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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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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08:02:16Z
Ericliu1912
46623
/* User:CollationBot */
7908476
wikitext
text/x-wiki
{{Policy}}
{{process header
| title = 机器人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投票]]
| next = [[/存档]]
| shortcut =
| notes = 请添加建议和投票。
}}
* '''zh:''' 本wiki允许[[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全局机器人]]和[[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自动批准的机器人]]。这类机器人请不要在這裡申请。其他机器人的申请请在'''[[#机器人注册|此處]]'''提出。本站沒有行政員,請洽監管員[[m: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核可]]機器人。
* '''en:''' Requests for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bot]] flag should be made on this page. This wiki uses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standard bot policy]], and allows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global bots]] and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automatic approval of certain types of bots]]. Other bots should apply '''[[#机器人注册|here below]]'''. This site has no bureaucrat, so please ask stewards to [[m:Special:MyLanguage/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approve]] bots.
目前共有'''[[Special:ListUsers/bot|{{NUMBERINGROUP:bot}}]]'''隻機器人。
== 机器人提议 ==
如果您希望那些功能机器人的实现会对维基文庫有助,可以在下面提出,大家也可以讨论是否支持这种机器人的出现,机器人的制造者们也有可能会考虑去实现您的设想。
*使用机器人导入[[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User talk: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9月11日 (六) 12:16 (UTC)
*: 這個我可以錄入。過幾天寫個程式看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8日 (一) 06: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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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目前这些文献基本上挂的都是{{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而并非法律,申请将这些使用了{{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文献更换为{{tl|PD-PRC-exempt}}。——[[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3 (UTC)
** {{回应}}已就此问题在写字间新开话题,欢迎各位到[[维基文库:写字间#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进行讨论。——[[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6日 (五) 15: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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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因爲文件刪除已損壞,內容需要移動到[[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03:15 (UTC)
*: {{ping|Fish bowl}}已經移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1 (UTC)
*:: 謝謝,但還有Page:的內容呢……[[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23:55 (UTC)
*:: {{noping|Fish bowl}}也移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2日 (四) 12:21 (UTC)
*::: 新頁碼有偏移,[[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51]]應該是[[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34 (UTC)
*:::: {{noping|Fish bowl}}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請見編輯歷史),我沒有改動。若確有頁面需要改動,請整理後一併告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01 (UTC)
*::::: 「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是呢,這就是我爲什麼來「機器人」頁拜託………… [[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49 (UTC)
*:::::新影印文件去掉了原文件的前150頁,見commons上的[[: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pdf|刪除討論]],故和原錄入page頁面不合。可查證如原[[: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75|375]]頁錄入文字對應現[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File%3A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_正音咀華續編.pdf&page=225 225]頁影印内容。按Fish bowl 閣下請求,可將已建的校對頁中的第x頁移到第x-150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04:31 (UTC)
*:::::: {{noping|Fish bowl}}{{ping|Andayunxiao}}那我晚點看看。不過這應該是可以提前告知的⋯⋯🥹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 {{ping|Fish bowl|Andayunxiao}}好啦(雖然全都要手動移動,還剛好碰上管理員續任申請,花了不少精力XD),請再幫忙看看有沒有手滑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12 (UTC)
*::::::: 辛苦了,謝謝。🙇[[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6月21日 (六) 22:57 (UTC)
*::::::::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2日 (日) 10: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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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机器人导入:
#[[Portal:联合国大会决议]]、[[Portal:聯合國安理會決議]]、[[Portal: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等 https://documents.un.org/ 与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 中文电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规章、各公报、各政府信息公开等, https://sousuo.www.gov.cn/zcwjk/ https://www.gov.cn/zhengce/xzfgk/ https://www.gov.cn/zhengce/xxgk/gjgzk/ https://app.mps.gov.cn/gdnps/zc/index.jsp https://www.bjrd.gov.cn/so/wjsjk/ https://www.gov.cn/gongbao/ http://gongbao.court.gov.cn/PeriodicalsDic.html ……电子文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与澳门政府公报 https://www.bo.dsaj.gov.mo/cn/legis/list/a/?d=35 ……中文电子文件。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6年1月14日 (三) 16:36 (UTC)
:地方政府才是巨頭,省級行政區巨量部門,下面還有地級行政區巨量部門,下面還有縣級行政區巨量部門,下面還有鄉級行政區巨量部門。還有下面的行政村、區。巨量部門、委員會的政府公開資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711號)第五條、第三章<!--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是真的蟠天際地。就各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都不知道多少。 [[User:Gedu11539381|Gedu11539381]]([[User talk:Gedu11539381|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00: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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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機器人修正原先的機器人未能完成的文本匯入與清理。例如,我發現[[全唐文]]裡包含大量錯誤。我可以操作一個新的機器人來修正。不完全統計:[https://zh.wikisource.org/wiki/Talk:全唐文#c-PacmanD-20260709202500-《全唐文》中疑似張冠李戴清單 《全唐文》中疑似張冠李戴清單]。手動修復示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5%A8%E5%94%90%E6%96%87/%E5%8D%B70049#%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_(%E4%BB%A3%E5%AE%97) 1]][[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5%A8%E5%94%90%E6%96%87/%E5%8D%B70049#%E5%8D%97%E9%83%8A%E8%B5%A6%E6%96%87_(%E4%BB%A3%E5%AE%97) 2]]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7月9日 (四) 20:31 (UTC)
: {{ping|PacmanD}}好像不錯。有沒有測試編輯版本差異連結可以參考?副知{{ping|Liouxiao}}。——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0日 (五) 04:58 (UTC)
::[[全唐文]]比較特殊,它每卷里不是直接存的文章,而是通過 {{ }} 語法套用了文章標題將內容引入。之前的機器人在執行匯入時時,未有考慮到有多位作者寫了同題文的情況(例如多位唐朝皇帝都寫了「[[即位赦文]]」),因此幾乎所有有同名篇目的,都引成同一篇了。
::修復機器人實作的具體思路如下:
::第一步是把這些重複篇目的標題里加上作者名,例如 [[即位赦文]] -> [[即位赦文 (唐懿宗)]] 。全唐文收錄時基本上同一作者的文章都在一起,所以如果前後是一個人,中間這篇也應該是一個作者。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5%A8%E5%94%90%E6%96%87%2F%E5%8D%B70049&diff=7907440&oldid=1614731 這樣]
::第二步是把原文標題改為其正確作者的名字。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oldid=7907443 這樣]
::第三步是把消歧義頁面建好。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oldid=7907446 這樣]
::第四步是從 ctext 等其他共有領域來源,匯入同一篇目,添加 metadata 模板。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_(%E5%94%90%E4%BB%A3%E5%AE%97)&oldid=7907435 這樣]
::機器人處理不了的特殊情況再手工調整。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05:31 (UTC)
:::#{{支持}}。對於已有的文章,也可以用過移動的方式保留,例如:[[上東宮啟]] --> [[上東宮啟 (賈曾)]],並修改引用。[[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07:31 (UTC)
== 机器人注册 ==
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
<pre>
#{{支持}}~~~~ #{{中立}}~~~~ #{{反对}}~~~~
</pre>
<!--請在本列以下申請。Please apply below this line. -->
<!-- 如無申請,請加入「{{Nodis|申請}}」-->
=== [[User:PencakeBot]] ===
用于导入公有领域文本。目前计划有《[[人民日报]]》(至1973年)。--[[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3:17 (UTC)
:请先导入3篇以便评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6:11 (UTC)
:{{ping|Midleading}}方才已上传三篇,请见[[Special:Contribs/PencakeBot|贡献]]。原本计划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再通过嵌套/包含的方式创建每日、每月或更大范围的总览。但是考虑到此种方式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文库总内容页面不过数百万),所以目前计划按一日对应一个页面。另外,每月、每年生成一个标题列表作为独立页面。再生成一个日期列表置入报纸主页。不知是否有更合适的方式。若有各方面建议,敬请不吝赐教。--[[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31 (UTC)
::维基文库目前的做法是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目前维基文库已经有相当多的人民日报文章被录入了,如果按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的方法录入,可能需要检查是否与现有文章重复。现在整体录入的方式也存在没有明确版权信息、没有标注作者等等问题。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58 (UTC)
:::{{ping|Midleading}}凡是有署名的文章,作者都已一并加入页面头部。关于版权问题,计划是一律使用{{Template|PD-China-Organization}}。请问是否可行?--[[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8日 (四) 01:22 (UTC)
::::有署名的文章一般不能适用{{tl|PD-China-Organization}}。每篇文章的署名作者标注样式建议使用模板,如{{tl|署名}}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23日 (二) 06:31 (UTC)
:::::注意: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归报社所有。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53 (UTC)
::::::报纸刊登的文章不都是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也有很多投稿作品和领导人个人作品和讲话。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0日 (二) 15:42 (UTC)
#{{支持}}--[[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1:00 (UTC)
# {{支持}},不過應先整理本站收錄該報既有內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2月5日 (一) 18:18 (UTC)
----
{{ping|虹易|Midleading|維基小霸王}}似乎已有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3 (UTC)
:{{回复|Ericliu1912}}我不知道以何种形式组织为好。如果一篇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大概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是否合适?另外,如Midleading所说,与现有文章的重复如何处理也是问题。--[[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0:53 (UTC)
:: {{ping|虹易}}中文文本的豐富,我們理當歡迎。我想社群最關心的,還是基礎分類及格式維基化事宜能否做好。或許您可以先選擇現有資料匱乏的幾年或幾個月測試,再不然就嘗試產生個預備清單讓社群檢視似乎也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9日 (二) 12:16 (UTC)
::單篇文章對應單個子頁(即如<code>人民日报/1946年/05月/15日/文章名</code>)有利於長期維護。如按日期合并,每日頁面如一時不能全錄入(版權等理由),會長期(以十年計)處於未完成、可添加内容的狀態,不利校對,保護,也容易[[:en:w:WP:HALFLIFE|品質劣化]]。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8:14 (UTC)
=== [[User:InternetArchiveBot]] ===
见[[Wikisource:写字间#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和[[phab:T371655]].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2日 (五) 02:29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8月9日 (五) 15:24 (UTC)
#: {{ping|沈澄心}}這個好像沒啥進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2:11 (UTC)
# {{强烈支持}}。——[[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41 (UTC)
# {{支持}},雖然沒什麼用——IABot 那邊已經沒人在管了。——[[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54 (UTC)
=== [[User:SuperGrey-bot]] ===
申請註冊機械人,用於全自動匯入中國裁判文書網文書。此次,[https://caseopen.org/ caseopen.org] 維護者向維基文庫捐贈了 2013 年–2024 年 10 月間以 HTML 格式存儲的全量文書檔(向其表示衷心的感謝),內容爬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HTML 原始碼。這些 HTML 檔完整地保留了中國裁判文書網文書(「上網稿」)的形態(包括 OCR 錯字😄),不須人工處理,故此次申請批准機械人註冊,用於全自動、高速匯入這些文書到本站。機械人配置原始碼位於[https://github.com/QZGao/prc-court-docs-importer-html 此倉庫]。
預覽檔3篇:[[Special:Permalink/2628206]]、[[Special:Permalink/2628207]]、[[Special:Permalink/2628208]],已由本人帳戶匯入。
批次方案:
*機械人運行測試1:2024 年 10 月前 50 篇判決書(10 秒/篇)
*機械人運行測試2:2024 年 10 月前 51~200 篇判決書(10 秒/篇)
*第一批次:2024 年 10 月共 269052 篇判決書。(3 秒/篇,預計 10 天)
*第二批次:2024 年預計 250 萬篇判決書。(1 秒/篇,預計 1 個月;或基於實際速率限制調整)
*第三批次:其餘判決書預計 3 千萬篇。(1 秒/篇,預計 1 年;或基於實際速率限制調整)
*其餘文書(如裁定書、通知書等,佔 2/3)是否匯入,尚待評估。
就此方案申請社群批准。
此外,文檔格式(包括 {{tlx|Header}}、{{tlx|签名}}、{{tlx|印}} 等)亦提請社群討論,現在還可以隨便改,第一批次開始運行後就不好改了😂。會在文檔格式討論完畢後再開始測試。--[[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29 (UTC)
#{{支持}}:同时是否考虑按照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创建重定向?[[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34 (UTC)
#: 好啊。如果社群希望建立這些重定向,我就建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41 (UTC)
#:反对建立这样的重新转向,而是过去此类标题应按照新标题模式进行重新转向。一是过去的标题模式完全看不出案件是个什么东西,二是无论是裁判文书网官网,还是北大法宝,还是哪怕由 Springer 代为出版的最高法选定的那些参考判决书,都是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件内容的。如果再补充一点私人材料的话,我们十几年前给 LexisNexis 整理判决书的时候也是用的类似的标题(既:刑事类:张三、李四甲罪名、乙罪名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民事类:张三、李四诉王五、赵六甲纠纷、乙纠纷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这样)。法院+文书编号的方式其实非常不利于检索,没有人能从法院+文书编号作为标题的一堆列表中找到需要的文书。因此建议将旧格式向如今的格式进行重新转向。[[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11 (UTC)
#::我只是提议案号格式仅仅作为重定向(标题仍为阁下提议的格式),这能够帮助用户直接按照案号检索到内容,很多时候也确实有这种需求,而且这种格式是唯一的。反倒是用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类型的格式反而不唯一,很可能根据脱敏与否、脱敏程度与否产生变化,比如一个人引注写李小明,一个人写李某明,一个人写李某某,裁判文书网又写李某。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5:24 (UTC)
#:::那我 OK 啊。针对您举例的情形,那么,既然是从裁判文书网往这边传,那就裁判文书网写什么我们就怎么写就好了嘛。作为一个曾经常年整理这东西的人来说,我也知道您说的那种情况,有很多在裁判文书网上都前后不一致,甚至标题与正文都不一致,这种情形的确存在很多。[[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28 (UTC)
: 另,申請[[User:SuperGrey-bot|SuperGrey-bot]]取得[[Wikisource:IP封禁豁免]],以在伺服器上運行機器人。感謝!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13:59 (UTC)
::已授权IP封禁豁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14:05 (UTC)
==== 一般討論 ====
一個小細節:大陸地區法院中的「裁定書」其實很多也很重要的,因為如果二審不開庭審理的話,就是一紙裁定書了事。而且有些案子的一審判決書已經消亡了,但是二審裁定書卻得以保存,因此二審裁定書成了瞭解該案的唯一途徑。
至於是否應傳至維基文庫,我持中立態度。因為那個庫我碰巧知道它真的是真的,連當初那些在裁判文書網上只有案號卻沒有內容(「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際網路公開的其他情形」云云)的案子都能查得到。而且它也有提供原始連結的 docId (並且都是對的, 包括「不宜在網際網路公開」的空白 docId 都能對得上), 因此真實性是無疑的。
但問題是,你知道它是真的,我知道它是真的,可是沒有人能夠證明它是真的。如果有人發起「無可靠來源」挑戰的話,是很容易集體 strike 掉的。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24 (UTC)
: 行,那我把「裁定書」也加入上傳,不過批次可能排在第三批次後面。<br>至於已下架文書,我尊重 caseopen.org 提供的 HTML 資料的完整性(在 HTML 層面,亦有多重跡象證明其真實性),會一併上傳。如果有人要來挑戰,那我相信社群給出的判斷也會是保留。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5:56 (UTC)
::沒問題,我整體上當然是傾向支持的。只是預先擔心起了這麼大的工程最後被人給幹掉了會難免讓人不甘心。(我知道那個庫超級大~)另外標題部分還請您以及社群考量我在下方提出的建議,以抓取裁判文書網本身提供的當事人加案由部分作為標題前半,然後補充案號來防止重複,最後補上文書類型來構成完整標題的形式。(既然您會寫機器人,那麼大抵電腦技術很是了得,因此做起來應該不難,民事類就切到最後一個「糾紛」,刑事類就切到最後一個「案」/「一案」或者「罪」;或者如果覺得把案號加在中間太過麻煩,也可以考慮直接用裁判文書網給的標題然後綴上案號即可。不綴案號的話會有大量的重複,是沒法用做標題的。)
::另外我有留意到您一開始說「︎(包括 OCR 錯字😄︎︎)」……其實……那不是 OCR 錯字,那就是……原始文書上的錯字。大陸地區的裁判文書其實非常不嚴謹,別字很常見,有的時候一份判決書裡別字實在太多,會後續給你換一份(但是「改正版」裡可能仍有別字!),但大多數時候別字就那麼放著,不改了。有的別字可能是從最初的提請批捕書(刑事案件)裡一路複製黏貼到最後的判決書~然後還有各種病句、語焉不詳的句子、錯誤的事實細節、錯誤的法條引用(引用到完全不存在的法條或者牛頭不對馬嘴的法條)等等,這些不是「上網版」才有的問題,而是正式版裡就有的問題。[[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6:41 (UTC)
:此外關於文檔格式部分,我覺得目前的 header 很好,摒棄了很久之前在 header 裡搞排版(甚至是拿空格來搞)的陋習。
:對於「印」,我個人傾向於不加。因為我們的來源上是沒有印的。是的,在真正列印出來的裁判文書上肯定是有印的,但是我們的來源,裁判文書網上的頁面上,是沒有印的,那麼既然我們的來源是裁判文書網,因此也不應該加上那個「印」。在我既往的人工錄入中,我也是這麼做的,凡是來源是裁判文書網的,就不加印。凡是有照片照到實物的,我才會畫一個印上去,並且會努力做到畫得跟原印相像,包括外圈的圓環粗細、內字的粗細、字寬、字間距以及旋轉的角度等都會努力模仿。
:至於「簽名」那裡,其實真實的判決書上並非是整塊在右邊然後文字自行居中對齊,而是……我也不好描述,就是那種公文的樣式,左邊一列兩邊對齊,右邊一列兩邊對齊那樣,這一點裁判文書網上也大多予以了維持,因此如果一定要模仿到位的話,可以試著專門做一個用於文書的模板。
:當然,一切的一切都基於一個難點就是:如果有人讓你證明來源為甚麼可靠,那要怎麼辦。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41 (UTC)
:: 簽名或許還是專門做一個模板比較好,方便機械人填寫。印章也可以去掉。<br>我3篇預覽檔的編輯摘要寫得不好。可以從 wsKey 中推出原始連結,在前面加上 <code><nowiki>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nowiki></code> 即可。所以對於絕大多數文書,通過此連結可以查看原文(少數如您所言,可能下架了)。我之後會在編輯摘要裡標出連結。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6:01 (UTC)
:::是的,這就是我所說的那個庫絕對可信的原因之一,它連很多下架乃至從來沒有公開過全文的 docId 都是對得上的。我對那個庫是沒有任何疑慮的,只是擔心有人會發起可靠來源挑戰,耽誤了大家的一片功夫。
:::這個連結放到編輯摘要,或者文書篇目的討論頁,或者直接註在文書篇目的最後,我覺得都可以。不過儘管如此,還是可能會有人發起可靠來源挑戰。因為裁判文書網在 2021 年發生過大滅絕事件,有很多敏感罪目的文書是整個分類整個分類地移除——這本身就是那個庫存在的原因,然而估計也會是那些預備發起挑戰之人的內心理由。[[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6:18 (UTC)
::如果一手來源「裁判文書網」沒有印章,那麽無須包括。如果需要可以另製印章模板以錄入印章的文本。現有的{{tl|印}} 其實效果不佳,也需要維護(如,去掉繁複的分類功能)。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40 (UTC)
: 應該用編號為標題,俗稱為重新導向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5:42 (UTC)
::強烈反對。理由請見前述。此外,大陸地區的裁判文書網自己就是這麼命名的,請參見這些當年直接從裁判文書網上列印下來的 PDF 檔:[[:File:孙晓龙寻衅滋事案_(2019)_辽_0113_刑初_350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一]]、[[:File:刘海寻衅滋事案_(2019)_辽_1402_刑初_310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二]]、[[:File:姜坤寻衅滋事案_(2019)_黑_2701_刑初_71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三]]、[[:File:姚永生寻衅滋事案_(2020)_辽_0291_刑初_200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四]]、[[:File:俞某_2_寻衅滋事案_(2020)_沪_0109_刑初_488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五]]等等。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52 (UTC)
::阁下说的“俗称”也就是我说的“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类型的格式”不适合作重定向,理由亦见上述(李小明、李某明、李某某、李某),几乎难以有人能精准按本站收录的“俗称”直接打出来,进而重定向几乎失去了意义。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6:09 (UTC)
::: 搜尋引擎能搜到就好。這種類型的文獻,用什麼標題都不可能輕易打出來,所以不是正當理由。況且既然都打不出來,那當然應該選用結構較嚴密的編號格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0 (UTC)
:::我考虑的是作为一般读者会更喜欢哪种——比如,在百科使用模板链入原始文献时,可能当事人+案由更有助于一般读者。尚不清楚是否有律师等群体会对编号更感兴趣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39 (UTC)
:非常抱歉,剛才沒有認真看 ︎SuperGrey 給出的標題格式。
:不得不說,現今的標題格式是不行的,會有大量重複。因此建議採用「當事人+案由+案號+文書類型」的形式。
:我強烈反對以法院全名+案號+文書類型的方式命名,不僅是因為一、不便於檢索;二、原始來源便已有當事人+案由的標題;以及還有一點是因為:三、案號本身即可看出法院全名、法院級別+審級,因此在標題中加入法院全名完全沒有必要。
:諸位試看,
:* 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 (2020) 蘇 0102 民初 1688 號民事判決書;
:* 張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 (2020) 粵刑終 21 號刑事判決書。
:這樣的標題不是能以更短的長度交代更多的細節並且不會重複嗎。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6:09 (UTC)
:: 標題不能原創研究。如果社群同意,我不反對用別稱(即不用編號),但起碼必須是(一)有司法機關文書正式使用,(二)格式儘量統一,(三)歧義儘可能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09 (UTC)
:::沒有原創研究呀。「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張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這類的字眼本來就是來源的標題,是裁判文書網的「正式使用」;我只是提議將案號放入標題,以避免重複——同時,加入案號後不就避免了歧異了嗎。如果您認為一點操作都不能動,那我上面也說了,直接用裁判文書網的標題然後在尾部綴上案號,也即構成「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 蘇 0102 民初 1688 號」、「︎張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2020) 粵刑終 21 號」的形式。[[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9 (UTC)
:::: 那本身不構成任何文獻的正式標題,至多是消歧義。我想了半天,也沒想到你這種消歧義方式應該用在哪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3 (UTC)
:::: 任何判決書的字號組合都是唯一,相當容易導航。你這樣組合標題,實際上讀者在網上搜尋效果跟直接用別稱重新導向差不多。在本站,消歧義組合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針對同一案件,一種是針對同一法院;前者就如「孙晓龙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用字號或級審消歧義,後者就是正規的法院編號方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6 (UTC)
:::::> 任何判決書的字號組合都是唯一
:::::對於大陸地區的裁判文書來說,這不盡然。2016 年之前的編號系統挺亂的,是從 2016 年起才改用現行的制度(儘管如此,仍舊存在一號多書的情況,但,那就屬於在理論之外的錯誤情況,2016 年以後理論上案號已經是唯一的了)。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2 (UTC)
:::::> 你這樣組合標題,實際上讀者在網上搜尋效果跟直接用別稱重新導向差不多。
:::::但是你沒有考量到使用者在本站直接透過分類進行檢索的情況。如果按照您的命名方式,在比如檢索指定年分、檢索指定地區時,看到的就是一堆法院全名+案號,就會造成實際上完全沒有可讀性。我們不能只考量使用者針對特定已知案件透過外部搜尋引擎或者內部搜尋功能搜尋的情況,也要考量直接檢索分類的情況。而就如我所說,只要在標題中綴上案號,那麼即使在分類檢索時,仍舊能夠得知地區、法院、法院層級,並不耽誤獲知法院資訊。換句話說,我提議的命名方式並不耽誤使用者獲知法院資訊,同時還有當事人及案由。您提議的方式等同於把地區、法院、法院層級以不同的方式重複說了兩遍,並且此外再無交代任何其他資訊。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3 (UTC)
:::暈……
:::> ︎我不反對用別稱(即不用編號)
:::我也沒說不用編號啊,我的提議不正是在現有的標題上加上案號嗎?我只是不建議使用「法院+案號」,而是採用「當事人與案由(也即現有標題、來源本來標題)+案號」。「法院+案號]不僅會造成大量的相似標題,而且「法院+案號」的寫法本來就是重複的(案號已含有法院資訊)。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51 (UTC)
:: 就拿你上面的例一來說,該文獻的性質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編號「(2019)辽0113刑初350号」,那標題就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網站提到的「孙晓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可設為重新導向。如此,文章頁面的Header也方便一一對應,title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發布字號是(2019)辽0113刑初350号,alias是孙晓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7 (UTC)
:::對於這種命名方式,我個人絕對無法接受(冗餘[之前提過,案號已經包含了地區、法院、法院層級,因此無須再把地區、法院、法院層級再寫一遍]、不便於分類檢索,且這才是妥妥的原創研究,明明是原始文獻都沒有採用的模式)。之前已經解釋過了,不想多說了。看看別人的意見罷。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4 (UTC)
:::: 其實這種命名方式並非原創研究,例如[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58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也是這樣來稱呼這些文書。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1 (UTC)
:::::我一開始就說了,這就是大陸地區的司法體系推薦的命名方式,Eric 看到的亂象只是地方法院的文員亂填。正確的命名方式本來就是要以當事人+案由起,那個裁判文書網本來就是大陸的最高法搞的,會亂起名?大陸的最高法向海外發布的由 Springer 出版的參考案例集(分卷出版的實體書)也是用的類似的方式。因此我再說一遍,法院+案號+文書類型才是原創研究,當事人+案由+案號是有多處可查證的傳統。我實在無法理解 Eric 在此事上為甚麼如此拼命反對並堅持非要使用法院+案號的形式。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4 (UTC)
:::::: 呃呃,您看了我貼的連結嗎?「法院+案號+文書類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寫法,所以不是原創研究。還是討論哪個標題名稱更好吧,不要扯太遠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7 (UTC)
:::> ︎title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發布字號是(2019)辽0113刑初350号
:::對於這一點我必須聲明'''最最最強烈的反對'''(而且是我一直以來都強烈反對的),這會造成維基文庫存在成千上萬份 title 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文檔,導致這樣的 metadata 完全失去了意義,無法有效檢索。像這樣去填 header, 還有甚麼意義呢?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7 (UTC)
:::: 維基文庫就是照樣收錄文獻,這本身就是意義。為了方便搜尋自創組合更糟糕。如果堅持不用編號,我看現在SuperGrey錄入的格式,如「严乾能、黄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能夠對應來源,倒也顯得妥當,那剩下的就是建立法院編號格式的重新導向,就如Teetrition的[[维基文库:机器人#c-Teetrition-20251205023400-SuperGrey-20251205022900|提議]],以及確認header參數填寫。{{ping|Teetrition}}抱歉有些誤解,我在這方面沒有什麼問題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1 (UTC)
:::: 但我還是覺得應該用編號,不僅格式統一、歧義明顯更少,尤其SuperGrey說這樣可以大幅減省他操作的技術成本。——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4 (UTC)
:::: 另外你舉出的某些例子固然都有特徵,但其他不少案件俗稱相當普通,用來命名怕是更加糟糕。考慮命名一致原則,統一用法院編號優勢明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8 (UTC)
:::::不是,您是不是太累了需要休息?我到底甚麼時候反對過填加案號了?我不是一直反對讓法院作為標題的一部份或者讓法院+文書類型作為 metadata 中 title 項的全部內容嗎?
:::::我從頭到尾不都是在說以現有的標題形式填加案號嗎?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56 (UTC)
:::::: 那為什麼不直接用編號形式命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1 (UTC)
:::: header 我贊成認真填寫,裁判文書網原標題要給出,不過放alias也行。至於其他參數要如何填寫,我暫無想法。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55 (UTC)
: {{ping|SuperGrey}}是否可加from參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4 (UTC)
::不要把docId放进from参数,from参数只用于填写文库已有页面的名称,填docId是误用。建议写在notes里,并且可以建立一个模板以便日后调整来源显示的格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3 (UTC)
::: 確實,這樣比較妥當。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0 (UTC)
::: 對對對,我說的就是notes,抱歉腦袋打結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1 (UTC)
:: 填入對應的裁判文書網連結?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4 (UTC)
:::用一個模板打包生成裁判文書網連結,連結文本寫上裁判文書網網頁的原始標題,網站(裁判文書網),以及訪問日期(如有),參考維基百科的URL引用格式,避免直接暴露URL到頁面中。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9 (UTC)
::::{{支持}} 此樣式。連結請明示是外部連結,避免誤會是内部跳轉。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6 (UTC)
::::: 一般外部連結會有個↗️小箭頭圖標。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8 (UTC)
::::::我是指這樣的效果:[https://zh.wikisource.org 維基文庫]。其他同[[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言。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43 (UTC)
::::::: 是的,就是這個效果。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1 (UTC)
: 我舉一個錄入Header的例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2405号民事判决书]],title「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author「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不要改用noauthor可以討論),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年月日略),发文字号「(2021)沪0113民初22405号」,alias「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1 (UTC)
:: 另外順便看了下,各法院案件別稱命名格式相當不一致啊,目前就至少看到「二审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三種,看著挺不舒服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7 (UTC)
::: 確實。另有一點值得注意 ⚠️:部分法院提供的標題過於糟糕,這些標題如果我們選擇性地不要,需要一個個手動找出來。對於3000篇可能可以找出來一個個改,對於3千萬篇就不好找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0 (UTC)
:::: 一樣,繼續支持統一用法院編號格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9 (UTC)
:: 具體來說:
<pre>
{{Header
| title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alias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 author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year = 2021
| month = 10
| day = 9
| location = 上海市
| previous = (前一審,如有)
| next = (後一審,如有)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
| notes = 自[(網址)中国裁判文书网]錄入
| edition = yes
}}</pre>
:: 前後審跟edition看你有沒有辦法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9 (UTC)
::: {{ping|SuperGrey}}另注意到header模板其實有「案号」參數,但目前顯示效果似乎[[“刁大大”商标不良影响案二审判决书|有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1:19 (UTC)
::您真的覺得文庫中存在成千上萬份 title 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文檔沒有任何問題嗎?
::至於條目標題部分,如果您覺得「朱建岗诉黄晔玮民间借贷纠纷 (2021) 沪 0113 民初 22405 号民事判决书」過於「原創」,那麼起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2021) 沪 0113 民初 22405 号」(也即來源原始標題+案號)要優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13 民初 22405 号民事判决书」(這才是真正的原創標題,[法院名稱+案號+文書類型]的樣式也沒見以標題的形式出現在原始來源中啊)吧?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8:25 (UTC)
::: 看這條:[[Wikisource:机器人#c-SuperGrey-20251205080100-Chu_Tse-tien-20251205072400]],「法院名稱+案號+文書類型」是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命名格式。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26 (UTC)
:就收錄條目標題以及 header 部分的 title 問題我想再次重申一下我的看法:
:1. 我從始至終都沒有反對填加案號,恰恰相反,我主張的就是'''需要往條目標題中填加案號以避免重複''';
:2. 我反對的是將條目標題都寫成「︎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的樣式,而是主張寫成「孫曉龍尋釁滋事案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後者並非是「原創標題」,而是向出處所給的標題填加案號後形成的。如果認為將案號插在中間不妥(實際上「︎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也是將案號插在了中間),我也接受完全使用原始標題,之後綴上案號,也即形成「孫曉龍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的樣子。
:這樣使用者在檢索「一審判決書」「一審刑事判決書」「遼寧判決書」「瀋陽判決書」「瀋楊瀋北新區刑事判決書」「2019 年刑事一審判決書」「遼寧省尋釁滋事案」「2019 年尋釁滋事案」「尋釁滋事案一審判決書」等等的各種分類下,看到的是諸如「孫曉龍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的標題,而非形如「︎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的標題。形如後者的標題讓分類檢索直接失去了意義。而且「︎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不過是將案號中的「遼 0113」重新說了一遍,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資訊。
:看到此處,也還請諸位切勿忘記,「孫曉龍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不是「原創標題」,而是「原始標題」,是裁判文書網上使用的標題。因此整個過程不存在任何個人從文書中提取資訊的部分。
:3. 我強烈反對將 header 部分的 title 填為「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甚至更惡劣的,之前還有人在 header 部分進行格式化排版、寫入格式化原始嗎、加入空格等。header 部分應該填入的是這份文檔的 metadata, 它應當是純文字的,不帶有格式的,這是第一;第二,如果將 header 部分的 title 按照「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樣式去填寫,那麼勢必會造成整個文庫中存在有成千上萬份 header 中 title 一欄為一模一樣的「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文檔,這就失去了 header 作為 metadata 的意義了。[[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6 (UTC)
:: 最後一點,因為那文獻本來的標題就是「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應該照實錄入。編號跟別稱已另有欄位,都不應該填在那裡。一個法院出了很多判決書,並按年編號,是司法運作現實,而維基文庫要反映現實;這並不是什麼「失去意義」,因為其本身就是意義。沒錯,一模一樣的「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文檔會很多,但那是因為現實中一模一樣的「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文檔就很多(所以予以編號、別稱等,本站亦將照實錄入;標題則以法院使用的正規編號格式整齊命名),反過來說這沒有意義,那是非常無稽。至於有人抓本站頁面的metadata,竟然抓了title而不抓發文字號等其他資訊而導致誤解,那就更是因為他自己不熟悉本站header正確填寫結構的問題,而不是我們維基文庫的問題。當然,如果有不是用「某法院某性質判決書」正式命名的法院文書,那另當別論,但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20 (UTC)
:{{意見}} 來源的問題,如[[User:Chu Tse-tien|Chu Tse-tien]]閣下所言,如果和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文本按 docId 抽樣對應良好,則可以假定存檔來源可信。
:盡管如此,文庫對來源的要求,實際只是限於「特定版本的作品是否存在」。儘管編者討論常擔憂原始文本被篡改或流傳中變形,但文庫對編者從來沒有不出錯的要求:維基文庫的「維基」部分,即是人人參與校對,而不是一人錄入,無人可以校對。
:另外,文庫不是網路存檔,儘管這是很多編者參與文庫的目的。我支持編者以各種動力參與,但是文庫自己的結構和使命決定我們不能成爲網路存檔。數字文本極易修改,這不是新聞。無論人類還是機械人錄入本站,都無法證明作品原貌如此。因此個人認爲文庫編者不要「自證可靠」,想要可信存檔的編者,應轉用其他專案。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28 (UTC)
:我建議[[User:SuperGrey|SuperGrey]]可以先做個調查,看看使用【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或者【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份)】,或者【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份+法院名稱)】這樣的保留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維基文庫消歧義風格)的命名方法(在該全量文書檔中)會有多少重複,如果重複數量不太多,完全可以建立消歧義頁例外處理,如果【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份+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月+法院名稱)】已經是唯一的,直接使用亦無不可。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3:43 (UTC)
:: 從先前匯入的文書來看,目前比率是相當小的,我也確實建立了版本頁(類似 消歧義頁?)來例外處理。<br>至於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提出的直接以文書編號作為標題,您覺得不必考慮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7:23 (UTC)
:::我認為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似乎更適合作為標題,而且法院並未把文書編號看做判決書的標題,只是判決書的編號。至於是不是可以完全排除文書編號作為標題,我尊重上傳者的決定。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8:28 (UTC)
:::: 這樣講就不對了,正式政府公文書都使用編號命名,所謂「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不過是俗稱。——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8日 (一) 17:09 (UTC)
:: 消歧義來說,應該用日期甚至月份就足夠。不過還要考慮人物全名是否曾被改動的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6日 (六) 08:15 (UTC)
==== 簽名模板 ====
可製作簽名模板以簡化機械人錄入。因閣下來源是HTML,應盡量考慮貼近來源的結構,避免產生錯誤。用例:<code><nowiki>{{判決書簽名|title1=|name1=|title2=|name2|date1=|title3=|name3=}}</nowiki></code>,用位置參數亦可。[[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0 (UTC)
: 不要用帶名字的參數了,就序號1、2、3接下去就好。<code><nowiki>{{裁判文書簽名|審判長|某某某|審判員|某某某|審判員|某某某|書記員|某某某}}</nowiki></code><br>不過還要考慮日期要插入在哪裡。或許還是不要規定格式比較好。<br><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裁判文書簽名|
審判長:某某某
審判員:某某某
審判員:某某某
日期
書記員:某某某
}}</syntaxhighlight><br>然後讓 Lua 模組來處理格式?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2 (UTC)
::是的,我不瞭解裁判文書的格式,日期如果不是固定為倒數第二項,仍需指定位置。可選效果如{{para|padding}}允許人名兩段對齊。如閣下所聲請,應先確定參數,避免遺漏例外。後續再調整樣式。可協助開發。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6 (UTC)
::: 感謝您。您做的印章{{tlx|Seal}}模板很精美 👍。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1 (UTC)
:::日期不一定是倒數第二項,也有可能是倒數第三項(書記員有兩人的情況)、出現「法官助理」落下的情況等等。理論上倒數第四項說不定都是可能的。
:::另外前面也不是固定三個,且也不一定是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可能是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也即多於三人的情況,這種非常少見);也有少於三人的情況(簡易或速裁程序)。
:::(此外速裁程序的判決書好像還有那種一張表格的格式(整張判決書是一張畫有輪廓的表格,我只有在看守所裡有過一面之緣,記不清了),總之如果真處理起來可能例外超多的。)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5 (UTC)
:::: 有的,部分法院有這樣的文書。我之前半自動上傳了6000篇文書(用的是別處的品質較差的數據),有遇到3篇這樣的。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8 (UTC)
:::::是吧,哈哈,速裁的真的超級少見。簡易已經很不容易了。速裁只有那種非常小額的竊盜案件(比如在商場裡偷了一件衣服)才有可能。當時在監室裡看到獄友拿回來一張表,超稀奇的。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9:18 (UTC)
::::可以就判決書、裁定書等不同體系單獨開發多個模板——文庫并未限制——如果參數位置不統一的話:只要機械人前期能判別即可。這是申請機器人需要的準備工作,畢竟沒有人希望機械人出錯。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9 (UTC)
::::: 沒必要開發多個模板。格式還是比較固定的。位置不統一應該可以用 Lua 模組來解決。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12 (UTC)
::::翻了一下保存的一些判決書,像是簡易程序、獨任審判的就可見如下這般的:
::::審判員 XXX
::::日期
::::書記員 XXX
::::---
::::審判員 XXX
::::日期
::::法官助理 XXX
::::書記員 XXX
::::其他的案子則大抵有類似: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審判員 XXX
::::日期
::::法官助理 XXX
::::書記員 XXX
::::---
::::審判長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日期
::::法官助理 XXX
::::書記員 XXX
::::空空空 XXX
::::---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日期
::::書記員 XXX
::::書記員 XXX
::::請注意像是兩個書記員的情況時,有時第二個書記員名字前面是空白,它跟上一個書記員對齊。
::::再就是法官助理(對應的在起訴書裡還有「檢察官助理」)在以前叫做「助理 XX」(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官),那時候他們在日期上面。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9:16 (UTC)
::: 技術上,一般需要兩端對齊,不對齊反而比較少見。日期可以出現在簽名中的任何位置,也可以不出現。左側的職位名兩段對齊,右側的人名也兩端對齊。有的文書會把第二個審判員的職務略去(留空),故也要支援職務留空的情況。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6 (UTC)
:: 應該是直接用「|審判長=某某某|書記員=某某某」這樣?還是說這樣會增加錄入成本?——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9:43 (UTC)
:::技術上,可見文本一般不要作爲參數名:模板不能得知自己的參數名,要顯示<code>審判長</code>文本,仍要在模板内硬寫入<code><nowiki>{{#if {{{審判長1}}} | 審判長 {{{審判長1}}} | }}</nowiki></code>。也就説,參數名用什麽都是等效的。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1 (UTC)
:::: 而且原文本不一定會把審判長放在審判員前面(只是打個比方)。還是不設順序為好。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9 (UTC)
:::我覺得讓錄入者自己決定就好了,其他人只是提一些建議,並沒有涉及是否要批准這個機器人申請。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1 (UTC)
: 錄入時要不要subst?還是把模板留在頁面中?——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9:41 (UTC)
::可能不 subst 是恰當的,因爲這樣允許錄入後再改變樣式。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4 (UTC)
==== 分類問題 ====
分類如何錄入需要商榷。[[维基文库: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過度分類]](尤其是結合年份)可能導致分類無端以千萬甚至億計,而且逐年增加,難以長期維護(參見[https://t.me/wikisource_zh/11910 此處]範例)。必須減少性質(年、層級、法院、領域、文書性質)交叉分類,並儘可能將年份向上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9:45 (UTC)
:分類遵循現有Header模板的自動分類即可,如果需要討論也應該是討論Header模板如何自動分類。三千萬篇文章理應有數十萬個或更多分類。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59 (UTC)
:: 我剛剛琢磨了一下,錄入時用「|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theme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怎麼樣,這樣把年份層級往上提。其他分類再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0:26 (UTC)
:可以考虑同步创建Wikidata项目?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11:21 (UTC)
:: 3千萬個頁面,佔Wikidata當前總頁面數的 25%。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1:27 (UTC)
:::只要符合任何维基项目收录方针收录到主命名空间的页面,都可以收录到维基数据,所以只把已经收录到维基文库的页面收录维基数据就行。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2:01 (UTC)
:: 我打算先把XsLiDian在文庫跟共享資源濫建的分類清理完以後再來考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2:10 (UTC)
==== 既有的判决书 ====
目前维基文库已经有超过5000篇判决书,一是命名没有统一,目前有的命名格式是: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14号民事判决书]]'''
*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黃靜案一審判決書]]
* [[李桂琴等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 [[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令]]
刑事判决书也有几种格式: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刑事判决书]]'''
* '''[[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小宁案刑事判决书]]'''
* [[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 [[蔡卓華自印聖經而獲刑案判決書]](这个案件名称不是官方名称)
加粗的几种格式比较常见。如果确定了文章如何命名应该考虑把所有已有文章名称都统一成一种格式。
另外有不少文章在header的“案号”字段填了文书编号,这个是否需要使用?--[[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5:59 (UTC)
: 我上傳的基本以文書網檔案標題為條目名,故:並非命名格式有差異,而是各法院本就沒有統一的命名格式。<br>header 中如果填文書編號,則title也要改成兩行形式以「模仿文書原格式」。而如果title使用文書網檔案標題,則不宜再填文書編號,除非將這一欄位隱藏。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7:27 (UTC)
: 我依然認為錄入格式應該[[#c-Ericliu1912-20251205081900-Ericliu1912-20251205080100|如此]]。{{ping|SuperGrey}}Header純粹是提供資訊,不需要「模仿文書原格式」,因為從你實際錄入的格式來看,本文開頭已經照錄。現在有些頁面直接在Header排版(比方說GZWDer提到的第一例),那並不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6日 (六) 08:09 (UTC)
:统一命名格式时还需考虑并非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例如:
:* [[:分类:历史的审判]]
:* [[仇建正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20) 冀 0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书]]([[:c:File:仇建正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20) 冀 0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书.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78091 WIPO Lex])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09:11 (UTC)
:: 第二個應該直接移動到正規編號標題。另外不應該添加空格,因為很有可能是排版對齊需求而伸長,並非原文。——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4:23 (UTC)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4:35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全名。文书内也是如此使用。--[[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03:22 (UTC)
::::建议以印章为准,即最高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另参考,其他下级法院印章上基本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文书标题的法院名称中可能带PRC,带的情况下基本是涉外案件,法院内部惯例(或者甚至可以猜想到是要求)如此(涉外则带PRC,不涉外正常写)。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0:29 (UTC)
==== 錄入規模 ====
此機械人請求在一年内建立 3 千萬新作品頁面,這個規模和速度對文庫合適嗎?文庫歷20年,不過才不足50萬作品頁面,所有頁面僅不足117萬。
根據元維基資訊:[[:m:List_of_Wikimedia_projects_by_size|按大小排名的維基媒體]],和 wmcloud.org 上的 [https://wikistats.wmcloud.org/largest_html.php?th=0&lines=200 統計], 3 千萬作品頁的規模,超過英文維基詞典和英文維基百科,沒有哪個分語言維基專案可與比肩。
事實上,此文書庫的 GitHub [https://github.com/cncases/cases 頁面]標明,全部文書(8.5千萬)的壓縮檔達 102 GB,如取一半,也有超過50GB。作爲比較,英文維基百科最近的作品頁 data dump 僅 24.0 GB,全部頁面的最後版本也才 41.9 GB [https://dumps.wikimedia.org/enwiki/20251201/ ],而中文維基文庫的這兩種 data dump 僅 2.4 GB [https://dumps.wikimedia.org/zhwikisource/20251201/ ]。從作品頁數和壓縮檔大小比較,都可以估計此裁判文書庫( 3 千萬)的容量是維基文庫的20-60倍。
進一步,就編輯次數而言,本地月均編輯 10 千,英文維基百科月均 5百萬 [https://stats.wikimedia.org/#/en.wikipedia.org/contributing/edits/normal|bar|2-year|~total|monthly ],此機械人請求1次/秒,則月均2.59百萬次,約相當於英文維基百科的一半編輯次數。
我認爲顯然的是,文庫沒有能力接收這樣一份厚禮。本地社群不足維護20-60倍的頁面擴充。如此擴充,將永久改變中文維基文庫的專案使命,讓本地事實上成爲裁判文書網的鏡像站。讀者、社群、大語言模型訓練者,都將不得不學會如何識別、分離本地的非文書内容和文書内容。不僅各語言維基文庫沒有類似的機械人批量錄入(例如,英文文庫沒有自動導入[[:en:Portal:United_Nations|聯合國公有文件]],公有領域的[[:en:The_New_York_Times|紐約時報]],以及[https://pacer.uscourts.gov/ PACER] 資料庫,後者的資料檔只會更大) ,各個維基媒體也沒有這種以單一貢獻者產生95%以上新頁面,以致規模超過同期所有語言專案的紀錄。
如此大規模、大比例擴充的不可取消的自動錄入,需要社群充分討論和更廣的共識,甚至投票。[[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8:08 (UTC)
: 是否可能先選出重要裁判,斟酌錄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6日 (六) 08:10 (UTC)
::編者適量地自行篩選錄入,勝過包括全部或隨機亂數選擇,因爲含有人的因素的篩選和偏好是有意義的:這對應著百科所謂的 Notability。本地對人類編者不要求 Notability,我以爲,是認爲人類編者選擇錄入的作品都自動滿足Notability 要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8:20 (UTC)
:::我认为所有裁判文书都当然地符合[[维基文库:收录方针|收录标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09:14 (UTC)
:::: 贊同。當前的收錄標準沒有對錄入的數量做限制。不過數量過大,我還是期待社群能夠明確恰當的格式和錄入範圍(如,依我提出的範圍,只錄入「判決書」),我再開始。這樣不至於以後難以維護。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0:10 (UTC)
:::::「裁定書」的意義很多時候是完全不輸於判決書的,就比如[https://caseopen.org/case/105990604 這篇],就是一篇裁定書,然而它是躲過了大清洗後的唯一一篇針對該案有案情描述的文書了。大陸地區的刑事二審很多都以裁定書收場(法院會以「上訴期間沒有提交新證據」為由直接不開庭審理,然後發給一紙裁定書,然而刑事案件上訴方又能提交什麼証據呢?!),私以為至少應當納入刑事案件的二審裁定。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6 (UTC)
:::::: 也可以考慮從最高或高級法院裁判開始錄入,數量應該會比較可以控制。——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4:18 (UTC)
:::::::或者可否先排除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 1. 民間借貸;以及 2.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這兩類基本上非常安全,裁判文書網大抵也不會下架它們;除此之外像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與「人格權」兩類的糾紛,又大抵會遭到像武大圖書館案之相關文書那樣的「隱私爭議」之疑慮。而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往往是「下架」重災區。
:::::::當然,從最高法院往下走也是一個很好的主意。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8日 (一) 00:24 (UTC)
::::::::既然本身是曾经上架过裁判文书网的文书,那就代表它们基本是脱敏的,如果不宜公开那么就不会发表在裁判文书网上(c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第四条)(不排除少数工作人员失误上传了未脱敏的文书)。是否可能先统计一下本次导入来源中各个案由的比例,再进一步判断?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1:54 (UTC)
::::::::遗憾的是,我暂时没有那么多硬盘空间能够做这件事。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1:54 (UTC)
:: 比如,大陸「裁判文書網」有選出「[http://yxcpws.court.gov.cn/wspx/statics/hundred/index.html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資訊齊全,也方便核對,可以先錄入。可惜前幾屆的不見得有。——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5:04 (UTC)
:{{tq|例如,英文文库没有自动导入联合国公有文件,公有领域的纽约时报,以及PACER 资料库,后者的资料档只会更大}}我想这可能只是单纯缺人做而已。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09:16 (UTC)
::“公有领域的纽约时报”——最大的问题是95年前的文档大部分都只有扫描版,需要手工proofread。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23 (UTC)
:不反对进一步投票甚至请示WMF,但维基文库这种纯粹收集整理自由文本(——尤其是考虑到上面对于忠于来源格式的讨论)的使命与镜像站又有多少差异呢?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35 (UTC)
::而且比镜像站好的地方是这些东西能被内部搜索引擎和Google搜索到,相比之下裁判文书网和caseopen.org之类地方的内容是不会被搜索引擎索引的([https://www.google.com/search?q=%22%E7%8E%8B%E5%8A%9B%E7%8F%8D%22+%22%E4%BA%91%E5%8D%97%E6%B0%B4%E5%AF%8C%E6%97%85%E6%B8%B8%E5%BC%80%E5%8F%91%E6%9C%89%E9%99%90%E8%B4%A3%E4%BB%BB%E5%85%AC%E5%8F%B8%22 随便一个Google例子],用相同的关键词你用百度或者搜狗也搜不到文书)。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48 (UTC)
::中文維基文庫想要超越維基百科之前估計需要先通知WMF(或者需要捐贈😄),因為英文維基百科已經需要設立獨立的伺服器維持正常運作,而中文維基文庫目前用的是幾百個小維基共享的伺服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0:32 (UTC)
::: 有道理。我先發了封電子郵件到 Wikisource-l,看看國際社群和 WMF 的意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9 (UTC)
::::很好的想法,可順帶一提大陸地區官方清洗文書的事情,從而強調在維基文庫予以備份的重要意義。這些事情國際媒體上都有報導過,可參考[[w:en:Picking_quarrels_and_provoking_trouble#Mass_retraction_of_court_decisions_from_official_database|這一小節]]所用到的引用來源。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47 (UTC)
::::: 感謝,這一小節寫得很清楚。不過我已經[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wikisource-l@lists.wikimedia.org/thread/GL5N7SQFA4EKCHNCU66ION6UHE3DPB4F/ 寄信]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2:16 (UTC)
: 不急,我會等到社群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後再開始正式錄入。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0:06 (UTC)
::哈哈,其實我昨天就預料到會有這樣的「疑慮」,奈何太睏了就沒有說。如果更進一步的話,還可能會有這樣立場的挑戰——
::中國大陸地區並非普通法國家,而即使是在普通法國家(比如英美),其所對應的語種的維基文庫也鮮有收錄未報告 (unreported) 裁決文書的先例,一些普通法國家的權威的第三方機構,比如 bailii.org, 也不收入未報告裁決文書,儘管未報告裁決文書也是公開且可查詢的。中國大陸地區的現行司法制度中,與普通法國家的「報告」制度比較對應的就是其最高法所選定的「指導案例」。而裁判文書網上的文書,除了與「指導案例」相重疊的之外,全都屬於「未報告裁判文書」。持有這種立場的人會提出,如此大規模地錄入「未報告裁判文書」是沒有意義的,也無其他語種的維基文庫的先例可循。
::——這當然並非我的立場,我個人是非常樂見維基文庫能夠全面收錄所有可尋得的裁判文書的,那個 GitHub 上的庫雖然全面,但其保存機制遠不及放在維基文庫上安全。然而如果面臨對於收錄之意義、比例、先例等的挑戰時,也還請諸位有意者多多陳詞維護。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0 (UTC)
::: 不同的國家,對於己國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版權'''有不同認識,故單從先例來討論意義有限。<br>例如,法國的法律文書就是受版權保護的。<br>此外,掃描檔和文本檔在收錄的難度上亦有不同。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4 (UTC)
::::不是,我的意思是,倘若對方以旁例佐證說「不應該」錄入這些未報告文書,對於這樣的挑戰社群應該想好應對策略。
::::我個人當然是不反對錄入的,並且很希望這些「流浪文書」能有個棲身之所。(故預先祝願你的錄入工程順利!)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43 (UTC)
::::: 唉,幸好目前的討論,總體來看社群還是比較支持錄入的😂。不過也要看 WMF 的意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1:46 (UTC)
::::这么多页面录入,会影响其它文献的检索。提议归入子页面,例如“[[中国大陆裁判文书/某某法院某某判决]]”。这样如果不需要检索,可以准确排除。--[[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02:59 (UTC)
::::: 不宜,裁判文書並非連續出版品(期刊)或書籍章節,且非文獻原始名稱。——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8日 (一) 10:42 (UTC)
::::::{{ping|虹易}}想排除文书可以用“-intitle:判决书”。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3:41 (UTC)
:::::::{{ping|GZWDer}}裁判分“裁定书”和“判决书”。可能还有其它类型。--[[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12月9日 (二) 02:34 (UTC)
:::::::: 關鍵字可以疊加,所以不想搜什麼就剔除什麼,問題沒那麼大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9日 (二) 04:00 (UTC)
:::::::::还可以用-hastemplate和-incategory。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9日 (二) 15:12 (UTC)
::::::::::实在太多的话干脆申请新建一个命名空间,这样更方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04:10 (UTC)
目前本地讨论基本一致通过,但是[[listarchive:list/wikisource-l@lists.wikimedia.org/thread/GL5N7SQFA4EKCHNCU66ION6UHE3DPB4F/|国际社群]]仍然表示反对,特别是有很多不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的具体情况的国际用户表示反对(建议回信澄清)。目前只适合导入部分文书,而且要注意个人隐私披露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在获得国际社群或基金会同意之前,不建议全部导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月9日 (五) 16:50 (UTC)
: 前幾天過年有點忙,就一直拖著。今天我寫一個提案給Meta-Wiki看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1月12日 (一) 06:23 (UTC)
:: [[meta:China Judgments Online Preservation Program]]。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1月12日 (一) 16:24 (UTC)
已通过,2026年1月28日已授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2日 (一) 12:59 (UTC)
: 話說,WMF一直沒有下文怎麼辦?無人回應。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08:53 (UTC)
::最好问一下WMF的哪个部门负责处理这样的问题。WMF官方的立场是不对维基媒体项目进行内容审查,如果批准或拒绝这个申请会导致违反这个官方立场的话,那WMF可能不会表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10:41 (UTC)
::: 目前WMF已默許:[[phab:T418710]]。不過[[phab:T418710#11663438|WMF admin提出]],DPL和FlaggedRevs不能啟用,以避免產生問題;雖然我們維基文庫現在沒有使用這兩個Extension,但未來若有需要開啟,須考慮相容性。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8日 (日) 17:33 (UTC)
::::這兩個擴展在中文維基文庫沒用,不需要開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16:35 (UTC)
: 現已開始運行測試,見:[[meta:China Judgments Online Preservation Program#Staged program]]。Stage 1 Micro-pilot 共建立50個頁面,效果符合預期。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8日 (日) 17:10 (UTC)
:: 例:[https://caseopen.org/case/4892425 caseopen.org 原始頁面]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黄某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8日 (日) 17:12 (UTC)
:source可以放在讨论页,类似于[[w:Template:Translated_page|Template:Translated_page]]这种模板。{{ping|1F616EMO|SuperGrey}}相关的后续讨论更建议在项目上而非phabricator进行。[[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3月11日 (三) 03:35 (UTC)
: 我再次建議為這些裁判文書新建一個命名空間。原因有三點:一,便於檢索時選定或者排除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過多,可以單獨調整裁判文書在檢索結果中的排序,二,錄入大量裁判文書時不會讓[[Special:Random]]全部重定向到裁判文書,三,有必要考慮要對裁判文書實行命名空間級別的永久半保護,因為沒有原件和掃描件,難以由匿名用戶進行校對,同時有大量個人信息,容易變成破壞的目標,而機器人統一導入的文本更可靠。這個命名空間將被視為主命名空間、Translation命名空間一樣,是中文維基文庫的正式收錄內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09:46 (UTC)
::命名空間的名稱有什麼建議嗎?「Legal」、「文書」?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14:59 (UTC)
:::Legal命名空間已經在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 用於WMF的法律聲明,不能再用。可以考慮中文名:法律文書/英文名:Case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16:18 (UTC)
:: (有關討論[[维基文库:写字间#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見此]]。)——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31日 (二) 09:00 (UTC)
=== [[User:CollationBot]] ===
用於執行特定的文本修復計劃;執行計劃會於用戶頁面加以說明。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User:CollationBot/2026-07-10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22:21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7日 (五) 08:02 (UTC)
== 參見 ==
* [[:Category:維基文庫機器人]]
; 元維基上的機器人相關頁面
* [[meta:bot]] - 機器人
* [[meta:Bot policy]] - 機器人方針
* [[meta:Countervandalism Network/Bots]] - 反破壞機器人
{{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
33oe7dqhvyrug661v985ww1dngk1592
7908477
7908476
2026-07-17T08:02:44Z
Ericliu1912
46623
/* 机器人提议 */
7908477
wikitext
text/x-wiki
{{Policy}}
{{process header
| title = 机器人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投票]]
| next = [[/存档]]
| shortcut =
| notes = 请添加建议和投票。
}}
* '''zh:''' 本wiki允许[[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全局机器人]]和[[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自动批准的机器人]]。这类机器人请不要在這裡申请。其他机器人的申请请在'''[[#机器人注册|此處]]'''提出。本站沒有行政員,請洽監管員[[m: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核可]]機器人。
* '''en:''' Requests for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bot]] flag should be made on this page. This wiki uses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standard bot policy]], and allows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global bots]] and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automatic approval of certain types of bots]]. Other bots should apply '''[[#机器人注册|here below]]'''. This site has no bureaucrat, so please ask stewards to [[m:Special:MyLanguage/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approve]] bots.
