,若勤修煉,則危者可安,亡者可保。 至四十八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觀卦。二陽在外,而陽德微,重陰上行,而陰氣盛,若勤修煉,則可抑方盛之陰柔,扶向微之陽德。 至五十六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剝卦。五陰並升乎上,一陽將反乎下,陰氣橫潰,陽力僅存,若勤修煉,如續火於將窮之木,布雨於垂槁之苗。 至六十四歲,卦氣已周,所得天地父母之元炁三百八十四銖、而為一斤之數者,耗散已盡,復返於坤䷁。純陰用事,陽氣未萌,若勤修煉,時時采藥,時時栽接,則陰極而能生陽,窮上而能反下,革柔為剛,還老為強矣。 於此時不遇至人,汲汲修煉,雖保餘年,皆籍穀精以培後天之精氣,無複有先天之元炁矣,安能長生不死哉? 此所以虛化神、神化氣、氣化血、血化形、形化嬰、嬰化童、童化少、少化壯、壯化老、老化死、死複化為虛、虛複化為神、神複化為氣、氣複化為物,化化不間,猶環之無窮。 夫方物非欲生,不得不生,萬物非欲死,不得不死。任他塵生塵滅,萬化萬生,不能脫離苦海,劫劫生生,輪回不絕,無終無始,如汲井輪。三界凡夫,無一不遭此沉溺。 故世人莫知生從何來,蓋參父母未生前;死從何來,知來然後知生處。世人莫問死從何去,蓋參魂遊魄降後;生從何去,知去然後知死處。死之機由於生,生之機原於死。無死機不死,無生機不生。生死之機兩相關,世人所以有生死,生死之機不相關,至人所以超生死。有生死者,身也;無生死者,心也。敦複則心生迷,迷複則心死。 故仙佛湣之,說一切眾生,具有本來一靈真覺,但昏惑不見,使天命之性,浪化遷流,轉轉不悟。而世世墮落,失身於異類,透靈於別殼,至真性根,不復於人。 我當以聖道,令眾生永離妄想,能致自身如仙家之長生、佛氏之不死云。 ===邪正說=== 大道生天、生地,天地生人、生物。天、地、人、物一性同體。天有陰陽,地有剛柔,物有牝牡,人有男女。 有陰陽斯有日月星辰,有剛柔斯有山川草木,有牝牡斯有胎卵濕化,有男女斯有配偶生育。 眾生因配偶有淫欲,因生育有恩愛。有淫欲、恩愛,故有魔障、煩惱。有魔障、煩惱,故有一切苦厄。有一切苦厄,故有生老病死。 是乙太上蘊好生之德,開度世之門,著經立法,教人返樸還淳。無欲觀妙,有欲觀竅。致虛守靜,歸根復命。早複重積,深根妙蒂。得一守中,虛心實腹。弱志強骨,挫銳解紛,和光同塵。專氣致柔,抱一無離。知雄守雌,知白守黑。閉門塞兌,被褐懷玉。窅窅冥冥,其精曰生,恍恍惚惚,其精不泄。日生則日長,不泄則不竭。精能化氣,氣能化神,神能還虛。五行不能盜,陰陽不能制。與道為體,超出天地。此乃老子清靜無名之道也。 至漢魏伯陽真人禮金碧經而作參同契,始有龍鉛虎汞之名。愛及唐宋,諸仙疊出,丹經燦然。橫說豎說,種種異名,載於丹書,不可勝數。究竟本來,無非吐露同出異名之一物耳。 蓋聖師闡教,敷楊備細詳說,實欲人人領悟、個個成真,殊不知名愈深而事愈繁,書愈多而道愈晦。況多為庚辭隱語,孔竅其門,使學者無罅縫可入,往往目眩心搖,望溟之歎。 幸吾師尹真人出,欲續大道之一絲,以複無名之古教。於是剪除繁羌,撮其樞要,掃除譬喻,獨露真詮,標摘正理,按圖立象,不可施于筆者,筆之不可發於語者。語之直指何者是鉛汞,何者是龍虎,何者是鼎爐,何者是藥物,何者謂之採取,何者謂之抽添,何者謂之溫養,何者謂之火候,何者是真種子,何者是真性命,何者是結胎,何者是了當,歷歷發明,毫髮無隱。後之有志於道者,再不為丹經所惑也。 況丹經子書,汗牛充棟,講理者多,留訣者少。初無下手入門,次無采藥結胎,末無極則歸著。後人不識次序,如何湊泊得來?不免有攙前越後之差,首顛尾倒之亂。學道一生,不得其門而入者多矣。間有入門者而不知升階,有升階者而不知登堂,有登堂者而不知入室。是以次第工夫乃修真之首務,豈可缺焉? 予最愛藏經中四句偈曰: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邊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世尊亦曰:度盡眾生,然後作佛。區區由是,發一念慈悲,罄將師投秘訣徹底掀番,滿盤托出,籲徠後之有緣,複返天界而不沉溺於苦海中者。此予之心也。 其一曰:涵養本原,救護命寶。 其二曰:安神祖竅,翕聚先天。 其三曰:蟄藏氣穴,眾妙歸根。 其四曰:天人合發,采藥歸壺。 其五曰:乾坤交媾,去礦留金。 其六曰:靈丹入鼎,長養聖胎。 其七曰:嬰兒現形,出離苦海。 其八曰:移神內院,端拱冥心。 其九曰:本體虛空,超出三界。 於中更有煉形、結胎、火候等諸心法,以全九轉還丹之功。 大道口訣,至此吐露盡矣。今之道者,峨冠方袍,自足自滿,不肯低情下意,求師指授大道次第,惟只以盲弓盲,趨入旁蹊曲徑。豈知道法三千六百、大丹二十四品皆是傍門,獨此金丹一道是條修行正路。除此以外,再無別途可以成仙作佛也。 故法華會上,世尊指曰:唯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尹真人曰:九十六種外道,三千六百傍門,任他一切皆幻,只我這些是真。 雲房真人曰:道法三千六百門,人人各執一苗根,誰知些子玄關竅,不在三千六百門。 蓋玄天大道,難遇易成而見功遲。傍門小術,易學難成而見效速。是以貪財好色之徒,往往迷而不悟。其中有好爐火者,有好彼家者,有視頂門者,有守臍蒂者,有運雙睛者,有守印堂者,有摩臍輪者,有搖夾脊者,有兜外腎者,有轉轆轤者,有三峰采戰者,有食乳對爐者,有閉息行氣者,有屈伸導引者,有三田還返者,有雙提金井者,有晒背臥冰者,有餌芝服術者,有納氣咽津者,有內視存想者,有休糧辟穀者,有忍寒食穢者,有搬精運氣者,有觀鼻調息者,有離妻入山者,有定觀鑒形者,有熊經鳥伸者,有餐霞服氣者,有長坐不臥者,有打七煉魔者,有禪定不語者,有齋戒斷味者,有夢遊仙境者,有默朝上帝者,有密咒驅邪者,有見聞轉誦者,有食己精為還元者,有捏尾閭為閉關者,有煉小便為秋食者,有采女經為紅鉛者,有抉陽用胞衣而煉紫河車者,有開關用黑鉛而鑄雌雄劍者,有閉目冥心而行八段錦者,有吐故納新而行六字氣者,有面壁而志在降龍伏虎者,有輕舉而思以駕風驂者,有吞精咽華以翕日月者,有步罡愎鬥以窺星辰者,有依卦爻之序而朝屯暮蒙者,有售黃白之術而燒茆弄火者,有希慕長生不死者,有馳志月日飛升者,有著相執而不化者,有著空流而不返者,有持戒定慧而望解脫者,有祛貪嗔癡而思清靜者,有生而願超西域者,有死而願登天堂者,似此泯泯棼棼,難以悉舉。 道釋者流,執此一術一訣,便謂金丹大道,止於是矣。吁!此輩如管中窺豹,井底觀天,妄引百端,支離萬狀,卒將至道,破段分門,以迷指迷,盲修瞎煉。不肯自思已錯,更將錯路教人。 是以王良器作破迷歌,陳泥丸作羅浮吟,鐘離翁作正道歌。曆舉傍門諸術之非,以救錯行邪徑之失也。 於中亦有數條,可以攻疾病,救老殘,益算延年,住世安樂。間或亦有超脫者,不過成個蓬島仙羅漢果耳。 故傅大士云:饒經八萬劫,終是落空亡。此乃小乘功夫,不合大道全體。 故張平叔云:學仙須是學天仙,唯有金丹最得端。 蓋金丹之道,簡而不繁。以虛無為體,以清靜為用。有作以成其始,無為以成其終。從首至尾,並無高遠難行之事。奈何世人,道在近而求諸遠,事在易而求諸難,背明投暗,不亦感乎? 夫金者,堅之稱;丹者,圓之喻,是人毗盧性海乾元面目。世尊名之,空不空,如來藏。老君號之:玄又玄,眾妙門。以此而言道,謂之無上至尊之道;以此而言法,謂之最上一乘之法。三教聖賢皆從此出修行正路。孰有正於此哉? 子之本懷,正欲乘此皇極昭明之世,與群生同種乾元之因,共結龍華之伴,故作此說而挽邪歸正,並吾師所授諸圖訣竅明明指出,使諸學者印證丹經,一覽而無疑矣。 [[File:性命圭旨 普照圖.png|替代=普照圖|无|缩略图|普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反照圖.png|替代=反照圖|无|缩略图|反照圖]] [[File:性命圭旨 時照圖.png|替代=時照圖|无|缩略图|時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內照圖.png|替代=內照圖|无|缩略图|內照圖]] 如此大法,萬神圭旨是也! 人之元氣逐日發生。子時複氣到尾間。丑時臨氣到背堂。寅時泰氣到玄樞。卯時大壯氣到夾脊。辰時書氣到陶道。已時乾氣到玉枕。午時垢氣到泥丸。未時豚氣到明堂。申時否氣到膻中。酉時觀氣到中浣。戍時剝氣到乾闕。亥時坤氣而歸於氣海矣。 人身有任督二脈,為陰陽之總。任脈者,起於中極之,下循腹裏,上關元至咽喉,屬陰脈之海。督脈者,起於下極之。腧穿脊裏,上風府,循額至鼻,屬陽脈之海。鹿運屬閭,蓋能通其督脈也。龜納鼻息,蓋能通其任脈也。人能通此二脈,則百脈皆通而無疾矣。 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傳之官,治節出焉。肝者,將軍之官,謀慮出焉。膽者,中正之官,決斷出焉。膻中者,臣使之官,喜樂出焉。脾者,倉稟之首,五味出焉。大腸者,傳道之官,變化出焉。小腸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腎者,作強之官,技巧出焉。 腦者,髓之海,諸髓皆屬之,故上至泥丸,下至尾骶,俱腎主之。膻中,在兩乳間,為之之海,能分佈陰陽,為生化之源。故名之曰海膜,在肺下與助腹周圍,相著如幕,以遮濁氣,使不薰蒸上焦。幽門在大小腸之間,津液滲入膀胱。滓穢流入大腸,變化出矣。 普照圖之上一層者,直指心源性海之竅;中一層者,直指黃中正位之竅;下一層者,直指關元氣海之竅。此謂前三關也。 反照圖之下一層者,指出尾閭太玄之竅,中一層者,指出夾脊雙關之竅,上一層者,指出天穀泥丸之竅。此謂後三關也。丹陽云:前三三,後三三,收拾起,一擔擔,是此義也。 時照圖者,發明陽升陽降之機,四象環中之妙。 內照圖者,指示五臟六腑、二十四椎、任督兩脈,使內觀者知有下手處。若人不明竅而言修,猶人未能立而言行也。從古諸仙皆口口相傳、心心相授,不敢明將此竅示人,是懼泄天機之故耳。吾師尹公開佛之正知見,等眾生如一子,繪此四圖接引後之迷者,意在普度有緣,同出生死苦海。 [[File:性命圭旨 太極圖.png|替代=太極圖|无|缩略图|太極圖]] 此○者,釋曰圓覺,道曰金丹,儒曰太極。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不可極而極之謂也。凡人始生之初,一點靈光而所以主張乎形骸者,太極也。父母未生以前,一片太虛而所以不屬乎形骸者,無極也。度師曰:欲識本來真面目,未生身處一輪月。 尹公曰:太極有二理,自運行而言則曰時候。雖天地不外乎一息,自凝結而言則曰真種。雖一黍可包乎天地,宿蟄、歸根、晏息、杳冥是為時侯太極。孕字、結實、交媾、結胎,是為真種太極。人能保完二極而無失,則可以長生不化,豈止盡年,令終而已哉。 太極發揮 大哉!吾身之太極。生生化化,與天地終。長生不化,超出天地。戒傷生,忌惡化,可以盡年,可以令終。絕其生,斷其化,可以長生,可以不化。盡年令終,與凡夫異;生長不化,與仙佛同。兩者皆從太極中出,而作用不同。 人皆知太極在未有天地萬物之先,而不知既有天地萬物,各有太極具焉。太極有時候、有真種。 未有天地萬物之太極,在戌亥二會。有此二會,太極斯有一元造化。每年太極在九月、十月,有此兩月太極,斯有一年造化。每月太極在二十六至三十,有此五日太極,斯有一月造化。每日太極在戌亥二時。有此二時,太極斯有一日造化。一時太極在窈窈冥冥二候,有此二候太極,所有一時造化。 動物太極在宿蟄孕字,植物太極在歸根結實,人身太極在晏息、窈冥、交媾、結胎。交媾有時,調養有法,不傷太極,此盡年令。終斷淫欲,時入窈冥,保完太極,此乃長生不化。盡年令終之道,亦有毀壞。長生不化之道,可以成仙,可以作佛,終無毀壞。豈直異於凡夫,別於草木禽獸云乎哉? [[File:性命圭旨 中心圖.png|替代=中心圖|无|缩略图|中心圖]] 此圖專指人心虛靈不昧一竅而說。這個竅原是廓然無際,神妙莫測的,原是渾然大中、不偏倚的,原是粹然至善、純一不雜的。昭昭乎本是圓明洞徹而無礙。以為有不睹不聞,奚所有也;以為無至靈至神,未嘗無也,本無方所亦無始終。 未有天地萬物之先,這個原是如此;既有天地萬物之後,這個只是如此,至無至有、至有至無,乃乾坤之靈體,元化之玄樞,人人性命之本原,天下萬物、萬事之大本。太易所謂太極四象、八卦皆由此出。大舜之謂中,孔子之謂一。帝王之授受,聖賢之相傳。明此便是克明峻德,知此便是知易,見此便是見道,立此便是立天下之大本,通此,性由我盡、命由我立,造化盡在我矣。 ===火龍水虎說=== [[File:性命圭旨 火龍水虎圖.png|替代=火龍水虎圖|无|缩略图|火龍水虎圖(五行顛倒術龍從火裏出,五行不順行虎向水中生)]] 夫黑鉛、水虎者,是天地發生之根,乃有質而有氣也。紅鉛、火龍者,是天地發生之本,乃有氣而無質也。有質者,真鉛也,大陰月之精也,為天地萬物育形之母。無質者,真汞也,太陽日之光也,為天地萬物發生之父。鉛汞之體,互相孽胤,迴圈不絕,可謂生天、生地,生萬物之祖宗也。 古之至人,知神物隱於此,假法象而採取太陰之精,設鼎器而誘會大陽之氣,使歸神室,混混相交,交合不已,孽產無窮,而水中生魂,金中生魄,魂魄凝然,化為鄞鄂,交結百寶,名曰金液還丹。 ===日烏月兔說=== [[File:性命圭旨 日烏月兔圖.png|替代=日烏月兔圖|无|缩略图|日烏月兔圖]] 日者,陽也。陽內含陰,象砂中有汞也。陽無陰,則不能自耀其魂,故名曰雌火,乃陽中含陰也。日中有烏,卦屬南方,謂之離女。故曰:日居高位反為女。 月者,陰也。陰內含陽,象鉛中有銀也。陰無陽,則不能自瑩其魄,故名曰雄金,乃陰中含陽也。月中有兔,卦屬北方,謂之坎男。故曰:坎配蟾宮卻是男。 無漏云:鉛求玉兔腦中精,汞取金鳥心內血,只驅二物結成丹,至道不繁無扭捏。 悟真云:先把乾坤為鼎器,次搏烏免藥來烹,既驅二物歸黃道,爭得金丹不解生。 二物者,一體也。 ===大小鼎爐說=== [[File:性命圭旨 大小鼎爐圖.png|替代=大小鼎爐圖|无|缩略图|大小鼎爐圖]] 凡修金液大丹,必先安爐立鼎。鼎之為器,非金非鐵;爐之為具,非玉非石。黃庭為鼎,氣穴為爐。黃庭正在氣穴上,縷絡相連,乃人身百脈交匯之處。鼎卦曰:正位凝命是也。此謂之小鼎妒也。 乾位為鼎,坤位為爐。鼎中有水銀之陰,即火龍性根也。爐內有玉蕊之陽,即水成命蒂也。虎在下,為發火之樞機;龍居上,起騰雲之風浪。若爐內陽生陰降無差,則鼎中天魂地魄留戀,青龍與白虎相拘,玉免與金烏相抱。火候調停,煉成至寶。故青霞子曰:鼎鼎非金鼎,爐爐非玉爐。火從臍下發。水向頂中符。三姓既會合,二物自相拘。固濟胎不泄,變化在須臾。此謂之大鼎爐也。 ===內外二藥說=== [[File:性命圭旨 內外二藥圖.png|替代=內外二藥圖|无|缩略图|內外二藥圖(上葯三品,神與氣精,其體則一,其用則二,何謂體,本來三寳一體是也,何謂用,内外兩般作用是也,故悟真篇云,内葯還同外葯,内通外亦須通,丹頭火熟自然紅,温飬兩作用,此漸教也,權法也,接中根及下根人。大葯雖分神氣精,三般原是一根生,凡夫生死如輪轉,只因迷却本來心,心即性也,故即然子曰,本來真性號金丹,四大為炉煉作圑,此頓教也,寔法也,接上根人及上上根人。)]] 凡修煉者,先修外藥,後修內藥。若高上之士,夙植靈根,故不煉外藥,便煉內藥。內藥無為無方。為外藥有為有以,為內藥無形無質。而實有外藥,有體有用。而實無外藥,可以治病,可以長生。久視內藥,可以超越,可以出有入無。外藥外陰陽往來,內藥內坎離輻輳。以外藥言之,交感之精,先要不漏,呼吸之氣,更要微微,思慮之神,貴在安靜。以內藥言之,煉精者,煉元精,抽坎中之元陽也,元精固,則交感之精自不洩漏;煉氣者,煉元氣,補離中之元陰也,元氣住,則呼吸之氣自不出入;煉神者,煉元神,坎離合體而複乾元,元神凝則思慮之神自然泰定。 內外兼修,成仙必矣。 ===順逆三關說=== [[File:性命圭旨 順逆三關圖.png|替代=順逆三關圖|无|缩略图|順逆三關圖]]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今則形化精、精化氣、氣化神、神化虛,此所謂逆來成仙、成佛。初關煉精化炁者,要識天癸生時,急急來之。采時須以徘徊之意,引火逼金行,顛倒轉自然,鼎內大丹凝。中關煉氣化神者,乘此火力熾盛,駕動河車,自太玄關逆流,至天穀穴,炁與神合,然後下降黃房。所謂乾坤交媾罷,一點落黃庭。上關煉神還虛者,守一抱元,以神歸於毗盧性海。 蓋三關自有為入無為者,漸法也。修上一關,兼下二關者,頓法也。若徑作煉神還虛者,工夫列虛極靜篤時,精自化炁,炁自化神。即關尹子忘精神而超生之上旨也。 ===盡性了命說=== [[File:性命圭旨 盡性了命圖.png|替代=盡性了命圖|无|缩略图|盡性了命圖]] 丹田喻日,心中元性喻月。日光自返照月,蓋交會之後實體乃生金也。月受日氣,故初三生一陽者,丹既居鼎,覺一點靈光自心常照而無晝夜。一陽生於月之八日而二陽產矣。二陽者,丹之金氣少旺,而元性又少現。自二陽生之於望而三陽純矣,三陽純者是所謂元性盡現而如月之圓矣。十六而一陰生,一陰者,性歸於命之始也。自一陰生至於月之二十三而二陰產矣。二陰者,乃性歸於命三之二也。自二陰生於月之三十日而三陰全矣。三陰金,乃性盡歸於命也。方其始也,以命而取性。性全矣,又以性而安命。 此是性命雙修大機括處。 ===真土根心說=== [[File:性命圭旨 真土圖.png|替代=真土圖|无|缩略图|真土圖]] 夫天之氣之所從生者,蓋蘊於天地之土中而無盡藏也。人之氣所從生者,蓋蘊於人身之土中而無盡藏也。故仁義禮智之根,根之心;猶草木之根,根於土。草木之根根于土,自然暢茂,而條達仁義禮智之根根于心,自然生色而啐面。孟子曰:居移氣,養移體。大學曰:心寬體胖。心既廣矣,體複胖矣,而謂病之不去體者,妄也。至若枝葉之或憔悴而枯槁也,則又如之何?亦唯直從於其根焉。而培之,而溉之,培之溉之而生意有不復息乎?蓋草木之根,病則枝葉病。若人之心猶草木之根也,心病則身病,心不病則身不病。故身病由於心病。而體胖,數語乃去病之聖藥也。 ===魂魄說=== [[File:性命圭旨 魂魄圖.png|替代=魂魄圖|无|缩略图|魂魄圖]] 鬼-{云}-為魂,鬼白為魄。-{云}-者,風,風者,木;白者,氣;氣者,金。風散故輕清,輕清者,魄從魂升。金堅故重濁,重濁者,魂從魄降。故聖人以魂運魄,眾人以魄攝魂。魂晝寓目,魄夜舍肝。寓目能見,舍肝能夢。夢多者,魄制魂;覺多者,魂勝魄。蓋因魄有精,因精有魂,因魂有神,因神有意,因意有魄。五者運行不已,所以我之偽心流轉造化幾億萬歲未有窮極。然核芽相生不知其幾萬株。天地雖大,不能芽空中之核;雌卵相生,不知其幾萬禽,陰陽雖妙,不能卵無雄之雌。是以聖人,萬物之來,對之以性而不對之以心。性者,心未萌也,無心則無意,無意則無魄,無魄則不受生,而輪回永息矣。 ===蟾光說=== [[File:性命圭旨 蟾光圖.png|替代=蟾光圖|无|缩略图|蟾光圖]] 太虛寥廓,皓月粲然,雪浪翻騰,金蟆吐耀。人見月之所以明而曰:金精盛則月明焉。孰知金之所以生者,自月而產也。人見金之產於月,而不知月之明本出於日也。月者,喻元性也。水,喻坎宮也。金蟆者,喻一點真陽之竅也。元性,喻月性之用也。性之初見,圓陀陀,光燦燦,狀似流星。蓋氣質之性稍息,而元神真性就見,如雲開則月現,霧散則陽暉。才見此物,分明便是元氣產矣,速急採取。譬之,見賊便捉,毋令再逸。收歸於鼎器之中,則一點元氣蟾光終,不可得而出矣。 ===降龍說=== [[File:性命圭旨 降龍圖.png|替代=降龍圖|无|缩略图|降龍圖]] 離日為汞,中有己土,強名曰龍。其形獰惡,主生人殺人之權,專成佛成仙之道,威能變化,感而遂通,雲行雨施,品物流行,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子曰:龍德而正中也。世人不悟此龍生生之功,每服其害。若人悟而畏之,調而馭之,則能降此獰惡之龍而積至精之汞。降之者,制其心中真火,火性不飛,則龍可制而有得鉛之時。 故曰:不積汞,何以取其鉛,不降龍,無以伏其虎。且真鉛真汞未易相投,而真虎真龍亦難降伏。學道者若能了得這個字,其他事皆未務也。 ===伏虎說=== [[File:性命圭旨 伏虎圖.png|替代=伏虎圖|无|缩略图|伏虎圖]] 坎月為鉛,鉛中有戊土,強名曰虎,其形倡狂,雖能傷人殺人,卻蘊大乘氣象,舉動風威,叩之則應,舍弘光大品物資生文。 王重陽曰:履虎尾,不咥人。 亨又曰:愎道坦坦,幽人貞吉。 孔子曰:素愎之往,獨行願也。 若人悟而畏之,馴而調之,則能伏此倡狂之虎,以產先天之鉛。伏之者,伏身中真水,水源至清,則虎可伏而無咥人之害。 故歷代聖師以降龍為煉已,以伏虎為持心。是以純陽翁云:七返還丹在人,先須煉己待時。 紫陽翁云:若要修成九轉,先須煉己持心。皆此義也。 ===三家相見說=== [[File:性命圭旨 三家相見圖.png|替代=三家相見圖|无|缩略图|三家相見圖]] 身、心、意謂之三家。三家相見者,胎圓也。精、氣、神謂之三元。三元合一者,丹成也。攝三歸一,在乎虛靜。虛其心,則神與性合。靜其身,則精與情寂。意大定,則三元混一。 情合性謂之金木並,精合神謂之水火交,意大定謂之五行全。 然而精化為炁者,由身之不動也。炁化為神者,由心之不動也。神化為虛者,由意之不動也。心若不動,則東三南二同成五也。身若不動,則北一西方四共之也。意若不動,則戊己還生數五也。 身,心、意合,則三家相見,結嬰兒也。 ===和合四象說=== [[File:性命圭旨 和合四象圖.png|替代= 和合四象圖|无|缩略图|和合四象圖]] 四象者,青龍、白虎、朱雀、玄武也。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龍木生火,同矚乎心。心者,象帝之先靈妙,本有中之真無也。心若不動,則龍吟雲起。朱雀斂翼,而元氣聚矣。虎金生水,同系乎身。身者,曆劫以來清靜,自無中之妙有也。身若不動,則虎嘯風生。玄龜潛伏,而元精凝矣。精凝氣聚,則金木水火混融於真土之中,而精神魂魄攢簇于真意之內。真意者,乾元也。乃天地之母,陰陽之根,水火之本,日月之宗,三才之源,五行之祖,萬物賴之以生成,千靈承之以舒慘。意若不動,則二物交、三寶結、四象和合、五行攢簇,俱會八中宮而大丹成矣。故紫陽云:五行全要八中央。蓋此之謂也。 ===取坎填離說=== [[File:性命圭旨 取坎填離圖.png|替代=取坎填離圖|无|缩略图|取坎填離圖]] 鉛汞者,太極初分,先天之炁也。先天炁者,龍虎初弦之炁也。虎居北方坎水之中,而坎中陽爻原屬於乾。劫運未交之先,乾因顛蹶馳驟誤陷於坤。乾之中爻損而成離。離本汞居,故曰,坎內黃男名汞祖也。龍居南方離火之內,而離中陰爻原屬於坤,混沌顛落之後,坤因含受孕育,得配於乾。坤之中爻實而為坎,坎本鉛會,故曰離中玄女是鉛家也。似此男女異室,鉛汞異爐,陰陽不交,則天地否矣。聖人以意為黃婆,引坎內黃男,配離中玄女。夫妻一媾,即變純乾,謂之取坎填離,複我先天本體。故悟真篇云:取將坎內中心實,點化離宮腹內陰,正此義也。 ===念觀音咒說=== [[File:性命圭旨 觀音密呪圖.png|替代=觀音密呪圖|无|缩略图|觀音密呪圖(始則自上而下至於臍中,唵字須要到臍;終則自下而上至於喉内,𡄣字在臍之下)]] 此咒是觀音菩薩微妙心印。若人書寫六字大明咒者,即同書寫三藏法寶;若人得念六字大明咒者,則同諷誦七軸靈文。又能開智慧門,能救百難苦,三世業冤,悉皆清靜,一切罪障,盡得消除,解脫生死,安樂法身。然而念咒亦有密訣。故第一聲中叫唵之,乃以呼吾身毗盧遮那佛也。第二聲東而嘛之,乃以呼吾身不動尊佛也。第三聲南而呢之,乃以呼吾身寶生佛也。第四聲西而叭之,乃以呼吾身無量壽佛也。第五聲北而咪之,乃以呼吾身不空成就佛也。第六聲複上返於喉而作吽者,乃以呼吾身大勢至金剛也。久則五炁歸元,即成就不思議功德而證圓通也。 ===九鼎煉心說=== [[File:性命圭旨 九鼎煉心圖.png|替代=九鼎煉心圖|无|缩略图|九鼎煉心圖]] 日也者,天之丹也,黑而蕩之,則日不丹。心也者,人之丹也,物而霾之,則心不丹。故煉丹也者,煉去陰霾之物,以複其心之本體天命之性之自然也。天命之性,吾之真金也,人人之所必有者。氣質之性,金之濁渣也。上智之所不無者,若以人倫日用之火而日煉之,則氣質之性日除。氣質之性日除,則天命之性自見矣。故五帝三王君也,而以君道而日煉其心;伊博周召相也,而以相道而日煉其心,孔曾思孟師也,而以師道而日煉其心。無時而不心在於道,無時而不以道而煉其心,此乃古大聖大賢為學之要法,百煉、煉心、煉性之明訓也。 ===八識歸元說=== [[File:性命圭旨 八識歸元圖.png|替代=八識歸元圖|无|缩略图|八識歸元圖]] 釋氏謂,人之受生,必從父精母血與前生之識神三相合而後成胎。精氣受之父母,神識不受之父母也。蓋從無始劫流來,亦謂之生滅性。故曰:生滅與不生滅和合而成八識也。蓋造化間有個萬古不移之真宰,又有個與時推移之氣運。真宰與氣運合是謂天命之性。天命之性者,元神也。氣質之性者,識神也。故儒家有變化氣質之言,禪宗有返識為智之法。今人妄認方才中有個昭昭靈靈之物,渾然與物同體,便以為元神在。是殊不知此即死死生生之本,非不生不滅之元神也。噫,識識易,去識難,若不以天命元神戰退無明業識。終在生滅場中,未見有出頭日也。 ===五氣朝元說=== [[File:性命圭旨 五氣朝元圖.png|替代=五氣朝元圖|无|缩略图|五氣朝元圖]] 一氣初判而列二儀,二儀定位而分五常,五常異地而各守一方,五方異氣而各守一子。青帝之子名龍煙,受甲乙木德之三氣。赤帝之子名丹元,受丙丁火德之二氣。白帝之子名皓華,受庚辛金德之四氣。黑帝之子名玄冥,受壬癸水德之一氣。黃帝之子名常存,受戊己土德之五氣。故金得土則生,木得土則旺,水得土則止,火得土則息。唯聖人知回幾之道、得還元之理。於是攢五、簇四、會三、合二而歸一也。蓋身不動則精固而水朝元,心不動則氣固而火朝元,真性寂則魂藏而木朝元,妄情忘則魄伏而金朝元,四大安和則意定而土朝元。此謂五氣朝元,皆聚於頂也。 ===待詔說=== [[File:性命圭旨 待詔圖.png|替代=待詔圖|无|缩略图|待詔圖(形神俱妙道為徒,性命相圓合太虚,寳詔降時騰鶴馭,玉書拜後駕龍車,龍車冉冉乘雲氣,遍滿六虚廣無際,九天仙子笑相迎,同詣玄都朝上帝)]] 九年面壁之後。靈台晶瑩,覺海圓明,性命混融,形神俱妙。與天地合德,與太虛同體,此同丹道已成而積功累行不可缺也。蓋道之與德猶陰之與陽,行之與功猶日之與足。鐘離翁云:有功無行如無足,有行無功目不全。功行兩圓足自備,誰云無分作神仙?是以古仙上聖金丹事成,溫養事畢,遊戲人間,和光混俗,隨力建功,隨方解縛,扶危拯厄,救劫匡時,普渡群迷,接引後學,道上有功,人間有行。功行滿足,潛伏俟時,只待天書降詔,玉女來迎,駕霧騰雲,直入三清聖境。如張紫陽翁悟真篇云:德行修逾八百,陰功積滿三千,寶符降詔去朝天,穩駕瓊輿鳳輦。 ===飛昇說=== [[File:性命圭旨 飛昇圖.png|替代=飛昇圖|无|缩略图|飛昇圖]] 仙有五等,佛有三乘,修持功行不齊,所以超脫稍異。飛升沖舉者上也,坐化屍解者次也,投胎奪舍者又其次也。乘龍上升者,如黃帝、茅蒙、王玄甫、韋善俊是也。駕雲上升者,如楊羲、李笈、藍采和、孫不二是也。控鯉上升者,如子英、琴高是也。驂鸞上升者,如子晉、鄧鬱是也。跨鶴上升者,如桓問、屈處靜是也。御風上升者,如葛由、武夷君是也。拔宅飛升者,如何候、尹喜、淮南王、許旌陽是也。白日沖舉者,如蔡瓊、馮長、馬成子、浮丘伯是也。嘗考到仙譜傳,始知從古至今成仙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所以純陽翁于景福寺壁間題一聯云:莫道神仙無學處,古今多少上昇人。 </onlyinclude> {{footer|next=[[../亨集|下一卷]]}} 6myuvu79jxxnowdfonjyb7u9xemyipf 7908338 7908337 2026-07-16T05:25:17Z ~2026-40027-11 122332 7908338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元集||亨集|卷}} <onlyinclude> 元集 ===大道說=== [[File:性命圭旨 三聖圖.png|替代=三聖圖|无|缩略图|三聖圖]] 庖羲上聖,畫八卦以示人,使萬世之下,知有養生之道。 廣成子謂黃帝曰:至陰肅肅,至陽赫赫。赫赫發乎地,肅肅出乎天。我為汝遂於大明之上矣,至彼至陽之原也;為汝入於穹冥之門矣,至彼至陰之原也。 軒轅再拜曰:廣成子之謂天矣。 周公繇易曰:君子終日乾乾。 孔子翼曰:終日乾乾,反復道也。 夫道也者,位天地、育萬物,曰道;揭日月、生五行,曰道;多於恒河沙數,曰道;孤則獨無一侶,曰道;直入鴻蒙而還歸溟涬,曰道;善集造化而頓超聖凡,曰道;目下機境未兆而突而靈通,曰道;眼前生殺分明而無能逃避,曰道;處卑污而大尊貴,曰道;居幽暗而極高明,曰道;細入刹塵,曰道;大包天地,曰道:從無入有,曰道;作佛成仙,曰道。佛經五千四十八卷,也說不到了處;中庸三十三章,也說不到窮處;道德五千餘言,也說不到極處。道也者,果何謂也?一言以定之,曰炁也。 原夫一炁蟠集,溟溟涬涬,窅窅莫測,氤氳活動,含靈至妙,是為太乙,是為未始之始。始也,是為道也,故曰無始。 夫天地之有始也,一炁動盪,虛無開合,雌雄感召,黑白交凝,有無相射,混混沌沌,沖虛至聖,包元含靈,神明變化,恍惚立極,是為太易,是為有始之始。始也,是謂道生一也,是曰元始。 夫天地之太極也,一炁斯析,真宰自判,交映羅列,萬靈肅護,陰陽判分,是為太極,是謂一生二也,是曰虛皇。 陰陽既判,天地位焉,人乃育焉,是謂二生三也,是曰混元。 陽之清者,升上而煥麗也,則日月星辰布焉。故天左運,三光右旋。陽之清者,騰上而會于陽也,故風雲動而雷雨作焉。陰之濁者,重滯而就地也,則海嶽奠峙而五穀草木昌焉。故巖岫出雲,山澤通氣。陰陽之氣閉而不通也,則雪霜結而凍冰焉。陰之濁者,積冱而下凝也,穴巖幽藏而深邃,故五穀八石以錯雜焉。天地之中,陰陽正氣之所交也,聖人焉,仙佛焉,庶民焉,賢愚壽夭,寔所宰焉。胎卵濕化,無有息焉。是為六合也,是謂三生萬物也。 人稟氤氳之氣而生,而長至於二八之年。則九三之陽乃純。當是時也,豈非上德之大人乎?忽天一朝,謀報渾敦之德者至,乃日鑿一竅,則九三之陽,蹄驟奔蹶,而去之六六之中矣。由是乾不能純,而破於離;坤有所含,而實於坎。 若夫至聖神人,能知道體太極之所以判,能知死生根本之所以始,能知乾坤陰陽之所以乘,能知天玄地牡之所以交,是以法乾坤之體,效坎離之用,握陰陽之柄,過生死之關,取坎中之陽,填離中之陰,離陰既實,則複純白為乾矣。 斯時補足乾元,複全渾敦,以全親之所生,以全天之所賦,是為囫囫圇圇一個完人也。再加向上功夫,精進不怠,則金丹成而聖胎圓,聖胎圓而真人現。真人出現,變化無窮,隱顯莫測,而與鐘、呂、王、馬並駕,亦又何難? 奈何世人不明此道,盛不知養,衰不知救,日復一日,陽盡陰純,死而為鬼。故紫陽真人曰:嗟夫!人身難得,光陰易遷,罔測脩短,安逃業報?不自及早省悟,唯只甘分待終。若臨期一念有差,立墮三塗惡趣,則動經塵劫,無有出期。當此之時,雖悔何及? 故三教聖人,以性命學開方便門,教人熏修,以脫生死。 儒家之教,教人順性命以還造化,其道公。 禪宗之教,教人幻性命以超大覺,其義高。 老氏之教,教人修性命而得長生,其旨切。 教雖分三,其道一也。 儒之聖教曰:安汝止,欽厥止,艮其止,止其所,緝熙敬止,在止至善。黃中通理,正位居體,思不出位,立不易方,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渾然在中,粹然至善。誠盡處腔子,裏樂處方寸。神明之舍,道義之門,活潑潑地,樂在其中。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天下歸仁,退藏於密,何思何慮之天,不識不知之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道之玄教曰:玄牝之門,天地之根,生身處,復命關,金丹之母,玄關之竅,凝結之所,呼吸之根。甲乙壇,戊己戶,心源性海,靈府靈臺蓬萊島。硃砂鼎、偃月爐、神室,氣穴、土釜、穀神、靈根、把柄、坎離交媾之鄉,千變萬化之祖,生死不相關之地,鬼神覷不破之機。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釋之禪教曰:不二法門、甚深法界、虛空藏、寂滅海、真實地、總持門。彼岸、淨土、真境心地、極樂國。如來藏、舍利子、菩薩地、光明藏、圓覺海、般若岸、法王城、西方、天堂、空中、真際、這個、三摩地、華藏海,陀羅尼門、不動道場、波羅蜜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儒曰:存心養性。道曰:修心煉性。釋曰:明心見性。心性者,本體也。 儒之執中者,執此本體之中也。道之守中者,守此本體之中也。釋之空中者,本體之中本洞然而空也。 道之得一者,得此本體之一也。釋之歸一者,歸此本體之一也。儒之一貫者,以此本體之一而貫之也。 余於是而知:不執中、不一貫,其能聖而孔子乎?不守中,不得一,其能玄而老子乎?不空中、不歸一,其能禪而釋迦乎?唯此本體。以其虛空無朕,強名曰中;以其霹出端倪,強名曰一。然而中即一之藏也,一即中之用也。 故天得此而天天,地得此而地地,人得此而人人。而天地人之大道,原於此也。 皇得此而皇皇,帝得此而帝帝,王得此而王王。而皇帝王之大道,原於此也。 聖得此而聖聖,玄得此而玄玄,禪得此而禪禪。而聖玄禪之大道,原於此也。 帝皇之得道者,若羲、農、黃帝焉。仕隱而得道者,若老、莊、關令焉。侯王而得道者,若子房、淮南焉。山巖而得道者,若鐘、呂、希夷焉。 道之在天地間,成仙作佛者,歷歷不可以指數也。伏睹總仙之傳,始知自古以來沖舉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奇若子晉之驂鸞、琴高之控鯉,壽若李脫之八百、安期之三千。或住世而留形,或厭世而屍解。復有道成而隱,但為身謀,不肯遺名於世間者、豈勝道哉?是以深山妙窟,代不乏人,或隱或顯,寧具知乎? 古之王公大人,折節下士,只為有道存爾。周子曰:天地間,至尊者道,至貴者德,至難得者人。人而至難得者,道德有於身而已矣。 先哲云:人身難得今已得,大道難明今已明。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向何生度此身? 世人不明此身虛幻,是四大假合之物耳。速如水上之漚,瞬若石中之火。人壽雖曰百年,迨其七十,固亦稀矣。 今以有限易摧之身,日逐無涯不測之事。一息不來,倏然長往,命未告終,真靈已投於別殼矣。當斯之時,雖榮居極品,祿享千鐘,家豐無價之珠,室富傾城之美,悉皆拋下,非已有也。所有與于偕行者,平昔所作罪業而已。故云:萬般將不去,惟有業隨身。 回光集云:千年鐵樹花開易,一失人身再復難。 悟真篇云:試問堆金等山嶽,無常買得不來麼? 呂純陽云:萬劫千生得個人,須知先世種來因。速覺悟,出迷津,莫使輪回受苦辛。 張紫陽云:休教燭被風吹滅,六道輪回莫怨天。 三復斯語,能不憮然失乎? 夫人欲免輪回,而不墮於世綱者,莫若修煉金丹,為升天之靈梯,超凡之徑路也。其道至簡至易,雖愚昧小人得而行之,亦立躋聖域。奈何世之修真者,志道而不專精,專精而不勤久,是以學者眾而成者寡也。 尚書曰:知之非艱,行之惟艱。 道經曰:上士聞道,勤而行之。聞而不行,道安能成? 陳泥丸曰:我昔修行得真訣,晝夜功夫無斷絕。一朝行滿人不知,四面皆成夜光闕。 馬丹陽曰:師恩深重終難報,誓死環牆煉至真。 二公念生死事大,無常迅速,發勇猛心,辨精進力,若不立此大志,安能脫樊籠,而超霄漢者哉? 呂祖有云:辛勤二三年,快活千萬劫。 蓋天有時而傾,地有時而陷,山有時而摧,海有時而竭。唯道成之後,乘飛龍,駕紫霧,翱翔天外,逍遙太虛,數不得而限之,命不得而拘之,真常本體,無有盡時,回顧世間之樂,何樂如之? 嘗稽道德經曰:雖珙壁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此予道說之所由作也。 ===性命說=== 夫學之大,莫大於性命。性命之說,不明於世之久矣。 何謂之性?元始真如,一靈炯炯是也。 何謂之命?先天至精,一炁氤氳是也。 然有性,便有命;有命,便有性。性命原不可分。但以其在天,則謂之命;在人,則謂之性。性命實非有兩。況性無命不立,命無性不存,而性命之理,又渾然合一者哉。 故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曰:天命之謂性。此之謂也。 乃玄門專以氣為命,以修命為宗,以水府求玄立教。故詳言命而略言性,是不知性也,究亦不知命。 禪家專以神為性,以修性為宗,以離宮修定立教。故詳言性而略言命,是不知命也,究亦不知性。 豈知性命本不相離,道釋原無二致。神氣雖有二用,性命則當雙修也哉。 賢人之學,存心以養性,修身以立命。聖人之學,盡性而至命。 謂性者神之始,神本於性,而性則未始神,神所由以靈。命者氣之始,氣本於命,而命則未始氣,氣所由以生。 身中之精,寂然不動。蓋剛健中正,純粹精者存,乃性之所寄也,為命之根矣。 心中之神,感而遂通。蓋喜、怒、哀、懼、愛、惡欲者存,乃命之所寄也,為性之樞矣。 性而心也,而一神之中炯。命而身也,而一氣之周流。故身心,精神之舍也。而精神,性命之根也。 性之造化,系乎心。命之造化,系乎身。見解知識,出於心哉。思慮念想,心役性也。舉動應酬,出於身哉。語默視聽,身累命也。 命有身累,則有生死。性受心役,則有去來。有生死,不能至命也。有去來,不能盡性也。 故盈天地間,皆是生氣,參贊兩間,化育萬物。其命之流行,而不息者乎?蓋生之理,具於命也。盈天地間,皆是靈覺,明光上下,照臨日月。未始性,而能性我之性者,性之始也。未始命,而能命我之命者,命之始也。 天竅圓而藏性,地竅方而藏命。稟虛靈以成性,中天地以立命。性成命立,其中有神。命蒂元氣,性根元神。潛神於心,聚氣於身。其中有道。 性有氣質之性,有天賦之性;命有分定之命,有形氣之命。 君子修天賦之性,克氣質之性;修形氣之命,付分定之命。分言之,則二;合言之,則一。其中有理。 是以神不離氣,氣不離神,吾身之神氣合,而後吾身之性命見矣。性不離命,命不離性,吾身之性命合,而後吾身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見矣。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是吾之真性命也。我之真性命,即天地之真性命,亦即虛空之真性命也。 故聖賢持戒定慧而虛其心,煉精氣神而保其身。身保則命基永固,心虛則性體常明。性常明則無來無去,命永固則何死何生。況死而去者,僅僅形骸耳。而我之真性命,則通晝夜、配天地,徹古今者,何嘗少有泯滅也哉。 嘗觀之草木焉,歸根復命,而性在其中矣。性而神也,則花。花而實也,而命又在其中矣。自形中之神,以入神中之性,此之謂歸根復命。 又嘗譬之男女媾精焉,而一點之善,落於子宮者,氣合之而為命也,而性即存於其間。其即一陰一陽之相搏,而一點落于黃中之中以成性。乃妙合而凝,不測之神乎?此之謂性命妙合。 奈妙合之道不明,修世者遺命,且並率性之竅妙,不得而知之,矧能煉之乎?非流於狂蕩,則失於空寂,不知其命,末後何歸。修命者遺性,且並造命之功夫,不得而知之,知能守之乎? 非執於有作,則失于無為。不知其性,劫運何逃?即二氏之初,亦豈如是乎? 吾聞釋迦生於西方,亦得金丹之道,是性命兼修,為最上乘法,號曰金仙。 呂祖亦曰:只知性,不知命,此是修行第一病。只修祖性不修丹,萬劫陰靈難入聖。 豈但如今之導引者流,而以形骸為性命焉已哉。又豈但如今煉神煉氣者流,而以神氣為性命焉己哉。又豈但如今修性修命者流,而以性命為性命焉己哉。是皆不唯無益於性命,而且有害於性命。不得性命之真,良可歎也。 故嘗論之,人在母腹,呼吸相會,是以母之性命為性命,而非自為性命。至於出胞斷蒂,而後自為性命,然亦非真常之性命也。必於自為性命中,而養成乾元面目,露出一點真靈。 形依性,形不壞;神依性,神不滅。知性而盡性,盡性而至命。乃所謂虛空本體,無有盡時。天地有壞,這個不壞,而能重立性命,再造乾坤者也。 故道家不知此,則謂之旁門;釋氏不知此,則謂之外道,又焉能合天地之德,而與太虛同體哉?噫!至此而性命之說,無餘旨矣。 ===死生說=== 大眾好生惡死,以莫識死生故。生從何來,死從何去。徒在生前,賓士謀作,致大虧生道,不得逍遙。故於死後,渺茫淪落,不戡破死門,竟墮輪轉。 所以仙佛出世,汲汲以一大事因緣,使人知去來處,徐徐引出生死苦海。易系曰:原始要終。故知死生之說,蓋無始之始,強名乾元,即本來妙覺;無終之終,強名道岸,即無餘涅槃。 生而生也,而其所以生者,固在於此;至死而死也,而其所以不死者,亦在於此。此而不知,則未有不隨生而存,隨死而亡者,沉溺惡道,出沒無期。 生則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死亦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投胎則此識先來,捨身則此識後去。故曰:去後來先作主公。經頌曰: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皆至於心,一處同時舍。當此之際,如生龜解殼,活蟹落湯,地水火風,各自分散。 而神既離形,但看世界,與潑墨相似,東西莫辨,上下不知。只見有緣之處,一點妄明。見明色,發明見,想成流,愛為種。納想為胎,入母中官,稟氣受質。氣則頓具四大,漸成諸根,心則頓具四蘊,漸成諸識。 十月胎完,及期而育,地覆天翻,人驚胞破,如行山巔蹶什之狀。頭懸足撐而出。囫圇一聲,天命真元,著于祖竅。晝居二目,而藏於泥丸;夜潛兩腎,而蓄於丹鼎。乳以養其五臟,炁則沖乎六腑。骨弱如綿,肉滑如飴,精之至也;視而不瞬,哮而不嘎,和之至也。此乃赤於混沌,純靜無知,屬陰䷁坤卦。 自一歲至三歲,長元炁六十四銖,一陽生乎䷗複卦。 至五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二陽生乎䷒臨卦。 至八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三陽生乎䷊泰卦。 至十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四陽生乎䷡大壯。 至十三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五陽生乎䷪夬卦。 至十六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六陽是為乾䷀卦。 盜天地三百六十銖之正炁,原父母二十四銖之祖炁,共得三百八十四銖,以全周天之造化,而為一斤之數也。 此時,純陽既備,微陰未萌,精炁充實,如得師指,修煉性命,立可成功矣。 自此以後,欲情一動,元炁即泄,不知禁懇,貪戀無已。故由十六至二十四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姤卦。一陰初生,品物咸章,淳澆樸散,去本雖未遠,愎霜之戒,己見於初,又若勤修煉,可謂不遠複者矣。 至三十二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遁卦。二陰浸長,陽德漸消,欲慮蜂起,真源流蕩,然而血氣方剛,志力果敢,若勤修煉,則建立丹基,亦易為力。 至四十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否卦。天地不交,二氣各複其所,陰用事于內,陽失位於外,若勤修煉,則危者可安,亡者可保。 至四十八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觀卦。二陽在外,而陽德微,重陰上行,而陰氣盛,若勤修煉,則可抑方盛之陰柔,扶向微之陽德。 至五十六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剝卦。五陰並升乎上,一陽將反乎下,陰氣橫潰,陽力僅存,若勤修煉,如續火於將窮之木,布雨於垂槁之苗。 至六十四歲,卦氣已周,所得天地父母之元炁三百八十四銖、而為一斤之數者,耗散已盡,復返於坤䷁。純陰用事,陽氣未萌,若勤修煉,時時采藥,時時栽接,則陰極而能生陽,窮上而能反下,革柔為剛,還老為強矣。 於此時不遇至人,汲汲修煉,雖保餘年,皆籍穀精以培後天之精氣,無複有先天之元炁矣,安能長生不死哉? 此所以虛化神、神化氣、氣化血、血化形、形化嬰、嬰化童、童化少、少化壯、壯化老、老化死、死複化為虛、虛複化為神、神複化為氣、氣複化為物,化化不間,猶環之無窮。 夫方物非欲生,不得不生,萬物非欲死,不得不死。任他塵生塵滅,萬化萬生,不能脫離苦海,劫劫生生,輪回不絕,無終無始,如汲井輪。三界凡夫,無一不遭此沉溺。 故世人莫知生從何來,蓋參父母未生前;死從何來,知來然後知生處。世人莫問死從何去,蓋參魂遊魄降後;生從何去,知去然後知死處。死之機由於生,生之機原於死。無死機不死,無生機不生。生死之機兩相關,世人所以有生死,生死之機不相關,至人所以超生死。有生死者,身也;無生死者,心也。敦複則心生迷,迷複則心死。 故仙佛湣之,說一切眾生,具有本來一靈真覺,但昏惑不見,使天命之性,浪化遷流,轉轉不悟。而世世墮落,失身於異類,透靈於別殼,至真性根,不復於人。 我當以聖道,令眾生永離妄想,能致自身如仙家之長生、佛氏之不死云。 ===邪正說=== 大道生天、生地,天地生人、生物。天、地、人、物一性同體。天有陰陽,地有剛柔,物有牝牡,人有男女。 有陰陽斯有日月星辰,有剛柔斯有山川草木,有牝牡斯有胎卵濕化,有男女斯有配偶生育。 眾生因配偶有淫欲,因生育有恩愛。有淫欲、恩愛,故有魔障、煩惱。有魔障、煩惱,故有一切苦厄。有一切苦厄,故有生老病死。 是乙太上蘊好生之德,開度世之門,著經立法,教人返樸還淳。無欲觀妙,有欲觀竅。致虛守靜,歸根復命。早複重積,深根妙蒂。得一守中,虛心實腹。弱志強骨,挫銳解紛,和光同塵。專氣致柔,抱一無離。知雄守雌,知白守黑。閉門塞兌,被褐懷玉。窅窅冥冥,其精曰生,恍恍惚惚,其精不泄。日生則日長,不泄則不竭。精能化氣,氣能化神,神能還虛。五行不能盜,陰陽不能制。與道為體,超出天地。此乃老子清靜無名之道也。 至漢魏伯陽真人禮金碧經而作參同契,始有龍鉛虎汞之名。愛及唐宋,諸仙疊出,丹經燦然。橫說豎說,種種異名,載於丹書,不可勝數。究竟本來,無非吐露同出異名之一物耳。 蓋聖師闡教,敷楊備細詳說,實欲人人領悟、個個成真,殊不知名愈深而事愈繁,書愈多而道愈晦。況多為庚辭隱語,孔竅其門,使學者無罅縫可入,往往目眩心搖,望溟之歎。 幸吾師尹真人出,欲續大道之一絲,以複無名之古教。於是剪除繁羌,撮其樞要,掃除譬喻,獨露真詮,標摘正理,按圖立象,不可施于筆者,筆之不可發於語者。語之直指何者是鉛汞,何者是龍虎,何者是鼎爐,何者是藥物,何者謂之採取,何者謂之抽添,何者謂之溫養,何者謂之火候,何者是真種子,何者是真性命,何者是結胎,何者是了當,歷歷發明,毫髮無隱。後之有志於道者,再不為丹經所惑也。 況丹經子書,汗牛充棟,講理者多,留訣者少。初無下手入門,次無采藥結胎,末無極則歸著。後人不識次序,如何湊泊得來?不免有攙前越後之差,首顛尾倒之亂。學道一生,不得其門而入者多矣。間有入門者而不知升階,有升階者而不知登堂,有登堂者而不知入室。是以次第工夫乃修真之首務,豈可缺焉? 予最愛藏經中四句偈曰: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邊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世尊亦曰:度盡眾生,然後作佛。區區由是,發一念慈悲,罄將師投秘訣徹底掀番,滿盤托出,籲徠後之有緣,複返天界而不沉溺於苦海中者。此予之心也。 其一曰:涵養本原,救護命寶。 其二曰:安神祖竅,翕聚先天。 其三曰:蟄藏氣穴,眾妙歸根。 其四曰:天人合發,采藥歸壺。 其五曰:乾坤交媾,去礦留金。 其六曰:靈丹入鼎,長養聖胎。 其七曰:嬰兒現形,出離苦海。 其八曰:移神內院,端拱冥心。 其九曰:本體虛空,超出三界。 於中更有煉形、結胎、火候等諸心法,以全九轉還丹之功。 大道口訣,至此吐露盡矣。今之道者,峨冠方袍,自足自滿,不肯低情下意,求師指授大道次第,惟只以盲弓盲,趨入旁蹊曲徑。豈知道法三千六百、大丹二十四品皆是傍門,獨此金丹一道是條修行正路。除此以外,再無別途可以成仙作佛也。 故法華會上,世尊指曰:唯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尹真人曰:九十六種外道,三千六百傍門,任他一切皆幻,只我這些是真。 雲房真人曰:道法三千六百門,人人各執一苗根,誰知些子玄關竅,不在三千六百門。 蓋玄天大道,難遇易成而見功遲。傍門小術,易學難成而見效速。是以貪財好色之徒,往往迷而不悟。其中有好爐火者,有好彼家者,有視頂門者,有守臍蒂者,有運雙睛者,有守印堂者,有摩臍輪者,有搖夾脊者,有兜外腎者,有轉轆轤者,有三峰采戰者,有食乳對爐者,有閉息行氣者,有屈伸導引者,有三田還返者,有雙提金井者,有晒背臥冰者,有餌芝服術者,有納氣咽津者,有內視存想者,有休糧辟穀者,有忍寒食穢者,有搬精運氣者,有觀鼻調息者,有離妻入山者,有定觀鑒形者,有熊經鳥伸者,有餐霞服氣者,有長坐不臥者,有打七煉魔者,有禪定不語者,有齋戒斷味者,有夢遊仙境者,有默朝上帝者,有密咒驅邪者,有見聞轉誦者,有食己精為還元者,有捏尾閭為閉關者,有煉小便為秋食者,有采女經為紅鉛者,有抉陽用胞衣而煉紫河車者,有開關用黑鉛而鑄雌雄劍者,有閉目冥心而行八段錦者,有吐故納新而行六字氣者,有面壁而志在降龍伏虎者,有輕舉而思以駕風驂者,有吞精咽華以翕日月者,有步罡愎鬥以窺星辰者,有依卦爻之序而朝屯暮蒙者,有售黃白之術而燒茆弄火者,有希慕長生不死者,有馳志月日飛升者,有著相執而不化者,有著空流而不返者,有持戒定慧而望解脫者,有祛貪嗔癡而思清靜者,有生而願超西域者,有死而願登天堂者,似此泯泯棼棼,難以悉舉。 道釋者流,執此一術一訣,便謂金丹大道,止於是矣。吁!此輩如管中窺豹,井底觀天,妄引百端,支離萬狀,卒將至道,破段分門,以迷指迷,盲修瞎煉。不肯自思已錯,更將錯路教人。 是以王良器作破迷歌,陳泥丸作羅浮吟,鐘離翁作正道歌。曆舉傍門諸術之非,以救錯行邪徑之失也。 於中亦有數條,可以攻疾病,救老殘,益算延年,住世安樂。間或亦有超脫者,不過成個蓬島仙羅漢果耳。 故傅大士云:饒經八萬劫,終是落空亡。此乃小乘功夫,不合大道全體。 故張平叔云:學仙須是學天仙,唯有金丹最得端。 蓋金丹之道,簡而不繁。以虛無為體,以清靜為用。有作以成其始,無為以成其終。從首至尾,並無高遠難行之事。奈何世人,道在近而求諸遠,事在易而求諸難,背明投暗,不亦感乎? 夫金者,堅之稱;丹者,圓之喻,是人毗盧性海乾元面目。世尊名之,空不空,如來藏。老君號之:玄又玄,眾妙門。以此而言道,謂之無上至尊之道;以此而言法,謂之最上一乘之法。三教聖賢皆從此出修行正路。孰有正於此哉? 子之本懷,正欲乘此皇極昭明之世,與群生同種乾元之因,共結龍華之伴,故作此說而挽邪歸正,並吾師所授諸圖訣竅明明指出,使諸學者印證丹經,一覽而無疑矣。 [[File:性命圭旨 普照圖.png|替代=普照圖|无|缩略图|普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反照圖.png|替代=反照圖|无|缩略图|反照圖]] [[File:性命圭旨 時照圖.png|替代=時照圖|无|缩略图|時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內照圖.png|替代=內照圖|无|缩略图|內照圖]] 如此大法,萬神圭旨是也! 人之元氣逐日發生。子時複氣到尾間。丑時臨氣到背堂。寅時泰氣到玄樞。卯時大壯氣到夾脊。辰時書氣到陶道。已時乾氣到玉枕。午時垢氣到泥丸。未時豚氣到明堂。申時否氣到膻中。酉時觀氣到中浣。戍時剝氣到乾闕。亥時坤氣而歸於氣海矣。 人身有任督二脈,為陰陽之總。任脈者,起於中極之,下循腹裏,上關元至咽喉,屬陰脈之海。督脈者,起於下極之。腧穿脊裏,上風府,循額至鼻,屬陽脈之海。鹿運屬閭,蓋能通其督脈也。龜納鼻息,蓋能通其任脈也。人能通此二脈,則百脈皆通而無疾矣。 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傳之官,治節出焉。肝者,將軍之官,謀慮出焉。膽者,中正之官,決斷出焉。膻中者,臣使之官,喜樂出焉。脾者,倉稟之首,五味出焉。大腸者,傳道之官,變化出焉。小腸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腎者,作強之官,技巧出焉。 腦者,髓之海,諸髓皆屬之,故上至泥丸,下至尾骶,俱腎主之。膻中,在兩乳間,為之之海,能分佈陰陽,為生化之源。故名之曰海膜,在肺下與助腹周圍,相著如幕,以遮濁氣,使不薰蒸上焦。幽門在大小腸之間,津液滲入膀胱。滓穢流入大腸,變化出矣。 普照圖之上一層者,直指心源性海之竅;中一層者,直指黃中正位之竅;下一層者,直指關元氣海之竅。此謂前三關也。 反照圖之下一層者,指出尾閭太玄之竅,中一層者,指出夾脊雙關之竅,上一層者,指出天穀泥丸之竅。此謂後三關也。丹陽云:前三三,後三三,收拾起,一擔擔,是此義也。 時照圖者,發明陽升陽降之機,四象環中之妙。 內照圖者,指示五臟六腑、二十四椎、任督兩脈,使內觀者知有下手處。若人不明竅而言修,猶人未能立而言行也。從古諸仙皆口口相傳、心心相授,不敢明將此竅示人,是懼泄天機之故耳。吾師尹公開佛之正知見,等眾生如一子,繪此四圖接引後之迷者,意在普度有緣,同出生死苦海。 [[File:性命圭旨 太極圖.png|替代=太極圖|无|缩略图|太極圖]] 此○者,釋曰圓覺,道曰金丹,儒曰太極。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不可極而極之謂也。凡人始生之初,一點靈光而所以主張乎形骸者,太極也。父母未生以前,一片太虛而所以不屬乎形骸者,無極也。度師曰:欲識本來真面目,未生身處一輪月。 尹公曰:太極有二理,自運行而言則曰時候。雖天地不外乎一息,自凝結而言則曰真種。雖一黍可包乎天地,宿蟄、歸根、晏息、杳冥是為時侯太極。孕字、結實、交媾、結胎,是為真種太極。人能保完二極而無失,則可以長生不化,豈止盡年,令終而已哉。 太極發揮 大哉!吾身之太極。生生化化,與天地終。長生不化,超出天地。戒傷生,忌惡化,可以盡年,可以令終。絕其生,斷其化,可以長生,可以不化。盡年令終,與凡夫異;生長不化,與仙佛同。兩者皆從太極中出,而作用不同。 人皆知太極在未有天地萬物之先,而不知既有天地萬物,各有太極具焉。太極有時候、有真種。 未有天地萬物之太極,在戌亥二會。有此二會,太極斯有一元造化。每年太極在九月、十月,有此兩月太極,斯有一年造化。每月太極在二十六至三十,有此五日太極,斯有一月造化。每日太極在戌亥二時。有此二時,太極斯有一日造化。一時太極在窈窈冥冥二候,有此二候太極,所有一時造化。 動物太極在宿蟄孕字,植物太極在歸根結實,人身太極在晏息、窈冥、交媾、結胎。交媾有時,調養有法,不傷太極,此盡年令。終斷淫欲,時入窈冥,保完太極,此乃長生不化。盡年令終之道,亦有毀壞。長生不化之道,可以成仙,可以作佛,終無毀壞。豈直異於凡夫,別於草木禽獸云乎哉? [[File:性命圭旨 中心圖.png|替代=中心圖|无|缩略图|中心圖]] 此圖專指人心虛靈不昧一竅而說。這個竅原是廓然無際,神妙莫測的,原是渾然大中、不偏倚的,原是粹然至善、純一不雜的。昭昭乎本是圓明洞徹而無礙。以為有不睹不聞,奚所有也;以為無至靈至神,未嘗無也,本無方所亦無始終。 未有天地萬物之先,這個原是如此;既有天地萬物之後,這個只是如此,至無至有、至有至無,乃乾坤之靈體,元化之玄樞,人人性命之本原,天下萬物、萬事之大本。太易所謂太極四象、八卦皆由此出。大舜之謂中,孔子之謂一。帝王之授受,聖賢之相傳。明此便是克明峻德,知此便是知易,見此便是見道,立此便是立天下之大本,通此,性由我盡、命由我立,造化盡在我矣。 ===火龍水虎說=== [[File:性命圭旨 火龍水虎圖.png|替代=火龍水虎圖|无|缩略图|火龍水虎圖(五行顛倒術龍從火裏出,五行不順行虎向水中生)]] 夫黑鉛、水虎者,是天地發生之根,乃有質而有氣也。紅鉛、火龍者,是天地發生之本,乃有氣而無質也。有質者,真鉛也,大陰月之精也,為天地萬物育形之母。無質者,真汞也,太陽日之光也,為天地萬物發生之父。鉛汞之體,互相孽胤,迴圈不絕,可謂生天、生地,生萬物之祖宗也。 古之至人,知神物隱於此,假法象而採取太陰之精,設鼎器而誘會大陽之氣,使歸神室,混混相交,交合不已,孽產無窮,而水中生魂,金中生魄,魂魄凝然,化為鄞鄂,交結百寶,名曰金液還丹。 ===日烏月兔說=== [[File:性命圭旨 日烏月兔圖.png|替代=日烏月兔圖|无|缩略图|日烏月兔圖]] 日者,陽也。陽內含陰,象砂中有汞也。陽無陰,則不能自耀其魂,故名曰雌火,乃陽中含陰也。日中有烏,卦屬南方,謂之離女。故曰:日居高位反為女。 月者,陰也。陰內含陽,象鉛中有銀也。陰無陽,則不能自瑩其魄,故名曰雄金,乃陰中含陽也。月中有兔,卦屬北方,謂之坎男。故曰:坎配蟾宮卻是男。 無漏云:鉛求玉兔腦中精,汞取金鳥心內血,只驅二物結成丹,至道不繁無扭捏。 悟真云:先把乾坤為鼎器,次搏烏免藥來烹,既驅二物歸黃道,爭得金丹不解生。 二物者,一體也。 ===大小鼎爐說=== [[File:性命圭旨 大小鼎爐圖.png|替代=大小鼎爐圖|无|缩略图|大小鼎爐圖]] 凡修金液大丹,必先安爐立鼎。鼎之為器,非金非鐵;爐之為具,非玉非石。黃庭為鼎,氣穴為爐。黃庭正在氣穴上,縷絡相連,乃人身百脈交匯之處。鼎卦曰:正位凝命是也。此謂之小鼎妒也。 乾位為鼎,坤位為爐。鼎中有水銀之陰,即火龍性根也。爐內有玉蕊之陽,即水成命蒂也。虎在下,為發火之樞機;龍居上,起騰雲之風浪。若爐內陽生陰降無差,則鼎中天魂地魄留戀,青龍與白虎相拘,玉免與金烏相抱。火候調停,煉成至寶。故青霞子曰:鼎鼎非金鼎,爐爐非玉爐。火從臍下發。水向頂中符。三姓既會合,二物自相拘。固濟胎不泄,變化在須臾。此謂之大鼎爐也。 ===內外二藥說=== [[File:性命圭旨 內外二藥圖.png|替代=內外二藥圖|无|缩略图|內外二藥圖(上葯三品,神與氣精,其體則一,其用則二,何謂體,本來三寳一體是也,何謂用,内外兩般作用是也,故悟真篇云,内葯還同外葯,内通外亦須通,丹頭火熟自然紅,温飬兩作用,此漸教也,權法也,接中根及下根人。大葯雖分神氣精,三般原是一根生,凡夫生死如輪轉,只因迷却本來心,心即性也,故即然子曰,本來真性號金丹,四大為炉煉作圑,此頓教也,寔法也,接上根人及上上根人。)]] 凡修煉者,先修外藥,後修內藥。若高上之士,夙植靈根,故不煉外藥,便煉內藥。內藥無為無方。為外藥有為有以,為內藥無形無質。而實有外藥,有體有用。而實無外藥,可以治病,可以長生。久視內藥,可以超越,可以出有入無。外藥外陰陽往來,內藥內坎離輻輳。以外藥言之,交感之精,先要不漏,呼吸之氣,更要微微,思慮之神,貴在安靜。以內藥言之,煉精者,煉元精,抽坎中之元陽也,元精固,則交感之精自不洩漏;煉氣者,煉元氣,補離中之元陰也,元氣住,則呼吸之氣自不出入;煉神者,煉元神,坎離合體而複乾元,元神凝則思慮之神自然泰定。 內外兼修,成仙必矣。 ===順逆三關說=== [[File:性命圭旨 順逆三關圖.png|替代=順逆三關圖|无|缩略图|順逆三關圖]]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今則形化精、精化氣、氣化神、神化虛,此所謂逆來成仙、成佛。初關煉精化炁者,要識天癸生時,急急來之。采時須以徘徊之意,引火逼金行,顛倒轉自然,鼎內大丹凝。中關煉氣化神者,乘此火力熾盛,駕動河車,自太玄關逆流,至天穀穴,炁與神合,然後下降黃房。所謂乾坤交媾罷,一點落黃庭。上關煉神還虛者,守一抱元,以神歸於毗盧性海。 蓋三關自有為入無為者,漸法也。修上一關,兼下二關者,頓法也。若徑作煉神還虛者,工夫列虛極靜篤時,精自化炁,炁自化神。即關尹子忘精神而超生之上旨也。 ===盡性了命說=== [[File:性命圭旨 盡性了命圖.png|替代=盡性了命圖|无|缩略图|盡性了命圖]] 丹田喻日,心中元性喻月。日光自返照月,蓋交會之後實體乃生金也。月受日氣,故初三生一陽者,丹既居鼎,覺一點靈光自心常照而無晝夜。一陽生於月之八日而二陽產矣。二陽者,丹之金氣少旺,而元性又少現。自二陽生之於望而三陽純矣,三陽純者是所謂元性盡現而如月之圓矣。十六而一陰生,一陰者,性歸於命之始也。自一陰生至於月之二十三而二陰產矣。二陰者,乃性歸於命三之二也。自二陰生於月之三十日而三陰全矣。三陰金,乃性盡歸於命也。方其始也,以命而取性。性全矣,又以性而安命。 此是性命雙修大機括處。 ===真土根心說=== [[File:性命圭旨 真土圖.png|替代=真土圖|无|缩略图|真土圖]] 夫天之氣之所從生者,蓋蘊於天地之土中而無盡藏也。人之氣所從生者,蓋蘊於人身之土中而無盡藏也。故仁義禮智之根,根之心;猶草木之根,根於土。草木之根根于土,自然暢茂,而條達仁義禮智之根根于心,自然生色而啐面。孟子曰:居移氣,養移體。大學曰:心寬體胖。心既廣矣,體複胖矣,而謂病之不去體者,妄也。至若枝葉之或憔悴而枯槁也,則又如之何?亦唯直從於其根焉。而培之,而溉之,培之溉之而生意有不復息乎?蓋草木之根,病則枝葉病。若人之心猶草木之根也,心病則身病,心不病則身不病。故身病由於心病。而體胖,數語乃去病之聖藥也。 ===魂魄說=== [[File:性命圭旨 魂魄圖.png|替代=魂魄圖|无|缩略图|魂魄圖]] 鬼-{云}-為魂,鬼白為魄。-{云}-者,風,風者,木;白者,氣;氣者,金。風散故輕清,輕清者,魄從魂升。金堅故重濁,重濁者,魂從魄降。故聖人以魂運魄,眾人以魄攝魂。魂晝寓目,魄夜舍肝。寓目能見,舍肝能夢。夢多者,魄制魂;覺多者,魂勝魄。蓋因魄有精,因精有魂,因魂有神,因神有意,因意有魄。五者運行不已,所以我之偽心流轉造化幾億萬歲未有窮極。然核芽相生不知其幾萬株。天地雖大,不能芽空中之核;雌卵相生,不知其幾萬禽,陰陽雖妙,不能卵無雄之雌。是以聖人,萬物之來,對之以性而不對之以心。性者,心未萌也,無心則無意,無意則無魄,無魄則不受生,而輪回永息矣。 ===蟾光說=== [[File:性命圭旨 蟾光圖.png|替代=蟾光圖|无|缩略图|蟾光圖]] 太虛寥廓,皓月粲然,雪浪翻騰,金蟆吐耀。人見月之所以明而曰:金精盛則月明焉。孰知金之所以生者,自月而產也。人見金之產於月,而不知月之明本出於日也。月者,喻元性也。水,喻坎宮也。金蟆者,喻一點真陽之竅也。元性,喻月性之用也。性之初見,圓陀陀,光燦燦,狀似流星。蓋氣質之性稍息,而元神真性就見,如雲開則月現,霧散則陽暉。才見此物,分明便是元氣產矣,速急採取。譬之,見賊便捉,毋令再逸。收歸於鼎器之中,則一點元氣蟾光終,不可得而出矣。 ===降龍說=== [[File:性命圭旨 降龍圖.png|替代=降龍圖|无|缩略图|降龍圖]] 離日為汞,中有己土,強名曰龍。其形獰惡,主生人殺人之權,專成佛成仙之道,威能變化,感而遂通,雲行雨施,品物流行,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子曰:龍德而正中也。世人不悟此龍生生之功,每服其害。若人悟而畏之,調而馭之,則能降此獰惡之龍而積至精之汞。降之者,制其心中真火,火性不飛,則龍可制而有得鉛之時。 故曰:不積汞,何以取其鉛,不降龍,無以伏其虎。且真鉛真汞未易相投,而真虎真龍亦難降伏。學道者若能了得這個字,其他事皆未務也。 ===伏虎說=== [[File:性命圭旨 伏虎圖.png|替代=伏虎圖|无|缩略图|伏虎圖]] 坎月為鉛,鉛中有戊土,強名曰虎,其形倡狂,雖能傷人殺人,卻蘊大乘氣象,舉動風威,叩之則應,舍弘光大品物資生文。 王重陽曰:履虎尾,不咥人。 亨又曰:愎道坦坦,幽人貞吉。 孔子曰:素愎之往,獨行願也。 若人悟而畏之,馴而調之,則能伏此倡狂之虎,以產先天之鉛。伏之者,伏身中真水,水源至清,則虎可伏而無咥人之害。 故歷代聖師以降龍為煉已,以伏虎為持心。是以純陽翁云:七返還丹在人,先須煉己待時。 紫陽翁云:若要修成九轉,先須煉己持心。皆此義也。 ===三家相見說=== [[File:性命圭旨 三家相見圖.png|替代=三家相見圖|无|缩略图|三家相見圖]] 身、心、意謂之三家。三家相見者,胎圓也。精、氣、神謂之三元。三元合一者,丹成也。攝三歸一,在乎虛靜。虛其心,則神與性合。靜其身,則精與情寂。意大定,則三元混一。 情合性謂之金木並,精合神謂之水火交,意大定謂之五行全。 然而精化為炁者,由身之不動也。炁化為神者,由心之不動也。神化為虛者,由意之不動也。心若不動,則東三南二同成五也。身若不動,則北一西方四共之也。意若不動,則戊己還生數五也。 身,心、意合,則三家相見,結嬰兒也。 ===和合四象說=== [[File:性命圭旨 和合四象圖.png|替代= 和合四象圖|无|缩略图|和合四象圖]] 四象者,青龍、白虎、朱雀、玄武也。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龍木生火,同矚乎心。心者,象帝之先靈妙,本有中之真無也。心若不動,則龍吟雲起。朱雀斂翼,而元氣聚矣。虎金生水,同系乎身。身者,曆劫以來清靜,自無中之妙有也。身若不動,則虎嘯風生。玄龜潛伏,而元精凝矣。精凝氣聚,則金木水火混融於真土之中,而精神魂魄攢簇于真意之內。真意者,乾元也。乃天地之母,陰陽之根,水火之本,日月之宗,三才之源,五行之祖,萬物賴之以生成,千靈承之以舒慘。意若不動,則二物交、三寶結、四象和合、五行攢簇,俱會八中宮而大丹成矣。故紫陽云:五行全要八中央。蓋此之謂也。 ===取坎填離說=== [[File:性命圭旨 取坎填離圖.png|替代=取坎填離圖|无|缩略图|取坎填離圖]] 鉛汞者,太極初分,先天之炁也。先天炁者,龍虎初弦之炁也。虎居北方坎水之中,而坎中陽爻原屬於乾。劫運未交之先,乾因顛蹶馳驟誤陷於坤。乾之中爻損而成離。離本汞居,故曰,坎內黃男名汞祖也。龍居南方離火之內,而離中陰爻原屬於坤,混沌顛落之後,坤因含受孕育,得配於乾。坤之中爻實而為坎,坎本鉛會,故曰離中玄女是鉛家也。似此男女異室,鉛汞異爐,陰陽不交,則天地否矣。聖人以意為黃婆,引坎內黃男,配離中玄女。夫妻一媾,即變純乾,謂之取坎填離,複我先天本體。故悟真篇云:取將坎內中心實,點化離宮腹內陰,正此義也。 ===念觀音咒說=== [[File:性命圭旨 觀音密呪圖.png|替代=觀音密呪圖|无|缩略图|觀音密呪圖(始則自上而下至於臍中,唵字須要到臍;終則自下而上至於喉内,𡄣字在臍之下)]] 此咒是觀音菩薩微妙心印。若人書寫六字大明咒者,即同書寫三藏法寶;若人得念六字大明咒者,則同諷誦七軸靈文。又能開智慧門,能救百難苦,三世業冤,悉皆清靜,一切罪障,盡得消除,解脫生死,安樂法身。然而念咒亦有密訣。故第一聲中叫唵之,乃以呼吾身毗盧遮那佛也。第二聲東而嘛之,乃以呼吾身不動尊佛也。第三聲南而呢之,乃以呼吾身寶生佛也。第四聲西而叭之,乃以呼吾身無量壽佛也。第五聲北而咪之,乃以呼吾身不空成就佛也。第六聲複上返於喉而作吽者,乃以呼吾身大勢至金剛也。久則五炁歸元,即成就不思議功德而證圓通也。 ===九鼎煉心說=== [[File:性命圭旨 九鼎煉心圖.png|替代=九鼎煉心圖|无|缩略图|九鼎煉心圖]] 日也者,天之丹也,黑而蕩之,則日不丹。心也者,人之丹也,物而霾之,則心不丹。故煉丹也者,煉去陰霾之物,以複其心之本體天命之性之自然也。天命之性,吾之真金也,人人之所必有者。氣質之性,金之濁渣也。上智之所不無者,若以人倫日用之火而日煉之,則氣質之性日除。氣質之性日除,則天命之性自見矣。故五帝三王君也,而以君道而日煉其心;伊博周召相也,而以相道而日煉其心,孔曾思孟師也,而以師道而日煉其心。無時而不心在於道,無時而不以道而煉其心,此乃古大聖大賢為學之要法,百煉、煉心、煉性之明訓也。 ===八識歸元說=== [[File:性命圭旨 八識歸元圖.png|替代=八識歸元圖|无|缩略图|八識歸元圖]] 釋氏謂,人之受生,必從父精母血與前生之識神三相合而後成胎。精氣受之父母,神識不受之父母也。蓋從無始劫流來,亦謂之生滅性。故曰:生滅與不生滅和合而成八識也。蓋造化間有個萬古不移之真宰,又有個與時推移之氣運。真宰與氣運合是謂天命之性。天命之性者,元神也。氣質之性者,識神也。故儒家有變化氣質之言,禪宗有返識為智之法。今人妄認方才中有個昭昭靈靈之物,渾然與物同體,便以為元神在。是殊不知此即死死生生之本,非不生不滅之元神也。噫,識識易,去識難,若不以天命元神戰退無明業識。終在生滅場中,未見有出頭日也。 ===五氣朝元說=== [[File:性命圭旨 五氣朝元圖.png|替代=五氣朝元圖|无|缩略图|五氣朝元圖]] 一氣初判而列二儀,二儀定位而分五常,五常異地而各守一方,五方異氣而各守一子。青帝之子名龍煙,受甲乙木德之三氣。赤帝之子名丹元,受丙丁火德之二氣。白帝之子名皓華,受庚辛金德之四氣。黑帝之子名玄冥,受壬癸水德之一氣。黃帝之子名常存,受戊己土德之五氣。故金得土則生,木得土則旺,水得土則止,火得土則息。唯聖人知回幾之道、得還元之理。於是攢五、簇四、會三、合二而歸一也。蓋身不動則精固而水朝元,心不動則氣固而火朝元,真性寂則魂藏而木朝元,妄情忘則魄伏而金朝元,四大安和則意定而土朝元。此謂五氣朝元,皆聚於頂也。 ===待詔說=== [[File:性命圭旨 待詔圖.png|替代=待詔圖|无|缩略图|待詔圖(形神俱妙道為徒,性命相圓合太虚,寳詔降時騰鶴馭,玉書拜後駕龍車,龍車冉冉乘雲氣,遍滿六虚廣無際,九天仙子笑相迎,同詣玄都朝上帝)]] 九年面壁之後。靈台晶瑩,覺海圓明,性命混融,形神俱妙。與天地合德,與太虛同體,此同丹道已成而積功累行不可缺也。蓋道之與德猶陰之與陽,行之與功猶日之與足。鐘離翁云:有功無行如無足,有行無功目不全。功行兩圓足自備,誰云無分作神仙?是以古仙上聖金丹事成,溫養事畢,遊戲人間,和光混俗,隨力建功,隨方解縛,扶危拯厄,救劫匡時,普渡群迷,接引後學,道上有功,人間有行。功行滿足,潛伏俟時,只待天書降詔,玉女來迎,駕霧騰雲,直入三清聖境。如張紫陽翁悟真篇云:德行修逾八百,陰功積滿三千,寶符降詔去朝天,穩駕瓊輿鳳輦。 ===飛昇說=== [[File:性命圭旨 飛昇圖.png|替代=飛昇圖|无|缩略图|飛昇圖]] 仙有五等,佛有三乘,修持功行不齊,所以超脫稍異。飛升沖舉者上也,坐化屍解者次也,投胎奪舍者又其次也。乘龍上升者,如黃帝、茅蒙、王玄甫、韋善俊是也。駕雲上升者,如楊羲、李笈、藍采和、孫不二是也。控鯉上升者,如子英、琴高是也。驂鸞上升者,如子晉、鄧鬱是也。跨鶴上升者,如桓問、屈處靜是也。御風上升者,如葛由、武夷君是也。拔宅飛升者,如何候、尹喜、淮南王、許旌陽是也。白日沖舉者,如蔡瓊、馮長、馬成子、浮丘伯是也。嘗考到仙譜傳,始知從古至今成仙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所以純陽翁于景福寺壁間題一聯云:莫道神仙無學處,古今多少上昇人。 </onlyinclude> {{footer|next=[[../亨集|下一卷]]}} g8ab2nb8yaf8ve04roo2g1nsev1spm7 7908339 7908338 2026-07-16T05:28:47Z ~2026-40027-11 122332 7908339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元集||亨集|卷}} <onlyinclude> 元集 ===大道說=== [[File:性命圭旨 三聖圖.png|替代=三聖圖|无|缩略图|三聖圖]] 庖羲上聖,畫八卦以示人,使萬世之下,知有養生之道。 廣成子謂黃帝曰:至陰肅肅,至陽赫赫。赫赫發乎地,肅肅出乎天。我為汝遂於大明之上矣,至彼至陽之原也;為汝入於穹冥之門矣,至彼至陰之原也。 軒轅再拜曰:廣成子之謂天矣。 周公繇易曰:君子終日乾乾。 孔子翼曰:終日乾乾,反復道也。 夫道也者,位天地、育萬物,曰道;揭日月、生五行,曰道;多於恒河沙數,曰道;孤則獨無一侶,曰道;直入鴻蒙而還歸溟涬,曰道;善集造化而頓超聖凡,曰道;目下機境未兆而突而靈通,曰道;眼前生殺分明而無能逃避,曰道;處卑污而大尊貴,曰道;居幽暗而極高明,曰道;細入刹塵,曰道;大包天地,曰道:從無入有,曰道;作佛成仙,曰道。佛經五千四十八卷,也說不到了處;中庸三十三章,也說不到窮處;道德五千餘言,也說不到極處。道也者,果何謂也?一言以定之,曰炁也。 原夫一炁蟠集,溟溟涬涬,窅窅莫測,氤氳活動,含靈至妙,是為太乙,是為未始之始。始也,是為道也,故曰無始。 夫天地之有始也,一炁動盪,虛無開合,雌雄感召,黑白交凝,有無相射,混混沌沌,沖虛至聖,包元含靈,神明變化,恍惚立極,是為太易,是為有始之始。始也,是謂道生一也,是曰元始。 夫天地之太極也,一炁斯析,真宰自判,交映羅列,萬靈肅護,陰陽判分,是為太極,是謂一生二也,是曰虛皇。 陰陽既判,天地位焉,人乃育焉,是謂二生三也,是曰混元。 陽之清者,升上而煥麗也,則日月星辰布焉。故天左運,三光右旋。陽之清者,騰上而會于陽也,故風雲動而雷雨作焉。陰之濁者,重滯而就地也,則海嶽奠峙而五穀草木昌焉。故巖岫出雲,山澤通氣。陰陽之氣閉而不通也,則雪霜結而凍冰焉。陰之濁者,積冱而下凝也,穴巖幽藏而深邃,故五穀八石以錯雜焉。天地之中,陰陽正氣之所交也,聖人焉,仙佛焉,庶民焉,賢愚壽夭,寔所宰焉。胎卵濕化,無有息焉。是為六合也,是謂三生萬物也。 人稟氤氳之氣而生,而長至於二八之年。則九三之陽乃純。當是時也,豈非上德之大人乎?忽天一朝,謀報渾敦之德者至,乃日鑿一竅,則九三之陽,蹄驟奔蹶,而去之六六之中矣。由是乾不能純,而破於離;坤有所含,而實於坎。 若夫至聖神人,能知道體太極之所以判,能知死生根本之所以始,能知乾坤陰陽之所以乘,能知天玄地牡之所以交,是以法乾坤之體,效坎離之用,握陰陽之柄,過生死之關,取坎中之陽,填離中之陰,離陰既實,則複純白為乾矣。 斯時補足乾元,複全渾敦,以全親之所生,以全天之所賦,是為囫囫圇圇一個完人也。再加向上功夫,精進不怠,則金丹成而聖胎圓,聖胎圓而真人現。真人出現,變化無窮,隱顯莫測,而與鐘、呂、王、馬並駕,亦又何難? 奈何世人不明此道,盛不知養,衰不知救,日復一日,陽盡陰純,死而為鬼。故紫陽真人曰:嗟夫!人身難得,光陰易遷,罔測脩短,安逃業報?不自及早省悟,唯只甘分待終。若臨期一念有差,立墮三塗惡趣,則動經塵劫,無有出期。當此之時,雖悔何及? 故三教聖人,以性命學開方便門,教人熏修,以脫生死。 儒家之教,教人順性命以還造化,其道公。 禪宗之教,教人幻性命以超大覺,其義高。 老氏之教,教人修性命而得長生,其旨切。 教雖分三,其道一也。 儒之聖教曰:安汝止,欽厥止,艮其止,止其所,緝熙敬止,在止至善。黃中通理,正位居體,思不出位,立不易方,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渾然在中,粹然至善。誠盡處腔子,裏樂處方寸。神明之舍,道義之門,活潑潑地,樂在其中。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天下歸仁,退藏於密,何思何慮之天,不識不知之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道之玄教曰:玄牝之門,天地之根,生身處,復命關,金丹之母,玄關之竅,凝結之所,呼吸之根。甲乙壇,戊己戶,心源性海,靈府靈臺蓬萊島。硃砂鼎、偃月爐、神室,氣穴、土釜、穀神、靈根、把柄、坎離交媾之鄉,千變萬化之祖,生死不相關之地,鬼神覷不破之機。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釋之禪教曰:不二法門、甚深法界、虛空藏、寂滅海、真實地、總持門。彼岸、淨土、真境心地、極樂國。如來藏、舍利子、菩薩地、光明藏、圓覺海、般若岸、法王城、西方、天堂、空中、真際、這個、三摩地、華藏海,陀羅尼門、不動道場、波羅蜜地,難以悉紀。要而言之,無非為此性命之道也。 儒曰:存心養性。道曰:修心煉性。釋曰:明心見性。心性者,本體也。 儒之執中者,執此本體之中也。道之守中者,守此本體之中也。釋之空中者,本體之中本洞然而空也。 道之得一者,得此本體之一也。釋之歸一者,歸此本體之一也。儒之一貫者,以此本體之一而貫之也。 余於是而知:不執中、不一貫,其能聖而孔子乎?不守中,不得一,其能玄而老子乎?不空中、不歸一,其能禪而釋迦乎?唯此本體。以其虛空無朕,強名曰中;以其霹出端倪,強名曰一。然而中即一之藏也,一即中之用也。 故天得此而天天,地得此而地地,人得此而人人。而天地人之大道,原於此也。 皇得此而皇皇,帝得此而帝帝,王得此而王王。而皇帝王之大道,原於此也。 聖得此而聖聖,玄得此而玄玄,禪得此而禪禪。而聖玄禪之大道,原於此也。 帝皇之得道者,若羲、農、黃帝焉。仕隱而得道者,若老、莊、關令焉。侯王而得道者,若子房、淮南焉。山巖而得道者,若鐘、呂、希夷焉。 道之在天地間,成仙作佛者,歷歷不可以指數也。伏睹總仙之傳,始知自古以來沖舉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奇若子晉之驂鸞、琴高之控鯉,壽若李脫之八百、安期之三千。或住世而留形,或厭世而屍解。復有道成而隱,但為身謀,不肯遺名於世間者、豈勝道哉?是以深山妙窟,代不乏人,或隱或顯,寧具知乎? 古之王公大人,折節下士,只為有道存爾。周子曰:天地間,至尊者道,至貴者德,至難得者人。人而至難得者,道德有於身而已矣。 先哲云:人身難得今已得,大道難明今已明。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向何生度此身? 世人不明此身虛幻,是四大假合之物耳。速如水上之漚,瞬若石中之火。人壽雖曰百年,迨其七十,固亦稀矣。 今以有限易摧之身,日逐無涯不測之事。一息不來,倏然長往,命未告終,真靈已投於別殼矣。當斯之時,雖榮居極品,祿享千鐘,家豐無價之珠,室富傾城之美,悉皆拋下,非已有也。所有與于偕行者,平昔所作罪業而已。故云:萬般將不去,惟有業隨身。 回光集云:千年鐵樹花開易,一失人身再復難。 悟真篇云:試問堆金等山嶽,無常買得不來麼? 呂純陽云:萬劫千生得個人,須知先世種來因。速覺悟,出迷津,莫使輪回受苦辛。 張紫陽云:休教燭被風吹滅,六道輪回莫怨天。 三復斯語,能不憮然失乎? 夫人欲免輪回,而不墮於世綱者,莫若修煉金丹,為升天之靈梯,超凡之徑路也。其道至簡至易,雖愚昧小人得而行之,亦立躋聖域。奈何世之修真者,志道而不專精,專精而不勤久,是以學者眾而成者寡也。 尚書曰:知之非艱,行之惟艱。 道經曰:上士聞道,勤而行之。聞而不行,道安能成? 陳泥丸曰:我昔修行得真訣,晝夜功夫無斷絕。一朝行滿人不知,四面皆成夜光闕。 馬丹陽曰:師恩深重終難報,誓死環牆煉至真。 二公念生死事大,無常迅速,發勇猛心,辨精進力,若不立此大志,安能脫樊籠,而超霄漢者哉? 呂祖有云:辛勤二三年,快活千萬劫。 蓋天有時而傾,地有時而陷,山有時而摧,海有時而竭。唯道成之後,乘飛龍,駕紫霧,翱翔天外,逍遙太虛,數不得而限之,命不得而拘之,真常本體,無有盡時,回顧世間之樂,何樂如之? 嘗稽道德經曰:雖珙壁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此予道說之所由作也。 ===性命說=== 夫學之大,莫大於性命。性命之說,不明於世之久矣。 何謂之性?元始真如,一靈炯炯是也。 何謂之命?先天至精,一炁氤氳是也。 然有性,便有命;有命,便有性。性命原不可分。但以其在天,則謂之命;在人,則謂之性。性命實非有兩。況性無命不立,命無性不存,而性命之理,又渾然合一者哉。 故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曰:天命之謂性。此之謂也。 乃玄門專以氣為命,以修命為宗,以水府求玄立教。故詳言命而略言性,是不知性也,究亦不知命。 禪家專以神為性,以修性為宗,以離宮修定立教。故詳言性而略言命,是不知命也,究亦不知性。 豈知性命本不相離,道釋原無二致。神氣雖有二用,性命則當雙修也哉。 賢人之學,存心以養性,修身以立命。聖人之學,盡性而至命。 謂性者神之始,神本於性,而性則未始神,神所由以靈。命者氣之始,氣本於命,而命則未始氣,氣所由以生。 身中之精,寂然不動。蓋剛健中正,純粹精者存,乃性之所寄也,為命之根矣。 心中之神,感而遂通。蓋喜、怒、哀、懼、愛、惡欲者存,乃命之所寄也,為性之樞矣。 性而心也,而一神之中炯。命而身也,而一氣之周流。故身心,精神之舍也。而精神,性命之根也。 性之造化,系乎心。命之造化,系乎身。見解知識,出於心哉。思慮念想,心役性也。舉動應酬,出於身哉。語默視聽,身累命也。 命有身累,則有生死。性受心役,則有去來。有生死,不能至命也。有去來,不能盡性也。 故盈天地間,皆是生氣,參贊兩間,化育萬物。其命之流行,而不息者乎?蓋生之理,具於命也。盈天地間,皆是靈覺,明光上下,照臨日月。未始性,而能性我之性者,性之始也。未始命,而能命我之命者,命之始也。 天竅圓而藏性,地竅方而藏命。稟虛靈以成性,中天地以立命。性成命立,其中有神。命蒂元氣,性根元神。潛神於心,聚氣於身。其中有道。 性有氣質之性,有天賦之性;命有分定之命,有形氣之命。 君子修天賦之性,克氣質之性;修形氣之命,付分定之命。分言之,則二;合言之,則一。其中有理。 是以神不離氣,氣不離神,吾身之神氣合,而後吾身之性命見矣。性不離命,命不離性,吾身之性命合,而後吾身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見矣。未始性之性、未始命之命,是吾之真性命也。我之真性命,即天地之真性命,亦即虛空之真性命也。 故聖賢持戒定慧而虛其心,煉精氣神而保其身。身保則命基永固,心虛則性體常明。性常明則無來無去,命永固則何死何生。況死而去者,僅僅形骸耳。而我之真性命,則通晝夜、配天地,徹古今者,何嘗少有泯滅也哉。 嘗觀之草木焉,歸根復命,而性在其中矣。性而神也,則花。花而實也,而命又在其中矣。自形中之神,以入神中之性,此之謂歸根復命。 又嘗譬之男女媾精焉,而一點之善,落於子宮者,氣合之而為命也,而性即存於其間。其即一陰一陽之相搏,而一點落于黃中之中以成性。乃妙合而凝,不測之神乎?此之謂性命妙合。 奈妙合之道不明,修世者遺命,且並率性之竅妙,不得而知之,矧能煉之乎?非流於狂蕩,則失於空寂,不知其命,末後何歸。修命者遺性,且並造命之功夫,不得而知之,知能守之乎? 非執於有作,則失于無為。不知其性,劫運何逃?即二氏之初,亦豈如是乎? 吾聞釋迦生於西方,亦得金丹之道,是性命兼修,為最上乘法,號曰金仙。 呂祖亦曰:只知性,不知命,此是修行第一病。只修祖性不修丹,萬劫陰靈難入聖。 豈但如今之導引者流,而以形骸為性命焉已哉。又豈但如今煉神煉氣者流,而以神氣為性命焉己哉。又豈但如今修性修命者流,而以性命為性命焉己哉。是皆不唯無益於性命,而且有害於性命。不得性命之真,良可歎也。 故嘗論之,人在母腹,呼吸相會,是以母之性命為性命,而非自為性命。至於出胞斷蒂,而後自為性命,然亦非真常之性命也。必於自為性命中,而養成乾元面目,露出一點真靈。 形依性,形不壞;神依性,神不滅。知性而盡性,盡性而至命。乃所謂虛空本體,無有盡時。天地有壞,這個不壞,而能重立性命,再造乾坤者也。 故道家不知此,則謂之旁門;釋氏不知此,則謂之外道,又焉能合天地之德,而與太虛同體哉?噫!至此而性命之說,無餘旨矣。 ===死生說=== 大眾好生惡死,以莫識死生故。生從何來,死從何去。徒在生前,奔馳謀作,致大虧生道,不得逍遙。故於死後,渺茫淪落,不戡破死門,竟墮輪轉。 所以仙佛出世,汲汲以一大事因緣,使人知去來處,徐徐引出生死苦海。易系曰:原始要終。故知死生之說,蓋無始之始,強名乾元,即本來妙覺;無終之終,強名道岸,即無餘涅槃。 生而生也,而其所以生者,固在於此;至死而死也,而其所以不死者,亦在於此。此而不知,則未有不隨生而存,隨死而亡者,沉溺惡道,出沒無期。 生則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死亦是第八識神阿賴耶主之。投胎則此識先來,捨身則此識後去。故曰:去後來先作主公。經頌曰: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皆至於心,一處同時舍。當此之際,如生龜解殼,活蟹落湯,地水火風,各自分散。 而神既離形,但看世界,與潑墨相似,東西莫辨,上下不知。只見有緣之處,一點妄明。見明色,發明見,想成流,愛為種。納想為胎,入母中官,稟氣受質。氣則頓具四大,漸成諸根,心則頓具四蘊,漸成諸識。 十月胎完,及期而育,地覆天翻,人驚胞破,如行山巔蹶什之狀。頭懸足撐而出。囫圇一聲,天命真元,著于祖竅。晝居二目,而藏於泥丸;夜潛兩腎,而蓄於丹鼎。乳以養其五臟,炁則沖乎六腑。骨弱如綿,肉滑如飴,精之至也;視而不瞬,哮而不嘎,和之至也。此乃赤於混沌,純靜無知,屬陰䷁坤卦。 自一歲至三歲,長元炁六十四銖,一陽生乎䷗複卦。 至五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二陽生乎䷒臨卦。 至八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三陽生乎䷊泰卦。 至十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四陽生乎䷡大壯。 至十三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五陽生乎䷪夬卦。 至十六歲,又長元炁六十四銖,六陽是為乾䷀卦。 盜天地三百六十銖之正炁,原父母二十四銖之祖炁,共得三百八十四銖,以全周天之造化,而為一斤之數也。 此時,純陽既備,微陰未萌,精炁充實,如得師指,修煉性命,立可成功矣。 自此以後,欲情一動,元炁即泄,不知禁懇,貪戀無已。故由十六至二十四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姤卦。一陰初生,品物咸章,淳澆樸散,去本雖未遠,愎霜之戒,己見於初,又若勤修煉,可謂不遠複者矣。 至三十二歲,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遁卦。二陰浸長,陽德漸消,欲慮蜂起,真源流蕩,然而血氣方剛,志力果敢,若勤修煉,則建立丹基,亦易為力。 至四十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否卦。天地不交,二氣各複其所,陰用事于內,陽失位於外,若勤修煉,則危者可安,亡者可保。 至四十八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觀卦。二陽在外,而陽德微,重陰上行,而陰氣盛,若勤修煉,則可抑方盛之陰柔,扶向微之陽德。 至五十六歲,又耗元炁六十四銖,應乎䷖剝卦。五陰並升乎上,一陽將反乎下,陰氣橫潰,陽力僅存,若勤修煉,如續火於將窮之木,布雨於垂槁之苗。 至六十四歲,卦氣已周,所得天地父母之元炁三百八十四銖、而為一斤之數者,耗散已盡,復返於坤䷁。純陰用事,陽氣未萌,若勤修煉,時時采藥,時時栽接,則陰極而能生陽,窮上而能反下,革柔為剛,還老為強矣。 於此時不遇至人,汲汲修煉,雖保餘年,皆籍穀精以培後天之精氣,無複有先天之元炁矣,安能長生不死哉? 此所以虛化神、神化氣、氣化血、血化形、形化嬰、嬰化童、童化少、少化壯、壯化老、老化死、死複化為虛、虛複化為神、神複化為氣、氣複化為物,化化不間,猶環之無窮。 夫方物非欲生,不得不生,萬物非欲死,不得不死。任他塵生塵滅,萬化萬生,不能脫離苦海,劫劫生生,輪回不絕,無終無始,如汲井輪。三界凡夫,無一不遭此沉溺。 故世人莫知生從何來,蓋參父母未生前;死從何來,知來然後知生處。世人莫問死從何去,蓋參魂遊魄降後;生從何去,知去然後知死處。死之機由於生,生之機原於死。無死機不死,無生機不生。生死之機兩相關,世人所以有生死,生死之機不相關,至人所以超生死。有生死者,身也;無生死者,心也。敦複則心生迷,迷複則心死。 故仙佛湣之,說一切眾生,具有本來一靈真覺,但昏惑不見,使天命之性,浪化遷流,轉轉不悟。而世世墮落,失身於異類,透靈於別殼,至真性根,不復於人。 我當以聖道,令眾生永離妄想,能致自身如仙家之長生、佛氏之不死云。 ===邪正說=== 大道生天、生地,天地生人、生物。天、地、人、物一性同體。天有陰陽,地有剛柔,物有牝牡,人有男女。 有陰陽斯有日月星辰,有剛柔斯有山川草木,有牝牡斯有胎卵濕化,有男女斯有配偶生育。 眾生因配偶有淫欲,因生育有恩愛。有淫欲、恩愛,故有魔障、煩惱。有魔障、煩惱,故有一切苦厄。有一切苦厄,故有生老病死。 是乙太上蘊好生之德,開度世之門,著經立法,教人返樸還淳。無欲觀妙,有欲觀竅。致虛守靜,歸根復命。早複重積,深根妙蒂。得一守中,虛心實腹。弱志強骨,挫銳解紛,和光同塵。專氣致柔,抱一無離。知雄守雌,知白守黑。閉門塞兌,被褐懷玉。窅窅冥冥,其精曰生,恍恍惚惚,其精不泄。日生則日長,不泄則不竭。精能化氣,氣能化神,神能還虛。五行不能盜,陰陽不能制。與道為體,超出天地。此乃老子清靜無名之道也。 至漢魏伯陽真人禮金碧經而作參同契,始有龍鉛虎汞之名。愛及唐宋,諸仙疊出,丹經燦然。橫說豎說,種種異名,載於丹書,不可勝數。究竟本來,無非吐露同出異名之一物耳。 蓋聖師闡教,敷楊備細詳說,實欲人人領悟、個個成真,殊不知名愈深而事愈繁,書愈多而道愈晦。況多為庚辭隱語,孔竅其門,使學者無罅縫可入,往往目眩心搖,望溟之歎。 幸吾師尹真人出,欲續大道之一絲,以複無名之古教。於是剪除繁羌,撮其樞要,掃除譬喻,獨露真詮,標摘正理,按圖立象,不可施于筆者,筆之不可發於語者。語之直指何者是鉛汞,何者是龍虎,何者是鼎爐,何者是藥物,何者謂之採取,何者謂之抽添,何者謂之溫養,何者謂之火候,何者是真種子,何者是真性命,何者是結胎,何者是了當,歷歷發明,毫髮無隱。後之有志於道者,再不為丹經所惑也。 況丹經子書,汗牛充棟,講理者多,留訣者少。初無下手入門,次無采藥結胎,末無極則歸著。後人不識次序,如何湊泊得來?不免有攙前越後之差,首顛尾倒之亂。學道一生,不得其門而入者多矣。間有入門者而不知升階,有升階者而不知登堂,有登堂者而不知入室。是以次第工夫乃修真之首務,豈可缺焉? 予最愛藏經中四句偈曰: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邊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世尊亦曰:度盡眾生,然後作佛。區區由是,發一念慈悲,罄將師投秘訣徹底掀番,滿盤托出,籲徠後之有緣,複返天界而不沉溺於苦海中者。此予之心也。 其一曰:涵養本原,救護命寶。 其二曰:安神祖竅,翕聚先天。 其三曰:蟄藏氣穴,眾妙歸根。 其四曰:天人合發,采藥歸壺。 其五曰:乾坤交媾,去礦留金。 其六曰:靈丹入鼎,長養聖胎。 其七曰:嬰兒現形,出離苦海。 其八曰:移神內院,端拱冥心。 其九曰:本體虛空,超出三界。 於中更有煉形、結胎、火候等諸心法,以全九轉還丹之功。 大道口訣,至此吐露盡矣。今之道者,峨冠方袍,自足自滿,不肯低情下意,求師指授大道次第,惟只以盲弓盲,趨入旁蹊曲徑。豈知道法三千六百、大丹二十四品皆是傍門,獨此金丹一道是條修行正路。除此以外,再無別途可以成仙作佛也。 故法華會上,世尊指曰:唯此一事實,餘二即非真。 尹真人曰:九十六種外道,三千六百傍門,任他一切皆幻,只我這些是真。 雲房真人曰:道法三千六百門,人人各執一苗根,誰知些子玄關竅,不在三千六百門。 蓋玄天大道,難遇易成而見功遲。傍門小術,易學難成而見效速。是以貪財好色之徒,往往迷而不悟。其中有好爐火者,有好彼家者,有視頂門者,有守臍蒂者,有運雙睛者,有守印堂者,有摩臍輪者,有搖夾脊者,有兜外腎者,有轉轆轤者,有三峰采戰者,有食乳對爐者,有閉息行氣者,有屈伸導引者,有三田還返者,有雙提金井者,有晒背臥冰者,有餌芝服術者,有納氣咽津者,有內視存想者,有休糧辟穀者,有忍寒食穢者,有搬精運氣者,有觀鼻調息者,有離妻入山者,有定觀鑒形者,有熊經鳥伸者,有餐霞服氣者,有長坐不臥者,有打七煉魔者,有禪定不語者,有齋戒斷味者,有夢遊仙境者,有默朝上帝者,有密咒驅邪者,有見聞轉誦者,有食己精為還元者,有捏尾閭為閉關者,有煉小便為秋食者,有采女經為紅鉛者,有抉陽用胞衣而煉紫河車者,有開關用黑鉛而鑄雌雄劍者,有閉目冥心而行八段錦者,有吐故納新而行六字氣者,有面壁而志在降龍伏虎者,有輕舉而思以駕風驂者,有吞精咽華以翕日月者,有步罡愎鬥以窺星辰者,有依卦爻之序而朝屯暮蒙者,有售黃白之術而燒茆弄火者,有希慕長生不死者,有馳志月日飛升者,有著相執而不化者,有著空流而不返者,有持戒定慧而望解脫者,有祛貪嗔癡而思清靜者,有生而願超西域者,有死而願登天堂者,似此泯泯棼棼,難以悉舉。 道釋者流,執此一術一訣,便謂金丹大道,止於是矣。吁!此輩如管中窺豹,井底觀天,妄引百端,支離萬狀,卒將至道,破段分門,以迷指迷,盲修瞎煉。不肯自思已錯,更將錯路教人。 是以王良器作破迷歌,陳泥丸作羅浮吟,鐘離翁作正道歌。曆舉傍門諸術之非,以救錯行邪徑之失也。 於中亦有數條,可以攻疾病,救老殘,益算延年,住世安樂。間或亦有超脫者,不過成個蓬島仙羅漢果耳。 故傅大士云:饒經八萬劫,終是落空亡。此乃小乘功夫,不合大道全體。 故張平叔云:學仙須是學天仙,唯有金丹最得端。 蓋金丹之道,簡而不繁。以虛無為體,以清靜為用。有作以成其始,無為以成其終。從首至尾,並無高遠難行之事。奈何世人,道在近而求諸遠,事在易而求諸難,背明投暗,不亦感乎? 夫金者,堅之稱;丹者,圓之喻,是人毗盧性海乾元面目。世尊名之,空不空,如來藏。老君號之:玄又玄,眾妙門。以此而言道,謂之無上至尊之道;以此而言法,謂之最上一乘之法。三教聖賢皆從此出修行正路。孰有正於此哉? 子之本懷,正欲乘此皇極昭明之世,與群生同種乾元之因,共結龍華之伴,故作此說而挽邪歸正,並吾師所授諸圖訣竅明明指出,使諸學者印證丹經,一覽而無疑矣。 [[File:性命圭旨 普照圖.png|替代=普照圖|无|缩略图|普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反照圖.png|替代=反照圖|无|缩略图|反照圖]] [[File:性命圭旨 時照圖.png|替代=時照圖|无|缩略图|時照圖]] [[File:性命圭旨 內照圖.png|替代=內照圖|无|缩略图|內照圖]] 如此大法,萬神圭旨是也! 人之元氣逐日發生。子時複氣到尾間。丑時臨氣到背堂。寅時泰氣到玄樞。卯時大壯氣到夾脊。辰時書氣到陶道。已時乾氣到玉枕。午時垢氣到泥丸。未時豚氣到明堂。申時否氣到膻中。酉時觀氣到中浣。戍時剝氣到乾闕。亥時坤氣而歸於氣海矣。 人身有任督二脈,為陰陽之總。任脈者,起於中極之,下循腹裏,上關元至咽喉,屬陰脈之海。督脈者,起於下極之。腧穿脊裏,上風府,循額至鼻,屬陽脈之海。鹿運屬閭,蓋能通其督脈也。龜納鼻息,蓋能通其任脈也。人能通此二脈,則百脈皆通而無疾矣。 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傳之官,治節出焉。肝者,將軍之官,謀慮出焉。膽者,中正之官,決斷出焉。膻中者,臣使之官,喜樂出焉。脾者,倉稟之首,五味出焉。大腸者,傳道之官,變化出焉。小腸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腎者,作強之官,技巧出焉。 腦者,髓之海,諸髓皆屬之,故上至泥丸,下至尾骶,俱腎主之。膻中,在兩乳間,為之之海,能分佈陰陽,為生化之源。故名之曰海膜,在肺下與助腹周圍,相著如幕,以遮濁氣,使不薰蒸上焦。幽門在大小腸之間,津液滲入膀胱。滓穢流入大腸,變化出矣。 普照圖之上一層者,直指心源性海之竅;中一層者,直指黃中正位之竅;下一層者,直指關元氣海之竅。此謂前三關也。 反照圖之下一層者,指出尾閭太玄之竅,中一層者,指出夾脊雙關之竅,上一層者,指出天穀泥丸之竅。此謂後三關也。丹陽云:前三三,後三三,收拾起,一擔擔,是此義也。 時照圖者,發明陽升陽降之機,四象環中之妙。 內照圖者,指示五臟六腑、二十四椎、任督兩脈,使內觀者知有下手處。若人不明竅而言修,猶人未能立而言行也。從古諸仙皆口口相傳、心心相授,不敢明將此竅示人,是懼泄天機之故耳。吾師尹公開佛之正知見,等眾生如一子,繪此四圖接引後之迷者,意在普度有緣,同出生死苦海。 [[File:性命圭旨 太極圖.png|替代=太極圖|无|缩略图|太極圖]] 此○者,釋曰圓覺,道曰金丹,儒曰太極。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不可極而極之謂也。凡人始生之初,一點靈光而所以主張乎形骸者,太極也。父母未生以前,一片太虛而所以不屬乎形骸者,無極也。度師曰:欲識本來真面目,未生身處一輪月。 尹公曰:太極有二理,自運行而言則曰時候。雖天地不外乎一息,自凝結而言則曰真種。雖一黍可包乎天地,宿蟄、歸根、晏息、杳冥是為時侯太極。孕字、結實、交媾、結胎,是為真種太極。人能保完二極而無失,則可以長生不化,豈止盡年,令終而已哉。 太極發揮 大哉!吾身之太極。生生化化,與天地終。長生不化,超出天地。戒傷生,忌惡化,可以盡年,可以令終。絕其生,斷其化,可以長生,可以不化。盡年令終,與凡夫異;生長不化,與仙佛同。兩者皆從太極中出,而作用不同。 人皆知太極在未有天地萬物之先,而不知既有天地萬物,各有太極具焉。太極有時候、有真種。 未有天地萬物之太極,在戌亥二會。有此二會,太極斯有一元造化。每年太極在九月、十月,有此兩月太極,斯有一年造化。每月太極在二十六至三十,有此五日太極,斯有一月造化。每日太極在戌亥二時。有此二時,太極斯有一日造化。一時太極在窈窈冥冥二候,有此二候太極,所有一時造化。 動物太極在宿蟄孕字,植物太極在歸根結實,人身太極在晏息、窈冥、交媾、結胎。交媾有時,調養有法,不傷太極,此盡年令。終斷淫欲,時入窈冥,保完太極,此乃長生不化。盡年令終之道,亦有毀壞。長生不化之道,可以成仙,可以作佛,終無毀壞。豈直異於凡夫,別於草木禽獸云乎哉? [[File:性命圭旨 中心圖.png|替代=中心圖|无|缩略图|中心圖]] 此圖專指人心虛靈不昧一竅而說。這個竅原是廓然無際,神妙莫測的,原是渾然大中、不偏倚的,原是粹然至善、純一不雜的。昭昭乎本是圓明洞徹而無礙。以為有不睹不聞,奚所有也;以為無至靈至神,未嘗無也,本無方所亦無始終。 未有天地萬物之先,這個原是如此;既有天地萬物之後,這個只是如此,至無至有、至有至無,乃乾坤之靈體,元化之玄樞,人人性命之本原,天下萬物、萬事之大本。太易所謂太極四象、八卦皆由此出。大舜之謂中,孔子之謂一。帝王之授受,聖賢之相傳。明此便是克明峻德,知此便是知易,見此便是見道,立此便是立天下之大本,通此,性由我盡、命由我立,造化盡在我矣。 ===火龍水虎說=== [[File:性命圭旨 火龍水虎圖.png|替代=火龍水虎圖|无|缩略图|火龍水虎圖(五行顛倒術龍從火裏出,五行不順行虎向水中生)]] 夫黑鉛、水虎者,是天地發生之根,乃有質而有氣也。紅鉛、火龍者,是天地發生之本,乃有氣而無質也。有質者,真鉛也,大陰月之精也,為天地萬物育形之母。無質者,真汞也,太陽日之光也,為天地萬物發生之父。鉛汞之體,互相孽胤,迴圈不絕,可謂生天、生地,生萬物之祖宗也。 古之至人,知神物隱於此,假法象而採取太陰之精,設鼎器而誘會大陽之氣,使歸神室,混混相交,交合不已,孽產無窮,而水中生魂,金中生魄,魂魄凝然,化為鄞鄂,交結百寶,名曰金液還丹。 ===日烏月兔說=== [[File:性命圭旨 日烏月兔圖.png|替代=日烏月兔圖|无|缩略图|日烏月兔圖]] 日者,陽也。陽內含陰,象砂中有汞也。陽無陰,則不能自耀其魂,故名曰雌火,乃陽中含陰也。日中有烏,卦屬南方,謂之離女。故曰:日居高位反為女。 月者,陰也。陰內含陽,象鉛中有銀也。陰無陽,則不能自瑩其魄,故名曰雄金,乃陰中含陽也。月中有兔,卦屬北方,謂之坎男。故曰:坎配蟾宮卻是男。 無漏云:鉛求玉兔腦中精,汞取金鳥心內血,只驅二物結成丹,至道不繁無扭捏。 悟真云:先把乾坤為鼎器,次搏烏免藥來烹,既驅二物歸黃道,爭得金丹不解生。 二物者,一體也。 ===大小鼎爐說=== [[File:性命圭旨 大小鼎爐圖.png|替代=大小鼎爐圖|无|缩略图|大小鼎爐圖]] 凡修金液大丹,必先安爐立鼎。鼎之為器,非金非鐵;爐之為具,非玉非石。黃庭為鼎,氣穴為爐。黃庭正在氣穴上,縷絡相連,乃人身百脈交匯之處。鼎卦曰:正位凝命是也。此謂之小鼎妒也。 乾位為鼎,坤位為爐。鼎中有水銀之陰,即火龍性根也。爐內有玉蕊之陽,即水成命蒂也。虎在下,為發火之樞機;龍居上,起騰雲之風浪。若爐內陽生陰降無差,則鼎中天魂地魄留戀,青龍與白虎相拘,玉免與金烏相抱。火候調停,煉成至寶。故青霞子曰:鼎鼎非金鼎,爐爐非玉爐。火從臍下發。水向頂中符。三姓既會合,二物自相拘。固濟胎不泄,變化在須臾。此謂之大鼎爐也。 ===內外二藥說=== [[File:性命圭旨 內外二藥圖.png|替代=內外二藥圖|无|缩略图|內外二藥圖(上葯三品,神與氣精,其體則一,其用則二,何謂體,本來三寳一體是也,何謂用,内外兩般作用是也,故悟真篇云,内葯還同外葯,内通外亦須通,丹頭火熟自然紅,温飬兩作用,此漸教也,權法也,接中根及下根人。大葯雖分神氣精,三般原是一根生,凡夫生死如輪轉,只因迷却本來心,心即性也,故即然子曰,本來真性號金丹,四大為炉煉作圑,此頓教也,寔法也,接上根人及上上根人。)]] 凡修煉者,先修外藥,後修內藥。若高上之士,夙植靈根,故不煉外藥,便煉內藥。內藥無為無方。為外藥有為有以,為內藥無形無質。而實有外藥,有體有用。而實無外藥,可以治病,可以長生。久視內藥,可以超越,可以出有入無。外藥外陰陽往來,內藥內坎離輻輳。以外藥言之,交感之精,先要不漏,呼吸之氣,更要微微,思慮之神,貴在安靜。以內藥言之,煉精者,煉元精,抽坎中之元陽也,元精固,則交感之精自不洩漏;煉氣者,煉元氣,補離中之元陰也,元氣住,則呼吸之氣自不出入;煉神者,煉元神,坎離合體而複乾元,元神凝則思慮之神自然泰定。 內外兼修,成仙必矣。 ===順逆三關說=== [[File:性命圭旨 順逆三關圖.png|替代=順逆三關圖|无|缩略图|順逆三關圖]]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所謂順去生人、生物。今則形化精、精化氣、氣化神、神化虛,此所謂逆來成仙、成佛。初關煉精化炁者,要識天癸生時,急急來之。采時須以徘徊之意,引火逼金行,顛倒轉自然,鼎內大丹凝。中關煉氣化神者,乘此火力熾盛,駕動河車,自太玄關逆流,至天穀穴,炁與神合,然後下降黃房。所謂乾坤交媾罷,一點落黃庭。上關煉神還虛者,守一抱元,以神歸於毗盧性海。 蓋三關自有為入無為者,漸法也。修上一關,兼下二關者,頓法也。若徑作煉神還虛者,工夫列虛極靜篤時,精自化炁,炁自化神。即關尹子忘精神而超生之上旨也。 ===盡性了命說=== [[File:性命圭旨 盡性了命圖.png|替代=盡性了命圖|无|缩略图|盡性了命圖]] 丹田喻日,心中元性喻月。日光自返照月,蓋交會之後實體乃生金也。月受日氣,故初三生一陽者,丹既居鼎,覺一點靈光自心常照而無晝夜。一陽生於月之八日而二陽產矣。二陽者,丹之金氣少旺,而元性又少現。自二陽生之於望而三陽純矣,三陽純者是所謂元性盡現而如月之圓矣。十六而一陰生,一陰者,性歸於命之始也。自一陰生至於月之二十三而二陰產矣。二陰者,乃性歸於命三之二也。自二陰生於月之三十日而三陰全矣。三陰金,乃性盡歸於命也。方其始也,以命而取性。性全矣,又以性而安命。 此是性命雙修大機括處。 ===真土根心說=== [[File:性命圭旨 真土圖.png|替代=真土圖|无|缩略图|真土圖]] 夫天之氣之所從生者,蓋蘊於天地之土中而無盡藏也。人之氣所從生者,蓋蘊於人身之土中而無盡藏也。故仁義禮智之根,根之心;猶草木之根,根於土。草木之根根于土,自然暢茂,而條達仁義禮智之根根于心,自然生色而啐面。孟子曰:居移氣,養移體。大學曰:心寬體胖。心既廣矣,體複胖矣,而謂病之不去體者,妄也。至若枝葉之或憔悴而枯槁也,則又如之何?亦唯直從於其根焉。而培之,而溉之,培之溉之而生意有不復息乎?蓋草木之根,病則枝葉病。若人之心猶草木之根也,心病則身病,心不病則身不病。故身病由於心病。而體胖,數語乃去病之聖藥也。 ===魂魄說=== [[File:性命圭旨 魂魄圖.png|替代=魂魄圖|无|缩略图|魂魄圖]] 鬼-{云}-為魂,鬼白為魄。-{云}-者,風,風者,木;白者,氣;氣者,金。風散故輕清,輕清者,魄從魂升。金堅故重濁,重濁者,魂從魄降。故聖人以魂運魄,眾人以魄攝魂。魂晝寓目,魄夜舍肝。寓目能見,舍肝能夢。夢多者,魄制魂;覺多者,魂勝魄。蓋因魄有精,因精有魂,因魂有神,因神有意,因意有魄。五者運行不已,所以我之偽心流轉造化幾億萬歲未有窮極。然核芽相生不知其幾萬株。天地雖大,不能芽空中之核;雌卵相生,不知其幾萬禽,陰陽雖妙,不能卵無雄之雌。是以聖人,萬物之來,對之以性而不對之以心。性者,心未萌也,無心則無意,無意則無魄,無魄則不受生,而輪回永息矣。 ===蟾光說=== [[File:性命圭旨 蟾光圖.png|替代=蟾光圖|无|缩略图|蟾光圖]] 太虛寥廓,皓月粲然,雪浪翻騰,金蟆吐耀。人見月之所以明而曰:金精盛則月明焉。孰知金之所以生者,自月而產也。人見金之產於月,而不知月之明本出於日也。月者,喻元性也。水,喻坎宮也。金蟆者,喻一點真陽之竅也。元性,喻月性之用也。性之初見,圓陀陀,光燦燦,狀似流星。蓋氣質之性稍息,而元神真性就見,如雲開則月現,霧散則陽暉。才見此物,分明便是元氣產矣,速急採取。譬之,見賊便捉,毋令再逸。收歸於鼎器之中,則一點元氣蟾光終,不可得而出矣。 ===降龍說=== [[File:性命圭旨 降龍圖.png|替代=降龍圖|无|缩略图|降龍圖]] 離日為汞,中有己土,強名曰龍。其形獰惡,主生人殺人之權,專成佛成仙之道,威能變化,感而遂通,雲行雨施,品物流行,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子曰:龍德而正中也。世人不悟此龍生生之功,每服其害。若人悟而畏之,調而馭之,則能降此獰惡之龍而積至精之汞。降之者,制其心中真火,火性不飛,則龍可制而有得鉛之時。 故曰:不積汞,何以取其鉛,不降龍,無以伏其虎。且真鉛真汞未易相投,而真虎真龍亦難降伏。學道者若能了得這個字,其他事皆未務也。 ===伏虎說=== [[File:性命圭旨 伏虎圖.png|替代=伏虎圖|无|缩略图|伏虎圖]] 坎月為鉛,鉛中有戊土,強名曰虎,其形倡狂,雖能傷人殺人,卻蘊大乘氣象,舉動風威,叩之則應,舍弘光大品物資生文。 王重陽曰:履虎尾,不咥人。 亨又曰:愎道坦坦,幽人貞吉。 孔子曰:素愎之往,獨行願也。 若人悟而畏之,馴而調之,則能伏此倡狂之虎,以產先天之鉛。伏之者,伏身中真水,水源至清,則虎可伏而無咥人之害。 故歷代聖師以降龍為煉已,以伏虎為持心。是以純陽翁云:七返還丹在人,先須煉己待時。 紫陽翁云:若要修成九轉,先須煉己持心。皆此義也。 ===三家相見說=== [[File:性命圭旨 三家相見圖.png|替代=三家相見圖|无|缩略图|三家相見圖]] 身、心、意謂之三家。三家相見者,胎圓也。精、氣、神謂之三元。三元合一者,丹成也。攝三歸一,在乎虛靜。虛其心,則神與性合。靜其身,則精與情寂。意大定,則三元混一。 情合性謂之金木並,精合神謂之水火交,意大定謂之五行全。 然而精化為炁者,由身之不動也。炁化為神者,由心之不動也。神化為虛者,由意之不動也。心若不動,則東三南二同成五也。身若不動,則北一西方四共之也。意若不動,則戊己還生數五也。 身,心、意合,則三家相見,結嬰兒也。 ===和合四象說=== [[File:性命圭旨 和合四象圖.png|替代= 和合四象圖|无|缩略图|和合四象圖]] 四象者,青龍、白虎、朱雀、玄武也。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龍木生火,同矚乎心。心者,象帝之先靈妙,本有中之真無也。心若不動,則龍吟雲起。朱雀斂翼,而元氣聚矣。虎金生水,同系乎身。身者,曆劫以來清靜,自無中之妙有也。身若不動,則虎嘯風生。玄龜潛伏,而元精凝矣。精凝氣聚,則金木水火混融於真土之中,而精神魂魄攢簇于真意之內。真意者,乾元也。乃天地之母,陰陽之根,水火之本,日月之宗,三才之源,五行之祖,萬物賴之以生成,千靈承之以舒慘。意若不動,則二物交、三寶結、四象和合、五行攢簇,俱會八中宮而大丹成矣。故紫陽云:五行全要八中央。蓋此之謂也。 ===取坎填離說=== [[File:性命圭旨 取坎填離圖.png|替代=取坎填離圖|无|缩略图|取坎填離圖]] 鉛汞者,太極初分,先天之炁也。先天炁者,龍虎初弦之炁也。虎居北方坎水之中,而坎中陽爻原屬於乾。劫運未交之先,乾因顛蹶馳驟誤陷於坤。乾之中爻損而成離。離本汞居,故曰,坎內黃男名汞祖也。龍居南方離火之內,而離中陰爻原屬於坤,混沌顛落之後,坤因含受孕育,得配於乾。坤之中爻實而為坎,坎本鉛會,故曰離中玄女是鉛家也。似此男女異室,鉛汞異爐,陰陽不交,則天地否矣。聖人以意為黃婆,引坎內黃男,配離中玄女。夫妻一媾,即變純乾,謂之取坎填離,複我先天本體。故悟真篇云:取將坎內中心實,點化離宮腹內陰,正此義也。 ===念觀音咒說=== [[File:性命圭旨 觀音密呪圖.png|替代=觀音密呪圖|无|缩略图|觀音密呪圖(始則自上而下至於臍中,唵字須要到臍;終則自下而上至於喉内,𡄣字在臍之下)]] 此咒是觀音菩薩微妙心印。若人書寫六字大明咒者,即同書寫三藏法寶;若人得念六字大明咒者,則同諷誦七軸靈文。又能開智慧門,能救百難苦,三世業冤,悉皆清靜,一切罪障,盡得消除,解脫生死,安樂法身。然而念咒亦有密訣。故第一聲中叫唵之,乃以呼吾身毗盧遮那佛也。第二聲東而嘛之,乃以呼吾身不動尊佛也。第三聲南而呢之,乃以呼吾身寶生佛也。第四聲西而叭之,乃以呼吾身無量壽佛也。第五聲北而咪之,乃以呼吾身不空成就佛也。第六聲複上返於喉而作吽者,乃以呼吾身大勢至金剛也。久則五炁歸元,即成就不思議功德而證圓通也。 ===九鼎煉心說=== [[File:性命圭旨 九鼎煉心圖.png|替代=九鼎煉心圖|无|缩略图|九鼎煉心圖]] 日也者,天之丹也,黑而蕩之,則日不丹。心也者,人之丹也,物而霾之,則心不丹。故煉丹也者,煉去陰霾之物,以複其心之本體天命之性之自然也。天命之性,吾之真金也,人人之所必有者。氣質之性,金之濁渣也。上智之所不無者,若以人倫日用之火而日煉之,則氣質之性日除。氣質之性日除,則天命之性自見矣。故五帝三王君也,而以君道而日煉其心;伊博周召相也,而以相道而日煉其心,孔曾思孟師也,而以師道而日煉其心。無時而不心在於道,無時而不以道而煉其心,此乃古大聖大賢為學之要法,百煉、煉心、煉性之明訓也。 ===八識歸元說=== [[File:性命圭旨 八識歸元圖.png|替代=八識歸元圖|无|缩略图|八識歸元圖]] 釋氏謂,人之受生,必從父精母血與前生之識神三相合而後成胎。精氣受之父母,神識不受之父母也。蓋從無始劫流來,亦謂之生滅性。故曰:生滅與不生滅和合而成八識也。蓋造化間有個萬古不移之真宰,又有個與時推移之氣運。真宰與氣運合是謂天命之性。天命之性者,元神也。氣質之性者,識神也。故儒家有變化氣質之言,禪宗有返識為智之法。今人妄認方才中有個昭昭靈靈之物,渾然與物同體,便以為元神在。是殊不知此即死死生生之本,非不生不滅之元神也。噫,識識易,去識難,若不以天命元神戰退無明業識。終在生滅場中,未見有出頭日也。 ===五氣朝元說=== [[File:性命圭旨 五氣朝元圖.png|替代=五氣朝元圖|无|缩略图|五氣朝元圖]] 一氣初判而列二儀,二儀定位而分五常,五常異地而各守一方,五方異氣而各守一子。青帝之子名龍煙,受甲乙木德之三氣。赤帝之子名丹元,受丙丁火德之二氣。白帝之子名皓華,受庚辛金德之四氣。黑帝之子名玄冥,受壬癸水德之一氣。黃帝之子名常存,受戊己土德之五氣。故金得土則生,木得土則旺,水得土則止,火得土則息。唯聖人知回幾之道、得還元之理。於是攢五、簇四、會三、合二而歸一也。蓋身不動則精固而水朝元,心不動則氣固而火朝元,真性寂則魂藏而木朝元,妄情忘則魄伏而金朝元,四大安和則意定而土朝元。此謂五氣朝元,皆聚於頂也。 ===待詔說=== [[File:性命圭旨 待詔圖.png|替代=待詔圖|无|缩略图|待詔圖(形神俱妙道為徒,性命相圓合太虚,寳詔降時騰鶴馭,玉書拜後駕龍車,龍車冉冉乘雲氣,遍滿六虚廣無際,九天仙子笑相迎,同詣玄都朝上帝)]] 九年面壁之後。靈台晶瑩,覺海圓明,性命混融,形神俱妙。與天地合德,與太虛同體,此同丹道已成而積功累行不可缺也。蓋道之與德猶陰之與陽,行之與功猶日之與足。鐘離翁云:有功無行如無足,有行無功目不全。功行兩圓足自備,誰云無分作神仙?是以古仙上聖金丹事成,溫養事畢,遊戲人間,和光混俗,隨力建功,隨方解縛,扶危拯厄,救劫匡時,普渡群迷,接引後學,道上有功,人間有行。功行滿足,潛伏俟時,只待天書降詔,玉女來迎,駕霧騰雲,直入三清聖境。如張紫陽翁悟真篇云:德行修逾八百,陰功積滿三千,寶符降詔去朝天,穩駕瓊輿鳳輦。 ===飛昇說=== [[File:性命圭旨 飛昇圖.png|替代=飛昇圖|无|缩略图|飛昇圖]] 仙有五等,佛有三乘,修持功行不齊,所以超脫稍異。飛升沖舉者上也,坐化屍解者次也,投胎奪舍者又其次也。乘龍上升者,如黃帝、茅蒙、王玄甫、韋善俊是也。駕雲上升者,如楊羲、李笈、藍采和、孫不二是也。控鯉上升者,如子英、琴高是也。驂鸞上升者,如子晉、鄧鬱是也。跨鶴上升者,如桓問、屈處靜是也。御風上升者,如葛由、武夷君是也。拔宅飛升者,如何候、尹喜、淮南王、許旌陽是也。白日沖舉者,如蔡瓊、馮長、馬成子、浮丘伯是也。嘗考到仙譜傳,始知從古至今成仙者十萬餘人,拔宅者八千餘處。所以純陽翁于景福寺壁間題一聯云:莫道神仙無學處,古今多少上昇人。 </onlyinclude> {{footer|next=[[../亨集|下一卷]]}} nfks7p8fambi8okxx2oj42oe37pl6no Wikisource:写字间/topic list 4 760396 7908301 7908251 2026-07-15T22:16:47Z Cewbot 42347 [[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96個議題]] 7908301 wikitext text/x-wiki <!-- 本頁面由機器人自動更新。若要改進,請聯繫機器人操作者。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mw-collapsible metadata" style="float:left;" |- ! data-sort-type="number" style="font-weight: normal;" | <small>#</small> !! 💭 話題 !! <span title="發言數/發言人次 (實際上為計算簽名數)">💬</span> !! <span title="參與討論人數/發言人數">👥</span> !! 🙋 最新發言 !! data-sort-type="isoDate" | <span title="最後更新">🕒 <small>(UTC+8)</small></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 | [[:Wikisource:写字间#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77 | style="text-align: right;" | 9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Pawsdt|Pawsdt]]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20T10:35:00.000Z" | 2026-04-20 <span style="color: blue;">18:35</span> |- | style="text-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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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集约布局和高效用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开发用地政策,优化地上空间布局,依照规定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策,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采取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存量土地清理盘活,有效保障城市更新改造、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落地需求,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存量土地改造开发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组织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专项改造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结合片区规划一并编制。专项改造规划中应当明确划定成片改造区,并划定试点片区。 第十六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改造规划应当坚持节约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 (四)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划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旧工业用地,可以由政府收储或者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申请自行改造,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建筑功能。自行改造的,可以依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筑,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已建成工业建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拆除重建。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类型与所在片区主导产业不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规定进行产业调整。 第十八条 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外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储;符合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以依照规定自行改造。 第十九条 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外且不在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以及旧物流仓储用地,可以申请政府收储,也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自行改造。自行改造的,应当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规划和要求,可以变更土地用途或者临时变更建筑功能。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城镇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并组织实施。 旧城镇改造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 前款规定的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应当符合专项改造规划以及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 第二十一条 旧村庄改造应当依照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可以由政府依法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 旧村庄综合整治由区人民政府依照专项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规划明确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属于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明确为保留村庄的,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已经纳入拆迁计划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征收。 第二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达到供地条件。确需延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其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满一年,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其自身原因,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满两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满两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规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照规定推进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以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集中成片,按照规划一并进行改造开发。 前款规定的集中成片开发,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申请自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收储地块的区位、原土地用途,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收储补偿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申请土地用途、建筑功能等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遵循专业评估、程序公开的要求,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功能、物业持有比例以及年限、税收、节能环保要求等内容。属拆除重建的自行改造项目,土地使用年期不超过变更后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期。 存量土地自行改造的,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 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可以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由新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纳入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产业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定期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地均产值、地均税收、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平台,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全过程动态管理和预警。 第三十一条 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用地违约、土地闲置、非法侵占储备用地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地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火炬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 2月 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法规]] gwju46xh6jkmr37bnw5b5ud3gpxgqxp 嘉靖本三國志通俗演義/第023回 0 1089859 7908283 2554665 2026-07-15T15:52:40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83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二十三回 '''陶恭祖三讓徐州'''|第022回|第024回|}}   曹操正慌走間,正南上一彪軍到。操視之,乃夏侯惇引生力軍來救援,截住呂布大戰。黃昏大雨如註,各自引軍分散。操回寨,重賞典韋,加為領軍都尉。   卻說呂布到寨,與陳宮商議。宮曰:「濮陽城中,富戶田氏,家僮千百。可令田氏密使人往曹操寨中下書,言『呂布殘暴不仁,民心大怒,今欲移兵黎陽,止有高順在城內,可連夜進兵,當為內應。』操若來,引誘入城,四門放火,外設伏兵。曹操有經天緯地之才,到此安能脫也?」呂布然其計,密請田氏使人徑到操寨。   操連夜不敢正視濮陽,躊躕未定,忽報田氏人到,呈上密書云:  呂布已往黎陽,城中空虛,萬望速來,當為內應。城上插白旗,大書「義」字,便是暗號。   操大喜曰:「天與吾得濮陽也!」重賞此人,一面收拾起兵。謀士劉曄進曰:「布雖無能,陳宮多計。只恐使田氏反間計耳。」操曰:「如此設疑,必誤大事。」曄曰:「此亦不可不防。分軍三隊:兩隊伏城外接應,一隊入城方可。」操曰:「此意與吾相合。」   時興平元年,歲在甲戌,九月二十一日也。軍至濮陽城下,操先往觀之,見城上遍豎旗旛,西門角上有一「義」字白旗,操心中暗喜。是日午牌,城門開處,兩員將引軍出戰,前軍侯成,後軍高順。操使典韋出馬,挾雙戟直取侯成。侯成如何抵敵得過,回馬望城中走。只趕到吊橋邊,高順亦戰不過,退入城中去了。數內有軍人乘勢走過陣來見操,呈上密書:  今夜初更,城上鳴鑼聲為號,便可進兵。當自獻門。   操撥夏侯惇引軍在左,曹洪引軍在右,操自引夏侯淵、李典、樂進、典韋四將入城。黃昏飽食了,結束上馬。李典曰:「主公且在城外,容某等先入城去。」操喝曰:「吾不自往,誰肯向前!」遂當先領兵。   月光未上,時約初更。只聽得西門上吹螺殼聲,城中大喊,西門上火把燎亂,城門大開,吊橋放落。曹操爭先拍馬而入,直到州衙,路上不見一人。操知是計,撥回馬,大叫:「退兵!」州衙中一聲炮響,四門烈火降天而起。典韋使雙戟在曹操馬前,聽得金鼓齊鳴,聲喊如江翻海沸。東巷內轉出張遼,西巷內轉出臧霸,夾攻掩殺。操走北門,道傍轉出郝萌、曹性,又殺一陣。操急走南門,高順、侯成攔住。典韋怒目咬牙,沖殺出去。高順、侯成倒走出城。典韋殺離了吊橋,回頭不見曹操在後,翻身殺入城來,門下撞著李典。典韋問:「主公何在?」典曰:「吾亦尋不見。」韋曰:「汝在城外催救軍,我入去尋主人。」李典去了,韋左沖右突,殺將入來,又不見;再殺出城,壕邊撞著樂進。進曰:「主公何在?」韋曰:「往復兩遭,尋覓不見。」進曰:「同殺入去救主!」兩人到門邊,城上火炮滾下。樂進馬不能入。典韋沖煙突火,又殺入去。似此三遭,世之罕有。   卻說曹操見典韋殺出去了,四下裏人馬截來,不得南門;再轉北門,火光裏正撞見呂布挺戟躍馬,追殺曹兵。操加鞭縱馬過去。呂布從後拍馬趕來,用戟於曹操盔上一擊,問曰:「曹操何在?」操反指曰:「前面騎黃馬者是他。」呂布棄了曹操,拍馬趕前面的。曹操撥轉馬頭,卻望東門而走,正逢典韋。韋大呼曰:「南門已崩,可急出東門!」典韋殺條血巷,到門道,火焰甚盛,城上推下柴草,遍地紅罩。典韋用戟撥開,飛馬冒煙突火先出。曹操恰好到門道邊,城樓上崩下一條梁木,正打曹操戰馬後胯。馬倒處,曹操用手托梁,倒放火中,手執梁臂,髭須發盡都燒毀。典韋到壕邊,正逢夏侯淵,兩個同入救起曹公,突火而出。淵即抱操於馬上。典韋殺條大路而走。曹兵、呂兵在城外接住混戰,只殺到天明,操軍自回寨中。   眾皆拜於地上,與操稱賀。操仰面笑曰:「誤中匹夫之計,吾必當報之!」郭嘉曰:「計可速發,必擒呂布。」操曰:「然。使人去布寨,報吾已死,布必來攻。伏兵於馬陵山中,{{*|馬陵是姜太公葬妻馬氏之地,龐涓敗於此處。}} 候兵半渡而擊之。」嘉曰:「眞良策也」於是令軍中發喪,詐言操死。早有人來濮陽報曹操被火燒傷肢體,到寨身死。呂布隨即點起大軍,殺奔馬陵山來。將到曹寨,一聲鼓響,伏兵四起大戰。呂布死戰得脫,折軍大半,走回濮陽。兩邊拒定,各不進兵。   是年蝗蟲四起,食盡禾稻。關東一境,每谷一斛,直錢五十貫,人民相食。曹操糧盡,引軍回鄄城屯住,權度歲荒。呂布亦引兵出,屯山陽就食。因此二處罷了刀兵。   卻說陶謙在徐州染病,看看病重,請糜竺、陳登議事。竺曰:「曹操棄徐州而去者,蓋為呂布襲兗州之故也。今歲大荒,故暫罷兵,來春必又至矣。府君素欲讓位與劉玄德,雖以兩番,府君那時無恙;今病沈重,正可就此而與之。」謙使人來小沛,請劉玄德商量軍務。玄德引關、張帶十數騎到徐州,陶謙直教請入臥房。謙曰:「請玄德公來不為別事,老夫病已危篤,朝夕難保。萬望玄德公可憐漢家城池為重,受取牌印,老夫死則瞑目矣。」玄德曰:「君有二子,何不傳之?」謙曰:「長子商,次子應,皆非任官之人,只可歸農。老夫死後,望玄德公訓誨,切勿令掌王事。」玄德曰:「劉備只身,如何掌許多城池?」謙曰:「某舉一人,可為從事,以輔玄德公。」急令請至,乃北海人也,姓孫,名乾,字公祐。謙又與糜竺曰:「玄德公當世之人傑也,汝當善事之。」玄德尚猶推托,陶謙以手指心而死。眾官舉哀畢,捧擁玄德領徐州事。玄德固辭。徐州百姓哭拜於地,曰:「使君若不領此郡,我等皆死於賊人奸黨之手矣!」因此玄德領徐州牧,糜竺、孫乾輔之,陳登為幕官,盡取小沛軍馬入城,出榜安民,一面安排喪事。謙亡年六十三歲。玄德與大小軍士盡皆掛孝,大設祭儀於靈柩之前,作文祭曰:   猗歟使君,君侯將軍,膺秉懿德,允武允文,   體足剛直,守以溫仁。令舒及慮,遣愛於民;   牧幽暨徐,甘棠是均。憬憬夷、貊,賴侯以清;   蠢蠢妖寇,匪侯不寧。惟帝念績,爵命以章,   既牧且侯,啟土溧陽。遂升上將,受號安東,   將平國難,社稷是祟。降年不永,奄忽殂薨,   喪覆失恃,民知困窮。曾不旬月,五郡潰崩,   哀我斯人,將誰仰憑?追思靡及,仰叫皇穹。   嗚呼哀哉,嗚呼哀哉!   後有詩贊曰:   徐州太守陶恭祖,聖世巍巍梁棟材。   報國有心扶漢日,愛民秉政立堯階。   知人克己勤三讓,盛德芳名播九亥。   奸黨未除身已喪,忠良聞說痛傷懷。   祭畢,葬於黃河之原。將陶謙遺表,申奏朝廷。   操在鄄城,知陶謙已死,劉玄德領徐州牧,心中大怒:「冤仇不能報,汝不費半箭之功,坐得徐州!吾必先殺劉備,後戮謙屍,以雪先君之冤!」即傳號令,克日起兵。玄德坐不暖席,禍又將來。如何解救,且聽下回分解。 {{明朝作品}} 1wq99amgf9fx9g6u2ek7kn3k2gde6d4 Category:中法条约 (清朝) 14 1108125 7908345 2169030 2026-07-16T06:45:35Z Yumeto 73282 Requesting speedy deletion with rationale "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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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文化艺术,展示城市形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应当高标准规划、人性化设计,体现前瞻性,统筹考虑轨道交通、机场、铁路、公路、轮渡等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实现不同交通系统便利换乘。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用途以及功能布局、开发定位等,与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编制,并做好统筹和衔接。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以及线网规划,划定线路和场站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规划控制条件。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管廊等重大建设项目,因方案、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用地、用海的控制管理。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市人民政府将轨道交通用地划拨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其中涉及综合开发项目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为前期业主,同步开展综合开发策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立项、选址、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形成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收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可以按照地上、地下、海上分别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涉及海上施工部分,还应当通过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等涉海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办理海上施工许可手续。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属于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推动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自身安全;防止和减少对线路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廊、管线以及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发现可能是文物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因轨道交通建设对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根据规划要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采取技术保护以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移植树木、迁移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相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实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制度。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含初期运营)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建、建成的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海堤外缘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过海(湖)隧道外缘线外侧二百米内。 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停车场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隧道、海堤外缘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安全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的;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轨道交通设施的;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结构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前款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轨道交通相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作业)活动,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告知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安全保护区范围。相关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以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作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进行巡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编制和调整运行计划,按照运行计划执行。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当客流量的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 (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及时告知乘客和社会公众。 第三十条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确保运营安全,不得妨碍救援疏散和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 车站、列车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运营安全、标识标志的识别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简洁、醒目、易识别;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三)在乘车、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残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 (四)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五)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六)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车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信用乘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对无票、使用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客,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三倍加收票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以及公共秩序,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三十五条 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在车站、列车内无故滞留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在车站、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对乘客投诉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乘客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报送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轨道交通运行情况、统计数据。服务质量评估未达到服务质量承诺或者标准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考核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轨道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并实现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乘客与列车安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和防空警报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乘客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站、区间、场段、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电缆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结构以及轨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设施; (二)损坏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常规风水电、电扶梯、站台门、光电缆等机电设施设备; (三)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等指引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六)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进行垂钓等活动; (七)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八)在轨道交通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九)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十)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应当划为禁锚区。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以及战时防空袭行动的,市公安机关、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受伤者,排除故障,疏散乘客,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未按照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或者未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故未按照运行计划执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业网点以及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未在车站、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电话,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未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轨道交通运行情况、统计数据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伤亡事故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自评、报送自评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厦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二)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讯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三)轨道交通用地,包括以下类型: 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轨道交通车站所在的以及区间隧道穿越的,且能保证用地建设的完整地块; 3.与轨道交通相关的交通一体化设施用地,一体化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常规公交场站、站点联系通道等。 (四)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是指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在轨道交通用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内进行的建设、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onlyinclude>{{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法规]] bl6cqcqo4a0kllxenox4zi5m4bd4p1x 電信管理法 0 1133580 7908361 2643304 2026-07-16T08:21:54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8361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ROC-MO-law|第14/2001號法律}} {{Distinguish|電信法}}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電信管理法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制定9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50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br>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16525號令]]發布除第 52 條第 3~7 項、第 54 條、第 61 條,以及第 22 條第 3 項、第 58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89 條有關第 52 條、第 54 條規定部分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34045號令]]發布第 52 條第 3~7 項、第 54 條、第 61 條,以及第 22 條第 3 項、第 58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89 條有關第 52 條、第 54 條規定部分,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5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38 條第 3 項第 7 款、第 42 條、第 50 條第 2 項、第 52~62 條、第 63 條第 2 項後段、第 3 項、第 64 條、第 68~71 條、第 75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8 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6 款、第 23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 款、第 12 款、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83 條第 3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br>(一)第 52 條第 8 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及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br>(二)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及干擾之處理事項;<br>(三)第 59 條第 3 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事項;<br>(四)第 60 條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事項;<br>(五)第 62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有關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應履行事項之通知改善,及廢止電信事業登記、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許可事項;<br>(六)第 70 條第 3 款、第 4 款有關撤銷或廢止電信事業登記、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事項;<br>(七)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依第 52 條第 8 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項之處罰;<br>(八)第 83 條第 3 項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審核事項;<br>第 11 條、第 40 條第 3 項、第 43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50 條第 7 項、第 75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7 條、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92 條之下列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br> (一)第 11 條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br>(二)第 40 條第 3 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br>(三)第 43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br>(四)第 50 條第 7 項有關頻率事項;<br>(五)第 75 條第 3 項第 3 款違反第 40 條第 3 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之處罰;<br>(六)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依第 37 條第 9 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及頻率事項之處罰;<br>(七)第 77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反依第 50 條第 7 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事項之處罰;<br>(八)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違反有關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之範圍或方式規定之處罰;<br>(九)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正當理由拒絕依第 43 條第 1 項為確保資通安全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之處罰;<br>(十)第 87 條有關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作業、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等事項;<br>(十一)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項有關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及號碼可攜服務所涉協商事項之調處相關事項;<br>(十二)第 92 條有關「數位發展部」管轄事項收取規費及收費標準之訂修;<br>第 8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0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分別依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管轄;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 項、第 68 條第 2 項、第 71 條第 4 項後段、第 94 條所列屬「交通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br>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08043號公告]]下列規定有關「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事項」之主管機關,自即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br>(一)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裁罰主管機關;<br>(二)第 50 條第 7 項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反依第 50 條第 7 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br>(三)第 52 條第 8 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與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依第 52 條第 8 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br>(四)第 8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主管機關</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2年)|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72之1條 ::修正第72, 9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sup>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95 條條文;增訂第 7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27213號公告]]下列規定之權責事項,自即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br>(一)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78 條第 3 款有關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事項;<br>(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修正第5, 79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6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9 條條文</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72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公布<sup>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 條條文</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 修正第36, 95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0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法律]] [[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7wrebs6qrbpwmjswv4xbf7gncw77mcv 7908362 7908361 2026-07-16T08:22:47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8362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ROC-MO-law|第14/2001號法律}} {{Distinguish|電信法}}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電信管理法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制定9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50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br>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16525號令]]發布除第 52 條第 3~7 項、第 54 條、第 61 條,以及第 22 條第 3 項、第 58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89 條有關第 52 條、第 54 條規定部分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34045號令]]發布第 52 條第 3~7 項、第 54 條、第 61 條,以及第 22 條第 3 項、第 58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89 條有關第 52 條、第 54 條規定部分,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5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38 條第 3 項第 7 款、第 42 條、第 50 條第 2 項、第 52~62 條、第 63 條第 2 項後段、第 3 項、第 64 條、第 68~71 條、第 75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8 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6 款、第 23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 款、第 12 款、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83 條第 3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br>(一)第 52 條第 8 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及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br>(二)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及干擾之處理事項;<br>(三)第 59 條第 3 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事項;<br>(四)第 60 條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事項;<br>(五)第 62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有關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應履行事項之通知改善,及廢止電信事業登記、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許可事項;<br>(六)第 70 條第 3 款、第 4 款有關撤銷或廢止電信事業登記、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事項;<br>(七)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依第 52 條第 8 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項之處罰;<br>(八)第 83 條第 3 項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審核事項;<br>第 11 條、第 40 條第 3 項、第 43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50 條第 7 項、第 75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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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反依第 50 條第 7 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br>(三)第 52 條第 8 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與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依第 52 條第 8 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br>(四)第 8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主管機關</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2年)|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72之1條 ::修正第72, 9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sup>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95 條條文;增訂第 7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27213號公告]]下列規定之權責事項,自即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br>(一)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78 條第 3 款有關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事項;<br>(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修正第5, 79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6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9 條條文</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72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公布<sup>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 條條文</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 修正第36, 95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第 39~39-5 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08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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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炉太地 Full tide 蝦乎太地 Half tide 嘩厘鋪厘 Whirlpool 蝸打士咆{{*|咆字巴蒌切}} Waterspout 丫厶𨻶 Earthquake 衣士 East 喴士 West 收厶 South 糯厶 North 收厶衣士 Southeast<noinclude></noinclude> 3g6t8feite8bfxhnnfsiuaotqhrrekz 湛軒書/外集卷八 0 1162846 7908340 2427374 2026-07-16T05:43:18Z ~2026-39981-92 122329 790834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湛軒書|author=洪大容|section=外集卷八|y=1939|previous=[[../外集卷七|外集卷七]]|next=[[../外集卷九|外集卷九]]}} ==燕記== ===孫進士=== 三月初九日。出山海關。宿八里舖。昏後有人踵門請見。余出迎之。問來意。其人曰。見大人當有說。問其姓爲孫。跟來者稱之以老爺。余問其官。孫曰。進士出身。未及補官。余因引入。禀于季父。延坐炕上。孫問使臣職品。我國科制。詩文所尙。因稱有病。願得淸心元。擧止頗驕倨。安譯世洪問曰。關城扁額天下第一關五字。或傳爲李斯筆。然否。孫曰。此前明蕭顯筆。李斯時豈有楷法。余曰。長城見在者。卽秦皇所築乎。孫曰。然。但隋煬帝及明萬曆間重修。皆仍舊址。若關城。乃前朝中山王徐達創設。余曰。望海樓何時所創。孫曰。望海樓本名知聖樓。亦明時所創。余曰。關城南數里。城壞百餘步。只樹紅柵。不更築何也。孫曰。此南水門也。爲水所壞。樹紅柵以禁人行。余曰。君豈未聞乎。本朝初入關。吳三桂恐本朝疑之。毁城以納兵。遂破自成。以有天下。本朝以毁城爲得天下之本。不復塡築。樹紅柵以識之。孫曰。豈有是事。長城南北。舊有水門。吳王守關觀兵。由北水門出。入于南水門。換衣換馬。以示兵衆。及破自成。自成駐兵于石河西廟堂前。吳王開關先戰。佯敗以誘之。本朝兵張左右翼。由兩水門而入。循關而西急擊之。吳王復還軍力戰。自成不意本朝兵猝至。大敗遁走。此奇門家生門之法。壞城納兵。初無是事。余曰。然則皇上幸關東。不由關門。必開柵治道。何也。孫笑曰。亦無是事。皇上幸關東。必由古北口。歸必由關門入。余曰。城外將臺。本朝攻關時。要瞰城中。一夜築成云。信乎。孫笑曰。亦非也。此號威遠臺。萬曆間。經略熊廷弼,楊應昌所築。與關城爲掎角之勢。費財巨萬。數年而成。內有地道。以通城內。吳王請兵時。歃盟于其上。今則地道堙塞不可用。余曰。水門果如公言。何不塡築。孫曰。修城非動官項。州縣損修。故無力塡築。余曰長城乃皇上所管。以天下之大。豈曰無力乎。孫曰。此無人奏聞。仍笑曰。君不思甚矣。在前朝。邊塞不靖。修城乃其勢也。今天下一家。關外乃皇上本家。修城將以防誰。余亦大笑稱善。又問中國進士必有錢乃得官。信乎。孫曰。不然。進士甚多。十年乃補知縣。余曰。以援例捐納。有爲知縣者。豈非以錢補官。孫曰。近因擧班擁塞。去冬奉旨。知縣一途。永不許開捐。夜深。給淸心一丸而送之。 ===周學究=== 三月二十二日。歸到瀋陽。復主拉助敎家。門左置學堂。助敎兩子及他學生四五人共讀書。皆年幼蒙學。與平仲共至其堂。諸童逬出亂嚷。相謂曰。他們亦人乎。平仲就卓上披諸書。諸童又相謂曰。他能知書乎。平仲讀詩經一章。皆笑曰。此何聲。余以漢音讀一章。諸童驚曰。能會。一童持孟子令讀。余又讀數行。童曰。貴處亦有此書乎。余曰。汝不讀中庸乎。天下書同文。童點頭而喜。平仲問一童姓。答曰姓吳。平仲書問曰。吳起之後乎。童意平仲故辱之有怒色。書王八二字曰。君知此乎。余正色曰。汝輩讀聖賢之書。不知長幼之節可乎。童變色曰。不敢。卽塗抹之。固請余坐炕上。待之頗有禮。問其師傅。答云姓周。適歸家。少間當來。余因歸內堂。午後聞周生至堂。卽往與相見。施禮而坐寒暄後。余請紙筆。書問曰。易經有程傳有朱義。考文主何說。周生答語不可了解。請書示則不肯也。又問曰。詩經。主集註乎。主小序乎。亦變色不答。又問學生念書講書不同。何也。周生曰。念書者念其文也。講書者講其義也。不解章句。安能知意義。所以先念而後講也。其語意大約如此。終不肯書對。余又問孟子首言仁義。何如。斯可謂之仁義乎。周生不答。益有愧色。余曰。有問而不肯答。豈以鄙夷而不足敎耶。又曰。豈所謂不屑之敎誨耶。周生益面赤不知所爲。時助敎仲子隨至立卓右。亦有悶色。諸童在炕上者皆停讀。仰視相顧無言。始至堂。見周生對卓讀書。見其書。乃程文印本。如我國東人也。余仍請見所著文章及詩律。再三强之。周生始書對曰。關東水土硬。肉食太重。子弟聰明者少而昏魯者多。不以念書爲事。秖以淸書滿洲話。求取功名。最易又快。余曰。願聞淸書考試之法。周生曰。在關東。朝廷殿內考。自京中皇上出漢題。其題是外省摠督調陳的事一件。以淸文飜過來。將軍同五部會合主考。取中的卷子。送京交部。皇上面驗。余曰。尊亦赴此考乎。周生曰。然。余曰。漢人亦爲滿試乎。周生曰。吾家旗下漢軍也。民家不赴。余曰。同是漢人。或稱漢軍。何也。周生曰。明末天下未平。吳王未服。大淸一統之前。在先投順有功者。俱爲漢軍。滿語謂之烏金朝。亦算旗人。後順者。仍謂之民。其實同一民也。余曰。凡旗下皆名載官府乎。周生曰。三年兩頭淸査册檔一變。余曰。一人屬某旗則其子若孫。雖至千百。皆世襲其旗乎。周生曰。然。余曰。民家不屬旗下。然則民家無兵丁乎。周生曰。民家亦有六旗兵。一年吃糧。不過十二兩銀。此出蠻兵纔用。余曰。關東亦有民兵乎。周生曰。沒有。余曰。然則民兵只南邊有之。北京以東。民家雖有才力者。只令爲士農工賈。不入兵丁乎。周生曰。然。亦有武考。余曰。然則民武爲進士者。亦爲將軍乎。周生曰。總督都統。惟其人是用。余曰。關東郡邑領兵之官。亦有民武乎。周生曰。時有之。余曰。知府知縣管民之官。皆是民家乎。周生曰。十年以前。皆用民人。自十八年皇上來關東以後。俱用滿洲。爲知縣知州。余曰。瀋陽有五部八旗。皆屬五部乎。周生曰。五部有五部的官人。不如旗人。不準當兵。余曰。旗家或有孩兒不離襁褓而受捧銀者。何故。周生曰。如征策王家。他不盡然。余曰。征策王爲誰。周生曰。往策王。㺚子也。與淸初得關東者。後陣亡。子孫世襲。盖周生文筆俱拙。書語往往不成文理。惟壁上書至聖先師孔子之位八字。設椅坐其前。學生輩皆整容讀書于其下。惴惴不敢復跳踉也。師道之嚴。亦可尙也。一童年十四。極秀美有英氣。周生之子也。卓上粘小紙。列書學生姓名。下各爲井間。每間書羊字各五。傍置朱筆。每學生因事出堂門。就卓前以朱筆加紅于一点或一畫。揖而出。盖以此記其出而警其頻也。華俗之周密如此。日晩辭歸。夕飯後。閑步庭中。助敎第三子適來與語。問方讀何書。對曰。告子。余曰。義猶杯棬也。且問義者何物也。對曰。未講書。余曰。試言之。對曰。義者衣裳之衣乎。余曰。不然。義者孝于父母。弟于長上。凡日用當行之事。皆義也。聽罷。點頭而走。盖讀書而不講義者。皆此類也。 ===王文擧=== 王文擧。車夫也。狼子山人。十數年來。使行入柵。凡大小卜駄。惟徐王馬哈等七人主其車運。始以任載有厚利。每人各出太平車一乘。以應行中求車者。其後任譯以爲不可空受其惠。乃定貰銀五十兩。數年。徐王輩亦不自安。除其貰銀。約以自柵門進京。每日饋車夫午飯一椀。到京。衣資銀十五兩。歸時自京到柵。幷給人馬糧費。是行。首譯以文擧年少伶俐。頗識文字。擇送于余。十一月三十日。文擧驅車來。問其年方十七。氈帽短裘。狀貌不甚醜。駕車以黃白兩馬。簾外有橫板。舖行槖布帒。文擧持鞭超乘。御馬閑熟。余每掀簾與語。日以爲常。凡人物山川風俗器數。必訪其名號事實。以此頓忘行役之苦。十二月。踰靑石嶺。道上。文擧請余往宿其家。余始未之許。文擧强聒不已。盖聞此輩生計專籍使行。故待我人特厚。乘其車者。必邀致乃已。又以使行子弟爲貴人。愈欲致之。若將爲鄰里光色。行近狼子山。有人奔走前來。文擧下車迎之。其人直至車前。執余手慰問甚欵。余疑之。問于文擧。文擧曰。我父也。余始笑曰。何不早言。因擧手致意。王哥復執手請直往其家。余辭以當禀于大人然後敢往。王哥唯唯而退。至店舍。議于丁譯及下輩。皆以爲不可不往。有頃。王哥踵至復固請。文擧亦入謁于季父。請許余共往。季父笑而許之。已向夕矣。遂促駕而出。家在店舍西南數里許。隔溪林樹欝然。隱約四五莊院。瓦甍穹窿。皆諸王之家也。文擧家近因車卜。頗致饒富。新建舍宇尤精麗。再入門始下車。文擧兩弟出迎歡笑。文擧引余入門。門內設屛而障之。中庭築磚爲路。至內堂東炕。屋內可七八間甚軒敞。三壁雜粘書畫。皆鈍拙無可觀。惟椅卓箱櫃。整齊華侈。入柵後初見也。坐定。首譯與王哥追至。茶罷明燭設卓。先進各種果物蹲柿乾葡萄橡實之屬。次進各種糖餠。皆香美可食。有白糖。聞出自遼東。尤異味也。次進鷄雉猪肉。或烹或炙。隨喫隨進。皆新發於鼎。蒸暖味全。盖亦其俗也。最後陳菹菜數種。置飯碗于前。已飽餠肉。飯且粗硬。略喫一碗而罷。文擧之從祖。昨日病死。首譯以一匹布賻之。其子年方十歲。隨來叩頭炕下以謝。帶白布帽裹以紙。首譯握手慰之。仍饋肉令喫。余曰。雖幼童。父死未斂。豈忍饋肉。首譯曰。此輩邊鄙愚民。心如禽獸。何可以禮義責之。仍笑曰。死者頗饒財。各以三千兩銀。分與三子。長子頃在柵門。自以長子而與兩弟均分有怨言。請與勸其父。使加與之財。其頑蠢如此。卽聞其父已死。其家亦不卽通訃。以待其歸云。俗尙薄惡。眞禽獸也。文擧之弟名文顯。年十三歲。已讀四書及詩經。令讀詩。文顯上坐讀關雎葛覃兩章。幷讀六義。令讀孟子伯夷避紂章。至文王作爲句。興屬下讀。余問其義。文顯答曰。未講書。給紅僧頭一把。以別扇三把。白紙三束。藥果五箇。淸心元三丸。給文擧傳于其父。翌日。其父以猪雉薑糖之屬。往獻于季父。行次已發未果獻。深以爲恨云。文擧年幼耽睡。每早發輒後時。屢責之終不動。朝發喫粥。德裕必與之同餕。不然則怒焉。至高橋舖。平仲乘大車在前。因困睡揮項脫落車下。文擧收而藏之車中。余亦睡不覺也。其後平仲聞文擧得之。使人推之。文擧要面皮不肯出。余聞而責之。文擧强辨不已曰。我固收之於路。非取之于彼。是天賜我也。何可徒然還之。余曰。道不拾遺。古之俗也。何責於汝。但汝不顧同行之義。强取人物。是賊行也。不意中國有此風也。文擧慚憤面赤曰。老爺何謂我賊乎。余曰。强取人物。非賊而何。文擧益怒。余因兩日不與語。文擧頗有愧悔色。至東關驛。文擧還揮項于平仲。因德裕請受大杖至涕泣。余笑曰。向者吾責之過矣。汝何罪焉。文擧益赧然曰。老爺愛我甚。故責之過。我年少不能體此意。早晩歸家。何以見我父。老爺若杖我。我固甘心。不然。從此辭不敢復見矣。余仍慰謝之。由是文擧益恭謹。在車上給使惟命。或迂路遊觀不敢拒。至北京。依例與衣資銀十五兩。文擧欲加得數兩。諸譯慮後弊力挽之。余因以不加與。文擧又怒發嘖言。余亦怒而逐之。數日又來請受杖。稱見欺同伴。非其本意云。盖是邊鄙賤品。性又奸貪。不可束之以禮法也。余因以紙扇數種謝之。文擧尙未娶妻。自京發歸。聞方定婚。買紬緞爲迎婦費。余每以此戱之。文擧雖羞愧不敢對。甚有喜色。歸時又到其家。聞年運不吉。退定於明年。盖文擧未之聞也。路上又以戱之。文擧始笑而不信。終失色驚沮。屢日怱怱不樂。極可笑。到瀋陽。買餠糕一榼饋。余至柵上。頻來寓舍。請扇子及丸劑。致惜別意。至爲流涕狀。余亦爲之傷懷焉。 ===希員外=== 希員外。柵門稅官也。使行出柵。仍令互市于柵外。凡東商。紙扇牛革綿布魚網狐狸之皮。自義州照數入送。定以一萬兩價銀。不許濫入。貿取于柵商者。棉花咸錫蘇木胡椒龍眼荔枝閩薑橘餠各種磁器之屬。凡柵貨皆有稅。東貨不與焉。使行京貨亦無稅。惟持驢騾者。必收三升數疋。以驢騾大小增减焉。不納稅。不敢出柵。此皆稅官掌之。有博氏甫十口等七八人。甲軍十數人。自稅官以下。皆瀋陽將軍所差送也。自四月初一日留柵。以待卜車凡十餘日。一日過稅官所寓。稅官立門外。熟視良久。擧手招之。余進與之揖。問其居住及職名。答云滿洲人。家在京裡。見任瀋陽戶部員外郞。希問國王何姓。余對以實。希曰。在先有姓金姓王。今何姓李。余曰。新羅姓金。高麗姓王。本國姓李。希曰。然則高麗革世而爲朝鮮乎。余曰然。希曰。何以革世。余曰。君獨不聞湯武事乎。希大笑曰。專對之才也。因曰。本朝爲前明滅大賊。天與人歸。無異於堯舜禪讓。貴國亦知之乎。余笑曰。舜亦東夷之人。但未聞唐虞之際易服色如今日也。希笑曰。世有古今。時義不同。衣冠何嘗有定制。余唯唯而歸。後數日又過之。希邀入炕內坐定。燒香于爐。勸茶及烟。問我國科制及俗尙。余略對之。至婦人不再嫁。通行三年喪。希擧手稱善曰。禮義之邦。又問我國書畵所尙。仍曰。貴國亦有董其昌書畵乎。余曰。東國亦甚珍之。但買于京市。絶無眞本。希曰。中國極多贗作。眞本非百餘兩銀。不可得矣。余問員外一年俸祿幾何。希曰。銀三百八十兩。米一百五十斛而公費爲百金云。話良久。博氏張哥入來。坐炕下椅上。希問余曰。聞在先門市朝鮮貨物。定價以二萬兩銀。今折其半何也。余恐妄漏邊情。謬曰貨價漸高。故二萬依前而貨物少也。希問于張。張目余曰。他散謊。年前已有公移酌定。余愧謝曰。身無職事。致此錯認。希頷之。希問余解滿語與否。卽與張語。皆以滿話。盖語門市收稅事及余行止。不欲余聞之也。有間辭出。希揖別于炕下。張替送于門外。 ===白貢生=== 三月二十七日。歸到甜水店。有白姓人。自稱山西貢生。家貧行商。開舖於此。以我國白紙十張。願得余筆法。余辭以拙。送于洪譯命福使受去。向夕。出步街上。偶入一舖。卽白生所居。白生欣然延坐。出洪譯書。謝余指使。觀其人極淳良。到柵後數日。白生尋來余處。余問其能詩。白卽書五絶七律各一曰。策馬赴邊關。義河對鳳山。淸風明月下。屈指幾時還。七律曰。取道朝鮮直上溝。悠悠行過鳳城頭。層巒聳翠山途險。疊嶂崎嶇石徑幽。紫氣東來義鎖鑰。雲山北面襄咽喉。崇墉屹屹難輕渡。威鎭皇圖千百秋。書畢。固索余詩。余不得已書夢作二絶曰。平生不會吟咏。年前甞夢入長城有詩曰。秦帝長城萬世圖。當時設險備凶奴。一朝禍起夷宮裡。畢竟亡秦有別胡。又曰。天險由人不在城。將軍夜入八旗營。萬里山河一掬淚。秦關明月海濤聲。白稱善曰。情在詩外。又曰。古詩云。雖然萬里連雲壁。不及堯階三尺高。兩詩亦此意。余曰。此誰作也。白曰。忘其人。在黃眉故事中。余命桃花爲題。令白賦之。少間書曰。和風輝萬象。桃蘂倍爭姸。獻眉迎風笑。呈濃帶露鮮。西廂人映玉。南陌客凌烟。滿眼韶光動。芳情引少年。盖其數詩。皆不甚佳。惟得之邊門荒穢之中。亦足奇也。白言間二年小考。聚童生五百餘名。額取十二人爲貢生云。 ===沿路記略=== 自義州渡江時。有五所搜驗。向晡過江。三江氷雪如陸。行十里秉炬。露宿于九連城。翌日。中火于金石山。又露宿于葱秀。盖柵外百餘里。空其地以隔兩界。其山水林藪。猶是東國風土。砂麓明媚。往往山回路轉。依然有鷄鳴犬吠之聲。其金石山矗拔環擁如屛。葱秀有石壁。壁下有川。宛如平山之葱秀。故我人所命名也。其露宿也。上房有蒙古行幕。長圍如覆鍾。內可坐四五人。副房三房。爲狗皮幕。僅容兩人。皆掘地架板。熾炭于其底。裨譯以下。張布幕相枕藉。下卒羣聚露坐。