目前共有'''[[Special:ListUsers/bot|{{NUMBERINGROUP:bot}}]]'''隻機器人。
== 机器人提议 ==
如果您希望那些功能机器人的实现会对维基文庫有助,可以在下面提出,大家也可以讨论是否支持这种机器人的出现,机器人的制造者们也有可能会考虑去实现您的设想。
*使用机器人导入[[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User talk: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9月11日 (六) 12:16 (UTC)
*: 這個我可以錄入。過幾天寫個程式看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8日 (一) 06:32 (UTC)
----
*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目前这些文献基本上挂的都是{{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而并非法律,申请将这些使用了{{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文献更换为{{tl|PD-PRC-exempt}}。——[[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3 (UTC)
** {{回应}}已就此问题在写字间新开话题,欢迎各位到[[维基文库:写字间#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进行讨论。——[[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6日 (五) 15: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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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因爲文件刪除已損壞,內容需要移動到[[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03:15 (UTC)
*: {{ping|Fish bowl}}已經移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1 (UTC)
*:: 謝謝,但還有Page:的內容呢……[[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23:55 (UTC)
*:: {{noping|Fish bowl}}也移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2日 (四) 12:21 (UTC)
*::: 新頁碼有偏移,[[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51]]應該是[[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34 (UTC)
*:::: {{noping|Fish bowl}}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請見編輯歷史),我沒有改動。若確有頁面需要改動,請整理後一併告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01 (UTC)
*::::: 「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是呢,這就是我爲什麼來「機器人」頁拜託………… [[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49 (UTC)
*:::::新影印文件去掉了原文件的前150頁,見commons上的[[: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pdf|刪除討論]],故和原錄入page頁面不合。可查證如原[[: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75|375]]頁錄入文字對應現[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File%3A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_正音咀華續編.pdf&page=225 225]頁影印内容。按Fish bowl 閣下請求,可將已建的校對頁中的第x頁移到第x-150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04:31 (UTC)
*:::::: {{noping|Fish bowl}}{{ping|Andayunxiao}}那我晚點看看。不過這應該是可以提前告知的⋯⋯🥹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 {{ping|Fish bowl|Andayunxiao}}好啦(雖然全都要手動移動,還剛好碰上管理員續任申請,花了不少精力XD),請再幫忙看看有沒有手滑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12 (UTC)
*::::::: 辛苦了,謝謝。🙇[[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6月21日 (六) 22:57 (UTC)
*::::::::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2日 (日) 10:32 (UTC)
----
使用机器人导入:
#[[Portal:联合国大会决议]]、[[Portal:聯合國安理會決議]]、[[Portal: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等 https://documents.un.org/ 与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 中文电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规章、各公报、各政府信息公开等, https://sousuo.www.gov.cn/zcwjk/ https://www.gov.cn/zhengce/xzfgk/ https://www.gov.cn/zhengce/xxgk/gjgzk/ https://app.mps.gov.cn/gdnps/zc/index.jsp https://www.bjrd.gov.cn/so/wjsjk/ https://www.gov.cn/gongbao/ http://gongbao.court.gov.cn/PeriodicalsDic.html ……电子文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与澳门政府公报 https://www.bo.dsaj.gov.mo/cn/legis/list/a/?d=35 ……中文电子文件。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6年1月14日 (三) 16:36 (UTC)
:地方政府才是巨頭,省級行政區巨量部門,下面還有地級行政區巨量部門,下面還有縣級行政區巨量部門,下面還有鄉級行政區巨量部門。還有下面的行政村、區。巨量部門、委員會的政府公開資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711號)第五條、第三章<!--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是真的蟠天際地。就各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都不知道多少。 [[User:Gedu11539381|Gedu11539381]]([[User talk:Gedu11539381|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00: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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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機器人修正原先的機器人未能完成的文本匯入與清理。例如,我發現[[全唐文]]裡包含大量錯誤。我可以操作一個新的機器人來修正。不完全統計:[https://zh.wikisource.org/wiki/Talk:全唐文#c-PacmanD-20260709202500-《全唐文》中疑似張冠李戴清單 《全唐文》中疑似張冠李戴清單]。手動修復示例:[[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5%A8%E5%94%90%E6%96%87/%E5%8D%B70049#%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_(%E4%BB%A3%E5%AE%97) 1]][[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5%A8%E5%94%90%E6%96%87/%E5%8D%B70049#%E5%8D%97%E9%83%8A%E8%B5%A6%E6%96%87_(%E4%BB%A3%E5%AE%97) 2]]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7月9日 (四) 20:31 (UTC)
: {{ping|PacmanD}}好像不錯。有沒有測試編輯版本差異連結可以參考?副知{{ping|Liouxiao}}。——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0日 (五) 04:58 (UTC)
::[[全唐文]]比較特殊,它每卷里不是直接存的文章,而是通過 {{ }} 語法套用了文章標題將內容引入。之前的機器人在執行匯入時時,未有考慮到有多位作者寫了同題文的情況(例如多位唐朝皇帝都寫了「[[即位赦文]]」),因此幾乎所有有同名篇目的,都引成同一篇了。
::修復機器人實作的具體思路如下:
::第一步是把這些重複篇目的標題里加上作者名,例如 [[即位赦文]] -> [[即位赦文 (唐懿宗)]] 。全唐文收錄時基本上同一作者的文章都在一起,所以如果前後是一個人,中間這篇也應該是一個作者。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5%A8%E5%94%90%E6%96%87%2F%E5%8D%B70049&diff=7907440&oldid=1614731 這樣]
::第二步是把原文標題改為其正確作者的名字。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oldid=7907443 這樣]
::第三步是把消歧義頁面建好。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oldid=7907446 這樣]
::第四步是從 ctext 等其他共有領域來源,匯入同一篇目,添加 metadata 模板。例如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6%8A%E5%B0%8A%E8%99%9F%E8%B5%A6%E6%96%87_(%E5%94%90%E4%BB%A3%E5%AE%97)&oldid=7907435 這樣]
::機器人處理不了的特殊情況再手工調整。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05:31 (UTC)
:{{支持}}。對於已有的文章,也可以用過移動的方式保留,例如:[[上東宮啟]] --> [[上東宮啟 (賈曾)]],並修改引用。[[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07:31 (UTC)
== 机器人注册 ==
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
<pre>
#{{支持}}~~~~ #{{中立}}~~~~ #{{反对}}~~~~
</pre>
<!--請在本列以下申請。Please apply below this line. -->
<!-- 如無申請,請加入「{{Nodis|申請}}」-->
=== [[User:PencakeBot]] ===
用于导入公有领域文本。目前计划有《[[人民日报]]》(至1973年)。--[[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3:17 (UTC)
:请先导入3篇以便评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6:11 (UTC)
:{{ping|Midleading}}方才已上传三篇,请见[[Special:Contribs/PencakeBot|贡献]]。原本计划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再通过嵌套/包含的方式创建每日、每月或更大范围的总览。但是考虑到此种方式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文库总内容页面不过数百万),所以目前计划按一日对应一个页面。另外,每月、每年生成一个标题列表作为独立页面。再生成一个日期列表置入报纸主页。不知是否有更合适的方式。若有各方面建议,敬请不吝赐教。--[[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31 (UTC)
::维基文库目前的做法是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目前维基文库已经有相当多的人民日报文章被录入了,如果按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的方法录入,可能需要检查是否与现有文章重复。现在整体录入的方式也存在没有明确版权信息、没有标注作者等等问题。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58 (UTC)
:::{{ping|Midleading}}凡是有署名的文章,作者都已一并加入页面头部。关于版权问题,计划是一律使用{{Template|PD-China-Organization}}。请问是否可行?--[[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8日 (四) 01:22 (UTC)
::::有署名的文章一般不能适用{{tl|PD-China-Organization}}。每篇文章的署名作者标注样式建议使用模板,如{{tl|署名}}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23日 (二) 06:31 (UTC)
:::::注意: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归报社所有。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53 (UTC)
::::::报纸刊登的文章不都是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也有很多投稿作品和领导人个人作品和讲话。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0日 (二) 15:42 (UTC)
#{{支持}}--[[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1:00 (UTC)
# {{支持}},不過應先整理本站收錄該報既有內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2月5日 (一) 18:18 (UTC)
----
{{ping|虹易|Midleading|維基小霸王}}似乎已有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3 (UTC)
:{{回复|Ericliu1912}}我不知道以何种形式组织为好。如果一篇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大概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是否合适?另外,如Midleading所说,与现有文章的重复如何处理也是问题。--[[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0:53 (UTC)
:: {{ping|虹易}}中文文本的豐富,我們理當歡迎。我想社群最關心的,還是基礎分類及格式維基化事宜能否做好。或許您可以先選擇現有資料匱乏的幾年或幾個月測試,再不然就嘗試產生個預備清單讓社群檢視似乎也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9日 (二) 12:16 (UTC)
::單篇文章對應單個子頁(即如<code>人民日报/1946年/05月/15日/文章名</code>)有利於長期維護。如按日期合并,每日頁面如一時不能全錄入(版權等理由),會長期(以十年計)處於未完成、可添加内容的狀態,不利校對,保護,也容易[[:en:w:WP:HALFLIFE|品質劣化]]。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8:14 (UTC)
=== [[User:InternetArchiveBot]] ===
见[[Wikisource:写字间#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和[[phab:T371655]].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2日 (五) 02:29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8月9日 (五) 15:24 (UTC)
#: {{ping|沈澄心}}這個好像沒啥進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2:11 (UTC)
# {{强烈支持}}。——[[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41 (UTC)
# {{支持}},雖然沒什麼用——IABot 那邊已經沒人在管了。——[[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54 (UTC)
=== [[User:SuperGrey-bot]] ===
申請註冊機械人,用於全自動匯入中國裁判文書網文書。此次,[https://caseopen.org/ caseopen.org] 維護者向維基文庫捐贈了 2013 年–2024 年 10 月間以 HTML 格式存儲的全量文書檔(向其表示衷心的感謝),內容爬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HTML 原始碼。這些 HTML 檔完整地保留了中國裁判文書網文書(「上網稿」)的形態(包括 OCR 錯字😄),不須人工處理,故此次申請批准機械人註冊,用於全自動、高速匯入這些文書到本站。機械人配置原始碼位於[https://github.com/QZGao/prc-court-docs-importer-html 此倉庫]。
預覽檔3篇:[[Special:Permalink/2628206]]、[[Special:Permalink/2628207]]、[[Special:Permalink/2628208]],已由本人帳戶匯入。
批次方案:
*機械人運行測試1:2024 年 10 月前 50 篇判決書(10 秒/篇)
*機械人運行測試2:2024 年 10 月前 51~200 篇判決書(10 秒/篇)
*第一批次:2024 年 10 月共 269052 篇判決書。(3 秒/篇,預計 10 天)
*第二批次:2024 年預計 250 萬篇判決書。(1 秒/篇,預計 1 個月;或基於實際速率限制調整)
*第三批次:其餘判決書預計 3 千萬篇。(1 秒/篇,預計 1 年;或基於實際速率限制調整)
*其餘文書(如裁定書、通知書等,佔 2/3)是否匯入,尚待評估。
就此方案申請社群批准。
此外,文檔格式(包括 {{tlx|Header}}、{{tlx|签名}}、{{tlx|印}} 等)亦提請社群討論,現在還可以隨便改,第一批次開始運行後就不好改了😂。會在文檔格式討論完畢後再開始測試。--[[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29 (UTC)
#{{支持}}:同时是否考虑按照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创建重定向?[[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34 (UTC)
#: 好啊。如果社群希望建立這些重定向,我就建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2:41 (UTC)
#:反对建立这样的重新转向,而是过去此类标题应按照新标题模式进行重新转向。一是过去的标题模式完全看不出案件是个什么东西,二是无论是裁判文书网官网,还是北大法宝,还是哪怕由 Springer 代为出版的最高法选定的那些参考判决书,都是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件内容的。如果再补充一点私人材料的话,我们十几年前给 LexisNexis 整理判决书的时候也是用的类似的标题(既:刑事类:张三、李四甲罪名、乙罪名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民事类:张三、李四诉王五、赵六甲纠纷、乙纠纷一审/二审判决/裁定书这样)。法院+文书编号的方式其实非常不利于检索,没有人能从法院+文书编号作为标题的一堆列表中找到需要的文书。因此建议将旧格式向如今的格式进行重新转向。[[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11 (UTC)
#::我只是提议案号格式仅仅作为重定向(标题仍为阁下提议的格式),这能够帮助用户直接按照案号检索到内容,很多时候也确实有这种需求,而且这种格式是唯一的。反倒是用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类型的格式反而不唯一,很可能根据脱敏与否、脱敏程度与否产生变化,比如一个人引注写李小明,一个人写李某明,一个人写李某某,裁判文书网又写李某。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5:24 (UTC)
#:::那我 OK 啊。针对您举例的情形,那么,既然是从裁判文书网往这边传,那就裁判文书网写什么我们就怎么写就好了嘛。作为一个曾经常年整理这东西的人来说,我也知道您说的那种情况,有很多在裁判文书网上都前后不一致,甚至标题与正文都不一致,这种情形的确存在很多。[[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28 (UTC)
: 另,申請[[User:SuperGrey-bot|SuperGrey-bot]]取得[[Wikisource:IP封禁豁免]],以在伺服器上運行機器人。感謝!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13:59 (UTC)
::已授权IP封禁豁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25日 (六) 14:05 (UTC)
==== 一般討論 ====
一個小細節:大陸地區法院中的「裁定書」其實很多也很重要的,因為如果二審不開庭審理的話,就是一紙裁定書了事。而且有些案子的一審判決書已經消亡了,但是二審裁定書卻得以保存,因此二審裁定書成了瞭解該案的唯一途徑。
至於是否應傳至維基文庫,我持中立態度。因為那個庫我碰巧知道它真的是真的,連當初那些在裁判文書網上只有案號卻沒有內容(「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際網路公開的其他情形」云云)的案子都能查得到。而且它也有提供原始連結的 docId (並且都是對的, 包括「不宜在網際網路公開」的空白 docId 都能對得上), 因此真實性是無疑的。
但問題是,你知道它是真的,我知道它是真的,可是沒有人能夠證明它是真的。如果有人發起「無可靠來源」挑戰的話,是很容易集體 strike 掉的。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24 (UTC)
: 行,那我把「裁定書」也加入上傳,不過批次可能排在第三批次後面。<br>至於已下架文書,我尊重 caseopen.org 提供的 HTML 資料的完整性(在 HTML 層面,亦有多重跡象證明其真實性),會一併上傳。如果有人要來挑戰,那我相信社群給出的判斷也會是保留。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5:56 (UTC)
::沒問題,我整體上當然是傾向支持的。只是預先擔心起了這麼大的工程最後被人給幹掉了會難免讓人不甘心。(我知道那個庫超級大~)另外標題部分還請您以及社群考量我在下方提出的建議,以抓取裁判文書網本身提供的當事人加案由部分作為標題前半,然後補充案號來防止重複,最後補上文書類型來構成完整標題的形式。(既然您會寫機器人,那麼大抵電腦技術很是了得,因此做起來應該不難,民事類就切到最後一個「糾紛」,刑事類就切到最後一個「案」/「一案」或者「罪」;或者如果覺得把案號加在中間太過麻煩,也可以考慮直接用裁判文書網給的標題然後綴上案號即可。不綴案號的話會有大量的重複,是沒法用做標題的。)
::另外我有留意到您一開始說「︎(包括 OCR 錯字😄︎︎)」……其實……那不是 OCR 錯字,那就是……原始文書上的錯字。大陸地區的裁判文書其實非常不嚴謹,別字很常見,有的時候一份判決書裡別字實在太多,會後續給你換一份(但是「改正版」裡可能仍有別字!),但大多數時候別字就那麼放著,不改了。有的別字可能是從最初的提請批捕書(刑事案件)裡一路複製黏貼到最後的判決書~然後還有各種病句、語焉不詳的句子、錯誤的事實細節、錯誤的法條引用(引用到完全不存在的法條或者牛頭不對馬嘴的法條)等等,這些不是「上網版」才有的問題,而是正式版裡就有的問題。[[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6:41 (UTC)
:此外關於文檔格式部分,我覺得目前的 header 很好,摒棄了很久之前在 header 裡搞排版(甚至是拿空格來搞)的陋習。
:對於「印」,我個人傾向於不加。因為我們的來源上是沒有印的。是的,在真正列印出來的裁判文書上肯定是有印的,但是我們的來源,裁判文書網上的頁面上,是沒有印的,那麼既然我們的來源是裁判文書網,因此也不應該加上那個「印」。在我既往的人工錄入中,我也是這麼做的,凡是來源是裁判文書網的,就不加印。凡是有照片照到實物的,我才會畫一個印上去,並且會努力做到畫得跟原印相像,包括外圈的圓環粗細、內字的粗細、字寬、字間距以及旋轉的角度等都會努力模仿。
:至於「簽名」那裡,其實真實的判決書上並非是整塊在右邊然後文字自行居中對齊,而是……我也不好描述,就是那種公文的樣式,左邊一列兩邊對齊,右邊一列兩邊對齊那樣,這一點裁判文書網上也大多予以了維持,因此如果一定要模仿到位的話,可以試著專門做一個用於文書的模板。
:當然,一切的一切都基於一個難點就是:如果有人讓你證明來源為甚麼可靠,那要怎麼辦。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41 (UTC)
:: 簽名或許還是專門做一個模板比較好,方便機械人填寫。印章也可以去掉。<br>我3篇預覽檔的編輯摘要寫得不好。可以從 wsKey 中推出原始連結,在前面加上 <code><nowiki>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nowiki></code> 即可。所以對於絕大多數文書,通過此連結可以查看原文(少數如您所言,可能下架了)。我之後會在編輯摘要裡標出連結。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6:01 (UTC)
:::是的,這就是我所說的那個庫絕對可信的原因之一,它連很多下架乃至從來沒有公開過全文的 docId 都是對得上的。我對那個庫是沒有任何疑慮的,只是擔心有人會發起可靠來源挑戰,耽誤了大家的一片功夫。
:::這個連結放到編輯摘要,或者文書篇目的討論頁,或者直接註在文書篇目的最後,我覺得都可以。不過儘管如此,還是可能會有人發起可靠來源挑戰。因為裁判文書網在 2021 年發生過大滅絕事件,有很多敏感罪目的文書是整個分類整個分類地移除——這本身就是那個庫存在的原因,然而估計也會是那些預備發起挑戰之人的內心理由。[[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6:18 (UTC)
::如果一手來源「裁判文書網」沒有印章,那麽無須包括。如果需要可以另製印章模板以錄入印章的文本。現有的{{tl|印}} 其實效果不佳,也需要維護(如,去掉繁複的分類功能)。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40 (UTC)
: 應該用編號為標題,俗稱為重新導向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5:42 (UTC)
::強烈反對。理由請見前述。此外,大陸地區的裁判文書網自己就是這麼命名的,請參見這些當年直接從裁判文書網上列印下來的 PDF 檔:[[:File:孙晓龙寻衅滋事案_(2019)_辽_0113_刑初_350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一]]、[[:File:刘海寻衅滋事案_(2019)_辽_1402_刑初_310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二]]、[[:File:姜坤寻衅滋事案_(2019)_黑_2701_刑初_71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三]]、[[:File:姚永生寻衅滋事案_(2020)_辽_0291_刑初_200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四]]、[[:File:俞某_2_寻衅滋事案_(2020)_沪_0109_刑初_488_号刑事判决书.pdf|例五]]等等。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5:52 (UTC)
::阁下说的“俗称”也就是我说的“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类型的格式”不适合作重定向,理由亦见上述(李小明、李某明、李某某、李某),几乎难以有人能精准按本站收录的“俗称”直接打出来,进而重定向几乎失去了意义。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6:09 (UTC)
::: 搜尋引擎能搜到就好。這種類型的文獻,用什麼標題都不可能輕易打出來,所以不是正當理由。況且既然都打不出來,那當然應該選用結構較嚴密的編號格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0 (UTC)
:::我考虑的是作为一般读者会更喜欢哪种——比如,在百科使用模板链入原始文献时,可能当事人+案由更有助于一般读者。尚不清楚是否有律师等群体会对编号更感兴趣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39 (UTC)
:非常抱歉,剛才沒有認真看 ︎SuperGrey 給出的標題格式。
:不得不說,現今的標題格式是不行的,會有大量重複。因此建議採用「當事人+案由+案號+文書類型」的形式。
:我強烈反對以法院全名+案號+文書類型的方式命名,不僅是因為一、不便於檢索;二、原始來源便已有當事人+案由的標題;以及還有一點是因為:三、案號本身即可看出法院全名、法院級別+審級,因此在標題中加入法院全名完全沒有必要。
:諸位試看,
:* 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 (2020) 蘇 0102 民初 1688 號民事判決書;
:* 張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 (2020) 粵刑終 21 號刑事判決書。
:這樣的標題不是能以更短的長度交代更多的細節並且不會重複嗎。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6:09 (UTC)
:: 標題不能原創研究。如果社群同意,我不反對用別稱(即不用編號),但起碼必須是(一)有司法機關文書正式使用,(二)格式儘量統一,(三)歧義儘可能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09 (UTC)
:::沒有原創研究呀。「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張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這類的字眼本來就是來源的標題,是裁判文書網的「正式使用」;我只是提議將案號放入標題,以避免重複——同時,加入案號後不就避免了歧異了嗎。如果您認為一點操作都不能動,那我上面也說了,直接用裁判文書網的標題然後在尾部綴上案號,也即構成「張三訴李四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 蘇 0102 民初 1688 號」、「︎張三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2020) 粵刑終 21 號」的形式。[[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9 (UTC)
:::: 那本身不構成任何文獻的正式標題,至多是消歧義。我想了半天,也沒想到你這種消歧義方式應該用在哪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3 (UTC)
:::: 任何判決書的字號組合都是唯一,相當容易導航。你這樣組合標題,實際上讀者在網上搜尋效果跟直接用別稱重新導向差不多。在本站,消歧義組合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針對同一案件,一種是針對同一法院;前者就如「孙晓龙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用字號或級審消歧義,後者就是正規的法院編號方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6 (UTC)
:::::> 任何判決書的字號組合都是唯一
:::::對於大陸地區的裁判文書來說,這不盡然。2016 年之前的編號系統挺亂的,是從 2016 年起才改用現行的制度(儘管如此,仍舊存在一號多書的情況,但,那就屬於在理論之外的錯誤情況,2016 年以後理論上案號已經是唯一的了)。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2 (UTC)
:::::> 你這樣組合標題,實際上讀者在網上搜尋效果跟直接用別稱重新導向差不多。
:::::但是你沒有考量到使用者在本站直接透過分類進行檢索的情況。如果按照您的命名方式,在比如檢索指定年分、檢索指定地區時,看到的就是一堆法院全名+案號,就會造成實際上完全沒有可讀性。我們不能只考量使用者針對特定已知案件透過外部搜尋引擎或者內部搜尋功能搜尋的情況,也要考量直接檢索分類的情況。而就如我所說,只要在標題中綴上案號,那麼即使在分類檢索時,仍舊能夠得知地區、法院、法院層級,並不耽誤獲知法院資訊。換句話說,我提議的命名方式並不耽誤使用者獲知法院資訊,同時還有當事人及案由。您提議的方式等同於把地區、法院、法院層級以不同的方式重複說了兩遍,並且此外再無交代任何其他資訊。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3 (UTC)
:::暈……
:::> ︎我不反對用別稱(即不用編號)
:::我也沒說不用編號啊,我的提議不正是在現有的標題上加上案號嗎?我只是不建議使用「法院+案號」,而是採用「當事人與案由(也即現有標題、來源本來標題)+案號」。「法院+案號]不僅會造成大量的相似標題,而且「法院+案號」的寫法本來就是重複的(案號已含有法院資訊)。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51 (UTC)
:: 就拿你上面的例一來說,該文獻的性質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編號「(2019)辽0113刑初350号」,那標題就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網站提到的「孙晓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可設為重新導向。如此,文章頁面的Header也方便一一對應,title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發布字號是(2019)辽0113刑初350号,alias是孙晓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7 (UTC)
:::對於這種命名方式,我個人絕對無法接受(冗餘[之前提過,案號已經包含了地區、法院、法院層級,因此無須再把地區、法院、法院層級再寫一遍]、不便於分類檢索,且這才是妥妥的原創研究,明明是原始文獻都沒有採用的模式)。之前已經解釋過了,不想多說了。看看別人的意見罷。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4 (UTC)
:::: 其實這種命名方式並非原創研究,例如[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58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也是這樣來稱呼這些文書。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1 (UTC)
:::::我一開始就說了,這就是大陸地區的司法體系推薦的命名方式,Eric 看到的亂象只是地方法院的文員亂填。正確的命名方式本來就是要以當事人+案由起,那個裁判文書網本來就是大陸的最高法搞的,會亂起名?大陸的最高法向海外發布的由 Springer 出版的參考案例集(分卷出版的實體書)也是用的類似的方式。因此我再說一遍,法院+案號+文書類型才是原創研究,當事人+案由+案號是有多處可查證的傳統。我實在無法理解 Eric 在此事上為甚麼如此拼命反對並堅持非要使用法院+案號的形式。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4 (UTC)
:::::: 呃呃,您看了我貼的連結嗎?「法院+案號+文書類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寫法,所以不是原創研究。還是討論哪個標題名稱更好吧,不要扯太遠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7 (UTC)
:::> ︎title是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發布字號是(2019)辽0113刑初350号
:::對於這一點我必須聲明'''最最最強烈的反對'''(而且是我一直以來都強烈反對的),這會造成維基文庫存在成千上萬份 title 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文檔,導致這樣的 metadata 完全失去了意義,無法有效檢索。像這樣去填 header, 還有甚麼意義呢?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7 (UTC)
:::: 維基文庫就是照樣收錄文獻,這本身就是意義。為了方便搜尋自創組合更糟糕。如果堅持不用編號,我看現在SuperGrey錄入的格式,如「严乾能、黄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能夠對應來源,倒也顯得妥當,那剩下的就是建立法院編號格式的重新導向,就如Teetrition的[[维基文库:机器人#c-Teetrition-20251205023400-SuperGrey-20251205022900|提議]],以及確認header參數填寫。{{ping|Teetrition}}抱歉有些誤解,我在這方面沒有什麼問題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1 (UTC)
:::: 但我還是覺得應該用編號,不僅格式統一、歧義明顯更少,尤其SuperGrey說這樣可以大幅減省他操作的技術成本。——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4 (UTC)
:::: 另外你舉出的某些例子固然都有特徵,但其他不少案件俗稱相當普通,用來命名怕是更加糟糕。考慮命名一致原則,統一用法院編號優勢明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8 (UTC)
:::::不是,您是不是太累了需要休息?我到底甚麼時候反對過填加案號了?我不是一直反對讓法院作為標題的一部份或者讓法院+文書類型作為 metadata 中 title 項的全部內容嗎?
:::::我從頭到尾不都是在說以現有的標題形式填加案號嗎?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7:56 (UTC)
:::::: 那為什麼不直接用編號形式命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1 (UTC)
:::: header 我贊成認真填寫,裁判文書網原標題要給出,不過放alias也行。至於其他參數要如何填寫,我暫無想法。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55 (UTC)
: {{ping|SuperGrey}}是否可加from參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14 (UTC)
::不要把docId放进from参数,from参数只用于填写文库已有页面的名称,填docId是误用。建议写在notes里,并且可以建立一个模板以便日后调整来源显示的格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3 (UTC)
::: 確實,這樣比較妥當。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0 (UTC)
::: 對對對,我說的就是notes,抱歉腦袋打結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7:31 (UTC)
:: 填入對應的裁判文書網連結?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24 (UTC)
:::用一個模板打包生成裁判文書網連結,連結文本寫上裁判文書網網頁的原始標題,網站(裁判文書網),以及訪問日期(如有),參考維基百科的URL引用格式,避免直接暴露URL到頁面中。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7:49 (UTC)
::::{{支持}} 此樣式。連結請明示是外部連結,避免誤會是内部跳轉。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6 (UTC)
::::: 一般外部連結會有個↗️小箭頭圖標。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38 (UTC)
::::::我是指這樣的效果:[https://zh.wikisource.org 維基文庫]。其他同[[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言。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43 (UTC)
::::::: 是的,就是這個效果。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1 (UTC)
: 我舉一個錄入Header的例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2405号民事判决书]],title「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author「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不要改用noauthor可以討論),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年月日略),发文字号「(2021)沪0113民初22405号」,alias「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1 (UTC)
:: 另外順便看了下,各法院案件別稱命名格式相當不一致啊,目前就至少看到「二审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三種,看著挺不舒服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07 (UTC)
::: 確實。另有一點值得注意 ⚠️:部分法院提供的標題過於糟糕,這些標題如果我們選擇性地不要,需要一個個手動找出來。對於3000篇可能可以找出來一個個改,對於3千萬篇就不好找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0 (UTC)
:::: 一樣,繼續支持統一用法院編號格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9 (UTC)
:: 具體來說:
<pre>
{{Header
| title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alias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 author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year = 2021
| month = 10
| day = 9
| location = 上海市
| previous = (前一審,如有)
| next = (後一審,如有)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
| notes = 自[(網址)中国裁判文书网]錄入
| edition = yes
}}</pre>
:: 前後審跟edition看你有沒有辦法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9 (UTC)
::: {{ping|SuperGrey}}另注意到header模板其實有「案号」參數,但目前顯示效果似乎[[“刁大大”商标不良影响案二审判决书|有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1:19 (UTC)
::您真的覺得文庫中存在成千上萬份 title 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文檔沒有任何問題嗎?
::至於條目標題部分,如果您覺得「朱建岗诉黄晔玮民间借贷纠纷 (2021) 沪 0113 民初 22405 号民事判决书」過於「原創」,那麼起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2021) 沪 0113 民初 22405 号」(也即來源原始標題+案號)要優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13 民初 22405 号民事判决书」(這才是真正的原創標題,[法院名稱+案號+文書類型]的樣式也沒見以標題的形式出現在原始來源中啊)吧?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8:25 (UTC)
::: 看這條:[[Wikisource:机器人#c-SuperGrey-20251205080100-Chu_Tse-tien-20251205072400]],「法院名稱+案號+文書類型」是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命名格式。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26 (UTC)
:就收錄條目標題以及 header 部分的 title 問題我想再次重申一下我的看法:
:1. 我從始至終都沒有反對填加案號,恰恰相反,我主張的就是'''需要往條目標題中填加案號以避免重複''';
:2. 我反對的是將條目標題都寫成「︎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的樣式,而是主張寫成「孫曉龍尋釁滋事案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後者並非是「原創標題」,而是向出處所給的標題填加案號後形成的。如果認為將案號插在中間不妥(實際上「︎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也是將案號插在了中間),我也接受完全使用原始標題,之後綴上案號,也即形成「孫曉龍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的樣子。
:這樣使用者在檢索「一審判決書」「一審刑事判決書」「遼寧判決書」「瀋陽判決書」「瀋楊瀋北新區刑事判決書」「2019 年刑事一審判決書」「遼寧省尋釁滋事案」「2019 年尋釁滋事案」「尋釁滋事案一審判決書」等等的各種分類下,看到的是諸如「孫曉龍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的標題,而非形如「︎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的標題。形如後者的標題讓分類檢索直接失去了意義。而且「︎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不過是將案號中的「遼 0113」重新說了一遍,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資訊。
:看到此處,也還請諸位切勿忘記,「孫曉龍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不是「原創標題」,而是「原始標題」,是裁判文書網上使用的標題。因此整個過程不存在任何個人從文書中提取資訊的部分。
:3. 我強烈反對將 header 部分的 title 填為「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甚至更惡劣的,之前還有人在 header 部分進行格式化排版、寫入格式化原始嗎、加入空格等。header 部分應該填入的是這份文檔的 metadata, 它應當是純文字的,不帶有格式的,這是第一;第二,如果將 header 部分的 title 按照「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樣式去填寫,那麼勢必會造成整個文庫中存在有成千上萬份 header 中 title 一欄為一模一樣的「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文檔,這就失去了 header 作為 metadata 的意義了。[[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8:16 (UTC)
:: 最後一點,因為那文獻本來的標題就是「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應該照實錄入。編號跟別稱已另有欄位,都不應該填在那裡。一個法院出了很多判決書,並按年編號,是司法運作現實,而維基文庫要反映現實;這並不是什麼「失去意義」,因為其本身就是意義。沒錯,一模一樣的「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文檔會很多,但那是因為現實中一模一樣的「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文檔就很多(所以予以編號、別稱等,本站亦將照實錄入;標題則以法院使用的正規編號格式整齊命名),反過來說這沒有意義,那是非常無稽。至於有人抓本站頁面的metadata,竟然抓了title而不抓發文字號等其他資訊而導致誤解,那就更是因為他自己不熟悉本站header正確填寫結構的問題,而不是我們維基文庫的問題。當然,如果有不是用「某法院某性質判決書」正式命名的法院文書,那另當別論,但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8:20 (UTC)
:{{意見}} 來源的問題,如[[User:Chu Tse-tien|Chu Tse-tien]]閣下所言,如果和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文本按 docId 抽樣對應良好,則可以假定存檔來源可信。
:盡管如此,文庫對來源的要求,實際只是限於「特定版本的作品是否存在」。儘管編者討論常擔憂原始文本被篡改或流傳中變形,但文庫對編者從來沒有不出錯的要求:維基文庫的「維基」部分,即是人人參與校對,而不是一人錄入,無人可以校對。
:另外,文庫不是網路存檔,儘管這是很多編者參與文庫的目的。我支持編者以各種動力參與,但是文庫自己的結構和使命決定我們不能成爲網路存檔。數字文本極易修改,這不是新聞。無論人類還是機械人錄入本站,都無法證明作品原貌如此。因此個人認爲文庫編者不要「自證可靠」,想要可信存檔的編者,應轉用其他專案。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28 (UTC)
:我建議[[User:SuperGrey|SuperGrey]]可以先做個調查,看看使用【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或者【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份)】,或者【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份+法院名稱)】這樣的保留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維基文庫消歧義風格)的命名方法(在該全量文書檔中)會有多少重複,如果重複數量不太多,完全可以建立消歧義頁例外處理,如果【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份+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 (年月+法院名稱)】已經是唯一的,直接使用亦無不可。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3:43 (UTC)
:: 從先前匯入的文書來看,目前比率是相當小的,我也確實建立了版本頁(類似 消歧義頁?)來例外處理。<br>至於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提出的直接以文書編號作為標題,您覺得不必考慮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7:23 (UTC)
:::我認為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似乎更適合作為標題,而且法院並未把文書編號看做判決書的標題,只是判決書的編號。至於是不是可以完全排除文書編號作為標題,我尊重上傳者的決定。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8:28 (UTC)
:::: 這樣講就不對了,正式政府公文書都使用編號命名,所謂「裁判文書網原始標題」不過是俗稱。——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8日 (一) 17:09 (UTC)
:: 消歧義來說,應該用日期甚至月份就足夠。不過還要考慮人物全名是否曾被改動的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6日 (六) 08:15 (UTC)
==== 簽名模板 ====
可製作簽名模板以簡化機械人錄入。因閣下來源是HTML,應盡量考慮貼近來源的結構,避免產生錯誤。用例:<code><nowiki>{{判決書簽名|title1=|name1=|title2=|name2|date1=|title3=|name3=}}</nowiki></code>,用位置參數亦可。[[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0 (UTC)
: 不要用帶名字的參數了,就序號1、2、3接下去就好。<code><nowiki>{{裁判文書簽名|審判長|某某某|審判員|某某某|審判員|某某某|書記員|某某某}}</nowiki></code><br>不過還要考慮日期要插入在哪裡。或許還是不要規定格式比較好。<br><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裁判文書簽名|
審判長:某某某
審判員:某某某
審判員:某某某
日期
書記員:某某某
}}</syntaxhighlight><br>然後讓 Lua 模組來處理格式?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2 (UTC)
::是的,我不瞭解裁判文書的格式,日期如果不是固定為倒數第二項,仍需指定位置。可選效果如{{para|padding}}允許人名兩段對齊。如閣下所聲請,應先確定參數,避免遺漏例外。後續再調整樣式。可協助開發。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8:56 (UTC)
::: 感謝您。您做的印章{{tlx|Seal}}模板很精美 👍。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1 (UTC)
:::日期不一定是倒數第二項,也有可能是倒數第三項(書記員有兩人的情況)、出現「法官助理」落下的情況等等。理論上倒數第四項說不定都是可能的。
:::另外前面也不是固定三個,且也不一定是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可能是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也即多於三人的情況,這種非常少見);也有少於三人的情況(簡易或速裁程序)。
:::(此外速裁程序的判決書好像還有那種一張表格的格式(整張判決書是一張畫有輪廓的表格,我只有在看守所裡有過一面之緣,記不清了),總之如果真處理起來可能例外超多的。)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5 (UTC)
:::: 有的,部分法院有這樣的文書。我之前半自動上傳了6000篇文書(用的是別處的品質較差的數據),有遇到3篇這樣的。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8 (UTC)
:::::是吧,哈哈,速裁的真的超級少見。簡易已經很不容易了。速裁只有那種非常小額的竊盜案件(比如在商場裡偷了一件衣服)才有可能。當時在監室裡看到獄友拿回來一張表,超稀奇的。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9:18 (UTC)
::::可以就判決書、裁定書等不同體系單獨開發多個模板——文庫并未限制——如果參數位置不統一的話:只要機械人前期能判別即可。這是申請機器人需要的準備工作,畢竟沒有人希望機械人出錯。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9 (UTC)
::::: 沒必要開發多個模板。格式還是比較固定的。位置不統一應該可以用 Lua 模組來解決。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12 (UTC)
::::翻了一下保存的一些判決書,像是簡易程序、獨任審判的就可見如下這般的:
::::審判員 XXX
::::日期
::::書記員 XXX
::::---
::::審判員 XXX
::::日期
::::法官助理 XXX
::::書記員 XXX
::::其他的案子則大抵有類似: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審判員 XXX
::::日期
::::法官助理 XXX
::::書記員 XXX
::::---
::::審判長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日期
::::法官助理 XXX
::::書記員 XXX
::::空空空 XXX
::::---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日期
::::書記員 XXX
::::書記員 XXX
::::請注意像是兩個書記員的情況時,有時第二個書記員名字前面是空白,它跟上一個書記員對齊。
::::再就是法官助理(對應的在起訴書裡還有「檢察官助理」)在以前叫做「助理 XX」(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官),那時候他們在日期上面。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09:16 (UTC)
::: 技術上,一般需要兩端對齊,不對齊反而比較少見。日期可以出現在簽名中的任何位置,也可以不出現。左側的職位名兩段對齊,右側的人名也兩端對齊。有的文書會把第二個審判員的職務略去(留空),故也要支援職務留空的情況。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06 (UTC)
:: 應該是直接用「|審判長=某某某|書記員=某某某」這樣?還是說這樣會增加錄入成本?——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9:43 (UTC)
:::技術上,可見文本一般不要作爲參數名:模板不能得知自己的參數名,要顯示<code>審判長</code>文本,仍要在模板内硬寫入<code><nowiki>{{#if {{{審判長1}}} | 審判長 {{{審判長1}}} | }}</nowiki></code>。也就説,參數名用什麽都是等效的。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1 (UTC)
:::: 而且原文本不一定會把審判長放在審判員前面(只是打個比方)。還是不設順序為好。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9 (UTC)
:::我覺得讓錄入者自己決定就好了,其他人只是提一些建議,並沒有涉及是否要批准這個機器人申請。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1 (UTC)
: 錄入時要不要subst?還是把模板留在頁面中?——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9:41 (UTC)
::可能不 subst 是恰當的,因爲這樣允許錄入後再改變樣式。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0:04 (UTC)
==== 分類問題 ====
分類如何錄入需要商榷。[[维基文库: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過度分類]](尤其是結合年份)可能導致分類無端以千萬甚至億計,而且逐年增加,難以長期維護(參見[https://t.me/wikisource_zh/11910 此處]範例)。必須減少性質(年、層級、法院、領域、文書性質)交叉分類,並儘可能將年份向上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09:45 (UTC)
:分類遵循現有Header模板的自動分類即可,如果需要討論也應該是討論Header模板如何自動分類。三千萬篇文章理應有數十萬個或更多分類。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59 (UTC)
:: 我剛剛琢磨了一下,錄入時用「|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theme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怎麼樣,這樣把年份層級往上提。其他分類再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0:26 (UTC)
:可以考虑同步创建Wikidata项目?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5日 (五) 11:21 (UTC)
:: 3千萬個頁面,佔Wikidata當前總頁面數的 25%。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1:27 (UTC)
:::只要符合任何维基项目收录方针收录到主命名空间的页面,都可以收录到维基数据,所以只把已经收录到维基文库的页面收录维基数据就行。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12:01 (UTC)
:: 我打算先把XsLiDian在文庫跟共享資源濫建的分類清理完以後再來考慮。——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2:10 (UTC)
==== 既有的判决书 ====
目前维基文库已经有超过5000篇判决书,一是命名没有统一,目前有的命名格式是: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14号民事判决书]]'''
*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黃靜案一審判決書]]
* [[李桂琴等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 [[时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令]]
刑事判决书也有几种格式: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号刑事判决书]]'''
* '''[[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小宁案刑事判决书]]'''
* [[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 [[蔡卓華自印聖經而獲刑案判決書]](这个案件名称不是官方名称)
加粗的几种格式比较常见。如果确定了文章如何命名应该考虑把所有已有文章名称都统一成一种格式。
另外有不少文章在header的“案号”字段填了文书编号,这个是否需要使用?--[[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5:59 (UTC)
: 我上傳的基本以文書網檔案標題為條目名,故:並非命名格式有差異,而是各法院本就沒有統一的命名格式。<br>header 中如果填文書編號,則title也要改成兩行形式以「模仿文書原格式」。而如果title使用文書網檔案標題,則不宜再填文書編號,除非將這一欄位隱藏。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7:27 (UTC)
: 我依然認為錄入格式應該[[#c-Ericliu1912-20251205081900-Ericliu1912-20251205080100|如此]]。{{ping|SuperGrey}}Header純粹是提供資訊,不需要「模仿文書原格式」,因為從你實際錄入的格式來看,本文開頭已經照錄。現在有些頁面直接在Header排版(比方說GZWDer提到的第一例),那並不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6日 (六) 08:09 (UTC)
:统一命名格式时还需考虑并非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例如:
:* [[:分类:历史的审判]]
:* [[仇建正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20) 冀 0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书]]([[:c:File:仇建正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20) 冀 0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书.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78091 WIPO Lex])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09:11 (UTC)
:: 第二個應該直接移動到正規編號標題。另外不應該添加空格,因為很有可能是排版對齊需求而伸長,並非原文。——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4:23 (UTC)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4:35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全名。文书内也是如此使用。--[[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03:22 (UTC)
::::建议以印章为准,即最高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另参考,其他下级法院印章上基本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文书标题的法院名称中可能带PRC,带的情况下基本是涉外案件,法院内部惯例(或者甚至可以猜想到是要求)如此(涉外则带PRC,不涉外正常写)。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0:29 (UTC)
==== 錄入規模 ====
此機械人請求在一年内建立 3 千萬新作品頁面,這個規模和速度對文庫合適嗎?文庫歷20年,不過才不足50萬作品頁面,所有頁面僅不足117萬。
根據元維基資訊:[[:m:List_of_Wikimedia_projects_by_size|按大小排名的維基媒體]],和 wmcloud.org 上的 [https://wikistats.wmcloud.org/largest_html.php?th=0&lines=200 統計], 3 千萬作品頁的規模,超過英文維基詞典和英文維基百科,沒有哪個分語言維基專案可與比肩。
事實上,此文書庫的 GitHub [https://github.com/cncases/cases 頁面]標明,全部文書(8.5千萬)的壓縮檔達 102 GB,如取一半,也有超過50GB。作爲比較,英文維基百科最近的作品頁 data dump 僅 24.0 GB,全部頁面的最後版本也才 41.9 GB [https://dumps.wikimedia.org/enwiki/20251201/ ],而中文維基文庫的這兩種 data dump 僅 2.4 GB [https://dumps.wikimedia.org/zhwikisource/20251201/ ]。從作品頁數和壓縮檔大小比較,都可以估計此裁判文書庫( 3 千萬)的容量是維基文庫的20-60倍。
進一步,就編輯次數而言,本地月均編輯 10 千,英文維基百科月均 5百萬 [https://stats.wikimedia.org/#/en.wikipedia.org/contributing/edits/normal|bar|2-year|~total|monthly ],此機械人請求1次/秒,則月均2.59百萬次,約相當於英文維基百科的一半編輯次數。
我認爲顯然的是,文庫沒有能力接收這樣一份厚禮。本地社群不足維護20-60倍的頁面擴充。如此擴充,將永久改變中文維基文庫的專案使命,讓本地事實上成爲裁判文書網的鏡像站。讀者、社群、大語言模型訓練者,都將不得不學會如何識別、分離本地的非文書内容和文書内容。不僅各語言維基文庫沒有類似的機械人批量錄入(例如,英文文庫沒有自動導入[[:en:Portal:United_Nations|聯合國公有文件]],公有領域的[[:en:The_New_York_Times|紐約時報]],以及[https://pacer.uscourts.gov/ PACER] 資料庫,後者的資料檔只會更大) ,各個維基媒體也沒有這種以單一貢獻者產生95%以上新頁面,以致規模超過同期所有語言專案的紀錄。
如此大規模、大比例擴充的不可取消的自動錄入,需要社群充分討論和更廣的共識,甚至投票。[[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8:08 (UTC)
: 是否可能先選出重要裁判,斟酌錄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6日 (六) 08:10 (UTC)
::編者適量地自行篩選錄入,勝過包括全部或隨機亂數選擇,因爲含有人的因素的篩選和偏好是有意義的:這對應著百科所謂的 Notability。本地對人類編者不要求 Notability,我以爲,是認爲人類編者選擇錄入的作品都自動滿足Notability 要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8:20 (UTC)
:::我认为所有裁判文书都当然地符合[[维基文库:收录方针|收录标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09:14 (UTC)
:::: 贊同。當前的收錄標準沒有對錄入的數量做限制。不過數量過大,我還是期待社群能夠明確恰當的格式和錄入範圍(如,依我提出的範圍,只錄入「判決書」),我再開始。這樣不至於以後難以維護。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0:10 (UTC)
:::::「裁定書」的意義很多時候是完全不輸於判決書的,就比如[https://caseopen.org/case/105990604 這篇],就是一篇裁定書,然而它是躲過了大清洗後的唯一一篇針對該案有案情描述的文書了。大陸地區的刑事二審很多都以裁定書收場(法院會以「上訴期間沒有提交新證據」為由直接不開庭審理,然後發給一紙裁定書,然而刑事案件上訴方又能提交什麼証據呢?!),私以為至少應當納入刑事案件的二審裁定。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6 (UTC)
:::::: 也可以考慮從最高或高級法院裁判開始錄入,數量應該會比較可以控制。——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4:18 (UTC)
:::::::或者可否先排除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 1. 民間借貸;以及 2.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這兩類基本上非常安全,裁判文書網大抵也不會下架它們;除此之外像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與「人格權」兩類的糾紛,又大抵會遭到像武大圖書館案之相關文書那樣的「隱私爭議」之疑慮。而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往往是「下架」重災區。
:::::::當然,從最高法院往下走也是一個很好的主意。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8日 (一) 00:24 (UTC)
::::::::既然本身是曾经上架过裁判文书网的文书,那就代表它们基本是脱敏的,如果不宜公开那么就不会发表在裁判文书网上(c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第四条)(不排除少数工作人员失误上传了未脱敏的文书)。是否可能先统计一下本次导入来源中各个案由的比例,再进一步判断?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1:54 (UTC)
::::::::遗憾的是,我暂时没有那么多硬盘空间能够做这件事。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1:54 (UTC)
:: 比如,大陸「裁判文書網」有選出「[http://yxcpws.court.gov.cn/wspx/statics/hundred/index.html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資訊齊全,也方便核對,可以先錄入。可惜前幾屆的不見得有。——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7日 (日) 15:04 (UTC)
:{{tq|例如,英文文库没有自动导入联合国公有文件,公有领域的纽约时报,以及PACER 资料库,后者的资料档只会更大}}我想这可能只是单纯缺人做而已。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09:16 (UTC)
::“公有领域的纽约时报”——最大的问题是95年前的文档大部分都只有扫描版,需要手工proofread。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23 (UTC)
:不反对进一步投票甚至请示WMF,但维基文库这种纯粹收集整理自由文本(——尤其是考虑到上面对于忠于来源格式的讨论)的使命与镜像站又有多少差异呢?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35 (UTC)
::而且比镜像站好的地方是这些东西能被内部搜索引擎和Google搜索到,相比之下裁判文书网和caseopen.org之类地方的内容是不会被搜索引擎索引的([https://www.google.com/search?q=%22%E7%8E%8B%E5%8A%9B%E7%8F%8D%22+%22%E4%BA%91%E5%8D%97%E6%B0%B4%E5%AF%8C%E6%97%85%E6%B8%B8%E5%BC%80%E5%8F%91%E6%9C%89%E9%99%90%E8%B4%A3%E4%BB%BB%E5%85%AC%E5%8F%B8%22 随便一个Google例子],用相同的关键词你用百度或者搜狗也搜不到文书)。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09:48 (UTC)
::中文維基文庫想要超越維基百科之前估計需要先通知WMF(或者需要捐贈😄),因為英文維基百科已經需要設立獨立的伺服器維持正常運作,而中文維基文庫目前用的是幾百個小維基共享的伺服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0:32 (UTC)
::: 有道理。我先發了封電子郵件到 Wikisource-l,看看國際社群和 WMF 的意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9 (UTC)
::::很好的想法,可順帶一提大陸地區官方清洗文書的事情,從而強調在維基文庫予以備份的重要意義。這些事情國際媒體上都有報導過,可參考[[w:en:Picking_quarrels_and_provoking_trouble#Mass_retraction_of_court_decisions_from_official_database|這一小節]]所用到的引用來源。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47 (UTC)
::::: 感謝,這一小節寫得很清楚。不過我已經[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wikisource-l@lists.wikimedia.org/thread/GL5N7SQFA4EKCHNCU66ION6UHE3DPB4F/ 寄信]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2:16 (UTC)
: 不急,我會等到社群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後再開始正式錄入。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0:06 (UTC)
::哈哈,其實我昨天就預料到會有這樣的「疑慮」,奈何太睏了就沒有說。如果更進一步的話,還可能會有這樣立場的挑戰——
::中國大陸地區並非普通法國家,而即使是在普通法國家(比如英美),其所對應的語種的維基文庫也鮮有收錄未報告 (unreported) 裁決文書的先例,一些普通法國家的權威的第三方機構,比如 bailii.org, 也不收入未報告裁決文書,儘管未報告裁決文書也是公開且可查詢的。中國大陸地區的現行司法制度中,與普通法國家的「報告」制度比較對應的就是其最高法所選定的「指導案例」。而裁判文書網上的文書,除了與「指導案例」相重疊的之外,全都屬於「未報告裁判文書」。持有這種立場的人會提出,如此大規模地錄入「未報告裁判文書」是沒有意義的,也無其他語種的維基文庫的先例可循。
::——這當然並非我的立場,我個人是非常樂見維基文庫能夠全面收錄所有可尋得的裁判文書的,那個 GitHub 上的庫雖然全面,但其保存機制遠不及放在維基文庫上安全。然而如果面臨對於收錄之意義、比例、先例等的挑戰時,也還請諸位有意者多多陳詞維護。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0 (UTC)
::: 不同的國家,對於己國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版權'''有不同認識,故單從先例來討論意義有限。<br>例如,法國的法律文書就是受版權保護的。<br>此外,掃描檔和文本檔在收錄的難度上亦有不同。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1:34 (UTC)
::::不是,我的意思是,倘若對方以旁例佐證說「不應該」錄入這些未報告文書,對於這樣的挑戰社群應該想好應對策略。
::::我個人當然是不反對錄入的,並且很希望這些「流浪文書」能有個棲身之所。(故預先祝願你的錄入工程順利!) [[User:Chu_Tse-tien|<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0f6b7b; color: #f0f8ff; font-weight: bold; padding: 0.15rem 0.25rem;">Boreas Sawada</span>]] 2025年12月6日 (六) 11:43 (UTC)
::::: 唉,幸好目前的討論,總體來看社群還是比較支持錄入的😂。不過也要看 WMF 的意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2月6日 (六) 11:46 (UTC)
::::这么多页面录入,会影响其它文献的检索。提议归入子页面,例如“[[中国大陆裁判文书/某某法院某某判决]]”。这样如果不需要检索,可以准确排除。--[[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02:59 (UTC)
::::: 不宜,裁判文書並非連續出版品(期刊)或書籍章節,且非文獻原始名稱。——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8日 (一) 10:42 (UTC)
::::::{{ping|虹易}}想排除文书可以用“-intitle:判决书”。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8日 (一) 13:41 (UTC)
:::::::{{ping|GZWDer}}裁判分“裁定书”和“判决书”。可能还有其它类型。--[[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12月9日 (二) 02:34 (UTC)
:::::::: 關鍵字可以疊加,所以不想搜什麼就剔除什麼,問題沒那麼大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9日 (二) 04:00 (UTC)
:::::::::还可以用-hastemplate和-incategory。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12月9日 (二) 15:12 (UTC)
::::::::::实在太多的话干脆申请新建一个命名空间,这样更方便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04:10 (UTC)
目前本地讨论基本一致通过,但是[[listarchive:list/wikisource-l@lists.wikimedia.org/thread/GL5N7SQFA4EKCHNCU66ION6UHE3DPB4F/|国际社群]]仍然表示反对,特别是有很多不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的具体情况的国际用户表示反对(建议回信澄清)。目前只适合导入部分文书,而且要注意个人隐私披露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在获得国际社群或基金会同意之前,不建议全部导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月9日 (五) 16:50 (UTC)
: 前幾天過年有點忙,就一直拖著。今天我寫一個提案給Meta-Wiki看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1月12日 (一) 06:23 (UTC)
:: [[meta:China Judgments Online Preservation Program]]。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1月12日 (一) 16:24 (UTC)
已通过,2026年1月28日已授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2日 (一) 12:59 (UTC)
: 話說,WMF一直沒有下文怎麼辦?無人回應。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08:53 (UTC)
::最好问一下WMF的哪个部门负责处理这样的问题。WMF官方的立场是不对维基媒体项目进行内容审查,如果批准或拒绝这个申请会导致违反这个官方立场的话,那WMF可能不会表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2月15日 (日) 10:41 (UTC)
::: 目前WMF已默許:[[phab:T418710]]。不過[[phab:T418710#11663438|WMF admin提出]],DPL和FlaggedRevs不能啟用,以避免產生問題;雖然我們維基文庫現在沒有使用這兩個Extension,但未來若有需要開啟,須考慮相容性。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8日 (日) 17:33 (UTC)
::::這兩個擴展在中文維基文庫沒用,不需要開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16:35 (UTC)
: 現已開始運行測試,見:[[meta:China Judgments Online Preservation Program#Staged program]]。Stage 1 Micro-pilot 共建立50個頁面,效果符合預期。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8日 (日) 17:10 (UTC)
:: 例:[https://caseopen.org/case/4892425 caseopen.org 原始頁面]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黄某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8日 (日) 17:12 (UTC)
:source可以放在讨论页,类似于[[w:Template:Translated_page|Template:Translated_page]]这种模板。{{ping|1F616EMO|SuperGrey}}相关的后续讨论更建议在项目上而非phabricator进行。[[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3月11日 (三) 03:35 (UTC)
: 我再次建議為這些裁判文書新建一個命名空間。原因有三點:一,便於檢索時選定或者排除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過多,可以單獨調整裁判文書在檢索結果中的排序,二,錄入大量裁判文書時不會讓[[Special:Random]]全部重定向到裁判文書,三,有必要考慮要對裁判文書實行命名空間級別的永久半保護,因為沒有原件和掃描件,難以由匿名用戶進行校對,同時有大量個人信息,容易變成破壞的目標,而機器人統一導入的文本更可靠。這個命名空間將被視為主命名空間、Translation命名空間一樣,是中文維基文庫的正式收錄內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09:46 (UTC)
::命名空間的名稱有什麼建議嗎?「Legal」、「文書」?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14:59 (UTC)
:::Legal命名空間已經在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 用於WMF的法律聲明,不能再用。可以考慮中文名:法律文書/英文名:Case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1日 (三) 16:18 (UTC)
:: (有關討論[[维基文库:写字间#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見此]]。)——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31日 (二) 09:00 (UTC)
=== [[User:Collation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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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7日 (五) 08:02 (UTC)
== 參見 ==
* [[:Category:維基文庫機器人]]
; 元維基上的機器人相關頁面
* [[meta:bot]] - 機器人
* [[meta:Bot policy]] - 機器人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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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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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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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 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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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onlyinclude>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7年)|中華民國 17 年 3 月 10 日]]制定公布387條
:中華民國 17 年 9 月 1 日施行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sup>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37年)|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7月)|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6 日]] 修正第77條
:中華民國 43 年 7 月 21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43年10月)|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第160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sup>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60 條第 1 項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58年)|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235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3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1年)|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0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16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3年)|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77至79條
::增訂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525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中華民國 8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0, 315, 323, 352條
::增訂第318之1, 318之2, 339之1至339之3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190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20、315、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8-1、318-2、339-1~339-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11月)|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77, 79, 7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9.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5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79、79-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340, 343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0、3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10, 77, 221, 222, 224至236, 240, 241, 243, 298, 300, 319, 332, 334, 348條
::增訂第91之1, 185之1至185之4, 186之1, 187之1至187之3, 189之1, 189之2, 190之1, 191之1, 224之1, 226之1, 227之1, 229之1, 231之1, 296之1, 315之1至315之3條
::刪除第223條
::修正第2編第16章章名
::增訂第2編第16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sup>11.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並增訂第 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並刪除第 22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月)|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2.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6月)|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 日]] 增訂第201之1條
::修正第204, 20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sup>13.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4、20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0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13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公布<sup>14.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76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8 日]] 增訂第334之1, 348之1條
::修正第328, 330至332, 347, 348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sup>15.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11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30~332、347、3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4-1、348-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323, 352條
::增訂第358至363條
::增訂第2編第36章章名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3、352 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358~363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至3, 5, 10, 11, 15, 16, 19, 25至27, 28至31, 33至38, 40, 41, 42, 46, 47, 49, 51, 55, 57至59, 61至65, 67, 68, 74, 75, 76至80, 83至90, 91之1, 93, 96, 98, 99, 157, 182, 220, 222, 225, 229之1, 231, 231之1, 296之1, 297, 315之1, 315之2, 316, 341, 343條
::增訂第40之1, 75之1條
::刪除第56, 81, 94, 97, 267, 322, 327, 331, 340, 345, 350條
::修正第1編第4章章名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 條條文;增訂第 40-1、75-1 條條文;刪除第 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33, 334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33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14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6年立法97年公布)|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7年立法98年公布)|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42, 44, 74至75之1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8年12月)|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41, 42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4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9年)|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295條
::增訂第294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2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1月)|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50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 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315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39之4, 344之1條
::修正第251, 285, 339至339之3, 341至344, 347, 34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 條條文;增訂第 339-4、34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37之1, 37之2, 38之1至38之3, 40之2條
::刪除第34, 39, 40之1, 45, 46條
::修正第2, 11, 36, 38, 40, 51, 74, 84條
::增訂第5章之1章名
::增訂第5章之2章名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36、38、40、51、74、84 條條文;增訂第37-1、37-2、38-1~38-3、40-2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 34、39、40-1、45、4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38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5年11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21, 122, 131, 14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122、131、14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190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0-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7日立法10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增訂第115之1條
::修正第11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公布<sup>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8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增訂第 115-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刪除第91, 285條
::修正第10, 61, 80, 98, 139, 183, 184, 189, 272, 274至279, 281至284, 286, 287, 315之2, 320, 32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公布<sup>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條文;刪除第 91、2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sup>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修正第108, 110, 117, 118, 127, 129, 132, 133, 135至137, 140, 141, 144, 147, 148, 149, 150, 153, 154, 158至160, 163, 164, 165, 171, 173至175, 177至181, 185, 185之2, 186, 186之1, 187之2, 188, 189之1, 190, 191, 192至194, 195至199, 201至204, 206至208, 212, 214, 215, 233至235, 240, 241, 243, 246, 252至255, 256至260, 262, 263, 266, 268, 269, 288, 290, 292, 293, 298, 300, 302, 304至307, 309, 310, 312, 313, 315, 317至318之1, 328, 335至337, 346, 352, 354至356, 358至360, 362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公布<sup>4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6日立法31日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83, 8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sup>4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83、85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149, 15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50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立法109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251, 313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31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40, 24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0、24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135, 13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sup>4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5、13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185之4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4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4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21日立法6月9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2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sup>4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2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刪除第239條
::修正第24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sup>4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刪除第 239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78, 79, 140, 141, 26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sup>4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8、79、140、141、266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公布<sup>4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修正第87, 98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sup>4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87、9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增訂第319之1至319之6條
::修正第10, 9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28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sup>5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1 條條文;增訂第 319-1~319-6 條條文及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除第 9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5月)|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增訂第302之1條
::修正第303, 339之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sup>5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339-4 條條文;增訂第 302-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2年12月)|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185之3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sup>5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141之1條
::增訂第2編第5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公布<sup>5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7月)|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sup>5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5月)|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增訂第161之1, 172之1至172之3條
::修正第161條
::增訂第2編第10章之1章名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5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 條條文;增訂第 161-1、172-1~172-3 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br>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4年7月立法8月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增訂第272之1條
::修正第28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布<sup>5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增訂第 2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51004449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六日生效</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3月)|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增訂第78之1, 78之2條
::修正第79之1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3 日公布<sup>5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 條條文;增訂第 78-1、78-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4 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7月)|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修正第80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日公布<sup>5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80 條條文</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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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逍遙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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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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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冥有魚,其名爲鯤。鯤之大,不知其幾千里也。化而爲鳥,其名爲鵬。鵬之背,不知其幾千里也;怒而飛,其翼若垂天之雲。是鳥也,海運則將徙於南冥。南冥者,天池也。《齊諧》者,志怪者也。《諧》之言曰:「鵬之徙於南冥也,水擊三千里,摶扶摇而上者九萬里,去以六月息者也。」野馬也,塵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天之蒼蒼,其正色邪?其遠而无所至極邪?其視下也,亦若是則已矣。且夫水之積也不厚,則負大舟也无力。覆杯水於坳堂之上,則芥爲之舟;置杯焉則膠,水淺而舟大也。風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翼也无力。故九萬里,則風斯在下矣,而後乃今培風;背負青天而莫之夭閼者,而後乃今將圖南。
蜩與學鳩笑之曰:「我決起而飛,{{另|槍|搶}}榆枋,時則不至,而控於地而已矣,奚以之九萬里而南爲!」適莽蒼者,三{{另|湌|飧}}而反,腹猶果然;適百里者,宿舂糧;適千里者,三月聚糧。之二蟲又何知!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奚以知其然也?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此小年也。楚之南有冥靈者,以五百歲爲春,五百歲爲秋;上古有大椿者,以八千歲爲春,八千歲爲秋。而彭祖乃今以久特聞,衆人匹之,不亦悲乎!
湯之問棘也是已。窮髮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有魚焉,其廣數千里,未有知其脩者,其名爲鯤。有鳥焉,其名爲鵬,背若太山,翼若垂天之雲,摶扶摇羊角而上者九萬里,絕雲氣,負青天,然後圖南,且適南冥也。斥鴳笑之曰:「彼且奚適也?我騰躍而上,不過數仞而下,翱翔蓬蒿之間,此亦飛之至也。而彼且奚適也?」此小大之辨也。故夫知效一官,行比一鄉,德合一君,而徵一國者,其自視也亦若此矣。而宋榮子猶然笑之。且舉世而譽之而不加勸,舉世而非之而不加沮,定乎內外之分,辨乎榮辱之境,斯已矣。彼其於世,未數數然也。雖然,猶有未樹也。夫列子御風而行,泠然善也,旬有五日而後反。彼於致福者,未數數然也。此雖免乎行,猶有所待者也。若夫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氣之辨,以遊无窮者,彼且惡乎待哉!故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聖人无名。
堯讓天下於許由,曰:「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於光也,不亦難乎!時雨降矣而猶浸灌,其於澤也,不亦勞乎!夫子立而天下治,而我猶尸之,吾自視缺然,請致天下。」許由曰:「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也。而我猶代子,吾將爲名乎?名者,實之賓也。吾將爲賓乎?鷦鷯巢於深林,不過一枝;偃鼠飲河,不過滿腹。歸休乎君,予无所用天下爲!庖人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
肩吾問於連叔曰:「吾聞言於接輿,大而无當,往而不返。吾驚怖其言,猶河漢而无極也,大有逕庭,不近人情焉。」連叔曰:「其言謂何哉?」曰:「『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膚若冰雪,淖約若處子。不食五穀,吸風飲露。乘雲氣,御飛龍,而遊乎四海之外。其神凝,使物不疵癘而年穀熟。』吾以是狂而不信也。」連叔曰:「然。瞽者无以與乎文章之觀,聾者无以與乎鍾鼓之聲。豈唯形骸有聾盲哉?夫知亦有之。是其言也,猶時女也。之人也,之德也,將旁礡萬物以爲一。世蘄乎亂,孰弊弊焉以天下爲事!之人也,物莫之傷,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熱,是其塵垢秕穅,將猶陶鑄堯、舜者也,孰肯以物爲事!」宋人資章甫而適諸越,越人斷髮文身,无所用之。堯治天下之民,平海內之政,往見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陽,窅然喪其天下焉。
惠子謂莊子曰:「魏王貽我大瓠之種,我樹之成而實五石。以盛水漿,其堅不能自舉也。剖之以爲瓢,則瓠落无所容。非不呺然大也,吾爲其无用而掊之。」莊子曰:「夫子固拙於用大矣。宋人有善爲不龜手之藥者,世世以洴澼絖爲事。客聞之,請買其方百金。聚族而謀曰:『我世世爲洴澼絖,不過數金;今一朝而鬻技百金,請與之。』客得之,以說吳王。越有難,吳王使之將,冬與越人水戰,大敗越人,裂地而封之。能不龜手,一也;或以封,或不免於洴澼絖,則所用之異也。今子有五石之瓠,何不慮以爲大樽而浮乎江湖,而憂其瓠落无所容?則夫子猶有蓬之心也夫!」
惠子謂莊子曰:「吾有大樹,人謂之樗。其大本擁腫而不中繩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規矩,立之塗,匠者不顧。今子之言,大而无用,衆所同去也。」莊子曰:「子獨不見狸狌乎?卑身而伏,以候敖者;東西跳梁,不避高下;中於機辟,死於罔罟。今夫{{另|犛|斄}}牛,其大若垂天之雲。此能爲大矣,而不能執鼠。今子有大樹,患其无用,何不樹之於无何有之鄉,廣莫之野,彷徨乎无爲其側,逍遥乎寢卧其下?不夭斤斧,物无害者,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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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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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TOC__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諱昚,字元永,太祖七世孫也。初,太祖少子秦王德芳生英國公惟憲,惟憲生新興侯從郁,從郁生華陰侯世將,世將生慶國公令譮,令譮生子偁,是爲秀王。王夫人張氏夢人擁一羊遺之曰:「以此爲識。」已而有娠,以建炎元年十月戊寅生帝於秀州青杉閘之官舍,紅光滿室,如日正中。少長,命名伯琮。
及元懿太子薨,高宗未有後,而昭慈聖獻皇后亦自江西還行在,後嘗感異夢,密爲高宗言之,高宗大寤。會右僕射范宗尹亦造膝以請,高宗曰:「太祖以神武定天下,子孫不得享之,遭時多艱,零落可憫。朕若不法仁宗,爲天下計,何以慰在天之靈!」於是詔選太祖之後。同知樞密院事李回曰:「藝祖不以大位私其子,發于至誠。陛下爲天下遠慮,合于藝祖,可以昭格天命。」參知政事張守曰:「藝祖諸子,不聞失德,而傳位太宗,過堯、舜遠甚。」高宗曰:「此事不難行,朕于‘伯’字行中選擇,庶幾昭穆順序。」而上虞丞婁寅亮亦上書言:「昌陵之後,寂寥無聞,僅同民庶。藝祖在上,莫肯顧歆,此金人所以未悔禍也。望陛下于‘伯’字行內選太祖諸孫有賢德者。」高宗讀之,大感歎。紹興二年五月,選帝育於禁中。
三年二月,除和州防御使,賜名瑗。壬寅,改貴州。五年五月,用左僕射趙鼎議,立書院宮中教之,既成,遂以爲資善堂。帝讀書強記,天資特異。己亥,制授保慶軍節度使,封建國公。六月己酉,聽讀資善堂,以徽猷閣待制範沖兼詡善,起居郎朱震兼贊讀,高宗命帝見沖、震皆拜。十二年正月丁酉,加檢校少保,封普安郡王。三月壬寅,出閣就外第。十三年九月,秀王歿於秀州。十四年正月庚辰,用廷臣議,聽解官行服。十六年四月乙巳,免喪,還舊官。十七年六月戊午,改常德軍節度使。二十四年,衢州盜起,秦檜遣殿前司將官辛立將千人捕之,不以聞。帝入侍言之,高宗大驚。明日,以問檜,檜謂不足煩聖慮,故不敢聞,俟朝夕盜平則奏矣。檜退,知爲帝言,忌之。及檜疾篤,其家秘不以聞,謀以子熺代相,帝又密啟高宗破其奸。
==紹興三十二年==
三十年二月癸酉,立爲皇子,更名瑋。甲戌,詔下。丙子,制授甯國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進封建王。制出,中外大悅。四月,賜字元瑰。三十一年十月壬子,以明堂恩,改鎮南軍節度使。先是,金人犯邊,高宗下詔親征,而兩淮失守,朝臣多陳退避之計,帝不勝其憤,請率師爲前驅。直講史浩以疾在告,聞之亟入,爲帝言,太子不宜將兵,乃爲草奏,因中宮以進,請衛從以共子職。高宗因亦欲帝遍識諸將,十二月,遂扈蹕如金陵。三十二年五月甲子,立爲皇太子,改名昚。
初,高宗久有禪位之意,嘗以諭帝,帝流涕固辭,會有邊事不果。及歸自金陵,陳康伯求去,高宗復以倦勤諭之。中書舍人唐文若聞而請對,言不宜急遽,故先下建儲之詔,賜名燁。監察御史周必大密與康伯言,與唐昭宗名同音,不可。詔別擬進,乃定今名。既又命學士承旨洪遵爲太子擇字,遵擬四字以進,皆不稱旨。六月甲戌,御筆賜字元永。
乙亥,內降御劄:「皇太子可即皇帝位。朕稱太上皇帝,退處德壽宮;皇后稱太上皇后。」丙子,遣中使召帝入禁中,面諭之,帝又推遜不受,即趨側殿門,欲還東宮,高宗勉諭再三,乃止。於是高宗出御紫宸殿,輔臣奏事畢,高宗還宮。百官移班殿門外,拜詔畢,復入班殿庭。頃之,內侍掖帝至御榻前,側立不坐,內侍扶掖至七八,乃略就坐。宰相率百僚稱賀,帝遽興。輔臣升殿固請,帝愀然曰:「君父之命,出於獨斷。然此大位,懼不克當。」班退,太上皇帝即駕之德壽宮,帝服袍履,步出祥曦殿門,冒雨掖輦以行,及宮門弗止。上皇麾謝再三,且令左右扶掖以還,顧曰:「吾付託得人,吾無憾矣。」左右皆呼萬歲。是日,詔有司議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號以聞,在內諸司日輪官吏應奉德壽宮,增置,朝德壽宮提點、幹辦等官,德壽宮宿衛依皇城及宮門法。戊寅,[[宋朝事實/卷02#孝宗皇帝紹興三十二年十三日受內禪登極赦|大赦]]。詔宰相率百官月兩朝德壽宮。己卯,以即位告於天地、宗廟、社稷。庚辰,詔五日一朝德壽宮。以左武大夫龍大淵爲樞密副都承旨,武翼郎曾覿帶禦器械。癸未,始御後殿。甲申,詔中外士庶陳時政闕失。丙戌,詔進宰執官二等。丁亥,詔以太上皇不許五日一朝,自今月四朝。復除名勒停人胡銓官、知饒州。己-{丑}-,詔有司月奉德壽宮緡錢十萬。辛卯,詔罷四川市馬。壬辰,詔百官日一人入對。癸巳,蝗。甲午,上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太上皇后曰壽聖太上皇后。乙未晦,金人屠原州。
秋七月戊戌,興州中軍統制吳挺復鞏州。庚子,判建康府張浚入見。以雨水、飛蝗,令侍從、台諫條上民間利害。壬寅,詔戒飭諸郡守臣。癸卯,以張浚爲少傅、江淮宣撫使,封魏國公。甲辰,以參知政事汪澈視師湖北、京西。遣劉珙等使金告即位。戊申,以四川宣撫使吳璘兼陝西河東路宣撫、招討使。追復岳飛元官,以禮改葬。是夜,地震,大風拔木。己酉,有事於太廟、別廟。癸-{丑}-,馬軍司中軍統制趙撙、忠義軍統領皇甫倜復光州。甲寅,朝獻景靈宮。詔淮南諸州存恤淮北來歸之民,權免稅役。丙辰,以少保、保康軍節度使吳益爲少傅,太尉、甯武軍節度使吳蓋爲開府儀同三司。丁巳,罷李寶措置海道。戊午,恩平郡王璩入見。庚申,以御前軍器所仍隸工部。辛酉,詔後省看詳中外上書,有可采者以聞。壬戌,以黃祖舜兼權參知政事。罷諸路聖節進奉。詔李顯忠軍馬聽張浚節制。癸亥,增將士戰傷死者推恩格。詔蠲四川積年逋負。
八月乙丑朔,四川馬軍統制高師中與金人戰于摧沙,敗死。丙寅,吳璘與金人戰於德順軍。己巳,以翰林學士史浩爲參知政事。戊寅,率群臣詣德壽宮,奉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號冊寶。于亥,班寬恤事十八條。起居舍人洪邁、知閣門事張掄坐奉使辱命罷。甲申,吳璘敗金人於北山。戊子,追復李光資政殿學土,趙鼎、範沖並還合得恩數。庚寅,以生日爲會慶節。追冊故妃郭氏爲皇后。
九月甲午,以子愭爲少保、永興軍節度使,進封鄧王;愷爲雄武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進封慶王;惇爲鎮洮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進封恭王。甲午,金人攻德順軍東山堡,中軍將李庠戰死。丁酉,詔開講日召輔臣觀講。川、陝宣諭使虞允文以論邊事不合罷。己亥,詔侍從、台諫舉知四川利害可爲都轉運使者。庚子,以金人來索舊禮,詔宰執、侍從、台諫各陳應敵定論以聞。辛-{丑}-,詔吳璘審度措置,保全川蜀。乙巳,詔纂錄勳臣名次。丙午,轉補朱震、范衝子孫官。庚戌,諡皇后郭氏曰恭懷。辛亥,振淮東義兵及歸正人。以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王之望爲戶部侍郎、川陝宣諭使,仍命將調兵同防守興州川口。乙卯,詔虞允文赴吳璘軍議事。辛酉,以吳璘爲少師。
冬十月丙寅,詔朝臣舉堪監司、郡守者,戊辰,以岳陽軍節度使居廣開府儀同三司,史浩兼權知樞密院事。己巳,葉義問罷。詔登聞鼓院毋沮抑進狀。庚午,以恩平郡王璩爲少保。詔會慶節權免上壽。戊寅,詔張浚、陳俊卿覆實諸將所陳功賞。改諡皇后郭氏曰安穆。壬午,官岳飛孫六人。甲申,契丹招討蕭鷓巴來奔。金人攻德順城,吳璘擊走之,復遣兵追襲,遂爲所敗。乙酉,升建州爲建寧府。戊子,以資政殿學士張燾同知樞密院事。己-{丑}-,安南都護、南平王同李天祚、闍婆國王悉-{里}-地茶蘭固野、占城國王鄒時巴蘭並加食邑實封。
十一月庚子,以蕭鷓巴爲忠州團練使。乙巳,金人攻水洛城。丙午,賜忠義軍統制皇甫倜軍帛五千匹、綿萬兩。戊申,詔改明年爲隆興元年。辛亥,免楊存中所獻酒坊逋負錢四十萬緡。甲寅,定內侍官額。辛酉,史浩免權知樞密院事。裁定文武臣宮觀、嶽廟員數。立措置京西營田司。
十二月乙丑,詔宰臣復兼樞密使。金人攻隴城縣,官軍拒卻之,丙寅,詔帥臣、監司具部內知州治行臧否以聞。詔棄德順城,徙兵民于秦州以-{里}-屯住。丁卯,以陳康伯兼樞密使。令江、淮宣撫司增招武勇效用軍。戊辰,詔侍從、台諫集議當今弊事,仍命盡率其屬,使極言無隱。辛未,劉珙、張說還自盱眙。戊寅,蠲四川登極赦前帶白契稅錢。丙戌,詔觀察使已上各舉所知三人,三省、樞密院詳議立格以聞。庚寅,罷建康、鎮江營田官兵。辛卯,廣西賊王宣破藤州,守臣廖顒棄城遁。
是歲,諸路斷大辟四十一人。
==隆興元年==
隆興元年春正月壬辰朔,群臣朝於文德殿。帝朝德壽宮。立武臣薦舉格。甲午,四川宣撫司奉詔班師。庚子,以史浩爲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張浚進樞密使、都督江淮東西路軍馬。丙午,誅殿前司後軍謀變者。戊申,詔禮部貢院試額增一百人。丁巳,詔吳璘軍進退可從便宜。璘已棄德順,道爲金人所邀,將士死者數萬計。
二月壬戌朔,用史浩策,以布衣李信爲兵部員外郎,齎蠟書間道往中原,招豪傑之據有州郡者,許以封王世襲。安慶軍節度使士篯乞減奉賜之半,以助軍用。自是,諸宗室有請,悉從之。戊辰,宰執陳康伯等乞再減奉,止存舊格之半,許之。己卯,振兩淮流民及山東歸正忠義軍。癸未,黃祖舜罷。庚寅,逐秦檜黨人,仍禁輒至行在。
三月壬辰朔,金左副元帥紇石烈志寧以書取侵地。癸巳,以張燾爲參知政事,御史中丞辛次膺同知樞密院事,葉義問落端明殿學士、饒州居住。丙申,雨雹。丁酉,詔戶部置局,議節浮費。己亥,楊存中等乞減半奉如宰執例,許之。庚子,以龍大淵知閣門事,曾覿同知閣門事。壬寅,陳康伯上欽宗陵名曰永獻。乙巳,詔求遺逸。丁未,詔修《太上皇帝聖政》。罷龍大淵,別與差遣。曾覿復帶禦器械。召張浚。己酉,張燾罷。立選人減舉主法。甲寅,復龍大淵知閤門事。曾覿同閣門事,給事中、中書舍人留黃不行。乙卯,詔飭郡縣吏。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災傷,察刑禁。
夏四月乙丑,定選人改官歲額。戊辰,張浚入見,議出師渡淮,三省、樞密院不預聞。壬申,賜禮部進士木待問以下五百三十八人及第、出身。乙亥,王之望罷。壬午,詔戶部、台諫議節浮費。癸未,詔以白金二十五萬兩給江、淮都督府軍費。戊子,張浚命邵宏淵帥師次盱眙。己-{丑}-,又命李顯忠帥師次定遠。是月,金人拔環州,守臣強霓及其弟震死之。
五月壬辰,申嚴鋪翠銷金及神祠僭擬之禁。丁酉,李顯忠復靈壁縣。邵宏淵次虹縣,金人拒之。戊戌,顯忠東趨虹縣。庚子,復虹縣,金知泗州蒲察徒穆及同知泗州大周仁降。辛-{丑}-,命左右史日更立前殿。壬寅,張浚渡江視師。癸卯,金右翼軍都統蕭琦降于李顯忠。甲辰,顯忠及宏淵敗金人於宿州。乙巳,史浩罷。追復司馬康右諫議大夫。丙午,復宿州,戮金兵數千人。建康前軍統領官王珙巷戰,死之。丁未,以辛次膺爲參知政事,翰林學士承旨洪遵同知樞密院事。督諸路開營田。辛亥,詣德壽宮賀天申節。金紇石烈志甯自睢陽引兵至宿州,李顯忠擊卻之。壬子,欽宗大祥,帝服衰服詣几筵,易祥服行祥祭禮。顯忠與金人戰於宿州,邵宏淵不援,顯忠失利。是夜,建康中軍統制周巨集及邵巨集淵之子世雄、殿前司統制官左士淵逃歸。癸-{丑}-,進李顯忠開府儀同三司、淮南京畿京東河北招討使,邵宏淵檢校少保、甯遠軍節度使、招討副使。金人攻宿州城,顯忠大敗之。殿前司統制官張訓通等七人、統領官十二人,以二將不葉而遁。甲寅,李顯忠、邵宏淵軍大潰于符離。乙卯,下詔親征。丙辰,召汪澈。以張浚兼都督荆、襄軍馬。李顯忠、邵宏淵至濠州。張浚以劉寶爲鎮江諸軍都統制。丁巳,以蒲察徒穆、大周仁、蕭琦並爲節度使,徒穆大同軍、周仁彰國軍、琦威塞軍。遣御前忠勇軍赴都督府。是月,成都地震三。
六月庚申朔,日有食之。遣內侍趣上淮東將士功賞。癸亥,汪澈罷。張浚乞致仕,且請通好,皆不許。丁卯,以觀文殿大學士湯思退爲醴泉觀使兼侍讀。戊辰,召虞允文。以兵部侍郎周葵爲參知政事。汪澈落資政殿學士、台州居住。庚午,張浚自盱眙還揚州。辛未,李顯忠罷軍職。壬申,乙太傅、同安郡王楊存中爲御營使、節制殿前司軍馬。癸酉,下詔罪己。張浚降授特進,仍前樞密使、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官屬各奪二官。邵宏淵降武義大夫,職仍舊。詔楊存中先詣建康措置營砦,檢視沿江守備。戊寅,詔展巡幸之期。辛次膺罷。己卯,李顯忠責授清遠軍節度副使、筠州安置。辛巳,命浙西副都總管李寶兼御營統制官、措置浙西海道。甲申,右諫議大夫王大寶入封,論移蹕。以敷文閣學士虞允文爲兵部尚書兼湖北、京西宣諭使。戊子,放宮人三十人。以蕭琦爲檢校少保、河北招撫使。
秋七月庚寅朔,以虞允文爲湖北、京西制置使。癸巳,以湯思退爲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李顯忠再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潭州安置。乙未,詔宿州棄軍將佐奪官、貶竄有差。丙申,太白晝見,經天。罷江、淮宣撫司便宜行事。乙巳,以旱蝗、星變,詔侍從、台諫、兩省官條上時政闕失。丁未,詔征李顯忠侵欺官錢金銀,免籍其家。乙卯,裁減省、部、寺、監官吏。戊午,給還岳飛田宅。
八月丙寅,張浚復都督江、淮軍馬。庚午,以劉寶兼淮東招撫使。丙子,以飛蝗、風水爲災,避殿減膳。罷借諸路職田之令。戊寅,金紇石烈志寧又以書求海、泗、唐、鄧四州地及歲幣。癸未,復以龍大淵知閣門事,曾覿同知閣門事。丙戌,遣淮西安撫司幹辦公事盧仲賢等齎書至金帥府,戒勿許四州,差減歲幣。仍命諸將毋遣兵人出境。
九月己酉,楊存中罷。
冬十月戊午朔,大臣奏金帥書言四事,帝曰:「四州地、歲幣可與,名分、歸正人不可從。」辛酉,御殿復膳。己巳,遣護聖軍戍江南。丙子,詔慶上皇后教旨改稱聖旨。立賢妃夏氏爲皇后。丁-{丑}-,地震。辛巳,升洪州爲隆興府。詔:「江、淮軍馬調發應援,從都督府取旨,餘事悉以聞。」
十一月己-{丑}-,盧仲賢自宿州以金都元帥僕散忠義遺三省、樞密院書來。庚子,遣王子望等爲金國通問使。辛-{丑}-,詔侍從、台諫於後省集議講和、遣使、禮數、土貢四事,仍各薦可備小使者。丙午,盧仲賢擅許四州,下大理寺,奪三官。召張浚。癸-{丑}-,以胡昉、楊由義爲使金通問國信所審議官。
十二月己未,陳康伯罷。乙丑,張浚入見。丁-{丑}-,以湯思退爲尚書左僕射,張浚爲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浚仍都督江、淮東西路軍馬。壬午,西南方有白氣。
是歲,以兩浙大水、旱蝗,江東大水,悉蠲其租。
==隆興二年==
二年春正月辛卯,詔增德壽宮車輦儀衛。壬辰,御文德殿,冊皇后。癸巳,修三省法。乙未,及皇后朝德壽宮。丙申,命虞允文調兵討廣西諸盜。庚子,罷諸州招軍。丙午,金僕散忠義復以書來。庚戌,申嚴卿監、郎官更出迭入之制。壬子,振歸正人。甲寅,白氣亙天。是月,福建諸州地震。
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壬申,容州妖賊李雲作亂。癸酉,復王權武義大夫,命權廣西路都鈐轄,專一措置盜賊。丙子,詔飭將帥減文武官及百司吏郊賜之半。罷兩浙、福建、江西、湖南、夔州路參議官。丁-{丑}-,雨雹及雪。獲李雲,其党悉平。乙酉,胡昉自宿州還。初,金帥以昉等不許四郡,械系之,昉等不屈,金主命歸之。
三月丙戌朔,詔張浚視師於淮。又詔王之望等以幣還。丁亥,詔荆襄、川陝帥臣嚴邊備,毋先事妄舉。盧仲賢除名,械送郴州編管。壬寅。詔知光州皇甫倜毋招納歸正人。丙午,王宣等降。詔三衙戍兵歸司,建康、鎮江大軍更番歸砦。庚戌,芝生德壽宮。以戶部侍郎錢端禮爲淮東宣諭使,吏部侍郎王之望爲淮西宣諭使。詔撫諭兩淮軍民。壬子,以廣西賊平,詔減高、藤、雷、容四州雜犯死罪囚,釋杖以下,蠲夏秋稅賦。以忠勇軍隸步軍司,神勁右軍隸鎮江都統司。癸-{丑}-,以王彥爲建康諸軍都統制兼淮西招撫使。
夏四月庚申,召張浚還朝。甲子,以李顯忠侵欺官錢給還諸軍。丁卯,以建康歸正人爲忠毅軍,鎮江爲忠順軍,命蕭琦、蕭鷓巴分領之。戊辰,罷江、淮都督府。高麗入貢。丁-{丑}-,張浚罷。癸未,言者論宰相、執政徇欺之弊,命書寘政事堂。
五月壬辰,復置環衛官。丙申,詔吳璘毋招納歸正人。辛-{丑}-,詔劉寶量度泗州輕重取捨事宜以聞。江西總管邵宏淵責授靖州團練副使、南安軍安置,仍征其盜用庫錢。乙巳,率群臣詣德壽宮賀天申節,始用樂。丁未,蝗。詔內外贓私不法官吏,尚書省置籍檢勘。庚戌,罷招神勁效用軍。辛亥,鬻兩淮所招戶馬。
六月甲寅朔,日有食之。辛酉,以淫雨,詔州縣理滯囚。戊辰,太白晝見。壬申,命虞允文棄唐、鄧,允文不奉詔。丁-{丑}-,振江東、兩淮被水貧民。
秋七月乙酉,召虞允文。以戶部尚書韓仲通爲湖北、京西制置使。丁亥,洪遵罷。己-{丑}-,以周葵兼權知樞密院事。遣主管馬軍司公事張守忠以兵詣淮西,措置邊備。庚子,太白經天。詔內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毋得蔭補。乙巳。命海、泗州徹戍。丁未,雨雹。戊申,蠲淮東內庫坊場錢一年。庚戌,洪遵落端明殿學士。癸-{丑}-,以江東、浙西大水,詔侍從、台諫、卿監、郎官、館職陳闕失及當今急務。是月,罷內侍押班梁珂爲在外宮觀。移廣西提刑司于容州。
八月甲寅朔,以災異,避殿減膳。戊午,南丹州莫延廩爲諸蠻所逐來歸,詔補修武郎。命江東、浙西守臣措置開決圍田。甲子,秦國大長公主薨。以久雨,決系囚。庚辰,以資政殿大學士賀允中爲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辛巳,詔振淮東被水州縣。張浚薨。壬午,遣魏杞等爲金國通問使。
九月甲申。罷內侍李珂賜諡。甲午,詔江東、浙西監司、守臣講明措置田事。乙未,交阯入貢。丁酉,嚴髒吏法。辛-{丑}-,以王之望爲參知政事,權刑部侍郎吳芾爲給事中兼淮西宣諭使。金人犯邊。以久雨,出內庫白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民。壬寅,王彥帥師濟江,軍昭關。癸卯。命湯思退都督江、淮東西路軍馬,辭不行。乙巳,復命楊存中爲同都督,錢端禮、吳芾並爲都督府參贊軍事。罷宣諭司。仍易國書以付魏杞。少保、崇信軍節度使趙密落致仕,權領殿前司職事。
冬十月甲寅,魏杞至盱眙,金帥以國書未如式,弗受,欲得商、秦地及俘獲人,且邀歲幣三十萬,杞未得進。丁卯,賀允中罷爲資政殿大學士致仕。己巳,以周葵兼權知樞密院事,王之望兼同知樞密院事。庚午,詔輔臣夕對便殿。丙子,大風。庚辰,蠲京西、湖北運糧所經州縣秋稅之半。以靖海軍節度使李寶爲沿海駐紮御前水軍都統制。辛巳,金人分道渡淮,劉寶棄楚州遁。
十一月乙酉,知楚州魏勝與金人戰,死之,州遂陷,濠州亦陷。王彥棄昭關遁,滁州又陷,丙戌,詔諭沿邊將士。丁亥,詔魏祀等以所齎禮幣犒軍。杞弗從,命留鎮江侯旨。復命王之望督視江、淮軍馬。戊子,以金人侵擾,詔郊杞改用明年。又詔諭歸正官民軍士。命王之望同都督江、淮軍馬。湯思退罷都督。召陳康伯。己-{丑}-,王之望罷同都督。庚寅,命楊存中都督江、淮軍馬。辛卯,湯思退罷,尋以尹穡、晁公武論之,落觀文殿大學士、永州居住,未至而卒。甲午,以黃榜禁太學生伏闕。是日,太學生張觀等七十二人上書,請斬湯思退、王之望、尹穡,竄其党洪適、晁公武而用陳康伯、胡銓等,以濟大計。丙申,遣國信所大通事王抃持周葵書如金帥府,請正皇帝號,爲叔侄之國;易歲貢爲歲幣,減十萬;割商、秦地;歸被俘人,惟叛亡者不與;誓目大略與紹興同。以金人犯淮南,詔避殿減膳。丁酉,詔擇日視師。戊戌,以少保、觀文殿大學士陳康伯爲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庚子,遣兵部侍郎胡銓、右諫議大夫尹穡分詣兩浙措置海道。贈魏勝甯國軍節度使,諡忠壯。辛-{丑}-,兵部尚書錢端禮賜出身,簽書樞密院事兼提領德壽宮。壬寅,詔侍從、兩省官日一至都堂議事,有關台諫者亦聽會議。以顯謨閣學士虞允文同簽書樞密院事。癸卯,遣王之望勞師江上。甲辰,金人犯六合縣,步軍司統制崔皋擊卻之。乙巳,以錢端禮兼權參知政事。丁未,以顯謨閣直學士沈介爲沿江制置使。命沿江諸州調保甲分守渡口。己酉,劉寶落節鉞,爲武泰軍承宣使,王彥落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
閏月甲寅,陳康伯入見,詔康伯間日一朝,肩輿至殿門,給扶升殿。丙辰,周葵罷。王抃見金二帥,皆得其報書以歸。戊午,蕭琦卒。壬戌。詔罷胡銓、尹穡。丙寅,召韓仲通。以沈介爲兵部尚書、湖北京西制置使。戊辰,以金人且退,詔督府擇利擊之,王之望執不可。乙亥。之望罷。丙子,以王抃爲奉使金國通問國信所參議官,持陳康伯報書以行。丁-{丑}-。金遣張恭愈來迓使者。詔台諫、侍從、兩省官舉楚、廬、滁、濠四州守臣。
十二月甲申,罷陝西路轉運司。戊子,魏杞始渡淮。詔郊祀大禮遵至道典故,改用來年正月一日上辛。辛卯,以錢端禮爲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虞允文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禮部尚書王剛中簽書樞密院事。丙申,制曰:「比遣王抃,遠抵潁濱,得其要約。尋澶淵盟誓之信,仿大遼書題之儀,正皇帝之稱,爲叔侄之國,歲幣減十萬之數,地界如紹興之時。憐彼此之無辜,約叛亡之不遣,可使歸正之士咸起甯居之心。重念數州之民,罹此一時之難,老稚有蕩析之災,丁壯有系累之苦,宜推蕩滌之宥,少慰凋殘之情。應沿邊被兵州軍,除逃遁官吏不赦外,雜犯死罪情輕者減一等,餘並放遣。」遣洪適等賀金主生辰。詔吳挺市馬赴行在。己亥,雨雹。壬寅,罷三衙、江上、荆襄諸軍招軍。甲辰,遣沿海水軍還屯。己酉,朝獻景靈宮。庚戌,朝饗太廟。
==乾道元年==
乾道元年春正月辛亥朔,合祀天地於圜丘,大赦,改元。丁巳,淮西安撫韓璡勒停、賀州編管。庚申,以錢端禮兼德壽宮使。辛酉,召楊存中。通問使魏杞至燕山。丁卯,以王抃使金有勞,進五官。庚午,西北方有白氣。詔館職更迭補外。辛未,立兩淮守令勸民種桑賞。壬申,詔兩浙振流民。以紹興流民多死,罷守臣徐嚞及兩縣令。癸酉,蠲沿邊殘破州軍官賦一年。甲戌,劉寶責果州團練副使、瓊州安置。乙亥,罷兩淮招撫司及陝西、河東宣撫、招討司。丙子,淮西守將孔福以遇敵棄城伏誅,頓遇奪官,刺面配吉陽軍牢城。
二月庚辰朔,朝德壽宮,從太上皇、太上皇后幸四聖觀。乙酉,罷江、淮都督府。遣官檢察兩淮州縣,振濟饑民。庚寅,雨雹。癸巳,移濠州戍兵於藕塘。庚子,以楊存中爲寧遠、昭慶軍節度使。甲辰,以久雨,避殿減膳,蠲兩淮災傷州縣身丁錢絹,決系囚。丁未,陳康伯薨,諡文恭。
三月甲寅,太白晝見。己未,御殿復膳。庚申,以虞允文爲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王剛中同知樞密院事。命淮西、湖北、荆襄帥臣措置屯田,復置榷場。癸亥,黃祖舜薨。戊辰,白氣亙天。己巳,罷諸軍額外制領將佐。乙亥,太白經天。是春,湖南盜起,入廣東焚掠州縣,官軍討平之。
夏四月庚子,金報問使完顏仲等入見。乙巳,吳璘入見。
五月庚戌,以璘爲太傅,封新安郡王。丙辰,詔有司治皇后家廟。壬戌,詔監司、帥守講究弊事以聞。合廣南東、西路監事爲一司。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都統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丁卯,詔吳璘措置馬綱、水路。壬申,蠲四川州縣虛額錢。吳璘改判興元府。乙亥,詔未銓試人毋得堂除。丙子,遣李若川等使金賀上尊號。增置諸路鈐轄、都監。郴州盜李金等復作亂,遣兵討捕之。
六月癸未,王剛中薨。乙酉,詔恭王府直講王淮傾邪不正,有違禮經,可與外任。丙戌,以翰林學士洪適簽書樞密院事。戊子,步軍司統制官崔皋坐奏功冒濫,奪所遷觀察使,止進橫行三官,令本軍自效。辛卯,以武經郎令德爲安定郡王。壬辰,以淮南轉運判官姚岳言境內飛蝗自死,奪一官罷之。丙申,以兩淮守令勞徠安集無效,下詔戒飭之,仍以詔置守令治所。壬寅,蠲廣東殘破郡縣稅賦。甲辰,罷湖北、京西制置司。
秋七月辛亥,詔知州年七十以上者與宮觀。癸-{丑}-。輔臣晚對選德殿,御坐後有大屏,記注諸道監司、郡守姓名,因令都堂視此書之。甲寅,借職田租二年,以裨經費。己未,鑄當二錢。己巳,蠲關外四州民今年租稅及湖南賊蹂郡縣夏稅。
八月己卯,以永豐圩田賜建康都統司。癸未,獲李金。乙酉,詔立子愭爲皇太子。丁亥,虞允文罷。戊子,大赦。己-{丑}-,以洪適爲參知政事兼權知樞密院事,吏部侍郎葉顒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庚寅,立知州軍、諸路總管鈐轄都監辭見法。癸巳,錢端禮以避東宮親嫌,罷爲資政殿大學士、提舉萬壽觀。戊戌,吏部侍郎章服以論虞允文阿附罷,謫居汀州。
九月乙卯,立廣國夫人錢氏爲皇太子妃。丁巳,申嚴百司官出入局之制。丁卯,升鼎州爲常德府。甲戌,以端明殿學士汪澈知樞密院事,洪適兼同知樞密院事。乙亥,置沿淮諸州都巡檢。
冬十月己卯,遣方滋等使金賀正旦。戊子,增頭子錢。歸正人右通直郎劉蘊古坐以軍器法式送北境,伏誅。壬辰,御大慶殿,冊皇太子。癸巳,詣德壽宮稱謝。乙未,詔侍從各舉所知宗室一二人。丁酉,金遣高衎等來賀會慶節。乙巳,淮北紅巾賊逾淮劫掠,立賞討捕之,已而知楚州胡明遣巡尉擊殺其首蕭榮。
十一月辛亥,招收<u>兩淮</u>流散忠義人。丙寅,白氣亙天。辛未,遣<u>龍大淵</u>撫諭<u>兩淮</u>,措置屯田,督捕盜賊。
十二月戊寅,以<u>洪-{适}-</u>爲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u>汪澈</u>爲樞密使。命<u>廣東</u>提刑司招安<u>李金</u>餘黨。癸未,遣<u>王曮</u>等賀金主生辰。康寅,以<u>葉顒</u>爲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辛卯,詔侍從、臺諫、兩省舉堪監司、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閣舉材武可守邊者一人。庚子,罷<u>兩淮</u>諸州權攝官。壬寅,<u>金</u>遣<u>烏古論忠弼</u>等來賀明年正旦。癸卯。詔樞密院文書依三省式,經中書門下畫黃書讀。
==乾道二年==
二年春正月辛酉,省<u>六合</u>戍兵,以所墾田給還復業之民。辛未,命<u>湖南</u>監司存恤寇盜殘破郡縣。
二月丁-{丑}-,罷<u>盱眙</u>屯田,振<u>兩浙</u>、<u>江東</u>饑。戊寅,幸<u>玉津園</u>宴射,遂幸<u>龍井</u>。
三月乙巳,禁<u>京西</u>、<u>利州路</u>科役保勝義士。壬子,詔戒飭刑獄官。戊午,殿中侍御史<u>王伯庠</u>請裁定奏薦,詔三省、臺諫集議,具條式以聞。詔:「縣令非兩任,毋除監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爲令。」丁卯,賜禮部進士<u>蕭國梁</u>以下四百九十有三人及第、出身。戊辰,再增諸州軍離軍添差員闕。辛未,罷<u>洪适</u>右僕射。癸酉,以給事中、權吏部尚書<u>魏{{!|𣏌|木巳}}</u>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丁-{丑}-,罷和糴。
夏四月戊寅,以久雨,命侍從、臺諫議刑政所宜以聞。減大理、三衙、<u>臨安府</u>及<u>浙西</u>州縣雜犯死罪以下囚一等,釋杖以下。庚辰,詔<u>兩浙</u>漕臣<u>王炎</u>開<u>平江</u>、<u>湖</u>、<u>秀</u>圍田。辛巳,避殿減膳。甲申,太白晝見。癸巳,御殿復膳。乙未,<u>汪澈</u>罷。丁酉,以知<u>荆南府</u><u>李道</u>憑恃戚-{里}-妄作,罷之。
五月戊申,張燾薨。己酉,罷權借職田。庚戌,葉顒罷。以魏{{!|𣏌|木巳}}爲參知政事,右諫議大夫林安宅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中書舍人蔣芾簽書樞密院事。癸-{丑}-,太白晝見,經天。禁浙西修築圍田。罷修建康行宮。丁卯,命監司、守臣預備水旱。
六月甲戌,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詔諸路監司、帥臣各察守令臧否以聞。丙子,刑部上《乾道新編特旨斷例》。戊寅,詔制科權罷注疏出題,守臣、監司亦許解送。庚辰,封孫挺爲福州觀察使、榮國公,攄爲左千牛衛大將軍。癸未,詔使相毋奏補文資,七色補官人毋任子,堂吏遷朝議大夫以五員爲額。乙酉,申嚴內外牒式法,裁其額。丙戌,廢永豐圩。戊戌,詔改官人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著爲定式。
秋七月己酉,調泉州左翼軍二千人屯許浦鎮。甲寅,以鎮江都統制戚方爲武當軍節度使。
八月辛未朔,詔兩淮行鐵錢,銅錢毋過江北。癸酉,以武鋒軍隸步軍司。甲戌。罷任子年三十得免試參選之令。丁-{丑}-,蠲淮南放歸萬弩手差役二年。壬午,詔諸州守臣兼訓練禁軍。癸未,降會子、交子於鎮江、建康務場,令江、淮之人對換。丙戌,林安宅劾葉顒之子受金失實,罷之。丁亥,詔安宅筠州居住,溫州大水。戊子,以魏杞兼同知樞密院事,蔣芾權參知政事。召葉顒。庚寅,少保、新興郡王吳蓋薨。甲午,立中興以來十三處戰功格目。乙未,詔吳璘復判興州。丙申,升宣州爲甯國府。罷戶部諸路歲糴一年。
九月甲辰,知上元縣李允升犯髒貸死,杖脊刺面,配惠州牢城,籍其貲。丙午,建康守臣王佐坐縱允升去官,奪三官勒停、建昌軍居住。余失按官吏及薦舉官奪官有差。辛亥,遣官按視溫州水災,振貧民,決系囚。乙卯,詔改造大曆。辛酉,追封子恪爲邵王,諡曰悼肅。甲子,詔監司各舉部內知縣、縣令二三人,守臣各舉屬縣一二人。己巳,魏{{!|𣏌|木巳}}等上神宗、哲宗、徽宗三朝《帝紀》、《太上皇聖政》。太白晝見。是月,詔舉將帥,置章奏簿。
冬十月癸酉,上《太上皇聖政》于德壽宮。乙亥,遣薛良朋等使金賀正旦。己卯,減饒州歲貢金三之一,蠲諸路灑坊逋賦。戊子,知峽州呂令問坐縱髒吏知夷陵縣韓贄胄去官,奪二官、鄂州居住。辛卯,雨雹。金遣魏子平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丙午,楊存中薨。己酉,盡出內藏及南庫銀以易會子,官司並以錢銀支遣,民間從便。兩淮總領所許自造會子。鬻諸路營田。壬子,詔修祥曦殿記注。乙卯,密詔四川制置使汪應辰:如吳璘不起,收其宣撫使牌印,權行主管職事。甲子,大閱。戊辰,築郢州城。是月,詔汰冗兵。
十二月庚午朔,白氣亙天。癸酉,詔三省、侍從、台諫、兩淮漕臣、郡守,條具兩淮鐵錢、交子利害以聞。乙亥,遣梁克家等賀金主生辰。己卯,以資政殿學士葉顒知樞密院事。辛巳,詔免進呈《欽宗日曆》,送國史院修纂實錄。壬午,追封楊存中爲和王。甲申,以葉顒爲尚書左僕射,魏杞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蔣芾參知政事,吏部尚書陳俊卿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庚寅,詔宰相領兼制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癸巳,詔監司、守臣舉廉吏。丙申,金遣烏古論元忠等來賀明年正旦。以江東兵馬鈐轄王抃爲帶禦器械。
是歲,裁定內外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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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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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三
==淳熙五年==
五年春正月辛-{丑}-,侍-{御}-史謝廓然乞戒有司毋以程頤、王安石之說取士。從之。癸卯,罷特旨免臣僚及寺觀科徭。庚戌,大風。己未,詔侍從、台諫、兩省官集議考課法。
二月己巳,置州縣丁稅司。辛未,申嚴武臣呈試法。詔二廣毋以攝官人治獄。丁-{丑}-,禁解鹽入京西界。甲申。雨土。庚寅,威州蠻寇邊,討降之。
三月丁未,李彥穎罷。給辰、沅、澧、靖四州刀弩手田。壬子,以史浩爲右丞相。丁巳,幸玉津園。己未,以王淮知樞密院事,趙雄參知政事。是春,黎州蠻出降。
夏四月乙丑朔,詔葉衡任便居住。丙寅,以禮部尚書范成大參知政事。辛未,知紹興府張津進羨余四十萬緡,詔以代民輸和買、身丁之半。賜禮部進士姚穎以下四百十有七人及第、出身。丁-{丑}-,雨土。己卯,以趙思奉使不如禮,罷起居舍人,仍降二官。丁亥,命後省擇中外所言利病不戾成法者以聞。
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丁未,修臨安府城。禁諸路州軍責屬縣進羨餘。
六月庚午,飭百官及諸監司毋得請托。乙亥,范成大罷。癸未,詔京西、湖北商人以牛馬負茶出境者罪死。甲申,詔翰林學士、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侍-{御}-史各舉堪-{御}-史者二人。以給事中錢良臣簽書樞密院事。己-{丑}-,罷諸州私置稅場。減四川茶課十五萬餘緡。庚寅,蠲大理寺贓錢三萬九千餘緡。
閏月丙申,贈強霓、強震官,立廟西和州,賜名旌忠。丁酉,限四川總領會子額。戊戌,罷興州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耕佃。己亥,復分利州東、西路爲二。壬寅,置鎮江、建康府轉般倉。龔茂良卒于英州。乙巳,以魏王愷爲永興、成德軍節度使、雍州牧、判明州如故。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錢。
秋七月甲子,太尉、提舉萬壽觀李顯忠薨。癸未,禁砂毛錢。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萬石,以廣邊儲。
八月甲午,詔諸路監司戒所部,民稅毋以重價強折輸錢。復製科舊法。丁酉,詔關外四州增募民兵爲忠勇軍。戊午,增銓試爲五場,呈試爲四場。
九月甲子,定廣西賣鹽賞罰。壬申,幸秘書省。戊寅,賜岳飛諡曰武穆。
冬十月戊戌,史浩等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類譜》、《仁宗玉牒》。庚子,遣宇文價等使金賀正旦。辛亥,金遣張九思等來賀會慶節。乙卯,奉國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王友直以募兵擾民,降爲武甯軍承宣使,罷軍職,統制以下奪官有差。軍民嘩呶者,執送大理寺鞫之。戊午,以孫右千牛衛大將軍擴爲明州觀察使,封英國公。
十一月丙寅,詔軍民喧哄者,並從軍法。史浩言民不宜律以軍法,不聽。王友直再降爲宜州觀察使、信州居住。浩請罷政。甲戌,浩罷爲少傅,還舊節,充醴泉觀使兼侍讀。乙亥,以錢良臣參知政事。丁-{丑}-,以趙雄爲右丞相,王淮爲樞密使。戊寅,以兩川禁卒千人爲成都府雄邊軍。庚辰,復監司互察法。
十二月庚寅朔,班新定薦舉式。辛卯,遣錢沖之等賀金主生辰。丁酉,罷興元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耕佃。辛-{丑}-,復同安、蘄春監。丙午,禁兩淮銅錢,復行鐵錢。丙辰,金遣烏延察等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階、福建興化軍水,通、泰、楚州、高郵軍田鼠傷禾。三佛齊國入貢。
==淳熙六年==
六年春正月戊辰,振淮東饑民。庚午,復置內侍省合同憑由司。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銀。丁-{丑}-,雨雹。辛巳,復置光州中渡榷場。
二月己-{丑}-朔,幸佑聖觀,召史浩、曾覿賜酒。壬辰,錢良臣以失舉贓吏,奪三官,丙申,詔前宰執、侍從有己見利便,聽不時以聞,辛-{丑}-,立武臣關升蔭補法。丙午,詔逃軍犯強盜者毋擬貸。癸-{丑}-。命州縣毋撓義役。乙卯,詔自今歸正官親赴部授官,以革冒濫。丁巳,裁特奏名試法。
三月庚申,幸聚景園。丙寅,錄趙鼎、岳飛子孫,賜以京秩。己巳,郴州賊陳峒等破連、道州、桂陽軍諸縣,命湖南帥臣討捕之。置廣西義倉。辛未,再振淮東饑民。壬申,雨雹。丁-{丑}-,詔戒勵諸道轉運使。庚辰,幸玉津園。
夏五月壬戎,裁宗室換官法。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緡。乙亥,郴寇平。癸未,給襄陽歸正忠義人田。
六月甲午,建豐儲倉。丙申,詔特奏名毋授知縣、縣令。戊戌,蠲郴州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辛亥,廣西妖賊李接破郁林州,守臣李端卿棄城遁,遂圍化州。命經略司討捕之。端卿除名勒停、梅州編管。
秋七月癸亥,籍郴州降寇。隸荊、鄂軍。戊辰,班《隆興以來寬恤詔令》于諸路。趙雄等上《會要》。乙亥,詔諸軍五口以上增給緡錢。癸未,太白晝見,經天。
八月庚寅,罷諸路監司、帥守便宜行事。壬寅,以知楚州翟畋過淮生事,奪五官、筠州居住。
九月辛未,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癸未,詔福建、二廣賣鹽毋擅增舊額。
冬十月乙酉朔,蠲連州被寇民租稅。辛卯,遣陳峴等使金賀正旦。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庚子,四川行當三大錢。再蠲四川鹽課十七萬餘緡。辛-{丑}-,除紹興府民逋賦五萬餘緡。乙巳,金遣蒲察鼎壽等來賀會慶節。戊申,廣西妖賊平。
十一月乙卯朔,帝著論數百言,深原用人之弊,因及誅賞之法,命宰執示從臣於都堂。辛酉,裁宗子試法。戊寅,罷金州管內安撫司。壬午,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癸未,遣傅淇等賀金主生辰。
十二月丙戌,班《重修淳熙敕令格式》。丙申,修百司省記法。己亥,詔自今鞫贓吏,後雖原貸者,毋以失入坐獄官。庚戌,金遣耶律慥等來賀明年正旦。辛亥,蠲臨安府徵稅一年。
是歲,溫、台州水,和州旱。
==淳熙七年==
七年春正月甲子,減廣西諸州歲賣鹽數。乙丑,劉焞以以平李接功,擢集英殿修撰,將佐幕屬吏士進官、減磨勘年有差。己卯,詔京西州軍並用鐵錢及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或會子償之,滿二月不輸官,許告賞。庚辰,蠲淮東民貸常平錢米。
二月癸未朔,初置廣南煙瘴諸州醫官。丙戌,復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辛卯,魏王愷薨。乙未,詔撥廣西兵校五百人隸提刑司。戊戌,罷瓜洲孳生馬監。己亥,出湖南樁積米十萬石,振糶永、邵、郴三州。甲辰,命利州路守、貳、縣令兼領營田。乙巳,限改官員歲毋過八十人。封子楝爲宜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三月壬戌,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庚午,迎太上皇、太上皇后宴翠寒堂。乙亥,減內外官薦舉員。丁-{丑}-,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詔諸州招補軍籍之闕,自今歲以爲常。
夏四月甲申,幸聚景園。丙戌,趙雄等上仁宗、哲宗玉牒。戊子,除明州積欠諸司錢十五萬緡。辛卯,再免沿邊歸正人請占官田賦役三年,甲辰,黎州五部落犯盤佗砦,兵馬都監高晃以綿、潼大軍三千人與戰,敗走,蠻人深入,大掠而去。己酉,命蔭補、武舉、宗室、小使臣行三年喪。
五月戊辰,以吏部尚書周必大參知政事,刑部尚書謝廓然簽書樞密院事。袁州分宜縣大水,捐其稅。戊寅,詔舒、蘄二州鑄錢歲以四十五萬貫爲額。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庚辰,詔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縣尉。
六月丙戌,以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判建康府陳俊卿爲少保。壬辰,五部落再犯黎州,制置司鈐轄成光延戰敗,官軍死者甚衆,提點刑獄、權州事折知常棄城遁。甲午,制置司益兵,遣都大提舉茶馬吳總往平之。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經義。
秋七月癸-{丑}-,詔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聞。丁卯,以旱,決系囚,分命群臣禱雨於山川。壬申,移廣西提刑司于郁林州。
八月癸未,禁黎州官吏市蕃商物。甲申,以禱雨未應,諭輔臣欲令職事官以上各實封言事。是夕,雨。丁酉,置湖南飛虎軍。戊戌,雨。甲辰,五部落犯黎州塞,興州左軍統領王去惡拒卻之,折知常重賂蠻,使之納款。
九月癸亥,詔自今常朝毋稱丞相名。甲子,命樞密使亦如之。乙丑,詔宰執、使相,給使減年恩數,身後三年者毋收使。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壬申,禁諸路遏糴。癸酉,名省記法爲《淳熙重修百司法》。
冬十月丙戌,詔:「限田太寬,民役煩重,其令台諫、給舍同戶部長貳詳議以聞。」戊子,遣葉宏等使金賀正旦。乙未,黎州五部落進馬乞降,詔卻獻馬,許其互市。庚子,金遣李佾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癸-{丑}-,詔邊吏存恤江西過淮饑民。丁巳,禁淮南諸司、州郡抑配民酒。辛酉,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癸亥,黎州戍軍伍進等作亂,折知常遁去,王去惡誘進等誅之。壬申,南康軍旱,詔出檢放所余苗米萬石充軍糧。癸酉。遣蓋經等賀金主生辰。
十二月庚寅,趙雄等上神宗、哲宗、徽宗、欽宗四朝《國史志》。壬辰,以四川制置使胡元質不備蕃部,致其猖獗,奪兩官罷之。丙申,嗣濮王士輵薨。戊戌,以新除成都府路提點刑獄祿東之權四川制置司,應黎州邊事,隨宜措置。癸卯,詔臨安府承宣旨審奏如故事。甲辰,金遣徒單守素等來賀明年正旦。是月,詔以太上皇明年七十有五,議行慶壽禮,太上皇不允,帝進黃金二千兩爲壽。
是歲,江、浙、淮西、湖北旱,蠲租,發廩貸給,趣州縣決獄,募富民振濟補官。故歲雖凶,民無流殍。安南入貢。
==淳熙八年==