斫木環積于外。達夜爇火。烘烘如火城。下卒之得免凍死。賴有此爾。吹角吶喊。達曉警嚴。尤戒心不敢睡也。 自葱秀早發。行三十五里至柵外。柵者植丈半之木。間不容人馬。橫木而編之。所以界夷漢而爲塞障。自長城循河口外界。靼韃東南。包黑河白山。至鳳城而距于海。延袤亦幾萬里也。柵有門。使行入柵。鳳城將必親莅之。是日。聞瀋陽戶部尙書有事至鳳城。鳳城將托以不來。一行又將露宿矣。使行嚴飭首譯。促令開門。首譯請于門大使。屢懇于城將。昏後始送當月章京。替令開門。惟許納使行及堂譯數人。門乍開。灣上刷馬軍及譯卒百餘人。排門突入。守者不敢抗。大使及章京大怒閉門。使行始求入而不可得。乃言于大使。令軍牢驅出突入諸人。又棍打其頭領數人于門外。然後始開門納使行。夜已三更矣。其譯卒以下幷露宿于外。翌日。城將出來。開門而後始入也。 柵門。邊鄙荒僻之地。習俗椎悍。衣食專仰朝鮮。每使行至。凡柴草諸費。乘時刁踊。厚收房錢。視灣人如鄰親。熟諳東國事。其機利狡猾。皆東國俗也。其居宅貨物。粗醜不足觀。惟初行創見。耳目俱新。是行之第一賞心也。使行到柵。瀋陽郞中一人主其貨稅。門大使一人主機察搜驗。凡我人惟騾驢有稅。餘外不問。盖以厚往也。使回。書籍黑角等凡禁物。無行無之。近年每以公用銀賂之。出卜時。只解一二包。以存其法而已。 鳳城。編戶僅數千。土城盡圮。惟市肆夾道。橙卓匾牌雕彩炫人。車馬塡塞。亦邊門一都會也。 入柵翌日。遍遊諸舖。鳳城公差及遠近商儈。皆牟利庸漢。其山西諸商。稍質厚。待人曲有情禮。饋以茶果。若公差則箕踞嫚罵。不可嚮邇也。 道傍有碑。皆甎築其左右及上。不用石簷而風雨不能刓。亦善制也。 北俗不辟人。惟鳳城人習知我國事。城將行。必呵下我人也。 鳳城將乘太平車。有甲軍六雙。帶劒前驅而已。 鳳城有龍鳳寺。正殿爲樓。上安佛像。下爲炕。僧徒所居。皆頑蠢不識禮。惟其樓閣丹雘。比東國差有異觀。余稱其奇。從人竊相笑。以爲此比北京諸觀。不啻精麁云。 松站道上。逢一官人。自稱鳳城防禦。禮意慇懃。問其家在瀋陽。有幹濟者。以文章稱云。其後訪于瀋陽而不得也。 到八渡河。見鉅子及鉋子。略如東制。有長竿可三丈。下有鐵鎗三枝。爲叉魚具云。 邊門店房。槩多貧弊。婦女亦布衣村粧。䯻不簪花。惟曉起梳洗。脂粉不暫廢。或有耳環如蠻俗者。羣聚烤手不離爐。見我人不羞不怕。不惟其貌色粗醜。創見其衣䯻。無不駭異。數日習熟之後。視若故常也。 將宿通遠堡。下車少休于店房。有光棍十餘人聚首圍爐。余雜坐打話。仍與之戱笑。王文擧變色促余歸。余還車問其故。文擧但曰店房不好。盖不喜余與雜類談笑。以傷體面。文擧邊門之賤人。其意如此。中國之名分可知也。 八渡河店主姓盧。有田十日耕。每年收黍栗三四十甔。今年水澇致災。僅收十餘甔云。 店中見戱子十數人。持諸樂器。願買網巾于我人。戱塲裝前朝衣冠。少此不得。故一行或不謹收藏。多見偸也。 十里堡店主姓張。有弟三人。皆富豪。三使行分入于其兄弟家。大門有扁曰嫠耀慈幃。崇屋雕牕。有牛七頭。馬數十匹。其母年八十歲。邀坐與語。視聽不少衰。尙簪花于䯻。余戱之曰。花應羞上老人頭。應聲答曰。人老花不老。盖有四子十六孫曾孫三十餘人。每歲時慶集。婦子滿座。至不能辨云。自柵門至白塔堡。謂之東八站。石門以東。山磎險隘。終日由谷中行。出石門始豁然通曠。天野相承。漭漭蕩蕩。惟見遼陽白塔特立烟雲中。北行第一觀也。 遼東。在遼金爲南京。或稱東京。元置行省。明置都司。今爲遼陽州。屬之瀋陽。城池閭閻。亞於瀋陽。 瀋陽今稱盛京。奉天府承德縣。皆在城內。設五部。侍郞以下官。有將軍副都統。管轄八旗軍卒。城周十里。有八門。城皆甎築。門樓皆三簷。護以甕城。城制雖高壯不及皇城。精緻過之。外周以土城。民物之富。市肆之侈。亞於北京。中街爲三簷高樓。下出十字路。以通車馬。市門夾道數里。彩閣雕牕。貨財充積。諸商皆紋緞衣狐豹裘。面貌凈白如傅粉。盖滿人多美而嫵媚者。西有行宮。正門曰太淸。正殿曰崇政。窺殿內有扁曰正大光明。左飛龍閣。右翔鳳閣。殿後有三簷高樓。彩甍飄空曰鳳凰樓。藏五朝寶鑑云。左右有翊門。門內殿閣重重。禁不得入。向因地震。諸殿多圮坼。未及修改。殿東兩簷八角亭曰大政殿。庭方百餘步。庭南設紅柵。卽皇帝視朝處。神祐宮在太淸門東。安三淸塑像。扁曰昭格。康煕筆。曰玉虛眞帝。雍正筆也。 自瀋陽行數十里。路逢大車五十兩。上建小黃旗。每車載五大櫃。諸譯言每年自北京運至瀋陽。爲諸官及八旗俸用。以其餘送于興京船廠寧古塔等地。一櫃裝銀五千兩。一車爲二萬五千兩。五十車爲一百二十五萬兩也。 自遼東夾路植柳。達于京城。凡大路皆然。柳間可方十軌。每夏月。潦水遍野。藉此不失路云。 時遇赭衣者。一車載數十人。問之多是挖挷搥。挖挷搥者。採蔘犯罪之稱。其以鐵鎖繫頸者。罪重當死。入店舖。肆虐無顧忌。或辱之以强盜。輒發怒欲歐人。勸解之乃已。過州縣。或見戴枷不卸帽。行于街市。盖枷號舊制也。亦有戴枷而鐵鎖係縶于市門。或云死因待時者。官不與飯。係于街市。令其乞食云。 村兒學書。必先百家姓。次三字經。次千字文。次大學。先四書而後詩書。四書不讀集註。詩讀賦比興及大旨。如東俗。先授音讀。謂之念書。念之旣熟。乃講說其義。曰講書。凡學生十數歲。無不遍讀經書。惟不講書。故徒能讀耳。問其義。皆茫然也。所讀書本。皆奎璧薄紙。歲久而不甚垢弊。華俗之精核可見。 有賣五銖錢者。每文要錢三文。嘗問于盲人。中國錢卜。亦尙五銖錢及開元通寶云。 路上聞王文擧言。村人嫁娶。富者費千金。貧者亦不下五十金。其成禮也。漢軍家。婿在其家。只送名帖于婦。婦乘車至婿家。相拜行禮而仍宿于婿家。滿洲家。婿必親往迎婦而亦成禮于婿家。但婿往。或騎馬或步行。如平時云。余語以東國俗及古禮。必具大夫品服車馬。文擧驚笑而不信也。 是年因大水。關東歲荒特甚。方設賑而濟之。每戶月給粟五斗。亦分六等。甚者至八月。稍裕者至三月云。大抵關內外賦稅甚輕。重不過什一。輕或至十五之一。民家正供之外。無他繇役。旗下選入披甲的者。有月俸銀二兩。其餘同民家。未知北京以南疾苦如何也。 瀋陽見造紙處。置大石磨。黃水滿其中。駕三馬以硏之。硏盡者簾取。如我國法。傍築甎墻。虛其中而熾石炭。兩面如溫炕。傅濕紙頃刻乾落。盖爲冬日用也。問其料。亦楮皮也。意中國硏末。故不堅韌。我國細解。故毛生。各有短長也。其人亦聞我紙之爲楮。相顧差異也。 遼東太子河邊。積材木亘數里。大皆連抱。不知其幾巨萬株。每堆小者數十株。多或百株。皆長短無分寸參差。堆垜齊整。兩面如削。標號印烙。秩然不可亂。可謂大規模細心法也。 新遼東稱東京。淸世祖所築。自此移都瀋陽云。 自遼東西行三百里。大陸漫漫無涯涘。日月出於野而沒於野。至新店村後。有小陵十數丈。登眺甚快。盖行平野。四望不過十餘里。是故不觀海不度遼。地圓之說。終不得行也。 歸時渡周流河。遇風雨。一行競渡。使行禁之不得。幾不免狼狽。土人觀者莫不駭且笑。盖華俗行路。有後先無貴賤。遇險不相迫。津涉不亂次。素無爭奪之風焉。 新店路傍有甎窰。深四五丈。下狹上寬。一窰之大。可燔萬甎。役者皆醜黑如炭夫。 一板門二道井之間。地平濶多窪。夏潦春泥不可行。邇來累有詔飭。逐歲加築。行路甚便之。 自瀋陽每五里。有烽臺及汛堠。墩臺可數丈。上爲短女墻。臺下列烽筩。如大瓮者五。汛堠如我國旌門制。上加短簷。地名及里數。詳細條記。 關外數百里。烟臺相望。戚將軍所築。高七八丈。或圓或方。不過數十步。 廣寧有女人跑馬戱。矯捷倍於男子。時在舊廣寧不得見。十三山村後廟堂。有僧善吹笙簧。招使吹之。爽亮可聽。其制白銅爲室。安十七管爲長嘴。使譯官稍解歌者唱而和之。其唱羽調。或有一兩句近似。至界面調則聲律絶異。全不相應也。其僧。俗衣俗帽。言貌浪蕩。無山人氣。問其故。僧答云惟念經時着僧帽。又云非念經時則喫酒喫肉如常人。余譏之曰。如此則當有妻。僧曰。和尙豈有妻。余曰。喫肉的和尙。怎不娶妻。僧曰。雖喫肉。實無妻。余曰。小姑子却不是僧妻。聞者大笑。僧亦嘻笑無慚色。以紙扇數種贈之。僧指其頭曰。我是和尙。不要面幣。余猶以爲山人語也。出門。反討其幣而去。 自柵門抵北京。十三山實爲半道。使還至此。先送軍牢。報安信于義州。一行因付家信。舊例也。 沿路店主。往往以子女。許與我國驛卒。托爲父子。諸譯亦或有之。其相見恩愛相洽。其家必備酒饌以待之。爲其父者。亦必以土物賞之。盖爲幼兒度厄。如東人賣兒俗也。 高橋舖店主周姓。自稱站里。站里者驛人。周言當站里者。每年俸銀十二兩。驛丞俸銀三十六兩米三十六擔。每站有驛馬五十匹。每年自瀋陽給銀一百三十五兩。爲病死立代之資。剩縮任驛丞。使客有表文者。皆與焉。支飯之費。亦受於瀋陽。以時會計。而一人一頓支用錢七陌。一陌爲十六文云。 時逢柩車。柩上必置雄鷄。未知何意也。 錦州府在高橋舖東北五十里。東距小陵河二十里。三月十四日。自高橋舖早發。由村北行數里。有古城曰高橋堡。盖明以前邊關苦兵。村皆有堡。見今人畜布野。城堡破壞不修。四郊無戎馬之憂者已百年矣。天運之盛際歟。人謀之多算歟。行三十里。已望見觀音寺白塔。高入雲霄。山水極其明媚。謂之錦州有以也。此去邊門口外。只百餘里。沿路婦女尙多纏足者。可異也。由街樓而北。路上見壓花車。一人一日之功。可去八十斤棉核云。入書舖。有數十種而粗醜無可觀。至北門而還。由街而南。閭里蕭條。復由街而東。市肆最盛。數百步金碧夾途。此去大路數十里。我人所罕到。舖商輩皆驚喜邀坐。裝烟設茶。待之惟謹。但少坐。觀者已圍數重。不可久停也。 寧遠衛東南五里有溫井。泉源頗盛。最上爲御井。石甃甚侈。浴室欄檻。亦一小行宮也。環井數十戶。皆賴湯沐爲生。此距口外不遠。蒙古男女來沐者數十人。 有嘔血臺。在寧遠城東十里山上。傳言袁崇煥以地雷砲大殺淸兵。淸汗僅以身免。憂憤嘔血於此。因以名之云。東人傳說多妄。不足信也。 祖大壽,祖大樂。寧遠人。明末猛將。屢立邊功。畢竟爲降虜。當街有兩牌樓。明朝勑建。以旌奬其功。上下純石爲三間。高四五丈。神鎪鬼削。雄巧不可殫記。城南有祖家墳。圍繚以短墻。前爲門而鎖之。從墻外望之。凡有四墳。其二爲方墳。三面及上。皆爲甎築。前設床石。香爐石在床石之上。其二無甎築。一則墓上木已連抱矣。傍有守塚一戶。招問其故。語不可解也。門外十步。設全石小牌樓。又前十餘步。立華表二雙。高可三丈。上冠鐵螭頭。 中後所。閭井繁庶。市門夾數里。摩蕩不可行。有關帝廟極壯麗。路上多賣麝香。諸譯言皆假品云。有生薑。其大者一根或數斤。靭而多絲云。歷視帽廠。我國冠帽。皆出於此。一屋長十數間。中置五大爐。炭火烘烘。入戶蒸暖如夏。汗出不可久留也。帽匠四五十人。環坐班行不亂。皆渾脫衣帽。徒着單袴。身手齊力。揮霍驍敏。其踴躍跳蕩之狀。始見莫不驚恠。盖華人雖工匠末技。其勤厲不苟如此。眞不可及也。 路上拾馬糞者相望。荷蕢持四枝小鐵鎗。微曲如掌指。見馬糞則叉納之如用手。其務農勤嗇可見。其糞堆皆有㨾子。圓中規方中矩。三角中句股。穹者如傘。平者如案。滑潤如塗壁。終未見狼藉傾斜者。華人之用心。自來如此。如郭有道。旅舍必灑掃。武候行陣溷廁亦有定度者。又何足爲奇耶。 貞女廟在山海關外十里。野中小麓陡起。土石相參。石色蒼潤。環以松樹。築甎爲道。可數十級。夾以石欄。雕鐫頗巧。上有望夫石。長丈餘廣七八步。左有微坳如{{!|𮢶|⿱殹金}}。傳謂貞女足跡云。廟中有貞女塑像。村粧純素。左有童子。右有人持傘。象其携子尋夫時事也。柱聯一對。傳是文丞相筆。曰秦皇安在哉。萬里長城築怨。姜女不死也。千年片石留貞。余就塑像前。嗟歎而出。王文擧持錢一絛。置于卓上。磕頭無數。爲其行求福也。廟後有觀音殿。有主僧頗長者。爲之傳說古蹟而指示之。邀入炕勸茶勸酒。禮意慇懃。以淸心二丸酬之。見壁上掛觀音像。前供香爐花甁。楚楚可喜。廟後有題刻御製七律及振衣亭作如是觀等字。皆今皇作也。威遠城。詳孫進士語中。東人誤稱胡汗將臺。其實小方城也。方百餘步。高十餘丈。南有小門。僅容一人。入門四望。如入深井中。四面鑿城爲洞各五。每洞可容五十人。築階數十級以登城。一行膽㥘者不敢登。盖其堅壯。眞是金城鐵壁。有粮有水而使數十人守之。萬夫不敢響邇也。 長城跨北嶽大脉。由居庸古。東北馳千里。聳峙于角山。大斷爲平地。南二十里。至于望海亭。其在角山者。隨山勢累亂石。高不過數丈。外爲女垣。內因山麓。如我國山城制。自山底至海二十里。十丈甎城。內外塹絶。眞是鐵瓮也。長城之內。別築關城曰山海關。卽天下第一關。徐達所創也。關城周八里。門四池廣二丈。西城周六里。東城周三里。南城周三里。北東周一里餘。連環五座。或稱五花城。雄富可埒瀋陽。有副都統等官以鎭之。行旅出入。皆有路引。稽察甚嚴。使行到關。以人馬數。上報單于京。出入皆令同時。不許散亂先後。盖東海數千里夷漢所舘轂也。且關內外隔城。十步之間。氣候絶異。方三月之半。關內靑草遍野。桃花爛紅。及出關見。山崖雪氷未盡消。風威尙凜凜。盖人事有限。地理隔斷。天時隨之。所謂人衆勝天者耶。 自鳳城而西。凡州府公站。皆有朝鮮舘。謂之察院。以供一行。使行每因炕室踈冷。必出寓私舍。以此察院皆毁廢不修。獨永平府舘舍雄麗。金字扁額。內外庭花樹菀然。盖聞皇帝幸瀋陽至此。見舘舍多圮。大怒革知府職。自是修理惟謹。每使行至。自官備床卓器用以待之。使行入私舍。卽撤去云。 至撫寧城西。逢戶部尙書因公往瀋陽者。乘車氈帷。三面傅玻璃。轎盖銀頂。有兩騎負槖鞬前行。後有十數騎。皆繡鞍駿馬。最後有兩官人蟒衣補服。儀狀俊俏。聞是知縣之迎候也。 豐潤縣學有古鼎。體圓兩鉉三足。足爲牛形。內有欵識曰。惟八月丙寅。帝若考古。肇作宋器。審厥象作牛鼎。格于太室。從用亨億寧神休。惟帝時保。萬世惟永賴。又一瓦犧樽。靑黃雜彩。制亦古雅。上有盖。主者言文廟創建時得之地中。或云南宋孝建元年八月二日作。以享太廟。未知孰是。凡沿路城池。北京山海關瀋陽三處。最其雄麗。不許人登。犯者罪至死。故從其下仰望而已。至豐潤。豐潤小縣也。禁不甚嚴。東南角有樓二簷曰文昌宮。登之見內外女墻。其廣可馳十馬。舖甎平濶如砥。倚女墻睨望西北。折方中矩。弦直中繩。如磋如削。無半點歪斜。華人作事每如此。小縣如此。知京城之雄麗。無可言矣。 永平府以西。野田半是楮桑。聞葉飼蠶皮爲紙。種之可以代耕云。其列植整直。無纖毫委曲。此中華素性。不由安排。其大規模細心法。豈易言哉。 高麗堡在豐潤縣西二十里。村前有水田。雖甚粗蕪。猶是東國制作。關內外所未有也。有小米糕。雜以棗肉。亦如東國蒸餠。數十年以前。堡人見我使。極其歡迎。享以酒食。自稱高麗子孫。近因驛卒輩。强討酒肉。奸騙器物。不堪其苦。遂漠然不相接。或問其有高麗子孫者。則皆怒曰有高麗祖公。無高麗子孫。 豐潤玉田之間。店人雇站驢爲生。小驢木鞍。僅代跋涉。十五里受貰三十銅錢。猶牽驢求售。如决性命。下輩或誑使隨之。奔走數里。憮然而歸。 豐潤素多士族。使行入城。持書畫器玩求賣者。亦多少年秀才也。有谷姓。自稱谷應泰之曾孫。聞其家有鄭漁仲通志一部三百卷。前朝印本。每卷價銀一兩云。 玉田縣西二十里路右。山勢甚峻。望其上有寺。南通薊門。大野烟樹。必有偉觀而未暇上。問其名。爲菩薩庵云。 沿路買雉爲饌羞。膏腴勝於東產。但獵砲用細丸。散入肢節。挑出不盡。嚼之易傷齒。北行最可戒者也。 薊門烟樹。爲北行異觀。每陰雨新晴。極望平野數里之外。卽非雲非霧白烟。汪洋如海波。林樹出沒。如帆檣如島嶼。宛爾天際識歸舟。雲中辨江樹也。 娼妓之弊。粤自女閭。盛于唐宋。如表子,䘕䘕,養漢的之號。極于明末。康煕以來。嚴禁公私諸娼。數千年淫風。一朝凈盡。眞是不世弘功。年來或有之。惟潛相挑招。不敢公然聚會。行到烟郊堡。見少漢女。服飾輕鮮。手持朱竹烟帒。遊目濃笑。非村婦色態。王文擧笑云此表子也。 路上屢遇蒙古。雖極寒不入店舍。日暮則停車于路傍。就水草炊飯。露宿于車上。每曉行見霜雪滿衣帽。齁齁然自適也。此雖頑蠢如禽獸。其强忍耐飢寒。可畏而不可笑也。 三月初一日。發京城至八里橋下。與數譯雇船。順通河而下。至通州北門。門外河面始濶。帆檣擁泊。入北門。門內有百丈古塔。至街上。閭井之繁麗。亞於盛京。向夕。隨使行出東門。河面益廣。帆檣益盛。最是小旗颭風。賽鼓鼕鼕。宛是東國浦景。其收錨懸帆。許邪奮勇。亦如東國聲氣也。雇數船。一行分載。順流下數里。出入諸船間。船中婦女老幼。競出縱觀。沿洄盡日而歸。是行一奇遊也。 沿路村家。皆有搖車。關外尤尙焉。糊紙黑漆。爲長圓器。以黃彩畫花草于其外。內舖襁褓。置小兒其中。引綆而懸于梁。搖之如鞦韆狀。所以止兒啼也。 出山海關。副都統以下坐門內。使行轎車。皆脫馬扶挽而過之。余未及下馬。幾不免甲軍之鞭打也。是時。余自角山來。着草鞋爲急裝。諸譯相視而笑。 出關以後。凍解泥甚。至一板門二道井之間。尤甚焉。往往方數百步。全地浮動。若將陷下也。車馬過之。危險甚於春氷也。 宿東關驛。聞主人言。田種高粱一斗。秋收七八甔。一畝爲三百六十步。高粱者蜀黍也。 寧遠東嘔血臺下小庵。有彌勒塑像。坦腹大坐。笑容如活。前有屛墻。雕龍甚奇。麟甲生動。不敢狎也。 白澗店途左。有香林庵。尼姑所居。白幹松數十株。欝然交蔭。屋宇妙麗。譯輩言曾有一尼。國色也。皇帝所愛幸。故新修以侈其居。其時行過者不敢入。今已不在矣。其言不足信也。時有數尼居之。炕室什器。蕭灑無塵色。 自桃花洞迂路入舊廣寧。街上有寧遠伯李成梁牌樓。城東雙塔。甚奇。 發瀋陽遺油衫。使德裕往推之。追至于白塔堡。言主人之子。始推諉不欲出。拔劒欲自刎。然後助敎之妻大驚。叱其子出衫帒而笠帽終不出云。時店主姓李者。自稱承德縣序班。畧識字。邀坐與語。余語其事。責其見利忘義風俗之薄惡。李序班言此必旗下也。漢人無此俗。因言習俗漸惡。小利害不憚殺人。年前有舖舍板門墜下。客商壓死。非舖主之罪也。因致訟獄。同班姓王者主其獄。求銀十二兩于舖主。舖主恃其無罪不與之。王姓憾之。就獄案中改𣑐爲newchar KC03297_24。改用爲newchar KC02689_24。二字之換。翻成死罪云。 爛泥堡有織布者。器物甚繁。兩足交踏。機有低仰而經絲因以上下。織筬之進退。不由人力。布之疎密可均。盖東八站多野繭紬。其紡織。皆男子而婦女不與焉。 過遼陽入石門嶺。山谷周遭。風氣少靜。日候稍煖。岸際杜鵑花爛紅。土人謂之映山紅。其稱柳絮爲柳狗兒者。與東人土話暗合。亦不可曉也。 遼陽以後。故國日近。遊興日闌。至于連山甜水之間。則灣吏之迎候者將到矣。家信吉凶憂疑又日積。到靑石嶺。半嶺困睡之際。微聞灣吏抵嶺上。驚喜下車。奔上于嶺。見一行上下。色喜者知其承安信也。色沮者知其有喪報也。此時心緖益皇皇不能自定。及拆家書。審知家國安報。然後眞是喜欲狂矣。古人云家書抵萬金。久客憂念之中。宜其如是觀也。 近年以來。一行出柵。不許先後。卜車阻於泥濘。且瀋陽遼東諸處。換雇他車。自致淹滯。留柵門八日而出。三房爲門市。又留監三日而後疾馳一日。渡鴨綠而歸。 余宿有一遊之志。略見譯語諸書。習其語有年矣。及入柵。雖尋常行語。全未解聽。則不勝慌悶。自此以後。在車則與王文擧終日講話。投店則邀主人男女。强起話頭。絮叨不已。至瀋陽。與助敎父子。語無不到而不用筆舌。其在北京則周行街巷。隨事應酬。音韵益熟。惟至文字奧語及南邊士人。則茫然如聾啞也。 ===京城記略=== 燕京北有居庸。距七十里。西至玉泉萬壽諸山。皆四十里。東南豁然距于海。是以四望平濶。無丘隴之隔也。 一城內外。量不下數十萬戶。城內則宮闕府廨寺廟占地居其半。東西四牌樓街上市井最盛。猶不及前門外。至外城永定門天地壇下。蕪沒爲菜園也。朝陽門外。華侈不及。而道上人煙湊集。殆不能行。 城內大小衚衕。皆有軍舖。甲軍具弓劒守之。夜則懸燈傳柝。與城上舖軍相應。擊柝從更數。每報更則一城齊打。 大街束木。引繩於御路。以禁人行。左右邊路爲車軌。非官人則不敢不循軌行。其軌有淺深。乘車苦蕩搖。或引出坦道。則甲軍守舖者必揮鞭呵禁之甚嚴。往往置紅漆木桶。可儲四五石水。灑道以浥塵。 九門大道。皆平直如引繩。其餘委巷狹邪。未必盡然。但不如我國之廻曲也。 自宮庭至巷閭。皆設隱溝。雖甚兩乍晴。無沒屣之泥。大小街巷兩傍。亦爲隱溝。故車馬通行無碍。春初往往有掘修者。見其深可二丈餘。臭不可近也。 井泉極多。水味俱惡。在玉河傍者。皆飮河水。一城隱渠所灌注。穢濁不可近。猶勝於井泉云。 厥土黑墳。車馬所磨蕩。每風起。塵灰蔽天。隔手不見人。市肆皆具鷄羽箒。拂拭器物不停手。 極寒節土凍不過寸餘。終日雪隔夜無點白。依然南土風氣。豈人煙厚集。鼓發呴噓。足以敷布陽氣耶。 風俗氣味。比我國十倍寬厚。雖有盛怒詬罵者。一人發誓自明。怒者輒破顔開心。不復爲疑阻色。嘗坐正陽門內。觀拜歲車馬甚盛。一人衣裘新鮮。驅車者誤觸之仆于泥。意其發怒鬪鬨。其人徐起拂拭。笑而去。此雖劉寬輩。何以加焉。 諸王騶衛甚盛。前後各十餘雙。逢人必呵下。其外雖一品閣老。不辟人不奪路。胡俗之簡率。亦可尙也。 或乘大轎。前後駕兩馬。如我國雙轎制。傍無人。親執鞭以驅之。馳走而轎不傾墊。或有乘馬者聯數十小鈴。絡于馬項。或以木鞍載物。如我國法者。皆山西行商者云。 道傍處處爲凈廁。多塗丹艧。壁間彩畫。多淫戱狀。前置紅漆木機。遍揷黃片紙。爲廁籌用。或樹竿懸招帘。題潔凈茅房字。要出恭者必施銅錢一文。主其廁者。旣收銅錢之用。又有糞田之利。華人作事之巧密。皆此類也。 路上或見人肩挑獨轎小車。上置方箱。滿載糞穢而行。其勤苦纖嗇可知也。我國下卒輩或從傍侵戱之。甚者挑其糞而抹其嘴。其人恐翻車不敢報。只嬉笑而已。 通街日夕。行人始稀。婦孺輩簸塵拾遺。相望於道。盖京師生理之艱。民物之繁。俗尙之纖且密。可想也。 都城外凡係輦道。自城門皆築石爲路。廣可方五軌。長至四十里。是故東南城外。石上車響。轟轟如震霆。 城外墳園極盛。太半貴人之藏。往往築土爲山以環拱之。多樹側栢。前爲墳庵。雕墻彩閣。牌樓華表。極其壯麗。盖京師四面平濶。無龍虎砂水之分。葬法之不行。宜哉。 雇車每聚於通街。多或數百兩。一日雇錢。隨城遠近。槩爲三四百文。其弊車載多人。或至十餘人。合錢叢載。皆弊袍窮漢。要爲息脚也。 男女之際極嚴。凡士大夫家。宮室辨內外。雖婢屬。無事不出門。若野饁市貿炊汲縫織之事。都不與焉。是以道上無徒行婦女。如塲戱遊觀之事。亦不預也。 貴家婦人。車轎垂帳。其餘皆掀簾露面。惟少者在後。老者或婢子在前。看車者又在其前。男子行者。並不敢顧眄。但遇我人。其少婦盛飾者。必驚怪闚望。我人亦不得不偸視。看車者輒誶罵不已。 關東歲荒。路上乞錢者。皆漢女也。或率五六歲小兒。使之磕頭叫化。稱大老爺賞一箇錢。然其服飾不甚弊。或扶車轅隨數百步。苦懇不休。纏足尖鞋。追步如飛焉。京城則絶未見焉。或有男子丐者。惟片布掩下體。遍身塗泥。凍瘃不忍見。直入市肆。打滾於彩椅錦茵中。舖主着急布施而送之。其盲人丐者。皆鼓琵琶弦子之屬。求賞于道。刺面乞哀者。終未見焉。 城內外街上推命者相望。皆爲小簟屋設椅坐。置籌筒術書于卓。或竪招旆于前。 嘗從琉璃廠歸。路左置大木樻高丈餘。周布鐵釘如蝟毛。三面通穴。中有一人從其穴揮手。招人咻咻不已。盖言其發願甚懇。絶食囚身。以求布施。傍人爲言將修觀音廟云。其人椎䯻着網巾。盖道士之尙守明制也。 紙鳶或曰鶴兒。皆用厚紙。爲鳳鶴等諸飛禽之形。惟務遠颺。無我國童戱橫衝交割之法。亦可見習俗之質厚。其稱風箏者。莫曉其意也。 堂子在玉河東數里。皇帝正朝所朝謁。自來不知其何神。考一統志。亦言元朝親祭而已。終不言其何神也。我人或稱鄧將軍。或云劉綎死爲厲鬼。淸人畏而祠之。或云祖汗賤時所服用。如劉裕耕具葛燈繩屨之屬。皆無所考。但秘諱之。中外不敢知。必有其故也。 塘報者。我國朝報也。皆印本。時得見之。多是四方獄案。若朝野政令。無所考也。 雍正帝名允禎。康煕帝之第四子。有弟曰光稹。康煕大漸。遺詔傳十四王光稹。時光稹將兵在外。受顧命者謀易樹。加一畫於十上而鉤其末爲于。改光稹爲允禎。以字畫之相近也。雍正已立。光稹自邊奔喪。不欲以臣禮見。雍正帝囚之。至今皇始復爵如舊云。 京外。喪親三年者絶少。愚民只衣白布不剃頭。百日而除之。 男子指腕。往往着戒指。盖如節酒色愼言行。凡有所戒者然也。 來往二千里。所與語者數百人。終未見中身以上無子者。中國運氣之旺。可知。婦人與十歲小兒。無不吸烟。蒙古回子亦然。惟西洋人吸鼻烟。華人亦多效之。市上賣烟壺甚盛。但佩壺者多滿人也。 衙門。正堂三間。中置卓子。上置筆硯及磁筆山。傍有兩筒。各揷竹簽十餘。一書聽差甲軍所持。以發差追捕也。一書行杖鞭笞時所計杖也。東有廊房數間。大使所寢處。舘內馬屎堆積成丘。使行歸後。大使賣于糞田者。歲收銀五六十兩云。 歲時。見諸衙門。皆以片紙封正門。題曰封印大吉。盖自除夕至上元。公事皆停。與民休息。故其間酒食聲樂遊戱尤盛。賀歲者衣裘新鮮。相見擧手。稱好過年。 俗不尙醫藥。是行。淸譯邊翰基病甚危。徐宗孟護視甚勤。爲之求醫而終未得焉。業醫者甚珍東醫寶鑑。書舖之刊行久矣。 董其昌書畫甚貴。其眞蹟障帖。價不下紋銀百兩云。琉璃廠畫舖。皆庸品。且多淫戱。少年學習者亦多爲之。不以爲耻。槩古本書畫。類多贗作。嘗有賣蘇李河梁別詩親筆。下有王獻之,蔡邕,米芾小跋。紙墨剝落。如千百年古物。價爲八十兩銀云。 正月初十日。聞皇帝郊祠于天壇。衙門禁我人不敢出。 舘隷有姓許者號曰包水月。能通鮮語。亞於宗孟烏林哺。以下皆不及焉。 是時。皇后見囚冷宮。朝野寃之。是年秋。果薨。以貴妃禮葬之。自鳳城移咨于我國。盖聞昨年皇帝往關東打圍。皇后從焉。失大珠一顆。宮中重寶也。帝疑之大索。得之于典儅舖。以爲皇后侍衛官某人典銀四百兩。乃捕其人而鞫之。搜其身。衣縫中有一札。乃皇后手筆也。乃不復問腰斬。皇后之得罪以此。而其實宮中有專寵者。設計而譖誣之云。 嘗夜坐舘中。李德星來言客星見于北方。出望之。果見北斗間有星大如熒惑。芒角勃勃如彗孛。予仍戱之曰。皇后幽廢。天所以告警也。少間已西行數度矣。德星亦疑之。以爲客星固遊移無定。而不應若是之速也。有驛卒老者笑曰。此風箏也。懸小燈于其尾。以識其遠近也。相與大笑而罷。 使行入柵。凡方物皆雇車輸來。是行。失白木四十餘疋。綿紬好紙等失者亦多。譯輩恐生事。貿而充之。品類不合。見覺於通官。藉以索賂。譯輩不堪其苦也。 厨房嘗失火。通官與甲軍輩趍入無人色。皆環立視之。不敢爲撲滅計。驛卒輩騰身乘屋。撤其瓦而灌以水。少頃而息。諸譯言華人畏火甚於虎。一家火則只撤其旁舍。不令延及而已。其愚拙如此。仍戱曰。我國早晩北代。若以火攻。天下可不勞而定。一譯曰不然。嘗見正陽門樓失火。惟架十數水車。飛瀉如雨。頃刻而滅。有此巧器。何畏火攻。 華俗火禁甚嚴。公私皆用燈籠。不用炬燎。我人夜行。或束薪爇火。必大驚止之。其舍屋多瓦少茅。雖茅舍。高簷廣廈。間架遼濶。火不易延爇。猶謹火如此。若見我國草幕草芚炬燎橫行。必不敢暫居也。 二月望後。皇帝幸東陵。聞皇后已剃頭。尙在冷宮云。 朝參。正官三十人。三使臣外譯官二十三人。皆入焉。裨將四人。以資級選入。首譯主其事。前此子弟裨將多充選。余則不欲備朝參員。且不欲受賞銀。故不入焉。盖賞銀者。皇帝所賞賜正官也。自使臣以下。銀緞各有差。堂下譯官及裨將所受。共銀均收。以給裨將及雜官之不得與正官者。惟賞緞不以分焉。故諸裨將及醫畫寫日諸官必欲入於正官者。以賞緞故也。領賞後首譯收銀五十餘兩。依例送來。盖不入正官。尤不當預焉。卽令諸譯均分焉。 書狀一行稱三房。下至伴倘奴子。皆自上副兩房。輪供其於子弟裨將。待之亞於使行。 年前雇車。有欄頭之稱。關東富人。專收其利。他人有車者。不敢與焉。欄頭乘時操縱。雇價轉踊。商譯不堪其苦。呈文禮部而禁之。邇來徐宗顯之父稱六太爺者。與其弟七太爺者。家居于柵門內。藉宗孟兄弟之勢。一行買賣雇車諸利權皆歸焉。雇車者徐王馬哈等七家。雄覇邊門。漸復攔頭之法。皆六太爺及宗孟所兜攬也。 行中卜駄之雇車者。惟具標號。附之車主。車主秤其斤重以定價。一任之後。不復相關。交付于柵門。復照標號而受之而已。攔頭都雇之法。價雖重而事亦便也。 歲時及下馬宴上馬宴。皆自光祿寺。送三卓肴羞于使行。各數十器。使行具帽帶叩頭中庭以受之。聞諸正官皆有賜饌。通官輩從中除之而食其費云。衙門諸役及諸舖商。願得其餠果少許。奔走囑托如不及。盖聞不惟貴上賜。兼有藥用云。 三月初一日。使行將還。二月晦夜。舘門乍閉旋開。諸商攔入。達夜喧爭。殆不能睡。 先來裨譯。使行出舘日。曉發疾馳。行中最苦役也。是故其所乘馬。必擇一行之强力善走者。首譯以下。不敢爭焉。山海關外道傍有古碑。先來過者。必書其所經日時。以備使行考焉。盖由虎狼峪古道。由千山下直遼東。可徑數百里云。 先來出山海關時。例有禮部表文。通官原食賂銀三十兩。是行。徐宗孟加索二十兩。表文過時不出。禮部領賞宴時。上使令任譯直言于侍郞。侍郞卽許之。通官慚沮云。 嘗見古史。謂朝鮮童子喜走。心怪之。以爲童子喜走。天性也。及見中國童子。雖驕戱輕快者。絶不見走跳如東兒者。中外風氣之懸殊。可知也。 罵辱絶無醜語。如沒良心。甚麽東西。是尋常罵話。王八滓子。雜種狗滓子等話。乃賤漢嫚戱。最發怒者。天火燒死也。 北人雖大官。與端士皆掉臂而行速。及見塲戱。具古衣冠者。必聳肩大步。然後知漢官自有威儀也。 致敬不拱手。其朝儀亦以垂手疾行爲禮。其賤者屈一膝。雙手按地。爲最恭也。 朝參拜叩之法。屈膝危跪。兩手垂地。尻不着蹠者。謂之拜。雙手按地。頓首至地者。謂之叩頭。三叩而後。起而復拜。如是者三。摠爲三拜九叩頭。是君臣之禮也。 路上有射響撲頭者。亦木箭牛角爲撲頭。橫穿六孔。走數十步。響聞百步外。有打小鼓者。鼓有柄。塗以東國紙。鼕鼕響亮。此少兒戱具也。 每坊各有牌樓。牌樓者。如我國迎恩門制。凡廟堂街市。必設牌樓于門外。在京城則東西四牌樓。正陽濠橋外。牌樓皆五架。制作益宏麗。在關外則祖家石樓最奇。北鎭廟石樓次之。 舖商林哥有黃錫燈臺。長數尺。可油可燭。幷爲螺釘。製㨾甚巧。西洋器也。 嘗入雍和宮。有守宮太監白姓。年五十餘。帽金頂。豐貌胖體。待人欵洽如舊識。邀坐內炕。饋以餠果珍味十數種。器碗皆古今名窰。想其祿俸不薄也。命馮姓小宦。持鑰匙開示諸殿。其後隨使行再往。待之尤厚。余亦以紙扇數種報之。盖聞時制。懲明朝之弊。宦官位不過六七品。備灑掃而已。 逢公主行。辟人甚嚴。甲軍一雙。持皮鞭前驅。次宦者一雙。後隨者亦七八騎。轎四面垂黑緞帷。但擡轎惟用四人。時方雪寒。袷衣尙流汗。賈勇不遺力。不若東俗之尙多人張虛儀也。嘗往西山。遇紅帷大車。前後騎十數雙。甲軍持鞭辟人益嚴。問之。云妃嬪自皇城往圓明園者。亦無女侍從者。 徐宗順死後。其子由戶部郞中。方爲知縣。盖以財得官也。宗孟入京居其家。見其門懸燈。尙題戶部二字。其後數年。聞犯臟革職。抄其家財。宗孟以憂死云。 嘗往徐家。有瞽人白頂彈弦子及琵琶者。兼唱曲而和之。問其辭。爲黃忠大戰長沙事。啁切不足聽也。 琉璃廠有招牌。曰修理自鳴鍾處。入舖要見自鳴鍾。舖主言惟知修理而已。他舖有一件鐵匣常制木機。踰一丈。問其價。答云五百兩銀。其虛價胡討如此。有蓍草一束。稱是孔陵眞品。亦不可信也。 路傍往往有牌。曰刻字處。見其板刻。有族譜書。間架如我國法也。 觀文廟。守者開門許謁。時使行不具帽帶。不敢謁焉。 登科者。門前樹旗竿一雙。上爲木匡。幷朱漆之。 從東華門而歸。逢親王行。下車立。王停轎褰帷。侍者一人走馬。問有能解漢語者乎。余令譯官金復瑞出應之。語未明白。其人還奏于轎前。不下馬屈身而已。王微笑。少頃下帷去。望其風儀偉然。前後各十數騎呵衛甚嚴。 在舘有小商來坐。盛稱裁房之利。凡蟒龍朝衣。皆其裁縫。一日得十兩銀云。余問如是你何不爲裁房生活。作此小買賣爲。小商答云。裁房喫利雖多。名稱不好。無異戱子。其子孫雖有好文章。不敢考試作官。盖以針線非男子事。其賤如此。故不爲也。 二月二十八日。一行包卜。裝載于舘前。車馬塞路。余出觀之。時一序班在傍。余笑曰。我們以有用之銀子。買京裏無用的雜貨。豈不可笑。序班亦笑曰。京貨猶屬有用。飢不食寒不衣銀子。有何用處。 京人甚珍豹裘玉版陸珠北貂。東人携往者。多售厚利。 留舘六十二日。遊觀三十三日。 rs9oa8efkg5f7j67s2b58jw9gixehct User: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2 1186849 7908357 7908172 2026-07-16T08:15:52Z 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110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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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又名:资本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启政办函〔202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9〕5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0号]] #[[古巴共和国宪法 (1976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启政办规〔2025〕1号]] #[[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1月7日在启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25年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月11日在启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2024年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沪药监规〔2025〕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五届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决定|沪府发〔202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沪府规〔202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修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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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韩遂引侯选、李堪、梁兴、马玩、杨秋五将出阵。马超藏在门影里。韩遂使人到操寨前高叫:“韩遂将军请曹丞相攀话。”人报曹操。操唤曹洪,分付如此如此。洪得令,引数骑径出阵前,与韩遂相见。马离数步,洪马上欠身而言曰:“夜来丞相拜意将军之言,切莫有误。”言讫便回。马超听得大怒,挺枪骤马,便刺韩遂。五将拦住,劝解回寨。遂曰:“贤侄休狐疑,我无歹心。”马超全然不信,恨怒而去。韩遂与五将商议曰:“这事如何解释?”杨秋曰:“马超倚仗武勇,尝有欺凌主公之心,便胜得曹操,他怎肯相让?以某愚心,不如暗投曹公,名正言顺,他日不失封侯之位。”遂曰:“吾与马腾乃弟兄,安忍为之?”杨秋曰:“马腾造反,已遭诛戮。今主公甘为反臣之党耶?”遂曰:“谁可以通消息?”杨秋曰:“某愿往。”遂即时写密书,遣杨秋径来操寨说投降之事。操大喜,许封韩遂为西凉侯、杨秋为西凉太守,其余皆有官爵。约定放火为号,共谋马超。杨秋拜辞,回见韩遂,备说重加官爵厚敬之事,约定“今夜放火,里应外合”。遂大喜,就于中军帐后堆积干柴,拘集各寨军士,五将常悬刀剑侍立于侧。遂欲设宴赚请马超,就席谋之,犹恐不能,众皆持疑未决。操却差各将引轻骑于寨外巡探。   早有人报与马超曰:“韩遂已同五将接连曹操,欲谋将军。”超大怒,即与庞德、马岱商议,各准备壮马,常带鞍辔,提防厮杀。忽一人又报:“五将与韩遂不时便谋将军。”超愈加忿怒,带亲随五七人先行,庞德、马岱为后应。超步行入帐,果见各人与韩遂灯下说话。超窃听之。杨秋曰:“事不宜迟,可速行之!”超大怒,拔剑直入,大喝曰:“群贼焉敢谋害我耶!”众皆大惊。超一剑望韩遂面门剁去,遂慌以手迎之,砍落左手。五将亦挥刀齐出,奔杀马超。超纵步出帐外,五将围绕混杀。超独挥宝剑,力敌五将。剑光明处,鲜血溅飞,早砍翻马玩,四将犹敌不住。超奋威背砍,又剁倒梁兴。三将各自逃生。超复入帐中来杀韩遂,时已被左右救出。帐后两把火起,超即上马。时各寨兵皆起,庞德、马岱皆至,互相混战。寨四周火起。超领一军杀出时,操兵四至,前有许褚,后有徐晃,左有夏侯渊,右有曹洪。西凉之兵,自相拼杀。超不见庞德、马岱,引百余骑截于渭桥之上。天色微明,西凉部将李堪领一军桥下过,超挺枪纵马杀之。李堪拖枪而走。背后于禁赶来,禁开弓要射马超。超听得背后弦响,急闪过,却射中前面李堪,落马而死。超回马来杀于禁,禁拍马走了。超回桥上住扎。操兵前后大至,虎卫军当先,乱箭夹射马超。超以枪拨之,矢如飞蝗之急。超背后从骑一半下河,往来突杀五七番,兵厚不能出,折軍大半。虎卫军看看趱上,渐渐危急。超于桥上大呼一声,杀入河北,从骑皆被截断。超独在阵中寻路而出,暗弩极多,射倒坐下马,马超堕于地上。操军逼合,枪刀近身,忽西北角上一彪军杀来,为首两员大将乃庞德、马岱也,救了马超,翻身杀条血路,望西北而走。曹操听知马超走脱,问有多少人马。一人答曰:“止有千余军士。”操曰:“诸多将士,无分晓夜,务要赶到马儿。如得首级者,千金赏,万户侯;生获者,封大将军之次。”众将得令,各要争功,迤逦追袭。马超人困马乏,不能停住。从骑渐渐皆散。步军走不上者,多被擒之。行不到十数程,被操兵赶杀数阵。超回顾时,只剩得三十余骑,并庞德、马岱望陇西临洮而去。   曹操亲自追至安定,知马超去远,方始收兵不追。回到长安时,荀彧请班师回许都。操得书,下令众将毕集。时韩遂已无左手,作残疾之人。操教就于长安歇马,授西凉侯之职。杨秋、侯选皆封列侯,令守渭口。后建安二十年五月,韩遂被后槽所杀,非是年身死。是时,凉州参军杨阜,字义山,天水人也,径来长安见操。操问之,杨阜曰:“马超有韩信、英布之勇,深得羌胡之心。今丞相若不剿捕杜绝,他日养成气力,陇上诸郡非复国家之有也。望丞相且休回兵。”操曰:“吾本久住于此,奈中原多事,南方未定,不可久留。君当与孤保之。”阜领诺,保韦康为凉州刺史,与阜领兵共屯冀城,以防马超。阜拜命,临辞曰:“长安必留重兵,以为后援。”操曰:“吾已定下,汝但放心。”阜辞而去。   众将皆问曰:“初贼守据潼关,渭北道缺,丞相不从河东击冯翊,而反守潼关,迁延日久,而后北渡,立营固守,何也?请丞相教之。”操曰:“初贼守潼关,若吾初到便取河东,贼必以各寨分守诸渡口,则河西不可渡也。吾故盛兵皆聚于潼关前,使贼尽皆守南,而河西不准备,故徐晃、朱灵得渡也。吾然后引兵北渡,连车树栅为一甬道,筑冰城,欲贼知吾弱,以骄其心,使不准备。先使间谍,然后畜士卒之力,一旦击破之,正所谓‘疾雷不及掩耳’。兵之变化,固非一道也。”众将又请问曰:“丞相每闻贼加添兵众,则有喜色,何也?”操曰:“关中边远,若群贼各依险阻,征之非一二年不可平复也。今皆来聚作一处,其众虽多,人心不一,易离间也。兵多将累,一举可灭之矣。吾故喜也。”众将拜谢曰:“丞相神谋,众不及也!”操曰:“亦赖汝文武之力也!”遂重赏诸军,留夏侯渊屯军长安。所得降兵,分拨各部。夏侯渊保一人可为京兆尹,招谕流移民户复业。操问何人,渊曰:“乃冯翊高陵人也,姓张,名既,字德容。”操大喜,即命为京兆尹,与渊同守长安。   操班师回都,献帝排銮驾出廓迎接,令操赞拜不名,入朝不趋,剑履上殿,如汉相萧何故事。自此威震中外,播扬汉中。   耸动一人,乃沛国丰人也,姓张,名鲁,字公祺。其祖张陵在西川鹄鸣山中,造作道书以惑人,人皆敬之。陵死之后,其父张衡行之一名修。百姓但有学道者,助米五斗,世号“米贼”。与黄巾张角一班般。张衡死,张鲁行之。到此三辈。鲁在汉中,自号为“师君”,其来学道者皆号为“鬼卒”,为首者号为“祭酒”,领众多者号为“治头大祭酒”即万户侯之职。务以诚信为主,不许欺诈。如有病者,即去投坛,使病人居于静室之中,自思已过,当面首说。与病者请祷之,人号为“奸令祭洒”。请祷之法,书病人姓名,说服罪之意,作文三通,一通放于山顶,以奏于天;一通埋于地,以奏于地;一通沉于水底,以申水官:名为“三官手书”。如此之后,但病痊可,将米五斗为赂。盖义舍,舍内饭米柴火肉食,许容过往人量食多少自取而食,多取者以受天诛。有境内犯法者必恕三次;不改者然后施刑。所在并无官长,尽属祭酒所管。如此雄据巴、蜀之地,近三十年。国家以为地远不能征伐,就命鲁为镇民中郎将,领汉宁太守,通进贡而已。当年闻操剑履上殿。汉中百姓于地下掘得一玉玺,进与张鲁。百姓曰:“西凉马腾遭戮,马超新败,曹操必然来取汉中。百姓欲尊师君为汉宁王,以拒曹操。”巴西阎圃谏曰:“汉川之民,户出十万余众,财富粮足,四面险固。今上匡天子,则为桓、文;次及窦融,不失富贵。今马超新败,西凉之民,从子午谷奔入汉中者数万家。益州刘璋昏弱,不如先取西川四十一州为本,然后称王未迟。”张鲁大喜,遂与叔张卫商议起兵。   早有细作人报入川中。益州刘璋,字季玉,即刘焉之子,焉字君郎,汉鲁恭王之后。章帝元和中,徙封竟陵,支庶因居于此。后官至益州牧,兴平元年患病疽而死。州大吏赵韪韪,音伟。等共保璋,因此为益州牧。曾杀张鲁母及弟,因此有仇。吏庞羲为巴西太守,以拒张鲁。时鲁欲动兵,庞羲报知刘璋。璋平生懦弱,听得张鲁兴兵,心中大忧,急聚众官商议。忽一人昂然而出曰:“主公放心。某虽不才,凭三寸不烂之舌,使张鲁不敢正眼来觑西川。”此人是谁,下回便见。 {{明朝作品}} kdzrofg3gjtcbe3jpom3hpoacx350ep 嘉靖本三國志通俗演義/第139回 0 1202942 7908277 2554817 2026-07-15T15:39:45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77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三十九回 '''瓦口張飛戰張郃'''|第138回|第140回|}}<onlyinclude> {{gap}}張郃所屯兵三萬,分為三寨,各傍山險:一名宕音蕩渠寨,一名蒙頭寨,一名蕩石寨。三寨軍各分一半,去取巴西,留一半軍守寨。張郃進兵前行。 {{gap}}卻說張飛在巴西關中,守城軍報到,說張郃兵來。飛喚雷銅商議。銅曰:「閬中地惡山險,可以埋伏。將軍引兵出戰,我出奇兵,可擒張郃矣。」張飛撥精兵五千與雷銅。飛自領兵一萬,離閬中三十里,與郃兵相遇。兩軍擺開,張飛出馬,單搦張郃。郃挺槍縱馬而出。相交戰到二十餘合,郃後軍大亂。原來望見背後山中有蜀兵旗旙,郃知便退。張飛背後掩殺,前面雷銅殺出,兩下夾攻,郃兵大敗。張飛、雷銅連夜追襲,只趕到宕渠山。郃仍舊分兵守住三寨,多置擂木炮石,堅守不戰。張飛離宕渠山十里下寨,次日引軍搦戰。郃在山上大吹大打飲酒,並不下山。張飛令軍士大罵,郃只不出。飛兵還營。次日,令雷銅又去山下搦戰,郃又不出。雷銅驅軍士上山,山上擂木炮石打將下來,折了十餘人。雷銅急退。蕩石、蒙頭兩寨兵出,殺敗雷銅。次日,張飛又去搦戰,張郃又不出。飛使軍人百般穢罵,郃在山上亦罵。張飛尋思,無計可施。相拒五十餘日,飛就在山前扎住大寨,每日飲酒;飲至大醉,坐於山前辱罵張郃。 {{gap}}玄德差人來軍前犒勞,見張飛飲酒,回見玄德,說張飛飲酒,恐失軍機。玄德大驚,乃問軍師。孔明笑曰:「原來如此!軍前恐無好酒。成都佳釀極多,可將五十甕作三車裝,送到軍前與張將軍飲之。」玄德曰:「吾弟自來飲酒失事,軍師何故反送許多好酒?吾弟醉中必被張郃所害。」孔明笑曰:「主公與益德許多年為弟兄,不知其心也。益德自來剛強,收川之時義釋嚴顏,此非勇夫所為也。今宕渠與張郃相拒五十餘日,近聞飲酒,醉之後則坐於山前辱罵,傍若無人。此非貪杯,乃賺張郃之計也。」玄德曰:「雖然如此,未見其實。可使魏延助之。」孔明令魏延解酒赴軍前,車上各插黃旗,大書「軍前公用美酒」。 {{gap}}且說魏延解酒到寨中,見張飛傳說主公賜酒。飛拜受訖,吩咐魏延、雷銅各引一枝人馬為左右羽翼,只看軍中紅旗起便各進兵;教將酒擺列於帳下,令軍士大開旗鼓而飲之。有細作報上山來,張郃自來山頂窺望,見張飛坐於帳下飲酒,令二小卒於面前相撲為戲。郃大喜曰:「張飛欺我不敢出陣也!」傳令今夜下山劫飛寨,令蒙頭、蕩石二寨軍皆出劫寨,為左右援。當夜,張郃乘月色微明,引軍從山側而下,徑到寨前,遙望張飛大明燈燭,正在帳中飲酒。張郃當先大喊一聲,山頭擂鼓為助,直殺入中軍。但見張飛端坐不動。張郃驟馬到面前,一槍刺倒,原來是個草人,身上披張飛甲,頭上帶盔,伏於桌上,張郃刺倒。見是草人,急勒馬回。帳後連珠炮起,早到寨前,一將當先,攔住去路,睜圓環眼,聲若巨雷,乃燕人張益德,挺矛躍馬,直取張郃。兩下牙將各自拒住,兩將在火光中戰到三五十合。張郃只盼兩寨來救。原來被魏延、雷銅二將殺退,就勢奪了山路。郃與飛死戰百十餘合,山上火起,已被張飛後軍奪了寨柵。張郃敗走。張飛趕了一程,回守宕渠三寨。張飛報入成都。玄德大喜,方知益德飲酒是計,只要誘張郃下山。 {{gap}}卻說張郃退守瓦口關,三萬軍已折了二萬,遣人問曹洪求救。洪大怒曰:「汝不聽吾言,強要進兵,到折了宕渠緊要隘口。」不肯發兵救應,卻使人催督張郃出戰。郃心慌,只得定計,分兩軍離寨去關口前山僻埋伏,吩咐曰:「我詐敗,張飛必然趕來,汝等就截住歸路。」當日張郃引軍前進,正遇雷銅。張郃與雷銅戰不數合,張郃敗走。雷銅趕來,兩軍齊出,截斷回路。張郃復回,刺雷銅於馬下。敗軍回報張飛,飛自來與張郃挑戰。郃又詐敗,張飛不趕。郃又回。如此三次,張飛知是計,收軍回寨,與魏延商議曰:「張郃用埋伏計殺了雷銅,又要賺吾,何不將計就計?」延曰:「如何?」飛曰:「我明日先引一軍,汝卻引精兵於後,待伏兵出,汝可分兵擊之。用車十餘乘,各載柴草,塞住小路,用火燒之。吾乘勢擒張郃,與雷銅報仇。」魏延領計。次日,張飛引兵前進。張郃兵又至,與張飛交鋒。戰到十合,郃又詐敗。張飛引馬步軍趕來。郃且戰且走,引張飛過山谷口,郃將後軍為前,復扎住營,與飛又戰,指望兩處伏兵出,要擒張飛。不想卻被魏延精兵到,趕入谷口,將車輛兩路截住,放火燒車,山谷草木皆著,煙迷其徑,兵不得出。飛來衝郃兵,張郃大敗,走上瓦口關,收聚敗兵,堅守不出。 {{gap}}卻說張飛和魏延連日攻打關隘不下。飛見不濟,把軍退二十里,卻和魏延引數十騎,自來關兩邊哨探小路。當日忽見男女數人,各背小包,於山僻攀藤附葛而走。飛馬上用鞭指與魏延曰:「奪瓦口關,只在這幾個百姓身上。」喚步軍吩咐:「休要驚恐,好生喚那幾個百姓來。」軍士連忙喚到馬前,飛用好言以安其心,問其何來。百姓告曰:「某等皆漢中居民,今欲回鄉,聽知大軍廝殺,塞閉閬中官道。今過蒼溪,從梓潼山出檜釿川,入漢中還家去。」飛曰:「這條路取瓦口關遠近若何?」百姓曰:「從梓潼山小路,卻是瓦口關背後。」飛大喜,帶百姓入寨中,與了酒食,便與魏延商議曰:「汝可引兵扣關攻打。我親自引輕騎五百,出梓潼山攻關後,張郃可擒矣。」飛令百姓引路,選輕騎五百,從小路而進。魏延扣關攻打。 {{gap}}卻說張郃為救軍不到,心中正悶,忽報魏延在關下攻打。張郃披掛,卻待下山,忽報關後四五路火起,不知何處兵來。郃自領兵來迎,為首旗開,早見張飛。郃大驚,急往小路而走。馬不堪行,後面張飛追趕甚急。郃等棄馬上山,尋徑而逃。比及走脫,隨行止有十餘人,步行入南鄭見曹洪。洪見張郃止剩下十餘人,大怒曰:「吾教汝休去,汝取下文狀要去。今日折盡大兵,尚不自死,推轉斬之!」時有行軍司馬使教「留人」,來見張郃曰:「吾保汝取葭萌關,將功折罪,若何?」郃曰:「願往。」眾視之,乃太原陽興人也,姓郭,名淮,字伯濟,入見曹洪曰:「『三軍易得,一將難求。』張郃雖然有罪,乃魏王深愛者也,不可誅之。可再與五千兵,徑取葭萌關,則牽動各處之兵,漢中自安矣。如不成功,二罪俱罰。」曹洪從之,又與兵五千,教張郃取葭萌關。郃努力而去。 {{gap}}卻說守關將孟達、霍峻,知張郃兵來,霍峻只要堅守;孟達定要迎敵,引兵下關,與張郃交鋒,大敗而回。霍峻急申文書到成都。玄德聞知,請軍師商議。孔明聚眾將於堂中,問曰:「今葭萌關緊急,必須閬中取張益德,方可退張郃也。」法正曰:「今益德兵屯瓦口關,鎮守閬中,亦是緊要之地,不可取回。帳中諸將內選一人去破張郃。」孔明笑曰:「張郃乃魏之名將,非等閒可及。不著益德,無人可當。」忽一人厲聲而出曰:「軍師何視人如草芥耳?吾雖不才,願斬張郃首級。」眾皆視之,乃老將黃忠也。孔明曰:「漢升雖勇,爭奈老矣,非張郃之對手也。」忠聽了,白髮倒豎而言曰:「某雖年老,兩臂尚開三石之弓,渾身還有千斤之力,何為老耶?」孔明曰:「將軍年近七十,如何不老?」忠趨步下堂,取架上大刀,掄動如飛;壁上硬弓,連拽折兩張。孔明曰:「將軍要去,誰為副將?」忠曰:「老將嚴顏,我兩個同去成功。但有疏虞,先納下這顆白髮頭。」玄德大喜,即時令黃忠、嚴顏去與張郃交戰。勝負還是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eor23bdtxitf5euw5feia4f3lklrvmi 7908278 7908277 2026-07-15T15:42:33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78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三十九回 '''瓦口張飛戰張郃'''|第138回|第140回|}}<onlyinclude> {{gap}}張郃所屯兵三萬,分為三寨,各傍山險:一名宕音蕩渠寨,一名蒙頭寨,一名蕩石寨。三寨軍各分一半,去取巴西,留一半軍守寨。張郃進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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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且說魏延解酒到寨中,見張飛傳說主公賜酒。飛拜受訖,吩咐魏延、雷銅各引一枝人馬為左右羽翼,只看軍中紅旗起便各進兵;教將酒擺列於帳下,令軍士大開旗鼓而飲之。有細作報上山來,張郃自來山頂窺望,見張飛坐於帳下飲酒,令二小卒於面前相撲為戲。郃大喜曰:「張飛欺我不敢出陣也!」傳令今夜下山劫飛寨,令蒙頭、蕩石二寨軍皆出劫寨,為左右援。當夜,張郃乘月色微明,引軍從山側而下,徑到寨前,遙望張飛大明燈燭,正在帳中飲酒。張郃當先大喊一聲,山頭擂鼓為助,直殺入中軍。但見張飛端坐不動。張郃驟馬到面前,一槍刺倒,原來是個草人,身上披張飛甲,頭上帶盔,伏於桌上,張郃刺倒。見是草人,急勒馬回。帳後連珠炮起,早到寨前,一將當先,攔住去路,睜圓環眼,聲若巨雷,乃燕人張益德,挺矛躍馬,直取張郃。兩下牙將各自拒住,兩將在火光中戰到三五十合。張郃只盼兩寨來救。原來被魏延、雷銅二將殺退,就勢奪了山路。郃與飛死戰百十餘合,山上火起,已被張飛後軍奪了寨柵。張郃敗走。張飛趕了一程,回守宕渠三寨。張飛報入成都。玄德大喜,方知益德飲酒是計,只要誘張郃下山。 {{gap}}卻說張郃退守瓦口關,三萬軍已折了二萬,遣人問曹洪求救。洪大怒曰:「汝不聽吾言,強要進兵,到折了宕渠緊要隘口。」不肯發兵救應,卻使人催督張郃出戰。郃心慌,只得定計,分兩軍離寨去關口前山僻埋伏,吩咐曰:「我詐敗,張飛必然趕來,汝等就截住歸路。」當日張郃引軍前進,正遇雷銅。張郃與雷銅戰不數合,張郃敗走。雷銅趕來,兩軍齊出,截斷回路。張郃復回,刺雷銅於馬下。敗軍回報張飛,飛自來與張郃挑戰。郃又詐敗,張飛不趕。郃又回。如此三次,張飛知是計,收軍回寨,與魏延商議曰:「張郃用埋伏計殺了雷銅,又要賺吾,何不將計就計?」延曰:「如何?」飛曰:「我明日先引一軍,汝卻引精兵於後,待伏兵出,汝可分兵擊之。用車十餘乘,各載柴草,塞住小路,用火燒之。吾乘勢擒張郃,與雷銅報仇。」魏延領計。次日,張飛引兵前進。張郃兵又至,與張飛交鋒。戰到十合,郃又詐敗。張飛引馬步軍趕來。郃且戰且走,引張飛過山谷口,郃將後軍為前,復扎住營,與飛又戰,指望兩處伏兵出,要擒張飛。不想卻被魏延精兵到,趕入谷口,將車輛兩路截住,放火燒車,山谷草木皆著,煙迷其徑,兵不得出。飛來衝郃兵,張郃大敗,走上瓦口關,收聚敗兵,堅守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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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卻說守關將孟達、霍峻,知張郃兵來,霍峻只要堅守;孟達定要迎敵,引兵下關,與張郃交鋒,大敗而回。霍峻急申文書到成都。玄德聞知,請軍師商議。孔明聚眾將於堂中,問曰:「今葭萌關緊急,必須閬中取張益德,方可退張郃也。」法正曰:「今益德兵屯瓦口關,鎮守閬中,亦是緊要之地,不可取回。帳中諸將內選一人去破張郃。」孔明笑曰:「張郃乃魏之名將,非等閒可及。不著益德,無人可當。」忽一人厲聲而出曰:「軍師何視人如草芥耳?吾雖不才,願斬張郃首級。」眾皆視之,乃老將黃忠也。孔明曰:「漢升雖勇,爭奈老矣,非張郃之對手也。」忠聽了,白髮倒豎而言曰:「某雖年老,兩臂尚開三石之弓,渾身還有千斤之力,何為老耶?」孔明曰:「將軍年近七十,如何不老?」忠趨步下堂,取架上大刀,掄動如飛;壁上硬弓,連拽折兩張。孔明曰:「將軍要去,誰為副將?」忠曰:「老將嚴顏,我兩個同去成功。但有疏虞,先納下這顆白髮頭。」玄德大喜,即時令黃忠、嚴顏去與張郃交戰。勝負還是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m1yydcv2jmzaw966emd400q4lupiq3n 7908279 7908278 2026-07-15T15:44:02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79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三十九回 '''瓦口張飛戰張郃'''|第138回|第140回|}}<onlyinclude> {{gap}}張郃所屯兵三萬,分為三寨,各傍山險:一名宕音蕩渠寨,一名蒙頭寨,一名蕩石寨。三寨軍各分一半,去取巴西,留一半軍守寨。張郃進兵前行。 {{gap}}卻說張飛在巴西關中,守城軍報到,說張郃兵來。飛喚雷銅商議。銅曰:「閬中地惡山險,可以埋伏。將軍引兵出戰,我出奇兵,可擒張郃矣。」張飛撥精兵五千與雷銅。飛自領兵一萬,離閬中三十里,與郃兵相遇。兩軍擺開,張飛出馬,單搦張郃。郃挺槍縱馬而出。相交戰到二十餘合,郃後軍大亂。原來望見背後山中有蜀兵旗旙,郃知便退。張飛背後掩殺,前面雷銅殺出,兩下夾攻,郃兵大敗。張飛、雷銅連夜追襲,只趕到宕渠山。郃仍舊分兵守住三寨,多置擂木炮石,堅守不戰。張飛離宕渠山十里下寨,次日引軍搦戰。郃在山上大吹大打飲酒,並不下山。張飛令軍士大罵,郃只不出。飛兵還營。次日,令雷銅又去山下搦戰,郃又不出。雷銅驅軍士上山,山上擂木炮石打將下來,雷銅急退。蕩石、蒙頭兩寨兵出,雷銅大敗,折軍無數。次日,張飛又去搦戰,張郃又不出。飛使軍人百般穢罵,郃在山上亦罵。張飛尋思,無計可施。相拒五十餘日,飛就在山前扎住大寨,每日飲酒;飲至大醉,坐於山前辱罵張郃。 {{gap}}玄德差人來軍前犒勞,見張飛飲酒,回見玄德,說張飛飲酒,恐失軍機。玄德大驚,乃問軍師。孔明笑曰:「原來如此!軍前恐無好酒。成都佳釀極多,可將五十甕作三車裝,送到軍前與張將軍飲之。」玄德曰:「吾弟自來飲酒失事,軍師何故反送許多好酒?吾弟醉中必被張郃所害。」孔明笑曰:「主公與益德許多年為弟兄,不知其心也。益德自來剛強,收川之時義釋嚴顏,此非勇夫所為也。今宕渠與張郃相拒五十餘日,近聞飲酒,醉之後則坐於山前辱罵,傍若無人。此非貪杯,乃賺張郃之計也。」玄德曰:「雖然如此,未見其實。可使魏延助之。」孔明令魏延解酒赴軍前,車上各插黃旗,大書「軍前公用美酒」。 {{gap}}且說魏延解酒到寨中,見張飛傳說主公賜酒。飛拜受訖,吩咐魏延、雷銅各引一枝人馬為左右羽翼,只看軍中紅旗起便各進兵;教將酒擺列於帳下,令軍士大開旗鼓而飲之。有細作報上山來,張郃自來山頂窺望,見張飛坐於帳下飲酒,令二小卒於面前相撲為戲。郃大喜曰:「張飛欺我不敢出戰也!」逐傳令今夜下山劫飛寨,令蒙頭、蕩石二寨軍皆出劫寨,為左右援。當夜,張郃乘月色微明,引軍從山側而下,徑到寨前,遙望張飛大明燈燭,正在帳中飲酒。張郃當先大喊一聲,山頭擂鼓為助,直殺入中軍。但見張飛端坐不動。張郃驟馬到面前,一槍刺倒,原來是個草人,身上披張飛甲,頭上帶盔,伏於桌上,張郃刺倒。見是草人,急勒馬回。帳後連珠炮起,早到寨前,一將當先,攔住去路,睜圓環眼,聲若巨雷,乃燕人張益德,挺矛躍馬,直取張郃。兩下牙將各自拒住,兩將在火光中戰到三五十合。張郃只盼兩寨來救。原來被魏延、雷銅二將殺退,就勢奪了山路。郃與飛死戰百十餘合,山上火起,已被張飛後軍奪了寨柵。張郃敗走。張飛趕了一程,回守宕渠三寨。張飛報入成都。玄德大喜,方知益德飲酒是計,只要誘張郃下山。 {{gap}}卻說張郃退守瓦口關,三萬軍已折了二萬,遣人問曹洪求救。洪大怒曰:「汝不聽吾言,強要進兵,到折了宕渠緊要隘口。」不肯發兵救應,卻使人催督張郃出戰。郃心慌,只得定計,分兩軍離寨去關口前山僻埋伏,吩咐曰:「我詐敗,張飛必然趕來,汝等就截住歸路。」當日張郃引軍前進,正遇雷銅。張郃與雷銅戰不數合,張郃敗走。雷銅趕來,兩軍齊出,截斷回路。張郃復回,刺雷銅於馬下。敗軍回報張飛,飛自來與張郃挑戰。郃又詐敗,張飛不趕。郃又回。如此三次,張飛知是計,收軍回寨,與魏延商議曰:「張郃用埋伏計殺了雷銅,又要賺吾,何不將計就計?」延曰:「如何?」飛曰:「我明日先引一軍,汝卻引精兵於後,待伏兵出,汝可分兵擊之。用車十餘乘,各載柴草,塞住小路,用火燒之。吾乘勢擒張郃,與雷銅報仇。」魏延領計。次日,張飛引兵前進。張郃兵又至,與張飛交鋒。戰到十合,郃又詐敗。張飛引馬步軍趕來。郃且戰且走,引張飛過山谷口,郃將後軍為前,復扎住營,與飛又戰,指望兩處伏兵出,要擒張飛。不想卻被魏延精兵到,趕入谷口,將車輛兩路截住,放火燒車,山谷草木皆著,煙迷其徑,兵不得出。飛來衝郃兵,張郃大敗,走上瓦口關,收聚敗兵,堅守不出。 {{gap}}卻說張飛和魏延連日攻打關隘不下。飛見不濟,把軍退二十里,卻和魏延引數十騎,自來關兩邊哨探小路。當日忽見男女數人,各背小包,於山僻攀藤附葛而走。飛馬上用鞭指與魏延曰:「奪瓦口關,只在這幾個百姓身上。」喚步軍吩咐:「休要驚恐,好生喚那幾個百姓來。」軍士連忙喚到馬前,飛用好言以安其心,問其何來。百姓告曰:「某等皆漢中居民,今欲回鄉,聽知大軍廝殺,塞閉閬中官道。今過蒼溪,從梓潼山出檜釿川,入漢中還家去。」飛曰:「這條路取瓦口關遠近若何?」百姓曰:「從梓潼山小路,卻是瓦口關背後。」飛大喜,帶百姓入寨中,與了酒食,便與魏延商議曰:「汝可引兵扣關攻打。我親自引輕騎五百,出梓潼山攻關後,張郃可擒矣。」飛令百姓引路,選輕騎五百,從小路而進。魏延扣關攻打。 {{gap}}卻說張郃為救軍不到,心中正悶,忽報魏延在關下攻打。張郃披掛,卻待下山,忽報關後四五路火起,不知何處兵來。郃自領兵來迎,為首旗開,早見張飛。郃大驚,急往小路而走。馬不堪行,後面張飛追趕甚急。郃等棄馬上山,尋徑而逃。比及走脫,隨行止有十餘人,步行入南鄭見曹洪。洪見張郃止剩下十餘人,大怒曰:「吾教汝休去,汝取下文狀要去。今日折盡大兵,尚不自死,推轉斬之!」時有行軍司馬使教「留人」,來見張郃曰:「吾保汝取葭萌關,將功折罪,若何?」郃曰:「願往。」眾視之,乃太原陽興人也,姓郭,名淮,字伯濟,入見曹洪曰:「『三軍易得,一將難求。』張郃雖然有罪,乃魏王深愛者也,不可誅之。可再與五千兵,徑取葭萌關,則牽動各處之兵,漢中自安矣。如不成功,二罪俱罰。」曹洪從之,又與兵五千,教張郃取葭萌關。郃努力而去。 {{gap}}卻說守關將孟達、霍峻,知張郃兵來,霍峻只要堅守;孟達定要迎敵,引兵下關,與張郃交鋒,大敗而回。霍峻急申文書到成都。玄德聞知,請軍師商議。孔明聚眾將於堂中,問曰:「今葭萌關緊急,必須閬中取張益德,方可退張郃也。」法正曰:「今益德兵屯瓦口關,鎮守閬中,亦是緊要之地,不可取回。帳中諸將內選一人去破張郃。」孔明笑曰:「張郃乃魏之名將,非等閒可及。不著益德,無人可當。」忽一人厲聲而出曰:「軍師何視人如草芥耳?吾雖不才,願斬張郃首級。」眾皆視之,乃老將黃忠也。孔明曰:「漢升雖勇,爭奈老矣,非張郃之對手也。」忠聽了,白髮倒豎而言曰:「某雖年老,兩臂尚開三石之弓,渾身還有千斤之力,何為老耶?」孔明曰:「將軍年近七十,如何不老?」忠趨步下堂,取架上大刀,掄動如飛;壁上硬弓,連拽折兩張。孔明曰:「將軍要去,誰為副將?」忠曰:「老將嚴顏,我兩個同去成功。但有疏虞,先納下這顆白髮頭。」玄德大喜,即時令黃忠、嚴顏去與張郃交戰。勝負還是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cbbiaz4vm4i61pud7igdov8lzh8j5t7 7908280 7908279 2026-07-15T15:45:49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80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三十九回 '''瓦口張飛戰張郃'''|第138回|第140回|}}<onlyinclude> {{gap}}張郃所屯兵三萬,分為三寨,各傍山險:一名宕音蕩渠寨,一名蒙頭寨,一名蕩石寨。三寨軍各分一半,去取巴西,留一半軍守寨。張郃進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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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卻說張飛在巴西關中,守城軍報到,說張郃兵來。飛喚雷銅商議。銅曰:「閬中地惡山險,可以埋伏。將軍引兵出戰,我出奇兵,可擒張郃矣。」張飛撥精兵五千與雷銅。飛自領兵一萬,離閬中三十里,與郃兵相遇。兩軍擺開,張飛出馬,單搦張郃。郃挺槍縱馬而出。相交戰到二十餘合,郃後軍大亂。原來望見背後山中有蜀兵旗旙,郃知便退。張飛背後掩殺,前面雷銅殺出,兩下夾攻,郃兵大敗。張飛、雷銅連夜追襲,只趕到宕渠山。郃仍舊分兵守住三寨,多置擂木炮石,堅守不戰。張飛離宕渠山十里下寨,次日引軍搦戰。郃在山上大吹大打飲酒,並不下山。張飛令軍士大罵,郃只不出。飛兵還營。次日,令雷銅又去山下搦戰,郃又不出。雷銅驅軍士上山,山上擂木炮石打將下來,雷銅急退。蕩石、蒙頭兩寨兵出,雷銅大敗,軍馬死者無數。次日,張飛又去搦戰,張郃又不出。飛使軍人百般穢罵,郃在山上亦罵。張飛尋思,無計可施。相拒五十餘日,飛就在山前扎住大寨,每日飲酒;飲至大醉,坐於山前辱罵張郃。 {{gap}}玄德差人來軍前犒勞,見張飛飲酒,回見玄德,說張飛飲酒,恐失軍機。玄德大驚,乃問軍師。孔明笑曰:「原來如此!軍前恐無好酒。成都佳釀極多,可將五十甕作三車裝,送到軍前與張將軍飲之。」玄德曰:「吾弟自來飲酒失事,軍師何故反送許多好酒?吾弟醉中必被張郃所害。」孔明笑曰:「主公與益德許多年為弟兄,不知其心也。益德自來剛強,收川之時義釋嚴顏,此非勇夫所為也。今宕渠與張郃相拒五十餘日,近聞飲酒,醉之後則坐於山前辱罵,傍若無人。此非貪杯,乃賺張郃之計也。」玄德曰:「雖然如此,未見其實。可使魏延助之。」孔明令魏延解酒赴軍前,車上各插黃旗,大書「軍前公用美酒」。 {{gap}}且說魏延解酒到寨中,見張飛傳說主公賜酒。飛拜受訖,吩咐魏延、雷銅各引一枝人馬為左右羽翼,只看軍中紅旗起便各進兵;教將酒擺列於帳下,令軍士大開旗鼓而飲之。有細作報上山來,張郃自來山頂窺望,見張飛坐於帳下飲酒,令二小卒於面前相撲為戲。郃大喜曰:「張飛中我驕兵之計也!」逐傳令今夜下山劫飛寨,令蒙頭、蕩石二寨軍皆出劫寨,為左右援。當夜,張郃乘月色微明,引軍從山側而下,徑到寨前,遙望張飛大明燈燭,正在帳中飲酒。張郃當先大喊一聲,山頭擂鼓為助,直殺入中軍。但見張飛端坐不動。張郃驟馬到面前,一槍刺倒,原來是個草人,身上披張飛甲,頭上帶盔,伏於桌上,張郃刺倒。見是草人,急勒馬回。帳後連珠炮起,早到寨前,一將當先,攔住去路,睜圓環眼,聲若巨雷,乃燕人張益德,挺矛躍馬,直取張郃。兩下牙將各自拒住,兩將在火光中戰到三五十合。張郃只盼兩寨來救。原來被魏延、雷銅二將殺退,就勢奪了山路。郃與飛死戰百十餘合,山上火起,已被張飛後軍奪了寨柵。張郃敗走。張飛趕了一程,回守宕渠三寨。張飛報入成都。玄德大喜,方知益德飲酒是計,只要誘張郃下山。 {{gap}}卻說張郃退守瓦口關,三萬軍已折了二萬,遣人問曹洪求救。洪大怒曰:「汝不聽吾言,強要進兵,到折了宕渠緊要隘口。」不肯發兵救應,卻使人催督張郃出戰。郃心慌,只得定計,分兩軍離寨去關口前山僻埋伏,吩咐曰:「我詐敗,張飛必然趕來,汝等就截住歸路。」當日張郃引軍前進,正遇雷銅。張郃與雷銅戰不數合,張郃敗走。雷銅趕來,兩軍齊出,截斷回路。張郃復回,刺雷銅於馬下。敗軍回報張飛,飛自來與張郃挑戰。郃又詐敗,張飛不趕。郃又回。如此三次,張飛知是計,收軍回寨,與魏延商議曰:「張郃用埋伏計殺了雷銅,又要賺吾,何不將計就計?」延曰:「如何?」飛曰:「我明日先引一軍,汝卻引精兵於後,待伏兵出,汝可分兵擊之。用車十餘乘,各載柴草,塞住小路,用火燒之。吾乘勢擒張郃,與雷銅報仇。」魏延領計。次日,張飛引兵前進。張郃兵又至,與張飛交鋒。戰到十合,郃又詐敗。張飛引馬步軍趕來。郃且戰且走,引張飛過山谷口,郃將後軍為前,復扎住營,與飛又戰,指望兩處伏兵出,要擒張飛。不想卻被魏延精兵到,趕入谷口,將車輛兩路截住,放火燒車,山谷草木皆著,煙迷其徑,兵不得出。飛來衝郃兵,張郃大敗,走上瓦口關,收聚敗兵,堅守不出。 {{gap}}卻說張飛和魏延連日攻打關隘不下。飛見不濟,把軍退二十里,卻和魏延引數十騎,自來關兩邊哨探小路。當日忽見男女數人,各背小包,於山僻攀藤附葛而走。飛馬上用鞭指與魏延曰:「奪瓦口關,只在這幾個百姓身上。」喚步軍吩咐:「休要驚恐,好生喚那幾個百姓來。」軍士連忙喚到馬前,飛用好言以安其心,問其何來。百姓告曰:「某等皆漢中居民,今欲回鄉,聽知大軍廝殺,塞閉閬中官道。今過蒼溪,從梓潼山出檜釿川,入漢中還家去。」飛曰:「這條路取瓦口關遠近若何?」百姓曰:「從梓潼山小路,卻是瓦口關背後。」飛大喜,帶百姓入寨中,與了酒食,便與魏延商議曰:「汝可引兵扣關攻打。我親自引輕騎五百,出梓潼山攻關後,張郃可擒矣。」飛令百姓引路,選輕騎五百,從小路而進。魏延扣關攻打。 {{gap}}卻說張郃為救軍不到,心中正悶,忽報魏延在關下攻打。張郃披掛,卻待下山,忽報關後四五路火起,不知何處兵來。郃自領兵來迎,為首旗開,早見張飛。郃大驚,急往小路而走。馬不堪行,後面張飛追趕甚急。郃等棄馬上山,尋徑而逃。比及走脫,隨行止有十餘人,步行入南鄭見曹洪。洪見張郃止剩下十餘人,大怒曰:「吾教汝休去,汝取下文狀要去。今日折盡大兵,尚不自死,推轉斬之!」時有行軍司馬使教「留人」,來見張郃曰:「吾保汝取葭萌關,將功折罪,若何?」郃曰:「願往。」眾視之,乃太原陽興人也,姓郭,名淮,字伯濟,入見曹洪曰:「『三軍易得,一將難求。』張郃雖然有罪,乃魏王深愛者也,不可誅之。可再與五千兵,徑取葭萌關,則牽動各處之兵,漢中自安矣。如不成功,二罪俱罰。」曹洪從之,又與兵五千,教張郃取葭萌關。郃努力而去。 {{gap}}卻說守關將孟達、霍峻,知張郃兵來,霍峻只要堅守;孟達定要迎敵,引兵下關,與張郃交鋒,大敗而回。霍峻急申文書到成都。玄德聞知,請軍師商議。孔明聚眾將於堂中,問曰:「今葭萌關緊急,必須閬中取張益德,方可退張郃也。」法正曰:「今益德兵屯瓦口關,鎮守閬中,亦是緊要之地,不可取回。帳中諸將內選一人去破張郃。」孔明笑曰:「張郃乃魏之名將,非等閒可及。不著益德,無人可當。」忽一人厲聲而出曰:「軍師何視人如草芥耳?吾雖不才,願斬張郃首級。」眾皆視之,乃老將黃忠也。孔明曰:「漢升雖勇,爭奈老矣,非張郃之對手也。」忠聽了,白髮倒豎而言曰:「某雖年老,兩臂尚開三石之弓,渾身還有千斤之力,何為老耶?」孔明曰:「將軍年近七十,如何不老?」忠趨步下堂,取架上大刀,掄動如飛;壁上硬弓,連拽折兩張。孔明曰:「將軍要去,誰為副將?」忠曰:「老將嚴顏,我兩個同去成功。但有疏虞,先納下這顆白髮頭。」玄德大喜,即時令黃忠、嚴顏去與張郃交戰。勝負還是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52hww7po2zg9io2vwa68xq64841vezg 嘉靖本三國志通俗演義/第142回 0 1202955 7908293 2554792 2026-07-15T16:19:46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93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四十二回 '''趙子龍漢水大戰'''|第141回|第143回|}}<onlyinclude> {{gap}}卻說趙雲攔住張郃,大殺一陣,進退無門,引敗軍奪路望定軍山而走。郃見前面一枝兵來迎,乃都尉杜襲也。兩軍並合,襲曰:「今定軍山被劉封、孟達奪了。」郃聞知大驚,遂引敗兵來到漢水紮營。二將合兵一處,杜襲曰:「將軍且暫管夏妙才都督印信,以安軍心。」令人飛報魏王。操聞淵死,放聲大哭,方悟管輅之所言。輅言「三八縱橫」,乃建安二十四年也;「黃豬遇虎」者,乃歲在已亥正月也;「定軍之南」者;乃定軍山之南山也;「傷折一股」者;乃淵與操兄弟之親情也。操令人尋管輅時,不知何處去了。操深恨黃忠,遂親統大軍,來定軍山與夏侯淵報仇,令徐晃作先鋒。行到漢水,張郃、杜襲接著曹操。二將奏曰:「今定軍山已失,某等恐失其利,將米倉山糧草移於北山寨中屯積,然後進兵。」魏王依允。 {{gap}}卻說黃忠將夏侯淵首級,來葭萌關上見玄德獻功。玄德大喜,加為徵西大將軍,設宴慶賀。忽牙將張著來報說:「曹操自領大軍二十萬,來與夏侯淵報仇。目今張郃在米倉山搬運糧草,移於漢水北山腳下。」孔明曰:「今操引大兵至此,恐糧草不敷,故勒兵不進;若得一人,深入其境,一面燒其糧草,一面奪其輜重,先滅操之銳氣,此為上計也。」黃忠曰:「老夫願當此任。」孔明曰:「今曹操舉二十萬之眾至此,必有大將,非比夏侯淵、張郃之兵也。」玄德曰:「夏侯淵雖是總帥,乃一勇夫耳,安及張郃?若斬得張郃,勝斬夏侯淵之十倍也。」忠奮然又曰:「吾願往斬之。」孔明曰:「你可與趙子龍同領一枝兵去。凡事計議而行,看誰立功。」忠應允便行。孔明就令張著為副將。雲與忠曰:「今操引二十萬之眾,分屯十數營,今將軍在主公前要去奪糧,非小可之事。將軍當用何策?」忠曰:「看我先去如何?」雲曰:「我等先去。」忠曰:「我是主將,你是副將,如何爭先?」雲曰:「我與你都一般與主公出力,何必計較?我二人拈鬮,拈著的先去。」忠依允。當時黃忠拈著先去。雲曰:「既然將軍先去,某何不相助?可約定時刻,如將軍依時而還,某按兵不動;若將軍不應時而還,某即破陣救助。」忠曰:「子龍之言是也。」二人約定,各回營中。子龍與部將張翼曰:「今黃漢升約定明日去奪糧草,若午時不回,我去救應。吾營前臨漢水,地勢危險。我若去時,汝可謹守寨棚,不可輕動。」張翼聲諾。 {{gap}}卻說黃忠回到營中,與副將張著曰:「我斬了夏侯淵,張郃喪膽。吾今日領命去劫糧草,只留五百軍守營,你可助吾。今夜三更,盡皆飽食;四更離營,殺到北山腳下,先捉張郃,後劫糧草。」張著依令。當夜黃忠領人馬在前,張著在後,偷過漢水,只到北山之下,東方日出,見糧積如山,軍士看守。曹軍見蜀兵到,盡棄而走。黃忠教馬軍一齊下馬,取柴堆於米糧之上。乾柴堆畢,正欲放火,張郃兵到,與忠混戰一處。操聞知,遂令徐晃接應。晃領兵前進,將忠困於垓心,忠左衝右突,折軍大半卻不得出。張著引三百軍走脫,正要回寨,忽一枝兵撞出,攔住去路,為首大將乃是文聘;後面曹兵又至,把張著圍住。 {{gap}}卻說趙雲見忠不回,急忙披掛上馬,引三千馬步兵來與黃忠接應。雲與張翼曰:「日已平西,黃漢升危矣。汝可堅守營寨,兩壁廂多設弓弩,以為準備。」翼連聲應諾。子龍挺槍驟馬,直殺將來。迎頭一將攔路,乃文聘手下將慕容烈,拍馬舞刀,來迎子龍。子龍手起一槍,刺於馬下。曹兵敗走。子龍直殺入重圍,又一枝兵截住,為首乃牙將焦炳,使三尖刀一口。子龍喝問曰:「蜀兵何在?」炳曰:「已殺盡矣!」子龍大怒,驟馬一槍,刺焦炳於馬下。殺散餘兵,直至北山之下,見張郃、徐晃兩人圍住黃忠,軍士被困多時。子龍大喊一聲,挺槍驟馬,殺入重圍,左衝右突,如入無人之境。那槍渾身上下,若舞梨花;偏體紛紛,如飄瑞雪。張郃、徐晃心驚膽戰,不敢迎戰。子龍救出黃忠,且戰且走,所到之處,無人敢阻。操驚,問眾將曰:「此將何人也?」有識者告曰:「此乃常山趙子龍也。」操曰:「昔日當陽長阪英雄尚在!」急傳令曰:「所到之處,不許輕敵。」因此,曹兵只看山上招旗之處,指東圍東,指西圍西。子龍救了黃忠,引三千軍,殺透重圍。數內有一人指之曰:「東南上圍的必是副將張著。」子龍不回本營,遂望東南殺來。所到之處,但見「常山趙雲」四字旗號,曾在當陽長阪知其勇者,互相傳說,盡皆逃竄。子龍又救張著。 {{gap}}曹操見子龍東衝西突,所到之處,無敢迎敵,救了黃忠、張著,奮然恨怒,自招呼左右將士,來趕子龍。子龍已殺回本寨。部將張翼接著,望見後面塵起,知是曹兵追來,即與子龍曰:「追兵漸近,可令軍閉上寨門,上敵樓防護。」子龍喝令:「休閉寨門!汝豈不知吾昔日當陽長阪,單槍匹馬,殺曹兵八十三萬,如覷草芥!吾今有軍有將,何以懼哉!」遂撥弓弩手於寨外壕中埋伏,將營內旗槍盡皆倒偃,金鼓不鳴。子龍匹馬單槍,立於營門之外。 {{gap}}卻說張郃、徐晃領兵追至蜀寨,天色黃昏,見寨中偃旗息鼓,又見趙雲匹馬單槍,立於營外,寨門大開。二將不敢前進。正疑之間,忽魏王到,見軍不動,急教催督向前。眾軍聽令,大喊一聲,殺奔營前,見子龍全然不動,曹兵翻身就回。子龍把槍一招,壕中弓弩齊發。比時天色昏黑,又不知蜀兵多少,操先撥回馬走。只聽得後面喊聲大震,鼓角齊鳴,蜀兵趕來。曹兵自相踐踏,擁到漢水河邊,落水死者不知其數。子龍、黃忠、張著各引兵一枝,追殺甚急。操正奔走之間,忽劉封、孟達率二枝兵,從米倉山殺來,放火燒糧草。操棄了北山糧草,忙回南鄭。徐晃、張郃紮腳不住,亦棄本寨而走。子龍先占了曹寨,黃忠奪了糧草,漢水所得軍器無數,差人去報玄德。玄德遂同孔明前來戰場觀之。至漢水,憑高而望,乃問於雲之部將曰:「子龍於此地如何廝殺?」其將答曰:「曹兵二十萬,漫山蔽野殺來。子龍引三千兵直殺透重圍,救出黃忠並三千人馬;左衝右突,往來廝殺,曹兵散而複合者數次。子龍又殺入重圍,救出副將張著並三百騎,不曾折了一人。回至漢水,匹馬單槍,立於營外。操親驅兵殺至營前,被子龍招弓弩射之。曹兵敗走,淹死於漢水者萬餘人。因此全獲奇功。」玄德大喜,看了山前山後險峻之路,忻然與孔明曰:「趙子龍渾身都是膽也!」後有詩曰: ::昔日戰長阪,威風猶未減。突陣顯英雄,破圍施勇敢。 ::鬼哭與神號,天愁並地慘。常子趙子龍,一身都是膽! ::又詩曰: ::鋼槍匹馬冠三軍,前後無雙勇絕倫。昔日當陽今漢水,子龍端的膽包身! ::又詩曰: ::長阪坡前血戰時,皆言人馬似龍飛。今觀漢水全無敵,方表將軍有虎威。 {{gap}}卻說玄德聽得如此,心中大喜,說與眾將,就號子龍為「虎威將軍」,大勞將士。歡宴至晚,忽人來報曰:「曹操復遣大將從斜谷小路而進,來取漢水。」玄德笑曰:「操此來無能為也。我料必得漢水矣!」乃率兵於漢水之西,以候曹兵。 {{gap}}且說曹操令徐晃為先鋒,再來與蜀兵決戰。忽帳前一人出曰:「某深知西蜀地利,願助徐將軍同去破敵。「操視之,乃巴西岩渠人,姓王,名平,字子均,見充牙門將軍。操大喜,遂教王平為副先鋒,相助徐晃。操屯軍於定軍山之北。徐晃、王平引軍至漢水,晃令前軍渡水列陣。平曰:「軍若渡水,倘要急退,如之奈何?」晃曰:「昔日韓信用兵,背水為陣,此按孫子兵法『至之死地而後生』。」平曰:「不然。昔者韓信料陳餘無謀而用此計,今將軍能料趙雲、黃忠之意否?」晃曰:「汝可引步軍拒敵,看我引馬軍破之。」遂令搭起浮橋,隨即過河來戰蜀兵。未知勝負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ail60ifelce5y6au8ri932g7vbjp44e 嘉靖本三國志通俗演義/第151回 0 1202966 7908290 2554791 2026-07-15T16:12:40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90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五十一回 '''關雲長大戰徐晃'''|第150回|第152回|}}<onlyinclude> {{gap}}卻說南郡守將糜芳,聞知東吳孫權令呂蒙等用詭計襲了荊州,正無計可施,忽報公安守將傅士仁至。芳忙接入城,問其事故。仁曰:「吾非不忠,奈勢危力困,不能支持。我今已降吳侯矣。」芳曰:「吾等累受漢中王厚恩,安忍背之?」仁曰:「關公去日,痛恨我二人;倘一日得勝而回,必無輕恕也。公細察之。」芳曰:「吾弟兄久事漢中王,實難背之。」正猶豫之間,忽報關公使至。接入廳上,使曰:「軍士缺糧,特來南郡、公安二處取白米十萬石,令二將軍星夜解去軍前交割。遲誤一日,杖四十;二日,杖八十;三日,立斬。」芳大驚,回顧傅士仁曰:「今荊州已被東吳所取,此糧怎得過去?」仁大怒,拔劍斬使於階下。芳大驚曰:「公如何斬之?」仁曰:「關公此意,正要斬我二人,安可束手受死也?公今日不如早降東吳,以圖生計;若不早降,必被關公所殺矣。願公察之!」芳只得投降。正說間,忽報呂蒙引兵圍了城池。芳大驚,急同傅士仁出城投降。蒙大喜,引見吳侯。孫權重賞二人。撫民勞軍,南郡居民,無不忻悅。 {{gap}}卻說曹操坐於殿上,忽報吳使至。操召入,使呈上書。操拆視之,乃是令魏兵夾攻關將,「切勿洩漏,使關將有備也」。操聚文武商議,忽一人出曰:「王上若聽孫權勒兵不救,樊城危矣。」操視之,乃濟陰定陶人,姓董,名昭,字公仁,言曰:「行軍之法,各有所之,勿秘之。今樊城困之至急,引頸盼望救軍;若聽孫權秘之不發,則樊城早晚危矣。樊城一失,則荊州之勢愈大也,安可圖之?不如令人將書射入城去,令曹子孝不生他意,子孝,曹仁字也。以寬軍心;使關公知之,心持兩端,前後不能相顧,恐家有失,必速退兵。卻令徐晃乘虛掩殺,可獲全功。若秘兵不發,使孫權得志,此非上策也。」操大喜,先差人催徐晃急戰;自引大兵,徑往雒陽之南陽陵陂駐紮,以救曹仁。陽陵陂,地名也。 {{gap}}卻說徐晃正坐於帳上,忽報魏王使至。晃接入問之,使曰:「今魏王引兵已過雒陽,令將軍急戰關公,以解樊城之困。」言未畢,忽一人來報:「關平屯兵在偃城,廖化屯兵在四塚地名,前後一十二個寨柵,連絡不絕。」晃聽得這個消息,即差副將徐商、呂建,假執徐晃旗號。晃自引精兵五百,循沔水投小路,去取偃城之後。 {{gap}}且說關平聞徐晃自引兵至,遂提本部三千精兵迎敵。兩陣對圓,鼓角震天,關平出馬與徐商交鋒,只三合,徐商大敗而走;呂建出戰,五六合亦敗走。平乘勢追殺二十餘里。蜀軍忽報城中火起。平乃勒兵回救偃城,正撞一枝軍擺開。徐晃立馬在大旗下,高叫曰:「關平賢姪,好不知死!汝荊州已被東吳所取,猶然在此狂為!」平大怒,縱馬輪刀,直取徐晃。戰至三十餘合,三軍喊叫:「偃城中火起!」平不敢戀戰,殺條大路,徑奔四塚寨來。廖化接著。化曰:「人言荊州已被呂蒙襲了,軍心驚慌,如之奈何?」平曰:「軍士再言者斬之!」忽流星馬到,報說正北第一屯被徐晃領兵攻打。平曰:「若第一屯有失,諸屯豈得安也?此間皆靠沔水,賊兵必不敢到此。吾與汝去救第一屯。」廖化喚手將曰:「汝等堅守營寨,如有賊到,急便舉火。」手將曰:「此寨鹿角十重,雖飛鳥亦不能入,何況賊兵乎!」於是關平、廖化盡起四塚寨精兵,奔至第一屯駐紮。平見魏兵屯於淺山之上,遂與廖化曰:「徐晃屯兵不得地利,今夜可引兵劫寨。」化曰:「將軍分兵一半去,某當在此謹守。」 {{gap}}是夜,關平引一枝兵殺入魏寨,不見一人。平知中計,火速退時,左邊徐商,右邊呂建,兩下夾攻一陣。平敗走,奔至原營,四面皆是魏兵。平同廖化支持不住,棄了第一屯,徑投四塚寨來。早望見寨中火起,急到寨前,皆是魏兵旗號。關平等退軍,忙奔樊城大路而走。前面一軍攔住,為首大將乃徐晃也。蜀兵大驚。平、化二人奮力死戰,折軍無數,奪路而走,回到大寨,來見關公曰:「今徐晃奪了偃城等處。又兼曹操自引大軍,分十三路來救樊城。多有人言,荊州已被呂蒙襲了。」公大喝曰:「此乃疑軍之計,不可聽也!呂蒙病危,孺子陸遜代之,不足為慮!」言未畢,忽報徐晃兵至。公令備馬。平諫曰:「父體未痊,不可與敵。」公怒曰:「徐晃與吾故舊,深知彼能;若彼不退,吾先斬之,以警魏將。汝勿犯我!」左右謀士皆勸不住。 {{gap}}公遂披掛,提刀上馬,奮然而出。魏軍見之,無不驚懼。公勒馬問曰:「徐公明安在?」魏營門旗颭處,徐晃出馬,背後十員驍將,雁翅擺在兩邊。晃欠身而言曰:「自別君侯,倏忽數載,不想君侯鬚髮蒼白。憶昔壯年相從,多蒙教誨,感謝不忘矣!君侯英風震於華夏,天下之士莫不羨服。今幸得一見,不勝忻喜也!」公曰:「吾與公明交契甚厚,非比他人,何故數窘於吾兒耶?」晃聽畢,綽兵器在手,回顧眾將,厲聲大叫曰:「若取得關公首級者,重賞千金!」公驚而言曰:「公明何出此言耶?」晃曰:「此國家之事,非某之私。」言訖,揮大斧直取關公。公大怒,亦揮刀迎之。戰八十餘合,公雖武藝高強,終是右臂少力。關平火急鳴金,公撥馬回寨。四下裡喊聲大震,乃是曹仁見魏王救兵到,急引軍殺出城來,與徐晃會合,兩下夾攻,荊州軍大亂,死者無數。關公上馬,引眾將急奔襄江,上流頭呂常引兵殺來,背後魏兵追至,亦有無數死於水中者。 {{gap}}公急渡過襄江,來奔襄陽。忽流星馬到,報說:「荊州已被呂蒙所奪,家眷被擄。」公不敢投襄陽,提兵卻奔公安來。探馬又報:「公安傅士仁已降了東吳也!」公罵猶未息,催糧人到,報說:「公安傅士仁往南郡殺了使命,招糜芳同降東吳了。」公聞言,怒氣衝塞,瘡口迸裂,昏絕於地。眾將救醒,公告司馬王甫曰:「悔不聽足下之言,今果遭此事也!沿江上下,何不舉火?」有知者答曰:「呂蒙將水手盡穿白衣,扮作客商撐舡,精兵伏於【舟冓】【舟鹿】之中,先擒了守台士卒,因此不得舉火。」公跌足歎曰:「吾中豎子之謀矣!有何面目而見兄長耶!」都督趙累曰:「主公事急矣,可一面差人往成都求救,即從旱路去取荊州。」關公遂差馬良、伊籍為使,齎文三道,星夜赴成都求救;一面引兵來取荊州。 {{gap}}卻說曹仁得脫重圍,撫民賞軍,聚集多官商議,便欲起兵追趕關公。司馬趙儼諫曰:「昔日孫權與關公結連,恐我軍乘其困而擊之,故順辭求效,乘釁因變,以觀利鈍耳。今關公兵敗,孤軍荒走,尚可存之以為孫權之害。公若追未能便得,則孫權改虞於彼,將生患於我也。公熟思之。」仁依諫不追,引眾將來見魏王,泣拜請罪。操曰:「此乃天數,非汝等之罪也。」令人尋龐德屍首,親自拜祭,用棺槨載往鄴郡,卜地葬之。 {{gap}}操重賞三軍,到四塚寨遍觀徐晃所戰之地。操曰:「荊州之兵,圍塹鹿角十重,徐晃深入其中,全獲其功。孤用兵三十餘年,不能及也!嘗聞古人善用兵者,未有長驅徑入敵圍者。且樊城之危,過莒、即墨;徐晃之功,逾於孫武、穰苴矣。」眾皆歎服。操班師還於摩陂地名駐紮。忽報徐晃兵至。操引數員將出寨迎接,見晃軍皆按隊伍而行,一動一靜並無差亂。操大喜而贊曰:「徐公明真有周亞夫之英風矣!」同至摩陂,設宴大會文武慶賀,賞勞三軍。操舉杯勸徐晃曰:「全襄、樊者,乃徐將軍之功也。」晃拜謝曰:「敵人未滅,安得有功?乞再引軍去擒關公,以獻王上。」操大喜。當日筵散,又令徐晃引軍來襲關公。未知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0fmqjh2a1q9a2s5zmolc3l3iv7ck4gh 嘉靖本三國志通俗演義/第196回 0 1204098 7908287 2555891 2026-07-15T16:04:22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87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九十六回 '''諸葛亮三出祁山'''|第195回|第197回}}<onlyinclude> {{gap}}卻說東吳眾官皆勸吳王伐魏,權猶豫未決。張昭奏曰:「近聞武昌東山,鳳凰來儀;大江之中,黃龍累現。主公德配唐、虞,明及文、武,可即皇帝位,然後興兵未晚矣。」多官皆應曰:「子布之言是也。」遂選定夏四月丙寅日,築壇於武昌南郊。是日,群臣請權登壇,即皇帝位,乃告祝曰: ::皇帝臣孫權敢用玄牡昭告於皇皇后帝:漢享國二十有四世,歷年四百三十有四,行氣數終,祿祚運盡,普天弛絕,率土分崩。孽臣曹丕遂奪神器,丕子叡繼作世慝,淫名亂制。臣權生於東南,遭值期運,承乾秉戎,志在平世,奉辭行罰,舉足為民。群臣將相,州郡百城,執事之人,咸以為天意已去於漢,漢氏已絕祀於天,皇帝位虛,郊祀無主。休徵嘉瑞,前後雜沓,曆數在躬,不得不受。權畏天命,不敢不從,謹擇元日,登壇燎祭,即皇帝位。惟爾有神享之,左右有吳,永終天祿。 {{gap}}是日祭畢,大赦江東,改黃武八年為黃龍元年。諡父破虜將軍孫堅為武烈皇帝,母吳氏為武烈皇后,兄討逆將軍孫策為長沙桓王。立子孫登為皇太子。命諸葛瑾之長子諸葛恪為太子左捕,張昭之次子張休為太子右弼。 {{gap}}恪字元遜,身長七尺六寸,少鬚眉,折頞廣額,大聲清高,極聰明,善應對。權甚愛之。年六歲時,忽值東吳筵會,權見諸葛瑾面長,乃戲之,令人牽一驢來,用白粉筆書其面曰:「諸葛子瑜。」眾皆大笑。恪跪而告,乞借粉筆,再添二字:「諸葛子瑜之驢。」滿座之人,無不驚訝。權大喜,遂將驢賜之。又一日,大宴官僚,權命恪把盞。巡至張昭面前,昭不飲,曰:「此非養老之禮也。」枚與恪曰:「汝能教子布飲乎?」恪應之,便與昭曰:「昔司馬尚父年九十,秉旄仗鉞,猶未告老。今日大宴,但臨陣之日,張先生在後;飲酒之日,先生在前,今日推辭,何謂不養老?」昭無言可答,只得飲之。恪應對如流,權因此愛之,故命輔太子。昭佐吳主,位列三公之上。權封顧雍為丞相,封陸遜為上將軍,輔太子守武昌。權復還建業即金陵郡。群臣共議伐魏之策。張昭奏曰:「陛下初登寶位,未可動兵,只宜修文偃武,增設學校,以安民心。遣使入川,與蜀同盟,共分天下,緩緩圖之。」 {{gap}}權從其言,即令使命,星夜入川,來見後主。禮畢,細奏此事。後主聞知,遂與群臣商議。蔣琬奏曰:「可令人問於丞相。」後主即令陳震徑到漢中見孔明,言曰:「東吳孫權即了帝位,命人入川,與蜀同盟,平分天下。」孔明曰:「可令人齎禮物入吳作賀,乞遣陸遜興師,要分其勢,魏期必命司馬懿拒之。懿若南拒東吳,我再出祁山,長安可圖也。若得長安,乘勢伐魏,此萬全之計也。」遂令太尉陳震,將名馬玉帶、金珠寶貝入吳作賀。晨徑到東吳,見了吳主,呈上國書。權大喜,設宴相待,打發回蜀。權傳旨,令陸遜虛做起兵之聲,遙與西蜀為勢。遜受命,曰:「此乃孔明懼司馬懿之謀也。既然同盟,不得不從。」回顧左右曰:「教吳兵且養銳氣,待孔明攻魏至急,吾卻乘虛,好取中原也。」即時下令,教荊、襄各處都要訓練人馬,擇日興師。陸遜之意,欲魏蜀相吞,盡力伐之。 {{gap}}卻說陳震回到漢中,報知孔明。孔明尚憂陳倉不可輕進,先令人去探,回報說:「陳倉城中,霍昭病重。」孔明曰:「大事成矣。」遂喚魏延、姜維,吩咐曰:「汝二人領五千兵,星夜宜奔陳倉城下,如見火起,並力取城。」二人俱未深信,又來告曰:「何日可行?。孔明曰:「三日都要完備,不須辭我便行」二人受計去了。又喚關興、張苞至,附耳低言,吩咐曰:「如此如此。」二人受了密計而去。 {{gap}}卻說霍昭病重,慌報張郃。郃急上表,差人來替霍昭。郭淮聽知霍昭病重,乃與張郃商議曰:「霍昭與我至厚,今病重,你可速去替他。我自寫表申奏朝廷,別行定奪。」張郃恐陳倉有失,引三乾兵急來替霍昭。此時霍昭病深,當夜正呻吟之間,忽報蜀兵到城下了。昭令人上城守把。時各門上火起,城中大亂。昭聽知,遂驚死。蜀兵一擁入城。 {{gap}}卻說魏延、姜維到了城下看時,並不見一面旗號,又無打更之人。二人驚疑,不敢攻城。忽然城上一聲炮響,四面旗幟齊豎。二人大驚,勒馬視之,見一人綸巾羽扇,鶴氅道袍,城上大叫曰:「汝二人來的遲了!」二人視之,乃孔明也。二人慌忙下馬,拜伏於地曰:『軍師真神計也!」孔明令放入城,言曰:「吾常憂陳倉城未能取之,乃使人打細報來,說陳倉霍昭病重。汝等已知吾令,汝三日內領兵取之,此乃穩眾人之心也。吾卻令關興、張苞只推點軍,暗出漢中。是吾藏於軍中,星夜倍道徑到城下,使彼不能調兵也。吾早有細作在城內,放火吶喊相助,令魏兵驚懼不定。兵無主將,自然亂矣。吾故取之。兵法雲:『出其不意,攻其無備。』正謂此也。今霍昭已亡,吾甚憐之。令伊妻小扶靈柩回魏,以表其忠。」魏延、姜維拜曰:「丞相用兵如神,仁德極厚,某等何憂哉!」孔明曰:「汝二人且莫卸甲,可引兵去襲散關。把關之人若知兵到,必自走矣。」 {{gap}}魏延、姜維受令,引兵徑到散關。把關之人果然盡走。二人上關,方欲卸甲,遙見關外塵頭大起,魏兵到來。維曰:『丞相神算也!」二人登樓視之,乃魏將張郃也。二人歎曰:「丞相令我等引兵先取此關,把關之人聞是蜀兵,必早走矣。若去遲,魏兵到也。今果如此!可令兵守住險道。」延即引兵拒之。張郃見蜀兵把住要路,遂令退軍。延隨後趕來催殺一陣,張郃奮力惡戰,延、維只管守住險道,便也不加追擊。延回到關上,令人報知孔明。孔明先自領兵出陳倉斜谷,取了建威地名。後面蜀兵陸續進發。後主又命大將陳式來助。孔明驅大兵復出祁山,安下營寨。孔明聚眾言曰:『吾二次出祁山,不得其利,今又到此。吾料魏人必依舊戰之地,與吾相敵。彼意疑我取雍、郿二處,必以兵拒之。吾觀陰平、武都二郡,與漢連接,若得此二城,亦可分魏兵之勢。何人敢取之?」姜維曰:「某願往之。」王平亦應曰:「某願注。」孔明大喜,遂令姜維引兵一萬取武都,王平引兵一萬取陰平。二人引兵去了。 {{gap}}再說張郃回到長安,來見郭淮、孫禮,說:「陳倉己失,霍昭已亡,散關亦被蜀兵奪了。今孔明復出祁山,分道進兵。」淮大驚曰:「若如此,必取雍、郿二城矣!」遂令張郃守長安,令孫禮保雍城。淮自引兵星夜來拒郿城,再上表入洛陽告急。 {{gap}}卻說魏主曹叡設朝,近臣奏曰:「陳倉城已失,霍昭已亡,諸葛亮又出祁山,散關亦被蜀兵奪了。」叡大驚,忽一人又奏曰:「近得滿寵等表文,說東吳孫權僭稱帝號,與蜀同盟。今遣陸遜在武昌訓練人馬,聽候調用,只在朝夕,必入寇矣。」叡聞知兩處危急,舉止失措,甚是驚慌。此時曹真病未癒可,即召司馬懿商議曰:「兩下危急,可先退何處?」懿奏曰:「以臣愚意所料,東吳必不舉兵。」叡曰:「卿何以知之?」懿奏曰:「先孫權獨拒江東,心滿意足,再無遠圖之心;次後陸遜復得荊州時,權自謂太過分矣。今稱帝號,民心未安,何敢妄動?蜀之孔明常思報先主之恩,復猇亭之仇,終欲吞吳,非不為也,蓋力不及耳;又誠恐中原從旱路興兵伐之,故暫與東吳同盟也。今孔明又出祁山,懼東吳乘虛而擊,故遣人作賀求吳,假作興兵之勢,以分中國之兵。吳欲吞魏,恐蜀襲吳,因此不敢興兵,卻坐觀成敗。今吳興兵,乃虛詐之計,實不舉也。蜀興兵,乃誠實之情,欲克中原也。臣故知東吳不發兵矣。」叡歎曰:「卿真乃大將之才也,」遂封懿為大都督,總攝隴西諸路軍馬,令近臣取曹真的總兵將印來。懿奏曰:「臣自去取之。」遂辭帝出朝,徑到真府下,先令人入府報知,懿方入見真。問病畢,懿曰:「東吳、西蜀會合,興兵入寇,今孔明又出祁山下寨,明公知之乎?」真驚訝曰:「吾家下知吾病重,故不使吾聞之。似此國家危急,何不拜仲達為都督,以退蜀兵耶?」懿曰:「某才薄智遣,不稱其職。」真曰:「取印與仲達。」懿曰:「都督少慮,某願助一臂之力,只不敢受此印也。」再三推辭,堅執不受,真躍起身曰:「如仲達不領此任,中國必危矣!吾當扶病見帝以保之。」言訖,復臥於床上。懿曰:「天子已有命旨,某不敢受。」真大喜曰:「仲達今領此任,以退蜀兵。再有機伐,吾當努力自去矣。」懿見真再三讓印,遂受之。入內辭了魏主,引兵往長安來,與孔明鬥智。未知勝負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dysfnonjbd6xxh4ffte7bh0xk5ieb89 7908288 7908287 2026-07-15T16:06:52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88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一百九十六回 '''諸葛亮三出祁山'''|第195回|第197回}}<onlyinclude> {{gap}}卻說東吳眾官皆勸吳王伐魏,權猶豫未決。張昭奏曰:「近聞武昌東山,鳳凰來儀;大江之中,黃龍累現。主公德配唐、虞,明及文、武,可即皇帝位,然後興兵未晚矣。」多官皆應曰:「子布之言是也。」遂選定夏四月丙寅日,築壇於武昌南郊。是日,群臣請權登壇,即皇帝位,乃告祝曰: ::皇帝臣孫權敢用玄牡昭告於皇皇后帝:漢享國二十有四世,歷年四百三十有四,行氣數終,祿祚運盡,普天弛絕,率土分崩。孽臣曹丕遂奪神器,丕子叡繼作世慝,淫名亂制。臣權生於東南,遭值期運,承乾秉戎,志在平世,奉辭行罰,舉足為民。群臣將相,州郡百城,執事之人,咸以為天意已去於漢,漢氏已絕祀於天,皇帝位虛,郊祀無主。休徵嘉瑞,前後雜沓,曆數在躬,不得不受。權畏天命,不敢不從,謹擇元日,登壇燎祭,即皇帝位。惟爾有神享之,左右有吳,永終天祿。 {{gap}}是日祭畢,大赦江東,改黃武八年為黃龍元年。諡父破虜將軍孫堅為武烈皇帝,母吳氏為武烈皇后,兄討逆將軍孫策為長沙桓王。立子孫登為皇太子。命諸葛瑾之長子諸葛恪為太子左捕,張昭之次子張休為太子右弼。 {{gap}}恪字元遜,身長七尺六寸,少鬚眉,折頞廣額,大聲清高,極聰明,善應對。權甚愛之。年六歲時,忽值東吳筵會,權見諸葛瑾面長,乃戲之,令人牽一驢來,用白粉筆書其面曰:「諸葛子瑜。」眾皆大笑。恪跪而告,乞借粉筆,再添二字:「諸葛子瑜之驢。」滿座之人,無不驚訝。權大喜,遂將驢賜之。又一日,大宴官僚,權命恪把盞。巡至張昭面前,昭不飲,曰:「此非養老之禮也。」枚與恪曰:「汝能教子布飲乎?」恪應之,便與昭曰:「昔司馬尚父年九十,秉旄仗鉞,猶未告老。今日大宴,但臨陣之日,張先生在後;飲酒之日,先生在前,今日推辭,何謂不養老?」昭無言可答,只得飲之。恪應對如流,權因此愛之,故命輔太子。昭佐吳主,位列三公之上。權封顧雍為丞相,封陸遜為上將軍,輔太子守武昌。權復還建業即金陵郡。群臣共議伐魏之策。張昭奏曰:「陛下初登寶位,未可動兵,只宜修文偃武,增設學校,以安民心。遣使入川,與蜀同盟,共分天下,緩緩圖之。」 {{gap}}權從其言,即令使命,星夜入川,來見後主。禮畢,細奏此事。後主聞知,遂與群臣商議。蔣琬奏曰:「可令人問於丞相。」後主即令陳震徑到漢中見孔明,言曰:「東吳孫權即了帝位,命人入川,與蜀同盟,平分天下。」孔明曰:「可令人齎禮物入吳作賀,乞遣陸遜興師,要分其勢,魏期必命司馬懿拒之。懿若南拒東吳,我再出祁山,長安可圖也。若得長安,乘勢伐魏,此萬全之計也。」遂令太尉陳震,將名馬玉帶、金珠寶貝入吳作賀。晨徑到東吳,見了吳主,呈上國書。權大喜,設宴相待,打發回蜀。權傳旨,令陸遜虛做起兵之聲,遙與西蜀為勢。遜受命,曰:「此乃孔明懼司馬懿之謀也。既然同盟,不得不從。」回顧左右曰:「教吳兵且養銳氣,待孔明攻魏至急,吾卻乘虛,好取中原也。」即時下令,教荊、襄各處都要訓練人馬,擇日興師。陸遜之意,欲魏蜀相吞,盡力伐之。 {{gap}}卻說陳震回到漢中,報知孔明。孔明尚憂陳倉不可輕進,先令人去探,回報說:「陳倉城中,霍昭病重。」孔明曰:「大事成矣。」遂喚魏延、姜維,吩咐曰:「汝二人領五千兵,星夜宜奔陳倉城下,如見火起,並力取城。」二人俱未深信,又來告曰:「何日可行?。孔明曰:「三日都要完備,不須辭我便行」二人受計去了。又喚關興、張苞至,附耳低言,吩咐曰:「如此如此。」二人受了密計而去。 {{gap}}卻說霍昭病重,慌報張郃。郃急上表,差人來替霍昭。郭淮聽知霍昭病重,乃與張郃商議曰:「霍昭與我至厚,今病重,你可速去替他。我自寫表申奏朝廷,別行定奪。」張郃恐陳倉有失,引三乾兵急來替霍昭。此時霍昭病深,當夜正呻吟之間,忽報蜀兵到城下了。昭令人上城守把。時各門上火起,城中大亂。昭聽知,遂驚死。蜀兵一擁入城。 {{gap}}卻說魏延、姜維到了城下看時,並不見一面旗號,又無打更之人。二人驚疑,不敢攻城。忽然城上一聲炮響,四面旗幟齊豎。二人大驚,勒馬視之,見一人綸巾羽扇,鶴氅道袍,城上大叫曰:「汝二人來的遲了!」二人視之,乃孔明也。二人慌忙下馬,拜伏於地曰:『軍師真神計也!」孔明令放入城,言曰:「吾常憂陳倉城未能取之,乃使人打細報來,說陳倉霍昭病重。汝等已知吾令,汝三日內領兵取之,此乃穩眾人之心也。吾卻令關興、張苞只推點軍,暗出漢中。是吾藏於軍中,星夜倍道徑到城下,使彼不能調兵也。吾早有細作在城內,放火吶喊相助,令魏兵驚懼不定。兵無主將,自然亂矣。吾故取之。兵法雲:『出其不意,攻其無備。』正謂此也。今霍昭已亡,吾甚憐之。令伊妻小扶靈柩回魏,以表其忠。」魏延、姜維拜曰:「丞相用兵如神,仁德極厚,某等何憂哉!」孔明曰:「汝二人且莫卸甲,可引兵去襲散關。把關之人若知兵到,必自走矣。」 {{gap}}魏延、姜維受令,引兵徑到散關。把關之人果然盡走。二人上關,方欲卸甲,遙見關外塵頭大起,魏兵到來。維曰:『丞相神算也!」二人登樓視之,乃魏將張郃也。二人歎曰:「丞相令我等引兵先取此關,把關之人聞是蜀兵,必早走矣。若去遲,魏兵到也。今果如此!可令兵守住險道。」延即引兵拒之。張郃見蜀兵把住要路,遂令退軍。延、維隨後趕來催殺一陣,張郃奮力惡戰,延、維只管守住險道為上,便也不戀戰。延、維二將回到關上,令人報知孔明。孔明先自領兵出陳倉斜谷,取了建威地名。後面蜀兵陸續進發。後主又命大將陳式來助。孔明驅大兵復出祁山,安下營寨。孔明聚眾言曰:『吾二次出祁山,不得其利,今又到此。吾料魏人必依舊戰之地,與吾相敵。彼意疑我取雍、郿二處,必以兵拒之。吾觀陰平、武都二郡,與漢連接,若得此二城,亦可分魏兵之勢。何人敢取之?」姜維曰:「某願往之。」王平亦應曰:「某願注。」孔明大喜,遂令姜維引兵一萬取武都,王平引兵一萬取陰平。二人引兵去了。 {{gap}}再說張郃回到長安,來見郭淮、孫禮,說:「陳倉己失,霍昭已亡,散關亦被蜀兵奪了。今孔明復出祁山,分道進兵。」淮大驚曰:「若如此,必取雍、郿二城矣!」遂令張郃守長安,令孫禮保雍城。淮自引兵星夜來拒郿城,再上表入洛陽告急。 {{gap}}卻說魏主曹叡設朝,近臣奏曰:「陳倉城已失,霍昭已亡,諸葛亮又出祁山,散關亦被蜀兵奪了。」叡大驚,忽一人又奏曰:「近得滿寵等表文,說東吳孫權僭稱帝號,與蜀同盟。今遣陸遜在武昌訓練人馬,聽候調用,只在朝夕,必入寇矣。」叡聞知兩處危急,舉止失措,甚是驚慌。此時曹真病未癒可,即召司馬懿商議曰:「兩下危急,可先退何處?」懿奏曰:「以臣愚意所料,東吳必不舉兵。」叡曰:「卿何以知之?」懿奏曰:「先孫權獨拒江東,心滿意足,再無遠圖之心;次後陸遜復得荊州時,權自謂太過分矣。今稱帝號,民心未安,何敢妄動?蜀之孔明常思報先主之恩,復猇亭之仇,終欲吞吳,非不為也,蓋力不及耳;又誠恐中原從旱路興兵伐之,故暫與東吳同盟也。今孔明又出祁山,懼東吳乘虛而擊,故遣人作賀求吳,假作興兵之勢,以分中國之兵。吳欲吞魏,恐蜀襲吳,因此不敢興兵,卻坐觀成敗。今吳興兵,乃虛詐之計,實不舉也。蜀興兵,乃誠實之情,欲克中原也。臣故知東吳不發兵矣。」叡歎曰:「卿真乃大將之才也,」遂封懿為大都督,總攝隴西諸路軍馬,令近臣取曹真的總兵將印來。懿奏曰:「臣自去取之。」遂辭帝出朝,徑到真府下,先令人入府報知,懿方入見真。問病畢,懿曰:「東吳、西蜀會合,興兵入寇,今孔明又出祁山下寨,明公知之乎?」真驚訝曰:「吾家下知吾病重,故不使吾聞之。似此國家危急,何不拜仲達為都督,以退蜀兵耶?」懿曰:「某才薄智遣,不稱其職。」真曰:「取印與仲達。」懿曰:「都督少慮,某願助一臂之力,只不敢受此印也。」再三推辭,堅執不受,真躍起身曰:「如仲達不領此任,中國必危矣!吾當扶病見帝以保之。」言訖,復臥於床上。懿曰:「天子已有命旨,某不敢受。」真大喜曰:「仲達今領此任,以退蜀兵。再有機伐,吾當努力自去矣。」懿見真再三讓印,遂受之。入內辭了魏主,引兵往長安來,與孔明鬥智。未知勝負如何?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n5281xkrajzpjp907ip28sjs4l9bdtk 嘉靖本三國志通俗演義/第221回 0 1205025 7908286 2592051 2026-07-15T15:57:38Z ~2026-39793-96 122321 7908286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嘉靖壬午本三國演義|第二百二十一回 '''鄧艾段谷破姜維'''{{*|四犯中原}}|第220回|第222回}}<onlyinclude> {{gap}}卻說姜維退兵屯於鍾題,魏兵屯於狄道城外。王經迎接陳泰、鄧艾入城,拜謝解圍之事,設宴相待,大賞三軍。泰將鄧艾之功,申奏魏主曹髦。髦與司馬昭計議,封艾為安西將軍,假節,領護東羌校尉,同泰屯兵於雍、涼等處。艾申表謝思已畢,泰設席與艾作賀曰:「姜維夜遁,氣力已竭,再不出矣。」艾曰:「王經敗於洮西,非小失也:折軍損將,倉廩空虛,百姓流離,幾致危亡!姜維雖夜遁,不曾損兵折將,他日安肯不出乎?吾料蜀兵必出有五。」泰曰:「何謂蜀兵必出有五也?」艾曰:「蜀兵雖退,終有乘勝之勢;吾兵終有弱敗之實,共必出一也。蜀兵皆是孔明教演精銳之兵,隊伍容易調遣,兼人馬整齊,將士雄烈;吾將不時更換,軍又訓練不熟,甲仗未完,所事不備,其必出二也。蜀人多以舡行;吾軍皆在旱地,勞逸不同,其必出三也。狄道、隴西、祁山、南安四處皆是守戰之地,不知蜀人來攻何處,或聲樂擊西,或指南攻北,吾兵必須分頭守把;蜀兵一處而來,以一分敵四分,其必出四也。若蜀兵自南安、隴西,而可取羌胡之谷為食。若出祁山,熟麥千頃為之懸餌,蜀人以此圖之,其必出五也。姜維乃孔明弟子,有謀者也,必然又出矣。」泰以手加額曰:「朝廷有福,又出此異人,蜀兵不足慮哉!」於是陳泰與鄧艾結為忘年之交。{{*|忘年者,不較老幼年齒之交也。}}艾遂將雍、涼等處之兵,每日操練;各處隘口,皆立營寨,以防不測。泰見艾事事有法,其是敬愛。 {{gap}}卻說姜維在鍾題,大設筵宴,會集諸將,商議伐魏之事。一人諫曰:「將軍累出,未獲全功。今日洮西之捷,魏人既已服威名,何故又欲出也?萬一不利,蜀人怨矣。」維視之,乃義陽人也,姓樊,名建,字長元。舊為武侯帳前令史,與董厥為正副。維曰:「汝等只知魏國地寬人廣,急不可得,卻不知攻魏者有五。吾軍有此五勝,故汝等不能知也。」眾問之,維答曰:「彼有洮西一敗,挫盡銳氣;吾兵雖迫,不曾損傷,今若進兵,一可勝也。吾兵船載而進,不致勞困;彼兵皆從旱地來迎,二可勝也。吾兵久經訓練之眾,彼皆烏合之徒,不曾有法度,三可勝也。彼軍須各守備,軍力分開;吾兵一處而去,彼安能救之?四可勝也。吾兵自出祁山,掠抄秋穀為食,五可勝也。不就此時伐魏,更待何時耶?」夏侯霸曰:「鄧艾年紀雖幼,機謀深遠,近封為安西將軍之職,必於各處準備,非同往日矣。」維厲聲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汝等休長他人銳氣,滅自己威風。吾意已決,必先取隴西。」眾諫不從。 {{gap}}維自領前部,令眾將隨後而進。於是蜀兵盡離鍾題。殺奔祁山來。前哨馬回報說:「祁山連絡下九個寨柵,皆是魏兵。」維不深信,乃自引數騎,憑高望之,果見祁山九寨,勢如長蛇,首尾相顧。維回顧左右曰:「夏侯霸之言,信不誣矣。此寨柵止吾師諸葛丞相能之。今觀鄧艾所為,不在吾師之下也。」遂回本寨,喚諸將曰:「魏人準備,必知吾來矣。吾料鄧艾必在此間。汝可虛張吾之旗號,據此谷口下寨,每日令百餘騎出哨,一回換一番衣甲旗號,按青、黃、赤、白、黑五方旗幟相換,示兵之多也。吾卻提大兵,偷出董亭,徑襲南安去也。」遂令鮑素屯兵於祁山谷口,維盡率大兵而來。 {{gap}}卻說鄧艾則蜀兵出祁山,早與陳泰下寨準備,見蜀兵連日不來搦戰,一日五番哨馬出寨,或十里、十五里而回。艾憑高望畢,慌入帳與陳泰曰:「姜維不在此間,必取董亭襲南安去了。出寨哨馬只是這幾匹,更換衣甲,往來哨探驟躍,其馬皆困乏,主將必無能者。將軍可引一軍攻之,必然取勝。若打破寨柵,便引兵襲董事之路,先斷姜維之後。蜀兵之勢必崩矣。吾當先引一軍,去救南安。有一條路徑取武城山,若先占此山頭,姜紹必取上邽。上邽有一谷,名曰段谷,地狹山險,正好埋伏。彼來爭武城山時,吾先伏兩軍於段谷,破維必矣。」泰曰:「吾守隴西二三十年,未嘗如此明察地理。公之所言,真神算也!公可速去,吾自攻此處寨柵。」於是鄧艾引數萬軍,星夜倍道而行,徑到武城山。下寨已畢,蜀兵未到,即令帳前司馬帥纂與子鄧忠,各引五千兵,先去段谷埋伏,如此如此而行。二人受計而去。艾令偃旗息鼓,以待蜀兵。 {{gap}}卻說姜維引兵從董亭望南安而來。維在馬上,乃問夏侯霸曰:「此去南安,可有備否?先取何處,可為主乎?」霸曰:「近南安有一山,名武城山,若先得了,可奪南安之勢。只恐鄧艾多謀,必先提備。」維曰:「魏人只知吾取祁山,眾皆聚於彼處矣。」遂促兵前進。至武城山,前軍欲登山時,忽然山上一聲炮響,喊聲大震,鼓角齊鳴,旌旗遍豎,皆是魏兵。中央風飄起一面黃旗,大書「鄧艾」字樣。蜀兵大驚。山上數十路精兵殺下,勢不可當,蜀兵大敗。維急率中軍人馬去救之時,魏兵已退。維暗思曰:「吾深得武侯傳授,天下無敵,不想中原亦有此人。吾與鄧艾誓不兩立!」次日,又整兵來武城山搦鄧艾出戰,山上魏兵並不下來。維令軍士辱罵,至晚欲退,山上鼓角齊鳴,蜀兵復回,魏兵又不下來;欲上山衝殺,山上炮石甚嚴,不能得進。守至三更欲回,山上鼓角又鳴。維移兵下山屯劄,比及令軍搬運木石,方欲豎立為寨,山上鼓角又鳴,魏兵驟至。蜀兵大亂,自相踐踏,退回舊寨。次日,姜維令軍士運糧草車仗,至武城山穿連排定,欲立起寨柵,以為屯兵之計。是夜二更,鄧艾令五百人各執火把,分兩路下山,燒著車仗,以兵應之。兩軍混殺了一夜,營寨又立不成。維復引兵退,再與夏侯霸商議曰:「南安未民,不如先取上邽。蓋上邽乃南安屯糧之所也,若得上邽,南安自危矣。」遂留霸屯於武城山。 {{gap}}維盡引精兵猛將,沿山渡渭水之東,徑取上邽。行了一宿,將及天明,見山勢狹峻,道路崎嶇,乃問鄉導官曰:「此處何名耶?」答曰:「段谷。」維驚曰:「有何美哉!」{{*|「段谷」與「斷穀」音同。}}因此自忖:「倘於此地斷絕糧草,如之奈何?」正躊躇未決,忽前軍來報:「山後有塵土而起,必有伏兵。」維令退兵之時,師纂、鄧忠兩軍殺出。維且戰且走。前面喊聲大震,鄧艾引兵殺到,三路夾攻蜀兵大敗,棄甲拋戈,丟旗撇鼓,各逃性命或自相踐踏而死者,不可勝數。後得夏候霸引兵殺到,魏兵方退,救了姜維。維欲往祁山再出,霸曰:「祁山寨已被陳泰打敗,鮑素陣亡,全寨人馬皆退回漢中去了。」維不敢取董亭,急投山僻小路而回寨中。後面鄧艾追急,維令諸軍前進,自為斷後。蜀兵三分已退去二分,只維一軍在後。正行之際,忽然山路中一軍突出,乃是魏將陳泰也。魏兵一聲喊處,將維困在垓心。維人困馬乏,左衝右突,折軍大半,仍不能得出。未知姜維性命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onlyinclude> {{明朝作品}} pwg00o64w7m7bsq0bfm7rwo4qwtmq3s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0 1216884 7908263 2613340 2026-07-15T14:04:06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8263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09|m=2|d=3|law=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废止|y=2011|m=1|d=5|law=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 {{header |title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author = |发布者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year = 2004 |month = 12 |day = 16 |发文字号 = 银监办发〔2004〕342号 |theme =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from =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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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gap}}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gap}}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gap}}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 {{PD-PRC-exempt}} lnzkvxtlja74khdpkiu6oe6l9gjxzop 7908267 7908264 2026-07-15T14:11:15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8267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09|m=2|d=3|law=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废止|y=2011|m=1|d=5|law=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 {{header |title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author = |发布者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section = |previous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2004年]] |next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year = 2004 |month = 12 |day = 16 |发文字号 = 银监办发〔2004〕342号 |theme =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from = |notes = [[c:File: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pdf|文件]] |edition = }} {{c|{{x-larger block|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c|{{楷体|银监办发〔2004〕342号}}}} <hr/> 各银监局: {{gap}}为满足社区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全国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银监会对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工作作了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允许在大中城市新建开发区或生活小区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角度出发适当增设邮政储蓄网点。对县及县以下地区新设邮政储蓄网点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如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增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gap}}二、目前邮政储蓄体制尚未理顺,批设新的网点是为了填补一些社区金融服务空白,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因此,各地应严格控制新设网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gap}}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gap}}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gap}}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gap}}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 {{PD-PRC-exempt}} 083jc2tt2b95rcgjeigxmkl00ld62kp User talk:SuperGrey 3 1219743 7908262 7908072 2026-07-15T13:13:20Z HCCB3947 100746 /* 关于docid参数如何获取的咨询 */ 回复 7908262 wikitext text/x-wiki <div style="width: 100%; margin: 0.2em 0; padding: 0.3em 0 0.3em 0; border-top:1px solid #DDD; border-bottom:1px solid #DDD; font-size: 1.5em;">'''您好{{#if:|,{{{1}}}|{{#ifeq:{{NAMESPACE}}|User talk|,{{BASEPAGENAME}}}}}}!欢迎来到[[w:维基文库|维基文库]]!'''</div> [[Special:Contributions/{{PAGENAME}}|感谢您的贡献]],我们由衷地希望您喜欢这个地方,和我们一起整理中文的典籍和文档,一起加油! {|style="padding: .5em;background-color: #f0f0ff; border-collapse: collapse;border-color: gray;" border="1" cellpadding="8px" cellspacing="0" width="100%" |-style="width="25%" |这里有一些链接,可以帮助您'''了解维基文库''': *[[Wikisource:版权信息|版权信息]] - 对于维基文库来说,文章是否被收录首先取决于版权,所以您需要了解哪些是维基文库会收录的。 *[[Wikisource:正文品质|正文品质]] - 我们需要收录高质量的文章。 *我们收录文章的过程: *:输入文档[[Image:25%.svg]] > 调整格式[[Image:50%.svg]] > 校对[[Image:75%.svg]] > 多人校对[[Image:100%.svg]] *[[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 -- 我们'''不收录有版权的文章'''。 **我们只收录明确声明发布在公有领域或版权过期的资料。很多未声明版权的资料不能视作没有版权,互联网上的资料很多属于此类,请不要将此类文章收录本站。 **如果您发现有侵犯版权的文章,请在[[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报告。 || 在维基文库,您可'''參與這些工作''': #[[Template:Addnewarticle|新增文档]] -- 如果您发现一篇发布在公有领域的文章没有被维基文库收录。 #[[wikisource:正文品质|修正格式]][[Image:25%.svg]] -- 如果您发现文档没有按照格式收录,文章完成度处于'''25%'''时,请帮忙修正格式。 #[[wikisource:正文品质|校对文档]][[Image:50%.svg]] -- 当您发现文档比较齐全,但还未被校对,文章完成度处于'''50%'''时,请参考其它来源校对。 #[[Wikisource:请求保护|再次校对]][[Image:75%.svg]] -- 当您发现文档被校对第一遍,完成度达到'''75%'''时,您可以继续校对并在文档对话页说明。 #[[Wikisource:请求保护|请求保护]][[Image:100%.svg]] -- 当文章被多人校对,错误完全修正,完成度达到'''100%'''时,您可以请求保护。 |} 提示:您可以在讨论页'''使用四条浪紋(<code>--&#126;&#126;&#126;&#126;</code>)来签名'''(更快捷的办法是点击工具条倒数第二个按钮),保存后四条浪紋将变成您的用户名与当前的[[:w:协调世界时|协调世界时]](UTC)。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在[[Wikisource:写字间|写字间]]提问;也可以編輯这一页,输入'''<nowiki>{{helpme}}</nowiki>''';或更直接地在我的对话页向我提问。您也可以在[[Wikisource:沙盒|沙盒]]測試維基的編輯功能。 ''<span lang="en"><span style="font-size:small;">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Chinese Wikisource, please leave a message [[Wikisource:大使馆|''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Chinese Wikisource!</span></span>''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歡迎您的维基人是(The person who welcomes you is):'''[[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18日 (二) 18:45 (UTC)<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 == [[Template:PRC-redact]] == 为了让读者区分裁判文书网本来就有的删减和录入维基文库时做的删减,需要明确说明这些删减是录入时做的。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2:32 (UTC) :有道理。之後我再做一個置底標記模板。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3:31 (UTC) :: 我想了想,還是在PRC-redact原處標註為宜。用法為<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 inline>{{PRC-redact|os=yes}}</syntaxhighlight>。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7:31 (UTC) 请看[[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似乎有的*没有收进去。--[[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7:01 (UTC) : {{Fixed}}。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8:59 (UTC) == 过度替换 == [[王某某与凉山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车辆型号”、[[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EXIF”、[[王某宏与九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合同编号”、[[李某宝与杨某武、杨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长度490米×宽度9.45米”都错误替换成了PRC-redact。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3:34 (UTC) :另外,你和你的机器人可能需要申请管理员权限,不然删不掉多于一个版本的重定向页。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3:39 (UTC) ::感謝您的支持,我確實應該去申請管理員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7:24 (UTC) :感謝指出。為了達到更高的良率,讓更多頁面處於無需修復的狀態,我把替換設置得激進了一點。然後這些過度替換的地方再全局檢索、手動修正。您要是發現這樣的地方,也可以逕自修正。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7:07 (UTC) ::注意车牌号码里面也可能有X。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8:46 (UTC) :「合同編號」這處不屬於過度替換?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7:18 (UTC) == 加入不可见字符 == 機器人正在大量「[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3AContributions&target=SuperGrey-bot&namespace=all&tagfilter=unicode+other&start=&end=&limit=50 加入不可见字符]」,請在匯入時刪除多余的「左至右符號(U+200E)」和其他不可見字符。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2:38 (UTC) : OK,我處理一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2:47 (UTC) :: 已經清理完畢,共計1312個頁面。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43 (UTC) == 裁判文書的版本頁 == 目前使用版本頁對裁判文書進行消歧義,但是這些頁面中列出的裁判文書不是同一個文件的不同版本,而是完全不同的文件,改用消歧義頁或者新建的模板更好,你怎麼看?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15 (UTC) : 確實。可以先新建一個模板。之後若有什麼調整的需要,才好再隨時修改。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16 (UTC) :: 先做了個{{tl|裁判文书消歧义页}},您再確認看看分類和格式如何調整。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23 (UTC) == [[w:Template_talk:藝人#Template:藝人]] == 您好@[[User:SuperGrey|SuperGrey]],誠邀閣下參與[[w:Template:藝人]]的相關討論。我正在等人回應,已經兩個月了卻一直未動靜。希望你能多多回應。 [[Special:Contributions/&#126;2026-27085-95|&#126;2026-27085-95]]([[User talk:&#126;2026-27085-95|留言]]) 2026年5月5日 (二) 05:01 (UTC) : 能否簡要總結一下此討論串,是希望作何處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5日 (二) 06:41 (UTC) == 間距優化小工具 == 已從維基百科滙入間距優化小工具,目前處於測試階段,暫不預設開啟。請閣下測試小工具效果是否理想,是否現在可以在“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中不必添加空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11日 (一) 09:46 (UTC) : 效果無問題。{{tl|Header/裁判文书}}的空格我去掉了。[[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1日 (一) 11:24 (UTC) == 已有的判决书 == 有些判决书已经被人录入,比如[[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其实您批量整理的格式有些地方可能更好,但人工录入的内容也有自己的有点,比如加入了更多分类。可以考虑在新判决书录入完后,用您的机器人覆盖,之后再由机器人撤销。最后将此类页面用列表写出来,供人工编辑。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7:09 (UTC) : 確實是個不錯的注意,先覆蓋後撤銷(但是補個維護分類)。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7:52 (UTC) :: [[:Category:覆盖版本未检查的裁判文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5日 (五) 17:17 (UTC) == 您的机器人生成裁判文书填错{{[[Template:Header/裁判文书|Header/裁判文书]]}}的year参数 == *[[:Category:2年]] *[[:Category:6年]] *[[:Category:7年]] *[[:Category:8年]] *[[:Category:9年]] *[[:Category:10年]] *[[:Category:12年]] *[[:Category:17年]] *[[:Category:18年]] *[[:Category:19年]] *[[:Category:20年]] *[[:Category:21年]] *[[:Category:22年]] *[[:Category:23年]] *[[:Category:24年]] 这些填错year参数的裁判文书都只是填年份后二位,希望能够纠正。[[User:XXTEACUP|XXTEACUP]]([[User talk:XXTEACUP|留言]]) 2026年6月4日 (四) 13:02 (UTC) : 感謝反饋,正在處理中。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5日 (五) 05:06 (UTC) :: 追蹤分類:[[:Category:年份填写错误的裁判文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6日 (六) 02:26 (UTC) == 需要清理 == * [[:Category:空白的裁判文书署名]] * [[Special:Search/MERGEFORMAT]]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6月6日 (六) 01:56 (UTC) : 這些需要手動清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6日 (六) 03:56 (UTC)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重定向]] == 又有數條錯誤重定向出現。--[[User:Sayonzei|Sayonzei]]([[User talk:Sayonzei|留言]]) 2026年6月7日 (日) 04:55 (UTC) : 感謝反饋,正在處理中。這種情況我會定期手動清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7日 (日) 05:59 (UTC) == 关于docid参数如何获取的咨询 == 您好,注意到该机器人的个人主页描述成docid是链接最后32位字符,实际上目前登录状态下访问裁判文书网查看文书的docid后参数远超32位。caseopen上列出的原始链接也有32位、64位和留白等多种情况,请问目前如何人工研判docid?叨扰致歉。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7月13日 (一) 13:00 (UTC) : 目前以caseopen上所列原始連結為準。感謝反饋,我把「机器人的个人主页描述」也改成「32位或64位」。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7月13日 (一) 14:51 (UTC) ::感谢回应。若caseopen上未列出docid,则此项留白,是否可以?如[[杨某某等与中国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李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其他二审行政案]]。或是有其他可以获取docid的方法?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7月15日 (三) 13:13 (UTC) h5th9gdwn4lnkb3dke9izobdilfowjb 7908289 7908262 2026-07-15T16:11:29Z SuperGrey 50034 /* 关于docid参数如何获取的咨询 */ 回复HCCB3947: 並無不可。docid本就並非一成不變,有的時候也會失效,如果沒有docid就沒有,沒關係的。 (-) ([[mw:c:Special:MyLanguage/User:JWBTH/CD|CD]]) 7908289 wikitext text/x-wiki <div style="width: 100%; margin: 0.2em 0; padding: 0.3em 0 0.3em 0; border-top:1px solid #DDD; border-bottom:1px solid #DDD; font-size: 1.5em;">'''您好{{#if:|,{{{1}}}|{{#ifeq:{{NAMESPACE}}|User talk|,{{BASEPAGENAME}}}}}}!欢迎来到[[w:维基文库|维基文库]]!'''</div> [[Special:Contributions/{{PAGENAME}}|感谢您的贡献]],我们由衷地希望您喜欢这个地方,和我们一起整理中文的典籍和文档,一起加油! {|style="padding: .5em;background-color: #f0f0ff; border-collapse: collapse;border-color: gray;" border="1" cellpadding="8px" cellspacing="0" width="100%" |-style="width="25%" |这里有一些链接,可以帮助您'''了解维基文库''': *[[Wikisource:版权信息|版权信息]] - 对于维基文库来说,文章是否被收录首先取决于版权,所以您需要了解哪些是维基文库会收录的。 *[[Wikisource:正文品质|正文品质]] - 我们需要收录高质量的文章。 *我们收录文章的过程: *:输入文档[[Image:25%.svg]] > 调整格式[[Image:50%.svg]] > 校对[[Image:75%.svg]] > 多人校对[[Image:100%.svg]] *[[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 -- 我们'''不收录有版权的文章'''。 **我们只收录明确声明发布在公有领域或版权过期的资料。很多未声明版权的资料不能视作没有版权,互联网上的资料很多属于此类,请不要将此类文章收录本站。 **如果您发现有侵犯版权的文章,请在[[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报告。 || 在维基文库,您可'''參與這些工作''': #[[Template:Addnewarticle|新增文档]] -- 如果您发现一篇发布在公有领域的文章没有被维基文库收录。 #[[wikisource:正文品质|修正格式]][[Image:25%.svg]] -- 如果您发现文档没有按照格式收录,文章完成度处于'''25%'''时,请帮忙修正格式。 #[[wikisource:正文品质|校对文档]][[Image:50%.svg]] -- 当您发现文档比较齐全,但还未被校对,文章完成度处于'''50%'''时,请参考其它来源校对。 #[[Wikisource:请求保护|再次校对]][[Image:75%.svg]] -- 当您发现文档被校对第一遍,完成度达到'''75%'''时,您可以继续校对并在文档对话页说明。 #[[Wikisource:请求保护|请求保护]][[Image:100%.svg]] -- 当文章被多人校对,错误完全修正,完成度达到'''100%'''时,您可以请求保护。 |} 提示:您可以在讨论页'''使用四条浪紋(<code>--&#126;&#126;&#126;&#126;</code>)来签名'''(更快捷的办法是点击工具条倒数第二个按钮),保存后四条浪紋将变成您的用户名与当前的[[:w:协调世界时|协调世界时]](UTC)。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在[[Wikisource:写字间|写字间]]提问;也可以編輯这一页,输入'''<nowiki>{{helpme}}</nowiki>''';或更直接地在我的对话页向我提问。您也可以在[[Wikisource:沙盒|沙盒]]測試維基的編輯功能。 ''<span lang="en"><span style="font-size:small;">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Chinese Wikisource, please leave a message [[Wikisource:大使馆|''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Chinese Wikisource!</span></span>''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歡迎您的维基人是(The person who welcomes you is):'''[[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18日 (二) 18:45 (UTC)<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 == [[Template:PRC-redact]] == 为了让读者区分裁判文书网本来就有的删减和录入维基文库时做的删减,需要明确说明这些删减是录入时做的。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2:32 (UTC) :有道理。之後我再做一個置底標記模板。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3:31 (UTC) :: 我想了想,還是在PRC-redact原處標註為宜。用法為<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 inline>{{PRC-redact|os=yes}}</syntaxhighlight>。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07:31 (UTC) 请看[[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似乎有的*没有收进去。--[[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7:01 (UTC) : {{Fixed}}。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8:59 (UTC) == 过度替换 == [[王某某与凉山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车辆型号”、[[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EXIF”、[[王某宏与九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合同编号”、[[李某宝与杨某武、杨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里面的“长度490米×宽度9.45米”都错误替换成了PRC-redact。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3:34 (UTC) :另外,你和你的机器人可能需要申请管理员权限,不然删不掉多于一个版本的重定向页。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3:39 (UTC) ::感謝您的支持,我確實應該去申請管理員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7:24 (UTC) :感謝指出。為了達到更高的良率,讓更多頁面處於無需修復的狀態,我把替換設置得激進了一點。然後這些過度替換的地方再全局檢索、手動修正。您要是發現這樣的地方,也可以逕自修正。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7:07 (UTC) ::注意车牌号码里面也可能有X。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8:46 (UTC) :「合同編號」這處不屬於過度替換?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7日 (一) 17:18 (UTC) == 加入不可见字符 == 機器人正在大量「[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3AContributions&target=SuperGrey-bot&namespace=all&tagfilter=unicode+other&start=&end=&limit=50 加入不可见字符]」,請在匯入時刪除多余的「左至右符號(U+200E)」和其他不可見字符。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2:38 (UTC) : OK,我處理一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2:47 (UTC) :: 已經清理完畢,共計1312個頁面。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43 (UTC) == 裁判文書的版本頁 == 目前使用版本頁對裁判文書進行消歧義,但是這些頁面中列出的裁判文書不是同一個文件的不同版本,而是完全不同的文件,改用消歧義頁或者新建的模板更好,你怎麼看?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15 (UTC) : 確實。可以先新建一個模板。之後若有什麼調整的需要,才好再隨時修改。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16 (UTC) :: 先做了個{{tl|裁判文书消歧义页}},您再確認看看分類和格式如何調整。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03:23 (UTC) == [[w:Template_talk:藝人#Template:藝人]] == 您好@[[User:SuperGrey|SuperGrey]],誠邀閣下參與[[w:Template:藝人]]的相關討論。我正在等人回應,已經兩個月了卻一直未動靜。希望你能多多回應。 [[Special:Contributions/&#126;2026-27085-95|&#126;2026-27085-95]]([[User talk:&#126;2026-27085-95|留言]]) 2026年5月5日 (二) 05:01 (UTC) : 能否簡要總結一下此討論串,是希望作何處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5日 (二) 06:41 (UTC) == 間距優化小工具 == 已從維基百科滙入間距優化小工具,目前處於測試階段,暫不預設開啟。請閣下測試小工具效果是否理想,是否現在可以在“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中不必添加空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11日 (一) 09:46 (UTC) : 效果無問題。{{tl|Header/裁判文书}}的空格我去掉了。[[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1日 (一) 11:24 (UTC) == 已有的判决书 == 有些判决书已经被人录入,比如[[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其实您批量整理的格式有些地方可能更好,但人工录入的内容也有自己的有点,比如加入了更多分类。可以考虑在新判决书录入完后,用您的机器人覆盖,之后再由机器人撤销。最后将此类页面用列表写出来,供人工编辑。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7:09 (UTC) : 確實是個不錯的注意,先覆蓋後撤銷(但是補個維護分類)。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4日 (四) 07:52 (UTC) :: [[:Category:覆盖版本未检查的裁判文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5日 (五) 17:17 (UTC) == 您的机器人生成裁判文书填错{{[[Template:Header/裁判文书|Header/裁判文书]]}}的year参数 == *[[:Category:2年]] *[[:Category:6年]] *[[:Category:7年]] *[[:Category:8年]] *[[:Category:9年]] *[[:Category:10年]] *[[:Category:12年]] *[[:Category:17年]] *[[:Category:18年]] *[[:Category:19年]] *[[:Category:20年]] *[[:Category:21年]] *[[:Category:22年]] *[[:Category:23年]] *[[:Category:24年]] 这些填错year参数的裁判文书都只是填年份后二位,希望能够纠正。[[User:XXTEACUP|XXTEACUP]]([[User talk:XXTEACUP|留言]]) 2026年6月4日 (四) 13:02 (UTC) : 感謝反饋,正在處理中。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5日 (五) 05:06 (UTC) :: 追蹤分類:[[:Category:年份填写错误的裁判文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6日 (六) 02:26 (UTC) == 需要清理 == * [[:Category:空白的裁判文书署名]] * [[Special:Search/MERGEFORMAT]]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6月6日 (六) 01:56 (UTC) : 這些需要手動清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6日 (六) 03:56 (UTC)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判文书案号重定向]] == 又有數條錯誤重定向出現。--[[User:Sayonzei|Sayonzei]]([[User talk:Sayonzei|留言]]) 2026年6月7日 (日) 04:55 (UTC) : 感謝反饋,正在處理中。這種情況我會定期手動清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7日 (日) 05:59 (UTC) == 关于docid参数如何获取的咨询 == 您好,注意到该机器人的个人主页描述成docid是链接最后32位字符,实际上目前登录状态下访问裁判文书网查看文书的docid后参数远超32位。caseopen上列出的原始链接也有32位、64位和留白等多种情况,请问目前如何人工研判docid?叨扰致歉。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7月13日 (一) 13:00 (UTC) : 目前以caseopen上所列原始連結為準。感謝反饋,我把「机器人的个人主页描述」也改成「32位或64位」。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7月13日 (一) 14:51 (UTC) ::感谢回应。若caseopen上未列出docid,则此项留白,是否可以?如[[杨某某等与中国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李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其他二审行政案]]。或是有其他可以获取docid的方法?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7月15日 (三) 13:13 (UTC) ::: 並無不可。docid本就並非一成不變,有的時候也會失效,如果沒有docid就沒有,沒關係的。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7月15日 (三) 16:11 (UTC) 2zqdlmi9y7wsmhxmu8yiiagykuajdvq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0 1225856 7908354 2639466 2026-07-16T08:13:58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835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行條文)|民=114|月=12|日=16|公布於=民國115年1月5日|民2=115|月2=1|日2=5|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1月7日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 | next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h2mkit5t1rn684j1s9hznrvb2idyxsc 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 1227901 7908265 7906576 2026-07-15T14:05:57Z HCCB3947 100746 内容扩充 7908265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10|m=5|d=6|law=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0〕61号}}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2003〕138号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关于印发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 |next =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br/>[[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br/>[[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year = 2003 |month = 4 |day = 28 |from = |notes = [[File: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2003〕138号).pdf|文件]] |edition = }} {{c|{{x-larger block|国家邮政局文件}}}} {{c|{{楷体|国邮〔200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gap}}根据全国邮政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现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0年6月19日印发的《[[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291号)同时废止。 {{gap}}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反馈。 {{署名|国家邮政局|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hr/> {{: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PD-PRC-exempt}} rljuaqvsnlhzcpxgw6s6qvrjdr4z4fy 7908266 7908265 2026-07-15T14:06:14Z HCCB3947 100746 修正笔误 7908266 wikitext text/x-wiki {{废止|y=2010|m=5|d=6|law=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0〕61号}} {{header |title = |author = 国家邮政局 |文号 = 国邮〔2003〕138号 |theme = 工业、交通\邮政 |previous = [[关于印发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 |next =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br/>[[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br/>[[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year = 2003 |month = 4 |day = 28 |from = |notes = [[c:File: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2003〕138号).pdf|文件]] |edition = }} {{c|{{x-larger block|国家邮政局文件}}}} {{c|{{楷体|国邮〔200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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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他们内情的一般民众,个个都以为国民政府的军队,是有主义的、有纪律的、经过训练的军队。他们的信仰,必能一致。他们多半是国民党员,必能十分了解党纲,服从党令,个个都能拼命去干,个个都能干革命的工作的。但我若将他们的复杂分子,分解出来,诸君就明白他们的黑暗了。在外省那些狐假虎威、趋炎附势的所谓新投诚的骗子军队,固是非常难靠。就说到国民政府的主力军,也是一丘之貉,他们向来称为最有勇敢最有纪律最善战的,就是由黄埔军官学校教养出来的那班学生军——第一军——从前在东江驱逐陈炯明的时候,虽然经过很激烈的战争,但所有一切冲锋陷阵的计划,完全由站在他们背后的俄人指挥。他们的本身,直是等于机械,哪里有自主的余地呢?若讲到军事知识,不知黄埔学校内情的人们,都以为是一个很高超的军事训练所,其实他们的教材和训练的方法,绝无一点长处。黄埔学校分为两班:(一)军事训练班;(二)政治训练班。军事训练班的功课,每日早晨到操场去,照例做几点钟那些“立正”、“看齐”、“报数”、“拖枪”、“齐步走”、“向前散开”,“跑射”及“伏射”的几种通常中级学校所教的练习,回到讲堂上,又听几篇初步甚至最初步的军事常识,就算是他们的功课。至政治训练班,讲起来更令人可笑,他们唯一的训练,就算高叫几句什么“打倒帝国主义”呐、“打倒资本家”呐、“世界弱小民族大联合”呐……的口号。万一有人反问他们:“什么是帝国主义?”、“什么是资本家?”、“究竟用什么方法才能够达到打倒这两种人的目的?”他们就莫名其妙了。说到这里,我不能不把他们的教官人材,分析一下。所谓教官的学问,除了几个由日本回来的士官学生外,其余都是很平庸的。其中有几个从前曾到过法国混入华工里头当翻译,食过几年硬麦面包的,回来竟挂起什么“学士”、“硕士”、“博士”、“大政治家”、“大文学家”的头衔,投入军校当教官,居然在讲坛上摇头摆尾讲学理,真令人笑死!黄埔学校的教材,似此卑劣,因此它能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出来,我们都可以明了了。 在今日南北交战的状态中,我们在事实上更可证明黄埔军官学生之无能。蒋介石在未出发北伐以前,几处演说无不夸赞其学生军之勇敢善战,至今再问蒋介石一句:“学生军的威武,而今安在?”恐蒋氏亦为之缄口。国民党的军队,除了蒋介石亲带的有主义、有信仰的学生军外,其余尚有谭延闿所带之湘军、李福林所带之福军、李济琛所带之第四军,亦可以成为国民政府所统属之军队。但他们所信仰的主义,是否与国民政府相同,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如谭延闿,他从前虽然曾加入过国民党。但现在的国民党,已是一个变换本来面目的“赤化国民党”了,谭延闿总算是一个有智识的军人,他岂肯领受这种奴隶式的耻辱?也不过暂时无路可投,隐忍寄生于国民政府之下,以待再起的机会罢了。李福林的头脑更简单,他乃是绿林出身,不识文字,哪里晓得主义是什么东西?他在国民政府中服务,目的只在发财,什么人执政,他都表示欢迎。总之:只要给他开赌,卖鸦片烟,几种特权就够了。至于李济琛,尚有很多人未明了他的态度,甚而疑他是卖国的共产党。因他的军队,在北伐军里头,比其他的军队,加倍努力。其实他自立一派,比较接近于孙文主义,亦可算是国民党一个信徒,不过他是非常地嫉视共产党。我闻得有一次在琼州方面的农民协会的会员,持械到一家打劫,被驻防该地的李济琛的军队拿获,在劫匪身上搜出农会的会证,李济琛即下令枪毙,并围剿农会的枪支,监视他们的行动。共产党人闻之,甚恨李氏所为,并在中央党部建议,惩罚李氏纵兵强杀的罪恶。但李氏在广东的势力颇大,无论共产党人如何阴险,卒至无所施其技俩。然彼此意见日深,将来难免分裂之一日。 ==(二)国民党与共产党之冲突== 凡是一个团体里头,有两个不同主义的分子活动,这个团体,一定会发生冲突,终至于灭亡。诸君请看近日广州国民党与共产党(或照共产党人所说之左右派)发生的纠纷及种种残杀,就可以证明这是不可污的定律了。国共两派之最大争端,可分为两方面:(一)学界;(二)工人。学界内有孙文主义学会,则属于国派;新学生社,则属于共派。人数以国派为多,共派较少;但国派太过懦弱,共派性过凶狠,常常在党务会议席上,互相排斥,因争执而至血战,回忆有一次,当褚民谊做广大校长时,两派因借广大的礼堂,同时开会。褚民谊不知他们的暗潮,竟允许之。至时两派各率其党员入会场时,彼此大闹。一见面即在礼堂面前打得落花流水,甚至连礼堂左右旁边的玻璃窗,都被打得破碎。什么校长的劝解,警察的弹压,终无效果,卒至两方面都受重伤,始肯罢手。前两个月,戴季陶接管中山大学时,孙文主义派的学生,以为戴氏系国派中人,登台之后,必有利于其国派的活动,因而竟在报纸上赞颂戴氏的学问人格。共派得此消息后,即发出传单,攻击西山会议派的罪恶,暗中影射戴氏,用先发制人的方法,使戴氏不寒而栗;一面又派人包围戴氏,要求容纳种种革新计划。其最大之目的,即开除国派学生。戴氏一登台后,竟为共派势力所征服,即下令各学院教职员。一律停职另委,学生须重新经过入学试验,无形中将国派学生开除。法科学院,为国派之大本营,骤闻此等消息,惊惶失色,不直戴氏之所谓,全体通过一致反对,不纳考验条件。这个风潮,至今尚未解决! 至工人方面,亦分两派:(一)总工会,受孙文主义学派之指挥。(二)工人代表会,则受新学生社之指挥。两派之争斗,比学界为尤烈。时时巷战,尸横遍地,血肉横飞,警察只可掩耳而走,军队亦不敢干涉。似此残杀的惨剧,可谓广东所仅有,亦中外所未闻。工界里头,尚有一种叫做武装纠察,他们更有枪弹可凭,遂联群结对,日以横行为事,劫掠奸淫,视同常事。若有人稍加质问,则指为“反革命”,“帝国主义走狗”,即拘返总工会,实行无人道的私刑。你若有所反抗,即给你一个通敌的罪名,置于死地,似此枉死的良民,一年不知多少! ==(三)国民政府行政人材之浅薄下流== 事业之成功与否,其主要之点,即系于人材的优劣。国民政府,所谓最高机关的人材,只有汪精卫、谭延闿、古应芬、蒋介石几个稍有才学,其余所谓人才,大半都是一知半解。如甘乃光、张静江、陈公博、周恩来之流,竟任部长、厅长、主席,他们每人都曾任十余职。真不知他们有何飞天的本领,能应付如此繁杂的事务。因此国民政府的事业,如何完善,我们可以推想而知了。国民党员,常常对人夸耀国民政府人员忠心为公,不取薪水,但他们舍薪水不取,而取办公费,或车马费,其收入恐尤厚于薪水也!似此骗人欺己之行,真堪愧死! ==(四)农民协会的强横及各县民团的反动== 广东人说到“农民协会”四字,稍有良心的,几无人不痛心切齿。“农民协会”,在广东非常发达。除却收入不丰之小县无农民协会之设立外,其余无县无之。指挥及执行的人,完全是共产党员。共党以煽惑为手段,破坏为宗旨,故收罗的会员,大多数为当地流氓、土匪。彼辈素以劫掠为活,进了农会之后,以农会为护符。共产党人,又利用其凶险狠毒之天性,逐益放纵,而不可收拾。奸淫妇女,勒榨乡民如海丰、陆丰两县之惨剧,闻之胆寒。他们将掳来之富翁,先剥去全身衣服,赤裸裸的用藤条鞭打,打到周身伤痕血肉狼藉之时,然后问其家产多少。倘其人不承认给钱,即用铁线紧攒其足趾,倒吊于梁上,以大锥锥入足趾内,至皮肤焦黄,人事不醒,再解下用汤灌醒,又复查问:“你愿出钱吗?”……“唉!我是要死了,我哪里有钱?望你趁早埋了我吧!我实在受不起这种刑罚呵!”彼等恼羞成怒,刑罚更加暴酷。即将人吊起,再用火炙其脑袋,使眼珠突出,或将十指指甲,用刀裂开,以竹钉钉人。使痛彻心肝,至气绝为止。哎!我讲到此处,我已不忍再讲了!广东国民政府下的可怜的同胞呵!你们何罪而受此酷刑?诸君!诸君!勿忘共产党人!勿忘共产党纵使作恶的广州农会。 广东的人民,受了这样惨无天日的宰割,已相继而起,联合各镇民团,死力抵抗,遇着农会的暴行,即率领团勇,和他们厮杀一场,拼个你死我活。但他们毕竟属国民政府所保护的团体,其名义上又是什么“保护农民”、“抵抗资本家”,和国民政府的口号,完全一致,所以凡是农民协会所干的种种不轨行为,国民政府都认为是应行的一种手段,不独不纠正之、弹压之,反而赞助之、纵用之。并下令各县知事,围捕民团,收没其枪械,剥削乡民一切自卫的能力,使农会的气焰日涨,为所欲为,绝不顾念人民的生死。这便是他们贵党的法治精神——阶级专政的成绩了。但他们对外还高标着什么福国利民的“三民主义”。福国乎?利民乎?简直是骗人的话! ==(五)苛税== 国民政府所发表的无论什么通告,无论什么宣传品,都以“福国利民”为前提,可是事实上完全相反。说到税务名目之多,剥削之酷,要以广东为最甚。我且把其中人人闻而切齿的几种苛税,说给大家听听: (一)赌饷,赌为人类自杀的一条死路。广东人尤其好赌,故中毒特深。所以广东人每每遇着政变的机会,最激烈的运动,就是请求禁赌。虽在陆荣廷、龙济光、莫荣新几个最卑鄙的军人督粤时,尚知体谅民意,下令禁止,而今之所谓为民造福的国民政府,居然开赌筹饷!执政的人,为了自饱私囊,不惜把人民来牺牲,真是罪不容诛。 (二)卖膏,所谓卖膏,就是卖鸦片烟膏。我们回想鸦片之战,实为我国空前外交上最大的耻辱。割地赔款,强开通商口岸,惨杀无数同胞,于今追思,尚有余痛,国民政府,竟以此为公卖品,设烟床而抽烟税,毒杀人民,说什么为人民谋幸福? (三)卖官鬻职,国民政府,口口声声是尊重民意,官吏民选,未到过广东的外省人,都以为他们真正是一个很公平而为真正民意组合的政府。其实他们卖官鬻爵那些卑污垢贱的行为,其黑暗有甚于满清末造。即以县长的官职而言,其中分开三等价格出卖:头等五万元;二等三万元;三等一万元。最小之县数千元,至县中的职员,又由县长零卖。所以广东竟有“县长公司”,由一班无聊的小政客,集合资本,去做买卖县长的生意。我们要知道:凡是由买卖而登场的官吏,无不本其攫取金钱的故技,勒榨人民,枉法背公,无所顾忌。这样一来,才是民不聊生,暗无天日!国民政府每年攫取广东民膏,其数不下九千余万。然用于何处?谓非括入私囊,其谁能信!似此黑暗之政府尤倡什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竟欲进而统一中国,拯救庶黎,吾人固非三尺之童,彼辈又岂可掩盖天下人之耳目? ==(六)俄人把持及掠取广东之野心== 俄帝国主义者利用其走狗共产党党徒,侵略我国,已非一日。自从孙中山受欺,引狼入室,收纳共产党徒之后,他们就奉承他们的祖国——苏俄——之命,利用国民党的地盘,假借国民党的招牌,从中大肆活动。至孙中山逝世,他们更加明目张胆,伪造孙中山的遗嘱,变易孙中山的主张。俄人鲍罗廷等在广东把持政权,放逐国民党的元老,杀戮国民党的军官,摧残广东最高的学府——广大,煽惑农工阶级的争斗,加害广东爱国的青年,并组建什么政治军事委员会,掌握一切指挥之权;分派共产党徒,到各行政机关及军队里面,充当代表,表面上则称代表政府,做训练的工作,及监视党员的行为,实际上则暗中宣传共产主义,扩张其赤化势力,谋根本推倒国民党,夺取广东。劣迹昭彰,阴险毕露。而一般假冒国民党之共产党员,尚得意扬扬,欢天喜地,大叫“苏维埃万岁”、“世界革命万岁”,不顾亡国灭种之祸,甘为卢布卖身,似此凉血动物,无耻贱奴,真是我们知耻爱国的四万万同胞的蟊贼。 ==(七)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 自从国家主义的鲜明旗帜,揭橥以来,共产党人见之,无不惊心落魄。尤以广州方面的苏俄走狗,更“畏国家主义者如虎!”几至国家主义者之一言一动,都可以使他们惶惑不安。其中有一个中央执行委员的共产党人,在他们的党部演说谓,“国家主义的势力,已弥漫于全国。一般青年人的思想,都为之转移。这种宣传,甚有碍于国民革命的进行。我们应该赶快设法,去防止他们的《醒狮报》的输入,并应驱逐国家主义的党徒出境。”自这个委员会演讲过“实行禁止醒狮入口并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的议案,每日开会研究对付的方法,遇有巡行或什么大会的时候,他们都派员到会场及各街道上演讲,大骂而特骂地说国家主义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变相”,是什么“反革命派的言论”种种无理的宣传、丑态毕露,真是令人喷饭!然而他们这样的诽谤,究竟有无碍于事实?有无影响于我们的宣传?我想不独于我们无丝毫的障碍,而且每经过他们的一次谩骂,反增加我们许多信仰国家主义的同志。他们不啻在代我们贴广告,实在我们还要感谢他们呢。 回忆今年双十节那一天,他们在广州市的大街上,横挂了很多白布匾额,全用五六寸大的字,写满了“反国家主义大运动”的字样。下又注有某某伟人“反国家主义的大演讲”,并沿途分发反国家主义的传单。赤化的工人和学生们,齐声高叫“打倒国家主义”的口号,声势汹涌,一时我也觉得非常闹热。可是这种无意识的行为,结果徒助国家主义者的胜利。凡是接读这样传单的人们,都觉得是很奇怪而表现不悦的颜色,说道:“国家都可以反对,那这是人吗?哎!赤祸真不堪设想呵!”其中有丑脾气的人,看到“打倒国家”两字,即将该传单裂碎,抛落地下。广东人素来是很爱种族的民族,在满清革命的时代,广东人挺身出来干革命而致牺牲性命的,不知有多少。今日之所以有中华民国,不多是由他们的头颅颈血所换来的?故广东人民一觉着赤党的专横,就非常地愤恨。诸君!要知道广东虽为赤党盘踞,但我敢相信将来倒赤主力军,必是广东人!请看广东各县的民团与赤党对抗的事实,就可以推测到将来的结果了。 ==(八)国民政府的外交== 讲到国民政府的外交,真有污我的唇舌!他们哪里晓得外交是什么?然而他们偏偏又不自量力,所以弄得“无交不败”,对外固是无能,又甚无力。试问他们一句:“苏俄是不是帝国主义国家?是不是要灭我国的仇人?抑是真正的朋友?”既然苏俄是和我们不同种的外国人,又是立心要灭我家国的外国人,何以国民党偏偏要亲他?所谓切身的外交,尚不知防御,而弄到天怒人怨的地步。试问尚有资格谈外交吗?若讲到广州沙基惨案交涉的结果,国民政府的罪恶,更不容诛了。广东的人民,起初以为国民政府既能呼喊“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自能做到“打倒帝国主义”的事实。谁知北伐军甫出省门,即低声下气,仰承英帝国主义者的意旨,无条件取消省港的封锁,欺骗工人,违背民意,更辜负了死难的同胞。似此忍心害理,能不令人痛恨?   广东国民政府的内容,我大略已讲过了。不过我所未知的其中黑暗,恐怕还是很多。就以我刚才所说过的推想起来,我们敢断定国民党的收场,去此不远了。北伐军越胜利,他们的生命越短促。不见中山先生奋斗数十年而成的大政党,竟被共产党这样快的吞灭下去,我们不胜惋惜!但我们须知国民党灭亡后,共产党将更加纵横,国难将益不可解。而且苏俄日日进攻,其余帝国主义者又纷纷趁机而至,势非瓜分中国不可。诸君乎!我们已处于绝灭之境了!可怜我们四万万同胞,将为人奴隶了!我们欲以自救而救人,须趁着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杀开一条血路!但我们不像共产党有俄人的卢布及武力为后盾,我们是一个赤手空拳的国家主义者,我们所恃的,惟有这一点护国的精诚、奋斗的能力、牺牲的精神。我们要本着爱国爱民之心,为四万万民众的前驱,拼命去打倒侵略我们中国的新帝国主义者,苏俄及一切侵略我们国权的强敌,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肃清国内所有的民贼,重新创造一个全民福利的国家!诸君乎!祖国危殆了!快鼓起我们的勇气,向前敌去罢! (完) 此系吾友德郎先生演讲草稿,内容丰富,均为德郎先生年来亲自考察之结果,言中有物,意在揭穿黑幕,矫正是非。与共产党人之专门造谣生事,希图陷人于不义者,其宗旨根本不同。彼以此种调查之结果,可供国人之参考,破国人之迷梦。故欲公诸报端。惟以行色匆匆,不及整理,仅以草稿交余,临行嘱略为整理一遍,交醒狮编者发表。今余已誊过一遍,且稍事整理,原意虽未敢丝毫更改,然余所修饰之文句间,谬误之处,恐所难免,尚望德郎先生及一般读者指正。 宋树人附志 {{PD-anon-expired}} hlvl9n0qsv89pl5tlumcbnrspaqeqwg 7908309 7908308 2026-07-15T22:30:36Z MoAiSang 76511 790830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6 |month = 12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诸君!今天我到此地来,诸君或者疑惑我要批评这次南北战争,作一次长篇的演讲,可惜我是一个学问肤浅的人,哪里有偌大的眼光和时间,去评论这些无价值之争斗呢?不过我近来听着社会上有些人的谈话,好像误中了一种“赤气毒”一般,到处大发其狂乱之言,开口闭口,都谓此次战争以蒋介石之精干多能,及国民军之勇敢善战,必能扫灭北洋军阀,统一中国,实行他们“一党专政”的雄图,但照我的观察,我敢断定:这种“一党专政”的理想,借俄人协助之力,或者偶尔可以做到,终必归于失败的。若说真正中国,建设永久的他们的理想上“一党专政”的政府,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这是事实上所不许的,这种理想,简直是在做梦!他们北伐不能成功的几大原因,前在《醒狮周报》第九十七期上,曾琦君已说得非常明白了,现在我更将直接妨碍他们进行的内部的纷乱情形详细地说一说: ==(一)国民政府的主要军队== 不知他们内情的一般民众,个个都以为国民政府的军队,是有主义的、有纪律的、经过训练的军队。他们的信仰,必能一致。他们多半是国民党员,必能十分了解党纲,服从党令,个个都能拼命去干,个个都能干革命的工作的。但我若将他们的复杂分子,分解出来,诸君就明白他们的黑暗了。在外省那些狐假虎威、趋炎附势的所谓新投诚的骗子军队,固是非常难靠。就说到国民政府的主力军,也是一丘之貉,他们向来称为最有勇敢最有纪律最善战的,就是由黄埔军官学校教养出来的那班学生军——第一军——从前在东江驱逐陈炯明的时候,虽然经过很激烈的战争,但所有一切冲锋陷阵的计划,完全由站在他们背后的俄人指挥。他们的本身,直是等于机械,哪里有自主的余地呢?若讲到军事知识,不知黄埔学校内情的人们,都以为是一个很高超的军事训练所,其实他们的教材和训练的方法,绝无一点长处。黄埔学校分为两班:(一)军事训练班;(二)政治训练班。军事训练班的功课,每日早晨到操场去,照例做几点钟那些“立正”、“看齐”、“报数”、“拖枪”、“齐步走”、“向前散开”,“跑射”及“伏射”的几种通常中级学校所教的练习,回到讲堂上,又听几篇初步甚至最初步的军事常识,就算是他们的功课。至政治训练班,讲起来更令人可笑,他们唯一的训练,就算高叫几句什么“打倒帝国主义”呐、“打倒资本家”呐、“世界弱小民族大联合”呐……的口号。万一有人反问他们:“什么是帝国主义?”、“什么是资本家?”、“究竟用什么方法才能够达到打倒这两种人的目的?”他们就莫名其妙了。说到这里,我不能不把他们的教官人材,分析一下。所谓教官的学问,除了几个由日本回来的士官学生外,其余都是很平庸的。其中有几个从前曾到过法国混入华工里头当翻译,食过几年硬麦面包的,回来竟挂起什么“学士”、“硕士”、“博士”、“大政治家”、“大文学家”的头衔,投入军校当教官,居然在讲坛上摇头摆尾讲学理,真令人笑死!黄埔学校的教材,似此卑劣,因此它能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出来,我们都可以明了了。 在今日南北交战的状态中,我们在事实上更可证明黄埔军官学生之无能。蒋介石在未出发北伐以前,几处演说无不夸赞其学生军之勇敢善战,至今再问蒋介石一句:“学生军的威武,而今安在?”恐蒋氏亦为之缄口。国民党的军队,除了蒋介石亲带的有主义、有信仰的学生军外,其余尚有谭延闿所带之湘军、李福林所带之福军、李济琛所带之第四军,亦可以成为国民政府所统属之军队。但他们所信仰的主义,是否与国民政府相同,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如谭延闿,他从前虽然曾加入过国民党。但现在的国民党,已是一个变换本来面目的“赤化国民党”了,谭延闿总算是一个有智识的军人,他岂肯领受这种奴隶式的耻辱?也不过暂时无路可投,隐忍寄生于国民政府之下,以待再起的机会罢了。李福林的头脑更简单,他乃是绿林出身,不识文字,哪里晓得主义是什么东西?他在国民政府中服务,目的只在发财,什么人执政,他都表示欢迎。总之:只要给他开赌,卖鸦片烟,几种特权就够了。至于李济琛,尚有很多人未明了他的态度,甚而疑他是卖国的共产党。因他的军队,在北伐军里头,比其他的军队,加倍努力。其实他自立一派,比较接近于孙文主义,亦可算是国民党一个信徒,不过他是非常地嫉视共产党。我闻得有一次在琼州方面的农民协会的会员,持械到一家打劫,被驻防该地的李济琛的军队拿获,在劫匪身上搜出农会的会证,李济琛即下令枪毙,并围剿农会的枪支,监视他们的行动。共产党人闻之,甚恨李氏所为,并在中央党部建议,惩罚李氏纵兵强杀的罪恶。但李氏在广东的势力颇大,无论共产党人如何阴险,卒至无所施其技俩。然彼此意见日深,将来难免分裂之一日。 ==(二)国民党与共产党之冲突== 凡是一个团体里头,有两个不同主义的分子活动,这个团体,一定会发生冲突,终至于灭亡。诸君请看近日广州国民党与共产党(或照共产党人所说之左右派)发生的纠纷及种种残杀,就可以证明这是不可污的定律了。国共两派之最大争端,可分为两方面:(一)学界;(二)工人。学界内有孙文主义学会,则属于国派;新学生社,则属于共派。人数以国派为多,共派较少;但国派太过懦弱,共派性过凶狠,常常在党务会议席上,互相排斥,因争执而至血战,回忆有一次,当褚民谊做广大校长时,两派因借广大的礼堂,同时开会。褚民谊不知他们的暗潮,竟允许之。至时两派各率其党员入会场时,彼此大闹。一见面即在礼堂面前打得落花流水,甚至连礼堂左右旁边的玻璃窗,都被打得破碎。什么校长的劝解,警察的弹压,终无效果,卒至两方面都受重伤,始肯罢手。前两个月,戴季陶接管中山大学时,孙文主义派的学生,以为戴氏系国派中人,登台之后,必有利于其国派的活动,因而竟在报纸上赞颂戴氏的学问人格。共派得此消息后,即发出传单,攻击西山会议派的罪恶,暗中影射戴氏,用先发制人的方法,使戴氏不寒而栗;一面又派人包围戴氏,要求容纳种种革新计划。其最大之目的,即开除国派学生。戴氏一登台后,竟为共派势力所征服,即下令各学院教职员。一律停职另委,学生须重新经过入学试验,无形中将国派学生开除。法科学院,为国派之大本营,骤闻此等消息,惊惶失色,不直戴氏之所谓,全体通过一致反对,不纳考验条件。这个风潮,至今尚未解决! 至工人方面,亦分两派:(一)总工会,受孙文主义学派之指挥。(二)工人代表会,则受新学生社之指挥。两派之争斗,比学界为尤烈。时时巷战,尸横遍地,血肉横飞,警察只可掩耳而走,军队亦不敢干涉。似此残杀的惨剧,可谓广东所仅有,亦中外所未闻。工界里头,尚有一种叫做武装纠察,他们更有枪弹可凭,遂联群结对,日以横行为事,劫掠奸淫,视同常事。若有人稍加质问,则指为“反革命”,“帝国主义走狗”,即拘返总工会,实行无人道的私刑。你若有所反抗,即给你一个通敌的罪名,置于死地,似此枉死的良民,一年不知多少! ==(三)国民政府行政人材之浅薄下流== 事业之成功与否,其主要之点,即系于人材的优劣。国民政府,所谓最高机关的人材,只有汪精卫、谭延闿、古应芬、蒋介石几个稍有才学,其余所谓人才,大半都是一知半解。如甘乃光、张静江、陈公博、周恩来之流,竟任部长、厅长、主席,他们每人都曾任十余职。真不知他们有何飞天的本领,能应付如此繁杂的事务。因此国民政府的事业,如何完善,我们可以推想而知了。国民党员,常常对人夸耀国民政府人员忠心为公,不取薪水,但他们舍薪水不取,而取办公费,或车马费,其收入恐尤厚于薪水也!似此骗人欺己之行,真堪愧死! ==(四)农民协会的强横及各县民团的反动== 广东人说到“农民协会”四字,稍有良心的,几无人不痛心切齿。“农民协会”,在广东非常发达。除却收入不丰之小县无农民协会之设立外,其余无县无之。指挥及执行的人,完全是共产党员。共党以煽惑为手段,破坏为宗旨,故收罗的会员,大多数为当地流氓、土匪。彼辈素以劫掠为活,进了农会之后,以农会为护符。共产党人,又利用其凶险狠毒之天性,逐益放纵,而不可收拾。奸淫妇女,勒榨乡民如海丰、陆丰两县之惨剧,闻之胆寒。他们将掳来之富翁,先剥去全身衣服,赤裸裸的用藤条鞭打,打到周身伤痕血肉狼藉之时,然后问其家产多少。倘其人不承认给钱,即用铁线紧攒其足趾,倒吊于梁上,以大锥锥入足趾内,至皮肤焦黄,人事不醒,再解下用汤灌醒,又复查问:“你愿出钱吗?”……“唉!我是要死了,我哪里有钱?望你趁早埋了我吧!我实在受不起这种刑罚呵!”彼等恼羞成怒,刑罚更加暴酷。即将人吊起,再用火炙其脑袋,使眼珠突出,或将十指指甲,用刀裂开,以竹钉钉人。使痛彻心肝,至气绝为止。哎!我讲到此处,我已不忍再讲了!广东国民政府下的可怜的同胞呵!你们何罪而受此酷刑?诸君!诸君!勿忘共产党人!勿忘共产党纵使作恶的广州农会。 广东的人民,受了这样惨无天日的宰割,已相继而起,联合各镇民团,死力抵抗,遇着农会的暴行,即率领团勇,和他们厮杀一场,拼个你死我活。但他们毕竟属国民政府所保护的团体,其名义上又是什么“保护农民”、“抵抗资本家”,和国民政府的口号,完全一致,所以凡是农民协会所干的种种不轨行为,国民政府都认为是应行的一种手段,不独不纠正之、弹压之,反而赞助之、纵用之。并下令各县知事,围捕民团,收没其枪械,剥削乡民一切自卫的能力,使农会的气焰日涨,为所欲为,绝不顾念人民的生死。这便是他们贵党的法治精神——阶级专政的成绩了。但他们对外还高标着什么福国利民的“三民主义”。福国乎?利民乎?简直是骗人的话! ==(五)苛税== 国民政府所发表的无论什么通告,无论什么宣传品,都以“福国利民”为前提,可是事实上完全相反。说到税务名目之多,剥削之酷,要以广东为最甚。我且把其中人人闻而切齿的几种苛税,说给大家听听: (一)赌饷,赌为人类自杀的一条死路。广东人尤其好赌,故中毒特深。所以广东人每每遇着政变的机会,最激烈的运动,就是请求禁赌。虽在陆荣廷、龙济光、莫荣新几个最卑鄙的军人督粤时,尚知体谅民意,下令禁止,而今之所谓为民造福的国民政府,居然开赌筹饷!执政的人,为了自饱私囊,不惜把人民来牺牲,真是罪不容诛。 (二)卖膏,所谓卖膏,就是卖鸦片烟膏。我们回想鸦片之战,实为我国空前外交上最大的耻辱。割地赔款,强开通商口岸,惨杀无数同胞,于今追思,尚有余痛,国民政府,竟以此为公卖品,设烟床而抽烟税,毒杀人民,说什么为人民谋幸福? (三)卖官鬻职,国民政府,口口声声是尊重民意,官吏民选,未到过广东的外省人,都以为他们真正是一个很公平而为真正民意组合的政府。其实他们卖官鬻爵那些卑污垢贱的行为,其黑暗有甚于满清末造。即以县长的官职而言,其中分开三等价格出卖:头等五万元;二等三万元;三等一万元。最小之县数千元,至县中的职员,又由县长零卖。所以广东竟有“县长公司”,由一班无聊的小政客,集合资本,去做买卖县长的生意。我们要知道:凡是由买卖而登场的官吏,无不本其攫取金钱的故技,勒榨人民,枉法背公,无所顾忌。这样一来,才是民不聊生,暗无天日!国民政府每年攫取广东民膏,其数不下九千余万。然用于何处?谓非括入私囊,其谁能信!似此黑暗之政府尤倡什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竟欲进而统一中国,拯救庶黎,吾人固非三尺之童,彼辈又岂可掩盖天下人之耳目? ==(六)俄人把持及掠取广东之野心== 俄帝国主义者利用其走狗共产党党徒,侵略我国,已非一日。自从孙中山受欺,引狼入室,收纳共产党徒之后,他们就奉承他们的祖国——苏俄——之命,利用国民党的地盘,假借国民党的招牌,从中大肆活动。至孙中山逝世,他们更加明目张胆,伪造孙中山的遗嘱,变易孙中山的主张。俄人鲍罗廷等在广东把持政权,放逐国民党的元老,杀戮国民党的军官,摧残广东最高的学府——广大,煽惑农工阶级的争斗,加害广东爱国的青年,并组建什么政治军事委员会,掌握一切指挥之权;分派共产党徒,到各行政机关及军队里面,充当代表,表面上则称代表政府,做训练的工作,及监视党员的行为,实际上则暗中宣传共产主义,扩张其赤化势力,谋根本推倒国民党,夺取广东。劣迹昭彰,阴险毕露。而一般假冒国民党之共产党员,尚得意扬扬,欢天喜地,大叫“苏维埃万岁”、“世界革命万岁”,不顾亡国灭种之祸,甘为卢布卖身,似此凉血动物,无耻贱奴,真是我们知耻爱国的四万万同胞的蟊贼。 ==(七)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 自从国家主义的鲜明旗帜,揭橥以来,共产党人见之,无不惊心落魄。尤以广州方面的苏俄走狗,更“畏国家主义者如虎!”几至国家主义者之一言一动,都可以使他们惶惑不安。其中有一个中央执行委员的共产党人,在他们的党部演说谓,“国家主义的势力,已弥漫于全国。一般青年人的思想,都为之转移。这种宣传,甚有碍于国民革命的进行。我们应该赶快设法,去防止他们的《醒狮报》的输入,并应驱逐国家主义的党徒出境。”自这个委员会演讲过“实行禁止醒狮入口并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的议案,每日开会研究对付的方法,遇有巡行或什么大会的时候,他们都派员到会场及各街道上演讲,大骂而特骂地说国家主义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变相”,是什么“反革命派的言论”种种无理的宣传、丑态毕露,真是令人喷饭!然而他们这样的诽谤,究竟有无碍于事实?有无影响于我们的宣传?我想不独于我们无丝毫的障碍,而且每经过他们的一次谩骂,反增加我们许多信仰国家主义的同志。他们不啻在代我们贴广告,实在我们还要感谢他们呢。 回忆今年双十节那一天,他们在广州市的大街上,横挂了很多白布匾额,全用五六寸大的字,写满了“反国家主义大运动”的字样。下又注有某某伟人“反国家主义的大演讲”,并沿途分发反国家主义的传单。赤化的工人和学生们,齐声高叫“打倒国家主义”的口号,声势汹涌,一时我也觉得非常闹热。可是这种无意识的行为,结果徒助国家主义者的胜利。凡是接读这样传单的人们,都觉得是很奇怪而表现不悦的颜色,说道:“国家都可以反对,那这是人吗?哎!赤祸真不堪设想呵!”其中有丑脾气的人,看到“打倒国家”两字,即将该传单裂碎,抛落地下。广东人素来是很爱种族的民族,在满清革命的时代,广东人挺身出来干革命而致牺牲性命的,不知有多少。今日之所以有中华民国,不多是由他们的头颅颈血所换来的?故广东人民一觉着赤党的专横,就非常地愤恨。诸君!要知道广东虽为赤党盘踞,但我敢相信将来倒赤主力军,必是广东人!请看广东各县的民团与赤党对抗的事实,就可以推测到将来的结果了。 ==(八)国民政府的外交== 讲到国民政府的外交,真有污我的唇舌!他们哪里晓得外交是什么?然而他们偏偏又不自量力,所以弄得“无交不败”,对外固是无能,又甚无力。试问他们一句:“苏俄是不是帝国主义国家?是不是要灭我国的仇人?抑是真正的朋友?”既然苏俄是和我们不同种的外国人,又是立心要灭我家国的外国人,何以国民党偏偏要亲他?所谓切身的外交,尚不知防御,而弄到天怒人怨的地步。试问尚有资格谈外交吗?若讲到广州沙基惨案交涉的结果,国民政府的罪恶,更不容诛了。广东的人民,起初以为国民政府既能呼喊“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自能做到“打倒帝国主义”的事实。谁知北伐军甫出省门,即低声下气,仰承英帝国主义者的意旨,无条件取消省港的封锁,欺骗工人,违背民意,更辜负了死难的同胞。似此忍心害理,能不令人痛恨?   广东国民政府的内容,我大略已讲过了。不过我所未知的其中黑暗,恐怕还是很多。就以我刚才所说过的推想起来,我们敢断定国民党的收场,去此不远了。北伐军越胜利,他们的生命越短促。不见中山先生奋斗数十年而成的大政党,竟被共产党这样快的吞灭下去,我们不胜惋惜!但我们须知国民党灭亡后,共产党将更加纵横,国难将益不可解。而且苏俄日日进攻,其余帝国主义者又纷纷趁机而至,势非瓜分中国不可。诸君乎!我们已处于绝灭之境了!可怜我们四万万同胞,将为人奴隶了!我们欲以自救而救人,须趁着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杀开一条血路!但我们不像共产党有俄人的卢布及武力为后盾,我们是一个赤手空拳的国家主义者,我们所恃的,惟有这一点护国的精诚、奋斗的能力、牺牲的精神。我们要本着爱国爱民之心,为四万万民众的前驱,拼命去打倒侵略我们中国的新帝国主义者,苏俄及一切侵略我们国权的强敌,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肃清国内所有的民贼,重新创造一个全民福利的国家!诸君乎!祖国危殆了!快鼓起我们的勇气,向前敌去罢! (完) 此系吾友德郎先生演讲草稿,内容丰富,均为德郎先生年来亲自考察之结果,言中有物,意在揭穿黑幕,矫正是非。与共产党人之专门造谣生事,希图陷人于不义者,其宗旨根本不同。彼以此种调查之结果,可供国人之参考,破国人之迷梦。故欲公诸报端。惟以行色匆匆,不及整理,仅以草稿交余,临行嘱略为整理一遍,交醒狮编者发表。今余已誊过一遍,且稍事整理,原意虽未敢丝毫更改,然余所修饰之文句间,谬误之处,恐所难免,尚望德郎先生及一般读者指正。 宋树人附志 {{PD-anon-expired}} 7fkys1fwkn5y00xbh8u8jhpmhqz0mcv 7908310 7908309 2026-07-15T22:30:51Z MoAiSang 76511 79083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noauthor =德郎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6 |month = 12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诸君!今天我到此地来,诸君或者疑惑我要批评这次南北战争,作一次长篇的演讲,可惜我是一个学问肤浅的人,哪里有偌大的眼光和时间,去评论这些无价值之争斗呢?不过我近来听着社会上有些人的谈话,好像误中了一种“赤气毒”一般,到处大发其狂乱之言,开口闭口,都谓此次战争以蒋介石之精干多能,及国民军之勇敢善战,必能扫灭北洋军阀,统一中国,实行他们“一党专政”的雄图,但照我的观察,我敢断定:这种“一党专政”的理想,借俄人协助之力,或者偶尔可以做到,终必归于失败的。若说真正中国,建设永久的他们的理想上“一党专政”的政府,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这是事实上所不许的,这种理想,简直是在做梦!他们北伐不能成功的几大原因,前在《醒狮周报》第九十七期上,曾琦君已说得非常明白了,现在我更将直接妨碍他们进行的内部的纷乱情形详细地说一说: ==(一)国民政府的主要军队== 不知他们内情的一般民众,个个都以为国民政府的军队,是有主义的、有纪律的、经过训练的军队。他们的信仰,必能一致。他们多半是国民党员,必能十分了解党纲,服从党令,个个都能拼命去干,个个都能干革命的工作的。但我若将他们的复杂分子,分解出来,诸君就明白他们的黑暗了。在外省那些狐假虎威、趋炎附势的所谓新投诚的骗子军队,固是非常难靠。就说到国民政府的主力军,也是一丘之貉,他们向来称为最有勇敢最有纪律最善战的,就是由黄埔军官学校教养出来的那班学生军——第一军——从前在东江驱逐陈炯明的时候,虽然经过很激烈的战争,但所有一切冲锋陷阵的计划,完全由站在他们背后的俄人指挥。他们的本身,直是等于机械,哪里有自主的余地呢?若讲到军事知识,不知黄埔学校内情的人们,都以为是一个很高超的军事训练所,其实他们的教材和训练的方法,绝无一点长处。黄埔学校分为两班:(一)军事训练班;(二)政治训练班。军事训练班的功课,每日早晨到操场去,照例做几点钟那些“立正”、“看齐”、“报数”、“拖枪”、“齐步走”、“向前散开”,“跑射”及“伏射”的几种通常中级学校所教的练习,回到讲堂上,又听几篇初步甚至最初步的军事常识,就算是他们的功课。至政治训练班,讲起来更令人可笑,他们唯一的训练,就算高叫几句什么“打倒帝国主义”呐、“打倒资本家”呐、“世界弱小民族大联合”呐……的口号。万一有人反问他们:“什么是帝国主义?”、“什么是资本家?”、“究竟用什么方法才能够达到打倒这两种人的目的?”他们就莫名其妙了。说到这里,我不能不把他们的教官人材,分析一下。所谓教官的学问,除了几个由日本回来的士官学生外,其余都是很平庸的。其中有几个从前曾到过法国混入华工里头当翻译,食过几年硬麦面包的,回来竟挂起什么“学士”、“硕士”、“博士”、“大政治家”、“大文学家”的头衔,投入军校当教官,居然在讲坛上摇头摆尾讲学理,真令人笑死!黄埔学校的教材,似此卑劣,因此它能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出来,我们都可以明了了。 在今日南北交战的状态中,我们在事实上更可证明黄埔军官学生之无能。蒋介石在未出发北伐以前,几处演说无不夸赞其学生军之勇敢善战,至今再问蒋介石一句:“学生军的威武,而今安在?”恐蒋氏亦为之缄口。国民党的军队,除了蒋介石亲带的有主义、有信仰的学生军外,其余尚有谭延闿所带之湘军、李福林所带之福军、李济琛所带之第四军,亦可以成为国民政府所统属之军队。但他们所信仰的主义,是否与国民政府相同,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如谭延闿,他从前虽然曾加入过国民党。但现在的国民党,已是一个变换本来面目的“赤化国民党”了,谭延闿总算是一个有智识的军人,他岂肯领受这种奴隶式的耻辱?也不过暂时无路可投,隐忍寄生于国民政府之下,以待再起的机会罢了。李福林的头脑更简单,他乃是绿林出身,不识文字,哪里晓得主义是什么东西?他在国民政府中服务,目的只在发财,什么人执政,他都表示欢迎。总之:只要给他开赌,卖鸦片烟,几种特权就够了。至于李济琛,尚有很多人未明了他的态度,甚而疑他是卖国的共产党。因他的军队,在北伐军里头,比其他的军队,加倍努力。其实他自立一派,比较接近于孙文主义,亦可算是国民党一个信徒,不过他是非常地嫉视共产党。我闻得有一次在琼州方面的农民协会的会员,持械到一家打劫,被驻防该地的李济琛的军队拿获,在劫匪身上搜出农会的会证,李济琛即下令枪毙,并围剿农会的枪支,监视他们的行动。共产党人闻之,甚恨李氏所为,并在中央党部建议,惩罚李氏纵兵强杀的罪恶。但李氏在广东的势力颇大,无论共产党人如何阴险,卒至无所施其技俩。然彼此意见日深,将来难免分裂之一日。 ==(二)国民党与共产党之冲突== 凡是一个团体里头,有两个不同主义的分子活动,这个团体,一定会发生冲突,终至于灭亡。诸君请看近日广州国民党与共产党(或照共产党人所说之左右派)发生的纠纷及种种残杀,就可以证明这是不可污的定律了。国共两派之最大争端,可分为两方面:(一)学界;(二)工人。学界内有孙文主义学会,则属于国派;新学生社,则属于共派。人数以国派为多,共派较少;但国派太过懦弱,共派性过凶狠,常常在党务会议席上,互相排斥,因争执而至血战,回忆有一次,当褚民谊做广大校长时,两派因借广大的礼堂,同时开会。褚民谊不知他们的暗潮,竟允许之。至时两派各率其党员入会场时,彼此大闹。一见面即在礼堂面前打得落花流水,甚至连礼堂左右旁边的玻璃窗,都被打得破碎。什么校长的劝解,警察的弹压,终无效果,卒至两方面都受重伤,始肯罢手。前两个月,戴季陶接管中山大学时,孙文主义派的学生,以为戴氏系国派中人,登台之后,必有利于其国派的活动,因而竟在报纸上赞颂戴氏的学问人格。共派得此消息后,即发出传单,攻击西山会议派的罪恶,暗中影射戴氏,用先发制人的方法,使戴氏不寒而栗;一面又派人包围戴氏,要求容纳种种革新计划。其最大之目的,即开除国派学生。戴氏一登台后,竟为共派势力所征服,即下令各学院教职员。一律停职另委,学生须重新经过入学试验,无形中将国派学生开除。法科学院,为国派之大本营,骤闻此等消息,惊惶失色,不直戴氏之所谓,全体通过一致反对,不纳考验条件。这个风潮,至今尚未解决! 至工人方面,亦分两派:(一)总工会,受孙文主义学派之指挥。(二)工人代表会,则受新学生社之指挥。两派之争斗,比学界为尤烈。时时巷战,尸横遍地,血肉横飞,警察只可掩耳而走,军队亦不敢干涉。似此残杀的惨剧,可谓广东所仅有,亦中外所未闻。工界里头,尚有一种叫做武装纠察,他们更有枪弹可凭,遂联群结对,日以横行为事,劫掠奸淫,视同常事。若有人稍加质问,则指为“反革命”,“帝国主义走狗”,即拘返总工会,实行无人道的私刑。你若有所反抗,即给你一个通敌的罪名,置于死地,似此枉死的良民,一年不知多少! ==(三)国民政府行政人材之浅薄下流== 事业之成功与否,其主要之点,即系于人材的优劣。国民政府,所谓最高机关的人材,只有汪精卫、谭延闿、古应芬、蒋介石几个稍有才学,其余所谓人才,大半都是一知半解。如甘乃光、张静江、陈公博、周恩来之流,竟任部长、厅长、主席,他们每人都曾任十余职。真不知他们有何飞天的本领,能应付如此繁杂的事务。因此国民政府的事业,如何完善,我们可以推想而知了。国民党员,常常对人夸耀国民政府人员忠心为公,不取薪水,但他们舍薪水不取,而取办公费,或车马费,其收入恐尤厚于薪水也!似此骗人欺己之行,真堪愧死! ==(四)农民协会的强横及各县民团的反动== 广东人说到“农民协会”四字,稍有良心的,几无人不痛心切齿。“农民协会”,在广东非常发达。除却收入不丰之小县无农民协会之设立外,其余无县无之。指挥及执行的人,完全是共产党员。共党以煽惑为手段,破坏为宗旨,故收罗的会员,大多数为当地流氓、土匪。彼辈素以劫掠为活,进了农会之后,以农会为护符。共产党人,又利用其凶险狠毒之天性,逐益放纵,而不可收拾。奸淫妇女,勒榨乡民如海丰、陆丰两县之惨剧,闻之胆寒。他们将掳来之富翁,先剥去全身衣服,赤裸裸的用藤条鞭打,打到周身伤痕血肉狼藉之时,然后问其家产多少。倘其人不承认给钱,即用铁线紧攒其足趾,倒吊于梁上,以大锥锥入足趾内,至皮肤焦黄,人事不醒,再解下用汤灌醒,又复查问:“你愿出钱吗?”……“唉!我是要死了,我哪里有钱?望你趁早埋了我吧!我实在受不起这种刑罚呵!”彼等恼羞成怒,刑罚更加暴酷。即将人吊起,再用火炙其脑袋,使眼珠突出,或将十指指甲,用刀裂开,以竹钉钉人。使痛彻心肝,至气绝为止。哎!我讲到此处,我已不忍再讲了!广东国民政府下的可怜的同胞呵!你们何罪而受此酷刑?诸君!诸君!勿忘共产党人!勿忘共产党纵使作恶的广州农会。 广东的人民,受了这样惨无天日的宰割,已相继而起,联合各镇民团,死力抵抗,遇着农会的暴行,即率领团勇,和他们厮杀一场,拼个你死我活。但他们毕竟属国民政府所保护的团体,其名义上又是什么“保护农民”、“抵抗资本家”,和国民政府的口号,完全一致,所以凡是农民协会所干的种种不轨行为,国民政府都认为是应行的一种手段,不独不纠正之、弹压之,反而赞助之、纵用之。并下令各县知事,围捕民团,收没其枪械,剥削乡民一切自卫的能力,使农会的气焰日涨,为所欲为,绝不顾念人民的生死。这便是他们贵党的法治精神——阶级专政的成绩了。但他们对外还高标着什么福国利民的“三民主义”。福国乎?利民乎?简直是骗人的话! ==(五)苛税== 国民政府所发表的无论什么通告,无论什么宣传品,都以“福国利民”为前提,可是事实上完全相反。说到税务名目之多,剥削之酷,要以广东为最甚。我且把其中人人闻而切齿的几种苛税,说给大家听听: (一)赌饷,赌为人类自杀的一条死路。广东人尤其好赌,故中毒特深。所以广东人每每遇着政变的机会,最激烈的运动,就是请求禁赌。虽在陆荣廷、龙济光、莫荣新几个最卑鄙的军人督粤时,尚知体谅民意,下令禁止,而今之所谓为民造福的国民政府,居然开赌筹饷!执政的人,为了自饱私囊,不惜把人民来牺牲,真是罪不容诛。 (二)卖膏,所谓卖膏,就是卖鸦片烟膏。我们回想鸦片之战,实为我国空前外交上最大的耻辱。割地赔款,强开通商口岸,惨杀无数同胞,于今追思,尚有余痛,国民政府,竟以此为公卖品,设烟床而抽烟税,毒杀人民,说什么为人民谋幸福? (三)卖官鬻职,国民政府,口口声声是尊重民意,官吏民选,未到过广东的外省人,都以为他们真正是一个很公平而为真正民意组合的政府。其实他们卖官鬻爵那些卑污垢贱的行为,其黑暗有甚于满清末造。即以县长的官职而言,其中分开三等价格出卖:头等五万元;二等三万元;三等一万元。最小之县数千元,至县中的职员,又由县长零卖。所以广东竟有“县长公司”,由一班无聊的小政客,集合资本,去做买卖县长的生意。我们要知道:凡是由买卖而登场的官吏,无不本其攫取金钱的故技,勒榨人民,枉法背公,无所顾忌。这样一来,才是民不聊生,暗无天日!国民政府每年攫取广东民膏,其数不下九千余万。然用于何处?谓非括入私囊,其谁能信!似此黑暗之政府尤倡什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竟欲进而统一中国,拯救庶黎,吾人固非三尺之童,彼辈又岂可掩盖天下人之耳目? ==(六)俄人把持及掠取广东之野心== 俄帝国主义者利用其走狗共产党党徒,侵略我国,已非一日。自从孙中山受欺,引狼入室,收纳共产党徒之后,他们就奉承他们的祖国——苏俄——之命,利用国民党的地盘,假借国民党的招牌,从中大肆活动。至孙中山逝世,他们更加明目张胆,伪造孙中山的遗嘱,变易孙中山的主张。俄人鲍罗廷等在广东把持政权,放逐国民党的元老,杀戮国民党的军官,摧残广东最高的学府——广大,煽惑农工阶级的争斗,加害广东爱国的青年,并组建什么政治军事委员会,掌握一切指挥之权;分派共产党徒,到各行政机关及军队里面,充当代表,表面上则称代表政府,做训练的工作,及监视党员的行为,实际上则暗中宣传共产主义,扩张其赤化势力,谋根本推倒国民党,夺取广东。劣迹昭彰,阴险毕露。而一般假冒国民党之共产党员,尚得意扬扬,欢天喜地,大叫“苏维埃万岁”、“世界革命万岁”,不顾亡国灭种之祸,甘为卢布卖身,似此凉血动物,无耻贱奴,真是我们知耻爱国的四万万同胞的蟊贼。 ==(七)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 自从国家主义的鲜明旗帜,揭橥以来,共产党人见之,无不惊心落魄。尤以广州方面的苏俄走狗,更“畏国家主义者如虎!”几至国家主义者之一言一动,都可以使他们惶惑不安。其中有一个中央执行委员的共产党人,在他们的党部演说谓,“国家主义的势力,已弥漫于全国。一般青年人的思想,都为之转移。这种宣传,甚有碍于国民革命的进行。我们应该赶快设法,去防止他们的《醒狮报》的输入,并应驱逐国家主义的党徒出境。”自这个委员会演讲过“实行禁止醒狮入口并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的议案,每日开会研究对付的方法,遇有巡行或什么大会的时候,他们都派员到会场及各街道上演讲,大骂而特骂地说国家主义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变相”,是什么“反革命派的言论”种种无理的宣传、丑态毕露,真是令人喷饭!然而他们这样的诽谤,究竟有无碍于事实?有无影响于我们的宣传?我想不独于我们无丝毫的障碍,而且每经过他们的一次谩骂,反增加我们许多信仰国家主义的同志。他们不啻在代我们贴广告,实在我们还要感谢他们呢。 回忆今年双十节那一天,他们在广州市的大街上,横挂了很多白布匾额,全用五六寸大的字,写满了“反国家主义大运动”的字样。下又注有某某伟人“反国家主义的大演讲”,并沿途分发反国家主义的传单。赤化的工人和学生们,齐声高叫“打倒国家主义”的口号,声势汹涌,一时我也觉得非常闹热。可是这种无意识的行为,结果徒助国家主义者的胜利。凡是接读这样传单的人们,都觉得是很奇怪而表现不悦的颜色,说道:“国家都可以反对,那这是人吗?哎!赤祸真不堪设想呵!”其中有丑脾气的人,看到“打倒国家”两字,即将该传单裂碎,抛落地下。广东人素来是很爱种族的民族,在满清革命的时代,广东人挺身出来干革命而致牺牲性命的,不知有多少。今日之所以有中华民国,不多是由他们的头颅颈血所换来的?故广东人民一觉着赤党的专横,就非常地愤恨。诸君!要知道广东虽为赤党盘踞,但我敢相信将来倒赤主力军,必是广东人!请看广东各县的民团与赤党对抗的事实,就可以推测到将来的结果了。 ==(八)国民政府的外交== 讲到国民政府的外交,真有污我的唇舌!他们哪里晓得外交是什么?然而他们偏偏又不自量力,所以弄得“无交不败”,对外固是无能,又甚无力。试问他们一句:“苏俄是不是帝国主义国家?是不是要灭我国的仇人?抑是真正的朋友?”既然苏俄是和我们不同种的外国人,又是立心要灭我家国的外国人,何以国民党偏偏要亲他?所谓切身的外交,尚不知防御,而弄到天怒人怨的地步。试问尚有资格谈外交吗?若讲到广州沙基惨案交涉的结果,国民政府的罪恶,更不容诛了。广东的人民,起初以为国民政府既能呼喊“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自能做到“打倒帝国主义”的事实。谁知北伐军甫出省门,即低声下气,仰承英帝国主义者的意旨,无条件取消省港的封锁,欺骗工人,违背民意,更辜负了死难的同胞。似此忍心害理,能不令人痛恨?   广东国民政府的内容,我大略已讲过了。不过我所未知的其中黑暗,恐怕还是很多。就以我刚才所说过的推想起来,我们敢断定国民党的收场,去此不远了。北伐军越胜利,他们的生命越短促。不见中山先生奋斗数十年而成的大政党,竟被共产党这样快的吞灭下去,我们不胜惋惜!但我们须知国民党灭亡后,共产党将更加纵横,国难将益不可解。而且苏俄日日进攻,其余帝国主义者又纷纷趁机而至,势非瓜分中国不可。诸君乎!我们已处于绝灭之境了!可怜我们四万万同胞,将为人奴隶了!我们欲以自救而救人,须趁着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杀开一条血路!但我们不像共产党有俄人的卢布及武力为后盾,我们是一个赤手空拳的国家主义者,我们所恃的,惟有这一点护国的精诚、奋斗的能力、牺牲的精神。我们要本着爱国爱民之心,为四万万民众的前驱,拼命去打倒侵略我们中国的新帝国主义者,苏俄及一切侵略我们国权的强敌,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肃清国内所有的民贼,重新创造一个全民福利的国家!诸君乎!祖国危殆了!快鼓起我们的勇气,向前敌去罢! (完) 此系吾友德郎先生演讲草稿,内容丰富,均为德郎先生年来亲自考察之结果,言中有物,意在揭穿黑幕,矫正是非。与共产党人之专门造谣生事,希图陷人于不义者,其宗旨根本不同。彼以此种调查之结果,可供国人之参考,破国人之迷梦。故欲公诸报端。惟以行色匆匆,不及整理,仅以草稿交余,临行嘱略为整理一遍,交醒狮编者发表。今余已誊过一遍,且稍事整理,原意虽未敢丝毫更改,然余所修饰之文句间,谬误之处,恐所难免,尚望德郎先生及一般读者指正。 宋树人附志 {{PD-anon-expired}} j94t5m7djlt5ao3wfxm8rb5en3kpajt 7908311 7908310 2026-07-15T22:32:15Z MoAiSang 76511 /* (八)国民政府的外交 */ 790831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noauthor =德郎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6 |month = 12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诸君!今天我到此地来,诸君或者疑惑我要批评这次南北战争,作一次长篇的演讲,可惜我是一个学问肤浅的人,哪里有偌大的眼光和时间,去评论这些无价值之争斗呢?不过我近来听着社会上有些人的谈话,好像误中了一种“赤气毒”一般,到处大发其狂乱之言,开口闭口,都谓此次战争以蒋介石之精干多能,及国民军之勇敢善战,必能扫灭北洋军阀,统一中国,实行他们“一党专政”的雄图,但照我的观察,我敢断定:这种“一党专政”的理想,借俄人协助之力,或者偶尔可以做到,终必归于失败的。若说真正中国,建设永久的他们的理想上“一党专政”的政府,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这是事实上所不许的,这种理想,简直是在做梦!他们北伐不能成功的几大原因,前在《醒狮周报》第九十七期上,曾琦君已说得非常明白了,现在我更将直接妨碍他们进行的内部的纷乱情形详细地说一说: ==(一)国民政府的主要军队== 不知他们内情的一般民众,个个都以为国民政府的军队,是有主义的、有纪律的、经过训练的军队。他们的信仰,必能一致。他们多半是国民党员,必能十分了解党纲,服从党令,个个都能拼命去干,个个都能干革命的工作的。但我若将他们的复杂分子,分解出来,诸君就明白他们的黑暗了。在外省那些狐假虎威、趋炎附势的所谓新投诚的骗子军队,固是非常难靠。就说到国民政府的主力军,也是一丘之貉,他们向来称为最有勇敢最有纪律最善战的,就是由黄埔军官学校教养出来的那班学生军——第一军——从前在东江驱逐陈炯明的时候,虽然经过很激烈的战争,但所有一切冲锋陷阵的计划,完全由站在他们背后的俄人指挥。他们的本身,直是等于机械,哪里有自主的余地呢?若讲到军事知识,不知黄埔学校内情的人们,都以为是一个很高超的军事训练所,其实他们的教材和训练的方法,绝无一点长处。黄埔学校分为两班:(一)军事训练班;(二)政治训练班。军事训练班的功课,每日早晨到操场去,照例做几点钟那些“立正”、“看齐”、“报数”、“拖枪”、“齐步走”、“向前散开”,“跑射”及“伏射”的几种通常中级学校所教的练习,回到讲堂上,又听几篇初步甚至最初步的军事常识,就算是他们的功课。至政治训练班,讲起来更令人可笑,他们唯一的训练,就算高叫几句什么“打倒帝国主义”呐、“打倒资本家”呐、“世界弱小民族大联合”呐……的口号。万一有人反问他们:“什么是帝国主义?”、“什么是资本家?”、“究竟用什么方法才能够达到打倒这两种人的目的?”他们就莫名其妙了。说到这里,我不能不把他们的教官人材,分析一下。所谓教官的学问,除了几个由日本回来的士官学生外,其余都是很平庸的。其中有几个从前曾到过法国混入华工里头当翻译,食过几年硬麦面包的,回来竟挂起什么“学士”、“硕士”、“博士”、“大政治家”、“大文学家”的头衔,投入军校当教官,居然在讲坛上摇头摆尾讲学理,真令人笑死!黄埔学校的教材,似此卑劣,因此它能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出来,我们都可以明了了。 在今日南北交战的状态中,我们在事实上更可证明黄埔军官学生之无能。蒋介石在未出发北伐以前,几处演说无不夸赞其学生军之勇敢善战,至今再问蒋介石一句:“学生军的威武,而今安在?”恐蒋氏亦为之缄口。国民党的军队,除了蒋介石亲带的有主义、有信仰的学生军外,其余尚有谭延闿所带之湘军、李福林所带之福军、李济琛所带之第四军,亦可以成为国民政府所统属之军队。但他们所信仰的主义,是否与国民政府相同,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如谭延闿,他从前虽然曾加入过国民党。但现在的国民党,已是一个变换本来面目的“赤化国民党”了,谭延闿总算是一个有智识的军人,他岂肯领受这种奴隶式的耻辱?也不过暂时无路可投,隐忍寄生于国民政府之下,以待再起的机会罢了。李福林的头脑更简单,他乃是绿林出身,不识文字,哪里晓得主义是什么东西?他在国民政府中服务,目的只在发财,什么人执政,他都表示欢迎。总之:只要给他开赌,卖鸦片烟,几种特权就够了。至于李济琛,尚有很多人未明了他的态度,甚而疑他是卖国的共产党。因他的军队,在北伐军里头,比其他的军队,加倍努力。其实他自立一派,比较接近于孙文主义,亦可算是国民党一个信徒,不过他是非常地嫉视共产党。我闻得有一次在琼州方面的农民协会的会员,持械到一家打劫,被驻防该地的李济琛的军队拿获,在劫匪身上搜出农会的会证,李济琛即下令枪毙,并围剿农会的枪支,监视他们的行动。共产党人闻之,甚恨李氏所为,并在中央党部建议,惩罚李氏纵兵强杀的罪恶。但李氏在广东的势力颇大,无论共产党人如何阴险,卒至无所施其技俩。然彼此意见日深,将来难免分裂之一日。 ==(二)国民党与共产党之冲突== 凡是一个团体里头,有两个不同主义的分子活动,这个团体,一定会发生冲突,终至于灭亡。诸君请看近日广州国民党与共产党(或照共产党人所说之左右派)发生的纠纷及种种残杀,就可以证明这是不可污的定律了。国共两派之最大争端,可分为两方面:(一)学界;(二)工人。学界内有孙文主义学会,则属于国派;新学生社,则属于共派。人数以国派为多,共派较少;但国派太过懦弱,共派性过凶狠,常常在党务会议席上,互相排斥,因争执而至血战,回忆有一次,当褚民谊做广大校长时,两派因借广大的礼堂,同时开会。褚民谊不知他们的暗潮,竟允许之。至时两派各率其党员入会场时,彼此大闹。一见面即在礼堂面前打得落花流水,甚至连礼堂左右旁边的玻璃窗,都被打得破碎。什么校长的劝解,警察的弹压,终无效果,卒至两方面都受重伤,始肯罢手。前两个月,戴季陶接管中山大学时,孙文主义派的学生,以为戴氏系国派中人,登台之后,必有利于其国派的活动,因而竟在报纸上赞颂戴氏的学问人格。共派得此消息后,即发出传单,攻击西山会议派的罪恶,暗中影射戴氏,用先发制人的方法,使戴氏不寒而栗;一面又派人包围戴氏,要求容纳种种革新计划。其最大之目的,即开除国派学生。戴氏一登台后,竟为共派势力所征服,即下令各学院教职员。一律停职另委,学生须重新经过入学试验,无形中将国派学生开除。法科学院,为国派之大本营,骤闻此等消息,惊惶失色,不直戴氏之所谓,全体通过一致反对,不纳考验条件。这个风潮,至今尚未解决! 至工人方面,亦分两派:(一)总工会,受孙文主义学派之指挥。(二)工人代表会,则受新学生社之指挥。两派之争斗,比学界为尤烈。时时巷战,尸横遍地,血肉横飞,警察只可掩耳而走,军队亦不敢干涉。似此残杀的惨剧,可谓广东所仅有,亦中外所未闻。工界里头,尚有一种叫做武装纠察,他们更有枪弹可凭,遂联群结对,日以横行为事,劫掠奸淫,视同常事。若有人稍加质问,则指为“反革命”,“帝国主义走狗”,即拘返总工会,实行无人道的私刑。你若有所反抗,即给你一个通敌的罪名,置于死地,似此枉死的良民,一年不知多少! ==(三)国民政府行政人材之浅薄下流== 事业之成功与否,其主要之点,即系于人材的优劣。国民政府,所谓最高机关的人材,只有汪精卫、谭延闿、古应芬、蒋介石几个稍有才学,其余所谓人才,大半都是一知半解。如甘乃光、张静江、陈公博、周恩来之流,竟任部长、厅长、主席,他们每人都曾任十余职。真不知他们有何飞天的本领,能应付如此繁杂的事务。因此国民政府的事业,如何完善,我们可以推想而知了。国民党员,常常对人夸耀国民政府人员忠心为公,不取薪水,但他们舍薪水不取,而取办公费,或车马费,其收入恐尤厚于薪水也!似此骗人欺己之行,真堪愧死! ==(四)农民协会的强横及各县民团的反动== 广东人说到“农民协会”四字,稍有良心的,几无人不痛心切齿。“农民协会”,在广东非常发达。除却收入不丰之小县无农民协会之设立外,其余无县无之。指挥及执行的人,完全是共产党员。共党以煽惑为手段,破坏为宗旨,故收罗的会员,大多数为当地流氓、土匪。彼辈素以劫掠为活,进了农会之后,以农会为护符。共产党人,又利用其凶险狠毒之天性,逐益放纵,而不可收拾。奸淫妇女,勒榨乡民如海丰、陆丰两县之惨剧,闻之胆寒。他们将掳来之富翁,先剥去全身衣服,赤裸裸的用藤条鞭打,打到周身伤痕血肉狼藉之时,然后问其家产多少。倘其人不承认给钱,即用铁线紧攒其足趾,倒吊于梁上,以大锥锥入足趾内,至皮肤焦黄,人事不醒,再解下用汤灌醒,又复查问:“你愿出钱吗?”……“唉!我是要死了,我哪里有钱?望你趁早埋了我吧!我实在受不起这种刑罚呵!”彼等恼羞成怒,刑罚更加暴酷。即将人吊起,再用火炙其脑袋,使眼珠突出,或将十指指甲,用刀裂开,以竹钉钉人。使痛彻心肝,至气绝为止。哎!我讲到此处,我已不忍再讲了!广东国民政府下的可怜的同胞呵!你们何罪而受此酷刑?诸君!诸君!勿忘共产党人!勿忘共产党纵使作恶的广州农会。 广东的人民,受了这样惨无天日的宰割,已相继而起,联合各镇民团,死力抵抗,遇着农会的暴行,即率领团勇,和他们厮杀一场,拼个你死我活。但他们毕竟属国民政府所保护的团体,其名义上又是什么“保护农民”、“抵抗资本家”,和国民政府的口号,完全一致,所以凡是农民协会所干的种种不轨行为,国民政府都认为是应行的一种手段,不独不纠正之、弹压之,反而赞助之、纵用之。并下令各县知事,围捕民团,收没其枪械,剥削乡民一切自卫的能力,使农会的气焰日涨,为所欲为,绝不顾念人民的生死。这便是他们贵党的法治精神——阶级专政的成绩了。但他们对外还高标着什么福国利民的“三民主义”。福国乎?利民乎?简直是骗人的话! ==(五)苛税== 国民政府所发表的无论什么通告,无论什么宣传品,都以“福国利民”为前提,可是事实上完全相反。说到税务名目之多,剥削之酷,要以广东为最甚。我且把其中人人闻而切齿的几种苛税,说给大家听听: (一)赌饷,赌为人类自杀的一条死路。广东人尤其好赌,故中毒特深。所以广东人每每遇着政变的机会,最激烈的运动,就是请求禁赌。虽在陆荣廷、龙济光、莫荣新几个最卑鄙的军人督粤时,尚知体谅民意,下令禁止,而今之所谓为民造福的国民政府,居然开赌筹饷!执政的人,为了自饱私囊,不惜把人民来牺牲,真是罪不容诛。 (二)卖膏,所谓卖膏,就是卖鸦片烟膏。我们回想鸦片之战,实为我国空前外交上最大的耻辱。割地赔款,强开通商口岸,惨杀无数同胞,于今追思,尚有余痛,国民政府,竟以此为公卖品,设烟床而抽烟税,毒杀人民,说什么为人民谋幸福? (三)卖官鬻职,国民政府,口口声声是尊重民意,官吏民选,未到过广东的外省人,都以为他们真正是一个很公平而为真正民意组合的政府。其实他们卖官鬻爵那些卑污垢贱的行为,其黑暗有甚于满清末造。即以县长的官职而言,其中分开三等价格出卖:头等五万元;二等三万元;三等一万元。最小之县数千元,至县中的职员,又由县长零卖。所以广东竟有“县长公司”,由一班无聊的小政客,集合资本,去做买卖县长的生意。我们要知道:凡是由买卖而登场的官吏,无不本其攫取金钱的故技,勒榨人民,枉法背公,无所顾忌。这样一来,才是民不聊生,暗无天日!国民政府每年攫取广东民膏,其数不下九千余万。然用于何处?谓非括入私囊,其谁能信!似此黑暗之政府尤倡什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竟欲进而统一中国,拯救庶黎,吾人固非三尺之童,彼辈又岂可掩盖天下人之耳目? ==(六)俄人把持及掠取广东之野心== 俄帝国主义者利用其走狗共产党党徒,侵略我国,已非一日。自从孙中山受欺,引狼入室,收纳共产党徒之后,他们就奉承他们的祖国——苏俄——之命,利用国民党的地盘,假借国民党的招牌,从中大肆活动。至孙中山逝世,他们更加明目张胆,伪造孙中山的遗嘱,变易孙中山的主张。俄人鲍罗廷等在广东把持政权,放逐国民党的元老,杀戮国民党的军官,摧残广东最高的学府——广大,煽惑农工阶级的争斗,加害广东爱国的青年,并组建什么政治军事委员会,掌握一切指挥之权;分派共产党徒,到各行政机关及军队里面,充当代表,表面上则称代表政府,做训练的工作,及监视党员的行为,实际上则暗中宣传共产主义,扩张其赤化势力,谋根本推倒国民党,夺取广东。劣迹昭彰,阴险毕露。而一般假冒国民党之共产党员,尚得意扬扬,欢天喜地,大叫“苏维埃万岁”、“世界革命万岁”,不顾亡国灭种之祸,甘为卢布卖身,似此凉血动物,无耻贱奴,真是我们知耻爱国的四万万同胞的蟊贼。 ==(七)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 自从国家主义的鲜明旗帜,揭橥以来,共产党人见之,无不惊心落魄。尤以广州方面的苏俄走狗,更“畏国家主义者如虎!”几至国家主义者之一言一动,都可以使他们惶惑不安。其中有一个中央执行委员的共产党人,在他们的党部演说谓,“国家主义的势力,已弥漫于全国。一般青年人的思想,都为之转移。这种宣传,甚有碍于国民革命的进行。我们应该赶快设法,去防止他们的《醒狮报》的输入,并应驱逐国家主义的党徒出境。”自这个委员会演讲过“实行禁止醒狮入口并组织反国家主义委员会”的议案,每日开会研究对付的方法,遇有巡行或什么大会的时候,他们都派员到会场及各街道上演讲,大骂而特骂地说国家主义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变相”,是什么“反革命派的言论”种种无理的宣传、丑态毕露,真是令人喷饭!然而他们这样的诽谤,究竟有无碍于事实?有无影响于我们的宣传?我想不独于我们无丝毫的障碍,而且每经过他们的一次谩骂,反增加我们许多信仰国家主义的同志。他们不啻在代我们贴广告,实在我们还要感谢他们呢。 回忆今年双十节那一天,他们在广州市的大街上,横挂了很多白布匾额,全用五六寸大的字,写满了“反国家主义大运动”的字样。下又注有某某伟人“反国家主义的大演讲”,并沿途分发反国家主义的传单。赤化的工人和学生们,齐声高叫“打倒国家主义”的口号,声势汹涌,一时我也觉得非常闹热。可是这种无意识的行为,结果徒助国家主义者的胜利。凡是接读这样传单的人们,都觉得是很奇怪而表现不悦的颜色,说道:“国家都可以反对,那这是人吗?哎!赤祸真不堪设想呵!”其中有丑脾气的人,看到“打倒国家”两字,即将该传单裂碎,抛落地下。广东人素来是很爱种族的民族,在满清革命的时代,广东人挺身出来干革命而致牺牲性命的,不知有多少。今日之所以有中华民国,不多是由他们的头颅颈血所换来的?故广东人民一觉着赤党的专横,就非常地愤恨。诸君!要知道广东虽为赤党盘踞,但我敢相信将来倒赤主力军,必是广东人!请看广东各县的民团与赤党对抗的事实,就可以推测到将来的结果了。 ==(八)国民政府的外交== 讲到国民政府的外交,真有污我的唇舌!他们哪里晓得外交是什么?然而他们偏偏又不自量力,所以弄得“无交不败”,对外固是无能,又甚无力。试问他们一句:“苏俄是不是帝国主义国家?是不是要灭我国的仇人?抑是真正的朋友?”既然苏俄是和我们不同种的外国人,又是立心要灭我家国的外国人,何以国民党偏偏要亲他?所谓切身的外交,尚不知防御,而弄到天怒人怨的地步。试问尚有资格谈外交吗?若讲到广州沙基惨案交涉的结果,国民政府的罪恶,更不容诛了。广东的人民,起初以为国民政府既能呼喊“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自能做到“打倒帝国主义”的事实。谁知北伐军甫出省门,即低声下气,仰承英帝国主义者的意旨,无条件取消省港的封锁,欺骗工人,违背民意,更辜负了死难的同胞。似此忍心害理,能不令人痛恨? 广东国民政府的内容,我大略已讲过了。不过我所未知的其中黑暗,恐怕还是很多。就以我刚才所说过的推想起来,我们敢断定国民党的收场,去此不远了。北伐军越胜利,他们的生命越短促。不见中山先生奋斗数十年而成的大政党,竟被共产党这样快的吞灭下去,我们不胜惋惜!但我们须知国民党灭亡后,共产党将更加纵横,国难将益不可解。而且苏俄日日进攻,其余帝国主义者又纷纷趁机而至,势非瓜分中国不可。诸君乎!我们已处于绝灭之境了!可怜我们四万万同胞,将为人奴隶了!我们欲以自救而救人,须趁着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杀开一条血路!但我们不像共产党有俄人的卢布及武力为后盾,我们是一个赤手空拳的国家主义者,我们所恃的,惟有这一点护国的精诚、奋斗的能力、牺牲的精神。我们要本着爱国爱民之心,为四万万民众的前驱,拼命去打倒侵略我们中国的新帝国主义者,苏俄及一切侵略我们国权的强敌,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肃清国内所有的民贼,重新创造一个全民福利的国家!诸君乎!祖国危殆了!快鼓起我们的勇气,向前敌去罢! (完) 此系吾友德郎先生演讲草稿,内容丰富,均为德郎先生年来亲自考察之结果,言中有物,意在揭穿黑幕,矫正是非。与共产党人之专门造谣生事,希图陷人于不义者,其宗旨根本不同。彼以此种调查之结果,可供国人之参考,破国人之迷梦。故欲公诸报端。惟以行色匆匆,不及整理,仅以草稿交余,临行嘱略为整理一遍,交醒狮编者发表。今余已誊过一遍,且稍事整理,原意虽未敢丝毫更改,然余所修饰之文句间,谬误之处,恐所难免,尚望德郎先生及一般读者指正。 宋树人附志 {{PD-anon-expired}} fkgbpl0urar2ps6rism2fjaa17ic2qg Portal:褒揚令/頒匾 100 1259261 7908332 7907988 2026-07-16T04:56:17Z TunnelESON 6 自[[Portal:褒揚令]]移入更多 7908332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中華民國褒揚令 | section = 頒匾 | previous = | next = | shortcut = | notes =自[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 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及[http://gaz.ncl.edu.tw/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查詢「頒匾」。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border="1" !公報日<ref>1925年7月發行《[[國民政府公報]]》至1948年5月19日。次日5月20日發行《[[總統府公報]]》至今。</ref>!!期號!!頁!!對象!!公報所述身分!!匾額用字!!文號、褒揚月/日 |- |1925-08||5||27||林黃氏||廣東省南海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16號指令]] 8/3 |- |1925-08||6||13||李莫氏||廣東省三水縣節婦||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號批]] 8/12 |- |1925-09||10||62-63||林馬氏||廣東省南海縣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42號批]] 9/29 |- |1925-10||12||46||劉譽氏||廣東省封川縣貞孝婦||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01號批]] 10/16 |- |1925-11||15||29||陳所能||廣東省澄邁縣故紳||孝德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78號批]] 11/13 |- |1925-12||17||43||蘇農氏||廣西龍茗縣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340號批]] 12/2 |- |1926-01||21||20||譚能滿||廣東省壽民||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2號批]] 1/16 |- |1926-01||22||51-52||謝歐陽氏||廣東省新會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9號批]] 1/25 |- |rowspan=3|1926-02||23||39-40||鄺張氏||廣東省從化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3號批]] 2/8 |- |24||55||黃張氏||廣西賓陽縣||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1號批]] 2/11 |- |24||55-56||高盧氏||廣東省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92號批]] 2/11 |- |1926-04||30||54||沈除氏||廣西||淑行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0||54||沈彭氏||廣西||懿德貞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48號批]] 4/14 |- |1926-04||31||41-42||葉余氏||廣東省連平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83號批]] 4/24 |- |1926-06||36||67-68||黃丘氏||廣東省興寧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11號批]] 6/11 |- |rowspan=4|1926-07||39||69-70||羅鄧氏||廣西省壽婦||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482號批]] 7/12 |- |39||104-105||林用輝||廣東省中山縣壽民||共和人瑞||[[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1號批]] 7/20 |- |39||107-108||饒學源||廣東省始興縣耆民||仁心篤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39||107-108||盧氏||廣東省始興縣耆民,饒學源妻||懿德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25號批]] 7/20 |- |1926-08||41||50||耆年碩德望重里閭||廣東潮州||耆年碩德||[[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552號批]] 8/3 |- |1926-10||48||52-53||楊蕭氏||廣東省大浦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1號批]] 10/18 |- |1926-10||48||53-54||余開祥暨妻溫氏||廣西省容縣耆民||厚德高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742號批]] 10/18 |- |1926-11||52||41-42||王何氏||廣西省已故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78號批]] 11/29 |- |1926-11||51||61-62||蔣周氏||廣西省古化縣節婦||節孝可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842號批]] 11/17 |- |rowspan=2|1927-10||3||66||葉盧氏||廣西省||節義炳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70號批]] 10/25 |- |3||73||林庭楷||廣東省白縣壽民||登仁壽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186號批]] 10/26 |- |1928-10-28||3||8||王邦凱||先烈||成仁取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第2號指令]] 10/20 |- |1929-04-03||131||9-10||[[w:郭春秧|郭春秧]]、上海慈善團、天津中國慈善會、上海紗布交易所||河北山東賑災委員會呈||見義勇爲||[[國民政府第619號指令]] 4/1 |- |1929-09-28||281||10||[[w:白普仁|白普仁]]||已故蒙古喇嘛||清德可風||[[國民政府第2078號指令]] 9/25 |- |rowspan=2|1930-03-28||430||2||孫王氏||rowspan=2|浙江紹興縣,各捐銀一萬元慨助紹興救濟院||樂善好施||rowspan=2|[[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3/26 |- |430||2||孫張氏||慈善可風 |- |rowspan=2|1930-11-08||618||4||周文貴||rowspan=2|遼寧省復縣,合辦救濟事業||樂善好施||rowspan=2|[[國民政府第1998號指令]] 11/6 |- |618||4||周文富||見義勇爲 |- |1930-12-16||649||10||黃文植;周念祖、凌志斌||江西省,捐資修堤;上海市,疏浚荻涇河及沉金港||不明||[[國民政府第2230號指令]] 12/15 |- |1932-01-23||984||7||傅崔氏||湖北省巴東縣||舍身取義||[[國民政府第245號指令]] 1/19 |- |1932-01-26||986||5||蘇東華僑籌振祖國災民委員會||經募振款三萬元以上,並給予褒章及獎證||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266號指令]] 1/20 |- |rowspan=4|1932-03-31||rowspan=4|洛03||34||陳德新||山東省濟甯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30號指令]] 3/11 |- |38||棉蘭蘇東中華總商會||捐輸愛國||熱心愛國||[[國民政府第140號指令]] 3/11 |- |38||趙章氏||安徽省涇縣縣督學趙宗漢之母||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1號指令]] 3/12 |- |66||孫仰嶧||安徽省來安縣已故來安小學校校長||教澤孔長||[[國民政府第232號指令]] 3/22 |- |rowspan=2|1932-04-10||4||25||徐同書||浙江省溫嶺縣||篤行可風||[[國民政府第333號指令]] 4/6 |- |4||26||陳綬耀||浙江省蕭山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334號指令]] 4/6 |- |1932-05-31||9||31||馬李氏||河北省安次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588號指令]] 5/27 |- |rowspan=2|1932-06-10||10||32||徐武氏||山東省滕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615號指令]] 6/1 |- |10||52||董濂||河北省新城縣已故邑庠生||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679號指令]] 6/10 |- |rowspan=5|1932-06-20||rowspan=5|11||25||吳國華||安徽省秋浦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691號指令]] 6/11 |- |40||范毋氏||河南省博愛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737號指令]] 6/15 |- |40||魏錢氏||河南省密縣民婦,賢孝特著||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38號指令]] 6/15 |- |41||劉邦囘||江西省新淦縣,已故||殫心公益||[[國民政府第739號指令]] 6/15 |- |41||王起禹||河南省固始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740號指令]] 6/15 |- |rowspan=8|1932-06-30||rowspan=8|12||26||劉少巖||湖北防護水灾二員||捍患濟人||[[國民政府第787號指令]] 6/23 |- |26||李賀氏||陜西省咸陽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88號指令]] 6/23 |- |26-27||何王氏||安徽省靑陽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89號指令]] 6/23 |- |27||劉王氏||河北省安新縣,已故||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90號指令]] 6/23 |- |27||石賈氏||河南省湯陰縣,已故||節儷松筠||[[國民政府第791號指令]] 6/23 |- |28||英林||新疆省||克固吾圉||[[國民政府第792號指令]] 6/23 |- |28||何葉氏||福建省松溪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793號指令]] 6/23 |- |28-29||胡士選||救濟水灾委員會鄭州工作組幹事||忠勤殉職||[[國民政府第794號指令]] 6/23 |- |1932-07-10||13||26||周朝棟||浙江省杭州市||孝行可風||[[國民政府第876號指令]] 7/6 |- |rowspan=2|1932-07-20||14||49||蔡陳氏||雲南省楚雄縣||懿德貞型||[[國民政府第908號指令]] 7/13 |- |14||49||石蕭氏||河南省湯陰縣,已故||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909號指令]] 7/13 |- |rowspan=3|1932-07-31||15||22||胡黃氏||貴州省獨山縣,民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981號指令]] 7/23 |- |15||22||彭李氏||山東省濟寧縣,已故孝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982號指令]] 7/23 |- |15||22||雷程氏||湖北省黃岡縣,民婦||懿德貞型||[[國民政府第983號指令]] 7/23 |- |rowspan=12|1932-08-10||rowspan=12|16||43||王汪氏||靑海省大通縣已故民婦||孝行仁聲||rowspan=2|[[國民政府第1047號指令]] 8/3 |- |43||冶成全||靑海省大通縣現存公民||熱心公益 |- |44||謝鳳儀||安徽省秋浦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048號指令]] 8/3 |- |44||郭郭氏||河南省武安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49號指令]] 8/3 |- |44||宋劉氏||河北省寶坻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0號指令]] 8/3 |- |45||陳胡氏||江蘇省淮安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1號指令]] 8/3 |- |45||蕭葛氏||貴州畢節縣節孝婦||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52號指令]] 8/3 |- |45||甯希俞||河南湯陰縣民||闓澤仁風||rowspan=2|[[國民政府第1053號指令]] 8/3 |- |45||索好仁||河南湯陰縣民||慈善爲懷 |- |46||孫肇慶||山東省城武縣||扜患濟人||[[國民政府第1054號指令]] 8/3 |- |46||胡余氏||安徽省懷甯縣||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055號指令]] 8/3 |- |46||蔣朱氏||廣西省賀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056號指令]] 8/3 |- |rowspan=6|1932-09-10||rowspan=6|19||25||陸衍祥||富陽縣士紳||見義勇爲||rowspan=3|[[國民政府第1253號指令]] 9/1 |- |25||任慶煥||富陽縣士紳||樂善不倦 |- |25||丁鴻文||富陽縣富商||施濟可風 |- |25||汶龔氏||陝西省郿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54號指令]] 9/1 |- |26||耿廷獻||河北省正定縣,故紳,創設學校栽植校林||熱心教育||[[國民政府第1255號指令]] 9/1 |- |35||何曹氏||安徽省懷寧縣,現存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89號指令]] 9/10 |- |1932-09-20||20||42||汪鄭氏||安徽省秋浦縣,民婦||孝義可風||[[國民政府第1297號指令]] 9/12 |- |rowspan=6|1932-10-08||rowspan=6|28||6||王秦氏||褒章匾額尚未發出||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61號指令]] 10/6 |- |6-7||戎維能||浙江省慈谿縣||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1462號指令]] 10/6 |- |7||楊陳氏||河北省永淸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463號指令]] 10/6 |- |7||戴王思怙||rowspan=2|江蘇省邳縣,民婦||賛興鄕學||[[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7||戴董淑敏||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464號指令]] 10/6 |- |8||巨王氏||河北省甯晉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465號指令]] 10/6 |- |rowspan=2|1932-10-11||30||3||胡文虎||捐助巨款興築中央醫院||益在民生||[[國民政府第1471號指令]] 10/7 |- |30||3||沈煇||江蘇省句容縣,捐資育嬰||仁心義舉||[[國民政府第1472號指令]] 10/7 |- |rowspan=3|1932-11-09||55||4||樓京泉||浙江省東陽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1627號指令]] 11/8 |- |55||4||胡李民||湖南省湘陰縣||懿德堪型||[[國民政府第1628號指令]] 11/8 |- |55||4||王彭氏||湖北省應山縣,殉難烈婦||取義玩貞||[[國民政府第1629號指令]] 11/8 |- |rowspan=4|1932-11-10||rowspan=4|洛56||3||孫劉氏||山東省滕縣,已故民婦||懿行堪型||[[國民政府第1630號指令]] 11/8 |- |3||李炳文||南京市,已故市民||人心義舉||[[國民政府第1631號指令]] 11/8 |- |3-4||蘇廷瑞||甯夏省豫旺縣||行誼純篤||[[國民政府第1632號指令]] 11/8 |- |4||朱左氏||河北省河間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1||洛57||2||羅黃氏||浙江省龍泉縣||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1633號指令]] 11/8 |- |1932-11-12||洛58||1||楊銘鼎||貴州省遵義縣||行誼可風||[[國民政府第1642號指令]] 11/9 |- |1932-12-12||1001||3||金關氏||請援案||懿德堪型||[[國民政府京字第31號指令]] 12/10 |- |1932-12-13||1002||6||殷清濤||江蘇省泰縣||仁心義舉||[[國民政府京字第38號指令]] 12/10 |- |1932-12-16||1005||15||額爾德尼布哩特都克森廟重建||呈據蒙藏委員會轉呈伊克昭盟鄂爾多斯左翼前旗,繕正蒙藏漢三體匾文,蓋用國璽||不明||[[國民政府京字第73號指令]] 12/13 |- |rowspan=4|1932-12-19||rowspan=4|1007||14||沈舒氏||浙江省永康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12號指令]] 12/16 |- |14||曹張氏||安徽省廬江已故南京中學畢業生曹之才之妻||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13號指令]] 12/16 |- |14||朱陳氏||四川省榮昌縣民婦||懿德堪型||[[國民政府京字第114號指令]] 12/16 |- |15||顧木卿||江蘇省阜甯縣故紳||樂善好施||[[國民政府京字第115號指令]] 12/16 |- |rowspan=3|1932-12-20||rowspan=3|1008||7||劉劉氏||河北省玉田縣孝婦||孝慈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123號指令]] 12/16 |- |9||王汝揖||雲南省牟定縣||惠及鄕閭||[[國民政府京字第131號指令]] 12/16 |- |10||吳陳氏||駐仰光領事轉請褒揚||懿德遐齡||[[國民政府京字第133號指令]] 12/16 |- |rowspan=6|1932-12-23||rowspan=6|1011||2||陳寬||rowspan=2|駐火奴魯魯領事請褒揚華僑||博世施濟衆||rowspan=2|[[國民政府京字第180號指令]] 12/21 |- |2||杜惠生||人聲義舉 |- |2-3||虞高氏||浙江省德清縣||柏節松筠||[[國民政府京字第181號指令]] 12/21 |- |3||梁陸氏||廣西省隆安縣||懿德遐齡||[[國民政府京字第182號指令]] 12/21 |- |3||張淑純||rowspan=2|湖南省長沙縣孝女||天性純篤||rowspan=2|[[國民政府京字第183號指令]] 12/21 |- |3||張思順||純孝可風 |- |1933-01-04||1019||6||王陳氏||安徽省貴池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京字第231號指令]]1932-12-30 |- |rowspan=3|1933-01-13||1027||9||張歐陽氏||湖南省長沙||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44號指令]] 1/11 |- |1027||10||劉周氏||湖南省漢壽縣||懿行可風||[[國民政府第45號指令]] 1/11 |- |1027||10||梅煥侯||湖北省沔陽縣,捐助團餉六千元||保障鄕閭||[[國民政府第46號指令]] 1/11 |- |1933-01-17||1030||5||楊學程||江西省安義縣||純孝可風||[[國民政府第79號指令]] 1/14 |- |rowspan=4|1933-02-01||rowspan=4|1043||7||繆得衆||江西省星子縣||孝悌慈祥||[[國民政府第176號指令]] 1/30 |- |8||錢世雍||安徽省阜陽縣||鄕閭矜式||[[國民政府第177號指令]] 1/31 |- |8||郭羅香蘭||湖南省桂東縣烈婦||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178號指令]] 1/31 |- |8||陳孫氏||安徽省定遠縣||孝式中闈||[[國民政府第179號指令]] 1/31 |- |rowspan=8|1933-02-02||rowspan=8|1044||7||趙何氏姑婦二人||雲南省劍川縣||柏節日同堅||[[國民政府第180號指令]] 1/31 |- |7||施友煙||浙江省東陽縣||天性純篤||[[國民政府第181號指令]] 1/31 |- |7||馬溫氏||江蘇省無錫縣已故節孝婦||克敦閫德||[[國民政府第182號指令]] 1/31 |- |8||高唐氏||河南省鄢陵縣||懿範足式||[[國民政府第183號指令]] 1/31 |- |8||楊陳氏||雲南省劍川縣||仁心淑行||[[國民政府第184號指令]] 1/31 |- |8||王程氏||山東省章邱縣||懿行宣昭||[[國民政府第185號指令]] 1/31 |- |9||秦周氏||江蘇省無錫縣||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186號指令]] 1/31 |- |9||唐余氏||雲南省石屛縣||制行艱貞||[[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rowspan=4|1933-02-16||rowspan=4|1056||3||陳步謙||廣東省翁源縣故紳,熱心公益||功在桑梓||[[國民政府第277號指令]] 2/13 |- |3||許玉堂||安徽省至德縣已故鄕賢||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278號指令]] 2/13 |- |4||張徐氏||本京||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279號指令]] 2/13 |- |4||李楊氏||河北省容城縣||懿行艱貞||[[國民政府第280號指令]] 2/13 |- |1933-03-02||1068||5||黃允文||江西省分宜縣故紳||行誼純篤||[[國民政府第358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03||1069||2||歐陽王氏||湖北省均縣||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360號指令]] 2/28 |- |1069||2||祝星五||浙江省振務會常委,積勞病故||人心毅力||[[國民政府第362號指令]] 2/28 |- |rowspan=2|1933-03-11||1076||9||徐臨風||安徽省霍邱縣||捍鄕殉義||[[國民政府第402號指令]] 3/8 |- |1076||9||彭壽松||湖南省攸縣||人心義舉||[[國民政府第403號指令]] 3/8 |- |1933-03-14||1078||6||吳陳氏||緬甸仰光||不明||[[國民政府第426號指令]] 3/11 |- |rowspan=3|1933-03-28||rowspan=3|1090||7||舒寬度||江西省靖安縣前商會會長,熱心公益義行昭著||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529號指令]] 3/25 |- |8||王淑英||湖北省光化縣烈女,臨難不苟||貞烈流輝||[[國民政府第531號指令]] 3/27 |- |8||黃敦孝黃余氏夫婦||湖南省湘潭||德逾梁孟||[[國民政府第532號指令]] 3/27 |- |1933-04-13||1104||9||阮四姑||河南省開封縣||孝義兼賅||[[國民政府第661號指令]] 4/11 |- |1933-04-15||1106||2||焦李氏||山東省館陶縣||淑愼慈祥||[[國民政府第668號指令]] 4/14 |- |1933-04-21||1111||8||萬胡氏||江西省南昌縣||懿德仁風||[[國民政府第703號指令]] 4/20 |- |1933-04-25||1114||10||田劉氏||河北省新城縣||松筠勵節||[[國民政府第736號指令]] 4/22 |- |rowspan=4|1933-05-06||rowspan=4|1123||5||梁履潔||廣西省橫縣||儀式鄕閭||[[國民政府第818號指令]] 5/4 |- |6||文效曾||河北省寧河縣鄕長||殫心公益||[[國民政府第819號指令]] 5/4 |- |6||畢文光||湖北省蘄水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820號指令]] 5/4 |- |6||高王氏||江蘇省銅山縣已故||允昭閫範||[[國民政府第821號指令]] 5/4 |- |rowspan=3|1933-05-08||rowspan=3|1124||4||余德明||雲南省昆明市公民||性行耿介||[[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4||羅燿樞||江西省高安縣||教澤孔長||[[國民政府第822號指令]] 5/4 |- |5||吳夢熊||浙江省義烏縣紳||德普鄕閭||[[國民政府第825號指令]] 5/4 |- |1933-05-15||1130||3||戚徐氏||安徽省霍邱縣||貞烈孔彰||[[國民政府第877號指令]] 5/13 |- |1933-05-16||1131||3||吳孝女、吳曾氏||江蘇省江都縣||不明||[[國民政府第878號指令]] 5/13 |- |rowspan=6|1934-01-05||rowspan=6|1328||2||隴維崧||雲南省彝良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2421號指令]]1933/12/30 |- |3||江鳳鳴||河北省通縣||鄕閭矜式||[[國民政府第2423號指令]]1933/12/30 |- |3||張胡氏||河南省確山縣||懿德仁風||[[國民政府第2424號指令]]1933/12/30 |- |4||劉張氏||山東省德縣||淑德貞型||[[國民政府第2425號指令]]1933/12/30 |- |5||鄭榮凱||巴京榮記商號店主||義逾卜式||[[國民政府第2429號指令]]1933/12/30 |- |5||朱天樂||江蘇省吳縣||舍生殉孝||[[國民政府第2430號指令]]1933/12/30 |- |1934-02-01||1351||4||董王氏||雲南省大理縣||懿行昭宣||[[國民政府第187號指令]] 1/31 |- |1934-02-02||1352||2||隴維邦||雲南省鎭雄縣||行式邊隅||[[國民政府第188號指令]] 1/31 |- |rowspan=5|1934-02-19||rowspan=5|1366||9||李梓卿||江蘇省揚泰縣故紳||樂善好施||[[國民政府第290號指令]] 2/16 |- |9||程四寶、程徐氏夫婦||浙江省永康縣||樂善不倦||[[國民政府第291號指令]] 2/16 |- |9||龔傅氏||江蘇省南匯縣||中闈懿範||[[國民政府第292號指令]] 2/16 |- |10||張弼哉、張徐氏夫婦||湖北省黃岡縣||景福遐齡||[[國民政府第293號指令]] 2/16 |- |10||劉張氏||安徽省懷寧縣||懿德慈暉||[[國民政府第294號指令]] 2/16 |- |1934-03-06||1379||5||黨成學||陝西省韓城縣故民||孝式鄕閭||[[國民政府第425號指令]] 3/3 |- |rowspan=7|1934-04-06||rowspan=7|1404||4||李劉氏||陝西省綏德縣||志潔行芳||[[國民政府第681號指令]] 4/4 |- |4||周黃氏||雲南省鶴慶縣||懿範孔昭||[[國民政府第682號指令]] 4/4 |- |5||凌熊氏||湖北省宜都縣||懿德芳型||[[國民政府第683號指令]] 4/4 |- |5||朱家駒||江蘇省奉賢縣||行式鄕閭||[[國民政府第684號指令]] 4/4 |- |5||胡鄧氏||湖北省天門縣故婦||舍生取義||[[國民政府第685號指令]] 4/4 |- |6||田丁叔德||江蘇省東台縣||慈惠及人||[[國民政府第686號指令]] 4/4 |- |6||李敬修||江蘇省銅山縣||遺烈常昭||[[國民政府第687號指令]] 4/4 |- |1948-05-21||2||3||尚任守貞||甘肅文縣||孝義可風||[[國民政府處字第1012號指令]] 5/19 |- |1948-05-31||10||1||馮賴悟||四川石砫縣||仁心懿範||[[總統統(一)字第5號指令]] 5/29 |- |rowspan=4|1948-06-01||rowspan=4|11||2||湯李氏||湖南湘陰縣||樂善好施||[[國民政府處字第1110號指令]] 5/19 |- |2||林洪氏||福建林森縣||孝行可風||[[國民政府處字第1111號指令]] 5/19 |- |2||丁衍鏞||廣東茂名縣,捐贈廣東省立藝術專科學校圖書畫片||啓瀹民智||[[國民政府處字第1112號指令]] 5/19 |- |2||李建興||臺灣臺北縣,捐款救濟災民||輸財好義||[[國民政府處字第1113號指令]] 5/19 |- |rowspan=4|1948-06-11||rowspan=4|20||1||葉允之||捐資興學||嘉惠靑年||[[總統統(一)貳字第8號指令]] 6/10 |- |1||上海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仁心義舉||[[國民政府處字第1175號指令]] 5/19 |- |1||陳謝芹春||浙江上虞縣,捐資興學||熱心教育||[[國民政府處字第1176號指令]] 5/19 |- |1-2||黃劉氏||江蘇武進縣||樂善不倦||[[國民政府處字第1177號指令]] 5/19 |- |1948-06-17||25||1||先盧氏||四川合江縣||樂善好施||[[總統統(一)字第45號指令]] 6/16 |- |rowspan=3|1948-06-19||27||1||范企奭||山東濰縣,捐助該縣縣立初級中學及省立濰縣師範學校田地||嘉惠靑年||[[總統統(一)字第54號指令]] 6/18 |- |27||1||羅永年||前遼寧省鞍山市市長,殉職||爲國殉身||[[總統統(一)字第55號指令]] 6/18 |- |27||1||蔣蘇氏||江蘇無錫縣,捐助該縣劉潭鎭第八保國民學校基地五分||輸財興學||[[總統統(一)字第56號指令]] 6/18 |- |rowspan=4|1948-07-01||rowspan=5|37||1||潘允和||廣東曲江縣民,捐資興辦衞生事業||輸財濟衆||[[總統統(一)字第71號指令]] 6/30 |- |1||龍榮軒||廣東連縣||忠勤足式||[[總統統(一)字第72號指令]] 6/30 |- |1||黃林氏||福建閩淸縣||孝行可風||[[總統統(一)字第73號指令]] 6/30 |- |1||雲南省銀行業同業公會、裕滇紡織公司||各捐資五千萬元以上,興辦該省三十六年度冬令救濟||仁心利濟||[[總統統(一)字第74號指令]] 6/30 |- |1948-12-15||3||羊其祥||浙江省||惠及閭里||[[總統統(一)字第449號指令]] 12/14 |- |1948-12-16||179||2||許德勇||甘肅省榆中縣民,捐助該縣金川鄕第一保國民學校小麥六十五石三斗七升,時値國幣一十三億零七百四十萬元||嘉惠靑年||[[總統統(一)字第500號指令]] 12/15 |- |rowspan=5|1948-12-29||rowspan=5|190||2||路煥智、周如珍||山西省太原市民,捐助該市外四區中心國民學校經費國幣一億二千萬、五千萬元||育才興學||[[總統統(一)字第466號指令]] 12/28 |- |2||唐陽氏||廣西省||樂善好施||[[總統統(一)字第467號指令]] 12/28 |- |2||郭俊材||西昌縣紳,西昌衞生院修建院舍,捐助建築等費共國幣伍拾億元||造福桑梓||[[總統統(一)字第468號指令]] 12/21 |- |2-3||黃智達黃敏達等||江蘇省無錫縣民,各捐該縣薛典鎭對家壩國民學校設備費國幣二億二百萬元||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469號指令]] 12/21 |- |3||馬宙丞||甘肅省西吉縣民,捐贈該縣民衆教育館館址及運動塲址四十畝時値國幣五千一百萬元||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470號指令]] 12/20 |- |1949-01-19||207||3||沈凌氏||江蘇省||嘉惠行旅||[[總統統(一)字第24號指令]] 1/17 |- |rowspan=6|1949-01-20||rowspan=6|208||rowspan=6|3||張淸山||湖北省黃岡縣民,捐贈國立音樂院房屋一幢,時値金圓六十萬圓||惠及童蒙||[[總統統(一)字第25號指令]] 1/19 |- |張子良||浙江嘉興縣民,捐助該縣私立磻溪小學校基地及房產經常等費合計國幣八億八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元||輸財興學||[[總統統(一)字第26號指令]] |- |高于光||安徽省績溪縣民,捐助該縣大鄣鄉祝三保國民學校經費國幣一億元||惠貽鄉校||[[總統統(一)字第27號指令]] |- |何錦洲、郭登雲||捐助甘肅省夏河縣信義鄉麥希保國民學校建築費國幣二億零七百、五千五百二十萬元||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28號指令]] |- |何平龍||浙江省奉化縣民,捐助該縣私立明德小學基金田六十畝,時値國幣拾肆億肆千萬元||輸財興學||[[總統統(一)字第29號指令]] |- |毛振翔||浙江省江山縣民,捐助該縣禮賢鄉中心國民學校建築費國幣七千五百萬元||熱心教育||[[總統統(一)字第30號指令]] |- |rowspan=2|1949-01-26||213||2||張唐氏||四川省||孝行可風||rowspan=2|[[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1/20 |- |213||2||張游氏||四川省||節操堅貞 |- |rowspan=2|1949-02-28||216||4||太原市德順亨商號||捐助該市私立博愛救濟院兒童救濟金五千萬元||仁惠可風||[[總統統(一)字第52號指令]] 2/3 |- |216||4||同孚行、第七區棉紡公會||天津市,捐資十六億九千萬元、經募捐欵在五億元以上,辦理粥廠||樂善好施||[[總統統(一)字第53號指令]] 2/3 |- |1949-03-31||217||1||暹邏華僑團體曼谷蔴袋公會、曼谷老煙業同人、曼谷煙林同人、曼谷新煙業同人、泰國火礱公會、大眾嚟囒同人、光華堂春節遊藝會、南邦華僑聯合會||捐獻米糧均在一千公担以上||輸財救國||[[總統令 (民國38年3月25日)]] |- |1949-04-11||219||3||朱何氏||湖南省人||懿行足式||[[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2/3 |- |rowspan=9|1949-11-21||rowspan=9|243||rowspan=9|3||龔子瑜||甘肅省人,捐助該省洮紗縣新興鄉王府莊保國民學校操場地,計値金圓券初發行時時價兩千元,合舊法幣六十億元||志宏樂育||[[總統穗統(一)字第72號指令]] 10/4 |- |[[w:馬元海|馬元海]]||靑海省參議會議長,捐贈靑海省立貴德初級中學水田肆石,莊院壹處,共折合時價銀幣壹萬零叁百元||澤沛菁莪||[[總統穗統(一)字第73號指令]] 10/4 |- |蘇耀宸||廣東省人,捐助該省高要縣東文鄉第七保國民學校經費計田塘不動產等時值舊法幣共五十四億五千萬元||志宏作育||[[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董彩林||rowspan=6|甘肅省人,捐資興學||嘉惠士林||rowspan=6|[[總統穗統(一)字第75號指令]] 10/4 |- |曹俊秀||敬恭桑梓 |- |車正南||惠及膠庠 |- |白秀璧||一鄉稱善 |- |車遵行||澤被菁莪 |- |車用之||興學育才 |- |1950-08-15||257||4||韓奇逢||中醫師||樂善不倦||[[總統(卅九)台統(一)字第219號指令]] 7/26 |- |1951-08-21||308||1||徐燦壽||台灣省宜蘭縣居民,克盡孝道,樂善不倦||篤義行仁||[[總統(40)台統(一)字第376號指令]] 8/18 |- |1951-10-30||318||2||郭陳鴦||澎湖縣居民||懿行足式||[[總統(40)台統(一)字第396號指令]] 10/27 |- |1952-01-15||329||2||李白娘||臺北縣民||義行足式||[[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4號指令]] 1/14 |- |1952-02-19||334||2||劉阿圳||桃園縣民||熱心公益||[[總統(41)台統(一)字第419號指令]] 2/13 |- |rowspan=3|1952-10-14||368||2||[[w:柴春霖|柴春霖]]||rowspan=3|故立法委員||讜論留馨||[[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8號令]] 10/11 |- |368||2||[[w:鄧鴻業|鄧鴻業]]||芳猷足式||[[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39號令]] 10/11 |- |368||2||[[w:熊東皋|熊東皋]]||淸勤堪式||[[總統(四一)台統(一)字第1040號令]] 10/11 |- |1953-01-20||382||2||[[w:劉揆一|劉揆一]]||吳敬恆等聯名呈送事蹟||勛昭行潔||[[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094號令]] 1/17 |- |1953-04-21||395||2||[[w:李春榮|李春榮]]||僑務委員會故委員||永懷義俠||[[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4號令]] 4/20 |- |1953-04-28||396||1||[[w:唐榮|唐榮]]||台灣省屛東縣公民,捐資新臺幣貳百餘萬元興學||興學育才||[[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47號令]] 4/24 |- |1953-05-19||399||3||周崧||僑務委員會委員,捐款建築美國西部屋崙中華院||熱心公益||[[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55號令]] 5/15 |- |1953-06-02||401||4||[[w:于國楨|于國楨]]||前台中縣縣長,勤政愛民,廉隅可風,近因積勞病逝||勤慎淸廉||[[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161號令]] 5/30 |- |1953-07-28||413||2||楊惺華||僑務委員會故委員||熱心公益||[[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0號令]] 7/25 |- |rowspan=2|1953-07-31||414||1||葉肇||故員陸軍中將||忠藎永彰||[[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1號令]] 7/29 |- |414||1||韓奇逢||醫師||義行可風||[[總統(四二)台統(一)字第1202號令]] 7/29 |- |1954-10-08||538||1||吳林罔市||新竹縣民,購米賑濟貧民||用於爲善||[[總統(四三)台統(一)字第1437號令]] 10/6 |- |1955-05-27||604||2||美國立達藥廠||慨捐價值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上之藥品,供大陳來台義民及金門馬祖等地居民醫療之用||善鄰好義||[[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526號令]] 5/27 |- |1956-02-03||676||2||劉天喜||台中縣人||抱義守正||[[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631號令]] 2/2 |- |1956-10-05||746||2||[[w:張壽齡|張壽齡]]||台南市民,捐贈土地二甲五分餘,(折合新台幣約七萬五千元)供給高雄縣彌陀鄉災民重建家園之用||義行可風||[[總統(四五)台統(一)字第1720號令]] 10/4 |- |1957-09-17||845||1||張和祥||旅日華僑,捐款增建東京中華學校校舍達日幣八百萬元折合銀元五萬五千餘元||熱心僑教||[[總統(四六)台統(一)義字第1879號令]] 9/17 |- |1960-05-31||1127||2||王性泉||菲律賓怡朗中正初級中學董事長,捐獻鉅資,建築該校校舍,並補助該校每年所缺經常費全部,先後總計菲幣廿四萬餘元||興學育才||[[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39號令]] 5/30 |- |rowspan=2|1960-08-05||1146||1-2||白金行||旅菲律賓僑胞,熱心僑教,捐助宿務中國中學校舍建築費菲幣五萬元||rowspan=2|熱心僑教||[[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3號令]] 8/2 |- |1146||2||葉俊萬||占美加僑商,捐助香港崇正總會建校費港幣五萬元,並經募港幣二十萬元||[[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374號令]] 8/2 |- |1960-11-29||1179||2||許克綏||台中市市民,購買價值新台幣四十萬元土地,捐獻慈光育幼院,充作建築用地,熱心公益||熱心公益||[[總統(四九)台統(一)義字第2247號令]] 11/28 |- |1961-04-21||1220||2||林豐年||旅菲律賓華僑,捐助中西學校擴建校舍費菲幣四萬一千元||熱心僑教||[[總統(五十)台統(一)義字第2520號令]] 4/17 |- |1962-04-24||1325||2||詹勵吾||詹煜齋居士佛教文化奬學基金會董事旅加拿大華僑,奬助優秀大專學生||惠及英才||[[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2792號令]] 4/21 |- |1962-10-30||1379||3||美國醫藥助華會||以醫藥駐華爲宗旨||樂善親仁||[[總統(五一)台統(一)義字第3062號令]] 10/27 |- |1963-03-15||1418||5||吳華輝夫人||旅菲律賓華僑,捐助宿務聖心中學校舍添建費菲幣五萬元||熱心僑教||[[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318號令]] 3/13 |- |1963-06-14||1444||3-4||盧謀勇||旅菲律賓華僑,熱心提倡祖國文化,捐獻菲幣壹拾萬元,設置獎學金||惠及英才||[[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455號令]] 5/13 |- |1963-07-26||1456||3-4||朱轟||僑務委員會委員,病逝南非僑居地,其生平忠貞愛國,急公好義,熱心僑胞公益,素爲僑社所推崇||好義留徽||[[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509號令]] 7/25 |- |1963-12-31||1501||4||李建興兄弟等||呈獻陽明山公園土地||孝勇崇義||[[總統(五二)台統(一)義字第3666號令]] 12/27 |- |1964-05-22||1542||3||[[w:馬立羣|馬立羣]]||旅泰僑領,生平造福社會,功業昭著||急公好義||[[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822號令]] 5/21 |- |1964-07-28||1561||3||李合珠||旅日華僑,捐款日幣七百萬元,折合銀元五萬元,資助東京中華學校||熱心僑教||[[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06號令]] 7/24 |- |1964-09-15||1575||2-3||[[w:林添禎|林添禎]]||台北縣民,捨身救人義舉||義行足式||[[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3924號令]] 9/12 |- |1964-11-20||1594||1||楊仲佐||台北縣縣民,熱心公益||樂善不倦||[[總統(五三)台統(一)義字第821號令]] 11/18 |- |1965-03-16||1627||3||簡金墻||台北縣民,捨己救人義行||蹈義流芳||[[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34號令]] 3/15 |- |1965-06-15||1653||3||陳雲如||新竹縣故縣民,生前善行事蹟||樂善不倦||[[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08號令]] 6/12 |- |1965-07-23||1664||3||汪順德、張孫扁、李成旺、陳永書||旅泰華僑,各捐鉅款,資助華僑學校||熱心僑教||[[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28號令]] 7/21 |- |1965-08-17||1671||2-3||王俊卿||故民,生前將其珍藏全部書籍,裝運來台,在台北市設立王氏圖書館,嘉惠青年學子||樂善遺徽||[[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244號令]] 8/14 |- |1965-11-23||1699||3||朱阿屘||旅日華僑,捐款日幣叁百萬元。慰勞三軍將士及救濟災胞||熱忱愛國||[[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31號令]] 11/22 |- |1965-12-10||1704||3||陳查某||台灣省台北市商民,捐獻新台幣壹百萬元,作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熱心公益||[[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4343號令]] 12/9 |- |rowspan=2|1966-02-01||1719||3||黃澄秋||rowspan=2|菲律賓華僑學校聯合總會前任常務領事||弘道樹人||rowspan=2|[[總統(五四)台統(一)義字第883號令]] 1/28 |- |1719||3||彭乃揚||育才著績 |- |1966-06-10||1756||4||菲華反共抗俄總會||發動旅菲僑胞捐款勞軍救災及其他支助反共義舉||熱忱愛國||[[總統(五五)台統(一)義字第4501號令]] 6/8 |- |1967-03-10||1834||4||李峻峯||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名譽董事長,熱心僑社公益,先後慨捐菲幣五萬餘元,作爲菲華公益慈善文教事業用途||熱心公益||[[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41號令]] 3/7 |- |1967-04-07||1842||3||蔡紹華||旅菲律賓華僑,捐款新台幣壹百萬元,作爲國內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奬勵金之用||熱心教育||[[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77號令]] 4/5 |- |1967-04-18||1845||2||鄭培齡、方光熾||旅寮國華僑,各捐鉅款,興建僑校課室||rowspan=3|熱心僑教||[[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894號令]] 4/17 |- |1967-06-09||1860||10-11||[[w:李清泉|李清泉]]||菲律賓華僑,連續捐款菲幣伍萬元,資助興華中學經常費及興建校舍||[[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4953號令]] 6/8 |- |1967-08-04||1876||3||呂希宏||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壹拾萬元,興建菲律賓宿務聖心中學校舍||[[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20號令]] 8/3 |- |1967-09-05||1885||3||均隆有限公司||捐獻藥品,慰勞三軍,及贈予慈善機關||熱心義舉||[[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47號令]] 9/1 |- |1967-10-13||1896||3||越南中正醫院第十三屆董事會全體董事||捐獻越幣肆百萬元,興建病室||rowspan=2|熱心公益||[[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6號令]] 10/12 |- |1967-10-13||1896||4||莊清泉||旅菲律賓華僑,慨捐菲幣貳拾伍萬元,充作崇仁醫院建築費||[[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087號令]] 10/12 |- |1967-10-27||1900||3||蔡文圈||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叁萬貳千元,資助菲華小學||熱心僑教||[[總統(五六)台統(一)義字第5105號令]] 10/23 |- |rowspan=3|1968-02-13||rowspan=3|1931||16||施性洛||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菲律賓分會理事長,捐款菲幣貳拾壹萬餘元,作爲該會經費及設置獎學金||熱心公益||[[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6號令]] 2/9 |- |16||李丹白、李治民||旅菲律賓華僑,二人爲響應總統奬掖青年之昭示,各獻捐菲幣伍萬元,設置社會傑出青年奬金||惠及英才||[[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7號令]] 2/9 |- |16||[[w:陳清河|陳清河]]||旅越南華僑,捐款越幣四百萬元,興建福善醫院病房||rowspan=3|熱心公益||[[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68號令]] 2/9 |- |1968-03-08||1938||3||林茂元、林政華||旅泰國華僑,連續捐款泰幣貳十叁萬餘銖、叁十叁萬餘銖,作爲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之用||[[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293號令]] 3/5 |- |1968-06-11||1965||5||徐黃樂梅||旅泰華僑,連續捐款泰幣叁百叁拾萬銖,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餘元,作爲僑社公益事業之用||[[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428號令]] 6/7 |- |1968-08-02||1980||4-5||雷金元||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菲幣四萬元,作爲興建菲律賓三寶顏中華中學校舍之用||rowspan=2|熱心僑教||[[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10號令]] 7/30 |- |1968-08-30||1988||4||菲律賓血幹團||慨捐鉅款,資助菲律賓丹心小學貧寒學生||[[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539號令]] 8/26 |- |1968-12-27||2022||4||詹俊耀||台灣省苗栗縣民,熱心公益,捐資新台幣叁十萬餘元,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熱心公益||[[總統(五七)台統(一)義字第5687號令]] 12/26 |- |1969-03-07||2042||4||[[w: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連續捐贈鉅款,作爲勞軍、救災及慈善事業之用||急公好義||[[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5859號令]] 3/4 |- |1969-10-10||2104||3||莊長泰||旅菲華僑,捐資興建菲律賓華僑中學加洛干市分校||rowspan=2|熱心僑教||[[總統(五八)台統(一)義字第6179號令]] 10/7 |- |rowspan=2|1970-04-28||2161||4||薛來宏、龐柱琛||旅日本華僑,二人各捐款日幣三百萬元,興建橫濱中華學校校舍||[[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4號令]] 4/24 |- |2161||4||莊清泉、莊萬里家屬、中興銀行、郭永釵、洪名譽||旅菲律賓華僑等五名,慨捐鉅資,興建華僑崇仁醫院||熱心公益||[[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05號令]] 4/24 |- |1970-05-26||2169||4-5||[[w:呂希宏|呂希宏]]||旅菲律賓華僑,慨捐鉅款,作爲興建菲律賓宿務聖心女子中學校舍之用||熱心僑教||[[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562號令]] 5/22 |- |1970-09-22||2203||1||[[w:歐付教|歐付教]]||台灣省澎湖縣民,歷年捐贈食米救濟貧民,並資助公益事業,總數約達數十萬元||樂善好施||[[總統(五九)台統(一)義字第6759號令]] 9/19 |- |rowspan=2|1971-02-19||2246||4||關元年、陳惠蓮、黃雲快、余齊仲等四人||旅泰國華僑,捐款資助泰國廣召學校||熱心僑教||[[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2號令]] 2/18 |- |2246||4||丁清來||旅菲律賓華僑,捐款興建崇仁醫院||rowspan=2|熱心公益||[[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43號令]] 2/18 |- |rowspan=4|1971-02-23||rowspan=4|2247||2||[[w:江丕貴|江丕貴]]||台灣省基隆市民,捐資新台幣八十四萬元,興建基隆市中正公園各項設施||[[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4號令]] 2/19 |- |2||[[w:菲華商聯總會|菲華商聯總會]]||捐獻鉅款,作爲勞軍及救濟大陸災胞等之用||急公好義||[[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2號令]] 2/19 |- |2||陳建忠||旅日華僑,捐獻鉅款,作爲助學及施醫之用||樂善好施||[[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3號令]] 2/19 |- |2-3||符鴻書||旅泰童頌中華公會名譽理事長,捐助鉅資暨土地,興建會所及功德堂,造福僑社||熱心公益||[[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55號令]] 2/19 |- |1971-02-26||2248||2||唐星海、徐季良、車炳榮、邵邨人、葉庚年、李震之、吳文政、劉漢棟、吳若華、陳兆民、何英傑、[[w:董浩雲|董浩雲]]、邵逸逄、姚連生、董樑、王劍偉、包從興、包玉剛、吳漢平、陶伯育、嚴欣淇||旅香港僑民,慨捐鉅資,作爲擴建香港蘇浙公學校舍之用||熱心僑教||[[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70號令]] 2/24 |- |1971-03-19||2254||2||高祖儒||旅菲律賓華僑,資助菲華商聯總會大廈建築經費||熱心公益||[[總統(六〇)台統(一)義字第7196號令]] 3/16 |- |2003-04-30||6518||5||[[w:林百里|林百里]]||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志宏作育||[[總統華總二榮字第09210002670號令]] 4/24 |} [[分類:褒揚令|匾]] jxsorwnsze7ifhlxdpd7afm4rca3s7j 樊泽钟、武文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0 5520695 7908342 7903129 2026-07-16T06:00:16Z 内存溢出的猫 76431 消歧义 790834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裁判文书 |title = 樊泽钟、武文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court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type =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2023)新0109民初2100号 |year = 2023 |month = 7 |day = 13 |loc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docid = dd2f12182702cfc4ecece2f88d96db10 }} {{gap}}原告:樊泽钟,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被告:武文海,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gap}}法定代表人:罗宝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龙清,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原告樊泽钟与被告武文海、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并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泽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被告武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德,被告陕西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龙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原告樊泽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57,256.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5,586.3元(按年息3.85%,从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共31个月,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利随本清);总合计282,843.1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4日,原告樊泽钟承接被告陕西建安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道216县提升改造(东二环)管线迁改项目一标段,2019年11月工程竣工,2020年6月底维修完工,尚欠质保金257,256.8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该笔质保金,被告始终拖延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gap}}被告武文海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82,843.1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武文海与原告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武文海将米东区国道216线216县提升改造(东二环)管线迁改项目一标段发包给本案原告,在2021年3月一标段的新疆高新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公司在监理时发现原告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其整改,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被告武文海作为发包人多次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但原告予以了拒绝,无奈之下被告武文海自行整改,共产生了费用681,165.38元。扣除应该向原告支付的质保金257,256.8元,被告武文海在该项目中损失了423,908元,原告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gap}}被告陕西建安公司辩称,一、陕西建安公司不应当向原告樊泽钟支付工程款、利息、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邮寄费等费用,请求驳回原告对陕西建安公司的起诉。1.原告樊泽钟和陕西建安公司并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包括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本案中原告是和被告武文海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能按照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完全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规定,来要求陕西建安公司在本起劳务合同纠纷中承担责任。劳务纠纷只能发生在劳务合同的双方,即原告樊泽钟和被告武文海之间,与陕西建安公司无关;2.陕西建安公司从未授权武文海与原告樊泽钟签订劳务合同,对武文海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樊泽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也不予追认。武文海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陕西建安公司受托行为,也对陕西建安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3.陕西建安公司从未向原告樊泽钟支付过任何劳务费,樊泽钟自始至终也从未向陕西建安公司主张过任何劳务费,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4.陕西建安公司从未直接管理过原告樊泽钟及其雇佣的建筑工人,樊泽钟的建筑工人均是由樊泽钟直接管理。陕西建安公司和原告樊泽钟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管理和被管理、安排和被安排、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5.案涉结算是在樊泽钟和武文海之间进行的,陕西建安公司从未和原告樊泽钟就劳务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结算,案涉款项与陕西建安公司无关;6.原告樊泽钟的劳务费均是由被告武文海直接支付的,合同也是和被告武文海直接签订的,本案与陕西建安公司无关,陕西建安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任何费用。二、陕西建安公司不应当向樊泽钟支付质保金、借款利息等费用。1.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是樊泽钟和武文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陕西建安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向樊泽钟承担相关的任何费用。并且,陕西建安公司从未向樊泽钟借过款,双方之间从未有过借贷关系,故樊泽钟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陕西建安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毫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樊泽钟对陕西建安公司的起诉;2.陕西建安公司从未收取过樊泽钟的质保金,双方之间从未有过任何资金上的往来,樊泽钟请求让陕西建安公司支付质保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案涉质保金交付给了陕西建安公司,请求依法驳回樊泽钟对陕西建安公司的起诉。综上诉述,本案是樊泽钟与武文海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陕西建安公司无关,武文海与樊泽钟签订劳务合同是其个人行为,樊泽钟并未向陕西建安公司提供劳务,樊泽钟与陕西建安公司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也从未形成过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陕西建安公司并未收取过樊泽钟的质保金,樊泽钟让陕西建安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毫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樊泽钟对陕西建安公司的起诉。 {{gap}}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 {{gap}}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gap}}2018年9月24日原告樊泽钟作为乙方与被告武文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分包了工程承包人被告陕西建安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道216线提升改造(东二环)管线迁改项目一标段,工程合同施工范围和内容为管沟挖方换填、施工排水、抛石挤淤、管道安装、模块井室、回填夯实碾压、现场清理等。甲方提供材料和土石方运输,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全部人工、机械设备和消耗材料。结算方式:每月支付完成工作量的20%;2019年春节前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保质期满后付清劳务费余额。开工日期:2018年9月24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13日。被告武文海在该合同甲方处签名,并在该合同上骑缝处加盖名称为“陕西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市国道216线提升改造(东二环)管线迁改项目一标段项目部”的骑缝章。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被告武文海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武文海进行了结算,2020年9月13日双方形成结算单一份,载明工程施工工费551,429元,备注:35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201,429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后双方又形成一张结算单,载明:2018年至2020年总工程款金额为2,680,489.10元,实际已经支付金额1,871,803元,扣除质保金10%为257,256.80元,剩余工程款为551,429.30元。并在扣除质保金10%257,256.80元后又备注“再扣除K6塌陷维修砼4,000元。”后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武文海将剩余工程款551,429.30元向原告已支付完毕,但扣除的质保金257,256.8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gap}}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武文海均认可被告陕西建安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当庭自认结算单中备注的再扣除4,000元在起诉时未予扣除,并表示同意扣除该笔4,000元。 {{gap}}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gap}}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双方结算时间为2020年9月13日,后因质保金发生纠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gap}}《[[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武文海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武文海负有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是和被告武文海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劳务分包合同上虽加盖有项目部的骑缝章,但被告陕西建安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其单位合同章,亦未给原告发放过劳务费,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被告陕西建安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gap}}关于质保金的返还问题。[[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武文海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并未约定质保期限,双方也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原告称该工程已于2020年竣工验收并通车使用,被告认为是2021年12月竣工验收,但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由于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工程款结算单载明时间为2020年9月13日,此时间原告已完成施工双方形成结算单,距今时间已超过2年,故本院认定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被告武文海应当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对原告主张工程款257,256.8元的诉讼请求,应扣除结算单上备注要再扣除的4,000元,余额253,256.8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武文海辩称原告施工出现了质量问题并拒绝整改,被告自行整改产生费用681,165.38元,扣除原告的质保金257,256.8元尚不够赔偿被告整改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质保金。由于被告武文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对被告武文海不同意支付质保金的上述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gap}}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应以欠款253,2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计算至2023年2月1日计142天,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65%计算,利息应为3,596.24元(253,256.8元×3.65%÷365天×142天),原告主张该部分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23年2月2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欠款253,25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由被告武文海继续支付,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gap}}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gap}}一、被告武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泽钟支付工程款253,256.8元; {{gap}}二、被告武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泽钟支付利息3,596.24元(253,256.8元×3.65%÷365天×142天,利息截至2023年2月1日);自2023年2月2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欠款253,25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由被告武文海继续支付,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gap}}三、驳回原告樊泽钟对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gap}}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gap}}本案原告起诉标的282,843.1元,判决支持标的256,853.04元,占诉讼标的90.81%。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542.65元(原告樊泽钟已预交),由原告樊泽钟负担9.19%即509.37元,被告武文海负担90.81%即5,033.28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樊泽钟负担30元,由被告武文海负担30元。 {{ga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署名|1= 审判员:张英桃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鑫鑫 }} {{PD-PRC-exempt}} 8aov5nzu7q0oqdh5aq0zq7fi8jyroe8 春秋左傳正義/卷38 0 5796695 7908317 7907989 2026-07-16T02:14:16Z ~2026-40012-11 122328 790831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三十八 {{*|(起襄公二十七年,盡二十八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37|卷第三十七]]|next=[[../卷39|卷第三十九]]|type=|from=|notes=}} ==襄公二十有七年經== 二十有七年,春,齊侯使慶封來聘。{{annotate|(【注】景公即位,通嗣君也。)}}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annotate|(【注】案傳:會者十四國,齊、秦不交相見,邾、滕為私屬,皆不與盟。宋為主人,地於宋,則與盟可知。故經唯序九國大夫。楚先晉歃,而書先晉,貴信也。陳于晉會,常在衛上,孔奐非上卿,故在石惡下。【音義】○奐,呼亂反。與音預,下同。先,悉薦反,又如字。歃,所洽反。)}} 【疏】注「案傳」至「惡下」。○正義曰:案傳:諸國大夫及諸侯之身至宋者,有晉、楚、齊、秦、魯、衛、陳、蔡、鄭、許、曹、邾、滕,並宋為主人,凡十四國也。齊、秦不交相見,邾、滕為人私屬,皆不與於盟。為盟而為此會,故不盟者,會亦不序也。宋為地主,法當不序於列,故經唯序九國大夫也。案傳:楚先晉歃,則當先書楚。傳言書先晉,晉有信也。是仲尼貴晉有信,故先書趙武也。《釋例·班序譜》:「晉合諸侯二十國,起僖二十八年,盡哀十四年,大率皆陳後次蔡,蔡後次衛。」是陳于晉會常在衛上也。今孔奐乃降於蔡、衛,在石惡之下,故知奐非上卿故也。成三年傳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是計卿位為班也。知非奐後至者,以傳稱與蔡公孫歸生同至故也。案傳七月之下乃云「庚辰,子木等至自陳。陳孔奐、蔡公孫歸生至」,則諸侯大夫七月始集於宋,而此會書在夏者,事雖在秋,行還乃告。追以叔孫豹發時書之。十年夏會於相,而經書在春。注云:「經書春,書始行。」此亦彼之類也。 衛殺其大夫甯喜。{{annotate|(【注】甯喜弑剽立衎,衎今雖不以弑剽致討,於大義宜追討之,故經以國討為文書名也。書在宋會下,從赴。)}} 【疏】注「甯喜」至「從赴」。○正義曰:大夫見殺書名者,皆是罪之文。案此殺喜之傳,乃為專而殺之,喜之於衎未為罪當死也。故杜跡其應死之狀。弑君之賊於當誅,衎雖不以弑剽致討,其於大義宜追討之,故雖非國人討賊,因其被殺,亦以國討為文,書其名以罪喜也。不以弑君之罪討之,故言追也。 衛侯之弟鱄出奔晉。{{annotate|(【注】衛侯始者云「政由甯氏,祭則寡人」,而今復患其專,緩答免餘,既負其前信,且不能友于賢弟,使至出奔,故書弟以罪兄。【音義】○鱄,市轉反,又音專。復,扶又反。)}} 【疏】注「衛侯」至「罪兄」。○正義曰:《釋例》曰:「仲尼因母弟之例,以興義,鄭伯懷害弟之心,天王縱群臣以殺其弟,夫子探書其志,故顯書二兄以首惡。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鄭段去弟,身為謀首也。然則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也。推此以觀其餘,秦伯之弟針,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鱄,皆是兄害其弟者也。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書弟則示兄曲也。」是杜以鱄之出奔,非鱄之罪,故跡其事以為衛侯罪狀也。衛侯始者使鱄與甯喜言云,苟得反國,政由甯氏,祭則寡人。如是則甯喜專權,未為負約。而今公患其專政,故免餘請殺,公復緩答免餘,任令殺喜,既負其言信,又不能友于賢弟,使至出奔,故書其弟以罪兄也。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曰「罪秦伯」,知此亦罪衛侯也。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annotate|(【注】夏會之大夫也。豹不倚順,以顯弱命之君,而辨小是以自從,故以違命貶之。《釋例》論之備矣。【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夏會」至「備矣」。○正義曰:杜云「夏會之大夫」者,因經書在夏,故云「夏會」,其實會在秋耳。諸國朝會而因有他事者,皆前目而後凡,故此不復序,而總云「諸侯之大夫」,還是「夏會之大夫」也。豹去叔孫者,傳言季孫以公命命豹使視邾、滕,而叔孫不從,不書其族,言違公命,故貶之也。從公之命,於理順也,不視邾、滕,其是小也。順君之命,其禮大。不視邾、滕為是小。豹不倚此順道以顯弱命之君,而辨小是以自從,故以違命貶之也。於時魯國君弱臣彊,政令出於季氏,魯君不得有命臣之理,臣之小者,季氏以己意命之,皆不敢不從也。叔孫豹秉心彊直,季氏所憚,恐不從己意,故假以公命命之。諸傳言以公命者,實非公命,而假稱公耳。其時魯君未嘗有命,此稱公命是假可知,豹雖心知是假,若其即以為真,共敬從命,則國內義士皆將生心,必相告云豹是國之大賢,我等仰以取法。聞是公命雖非亦從,則知公之所命,悉不可違,豈不使季氏懼,而公室尊也?從公之命,是為順也。如此,雖實非公命,豹但倚此順道以從公命,則弱命之君命得顯矣。尊君卑臣在此一舉,比視邾、滕,未為大失,豹乃辨其小是以從已心,違君之命,故貶之。《釋例》曰:「季氏專魯,祿之去公室三世矣,制命出於私門,非國所知也。叔孫豹,魯之賢臣,欲匡難以矯時,故季孫憚之,不敢以己意,假公命以敦叔孫也。邾、滕之班,不列於會,豹不登朝固請,受命而行。邾、滕降次,事非機危,既不馳請,又不辭會,而率意改命,失命之甚。其君眠食於深宮,今一出命,共命之使,所宜崇長,雖有小失,遂而伸之。國內固知我君之命不可以違,則季氏有懼,而義士生心。君子以豹不倚順以顯弱命之君,而辨小是以自從,故以違命貶之也。」杜言辨小是者,豹云宋、衛吾匹,不視邾、滕,於理是也,但比於申弱君之命,使臣卑而君尊,此為小耳。 冬,十有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annotate|(【注】今《長曆》推十一月朔,非十二月。傳曰:辰在申,再失閏。若是十二月,則為三失閏,故知經誤。)}} 【疏】注「今長」至「經誤」。○正義曰:此經言十二月,而傳言十一月,今杜以《長曆》推之,乙亥是十一月朔,非十二月也。傳曰:「辰在申,再失閏矣。」若是十二月,當為辰在亥,以申為亥,則是三失閏,非再失也。推曆與傳合,知傳是而經誤也。 ==襄公二十有七年傳== 二十七年,春,胥梁帶使諸喪邑者,具車徒以受地,必周。{{annotate|(【注】諸喪邑,謂齊、魯、宋也。周,密也。必密來,勿以受地為名。【音義】○喪,息浪反,注同。)}}使烏餘具車徒以受封,{{annotate|(【注】烏餘以地來,故詐許封之。)}} 【疏】傳「使烏餘具車徒」。○正義曰:必使烏餘具車徒者,以三國皆具車徒,若不使亦具車徒,恐其驚而覺也。且烏餘竊邑,諸侯不能治之,則烏餘之眾彊也。慮其迸散,欲聚以執之。下云「盡獲之」是也。 烏餘以其眾出,{{annotate|(【注】出受封也。)}}使諸侯偽效烏餘之封者,{{annotate|(【注】效,致也。使齊、魯、宋偽若致邑封烏餘者。)}}而遂執之,盡狂之。{{annotate|(【注】皆獲其徒眾。)}}皆取其邑而歸諸侯,諸侯是以睦於晉。{{annotate|(【注】傳言趙文子賢,故平公雖失政,而諸侯猶睦。)}} 【疏】「皆取」至「於晉」。○正義曰:古本亦有不重言「諸侯」,今定之本重有「諸侯」。若重言「諸侯」,則天下諸侯以此事故皆睦於晉也。劉炫云:晉、宋古本皆不重言「諸侯」,則唯謂齊、魯、宋三國睦耳,不重是也。 齊慶封來聘,其車美。孟孫謂叔孫曰:「慶季之車,不亦美乎?」{{annotate|(【注】季,慶封字。)}}叔孫曰:「豹聞之:『服美不稱,必以惡終。』美車何為?叔孫與慶封食,不敬。為賦《相鼠》,亦不知也。{{annotate|(【注】《相鼠》,《詩·鄘風》。曰:「相鼠有皮,人而無儀。人而無儀,不死何為?」慶封不知此詩為已,言其闇甚。為明年慶封來奔傳。【音義】○稱,尺證反。為賦,於偽反,注同。相,息亮反,注同。鄘音容。)}} 衛甯喜專,公患之。公孫免餘請殺之。{{annotate|(【注】免餘,衛大夫。)}}公曰:「微甯子,不及此,{{annotate|(【注】及此,反國也。)}}吾與之言矣。{{annotate|(【注】言政由甯氏。)}}事未可知,{{annotate|(【注】恐伐之未必勝。)}}袛成惡名,止也。」{{annotate|(【注】衹,適也。【音義】○衹音支,注同。)}}對曰:「臣殺之,君勿與知。」乃與公孫無地、公孫臣謀,{{annotate|(【注】二公孫,衛大夫。【音義】○勿與,音預。)}}使攻甯氏,弗克,皆死。{{annotate|(【注】無地及臣皆死。)}}公曰:「臣也無罪,父子死余矣。」{{annotate|(【注】獻公出時,公孫臣之父為孫氏所殺。)}} 【疏】注「獻公」至「所殺」。○正義曰:十四年傳曰:「公使子蟜、子伯、子皮與孫子盟于丘宮,孫子皆殺之。」彼所殺者,皆是公子。而此臣是公孫,公言「臣也無罪,父子死余」。知是爾時死耳,亦不知彼所殺者誰是臣之父也。 夏,免餘復攻甯氏,殺甯喜及右宰穀,尸諸朝。{{annotate|(【注】穀不書,非卿也。【音義】○復,扶又反。)}}石惡將會宋之盟,受命而出。衣其尸,枕之股而哭之。欲斂以亡,懼不免,且曰:「受命矣。」乃行。{{annotate|(【注】行會于宋。為明年石惡奔傳。【音義】○衣,於既反。枕,之鴆反。斂,力驗反。)}}子鮮曰:「逐我者出,{{annotate|(【注】謂孫林父。)}}納我者死,{{annotate|(【注】謂甯喜。【音義】○納,本又作內,音納。)}}賞罰無章,何以沮勸?君失其信,而國無刑,不亦難乎?{{annotate|(【注】難以治國。【音義】○沮,在呂反。)}} 【疏】「子鮮」至「難乎」。○正義曰:逐我者應死而得生出,納我者有功而更身死。章,明也。沮,止也。罰有罪所以止人為惡,賞有功所以勸人為善。今賞罰既無章明,何以得為止勸乎刑法也?君失其信,違信而殺甯喜,而國無法,賞罰無所章明,以此為國,不亦難乎?言治國難也。 且鱄實使之。」{{annotate|(【注】使甯喜納君。)}}遂出奔晉。公使止之,不可。{{annotate|(【注】不肯留。)}}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於河,{{annotate|(【注】誓不還。【音義】○使者,所吏反。)}}託於木門,{{annotate|(【注】木門,晉邑。)}}不鄉衛國而坐。{{annotate|(【注】怨之深也。【音義】○鄉,許亮反,本亦作嚮。)}}木門大夫勸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將誰愬乎?{{annotate|(【注】從之,謂治其事也。事治則明巳出欲仕,無所自愬。【音義】○愬,息路反。)}}吾不可以立於人之朝矣!」終身不仕。{{annotate|(【注】自誓不仕終身。)}} 【疏】注「自誓不仕終身」。○正義曰:終身不仕,敘事辭也。言自誓不仕以終其身,故傳言終身不仕也。此終身者,子鮮之身終也。下云公喪之終身者,獻公之身終也。獻公以二十九年夏卒,其子鮮之卒,蓋差在獻公之前耳,故公喪服以終身也。 公喪之,如稅服,終身。{{annotate|(【注】稅即繐也。《喪服》:繐,縗裳,縷細而希,非五服之常,本無月數。痛湣子鮮,故特為此服。此服無月數,而獻公尋薨。故言終身。【音義】○喪,息郎反,又息浪反。稅,徐云,讀繐,音歲,注同;服音吐外反。縗,本亦作衰,音七雷反。)}} 【疏】注「稅即」至「言終身」。○正義曰:傳云「公喪之」者,言公為之服喪服也。《禮》無稅服之名,「如稅服者,不知何服也。服虔云:衰麻巳除,日月巳過,乃聞喪而服,是為稅服。服之輕者。案《禮記》:過而追服,實名為稅。以聞凶之日為服喪之始,其服追過而服之衰麻,不為有異,何云「服之輕者」?公若依彼稅服法,其兄弟之服,則還是齊衰期耳,何以得云「如」也?杜以其義不通,故云「稅即繐也」,當是聲相近而字改易耳。《喪服》有「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其章唯有諸侯大夫為天子以外,無人服此服也。《喪服傳》曰:「繐衰者,小功之繐也。」鄭玄云:「治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升數少者,以服至尊。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是繐者,縷細而希疏也。《喪服》之文,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是非五服之常也。「既葬除之」,是本無月數也。《禮》,天子諸侯絕旁期,計公於子鮮不應為之服,獻公痛湣子鮮,特為服此服也。此服既無月數,獻公服之,不自云幾月當止,獻公尋自身薨,至死未釋此服,故云「終身」也。兄弟之服本服期耳。獻公驕淫之君,不應過其常月。杜言獻公尋薨,謂此子鮮之卒,差在獻公前耳。 公與免餘邑六十,辭曰:「唯卿備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祿,亂也。{{annotate|(【注】此一乘之邑,非四井之邑。《論語》稱十室,又云千室,明通稱。【音義】○乘,繩證反。通稱,尺證反。)}} 【疏】注「此一」至「通稱」。○正義曰:《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此一乘之邑,每邑方十里也。《論語》云:「百乘之家。」大夫稱家,邑有百乘,是百乘為采邑之極。此云「唯卿備百邑」,知所言邑者,皆是一乘之邑,非四井之邑也。杜以一乘名邑,書傳無文,故引《論語》千室、十室,明其大小通稱邑也。 臣弗敢聞。且甯子唯多邑,故死。臣懼死之速及也。」公固與之,受其半。以為少師。公使為卿,辭曰:「大叔儀不貳,能贊大事。{{annotate|(【注】贊,佐也。【音義】○少,詩照反。)}}君其命之!」乃使文子為卿。{{annotate|(【注】文子,大叔儀。)}} 宋向戌善於趙文子,又善於令尹子木,欲弭諸侯之兵以為名。{{annotate|(【注】欲獲息民之名。【音義】○弭,徐武婢反。)}}如晉,告趙孟。趙孟謀於諸大夫,韓宣子曰:「兵,民之殘也,財用之蠹,{{annotate|(【注】蠹,害物之蟲。【音義】○蠹,本又作〈蟲橐〉,丁故反。)}} 【疏】注「蠹,害物之蟲」。○正義曰:《釋蟲》云:「蠍,桑蠹。」李巡云:「蠍,木中蟲也。」《穆天子傳》云:「天子蠹書於羽陵。」㩧去書內簡中之蟲。是蟲在木中謂之為蠹。昭三年傳云:「公聚朽蠹。」則在諸物之中皆名為蠹,故云害物之蟲也。害物之蟲既名為蠹,故害於物者皆以蠹言之。《孫子兵書》云:「興師十萬,日費千金。」是兵為財用之蠹也。 小國之大菑也。將或弭之,雖曰不可,必將許之。{{annotate|(【注】言雖知兵不得久弭,今不可不許。【音義】○菑音災。)}}弗許,楚將許之,以召諸侯,則我失為盟主矣。」晉人許之。如楚,楚亦許之。如齊,齊人難之。陳文子曰:「晉、楚許之,我焉得巳。且人曰『弭兵』,而我弗許,則固攜吾民矣!將焉用之?」齊人許之。告於秦,秦亦許之。皆告於小國,為會於宋。 五月,甲辰,晉趙武至於宋。丙午,鄭良霄至。六月,丁未朔,宋人享趙文子,叔向為介。司馬置折俎,禮也。{{annotate|(【注】折俎,體解節折,升之於俎,合卿享宴之禮,故曰禮也。《周禮》:司馬掌會同之事。【音義】○難之,乃旦反,下懼難同。焉,於虔反,下將焉用、焉能皆同。介音界,後注同。折,之設反,注同;徐,又音制。俎,莊呂反。)}} 【疏】注「折俎」至「之事」。○正義曰:「折俎謂體解節折,升之於俎」,《周語》文也。宣十六年傳曰:「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彼傳之意,言享公當依享法有體薦也。享卿當如宴法有折俎也。彼王自言之,故云王室禮耳。其諸侯之待公卿,禮法亦當然也。故此享趙孟而置折俎,合卿享宴之禮,故曰「禮也」。《周禮·大司馬》云:「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是司馬掌會同、薦羞之事,故宋人此享令司馬置折俎也。 仲尼使舉是禮也,以為多文辭。{{annotate|(【注】宋向戌自美弭兵之意,敬逆趙武。趙武、叔向因享宴之會,展賓主之辭。故仲尼以為多文辭。【音義】○使舉是禮也,沈云:舉,謂記錄之也。)}} 【疏】「仲尼」至「文辭」。○正義曰:此文甚略,本意難知。蓋於此享也,賓主多有言辭,時人跡而記之。仲尼見其事,善其言,使弟子舉是宋享趙孟之禮,以為後人之法。丘明述其意,仲尼所以特舉此禮者,以為此享多文辭,以文辭可為法,故特舉而施用之。○注「宋向」至「文辭」。○正義曰:杜以賓主之辭,禮有定式,於此享也,何以獨多?故解其多辭之意。服虔云:「以其多文辭,故特舉而用之,後世謂之孔氏聘辭,以孔氏有其辭,故傳不覆載也。」所言「孔氏聘辭」,不知事何所出,實享禮而謂之為「聘」,舉舊辭而目曰「孔氏」,事亦不必然也。 戊申,叔孫豹、齊慶封、陳須無、衛石惡至。{{annotate|(【注】須無,陳文子。)}}甲寅,晉荀盈從趙武至。{{annotate|(【注】趙武命盈追已,故言從趙武。後武遣盈如楚。)}} 【疏】注「趙武命盈追已」。○正義曰:沈氏曰:知非晉侯命者,若是晉侯,應云甲寅荀盈至。今云從武至,故知趙武命也。杜云「後武遣盈如楚」,見此意耳。 丙辰,邾悼公至。{{annotate|(【注】小國,故君自來。)}}壬戌,楚公子黑肱先至,成言於晉。{{annotate|(【注】時令尹子木止陳,遣黑肱就晉大夫成盟載之言,兩相然可。【音義】○肱,古弘反。)}}丁卯,宋戌如陳,從子木成言於楚。{{annotate|(【注】就於陳,成楚之要言。)}}戊辰,滕成公至。{{annotate|(【注】亦小國,君自來。)}}子木謂向戌:「請晉、楚之從,交相見也。」{{annotate|(【注】使諸侯從晉、楚者,更相朝見。【音義】○更音庚。見,賢遍反。)}}庚午,向戌復於趙孟。趙孟曰:「晉、楚、齊、秦,匹也。晉之不能於齊,猶楚之不能於秦也。{{annotate|(【注】不能服而使之。)}}楚君若能使秦君辱於敝邑,寡君敢不固請於齊!」{{annotate|(【注】請齊使朝楚。)}}壬申,左師復言於子木。子木使馹謁諸王。{{annotate|(【注】馹,傳也。謁,告也。【音義】○馹,人實反。傳,涉戀反。)}}王曰:「釋齊、秦,他國請相見也。」{{annotate|(【注】經所以不書齊、秦。)}}秋七月戊寅,左師至。{{annotate|(【注】從陳還。)}}是夜也,趙孟及子晳盟,以齊言。{{annotate|(【注】子晳,公子黑肱。素要齊其辭,至盟時,不得復訟爭。【音義】○晳,星曆反。復,扶又反。)}}庚辰,子木至自陳。陳孔奐、蔡公孫歸生至。{{annotate|(【注】二國大夫與子木俱至。)}}曹、許之大夫皆至。以藩為軍,{{annotate|(【注】示不相忌。【音義】○藩,方元反。)}} 【疏】「以藩為軍」。○正義曰:古人行兵止,則築為壘塹,以備不虞。此藩籬為軍者,方欲弭兵,以示不相忌也。 晉、楚各處其偏。{{annotate|(【注】晉處北,楚處南。)}}伯夙謂趙孟{{annotate|(【注】伯夙,荀盈。)}} 【疏】注「伯夙荀盈」。○正義曰:伯夙即是荀盈,於傳亦無明據,未測何以知之?服虔云:「伯夙,晉大夫。」其意以為別有伯夙,非荀盈也。 曰:「楚氛甚惡,懼難。」{{annotate|(【注】氛,氣也。言楚有襲晉之氣。【音義】○氛,芳云反;徐,扶云反。)}}趙孟曰:「吾左還,入於宋,若我何?」{{annotate|(【注】營在宋北,東頭為上,故晉營在東。有急,可左丘入宋東門。)}} 辛巳,將盟於宋西門之外。楚人衷甲。{{annotate|(【注】甲在衣中,欲因會擊晉。【音義】○衷,音忠,徐丁仲反。)}}伯州犁曰:「合諸侯之師,以為不信,無乃不可乎?夫諸侯望信於楚,是以來服。若不信,是棄其所以服諸侯也。」固請釋甲。子木曰:「晉、楚無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大宰退,{{annotate|(【注】大宰,伯州犁。)}}告人曰:「令尹將死矣,不及三年。求逞志而棄信,志將逞乎?志以發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參以定之。{{annotate|(【注】志、言、信三者具,而後身安存。)}}信亡,何以及三?」{{annotate|(【注】為明年子木死起本。)}} 【疏】「志將」至「三及」。○正義曰:「志將逞乎?」言其不得逞也。在心為志,出口為言,志有所之,言乃出口,故志以發言也。與人為信,必言以告之,故言以出信也。於人有信,志乃得立,故信以立志也。人之處身於世,常恐不得安定。參即三也,言也,信也,志也。三者俱備,然後身得安定。欲安其身,用此三者以定之。信亡則志不立,失志必死不久,何以得及三年? 趙孟患楚衷甲,以告叔向。叔向曰:「何害也?匹夫一為不信,猶不可,單斃其死。{{annotate|(【注】單,盡也。斃,踣也。【音義】○單音丹,注同。斃,婢世反。踣,蒲北反。)}} 【疏】「匹夫」至「其死」。○正義曰:匹夫謂賤人也。賤人一為不信猶尚不可,況國卿也?不信之人盡踣其死,言無得生者。前覆曰踣,謂倒地死也。 若合諸侯之卿,以為不信,必不捷矣!食言者不病,{{annotate|(【注】不病者,單斃於死。)}} 【疏】「食言者不病」。○正義曰:不病者,不唯病害而已,必至於死也。言之不用,若食之消散,故謂無信為食言也。 非子之患也。{{annotate|(【注】楚食言當死。晉不食言,故無患。)}}夫以信召人,而以僣濟之,{{annotate|(【注】濟,成也。【音義】○僣,子念反,不信也。)}}必莫之與也。安能害我?且吾因宋以守病,{{annotate|(【注】為楚所病,則欲入宋城。)}}則夫能致死。與宋致死,雖倍楚可也。{{annotate|(【注】宋為地主,致死助我,則力可倍楚。【音義】○夫如字,或音扶。)}}子何懼焉?又不及是。曰弭兵以召諸侯,而稱兵以害我,{{annotate|(【注】稱,舉也。)}} 【疏】「夫能」至「及是」。○正義曰:夫,謂宋也。宋能致死助我,今晉師與宋致死,不但唯敵於楚,雖更力倍於楚可也,子何須懼焉?又想楚人之情,不應及是之惡。 吾庸多矣,非所患也。」{{annotate|(【注】晉獨取信,故其功多。)}} 季武子使謂叔孫以公命,曰:「視邾、滕。」{{annotate|(【注】兩事晉、楚則貢賦重,故欲比小國。武子恐叔孫不從其言,故假公命以敦之。)}} 【疏】注「兩事」至「敦之」。○正義曰:案傳上文,六月,戊申,叔孫豹至。丁卯,向戌如陳,從子木成言於楚。子木乃請晉、楚之從交相見,則叔孫發魯之時,未有此交相見之議也。子木既有此請,季孫在國聞之,季孫使謂叔孫者,使人就宋謂之也。於時季氏專魯國之利害,季孫所量自慮兩屬,貢賦必重,疑邾、滕將為人之私,故令豹比視小國。此直季孫意耳,非公意也。若是餘人為使,季孫以已意命之,無敢違者,但叔孫彊直,季孫所憚,告以己意,恐不見從,故假稱公命以敦勸之,望其敬公命而遂已志也。《長曆》丁卯是六月二十一日也。辛巳是七月五日也。丁卯已有此議,辛巳方始結盟,則叔孫既得公命,其去盟日猶遠,反魯覆請足得往來。但叔孫知非公命,不復更請,臨盟則率巳之意自從所欲。故《釋例》云:「豹不登朝固請,受命而行,邾滕降次,事非機危,既不馳請,又不辭會,率意改命,失命之甚。」是言其間足得反請,而叔孫不請,故責之也。 既而齊人請邾,宋人請滕,皆不與盟。{{annotate|(【注】私屬二國故。【音義】○與音預。)}}叔孫曰:「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國也,何故視之?宋、衛,吾匹也。」乃盟。故不書其族,言違命也。{{annotate|(【注】季孫專政於國,魯君非得有命。今君唯以此命告豹,豹宜崇大順以顯弱命之君,而遂其小是,故貶之。)}} 【疏】注「季孫」至「貶之」。○正義曰:季孫專政於國,魯君非得有命。此以公命,非公可知,叔孫亦知非公命,故不肯從之。其實叔孫違命,止違季孫意耳。但季孫假以公命謂之,叔孫雖內知非公,而其辭稱公,即須從命。叔孫既得此命,宜應內自思省,我君由來無命,今君唯以此命命我,事雖非理,亦宜聽從。如是則敬君之情深矣。豹宜崇此大順之道以顯弱命之君,而乃校計公言是非,不肯同於小國。遂其小是以忘大順,故貶之。此義至妙,唯杜始得之矣。賈逵云:「叔孫義也,魯疾之非也。」服虔云:「叔孫欲尊魯國,不為人私,雖以違命見貶,其於尊國之義得之。」案經去其族,是文貶也。傳言「違命」,是實惡也。賈、服違經反傳,背左氏,異孔子。孔子貶之,賈逵賞之。丘明言其「違命」,服虔善其尊國,是不以丘明之言解《左傳》,不以孔子之意說《春秋》也。 晉、楚爭先。{{annotate|(【注】爭先歃血。)}}晉人曰:「晉固為諸侯盟主,未有先晉者也。」楚人曰:「子言晉、楚匹也,若晉常先,是楚弱也。且晉、楚狎主諸侯之盟也久矣!{{annotate|(【注】狎,更也。【音義】○先晉,悉薦反,或如字。狎,戶甲反。更音庚。)}} 【疏】「且晉」至「久矣」。○正義曰:陳、蔡、鄭、許,乍南乍北。成二年,楚公子嬰齊為蜀之盟,諸夏之國大夫皆在,是晉、楚更代主諸侯之盟,實久也。 豈專在晉?」叔向謂趙孟曰:「諸侯歸晉之德只,{{annotate|(【注】只,辭。【音義】○只,之氏反。)}}非歸其尸盟也。{{annotate|(【注】尸,主也。)}}子務德,無爭先!且諸侯盟,小國固必有尸盟者。{{annotate|(【注】小國主辨具。【音義】○辨,皮莧反。)}} 【疏】注「小國主辨具」。○正義曰:盟實大國為主,而此云小國主盟,知其主辨具也。哀十七年,「公會齊侯,盟于蒙。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發陽之役,衛石魋。』武伯曰:『然則彘也。』」所言主辨具者,如彼執牛耳之類,皆小國主備之法。當小國執牛耳,鄫衍、吳公子執之者,於時吳為盟主,夷不知禮,故自使其人執之也。盟法,大國制其言,小國尸其事。此盟爭先歃,不爭主備,叔向以小國主盟為言者,叔向以久爭不決,或將戰鬥,因盟時小國有所主,欲令趙孟下楚,假此以勸之耳。 楚為晉細,不亦可乎?」{{annotate|(【注】欲推使楚主盟。)}}乃先楚人。書先晉,晉有信也。{{annotate|(【注】蓋孔子追正之。)}} 壬午,宋公兼享晉、楚之大夫,趙孟為客。{{annotate|(【注】客,一坐所尊。故季孫飲大夫酒,臧紇為客。【音義】○坐,才臥反。飲,於鴆反。)}} 【疏】注「客一」至「為客」。○正義曰:享宴之禮,賓旅雖多,特以一人為客。燕禮者,諸侯燕臣之禮也。經云:「小臣納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乃云射人請賓。公曰:『命某為賓。』賓出,立於門外,更使射人納賓。公降一等揖之。」賓即客也。是客,一坐所尊也。「季孫飲大夫酒,臧紇為客」,二十三年傳也。《魯語》云:「公父文伯飲南宮敬叔酒,路堵父為客。羞鱉小。堵父怒,相延食鱉,辭曰:『將使鱉長而食之。』遂出。文伯母聞之,怒曰:『吾聞之先子曰:祭養上尸,享養上賓。鱉於何有?而使夫人怒也!』」是一坐所尊敬之事也。案《燕禮記》曰:「公與卿燕,則大夫為賓。與大夫燕,亦大夫為賓。」又《聘禮》:燕聘賓,則以上介為賓。此宋公享大夫,以趙孟為客者,《燕禮》謂與巳之臣子燕,嫌卿敵公,故以大夫為賓。《聘禮》據特來聘者,敬其使人,故使介為賓。此則兼享晉、楚大夫,異於常禮,以尊敬霸主之國,故令趙孟為客。服虔云:「楚君恒以大夫為賓者,大夫卑,雖尊之,猶遠君也。楚先歃為盟主,故尊趙孟為客。」案此享宋為主,非楚為主,服之妄也。劉炫云:「兼享晉、楚之大夫,不以屈建為賓者,賓唯一人,出自當時意耳。」 子木與之言,弗能對。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對也。乙酉,宋公及諸侯之大夫盟于蒙門之外。{{annotate|(【注】前盟,諸大夫不敢敵公,禮也。今宋公以近在其國,故謙而重盟。重盟,故不書。蒙門,宋城門。【音義】○重,直用反,下二字同。)}} 【疏】「子木」至「對也」。○正義曰:上云晉卿不如楚,其大夫則賢,是也。 子木問於趙孟曰:「范武子之德何如?」{{annotate|(【注】士會賢,聞於諸侯,故問之。【音義】○聞音問,又如字。)}}對曰:「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無隱情,其祝史陳信於鬼神無愧辭。」{{annotate|(【注】祝陳馨香,德足副之,故不愧。【音義】○治,直吏反。愧,九位反。)}}子木歸以語王。王曰:「尚矣哉!{{annotate|(【注】尚,上也。【音義】○語,魚據反,下同。)}}能歆神、人,{{annotate|(【注】歆,享也。使神享其祭,人懷其德。【音義】○歆,所金反。)}}宜其光輔五君以為盟主也!」{{annotate|(【注】五君,謂文、襄、靈、成、景。)}} 【疏】注「五君謂文、襄、靈、成、景」。○正義曰:《晉語》:「訾祏對范宣子曰:『武子佐文、襄,諸侯無二心。為卿以輔成、景,軍無敗政。及為元師,居大傅,國無奸民,是以受隨、範。』」是其光輔五君也。服虔云:「文公為戎右,襄、靈為大夫,成公為卿,景公為大傅也。」 子木又語王曰:「宜晉之伯也!有叔向以佐其卿,楚無以當之,不可與爭。」晉荀寅遂如楚蒞盟。{{annotate|(【注】重結晉、楚之好。【音義】○好,呼報反。)}} 鄭伯享趙孟於垂隴,{{annotate|(【注】自宋還,過鄭。【音義】○壟,力勇反。)}}子展、伯有、子西、子產、子大叔、二子石從。{{annotate|(【注】二子石,印段、公孫段。【音義】○從,才用反。)}}趙孟曰:「七子從君,以寵武也。請皆賦,以卒君貺,武亦以觀七子之志。」{{annotate|(【注】詩以言志。)}}子展賦《草蟲》,{{annotate|(【注】《草蟲》,《詩·召南》。曰:「未見君子,憂心忡忡,亦既見止,亦既覯止,我心則降。」以趙孟為君子。【音義】○蟲,直忠反。召,上照反,下同。忡,敕忠反。覯,古豆反。降,戶江反,又如字,下注同。)}}趙孟曰:「善哉!民之主也。{{annotate|(【注】在上不忘降,故可以主民。)}}抑武也,不足以當之。」{{annotate|(【注】辭君子。)}}伯有賦《鶉之賁賁》,{{annotate|(【注】《鶉之賁賁》,《詩·鄘風》。衛人剌其君淫亂,鶉鵲之不若。義取「人之無良,我以為兄,我以為君」也。【音義】○鶉,順倫反。賁音奔。)}} 【疏】注「鶉之」至「君也」。○正義曰:伯有賦此詩者,義取人之無善行者,我以此為君,是有嫌君之意。於時,鄭簡公是穆公之玄孫,良霄是穆公之曾孫,君非良霄之兄。杜言並取「人之無良,我以為兄」者,因《詩》成文,故連言之。劉君以為非兄而規杜,非也。 趙孟曰:「床笫之言不逾閾,況在野乎?非使人之所得聞也。」{{annotate|(【注】笫,簀也。此詩刺淫亂,故云床笫之言。閾,門限。使人,趙孟自謂。【音義】○笫,側里反。閾,音域,徐況逼反。使,所吏反,注同。簀音責。)}} 【疏】注「笫簀也」。○正義曰:《釋器》云:「簀謂之笫。」孫炎曰:「床也。」郭璞曰:「床版也。」然則床是大名,簀是床版。《檀弓》云:「大夫之簀與?」簀名亦得統床,故孫炎以為床也。 子西賦《黍苗》之四章,{{annotate|(【注】《黍苗》,《詩·小雅》。四章曰:「肅肅謝功,召伯營之。列列征師,召伯成之。」比趙孟於召伯。)}}趙孟曰:「寡君在,武何能焉?」{{annotate|(【注】推善於其君。)}}子產賦《隰桑》,{{annotate|(【注】《隰桑》,《詩·小雅》。義取思見君子,盡心以事之。曰:「既見君子,其樂如何?」【音義】○盡,津忍反。樂音洛,下注及文至「樂以安民」並同。)}}趙孟曰:「武請受其卒章。」{{annotate|(【注】卒章曰:「心乎愛矣,遐不謂矣,中心藏之,何日忘之。」趙武欲子產之見規誨。)}}子大叔賦《野有蔓草》,{{annotate|(【注】《野有蔓草》,《詩·鄭風》。取其「邂逅相遇,適我原兮」。【音義】○蔓音萬。邂,戶賣反。逅,戶逗反。)}}趙孟曰:「吾子之惠也。」{{annotate|(【注】大叔喜於相遇,故趙孟受其惠。)}}印段賦《蟋蟀》,{{annotate|(【注】《蟋蟀》,《詩·唐風》。曰:「無以大康,職思其居。好樂無荒,良士瞿瞿。」言瞿瞿然顧禮儀。【音義】○印,一刃反。蟀,所律反。大康音泰。居音據。好,呼報反,下同。瞿瞿,居什反。)}}趙孟曰:「善哉!保家之主也。吾有望矣。」{{annotate|(【注】能戒懼不荒,所以保家。)}} 【疏】「保家之主也」。○正義曰:大夫稱主,言是守家之主,不亡族也。下云「數世之主」,亦然。 公孫段賦《桑扈》,{{annotate|(【注】《桑扈》,《詩·小雅》。義取君子有禮文,故能受天之祜。【音義】○祜音戶。)}}趙孟曰:「匪交匪敖」,福將焉往?{{annotate|(【注】此《桑扈》詩卒章,趙孟因以取義。【音義】○敖,五報反。焉,於虔反,下「政其焉往」同。)}}若保是言也,欲辭福祿,得乎?」卒享。文子告叔向曰:「伯有將為戮矣!詩以言志,志誣其上,而公怨之,以為賓榮,{{annotate|(【注】言誣,則鄭伯未有其實。趙孟倡賦詩以自寵,故言公怨之以為賓榮。【音義】○倡,昌亮反。)}} 【疏】「詩以」至「賓榮」。○正義曰:在心為志,發言為詩,是詩所以言人之志意也。鄭君實未有罪,伯有稱人之無良,是誣其上也。但伯有不臣,被公之所怒,以公怨怒,當自須掩蓋,而賦詩道公無良,反將公之所怨以為賓之榮寵。劉炫云:「而公顯然將比來之怨,以為對賓之榮樂也。」 其能久乎?幸而後亡。」{{annotate|(【注】言必先亡。)}}叔向曰:「然。巳侈!所謂不及五稔者,夫子之謂矣。」{{annotate|(【注】稔,年也。為三十年鄭殺良霄傳。【音義】○侈,昌氏反,又戶氏反;《字林》,充豉反,稔,而甚反,熟也。穀一熟,故為一年。)}}文子曰:「其餘皆數世之主也。子展其後亡者也,在上不忘降。{{annotate|(【注】謂賦《草蟲》,曰「我心則降」。【音義】○數,所主反。)}}印氏其次也,樂而不荒。{{annotate|(【注】謂賦《蟋蟀》曰:「好樂無荒」。)}}樂以安民,不淫以使之,後亡,不亦可乎?」宋左師請賞,曰:「請免死之邑。」{{annotate|(【注】欲宋君稱功加厚賞,故謙言免死之邑也。)}} 【疏】「樂以」至「可乎」。○正義曰:印段賦《蟋蟀》,義取好樂無荒。無荒,即不淫也。好樂則用樂以安民也。其使民也,又不淫以使之,民皆愛之。守位必固,在人後亡,不亦可乎?○注「欲宋」至「邑也」。○正義曰:服虔云:「向戌自以止兵,民不戰鬥,自矜其功,故求免死之賞也。」如服此言,免死謂止兵不鬥,民免死也。杜以為謙,則向戌自以為巳免死也。若使計謀不當,則罪合死。自矜其功,言己得免死,故請賞邑也。 公與之邑六十,以示子罕。子罕曰:「凡諸侯小國,晉、楚所以兵威之。畏而後上下慈和慈和,而後能安靖其國家,以事大國,所以存也。無威則驕,驕則亂生,亂生必滅,所以亡也。天生五材,{{annotate|(【注】金、木、水、火、土也。)}}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兵之設久矣,所以威不軌而昭文德也。聖人以興,{{annotate|(【注】謂湯、武。【音義】○去,起呂反,下皆同。)}}亂人以廢,{{annotate|(【注】謂桀、紂。)}}廢興、存亡、丘明之術,皆兵之由也。而子求去之,不亦誣乎?以誣道蔽諸侯,罪莫大焉。縱無大討,而又求賞,無厭之甚也!」削而投之。{{annotate|(【注】削賞左師之書。【音義】○敝,必世反;徐,亡世反;服虔、王肅、董遇並作「弊」,婢世反,云,踣也。厭,於鹽反,徐於廉反。)}} 【疏】「廢興」至「諸侯」。○正義曰:言「之術」者,謂德、刑、禮、義,是興存盛明之法術也。驕、淫、殘、虐,是廢亡昏闇之法術也。「皆兵之由」者,謂皆畏懼此兵,行善不行惡,畏之則興,不畏則亡,故云「皆兵之由」也。言「不亦誣乎」者,謂廢興存亡悉皆由兵。向戌之意,以廢興存亡不須用兵,是實須,而誣罔云不須,故云「不亦誣乎」?服虔曰:「斃,踣也,一曰罷也。」則知服本作「斃」;王肅、董遇本皆作「蔽」,謂以誣人之道掩諸侯也。杜本作「蔽」,當如王、董為蔽掩之也。○「削而投之」。○正義曰:宋公賞邑,書之於劄,向戌執之以示子罕,子罕削其字,而又投之於地也。向戌初謀此事,子罕不即止之,而至此始怒者,蓋初謀子罕不知,或子罕初亦不覺,久思乃知其非也。 左師辭邑。向氏欲攻司城,{{annotate|(【注】司城,子罕。)}}左師曰:「我將亡,夫子存我,德莫大焉,又可攻乎?」君子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annotate|(【注】《詩·鄭風》。司,主也。【音義】○巳音記。)}}樂喜之謂乎?{{annotate|(【注】樂喜,子罕也。善其不阿向戌。)}}『何以恤我,我其收之』。{{annotate|(【注】《逸詩》。恤,憂也。收,取也。)}}向戌之謂乎?」{{annotate|(【注】善向戌能知其過。)}} 齊崔杼生成及彊而寡。{{annotate|(【注】偏喪曰寡。寡,特也。【音義】○喪,息浪反。)}}娶東郭姜,生明。東郭姜以孤入,曰棠無咎,{{annotate|(【注】無咎,棠公之子。【音義】○娶,七住反。無咎,音無,本亦作無。咎,其九反。)}}與東郭偃相崔氏。{{annotate|(【注】東郭偃,姜之弟。【音義】○相,息亮反。)}}崔成有病而廢之,{{annotate|(【注】有惡疾也。)}} 【疏】注「有惡疾也」。○正義曰:若非惡疾,猶堪為後,以疾而廢,明是惡疾。疾之惡者也。不知其何疾也。《論語》稱「伯牛有疾,不欲見人」。《淮南子》云:「伯牛癩」。此崔成猶能作亂,未必是癩也。彊無病亦不得立者,愛後妻欲立明故也。 而立明。成請老于崔,{{annotate|(【注】濟南東朝陽縣西北有崔氏城。成欲居崔邑以終老。【音義】○朝,如字,一音直遙反。)}}崔子許之,偃與無咎弗予,曰:「崔,宗邑也,必在宗主。」{{annotate|(【注】宗邑,宗廟所在。宗主,謂崔明。)}}成與彊怒,將殺之。告慶封曰:「夫子之身,亦子所知也,唯無咎與偃是從,父兄莫得進矣。大恐害夫子,敢以告。」{{annotate|(【注】夫子,謂崔杼。)}} 【疏】「父兄莫得進矣」。○正義曰:成、彊是崔杼之子,而云「父兄」者,成、彊之意以崔杼在,無咎與偃棄遠宗族,不可自斥於己,故舉宗族父兄也。 慶封曰:「子姑退,吾圖之。」告盧蒲嫳。{{annotate|(【注】嫳,慶封屬大夫。封以成、彊之言告嫳。【音義】○嫳,普結反,徐敷結反。)}}盧蒲嫳曰:「彼,君之讎也。天或者將棄彼矣。彼實家亂,子何病焉?{{annotate|(【注】君,謂齊莊公,為崔杼所弑。)}}崔之薄,慶之厚也。」{{annotate|(【注】崔敗,則慶專權。)}}他日又告。{{annotate|(【注】成、彊復告。【音義】○復,扶又反。)}}慶封曰:「苟利夫子,必去之。難,吾助女。」 九月,庚辰,崔成、崔彊殺東郭偃、棠無咎於崔氏之朝。崔子怒而出,其眾皆逃,求人使駕,不得。使圉人駕,寺人御而出。{{annotate|(【注】圉人,養馬者。寺人,奄士。【音義】○難,乃旦反。女音汝。圉,魚呂反。)}}且曰:「崔氏有福,止餘猶可。」{{annotate|(【注】恐滅家,禍不止其身。)}}遂見慶封。慶封曰:「崔、慶一也。{{annotate|(【注】言如一家。)}}是何敢然?請為子討之。」使盧蒲嫳帥甲以攻崔氏,崔氏堞其宮而守之,{{annotate|(【注】堞,短垣。使其眾居短垣內以守。【音義】○請為,於偽反,下注嫳為、為齊莊同。堞,音牒,徐養涉反。)}} 【疏】「崔氏堞其宮」。○正義曰:謂新築女牆而守之。 弗克。使國人助之,遂滅崔氏,殺成與彊,而盡俘其家,其妻縊。{{annotate|(【注】妻,東郭姜。)}}嫳覆命於崔子,且御而歸之。{{annotate|(【注】嫳為崔子御。)}}至,則無歸矣,乃縊。{{annotate|(【注】終「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凶」。)}}崔明夜辟諸大墓。{{annotate|(【注】開先人之塚以藏之。【音義】○辟,婢亦反,徐出亦反。)}}辛巳,崔明來奔。慶封當國。{{annotate|(【注】當國,秉政。)}}楚薳罷如晉蒞盟,{{annotate|(【注】罷,令尹子蕩。報荀盈也。【音義】○罷音皮。)}}晉侯享之。將出,賦《既醉》。{{annotate|(【注】《既醉》,《詩·大雅》。曰:「既醉以酒,既飽以德。君子萬年,介爾景福。」以美晉侯,比之太平君子也。)}}叔向曰:「薳氏之有後於楚國也,宜哉!承君命,不忘敏。子蕩將知政矣。敏以事君,必能養民。政其焉往?」{{annotate|(【注】言政必歸之。)}} 崔氏之亂,{{annotate|(【注】在二十五年。)}}申鮮虞來奔,僕賃於野,以喪莊公。{{annotate|(【注】為齊莊公服喪。【音義】○賃,女鴆反。以喪,如字,又息浪反。)}}冬,楚人召之,遂如楚,為右尹。{{annotate|(【注】傳言楚能用賢。)}} 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曆過也,再失閏矣。{{annotate|(【注】謂鬥建指申。周十一月,今之九月,鬥當建戌而在申,故知再失閏也。文十一年三月甲子,至今年七十一歲,應有二十六閏。今《長曆》推得二十四閏,通計少再閏。《釋例》言之詳矣。)}} 【疏】注「謂鬥」至「詳矣」。○正義曰:鬥建從甲至癸十者謂之日,從子至亥十二者謂之辰。傳言「辰在申」者,謂其日昏時,斗柄所指於十二辰為在申也。九月當建戌,而建申,故為再失閏也。文十一年三月至今七十一歲,應有二十六閏者,曆法十九年為一章,章有七閏,從文十一年至襄十三年,凡五十七年,已成三章,當有二十一閏。又從襄十四年至今為十四年,又當有五閏,故為應有二十六閏也。《長曆》推得二十四閏者,杜以《長曆》實於其間,分置二十四閏。《釋例》云:「閏者,會集數年餘日,因宜以安之,故閏月無中氣,鬥建斜指兩辰之間也。魯之司曆,漸失其閏,至此年日食之月,以儀審望,知鬥建之在申,鬥建在申,乃是周家九月也。而其時曆稱十一月,故知再失閏也。於是始覺其謬,遂頓置兩閏,以應天正,以敘事期。然則前閏月為建酉,後閏月為建戌,十二月為建亥,而歲終焉。是故明年經書『春,無冰』。傳以為時災也。若不復頓置二閏,則明年春是今之九月、十月、十一月也。今之九月、十月、十一月無冰,非天時之異,無緣總書春也。尋案今世所謂『魯曆』者,不與《春秋》相符,殆來世好事者為之,非真也。今俱不知其法術,具依《春秋》經、傳,反覆其終始以求之,近得其實矣。」杜言以儀審望者,大史鑄銅作渾天儀,列二十八宿之度,設機關候望以測七曜所在,故於彼鑄銅儀而審望之,知此月鬥建申也。《長曆》稱大凡經、傳有七百七十九日,漢末宋仲子集七曆以考春秋魯曆,得五百二十九日,失二百五十日,是其不與《春秋》相符也。劉炫云:遠取文十一年三月甲子者,以三十年絳縣老人云,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以全日故。又云:言通計者,若據前閏以來短計,不得有再失之理,今遠從文十一年以來計之,是為通計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經== 二十有八年,春,無冰。{{annotate|(【注】前年知其再失閏,頓置兩閏以應天正。故此年正月建子,得以無冰為災而書。【音義】○應,應對之應。)}} 夏,衛石惡出奔晉。{{annotate|(【注】寧喜之黨。書名,惡之。【音義】○惡之,烏路反。)}} 邾子來朝。 秋,八月,大雩。 仲孫羯如晉。{{annotate|(【注】告將朝楚。【音義】○羯,居謁反。)}} 冬,齊慶封來奔。{{annotate|(【注】崔杼之黨,耆酒荒淫而出。書名,罪之。自魯奔吳不書,以絕位不為卿。【音義】○耆,市志反。)}} 十有一月,公如楚。{{annotate|(【注】為宋之盟故,朝楚。【音義】○為,於偽反。)}}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annotate|(【注】靈王也。)}}乙未,楚子昭卒。{{annotate|(【注】康王也。十二月無乙未,日誤。)}} 【疏】注「十二」至「日誤」。○正義曰:甲寅之後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則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長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無乙未也。經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傳== 二十八年,春,無冰。梓慎曰:「今茲宋、鄭其饑乎?{{annotate|(【注】梓慎,魯大夫。今年鄭游吉、宋向戌言之,明年饑甚,傳乃詳其事。【音義】○梓音子。)}} 【疏】注「梓慎」至「其事」。○正義曰:此年傳鄭游吉云:「歲之不易。」宋向戌云:「饑寒之不恤。」是今年言之也。明年傳云「鄭饑,子皮餼國人粟。於是宋亦饑,子罕請於平公,出公粟以貸」。是詳其事也。 歲在星紀,而淫於玄枵,{{annotate|(【注】歲,歲星也。星紀在丑,鬥牛之次。玄枵在子,虛危之次。十八年,晉董叔曰:天道多在西北。是歲,歲星在亥。至此年十一歲,故在星紀。明言,乃當在玄枵。今巳在玄枵,淫行失次。【音義】○枵,許驕反。)}} 【疏】注「歲歲」至「失次」。○正義曰:《左傳》及《國語》所云「歲在」者,皆謂歲星所在,故云「歲,歲星也」。五星者,五行之精也。曆書稱木精曰歲星,火精曰熒惑,土精曰鎮星,金精曰大白,水精曰辰星。此五者皆右行於天。二十八宿,則著天不動,故謂二十八宿為經,五星為緯。言若織之經緯然也。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丑、子、亥、北方之辰也,次之與辰上下相值,故云「星紀在丑」,「玄枵在子」。《釋天》云:「星紀,鬥牽牛也。玄枵,虛也。」孫炎曰:「星紀,日月五星之所終始也,故謂之星紀。虛在正北,北方色玄,故曰『玄枵』。枵之言耗,耗虛之意也。」《漢書·律曆志》云:「星紀,初鬥十二度,終於婺女七度。玄枵,初婺女八度,終於危十五度。」是星紀為鬥牛之次,玄枵為虛危之次也。九年傳稱晉侯問公生歲,乃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言歲星大率十二年而一周天也。十八年,晉董叔曰:「天道多在西北。」是言其年歲星在亥也。歲星右行於天,至此年十一年耳,行未及周,故此年歲星常法當在星紀,明年乃當在玄枵,今年巳在玄枵,是其淫行失次也。《漢書·律曆志》載劉歆《三統曆》,歆以為歲星一百四十四年行天一百四十五次,一千七百二十八年為歲星歲數。言數滿此年剩得行天一周也。三統之曆以庚戌為上元,此年距上元積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六歲。置此歲數,以歲星歲數一千七百二十八除之,得積終八十二去之,歲餘九百九十,以一百四十五乘歲餘,得十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以一百四十四除之,得九百九十六為積。次不盡一百二十六為次餘。以十二除之、得八十三去之盡,是為此年更發初在星紀也。欲知入次度者,以次餘一百二十六乘一次三十度,以百四十四除之,得二十六度,餘是歲星本平行,此年之初巳入星紀之次,二十六度餘當在婺女四度,於法未入於玄枵也。傳言「淫於玄枵」,未知巳在玄枵幾度,此舉其大率耳。而五星之次行有鷃有疾,有留伏:逆順,於曆法更自別有推步之術,此不可詳也。 以有時菑,陰不堪陽。{{annotate|(【注】時菑,無冰也。盛陰用事,而溫無冰,是陰不勝陽,地氣發洩。【音義】○菑音災,注同。泄,息列反,下同。)}} 【疏】注「時菑」至「發洩」。○正義曰:傳先言「無冰」,乃載梓慎之語,則梓慎之語為無冰而發,知時菑,謂春無冰也。言以有時菑者,以此歲星淫行之年,而有天時溫暖之菑。四時之序,冬月當寒,故溫則為菑害也。冬月盛陰用事,陰寒在地,當遏陽,使不出,時應寒。而溫無冰,是陰陽相競,陰氣不能勝陽,故陽氣出地,地氣發洩,而使時溫無冰也。歲星自淫行,天時自溫暖,其溫不由歲星。梓慎以其年有二事,而總言其占耳。服虔云:歲為陽,玄枵為陰,歲乘陰,進至玄枵,陰不勝陽,故溫無冰。按下云「蛇乘龍」,乃謂玄枵乘歲星,非歲星乘玄枵也。若必以此無冰謂歲乘玄枵所致,則成元年「春無冰」者,豈謂歲星乘玄枵乎?成十六年,雨木冰者,復是玄枵乘歲星也。 蛇乘龍。{{annotate|(【注】蛇,玄武之宿,虛危之星。龍,歲星。歲星,木也。木為青龍,失次出虛危下,為蛇所乘。【音義】○宿音秀,下同。)}} 【疏】注「蛇玄」至「所乘」。○正義曰:蟲獸在地而有象,在天二十八宿,分在四方,方有七宿,共成一象。東方為青龍之象,西方為白虎之象,皆南首北尾也。南方為朱鳥之象,北方為玄武之象,皆西首東尾也。《曲禮》說軍陳象物云:「行,前朱鳥後玄武,左青龍右白虎。」是玄武在北方也。龜、蛇二蟲共為玄武,故蛇是玄武之宿,虛危之星也。七星共為玄武,但歲星淫行,在虛危之分,故特指虛危言之耳。傳言「蛇乘龍」,龍即歲星也。歲星木精,木位在東方,東方之宿為青龍之象,故歲星亦以龍為名焉。龍行疾而失次,出於虛危宿下,龍在下而蛇在上,是龍為蛇所乘也。歲星,天之貴神福德之星,今被乘勢屈,是不能祐其本國之象,故知宋、鄭饑也。 龍,宋、鄭之星也,{{annotate|(【注】歲星本位在東方。東方房心為宋,角亢為鄭,故以龍為宋、鄭之星。【音義】○亢音剛,又若浪反。)}} 【疏】注「歲星」至「之星」。○正義曰:歲星屬木,木位在東方,東方之次皆是龍分。天之分野,卯為大火,辰為壽星,大火房心為宋分,壽星角亢為鄭分,故龍為宋、鄭之星也。然則寅為析木之津,析木燕之分野,梓慎言不及燕,別當有以知之,非吾徒所能測也。 宋、鄭必饑。玄枵,虛中也。{{annotate|(【注】玄枵三宿,虛星在其中。)}}枵,耗名也。土虛而民耗,不饑何為?」{{annotate|(【注】歲為宋、鄭之星,今失常,淫入虛耗之次。時復無冰,地氣發洩,故曰土虛民耗。【音義】○耗,呼報反。復,扶又反。)}} 【疏】「枵耗」至「何為」。○正義曰:枵聲近耗,故枵是耗之名也。次有三宿,虛為其中,土虛不實,而人民耗損,不饑何為也?地氣發洩,而使時溫無冰,即是土虛之事也。於時魯國無冰,是魯亦地氣發洩。下子服惠伯云:「饑寒之不恤。」是魯亦饑矣。經不書饑,饑當差於宋、鄭,故梓慎唯言宋、鄭饑耳。 夏,齊侯、陳侯、蔡侯、北燕伯、杞伯、鬍子、沈子、白狄朝于晉,宋之盟故也。{{annotate|(【注】陳侯、蔡侯、鬍子、沈子,楚屬也。宋盟曰晉、楚之從交相見,故朝晉。燕國,今薊縣。【音義】○燕,烏賢反。薊音計。)}} 【疏】注「陳侯」至「薊縣」。○正義曰:傳言宋之盟,故雖文在諸國之下,止為楚屬發傳,故杜明之。陳、蔡、胡、沈為宋盟朝晉,其齊、燕、杞、狄先非楚屬,其朝不為宋之盟也。《譜》云:「北燕,姬姓,召公奭之後也。周武王封之於燕,居漁陽薊縣。其國辟小,不通諸夏。自召公至簡公款二十九世,始見經。簡公子獻公十二年,獲麟之歲也。獻公子孝公七年,《春秋》之傳終矣。孝公立十五年卒。孝公以下六世,始大,稱王,十二世,二百二十五年。秦滅之。 齊侯將行,慶封曰:「我不與盟,何為於晉?」{{annotate|(【注】以宋盟釋齊、秦。【音義】○與音預,下同。)}}陳文子曰:「先事後賄,禮也。{{annotate|(【注】事大國,當先從其政事,而後薦賄,以副巳心。【音義】○賄,呼罪反。)}}小事大,未獲事焉,從之如志,禮也。{{annotate|(【注】言當從大國請事,以順其志。)}} 【疏】「小事」至「禮也」。○正義曰:言小國之事大國也,當每事順從。若未獲大國所命之事,但如其志之所欲,即不待彼命,逆即從之,如其志意,禮也。禮者,自卑而尊人,故先承意志,是事大之禮也。 雖不與盟,敢叛晉乎?重丘之盟,未可忘也。子其勸行!」{{annotate|(【注】重丘盟在二十五年。【音義】○重,直龍反。)}} 衛人討甯氏之党,故石惡出奔晉。衛人立其從子圃以守石氏之祀,禮也。{{annotate|(【注】石惡之先石碏,有大功於衛國。惡之罪不及不祀,故曰禮。【音義】○從子,才用反。圃,布古反。碏,七略反。)}} 邾悼公來朝,時事也。{{annotate|(【注】傳言來朝非宋盟,宋盟唯施於朝晉、楚。)}} 秋,八月,大雩,旱也。 蔡侯歸自晉,入于鄭。鄭伯享之,不敬。子產曰:「蔡侯其不免乎?{{annotate|(【注】不免禍。)}}日其過此也,{{annotate|(【注】往日至晉時。【音義】○日,人實反。過,古禾、古臥二反。)}}君使子展迋勞於東門之外,而傲。{{annotate|(【注】迋,往也。【音義】○迋,於況反,後同。勞,力報反。)}}吾曰:『猶將更之。』今還,受享而惰,乃其心也。君小國,事大國,而惰傲以為已心,將得死乎?若不免,必由其子。其為君也,淫而不父。{{annotate|(【注】通大子班之妻。【音義】○傲,五報反,下同。惰,徒臥反。君小國,事大國古本無「小」字。)}} 【疏】「君小國事大國」。○正義曰:晉、宋古本及王肅注,其文皆如此。君國謂為國君,言其為君之難也。今定本作「小國」。 僑聞之,如是者,恒有子禍。」{{annotate|(【注】為三十年蔡世子班弑其君傳。)}} 孟孝伯如晉,告將為宋之盟故如楚也。{{annotate|(【注】魯,晉屬。故告晉而行。【音義】○將為,於偽反。)}}蔡侯之如晉也,鄭伯使游吉如楚。及漢,楚人還之,曰:「宋之盟,君實親辱。{{annotate|(【注】君,謂鄭伯。【音義】○還音環。)}}今吾子來,寡君謂吾子姑還!吾將使馹奔問諸晉而以告。」{{annotate|(【注】問鄭君應來朝否。【音義】○馹,人實反。)}}子大叔曰:「宋之盟,君命將利小國,而亦使安定其社稷,鎮撫其民人,以禮承天之休,{{annotate|(【注】休,福祿也。【音義】○休,許虯反,注同。)}}此君之憲令,而小國之望也。{{annotate|(【注】憲,法也。)}}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幣,{{annotate|(【注】聘用乘皮束帛。【音義】○乘,繩證反。)}}以歲之不易,聘於下執事。{{annotate|(【注】言歲有饑荒之難,故鄭伯不得自朝楚。【音義】○易,以豉反。難,乃旦反。)}}今執事有命曰:「女何與政令之有?必使而君棄而封守,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小國將君是望,敢不唯命是聽?無乃非盟載之言,以闕君德,而執事有不利焉,小國是懼。不然,其何勞之敢憚?」 【疏】「今執」至「敢憚」。○正義曰:執事,謂楚也。楚人詰大叔,唯有止還之語耳。令游吉還使鄭伯來,故游吉原其意為此辭作甚之言耳。「而執事有不利焉」,違盟,言「闕君德」,是於楚為不利也。「小國是懼」,懼楚不利耳,不敢自憚勞也。 子大叔歸,覆命,告子展曰:「楚子將死矣!不脩其政德,而貪昧於諸侯,以逞其原,欲久得乎?《周易》有之,在復䷗{{annotate|(【注】震下坤上,復。【音義】○女音汝。何與,音預。跋涉,白木反,草行為跋,水行為涉。憚,徒旦反。)}}之頤䷚,{{annotate|(【注】震下艮上,頤。復上六變得頤。【音義】○頤,以之反。)}}曰:『迷復,凶。』{{annotate|(【注】復上六爻辭也。復,反也。極陰反陽之卦,上處極位,迷而復反,失道巳遠,遠而無應,故凶。【音義】○應,應對之應。)}} 【疏】注「復上」至「故凶」。○正義曰:卦從下起,從下而畫,陰爻至上六為純坤,又將從下變之,故復為極陰反陽之卦也。上處極位,位極更無所往,故為迷也。既迷而後反本,從下積而至迷,是為失道巳遠。上應在三,三亦陰爻,遠而無應,故凶也。復,《易》注云:「復,反也,還也。」陰氣侵陽,陽失其位,至此始還,反起於初,故謂之復。陽,君象,君失國而還反,道德更興也。頤,養也。《易》注云:「頤者,口車輔之名。」震動於下,艮止於上,口車動而上因輔爵物以養人,故謂頤為養也。 其楚子之謂乎?欲復其原,{{annotate|(【注】謂欲得鄭朝,以復其原。)}} 【疏】注「謂欲」至「其原」。○正義曰:楚子本意原鄭伯來朝,全不顧道理,唯欲復其本原。 而棄其本,{{annotate|(【注】不脩德。)}}復歸無所,是謂迷復。{{annotate|(【注】失道巳遠,又無所歸。)}}能無凶乎?君其往也!送葬而歸,以快楚心。{{annotate|(【注】言楚子必死,君往當送其葬。)}}楚不幾十年,未能恤諸侯也。{{annotate|(【注】幾,近也。言失道遠者,復之亦難。【音義】○幾,居依反,又音祈。)}} 【疏】注「幾近」至「亦難」。○正義曰:「幾,近」,《釋詁》文也。十者,數之小成。言「失道遠者,復之亦難」,故舉成數以言之。《周易》復卦上六爻云:「迷復,凶,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至於十年不克征。」是《易》有十年之語,故游吉期之以十年。服虔云:此行也,楚康王卒。至昭四年楚靈王合諸侯于申,距今八年,故曰「不幾十年」。是謂十年不克征也。 吾乃休吾民矣。」{{annotate|(【注】休,息也。言楚不能復為害。【音義】○復,扶又反,下復顧同。)}}裨灶曰:「今茲周王及楚子皆將死。{{annotate|(【注】裨灶,鄭大夫。【音義】○裨,避支反。)}}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annotate|(【注】旅,客處也。歲星棄星紀之次,客在玄枵。歲星所在,其國有福,失次於此,禍沖在南。南為朱鳥,鳥尾曰帑。鶉火、鶉尾,周、楚之分,故周王、楚子受其咎。俱論歲星過次,梓慎則曰宋、鄭饑,裨灶則曰周、楚王死。傳故備舉,以示卜占惟人所在。【音義】○帑音奴。惡,如字,一音烏路反。沖,尺容反。分,扶問反。)}} 【疏】注「旅客」至「所在」。○正義曰:《易》有旅卦。傳言羈旅,旅,皆是客,故為客處也。歲星常行之度,此年當在星紀。星紀是其所居之次也。今歲星棄其所居星紀之次,乃客處在於明年所居之次。言其未應往,而往向彼玄枵之次,為客寄也。昭三十二年傳云「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是歲星所在,其國有福。當福之沖,其國有禍。今失次於北,故禍沖在南,子午之位南北相沖,淫於玄枵,沖當鶉火,南方為朱鳥之宿。帑者,細弱之名。於人則妻子為帑,於鳥則鳥尾曰帑,妻子為人之後,鳥尾亦鳥之後,故俱以帑為言也。天之分野,鶉火周分,鶉尾楚分,歲星之沖當此周、楚之分,故周、王楚子受其咎也。歲星客在玄枵,惟沖鶉火,而鶉尾亦有咎者,蓋以歲星漸西,沖則漸東,尾之於鳥猶是一身,故沖其身而及其尾,此則裨灶能知,亦非吾徒所測也。此與上文俱論歲星過次,所占不同,其事俱驗,而丘明兩載之,是傳故備舉,以示卜占效驗,惟人所在,言其知之在於人,各自有意見也。 九月,鄭游吉如晉,告將朝于楚,以從宋之盟。子產相鄭伯以如楚,舍不為壇。{{annotate|(【注】至敵國郊,除地封土為壇,以受郊勞。【音義】○相鄭,息亮反,下同。壇,徒丹反。勞,力報反。)}} 【疏】注「至敵」至「郊勞」。○正義曰:《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用束帛勞。」無設壇之法。下云「先君適四國,未嘗不為壇」,蓋以朝禮君親行,事重,故有之也。禮有壇、墠者,先儒以為除地曰墠,封土曰壇。此並言除地、封土者,《尚書·金縢》云「三壇同墠」,是作壇在除地之內,故除地、封土並言之。服虔本作「墠」,解云「除地為墠」。王肅本作「壇」,而解云「除地坦」。坦者,則讀為墠也。按下云「作壇以昭其功、以昭其禍」。若是除地,草穢尋生,不足以昭示後人。杜言壇是也。下言「草舍」者,不為壇則不除地,故為草舍耳。 外僕言曰:「昔先大夫相先君,適四國,未嘗不為壇。{{annotate|(【注】外僕,掌次舍者,)}}自是至今,亦皆循之。今子草舍,無乃不可乎?」子產曰:「大適小,則為壇。小適大,苟舍而已,焉用壇?僑聞之,大適小有五美:宥其罪戾,赦其過失,救其菑患,賞其德刑,{{annotate|(【注】刑,法也。【音義】○焉用,於虔反,下焉用作壇、焉辟之、又焉用盟皆同.宥音又.菑音災。)}} 【疏】「亦皆循之」。○正義曰:因循不廢也。 教其不及。小國不困,懷服如歸。是故作壇以昭其功,宣告後人,無怠於德。{{annotate|(【注】怠,解也。【音義】○解,佳賣反。)}}小適大有五惡:說其罪戾,{{annotate|(【注】自解說也。)}}請其不足,行其政事,{{annotate|(【注】奉行大國之政。)}}共其職貢,從其時命。{{annotate|(【注】從朝會之命。【音義】○共音恭。)}}不然,則重其幣帛,以賀其福而吊其凶,皆小國之禍也。焉用作壇以昭其禍?所以告子孫,無昭禍焉可也。」{{annotate|(【注】無昭禍以告子孫。)}} 齊慶封好田而耆酒,與慶舍政。{{annotate|(【注】舍,慶封子。慶封當國,不自為政以付舍。【音義】○好,呼報反。耆,市志反。)}}則以其內實遷于盧蒲嫳氏,易內而飲酒。{{annotate|(【注】內實,寶物、妻妾也。移而居嫳家。)}}數日,國遷朝焉。{{annotate|(【注】就於盧蒲氏朝見封。【音義】○數,所主反。見,賢遍反。)}} 【疏】「國遷朝焉」。○正義曰:慶封雖與舍政,使舍知政事耳,封猶有當國之重,故國之卿大夫皆遷就嫳家朝焉。 使諸亡人得賊者,以告而反之。{{annotate|(【注】亡人,辟崔氏難出奔者。【音義】○難,乃旦反。)}} 【疏】「使諸」至「反之」。○正義曰:崔氏之亂,但是莊公之党,崔氏以之為賊,當時辟難並悉出奔,崔氏既亡,慶封召令還國,故言使諸逃亡之人得賊名而出者,以巳情告而悉反之。 故反盧蒲癸。癸臣子之,{{annotate|(【注】子之,慶舍。)}}有寵,妻之。{{annotate|(【注】子之以其女妻癸。【音義】○妻,七計反,注及下注皆同。)}}慶舍之士謂盧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annotate|(【注】辨,別也。別姓而後可相取。慶氏、盧蒲氏皆姜姓。【音義】○別,彼列反,下同。相取,七住反,本亦作娶。)}}曰:「宗不餘辟,{{annotate|(【注】言舍欲妻巳。)}} 【疏】「宗不餘辟」。○正義曰:男女辨姓,則妻亦辟宗。癸謂慶舍為宗,言彼宗不於處相辟也。 餘獨焉辟之?賦詩斷章,餘取所求焉,惡識宗?」{{annotate|(【注】言巳苟欲有求於慶氏,不能復顧禮,譬如賦詩者,取其一章而已。【音義】○斷音短。惡音烏,安也,注同。)}}癸言王何而反之。二人皆嬖。{{annotate|(【注】二子皆莊公黨。二十五年,崔氏弑莊公,癸、何出奔,今還來寵於慶氏,欲為莊公報讎。【音義】○嬖,必計反,下同。欲為,於偽反。)}}使執寢戈而先後之。{{annotate|(【注】寢戈,親近兵杖。【音義】○先,悉薦反。後,戶豆反。近,附近之近。杖,直亮反。)}} 公膳,日雙雞。{{annotate|(【注】卿大夫之膳食。【音義】○膳,市戰反,謂公家供卿大夫之常膳。)}} 【疏】「公膳日雙雞」。○正義曰:按《禮記·玉藻》云:「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大牢。諸侯日食特牲,朔月少牢。其大夫則日食特豚,朔月特牲。」今膳日雙雞者,齊國臨時之事,不如禮也。 饔人竊更之以鶩,御者知之,則去其肉而以其洎饋。{{annotate|(【注】御,進食者,饔人、御者欲使諸大夫怨慶氏,減其膳。蓋盧蒲癸、王何之謀。【音義】○鶩,徐音木,鴨也。去,起呂反,藏也。洎,其器反,肉汁也;《說文》云:「洎,灌釜也。」《字林》已蒞反。饋,其位反。)}} 【疏】「更之以鶩」。○正義曰:《釋鳥》云:「舒鳧,鶩。」舍人曰:「鳧,野名也;鶩,家名也。」李巡曰:「野曰鳧,家曰鶩。」郭璞曰:「鴨也。」然則謂之舒者,舒,遲也。家養馴,不畏人,故飛行遲,以遲別野名耳,其為鴨一也。○「而以其洎饋」。○正義曰:《說文》云:「洎,灌釜也。」《周禮·士師職》云:「祀五帝則洎鑊水。」鄭玄云:「洎謂增其沃汁也。」然則洎者,添釜之名。添水以為肉汁,遂名。肉汁為洎,去肉而空以汁饋,欲其怨之深也。 子雅、子尾怒。{{annotate|(【注】二子,皆惠公孫。)}} 【疏】注「二子皆惠公孫」。○正義曰:昭三年傳云:「二惠競爽,猶可。」又十年傳曰:「齊惠欒、高氏皆耆酒。」是知皆惠公孫也。 慶封告盧蒲嫳。{{annotate|(【注】以二子怒告嫳。)}}盧蒲嫳曰:「譬之如禽獸,吾寢處之矣。」{{annotate|(【注】言能殺而席其皮。)}}使析歸父告晏平仲。{{annotate|(【注】欲與共謀子雅、子尾。)}}平仲曰:「嬰之眾不足用也,知無能謀也。言弗敢出,{{annotate|(【注】不敢泄謀。