八年春正月甲寅,停折知常官、汀州居住。丙辰,詔、內侍見帶兵官並與在京宮觀,著爲令。乙亥,詔福建歲撥鹽于邵武軍市軍糧。
二月壬午,詔去歲旱傷郡縣,以義倉米日給貧民,至閏三月半止。黎州土丁張百祥等不堪科役爲亂,統領官劉大年引兵逆擊之,土丁潰去,大年坐誅。戊子,禁浙西民因旱置圍田者。裁童子試法。己-{丑}-,禁廣西諸州科賣亭戶食鹽。庚寅,詔三省、樞密、六部置籍,稽考興利除害等事。戊戌,以保康軍節度使士歆爲嗣濮王。
三月丁未朔,幸佑聖觀。戊午,以潮州賊沈師爲亂,趣帥、憲捕之。辛未,幸聚景園。閏月辛巳,命諸路帥臣、監司分州郡臧否爲三等,歲終來上。戊子,賜禮部進士黃由以下三百七十有九人及第、出身。庚寅,修揚州城。甲午,幸玉津園。壬寅,減在京及諸路房廊錢什之三,德壽宮所減,月以南庫錢貼進。禁潭、道等州官賣鹽。甲辰,立宗室命繼法。
夏四月癸-{丑}-,修湖南諸州城。丙辰,以臨安疫,分命醫官診視軍民。庚申,復以強盜配隸諸軍重役。丁卯,安定郡王子棟薨。癸酉,立郴州宜章、桂陽軍臨武縣學,以教養峒民子弟。
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以奉行勤怠爲賞罰。壬午,詔諸路轉運司趣民間補葺經界簿籍。辛卯,以久雨,減京畿及兩浙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貸貧民稻種錢。壬寅,以史浩爲少師。
六月己酉,詔放殿前司平江府牧馬草場二萬畝,聽民漁采。戊午,除淳熙七年諸路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二千六萬緡。辛酉,罷諸路坊場監官,聽民承買。戊辰,史浩薦薛叔似、楊簡、陸九淵、陳謙、葉適、袁燮、趙善譽等十六人,詔並赴都堂審察。
七月癸未,復以許浦水軍隸殿前司。永陽郡王居廣薨,追封永王。辛未,賞監司、守臣修舉荒政者十六人。以不雨、決系囚。壬辰,紹興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糶。丁酉,嚴州水,詔被災之家蠲其和買,三等以上戶減半。辛-{丑}-,錄範質後。
八月丙午,以旱,罷招軍。庚戌,趙雄罷。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癸-{丑}-。以王淮爲右丞相兼樞密使。甲寅,以謝廓然同知樞密院事。丙辰,更後殿幄次爲延和殿。己未,以觀文殿大學士、新四川制置使趙雄知瀘州,戊辰,言者請自今歉歲蠲減,經費有虧,令戶部據實以聞,毋得督趣己蠲閣之數。從之。罷諸路補葺經界簿籍。
九月庚辰,命諸路提舉司貸民麥種。辛巳,錢良臣罷。庚寅,以謝廓然兼權參知政事。
冬十月己酉,遣施師點等使金賀正旦。辛酉,錄黎州戰歿將士四百三人。甲子,金遣完顏寔等來賀會慶節。詔災傷州縣諭民振糶。
十一月甲戌,以旱傷,罷喜雪宴。戊寅,蠲富陽、新城、錢塘夏稅。庚寅,前池州守趙粹中誤斬遞卒汪青,落職,仍詔給青家衣糧十五年。辛卯,詔兩省、侍從、台諫各舉所知。浚行在至鎮江府運河。丁酉,遣燕世良賀金主生辰。己亥,振臨安府及嚴州饑民。庚子,再詔臨安府爲粥食饑民。辛-{丑}-,以淳熙元年減半推賞法募民振糶。
十二月癸卯朔,以徽、饒二州民流者衆,罷守臣,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丁未,禁諸州營造。戊申,諡劉安世曰忠定。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甲寅,雨雹。以度僧牒募閩、廣民入米。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甲子,下朱熹社倉法于諸路。戊辰,金遣魏貞吉等來賀明年正旦。以爭執進書儀,帝還內,遣王抃往諭旨。己巳,貞吉奉書入見。是月,廣東安撫鞏湘誘潮賊沈師出降,誅之。
是歲,江、浙、兩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業之。
==淳熙九年==
九年春正月甲戌,詔四孟朝獻分用三日,如在京故事。丁-{丑}-,命兩淮戍兵歲一更。癸未,罷樞密都承旨王抃爲在外宮觀,因罷諸軍承受,復密院文書關錄兩省舊法,以文臣爲都承旨。戊子,糴廣南米赴行在。庚寅,詔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
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法利害。戊辰,四川制置司言獲敘州賊大波浪。
三月辛未朔,幸佑聖觀。詔振濟忠、萬、恭、涪四州。癸未,振濟鎮江。壬辰,遣使按視淮南、江、浙振濟。甲午,罷諸路寄招軍兵三年,就揀軍子弟補其闕。
夏四月甲辰,詔自今盜發所在,親臨帥守、監司論罰,平定有勞者議賞。乙卯,詔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員。癸亥,帝覽陸贄《奏議》,諭講讀官曰:「今日之政,恐有如德宗之弊者,卿等條陳來上,無有所隱。」
五月癸酉,以孫扌丙爲右千牛衛大將軍。丙子,詔輔臣擇監司、郡守,必先才行。
六月壬寅,詔侍從、台諫各舉操修端亮、風力強明、可充監司者一二人。甲寅,蠲犒賞庫酒課二十二萬餘緡。汀、漳二州民爲沈師蹂踐者,除其賦。丁巳,給臨安府貧民棺瘞錢。戊午,謝廓然薨。庚申,太白晝見。臨安府蝗,詔守臣亟加焚瘞。甲子,太白晝見,經天。
秋七月甲戌,以江西常平、義倉及樁管米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振糶。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浙東提舉朱熹,以備振糶。壬辰,以資政殿學士李彥穎參知政事。詔發所儲和糴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振濟之數,於沿江屯駐諸州樁管。
八月己亥朔,詔紹興民戶去歲已納夏稅應減者三十萬緡,理爲今年之數。庚子,減皇后內命婦蔭補數,立文武臣遇郊奏薦員,限致仕、遣表恩澤,視舊法捐三之一。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官捕蝗之罰。乙卯,復賞修舉荒政監司、守臣。
九月己巳朔,罷諸路科買軍器物料三年。庚午,以王淮爲左丞相,梁克家爲右丞相。丙子,以子彤爲容州觀察使,封安定郡王。辛巳,大享明堂,大赦。乙酉,以錢引十萬緡賜瀘州,備振糶。辛卯,封伯圭爲滎陽郡王。以旱減恭、合、渠、昌州今年酒課。癸巳,太白晝見。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爲令。
十月戊戌朔,遣王藺等使金賀正旦。丙午,罷軍器所招軍。辛亥,塞四川沿邊支徑。戊午。金遣完顏宗回等來賀會慶節。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出縣官緡錢以償戶部。
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婦飾僭擬。庚午,振夔路饑。乙酉,進奏院火。丙戌,遣賈選等賀金主生辰。戊子,大風。
十二月己亥,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仍出緡錢四十萬以備漕計之闕。癸亥,金遣孛術魯正等來賀明年正旦。
==淳熙十年==
十年春正月丁-{丑}-,以給事中施師點簽書樞密院事。命州縣掘蝗。甲申,李彥穎罷。乙酉,命二廣提舉鹽事官互措置鹽事。丙戌,以施師點兼權參知政事。丁亥,詔終身任宮觀人毋得奏子。己-{丑}-,詔罷廣南官鬻鹽法。壬辰,罷江東、浙西寄招鎮江諸軍三年。
二月癸卯,提舉德壽宮陳源有罪,竄建寧府,尋移郴州,仍籍其家貲,進納德壽宮。
三月戊辰,李燾上《[[續資治通鑒長編]]》六百八十七卷。辛未,有司請造第七界會子。辛巳,免四川和糴三年。癸未,幸玉津園。戊子,詔四川類試自今十六人取一人。己-{丑}-,除詐稱災傷籍產法。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夏四月丙申,再蠲臨安府民丁身錢三年。己亥,命湖南、廣西堙塞溪洞徑路。
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甲戌,以潭州飛虎軍隸江陵都統司。戊寅,幸聚景園。辛卯,詔疏襄陽水渠,以渠傍地爲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廢舒州宿松監。
六月戊戌,監察-{御}-史陳賈請禁偽學。乙巳,罷昭州歲貢金。己未,詔諸路監司、帥臣歲舉廉吏。庚申,嚴贓吏禁。
秋七月乙丑,以不雨,決系囚。丙寅,幸明慶寺禱雨。甲戌,以夏秋旱暵,避殿減膳,令侍從、台諫、兩省、卿監、郎官、館職各陳朝政闕失,分命群臣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山川。左丞相王淮等以旱乞罷,不許。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甲申,雨。己-{丑}-,-{御}-殿復膳。
八月戊申,以施師點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御}-史中丞黃洽參知政事。庚戌,以史浩爲太保、魏國公致仕,庚申,以左藏南庫隸戶部。
九月乙丑,長溪、甯德縣大水。丙寅,嚴盜販解監法。丁-{丑}-,幸佑聖觀。壬午,蠲諸州逋負內藏庫錢六十萬緡。乙酉,遣餘端禮等使金賀正旦。丁亥,禁內郡行鐵錢。
冬十月乙未,詔兩浙義役從民便。壬子,金遣完顏方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壬戌朔,日有食之。乙丑,降會子,收兩淮銅錢。甲戌,幸龍山大閱,遂幸玉津園。
閏月壬寅,詔卻安南獻象。丁巳,遣陳居仁等賀金主生辰。
十二月丙子,朝德壽宮,行太上皇后慶壽禮,推恩如太上皇故事。丁亥,金遣完顏婆盧火等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福、漳、台、信、吉州水,京西、金、澧州、南平、荊門、興國、廣德軍、江陵、建康、鎮江、紹興、甯國府旱。
==淳熙十一年==
十一年春正月辛卯朔,雨土。辛-{丑}-,安化蠻蒙光漸等犯宜州思立砦,廣西兵馬鈐轄沙世堅出兵討之,獲光漸。丙午,詔江東、西路諸監司,義役、差役從民便。甲寅,雨土。
二月甲申,詔兩淮、京西、湖北萬弩手令在家閱習,每州許歲上材武者一二人,試授以官,如四川義士之制。
三月辛卯,詔刑部、-{御}-史台每季以仲月錄囚徒。癸巳,命利路三都統吳挺、郭鈞、彭杲密陳出師進取利害,以備金人。復金州管內安撫司。甲午,以上津、潮陽旱,蠲其稅。辛-{丑}-,罷秀州-{御}-馬院莊,歸其侵地於民。丁未,禁淮民招溫、處州戶口。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庚戌,詔-{御}-試策有及軍民利害者,考官裒類以聞。辛亥,史浩入謝,賜宴於內殿。
夏四月甲子,以興元義勝軍移戍襄陽。戊辰,賜禮部進士衛涇以下三百九十四人及第、出身。癸未,重班《紹興申明刑統》。
五月戊子朔,蠲崇德等十六縣小民淳熙十年欠稅十四萬緡。癸卯,命刑部、大理寺議減刺配法。甲寅,出緡錢三十萬犒給四川久戍將士。乙卯,太白晝見。
六月戊午朔,詔諸道總領舉偏裨可將帥者。庚申,以周必大爲樞密使。壬戌,詔在內尚書、侍郎、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在外守臣、監司,不限科舉年分,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一人。己卯,詔諸州歲買稻種,備農民之闕。
秋七月癸卯,蠲減浙東敗闕坊場酒課。癸-{丑}-,以浙西、江東水,禁諸州遏糴。甲寅,築黎州要衝城。
八月庚申,遣章森使金賀正旦。
九月丁亥,詔諸路添差官自今毋創置。乙巳,詔殿前軍子弟許權收刺一次。甲寅,再減四川酒課六十八萬餘緡。
冬十月甲子,初命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官。乙丑,遣王信等賀金主生辰。庚午,禁諸州增收稅錢。丙子,金遣張大節等來賀會慶節。盱眙軍言得金人牒,以上京地寒,來歲正旦、生辰人使權止一年。壬午,詔諸以忠義立廟者,兩淮漕臣繕治之。
十一月壬寅,禁福建民私有兵器。癸卯,助廣西諸州歲計十萬緡。甲寅,令峽州歲時存問處士郭雍。
十二月丁巳,修湖南府城。己卯,詔戒監司、州縣毋得于常賦外追取於民。
是歲,江東、浙西諸州水,福建、廣東、吉、贛州、建昌軍、興元府、金、洋、西和州旱。
==淳熙十二年==
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阯鹽入省地。壬辰,四川制置使留正遣人誘青羌奴兒結,殺之。戊戌,日中有黑子。戊申,賜任伯雨諡曰忠敏。庚戌,日中復有黑子。
二月辛酉,雨雹。乙亥,罷諸軍額外制領將佐。庚辰,置黎州防邊義勇。
三月乙酉,進孫擴爲安慶軍節度使,封平陽郡王。辛卯,禁習渤海樂。辛亥,命侍從、台諫、兩省、總領、管軍官各舉堪都、副統制者一二人。癸-{丑}-,除稅場高等累賞法。
夏四月甲子,幸聚景園。戊辰,班《淳熙寬恤詔令》。丙子,諜言故遼大石林牙假道夏人以伐金,密詔吳挺與留正議之。己卯,幸玉津園。
五月庚寅,地震。辛卯,福州地震。詔帥臣趙汝愚察守令、擇兵官、防盜賊。
六月乙卯,立淮東強勇軍效用效士法。壬戌,除諸軍逋欠營運錢。丁-{丑}-,詔浙東帥臣、監司不以時上諸州臧否,奪一官。戊寅,太白晝見。
秋七月丁酉,太白晝見,經天。壬寅,詔二廣試攝官如銓試例,取其半。甲辰,以淮西屯田鹵莽,總領、軍帥、漕臣、守臣奪官有差。
八月癸亥,詔太上皇壽八十,令有司議慶壽禮。乙丑,詔戶部、給舍、台諫詳官民戶役法以聞。
九月甲申,復二廣監司以下到罷酬賞法。丙戌,詔恤潮州、台州被水之家。庚寅,遣王信等使金賀正旦。丁-{丑}-,詔諸路總領、軍帥、漕臣、守臣歲上屯田所收之數。
冬十月辛亥,加上太上皇尊號曰光堯壽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武緯文紹業興統明謨盛烈太上皇帝、太上皇后曰聖壽齊明廣慈備德太上皇后。甲寅,蠲施、黔州經制無額錢。命侍從各舉宗室二三人。癸亥,詔諸路臧否以三月終、四川、二廣以五月終來上。
十一月丁亥,鄂州大火。戊子,雷。壬辰,遣章森等賀金主生辰。辛-{丑}-,合祀天地於圜丘,大赦。
十二月庚戌朔,帥群臣奉上太上皇、太上皇后冊寶于德壽宮,推恩如紹興三十二年故事。甲子,以知福州趙汝愚爲四川制置使。丙子,金遣僕散守忠等來賀明年正旦。
==淳熙十三年==
十三年春正月庚辰朔,率群臣詣德壽宮行慶壽禮。大赦,文武臣僚並理三年磨勘,免貧民丁身錢之半爲一百一十余萬緡,內外諸軍犒賜共一百六十萬緡。癸巳,以史浩爲太傅,陳俊卿爲少師,嗣濮王士歆爲少保。庚子,以昭慶軍節度使士峴爲開府儀同三司。
二月甲寅,詔強盜兩次以上,雖爲從,論死。庚申,詔舉歸正、添差、任滿人才藝堪從軍者。
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許在歲額八十員之外。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爲一。甲辰,幸玉津園。
夏四月辛亥,詔吳挺結約夏人。戊辰,再蠲四川和糴軍糧三年。辛未,幸聚景園。
五月癸未,日中有黑子。甲申,詔非泛補官及七色補官人、非曾任在朝侍從者,品秩雖高,毋得免役。丙申,賜沖晦處士郭雍號曰頤正先生,仍遣官就問雍所欲言,備錄來上。
秋七月壬辰,詔內外諸軍主帥各舉堪統制者二三人。壬寅,諡胡銓曰忠簡。
閏月丙午朔,雨雹。戊申,以敷文閣學士留正簽書樞密院事。己酉,施師點乞免兼同知樞密院事,許之。己未,五星皆伏。
八月乙亥朔,日、月、五星聚於軫。丙子,以故相曾懷鬻奏補恩,追落觀文殿大學士。壬午,新築江陵城成。
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凡經行用,並處死。是月,遣李獻等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甲戌朔,福州火。甲午,金遣完顏老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戊午,詔四川制置司通知馬政,量收水渠民包占荒田租。庚申,遣張叔椿等賀金主生辰。甲子,王淮等上仁宗、英宗玉牒、神宗、哲宗、徽、宗欽宗四朝《國史列傳》、《皇帝會要》。丙寅,梁克家罷爲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辛未,裁定百司吏額。
十二月丙子,思州田氏獻納所買黔州民省地,詔償其直。辛己,減汀州鹽價歲萬緡。甲午,陳俊卿薨。乙未,振臨安府城內外貧乏老疾之民。戊戌,大理寺獄空。己亥,金遣耶律子元等來賀明年正旦。辛-{丑}-,再賜軍士雪寒錢。
是歲,利州路饑,江西諸州旱。
==淳熙十四年==
十四年春正月癸亥,出四川樁積米貸濟金、洋州及關外四州饑民。
二月丁亥,以周必大爲右丞相。戊子,以施師點知樞密院事。
三月甲子,幸玉津園。
夏四月己卯,置籍考諸路上供殿最,以爲賞罰。戊子,賜禮部進士王容以下四百三十五人及第、出身。
五月乙巳,成都火。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經界。
六月戊寅,以久旱,班畫龍祈雨法。甲申,幸太一宮、明慶寺禱雨。丁亥,梁克家薨。庚寅,臨安府火。辛卯,太白晝見。癸巳,王淮等以旱求罷,不許。詔衡州葺炎帝陵廟。己亥,減兩浙路囚罪一等,釋杖以下。
秋七月辛-{丑}-,罷戶部上供殿最。丙午,詔群臣陳時政闕失及當今急務。丁未,以旱,罷汀州經界。己酉,詔監司條上州縣弊事、民間疾苦。辛亥,避殿減膳徹樂。癸-{丑}-,命檢正都司看詳群臣封事,有可行者以聞。詔省部、漕臣催理已蠲逋欠者,令台諫覺察。權減秀州經、總制糴本錢半年。丙辰,命臨安府捕蝗,募民輸米振濟。除紹興新科下戶今年和市布帛二萬八千匹。辛酉,江西、湖南饑,給度僧牒,鬻以糴米備振糶。戊辰,雨。命給、舍看詳監司所條弊事。
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米四萬五千石,備振紹興府饑。甲戌,-{御}-殿復膳。癸未,以留正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丙戌,復夔路酬賞法。
九月癸卯,太上皇不豫。乙巳,詣德壽宮問疾。丙午,遣萬鐘等使金賀正旦。己未,詣德壽宮問疾。乙丑,罷增收木渠民田租。丙寅,除官軍私負。
冬十月辛未,以太上皇不豫,赦。壬申,詣德壽宮問疾。癸酉,分遣群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甲戌,以太上皇未-{御}-常膳,自來日不視朝,宰執奏事內殿。乙亥,詣德壽宮侍疾,太上皇崩于德壽殿,遺誥太上皇后改稱皇太后。奉皇太后旨,以奉國軍承宣使甘昪主管太上皇喪事。丙子,以韋璞等爲金告哀使。戊寅,以滎陽郡王伯圭爲欑宮總護使。翰林學士洪邁言大行皇帝廟號當稱「祖」,詔有司集議以聞。己卯,詔尊皇太后。辛巳,詔曰:「大行太上皇帝奄棄至養,朕當衰服三年,群臣自遵易月之令,可令有司討論儀制以聞。」甲申,用禮官顏師魯等言,大行太上皇帝上繼徽宗正統,廟號稱「宗」。乙酉,百官五上表請帝還內聽政。丙戌,詔俟過小祥,勉從所請。戊子,帝衰絰-{御}-素輦還內。以顏師魯等充金國遣留國信使。己-{丑}-,金遣田彥皋等來賀會慶節,詔免入見,卻其書幣。甲午,詣德壽宮,自是七日皆如之。
十一月戊戌朔,詣德壽宮,自是朔望皆如之。己亥,大行太上皇帝大祥,自是帝以白布巾袍-{御}-延和殿。詣德壽宮,衰絰而杖如初。詔皇太子惇參決庶務。庚子,皇太子三辭參決庶務,不許。辛-{丑}-,詣德壽宮禫祭,百官釋服。甲辰,群臣三上表請-{御}-殿聽政,詔俟過祔廟。戊申。遣胡晉臣等賀金主生辰。辛亥,冬至,詣德壽宮。甲寅,西南方有赤氣隨日入。乙卯。雷。戊午,詔皇太子參決庶務於議事堂,在內寺監、在外守臣以下,與宰執同除授訖乃奏。己未,詔三日一朝德壽宮。
十二月庚午,大理寺獄空。壬午,東北方有赤氣隨日出。癸巳,金遣完顏崇安等來賀明年正旦,見於垂拱殿之東楹素幄,詔禮物毋入殿,付之有司。
是歲,兩浙、江西、淮西、福建旱,振之。
==淳熙十五年==
十五年春正月丁酉朔,詣德壽宮几筵行禮。戊戌,皇太子初決庶務於議事堂。辛-{丑}-,復置左、右補闕、拾遺。乙巳,詔免諸州軍會慶節進奉二年。詔自今-{御}-內殿,令皇太子侍立。庚申,施師點罷。甲子,以黃洽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蕭燧參知政事。
二月丁亥,金遣蒲察克忠等來弔祭,行禮于德壽殿,次見帝於東楹之素幄。癸巳,遣京鏜等使金報謝。
三月庚子,王淮等上大行太上皇諡曰聖神武文憲孝皇帝,廟號高宗。乙巳,上高宗諡冊寶于德壽殿,又上懿節皇后改諡憲節冊寶於別廟本室。丁未,右丞相周必大攝太傅,持節導梓宮。癸-{丑}-,用洪邁議,以呂頤浩、趙鼎、韓世忠、張俊配饗高宗廟庭,吏部侍郎章森乞用張浚、岳飛,秘書少監楊萬里乞用浚,皆不報。丙寅,權欑高宗於永思陵。
夏四月壬申,帝親行奉迎虞主之禮,自是七虞、八虞、九虞、卒哭、奉辭皆如之。乙亥,詔洪邁、楊萬里並予郡。甲申,用禮官尤袤請,詔群臣再集議配享臣僚。丙戌,祔高宗神主於太廟,詔曰:「朕比下令欲衰絰三年,群臣屢請-{御}-殿易服,故以布素視事內殿。雖詔俟過祔廟,勉從所請,然稽諸典禮,心實未安,行之終制,乃爲近古。宜體至意,勿復有請。」己-{丑}-,詔減臨安、紹興府囚罪一等,釋杖以下,民緣欑宮役者蠲其賦。庚寅,用-{御}-史冷世光言,罷再議配享。皇太后有旨,車駕一月四詣德壽宮,如舊禮。
五月己亥,王淮罷。乙巳,帝既用薛叔似言罷王淮,詔諭叔似等曰:「卿等官以拾遺、補闕爲名,不任糾劾。今所奏乃類彈擊,甚非設官命名之意,宜思自警。」丁巳,詔修《高宗實錄》。己未,祁門縣大水。壬戌,始-{御}-後殿。詔歲出錢五萬六千餘緡,減廣東十二州折納米價錢。
六月丁卯,雨雹。戊辰,罷敕令所。己巳,以伯圭爲少傅,帶-{御}-器械夏執中爲奉國軍節度使。癸酉,以新江西提點刑獄朱熹爲兵部郎官,熹以疾未就職。侍郎林栗劾熹慢命,熹乞奉祠。太常博士葉適論栗襲王淮、鄭丙、陳賈之說,爲「道學」之目,妄廢正人。詔熹仍赴江西,熹力辭不赴。庚寅,熒惑犯太微。
秋七月戊戌,上高宗廟樂曰《大勳》,舞曰《大德》。己未,出兵部侍郎林栗。壬戌,恩平郡王璩薨,追封信王。
八月甲子朔,日有食之。
九月庚子夜,南方有赤黃氣覆大內。辛-{丑}-,大饗明堂,以太祖、太宗配,大赦。癸卯,更試補醫官法。己酉,遣鄭僑等使金賀正旦。甲寅,上皇太后宮名慈福。
冬十月癸未,金遣王克溫等來賀會慶節,見於垂拱殿東楹。甲申,會慶節,詔北使、百官詣東上閣門拜表起居,免入賀。己-{丑}-,再罷諸州科買軍器物料三年。
十一月庚子,建煥章閣,藏高宗-{御}-集。遣何澹賀金主生辰。甲辰,詔百官輪對,毋過三奏。
十二月丙寅,追復龔茂良資政殿學士。壬午,命朱熹主管西太一宮兼崇政殿說書,辭不至。戊子,金遣田彥皋等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江西、湖北、兩淮、建寧府、徽州水。
==淳熙十六年==
十六年春正月癸巳,金主雍殂,孫璟立。甲午,封孫抦爲嘉國公。丙申,黃洽罷。己亥,以周必大爲左丞相,留正爲右丞相,蕭燧兼權知樞密院事,禮部尚書王藺參知政事,刑部尚書葛邲同知樞密院事。乙巳,蕭燧罷。丙午,皇太后移-{御}-慈福宮。戊申,以昭慶軍承宣使郭師禹爲保大軍節度使。辛亥,罷淮西屯田。是日,帝始諭二府,以旬日當內禪,命周必大留身呈詔草。丙辰,罷拘催錢所。復二廣官般官賣鹽法。己未,更德壽宮爲重華宮。諡李綱曰忠定。
二月辛酉朔,日有食之。壬戌,下詔傳位皇太子。是日,皇太子即皇帝位。帝素服駕之重華宮。辛未,上尊號曰至尊壽皇聖帝,皇后曰壽成皇后。
==紹熙五年==
紹熙五年五月壬戌,壽皇聖帝不豫。六月戊戌,崩于重華殿,年六十有八。十有丙辰,諡曰哲文神武成孝皇帝,廟號孝宗。十一月乙卯,權欑於永阜陵。十二月甲戌,祔於太廟。慶元三年十一月辛-{丑}-,加諡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
==紀讚==
贊曰:高宗以公天下之心,擇太祖之後而立之,乃得孝宗之賢,聰明英毅,卓然爲南渡諸帝之稱首,可謂難矣哉。即位之初,銳志恢復,符離邂逅失利,重違高宗之命,不輕出師,又值金世宗之立,金國平治,無釁可乘,然易表稱書,改臣稱侄,減去歲幣,以定鄰好,金人易宋之心,至是亦寢異於前日矣。故世宗每戒群臣積錢穀,謹邊備,必曰:「吾恐宋人之和,終不可恃。」蓋亦忌帝之將有爲也。天厭南北之兵,欲休民生,故帝用兵之意弗遂而終焉。然自古人君起自外藩,入繼大統,而能盡宮庭之孝,未有若帝。其間父子怡愉,同享高夀,亦無有及之者。終喪三年,又能卻群臣之請而力行之。宋之廟號,若仁宗之爲「仁」,孝宗之爲「孝」,其無愧焉,其無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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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三
==淳熙五年==
五年春正月辛-{丑}-,侍-{御}-史謝廓然乞戒有司毋以程頤、王安石之說取士。從之。癸卯,罷特旨免臣僚及寺觀科徭。庚戌,大風。己未,詔侍從、台諫、兩省官集議考課法。
二月己巳,置州縣丁稅司。辛未,申嚴武臣呈試法。詔二廣毋以攝官人治獄。丁-{丑}-,禁解鹽入京西界。甲申。雨土。庚寅,威州蠻寇邊,討降之。
三月丁未,李彥穎罷。給辰、沅、澧、靖四州刀弩手田。壬子,以史浩爲右丞相。丁巳,幸玉津園。己未,以王淮知樞密院事,趙雄參知政事。是春,黎州蠻出降。
夏四月乙丑朔,詔葉衡任便居住。丙寅,以禮部尚書范成大參知政事。辛未,知紹興府張津進羨余四十萬緡,詔以代民輸和買、身丁之半。賜禮部進士姚穎以下四百十有七人及第、出身。丁-{丑}-,雨土。己卯,以趙思奉使不如禮,罷起居舍人,仍降二官。丁亥,命後省擇中外所言利病不戾成法者以聞。
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丁未,修臨安府城。禁諸路州軍責屬縣進羨餘。
六月庚午,飭百官及諸監司毋得請托。乙亥,范成大罷。癸未,詔京西、湖北商人以牛馬負茶出境者罪死。甲申,詔翰林學士、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侍-{御}-史各舉堪-{御}-史者二人。以給事中錢良臣簽書樞密院事。己-{丑}-,罷諸州私置稅場。減四川茶課十五萬餘緡。庚寅,蠲大理寺贓錢三萬九千餘緡。
閏月丙申,贈強霓、強震官,立廟西和州,賜名旌忠。丁酉,限四川總領會子額。戊戌,罷興州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耕佃。己亥,復分利州東、西路爲二。壬寅,置鎮江、建康府轉般倉。龔茂良卒于英州。乙巳,以魏王愷爲永興、成德軍節度使、雍州牧、判明州如故。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錢。
秋七月甲子,太尉、提舉萬壽觀李顯忠薨。癸未,禁砂毛錢。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萬石,以廣邊儲。
八月甲午,詔諸路監司戒所部,民稅毋以重價強折輸錢。復製科舊法。丁酉,詔關外四州增募民兵爲忠勇軍。戊午,增銓試爲五場,呈試爲四場。
九月甲子,定廣西賣鹽賞罰。壬申,幸秘書省。戊寅,賜岳飛諡曰武穆。
冬十月戊戌,史浩等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類譜》、《仁宗玉牒》。庚子,遣宇文價等使金賀正旦。辛亥,金遣張九思等來賀會慶節。乙卯,奉國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王友直以募兵擾民,降爲武甯軍承宣使,罷軍職,統制以下奪官有差。軍民嘩呶者,執送大理寺鞫之。戊午,以孫右千牛衛大將軍擴爲明州觀察使,封英國公。
十一月丙寅,詔軍民喧哄者,並從軍法。史浩言民不宜律以軍法,不聽。王友直再降爲宜州觀察使、信州居住。浩請罷政。甲戌,浩罷爲少傅,還舊節,充醴泉觀使兼侍讀。乙亥,以錢良臣參知政事。丁-{丑}-,以趙雄爲右丞相,王淮爲樞密使。戊寅,以兩川禁卒千人爲成都府雄邊軍。庚辰,復監司互察法。
十二月庚寅朔,班新定薦舉式。辛卯,遣錢沖之等賀金主生辰。丁酉,罷興元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耕佃。辛-{丑}-,復同安、蘄春監。丙午,禁兩淮銅錢,復行鐵錢。丙辰,金遣烏延察等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階、福建興化軍水,通、泰、楚州、高郵軍田鼠傷禾。三佛齊國入貢。
==淳熙六年==
六年春正月戊辰,振淮東饑民。庚午,復置內侍省合同憑由司。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銀。丁-{丑}-,雨雹。辛巳,復置光州中渡榷場。
二月己-{丑}-朔,幸佑聖觀,召史浩、曾覿賜酒。壬辰,錢良臣以失舉贓吏,奪三官,丙申,詔前宰執、侍從有己見利便,聽不時以聞,辛-{丑}-,立武臣關升蔭補法。丙午,詔逃軍犯強盜者毋擬貸。癸-{丑}-。命州縣毋撓義役。乙卯,詔自今歸正官親赴部授官,以革冒濫。丁巳,裁特奏名試法。
三月庚申,幸聚景園。丙寅,錄趙鼎、岳飛子孫,賜以京秩。己巳,郴州賊陳峒等破連、道州、桂陽軍諸縣,命湖南帥臣討捕之。置廣西義倉。辛未,再振淮東饑民。壬申,雨雹。丁-{丑}-,詔戒勵諸道轉運使。庚辰,幸玉津園。
夏五月壬戎,裁宗室換官法。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緡。乙亥,郴寇平。癸未,給襄陽歸正忠義人田。
六月甲午,建豐儲倉。丙申,詔特奏名毋授知縣、縣令。戊戌,蠲郴州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辛亥,廣西妖賊李接破郁林州,守臣李端卿棄城遁,遂圍化州。命經略司討捕之。端卿除名勒停、梅州編管。
秋七月癸亥,籍郴州降寇。隸荊、鄂軍。戊辰,班《隆興以來寬恤詔令》于諸路。趙雄等上《會要》。乙亥,詔諸軍五口以上增給緡錢。癸未,太白晝見,經天。
八月庚寅,罷諸路監司、帥守便宜行事。壬寅,以知楚州翟畋過淮生事,奪五官、筠州居住。
九月辛未,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癸未,詔福建、二廣賣鹽毋擅增舊額。
冬十月乙酉朔,蠲連州被寇民租稅。辛卯,遣陳峴等使金賀正旦。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庚子,四川行當三大錢。再蠲四川鹽課十七萬餘緡。辛-{丑}-,除紹興府民逋賦五萬餘緡。乙巳,金遣蒲察鼎壽等來賀會慶節。戊申,廣西妖賊平。
十一月乙卯朔,帝著論數百言,深原用人之弊,因及誅賞之法,命宰執示從臣於都堂。辛酉,裁宗子試法。戊寅,罷金州管內安撫司。壬午,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癸未,遣傅淇等賀金主生辰。
十二月丙戌,班《重修淳熙敕令格式》。丙申,修百司省記法。己亥,詔自今鞫贓吏,後雖原貸者,毋以失入坐獄官。庚戌,金遣耶律慥等來賀明年正旦。辛亥,蠲臨安府徵稅一年。
是歲,溫、台州水,和州旱。
==淳熙七年==
七年春正月甲子,減廣西諸州歲賣鹽數。乙丑,劉焞以以平李接功,擢集英殿修撰,將佐幕屬吏士進官、減磨勘年有差。己卯,詔京西州軍並用鐵錢及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或會子償之,滿二月不輸官,許告賞。庚辰,蠲淮東民貸常平錢米。
二月癸未朔,初置廣南煙瘴諸州醫官。丙戌,復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辛卯,魏王愷薨。乙未,詔撥廣西兵校五百人隸提刑司。戊戌,罷瓜洲孳生馬監。己亥,出湖南樁積米十萬石,振糶永、邵、郴三州。甲辰,命利州路守、貳、縣令兼領營田。乙巳,限改官員歲毋過八十人。封子楝爲宜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三月壬戌,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庚午,迎太上皇、太上皇后宴翠寒堂。乙亥,減內外官薦舉員。丁-{丑}-,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詔諸州招補軍籍之闕,自今歲以爲常。
夏四月甲申,幸聚景園。丙戌,趙雄等上仁宗、哲宗玉牒。戊子,除明州積欠諸司錢十五萬緡。辛卯,再免沿邊歸正人請占官田賦役三年,甲辰,黎州五部落犯盤佗砦,兵馬都監高晃以綿、潼大軍三千人與戰,敗走,蠻人深入,大掠而去。己酉,命蔭補、武舉、宗室、小使臣行三年喪。
五月戊辰,以吏部尚書周必大參知政事,刑部尚書謝廓然簽書樞密院事。袁州分宜縣大水,捐其稅。戊寅,詔舒、蘄二州鑄錢歲以四十五萬貫爲額。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庚辰,詔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縣尉。
六月丙戌,以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判建康府陳俊卿爲少保。壬辰,五部落再犯黎州,制置司鈐轄成光延戰敗,官軍死者甚衆,提點刑獄、權州事折知常棄城遁。甲午,制置司益兵,遣都大提舉茶馬吳總往平之。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經義。
秋七月癸-{丑}-,詔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聞。丁卯,以旱,決系囚,分命群臣禱雨於山川。壬申,移廣西提刑司于郁林州。
八月癸未,禁黎州官吏市蕃商物。甲申,以禱雨未應,諭輔臣欲令職事官以上各實封言事。是夕,雨。丁酉,置湖南飛虎軍。戊戌,雨。甲辰,五部落犯黎州塞,興州左軍統領王去惡拒卻之,折知常重賂蠻,使之納款。
九月癸亥,詔自今常朝毋稱丞相名。甲子,命樞密使亦如之。乙丑,詔宰執、使相,給使減年恩數,身後三年者毋收使。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壬申,禁諸路遏糴。癸酉,名省記法爲《淳熙重修百司法》。
冬十月丙戌,詔:「限田太寬,民役煩重,其令台諫、給舍同戶部長貳詳議以聞。」戊子,遣葉宏等使金賀正旦。乙未,黎州五部落進馬乞降,詔卻獻馬,許其互市。庚子,金遣李佾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癸-{丑}-,詔邊吏存恤江西過淮饑民。丁巳,禁淮南諸司、州郡抑配民酒。辛酉,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癸亥,黎州戍軍伍進等作亂,折知常遁去,王去惡誘進等誅之。壬申,南康軍旱,詔出檢放所余苗米萬石充軍糧。癸酉。遣蓋經等賀金主生辰。
十二月庚寅,趙雄等上神宗、哲宗、徽宗、欽宗四朝《國史志》。壬辰,以四川制置使胡元質不備蕃部,致其猖獗,奪兩官罷之。丙申,嗣濮王士輵薨。戊戌,以新除成都府路提點刑獄祿東之權四川制置司,應黎州邊事,隨宜措置。癸卯,詔臨安府承宣旨審奏如故事。甲辰,金遣徒單守素等來賀明年正旦。是月,詔以太上皇明年七十有五,議行慶壽禮,太上皇不允,帝進黃金二千兩爲壽。
是歲,江、浙、淮西、湖北旱,蠲租,發廩貸給,趣州縣決獄,募富民振濟補官。故歲雖凶,民無流殍。安南入貢。
==淳熙八年==
八年春正月甲寅,停折知常官、汀州居住。丙辰,詔、內侍見帶兵官並與在京宮觀,著爲令。乙亥,詔福建歲撥鹽于邵武軍市軍糧。
二月壬午,詔去歲旱傷郡縣,以義倉米日給貧民,至閏三月半止。黎州土丁張百祥等不堪科役爲亂,統領官劉大年引兵逆擊之,土丁潰去,大年坐誅。戊子,禁浙西民因旱置圍田者。裁童子試法。己-{丑}-,禁廣西諸州科賣亭戶食鹽。庚寅,詔三省、樞密、六部置籍,稽考興利除害等事。戊戌,以保康軍節度使士歆爲嗣濮王。
三月丁未朔,幸佑聖觀。戊午,以潮州賊沈師爲亂,趣帥、憲捕之。辛未,幸聚景園。閏月辛巳,命諸路帥臣、監司分州郡臧否爲三等,歲終來上。戊子,賜禮部進士黃由以下三百七十有九人及第、出身。庚寅,修揚州城。甲午,幸玉津園。壬寅,減在京及諸路房廊錢什之三,德壽宮所減,月以南庫錢貼進。禁潭、道等州官賣鹽。甲辰,立宗室命繼法。
夏四月癸-{丑}-,修湖南諸州城。丙辰,以臨安疫,分命醫官診視軍民。庚申,復以強盜配隸諸軍重役。丁卯,安定郡王子棟薨。癸酉,立郴州宜章、桂陽軍臨武縣學,以教養峒民子弟。
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以奉行勤怠爲賞罰。壬午,詔諸路轉運司趣民間補葺經界簿籍。辛卯,以久雨,減京畿及兩浙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貸貧民稻種錢。壬寅,以史浩爲少師。
六月己酉,詔放殿前司平江府牧馬草場二萬畝,聽民漁采。戊午,除淳熙七年諸路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二千六萬緡。辛酉,罷諸路坊場監官,聽民承買。戊辰,史浩薦薛叔似、楊簡、陸九淵、陳謙、葉適、袁燮、趙善譽等十六人,詔並赴都堂審察。
七月癸未,復以許浦水軍隸殿前司。永陽郡王居廣薨,追封永王。辛未,賞監司、守臣修舉荒政者十六人。以不雨、決系囚。壬辰,紹興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糶。丁酉,嚴州水,詔被災之家蠲其和買,三等以上戶減半。辛-{丑}-,錄範質後。
八月丙午,以旱,罷招軍。庚戌,趙雄罷。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癸-{丑}-。以王淮爲右丞相兼樞密使。甲寅,以謝廓然同知樞密院事。丙辰,更後殿幄次爲延和殿。己未,以觀文殿大學士、新四川制置使趙雄知瀘州,戊辰,言者請自今歉歲蠲減,經費有虧,令戶部據實以聞,毋得督趣己蠲閣之數。從之。罷諸路補葺經界簿籍。
九月庚辰,命諸路提舉司貸民麥種。辛巳,錢良臣罷。庚寅,以謝廓然兼權參知政事。
冬十月己酉,遣施師點等使金賀正旦。辛酉,錄黎州戰歿將士四百三人。甲子,金遣完顏寔等來賀會慶節。詔災傷州縣諭民振糶。
十一月甲戌,以旱傷,罷喜雪宴。戊寅,蠲富陽、新城、錢塘夏稅。庚寅,前池州守趙粹中誤斬遞卒汪青,落職,仍詔給青家衣糧十五年。辛卯,詔兩省、侍從、台諫各舉所知。浚行在至鎮江府運河。丁酉,遣燕世良賀金主生辰。己亥,振臨安府及嚴州饑民。庚子,再詔臨安府爲粥食饑民。辛-{丑}-,以淳熙元年減半推賞法募民振糶。
十二月癸卯朔,以徽、饒二州民流者衆,罷守臣,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丁未,禁諸州營造。戊申,諡劉安世曰忠定。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甲寅,雨雹。以度僧牒募閩、廣民入米。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甲子,下朱熹社倉法于諸路。戊辰,金遣魏貞吉等來賀明年正旦。以爭執進書儀,帝還內,遣王抃往諭旨。己巳,貞吉奉書入見。是月,廣東安撫鞏湘誘潮賊沈師出降,誅之。
是歲,江、浙、兩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業之。
==淳熙九年==
九年春正月甲戌,詔四孟朝獻分用三日,如在京故事。丁-{丑}-,命兩淮戍兵歲一更。癸未,罷樞密都承旨王抃爲在外宮觀,因罷諸軍承受,復密院文書關錄兩省舊法,以文臣爲都承旨。戊子,糴廣南米赴行在。庚寅,詔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
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法利害。戊辰,四川制置司言獲敘州賊大波浪。
三月辛未朔,幸佑聖觀。詔振濟忠、萬、恭、涪四州。癸未,振濟鎮江。壬辰,遣使按視淮南、江、浙振濟。甲午,罷諸路寄招軍兵三年,就揀軍子弟補其闕。
夏四月甲辰,詔自今盜發所在,親臨帥守、監司論罰,平定有勞者議賞。乙卯,詔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員。癸亥,帝覽陸贄《奏議》,諭講讀官曰:「今日之政,恐有如德宗之弊者,卿等條陳來上,無有所隱。」
五月癸酉,以孫扌丙爲右千牛衛大將軍。丙子,詔輔臣擇監司、郡守,必先才行。
六月壬寅,詔侍從、台諫各舉操修端亮、風力強明、可充監司者一二人。甲寅,蠲犒賞庫酒課二十二萬餘緡。汀、漳二州民爲沈師蹂踐者,除其賦。丁巳,給臨安府貧民棺瘞錢。戊午,謝廓然薨。庚申,太白晝見。臨安府蝗,詔守臣亟加焚瘞。甲子,太白晝見,經天。
秋七月甲戌,以江西常平、義倉及樁管米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振糶。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浙東提舉朱熹,以備振糶。壬辰,以資政殿學士李彥穎參知政事。詔發所儲和糴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振濟之數,於沿江屯駐諸州樁管。
八月己亥朔,詔紹興民戶去歲已納夏稅應減者三十萬緡,理爲今年之數。庚子,減皇后內命婦蔭補數,立文武臣遇郊奏薦員,限致仕、遣表恩澤,視舊法捐三之一。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官捕蝗之罰。乙卯,復賞修舉荒政監司、守臣。
九月己巳朔,罷諸路科買軍器物料三年。庚午,以王淮爲左丞相,梁克家爲右丞相。丙子,以子彤爲容州觀察使,封安定郡王。辛巳,大享明堂,大赦。乙酉,以錢引十萬緡賜瀘州,備振糶。辛卯,封伯圭爲滎陽郡王。以旱減恭、合、渠、昌州今年酒課。癸巳,太白晝見。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爲令。
十月戊戌朔,遣王藺等使金賀正旦。丙午,罷軍器所招軍。辛亥,塞四川沿邊支徑。戊午。金遣完顏宗回等來賀會慶節。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出縣官緡錢以償戶部。
十一月戊辰朔,禁臣庶之家婦飾僭擬。庚午,振夔路饑。乙酉,進奏院火。丙戌,遣賈選等賀金主生辰。戊子,大風。
十二月己亥,更二廣官賣鹽法,復行客鈔,仍出緡錢四十萬以備漕計之闕。癸亥,金遣孛術魯正等來賀明年正旦。
==淳熙十年==
十年春正月丁-{丑}-,以給事中施師點簽書樞密院事。命州縣掘蝗。甲申,李彥穎罷。乙酉,命二廣提舉鹽事官互措置鹽事。丙戌,以施師點兼權參知政事。丁亥,詔終身任宮觀人毋得奏子。己-{丑}-,詔罷廣南官鬻鹽法。壬辰,罷江東、浙西寄招鎮江諸軍三年。
二月癸卯,提舉德壽宮陳源有罪,竄建寧府,尋移郴州,仍籍其家貲,進納德壽宮。
三月戊辰,李燾上《[[續資治通鑒長編]]》六百八十七卷。辛未,有司請造第七界會子。辛巳,免四川和糴三年。癸未,幸玉津園。戊子,詔四川類試自今十六人取一人。己-{丑}-,除詐稱災傷籍產法。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夏四月丙申,再蠲臨安府民丁身錢三年。己亥,命湖南、廣西堙塞溪洞徑路。
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甲戌,以潭州飛虎軍隸江陵都統司。戊寅,幸聚景園。辛卯,詔疏襄陽水渠,以渠傍地爲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廢舒州宿松監。
六月戊戌,監察-{御}-史陳賈請禁偽學。乙巳,罷昭州歲貢金。己未,詔諸路監司、帥臣歲舉廉吏。庚申,嚴贓吏禁。
秋七月乙丑,以不雨,決系囚。丙寅,幸明慶寺禱雨。甲戌,以夏秋旱暵,避殿減膳,令侍從、台諫、兩省、卿監、郎官、館職各陳朝政闕失,分命群臣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山川。左丞相王淮等以旱乞罷,不許。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甲申,雨。己-{丑}-,-{御}-殿復膳。
八月戊申,以施師點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御}-史中丞黃洽參知政事。庚戌,以史浩爲太保、魏國公致仕,庚申,以左藏南庫隸戶部。
九月乙丑,長溪、甯德縣大水。丙寅,嚴盜販解監法。丁-{丑}-,幸佑聖觀。壬午,蠲諸州逋負內藏庫錢六十萬緡。乙酉,遣餘端禮等使金賀正旦。丁亥,禁內郡行鐵錢。
冬十月乙未,詔兩浙義役從民便。壬子,金遣完顏方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壬戌朔,日有食之。乙丑,降會子,收兩淮銅錢。甲戌,幸龍山大閱,遂幸玉津園。
閏月壬寅,詔卻安南獻象。丁巳,遣陳居仁等賀金主生辰。
十二月丙子,朝德壽宮,行太上皇后慶壽禮,推恩如太上皇故事。丁亥,金遣完顏婆盧火等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福、漳、台、信、吉州水,京西、金、澧州、南平、荊門、興國、廣德軍、江陵、建康、鎮江、紹興、甯國府旱。
==淳熙十一年==
十一年春正月辛卯朔,雨土。辛-{丑}-,安化蠻蒙光漸等犯宜州思立砦,廣西兵馬鈐轄沙世堅出兵討之,獲光漸。丙午,詔江東、西路諸監司,義役、差役從民便。甲寅,雨土。
二月甲申,詔兩淮、京西、湖北萬弩手令在家閱習,每州許歲上材武者一二人,試授以官,如四川義士之制。
三月辛卯,詔刑部、-{御}-史台每季以仲月錄囚徒。癸巳,命利路三都統吳挺、郭鈞、彭杲密陳出師進取利害,以備金人。復金州管內安撫司。甲午,以上津、潮陽旱,蠲其稅。辛-{丑}-,罷秀州-{御}-馬院莊,歸其侵地於民。丁未,禁淮民招溫、處州戶口。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庚戌,詔-{御}-試策有及軍民利害者,考官裒類以聞。辛亥,史浩入謝,賜宴於內殿。