【音義】○知無,音智。)}}有盟可也。」子家曰:「子之言云,{{annotate|(【注】子家,析歸父。)}}又焉用盟?」告兆郭子車。{{annotate|(【注】子車,齊大夫。)}}子車曰:「人各有以事君,非佐之所能也。」{{annotate|(【注】佐,子車名。)}}陳文子謂桓子,{{annotate|(【注】桓子文子之子無宇。)}}曰:「禍將作矣!吾其何得?」對曰:「得慶氏之木百車於莊。」{{annotate|(【注】慶封時有此木,積於六軌之道。)}} 【疏】注「慶封」至「之道」。○正義曰:《釋宮》云:「六達謂之莊。」注《爾雅》者,皆以為六道旁出。杜以九達並九軌,故亦以莊為六軌也。 文子曰:「可慎守也巳!」{{annotate|(【注】善其不志於貨財。)}} 盧蒲癸、王何卜攻慶氏,示子之兆,{{annotate|(【注】龜兆。)}}曰:「或卜攻讎,敢獻其兆。」子之曰:「克,見血。」冬,十月,慶封田于萊,陳無宇從。丙辰,文子使召之。請曰:「無宇之母疾病,請歸。」慶季卜之,{{annotate|(【注】季,慶封。【音義】○萊音來。從,才用反。)}}示之兆,曰:「死。」奉龜而泣。{{annotate|(【注】無宇泣。【音義】○奉,芳勇反。)}}乃使歸。慶嗣聞之,{{annotate|(【注】嗣,慶封之族。【音義】○慶嗣,繼嗣之嗣;本或作慶翩,誤。)}}曰:「禍將作矣!」謂子家:「速歸!{{annotate|(【注】子家,慶封字。)}}禍作必於嘗,{{annotate|(【注】嘗,秋祭。)}}歸猶可及也。」子家弗聽,亦無悛志。{{annotate|(【注】悛,改寤也。【音義】○悛,七全反。寤,五故反。)}}子息曰:「亡矣!幸而獲在吳、越。」{{annotate|(【注】子息,慶嗣。)}}陳無宇濟水而戕舟發梁。{{annotate|(【注】戕,殘壞也。不欲慶封得救難。【音義】○戕,在羊反。難,乃旦反,下外難同。)}}盧蒲姜謂癸曰:「有事而不告我,必不捷矣。」{{annotate|(【注】姜,癸妻,慶舍女。)}}癸告之。{{annotate|(【注】告欲殺慶舍。)}}姜曰:「夫子愎,莫之止,將不出。我請止之。」{{annotate|(【注】夫子,謂慶舍。【音義】○愎,皮逼反。)}}癸曰:「諾。」十一月,乙亥,嘗於大公之廟,慶舍蒞事。{{annotate|(【注】臨祭事。【音義】○大音泰。)}}盧蒲姜告之,且止之。弗聽,曰:「誰敢者?」遂如公。{{annotate|(【注】至公所。)}}麻嬰為尸,{{annotate|(【注】為祭尸。)}}慶奊為上獻。{{annotate|(【注】上獻,先獻者。【音義】○奊,戶結反。)}} 【疏】「慶奊為上獻」。○正義曰:祭祀之禮,主人先獻。下文「慶舍死,公懼,而歸」,則於時公親在矣。又此祭,慶舍蒞事,公與慶舍不為上獻,而奊為上獻者,慶舍使為之,不可以禮責也。奊即繩也,為下殺慶繩張本。 盧蒲癸、王何執寢戈,慶氏以其甲環公宮。{{annotate|(【注】廟在宮內。【音義】○環,如字,徐音患。)}}陳氏、鮑氏之圉人為優。{{annotate|(【注】優俳。【音義】○優,於求反。俳,皮皆反。)}} 【疏】注「優俳」。○正義曰:優者,戲名也。《晉語》有優施,《史記·滑稽傳》有優孟、優旃,皆善為優戲,而以優著名。史遊《急就篇》云:「倡、優、俳,笑。」是優、俳一物而二名也。今之散樂戲為可笑之語,而令人之笑是也。宋大尉袁淑取古之文章令人笑者,次而題之,名曰《俳諧集》。 慶氏之馬善驚,士皆釋甲束馬{{annotate|(【注】束,絆之也。【音義】○絆音半。)}} 【疏】「慶氏之馬善驚」。○正義曰:善驚謂數驚,古人有此語。今人謂數驚為好驚,好亦善之意也。 而飲酒,且觀優,至於魚里。{{annotate|(【注】魚里,里名。優在魚里,就觀之。)}} 【疏】注「魚里」至「觀之」。○正義曰:杜以優在魚里,士往觀之。劉炫以為國人從旁為優引行以至魚里,以規杜氏。但傳文不顯,古事難知,劉輒以為規,一何煩碎! 欒、高、陳、鮑之徒介慶氏之甲。{{annotate|(【注】欒,子雅。高,子尾。陳,陳須無。鮑,鮑國。【音義】○介音界。)}}子尾抽桷,擊扉三,{{annotate|(【注】桷,椽也。扉,門闔也。以桷擊扉為期。【音義】○桷音角。扉音非,門扇也。椽,直專反。闔,戶榼反。)}}盧蒲癸自後刺子之,王何以戈擊之,解其左肩。猶援廟桷,動於甍,{{annotate|(【注】甍,屋棟。【音義】○刺,七亦反。援音爰。甍,亡耕反,《字林》亡成反。)}} 【疏】注「甍」至「棟」。○正義曰:先儒相傳為然也。張衡《西京賦》曰:「甍宇齊平。」言諸屋棟簷高下等也。《說文》云:「甍,棟樑也。」是又名為梁。此是屋上之長材,椽所以馮依者也,今俗謂之屋脊。 以俎、壺投,殺人而後死。{{annotate|(【注】言其多力。)}}遂殺慶繩、麻嬰。{{annotate|(【注】慶繩,慶奊。)}}公懼,鮑國曰:「群臣為君故也。」{{annotate|(【注】言欲尊公室,非為亂。【音義】○為君,於偽反,下為之誦同。)}}陳須無以公歸,稅服而如內宮。{{annotate|(【注】言公懼於外難。【音義】○稅,吐活反,一音如字。)}} 慶封歸,遇告亂者。丁亥,伐西門,弗克。還伐北門,克之。入,伐內宮,{{annotate|(【注】陳、鮑在公所故。)}}弗克。反,陳于岳,{{annotate|(【注】嶽,里名。【音義】○陳,直覲反。嶽,五角反。)}}請戰,弗許,遂來奔。獻車於季武子,美澤可以鑒。{{annotate|(【注】光鑒形也。【音義】○鑒,古暫反。)}}展莊叔見之,{{annotate|(【注】魯大夫。)}}曰:「車甚澤,人必瘁,宜其亡也。」叔孫穆子食慶封慶封,汜祭。{{annotate|(【注】禮,食有祭,示有所先也。汜祭,遠散所祭,不共。【音義】○瘁,在醉反,本或作萃,同。食慶,音嗣。汜,芳劍反。)}} 【疏】注「禮食」至「不共」。○正義曰:禮法,食必先祭,祭古之先,食以示有所先也。《公食大夫禮》云:「賓升席,坐,取韭菹以偏擩於醢上豆之間祭。」又言祭,「鉶羹於上鉶之間祭,飲酒於上豆之間」,是祭食之禮,各有其處。《論語》云:「汎愛眾。」汎是寬博之語,故知「汎祭」為遠散所祭,言其不共也。 穆子弗說,使工為之誦《茅鴟》。{{annotate|(【注】工,樂師。《茅鴟》,逸《詩》。刺不敬。【音義】○說音悅。茅,亡交反。鴟,尺之反。刺,七賜反。)}}亦不知。既而齊人來讓,{{annotate|(【注】讓魯受慶封。)}}奔吳。吳句餘予之朱方,{{annotate|(【注】句餘,吳子夷末也。朱方,吳邑。【音義】○句,古侯反,下句瀆同。)}} 【疏】注「句餘」至「吳邑」。○正義曰:此時吳君是餘祭也。明年餘祭死,乃夷末代立。昭十五年,吳子夷末卒,是也。服虔以句餘為餘祭。杜以為夷末者,以慶封此年之末,始來奔魯,齊人來讓,方更奔吳,明年五月,而閽弑餘祭,計其間未得賜慶封以邑,故以句餘為夷末也。 聚其族焉而居之,富於其舊。子服惠伯謂叔孫曰:「天殆富淫人,慶封又富矣!」穆子曰:「善人富謂之賞,淫人富謂之殃。天其殃之也,其將聚而殲旃?」{{annotate|(【注】殲,盡也。旃,之也。為昭四年殺慶封傳。【音義】○殲,子潛反。)}} 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annotate|(【注】嫌時巳聞喪當書,故發例。)}} 崔氏之亂,喪群公子。故鉏在魯,叔孫還在燕,賈在句瀆之丘。{{annotate|(【注】在襄二十一年。【音義】○喪,息浪反。故鉏,仕居反,公子鉏也;本或作故公鉏者,非。瀆音豆。)}}及慶氏亡,皆召之,具其器用而反其邑焉。{{annotate|(【注】反,還也。)}}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annotate|(【注】邶殿,齊別都。以鴬殿邊鄙六十邑與晏嬰。【音義】○邶,蒲對反。殿多薦反,又如字,注及下同。)}} 【疏】注「六十邑」。○正義曰:傳直言六十,杜知六十邑者,下云「與北郭佐邑六十」,則此亦是六十邑也。 弗受。子尾曰:「富,人之所欲也,何獨弗欲?」對曰:「慶氏之邑足欲,故亡。吾邑不足欲也,益之以邶殿,乃足欲。足欲,亡無日矣。在外不得宰吾一邑。不受邶殿,非惡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annotate|(【注】遷,移也。【音義】○惡,烏路反。且夫,音扶。幅音福。)}} 【疏】「外不得宰」。○正義曰:外猶以外。宰猶益也。以邶殿為外也。言吾先有邑,更不得益邶殿耳。 夫民,生厚而用利,於是乎正德以幅之,{{annotate|(【注】言厚利皆人之所欲,唯正德可以為之幅。)}} 【疏】「夫民」至「幅之」。○正義曰:人皆欲生計重厚而多財用,利益心既無厭,於是乎用正德以幅之。言用正德以為邊幅,使有度也。 使無黜嫚,{{annotate|(【注】黜,猶放也。【音義】○黜,敕律反。嫚,徐音慢。)}}謂之幅利。利過則為敗。吾不敢貪多,所謂幅也。」與北郭佐邑六十,受之。與子雅邑,辭多受少。與子尾邑,受而稍致之。{{annotate|(【注】致還公。)}}公以為忠,故有寵。釋盧蒲嫳於北竟。{{annotate|(【注】釋,放也。竟音境。)}}求崔杼之尸,將戮之,不得。叔孫穆子曰:「必得之。武王有亂臣十人,{{annotate|(【注】亂,治也。【音義】○治,直吏反。)}} 【疏】「武王有亂臣十人」。○正義曰:《尚書·泰誓》文也。亂,治也。以武王自言我有治理政事者十人,鄭玄《論語》注云:「十人謂文母、周公、大公、召公、畢公、榮公、大顛、閎夭、散宜生、南宮適。」 崔杼其有乎?不十人,不足以葬。」{{annotate|(【注】葬必須十人,崔氏不能令十人同心,故必得。【音義】○令,力呈反。)}} 【疏】「不十人不足以葬」。○正義曰:案武王有亂臣十人,而得天下,崔子若有十人,唯得葬者,武王聖人,十人皆大德,故有天下。崔子是罪人,又有十人,是凡人,故唯可以葬也。所引武王十人者,唯取同心之義。 既,崔氏之臣曰:「與我其拱璧,{{annotate|(【注】崔氏大璧。【音義】○拱,居勇反,徐音恭。)}} 【疏】「與我其拱璧」。○正義曰:其者,其崔杼也,故云崔氏大璧。拱,謂合兩手也。此璧兩手拱抱之,故為大璧。 吾獻其柩。」於是得之。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殯於大寢。{{annotate|(【注】更殯之於路寢也。十二月戊戌朔,乙亥誤。【音義】○柩,其救反。)}}以其棺尸崔杼於市,{{annotate|(【注】崔氏弑莊公,又葬不如禮,故以莊公棺著崔杼尸邊,以章其罪。【音義】○著,丁略反。)}}國人猶知之,皆曰:「崔子也。」{{annotate|(【注】始求崔杼之尸不得,故傳云:國人皆知之。)}} 【疏】注「始求」至「知之」。○正義曰:「始求崔杼尸不得」,嫌以他尸代之。傳言「國人猶知之,皆曰崔子」,言猶尚識其形,知是真崔子也。 為宋之盟故,公及宋公、陳侯、鄭伯、許男如楚。公過鄭,鄭伯不在。{{annotate|(【注】巳在楚。【音義】○為,於偽反。過,古禾反。)}}伯有迋勞於黃崖,不敬。{{annotate|(【注】熒陽宛陵縣西有黃水,西南至新鄭城西入洧。【音義】○勞,力報反。崖,本又作涯,魚佳反。)}}穆叔曰:「伯有無戾於鄭,鄭必有大咎。{{annotate|(【注】伯有不受戮,必還為鄭國害。)}}敬民之主也,而棄之,何以承守?{{annotate|(【注】言無以承先祖,守其家。)}}鄭人不討,必受其辜。濟澤之何,{{annotate|(【注】言薄土。【音義】○濟,子禮反。)}}行潦之蘋藻,{{annotate|(【注】言賤菜。【音義】○潦音老。蘋音訊。藻音早。)}}寘諸宗室,{{annotate|(【注】薦宗廟。【音義】○寘,之豉反。)}}季蘭尸之,敬也。{{annotate|(【注】言取蘋藻之菜於阿澤之中,使服蘭之女而為之主,神猶享之,以其敬也。)}} 【疏】「濟澤」至「敬也」。○正義曰:此意取《采蘋》之詩也。《詩》云:「于以采蘋,南澗之濱。于以采藻,於彼行潦。於以奠之,宗室牖下。誰其尸之,有齊季女。」彼《詩》采蘋於澗,采藻於潦,此並言「行潦之蘋藻」,又別言「濟澤之阿」者,以其亦是出菜之處,故先言之也。獨言濟者,以濟在魯國,故穆叔獨舉所見而言也。女將行嫁,就宗子之家,教之以四德。三月教成,設祭於宗子之廟。此詩述教成之祭寘諸宗室,謂薦於宗子之家廟也。《詩》言季女,而此言季蘭,謂季女服蘭草也。案宣三年傳曰:「蘭有國香,人服媚之如是。」女之服蘭也。 敬可棄乎?」{{annotate|(【注】為三十年鄭殺良霄傳。)}}及漢,楚康王卒。公欲反,叔仲昭伯曰:「我楚國之為,豈為一人?行也!」{{annotate|(【注】昭伯,叔仲帶。【音義】○為,於偽反,下除「而為之備」一字並反。)}}子服惠伯曰:「君子有遠慮,小人從邇。{{annotate|(【注】邇,近也。)}}饑寒之不恤,誰遑其後?{{annotate|(【注】遑,暇也。)}}不如姑歸也。」叔孫穆子曰:「叔仲子專之矣,{{annotate|(【注】言足專任。)}}子服子,始學者也。」{{annotate|(【注】言未識遠。)}}榮成伯曰:「遠圖者,忠也。」{{annotate|(【注】成伯,榮駕鵝。【音義】○駕音加。鵝,五河反。)}}公遂行。{{annotate|(【注】從昭伯謀。)}}宋向戌曰:「我一人之為,非為楚也。饑寒之不恤,誰能恤楚?姑歸而息民,待其立君而為之備。」宋公遂反。 【疏】「向戌」至「楚也」。○正義曰:魯、宋俱是朝楚,向戌與叔仲昭伯言不同者,二者並為楚是大國,故朝其君,昭伯欲令公行,故以國大勸公,言大國可畏也。向戌欲令公還,故以君身規公,言君死宜反也。意異,故言異耳。 楚屈建卒。趙文子喪之如同盟,禮也。{{annotate|(【注】宋盟有衷甲之隙,不以此廢好,故曰禮。【音義】○喪如字,又息浪反。隙,去逆反,本或作郤。好,呼報反。)}} 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以徵過也。{{annotate|(【注】徵,審也。此緩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以此發例。【音義】○徵,張陵反,本或作懲,誤。)}} 【疏】注「徵審」至「發例」。○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非公,且徵過。」杜云:「徵,明也。」則此徵之訓亦為明,明審此緩告者,非有事,故宜緩,直是臣子怠慢耳。杜序以「故書」為新意,故於此發新例,以明諸無事故而緩來告者,皆是譏其怠慢也。 gjzy9315a3wjnfedvi18akrjg8tu1eh Talk: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1 5796797 7908261 7907295 2026-07-15T12:58:30Z HCCB3947 100746 /* 相关资料 */ 回复 7908261 wikitext text/x-wiki == 相关资料 == [[File: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流程图.png|thumb|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流程图]] [https://ha.spb.gov.cn/hnsyzglj/c201952/201701/0b44131a8f15496e978467bd17cea7b1.shtml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流程图]、[https://xz.spb.gov.cn/xzyzglj/c201611/201610/05ae0f558f434362a286f758ddf91ee1.shtml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相关难点问题问答]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7月8日 (三) 13:30 (UTC) :[https://hl.spb.gov.cn/hljsyzglj/c101948/c101950/201507/6757d8f8f4ef4946920603a027d101fa.shtml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User:HCCB3947|HCCB3947]]([[User talk:HCCB3947|留言]]) 2026年7月15日 (三) 12:58 (UTC) 2ogfkzmc6l26rkqbwq0slm9p61qnlfz 春秋左傳正義/卷40 0 5796984 7908318 7908001 2026-07-16T02:15:04Z ~2026-40012-11 122328 790831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 {{*|(起襄公三十年,盡三十一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39|卷第三十九]]|next=[[../卷41|卷第四十一]]|type=|from=|notes=}} ==襄公三十年經==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annotate|(【音義】○罷音皮。)}}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annotate|(【音義】○般音班。)}} 五月,甲午,宋災。{{annotate|(【注】天火曰災。)}} 宋伯姬卒。 天王殺其弟佞夫。{{annotate|(【注】稱弟,以惡王殘骨肉。【音義】○佞,乃定反。惡,烏路反,下「惡宋」同,一音如字。)}} 【疏】注「稱弟」至「骨肉」。○正義曰:傳言「罪在王」,知稱弟以惡王也。 王子瑕奔晉。{{annotate|(【注】不言出奔,周無外。)}}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annotate|(【注】共姬,從夫諡也。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禮過厚。三月而葬,速。【音義】○共音恭,注皆同,傳亦仿此。)}} 【疏】注「共姬」至「過厚」。○正義曰:《公羊傳》曰:「其稱諡何?賢也。」杜以共非夫人之諡,故注顯而異之。夫諡為「共」,從夫諡而稱之耳。「共」非夫人之身行也。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則夫人之喪,不得過之也。昭三年傳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士弔,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魯女,以災而死,魯人湣之,故使卿共葬事,禮過厚也。 鄭良霄出奔許,{{annotate|(【注】耆酒荒淫,書名,罪之。【音義】○耆,市志反。)}} 【疏】注「耆酒」至「罪之」。○正義曰:據傳,子晳伐伯有,而伯有非有罪也。《春秋》出奔書名,皆是罪之之文。故杜跡其罪狀,耆酒荒淫,故書名也。 自許入于鄭。{{annotate|(【注】不言復入,獨還無兵。【音義】○復,扶又反。)}} 【疏】注「不言」至「無兵」。○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以惡曰復入」,謂還而以兵害國為惡事而入。若魚石以楚師伐宋,取其彭城,欒盈帥曲沃之甲以入於絳,如是乃為惡入也。良霄獨還,無兵入國。始為惡,非是以惡入,故不得書復入。直言「入」者,自外而入內耳,非彼例也。成十五年,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於宋,奔之與歸,再書名氏。此良霄不重書名氏者,彼宋再告此鄭一告,故連書之。 鄭人殺良霄。 冬,十月,葬蔡景公。{{annotate|(【注】無傳。)}} 晉人、齊人、宋人、莒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annotate|(【注】會未有言其事者,此言「宋災故」,以惡宋人不克已自責,而出會求財。【音義】○澶,市然反,《字林》云「丈仙反」。澶水在宋。)}} 【疏】注「會未」至「求財」。○正義曰:案桓二年,「會於稷,以成宋亂」,則是會言其事。而此言「會未有言其事」,義相違者,彼言以成宋亂,直連言所會之事,與桓十五年「會于袲伐鄭」相似,經不明言事之意故。今此言「宋災故」,是丁寧之辭,不與彼同。按傳責諸侯之卿,並及宋人。杜此注何以唯言「惡宋人不克已自責」,不兼為諸侯卿者,以傳云「書曰『某人某人,宋災故』,尤之也。」是宋災之文獨系向戌,稱人,故知宋災特惡宋也。 ==襄公三十年傳==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郟敖即位。)}}穆叔問:「王子之為政何如?」{{annotate|(【注】王子圍為令尹。【音義】○「問王子之為政」,一本作「問王子圍之為政」,服虔、王肅本同。)}} 【疏】「傳王子之為政」。○正義曰:傳無「圍」字,故杜云:「王子圍為令尹」也。服虔云:「王子,楚令尹王子圍也。」王肅云:「王子,楚令尹圍也。」 對曰:「吾儕小人,食而聽事,猶懼不給命而不免於戾,焉與知政?」固問焉,不告。穆叔告大夫曰:「楚令尹將有大事,子蕩將與焉,{{annotate|(【注】子蕩,薳罷。【音義】○儕,仕皆反。焉與,上於虔反;下音預,下「將與」、「與於食」同。)}}助之匿其情矣。」{{annotate|(【注】子圍素貴,郟敖微弱,諸侯皆知其將為亂,故穆叔問之。【音義】○匿,女力反。)}} 子產相鄭伯以如晉,叔向問鄭國之政焉。對曰:「吾得見與否,在此歲也。駟、良方爭,未知所成。{{annotate|(【注】駟氏,子晳也。良氏,伯有也。【音義】○相,息亮反。爭,爭鬥之爭,下注「駟、良爭」同。)}}若有所成,吾得見,乃可知也。」叔向曰:「不既和矣乎?」對曰:「伯有侈而愎,{{annotate|(【注】愎,很也。【音義】○愎,彼力反。很,胡懇反。)}}子晳好在人上,莫能相下也。雖其和也,猶相積惡也,惡至無日矣。」{{annotate|(【注】為此年秋良霄出奔傳。【音義】○好,呼報反。下,遐稼反。)}} 二月,癸未,晉悼夫人食輿人之城杞者。{{annotate|(【注】輿,眾也。城杞在往年。【音義】○食音似。輿音餘。)}}絳縣人或年長矣,無子,而往與於食。有與疑年,使之年。{{annotate|(【注】使言其年。【音義】○長,丁丈反。)}} 【疏】「有與」至「之年」。○正義曰:有與同食者,問此老人之年,不告以實,疑其年也。使之年者,更使言其真年也。 曰:「臣小人也,不知紀年。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於今,三之一也。」{{annotate|(【注】所稱正月,謂夏正月也。三分六甲之一,得甲子甲戌,盡癸未。【音義】○夏,戶雅反。)}}吏走問諸朝。{{annotate|(【注】皆不知,故問之。【音義】○吏走,一本作「使走」,如字,速疾之意也。一曰走使之人也。服虔、王肅本作「吏」,云吏不知曆者。)}} 【疏】「吏走問諸朝」。○正義曰:俗本「吏」作「使」。服虔云:「吏不知歷數,故走問於卿大夫。」王肅云:「吏不知曆也。」 師曠曰:「魯叔仲惠伯會郤成子于承匡之歲也。{{annotate|(【注】在文十一年。)}} 【疏】「師曠」至「歲也」。○正義曰:劉炫云:「傳之敘事,自可以魯為主。若載人語,則當如其本言。此師曠晉人,自道晉事,當云『郤成子會魯叔仲惠伯』,所以云『叔仲惠伯會郤成子于承匡之歲』者,丘明意在以魯為主,遂使此言反耳。丘明尚不免於此,況後解說者乎?」今知非者,凡魯史所記,云「公卿會某侯」者,皆據公卿往會他。若他來會我,則以他為文,若衛侯會公于遝、鄭伯會公于棐是也。今郤成子在承匡,魯往會之,以晉為主。晉人之言,正是其宜。劉炫以為晉人不當稱「叔仲惠伯會郤成子」,以為丘明之誤,恐非也。 是歲也,狄伐魯。叔孫莊叔於是乎敗狄於鹹,獲長狄僑如及虺也、豹也,而皆以名其子。七十三年矣。」{{annotate|(【注】叔孫僑如、叔孫豹,皆取長狄名。【音義】○鹹音咸。僑,其驕反。虺,虛鬼反。)}} 【疏】「是歲」至「年矣」。○正義曰:敗狄於鹹,事在彼歲,未必其年頓生三子。當是欲表其功,雖在後生子,追以前事名之。 史趙曰:「亥有二首六身,{{annotate|(【注】史趙,晉大史。亥字二畫在上,並三六為身,如算之六。【音義】○畫音獲,下同。)}}下二如身,是其日數也。」{{annotate|(【注】下亥上二畫,豎置身旁。)}} 【疏】「史趙」至「數也」。○正義曰:二畫為首,六畫為身,下首之二畫並之,使如其身旁,則是生來日數也。因亥晝似算位,故假之以為言。其本作亥字,不為此也。案:字書古之亥,字體殊不然,蓋春秋之時,亥字有二六之體,異於古制。其《說文》是小篆之書,又異於此。《說文》云:「亥,荄也。十月微陽起接盛陰。從二,二,古文上字。一人男,一人女也。從乙,象懷子陔咳之形也。」 士文伯曰:「然則二萬二千六百有六旬也。」{{annotate|(【注】文伯,士弱之子。)}} 【疏】「士文」至「旬也」。○正義曰:文十一年至此年為七十四年。而上云「七十三年」。案文十一年正月甲子朔,為夏之正月,是其年三月也。此年之二月癸未,是夏之十二月。計為七十三年,猶尚年未終也。假作全年算之,置七十三年,以全日三百六十五日乘之,已得二萬六千六百四十五日也。每年有四分日之一,是四年而成一日。以四除七十三年,又得十八日,並全日為二萬六千六百六十三日。計終此十二月,盡有二萬六千六百六十三日四分日之一,今除去三日四分日之一,整取六旬,合當十二月二十七日。今杜《長曆》云「二十三日癸未」,是少四日。所以不與常曆同者,盡杜為《長曆》,約准《春秋》日月,以為《長曆》與常曆不同,故置閏遠近不定。蓋七十三年之內,於常曆校,四個大月而剩用四日,故癸未為二十三日。若依常曆,是二十七日也。劉炫云:「所以少三日者,文十一年非首章,年其間閏有前卻,故《長曆》此月辛酉朔,二十三日得癸未,來月庚寅朔,計至朔長二日。《長曆》去年閏八月,由閏近故也。」 趙孟問其縣大夫,則其屬也。{{annotate|(【注】屬趙武。)}} 【疏】「趙孟」至「屬也」。○正義曰:諸是守邑之長,公邑稱大夫,私邑則稱宰。此言「問其縣大夫」,問絳縣之大夫也。絳非趙武私邑,而云「則其屬」者,蓋諸是公邑,國卿分掌之,而此邑屬趙武也。 召之,而謝過焉,曰:「武不才,任君之大事。以晉國之多虞,不能由吾子,{{annotate|(【注】由,用也。)}}使吾子辱在泥塗久矣,武之罪也。敢謝不才。」遂仕之,使助為政。辭以老。與之田,使為君復陶,{{annotate|(【注】復陶,主衣服之官。【音義】○復,音服。)}} 【疏】注「復陶」至「之官」。○正義曰:昭十二年傳說楚子出獵云:「皮冠,秦復陶,翠被,豹舄,執鞭以出。」復陶之文,在冠履之間,知復陶是衣也。此言「君復陶」,知是主君衣服之官也。衣服之名「復陶」,其義未聞。 以為絳縣師,{{annotate|(【注】縣師,掌地域,辨其夫家人民。)}} 【疏】「以為絳縣師」。○正義曰:既使為主衣服之官,又以為絳邑之縣師也。《周禮》縣師上士二人,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凡造都邑,量其地而制其域,以歲時徵野之賦貢」。天子之縣師掌此諸事,則諸侯之縣師亦當然。故杜略引《周禮》以解之。據如《周禮》,則縣師是王朝之官。而此言「絳縣師」者,絳是晉國所都之邑,蓋以居在絳邑,故系絳以言之。 而廢其輿尉。{{annotate|(【注】以役孤老故。)}} 【疏】「而廢其輿尉」。○正義曰:服虔云:「輿尉、軍尉,主發眾使民於時。」趙武將中軍,若是軍尉,當是中軍尉也。○注「以役孤老故」。○正義曰:知者,上云「無子」是孤,「年七十三」是老也。 於是魯使者在晉,歸以語諸大夫。季武子曰:「晉未可媮也。{{annotate|(【注】媮,薄也。【音義】○使,所吏反。語,魚據反。媮,它侯反。)}}有趙孟以為大夫,有伯瑕以為佐,{{annotate|(【注】伯瑕,士文伯。)}}有史趙、師曠而諮度焉,有叔向、女齊以師保其君。其朝多君子,其庸可媮乎?勉事之而後可。」{{annotate|(【注】傳言晉所以強,不失諸侯,且明曆也。【音義】○度,待洛反。)}} 夏,四月,已亥,鄭伯及其大夫盟。{{annotate|(【注】駟、良爭故。)}}君子是以知鄭難之不已也。{{annotate|(【注】鄭伯微弱,不能制其臣下。君臣詛盟,故曰「亂未已」。【音義】○難,乃旦反。詛,側慮反。)}} 蔡景侯為大子般娶于楚,通焉。大子弑景侯。{{annotate|(【注】終子產言有子禍也。【音義】○為,於偽反。娶,七住反。)}} 初,王儋季卒,{{annotate|(【注】儋季,周靈王弟。【音義】○儋,丁甘反。)}}其子括將見王,而歎。{{annotate|(【注】括除服,見靈王,入朝而歎。【音義】○括,古活反。見,賢遍反,注同。)}}單公子愆期為靈王御士,過諸廷,{{annotate|(【注】愆期行過王廷。【音義】○單音善。愆,起虔反,下同。廷音庭,注同。)}}聞其歎,而言曰:「烏乎,必有此夫!」{{annotate|(【注】欲有此朝廷之權。【音義】○烏乎,本又作「嗚呼」,音同。夫音扶。)}}入以告王,且曰:「必殺之。不慼而原大,視躁而足高,心在他矣。不殺,必害。」王曰:「童子何知?」及靈王崩,儋括欲立王子佞夫。{{annotate|(【注】佞夫,靈王子,景王弟。【音義】○躁,早報反。)}}佞夫弗知。戊子,儋括圍蒍,逐成愆。{{annotate|(【注】成愆,蒍邑大夫。【音義】○蒍,於委反。)}}成愆奔平畤。{{annotate|(【注】平畤,周邑。【音義】○畤,音止,又音市本,或作疇。)}}五月,癸巳,尹言多、劉毅、單蔑、甘過、鞏成殺佞夫。{{annotate|(【注】五子,周大夫。【音義】○過音戈。鞏,力男反。)}}括瑕廖奔晉。{{annotate|(【注】括,廖不書,賤也。【音義】○廖,力彫反,一音敕留反。)}}書曰「天王殺其弟佞夫」,罪在王也。{{annotate|(【注】佞夫不知故。經書在宋災下,從赴。)}} 或呌于宋大廟,{{annotate|(【注】呌,呼也。【音義】○呌,古弔反。大廟,音泰,一本無「大」字。呼,火故反。)}}曰:「譆譆!出出!{{annotate|(【注】譆譆,熱也。出出,戒伯姬。【音義】○譆,許其反。出,如字,鄭注《周禮》引此作「詘詘」,劉昌宗亦音出。)}}鳥鳴于亳社,{{annotate|(【注】殷社。【音義】○亳,步各反。)}} 【疏】「鳥鳴於亳社」。○正義曰:哀四年,亳社災,《穀梁傳》曰:「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也。」然則此亳社是殷社也。殷都於亳,武王伐紂而頒其社於諸侯,以為亡國之戒。此鳥鳴于魯國之亳社也。服虔云:「殷,宋之祖也,故鳴其社。伯姬,魯女,欲使魯往悟伯姬也。」 如曰:「譆譆」。{{annotate|(【注】皆火妖也。)}}甲午,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annotate|(【注】姆,女師。【音義】○姆,徐音茂,《字林》音亡又反,一音毋。)}} 【疏】「宋大災」。○正義曰:莊二十年,齊大災。杜云:「來告以大,故書。」此不書「大」,告者不言大也。服虔云:「不書大,非災火及人,伯姬坐而待之耳。」然則昭十八年,衛、宋、陳、鄭災,災皆及人,何以不言大也?○注「姆女師」。○正義曰:鄭玄《昏禮》注云:「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何休云:「選老大夫妻為姆也。」大夫之妻,當在夫室,安得從女而嫁也?若言既為夫人選大夫之妻為之,則《禮》言女未嫁而有姆,非至夫家始選也。 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annotate|(【注】待人而行。)}}婦義事也。」{{annotate|(【注】義,從宜也。伯姬時年六十左右。)}} 【疏】注「義從」至「左右」。○正義曰:義者,宜也。從宜,宜辟火也。成九年,伯姬歸於宋,至此四十年,故為六十左右也。 六月,鄭子產如陳蒞盟。歸,覆命。告大夫曰:「陳,亡國也,不可與也。{{annotate|(【注】不可與結好。【音義】○好,呼報反。)}}聚禾粟,繕城郭,恃此二者,而不撫其民。其君弱植,公子侈,大子卑,大夫敖,政多門,{{annotate|(【注】政不由一人。【音義】○繕,上戰反。植,徐直吏反,一音時力反。敖,五報反,本亦作「傲」,服本作「放」,云「淫放也」。)}} 【疏】「其君弱植」。○正義曰:《周禮》謂草木為植物。植為樹立。君志弱,不樹立也。○「大夫敖」。○正義曰:言大夫驕敖也。服虔云「言大夫淫放」,則服本為「大夫放」矣。故今俗本多為「放」字。 以介於大國,{{annotate|(【注】介,間也。【音義】○介音界。)}}能無亡乎?不過十年矣。」{{annotate|(【注】為昭八年楚滅陳傳。)}}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也。{{annotate|(【注】傷伯姬之遇災,故使卿共葬。【音義】○共音泰。)}} 鄭伯有耆酒,為窟室,{{annotate|(【注】窟室,地室。【音義】○耆,市志反。窟,口忽反。)}}而夜飲酒,擊鍾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annotate|(【注】家臣,故謂伯有為公。【音義】○焉,於虔反。)}}其人曰:「吾公在壑穀。」{{annotate|(【注】壑穀,窟室。【音義】○壑,呼洛反。)}}皆自朝布路而罷。{{annotate|(【注】布路,分散。【音義】○罷,皮買反,徐扶彼反。)}}既而朝,{{annotate|(【注】伯有朝鄭君。)}}則又將使子晳如楚,歸而飲酒。庚子,子晳以駟氏之甲伐而焚之。伯有奔雍梁,{{annotate|(【注】雍梁,鄭地。【音義】○雍,於用反。)}}醒而後知之,遂奔許。大夫聚謀。子皮曰:「《仲虺之志》{{annotate|(【注】仲虺,湯左相。【音義】○醒,星頂反。相,息亮反。)}}云:『亂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國之利也。罕、駟、豐同生,{{annotate|(【注】罕,子皮。駟,子晳。豐,公孫段也。三家本同母兄弟。【音義】○侮,亡甫反。)}}伯有汏侈,故不免。」{{annotate|(【注】三家同出,而伯有孤特,又汰侈,所以亡。【音義】○汏音泰。)}}人謂子產就直助彊。{{annotate|(【注】時謂子晳直,三家彊。)}}子產曰:「豈為我徒?{{annotate|(【注】徒,黨也。言不以駟、良為黨。)}}國之禍難,誰知所敝?或主彊直,難乃不生。{{annotate|(【注】言能彊能直,則可弭難。今三家未能,伯有方爭。【音義】○難,乃旦反,下及注同。弭,彌氏反。爭,爭鬥之爭。)}}姑成吾所。」{{annotate|(【注】欲以無所附著為所。【音義】○著,直略反。)}}辛丑,子產斂伯有氏之死者而殯之,不及謀而遂行。{{annotate|(【注】不與於國謀。【音義】○斂,力豔反,下同。不與,音預,下文「不與」同。)}}印段從之,{{annotate|(【注】義子產。)}}子皮止之。眾曰:「人不我順,何止焉?」子皮曰:「夫子禮於死者,況生者乎?」遂自止之。壬寅,子產入。癸卯,子石入。{{annotate|(【注】子石,印段。)}}皆受盟於子晳氏。乙巳,鄭伯及其大夫盟于大宮。{{annotate|(【注】大宮,祖廟。)}}盟國人于師之梁之外。{{annotate|(【注】師之梁,鄭城門。)}}伯有聞鄭人之盟已也,怒。聞子皮之甲不與攻已也,喜,曰:「子皮與我矣。」癸丑,晨,自墓門之瀆入,{{annotate|(【注】墓門,鄭城門。【音義】○瀆,徐音豆。)}}因馬師頡介於襄庫,以伐舊北門。{{annotate|(【注】馬師頡,子羽孫。【音義】○頡,咖結反。介音界,下文同。)}}駟帶率國人以伐之。{{annotate|(【注】駟帶,子西之子,子晳之宗主。)}}皆召子產。{{annotate|(【注】駟氏、伯有俱召。)}}子產曰:「兄弟而及此,吾從天所與。」{{annotate|(【注】兄弟恩等,故無所偏助。)}}伯有死於羊肆,{{annotate|(【注】羊肆,市列。)}}子產襚之,枕之股而哭之,斂而殯諸伯有之臣在市側者。既而葬諸鬥城。{{annotate|(【注】鬥城,鄭地名。【音義】○襚音遂。枕,之鴆反。股音古。)}}子駟氏欲攻子產,子皮怒之,曰:「禮,國之幹也。殺有禮,禍莫大焉。」乃止。{{annotate|(【注】斂葬伯有為有禮。)}}於是游吉如晉還,聞難不入,{{annotate|(【注】懼禍並及。【音義】○難,乃旦反。)}}覆命於介。八月,甲子,奔晉。駟帶追之,及酸棗。與子上盟,用兩珪質於河。{{annotate|(【注】子上,駟帶也。沈珪於河,為信也。酸棗,陳留縣。【音義】○「與子上用兩珪質於河」,質,如字,一音致。一本作「與子上」絕句,「用兩珪質於河」別為一句也。沈音鴆,又如字。)}}使公孫肸入盟大夫。已巳,復歸。{{annotate|(【注】游吉歸也。【音義】○肸,許乙反。)}}書曰「鄭人殺良霄」,不稱大夫,言自外入也。{{annotate|(【注】既出,位絕,非復鄭大夫。【音義】○復,扶又反。)}}於子蟜之卒也,{{annotate|(【注】子蟜,公孫蠆,卒在十九年。【音義】○蟜,居表反。)}}將葬,公孫揮與裨灶晨會事焉。{{annotate|(【注】會葬事。【音義】○揮,許韋反。)}}過伯有氏,其門上生莠。子羽曰:「其莠猶在乎?」{{annotate|(【注】子羽,公孫揮。以莠喻伯有。伯有侈,知其不能久存。【音義】○莠,羊九反,草也。)}}於是歲在降婁,降婁中而旦。{{annotate|(【注】降婁,奎婁也。周七月,今五月,降婁中而天明。【音義】○降,戶江反,下及注同。奎,吉圭反。)}} 【疏】注「降婁」至「天明」。○正義曰:「降婁,奎婁」,《釋天》文也。孫炎曰:「降,下也。奎為溝瀆,故稱降也。」杜以周七月,今五月,降婁中而天明。劉炫以為五月降婁未中,而規杜失。今知非者,以二月諸星復位,合昏奎婁在戍,以沖反之,平旦在辰。又三月,日體在胃,平旦之時,奎婁在胃昴之前,亦當在辰。既三月,平旦在辰,則四月在已,五月在午。《月令》「旦危中」者,據夜有長短,及星度有廣狹,是細計之數。杜據大略而言,故與《月令》不同。劉以《月令》之文而規杜氏,非也。 裨灶指之,曰:「猶可以終歲,{{annotate|(【注】指降婁也。歲星十二年而一終。)}}歲不及此次也已。」{{annotate|(【注】不及降婁。)}}及其亡也,歲在娵訾之口。{{annotate|(【注】娵訾,營室東壁。二十八年,歲星淫在玄枵,今三十年在娵訾。是歲星停在玄枵二年。【音義】○娵,子須反。訾,子斯反。壁音璧。枵,許驕反。)}} 【疏】注「娵訾」至「二年」。○正義曰:《釋天》云:「娵觜之口,營室東壁也。」李巡曰:「娵觜,玄武宿也。營室東壁,北方宿名。」孫炎曰:「娵觜之歎則口開,方營室東壁,四方似口,故因名云。」十二次,子為玄枵,亥為娵訾。二十八年傳稱「歲在星紀而淫於玄枵」。二十八年巳在玄枵,今三十年始在娵訾,三年始移一次,是歲星住在玄枵二年也。 其明年乃及降婁。僕展從伯有,與之皆死。{{annotate|(【注】僕展,鄭大夫,伯有黨。)}}羽頡出奔晉,為任大夫。{{annotate|(【注】羽頡,馬師頡。任,晉縣,今屬廣平郡。【音義】○任音壬。)}}雞澤之會,{{annotate|(【注】在三年。)}}鄭樂成奔楚,遂適晉。羽頡因之,與之比而事趙文子,言伐鄭之說焉。以宋之盟故,不可。{{annotate|(【注】宋盟約弭兵故。【音義】○比,毗志反。)}}子皮以公孫鉏為馬師。{{annotate|(【注】鉏,子罕之子,代羽頡。【音義】○鉏,仕居反。)}} 楚公子圍殺大司馬蒍掩而取其室。{{annotate|(【注】蒍掩,二十五年為大司馬。)}}申無宇曰:「王子必不免。{{annotate|(【注】無宇,芋尹。【音義】○芋,于付反。)}}善人,國之主也。王子相楚國,將善是封殖,而虐之,是禍國也。且司馬,令尹之偏,{{annotate|(【注】偏,佐也。【音義】○相,息亮反,下「善相之」同。)}}而王之四體也。{{annotate|(【注】俱股肱也。)}}絕民之主,去身之偏,艾王之體,以禍其國,無不祥大焉。何以得免?」{{annotate|(【注】為昭十三年楚弑靈王傳。【音義】○去,起呂反。艾,魚廢反。)}} 為宋災故,諸侯之大夫會,以謀歸宋財。冬,十月,叔孫豹會晉趙武、齊公孫蠆、宋向戌、衛北宮佗、{{annotate|(【注】佗,北宮之子。【音義】○佗,徒河反。)}}鄭罕虎{{annotate|(【注】虎,子皮。)}}及小邾之大夫,會于澶淵。既而無歸於宋,故不書其人。君子曰:「信其不可不慎乎!澶淵之會,卿不書,不信也夫。諸侯之上卿,會而不信,寵名皆棄,不信之不可也如是。{{annotate|(【注】寵,謂族也。【音義】○不信也夫,音扶。一讀以「夫」為下句首。)}}《詩》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信之謂也。{{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所以能上接天,下接人,動順帝者,唯以信。)}}又曰:『淑慎爾止,無載爾偽。』不信之謂也。」{{annotate|(【注】《逸詩》也。言當善慎舉止,無載行詐偽。)}}書曰「某人某人會於澶淵,宋災故」,尤之也。{{annotate|(【注】傳云「既而無歸」,所以釋諸侯大夫之不書也。又云「宋災故,尤之」,所以釋向戌之並貶也。戌為正卿,深致火災,燒殺其夫人,未聞克已之意,而以求財合諸侯,故與不歸財者同文。)}} 【疏】注「傳云」至「同文」。○正義曰:諸侯不歸宋財,諸國大夫合貶耳,向戍不合貶也。而向戌亦貶稱人,故傳明經所由,杜又釋傳之意。傳云「既而無歸」者,是釋上傳之文,故不書其人是也。經又別言「宋災故」者,此一句見向戌之並貶,釋此傳書曰「某人某人」之文也。向戌若不求財,當顯書名氏。今貶稱「某人」,與諸國「某人」同,故云「所以釋向戌之並貶」,「與不歸財者同文」也。 不書魯大夫,諱之也。{{annotate|(【注】向戌既以災求財,諸大夫許而不歸,客主皆貶。君子以尊尊之義也,君親有隱,故略不書魯大夫以示例。)}} 鄭子皮授子產政,{{annotate|(【注】伯有死,子皮知政,以子產賢,故讓之。)}}辭曰:「國小而逼,{{annotate|(【注】逼近大國。【音義】○逼,彼力反。近,附近之近。)}}族大寵多,不可為也。」{{annotate|(【注】為猶治也。)}}子皮曰:「虎帥以聽,誰敢犯子?子善相之。國無小,{{annotate|(【注】言在治政。【音義】○治,直吏反。)}}小能事大,國乃寬。」{{annotate|(【注】為大所恤故也。)}}子產為政,有事伯石,賂與之邑。{{annotate|(【注】伯石,公孫段。有事,欲使之。)}}子大叔曰:「國皆其國也,奚獨賂焉?」{{annotate|(【注】言鄭大夫共憂鄭國事,何為獨賂之。)}}子產曰:「無欲實難。{{annotate|(【注】言人不能無欲。)}}皆得其欲,以從其事,而要其成。非我有成,其在人乎?{{annotate|(【注】言成猶在我,非在他也。【音義】○要,一遙反,下注同。)}}何愛於邑,邑將焉往?」{{annotate|(【注】言猶在國。【音義】○焉,於虔反。)}}子大叔曰:「若四國何?」{{annotate|(【注】恐為四鄰所笑。)}}子產曰:「非相違也,而相從也。{{annotate|(【注】言賂以邑,欲為和順。)}}四國何尤焉?《鄭書》有之{{annotate|(【注】鄭國史書。)}}曰:『安定國家,必大焉先。』{{annotate|(【注】先和大族,而後國家安。【音義】○「必大焉先」,並如字。)}}姑先安大,以待其所歸。」{{annotate|(【注】要其成也。)}}既伯石懼而歸邑,卒與之。{{annotate|(【注】卒,終也。)}}伯有既死,使大史命伯石為卿,辭。大史退,則請命焉。{{annotate|(【注】請大史更命已。)}}覆命之,又辭。如是三,乃受策入拜。子產是以惡其為人也,{{annotate|(【注】惡其虛飾。【音義】○復,扶又反。三,息暫反,又如字。策,初革反。惡,烏路反,注同。)}}使次已位。{{annotate|(【注】畏其作亂,故寵之。)}}子產使都鄙有章,{{annotate|(【注】國都及邊鄙車服尊卑,各有分部。【音義】○分,扶運反。)}}上下有服,{{annotate|(【注】公卿大夫,服不相逾。)}}田有封洫,{{annotate|(【注】封,疆也。洫,溝也。洫,況域反。疆,居良反。)}}廬井有伍。{{annotate|(【注】廬,舍也。九夫為井。使五家相保。)}}大人之忠儉者,{{annotate|(【注】謂卿大夫。【音義】○「大人之忠儉者」,本或作「大夫」者,非。)}}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annotate|(【注】因其罪而斃踣之。【音義】○踣,滿比反。)}}豐卷將祭,請田焉。弗許,{{annotate|(【注】田,獵也。【音義】○卷,眷勉反,徐居阮反。)}}曰:「唯君用鮮,{{annotate|(【注】鮮,野獸。)}}眾給而已。」{{annotate|(【注】眾臣祭,以芻豢為足。【音義】○芻,初俱反。豢音患。牛羊曰芻,犬豕曰豢。)}}子張怒,{{annotate|(【注】子張,豐卷。)}}退而徵役。{{annotate|(【注】召兵,欲攻子產。)}}子產奔晉,子皮止之,而逐豐卷。豐卷奔晉。子產請其田、里,{{annotate|(【注】請於公不役人。)}}三年而復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annotate|(【注】田里所收入。)}}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annotate|(【注】褚,畜也。奢侈者畏法,故畜藏。【音義】○褚,張呂反。畜,敕六反,又許六反,本又作「䙒」,同。)}}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annotate|(【注】並畔為疇。【音義】○並,蒲杏反,又蒲頂反。)}}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annotate|(【注】殖,生也。【音義】○殖,時力反,徐是吏反。此協下韻。)}}子產而死,誰其嗣之?」{{annotate|(【注】嗣,續也。傳言鄭所以興。)}} ==襄公三十有一年經==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annotate|(【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寢,而安所樂,失其所也。【音義】○樂音洛,一音岳,又一音五教反。)}}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annotate|(【注】不書葬,未成君。)}} 己亥,仲孫羯卒。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annotate|(【注】諸侯會葬,非禮。)}}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annotate|(【注】不稱弑者主名,君無道也。【音義】○弑,申志反。)}} ==襄公三十有一年傳== 三十一年,春,王正月,穆叔至自會。{{annotate|(【注】澶淵會還。)}}見孟孝伯,語之曰:「趙孟將死矣。其語偷,不似民主。{{annotate|(【注】偷,苟且。【音義】○語之,魚據反,下「吾語諸」同。偷,他侯反。)}}且年未盈五十,而諄諄焉如八、九十者,弗能久矣。{{annotate|(【注】成二年,戰於鞍,趙朔已死,於是趙文子始生。至襄三十年會澶淵,蓋年四十七八,故言「未盈五十」。【音義】○諄,徐之聞反,或一音之純反。)}}若趙孟死為政者其韓子乎!{{annotate|(【注】韓子,韓起。)}}吾子盍與季孫言之,可以樹善,君子也。{{annotate|(【注】言韓起有君子之德,今方知政,可素往立善。【音義】○盍,戶獵反。)}}晉君將失政矣,若不樹焉。使早備魯,{{annotate|(【注】使韓子早為魯備。)}}既而政在大夫,韓子懦弱,大夫多貪,求欲無厭,齊、楚未足與也,魯其懼哉!」孝伯曰:「人生幾何,誰能無偷?朝不及夕,將安用樹?」穆叔出而告人曰:「孟孫將死矣。吾語諸趙孟之偷也,而又甚焉。」{{annotate|(【注】言朝不及夕,偷之甚也。【音義】○懦,乃亂反。厭,於鹽反。「人生幾何」,居豈反,本或作「民生幾何」。朝,如字,注同。)}}又與季孫語晉故,{{annotate|(【注】如與孟孫言。)}}季孫不從。及趙文子卒,{{annotate|(【注】在昭元年。)}}晉公室卑,政在侈家。韓宣子為政,不能圖諸侯。魯不堪晉求,讒慝弘多,是以有平丘之會。{{annotate|(【注】平丘會在昭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音義】○慝,他得反。)}} 齊子尾害閭丘嬰,欲殺之,使帥師以伐陽州。{{annotate|(【注】陽州,魯地。)}}我問師故。{{annotate|(【注】魯以師往,問齊何故伐我。)}}夏,五月,子尾殺閭丘嬰,以說于我師。{{annotate|(【注】言伐魯者,嬰所為也。伐陽州不書,不成伐。【音義】○說,如字。)}}工僂灑、渻灶、孔虺、賈寅出奔莒。{{annotate|(【注】四子,嬰之黨。【音義】○僂,力侯反。灑,所蟹反,舊所綺反。渻,生領反,徐本作「省」,所幸反,一音息井反,一音銷。虺,許鬼反。)}}出群公子。{{annotate|(【注】為昭十年欒高之難復群公子起本。【音義】○難,乃旦反。)}} 公作楚宮。{{annotate|(【注】適楚,好其宮,歸而作之。【音義】○好,呼報反。)}}穆叔曰:「《大誓》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annotate|(【注】今《尚書·大誓》亦無此文,故諸儒疑之。【音義】○大音泰,本亦作「泰」。)}} 【疏】注「今尚」至「疑之」。○正義曰:今《尚書·大誓》,謂漢、魏諸儒馬融、鄭玄、王肅等所注者也。自秦焚《詩》、《書》,漢初求之,《尚書》唯得二十八篇。故大常孔臧《與孔安國書》云:「《尚書》二十八篇,前杜以為放二十八宿,都不知《尚書》有百篇也。」在後又得《偽大誓》一篇,通為二十九篇。漢、魏以來,未立於學官。馬融《尚書傳序》云:「《大誓》後得。案其文似若淺露。又《春秋》引《大誓》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國語》引《大誓》曰:『聯夢協朕卜,襲於休祥,戎商必克。』《孟子》引《大誓》曰:『我武惟揚,侵於之疆,則取於兇殘。我伐用張,于湯有光。』孫卿引《大誓》曰:『獨夫紂。』《禮記》引《大誓》曰:『予克紂,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紂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今之《大誓》,皆無此言。吾見書傳多矣,所引《大誓》而不在《大誓》者甚眾,大復悉記。略舉五事以明之,亦可知已。」王肅亦云:「《大誓》近非本經。」是諸儒疑之也。杜氏在晉之初,亦未見真本。及江東晉元帝時,其豫章內史梅賾,始獻孔安國所注《古文尚書》,其內有《泰誓》三篇。記傳所引《大誓》,其文悉皆有之。 君欲楚也夫,故作其宮。若不復適楚,必死是宮也。」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叔仲帶竊其拱璧,{{annotate|(【注】拱璧,公大璧。【音義】○夫音扶。復,扶又反。拱,九勇反。)}}以與御人,納諸其懷而從取之,由是得罪。{{annotate|(【注】得罪,謂魯人薄之,故子孫不得志於魯。)}}立胡女敬歸之子子野,{{annotate|(【注】胡,歸姓之國。敬歸,襄公妾。)}}次於季氏。秋,九月,癸巳,卒,毀也。{{annotate|(【注】過哀毀瘠,以致滅性。【音義】○瘠,在亦反。)}} 己亥,孟孝伯卒。{{annotate|(【注】終穆叔言。)}}立敬歸之娣齊歸之子公子裯。{{annotate|(【注】齊,諡。裯,昭公名。【音義】○娣,大計反。齊歸如字,注同。裯,直由反。)}}穆叔不欲,曰:「大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長立,{{annotate|(【注】立庶子,則以年。【音義】○長,丁丈反。)}}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古之道也。{{annotate|(【注】先人事,後卜筮也。義鈞,謂賢等。)}}非適嗣,何必娣之子?{{annotate|(【注】言子野非適嗣。【音義】○適,丁曆反。)}}且是人也,居喪而不哀,在慼而有嘉容,是謂不度。不度之人,鮮不為患。若果立之,必為季氏憂。」武子不聽,卒立之。比及葬,三易衰,衰衽如故衰。{{annotate|(【注】言其嬉戲無度。【音義】○鮮,息淺反。比及,必利反,一本無「及」字。三,如字,又息暫反。衰,本又作「縗」,亦作「䙑」,同,七雷反,下同。衽,而甚反,徐而鴆反,裳下也。嬉,許其反。)}} 【疏】「衽」。○正義曰:《喪服》注云:「衽為兩燕尾。凡用布三尺五寸,上正一尺,兩燕尾衺袲裁二尺五寸。下廣四寸,綴於身旁,所以掩裳際也。」 於是昭公十九年矣,猶有童心。君子是以知其不能終也。{{annotate|(【注】為昭二十五年公孫於齊傳。)}} 冬,十月,滕成公來會葬,惰而多涕。{{annotate|(【注】惰,不敬也。【音義】○惰,徒臥反。涕,他禮反。)}}子服惠伯曰:「滕君將死矣。怠於其位,而哀巳甚,兆於死所矣。{{annotate|(【注】有死兆。)}}能無從乎?」{{annotate|(【注】為昭三年滕子卒傳。)}} 癸酉,葬襄公。公薨之月,子產相鄭伯以如晉,晉侯以我喪故,未之見也。子產使盡康其館之垣,而納車馬焉。士文伯讓之,曰:「敝邑以政刑之不脩,寇盜充斥,{{annotate|(【注】充,滿;斥,見。言其多。【音義】○相,息亮反。盡,子忍反。壞音怪,下皆同。館,古亂反,字從「食」;《字林》云「容舍也,旁作舍」,非。垣,音袁,牆也。斥見,賢遍反。)}}無若諸侯之屬辱在寡君者何?是以令吏人完客所館,{{annotate|(【注】館,舍也。【音義】○令,力呈反,下注同。完音丸。)}}高其閈閎,{{annotate|(【注】閎,門也。【音義】○閈,戶旦反。《說文》云:「閭也。汝南平輿縣里門曰閈。」沈云:「閉也。」閎,獲耕反,杜云「門也」。《爾雅》云「衡門謂之閎」,是也。《爾雅》又云:「所以止扉謂之閎。」然《爾雅》本止扉之名。或作「閣」字,讀者因改。《左傳》皆作各音。案下文云:「門不容車」,此云「高其閈閎」,俱謂門耳。於義自通,無為穿鑿。)}} 【疏】「高其閈閎」。○正義曰:《說文》云:「閈,門也。汝南平輿里門曰閈。」《釋宮》云:「衕門謂之閎。」李巡曰:「衕,頭門也。」然則閈、閎皆門名,言高為其門耳。 厚其牆垣,以無憂客使。{{annotate|(【注】無令客使憂寇盜。【音義】○使,所吏反,注同。)}}今吾子壞之,雖從者能戒,其若異客何?以敝邑之為盟主,繕完葺牆,{{annotate|(【注】葺,覆也。【音義】○從,才用反,下「實從」同。葺,侵入反,徐音集,一音子入反,謂以草覆牆。)}} 【疏】「繕完葺牆」。○正義曰:《周禮·匠人》有「葺屋、瓦屋」。瓦屋,以瓦覆。葺屋,以草覆。此云「葺牆」,謂草覆牆也。 以待賓客。若皆毀之,其何以共命?寡君使匄請命。」{{annotate|(【注】請問毀垣之命。【音義】○共音恭。「匄」,本作「丐」,古害反,士文伯名也。今傳本皆作「匄」字,或作「丐」字。《釋例》亦然。解者云:士伯是范氏之族,不應與范宣子同名,作「丐」是也。案:士文伯字伯瑕。又春秋時人,名字皆相配。楚令尹陽丐,字子瑕,即與文伯名字正同。又鄭有駟乞字子瑕。「匄」與「乞」義同。則作「匄」者是。又案:魯有仲嬰齊,是莊公之孫。又有公孫嬰齊,是文公之孫。仲嬰齊於公孫嬰齊為從祖,同時同名。鄭有公孫段字子石,又云伯石;印段字伯石,傳又謂之「二子石」。然印段即公孫段從父兄弟之子,尚同名字,伯瑕與宣子何廢同乎?)}} 【疏】「寡君使匄」。○正義曰:匄,士文伯名也。晉、宋古本及《釋例》皆作「丐」,俗本作「匄」。此士文伯是范氏之別族,不宜與范宣子同名。今定本作「匄」,恐非。 對曰:「以敝邑褊小,介於大國,{{annotate|(【注】介,間也。)}}誅求無時,{{annotate|(【注】誅,責也。)}}是以不敢甯居,悉索敝賦,以來會時事。{{annotate|(【注】隨時來朝會。【音義】○索,所白反,一音悉各反。)}}逢執事之不間,而未得見,又不獲聞命,未知見時,不敢輸幣,亦不敢暴露。其輸之,則君之府實也。非薦陳之,不敢輸也。{{annotate|(【注】薦陳,猶獻見也。【音義】○間音閑。見,賢遍反,下及注同。暴,步卜反,下同。)}}其暴露之,則恐燥濕之不時而朽蠹,以重敝邑之罪。僑聞文公之為盟主也,{{annotate|(【注】僑,子產名。文公,晉重耳。【音義】○燥,素早反。蠹,丁故反,蟲敗也。以重,直用反,下「重罪」同。僑,其驕反。重耳,直龍反。)}}宮室卑庳,無觀臺榭,以崇大諸侯之館。館如公寢,庫廄繕脩,司空以時平易道路,{{annotate|(【注】易,治也。【音義】○庳音婢,亦音卑。觀,古亂反。榭音謝,本亦作「謝」。土高曰臺,有木曰榭。廄,九又反。易,以豉反,注同。)}} 【疏】「無觀臺榭」。○正義曰:《釋宮》云:「四方而高曰臺。有木者謂之榭。」李巡曰:「臺上有屋謂之榭。」然則臺榭皆高,可升之以觀望。言無觀望之臺榭也。○「館如宮寢」。○正義曰:言往前文公之客館,如今曰晉君之路寢也。 圬人以時塓館公室。{{annotate|(【注】圬人,塗者。塓,塗也。【音義】○圬,本作「汙」,同,音烏。塓,莫曆反。)}} 【疏】「圬人」至「宮室」。○正義曰:《釋宮》云:「鏝謂之杇。」李巡曰:「鏝,一名杇,塗工作具也。」郭璞云:「泥鏝也。」然則圬是塗之所用,因謂泥牆屋之人為圬人。塓,亦泥也。使此泥屋之人,以時泥塗客館之宮室也。 諸侯至甸設庭燎,{{annotate|(【注】庭燎,設火於庭。【音義】○甸,徒遍反。燎,力妙反,徐力遙反,一音力弔反。庭燎,大燭。)}} 【疏】「庭燎」。○正義曰:《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鄭玄云:「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僕人巡宮。{{annotate|(【注】巡宮,行夜。【音義】○行,下孟反,下「巡行」同。)}}車馬有所,{{annotate|(【注】有所處。)}}賓從有代,{{annotate|(【注】代客役。)}}巾車脂轄,{{annotate|(【注】巾車,主車之官。【音義】○巾車,如字,劉昌宗《周禮》音居覲反。轄,戶瞎反。)}}隸人、牧、圉,各瞻其事。{{annotate|(【注】瞻視客所當得。【音義】○瞻,之廉反。)}}百官之屬,各展其物。{{annotate|(【注】展,陳也。謂群官各陳其物以待賓。)}}公不留賓,而亦無廢事。{{annotate|(【注】賓得速去,則事不廢。)}}憂樂同之,事則巡之。{{annotate|(【注】巡,行也。【音義】○樂音洛。)}}教其不知,而恤其不足。賓至如歸,無寧菑患?{{annotate|(【注】言見遇如此,寧當復有菑患邪?無甯,寧也。【音義】○菑音災。復,扶又反。)}}不畏寇盜,而亦不患燥濕。今銅鞮之宮數里,{{annotate|(【注】銅鞮,晉離宮。【音義】○鞮,丁兮反,數,所主反。)}}而諸侯舍於隸人。{{annotate|(【注】舍如隸人舍。)}}門不容車,而不可逾越。{{annotate|(【注】門庭之內迫迮,又有牆垣之限。【音義】○迮,側百反。)}} 【疏】注「門庭之內迫迮」。○正義曰:知非館門卑小,不得容車,而云「門庭之內迫迮」者,以傳稱「舍於隸人」,明院宇迮小也。 盜賊公行,而夭厲不戒。{{annotate|(【注】厲猶災也。言水潦無時。【音義】○潦音老。)}}賓見無時,命不可知。若又勿壞,是無所藏幣以重罪也。敢請執事,將何以命之?{{annotate|(【注】間晉命己所止之宜。【音義】○見,賢遍反。)}}雖君之有魯喪,亦敝邑之憂也。{{annotate|(【注】言鄭與魯,亦有同姓之憂。)}}若獲薦幣,{{annotate|(【注】薦,進也。)}}脩垣而行,{{annotate|(【注】行,去也。)}}君之惠也。敢憚勤勞!」文伯覆命。{{annotate|(【注】反命於晉君。)}}趙文子曰:「信。{{annotate|(【注】信如子產言。)}}我實不德,而以隸人之垣以贏諸侯,{{annotate|(【注】贏,受也。【音義】○贏音盈。)}} 【疏】注「贏受也」。○正義曰:賈、服、王、杜皆讀為「盈」。「盈」是滿也,故皆訓為受。 是吾罪也。」使士文伯謝不敏焉。晉侯見鄭伯,有加禮,{{annotate|(【注】禮加敬。)}}厚其宴、好而歸之。乃築諸侯之館。叔向曰:「辭之不可以巳也如是夫!子產有辭,諸侯賴之,若之何其釋辭也。」《詩》曰:『辭之輯矣,民之協矣。辭之繹矣,民之莫矣。』{{annotate|(【注】《詩·大雅》。言辭輯睦則民協同,辭說繹則民安定。莫,猶定也。【音義】○好,呼報反。如是夫,音扶。讀者亦以「夫」為下句首。輯音集,又七人反。繹,本又作「懌」,音亦。說音悅。)}}其知之矣。」{{annotate|(【注】謂詩人知辭之有益。)}} 鄭子皮使印段如楚,以適晉告,禮也。{{annotate|(【注】得事大國之禮。)}} 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輿,{{annotate|(【注】犁比,莒子密州之號。【音義】○犁,力私反,或音力兮反。比音毗。去,起呂反。與音餘,本又作與,音同。)}}既立展輿,{{annotate|(【注】立以為世子。)}}又廢之。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十一月,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annotate|(【注】展輿立為君。【音義】○「弑之,乃立」,弑音試,本或作「乃自立」者,誤。)}}去疾奔齊,齊出也。{{annotate|(【注】母,齊女也。)}}展輿,吳出也。{{annotate|(【注】為明年奔吳傳。)}}書曰「莒人弑其君買朱鉏」,{{annotate|(【注】買朱鉏,密州之字。【音義】○鉏,仕居反。)}}言罪之在也。{{annotate|(【注】罪在鉏也。傳始例申明君臣書弑,今者父子,故復重明例。【音義】○復,扶又反。重,直用反。)}} 吳子使屈狐庸聘于晉,{{annotate|(【注】狐庸,巫臣之子也,成十年適吳為行人。【音義】○屈,君勿反。狐音胡。)}}通路也。{{annotate|(【注】通吳、晉之路。)}}趙文子問焉,曰:「延州來季子,其果立乎?{{annotate|(【注】延州來,季劄邑。)}} 【疏】「延州來季劄邑」。○正義曰:《釋例·土地名》「延州來」闕,不知其處,則杜謂「延州來」三字共為一邑。服虔云:「延,延陵也。州來,邑名。季子讓王位,升延陵為大夫,食邑州來。傳家通言之。」案:傳文謂之「延陵季子」,則是「延陵」與「州來」必不得為一,但不知何以呼為延陵耳。或延陵亦是邑名,蓋並食二邑,故連言之。 巢隕諸樊,{{annotate|(【注】在二十九年。【音義】○隕,於敏反。)}}閽戕戴吳,{{annotate|(【注】在二十五年。戴吳,餘祭。【音義】○閽音昏。戕,在良反。祭,側界反。)}}天似啟之,何如?」對曰:「不立。是二王之命也,非啟季子也。若天所啟,其在今嗣君乎!{{annotate|(【注】嗣君,謂夷昧。)}}甚德而度,德不失民,{{annotate|(【注】民歸德。)}}度不失事,{{annotate|(【注】審事情。)}}民親而事有序,其天所啟也。有吳國者,必此君之子孫實終之。季子,守節者也。雖有國,不立。」{{annotate|(【注】言其三兄雖欲傳國與之,終不肯立。【音義】○傳,直專反。)}} 十二月,北宮文子相衛襄公以如楚,{{annotate|(【注】文子,北宮佗。襄公,獻公子。【音義】○相,息亮反。)}}宋之盟故也。{{annotate|(【注】晉、楚之從,交相見也。)}}過鄭,印段迋勞于棐林,如聘禮而以勞辭。{{annotate|(【注】用聘禮,而用郊勞之辭。【音義】○過,五禾反。迋,於況反。勞,力報反,下及注同。棐,芳尾反,本又作「斐」。)}}文子入聘。{{annotate|(【注】報印段。)}}子羽為行人,馮簡子與子大叔逆客。{{annotate|(【注】逆文子。)}}事畢而出,言於衛侯曰:「鄭有禮,其數世之福也。其無大國之討乎!《詩》云:『誰能執熱,逝不以濯。』{{annotate|(【注】《詩·大雅》。濯,以水濯手。【音義】○數,所主反。濯,直角反。)}}禮之於政,如熱之有濯也。濯以救熱,何患之有?」{{annotate|(【注】此以上,文子辭。【音義】○上,時掌反。)}}子產之從政也,擇能而使之。馮簡子能斷大事;子大叔美秀而文;{{annotate|(【注】其貌美,其才秀。【音義】○斷,丁亂反,下同。)}}公孫揮能知四國之為,{{annotate|(【注】知諸侯所欲為。)}}而辨於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貴賤、能否,而又善為辭令;裨諶能謀,謀於野則獲,{{annotate|(【注】得所謀也。【音義】○裨,婢支反。諶,布林反。)}}謀於邑則否。{{annotate|(【注】此才性之敝。)}}鄭國將有諸侯之事,子產乃問四國之為於子羽,且使多為辭令;與裨諶乘以適野,使謀可否;而告馮簡子,使斷之;事成,乃授子大叔使行之,以應對賓客,是以鮮有敗事。北宮文子所謂有禮也。{{annotate|(【注】傳跡子產行事,以明北宮文子之言。【音義】○乘,繩證反。鮮,息淺反。)}} 鄭人游於鄉校,{{annotate|(【注】鄉之學校。【音義】○校,戶孝反,下同。鄭國謂學為校。)}}以論執政。{{annotate|(【注】論其得失。)}}然明謂子產曰:「毀鄉校,何如?」{{annotate|(【注】患人於中謗議國政。【音義】○謗,布浪反。)}} 【疏】「鄉校」。○正義曰:《詩序》云:「《子衿》,剌學校廢。」是校為學之別名。 子產曰:「何為?夫人朝夕退而遊焉,以議執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我聞忠善以損怨,{{annotate|(【注】為忠善,則怨謗息。【音義】○夫音扶,下並注同。朝,直遙反,舊如字。惡,烏路反,又如字。)}}不聞作威以防怨。{{annotate|(【注】欲毀鄉校,即作威。)}}豈不遽止?然猶防川,{{annotate|(【注】遽,畏懼也。【音義】○遽,其據反。)}}大決所犯,傷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決使道,{{annotate|(【注】道,通也。【音義】○道音導,注同。)}}不如吾聞而藥之也。」{{annotate|(【注】以為巳藥石。)}} 【疏】「不如」至「之也」。○正義曰:言不如不毀鄉校,使人遊處其中,聞謗我之政者而即改焉,以為我之藥石也。 然明曰:「蔑也今而後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實不才。若果行此,其鄭國實賴之,豈唯二三臣?」仲尼聞是語也,曰:「以是觀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annotate|(【注】仲尼以二十二年生,於是十歲,長而後聞之。【音義】○長,丁丈反。)}} 【疏】注「仲尼」至「聞之」。○正義曰:《公羊傳》於二十一年下云:「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穀梁傳》於二十一年十月之下云:「庚子,孔子生。」二十一年,賈逵注經云:「此言仲尼生哀十六年夏四月已丑,卒七十三年。」昭二十四年,服虔載賈逵語云:「是歲孟僖子卒,屬其子使事仲尼。仲尼時年三十五,定以孔子為襄二十一年生也。」《孔子世家》云:「魯襄公二十二年而孔子生,年七十三,魯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已丑卒。」杜此注從《史記》也。 子皮欲使尹何為邑。{{annotate|(【注】為邑大夫。)}}子產曰:「少,未知可否。」{{annotate|(【注】尹何年少。【音義】○少,詩照反,注同。)}}子皮曰:「願,吾愛之,不吾叛也。{{annotate|(【注】願,謹善也。【音義】○願音原。)}} 【疏】「不吾叛也」。○正義曰:謂尹何也。劉炫云:「叛,違也。欲令子產不於我有違,得使尹何為邑也。」 使夫往而學焉,夫亦愈知治矣。」{{annotate|(【注】夫,謂尹何。【音義】○治,直吏反,下注「之治」同。)}} 【疏】「夫亦愈知治矣」。○正義曰:病差謂之愈。言不能之病癒,知治必速也。劉炫云:「尹何比未解治邑,以為巳病。今若遣往學,治邑之病差,自然以後知治邑矣。」 子產曰:「不可。人之愛人,求利之也。今吾子愛人則以政,{{annotate|(【注】以政與之。)}}猶未能操刀而使割也,其傷實多。{{annotate|(【注】多自傷。【音義】○操,七刀反。「其傷實多」,一本作「其傷多」。)}}子之愛人,傷之而已,其誰敢求愛於子?子於鄭國,棟也。棟折榱崩,僑將厭焉。敢不盡言?子有美錦,不使人學制焉。{{annotate|(【注】制,裁也。【音義】○棟,丁弄反。榱,所追反,椽也。厭,本又作「壓」,於甲反,徐於輒反,下同。制音制。)}}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而使學者制焉。其為美錦,不亦多乎?{{annotate|(【注】言官邑之重,多於美錦。【音義】○所庇,必利反,又音祕。)}}僑聞學而後入政,未聞以政學者也。若果行此,必有所害。譬如田獵,射御貫,則能獲禽。{{annotate|(【注】貫,習也。【音義】○貫,古患反。)}}若未嘗登車射御,則敗績厭覆是懼,何暇思獲?」子皮曰:「善哉!虎不敏。吾聞君子務知大者遠者,小人務知小者近者。我,小人也。衣服附在吾身,我知而慎之;大官大邑,所以庇身也,我遠而慢之。{{annotate|(【注】慢,易也。【音義】○覆,芳服反。易,以豉反。)}}微子之言,吾不知也。他日我曰:『子為鄭國,我為吾家,以庇焉,其可也。』今而後知不足。{{annotate|(【注】自知謀慮不足謀其家。)}}自今請雖吾家,聽子而行。」子產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豈敢謂子面如吾面乎?抑心所謂危,亦以告也。」子皮以為忠,故委政焉。子產是以能為鄭國。{{annotate|(【注】傳言子產之治,乃子皮之力。)}} 衛侯在楚,北宮文子見令尹圍之威儀,言於衛侯曰:「令尹似君矣,將有他志。{{annotate|(【注】言語瞻視行步不常。)}} 【疏】「令尹似君矣」。○正義曰:言令尹威儀,已是國君之容矣。服虔云:「言令尹動作以君儀,故云『以君矣』。服言「以君儀」者,明年傳云「二執戈者前矣」,是用君儀也。俗本作「似君」。若云「似君」,不須言矣。今定本亦作「似君」,恐非。 雖獲其志,不能終也。《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終之實難,令尹其將不免。」公曰:「子何以知之?」對曰:「《詩》云:『敬慎威儀,惟民之則。』令尹無威儀,民無則焉。民所不則,以在民上,不可以終。」公曰:「善哉!何謂威儀?」對曰:「有威而可畏謂之威,有儀而可象謂之儀。君有君之威儀,其臣畏而愛之,則而象之,故能有其國家,令聞長世。臣有臣之威儀,其下畏而愛之,故能守其官職,保族宜家。順是以下皆如是,是以上下能相固也。《衛詩》曰:『威儀棣棣,不可選也。』{{annotate|(【注】《詩·邶風》。棣棣,富而閑也。選,數也。【音義】○鮮,息淺反。令聞,音問,本亦作「問」。《衛詩》,此《邶詩》剌衛頃公,故曰「《衛詩》」棣棣,本又作「逮」,直待反。選,息兗反,注同。數,所主反,下文同。)}}言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內外大小,皆有威儀也。《周詩》曰:『朋友攸攝,攝以威儀。』{{annotate|(【注】《詩·大雅》。攸,所也。攝,佐也。)}}言朋友之道,必相教訓以威儀也。《周書》數文王之德{{annotate|(【注】逸《書》也。)}}曰:『大國畏其力,小國懷其德。』言畏而愛之也。《詩》云:『不識不知,順帝之則。』言則而象之也。{{annotate|(【注】《大雅》。又言文王行事,無所斟酌,唯在則象上天。【音義】○斟,之林反。)}} 【疏】「曰大」至「其德」。○正義曰:《尚書·武成篇》曰。大國以威加,小國以德撫,故大畏力,小砍德也。○「不識」至「之也」。○正義曰:「不識不知」,謂不妄斟酌,以為識知。唯順天之法則,是言則而象之,謂文王法則放象上天而行。下傳覆此,謂天下則象文王。不同者,謂文王能則象於天,故天下亦則象文王也。 紂囚文王七年,諸侯皆從之囚,紂於是乎懼而歸之,可謂愛之。文王伐崇,再駕而降為臣,{{annotate|(【注】文王聞崇德亂而伐之,三旬不降,退脩教而後伐之,因壘而降。【音義】○降,戶江反。復,扶又反。)}} 【疏】「紂囚文王七年」。○正義曰:傳言「囚文王七年」,文王必七年為囚矣。《尚書·無逸》云:「文王受命唯中身,厥享國五十年。」則文王在位歷年多矣,未知何時被囚也。《周本紀》稱:紂囚西伯於羑里,閎夭之徒求美女美寶而獻之紂。紂大說,乃赦西伯,賜之弓矢,使之得征伐。其下乃云:「虞苪爭獄,俱讓而去。諸侯聞之曰:『西伯受命之君也。』」如馬遷所云,虞芮質獄之前被囚也。《尚書傳》稱文王一年質虞芮,二年伐邗,三年伐密須,四年伐犬夷,紂乃囚之。四友獻寶,乃得免於虎口,出而伐耆。鄭玄《尚書》注據《書傳》為說,云:「紂聞文王斷虞芮之訟,後又三伐皆勝,始畏而惡之,拘於羑里。紂得散宜生等獻寶而釋文王。文王釋而伐黎。」以為四年囚之,五年釋之。即如所言,被囚不盈一年。此傳不得言「紂囚文王七年」也。文王既已改元,而又專伐諸國,是則反形已露,雖紂之愚,非寶貨所能釋也。馬遷之言,當得其實,在質虞芮之前囚之,故囚之得七年也。 蠻夷帥服,可謂畏之。文王之功,天下誦而歌舞之,可謂則之。文王之行,至今為法,可謂象之。有威儀也。故君子在位可畏,施捨可愛,進退可度,周旋可則,容止可觀,作事可法,德行可象,聲氣可樂,動作有文,言語有章,以臨其下,謂之有威儀也。」{{annotate|(【音義】○行,下孟反,下同。樂,音洛,又音岳。)}} 1hrgtaymw0215m0u2yi9e5l9p9jd2xe 春秋左傳正義/卷41 0 5797015 7908319 7908113 2026-07-16T02:16:04Z ~2026-40012-11 122328 790831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一 {{*|(起昭公元年,盡元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0|卷第四十]]|next=[[../卷42|卷第四十二]]|type=|from=|notes=}} ◎昭公{{annotate|(【音義】○陸曰:昭公名裯,襄公子,母齊歸。在位二十五年,遜于齊,在外八年,凡三十三年。薨于乾侯。諡法:「威儀恭明曰昭。」)}} 【疏】正義曰:《魯世家》:「昭公名稠,襄公之子,齊歸所生。以周景王四年即位。」諡法:「威儀共明曰昭。」是歲歲在大樑。 ==昭公元年經==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annotate|(【注】無傳。)}}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戌、衛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於虢。{{annotate|(【注】招,實陳侯母弟。不稱弟者,義與莊二十五年公子友同。今讀舊書,則楚當先晉,而先書趙武者,亦取宋盟貴武之信,故尚之也。衛在陳、蔡上,先至於會。【音義】○招,常遙反。虢,瓜百反。當先,悉薦反。)}} 【疏】注「招實」至「於魯」。○正義曰:八年經書「陳侯之弟招」,故知是陳侯母弟也。不稱弟云云,莊二十五年注云:「公子友,莊公之母弟。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親,異於他臣。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篤睦,非例所興。或稱弟,或稱公子,仍舊史之文也。」八年,招殺世子,故稱弟以章招罪。此奉使以會諸國,非義例之所興。舊史書為「公子」,而仲尼因之也。《公羊傳》曰:「此陳侯之弟招也。何以不稱弟?貶。曷為貶?殺世子偃師貶。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弑君也。然則曷為不於其弑焉貶?以親者弑,然後其罪惡甚。《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貶絕然後罪惡見者,貶絕以見罪惡也。今招之罪已重矣,曷為復貶乎此?著招之有罪也。何著乎招之有罪?言楚之託乎討招以滅陳也。」其意言八年楚託討於招以滅陳,著招之罪重,故於此預貶之。先儒或取《公羊》為說。《釋例》云:「潁氏曰:『臣無竟外之交,故去弟以貶季友。子招樂憂,故去弟以懲過。鄭玄去弟,唯以名通,故謂之貶。』今此二人皆書『公子』,公子者,名號之美稱,非貶所也。」是解招不稱弟之意也。《春秋》之初,衛在陳上。莊十六年幽之盟,衛在陳下。自爾以來,常在陳下。莊十六年注云:「陳國小,每盟會皆在衛下。齊桓始霸,楚亦始彊。陳侯介於二大國之間,而為三恪之客,故齊桓因而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是衛之班次,常在陳下。今衛乃在蔡之上,必有其故也。襄十年,諸侯伐鄭,齊世子光序在滕子之上,傳曰「齊崔杼使大子光先至於師,故長於滕」。是先至有進班之理,故謂此為「先至於會」故也。 三月,取鄆。{{annotate|(【注】不稱將帥,將卑師少。書「取」,言易也。【音義】○鄆音運。將,子匠反,下同。帥,所類反。易,以豉反。)}} 【疏】注「不稱」至「易也」。○正義曰:將卑師少,例當稱人。魯史不得自言魯人,直書所為之事,明其有人取之也。若將卑師眾,則言「師取某」。襄十三年傳例云:「凡書『取』,言易也。」故杜以此為易耳。賈逵云:「楚以伐莒來討,故諱伐,不諱取。」劉炫以賈說為是,故又規杜云:「案:傳『武子伐莒』,知非將卑師少也。稱伐則是,非易也。杜何得以為『易』、『將卑師少』乎?」今刪定知不然者,以諸稱「取」,傳皆以易釋之。此「取」文與彼同,故以為易也。若以武子伐而取之,則致力難重,當以滅為文,與滅項同也。案:滅項被討不諱滅,此亦被討,何以諱滅而言取?若必有所諱,當傳有其事。今傳云:「莒、魯爭鄆,為日久矣。」魯無大罪,亦何所諱也?傳云「武子伐莒」者,武子為伐莒之主耳,別遣小將而行,故不書武子。猶如成二年傳言「楚子重侵衛」,經書「楚師」,杜云「子重不書,不親兵」之類是也。不書「伐」者,以兵未加鄆,鄆人逆服,與襄九年傳稱「諸侯圍鄭」,經不書,杜云「鄭人逆服不成圍」相似。劉以賈氏之注而規杜氏,非也。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annotate|(【注】稱弟,罪秦伯。【音義】○鍼,其廉反。)}}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annotate|(【注】無傳。三同盟。)}} 【疏】注「三同盟」。○正義曰:華以襄十八年即位,十九年盟于祝柯,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皆邾、魯俱在,是三同盟。 晉荀吳帥師敗狄於大鹵。{{annotate|(【注】大鹵,大原晉陽縣。【音義】○「大鹵」,大如字,徐音泰;鹵音魯。《穀梁傳》云:「中國曰大原,夷狄曰大鹵。」)}} 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annotate|(【注】國逆而立之曰入。【音義】○去,起呂反。)}}莒展輿出奔吳。{{annotate|(【注】弑君賊。未會諸侯,故不稱爵。【音義】○「莒展輿出奔吳」,一本「莒展出奔吳」。)}} 【疏】注「弑君」至「稱爵」。○正義曰:《釋例》云:「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與諸侯會者,則以成君書之。若未得接於諸侯,則不稱爵。傳曰『會于平州,以定公位』,又云『先君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此以會為斷也。」是杜據彼傳之二文,知此為未會諸侯,不稱爵。 叔弓帥師疆鄆田。{{annotate|(【注】春取鄆,今正其封疆。【音義】○疆,居良反,注同。)}} 葬邾悼公。{{annotate|(【注】無傳。)}} 冬,十有一月,已酉,楚子麇卒。{{annotate|(【注】楚以瘧疾赴,故不書「弑」。【音義】○麇,九倫反。以瘧,音虐。書弑,申志反,或作殺,音同。)}} 【疏】注「楚以」至「書弑」。○正義曰:傳稱「縊而弑之」,而經書「卒」者,襄七年,鄭「子駟使賊夜弑僖公,而以瘧疾赴于諸侯」,而經書為「卒」,知此亦以瘧疾赴,故不書弑。 公子比出奔晉。{{annotate|(【注】書名,罪之。)}} 【疏】注「書名,罪之」。○正義曰:齊崔氏、宋司城無罪,書氏、書官。此傳無罪狀,直以不能自固其位耳。出奔又無可善,無可善即是罪,未必犯大罪也。 ==昭公元年傳== 元年,春,楚公子圍聘于鄭,且娶於公孫段氏,伍舉為介。{{annotate|(【注】伍舉,椒舉。介,副也。【音義】○娶,七住反。介音界,注同。)}}將入館,{{annotate|(【注】就客舍。)}}鄭人惡之。{{annotate|(【注】知楚懷詐。【音義】○惡,烏路反。)}}使行人子羽與之言,乃館於外。{{annotate|(【注】舍城外。)}}既聘,將以眾逆。{{annotate|(【注】以兵入逆婦。)}}子產患之,使子羽辭曰:「以敝邑褊小,不足以容從者,請墠聽命!」{{annotate|(【注】欲於城外除地為墠,行昏禮。【音義】○褊,必淺反,下同。從,才用反。墠音善。)}}令尹命大宰伯州犁對曰:「君辱貺寡大夫圍,謂圍:『將使豐氏撫有而室。』{{annotate|(【注】豐氏,公孫段。【音義】○貺音況。)}}圍布幾筵,告於莊、共之廟而來。{{annotate|(【注】莊王,圍之祖。共王,圍之父。【音義】○幾,本亦作「機」。筵音延。共音恭。)}} 【疏】「圍布」至「而來」。○正義曰:《聘禮》臣奉君命聘於鄰國,猶尚釋幣於禰乃行,況昏是嘉禮之重,故圍自布幾筵,告父祖之廟而來也。《文王世子》曰:「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取妻,必告。」鄭玄云:「告於君也。」亦既告君,必須告廟。君尊不主臣昏,故圍自告也。 若野賜之,是委君貺於草莽也,是寡大夫不得列於諸卿也。{{annotate|(【注】言不得從卿禮。【音義】○莽,莫湯反。)}} 【疏】「若野」至「卿也」。○正義曰:言我若受野賜之禮,則是委頓我君之命得貺於草莽之中,則是寡大夫不得列於諸卿之位也。 不寧唯是,又使圍蒙其先君,{{annotate|(【注】蒙,欺也。告先君而來,不得成禮於女氏之廟,故以為欺先君。)}} 【疏】「不寧」至「先君」。○正義曰:不甯,寧也。言寧有唯是之事,又使圍蒙其先君,連讀為義也。告廟云,將向豐氏之家取妻,若使受之於野,不至豐氏之家,是欺先君也。言「又」者,既辱今君,又辱先君,故云「又」也。 將不得為寡君老,{{annotate|(【注】大臣稱老。懼辱命而黜退。)}}其蔑以復矣。唯大夫圖之!」子羽曰:「小國無罪,恃實其罪。{{annotate|(【注】恃大國而無備則是罪。)}}將恃大國之安靖已,而無乃包藏禍心以圖之?小國失恃,而懲諸侯,使莫不憾者,距違君命,而有所壅塞不行是懼。{{annotate|(【注】言已失所恃,則諸侯懲恨以距君命,壅塞不行,所懼唯此。【音義】○懲,直升反。憾,戶暗反。壅,本又作「雍」,於勇反,注及下注同。)}}不然,敝邑,館人之屬也,{{annotate|(【注】館人,守舍人也。)}}其敢愛豐氏之祧?」{{annotate|(【注】祧,遠祖廟。祧,他彫反。)}} 【疏】注「祧,遠祖廟」。○正義曰:《祭法》云:「遠廟為祧。」鄭玄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以祧是尊遠之意,故以祧言廟耳。此公孫段是穆公之孫,子豐之子,其家唯有子豐之廟。君若特賜,或得立穆公之廟耳,其家無遠祖廟也。杜言遠祖廟者,順傳文且據正法言之。 伍舉知其有備也,請垂櫜而入。{{annotate|(【注】垂櫜,示無弓。【音義】○櫜,古刀反,弓衣也。)}}許之。正月,乙未,入逆而出,遂會於虢,{{annotate|(【注】虢,鄭地。)}}尋宋之盟也。{{annotate|(【注】宋盟在襄二十七年。)}}祁午謂趙文子曰:「宋之盟,楚人得志於晉。{{annotate|(【注】得志,謂先歃。午,祁奚子。【音義】○歃,所洽反。)}}今令尹之不信,諸侯之所聞也。子弗戒,懼又如宋。{{annotate|(【注】恐楚復得志。【音義】○復,扶又反,下「雖復」同。)}}子木之信,稱於諸侯,猶詐晉而駕焉,{{annotate|(【注】駕猶陵也。詐謂衷甲。【音義】○駕,如字,又音加,注及下同。衷,音忠。)}}況不信之尤者乎?{{annotate|(【注】尤,甚也。)}}楚重得志於晉,晉之恥也。子相晉國,以為盟主,於今七年矣。{{annotate|(【注】襄二十五年始為政。以春言,故云七年。【音義】○重,直用反。相,息亮反。)}} 【疏】「於今七年」。○正義曰:襄二十五年傳云「趙文子為政」,至此八年也。而云「七年」者,殷、周雖改正朔,常以夏正為言,此春正月,故為七年。年末醫和則云「八年」。 再合諸侯,{{annotate|(【注】襄二十五年會夷儀,二十六年會澶淵。)}} 【疏】「再合諸侯」。○正義曰:襄二十六年經書「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晉人,即趙武也。時有魯公在會,雖則唯公一人,即是諸侯,不得謂之大夫也。故知再會諸侯,數澶淵也。 三合大夫,{{annotate|(【注】襄二十七年會于宋,三十年會澶淵及今會虢也。)}}服齊、狄,甯東夏,{{annotate|(【注】襄二十八年齊侯、白狄朝晉。【音義】○夏,戶雅反。)}}平秦亂,{{annotate|(【注】襄二十六年秦、晉為成。)}}城淳於,{{annotate|(【注】襄二十九年城杞之淳於,杞遷都。【音義】○淳音純。)}}師徒不頓,國家不罷,民無謗讟,{{annotate|(【注】讟,誹也。【音義】○罷音皮。讟音獨。誹,芳畏反。)}} 【疏】注「讟,誹也。」○正義曰:《說文》云:「謗,毀也。誹,謗也。」然則謗、讟、誹其義同,皆是非毀人。古人重言之,猶險阻、艱難也。 諸侯無怨,天無大災,子之力也。有令名矣,而終之以恥,午也是懼。吾子其不可以不戒!」文子曰:「武受賜矣。{{annotate|(【注】受午言。)}}然宋之盟,子木有禍人之心,武有仁人之心,是楚所以駕於晉也。今武猶是心也,楚又行僣,{{annotate|(【注】僣,不信。【音義】○僣,子念反,下同。)}}非所害也。武將信以為本,循而行之。譬如農夫,是穮是蓘,{{annotate|(【注】穮,耘也。壅苗為蓘。【音義】○穮,彼驕反。蓘,古本反。耘音云,除草也。)}} 【疏】注「穮耘」至「為蓘」。○正義曰:《漢書·殖貨志》云:「後稷始甽田,以二耜為耦,廣尺深尺曰甽,長終一畝。一畝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種於甽中。苗生三葉以上,稍壯,耨壟草,因潰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詩》云『或耘或耔,黍稷薿薿』。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其根,比至盛暑,壟盡平而根深,能風與旱,故薿薿而盛也。」此言「穮」、「蓘」,即《詩》之耘、耔也。故知穮是耨,以土壅苗根為蓘也。「耨」,定本「耘」。 雖有饑饉,必有豐年。{{annotate|(【注】言耕鉏不以水旱息,必獲豐年之收。【音義】○饉,其靳反。鉏,仕居反。收,手又反,又如字。)}} 【疏】「雖有」至「豐年」。○正義曰:言耕鉏不息,必有豐年之收。以喻禮信不愆,必為諸侯之長也。 且吾聞之:『能信,不為人下。』吾未能也。{{annotate|(【注】自恐未能信也。)}}《詩》曰:『不僣不賊,鮮不為則。』信也。{{annotate|(【注】《詩·大雅》。僣,不信。賊,害人也。【音義】○鮮,息淺反。)}}能為人則者,不為人下矣。吾不能是難,楚不為患。」楚令尹圍請用牲,讀舊書,加於牲上而已。{{annotate|(【注】舊書,宋之盟書。楚恐晉先歃,故欲從舊書。加於牲上,不歃血,經所以不書盟。【音義】○難,乃旦反,下注並同。)}}晉人許之。三月,甲辰,盟。楚公子圍設服離衛。{{annotate|(【注】設君服,二人執戈陳於前,以自衛。離,陳也。)}} 【疏】注「設君」至「陳也」。○正義曰:穆子言似君,知「設服」設君服也。唯譏執戈,不言衣服,則君服即二戈是也。「離衛」之語,必為執戈發端,但語略難明。服虔云:「二人執戈在前,在國居君離宮,陳衛在門。」然則執戈在前,國君行時之衛,非在家守門之衛也。守門之衛,其兵必多,非徒二戈而已。縱使在國居君之離宮,即明宮門之衛,以為離衛,其言大不辭矣。故杜以離衛即執戈,是也。言二人執戈,陳列於前,以自防衛也。離之為陳,雖無正訓,兩人一左一右,相離而行,故稱離衛。離亦陳之義。 叔孫穆子曰:「楚公子美矣,君哉!」{{annotate|(【注】美服似君。)}}鄭子皮曰:「二執戈者前矣!」{{annotate|(【注】禮,國君行,有二執戈者在前。)}} 【疏】注「禮國」至「在前」。○正義曰:《士喪禮》言君臨臣喪之禮云:「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是知國君之行常有二執戈者在前也。國君亦有二戈在後,子皮唯言前有二戈者,當是公子圍不設後戈故也。 蔡子家曰:「蒲宮有前,不亦可乎?」{{annotate|(【注】公子圍在會,特緝蒲為王殿屋遮罩,以自殊異。言既造王宮而居之,雖服君服,無所怪也。【音義】○緝,七入反。)}} 【疏】注「公子」至「怪也」。○正義曰:服虔云:「蒲宮,楚君離宮。言令尹在國已居君之宮,出有前戈,不亦可乎?」令尹居君離宮,事無所出,且諸侯大夫見其在會之儀,不譏在國所居。伯州犁云「此行也,辭而假之寡君」,言行而借戈以衛,非在國借宮以居也。故杜以為公子圍在會,特緝蒲為王殿屋,以自殊異。此亦無所案據,要愜人情。 楚伯州犁曰:「此行也,辭而假之寡君。」{{annotate|(【注】聞諸大夫譏之,故言「假」以飾令尹過。)}}鄭行人揮曰:「假不反矣!」{{annotate|(【注】言將遂為君。)}}伯州犁曰:「子姑憂子晳之欲背誕也。」{{annotate|(【注】襄三十年,鄭子晳殺伯有,背命放誕,將為國難。言子且自憂此,無為憂令尹不反戈。【音義】○背音佩,注同。誕音但。)}}子羽曰:「當璧猶在,假而不反,子其無憂乎?」{{annotate|(【注】子羽,行人揮。當璧,謂棄疾。事在昭十三年。言棄疾有當璧之命,圍雖取國,猶將有難,不無憂也。)}}齊國子曰:「吾代二子湣矣!」{{annotate|(【注】國子,國弱也。二子,謂王子圍及伯州犁。圍此冬便篡位,不能自終;州犁亦尋為圍所殺,故言可湣。【音義】○篡,初患反。)}} 【疏】注「國子」至「可湣」。○正義曰:服虔云:「湣,憂也。代伯州犁憂公子圍,代子羽憂子晳。」劉炫從服言而規杜失。今知不然者,以圍不能自終,伯州犁尋為圍所殺,是皆遇凶害,故云「吾代二子湣矣」。若以二子為伯州犁、子羽,子羽則卒無禍害,又何可湣而代之乎?劉以服意而規杜過,非也。 陳公子招曰:「不憂何成?二子樂矣。」{{annotate|(【注】言以憂生事,事成而樂。【音義】○樂音洛,注及下「樂憂」、「而樂」同。)}}衛齊子曰:「苟或知之,雖憂何害?」{{annotate|(【注】齊子,齊惡。言先知為備,雖有憂難,無所損害。)}}宋合左師曰:「大國令,小國共,吾知共而已。」{{annotate|(【注】共承大國命,不能知其禍福。【音義】○共音恭,下及注同。)}}晉樂王鮒曰:「《小旻》之卒章善矣,吾從之。」{{annotate|(【注】《小旻》,《詩·小雅》。其卒章義取非唯暴虎馮河之可畏也,不敬小人亦危殆。王鮒從斯義,故不敢譏議公子圍。【音義】○鮒音附。旻,亡巾反。馮,皮冰反。)}} 【疏】「《小旻》之卒章」。○正義曰:《小旻》,《詩·小雅》。刺幽王也。 退會,子羽謂子皮曰:「叔孫絞而婉,{{annotate|(【注】絞,切也。譏其似君,反謂之美,故曰婉。【音義】○絞,古卯反。婉,紆阮反,注同。)}}宋左師簡而禮,{{annotate|(【注】無所臧否,故曰簡。共事大國,故曰禮。【音義】○否,悲矣反,舊方九反。)}}樂王鮒字而敬,{{annotate|(【注】字,愛也。不犯凶人,所以自愛敬。)}}子與子家持之,{{annotate|(【注】子,子皮。子家,蔡公孫歸生。持之,言無所取與。【音義】○持,如字。本或作「恃」,誤。)}} 【疏】注「子子」至「取與」。○正義曰:持謂執持之也。子皮直云「二執戈者前矣」,雖意知不可,而辭無譏切。子家云「蒲宮有前,不亦可乎?」意雖並譏蒲宮,言乃謂之為「可」,不如子羽之譏評,不同伯州犁之飾辭,持其兩端,無所取與,是持之也。弈棋謂不能相害為持,意亦同於此也。 皆保世之主也。齊、衛、陳大夫其不免乎?國子代人憂,子招樂憂,齊子雖憂弗害。夫弗及而憂,與可憂而樂,與憂而弗害,皆取憂之道也,憂必及之。《大誓》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annotate|(【注】逸《書》。)}}三大夫兆憂,能無至乎?{{annotate|(【注】開憂兆也。)}}言以知物,其是之謂矣。」{{annotate|(【注】物,類也。察言以知禍福之類。八年,陳招殺大子。國弱、齊惡,當身各無患。【音義】○當,丁浪反。)}} 季武子伐莒,取鄆。{{annotate|(【注】兵未加莒而鄆服,故書「取」而不言伐。)}}莒人告於會。楚告於晉曰:「尋盟未退,{{annotate|(【注】尋弭兵之盟。)}}而魯伐莒,瀆齊盟。{{annotate|(【注】瀆,慢也。【音義】○瀆,待木反。)}}請戮其使。」{{annotate|(【注】時叔孫豹在會,欲戮之。【音義】○使,所吏反,下注「其使」、「出使」,下「召使者」同。)}}樂桓子相趙文子。{{annotate|(【注】桓子,樂王鮒。相,佐也。【音義】○相,息亮反,注同。)}}欲求貨於叔孫而為之請,使請帶焉。{{annotate|(【注】難指求貨,故以帶為辭。【音義】○而為,於偽反,下注「為諸侯」同。)}}弗與。梁其踁曰:「貨以藩身,子何愛焉?」{{annotate|(【注】踁,叔孫家臣。【音義】○踁,戶定反。藩,方元反。)}}叔孫曰:「諸侯之會,社稷也。我以貨免,魯必受師。{{annotate|(【注】言不戮其使,必伐其國。)}} 【疏】注「言不」至「其國」。○正義曰:《晉語》:「趙文子謂叔孫曰:『子盍逃之?』對曰:『豹也受命於君,以從諸侯之盟,為社稷也。若魯有罪,受盟者逃,魯必不免,是吾出而絕之也。若為諸侯戮,魯誅盡矣,必不加,請為戮也。』」是言不戮其使,必伐其國也。 是禍之也,何衛之為?人之有牆,以蔽惡也。{{annotate|(【注】喻已為國衛,如牆為人蔽。)}}牆之隙壞,誰之咎也?{{annotate|(【注】咎在牆。【音義】○隙,去逆反。咎,其九反,注同。)}}衛而惡之,吾又甚焉。{{annotate|(【注】罪甚牆。)}}雖怨季孫,魯國何罪?{{annotate|(【注】怨季孫之伐莒。)}}叔出季處,有自來矣,吾又誰怨?{{annotate|(【注】季孫守國,叔孫出使,所從來久。今遇此戮,無所怨也。)}} 【疏】注「季孫」至「怨也」。○正義曰:曆檢上世以來,季孫出使不少於叔孫,而云叔出季處從來久者,季孫世為上卿,法當上卿守國,次卿出使,以此為從來久耳。必須使上卿者,上卿非不使也。 然鮒也賄,弗與不已。」召使者,裂裳帛而與之,曰:「帶其褊矣。」{{annotate|(【注】言帶褊盡,故裂裳,示不相逆。【音義】○賄,呼罪反。)}}趙孟聞之,曰:「臨患不忘國,忠也。{{annotate|(【注】謂言魯國何罪。)}}思難不越官,信也。{{annotate|(【注】謂言叔出季處。【音義】○難,乃旦反,下同。)}}圖國忘死,貞也。{{annotate|(【注】謂不以貨免。)}}謀主三者,義也。{{annotate|(【注】三者,忠、信、貞。)}}有是四者,又可戮乎?」{{annotate|(【注】並義而四。)}}乃請諸楚曰:「魯雖有罪,其執事不辟難,{{annotate|(【注】執事,謂叔孫。)}}畏威而敬命矣。{{annotate|(【注】謂不敢辟戮。)}}子若免之,以勸左右,可也。若子之群吏,處不辟汙,{{annotate|(【注】汙,勞事。【音義】○汙音烏,注及下同。)}} 【疏】注「汙勞事」。○正義曰:處國之所辟者,唯有辟勞事耳,故以汙為勞事也。言事之勞身,若穢之汙物也。 出不逃難,{{annotate|(【注】不苟免。)}}其何患之有?患之所生,汙而不治,難而不守,所由來也。能是二者,又何患焉?不靖其能,其誰從之?{{annotate|(【注】安靖賢能,則眾附從。)}}魯叔孫豹可謂能矣,請免之,以靖能者,子會而赦有罪,{{annotate|(【注】不伐魯。)}}又賞其賢,{{annotate|(【注】赦叔孫。)}}諸侯其誰不欣焉望楚而歸之,視遠如邇?疆埸之邑,一彼一此,何常之有?{{annotate|(【注】言今衰世,疆埸無定主。【音義】○疆,居良反,注及下至「莒之疆事」同。埸音亦,注同。)}}王伯之令也,{{annotate|(【注】言三王五伯有令德時。)}} 【疏】注「言三」至「德時」。○正義曰:以傳言「王伯」,故言三王。下云「虞有三苗」,則帝時亦有,非獨三王也。但王亦帝也,故傳通言其王耳。 引其封疆,{{annotate|(【注】引,正也。正封界。)}}而樹之官。{{annotate|(【注】樹,立也。立官以守國。)}}舉之表旗,{{annotate|(【注】旌旗以表貴賤。【音義】○旗音其。)}} 【疏】「舉之表旗」。○正義曰:舉,立也。為立表貴賤之旌旗也,故杜云「旌旗以表貴賤」。 而著之制令。{{annotate|(【注】為諸侯作制度法令,使不得相侵犯。)}}過則有刑,猶不可壹。於是乎虞有三苗,{{annotate|(【注】三苗,饕餮,放三危者,饕,吐刀反。餮,吐結反。)}}夏有觀、扈,{{annotate|(【注】觀國,今頓丘衛縣。扈在始平鄠縣。《書·序》曰:「啟與有扈戰于甘之野。」【音義】○夏,戶雅反。觀音館,舊音官。扈音戶。鄠音於。)}}商有姺、邳,{{annotate|(【注】二國,商諸侯。邳,今下邳縣。【音義】○姺,西典反,又西禮反。邳,皮悲反。)}}周有徐、奄。{{annotate|(【注】二國皆嬴姓。《書·序》曰:「成王伐淮夷,遂踐奄。」徐即淮夷。【音義】○嬴音盈。)}}自無令王,諸侯逐進,{{annotate|(【注】逐,猶競也。)}}狎主齊盟,其又可壹乎?{{annotate|(【注】彊弱無常,故更主盟。【音義】○狎,戶甲反。更音更。)}}恤大舍小,足以為盟主,{{annotate|(【注】大謂篡弑滅亡之禍。)}}又焉用之?{{annotate|(【注】焉用治小事。【音義】○焉,於虔反,注同。)}}封疆之削,何國蔑有?主齊盟者,誰能辯焉。{{annotate|(【注】辯,治也。)}} 【疏】注「二國」至「淮夷」。○正義曰:「二國皆嬴姓」,《世本》文也。《書·序》曰:「成王伐淮夷,遂踐奄。」淮夷與奄,同時伐之,此徐、奄連文,故以為徐即淮夷,賈逵亦然,是相傳說也。服虔云:「一曰魯公所伐徐戎也。」案:《費誓》云:「淮夷、徐戎並興。」孔安國云:「淮浦之夷,徐州之戎,並起為寇。」則徐亦非國名。此徐是國名,當謂淮浦之夷,其國名徐。《書·序》舉其大號,此傳言其國名也。僖公時,楚人伐徐。杜云「下邳僮縣東南有大徐城」。彼近淮旁,成王時徐蓋亦在彼地也。此傳所云四代有罪之國,其三苗與有扈、徐、奄,《尚書》略有其事。其觀與姺、邳,則史傳無文。傳言「王伯之令」,猶尚有此輩,則此輩皆是王道盛明時諸侯也。○「封疆」至「辯焉」。○正義曰:言封疆之相侵削,何國無有。此乃常事,主領齊盟者,誰能一一治之。 吳濮有釁,楚之執事,豈其顧盟?{{annotate|(【注】吳在東,濮在南。今建甯郡南有濮夷。釁,過也。【音義】○濮音卜。釁,許靳反。)}}莒之疆事,楚勿與知,諸侯無煩,不亦可乎?莒、魯爭鄆,為日久矣。苟無大害於其社稷,可無亢也。{{annotate|(【注】亢,禦。【音義】○與音預。亢,苦浪反,徐又音剛。禦魚呂反。)}}去煩宥善,莫不競勸。子其圖之!固請諸楚,楚人許之,乃免叔孫。令尹享趙孟,賦《大明》之首章,{{annotate|(【注】《大明》,《詩·大雅》。首章言文王明明照於下,故能赫赫盛於上。令尹意在首章,故特稱首章以自光大。【音義】○去,起呂反。宥音又。)}} 【疏】「去煩」至「競勸」。○正義曰:不往討魯,諸侯無煩,是去煩也。叔孫賢人,今若赦之,是宥善也。德義如是,餘人莫不競力勸慕為善矣。 趙孟賦《小宛》之二章。{{annotate|(【注】《小宛》,《詩·小雅》。二章取其「各敬爾儀,天命不又」。言天命一去,不可復還,以戒令尹。【音義】○宛,紅阮反。復,扶又反。)}} 【疏】注「小宛」至「復還」。○正義曰:《詩序》云:「大夫刺幽王也。」其二章云:「人之齊聖,飲酒溫克。彼昏不知,壹醉日富。各敬爾儀,天命不又。」注:「又,復也。」今女君臣,各敬慎威儀,天命一去,不復來也。 事畢,趙孟謂叔向曰:「令尹自以為王矣,何如?」{{annotate|(【注】問將能成否。)}}對曰:「王弱,令尹彊,其可哉!{{annotate|(【注】言可成。)}}雖可,不終。」趙孟曰:「何故?」對曰:「彊以克弱而安之,彊不義也。{{annotate|(【注】安於勝君,是彊而不義。)}}不義而彊,其斃必速。《詩》曰:『赫赫宗周,褒姒滅之。』彊不義也。{{annotate|(【注】《詩·小雅》。褒姒,周幽王后。幽王惑焉,而行不義,遂至滅亡。言雖赫赫盛彊,不義足以滅之。【音義】○姒音似。滅,如字;《詩》作「烕」,音呼悅反。)}}令尹為王,必求諸侯。晉少懦矣,{{annotate|(【注】懦,弱也。【音義】○懦,乃亂反。)}}諸侯將往。若獲諸侯,其虐滋甚,{{annotate|(【注】滋,益也。)}}民弗堪也,將何以終?夫以彊取,{{annotate|(【注】取不以道。)}}不義而克,必以為道。{{annotate|(【注】以不義為道。)}}道以淫虐,弗可久已矣!」{{annotate|(【注】為十三年楚弑靈王傳。)}} 【疏】「道以」至「已矣」。○正義曰:以不義謂之為道,而淫虐為之,民所不堪,不可久矣。 夏,四月,趙孟、叔孫豹、曹大夫入于鄭,{{annotate|(【注】會罷過鄭。【音義】○過,古禾反。)}}鄭伯兼享之。子皮戒趙孟,{{annotate|(【注】戒享期。)}}禮終,趙孟賦《瓠葉》。{{annotate|(【注】受所戒,禮畢而賦《詩》。《瓠葉》,《詩·小雅》,義取古人不以微薄廢禮,雖瓠葉兔首,猶與賓客享之。【音義】○瓠,戶故反。客享之,許丈反,又普庚反。)}}子皮遂戒穆叔,且告之。{{annotate|(【注】告以趙孟賦《瓠葉》。)}}穆叔曰:「趙孟欲一獻,{{annotate|(【注】《瓠葉》詩義取薄物而以獻酬,知其一獻。)}}子其從之!」子皮曰:「敢乎?」{{annotate|(【注】言不敢。)}}穆叔曰:「夫人之所欲也,又何不敢?」{{annotate|(【注】夫人,趙孟。【音義】○夫音扶,注同。)}}及享,具五獻之籩豆於幕下。{{annotate|(【注】朝聘之制,大國之卿五獻。【音義】○幕,武博反。)}} 【疏】注「朝聘」至「五獻」。○正義曰:《周禮·大行人》稱「上公饔餼九牢,饗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皆獻數同饔餼之數也。案:《聘禮》「卿聘,饔餼五牢」,故卿皆五獻。至春秋之時,大國之卿,乃得從卿禮。若欠國之卿,依大國大夫之制,唯三獻耳。故杜此注云「大國之卿五獻」。又昭六年傳注云「大夫三獻」,是也。 趙孟辭,{{annotate|(【注】趙孟自以今非聘鄭,故辭五獻。)}}私於子產,{{annotate|(【注】私語。)}}曰:「武請於塚宰矣。」{{annotate|(【注】塚宰,子皮。請,謂賦《瓠葉》。)}}乃用一獻。趙孟為客,禮終乃宴。{{annotate|(【注】卿會公侯,享宴皆折俎,不體薦。【音義】○折,之設反。)}} 【疏】注「卿會」至「體薦」。○正義曰:傳言「禮終乃宴」,謂之享禮既終,即因而為宴,不待異日也。杜解享宴禮異,所以得相因者,以其殽俎同故也。宣十六年傳云:「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彼傳之意,言享公當依享法,有體薦也。享卿當如宴法,有折俎也。彼王自言之,故云「王室禮」耳。其實諸侯之待公卿,禮亦當然。以卿會公侯,享宴皆折俎,不體薦,享宴俎同,故得因行禮也。 穆叔賦《鵲巢》。{{annotate|(【注】《鵲巢》,《詩·召南》。言鵲有巢而鳩居之,喻晉君有國,趙孟治之。)}}趙孟曰:「武不堪也。」又賦《采蘩》,{{annotate|(【注】亦《詩·召南》。義取蘩菜薄物,可以薦公侯,享其信,不求其厚。【音義】○蘩音煩。)}}曰:「小國為蘩,大國省穡而用之,其何實非命?」{{annotate|(【注】穆叔言小國微薄猶蘩菜,大國能省愛用之而不棄,則何敢不從命?穡,愛也。【音義】○省,所景反,徐所幸反,注同。)}}子皮賦《野有死麕》之卒章。{{annotate|(【注】《野有死麕》,《詩·召南》。卒章曰:「舒而脫脫兮,無感我帨兮,無使尨也吠。」脫脫,安徐。帨,佩巾。義取君子徐以禮來,無使我失節而使狗驚吠。喻趙孟以義撫諸侯,無以非禮相加陵。【音義】○麕,亦作「麏」,九倫反。脫脫,吐外反。帨,始銳反。厖,武江反。吠,扶廢反。)}}趙孟賦《常棣》,{{annotate|(【注】《常棣》,《詩·小雅》。取其「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言欲親兄弟之國。【音義】○常棣,直計反。)}}且曰:「吾兄弟比以安,尨也可使無吠。」{{annotate|(【注】受子皮之詩。【音義】○比,毗志反,下注「德比」同。)}}穆叔、子皮及曹大夫興拜,{{annotate|(【注】三大夫,皆兄弟國。興,起也。)}}舉兕爵曰:「小國賴子,知免於戾矣。」{{annotate|(【注】兕爵,所以罰不敬。言小國蒙趙孟德比以安,自知免此罰戮。【音義】○兕,徐履反。戾,力計反,注同。)}}飲酒樂。趙孟出,曰:「吾不復此矣。」{{annotate|(【注】不復見此樂。【音義】○樂音洛,注同。復,扶又反。注及下「不復年」並注同。)}}天王使劉定公勞趙孟於潁,館於雒汭。{{annotate|(【注】王,周景王。定公,劉夏潁水出陽成縣。雒汭在河南鞏縣南。水曲流為汭。【音義】○勞,力報反,下「以勞之」同。穎,營井反。汭,如銳反。夏,戶雅反。)}}劉子曰:「美哉禹功,{{annotate|(【注】見河、雒而思禹功。)}}明德遠矣!微禹,吾其魚乎!吾與子弁冕端委,以治民臨諸侯,禹之力也。{{annotate|(【注】弁冕,冠也。端委,禮衣。言今得共服冠冕有國家者,皆由禹之力。【音義】○「弁冕端委」,本亦作「弁端委」。)}} 【疏】注「弁冕」至「之力」。○正義曰:冠者,首服之總名。弁冕,冠中之小別。弁冕是首服,端委是身服。言弁冕端委,總舉冠衣而言,非謂定公、趙孟身所自衣也。哀七年傳云:「大伯端委以治。」《周禮》:「仲雍嗣之,斷髮文身。」以文身從彼之俗,知端委是依禮之衣。杜直言「端委,禮衣」,不知是何衣也。名曰「端委」,又無所說。《周禮·司服》於士服之下云:「其齊服有玄端、素端。」鄭玄云:「謂之端者,取其正也。謂士之衣袂,皆二尺二寸而屬幅,是廣袤等也。其袪尺二寸。大夫以上侈之。侈之者,蓋半而益一焉。半而益一,則其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如鄭此言,唯士服當端制,大夫以上不復端也。服虔云:「禮衣端正無殺,故曰端。文德之衣尚褒長,故曰委。」案:《論語·鄉黨》:「非帷裳,必殺之。」鄭康成云:「帷裳,謂朝祭之服。其制正幅如帷。非帷裳者,謂深衣削其幅,縫齊倍要。《禮記》深衣制,短不見膚,長不被土。」然則朝祭之服當曳地,服言是也。 子盍亦遠績禹功,而大庇民乎?」{{annotate|(【注】勸趙孟使纂禹功。【音義】○子盍,戶臘反,何不也。亦遠績禹功,本或作「亦遠績功」。庇,必利反,又音秘。)}} 【疏】「遠績禹功」。○正義曰:績,亦功也,重其言耳。「遠績禹功」者,勸之為大功,使遠及後世,若大禹也。謂勸武何不遠慕大禹之績,而立大功以庇民也。 對曰:「老夫罪戾是懼,焉能恤遠?吾儕偷食,朝不謀夕,何其長也。」{{annotate|(【注】言欲苟免目前,不能念長久。【音義】○焉,於虔反,下「焉用」、「焉能」同。儕、仕皆反。朝如字,下同。)}} 【疏】「吾儕偷食」。○正義曰:儕,等也。言吾等於彼卑賤苟且飲食之人也。 劉子歸以語王曰:「諺所謂老將知而耄及之者,{{annotate|(【注】八十曰耄。耄,亂也。【音義】○語,魚據反。知音智。耄,莫報反。)}}其趙孟之謂乎!為晉正卿,以主諸侯,而儕於隸人;朝不謀夕,{{annotate|(【注】言其自比於賤人,而無恤民之心。)}} 【疏】注「言其」至「之心」。○正義曰:趙孟目言吾儕偷食,是自比於隸役賤人也。在上位者,當憂勞百姓;卑賤之人,勞身而已。自比賤人,是無憂民之心也。 棄神人矣。{{annotate|(【注】民為神主,不恤民,故神人皆去。)}}神怒民叛,何以能久?趙孟不復年矣。{{annotate|(【注】言將死,不復見明年。)}}神怒,不歆其祀;民叛,不即其事。祀事不從,又何以年?」{{annotate|(【注】為此冬趙孟卒起本。)}} 叔孫歸,{{annotate|(【注】虢會歸。)}}曾夭御季孫以勞之。旦及日中,不出。{{annotate|(【注】恨季孫伐莒,使已幾被戮。)}}曾夭謂曾阜,{{annotate|(【注】曾阜,叔孫家臣。)}}曰:「旦及日中,吾知罪矣。魯以相忍為國也,忍其外,不忍其內,焉用之?」{{annotate|(【注】欲受楚戮,是忍其外。日中不出,是不忍其內。)}}阜曰:「數月於外,{{annotate|(【注】言叔孫勞役在外數月。【音義】○數,所主反,注同。)}}一旦於是,庸何傷?賈而欲贏,而惡囂乎?」{{annotate|(【注】言譬如商賈求贏利者,不得惡諠囂之聲。【音義】○賈音古,注同。贏音盈,注同。惡,烏路反,注及下同。囂,許驕反,徐五高反,注同。諠或作「讙」,呼端反。)}} 【疏】注「言譬」至「之聲」。○正義曰:言已伐莒求利,而不得惡日中不出,譬如商賈求利,不得惡諠囂之聲,以商賈在巿,巿人多諠囂之聲。 阜謂叔孫曰:「可以出矣!」叔孫指楹曰:「雖惡是,其可去乎?」乃出見之。{{annotate|(【注】楹,柱也。以諭魯有季孫,猶屋有柱。【音義】○楹音盈。去,起呂反。)}} 鄭徐吾犯之妹美,{{annotate|(【注】犯,鄭大夫。)}}公孫楚聘之矣,{{annotate|(【注】楚,子南。穆公孫。)}}公孫黑又使強委禽焉。{{annotate|(【注】禽,雁也。納採用雁。【音義】○強,其丈反。)}}犯懼,告子產。子產曰:「是國無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與。」犯請於二子,請使女擇焉。皆許之。子晳盛飾入,布幣而出。{{annotate|(【注】布陳贄幣。子晳,公孫黑。【音義】○贄音至。)}}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觀之,曰:「子晳信美矣,抑子南,夫也。{{annotate|(【注】言丈夫。【音義】○乘,繩證反。)}}夫夫婦婦,所謂順也。」適子南氏。子晳怒,既而櫜甲以見子南,欲殺之而取其妻。子南知之,執戈逐之,及沖,擊之以戈。{{annotate|(【注】沖,交道。【音義】○櫜,古刀反,本或作「衷」,丁隆反。沖,尺容反。)}} 【疏】「夫夫」至「順也」。○正義曰:夫如夫道,當剛強也。婦如婦節,當柔弱也。如是,所謂順也。曹大家《女誡》曰:「生男如狼,猶恐其虺。生女如鼠,猶懼其武。」是男欲剛而女欲柔也。 子晳傷而歸,告大夫曰:「我好見之,不知其有異志也,故傷。」大夫皆謀之。子產曰:「直鈞,幼賤有罪,罪在楚也。」{{annotate|(【注】先聘,子南直也。子南用戈,子產直也。子產力未能討,故鈞其事,歸罪於楚。【音義】○好,如字,一音呼報反。直鈞,音均,絕句。)}}乃執子南而數之,曰:「國之大節有五,女皆奸之。{{annotate|(【注】奸,犯也。【音義】○女音汝,下皆同。奸音干。)}}畏君之威,聽其政,尊其貴,事其長,養其親,五者所以為國也。今君在國,女用兵焉,不畏威也。奸國之紀,不聽政也。{{annotate|(【注】奸國之紀,謂傷人。【音義】○長,丁丈反,下同。養,如字,下同。)}}子晳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貴也。幼而不忌,不事長也。{{annotate|(【注】忌,畏也。【音義】○嬖,必計反。下,戶嫁反。)}}兵其從兄,不養親也。君曰:『餘不女忍殺,宥女以遠。』勉,速行乎,無重而罪!」五月,庚辰,鄭放游楚於吳。將行子南,子產諮於大叔。{{annotate|(【注】大叔,游楚之兄子。【音義】○從兄,如字,又才用反。重,直用反,又直勇反。)}}大叔曰:「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annotate|(【注】亢,蔽也。【音義】○亢,苦浪反。)}}彼國政也,非私難也。子圖鄭國,利則行之,又何疑焉?周公殺管叔而蔡蔡叔,{{annotate|(【注】蔡,放也。【音義】○難,乃旦反。「而蔡蔡叔」,上蔡字音素葛反,《說文》作「𥻦」,音同。字從殺下米,云:「䊝𥻦,散之也。」會杜義。下蔡叔如字。)}} 【疏】「殺管叔」至「蔡叔」。○正義曰:《說文》云:「𥻦,散之也。從米,殺聲。」然則𥻦字,殺下米也。𥻦為放散之義,故訓為放也。隸書改作,巳失本體。𥻦字不復可識,寫者全類蔡字,至有重為一蔡字,重點以讀之者,《尚書·蔡仲之命》云:「周公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鄰,以車七乘。」孔安國云:「囚謂制其出入。郭鄰,中國之外地名。」是放蔡叔之事也。孔唯言中國之外地,不知在何方也。 夫豈不愛?王室故也。吉若獲戾,子將行之,何有於諸遊?」{{annotate|(【注】為二年鄭殺公孫黑傳。【音義】○夫音扶。)}} 【疏】「夫豈」至「故也」。○正義曰:夫,謂周公也。夫此周公,豈不愛管、蔡乎?所以𥻦放之,為王室故也。 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annotate|(【注】後子,秦桓公子,景公母弟鍼也。其權寵如兩君。)}}其母曰:「弗去,懼選。」{{annotate|(【注】選,數也。恐景公數其罪而加戮。【音義】○選,息轉反,徐素短反,注及下同。數,所主反,注及下文「數世」同。)}}癸卯,鍼適晉,其車千乘。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罪秦伯也。{{annotate|(【注】罪失教。【音義】○乘,繩證反,下及注同。)}} 【疏】「癸卯」至「伯也」。○正義曰:《釋例》曰:「秦伯有千乘之國,不能容其母弟。傳曰『罪秦伯』,則鍼罪輕也。」言其對兄為輕耳,非無罪也。《公羊》以為仕諸晉,謂之奔者,譏秦伯有千乘之國,不能容其母弟,故謂之出奔也。劉炫云:奔者,迫窘而去,逃死四鄰,不以禮出也。今鍼適晉,乃與母計議,緩步而出,實非奔也。仲尼既書為「奔」,傳釋云「罪秦伯」,秦伯不豫教誡其弟,不能早為之所致,奢富過度,懼而去國,罪其失兄之教。鍼不自知度,亦是其罪。歸罪秦伯,言兄罪耳,例曰以下同也。 後子享晉侯,{{annotate|(【注】為晉侯設享禮。【音義】○為,於偽反。)}}造舟於河,{{annotate|(【注】造舟為梁,通秦、晉之道。【音義】○造,七報反,注同。李巡注《爾雅》云:「比其船而度也。」郭云:「並舟為橋。」)}} 【疏】「造舟於河」。○正義曰:《詩》云「造舟為梁」,是比舟以為橋也。《釋文》云:「天子造舟。」李巡曰:「比其舟而渡曰造。」孫炎曰:「造舟為梁。」郭璞曰:「比船為橋。」皆不解「造」義。蓋造為至義,言船相至而並比也。 十里舍車,{{annotate|(【注】一舍八乘,為八反之備。)}} 【疏】注「一舍」至「之備」。○正義曰:直言「十里舍車」,不知每舍幾車。以下言「八反」,知一舍八乘,為八反之具也。 自雍及絳。{{annotate|(【注】雍絳相去千里,用車八百乘。【音義】○雍,於用反。)}}歸取酬幣,{{annotate|(【注】備九獻之義,始禮自齎其一,故續送其八酬酒幣。【音義】○齎,子分反,本又作「賫」。)}} 【疏】注「備九」至「酒幣」。○正義曰:僖二十二年鄭享楚子為九獻,知此備九獻之儀也。每一獻酒,必有幣車以隨之。後子從始自齎其一,以為初獻,故續送其八也。飲酒之禮,主人初獻於賓,賓酢主人,主人受賓之酢禮,飲訖又飲,乃酌以酬賓,如是乃成為一獻。於酬之時,始有幣以勸飲,故以為酬酒幣也。 終事八反。{{annotate|(【注】每十里以八乘車,各以次載幣相授而還,不徑至,故言「八反」。千里用車八百乘,其二百乘以自隨,故言「千乘」。傳言秦鍼之出,極奢富以成禮,欲盡敬於所赴。【音義】○還音環。徑,古定反。)}} 【疏】注「每十」至「所赴」。○正義曰:服虔以為每於十里置幣車一乘,千里百乘,以次相授。車率皆日行一百六十里,謂從絳向雍,去而復還,一享之間,八度至也。然則千里之路,往還八反,車率日行一百六十里,計則一萬六千里,雖追風逐日之足,猶將不逮於此。後子之馬,一何駛乎?縱令如此,才可以章馬疾,未足以明車多。司馬侯何以怪其車多而發問也?杜以反者為車反復其故處耳。每於十里置車八乘,後子初發,幣則續行,自齎其一,以為初獻。餘則以次續至,至則車反。此至享終,八車皆反。以此謂之八反,非言反至雍也。此幣發雍,計已多日,故設享之初,此八車之幣,去絳不過一二十里耳。使之相續而來,每獻皆到,以示己之豪富,故令漸送之也。如杜此言,則後子預前約束,使幣早發而來,非臨享始取。而云「歸取酬幣」者,後子必適晉多日,然後設享,非初至即享君也。為享之具,酒食之屬,皆在絳備之,其幣亦應於絳備之,乃遣還取秦國之幣,故言「歸取」,不言設享之日始歸取也。上云「其車千乘」,下司馬侯問其車多,則是見車多而發問也。故杜辨其事之所在,千里用車八百乘,其二百乘以自隨,故言千乘也。傳說此車多之事者,言秦鍼之出,極奢富以成禮,盡敬於所赴之國,故為此以示豪也。 司馬侯問焉,曰:「子之車,盡於此而已乎?」對曰:「此之謂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見?」{{annotate|(【注】言已坐車多,故出奔。【音義】○見,賢遍反。坐,才臥反。)}}女叔齊以告公,{{annotate|(【注】叔齊,司馬侯。【音義】○女音汝。)}}且曰:「秦公子必歸。臣聞君子能知其過,必有令圖。令圖,天所贊也。」後子見趙孟。趙孟曰:「吾子其曷歸?」{{annotate|(【注】問何時當歸。)}}對曰:「鍼懼選於寡君,是以在此,將待嗣君。」趙孟曰:「秦君何如?」對曰:「無道。」趙孟曰:「亡乎?」對曰:「何為?一世無道,國未艾也。{{annotate|(【注】艾,絕也。【音義】○艾,魚廢反,注同。)}}國於天地,有與立焉。{{annotate|(【注】言欲輔助之者多。)}}不數世淫,弗能斃也。」趙孟曰:「天乎?」對曰:「有焉。」趙孟曰:「其幾何?」對曰:「鍼聞之,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贊之也,{{annotate|(【注】贊,佐助也。【音義】○幾,居豈反,下同。)}}鮮不五稔。」{{annotate|(【注】鮮,少也。少尚當曆五年,多則不啻。【音義】○稔,而甚反。啻,始豉反。)}} 【疏】「國無」至「五稔」。○正義曰:國無道而歲又饑,則君或早夭。年穀和熟則天佐助之,故少猶五年,多或不啻也。期之五年者,後子之意耳。襄二十七年傳云:「所謂不及五稔」,蓋古有此言也。 趙孟視蔭曰:「朝夕不相及,誰能待五?」{{annotate|(【注】蔭,日景也。趙孟意衰,以日景自喻,故言朝夕不相及,誰能待五。【音義】○蔭,於金反,本亦作「陰」。朝夕,如字。景,如字,又於領反。)}} 【疏】「趙孟」至「待五」。○正義曰:趙孟自比於日景。此景朝夕尚移,不能相及,人命流去,與此相似,既無常定,誰能待五。 後子出而告人曰:「趙孟將死矣。主民,玩歲而愒日,{{annotate|(【注】玩、愒皆貪也。【音義】○玩,五喚反。《說文》云:「習厭也。」字又作「忨」。愒,苦蓋反。)}}其與幾何?」{{annotate|(【注】言不能久。【音義】○與,如字,又音預。)}} 鄭為游楚亂故,{{annotate|(【注】游楚,子南。【音義】○為,於偽反。)}}六月,丁巳,鄭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孫段氏。罕虎、公孫僑、公孫段、印段、游吉、駟帶私盟於閨門之外,實薰隧。{{annotate|(【注】閨門,鄭城門。薰隧,門外道名。實之者,為明年子產數子晳罪稱「薰隧盟」起本。【音義】○閨音圭。薰,許云反。隧音遂。數,色主反,又色具反。)}}公孫黑強與於盟,使大史書其名,且曰「七子」。{{annotate|(【注】自欲同於六卿,故曰「七子」。【音義】○強,其丈反。與音預。)}}子產弗討。{{annotate|(【注】子晳強,討之恐亂國。)}} 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群狄于大原,{{annotate|(【注】即大鹵也。無終,山戎。【音義】○大原,音泰。)}} 【疏】「晉中」至「大原」。○正義曰:《釋例·土地名》以北戎、山戎、無終三名為一。北平有無終縣,大原即大原郡晉陽縣是也。計無終在大原東北二千許里,遠就大原來與晉戰,不知其何故也。蓋與諸戎近晉者,相率而共來也。襄四年,無終子遣使如晉,請和諸戎,則無終是其大者,故顯言其國名也。 崇卒也。{{annotate|(【注】崇,聚也。【音義】○卒,子忽反,下及注皆同。)}}將戰,魏舒曰:「彼徒我車,所遇又阨,{{annotate|(【注】地險不便車。【音義】○阨,委又作「隘」,於懈反。便,婢面反。)}}以什共車,必克。{{annotate|(【注】更增十人,以當一車之用。【音義】○什音十。共音恭。)}} 【疏】「以什共車必克」。○正義曰:《周禮》「十人為什」,以一什之人,共一車之地,故必克也。 困諸阨,又克。{{annotate|(【注】車每困於阨道,今去車,故為必克。【音義】○去,起呂反,下皆同。)}}請皆卒,{{annotate|(【注】去車為步卒。)}}自我始。」乃毀車以為行,{{annotate|(【注】魏舒先自毀其屬車為步陳。【音義】○行,戶郎反。陳,直覲反,下文「五陳」、「未陳」同。)}}五乘為三伍。{{annotate|(【注】乘車者,車三人,五乘十五人。今改去車,更以五人為伍,分為三伍。【音義】○五乘,繩證反,注「五乘」同。)}}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annotate|(【注】魏舒輒斬之,荀吳不恨,所以能立功。【音義】○徇,辭俊反。)}}為五陳以相離,兩於前,伍於後,專為右角,參為左角,偏為前拒,{{annotate|(【注】皆臨時處置之名。【音義】○拒,九甫反。)}} 【疏】「為五」至「前拒」。○正義曰:五陳者,即兩、伍、專、參、偏是也。相離者,佈置使相遠也。服虔引《司馬法》云:「五十乘為兩,百二十乘為伍,八十一乘為專,二十九乘為參,二十五乘為偏。」彼皆准車數多少以為別名。此傳去車用卒,而有此名,則此名不以車數為別也。杜云「皆臨時處置之名」,其意不同服說,則名與人數不可得知也。《周禮》則「五人為伍,二十五人為兩」,無專、參、偏之名也。 以誘之。翟人笑之。{{annotate|(【注】笑其失常。)}}未陳而薄之,大敗之。{{annotate|(【注】傳言荀吳能用善謀。)}} 莒展輿立,而奪群公子秩。公子召去疾于齊。秋,齊公子鉏納去疾,{{annotate|(【注】齊雖納去疾,莒人先召之,故從國逆例書「入」。去疾奔齊,在襄三十一年。)}}展輿奔吳。{{annotate|(【注】吳外孫。)}}叔弓帥師疆鄆田,因莒亂也。{{annotate|(【注】此春取鄆,今正其疆界。【音義】○疆,居良反,注同。)}}於是莒務婁、瞀胡及公子滅明以大厖與常儀靡奔齊。{{annotate|(【注】三子,展輿黨。大厖、常儀靡,莒二邑。【音義】○務婁,並如字;務,又音謀,一音無。瞀,徐音茂,又音謀。厖,武江反。)}}君子曰:「莒展之不立,棄人也夫!{{annotate|(【注】奪群公子秩,是棄人。【音義】○夫音扶。)}}人可棄乎?《詩》曰:『無競維人。』善矣。」{{annotate|(【注】《詩·周頌》。言惟得人,則國家彊。)}} 【疏】「詩曰」至「善矣」。○正義曰:《周頌·烈文》之篇也。彼注云:競,彊也。無疆乎維得賢人也,得賢人則國家彊矣,故天下諸侯順其所為也。 晉侯有疾。鄭伯使公孫僑如晉聘,且問疾。叔向問焉,曰:「寡君之疾病,卜人曰『實沈、臺駘為崇』,史莫之知,敢問此何神也?」子產曰:「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閼伯,季曰實沈,{{annotate|(【注】高辛,帝嚳。【音義】○駘,他才反。崇,息遂反。閼,菸葛反。嚳,苦毒反。)}}居於曠林,不相能也。{{annotate|(【注】曠林,地闕。【音義】○能,如字,又奴代反。)}}日尋干戈,以相征討。{{annotate|(【注】尋,用也。)}}后帝不臧,{{annotate|(【注】後帝,堯也。臧,善也。)}} 【疏】注「后帝」至「堯也」。○正義曰:襄九年傳稱閼伯為陶唐氏之火正,知后帝是堯也。 遷閼伯于商丘,主辰。{{annotate|(【注】商丘,宋地。主祀辰星,辰,大火也。)}}商人是因,故辰為商星。{{annotate|(【注】商人,湯先相土封商丘,因閼伯故國,祀辰星。【音義】○相,息亮反。)}} 【疏】注「商人」至「辰星」。○正義曰:《殷本紀》稱相士,契孫,是湯之先也。襄九年傳云:「閼伯居商丘,祀大火。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辰即大火星也,故商大祀辰星。商,謂宋也。宋,商後,故稱商人也。 遷實沈于大夏,主參。{{annotate|(【注】大夏,今晉陽縣。【音義】○夏,戶雅反,注及下同。參,所林反,注及下同。)}}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annotate|(【注】唐人,若劉累之等。累遷魯縣,此在大夏。)}} 【疏】注「唐人」至「大夏」。○正義曰:謂之「唐人」,當是陶唐之後。二十九年傳云:「陶唐氏既衰,其後有劉累。」知此「唐人」,是彼「劉累」之等類也。言等類者,謂劉累後世子孫。累雖遷魯縣,子孫仍在大夏,故曆夏及商也。劉炫云:「彼稱累事孔甲,下云『遷于魯縣』,此云『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則此居於大夏子孫,終商不滅,非累子孫,是其同族等類耳。」服虔以唐人即是劉累,故杜顯而異之,云「累遷魯縣,此在大夏」。 其季世曰唐叔虞。{{annotate|(【注】唐人之季世,其君曰叔虞。)}} 【疏】注「唐人」至「叔虞」。○正義曰:服虔以為唐叔虞即下句邑姜所生者也。杜以傳說唐人,即云「季世」,明季世是唐人之末世,叔虞即唐人之末君矣。邑姜之子叔虞,乃是晉之始祖,豈得以後世始封之君,謂之前代之末世也?故云「唐人之季世,其君曰叔虞」。帝命邑姜之子曰虞者,將以唐國與之,取唐君之名以為名耳。 當武王邑姜,方震大叔,{{annotate|(【注】邑姜,武王后,齊大公之女。懷胎為震。大叔,成王之弟叔虞。【音義】○震,本又作「娠」,之慎反,又音申,懷妊也。大音泰,注及下同。胎,他來反。)}} 【疏】注「邑姜」至「叔虞」。○正義曰:傳言「武王邑姜」,系之武王,知是武王后也。十二年傳稱「呂級王舅」,級是齊大公之子丁公也。級為王舅,知邑姜是大公之女也。《說文》云:「娠,女妊身動也。從女,辰聲。」是懷胎為震。震取動義。字書以是女事,故今字從女耳。「叔虞,成王母弟」,《晉世家》文也。 夢帝謂已:『余命而子曰虞,{{annotate|(【注】帝,天。取唐君之名。)}}將與之唐,屬諸參,而蕃育其子孫。』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遂以命之。及成王滅唐而封大叔焉,故參為晉星。{{annotate|(【注】叔虞封唐,是為晉侯。【音義】○屬,之玉反。蕃音煩。「叔虞封唐,是為晉侯」。案:《史記》叔虞封唐侯,叔虞之子燮父改為晉侯。)}} 【疏】「夢帝」至「曰虞」。○正義曰:《晉世家》云:「初,武王之與叔虞母會,時夢天謂武王曰:『余命女生子名虞。』謂此夢為武王之夢也。若是武王之夢,此傳直云「武王方生大叔」,其文足矣,何以須言「邑姜方震」也?邑姜方震而夢,明是邑姜夢矣,安得以為武王夢也?薄姬之夢龍據其身,燕姞之夢蘭為己子,彼皆夢發於母,此何以夢發於父?是馬遷之妄言耳。服解此云:「已,武王也。」是習非而逐迷者也。○注「叔虞」至「晉侯」。○正義曰:《晉世家》云「唐叔子燮,是為晉侯」,杜《譜》亦云「燮父改為晉侯」,則叔虞之身,不稱晉也。叔虞為晉之祖,故言為晉侯也。 由是觀之,則實沈,參神也。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為玄冥師,生允格、臺駘。{{annotate|(【注】金天氏,帝少皞。裔,遠也。玄冥,水官。昧為水官之長。【音義】○裔,以制反。昧音妹。「為玄冥師」,師,長也,為官之長。皞,戶老反。長,丁丈反。)}} 【疏】注「金天」至「之長」。○正義曰:「金天氏,帝少皞」,《帝系》、《世本》文也。金天代號,少皞身號。《月令》於冬云「其神玄冥」,是玄冥為水官也。昧為玄冥師,師訓長也,故云「昧為水官之長」。二十九年傳云:「少皞氏有四叔,脩及熙為玄冥。」昧為金天裔子,當是脩、熙之後。《釋例》曰:「脩及熙,皆為玄冥。」未知昧為誰之子,或是其子孫也。 臺駘能業其官,{{annotate|(【注】纂昧之業。【音義】○纂,子管反。)}}宣汾、洮,{{annotate|(【注】宣猶通也。汾、洮,二水名。)}} 【疏】「宣汾洮」。○正義曰:《釋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至河東汾陰縣入河。」其洮水闕,不知所在,當亦是晉地之水,後世竭涸,無其處耳。 障大澤,{{annotate|(【注】陂障之。)}}以處大原。{{annotate|(【注】大原,晉陽也,臺駘之所居。)}}帝用嘉之,封諸汾川。{{annotate|(【注】帝,顓頊。)}} 【疏】注「帝顓頊」。○正義曰:顓頊為帝,承金天之後。臺駘是金天裔孫,為臣,宜當顓頊,故以「帝用嘉之」為顓頊嘉耳。昧於金天已云裔子,臺駘又是昧之所生,則去少皞遠矣。而《帝系》、《世本》皆云少皞是黃帝之子,顓頊是黃帝之孫。臣世多而帝世少,史籍散亡,無可撿勘,此事未必然也。《釋例》云:「案:鯀則舜之五世從祖父也,而及舜共為堯臣。堯則舜之三從高祖而妻其女。此《史記》之可疑者也。」是皆疑不能決,因舊說耳。 沈、姒、蓐、黃,實守其祀。{{annotate|(【注】四國,臺駘之後。)}}今晉主汾而滅之矣。{{annotate|(【注】滅四國。)}}由是觀之,則臺駘,汾神也。抑此二者,不及君身。山川之神,則水旱癘疫之災,於是乎禜之。{{annotate|(【注】有水旱之災,則禜祭山川之神若臺駘者。《周禮》「四曰禜」祭。為營欑,用幣,以祈福祥。【音義】○癘音例。疫音役。禜音詠,徐又音營。)}}日月星辰之神,則雪霜風雨之不時,於是乎禜之。{{annotate|(【注】星辰之神,若實沈者。)}} 【疏】「山川」至「禜之」。○正義曰:水旱癘疫,在地之災。山川帶地,故祭山川之神也。雪霜風雨,天氣所降。日月麗天,故祭日月星辰之神也。此因其所在分系之耳。其實水旱癘疫,亦是天氣所致;雪霜風雨,亦是在地之災耳。雨之不時而致水旱,水旱與雨不甚為異,而分言之者,據其雨不下而霖不止,是雨不時也;據其苗稼生死,則為水與旱也。禜是祈禱之小祭耳。若大旱而雩,則遍祭天地百神,不復別其日月與山川者也。○注「有水」至「福祥」。○正義曰:水旱癘疫俱祭山川,杜略癘疫而不言之耳。杜言「山川之神若臺駘者」,下云「星辰之神若實沈者」,言此禜祭,祭其先世主山川、主星辰者之神耳,非獨祭此山川星辰之神也。計日月無其主之者,以與星辰俱是天神,連言之耳。《周禮·大祝》:「掌六祈以同鬼示,一曰類,二曰造,三曰檜,四曰禜,五曰攻,六曰說。「鄭眾云:「禜,日月星辰山川之祭也。」鄭玄云:「禜,告之以時有災變也。禜如日食,以朱絲禜社也。」玄之此言,取《公羊》為說。莊二十五年《公羊傳》曰:「日食,以朱絲禜社,或曰脅之,或曰為闇。恐人犯之,故營之。」然社有形質,故可朱絲營繞。日月山川,非可營之物,不得以此解禜也。賈逵以為,「營欑用幣」,杜依用之。日月山川之神,其祭非有常處,故臨時營其地,立攢表,用幣告之以祈福祥也。欑,聚也,聚草木為祭處耳。癘疫,謂害氣流行,歲多疾病。然則君身有病,亦是癘氣。而云「不及君身」者,陳思王以為癘疫之氣,止害貧賤,其富貴之人,攝生厚者,癘氣所不及。其事或當然也。且子產知晉君之病不在於此,故言「二者不及君身」。以病非癘疫,故不須祭臺駘等也。 若君身,則亦出入飲食哀樂之事也,山川星辰之神,又何為焉?{{annotate|(【注】言實沈、臺駘不為君疾。【音義】○樂音洛。)}} 【疏】「若君」至「事也」。○正義曰:《家語》孔子云:「飲食不時,逸勞過度者,病共殺之。」此云「出入」,即逸勞也。據國君之身,則朝以聽政,晝以訪問,是出也。夕以脩令,夜以安身,是人也。 僑聞之,君子有四時:朝以聽政,{{annotate|(【注】聽國政。【音義】○朝如字。)}}晝以訪問,{{annotate|(【注】問可否。)}}夕以脩令,{{annotate|(【注】念所施。)}}夜以安身。於是乎節宣其氣,{{annotate|(【注】宣,散也。)}} 【疏】「節宣其氣」。○正義曰:以時節宣散其氣也。節即四時是也。凡人形神有限,不可久用,神久用則竭,形大勞則敝,不可以久勞也。神不用則鈍,形不用則痿,不可以久逸也。固當勞逸更遞,以宣散其氣。朝以聽政,久則疲,疲則易之以訪問。訪問久則倦,倦則易之以脩令。脩令久則怠,怠則易之以安身安。身久則滯,滯則易之以聽政。以後事改前心,則亦所以散其氣也。 勿使有所壅閉湫底,以露其體。{{annotate|(【注】湫,集也。底,滯也。露,羸也。壹之則血氣集滯而體羸露。【音義】○壅,於勇反。湫,子小反,徐音秋,又在酒反,服云「著也」。底,丁禮反,服云「止也」。羸,劣危反,注同。)}} 【疏】「勿使」至「其體」。正義曰:壅謂障而不使行,若土壅水也。閉謂塞而不得出,若閉門戶也。湫謂氣聚。底謂氣止。四者,皆是不散之意也。氣不散則食不消,食不消則食少,食少則肌膚瘦,肌膚瘦則骸骨露也。言人之養身,當須宣散其氣,勿使氣有壅閉集滯,以羸露其形骸也。○注「湫集」至「羸露」。○正義曰:服虔云:「湫,著也。底,止也。」杜云:「湫,集也。底,滯也。」皆是以意訓耳。壅閉,言其不得散出,故以湫底為集滯,言氣聚集而停滯也。若以湫為著,則與止同義,故易之以為集,其止滯亦同義也。上文所云四時之事,若其「壹之則血氣集滯」,使不得宣散,氣不散則骨羸露也,肥則膚肉厚骨不見,瘦則肌膚薄,故體羸露。羸露是露骨之名,其義與倮相近。倮,露形也;羸,露骨也。瘦者必羸。羸亦瘦之別名。今晉侯壹之者,唯謂安身親近婦人,四時皆爾,以恒安身不動,故使氣集滯也。 茲心不爽,而昏亂百度。{{annotate|(【注】茲,此也。爽,明也。百度,百事之節。)}} 【疏】「茲心」至「百度」。○正義曰:形之與神,相隨而有。形以神為主,神以形為宅。形彊則神彊,形弱則神弱。神常隨形而盛衰也。既露其體,則神識亦弱,致使此心不明,照察失宜,而昏亂百事之節度也。 今無乃壹之,{{annotate|(【注】同四時也。)}}則生疾矣。僑又聞之,內官不及同姓,{{annotate|(【注】內官,嬪御。【音義】○嬪,婢人反。)}}其生不殖。{{annotate|(【注】殖,長也。)}}美先盡矣,則相生疾,{{annotate|(【注】同姓之相與,先美矣。美極則盡,盡則生疾。)}} 【疏】「其生」至「生疾」。○正義曰:此僑重述不及同姓之意。言內官若取同姓,則夫婦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長。何者?以其同姓,相與先美。今既為夫妻,又相寵愛,美之至極,在先盡矣。乃相厭患,而生疾病。非直美極惡生,疾病而已,又美極驕寵,更生妒害也。故《晉語》云:「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異類雖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瀆故也。瀆則生怨,怨亂育災,災育滅性。是故取女辟同姓,畏亂災也。」《禮記·大傳》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周法始如此耳,前代則不然也。蓋以前代敬簡,未設禁防,周人以其慢瀆,故立法以禁之。劉炫云:「違禮而娶,則人神不祐,故所生不長也。晉文姬出而霸諸侯,同姓未必皆不殖。此以禮法為言,勸勵人耳。」○注「同姓」至「生疾」。○正義曰:劉炫云:「人之本心,自然有愛。愛之所及,先及近親。同姓是親之近者,其愛之美必深,是同姓之相與,先自美矣。若使又為夫妻,則相愛之美尤極,極則美先盡矣。美盡必有惡生,故美盡則生疾。此以禮為防,推致此意耳。」《晉語》云云同。 君子是以惡之。故《志》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違此二者,古之所慎也。{{annotate|(【注】壹四時,取同姓。二者,古人所慎。【音義】○惡如字,又烏路反。取,七住反。)}} 【疏】「買妾」至「卜之」。○正義曰:《曲禮》云:「娶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鄭玄云:「為其近禽獸也。妾賤,或時非媵,取於賤者,世無本系也。」 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annotate|(【注】辨,別也。【音義】○別,彼列反。)}}今君內實有四姬焉,{{annotate|(【注】同姓姬四人。)}}其無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為也已。{{annotate|(【注】為,治也。)}}四姬有省猶可,無則必生疾矣。」{{annotate|(【注】據異姓,去同姓,故言省。【音義】○省,所景反,徐所幸反,注同。去,起呂反。)}} 【疏】「四姬」至「疾矣」。○正義曰:子產云:四姬之外,若有異姓之女,接御於公,減省公之寵愛於四姬之事,如此猶可。若無異姓之女,減省公情,專愛四姬,則必由此故以生疾矣。劉炫云:「子產言,若於同姓不深,病猶可差。若於四姬有此省相見,稀接御,則此病猶尚可。如無稀省,耽之過度,則必生疾。」 叔向曰:「善哉!肸未之聞也。此皆然矣。」叔向出,行人揮送之。{{annotate|(【注】送叔向。)}}叔向問鄭故焉,且問子晳。對曰:「其與幾何?{{annotate|(【注】言將敗,不久。【音義】○與如字,又音預。幾,居豈反。)}}無禮而好陵人,怙富而卑其上,弗能久矣。」{{annotate|(【注】為明年鄭殺公孫黑傳。【音義】○好,呼報反,怙音戶。)}}晉侯聞子產之言,曰:「博物君子也。」重賄之。晉侯求醫於秦,秦伯使醫和視之,曰:「疾不可為也。是謂近女室,疾如蠱。{{annotate|(【注】蠱,惑疾。【音義】○近,附近之近。蠱音古。)}} 【疏】「是謂」至「如蠱」。○正義曰:女在房室,故以室言之。「是謂近女室」,說此病之由,由近女室為此病也。又言「疾如蠱」,言此疾似蠱疾也。蠱者,心志惑亂之疾。若今昏狂失性,其疾名之為蠱。公惑於女色,失其常性,如彼惑蠱之疾也。蠱是惑疾,公心既惑,是蠱疾。而云「如蠱」者,蠱是失志之疾名,志之所失,不獨為女。宣八年傳「胥克有蠱疾」者,直是病而失性,不由近女為之。此公淫而失志,未全為蠱,故云「如蠱」。○注「蠱惑疾」。○正義曰:和言公疾如蠱,下云「惑以喪志」,知蠱是心志惑亂之疾。 非鬼非食,惑以喪志。{{annotate|(【注】惑女色而失志。【音義】○喪,息浪反。)}} 【疏】「非鬼」至「喪志」。○正義曰:此說公病之狀。病有鬼為之者,有食為之者,此病非鬼非食,淫於女色,情性惑亂,以喪失志意也。 良臣將死,天命不祐。」{{annotate|(【注】良臣不匡救君過,故將死而不為天所祐。【音義】○祐音右。)}}公曰:「女不可近乎?」對曰:「節之。先王之樂,所以節百事也,故有五節,{{annotate|(【注】五聲之節。)}}遲速本末以相及,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annotate|(【注】此謂先王之樂得中聲,聲成五降而息也。降,罷退。【音義】○降音絳,下及注同,或音戶江反。彈,徒丹反,又徒旦反。)}} 【疏】「先王」至「彈矣」。○正義曰:女之為節,不可得說,故以樂譬之。先王之為此樂也。所以限節百種之事,故為樂有五聲之節,為聲有遲有速,從本至末,緩急相及,使得中和之聲。其曲既了,以此罷退。五聲既成中和,罷退之後,謂為曲巳了,不容更復彈作,以為煩手淫聲,鄭、衛之曲也。劉炫云:「言五降而息罷退者,五聲一周,聲下而息。前聲罷退,以待後聲,非作樂息也。樂曲成乃息,非五聲一周得息也。」又傳「於是」至「弗聽」。劉云:「此說降後不彈之意也。五聲皆降,則聲一成。曲既未成,當從上始,不以後聲未接前聲,而容手妄彈擊,是為煩手。此手所擊,非復正聲,是為淫聲。淫聲之慢,塞人心耳,乃使人忘失平和之性,故君子不聽也。」 於是有煩手淫聲,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聽也。{{annotate|(【注】五降而不息,則雜聲並奏,所謂鄭、衛之聲。【音義】○慆,他刀反,下同。堙音因。)}} 【疏】注「五降」至「之聲」。○正義曰:五降不息,則非復正聲。手煩不已,則雜聲並奏。記、傳所謂鄭、衛之聲,謂此也。《樂記》云:「鄭、衛之音,亂世之音也。」又曰:「鄭音好濫淫志,衛音趨數煩志。」是言鄭、衛之聲,是煩手雜聲也。 物亦如之,{{annotate|(【注】言百事皆如樂,不可失節。)}}至於煩,乃舍也已,無以生疾。{{annotate|(【注】煩不舍,則生疾。【音義】○舍音舍,注同。)}}君子之近琴瑟,以儀節也,非以慆心也。{{annotate|(【注】為心之節儀,使動不過度。)}}天有六氣,{{annotate|(【注】謂陰、陽、風、雨、晦、明也。)}}降生五味,{{annotate|(【注】謂金味辛、木味酸、水味鹹、火味苦、土味甘,皆由陰、陽、風、雨而生。)}} 【疏】注「謂金」至「而生」。○正義曰:《尚書·洪範》云:「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潤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從革,土爰稼穡。潤下作鹹,炎上作苦,曲直作酸,從革作辛,稼穡作甘。」孔安國云:「鹹,水鹵所生也。苦,魚氣之味也。酸,木實之性也。辛,金之氣味也。甘味生於百穀也。」是五味為五行之味也。以五者並行於天地之間,故《洛書》謂之五行。物皆有本,本自天來,故言五者,皆由陰、陽、風、雨而生也,是陰、陽、風、雨、晦、明合雜,共生五味。若先儒以為雨為木味,風為土味,晦為水味,明為火味,陽為金味,而陰氣屬天,不為五味之主,此杜所不用也。《洪範》本文,以生數為次,水、火、木、金、土;《大禹謨》六府之次,水、火、金、木、土、穀;《月令》於四時之次,木、火、土、金、水;杜數五味之次,金、木、水、火、土,以五行相循,更互相代,其次不以為常,隨便言耳。此注所言五味、五色、五聲配五行者,經、傳多有之。《洪範》是其本,《月令》尤分明。杜所解者,皆依《月令》文也。 發為五色,{{annotate|(【注】辛色白,酸色青,咸色黑,苦色赤,甘色黃。發,見也。【音義】○見,賢遍反。)}}徵為五聲,{{annotate|(【注】白聲商,青聲角,黑聲羽,赤聲徵,黃聲宮。徵,驗也。【音義】○聲徵,張里反。)}}淫生六疾。{{annotate|(【注】淫,過也。滋味聲色所以養人,然過則生害。)}} 【疏】「天有」至「六疾」。○正義曰:上既以樂譬女,乃云「物亦如之,至煩乃舍」,言用之有節也。此又本諸上天,言物皆不得過度也。氣皆由天,故言「天有六氣」也。五味在地,故云「降生五味」也。五味是五行之味,六氣共生五行,故杜解五味,皆由陰、陽、風、雨、晦、明而生,是言六氣共生之,非言一氣生一行也。味則嘗而可知,未有形,色可視,發見而為五色也。色既不同,其聲亦異,徵驗而為五聲也。此味、聲、色也,皆本諸上天,所以養人,用之大過,則生六種之疾。○注「淫過」至「生害」。○正義曰:此淫生六疾,承氣、味、色、聲之下,則謂四者之過,皆生疾也,但醫和將說「晦淫惑疾」,故下句特舉六氣之淫,其言不及味與聲色。故杜解以備之,言滋味聲色所以養人,然過則生疾,以見淫生六疾,非獨六氣生疾也。但晉侯不以味、聲、色生疾,故醫和不言之耳。 六氣曰陰、陽、風、雨、晦、明也,分為四時,序為五節。{{annotate|(【注】六氣之化,分而序之,則成四時,得五行之節。)}} 【疏】注「六氣」至「之節」。○正義曰:六氣並行,無時止息。但氣有溫、暑、涼、寒,分為四時,春、夏、秋、冬也。序此四時,以為五行之節,計一年有三百六十五日。序之為五行,每行得七十二日有餘。土無定方,分主四季,故每季之末有十八日,為土正主日也。 過則為菑:陰淫寒疾,{{annotate|(【注】寒過則為冷。【音義】○菑音災,下同。)}}陽淫熱疾,{{annotate|(【注】熱過則喘渴。【音義】○喘,昌兗反。)}}風淫末疾,{{annotate|(【注】末,四支也。風為緩急。)}}雨淫腹疾,{{annotate|(【注】雨濕之氣為洩注。【音義】○洩,息列反,下如字。)}}晦淫惑疾,{{annotate|(【注】晦,夜也。為宴寢過節,則心惑亂。)}}明淫心疾。{{annotate|(【注】明,晝也。思慮煩多,心勞生疾。【音義】○思,息利反。)}} 【疏】「過則」至「心疾」。○正義曰:上云「淫生六疾」,謂氣、味、聲、色。此云「過則為菑」,獨謂六氣過耳。過即淫也,故曆言六氣之淫,各生疾也。此六者,陰、陽、風、雨,有多時,有少時,晦明則天有常度,無多少時也。今言淫者,謂人受用此氣有過度者也。陰過則冷,陽過則熱,風多則四支緩急,雨多則腹腸泄注。此四者,雖各以其氣與人為病,若其能自防護,受之不多,則得無此病也。其晦明亦是天氣,不以病人,但人用晦明過度,則人亦為病。哭是夜也,夜當安身,女以宣氣,近女過度,則心散亂也。明是晝也,晝以營務,營務當用心思,慮煩多則心勞敝也。陰、陽、風、雨當受之有節,晦、明當用之有限,無節、無限必為菑害,故「過則為菑」也。○注「末四」至「緩急」。○正義曰:人之身體,頭為元首,四支為末。故以末為四支,謂手足也。風氣入身,則四支有緩急。賈逵以末疾為首疾,謂風眩也。 女,陽物而晦時,淫則生內熱惑蠱之疾。{{annotate|(【注】女常隨男,故言「陽物」。家道當在夜,故言「晦時」。)}} 【疏】「女陽」至「之疾」。○正義曰:男為陽,女為陰。女常隨男,則女是陽家之物也,而晦夜之時用之。若用之淫過,則生內熱惑蠱之疾。以女陽物,故內熱;以晦時,惑蠱也。《晉語》云:「文子問醫和曰:『君其幾何?』對曰:『若諸侯服,不過三年。不服,不過十年。過是,晉之殃也。』孔晁云:『人雖有命,荒淫者,必損壽。無外患,則並心於內,故三年死。諸侯不服,則思外患,損其內情,故十年。無道之君,久在民上,實國之殃也。』」 今君不節不時,能無及此乎?」出告趙孟。趙孟曰:「誰當良臣?」對曰:「主是謂矣。主相晉國,於今八年,晉國無亂,諸侯無闕,可謂良矣。和聞之,國之大臣,榮其寵祿,任其寵節,有菑禍興而無改焉,{{annotate|(【注】改,改行以救菑。【音義】○相,息亮反。行,下孟反。)}}必受其咎。今君至於淫以生疾,將不能圖恤社稷,禍孰大焉!主不能禦,吾是以云也。」{{annotate|(【注】云主將死。【音義】○咎,其九反。禦,本亦作「御」,魚呂反。)}}趙孟曰:「何謂蠱?」對曰:「淫溺惑亂之所生也。{{annotate|(【注】溺,沈沒於嗜欲。【音義】○溺,乃狄反。嗜,時志反。)}} 【疏】「淫溺」至「生也」。○正義曰:此淫謂淫於女也。沒水謂之溺。沒於嗜欲,與溺水相似,故淫溺連言之。此論晉侯將蠱疾,故言淫溺惑亂之所生耳。人自有無故失志,志性恍惚,不自知者,其疾名為蠱。蠱非盡由淫也。以毒藥藥人,令人不自知者,今律謂之蠱毒。 於文,皿蟲為蠱,{{annotate|(【注】文,字也。皿,器也。器受蠱,書者為蠱。【音義】○皿,命景反,《說文》讀若「猛」,《字林》音猛。)}}穀之飛亦為蠱;{{annotate|(【注】穀久積則變為飛蟲,名曰蠱。)}}在《周易》,女惑男,風落山,謂之《蠱》䷑。{{annotate|(【注】《巽》下《艮》上,《蠱》。《巽》為長女,為風。《艮》為少男,為山。少男而說長女,非匹,故惑。山木得風而落。【音義】○巽音遜。艮,古恨反。長,丁丈反,下同。少,詩照反,下同。說音悅。)}}皆同物也。」{{annotate|(【注】物,猶類也。)}}趙孟曰:「良醫也。」厚其禮而歸之。{{annotate|(【注】賄贈之禮。)}} 楚公子圍使公子黑肱、伯州犁城犨、櫟、郟,{{annotate|(【注】黑肱,王子圍之弟子晳也。犨縣,屬南陽。郟縣,屬襄城。櫟,今河南陽翟縣。三邑本鄭地。【音義】○犨,尺州反。櫟音櫪,徐失灼反。郟,古洽反。)}}鄭人懼。子產曰:「不害。令尹將行大事,{{annotate|(【注】謂將弑君。)}}而先除二子也。{{annotate|(【注】二子,謂黑肱、伯州犁。)}}禍不及鄭,何患焉?」冬,楚公子圍將聘于鄭,伍舉為介。未出竟,聞王有疾而還。伍舉遂聘。十一月,己酉,公子圍至,入問王疾,縊而弑之。{{annotate|(【注】縊,絞也。孫卿曰:「以冠纓絞之。」《長曆》推己酉十二月六日。經、傳皆言十一月,月誤也。【音義】○介音界。竟音境。縊,一豉反。弑,申志反。絞,古卯反。)}} 【疏】注「縊絞」至「誤也」。○正義曰:孫卿姓荀名況,著書一部,名《荀卿子》。漢宣帝諱「詢」,故轉為孫也。下有「十二月甲辰朔」,甲辰後五日得己酉,故杜以《長曆》推己酉是十二月六日。而此郟敖之卒,經、傳皆云十一月己酉.杜謂十一月誤者,止謂十一月不得有己酉。以己酉為誤。十一月非誤也。必知然者,若以為十二月己酉。則六日己酉子干奔晉。至晉猶見趙孟,七日庚戌。趙孟卒。便是日相切迫。無相見之理。故知十一月為是,己酉為誤,劉炫以為,杜云誤者,以十一月為誤,當云十二月,而規杜氏,非也。劉炫規云:「杜言十一月誤,當為十二月。」案:下文趙孟庚戌卒,彼是郟敖今日死,趙孟明日卒。則子干奔晉,不得見趙孟而議其祿,故謂十一月是,己酉字誤也。 遂殺其二子幕及平夏。{{annotate|(【注】皆郟敖子。【音義】○幕音莫。夏,戶雅反。)}}右尹子干出奔晉。{{annotate|(【注】子干,王子比。)}}宮廄尹子晳出奔鄭。{{annotate|(【注】因築城而去。【音義】○廄,居又反。)}}殺大宰伯州犁于郟。葬王於郟,謂之郟敖。{{annotate|(【注】郟敖,楚子麋。)}}使赴于鄭,伍舉問應為後之辭焉。{{annotate|(【注】問赴者。)}}對曰:「寡大夫圍。」伍舉更之曰:「共王之子圍為長。」{{annotate|(【注】伍舉更赴辭,使從禮。此告終稱嗣,不以篡弑赴諸侯。【音義】○共王,音恭。長,丁丈反。)}}子干奔晉,從車五乘。叔向使與秦公子同食,{{annotate|(【注】食祿同。【音義】○從,才用反。乘,繩證反,下同。)}}皆百人之餼。{{annotate|(【注】百人,一卒也。其祿足百人。【音義】○餼,許氣反。卒,子忽反。)}} 【疏】注「百人」至「百人」。○正義曰:「百人為卒」,《周禮·司馬》序官文也。《祿足百人》,謂與之田,取稅以共食,足為百人餼也。《晉語》稱,秦後子、楚公子干來仕,叔向為大傅,實賦祿。韓宣子問二公子之祿焉。對曰:「大國之卿,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夫二公子者上大夫,皆一卒可也。 趙文子曰:「秦公子富。」{{annotate|(【注】謂秦鍼富強,秩祿不宜與子干同。)}}叔向曰:「底祿以德,{{annotate|(【注】底,致也。底音旨。)}}德鈞以年,年同以尊。公子以國,不聞以富。且夫以千乘去其國,彊禦已甚。《詩》曰:『不侮鰥寡,不畏彊禦。』{{annotate|(【注】《詩·大雅》。侮,陵也。【音義】○夫音扶。侮,亡甫反。鰥,古顏反。)}} 【疏】「底祿」至「以尊」。○正義曰:德大則官高,官高則祿厚,故致祿以德之小大為差也。「年同以尊」,謂以官為之尊卑也。 秦、楚,匹也。」使後子與子干齒。{{annotate|(【注】以年齒為高下而坐。)}}辭曰:「鍼懼選,楚公子不獲,是以皆來,亦唯命。{{annotate|(【注】不獲,不得自安。言俱奔,事有優劣,唯主人命所處。謙辭。)}}且臣與羈齒,無乃不可乎?」{{annotate|(【注】後子先來仕,欲自同於晉臣,為主人。子干後來奔,以為羈旅之客。)}}史佚有言曰:「非羈何忌?」{{annotate|(【注】忌,敬也。欲謙以自別。【音義】○佚音逸。別,彼列反。)}} 【疏】「非羈何忌」。○正義曰:忌,敬也。史佚有言云:非是羈客,何須敬之?言子干是客,當須敬之。我不敢與同,是謙以自別也。 楚靈王即位,薳罷為令尹,薳啟彊為大宰。{{annotate|(【注】靈王,公子圍也,即位易名「熊虔」。【音義】○罷音皮。彊,其良反,又居良反。)}}鄭游吉如楚,葬郟敖,且聘立君。歸,謂子產曰:「具行器矣。{{annotate|(【注】行器,謂備。)}}楚王汰侈而自說其事,必合諸侯。吾往無日矣。」子產曰:「不數年,未能也。」{{annotate|(【注】為四年會申傳。【音義】○汰音泰。說,徐音悅,音始悅反。數,所主反。)}}十二月,晉既烝,{{annotate|(【注】烝,冬祭也。【音義】○烝,之承反。)}}趙孟適南陽,將會孟子餘,{{annotate|(【注】孟子餘,趙衰,趙武之曾祖。其廟在晉之南陽溫縣。往會祭之。【音義】○衰,初危反。)}} 【疏】注「孟子餘趙衰」。○正義曰:服虔以孟為趙盾,子餘為趙衰。若其必然,當先衰後盾,何以先言孟也?杜以孟子餘是趙衰一人,蓋子餘是字,孟是長幼之字也。 甲辰,朔,烝于溫,{{annotate|(【注】趙氏烝祭。甲辰,十二月朔。晉既烝,趙孟乃烝其家廟,則晉烝當作甲辰之前。傳言十二月,月誤。)}} 【疏】注「趙氏」至「月誤」。○正義曰:杜以十二月晉既烝,趙孟始適南陽,則趙孟初行,已是十一月也。此句乃云「甲辰朔烝于溫」。案文言之,則是來年正月朔也。服虔云:「甲辰朔,夏十一月朔也。」若是夏十一月朔,當於明年言之,而此年說之何也?杜以服言不通,故為此解,云「晉既烝,趙孟乃烝其家廟」。則晉烝當在甲辰之前,當言十一月,傳言十二月,月誤也。劉炫以為,「晉烝及趙孟適南陽,並在十一月之前,文系十二月者,欲見烝後即行,先公後私。十二月之文,為下甲辰朔起本。舉月遙屬下,明晉烝猶在朔前,十二月非誤也。」若必如劉言,傳當云「晉既烝,趙孟適南陽,將會孟子餘。十二月甲辰朔,烝于溫」。足明先公後私之義,何須虛張十二月於上,遙為甲辰朔起本?傳文上下未有此例。劉炫之言,非也。 庚戌,卒。{{annotate|(【注】十二月七日。終劉定公、秦後子之言。)}}鄭伯如晉弔,及雍乃復。{{annotate|(【注】弔趙氏。蓋趙氏辭之而還。傳言大夫彊,諸侯畏而弔之。【音義】○及雍,於用反。)}} py8ylwbww8tghmtk1q8punga782u5rz 春秋左傳正義/卷42 0 5797016 7908320 7908139 2026-07-16T02:17:27Z ~2026-40012-11 122328 790832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二 {{*|(起昭公二年,盡四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1|卷第四十一]]|next=[[../卷43|卷第四十三]]|type=|from=|notes=}} ==昭公二年經== 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夏,叔弓如晉。{{annotate|(【注】叔弓,叔老子。)}}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annotate|(【注】書名,惡之。薰隧盟,子產不討,遂以為卿故書之。【音義】○惡,烏路反。)}} 【疏】「書名」至「書之」。○正義曰:傳稱子產數其罪,是書名為惡之也。往年傳云「子晢上大夫」也。則非卿,非卿則不合書。薰隧之盟,子晢強與卿列,子產不討,即以為卿,故書之。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annotate|(【注】弔少姜也,故還。【音義】○少,詩照反,傳放此。)}} 季孫宿如晉。{{annotate|(【注】致襚服也。公實以秋行,冬還乃書。【音義】○致襚,音遂。)}} 【疏】注「致襚」至「乃書」。○正義曰:傳稱「季孫宿遂致服焉」,知其致襚服也。傳說此事,文正在冬上,而經書在冬,知公實以秋行,至冬還乃書,即書還時日月,不復追言秋,故文在冬也。 ==昭公二年傳== 二年,春,晉侯使韓宣子來聘,{{annotate|(【注】(公即位故。))}} 【疏】注「公即位故」。○正義曰:傳言「且告為政而來見」,則其來非獨為為政,故知主為公即位故也。襄元年傳曰:「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是也。 且告為政而來見,禮也。{{annotate|(【注】代趙武為政。雖盟主,而脩好同盟,故曰「禮」。【音義】○見,賢遍反。好,呼報反。)}} 【疏】注「代趙武為政」。○正義曰:五年傳曰:「韓起之下」,有「趙成、中行吳、魏舒、範鞅、知盈」。則六者,三軍之將佐也。韓起代趙武將中軍。趙成繼父為卿,代韓起也。 觀書於大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annotate|(【注】《易象》,上下經之象辭。《魯春秋》,史記之策書。《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禮盡在魯矣」。)}} 【疏】「觀書」至「王也」。○正義曰:大史之官職掌書籍,必有藏書之處,若今之秘閣也。觀書於大史氏者,氏猶家也,就其所司之處,觀其書也。見《易象》,《易象》魯無增改,故不言「魯易象」。其《春秋》用周公之法,書魯國之事,故言「《魯春秋》」也。魯國寶文王之書,遵周公之典,故云「周禮盡在魯矣」。文王、周公,能制此典,因見此書,而追歎周德:吾乃於今日始知周公之德,以周公制《春秋》之法故也;與周之所以得王天下之由,由文王以聖德,能作《易象》故也。此二書,晉國亦應有之,韓子舊應經見,而至魯始歎之,乃云「今知」者,因味其義,而善其人,非為素不見也。 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annotate|(【注】《易象》、《春秋》,文王周公之制。當此時,儒道廢,諸國多闕,唯魯備,故宣子適魯而說之。【音義】○以王,於況反,周弘正依字讀。說音悅。)}} 【疏】注「易象」至「魯矣」。○正義曰:《易》有六十四卦,分為上下二篇。及孔子,又作《易傳》十篇以翼成之。後世謂孔子所作為傳,謂本文為經,故云上下經也。《易》文推演爻卦,象物而為之辭,故《易·繫辭》云:「八卦成列,象在其中。」又云:「易者,象也。」是故謂之「易象」。孔子述卦下總辭,謂之為「彖」。述爻下別辭,謂之為「象」。以其無所分別,故別立二名以辨之。其實卦下之語,亦是象物為辭,故二者俱為象也。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備物典策」,所言「典策」,則史官書策之法,若發凡言例,皆是周公制之。周衰之後,諸國典策各違舊章,唯《魯春秋》遵此周公之典,以序時事,故云「周禮盡在魯矣」。○注「易象」至「說之」。○正義曰:《易象》,文王所作;《春秋》,周公垂法,故杜雙舉,釋之云:「《易象》、《春秋》,文王、周公之所制也。《易·繫辭》云:「《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鄭玄云:「據此言,以《易》是文王所作,斷可知矣。且史傳讖緯,皆言文王演《易》,演謂為其辭以演說之,《易經》必是文王作也。」但《易》之爻辭,有箕子之「明夷利貞」,箕子明傷,乃在武王之世,文王不得言之。又云「王用亨於岐山」,又云「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二者之意,皆斥文王。若是文王作經,無容自伐其德,故先代大儒鄭眾、賈逵等,或以為卦下之彖辭,文王所作;爻下之象辭,周公所作。雖復紛競大久,無能決當是非。杜今雙舉並釋,以同鄭說也。然據傳先言《易象》,後言《春秋》,則應先云周之所以王,與周公之德也。今傳乃先云「周公之德」者,《易象》諸國同有,其《春秋》獨遵周公典法,韓子美周禮在魯,故先云周公之德。 公享之。季武子賦《綿》之卒章。{{annotate|(【注】《綿》,《詩·大雅》。卒章取文王有四臣,故能以綿綿致興盛。以晉侯比文王,以韓子比四輔。【音義】○四臣:大顛、閎夭、散宜生、南宮適。四輔,謂先後、奔走、疏附、禦侮。)}} 【疏】注「文王有四臣」。○正義曰:《綿》詩云:「予曰有疏附,予曰有先後,予曰有奔奏,予曰有禦侮。」注云:「率下親上曰疏附,相道前後曰先後,喻德宣譽曰奔奏,武臣折衝曰禦侮。」 韓子賦《角弓》。{{annotate|(【注】《角弓》,《詩·小雅》。取其「兄弟昏姻,無胥遠矣」。言兄弟之國宜相親。)}}季武子拜曰:「敢拜子之彌縫敝邑,寡君有望矣。」{{annotate|(【注】彌縫,猶補合也。謂以兄弟之義。【音義】○縫,扶恭反。合,如字,一音閤。)}}武子賦《節》之卒章。{{annotate|(【注】《節》,《詩·小雅》。卒章取「式訛爾心,以畜萬邦」,以言晉德可以畜萬邦。【音義】○節,才結反,徐又如字。訛,五禾反。)}}既享,宴于季氏,有嘉樹焉,宣子譽之。{{annotate|(【注】譽其好也。【音義】○譽音餘,注同。)}} 【疏】注「譽其好也」。○正義曰:服虔云:「譽,遊也。宣子遊其樹下。夏諺曰:『一遊一譽,為諸侯度。』」所引夏諺,《孟子》文也。若是游於其下,宣子本自無言,武子何以輒對?故杜以為譽其美好也。 武子曰:「宿敢不封殖此樹,以無忘《角弓》。」{{annotate|(【注】封,厚也。殖,長也。【音義】○長,丁丈反。)}}遂賦《甘棠》。{{annotate|(【注】《甘棠》,《詩·召南》。召伯息於甘棠之下,詩人思之,而愛其樹。武子欲封殖嘉樹如甘棠,以宣子比召公。【音義】○召,上照反,下同。)}}宣子曰:「起不堪也,無以及召公。」宣子遂如齊納幣,{{annotate|(【注】為平公聘少姜。【音義】○為,於偽反,下「為之請」同。)}}見子雅。子雅召子旗,{{annotate|(【注】子旗,子雅之子。)}}使見宣子。宣子曰:「非保家之主也,不臣。」{{annotate|(【注】志氣亢。【音義】○見,賢遍反,下「見彊」同。亢,苦浪反。)}}見子尾。子尾見彊。{{annotate|(【注】彊,子尾之子。)}}宣子謂之如子旗。{{annotate|(【注】亦不臣。)}}大夫多笑之。唯晏子信之,曰:「夫子,君子也。{{annotate|(【注】夫子,韓起。)}}君子有信,其有以知之矣。」{{annotate|(【注】為十年齊欒施、高彊來奔張本。)}}自齊聘於衛,衛侯享之。北宮文子賦《淇澳》。{{annotate|(【注】《淇澳》,《詩·衛風》。美武公也。言宣子有武公之德。【音義】○淇音其,澳,於六反。)}}宣子賦《木瓜》。{{annotate|(【注】《木瓜》,亦《衛風》。義取於欲厚報以為好。【音義】○好,呼報反,後文注皆同。)}}夏,四月,韓須如齊逆女。{{annotate|(【注】須,韓起之子。逆少姜。)}}齊陳無宇送女,致少姜。少姜有寵於晉侯,晉侯謂之少齊。{{annotate|(【注】為立別號,所以寵異之。【音義】○少,詩照反。)}} 【疏】注「為立」至「異之」。○正義曰:婦人稱姓,姜是其常。蓋以其齊女,故以「齊」為別號,所以寵異之。言少姜、少齊,蓋本字為少也。服虔云:「所以寵異,不與齊眾女字等,言齊國如此好女甚少。」 謂陳無宇非卿,{{annotate|(【注】欲使齊以適夫人禮送少姜。【音義】○適,丁曆反。)}}執諸中都。{{annotate|(【注】中都,晉邑。在西河界休縣東南。【音義】○界音介。休,許蚪反。)}}少姜為之請曰:「送從逆班,{{annotate|(【注】班,列也。)}} 【疏】「送從逆班」。○正義曰:《昏禮》:「諸侯以下,法當親迎,有故得使卿。」明是使上卿也。桓三年傳例云:「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是送者與逆者,俱為上卿,是送者依逆者班列。若公子嫁於敵國,及姊妹嫁於小國,皆下卿送之,是降逆者一等。公子嫁於小國,上大夫送之,是降逆者二等也。若晉以少姜為夫人,當以上卿逆,齊當以上卿送,是亦送逆同班。少姜據多言之,故云「送從逆班」。或可晉使公族大夫逆少姜,元不以夫人之禮,則同妾媵之屬,送者皆從者班次,不與桓三年逆夫人之禮同。少姜據此而言,故云「送從逆班」也。劉炫云:「《昏禮》:『諸侯以下,法當親迎,有故得使卿。』明是使上卿也。凡例云:『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是送卑於逆者一等,故云送者從逆者之班次,言當卑於逆者也。」 畏大國也,猶有所易,是以亂作。」{{annotate|(【注】韓須,公族大夫。陳無宇,上大夫。言齊畏晉,改易禮制,使上大夫送,遂致此執辱之罪。蓋少姜謙以示譏。)}} 叔弓聘于晉,報宣子也。{{annotate|(【注】此春韓宣子來聘。)}}晉侯使郊勞。{{annotate|(【注】《聘禮》:賓至近郊,君使卿勞之。【音義】○勞,力報反,注皆同。)}}辭曰:「寡君使弓來繼舊好,固曰『女無敢為賓!』徹命於執事,敝邑弘矣。{{annotate|(【注】徹,達也。【音義】○女音汝,下及注皆同。)}}敢辱郊使?請辭。」{{annotate|(【注】辭郊勞。【音義】○使,所吏反,下同。)}}致館,辭曰:「寡君命下臣來繼舊好,好合使成,臣之祿也。{{annotate|(【注】得通君命,則於已為榮祿。)}}敢辱大館?」{{annotate|(【注】敢,不敢。)}}叔向曰:「子叔子知禮哉!吾聞之曰:『忠信,禮之器也。卑讓,禮之宗也。』{{annotate|(【注】宗猶主也。)}}辭不忘國,忠信也。{{annotate|(【注】謂稱舊好。)}}先國後已,卑讓也。{{annotate|(【注】始稱敝邑之弘,先國也。次稱臣之祿,後已也。)}}《詩》曰:『敬慎威儀,以近有德。』夫子近德矣。」{{annotate|(【注】《詩·大雅》。【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同。)}} 秋,鄭公孫黑將作亂,欲去遊氏而代其位,{{annotate|(【注】游氏,大叔之族。黑為游楚所傷,故欲害其族。【音義】○去,起呂反。)}}傷疾作而不果。{{annotate|(【注】前年游楚所擊創。【音義】○創,初良反。)}}駟氏與諸大夫欲殺之。{{annotate|(【注】駟氏,黑之族。)}}子產在鄙聞之,懼弗及,乘遽而至。{{annotate|(【注】遽,傳驛。【音義】○遽,其據反。《爾雅》云:「馹,遽,傳也。」孫炎注云:「傳車驛馬。」傳,中戀反。驛音亦。)}} 【疏】注「據傳驛」。○正義曰:《釋言》云:「馹,遽,傳也。」孫炎曰:「傳車驛馬也。」 使吏數之,{{annotate|(【注】責數其罪。)}}曰:「伯有之亂,{{annotate|(【注】在襄三十一年。)}}以大國之事,而未爾討也。{{annotate|(【注】務共大國之命,不暇治女罪。【音義】○共音恭,下文注皆同。)}}爾有亂心,無厭,國不女堪。專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爭室,而罪二也。{{annotate|(【注】謂爭徐吾犯之妹。【音義】○厭,於鹽反。)}}薰隧之盟,女矯君位,而罪三也。{{annotate|(【注】謂使大史書七子。【音義】○矯,居表反。)}}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將至。」再拜稽首,辭曰:「死在朝夕,無助天為虐。」子產曰:「人誰不死。凶人不終,命也。作凶事,為凶人。不助天,其助凶人乎?」請以印為褚師。{{annotate|(【注】印,子晳之子。褚師,市官。【音義】○朝,如字,下同。印,一刃反。褚,張呂反,注同。)}} 【疏】「死在」至「為虐」。○正義曰:言我創疾見作,死在朝夕之間。天已虐我,無更助天為為虐也。○注「褚師市官」。○正義曰:蓋相傳說也。 子產曰:「印也若才,君將任之。不才,將朝夕從女。女罪之不恤,而又何請焉?不速死,司寇將至。」七月,壬寅,縊。尸諸周氏之衢,{{annotate|(【注】衢,道也。【音義】○衢,其於反。)}}加木焉。{{annotate|(【注】書其罪於木,以加尸上。)}} 晉少姜卒。公如晉,及河晉侯使士文伯來辭,曰:「非伉儷也,{{annotate|(【注】晉侯溺於所幸,為少姜行夫人之服,故諸侯弔。不敢以私煩諸侯,故止之。【音義】○伉,苦浪反。儷,力計反。)}} 【疏】「非伉儷也」。○正義曰:成十一年注云:「伉,敵也。儷,耦也。」言少姜是妾,非敵身對耦之人也。少姜是妾,杜言晉侯「為少姜行夫人之服」者,以明年傳云「寡君在縗絰之中」,知其為之服也。 請君無辱!」公還,季孫宿遂致服焉。{{annotate|(【注】致少姜之襚服。公以末秋行,始冬還,乃書之,故經在冬。)}}叔向言陳無宇於晉侯曰:「彼何罪?{{annotate|(【注】彼,無宇。)}}君使公族逆之,齊使上大夫送之,猶曰不共,君求以貪,國則不共,{{annotate|(【注】逆卑於送,是晉國不共。)}}而執其使。君刑已頗,何以為盟主?{{annotate|(【注】頗,不平。【音義】○使,所吏反。頗,普多反。)}}且少姜有辭。」{{annotate|(【注】謂請無宇之辭。)}}冬,十月,陳無宇歸。{{annotate|(【注】晉侯赦之。)}} 十一月,鄭印段如晉弔。{{annotate|(【注】弔少姜。)}} ==昭公三年經==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annotate|(【注】(襄二十五年盟重丘。【音義】○重,直恭反。))}} 【疏】注「襄二」至「重丘」。○正義曰:杜《世族譜》,滕成公是文公之子。成十六年滕子卒。自爾以來,襄五年盟于戚,九年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十九年于祝柯,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皆魯、滕俱在,凡六同盟。但經、傳更無明文,未知皆是滕成公以否。杜氏之意疑,故指重丘近者而言。劉炫以為皆是滕成公而規杜氏,非也。 夏,叔弓如滕。 五月,葬滕成公。{{annotate|(【注】卿共小國之葬,禮過厚。葬襄公,滕子來會,故魯厚報之。【音義】○共音恭,傳仿此。)}} 秋,小邾子來朝。 八月,大雩。 冬,大雨雹。{{annotate|(【注】無傳。記災。【音義】○雨,于付反。雹,蒲學反。)}} 北燕伯款出奔齊。{{annotate|(【注】不書大夫逐之而言奔,罪之也。書名,從告。)}} 【疏】注「不書」至「從告」。○正義曰:傳稱「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公懼,奔齊」。是被逐而出,非自去也。傳又云:「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是仲尼新意,不書大夫逐之,而言其自奔,是罪之也。《釋例》曰:「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傳稱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以自奔文,責其君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衛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各隨赴而書之,義在彼,不在此也。傳不發於蔡朱、衛衎,而發於燕款者,款罪輕於衛衎,而重於蔡朱,故舉中示例,以兼通上下也。晉悼感衛衎而發問,師曠恃其目盲,因問以極言,且明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能臣,罪不純在臣也。」杜言在彼不在此者,書其出奔,已是罪賤,不假書名以見罪。故名與不名,皆從本赴,不復更見義也。 ==昭公三年傳== 三年,春,王正月,鄭游吉如晉,送少姜之葬。梁丙與張趯見之。{{annotate|(【注】二子,晉大夫。【音義】○趯,他曆反。)}}梁丙曰:「甚矣哉!子之為此來也。」{{annotate|(【注】卿共妾葬,過禮甚。【音義】○為,於偽反。)}}子大叔曰:「將得已乎?{{annotate|(【注】言不得止。)}}昔文、襄之霸也,{{annotate|(【注】晉文公、襄公。)}} 【疏】「文襄」至「霸也」。○正義曰:襄是文公子,能繼父業,故連言之。其命朝聘之之數,弔葬之使,皆文公令之,非襄公也。 其務不煩諸侯,令諸侯三歲而聘,五歲而朝,有事而會,不協而盟。{{annotate|(【注】明王之制,歲聘間朝,在十三年,今簡之。【音義】○間,間廁之間。)}} 【疏】注「明王」至「簡之」。○正義曰:十三年傳云:「明王之制,使諸侯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彼謂諸侯於天子朝聘會盟之數,計十二年而有八聘、四朝、再會、一盟。此說文、襄之霸令諸侯朝聘霸主、大國之法也。諸侯朝天子,因朝而為盟會,所以同好惡,獎王室。霸主之合諸侯,不得令其同盟以獎已,故令有事而會,不協而盟,不復設年限之期。周室既衰,政在霸主。霸主不可自同天子,以明王舊制大煩諸侯,不敢依用,故設此制以簡之。 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士弔,大夫送葬。{{annotate|(【注】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在三十年。蓋時俗過制,故文、襄雖節之,猶過於古。)}}足以昭禮、命事、謀闕而已,{{annotate|(【注】朝聘以昭禮,盟會以謀闕。)}}無加命矣。{{annotate|(【注】命有常。)}}今嬖寵之喪,不敢擇位,而數於守適,{{annotate|(【注】不敢以其位卑,而令禮數如守適夫人。然則時適夫人之喪,弔送之禮,以過文、襄之制。【音義】○而數,所具反,徐所主反。適,丁曆反,注同,本或作「嫡」,下同。令,力呈反。)}} 【疏】「今嬖」至「守適」。○正義曰:今嬖寵賤妾之喪,不敢計擇妾位卑賤,而令禮數即同於守適夫人也。言守適者,夫守外職,妻守內職。言夫人守內官之適長,故以守適言夫人也。文、襄之制,夫人喪,士弔,大夫送葬。今游吉,卿也,而云「同於守適則於時適夫人喪,已令卿送葬矣。故杜云「然則時適夫人之喪,弔送之禮,以過文襄之制」也。劉炫云:「不敢擇取使人於卑賤之位,而禮數同於守內官之適夫人也。」 唯懼獲戾,豈敢憚煩?少姜有寵而死,齊必繼室。{{annotate|(【注】繼室,復薦女。【音義】○復,扶又反,下不出者皆同。)}}今茲吾又將來賀,不唯此行也。」張趯曰:「善哉!吾得聞此數也。然自今子其無事矣。譬如火焉,{{annotate|(【注】火,心星。)}}火中,寒暑乃退。{{annotate|(【注】心以季夏昏中而暑退,季冬旦中而寒退。)}} 【疏】注「心以」至「寒退」。○正義曰:《月令》:「季夏之月,日在柳,昏心中,旦奎中。」「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婁中,旦氐中」。氐後即次房心,是季冬旦火中也。 此其極也,能無退乎?晉將失諸侯,諸侯求煩不獲。」{{annotate|(【注】言將不能復煩諸侯。)}}二大夫退。子大叔告人曰:「張趯有知,其猶在君子之後乎!」{{annotate|(【注】譏其無隱諱。【音義】○知音智。)}} 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annotate|(【注】同盟於襄之世,亦應從同盟之禮,故傳發之。)}} 【疏】注「同盟」至「發之」。○正義曰:文三年,王子虎卒,傳曰:「弔如同盟,禮也」。杜云:「王子虎與僖公同盟于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然則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於子虎之卒,既已發傳,而此復發者,以子虎非諸侯,又滕入春秋以來,未嘗書滕子名,故於此重發傳也。 齊侯使晏嬰請繼室於晉,{{annotate|(【注】復以女繼少姜。)}}曰:「寡君使嬰曰:『寡人原事君,朝夕不倦,將奉質幣,以無失時,則國家多難,是以不獲。{{annotate|(【注】不得自來。【音義】○朝,如字。質,徐之一反,又音如字。難,乃旦反。)}}不腆先君之適,{{annotate|(【注】謂少姜。【音義】○腆,他典反。)}}以備內官,焜燿寡人之望,則又無祿,早世隕命,寡人失望。君若不忘先君之好,惠顧齊國,辱收寡人,徼福於大公、丁公,{{annotate|(【注】徼,要也。二公,齊先君。言收恤寡人,則先君與之福也。【音義】○焜,胡本反,又音昆,服云「明也」。燿,羊照反,服云「照也」。隕,於敏反。好,呼報反。徼,古堯反。大公,音泰。要,一遙反。)}} 【疏】「焜燿寡人之望」。○正義曰:服處云:「燿,照也。焜,明也。」言得備妃嬪之列,照明已之意望也。 照臨敝邑,鎮撫其社稷,則猶有先君之適,{{annotate|(【注】適夫人之女。)}}及遺姑姊妹,{{annotate|(【注】遺,餘也。)}} 【疏】「及遺姑姊妹」。○正義曰:姑姊妹,亦先君之女也。上云「先君之適」,謂適夫人所生。「及遺姑姊妹」,謂非夫人所生者也。 若而人。{{annotate|(【注】言如常人,不敢譽。【音義】○譽音餘。)}}君若不棄敝邑,而辱使董振擇之,以備嬪嬙,寡人之望也。』」{{annotate|(【注】董,正也。振,整也。嬪嬙,婦官。【音義】○振,之刃反,一音真,注同。嬙,本又作「廧」,在良反。)}} 【疏】注「董正」至「婦官」。○正義曰:「董,正」,《釋詁》文也。振為整理之意。言正整選擇,示精審也。《周禮》:「天子有九嬪。」嬪是婦官,知嬙亦婦官。哀元年傳說「夫差宿有妃嬙婦御焉」,蓋週末婦官有此名。漢成帝時,匈奴來朝,詔以掖庭王嬙賜之,是名因於古也。 韓宣子使叔向對曰:「寡君之原也。寡君不能獨任其社稷之事,未有伉儷,在縗絰之中,是以未敢請。{{annotate|(【注】制夫人之服,則葬訖,君臣乃釋服。【音義】○任音壬。縗,本亦作「衰」,七雷反。絰,直結反。)}} 【疏】「未有伉儷」。○正義曰:少姜本非正夫人,而云「未有伉儷」者,蓋晉侯當時無正夫人。其繼室者,使韓起上卿逆之,鄭罕虎如晉賀之,則後娶者為夫人也。 君有辱命,惠莫大焉。若惠顧敝邑,撫有晉國,賜之內主,豈惟寡君,舉群臣實受其貺。其自唐叔以下,實寵嘉之。」{{annotate|(【注】唐叔,晉之祖。【音義】○貺音況。)}} 【疏】「舉群臣」。○正義曰:舉亦皆之義,言舉朝群臣也。 既成昏,{{annotate|(【注】許昏成。)}}晏子受禮,{{annotate|(【注】受賓享之禮。)}}叔向從之宴,相與語。叔向曰:「齊其何如?」{{annotate|(【注】問興衰。)}}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齊其為陳氏矣!{{annotate|(【注】不知其他,唯知齊將為陳氏。【音義】○「吾弗知」絕句。)}}公棄其民而歸於陳氏。{{annotate|(【注】棄民不恤。)}}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annotate|(【注】四豆為區,區斗六升。四區為釜,釜六斗四升。登,成也。量音亮,下及注同。區,烏侯反,注及下皆同。)}}釜十則鍾。{{annotate|(【注】六斛四斗。)}}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annotate|(【注】登,加也。加一,謂加舊量之一也。以五升為豆,五豆為區,五區為釜,則區三斗,釜八斗,鍾八斛。【音義】○舊本以五升為豆,四豆為區,四區為釜,直加豆為五升,而區釜自大。故杜云「區二斗,釜八斗」是也。本或作「五豆為區,五區為釜」者,為加舊豆區為五,亦與杜注相會,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也。)}} 【疏】「鍾乃大矣」。○正義曰:陳氏三量,各登其一,則釜為八斗。陳氏亦自依釜數,釜十為鍾,比於齊之舊鍾。不言四而加一,故云「鍾乃大矣」。言其大於齊鍾,明亦自十其釜也。 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annotate|(【注】貸厚而收薄。【音義】○貸,他代反。)}}山木如市,弗加於山;魚鹽蜃蛤,弗加於海。{{annotate|(【注】賈如在山、海,不加貴。【音義】○蜃,食軫反。蛤,古答反。賈音嫁。)}} 【疏】「山木」至「於海」。○正義曰:如訓往也。言將山木往至市也。於木既云「如市」,魚鹽蜃蛤亦如市可知,蒙上文也。 民參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annotate|(【注】言公重賦斂。【音義】○參,七南反,又音三。斂,力驗反。)}}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annotate|(【注】三老,謂上壽、中壽、下壽,皆八十巳上,不見養遇。【音義】○聚,徐在喻反,一音在主反。蠹,丁故反。三老,服云:「工老、商老、農老也。」凍,丁貢反。餒,奴罪反。壽音授,下同。上,時掌反。)}} 【疏】注「三老」至「養遇」。○正義曰:服虔云:「三老者,工老、商老、農老。」案:民有四民,其老無別,不宜以三種之民為三老。且士之老者,亦應須恤,不當獨遺士也。故杜以為上、中、下壽,言皆八十以上,則上壽百年以上,中壽九十以上,下壽八十以上。此亦以意言之,釋此文耳,不通於餘文也。若秦伯謂蹇叔云:「中壽,爾墓之木拱矣。」不言九十而死,木已拱矣。 國之諸市,屨賤踴貴,{{annotate|(【注】踴,刖足者,屨言刖多。【音義】○屨,九具反。踴,音勇,刖足者之屨也。刖音月,又五刮反。)}}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annotate|(【注】燠休,痛念之聲。謂陳氏也。【音義】○燠,於喻反,徐音憂,又於到反,一音於六反。休,虛喻反,徐許留反。賈云:「燠,厚也。休,美也。」)}} 【疏】注「燠休」至「氏也」。○正義曰:賈逵云:「燠,厚也。休,美也。」服虔云:「燠休,痛其痛而念之。若今時小兒痛,父母以口就之曰燠休,代其痛也。」杜云「燠休痛念之聲」,其意如服言也。此民人痛疾,承踴貴之下,以其傳文相連,無所分別,故言謂陳氏也。 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欲無獲民,將焉辟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戲,{{annotate|(【注】四人皆舜後,陳氏之先。【音義】○焉,於虔反。戲,許宜反。)}} 【疏】注「四人」至「之先」。○正義曰:論陳氏而言此四人,知四人皆陳氏之先也。八年傳云:「舜重之以明德,寘德於遂,遂世守之。及胡公不淫。」遂在舜之後,知四人皆舜之後,世數遠近,不可復知也。 其相胡公、大姬,已在齊矣。」{{annotate|(【注】胡公,四人之後,周始封陳之祖。大姬,其妃也。言陳氏雖為人臣,然將有國。其先祖鬼神已與胡公共在齊。【音義】○相,息亮反,服如字。大姬音泰。)}} 【疏】「其相」至「齊矣」。○正義曰:杜不解相。服虔云:「相,隨也。」蓋相訓為助,不為隨也。言箕伯四人,其皆助胡公、大姬,神靈已在齊矣。神之在否,不可測度,而晏子為此言者,以陳氏必興,姜姓必滅,示己審見其事,故言先神歸之。其實神歸以否,非晏子所能知也。今定本「相」作「祖」。 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馬不駕,卿無軍行,{{annotate|(【注】言晉衰弱,不能征討救諸侯。【音義】○行,戶郎反。)}}公乘無人,卒列無長。{{annotate|(【注】百人為卒。言人皆非其人,非其長。【音義】○乘,繩證反。卒,子忽反,注同。長,丁丈反,注同。)}}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annotate|(【注】滋,益也。【音義】○罷音皮,侈,尺氏反,又昌氏反。)}}道殣相望,{{annotate|(【注】餓死為殣。【音義】○殣音覲。《說文》云:「道中死者,人所覆也。」《毛詩》作「墐」。傳云:「墐,路塚也。」)}}而女富溢尤。{{annotate|(【注】女,嬖寵之家。)}}民聞公命,如逃寇讎。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annotate|(【注】八姓,晉舊臣之族也。皂隸,賤官。【音義】○郤,去逆反。皂,才早反。隸,力計反。)}} 【疏】注「八姓」至「賤官」。○正義曰:此八姓之先,欒、郤、胥、原、狐,皆卿也。續簡伯、慶鄭、伯宗亦見於傳,先皆大夫也。 政在家門,{{annotate|(【注】大夫專政。)}}民無所依。君日不悛,以樂慆憂。{{annotate|(【注】慆,藏也。悛,改也。【音義】○悛,七全反。樂音洛,又音嶽。慆,他刀反。)}} 【疏】「以樂慆憂」。○正義曰:劉炫云:「慆,慢也。好音樂而慢易憂禍也。」杜以慆為藏,當讀如弓韜之韜。言以音樂樂身,埋藏憂愁於樂中,猶古詩云「埋憂地下」也。 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annotate|(【注】言今至。)}}《讒鼎》之銘{{annotate|(【注】讒,鼎名也。【音義】○讒,任鹹反。服云:「疾讒之鼎也。」)}} 【疏】注「讒鼎名也」。○正義曰:服虔云:「讒鼎,疾讒之鼎,《明堂位》所云『崇鼎』是也。」一云讒,地名。禹鑄九鼎於甘讒之地,故曰「讒鼎」。二者並無案據,其名不可審知,故杜直云「鼎名」而已。 曰:『昧旦㔻顯,後世猶怠。』{{annotate|(【注】昧旦,早起也。㔻,大也。言夙興以務大顯,後世猶解怠。【音義】○昧音妹。㔻,普悲反。解,佳賣反。)}}況日不悛,其能久乎?」晏子曰:「子將若何?」{{annotate|(【注】問何以免此難。【音義】○況日,人實反。難,乃旦反。)}}叔向曰:「晉之公族盡矣。肸聞之,公室將卑,其宗族枝葉先落,則公從之。肸之宗十一族,{{annotate|(【注】同祖為宗。【音義】○肸,許乙反。)}} 【疏】「肸之宗十一族」。○正義曰:《世族譜》云:「羊舌氏,晉之公族也。羊舌,其所食邑名。」唯言晉之公族,不知出何公也。杜云「同祖為宗」,謂同出一公,有十一族也。譜又云:「或曰:「羊舌氏姓李,名果。有人盜羊而遺其頭,不敢不受,受而埋之。後盜羊事發,辭連李氏。李氏掘羊頭示之,以明已不食,唯識其舌存,得免,號曰:『羊舌氏』。杜言「或曰」,蓋舊有此說,杜所不從,記異聞耳。 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無子。{{annotate|(【注】無賢子。)}}公室無度,{{annotate|(【注】無法度。)}}幸而得死,{{annotate|(【注】言得以壽終為幸。)}}豈其獲祀?」{{annotate|(【注】言必不得祀。)}}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囂塵,不可以居,{{annotate|(【注】湫,下。隘,小。囂,聲。塵,土。【音義】○近,附近之近,下同。湫,子小反,徐音秋,又在酒反,下同。隘,於賣反。囂,許驕反,一音五高反。)}}請更諸爽塏者。」{{annotate|(【注】爽,明。塏,燥也。【音義】○塏,苦代反。燥,素刀反。)}} 【疏】注「爽明塏燥」。○正義曰:塏,高地,故為燥也。以所居下濕塵埃,故欲更於明燥之處。《晏子春秋》云:「將更於豫章之圃。」豫章之圃,高燥之地也。 辭曰:「君之先臣容焉,{{annotate|(【注】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嗣之,於臣侈矣。{{annotate|(【注】侈,奢也。)}}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煩里旅?」{{annotate|(【注】旅,眾也。不敢勞眾為己宅。【音義】○朝,如字,下「朝夕」同。)}}公笑曰:「子近市,識貴賤乎?」對曰:「既利之,敢不識乎?」公曰:「何貴何賤?」於是景公繁於刑,{{annotate|(【注】繁,多也。)}}有鬻踴者,故對曰:「踴貴屨賤。」既已告於君,故與叔向語而稱之。{{annotate|(【注】傳護晏子,令不與張趯同譏。【音義】○鬻,羊六反,賣也。令,力呈反。)}} 【疏】注「傳護晏子」。○正義曰:傳護晏子,故為發此傳。而叔向亦言已國,傳雖無說,蓋亦嘗以諫君故無譏也。 景公為是省於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齊侯省刑。《詩》曰:『君子如祉,亂庶遄已。』{{annotate|(【注】《詩·小雅》。如,行也。祉,福也。遄,疾也。言君子行福,則庶幾亂疾止也。【音義】○為是,於偽反。省,所景反,下同。祉音恥。遄,市專反。)}}其是之謂乎!」及晏子如晉,公更其宅,反則成矣。既拜,{{annotate|(【注】拜謝新宅。)}}乃毀之,而為里室,皆如其舊。{{annotate|(【注】本壞里室,以大晏子之宅,故復之。【音義】○壞音怪。復音服,下「卒復」、「為其復」、「欲復之」同。)}}則使宅人反之。{{annotate|(【注】還其故室。【音義】○還音環。)}}「且諺曰:『非宅是卜,唯鄰是卜。』{{annotate|(【注】卜良鄰。【音義】○諺音彥。)}}二三子先卜鄰矣,{{annotate|(【注】二三子,謂鄰人。)}}違卜不祥。君子不犯非禮,{{annotate|(【注】去儉即奢為非禮。)}}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違諸乎?」卒復其舊宅。公弗許。因陳桓子以請,乃許之。{{annotate|(【注】傳言齊、晉之衰,賢臣懷憂,且言陳氏之興。)}} 夏,四月,鄭伯如晉,公孫段相,甚敬而卑,禮無違者。晉侯嘉焉,授之以策{{annotate|(【注】策,賜命之書。【音義】○相,息亮反。策,初革反。)}}曰:「子豐有勞於晉國,{{annotate|(【注】子豐,段之父。)}} 【疏】「子豐」至「晉國」。○正義曰:服虔云:「鄭僖公之為大子,子豐與之俱適晉。」計從大子一朝於晉,不足以為勞也,或當別有功勞,事無所見,故杜不解之。 余聞而弗忘。賜女州田,{{annotate|(【注】州縣,今屬河內郡。【音義】○女音汝。)}}以胙乃舊勳。」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君子曰:「禮,其人之急也乎!伯石之汏也,{{annotate|(【注】汱,驕也。【音義】○胙,十路反。汏音泰。)}}一為禮於晉,猶荷其祿,況以禮終始乎?《詩》曰:『人而無禮,胡不遄死?』其是之謂乎!」初,州縣,欒豹之邑也。{{annotate|(【注】豹,欒盈族。【音義】○荷,戶可反,任也,又音可。)}}及欒氏亡,范宣子、趙文子、韓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溫,吾縣也。」{{annotate|(【注】州本屬溫。溫,趙氏邑。)}}二宣子曰:「自郤稱以別,三傳矣。{{annotate|(【注】郤稱,晉大夫,始受州。自是州與溫別,至今傳三家。【音義】○稱,尺證反。「以別」絕句。三傳,直專反,注同。)}}晉之別縣,不唯州,誰獲治之?」{{annotate|(【注】言縣邑既別甚多,無有得追而治取之。)}}文子病之,乃舍之。二子曰:「吾不可以正議而自與也。」皆舍之。及文子為政,趙獲曰:「可以取州矣。」{{annotate|(【注】獲,趙文子之子。【音義】○乃舍,音赦,又音舍,下同。)}}文子曰:「退!{{annotate|(【注】使獲退也。)}}二子之言,義也。{{annotate|(【注】二子,二宣子也。)}}違義,禍也。余不能治餘縣,又焉用州?其以徼禍也。君子曰:『弗知實難。』{{annotate|(【注】患不知禍所起。【音義】○焉,於虔反。)}}知而弗從,禍莫大焉。有言州必死!」豐氏故主韓氏,{{annotate|(【注】故,猶舊也。豐氏至晉,舊以韓氏為主人。)}}伯石之獲州也,韓宣子為之請之,為其復取之之故。{{annotate|(【注】後若還晉,因自欲取之。為七年豐氏歸州張本。【音義】○為之,於偽反,下「為其」、「復為少姜」,下注「為之辟仇」、「為平公逆」皆同。)}} 五月,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子服椒為介。及郊,遇懿伯之忌,敬子不入。{{annotate|(【注】忌,怨也。懿伯,椒之叔父。敬子,叔弓也。叔弓禮椒,為之辟仇。【音義】○介音界。辟音避。)}} 【疏】「五月」至「成公」。○正義曰:經書「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今傳文「叔弓如滕」,亦在五月之下。杜於桓十六年注引此事,以為本事異,兩書之,故或言月,或言時,事異故文異。其實叔弓亦以五月行也。劉炫云:「叔弓以四月發魯,滕以五月葬君。叔弓書始行之月,滕書實葬之月。故書經異文也。傳述遇讎之事,並就葬月言耳。」○「子服」至「不入」。○正義曰:《檀弓》下云:「滕成公之喪,使子叔敬叔弔,進書。子服惠伯為介。及郊,為懿伯之忌,不入。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將公事。』遂入。」敬叔,即此敬子也。懿伯是惠伯之叔父,為人所殺。及滕郊,遇懿伯之忌,逢其讎也。敬叔不入,以禮惠伯,欲使惠伯報叔父之讎,殺彼人也。惠伯以公義不可,先入受館。記文雖字有小異,意與傳同。而鄭玄注云:「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故不入。」又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為叔父。」其言差錯,不可顯解,是鄭之謬也。○注「忌怨」至「辟仇」。○正義曰:記云:「不可以叔父之私」,知懿伯是椒之叔父也。叔弓不入者,禮椒也。為椒有辟仇之恥,禮之,欲使殺之。 惠伯曰:「公事有公利,無私忌。椒請先入。」乃先受館,敬子從之。{{annotate|(【注】惠伯,子服椒也。傳言叔弓之有禮。)}} 【疏】「惠伯」至「從之」。○正義曰:《檀弓》云:「子夏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不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鄭玄云:「為負而廢君命也。」叔父之與昆弟,親疏同耳,故有公利無私忌。辟仇非恥,故椒請先入也。 晉韓起如齊逆女。{{annotate|(【注】為平公逆。)}}公孫蠆為少姜之有寵也,以其子更公女而嫁公子。{{annotate|(【注】更嫁公女。【音義】○蠆,敕邁反。)}}人謂宣子,「子尾欺晉,晉胡受之?」宣子曰:「我欲得齊而遠其寵,寵將來乎?」{{annotate|(【注】寵,謂子尾。【音義】○遠,于萬反。)}} 秋,七月,鄭罕虎如晉,賀夫人,且告曰:「楚人日徵敝邑,以不朝立王之故。{{annotate|(【注】楚靈王新立。)}}敝邑之往,則畏執事其謂寡君而固有外心。其不往,則宋之盟云。{{annotate|(【注】云「交相見」。)}}進退罪也。寡君使虎布之。」{{annotate|(【注】布,陳也。)}}宣子使叔向對曰:「君若辱有寡君,在楚何害?脩宋盟也。君苟思盟,寡君乃知免於戾矣。君若不有寡君,雖朝夕辱於敝邑,寡君猜焉。{{annotate|(【注】猜,疑也。【音義】○猜,七才反。)}}君實有心,何辱命焉?{{annotate|(【注】言若有事晉心,至楚可不須告。)}}君其往也!苟有寡君,在楚猶在晉也。」張趯使謂大叔曰:「自子之歸也,{{annotate|(【注】歸在此年春。)}}小人糞除先人之敝廬,曰:『子其將來。』今子皮實來,小人失望。」大叔曰:「吉賤,不獲來,{{annotate|(【注】賤,非上卿。【音義】○糞,甫問反。)}} 【疏】「吉賤不獲來」。○正義曰:張趯自晉使告大叔,大叔在鄭遙報趯語,而云「不獲來」者,教使者報趯,作至晉時語,故云「不獲來」。今人之語猶然也。 畏大國,尊夫人也。且孟曰:『而將無事。』吉庶幾焉。」{{annotate|(【注】孟,張趯也。庶幾如趯言。)}} 小邾穆公來朝。季武子欲卑之。{{annotate|(【注】不欲以諸侯禮待之。)}}穆叔曰:「不可曹、滕、二邾,實不忘我好。敬以逆之,猶懼其貳,又卑一睦,焉{{annotate|(【注】一睦,謂小邾。【音義】○「實不忘我好」絕句,一讀以「好」字向下。好,呼報反,下文「群好」同音。)}} 【疏】注「一睦謂小邾」。○正義曰:睦,親也。言曹、滕、二邾皆親魯。小邾是親魯者之一國也。 逆群好也?其如舊而加敬焉!《志》曰:『能敬無災。』又曰:『敬逆來者,天所福也。』」季孫從之。 八月,大雩,旱也。 齊侯田於莒,{{annotate|(【注】莒,齊東竟。【音義】○竟音境,下同。)}}盧蒲嫳見,泣且請曰:「余發如此種種,余奚能為?」{{annotate|(【注】嫳,慶封之黨。襄二十八年,放之於竟。種種,短也。自言衰老,不能復為害。【音義】○嫳,普結反,又匹舌反。見,賢遍反。種,本亦作「董」。董,章勇反。)}}公曰:「諾,吾告二子。」{{annotate|(【注】二子,子雅、子尾。)}}歸而告之。子尾欲復之,子雅不可,曰:「彼其發短而心甚長,其或寢處我矣。」{{annotate|(【注】言不可信。)}}九月,子雅放盧蒲嫳于北燕。{{annotate|(【注】恐其復作亂。)}} 【疏】「放盧」至「北燕」。○正義曰:前己在竟,今復徙之遠國也。 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冬,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annotate|(【注】比,相親比。【音義】○嬖,起呂反。比,毗志反,注同。)}}公懼,奔齊。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annotate|(【注】款罪輕於衛衎,重於蔡朱,故舉中示例。【音義】○衎,苦旦反。)}} 十月,鄭伯如楚,子產相。楚子享之,賦《吉日》。{{annotate|(【注】《吉日》,《詩·小雅》。宣王田獵之詩。楚王欲與鄭伯共田,故賦之。【音義】○相,息亮反。)}}既享,子產乃具田備,王以田江南之夢。{{annotate|(【注】楚之雲夢,跨江南北。【音義】○夢,如字,徐莫公反,注同。)}} 齊公孫灶卒。{{annotate|(【注】灶,子雅。)}}司馬灶見晏子,{{annotate|(【注】司馬灶,齊大夫。)}}曰:「又喪子雅矣。」晏子曰:「惜也,子旗不免,殆哉!{{annotate|(【注】以其不臣。【音義】○喪,息浪反。)}}姜族弱矣,而媯將始昌。{{annotate|(【注】媯,陳氏。【音義】○媯,九危反。)}}二惠競爽,猶可,{{annotate|(【注】子雅、子尾皆齊惠公之孫也。競,彊也。爽,明也。)}}又弱一个焉,姜其危哉!」{{annotate|(【音義】○个,古賀反。)}} ==昭公四年經==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annotate|(【注】(當雪而雹,故以為災而書之。【音義】○雨,于付反。傳文「雨雹」同。雹,蒲學反。))}}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annotate|(【注】楚靈王始會諸侯。【音義】○沈音審。)}} 楚人執徐子。{{annotate|(【注】稱人以執,以不道於其民告。)}}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吳。{{annotate|(【注】因申會以伐吳。不言諸侯者,鄭、徐、滕、小邾、宋不在故也。胡國,汝陰縣西北有胡城。)}} 【疏】「楚子」至「于申」。○正義曰:《釋例·班序譜》稱:「齊桓既沒,宋、楚爭盟。起僖十八年,盡二十七年,陳與蔡凡三會,在蔡上。楚合諸侯,蔡與陳凡六會,其五在陳上。」莊十六年注云:「陳國小,每盟會皆在衛下。齊桓始霸,楚亦始彊。陳侯介於二大國之間,而為三恪之客,故齊桓因而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然則陳實小於蔡、衛,桓公進陳班耳。楚以大小為序,不進陳班,故蔡多在陳上。○注「因申」至「胡城」。○正義曰:傳稱「楚子以諸侯伐吳」,則因會而遂行。《春秋》一事而再見者,皆前目而後凡。計此當云「諸侯遂伐吳」。不言諸侯者,以屬晉之國鄭、徐、滕、小邾、宋,皆不在行,不得總言「諸侯」,故別序之也。傳稱「宋華費遂、鄭大夫從」,則宋、鄭在行,亦不序者,楚既慰遣,彼自義從。楚人成已意,遣不以告也。 執齊慶封,殺之。{{annotate|(【注】楚子欲行霸,為齊討慶封,故稱「齊」。【音義】○為,於偽反。)}}遂滅賴。 九月,取鄫。{{annotate|(【注】鄫,莒邑。傳例曰:「克邑不用師徒曰取」。【音義】○鄫,才陵反。)}}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昭公四年傳== 四年,春,王正月,許男如楚,楚子止之,{{annotate|(【注】欲與俱田。)}}遂止鄭伯,復田江南,許男與焉。{{annotate|(【注】前年楚子已與鄭伯田江南,故言「復」。【音義】○復,扶又反,注同。與焉,音預。)}}使椒舉如晉求諸侯,二君待之。{{annotate|(【注】二君,鄭、許。)}}椒舉致命曰:「寡君使舉曰:『日君有惠,賜盟于宋,{{annotate|(【注】宋盟在襄二十七年。)}}曰,晉、楚之從,交相見也。以歲之不易,{{annotate|(【注】不易,言有難。【音義】○易,以豉反,注同。難,乃旦反,下文注同。)}}寡人原結驩於二三君。』{{annotate|(【注】欲得諸侯,謀事補闕。【音義】○驩,喚端反。)}}使舉請間。君若苟無四方之虞,{{annotate|(【注】虞,度也。【音義】○請間,徐音閑,一音如字。度,待洛反。)}}則原假寵以請於諸侯。」{{annotate|(【注】欲借君之威寵以致諸侯。)}}晉侯欲勿許。司馬侯曰:「不可。楚王方侈,天或者欲逞其心,以厚其毒而降之罰,未可知也。其使能終,亦未可知也。晉、楚唯天所相,{{annotate|(【注】相,助也。【音義】○侈,昌氏反,又尺氏反。逞,敕景反。相,息亮反,注同。)}}不可與爭。君其許之,而脩德以待其歸。若歸於德,吾猶將事之,況諸侯乎?若適淫虐,楚將棄之,{{annotate|(【注】棄,不以為君。)}}吾又誰與爭?」曰:「晉有三不殆,其何敵之有?」{{annotate|(【注】殆,危也。【音義】○殆,直改反。)}}國險而多馬,齊、楚多難。{{annotate|(【注】多篡弑之難。【音義】○篡,初患反。弑,申志反。)}}有是三者,何鄉而不濟?」對曰:「恃險與馬,而虞鄰國之難,是三殆也。四嶽、{{annotate|(【注】東嶽岱、西嶽華、南嶽衡、北嶽恒。【音義】○鄉,許亮反,本又作「嚮」。嶽音岳。岱音代,在兗州。華如字,又胡化反,在雍州。衡如字,在荊州。恒如字,或作「常」,在冀州。案:作「恒」者,是也。北嶽本名「恒山」,漢為文帝諱,改作「常」耳。)}} 【疏】「四嶽」。○正義曰:《釋山》云:「河南華、河東岱、河北恒、江南衡。」李巡曰:「華,西嶽華山也。岱,東嶽泰山也。恒,北嶽恒山也。衡,南嶽衡山也。」《釋例·土地名》云:「東嶽泰山,奉高縣泰山也。南嶽,長沙湘南縣衡山也。西嶽,弘農華陰縣西南華山也。北嶽,中山曲陽縣西北恒山也。」郭璞注:「恒山名常山,辟漢文帝諱耳。」《爾雅》於《釋山》發首言此四山,明其即是四嶽,故注者皆以嶽解之。且諸書史傳讖緯,皆以岱、衡、華、恒為四嶽,四嶽必是此四山也。《釋山》又云:「泰山為東嶽,華山為西嶽,霍山為南嶽,恒山為北嶽。」岱、泰、衡、霍,二文不同者,此二嶽者,皆一山而二名也。《白虎通》云:「嶽者何?嶽之為言桷也。桷,功德也。」應劭《風俗通》云:「嶽,桷也。桷,考功德黜陟也。」然則四方,方有一山,天子巡狩至其下,桷考諸侯功德,而黜陟之,故謂之嶽也。《風俗通》又云:「泰山,山之尊者,一曰岱宗。岱,始也。宗,長也。萬物之始,陰陽交代,故為五嶽長。王者受命,恒封禪之。衡山,一名霍山,言萬物霍然大也。華,變也。萬物成變,由於西方也。恒,常也。萬物伏北方有常也。」是解衡之與霍,泰之與岱,皆一山有二名也。張揖云:「天柱謂之霍山。」《漢書·地理志》云:「天柱在廬江灊縣。」《風俗通》亦云:「霍山廟在廬江灊縣。」如彼所云,則霍山在江北,而得與江南衡山為一者,本江南衡山,一名霍山,漢武帝移嶽神於天柱,又名天柱為霍山,故漢、魏以來,衡、霍別耳。郭璞注《爾雅》云:「霍山,今廬江灊縣,灊水出焉。別名天柱山。漢武帝以衡山遼曠,故移其神於此。今其上俗人皆呼之為南嶽。南嶽本自以兩山為名,非從近來也。」而學者多以霍山不得為南嶽。又云「從漢武帝來始有名」,即如此言,為武帝在《爾雅》之前乎?斯不然也。是解衡、霍二名之山也。書傳多云「五嶽」,此傳云「四嶽」者,中嶽嵩高,即大室是也。下別言之,故此云「四嶽」也。 三塗、{{annotate|(【注】在河南陸渾縣南。【音義】○三塗,山名,大行、轘轅、崤澠也。」渾,戶昏反,又戶困反。)}} 【疏】「三塗」。○正義曰:服虔云:「三塗,大行、轘轅、崤澠也。」謂三塗為三處道也。杜云:「在河南陸渾縣南」,則以三塗為一。《釋例·土地名》云:「三塗,河南陸渾縣南山名。或曰三塗,伊闕、大穀、轘轅三道也。傳曰:『晉將伐陸渾,而先有事於洛與三塗,先祭山川也。』謂三道,皆非也。」是杜據彼十七年傳文,知三塗是山,非三道也。 陽城、{{annotate|(【注】在陽城縣東北。)}} 【疏】「陽城」。○正義曰:陽城,山名也。《土地名》云:「河南陽城縣東北,山淆水所出也。」 大室、{{annotate|(【注】在河南陽城縣西北。【音義】○大室,音泰,下文「大室」同。大室,即中嶽嵩高山也,在豫州。)}} 【疏】「大室」。○正義曰:大室,即嵩高也。《釋山》云:「嵩高為中嶽。」郭璞云:「大室山也,別名外方,今在河南陽城縣西北。」《土地名》云:「大室,河南陽城縣西嵩高山,中嶽也。」《地理志》云:「武帝置嵩高縣,以奉大室之山,是為中嶽。」又有少室,在大室之西也。 荊山、{{annotate|(【注】在新城沶鄉縣南。【音義】○沶音市,又音爾。《漢書音義》音稚,或一音隸,則當水旁,作示恐非。本或作「渫」,字誤也。)}}中南,{{annotate|(【注】在始平武功縣南。)}}九州之險也,是不一姓。{{annotate|(【注】雖是天下至險,無德則滅亡。)}}冀之北土,{{annotate|(【注】燕、代。【音義】○燕,烏賢反。)}}馬之所生,無興國焉。恃險與馬,不可以為固也,從古以然。是以先王務脩德音,以亨神人,{{annotate|(【注】亨,通也。【音義】○亨,許庚反,注同。)}} 【疏】注「亨通也」。○正義曰:《易·文言》云:「亨者,嘉之會也。」嘉會禮通謂之亨,是亨為通也。言治民事神,使人神通說,故云「以亨神人」也。 不聞其務險與馬也。鄰國之難,不可虞也。或多難以固其國,啟其疆土;或無難以喪其國,失其守宇。{{annotate|(【注】於國則四垂為宇。【音義】○疆,居良反。喪,息浪反,下同。)}} 【疏】注「於國」至「為宇」。○正義曰:《易》稱「上棟下宇」,宇謂屋簷也。於屋則簷邊為宇也,於國則四垂為宇也,四垂,謂四竟邊垂。 若何虞難?齊有仲孫之難,而獲桓公,至今賴之。{{annotate|(【注】仲孫,公孫無知。事在莊九年。)}}晉有里、㔻之難,而獲文公,是以為盟主。{{annotate|(【注】里克、㔻鄭,事在僖九年。【音義】○㔻,普悲反。)}}衛、邢無難,敵亦喪之。{{annotate|(【注】閔二年,狄滅衛。僖二十五年,衛滅邢。【音義】○邢音刑。)}}故人之難,不可虞也。恃此三者,而不脩政德,亡於不暇,又何能濟?君其許之。紂作淫虐,文王惠和,殷是以隕,周是以興,夫豈爭諸侯?」乃許楚使。使叔向對曰:「寡君有社稷之事,是以不獲春秋時見。{{annotate|(【注】言不得自往,謙辭。【音義】○紂,直救反。隕,於敏反。楚使,所吏反。向,許丈反。見,賢遍反,下注「朝見」、「昏見」同。)}}諸侯,君實有之,何辱命焉?」椒舉遂請昏,{{annotate|(【注】蓋楚子遣舉時,兼使求昏。)}}晉侯許之。楚子問於子產曰:「晉其許我諸侯乎?」對曰:「許君。晉君少安,不在諸侯。{{annotate|(【注】安於小,小不能遠圖。【音義】○少安,如字。)}}其大夫多求,{{annotate|(【注】貪也。)}}莫匡其君。在宋之盟,又曰如一。{{annotate|(【注】晉、楚同也。)}} 【疏】「莫匡其君」。○正義曰:《釋言》云:「匡,正也。」《孝經》云:「君子之事上也,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若不許君,將焉用之?」{{annotate|(【注】焉用宋盟。【音義】○焉,於虔反,注同。)}}王曰:「諸侯其來乎?」對曰:「必來。從宋之盟,承君之歡,不畏大國,{{annotate|(【注】大國,晉也。)}}何故不來?不來者,其魯、衛、曹、邾乎!曹畏宋,邾畏魯,魯、衛逼於齊而親於晉,唯是不來。其餘,君之所及也,誰敢不至?」{{annotate|(【注】言楚威力所能及。【音義】○逼,彼力反。)}} 【疏】「其餘」至「不至」。○正義曰:言其餘諸侯,君之威力所能及,誰敢不來至楚者也。 王曰:「然則吾所求者,無不可乎?」對曰:「求逞於人,不可。{{annotate|(【注】逞,快也。求人以快意,人必違之。)}}與人同欲,盡濟。」{{annotate|(【注】為下會申傳。)}} 大雨雹。季武子問於申豐曰:「雹可禦乎?」{{annotate|(【注】禦,止也。申豐,魯大夫。)}}對曰:「聖人在上,無雹,雖有不為災。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annotate|(【注】陸,道也。謂夏十二月,日在虛危,冰堅而藏之。)}} 【疏】「聖人」至「為災」。○正義曰:無雹,謂無害物之雹。雖有依時小雹,不與物為災也。劉炫云:「既云『無雹』,復云『雖有不為災』者,言有相形之勢也。『聖人在上,無雹』,言必無。」『雖有不為災』,復見無雹之意,猶《論語》『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注「陸道」至「藏之」。○正義曰:《釋天》云:「北陸,虛也。西陸,昴也。」孫炎云:「陸,中也。北方之宿,虛為中也;西方之宿,昴為中也。」彼以陸為中,杜以陸為道者,陸之為中、為道,皆無正訓,各以意言耳。杜以「西陸朝覿」,謂「奎星朝見」。昴為西方中宿,則昴未得見。宿是日行之道。《爾雅》言「平曰陸」,高平是道路之處,故以陸為道也。日在北陸,為夏之十二月也。十二月,日在玄枵之次,小寒節,大寒中。《漢書·律曆志》載劉歆《三統曆》云:「玄枵之初,日在婺女八度為小寒節;在危初度為大寒中;終於危十五度。」是夏之十二月,日在虛危也。於是之時,寒極冰厚,故取而藏之也。《周禮·淩人》:「正歲十有二月,令斬冰。」《詩》云:「二之日鑿冰衝衝。」《月令》:「季冬冰盛水腹,命取冰。」鄭玄云:「腹,厚也。」以此知日在北陸,謂夏之十二月也。 西陸朝覿而出之。{{annotate|(【注】謂夏三月,日在昴畢,蟄蟲出而用冰。春分之中,奎星朝見東方。)}} 【疏】「西陸朝覿而出之」。○正義曰:覿,見也。西道之宿,有星朝見者,於是而出之,謂奎星晨見而出冰也。○注「謂夏」至「東方」。○正義曰:杜以西陸為三月,日在大樑之次,清明節,穀雨中。《三統曆》云:「大樑之初,日在胃七度,為清明節;在昴八度,為穀雨中;終於畢十一度。」是夏之三月,日在昴畢。於是之時,蟄蟲已出,有溫暑臭穢,宜當用冰,故以時出之也。曆法:星去日半次,則得朝見。《三統曆》:「春分日在婁四度,宿分奎有十六度,乃次婁。」則春分之日,奎之初度,去日己二十度矣,故春分之中,得早朝見東方也。西方凡有七宿,傳言「西陸朝覿」,於傳之文,未知何宿覿也。服虔以為「二月日在婁四度。春分之中,奎始朝見東方,以是時出冰。《月令》『仲春,天子乃獻羔啟冰』是也」。服虔又以此言「出之」,即是仲春啟冰,故為此說。案:下句再言其藏、其出,覆此藏、出之文,言「其出之也,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即是班冰之事,非初啟也。安得以「出之」為啟冰也?如鄭玄答其弟子孫皓問云:「西陸朝覿,謂四月立夏之時。《周禮》夏班冰是也。」與杜說異,理亦通也。劉炫云:「春分奎星已見,杜以夏三月仍云『奎始朝見』,非其義也。杜、鄭及服三說,鄭為近之。」今知非者,杜以「西陸朝覿」,實是春分二月,故杜此注云:「春分之中,奎星朝見東方。」及下「獻羔啟之」,注云「謂二月春分,獻羔祭韭」是也。皆據初出其冰,公始用之時也。所以杜又注云「謂夏之三月,日在昴畢,蟄蟲出而用冰」者,以此傳云「西陸朝覿而出之」,下傳覆之云「其出之也,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既云「朝之祿位冰食喪祭」,則是普賜群臣,故杜云「謂夏三月」。又下注云「言不獨其公」,是據普班之時也。故下傳又云「火出而畢賦」是也。然冰之初出,在西陸始朝覿之時。冰之普出,在西陸朝覿之後。總而言之,亦得稱「西陸朝覿而出之」也。劉炫不細觀杜意,以為杜既言「春分朝見」,又言「謂夏三月」以規杜失,非也。 其藏冰也,深山窮谷,固陰冱寒於,是乎取之。{{annotate|(【注】冱,閉也。必取魁陰之冰,所以道遠其氣,使不為災。)}} 【疏】「其藏」至「取之」。○正義曰:此傳再言其藏其出者,上言取之用之之事,下言藏之出之之禮也。山則遠而難窮,故言「深山」也。谷則近而易盡,故言「窮穀」也。固,牢也。冱,閉也。牢陰閉寒,言其不得見日寒甚之處,於是乎取之。○注「冱閉」至「為災」。○正義曰:《周禮》「鱉人掌互物」。鄭司農云:「互物,謂龜鱉有甲㒼胡。」是冱為閉也。深山窮穀之冰,至夏猶未釋。陽氣起於下,隔於冰,伏積而不能出,憤發或散而為雹。藏冰必取此山谷之內積陰之冰,所以道達其氣,使不為災也。藏冰淩室,所藏不多,積陰之冰,不可取盡。不取川池之冰,以示道達其氣耳,未必陽氣皆待此而達也。 其出之也,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annotate|(【注】言不獨共公。)}} 【疏】「其出」至「用之」。○正義曰:此謂公家用之也。朝廷之臣,食祿在位,大夫以上,皆當賜之冰也。其公家有賓客享食,公家有喪有祭,於是乎用之,言其不獨共公身所用也。《周禮·淩人》云:「春始治鑒,凡內外饔之膳羞鑒焉,凡酒漿之酒醴亦如之。祭祀共冰鑒,賓客共冰,大喪共夷槃冰。」是公家所用冰也。 其藏之也,黑牡秬黍,以享司寒。{{annotate|(【注】黑牡,黑牲也。秬,黑黍也。司寒,玄冥,北方之神。故物皆用黑。有事於冰,故祭其神。【音義】○牡,茂後反。秬音巨。冥,亡丁反。)}} 【疏】注「黑牡」至「其神」。○正義曰:此祭玄冥之神,非大神,且非正祭,計應不用大牲。杜言「黑牡、黑牲」,當是「黑牡」,羊也。「秬,黑黍」,《釋草》文也。啟冰唯獻羔、祭韭。藏冰則祭用牲黍者,啟唯告而已,藏則設享祭之禮,祭禮大而告禮小故也。《月令》於冬云「其神玄冥」,故知司寒是玄冥也。北方之神,故物皆用黑,從其方色也。有事於冰,故祭其寒神。 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災。{{annotate|(【注】桃弓棘箭,所以禳除凶邪,將御至尊故。【音義】○弧音胡。禳,如羊反。邪,似嗟反。)}} 【疏】注「桃弓」至「尊故」。○正義曰:《說文》云:「弧,木弓也。」謂空用木,無骨飾也。服虔云:「桃,所以逃凶也。棘矢者,棘赤有箴,取其名也。蓋出冰之時,置此弓矢於淩室之戶,所以禳除凶邪。將御至尊,故慎其事,為此禮也。」此傳言「其出之也」,雖覆上文「出之」之文其實此「出之」,謂二月初出之時,公將用之,故設弓矢也。劉炫云:「此言『出之』,覆上『西陸朝覿』,知是火出時事。二月已啟,此方用弓矢者,二月啟冰始薦宗廟,此公將用之,故設弓矢也。」 其出入也時,食肉之祿,冰皆與焉。{{annotate|(【注】食肉之祿,謂在朝廷治其職事就官食者。【音義】○與音預。)}} 【疏】注「食肉」至「食者」。○正義曰:在官治事,官皆給食。大夫以上,食乃有肉。故魯人謂曹劌曰「肉食者謀之」,又說子雅、子尾之食云「公膳日雙雞」。是大夫得食肉也。傳言「食肉之祿」,祿即此肉是也。若依禮,常所合食。案:《玉藻》云:「天子日食少牢,諸侯日食特牲,大夫特豕,士特豚。」則士亦食肉。但彼是在家之禮,非公朝常食也。杜言「謂在朝廷治其職事就官食者」,以明在官之食有冰耳。下云「自命夫命婦,無不受冰」,謂賜之冰,受以歸,在家用之也。 大夫命婦,喪浴用冰。{{annotate|(【注】命婦,大夫妻。【音義】○浴音欲。)}} 【疏】「大夫」至「用冰」。○正義曰:《喪服傳》曰:「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此傳與彼命婦之文,皆與大夫相對,故杜知是大夫妻也。《喪大記》云:「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鄭玄云:「禮,自仲春之後,尸、既襲、既小斂,先內冰盤中,乃設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尸焉。秋涼而止。」《士喪禮》,君賜冰亦用夷盤,是當喪之時,特賜之冰,浴訖乃設,故云「喪浴用冰」。 祭寒而藏之,{{annotate|(【注】享司寒。【音義】○祭寒而藏之,本或作「祭司寒」者,非。)}}獻羔而啟之,{{annotate|(【注】謂二月春分獻羔、祭韭,開冰室。【音義】○韭音九。)}} 【疏】「祭寒」至「啟之」。○正義曰:上巳云「其藏冰也,黑牡秬黍,以享司寒」,今復云「祭寒而藏之」,與上一事而重其文者,欲明獻羔而啟之,還是獻之於寒神,故更使「藏之」、「啟之」文相對也。○注「謂二」至「冰室」。○正義曰:《詩》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四之日,即夏之二月也。告神而始開冰室,始薦宗廟;薦神之後,公遂用之,俱在春分之月。 公始用之。{{annotate|(【注】公先用,優尊。)}}火出而畢賦。{{annotate|(【注】火星昏見東方,謂三月、四月中。)}} 【疏】注「火星」至「月中」。○正義曰:十七年傳云:「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此云「火出而畢賦」,謂以火出而後賦之,以火出為始也。《周禮》云「夏頒冰」,為正歲之夏,即四月是也,故杜兼言四月。 自命夫命婦,至於老疾,無不受冰。{{annotate|(【注】老,致仕在家者。)}}山人取之,縣人傳之,{{annotate|(【注】山人,虞官。縣人,遂屬。【音義】○傳,直專反。)}} 【疏】注「山人」至「遂屬」。○正義曰:《周禮》「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知山人虞官也。《周禮》「五縣為遂」,是縣為遂之屬也。 輿人納之,隸人藏之。{{annotate|(【注】輿、隸,皆賤官。【音義】○輿音餘。)}}夫冰以風壯,{{annotate|(【注】冰因風寒而堅。【音義】○壯,側亮反。)}}而以風出。{{annotate|(【注】順春風而散用。)}}其藏之也周,{{annotate|(【注】周,密也。)}}其用之也徧,{{annotate|(【注】及老疾。【音義】○徧音遍。)}}則冬無愆陽,{{annotate|(【注】愆,過也。謂冬溫。【音義】○愆,起虔反。)}}夏無伏陰,{{annotate|(【注】伏陰,謂夏寒。)}}春無淒風,{{annotate|(【注】淒,寒也。【音義】○淒,七西反。)}}秋無苦雨,{{annotate|(【注】霖雨為人所患苦。【音義】○霖音林。)}} 【疏】注「霖雨為人所患苦」。○正義曰:《詩》云「以祈甘雨」,此云「苦雨」。雨水一也,味無甘苦之異,養物為甘害物為苦耳。《月令》云:「孟夏行秋令,則苦雨數來,五穀不滋。」是霖雨為人所患,謂之「苦」也。鄭玄云:「申之氣乘之,苦雨、白露之類,時物得而傷也。」 雷出不震,{{annotate|(【注】震,霆也。【音義】○霆音亭,又音挺,又亭佞反。)}} 【疏】注「震霆也」。○正義曰:《說文》云:「震,劈曆震物者。」《釋天》云:「疾雷為霆霓。」郭璞云:「雷之急激者謂劈曆。」則霆是震之別名。「雷出不震」,言有雷而不為霹靂也。下云「雷不發而震」,言無雷而有霹靂也。 無菑霜雹,癘疾不降,{{annotate|(【注】癘,惡氣也。【音義】○菑音災,下同。癘音例。)}} 【疏】「無菑」至「不降」。○正義曰:霜雹即是菑。言無此菑害之霜雹也。寒暑失時,則民多癘疾。癘疾,天氣為之,故云「降」也。 民不夭劄。{{annotate|(【注】短折為夭,夭死為劄。【音義】○劄,側八反,一音截,《字林》作壯列反。)}} 【疏】注「短折」至「為劄」。○正義曰:《洪範》「六極:一曰凶短折」。孔安國曰:「短未六十,折未三十。」是短折為少夭之名也。《周禮·膳夫》「大劄則不舉」。鄭玄云:「夭劄,疫癘也。」謂遭疫癘而夭死也。癘疾,謂民病。夭劄,謂人死。故云「夭死為劄」。 今藏川池之冰,棄而不用。{{annotate|(【注】既不藏深山窮穀之冰,又火出不畢賦,有餘則棄之。)}}風不越而殺,雷不發而震。{{annotate|(【注】越,散也。言陰陽失序,雷風為害。【音義】○殺,如字,又色界反,徐色例反。)}} 【疏】「風不」至「而震」。○正義曰:風不以理舒散,而暴疾殺物;雷不徐緩動發,而震擊為害。 雹之為菑,誰能禦之?《七月》之卒章,藏冰之道也。」{{annotate|(【注】《七月》,《詩·豳風》。卒章曰:「二之日鑿冰衝衝」,謂十二月鑿而取之。「三之日納于淩陰」,淩陰,冰室也。「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謂二月春風,蚤開冰室,以薦宗廟。【音義】○豳,彼貧反。鑿,在洛反。衝衝,直忠反。淩,陵證反,一音陵。蚤音早。)}} 【疏】注「七月」至「宗廟」。○正義曰:《淩人》:「十二月,令斬冰。」《月令》十二月令取冰,當是即以其月納於淩室也。《詩》言「三之日納于淩陰」,即是正月矣。不以鑿冰之月即納之者,鄭玄云:「豳土晚寒,可以正月納冰。」言由晚寒故也。上言將欲頒賦,「公始用之」,知蚤開冰室,唯薦宗廟。何休《膏肓》難此云:「《春秋》書『雹』,以為政之所致,非由冰也。若今朝廷藏冰,亦不於深山窮穀,何故或無雹?天下郡縣皆不藏冰,何故或不雹?若言有之於古者,必有驗於今。此其不合於義,失天下相與之意。」鄭玄箴之曰:「雨雹,政失之所致,是固然也。國之失政,君子知其大者,其次知其小者。藏冰之禮,淩人掌之,《月令》載之,豳詩歌之,此獨非政與?故其小者耳。夫深山窮谷,固陰冱寒,極陰之處,冰凍所聚,不取其冰,則氣畜不泄,結滯而為伏陰。凡雨水,陽也。雪雹,陰也。雨水而伏陰薄之,則凝而為雹。雨雪而愆陽薄之,則合而為霰。申豐見時失藏冰之禮而有雹,推之陰陽,知此伏陰所致,亦聖人之寓言也。詳載其言者,以著藏冰之禮,不可廢耳。」炫謂鄭言是也。申豐寄言於此,以諫失政,其雹不是盡由冰也。 夏,諸侯如楚,魯、衛、曹、邾不會。曹、邾辭以難,公辭以時祭,衛侯辭以疾。{{annotate|(【注】如子產言。【音義】○難,乃旦反。)}} 【疏】「邾不會」。○正義曰:宋之盟,邾、滕為私屬,不許交相見。而楚召邾、滕使從會者,邾、滕自欲辟役,不在宋盟,又晉合諸侯,常列於會,襄二十九年城杞,三十年會於澶淵,邾、滕皆在。楚知其事,故使召之。此申之會,滕至而邾不至。 鄭伯先待于申。{{annotate|(【注】自楚先至會地。)}}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于申。椒舉言於楚子曰:「臣聞諸侯無歸禮,以為歸。今君始得諸侯,其慎禮矣。霸之濟否,在此會也。夏啟有鈞臺之享,{{annotate|(【注】啟,禹子也。河南陽翟縣南有鈞臺陂,蓋啟享諸侯於此。【音義】○夏啟,戶雅反,注仿此。鈞音均。陂,彼宜反。)}}商湯有景亳之命。{{annotate|(【注】河南鞏縣西南有湯亭,或言亳即偃師。【音義】○亳,步各反。鞏,九勇反。)}}周武有孟津之誓,{{annotate|(【注】將伐紂也。【音義】○孟,本又作「盟」,音孟。)}}成有岐陽之蒐,{{annotate|(【注】周成王歸自奄,大蒐於岐山之陽。岐山在扶風美陽縣西北。【音義】○岐,其宜反。蒐,所求反。)}}康有酆宮之朝,{{annotate|(【注】酆,在始平鄠縣東,有靈臺,康王於是朝諸侯。【音義】○酆,芳弓反。)}}穆有塗山之會,{{annotate|(【注】周穆王會諸侯於塗山。塗山在壽春東北。)}} 【疏】「夏啟」至「之會」。○正義曰:此六王之事,唯周武王孟津之誓,《尚書》有其事,武王伐殷,作《泰誓》三篇是也。其餘五者,皆書傳無文,不能知其本末。○注「周成」至「西北」。○正義曰:《書·序》云:「成王歸自奄,在宗周,誥庶邦,作《多方》。」其經云:「告爾四國多方。」則於時諸侯大集,故謂「岐陽之蒐」,在此時也。 齊桓有召陵之師,{{annotate|(【注】在僖四年。【音義】○召,上照反。)}}晉文有踐土之盟。{{annotate|(【注】在僖二十八年。)}}君其何用?宋向戌、鄭公孫僑在,諸侯之良也,君其選焉。」{{annotate|(【注】選擇所用。【音義】○向,舒亮反。戌音恤。僑,其驕反。)}}王曰:「吾用齊桓。」{{annotate|(【注】用會召陵之禮。)}} 【疏】「吾用齊桓」。○正義曰:用會召陵之禮,出自王意也。服虔云:「召陵之役,齊桓退舍以禮。楚靈王今感其意,是以用之。」 王使問禮於左師與子產。左師曰:「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annotate|(【注】言所聞,謙示所未行。)}}獻公合諸侯之禮六。{{annotate|(【注】其禮六儀也。宋爵公,故獻公禮。)}} 【疏】注「其禮六儀」。正義曰:以言「禮六」,故言「其禮六儀」。當是會上有此六儀,不知六者何謂也。 子產曰:「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annotate|(【注】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其禮同,所從言之異。【音義】○共音恭。守,手又反。)}} 【疏】注「鄭伯」至「之異」。○正義曰:杜知「其禮同,所從言之異」者,以左師獻公合諸侯之禮六,子產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若其各異,凡十二禮。下椒舉云「禮吾所未見者六焉」,故知其禮同也。於公言之,云「合諸侯之禮」,於伯子男言之,云「會公之禮」,是所從言之異。 君子謂「合左師善守先代,子產善相小國」。王使椒舉侍於後,以規過。{{annotate|(【注】規正二子之過。【音義】○相,息亮反。)}}卒事,不規。王問其故,對曰:「禮,吾未見者有六焉,又何以規?」{{annotate|(【注】左師、子產所獻六禮,楚皆未嘗行。)}}宋大子佐後至,王田於武城,久而弗見。椒舉請辭焉。{{annotate|(【注】請王辭謝之。)}}王使往曰:「屬有宗祧之事於武城,{{annotate|(【注】言為宗廟田獵。【音義】○屬,章玉反,適也。祧,他彫反。為,於偽反。)}} 【疏】「武城」。○正義曰:《土地名》:「楚之武城在南陽宛縣北也。魯之武城在泰山南武城縣也,有澹檯子羽塚。」 寡君將墮幣焉,敢謝後見。」{{annotate|(【注】恨其後至,故言將因諸侯會,布幣乃相見。經並書「宋太子佐」,知此言在會前。【音義】○墮,許規反,布也,服云輸也。見如字,又賢遍反。)}} 【疏】「將墮幣焉」。○正義曰:杜唯云「將因諸侯會,布幣乃相見」,不解墮之義。案:隱六年《公羊傳》:「鄭人來輸平。輸平者何?輸平,猶墮成也。」然則墮是輸之義也。朝聘之禮,客必致幣於主。據主則為受,據客則為輸。襄三十一年傳,子產論幣云:「其輸之,則君之府實也。非薦陳之,不敢輸也。」是謂布幣為輸幣也。言將待輸幣之時,乃相見。見既在後,故遣我來,敢謝後見也。服虔云,墮,輸也。言將輸受宋之幣於宗廟。案:《禮》之享幣,皆令宰受,不以薦宗廟,雖訓為輸,義不當也。 徐子,吳出也,以為貳焉,故執諸申。{{annotate|(【注】言楚子以疑罪執諸侯。)}}楚子示諸侯侈。{{annotate|(【注】自奢侈。)}}椒舉曰:「夫六王二公之事,{{annotate|(【注】六王:啟、湯、武、成、康、穆也。二公:齊桓、晉文。)}}皆所以示諸侯也,諸侯所由用命也。夏桀為仍之會,有緡叛之;{{annotate|(【注】仍、緡,皆國名。【音義】○仍,而承反。緡,亡巾反。)}}商紂為黎之蒐,東夷叛之;{{annotate|(【注】黎,東夷國名。【音義】○力兮反。)}}周幽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annotate|(【注】大室,中嶽。)}}皆所以示諸侯汏也,諸侯所由棄命也。今君以汏,無乃不濟乎?」王弗聽。子產見左師曰:「吾不患楚矣。汏而愎諫,{{annotate|(【注】愎,很也。汏音泰。愎,皮逼反。很,胡懇反。)}}不過十年。」左師曰:「然。不十年侈,其惡不遠,遠惡而後棄。{{annotate|(【注】惡及元方,則人棄之。)}}善亦如之,德遠而後興。」{{annotate|(【注】為十三年楚弑其君傳。)}} 秋,七月,楚子以諸侯伐吳。宋大子、鄭伯先歸。{{annotate|(【注】經所以更敘諸侯也。時晉之屬國皆歸,獨言二國者,鄭伯久于楚,宋大子不得時見,故慰遣之。【音義】○見,賢遍反,又如字。)}}宋華費遂、鄭大夫從。{{annotate|(【注】從伐吳,以答見慰。【音義】○費,扶味反。從,才用反,注同。)}}使屈申圍朱方,{{annotate|(【注】朱方,吳邑,齊慶封所封也。屈申,屈蕩之子。【音義】○屈,居忽反。)}}八月,甲申,克之。執齊慶封而盡滅其族。{{annotate|(【注】慶封以襄二十八年奔吳。八月無甲申,日誤。)}} 【疏】「八月甲申」。○正義曰:《長曆》推此年七月已未朔,二十六日得甲申。八月己丑朔,其月無甲申。而傳上有七月,下有九月,月不容誤,故知日誤。 將戮慶封。椒舉曰:「臣聞無瑕者可以戮人。慶封惟逆命是以在此,{{annotate|(【注】逆命是以在此謂性不恭順。)}}其肯從於戮乎?{{annotate|(【注】言不肯默而從戮。)}}播于諸侯,焉用之?」{{annotate|(【注】播,揚也。【音義】○播,坡佐反。徐云:字或作「幡」,敷袁反。焉,於虔反。)}}王弗聽,負之斧鉞,以徇於諸侯。使言曰:「無或如齊慶封,弑其君,弱其孤,以盟以其大夫。」{{annotate|(【注】齊崔杼弑君,慶封其黨也,故以弑君罪責之。【音義】○鉞音越。徇,似俊反。杼,直呂反。)}} 【疏】「弱其孤」。○正義曰:崔杼弑莊公,立其弟景公。孤,謂景公也。以其幼小,輕弱之。 慶封曰:「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諸侯。」王使速殺之。遂以諸侯滅賴。賴子面縛銜璧,士袒輿櫬從之,造於中軍。{{annotate|(【注】中軍,王所將。【音義】○共音恭。麇,九倫反。袒音但。輿櫬,所覲反,棺也。造,七報反。將,子匠反,下「將帥」同。)}} 【疏】「以盟諸侯」。○正義曰:靈王即位以來,經傳不見與諸侯盟事。蓋楚子自與屬楚諸侯私盟,不告魯,而慶封知之。 王問諸椒舉。對曰:「成王克許,{{annotate|(【注】在僖六年。)}}許僖公如是,王親釋其縛,受其璧,焚其櫬。」王從之{{annotate|(【注】從舉言。【音義】○縛,如字,舊扶臥反。)}}遷賴於鄢。{{annotate|(【注】鄢,楚邑。【音義】○鄢,於晚反,又於建反。)}}楚子欲遷許於賴,使鬥韋龜與公子棄疾城之而還。{{annotate|(【注】為許城也。韋龜,子文之玄孫。【音義】○為,於偽反。)}}申無宇曰:「楚禍之首,將在此矣。召諸侯而來,伐國而克,城竟莫校,{{annotate|(【注】謂築城於外竟,諸侯無與爭。【音義】○竟音境,注同。爭,爭鬥之爭。)}}王心不違,民其居乎?{{annotate|(【注】言將有事,不得安也。)}}民之不處,其誰堪之?不堪王命,乃禍亂也。」 九月,取鄫,言易也。莒亂,著丘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annotate|(【注】著丘公,去疾也。不書奔者,潰散而來,將帥微也。重發例者,以通叛而自來。【音義】○易,以鼓反。著,直居反,徐直據反。去,起呂反。潰,戶對反。帥,所類反。重,直用反。)}} 鄭子產作丘賦。{{annotate|(【注】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子產別賦其田,如魯之田賦。田賦在哀十一年。)}} 【疏】注「丘十」至「一年」。○正義曰:「丘,之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司馬法》之文也。服虔以為「子產作丘賦者,賦此一丘之田,使之出一馬三牛,復古法耳。丘賦之法,不行久矣。今子產復脩古法,民以為貪,故謗之」。案:春秋之世,兵革數興,鄭在晉、楚之間,尤當其劇,正當重於古,不應廢古法也。若往前不脩此法,豈得全無賦乎?故杜以為今子產於牛馬之外,別賦其田,如魯之田賦。田賦在哀十一年。彼注云:「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欲別其田及家財,各為一賦,故言「田賦」。然則,此與彼同賦斂家資,使出牛馬,又別賦其田,使之出粟,若今輸租,更出馬一匹、牛三頭。是一二出兩丘之稅。案:《周禮》有「夫征、家行」。夫征,謂出稅;家征,謂出車徒、給徭役。此牛馬之屬,則《周禮》之家征也。其夫征,十一而稅,是與家征別也。 國人謗之,{{annotate|(【注】謗,毀也。)}}曰:「其父死於路,{{annotate|(【注】謂子國為尉氏所殺。)}}己為蠆尾。{{annotate|(【注】謂子產重賦,毒害百姓。【音義】○蠆,敕邁反。)}}以令於國,國將若之何?」子寬以告。{{annotate|(【注】子寬,鄭大夫。)}}子產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annotate|(【注】以,用也。)}}且吾聞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annotate|(【注】度,法也。)}}《詩》曰:『禮義不愆,何恤於人言?』{{annotate|(【注】逸《詩》。子產自以為權制濟國,於禮義無愆。)}}吾不遷矣。」{{annotate|(【注】遷,移也。)}}渾罕曰:「國氏其先亡乎!{{annotate|(【注】渾罕,子寬。【音義】○渾,矢溫反。罕,徐許但反。)}}君子作法於涼,其敝猶貪。{{annotate|(【注】涼,薄也。【音義】○音良,徐音亮。)}}作法於貪,敝將若之何?{{annotate|(【注】言不可久行。)}}姬在列者,{{annotate|(【注】在列國也。)}}蔡及曹、滕,其先亡乎!逼而無禮。{{annotate|(【注】蔡逼楚,曹、滕逼宋。)}}鄭先衛亡,逼而無法。{{annotate|(【注】逼晉、楚。)}} 【疏】「姬在」至「衛亡」。○正義曰:渾罕意譏子產,將言鄭之先亡,故遂博言諸國亡之先後。杜據《世本》、《史記》作《世族譜》,說諸國滅亡之年。此下十一年楚滅蔡,十三年蔡復封。《春秋》後二世十八年而楚滅蔡也,哀八年宋滅曹也。滕以《春秋》後六世而齊滅之。鄭在《春秋》後五世九十一年,韓滅鄭。衛在《春秋》後十一世二百五十八年,而秦滅衛也。據蔡之前亡,則渾罕之言,終亦驗矣。 政不率法,而制於心。民各有心,何上之有?」{{annotate|(【注】子產權時救急,渾罕譏之正道。)}} 冬,吳伐楚,入棘、櫟、麻,{{annotate|(【注】棘、櫟、麻,皆楚東鄙邑。譙國酂縣東北有棘亭,汝陰新蔡縣東北有櫟亭。【音義】○櫟,力狄反,徐又失灼反。酂,才汗反。)}} 【疏】注「棘櫟」至「櫟亭」。○正義曰:吳來伐楚,入此三邑,知此三邑皆楚之東鄙,故疑新蔡縣東北有櫟亭者,是此櫟亭也,鄭有櫟邑者,則河南陽翟縣也。 以報朱方之役。{{annotate|(【注】朱方役在此年秋。)}}楚沈尹射奔命於夏汭,{{annotate|(【注】夏汭,漢水曲入江,今夏口也。吳兵在東北,楚盛兵在東南,以絕其後。【音義】○尹射,食夜反,又食亦反,一音夜。夏,戶雅反。夏汭,如銳反。)}}咸尹宜咎城鍾離,{{annotate|(【注】宜咎本陳大夫,襄二十四年奔楚。【音義】○葴,之林反。咎,其九反。)}}薳啟疆城巢,然丹城州來。{{annotate|(【注】然丹,鄭穆公孫,襄十九年奔楚。【音義】○薳,於委反。彊,其良反,又居良反。)}}東國水,不可以城,彭生罷賴之師。{{annotate|(【注】彭生,楚大夫。罷鬥韋龜城賴之師。【音義】○罷,皮買反,徐甫綺反。)}} 初,穆子去叔孫氏,及庚宗,{{annotate|(【注】成十六年辟僑如之難奔齊。庚宗,魯地。【音義】○難,乃旦反。)}}遇婦人,使私為食而宿焉。問其行,告之故,哭而送之。{{annotate|(【注】婦人聞而哭之。)}}適齊,娶於國氏,{{annotate|(【注】國氏,齊正卿,姜姓。【音義】○娶,七住反。)}}生孟丙、仲壬。夢天壓已,弗勝。{{annotate|(【注】穆子夢也。【音義】○壓,於甲反,又於輒反。勝音升,下同。)}}顧而見人,黑而上僂,{{annotate|(【注】上僂,肩傴。【音義】○僂,力主反。傴,紆甫反。)}}深目而豭喙,{{annotate|(【注】口象豬。【音義】○豭音加。喙,許穢反。)}}號之曰:「牛!助餘!」乃勝之。旦而皆召其徒,無之。{{annotate|(【注】徒,從者。【音義】○號,胡到反,一音戶刀反,下同。從,才用反。)}}且曰:「志之。」{{annotate|(【注】志,識也。【音義】○識,申志反,一音式。)}}及宣伯奔齊,饋之。{{annotate|(【注】宣伯,僑如,穆子之兄。成十六年奔齊,穆子饋宣伯。【音義】○饋,求位反,餉也。)}}宣伯曰:「魯以先子之故,{{annotate|(【注】先子,宣伯先人。)}}將存吾宗,必召女。召女何如?」對曰:「原之久矣。」{{annotate|(【注】言兄始為亂,己則有今日之願,蓋忿言。【音義】○女音汝,下同。)}}魯人召之,不告而歸。既立,{{annotate|(【注】在齊生孟丙、仲壬。魯召之,立為卿,襄二年始見經。【音義】○見,賢遍反,下「接見」同。)}}所宿庚宗之婦人,獻以雉。{{annotate|(【注】獻穆子。)}}問其姓,{{annotate|(【注】問有子否。【音義】○「問其姓」,女生曰姓。姓謂子也。)}}對曰:「餘子長矣。能奉雉而從我矣。」{{annotate|(【注】襄二年,豎牛五六歲。【音義】○長,丁丈反,下同。奉,芳勇反。)}} 【疏】「襄二」至「六歲」。○正義曰:穆子還魯,傳無歸歲。襄二年始見於經,疑是其年新還也。成十六年傳云:「子叔聲伯使叔孫豹請逆于晉師。」於時豹猶在魯,疑其因使而遂奔齊。蓋自鄭過魯而去,故得宿於庚宗。成十六年出奔,襄二年始還,凡經五年,故豎牛五六歲,能奉雉也。計豎牛至襄二年,四歲也。杜言「五六歲」者,豎牛見穆子,未必即以還年見之。 召而見之,則所夢也。未問其名,號之曰「牛」,曰:「唯。」皆召其徒,使視之,遂使為豎。{{annotate|(【注】豎,小臣也。傳言從夢未必吉。【音義】○唯,維癸反,徐以水反。唯,應辭,猶𡁠也。豎,上注反。)}} 【疏】「曰唯」。○正義曰:《曲禮》云:「父召無諾,先生召無諾,唯而起。」鄭玄云:「應辭,唯恭於諾。」 有寵,長使為政。{{annotate|(【注】為家政。)}}公孫明知叔孫於齊,{{annotate|(【注】公孫明,齊大夫子明也。與叔孫相親知。)}}歸,未逆國姜,子明取之。{{annotate|(【注】國姜,孟仲母。【音義】○取,七住反,又如字。)}}故怒其子,長而後使逆之。{{annotate|(【注】子,孟丙、仲壬。)}} 【疏】「故怒」至「逆之」。○正義曰:怒者,怒其妻也。忿其母,遂及其子。其子在齊成長而後逆之歸魯,非謂逆其妻也。 田於丘蕕,{{annotate|(【注】丘蕕,地名。【音義】○蕕音由。)}}遂遇疾焉。豎牛欲亂其室而有之,強與孟盟,不可。{{annotate|(【注】欲使從己,孟不肯。【音義】○強,其文反,下同。)}} 【疏】「強與孟盟」。○正義曰:孟雖適妻之子,叔孫未立為嗣。豎牛欲亂其室,望已有之,未應即欲為適,使孟事已。強與盟者,欲其與已同心,使已得專恣耳。 叔孫為孟鍾,曰:「爾未際,{{annotate|(【注】際,接也。孟朱與諸大夫相接見。【音義】○為,於偽反,又如字。)}} 【疏】注「際接」至「接見」。○正義曰:《釋詁》云:「際、接,捷也。」郭璞曰:「捷,謂相接續也。」大夫將立適子,必須接見同寮。季武子立紇,飲大夫酒,是其事也。孟丙未與大夫交接,故為之作鍾,因落鐘令與相見。 饗大夫以落之。」{{annotate|(【注】以豭豬血釁鍾曰落。【音義】○釁,許覲反。)}} 【疏】注「以豭」至「曰落」。○正義曰:《說文》云:「釁,血祭也。」《雜記》釁廟之禮云:「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是釁祭之法,以血澆落之,知落之即是釁也。《雜記》又曰:「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是知以豭豬之血也。記稱宗廟之器成乃釁以豭豚,此叔孫為孟作鍾,非是宗廟之器,亦釁之者,《周禮·小子》職曰:「釁邦器,及軍器」。鄭玄云:「邦器謂禮樂之器,及祭器之屬。」此鍾是禮樂之器,故釁也。 既具,{{annotate|(【注】饗禮具。)}}使豎牛請日。{{annotate|(【注】請饗日。)}} 【疏】「使豎牛」。○正義曰:孟不自請,使豎牛者,《內則》云:「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鄭玄云:「異宮者,崇敬也。」以其異宮,故使豎牛。 入弗謁,{{annotate|(【注】謁,白也。)}}出命之日。{{annotate|(【注】詐命日。)}}及賓至,聞鍾聲。牛曰:「孟有北婦人之客。」{{annotate|(【注】北婦人,國姜也。客謂公孫明。)}}怒,將往,牛止之。賓出,使拘而殺諸外。{{annotate|(【注】殺孟丙。【音義】○拘音俱。)}}牛又強與仲盟,不可。仲與公御萊書觀於公,{{annotate|(【注】萊書,公御士名。仲與之私遊觀於公宮。【音義】○萊書,音來,人姓名。觀,古亂反,注同,又如字。)}}公與之環,{{annotate|(【注】賜玉環。)}}使牛入示之。{{annotate|(【注】示叔孫。)}}入不示,出命佩之。牛謂叔孫:「見仲而何?」{{annotate|(【注】而何,如何。【音義】○見,賢遍反,下及注「杜泄見」同。)}}叔孫曰:「何為?」{{annotate|(【注】怪牛言。)}}曰:「不見,既自見矣,{{annotate|(【注】言仲已自往見公。)}}公與之環而佩之矣。」遂逐之,奔齊。疾急,命召仲。牛許而不召。杜泄見,告之饑渴,授之戈。{{annotate|(【注】杜泄,叔孫氏宰也。牛不食叔孫,叔孫怒,欲使杜泄殺之。【音義】○泄,息列反。食音嗣。)}}對曰:「求之而至,又何去焉?」{{annotate|(【注】言求食可得,無為去豎牛。蓋杜泄力不能去,設辭以免。【音義】○去,起呂反,注及下同。)}}豎牛曰:「夫子疾病,不欲見人。」使寘饋於个而退。{{annotate|(【注】寘,置也。个,東西廂。【音義】○寘,之豉反,本或作「奠」。个,古賀反,謂廂屋。廂本作「箱」,息羊反。)}} 【疏】「牛謂」至「見矣」。○正義曰:而、如同是語辭,故注云「而何,如何」。牛謂叔孫曰:「以仲見君何?問何故以仲見君也。叔孫怪其語,故曰:何為?牛曰:不將仲見君乎?若不將見,則既自見君矣。言不待父命,所以怒叔孫也。大夫立子為適,必自見之於君。宣十四年申舟見犀而行,定六年樂祁見溷而行,是其事也。或曰:豎牛謂叔孫曰:今將仲見君,其事如何?叔孫以已見病,故怪之曰何為,以下同。○注「寘置」至「西廂」。○正義曰:禮,置器物於地,皆謂之寘,是寘為置也。《月令》「天子居左个、右个」,是个為東西廂也。 牛弗進,則置虛命徹。{{annotate|(【注】寫器令空,示若叔孫巳食,命去之。【音義】○令,力呈反。)}}十二月,癸丑,叔孫不食。乙卯卒。{{annotate|(【注】三日絕糧。)}}牛立昭子而相之。{{annotate|(【注】昭子,豹之庶子,叔孫婼也。【音義】○相,息亮反。婼,敕略反。)}}公使杜泄葬叔孫。豎牛賂叔仲昭子與南遺,{{annotate|(【注】昭子,叔仲帶也。南遺,季氏家臣。【音義】○賂音路。)}}使惡杜泄於季孫而去之。{{annotate|(【注】憎泄不與己同志。【音義】○惡,烏路反。)}}杜泄將以路葬,且盡卿禮。{{annotate|(【注】路,王所賜叔孫車。)}}南遺謂季孫曰:「叔孫未乘路,葬焉用之?且塚卿無路,介卿以葬,不亦左乎?」{{annotate|(【注】塚卿,謂季孫。介,次也。左,不便。【音義】○葬焉,於虔反,下「將焉用」同。介音界。左,如字,注同,舊音佐。便,婢面反。)}}季孫曰:「然。」使杜泄舍路。{{annotate|(【注】舍,置也。【音義】○舍,式夜反,注同,或音舍。)}}不可。曰:「夫子受命於朝,而聘于王,{{annotate|(【注】在襄二十四年,夫子,謂叔孫。)}}王思舊勳而賜之路,{{annotate|(【注】感其有禮,以念其先人。)}}覆命而致之君,{{annotate|(【注】豹不敢自乘。)}}君不敢逆王命,而復賜之,使三官書之。吾子為司徒,實書名。{{annotate|(【注】謂季孫也。書名,定位號。【音義】○復,扶又反。)}}夫子為司馬,與工正書服。{{annotate|(【注】謂叔孫也。服,車服之器,工正所書。)}}孟孫為司空,以書勳。{{annotate|(【注】勳,功也。)}} 【疏】「吾子」至「書勳」。○正義曰:杜泄是叔孫家臣,故稱己君為夫子。工正是司馬之屬官也。季、孟亦有屬官,共書其事。但季、孟身在,不假言屬。以叔孫已亡,取屬官為徵,故兼言之。所以司徒書名者,《周禮》:「大司徒掌十二教,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十有二日以庸制祿。」故司徒書名,定位號也。「司馬興工正書服」者,《周禮·夏官·司馬》其屬有司士,掌群臣之政,亦以德爵,以功詔祿。工正雖不屬司馬,掌作車服,故與司馬書服也。案:《周禮》,司勳屬夏官。今司空書勳者,春秋之時,又是諸侯之法,不可盡與禮同。 今死而弗以,是棄君命也。書在公府而弗以,是廢三官也。若命服,生弗敢服,死又不以,將焉用之?」乃使以葬。季孫謀去中軍,豎牛曰:「夫子固欲去之。」{{annotate|(【注】誣叔孫以媚季孫。【音義】○媚,眉冀反。)}} 【疏】注「誣叔」至「季孫」。○正義曰:季孫因叔孫之弱,欲四分公室,己取其二,故謀去中軍。豎牛云:夫子固欲去之。是誣叔孫以媚季孫。 af1bx3g7jr2j8luupk34rqp3gsnhvjj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鹽業志 0 5797028 7908352 7908170 2026-07-16T08:03:45Z 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110887 未完待续 790835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 title = [[../]] | section = 鹽業志 | author = | previous = | next =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通屬鹽運區別表]] | notes = }} {{宋體|<big>{{VtextStart}}{{gap}}南通縣圖志卷四{{VtextEnd}} {{VtextStart}}{{gap}}{{gap}}{{gap}}鹽業志{{VtextEnd}} {{VtextStart}}{{gap}}通之資於鹽利也久矣我國直東奉晉蘇浙閩粵演蜀十省皆名產鹽而{{VtextEnd}} {{VtextStart}}{{gap}}清道咸間疏鹽利者佥謂淮南呂餘眞梁色味甲於天下湘鄂督銷之官{{VtextEnd}} {{VtextStart}}{{gap}}專倚焉以敵川私故占引廣而征課多蓋自道光以前兩淮鹽商歲納五{{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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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較煤則煤價下而草高煤力王而草殺煤鹽多而草寡民方欲得產草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地而墾之而用煤力之便又勝於草一轉移間而農商兩利矣一日鍋凡{{VtextEnd}} {{VtextStart}}{{gap}}煎丁一撇三鍋則晝夜可十火井有撈鹽一鍁二鍋則無之一晝夜止八{{VtextEnd}} {{VtextStart}}{{gap}}火然運使歲輒委員清查限以二鍋以爲出鹽有制則丁無所餘以爲私{{VtextEnd}} {{VtextStart}}{{gap}}此之愚駿莫可舉喩且以爲鍋少卽無私不知一鍋亦可有私即無撇亦{{VtextEnd}} {{VtextStart}}{{gap}}何嘗不可有私澜欲其有餘也火欲其無餘也是爲增產必須增鍋矣一{{VtextEnd}} {{VtextStart}}{{gap}}日運通九場至儀棧最遠者呂四水寬風順常喩十日稍稽滯者必秉旬{{VtextEnd}} {{VtextStart}}{{gap}}轉輸不利則息耗日增今即不能遽由垣商自運渊鄂可聽通九場之商{{VtextEnd}} {{VtextStart}}{{gap}}用輪自運儀棧由揚領照而悉由天生港出江運司派一員司駐師船掣{{VtextEnd}} {{VtextStart}}{{gap}}驗足矣夫自通至儀一日而達省多數之費絕中涂之私不猶愈於荒江{{VtextEnd}} {{VtextStart}}{{gap}}僻岸水師駁船之兵弁賣放自由乎凡茲數者設廠固宜變不設廠亦宜{{VtextEnd}} {{VtextStart}}{{gap}}先變未可更爲膠柱也雖然通九場之規費彼與此不同後與前不同要{{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自運司分司至本場自官至輿臺厮役無不有之胥爲汰絕亦覺不情{{VtextEnd}} {{VtextStart}}{{gap}}忍而與之實損商業且官若眞能衞商商眞因官之衞而獲厚利則先河{{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報亦宜之唯宜計引提成予官以可居之名麃商無不堪之累耳是議{{VtextEnd}} {{VtextStart}}{{gap}}也張氏窮其堅忍不屈之力所嘗靡資財以自行之於呂餘者日修婷場{{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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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某甲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黎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案涉侵权视频;2.判令黎某在某甲平台账号“番鼠鉴赏家”(某甲平台号:456×××××959)、“李某收藏家”(某甲平台号:fan×××698)、“番鼠鉴赏家3”(某甲平台号:224×××××305)、B站账号“番鼠鉴赏家”(UID:1254261616)、某乙平台账号“番鼠鉴赏家”(某乙平台号:ly929109527)、某丙平台账号“番鼠鉴赏家”(某丙平台号:555××××272)公开发布声明,向某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黎某公司向某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合理费用为律师费15,000元)。审理中,某甲公司表示案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gap}}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gap}}一、某甲公司的主体情况 {{gap}}某甲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6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为某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noinclude></noinclude> pbyem0tkdn1upim9onvkm4rds3d31ec 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7 104 5797056 7908366 7908250 2026-07-16T08:41:15Z 石汗颜 109722 /* 有问题 */ P7 -P8 之间刚好骑缝了 790836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110,最高评论量2,942,评论量均值1,139;最低转发量60,最高转发量1.2万,转发量均值2,006。“番鼠鉴赏家”账号入驻某甲平台“巨量星图”营销平台,截至2025年5月6日,月连接用户数为171.1万,位于行业内前20%;粉丝数126.6万;月深度用户数为83.3万。服务报价为:1-20s视频,18,800元;21-60s视频为26,800元;60s以上视频为28,000元;某甲平台短视频合集任务为12,000元;某甲平台短视频共创-主投稿达人为5,000元;某甲平台短视频共创-参与达人为3,000元。星图视频的播放量中位数为35.5万,优于61.53%同类型达人。平均点赞量8521,平均评论量457,平均转发量670。 {{gap}}黎某在某甲平台注册账号“李某收藏家”某甲平台号为fan×××698,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17.5万,获赞181.1万。 {{gap}}黎某另在某甲平台注册账号“番鼠鉴赏家3”,某甲平台号为224×××××305,2025年5月7日粉丝数量12.4万,获赞78.4万。“番鼠鉴赏家3”账号入驻某甲平台“巨量星图”营销平台,截至2025年5月6日,粉丝数量12.3万,月连接用户数为24.4万,月深度用户数为10.9万。全部视频中最近15个视频的最低播放量6.8万,最高播放量178.1万,播放量均值为53.1万;最低点赞量480,最高点赞量5万,点赞量均值1.6万;最低评论量22,最高评论量7,475,评论量均值1,751;最低转发量9,最高转发量9,607,转发量均值2,086。服务报价为:1-20s视频,5,000元;21-60s视频为7,000元;60s以上视频为10,000元。 {{gap}}(二)其他网络平台 {{gap}}黎某在某丁平台(Bilibili)平台(以下简称B站)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UID:1254261616,截至2025年5月7日粉丝数量15.5万,获赞204.2万,为B站知名游戏UP主。<noinclude></noinclude> gbe83bkwqlefffu84v4ub9wsva666rv 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8 104 5797058 7908347 7908255 2026-07-16T07:49:04Z 石汗颜 109722 补充了一个换行 790834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黎某在某乙平台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乙平台号:ly929109527。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23.6万。该账号入驻“磁力聚星”营销平台。服务报价为:1-20s视频,2,000元;2160s视频,3,000元;60秒以上视频,4,000元。 {{gap}}黎某在斗鱼平台开设“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12.2万。 {{gap}}黎某在某丙平台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丙平台号:555××××272,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6,191,获赞与收藏6.4万。 {{gap}}三、黎某发布涉嫌侵权视频情况 {{gap}}某甲公司主张下列视频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gap}}1.2024年4月19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原神4.6福利预估,仆人氪金收益计算#益手游》(以下简称视频1),视频时长2分45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1.3万,评论量1,037,转发量626,收藏量332。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想让新角色销量挂零不太容易,有些人不管你怎么劝他都是要氪金的。似乎完全不知道氪进去的钱,连十分之一都吐不出来。各位不妨去易手游看看估下价。原来还值这么多,氪金抽卡的我仿佛像个傻鸟。卖号回血都回不了多少。萌某入坑从零开始,还不如直接在上面整一个,性价比超高……希望各位玩家在4月24日版本更新之后,能不抽的就不抽。要抽的也尽量白某甲,别氪金。实在忍不住要氪的,也建议等三天。等他挂零之后再氪均摊销量。不花钱退坑的时候才不会心疼。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5.1万,评论量17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3,007,评论量306,转发量82。<noinclude></noinclude> f0btj0rd25i4j0b655i3rpfsz68rpy4 7908371 7908347 2026-07-16T09:27:03Z 石汗颜 109722 讨论后选择按原样总实呈现,不使用维基语法 790837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黎某在某乙平台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乙平台号:ly929109527。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23.6万。该账号入驻“磁力聚星”营销平台。服务报价为:1-20s视频,2,000元;2160s视频,3,000元;60秒以上视频,4,000元。 {{gap}}黎某在斗鱼平台开设“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12.2万。 {{gap}}黎某在某丙平台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丙平台号:555××××272,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6,191,获赞与收藏6.4万。 {{gap}}三、黎某发布涉嫌侵权视频情况 {{gap}}某甲公司主张下列视频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gap}}1.2024年4月19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原神4.6福利预估,仆人氪金收益计算#益手游》(以下简称视频1),视频时长2分45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1.3万,评论量1,037,转发量626,收藏量332。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想让新角色销量挂零不太容易,有些人不管你怎么劝他都是要氪金的。似乎完全不知道氪进去的钱,连十分之一都吐不出来。各位不妨去易手游看看估下价。原来还值这么多,氪金抽卡的我仿佛像个傻鸟。卖号回血都回不了多少。萌某入坑从零开始,还不如直接在上面整一个,性价比超高……希望各位玩家在4月24日版本更新之后,能不抽的就不抽。要抽的也尽量白某甲,别氪金。实在忍不住要氪的,也建议等三天。等他挂零之后再氪均摊销量。不花钱退坑的时候才不会心疼。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5.1万,评论量17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3,007,评论量306,转发量82。<noinclude></noinclude> q4k29b6ip7gw9gh52lci3nniej82eta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四 0 5797061 7908268 2026-07-15T14:12:59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四 表第四<br>四子部落 茂明安部 烏喇特部 喀爾喀右翼部 鄂爾多斯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三|卷之三]]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五|卷之五]] | notes = }} ==四子部落{{*|烏蘭察布盟}}== ===扎薩…” 790826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四 表第四<br>四子部落 茂明安部 烏喇特部 喀爾喀右翼部 鄂爾多斯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三|卷之三]]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五|卷之五]] | notes = }} ==四子部落{{*|烏蘭察布盟}}==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 初封鄂木布,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伊什齊當,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次襲 伊什齊當 |伊什楚克嚕布胞弟。道光七年襲。 |- |} ==茂明安部==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僧格,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特巴扎木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達特巴扎木蘇 |喇什棟囉布之孫。道光二年襲。十六年,卒。 |- !七次襲 綽克巴達爾呼 |達特巴扎木蘇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固穆巴圖爾,至第七次仍襲多羅貝勒達木丕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達木丕勒 |珠克都爾扎布之弟。乾隆四十九年襲。道光十九年卒。 |- ! 八次襲 格楚克 |達木丕勒之孫。道光十九年襲。 |- |} ==烏喇特部== ===扎薩克鎮國公後削去扎薩克=== 初封圖巴,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喇特那巴拉,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喇特那巴拉 |車布登棟羅布之子。嘉慶七年,襲。道光十四年,緣事,革去扎薩克。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鄂班,至第十二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巴圖諤齊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二次襲 巴圖諤齊爾 |齊克默特多爾濟之姪。乾隆五十六年襲。道光十四年,卒。 |- !十三次襲 噶勒當旺楚克多爾濟 |巴圖諤齊爾之子。道光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巴克巴海,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車楞旺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車楞旺楚克多爾濟 |多爾濟帕拉穆之子。道光八年襲。十年,緣事革爵。 |- !九次襲 拉旺里克津 |車楞旺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喀爾喀右翼部== ===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後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親王本塔爾,自降襲貝勒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齊旺多布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齊旺多布齋 |棍楚克楚克丕勒之弟。道光四年襲。二十四年,緣事革爵。 |- !八次襲 索特那木多爾濟 |齋旺多布齋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附}}多羅卓哩克圖郡王後降襲固山卓哩克圖貝子=== 初封郡王衮布,自降襲貝子後,至第八次仍襲固山卓哩克圖貝子允丹該嚕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允丹該嚕布 |吉礼克喇錫之胞姪。嘉慶二十五年襲。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本巴什希,至第八次仍襲固山貝子阿迪雅,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阿迪雅 |拉什那穆扎勒之子。嘉慶九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薩瑪第,至第六次仍襲鎮國公噶勒桑車凌,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噶勒桑車凌 |丹津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二十年,卒。 |- !七次襲 貢桑 |噶勒桑車凌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鄂爾多斯部{{*|伊克昭盟}}==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額琳臣,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巴保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次襲 巴保多爾濟 |什當巴拜之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十一次襲 圖們濟爾噶勒 |巴保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附}}輔國公今降襲二等台吉=== 初封輔國公色布騰諾爾布,至第四次降襲二等台吉當蘇隆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四次襲 當蘇隆多爾濟 |丹津多爾濟長子。嘉慶四年降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善丹,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索諾木喇布齋根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七次襲 索諾木喇布齋根敦 |棟羅布色棱從弟。嘉慶三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八次襲 貢藏喇布坦扎木素 |索諾木喇布齋根敦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鎮國公小扎木素,自晋襲固山貝子後,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端多布色楞,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端多布色楞 |扎什丕勒族弟。嘉慶十八年襲。道光二十一年,卒。 |- !十一次襲 敬密特多布扎勒 |端多布色楞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沙克雅,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達什多爾濟 |永嚨多爾濟之子。道光八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額琳沁,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巴達爾呼,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巴達爾呼 |桑寨旺沁之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色稜,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額爾德尼桑,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額爾德尼桑 |色旺喇什之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元年,卒。 |- !七次襲 察克都爾色楞 |額爾德尼桑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定咱喇什,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色楞德濟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色楞德濟特 |噶爾桑濟克密特多爾濟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五次襲 恩克巴雅爾 |色楞德濟特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s74jl4wqy2bycot235brd6y0g2q9zx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0 5797062 7908269 2026-07-15T14:16:42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826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theme =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previous = |next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下一阶段]] |year = 2004 |month = 8 |day = 2 |文号 = 银监通〔2004〕80号 |notes = [https://www.pkulaw.com/chl/e3f10155bc14ff25bdfb.html 文件] |edition = }} {{c|{{x-larger block|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c|{{楷体|银监通〔2004〕80号}}}} <hr/> 各银监局: {{~ip-clean|为加强邮政储蓄机构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经会领导同意,决定对过去遗留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4>一、清理和规范的原则</h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清理、规范和审批,达到标准的给予审批发证,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邮政营业机构一律不得以代办或承包形式办理储蓄业务。      <h4>二、清理和规范的标准</h4>      (一)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达到下列全部标准的,予以审批发证:      1.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属于邮政局自有产权的房屋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具有足够的空间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等。      2.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证书;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3.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录用,劳动用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4.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数据信息做到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5.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1)对储蓄人员实行统一的上岗培训制度;      (2)对每个网点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实行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或强制休假;      (4)建立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      (5)建立完备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6.其他要求      (1)设立时间在人民银行最后一次清理整顿时间(2001年8月7日)之前;      (2)业务量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      (3)符合市场需要、内控优先、经济效益原则。      (二)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经过整改于2004年底前达标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予以审批发证;如经过整改后,因处于农村偏远地区未做到计算机联网,但其他方面均达标的,可由银监局逐个核实后,综合评估其安全审慎情况,予以个案审批。      (三)无证网点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      1.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      2.内控存在严重缺陷、风险隐患较大的;      3.发生案件或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4.未依托邮政营业机构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或代办点;      5.限期整改后未能转为自办网点的邮政储蓄代办点;      6.2001年8月7日以后擅自设立的网点。      <h4>三、清理和规范的步骤</h4>      (一)各省、市、区银监局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方案要对清理和规范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内部操作程序和清理完成时间,对现有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地(市)邮政局应按照银监局的要求,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的审批发证申请,经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银监分局负责发证。      (三)清理工作于2004年底完成后,银监局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不能联网、但又核准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列出个案审批的网点名单,说明审批发证的理由。      <h4>四、工作要求</h4>      (一)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指导所辖分局和县(市)监管办事处严格掌握审批标准,扎实细致工作,彻底解决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问题,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对予以撤销或合并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要责成当地邮政局制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引起社会波动。      (三)各银监局应当按照上述清理和规范标准,统一和规范本辖区内邮政储蓄网点准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网点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实现准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提出规范要求,督促其安全审慎经营。      (四)此次清理和规范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以银监会组织的摸底调查和抽查掌握的数据为准。今后如再发现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五)各银监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摸清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底数,彻底清理和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以任何形式将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合法化,也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为加强对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指导,银监会将建立清理工作指导联系机制,各地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联系;对于工作难度大、进展缓慢的地区,银监会将加强督导和问责。此外,由于邮政储蓄尚处于改革、转制过程中,新设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须待有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后,由银监会统一部署实施。}} {{PD-PRC-exempt}} rzzslb1bqbtmr1fe529w4yt5z9dp1y0 7908270 7908269 2026-07-15T14:17:46Z HCCB3947 100746 内部链接 790827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theme =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previous = |next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下一阶段]] |year = 2004 |month = 8 |day = 2 |文号 = 银监通〔2004〕80号 |notes = [https://www.pkulaw.com/chl/e3f10155bc14ff25bdfb.html 文件] |edition = }} {{c|{{x-larger block|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c|{{楷体|银监通〔2004〕80号}}}} <hr/> 各银监局: {{~ip-clean|为加强邮政储蓄机构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经会领导同意,决定对过去遗留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4>一、清理和规范的原则</h4>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清理、规范和审批,达到标准的给予审批发证,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邮政营业机构一律不得以代办或承包形式办理储蓄业务。      <h4>二、清理和规范的标准</h4>      (一)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达到下列全部标准的,予以审批发证:      1.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属于邮政局自有产权的房屋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具有足够的空间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等。      2.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证书;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3.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录用,劳动用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4.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数据信息做到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5.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1)对储蓄人员实行统一的上岗培训制度;      (2)对每个网点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实行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或强制休假;      (4)建立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      (5)建立完备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6.其他要求      (1)设立时间在人民银行最后一次清理整顿时间(2001年8月7日)之前;      (2)业务量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      (3)符合市场需要、内控优先、经济效益原则。      (二)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经过整改于2004年底前达标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予以审批发证;如经过整改后,因处于农村偏远地区未做到计算机联网,但其他方面均达标的,可由银监局逐个核实后,综合评估其安全审慎情况,予以个案审批。      (三)无证网点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      1.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      2.内控存在严重缺陷、风险隐患较大的;      3.发生案件或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4.未依托邮政营业机构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或代办点;      5.限期整改后未能转为自办网点的邮政储蓄代办点;      6.2001年8月7日以后擅自设立的网点。      <h4>三、清理和规范的步骤</h4>      (一)各省、市、区银监局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方案要对清理和规范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内部操作程序和清理完成时间,对现有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地(市)邮政局应按照银监局的要求,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的审批发证申请,经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银监分局负责发证。      (三)清理工作于2004年底完成后,银监局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不能联网、但又核准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列出个案审批的网点名单,说明审批发证的理由。      <h4>四、工作要求</h4>      (一)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指导所辖分局和县(市)监管办事处严格掌握审批标准,扎实细致工作,彻底解决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问题,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对予以撤销或合并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要责成当地邮政局制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引起社会波动。      (三)各银监局应当按照上述清理和规范标准,统一和规范本辖区内邮政储蓄网点准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网点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实现准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提出规范要求,督促其安全审慎经营。      (四)此次清理和规范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以银监会组织的摸底调查和抽查掌握的数据为准。今后如再发现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五)各银监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摸清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底数,彻底清理和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以任何形式将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合法化,也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为加强对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指导,银监会将建立清理工作指导联系机制,各地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联系;对于工作难度大、进展缓慢的地区,银监会将加强督导和问责。此外,由于邮政储蓄尚处于改革、转制过程中,新设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须待有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后,由银监会统一部署实施。}} {{PD-PRC-exempt}} fje9f5p6ylg2goyxacezapt8nhy7x28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五 0 5797063 7908271 2026-07-15T14:24:5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五 表第五<br>喀爾喀土謝圖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四|卷之四]]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六|卷之六]] | notes = }} ==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汗阿林盟}}== ===土謝圖汗=== 初封察琿多爾濟,至第…” 790827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五 表第五<br>喀爾喀土謝圖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四|卷之四]]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六|卷之六]] | notes = }} ==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汗阿林盟}}== ===土謝圖汗=== 初封察琿多爾濟,至第十一次仍襲土謝圖汗雅凌泰,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一次襲 雅凌泰 |鄂依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九年襲。十二年,卒。 |- !十二次襲 車林多爾濟 |雅凌泰之弟。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固嚕什喜,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拉素嚨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拉素嚨巴咱爾 |達克丹多爾濟之子。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噶勒丹多爾濟,自降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綸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綸布多爾濟 |遜都布多爾濟之子。嘉慶四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八次襲 德勒克多爾濟 |綸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後晋襲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車木楚克納木扎勒,自晋襲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車登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車登多爾濟 |奇巴克扎布長子。嘉慶六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六次襲 額林沁多爾濟 |車登多爾濟之第三子。道光十八年襲。 |- |} ==={{*|附}}公品級一等台吉後停襲公品級=== 初封三濟扎布,至第二次停襲公品級襲一等台吉貢楚克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貢楚克達什 |三都布多爾濟子。嘉慶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西第什哩,自晋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多爾濟喇布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多爾濟喇布坦 |藴端多爾濟長子。道光八年襲。十九年,卒。 |- !五次襲 那遜巴圖 |多爾濟喇布坦次子。道光十九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至第四次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車林多爾濟 |依達木扎布之子。嘉慶二十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巴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喇布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車林扎布長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巴海,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三都布敏珠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三都布敏珠爾 |偉多布齊旺次子。道光三年襲。十一年,卒。 |- !六次襲 達什多爾濟 |三都布敏珠爾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後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貝子品級輔國公三達克多爾濟,一次襲扎薩克輔國公車凌多爾濟,二次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色楞多爾濟,至第三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綳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綳楚克多爾濟 |色楞多爾濟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晋襲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鎮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禮塔爾,自晋襲固山貝子降襲鎮國公後,至第四次仍襲鎮國公索諾木旺楚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索諾木旺楚克 |德沁喇木丕勒之子。乾隆五十八年襲。道光十七年,卒。 |- !五次襲 巴勒達爾多爾濟 |索諾木旺楚克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巴朗,自晋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巴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齊旺多爾濟之弟。道光十年襲。十七年,卒。 |- !六次襲 濟克濟特多爾濟 |喇布丹多爾濟之弟。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辰丕勒多爾濟,自晋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什多爾濟 |和羅齊胞弟。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沙克都爾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沙克都爾扎布 |邁達爾扎布之子。道光八年襲。二十三年,卒。 |- !八次襲 烏都木濟 |沙克都爾扎布之弟。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車琳扎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那木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那木濟勒多爾濟 |齊旺多爾濟長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二十一年,卒。 |- !五次襲 車林端多布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齊旺多爾濟,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那木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那木濟勒多爾濟 |齊巴克扎布之孫。嘉慶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開木楚克,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凌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額凌多爾濟 |棟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成衮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特納什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喇特納什奇 |章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朋素克喇布坦,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嘎木丕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嘎木丕勒多爾濟 |固嚕扎布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遜篤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勒當棍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巴勒當棍布 |旺沁多爾濟胞弟。道光八年襲。 |- |} m7kugq1chlxwc7u0f5ipd8bxvki1qka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六 0 5797064 7908272 2026-07-15T14:42:06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六 表第六<br>喀爾喀車臣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五|卷之五]]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七|卷之七]] | notes = }} ==喀爾喀車臣汗部{{*|克鲁倫巴爾斯霍坦盟}}== ===車臣汗=== 初封烏默客,至第…” 790827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六 表第六<br>喀爾喀車臣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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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珠爾多爾濟 |藴端巴雅爾之子。道光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車布登,自降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棍布扎布 |僧格多爾濟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阿南達,自降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敏珠爾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車登多爾濟次子。嘉慶十一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旺沁扎布,第一次仍襲鎮國公垂準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一次襲 垂準扎布 |旺沁扎布之子。乾隆四十八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車布登,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索諾木達爾佳,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索諾木達爾佳 |多爾濟帕拉木次子。道光二年襲。二十四年,卒。 |- !七次襲 額爾德尼托克塔噶勒 |索諾木達爾佳之弟。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旺布,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齊旺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齊旺多爾濟 |衮楚克多爾濟之子。乾隆五十九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車凌達什,自降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那木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那木濟勒多爾濟 |車登旺布之子。道光元年襲。十六年,卒。 |- !七次襲 藍準多布坦多爾濟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車凌多岳特,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都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車都布多爾濟 |哈斯巴咱爾之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五次襲 都噶爾車木布勒 |車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公品級===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多爾濟達什,自晋襲公品級後,至第五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瑪哈蘇噶,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瑪哈蘇噶 |薩滿達巴達拉長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固嚕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濟克默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濟克默特多爾濟 |德木楚克多爾濟從弟。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色稜達什,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琳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車琳達什 |扎木薩朗扎布長子。嘉慶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棍楚克,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爾瑪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達爾瑪扎布 |扎木薩蘭扎布長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韜賚,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布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當蘇隴扎布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羅卜藏,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登噶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車登噶瓦 |車木布爾扎布之弟。道光元年襲。二十二年,卒。 |- !八次襲 布揚德勒格爾 |車登噶瓦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垂扎木素,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桑都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桑都布多爾濟 |辰木丕勒多爾濟長子。道光三年襲。十六年,卒。 |- !七次襲 杜拉木扎布 |桑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爾德尼,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雅爾錫達,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巴雅爾錫達 |達木丹車凌長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根敦,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綳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綳楚克多爾濟 |朗衮扎布之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六次襲 車林端多布 |绷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吹音珠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棍布扎布 |車楞多爾濟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旺扎勒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貢噶爾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貢噶爾扎布 |衮布扎布之子,道光三年襲。 |- |} adybnkcebe9ahbc3ft3sbjhtba0cwgr 7908273 7908272 2026-07-15T14:42:2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82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六 表第六<br>喀爾喀車臣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五|卷之五]]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七|卷之七]] | notes = }} ==喀爾喀車臣汗部{{*|克魯倫巴爾斯霍坦盟}}== ===車臣汗=== 初封烏默客,至第十二次仍襲車臣汗阿爾塔錫達,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阿爾塔錫達 |恩克圖魯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三濟扎布,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巴圖圖魯,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巴圖圖魯 |車登扎布之子。嘉慶十六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晋襲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納木扎勒,自晋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車林多爾濟 |瑪呢巴咱爾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朋素克,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托克托瑚圖魯,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托克托瑚圖魯 |巴圖鄂齊爾長子。道光元年襲。 |- |} ==={{*|附}}多羅郡王後降襲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郡王貢格三丕勒,自降襲後,至第三次仍襲多羅貝勒索諾木多布沁,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索諾木多布沁 |車凌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二十二年,卒。 |- !四次襲 幹當當準車林 |索諾木多布沁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車布登,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那木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那木濟勒多爾濟 |達克丹多爾濟長子。嘉慶九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五次襲 貢楚克扎布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後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布達扎布,自降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朋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藴端巴雅爾 |貢楚克扎布之子。嘉慶十九年襲。道光十五年,卒。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藴端巴雅爾之子。道光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車布登,自降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棍布扎布 |僧格多爾濟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阿南達,自降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敏珠爾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車登多爾濟次子。嘉慶十一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旺沁扎布,第一次仍襲鎮國公垂準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一次襲 垂準扎布 |旺沁扎布之子。乾隆四十八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車布登,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索諾木達爾佳,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索諾木達爾佳 |多爾濟帕拉木次子。道光二年襲。二十四年,卒。 |- !七次襲 額爾德尼托克塔噶勒 |索諾木達爾佳之弟。道光二十四年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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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羅卜藏,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登噶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車登噶瓦 |車木布爾扎布之弟。道光元年襲。二十二年,卒。 |- !八次襲 布揚德勒格爾 |車登噶瓦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垂扎木素,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桑都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桑都布多爾濟 |辰木丕勒多爾濟長子。道光三年襲。十六年,卒。 |- !七次襲 杜拉木扎布 |桑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爾德尼,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雅爾錫達,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巴雅爾錫達 |達木丹車凌長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根敦,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綳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綳楚克多爾濟 |朗衮扎布之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六次襲 車林端多布 |绷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吹音珠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棍布扎布 |車楞多爾濟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旺扎勒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貢噶爾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貢噶爾扎布 |衮布扎布之子,道光三年襲。 |- |} 6xbdkrmrl04atp4ur97at5elhblwehc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七 0 5797065 7908274 2026-07-15T14:57:0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七 表第七<br>喀爾喀扎薩克圖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六|卷之六]] | n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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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旺丹多爾濟 |達布拉車林次子。道光六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索諾木伊斯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桑都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桑都布多爾濟 |敏珠爾多爾濟之子。道光六年襲。二十二年,卒。 |- !六次襲 車登端多布多爾濟 |桑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衮占,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齊旺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齊旺達什 |敏丕木多爾濟之子。乾隆四十六年襲。道光十四年卒。 |- !六次襲 薩達巴雅爾 |齊旺達什之子。道光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通謨克,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索諾木車凌,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當素嚨 |索諾木車琳胞兄。嘉慶十一年襲。道光二十四年,卒。 |- !五次襲 章達拉密濟特 |當素嚨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沙克扎,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沙克都爾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沙克都爾扎布 |車都布之子。嘉慶八年襲。 |- |} ===輔國公後授扎薩克=== 初封輔國公齊巴克扎布,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扎穆巴拉,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扎穆巴拉 |吹蘇嚨長子。嘉慶十二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喇布坦,第一次晋襲鎮國公索諾木多爾濟,二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雲端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雲端達什 |索諾木多爾濟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三次襲 噶勒桑端多布 |雲端達什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爾德尼衮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吹木丕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吹木丕勒 |莽蘇爾之子。乾隆五十四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七次襲 藴端多爾濟 |吹木丕勒之子。道光十一年襲。十二年,卒。 |- !八次襲 莽濟巴雅爾 |藴端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烏爾占,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凌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車凌多爾濟 |蒙衮扎布之子。嘉慶十四年襲。道光二十五年,卒。 |- !七次襲 桑清濟蘇嚨 |車凌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衮布扎布,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納木扎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納木濟勒多爾濟 |沙拉布多爾濟次子。乾隆四十二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五次襲 哈斯車林 |納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哈瑪爾岱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都拉木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都拉木扎布 |丹巴達爾濟之子。嘉慶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納瑪琳藏布,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噶勒當衮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噶勒當衮多布 |齊素嚨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伊達木扎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凌清丕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額凌清丕勒 |巴噶圖爾之孫。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什朋楚克,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垂恭楚克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垂恭楚克達什 |濟克默特車布登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普爾普車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諾爾布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諾爾布扎勒 |塔爾巴海長子。嘉慶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諾爾布,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齊旺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齊旺扎布 |齊松扎布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附}}厄魯特一等台吉後授扎薩克=== 初授一等台吉噶勒丹達爾扎,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拉旺班珠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拉旺班珠爾 |薩木丕勒諾爾布之子。嘉慶十二年,襲。 |- |} kfat4k8gnaljf76wubxcp2jrpzgcdx9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八 0 5797066 7908275 2026-07-15T15:19:3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八 表第八<br>喀爾喀賽因諾顔部 阿拉善厄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七|卷之七]]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九|卷之九]] | notes = }} ==喀爾喀賽因諾顔部{{*|齊齊爾里克盟}}== ===扎薩克和碩…” 79082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八 表第八<br>喀爾喀賽因諾顔部 阿拉善厄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七|卷之七]]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九|卷之九]] | notes = }} ==喀爾喀賽因諾顔部{{*|齊齊爾里克盟}}== ===扎薩克和碩親王後兼襲賽因諾顔爵號=== 初封扎薩克和碩親王善巴,自兼襲後,至第八次仍襲賽因諾顏扎薩克和碩親王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車林多爾濟 |朋楚克達什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鎮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諾爾布扎布,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鎮國公扎納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扎納扎布 |朋楚克達什長子。嘉慶八年襲。 |- |} ==={{*|附}}公品級一等台吉後停襲公品級=== 初封三丕勒多爾濟,至第二次仍襲公品級一等台吉敏珠爾,三次襲一等台吉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滚布 |敏珠爾長子。嘉慶十九年,削去公品級襲一等台吉。道光二十五年,卒。 |- !四次襲 拉特那希迪 |滚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策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車登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車登巴咱爾 |巴彦濟爾噶勒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 |- |} ==={{*|附}}多羅貝勒後降襲固山貝子=== 初封多羅貝勒恭格喇布坦,自降襲後,至第五次仍襲固山貝子巴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呢買凝保 |巴勒珠爾遜都布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元年,改名巴勒多爾濟。 |- |} ==={{*|附}}輔國公=== 初封額爾克沙喇,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呢瑪,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呢瑪 |達什多爾濟之子。嘉慶二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四次襲 布呢達哩 |呢瑪之子。道光十一年襲。二十四年,卒。 |- !五次襲 密濟特多爾濟 |布呢達哩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佛保,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桑都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桑都克多爾濟 |格哩克敦多布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車布登扎布,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楚克蘇木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楚克蘇木扎布 |達瑪琳扎布長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四次襲 車林棍布 |楚克蘇木扎布之弟。道光十一年襲。十七年,卒。 |- !五次襲 達爾瑪巴咱爾 |車林棍布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衮布,自降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貢楚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貢楚克扎布 |德棱朋楚克長子。嘉慶二十二年襲。道光二十五年,卒。 |- !七次襲 濟木丕勒多爾濟 |貢楚克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托多額爾德尼,自晋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德木楚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德木楚克扎布 |貢楚克扎布胞弟。乾隆五十四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七次襲 圖克濟扎布 |德木楚克扎布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素泰伊勒登,自晋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彭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彭楚克多爾濟 |衮布車琳長子。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十五年,卒。 |- !八次襲 那木濟爾多爾濟 |彭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五年襲。二十五年,卒。 |- !九次襲 西林巴扎爾扎布 |那木濟爾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旺舒克,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扎木薩琳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扎木薩琳扎布 |齊旺扎布族姪。嘉慶十二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阿玉什,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班丹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班丹扎布 |達什德勒克之子。道光八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達什,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錫喇布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達錫喇布坦 |德哩克多爾濟長子。道光三年襲。十五年,卒。 |- !九次襲 珠爾默特旺濟勒 |達錫喇布坦之子。道光十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諾爾布扎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固魯色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固魯色特 |索諾木巴勒珠爾多爾濟之子。道光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齊旺多爾濟,自晋襲後,至第三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鄂依多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鄂依多布多爾濟 |旺沁扎布長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四次襲 達木定扎布 |鄂依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鎮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阿哩雅,自晋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車登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車登扎布 |巴勒沁之姪。道光五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多爾濟,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扎冲,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扎冲 |多布沁之兄。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西第,自晋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拉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拉扎布 |車布登多爾濟胞弟。嘉慶十七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七次襲 拉旺多爾濟 |達拉扎布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丹津額爾德尼,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瑪林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達瑪林扎布 |羅布桑達什長子。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十三年,卒。 |- !九次襲 阿巴爾彌特 |達瑪林扎布之姪。道光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薩木濟特,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多爾濟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多爾濟扎布 |車登扎布次子。乾隆四十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伊達木,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雅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巴雅爾 |巴勒桑敏珠爾之子。乾隆五十九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衮布車凌,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德勒克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德勒克達什 |齊旺達什長子。嘉慶十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納木扎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格濟巴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格濟巴勒 |旺濟勒三丕勒之三子。道光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沙嚕伊勒都齊,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薩木丕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薩木丕勒多爾濟 |衮布多爾濟長子。嘉慶七年襲。道光二十四年,卒。 |- !五次襲 巴達爾 |薩木丕勒多爾濟之從孫。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素達尼,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貢楚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貢楚克扎布 |貢格喇什長子。嘉慶七年襲。道光十九年,卒。 |- !七次襲 扎木巴拉 |貢楚克扎布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 |} ==={{*|附}}公品級三等台吉=== 初封噶瓦,第三次仍襲公品級三等台吉車凌桑魯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車凌桑魯布 |旺丕勒之子。道光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濟納彌達,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棍布多爾濟 |布達齊素嚨胞弟。嘉慶十年襲。道光二十五年,卒。 |- !五次襲 噶勒桑多爾濟 |棍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多爾濟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桑濟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桑濟扎布 |車登達什胞弟。嘉慶二十五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八次襲 車林 |桑濟扎布之子。道光十一年襲。十二年,卒。 |- !九次襲 布彦濟爾噶勒 |車林之弟。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墨根,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哈斯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哈斯巴咱爾 |達瑪琳扎布長子。嘉慶二十四年襲。道光十九年,卒。 |- !四次襲 布木達爾 |哈斯巴咱爾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 |} ==={{*|附}}厄魯特扎薩克多羅郡王後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厄魯特扎薩克多羅郡王阿喇布坦,自降襲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查克達爾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查克達爾扎勒 |多爾濟巴勒從弟。嘉慶二十二年襲。 |- |} ==={{*|附}}厄魯特扎薩克輔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厄魯特扎薩克輔國公丹濟拉,自晋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貢格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貢格多爾濟 |扎木彦多爾濟之弟。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二年,卒。 |- !八次襲 車都布多爾濟 |貢格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阿拉善厄魯特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後晋襲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和囉理,自晋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瑪哈巴拉,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瑪哈巴拉 |旺沁班巴爾胞弟。嘉慶九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五次襲 囊都布素隆 |瑪哈巴拉之子。道光十二年襲。二十四年,卒。 |- !六次襲 貢桑珠爾默特 |囊都布素隆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增}}公品級一等台吉=== {| class="wikitable" |- !初授 囊都布素隆 |扎薩克和碩親王瑪哈巴拉之子。道光十二年,襲扎薩克和碩親王爵,停襲公品級一等台吉。二十四年,卒。見上篇。 |- |} ==={{*|附}}公品級一等台吉=== 初封瑪哈巴拉,第二次仍襲公品級一等台吉布尼錫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布尼錫哩 |雲敦策登之子。道光十年襲。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鎮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衮布,自降襲後,至第五次仍襲鎮國公德勒格爾布彥,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德勒格爾布彥 |莽噶拉之子。嘉慶十九年襲。 |- |} ==={{*|附}}輔國公後晋襲鎮國公=== 初封輔國公玉木楚木,自晋襲後,至第五次仍襲鎮國公普爾普,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普爾普 |多爾濟色布騰之子。道光三年襲。 |- |} 829hb8fp9tjcifafm9jzpvpfl2w51ib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九 0 5797067 7908276 2026-07-15T15:39:2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九 表第九<br>青海厄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八|卷之八]]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卷之十]] | notes = }} ==青海厄魯特部== ===扎薩克和碩親王後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 79082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九 表第九<br>青海厄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八|卷之八]]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卷之十]] | notes = }} ==青海厄魯特部== ===扎薩克和碩親王後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親王察罕丹津,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達什忠鼐,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達什忠鼐 |納罕達爾濟之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十三年,卒。 |- !五次襲 達什旺扎勒 |達什忠鼐之子。道光十三年襲。 |- |} ===多羅郡王後授扎薩克=== 初封多羅郡王策旺喇布坦,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車琳端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車琳端多布 |索諾木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色布騰扎勒,自降襲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德哩巴勒珠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德哩巴勒珠爾 |吹忠扎布之子。乾隆五十三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七次襲 那木扎勒丹巴 |德哩巴勒珠爾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多羅貝勒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勒阿啓巴圖爾衮布,自晋襲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固木楚克濟克默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固木楚克濟克默特 |沙克都爾之子。道光三年襲。 |- |} ===多羅貝勒後授扎薩克=== 初封多羅貝勒達顏,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那瑪喀旺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那瑪喀旺扎勒 |扎木巴勒多爾濟長子。道光四年襲。道光十四年,卒。 |- !七次襲 車林諾爾布 |那瑪喀旺扎勒之子。道光十四年襲。十九年,卒。無嗣,以其叔羅布藏津巴承祀。 |- !八次襲 羅布藏津巴 |車林諾爾布無嗣,羅布藏津巴係車林諾爾布之叔,道光十九襲。 |- |} ===多羅貝勒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多羅貝勒納木扎勒,自降襲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爾瑪錫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達爾瑪錫哩 |旺舒克之子。道光九年襲。 |- |} ===固山貝子後授扎薩克=== 初封固山貝子車凌敦多布,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拉特那錫第,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拉特那錫第 |車爾登多爾濟之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五次襲 伊達木林沁 |拉特那錫第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索諾木達什,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格勒克那木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格勒克那木扎勒 |旺沁丹津之長子。嘉慶十六年襲。 |- |} ===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固山貝子羅卜藏達爾扎,自降襲後,至第其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木棍策勒謙,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喇木棍策勒謙 |索諾木旺濟勒之子。道光九年襲。十三年卒。 |- !八次襲 拉木貢策拉克扎勒 |喇木棍策勒謙之弟。道光十三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後降襲扎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鎮國公噶勒丹達什,自降襲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察哈巴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察哈巴克 |喇特納錫第之子。道光三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阿喇布坦,自晋襲後,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拉特納西第,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拉特納西第 |齊默特丹巴之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四次襲 索諾木丕爾齋 |拉特納西第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輔國公後授扎薩克=== 初封輔國公索諾木達什,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珠爾默特圖布登車凌,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珠爾默特圖布登車凌 |依什達爾濟之子。道光八年襲。十八年,卒。 |- !八次襲 吹達爾 |珠爾默特圖布登車凌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車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瑪林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達瑪林扎布 |格埒克拉布齋之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貢格,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多爾濟沙木,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多爾濟沙木 |琳沁旺舒克次子。道光二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阿喇布坦扎木素,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旺濟勒多爾濟車布登,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旺濟勒多爾濟車布登 |隆賁之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五次襲 達什端多布 |旺濟勒多爾濟車布登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瑪琳色布騰,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布紮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棍布扎布 |根敦扎布之子。乾隆五十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阿喇布坦,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端多布旺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端多布旺扎勒 |索諾木敏珠爾之子。道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哈爾噶斯,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濟克默特旺順,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濟克默特旺順 |恩克巴雅爾之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端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端多布 |拉素嚨次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二十五年,卒。 |- !六次襲 車布坦端多布 |端多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察罕喇布坦,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衮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衮布多爾濟 |沙喇布提理之子。乾隆五十六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伊什多勒扎布,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木巴勒達什倫都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巴木巴勒達什倫都布 |旺沁端多布之子。道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色布騰博碩克圖,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彦達賴,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布彦達賴 |格勒克拉布坦長子。道光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索諾木喇布坦多爾濟,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多爾濟旺濟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多爾濟旺濟勒 |薩木都布扎木素族弟。嘉慶五年襲。道光二十一年,卒。 |- !六次襲 端多布那木扎勒 |多爾濟旺濟勒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羅布桑察罕,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瑪林車凌,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達瑪林車凌 |旺舒克之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爾扎,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瑪濟克策楞,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瑪濟克策楞 |衮楚克第三子。嘉慶七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四次襲 索諾木拉布坦 |瑪濟克策楞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丹忠,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布扎拉木楚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喇布扎拉木楚克 |羅布藏吹達爾之子。嘉慶十八年襲。 |- |} ===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凌納木扎勒,至第五次仍襲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恭藏,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恭藏 |德沁胞叔。嘉慶十九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六次襲 旺沁 |恭藏之姪。道光十二年襲。 |- |} ===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什敦多布,至第三次仍襲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齊伯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齊伯克多爾濟 |濟克濟扎布之子。道光元年襲。 |- |} f3qvi3vofcfib5sirfpvnn08e8ewpn8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 0 5797068 7908284 2026-07-15T15:53:2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 表第十<br>西藏部 居京師之綽羅斯 杜爾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九|卷之九]]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一|卷之十一]] | notes = }} ==西藏部== ===扎薩克鎮國公後降襲扎薩克輔國公===…” 790828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 表第十<br>西藏部 居京師之綽羅斯 杜爾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九|卷之九]]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一|卷之十一]] | notes = }} ==西藏部== ===扎薩克鎮國公後降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珠爾默特策布登,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策旺珠美,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策旺珠美 |額林沁彭楚克之子。嘉慶二十一年襲。 |- |} ===輔國公後降襲一等台吉=== 初封輔國公索諾木達爾扎,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一等台吉色綸彭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色綸彭蘇 |奇雅多爾旺瞿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五次襲 加木參烏珠 |色綸彭蘇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一等台吉晋輔國公後仍降襲一等台吉=== 初授一等台吉噶錫布那木扎勒色布騰,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四次仍降襲一等台吉敏珠爾索諾木班珠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敏珠爾索諾木班珠勒 |丹津班珠爾子。嘉慶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諾顏和碩齊,至第六次仍襲一等台吉敦珠毓杰,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敦珠毓杰 |策凌旺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八年襲。 |- |} ==居京師之綽羅斯== ===和碩親王後降襲固山貝子=== 初封和碩親王達瓦齊,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固山貝子賡音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賡音蘇 |富爾那次子。嘉慶二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 !五次襲 伊鏗額 |賡音蘇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杜爾伯特部== ===扎薩克特古斯庫魯克達賴汗=== 初封扎薩克特古斯庫魯克達賴汗車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特古斯庫魯克達賴汗齊旺巴勒楚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齊旺巴勒楚克 |拉瑪扎布胞叔。道光元年襲。二十三年,卒。 |- !六次襲 密什克多爾濟 |齊旺巴勒楚克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親王車凌烏巴什,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棍布扎布 |貢噶諾爾布之繼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車凌蒙克,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曼達拉,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曼達拉 |納旺索諾木之子。嘉慶九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色布騰,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雅哩木闢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雅哩木闢勒多爾濟 |貢楚克扎布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剛多爾濟,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齊墨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齊墨特多爾濟 |達瓦丕勒之子。乾隆五十五年襲。道光十年,卒。 |- !三次襲 巴咱爾咱那 |齊墨特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瑪什巴圖,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拉特那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拉特那巴咱爾 |索諾木丕勒之弟。嘉慶十四年襲。道光二十一年,卒。 |- !六次襲 諾木巴達爾琥 |拉特那巴咱爾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班珠爾,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伊達木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伊達木扎布 |拉穆扎布胞弟。嘉慶十四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根敦,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諾爾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諾爾布 |諤勒哲依鄂羅什瑚長子。嘉慶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巴圖蒙克,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車登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車登扎布 |多爾濟扎布從弟。道光五年襲。二十五年,卒。 |- !五次襲 車伯克扎布 |車登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剛,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齊默特巴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齊默特巴勒 |扎納巴克之子。乾隆五十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三次襲 達克敦 |齊默特巴勒之孫。道光二十三年襲。二十五年,卒。 |- !四次襲 多郭爾巴 |達克敦之弟。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達什端多克,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烏爾棍濟庫,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烏爾古濟庫 |布格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一等台吉恭錫喇,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勒章,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巴勒章 |烏巴什長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十一年,卒。 |- !五次襲 車林諾魯布 |巴勒章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額布根,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鄂特伯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鄂特伯克扎布 |索諾木丕勒之子。嘉慶二十五年襲。道光十六年卒。 |- !四次襲 額爾德尼 |鄂特伯克扎布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巴爾,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扎胄,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扎胄 |濟卜瑚朗長子。道光元年襲。十六年,卒。 |- !四次襲 布彦德勒格爾 |扎胄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瑪琳,至第三次仍襲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薩木寶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薩木寶多爾濟 |薩噶長子。道光三年襲。二十三年,卒。 |- !四次襲 曼達勒扎布 |薩木寶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羅卜藏,至第四次仍襲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貢楚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貢楚克 |尼瑪扎布之弟。道光八年襲。十七年,卒。 |- !五次襲 噶爾瑪 |貢楚克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和碩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和碩特扎薩克一等台吉羅卜藏,第一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林沁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初授 布彦克什克 |和碩特一等台吉蒙衮子。原授一等台吉。嘉慶元年,授扎薩克。道光十五年,卒。 |- !一次襲 額林沁多爾濟 |布彦克什克之子。道光十五年襲。 |- |} 8v58ir0sveiqt2l5vgabolvrp9mrzxx User talk:一室幽蘭 3 5797069 7908285 2026-07-15T15:55:14Z 一室幽蘭 110035 重定向页面至[[w:lzh:用戶討論:一室幽蘭]] 7908285 wikitext text/x-wiki #重新導向 [[w:lzh:用戶討論:一室幽蘭]] 0aq4rs2ewup80x8c9nv0rv12hm599g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0 5797070 7908291 2026-07-15T16:17:29Z HCCB3947 100746 创建页面 790829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中共中央办公厅 |author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 = 中办发[2005]12号 |theme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5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421165941/http://zwgk.spb.gov.cn/gkfgtl/xgfg/201009/t20100914_881.html 文件] |edition = }} {{~ip-clea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h4>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h4>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h4>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h4>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h4>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h4>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重点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h4>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h4>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h4>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h4>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PD-PRC-exempt}} ek3y04t6euuuurzpmkwu5l6hk3f5d9b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一 0 5797071 7908292 2026-07-15T16:18:4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一 表第十一<br>土爾扈特部 和碩特部 哈密回部 吐魯番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卷之十]]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二|卷之十二]] | notes = }} ==土爾扈特部== ===固山貝子後晋襲扎薩…” 790829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一 表第十一<br>土爾扈特部 和碩特部 哈密回部 吐魯番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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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恭格策凌,之第二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喇特那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喇特那巴咱爾 |策凌敏珠爾之弟。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封輔國公今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阿克薩哈勒,第一次晋封輔國公阿咱拉,第二次仍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多爾濟那木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多爾濟那木扎勒 |阿咱拉之子。道光二年降襲。十二年,卒。 |- !三次襲 圖布申克什克 |多爾濟那木扎勒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 初封巴木巴爾,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那木扎爾車登,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那木扎爾車登 |巴特瑪烏巴錫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道光二十五年卒。 |- !四次襲 巴圖 |那木扎勒車登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 初封奇布騰,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察罕布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察罕布彦 |瑪爾噶錫里之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十七年,卒。無嗣,胞叔那遜德勒克喇嘛還俗承祀。 |- !三次襲 那遜德勒克 |察罕布彦之胞叔。道光十七年襲。二十三年,卒。 |- !四次襲 普爾普噶丹 |那遜德勒克之孫。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 初封默們圖,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巴圖那遜,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巴圖那遜 |巴圖珂什克之弟。嘉慶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多羅弼哩克圖郡王=== 初封舍稜,第二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弼哩克圖郡王散達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散達克多爾濟 |策伯克扎布之子。道光四年襲。十七年,卒。 |- !三次襲 多諾羅布多爾濟 |散達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沙喇扣肯,第一次仍襲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車凌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車凌多爾濟 |沙喇扣肯之子。道光九年襲。二十年,卒。 |- !二次襲 烏爾圖那遜 |車凌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 class="wikitable" |- !初授 那木扎勒多爾濟 |扎薩克卓哩克圖汗烏巴錫之孫。原授一等台吉。嘉慶九年,授扎薩克。十四年,襲扎薩克卓哩克圖汗。道光十一年卒。子策登多爾濟襲。詳見本卷扎薩克卓哩克圖汗表。 |- |} ==和碩特部== ===扎薩克固山阿穆爾𠻠貴貝子=== 初封雅蘭丕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固山阿穆爾𠻠貴貝子車登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車登多爾濟 |普爾普之子。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二十一年,卒。 |- !六次襲 多爾濟那木扎勒 |車登多爾濟之姪。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諾海,第二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烏爾圖那遜,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烏爾圖那遜 |三濟之子。嘉慶二年襲。道光十四年,卒。 |- !三次襲 巴彦濟爾噶勒 |烏爾圖那遜之子。道光十四年襲。十九年,卒。 |- !四次襲 棍濟克扎布 |巴彦濟爾噶勒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 |} ===一等台吉後授扎薩克=== 初授一等台吉巴雅爾拉瑚,第一次授扎薩克,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圖嚕孟庫,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圖嚕孟庫 |濟爾噶勒之嗣子。道光六年襲。 |- |} ==哈密回部== ===扎薩克一等達爾漢後晋襲郡王品級扎薩克多羅貝勒晋封郡王=== 初授扎薩克一等達爾漢額貝都拉,自晋襲後,至第六次仍襲郡王品級扎薩克多羅貝勒伯什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伯什爾 |額爾德錫爾之子。嘉慶十八年襲。道光十二年,晋封郡王。 |- |} ==吐魯番回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額敏和卓,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阿克拉依都,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阿克拉依都 |邁瑪薩依特長子。原名阿普哩敦,道光七年襲。 |- |} ==={{*|增}}一等台吉今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 class="wikitable" |- !初授 阿普哩敦 |邁瑪薩依特長子。道光五年授。七年,更名阿克拉依都,襲扎薩克多羅郡王爵。詳見上篇 |- |} ==={{*|增}}一等台吉今降襲三等台吉=== 初授邁莫特伊布拉依木,第一次仍襲一等台吉邁瑪特瑪哈蘇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邁瑪特瑪哈蘇特 |邁莫特伊布拉依木之弟,即邁哈蘇特。嘉慶十七年襲。十九年,緣事革退。道光六年,因伊父玉努斯陣亡,賞三等台吉。 |- |} ==={{*|附}}一等台吉今晋封散秩大臣銜=== 初授鄂羅木咱卜,至第二次仍襲一等台吉和什納扎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和什納扎特 |密哩克咱特長子。嘉慶十六年襲。道光十二年,卒。 |- !三次襲 哈哩咱特 |和什納扎特之子。道光十二年襲。二十年,賞散秩大臣銜。 |- |} ==={{*|附}}二等台吉今晋封散秩大臣銜=== 初授二等台吉丕爾敦,至第三次仍襲二等台吉佐霍爾鼎,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佐霍爾鼎 |郡王額敏和卓曾孫。道光八年襲。十八年,賞散秩大臣銜。 |- |} tq8vkyoyro2wphh14038o2n3oyfzvo0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二 0 5797072 7908294 2026-07-15T16:30:17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二 表第十二<br>居歸化城之土黙特 居察哈爾之和碩特 居黑龍江之厄魯特 居科布多之扎哈沁 居京師之回部 居新疆之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一|卷之十一]]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傳/卷之一|…” 790829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二 表第十二<br>居歸化城之土黙特 居察哈爾之和碩特 居黑龍江之厄魯特 居科布多之扎哈沁 居京師之回部 居新疆之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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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齊爾從弟。嘉慶七年襲。道光十五年,卒。 |- !四次襲 茂諾海 |托克托瑚之繼子。道光十五年襲。二十四年削襲。 |- |} ==居科布多之扎哈沁== ===三等信勇公=== 初授禡木特,至第四次仍襲三等信勇公車德布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車德布達什 |託克多巴圖之子。道光三年襲。十九年,卒。 |- !五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車德布達什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 |} ==居京師之回部== ===郡王品級多羅貝勒=== 初封霍集斯,至第二次仍襲郡王品級多羅貝勒科克色布庫,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科克色布庫 |哈迪爾之子。道光十年襲。十一年革。 |- !三次襲 阿布都爾滿 |哈迪爾胞姪。道光十一年襲。十三年,卒。 |- !四次襲 邁瑪特愛孜斯 |阿布都爾滿之子。道光十三年襲。二十二年,卒。 |- !五次襲 邁瑪第敏 |邁瑪特愛孜斯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輔國公=== 初封和什克,第三次仍襲輔國公邁瑪特熱依木沙,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邁瑪特熱依木沙 |和什克之曾孫。道光八年襲。 |- |} ===輔國公晋鎮國公後降襲輔國公兼三等台吉今停襲=== 初封輔國公額色尹,第一次晋封鎮國公喀申和卓,第二次仍降襲輔國公兼三等台吉巴巴克和卓,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巴巴克和卓 |喀申和卓從弟。嘉慶二年襲。道光二十二年,卒。無子,停襲。 |- |} ===三等台吉後晋輔國公兼三等台吉今停襲=== 初授三等台吉帕爾薩,第一次晋封輔國公仍襲三等台吉巴巴克和卓,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一次襲 巴巴克和卓 |帕爾薩之子。原襲三等台吉。嘉慶二年,兼襲其從兄喀申和卓之輔國公爵,見公表。道光二十二年卒。無子,停襲。詳見上篇。 |- |} ==居新疆之回部== ===原授散秩大臣封貝勒品級固山貝子後降襲散秩大臣晋固山貝子今晋封郡王=== 初授散秩大臣封貝勒品級固山貝子鄂對,自襲原爵旋降復晋後,至第三次仍襲散秩大臣兼固山貝子邁哈默特鄂隊,至第四次晋封郡王伊薩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伊薩克 |邁哈默特鄂隊子。道光六年襲。八年,因軍營出力,賞封郡王。二十二年卒。 |- !五次襲 愛瑪特 |伊薩克之子。一等台吉。道光二十二年襲。 |- |} ===貝子品級輔國公=== 初封色提卜阿勒氐,至第三次仍襲貝子品級輔國公邁瑪特愛瑪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邁瑪特愛瑪特 |邁瑪特阿散之弟。嘉慶二十五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 !四次襲 邁瑪特愛散 |邁瑪特愛瑪特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輔國公=== 初封噶岱默特,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木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木薩 |噶岱默特之孫。道光八年襲。十七年卒。 |- !五次襲 愛里木 |木薩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三等輕車都尉=== 初授薩里,第二次仍襲三等輕車都尉愛里木,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愛里木 |海色木長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二十年,卒。 |- !三次襲 阿布都瓦依特 |愛里木長子。道光二十年襲。 |- |} 6u7zrvxpcr1jg388ptrn23rlfzbm2t1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一 0 5797073 7908295 2026-07-15T16:53:47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一 表第一<br>科爾沁部 扎賚特部 杜爾伯特部 郭爾羅斯部 喀喇沁部 土默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otes = }} ==科爾沁部{{*|哲哩穆盟}}== ===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 初封土謝圖汗奥巴,自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 790829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一 表第一<br>科爾沁部 扎賚特部 杜爾伯特部 郭爾羅斯部 喀喇沁部 土默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otes = }} ==科爾沁部{{*|哲哩穆盟}}== ===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 初封土謝圖汗奥巴,自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後,至第十二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色登端魯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色登端魯布 |諾爾布林沁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沙津,至第七次仍襲多羅貝勒三音瑚比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三音瑚比圖 |達爾瑪扎布之弟。道光二十一年襲。二十八年卒。 |- ! 八次襲 旺楚克琳沁 |三音瑚比圖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和碩達爾漢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滿珠習禮,至第八次削去扎薩克,第九次襲和碩達爾漢親王索特那木朋素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索特那木朋素克 |布彦温都爾瑚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附}}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初封烏克善,至第十次仍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巴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巴圖 |噶勒桑棟羅布之子。道光六年襲。二十一年,補備兵扎薩克。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和碩親王色布騰巴勒珠爾,一次降襲公品級,二次晋襲多羅貝勒,第三次降襲固山貝子濟克默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濟克默特 |鄂勒哲依圖之姪。嘉慶二十四年,降襲固山貝子。道光六年,補扎薩克。二十八年,卒。 |- !四次襲 棍楚克琳沁 |濟克默特之子。道光二十八年,降襲鎭國公。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奇塔特,至第八次仍襲多羅郡王濟克默特朗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濟克默特朗布 |棟默特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綽爾濟,至第七次仍襲多羅貝勒貢格喇布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貢格喇布坦 |色楞多爾濟之子。道光三年襲。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喇什,至第五次仍襲固山貝子阿敏烏爾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阿敏烏爾圖 |阿舒噶子。道光七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烏爾呼瑪勒,一次降襲輔國公,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巴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巴圖 |錫達什哩之子。道光八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圖納赫,至第七次仍襲輔國公帕喇巴,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帕喇巴 |博囉特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噶爾弼,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旺沁,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旺沁 |諾觀達喇第三子。嘉慶七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四次襲 鄂綽爾巴圖 |旺沁之子。道光二十七年,降襲一等台吉。 |- |} ===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初封布達齊,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索特那木倫布木,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索特那木倫布木 |敏珠爾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四年襲。 |- |} ===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 初封洪果爾,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林沁扎勒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林沁扎勒參 |羅布藏佳木參之孫。嘉慶十九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今晋封博多勒噶台親王=== 初封多羅貝勒棟果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今晋封博多勒噶台親王僧格林沁,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僧格林沁 |索特納木多布齋嗣子。道光五年襲。咸豐五年,晋封博多勒噶台親王,世襲罔替。 |- |} ==={{*|增}}輔國公=== {| class="wikitable" |- !初封 朗布林沁 |咸豐五年,因伊弟僧格林沁之功,由三等台吉晋封輔國公。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喇嘛什希,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烏勒濟濟爾噶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烏勒濟濟爾噶勒 |多布沁旺丹之弟。道光二十年襲。 |- |} ==扎賚特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今加郡王銜=== 初封固山貝子蒙棍達爾罕和碩齊,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今加郡王銜喇木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喇木棍布扎布 |瑪什巴圖之族弟。道光十四年襲。咸豐五年,賞郡王銜。 |- |} ==杜爾伯特部==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色棱,至第十二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鄂綽爾琥雅克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二次襲 鄂綽爾琥雅克圖 |喇特那巴喇之弟。嘉慶十五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十三次襲 貢噶綽克丹 |鄂綽爾琥雅克圖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郭爾羅斯部== ===扎薩克鎭國公=== 初封布木巴,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鎭國公楊贊巴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楊贊巴喇 |固嚕扎布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固穆,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阿勒坦鄂齊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阿勒坦鄂齊爾 |恩克托克托琥長子。道光二年襲。 |} ==喀喇沁部{{*|卓索圖盟}}== ===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棱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棱貝勒固嚕思奇布,自晋襲郡王後,第九次晋襲親王品級,至第十一次仍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棱郡王色伯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一次襲 色伯克多爾濟 |布哩雅巴喇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敏珠爾喇布坦,一次降襲鎮國公,第二次降襲輔國公,第三次仍襲輔國公喇旺立克森,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喇旺立克森 |永庫爾忠之子。道光五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羅卜藏車布登,至第五次仍襲輔國公班咱什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班咱什哩 |布呢雅什哩胞弟。嘉慶二十年襲。道光三十年卒。 |- !六次襲 魏羅暮仲奈 |班咱什哩之子。道光三十年卒。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鎭國公色棱,自晋襲多羅郡王降襲多羅貝勒後,至第十次仍襲多羅貝勒德木齊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德木齊扎布 |托恩多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增}}扎薩克一等塔布囊=== 初授喇特納吉爾第,第一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塔布囊克星額,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克星額 |喇特納吉爾弟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六年,卒。 |- !二次襲 布哩那巴喇 |克星額之子。道光二十六年襲。咸豐元年,緣事革職,弟烏凌阿襲。 |- !三次襲 烏凌阿 |布哩那巴喇之弟。咸豐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塔布囊=== 初授格哷勒,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塔布囊德勒格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德勒格爾 |瑪哈巴喇之長孫。道光二十四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丹巴,至第八次仍襲輔國公德里克呢瑪,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德里克呢瑪 |布林族弟。道光五年襲。 |- |} ==={{*|增}}一等塔布囊=== {| class="wikitable" |- !初授 察克魯克扎布 |布彦圖次子。咸豐四年,因伊父布彦圖陣亡,賞一等塔布囊,世襲罔替。是年襲。 |- |} ==土默特部==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善巴,自晋襲多羅達爾漢貝勒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那遜鄂勒哲依,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那遜鄂勒哲依 |濟克默特扎布之子。道光十三年襲。 |- |} ==={{*|附}}喀爾喀多羅貝勒=== 初封巴勒布冰圖,至第七次仍襲多羅貝勒旺楚克喇布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旺楚克拉布坦 |伊什喇克巴之子。道光十年襲。咸豐二年,卒。無嗣,弟布彦巴達爾琥襲。 |- !八次襲 布彦巴達爾琥 |旺楚克喇布坦之弟。咸豐二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今加貝勒銜=== 初封固穆,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今晋貝勒銜德勒克色楞,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德勒克色楞 |瑪呢巴達喇之子。道光十三年襲。咸豐五年,賞貝勒銜。 |- |} beczw8mo9p4rpsnkjm18l7u9wdkndzk Page:Harvard drs 20931849 英語集全 v.1.pdf/44 104 5797074 7908302 2026-07-15T22:18:33Z Fish bowl 39676 /* 未校对 */ 创建页面,内容为“東北 糯厶衣士 西南 收厶喴士 西北 糯厶喴士 中央 仙打 四邊 科亞晒士 週圍 阿厘晒士 北斗星 查厘士呍 水泡 卜布厘 地理 鵲忌黎𭈙 地氣 冀頼{{?|⿰口篾}} 地球 故笠 天下 蝸里地 地土 丫厶 北極 哪厶袍厘 南極 收厶袍厘 赤道 衣盔打 地 忌哪 島 挨倫 地臂 邊年蘇剌” 790830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東北 糯厶衣士 西南 收厶喴士 西北 糯厶喴士 中央 仙打 四邊 科亞晒士 週圍 阿厘晒士 北斗星 查厘士呍 水泡 卜布厘 地理 鵲忌黎𭈙 地氣 冀頼{{?|⿰口篾}} 地球 故笠 天下 蝸里地 地土 丫厶 北極 哪厶袍厘 南極 收厶袍厘 赤道 衣盔打 地 忌哪 島 挨倫 地臂 邊年蘇剌<noinclude></noinclude> nmzn33yw7qd4re3rue9sm3cckrf5b0c 7908303 7908302 2026-07-15T22:20:09Z Fish bowl 39676 790830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東北 糯厶衣士 Northeast 西南 收厶喴士 Southwest 西北 糯厶喴士 Northwest 中央 仙打 Center 四邊 科亞晒士 Four sides 週圍 阿厘晒士 All sides 北斗星 查厘士呍 Charles wain 水泡 卜布厘 Bubble 地理 鵲忌黎𭈙 Geography 地氣 冀頼{{?|⿰口篾}} Climate 地球 故笠 Globe 天下 蝸里地 World 地土 丫厶 Earth 北極 哪厶袍厘 North pole 南極 收厶袍厘 South pole 赤道 衣盔打 Equator 地 忌哪 Ground 島 挨倫 Island 地臂 邊年蘇剌 {{校|Pininsular|Peninsular}}<noinclude></noinclude> gtpin4e42wwttmgewcxw6epjm5agta0 中国青年党第三届省市干部代表大会宣言 0 5797075 7908304 2026-07-15T22:23:49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44 |month = 8 |day = 2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本党成立迄今二十余载于兹矣。在此二十年中,本党同志,因信仰国家主义,外则与帝国主义斗争,内则与军阀共匪决战,奋斗牺牲,前仆后继,虽吾人尽力图事,迄未稍衰,而世变日亟,国运多乖,凡吾人大声疾呼以唤醒国人注意之赤祸阴…” 790830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44 |month = 8 |day = 2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本党成立迄今二十余载于兹矣。在此二十年中,本党同志,因信仰国家主义,外则与帝国主义斗争,内则与军阀共匪决战,奋斗牺牲,前仆后继,虽吾人尽力图事,迄未稍衰,而世变日亟,国运多乖,凡吾人大声疾呼以唤醒国人注意之赤祸阴谋,独裁专制与帝国主义之侵略等,均不幸言中!演成事实,曲徒徙薪,未蒙采纳,焦头烂额,举国无措矣。中日事变以还,全国上下,盲目抗战,国家元气,丧失殆尽,汪精卫先生有见及此,乃发表艳电,提出和平反共建国主张,发动和运。本党因汪先生主张之正确,遂毅然参加,于二十九年三月还至南京,同组政府,为此种运动之一单位。五载以来,赖汪先生之惨淡经营,友邦日本之热忱协助,外得国际列强之承认,内有抗战分子之来归,我政府国际地位,日益巩固,民生疾苦,渐得昭苏,光明前途,日见开展。惟自大东亚战争爆发以来,中日和平问题,已进而为建设世界新秩序问题。现者国际风云,日益澎湃,东亚局势,随之紧张,我国今后责任,较前尤重如何与友邦同甘共苦,肩此重任,谋中国之复兴,东亚之解放,至非淬厉精神,努力迈进,不易为功,因此本党遂于本年八月二日在南京举行第三次省市干部代表大会,重新调整机构,强化组织,决定今后重要工作如下: (一)彻底反共工作,共产党为社会之蟊贼,人类之公敌, 不将其铲除,则莫能保证治安,增加生产,而致国家于富强之域。彼在第三国际策动之下,我国受其毒害,且二十年,农村破产,秩序紊乱,为祸深大,不遑缕述。近者共产党更与帝国主义勾结,在欧洲演成无底战争,在我国造成焦土抗战,扰害人群,罪不容诛,非彻底扑灭,世界永无宁日,国家永不复兴。本党反共,远在二十年前,今仍本既定目标, 尽其最大努力,务使根本铲除,以为正本清源之计。 (二)促成全面和平:中日两国无不解之仇,有可和之道。只以重庆政权,外受帝国主义之诱迫,内受共产党徒之挟持,和战失去自由,人民惨遭茶炭。大东亚战争中,友邦节节胜利,滇缅之通路切断,内受包围,外无应援,自应从速讲和,为国家留仅存之元气,谋东亚永久之和平。本党以为重庆苟不及时言和,机会一失,后悔莫及,为国家前途计,自当发动本党力量,以促成全面和平之实现。 (三)协助宪政实施: 国府还都,以实现和平,实施宪政,为主要国策。立宪政制,本党主张最早,是乃人类政治进化之结果,亦中华民国之精神,惟本党所提倡之宪政,非经济自由主义式之虚伪民主政治,系一种超越阶级,超越个人性质之全体民主集权制度,亦即国民党所谓之中心势力。此种真正宪政,实为最平衡之政制,政府有宪政实施委员会之设置,以推行其事,本党本固有主张,当以最大努力,以协助其进行。 (四)复兴国民经济:复兴国民经济,为救国之基本工作,与反共有联系性。共产党之能狼奔豕突者,皆因生产锐减,国民经济破产所致。我国国民经济战后破坏损伤,元气大亏,法币贬值,物价高涨,人民处困苦颠连之境,如悬待解。如何开发国家资源,增加生产,节约浪费,改善统制,安定金融, 救济民生,实为急不可缓之图。本党建党之初,即定社会政策,以发展国家资本,改善国民生活,为经济建设之基础。当兹残破之余,宜标本兼治,使国民经济,从速复兴,社会结构,合理发展。 本党内审国情,外察世变,认上述诸端,确系济时救国之重要工作,业经本届代表大会一致决议,照此方向,努力迈进,海内贤达,幸赐亮察。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八月二日于南京 {{PD-anon-expired}} eilrxzxwei83b76ytb91igb4xcpzhfa 7908305 7908304 2026-07-15T22:24:10Z MoAiSang 76511 790830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44 |month = 8 |day = 2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本党成立迄今二十余载于兹矣。在此二十年中,本党同志,因信仰国家主义,外则与帝国主义斗争,内则与军阀共匪决战,奋斗牺牲,前仆后继,虽吾人尽力图事,迄未稍衰,而世变日亟,国运多乖,凡吾人大声疾呼以唤醒国人注意之赤祸阴谋,独裁专制与帝国主义之侵略等,均不幸言中!演成事实,曲徒徙薪,未蒙采纳,焦头烂额,举国无措矣。中日事变以还,全国上下,盲目抗战,国家元气,丧失殆尽,汪精卫先生有见及此,乃发表艳电,提出和平反共建国主张,发动和运。本党因汪先生主张之正确,遂毅然参加,于二十九年三月还至南京,同组政府,为此种运动之一单位。五载以来,赖汪先生之惨淡经营,友邦日本之热忱协助,外得国际列强之承认,内有抗战分子之来归,我政府国际地位,日益巩固,民生疾苦,渐得昭苏,光明前途,日见开展。惟自大东亚战争爆发以来,中日和平问题,已进而为建设世界新秩序问题。现者国际风云,日益澎湃,东亚局势,随之紧张,我国今后责任,较前尤重如何与友邦同甘共苦,肩此重任,谋中国之复兴,东亚之解放,至非淬厉精神,努力迈进,不易为功,因此本党遂于本年八月二日在南京举行第三次省市干部代表大会,重新调整机构,强化组织,决定今后重要工作如下: (一)彻底反共工作,共产党为社会之蟊贼,人类之公敌, 不将其铲除,则莫能保证治安,增加生产,而致国家于富强之域。彼在第三国际策动之下,我国受其毒害,且二十年,农村破产,秩序紊乱,为祸深大,不遑缕述。近者共产党更与帝国主义勾结,在欧洲演成无底战争,在我国造成焦土抗战,扰害人群,罪不容诛,非彻底扑灭,世界永无宁日,国家永不复兴。本党反共,远在二十年前,今仍本既定目标, 尽其最大努力,务使根本铲除,以为正本清源之计。 (二)促成全面和平:中日两国无不解之仇,有可和之道。只以重庆政权,外受帝国主义之诱迫,内受共产党徒之挟持,和战失去自由,人民惨遭茶炭。大东亚战争中,友邦节节胜利,滇缅之通路切断,内受包围,外无应援,自应从速讲和,为国家留仅存之元气,谋东亚永久之和平。本党以为重庆苟不及时言和,机会一失,后悔莫及,为国家前途计,自当发动本党力量,以促成全面和平之实现。 (三)协助宪政实施: 国府还都,以实现和平,实施宪政,为主要国策。立宪政制,本党主张最早,是乃人类政治进化之结果,亦中华民国之精神,惟本党所提倡之宪政,非经济自由主义式之虚伪民主政治,系一种超越阶级,超越个人性质之全体民主集权制度,亦即国民党所谓之中心势力。此种真正宪政,实为最平衡之政制,政府有宪政实施委员会之设置,以推行其事,本党本固有主张,当以最大努力,以协助其进行。 (四)复兴国民经济:复兴国民经济,为救国之基本工作,与反共有联系性。共产党之能狼奔豕突者,皆因生产锐减,国民经济破产所致。我国国民经济战后破坏损伤,元气大亏,法币贬值,物价高涨,人民处困苦颠连之境,如悬待解。如何开发国家资源,增加生产,节约浪费,改善统制,安定金融, 救济民生,实为急不可缓之图。本党建党之初,即定社会政策,以发展国家资本,改善国民生活,为经济建设之基础。当兹残破之余,宜标本兼治,使国民经济,从速复兴,社会结构,合理发展。 本党内审国情,外察世变,认上述诸端,确系济时救国之重要工作,业经本届代表大会一致决议,照此方向,努力迈进,海内贤达,幸赐亮察。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八月二日于南京 {{PD|1944|1944}} 25wixzlwovkn7fqgly11xngjyv1qx4h 7908353 7908305 2026-07-16T08:13:50Z 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110887 简转繁 790835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國青年黨第三屆省市幹部代表大會宣言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44 |month = 8 |day = 2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本黨成立迄今二十餘載於茲矣。在此二十年中,本黨同志,因信仰國家主義,外則與帝國主義鬥爭,內則與軍閥共匪決戰,奮鬥犧牲,前僕後繼,雖吾人盡力圖事,迄未稍衰,而世變日亟,國運多乖,凡吾人大聲疾呼以喚醒國人注意之赤禍陰謀,獨裁專制與帝國主義之侵略等,均不幸言中!演成事實,曲徒徙薪,未蒙採納,焦頭爛額,舉國無措矣。中日事變以還,全國上下,盲目抗戰,國家元氣,喪失殆盡,汪精衛先生有見及此,乃發表豔電,提出和平反共建國主張,發動和運。本黨因汪先生主張之正確,遂毅然參加,於二十九年三月還至南京,同組政府,為此種運動之一單位。五載以來,賴汪先生之慘澹經營,友邦日本之熱忱協助,外得國際列強之承認,內有抗戰分子之來歸,我政府國際地位,日益鞏固,民生疾苦,漸得昭蘇,光明前途,日見開展。惟自大東亞戰爭爆發以來,中日和平問題,已進而為建設世界新秩序問題。現者國際風雲,日益澎湃,東亞局勢,隨之緊張,我國今後責任,較前尤重如何與友邦同甘共苦,肩此重任,謀中國之復興,東亞之解放,至非淬厲精神,努力邁進,不易為功,因此本黨遂於本年八月二日在南京舉行第三次省市幹部代表大會,重新調整機構,強化組織,決定今後重要工作如下: (一)徹底反共工作,共產黨為社會之蟊賊,人類之公敵, 不將其剷除,則莫能保證治安,增加生產,而致國家于富強之域。彼在第三國際策動之下,我國受其毒害,且二十年,農村破產,秩序紊亂,為禍深大,不遑縷述。近者共產黨更與帝國主義勾結,在歐洲演成無底戰爭,在我國造成焦土抗戰,擾害人群,罪不容誅,非徹底撲滅,世界永無寧日,國家永不復興。本黨反共,遠在二十年前,今仍本既定目標, 盡其最大努力,務使根本剷除,以為正本清源之計。 (二)促成全面和平:中日兩國無不解之仇,有可和之道。只以重慶政權,外受帝國主義之誘迫,內受共產黨徒之挾持,和戰失去自由,人民慘遭茶炭。大東亞戰爭中,友邦節節勝利,滇緬之通路切斷,內受包圍,外無應援,自應從速講和,為國家留僅存之元氣,謀東亞永久之和平。本黨以為重慶苟不及時言和,機會一失,後悔莫及,為國家前途計,自當發動本黨力量,以促成全面和平之實現。 (三)協助憲政實施: 國府還都,以實現和平,實施憲政,為主要國策。立憲政制,本黨主張最早,是乃人類政治進化之結果,亦中華民國之精神,惟本黨所提倡之憲政,非經濟自由主義式之虛偽民主政治,系一種超越階級,超越個人性質之全體民主集權制度,亦即國民黨所謂之中心勢力。此種真正憲政,實為最平衡之政制,政府有憲政實施委員會之設置,以推行其事,本黨本固有主張,當以最大努力,以協助其進行。 (四)復興國民經濟:復興國民經濟,為救國之基本工作,與反共有聯繫性。共產黨之能狼奔豕突者,皆因生產銳減,國民經濟破產所致。我國國民經濟戰後破壞損傷,元氣大虧,法幣貶值,物價高漲,人民處困苦顛連之境,如懸待解。如何開發國家資源,增加生產,節約浪費,改善統制,安定金融, 救濟民生,實為急不可緩之圖。本黨建黨之初,即定社會政策,以發展國家資本,改善國民生活,為經濟建設之基礎。當茲殘破之餘,宜標本兼治,使國民經濟,從速復興,社會結構,合理發展。 本黨內審國情,外察世變,認上述諸端,確系濟時救國之重要工作,業經本屆代表大會一致決議,照此方向,努力邁進,海內賢達,幸賜亮察。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八月二日于南京 {{PD|1944|1944}} sxd73r40epo6v33g002untab9f4byqz 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拿办国家主义派通令 0 5797076 7908306 2026-07-15T22:24:56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为令遵事:案据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呈称,案据职会属第一区党部呈称,呈为国家主义派张贴标语,暗图活动,仰祈转呈中央严申禁令以杜反动事。近查属区附近,时有“国家主义派万岁”等口号,辞意荒悖,与共产党口吻曾无以异,如不严…” 790830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为令遵事:案据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呈称,案据职会属第一区党部呈称,呈为国家主义派张贴标语,暗图活动,仰祈转呈中央严申禁令以杜反动事。近查属区附近,时有“国家主义派万岁”等口号,辞意荒悖,与共产党口吻曾无以异,如不严禁,贻患堪虞,为此特呈请钧会,仰祈转呈中央,对于国家主义派应与共产党受同样处分,以做反动,而消隐忧,实为党便等情到会。据此,查国家主义,实为未成熟之帝国主义,前以该派青年团在沪猖獗,曾经前市指导委员会于一月廿一日呈请钧会通令各地党部严防在案。兹据前情,职会未敢冒然应付,为特呈请钧会,仰祈迅赐指示,对于国家主义派处置方法,以便遵照办理,至感觉便,等情至会。当经本会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议交宣传部拟定办法在案。兹据该部呈复略称:“本案经属部详加考虑,拟请钧会指令上海特别市党部转饬所属各级党部,一体严密侦查国家主义派活动情形。如有相当证据,即行报告就近公安局缉拿呈送究办。一面通令各省各特别市党部转伤所属,防止国家主义派之反动宣传,并随时指出(其)见解之错误,以杜煽惑,是否有当,伏祈钧会鉴核示遵”等情前来,据此,查该部所拟办法,尚属周妥,应准照办,除批复指令并分行外,合行令仰该部,即便遵照办理为要。此令。 {{PD-ROC-exempt}} t9o9jywgxp4zxm7bhjjrkd8n77pfz2g 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总部为共产党占领广州事告全国国民 0 5797077 7908307 2026-07-15T22:25:40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7 |month = 12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是首先反共的团体,是四年以来努力不断反共的团体! 吾人之反共,远在孙中山容共以前。吾人确实认明共产党必为大患于中国,故吾人对于国民党之容共政策曾善意的屡进忠告,且屡举共产党之阴谋以告国民党之责任者…” 790830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7 |month = 12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是首先反共的团体,是四年以来努力不断反共的团体! 吾人之反共,远在孙中山容共以前。吾人确实认明共产党必为大患于中国,故吾人对于国民党之容共政策曾善意的屡进忠告,且屡举共产党之阴谋以告国民党之责任者,且造一“清党运动”之口号,以确定国民党之反共趋向。 经吾人三四年之奋斗,反共舆论乃大告成功,而国民党亦卒有部分的觉悟,起而为反共之一幕。 但吾人认反共纯恃武力不够,纯恃屠杀不够,纯恃少数秉政者不够,必从理论上廓清共产之邪说,必从社会方面与共产党作殊死战。吾人秉此真知灼见,故三四年来发行反共之书籍五十余种,发行反共之定期刊物三十余种,由吾人发动所组织之反共团体遍及国内外,且屡与共产党徒短兵相接,示此辈匪徒以国民有其不可侮之实力,以冀稍戢其野心。 但不幸吾人此种艰难之奋斗,不仅共产党恨之入骨,国民党亦疑忌不安。共产党看破国民党此种疑忌吾人之心理,于是嗾使其潜伏国民党内之下级党员,大施手腕,利用国民党之权力,对吾人之行动横施压迫,半年以来,吾人在国民党统治之下,书籍禁止发行,报纸停止邮寄,一切集会结社之自由全被剥夺,许多在社会方面与共产作战的团员横遭逮捕; 甚至全国反共最力之言论机关如《醒狮》周报即由潜伏在淞沪卫戍司令部之共产党员提议禁止!且命令上海各报不登吾人之广告。 统计吾人在被压迫不能活动之期间,共产党有无锡、宜兴之暴动,有湖北黄安之暴动,有广东海陆丰之暴动,有湖南茶陵等县之暴动,延至今日乃更有广州之巨变,而长沙又见告(急)矣!国民党对于此种事变,既不能防止于事前,又不能制止于事后,独欣然接受共产党之挑拨离间,压迫吾人不遗余力,无理自杀,是诚何心! 吾人痛粤民此次之横遭惨杀,念来日之大难,悲愤欲绝,无泪可挥,故将吾人反共之经过,昭告国人,非与国民党争闲气,特欲控诉于吾人艰难共命之良善国民,希望国人对于此次事变之酿成有明白确切之认识!万一国民党仍继续此种压迫吾人之政策不已,则容共于前,纵共于后,我国家被颠覆,我国民被屠戮,实应由国民党负完全责任。吾人虽不幸处此多方压迫之下,决不以前途之险阻,稍灰反共之初志,决定继续奋斗,死生以之,目前所要求于全国国民者, 第一,打倒依赖国民党之心理,起而谋武装之自卫,必由此种严密的武装组织,始足以扑灭共产党之存在, 第二,对国民党加于一切反共团体之无理压迫,加以公平之制裁; 第三,强迫国民党取消“一党专政”及“党外无党”之无理口号,以救国之责公诸国民全体;第四,监督国民党今后一切以国民生命财产为儿戏之党争行动而促其觉悟。 国家主义青年团万岁! 全国国民的安宁幸福万岁! 载《醒狮》周报第167期,1927年12月17日 {{PD-anon-expired}} inltgvfkq6dpo3eicpxbs3y251stip3 Page:Harvard drs 20931849 英語集全 v.1.pdf/45 104 5797078 7908312 2026-07-15T22:38:33Z Fish bowl 39676 /* 已校对 */ 790831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ish bowl" /></noinclude>地頸 衣士麻士 Isthmus 地嘴 刧 Cape 大山 茂吾田 Mountain 小山 禧厘 Hill 山頂 㗳呵乎地禧厘 Top of the hill 山脚 濶呵乎地禧厘 Foot of the hill 山谷 喴黎 Valley 火烟山 蝸厘間腦 Volcano 危巖 皮唎屑卑士 Precipice 峭壁 忌利乎 Cliff 穴 溪乎 Cave 壙 賣吾 Mine 金山 嗷厘賣吾 Gold mine 銀山 思厘化賣吾 Silver mine 錫山 𠺅賣吾 Lead mine 煤灰山 髙厘賣吾 Coal mine 䂖山 士道吾𧩊厘 Stone quarry 沙漠 爹杀 Desert 平地 舖禮吾 Plain 太洋海 澳純 Ocean 海 思 Sea 海㬹 敝 Bay 灣 蝦把 Harbour 灣頭 晏家黎柱 Anchorage<noinclude></noinclude> 2csug3714foet59qaadbpe8hsmgtkbe 7908313 7908312 2026-07-15T22:43:48Z Fish bowl 39676 /* 未校对 */ 790831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地頸 衣士麻士 Isthmus 地嘴 刧 Cape 大山 茂吾田 Mountain 小山 禧厘 Hill 山頂 㗳呵乎地禧厘 Top of the hill 山脚 濶呵乎地禧厘 Foot of the hill 山谷 喴黎 Valley 火烟山 蝸厘間腦 Volcano 危巖 皮唎屑卑士 Precipice 峭壁 忌利乎 Cliff 穴 溪乎 Cave 壙 賣吾 Mine 金山 嗷厘賣吾 Gold mine 銀山 思厘化賣吾 Silver mine 錫山 𠺅賣吾 Lead mine 煤灰山 髙厘賣吾 Coal mine 䂖山 士道吾𧩊厘 Stone quarry 沙漠 爹杀 Desert 平地 舖禮吾 Plain 太洋海 澳純 Ocean 海 思 Sea 海㬹 敝 Bay 灣 蝦把 Harbour 灣頭 晏家黎柱 Anchorage<noinclude></noinclude> 22hxjkhphvef5s6brjvsalvedh8abme 春秋左傳正義/卷44 0 5797079 7908316 2026-07-16T02:09:17Z ~2026-40012-11 1223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四 {{*|(起昭公七年,盡八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3|卷第四十三]]|next=[[../卷45|卷第四十五]]|type=|from=|notes=}} ==昭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annotate|(【注】暨,與也。燕與齊平。前年冬,齊伐燕,間無異事…” 790831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四 {{*|(起昭公七年,盡八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3|卷第四十三]]|next=[[../卷45|卷第四十五]]|type=|from=|notes=}} ==昭公七年經==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annotate|(【注】暨,與也。燕與齊平。前年冬,齊伐燕,間無異事,故不重言燕,從可知。【音義】○暨,其器反,傳同。重,直用反。)}} 【疏】「暨與」至「可知」。○正義曰:「暨,與」,《釋詁》文也。此直言「暨齊平」,不知誰與齊平。《穀梁傳》云:「以外及內曰暨。」謂此為魯與齊平。賈逵、何休亦以為魯與齊平。許惠卿以為燕與齊平。服虔云:襄二十四年『仲孫羯侵齊』,二十五年『崔杼伐我』。自爾以來,齊、魯不相侵伐。且齊是大國,無為求與魯平。此六年冬,『齊侯伐北燕,將納簡公』。齊侯貪賄,而與之平,故傳言『齊求之也』,『齊次於虢,燕人行成』。其文相比,許君近之。」案經例,即燕與齊平,當書「燕」;魯與諸侯平,皆言「暨」。下「三月公如楚,叔孫婼如齊蒞盟」,公不在國,故齊無來者。據經言之,賈君為得。杜則從許說也,故兩載其說,意從賈解。其所疑云:「前年冬,齊伐燕」,文接此春,「間無異事,故不云燕」,省文也。又此年稱齊暨燕平之月,傳所舉經文,知此是燕與齊平也。《釋例》曰:「昭六年冬『齊侯伐北燕』,七年春而『平』。冬春相接,間無異事,省文,故不重言燕。猶桓五年冬『州公如曹』,六年春因書『寔來』也。傳以其不分明,故起見齊燕平之月以正之也。」 三月,公如楚。 叔孫婼如齊蒞盟。{{annotate|(【注】無傳。公將遠適楚,故叔孫如齊尋舊好。【音義】○婼,敕略反,徐又音釋。好,呼報反。)}} 【疏】注「公將」至「舊好」。○正義曰:魯與齊鄰,公遠適楚,慮其或來侵伐,遣使與之盟,尋舊好也。案經,婼之如齊,在「公如楚」下,杜言「將適楚」者,叔孫婼非公命則不得書經,明是公未發時命之,公發後始去,杜言「將」,見此意。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annotate|(【注】元年,大夫盟于虢。)}} 【疏】「衛侯惡卒」。○正義曰:《穀梁傳》曰:「鄉曰衛齊惡,今曰衛侯惡,此何為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奪人名,不奪親之所名,重其所以來也,王父名子也。」注云:「不奪人名,明臣雖欲改,君不當聽也。君不聽臣易名者,欲使人重父命也。父受名于王父,王父卒,則稱王父之命名之。」《曲禮》云:「卒哭乃諱。」鄭玄云:「敬鬼神之名也。生者不相辟名,衛侯名惡,大夫有石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謂此事也。然則此君卒哭之後,臣當辟其諱。《曲禮》云:「君子已孤不更名」,當舍名而稱字。○注「元年大夫盟于虢」。○正義曰:虢會不盟,而言盟者,令尹圍請讀舊書加於牲上,雖不為戰書,亦以名告神,與盟同也。 九月,公至自楚。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昭公七年傳==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齊求之也。{{annotate|(【注】齊伐燕,燕人賂之,反從求平,如晏子言。)}} 【疏】「齊求之也」。○正義曰:傳云:「齊求之」,自言其平之意。下云「盟於濡上」,是其平之事也。下言「齊侯次於虢,燕人行成」,則是燕先發意。而言「齊求之」者,齊若志在伐燕,不當在竟久次,久次而不行,即是求之之狀也。燕必知其音意,乃成耳。 癸巳,齊侯次於虢。{{annotate|(【注】虢,燕竟。【音義】○虢,瓜百反。竟音境。)}}燕人行成,曰:「敝邑知罪,敢不聽命?先君之敝器,請以謝罪。」{{annotate|(【注】敝器,瑤甕、玉櫝之屬。【音義】○瑤音遙。甕,烏送反,徐於容反。櫝,徒木反。)}}公孫晳曰:「受服而退,俟釁而動,可也。」{{annotate|(【注】晳,齊大夫。【音義】○晳,星曆反,徐思益反。釁,許覲反。)}}二月,戊午,盟於濡上。{{annotate|(【注】濡水出高陽縣東北,至河間鄚縣入易水。【音義】○濡,徐音須;《說文》女於反,一音而又反,又而於反。鄚音莫,本又作莫。)}} 【疏】注「濡水」至「易水」。○正義曰:今案高陽無此水也。水源皆出於山,其出平地,皆是山中平地。燕趙之界無泉出者,未知杜言何所案據。 燕人歸燕姬,{{annotate|(【注】嫁女與齊侯。)}}賂以瑤甕、玉櫝、斝耳,不克而還。{{annotate|(【注】瑤,玉也。櫝,匱也。斝耳,玉爵。【音義】○斝,古雅反,一音嫁。《禮記》:夏曰盞,殷曰斝,周曰爵。《說文》斝從鬥。匱,其位反。)}} 【疏】注「瑤玉」至「玉爵」。○正義曰:孔安國《尚書傳》云:「瑤,美石。」此云瑤甕、玉櫝,與玉別文,亦似非玉。杜以瑤為玉者,《詩毛傳》云:「瓊瑤,美玉。」則瑤之為物,在玉石之間,與玉小別,故或以為石,或以為玉。瓊是玉之美名。《詩》以瓊瑤為玉,故毛言「美玉」耳。《周禮·醢人》:「王舉則共醢六十甕,以齊醢菹臡實之。」則甕是小器,當以瓦為之。以瑤為甕,故為寶也。《論語》云:「龜玉毀於櫝中」,是櫝為盛物之匱也。《明堂位》云:「爵,夏后氏以盞,殷以斝,周以爵。」鄭玄云:「斝,畫禾稼也。」斝是爵名,文承玉櫝之下,明亦以玉為之。言耳者,蓋此器旁有耳,若今之杯,故名耳。 楚子之為令尹也,為王旌以田。{{annotate|(【注】析羽為旌,王旌遊至於軫。【音義】○旌音旌。析,星曆反。遊音留。軫,之忍反。)}} 【疏】注「析羽」至「於軫」。○正義曰:「析羽為旌」,《周禮·司常》文也。鄭玄云:「析羽皆五采,系之於旞旌之上,所謂注旌於干首也。凡九旗之帛皆用絳。」然則干首有羽,羽為旌名,遂以旌為旗。稱其垂至軫者,謂遊至軫,非羽至軫也。《禮緯·稽命徵》云:「禮,天子旗九刃,曳地;諸侯七刃,齊軫;大夫五刃,齊較;士三刃,齊首。」《周禮·節服氏》:「袞冕六人,維王之大常。」鄭玄云:「王旌十二旒,兩兩以縷綴連旁,三人持之。禮,天子旌曳地。」杜以楚雖僣號稱王,未必即如天子,不應建大常旌曳地,故以諸侯解之。言「王旌遊至於軫」,謂楚王旌也,蓋建交龍之旗而遊至軫耳。然諸侯之旌,短於王旌二刃。大夫之旌,亦短於諸侯之旌二刃。案《周禮》軫去地四尺,較去軫並五尺五寸,而《禮緯》云諸侯齊軫,大夫齊較,於事為疑,不可知也。 芋尹無宇斷之曰:「一國兩君,其誰堪之?」及即位,為章華之宮,納亡人以實之。{{annotate|(【注】章華,南郡華容縣。【音義】○芋,于付反。斷音短。)}} 【疏】「芋尹」。○正義曰:芋是草名。哀十七年陳有芋尹。蓋皆以草名官,不知其故。 無宇之閽入焉。{{annotate|(【注】有罪,亡入章華宮。)}}無宇執之,有司弗與,{{annotate|(【注】王有司也。)}}曰:「執人於王宮,其罪大矣。」執而謁諸王。{{annotate|(【注】執無宇也。)}}王將飲酒,{{annotate|(【注】遇其歡也。)}}無宇辭曰:「天子經略,{{annotate|(【注】經營天下,略有四海,故曰經略。)}}諸侯正封,{{annotate|(【注】封疆有定分。【音義】○疆,居良反,下同。分,扶問反。)}} 【疏】「天子」至「正封」。○正義曰:莊二十一年注云:「略,界也。」則此「略」亦為「界」也。經營天下,以四海為界,界內皆為已有,故言「略有四海」,謂有四海之內也。天子界內,天子自經營之,故言「經略」也。諸侯封內,受之天子,非已自營,故言「正封」,謂不侵人,不與人,正之使有定分。 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annotate|(【注】毛,草也。)}}故《詩》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annotate|(【注】《詩·小雅》。濱,涯也。【音義】○普,本或作溥,音同;《毛傳》云:「大也。」濱音賓。涯,五隹反。)}} 【疏】「詩曰」至「王臣」。○正義曰:「《北山》,大夫剌幽王也,役使不均」。云:「溥天之下」云云,鄭《箋》云:「此言王之土地廣矣,王之臣又眾矣,何求而不得,何使而不行。」率土之濱者,地之形勢,水多於土,民居水畔,故云循土之涯也。 天有十日,{{annotate|(【注】甲至癸。)}}人有十等,{{annotate|(【注】王至臺。)}}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僕臣臺。馬有圉,牛有牧,{{annotate|(【注】養馬曰圉,養牛曰牧。【音義】○共音恭。圉,魚呂反。)}} 【疏】「王臣」至「臣臺」。○正義曰:文十八年傳云「舜臣堯」者,謂舜為臣以事堯也。此云「王臣公」者,謂上以下為臣。文同而意異也。公者,五等諸侯之總名。《環齊要略》云:「自營為厶,八厶為公,言正無私也。大夫者,夫之言扶也,大能扶成人也。士者事也,言能理庶事也。」服虔云:「皂,造也,造成事也。輿,眾也,佐皂舉眾事也。隸,隸屬於吏也。僚,勞也,共勞事也。僕,僕豎,主藏者也。臺,給臺下,微名也。」此皆以意言之,循名求義,不必得本,故杜皆略而不說。 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執人於王宮?將焉執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annotate|(【注】荒,大也。閱,蒐也。有亡人當大蒐其眾。【音義】○女音汝。焉,於虔反。閱音悅。蒐,所由反。)}}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annotate|(【注】楚文王。)}}作《僕區》之法,{{annotate|(【注】《僕區》,刑書名。【音義】○僕區,烏侯反,徐如字。服云:僕,隱也;區,匿也。為隱匿亡人之法也。)}} 【疏】注「僕區,刑書名」。○正義曰:引其言戒刑法,知是刑書名也。名曰「僕區」,未知其義。服虔云:「僕,隱也;區,匿也。為隱亡人之法也。」 曰,『盜所隱器,{{annotate|(【注】隱盜所得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annotate|(【注】行善法,故能啟疆北至汝水。)}} 【疏】注「行善」至「汝水」。○正義曰:文王之法,所以得天下,言行善法,所以得為天子也。僕區之法,所以封汝,言去盜賊,所以大啟封疆也。哀十七年傳曰:「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朝陳蔡,封畛於汝。」是文王啟疆至汝水。 若從有司,是無所執逃臣也。逃而舍之,是無陪臺也。{{annotate|(【注】言皆將逃。)}}王事無乃闕乎?昔武王數紂之罪,以告諸侯曰:『紂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藪。』{{annotate|(【注】萃,集也。天下通逃,悉以紂為淵藪澤而歸之。【音義】○數,色具反,又色主反。逋,布吳反。萃,在醉反。藪,素口反。)}} 【疏】「昔武」至「淵藪」。○正義曰:此在《尚書·武成》篇也。武王既克殷,歸至於豐,乃陳伐紂之事,告於諸侯。言將伐之時,以商之罪,告於皇天后土,所過名山大川曰:「今商王受無道,暴殄天物,害虐烝民,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藪。」是言天下罪人逋逃者,以紂為主,集而歸之,如魚入深淵,獸奔藪澤也。 故夫致死焉。{{annotate|(【注】人欲致死討紂。【音義】○夫音扶,又方於反。)}}君王始求諸侯而則紂,無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盜有所在矣。」{{annotate|(【注】言王亦為盜。)}}王曰:「取而臣以往,{{annotate|(【注】往,去之。)}}盜有寵,未可得也。」{{annotate|(【注】盜有寵,王自謂,為葬靈王張本。)}}遂赦之。{{annotate|(【注】赦無宇。)}} 楚子成章華之臺,原以諸侯落之。{{annotate|(【注】宮室始成,祭之為落。臺今在華容城內。)}} 【疏】注「宮室」至「城內」。○正義曰:《雜記》云:成廟則釁之,「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鄭玄云:「言露寢,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爾。《檀弓》曰:『晉獻文子成室,諸大夫發焉』,是也。」然則不釁,似無祭,而杜言「宮室始成,祭之為落」者,以其言落,必是以酒澆落之,雖不如廟以血塗其上,當祭中霤之神以安之。 大宰薳啟彊曰:「臣能得魯侯。」薳啟彊來召公,辭曰:「昔先君成公,命我先大夫嬰齊曰:『吾不忘先君之好,將使衡父照臨楚國,鎮撫其社稷,以輯寧爾民。』嬰齊受命於蜀,{{annotate|(【注】蜀盟在成二年。衡父,公衡。【音義】○好,呼報反。輯音集,又七入反。)}}奉承以來,弗敢失隕,而致諸宗祧,{{annotate|(【注】言奉成公此語以告宗廟。【音義】○隕,於敏反。祧,他彫反。)}}日我先君共王,引領北望,日月以兾。{{annotate|(【注】兾魯朝。【音義】○共音恭。)}} 【疏】「日我」至「北望」。○正義曰:日謂往日也。嬰齊與魯盟於蜀,事在成二年。共王之初,共王即望魯朝,故言往耳我先君共王引領北望也。董遇注無日字。諡法「既過能改日共」。 傳序相授,於今四王矣。{{annotate|(【注】四王,共、康、郟、敖及靈王。【音義】○傳,直專反。郟,古洽反。)}}嘉惠未至,唯襄公之辱臨我喪。{{annotate|(【注】襄公二十八年,如楚臨康王喪。)}}孤與其二三臣,悼心失圖,{{annotate|(【注】在哀喪故。)}}社稷之不皇,況能懷思君德!{{annotate|(【注】皇,暇也。言有大喪,多不暇。)}}今君若步玉趾,辱見寡君,{{annotate|(【注】趾,足也。)}}寵靈楚國,以信蜀之役,致君之嘉惠,是寡君既受貺矣,何蜀之敢望!{{annotate|(【注】言但欲使君來,不敢望如蜀複有質子。【音義】○複,扶又反。質音致,又如字。)}} 【疏】「寵靈」至「貺矣」。○正義曰:言開其恩寵,賜以威靈,以及楚國,以明受命於蜀之事,不虛致令君之嘉惠於楚,即是寡君受貺矣。 其先君鬼神,實嘉賴之,豈唯寡君?君若不來,使臣請問行期,{{annotate|(【注】問魯見伐之期。【音義】○使,所吏反。)}}寡君將承質幣而見於蜀,以請先君之貺。」{{annotate|(【注】請,問也。【音義】○質音致,徐之二反,又如字。見,賢遍反。)}}公將往,夢襄公祖。{{annotate|(【注】祖,祭道神。)}} 【疏】注「祖祭道神」。○正義曰:《詩》云:「韓侯出祖」,「仲山甫出祖」,是出行必為祖也。《曾子問》曰:「諸侯適天子」與「諸侯相見」,皆云「道而出」,是祖與道為一,知祖是祭道神也。《周禮·大馭》:「掌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軷,遂驅之。」鄭玄云:「行山曰軷。犯之者,封土為山象,以菩芻棘柏為神主。既祭,以車轢之而去,喻無險難也。」又《聘禮》記云:「出祖,釋軷祭酒脯,乃飲酒於其側。」鄭玄云:「祖,始也。」「行出國門,止陳車騎,釋酒脯之奠於軷,為行始也。《詩傳》曰:『軷,道祭也。』謂祭道路之神。《春秋傳》曰:『軷涉山川。』然則軷,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險阻為難,是以委土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為軷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處者於是餞之,飲酒於其側,禮畢,乘車轢之而遂行。」是說祖軷之事也。《詩》云:「取羝以軷」,謂諸侯也。天子則以犬,故《犬人》云「伏瘞亦如之」。鄭司農云:「伏謂伏犬,以王車轢之」,是也。大夫同酒脯。 梓慎曰:「君不果行。襄公之適楚也,夢周公祖而行。今襄公實祖,君其不行。」子服惠伯曰:「行。先君未嘗適楚,故周公祖以道之。襄公適楚矣,而祖以道,君不行,何之?」三月,公如楚,鄭伯勞于師之梁。{{annotate|(【注】鄭城門。【音義】○道之音導,下同。勞,力報反,下同。)}}孟僖子為介,不能相儀。{{annotate|(【注】僖子,仲孫玃。【音義】○介音界。相,息亮反。玃,俱縛反,又俱碧反。)}}及楚,不能答郊勞。{{annotate|(【注】為下僖子病不能相禮張本。)}}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晉侯問於士文伯曰:「誰將當日食?」對曰:「魯、衛惡之,{{annotate|(【注】受其兇惡。【音義】○惡之,如字;或烏路反,非也。)}}衛大魯小。」公曰:「何故?」對曰:「去衛地,如魯地。{{annotate|(【注】衛地,豕韋也。魯地,降婁也。日食於豕韋之末,及降婁之始乃息,故禍在衛大,在魯小也。周四月,今二月,故日在降婁。【音義】○降,戶江反,下同。)}} 【疏】注「衛地」至「降婁」。○正義曰:《周禮·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是在地封域,必當天星之分,但古書亡失。鄭注《保章氏》引《堪輿》云:寅,析木,燕也。卯,大火,宋也。辰,壽星,鄭也。巳,鶉尾,楚也。午,鶉火,周也。未,鶉首,秦也。申,實沈,晉也。酉,大樑,趙也。戌,降婁,魯也。亥,娵訾,衛也。子,玄枵,齊也。丑,星紀,吳越也。秦漢以來,地分天次。娵訾,衛也;降婁,魯也,娵訾之次,一名豕韋,故云「衛地,豕韋也」。《三統曆》:娵訾初日在危十六度,立春節在營室十四度,雨水中終於奎四度也。降婁初日在奎五度,驚蟄節在婁四度,春分中終於胃六度也。此時周四月,今二月,故日在降婁,但閏有前卻,不知日在何度而食也。言「去衛地,如魯地」,蓋始入降婁之初耳。 於是有災,魯實受之。{{annotate|(【注】災發於衛,而魯受其餘禍。)}}其大咎,其衛君乎,魯將上卿。」{{annotate|(【注】八月衛侯卒,十一月季孫宿卒。【音義】○咎,其九反。)}}公曰:「《詩》所謂『彼日而食,於何不臧』者,何也?」{{annotate|(【注】感日食而問《詩》。)}} 【疏】「詩所」至「不臧」。○正義曰:「《十月之交》,大夫刺幽王也。」「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注云:「日為君,辰為臣。辛,金也。卯,木也。又以卯侵辛,故甚惡也。」又云:「彼月而食,則為其常。此日而食,於何不臧。」《詩》作「此」,此云「彼」者,師讀不同也。 對曰:「不善政之謂也。國無政,不用善,則自取謫於日月之災。{{annotate|(【注】謫,譴也。【音義】○謫,直革反。譴,遣戰反。)}} 【疏】「對曰」至「之災」。○正義曰:士文伯緣公之問,設勸戒之辭,言人君為政不善,可以感動上天,則自取譴責於日月之災。以日食之災,由君行之所致也。《昏義》云:「天子聽男教,後聽女順。天子治陽道,後治陰德。」是故男教不修,陽事不得,適見於天,日為之食。婦順不脩,陰教不得,適見於天,月為之食。」此傳彼記皆是勸戒辭耳。日月之會,自有常數。每於一百七十三日有餘,則日月之道一交,交則日月必食。雖千歲之日食,豫筭而盡知,寧複由教不脩而政不善也?此時周室微弱,王政不行,非複能動天也。設有天變,當與天下為災,何獨衛君、魯卿當其名也?若日食在其分次,其國即當有咎,則每於日食必有君死,豈日食之歲,常有一君死乎?足明士文伯言衛君、魯卿之死,不由日食而知矣。人君者,位貴居尊,志移心溢,或淫恣情慾,壞亂天下。聖人假之神靈,作為鑒戒。夫以昭昭大明,照臨下土,忽爾殲亡,俾晝作夜,其為怪異,莫斯之甚。故鳴之以鼓柝射之以弓矢。庶人奔走以相從,嗇夫馳騁以告眾。降物辟寢以哀之,祝幣史辭以禮之。立貶食去樂之數,制入門廢朝之典。示之以罪已之宜,教之脩德之法。所以重天變,警人君也。天道深遠,有時而驗,或亦人之禍釁,偶相逢,故聖人得因其變常,假為勸戒。知達之士,識先聖之幽情;中下之主,信妖祥以自懼。但神道可以助教,不可專以為教。神之則惑眾,去之則害宜。故其言若有若無,其事若信若不信,期於大通而已。世之學者,宜知其趣焉。 故政不可不慎也。務三而已,一曰擇人,{{annotate|(【注】擇賢人。)}}二曰因民,{{annotate|(【注】因民所利而利之。)}}三曰從時。」{{annotate|(【注】順四時之所務。)}} 晉人來治杞田,{{annotate|(【注】前汝叔侯不盡歸,今公適楚,晉人恨,故複來治杞田。【音義】○複,扶又反;下複伐同。)}} 【疏】注「前汝」至「杞田」。○正義曰:下云「君之在楚,於晉罪也」,知晉人以此故,複來治杞田也。宋之盟云,晉楚之從交相見,今複恨者,於時不免楚意為此盟耳,私心不欲諸侯向楚,又無辭可以禁之,故內懷恨而治其田。 季孫將以成與之。{{annotate|(【注】成,孟氏邑,本杞田。)}}謝息為孟孫守,不可。{{annotate|(【注】謝息,僖子家臣。【音義】○為,於偽反,注及下為杞同。守,手又反,下守臣同。)}}曰:「人有言曰,雖有挈瓶之知,守不假器,禮也。{{annotate|(【注】挈瓶,汲者,喻小知。為人守器,猶知不以借人。【音義】○挈,若結反。瓶,蒲丁反。之知音智,注小知同。汲音急。借,子夜反。)}}夫子從君,而守臣喪邑,{{annotate|(【注】夫子,謂孟僖子,從公如楚。【音義】○喪,息浪反。)}}雖吾子亦有猜焉。」{{annotate|(【注】言季孫亦將疑我不忠。【音義】○猜,七才反。)}}季孫曰:「君之在楚,於晉罪也。{{annotate|(【注】言晉罪君之至楚。)}}又不聽晉,魯罪重矣。晉師必至,吾無以待之,不如與之,間晉而取諸杞。{{annotate|(【注】侯晉間隙,可複伐杞取之。【音義】○間如字,注同。)}}吾與子桃,{{annotate|(【注】魯國卞縣東南有桃虛。【音義】○虛,起居反。)}}成反,誰敢有之,是得二成也。魯無憂,而孟孫益邑,子何病焉?」辭以無山,與之萊、柞,{{annotate|(【注】萊、柞,二山。【音義】○萊音來。柞,子洛反,又音昨。)}}乃遷於桃。{{annotate|(【注】謝息遷也。)}}晉人為杞取成。{{annotate|(【注】不書,非公命。)}} 楚子享公於新臺,{{annotate|(【注】章華臺也。)}}使長鬛者相,{{annotate|(【注】鬛,鬚也,欲先夸魯侯。【音義】○鬛,力輒反。相,息亮反。須音須。夸,苦華反。)}} 【疏】「使長鬛者相」。○正義曰:吳楚之人少須,故選長鬛者相禮也。 好以大屈。{{annotate|(【注】宴好之賜。大屈,弓名。【音義】○好,呼報反,注同。屈,居勿反。大屈,弓名。服同,又云大曲也。賈云寶金,可以為劍,出大屈也。)}} 【疏】注「大屈,弓名」。○正義曰:賈逵云:大屈,寶金,可以為劍。大屈,金所生地名。服虔云:一曰大屈,弓名。《魯連書》曰:楚子享魯侯於章華之臺,與大曲之弓,既而悔之。蒍啟彊見魯侯,魯侯歸之大屈。即大曲也。 既而悔之。薳啟彊聞之,見公。公語之,拜賀。公曰:「何賀?」對曰:「齊與晉、越欲此久矣。寡君無適與也,而傳諸君,君其備禦三鄰。{{annotate|(【注】言齊、晉、越將伐魯而取之。【音義】○見,賢遍反。語,魚據反。適,丁曆反。傳,直專反。)}}慎守寶矣,敢不賀乎?」公懼,乃反之。{{annotate|(【注】傳言楚靈不信,所以不終。)}} 鄭子產聘于晉。晉侯疾,韓宣子逆客,私焉。{{annotate|(【注】私語。)}}曰:「寡君寢疾,於今三月矣,並走群望,{{annotate|(【注】晉所望祀山川,皆走往祈禱。【音義】○禱,丁老反,又於報反。)}}有加而無瘳。今夢黃熊入於寢門,其何厲鬼也?對曰:「以君之明,子為大政,其何厲之有?昔堯殛鯀於羽山,{{annotate|(【注】羽山在東海祝其縣西南。【音義】○瘳,救留反。黃熊音雄,獸名,亦作能,如字,一音奴來反,三足鱉也。解者云,獸非入水之物,故是鱉也。一曰既為神,何妨是獸。案《說文》及《字林》皆云,能,熊屬,足似鹿。然則能既熊屬,入為鱉類。今本作能者,勝也。東海人祭禹廟,不用熊白及鱉為膳,斯豈鯀化為二物乎?殛,紀力反,誅也;本又作極,音義同。鯀,古本反,下注同。)}} 【疏】「今夢」至「寢門」。○正義曰:諸本皆作熊字。賈逵云:「熊,獸也。」《說文》云:「熊,獸,似豕,山居,冬蟄。」《釋獸》云:「羆如熊,黃白文。」孫炎引《書》云:「如熊如羆」,則熊似羆似豕之獸,即今之所謂熊是也。《釋獸》又云:「熊虎醜,其子狗。」李巡曰:「熊虎之類,其子名狗。」則熊獸似虎,非熊也。又《釋魚》云:「鱉,三足能。」樊光曰:「鱉皆四足,今三足,故記之。」彼是鱉之異狀。張衡《東京賦》云:「能鱉三趾。」梁王云:「鯀之所化,是能鱉也。若是熊獸,何以能入羽淵?但以神之所化,不可以常而言之。若是能鱉,何以得入寢門?先儒既以為獸,今亦以為熊獸。」是也。汲塚書《瑣語》云:晉平公夢見赤熊闚屏,惡之,而有疾,使問子產。言闚屏牆,必是獸也。張叔《皮論》云:「賓爵下革,田鼠上騰。牛哀虎變,鯀化為熊。久血為磷,積灰生蠅。」傅玄《潛通賦》云:「聲伯忌瓊瑰而弗占兮,晝言諸而暮終。嬴正沈璧以祈福兮,鬼告凶而命窮。黃母化而黿兮,鯀變而成熊。」二者所韻不同。或疑張叔為「能」。著作郎王劭云:「古人讀雄與熊者,皆於陵反,張叔用舊音,傅玄用新音。張叔亦作『熊』也。」案《詩·無羊》與《正月》及襄十年衛卜禦寇之繇,皆以「雄」韻「陵」,劭言是也。 其神化為黃熊,以入於羽淵。實為夏郊,三代祀之。{{annotate|(【注】鯀,禹父,夏家郊祭之,歷殷、周二代,又通在群神之數,並見祀。【音義】○夏,戶雅反,注夏下同。)}} 【疏】注「鯀禹」至「見祀」。○正義曰:《祭法》云:「夏后氏禘黃帝而郊鯀。」言郊祭天,而以鯀配。是「夏家郊祭之」也。殷、周二代,自以其祖配天。雖複不以鯀配郊,鯀有治水之功,又通在群神之數,並亦見祀。通夏世為「三代祀之」也。《祭法》又曰:「夫聖王之制祀也」。「能禦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鯀鄣鴻水而殛死,禹能脩鯀之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是言鯀有大功,而歷代祀之也。《祭法》又云:「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后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家語》:子羔問曰:「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虞夏祖宗異代者,孔子曰:「殷周祖宗,其廟可以不毀,則其他所祖宗者,功德不殊,雖在異代,亦可以無疑矣。」周人愛召公,猶敬其樹,「況祖宗其功德,而可以不尊奉其廟哉!」 晉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annotate|(【注】言周衰,晉為盟主,得佐天子祀群神。)}} 【疏】注「言周」至「群神」。○正義曰:《祭法》曰:「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然則鯀非晉地之神,晉人不合祭之也。但周室既衰,晉為盟主,得佐助天子祭祀群神,故不祀鯀而鯀為宗也。《晉語》說此事云:「昔者鯀違帝命,殛之於羽山,化為黃熊,以入於羽淵,實為夏郊,三代舉之。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類,則紹其同位」,「今周室少卑,晉實繼之,其或者未舉夏郊邪?宣子以告,祀夏郊,董伯為尸,五日,晉侯疾間」。是言晉當繼周,得佐天子祀群神也。僖三十一年傳云:「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杞、鄫何事?」然則杞是夏後,自當祀相。衛不祀相,而晉祀鯀者,相無功,唯子孫當祀。鯀則列在祀典,天子祀之,故晉繼周祀鯀也。 韓子祀夏郊。{{annotate|(【注】祀鯀。)}} 【疏】「祀夏郊」。○正義曰:言祀夏家所郊者,故注云「祀鯀」。 晉侯有間,{{annotate|(【注】間,差也。【音義】○差,初賣反。)}}賜子產莒之二方鼎。{{annotate|(【注】方鼎,莒所貢。)}} 【疏】「方鼎」。○正義曰:服虔云:「鼎三足則圓,四足則方。」 子產為豐施歸州田於韓宣子,{{annotate|(【注】豐施,鄭公孫段之子。三年,晉以州田賜段。【音義】○為,於偽反,下為初言同。)}}曰:「日君以夫公孫段為能任其事,而賜之州田。今無祿早世,不獲久享君德。其子弗敢有,不敢以聞於君,私致諸子。」{{annotate|(【注】此年正月,公孫段卒。【音義】○夫音扶。任音壬,下同。)}}宣子辭。子產曰:「古人有言曰:『其父析薪,其子弗克負荷。』{{annotate|(【注】荷,擔也。以微薄喻貴重。【音義】○析,星曆反。荷,本亦作何,河可反,又音荷。擔,丁甘反。)}}施將懼不能任其先人之祿,其況能任大國之賜?縱吾子為政而可,後之人若屬有疆埸之言,敝邑獲戾,{{annotate|(【注】恐後代宣子者,將以鄭取晉邑罪鄭。【音義】○若屬音燭。疆,居良反。埸音亦。)}}而豐氏受其大討。吾子取州,是免敝邑於戾,而建置豐氏也。敢以為請。」{{annotate|(【注】傳言子產貞而不諒。)}} 【疏】注「傳言」至「不諒」。○正義曰:「貞而不諒」,《論語》文也。貞,正也。諒,信也。段受晉邑,卒而歸之,正也。知宣子欲之,而言畏懼後禍,是不信也。 宣子受之,以告晉侯。晉侯以與宣子。宣子為初言,病有之,{{annotate|(【注】初言,謂與趙文子爭州田。)}}以易原縣於樂大心。{{annotate|(【注】樂大心,宋大夫。原,晉邑,以賜樂大心也。)}} 鄭人相驚以伯有,曰「伯有至矣」,則皆走,不知所往。{{annotate|(【注】襄三十年,鄭人殺伯有。言其鬼至。)}}鑄刑書之歲二月,{{annotate|(【注】在前年。)}}或夢伯有介而行,{{annotate|(【注】介,甲也。介音界。)}}曰:「壬子,餘將殺帶也。{{annotate|(【注】駟帶助子晳殺伯有。壬子,六年三月三日。)}}明年壬寅,餘又將殺段也。」{{annotate|(【注】公孫段,豐氏黨。壬寅,此年正月二十八日。)}} 【疏】注「公孫段,豐氏黨」。正義曰:劉炫云:「段即豐氏,當言駟氏黨,字之誤。」以規杜氏。今知非者,段為豐氏,傳有明文。杜既注傳,無容不委。蓋後人轉寫之誤。劉君雖規,未必是杜之失。 及壬子,駟帶卒。國人益懼。齊、燕平之月,{{annotate|(【注】此年正月。)}}壬寅,公孫段卒,國人愈懼。其明月,子產立公孫洩及良止以撫之,乃止。{{annotate|(【注】公孫洩,子孔之子也。襄十九年,鄭殺子孔。良止,伯有子也,立以為大夫,使有宗廟。【音義】○洩,息列反。)}}子大叔問其故。子產曰:「鬼有所歸,乃不為厲,吾為之歸也。」大叔曰:「公孫洩何為?」{{annotate|(【注】子孔不為厲,問何為複立洩。【音義】○複,扶又反。)}}子產曰:「說也,為身無義而圖說。{{annotate|(【注】伯有無義,以妖鬼故立之。恐惑民,並立洩,使若自以大義存誅絕之後者,以解說民心。【音義】○說如字,下及注同,徐始銳反。)}} 【疏】「子產」至「圖說」。○正義曰:言立公孫泄者,所以解說民心也。伯有作亂而死,不應立其後祀。今立良止,民必怪之,為伯有之身無義立後,而圖謀自解說於民也。解說者,以子孔、良霄俱被誅殺,今並立二人,言若國家自以大義存誅絕之後,不為妖鬼立良止也,以此解說民心。 從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annotate|(【注】民不可使知之,故治政或當反道以求媚於民。【音義】○治,直吏反。)}} 【疏】「從政」至「媚也」。○正義曰:反之,謂反正道也。媚,愛也。從其政事治國家者,有所反於正道,以取民愛也。反正道者,子孔誅絕,於道理不合立公孫泄。今既立良止,恐民以鬼神為惑,故反違正道,兼立公孫泄,以取媚於民,令民不惑也。段與帶之卒,自當命盡而終耳,未必良霄所能殺也。但良霄為厲,因此恐民,民心不安,義須止遏,故立祀止厲,所以安下民也。何休《膏肓》難此,言孔子不語怪力亂神,以鬼神為政,必惑眾,故不言也。今左氏以此令後世信其然,廢仁義而祈福於鬼神,此大亂之道也。子產雖立良止,以託繼絕,此以鬼賞罰,要不免於惑眾,豈當述之以示季末。鄭玄答之曰:伯有,惡人也,其死為厲鬼。厲者,陰陽之氣相乘不和之名。《尚書·五行傳》六厲是也。人死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有尚德者,附和氣而興利。孟夏之月,令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由此也。為厲者,因害氣而施災,故謂之厲鬼。《月令》「民多厲疾」,《五行傳》有禦六厲之禮。禮,天子立七祀,有大厲,諸侯立五祀,有國厲,欲以安鬼神,弭其害也。子產立良止,使祀伯有以弭害,乃禮與洪範之事也。子所不語,怪力亂神,謂虛陳靈象,於今無驗也。伯有為厲鬼,著明若此,而何不語乎?子產固為眾愚將惑,故並立公孫泄,云「從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子產達於此也。 不媚不信,{{annotate|(【注】說而後信之。【音義】○說音悅。)}}不信,民不從也。」及子產適晉,趙景子問焉,{{annotate|(【注】景子,晉中軍佐趙成。)}}曰:「伯有猶能為鬼乎?」子產曰:「能。人生始化曰:「魄,{{annotate|(【注】魄,形也。【音義】○魄,普白反。)}}既生魄,陽曰魂。{{annotate|(【注】陽,神氣也。)}} 【疏】「人生」至「曰魂」。○正義曰:人稟五常以生,感陰陽以靈。有身體之質,名之曰形。有噓吸之動,謂之為氣。形氣合而為用,知力以此而彊,故得成為人也。此將說淫厲,故遠本其初。人之生也,始變化為形,形之靈者名之曰魄也。既生魄矣,魄內自有陽氣。氣之神者,名之曰魂也。魂魄神靈之名,本從形氣而有。形氣既殊,魂魄亦異。附形之靈為魄,附氣之神為魂也。附形之靈者,謂初生之時,耳目心識,手足運動,啼呼為聲,此則魄之靈也。附氣之神者,謂精神性識,漸有所知,此則附氣之神也。是魄在於前,而魂在於後,故云「既生魄,陽曰魂」。魂魄雖俱是性靈,但魄識少而魂識多。《孝經說》曰:魄,白也。魂,芸也。白,明白也。芸,芸動也。形有體質,取明白為名。氣唯噓吸,取芸動為義。鄭玄《祭義》注云:「氣謂噓吸出入者也。耳目之丘明為魄。」是言魄附形而魂附氣也。人之生也,魄盛魂強。及其死也,形消氣滅。《郊特牲》曰:「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以魂本附氣,氣必上浮,故言「魂氣歸於天」;魄本歸形,形既入土,故言「形魄歸於地」。聖王緣生事死,制其祭祀;存亡既異,別為作名。改生之魂曰神,改生之魄曰鬼。《祭義》曰:「氣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與神,教之至也。」「死必歸土,此之謂鬼。」「其氣發揚於上」,「神之著也」。是故魂魄之名為鬼神也。《檀弓》記延陵季子之哭其子云:「骨肉歸複於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爾雅·釋訓》云:「鬼之為言歸也。」《易·繫辭》曰:「陰陽不測之謂神。」以骨肉必歸於土,故以「歸」言之。魂氣無所不通,故以「不測」名之。其實鬼神之本,則魂魄是也。劉炫云:「人之受生,形必有氣,氣形相合,義無先後。而此云『始化曰魄』,『陽曰魂』,是則先形而後氣,先魄而後魂。」魂魄之生,有先後者,以形有質而氣無質。尋形以知氣,故先魄而後魂。其實並生,無先後也。○注「陽,神氣也」。○正義曰:以形有質,故為陰;魂無形,故為陽。既以「化」表形,故以「陽」見氣。氣為陽,知形為陰,互相見也。 用物精多,則魂魄強。{{annotate|(【注】物,權勢。)}} 【疏】「用物」至「魄強」。○正義曰:魂既附氣,氣又附形。形彊則氣彊,形弱則氣弱。魂以氣彊,魄以形強。若其居高官而任權勢,奉養厚,則魂氣強,故用物精而多,則魂魄強也。○注「物,權勢」。○正義曰:物非權勢之名,而以物為權勢者,言有權勢則物備。物謂奉養之物,衣食所資之總名也。 是以有精爽,至於神明。{{annotate|(【注】爽,明也。)}} 【疏】「是以」至「神明」。○正義曰:此言從微而至著耳。精亦神也,爽亦明也。精是神之未著,爽是明之未昭。言權勢重,用物多,養此精爽,至於神明也。 匹夫匹婦強死,其魂魄猶能馮依於人,以為淫厲。{{annotate|(【注】強死,不病也。人謂匹夫匹婦賤身。【音義】○強,其丈反。)}}況良霄,我先君穆公之胄,子良之孫,子耳之子,敝邑之卿,從政三世矣。鄭雖無腆,{{annotate|(【注】腆,厚也。【音義】○胄,直又反。從政三世矣,子良公子去疾生子耳公孫輒,輒生伯有良霄,三世為鄭卿。腆,他典反。)}} 【疏】「從政三世」。○正義曰:子良、子耳、良霄,三世皆為卿。 抑諺曰,蕞爾國。{{annotate|(【注】蕞,小貌。【音義】○蕞,在最反。)}}而三世執其政柄,其用物也弘矣,其取精也多矣。其族又大,所馮厚矣。{{annotate|(【注】良霄魂魄所馮者貴重。【音義】○柄,彼命反。)}}而強死,能為鬼,不亦宜乎?」{{annotate|(【注】傳言子產之博敏。)}} 子皮之族飲酒無度,{{annotate|(【注】相尚以奢,相困以酒。)}} 【疏】注「相尚」至「以酒」。○正義曰:相尚以奢,食無度也。相困以酒,飲無度也。 故馬師氏與子皮氏有惡。{{annotate|(【注】馬師氏,公孫鉏之子罕朔也。襄三十年,馬師頡出奔,公孫鉏代之為馬師,與子皮俱同一族。【音義】○鉏,仕居反。頡,咖結反。)}}齊師還自燕之月,{{annotate|(【注】在此年二月。)}}罕朔殺罕魋。{{annotate|(【注】魋,子皮弟。【音義】○魋,徒回反。)}} 【疏】「罕朔殺罕魋」。○正義曰:公孫鉏,子展之弟。展生子皮,鉏生罕朔。朔是子罕之孫,禮謂之從父昆弟。 罕朔奔晉。韓宣子問其位於子產。{{annotate|(【注】問朔可使在何位。)}}子產曰:「君之羈臣,苟得容以逃死,何位之敢擇?卿違,從大夫之位,{{annotate|(【注】謂以禮去者,降位一等。)}}罪人以其罪降,{{annotate|(【注】罪重則降多。)}}古之制也。朔於敝邑,亞大夫也,其官,馬師也。{{annotate|(【注】大夫位,馬師職。)}}獲戾而逃,唯執政所寘之。得免其死,為惠大矣。又敢求位?」宣子為子產之敏也,使從嬖大夫。{{annotate|(【注】為子產故,使降等,不以罪降。【音義】○為子,於偽反,注同。嬖,必計反。)}} 【疏】「使從嬖大夫」。○正義曰:子產數游楚云:「子晳,上大夫,女,嬖大夫,不尊貴也。」則晉之嬖大夫,亦是下大夫。子產云:朔,亞大夫也。今晉侯使朔為下大夫,故杜云:「為子產故,使降一等,不以罪降。」 秋,八月,衛襄公卒。晉大夫言於范獻子曰:「衛事晉為睦,{{annotate|(【注】睦,和也。)}}晉不禮焉,庇其賊人,而取其地,{{annotate|(【注】賊人,孫林父。其地,戚也。【音義】○庇,必利反,又音珌。)}}故諸侯貳。《詩》曰:『䳭鴒在原,兄弟急難。』{{annotate|(【注】《詩·小雅》。䳭鴒,𪄉渠也。飛則嗚,行則搖,喻兄弟相救於急難,不可自舍。【音義】○䳭,本又作即,精亦反。鴒,本又作令,力丁反。難,如字,又乃旦反,注同。搖音遙,又以照反。)}} 【疏】「詩曰」至「急難」。○正義曰:《小雅·棠棣》之篇也。以䳭鴒之在原,喻兄弟之急難也。䳭鴒,水鳥也,今而在原,失其常處。飛則鳴,行則搖,不能自舍也。喻人當居平安之世,今有兄弟在急難,相救之情,亦不能自舍也。但鳥有飛行可言,人之不能自舍,無狀可言耳。○注「䳭鴒,𪄉渠」。○正義曰:《釋鳥》文。郭璞曰:「雀屬。」 又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annotate|(【注】威,畏也。言有死喪,則兄弟宜相懷思。)}}兄弟之不睦,於是乎不弔,{{annotate|(【注】不相弔恤。)}}況遠人,誰敢歸之?今又不禮於衛之嗣,{{annotate|(【注】嗣,新君也。)}}衛必叛我,是絕諸侯也。」獻子以告韓宣子。宣子說,使獻子如衛弔,且反戚田。{{annotate|(【注】傳言戚田所由還衛。【音義】○說音悅。還音環。)}}衛齊惡告喪于周,且請命。王使臣簡公如衛弔。{{annotate|(【注】簡公,王卿士也。)}}且追命襄公曰:「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annotate|(【注】陟,登也。恪,敬也。帝,天也。叔父謂襄公。命如今之哀策。【音義】○恪,苦各反。)}} 【疏】注「陟登」至「哀策」。○正義曰:「陟,登」,「恪,敬」,《釋詁》文也。《周禮》所云,上帝皆是天也。「如今之哀策」者,漢魏以來,賢臣既卒,或贈以本官印綬。近世或更贈以高官,褒德敘哀,載之於策,將葬,賜其家以告柩,「如今之哀策」謂此也。 余敢忘高圉、亞圉?」{{annotate|(【注】二圉,周之先也。為殷諸侯,亦受殷王追命者。【音義】○圉,魚呂反。)}} 【疏】注「二圉」至「命者」。○正義曰:案《周本紀》,高圉是公劉玄孫之孫。高圉生亞圉。亞圉,大王亶父之祖也。並為殷之諸侯。今王追命襄公,而云不忘二圉,知其亦是受殷王追命。此杜以意言耳,二圉之受追命無文也。 九月,公至自楚。孟僖子病不能相禮,{{annotate|(【注】不能相儀答郊勞,以此為己病。【音義】○「病不能相禮」,本或作「病不能禮」。相,息亮反,注相儀同。勞,力報反。)}}乃講學之,{{annotate|(【注】講習也。)}}苟能禮者從之。及其將死也,{{annotate|(【注】二十四年孟僖子卒,傳終言之。)}}召其大夫,{{annotate|(【注】僖子屬大夫。)}}曰:「禮,人之幹也。無禮,無以立。吾聞將有達者,曰孔丘,{{annotate|(【注】僖子卒時,孔丘年三十五。)}} 【疏】注「孔丘年三十五」。○正義曰:當言三十四,而云「五」,蓋相傳誤耳。 聖人之後也。{{annotate|(【注】聖人,殷湯。)}}而滅於宋。{{annotate|(【注】孔子六代祖孔父嘉,為宋督所殺,其子奔魯。)}} 【疏】注「孔子六代祖」。○正義曰:《家語·本姓篇》云:宋泯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後以孔為氏也。孔父生木金父,金父生皋夷父,夷父生防叔,防叔辟華氏之逼而奔魯,生伯夏,伯夏即生梁紇,梁紇即生孔子。 其祖弗父何,以有宋而授厲公。{{annotate|(【注】弗父何,孔父嘉之高祖,宋閔公之子,厲公之兄。何適嗣當立,以讓厲公。【音義】○適,丁曆反。)}}及正考父{{annotate|(【注】弗父何之曾孫。)}}佐戴、武、宣,{{annotate|(【注】三人皆宋君。)}}三命茲益共。{{annotate|(【注】三命,上卿也。言位高益共。)}}故其鼎銘云:{{annotate|(【注】考父廟之鼎。)}}『一命而僂,再命而傴,三命而俯。{{annotate|(【注】俯共於傴,傴共於僂。【音義】○僂,力主反。傴,紆甫反。)}}循牆而走,{{annotate|(【注】言不敢安行。)}}亦莫餘敢侮。{{annotate|(【注】其共如是,亦不敢侮慢之。【音義】○侮,亡甫反。)}}饘於是,鬻於是,以餬餘口。』{{annotate|(【注】於是鼎中為饘鬻。饘鬻,餬屬,言至儉。【音義】○饘,之然反。《爾雅》:「餬,饘也」。鬻,之六反,孫炎云,淖麋也。)}} 【疏】「饘於」至「餘口」。○正義曰:《釋言》云:「餬,饘也。」郭璞云:「糜也」。又云:「鬻,糜也。」孫炎曰:「淖糜也。」然則餬、饘、鬻、糜,相類之物。稠者曰糜,淖者曰鬻。餬、饘是其別名。將糜向口,故曰「以餬餘口」,猶今人以粥向帛粘,使相著,謂之餬帛。 其共也如是。臧孫紇有言{{annotate|(【注】紇,武仲也。)}}曰:『聖人有明德者,若不當世,其後必有達人。』{{annotate|(【注】聖人之後,有明德而不當大位,謂正考父。)}} 【疏】注「聖人」至「考父」。○正義曰:聖人,謂殷湯也。不當世,謂不得在位為國君也。上文具言考父之德,知此聖人之後有明德而不得在世當大位者,止謂正考父也。既是聖人之後,而又有明德,身無貴位,必慶隆子孫,故言其後必有達人,謂知能通達之人。於夫子身為大夫,乃稱夫子,此時仲尼未仕,不得稱為夫子。以未仕之時為仕後之語,是丘明竟尊之,而失事實。陳恒未死言諡,亦此類也。 今其將在孔丘乎?我若獲沒,{{annotate|(【注】得以壽終。)}}必屬說與何忌於夫子,使事之{{annotate|(【注】說,南宮敬叔。何忌,孟懿子。皆僖子之子。【音義】○屬音燭。說音悅。)}}而學禮焉,以定其位。」{{annotate|(【注】知禮則位安。)}} 【疏】注「南宮」至「敬叔」。○正義曰:說南宮氏也。敬,諡也。叔,字也,又字容也,字括也,名說,一名縚。 故孟懿子與南宮敬叔師事仲尼。仲尼曰:「能補過者,君子也。《詩》曰:『君子是則是效。』{{annotate|(【注】《詩·小雅》。)}}孟僖子可則效巳矣。」 單獻公棄親用羈。{{annotate|(【注】獻公,周卿士,單靖公之子,頃公之孫。羈,寄客也。【音義】○單音善。)}} 冬,十月,辛酉,襄、頃之族殺獻公而立成公。{{annotate|(【注】襄公,頃公之父。成公,獻公弟。【音義】○頃音傾。)}}十一月,季武子卒。晉侯謂伯瑕{{annotate|(【注】伯瑕,士文伯。)}}曰:「吾所問日食,從矣,可常乎?」{{annotate|(【注】衛侯、武子皆卒故。)}}對曰:「不可。六物不同,{{annotate|(【注】各異時。)}}民心不壹,{{annotate|(【注】政教殊。)}}事序不類,{{annotate|(【注】有變易。)}}官職不則,{{annotate|(【注】治官居職非一法。)}}同始異終,胡可常也?《詩》曰:『或燕燕居息,或憔悴事國。』{{annotate|(【注】《詩·小雅》。言不同。【音義】○憔,在遙反。《詩》作「盡」。瘁,在醉反。)}} 【疏】「詩曰」至「事國」。○正義曰:《小雅·北山》,「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已勞於從事,而不得養其父母焉」。「或燕燕居息」,燕燕,安息貌。「或盡瘁事國」,盡力勞病以從國事。此作「憔悴」,蓋師讀不同。 其異終也如是。」公曰:「何謂六物?」對曰:「歲、時、日、月、星、辰是謂也」。公曰:「多語寡人辰,而莫同。何謂辰?」對曰:「日月之會是謂辰,{{annotate|(【注】一歲日月十二會,所會謂之辰。【音義】○語,魚據反。)}} 【疏】「歲時日月星辰」。○正義曰:《釋天》云:「載,歲也。夏曰歲」,「周曰年」。李巡曰:「載,一歲莫不覆載也。」孫炎曰:「四時一終曰歲,取歲星行一次也。年取年穀一熟。」是言歲即年也。時謂四時,春夏秋冬也。日謂十日,從甲至癸也。月從正月至十二月也。星,二十八宿也。辰謂日月所會,一歲十二會,從子至亥也。《周禮·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謂此六物也。大歲所在,十二年始匝,故為十二歲。○「辰,而莫同」。○正義曰:東南隅有辰也,大火謂之辰也,又有日月之會辰也,又北方有辰星也。日月會謂之辰者,辰時也,言日月聚會有時也。 故以配日。」{{annotate|(【注】謂以子丑配甲乙。)}} 【疏】「故以配日」。○正義曰:言辰無常所,分在十二以十干配之,明非一所也。 衛襄公夫人姜氏無子,{{annotate|(【注】姜氏,宣姜。)}}嬖人婤姶生孟縶。孔成子夢康叔謂已:「立元,{{annotate|(【注】成子,衛卿,孔達之孫烝鉏也。元,孟縶弟,夢時元未生。【音義】○婤音周,又直周反,徐敕周反。姶,烏答反。縶,張立反。烝,之承反。)}} 【疏】注「夢時元未生」。○正義曰:知者,傳曰「婤姶生孟縶」,即云「成子夢」。若已生訖,當云「婤姶生孟縶及元」,然云「孔成子夢」,且說夢巳下,乃云晉韓宣子聘歲生元。明未生也。 余使羈之孫圉與史苟相之。」{{annotate|(【注】羈,烝鉏子。苟,史朝子。【音義】○羈,居宜反。相,息亮反,下同。朝如字。)}}史朝亦夢康叔謂己:「余將命而子苟,與孔烝鉏之曾孫圉,相元。」史朝見成子,告之夢,夢協。{{annotate|(【注】協,合也。)}}晉韓宣子為政,聘于諸侯之歲,{{annotate|(【注】在二年。)}}婤姶生子,名之曰元。孟縶之足不良,能行。{{annotate|(【注】跛也。【音義】○跛,波我反。)}} 【疏】「之足不良」。正義曰:當斷不良為句。「能行」向下讀之。知者,案二十年杜注云:「縶足不良,故以官邑還豹」,是也。 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衛國,主其社稷。」{{annotate|(【注】令蓍辭。)}}遇《屯》䷂。{{annotate|(【注】《震》下《坎》上,《屯》。【音義】○屯,張倫反。)}}又曰:「余尚立縶,尚克嘉之。」{{annotate|(【注】嘉,善也。)}}遇《屯》䷂之《比》䷇。{{annotate|(【注】《坤》下《坎》上,《比》。《屯》初九爻變。【音義】○比,毗志反,注同。)}} 【疏】「之比」。○正義曰:所以上《屯》無變者,皆遇少爻故也。 以示史朝。史朝曰:「元亨,又何疑焉。」{{annotate|(【注】《周易》曰:「《屯》,元亨。」【音義】○亨,許庚反,注元亨皆同。)}}成子曰:「非長之謂乎?{{annotate|(【注】言《屯》之元亨,謂年長,非謂名元。【音義】○長,丁丈反,注同。)}}對曰:「康叔名之,可謂長矣。{{annotate|(【注】善之長也。【音義】○名,如字,徐武政反。)}}孟非人也。將不列於宗,不可謂長。{{annotate|(【注】足跛非全人,不可列為宗主。)}}且其繇曰『利建侯』。{{annotate|(【注】繇,卦辭。【音義】○繇,直又反。)}}嗣吉何建?建非嗣也。{{annotate|(【注】嗣子有常位,故無所卜,又無所建。今以位不定,卜嗣得吉,則當從吉而建之也。【音義】○言何建,本或作可建。)}}二卦皆云,{{annotate|(【注】謂再得《屯》卦,皆有建侯之文。)}} 【疏】「二卦皆云」。○正義曰:謂前卜元之二卦,非謂後卜縶之卦也。 子其建之。康叔命之,二卦告之。筮襲於夢,武王所用也。弗從何為?{{annotate|(【注】《外傳》云:「《大誓》曰:『朕夢協朕卜,襲於休祥,戎商必克。』」此武王辭。)}} 【疏】注「外傳云」。○正義曰:《外傳》云者,《國語》引《大誓》也。《古文尚書·大誓》具有此文。此傳之意,取《大誓》也。杜不見古文,故引《外傳》解之。 弱足者居。{{annotate|(【注】跛則偏弱,居其家,不能行。)}}侯主社稷,臨祭祀,奉民人,事鬼神,從會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不亦可乎?」{{annotate|(【注】孟跛利居,元吉利建。【音義】○焉,於虔反。)}}故孔成子立靈公。十二月,癸亥,葬衛襄公。{{annotate|(【注】靈公,元也。)}} ==昭公八年經==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annotate|(【注】以首惡從殺例,故稱弟,又稱世子。【音義】○招,常遙反。)}} 【疏】注「以首」至「世子」。○正義曰:招與公子過共殺偃師,而立公子留。及楚殺徵師,留出奔鄭,招乃歸罪於過,而使陳人殺之。及楚師來討,又推過為首,得免重責,不死,而放之於越,是以招為從罪也。若其從招之詐,如楚之意,則宜書過殺偃師。由是仲尼知其實狀,以招為首。傳言:「書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罪在招也。」是仲尼新意,以招為首惡也。從殺例者,從兩下相殺之例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然則世子雖是副主,猶是人臣,從此人臣相殺之例,故稱「弟」,以見殺者之罪也。又稱「世子」,以見世子亦人臣也。鄭段去「弟」陳招不去「弟」者,《釋例》云:「陳招殺兄之子」,「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惡稱弟稱名,從兩下相殺也」。是言招罪輕於害兄,故存弟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annotate|(【注】襄二十七年「大夫盟于宋」。【音義】○溺,乃曆反。)}} 【疏】注「襄二」至「于宋」。○正義曰:溺以襄五年即位,爾來陳常從楚,唯有襄二十七年大夫與魯同盟于宋。劉炫云:「往年衛侯惡卒,杜云『元年大夫盟于虢』。此不數虢。」以杜為上下自相反。今知不然者,以盟于宋,經有明文,故指之。虢盟文不見經,故不數也。其衛侯惡更無盟處,唯有虢盟,故數之。劉不尋杜意,而規其過,非也。 叔弓如晉。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annotate|(【注】稱行人,明非行人罪。【音義】○干,古丹反。)}}陳公子留出奔鄭。{{annotate|(【注】留為招所立,未成君而出奔。)}} 秋,蒐於紅。{{annotate|(【注】革車千乘,不言大者,經文闕也。紅,魯地。沛國蕭縣西有紅亭。遠疑。【音義】○蒐,所求反。紅,戶東反。乘,繩證反。沛音貝。)}} 【疏】注「革車」至「闕也」。○正義曰:傳稱「革車千乘」,是大蒐也。十二年「大蒐于比蒲」,三十二年「大蒐於昌間」,定十三年、十四年「大蒐于比蒲」,皆云「大蒐」。此不云「大」,知經闕文也。《釋例》云:「紅之蒐,傳言『革車千乘』,所以示大蒐也。而經不書『大』,諸事同而文異。傳不曲言經義者,直是時史之闕略,仲尼略而從之。《春秋》不可錯綜經文,此之類也。劉、賈、穎云:『蒐於紅』不言『大』者,言公大失權在三家也。十一年『蒐于比蒲』,經書『大蒐』,複云書大者,言大眾盡在三家。隨文造意,以非例為例,不復知其自違也。」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annotate|(【注】與招共殺偃師,書名,罪之。【音義】○過,古禾反。)}} 大雩。{{annotate|(【注】無傳。不旱而秋雩,過也。)}}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annotate|(【注】不稱將帥,不以告。壬午,月十八日。【音義】○將,子匠反。)}}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annotate|(【注】無傳。複稱公子,兄已卒。【音義】○複,扶又反。)}}殺陳孔奐。{{annotate|(【注】無傳。招之黨,楚殺之。【音義】○奐,呼亂反。)}} 【疏】注「招之黨楚殺之」。○正義曰:孔奐之為招黨,傳無其文。正以殺稱名氏,是有罪之文,知其是招黨也。文七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無罪不稱名,知稱名為有罪矣。若使孔奐無罪,仲尼必當變文。但此非常例,先無定制,不知其將何所稱也。執招殺奐,皆是楚人為之,承上「楚師滅陳」之下,是楚可知,不復每文書楚。杜以注文隔,故言「楚殺」以明之。不言「殺陳大夫」者,殺他國之臣,例不書爵。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是其類也。此執招殺奐,皆「滅陳」乃為之,故依次而書,書在「滅陳」之下。 葬陳哀公。{{annotate|(【注】嬖人袁克葬之。魯注會,故書。【音義】○嬖,必計反。)}} 【疏】注「嬖人」至「故書」。○正義曰:賈、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殺孔奐」之下,以為楚葬哀公,故杜辯之「袁克葬之」。案傳「克欲殺馬毀玉,楚人將欲殺克」,不得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陳哀公」,當如「齊侯葬紀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諸言葬某公者,皆是魯往會葬之文,大夫不得書名,言其所為之事而已,故云「魯往會,故書」也。案傳袁克之葬,乃是私竊葬之。而魯得會者,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會之,未必得以禮從赴也。 ==昭公八年傳== 八年,春,石言于晉魏榆。{{annotate|(【注】魏榆,晉地。【音義】○魏榆,服云:「魏,邑也。榆,州里名。」)}} 【疏】注「魏榆晉地」。○正義曰:服虔云:「魏,邑。榆,州里名。」襄二十三年叔孫豹「次於雍榆」。雍榆,地名,知魏榆亦地名也。 晉侯問於師曠曰:「石何故言?」對曰:「石不能言,或馮焉。{{annotate|(【注】謂有精神馮依石而言。【音義】○馮,皮冰反,注同。)}}不然,民聽濫也。{{annotate|(【注】濫,失也。【音義】○濫,力暫反,下注同。)}} 【疏】「民聽濫」。○正義曰:或民聽濫失實,無言而妄稱有言也。 抑臣又聞之{{annotate|(【注】抑,疑辭。)}}曰:『作事不時,怨讟動於民,則有非言之物而言。』今宮室崇侈,民力彫盡,{{annotate|(【注】彫,傷也。【音義】○讟,徒木反。侈,昌氏反,又尺氏反。)}}怨讟並作,莫保其性。{{annotate|(【注】性,命也,民不敢自保其性命。)}}石言,不亦宜乎!」於是晉侯方築虒祈之宮。{{annotate|(【注】虒祁,地名,在絳西四十里,臨汾水。【音義】○虒音斯,本又作虒,同。祁,巨之反,又音臣之反。汾,扶云反。)}}叔向曰:「子野之言,君子哉!{{annotate|(【注】子野,師曠字。)}}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annotate|(【注】怨咎遠其身也。【音義】○遠,于萬反,注同。咎,其九反,下文同。)}}小人之言,僣而無徵,故怨咎及之。《詩》曰:『哀哉不能言,匪舌是出,唯躬是瘁。{{annotate|(【注】《詩·小雅》也。不能言,謂不知言理。以僣言見退者,其言非不從舌出,以僣而無信,自取瘁病,故哀之。【音義】○僣,子念反,注同,不信也。出,如字,又尺遂反。瘁,在醉反。)}}哿矣能言,巧言如流,俾躬處休。』其是之謂乎!{{annotate|(【注】哿嘉也。巧言如流謂非正言而順敘,以聽言見答者。言其可嘉,以信而有徵,自取安逸。師曠此言,緣問流轉,終歸於諫,故以比巧言如流也。當叔向時,《詩》義如此,故與今說《詩》者小異。【音義】○哿,古可反,《毛詩傳》云可也。俾,必耳反,本又作卑。休,許虯反,美也。)}} 【疏】「詩曰」至「謂乎」。○正義曰:《小雅·雨無正》之篇也。可哀湣哉,彼不能言之人。其所言者,非不從舌是出,但其言僣而無徵,惟於巳身是病。以不能言而自病其身,是可哀也。可嘉美矣,彼能言者,巧為言語如水之轉流,然其言「信而有徵」,自使其身處休美之地。以言能而自處其美地,故可嘉也。此能言處休者,其是子野之謂乎。○注「哿嘉」至「小異」。○正義曰:《詩毛傳》云:「哿,可也。」哿無正訓,以其字從加從可,故各以意訓耳。此詩上文云:「聽言則答,譖言則退」,然後次此「哀哉」,故杜以「哀哉不能言」覆上「僣言見退」,謂言而不見信,被黜退者也。「哿矣能言」覆上「聽言則答」,謂言可聽用見應答者也。以其言可嘉善,「信而有徵」,故「自取安逸」,處休美也。師曠因公之問,其言流轉,終歸於諫。其言實巧,故以比「巧言如流」也。據今毛鄭解《詩》「哀哉不能言」者,賢人不能言也,不能以其正道曲從君心,故身見困病。「哿矣能言」,乃指時世。所謂「能言」者,巧言從俗,如轉流矣。阿諛順旨,不依正法,得使身居休美。與此所引意異。故言「當叔向時,《詩》義如此,與今說《詩》者小異」。隱元年注云:「詩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他皆放此。」然則引《詩》斷章取義,得異於本,而云「叔向時《詩》義如此」者,但叔向此言在孔子刪《詩》之前,與刪《詩》之後,其義或異,故云「叔向時《詩》義如此」。隱元年論《詩》者君子之言,君子即丘明也。其言則刪《詩》之後,乃與《詩》說不同,故云引《詩》斷章。此杜大略而言。其實未脩之前,有引《詩》亦有斷章者。 是宮也成,諸侯必叛,君必有咎,夫子知之矣。」{{annotate|(【注】為十年晉侯彪卒傳。)}} 陳哀西元妃鄭姬生悼大子偃師,{{annotate|(【注】元妃,嫡夫人也。)}}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徒招與公子過。{{annotate|(【注】招及過皆哀公弟也。)}}哀公有廢疾。{{annotate|(【注】【音義】○廢,甫肺反。)}}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大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夏,四月,辛亥,哀公縊。{{annotate|(【注】憂恚自殺。經書辛丑,從赴。【音義】○諡,一豉反。恚,一睡反。)}} 【疏】注「經書辛丑從赴」。○正義曰:經云辛丑,傳言辛亥,經、傳異者,多是傳實經虛,故言從赴。《長曆》四月戊戌朔,四日辛丑,十四日辛亥。一月之內,有此二日,故不云日誤。 干徵師赴于楚,{{annotate|(【注】干徵師,陳大夫。)}}且糕有立君。公子勝愬之于楚,{{annotate|(【注】以招、過殺偃師告愬也。)}}楚人執而殺之。{{annotate|(【注】殺于徵師。)}}公子留奔鄭。書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罪在招也。「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罪不在行人也。{{annotate|(【注】疑為招赴楚,當同罪,故重發之。【音義】○為,於偽反,下「為子良立宰」、「為之立宰」同。重,直用反。)}} 【疏】注「疑為」至「發之」。○正義曰:襄十一年「楚人執鄭行人良霄」,傳稱「書曰行人,言使人也」。此復發傳,故言「重發之」也。《釋例》曰:「行人有六,而發傳有三者,因良霄以顯其稱行人,因干徵師以示其非罪,因魯叔孫婼以同外內大夫,則餘三人皆隨例而為義也。」 叔弓如晉,賀虒祁也。{{annotate|(【注】賀宮成。)}}游吉相鄭伯以如晉,亦賀虒祁也。史趙見子大叔曰:「甚哉,其相蒙也!{{annotate|(【注】蒙,欺也。【音義】○相,息亮反,下「而相吾室」同。)}}可弔也,而又賀之?」子大叔曰:「若何弔也?其非唯我賀,將天下實賀。」{{annotate|(【注】言諸侯畏晉,非獨鄭。【音義】○若何弔也,本或作若何弔也。)}} 秋,大蒐於紅,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annotate|(【注】大蒐,數軍實,簡車馬也。根牟,魯東界。琅邪陽都縣有牟鄉。商,宋地。魯西竟接宋、衛也。言千乘,明大蒐,且見魯眾之大數也。【音義】○乘,繩證反,注同。數,色主反。竟音境。見,賢遍反。)}} 七月,甲戌,齊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annotate|(【注】子旗,欒施也。欲並治子尾之家政。)}}丁丑,殺梁嬰。{{annotate|(【注】梁嬰,子尾家宰。)}}八月,庚戌,逐子成、子工、子車,{{annotate|(【注】三子,齊大夫,子尾之屬。子成,頃公子固也。子工,成之弟鑄也。子車,頃公之孫捷也。【音義】○頃音傾,下文並同。鑄,之樹反。捷,在接反。)}}皆來奔,{{annotate|(【注】不書,非卿。)}}而立子良氏之宰。{{annotate|(【注】子良,子尾之子高彊也。子旗為子良立宰。)}}其臣曰:「孺子長矣,{{annotate|(【注】孺子謂子良。【音義】○孺,而樹反,本亦作孺。長,丁丈反。)}}而相吾室,欲兼我也。」{{annotate|(【注】兼,並也。)}}授甲,將攻之。陳桓子善於子尾,亦授甲,將助之。或告子旗,子旗不信,則數人告。將往,又數人告於道,遂如陳氏。桓子將出矣,聞之而還,{{annotate|(【注】聞子旗至。【音義】○數,色主反,下同。)}} 【疏】「將往」至「陳氏」。○正義曰:將往子良之家也,又數人告,不復敢向子良之家,遂如陳氏。服虔云:「將往者,欲往到陳氏問助子良攻我意」,謬甚也。 遊服而逆之,{{annotate|(【注】去戎備,著常遊戲之服。【音義】○去,起呂反。著,張略反。)}}請命。{{annotate|(【注】問桓子所至。)}}對曰:「聞彊氏授甲將攻子,子聞諸?」曰:「弗聞。」「子盍亦授甲?無宇請從。」{{annotate|(【注】無宇,桓子名。【音義】○盍,胡臘反,下同。從,才用反。)}}子旗曰:「子胡然?彼孺子也,吾誨之,猶懼其不濟,吾又寵秩之。{{annotate|(【注】謂為之立宰。)}}其若先人何?子盍謂之?{{annotate|(【注】謂之使無攻我。)}}《周書》曰:『惠不惠,茂不茂。』{{annotate|(【注】《周書·康誥》也。言當施惠於不惠者,勸勉於不勉者,茂,勉也。)}}康叔所以服弘大也。」{{annotate|(【注】服,行也。)}}桓子稽顙曰:「頃、靈福子,{{annotate|(【注】頃公、靈公,樂氏所事之君。【音義】○稽音啟。顙,素黨反。)}} 【疏】注「周書」至「勉也」。○正義曰:周公戒康叔,當施惠於不肯施惠者,勸勉其不能勉力者。今子良不能勉力為善,欲令桓子勸勉之,故引此書也。「茂,勉也」,《釋詁》文。○「頃」。○正義曰:諡法:「祗動追懼曰頃。」 吾猶有望。」{{annotate|(【注】望子旗惠及己。)}}遂和之如初。{{annotate|(【注】和欒、高二家。)}}陳公子招歸罪於公子過而殺之。{{annotate|(【注】言招所以不死而得放。)}}九月,楚公子棄疾帥師奉孫吳圍陳,{{annotate|(【注】孫吳,悼大子偃師之子惠公。)}}宋戴惡會之。{{annotate|(【注】戴惡,宋大夫。)}}冬,十一月,壬午,滅陳。{{annotate|(【注】壬午,十月十八日。傳言十一月,誤。)}} 【疏】注「壬午」至「月誤」。○正義曰:杜以《長曆》校之,十月乙丑朔,十八日得壬午也。十一月無壬午。經書十月,曆與經合,知傳言十一月者,誤也。 輿嬖袁克,殺馬毀玉以葬。{{annotate|(【注】輿,眾也。袁克,嬖人之貴者,欲以非禮厚葬哀公。)}} 【疏】注「輿眾」至「哀公」。○正義曰:就眾嬖之內,特舉袁克之名,知克是嬖人之貴者也。葬無殺馬毀玉之法,知欲以非禮厚葬哀公也。服虔云:「一曰:馬,陳侯所乘馬。玉,陳侯所佩玉。故殺馬毀玉,不欲使楚得之。」事亦有似。知不然者,楚既滅陳,則為已有,克不能私藏馬玉欲殘毀之,故不從。 楚人將殺之,請寘之。{{annotate|(【注】置馬、玉。【音義】○寘,之豉反。)}}既又請私,{{annotate|(【注】私盡君臣恩。)}}私於幄,加絰於顙而逃。{{annotate|(【注】幄,帳也。逃,不欲為楚臣。【音義】○幄,於角反。絰,直結反。)}}使穿封戌為陳公,{{annotate|(【注】戌,楚大夫。滅陳為縣,使戌為縣公。【音義】○穿音川。戍音恤。)}}曰:「城麇之役,不諂。{{annotate|(【注】成麇役在襄二十六年。戍與靈王爭皇頡。【音義】○麇,九倫反,注同。諂,敕檢反。頡,戶結反。)}}侍飲酒於王。王曰:「城麇之役,女知寡人之及此,女其辟寡人乎?」{{annotate|(【注】及此,謂為王。【音義】○女音汝,下同。)}}對曰:「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禮,以息楚國。」{{annotate|(【注】息,寧靜也。)}}晉侯問於史趙曰:「陳其遂亡乎?」對曰:「未也。」公曰:「何故?」對曰:「陳,顓頊之族也。{{annotate|(【注】陳祖舜,舜出顓頊。【音義】○顓音專。頊,許玉反。)}}歲在鶉火,是以卒滅,陳將如之。{{annotate|(【注】顓頊氏以歲在鶉火而滅,火盛而水滅。【音義】○鶉,巿春反。)}} 【疏】「對曰」至「楚國」。○正義曰:致死禮者,欲為郟敖致死殺靈王也。穿封戌既臣事靈王,而為此悖言,追恨不殺君者,以明在君為君之義,見巳忠直。若如今日有人欲謀靈王,巳必致死殺之,此對是諂,非悖也。○注「顓頊」至「水滅」。○正義曰:顓頊崩年,歲星在鶉火之次,於時猶有書專言之,故史趙得而知也。歲星,天之貴神,所在必昌。鶉火得歲而火益盛,火盛而水滅。顓頊水德,故以此年終也。陳是顓頊之族,故知滅將如之,亦當歲在鶉火,陳乃滅也。史趙別有以知,假此而為言耳。不可一準此言,以驗國之興滅。 今在析木之津,猶將複由。{{annotate|(【注】箕、斗之間有天漢,故謂之析木之津。由,用也。【音義】○析,星曆反。複,扶又反,一音服。)}} 【疏】注「箕斗」至「用也」。○正義曰:析木之津,於十二次為位在寅也。《釋天》云:「析木之津,箕斗之間漢津也。」孫炎曰:「析別水木以箕、斗之間,是天漢之津也。」劉炫謂是天漢,即天河也。天河在箕、斗二星之間,箕在東方木位,斗在北方水位。分析水、木,以箕星為隔。隔河須津梁以渡,故謂此次為析木之津也。不言析水而言析木者,此次自南而盡北,故依此次而名析木也。襄三十年傳稱「歲星在娵訾之口,其明年乃及降婁」。歲星歲行一次,降婁距此九年,故此年歲在析木之津也。「由,用」,《釋詁》文。言將用是而更興。 且陳氏得政于齊,而後陳卒亡。{{annotate|(【注】物莫能兩盛。)}}自幕至於瞽瞍,無違命。{{annotate|(【注】幕,舜之先。瞽瞍,舜父。從幕至瞽瞍間,無違天命廢絕者。【音義】○幕音莫。瞽音古。瞍,素口反。)}} 【疏】注「幕舜」至「絕者」。○正義曰:《魯語》云:「幕,能師顓頊者也,有虞氏報焉。」孔晁云:幕能修道,功不及祖,德不及宗,故每於歲之大烝而祭焉,謂之報。言虞舜祭幕,明幕是舜先,不知去舜遠近也。《帝系》云:「顓頊生窮蟬,窮蟬生敬康,敬康生句芒,句芒生蟜牛,蟜牛生瞽瞍。」亦不知幕於蟜牛以前是誰名字之異也。「從幕至瞽叟,無違天命廢絕」,言其不絕世,繼嗣相傳,以至舜也。觀傳此文,瞽叟以前,似有國土。而《尚書·序》云:「虞舜側微」,孔安國云:「為庶人,故微賤。」經云「有鰥在下,曰虞舜」,明是下賤矣。蓋至瞽叟,始失國耳。此久遠之事,不可知也。 舜重之以明德,寘德於遂,{{annotate|(【注】遂,舜後,蓋殷之興,存舜之後而封遂,言舜德乃至於遂。【音義】○重,直用反。)}} 【疏】注「遂舜」至「於遂」。○正義曰:三年傳云:「箕伯、直柄、虞遂、伯戲」,則遂在直柄之後,故云蓋殷興,存舜之後而封之也。言舜有明聖之德,其德流及於遂,故言「寘德於遂」。寘,置也,置此德於遂身,令使遂有德也。 遂世守之。及胡公不淫,故周賜之姓,使祀虞帝。{{annotate|(【注】胡公滿,遂之後也,事周武王,賜姓曰媯,封諸陳,紹舜後。【音義】○媯,九危反。)}} 【疏】注「胡公」至「舜後」。○正義曰:胡公封陳之由,襄二十五年傳巳具之矣。《世本》:「舜姓姚氏。」哀元年傳稱:夏后少康奔虞,虞思妻之以二姚。虞思,猶姓姚也。至胡公,周乃賜姓為媯耳。因昔虞舜居媯水,故周賜以媯為姓也。《陳世家》言「舜居媯汭,其後因姓媯氏」,謂胡公之前巳姓媯矣,是馬遷之妄也。 臣聞盛德必百世祀,虞之世數未也。繼守將在齊,其兆既存矣。」{{annotate|(【注】言陳氏興盛於齊,形兆巳見。【音義】○見,賢遍反。)}} 【疏】「其兆既存矣」。○正義曰:陳氏世世益賢,而位漸高,有恩德而得民意,其有國之徵兆既存在矣,言可知也。 hczm84uucq5pvi0rpr6obgczv2egpu7 法释〔2018〕20号 0 5797080 7908341 2026-07-16T05:59:25Z 内存溢出的猫 76431 重定向页面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 7908341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 c1awbxjd0fy02okr36565ayus73a2j5 春秋左傳正義/卷45 0 5797081 7908343 2026-07-16T06:18:48Z ~2026-40012-11 1223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五 {{*|(起昭公九年,盡十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4|卷第四十四]]|next=[[../卷46|卷第四十六]]|type=|from=|notes=}} ==昭公九年經==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于陳。{{annotate|(【注】以事往,非行會禮。)}} 【疏】注「以事」「會…” 790834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五 {{*|(起昭公九年,盡十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4|卷第四十四]]|next=[[../卷46|卷第四十六]]|type=|from=|notes=}} ==昭公九年經==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于陳。{{annotate|(【注】以事往,非行會禮。)}} 【疏】注「以事」「會禮」。○正義曰:此與宣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其事同也。楚子在彼,魯敬大國,自往會之,非楚子召使會,自以小國事大國之禮往。 許遷於夷。{{annotate|(【注】許畏鄭,欲遷,故以自遷為文。)}} 【疏】注「許畏」至「為文」。○正義曰:許自楚莊王以來,世屬於楚,常與鄭為仇敵。今畏鄭,欲遷都近楚,楚從其意而遷之,故以許自遷為文。若許不欲遷,而楚強遷之,則當云「楚人遷許」,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 夏,四月,陳災。{{annotate|(【注】天火曰災。陳既巳滅,降為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災言系於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為名。)}} 【疏】注「天火」至「為名」。○正義曰:「天火曰災」,宣十六年傳例也。《公羊》、《穀梁》經皆作「陳火」。《公羊傳》曰:「陳巳滅矣,其言陳火何,存陳也。」《穀梁傳》曰:「國曰災,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閔陳而存之也。」賈、服取彼為說,言湣陳不與楚,故存陳而書之,言陳尚為國也。杜以《左氏》無此義,故辯而異之云:陳既巳滅,降為楚縣,不言楚陳災,而直書陳災者,猶如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也。以彼不系晉,知法自不當系楚,非是存陳如舊國也。凡災害所及,系於所災所害之處,故以所在為名,不復系其本國。大都以名,通例不系國。陳是楚之大都,無緣當系於楚。二傳妄說,故杜不從。所災所害者,所災謂陳災是也,所害謂梁山沙鹿崩是也。然災害系於所災所害,而宣十六年不直云宣榭火,而以宣榭系成周者,以宣榭其名不顯,若不系成周,不知何處宣榭,與此別也。 秋,仲孫玃如齊。{{annotate|(【音義】○玃,俱縛反。)}} 冬,築郎囿。{{annotate|(【音義】○囿音又,苑也。於郎地築苑。)}} ==昭公九年傳== 九年,春,叔弓、宋華亥、鄭游吉、衛趙黶會楚子于陳。{{annotate|(【注】楚子在陳,故四國大夫注。非盟主所召,不行會禮,故不總書。【音義】○黶,於減反。)}} 【疏】注「楚子」至「總書」。○正義曰:往年楚公子棄疾帥師圍陳,楚子不親行也。既滅陳以為縣,楚子自往巡行鎮撫之。魯、宋、鄭、衛聞其在陳,畏威加敬,各遣大夫往彼會之,非是盟主所召,至亦不行會禮,故魯史獨書己使,不復總書諸國也。傳因叔弓所見,故曆序四國大夫,以見諸國皆行,非獨魯也。十年,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傳因曆序諸國大夫,此意與彼同也。服虔以為此會宋、鄭、衛之大夫不書,叔弓後也。服見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曆序諸國,乃云「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服意准彼為義,故云叔弓後耳。彼為盟主所召,故諱後期。此則楚非盟主,何以當諱?《春秋》之意,豈欲魯棄晉而從楚,乃為之諱其會楚遲也?且彼不書所會,乃總書諸侯,此若是會,經何以不總書叔弓會諸侯之大夫,傳何以不言叔弓會楚子、宋華亥、鄭游吉、衛趙黶于陳也?今傳以四國大夫共會楚子,義非扈類,足以可明。且叔弓若後,傳當言之。傳不言後,而服以為後,是欲代丘明為傳,非解之也。故杜顯而異之,言「不行會禮,故不總書」,見此意。 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於夷,實城父。{{annotate|(【注】此時改城父為夷,故傳實之。城父縣屬譙郡。)}} 【疏】注「此時」至「譙郡」。○正義曰:杜以地名經、傳不同,而傳言「實」者,則以為名有改易也。傳不言「實」,則以為二名並存也。所言「實」者,皆舉舊以「實」新,此地舊名城父,此時新改為夷,然言城父是舊名,故傳以「實」明之。凡有二義,經書未改之名,傳以所改實之。則昭十八年「許遷于白羽」,傳云「許遷於析,實白羽」;定十年「公會齊侯于夾穀」,傳云「會于祝,其實夾穀」是也。若經書巳改之名,則傳亦舉其巳改,實其未改之號。即此「許遷於夷」,傳云「遷許於夷,實城父」;定十三年「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傳云「次於垂葭,實郹氏」是也。此四者,或經書未改,或經書巳改,傳皆上句舉其巳改之名,下句實其未改之號。凡一地前後二名者,非謂經時為未改之名,傳時為巳改之名,乃於經、傳以前,上世之時,巳有所改前後之名。夫子集《史記》而為經,丘明采簡牘而作傳,《史記》或書其舊名者,即白羽、夾穀是也;或《史記》書其後名者,即夷與垂葭是也。丘明據簡牘為傳,以所改後名而實之,故僖二十五年「秦取析矣」,襄二十六年聲子云「析公之亂」,皆舉白羽改為析之後,但簡牘稱析,故杜云於傳時白羽改為析,止謂簡牘之時,非丘明作傳時也。若其不然,孔子脩經,丘明作傳,事相連接,時日不遠,豈可脩經時為白羽,作傳即改為析?故杜云此四者皆為所在之地舊名,絕於當時,《史記》有遺者也。劉炫不審思杜意,怪僖公、襄公之世巳有析名,而規杜氏,非也。 取州來淮北之田以益之。{{annotate|(【注】益許田。)}} 【疏】「取州」至「益之」。○正義曰:《釋例》云:「州來,淮南下蔡縣汝水之南也。淮北之田,淮水北田。」則州來邑在淮南,邑民在田在淮北也。許國盡遷於夷,夷田少,故取以益之。 伍舉授許男田,然丹遷城父人於陳,以夷濮西田益之。{{annotate|(【注】以夷田在濮水西者與城父人。【音義】○濮音卜。)}}遷方城外人於許。{{annotate|(【注】成十五年,許遷於葉,因謂之許。今許遷於夷,故以方城外人實其處。傳言靈王使民不安。【音義】○葉,始涉反。處,昌慮反。)}} 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annotate|(【注】甘人,甘大夫襄也。閻嘉,晉閻縣大夫。【音義】○閻,以廉反。)}} 【疏】注「甘人」至「大夫」。○正義曰:孔子父叔梁紇為鄒邑之長,《論語》謂孔子為「鄒人之子」,是典邑大夫,法當以邑名冠之而稱人,知此甘人即是下文甘大夫襄也。甘人是甘縣大夫,知閻嘉是晉之閻縣大夫名嘉也。甘、閻接竟,田或相侵,故共爭之。 晉梁丙、張趯率陰戎伐潁。{{annotate|(【注】陰戎,陸渾之戎。潁,周邑。【音義】○趯,他曆反。)}}王使詹桓伯辭於晉,{{annotate|(【注】辭,責讓之。桓伯,周大夫。【音義】○詹,之廉反。)}}曰:「我自夏以後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也。{{annotate|(【注】在夏世以後稷功,受此五國為西土之長。駘在始平武功縣所治釐城,岐在扶風美陽縣西北。【音義】○夏,戶雅反,注同。駘,他來反,依字應作邰。芮,如銳反。岐,其宜反。長,丁丈反,下師長同。治,直吏反。釐,本又作漦,他來反,又音來,一音力之反。)}} 【疏】注「在夏」至「西北」。○正義曰:《周語》云:「昔我先世後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案《本紀》不窋是後稷之子,繼其父業,世為大國,故受此五國為西土之長也。《釋例·土地名》云:「魏,河東河北縣也。芮,馮翊臨晉縣芮鄉是也。畢在京兆長安縣西北。駘在武功。岐在美陽。今案其地,芮在魏之西南百餘里耳。岐在駘之西北,無百里也。《詩》稱後稷封邰,與岐、畢相近,為之長可矣。計魏在邰東六百餘里,而令邰國與魏為長,道路太遙。公劉居豳,又在岐西北四百餘里。此傳極言遠竟,而辭不及豳,並不知其故。 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東土也。{{annotate|(【注】樂安博昌縣北有蒲姑城。【音義】○蒲,如字,又音薄。奄,於撿反。樂音洛。)}} 【疏】「及武」至「東土」。○正義曰: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外薄四海,皆為周地。上文既言「西土」,故以下唯說三方。其實西方所至,過於上文,自岐以西,猶是周竟,但不復重言之耳。服虔云:蒲姑、商奄,濱東海者也。蒲姑,齊也。商奄,魯也。二十年傳曰:「蒲姑氏因之。」定四年傳曰:「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 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亳,吾北土也。{{annotate|(【注】肅慎,北夷,在玄菟北三千餘里。【音義】○巴,必加反。燕,於賢反。亳,步各反。)}} 【疏】「巴濮」至「北土」。○正義曰:《土地名》云:巴,巴郡江州縣也。楚南郡江陵縣也。鄧,義陽鄧縣也。建甯郡南有僕夷地。然則巴、楚、鄧,中夏之國,唯濮為遠夷耳。《土地名》又云:燕國,薊縣也。亳是小國,闕,不知所在,蓋與燕相近,亦是中國也。唯肅慎為遠夷。○注「肅慎」至「餘里」。○正義曰:《書·序》云:「成王既伐東夷,肅慎來賀。」《魯語》云:「武王克商」,「肅慎氏貢楛矢」,韋昭云:「肅慎,東北夷之國,去扶餘千里。」晉之玄菟,即在遼東北。杜言玄菟北三千里,是北夷之近東者。故杜言北夷,韋言東北夷。 吾何邇封之有?{{annotate|(【注】邇,近也。)}} 【疏】「吾何邇封之有」。○正義曰:言我之封疆,何近之有。邇,近也。 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廢隊是為,{{annotate|(【注】為後世廢隊,兄弟之國當救濟之。【音義】○蕃,方元反。屏,必井反。隊,直類反,注同。為,於偽反,注同。)}} 【疏】「文武」至「是為」。○正義曰:傳稱「虢仲、虢叔,王季之穆」,是文王母弟也。管、蔡、郕、霍、魯、衛、毛、聃,《史記》以為武王之母弟也。唐叔,成王之母弟也。其康王之母弟,則書傳無文。文王,周之始王,故言文王。文王未得封諸侯也。弟以同母為親,故言母弟耳,所封非同母者亦多矣。建為國君,所以為藩籬,遮罩周室,使與天子蔽鄣患難,亦其慮後世子孫,或有廢隊。王命望諸侯共救濟之,是為此也。 豈如弁髦,而因以敝之?{{annotate|(【注】童子垂髦始冠,必三加冠,成禮而棄其始冠,故言「弁髦因以敝之」。【音義】○弁,皮彥反,本又作卞。髦音毛。始冠,古亂反。)}} 【疏】「豈如」至「敝之」。○正義曰:「豈如弁髦,因以敝之」者,弁謂緇布冠,髦謂童子垂髦。凡加冠之禮,先用緇布之冠,斂括垂髦。三加之後,去緇布之冠,不復更用,故云「因以敝之」。今王自比,豈得將王室如緇布冠,加髦之後,不須復用,因以敝之?猶言以我王家封建晉國之後,因即棄而不事之也。○注「童子」至「冠也」。○正義曰:案禮,未髻之時必垂髦,故云童子垂髦也。《士冠禮》始冠緇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是「始冠必三加冠」也。其記冠義云:「始冠緇布之冠」,「冠而敝之可也」。《玉藻》亦云:「始冠緇布冠,自諸侯下達,冠而敝可也」。鄭玄云:「本大古耳,非時王之法服也」。是言本古而暫冠,既加而即棄。是禮成而棄其始冠,故云「弁髦而因以敝之」也。弁有爵弁、皮弁,嫌緇布之冠不得名弁,故云「弁亦冠也」。《周禮》「弁師掌冕」,是弁為大名也。劉炫以為弁、髦二物,以童子垂髦為髧彼兩髦,又云因以敝之者,謂親沒不髦。案禮,加冠以後,親沒以前,身即成人,猶自垂髦,何得云「童子垂髦?髦既親沒乃棄,杜注何以不言親沒也?若三加之後,棄弁不棄髦,杜注何得云「棄其始冠」?故言「弁、髦因以敝之」,既連髦而言,明非親沒之髦也。髦之形像,鄭注《士喪禮》云「未聞」。 先王居檮杌於四裔,以禦螭魅,{{annotate|(【注】言檮杌,略舉四凶之一。下言四裔,則三苗在其中。【音義】○檮,徒刀反。杌,五忽反。裔,以制反。禦,魚呂反。螭,敕知反。魅,本又作鬽,武冀反。)}} 【疏】注「言檮」至「其中」。○正義曰:文十八年傳稱:舜臣堯「流四凶族,渾敦、窮奇、檮杌、饕餮,投諸四裔,以禦螭魅。」先儒皆以為渾敦,驩兜也;窮奇,共工也;檮杌,鯀也;饕餮,三苗也。此傳以晉率陰戎伐潁,止須言饕餮耳,而云檮杌者,略舉四凶之一耳。下言四裔,則三苗在其中可知也。若直說鯀,當言居檮杌於羽山,不須言四裔也。 故允姓之奸,居於瓜州。{{annotate|(【注】允姓,陰戎之祖,與三苗俱放三危者。瓜州,今敦煌。【音義】○奸,古顏反。瓜,古華反。敦,都門反。煌音皇。)}} 【疏】注「允姓」至「敦煌」。○正義曰:此言主責陰戎。知允姓,陰戎之祖也。言「允姓之奸」者,謂其奸邪之人,惡言之也。《尚書》云:「竄三苗于三危。」此言允姓居於瓜州,時同而人別,知與三苗俱放於三危也。 伯父惠公歸自秦,而誘以來,{{annotate|(【注】僖十十五年,晉惠公自秦歸。二十二年「秦晉遷陸渾之戎於伊川」。)}}使逼我諸姬,入我郊甸,則戎焉取之。{{annotate|(【注】邑外為郊,郊外為甸。言戎取周郊甸之地。【音義】○逼,彼力反。甸,徒遍反。焉,於虔反,又如字。)}} 【疏】「則戎焉取之」。○正義曰:焉猶何也。若不由晉,則戎何得取周之地也?○注「邑外」至「之地」。○正義曰:《釋地》云:「邑外謂之郊。」《周禮·載師》「掌任土之法」具敘王畿之內,遠近之次,自國中以外,有近郊、遠郊、次甸、次稍、次縣、次都,是郊外為甸也。陸渾之戎居伊洛之間,是取周郊甸之地。 戎有中國,誰之咎也?{{annotate|(【注】咎在晉。【音義】○咎,其九反。)}}後稷封殖天下,今戎制之,不亦難乎?{{annotate|(【注】後稷修封疆,殖五穀,今戎得之,唯以畜牧。【音義】○殖,時力反。疆,居良反。畜,許又反,一音許六反。牧音目,又音茂。)}}伯父圖之。我在伯父,猶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謀主也。{{annotate|(【注】民,人。謀主,宗族之師長。)}} 【疏】「我在」至「主也」。○正義曰:「言我周存在於伯父有益,如衣服云云。 伯父若裂冠毀冕,拔本塞原,專棄謀主,雖戎狄,其何有餘一人?」{{annotate|(【注】伯父猶然,則雖戎狄,無所可責。晉率陰戎伐周邑,故云然。)}} 【疏】「雖戎」至「一人」。○正義曰:言伯父我親猶自如此,則雖戎狄,其何有思義於我一人?既無恩親,侵我亦無可責。 叔向謂宣子曰:「文之伯也,豈能改物?{{annotate|(【注】言文公雖霸,未能改正朔,易服色。【音義】○伯如字,又音霸。)}}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annotate|(【注】翼,佐也。)}}自文以來,世有衰德,而暴滅宗周,{{annotate|(【注】宗周,天子。)}}以宣示其侈,諸侯之貳,不亦宜乎?且王辭直,子其圖之!」宣子說。王有姻喪,{{annotate|(【注】外親之喪。【音義】○說音悅。)}} 【疏】「王有姻喪」。○正義曰:隱元年傳云:「士逾月,外姻至。」姻是外親,故杜云「外親之喪」也。服虔云:婦之父曰姻。王之後喪父,於王亦有服義,故往弔。案妻父為姻,雖有此稱,王之納後,必取諸侯之女。後之父母,不得身在京師。往弔可耳,何以得致襚也?以致襚言之,知是外親之喪耳。不知外親喪是誰死。 使趙成如周弔,且致閻田與襚,{{annotate|(【注】襚,送死衣。【音義】○襚音遂,贈死衣服。)}}反潁俘。王亦使賓滑執甘大夫襄以說於晉。晉人禮而歸之。{{annotate|(【注】賓滑,周大夫。【音義】○俘,方夫反。滑,乎八反,又於八反。說如字,又音悅。)}} 夏,四月,陳災。鄭裨灶曰:「五年,陳將復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產問其故。對曰:「陳,水屬也。{{annotate|(【注】陳,顓頊之後,故為水屬。【音義】○復,扶又反,下注復封皆同。)}} 【疏】「陳,水屬」。○正義曰:陳,顓頊之後。顓頊以水德王天下,故為水屬也。陳是舜後,舜為土德,不近言土屬,而遠系顓頊為水屬者,蓋裨灶知陳將欲復興,須取水為占驗,假此以為言耳,未必帝王子孫,永與所承同德。楚之先世,嘗為火官,即以火為楚象。豈復五行之官,後世皆依其行乎?此皆賢哲有以知之,非吾徒所測。 火,水妃也,{{annotate|(【注】火畏水,故為之妃。【音義】○妃,方非反,一音配,注同。)}} 【疏】注「火畏」至「之妃」。○正義曰:陰陽之書,有五行妃合之說:甲乙,木也。丙丁,火也。戊已,土也。庚辛,金也。壬癸,水也。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畏金,以乙為庚妃也。金畏火,以辛為丙妃也。火畏水,以丁為壬妃也。水畏土,以癸為戊妃也。土畏木,以已為甲妃也。杜用此說,故云「火畏水,故為之妃」也。服虔云:「火,離也。水,坎也。《易·卦》:《離》為中女,《坎》為中男,故火為水妃。」 而楚所相也。{{annotate|(【注】相,治也。楚之先祝融,為高辛氏火正,主治火事。【音義】○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相治」至「火事」。○正義曰:相訓助也。主火而助君為治,故以為治也。二十九年傳曰:「火正口祝融。」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楚世家》云: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犁。犁為高辛氏火正,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嚳命曰祝融。共工作亂,帝使黎誅之而不盡,帝誅黎,而以其弟吳回為後,復居火正,為祝融。回生陸終,陸終生子六人,六曰季連,楚其後也。是楚之先為火正,治火事。 今火出而火陳,{{annotate|(【注】火,心星也。火出,於周為五月,而以四月出者,以《長曆》推,前年誤置閏。)}} 【疏】注「火心」至「置閏」。○正義曰:襄九年傳曰:「心為大火」,十七年傳曰:「火出」,「於周為五月」。今經書「四月,陳災」,傳言「火出而火陳」。火得以四月出者,《長曆》云:閏當在此年五月,後而在前年,故火以四月出也。《長曆》以為前年閏八月,則此年四月五日得中氣,二十日得五月節,故四月得火見。 逐楚而建陳也。{{annotate|(【注】水得妃而興,陳興則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陳。)}} 【疏】注「水得」至「建陳」。○正義曰:杜以陳為楚邑,楚人在陳,陳興則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陳。當謂逐去楚人之在陳者,若穿封戌為陳公者也,但毆逐楚國之人,於義甚通。劉炫乃改逐為遁,言火逃遁,去楚而建立陳國,而規杜,非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annotate|(【注】妃,合也。五行各相妃合,得五而成,故五歲而陳復封,為十三年陳侯吳歸於陳傳。【音義】○妃音配,注妃並同。)}} 【疏】注「妃合」至「陳傳」。○正義曰:「妃,合」,《釋詁》文也。《易·繫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鄭玄云:天地之氣各有五,五行之次:一曰水,天數也。二曰火,地數也。三曰木,天數也。四曰金,地數也。五曰土,天數也。此五者,陰無匹,陽無耦。故又合之:地六為天,一匹也。天七為地,二耦也。地八為天,三匹也。天九為地,四耦也。地十為天,五匹也。二五陰陽各有合,然後氣相得,施化行也。是言五行各相妃合生數,以上皆得五而成,故云「五歲而陳將復封」。 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故曰:五十二年。」{{annotate|(【注】是歲歲在星紀,五歲及大樑,而陳復封。自大樑四歲而及鶉火,後四周四十八歲,凡五及鶉火,五十二年。天數以五為紀,故五及鶉火,火盛水衰。)}} 【疏】注「是歲」至「水衰」。○正義曰:如杜所注,歲星每年而行一次,至昭三十二年,則歲星在寅,未至於丑。其傳云:「越得歲而吳伐之」,故服氏以為「有事于武宮」之歲。龍度天門,謂十五年歲星從申越未而至午。曆家以周天十二次,次別為百四十四分。歲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是歲星行一次外剩行一分,積一百四十四年乃剩行一次,故昭十五年得超一辰。今杜氏既無此義,而三十二年歲星得在丑者,但歲星之行,天之常數,超辰之義,不言自顯,故杜不注。若然,楚卒滅陳,在哀十七年,則歲星當逾鶉火至鶉尾。而云「五及鶉火」者,以顓頊歲在鶉火而滅,故裨灶舉大略而言云「五及鶉火」,不復細言殘數。雖至鶉尾,亦經由鶉火。天有五星,又大微宮中有五帝坐,又四方中央亦有五,是天數以五為紀,故「丑及鶉火」也。歲星,天之貴神,所在之國必昌。歲在鶉火,火得歲星之助,火既盛而水則衰。 晉荀盈如齊逆女,{{annotate|(【注】自為逆。【音義】○為,於偽反。)}}還,六月,卒于戲陽。{{annotate|(【注】魏郡內黃縣北有戲陽城。【音義】○戲,許宜反。)}}殯於絳,未葬。晉侯飲酒樂。膳宰屠蒯趨入,請佐公使尊。{{annotate|(【注】公之使人執尊酌酒,請為之佐。【音義】○樂音洛。屠音徒。《禮記》作杜。蒯,苦怪反。使尊,如字亦所吏反。)}}許之。{{annotate|(【注】公許之。)}}而遂酌以飲工,{{annotate|(【注】工,樂師師曠也。【音義】○飲,於鴆反,下又飲同。)}} 【疏】注「工樂師師曠也」。○正義曰:《禮記·檀弓》說此事云:「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知工即師曠也,外嬖叔即李調也。 曰:「女為君耳,將司聰也。{{annotate|(【注】樂所以聰耳。【音義】○女音汝,下皆同。)}} 【疏】注「樂所以聰耳」。○正義曰:樂以和心,聲從耳入,故樂者所以聰耳。大師掌樂,務使君聰,故為君耳,將司聰也。 辰在子卯,謂之疾日。{{annotate|(【注】疾,惡也。紂以甲子喪,桀以乙卯亡,故國君以為忌日。【音義】○喪,息浪反。)}} 【疏】注「疾惡」至「忌日」。○正義曰:訓疾為惡,言王者惡此日。不以舉吉事也。《尚書·武成》篇云:「時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會於牧野。罔有敵于我師,前徒倒戈,攻於後以北,血流漂杵」。是紂以甲子喪也。《詩》云:「韋顧既伐,昆吾夏桀」,言昆吾與桀同時死也。十八年傳,「二月乙卯,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萇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昆吾之死與桀同日,知桀以乙卯亡也。以此二王之亡為天誅之日,故國君以為忌日,惡此日也。《檀弓》云:「君子有終身之憂」,「故忌日不樂」。鄭玄云:「謂死日也。」彼謂親亡之日,至此日而念親,故忌此日,「不用舉吉事」,非是惡此日也。此與忌日名同意異。 君徹宴樂,學人舍業,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annotate|(【注】言痛疾過於忌日。【音義】○舍音捨。為,於偽反,下為是同。)}}女弗聞而樂,是不聰也。」{{annotate|(【注】不聞是義而作樂。)}}又飲外嬖嬖叔,{{annotate|(【注】外都大夫之嬖者。)}} 【疏】注「外都」至「嬖者」。○正義曰:此言外嬖嬖叔,即李調是也。《禮記》云:「調也,君之褻臣也。」既云褻臣,而謂之外嬖,知是外都大夫之嬖者,猶晉獻公時有外嬖梁伍,東關嬖伍。 曰:「女為君目,將司明也。{{annotate|(【注】職在外,故主視。)}}服以旌禮,{{annotate|(【注】旌,表也。)}}禮以行事,{{annotate|(【注】事,政令。)}}事有其物,{{annotate|(【注】物,類也。)}}物有其容。{{annotate|(【注】容,貌也。)}}今君之容,非其物也,{{annotate|(【注】有卿佐之喪而作樂歡會,故曰非其物。)}}而女不見,是不明也。」亦自飲也,曰:「味以行氣,氣以實志,{{annotate|(【注】氣和則志充。)}} 【疏】「服以」至「不明」。○正義曰:吉有弁冕,凶有衰麻。禮有吉凶之異,作衣服以表之。如此之類,「是服以旌禮」也。《周禮·司服》:六冕以祭祀,皮弁以視朝,韋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獵。如此之類,是「禮以行事」也。傳稱「哀有哭泣,樂有歌舞」,如此之類,是「事有其物」,言行事各有其物類也。記稱衰麻則有哀色,端冕則有敬色,介胃則有不可犯之色。《周禮·保氏》:教國子六儀:「一曰祭祀之容,二曰賓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喪紀之容,五曰軍旅之容,六曰車馬之容。」《少儀》曰:「言語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濟濟翔翔。祭祀之美,齊齊皇皇。車馬之美,騑騑翼翼。鸞和之美,肅肅雍雍。」如此之類,是「物有其容」也。君有卿佐之喪,宜有悲哀之貌,而與群臣飲酒作樂,今君之容貌,非其類也,而女不見,是不明也。 志以定言,{{annotate|(【注】在心為志,發口為言。)}}言以出令。臣實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annotate|(【注】工與嬖叔,侍御君者,失官,不聰明。)}} 【疏】「味以」至「罪也」。○正義曰:調和飲食之味以養人,所以行人氣也。氣得和順,所以充人志也。志意充滿,慮之於心,所以定言語也。詳審言語,宣之於口,所以出號令也。臣實主掌食味,今工師不聰,叔也不明,二侍御者並失其官,而君不出令以罪之,必是食味失宜,是臣之罪也。 公說,徹酒。初,公欲廢知氏而立其外嬖,為是悛而止。{{annotate|(【注】【音義】○說音悅。知音智,下同。悛,七全反。)}} 【疏】「公說」至「而止」。○正義曰:公心欲廢知氏,故輕悼子之喪,不廢飲酒,得蒯以禮責之,乃知君臣義重,其禮不可輒廢,為是悛而止。悛,改也,改革前意也。《禮記》記此事,飲酒事同,而其言盡別。記是傳聞,故與此異。二者必有一謬,當傳實而記虛也。 秋,八月使荀躒佐下軍以說焉。{{annotate|(【注】躒,荀盈之子知文子也。佐下軍,代父也。說,自解說。【音義】○躒,本又作櫟,力狄反,徐音洛。)}} 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annotate|(【注】自叔老聘齊,至今二十年,禮意久曠,今脩盛聘,以無忘舊好,故曰禮。【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自叔」至「曰禮」。○正義曰:襄二十年,叔老聘齊,至今二十年,更不遣聘,是邦交禮意久曠絕也。殷訓盛也。今脩盛聘,以無忘舊好,故禮之也。《聘禮》云:「小聘曰問,不享,有獻不及夫人,主人不延幾」,「不郊勞」。然則聘禮,經之所言,是大聘也。《王制》云:「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鄭玄云:「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聘禮既是大聘,使卿矣。殷聘,又當盛於大聘。不知以何為盛,或當享禮之物多矣。 冬,築郎囿,書時也。季平子欲其速成也,叔孫昭子曰:「《詩》曰:『經始勿亟,庶民子來。』{{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始經營靈臺,非急疾之,眾民自以子義來,勸樂為之。【音義】○亟,紀力反。樂,如字,又五教反,一音洛。)}} 【疏】「詩曰」至「子來」。○正義曰:《大雅·靈臺》之篇也。言文王經始靈臺之基趾,其意勿使急成之,但其眾民自以子成父事而來勸樂,而早成之耳。子成父事,不待督帥,故云「子來」,以示民樂之意。 焉用速成?其以剿民也。{{annotate|(【注】剿,勞也。【音義】○焉,於虔反。剿,初交反,又子小反。)}}無囿猶可,無民其可乎?」 ==昭公十年經==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annotate|(【注】耆酒好內,以取敗亡,故書名。【音義】○耆,市志反,傳同。好,呼報反。)}}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玃帥師伐莒。{{annotate|(【注】三大夫皆卿,故書之。季孫為主,二子從之。)}} 【疏】注「三大」至「從之」。○正義曰:成二年鞍之戰,魯四卿並書,此三卿皆書,重兵詳內,故備書之。其他國行兵,唯書元帥而已,略外也。傳云「平子伐莒取郠」,平丘又獨見執,明是季孫為伐莒之主,二子從之。 戊子,晉侯彪卒。{{annotate|(【注】五同盟。【音義】○彪,彼虯反。)}} 九月,叔孫婼如晉。 葬晉平公。{{annotate|(【注】三月而葬,速。)}}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annotate|(【注】十一同盟也。無冬,史闕文。【音義】○成音城,何休音恤。)}}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彪以襄十六年即位,其年盟于湨梁,十九年于祝柯,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二十七年于宋,不數元年虢會,是五同盟。○注「十一同盟」。○正義曰:成以成十六年即位,十七年盟于柯陵,十八年於虛朾,襄三年於雞澤,五年于戚,九年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劉,十六年于溴梁,十九年于柷柯,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二十七年于宋,元年於虢,皆魯、宋俱在,凡十三同盟。杜意盟數多者不數特盟,襄十五年向戌盟于劉,及虢盟不數,故十一。劉炫並數,以規杜過,非也。如此數盟不同者,或由轉寫誤。 ==昭公十年傳== 十年,春,王正月,有星出於婺女。{{annotate|(【注】客星也,不書,非孛。【音義】○婺,武付反。孛,滿對反。)}}鄭裨灶言於子產曰:「七月戊子,晉君將死。今茲歲在顓頊之虛,{{annotate|(【注】歲,歲星也。顓頊之虛謂玄枵。【音義】○裨,婢支反。虛,起魚反,注同。枵,許驕反。)}} 【疏】注「歲歲」至「玄枵」。○正義曰:《釋天》云:「玄枵,虛也。顓頊之虛,虛也。」郭璞曰:「虛在正北」,「顓頊水德,位在北方。」當以北方三次,以玄枵為中。玄枵次有三宿,又虛在其中。以水位在北,顓頊居之,故謂玄枵虛星,為顓頊之虛也。 姜氏、任氏,實守其地。{{annotate|(【注】姜,齊姓。任,薛姓。齊、薛二國守玄枵之地。【音義】○任音壬,注同。)}}居其維首,而有妖星焉,告邑姜也。{{annotate|(【注】客星居玄枵之維首。邑姜,齊大公女,晉唐叔之母。星占,婺女為既嫁之女,織女為處女。邑姜,齊之既嫁女,妖星在婺女,齊得歲,故知禍歸邑姜。【音義】○大音泰。)}} 【疏】「居其」至「姜也」。○正義曰:維者綱也,玄枵次有三宿,女為其初,女是次之綱維也。居其維首,謂星居之也。其玄枵維首,而有妖異之星焉,以將死之妖告邑姜也。邑姜,齊女。告邑姜,言其子孫當死也。 邑姜,晉之妣也。天以七紀,{{annotate|(【注】二十八宿,面七。【音義】○妣,必履反。宿音秀。)}} 【疏】「邑姜,晉之妣也」。○正義曰:《曲禮》云:「生曰母,死曰妣。」鄭玄云:「妣之言媲,媲於考也。」邑姜,唐叔之母,故為「晉之妣也」。邑姜亦是成王之母,而於周無災,任、姜共守其地,而不告薛女,此則裨灶自知,非吾徒所能測。 戊子,逢公以登,星斯於是乎出。{{annotate|(【注】逢公,殷諸侯居齊地者。逢公將死,妖星出婺女,時非歲星所在,故齊自當禍,而以戊子日卒。)}} 【疏】「戊子」至「乎出」。○正義曰:昔戊子之日,逢公死,其神以此日登天。於時有星,是此星也,於是婺女乎出。爾時妖星出於婺女,而戊子逢公死。今此星亦出婺女,知戊子晉君當死也。逢公死日,星出婺女,當時猶有書記,故裨灶得而知之。○注「逢公」至「日卒」。○正義曰:二十年,晏子說齊地云「有逢伯陵因之」,則陵是逢君之始祖也。《周語》說玄枵之次云:「我皇妣,大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馮神也。」孔晁云:大姜,大王之妃,王季之母也。女子謂昆弟之子曰侄。伯陵,大姜之祖。逢公,大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殷諸侯也。然則伯陵之後世為逢君,皆是逢公,未知戊子卒者何名號也。逢公死時,妖星亦出婺女,於時歲星不在齊分,故齊地之君自當其禍。此時歲在齊分,故外孫當之。 吾是以譏之。」{{annotate|(【注】為晉侯彪卒傳。)}} 齊惠欒、高氏皆耆酒,{{annotate|(【注】欒、高二族,皆出惠公。)}}信內多怨,{{annotate|(【注】說婦人言,故多怨。【音義】○說音悅。)}}彊於陳、鮑氏而惡之。{{annotate|(【注】惡陳、鮑。【音義】○惡,烏路反,注同。)}}夏,有告陳桓子曰:「子旗、子良將攻陳、鮑。」亦告鮑氏。桓子授甲而如鮑氏,遭子良醉而騁,{{annotate|(【注】欲及子良醉,故聘告鮑文子。【音義】○聘,敕領反。)}}遂見文子,{{annotate|(【注】文子,鮑國。)}}則亦授甲矣。使視二子,{{annotate|(【注】二子,子旗、子良。)}}則皆從飲酒。桓子曰:「彼雖不信,{{annotate|(【注】彼傳言者。【音義】○傳,直專反。)}}聞我授甲,則必逐我。及其飲酒也,先伐諸。」陳、鮑方睦,遂伐欒、高氏。子良曰:「先得公,陳、鮑焉往?」{{annotate|(【注】欲以公自輔助。【音義】○先伐諸,一本無伐字。焉,於虔反,下焉歸同。)}}遂伐虎門。{{annotate|(【注】欲入,公不聽,故伐公門。)}} 【疏】「齊惠欒高氏」。○正義曰:齊惠公生子欒、公子高。高生子尾,尾生子良。欒生子雅,雅生子旗。旗生是欒孫,良是高孫。孫以王父字王父字為氏,皆出惠公,故曰惠欒高氏也。○「遂伐虎門」。○正義曰:《周禮·師氏》「掌以美詔王」,「居虎門之左,司王朝」。鄭玄云:「虎門,路寢門也。王日視朝於路寢,門外畫虎焉,以明勇猛於守宜也。司猶察也,察王之視朝,若有善道可行者,則當前以詔王。」彼師氏察王得失,明其近王,故以虎門為路寢門。此亦當然。或以虎門非路寢門,當是宮之外門,不與《周禮》同。 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門之外,{{annotate|(【注】端委,朝服。)}} 【疏】注「端委,朝服」。○正義曰:元年傳劉定公謂趙文子云:「吾與子弁冕端委」,哀七年傳曰:「大伯端委以治周禮」,則端委是在公之服,故云朝服。鄭玄云: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視朝,其朝服玄冠緇布衣素積以為裳也。 四族召之,無所往。{{annotate|(【注】四族,欒、高、陳、鮑。)}}其徒曰:「助陳,鮑乎?」曰:「何善焉?」{{annotate|(【注】言無善義可助。)}}「助欒、高乎?」曰:「庸愈乎?」{{annotate|(【注】罪惡不差於陳、鮑。【音義】○差,初賣反。)}}「然則歸乎?」曰:「君伐焉歸?」公召之而後入。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銔率,吉。請斷三尺焉而用之。{{annotate|(【注】王黑,齊大夫。靈姑銔,公旗名。斷三尺,不敢與君同。【音義】○銔,扶眉反,又音㔻。率,所律反,徐所類反。斷,丁管反,注同。)}} 【疏】「公卜」至「用之」。○正義曰:公卜,卜與欒、高戰也。靈姑銔者,齊侯旌旗之名。卜使王黑以此靈姑銔之旗率人以戰,得吉也。禮,諸侯當建交龍之旂,此靈姑銔,蓋是交龍之旂,當時為之名,其義不可知也。知是旗者,以「請斷三尺而用之」,故知是旗。 五月,庚辰,戰於稷,{{annotate|(【注】稷,祀後稷之處。【音義】○稷,地名,六國時齊有稷下館。處,昌慮反。)}}欒、高敗,又敗諸莊。{{annotate|(【注】莊,六軌之道。)}} 【疏】注「莊,六軌之道」。○正義曰:《釋宮》云:「六達謂之莊。」舊說皆云「六道旁出」。杜皆以一達為一軌。 國人追之,又敗諸鹿門。{{annotate|(【注】鹿門,齊城門。)}}欒施、高彊來奔。{{annotate|(【注】高彊不書,非卿。)}}陳、鮑分其室。晏子謂桓子:「必致諸公。讓,德之主也,讓之謂懿德。凡有血氣,皆有爭心,故利不可強,{{annotate|(【注】不可強取。【音義】○爭,爭鬥之爭。強,其丈反,注同。)}}思義為愈。義,利之本也,蘊利生孽。姑使無蘊乎!{{annotate|(【注】蕰,畜也。孽,妖害也。【音義】○蕰,紆粉反。孽,魚列反。畜,敕六反。)}}可以滋長。」桓子盡致諸公,而請老於莒。{{annotate|(【注】莒,齊邑。【音義】○長,丁丈反。)}}桓子召子山,{{annotate|(【注】子山、子商、子周,襄三十一年子尾所逐群公子。)}}私具幄幕、器用、從者之衣屨,{{annotate|(【注】私具,不告公。【音義】○幄,於角反。幕音莫。從,才用反。屨,九具反。)}}而反棘焉。{{annotate|(【注】棘,子山故邑。齊國西安縣東有戟里亭。)}}子商亦如之,而反其邑。子周亦如之,而與之夫於。{{annotate|(【注】子周本無邑,故更與之。濟南於陵縣西北有於亭。)}}反子城、子公、公孫捷,{{annotate|(【注】三子,八年子旗所逐。)}}而皆益其祿。凡公子、公孫之無祿者,私分之邑。{{annotate|(【注】桓子以已邑分之。)}}國之貧約孤寡者,私與之粟。曰:「《詩》云『陳錫載周』,能施也。{{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能布陳大利,以賜天下,行之周徧。【音義】○載,如字。《詩》作哉。毛云:哉,載也。鄭云:始也。施,始豉反,下注同。徧音遍。)}}桓公是以霸。{{annotate|(【注】齊桓公亦能施以致霸。)}} 【疏】「曰詩」至「以霸」。○正義曰:「曰」者,桓子辭也。既私施與,又言已施之意。《大雅·文王》之篇。錫,賜;載,行;周,遍也。言文王能布陳太利,以賜天下,行之周遍,此言文王之能施也。桓公亦用此能霸諸侯,焉得不務施乎?言巳多施為此也。 公與桓子莒之旁邑,辭。{{annotate|(【注】讓不受。)}}穆孟姬為之請高唐,陳氏始大。{{annotate|(【注】穆孟姬,景公母。傳言陳氏所以興。【音義】○為,於偽反。)}} 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annotate|(【注】郠,莒邑。取郠不書,公見討平丘,魯諱之。【音義】○郠,古杏反。)}}獻俘,始用人於亳社。{{annotate|(【注】以人祭殷社。【音義】○俘,芳夫反。亳,步洛反。)}}臧武仲在齊,聞之,曰:「周公其不饗魯祭乎!周公饗義,魯無義。《詩》曰:『德音孔昭,視民不佻。』{{annotate|(【注】《詩·小雅》。佻,偷也。言明德君子必愛民。【音義】○視如字,《詩》作示。佻,他彫反。)}}佻之謂甚矣,而壹用之,將誰福哉!{{annotate|(【注】壹,同也,同人於畜牲。【音義】○畜,許又反。)}} 【疏】「詩曰」至「福哉」。○正義曰:《小雅·鹿鳴》之篇也。孔,甚;昭,明;佻,偷也。言君子之人為賓客,德音甚明,其視下民不偷薄苟且也。偷之巳謂甚矣,而一同畜牲用之,將誰肯福祐之哉!「佻,偷」,《釋言》文。李巡曰:「佻,偷薄之偷也。」孫炎曰:「偷,苟且也。」 戊子,晉平公卒。{{annotate|(【注】如裨灶之言。)}}鄭伯如晉,及河,晉人辭之。游吉遂如晉。{{annotate|(【注】禮,諸侯不相弔,故辭。)