夏四月甲子,以興元義勝軍移戍襄陽。戊辰,賜禮部進士衛涇以下三百九十四人及第、出身。癸未,重班《紹興申明刑統》。
五月戊子朔,蠲崇德等十六縣小民淳熙十年欠稅十四萬緡。癸卯,命刑部、大理寺議減刺配法。甲寅,出緡錢三十萬犒給四川久戍將士。乙卯,太白晝見。
六月戊午朔,詔諸道總領舉偏裨可將帥者。庚申,以周必大爲樞密使。壬戌,詔在內尚書、侍郎、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在外守臣、監司,不限科舉年分,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一人。己卯,詔諸州歲買稻種,備農民之闕。
秋七月癸卯,蠲減浙東敗闕坊場酒課。癸-{丑}-,以浙西、江東水,禁諸州遏糴。甲寅,築黎州要衝城。
八月庚申,遣章森使金賀正旦。
九月丁亥,詔諸路添差官自今毋創置。乙巳,詔殿前軍子弟許權收刺一次。甲寅,再減四川酒課六十八萬餘緡。
冬十月甲子,初命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官。乙丑,遣王信等賀金主生辰。庚午,禁諸州增收稅錢。丙子,金遣張大節等來賀會慶節。盱眙軍言得金人牒,以上京地寒,來歲正旦、生辰人使權止一年。壬午,詔諸以忠義立廟者,兩淮漕臣繕治之。
十一月壬寅,禁福建民私有兵器。癸卯,助廣西諸州歲計十萬緡。甲寅,令峽州歲時存問處士郭雍。
十二月丁巳,修湖南府城。己卯,詔戒監司、州縣毋得于常賦外追取於民。
是歲,江東、浙西諸州水,福建、廣東、吉、贛州、建昌軍、興元府、金、洋、西和州旱。
==淳熙十二年==
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阯鹽入省地。壬辰,四川制置使留正遣人誘青羌奴兒結,殺之。戊戌,日中有黑子。戊申,賜任伯雨諡曰忠敏。庚戌,日中復有黑子。
二月辛酉,雨雹。乙亥,罷諸軍額外制領將佐。庚辰,置黎州防邊義勇。
三月乙酉,進孫擴爲安慶軍節度使,封平陽郡王。辛卯,禁習渤海樂。辛亥,命侍從、台諫、兩省、總領、管軍官各舉堪都、副統制者一二人。癸-{丑}-,除稅場高等累賞法。
夏四月甲子,幸聚景園。戊辰,班《淳熙寬恤詔令》。丙子,諜言故遼大石林牙假道夏人以伐金,密詔吳挺與留正議之。己卯,幸玉津園。
五月庚寅,地震。辛卯,福州地震。詔帥臣趙汝愚察守令、擇兵官、防盜賊。
六月乙卯,立淮東強勇軍效用效士法。壬戌,除諸軍逋欠營運錢。丁-{丑}-,詔浙東帥臣、監司不以時上諸州臧否,奪一官。戊寅,太白晝見。
秋七月丁酉,太白晝見,經天。壬寅,詔二廣試攝官如銓試例,取其半。甲辰,以淮西屯田鹵莽,總領、軍帥、漕臣、守臣奪官有差。
八月癸亥,詔太上皇壽八十,令有司議慶壽禮。乙丑,詔戶部、給舍、台諫詳官民戶役法以聞。
九月甲申,復二廣監司以下到罷酬賞法。丙戌,詔恤潮州、台州被水之家。庚寅,遣王信等使金賀正旦。丁-{丑}-,詔諸路總領、軍帥、漕臣、守臣歲上屯田所收之數。
冬十月辛亥,加上太上皇尊號曰光堯壽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武緯文紹業興統明謨盛烈太上皇帝、太上皇后曰聖壽齊明廣慈備德太上皇后。甲寅,蠲施、黔州經制無額錢。命侍從各舉宗室二三人。癸亥,詔諸路臧否以三月終、四川、二廣以五月終來上。
十一月丁亥,鄂州大火。戊子,雷。壬辰,遣章森等賀金主生辰。辛-{丑}-,合祀天地於圜丘,大赦。
十二月庚戌朔,帥群臣奉上太上皇、太上皇后冊寶于德壽宮,推恩如紹興三十二年故事。甲子,以知福州趙汝愚爲四川制置使。丙子,金遣僕散守忠等來賀明年正旦。
==淳熙十三年==
十三年春正月庚辰朔,率群臣詣德壽宮行慶壽禮。大赦,文武臣僚並理三年磨勘,免貧民丁身錢之半爲一百一十余萬緡,內外諸軍犒賜共一百六十萬緡。癸巳,以史浩爲太傅,陳俊卿爲少師,嗣濮王士歆爲少保。庚子,以昭慶軍節度使士峴爲開府儀同三司。
二月甲寅,詔強盜兩次以上,雖爲從,論死。庚申,詔舉歸正、添差、任滿人才藝堪從軍者。
三月丁酉,詔職事官改官,許在歲額八十員之外。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爲一。甲辰,幸玉津園。
夏四月辛亥,詔吳挺結約夏人。戊辰,再蠲四川和糴軍糧三年。辛未,幸聚景園。
五月癸未,日中有黑子。甲申,詔非泛補官及七色補官人、非曾任在朝侍從者,品秩雖高,毋得免役。丙申,賜沖晦處士郭雍號曰頤正先生,仍遣官就問雍所欲言,備錄來上。
秋七月壬辰,詔內外諸軍主帥各舉堪統制者二三人。壬寅,諡胡銓曰忠簡。
閏月丙午朔,雨雹。戊申,以敷文閣學士留正簽書樞密院事。己酉,施師點乞免兼同知樞密院事,許之。己未,五星皆伏。
八月乙亥朔,日、月、五星聚於軫。丙子,以故相曾懷鬻奏補恩,追落觀文殿大學士。壬午,新築江陵城成。
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凡經行用,並處死。是月,遣李獻等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甲戌朔,福州火。甲午,金遣完顏老等來賀會慶節。
十一月戊午,詔四川制置司通知馬政,量收水渠民包占荒田租。庚申,遣張叔椿等賀金主生辰。甲子,王淮等上仁宗、英宗玉牒、神宗、哲宗、徽、宗欽宗四朝《國史列傳》、《皇帝會要》。丙寅,梁克家罷爲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辛未,裁定百司吏額。
十二月丙子,思州田氏獻納所買黔州民省地,詔償其直。辛巳,減汀州鹽價歲萬緡。甲午,陳俊卿薨。乙未,振臨安府城內外貧乏老疾之民。戊戌,大理寺獄空。己亥,金遣耶律子元等來賀明年正旦。辛-{丑}-,再賜軍士雪寒錢。
是歲,利州路饑,江西諸州旱。
==淳熙十四年==
十四年春正月癸亥,出四川樁積米貸濟金、洋州及關外四州饑民。
二月丁亥,以周必大爲右丞相。戊子,以施師點知樞密院事。
三月甲子,幸玉津園。
夏四月己卯,置籍考諸路上供殿最,以爲賞罰。戊子,賜禮部進士王容以下四百三十五人及第、出身。
五月乙巳,成都火。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經界。
六月戊寅,以久旱,班畫龍祈雨法。甲申,幸太一宮、明慶寺禱雨。丁亥,梁克家薨。庚寅,臨安府火。辛卯,太白晝見。癸巳,王淮等以旱求罷,不許。詔衡州葺炎帝陵廟。己亥,減兩浙路囚罪一等,釋杖以下。
秋七月辛-{丑}-,罷戶部上供殿最。丙午,詔群臣陳時政闕失及當今急務。丁未,以旱,罷汀州經界。己酉,詔監司條上州縣弊事、民間疾苦。辛亥,避殿減膳徹樂。癸-{丑}-,命檢正都司看詳群臣封事,有可行者以聞。詔省部、漕臣催理已蠲逋欠者,令台諫覺察。權減秀州經、總制糴本錢半年。丙辰,命臨安府捕蝗,募民輸米振濟。除紹興新科下戶今年和市布帛二萬八千匹。辛酉,江西、湖南饑,給度僧牒,鬻以糴米備振糶。戊辰,雨。命給、舍看詳監司所條弊事。
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米四萬五千石,備振紹興府饑。甲戌,-{御}-殿復膳。癸未,以留正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丙戌,復夔路酬賞法。
九月癸卯,太上皇不豫。乙巳,詣德壽宮問疾。丙午,遣萬鐘等使金賀正旦。己未,詣德壽宮問疾。乙丑,罷增收木渠民田租。丙寅,除官軍私負。
冬十月辛未,以太上皇不豫,赦。壬申,詣德壽宮問疾。癸酉,分遣群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甲戌,以太上皇未-{御}-常膳,自來日不視朝,宰執奏事內殿。乙亥,詣德壽宮侍疾,太上皇崩于德壽殿,遺誥太上皇后改稱皇太后。奉皇太后旨,以奉國軍承宣使甘昪主管太上皇喪事。丙子,以韋璞等爲金告哀使。戊寅,以滎陽郡王伯圭爲欑宮總護使。翰林學士洪邁言大行皇帝廟號當稱「祖」,詔有司集議以聞。己卯,詔尊皇太后。辛巳,詔曰:「大行太上皇帝奄棄至養,朕當衰服三年,群臣自遵易月之令,可令有司討論儀制以聞。」甲申,用禮官顏師魯等言,大行太上皇帝上繼徽宗正統,廟號稱「宗」。乙酉,百官五上表請帝還內聽政。丙戌,詔俟過小祥,勉從所請。戊子,帝衰絰-{御}-素輦還內。以顏師魯等充金國遣留國信使。己-{丑}-,金遣田彥皋等來賀會慶節,詔免入見,卻其書幣。甲午,詣德壽宮,自是七日皆如之。
十一月戊戌朔,詣德壽宮,自是朔望皆如之。己亥,大行太上皇帝大祥,自是帝以白布巾袍-{御}-延和殿。詣德壽宮,衰絰而杖如初。詔皇太子惇參決庶務。庚子,皇太子三辭參決庶務,不許。辛-{丑}-,詣德壽宮禫祭,百官釋服。甲辰,群臣三上表請-{御}-殿聽政,詔俟過祔廟。戊申。遣胡晉臣等賀金主生辰。辛亥,冬至,詣德壽宮。甲寅,西南方有赤氣隨日入。乙卯。雷。戊午,詔皇太子參決庶務於議事堂,在內寺監、在外守臣以下,與宰執同除授訖乃奏。己未,詔三日一朝德壽宮。
十二月庚午,大理寺獄空。壬午,東北方有赤氣隨日出。癸巳,金遣完顏崇安等來賀明年正旦,見於垂拱殿之東楹素幄,詔禮物毋入殿,付之有司。
是歲,兩浙、江西、淮西、福建旱,振之。
==淳熙十五年==
十五年春正月丁酉朔,詣德壽宮几筵行禮。戊戌,皇太子初決庶務於議事堂。辛-{丑}-,復置左、右補闕、拾遺。乙巳,詔免諸州軍會慶節進奉二年。詔自今-{御}-內殿,令皇太子侍立。庚申,施師點罷。甲子,以黃洽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蕭燧參知政事。
二月丁亥,金遣蒲察克忠等來弔祭,行禮于德壽殿,次見帝於東楹之素幄。癸巳,遣京鏜等使金報謝。
三月庚子,王淮等上大行太上皇諡曰聖神武文憲孝皇帝,廟號高宗。乙巳,上高宗諡冊寶于德壽殿,又上懿節皇后改諡憲節冊寶於別廟本室。丁未,右丞相周必大攝太傅,持節導梓宮。癸-{丑}-,用洪邁議,以呂頤浩、趙鼎、韓世忠、張俊配饗高宗廟庭,吏部侍郎章森乞用張浚、岳飛,秘書少監楊萬里乞用浚,皆不報。丙寅,權欑高宗於永思陵。
夏四月壬申,帝親行奉迎虞主之禮,自是七虞、八虞、九虞、卒哭、奉辭皆如之。乙亥,詔洪邁、楊萬里並予郡。甲申,用禮官尤袤請,詔群臣再集議配享臣僚。丙戌,祔高宗神主於太廟,詔曰:「朕比下令欲衰絰三年,群臣屢請-{御}-殿易服,故以布素視事內殿。雖詔俟過祔廟,勉從所請,然稽諸典禮,心實未安,行之終制,乃爲近古。宜體至意,勿復有請。」己-{丑}-,詔減臨安、紹興府囚罪一等,釋杖以下,民緣欑宮役者蠲其賦。庚寅,用-{御}-史冷世光言,罷再議配享。皇太后有旨,車駕一月四詣德壽宮,如舊禮。
五月己亥,王淮罷。乙巳,帝既用薛叔似言罷王淮,詔諭叔似等曰:「卿等官以拾遺、補闕爲名,不任糾劾。今所奏乃類彈擊,甚非設官命名之意,宜思自警。」丁巳,詔修《高宗實錄》。己未,祁門縣大水。壬戌,始-{御}-後殿。詔歲出錢五萬六千餘緡,減廣東十二州折納米價錢。
六月丁卯,雨雹。戊辰,罷敕令所。己巳,以伯圭爲少傅,帶-{御}-器械夏執中爲奉國軍節度使。癸酉,以新江西提點刑獄朱熹爲兵部郎官,熹以疾未就職。侍郎林栗劾熹慢命,熹乞奉祠。太常博士葉適論栗襲王淮、鄭丙、陳賈之說,爲「道學」之目,妄廢正人。詔熹仍赴江西,熹力辭不赴。庚寅,熒惑犯太微。
秋七月戊戌,上高宗廟樂曰《大勳》,舞曰《大德》。己未,出兵部侍郎林栗。壬戌,恩平郡王璩薨,追封信王。
八月甲子朔,日有食之。
九月庚子夜,南方有赤黃氣覆大內。辛-{丑}-,大饗明堂,以太祖、太宗配,大赦。癸卯,更試補醫官法。己酉,遣鄭僑等使金賀正旦。甲寅,上皇太后宮名慈福。
冬十月癸未,金遣王克溫等來賀會慶節,見於垂拱殿東楹。甲申,會慶節,詔北使、百官詣東上閣門拜表起居,免入賀。己-{丑}-,再罷諸州科買軍器物料三年。
十一月庚子,建煥章閣,藏高宗-{御}-集。遣何澹賀金主生辰。甲辰,詔百官輪對,毋過三奏。
十二月丙寅,追復龔茂良資政殿學士。壬午,命朱熹主管西太一宮兼崇政殿說書,辭不至。戊子,金遣田彥皋等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江西、湖北、兩淮、建寧府、徽州水。
==淳熙十六年==
十六年春正月癸巳,金主雍殂,孫璟立。甲午,封孫抦爲嘉國公。丙申,黃洽罷。己亥,以周必大爲左丞相,留正爲右丞相,蕭燧兼權知樞密院事,禮部尚書王藺參知政事,刑部尚書葛邲同知樞密院事。乙巳,蕭燧罷。丙午,皇太后移-{御}-慈福宮。戊申,以昭慶軍承宣使郭師禹爲保大軍節度使。辛亥,罷淮西屯田。是日,帝始諭二府,以旬日當內禪,命周必大留身呈詔草。丙辰,罷拘催錢所。復二廣官般官賣鹽法。己未,更德壽宮爲重華宮。諡李綱曰忠定。
二月辛酉朔,日有食之。壬戌,下詔傳位皇太子。是日,皇太子即皇帝位。帝素服駕之重華宮。辛未,上尊號曰至尊壽皇聖帝,皇后曰壽成皇后。
==紹熙五年==
紹熙五年五月壬戌,壽皇聖帝不豫。六月戊戌,崩于重華殿,年六十有八。十有丙辰,諡曰哲文神武成孝皇帝,廟號孝宗。十一月乙卯,權欑於永阜陵。十二月甲戌,祔於太廟。慶元三年十一月辛-{丑}-,加諡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
==紀讚==
贊曰:高宗以公天下之心,擇太祖之後而立之,乃得孝宗之賢,聰明英毅,卓然爲南渡諸帝之稱首,可謂難矣哉。即位之初,銳志恢復,符離邂逅失利,重違高宗之命,不輕出師,又值金世宗之立,金國平治,無釁可乘,然易表稱書,改臣稱侄,減去歲幣,以定鄰好,金人易宋之心,至是亦寢異於前日矣。故世宗每戒群臣積錢穀,謹邊備,必曰:「吾恐宋人之和,終不可恃。」蓋亦忌帝之將有爲也。天厭南北之兵,欲休民生,故帝用兵之意弗遂而終焉。然自古人君起自外藩,入繼大統,而能盡宮庭之孝,未有若帝。其間父子怡愉,同享高夀,亦無有及之者。終喪三年,又能卻群臣之請而力行之。宋之廟號,若仁宗之爲「仁」,孝宗之爲「孝」,其無愧焉,其無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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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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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宗三
==嘉定元年==
{{YL|嘉定元年}}春正月戊寅,右諫議大夫葉時等請梟韓侂胄首於兩淮以謝天下,不報。辛巳,下詔求言。壬午,王柟還自河南,持金人牒,求韓侂胄首。丙戌,葉時等復請梟侂胄首於兩淮。戊子,安定郡王伯栩薨。壬辰,以史彌遠知樞密院事,以許奕爲金國通謝使。
二月戊申,追復趙汝愚觀文殿大學士,諡忠定。詔史官改紹熙以來韓侂胄事蹟。壬子,詔臨安府振給流民。戊午,責授程松果州團練副吏、賓州安置。是月,郴州黑風峒寇羅世傳作亂,招降之。
三月癸酉,以毛自知首論用兵,奪進士第一人恩例。戊子,下詔戒飭內外群臣。復秦檜王爵、贈諡。己-{丑}-,王柟自軍前再還行在,議以韓侂胄函首易淮、陝侵地。辛卯,詔梟侂胄首於兩淮。是春,子垍生。
夏四月丙辰,詔後省科別群臣奏疏可行者以聞。贈彭龜年寶謨閣直學士,落李沐寶文閣學士。戊午,再責授陳自強復州團練副使、雷州安置,仍籍其家。
閏月辛未,置拘榷安邊錢物所。壬申,雨雹。癸未,子垍薨,追封肅王,諡沖靖。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及諸路闕雨州縣決繫囚,釋杖以下。甲申,詔自今視事,令皇太子侍立。乙酉,以錢象祖兼太子少傅,衛涇、雷孝友、林大中並兼太子賓客。辛卯,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癸巳,減常膳。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命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繫囚。丙申,幸太乙宮、明慶寺禱雨。丁酉,以旱,詔求言。
五月辛酉,賜禮部進士鄭自成以下四百二十有六人及第、出身。甲子,太白經天。乙丑,以飛蝗爲災,減常膳。丁卯,詔侍從、臺諫疏奏闕政,監司、守令條上民間利害。
六月庚午,金人歸大散關。辛未,金人歸濠州。乙亥,衛涇罷。丙子,遣鄒應龍賀金主生辰。甲申,林大中薨。乙未,以蝗,禱於天地、社稷。丙戌,詔侍從、兩省、臺諫舉沿邊守臣。辛卯,以史彌遠兼參知政事。
秋七月辛-{丑}-,詔呂祖泰特補上州文學。癸-{丑}-,以丘崈同知樞密院事。壬戌,以飛蝗爲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八月戊辰朔,發米振貧民。辛未,丘崈卒。甲戌,命侍從、臺諫、兩省詳議會子折閱利害。辛巳,以禮部尚書婁機同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樓鑰簽書樞密院事。丙戌,詔禮部侍郎許奕、起居舍人曾從龍考訂監司、守令所陳民間利害,擇可行者以聞,其未上者趣之。甲午,發米二十萬,振糶江、淮流民。
九月辛-{丑}-,金使完顏侃、喬宇入見。壬子,出安邊所錢一百萬緡,命江、淮制置大使司糴米振饑民。己未,詔以和議成諭天下。甲子,遣曾從龍使金賀正旦。乙丑,大風。赦沿邊諸州。
冬十月丙子,以錢象祖爲左丞相,史彌遠爲右丞相。雷孝友知樞密院事仍兼參知政事,婁機參知政事,樓鑰同知樞密院事。己卯,褒錄慶元上書楊宏中等六人。庚辰,封伯柷爲安定郡王。辛巳,蔡璉除名,配贛州牢城。癸未,金遣使來賀瑞慶節。
十一月丙辰,金主璟殂。戊午,史彌遠以母憂去位。
十二月戊辰,錢象祖罷。庚午,四川初行當五大錢。升嘉興府爲嘉興軍。再奪李沐三官、信州居住。戊寅,改命曾從龍使金弔祭。己卯,黎州蠻畜卜寇邊。己-{丑}-,遣宇文紹彭使金賀即位。辛卯,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是歲,江、淮制置司汰雄淮軍歸農,淮東揀刺八千餘人以補鎮江大軍及武鋒軍之闕,淮西揀刺二萬六千餘人以爲御前定武軍。
==嘉定二年==
二年春正月庚子,詔內外有司疏陳節用之事。辛-{丑}-,金遣裴滿正來告哀。丁己,以樓鑰參知政事,-{御}-史中丞章良能知樞同密院事,吏部尚書宇文紹節簽書樞密院事。庚申,金遣蒲察知剛來獻遺留物。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治行尤異者二三人。
二月己巳,金遣使來告即位。庚午,黎州蠻寇邊。壬午,以會子折閱日甚,詔侍從、兩省以下各疏奏所見。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六場舊法。戊子,大風。
三月丙申,雨雹。巳酉,詔民以減會子之直籍沒家財者,有司立還之。戊午,禁兩淮官吏私買民田。庚申,命浙西及沿江諸州給流民病者藥。辛酉,罷漳、泉、福三州、興化軍賣廢寺田。壬戌,出內庫錢十萬緡爲臨安貧民棺槥費。
夏四月乙丑,詔諸路監司督州縣捕蝗。戊辰,江、淮制置司言,放廬、濠二州忠義軍歸農。甲申,賜臨安諸軍死者棺錢。戊子,賜楊震仲諡曰節毅。
五月丙申,史彌遠起復。丁酉,以旱,詔諸路監司決繫囚,劾守令之貪殘者。戊戌,借補訓武郎羅日願謀爲變,伏誅。庚子,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有政績才望者二人,以補郎官之闕。辛-{丑}-,申命州縣捕蝗。癸卯,詔兩淮、荊襄守令以戶口多寡爲殿最。乙卯,釋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杖以下囚。除茶鹽賞錢。己未,以旱,詔群臣上封事。庚申,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六月癸亥朔,命浙西諸州諭民種麻豆,毋督其租。詔臺省及諸路監司速決滯獄。戊辰,奉安成肅皇后神-{御}-于景靈宮。己巳,遣俞應符賀金主生辰。乙酉,復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己-{丑}-,命江西、福建、二廣豐稔諸州糴運以給臨安,仍償其費。辛卯,京湖制置司言,放諸州新軍及忠義人歸農。
秋七月癸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五條。乙未,詔荒歉州縣七歲以下男女聽異姓收養,著爲令。己亥,蠲信陽、荊門、漢陽軍民賦。壬寅,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麥種。癸卯,募民以振饑免役。
八月甲子,聽兩淮諸州民行鐵錢於沿江八州。乙丑,以安丙爲四川制置大使,罷宣撫司。甲戌,冊皇太子。丁-{丑}-,皇太子謁于太廟。戊寅,詔皇太子更名詢。己卯,黎州蠻復寇邊。丙戌,發米十萬石振兩淮饑民。
九月己亥,朝獻于景靈宮。庚子,朝享於太廟。辛-{丑}-,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癸-{丑}-,命吏部郎官劉爚等審定中外所陳會子利害,上於朝。己未,遣費培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丁卯,命京湖制置司募逃卒及放散忠義以補廂、禁軍闕。丁-{丑}-,金遣使來賀瑞慶節。己-{丑}-,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稻種。減公私房廊白地錢什之三。
十一月辛卯朔,沔州統制張林等謀作亂,事覺,貸死除名、廣南羈管。甲午,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乙未,以歲饑罷雪宴。是月,郴州黑風峒寇李元礪作亂,衆數萬,連破吉、郴諸縣,詔遣荊、鄂、江、池四州軍討之。
十二月甲子,四川制置大使司調官軍討黎州蠻,敗績。己巳,賜朱熹諡曰文。乙亥,詔諸州毋糴職田租。丙戌,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諸路旱蝗,揚、楚、衡、郴、吉五州、南安軍盜起。
==嘉定三年==
三年春正月甲辰,下詔招諭群盜。又詔戒飭監司、郡守。丙午,雨土。
二月辛酉,黎州蠻復寇邊。庚午,詔楚州武鋒軍歲給累重錢,如大軍例。壬午,以工部侍郎王居安知隆興府,督捕峒寇。
三月丁酉,蠲都城及荒歉諸州民間逋負。己亥,以湖南轉運判官曹彥約知潭州,督捕峒寇。庚子,賜彭龜年諡曰忠肅。甲寅,誅楚州渠賊胡海。丙辰,以久雨,釋兩浙州縣繫囚。
夏四月癸亥,李元礪犯南雄州,官軍大敗。乙丑,決臨安繫囚,釋杖以下。丙寅,詔監司、守臣安集泰、吉二州民經賊蹂踐者。戊辰,出內庫錢二十三萬緡賜臨安軍民。己巳,詔臨安府給細民病死者棺櫬。
五月乙未,淮東賊悉平,詔寬恤殘破州縣。甲辰,以去歲旱蝗,百官應詔封事,命兩省擇可行者以聞。乙巳,命沿海諸州督捕海寇。戊申,經理兩淮屯田。庚戌,以江陵忠勇軍爲御前忠勇軍。癸-{丑}-,以久雨,發米振貧民。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壬戌,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九條。癸亥,遣黃中賀金主生辰。己卯,加楊次山少保,封永陽郡王。詔三衙、江上、四川諸軍主帥核實軍籍,期冒者以贓論。是月,池州副都統許俊、江州副都統劉元鼎與李元礪戰於江西,皆不利。知潭州曹彥約又與賊戰,亦爲所敗,賊勢愈熾。
秋七月辛卯,申嚴圍田增廣之禁。癸卯,定南班爲三十員。
八月乙亥,大風拔木。是月,臨安府蝗。
九月丙戌朔,詔三衙、江上諸軍,升差將校必以材藝年勞,其徇私者,台諫及制置、總領劾之。癸-{丑}-,遣錢仲彪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壬申,雷。金遣使來賀瑞慶節。丁-{丑}-,推南雄州戰歿將士恩。
十一月癸巳,賞楚州平賊功。乙巳,遣朝臣二人往兩浙路與提舉官議收浮鹽。是月,李元礪迫贛州、南安軍,詔以重賞募人討之。
十二月丙辰,詔江、淮諸司嚴飭守令安集流民。戊午,婁機罷。丙寅,湖南賊羅世傳縛李元礪以降,峒寇悉平。辛巳,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黎州蠻請降。
是歲,臨安、紹興二府、嚴、衢二州大水,振之,仍蠲其賦。
==嘉定四年==
四年春正月己-{丑}-,敘州蠻攻嘉定府利店砦,陷之。甲辰,以四川鹽擔錢對減激賞絹一年。丙午,詔湖南、江西諸州經賊蹂踐者,監司、守臣考縣令安集之實,第其能否以聞。
二月乙卯,李元礪伏誅。壬戌,羅世傳補官,尋復叛。辛巳,罷廣西諸州牛稅。
閏月丁未,大風。辛亥,詔諸路帥臣、監司、守令格朝廷振恤之令及盜發不即捕者,重罪之。
三月己未,臨安府振給病民,死者賜棺錢。丙子,沔州將劉世雄等謀據仙人原作亂,伏誅。
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己-{丑}-,以吳曦沒官田租代輸關外四州旱傷秋稅。丙午,賜黑風峒名曰效忠。戊申,出內庫錢瘞疫死者貧民。是月,四川制置大使司置安邊司以經制蠻事,命成都路提刑李{{!|𡌴|上「直」下「土」}}、潼川路安撫許奕共領之。
五月乙亥,賜禮部進士趙建大以下四百六十有五人及第、出身。
六月丁亥,遣余嶸賀金主生辰,會金國有難,不至而還。減京畿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辛-{丑}-,更定四川諸軍軍額。
秋七月壬戌,太白晝見。丙寅,詔四川官吏嘗受偽命者,自今毋得敘用。丁-{丑}-,詔軍興以來爵賞冒濫者聽自陳,除其罪。
九月辛酉,敘州蠻寇邊。乙亥,羅世傳爲其黨所殺。丁-{丑}-,遣程卓使金賀正旦。詔附會開邊得罪之人,自今毋得敘用。
冬十月甲辰,以金國有難,命江淮、京湖、四川制置司謹邊備。
十一月己酉朔,日有食之。癸-{丑}-,賞平峒寇功。甲戌,申嚴諸軍升差之制。
十二月辛巳,奉議郎張鎡坐扇搖國本除名、象州羈管。癸未,以會子折閱不行,遣官體訪江、浙諸州。乙巳,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金國有難,賀生辰使不至。
==嘉定五年==
五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爲令。壬申,賜李好義諡曰忠壯。
二月壬午,罷兩淮軍興以來借補官。
三月庚戌,四川制置司遣兵分道討敘州蠻,其酋米在請降。戊辰,以久雨,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系囚。甲戌,以廣東、湖南、京西盜平,監司、帥臣進職有差。
夏五月癸酉,安南國王李龍{{!|𣉙|「韓」字右邊換成上「人」下「日」}}卒,以其子昊旵爲安南國王。詔州縣見役人毋納免役錢,役滿復輸。
六月癸未,遣傅誠賀金主生辰。乙酉,禁銅錢過江。
秋七月庚申,賞降敘州蠻功。戊辰,以雷雨毀太廟屋,避正殿減膳。
八月甲戌朔,-{御}-後殿,復膳。
九月丙午,太白晝見。己酉,有司上《續編中興禮書》。庚戌,遵義砦夷楊煥來獻馬。辛未,罷沿海諸州海船錢。遣應武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辛巳,詔諸路總領官歲舉堪將帥者二三人,安撫、提刑舉可備將材者各二人。戊子,金遣使來賀瑞慶節。戊戌,雷。遣使弔祭安南。
十一月庚申,朝獻于景靈宮。辛酉,朝饗於太廟。壬戌,祀天地於圜丘,大赦。
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稅一年。壬午,詔蠲州縣橫增稅額。己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嘉定六年==
六年春正月庚申,宇文紹節卒。詔侍從、臺諫、兩省官、帥守、監司各舉實才二三人。
二月丁-{丑}-,太白晝見。丙戌,有司上《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乙未,詔宗室毋與胥吏通姻,著爲令。
三月癸亥,樓鑰罷。
夏四月丙子,以章良能參知政事。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人不預。
五月丁卯,以旱,命大理、三衙、臨安府決繫囚。戊辰,修慶元六年以來寬恤詔令。
六月乙亥,詔刑部歲終上諸州未決之獄於尚書省,擇其最久者罪之。丁-{丑}-,遣董居誼賀金主生辰,會金國亂,不至而還。丁亥,復監司臧否守令及監司、郡守舉廉吏所知法。丙申,詔三衙、江上諸軍主帥各舉堪將帥者二三人。
八月己巳朔,詔諸路監司、帥臣舉所部官吏之才行卓絕、績用章著者。庚午,知思州田宗範謀作亂,夔州路安撫司遣兵討平之。是月,金人弑其主允濟。
九月甲辰,蠲京、湖諸州逋負二十八萬餘緡。
閏月戊辰朔,詔-{御}-史臺置考課監司簿。丙戌,以金主新立,命四川謹邊備。己-{丑}-,詔湖北監司、守令振恤旱傷。癸巳,雷。甲午,史彌遠等上《三祖下七世仙源類譜》、《高宗寶訓》、《皇帝玉牒》、《會要》。乙未,大雷。丙申,以雷發非時,下罪己詔。
冬十月丁酉朔,申嚴互送之禁。戊申,遣真德秀賀金主即位,會金國亂,不至而還。庚戌,遣李{{!|𡌴|上「直」下「土」}}使金賀正旦,亦不至而還。甲子,金遣使來告即位。
十一月癸未,虛恨蠻寇嘉定府之中鎮砦。
十二月壬寅,蠲瓊州丁鹽錢。癸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兩浙諸州大水,振之。
==嘉定七年==
七年春正月丁卯朔,四川制置司遣提舉皂郊博馬務何九齡率諸將及金人戰于秦州城下,敗還。丁-{丑}-,章良能薨。壬午,沔州都統王大才斬何九齡,梟首境上,以其事聞。
三月丁卯,以安丙同知樞密院事,成都府路安撫使董居誼爲四川制置使。庚辰,金國來督二年歲幣。戊子,金人來止賀正旦使。
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諸州貧民納鹽。
五月丁-{丑}-,太白經天。乙酉,賜禮部進士袁甫以下五百四人及第、出身。
六月辛-{丑}-,以旱,命諸路州軍禱雨。甲辰,詔諸路監司、守臣速決滯訟。丙午,蠲兩浙路諸州贓賞錢。壬子,釋大理、三衙及兩浙路杖以下囚。丁巳,置嘉定府邊丁二千人以備蠻。
秋七月甲子朔,以左諫議大夫鄭昭先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戊辰,詔省吏毋授參議官。乙亥,金人來告遷于南京。庚寅,以起居舍人真德秀奏,罷金國歲幣。是月,夏人以書來四川,議夾攻金人,不報。
八月癸巳朔,罷關外四州所增方田稅。乙未,罷四川宣制司所補官。癸卯,復建宗學。置博士、諭各一人,弟子員百人。金國復來督歲幣。乙巳,太白經天。禁州縣沮壞義役。戊申,詔以安丙爲觀文殿學士、知潭州。
九月壬戌朔,日有食之,太白晝見。乙丑,史彌遠等上《高宗中興經武要略》。戊寅,調殿前司兵增戍天長縣。丙戌,以久雨,釋大理、三衙、臨安府杖以下囚。庚寅,釋兩浙路杖以下囚。除茶鹽賞錢。
冬十月壬辰朔,出內帑錢振臨安府貧民。
十一月辛酉朔,遣聶子述使金賀正旦,刑部侍郎劉爚等及太學諸生上章言其不可,不報。丙戌,命浙東監司發常平米振災傷州縣。罷四川制置大使司所開鹽井。
十二月甲午,復罷同安監鑄錢。丁巳,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黎州蠻畜卜始降。
==嘉定八年==
八年春正月辛未,命師禹嗣秀王。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將材三人。己卯,遣丁焴賀金主生辰。戊子,申嚴銷金鋪翠之禁。
二月丙午,雷孝友罷。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負米,釋其繫囚。己未,雨土。
三月辛酉,詔大郡歲舉廉吏二人,小郡一人。乙亥,以旱,命諸路州縣禱雨。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釋兩浙諸州繫囚。辛巳,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何致坐妄造事端、營惑衆聽,配廣西牢城。癸未,安定郡王伯柷薨。丙戌,釋江、淮闕雨州郡杖以下囚。
夏四月乙未,幸太一宮、明慶寺禱雨。辛-{丑}-,避正殿,減膳。壬寅,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癸卯,詔中外臣民直言時政得失。乙巳,減臨安及諸路雜犯死罪以下囚,釋杖以下。
五月辛未,雨。己卯,命利州路安撫司招刺忠義人。辛巳,-{御}-正殿,復膳。癸未,復命有司禱雨。甲申,詔贓吏毋得減年參選,著爲令。乙酉,發米振糶臨安府貧民。
六月丙辰,詔兩浙、江、淮路諭民雜種粟麥麻豆,有司毋收其賦,田主毋責其租。
秋七月辛酉,以鄭昭先參知政事,禮部尚書曾從龍簽書樞密院事。壬戌,詔四川立楊巨源廟,名曰褒忠。戊辰,蠲兩淮諸州今年秋稅並極邊五州明年夏稅。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丙子,發米三十萬石振糶江東饑民。庚辰,詔弟搢更名思正,侄均更名貴和。甲申,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
八月己-{丑}-,賜張栻諡曰宣。庚子,申嚴宗子訓名法。丁未,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己酉,禁州縣遏糴。是月,蘭州盜程彥暉求內附,四川制置使董居誼卻之。
九月己巳,朝獻于景靈宮。庚午,朝饗於太廟。辛未,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乙亥,申嚴兩浙圍田之禁。甲申,罷四川法科試。
冬十月乙未,命六部各類赦書寬恤事,下諸路監司推行。壬寅,金遣使來賀瑞慶節。
十一月丙辰朔,封伯澤爲安定郡王。癸亥,遣施累使金賀正旦。
十二月己-{丑}-,詔楊巨源、李好義子孫各進一官。辛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兩浙、江東西路旱蝗。
==嘉定九年==
九年春正月乙丑,賜呂祖謙諡曰成。置馬軍司水軍。乙亥,遣留筠賀金主生辰。丙子,命諸州招填軍籍。辛巳,罷諸路旱蝗州縣和糴及四川關外科糴。
二月甲申朔,日有食之。辛亥,東西兩川地大震。
三月乙卯,又震。甲子,又震,馬湖夷界山崩八十-{里}-,江水不通。丁卯,又震。壬申,又震。丁-{丑}-,詔侍從、臺諫、兩省舉堪監司者各二人。
夏四月戊戌,秦州人唐進與其徒何進等引衆十萬來歸,四川制置使董居誼拒卻之。
五月癸酉,太白晝見。
六月辛卯,西川地震。壬辰,又震。乙未,又震,黎州山崩。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縣,寬其租稅。
秋七月戊辰,詔邊縣擇才不拘常法,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核州縣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冬十月癸亥,西川地震。甲子,又震。丙寅,金遣使來賀瑞慶節。
十一月庚寅,遣陳伯震使金賀正旦。癸卯,以程彥暉攻圍鞏州,迫及川界,命利州副都統劉昌祖移駐西和州以備之。
十二月丁巳,再給諸軍雪寒錢。乙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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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宗三
==嘉定元年==
{{YL|嘉定元年}}春正月戊寅,右諫議大夫葉時等請梟韓侂胄首於兩淮以謝天下,不報。辛巳,下詔求言。壬午,王柟還自河南,持金人牒,求韓侂胄首。丙戌,葉時等復請梟侂胄首於兩淮。戊子,安定郡王伯栩薨。壬辰,以史彌遠知樞密院事,以許奕爲金國通謝使。
二月戊申,追復趙汝愚觀文殿大學士,諡忠定。詔史官改紹熙以來韓侂胄事蹟。壬子,詔臨安府振給流民。戊午,責授程松果州團練副吏、賓州安置。是月,郴州黑風峒寇羅世傳作亂,招降之。
三月癸酉,以毛自知首論用兵,奪進士第一人恩例。戊子,下詔戒飭內外群臣。復秦檜王爵、贈諡。己-{丑}-,王柟自軍前再還行在,議以韓侂胄函首易淮、陝侵地。辛卯,詔梟侂胄首於兩淮。是春,子垍生。
夏四月丙辰,詔後省科別群臣奏疏可行者以聞。贈彭龜年寶謨閣直學士,落李沐寶文閣學士。戊午,再責授陳自強復州團練副使、雷州安置,仍籍其家。
閏月辛未,置拘榷安邊錢物所。壬申,雨雹。癸未,子垍薨,追封肅王,諡沖靖。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及諸路闕雨州縣決繫囚,釋杖以下。甲申,詔自今視事,令皇太子侍立。乙酉,以錢象祖兼太子少傅,衛涇、雷孝友、林大中並兼太子賓客。辛卯,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癸巳,減常膳。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命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繫囚。丙申,幸太乙宮、明慶寺禱雨。丁酉,以旱,詔求言。
五月辛酉,賜禮部進士鄭自成以下四百二十有六人及第、出身。甲子,太白經天。乙丑,以飛蝗爲災,減常膳。丁卯,詔侍從、臺諫疏奏闕政,監司、守令條上民間利害。
六月庚午,金人歸大散關。辛未,金人歸濠州。乙亥,衛涇罷。丙子,遣鄒應龍賀金主生辰。甲申,林大中薨。乙未,以蝗,禱於天地、社稷。丙戌,詔侍從、兩省、臺諫舉沿邊守臣。辛卯,以史彌遠兼參知政事。
秋七月辛-{丑}-,詔呂祖泰特補上州文學。癸-{丑}-,以丘崈同知樞密院事。壬戌,以飛蝗爲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八月戊辰朔,發米振貧民。辛未,丘崈卒。甲戌,命侍從、臺諫、兩省詳議會子折閱利害。辛巳,以禮部尚書婁機同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樓鑰簽書樞密院事。丙戌,詔禮部侍郎許奕、起居舍人曾從龍考訂監司、守令所陳民間利害,擇可行者以聞,其未上者趣之。甲午,發米二十萬,振糶江、淮流民。
九月辛-{丑}-,金使完顏侃、喬宇入見。壬子,出安邊所錢一百萬緡,命江、淮制置大使司糴米振饑民。己未,詔以和議成諭天下。甲子,遣曾從龍使金賀正旦。乙丑,大風。赦沿邊諸州。
冬十月丙子,以錢象祖爲左丞相,史彌遠爲右丞相。雷孝友知樞密院事仍兼參知政事,婁機參知政事,樓鑰同知樞密院事。己卯,褒錄慶元上書楊宏中等六人。庚辰,封伯柷爲安定郡王。辛巳,蔡璉除名,配贛州牢城。癸未,金遣使來賀瑞慶節。
十一月丙辰,金主璟殂。戊午,史彌遠以母憂去位。
十二月戊辰,錢象祖罷。庚午,四川初行當五大錢。升嘉興府爲嘉興軍。再奪李沐三官、信州居住。戊寅,改命曾從龍使金弔祭。己卯,黎州蠻畜卜寇邊。己-{丑}-,遣宇文紹彭使金賀即位。辛卯,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是歲,江、淮制置司汰雄淮軍歸農,淮東揀刺八千餘人以補鎮江大軍及武鋒軍之闕,淮西揀刺二萬六千餘人以爲御前定武軍。
==嘉定二年==
二年春正月庚子,詔內外有司疏陳節用之事。辛-{丑}-,金遣裴滿正來告哀。丁巳,以樓鑰參知政事,-{御}-史中丞章良能知樞同密院事,吏部尚書宇文紹節簽書樞密院事。庚申,金遣蒲察知剛來獻遺留物。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治行尤異者二三人。
二月己巳,金遣使來告即位。庚午,黎州蠻寇邊。壬午,以會子折閱日甚,詔侍從、兩省以下各疏奏所見。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六場舊法。戊子,大風。
三月丙申,雨雹。巳酉,詔民以減會子之直籍沒家財者,有司立還之。戊午,禁兩淮官吏私買民田。庚申,命浙西及沿江諸州給流民病者藥。辛酉,罷漳、泉、福三州、興化軍賣廢寺田。壬戌,出內庫錢十萬緡爲臨安貧民棺槥費。
夏四月乙丑,詔諸路監司督州縣捕蝗。戊辰,江、淮制置司言,放廬、濠二州忠義軍歸農。甲申,賜臨安諸軍死者棺錢。戊子,賜楊震仲諡曰節毅。
五月丙申,史彌遠起復。丁酉,以旱,詔諸路監司決繫囚,劾守令之貪殘者。戊戌,借補訓武郎羅日願謀爲變,伏誅。庚子,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有政績才望者二人,以補郎官之闕。辛-{丑}-,申命州縣捕蝗。癸卯,詔兩淮、荊襄守令以戶口多寡爲殿最。乙卯,釋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杖以下囚。除茶鹽賞錢。己未,以旱,詔群臣上封事。庚申,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六月癸亥朔,命浙西諸州諭民種麻豆,毋督其租。詔臺省及諸路監司速決滯獄。戊辰,奉安成肅皇后神-{御}-于景靈宮。己巳,遣俞應符賀金主生辰。乙酉,復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己-{丑}-,命江西、福建、二廣豐稔諸州糴運以給臨安,仍償其費。辛卯,京湖制置司言,放諸州新軍及忠義人歸農。
秋七月癸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五條。乙未,詔荒歉州縣七歲以下男女聽異姓收養,著爲令。己亥,蠲信陽、荊門、漢陽軍民賦。壬寅,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麥種。癸卯,募民以振饑免役。
八月甲子,聽兩淮諸州民行鐵錢於沿江八州。乙丑,以安丙爲四川制置大使,罷宣撫司。甲戌,冊皇太子。丁-{丑}-,皇太子謁于太廟。戊寅,詔皇太子更名詢。己卯,黎州蠻復寇邊。丙戌,發米十萬石振兩淮饑民。
九月己亥,朝獻于景靈宮。庚子,朝享於太廟。辛-{丑}-,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癸-{丑}-,命吏部郎官劉爚等審定中外所陳會子利害,上於朝。己未,遣費培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丁卯,命京湖制置司募逃卒及放散忠義以補廂、禁軍闕。丁-{丑}-,金遣使來賀瑞慶節。己-{丑}-,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稻種。減公私房廊白地錢什之三。
十一月辛卯朔,沔州統制張林等謀作亂,事覺,貸死除名、廣南羈管。甲午,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乙未,以歲饑罷雪宴。是月,郴州黑風峒寇李元礪作亂,衆數萬,連破吉、郴諸縣,詔遣荊、鄂、江、池四州軍討之。
十二月甲子,四川制置大使司調官軍討黎州蠻,敗績。己巳,賜朱熹諡曰文。乙亥,詔諸州毋糴職田租。丙戌,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諸路旱蝗,揚、楚、衡、郴、吉五州、南安軍盜起。
==嘉定三年==
三年春正月甲辰,下詔招諭群盜。又詔戒飭監司、郡守。丙午,雨土。
二月辛酉,黎州蠻復寇邊。庚午,詔楚州武鋒軍歲給累重錢,如大軍例。壬午,以工部侍郎王居安知隆興府,督捕峒寇。
三月丁酉,蠲都城及荒歉諸州民間逋負。己亥,以湖南轉運判官曹彥約知潭州,督捕峒寇。庚子,賜彭龜年諡曰忠肅。甲寅,誅楚州渠賊胡海。丙辰,以久雨,釋兩浙州縣繫囚。
夏四月癸亥,李元礪犯南雄州,官軍大敗。乙丑,決臨安繫囚,釋杖以下。丙寅,詔監司、守臣安集泰、吉二州民經賊蹂踐者。戊辰,出內庫錢二十三萬緡賜臨安軍民。己巳,詔臨安府給細民病死者棺櫬。
五月乙未,淮東賊悉平,詔寬恤殘破州縣。甲辰,以去歲旱蝗,百官應詔封事,命兩省擇可行者以聞。乙巳,命沿海諸州督捕海寇。戊申,經理兩淮屯田。庚戌,以江陵忠勇軍爲御前忠勇軍。癸-{丑}-,以久雨,發米振貧民。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壬戌,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九條。癸亥,遣黃中賀金主生辰。己卯,加楊次山少保,封永陽郡王。詔三衙、江上、四川諸軍主帥核實軍籍,期冒者以贓論。是月,池州副都統許俊、江州副都統劉元鼎與李元礪戰於江西,皆不利。知潭州曹彥約又與賊戰,亦爲所敗,賊勢愈熾。
秋七月辛卯,申嚴圍田增廣之禁。癸卯,定南班爲三十員。
八月乙亥,大風拔木。是月,臨安府蝗。
九月丙戌朔,詔三衙、江上諸軍,升差將校必以材藝年勞,其徇私者,台諫及制置、總領劾之。癸-{丑}-,遣錢仲彪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壬申,雷。金遣使來賀瑞慶節。丁-{丑}-,推南雄州戰歿將士恩。
十一月癸巳,賞楚州平賊功。乙巳,遣朝臣二人往兩浙路與提舉官議收浮鹽。是月,李元礪迫贛州、南安軍,詔以重賞募人討之。
十二月丙辰,詔江、淮諸司嚴飭守令安集流民。戊午,婁機罷。丙寅,湖南賊羅世傳縛李元礪以降,峒寇悉平。辛巳,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黎州蠻請降。
是歲,臨安、紹興二府、嚴、衢二州大水,振之,仍蠲其賦。
==嘉定四年==
四年春正月己-{丑}-,敘州蠻攻嘉定府利店砦,陷之。甲辰,以四川鹽擔錢對減激賞絹一年。丙午,詔湖南、江西諸州經賊蹂踐者,監司、守臣考縣令安集之實,第其能否以聞。
二月乙卯,李元礪伏誅。壬戌,羅世傳補官,尋復叛。辛巳,罷廣西諸州牛稅。
閏月丁未,大風。辛亥,詔諸路帥臣、監司、守令格朝廷振恤之令及盜發不即捕者,重罪之。
三月己未,臨安府振給病民,死者賜棺錢。丙子,沔州將劉世雄等謀據仙人原作亂,伏誅。
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己-{丑}-,以吳曦沒官田租代輸關外四州旱傷秋稅。丙午,賜黑風峒名曰效忠。戊申,出內庫錢瘞疫死者貧民。是月,四川制置大使司置安邊司以經制蠻事,命成都路提刑李{{!|𡌴|上「直」下「土」}}、潼川路安撫許奕共領之。
五月乙亥,賜禮部進士趙建大以下四百六十有五人及第、出身。
六月丁亥,遣余嶸賀金主生辰,會金國有難,不至而還。減京畿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辛-{丑}-,更定四川諸軍軍額。
秋七月壬戌,太白晝見。丙寅,詔四川官吏嘗受偽命者,自今毋得敘用。丁-{丑}-,詔軍興以來爵賞冒濫者聽自陳,除其罪。
九月辛酉,敘州蠻寇邊。乙亥,羅世傳爲其黨所殺。丁-{丑}-,遣程卓使金賀正旦。詔附會開邊得罪之人,自今毋得敘用。