}}九月,叔孫婼、齊國弱、宋華定、衛北宮喜、鄭罕虎、許人、曹人、莒人、邾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晉,葬平公也。{{annotate|(【注】經不書諸侯大夫者,非盟會。)}}鄭子皮將以幣行。{{annotate|(【注】見新君之贄。【音義】○見,賢遍反,下不得見、下文因見同。贄音至。)}}子產曰:「喪焉用幣?用幣必百兩,{{annotate|(【注】載幣用車百乘。【音義】○焉,於虔反。乘,繩證反。)}} 【疏】「百兩」。○正義曰:《尚書》:「武王戎車三百兩」,孔安國云:「兵車稱兩。」 「百兩必千人,千人至,將不行。{{annotate|(【注】行,用也。)}}不行,必盡用之。{{annotate|(【注】不得見新君,將自費用盡。【音義】○費,芳味反,下同。)}}幾千人而國不亡?」{{annotate|(【注】言千人之費不可數。【音義】○幾,居豈反。數,所角反。)}}子皮固請以行。既葬,諸侯之大夫欲因見新君。叔孫昭子曰:「非禮也。」弗聽。叔向辭之,曰:「大夫之事畢矣。{{annotate|(【注】送葬禮畢。)}}而又命孤,孤斬焉在衰絰之中,{{annotate|(【注】既葬,未卒哭,故猶服斬衰。【音義】○衰,七雷反。絰,直結反。)}}其以嘉服見,則喪禮未畢。其以喪服見,是重受弔也。大夫將若之何?」皆無辭以見。子皮盡用其幣。歸,謂子羽曰:「非知之實,難將在行之。{{annotate|(【注】言不患不知,患不能行。【音義】○嘉服見,如字,又賢遍反,下同。重,直用反。以見,賢遍反,下同。)}}夫子知之矣,我則不足。{{annotate|(【注】言巳由子產之戒,既知其不可,而遂行之,是我之不足。)}} 【疏】「非知」至「不足」。○正義曰:《尚書·說命》云:「非知之艱,行之惟艱。」此言出彼意也。非知之實為難,將在行之為難也。言子產語已已既知之,知而不行,所以自悔。夫子子產知之矣,知喪不用幣也,我則知不足矣。 《書》曰:『欲敗度,縱敗禮。』{{annotate|(【注】逸《書》。【音義】○敗,必邁反,下同。)}} 【疏】「書曰」至「敗禮」。○正義曰:《尚書·太甲》篇也,孔傳云:「已放縱情欲,毀敗禮儀法度。」 我之謂矣。夫子知度與禮矣,我實縱欲,而不能自克也。」{{annotate|(【注】欲因喪以慶新君,故縱而行之,不能自勝。【音義】○勝音升。)}}昭子至自晉,大夫皆見。高彊見而退。{{annotate|(【注】高彊,子良。)}}昭子語諸大夫曰:「為人子,不可不慎也哉!昔慶封亡,子尾多受邑而稍致諸君君,以為忠而甚寵之。將死,疾于公宮,{{annotate|(【注】在公宮被疾。【音義】○語,魚據反。)}}輦而歸,吾親推之。{{annotate|(【注】推其車而送之。【音義】○推如字,又他回反,注同。)}}其子不能任,是以在此。忠為令德,其子弗能任,罪猶及之,難不慎也。喪夫人之力,棄德曠宗,以及其身,不亦害乎?{{annotate|(【注】夫人謂子尾。曠,空也。【音義】○任音壬,下同。喪,息浪反。夫音扶,注同。)}} 【疏】「難不慎」。○正義曰:言人居身,難可不謹慎。 《詩》曰:『不自我先,不自我後。』其是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言禍亂不在他,正當已身。以喻高彊身自取此禍。)}} 冬,十二月,宋平公卒。初,元公惡寺人柳,欲殺之。{{annotate|(【注】元公,平公大子佐也。【音義】○惡,烏路反。寺,又作侍。)}} 【疏】「詩曰」至「我後」。○正義曰:《正月》,大夫剌幽王也。云:「父母生我,胡俾我瘉?不自我先,不自我後。」注云:「父母,謂文武也。」「天使父母生我,何故不長遂我,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此何不出我之前,居我之後?」窮苦之情,苟欲免身。○「平」。○正義曰:諡法:「內外賓服曰平。」○「元」。○正義曰:諡法:「好建國都曰元。」 及喪,柳熾炭於位,{{annotate|(【注】以溫地。【音義】○熾,尺志反。炭,吐旦反。)}}將至,則去之。{{annotate|(【注】使公坐其處。【音義】○去,起呂反。惡,烏路反。)}}比葬,又有寵。{{annotate|(【注】言元公好惡無常。【音義】○比,必利反。好,呼報反。惡,烏路反。)}} ==昭公十有一年經==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annotate|(【注】蔡侯雖弑父而立,楚子誘而殺之,刑其群士,蔡大夫深怨,故以楚子名告。【音義】○虔,其連反。般音班。弑,申志反,傳放此。)}} 【疏】注「蔡侯」至「名告」。○正義曰:蔡侯雖弑父而立,實宜受討,但立為君於蔡巳十三年,楚子誘而殺之,又刑其群士,不以弑父之罪討之。蔡大夫深怨楚子,故以楚子名赴告。禮,諸侯不生名。書名,是罪絕之事。以其名告,欲使諸國之史書名,以罪絕之也。若是楚告,不當自罪其君,知是蔡人告也。公子圍殺君取國,改名曰虔。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annotate|(【注】昭公母,胡女,歸姓。)}} 大蒐于比蒲。 仲孫玃會邾子盟於祲祥。{{annotate|(【注】祲祥,地闕。【音義】○比音毗,徐扶夷反。祲,子鴆反,徐又七林反。)}}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憖。{{annotate|(【注】厥憖,地闕。佗,徒何反。憖,魚靳反,徐五巾反,一音五轄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齊歸。{{annotate|(【注】齊,諡。【音義】○齊,如字。)}}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annotate|(【注】用之,殺以祭山。)}} 【疏】「蔡世子」。○正義曰:父既死矣,猶稱世子者,君死而國,被圍未暇以禮即位,故國以世子告。 ==昭公十有一年傳== 十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平公也。{{annotate|(【注】嫌以聘事行,故傳具之。)}} 景王問於萇弘曰:「今茲諸侯,何實吉?何實凶?」{{annotate|(【注】萇弘,周大夫。【音義】○萇,直良反。)}}對曰:「蔡凶。此蔡侯般弑其君之歲也,歲在豕韋,{{annotate|(【注】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歲在豕韋。至今十三歲,歲復在豕韋。般即靈侯也。【音義】○復,扶又反,下歲復在同。)}}弗過此矣。{{annotate|(【注】言蔡凶不過此年。)}}楚將有之,然壅也。{{annotate|(【注】蔡近楚,故知楚將有之。楚無德而享大利,所以壅積其惡。【音義】○壅,於勇反,注及後同。近,附近之近,下同。)}}歲及大樑,蔡復楚凶,天之道也。{{annotate|(【注】楚靈王弑立之歲,歲在大樑,到昭十三年,歲復在大樑。美惡周必復,故知楚凶。)}}楚子在申,召蔡靈侯。靈侯將往。蔡大夫曰:「王貪而無信,唯蔡於感,{{annotate|(【注】蔡近楚之大國,故楚常恨其不服順。【音義】○於感,戶暗反。)}}今幣重而言甘,誘我也,不如無往。」蔡侯不可。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饗蔡侯於申,醉而執之。夏,四月,丁巳,殺之,刑其士七十人。公子棄疾帥師圍蔡。{{annotate|(【注】傳言楚子無道。【音義】○重,直用反。)}}韓宣子問於叔向曰:「楚其克乎?」對曰:「克哉!蔡侯獲罪於其君,{{annotate|(【注】謂弑父而立。)}}而不能其民,{{annotate|(【注】不能施德。)}}天將假手於楚以斃之,{{annotate|(【注】借楚手以討蔡。【音義】○斃,婢世反。)}}何故不克?然肸聞之,不信以幸,不可再也。楚王奉孫吳以討於陳曰,將定而國。陳人聽命,而遂縣之。{{annotate|(【注】事在八年。)}}今又誘蔡而殺其君,以圍其國,雖幸而克,必受其咎,弗能久矣。桀克有緡,以喪其國。紂克東夷,而隕其身。{{annotate|(【注】紂為黎之蒐,東夷叛之。桀為仍之會,有緡叛之。故伐而克之。【音義】○緡,武巾反。喪,息浪反,下且喪君同。隕,於敏反。)}} 【疏】「桀克」至「其身」。○正義曰:桀身奔南巢,故云喪國也。紂首縣白旗,故云隕身也。 楚小位下,而亟暴於二王,能無咎乎?天之假助不善,非祚之也,厚其兇惡,而降之罰也。且譬之如天,其有五材,而將用之,力盡而敝之,是以無拯,不可沒振。{{annotate|(【注】金木水火土五者為物,用久則必有敝盡,盡則棄捐,故言無拯。拯猶救助也。不可沒振,猶沒不可復振。【音義】○亟,欺冀反,數也。咎,其又反,下同。祚,本又作酢,在路反。拯,拯濟之拯,注同。振,之慎反。捐,以專反。救,本亦作捄,音救。不可復振,扶又反,本或作沒振。)}} 【疏】「楚小」至「咎乎」。○正義曰:亟,數也。比於桀紂,則楚小位下,而數行暴虐,甚於桀紂二王,能無咎惡乎。○「是以」至「沒振」。○正義曰:拯音烝之上聲也。《方言》云:「出溺為拯。」拯是救助之義,天之用楚,如人用五材,力盡而敝,敝則棄之,是以無救助之者。拯是救溺之名,遂以救溺為喻也,不可沈沒之後復振救之。振,亦救也。言楚如沒水,不可救也。○注「金」至「棄捐」。○正義曰:金木水火土五者之材皆為物用,用久則必敝盡,敝盡則棄捐之。捐亦棄也。言天之用楚,亦如此也。 五月,齊歸薨,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孟僖子會邾莊公,盟於祲祥,脩好,禮也。{{annotate|(【注】蒐非存亡之由,故臨喪不宜為之。盟會以安社稷,故喪盟謂之禮。【音義】○好,呼報反。)}}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annotate|(【注】泉丘,魯邑。【音義】○夢以其帷,位悲反,一本作夢以帷。幕音莫。)}}遂奔僖子,其僚從之。{{annotate|(【注】鄰女為僚友者,隨而奔僖子。【音義】○僚,力彫反。)}}盟於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annotate|(【注】二女自共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annotate|(【注】簉,副倅也。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別居在外,故僖子納泉丘人女,令副助之。【音義】○薳,為彼反,本又作蒍。簉,本又作造,初又反。《說文》簉從艸。倅,七對反。令,力呈反。)}} 【疏】注「簉副」至「助之」。○正義曰:禮有副車、倅車,皆謂副貳之車也。簉亦副倅之意。妻為正適,妾為副貳,薳氏之女,先為副貳,別居在外,故使泉丘人女與之聚居,令副助而為對偶之。 反自祲祥,宿於薳氏,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於泉丘人。其僚無子,使字敬叔。{{annotate|(【注】字,養也,似雙生。【音義】○生如字,或一音所敬反。)}} 【疏】「於泉丘人」。○正義曰:以傳直云「宿於薳氏」,即連言「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氏薳氏所生,故傳顯云「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於泉丘人」。「於泉丘人」宜上讀為句。 楚師在蔡,{{annotate|(【注】向四月之師。【音義】○向,本又作曏,亦作向,同,許亮反。)}}晉荀吳謂韓宣子曰:「不能救陳,又不能救蔡,物以無親,{{annotate|(【注】物,事也。)}} 【疏】「物以無親」。○正義曰:物,事也。事事如此,以是故無人肯親我晉國。 晉之不能,亦可知也。巳為盟主,而不恤亡國,將焉用之?」{{annotate|(【音義】○將焉,於虔反。)}} 秋,會於厥憖,謀救蔡也。{{annotate|(【注】不書救蔡,不果救。)}}鄭子皮將行。子產曰:「行不遠,不能救蔡也。蔡小而不順,楚大而不德,天將棄蔡以壅楚,盈而罰之,{{annotate|(【注】盈楚惡。)}}蔡必亡矣。且喪君而能守者,鮮矣。三年,王其有咎乎!美惡周必復,王惡周矣。」{{annotate|(【注】元年,楚子弑君而立,歲在大樑。後三年,十三歲,歲星周,復於大樑。【音義】○鮮,息淺反。復,於扶反,一本又作復在。)}}晉人使狐父請蔡于楚,弗許。{{annotate|(【注】狐父,晉大夫。【音義】○狐音胡。)}} 單子會韓宣子干戚,{{annotate|(【注】單子,單成公。)}}視下言徐。叔向曰:「單子其將死乎!朝有著定,{{annotate|(【注】著定,朝內列位常處,謂之表著。【音義】○著,張慮反,徐治居反,注及下同。處,昌慮反。)}} 【疏】注「者定」至「表著」。○正義曰:著定,謂佇立定處,故謂朝內列位常處也。《周禮·司士》:「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僕大右,六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鄭玄云:「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之位。」此是朝上之位,貴賤有定處也。「會有表」,亦是位之定處。但「著」下言「定」,則「表」亦是「定」,故直言「會有表」耳。俗本「表」下有「旗」,謬也。野會設表為位,亦當有物記處,如今之位版也。「謂之表著」者,杜意當以下文「表著之位」謂此也。劉炫謂下文有「著」有「表」,二文不同,以「著定」為「朝有著」,不得謂之「表著」而規杜氏。今知非者,杜意當以下「文會朝之言,必聞於表著」,故於「朝有著」之文,並探下文「會有表」以配「著」,故云「謂之表著」,所以覆結下文,非謂「著」之一字,即名「表著」也。劉炫不達杜旨,而為規過,非也。 會有表,{{annotate|(【注】野會,設表以為位。)}} 【疏】注「野會」至「為位」。○正義曰:禮,諸侯建旂設旂以為表也。《周禮·司儀》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宮旁一門。」《覲禮》云:「諸侯覲于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於宮,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鄭玄云:「置於宮者,建之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諸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東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西階之西,東面北上。諸子門東,北面東上。諸男門西,北面東上。尚左者建旂,公東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東方也。諸侯入壝門,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王降階南鄉見之。」是天子於野會諸侯,設表以為位也。《周禮·大司馬》:中冬教大閱,門立四表,是以設表為位也。盟主之會諸侯,必亦旂表位。大夫聚會,亦應有以表位。但無文以言耳。 衣有襘,帶有結。{{annotate|(【注】襘,領會。結,帶結也。【音義】○襘,古外反,《說文》云,帶所結也。)}}會朝之言,必聞於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視不過結襘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則有闕。今單子為王官伯,而命事於會,視不登帶,言不過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從,{{annotate|(【注】貌正曰共,言順曰從。【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言不過步」。○正義曰:言聲所聞,不過一步。○注「貌正」「曰從」。○正義曰:《洪範》五事:「貌曰恭,言曰從。」其意云容貌當恭恪,言是則可從,是「貌正曰共,言順曰從。」 無守氣矣。」{{annotate|(【注】為此年冬單子卒起本。)}} 【疏】「無守氣」。○正義曰:言無守身之氣,將必死。 九月,葬齊歸,公不慼。晉士之送葬者,歸以語史趙。史趙曰:「必為魯郊。」{{annotate|(【注】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國。【音義】○語,魚據反。)}} 【疏】「晉士」至「魯郊」。○正義曰:傳稱:文襄之制,夫人喪,士弔,大夫送葬。此言晉士送葬者,蓋大夫來而士為介,未必士獨行也。此士以公不慼語史趙,故特言士耳。「必為魯郊」,言昭公必為魯人所逐而出在郊。 侍者曰:「何故?」曰:「歸,姓也。不思親,祖不歸也。」{{annotate|(【注】姓,生也。言不思親則不為祖考所歸祐。【音義】○祐音又。)}}叔向曰:「魯公室其卑乎!君有大喪,國不廢蒐。{{annotate|(【注】謂蒐比蒲。)}}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慼。國不恤喪,不忌君也。{{annotate|(【注】忌,畏也。)}}君無慼容,不顧親也。國不忌君,君不顧親,能無卑乎?殆其失國。」{{annotate|(【注】為二十五年公孫於齊傳。)}} 冬,十一月,楚子滅蔡,用隱大子於岡山。{{annotate|(【注】蔡靈公之太子,蔡侯廬之父。【音義】○岡音剛。廬,力吳反。)}} 【疏】「用隱大子於岡山」。○正義曰:此時楚以畜牲用之,無人為之作諡。必是蔡侯廬歸國,乃追諡其父為隱耳。《釋例·土地名》岡山闕,不知其處。經言「以歸,用之」,必是楚地山也。 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annotate|(【注】五牲,牛、羊、豕、犬、雞。【音義】○為,於偽反,或如字。)}} 【疏】「況用諸侯」。○正義曰:世子雖未即位,以其父既死,則當君處,故以諸侯言之,甚之也。○注「五牲」至「犬雞」。○正義曰:《爾雅》以此五者並馬為六畜,《周禮》謂之六牲。但馬非常祭所用,故去馬而以此五者當之。 王必悔之。」{{annotate|(【注】悔為暴虐。)}} 十二月,單成公卒。{{annotate|(【注】終叔向之言。)}}楚子城陳、蔡、不羹。{{annotate|(【注】襄城縣東南有不羹城,定陵西北有不羹亭。【音義】○羹舊音郎,《漢書·地理志》作更字。)}} 【疏】「不羹」。○正義曰:古者羹臛之字音亦為郎,故《魯頌·閟宮》、《楚辭·招魂》與史遊《急就篇》羹與房、漿、糠為韻。但近世以來,獨以此地音為郎耳。 使棄疾為蔡公。王問於申無宇曰:「棄疾在蔡,何如?」對曰:「擇子莫如父,擇臣莫如君。鄭莊公城櫟,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annotate|(【注】子元,鄭公子。莊公寘子元於櫟。桓十五年,厲公因之,以殺櫟大夫檀伯,遂居櫟,卒使昭公不安位而見殺。【音義】○櫟,力狄反。)}} 【疏】注「子元」至「見殺」。○正義曰:杜以子元為鄭公子,曼伯與檀伯為二人。「莊公城櫟,而置子元」,又使檀伯為櫟邑大夫,故厲公得因數元而殺檀伯。劉炫以為傳言「城櫟以置子元」,當謂賜元以櫟,則以元為櫟邑之長。若其別有大夫,子元寄居於櫟,便是城櫟以置檀伯,何言「置子元」也?若厲公因數元以殺檀伯,則子元是櫟邑之一夫耳,豈是莊公城櫟之咎乎?且桓十五年傳云「鄭伯因櫟人殺檀伯」,不言因數元也。子元,鄭之公子,不得為櫟人也。鄭玄云:子元即檀伯也。厲公殺檀伯,居櫟,因櫟之眾逼弱昭公,使至殺死。案桓五年傳云「子元請為左拒」,即云「曼伯為右拒」,則曼伯、子元,近是為一。以規杜氏。今知劉說非者,案晉封桓叔于曲沃,而以欒賓傳之。鄭使許叔居許,而以公孫獲為佐。楚使大子建居城父,而以奮楊助之。並是一邑之內,而有二人。則「莊城櫟而置子元」,別有檀伯居櫟,何為不可?子元共櫟邑之人而納厲公,但此因棄疾在蔡,故特指子元。桓十五年直明厲公之入,故總言櫟人,辭有彼此,不可為怪。劉子元為曼伯。案隱五年傳云:「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又下云「鄭二公子敗燕師於北制」,是子元非曼伯也。劉妄規杜,非也。 齊桓公城穀,而寘管仲焉,至於今賴之。{{annotate|(【注】城穀在莊三十二年。)}}臣聞五大不在邊,五細不在庭。{{annotate|(【注】上古,金木水火土,謂之五官。玄鳥氏、丹鳥氏亦有五,又以五鳩鳩民,五雉為五工正,蓋立官之本也。末世隨事施職,是以官無常數。今無宇稱習古言,故云五大也。言五官之長,專盛過節,則不可居邊。細弱不勝任,亦不可居朝廷。)}} 【疏】注「上古」至「朝廷」。○正義曰:二十九年傳曰:「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牧,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是上古金木水火土,謂之五官也。十七年傳云:少皞氏「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曆正也。玄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是玄鳥、丹鳥亦有五也。彼傳又云:「五鳩,鳩民者也。五雉,為五工正。」數皆有五。蓋古立官之本,以五為常。末世隨事施職,是以官無常數,不復以五耳。今無宇稱習古言,故云三大也。言五官之長,其人大大,專盛過節,則不可居邊城,或將據邊城以陵本國也。五官之長大細弱,則不勝其任,不能使威行於下,將為人所陵,亦不可居朝廷也。賈逵云:「五大謂大子、母弟、貴寵公子、公孫、累世正卿也。」鄭玄云:「大子,晉申生居曲沃是也。母弟,鄭共叔段居京是也。貴寵公子,若棄疾在蔡是也。貴寵公孫,若無知食渠丘是也。累世正卿,衛甯殖居蒲、孫氏居戚是也。五細,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也。不在庭,不當使居朝廷為政也。」此五大、五細,無宇唯言五耳,不知五者何謂,故先儒各自以意言之。雖杜之言亦無明證,正以彼不必通,故改之耳。 親不在外,羈不在內。今棄疾在外,鄭丹在內。{{annotate|(【注】襄十九年,丹奔楚。)}}君其少戒。」王曰:「國有大城,何如?」對曰:「鄭京、櫟實殺曼伯,{{annotate|(【注】曼伯,檀伯也。厲公得櫟,又並京。【音義】○曼音萬。)}} 【疏】注「又並京」。○正義曰:厲公並京,傳無其事,正以京櫟連言,故云又並京。 宋蕭、亳實殺子游,{{annotate|(【注】在莊十二年。)}}齊渠丘實殺無知,{{annotate|(【注】在莊九年。渠丘,今齊國西安縣也,齊大夫雍廩邑。)}} 【疏】注「在莊」至「廩邑」。○正義曰:渠丘為雍廩之邑,傳無其文。以彼傳言「雍廩殺無知」,此云「齊渠丘實殺無知」,以此知渠丘是雍廩邑也。鄭眾以渠丘為無知之邑,無知不坐邑死,何以言渠丘殺無知?蕭亳非子遊之邑,渠丘不得為無知邑。 衛蒲、戚實出獻公,{{annotate|(【注】蒲,甯殖邑。戚,孫林父邑。出獻公在襄十四年。【音義】○出,如字,徐音黜。)}}若由是觀之,則害於國。末大必折,{{annotate|(【注】折其本。)}}尾大不掉,君所知也。」{{annotate|(【注】為十三年陳蔡作亂傳。【音義】○掉,徒弔反。)}} 【疏】「則害」至「不掉」。○正義曰:宋殺子游,齊殺無知,乃是賴得大邑,以討篡賊。而謂之「害於國」者,以其能專廢置,則是國害。天子之建諸侯,欲令蕃屏王室,諸侯之有城邑,欲令指揮從巳,不得使下邑制國都,故大城為國害也。「末大必折」,以樹方喻也。「尾大不掉」,以畜獸喻也。《楚語》說此事云:「制城邑若體牲焉,自首領股肱,至於拇指毛脈,大能掉小,故變而不勤。」「夫邊境者,國之尾也,譬之如牛馬,處暑之既至,虻䗸之既多,而不能掉其尾,臣懼之」。 ==昭公十有二年經==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annotate|(【注】三年,燕伯出奔齊。高偃,高傒玄孫,齊大夫。陽即唐,燕別邑。中山有唐縣。不言于燕,未得國都。【音義】○傒音奚。)}} 【疏】注「三年」至「國都」。○正義曰:劉炫云:杜譜以偃與酀為一,亦云高傒玄孫。案襄二十九年傳云:「敬仲曾孫酀」,非玄孫也。今知非者,案《世本》:「敬仲生莊子,莊子生傾子,傾子之孫酀。」是偃為敬仲玄孫也。經言于陽,傳言于唐,知陽即唐也。不言于燕,未得國都,與哀二年納蒯聵于戚同。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annotate|(【注】五同盟。)}}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嘉以襄九年即位,其年盟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十六年于溴梁,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二十七年于宋,元年於虢,皆魯、鄭俱在,凡七。云「五」者,杜以其盟既多,故皆據君在盟會而言之。襄二十七年是大夫之盟,元年虢會讀舊書,二者不數,故為五也。或可轉寫錯誤。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annotate|(【注】定,華椒孫。)}} 公如晉,至河乃復。{{annotate|(【注】晉人以莒故辭公。)}} 五月,葬鄭簡公。{{annotate|(【注】三月而葬,速。)}}楚殺其大夫成熊。{{annotate|(【注】傳在葬簡公上,經從赴。【音義】○熊音雄。)}}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憖出奔齊。{{annotate|(【注】書名,謀亂故也。【音義】○憖,魚覲反;一讀為整,工領反。)}} 楚子伐徐。{{annotate|(【注】不書圍,以乾谿師告。)}} 【疏】注「不書」至「師告」。○正義曰:傳稱「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吳。楚子次於乾谿,以為之援」。如傳文則實圍徐也,不書圍者,不以所圍之師告,以乾谿援師告也。 晉伐鮮虞。{{annotate|(【注】不書將帥,史闕文。【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注「不書」至「闕文」。○正義曰:十五年「晉荀吳帥師伐鮮虞」,定四年「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伐鮮虞」。二者皆書將帥,此獨不書將帥,知是史闕,或是告辭略。史闕不得書,亦得言史闕文也。《穀梁》曰:「其曰晉,狄之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賈、服取以為說。《左氏》無貶中國從夷狄之法。傳曰「亡者侮之,亂者取之」。又曰「間攜貳,覆昏亂,霸王之器也」。鮮虞,夷狄也,近居中山,不式王命,不共諸夏,不事盟主,伐而取之,唯恐知力不足,焉有以夏討夷,反狄中國?從此以後,用師多矣,何以不常狄晉,更復書其將也?杜以其言不通,故顯而異之。 ==昭公十有二年傳== 十二年,春,齊高偃納北燕伯款于唐,因其眾也。{{annotate|(【注】言因唐眾欲納之,故得先入唐。)}} 三月,鄭玄公卒,將為葬除。{{annotate|(【注】除葬道。【音義】○為,於偽反。)}}及游氏之廟,{{annotate|(【注】遊氏,子大叔族。)}}將毀焉。子大叔使其除徒執用以立,而無庸毀。{{annotate|(【注】用,毀廟具。)}} 【疏】「執用」至「庸毀」。○正義曰:用謂毀廟之具,若今鍬、钁之類也。庸亦用也。教其除道之徒,執所用作具以佇立,而無用即毀廟也。 曰:「子產過女,而問何故不毀,乃曰,不忍廟也。諾,將毀矣!」{{annotate|(【注】教毀廟者之辭。【音義】○女音汝。)}}既如是,子產乃使辟之。司墓之室,有當道者。{{annotate|(【注】簡公別營葬地,不在鄭先公舊墓,故道有臨時迂直也。司墓之室,鄭之掌公墓大夫徒屬之家。【音義】○迂音於,一音於。)}} 【疏】「司墓之室」。○正義曰:《周禮·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鄭之司墓,亦當如彼。此是掌公墓大夫也。言「之室有當道者」,則非司墓自家之室,故注以為「徒屬之家」,猶《尚書》注云:玄孫之親言之,以見高祖、曾祖之弟,皆親親相似。 毀之,別朝而塴;{{annotate|(【注】塴,下棺。【音義】○朝,如字。塴,北鄧反,徐甫贈反。禮家作窆,徐驗反,義同。)}} 【疏】注「塴下棺」。○正義曰:《周禮》作窆,《禮記》作封,此作塴,皆是葬時下棺於壙之事,而其字不同,是聲相近,經篆、隸而字轉易耳。 弗毀,則日中而塴。子大叔請毀之,曰:「無若諸侯之賓何?」{{annotate|(【注】不欲久留賓。)}}子產曰:「諸侯之賓,能來會吾喪,豈憚日中?無損於賓,而民不害,何故不為?」遂弗毀,日中而葬。君子謂:「子產於是乎知禮。禮,無毀人以自成也。」{{annotate|(【音義】○憚,待旦反。)}} 夏,宋華定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元公新即位。)}}享之,為賦《蓼蕭》,弗知,又不答賦。{{annotate|(【注】《蓼蕭》,《詩·小雅》。義取「燕笑語兮,是以有譽處兮」,樂與華定燕語也。又曰:「既見君子,為龍為光」,欲以寵光賓也。又曰:「宜兄宜弟,令德壽凱」,言賓有令德,可以壽樂也。又曰:「和鸞雍雍,萬福攸同」,言欲與賓同福祿也。【音義】○為,於偽反。蓼音六。樂音洛。)}} 【疏】「為賦蓼蕭」。○正義曰:享燕之禮,自有常樂,今特云「為賦蓼蕭」者,文四年,「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注云:「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則知此亦特命樂人,所以嘗試華定。 昭子曰:「必亡。宴語之不懷,{{annotate|(【注】懷,思也。)}}寵光之不宣,{{annotate|(【注】宣,揚也。)}}令德之不知,同福之不受,將何以在?」{{annotate|(【注】為二十年華定出奔傳。)}} 【疏】「昭子」至「不受」。○正義曰:不懷,不宣,不知,不受,皆據華定為文也。《詩》云「燕笑語兮」,言定當思此笑語,與主相對也。《詩》云「為龍為光」,定當應此寵光宣揚之也。《詩》云:「令德受凱」,定當知已有德與否,須辭謝之也。《詩》云「萬福攸同」,定當受同福,荷君恩也。各准事而為之文。 齊侯、衛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annotate|(【注】晉昭公新立。)}} 公如晉,{{annotate|(【注】亦欲朝嗣君。)}}至河乃復。取郠之役,{{annotate|(【注】在十年。)}}莒人愬于晉,晉有平公之喪,未之治也,故辭公。公子憖遂如晉。{{annotate|(【注】憖,魯大夫。如晉不書,還不復會而奔,故史不書於策。)}} 【疏】注「憖魯」至「於策」。○正義曰:此經書「公子憖出奔齊」,名見於經,則憖是卿也。出奔既書於策,如晉亦應書之。今不書者,杜以宣十八年書「公孫歸父如晉」,「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傳稱:歸父還至笙,聞公薨,乃「壇帷覆命於介」,然後出奔,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彼善之,故書甚去,又書其還。此憖知已謀泄,逃介而先,不覆命於君,而還出奔,故史不書於策。言其為此,故不書其如晉也。劉炫云:杜以憖還不覆命於介而奔,止可不書其還,何故如晉亦不書也?此蓋謂君使臣聘,必當告廟,告廟乃得書於策。公歸告復,不告使憖,故不書如晉。今刪定,以為憖初欲謀亂魯國,而往聘晉魯人責其謀亂不覆命,故賤而不錄其聘也。出奔書者,榮其罪人斯得,故顯而書之也。劉以為出聘不告廟,故不書,而規杜氏。案:不覆命而奔,傳有其事。公子憖不告廟,傳無其文。以無文之事,妄規杜氏,非也。 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annotate|(【注】簡公未葬。【音義】○相,息亮反,下同。)}} 【疏】「子產」至「於享」。○正義曰:僖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襄公會諸侯,故曰子。」是先君未葬,有從會之禮也。鄭逼於楚,以固事晉,故父雖未葬,朝晉嗣君,不得已而行,於情可許也。諸侯相享,享必有樂,未葬不可以從吉,故辭享為得禮。 晉人許之,禮也。{{annotate|(【注】善晉不奪孝子之情。)}}晉侯以齊侯晏,中行穆子相。{{annotate|(【注】穆子,荀吳。)}}投壺,晉侯先。穆子曰:「有酒如淮,有肉如坻。{{annotate|(【注】淮,水名。坻,山名。【音義】○淮,舊如字,四瀆水也。學者皆以淮、坻之韻不切,云淮當為濰。濰,齊地水名。下稱澠,亦是齊國水也。案,澠是齊水,齊侯稱之。荀吳既非齊人,不應遠舉維水。古韻緩,作淮足得,無勞改也。坻,直疑反,徐直夷反;《詩》云「宛在水中曰坻」。坻,水中高地也。)}} 【疏】「投壺」。○正義曰:《禮記》有投壺之禮,其文無相者咒辭。此中行穆子與齊侯皆有言辭者,投之中否,似若有神,故設為此語。或可投時皆有言語,禮自不載之耳。伯瑕責穆子,唯言「壺何為焉,其以中為俊」,責其「失辭」,不云法不言,是投壺皆有言也。凡宴不射,即為投壺。投壺之禮,「壺去席二矢半」。司射執八筭,東面,投壺如射,三而止。其矢,「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鋪四指曰扶。扶,四寸也。「筭長尺二寸。壺頸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徑二寸半,容鬥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小豆取楷且堅。「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取其堅且重也。舊說,矢大七分。○注「淮水名坻山名」。○正義曰:杜以淮為水名,當謂四瀆之淮也。劉炫以為淮、坻非韻,淮當作濰,又以坻為水中之地,以規杜氏。今知不然者,以古之為韻,不甚要切,故《詩》云:「汎彼柏舟,在彼中河。髧彼兩髦,實維我儀。」又云:「為絺為綌,服之無斁。」儀、河,斁、綌,尚得為韻,淮、坻相韻,何故不可?此若齊侯之語,容可舉齊地濰水。此是穆子在晉,何意舉齊地水乎?又酒肉相對,多少相似。案《爾雅》:「小洲曰陼,小陼曰沚,小沚曰坻。」何得以坻之小地對淮之大水?故杜以坻為山名。劉炫又以山無名坻者,案楚子觀兵於坻箕之山,坻非山乎?劉以此規杜失,非也。 寡君中此,為諸侯師。」中之。齊侯舉矢曰:「有酒如澠,有肉如陵。{{annotate|(【注】繩水出齊國臨淄縣北,入時水。陵,大阜也。【音義】○中,丁仲反,下及注同。澠音繩。時如字,本或作溡,音同。)}} 【疏】注「澠水」至「阜也」。○正義曰:《釋例》云:「澠水出齊國臨淄縣北,經樂安博昌縣南界,西入時水。」《釋地》云:「大阜曰陵。」 寡人中此,與君代興。」{{annotate|(【注】代,更也。【音義】○更音庚。)}}亦中之。伯瑕謂穆子{{annotate|(【注】伯瑕,士文伯。)}}曰:「子失辭。吾固師諸侯矣,壺何為焉,其以中俊也?{{annotate|(【注】言投壺中,不足為俊異。)}}齊君弱吾君,歸弗來矣。」{{annotate|(【注】欲與晉君代興,是弱之。【音義】○「齊君弱吾」君輕吾君,以為弱也。)}}穆子曰:「吾軍帥彊禦,卒乘競勸,今猶古也,齊將何事?」{{annotate|(【注】言晉德不衰於古,齊不事晉,將無所事。【音義】○帥,所類反。禦,魚呂反。卒,子忽反。乘,繩證反。)}}公孫傁趨進曰:「日旰君勤,可以出矣。」以齊侯出。{{annotate|(【注】傁,齊大夫。傳言晉之衰。【音義】○傁,素口反;徐又所流反。旰,古旦反。)}} 楚子謂成虎,若敖之餘也,遂殺之。{{annotate|(【注】成虎,令尹子玉之孫,與鬥氏同出於若敖。宣四年,鬥椒作亂,今楚子信譖而讬討若敖之餘。)}} 【疏】「成虎」。○正義曰:經書熊,傳言虎者,此人名熊,字虎。傳言其字,經書其名,名字相覆,猶伯魚名鯉。 或譖成虎於楚子,成虎知之而不能行。書曰:「楚殺其大夫成虎。」懷寵也。{{annotate|(【注】解經所以書名。)}} 六月,葬鄭簡公。{{annotate|(【注】傳終子產辭享,明既葬則為免喪。經書五月,誤。)}} 晉荀吳偽會齊師者,假道於鮮虞,遂入昔陽。{{annotate|(【注】鮮虞,白狄別種,在中山新市縣。昔陽,肥國都,樂平沾縣東有昔陽城。【音義】○種,章勇反。沾,張廉反。韋昭音拈,《字林》他廉反。)}} 【疏】注「鮮虞」至「陽城」。○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十六年「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籲」,成三年「晉郤克、衛孫良夫伐牆咎如」,傳曰「討赤狄之餘焉」,是赤狄已滅盡矣,知鮮虞與肥皆白狄之別種也。杜以昔陽為肥國之都,樂平沾縣東有昔陽城,疑此為都也。下注云「巨鹿下曲陽縣西南有肥累城」,復疑肥國取彼肥為名也。劉炫以為齊在晉東,「偽會齊師」,當自晉而東行也。「假道鮮虞,遂入昔陽」,則昔陽當在鮮虞之東也。今案樂平沾縣在中山新市西南五百餘里,何當假道於東北之鮮虞,而反入西南之昔陽也?既入昔陽,而別言滅肥,則肥與昔陽不得為一,安得以昔陽為肥國之都也?昔陽即是肥都,何以復言钜鹿下曲陽有肥累之城,疑是肥名取於彼也?肥為小國,竟不必遠,豈肥名取巨鹿之城,建都於樂平之縣也?十五年「荀吳伐鮮虞,圍鼓」,杜云:「鼓,白狄之別。巨鹿下曲陽縣有鼓聚。」炫謂肥、鼓並在巨鹿,昔陽即是鼓都,在鮮虞之東南也。二十二年傳云晉荀吳「使師偽糴者,負甲以息於昔陽之門外,遂襲鼓,滅之。」則昔陽之為鼓都,斷可知矣。今杜以昔陽為肥國都是者,以傳云「遂入昔陽」,即云「壬午滅肥」,是因入而滅之,故云「昔陽,肥國都」也。昔陽既在「樂平沾縣」,而杜又云「巨鹿下曲陽縣西南有肥累城」,相去遠者,以肥是本封之名,後遷於昔陽,猶若杞國本都陳留,後遷緣陵,鄭本都京兆,後遷虢鄶,與此何異?且昔陽今屬廉州,去下曲陽道路非遠,在中山南二百許里。劉炫自云肥之與鼓俱在曲陽,足知肥累城與昔陽不甚懸絕。劉意欲破杜,乃云樂平沾縣在中山新市西南五百餘里,又自云昔陽鼓國都,與肥相近,在中山東南,是自相矛盾也。然鮮虞在北,昔陽在南,所以得假道鮮虞,遂入昔陽者,荀吳意欲滅肥,恐肥國防備,故從晉之北竟,偽欲東南而行,往會齊師,故先回路,假道鮮虞,南入昔陽,如湯之伐桀,迂路從陑,出其不意故也。且杜君《土地例》稱「有者皆疑辭,故杜云「樂平沾縣東有昔陽」,是疑而不定。又且都縣移動,古今不一,則晉時樂平沾縣,何知不是今之昔陽?但肥都昔陽,與鼓相近。晉既滅得肥國,故二十二年息昔陽之門外,遂襲鼓而取之,昔陽非鼓都也。劉意好異聞,妄規杜過,非也。 秋,八月,壬午,滅肥,以肥子綿皋歸。{{annotate|(【注】肥,白狄也。綿皋,其君名。巨鹿下曲陽縣西有肥累城,為下晉伐鮮虞起。【音義】○皋,古刀反。累,劣彼反,又力輒反。)}} 周原伯絞虐其輿臣,使曹逃。{{annotate|(【注】原伯絞,周大夫原公也。輿,眾也。曹,群也。【音義】○絞,古卯反。)}} 【疏】注「原伯絞周大夫」。○正義曰:杜以原伯絞為周大夫,甘簡公為周卿士,此無明據,以意言耳。 冬,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絞而立公子跪尋,{{annotate|(【注】跪尋,絞弟。【音義】○跪,求委反,又音詭。)}}絞奔郊。{{annotate|(【注】郊,周地。)}} 甘簡公無子,立其弟過。{{annotate|(【注】甘簡公,周卿士。【音義】○過,古禾反,下之子過反。)}}過將去成、景之族。{{annotate|(【注】成公、景公皆過之先君。【音義】○去,起呂反。)}}成、景之族賂劉獻公。{{annotate|(【注】欲使殺過。劉獻公亦周卿士,劉定公子。)}}丙申,殺甘悼公,{{annotate|(【注】悼公即過。)}}而立成公之孫䲡。{{annotate|(【注】䲡,平公。【音義】○䲡音秋。)}}丁酉,殺獻太子之傅庾皮之子過。{{annotate|(【注】過,劉獻公太子之傅。)}}殺瑕辛於市,及宮嬖綽、王孫沒、劉州鳩、陰忌、老陽子。{{annotate|(【注】六子,周大夫,及庾過,皆甘悼公之黨。傳言周衰,原、甘二族所以遂微。)}} 季平子立而不禮於南蒯。{{annotate|(【注】蒯,南遺之子,季氏費邑宰。【音義】○蒯,苦怪反。費,音秘。)}}南蒯謂子仲:{{annotate|(【注】子仲,公子憖。)}}「吾出季氏,而歸其室於公,{{annotate|(【注】室,季氏家財。)}}子更其位,{{annotate|(【注】更,代也。【音義】○更音庚,注同。)}}我以費為公臣。」子仲許之。南蒯語叔仲穆子,且告之故。{{annotate|(【注】穆子,叔仲帶之子叔仲小也。語以欲出季氏,以不見禮故。【音義】○語,魚據反,注同。)}}季悼子之卒也,叔孫昭子以再命為卿。{{annotate|(【注】悼子,季武子之子,平子父也。傳言叔孫之見命,乃在平子為卿之前。)}}及平子伐莒,克之,更受三命。{{annotate|(【注】十年,平子伐莒,以功加三命。昭子不伐莒,亦以例加為三命。)}} 【疏】「季悼」至「為卿」。○正義曰:悼子之卒不書於經,則是未為卿也。其卒當在武子之前。平子以孫繼祖,武子卒後,即平子立也。傳言悼子卒者,欲見昭子為卿,遠在平子之先。○注「十年」至「三命」。○正義曰:十年平子伐言,名書於經,即平子於時巳為卿矣。《釋例》曰:「魯之叔孫父兄再命而書於經,晉司空亞旅一命而經不書。」推此知諸侯之卿大夫,再命以上皆書於經;自一命以下大夫及士,經皆稱人,名氏不得見也。劉、賈云《春秋》之序,三命以上乃書於經,潁氏以為再命稱人。傳云叔孫昭子「三命逾父兄」,昭公十年,昭子始加三命。先此叔孫皆自見經,知所書皆再命也,是杜檢傳文知再命書名。平子伐莒書名,知其巳再命矣。平子伐莒克之,昭子不伐莒也,昭子無功而「更受三命」,知平子「以功加三命」,昭子「以例加為三命」也。 叔仲子欲構二家,{{annotate|(【注】欲構,使相憎。)}}謂平子曰:「三命逾父兄,非禮也。」{{annotate|(【注】言昭子受三命,自逾其先人。)}} 【疏】注「言昭」至「先人」。○正義曰:《禮記·文王世子》云:「其朝於公內朝」,「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逾父兄。」鄭玄云:「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于父族,三命不齒。不齒者,不在父兄行列中也。」彼言「三命不逾父兄」者,自謂在公內朝,位在父兄下耳,非謂不得受三命逾父兄也。「叔仲子欲構二家」,因禮有「三命不逾父兄」之法,遂言「昭子受三命,自逾其先人」,以此為非禮也。平子初得其言,不甚曉解,故使昭子令自貶黜。見昭子不服,乃自知其非,故「懼而歸罪於叔仲子」也。昭子無兄,叔仲子引禮法,連言之耳。 平子曰:「然。」故使昭子。{{annotate|(【注】使昭子自貶黜。)}}昭子曰:「叔孫氏有家禍,殺適立庶,故婼也及此。{{annotate|(【注】禍在四年。【音義】○適,丁曆反。)}}若因禍以斃之,則聞命矣。{{annotate|(【注】言因亂討已,不敢辭。)}}若不廢君命,則固有著矣。」{{annotate|(【注】著,位次。)}}昭子朝而命吏曰:「婼將與季氏訟,書辭無頗。」{{annotate|(【注】頗,偏也。【音義】○頗,普何反。)}}季孫懼,而歸罪於叔仲子。故叔仲小、南蒯、公子憖謀季氏。憖告公,而遂從公如晉。{{annotate|(【注】憖,子仲。)}}南蒯懼不克,以費叛如齊。子仲還及衛,聞亂,逃介而先。{{annotate|(【注】介,副使也。【音義】○介音界。使,所吏反。)}}及郊,聞費叛,遂奔齊。{{annotate|(【注】言及郊,解經所以書出。)}} 【疏】注「言及」至「書出」。○正義曰:凡言出奔,皆自內而出。文七年「晉先蔑奔秦」,先在秦地,因即奔秦,故不言出也。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笙在魯之竟外,故不言出也。此言「及郊」,巳入魯竟。傳言「及郊」,解經所以書「出」。 南蒯之將叛也,其鄉人或知之,過之而歎,{{annotate|(【注】鄉人過蒯而歎。)}}且言曰:「恤恤乎,湫乎,攸乎。{{annotate|(【注】恤恤,憂患。湫,愁隘。攸,懸危之貌。【音義】○湫,子小反,徐又在酒反,一音秋。攸如字,徐以帚反。隘,於賣反。懸音玄,本又作縣。)}} 【疏】注「恤恤」至「之貌」。○正義曰:《釋詁》云:「恤,憂也。」故以恤恤為憂患之意也。湫是湫隘,故以湫為愁隘之意也。《詩》云「攸攸旆旌」,故以攸為縣之貌也,言南蒯之心若此。 深思而淺謀,邇身而遠志,家臣而君圖。{{annotate|(【注】家臣而圖人君之事,故言思深而謀淺,身近而志遠。【音義】○思,息嗣反,注同。)}} 【疏】「深思」至「君圖」。○正義曰:「深思而淺謀」,思慮深而知計淺,言其知小而謀大也。「邇身而遠志」,身卑近而志高遠,言其越分以求通也。「家臣而君圖」,為家臣而謀君事,言其非已所當為也。上二句言其心,下一句指其事。為下句而發上句,故注倒言之。 有人矣哉!」{{annotate|(【注】言今有此人,微以感之。)}}南蒯枚筮之,{{annotate|(【注】不指其事,泛卜吉凶。【音義】○枚,武回反。泛,芳劍反。)}} 【疏】「南蒯枚筮之」。○正義曰:禮有銜枚,所銜之木大如箸也。今人數物云一枚,兩枚,則枚是籌之名也。《尚書·大禹謨》:舜禪禹,禹讓不受,請帝「枚卜功臣,惟吉之從」。孔安國云:「枚謂曆卜之,而從其吉。」彼謂人下一籌,使曆卜之也。此則不告筮者,以所筮之事,空下一籌,而使之筮,故杜云「不指其事,泛卜吉凶」也。或以為杜云「泛卜吉凶」,謂枚雷總卜。《曲禮》云:「無雷同」,是總眾之辭也。今俗諺云「枚雷」,則其義理或然也。 遇《坤》䷁,{{annotate|(【注】《坤》下《坤》上,《坤》。【音義】○坤,苦門反。)}}之《比》䷇。{{annotate|(【注】《坤》下《坎》上,《比》。《坤》六五爻變。【音義】○比,毗志反,注同。)}}曰:「黃裳元吉。」{{annotate|(【注】《坤》六五爻辭。)}}以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嘗學此矣,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彊內溫,忠也。{{annotate|(【注】《坎》險故彊,《坤》順故溫。彊而能溫,所以為忠。)}} 【疏】「以為大吉」。○正義曰:筮遇比爻而辭云「黃裳元吉」,南蒯自以為所謀之事必大吉。○注「坎險」至「為忠」。○正義曰:《坎·彖》云「習《坎》重險」,是《坎》為險也。《說卦》云:「《坤》,順也。」六五爻變則上體為《坎》,《坎》有險難,故為剛彊也。《坤》道和順,故為溫柔也。剛彊以禦難,柔順以事主,故外彊而能內溫,所以為忠也。 和以率貞,信也。{{annotate|(【注】水和而土安正。和、正,信之本也。)}}故曰『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元,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annotate|(【注】言非黃。【音義】○長,丁丈反。)}} 【疏】注「水和」至「本也」。○正義曰:《坎》為水,水性和柔。《坤》為土,土性安正。率,循也。貞,正也。用和柔之性,以循安正道。既和且正,信之本,故為信也。○「故曰黃裳元吉」。○正義曰:天下之事,雖則萬端,總之諸法,大歸忠信而已。能忠能信,無施不可。以有忠信,故曰「黃裳元吉」,解此爻辭之意。 下不共,不得其飾。{{annotate|(【注】不為裳。)}}事不善,不得其極。{{annotate|(【注】失中德。)}} 【疏】注「失中德」。○正義曰:極訓為中。不得其忠,言其失中德也。此文以上二句類之,當云「善不極,不得為長」。文不然者,惠伯之語雖反覆相疊,不可字字相對,隨便而言,故與上不類。 外內倡和為忠,{{annotate|(【注】不相違也。【音義】○倡,昌亮反。和,戶臥反。)}}率事以信為共,{{annotate|(【注】率猶行也。)}} 【疏】注「率猶行也」。○正義曰:率訓循,循道而行,故率猶行也。 供養三德為善,{{annotate|(【注】三德,謂正直、剛克、柔克也。【音義】○供,九用反。養,餘亮反。)}} 【疏】注「三德」至「克也」。○正義曰:《洪範》「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剛克,三曰柔克」。孔安國云:正直者,「能正人之曲直」。剛克者,「剛能立事」。柔克者,「和柔能治」。三者皆人之性也。剛則失之於彊,柔則失之於弱,故貴其能剛能柔,謂剛不苛酷,柔不滯溺也。「供養三德為善」者,剛則抑之,柔則進之,以志意供給長養之,使合於中道,各成其德,乃為善也。董遇注本為「共養」,解云:「盡共,所以養成三德也。」 非此三者弗當。{{annotate|(【注】非忠、信、善不當此卦。【音義】○當,如字,注同,或下浪反。)}} 【疏】「黃中」至「弗當」。○正義曰:既言爻為此辭之意,又解此辭所言之義也。五方則為五色,黃是中央之色也。衣裳所以飾身,裳是在下之飾也。元者,始也,首也,於物為初始,於人為頭首,元是諸善之長也。五方之中,猶人之心中,心中不忠則不得其黃之召也。身體之下,猶名位之下,為下不共,則不得其裳之飾也。舉事不善,則不得其善之中,言為事不中,則非善之長也。更覆言忠、共、善三者之義:「外內倡和為忠」,言君在內,臣在外,君倡臣和,不相乖違,是名為忠也。行事以信,無有虛詐,是名為共也。人之為德,有正直、剛柔、供養,此三者之德,使其德無愆,乃名為善也。非此三者,忠也,共也,善也,則於此卦不當也。不當此卦,雖吉不可。 且夫《易》,不可以占險,將何事也,且可飾乎?{{annotate|(【注】夫《易》,猶此《易》,謂「黃裳元吉」之卦。問其何事,欲令從下之飾。【音義】○夫音扶,注同。令,力呈反。)}} 【疏】「且夫」至「未也」。○正義曰:且夫《易》,謂此「黃裳元吉」之《易》也,唯可以占忠信之事,不可以占危險之事也。問南蒯今將欲為何事也,且可飾乎,言此《易》所占,唯且可為在下之飾乎,不可為餘事也。中美能黃,忠則黃也。上美為元,善則元也。下美則裳,共則裳也。忠、善、共三者皆成,可如此筮之言吉也。三者猶有所闕,筮雖吉,未可用也。○注「夫易」至「之飾」。○正義曰:惠伯指論此卦而言夫《易》,非是漫言《易》,故知夫《易》猶言此《易》,謂此「黃裳元吉」之《易》卦也。險謂危險,言此卦不可以占危險之事。心疑南蒯事險,故問將何事也,且可為下之飾也,欲令南蒯從下之飾為共。 中美能黃,上美為元,下美則裳,參成可筮。{{annotate|(【注】參美盡備,吉可如筮。【音義】○參,七南反,又音三。)}}猶有闕也,筮雖吉,未也。」{{annotate|(【注】有闕,謂不參成。)}}將適費,飲鄉人酒。{{annotate|(【注】南蒯自其家遷適費。【音義】○飲,於鴆反。)}}鄉人或歌之曰:「我有圃,生之杞乎!{{annotate|(【注】言南蒯在費,欲為亂,如杞生於園圃,非宜也。杞,世所謂枸杞也。【音義】○圃,布古反。杞音紀。枸音苟,本又作狗。)}}從我者子乎,{{annotate|(【注】子,男子之通稱。言從己可不失今之尊。【音義】○稱,尺證反。)}}去我者鄙乎,倍其鄰者恥乎!{{annotate|(【注】鄰猶親也。【音義】○倍音佩。)}}已乎巳乎,非吾黨之士乎!」{{annotate|(【注】巳乎巳乎,言自遂不改。)}} 【疏】「鄉人」至「士乎」。○正義曰:鄉人以南蒯季氏家臣,而欲反害季氏,故為歌以感切之也。圃者,所以殖菜蔬也。杞非可食之物,我有圃生之杞,以喻南蒯在費,欲為亂也。若能從我之言,不為亂者,是為子也。子者,男子之美稱,不失尊貴,得為子也。去我而背叛者,鄙賤之行也。倍其鄰近者,恥惡之事也。若巳乎巳乎,自遂其心,不肯改者,則不復是吾黨之士乎!《釋木》云:「杞,枸檵,舍人曰:「枸杞也。」○注「巳乎」至「不改」。○正義曰:杜此解原南蒯之意。蒯君云此事巳乎巳乎,自遂其心,如不肯改,則此南蒯非復是吾黨之士也。服虔云:己乎,決絕之辭,則謂歌者自言己意,可巳乎巳乎,此南蒯今巳非是吾黨之士。 平子欲使昭子逐叔仲小。{{annotate|(【注】欲以自解說。)}}小聞之,不敢朝。昭子命吏謂小待政於朝,曰:「吾不為怨府。」{{annotate|(【注】言不能為季氏逐小,生怨禍之聚。為明年叔弓圍費傳。【音義】○為,季,於偽反,下同。)}} 楚子狩於州來,{{annotate|(【注】狩,冬獵也。【音義】○狩,本亦作守,同,手又反,注同。)}}次於潁尾,{{annotate|(【注】潁水之尾在下蔡。)}}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吳。{{annotate|(【注】五子,楚大夫。徐,吳與國,故圍之以逼吳。【音義】○潘,普干反。督音篤,本亦作裻。囂,五刁反,徐許驕反。)}}楚子次於乾谿,{{annotate|(【注】在譙國城父縣南。)}}以為之援。雨雪,王皮冠,秦復陶,{{annotate|(【注】秦所遺羽衣也。【音義】○援,於眷反。雨,于付反。王皮冠,一本作楚子皮冠。復音服,一音福。陶,徒刀反。遺,唯季反。)}} 【疏】注「秦所遺羽衣」。○正義曰:文在冠下舄上,知是衣也。目之以秦,明是秦所遺也。冒雪服之,知是毛羽之衣,可以禦雨雪也。 翠被,{{annotate|(【注】以翠羽飾被。【音義】○被,普義反,注及下同。)}}豹舄,{{annotate|(【注】以豹皮為履。【音義】○舄音昔。)}}執鞭以出,{{annotate|(【注】執鞭以教令。【音義】○鞭,必綿反,注或革旁作更者,五孟反,非也。)}}僕析父從。{{annotate|(【注】楚大夫。【音義】○析,星曆反,從,才用反。)}} 【疏】「翠被」。○正義曰:《釋鳥》云:「翠,鷸。」樊光云:「青羽,出交州。」李巡曰:「其羽可以飾物。」郭璞曰:「似燕,紺色,生郁林。鄭子臧好鷸冠,以此鳥之羽飾冠。」○「僕析父從」。○正義曰:劉炫以為僕析父從右尹子革夕見於王,為下與革語張本,以規杜。今知不然者,若僕析父共子革二人同時見王,王與之語,則二人並在,子革獨對,傳應云子革對曰,不得直云「對」。故杜以為右尹子革將夕,故下即云「對」,事理分明。劉妄規杜過,非也。 右尹子革夕,{{annotate|(【注】子革,鄭丹。夕,莫見。【音義】○莫音暮。見,賢遍反。)}}王見之,去冠被舍鞭。{{annotate|(【注】敬大臣。【音義】○去,起呂反。舍音捨。)}}與之語曰:「昔我先王熊繹,{{annotate|(【注】楚始封君。【音義】○繹音亦。)}} 【疏】注「楚始封君」。○正義曰:此與呂級、王孫牟、燮父、禽父,杜所注者,皆是世家文也。燮父、禽父,亦王孫。傳於牟言王孫,燮、禽亦蒙之。 與呂級、{{annotate|(【注】齊太公之子丁公。【音義】○級音急,本亦作伋。)}}王孫牟、{{annotate|(【注】衛康叔子康伯。)}}燮父、{{annotate|(【注】晉唐叔之子。【音義】○燮,素協反。父音甫,下同。)}}禽父,{{annotate|(【注】周公子伯禽。)}}並事康王。{{annotate|(【注】康王,成王子。)}}四國皆有分,我獨無有。{{annotate|(【注】四國,齊、晉、魯、衛。分,珍寶之器。【音義】○分,扶問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四國」至「之器」。○正義曰:《書·序》云:「武王既勝殷,邦諸侯,班宗彝,作分器。」《旅獒》云:「明王慎德,四夷鹹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惟服食器用。王乃昭德之,致於異姓之邦,無替厥服。分寶玉于伯叔之國,時庸展親。」《魯語》云:「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親也。分異姓以遠方之職貢,使無忘服也。」是言諸侯皆得天子之分器也。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分康叔以「大呂」之鍾。分唐叔以「密須之鼓」、「闕鞏」之甲,「沽洗」之鍾。其齊之所得,則無以言之。 今吾使人於周,求鼎以為分,王其與我乎?」對曰:「與君王哉!昔我先王熊繹,辟在荊山。{{annotate|(【注】在新城沄鄉縣南。【音義】○辟,匹亦反。沶音市,又音示。)}}篳路藍縷,以處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禦王事。{{annotate|(【注】桃弧、棘矢,以禦不祥。言楚在山林,少所出有。【音義】○篳音必。藍,力甘反。縷,力主反。莽,武黨反。跋,蒲末反。共音恭。禦,魚呂反。)}}齊,王舅也。{{annotate|(【注】成王母,齊大公女。)}}晉及魯、衛,王母弟也。楚是以無分,而彼皆有。今周與四國,服事君王,將唯命是從,豈其愛鼎!」王曰:「昔我皇祖伯父昆吾,舊許是宅。{{annotate|(【注】陸終氏生六子,長曰昆吾,少曰季連。季連,楚之祖,故謂昆吾為伯父。昆吾嘗居許地,故曰「舊許是宅」。【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嘗,一本作曾,才能反。)}} 【疏】注「陸終」至「是宅」。○正義曰:《楚世家》云:「陸終生子六人,圻剖而產焉。一曰昆吾,二曰參胡,三曰彭祖,四曰會人,五曰曹姓,六曰季連。季連,芊姓,楚其後也。」昆吾是楚之遠祖之冗也。舊許是宅,昆吾嘗居許地。許既南遷,故云「舊許是宅」。其地此時屬鄭,故云「鄭人貪賴其田,而不我與」。哀十七年傳:衛侯夢見人登昆吾之觀,北面而噪曰:「登此昆吾之虛。」杜云:「今在濮陽城中。」蓋昆吾居此二處,未知孰為先後也。 今鄭人貪賴其田,而不我與。我若求之,其與我乎?」對曰:「與君王哉。周不愛鼎,鄭敢愛田?」王曰:「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子與有勞焉。諸侯其畏我乎?」對曰:「畏君王哉。是四國者,專足畏也,{{annotate|(【注】四國,陳、蔡、二不羹。【音義】○遠,于萬反。羹音郎。乘,繩證反。與音預。)}} 【疏】注「四國」至「不羹」。○正義曰:劉炫以為《楚語》云:靈王城陳、蔡、不羹,使僕夫子晳問於範無宇曰:今吾城三國,賦皆千乘,亦當晉矣。諸侯其來乎?對曰:是三城者,豈不使諸侯之惕焉?彼再言三城,無四國也。縱使不羹有二,或當前後遷焉,非是並有二也。炫謂古四字積畫,四當為三,以規杜過。今知不然者,以三之與四,古雖積畫,錯否難知,但今諸儒所注《春秋傳》本並云四國,無作三者。《國語》是不傳之書,何可執以為真而攻《左氏》?劉雖有所規,未可從也。 又加之以楚,敢不畏君王哉?」工尹路請曰:「君王命剝圭以為鏚柲,{{annotate|(【注】鏚,斧也。柲,柄也。破圭玉以飾斧柄。【音義】○剝,邦角反。鏚音戚。柲音祕。)}} 【疏】「破圭玉以飾斧柄」。○正義曰:斧柯長三尺,和氏之玉長一尺二寸。圭玉非為斧柄之物,故知破之為飾。 敢請命。」{{annotate|(【注】請制度之命。)}}王入視之。析父謂子革:「吾子,楚國之望也!今與王言如響,國其若之何?」{{annotate|(【注】譏其順王心如回應聲。【音義】○響,許丈反。應,應對之應。)}}子革曰:「摩厲以須,王出,吾刃將斬矣。」{{annotate|(【注】以己喻鋒刃,欲自摩厲以斬王之淫慝。【音義】○慝,他得反。)}}王出,復語。左史倚相趨過。{{annotate|(【注】倚相,楚史名。【音義】○復,扶又反。倚,於綺反。徐其綺反。相,息亮反。)}}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視之。是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丘》。{{annotate|(【注】皆古書名。【音義】○墳,扶云反。索,所白反,本又作素。)}} 【疏】注「皆古書名」。○正義曰:孔安國《尚書·序》云:「伏犧、神農、黃帝之書,謂之《三墳》,言大道也。少昊、顓頊、高辛、唐、虞之書,謂之《五典》,言常道也。」「八卦之說,謂之《八索》,求其義也。九州之志,謂之《九丘》。丘,聚也。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風氣所宜,皆聚此書也。」「楚左史倚相,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丘》。即謂上世帝王遺書也。」《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鄭玄云:「楚靈王所謂《三墳》、《五典》」,是也。賈逵云:「《三墳》,三王之書。《五典》,五帝之典。《八索》,八王之法。《九丘》,九州亡國之戒。」延篤言張平子說:《三墳》,三禮,禮為大防。《爾雅》曰:墳,大防也。《書》曰:「誰能典朕三禮。」三禮,天、地、人之禮也。《五典》,五帝之常道也。《八索》,《周禮》八議之刑索,空空設之。《九丘》,《周禮》之九刑。丘,空也,亦空設之。馬融說:《三墳》,三氣,陰陽始生,天、地、人之氣也。《五典》,五行也。《八索》,八卦。《九丘》,九州之數也。此諸家者,各以意言,無正驗,杜所不信,故云「皆古書名」。 對曰:「臣嘗問焉。昔穆王欲肆其心,{{annotate|(【注】周穆王。肆,極也。)}}周行天下,將皆必有車轍馬跡焉。祭公謀父作《祈招》之詩,以止王心。{{annotate|(【注】謀父,周卿士。祈父,周司馬,世掌甲兵之職,招其名。祭公方諫遊行,故指司馬官而言。此詩逸。【音義】○周行,如字,又下孟反。轍,直列反。祭,側界反。招,常遙反,又音昭。父音甫。)}} 【疏】注「謀父」至「詩逸」。○正義曰:《尚書·酒誥》云:「若疇圻父」,是祈父為官名也。《詩·小雅》有《祈父》之篇,其詩云:「祈父,予王之爪牙,胡轉子於恤。」《毛傳》云:「祈父,司馬也,職掌封圻之甲兵。」鄭箋云:「此司馬也,時人以其職號之,故曰祈父。」杜用彼說,故云祈父,司馬,世掌甲兵之職也。祈既是官,故以招為其名。謂穆王之時,有司馬之官,其名曰招也。祭公方諫遊行,故指司馬官而為言也。賈逵云:「祈,求也。昭,明也。言求明德也。」馬融以圻為王圻千里。王者遊戲,不過圻內。昭,明也。言千里之內,足明德。 王是以獲沒於祗宮。{{annotate|(【注】獲沒,不見篡弑。【音義】○祗音支,又音祁。篡,初患反。弑,申志反。)}} 【疏】「祗宮」。○正義曰:馬融云:圻內游觀之宮也。杜不解,蓋以為王離宮之名也。 臣問其詩而不知也。若問遠焉,其焉能知之?」王曰:「子能乎?」對曰:「能。其詩曰:『祈招之愔愔,式昭德音。{{annotate|(【注】愔愔,安和貌。式,用也。昭,明也。【音義】○焉能,於虔反。愔愔,一心反,徐於林反。)}}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annotate|(【注】金玉,取其堅重。)}}形民之力,而無醉飽之心。』」{{annotate|(【注】言國之用民,當隨其力任,如金冶之器,隨器而制形。故言形民之力,去其醉飽過盈之心。【音義】○冶音也。去,起呂反。)}} 【疏】「其詩」至「之心」。○正義曰:穆王之時,有祈父官,名招,即是司馬官也,職掌兵甲,常從王行。祭公諫王遊行,設言以戒司馬也。言「祈招之愔愔」,美其志性,安和愔愔然也。女當用此職掌,以明我王之德音也。思使我王之德度,用如玉然,用如金然,使之堅而且重,可寶愛也。若用民力,當隨其所能,而制其形模。依此形模,用民之力,而無有醉飽盈溢之心也。以王之遊行,必勞損民力,故令依法用之。○注「言國」至「之心」。○正義曰:言國之用民,當隨其力任,量其力之所堪而任用之,不使勞役過其所堪也。如金冶之器,隨器而制形者,鑄冶之家,將作器而制其模,謂之為形,今代猶名焉。用民之力,依模用之,故言形民之力也。食充其腹謂之飽,酒卒其量謂之醉。醉飽者,是酒食饜足過度之名也。穆王用民之力,不知饜足,故令去其醉飽過盈之心。 王揖而入,饋不食,寢不寐,數日。{{annotate|(【注】深感子革之言。【音義】○饋,其位反。數,所主反。)}}不能自克,以及於難。{{annotate|(【注】克,勝也。【音義】○難,乃旦反。勝,升證反,又音升。)}}仲尼曰:「古也有志,克巳復禮,仁也。信善哉!楚靈王若能如是,豈其辱於乾谿?」晉伐鮮虞,因肥之役也。{{annotate|(【注】肥役在此年。)}} 【疏】「克已復禮仁也」。○正義曰:劉炫云:克訓勝也,已謂身也。有嗜欲,當以禮義齊之。嗜欲與禮義交戰,使禮義勝其嗜欲,身得歸復於禮,如是乃為仁也。復,反也,言情為嗜欲所逼,巳離禮而更歸復之。今刊定云,克訓勝也,己謂身也,謂身能勝去嗜欲,反復於禮也。 d03d0nj5zn1lf6d2gn0b7daakzpg8it 7908344 7908343 2026-07-16T06:24:59Z ~2026-40012-11 122328 790834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五 {{*|(起昭公九年,盡十二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4|卷第四十四]]|next=[[../卷46|卷第四十六]]|type=|from=|notes=}} ==昭公九年經==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于陳。{{annotate|(【注】以事往,非行會禮。)}} 【疏】注「以事」「會禮」。○正義曰:此與宣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其事同也。楚子在彼,魯敬大國,自往會之,非楚子召使會,自以小國事大國之禮往。 許遷於夷。{{annotate|(【注】許畏鄭,欲遷,故以自遷為文。)}} 【疏】注「許畏」至「為文」。○正義曰:許自楚莊王以來,世屬於楚,常與鄭為仇敵。今畏鄭,欲遷都近楚,楚從其意而遷之,故以許自遷為文。若許不欲遷,而楚強遷之,則當云「楚人遷許」,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 夏,四月,陳災。{{annotate|(【注】天火曰災。陳既巳滅,降為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災言系於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為名。)}} 【疏】注「天火」至「為名」。○正義曰:「天火曰災」,宣十六年傳例也。《公羊》、《穀梁》經皆作「陳火」。《公羊傳》曰:「陳巳滅矣,其言陳火何,存陳也。」《穀梁傳》曰:「國曰災,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閔陳而存之也。」賈、服取彼為說,言湣陳不與楚,故存陳而書之,言陳尚為國也。杜以《左氏》無此義,故辯而異之云:陳既巳滅,降為楚縣,不言楚陳災,而直書陳災者,猶如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也。以彼不系晉,知法自不當系楚,非是存陳如舊國也。凡災害所及,系於所災所害之處,故以所在為名,不復系其本國。大都以名,通例不系國。陳是楚之大都,無緣當系於楚。二傳妄說,故杜不從。所災所害者,所災謂陳災是也,所害謂梁山沙鹿崩是也。然災害系於所災所害,而宣十六年不直云宣榭火,而以宣榭系成周者,以宣榭其名不顯,若不系成周,不知何處宣榭,與此別也。 秋,仲孫玃如齊。{{annotate|(【音義】○玃,俱縛反。)}} 冬,築郎囿。{{annotate|(【音義】○囿音又,苑也。於郎地築苑。)}} ==昭公九年傳== 九年,春,叔弓、宋華亥、鄭游吉、衛趙黶會楚子于陳。{{annotate|(【注】楚子在陳,故四國大夫注。非盟主所召,不行會禮,故不總書。【音義】○黶,於減反。)}} 【疏】注「楚子」至「總書」。○正義曰:往年楚公子棄疾帥師圍陳,楚子不親行也。既滅陳以為縣,楚子自往巡行鎮撫之。魯、宋、鄭、衛聞其在陳,畏威加敬,各遣大夫往彼會之,非是盟主所召,至亦不行會禮,故魯史獨書己使,不復總書諸國也。傳因叔弓所見,故曆序四國大夫,以見諸國皆行,非獨魯也。十年,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傳因曆序諸國大夫,此意與彼同也。服虔以為此會宋、鄭、衛之大夫不書,叔弓後也。服見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曆序諸國,乃云「公後至,故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辟不敏也。」服意准彼為義,故云叔弓後耳。彼為盟主所召,故諱後期。此則楚非盟主,何以當諱?《春秋》之意,豈欲魯棄晉而從楚,乃為之諱其會楚遲也?且彼不書所會,乃總書諸侯,此若是會,經何以不總書叔弓會諸侯之大夫,傳何以不言叔弓會楚子、宋華亥、鄭游吉、衛趙黶于陳也?今傳以四國大夫共會楚子,義非扈類,足以可明。且叔弓若後,傳當言之。傳不言後,而服以為後,是欲代丘明為傳,非解之也。故杜顯而異之,言「不行會禮,故不總書」,見此意。 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於夷,實城父。{{annotate|(【注】此時改城父為夷,故傳實之。城父縣屬譙郡。)}} 【疏】注「此時」至「譙郡」。○正義曰:杜以地名經、傳不同,而傳言「實」者,則以為名有改易也。傳不言「實」,則以為二名並存也。所言「實」者,皆舉舊以「實」新,此地舊名城父,此時新改為夷,然言城父是舊名,故傳以「實」明之。凡有二義,經書未改之名,傳以所改實之。則昭十八年「許遷于白羽」,傳云「許遷於析,實白羽」;定十年「公會齊侯于夾穀」,傳云「會于祝,其實夾穀」是也。若經書巳改之名,則傳亦舉其巳改,實其未改之號。即此「許遷於夷」,傳云「遷許於夷,實城父」;定十三年「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傳云「次於垂葭,實郹氏」是也。此四者,或經書未改,或經書巳改,傳皆上句舉其巳改之名,下句實其未改之號。凡一地前後二名者,非謂經時為未改之名,傳時為巳改之名,乃於經、傳以前,上世之時,巳有所改前後之名。夫子集《史記》而為經,丘明采簡牘而作傳,《史記》或書其舊名者,即白羽、夾穀是也;或《史記》書其後名者,即夷與垂葭是也。丘明據簡牘為傳,以所改後名而實之,故僖二十五年「秦取析矣」,襄二十六年聲子云「析公之亂」,皆舉白羽改為析之後,但簡牘稱析,故杜云於傳時白羽改為析,止謂簡牘之時,非丘明作傳時也。若其不然,孔子脩經,丘明作傳,事相連接,時日不遠,豈可脩經時為白羽,作傳即改為析?故杜云此四者皆為所在之地舊名,絕於當時,《史記》有遺者也。劉炫不審思杜意,怪僖公、襄公之世巳有析名,而規杜氏,非也。 取州來淮北之田以益之。{{annotate|(【注】益許田。)}} 【疏】「取州」至「益之」。○正義曰:《釋例》云:「州來,淮南下蔡縣汝水之南也。淮北之田,淮水北田。」則州來邑在淮南,邑民在田在淮北也。許國盡遷於夷,夷田少,故取以益之。 伍舉授許男田,然丹遷城父人於陳,以夷濮西田益之。{{annotate|(【注】以夷田在濮水西者與城父人。【音義】○濮音卜。)}}遷方城外人於許。{{annotate|(【注】成十五年,許遷於葉,因謂之許。今許遷於夷,故以方城外人實其處。傳言靈王使民不安。【音義】○葉,始涉反。處,昌慮反。)}} 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annotate|(【注】甘人,甘大夫襄也。閻嘉,晉閻縣大夫。【音義】○閻,以廉反。)}} 【疏】注「甘人」至「大夫」。○正義曰:孔子父叔梁紇為鄒邑之長,《論語》謂孔子為「鄒人之子」,是典邑大夫,法當以邑名冠之而稱人,知此甘人即是下文甘大夫襄也。甘人是甘縣大夫,知閻嘉是晉之閻縣大夫名嘉也。甘、閻接竟,田或相侵,故共爭之。 晉梁丙、張趯率陰戎伐潁。{{annotate|(【注】陰戎,陸渾之戎。潁,周邑。【音義】○趯,他曆反。)}}王使詹桓伯辭於晉,{{annotate|(【注】辭,責讓之。桓伯,周大夫。【音義】○詹,之廉反。)}}曰:「我自夏以後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也。{{annotate|(【注】在夏世以後稷功,受此五國為西土之長。駘在始平武功縣所治釐城,岐在扶風美陽縣西北。【音義】○夏,戶雅反,注同。駘,他來反,依字應作邰。芮,如銳反。岐,其宜反。長,丁丈反,下師長同。治,直吏反。釐,本又作漦,他來反,又音來,一音力之反。)}} 【疏】注「在夏」至「西北」。○正義曰:《周語》云:「昔我先世後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棄稷弗務,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案《本紀》不窋是後稷之子,繼其父業,世為大國,故受此五國為西土之長也。《釋例·土地名》云:「魏,河東河北縣也。芮,馮翊臨晉縣芮鄉是也。畢在京兆長安縣西北。駘在武功。岐在美陽。今案其地,芮在魏之西南百餘里耳。岐在駘之西北,無百里也。《詩》稱後稷封邰,與岐、畢相近,為之長可矣。計魏在邰東六百餘里,而令邰國與魏為長,道路太遙。公劉居豳,又在岐西北四百餘里。此傳極言遠竟,而辭不及豳,並不知其故。 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東土也。{{annotate|(【注】樂安博昌縣北有蒲姑城。【音義】○蒲,如字,又音薄。奄,於撿反。樂音洛。)}} 【疏】「及武」至「東土」。○正義曰: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外薄四海,皆為周地。上文既言「西土」,故以下唯說三方。其實西方所至,過於上文,自岐以西,猶是周竟,但不復重言之耳。服虔云:蒲姑、商奄,濱東海者也。蒲姑,齊也。商奄,魯也。二十年傳曰:「蒲姑氏因之。」定四年傳曰:「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 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亳,吾北土也。{{annotate|(【注】肅慎,北夷,在玄菟北三千餘里。【音義】○巴,必加反。燕,於賢反。亳,步各反。)}} 【疏】「巴濮」至「北土」。○正義曰:《土地名》云:巴,巴郡江州縣也。楚南郡江陵縣也。鄧,義陽鄧縣也。建甯郡南有僕夷地。然則巴、楚、鄧,中夏之國,唯濮為遠夷耳。《土地名》又云:燕國,薊縣也。亳是小國,闕,不知所在,蓋與燕相近,亦是中國也。唯肅慎為遠夷。○注「肅慎」至「餘里」。○正義曰:《書·序》云:「成王既伐東夷,肅慎來賀。」《魯語》云:「武王克商」,「肅慎氏貢楛矢」,韋昭云:「肅慎,東北夷之國,去扶餘千里。」晉之玄菟,即在遼東北。杜言玄菟北三千里,是北夷之近東者。故杜言北夷,韋言東北夷。 吾何邇封之有?{{annotate|(【注】邇,近也。)}} 【疏】「吾何邇封之有」。○正義曰:言我之封疆,何近之有。邇,近也。 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廢隊是為,{{annotate|(【注】為後世廢隊,兄弟之國當救濟之。【音義】○蕃,方元反。屏,必井反。隊,直類反,注同。為,於偽反,注同。)}} 【疏】「文武」至「是為」。○正義曰:傳稱「虢仲、虢叔,王季之穆」,是文王母弟也。管、蔡、郕、霍、魯、衛、毛、聃,《史記》以為武王之母弟也。唐叔,成王之母弟也。其康王之母弟,則書傳無文。文王,周之始王,故言文王。文王未得封諸侯也。弟以同母為親,故言母弟耳,所封非同母者亦多矣。建為國君,所以為藩籬,遮罩周室,使與天子蔽鄣患難,亦其慮後世子孫,或有廢隊。王命望諸侯共救濟之,是為此也。 豈如弁髦,而因以敝之?{{annotate|(【注】童子垂髦始冠,必三加冠,成禮而棄其始冠,故言「弁髦因以敝之」。【音義】○弁,皮彥反,本又作卞。髦音毛。始冠,古亂反。)}} 【疏】「豈如」至「敝之」。○正義曰:「豈如弁髦,因以敝之」者,弁謂緇布冠,髦謂童子垂髦。凡加冠之禮,先用緇布之冠,斂括垂髦。三加之後,去緇布之冠,不復更用,故云「因以敝之」。今王自比,豈得將王室如緇布冠,加髦之後,不須復用,因以敝之?猶言以我王家封建晉國之後,因即棄而不事之也。○注「童子」至「冠也」。○正義曰:案禮,未髻之時必垂髦,故云童子垂髦也。《士冠禮》始冠緇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是「始冠必三加冠」也。其記冠義云:「始冠緇布之冠」,「冠而敝之可也」。《玉藻》亦云:「始冠緇布冠,自諸侯下達,冠而敝可也」。鄭玄云:「本大古耳,非時王之法服也」。是言本古而暫冠,既加而即棄。是禮成而棄其始冠,故云「弁髦而因以敝之」也。弁有爵弁、皮弁,嫌緇布之冠不得名弁,故云「弁亦冠也」。《周禮》「弁師掌冕」,是弁為大名也。劉炫以為弁、髦二物,以童子垂髦為髧彼兩髦,又云因以敝之者,謂親沒不髦。案禮,加冠以後,親沒以前,身即成人,猶自垂髦,何得云「童子垂髦?髦既親沒乃棄,杜注何以不言親沒也?若三加之後,棄弁不棄髦,杜注何得云「棄其始冠」?故言「弁、髦因以敝之」,既連髦而言,明非親沒之髦也。髦之形像,鄭注《士喪禮》云「未聞」。 先王居檮杌於四裔,以禦螭魅,{{annotate|(【注】言檮杌,略舉四凶之一。下言四裔,則三苗在其中。【音義】○檮,徒刀反。杌,五忽反。裔,以制反。禦,魚呂反。螭,敕知反。魅,本又作鬽,武冀反。)}} 【疏】注「言檮」至「其中」。○正義曰:文十八年傳稱:舜臣堯「流四凶族,渾敦、窮奇、檮杌、饕餮,投諸四裔,以禦螭魅。」先儒皆以為渾敦,驩兜也;窮奇,共工也;檮杌,鯀也;饕餮,三苗也。此傳以晉率陰戎伐潁,止須言饕餮耳,而云檮杌者,略舉四凶之一耳。下言四裔,則三苗在其中可知也。若直說鯀,當言居檮杌於羽山,不須言四裔也。 故允姓之奸,居於瓜州。{{annotate|(【注】允姓,陰戎之祖,與三苗俱放三危者。瓜州,今敦煌。【音義】○奸,古顏反。瓜,古華反。敦,都門反。煌音皇。)}} 【疏】注「允姓」至「敦煌」。○正義曰:此言主責陰戎。知允姓,陰戎之祖也。言「允姓之奸」者,謂其奸邪之人,惡言之也。《尚書》云:「竄三苗于三危。」此言允姓居於瓜州,時同而人別,知與三苗俱放於三危也。 伯父惠公歸自秦,而誘以來,{{annotate|(【注】僖十十五年,晉惠公自秦歸。二十二年「秦晉遷陸渾之戎於伊川」。)}}使逼我諸姬,入我郊甸,則戎焉取之。{{annotate|(【注】邑外為郊,郊外為甸。言戎取周郊甸之地。【音義】○逼,彼力反。甸,徒遍反。焉,於虔反,又如字。)}} 【疏】「則戎焉取之」。○正義曰:焉猶何也。若不由晉,則戎何得取周之地也?○注「邑外」至「之地」。○正義曰:《釋地》云:「邑外謂之郊。」《周禮·載師》「掌任土之法」具敘王畿之內,遠近之次,自國中以外,有近郊、遠郊、次甸、次稍、次縣、次都,是郊外為甸也。陸渾之戎居伊洛之間,是取周郊甸之地。 戎有中國,誰之咎也?{{annotate|(【注】咎在晉。【音義】○咎,其九反。)}}後稷封殖天下,今戎制之,不亦難乎?{{annotate|(【注】後稷修封疆,殖五穀,今戎得之,唯以畜牧。【音義】○殖,時力反。疆,居良反。畜,許又反,一音許六反。牧音目,又音茂。)}}伯父圖之。我在伯父,猶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謀主也。{{annotate|(【注】民,人。謀主,宗族之師長。)}} 【疏】「我在」至「主也」。○正義曰:「言我周存在於伯父有益,如衣服云云。 伯父若裂冠毀冕,拔本塞原,專棄謀主,雖戎狄,其何有餘一人?」{{annotate|(【注】伯父猶然,則雖戎狄,無所可責。晉率陰戎伐周邑,故云然。)}} 【疏】「雖戎」至「一人」。○正義曰:言伯父我親猶自如此,則雖戎狄,其何有思義於我一人?既無恩親,侵我亦無可責。 叔向謂宣子曰:「文之伯也,豈能改物?{{annotate|(【注】言文公雖霸,未能改正朔,易服色。【音義】○伯如字,又音霸。)}}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annotate|(【注】翼,佐也。)}}自文以來,世有衰德,而暴滅宗周,{{annotate|(【注】宗周,天子。)}}以宣示其侈,諸侯之貳,不亦宜乎?且王辭直,子其圖之!」宣子說。王有姻喪,{{annotate|(【注】外親之喪。【音義】○說音悅。)}} 【疏】「王有姻喪」。○正義曰:隱元年傳云:「士逾月,外姻至。」姻是外親,故杜云「外親之喪」也。服虔云:婦之父曰姻。王之後喪父,於王亦有服義,故往弔。案妻父為姻,雖有此稱,王之納後,必取諸侯之女。後之父母,不得身在京師。往弔可耳,何以得致襚也?以致襚言之,知是外親之喪耳。不知外親喪是誰死。 使趙成如周弔,且致閻田與襚,{{annotate|(【注】襚,送死衣。【音義】○襚音遂,贈死衣服。)}}反潁俘。王亦使賓滑執甘大夫襄以說於晉。晉人禮而歸之。{{annotate|(【注】賓滑,周大夫。【音義】○俘,方夫反。滑,乎八反,又於八反。說如字,又音悅。)}} 夏,四月,陳災。鄭裨灶曰:「五年,陳將復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產問其故。對曰:「陳,水屬也。{{annotate|(【注】陳,顓頊之後,故為水屬。【音義】○復,扶又反,下注復封皆同。)}} 【疏】「陳,水屬」。○正義曰:陳,顓頊之後。顓頊以水德王天下,故為水屬也。陳是舜後,舜為土德,不近言土屬,而遠系顓頊為水屬者,蓋裨灶知陳將欲復興,須取水為占驗,假此以為言耳,未必帝王子孫,永與所承同德。楚之先世,嘗為火官,即以火為楚象。豈復五行之官,後世皆依其行乎?此皆賢哲有以知之,非吾徒所測。 火,水妃也,{{annotate|(【注】火畏水,故為之妃。【音義】○妃,方非反,一音配,注同。)}} 【疏】注「火畏」至「之妃」。○正義曰:陰陽之書,有五行妃合之說:甲乙,木也。丙丁,火也。戊已,土也。庚辛,金也。壬癸,水也。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畏金,以乙為庚妃也。金畏火,以辛為丙妃也。火畏水,以丁為壬妃也。水畏土,以癸為戊妃也。土畏木,以已為甲妃也。杜用此說,故云「火畏水,故為之妃」也。服虔云:「火,離也。水,坎也。《易·卦》:《離》為中女,《坎》為中男,故火為水妃。」 而楚所相也。{{annotate|(【注】相,治也。楚之先祝融,為高辛氏火正,主治火事。【音義】○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相治」至「火事」。○正義曰:相訓助也。主火而助君為治,故以為治也。二十九年傳曰:「火正口祝融。」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楚世家》云: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犁。犁為高辛氏火正,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嚳命曰祝融。共工作亂,帝使黎誅之而不盡,帝誅黎,而以其弟吳回為後,復居火正,為祝融。回生陸終,陸終生子六人,六曰季連,楚其後也。是楚之先為火正,治火事。 今火出而火陳,{{annotate|(【注】火,心星也。火出,於周為五月,而以四月出者,以《長曆》推,前年誤置閏。)}} 【疏】注「火心」至「置閏」。○正義曰:襄九年傳曰:「心為大火」,十七年傳曰:「火出」,「於周為五月」。今經書「四月,陳災」,傳言「火出而火陳」。火得以四月出者,《長曆》云:閏當在此年五月,後而在前年,故火以四月出也。《長曆》以為前年閏八月,則此年四月五日得中氣,二十日得五月節,故四月得火見。 逐楚而建陳也。{{annotate|(【注】水得妃而興,陳興則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陳。)}} 【疏】注「水得」至「建陳」。○正義曰:杜以陳為楚邑,楚人在陳,陳興則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陳。當謂逐去楚人之在陳者,若穿封戌為陳公者也,但毆逐楚國之人,於義甚通。劉炫乃改逐為遁,言火逃遁,去楚而建立陳國,而規杜,非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annotate|(【注】妃,合也。五行各相妃合,得五而成,故五歲而陳復封,為十三年陳侯吳歸於陳傳。【音義】○妃音配,注妃並同。)}} 【疏】注「妃合」至「陳傳」。○正義曰:「妃,合」,《釋詁》文也。《易·繫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鄭玄云:天地之氣各有五,五行之次:一曰水,天數也。二曰火,地數也。三曰木,天數也。四曰金,地數也。五曰土,天數也。此五者,陰無匹,陽無耦。故又合之:地六為天,一匹也。天七為地,二耦也。地八為天,三匹也。天九為地,四耦也。地十為天,五匹也。二五陰陽各有合,然後氣相得,施化行也。是言五行各相妃合生數,以上皆得五而成,故云「五歲而陳將復封」。 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故曰:五十二年。」{{annotate|(【注】是歲歲在星紀,五歲及大樑,而陳復封。自大樑四歲而及鶉火,後四周四十八歲,凡五及鶉火,五十二年。天數以五為紀,故五及鶉火,火盛水衰。)}} 【疏】注「是歲」至「水衰」。○正義曰:如杜所注,歲星每年而行一次,至昭三十二年,則歲星在寅,未至於丑。其傳云:「越得歲而吳伐之」,故服氏以為「有事于武宮」之歲。龍度天門,謂十五年歲星從申越未而至午。曆家以周天十二次,次別為百四十四分。歲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是歲星行一次外剩行一分,積一百四十四年乃剩行一次,故昭十五年得超一辰。今杜氏既無此義,而三十二年歲星得在丑者,但歲星之行,天之常數,超辰之義,不言自顯,故杜不注。若然,楚卒滅陳,在哀十七年,則歲星當逾鶉火至鶉尾。而云「五及鶉火」者,以顓頊歲在鶉火而滅,故裨灶舉大略而言云「五及鶉火」,不復細言殘數。雖至鶉尾,亦經由鶉火。天有五星,又大微宮中有五帝坐,又四方中央亦有五,是天數以五為紀,故「丑及鶉火」也。歲星,天之貴神,所在之國必昌。歲在鶉火,火得歲星之助,火既盛而水則衰。 晉荀盈如齊逆女,{{annotate|(【注】自為逆。【音義】○為,於偽反。)}}還,六月,卒于戲陽。{{annotate|(【注】魏郡內黃縣北有戲陽城。【音義】○戲,許宜反。)}}殯於絳,未葬。晉侯飲酒樂。膳宰屠蒯趨入,請佐公使尊。{{annotate|(【注】公之使人執尊酌酒,請為之佐。【音義】○樂音洛。屠音徒。《禮記》作杜。蒯,苦怪反。使尊,如字亦所吏反。)}}許之。{{annotate|(【注】公許之。)}}而遂酌以飲工,{{annotate|(【注】工,樂師師曠也。【音義】○飲,於鴆反,下又飲同。)}} 【疏】注「工樂師師曠也」。○正義曰:《禮記·檀弓》說此事云:「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知工即師曠也,外嬖叔即李調也。 曰:「女為君耳,將司聰也。{{annotate|(【注】樂所以聰耳。【音義】○女音汝,下皆同。)}} 【疏】注「樂所以聰耳」。○正義曰:樂以和心,聲從耳入,故樂者所以聰耳。大師掌樂,務使君聰,故為君耳,將司聰也。 辰在子卯,謂之疾日。{{annotate|(【注】疾,惡也。紂以甲子喪,桀以乙卯亡,故國君以為忌日。【音義】○喪,息浪反。)}} 【疏】注「疾惡」至「忌日」。○正義曰:訓疾為惡,言王者惡此日。不以舉吉事也。《尚書·武成》篇云:「時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會於牧野。罔有敵于我師,前徒倒戈,攻於後以北,血流漂杵」。是紂以甲子喪也。《詩》云:「韋顧既伐,昆吾夏桀」,言昆吾與桀同時死也。十八年傳,「二月乙卯,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萇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昆吾之死與桀同日,知桀以乙卯亡也。以此二王之亡為天誅之日,故國君以為忌日,惡此日也。《檀弓》云:「君子有終身之憂」,「故忌日不樂」。鄭玄云:「謂死日也。」彼謂親亡之日,至此日而念親,故忌此日,「不用舉吉事」,非是惡此日也。此與忌日名同意異。 君徹宴樂,學人舍業,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annotate|(【注】言痛疾過於忌日。【音義】○舍音捨。為,於偽反,下為是同。)}}女弗聞而樂,是不聰也。」{{annotate|(【注】不聞是義而作樂。)}}又飲外嬖嬖叔,{{annotate|(【注】外都大夫之嬖者。)}} 【疏】注「外都」至「嬖者」。○正義曰:此言外嬖嬖叔,即李調是也。《禮記》云:「調也,君之褻臣也。」既云褻臣,而謂之外嬖,知是外都大夫之嬖者,猶晉獻公時有外嬖梁伍,東關嬖伍。 曰:「女為君目,將司明也。{{annotate|(【注】職在外,故主視。)}}服以旌禮,{{annotate|(【注】旌,表也。)}}禮以行事,{{annotate|(【注】事,政令。)}}事有其物,{{annotate|(【注】物,類也。)}}物有其容。{{annotate|(【注】容,貌也。)}}今君之容,非其物也,{{annotate|(【注】有卿佐之喪而作樂歡會,故曰非其物。)}}而女不見,是不明也。」亦自飲也,曰:「味以行氣,氣以實志,{{annotate|(【注】氣和則志充。)}} 【疏】「服以」至「不明」。○正義曰:吉有弁冕,凶有衰麻。禮有吉凶之異,作衣服以表之。如此之類,「是服以旌禮」也。《周禮·司服》:六冕以祭祀,皮弁以視朝,韋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獵。如此之類,是「禮以行事」也。傳稱「哀有哭泣,樂有歌舞」,如此之類,是「事有其物」,言行事各有其物類也。記稱衰麻則有哀色,端冕則有敬色,介胃則有不可犯之色。《周禮·保氏》:教國子六儀:「一曰祭祀之容,二曰賓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喪紀之容,五曰軍旅之容,六曰車馬之容。」《少儀》曰:「言語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濟濟翔翔。祭祀之美,齊齊皇皇。車馬之美,騑騑翼翼。鸞和之美,肅肅雍雍。」如此之類,是「物有其容」也。君有卿佐之喪,宜有悲哀之貌,而與群臣飲酒作樂,今君之容貌,非其類也,而女不見,是不明也。 志以定言,{{annotate|(【注】在心為志,發口為言。)}}言以出令。臣實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annotate|(【注】工與嬖叔,侍御君者,失官,不聰明。)}} 【疏】「味以」至「罪也」。○正義曰:調和飲食之味以養人,所以行人氣也。氣得和順,所以充人志也。志意充滿,慮之於心,所以定言語也。詳審言語,宣之於口,所以出號令也。臣實主掌食味,今工師不聰,叔也不明,二侍御者並失其官,而君不出令以罪之,必是食味失宜,是臣之罪也。 公說,徹酒。初,公欲廢知氏而立其外嬖,為是悛而止。{{annotate|(【注】【音義】○說音悅。知音智,下同。悛,七全反。)}} 【疏】「公說」至「而止」。○正義曰:公心欲廢知氏,故輕悼子之喪,不廢飲酒,得蒯以禮責之,乃知君臣義重,其禮不可輒廢,為是悛而止。悛,改也,改革前意也。《禮記》記此事,飲酒事同,而其言盡別。記是傳聞,故與此異。二者必有一謬,當傳實而記虛也。 秋,八月使荀躒佐下軍以說焉。{{annotate|(【注】躒,荀盈之子知文子也。佐下軍,代父也。說,自解說。【音義】○躒,本又作櫟,力狄反,徐音洛。)}} 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annotate|(【注】自叔老聘齊,至今二十年,禮意久曠,今脩盛聘,以無忘舊好,故曰禮。【音義】○好,呼報反。)}} 【疏】注「自叔」至「曰禮」。○正義曰:襄二十年,叔老聘齊,至今二十年,更不遣聘,是邦交禮意久曠絕也。殷訓盛也。今脩盛聘,以無忘舊好,故禮之也。《聘禮》云:「小聘曰問,不享,有獻不及夫人,主人不延幾」,「不郊勞」。然則聘禮,經之所言,是大聘也。《王制》云:「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鄭玄云:「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聘禮既是大聘,使卿矣。殷聘,又當盛於大聘。不知以何為盛,或當享禮之物多矣。 冬,築郎囿,書時也。季平子欲其速成也,叔孫昭子曰:「《詩》曰:『經始勿亟,庶民子來。』{{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始經營靈臺,非急疾之,眾民自以子義來,勸樂為之。【音義】○亟,紀力反。樂,如字,又五教反,一音洛。)}} 【疏】「詩曰」至「子來」。○正義曰:《大雅·靈臺》之篇也。言文王經始靈臺之基趾,其意勿使急成之,但其眾民自以子成父事而來勸樂,而早成之耳。子成父事,不待督帥,故云「子來」,以示民樂之意。 焉用速成?其以剿民也。{{annotate|(【注】剿,勞也。【音義】○焉,於虔反。剿,初交反,又子小反。)}}無囿猶可,無民其可乎?」 ==昭公十年經==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annotate|(【注】耆酒好內,以取敗亡,故書名。【音義】○耆,市志反,傳同。好,呼報反。)}}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玃帥師伐莒。{{annotate|(【注】三大夫皆卿,故書之。季孫為主,二子從之。)}} 【疏】注「三大」至「從之」。○正義曰:成二年鞍之戰,魯四卿並書,此三卿皆書,重兵詳內,故備書之。其他國行兵,唯書元帥而已,略外也。傳云「平子伐莒取郠」,平丘又獨見執,明是季孫為伐莒之主,二子從之。 戊子,晉侯彪卒。{{annotate|(【注】五同盟。【音義】○彪,彼虯反。)}} 九月,叔孫婼如晉。 葬晉平公。{{annotate|(【注】三月而葬,速。)}}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annotate|(【注】十一同盟也。無冬,史闕文。【音義】○成音城,何休音恤。)}}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彪以襄十六年即位,其年盟于湨梁,十九年于祝柯,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二十七年于宋,不數元年虢會,是五同盟。○注「十一同盟」。○正義曰:成以成十六年即位,十七年盟于柯陵,十八年於虛朾,襄三年於雞澤,五年于戚,九年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劉,十六年于溴梁,十九年于柷柯,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二十七年于宋,元年於虢,皆魯、宋俱在,凡十三同盟。杜意盟數多者不數特盟,襄十五年向戌盟于劉,及虢盟不數,故十一。劉炫並數,以規杜過,非也。如此數盟不同者,或由轉寫誤。 ==昭公十年傳== 十年,春,王正月,有星出於婺女。{{annotate|(【注】客星也,不書,非孛。【音義】○婺,武付反。孛,滿對反。)}}鄭裨灶言於子產曰:「七月戊子,晉君將死。今茲歲在顓頊之虛,{{annotate|(【注】歲,歲星也。顓頊之虛謂玄枵。【音義】○裨,婢支反。虛,起魚反,注同。枵,許驕反。)}} 【疏】注「歲歲」至「玄枵」。○正義曰:《釋天》云:「玄枵,虛也。顓頊之虛,虛也。」郭璞曰:「虛在正北」,「顓頊水德,位在北方。」當以北方三次,以玄枵為中。玄枵次有三宿,又虛在其中。以水位在北,顓頊居之,故謂玄枵虛星,為顓頊之虛也。 姜氏、任氏,實守其地。{{annotate|(【注】姜,齊姓。任,薛姓。齊、薛二國守玄枵之地。【音義】○任音壬,注同。)}}居其維首,而有妖星焉,告邑姜也。{{annotate|(【注】客星居玄枵之維首。邑姜,齊大公女,晉唐叔之母。星占,婺女為既嫁之女,織女為處女。邑姜,齊之既嫁女,妖星在婺女,齊得歲,故知禍歸邑姜。【音義】○大音泰。)}} 【疏】「居其」至「姜也」。○正義曰:維者綱也,玄枵次有三宿,女為其初,女是次之綱維也。居其維首,謂星居之也。其玄枵維首,而有妖異之星焉,以將死之妖告邑姜也。邑姜,齊女。告邑姜,言其子孫當死也。 邑姜,晉之妣也。天以七紀,{{annotate|(【注】二十八宿,面七。【音義】○妣,必履反。宿音秀。)}} 【疏】「邑姜,晉之妣也」。○正義曰:《曲禮》云:「生曰母,死曰妣。」鄭玄云:「妣之言媲,媲於考也。」邑姜,唐叔之母,故為「晉之妣也」。邑姜亦是成王之母,而於周無災,任、姜共守其地,而不告薛女,此則裨灶自知,非吾徒所能測。 戊子,逢公以登,星斯於是乎出。{{annotate|(【注】逢公,殷諸侯居齊地者。逢公將死,妖星出婺女,時非歲星所在,故齊自當禍,而以戊子日卒。)}} 【疏】「戊子」至「乎出」。○正義曰:昔戊子之日,逢公死,其神以此日登天。於時有星,是此星也,於是婺女乎出。爾時妖星出於婺女,而戊子逢公死。今此星亦出婺女,知戊子晉君當死也。逢公死日,星出婺女,當時猶有書記,故裨灶得而知之。○注「逢公」至「日卒」。○正義曰:二十年,晏子說齊地云「有逢伯陵因之」,則陵是逢君之始祖也。《周語》說玄枵之次云:「我皇妣,大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馮神也。」孔晁云:大姜,大王之妃,王季之母也。女子謂昆弟之子曰侄。伯陵,大姜之祖。逢公,大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殷諸侯也。然則伯陵之後世為逢君,皆是逢公,未知戊子卒者何名號也。逢公死時,妖星亦出婺女,於時歲星不在齊分,故齊地之君自當其禍。此時歲在齊分,故外孫當之。 吾是以譏之。」{{annotate|(【注】為晉侯彪卒傳。)}} 齊惠欒、高氏皆耆酒,{{annotate|(【注】欒、高二族,皆出惠公。)}}信內多怨,{{annotate|(【注】說婦人言,故多怨。【音義】○說音悅。)}}彊於陳、鮑氏而惡之。{{annotate|(【注】惡陳、鮑。【音義】○惡,烏路反,注同。)}}夏,有告陳桓子曰:「子旗、子良將攻陳、鮑。」亦告鮑氏。桓子授甲而如鮑氏,遭子良醉而騁,{{annotate|(【注】欲及子良醉,故聘告鮑文子。【音義】○聘,敕領反。)}}遂見文子,{{annotate|(【注】文子,鮑國。)}}則亦授甲矣。使視二子,{{annotate|(【注】二子,子旗、子良。)}}則皆從飲酒。桓子曰:「彼雖不信,{{annotate|(【注】彼傳言者。【音義】○傳,直專反。)}}聞我授甲,則必逐我。及其飲酒也,先伐諸。」陳、鮑方睦,遂伐欒、高氏。子良曰:「先得公,陳、鮑焉往?」{{annotate|(【注】欲以公自輔助。【音義】○先伐諸,一本無伐字。焉,於虔反,下焉歸同。)}}遂伐虎門。{{annotate|(【注】欲入,公不聽,故伐公門。)}} 【疏】「齊惠欒高氏」。○正義曰:齊惠公生子欒、公子高。高生子尾,尾生子良。欒生子雅,雅生子旗。旗生是欒孫,良是高孫。孫以王父字王父字為氏,皆出惠公,故曰惠欒高氏也。○「遂伐虎門」。○正義曰:《周禮·師氏》「掌以美詔王」,「居虎門之左,司王朝」。鄭玄云:「虎門,路寢門也。王日視朝於路寢,門外畫虎焉,以明勇猛於守宜也。司猶察也,察王之視朝,若有善道可行者,則當前以詔王。」彼師氏察王得失,明其近王,故以虎門為路寢門。此亦當然。或以虎門非路寢門,當是宮之外門,不與《周禮》同。 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門之外,{{annotate|(【注】端委,朝服。)}} 【疏】注「端委,朝服」。○正義曰:元年傳劉定公謂趙文子云:「吾與子弁冕端委」,哀七年傳曰:「大伯端委以治周禮」,則端委是在公之服,故云朝服。鄭玄云: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視朝,其朝服玄冠緇布衣素積以為裳也。 四族召之,無所往。{{annotate|(【注】四族,欒、高、陳、鮑。)}}其徒曰:「助陳,鮑乎?」曰:「何善焉?」{{annotate|(【注】言無善義可助。)}}「助欒、高乎?」曰:「庸愈乎?」{{annotate|(【注】罪惡不差於陳、鮑。【音義】○差,初賣反。)}}「然則歸乎?」曰:「君伐焉歸?」公召之而後入。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銔率,吉。請斷三尺焉而用之。{{annotate|(【注】王黑,齊大夫。靈姑銔,公旗名。斷三尺,不敢與君同。【音義】○銔,扶眉反,又音㔻。率,所律反,徐所類反。斷,丁管反,注同。)}} 【疏】「公卜」至「用之」。○正義曰:公卜,卜與欒、高戰也。靈姑銔者,齊侯旌旗之名。卜使王黑以此靈姑銔之旗率人以戰,得吉也。禮,諸侯當建交龍之旂,此靈姑銔,蓋是交龍之旂,當時為之名,其義不可知也。知是旗者,以「請斷三尺而用之」,故知是旗。 五月,庚辰,戰於稷,{{annotate|(【注】稷,祀後稷之處。【音義】○稷,地名,六國時齊有稷下館。處,昌慮反。)}}欒、高敗,又敗諸莊。{{annotate|(【注】莊,六軌之道。)}} 【疏】注「莊,六軌之道」。○正義曰:《釋宮》云:「六達謂之莊。」舊說皆云「六道旁出」。杜皆以一達為一軌。 國人追之,又敗諸鹿門。{{annotate|(【注】鹿門,齊城門。)}}欒施、高彊來奔。{{annotate|(【注】高彊不書,非卿。)}}陳、鮑分其室。晏子謂桓子:「必致諸公。讓,德之主也,讓之謂懿德。凡有血氣,皆有爭心,故利不可強,{{annotate|(【注】不可強取。【音義】○爭,爭鬥之爭。強,其丈反,注同。)}}思義為愈。義,利之本也,蘊利生孽。姑使無蘊乎!{{annotate|(【注】蕰,畜也。孽,妖害也。【音義】○蕰,紆粉反。孽,魚列反。畜,敕六反。)}}可以滋長。」桓子盡致諸公,而請老於莒。{{annotate|(【注】莒,齊邑。【音義】○長,丁丈反。)}}桓子召子山,{{annotate|(【注】子山、子商、子周,襄三十一年子尾所逐群公子。)}}私具幄幕、器用、從者之衣屨,{{annotate|(【注】私具,不告公。【音義】○幄,於角反。幕音莫。從,才用反。屨,九具反。)}}而反棘焉。{{annotate|(【注】棘,子山故邑。齊國西安縣東有戟里亭。)}}子商亦如之,而反其邑。子周亦如之,而與之夫於。{{annotate|(【注】子周本無邑,故更與之。濟南於陵縣西北有於亭。)}}反子城、子公、公孫捷,{{annotate|(【注】三子,八年子旗所逐。)}}而皆益其祿。凡公子、公孫之無祿者,私分之邑。{{annotate|(【注】桓子以已邑分之。)}}國之貧約孤寡者,私與之粟。曰:「《詩》云『陳錫載周』,能施也。{{annotate|(【注】《詩·大雅》。言文王能布陳大利,以賜天下,行之周徧。【音義】○載,如字。《詩》作哉。毛云:哉,載也。鄭云:始也。施,始豉反,下注同。徧音遍。)}}桓公是以霸。{{annotate|(【注】齊桓公亦能施以致霸。)}} 【疏】「曰詩」至「以霸」。○正義曰:「曰」者,桓子辭也。既私施與,又言已施之意。《大雅·文王》之篇。錫,賜;載,行;周,遍也。言文王能布陳太利,以賜天下,行之周遍,此言文王之能施也。桓公亦用此能霸諸侯,焉得不務施乎?言巳多施為此也。 公與桓子莒之旁邑,辭。{{annotate|(【注】讓不受。)}}穆孟姬為之請高唐,陳氏始大。{{annotate|(【注】穆孟姬,景公母。傳言陳氏所以興。【音義】○為,於偽反。)}} 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annotate|(【注】郠,莒邑。取郠不書,公見討平丘,魯諱之。【音義】○郠,古杏反。)}}獻俘,始用人於亳社。{{annotate|(【注】以人祭殷社。【音義】○俘,芳夫反。亳,步洛反。)}}臧武仲在齊,聞之,曰:「周公其不饗魯祭乎!周公饗義,魯無義。《詩》曰:『德音孔昭,視民不佻。』{{annotate|(【注】《詩·小雅》。佻,偷也。言明德君子必愛民。【音義】○視如字,《詩》作示。佻,他彫反。)}}佻之謂甚矣,而壹用之,將誰福哉!{{annotate|(【注】壹,同也,同人於畜牲。【音義】○畜,許又反。)}} 【疏】「詩曰」至「福哉」。○正義曰:《小雅·鹿鳴》之篇也。孔,甚;昭,明;佻,偷也。言君子之人為賓客,德音甚明,其視下民不偷薄苟且也。偷之巳謂甚矣,而一同畜牲用之,將誰肯福祐之哉!「佻,偷」,《釋言》文。李巡曰:「佻,偷薄之偷也。」孫炎曰:「偷,苟且也。」 戊子,晉平公卒。{{annotate|(【注】如裨灶之言。)}}鄭伯如晉,及河,晉人辭之。游吉遂如晉。{{annotate|(【注】禮,諸侯不相弔,故辭。)}}九月,叔孫婼、齊國弱、宋華定、衛北宮喜、鄭罕虎、許人、曹人、莒人、邾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晉,葬平公也。{{annotate|(【注】經不書諸侯大夫者,非盟會。)}}鄭子皮將以幣行。{{annotate|(【注】見新君之贄。【音義】○見,賢遍反,下不得見、下文因見同。贄音至。)}}子產曰:「喪焉用幣?用幣必百兩,{{annotate|(【注】載幣用車百乘。【音義】○焉,於虔反。乘,繩證反。)}} 【疏】「百兩」。○正義曰:《尚書》:「武王戎車三百兩」,孔安國云:「兵車稱兩。」 「百兩必千人,千人至,將不行。{{annotate|(【注】行,用也。)}}不行,必盡用之。{{annotate|(【注】不得見新君,將自費用盡。【音義】○費,芳味反,下同。)}}幾千人而國不亡?」{{annotate|(【注】言千人之費不可數。【音義】○幾,居豈反。數,所角反。)}}子皮固請以行。既葬,諸侯之大夫欲因見新君。叔孫昭子曰:「非禮也。」弗聽。叔向辭之,曰:「大夫之事畢矣。{{annotate|(【注】送葬禮畢。)}}而又命孤,孤斬焉在衰絰之中,{{annotate|(【注】既葬,未卒哭,故猶服斬衰。【音義】○衰,七雷反。絰,直結反。)}}其以嘉服見,則喪禮未畢。其以喪服見,是重受弔也。大夫將若之何?」皆無辭以見。子皮盡用其幣。歸,謂子羽曰:「非知之實,難將在行之。{{annotate|(【注】言不患不知,患不能行。【音義】○嘉服見,如字,又賢遍反,下同。重,直用反。以見,賢遍反,下同。)}}夫子知之矣,我則不足。{{annotate|(【注】言巳由子產之戒,既知其不可,而遂行之,是我之不足。)}} 【疏】「非知」至「不足」。○正義曰:《尚書·說命》云:「非知之艱,行之惟艱。」此言出彼意也。非知之實為難,將在行之為難也。言子產語已已既知之,知而不行,所以自悔。夫子子產知之矣,知喪不用幣也,我則知不足矣。 《書》曰:『欲敗度,縱敗禮。』{{annotate|(【注】逸《書》。【音義】○敗,必邁反,下同。)}} 【疏】「書曰」至「敗禮」。○正義曰:《尚書·太甲》篇也,孔傳云:「已放縱情欲,毀敗禮儀法度。」 我之謂矣。夫子知度與禮矣,我實縱欲,而不能自克也。」{{annotate|(【注】欲因喪以慶新君,故縱而行之,不能自勝。【音義】○勝音升。)}}昭子至自晉,大夫皆見。高彊見而退。{{annotate|(【注】高彊,子良。)}}昭子語諸大夫曰:「為人子,不可不慎也哉!昔慶封亡,子尾多受邑而稍致諸君君,以為忠而甚寵之。將死,疾于公宮,{{annotate|(【注】在公宮被疾。【音義】○語,魚據反。)}}輦而歸,吾親推之。{{annotate|(【注】推其車而送之。【音義】○推如字,又他回反,注同。)}}其子不能任,是以在此。忠為令德,其子弗能任,罪猶及之,難不慎也。喪夫人之力,棄德曠宗,以及其身,不亦害乎?{{annotate|(【注】夫人謂子尾。曠,空也。【音義】○任音壬,下同。喪,息浪反。夫音扶,注同。)}} 【疏】「難不慎」。○正義曰:言人居身,難可不謹慎。 《詩》曰:『不自我先,不自我後。』其是之謂乎。」{{annotate|(【注】《詩·小雅》。言禍亂不在他,正當已身。以喻高彊身自取此禍。)}} 冬,十二月,宋平公卒。初,元公惡寺人柳,欲殺之。{{annotate|(【注】元公,平公大子佐也。【音義】○惡,烏路反。寺,又作侍。)}} 【疏】「詩曰」至「我後」。○正義曰:《正月》,大夫剌幽王也。云:「父母生我,胡俾我瘉?不自我先,不自我後。」注云:「父母,謂文武也。」「天使父母生我,何故不長遂我,而使我遭此暴虐之政而病?此何不出我之前,居我之後?」窮苦之情,苟欲免身。○「平」。○正義曰:諡法:「內外賓服曰平。」○「元」。○正義曰:諡法:「好建國都曰元。」 及喪,柳熾炭於位,{{annotate|(【注】以溫地。【音義】○熾,尺志反。炭,吐旦反。)}}將至,則去之。{{annotate|(【注】使公坐其處。【音義】○去,起呂反。惡,烏路反。)}}比葬,又有寵。{{annotate|(【注】言元公好惡無常。【音義】○比,必利反。好,呼報反。惡,烏路反。)}} ==昭公十有一年經==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annotate|(【注】蔡侯雖弑父而立,楚子誘而殺之,刑其群士,蔡大夫深怨,故以楚子名告。【音義】○虔,其連反。般音班。弑,申志反,傳放此。)}} 【疏】注「蔡侯」至「名告」。○正義曰:蔡侯雖弑父而立,實宜受討,但立為君於蔡巳十三年,楚子誘而殺之,又刑其群士,不以弑父之罪討之。蔡大夫深怨楚子,故以楚子名赴告。禮,諸侯不生名。書名,是罪絕之事。以其名告,欲使諸國之史書名,以罪絕之也。若是楚告,不當自罪其君,知是蔡人告也。公子圍殺君取國,改名曰虔。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annotate|(【注】昭公母,胡女,歸姓。)}} 大蒐于比蒲。 仲孫玃會邾子盟於祲祥。{{annotate|(【注】祲祥,地闕。【音義】○比音毗,徐扶夷反。祲,子鴆反,徐又七林反。)}}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憖。{{annotate|(【注】厥憖,地闕。佗,徒何反。憖,魚靳反,徐五巾反,一音五轄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齊歸。{{annotate|(【注】齊,諡。【音義】○齊,如字。)}}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annotate|(【注】用之,殺以祭山。)}} 【疏】「蔡世子」。○正義曰:父既死矣,猶稱世子者,君死而國,被圍未暇以禮即位,故國以世子告。 ==昭公十有一年傳== 十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平公也。{{annotate|(【注】嫌以聘事行,故傳具之。)}} 景王問於萇弘曰:「今茲諸侯,何實吉?何實凶?」{{annotate|(【注】萇弘,周大夫。【音義】○萇,直良反。)}}對曰:「蔡凶。此蔡侯般弑其君之歲也,歲在豕韋,{{annotate|(【注】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歲在豕韋。至今十三歲,歲復在豕韋。般即靈侯也。【音義】○復,扶又反,下歲復在同。)}}弗過此矣。{{annotate|(【注】言蔡凶不過此年。)}}楚將有之,然壅也。{{annotate|(【注】蔡近楚,故知楚將有之。楚無德而享大利,所以壅積其惡。【音義】○壅,於勇反,注及後同。近,附近之近,下同。)}}歲及大樑,蔡復楚凶,天之道也。{{annotate|(【注】楚靈王弑立之歲,歲在大樑,到昭十三年,歲復在大樑。美惡周必復,故知楚凶。)}}楚子在申,召蔡靈侯。靈侯將往。蔡大夫曰:「王貪而無信,唯蔡於感,{{annotate|(【注】蔡近楚之大國,故楚常恨其不服順。【音義】○於感,戶暗反。)}}今幣重而言甘,誘我也,不如無往。」蔡侯不可。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饗蔡侯於申,醉而執之。夏,四月,丁巳,殺之,刑其士七十人。公子棄疾帥師圍蔡。{{annotate|(【注】傳言楚子無道。【音義】○重,直用反。)}}韓宣子問於叔向曰:「楚其克乎?」對曰:「克哉!蔡侯獲罪於其君,{{annotate|(【注】謂弑父而立。)}}而不能其民,{{annotate|(【注】不能施德。)}}天將假手於楚以斃之,{{annotate|(【注】借楚手以討蔡。【音義】○斃,婢世反。)}}何故不克?然肸聞之,不信以幸,不可再也。楚王奉孫吳以討於陳曰,將定而國。陳人聽命,而遂縣之。{{annotate|(【注】事在八年。)}}今又誘蔡而殺其君,以圍其國,雖幸而克,必受其咎,弗能久矣。桀克有緡,以喪其國。紂克東夷,而隕其身。{{annotate|(【注】紂為黎之蒐,東夷叛之。桀為仍之會,有緡叛之。故伐而克之。【音義】○緡,武巾反。喪,息浪反,下且喪君同。隕,於敏反。)}} 【疏】「桀克」至「其身」。○正義曰:桀身奔南巢,故云喪國也。紂首縣白旗,故云隕身也。 楚小位下,而亟暴於二王,能無咎乎?天之假助不善,非祚之也,厚其兇惡,而降之罰也。且譬之如天,其有五材,而將用之,力盡而敝之,是以無拯,不可沒振。{{annotate|(【注】金木水火土五者為物,用久則必有敝盡,盡則棄捐,故言無拯。拯猶救助也。不可沒振,猶沒不可復振。【音義】○亟,欺冀反,數也。咎,其又反,下同。祚,本又作酢,在路反。拯,拯濟之拯,注同。振,之慎反。捐,以專反。救,本亦作捄,音救。不可復振,扶又反,本或作沒振。)}} 【疏】「楚小」至「咎乎」。○正義曰:亟,數也。比於桀紂,則楚小位下,而數行暴虐,甚於桀紂二王,能無咎惡乎。○「是以」至「沒振」。○正義曰:拯音烝之上聲也。《方言》云:「出溺為拯。」拯是救助之義,天之用楚,如人用五材,力盡而敝,敝則棄之,是以無救助之者。拯是救溺之名,遂以救溺為喻也,不可沈沒之後復振救之。振,亦救也。言楚如沒水,不可救也。○注「金」至「棄捐」。○正義曰:金木水火土五者之材皆為物用,用久則必敝盡,敝盡則棄捐之。捐亦棄也。言天之用楚,亦如此也。 五月,齊歸薨,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孟僖子會邾莊公,盟於祲祥,脩好,禮也。{{annotate|(【注】蒐非存亡之由,故臨喪不宜為之。盟會以安社稷,故喪盟謂之禮。【音義】○好,呼報反。)}}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annotate|(【注】泉丘,魯邑。【音義】○夢以其帷,位悲反,一本作夢以帷。幕音莫。)}}遂奔僖子,其僚從之。{{annotate|(【注】鄰女為僚友者,隨而奔僖子。【音義】○僚,力彫反。)}}盟於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annotate|(【注】二女自共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annotate|(【注】簉,副倅也。薳氏之女為僖子副妾,別居在外,故僖子納泉丘人女,令副助之。【音義】○薳,為彼反,本又作蒍。簉,本又作造,初又反。《說文》簉從艸。倅,七對反。令,力呈反。)}} 【疏】注「簉副」至「助之」。○正義曰:禮有副車、倅車,皆謂副貳之車也。簉亦副倅之意。妻為正適,妾為副貳,薳氏之女,先為副貳,別居在外,故使泉丘人女與之聚居,令副助而為對偶之。 反自祲祥,宿於薳氏,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於泉丘人。其僚無子,使字敬叔。{{annotate|(【注】字,養也,似雙生。【音義】○生如字,或一音所敬反。)}} 【疏】「於泉丘人」。○正義曰:以傳直云「宿於薳氏」,即連言「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氏薳氏所生,故傳顯云「生懿子及南宮敬叔於泉丘人」。「於泉丘人」宜上讀為句。 楚師在蔡,{{annotate|(【注】向四月之師。【音義】○向,本又作曏,亦作向,同,許亮反。)}}晉荀吳謂韓宣子曰:「不能救陳,又不能救蔡,物以無親,{{annotate|(【注】物,事也。)}} 【疏】「物以無親」。○正義曰:物,事也。事事如此,以是故無人肯親我晉國。 晉之不能,亦可知也。巳為盟主,而不恤亡國,將焉用之?」{{annotate|(【音義】○將焉,於虔反。)}} 秋,會於厥憖,謀救蔡也。{{annotate|(【注】不書救蔡,不果救。)}}鄭子皮將行。子產曰:「行不遠,不能救蔡也。蔡小而不順,楚大而不德,天將棄蔡以壅楚,盈而罰之,{{annotate|(【注】盈楚惡。)}}蔡必亡矣。且喪君而能守者,鮮矣。三年,王其有咎乎!美惡周必復,王惡周矣。」{{annotate|(【注】元年,楚子弑君而立,歲在大樑。後三年,十三歲,歲星周,復於大樑。【音義】○鮮,息淺反。復,於扶反,一本又作復在。)}}晉人使狐父請蔡于楚,弗許。{{annotate|(【注】狐父,晉大夫。【音義】○狐音胡。)}} 單子會韓宣子干戚,{{annotate|(【注】單子,單成公。)}}視下言徐。叔向曰:「單子其將死乎!朝有著定,{{annotate|(【注】著定,朝內列位常處,謂之表著。【音義】○著,張慮反,徐治居反,注及下同。處,昌慮反。)}} 【疏】注「者定」至「表著」。○正義曰:著定,謂佇立定處,故謂朝內列位常處也。《周禮·司士》:「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僕大右,六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鄭玄云:「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之位。」此是朝上之位,貴賤有定處也。「會有表」,亦是位之定處。但「著」下言「定」,則「表」亦是「定」,故直言「會有表」耳。俗本「表」下有「旗」,謬也。野會設表為位,亦當有物記處,如今之位版也。「謂之表著」者,杜意當以下文「表著之位」謂此也。劉炫謂下文有「著」有「表」,二文不同,以「著定」為「朝有著」,不得謂之「表著」而規杜氏。今知非者,杜意當以下「文會朝之言,必聞於表著」,故於「朝有著」之文,並探下文「會有表」以配「著」,故云「謂之表著」,所以覆結下文,非謂「著」之一字,即名「表著」也。劉炫不達杜旨,而為規過,非也。 會有表,{{annotate|(【注】野會,設表以為位。)}} 【疏】注「野會」至「為位」。○正義曰:禮,諸侯建旂設旂以為表也。《周禮·司儀》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宮旁一門。」《覲禮》云:「諸侯覲于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於宮,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鄭玄云:「置於宮者,建之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諸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東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西階之西,東面北上。諸子門東,北面東上。諸男門西,北面東上。尚左者建旂,公東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東方也。諸侯入壝門,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王降階南鄉見之。」是天子於野會諸侯,設表以為位也。《周禮·大司馬》:中冬教大閱,門立四表,是以設表為位也。盟主之會諸侯,必亦旂表位。大夫聚會,亦應有以表位。但無文以言耳。 衣有襘,帶有結。{{annotate|(【注】襘,領會。結,帶結也。【音義】○襘,古外反,《說文》云,帶所結也。)}}會朝之言,必聞於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視不過結襘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則有闕。今單子為王官伯,而命事於會,視不登帶,言不過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從,{{annotate|(【注】貌正曰共,言順曰從。【音義】○道音導,下同。)}} 【疏】「言不過步」。○正義曰:言聲所聞,不過一步。○注「貌正」「曰從」。○正義曰:《洪範》五事:「貌曰恭,言曰從。」其意云容貌當恭恪,言是則可從,是「貌正曰共,言順曰從。」 無守氣矣。」{{annotate|(【注】為此年冬單子卒起本。)}} 【疏】「無守氣」。○正義曰:言無守身之氣,將必死。 九月,葬齊歸,公不慼。晉士之送葬者,歸以語史趙。史趙曰:「必為魯郊。」{{annotate|(【注】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國。【音義】○語,魚據反。)}} 【疏】「晉士」至「魯郊」。○正義曰:傳稱:文襄之制,夫人喪,士弔,大夫送葬。此言晉士送葬者,蓋大夫來而士為介,未必士獨行也。此士以公不慼語史趙,故特言士耳。「必為魯郊」,言昭公必為魯人所逐而出在郊。 侍者曰:「何故?」曰:「歸,姓也。不思親,祖不歸也。」{{annotate|(【注】姓,生也。言不思親則不為祖考所歸祐。【音義】○祐音又。)}}叔向曰:「魯公室其卑乎!君有大喪,國不廢蒐。{{annotate|(【注】謂蒐比蒲。)}}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慼。國不恤喪,不忌君也。{{annotate|(【注】忌,畏也。)}}君無慼容,不顧親也。國不忌君,君不顧親,能無卑乎?殆其失國。」{{annotate|(【注】為二十五年公孫於齊傳。)}} 冬,十一月,楚子滅蔡,用隱大子於岡山。{{annotate|(【注】蔡靈公之太子,蔡侯廬之父。【音義】○岡音剛。廬,力吳反。)}} 【疏】「用隱大子於岡山」。○正義曰:此時楚以畜牲用之,無人為之作諡。必是蔡侯廬歸國,乃追諡其父為隱耳。《釋例·土地名》岡山闕,不知其處。經言「以歸,用之」,必是楚地山也。 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annotate|(【注】五牲,牛、羊、豕、犬、雞。【音義】○為,於偽反,或如字。)}} 【疏】「況用諸侯」。○正義曰:世子雖未即位,以其父既死,則當君處,故以諸侯言之,甚之也。○注「五牲」至「犬雞」。○正義曰:《爾雅》以此五者並馬為六畜,《周禮》謂之六牲。但馬非常祭所用,故去馬而以此五者當之。 王必悔之。」{{annotate|(【注】悔為暴虐。)}} 十二月,單成公卒。{{annotate|(【注】終叔向之言。)}}楚子城陳、蔡、不羹。{{annotate|(【注】襄城縣東南有不羹城,定陵西北有不羹亭。【音義】○羹舊音郎,《漢書·地理志》作更字。)}} 【疏】「不羹」。○正義曰:古者羹臛之字音亦為郎,故《魯頌·閟宮》、《楚辭·招魂》與史遊《急就篇》羹與房、漿、糠為韻。但近世以來,獨以此地音為郎耳。 使棄疾為蔡公。王問於申無宇曰:「棄疾在蔡,何如?」對曰:「擇子莫如父,擇臣莫如君。鄭莊公城櫟,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annotate|(【注】子元,鄭公子。莊公寘子元於櫟。桓十五年,厲公因之,以殺櫟大夫檀伯,遂居櫟,卒使昭公不安位而見殺。【音義】○櫟,力狄反。)}} 【疏】注「子元」至「見殺」。○正義曰:杜以子元為鄭公子,曼伯與檀伯為二人。「莊公城櫟,而置子元」,又使檀伯為櫟邑大夫,故厲公得因數元而殺檀伯。劉炫以為傳言「城櫟以置子元」,當謂賜元以櫟,則以元為櫟邑之長。若其別有大夫,子元寄居於櫟,便是城櫟以置檀伯,何言「置子元」也?若厲公因數元以殺檀伯,則子元是櫟邑之一夫耳,豈是莊公城櫟之咎乎?且桓十五年傳云「鄭伯因櫟人殺檀伯」,不言因數元也。子元,鄭之公子,不得為櫟人也。鄭玄云:子元即檀伯也。厲公殺檀伯,居櫟,因櫟之眾逼弱昭公,使至殺死。案桓五年傳云「子元請為左拒」,即云「曼伯為右拒」,則曼伯、子元,近是為一。以規杜氏。今知劉說非者,案晉封桓叔于曲沃,而以欒賓傳之。鄭使許叔居許,而以公孫獲為佐。楚使大子建居城父,而以奮楊助之。並是一邑之內,而有二人。則「莊城櫟而置子元」,別有檀伯居櫟,何為不可?子元共櫟邑之人而納厲公,但此因棄疾在蔡,故特指子元。桓十五年直明厲公之入,故總言櫟人,辭有彼此,不可為怪。劉子元為曼伯。案隱五年傳云:「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又下云「鄭二公子敗燕師於北制」,是子元非曼伯也。劉妄規杜,非也。 齊桓公城穀,而寘管仲焉,至於今賴之。{{annotate|(【注】城穀在莊三十二年。)}}臣聞五大不在邊,五細不在庭。{{annotate|(【注】上古,金木水火土,謂之五官。玄鳥氏、丹鳥氏亦有五,又以五鳩鳩民,五雉為五工正,蓋立官之本也。末世隨事施職,是以官無常數。今無宇稱習古言,故云五大也。言五官之長,專盛過節,則不可居邊。細弱不勝任,亦不可居朝廷。)}} 【疏】注「上古」至「朝廷」。○正義曰:二十九年傳曰:「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牧,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是上古金木水火土,謂之五官也。十七年傳云:少皞氏「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曆正也。玄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是玄鳥、丹鳥亦有五也。彼傳又云:「五鳩,鳩民者也。五雉,為五工正。」數皆有五。蓋古立官之本,以五為常。末世隨事施職,是以官無常數,不復以五耳。今無宇稱習古言,故云三大也。言五官之長,其人大大,專盛過節,則不可居邊城,或將據邊城以陵本國也。五官之長大細弱,則不勝其任,不能使威行於下,將為人所陵,亦不可居朝廷也。賈逵云:「五大謂大子、母弟、貴寵公子、公孫、累世正卿也。」鄭玄云:「大子,晉申生居曲沃是也。母弟,鄭共叔段居京是也。貴寵公子,若棄疾在蔡是也。貴寵公孫,若無知食渠丘是也。累世正卿,衛甯殖居蒲、孫氏居戚是也。五細,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也。不在庭,不當使居朝廷為政也。」此五大、五細,無宇唯言五耳,不知五者何謂,故先儒各自以意言之。雖杜之言亦無明證,正以彼不必通,故改之耳。 親不在外,羈不在內。今棄疾在外,鄭丹在內。{{annotate|(【注】襄十九年,丹奔楚。)}}君其少戒。」王曰:「國有大城,何如?」對曰:「鄭京、櫟實殺曼伯,{{annotate|(【注】曼伯,檀伯也。厲公得櫟,又並京。【音義】○曼音萬。)}} 【疏】注「又並京」。○正義曰:厲公並京,傳無其事,正以京櫟連言,故云又並京。 宋蕭、亳實殺子游,{{annotate|(【注】在莊十二年。)}}齊渠丘實殺無知,{{annotate|(【注】在莊九年。渠丘,今齊國西安縣也,齊大夫雍廩邑。)}} 【疏】注「在莊」至「廩邑」。○正義曰:渠丘為雍廩之邑,傳無其文。以彼傳言「雍廩殺無知」,此云「齊渠丘實殺無知」,以此知渠丘是雍廩邑也。鄭眾以渠丘為無知之邑,無知不坐邑死,何以言渠丘殺無知?蕭亳非子遊之邑,渠丘不得為無知邑。 衛蒲、戚實出獻公,{{annotate|(【注】蒲,甯殖邑。戚,孫林父邑。出獻公在襄十四年。【音義】○出,如字,徐音黜。)}}若由是觀之,則害於國。末大必折,{{annotate|(【注】折其本。)}}尾大不掉,君所知也。」{{annotate|(【注】為十三年陳蔡作亂傳。【音義】○掉,徒弔反。)}} 【疏】「則害」至「不掉」。○正義曰:宋殺子游,齊殺無知,乃是賴得大邑,以討篡賊。而謂之「害於國」者,以其能專廢置,則是國害。天子之建諸侯,欲令蕃屏王室,諸侯之有城邑,欲令指揮從巳,不得使下邑制國都,故大城為國害也。「末大必折」,以樹方喻也。「尾大不掉」,以畜獸喻也。《楚語》說此事云:「制城邑若體牲焉,自首領股肱,至於拇指毛脈,大能掉小,故變而不勤。」「夫邊境者,國之尾也,譬之如牛馬,處暑之既至,虻䗸之既多,而不能掉其尾,臣懼之」。 ==昭公十有二年經==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annotate|(【注】三年,燕伯出奔齊。高偃,高傒玄孫,齊大夫。陽即唐,燕別邑。中山有唐縣。不言于燕,未得國都。【音義】○傒音奚。)}} 【疏】注「三年」至「國都」。○正義曰:劉炫云:杜譜以偃與酀為一,亦云高傒玄孫。案襄二十九年傳云:「敬仲曾孫酀」,非玄孫也。今知非者,案《世本》:「敬仲生莊子,莊子生傾子,傾子之孫酀。」是偃為敬仲玄孫也。經言于陽,傳言于唐,知陽即唐也。不言于燕,未得國都,與哀二年納蒯聵于戚同。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annotate|(【注】五同盟。)}} 【疏】注「五同盟」。○正義曰:嘉以襄九年即位,其年盟於戲,十一年於亳城北,十六年于溴梁,二十年於澶淵,二十五年於重丘,二十七年于宋,元年於虢,皆魯、鄭俱在,凡七。云「五」者,杜以其盟既多,故皆據君在盟會而言之。襄二十七年是大夫之盟,元年虢會讀舊書,二者不數,故為五也。或可轉寫錯誤。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annotate|(【注】定,華椒孫。)}} 公如晉,至河乃復。{{annotate|(【注】晉人以莒故辭公。)}} 五月,葬鄭簡公。{{annotate|(【注】三月而葬,速。)}}楚殺其大夫成熊。{{annotate|(【注】傳在葬簡公上,經從赴。【音義】○熊音雄。)}}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憖出奔齊。{{annotate|(【注】書名,謀亂故也。【音義】○憖,魚覲反;一讀為整,工領反。)}} 楚子伐徐。{{annotate|(【注】不書圍,以乾谿師告。)}} 【疏】注「不書」至「師告」。○正義曰:傳稱「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吳。楚子次於乾谿,以為之援」。如傳文則實圍徐也,不書圍者,不以所圍之師告,以乾谿援師告也。 晉伐鮮虞。{{annotate|(【注】不書將帥,史闕文。【音義】○將,子匠反。帥,所類反。)}} 【疏】注「不書」至「闕文」。○正義曰:十五年「晉荀吳帥師伐鮮虞」,定四年「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伐鮮虞」。二者皆書將帥,此獨不書將帥,知是史闕,或是告辭略。史闕不得書,亦得言史闕文也。《穀梁》曰:「其曰晉,狄之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賈、服取以為說。《左氏》無貶中國從夷狄之法。傳曰「亡者侮之,亂者取之」。又曰「間攜貳,覆昏亂,霸王之器也」。鮮虞,夷狄也,近居中山,不式王命,不共諸夏,不事盟主,伐而取之,唯恐知力不足,焉有以夏討夷,反狄中國?從此以後,用師多矣,何以不常狄晉,更復書其將也?杜以其言不通,故顯而異之。 ==昭公十有二年傳== 十二年,春,齊高偃納北燕伯款于唐,因其眾也。{{annotate|(【注】言因唐眾欲納之,故得先入唐。)}} 三月,鄭玄公卒,將為葬除。{{annotate|(【注】除葬道。【音義】○為,於偽反。)}}及游氏之廟,{{annotate|(【注】遊氏,子大叔族。)}}將毀焉。子大叔使其除徒執用以立,而無庸毀。{{annotate|(【注】用,毀廟具。)}} 【疏】「執用」至「庸毀」。○正義曰:用謂毀廟之具,若今鍬、钁之類也。庸亦用也。教其除道之徒,執所用作具以佇立,而無用即毀廟也。 曰:「子產過女,而問何故不毀,乃曰,不忍廟也。諾,將毀矣!」{{annotate|(【注】教毀廟者之辭。【音義】○女音汝。)}}既如是,子產乃使辟之。司墓之室,有當道者。{{annotate|(【注】簡公別營葬地,不在鄭先公舊墓,故道有臨時迂直也。司墓之室,鄭之掌公墓大夫徒屬之家。【音義】○迂音於,一音於。)}} 【疏】「司墓之室」。○正義曰:《周禮·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鄭之司墓,亦當如彼。此是掌公墓大夫也。言「之室有當道者」,則非司墓自家之室,故注以為「徒屬之家」,猶《尚書》注云:玄孫之親言之,以見高祖、曾祖之弟,皆親親相似。 毀之,別朝而塴;{{annotate|(【注】塴,下棺。【音義】○朝,如字。塴,北鄧反,徐甫贈反。禮家作窆,徐驗反,義同。)}} 【疏】注「塴下棺」。○正義曰:《周禮》作窆,《禮記》作封,此作塴,皆是葬時下棺於壙之事,而其字不同,是聲相近,經篆、隸而字轉易耳。 弗毀,則日中而塴。子大叔請毀之,曰:「無若諸侯之賓何?」{{annotate|(【注】不欲久留賓。)}}子產曰:「諸侯之賓,能來會吾喪,豈憚日中?無損於賓,而民不害,何故不為?」遂弗毀,日中而葬。君子謂:「子產於是乎知禮。禮,無毀人以自成也。」{{annotate|(【音義】○憚,待旦反。)}} 夏,宋華定來聘,通嗣君也。{{annotate|(【注】宋元公新即位。)}}享之,為賦《蓼蕭》,弗知,又不答賦。{{annotate|(【注】《蓼蕭》,《詩·小雅》。義取「燕笑語兮,是以有譽處兮」,樂與華定燕語也。又曰:「既見君子,為龍為光」,欲以寵光賓也。又曰:「宜兄宜弟,令德壽凱」,言賓有令德,可以壽樂也。又曰:「和鸞雍雍,萬福攸同」,言欲與賓同福祿也。【音義】○為,於偽反。蓼音六。樂音洛。)}} 【疏】「為賦蓼蕭」。○正義曰:享燕之禮,自有常樂,今特云「為賦蓼蕭」者,文四年,「衛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湛露》及《彤弓》」。注云:「非禮之常,公特命樂人以示意。」則知此亦特命樂人,所以嘗試華定。 昭子曰:「必亡。宴語之不懷,{{annotate|(【注】懷,思也。)}}寵光之不宣,{{annotate|(【注】宣,揚也。)}}令德之不知,同福之不受,將何以在?」{{annotate|(【注】為二十年華定出奔傳。)}} 【疏】「昭子」至「不受」。○正義曰:不懷,不宣,不知,不受,皆據華定為文也。《詩》云「燕笑語兮」,言定當思此笑語,與主相對也。《詩》云「為龍為光」,定當應此寵光宣揚之也。《詩》云:「令德受凱」,定當知已有德與否,須辭謝之也。《詩》云「萬福攸同」,定當受同福,荷君恩也。各准事而為之文。 齊侯、衛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annotate|(【注】晉昭公新立。)}} 公如晉,{{annotate|(【注】亦欲朝嗣君。)}}至河乃復。取郠之役,{{annotate|(【注】在十年。)}}莒人愬于晉,晉有平公之喪,未之治也,故辭公。公子憖遂如晉。{{annotate|(【注】憖,魯大夫。如晉不書,還不復會而奔,故史不書於策。)}} 【疏】注「憖魯」至「於策」。○正義曰:此經書「公子憖出奔齊」,名見於經,則憖是卿也。出奔既書於策,如晉亦應書之。今不書者,杜以宣十八年書「公孫歸父如晉」,「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傳稱:歸父還至笙,聞公薨,乃「壇帷覆命於介」,然後出奔,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彼善之,故書甚去,又書其還。此憖知已謀泄,逃介而先,不覆命於君,而還出奔,故史不書於策。言其為此,故不書其如晉也。劉炫云:杜以憖還不覆命於介而奔,止可不書其還,何故如晉亦不書也?此蓋謂君使臣聘,必當告廟,告廟乃得書於策。公歸告復,不告使憖,故不書如晉。今刪定,以為憖初欲謀亂魯國,而往聘晉魯人責其謀亂不覆命,故賤而不錄其聘也。出奔書者,榮其罪人斯得,故顯而書之也。劉以為出聘不告廟,故不書,而規杜氏。案:不覆命而奔,傳有其事。公子憖不告廟,傳無其文。以無文之事,妄規杜氏,非也。 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annotate|(【注】簡公未葬。【音義】○相,息亮反,下同。)}} 【疏】「子產」至「於享」。○正義曰:僖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襄公會諸侯,故曰子。」是先君未葬,有從會之禮也。鄭逼於楚,以固事晉,故父雖未葬,朝晉嗣君,不得已而行,於情可許也。諸侯相享,享必有樂,未葬不可以從吉,故辭享為得禮。 晉人許之,禮也。{{annotate|(【注】善晉不奪孝子之情。)}}晉侯以齊侯晏,中行穆子相。{{annotate|(【注】穆子,荀吳。)}}投壺,晉侯先。穆子曰:「有酒如淮,有肉如坻。{{annotate|(【注】淮,水名。坻,山名。【音義】○淮,舊如字,四瀆水也。學者皆以淮、坻之韻不切,云淮當為濰。濰,齊地水名。下稱澠,亦是齊國水也。案,澠是齊水,齊侯稱之。荀吳既非齊人,不應遠舉維水。古韻緩,作淮足得,無勞改也。坻,直疑反,徐直夷反;《詩》云「宛在水中曰坻」。坻,水中高地也。)}} 【疏】「投壺」。○正義曰:《禮記》有投壺之禮,其文無相者咒辭。此中行穆子與齊侯皆有言辭者,投之中否,似若有神,故設為此語。或可投時皆有言語,禮自不載之耳。伯瑕責穆子,唯言「壺何為焉,其以中為俊」,責其「失辭」,不云法不言,是投壺皆有言也。凡宴不射,即為投壺。投壺之禮,「壺去席二矢半」。司射執八筭,東面,投壺如射,三而止。其矢,「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鋪四指曰扶。扶,四寸也。「筭長尺二寸。壺頸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徑二寸半,容鬥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小豆取楷且堅。「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取其堅且重也。舊說,矢大七分。○注「淮水名坻山名」。○正義曰:杜以淮為水名,當謂四瀆之淮也。劉炫以為淮、坻非韻,淮當作濰,又以坻為水中之地,以規杜氏。今知不然者,以古之為韻,不甚要切,故《詩》云:「汎彼柏舟,在彼中河。髧彼兩髦,實維我儀。」又云:「為絺為綌,服之無斁。」儀、河,斁、綌,尚得為韻,淮、坻相韻,何故不可?此若齊侯之語,容可舉齊地濰水。此是穆子在晉,何意舉齊地水乎?又酒肉相對,多少相似。案《爾雅》:「小洲曰陼,小陼曰沚,小沚曰坻。」何得以坻之小地對淮之大水?故杜以坻為山名。劉炫又以山無名坻者,案楚子觀兵於坻箕之山,坻非山乎?劉以此規杜失,非也。 寡君中此,為諸侯師。」中之。齊侯舉矢曰:「有酒如澠,有肉如陵。{{annotate|(【注】繩水出齊國臨淄縣北,入時水。陵,大阜也。【音義】○中,丁仲反,下及注同。澠音繩。時如字,本或作溡,音同。)}} 【疏】注「澠水」至「阜也」。○正義曰:《釋例》云:「澠水出齊國臨淄縣北,經樂安博昌縣南界,西入時水。」《釋地》云:「大阜曰陵。」 寡人中此,與君代興。」{{annotate|(【注】代,更也。【音義】○更音庚。)}}亦中之。伯瑕謂穆子{{annotate|(【注】伯瑕,士文伯。)}}曰:「子失辭。吾固師諸侯矣,壺何為焉,其以中俊也?{{annotate|(【注】言投壺中,不足為俊異。)}}齊君弱吾君,歸弗來矣。」{{annotate|(【注】欲與晉君代興,是弱之。【音義】○「齊君弱吾」君輕吾君,以為弱也。)}}穆子曰:「吾軍帥彊禦,卒乘競勸,今猶古也,齊將何事?」{{annotate|(【注】言晉德不衰於古,齊不事晉,將無所事。【音義】○帥,所類反。禦,魚呂反。卒,子忽反。乘,繩證反。)}}公孫傁趨進曰:「日旰君勤,可以出矣。」以齊侯出。{{annotate|(【注】傁,齊大夫。傳言晉之衰。【音義】○傁,素口反;徐又所流反。旰,古旦反。)}} 楚子謂成虎,若敖之餘也,遂殺之。{{annotate|(【注】成虎,令尹子玉之孫,與鬥氏同出於若敖。宣四年,鬥椒作亂,今楚子信譖而讬討若敖之餘。)}} 【疏】「成虎」。○正義曰:經書熊,傳言虎者,此人名熊,字虎。傳言其字,經書其名,名字相覆,猶伯魚名鯉。 或譖成虎於楚子,成虎知之而不能行。書曰:「楚殺其大夫成虎。」懷寵也。{{annotate|(【注】解經所以書名。)}} 六月,葬鄭簡公。{{annotate|(【注】傳終子產辭享,明既葬則為免喪。經書五月,誤。)}} 晉荀吳偽會齊師者,假道於鮮虞,遂入昔陽。{{annotate|(【注】鮮虞,白狄別種,在中山新市縣。昔陽,肥國都,樂平沾縣東有昔陽城。【音義】○種,章勇反。沾,張廉反。韋昭音拈,《字林》他廉反。)}} 【疏】注「鮮虞」至「陽城」。○正義曰:宣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十六年「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籲」,成三年「晉郤克、衛孫良夫伐牆咎如」,傳曰「討赤狄之餘焉」,是赤狄已滅盡矣,知鮮虞與肥皆白狄之別種也。杜以昔陽為肥國之都,樂平沾縣東有昔陽城,疑此為都也。下注云「巨鹿下曲陽縣西南有肥累城」,復疑肥國取彼肥為名也。劉炫以為齊在晉東,「偽會齊師」,當自晉而東行也。「假道鮮虞,遂入昔陽」,則昔陽當在鮮虞之東也。今案樂平沾縣在中山新市西南五百餘里,何當假道於東北之鮮虞,而反入西南之昔陽也?既入昔陽,而別言滅肥,則肥與昔陽不得為一,安得以昔陽為肥國之都也?昔陽即是肥都,何以復言钜鹿下曲陽有肥累之城,疑是肥名取於彼也?肥為小國,竟不必遠,豈肥名取巨鹿之城,建都於樂平之縣也?十五年「荀吳伐鮮虞,圍鼓」,杜云:「鼓,白狄之別。巨鹿下曲陽縣有鼓聚。」炫謂肥、鼓並在巨鹿,昔陽即是鼓都,在鮮虞之東南也。二十二年傳云晉荀吳「使師偽糴者,負甲以息於昔陽之門外,遂襲鼓,滅之。」則昔陽之為鼓都,斷可知矣。今杜以昔陽為肥國都是者,以傳云「遂入昔陽」,即云「壬午滅肥」,是因入而滅之,故云「昔陽,肥國都」也。昔陽既在「樂平沾縣」,而杜又云「巨鹿下曲陽縣西南有肥累城」,相去遠者,以肥是本封之名,後遷於昔陽,猶若杞國本都陳留,後遷緣陵,鄭本都京兆,後遷虢鄶,與此何異?且昔陽今屬廉州,去下曲陽道路非遠,在中山南二百許里。劉炫自云肥之與鼓俱在曲陽,足知肥累城與昔陽不甚懸絕。劉意欲破杜,乃云樂平沾縣在中山新市西南五百餘里,又自云昔陽鼓國都,與肥相近,在中山東南,是自相矛盾也。然鮮虞在北,昔陽在南,所以得假道鮮虞,遂入昔陽者,荀吳意欲滅肥,恐肥國防備,故從晉之北竟,偽欲東南而行,往會齊師,故先回路,假道鮮虞,南入昔陽,如湯之伐桀,迂路從陑,出其不意故也。且杜君《土地例》稱「有者皆疑辭,故杜云「樂平沾縣東有昔陽」,是疑而不定。又且都縣移動,古今不一,則晉時樂平沾縣,何知不是今之昔陽?但肥都昔陽,與鼓相近。晉既滅得肥國,故二十二年息昔陽之門外,遂襲鼓而取之,昔陽非鼓都也。劉意好異聞,妄規杜過,非也。 秋,八月,壬午,滅肥,以肥子綿皋歸。{{annotate|(【注】肥,白狄也。綿皋,其君名。巨鹿下曲陽縣西有肥累城,為下晉伐鮮虞起。【音義】○皋,古刀反。累,劣彼反,又力輒反。)}} 周原伯絞虐其輿臣,使曹逃。{{annotate|(【注】原伯絞,周大夫原公也。輿,眾也。曹,群也。【音義】○絞,古卯反。)}} 【疏】注「原伯絞周大夫」。○正義曰:杜以原伯絞為周大夫,甘簡公為周卿士,此無明據,以意言耳。 冬,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絞而立公子跪尋,{{annotate|(【注】跪尋,絞弟。【音義】○跪,求委反,又音詭。)}}絞奔郊。{{annotate|(【注】郊,周地。)}} 甘簡公無子,立其弟過。{{annotate|(【注】甘簡公,周卿士。【音義】○過,古禾反,下之子過反。)}}過將去成、景之族。{{annotate|(【注】成公、景公皆過之先君。【音義】○去,起呂反。)}}成、景之族賂劉獻公。{{annotate|(【注】欲使殺過。劉獻公亦周卿士,劉定公子。)}}丙申,殺甘悼公,{{annotate|(【注】悼公即過。)}}而立成公之孫䲡。{{annotate|(【注】䲡,平公。【音義】○䲡音秋。)}}丁酉,殺獻太子之傅庾皮之子過。{{annotate|(【注】過,劉獻公太子之傅。)}}殺瑕辛於市,及宮嬖綽、王孫沒、劉州鳩、陰忌、老陽子。{{annotate|(【注】六子,周大夫,及庾過,皆甘悼公之黨。傳言周衰,原、甘二族所以遂微。)}} 季平子立而不禮於南蒯。{{annotate|(【注】蒯,南遺之子,季氏費邑宰。【音義】○蒯,苦怪反。費,音秘。)}}南蒯謂子仲:{{annotate|(【注】子仲,公子憖。)}}「吾出季氏,而歸其室於公,{{annotate|(【注】室,季氏家財。)}}子更其位,{{annotate|(【注】更,代也。【音義】○更音庚,注同。)}}我以費為公臣。」子仲許之。南蒯語叔仲穆子,且告之故。{{annotate|(【注】穆子,叔仲帶之子叔仲小也。語以欲出季氏,以不見禮故。【音義】○語,魚據反,注同。)}}季悼子之卒也,叔孫昭子以再命為卿。{{annotate|(【注】悼子,季武子之子,平子父也。傳言叔孫之見命,乃在平子為卿之前。)}}及平子伐莒,克之,更受三命。{{annotate|(【注】十年,平子伐莒,以功加三命。昭子不伐莒,亦以例加為三命。)}} 【疏】「季悼」至「為卿」。○正義曰:悼子之卒不書於經,則是未為卿也。其卒當在武子之前。平子以孫繼祖,武子卒後,即平子立也。傳言悼子卒者,欲見昭子為卿,遠在平子之先。○注「十年」至「三命」。○正義曰:十年平子伐言,名書於經,即平子於時巳為卿矣。《釋例》曰:「魯之叔孫父兄再命而書於經,晉司空亞旅一命而經不書。」推此知諸侯之卿大夫,再命以上皆書於經;自一命以下大夫及士,經皆稱人,名氏不得見也。劉、賈云《春秋》之序,三命以上乃書於經,潁氏以為再命稱人。傳云叔孫昭子「三命逾父兄」,昭公十年,昭子始加三命。先此叔孫皆自見經,知所書皆再命也,是杜檢傳文知再命書名。平子伐莒書名,知其巳再命矣。平子伐莒克之,昭子不伐莒也,昭子無功而「更受三命」,知平子「以功加三命」,昭子「以例加為三命」也。 叔仲子欲構二家,{{annotate|(【注】欲構,使相憎。)}}謂平子曰:「三命逾父兄,非禮也。」{{annotate|(【注】言昭子受三命,自逾其先人。)}} 【疏】注「言昭」至「先人」。○正義曰:《禮記·文王世子》云:「其朝於公內朝」,「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逾父兄。」鄭玄云:「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于父族,三命不齒。不齒者,不在父兄行列中也。」彼言「三命不逾父兄」者,自謂在公內朝,位在父兄下耳,非謂不得受三命逾父兄也。「叔仲子欲構二家」,因禮有「三命不逾父兄」之法,遂言「昭子受三命,自逾其先人」,以此為非禮也。平子初得其言,不甚曉解,故使昭子令自貶黜。見昭子不服,乃自知其非,故「懼而歸罪於叔仲子」也。昭子無兄,叔仲子引禮法,連言之耳。 平子曰:「然。」故使昭子。{{annotate|(【注】使昭子自貶黜。)}}昭子曰:「叔孫氏有家禍,殺適立庶,故婼也及此。{{annotate|(【注】禍在四年。【音義】○適,丁曆反。)}}若因禍以斃之,則聞命矣。{{annotate|(【注】言因亂討已,不敢辭。)}}若不廢君命,則固有著矣。」{{annotate|(【注】著,位次。)}}昭子朝而命吏曰:「婼將與季氏訟,書辭無頗。」{{annotate|(【注】頗,偏也。【音義】○頗,普何反。)}}季孫懼,而歸罪於叔仲子。故叔仲小、南蒯、公子憖謀季氏。憖告公,而遂從公如晉。{{annotate|(【注】憖,子仲。)}}南蒯懼不克,以費叛如齊。子仲還及衛,聞亂,逃介而先。{{annotate|(【注】介,副使也。【音義】○介音界。使,所吏反。)}}及郊,聞費叛,遂奔齊。{{annotate|(【注】言及郊,解經所以書出。)}} 【疏】注「言及」至「書出」。○正義曰:凡言出奔,皆自內而出。文七年「晉先蔑奔秦」,先在秦地,因即奔秦,故不言出也。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笙在魯之竟外,故不言出也。此言「及郊」,巳入魯竟。傳言「及郊」,解經所以書「出」。 南蒯之將叛也,其鄉人或知之,過之而歎,{{annotate|(【注】鄉人過蒯而歎。)}}且言曰:「恤恤乎,湫乎,攸乎。{{annotate|(【注】恤恤,憂患。湫,愁隘。攸,懸危之貌。【音義】○湫,子小反,徐又在酒反,一音秋。攸如字,徐以帚反。隘,於賣反。懸音玄,本又作縣。)}} 【疏】注「恤恤」至「之貌」。○正義曰:《釋詁》云:「恤,憂也。」故以恤恤為憂患之意也。湫是湫隘,故以湫為愁隘之意也。《詩》云「攸攸旆旌」,故以攸為縣之貌也,言南蒯之心若此。 深思而淺謀,邇身而遠志,家臣而君圖。{{annotate|(【注】家臣而圖人君之事,故言思深而謀淺,身近而志遠。【音義】○思,息嗣反,注同。)}} 【疏】「深思」至「君圖」。○正義曰:「深思而淺謀」,思慮深而知計淺,言其知小而謀大也。「邇身而遠志」,身卑近而志高遠,言其越分以求通也。「家臣而君圖」,為家臣而謀君事,言其非已所當為也。上二句言其心,下一句指其事。為下句而發上句,故注倒言之。 有人矣哉!」{{annotate|(【注】言今有此人,微以感之。)}}南蒯枚筮之,{{annotate|(【注】不指其事,泛卜吉凶。【音義】○枚,武回反。泛,芳劍反。)}} 【疏】「南蒯枚筮之」。○正義曰:禮有銜枚,所銜之木大如箸也。今人數物云一枚,兩枚,則枚是籌之名也。《尚書·大禹謨》:舜禪禹,禹讓不受,請帝「枚卜功臣,惟吉之從」。孔安國云:「枚謂曆卜之,而從其吉。」彼謂人下一籌,使曆卜之也。此則不告筮者,以所筮之事,空下一籌,而使之筮,故杜云「不指其事,泛卜吉凶」也。或以為杜云「泛卜吉凶」,謂枚雷總卜。《曲禮》云:「無雷同」,是總眾之辭也。今俗諺云「枚雷」,則其義理或然也。 遇《坤》䷁,{{annotate|(【注】《坤》下《坤》上,《坤》。【音義】○坤,苦門反。)}}之《比》䷇。{{annotate|(【注】《坤》下《坎》上,《比》。《坤》六五爻變。【音義】○比,毗志反,注同。)}}曰:「黃裳元吉。」{{annotate|(【注】《坤》六五爻辭。)}}以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嘗學此矣,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彊內溫,忠也。{{annotate|(【注】《坎》險故彊,《坤》順故溫。彊而能溫,所以為忠。)}} 【疏】「以為大吉」。○正義曰:筮遇比爻而辭云「黃裳元吉」,南蒯自以為所謀之事必大吉。○注「坎險」至「為忠」。○正義曰:《坎·彖》云「習《坎》重險」,是《坎》為險也。《說卦》云:「《坤》,順也。」六五爻變則上體為《坎》,《坎》有險難,故為剛彊也。《坤》道和順,故為溫柔也。剛彊以禦難,柔順以事主,故外彊而能內溫,所以為忠也。 和以率貞,信也。{{annotate|(【注】水和而土安正。和、正,信之本也。)}}故曰『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元,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annotate|(【注】言非黃。【音義】○長,丁丈反。)}} 【疏】注「水和」至「本也」。○正義曰:《坎》為水,水性和柔。《坤》為土,土性安正。率,循也。貞,正也。用和柔之性,以循安正道。既和且正,信之本,故為信也。○「故曰黃裳元吉」。○正義曰:天下之事,雖則萬端,總之諸法,大歸忠信而已。能忠能信,無施不可。以有忠信,故曰「黃裳元吉」,解此爻辭之意。 下不共,不得其飾。{{annotate|(【注】不為裳。)}}事不善,不得其極。{{annotate|(【注】失中德。)}} 【疏】注「失中德」。○正義曰:極訓為中。不得其忠,言其失中德也。此文以上二句類之,當云「善不極,不得為長」。文不然者,惠伯之語雖反覆相疊,不可字字相對,隨便而言,故與上不類。 外內倡和為忠,{{annotate|(【注】不相違也。【音義】○倡,昌亮反。和,戶臥反。)}}率事以信為共,{{annotate|(【注】率猶行也。)}} 【疏】注「率猶行也」。○正義曰:率訓循,循道而行,故率猶行也。 供養三德為善,{{annotate|(【注】三德,謂正直、剛克、柔克也。【音義】○供,九用反。養,餘亮反。)}} 【疏】注「三德」至「克也」。○正義曰:《洪範》「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剛克,三曰柔克」。孔安國云:正直者,「能正人之曲直」。剛克者,「剛能立事」。柔克者,「和柔能治」。三者皆人之性也。剛則失之於彊,柔則失之於弱,故貴其能剛能柔,謂剛不苛酷,柔不滯溺也。「供養三德為善」者,剛則抑之,柔則進之,以志意供給長養之,使合於中道,各成其德,乃為善也。董遇注本為「共養」,解云:「盡共,所以養成三德也。」 非此三者弗當。{{annotate|(【注】非忠、信、善不當此卦。【音義】○當,如字,注同,或下浪反。)}} 【疏】「黃中」至「弗當」。○正義曰:既言爻為此辭之意,又解此辭所言之義也。五方則為五色,黃是中央之色也。衣裳所以飾身,裳是在下之飾也。元者,始也,首也,於物為初始,於人為頭首,元是諸善之長也。五方之中,猶人之心中,心中不忠則不得其黃之召也。身體之下,猶名位之下,為下不共,則不得其裳之飾也。舉事不善,則不得其善之中,言為事不中,則非善之長也。更覆言忠、共、善三者之義:「外內倡和為忠」,言君在內,臣在外,君倡臣和,不相乖違,是名為忠也。行事以信,無有虛詐,是名為共也。人之為德,有正直、剛柔、供養,此三者之德,使其德無愆,乃名為善也。非此三者,忠也,共也,善也,則於此卦不當也。不當此卦,雖吉不可。 且夫《易》,不可以占險,將何事也,且可飾乎?{{annotate|(【注】夫《易》,猶此《易》,謂「黃裳元吉」之卦。問其何事,欲令從下之飾。【音義】○夫音扶,注同。令,力呈反。)}} 【疏】「且夫」至「未也」。○正義曰:且夫《易》,謂此「黃裳元吉」之《易》也,唯可以占忠信之事,不可以占危險之事也。問南蒯今將欲為何事也,且可飾乎,言此《易》所占,唯且可為在下之飾乎,不可為餘事也。中美能黃,忠則黃也。上美為元,善則元也。下美則裳,共則裳也。忠、善、共三者皆成,可如此筮之言吉也。三者猶有所闕,筮雖吉,未可用也。○注「夫易」至「之飾」。○正義曰:惠伯指論此卦而言夫《易》,非是漫言《易》,故知夫《易》猶言此《易》,謂此「黃裳元吉」之《易》卦也。險謂危險,言此卦不可以占危險之事。心疑南蒯事險,故問將何事也,且可為下之飾也,欲令南蒯從下之飾為共。 中美能黃,上美為元,下美則裳,參成可筮。{{annotate|(【注】參美盡備,吉可如筮。【音義】○參,七南反,又音三。)}}猶有闕也,筮雖吉,未也。」{{annotate|(【注】有闕,謂不參成。)}}將適費,飲鄉人酒。{{annotate|(【注】南蒯自其家遷適費。【音義】○飲,於鴆反。)}}鄉人或歌之曰:「我有圃,生之杞乎!{{annotate|(【注】言南蒯在費,欲為亂,如杞生於園圃,非宜也。杞,世所謂枸杞也。【音義】○圃,布古反。杞音紀。枸音苟,本又作狗。)}}從我者子乎,{{annotate|(【注】子,男子之通稱。言從己可不失今之尊。【音義】○稱,尺證反。)}}去我者鄙乎,倍其鄰者恥乎!{{annotate|(【注】鄰猶親也。【音義】○倍音佩。)}}已乎巳乎,非吾黨之士乎!」{{annotate|(【注】巳乎巳乎,言自遂不改。)}} 【疏】「鄉人」至「士乎」。○正義曰:鄉人以南蒯季氏家臣,而欲反害季氏,故為歌以感切之也。圃者,所以殖菜蔬也。杞非可食之物,我有圃生之杞,以喻南蒯在費,欲為亂也。若能從我之言,不為亂者,是為子也。子者,男子之美稱,不失尊貴,得為子也。去我而背叛者,鄙賤之行也。倍其鄰近者,恥惡之事也。若巳乎巳乎,自遂其心,不肯改者,則不復是吾黨之士乎!《釋木》云:「杞,枸檵,舍人曰:「枸杞也。」○注「巳乎」至「不改」。○正義曰:杜此解原南蒯之意。蒯君云此事巳乎巳乎,自遂其心,如不肯改,則此南蒯非復是吾黨之士也。服虔云:己乎,決絕之辭,則謂歌者自言己意,可巳乎巳乎,此南蒯今巳非是吾黨之士。 平子欲使昭子逐叔仲小。{{annotate|(【注】欲以自解說。)}}小聞之,不敢朝。昭子命吏謂小待政於朝,曰:「吾不為怨府。」{{annotate|(【注】言不能為季氏逐小,生怨禍之聚。為明年叔弓圍費傳。【音義】○為,季,於偽反,下同。)}} 楚子狩於州來,{{annotate|(【注】狩,冬獵也。【音義】○狩,本亦作守,同,手又反,注同。)}}次於潁尾,{{annotate|(【注】潁水之尾在下蔡。)}}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帥師圍徐,以懼吳。{{annotate|(【注】五子,楚大夫。徐,吳與國,故圍之以逼吳。【音義】○潘,普干反。督音篤,本亦作裻。囂,五刁反,徐許驕反。)}}楚子次於乾谿,{{annotate|(【注】在譙國城父縣南。)}}以為之援。雨雪,王皮冠,秦復陶,{{annotate|(【注】秦所遺羽衣也。【音義】○援,於眷反。雨,于付反。王皮冠,一本作楚子皮冠。復音服,一音福。陶,徒刀反。遺,唯季反。)}} 【疏】注「秦所遺羽衣」。○正義曰:文在冠下舄上,知是衣也。目之以秦,明是秦所遺也。冒雪服之,知是毛羽之衣,可以禦雨雪也。 翠被,{{annotate|(【注】以翠羽飾被。【音義】○被,普義反,注及下同。)}}豹舄,{{annotate|(【注】以豹皮為履。【音義】○舄音昔。)}}執鞭以出,{{annotate|(【注】執鞭以教令。【音義】○鞭,必綿反,注或革旁作更者,五孟反,非也。)}}僕析父從。{{annotate|(【注】楚大夫。【音義】○析,星曆反,從,才用反。)}} 【疏】「翠被」。○正義曰:《釋鳥》云:「翠,鷸。」樊光云:「青羽,出交州。」李巡曰:「其羽可以飾物。」郭璞曰:「似燕,紺色,生郁林。鄭子臧好鷸冠,以此鳥之羽飾冠。」○「僕析父從」。○正義曰:劉炫以為僕析父從右尹子革夕見於王,為下與革語張本,以規杜。今知不然者,若僕析父共子革二人同時見王,王與之語,則二人並在,子革獨對,傳應云子革對曰,不得直云「對」。故杜以為右尹子革將夕,故下即云「對」,事理分明。劉妄規杜過,非也。 右尹子革夕,{{annotate|(【注】子革,鄭丹。夕,莫見。【音義】○莫音暮。見,賢遍反。)}}王見之,去冠被舍鞭。{{annotate|(【注】敬大臣。【音義】○去,起呂反。舍音捨。)}}與之語曰:「昔我先王熊繹,{{annotate|(【注】楚始封君。【音義】○繹音亦。)}} 【疏】注「楚始封君」。○正義曰:此與呂級、王孫牟、燮父、禽父,杜所注者,皆是世家文也。燮父、禽父,亦王孫。傳於牟言王孫,燮、禽亦蒙之。 與呂級、{{annotate|(【注】齊太公之子丁公。【音義】○級音急,本亦作伋。)}}王孫牟、{{annotate|(【注】衛康叔子康伯。)}}燮父、{{annotate|(【注】晉唐叔之子。【音義】○燮,素協反。父音甫,下同。)}}禽父,{{annotate|(【注】周公子伯禽。)}}並事康王。{{annotate|(【注】康王,成王子。)}}四國皆有分,我獨無有。{{annotate|(【注】四國,齊、晉、魯、衛。分,珍寶之器。【音義】○分,扶問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四國」至「之器」。○正義曰:《書·序》云:「武王既勝殷,邦諸侯,班宗彝,作分器。」《旅獒》云:「明王慎德,四夷鹹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惟服食器用。王乃昭德之,致於異姓之邦,無替厥服。分寶玉于伯叔之國,時庸展親。」《魯語》云:「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親也。分異姓以遠方之職貢,使無忘服也。」是言諸侯皆得天子之分器也。定四年傳稱:分魯公以「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分康叔以「大呂」之鍾。分唐叔以「密須之鼓」、「闕鞏」之甲,「沽洗」之鍾。其齊之所得,則無以言之。 今吾使人於周,求鼎以為分,王其與我乎?」對曰:「與君王哉!昔我先王熊繹,辟在荊山。{{annotate|(【注】在新城沄鄉縣南。【音義】○辟,匹亦反。沶音市,又音示。)}}篳路藍縷,以處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禦王事。{{annotate|(【注】桃弧、棘矢,以禦不祥。言楚在山林,少所出有。【音義】○篳音必。藍,力甘反。縷,力主反。莽,武黨反。跋,蒲末反。共音恭。禦,魚呂反。)}}齊,王舅也。{{annotate|(【注】成王母,齊大公女。)}}晉及魯、衛,王母弟也。楚是以無分,而彼皆有。今周與四國,服事君王,將唯命是從,豈其愛鼎!」王曰:「昔我皇祖伯父昆吾,舊許是宅。{{annotate|(【注】陸終氏生六子,長曰昆吾,少曰季連。季連,楚之祖,故謂昆吾為伯父。昆吾嘗居許地,故曰「舊許是宅」。【音義】○長,丁丈反。少,詩照反。嘗,一本作曾,才能反。)}} 【疏】注「陸終」至「是宅」。○正義曰:《楚世家》云:「陸終生子六人,圻剖而產焉。一曰昆吾,二曰參胡,三曰彭祖,四曰會人,五曰曹姓,六曰季連。季連,芊姓,楚其後也。」昆吾是楚之遠祖之冗也。舊許是宅,昆吾嘗居許地。許既南遷,故云「舊許是宅」。其地此時屬鄭,故云「鄭人貪賴其田,而不我與」。哀十七年傳:衛侯夢見人登昆吾之觀,北面而噪曰:「登此昆吾之虛。」杜云:「今在濮陽城中。」蓋昆吾居此二處,未知孰為先後也。 今鄭人貪賴其田,而不我與。我若求之,其與我乎?」對曰:「與君王哉。周不愛鼎,鄭敢愛田?」王曰:「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子與有勞焉。諸侯其畏我乎?」對曰:「畏君王哉。是四國者,專足畏也,{{annotate|(【注】四國,陳、蔡、二不羹。【音義】○遠,于萬反。羹音郎。乘,繩證反。與音預。)}} 【疏】注「四國」至「不羹」。○正義曰:劉炫以為《楚語》云:靈王城陳、蔡、不羹,使僕夫子晳問於範無宇曰:今吾城三國,賦皆千乘,亦當晉矣。諸侯其來乎?對曰:是三城者,豈不使諸侯之惕焉?彼再言三城,無四國也。縱使不羹有二,或當前後遷焉,非是並有二也。炫謂古四字積畫,四當為三,以規杜過。今知不然者,以三之與四,古雖積畫,錯否難知,但今諸儒所注《春秋傳》本並云四國,無作三者。《國語》是不傳之書,何可執以為真而攻《左氏》?劉雖有所規,未可從也。 又加之以楚,敢不畏君王哉?」工尹路請曰:「君王命剝圭以為鏚柲,{{annotate|(【注】鏚,斧也。柲,柄也。破圭玉以飾斧柄。【音義】○剝,邦角反。鏚音戚。柲音祕。)}} 【疏】「破圭玉以飾斧柄」。○正義曰:斧柯長三尺,和氏之玉長一尺二寸。圭玉非為斧柄之物,故知破之為飾。 敢請命。」{{annotate|(【注】請制度之命。)}}王入視之。析父謂子革:「吾子,楚國之望也!今與王言如響,國其若之何?」{{annotate|(【注】譏其順王心如回應聲。【音義】○響,許丈反。應,應對之應。)}}子革曰:「摩厲以須,王出,吾刃將斬矣。」{{annotate|(【注】以己喻鋒刃,欲自摩厲以斬王之淫慝。【音義】○慝,他得反。)}}王出,復語。左史倚相趨過。{{annotate|(【注】倚相,楚史名。【音義】○復,扶又反。倚,於綺反。徐其綺反。相,息亮反。)}}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視之。是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丘》。{{annotate|(【注】皆古書名。【音義】○墳,扶云反。索,所白反,本又作素。)}} 【疏】注「皆古書名」。○正義曰:孔安國《尚書·序》云:「伏犧、神農、黃帝之書,謂之《三墳》,言大道也。少昊、顓頊、高辛、唐、虞之書,謂之《五典》,言常道也。」「八卦之說,謂之《八索》,求其義也。九州之志,謂之《九丘》。丘,聚也。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風氣所宜,皆聚此書也。」「楚左史倚相,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丘》。即謂上世帝王遺書也。」《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鄭玄云:「楚靈王所謂《三墳》、《五典》」,是也。賈逵云:「《三墳》,三王之書。《五典》,五帝之典。《八索》,八王之法。《九丘》,九州亡國之戒。」延篤言張平子說:《三墳》,三禮,禮為大防。《爾雅》曰:墳,大防也。《書》曰:「誰能典朕三禮。」三禮,天、地、人之禮也。《五典》,五帝之常道也。《八索》,《周禮》八議之刑索,空空設之。《九丘》,《周禮》之九刑。丘,空也,亦空設之。馬融說:《三墳》,三氣,陰陽始生,天、地、人之氣也。《五典》,五行也。《八索》,八卦。《九丘》,九州之數也。此諸家者,各以意言,無正驗,杜所不信,故云「皆古書名」。 對曰:「臣嘗問焉。昔穆王欲肆其心,{{annotate|(【注】周穆王。肆,極也。)}}周行天下,將皆必有車轍馬跡焉。祭公謀父作《祈招》之詩,以止王心。{{annotate|(【注】謀父,周卿士。祈父,周司馬,世掌甲兵之職,招其名。祭公方諫遊行,故指司馬官而言。此詩逸。【音義】○周行,如字,又下孟反。轍,直列反。祭,側界反。招,常遙反,又音昭。父音甫。)}} 【疏】注「謀父」至「詩逸」。○正義曰:《尚書·酒誥》云:「若疇圻父」,是祈父為官名也。《詩·小雅》有《祈父》之篇,其詩云:「祈父,予王之爪牙,胡轉子於恤。」《毛傳》云:「祈父,司馬也,職掌封圻之甲兵。」鄭箋云:「此司馬也,時人以其職號之,故曰祈父。」杜用彼說,故云祈父,司馬,世掌甲兵之職也。祈既是官,故以招為其名。謂穆王之時,有司馬之官,其名曰招也。祭公方諫遊行,故指司馬官而為言也。賈逵云:「祈,求也。昭,明也。言求明德也。」馬融以圻為王圻千里。王者遊戲,不過圻內。昭,明也。言千里之內,足明德。 王是以獲沒於祗宮。{{annotate|(【注】獲沒,不見篡弑。【音義】○祗音支,又音祁。篡,初患反。弑,申志反。)}} 【疏】「祗宮」。○正義曰:馬融云:圻內游觀之宮也。杜不解,蓋以為王離宮之名也。 臣問其詩而不知也。若問遠焉,其焉能知之?」王曰:「子能乎?」對曰:「能。其詩曰:『祈招之愔愔,式昭德音。{{annotate|(【注】愔愔,安和貌。式,用也。昭,明也。【音義】○焉能,於虔反。愔愔,一心反,徐於林反。)}}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annotate|(【注】金玉,取其堅重。)}}形民之力,而無醉飽之心。』」{{annotate|(【注】言國之用民,當隨其力任,如金冶之器,隨器而制形。故言形民之力,去其醉飽過盈之心。【音義】○冶音也。去,起呂反。)}} 【疏】「其詩」至「之心」。○正義曰:穆王之時,有祈父官,名招,即是司馬官也,職掌兵甲,常從王行。祭公諫王遊行,設言以戒司馬也。言「祈招之愔愔」,美其志性,安和愔愔然也。女當用此職掌,以明我王之德音也。思使我王之德度,用如玉然,用如金然,使之堅而且重,可寶愛也。若用民力,當隨其所能,而制其形模。依此形模,用民之力,而無有醉飽盈溢之心也。以王之遊行,必勞損民力,故令依法用之。○注「言國」至「之心」。○正義曰:言國之用民,當隨其力任,量其力之所堪而任用之,不使勞役過其所堪也。如金冶之器,隨器而制形者,鑄冶之家,將作器而制其模,謂之為形,今代猶名焉。用民之力,依模用之,故言形民之力也。食充其腹謂之飽,酒卒其量謂之醉。醉飽者,是酒食饜足過度之名也。穆王用民之力,不知饜足,故令去其醉飽過盈之心。 王揖而入,饋不食,寢不寐,數日。{{annotate|(【注】深感子革之言。【音義】○饋,其位反。數,所主反。)}}不能自克,以及於難。{{annotate|(【注】克,勝也。【音義】○難,乃旦反。勝,升證反,又音升。)}}仲尼曰:「古也有志,克巳復禮,仁也。信善哉!楚靈王若能如是,豈其辱於乾谿?」晉伐鮮虞,因肥之役也。{{annotate|(【注】肥役在此年。)}} 【疏】「克已復禮仁也」。○正義曰:劉炫云:克訓勝也,已謂身也。有嗜欲,當以禮義齊之。嗜欲與禮義交戰,使禮義勝其嗜欲,身得歸復於禮,如是乃為仁也。復,反也,言情為嗜欲所逼,巳離禮而更歸復之。今刊定云,克訓勝也,己謂身也,謂身能勝去嗜欲,反復於禮也。 m7zeguh4g3htg2ea7udnqp4wm16hmmy 春秋左傳正義/卷46 0 5797082 7908346 2026-07-16T07:44:00Z ~2026-40012-11 12232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六 {{*|(起昭公十三年,盡十三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5|卷第四十五]]|next=[[../卷47|卷第四十七]]|type=|from=|notes=}} ==昭公十有三年經==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annotate|(【注】不書南蒯以費叛,不以告廟。【音義】…” 790834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四十六 {{*|(起昭公十三年,盡十三年)}}|noauthor=周[[作者:左丘明|左丘明]]傳 晉[[作者:杜預|杜預]]注 唐[[作者:孔穎達|孔穎達]]正義|section=|times= |previous=[[../卷45|卷第四十五]]|next=[[../卷47|卷第四十七]]|type=|from=|notes=}} ==昭公十有三年經==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annotate|(【注】不書南蒯以費叛,不以告廟。【音義】○費音秘。)}} 【疏】注「不書」至「告廟」。○正義曰:定八年傳云:「陽虎入于讙、陽關以叛」,注云:「叛不書,略家臣。」則此亦為略家臣,故不告廟也。以不告廟,故史不得書。二注互相備。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弑其君虔於乾谿。{{annotate|(【注】比去晉而不送,書歸者,依陳、蔡以入,言陳、蔡猶列國也。比歸而靈王死,故書弑其君。靈王無道而弑稱臣,比非首謀而反書弑,比雖脅立,猶以罪加也。靈王死在五月,又不在乾谿,楚人生失靈王,故本其始禍以赴之。【音義】○谿,苦兮反。)}} 【疏】注「比去」至「赴之」。○正義曰:傳稱「依陳蔡人以國」。許復其國,而藉其力,故書為歸,言是陳蔡納之。《釋例》曰:「韓、魏有耦國之彊,陳、蔡有復國之端,故晉趙鞅、楚公子比皆稱歸,從諸侯納之例。言非晉、楚之所能制。」是其義也。計靈王無道於國,其弑不應稱臣。又比為觀從所誑,迫脅而立,非是弑君首謀,而反書比弑君者,比歸而王死,故書比「弑其君」。比雖被脅而立,靈王為比而死,雖非比弑,猶以弑君之罪加比。哀六年注云:「楚比劫立,陳乞流涕,子家憚老,皆疑於免罪,故《春秋》明而書之,以為弑主」。《釋例》曰:「若鄭之歸生,齊之陳乞,楚公子比,雖本無其心,《春秋》之義,亦同大罪,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其意以為弑君之惡,惡之大者,雖則本無其心,君實由之而死,若舍而不責,則下無所忌,故書其名,成其罪,所以示來世,勵後人,為教之遠防也。靈王見弑,實由無道,但欲見比罪,故稱臣名,非言靈王為有道。猶如宣二年,「晉趙盾弑其君夷皋」。《釋例》曰:「傳言『靈公不君』,又以明於例此弑宜稱君也,弑非趙盾,而經不變文者,以示良史之意深,責執政之臣。」彼為章盾之罪稱臣名,此亦為章比之罪稱臣名,非言靈王不合弑稱君也。又傳稱「五月,王縊于芋尹申亥氏」。他年申亥以王柩告,則靈王死在五月,其死又不在乾谿,而經書四月比「弑其君虔於乾谿」者,楚人生失靈王,告時未知死否,但以乾谿之地失王,以為王必死矣。本其始禍,故以四月弑君赴也。劉炫云:比以四月歸,既歸而王死,故以云云,同。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annotate|(【注】比雖為君,而未列於諸侯,故不稱爵。殺不稱人,罪棄疾。)}} 【疏】注「比雖」至「棄疾」。○正義曰:《釋例》曰:「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與諸侯會者,則以成君書之,齊商人、蔡侯般之屬是也。若未得接於諸侯,則不稱爵,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蔡人殺陳佗、齊人殺無知、衛人殺州籲、公子瑕之屬是也。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制也。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已定,故諸殺不稱君,亦與成君同義也。傳曰會于平州,以定公位,又云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此以會為斷也。」衛州籲、齊無知皆弑君自立,其死稱人以殺。此比亦弑君而立,不稱人以殺,而云「棄疾殺」者,棄疾利比之位而殺之,其意不得為討賊,不稱人,所以罪棄疾也。《釋例》云:「比既得國,國人驚亂,棄疾從而扇之,比懼自殺,皆棄疾之由,故書『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是言不稱弑其君,又說罪棄疾之意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annotate|(【注】平丘在陳留長垣縣西南。【音義】○垣音袁。)}}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annotate|(【注】書同,齊服故。)}}公不與盟。{{annotate|(【注】魯不堪晉求,讒慝弘多,公不與盟,非國惡,故不諱。【音義】○與音預,注同。慝,他得反。)}} 【疏】注「魯不」至「不諱」。○正義曰:宣七年,「公會晉侯」云云「于黑壤」,傳曰:「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於會,盟于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彼公不與盟,諱而不書,此書之者,彼不相朝聘,公實有罪,諱國之惡,故不書其盟;此時公實無罪,非是國惡,故書而不諱。襄三十一年傳曰:「晉公室卑,政在侈家。韓宣子為政,不能圖諸侯,魯不堪晉求,讒慝弘多,是以有平丘之會。」此年傳云:「邾人、莒人愬于晉曰:『魯朝夕伐我,幾亡矣!』」注云:「自昭公即位,邾、魯同好,又不朝夕伐莒,無故怨訴,晉人信之,所謂『讒慝弘多』。」是言晉受讒言,公無罪,非國惡,故不諱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公至自會。{{annotate|(【注】無傳。)}} 蔡侯廬歸於蔡。{{annotate|(【音義】○廬音盧,又力居反。)}}陳侯吳歸於陳。{{annotate|(【注】陳、蔡皆受封于楚,故稱爵。諸侯納之曰歸。)}} 【疏】注「陳蔡」至「曰歸」。○正義曰:《公羊傳》曰:「此皆滅國也,其言歸何?不與諸侯專封也。」其意言諸侯不得專封,不與楚封陳、蔡,使若陳、蔡之君自有國而歸之。然以是故稱爵言歸,若言各自有爵,非由楚也。杜以傳言「平王封陳、蔡」,又二君之歸,再言「禮也」,則興滅繼絕,是為得禮,無有「不與楚封」之事也。二者皆是舊國立君,紹其先祀,襲其封爵。爵是先世之爵,非楚今始立之,故言「陳、蔡皆受封于楚」。巳立為侯,故稱爵以歸國,非入國始為君也。禮,諸侯不生名。二君皆書名者,稱爵以其受封于楚,書名以其未成為君。稱名稱爵,兩見之也。「諸侯納之曰歸」,成十八年傳例。 冬,十月,葬蔡靈公。{{annotate|(【注】蔡復,而後以君禮葬之。)}} 公如晉,至河乃復。{{annotate|(【注】晉人辭公。)}} 吳滅州來。{{annotate|(【注】州來,楚邑。用大師焉曰滅。)}} 【疏】注「州來」至「曰滅」。○正義曰:州來,楚邑。不系楚者,大都以名通者,例皆不系國。「用大師焉曰滅」,襄十三年傳例。 ==昭公十有三年傳== 十三年,春,叔弓圍費,弗克,敗焉。{{annotate|(【注】為費人所敗。不書,諱之。)}}平子怒,令見費人,執之以為囚俘。冶區夫曰:「非也。{{annotate|(【注】區夫,魯大夫。【音義】○俘,芳夫反。冶音也。區,烏侯反,一音丘於反。)}} 【疏】「非也」。○正義曰:非三代服叛之道也。 若見費人,寒者衣之,饑者食之,為之令主,而共其乏困,費來如歸,南氏亡矣。民將叛之,誰與居邑?若憚之以威,懼之以怒,民疾而叛,為之聚也。若諸侯皆然,費人無歸,不親南氏,將焉入矣?」平子從之。費人叛南氏。{{annotate|(【注】費叛南氏在明年。傳善區夫之謀,終言其效。【音義】○衣,於既反。食音嗣。共音恭。憚,待旦反。為之聚也,於偽反。焉,於虔反。效,戶孝反。)}} 【疏】「民疾」至「聚也」。○正義曰:季氏既執費人,人皆憎疾季氏而叛之,為南氏之積聚也。 楚子之為令尹也,殺大司馬薳,掩而取其室。{{annotate|(【注】在襄三十年。【音義】○薳,於委反。掩,於檢反。)}}及即位,奪薳居田。{{annotate|(【注】居,掩之族。言薳氏所以怨。)}}遷許而質許圍。{{annotate|(【注】遷許在九年。圍,許大夫。【音義】○質音致。)}}蔡洧有寵於王,王之滅蔡也,其父死焉,{{annotate|(【注】楚滅蔡在十一年。洧仕楚,其父在國,故死。【音義】○洧,於軌反。)}}王使與於守而行。{{annotate|(【注】使洧守國,王行至乾谿。【音義】○與音預。守,手又反。)}} 【疏】「楚子」至「而行」。○正義曰:《易》稱:「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至於滅身也。 申之會,越大夫戮焉。{{annotate|(【注】申會在四年。)}} 【疏】「申之」至「戮焉」。正義曰:王肅云:越大夫常壽過也。申之會,經書「淮夷」,而不書越者,以常壽過有罪,不得列會,故不書越也。戮者,陳其罪惡以徇諸軍,言將殺之,終亦不殺,過至今在楚,故怨而作亂。 王奪鬥韋龜中犨,{{annotate|(【注】韋龜,令尹子文玄孫。中犨,邑名。【音義】○犨,尺州反。)}}又奪成然邑而使為郊尹。{{annotate|(【注】成然,韋龜子。郊尹,治郊竟大夫。【音義】○竟音境。)}}蔓成然故事蔡公。{{annotate|(【注】蔡公,棄疾也。故猶舊也。韋龜以棄疾有當璧之命,故使成然事之。【音義】○蔓音萬。)}}故薳氏之族及薳居、許圍、蔡洧、蔓成然,皆王所不禮也,因群喪職之族,啟越大夫常壽過作亂,{{annotate|(【注】常壽過,申會所戮者。【音義】○喪,息浪反。過,古禾反。)}} 【疏】「故薳」至「成然」。○正義曰:言族者,以掩既被殺,唯有族存,故言族也。韋龜、成然皆被奪邑,所以不數韋龜,而獨數成然者,以是時韋龜已死,故不言之。上言奪邑者,積王之惡,見成然怨恨之深,猶父子被奪故也。 圍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annotate|(【注】息舟,楚邑,城之堅固者。)}} 【疏】「圍固」至「居之」。○正義曰:圍固城,城之固者。克息舟,息舟即是其一也。以圍時有所毀,故更城而居之。 觀起之死也,其子從在蔡,事朝吳,{{annotate|(【注】觀起死在襄二十二年。朝吳,故蔡大夫聲子之子。【音義】○從,如字。朝,如字。)}} 【疏】注「故蔡大夫聲子之子」。○正義曰:言故蔡大夫者,此時蔡滅,見為楚縣。吳今在蔡,其父先為蔡國大夫,故云故蔡大夫聲子之子也。 曰:「今不封蔡,蔡不封矣。我請試之。」{{annotate|(【注】觀從以父死怨楚,故欲試作亂。)}}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晳,{{annotate|(【注】二子皆靈王弟。元年,子干奔晉,子晳奔鄭。【音義】○晳,星曆反。)}}及郊而告之情,{{annotate|(【注】告以蔡公不知謀。)}}強與之盟,入襲蔡。蔡公將食,見之而逃。{{annotate|(【注】不知其故,驚起辟之。【音義】○強,其丈反。)}} 【疏】「強與之盟」。○正義曰:二子聞非蔡公之命,欲還,故觀從強與之盟,遂入襲蔡。 觀從使子干食,坎用牲,加書而速行。{{annotate|(【注】使子干居蔡公之牒,食蔡公之食,並偽與蔡公盟之徵驗以示眾。)}}己徇於蔡{{annotate|(【注】己,觀從也。【音義】○己音紀。徇,似俊反。)}}曰:「蔡公召二子,將納之,與之盟而遣之矣,將師而從之。」{{annotate|(【注】詐言蔡公將以師助二子,)}}蔡人聚,將執之。{{annotate|(【注】執觀從。)}}辭曰:「失賊成軍,而殺余何益?」乃釋之。{{annotate|(【注】賊謂子干、子晳也。言蔡公已成軍,殺已不解罪。)}}朝吳曰:「二三子若能死亡,則如違之,以待所濟。{{annotate|(【注】言若能為靈王死亡,則可違蔡公之命,以待成敗所在。【音義】○為,於偽反。)}}若求安定,則如與之,以濟所欲。{{annotate|(【注】言與蔡公則可得安定。)}}且違上,何適而可。」{{annotate|(【注】言不可違上也。上謂蔡公。)}}眾曰:「與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鄧,{{annotate|(【注】潁川召陵縣西南有鄧城。二子,子干、子晳。)}}依陳、蔡人以國。{{annotate|(【注】國陳、蔡而依之。)}} 【疏】「依陳蔡人以國」。○正義曰:二子更無兵眾,唯依倚陳、蔡人耳。以國者,許為復其國,以此招慰之。 楚公子比、{{annotate|(【注】子干。)}}公子黑肱、{{annotate|(【注】子晳。【音義】○肱,古弘反。)}}公子棄疾、{{annotate|(【注】蔡公。)}}蔓成然、蔡朝吳帥陳、蔡、不羹、許、葉之師,因四族之徒,{{annotate|(【注】四族;薳氏,許圍,蔡洧,蔓成然。【音義】○羹音郎。葉,始涉反。)}}以入楚。及郊,陳、蔡欲為名,故請為武軍。{{annotate|(【注】欲築壘壁以示後人,為復讎之名。【音義】○壘,力軌反。壁,本亦作辟,音璧。)}}蔡公知之,曰:「欲速。且役病矣,請藩而已。」乃藩為軍。{{annotate|(【注】藩,離也。【音義】○藩,方元反,注同。離也,依字應作籬,今作離,假借也,力知反。)}} 【疏】「蔡公」至「而已」。○正義曰:蔡公知之,知陳、蔡人之情也。蔡公,楚之公子,猶尚吝惜本國,恥有報讎之名,築壘以示後世,故請藩而已。 蔡公使須務牟與史猈先入,因正僕人殺大子祿及公子罷敵。{{annotate|(【注】須務牟、史猈,楚大夫,蔡公之黨也。正僕,大子之近官。【音義】○牟,亡侯反。猈,皮皆反。徐扶蟹反,又扶移反,或扶瞻反,本或作𮆛,音同。罷音皮,徐甫綺反,一音蒲買反。)}} 【疏】「正僕人」。○正義曰:大僕也,《周禮》下大夫二人。 公子比為王,公子黑肱為令尹,次於魚陂。{{annotate|(【注】竟陵縣城西北有甘魚陂。【音義】○陂,彼宜反。)}}公子棄疾為司馬,先除王宮。使觀從從師於乾谿,而遂告之。{{annotate|(【注】從乾谿之師,告使叛靈王。)}}且曰:「先歸復所,後者劓。」{{annotate|(【注】劓,截鼻。【音義】○劓,魚器反,截鼻之刑。)}}師及訾梁而潰。{{annotate|(【注】靈王還至訾梁而眾散。【音義】○訾,子斯反,注同。潰,戶內反。)}}王聞群公子之死也,自投于車下,曰:「人之愛其子也,亦如餘乎?」侍者曰:「甚焉,小人老而無子,知擠於溝壑矣。」{{annotate|(【注】擠,隊也。【音義】○擠,子細反,《說文》云排也,一音子禮反。壑,許各反。隊,直類反。)}}王曰:「餘殺人子多矣,能無及此乎?」右尹子革曰:「請待於郊,以聽國人」。{{annotate|(【注】聽國人之所與。)}}王曰:「眾怒不可犯也。」曰:「若入於大都而乞師於諸侯。」王曰:「皆叛矣。」曰:「若亡於諸侯,以聽大國之圖君也。」王曰:「大福不再,袛取辱焉。」然丹乃歸於楚。{{annotate|(【注】然丹,子革。棄王歸。【音義】○祗音支。)}}王㳂夏,將欲入鄢。{{annotate|(【注】夏,漢別名。順流為㳂,順漢水南至鄢。【音義】○㳂,以全反。夏,戶雅反,漢水也。鄢,徐於建反,一音於晚反。入,本又作至。)}}芋尹無宇之子申亥曰:「吾父再奸王命,{{annotate|(【注】謂斷王旌,執人於章華宮。【音義】○芋,于付反,徐又音羽。奸音干。斷,丁管反。)}}王弗誅,惠孰大焉?君不可忍,惠不可棄,吾其從王。」乃求王,遇諸棘圍以歸。{{annotate|(【注】棘,里名。闈,門也。【音義】○棘闈音韋。孔晁云:棘,楚邑。闈,巷門。)}} 【疏】注「棘里名闈門也」。○正義曰:《吳語》云:「昔楚靈王不君,其臣箴諫不入。」「其民不忍饑勞之殃,三軍叛王於乾谿。王獨行,屏營彷徨於山林之中,三日乃見其涓人疇。王呼之曰:『餘不食三日矣。』疇趨而進,王枕其股以寢於地。王寐,疇枕王以塊而去之。王覺而無見也,乃匍匐將入於棘闈。棘闈不納,乃入芋尹申亥氏焉。」孔晁曰:「棘,楚邑。闈,門也。」案襄二十六年傳言「吳伐楚,克棘」,四年傳言「吳伐楚,入棘,以棘為邑」,或是也。 夏,五月,癸亥,王縊于芋尹申亥氏。{{annotate|(【注】癸亥,五月二十六日,皆在乙卯、丙辰後,傳終言之,經書四月,誤。【音義】○縊,於豉反。)}} 【疏】注「癸亥」至「月誤」。○正義曰:此癸亥之日,實在乙卯、丙辰之後,傳先言之者,因申亥求王,遂言王縊,是傳終言之也。既以五月統癸亥之日,而乙卯、丙辰亦是五月之日,雖則言有顛倒,即令蒙此五月之文也。劉炫云:杜此注經書四月,誤。案上經注云,靈王實以五月死,楚人生失靈王,本其始禍以赴。兩注不同,以為杜非。今知不然者,以其生失靈王,不知死在五月,遂以四月始禍,言靈王之死,是其錯誤之事,於文似異,義實一也。劉以為二注文異,而規杜氏,非也。 申亥以其二女殉而葬之。觀從謂子干曰:{{annotate|(【注】【音義】○殉,似俊反。謂子干,本或作謂子干曰。)}}「不殺棄疾,雖得國,猶受禍也。」子干曰:「餘不忍也。」子玉曰:「人將忍子,{{annotate|(【注】子玉,觀從。)}}吾不忍俟也。」乃行。國每夜駭曰:「王入矣!」{{annotate|(【注】相怨以靈王也。【音義】○駭,戶揩反。怨,丘勇反,下同。)}}乙卯,夜,棄疾使周走而呼曰:「王至矣!」{{annotate|(【注】周,徧也。乙卯,十八日。【音義】○呼,好故反,下同。徧音遍。)}}國人大驚。使蔓成然走告子干、子晳曰:「王至矣!國人殺君,司馬將來矣!{{annotate|(【注】司馬謂棄疾也。言司馬見殺,以恐子干。)}}君若早自圖也,可以無辱。眾怒如水火焉,不可為謀。」又有呼而走至者曰:「眾至矣!」二子皆自殺。{{annotate|(【注】不書弑,君位未定也。【音義】○弑,申志反。)}}丙辰,棄疾即位,名曰熊居。葬子干於訾,實訾敖。{{annotate|(【注】不成君,無號諡者,楚皆謂之敖。【音義】○熊音雄。)}} 【疏】注「不成」至「之敖」。正義曰:郟敖與此訾敖皆不成君,無號諡也。元年傳云「葬王於郟,謂之郟敖」,此云「葬子于於訾,實訾敖」,並以地名冠敖,未知其故。又《世家》,楚之先君有若敖、宵敖,皆在位多年,亦稱為敖,不知敖是何義。 殺囚,衣之王服而流諸漢,乃取而葬之,以靖國人。使子旗為令尹。{{annotate|(【注】子旗,蔓成然。【音義】○衣,於既反。旗音其。)}}楚師還自徐,{{annotate|(【注】前年圍徐之師。)}} 【疏】「楚師還自徐」。○正義曰:上云「師及訾梁而潰」,此又云「楚師還自徐」者,上所云者是乾谿援師,此謂蕩侯等五子伐徐師,故杜云前年圍徐之師。 吳人敗諸豫章,獲其五帥。{{annotate|(【注】定二年,楚人伐吳師于豫章。吳人見舟于豫章,而潛師於巢,以軍楚師於豫章。又柏舉之役,吳人舍舟於淮汭,而自豫章與楚夾漢,此皆當在江北淮水南,蓋後徙在江南豫章。【音義】○五帥,所類反,謂蕩侯、潘子、司馬裻、囂尹午、陵尹喜五人。見,賢遍反。汭,如銳反。)}}平王封陳、蔡,復遷邑。{{annotate|(【注】復九年所遷邑。)}} 【疏】注「復九年所遷邑」。○正義曰:成十五年「許遷于葉」,九年傳云「遷城父人於陳」,「遷方城外人於許」,今「復遷邑」,則許還復葉方城外與城父人各復其本。 致群賂,{{annotate|(【注】始舉事時所貨賂。【音義】○賂音路。)}}施捨寬民,宥罪舉職。{{annotate|(【注】舉職,脩廢官。【音義】○宥音又。)}}召觀從,王曰:「唯爾所欲。」{{annotate|(【注】觀從教子干殺棄疾,今召用之,明在君為君之義。【音義】○為,於偽反。)}}對曰:「臣之先,佐開卜。」乃使為卜尹。{{annotate|(【注】佐卜人開龜兆。)}}使枝如子躬聘于鄭,且致犨、櫟之田。{{annotate|(【注】犨、櫟,本鄭邑,楚中取之。平王新立,故還以賂鄭。【音義】○櫟,力狄反。)}}事畢,弗致。{{annotate|(【注】知鄭自說服,不復須賂故。【音義】○說音悅。復,扶又反,下將復使同。)}}鄭人請曰:「聞諸道路,將命寡君以犨、櫟,敢請命。」對曰:「臣未聞命。」既復,王問犨、櫟。降服而對{{annotate|(【注】降服,如今解冠也,謝違命。)}}曰:「臣過失命,未之致也。」王執其手曰:「子毋勤。姑歸,不穀有事,其告子也。」{{annotate|(【注】王善其有權,有事將復使之。【音義】○毋音無。)}} 【疏】「臣過」至「致也」。○正義曰:言臣罪過,漏失君命,遺忘之,未之致與也。○子毋勤。○正義曰:言子毋以見使為勤勞。 他年,芋尹申亥以王柩告,乃改葬之。初,靈王卜曰:「余尚得天下。」{{annotate|(【注】尚,庶幾。【音義】○極,其久反。)}} 【疏】「尚得天下」。○正義曰:謂得為天子也。 不吉,投龜詬天而呼曰:「是區區者而不餘畀,{{annotate|(【注】區區,小天下。【音義】○詬,本又作詢,呼豆反,徐許右反。呼,火故反。畀,必利反,徐甫至反,與也。)}}餘必自取之。」民患王之無厭也,故從亂如歸。初,共王無塚適,{{annotate|(【注】塚,大也。【音義】○厭,於鹽反。共音恭。適,丁曆反,下無適音同。)}}有寵子五人,無適立焉。乃大有事於群望,{{annotate|(【注】群望,星辰山川。)}} 【疏】注「群望星辰山川」。○正義曰:《楚語》云:「天子遍祀群神,諸侯祀天地、三辰及其土之山川。」孔晁云:三辰,日、月、星也。祀天地,謂二王后也;非二王后,祭分野、山川而已。又元年傳云:「辰為商星」,「參為晉星」,是諸侯得祭分野之星,知此群望是星辰山川也。於十二次鶉尾為楚,當祀翼軫之星及其國內山川。哀六年傳曰:「江、漢、雎、漳,楚之望也。」其山蓋荊山、衡山之類。 而祈曰:「請神擇於五人者,使主社稷。」乃徧以璧見於群望曰:「當璧而拜者,神所立也,誰敢違之?」既乃與巴姬密埋璧於大室之庭,{{annotate|(【注】巴姬,共王妾。大室,祖廟。【音義】○徧音遍。見,賢遍反,下注微見同。巴,必加反。埋,亡皆反。大室音泰。)}} 【疏】「徧以璧」。○正義曰:謂以一璧徧見諸神,若神各一璧,乃多明無不當其上。○注「巴姬共王妾」。○正義曰:知者,襄十二年傳云:「楚司馬子庚聘于秦,為夫人甯,禮也。」彼秦女是夫人,明巴姬是妾。 使五人齊,而長入拜。{{annotate|(【注】從長幼以次拜。【音義】○齊,側皆反,本又作齋。長,丁丈反,注及下同。)}}康王跨之。{{annotate|(【注】過其上也。【音義】○跨,苦化反。)}}靈王肘加焉。子干、子晳皆遠之。平王弱,抱而入,再拜,皆厭紐。{{annotate|(【注】微見璧紐以為審識。【音義】○肘,中九反。遠,于萬反。厭,於甲反,徐又於輒反。紐,女九反。識,申志反,又如字。)}}鬥韋龜屬成然焉,{{annotate|(【注】如其將立,故託其子。【音義】○屬音燭。)}}且曰:「棄禮違命,楚其危哉。」{{annotate|(【注】棄立長之禮,違當璧之命,終致靈王之亂。)}}子干歸,韓宣子問於叔向曰:「子干其濟乎?」對曰:「難。」宣子曰:「同惡相求,如市賈焉,何難?」{{annotate|(【注】宣子謂棄疾親恃子干,共同好惡,故言如市賈同利以相求。【音義】○賈音古。好惡並如字,又上呼報反,下烏路反,下皆仿此。)}}對曰:「無與同好,誰與同惡?{{annotate|(【注】言棄疾本不與子干同好,則亦不得同惡。)}}取國有五難:有寵而無人,一也;{{annotate|(【注】寵須賢人而固。)}}有人而無主,二也;{{annotate|(【注】雖有賢人,當須內主為應。【音義】○應,應對之應。)}}有主而無謀,三也;{{annotate|(【注】謀,策謀也。)}}有謀而無民,四也;{{annotate|(【注】民,眾。)}}有民而無德,五也。{{annotate|(【注】四者既備,當以德成。)}}子干在晉十三年矣,晉、楚之從,不聞達者,可謂無人。{{annotate|(【注】晉楚之士從子干遊,皆非達人。)}}族盡親叛,可謂無主。{{annotate|(【注】無親族在楚。)}}無釁而動,可謂無謀。{{annotate|(【注】召子干時,楚未有大釁。【音義】○釁,許靳反。)}}為羈終世,可謂無民。{{annotate|(【注】終身羈客在晉,是無民。)}}亡無愛徵,可謂無德。{{annotate|(【注】楚人無愛念之者。)}} 【疏】「亡無愛徵」。○正義曰:子干之亡,楚人無愛念之徵驗也。 王虐而不忌,{{annotate|(【注】靈王暴虐,無所畏忌,將自亡。)}}楚君子干涉五難以弑舊君,誰能濟之?{{annotate|(【注】言楚借君子干以弑靈王,終無能成。)}}有楚國者,其棄疾乎!君陳、蔡,城外屬焉。{{annotate|(【注】城,方城也。時穿封戌既死,棄疾並領陳事。)}}苛慝不作,盜賊伏隱,私欲不違,{{annotate|(【注】不以私欲違民事。【音義】○苛音何,本或作荷,音同,下同。慝,他得反。)}}民無怨心。先神命之,{{annotate|(【注】先神謂群望。)}} 【疏】「先神命之」。○正義曰:楚國既封,即有三望。三望起於先代,故曰先神。 國民信之,羋姓有亂,必季實立,楚之常也。獲神,一也。{{annotate|(【注】當璧拜。【音義】○羋,彌爾反。)}}有民,二也。{{annotate|(【注】民信之。)}}令德,三也。{{annotate|(【注】無苛慝。)}}寵貴,四也。{{annotate|(【注】貴妃子。)}}居常,五也。{{annotate|(【注】棄疾,季。)}}有五利以去五難,誰能害之?子干之官,則右尹也。數其貴寵,則庶子也。以神所命,則又遠之。其貴亡矣,{{annotate|(【注】位不尊。【音義】○去,起呂反。數,所主反。遠,于萬反。亡矣音無,又如字。)}}其寵棄矣,{{annotate|(【注】父既沒故。)}} 【疏】「其貴」至「棄矣」。○正義曰:亡,無也。其貴位則無矣,其寵愛之者又棄矣。然則父死,棄疾寵亦棄。獨言子干者,以子干母賤,唯恃父寵,寵又棄矣,則無恃託,故專屬子干。 民無懷焉,{{annotate|(【注】非令德。)}}國無與焉,{{annotate|(【注】無內主。)}}將何以立?」宣子曰:「齊桓、晉文,不亦是乎?」{{annotate|(【注】皆庶賤。)}}對曰:「齊桓,衛姬之子也,有寵於僖。{{annotate|(【注】衛姬,齊僖公妾。)}}有鮑叔牙、賓須無、隰朋以為輔佐,有莒、衛以為外主,{{annotate|(【注】齊桓出奔莒、衛,有舅氏之助。)}}有國、高以為內主。{{annotate|(【注】國氏、高氏,齊上卿。)}} 【疏】注「國氏高氏」。○正義曰:僖十二年傳管仲云:「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是也。 從善如流,{{annotate|(【注】言其疾也。)}}下善齊肅,{{annotate|(【注】齊,嚴也。肅,敬也。【音義】○下,遂嫁反。齊,側皆反,注同。)}}不藏賄,{{annotate|(【注】清也。【音義】○賄,呼罪反。)}}不從欲,{{annotate|(【注】儉也。【音義】○從,子用反。)}}施捨不倦,{{annotate|(【注】施捨,猶言布恩德。)}}求善不厭,是以有國,不亦宜乎?我先君文公,狐季姬之子也,有寵於獻。好學而不貳,{{annotate|(【注】言篤志。【音義】○厭,於豔反。好,呼報反。)}}生十七年,有士五人。{{annotate|(【注】狐偃、趙衰、顛頡、魏武子、司空季子,五士從出。【音義】○衰,初危反。頡,咖結反。從,才用反。)}}有先大夫子餘、子犯以為腹心,{{annotate|(【注】子餘,趙衰。子犯,狐偃。)}}有魏犨、賈佗以為股肱,{{annotate|(【注】魏犨,魏武子也。稱五人而說四士,賈佗又不在本數,蓋叔向所賢。【音義】○佗,徒何反。)}} 【疏】注「魏焠」至「所賢」。○正義曰:上言五人,直舉其數,下說四士,獨據有賢也。五人內不數賈佗者,佗以公族從文公,不在五人之數也,蓋叔向言之意,所將為賢即言之。 有齊、宋、秦、楚以為外主,{{annotate|(【注】齊妻以女,宋贈以馬,楚王享之,秦伯納之。【音義】○妻,七計反。)}}有欒、郤、狐、先以為內主。{{annotate|(【注】謂欒枝、郤縠、狐突、先軫也。【音義】○欒,魯官反。郤,夫逆反。縠,戶木反。)}}亡十九年,守志彌篤。惠、懷棄民,{{annotate|(【注】惠公、懷公,不恤民也。)}}民從而與之。獻無異親,民無異望,{{annotate|(【注】獻公之子九人,唯文公在。)}}天方相晉,將何以代文?此二君者,異於子干。共有寵子,國有奧主。{{annotate|(【注】謂棄疾也。【音義】○相,息亮反,下同。共音恭。奧,烏報反。)}} 【疏】「國有奧主」。○正義曰:室內西南隅謂之奧。奧是內之義。奧主,國內之主,故謂棄疾也。 無施於民,無援於外,去晉而不送,歸楚而不逆,何以冀國?」{{annotate|(【注】傳言子干所以蒙弑君之名,棄疾所以得國。【音義】○施,式豉反。)}} 晉成虒祁,{{annotate|(【注】在八年。【音義】○虒音斯。)}}諸侯朝而歸者,皆有貳心。{{annotate|(【注】賤其奢也。)}}為取郠故,{{annotate|(【注】取郠在十年。【音義】○為,於偽反。郠,亡杏反。)}}晉將以諸侯來討。叔向曰:「諸侯不可以不示威。」{{annotate|(【注】知晉德薄,欲以威服之。)}}乃並徵會,告于吳。秋,晉侯會吳子於良。{{annotate|(【注】下邳有良城縣。【音義】○邳,皮悲反。)}}水道不可,吳子辭,乃還。{{annotate|(【注】辭不會。)}} 【疏】「水道不可」。○正義曰:吳地水行,故謂水道不可,謂水路不通。吳子既辭,晉侯乃還,向平丘之會。 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甲車四千乘,{{annotate|(【注】三十萬人。【音義】○乘,繩證反,下及注皆同。)}}羊舌鮒攝司馬,{{annotate|(【注】鮒,叔向弟也。攝,兼官。【音義】○鮒音附。)}}遂合諸侯于平丘。子產、子大叔相鄭伯以會。子產以幄幕九張行。{{annotate|(【注】幄幕,軍旅之帳。【音義】○幄,於角反。幕音莫。四合象宮室曰幄,在上曰幕。)}} 【疏】「幄幕九張」。○正義曰:《周禮·幕人》「掌帷、幕、幄、帟、綬之事」。鄭玄云:「王出宮則有是事,在旁曰帷,在上曰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王所居之帳也。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幄帟皆以繒為之。凡四物者,以綬連系焉。」然則幕與幄異,幕大而幄小,幄在幕下張之。「幄幕九張」,蓋九幄、九幕也。 子大叔以四十,既而悔之,每舍損焉。及會,亦如之。{{annotate|(【注】亦九張也。傳言子產之適宜,大叔之從善。)}}次於衛地,叔鮒求貨於衛,淫芻蕘者。{{annotate|(【注】欲使衛患之而致貨。【音義】○芻,初俱反。《說文》云:刈草也。蕘,如遙反。飼牲曰芻,草薪曰蕘。)}} 【疏】「芻蕘」。○正義曰:《周禮·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則系於牢芻之三月。」《說文》云:「蕘,薪也,從廾。」然則芻者,飼牛馬之草也。蕘者,共燃火之草也。 衛人使屠伯饋叔向羹,與一篋錦,{{annotate|(【注】屠伯,衛大夫。【音義】○屠音徒。饋,其位反。篋,苦協反。)}}曰:「諸侯事晉,未敢攜貳,況衛在君之宇下,{{annotate|(【注】屋宇之下,喻近也。)}}而敢有異志?芻蕘者異於他日,敢請之。」{{annotate|(【注】請止之。)}}叔向受羹反錦,{{annotate|(【注】受羹示不逆其意,且非貨。)}}曰:「晉有羊舌鮒者,瀆貨無厭,{{annotate|(【注】瀆,數也。【音義】○瀆,徒木反。厭,於鹽反。數音朔。)}}亦將及矣,{{annotate|(【注】將及禍。)}}為此役也。{{annotate|(【注】役,事也。【音義】○為,如字,或於偽反。)}} 【疏】「為此役」。○正義曰:言叔鮒為此淫芻蕘之事也。 子若以君命賜之,其已。」客從之。未退而禁之。{{annotate|(【注】禁芻蕘者。)}}晉人將尋盟,齊人不可。{{annotate|(【注】有貳心故。)}}晉侯使叔向告劉獻公,{{annotate|(【注】獻公,王卿士劉子。)}}曰:「抑齊人不盟,若之何?」對曰:「盟以厎信。{{annotate|(【注】厎,致也。【音義】○厎音旨。)}}君苟有信,諸侯不貳,何患焉?告之以文辭,董之以武師,雖齊不許,君庸多矣。{{annotate|(【注】董,督也。庸,功也。討之有辭,故功多也。)}} 【疏】「董督」至「多也」。○正義曰:《釋詁》云:「董,督,正也」,是董為督也。又云:「庸,勞」,勞亦功也。討之有辭,則前敵易克,故功多也。 天子之老,請帥王賦,元戎十乘,以先啟行。{{annotate|(【注】天子大夫稱老。元戎,戎車在前者。啟,開也。行,道也。)}} 【疏】「天子之老」。○正義曰:上注云「獻公,王卿士」,此注云「天子大夫稱老」。老者是大夫之總名。《詩》云「方叔元老」,《毛傳》云:「方叔,卿士,命而為將」是卿士稱老也。《曲禮》云:「五官之長曰伯」,「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彼謂三公也。如彼文,則三公乃得稱天子之老。卿亦得稱老者,彼說三公之事,言三公之自稱耳,不言卿之自稱不得同三公也。《曲禮》又云:「諸侯使人於諸侯,使者曰寡君之老。」諸侯之使尚得稱老,明知天子之卿得稱天子之老也。○「元戎」至「啟行」。○正義曰:《詩·小雅·六月》之篇也。元,大也。大戎,戎車之大,在軍前者也。啟,開;行,道;常訓耳。 遲速唯君。」{{annotate|(【注】欲佐晉討齊。)}}叔向告于齊曰:「諸侯求盟,已在此矣。今君弗利,寡君以為請。」對曰:「諸侯討貳,則有尋盟。若皆用命,何盟之尋?」{{annotate|(【注】託用命以拒晉。)}}叔向曰:「國家之敗,有事而無業,事則不經。{{annotate|(【注】業,貢賦之業。)}}有業而無禮,經則不序。{{annotate|(【注】須禮而有次序。)}}有禮而無威,序則不共。{{annotate|(【注】禮須威嚴而後共。)}}有威而不昭,共則不明。{{annotate|(【注】威須昭告神明,而後信義著。)}}不明棄共,百事不終,所由傾覆也。{{annotate|(【注】信義不明則棄威,不威棄禮。無禮無經,無經無業,故百事不成。【音義】○覆,芳服反。)}}是故明王之制,使諸侯歲聘以志業,{{annotate|(【注】志,識也。歲聘以脩其職業。)}}間朝以講禮,{{annotate|(【注】三年而一朝,正班爵之義,率長幼之序。【音義】○間,間廁之間。長,丁丈反。)}}再朝而會以示威,{{annotate|(【注】六年而一會,以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再會而盟以顯昭明。{{annotate|(【注】十二年而一盟,所以昭信義也。凡八聘四朝再會,主一巡守,盟于方嶽之下。【音義】○守,手又反。岳音嶽。)}}志業於好,{{annotate|(【注】聘也。【音義】○好,呼報反,下注同好同。)}}講禮於等,{{annotate|(【注】朝也。)}}示威於眾,{{annotate|(【注】會也。)}}昭明於神,{{annotate|(【注】盟也。)}}自古以來,未之或失也。存亡之道,恒由是興。晉禮主盟,{{annotate|(【注】依先王、先公舊禮,主諸侯盟。)}}懼有不治,奉承齊犧,{{annotate|(【注】齊盟之犧牲。【音義】○治,直吏反,舊如字。犧,許宜反。)}}而布諸君,求終事也。{{annotate|(【注】終,竟也。)}}君曰:『余必廢之,何齊之有?』唯君圖之,寡君聞命矣!」齊人懼,對曰:「小國言之,大國制之,敢不聽從?既聞命矣,敬共以往,遲速唯君。」叔向曰:「諸侯有間矣,{{annotate|(【注】間,隙也。)}} 【疏】「叔向」至「命矣」。○正義曰:叔向此言,論聘、朝、會、盟四事。意在言盟,並說會、朝、聘,為次序耳。國家之所以敗也,有交好之事,而無貢賦之業,交好之事不得常矣。有貢賦之常,而無上下之禮,事雖有常,則不次序矣。有上下之禮,而無可畏之威,雖有次序,則不共敬矣。有可畏之威,而不昭告神明,雖為共敬,則不明著矣。信義不明,棄共敬也。承事不共敬,棄次序也。班位不序,棄常度也。徵命不常,棄事宜也。事既棄矣,則百事不終,國家所由傾覆,只為此也。聖人知其不可,是故明王之制,使諸侯每歲令大夫一聘天子,以志識貢賦之業,間一歲,諸侯親自入朝,以講習上下之禮。天子於諸侯再朝而一大會,以示可畏之威。再會而一為盟誓,以顯諸侯之昭明者也。志識貢賦之業,在於交好,故使聘也。講習上下之禮,在於等差,故使朝也。示可畏之威,在於眾聚,故為會也。昭明德之信,在於告神,故為盟也。自古以來,遵行此法,未之有失也。國家存亡之道,恒由是興,為之則存,廢之則亡,存亡起於此也。今晉以先王之禮,主諸侯之盟,懼諸侯之事有不治理者,奉承齊盟所用之犧牲以來至此,而布諸齊君,求終竟盟約之事也。君言曰:「今餘必廢之,何齊盟之有?」必如此語,唯君自圖謀之。寡君聞君之命矣!言晉知齊必背盟,即欲與之戰。○注「業貢賦之業」。○正義曰:下句覆述此事云:「歲聘之志業。」每年聘者,所以共貢賦耳。知此業者,是貢賦之業也。下又云:「志業於好」,說聘事而謂之好,則好謂交好。諸侯、天子雖尊卑不同,亦是交好。然則有事者,謂有交好之事也。不經者,經訓常也,謂交好不常也,或聘不以時,或貢賦不充,是不常也。○注「威須」至「義著」。○正義曰:昭亦明也。昭為昭告神祇,明謂信義明著。言會雖示威,威猶未著,必須昭告神明,以要束其心,而後天子信義始得明著於天下矣。○注「信義」至「不成」。○正義曰:杜以信義不明,威無可畏,則是棄威也。不畏威則禮不行,是棄禮也。無禮則無經,無經則無業,故百事所以不成。劉炫以此傳四文皆緣上事而致下事,其上則事、業、禮、威,所致則經、序、共、明。傳既言「不明棄共」,自然當云「不共棄序」,「不序棄經」「不經棄事」。今杜云「不明則棄威,不威棄禮,無禮無經,無經無業」,以杜違背傳文而規杜失。今知劉義非者,杜以「不明棄共」,「不共棄序」,「不序棄經」,「不經棄事」,自是傳文分明。但傳云「百事不終」,明知非徒「棄共」、「棄序」,其威禮亦棄也。杜與傳共為表里,非是違傳。劉不解杜意,妄為規過,謬矣。○注「志識」至「職業」。○正義曰:志是記識,故為識也。歲歲使於天子,所以獻其貢賦,令諸國各自記其職貢,是脩其職業也。○注「三年」至「之序」。○正義曰:間朝者,據聘為言也。既云歲聘,因從聘歲為始,更間一年乃朝,故知間朝是三年而一朝也。「朝以正班爵之義,率長幼之序」,與下注「會以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皆莊二十三年傳文也。○注「十二」至「之下」。○正義曰:顯、昭、明三字,皆為明也。十二年而為一盟者,大明黜陟之法,諸侯之有明德者,表顯升進之於此盟,以光顯諸侯有昭明之德者。告誓神明,所以昭明王之信義,以示黜陟必有信也。計此十二年間,凡八聘、四朝、再會、一盟方嶽之下也。《尚書·周官》曰:「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于四嶽。諸侯各朝于方嶽,大明黜陟。」如彼文,六年五服諸侯一時朝王,即此再朝而會是也。此傳之文與《尚書》正合。杜言巡守盟于方嶽,暗與彼義符同,明此是周典之舊法也。而《周禮》之文,不載此法。《大行人》云:「侯服,歲壹見,其貢祀物。」甸服,二歲壹見,其貢嬪物。」「男服,三歲壹見,其貢器物」。「采服,四歲壹見,其貢服物」。「衛服,五歲壹見,其貢材物」。「要服,六歲壹見,其貢貨物」。先儒說《周禮》者,皆以彼為六服,諸侯各以服數來朝,與此傳文無由得合。先達通儒未有解者,古書亡滅,不可備知。然則《尚書·周官》是成王號令之辭,《尚書》之言定是正法,《左氏》復與彼合,言必不虛。《周禮》又是明文,不得不信。蓋周公、成王之時,即自有此二法也。又《周禮》每歲壹見,唯言貢物,何必見者即是親朝,各計道路短長,或當遣使貢耳。先儒謂彼為朝,未有明據。《大行人》又云:「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巡守之歲,《周禮》同於《尚書》,六年一朝,《尚書》何以違禮?又《大宗伯》云:「時見曰會,殷見曰同。」鄭玄以為時見「無常期」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征討之事」,「合諸侯而命事焉」。「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謂之殷見。鄭以時見無常期者,出自鄭之意耳,非有明文可據也。「殷見」是此「再會而盟」,「時見」當此「再朝而會」,未必即如鄭說,「時見」為「無常期」也。蓋此傳及《尚書》是正禮也。《大行人》歲壹見者,是遣使貢物,非親朝也。今此上聘朝會,雖以為諸侯於天子之禮,然諸侯相朝亦當然也,故云「志業於好,講禮於等,示威於眾」,其「昭明於神」,雖天子於諸侯之禮然,王官之伯及霸主亦得與諸侯為盟,故晉為盟主,以此告齊,令齊受盟也。必知此朝聘文兼諸侯者,以《釋例》引「明王之制」八聘四朝云:文襄之制,因而簡之,三歲而聘,五歲而朝。以諸侯為文,明歲聘間朝兼諸侯相朝也。知盟年朝會俱行者,以傳云「再朝而會」云云,故知盟年朝會不廢也。又云「歲聘以志業」,不言再聘以行朝,故知朝年不行聘禮。但以朝聘君臣不等,盟會敵禮相當,故朝年不行聘,盟年得有朝會。知有盟者,傳云同盟至故也。○「小國言之」。○正義曰:申上不用尋盟之意也。其意是小國言之,可不可則大國制之也。大國謂其須盟,言已不敢違也。 不可以不示眾。」八月,辛未,治兵,{{annotate|(【注】習戰。)}}建而不旆。{{annotate|(【注】建立旌旗,不曳其旆。旆,遊也。【音義】○旆,步具反。)}} 【疏】注「建立」至「遊也」。○正義曰:《釋天》云:「緇廣充幅,長尋曰旐,繼旐曰旆。」郭璞曰:「帛續旐末為燕尾者。」然則旐謂旂身,旆謂旂尾。旆綴於旐,本是相連之物,非別體也。而不曳其旆,當纏繼於干頭。蓋如《禮記》所云:「德車結旌」也。《釋天》又云:「練旒九。」《周禮》所謂九游、七游,遊即是旆,故云「旆,遊也」。然郭氏既云旆繼於旐,今之燕尾即旆是旐末。然天子十有二遊,並屬於一幅之廣,於理不可,蓋遊數多者,旁綴於縿,如今之旗是也。其軍前之旆,如郭璞之說。 壬申,復旆之。諸侯畏之。{{annotate|(【注】軍將戰則旆,故曳旆以恐之。【音義】○復,扶又反。恐,丘勇反,下並同。)}} 【疏】注「軍將」至「恐之」。○正義曰:本作旆者,為舒而曳之,以為容飾。結之為非常,曳之為得常。復旆之者,曳之為復常也。軍法:戰則舒旆。晉人舒旆,似其將戰,故曳旆以恐之,諸侯見其曳旆而皆畏之。 邾人莒人愬于晉曰:「魯朝夕伐我,幾亡矣。{{annotate|(【注】自昭公即位,邾、魯同好,又不朝夕伐莒,無故怨愬,晉人信之,所謂讒慝弘多。【音義】○愬音素。朝夕,如字,注同。幾音祈。)}} 【疏】注「自昭」至「伐莒」。○正義曰:三年傳穆子云:「曹、滕、二邾,實不忘我好。」又無相伐之事,是昭公即位,邾、魯同好也。不朝夕伐莒者,案元年、十年,再伐莒耳,是不朝夕伐也。 我之不共,魯故之以。」{{annotate|(【注】不共晉貢,以魯故也。【音義】○共音恭,注及下注同。)}}晉侯不見公,使叔向來辭曰:「諸侯將以甲戌盟,寡君知不得事君矣,請君無勤。」{{annotate|(【注】託謙辭以絕魯。)}}子服惠伯對曰:「君信蠻夷之訴,{{annotate|(【注】蠻夷,謂邾、莒。)}}以絕兄弟之國,棄周公之後,亦惟君。寡君聞命矣。」叔向曰:「寡君有甲車四千乘在,雖以無道行之,必可畏也。況其率道,其何敵之有?牛雖瘠,僨於豚上,其畏不死?{{annotate|(【注】僨,僕也。【音義】○瘠,在亦反。僨,方問反。僕音付,一音蒲北反。)}} 【疏】注「僨僕也」。○正義曰:前覆曰僕。言牛倒豚上,豚必死也。言牛雖瘠者,謂魯以晉為無德,輕之,故以瘦牛自喻。 南蒯、子仲之憂,其庸可棄乎?{{annotate|(【注】棄猶忘也。)}}若奉晉之眾,用諸侯之師,因邾、莒、杞、鄫之怒,{{annotate|(【注】四國近魯,數以小事相忿。鄫巳滅,其民猶存,故並以恐魯。【音義】○鄫,才陵反。近,附近之近。數音朔。)}}以討魯罪,間其二憂,{{annotate|(【注】因南蒯、子仲二憂為間隙。)}}何求而弗克?」魯人懼,聽命。{{annotate|(【注】不敢與盟。【音義】○與音預,下文不與同。)}}甲戌,同盟于平丘,齊服也。{{annotate|(【注】經所以稱同。)}}令諸侯日中造于除。{{annotate|(【注】除地為壇,盟會處。【音義】○造,七報反。壇,本或作墠,音善。處,昌慮反。)}}癸西,退朝。{{annotate|(【注】先盟朝晉。【音義】○先,悉薦反。)}}子產命外僕速張於除,{{annotate|(【注】張幄幕。)}}子大叔止之,使待明日。及夕,子產聞其未張也,使速往,乃無所張矣。{{annotate|(【注】地已滿也。傳言子產每事敏於大叔。)}}及盟,子產爭承,{{annotate|(【注】承,貢賦之次。)}} 【疏】注「承貢賦之次」。○正義曰:承者,奉上之語。後承前,下承上,故以承為次。爭貢賦之次,言所出貢賦多少之次,當承何國之下,故言爭承也。鄭眾云:爭所為承次貢賦之輕。 曰:「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annotate|(【注】列位也。)}}列尊貢重,周之制也。{{annotate|(【注】公侯地廣,故所貢者多。)}} 【疏】注「公侯」至「者多」。○正義曰:《周禮·大司徒》云:公地方五百里,其食者半;侯地方四百里,伯地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子地方二百里,男地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鄭康成注云:食者,「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乃貢其餘」。「上公之地以一易,侯伯之地以再易,子男之地以三易」。是上公優饒其半,以為荒萊之地,侯伯優饒其三分之二,子男優饒其四分之三。是大國優饒少而出貢多,小國優饒多而出貢少。假令大國小國其地美惡一種,則地多者貢多,地少者貢少。故杜云公侯地廣,所貢者多,是也。 卑而貢重者,甸服也。{{annotate|(【注】甸服,謂天子畿內共職貢者。)}} 【疏】注「甸服」至「貢者」。○正義曰:《禹貢》云:「五百里甸服。」孔安國云:「規方千里之內謂之甸服,為天子服治田,去王城面五百里。」《王制》云:「千里之內曰甸。」鄭玄云:「服治田出穀稅。」是甸服,謂天子畿內也。畿內於京師路近,令其共正職貢,故貢重也。言「卑而貢重」者,畿內有公卿大夫之采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列位卑於畿外公侯伯子男也。《周禮·小司徒》鄭注云: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埰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食采者,卑與尊同,故云「卑而貢重」也。畿外之國,則卑者貢輕,尊者貢重。 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annotate|(【注】言鄭國在甸服外,爵列伯、子、男,不應出公侯之貢。)}} 【疏】注「言鄭」至「之貢」。○正義曰:鄭伯,男也。舊有多說。鄭眾、服虔云:「鄭伯爵在男服也。《周禮》男服在三,距王城千五百里,鄭去京師不容此數。」賈逵云:「男當作南,謂南面之君也。」子產爭國小貢重,輒言鄭伯為南面之君,復何所益?南面君者,豈貢得輕乎?《鄭志》云:「男謂子男也。周之舊俗,雖為侯伯,皆食子、男之地。」鄭之此言,不知所出。鄭食子、男之地,不知復在何時。武公既遷東,鄭並十邑為國,不得食子、男之地。若西鄭之時,食子、男之地,則今為大國,自當貢重。子產不得遠言上世國小,以距今之貢重。晉之朝士焉肯受屈,而「自日中以爭,至於昏」乎?原此諸說,悉皆不通。《周語》云:「鄭伯,男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貴也。」王肅注此與彼皆云:「鄭,伯爵,而連男言之,猶言曰公侯,足句辭也。」杜用王說,言鄭國在甸服之外,其爵列於伯、子、男。言巳爵卑國小,不應出公侯之貢也。今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諸侯地有五等,命有三等,伯居五等之中,與侯同受七命。據地小大分為三等,則侯同於公,伯同子、男。僖九年「在喪」之例云:「公侯曰子」,言不及伯,是不得同於侯也。僖二十九年大夫會國君之例云:「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是伯國下同子、男也。子產自言其君爵卑下,引子、男為例,故云鄭伯,男也。 懼弗給也。敢以為請。諸侯靖兵,好以為事。{{annotate|(【注】靖,息也。【音義】○好,呼報反。)}}行理之命,{{annotate|(【注】行理,使人,通聘問者。【音義】○使,所吏反。)}}無月不至。貢之無藝,{{annotate|(【注】藝,法制。)}} 【疏】「行理」至「不至」。○正義曰:言晉國使人來責貢賦之命,無月不至於鄭,每月皆來也。○注「藝法制」。○正義曰:服虔云:藝,極也,一曰常也,二者並非正訓。杜以藝為經藝,故為法制也。貢有法制定數,徵求無限,則不可共也。 小國有闕,所以得罪也。諸侯脩盟,存小國也。貢獻無極,亡可待也。存亡之制,將在今矣。」自日中以爭,至於昏,晉人許之。既盟,子大叔咎之曰:「諸侯若討,其可瀆乎?」{{annotate|(【注】瀆,易也。【音義】○咎,其九反。易,以豉反。)}} 【疏】「貢獻無極」。○正義曰:極謂限極。無極,謂無巳時。○「諸侯」至「瀆乎」。○正義曰:言諸侯若來討鄭,其可不由子輕易晉乎! 子產曰:「晉政多門,{{annotate|(【注】政不出一家。)}}貳偷之不暇,何暇討?{{annotate|(【注】貳,不壹。偷,苟且。)}} 【疏】「貳偷」至「暇討」。○正義曰:政出多門,則其情不一。情既不一,則各懷苟且。各自苟且免於目前,無人為國遠慮也。為此二心,為此苟且,不有閒暇,何暇來討鄭乎? 國不競亦陵,何國之為?」{{annotate|(【注】不競爭,則為人所侵陵,不成為國。【音義】○爭,爭鬥之爭,下爭競同。)}}公不與盟。{{annotate|(【注】信邾、莒之訴,欲討魯故。)}}晉人執季孫意如,以幕蒙之,{{annotate|(【注】蒙,裹也。【音義】○裹音果。)}}使狄人守之。司鐸射{{annotate|(【注】魯大夫。【音義】○鐸,待洛反。射,食亦反,又食夜反。)}} 【疏】「使狄人守之」。○正義曰:有北狄之人,從晉師來會,故使狄人守囚,猶如長岸之戰,楚使隨人守舟。 懷錦奉壺飲冰,以蒲伏焉。守者御之,乃與之錦而入。{{annotate|(【注】蒲伏竊往飲季孫。冰,箭筩蓋,可以取飲。【音義】○奉,芳勇反。蒲,本又作匍,同,步都反,又音扶,本亦作扶。伏,本又作匐,同,蒲北反,又音服。守,手又反,又如字。御,魚呂反。飲,於鴆反。筩音童,又音勇。)}} 【疏】注「蒲伏」至「取飲」。○正義曰:蒲伏,即匍匐也。《說文》:「匍,手行也。」「匐,伏地也。」《詩》陳後稷之初生云:「誕實匍匐。」今司鐸射竊往飲季孫之所,似小兒伏地而手行。冰是箭筩之蓋,相傳為然。本作此器以蓋箭筩,脫而用之,可以取飲。此以壺盛飲,用此冰以飲之。 晉人以平子歸,子服湫從。{{annotate|(【注】湫,子服惠伯,從至晉。【音義】○湫,子小反,徐音椒,又子鳥反。案,子服湫又作子服椒,止一人耳。從,才用反,注同。)}}子產歸,未至,聞子皮卒,哭,且曰:「吾已!{{annotate|(【注】已猶決竟。)}}無為為善矣,唯夫子知我。」{{annotate|(【注】言子皮知已之善。)}} 【疏】「無為為善矣」。○正義曰:子產言我此日行善,唯子皮知之;今子皮既卒,無人知我之善,故云無為更須為善矣。 仲尼謂:「子產於是行也,足以為國基矣。《詩》曰:『樂只君子,邦家之基。』{{annotate|(【注】《詩·小雅》。言樂與君子為治,乃國家之基本。【音義】○治,直吏反。)}}子產,君子之求樂者也。」且曰:「合諸侯,藝貢事,禮也。」{{annotate|(【注】嫌爭競不順,故以禮明之。)}} 【疏】「詩曰」至「禮也」。○正義曰:此《詩·小雅·南山有臺》之篇。《詩》云:「樂只君子」,以其能為「邦家之基」也。今子產是君子之人所求樂者也。仲尼且復言曰:盟主會合諸侯,限藝貢賦之事,使貢賦有常,是為禮也。盟主制定貢賦,是為得禮。則子產爭之,不為有失。嫌爭競無禮,故以禮明之。 鮮虞人聞晉師之悉起也,{{annotate|(【注】五年傳曰:「遺守四千。」今甲車四千乘,故為悉起。)}}而不警邊,且不脩備。{{annotate|(【注】言夷狄無謀。【音義】○警音景。)}}晉荀吳自著雍以上軍侵鮮虞,及中人,驅沖競,{{annotate|(【注】中山望都縣西北有中人城。驅沖車與狄爭逐。)}} 【疏】「晉荀」至「鮮虞」。○正義曰:上云「悉起」,得有上軍在者,晉侯從平丘會還,行至著雍,聞鮮虞不警,遂使荀吳侵之,非從本國而去,故云自著雍以上軍侵鮮虞也。 大獲而歸。{{annotate|(【注】為十五年晉伐鮮虞起。)}} 楚之滅蔡也,靈王遷許、胡、沈、道、房、申於荊焉。平王即位,既封陳、蔡,而皆復之,禮也。{{annotate|(【注】滅蔡在十一年。許、胡、沈,小國也。道、房、申,皆故諸侯,楚滅以為邑。荊,荊山也。傳言平王得安民之禮。汝南有吳防縣,即防國。)}} 【疏】注「得安民之禮」。○正義曰:此乃遷動,而云安者,以狐死首丘,人生戀舊,往彼靈王逼徙,元情悉眷故居,平王今復從其所欲,民心獲安,故云得安民之禮也。 隱大子之子廬歸於蔡,禮也。{{annotate|(【注】隱大子,大子有也。廬,蔡平侯。)}}悼大子之子吳歸於陳,禮也。{{annotate|(【注】悼大子,偃師也。吳,陳惠公。)}} 冬,十月,葬蔡靈公,禮也。{{annotate|(【注】國復,成禮以葬也。此陳、蔡事,傳皆言禮,嫌楚所封不得比諸侯,故明之。)}} 公如晉。荀吳謂韓宣子曰:「諸侯相朝,講舊好也。執其卿而朝其君,有不好焉,不如辭之。」乃使士景伯辭公于河。{{annotate|(【注】景伯,士文伯之子彌牟也。【音義】○舊好,呼報反。)}} 吳滅州來。令尹子期請伐吳,王弗許,曰:「吾未撫民人,未事鬼神,未脩守備,未定國家,而可民力,敗不可悔。州來在吳,猶在楚也。子姑待之。」{{annotate|(【注】傳言平王所以能有國。【音義】○守,手又反。)}} 季孫猶在晉,子服惠伯私於中行穆子,{{annotate|(【注】私與之語。)}}曰:「魯事晉,何以不如夷之小國?魯,兄弟也,土地猶大,所命能具。若為夷棄之,使事齊、楚,其何瘳於晉?{{annotate|(【注】瘳,差也。【音義】○為,於偽反,下為夷、將為同。瘳,敕留反。差,初賣反。)}}親親與大,賞共罰否,所以為盟主也。子其圖之。諺曰:『臣一主二。』{{annotate|(【注】言一臣必有二主,道不合得去事他國。【音義】○諺音彥。)}}吾豈無大國?」{{annotate|(【注】言非獨晉可事。)}}穆子告韓宣子,且曰:「楚滅陳、蔡不能救,而為夷執親,將焉用之?」乃歸季孫。惠伯曰:「寡君未知其罪,合諸侯而執其老。{{annotate|(【注】老,尊卿稱。【音義】○焉,於虔反。稱,尺證反。)}}若猶有罪,死命可也。{{annotate|(【注】死晉命也。)}}若曰無罪,而惠免之,諸侯不聞,是逃命也,何免之為?請從君惠於會。」{{annotate|(【注】欲得盟會見遣,不欲私去。)}}宣子患之,謂叔向曰:「子能歸季孫乎?」對曰:「不能。鮒也能。」{{annotate|(【注】鮒,叔魚。)}}乃使叔魚。叔魚見季孫曰:「昔鮒也得罪於晉君,自歸於魯君。{{annotate|(【注】蓋襄二十一年坐叔虎與欒氏黨,並得罪。【音義】○坐,才臥反。)}}微武子之賜,不至於今。{{annotate|(【注】武子,季平子祖父。)}}雖獲歸骨於晉,猶子則肉之,敢不盡情?歸子而不歸,鮒也聞諸吏,將為子除館於西河,{{annotate|(【注】西使近河。【音義】○近,附近之近。)}}其若之何?」且泣。{{annotate|(【注】泣以信其言。)}}平子懼,先歸。惠伯待禮。{{annotate|(【注】待見遣之禮。)}} cn1k7hdk5cz29pbvfrc84imkqqgyqt1 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9 104 5797083 7908348 2026-07-16T07:55:59Z 石汗颜 109722 /* 未校对 */ 创建页面,内容为“{{gap}}2.2024年5月20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鸣某公测福利薄纱原神?官方前瞻资讯汇总》(以下简称视频2),视频时长7分56秒。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7万,评论量5,990,转发量1.6万,收藏量4,538。相关视频文案:我李某鉴赏家,会入坑某,只要你有心杀原,我定会助你一臂之力。天下苦原久矣,吾闻崩坏续作回合制,不当立,…” 790834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2.2024年5月20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鸣某公测福利薄纱原神?官方前瞻资讯汇总》(以下简称视频2),视频时长7分56秒。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7万,评论量5,990,转发量1.6万,收藏量4,538。相关视频文案:我李某鉴赏家,会入坑某,只要你有心杀原,我定会助你一臂之力。天下苦原久矣,吾闻崩坏续作回合制,不当立,当立者乃库某甲《鸣某》,原朝昏庸无道,鸣某揭竿而起,推翻原朝暴政统治。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4.7万,评论量654。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9,090,评论量1,329,转发量1,371。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3.2024年7月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绝区零公测销量褒某!全网差评如潮。开香槟!》(以下简称视频3),视频时长7分58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3.9万,评论量5,201,转发8,067,收藏1,195。视频植入账号交易平台“盼之”广告。相关视频文案:感谢这位日本老兵将绝区零这畜牲斩于马下……这游戏距离暴死不远了,还没有弃船逃生的各位要赶紧行动起来,接下来号价的下滑速度会突破天际,推荐使用安全通道:盼之,脱坑省时又省心……绝区零就是一坨屎……我倒要看看这屎一样的游戏怎么能够盘活……角色大搞LGBT……米某甲跟库某甲是一路货色,只有到要死的时候,才会停止装死……他俩都该下地狱。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4月27日,播放量10.7万,评论量1,743。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5,627,评论量1840,转发量997。<noinclude></noinclude> 3exn586nyaqd4p8pccpryvhco8cyvh1 Page:Sandbox.djvu/6 104 5797084 7908350 2026-07-16T08:00:33Z 石汗颜 109722 /* 未校对 */ 创建页面,内容为“#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790835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石汗颜" /></noinclude>#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noinclude></noinclude> ikzzvq88tgntn4f0fwfeosoxdhrxnc0 Page:Sandbox.djvu/7 104 5797085 7908351 2026-07-16T08:01:07Z 石汗颜 109722 /* 未校对 */ 创建页面,内容为“#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790835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石汗颜" /></noinclude>#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noinclude></noinclude> ikzzvq88tgntn4f0fwfeosoxdhrxnc0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 0 5797086 7908355 2026-07-16T08:14:31Z Zbz53321374 11195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行條文)|民=114|月=12|日=16|公布於=民國115年1月5日|民2=115|月2=1|日2=5|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1月7日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 | next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 79083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行條文)|民=114|月=12|日=16|公布於=民國115年1月5日|民2=115|月2=1|日2=5|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1月7日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 | next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ahl1ynw2ousvefkc1g92jq7lgvaensu 7908356 7908355 2026-07-16T08:14:45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835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行條文)|民=114|月=12|日=16|公布於=民國115年1月5日|民2=115|月2=1|日2=5|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1月7日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3rgx64ysajy9x614o4qde6c0f5e106d 7908358 7908356 2026-07-16T08:16:04Z Zbz53321374 111951 /* */ 79083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e1az0b817f18jbl43ca0cu6lsvw909q 7908359 7908358 2026-07-16T08:18:56Z Zbz53321374 111951 790835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  一、國家安全。 :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  五、電信產業發展。 :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2onf3bucga5p4f5bdr65k1f4pc4fwm6 7908360 7908359 2026-07-16T08:20:02Z Zbz53321374 111951 790836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  一、國家安全。 :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  五、電信產業發展。 :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3c1g85mfeakcqkkj5a5er0xzfbx6g4w 7908364 7908360 2026-07-16T08:24:58Z Zbz53321374 111951 790836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月日(現行條文)|民=115|月=|日=|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  一、國家安全。 :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  五、電信產業發展。 :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中華民國法律未施行條文]] 7badxr3ivj6szr39ow3gcj9ck969sow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沪01民终2032号民事判决书 0 5797087 7908367 2026-07-16T08:42:15Z 石汗颜 109722 新建一个判决书的收录 7908367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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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109722 /* 已校对 */ 790837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发量251。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6.2024年7月2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李某收藏家”账号发布《长离销量出炉!鸣某意外收获神助攻》(以下简称视频6)。截至2025年4月27日的点赞1万,评论864,转发1,280。相关视频文案:米某甲的新作《星布谷地》在今年7月份拿到了版号……我很惊讶在老某端出了那么大一坨绝区零之后,还有那么多玩家对老某的新作品抱有期待。星布谷+米池+命座+圣遗物,那种游戏得有多粪?我都不敢想……专业的单机博主都嫌这坨屎太臭了,还有一群米孝子像苍蝇在飞大伙都唯恐避之不及……绝区零开服拉了一坨大的,导致鸣某最近连朋友费都不用发了,原神则是接连不断疯狂作死……鸣某和绝区零我已经退坑了,不会再产出这两款游戏攻略向的视频,带节奏的杂谈还是会有的,为什么退坑,鸣某的皇粮吃到头了,二级代理商的鸣某商单只剩下1个,我已经可以提前润了。绝区零则是纯纯的一坨屎,虽然这一块的流量还可以再吃上一段时间,但是这游戏实在是太粪了……前些天有个商单视频,我按自己的节奏做了一个崩铁,忘了金主爸爸点名的是绝区零……绝区零是真的让我觉得恶心,吃屎吃到吐血,愤怒退坑,退坑期间忘记了金主爸爸的要求。各位想卖号退坑的,白菜价都卖不动了,我跟你说过绝区零卖号要趁早,等大伙都看清这是一坨屎,想找个冤大头接盘也找不着了……鸣某处在上升期……而绝区零还处在装死状态……绝区零这坨屎谁爱吃谁吃。正常人不去鸣某当皇帝,留在绝区零吃屎是什么心态。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4年7月31日,播放量6.5万,评论量618。此外,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noinclude></noinclude> lptjzl0uhod2guawe0fy2riq6s1arky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二 0 5797090 7908372 2026-07-16T10:17:3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二 表第二<br>敖漢部 奈曼部 巴林部 扎嚕特部 阿嚕科爾沁部 翁牛特部 克什克騰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一|卷之一]]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三|卷之三]] | notes = }} ==敖漢部{{*|昭烏達盟}}== ===扎薩…” 790837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二 表第二<br>敖漢部 奈曼部 巴林部 扎嚕特部 阿嚕科爾沁部 翁牛特部 克什克騰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一|卷之一]]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三|卷之三]] | notes = }} ==敖漢部{{*|昭烏達盟}}==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班第,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達爾瑪吉爾第,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九次襲 達爾瑪吉爾第 |德濟特之族弟。嘉慶十八年襲。道光二十八年,卒。 |- !十次襲 達違多克丹 |達爾瑪吉爾第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索諾木杜稜,至第十二次仍襲多羅郡王布彦德勒格哷固魯克齊,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二次襲 布彦德勒格哷固魯克齊 |幹咱巴喇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附}}多羅貝勒後降襲固山貝子=== 初封多羅貝勒羅卜藏,第一次降襲固山貝子垂濟扎勒,至第三次仍襲固山貝子諾爾布桑,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諾爾布桑 |德威多爾濟之長子。嘉慶十八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四次襲 達克欽 |諾爾布桑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羅卜藏錫喇布,一次降襲鎮國公,第二次降襲輔國公烏爾占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烏爾占扎布 納木扎勒多爾濟長子。道光九年降襲輔國公。 |- |} ==奈曼部==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 初封衮楚克,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阿完都窪第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九次襲 阿完都窪第扎布 |巴勒楚克之子。嘉慶二十四年襲。道光二十八年,卒。 |- !十次襲 德木楚克扎布 |阿完都窪第扎布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巴林部== ===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色布騰,自晋襲親王品級後,至第九次仍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郡王那木濟勒旺楚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九次襲 那木濟勒旺楚克 |索特納木多爾濟之孫。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滿珠習禮,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多爾濟薩木魯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九次襲 多爾濟薩木魯布 |噶爾瑪什第之弟。道光十八年襲。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色稜,至第七次仍襲固山貝子索哩雅,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索哩雅 |阿勒坦桑之子。道光二年襲。 |- |} ==扎嚕特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内齊,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三音濟爾噶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三音濟爾噶勒 |佈木色楞之嗣孫。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多羅達爾漢貝勒色木,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薩達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薩達爾 |幹珠爾扎布之子。道光七年襲。咸豐四年,卒。 |- !十一次襲 諾爾布林沁 |薩達爾之子。咸豐四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鎮國公瑪尼,至第十次仍襲鎮國公曼都巴雅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曼都巴雅爾 |特固斯巴雅爾之弟。嘉慶十六年襲。道光三十年,卒。 |- !十一次襲 達瓦甯保 |曼都巴雅爾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阿嚕科爾沁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穆彰,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喇什仲鼐,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一次襲 喇什仲鼐 |扎木楊旺舒克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翁牛特部== ===扎薩克多羅杜棱郡王=== 初封遜杜棱,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杜棱郡王喇特那濟爾迪,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喇特那濟爾迪 |包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一年襲。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輔國公=== 初封鄂齊爾,至第四次仍襲固山貝子圖捫巴顔,第五次降襲鎮國公豐伸保,見續表。後降襲輔國公克什克阿爾比吉呼。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克什克阿爾比吉呼 |豐伸保之子。道光二十三年,降襲輔國公。 |- |} ==={{*|附}}鎮國公=== 初封噶爾瑪,至第九次仍襲鎮國公那宛敦羅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那宛敦羅布 |桑噶巴拉之弟。道光十八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 初封扎薩克固山達爾漢岱青貝子棟岱青,自晋襲多羅貝勒後,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寶拜,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次襲 寶拜 |孟克濟雅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克什克騰部==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索諾木,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弼瑪拉吉爾第,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弼瑪喇吉爾第 |旺楚克喇布坦之子。道光二年襲。 |- |} dxe85uwn3dy3xeua5oqdvw85twuitci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三 0 5797091 7908373 2026-07-16T10:32:3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三 表第三<br>喀爾喀左翼部 烏珠穆沁部 浩齊特部 蘇尼特部 阿巴噶部 阿巴哈納爾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四|卷之四]] | notes = }} ==喀爾喀左翼部{{*|西林果勒盟}…” 79083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三 表第三<br>喀爾喀左翼部 烏珠穆沁部 浩齊特部 蘇尼特部 阿巴噶部 阿巴哈納爾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四|卷之四]] | notes = }} ==喀爾喀左翼部{{*|西林果勒盟}}==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衮布伊勒登,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巴彦巴圖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巴彦巴圖爾 |沙克都爾扎布之族姪。道光十年襲。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索諾木杜稜,至第十二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布彦德勒格,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布彦德勒格哷固魯克齊 |幹咱巴喇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塔旺扎木素,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桑噶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桑噶扎布 |都噶爾扎布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德勒克旺舒克,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車凌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車凌多爾濟 |濟克濟特扎布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 初封色棱,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達克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達克丹 |圖克濟特扎布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浩齊特部== ===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 初封博羅特,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吹精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九次襲 吹精扎布 |額林沁諾爾布之弟。道光十四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削去扎薩克=== 初封噶爾瑪色旺,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削去扎薩克永隆珠爾默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次襲 永隆珠爾默特 |貢楚克棟羅布之子。道光九年襲。十七年,緣事革去扎薩克。咸豐二年,因病開缺。 |- !十一次襲 濟克登噶委章 |永隆珠爾默特之子。道光十七年,襲扎薩克。咸豐二年,襲多羅郡王。 |- |} ==蘇尼特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騰機思,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齊旺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齊旺扎布 |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之子。嘉慶二十五年襲。 |} ==={{*|附}}多羅貝勒=== 初封薩穆扎,至第八次仍襲多羅貝勒散達瓦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散達瓦喇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叟塞,至第十二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布爾呢錫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布爾呢錫哩 |喇特那西第之子。道光六年襲。咸豐五年,卒。 |- !十三次襲 布達莽噶喇 |布爾呢錫哩之子。咸豐五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多羅貝勒噶爾瑪,自降襲輔國公後,至第九次仍襲輔國公布彦特古斯,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九次襲 布彦特古斯 |巴圖鄂齊爾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阿巴噶部== ===多羅卓哩克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卓哩克圖郡王多爾濟,第九次削去扎薩克,至第十一次仍襲多羅卓哩克圖郡王薩爾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一次襲 薩爾濟勒多爾濟 |那木薩賴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六年襲。二十九年,卒。 |- 十二次襲 扎噶爾禄木卜 |薩爾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巴勒丹色稜,第二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都噶爾布木,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都噶爾布木 |索諾木多布沁之子。道光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都思噶爾,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阿爾達什第,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阿爾達什第 |嘛尼巴達喇之子。道光五年襲。 |- |} ==={{*|附}}固山達爾漢貝子=== 初封多爾濟,至第六次仍襲固山達爾漢貝子德木楚克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德木楚克達什 |巴雅爾錫第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咸豐二年,卒。 |- !七次襲 堆音固爾扎布 |德木楚克達什之子。咸豐二年襲。 |- |} ==={{*|附}}輔國達爾漢公=== 初封固山達爾漢貝子德木楚克,自降襲輔國達爾漢公後,至第六次仍襲輔國達爾漢公恩克托克托呼,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恩克托克托呼 |薩木丕勒諾爾布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阿巴哈納爾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色棱墨爾根,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朋楚克桑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次襲 朋楚克桑布 |巴喇楚克之子。道光十四年襲。二十六年,卒。無嗣,弟達木定扎布襲。 |- !十一次襲 達木定扎布 |朋楚克桑布之弟。道光二十六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棟伊思喇布,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桑齊薩喇特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桑齊薩喇特多布 |伊達木扎布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84mcvmcgoono06dgjynuafp25upxq2z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四 0 5797092 7908374 2026-07-16T10:42:1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四 表第四<br>四子部落 茂明安部 烏喇特部 喀爾喀右翼部 鄂爾多斯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三|卷之三]]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五|卷之五]] | notes = }} ==四子部落{{*|烏蘭察布盟}}== ===扎薩克多羅達…” 7908374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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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本塔爾,自降襲多羅貝勒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索特那木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索特那木多爾濟 |齋旺多布齋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附}}固山卓哩克圖貝子=== 初封多羅卓哩克圖郡王衮布,自降襲固山貝子後,至第八次仍襲固山卓哩克圖貝子允丹該嚕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允丹該嚕布 |吉礼克喇錫之繼子。嘉慶二十五年襲。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本巴什希,至第八次仍襲固山貝子阿迪雅,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阿迪雅 |喇什那穆扎勒之子。嘉慶九年襲。道光三十年,卒。 |- !九次襲 沙喇布功額 |阿迪雅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薩瑪第,至第七次仍襲鎮國公貢桑,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貢桑 |噶勒桑車凌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鄂爾多斯部{{*|伊克昭盟}}==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額琳臣,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圖們濟爾噶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一次襲 圖們濟爾噶勒 |巴保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附}}二等台吉===初封輔國公色布騰諾爾布,至第四次降襲二等台吉當蘇隆多爾 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當蘇隆多爾濟 |丹津多爾濟之長子。嘉慶四年降襲二等台吉。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善丹,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貢藏喇布坦扎木素,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八次襲 貢藏喇布坦扎木素 |索諾木喇布齋根敦之子。道光十八年襲。咸豐元年,卒。 |- !九次襲 額爾德呢綽克圖 |貢藏喇布坦扎木素嗣子。咸豐三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鎮國公小扎木素,自晋襲固山貝子後,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敬密特多布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一次襲 敬密特多布扎勒 |端多布色楞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沙克雅,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達什多爾濟 |永嚨多爾濟之子。道光八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額琳沁,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巴達爾呼,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巴達爾呼 |桑寨旺沁之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色楞,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察克都爾色楞,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察克都爾色楞 |額爾德尼桑之子。道光元年襲。咸豐二年,卒。 |- !八次襲 扎那吉爾迪 |察克都爾色楞之子。咸豐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定咱喇什,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恩克巴雅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恩克巴雅爾 |色楞德濟特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cp4fciocv5h3ji1ee9iobayt5mbheq5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五 0 5797093 7908375 2026-07-16T10:54:0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五 表第五<br>喀爾喀土謝圖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四|卷之四]]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六|卷之六]] | notes = }} ==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汗阿林盟}}== ===土謝圖汗=== 初封察琿多爾濟,至第十二次…” 79083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五 表第五<br>喀爾喀土謝圖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四|卷之四]]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六|卷之六]] | notes = }} ==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汗阿林盟}}== ===土謝圖汗=== 初封察琿多爾濟,至第十二次仍襲土謝圖汗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車林多爾濟 |雅凌泰之弟。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固嚕什喜,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拉素嚨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喇素嚨巴咱爾 |達克丹多爾濟之子。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噶勒丹多爾濟,自降襲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德勒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德勒克多爾濟 |綸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車木楚克納木扎勒,自晋襲和碩親王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額林沁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額林沁多爾濟 |車登多爾濟之第三子。道光十八年襲。咸豐四年,因病開缺。 |- !七次襲 車林多爾濟 |額林沁多爾濟之子。咸豐四年襲。 |- |} ==={{*|附}}一等台吉=== 初封公品級一等台吉三濟扎布,至第二次停襲公品級襲一等台吉貢楚克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貢楚克達什 |三都布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西第什哩,自晋襲郡王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那遜巴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那遜巴圖 |多爾濟喇布坦之子。道光十九年襲。三十年,卒。 |- !六次襲 鄂特薩爾巴咱爾 |那遜巴圖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錫布推哈坦巴圖爾,自晋襲多羅郡王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車林多爾濟 |依達木扎布之子。嘉慶二十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巴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喇布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車林扎布之長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巴海,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什多爾濟 |三都布敏珠爾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貝子品級輔國公三達克多爾濟,一次襲扎薩克輔國公車凌多爾濟,二次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第三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綳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綳楚克多爾濟 |色楞多爾濟之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六年,因病開缺。 |- !四次襲 奇莫特多爾濟 |绷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六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禮塔爾,自晋襲固山貝子降襲鎮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巴勒達爾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巴勒達爾多爾濟 |索諾木旺楚克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巴朗,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當素隴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當素隴多爾濟 |巴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三十年,卒。 |- !九次襲 車登多爾濟 |當素隴多爾濟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巴勒珠爾多爾濟,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濟克濟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濟克濟特多爾濟 |喇布丹多爾濟之弟。道光十七年襲。三十年,卒。 |- !七次襲 旺楚克察克都爾蘇倫 |濟克濟特多爾濟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辰丕勒多爾濟,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什多爾濟 |和羅齊之胞弟。道光九年襲。二十八年,卒。 |- !七次襲 奈當蘇倫 |達什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烏都木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烏都木濟 |沙克都爾扎布之弟。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琳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端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車林端多布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齊旺多爾濟,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那木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那木濟勒多爾濟 |齊巴克扎布之孫。嘉慶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開木楚克,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凌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額凌多爾濟 |棟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成衮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特納什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喇特納什奇 |章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年襲。三十年,卒。 |- !七次襲 額勒克章端都布郭瓦楚瓦 |喇特納什奇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朋素克喇布坦,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嘎木丕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嘎木丕勒多爾濟 |固嚕扎布之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遜篤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勒當棍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巴勒當棍布 |旺沁多爾濟之胞弟。道光八年襲。咸豐三年,卒。 |- !五次襲 達爾瑪僧格 |巴勒當棍布之子。咸豐三年襲。 |- |} haob6o4rcm7kgqm2dkayj5wrzmi7w7d 7908376 7908375 2026-07-16T10:54:36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83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五 表第五<br>喀爾喀土謝圖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四|卷之四]]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六|卷之六]] | notes = }} ==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汗阿林盟}}== ===土謝圖汗=== 初封察琿多爾濟,至第十二次仍襲土謝圖汗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車林多爾濟 |雅凌泰之弟。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固嚕什喜,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拉素嚨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喇素嚨巴咱爾 |達克丹多爾濟之子。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噶勒丹多爾濟,自降襲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德勒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德勒克多爾濟 |綸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車木楚克納木扎勒,自晋襲和碩親王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額林沁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額林沁多爾濟 |車登多爾濟之第三子。道光十八年襲。咸豐四年,因病開缺。 |- !七次襲 車林多爾濟 |額林沁多爾濟之子。咸豐四年襲。 |- |} ==={{*|附}}一等台吉=== 初封公品級一等台吉三濟扎布,至第二次停襲公品級襲一等台吉貢楚克達什,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貢楚克達什 |三都布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西第什哩,自晋襲郡王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那遜巴圖,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那遜巴圖 |多爾濟喇布坦之子。道光十九年襲。三十年,卒。 |- !六次襲 鄂特薩爾巴咱爾 |那遜巴圖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錫布推哈坦巴圖爾,自晋襲多羅郡王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車林多爾濟 |依達木扎布之子。嘉慶二十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巴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喇布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車林扎布之長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巴海,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什多爾濟 |三都布敏珠爾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貝子品級輔國公三達克多爾濟,一次襲扎薩克輔國公車凌多爾濟,二次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第三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綳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綳楚克多爾濟 |色楞多爾濟之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六年,因病開缺。 |- !四次襲 奇莫特多爾濟 |绷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六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禮塔爾,自晋襲固山貝子降襲鎮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巴勒達爾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巴勒達爾多爾濟 |索諾木旺楚克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巴朗,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當素隴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當素隴多爾濟 |巴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三十年,卒。 |- !九次襲 車登多爾濟 |當素隴多爾濟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巴勒珠爾多爾濟,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濟克濟特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濟克濟特多爾濟 |喇布丹多爾濟之弟。道光十七年襲。三十年,卒。 |- !七次襲 旺楚克察克都爾蘇倫 |濟克濟特多爾濟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後晋襲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辰丕勒多爾濟,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什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什多爾濟 |和羅齊之胞弟。道光九年襲。二十八年,卒。 |- !七次襲 奈當蘇倫 |達什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烏都木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烏都木濟 |沙克都爾扎布之弟。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琳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端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車林端多布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齊旺多爾濟,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那木濟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那木濟勒多爾濟 |齊巴克扎布之孫。嘉慶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開木楚克,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凌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額凌多爾濟 |棟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成衮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特納什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喇特納什奇 |章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年襲。三十年,卒。 |- !七次襲 額勒克章端都布郭瓦楚瓦 |喇特納什奇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朋素克喇布坦,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嘎木丕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嘎木丕勒多爾濟 |固嚕扎布之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遜篤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勒當棍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巴勒當棍布 |旺沁多爾濟之胞弟。道光八年襲。咸豐三年,卒。 |- !五次襲 達爾瑪僧格 |巴勒當棍布之子。咸豐三年襲。 |- |} ds55reg7stscp7bfvv1uph8sx1hr82t 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0 5797094 7908377 2026-07-16T10:57:43Z 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110887 创建 790837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author = |lawmaker = 静安区发展改革委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0 |month = 3 |day = 10 |from = |notes = https://www.jingan.gov.cn//govxxgk/JA2/2000-03-10/39e1ac33-7a79-400e-8883-9d6ca3e6c4d0.html |edition = }} 第一章 静安区现状分析 第一节 “九五”回顾 一、“九五”成就 1、区域经济持续增长,综合实力稳步提高 2000年区增加值达41.13亿元,五年平均增长速度15.29%;区级财政收入达11.00亿元,五年平均增长速度17.44%;第三产业营销额达328.52亿元,五年平均增长速度15.43%;第二产业产值达50.41亿元,五年平均增长速度13.46%;外贸出口达2.21亿美元,五年平均增长速度34.40%;固定资产投资达33.32亿元,五年平均增长速度-11.66%。 2、城市建设建管并举,现代化框架雏型显现 静安南京路地区综合开发初见成效,总计58个开发项目中已有41个项目竣工。在全市率先完成"365"成片危、棚、简屋拆平任务。辟拓了万航渡路、新闸路等11条道路,配合市政府完成了延安路高架东段、中段,长寿路和地铁2号线两个车站的建设任务。拆除各类旧住宅81.2万平方米,住宅建设竣工235万平方米。加强了城市环境整治,被评为“全国卫生城区”。城市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3、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经济发展的外向度逐年提升 五年共引进各类企业1848家,五年协议引进外资12.9亿美元,引进内资48.6亿元,新增地方税收5.2亿元。外资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引资质量逐步提高,阿尔卡特等一批国际著名集团相继进入我区,体现了较大的投资规模和较高的现代化水平。国内经济协作工作进一步发展,春兰集团等国内著名特大企业入驻我区。 4、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多种经济所有制格局初步形成 先后组建了梅龙镇、静安地产、开开、九百、静安置业五大集团公司,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在抓大的同时,积极推进以股份制为主的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改革进程,全区85%的中小企业实现了改制。实施资产重组,吸引了北大方正等上市公司入驻我区。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的私营经济发展迅速,经济规模扩张,2000年底,私营企业达到1662家,是1995年的14倍,注册资金达到14.83亿元,是1995年的40倍。 5、科教文卫体全面进步,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 制定并实施了科教兴区战略促进静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方案。建成静安科技贸易园区和静安信息产业街。教育改革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被国家教委评为"全国双基工作先进区"。文化事业和产业进一步发展。卫生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等健康指标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完成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育才中学、区中心医院、静安体育中心等一批标志性骨干工程。 6、公共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在全市率先实现了民用燃气化。全区电话普及率达80%以上。基本解决了曹家渡地区的暴雨积水问题。旧住宅成套改造全面推进,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率先完成苏州河绿化样板段的建设。新增公共绿地面积13.58万平方米。全区人均居住面积达11平方米。 二、主要特点 第一、经济发展由快速的数量扩张转变为以注重结构布局调整,强化功能开发的平稳增长。建设高品位商业商务区的条件日趋成熟。 第二、经济增长动力由以区属经济拉动为主转变为区属经济与非区属经济多因素作用的联合拉动。区域经济综合实力日益增强。 第三、改革和创新推动了城区建设和管理,旧住宅成套改造探索出新路。城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第四、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生态和投资环境有所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为建设高品质生活居住区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第二节 现实和潜在优势 一、区域地理优势 静安区地处上海市中心,位于上海城市东西发展主轴(陆家嘴──外滩──静安寺──虹桥)的中段。地铁、高架贯穿东西,静安寺附近将要建设可连通上海两大国际机场的城市航站楼,区内公交网络发达,交通便捷,是上海城市发展连接东西、沟通南北的枢纽,未来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理想集散地。 二、要素组合优势 1.静安区拥有较强的经济综合实力(按现有区级统计口径),经济基础比较雄厚(见附表一),地均产出表明了区域的含金量较高,展望不久的将来,区级和区域经济终将接轨,支撑双高区的经济实力将大为增强。 2.高品位商业商务区按HOPSCA理论必备的六大要素齐全,且具有较大的规模(见附表二),这是建设双高区的良好条件。 3.我区现有科教文卫体资源质量优、数量多(见附表三),为建设高品质生活居住区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三、人文资源优势 静安区历史文脉源远流长,区内有闻名海内外的千年古刹静安寺,著名的毛泽东故居和蔡元培故居,被称为“童话世界”的欧洲犹太人马勒住宅等。通过电视台、报刊、上海展览中心、上海商城、星级宾馆举办的大量国际国内博览展示、贸易洽谈、学术研讨、文化交流等活动,培育了较强的文化信息传播功能,成为上海地区一个重要的新闻媒体、会议展览集中地。日益增强的人文资源优势已成为双高区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三节 “十五”发展环境分析 一、国内外环境的新变化及对静安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促使全球经济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传递渠道拓宽,互动作用增强,国际资本与贸易转移的规模以及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和对象日益扩大,新一轮全球兼并、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其能量将在本世纪逐步释放,发展中国家企业面临激烈竞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世界性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经济信息化、网络化加速产业升级,以计算机应用软件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来临,信息产业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我国加入WTO后,将会有一个最初的调整期,调整的压力会逐步向各方面释放,对宏观经济可能有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将波及我区经济发展战略。 二、新的发展机遇 ——我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进一步融合,为我区发展涉外商贸、信息咨询、宾馆、旅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以及加快产业调整和升级步伐、提高区域经济国际化水平等带来重大发展机遇。 ——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使静安的区位优势和双高区功能定位,通过长江三角洲和长江经济带的传导机制发挥服务作用,带动我区商贸、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等行业全面发展。 ——国家扩大内需的应对政策将在长时期内起作用,国内经济将在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的创新和转换以及民间资本启动等方面产生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三、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运行中的有效需求不足,浦东新区和本区周边地区的迅速发展,对我区进一步拓展内引外联、扩大招商引资、建设双高区带来竞争压力。 ——静安南京路功能开发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北翼地区大规模改造难度很大,土地级差优势减弱和债务负担影响资金筹措,区域经济回旋余地小制约增长后劲。 ——本区人口老龄化程度居全市之首,“十五”期间更是进入高峰期,并由此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区的战略,提高区域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实现静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努力建设高品位的商业商务区和高品质的生活居住区。 二、“十五”主要目标 按照上海“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总体要求,坚持九十年代改革发展中形成的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保证,从长远发展战略着眼,从近期奋斗目标着手,分步骤实施,分阶段推进。 “十五”期间的奋斗目标是: ——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加快完成静安南京路功能开发,加速静安寺地区综合改造,初步建成国际性、现代化商业商务中心; ——坚持高起点建设,全面推进新闸路以北地区为重点的旧区改造,使旧区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北部地区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 ——加强城区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与双高区目标相适应的管理创新体制、机制以及环境品质; ——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加速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静安特色的改革开放新格局; ——依法治区、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全区人民整体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为实现双高区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建设双高区目标的主要标志是达到“四个度”的提升,即提高产业结构优化度和拓展商业商务外向度;提高生活质量满意度和改善城市环境舒适度。 1、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特色产业的经济体系,实现第三产业结构高度化: “十五”期末: 人均增加值1.84万元; 人均区级财政收入0.49万元;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达80%; 现代服务业占第三产业比重达10~15%。 2、形成高品位商业商务互相促进、联动发展的模式,外向度得到实质性拓展: 五年累计: 协议引进国外资金5亿美元; 新增国内外商务机构入驻3000家; “十五”期末: 国际名品汇集度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 3.形成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格局,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十五”期末: 人均居住面积13平方米; 人均期望寿命达80岁; 人均区域文化资源面积2平方米; 敬老院床位数超过660张; 千人医院床位数超过10张; 生均教育经费继续保持全市领先水平。 4.形成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交融的独特人文景观,城市环境显著改善: “十五”期末: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15%;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增长3倍; 噪声控制达标覆盖率达100%; 工业污染企业排放达标率100%; 刑事发案增幅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形成保留优秀建筑、新式里弄和现代花园住宅交相辉映的人文居住景观,以便利型购物、便捷型交通、都市型旅游、特色型休闲、文明型社区和优雅、舒适、安全型居住环境,充分体现高品质生活居住区的内涵。 “十五”计划期间主要经济指标预测 区增加值年均递增8~10%; 区级财政收入年均递增8~10%; 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6%; 商品销售总额年均递增10-1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递增10~12%; 外贸出口额年均递增10%;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100亿元。 第二节 基本思路 一、明确一个目标:建设高品位的商业商务区、高品质的生活居住区。 高品位商业突出鲜明的新都市商业、绿色商业和人文商业特色,建成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良好、文化气息浓郁的静安南京路现代商贸街,进一步体现中心区的繁荣繁华,形成南京路东西联动,错位竞争的格局。 高品位商务突出现代服务业的功能定位,积极拓展和吸引国内外商务机构,提升商务区域功能的能级,实现商务运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形成具有高度集聚和辐射效应的商贸圈。 高品质生活居住区追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亲近和谐,营造高尚的人文精神氛围,建设生态环境优美、服务设施配套、交通网络便捷、购物网点便利、娱乐形式丰富、社区功能完善的居住家园。 二、认准两条途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大力发展以信息咨询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夯实微观经济基础,通过技术创新,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建管并举,重在管理。坚持精品意识,全面推进住宅小区连片、景观道路整治、灯光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在城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方面继续保持全市领先地位。优化社区资源配置,培育社区功能特色,发挥第三级管理的积极作用,条块结合,提高城区管理水平。 三、紧扣三个重点:加快静安商业发展,加快以静安寺地区为重点的静安南京路综合开发,加快居民旧住房改造 继续贯彻实施《[[振兴静安商业纲要]]》,繁荣静安南京路商圈,拓展周边街商业,开发居住区商业,努力建成一批特色商厦、特色行业和特色街市,逐步形成层次化、特色化、规模化的现代商业格局。 努力实现静安南京路的功能开发,全力抓好静安寺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确保节点形象进度,把静安寺地区基本建成繁华开放的都市商业中心、东西交汇的都市文化窗口、绿色开敞的都市休憩场所、立体便捷的都市交通枢纽。 旧房改造实行保留、改造、新建相结合的方针,加强优秀建筑保留,积极推进北部居住区的建设和改造,不断完善绿化环境。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努力拿出精品和力作来。 四、加大四个力度:推进深化改革、科教兴区、招商引资和人才集聚 基本完成我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加快产权结构调整,构筑多元化投资主体,以少量的国有资产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提高企业资本运作效能,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探索企业兼并收购式、增量加盟式、资产剥离式重组,引导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同时彻底放开搞活国有集体小企业,推进股份合作式、融资租赁式、公开出售式重组,把企业全面推向市场。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运作、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加强对科技进步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创新。探索适应需求、依托市场的科技创业投资新机制。建设静安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技术中介行业,办好技术交易市场,增强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大引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力度。集聚、培育高新科技企业。扶持初具规模的信息产业。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组织和筹集多种形式的资金,增加教育的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劳动者和区域全民素质。努力构建学习型城区。 继续把招商引资作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首要任务来抓。重在引进实力强、业绩优、成长性好的国内外大企业和名牌企业。充分发挥引进企业的辐射功能,鼓励引进企业把资金、技术、管理和产品渗透嫁接到区属企业中去。积极主动地为引进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巩固和扩大招商成果。招商引资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合理产业布局紧密结合,把静安经济的支撑点、增长点,逐步从传统产业、行业支撑,转到与新兴产业共同支撑上来。 建立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强化人才脱颖而出的动力机制和才有所得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形成来去自由、资源共享的富于活力的人才氛围。注重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的行业分布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层次结构。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务实的公务员队伍,集聚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一节 第三产业 加速推进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优化升级,强化商务功能,尽快形成静安南京路高品位的商务功能区域。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突出其对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商贸流通、信息咨询、房地产和都市旅游等行业。以四大行业的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向现代化、外向型、特色化方向转变,进一步强化静安区的综合服务功能。 一、商贸流通业 ——实现静安南京路地区的功能开发。静安南京路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基本竣工、开业;按照国际商业发展规律,通过市场引导,调整商业布局、功能、业态、营销方式;利用中心城区特有的泊车优势,重点规划、建设好以梅龙镇广场、中信泰富广场、恒隆广场为中心的高品位商圈,形成以现代化商业中心为重点,高中档品牌连锁店为支撑的新型商贸街区,成为高层次消费群体购物的最佳场所和市场目标明确、营销方式独特、经营理念创新的现代化商业地区。“十五”期末,静安南京路地区商品销售总额预测为100亿元左右。 ——初步完成静安寺的改造,使之与静安公园、静安寺广场等共同构成吸引海内外游客富有特色的休憩、旅游观光场所。该地区的重大项目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发挥城市航站楼和地铁2号线连接浦东、虹桥两大国际机场的潜能,依托静安寺地区公交线路交汇的枢纽作用,着力于集聚人气。以旅游、购物、文化、休憩的全新功能,与周围的梅龙镇广场、中信泰富广场、恒隆广场商圈以及高档宾馆区联动。“十五”期末,静安寺地区商品销售总额预测为60亿元左右。 ——充分挖掘商业街区的内涵,以静安南京路为中心,重点建设若干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商机兴旺的专业特色街,形成以静安南京路为主干的非字型商业布局。 ——发展高质量的社区商业网络体系,将与提高社区生活品质相关的品牌产品和专卖店引入社区,并逐步形成社区商业网络新格局,为商业商务功能与生活居住功能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继续实施以“小巨人”式企业为代表的发展战略,各类品牌企业向“做大、做强、做特、做优”方向发展,成为静安商业拓展市场的骨干力量。销售额年递增10%以上,“十五”期末销售总量预测为20亿元左右。 ——通过品牌拓展、特色连锁、总代理、总经销等现代营销方式重组批发网络,将批发销售比重提升至55%以上。采取静安品牌打出去,国内外品牌引进来的策略,积极培育国内品牌,大力引进国际品牌。 ——强化商务功能,积极引进国际跨国公司的地区销售总部、办事机构和国内公司的总部入驻静安。大力培育拥有国际经贸能力、自主知识产权、自我创新开发能力的公司、企业。注意发挥会议展示功能的集聚效应,形成会展业的相对优势。构筑静安南京路中段集办公楼、宾馆、酒店式公寓、会展场所为一体的高品位商务功能区域。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吸引国内外与信息、咨询、中介、投资服务相关的律师、评估、广告、设计、会展、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知名的公司、企业进入静安,提高静安区在这些领域的服务能级。 ——加强软件开发,建设覆盖全区并与全市及国内外信息网相连接的高速度、大容量和社会化应用的信息系统,重点发展经济、社会、财税等信息应用系统,不断提高软件开发的商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品位的商业商务功能提供现代化的操作平台。 ——引进国际、国内各类著名设计公司,加快发展工程设计、建筑设计、装璜设计及相关设计咨询业务,在不断形成自身设计品牌,提高设计能力的同时逐步形成具有相当体量与声誉的现代设计业。 ——以区域内的上海电视台、文新报业集团和广电大厦、新民大厦等现代传播媒体为中心,在其周边延伸与拓展同电视、新闻相关的广告策划代理、新闻发布、演出经纪公司、艺术教育学校等文化服务功能,发挥这一地区的文化信息作用,使之成为闻名上海的文化传媒服务区域。 三、房地产业 ——以面向新世纪的住宅建设为目标,加快大型生态示范居住小区建设。“十五”期末,完成开发总量约220万平方米,形成3-5个组团开发的态势,每个组团开发量在20万平方米以上,保护1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花园住宅、公寓、新式里弄和其它住宅,将我区建成上海中心城区的高品质生活居住区。 ——强化规划调控力度,坚持“品质至上”方针,认真落实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思路。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有重点地调整布局结构,有步骤地推进建设步伐。 ——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土地的级差效应,不断提高土地价格的级差优势,盘活土地一级市场;对工业、商业企业土地进行评估,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转变。 ——坚持落实盘活土地存量的措施,扩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空置地块尽早开工,快出效益。竣工一年后的住宅销售率达70%。坚持落实搞活房产交易市场的措施,大力发展房产中介,简化交易手续,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存量房、二手房、差价房的交易,促进二三级市场联动发展,繁荣房地产市场。 四、都市旅游业 ——建设石门路地区宾馆群落,依托静安寺、上海商城、石门路三个地区的高档次星级宾馆、商贸服务设施,拓展活动空间,丰富活动内容,形成观光、购物、娱乐的新都市旅游景观。“十五”期末,中高档宾馆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标房达到8500间,具备每年400万人次左右的接待能力。 ——推动静安寺都市旅游景观建设,加快静安寺、会德丰广场、九百城市广场、愚园路餐饮娱乐街、华山路旅游风情街、静安寺社区的建设和开发,形成融旅游休闲、都市观光、市场购物、风土人情与一体的特色区域。 ——努力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建设三个旅游购物区。将梅、中、恒商圈建设成为上海最大的高档商品和国际名品购物中心之一,成为国内外旅游者购物的首选之地。石门路地区要把服饰街、汽配街、休闲街、小吃街、古玩奇石市场等特色专业街衔接起来,形成独特的专业购物风景线。静安寺地区主要发展旅游工艺品、地方特色食品等旅游产品,使这一地区重聚人气,扩大商流。 ——修复、开放历史文化遗迹,开展革命遗迹游、名人名居游和海派风格民俗游,进行旅游设施配套建设,形成具有静安特色的人文旅游新景观。 第二节 第二产业 以企业机制创新、管理制度创新为抓手,加快发展都市型工业,坚持工业品牌化、配套化的发展道路。倡导头脑在静安、生产在当地、销售在全国的“开开”发展模式。提高工业技术能级、创新能力和附加值水平。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大技改投入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带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都市型工业 ——服装业要争创独立品牌,坚持以设计为龙头,推广使用服装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有条件的企业要把设计重心放到国外,提高服装设计水平;加强国际服装文化信息交流,实施品牌战略,巩固现有市场份额,拓展国外市场。“十五”期末,预测该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17%左右。 ——食品工业要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最新成果,加大科技投入,依靠科研单位将现代生物科学技术与传统食品加工工艺相嫁接,大力发展新型、绿色、营养食品。“十五”期末,预测该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14%左右。 ——电子加工业要充分挖掘原有的生产和技术潜力,扩大与海外公司的合作渠道,巩固并逐步扩大出口创汇能力,在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逐渐形成技术和工艺上的自主开发能力,使电子加工业逐步发展成为来料加工和自主开发并重的具有一定领先优势的行业。“十五”期末,预测该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12%左右。 二、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产业内部结构重组步伐,顺应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立足静安实际,以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为主,力争个别行业和相关企业的率先突破。 ——发展通信设备产品,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为目标,不断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初步形成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建设1~2家集团型企业。“十五”期末,预测该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10%左右。 ——拓展精细化工产品,通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精细化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十五”期末,预测该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12%左右。 ——加快体制与机制创新,不断扩大资本投入,加快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GMP厂房设备,争创静安生物医药产业的新优势,为新一轮的发展奠定基础。“十五”期末,预测该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5%左右。 第三节 对外经济 扩大全方位的对内对外开放,增强区域经济的集聚辐射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发挥我区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服务优势。以积极服务、参与中西部大开发作为对区外、市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以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开辟服务贸易新领域、加大外资引进力度作为对国际开放的重点,建立我区外向型经济良性发展机制。努力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积极参与中西部大开发,明确与中西部合作的重点区域、领域和项目,建立参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和人才跨地区发展。 ——通过产权、产业、产品的结构性调整,探索与中西部企业的多种合作形式,运用现代营销方式,组织销售网络,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的旅游资源,积极参与开发,促进旅游业的联动发展。 ——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开发高科技、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增强外贸拓展市场能力,争取进入国际商业连锁网络,在扩大亚洲出口市场同时,争取欧洲、美洲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加大引进区域外外贸出口企业的力度。积极探索“走出去”的境外发展构想。推进外贸企业的体制改革,形成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 ——发展楼宇租赁涉外服务,楼宇涉外租赁年均增长10%左右。挖掘旅游资源,推动旅游涉外服务,年均增长10%左右。多途径开展教育涉外服务,年均增长5%以上。积极引进境外中介机构,并鼓励境内中介机构,开展中介咨询涉外服务,年均增长10%左右。“十五”期末,预测服务贸易总额达到3.4亿美元,年均增长20%。 ——为适应我区商业商务功能的发展需要,大力促进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引进,年均引进1000万美元;引进高科技、信息产业类项目,年均引进500万美元。 第四章 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一节 城区布局 按照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加快区域功能定位的实施,以“一轴两翼”的总体布局集中体现双高区目标。 “一轴”是指静安南京路地区,要由大规模的形态开发转入形态开发和功能开发并举的新阶段,力争早出形象、出功能、出效益。依托大规模的高级商务楼,形成具有较强集聚和扩散效应的商务功能;利用大容量的现代化设施,构筑多种业态的商业功能,成为高品位商业功能的主体,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黄金走廊。 南翼地区在历史上是上海的高尚住宅区,属上海近代建筑风格保护区。要按照“严格控制、积极保护、限制开发、分步梳理”的原则,保护花园住宅、新式里弄、公寓等优秀建筑,保持原有特色,提高居住质量。把这一地区建成历史人文气息浓郁、中西文化合璧、建筑密度较低的高品质住宅区和商务办公、旅游接待区。 北翼地区要高起点规划建设改造的总体方案,坚持“开发与完善并举,改造和整合同步”的原则,把市政建设、生活配套、环境提升和旧里改造、工厂用地性质转换有机结合,注重多重效应,力求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以北翼地区景观道路建设为突破口,抓住机遇,因势利导,带动周边地区开发。通过地区再开发,营造优美环境,提升居住等级,把这一地区建成上海中心城区内综合生活水平领先、城市环境优美的高品质生活居住区。 第二节 城市建设 一、住宅建设 ——要加快建设“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示范住宅区和优秀小区。注意生态、环保、智能化、绿化与居住功能的有机融合。积极推进完整街坊的开发形式,实施一次规划、分部开发的操作方案,在总体控制平均容积率的基础上,形成高低相间,错落有致的建筑轮廓和独特的环境风貌。新建住宅区绿化率超过30%,切实提高总体环境品质。 ——配合上海市环线内次干道网络的建设,抓住机遇,因势利导,以昌平路景观道路工程为突破口,实现这一地段交通、休闲、绿化景观等多重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条件,形成示范效应。推动沿线的开发和改造,并渐次向两侧推进,带动整个北翼地区的开发。 ——在总结旧住房成套改造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一轮旧区改造“拆、改、留”的新机制,以曹家渡地区和新闸路沿线为两个住宅重点开发区,抓紧成街坊改造。全区住宅成套率提高到70%以上,实现约2万户居民居住环境的根本性改善。 ——加强新里、公寓、花园住宅的保护。对已确定的保护街坊、保护片区、保护重点进行详细规划和详控锁定,保持原有建筑特征、特色,形成具有丰富历史文脉的建筑景观。充分挖掘房屋使用价值,通过产权交易、整体置换等多种手段实现中心城区级差效益优势。 ——坚持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实施名校(幼儿园、小学、中学)、名店(商店、超市)、名院(医院)向社区延伸的措施,发挥我区商业发达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高的两大优势,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升华高品质生活居住区的内涵。 ——抓紧智能化小区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大容量光纤通信设备建设,加快信息化进程。数字式电视入网率、家庭电脑上网率处于全市领先地位。试点并推广小区住宅电子保安系统、小区购物网上虚拟系统和物流配送网络、小区远程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系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高品质生活居住区。 二、市政建设 ——基本完成区域内现代化管线布局,在确保静安南京路沿线项目及其他各类项目大市政配套的同时,完成区域电网改造。对部分加油站功能进行调整,拓展加气功能。进一步增加上水和排水容量。提高居民的户均公用设施容量水平。形成居全市领先地位的与双高区相匹配的公用设施网络。 ——优化区域路网布局,对区域内的交叉口、丁字路路段上的“瓶颈”进行工程性改造,完成新闸路、武定路等路段的辟通工程。 ——加强静态交通建设和动态交通管理,新建社会停车库8座,落实公交枢纽站的用地,合理布局北翼地区的公交线路与公交站点,形成快捷畅通的公交体系。 ——适应城市商业中心、公共活动中心、中心绿地、交通枢纽等人流集中场所的需求,构筑区域城市公共活动广场体系,建成5至6个这类广场,形成区域人流和节假日各类活动的重要集散点。 三、生态环境 ——创建人与自然和谐的一流生态环境,加大规划力度和环保投入,环保投资指数达3%,环境综合指标定量考核保持全市的领先地位。 ——加大绿化投入,完善绿地布局,丰富绿地类型,进一步突出“小、高、巧、透”的绿化原则,搞好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行道树、透墙绿化和建筑物绿化等多种绿化类型的结合,形成盆景式的都市新景观。 ——完成区域内苏州河段的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沿岸绿化带建设,形成林荫、花卉、草坪、亲水平台错落有致的城市景观,成为居民休憩闲趣的场所。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的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废弃物分类、压缩处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90%。 ——继续保持烟尘、噪音控制达标区的称号,工业污染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的国家标准。 第三节 城市管理 一、规划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控作用。以全区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为契机,明确发展目标、优化总体布局、完善设施配置、提升环境品质、保留建筑特色。在绿化、住宅建设、市政配套动拆迁与工程建设等方面制定全覆盖的规范性文件,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地有序发展,提升我区的集聚和服务的综合优势。 二、市容管理 提高市民自主、自治、自律行为和法制意识。充分发挥城区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继续加大对违法搭建、设摊占路的整治力度。加强住宅小区卫生整治,提高环境品质。完善灯光工程建设,美化静安城市夜景。继续保持国家级卫生城区的荣誉。 三、文化保护 加强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静安寺、怀恩堂、西摩会堂等宗教场所的保护与开发;做好历史遗迹和名人名居的保护;注重历史文脉在不断变化后的空间景观中保存与再现。通过保护,创造出各具特色、丰富多样、近代历史风貌与当代建筑文化互融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景观。 四、物业管理 引进竞争机制,吸引外资、民营等资本,拓展融资渠道,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争创静安物业管理品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要与社区建设和发展相结合,提高社区服务技术与手段,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发展融为一体的新机制。 五、治安管理 加强区域治安管理,强化抑制犯罪和防止失足功能,家庭、学校、社区、机关团体互相协作做好防范工作。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确保城区社会安定,继续保持我区良好的治安环境,发案绝对数保持全市最低水平,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保障。 六、防灾、抗灾、减灾 提高各类灾害监测、预测能力,改善和强化指挥通信应急系统的功能。分步实施民防工程建设规划,提升质量,拓展增量,“十五”期末,民防工程人均0.5平方米。形成符合中心城区特点的防、抗、救灾体系,使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力求使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达到决策科学化、指挥一体化、信息网络化、协调程序化、培训规范化、防救有序化。 七、国防动员 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努力探索中心城区国防动员工作新路子,使人民武装、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等工作有明显提高。 八、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开”,建立市政、绿化、环卫等方面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建立市、区、街道相互衔接,合理分工和规范高效的城建综合执法框架。加快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一节 科  技 贯彻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坚持依托高科技发展经济的方向,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充分发挥我区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服务平台。在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等领域实现约40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新产品、新品种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于25%。 ——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使其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力军。“十五”期末,民营科技企业数量达到1500户,其中高新技术企业30户左右;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60亿元,税收超过1亿元。 ——加快全区IP宽带网建设,以信息服务业为突破口,推动信息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向商业商务渗透。 ——加快中心城区电子商务网络的建设,使电子商务成为高品位商业商务区的重要支撑平台。 ——大力培育和引进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高科技产业咨询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以全面提高居民素质为宗旨的社区科技普及站和培训网络,大力普及科普知识,形成一批科普宣传社会化、内容多层化、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文明小区。 ——完善以功能服务为主,体现区域特色的“静安网”,为政府与居民、政府与企业构筑起服务和联系的新渠道。 第二节 教  育 服务于双高区战略目标,以构筑高质量的精品教育基本框架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进办学体制、发展机制和投资体系三位一体的综合改革,形成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与人才输出的资源高地,提高全民素质,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合理调整区内教育资源,通过布局调整,保留名校、兼并一般学校,形成学前、小、初、高、职、成人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渗透的一体化的新格局。 ——改造校舍,调整扩大教育场地,增添教育设备,使中小学达标率达到100%,在提高达标率的同时创造条件让部分学校提高达标等级。 ——以德育为核心,以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改革。“十五”期末,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率高于全市同期水平,普通高中入学率达到75%以上,大学入学率提高到88%以上。 ——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培养一批教育教学骨干,形成一支学术精湛的学科带头人队伍。“十五”期末,高中教师30%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完成研究生课程进修,初中教师8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9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组建市西、育才、逸夫三大各具特色的教育联合体,通过扩大名校办学规模,提升名校办学效益,弘扬名校校风校誉,创建“四名"教育工程(名校、名校长、名学科、名教师),创立品牌教育的新概念。 ——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教育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网络。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民间办学、国际合作办学,形成公办、民办公助、民办等多种办学机制,积极探索特色教育、涉外教育和终身教育等教育服务,不断扩大教育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三节 文  化 整合区域文化资源,凸现区域文化特色,夯实社区文化基础,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改善区域文化环境,强化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居民文化生活品质,努力把我区建成文化设施先进、文化产业发达、文化生活丰富、文化氛围良好的现代都市精神文明的窗口。 ——加快三大文化功能区建设。与以上海电视台为中心的文化传媒业相配套,建设成都路至陕西路的影视文化区;与上海商城、上海展览中心、恒隆广场、嘉里商务中心的商务功能相结合,建设陕西路至铜仁路的展览文化区;结合静安寺地区旅游、购物、餐饮和观光休憩功能,建设铜仁路至美丽园的休闲文化区。促进文化功能与商业商务功能的互相融合,形成与高品位商业商务相适应的高雅文化氛围。 ——以提高居民文化生活品质和营造文明的社区环境为目标,大力发展群众性、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建立与完善社区文化三级网络,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培植特色文化小区,创办静安艺术节。社区文化系列化、经常化。 ——对北翼地区的文化设施进行规划、完善,建设新的文化中心。结合苏州河沿线的环境整治和旧区改造,开发、营造苏州河文化。充分利用区域文化资源,提高人均享有区域文化资源的综合水平。   ——注重文化资产运营,构建区文化产业运营新机制。重点发展商旅文化、娱乐文化、影视文化、出版物流通等文化产业。通过提高经营水平和增加科技含量,使文化产业的总量规模迅速扩大。 第四节 卫  生 以医保、医疗、医药三项改革为动力,以三个领先(整体工作水平、文明行业建设、主要指标全国领先)、三大中心(城区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控制中心)和一大特色(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为主线,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卫生事业与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使优良的区域卫生资源成为建设高品质生活居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城区医疗中心,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医院重组,实现区域内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千人医院床位数和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特别是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数)居全国领先地位的优势,在急、疑、难、杂、重症诊治及临床教育、科研、新技术和新业务推广运用中形成特色,体现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拓展现代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与部分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基础,通过深化改革、调整功能,提高服务效能,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形成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主要生命指标达到和超过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探索建立高效、有序的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卫生管理新模式。在建设城区卫生服务体系过程中,特别注重涉及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项目。实现从急性传染病防治为主向慢性传染病和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转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实施整个地区的预防工作和担当预防保健的载体。逐步健全包括涉外医疗咨询服务、特殊领域医疗服务在内的多层次、多功能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网络。 ——发扬“一大特色”,把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提高生活和生命质量工作落实在为老人服务中,把老年医院建成富有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特色的医疗机构。 ——通过资源共享,发挥技术优势,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在涉外卫生医疗与特殊医疗服务方面率先进行产业发展的探索。以健康旅游、健康休闲为主题,发展面向社会的休闲度假、健康保健等服务,形成卫生产业服务新特色。 第五节 体  育 以增强人民体质为宗旨,加快形成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新机制,开创与双高区总体目标相匹配的中心城区现代化体育新格局。 ——依托社区,夯实群众体育基础,继续抓好社区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全区每一个街道都建有“健身苑”,每一个居委都建有“健身点”,扩大体育锻炼的参与面。 ——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以全区实际居住人口的1.2‰比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指导员再培训制度。 ——建立8~10个市民体质监测网点和监测数据库,指导市民科学健身,切实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继续办好田径、击剑、棋类、游泳二线项目。努力搞好“体教结合”,在有条件的学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确保排球、游泳、击剑、艺术体操、射击、乒乓球、羽毛球等优势项目成为静安特色体育项目。 ——探索体育人才培养新机制,完善俱乐部实体化训练机制,在已有的游泳、羽毛球俱乐部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新办2~3个体育俱乐部,培养更多的新世纪优秀体育人才。 ——兼顾公益性和产业化,充分挖掘静安体育资源,加大体育经营规模,不断增加体育新项目。重点经营好二场二馆,拓展服务功能。运用产业化手段举办各类国内、国际高水平比赛。积极培育体育经纪公司,促进体育门票、广告、相关产品销售等体育产业发展。 第六章 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 第一节 社区建设 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完善体制与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基层组织,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优化社区资源配置,培育社区功能特色,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 ——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区管理新体制。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可持续发展,整体规划社区建设和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发展指标体系,实现社区长效管理。 ——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竞聘上岗的持续运作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和监督办法。 ——以“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活动为抓手,加强居委会的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居民区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广泛动员社区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志愿者活动要更趋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运用社区中各种资源,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各类服务,提高社区的凝聚力。 ——采用各种方法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缓解社会矛盾,发挥保障功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开展社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实现稳定功能。 ——完善社区学校,深化办学思路,从娱乐型、技能型逐步向教育型、文化型拓展。发挥学校对居民实施终身教育的载体作用,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求知需求,开辟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拓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领域。 ——发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健全社区服务网络,改善社区服务设施,改进社区服务的技术和手段,推进社区服务业连锁经营和规范服务。 ——强化社区综合治理力度,控制刑案发案上升率、火灾发生上升率和两劳重犯率。提高居民区防范覆盖率、群防群治参与率和民间纠纷调处成功率。 第二节 社会保障 以保证社会稳定为前提,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完善再就业和帮困救助工作,强化社会保障的托底功能,推进养老设施社会化建设,优先保障社会特殊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建立与双高区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管理的新体系。 ——大力拓展就业渠道,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市场化的职业介绍网络,社会化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一体化的就业保障网络。开发就业岗位,缓解就业矛盾,完善市场化就业机制。 ——将区内劳动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保险审核、发放办法和较完善的帮困救济、就业难点托底机制。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理顺社会救助项目,实现定期补助、救助金、帮困卡等“三合一”分级救助目标。 ——建立社区老年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照料的三级网络。组织老人参加适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倡导家庭养老的好传统,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大力发展托老所。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从社会参与、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社会保障、执法监督等方面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儿童优生”为原则,以满足儿童发展需求为本,在健康投资、素质教育、权利保障、成长环境等方面,提供儿童优生、保护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加强残疾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大力推广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关心、参与残疾人保障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巩固和健全生殖保健服务载体,积极探索发展生殖健康产业的计划生育服务道路。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整体人口素质,配合建设双高区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引进政策,有计划地引进高层次人群入住我区。 第七章 精神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 第一节 精神文明建设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进一步凸现双高区建设的内涵。围绕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立足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双高区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有力的思想保证、重要的智力支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健康的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政治工作含量。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落脚点,培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民思想道德规范。 ——积极探索群众思想政治工作途径。继续深入开展各项群众性创建活动,围绕安居乐业目标,加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力度,巩固、发展市级文明城区的创建成果,提高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楼组、五好文明家庭的创建数量与质量,探索长效管理机制。 ——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双拥组织,进一步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 ——不断创新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载体。营造“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风气,完善市民文明素质教育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宣传阵地建设,组织有特色的群众文体活动。 第二节 民主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推进依法治区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加快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加强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实行政务、厂务公开,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 ——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和侨务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双高区建设。 ——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做好规范性的文件清理,依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水平。 ——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律工作者,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大力发展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中介组织,创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环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社会矛盾调解网络,切实提高各级组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附表一: 静安区经济潜在优势一览表(附表一) {| class="wikitable" | valign="top" |<ins>项</ins>  <ins>目</ins> | valign="top" |数量 (亿元) | valign="top" |人均 (万元/人) | valign="top" |地均 (亿元/平方公里) |- | valign="top" |区级增加值 | valign="top" |41.13 | valign="top" | | valign="top" |5.40 |- | valign="top" |其中:二产 | valign="top" |9.35占2.64%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    <ins>三产</ins> | valign="top" |31.78占77.27%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区级产出 | valign="top" |378.92 | valign="top" |10.53 | valign="top" |49.73 |- | valign="top" |其中:二产总产值 | valign="top" |50.40占13.30%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  <ins>三产营销额</ins> | valign="top" |328.52占86.70%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财政收入 | valign="top" |14.08 | valign="top" |0.39 | valign="top" |1.85 |- | valign="top" |其中:区级 | valign="top" |11.00 | valign="top" |0.30 | valign="top" | |} 注:数据按2000年末统计报表计算 附表二 静安区高品位商业商务区必备要素组合优势一览表 {| class="wikitable" | valign="top" |<ins>项</ins>    <ins>目</ins> | valign="top" |<ins>数</ins>  <ins>量</ins> | valign="top" |建筑面积 |-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valign="top" |(万平方米) |- | valign="top" |<ins>宾馆</ins>  <ins>酒店</ins> 其中五星级 <ins>四星级</ins> | valign="top" |32家 3家 3家 | valign="top" |54 18.6 11.8 |- | valign="top" |商务办公楼 | valign="top" | | valign="top" |200 |- | valign="top" |停车泊位 | valign="top" |8331个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ins>商</ins>  <ins>场</ins> | valign="top" | | valign="top" |52 |- | valign="top" |展览集会场所 | valign="top" |1 | valign="top" |8 |- | valign="top" |<ins>住</ins>  <ins>宅</ins> 其中;公寓  <ins>花园洋房</ins>  <ins>新式里弄</ins> | valign="top" | | valign="top" |588 36 23 112 |} 注:数据出自2000年出版的《[[上海统计年鉴 (2000)|上海统计年鉴]]》 附表三: 静安高品质生活居住区必备要素组合优势一览表(附表三) {| class="wikitable" | valign="top" |<ins>项</ins>    <ins>目</ins> | valign="top" |<ins>数</ins>    <ins>量</ins> | valign="top" |面积 <ins>万M2</ins> |- | valign="top" |科 研 院 所 | valign="top" |21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各 类 学 校 | valign="top" |72 | valign="top" |39.86 |- | valign="top" |   <ins>其中:中学</ins> | valign="top" |20 | valign="top" |18.83 |- | valign="top" |       <ins>小学</ins> | valign="top" |23 | valign="top" |10.06 |- | valign="top" |       <ins>职校</ins> | valign="top" |1 | valign="top" |2.60 |- | valign="top" |<ins>医</ins>    <ins>院</ins> | valign="top" |25 | valign="top" |千人占床位数10.11张 |- | valign="top" |    <ins>其中:市级</ins> | valign="top" |7 | valign="top" |千人拥有医技人员数17.65人 |- | valign="top" |         <ins>企业</ins> | valign="top" |3 | valign="top" | |- | valign="top" |各类文化设施 | valign="top" |38 | valign="top" |33.60 |- | valign="top" |各类体育设施 | valign="top" | | valign="top" |29.48 |} 注:除文化、体育设施外,其他数据出自2000年出版的《[[上海统计年鉴 (2000)|上海统计年鉴]]》 参阅资料: 1、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改革创新,切实做好“十五”规划工作]]》 2、国家计委副主任包叙定《[[加大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好21世纪第一个五年计划]]》 3、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的建议(讨论稿) 4、上海市市长徐匡迪在市“十五”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6、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015年长期规划的区县规划编制要求 7、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十五”规划思路若干问题的初步认识]]》 8、上海市各区县“十五”规划编制内容的基本框架 9、上海市“十五”期间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10、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 11、2000年出版的《[[上海统计年鉴 (2000)|上海统计年鉴]]》 12、中共静安区委关于制定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13、区委书记陈振鸿在中共静安区委六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14、区长姜亚新在中共静安区委六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15、区长姜亚新在区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6、静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征求意见稿 17、静安区政府办公室《[[双高区战略的初步研究]]》 18、静安区各系统、各部门第十个五年计划 19、东京都长期规划──家园城市东京迈向21世纪 20、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课题组《[[加入WTO对我国工贸领域主要行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1、《[[西部开发──重大的战略抉择]]》(《[[上海综合经济]]》2000年第3期) 2qv5n1ip021390vopttthv9dx14gwm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