冬十月甲辰,以金國有難,命江淮、京湖、四川制置司謹邊備。
十一月己酉朔,日有食之。癸-{丑}-,賞平峒寇功。甲戌,申嚴諸軍升差之制。
十二月辛巳,奉議郎張鎡坐扇搖國本除名、象州羈管。癸未,以會子折閱不行,遣官體訪江、浙諸州。乙巳,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金國有難,賀生辰使不至。
==嘉定五年==
五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爲令。壬申,賜李好義諡曰忠壯。
二月壬午,罷兩淮軍興以來借補官。
三月庚戌,四川制置司遣兵分道討敘州蠻,其酋米在請降。戊辰,以久雨,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系囚。甲戌,以廣東、湖南、京西盜平,監司、帥臣進職有差。
夏五月癸酉,安南國王李龍{{!|𣉙|「韓」字右邊換成上「人」下「日」}}卒,以其子昊旵爲安南國王。詔州縣見役人毋納免役錢,役滿復輸。
六月癸未,遣傅誠賀金主生辰。乙酉,禁銅錢過江。
秋七月庚申,賞降敘州蠻功。戊辰,以雷雨毀太廟屋,避正殿減膳。
八月甲戌朔,-{御}-後殿,復膳。
九月丙午,太白晝見。己酉,有司上《續編中興禮書》。庚戌,遵義砦夷楊煥來獻馬。辛未,罷沿海諸州海船錢。遣應武使金賀正旦。
冬十月辛巳,詔諸路總領官歲舉堪將帥者二三人,安撫、提刑舉可備將材者各二人。戊子,金遣使來賀瑞慶節。戊戌,雷。遣使弔祭安南。
十一月庚申,朝獻于景靈宮。辛酉,朝饗於太廟。壬戌,祀天地於圜丘,大赦。
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稅一年。壬午,詔蠲州縣橫增稅額。己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嘉定六年==
六年春正月庚申,宇文紹節卒。詔侍從、臺諫、兩省官、帥守、監司各舉實才二三人。
二月丁-{丑}-,太白晝見。丙戌,有司上《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乙未,詔宗室毋與胥吏通姻,著爲令。
三月癸亥,樓鑰罷。
夏四月丙子,以章良能參知政事。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人不預。
五月丁卯,以旱,命大理、三衙、臨安府決繫囚。戊辰,修慶元六年以來寬恤詔令。
六月乙亥,詔刑部歲終上諸州未決之獄於尚書省,擇其最久者罪之。丁-{丑}-,遣董居誼賀金主生辰,會金國亂,不至而還。丁亥,復監司臧否守令及監司、郡守舉廉吏所知法。丙申,詔三衙、江上諸軍主帥各舉堪將帥者二三人。
八月己巳朔,詔諸路監司、帥臣舉所部官吏之才行卓絕、績用章著者。庚午,知思州田宗範謀作亂,夔州路安撫司遣兵討平之。是月,金人弑其主允濟。
九月甲辰,蠲京、湖諸州逋負二十八萬餘緡。
閏月戊辰朔,詔-{御}-史臺置考課監司簿。丙戌,以金主新立,命四川謹邊備。己-{丑}-,詔湖北監司、守令振恤旱傷。癸巳,雷。甲午,史彌遠等上《三祖下七世仙源類譜》、《高宗寶訓》、《皇帝玉牒》、《會要》。乙未,大雷。丙申,以雷發非時,下罪己詔。
冬十月丁酉朔,申嚴互送之禁。戊申,遣真德秀賀金主即位,會金國亂,不至而還。庚戌,遣李{{!|𡌴|上「直」下「土」}}使金賀正旦,亦不至而還。甲子,金遣使來告即位。
十一月癸未,虛恨蠻寇嘉定府之中鎮砦。
十二月壬寅,蠲瓊州丁鹽錢。癸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兩浙諸州大水,振之。
==嘉定七年==
七年春正月丁卯朔,四川制置司遣提舉皂郊博馬務何九齡率諸將及金人戰于秦州城下,敗還。丁-{丑}-,章良能薨。壬午,沔州都統王大才斬何九齡,梟首境上,以其事聞。
三月丁卯,以安丙同知樞密院事,成都府路安撫使董居誼爲四川制置使。庚辰,金國來督二年歲幣。戊子,金人來止賀正旦使。
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諸州貧民納鹽。
五月丁-{丑}-,太白經天。乙酉,賜禮部進士袁甫以下五百四人及第、出身。
六月辛-{丑}-,以旱,命諸路州軍禱雨。甲辰,詔諸路監司、守臣速決滯訟。丙午,蠲兩浙路諸州贓賞錢。壬子,釋大理、三衙及兩浙路杖以下囚。丁巳,置嘉定府邊丁二千人以備蠻。
秋七月甲子朔,以左諫議大夫鄭昭先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戊辰,詔省吏毋授參議官。乙亥,金人來告遷于南京。庚寅,以起居舍人真德秀奏,罷金國歲幣。是月,夏人以書來四川,議夾攻金人,不報。
八月癸巳朔,罷關外四州所增方田稅。乙未,罷四川宣制司所補官。癸卯,復建宗學。置博士、諭各一人,弟子員百人。金國復來督歲幣。乙巳,太白經天。禁州縣沮壞義役。戊申,詔以安丙爲觀文殿學士、知潭州。
九月壬戌朔,日有食之,太白晝見。乙丑,史彌遠等上《高宗中興經武要略》。戊寅,調殿前司兵增戍天長縣。丙戌,以久雨,釋大理、三衙、臨安府杖以下囚。庚寅,釋兩浙路杖以下囚。除茶鹽賞錢。
冬十月壬辰朔,出內帑錢振臨安府貧民。
十一月辛酉朔,遣聶子述使金賀正旦,刑部侍郎劉爚等及太學諸生上章言其不可,不報。丙戌,命浙東監司發常平米振災傷州縣。罷四川制置大使司所開鹽井。
十二月甲午,復罷同安監鑄錢。丁巳,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黎州蠻畜卜始降。
==嘉定八年==
八年春正月辛未,命師禹嗣秀王。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將材三人。己卯,遣丁焴賀金主生辰。戊子,申嚴銷金鋪翠之禁。
二月丙午,雷孝友罷。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負米,釋其繫囚。己未,雨土。
三月辛酉,詔大郡歲舉廉吏二人,小郡一人。乙亥,以旱,命諸路州縣禱雨。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釋兩浙諸州繫囚。辛巳,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何致坐妄造事端、營惑衆聽,配廣西牢城。癸未,安定郡王伯柷薨。丙戌,釋江、淮闕雨州郡杖以下囚。
夏四月乙未,幸太一宮、明慶寺禱雨。辛-{丑}-,避正殿,減膳。壬寅,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癸卯,詔中外臣民直言時政得失。乙巳,減臨安及諸路雜犯死罪以下囚,釋杖以下。
五月辛未,雨。己卯,命利州路安撫司招刺忠義人。辛巳,-{御}-正殿,復膳。癸未,復命有司禱雨。甲申,詔贓吏毋得減年參選,著爲令。乙酉,發米振糶臨安府貧民。
六月丙辰,詔兩浙、江、淮路諭民雜種粟麥麻豆,有司毋收其賦,田主毋責其租。
秋七月辛酉,以鄭昭先參知政事,禮部尚書曾從龍簽書樞密院事。壬戌,詔四川立楊巨源廟,名曰褒忠。戊辰,蠲兩淮諸州今年秋稅並極邊五州明年夏稅。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丙子,發米三十萬石振糶江東饑民。庚辰,詔弟搢更名思正,侄均更名貴和。甲申,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
八月己-{丑}-,賜張栻諡曰宣。庚子,申嚴宗子訓名法。丁未,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己酉,禁州縣遏糴。是月,蘭州盜程彥暉求內附,四川制置使董居誼卻之。
九月己巳,朝獻于景靈宮。庚午,朝饗於太廟。辛未,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乙亥,申嚴兩浙圍田之禁。甲申,罷四川法科試。
冬十月乙未,命六部各類赦書寬恤事,下諸路監司推行。壬寅,金遣使來賀瑞慶節。
十一月丙辰朔,封伯澤爲安定郡王。癸亥,遣施累使金賀正旦。
十二月己-{丑}-,詔楊巨源、李好義子孫各進一官。辛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是歲,兩浙、江東西路旱蝗。
==嘉定九年==
九年春正月乙丑,賜呂祖謙諡曰成。置馬軍司水軍。乙亥,遣留筠賀金主生辰。丙子,命諸州招填軍籍。辛巳,罷諸路旱蝗州縣和糴及四川關外科糴。
二月甲申朔,日有食之。辛亥,東西兩川地大震。
三月乙卯,又震。甲子,又震,馬湖夷界山崩八十-{里}-,江水不通。丁卯,又震。壬申,又震。丁-{丑}-,詔侍從、臺諫、兩省舉堪監司者各二人。
夏四月戊戌,秦州人唐進與其徒何進等引衆十萬來歸,四川制置使董居誼拒卻之。
五月癸酉,太白晝見。
六月辛卯,西川地震。壬辰,又震。乙未,又震,黎州山崩。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縣,寬其租稅。
秋七月戊辰,詔邊縣擇才不拘常法,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核州縣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冬十月癸亥,西川地震。甲子,又震。丙寅,金遣使來賀瑞慶節。
十一月庚寅,遣陳伯震使金賀正旦。癸卯,以程彥暉攻圍鞏州,迫及川界,命利州副都統劉昌祖移駐西和州以備之。
十二月丁巳,再給諸軍雪寒錢。乙亥,金遣使來賀明年正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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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宗四
==嘉定十年==
十年春正月癸巳,雨土。乙未,大風。庚子,遣錢撫賀金主生辰。
二月庚申,地震。
夏四月丁未朔,金人犯光州中渡鎮,執榷場官盛允升殺之,遂分兵犯樊城。戊申,鄂州、江陵府副都統王守中引兵拒之,金人遂分兵圍棗陽、光化軍。丙辰,詔江淮制置使李玨、京湖制置使趙方措置調遣,仍聽便宜行事。丁巳,命四川制置使董居誼酌量緩急,便宜行事。辛酉,廬州鈐轄王辛敗金人於光山縣之安昌砦,殺其統軍完顏掩。壬戌,金兵遁去,隨州、光化皆以捷聞。丁卯,詔出戍官兵金給其家。
五月辛巳,以久雨,釋大理、三衙、臨安府杖以下囚,蠲茶鹽賞錢。甲申,賜禮部進士吳潛以下五百二十有三人及第、出身。癸卯,趙方請下詔伐金,遂傳檄招諭中原官吏軍民。
六月庚戌,太白晝見。戊午,詔厲將士,募京西忠義人進討。辛未,東川大水。癸酉,太白經天。
秋七月丙子朔,日有食之。戊寅,以旱,釋諸路杖以下囚。甲申,雅州蠻寇邊,焚碉門砦,遣兵討之。丁亥,嗣濮王不儔薨。庚子,詔諸軍將佐有罪者送屯駐州鞫之,罷軍士淫刑。
八月乙丑,詔監司、郡守各舉威勇才略可將帥者二人。
冬十月乙巳朔,以久雨,釋大理、三衙、臨安府及兩浙諸州杖以下囚。癸酉,蠲三衙、江上諸軍公私逋負錢。
十一月丁-{丑}-,大風。庚辰,太白晝見。甲申,詔浙東提舉司發米十萬石振給貧民。戊戌,太白經天。
十二月戊申,以軍興,募民納粟補官。乙卯,詔武舉人毋復應文舉。癸亥,金鳳翔副統軍完顏贇以步騎萬人犯四川。戊辰,迫湫池堡。己巳,破天水軍,守臣黃炎孫遁。金人攻白環堡,破之。庚午,迫黃牛堡,統制劉雄棄大散關遁,金人據之。
==嘉定十一年==
十一年春正月壬午,京東路忠義李全率衆來歸,詔以全爲京東路總管。戊子,金人圍皂郊堡。壬辰,利州將麻仲率忠義人焚秦州永寧砦。乙未,以度僧牒千給四川軍費。丁酉,詔四川忠義人立功,賞視官軍。金人犯隔芽關,興元都統李貴遁,官軍大潰。
二月甲辰,金人焚大散關而去。乙巳,沔州都統王大才馬蹶,死於河池。丙午,金人破皂郊,死者五萬人。丁未,金人破湫池堡。戊申,金人圍隨州、棗陽軍,遊騎至漢上,均州守臣應謙之棄城走。丙辰,白虹貫日。楚州鈐轄梁昭祖焚金人糧舟於大清河,京東忠義副都統沈鐸遣兵助之。
三月丁-{丑}-,金人焚湫池堡而去。戊子,利州統制王逸等率忠義人復皂郊,金副統軍完顏贇、包長壽遁去,沔州軍士郭雄追斬贇首,長壽僅以身免。己-{丑}-,沔州都統劉昌祖至皂郊。辛卯,忠義人十萬餘出攻秦州,官軍繼進,至赤谷口,王逸傳昌祖之命退師,且放散忠義人,軍大潰。癸巳,包長壽合長安、鳳翔之衆,復攻皂郊,遂趨西和州。是日,鎮江忠義統制彭惟誠等敗於泗州。丙申,劉昌祖焚西和州遁,守臣楊克家棄城去。戊戌,金人破西和州。
夏四月甲辰,劉昌祖焚成州遁,守臣羅仲甲棄城去。是日,金人去西和州。戊申,命四川增印錢引五百萬以給軍費。階州守臣侯頤棄城去。是日,金人去成州。戊午,金人復犯大散關,守將王立遁。己未,金人犯黃牛堡,興元都統吳政拒退之。癸亥,政至大散關,執王立斬之。
五月乙亥,命四川制置司招進忠義人。癸未,蚩尤旗見,其長竟天。丁亥,詔侍從、臺諫、兩省官集議平戎、禦戎、和戎三策。壬辰,申嚴試法官七等之制。
六月辛酉,詔湖州振恤被水貧民。
秋七月癸酉,奪知天水軍黃炎孫三官、辰州居住。乙酉,修《孝宗寶訓》。辛卯,蠲四川關外諸州稅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戰死之家稅役。
九月己卯,朝獻于景靈宮。庚辰,朝鄉於太廟。辛巳,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辛卯,安定郡王伯渾薨。丙申,興元都統吳政、利州副都統張威各進三官。劉昌祖奪五官、韶州安置。
冬十月丙午,羅仲甲、楊克家、侯頤並奪三官,仲甲常德府、克家道州、頤撫州居住。戊午,大風。壬戌,修盱眙軍城。
十一月壬申,金人攻安豐軍之黃口灘。是月,陝西人張羽來歸。
==嘉定十二年==
十二年春正月戊辰朔,召董居誼詣行在。以新利州路安撫使聶子述爲四川制置使。庚辰,金人犯湫池堡,守將石宣拒退之。甲申,金人攻白環堡,守將董炤拒退之。戊子,金人犯成州,沔州都統張威自西和州退守仙人原。庚寅,金人犯隨州、棗陽軍,又破信陽軍之二砦,京西諸將引兵拒之。辛卯,金人犯西和州,守臣趙彥呐設伏以待之,殲其衆乃還。金人犯安豐軍,建康都統許俊遣將卻之。金人焚成州,犯河池,守將張斌遁去。癸巳,金人圍安豐軍及光州,攻光化軍,破鄖山縣,進副均州。甲午,破鳳州,守臣雷雲棄城去,金人夷其城。乙未,興元都統吳政及金人戰於黃牛堡,死之。金人乘勝攻武休關。
二月戊戌朔,金人破光山縣。太白晝見。壬寅,金人圍棗陽軍,京湖制置使趙方遣統制扈再興救之,不克進而還。癸卯,金人破武休關,興元都統李貴遁還,利州路提刑、權興元府事趙希昔棄城去。丁未,金人破興元府。戊申,金人攻棗陽軍。己酉,遣殿前司軍八千人防捍江面。庚戌,以曾從龍同知樞密院事兼江、淮宣撫使,權吏部尚書任希夷簽書樞密院事。辛亥,金人破大安軍,守臣李文子棄城去。金人犯洋州,守臣蔡晉卿遣兵拒之,不克,洋州破。壬子,四川制置使董居誼自利州遁。沔州都統張威遣統制石宣等邀擊金人于大安軍,大破之,獲其將巴土魯安,金人遂去興元府。丙辰,金人去洋州。丁巳,京湖制置使趙方遣統制扈再興等引兵三萬餘人出攻唐、鄧二州,隨州忠義統領劉世興等引兵攻唐州。甲子,金人去棗陽軍。乙丑,夏人復以書來四川,議夾攻金人,利州路安撫丁焴許之。
三月己巳,以鄭昭先知樞密院事,曾從龍參知政事。癸酉,金人復入洋州,焚其城而去。乙亥,興元軍士權興等作亂,犯巴州,守臣秦季槱棄城去。鄂州統制劉世榮會兵攻唐州。丁亥,太白晝見。權興等降。癸巳,雨土。甲午,金人自盱眙退師。
閏月己未,追雷雲三官、梅州安置。辛酉,贈吳政爲右武大夫、忠州刺史。壬戌,詔撫諭四川官軍、忠義人。癸亥,興元軍士張福、莫簡等作亂,以紅巾爲號。是春,金人圍安豐軍、滁、濠、光三州。江、淮制置使李玨命池州都統武師道、忠義軍統制陳孝忠救之,皆不克進。金人遂分兵自光州犯黃州之麻城,自濠州犯和州之石磧,自盱眙軍犯滁州之全椒、來安及揚州之天長、真州之六合。淮南流民渡江避亂,諸城悉閉。金人遊騎數百至東採石、楊林渡,建康大震。京東總管李全自楚州、忠義總轄季先自漣水軍各引兵來援,金人乃解去。全追擊,敗之于曹家莊,獲其貴將。
夏四月庚午,張福入利州,四川制置使聶子述遁,殺總領財賦楊九鼎。丁-{丑}-,張福掠閬州,丁亥,掠果州。癸巳,曾從龍罷。以鄭昭先兼參知政事,崇信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萬壽觀使安丙爲四川宣撫使。董居誼落職,奪三官。
五月乙未朔,召聶子述詣行在。張福薄遂寧府,潼川府路轉運判官、權府事程遇孫棄城遁。丁酉,減兩淮、荊襄、湖北、利州路沿邊諸州雜犯死罪囚,釋流以下,仍蠲今年租稅。己亥,太學生何處恬等伏闕上書,以工部尚書胡榘欲和金人,請誅之以謝天下。張福入遂寧府,焚其城。甲寅,四川宣撫司命沔州都統張威引兵捕福。戊午,福入普州,守臣張已之棄城遁。癸亥,詔侍從、兩省、台諫各舉文武可用之才二三人。
六月戊辰,張福屯普州之茗山。庚午,張威引兵至。丙子,太白晝見。辛巳,西川地震。太白晝見。癸未,張福請降,乙酉,張威執之,歸於宣撫司。丁亥,嗣濮王不嫖薨。金國招諭李全等,不聽。辛卯,太白經天。癸巳,丁焴復以書約夏國攻金人。
秋七月丙申,張福伏誅。復奪董居誼二官、永州居住。庚子,張威捕賊衆一千三百餘人誅之,莫簡自殺,紅巾賊悉平。癸亥,李全引兵至齊州,知州王贇以城降。
八月戊辰,復合利州東、西路爲一。
九月丙午,罷江、淮制置司,置沿江、淮東西制置司。以寶文閣待制李大東爲沿江制置使,淮南轉運判官趙善湘爲主管淮西制置司公事,淮東提刑賈涉爲主管淮東制置司公事兼節制京東、河北路軍馬。
十一月辛亥,進封楊次山爲會稽郡王。
十二月壬申,京東節制司言復京東、河北二府九州四十縣。乙亥,築興元府城。丁-{丑}-,雅州蠻入盧山縣。己卯,四川宣撫司遣兵取洮州,召諸將議出師,招諭中原豪傑。辛巳,蠻焚碉門砦,邊丁大敗。乙酉,金人犯鳳州之長橋。丁亥,四川宣撫司命罷洮州之師。己-{丑}-,京湖置司遣統制扈再興等引兵六萬人,分二道出境。庚寅,賞茗山捕賊功。
==嘉定十三年==
十三年春正月丁酉,扈再興引兵攻鄧州,鄂州都統許國攻唐州,不克而還。金人追之,遂攻樊城,趙方督諸將拒退之。己亥,雅州蠻復掠盧山縣,遣兵討之。己酉,命不淩爲嗣濮王。戊午,夏人復以書來四川,議夾攻金人。
三月辛卯朔,雨土。丁巳,黎州土丁叛,遣兵討之。
夏四月庚申朔,淮東制置賈涉招諭山東、兩河豪傑。
五月庚寅朔,雅州蠻降。戊戌,史彌遠等上《玉牒》及《三祖下第七世宗藩慶系錄》。
六月癸酉,賜禮部進士劉渭以下四百七十有五人及第、出身。加安丙少保。丙子,以李全爲左武衛大將軍。壬午,以季先爲果州團練使、漣水軍忠義副都統,命赴樞密院議事,未至,殺之。
秋七月戊戌,以京東、河北諸州守臣空名官告付京東、河北節制司,以待豪傑之來歸者。丙午,以任希夷兼參知政事。丙辰,四川宣撫司招黎人土丁,降之。
八月癸亥,皇太子詢薨,諡曰景獻。壬申,安丙遺夏人書,定議夾攻金人。癸未,四川宣撫司命利州統制王仕信引兵赴熙、鞏州會夏人,遂傳檄招諭陝西五路官吏軍民。甲申,復海州,以將作監丞徐晞稷知州事。盱眙將石珪叛入漣水軍,詔以珪爲漣水忠義軍統轄。
九月辛卯,夏人引兵圍鞏州,且來趣師。甲午,太白晝見。王仕信引兵發宕昌。乙未,四川宣撫司統制質俊、李寔引兵發下城。戊戌,四川宣撫司命諸將分道進兵,沔州都統張威出天水,利州副都統程信出長道,興元副都統陳立出大散關,興元統制田胃爲宣撫司帳前都統出子午谷,金州副都統陳昱出上津。己亥,張威下令所部諸將毋得擅進兵。庚子,質俊等克來遠鎮。辛-{丑}-,王仕信克鹽川鎮。壬寅,質俊等自來遠鎮進攻定邊城,金人來救,俊等擊破之。乙巳,程信、王仕信引兵與夏人會于鞏州城下。丁未,攻城不克。庚戌,金人犯皂郊堡,沔州統制董炤等與戰,大敗。壬子,程信及夏人攻鞏州不克,信引兵趨秦州。丙辰,夏人自安遠砦退師。
冬十月丁巳朔,程信邀夏人共攻秦州,夏人不從,信遂自伏羌城引軍還,諸將皆罷兵。戊寅,程信以四川宣撫司之命,斬王仕信於西和州。四川宣撫司以張威不進兵,罷其軍職。
十一月庚戌,大風。壬子,臨安府火。
十二月戊午,大風。壬申,漣水忠義軍統轄石珪叛。癸未,鎮江副都統翟朝宗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來獻。
==嘉定十四年==
十四年春正月丙戌朔,以雪寒,釋大理、三衙、臨安、兩浙諸州杖以下囚。乙未,地震。以李全還自山東,賜緡錢六萬。庚子,立四川運米賞格。
二月戊辰,金人圍光州。己巳,金人犯五關。壬申,金人治舟於團風,弗克濟,遂圍黃州,分兵破諸縣,又遣別將犯漢陽軍。丁-{丑}-,李全棄泗州遁,還。甲申,詔淮東、京湖諸路應援淮西,沿江制置司防守江面,權殿前司職事馮榯將兵駐鄂州,京東忠義都統李全將兵救蘄、黃,榯不果行。
三月丙戌朔,鄂州副都統扈再興引兵攻唐州。丁亥,金人破黃州,淮西提刑、知州事何大節棄城遁死。庚寅,長星見。李全自楚州引兵援淮西。癸巳,扈再興引所部趨蘄州。甲午,太白晝見。乙未,詔京湖制置司趣援蘄、黃。己亥,金人陷蘄州,知州事李誠之及其家人、官屬皆死之。癸-{丑}-,金人退師,扈再興邀擊,敗之於天長鎮,甲寅晦,又敗之。
夏四月乙卯,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乙丑,命任子簾試于-{御}-史台。戊辰,金人渡淮而北,李全遣兵追擊,敗之。
五月甲申朔,日有食之。壬辰,史彌遠等上《孝宗寶訓》、《皇帝會要》。丙申,西川地震。乙巳,頒《慶元寬恤詔令》。
六月甲寅朔,初置沿江制置副使司于鄂州。丙寅,詔以侄福州觀察使貴和爲皇子,更名竑,進封祁國公。丁卯,以立皇子告于天地、宗廟、社稷。乙亥,以太祖十世孫與莒補秉義郎。丙子,減京畿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辛巳,大風。
秋七月辛-{丑}-,以趙方爲京湖制置大使,賈涉爲淮東制置使兼京東、河北路節制使。丁未,修《光宗寶訓》。
八月乙卯,賜史彌遠家廟。任希夷罷。壬戌,以兵部尚書宣繒同知樞密院事,給事中俞應符簽書樞密院事。甲子,以秉義郎與莒爲右監門衛大將軍,賜名貴誠。乙丑,追封史浩爲越王,改諡忠定,配享孝宗廟庭。戊寅,以侄右監門衛大將軍貴誠爲果州團練使。
九月癸未,立貴誠爲沂靖惠王後。己-{丑}-,朝獻于景靈宮。庚寅,朝饗於太廟。辛卯,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
冬十月癸-{丑}-,京東、河北節制司言復滄州,詔以趙澤爲河北東路鈐轄、知州事。甲寅,復以齊州爲濟南府,兗州爲襲慶府。丙寅,夏人復以書來四川趣會兵。庚午,雷。
十一月己亥,安丙薨。是月,京東安撫張林叛。
十二月庚申,鄭昭先罷。
閏月辛巳朔,以宣繒兼參知政事,俞應符兼權參知政事。戊申,以殿前司同正將華嶽等謀爲變,殺之。
是歲,浙東、江西、福建諸路旱,沔、成、階、利四州水,振之。
==嘉定十五年==
十五年春正月庚戌朔,-{御}-大慶殿,受恭膺天命之寶。癸-{丑}-,立李誠之廟於蘄州。甲寅,褒贈蘄州死事官吏,錄其子孫有差。丁巳,詔撫諭山東河北軍民、將帥、官吏。己未,以受寶,大赦,文武官各進秩一級,大犒諸軍。
二月庚子,罷-{御}-史台簾試任子法。
三月丁巳,詔江西提舉司振恤旱傷州縣。
夏四月壬午,詔蠲蘄州今年租賦。
五月庚戌,太白晝見。甲寅,詔監司慮囚,察州縣匿囚者劾之。丁巳,進封子祁國公竑爲濟國公。己未,以侄果州團練使貴誠爲邵州防禦使。壬戌,知濟南府種斌等攻張林于青州,林遁去。己巳,修《孝宗經武要略》。
六月辛卯,俞應符薨。
秋七月甲子,詔江淮、荊襄、四川制置監司條畫營田來上。
八月己卯,命戶部詳議義役。辛卯,詔文武官毋得歸宗,著爲令。甲午,有彗星出於氐。
九月辛亥,以宣繒參知政事,給事中程卓同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薛極賜出身,簽書樞密院事。癸-{丑}-,雷,大雨雹。丁巳,復以隨州三關隸德安府,置關使。壬戌,彗星沒。辛未,太白晝見。
冬十月丙子,以收復京東州軍,犒賞忠義有差。
十一月戊午,赦京東、河北路。
十二月乙亥朔,發米振給臨安府貧民。丙子,以雪寒,釋京畿及兩浙諸州杖以下囚。丁亥,以李全爲保寧軍節度使、右金吾衛上將軍、京東路鎮撫副使。
==嘉定十六年==
十六年春正月戊申,詔命官犯贓毋免約法。己酉,子坻生,辛酉,命淮東制置司振給山東流民。
二月戊子,雨土。己-{丑}-,嗣秀王師禹薨,追封和王。戊戌,子坻薨,追封邳王,諡沖美。
三月戊申,張林所部邢德來歸,詔進二官,復以爲京東東路副總管。丁卯,以道州民饑,詔發米振之。
夏五月甲辰,詔右選試注官如左選之制。戊申,賜禮部進士蔣重珍以下五百四十有九人及第、出身。戊辰,詔復潭州稅酒法。
六月丁酉,程卓薨。
秋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增紹興稅額。癸未,申嚴舶船銅錢之禁。
九月庚子朔,日有食之。乙巳,詔江、淮諸司振恤被水貧民。乙卯,雷。
冬十一月辛亥,以太平州大水,詔振恤之。
十二月辛巳,命淮東、西總領及沿江被水州募江西、湖南民入米補官。癸未,嗣濮王不淩薨。壬辰,雷。
==嘉定十七年==
十七年春正月戊戌朔,詔補先聖裔孔元用爲通直郎,錄程頤後。癸亥,命淮東西、湖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
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賦十萬餘緡。甲午,命臨安府振糶貧民。
三月癸-{丑}-,雪。是月,金人迫西和州,尋引兵還。
夏四月辛卯,詔廬州振糶饑民。乙未,賜李全、彭義斌錢三十萬緡爲犒賞戰士費。
五月戊戌,詔核實兩淮、京湖、四川、江上諸軍之數。
六月丁卯朔,太白經天,晝見。癸酉,知西和州尚震午坐金兵至謀遁,奪三官、岳州居住。壬辰,大名府蘇椿等舉城來歸,詔悉補官,即以其州授之。
秋七月丁酉朔,命福建路監司振恤被水貧民。辛亥,命師嵓嗣秀王。
八月乙亥,罷通州天賜鹽場。丙戌,帝不豫。閏八月乙未朔,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禁。丁酉,皇帝崩于福寧殿,年五十七。史彌遠傳遺詔,立侄貴誠爲皇子,更名昀,即皇帝位。尊皇后爲皇太后,垂簾聽政。進封皇子竑爲濟陽郡王,出居湖州。寶慶元年正月己-{丑}-,諡曰仁文哲武恭孝皇帝,廟號寧宗。三月癸酉,葬於會稽之永茂陵。三年九月,加諡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睿恭孝皇帝。
==紀讚==
贊曰:宋世內禪者四,寧宗之禪,獨當事勢之難,能不失禮節焉,斯可謂善處矣。初年以舊學輔導之功,召用宿儒,引拔善類,一時守文繼體之政,燁然可觀。中更侂胄用事,內蓄群奸,至指正人爲邪,正學爲偽,外挑強鄰,流毒淮甸。頻歲兵敗,乃函侂胄之首,行成于金,國體虧矣。既而彌遠擅權,幸帝耄荒,竊弄威福。至於皇儲國統,乘機伺間,亦得遂其廢立之私,他可知也。雖然,宋東都至於仁宗,四傳而享國百年,邵雍稱爲前代所無,南渡至寧宗,亦四傳而享國九十有八年,是亦豈偶然哉!惜乎神器授受之際,寧、理之視仁、英,其跡雖同,其情相去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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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二
==端平二年==
{{YL|端平二年}}正月丁酉,太陰行犯太白。甲寅,詔議胡瑗、孫明復、邵雍、歐陽修、周敦頤、司馬光、蘇軾、張載、程顥、程頤等十人從祀孔子廟庭,升孔伋十哲。丙辰,詔主管侍衛馬軍孟珙黃州駐紮,措置邊防。丁巳,孟珙入見。辛酉,以御前寧淮軍統制、借和州防禦使程芾爲大元通好使,從義郎王全副之,尋以武功郎杜顯爲添差通好副使。
二月甲子朔,日當虧不虧。癸酉,歲星守氐。壬午,太白、填星合於胃。
三月乙未,詔太學生陳均編《宋長編綱目》,進士陳文蔚著《尚書解》,並補迪功郎。丁酉,楊谷、楊石並升太師,尋辭免。乙巳,曾從龍兼同知樞密院事,真德秀參知政事,兼給事中、兼侍讀陳卓同簽書樞密院事。
夏四月甲子,詔:「前四川制置鄭損,城池失守,且盜陝西五路府庫財钜萬,削官二秩,謫居溫州,簿錄其家。」丁卯,都城火。丁亥,太白晝見。戊子,大閱。有流星大如太白。
五月乙未,雨雹。軍民交哄,御前諸軍都統制趙勝削三秩,罷,命韓昱代之。丙申,大雨、雹。甲辰,真德秀薨,贈銀青光祿大夫,諡文忠。庚戌,以喬行簡兼參知政事。
六月壬申,太陰入氐。戊寅,以鄭清之爲特進、左丞相兼樞密使,喬行簡金紫光祿大夫、右丞相兼樞密使。己卯,葛洪資政殿大學士,予祠祿。庚辰,流星晝隕。祈雨。壬午,以曾從龍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崔與之參知政事,鄭性之同知樞密院事,陳卓簽書樞密院事。賜進士吳叔告以下四百五十四人及第、出身有差。己-{丑}-,熒惑入太微垣。庚寅,詔鄭損更削兩秩,竄南劍州。
秋七月丁酉,有流星大如太白。戊戌,太白經天。辛-{丑}-,流星晝隕。丙午,太白入東井。庚申,禮部尚書魏了翁上十事,不報。
閏七月戊寅,詔錄開禧蜀難死事之臣,大安知軍楊震仲孫忠孫補下州文學;利州路常平幹官劉當可母王氏義不降曦,投江而死,追贈和義郡夫人,當可與升官差除。乙酉,賜少師、特進、銀青光祿大夫趙方諡忠肅。丙戌,故保寧軍節度使、魯國公安丙諡忠定。丁亥,全子才、劉子澄坐唐州之役棄兵宵遁,子才削二秩,謫居衡州,子澄削二秩,謫居瑞州。
八月癸巳,歲星入氐。乙卯,以太師趙汝愚配享寧宗廟庭,仍圖像於昭勳崇德之閣。丁巳,太白犯太微垣右執法。
九月癸未,崇國公主薨。
冬十月辛卯,有流星大如太白。己未,填星犯畢,歲星、太白合於心。
十一月乙丑,以曾從龍爲樞密使、督視江淮軍馬,魏了翁同簽書樞密院事、督視京湖軍馬,鄭性之兼權參知政事。戊辰,詔兩督府各給金千兩、銀五萬兩、度牒千、緡錢五百萬爲隨軍資。台臣李鳴復論曾從龍、魏了翁督府事,不允。戊子,安南國貢方物。
十二月庚寅,曾從龍六疏乞寢樞密使命,依舊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軍馬。詔許辭樞密使。以魏了翁兼督視江淮軍馬。癸巳,四川制置司遣將斬叛軍首賊蒲世興于萬州。己亥,填星守天街星。庚子,詔官告院制修武郎以下告身給督視府。太陰入井。壬寅,魏了翁陛辭,詔事幹機速,許便宜行之。吳潛樞密都承旨、督府參謀官,趙善瀚、馬光祖督府參議官。甲辰,曾從龍薨,贈少師。餘嶸同簽書樞密院事。庚戌,故參知政事李壁諡文懿。辛亥,雷。
==端平三年==
三年春正月己未朔,以星行失度,雷發非時,罷天基節宴。詔勸農桑。賜安南國王封爵、襲衣、金帶。丁卯,填星犯畢。壬申,大元兵連攻洪山,張順、翁大成等以兵捍禦之。
二月甲午,詔以大元兵攻江陵,統制李復明奮勇戰沒,其贈三秩,仍官其二子。死傷士卒,趣具姓名來上。壬寅,詔侍從、台諫、給舍條具邊防事宜。甲辰,起居郎吳泳上疏論淮、蜀、京、襄捍禦十事,不報。詔魏了翁依舊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其速赴闕。詔史嵩之淮西制置使兼副使。辛亥,日暈周匝。甲寅,左曹郎官趙以夫上備邊十策。
三月乙亥,吳潛赴闕。是月,襄陽北軍主將王旻、李伯淵焚城郭倉庫,相繼降北。時城中官民兵四萬七千有奇,其財粟三十萬、軍器二十四庫皆亡,金銀鹽鈔不與焉。南軍主將李虎乘火縱掠,襄陽爲空。制置使趙範坐失撫禦,致南北軍交爭造亂,詔削官三秩,落龍圖閣學士,姑仍制置職任。階、岷、疊、宕十八族降。有諜者以檄招曹友聞軍降,友聞斬之以聞。
夏四月丙申,太陰入太微垣。己酉,魏了翁乞歸田里,詔不允,以資政殿學士知潭州。癸-{丑}-,{{udots|[[罪己詔 (宋理宗)|詔]]}}悔開邊,責己,其京湖、興、沔州軍縣鎮見系囚情理輕者釋之。
五月戊寅,提舉萬壽觀洪咨夔依舊兼侍讀。己卯,有流星出心,大如太白。辛巳,太陰入畢。甲申,趙葵華文閣直學士、淮東安撫制置使兼知揚州。
六月丁亥,流星夕隕。己亥,洪咨夔卒,詔與執政恩例,贈二秩,諡忠文。癸卯,熒惑、填星合于畢。丙午,熒惑犯填星。庚戌,大雨、雹。
秋七月丁巳,祈睛。詔權徐州國安用力戰役而歿,已贈順昌軍節度使,仍官其子國興承節郎。庚申,以趙範失襄城,罪重罰輕,詔罷職奉祠。辛酉,太陰入氐。丁卯,以鄭性之參知政事,李嗚復簽書樞密院事,戊辰,監察-{御}-史杜范、吳昌裔以言事不報,上疏乞罷官,詔改授范太常少卿,昌裔太常卿。庚午,熒惑入井。戊寅,太陰入東井。甲申,雨血。
八月丙戌,詔趙範更削兩秩、謫居建寧府,李虎削三秩、落刺史,罷-{御}-器械,各令任責捍禦自效。癸卯,詔前龍圖閣學士、光祿大夫、贈開府儀同三司傅伯成諡忠簡。
九月庚申,太白、歲星合於尾。庚午,雷。辛未,祀明堂,大赦。雷雨。乙亥,左丞相兼樞密使鄭清之罷爲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右丞相兼樞密使喬行簡罷爲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以崔與之爲右丞相兼樞密使。壬午,驍衛大將軍、利州駐紮御前諸軍統制曹友聞與大元兵大戰于大安軍陽平關,兵敗,死之。詔贈龍圖閣學士、大中大夫,諡毅節,立廟曰褒忠,官其二子承務郎。
冬十月乙酉,詔:「殿前司將胡斌,曩死邵武之寇,贈武節大夫,有司爲立後授官,因舊廟賜額。宗室師礻賈死尤溪之戰,贈武節郎,官其一子進義校尉,立廟林嶺。」甲午,詔:「沿江制置使陳韡應援淮東,授淮西制置使兼沿江制置副使史嵩之應援江陵、峽州江面上流。」壬寅,大元兵破固始縣,淮西將呂文信、杜林率潰兵數萬叛,六安、霍丘皆爲群盜所據。丙午,安南國貢方物,詔授金紫光祿大夫、靜海軍節度、觀察等使,賜襲衣、金銀帶。大元太子闊端兵離成都,大元兵破文州,守臣劉銳、通判趙汝曏死之。
十一月戊午,詔嗣秀王師彌授少師。丙寅,以喬行簡爲特進、左丞相兼樞密使,封肅國公。大元兵圍光州,詔史嵩之援光,趙葵援合肥,陳韡遏和州,爲淮西聲援。戊辰,魏了翁依舊資政殿學士、知紹興府、浙東安撫使,吳潛、袁甫、徐清叟赴闕。壬申,詔侍從、兩省、台諫、卿監、宰掾、樞屬、郎官、鈐轄,各陳防邊方略。甲戌,太陰入太微垣。戊寅,復成都府。
十二月戎戌,以吳淵戶部侍郎、淮東總領財賦兼知鎮江府。壬寅,詔改明年爲嘉熙元年。癸卯,鄭清之辭免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詔仍舊觀文殿大學士、提舉洞霄宮。丁未,宣繒薨,以定策功,贈太師,諡忠靖。甲寅,池州都統趙邦永以援滁州功,詔邦永轉左武大夫,其餘立功將士具等第、姓名推賞。
==嘉熙元年==
{{YL|嘉熙元年}}春正月乙卯,以魏了翁知福州兼福建安撫使。丁巳,詔京西兵馬都監、隨州駐紮程再暹官三轉,帶行閣門宣贊舍人、京西鈐轄兼知隨州,賞其洪山戰功,餘有功將士趣以名上。辛酉,以李{{!|𡌴|上「直」下「土」}}同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甲子,詔:「兩淮、荊襄之民,避地江南,沿江州縣,間有招集振恤,尚慮恩惠不周,流離失所。江陰、鎮江、建寧、太平、池、江、興國、鄂、嶽、江陵境內流民,其計口給米,期十日竣事以聞。」癸酉,熒惑守鬼宿。壬午,流星大如太白。
二月癸未朔,以鄭性之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鄒應龍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李宗勉同簽書樞密院事。李嗚復罷,以資政殿學士知紹興府。乙酉,葛洪薨。壬寅,雨雹。丙申,詔忠義選鋒張順、屈伸等,以舟師戰公安縣之巴芒有功,各官一轉,餘推恩有差。癸卯,詔以朱熹《通鑒綱目》下國子監,並進經筵。己酉,太白晝見,日暈周匝。
三月癸亥,日生背氣。己巳,詔陣韡、史嵩之、趙葵各官兩轉。乙亥,魏了翁薨,贈少師,賜諡文靖。以孟珙爲忠州團練使、知江陵府、京西湖北安撫副使,別之傑寶章閣待制、知太平州。
夏四月壬午朔,以李{{!|𡌴|上「直」下「土」}}同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知成都府。壬辰,弟貴謙保康軍節度使,仍奉朝請,進封天水郡開國侯,加食邑;與芮武康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仍奉朝請,進封開國子。丙申,詔:「兩淮策應軍戰宣化,兩軍殺傷相當,陳亡將校李仙、王海、李雄、廖雷各贈武翼大夫,餘贈官有差。」庚子,熒惑犯權星。丙午,詔:「沔州諸鎮將帥,昨以大元兵壓境,皆棄官遁。夔路鈐轄、知恩州田興隆,獨自大安德勝堡至潼川,逆戰數合,雖兵寡不敵,而忠節可尚,特與官一轉。」
五月丙辰,袁韶薨。太陰犯熒惑。壬申,京城大火。丙子,熒惑犯將星。
六月壬辰,詔賞蘄州都統制萬文勝、知州徐㮚守城之功,將士在行間者,論功補官有差。癸巳,以鄒應龍爲資政殿學士、知慶元府、沿海制置使。乙未,太白、填星合于井。甲辰,祈雨。丙午,以吳潛爲工部侍郎、知慶元府兼沿海制置使。知黃州兼淮西安撫使、本路提刑李壽朋一被命三月,不即便途之官,遂還私舍,詔削三秩,送建昌軍居住。詔建內小學,擇宗子十歲以下資質美者二三人,置師教之。
秋七月壬子,湖北提舉董槐朝辭,奏楮幣物價重輕之弊。己未,樞密院言:「大元兵自光州、信陽抵合肥,制司參議官李曾伯、廬州守臣趙勝、都統王福戰守,俱有勞效。」詔曾伯等十一人各官一轉。辛酉,太陰犯歲星、填星入井,庚午,歲星守建星。壬申,日生背氣。癸酉,太陰入井。
八月甲申,太師、秦國公汝愚追封福王。乙酉,填星犯井,癸巳,以李鳴復參知政事,李宗勉簽書樞密院事。甲辰,詔:蜀雞冠隘都統王宣戰歿,其總管吳桂棄所守走,又縱部伍剽劫,削三官勒停。
九月壬子,填星留于井。癸-{丑}-,有流星出七公西星,至濁沒。丁巳,雷。
冬十月戊戌,有流星大如桃。
十一月戊辰,詔陳韡、史嵩之、趙葵於沿江、淮、漢州軍,備舟師戰具,防遏沖要堡隘。辛未,太史言十二月朔日食將既,日與金、木、水、火四星俱纏於鬥。詔損膳避朝,庶圖消弭,其令有司檢會故實以聞。
十二月戊寅朔,日有食之。
==嘉熙二年==
二年春正月戊申朔,詔令侍從、台諫、卿監、郎官、帥臣、監司、前宰執侍從舉曉暢兵財各二人,三衙、諸軍統制舉將材二人。己未,詔史嵩之、趙葵應援黃州、安豐,其立功將士等第,亟具名以聞;光州、信陽二城,共圖克復。辛酉,詔史嵩之進端明殿學士,視執政恩數;趙葵刑部尚書,制置並如舊;餘玠知招信軍兼淮東制置司參議官,進三秩;孟珙寧遠軍承宣使,依舊帶-{御}-器械。史嵩之端明殿學士,依是京湖安撫制置使兼沿江制置副使兼知鄂州,召赴闕。甲子,兩浙轉運判官王野察訪江面還,進對,劾吳潛知平江府不法厲民數事。詔野直華文閣、知建寧府。
二月甲申,大理少卿朱揚祖充押伴使,借章服、金魚。庚寅,詔吏嵩之以參知政事督視京西荊湖南北路、江西軍馬,置司鄂州。癸巳,大宗正丞賈似道奏言:「北使將至,地界、名稱、歲例,宜有成說。」又奏:「裕財之道,莫急於去贓吏,藝祖治贓吏,杖殺朝堂,孝宗真決刺面,今日行之,則財自裕。」戊戌,詔:「近覽李{{!|𡌴|上「直」下「土」}}奏,知蜀漸次收復,然創殘之餘,綏撫爲急,宜施蕩宥之澤。淮西被兵,恩澤亦如之。其降德音,諭朕軫恤之意。」大元再遣王楫來。辛-{丑}-,楫還,以朱揚祖充送伴使。癸卯,以孟珙爲京湖安撫制置副使,置司松滋縣。
三月己-{丑}-,命將作監周次說爲大元通好使。壬子,以李心傳爲秘書少監、史館修撰,修高宗、孝宗、光宗、寧宗四朝國史實錄。癸-{丑}-,以高定子爲中書舍人、京湖江西督視參贊軍事。庚申,詔史嵩之兼督視光、蘄、黃、夔、施州軍馬。戊辰,發行都會子二百萬、並湖廣九百萬,下都督參政行府犒師。乙亥,詔四川被兵州、軍、府、縣、鎮並轉輸勞役之所,見禁囚人情理輕者釋之。詔四川帥臣招集流民復業,給種與牛,優與振贍。
夏四月癸未,以李{{!|𡌴|上「直」下「土」}}同簽書樞密院事,督視江淮、京湖軍馬。己酉,雨土。太陰入太微垣。
閏月丁未,太陰入井。甲子,有流星大如太白。壬申,賜禮部進士周坦以下四百二十二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月辛巳,太白晝見。癸未,以李鳴復知樞密院事,李宗勉參知政事,餘天錫簽書樞密院事。甲申,喬行簡請「以兵事委李鳴復,財用委李宗勉,楮幣委餘天錫,當會議者,臣則參酌行之」。詔允所請。詔嚴州布衣錢時、成忠郎吳如愚以隱居著書,並選爲秘閣校勘。丙戌詔崔與之提舉洞霄宮,任便居住,李鳴復復參知政事。壬寅,歲星犯壁壘陣。
六月甲辰朔,流星晝隕。戊申,吳淵知太平州、措置採石江防。以吳潛爲淮東總領財賦、知鎮江府。丙寅,李{{!|𡌴|上「直」下「土」}}薨,特贈資政殿大學士。
秋七月壬午,以霖雨不止,烈風大作,詔避殿、減膳、徹樂,令中外之臣極言闕失。辛卯,有流星大如太白。壬寅,熒惑犯鬼,積屍氣。
八月辛酉,太白晝見,經天。癸亥,流星晝隕。
九月壬午,熒惑犯權星。子維生。甲申,封宮人謝氏爲永寧郡夫人。乙未,有流星大如太白。
冬十月庚戌,雷。丁卯,<u>吳潛</u>言:「宗子<u>趙時{{!|𣆳|日更}}</u>集<u>真</u>、<u>滁</u>、<u>豐</u>、<u>濠</u>四郡流民十餘萬,團結十七砦。其強壯二萬可籍爲兵,近調五百援<u>合肥</u>,宜補<u>時{{!|𣆳|日更}}</u>官。又沙上蘆場田可得二十餘萬畝,賣之以贍流民,以佐砦兵。」從之。熒惑入太微垣。戊辰,太白入於氐。己巳,日生黑子。辛未,復<u>光州</u>。
十一月甲申,子維薨,追封祁王,諡沖昭。
十二月丙午,光州守臣董堯臣伏誅,司戶柳臣舉配雷州。乙卯,詔四川諸州縣鹽酒榷額,自明年始更減免三年,其四路合發總所綱運者亦免。戊辰,詔諸路和糴給時直,平概量,毋科抑,申嚴收租苛取之禁。己巳,出祠牒、會子共七百萬紙,給四川制司爲三年生券。
==嘉熙三年==
三年春正月癸酉,以喬行簡爲少傅、平章軍國重事,封益國公;李宗勉爲左丞相兼樞密使;史嵩之右丞相兼樞密使,督視兩淮、四川、京湖軍馬;餘天錫參知政事;遊似同簽書樞院事。
二月丙午,詔史嵩之依舊兼都督江西、湖南軍馬。丁卯,又命嵩之都督江淮、京湖、四川軍馬。己巳,竄趙邦永,坐救滁不進兵。
三月辛未朔,以吳潛爲敷文閣直學士、沿海制置使兼知慶元府。甲戌,以別之傑權兵部尚書,依舊沿江制置安撫使兼都督行府參贊軍事,李曾伯兼都督行府參議官,孟珙兼都督行府參謀官。流星晝隕。辛卯,雨土。
夏四月壬寅,祈雨。癸卯,以吳淵權工部尚書、沿江制置副使、知江州。
五月辛未,熒惑犯太微垣執法星。戊寅,以吳潛爲兵部尚書、浙西制置使、知鎮江府。辛卯,喬行簡五疏乞罷機政,詔不允。
秋七月庚午,以董槐知江州兼都督行府參議官。甲申,以吳淵兼都督行府參贊軍事。
八月戊戌朔,以浙江潮患,告天地、宗廟、社稷。以遊似參知政事,許應龍簽書樞密院事,林略同簽書樞密院事。己亥,熒惑入氐。辛-{丑}-,太陰入氐。有流星大如太白。丁亥,熒惑犯房宿。
九月辛巳,祀明堂,大赦。壬午,淮西敢勇將官陸旺、李威特與官三轉,同出戰二百人官兩轉,以賞廬州磨店北之功,其陣沒者優與撫恤。
冬十月丁未,故太師魯王謝深甫賜諡惠正。己未,出祠牒百給濟處州。秉義郎李良守鄂州長壽縣,沒于戰陣,詔贈官三轉。癸亥,熒惑、太白合於鬥。乙丑,虹見。
十一月丙子,以范鐘簽書樞密院事。
十二月己未,觀文殿大學士崔與之薨,贈少師,諡清獻。辛酉,太白晝見。甲子,復夔州,錄荊鄂都統張順、孟璋等將士戰功。
==嘉熙四年==
四年春正月辛未,彗星出營室。庚辰,以星變,下詔罪己。辛巳,有流星大如太白。甲午,彗星犯王良第二星。
二月丙申朔,日生背氣。戊戌,大赦。辛-{丑}-,流星晝隕。白虹貫日。丁未,太白晝見。癸-{丑}-,以孟珙爲四川宣撫使兼知夔州,節制歸、峽、鼎、澧州軍馬。丙辰,白氣亙天。
三月辛未,詔四川安撫制置副使彭大雅削三秩。彗星消伏。乙酉,流星晝隕。
夏四月壬寅,前潼川運判吳申進對,因論蜀事,爲上言:「鄭損棄邊郡不守,桂如淵啟潰卒爲亂,趙彥呐忌忠勇不救,彭大雅險譎變詐,殊費關防。宜進孟珙於夔門。夔事力固乏,東南能助之,則夔足以自立。」又言:「張祥有保全趙彥呐、楊恢兩制置之功,敵人憚其果毅,宜見錄用。」上嘉納之。乙巳,詔史嵩之進三秩,依前右丞相兼樞密使,即日徹都督局。
五月庚午,太陰入太微垣,歲星、太白合于婁。甲戌,太陰入氐。乙亥,子壽國公薨。戊子,命吳潛兼侍讀,李性傳兼侍講。
六月甲午朔,江、浙、福建大旱,蝗。乙未,祈雨。己亥,太白犯畢。辛-{丑}-,追封閬州簽廳陳承己妻彭氏爲恭人,賜廟閬州,以強寇入奉國縣市,承己爲賊所創,彭罵賊死之。辛亥,追贈儒林郎王鞏爲通直郎,官其一子爲文學,以丙申蜀破,鞏闔門死於兵。癸-{丑}-,太白犯天關星。戊午,有流星大如太白。
秋七月乙丑,詔:「今夏六月恒陽,飛蝗爲孽,朕德未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闕失毋隱。」又詔有司振災恤刑。太白入井。甲戌,太白、熒惑合于井。己-{丑}-,熒惑、太白合於鬼。
八月己酉,熒惑、填星合于柳,太白犯權星大星。癸-{丑}-,熒惑犯填星。
九月乙丑,詔餘玠進三秩,直華文閣、淮東提刑、節制招信軍屯戍軍馬。以玠昨帥舟師渡淮入河抵汴,所向有功,全師而還。至是,論功定賞,是役將士,趣以名上所司議推恩。
冬十月癸巳,詔改明年爲淳祐元年。丁巳,命餘玠兼節制應天府、泗、宿、永、海、邳、徐、漣水屯戍軍馬。
十一月甲子,熒惑入太微垣。己巳,熒惑犯太微垣左執法星。癸酉,詔武功大夫、荊鄂都統制張順以私錢招襄、漢潰卒,創忠義、虎翼兩軍,及援安慶、池州有功,特與官兩轉。丙子,與芮妻錢氏封安康郡夫人。辛巳,熒惑犯太微上相垣。
十二月甲辰,奉國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多謨薨。丙辰,地震。己未,詔求直言。
閏十二月丙寅,李宗勉薨,贈少師,賜諡文清。以遊似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范鐘參知政事,徐榮叟簽書樞密院事。庚午,詔系囚情理輕者釋之。乙亥,詔民間賦輸仍用錢會中半,其會半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紐納。戊寅,以吳潛爲福建安撫使,史宅之爲浙東安撫使。
==淳祐元年==
{{YL|淳祐元年}}春正月庚寅朔,詔舉文武才。庚子,雷。甲辰,詔:「朕惟孔子之道,自孟軻後不得其傳,至我朝周惇頤、張載、程顥、程頤,真見實踐,深探聖域,千載絕學,始有指歸。中興以來,又得朱熹精思明辨,表裏渾融,使《[[大學]]》、《[[论语|論]]》、《[[孟子|孟]]》、《[[中庸]]》之書,本末洞徹,孔子之道,益以大明於世。朕每觀五臣論著,啟沃良多,今視學有日,其令學官列諸從祀,以示崇獎之意。」尋以王安石謂「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爲萬世罪人,豈宜從祀孔子廟庭,黜之。丙午,封周惇頤爲汝南伯,張載郿伯,程顥河南伯,程頤伊陽伯。丁未,太陰入氐。戊申,幸太學謁孔子,遂-{御}-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講《[[禮記/大學|禮記·大學]]》篇,監學官各進一秩,諸生推恩錫帛有差。制《道統十三贊》,就賜國子監宣示諸生。
二月戊寅,日生暈。壬午,喬行簡薨,諡文惠。
夏四月丁-{丑}-,詔以與芮爲開府儀同三司、萬壽觀使、嗣榮王,貴謙開府儀同三司、嗣沂王。辛巳,以賈似道爲太府少卿、湖廣總領財賦。
五月庚寅,以少師、保寧軍節度使、判大宗正事、嗣秀王師彌爲太子少保,奉國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師貢爲少師。己亥,詔沿江淮西制置使別之傑任責邊防。戊申,賜禮部進士徐儼夫以下三百六十七人及第、出身有差。
六月庚申,太白晝見。螟。癸酉,有流星大如太白。己卯,流星晝隕。丙戌,熒惑入氐。
秋七月壬辰,祈雨。
八月辛巳,楊石薨,贈太師。
冬十月庚辰,太白入氐。
十一月戊戌,太白晝見。己亥,淮東提刑餘玠以舟師解安豐之圍。己巳,太白經天,晝見。
十二月丁卯,餘天錫薨,贈太師,賜諡忠惠。丁-{丑}-,侍御史金淵言:彭大雅貪黷殘忍,蜀人銜怨,罪重罰輕,乞更竄責。詔除名、贛州居住。
==淳祐二年==
二年春正月甲申朔,詔作新吏治。戊戌,右丞相史嵩之等進《玉牒》及《中興四朝國史》、《孝宗經武要略》、《寧宗玉牒》《日曆》《會要實錄》。
二月甲戌,以遊似知紹興府、浙東安撫使,請祠祿,詔提舉洞霄宮。范鐘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徐榮叟參知政事,趙葵賜進士出身、同知樞密院事,別之傑簽書樞密院事。
三月戊子,詔和州、無爲軍、安慶府,並聽沿江制置司節制。詔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司毋輒加杖責。
夏四月甲寅,白氣亙天。壬申,雨雹。
五月己亥,淮東制置副使餘玠進對。戊申,台臣言知建寧府吳潛有三罪。詔奪職,罷新任。己酉,以趙葵爲湖南安撫使、知潭州。
六月壬子朔,徐榮叟乞歸田里,從之。丁巳,詔以餘玠爲四川宣諭使,事幹機速,許同制臣共議措置,先行後奏,仍給金字元、黃榜各十,以備招撫。丙寅,以別之傑同知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高定子簽書樞密院事,杜範同簽書樞密院事。是月盛夏積雨,浙右大水。丁-{丑}-。歲星犯井。
秋七月辛巳朔,常、潤、建康大水,兩淮尤甚。
八月丁卯,詔淮東先鋒馬軍鄧淳、李海等揚州撻扒店之戰,宣勞居多,各官兩轉,餘推恩有差。
九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己-{丑}-,雷。辛卯,祀明堂,大赦。癸巳,詔:「淮東忠勇軍統領王溫等二十四人戰天長縣東,衆寡不敵,皆沒於陣,贈溫武翼大夫、吉州刺史,其子興國補保義郎,更官其一子承信郎,厚賜其家。餘人恤典有差。」
冬十月甲寅,史嵩之進封永國公。乙丑,大元兵大入通州。
十一月辛卯,詔諭兩淮節制李曾伯,毋以通州被兵之故,不安厥職,其督勵諸將,勉圖後功。己亥,日南至,雷電交作,詔避殿減膳,求直言。癸卯,詔決中外系囚。
十二月己未,詔:「通州守臣杜霆,兵至棄城弗守,載其私帑渡江以遁,遂致民被屠戮,雖已奪三秩,厥罰猶輕。其追毀出身以來文字,竄南雄州。」壬戌,太白晝見。癸亥,大元兵連攻敘州,帳前都統楊大全等水陸並進,自卯至午,戰十數合,歿于行伍。詔贈武節大夫、眉州防禦使,官其二子承節郎。丙寅,以孟珙爲檢校少保,依舊寧武軍節度使、京湖安撫制置大使、夔路策應大使,余玠權資政殿學士、湖南安撫大使兼知潭州,趙葵資政殿大學士、福建安撫使、知福州。
==淳祐三年==
三年春正月戊寅朔,以高定子兼參知政事。庚辰,熒惑入氐。乙未,以李曾伯爲華文閣待制,依舊淮東西制置使、知揚州;杜杲敷文閣學士,依舊沿江制置使、知建康府;董槐秘閣修撰,依舊沿江制置副使、知江州、主管江西安撫司事。辛-{丑}-,詔安南國王陳日煚元賜功臣號,特增「守義」二字。
二月乙丑,以呂文德爲福州觀察使、侍衛馬軍副都指揮使,總統兩淮出戰軍馬,捍禦邊陲。庚午,以郢州推官黃從龍死節,詔贈通直郎,一子補下州文學。
三月丁-{丑}-朔,日有食之。
夏四月癸-{丑}-,左武衛中郎將、濠州措置捍禦王烈,閣門宣贊、淮西路鈐王傑,閣門祗候、江東路鈐李季實往馬帥王鑒軍前議事,遇大元兵戰死,贈官,仍各官其二子。乙卯,嘉定守臣程立之固守,詔官一轉。丙辰,安豐軍統領陳友直以王家堈戰功,與官兩轉,壬申,布衣王與之進所著《周禮訂議》,補下州文學。
五月庚子,詔施州創築郡城及關隘六十餘所,本州將士及忠州戍卒執役三年者,各補轉一官。
六月甲戌,有流星大如太白,出於氐。
秋七月丁亥,詔海州屯駐借補保義郎申政,密州之役先登陷陣,後以戰沒,特贈保義郎,官其子進勇副尉。太白入井。壬辰,四川制司言:大元兵破大安軍,忠義副總管楊世威堅守魚孔隘,孤壘不降,有特立之操,可任責邊防。詔以世威就知大安軍。甲午,日生格氣。己亥,太白經天,晝見。
八月乙卯,流星晝隕。癸亥,詔福州延祥、荻蘆兩砦並置武濟水軍,摘本州廂禁習水者充,千五百人爲額。
閏月丁-{丑}-,四川總領餘玠言,知巴州向牷、鈐轄譚淵白土坪等戰有功。詔佺等十八人各官三轉,餘轉官有差。其中創人各給緡錢百,陣沒者趣上姓名,贈恤其家。太白犯權星。壬寅,太白、填星合於翼。
九月壬申,詔蠲高郵民耕荒田租。
冬十月丙戌,太白入於氐。
十二月己-{丑}-,史嵩之五請祠,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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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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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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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曜==
日爲太陽之精,君之象,日行一度,一年一周天。日月行有道之國,則光明。君道至大,則日色光明;動不失時,則日揚光。至德之萌,日月如連壁。君臣有道,則日含「王」字;君亮天工,則日備五色;有聖人起,則日再中。人君有德,日有四彗,光芒四出;日有二彗,一年再赦。
《周禮》視祲掌十煇之法;一曰祲,陰陽五色之氣,浸淫相侵;二曰象,雲氣成形象;三曰鑴,日旁氣刺日;四曰監,雲氣臨日上;五曰闇暗,謂蝕及日光脫;六曰瞢,不光明;七曰彌,白虹貫日;八曰序,謂氣若山而在日上,及冠珥背璚重疊次序在於日旁;九曰隮,謂暈及虹也;十曰想,五色有形想。
凡黃氣環在日左右爲抱氣;居日上爲戴氣、爲冠氣;居日下爲承氣、爲履氣;居日下左右爲紐氣、爲纓氣。抱氣則輔臣忠,餘皆爲喜、爲得地,吉。
一珥在日西則西軍勝,在東則東軍勝,南北亦然;無兵,亦有拜將。兩珥氣圜而小在日左右,主民壽考。三珥色黃白,女主喜;純白,爲喪;赤,爲兵;青,爲疾;黑,爲水。四珥主立侯王,有子孫喜。
日有黃芒,君福昌;多黃輝,王政太平。日無光,爲兵、喪,又爲臣有陰謀。日旁雲氣白如席,兵衆戰死;黑,有叛臣;如蛇貫之而青,穀多傷;白,爲兵;赤,其下有叛;黃,臣下交兵;黑,爲水。日始出,黑雲氣貫之,三日有暴雨。青雲在上下,可出兵。有赤氣如死蛇,爲饑,爲疫。雜氣刺日皆爲兵。
日暈,七日內無風雨,亦爲兵;甲乙,憂火;丙丁,臣下忠;戊己,後族盛;庚辛,將利;壬癸,臣專政。半暈,相有謀;黃,則吉;黑,爲災。暈再重,歲豐;色青,爲兵,穀貴;赤,蝗爲災。三重,兵起。四重,臣叛。五重,兵、饑。六重,兵、喪。七重,天下亡。
日並出,諸侯有謀,無道用兵者亡。日辟,爲兵寇。日隕,下失政。日中見飛燕,下有廢主。日中黑子,臣蔽主明。日晝昏,臣蔽君之明,有篡弑。赤如血,君喪臣叛。日夜出,兵起,下陵上,大水。日光四散,君失明。白虹貫日,近臣亂,諸侯叛。日赤如火,君亡。日生牙,下有賊臣。
日食,爲陰蔽陽,食既則大臣憂,臣叛主,兵起。日食在正旦,王者惡之。日珥,甲乙,日有二珥四珥而食,白雲中出,主兵;丙丁,黑雲,天下疫;戊己,青雲,兵、喪;庚辛,赤雲,天下有少主;壬癸,黃雲,有土功。日食在甲乙日,主四海之外,不占;丙丁,江、淮、海、岱也;戊己,中州河、濟也;庚辛,華山以西;壬癸,常山以北。各以其下所主當之。寅卯辰木,招謀者司徒也。巳午未火,招謀者太子也。申酉戌金,司馬也。亥子-{丑}-水,司空也。
月爲太陰之精,女主之象,一月一周天。君明,則依度;臣專,則失道。或大臣用事,兵刑失理,則乍南乍北;或女主外戚專權,則或進或退。月變色,爲殃;青,饑;赤,兵、旱;黃,喜;黑,水。晝明,則奸邪作。月旁瑞氣,一珥,五穀登;兩珥,外兵勝;四珥及生戴氣,君喜國安。終歲不暈,天下偃兵。
晦而明見西方,曰朏;朔而明見東方,曰仄匿。朏則政緩,仄匿則政急。六日而弦,臣專政。七日而弦,主勝客。八日而弦,天下安。十日不弦,將死,戰不勝。
兩月並見,兵起,國亂,水溢。星入月中,亡國破將。白暈貫之,下有廢主。白虹貫之,爲大兵起。生齒,則下有叛臣。生足,則後族專政。
月珥背璚,暈而珥,六十日兵起;珥青,憂;赤,兵;白,喪;黑,國亡;黃,喜。有背璚,臣下馳縱,欲相殘賊,不和之氣。暈三重,兵起;四重,國亡;五重,女主憂;六重,國失政;七重,下易主;八重,亡國;九重,兵起亡地;十重,天下更始。
月食,從上始則君失道,從旁始爲相失令,從下始爲將失法。歲星犯之,兵、饑、民流。熒惑犯之,大將死,有叛臣,民饑。填星犯之,人臣弑主;合,國饑。月食填星,民流;一曰月犯填,女主憂,民流。太白犯,出月右爲陰國有謀,左爲陽國有謀;出月下,君死、民流。
月戴太白,起兵;入月,將死;與太白會,太子危。辰星犯之,天下水。月食辰,水,饑。辰入月,臣叛主。彗星入,或犯之,兵期十二年,大饑;貫月,臣叛主。流星犯之,有兵;入無光,有亡國;在月上下,國將亂。月犯列星,其國受兵。星食月,國相死。星見月中,主憂。
凡月之行,曆二十有九日五十三分而輿日相會,是謂合朔。當朔日之交,月行黃道而日爲月所掩,則日食,是爲陰勝陽,其變重,自古聖人畏之。若日月同度於朔,月行不入黃道,則雖會而不食。月之行在望與日對沖,月入於闇虛之內,則月爲之食,是爲陽勝陰,其變輕。昔朱熹謂月食終亦爲災,陰若退避,則不至相敵而食。所謂闇虛,蓋日火外明,其對必有闇氣,大小與日體同。此日月交會薄食之大略也。日食修德,月食修刑,自昔人主遇災而懼,側身修行者,此也。
歲星爲東方,爲春,爲木。于人五常,仁也;五事,貌也。超舍而前爲贏,退舍爲縮。色光明潤,君壽民富。又主福,主大司農,主五穀。石申曰:歲星所在,國不可伐,如歲在卯,不可東征。甘德曰:所去,國凶;所之,國吉;退行,爲凶災。主泰山、徐青兗及角、亢、氐、房、心、尾、箕。君令不順,則歲星退行;入陰爲內事,入陽爲外事;行陰道爲水,行陽道爲旱。星大,則喜;小,則牛馬多死,疾疫。初見小而日益大,所居國利。初出大而日小,國耗。《荊州占》:歲星色黑,爲喪;黃,則歲豐;白,爲兵;青,多獄;君暴,則色赤。熒惑相犯,爲大戰;相去方寸爲犯,戰,客勝。食火,國亡。邊侵曰食。守之爲賊。居之不去爲守。觸火,則國亂。兩體俱動而直曰觸。合鬥,爲饑、旱。離復合、合復離曰鬥。填星相犯,退,犯填,太子叛。當東反西曰退。與填星合,爲內亂,民饑。芒角相及同光曰合。守填星,其下城敗。太白相犯,大臣黜,女主喪。觸太白,則四邊來侵。守太白,爲四序不調。合鬥,則大將死。辰星相犯,太子憂。觸辰,主憂;守,憂賊。合,則君臣和。晝見,則臣強。他星犯之,主不安。客星犯守,主憂。流星犯之,色蒼黑,大農死;赤,爲饑疫;黃,則歲豐。抵之,臣叛主。
熒惑爲南方,爲夏,爲火。于人五常,禮也;五事,視也。晉灼曰:「常以十月入太微,受制而出,行列宿,司無道,出入無常。」二歲一周天。出,則有兵;入,則兵散。逆行一舍二舍,爲不祥,所舍國爲亂、賊、疾、喪、饑、兵。或環繞勾巳,芒角、動搖、變色,乍前乍後,爲殃愈甚。退行一舍,天下有火災;五舍,大臣叛。《星經》曰:「主霍山、揚、荊、交州,又主輿鬼、柳、七星。」又主大鴻臚,又曰主司空,爲司馬,主楚、吳、越以南,司天下君臣之過失。東行,則兵聚東方;西行,則兵聚西方。天下安,則行疾。與歲星相犯,主冊太子,有赦。觸歲星,有子;守之,太子危。填星相犯,兵大起。入填星,將爲亂;觸之,有刀兵;守之,有內賊,太子危。與太白相犯,主亡,兵起;守北,太子憂;南,庶子憂。環繞,偏將死。與辰星相犯,兵敗。與辰星相會,爲旱,秋爲兵,冬爲喪;守之,太子憂,有赦。他星相犯,兵起,祅星犯之,爲兵,爲火。
填星爲中央,爲季夏,爲土。于人五常,信也;五事,思也。常以甲辰元始之歲填行一宿,二十八歲而一周天。四星皆失,填爲之動。所居,國吉,女子有福,不可伐。去之,失地。天子失信,則填大動。盈則超舍,以德盈則加福,刑盈則不復;縮則退舍不及常,德宿則迫戚,刑縮則不育。《星經》曰:「主嵩山、豫州,又主東井。」行中道,則陰陽和調。退行一舍,爲水;二舍,海溢河決。經天退行,天下更政,地動。巫咸曰:光明,歲熟。大明,主昌。小暗,主憂。春青,夏赤,女主喜。春色蒼,歲大熟;色赤,饑。有芒,兵。與歲星相犯相鬥,爲內亂;合,則野有兵。熒惑相犯,爲兵、喪;合,則爲兵,爲內亂,大人忌之。太白相犯,爲內兵,有大戰,一曰王者失地。合於太微,國有大兵,一曰國亡。辰星犯,爲兵,爲旱。祅星犯,下臣謀上。流星犯,則民多事。與月相犯,有兵。
太白爲西方,爲秋,爲金。于人五常,義也;五事,言也。常以正月甲寅與火晨出東方,二百四十日而入。入四十日又出西方,二百四十日而入。入三十五日而復出東方。出以寅戌,入以-{丑}-未也。一年一周天。日方南太白居其南,日方北太白居其北,爲贏,侯王不寧,用兵進吉退凶。日方南太白居其北,日方北太白居其南,爲縮,侯王有憂,用兵退吉進凶。《星經》曰:「主華陰山、梁、雍、益州,又主奎、婁、胃、昴、畢、觜、參。」出西方,失行,外國敗。出東方,失行,中國敗。若經天,天下革,民更主,是謂亂紀,人衆流亡。晝見,與日爭明,強國弱,女主昌,又曰主大臣。巫咸曰:光明見影,戰勝,歲熟。狀炎然而上,兵起。光如張蓋,下有立王。凡與歲星相犯,兵敗失地。犯熒惑,客敗主勝。犯填星,太子不安,失地。犯辰星,主兵。入月,主死,其下兵。犯月角,兵起,在左則中國勝,在右則外國勝。當見不見,失地破軍。他星犯,其事急。祅星犯,邊城有戰。客星犯,主兵將死。凡太白至午位,避日而伏,若行至未,即爲經天,其災異重也。
辰星爲北方,爲冬,爲水。于人五常,智也;五事,聽也。常以二月春分見奎、婁,五月夏至見東井,八月秋分見角、亢,十一月冬至見牽牛。出以辰戌,入以-{丑}-未,二旬而入。晨候之東方,夕候之西方也。一年一周天。出早爲月食,晚爲彗星及天祅。一時不出,其時不和。四時不出,天下大饑。《星經》曰:「主常山、冀、並、幽州,又主鬥、牛、女、虛、危、室、壁。」又曰主燕、趙、代,主廷尉,以比宰相之象。石申曰:色黃,五穀熟;黑,爲水;蒼白,爲喪。凡與歲星相犯,皇后有謀。熒惑犯,妨太子。填星犯,兵敗;太白亦然。芒角相及同光曰合,他星光曜相逮爲害。客星、太陰、流星相犯,主內患。
凡五星:歲星色青,比參左肩;熒惑色赤,比心大星;填星色黃,比參右肩;太白色白,比狼星;辰星色黑,比奎大星。得其常色而應四時則吉,變常爲凶。
木與土合爲內亂,饑;與水合爲變謀而更事;與火合爲饑,爲旱;與金合爲白衣之會,合鬥,國有內亂,野有破軍,爲水。太白在南,歲星在北,名曰牝牡,年穀大熟。太白在北,歲星在南,其年或有或無。火與金合爲爍,爲喪,不可舉事用兵,從軍爲軍憂;離之,軍卻。出太白陰,分地;出其陽,偏將戰。與土合爲憂,主孽卿。與水合爲北軍,用兵舉事大敗。一曰,火與水合爲焠,不可舉事用兵。土與水合爲壅沮,不可舉事用兵,有覆軍。一曰,爲變謀更事,必爲旱。與金合爲疾,爲白衣會,爲內兵,國亡地。與木合國饑。水與金合爲變謀,爲兵、憂。
木、火、土、金與水鬥,皆爲戰,兵不在外,皆爲內亂。
三星合,是謂驚立絕行,其國外內有兵與喪,百姓饑乏,改立侯王。四星合,是謂大湯,其國兵、喪並起,君子憂,小人流。五星若合,是謂易行,有德,受慶,改立王者,奄有四方,子孫蕃昌;亡德受殃,離其國家,滅其宗廟,百姓離去,被滿四方。五星皆大,其事亦大;皆小,事亦小。五星俱見,其年必惡。
凡五星與列宿相去方寸爲犯,居之不去爲守,兩體俱動而直曰觸,離復合、合復離曰鬥,當東反西曰退,芒角相及同舍曰合。凡五星東行爲順,西行曰逆,順則疾,逆則遲,通而率之,終於東行。不東不西曰留,與日相近而不見曰伏,伏與日同度曰合。
凡金、水二星,行速而不經天,自始與日合後,行速而先日,夕見西方。去日前稍遠,夕時欲近南方則漸遲,遲極則留,留而近日,則逆行而合日;在於日後,晨見東方。逆極則留,留而後遲,遲極去日稍遠,旦時欲近南方,則遠行以追日,晨伏於東方,復與日合度。此五星合見、遲疾、順逆、留行之大端也。
凡五星之行,古法:周天之數,如歲星謂十二年一周天,乃約數耳。晉灼謂太歲在四仲則行三宿,在四孟、四季則行二宿,故十二年而行周二十八宿。其說亦非。夫二十八宿,度有廣狹,而歲星之行自有盈縮,豈得以十二年一周無差忒乎?唐一行始言歲星自商、周迄春秋季年,率百二十餘年而超一次,因以爲常。以春秋亂世則其行速,時平則其行遲,其說尤迂。既乃爲後率前率之術以求之,則其說自悖矣。今紹興曆法,歲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是每年行一次之外有餘一分,積一百四十四年剩一次矣。然則先儒之說安可信乎?餘四星之行,固無逆順,中間亦豈無差忒?一行不復詳言,蓋亦知之矣。
==景星==
景星,德星也,一曰瑞星,如半月,生於晦朔,大而中空,其名各異。曰周伯,其色黃,煌煌然,所見之國大昌。曰含譽,光耀似彗,喜則含譽射。曰格澤,狀如炎火,下大上銳,色黃白,起地上,見則不種而獲。曰歸邪,兩赤彗向上,有蓋。曰天保星,有音,如炬火下地、野雞鳴。皆五行沖和之氣所生也。其王蓬芮、玄保、昭明、昏昌、旬始、司危、菟昌、地維臧光之類,亦皆爲瑞星。然前志以王蓬芮已下星爲妖星。又奇星,古無所考,見於仁宗、英宗之時,故附于景星之末-{云}-。
==彗孛==
彗星,小者數寸,長者或竟天。見則兵起,大水,除舊佈新之兆也。其體無光,傅日而爲光。故夕見則東指,晨見則西指。光芒所及則爲災。有五色,各依五行本精所生。
孛星,彗屬。偏指曰彗,芒氣四出曰孛。孛者,孛孛然,非常惡氣之所生也。主大亂,主大兵,災甚於彗。旄頭星,《玉冊》-{云}-:亦彗屬也。
==客星==
客星有五:周伯、老子、王蓬絮、國皇、溫星是也。周伯,大而黃,煌煌然,所見之國,兵喪,饑饉,民庶流亡。老子,明大純白,出則爲饑,爲凶,爲善,爲惡,爲喜,爲怒。王蓬絮,狀如粉絮,拂拂然,見則其國兵起,有白衣之會。國皇,大而黃白,有芒角,主兵起,水災,人主惡之。溫星,色白,狀如風動搖,常出四隅。皆主兵。此五星錯出乎五緯之間,其見無期,其行無度,各以其所在分野而占之。又四隅各有三星:東南曰盜星,主大盜;西南曰種陵,出則穀貴;西北曰天狗,見則天下大饑;東北曰女帛,主有大喪。
==流星==
流星,天使也。自上而降曰流,東西橫行亦曰流。流星有八,曰天使,曰天暉,曰天雁,曰天保,曰地雁,曰梁星,曰營頭,曰天狗。流星之爲天使者,有祥有妖,爲天暉、天雁、夜隕而爲天保,則祥;若夜隕而爲地雁、梁星,晝隕而爲營頭,則妖。流星之大者爲奔星,夜隕而爲天狗,厥妖大。自下而升曰飛。飛星有五,亦有妖祥之分,飛星化而爲天刑則祥;爲降石,爲頓頑,爲解銜,爲大滑,則爲妖。
==妖星==
妖星,五行乖戾之氣也。五星之精,散而爲妖星,形狀不同,爲殃則一。各以其所見日期、分野、形色,占爲兵、饑、水、旱、亂、亡。星長三尺至五尺,期百日,等而上之,至一丈期一年,三丈期三年,五丈期五年,十丈期七年,十丈已上,不出九年。蓋妖星長大則期遠而殃深,短小則期近而殃淺。
天攙星乃歲之精,主奮爭。天槍如彗,出西方,長二三尺,名天槍,主破國。天猾主招亂。天棓出西方,長數丈,主國亂。蚩尤旗類彗而後曲,主兵。天沖狀如人,蒼衣赤首,不動,主下謀上,滅國。國皇大而赤,去地三丈,如炬火,主內寇。及登主夷分,主恣虐,旦見則主弱。昭明如太白,光芒不行,主兵、喪。司危,《天官書》如太白,有目,去地可六丈,大而白,其下有兵,主擊強。五殘如辰星,去地六七丈,其下有兵,主奔亡。六賊去地六丈,大而赤,有光,出非其方,下有兵、喪。獄漢青中赤表,下有三彗,去地可六丈,大而赤,數動。大賁主滅邪暴兵。燭星主滅邪。絀流主伏逃。茀星、昴、孛星主災。旬始出北斗旁,如雄雞,見則更主。擊咎主大兵,有反者,大亂。天杵主䍧羊。天柎主擊殃。伏靈見則世亂。天敗主鬥沖。司奸主見怪。天狗有毛,旁有短彗,下如狗形,見則兵饑。天殘主貪殘。卒起有謀反,主驚亡。枉矢色黑,蛇行,望之如有毛目,長數匹者,見則兵起,破女君臣憂,上下亂。拂樞主制時。滅寶主伐亂。繞綎主亂孳。驚理主相屠。大奮祀主招邪。
天鋒彗象,形似矛鋒,見則兵起,有亂臣。昭星有三彗,兵出,有大盜不成,又主滅邪。蓬星大如二斗器,色白,出東南方,東北主旱,或大水。長庚星如一匹布著天,見則兵起。四填大而赤,可二丈,爲兵。地維臧光星如月,始出,大而赤,去地二丈,東南,旱;西北,兵;出東北,大水。老子星色白,爲善爲惡,爲饑爲凶,爲喜爲怒。營頭星有雲如壞山墜,所墜下有覆軍流血。積陵出西南,長三丈,主兵,小饑。昏昌出西北,氣青赤色,中赤外青,主國易政。莘星出西北,狀如環,大則諸侯失地。白星如削瓜,主男喪。菟昌有赤青環之,主水,天下改易。濛星赤如牙旗,長短四面,西南最多,亂之象。長星出西方。
歲星之精,化爲天棓、天槍、天猾、天沖、國皇、及登,蒼彗。火星之精,化爲昭旦、蚩尤之旗、昭明、司危、天欃,赤彗。土星之精,化爲五殘、六賊、獄漢、大賁、昭星、絀流、茀星、旬始、蚩尤,虹蜺、擊咎,黃彗。太白之精,化爲天杵、天柎、伏靈、天敗、司奸、天狗、天殘、卒起,白彗。辰星之精,化爲枉矢、破女、拂樞、滅寶、繞綎、驚理、大奮祀,黑彗。
而月旁祅星,亦各有所生。天槍、天荊、真若、天㨬、天樓、天垣,歲星所生也,見以甲寅日,有兩青方在其旁。天陰、晉若、官張、天惑、天雀、赤若、蚩尤,熒惑所生也,出在丙寅日,有兩赤方在其旁。天上、天伐、縱星、天樞、天翟、天沸、荊彗,填星所生也,出在戊寅日,有兩黃方在其旁。若星、帚星、若彗、竹彗、牆星、權星、白雚,太白所生也,出在庚寅日,有兩白方在其旁。天美、莒天毚、天社、天林、天庥、天蒿、端下,辰星所生也,出以壬寅日,有兩黑方在其旁,見則爲水、旱、兵、喪、饑、亂。
==雲氣==
《周禮•保章氏》:「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故魯僖公日南至登觀台以望,漢明帝升靈台以望元氣,吹時律,觀物變。蓋古者分至主啟閉必書,雲物爲備故也。迨乎後世,其法寢備。瑞氣則有慶雲、昌光之屬,妖氣則有虹蜺、牂雲之類,以候天子之符應,驗歲事之豐凶,明賢者之出處,占戰陣之勝負焉。
==日食==
建隆元年五月己亥朔,日有食之。二年四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乾德三年二月壬寅朔,日當食不食。五年六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開寶元年十二月己酉朔,日有食之。三年四月辛酉朔,日有食之。四年十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五年九月丁巳朔,日有食之。七年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八年七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太平興國二年十一月丁亥朔,日有食之,既。六年九月乙未朔,日有食之。七年三月癸巳朔,日有食之。八年二月戊子朔,日有食之。
雍熙二年十二月庚子朔,日有食之。三年六月戊戌朔,日有食之。
淳化二年閏二月辛未朔,日有食之。三年二月乙丑朔,日有食之。四年二月己未朔,日有食之。八月丙辰朔,日有食之。五年十二月戊寅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
咸平元年五月戊午朔,日有食之。十月丙戌朔,日有食之。二年九月庚辰朔,日有食之。三年三月戊寅朔,日有食之。五年七月甲午朔,日有食之。
景德元年十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三年五月壬寅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四年五月丙申朔,日有食之,陰雨不見。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丙辰朔,日有食之,陰雨不見。五年八月丙申朔,日有食之。六年十二月戊午朔,日有食之。七年十二月癸-{丑}-朔,日當食不食。八年六月己酉朔,日有食之。
天禧三年三月戊午朔,日有食之。五年七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乾興元年七月甲子朔,日食幾盡。
天聖二年五月丁亥朔,日當食不食。四年十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六年三月丙申朔,日有食之。七年八月丁亥朔,日有食之。
明道二年六月甲午朔,日有食之。
景祐三年四月己酉朔,日當食不食。
寶元元年正月戊戌朔,日有食之。
康定元年正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慶曆二年六月癸酉朔,日有食之。三年五月丁卯朔,日有食之。四年十一月戊午朔,日當食不食。五年四月丁亥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六年三月辛巳朔,日有食之。
皇祐元年正月甲午朔,日有食之。四年十一月壬寅朔,日有食之。五年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
嘉祐元年八月庚戌朔,日有食之。三年八月己亥朔,日有食之。四年正月丙申朔,日有食之。六年六月壬子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
熙甯元年正月甲戌朔,日有食之。二年七月乙丑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六年四月甲戌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八年八月庚寅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
元豐元年六月癸卯朔,日當食不食。三年十一月己-{丑}-朔,日有食之。四年十一月癸未朔,日當食不食。五年四月壬子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六年九月癸卯朔,日有食之。
元祐二年七月庚戌朔,日有食之,陰雨不見。六年五月己未朔,日有食之。
紹聖元年三月壬申朔,日有食之。二年二月丁卯朔,日當食不食。四年六月癸未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
元符三年四月丁酉朔,日有食之。
建中靖國元年四月辛卯朔,日有食之,雲陰不見。
大觀元年十一月壬子朔,日有食之。二年五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四年九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政和三年三月壬子朔,日有食之。五年七月戊辰朔,日有食之。
重和元年五月壬午朔,日有食之。
宣和元年四月丙子朔,日有食之。五年八月辛巳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
建炎三年九月丙午朔,日食於亢。
紹興五年正月乙巳朔,日食於女。七年二月癸巳朔,日食於室{{*|是年當金之天會十五年,《金史》不書日食}}。八年至十二年,日食多在夜,史蒙蔽不書。十三年十二月癸未朔,日食于牛,陰雲不見。十五年六月乙亥朔,日食于井。十七年十月辛卯朔,日食於氐{{*|是年乃金之皇統七年,《金史》不書日食}}。十八年四月戊子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十九年三月癸未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二十四年五月癸-{丑}-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二十五年五月丁未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二十八年三月辛酉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三十年八月丙午朔,日食於翼。三十一年正月甲戌朔,太史言日當食而不食。三十二年正月戊辰朔,日食於女。
隆興元年六月庚申朔,日食于井。二年六月甲寅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
乾道五年八月甲申朔,日食在翼,陰雲不見。九年五月壬辰朔,日食在井,陰雲不見。
淳熙元年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在尾,陰雲不見。三年三月丙午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四年九月丁酉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十年十一月壬戌朔,日食於心。十五年八月甲子朔,日食於翼。十六年二月辛酉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
慶元元年三月丙戌朔,日食于婁。四年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五年正月癸巳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六年六月乙酉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是年乃金承安五年,《金史》不書日食}}。
嘉泰二年五月甲辰朔,日食于畢。三年四月己亥朔,日有食之{{*|《金史》不書}}。
開禧二年二月壬子朔,日當食,太史言不見虧分。
嘉定三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四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當食,太史言不見虧分。{{*|《金史》不書}}
。七年九月壬戌朔,日食於角。九年二月甲申朔,日食於室。十年七月丙子朔,日食于張。十一年七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十四年五月甲申朔,日食于畢。十六年九月庚子朔,日食於軫。
寶慶三年六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紹定元年六月壬寅朔,日有食之。六年九月壬寅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
端平二年二月甲子朔,日當食不虧。
嘉熙元年十二月戊寅朔,日有食之。
淳祐二年九月庚辰朔,日有食之。三年三月丁-{丑}-朔,日有食之。五年七月癸巳朔,日有食之。六年正月辛卯朔,日有食之。九年四月壬寅朔,日有食之。十二年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
寶祐元年二月己酉朔,日有食之。
景定元年三月戊辰朔,日有食之。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食之。
咸淳元年正月辛未朔,日有食之。三年五月丁亥朔,日有食之。四年十月戊寅朔,日有食之。六年三月庚子朔,日有食之。七年八月壬辰朔,日有食之。八年八月丙戌朔,日有食之。
德祐元年六月庚子朔,日食,既,星見,雞鶩皆歸。明年,宋亡。
==日變==
周顯德七年正月癸卯,日既出,其下復有一日相掩,黑光摩蕩者久之。
開寶七年正月丙戌,日中有黑子二。
景德元年十二月甲辰,日有二影,如三日狀。三年九月戊申,日赤如赭。四年四月甲申,日無光。
寶元二年十二月庚申,日赤如朱,逾二刻復。
慶曆八年正月乙未,日赤無光。
熙甯十年二月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元豐元年閏正月庚子,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二月戊午散。十二月丙午,日中有黑子如李大,至丁巳散。二年二月甲寅,日中有黑子如李,至癸亥散。
崇寧二年五月癸卯,日淡赤無光。三年十月壬辰,日中有黑子如棗大。
政和二年四月辛卯,日中有黑子,乍二乍三,如栗大。八年十一月辛亥,日中有黑子如李大。
宣和二年正月己未,日濛濛無光。五月己酉,日中有黑子如棗大。三年十二月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大。四年二月癸巳,日濛濛無光。
靖康元年閏十一月庚申,日赤如火,無光。
建炎三年三月己卯,日中有黑子,至壬寅始消。
紹興元年二月己卯,日中有黑子如李大,三日乃伏。六年十月壬戌,日中有黑子如李大,至十一月丙寅始消。七年二月庚子,日中有黑子如李大,旬日始消。四月戊申,日中有黑子,至五月乃消。八年二月辛酉,日中有黑子。十月乙亥,日中有黑子。十五年六月丙午,日中有黑氣往來。丁未,日中有黑子,日無光。
乾道五年正月甲申,日色黃白,昏霧四塞。
淳熙十二年正月癸巳,日中生黑子,大如棗。戊戌至庚戌,日中皆有黑子。十三年五月庚辰,日中生黑子,大如棗。
紹熙四年十一月辛未,日中有黑子,至庚辰始消。
慶元六年八月乙未,日中有黑子如棗大,至庚子始消。十二月乙酉,又生,至乙巳始消。
嘉泰二年十二月甲戌,日中生黑子,大如棗。丙戌,始消。四年正月癸未,開禧元年四月辛-{丑}-,日中皆有黑子大如棗。
嘉熙二年十月己巳,日中有黑子。
德祐二年二月丁酉朔,日中有黑子,如鵝卵相蕩。
==日煇氣==
建隆元年迄開寶末,凡冠氣七,珥百,抱氣七,承氣六,赤黃氣三,黃白氣三,青氣二,纓一,暈一百五十六,半暈四十五,重暈五十九,重半暈七,交暈一十八,背氣二百三十一,紐氣戟氣三。
太平興國迄至道末,凡冠氣一十八,戴氣三,抱氣一十三,珥七十七,承氣三,赤黃氣璚氣一,青氣三,暈五十九,半暈二十三,重暈一十二,交暈三,背氣四十四,紐氣三,戟氣一,直氣一十五。
咸平元年迄乾興末,凡重輪二十四,彗一,五色氣一,冠氣二百六十六,珥四十一,戴氣一百九十七,抱氣五十七,承氣一百八十四,直氣七十七,光氣一,黃氣九,赤黃氣四,紫氣五,赤黃交氣二,赤黃綠碧氣二,青赤氣二十一,黃白氣一,黑氣二,白氣五,纓三,戟氣一,紐氣二,背氣二百九十九,暈一千二百三十一,半暈六百五十三,重暈二十七,交暈一十三。
天聖元年訖嘉祐末,凡日黃曜有光一,煇氣一十九,龍鳳雲一,慶雲二,五色雲八,紫黃雲五,赤黃雲一,紫雲二,青黃紫暈八百五十五,周暈二十六,重暈一十六,交暈五,連環暈一,珥八百四十七,冠氣一百四十,戴氣二百五十六,承氣一百,重承氣一,抱氣一十八,負氣一,背氣一百七,格氣二,直氣五,白虹貫日四,白氣如繩貫日並暈一。
治平元年訖四年,凡五色雲八,煇氣一,暈一百二十八,周暈三,重暈十二,交暈二,珥八十九,冠氣一十一,戴氣三十九,承氣五,背氣三十三,白虹貫日一,白虹貫珥一。
治平以後訖元豐末,凡日暈一千三百五十六,周暈二百七十七,重暈七十四,交暈四十九,連環暈一,珥八百八十二,冠氣四十二,戴氣二百七十一,承氣五十,抱氣二,背氣二百四十六,直氣二,戟氣一,纓氣五,璚氣一,白虹貫日九,貫珥三,五色雲二十六。
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訖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暈五百二十八,周暈二百五十七,重暈六十八,交暈六十七,五色氣暈二,珥五百五十六,冠氣六十一,戴氣一百五十,承氣三十三,背氣一百七十四,直氣三,戟氣四,纓氣一,格氣五,白虹貫日一十六,貫珥一,五色雲十二。
自元符三年正月訖靖康二年四月,凡日暈九,暈戴三,半暈一,暈珥背一,半暈重背一,暈纓一,珥背三,珥十三,暈珥七,冠氣七,暈背四,戴氣六,承氣二,抱氣四,背氣一十七,五色氣暈一,直氣四,環氣戴氣二,戟氣一,履氣二,半暈重履一,半暈再重一。
建炎三年春、明年二月辛-{丑}-,白虹貫日。四年十一月癸卯,日生背氣。
紹興元年正月壬戌,日生背氣。二年四月壬申、五月戊寅,日皆生戴氣。閏四月丙申,日生背氣。三年二月乙卯,日生戴氣。六月甲申朔,日生背氣。四年正月壬子,日生承氣。三月壬戌,日暈於軫。甲子,又暈于婁。辛未,又暈於胃,是日,日生抱氣。五月甲戌,日生背氣。六月壬辰,日暈于井。五年正月庚申,日有戴氣。六年二月丙寅,日暈于婁。三月戊寅,日暈于張。丁亥,又暈於胃。四月己亥,日生戴氣。庚子,復生,仍有承氣。十一月庚寅,日左右生珥並背氣。癸巳,日又生背氣。七年二月辛-{丑}-,氛氣翳日。八年二月辛巳,白虹貫日。二十一年閏四月壬申,日生赤黃暈周匝。二十七年二月壬寅,白虹貫日。二十八年二月戊申,日生赤黃暈周匝。二十九年正月癸酉,日連暈,上生青赤黃色戴氣,日左右生珥。三十一年四月戊辰,日生赤黃暈周匝。六月辛酉,日上暈外生赤黃色,有背氣。七月辛卯,日上暈外生背氣。
隆興二年二月壬申,日生赤黃色暈,日左右生青赤黃珥。癸未,日生赤黃色暈周匝。三月庚戌,日生赤黃色暈周匝。六月甲子,日有戟氣。七月甲申朔,日生赤黃暈不匝,上生重暈,又生背氣及青珥。丁亥,日生重暈,上生青赤黃色背氣。癸卯,日生赤黃暈不匝,暈外生背氣,赤黃,兩頭向外曲。
乾道元年六月丁未,日暈周匝,下暈外生格氣,橫在日下。二年二月庚辰,日左生赤黃色直氣長丈餘,及半暈背氣。三年三月丁巳,日暈于婁,外生赤黃承氣。四月辛卯,日暈,赤黃色周匝。五月戊戌朔,日赤黃暈周匝。甲辰,日下暈外有青赤黃承氣。六月丙子,日赤黃暈周匝。四年六月丁巳,日赤黃暈周匝。五年正月己巳,日生黃色戴氣承氣。六年三月丁-{丑}-,日暈不匝,下生承氣。閏五月壬辰,日半暈再重,生戴氣承氣。丁酉,日左生珥。八年六月辛-{丑}-,日暈不匝,左右生珥。壬寅,日暈周匝。丁未,日暈不匝,外生承氣,日下暈。九年二月丙子,日暈於奎。
淳熙元年三月辛-{丑}-,日暈於胃。二年七月甲辰,日生背氣。三年二月庚子,日暈不匝,外日半暈再重。四年二月戊子,日暈不匝,日上連暈生戴氣,日下暈外生承氣。五年三月癸卯、四月乙酉、六月庚辰,皆日暈周匝。十二月乙未,日生兩珥,一戴氣。六年二月癸-{丑}-,日半暈再重。六月己-{丑}-,日暈周匝。十二月辛亥,日暈外生戴氣。八年正月己酉,日生戴氣,後日左生青赤黃珥。閏三月丙申,日暈周匝。七月己卯,日半暈外生背氣。十一年正月戊申,日半暈再重。十三年五月己卯,日暈周匝。十五年二月己卯,日半黃暈周匝。六月丙申,日上生青赤黃色背氣。十六年三月壬寅,日半暈再重。
紹熙元年五月庚辰,日半暈再重。六月甲申,日生赤黃暈周匝。二年二月壬寅,日生戴氣,青赤黃色。三月辛未,日生青赤黃暈周匝。四月癸未,日生戴氣。七月庚申,日暈外生背氣。壬戌,日有背氣。四年二月癸亥,日暈周匝。十一月辛巳,日暈外生背氣。五年四月乙卯,日暈周匝。六月丙午,日上暈外生背氣。
慶元元年正月丙辰,白虹貫日。二月辛巳,日上暈外生青赤黃背氣。四月己未,日生赤黃色格氣。二年五月己-{丑}-,日生背氣,其色青黃。
嘉泰元年六月辛卯,日暈周匝。
嘉定四年七月己卯巳初刻,日有赤黃暈不匝,至酉初後,日上暈外生青赤黃背氣。六年四月己卯,日赤黃暈周匝。七年三月壬申,日生赤黃暈,外有青赤黃承氣,後暈周匝。十一年二月丙辰,日有赤黃暈,白虹貫日。丙寅,日有戴氣。十五年二月己亥,日暈于婁,周匝,有承氣。十七年六月辛卯,日生背氣。
寶慶三年十二月己酉,日旁有氣如珥。
紹定三年二月丙申,日有背氣。四年七月己-{丑}-,日生承氣。五年三月丁酉,日生抱氣承氣。
端平元年四月甲申,日生赤暈。六月戊子,日生赤黃暈,上下有格氣。二年六月戊寅,日有承氣。三年二月辛亥,日暈周匝。
嘉熙元年二月己酉,日暈周匝。三月癸亥、七月壬申,日有背氣。四年二月丙申朔,日生背氣。辛-{丑}-,白虹貫日。
淳祐元年二月戊寅,午後日暈。三年七月甲午,日生格氣。五年五月戊申,日生赤黃暈,外有背氣。六月甲子,日暈周匝。六年三月癸巳,日暈周匝,生珥氣。四月丁-{丑}-,日暈周匝。七年二月戊申,日暈周匝。八年六月己酉,日暈于井,赤黃,周匝。
寶祐元年正月戊戌,日生戴氣。二年二月辛酉,日暈周匝。四年三月乙卯,日暈周匝。
景定四年四月戊辰,日生赤黃暈。五年三月己-{丑}-,日暈于婁,周匝,赤黃,自午至申。六月庚午,日生赤黃暈。九月己-{丑}-,日生格氣。
咸淳元年六月壬午,日生承氣。七年春三月辛巳,日暈,赤黃,周匝。
==月食==
開寶元年十一月庚寅,月食。二年十月戊子,月食。三年四月乙酉,月食。五年八月壬寅,月食。七年八月庚寅,月當食不食。
太平興國二年六月甲辰,月食,既。十一月壬寅,月食。三年十月丙寅,月食,雲陰不見。五年八月乙卯,月食,既。
雍熙元年正月丙寅,月食。二年七月戊午,月當食不食。四年五月丁-{丑}-,月食。
端拱二年三月丁酉,月當食不食。
淳化元年正月庚寅,月食。二年八月壬午,月食,既。三年正月癸卯,月食。八月丙子,月食,雲陰不見。五年六月乙未,月食。十二月癸巳,月食,既。
至道元年六月己-{丑}-,月食,雲陰不見。十二月丁亥,月食。二年十月辛亥,月食。
咸平元年十月庚子,月食。二年九月乙未,月食。三年二月壬戌,月食。八月庚申,月食。四年八月甲寅,月食。五年正月辛亥,月食。七月戊申,月食。六年正月甲辰,月食。七月壬寅,月食。
景德元年十一月乙丑,月食。二年五月壬戌,月食。十月庚寅,月食。三年十一月癸-{丑}-,月食。四年五月辛亥,月食,雲陰不見。九月戊寅,月當食不食。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癸酉,月食。二年九月丁卯,月當食不食。三年閏二月甲子,月食。五年正月甲申,月食,陰翳不見。七月庚辰,月食。十二月丁-{丑}-,月食。八年十月辛卯,月食。九年四月己-{丑}-,月食,雲陰不見。
天禧元年四月壬午,月食。十月庚辰,月食。三年二月壬寅,月食。四年八月癸巳,月食。
天聖二年五月壬寅,月當食不食。四年五月戊午,月食。
慶曆二年六月丁亥,月食。五年四月庚子,月食。九月戊戌,月食。六年九月壬辰,月食。
皇祐二年七月庚子,月食。四年十一月丙辰,月食。五年十月辛亥,月食。
至和二年九月庚午,月食。
嘉祐元年八月甲子,月食,既。二年二月壬戌,月食。八月戊午,月食。三年閏十二月辛巳,月食。四年六月戊寅,月食。十二月己亥,月食,既。五年十二月己巳,月食。七年十月己-{丑}-,月食。八年十月癸未,月食,既。
治平元年四月庚辰,月食。四年二月甲午,月食。
熙甯元年七月乙酉,月食。二年閏十一月丁未,月食。三年五月乙巳,月當食,雲陰不見。四年五月己亥,月食。十一月丙戌,月食。六年三月戊午,月食。九月乙卯,月食。七年九月己酉,月食,既。九年正月壬申,月食,雲陰不見。十年正月丙寅,月食。七月癸亥,月食,雲陰不見。
元豐元年正月庚申,月當食,有雲障之。六月戊午,月食。二年六月壬子,月當食,雲陰不見。三年十月甲戌,月食,雲陰不見。四年四月辛未,月食,既。十月己巳,月食。五年十月癸亥,月食。六年八月丁亥,月當食不食。七年二月乙酉,月食,雲陰不見。八月辛巳,月食,雲陰不見。八年八月丙子,月食,既。
元祐元年十二月戊戌,月當食,雲陰不見。三年六月庚寅,月食,既。十二月丁亥,月當食,雲陰不見。四年五月甲申,月食,雲陰不見。五年五月戊寅,月食,雲陰不見。六年四月癸卯,月食,雲陰不見。七年三月戊戌,月食,既。八年九月己-{丑}-,月食,雲陰不見。
紹聖三年七月癸卯,月食,雲陰不見。四年正月庚子,月食,雲陰不見。
元符元年五月壬戌,月當食不食。二年五月丙辰,月食,既。十月甲寅,月食,既。三年十月戊申,月食。
崇寧二年二月甲子,月食,既。八月辛酉,月食,既。三年二月己未,月食。八月丙辰,月食。四年十二月戊寅,月食。五年六月乙亥,月食。十二月壬申,月食,既。
大觀三年十月丙戌,月食。四年四月甲申,月食,既。九月庚辰,月食,既。
政和元年三月戊寅,月食。九月甲戌,月食。三年二月丁酉,月食。十月甲午,月食。四年正月辛卯,月食,既。六年十一月乙巳,月食。七年十一月乙亥,月食。
重和元年五月丙申,月食。
宣和二年三月丙辰,月食。六年正月癸亥,月食。十二月戊午,月食,既。
建炎三年二月壬午,月食於軫。
紹興元年八月己卯,月當食,雲陰不見。二年二月丙子,月未當闕而闕,體如食,色黃白。
七月甲戌,月食於室,既。三年七月戊辰,月食于危。四年十二月庚寅,月食于井。五年十一月乙酉,月食于井,既。六年五月辛巳,月食於南斗。十一月己卯,月當食,雲陰不見。八年三月辛-{丑}-,月當食,雲陰不見。九月丁酉,月當食,雲陰不見。九年九月壬辰,月食於胃,既。十二年七月丙午,月食,雲陰不見。十三年六月庚子,月食,既。十二月戊戌,月當食,雲陰不見。十四年六月甲午,月食於女。十五年五月己未,月當食,陰雲不見。十六年四月甲寅,月食。二十一年二月丙辰望,月當食,陰雲不見。二十五年五月壬戌望,月當食,以山色遮映,不見虧分。二十七年九月丁-{丑}-,月食。三十年正月甲午望,月當食,陰雲蔽之。
隆興二年五月己亥,月當食,陰雲蔽之。
乾道元年四月甲午,月當食,陰雲蔽之。四年二月丁未,月食,既。五年二月辛-{丑}-,月當食,陰雲不見。六年十一月辛酉,月當食,陰雲不見。八年六月壬子,月當食,陰雲不見。
淳熙元年四月壬申,月當食,陰雲不見。二年四月丙寅,月食于房,既。九月癸亥,月當食,雲陰不見。三年三月庚申,月當食,雲陰不見。五年二月己卯,月當食,雲陰不見。六年正月甲戌,月食,既。八年十一月丁亥,月食。九年十一月辛巳,月食。十年五月己卯,月食。十二年三月戊戌,月食。九月乙未,月當食,雲陰不見。十三年三月壬辰,月當食,陰雲不見。八月庚寅,月食,既。十四年八月甲申,月當食,陰雲不見。十六年十二月辛-{丑}-,月當食,雲陰不見。
紹熙元年六月丁酉,月當食,陰雲不見。十一月乙未,月當食,陰雲不見。二年六月壬辰,月當食,陰雲不見。三年四月乙巳,月當食,陰雲不見。五年九月癸卯,月當食,雲陰不見。
慶元二年八月壬戌,月食。三年七月己未,月食,既。四年七月庚戌,月食。六年五月庚午,月當食,陰雲不見。
嘉泰二年五月己未,月當食,陰雲不見。三年三月癸未,月當食,陰雲不見。
開禧元年三月壬申,月當食,陰雲不見。閏八月己巳,月當食,陰雲不見。三年正月壬辰,月食。七月戊子,月食。
嘉定元年二月丙戌,月當食,陰雨不見。十二月庚辰,月食。二年六月丁-{丑}-,月食。三年十一月己亥,月食。五年十月戊子,月食。七年二月庚戌,月食。八月丁未,月食。八年八月辛-{丑}-,月食,既。九年二月己亥,月當食,雲陰不見。閏七月乙未,月當食,雲陰不見。十年十二月戊午,月食。十一年六月乙卯,月食。十二月壬子,月食,既。十二年五月庚戌,月當食,既,雲陰不見。十一月丙午,月食。十三年五月甲辰,月當食,雲陰不見。十四年十月丙寅,月食。十五年三月癸亥,月當食於氐,既,雲陰不見。十六年三月丁巳,月當食,雲陰不見。
寶慶元年正月丁-{丑}-,月食。七月癸酉,月食,陰雨不見。二年七月戊辰,月食,陰雨不見。
紹定元年十一月甲申,月食。二年十一月己卯,月食。四年四月庚午,月食。五年三月乙未,月食。六年二月庚寅,月食。
端平二年十二月癸卯,月食。三年十二月丁酉,月食。
嘉熙元年六月乙未,月食。三年四月甲寅,月食。四年四月戊申,月食。
淳祐元年九月庚子,月食。四年十月癸-{丑}-,月食。五年七月戊申,月食。七年五月丁卯,月食。八年十月己-{丑}-,月食。十一年三月乙亥,月食。九月壬申,月食。十二年八月丙寅,月食。
寶祐二年閏六月丙戌,月食。三年十二月丁-{丑}-,月食。五年十月丁酉,月食。六年四月癸巳,月食。十月辛卯,月食。
開慶元年四月戊子,月食。十月乙酉,月食。
景定二年七月甲戌,月食。
咸淳二年六月丁-{丑}-,月食。十一月甲辰,月食。四年七月癸亥,月食。五年九月丁巳,月食。六年三月乙卯,月食。九月辛亥,月食。九年正月戊辰,月食。十二月壬戌,月食。
==月變==
天禧四年四月乙酉,西南方兩月重見。
==月煇氣==
建隆元年迄開寶末,凡珥一十九,煇氣一十三,暈二十九,重暈一,半暈一十四,交暈二,紐氣二。
太平興國元年迄至道末,凡冠氣一,珥六,煇氣五,赤氣二,抱氣一,暈八,半暈三,背氣一。
咸平元年迄乾興末,凡重輪三,珥一百二十,冠氣十二,暈氣十二,承氣八,抱氣三,戴氣九,赤黃氣十七,五色氣十一,青赤氣二,黃紅氣一,暈三百九十四,五色重暈二十,背氣一。
天聖元年訖嘉祐末,凡揚光一,光芒氣一,紅光煇氣一,煇氣五,五色煇氣一,暈二百五十七,周暈三十三,交暈四,連環暈一,珥七十二,冠氣五,戴氣一十三,承氣五,背氣一,白虹貫月一,黃虹貫月二。
治平元年訖四年,凡五色煇氣一,五色暈氣一,暈五十一,珥一十五,冠氣一,戴氣四,背氣二。四年訖元豐末,凡五色煇氣十一,五色暈氣六,暈四百二十三,周暈二百四十七,交暈二,珥一百三十四,冠氣七,戴氣五十,承氣五,背氣一十,白虹貫月五,貫珥一。
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至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凡五色暈氣九,暈八十九,周暈二百五十一,重暈一,交暈三,珥一百三,冠氣七,戴氣二十七,背氣八,白虹貫月二,貫珥一。
自元符三年正月迄靖康二年四月,凡暈五,暈珥二,五色暈五,珥二,暈冠一,交暈一,重暈一,白虹貫月一,五色雲一。
建炎四年十月己卯,暈生五色。
紹興二年四月壬申,暈於軫。五月乙亥,暈生五色。四年六月壬午,暈生珥。五年正月戊午,暈于東井。
乾道元年三月丁巳,暈周匝,著太微西扇星。三年五月壬午,生黃白暈,左右珥。四年三月壬寅,生黃白暈周匝。五年二月庚子,黃白暈周匝。
嘉泰三年七月壬午,白虹如半暈貫月中。
淳祐六年閏四月辛-{丑}-,暈五重。十月辛-{丑}-,生珥。八年二月戊子,暈生黃白。
寶祐四年三月乙卯,四月庚午,景定三年十月甲子,十二月辛酉,四年二月戊午,暈皆周匝。
德祐二年正月己卯,暈東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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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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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犯列舍下==
元祐元年正月丁酉,犯畢。庚子,入井。乙巳,犯靈台。丙午,犯右執法。己酉,犯亢。丁卯,入東井。戊辰,犯水位。甲戌,犯左執法。乙亥,犯進賢。戊寅,犯氐。閏二月壬辰,掩畢。乙未,入東井。乙巳,入氐。三月壬申,又入。戊辰,犯右執法。戊寅,犯羅堰。四月癸巳,犯軒轅-{御}-女。辛-{丑}-,犯罰。甲辰,犯建。五月癸亥,入太微。丁卯,入氐。辛巳,犯畢。六月庚寅,入太微。辛亥,入井。七月戊午,入太微。壬戌,入氐。八月癸卯,入畢,犯畢大星。九月辛酉,犯建星。丁-{丑}-,犯軒轅少民。戊寅,犯上將,又入太微。己卯,入太微。十月丁酉,犯天廩。戊戌,犯畢,入畢內。庚子,犯井。乙巳,犯靈台。丙午,入太微垣,犯右執法。丁未,犯太微垣東扇上相星。十一月戊辰,入井。癸酉,行入太微。甲戌,犯左執法。戊寅,入氐。十二月癸巳,犯天高,又犯附耳。乙巳,犯井。丙申,犯水位。己亥,犯軒轅左角。辛-{丑}-,入太微。壬寅,犯太微東扇上相。乙巳,入氐。二年正月壬戌,犯井。戊辰,入太微。癸酉,入氐,犯東北星。甲戌,犯罰。二月庚寅,入井。乙未,犯太微上將。庚子,入氐。三月丁巳,入井。戊午,犯水位。辛酉,犯軒轅左角。乙丑,犯平道。丁卯,入氐。壬申,犯建。四月戊子,犯軒轅大星,掩-{御}-女。己-{丑}-,犯靈台。庚寅,入太微。甲午,入氐。丙申,犯罰星。五月戊辰,犯羅堰。辛未,犯壁壘陣。六月乙酉,入太微。己-{丑}-,入氐。己亥,犯壁壘陣。甲辰,犯附耳。丙午,入井。七月丁巳,犯氐。庚午,犯天廩。辛未,入犯畢。癸酉,犯井。丁-{丑}-,犯軒轅大星。八月甲申,入氐。庚寅,犯牛。甲午,犯壁壘陣。乙丑,犯天廩。丙寅,掩、犯畢大星。戊辰,入井。壬申,犯軒轅左角少民。癸酉,犯上將。甲戌,入太微。十月乙酉,犯羅堰。戊子,犯壁壘陣。辛-{丑}-,入太微。乙巳,入氐。十一月甲寅,犯壁壘陣。甲戌,犯罰星。十二月戊子,犯畢。乙未,犯靈台,又犯上將,入太微。三年正月戊午,入東井。己未,犯水位。甲子,入太微。二月乙未,入犯氐西北星。三月壬子,犯東井西扇北第二星。丁巳,犯靈台南第三星。庚申,犯平道。四月乙酉,入太微,犯內屏。辛卯,犯東鹹。甲午,犯建。丁酉,犯壁壘陣。五月壬子,入太微垣。辛酉,犯建。辛未,犯天廩。六月甲申,入氐。壬辰,犯壁壘陣。七月癸-{丑}-,犯東鹹。己未,犯壁壘陣。丁卯,犯天高。己巳,入東井。庚午,犯水位。八月己卯,入氐。己-{丑}-,犯壁壘陣。庚寅,犯天溷。癸巳,犯天廩。甲午,入畢。乙未,犯天關。丙申,犯東井
北第二星。戊戌,犯鬼距星。九月辛酉,犯畢。癸亥,犯司怪。甲子,犯天樽。十月甲申,犯壁壘陣。己-{丑}-,犯天高。己卯,入東井。犯東扇北第三星。壬辰,犯水位。丙申,入太微。十一月戊午,入東井,犯西扇北第二星,己未,犯天樽西北星。庚申,入鬼,犯積屍氣。癸亥,入太微。十二月辛卯,又入之。閏十二月辛未,入畢。癸-{丑}-,犯東井西扇北第二星。甲寅,犯天樽。戊午,入太微,犯內屏。己未,犯太微三公。庚申,犯平道。四年正月丙戌,入太微。庚寅,犯氐。辛卯,犯罰。二月戊申,入井。壬子,犯長垣。癸-{丑}-,入太微,犯內屏。甲寅,犯三公。乙卯,犯平道東星。丁巳,入氐。三月丙子,犯天樽。丁-{丑}-,入鬼,犯積屍氣。庚辰,入太微。乙丑,入氐。丁亥,犯天江。四月戊申,入太微。壬子,入犯氐。乙卯,犯天籥。壬戌,犯壁壘陣。五月乙亥,入太微。丁-{丑}-,犯平道。己卯,入氐。六月癸卯,入太微。丙午,入氐。己未,犯外屏。壬戌,犯畢。甲子,犯井。乙丑,犯天樽。七月甲戌,入氐。乙亥,犯罰。癸未,入羽林軍。甲申,犯壁壘陣。八月辛-{丑}-,入氐。己未,入井。九月甲申,犯畢。丙戌,入犯井。戊子,犯鬼。辛卯,入太微。十月癸-{丑}-,犯井鉞。乙卯,犯水位。己未,入太微。十一月己卯,犯畢。辛巳,入井。丙戌,入太微,犯內屏。十二月丙辰,犯亢。丁巳,入氐。五年正月丙子,犯東井。戊寅,犯輿鬼。辛巳,入太微,犯內屏。乙酉,入氐。丙戌,犯東鹹。丁亥,犯天江。二月癸卯,犯鉞,又犯東井。戊申,入太微。辛亥,犯亢。癸-{丑}-,犯鍵閉,乙卯,犯天籥。三月己巳,犯諸王。庚午,犯司怪。丙子,入太微,犯內屏。四月甲辰,入太微,犯三公。乙巳,犯平道。庚戌,犯天籥。丙辰,入羽林軍。五月庚午,入太微。庚寅,掩畢。六月癸卯,犯東鹹。乙巳,犯南斗。庚戌,入犯羽林軍。七月乙丑,入太微。丁巳,犯平道。己巳,入氐,犯壁壘陣。丁亥,入東井。己-{丑}-,犯輿鬼東北星。八月丙申,入氐。癸卯,犯壁壘陣。壬子,犯畢。九月壬申,犯羽林軍。辛巳,犯司怪。丁亥,入太微。十月乙未,犯南斗。庚子,入犯羽林軍。辛-{丑}-,犯壁壘陣。己酉,入東井。庚戌,犯五諸侯。六年正月丙子,入太微。戌寅,犯平道。二月甲辰,入太微,犯內屏。辛亥,犯鬥。四月壬寅,入氐。五月丙寅,入太微。戊辰,犯平道。庚午,入氐。戊寅,入羽林軍。戊戌,犯鍵閉。乙巳,入羽林軍。七月戊辰,犯鬥。癸酉,入羽林軍。甲戌,犯壁壘陣。八月庚子,入羽林軍。閏八月戊辰,又入。辛未,犯外屏。丙子,
犯司怪。丁-{丑}-,犯東井。戊寅,犯五諸侯。壬午,入太微。九月甲午,入羽林軍。丙申,犯壁壘陣。戊戌,犯外屏。壬寅,犯諸王。庚戌,入太微。十月壬戌,入羽林軍。己巳,犯天街。乙亥,犯軒轅大星。丁-{丑}-,入太微,犯內屏。庚辰,犯亢。辛巳,入氐。十一月己-{丑}-,入犯羽林軍。戊戌,犯司怪。庚子,犯五諸侯。甲辰,犯太微次將。丙午,犯進賢。戊申,入氐。十二月甲子,犯諸王。壬申,入太微。七年正月己亥,入太微。壬寅,犯亢。二月戊午,犯月星。壬戌,犯五諸侯。丁卯,入太微。戊辰,犯進賢。戊寅,入羽林軍。三月壬辰,犯軒轅大星。甲午,入太微,犯內屏。乙未,犯太微上相。丁酉,犯亢。戊戌,入氐。四月壬戌,入太微。癸亥,犯進賢。乙丑,犯氐距星。癸酉,入羽林軍內。甲戌,犯壁壘陣。丙子,犯外屏。五月己-{丑}-,入太微。六月丙辰,入太微,犯內屏。庚申,入氐,犯東南星。壬戌,犯天江。戊辰,入羽林軍。甲戌,犯月星。七月辛卯,入南斗。壬寅,犯諸王。八月壬戌,入羽林軍。九月甲申,犯天江。戊子,犯哭、泣。辛卯,犯壁壘陣。乙未,犯天陰。丙申,犯月星。戊戌,犯司怪。庚子,犯五諸侯。癸卯,犯軒轅次北星。乙巳,入太微,犯內屏。
十月丁巳,入羽林軍。甲子,犯天街,又犯諸王。癸酉,入太微。丙子,犯氐距星。十一月甲申,入羽林軍。庚寅,犯天陰。癸巳,犯司怪。庚子,入太微。十二月癸-{丑}-,犯壁壘陣。戊午,犯月星。壬戌,犯五諸侯。乙丑,犯軒轅次北星。丁卯,入太微,犯內屏。庚午,犯亢。壬申,犯房。八年正月甲午,入太微。丙申,犯進賢。己亥,犯日星。二月癸亥,犯太微上相。丁卯,犯心大星。三月甲申,犯五諸侯。丁亥,犯軒轅大星北第一星。己-{丑}-,入太微,犯內屏。庚寅,犯左執法。乙未,犯天江。丙申,犯箕。辛-{丑}-,入羽林軍。壬寅,犯壁壘陣東北星。四月丙辰,入太微。五月丁亥,犯亢。甲午,犯壁壘陣西南星。六月乙酉,犯軒轅。甲子,犯壁壘陣。八月己卯,入太微。甲申,犯心距星。庚寅,犯五諸侯西第三星。
九月壬午,犯狗國。庚寅,犯天陰。壬辰,犯司怪。乙未,犯五諸侯。庚子,入太微。十月辛亥,犯壁壘陣。乙卯,犯外屏。戊午,犯天陰。壬子,入羽林軍。壬戌,犯五諸侯。丁卯,入太微,犯上將。十一月庚辰,入羽林軍。乙酉,犯天陰。己亥,犯氐。十二月壬子,犯天陰。乙卯,犯司怪。丁巳,犯五諸侯。壬戌,入太微。癸亥,犯左執法。
紹聖元年正月丁亥,犯長垣。己-{丑}-,犯太微上將。二月庚戌,犯坐旗。庚申,犯角距星。甲子,犯箕距星。乙丑,犯鬥。三月己卯,犯五諸侯東第二星。四月丙午,犯五諸侯西第三星。閏四月己-{丑}-,入太微,犯右執法。甲申,犯房距星。丁亥,入鬥,犯東第二星。五月壬子,犯心距星。六月己卯,犯房距星。辛巳,犯箕。八月丙子,犯箕東北星。九月戊申,入羽林軍。丁巳,犯五諸侯東第二星。癸亥,犯太微左執法。十月甲戌,入羽林軍。壬辰,犯角距星。乙未,犯房距星。十一月壬寅,入羽林軍。乙巳,犯外屏西第二星。戊申,犯昴西北星。壬子,犯五諸侯西第四星。癸-{丑}-,犯鬼東北星。癸亥,犯心大星。十二月庚午,入羽林軍。己卯,卯五諸侯西第三星。甲申,犯太微上將。二年正月乙巳,犯坐旗南第一星。辛亥,犯靈台。甲寅,犯角距星。丁巳,犯日星。二月庚午,犯昴。己卯,入太微,犯右執法。乙酉,犯心東星。三月乙卯,入鬥。己未,入羽林軍。四月癸酉,犯太微西扇上將。乙亥,犯角南星。己卯,犯房南第二星。五月甲辰,犯天門東星。己酉,犯箕東北星。六月甲戌,犯房距星。辛巳,入羽林軍。戊子,犯五車東南星。七月壬寅,犯心東星。戊申,入羽林軍,犯壁壘陣西第六星。丙辰,犯坐旗南星。八月辛未,犯箕北第一星。戊寅,犯外屏西第一星。丙戌,犯鬼東北星。九月癸卯,入羽林軍。甲辰,犯壁壘陣西第八星。十月庚午,犯屏西第一星。丙子,犯昴西北星。乙巳,犯五車東南星。丁未,犯五諸侯西第五星。戊申,犯輿鬼東北星。辛亥,犯靈台南第二星。戊午,掩心宿後星。三年正月乙未,犯外屏。戊戌,犯昴。乙巳,犯軒轅左角。三月庚午,犯鬼西北星。壬申,掩軒轅大星。癸酉,犯靈台。四月丁卯,犯軒轅左角。甲戌,犯日星,又犯房距星。庚辰,犯代星。辛巳,犯壁壘陣。五月乙未,犯靈台。壬寅,犯心宿東星。乙巳,犯南斗。六月壬午,犯昴。七月丙午,犯外屏。癸-{丑}-,犯五諸侯。八月丁卯,入犯南斗。戊寅,犯五車。辛巳,犯輿鬼。甲申,犯靈台。九月甲午,犯南斗。辛-{丑}-,犯外屏。甲辰,犯昴。丙午,犯司怪。戊申,犯水位。壬子,犯明堂。十月壬戌,犯狗星。十一月己亥,犯昴。癸卯,犯輿鬼。壬子,犯日星。十二月壬戌,入犯雲雨。庚午,犯五諸侯。辛未,入輿鬼,掩積屍氣。四年正月戊戌,犯鬼西北星,入鬼。辛-{丑}-,犯靈台南第一星。二月乙亥,犯心東星。閏二月辛卯,犯井東扇北第一星。壬辰,犯五諸侯西第五星。癸巳,入鬼,又犯輿鬼。乙未,犯軒轅左角。己亥,犯天門東星。
乙巳,入鬥,犯鬥西第四星。三月癸亥,犯靈台南第一星。己巳,犯日星,又犯房距星。壬申,犯鬥距星。戊辰,掩雲雨西南星。四月己-{丑}-,犯軒轅-{御}-女星。丁酉,犯心東星。庚子,犯狗西星。庚戌,犯昴西北星。五月丁卯,掩鬥西第四星。癸酉,入犯雲雨。六月甲午,入鬥。乙未,犯狗東星。庚子,犯雲雨西南星。七月壬戌,犯狗西星。壬申,掩、犯昴西北星。乙亥,犯司怪北第二星。丙子,犯積薪。八月己-{丑}-,犯鬥西第四星。癸巳,犯哭、泣東星。乙未,掩、犯雲雨東北星。甲辰,入犯鬼及犯積屍氣。九月丙辰,犯北距星。己未,犯秦西星。十月甲午,犯昴西北星。丁酉,入井,犯東扇北第一星。戊戌,犯積薪,又犯水位東第一星。庚子,犯軒轅-{御}-女星。壬寅,犯明堂南第三星。十一月丁巳,入犯雲雨星。十二月辛卯,犯司怪北第二星。壬辰,犯井東扇北第一星。乙未,犯軒轅大民。丙申,犯靈台南第一星。丁酉,犯明堂。壬寅,犯心距星。癸卯,犯天江南第一星。
元符元年正月庚申,犯天樽。辛酉,入犯鬼。己巳,犯日星,又犯房距星。二月丁亥,犯天樽。辛卯,犯靈台。甲辰,犯哭、泣。三月癸-{丑}-,犯司怪。己巳,犯羅堰,又犯牛。癸酉,犯雲雨。四月癸未,犯鬼距星。甲申,犯酒旗。甲午,犯鬥。五月己未,犯心距屋。庚申,犯天江。戊辰,犯雲雨。六月乙未,又犯。庚子,犯昴西北星。八月壬午,犯天江。九月丙辰,犯虛梁。壬戌,犯昴。甲子,犯司怪。乙丑,入井。十月戊寅,犯鬥。癸未,犯虛梁西第二星。己-{丑}-,犯天陰。癸巳,犯天樽。甲午,犯鬼距星。庚子,犯天門。十一月戊申,犯羅堰。壬子,犯雲雨。丁巳,犯昴距星。庚申,入井。庚午,犯心大星。十二月戊寅,犯虛梁。丁亥,入井。戊子,犯水位。庚寅,犯酒旗,又犯軒轅右角。壬辰,犯明堂。戊戌,犯天江。二年正月甲寅,犯司怪北第三星。丙辰,犯水位第三星。壬戌,犯天門東星。甲子,犯日星,又犯房距星。己巳,掩牛南第一星。二月己卯,犯昴距星。壬午,入井。乙酉,犯酒旗南第三星,又犯軒轅右角。丁亥,犯明堂西南第二星。壬辰,犯心距星。癸巳,犯天江西南第二星。己亥,犯虛梁西第一星。三月乙酉,犯井距星。庚戌,犯天樽南星。丁巳,犯天門東星。庚申,犯天江西南第一星。甲子,犯羅堰南星。戊辰,犯雲雨東北星。四月丙子,犯司怪北第三星。丁-{丑}-,入井,又犯井東扇北第三星。丁亥,犯心距星。辛卯,犯牛南星。甲午,犯虛梁西第三星。乙未,犯雲雨西北星。庚子,犯天陰北星。五月乙巳,犯水位西第二星。丙辰,犯天籥下東星。丁巳,犯建星西第二星。辛酉,犯虛梁西南第一星。六月辛巳,犯日星。丙戌,犯牛南星,又犯羅堰南第二星。庚寅,犯雲雨東北星。丙寅,犯天街東北星。戊戌,入井。七月庚戌,犯天江西南第四星。壬子,犯建星西第三星。丙辰,犯虛梁西第三星。丁巳,犯雲雨西北星。壬戌,犯天陰西北星。乙丑,犯司怪北第三星。丙寅,入井,犯東扇北第三星。八月癸未,犯虛梁西第一星。庚寅,犯昴東南星。辛巳,犯諸王西第二星。癸巳,入井。丙申,犯酒旗南第三星。九月丁巳,犯天陰北星。閏九月甲申,犯天陰西北星。辛卯,犯軒轅右角。十月辛-{丑}-,犯建西第一星。壬寅,犯天雞東南星。乙巳,犯虛梁西第一星。壬子,犯月星。癸-{丑}-,犯諸王西第二星。乙卯,入犯井東扇北第二星。丙辰,犯水位西第二星,戊午,犯酒旗南第二星。庚申,犯明堂西第二星。十一月壬午,犯井鉞星,又犯井距星,又入井。十二月庚子,犯虛梁西第二星。丙午,犯天陰西北星。丁未,
又犯月星。庚戌,入井,犯東扇北第二星。辛亥,犯水位西第二星。癸-{丑}-,犯酒旗南第二星,又犯軒轅右角大民。乙卯,犯明堂西第二星。三年正月乙亥,犯諸王西第一星。丁-{丑}-,入東井。
四月庚戌,犯東咸西第三星。五月辛卯,犯昴。七月乙酉,犯天陰西南星。九月癸未,入東井。十二月甲辰,犯司怪北第二星。丙辰,入氐。
建中靖國元年正月己巳,犯月星。二月己亥,犯井鉞,癸卯,犯軒轅右角大民。四月乙巳,犯罰星。五月丙子,犯牛大星。六月己酉,犯外屏西第二星。七月己巳,犯南斗。八月丁酉,犯建西第二星。九月丁-{丑}-,犯司怪北第四星。十一月癸酉,入東井。十二月丁酉,犯天街西南星。
崇甯元年正月丁卯,入東井。己巳,犯水位西第一星。二月癸卯,入氐。三月庚午,犯角距星。六月丁亥,犯軒轅大星。九月癸巳,犯壁壘陣。十月乙丑,入畢口。二年二月乙卯,犯天高。四月壬戌,入氐。五月己亥,犯雲雨東北星。七月戊子,犯建星西二星。九月丙戌,犯哭泣。十一月庚寅,入井。三年正月乙未,入氐。丙申,犯鍵閉。二月辛酉,犯亢距星。四月戊午,犯房北第一星。七月癸未,犯建星西第二星。甲申,犯牛大星。九月辛卯,犯井西扇北第二星。十一月己-{丑}-,入太微。四年正月戊寅,犯諸王西第二星。閏二月甲戌,犯井距星。癸卯,犯水位。五月乙巳,犯亢距星。丙午,入氐。七月丙辰,入畢口。八月癸酉,犯建星西第三星。十月庚辰,入井。十二月丁-{丑}-,犯鬼東南星。五年正月戊申,入太微。三月辛亥,犯建距星。五月辛-{丑}-,入氐。七月壬寅,犯牛大星。甲辰,犯壁壘陣西五星。九月戊申,犯井距星。十一月丁未,犯長垣南一星。戊申,入太微。
大觀元年正月甲辰,入太微。五月甲午,犯進賢。六月甲子,入氐。八月乙亥,入畢。九月己-{丑}-,犯天籥。癸巳,犯壁壘陣。十二月丁未,犯建。二年正月庚申,犯井鉞。甲子,犯軒轅。二月癸巳,入太微,犯內屏。四月庚子,入羽林軍。五月己未,入氐。六月癸巳,犯壁壘陣。九月壬申,入太微。十一月辛酉,犯井。三年正月辛酉,犯太微西扇次將。二月己-{丑}-,入太微,犯內屏。三月癸亥,犯南斗。四月己卯,犯五諸侯。六月庚辰,犯平道。七月庚戌,犯房。八月甲午,犯井。九月壬子,入羽林軍。十月甲午,犯太微西扇次將。乙未,犯謁者。十二月壬辰,掩亢。四年正月戊申,犯天街。二月辛卯,犯南斗。三月甲寅,犯亢。
六月乙亥,犯進賢。七月戊申,犯南斗。八月甲戌,犯天江。十一月己卯,犯五諸侯。
政和元年二月乙卯,犯南斗。三月庚辰,犯東鹹。六月乙酉,入羽林軍。七月壬申,犯狗。
八月丙申,犯心距星。二年三月甲子,犯五諸侯。三年三月壬戌,犯長垣。甲子,入太微。
四月丙戌,犯五諸侯西第四星。五月甲午,入南斗。丁酉,犯壁壘陣。七月庚寅,犯狗國。
九月癸巳,犯昴。十月壬戌,犯五車。乙丑,犯鬼。己巳,犯右執法。四年二月庚戌,犯昴。五月己-{丑}-,入南斗。六月甲寅,犯心東星。八月癸亥,犯司怪。五年正月壬辰,犯心大星。三月丙戌,犯房。五月庚寅,犯雲雨。六月壬子,犯狗。九月甲申,犯昴星。十月丙辰,入鬼星。十二月甲寅,犯明堂。六年閏正月癸卯,犯司怪。二月辛巳,犯房。四月己卯,犯南斗。六月辛未,犯心大星。八月乙丑,犯日星。九月庚戌,犯天樽。十月乙丑,犯羅堰。七年正月己酉,犯心。甲戌,犯天門。四月辛未,犯日星。七月庚子,犯哭、泣。八月乙丑,犯牛。十月壬申,入井。十一月丁酉,犯天街。
重和元年二月乙丑,犯酒旗。六月己巳,犯雲雨。八月丙辰,犯房。
宣和元年十一月己未,犯鬼。二年正月己酉,犯畢。七月辛亥,犯牛。九月丁巳,入井。十二月辛卯,犯東鹹。三年二月壬申,掩角。五月丙午,入氐。十一月丙戌,犯罰。四年七月戊辰,犯建。十月壬寅,入井。十一月癸酉,犯軒轅-{御}-女。五年正月壬戌,犯畢。三月己巳,入氐。七月甲子,犯牛。六年正月己巳,入氐。六月辛酉,犯壁壘陣。十月丁巳,犯畢。七年正月甲申,犯鬼。六月丁巳,入羽林軍。十二月丙辰,入太微。
靖康元年二月庚戌,入太微。甲寅,入氐。三月戊寅,入太微。庚辰,入氐。四月丁未,犯平道。己酉,入氐。辛亥,犯天江。五月己巳,犯鬼。壬申,入太微。六月己未,犯畢。七月戊辰,入太微。壬申,入氐。癸酉,犯罰。己卯,入羽林軍。己-{丑}-,入井。八月戊戌,入氐。丙午,入羽林軍。乙卯,犯天關。丙辰,入東井。九月癸未,犯井鉞。十月辛-{丑}-,人羽林軍。丙辰,入太微。十一月丁-{丑}-,犯天關。戊寅,入井。庚辰,犯鬼積屍氣。十二月癸酉,入井。乙亥,犯鬼積屍氣。二年三月乙未,入井。辛-{丑}-,入太微。四月壬戌,犯天關。
建炎三年三月乙未,入氐。四年六月辛巳,犯心。七月辛亥,入南斗魁中。八月辛卯,犯五諸侯。十二月壬辰,掩心大星。
紹興元年三月癸卯,犯五諸侯西第五星。四月癸酉,犯軒轅大星。辛巳,犯心。戊子,入羽林軍。六月丙子,犯心。癸未,犯昴。八月辛未,犯心宿東星。癸未,犯昴。九月辛-{丑}-,入南斗。乙巳,入羽林軍。辛巳,犯五諸侯。十一月巳酉,犯五諸侯東第一星。十二月癸未,犯角。二年二月辛未,犯五諸侯西第四星。乙亥,入太微。三月己酉,犯心大星。五月戊寅,入羽林軍。六月乙巳、七月癸酉,又入。辛-{丑}-,入南斗魁中。七月乙丑,犯房距星。八月戊申,犯司怪。三年四月辛-{丑}-,入南斗魁中。五月丙寅,掩心第三星。七月癸亥,入南斗魁中。九月戊午,入南斗,犯西第五星。十月壬寅,犯軒轅大星。十一月丁巳,犯壁壘陣西第六星。乙丑,犯五車。丁卯,犯五諸侯西第四星。己卯,犯鬥。十二月辛卯,犯昴。丙申,犯鬼。丁酉,犯軒轅-{御}-女。甲辰,掩心前星。四年正月壬戌,犯五諸侯東第一星。癸亥,犯鬼西北星。三月乙卯,犯司怪。四月癸巳,犯房。八月癸未,犯心後星。十二月丙戌,犯昴西北星。五年四月癸未,犯房。十月庚辰,犯南斗。壬戌,入井。十一月甲申,又入。甲午,入氐。六年正月己卯,入井。三月甲申,犯心大星。四月辛-{丑}-,入井。六月己未,犯昴。九月戊子,犯軒轅右角大民。十月辛亥,犯司怪北第二星。十二月丙午,入井。七年正月辛未,犯天街。二月辛-{丑}-,入井。三月戊辰,犯井鉞。六月丁巳,犯井。七月甲申,又犯。九月己卯,又犯。十月丁未、閏十月甲戌、十二月己巳,皆犯井。三月辛巳,犯鬥宿西第一星。
四月乙未,犯司怪。閏十月癸酉,又犯之。五月丁-{丑}-,犯建。八月己亥,又犯。丙午,犯房北第二星。八年三月癸亥,犯井。四月戊午、七月丁未、八月甲戌、九月辛-{丑}-、十月己巳、十二月甲子,皆犯井。乙亥,犯房北第一星。九年正月辛卯,入犯東井。四月癸-{丑}-、六月乙亥、八月己巳、九月丙申、十月甲子、十二月己未,皆入犯東井。二月己巳,入氐。四月癸亥、六月戊午、八月癸-{丑}-,皆入氐。六月乙未,犯建西第四星。九月丙辰,掩角距星。壬戌,犯天高。十二月丁巳,又犯。十年正月丙戌,犯入井。三月辛巳、四月戊申、閏六月丁酉、八月辛巳、十月丁亥,皆犯入井。三月辛卯,入氐。六月癸-{丑}-、七月戊申、八月乙亥、十二月辛卯,皆入氐。閏六月乙未,犯畢。九月丁巳,犯畢距星。十二月壬子,又犯畢。十一年正月戊午,犯氐。二月甲戌,犯畢。八月乙酉,皆犯畢。三月甲辰,入井。六月乙亥,入氐。十一月乙卯,入太微垣,犯左執法。丙辰,犯進賢。己未,犯氐東北星。十二月乙亥,入畢,掩大星。十二年正月壬寅,犯畢距星。四月辛未,入太微。十一月,行犯權大星,並掩-{御}-女。十三年正月癸卯,犯權星並-{御}-女。八月己酉,復掩權大星。十四年正月庚申,入畢,掩大星。六月丁亥,犯亢距星。十六年八月壬寅,犯鉤鈐。十七年二月己未,入羽林軍,是歲凡六。三月己卯、入氐,五月甲戌、六月壬寅、十一月乙酉,皆入氐。七月癸酉,入南斗。
十月乙未,又入。十一月甲戌,犯司怪。十八年三月乙丑,犯五諸侯。壬午,入羽林軍,是歲凡八。四月壬寅,入氐。五月丙寅,入太微,犯東上相。六月丁酉,入氐。七月乙丑,犯房。戊辰,入南斗。閏八月癸亥,又入。十九年正月辛-{丑}-,犯亢。二月甲戌,入南斗。丁-{丑}-,入羽林軍。是歲凡八。六月庚申,犯房。癸亥,入南斗。八月戊午,又入。二十年四月丁巳,犯角。六月戊午,入南斗,是歲凡三。壬戌,入羽林軍,是歲凡五。七月己卯,犯角距星。壬午,犯房。八月癸亥,犯昴距星。十一月乙未,犯角距星。二十一年正月丙申,入南斗。二月辛酉,犯心東星。三月丙申,入羽林軍,是歲,凡七。閏四月己-{丑}-,犯壁壘陣。八月乙亥,入南斗。十月癸未,犯壁壘陣。十一月戊申,犯昴。二十二年正月丙辰,犯心東星。二月庚午,犯昴,是歲,凡三。乙亥,犯鬼。三月癸-{丑}-,入南斗,是歲,凡四。二十三年正月癸卯、二月庚午,犯輿鬼。壬申,犯權-{御}-女星。三月戊申,犯南斗。七月乙未,犯房距星。十月癸酉,犯司怪。十一月辛-{丑}-,入東井。二十四年正月庚申,犯昴。六月丙午、十二月庚寅,皆犯司怪。戊戌,犯昴距星。九月己巳、十二月辛卯,皆入東井。二十五年四月庚辰、七月己巳,又入東井,是歲凡六。六月辛-{丑}-,犯鉞。十月庚寅,犯天關。十二月乙酉,犯司怪。二十六年正月壬子、十月乙酉、十一月庚辰,皆犯司怪。癸-{丑}-,入東井,是歲,凡八。八月丙子,犯房。十月乙亥,犯牛。二十七年正月甲戌,犯天關。庚寅,犯建。二月癸卯、三月庚午,皆入東井,是歲凡七。四月己酉,犯房鉤鈐,又犯鍵閉。六月甲辰,犯罰,又犯東井。七月庚午,入氐。丙子,犯羅堰。乙酉,犯天關。十一月乙丑,犯牛。十二月辛亥,犯角宿距星。二十八年正月辛未,入東井。是歲凡五。二月甲寅,犯牛。三月庚辰,犯建。四月己酉,犯羅堰。五月丙子,犯牛。六月丁酉,犯氐。壬寅,掩建。
八月丁酉,又掩。八月辛卯,犯亢。壬辰,入氐。丁未,入畢口內,犯大星。九月甲戌,掩犯畢。十月癸巳,掩牛宿距星。癸-{丑}-,犯氐距星。十一月辛巳、十二月戊申,入氐。丁未,犯亢。二十九年正月丙寅,犯入東井。是歲凡六。乙亥,犯氐距星。二月癸卯,入氐方口內,是歲凡四。甲辰,犯西鹹。三月己未,犯天高。壬申,犯東鹹。乙亥,犯建星。四月辛卯,犯權右角大民。甲辰,犯羅堰。五月甲子,犯亢。六月戊申,犯附耳。庚申,入氐。丙寅,犯羅堰。七月癸巳,掩牛宿距星。九月丁酉,入畢口,犯大星。十一月壬辰,犯畢。十二月己巳,犯亢距星。壬申,犯東鹹。三十年正月戊戌,入氐。二月己-{丑}-,又入。是歲凡五。三月甲申,入東井,是歲凡三。七月戊子,犯牛。八月乙卯,又犯。九月庚辰,犯南斗。十月庚申,掩入畢。十一月庚寅,入犯東井。三十一年正月甲申,犯東井是歲凡五。二月乙卯,犯權星-{御}-女。庚申,入氐。三月戊子,又入,是歲,凡五。四月辛亥,犯太微垣西上將星。辛巳,犯平道星。戊子,犯牛距星。戊戌,犯畢距星。七月丁-{丑}-,犯西鹹。癸未,犯牛。癸巳,入畢大星。九月丙申,犯太微東左執法星。十一月壬午,掩畢。辛卯,掩太微東上相星。十二月壬子、甲寅,犯輿鬼,掩積屍。三十二年正月丁-{丑}-,掩畢宿大星,犯附耳。庚辰,犯東井,是歲凡七。戊子,入氐,是歲凡二。己-{丑}-,犯西鹹。二月庚戌,犯酒旗。壬子,入太微西,掩右執法星。乙卯,犯亢。己亥,犯太微西上將。庚辰,入太微。辛巳,犯進賢。四月癸未,犯牛。五月庚午,犯太微東上相星。庚辰,入羽林軍。九月壬寅、十一月、十二月皆入。戊子,入畢,掩犯大星及附耳。七月甲辰,掩建。十月丙寅,又掩。九月庚戌,入畢。十二月壬申,又入。十月己卯,犯司怪。
隆興元年二月己巳,入東井,是歲凡六。癸酉,犯權大星。七月丙申,十月壬子,皆入氐。壬寅,犯畢、壁壘陣勝星。十月甲子,又犯。癸卯,入羽林軍,是歲凡三。十月丙午,犯權。十二月丁卯,掩天高。戊辰,犯天關。二年正月戊子,入羽林軍,是歲凡六。甲午,掩入畢。二月甲子,入東井,是歲凡五。己巳,犯長垣。辛未,入太微,掩、犯左執法並上相星。三月辛卯,犯東鹹。四月丙申,入氐。七月丁亥,入太微,犯內屏星。八月乙丑,犯壁壘陣。十月丁卯,犯畢。庚辰,入氐。十一月丁亥,入羽林軍。丙辰,掩司怪。己亥,犯輿鬼,掩積屍。丁未,入氐。戊申,犯西鹹。閏十一月壬戌,犯天高。己巳,犯長垣。
乾道元年二月甲申、五月癸酉、十月庚寅,皆掩、犯諸王星。戊戌,犯東鹹。庚申,入太微,犯內屏。六月壬午,又如之。甲子,入氐。六月丙戌,又入。辛未,入羽林軍,是歲凡八。五月辛酉,掩天江。七月丁巳,犯南斗。八月壬午,掩、犯鉤鈐。十二月戊戌,又掩。甲申,犯天籥。乙酉,掩南斗。九月壬子,又掩。九月庚午,入太微。十月丁酉、十二月壬辰,皆入太微。十月庚辰,犯狗。十一月丁巳,犯天街,掩諸王。二年正月壬子,犯諸王。二月己卯,又犯。乙卯,掩、犯五諸侯。二月乙酉,犯權。己亥,入羽林軍。五月辛酉,又入。五月甲寅,犯鍵閉。六月辛巳,入氐。八月丙子,又入。壬子,犯房。乙酉,犯南斗,入魁。
八月庚辰,又入。乙未,犯月。八月辛巳,掩、犯狗國。九月庚戌,犯哭。十一月戊午,犯權。十二月壬辰,入氐。三年二月戊子,掩、犯東鹹。辛卯,入南斗。三月甲寅,入氐。四月辛巳,又入。四月壬申,犯五諸侯。九月癸未、十一月戊寅,皆犯。五月乙巳,入太微。癸-{丑}-,掩、犯南斗。丁-{丑}-,犯房。庚辰,入南斗魁。七月乙巳,犯心大星。閏七月丁-{丑}-,犯周星。戊寅,犯哭,又入羽林軍。八月乙巳,犯代。九月庚辰,犯月星。十月戊午,犯亢。十二月壬寅,犯昴。甲寅,入氐,掩東南星。四年正月辛未,犯五車。二月丁巳,入羽林軍,是歲凡九。三月庚午,犯權。四月庚子,犯左執法。乙巳,犯心前星。五月乙亥,入南斗。十月壬辰,又入。六月丙申,犯角。七月壬午,犯五車。丙辰,入太微。八月丁未,掩天陰。
十月乙未,犯壁壘陣。戊戌,又犯。丙午,犯五諸侯。庚午,犯昴。壬申,犯司怪。癸未,犯心。十二月乙巳,入太微,犯左執法。丁未,掩犯角。五年正月癸酉,入太微,犯左執法。戊寅,掩心東星。二月壬辰、八月癸卯、十一月乙丑,皆犯昴。乙亥,犯長垣。三月癸亥、六月壬子、九月甲戌、十一月己巳,皆掩犯五諸侯。戊辰,犯左執法。己卯,入羽林軍,是歲凡七。四月庚子,犯心。五月甲子,犯角距星。庚午,入南斗。六月辛亥,犯五車。
九月壬申,又犯。七月甲子,犯箕。十月丁亥,入南斗魁,又掩第五星。六年正月庚申,犯昴。戊辰,犯右執法。癸酉,犯心東星。二月辛卯,犯五諸侯。癸酉,入犯南斗。丁未,入羽林軍,是歲,凡三。三月壬戌,犯靈台。庚午,入南斗魁。五月己-{丑}-、七月丁亥,皆如之。五月壬戌,掩日星,又犯房。閏五月庚寅,犯心東星。七月戊戌,犯昴。庚子,犯五車。
九月壬午,犯狗。十月壬戌,犯五車東南星。七年正月甲申,犯五車。三月甲申,犯權星-{御}-女。四月戊午,犯心大星。六月癸-{丑}-,掩心東星。乙卯,掩、犯南斗。九月丁-{丑}-、十二月丙寅,皆如之。十月乙卯,犯昴。十一月乙未,犯房宿日星。八年正月辛卯,犯心距星。三月丁-{丑}-,犯鬼。丙戌,犯心大星。四月癸-{丑}-,犯房。九月戊子,犯鬼宿距星。九年四月丙子,犯心。六月辛未,掩、犯心大星。
淳熙元年七月戊申,入東井。十一月戊戌、十二月乙丑,皆入。八月乙亥,犯井鉞。十二月癸亥,犯天街。二年正月壬辰,犯井鉞。二月庚申,入東井。四月乙卯、九月戊戌,十月癸巳,皆入。六月癸亥,犯南斗。七月戊子,犯房。閏九月乙卯,犯牛。十月癸卯,入氐。三年正月乙丑、七月己酉,又入氐。三月庚戌、九月辛酉,皆入東井。四月乙酉,犯角宿距星。七月丁未,犯角。十一月甲寅,犯畢。四年正月庚申,入氐。三月戊寅,入東井。七月壬戌、十月甲申、十二月己卯,皆入。七月庚戌,犯牛宿距星。八月丁亥,入畢宿方口內。九月甲寅,犯畢。五年正月乙卯,入氐。閏六月己亥、十二月庚戌,皆如之。三月辛-{丑}-,入東井,是歲凡四。閏六月乙卯,入畢宿方口內。十一月壬申,掩畢宿附耳星。六年正月甲戌,犯太微右執法星。二月甲午,犯畢。四月辛卯,入東井,是歲凡三。五月丁卯,入氐。
十月戊申,犯左執法,又行入太微垣。乙亥,又入。十二月丁未,犯壁壘陣西七星。七年正月庚午,入太微,犯左執法。癸酉,入氐。三月戊辰、四月乙未、六月庚寅、十一月甲戌、十二月辛-{丑}-,皆如之。四月壬辰,入太微。六月丁亥、十二月丁酉,皆如之。六月乙巳,掩畢大星。七月乙亥,入東井,是歲凡三。八月丙午,犯權大星。十一月戊辰,又犯。十月甲午,犯畢。十二月乙丑,又犯。十一月甲戌,入氐。八年正月己未,入東井,是歲凡六。
二月丙申,入氐。四月戊午、六月癸-{丑}-,皆入。三月己未,入太微。閏三月丁亥,八月庚午,十月癸巳,又入。六月丁卯,入畢。八月壬戌,九月己-{丑}-,皆入。九年六月壬戌,又入。
八月己未,入東井。十二月己未,入氐。十年正月丙子,入東井,是歲凡二。二月乙酉,入太微。三月丁-{丑}-、六月庚子、七月丙寅、十一月壬午、閏十一月庚戌,皆入。三月辛巳,入氐。六月癸卯、七月辛未,皆入。九月癸酉,入羽林軍。十二月乙亥,犯權大星。十一年正月己酉,入氐。七月癸巳、八月庚申,皆如之。二月甲子,犯諸王。七月丁酉,犯南斗。十一月辛卯,入羽林軍。十二年正月戊申,入南斗。八月癸酉,犯五諸侯。十三年四月己巳,入羽林軍。五月甲申,入太微。七月甲申,犯心大星。八月己卯,亦如之。丁亥,犯南斗。十四年三月戊申,犯心距星。四月甲申,行犯房北第二星。辛卯,入羽林軍,是歲凡二。五月壬子,行犯心大星。六月庚寅,行入鬥。七月丙午,掩犯房。九月乙丑,掩犯角宿距星。十五年正月庚申,入南斗魁。六月丁-{丑}-、九月己亥、十二月戊子,皆如之。二月乙酉,掩心後星。六月己-{丑}-,犯昴。丁巳,犯五車東南星。十月己卯,又犯五車。十六年三月庚戌,入南斗魁。
紹熙元年六月乙未,宿鬥距星西北。四年七月丁亥,犯天關。十月庚戌,入東井。十二月乙巳,又入。五年三月丁卯、閏十月癸酉,皆入。十二月丁-{丑}-,入氐。
慶元元年六月辛酉,十二月壬申,皆入。己卯,入東井。三年二月辛亥,入畢。四年六月庚寅,犯畢西第二星。壬申,入井。壬寅,入氐宿方口內。九月乙巳,犯壁壘陣西第八星。甲寅,入東井。戊午,行入太微垣內。十月癸酉,犯壁壘陣。十一月己卯、十二月壬午,亦如之。五年三月戊戌,入東井。七月甲寅、十二月辛未,亦如之。四月壬申,行入太微。六年二月壬申,又入。
嘉泰元年七月乙卯,入氐。二年四月甲申,入太微。戊子,入氐。九月己酉,犯鬥。三年四月辛-{丑}-,又犯。丙午,入太微。十月癸卯,入羽林軍。辛酉,入氐。四年三月壬申,犯權。
六月戊申,入羽林軍。七月丙子,又入羽林軍。十月壬子,入太微。癸-{丑}-,犯天江。
開禧元年正月庚午,犯五諸侯。三月乙丑,又犯。三月己巳,入太微。四月戊申,入羽林軍。二年六月丙寅,又入。七月己-{丑}-,入鬥。十月辛亥,又入。三年二月癸-{丑}-,犯五車東南星。乙丑,犯心東星。六月丁巳,入南斗魁。丁卯,犯昴。十二月癸-{丑}-,犯五車。
嘉定元年二月丙午,犯昴。三月乙亥,犯五車。六月丁-{丑}-,犯房。二年十月乙丑,犯鬥。三年九月庚寅,犯心中星。四年閏二月己-{丑}-,入東井。五年正月丁巳,又入。己酉,犯南斗。六年三月庚辰,入東井。十月辛亥,犯畢。庚申,犯角宿距星。七年六月辛-{丑}-,入氐。八年正月戊辰,犯畢。七月辛卯,又犯。辛未,入東井。十一月辛未,又如之。九年正月丙寅,入東井。乙亥,入氐。十二月戊子、犯畢。十年三月庚辰,入畢。五月丁亥,入氐。十二月丙寅,又入。十一月壬辰,犯權大星。十一年二月庚戌,入東井。九月戊子,十二月庚戌,皆如之。四月辛亥,入太微。六月庚戌,入氐。九月丙戌,入畢。十二年四月癸酉,入太微。九月丙辰,又如之。八月癸未,入東井。十月庚午,入羽林軍。十三年正月戊戌,犯畢。
九月甲辰,又犯。二月癸酉,入太微。九月癸巳,犯南斗。丙午,入東井。十四年正月乙巳,入氐。七月己-{丑}-,又入。三月丙申,入太微。四月辛未,犯南斗。八月丙寅,入羽林軍。十五年五月丁巳,入氐。八月癸未,入南斗。十六年六月辛巳,犯心前星,又犯中星。十一月庚申,入太微。
寶慶三年七月乙酉,犯心後星。
端平元年五月己酉,入氐。二年六月壬申,又入。十二月庚子,入井。三年四月丙申,入太微。十一月甲戌,又入。五月辛巳,入畢。七月壬戌,入氐宿。戊寅,入東井。
嘉熙元年七月癸酉,入井。二年四月乙酉,入太微。閏四月丁未,入井。三年八月辛-{丑}-,入氐。四年正月辛巳,入太微。五月庚午,又入。甲戌,入氐宿方口內。
淳祐元年正月丁未,入氐。六年七月丁卯,犯鬥西第五星。八月辛卯,犯房宿距星。七年七月己未,犯心宿中央星。十一年七月己-{丑}-,入氐宿方口內。八月癸巳,又入。十二年五月戊申,犯畢宿大星。十二月壬申,入氐宿方口內。
寶祐元年九月壬辰,入畢。三年五月辛酉,又入。六月甲戌,入氐。七月辛-{丑}-,八月己巳,皆入。四年十月壬戌,犯鬥。五年六月辛卯,入氐宿方口內。七月丙子,入井。六年十一月甲子,犯權。
景定元年十一月戊子,犯房。二年七月辛未,犯鬥。三年二月乙巳,入氐宿方口內。六月乙未,入氐宿方口內。八月癸卯,犯昴宿距星。十月丁卯,犯五車。四年四月乙卯,犯權。五月庚寅,入氐。五年二月甲子,犯房。丁卯,犯鬥。四月癸-{丑}-,入太微。六月甲寅,犯心。
十月丙午,犯鬥。
鹹淳十年二月壬子,犯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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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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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星
建隆二年四月乙巳,犯左執法。五月己-{丑}-,犯東井。十月乙巳,犯亢。
太平興國八年七月丙寅,入張。
雍熙元年正月辛巳,犯靈台第一星。
至道元年十一月庚戌,犯右執法。三年十月丁巳,入氐。
咸平元年三月乙酉,退行入氐。七月庚戌,入亢。
景德二年八月壬子,入太微。十二月壬辰,犯天樽。三年十月戊寅,犯軒轅大星。四年閏五月己巳,犯軒轅大星。九月乙亥,入太微。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甲子,犯右執法。四月丁未,入太微。七月己未,又在太微。二年十月庚戌,入氐。三年四月庚申,退行入氐。丙子,守氐。四年六月己巳,犯天江。五年三月丁-{丑}-,犯牽牛。六年四月乙丑,犯壁壘陣。九年五月辛未,失度。
天禧三年九月壬戌,入太微。丙寅,犯右執法。十一月己-{丑}-,犯右執法。四年二月己酉,犯右執法。三月庚申,犯輿鬼、積薪,又犯哭星。五月乙丑、七月乙卯,犯右執法。五年十二月丁未,犯房。
乾興元年正月丁-{丑}-,犯鍵閉。二月庚午,犯房。
天聖元年八月戊午,犯天籥。三年五月辛卯,犯壁壘陣。七月乙未,又犯。六年八月庚午,犯鉞。十月丙寅,又犯。七年八月己亥,犯輿鬼。九月己未,犯積屍。八年九月丁未,犯軒轅。九年十月戊戌,犯左執法。
明道元年正月辛巳,掩左執法。五月戊戌,犯太微左執法。
景祐元年正月己巳,犯東鹹。四月丙申,犯鉤鈐。戊申,犯房。甲寅,掩房上相。七月戊子,又犯房。二年五月丁未,犯天籥。
康定元年六月丁未,犯井鉞。七月戊午,犯東井。十月庚子,又犯。
慶曆元年八月庚辰,犯鬼。丙戌,犯積屍。十一月癸酉,退犯輿鬼。二年四月乙酉,犯輿鬼。庚寅,犯積屍。三年九月庚寅,犯左執法。四年二月戊午,犯左執法。
嘉祐二年八月乙巳,犯氐。三年五月乙酉,退犯東鹹第二星。七月辛卯,順行,又犯。四年正月丙申,犯建。五年七月己亥,退犯十二諸國代星。
治平元年閏五月癸未,入東井。八月丁未,犯天樽。二年四月癸巳,犯天樽。七月丙辰,犯輿鬼。三年九月庚午,犯靈台。十月甲午,犯太微上將。四年正月壬子,犯西上將。二月戊子,犯靈台。四月甲子,又犯。五月丙申,犯西上將。六月乙丑,入太微。十月丁卯,犯進賢。
熙甯元年七月壬申,犯進賢。十一月丙戌,入氐。二年七月辛巳,犯氐。丁亥,入氐。八年六月己未,犯諸王。八月庚戌,又犯。九年六月辛卯,入東井。七月丁-{丑}-,犯天樽西星。十月戊戌,犯天樽東北星。十年三月戊寅,犯天樽西星。
元豐元年八月丁巳,犯靈臺北第一星。九月乙亥,犯西上將。十月戊申,入太微。二年正月己-{丑}-,又犯。三月辛未,犯靈臺北星。三年十月辛酉,犯氐距星。庚午,入氐。四年二月壬午,退入氐。五年九月癸未,犯天江北第一星。七年四月壬午,犯壁壘陣西第六星。七月癸卯,又犯西第五星。十一月丙辰,又犯。十二月庚午,犯天樽。
元祐四年二月壬子,犯天樽。五年五月壬辰,犯軒轅大星。十月癸巳,入太微。庚戌,犯右執法。七年十月庚申,入氐。八年四月癸亥,退入氐。十二月丁卯,犯天江。
紹聖元年三月乙巳,犯天籥。三年三月丁未,犯壁壘陣。四月戊子,入羽林軍。七月辛-{丑}-,又犯壁壘陣。十一月甲辰,又犯。
元符元年正月己未,犯外屏。二年六月甲申,犯諸王東第一星。十一月丁亥,又犯。
建中靖國元年十二月己酉,犯軒轅大星。
崇甯元年六月甲辰,犯軒轅左角少民。二年正月戊戌,退行入端門。三年八月乙卯,犯亢距星。四年正月辛巳,犯房北第一星。閏二月庚辰,犯房鉤鈐。五年十月辛未,犯南斗西第二星。
大觀元年二月庚午,犯鬥。二年十月庚辰,犯壁壘陣。三年十二月丙申,犯外屏。四年六月癸未,犯天陰。
政和元年八月甲寅,犯鉞。二年三月乙亥,犯司怪。八月丁酉,犯積薪。九月丁卯,犯鬼。三年三月戊寅,犯積薪。閏四月壬戌,犯鬼,入犯積屍氣。八月甲辰,犯軒轅。四年正月丁亥,犯軒轅大星。八月己巳,入太微垣。十月辛酉,犯左執法。五年正月丁-{丑}-,又犯。二月辛酉,入太微。六年閏正月己酉,犯亢。七月辛亥,又犯。十一月丙辰,犯房。七年三月丙辰,又犯。
重和元年五月甲午,犯鬥。
宣和元年五月乙亥,犯牛。二年二月甲戌,犯壁壘陣。四年三月甲戌,犯昴。五年八月壬午,犯井。
靖康元年十月癸卯,犯左執法。二年二月壬戌,又犯。丁卯,入太微。六月甲申,犯諸王東第一星。
建炎三年五月丙午,逆行犯房。七月癸未,犯鉤鈐。
紹興二年八月庚寅,逆行犯壁壘陣。五年四月壬子,犯井鉞。七月丁-{丑}-、十月丙午、十一月庚午朔至戊子,逆行入井。六年三月庚午,入井。壬辰,復入,留二十日。七月壬辰,犯鬼。癸巳,犯積屍氣。十二月壬戌,又如之。十二月庚申,逆行犯鬼東南星。辛酉,入鬼宿內。七年正月癸亥,三月壬午,逆行入鬼,犯積屍氣。八年九月己-{丑}-,犯太微垣東左執法。十年正月戊子,七月辛未,入氐。十一年七月戊午,犯東鹹西第二星。十七年七月壬戌,順行入東井,不犯星。十一月丙戌,退行入井。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順行犯氐。戊申,又入氐。二十二年七月辛亥,入氐。二十八年七月丁-{丑}-,順行犯諸王。二十九年六月己酉、閏六月辛酉,順行入犯東井。七月戊戌,順行犯天樽。十二月己巳,入犯東井。三十二年正月戊寅,退行入太微。二月戊戌朔,退行犯太微垣西上將星。乙巳,退行逆出太微西門。五月庚子,順行犯太微垣西上將星。乙巳,復順行犯太微。乙酉,順行犯右執法。十月庚午、順行犯進賢。
隆興元年十月戊子,順行犯氐。十一月庚寅,又入氐。二年二月己卯,退行入氐。六月壬申、癸未,犯氐。
乾道三年十月乙巳,犯壁壘陣。四年九月丙戌,留守壁壘陣。六年六月癸-{丑}-,十一月丁-{丑}-,犯諸王。七年六月癸酉,犯天樽。十一月癸巳,又如之。八年三月丁-{丑}-,犯天樽。十一月癸未,留守權大星。九年五月乙卯,犯權大星。十月庚午,十二月庚午,犯太微右執法。
淳熙元年二月壬午,犯太微垣西上將星。二年四月庚申,犯進賢。十月丁亥,入氐。三年五月己未,留守氐。五年四月壬午,留守牛。六年五月癸亥,留入羽林軍。六月乙巳,十一月壬戌,犯壁壘陣西第六星。八月丁未,留守壁壘陣西第五星。九年十一月庚申,守諸王星。十年七月己巳,犯天樽。十一年九月癸卯、十月辛巳,皆犯、守權大星。十二年十月辛亥,犯太微右執法。十五年正月壬子,犯房北第一星。二月己巳,留守房。五月癸亥,留守氐。十六年六月乙未,留守天江。
紹熙五年八月壬辰,犯司怪。十一月庚戌,犯諸王。
慶元二年八月乙亥,犯權大星。四年三月乙巳,入太微,犯右執法。五年十二月己卯,犯房。六年三月丙寅,犯房。
嘉泰二年八月丙戌,留守牛。三年七月戊午,行入羽林軍。
開禧二年七月乙未,犯井鉞。八月庚戌,犯東井。三年九月甲戌,順行入鬼,在積屍氣、鑕星西南。
嘉定元年閏四月壬申,順行入鬼,犯積屍氣、鑕星。七月辛酉,順行犯權大星。二年二月丙戌,犯、守權大星。三年二月己巳,退行入太微,犯左執法。四月乙亥,留守太微。四年十一月甲子,犯房。五年四月乙巳,退行犯房宿。七月丙辰,順行犯房。辛酉,順行犯鉤鈐。六年三月丙寅,留守建星。八年八月甲午,犯壁壘陣,入羽林軍。十年七月壬寅,留守畢。十一年七月甲戌,順行犯井鉞。八月丙午,順行入東井。九月己-{丑}-,留守東井。十二年七月辛酉,順行犯鬼。十三年二月庚寅,順行犯鬼。十四年二月乙丑,退行犯權左角少民星。十五年三月甲子,退行犯太微左執法。十六年正月戊申,留守氐距星。
紹定三年六月乙酉,順行入井。十一月丁未,退行入井。
端平元年四月戊寅,退守太微東上相。二年二月癸酉,留氐。八月癸巳,順行入氐宿。
嘉熙元年五月庚午朔,留守建星。二年五月壬寅,退行壁壘陣。
淳祐二年六月丁-{丑}-,順行犯井宿。六年十一月癸亥,入氐。
鹹淳三年十月甲寅,順行犯權大星。
熒惑
建隆元年十月癸酉,犯進賢。十一月乙卯,犯氐。二年八月戊申,犯哭星。九月乙酉,犯壁壘陣。三年十月甲辰,犯氐。十二月庚戌,入天籥。
乾德三年九月乙亥,犯司怪。四年四月壬子,入輿鬼,犯積屍。五月辛卯,犯軒轅。五年九月戊申,犯輿鬼。十二月戊辰,犯五諸侯。
開寶元年五月壬子,犯太微上將。六月壬戌,掩心大星。二年七月乙亥,犯輿鬼。八月戊寅,掩積屍。三年八月壬辰,犯房。五年二月己卯,退入太微,犯上相。七月甲子,入氐。
太平興國八年七月癸亥,入輿鬼。
雍熙元年七月乙卯,入東井。十二月辛巳,逆犯軒轅第二星。三年七月癸巳,入輿鬼。九月乙亥,犯軒轅大星。
端拱元年六月己-{丑}-,入輿鬼,犯積屍。八月戊午,又犯軒轅大星。九月甲申,犯靈台。壬辰,犯太微上將。乙巳,犯右執法。十月癸亥,又犯左執法。十一月甲申,犯進賢。二年二月辛未,退行犯亢。六月壬申,犯氐東南星。八月丙寅,犯天江。十一月庚辰,犯哭星。十二月己巳,犯房,又犯鉤鈐。
淳化元年八月戊申,犯軒轅大星。壬申,犯靈台。九月庚辰,犯太微上將。壬辰,犯右執法。癸巳,犯左執法。二年正月丙戌,犯房第一星。四月丁亥,犯天江。三年十月乙巳,犯左執法。十一月己亥,入氐。四年四月戊辰,入羽林。丙子,犯氐。五年三月甲戌,犯東井西垣第一星。十月己未,入氐。十一月癸-{丑}-,犯房第一星。
至道二年正月丁卯,守昴。三月,守東井。閏七月丁亥,犯畢北小星。十月己未,入太微。甲子,入氐。十一月丁亥,又入太微。三年五月庚午,入太微端門。八月庚子,掩南斗魁。己未,入東井。
咸平元年四月癸巳,入輿鬼。二年十一月戊申,退行犯輿鬼。三年二月癸酉,又犯。四月辛酉,犯軒轅大星。六月丁未,犯右執法。四年八月甲子,犯輿鬼。十月庚子,犯軒轅。十一月庚寅,犯太微上將。五年四月庚辰,又犯。甲申,犯太微西垣。壬辰,犯右執法。七月丁巳,犯氐。八月丙子,犯房。六年七月壬寅,犯輿鬼。八月庚申,犯軒轅大星。九月戊申,犯靈台。十月己未,入太微,犯上將。十一月庚寅,犯左執法。壬辰,犯進賢。甲辰,犯太微上相。十二月甲子,又犯進賢。
景德元年三月丙申,犯太微上將。戊戌,犯次相。己酉,犯執法。七月乙丑,犯氐。閏九月庚戌,犯南斗。二年八月丁-{丑}-,犯軒轅大星。甲戌,犯左執法。十二月乙酉,犯氐。三年正月己巳,犯房上相。庚午,犯次相。二月甲戌,犯鉤鈐。丙寅,犯房次相。三月丁未,守心。乙丑,犯鉤鈐。丙寅,又退行犯房次相。七月丁酉,犯天江。四年八月丙申,與歲星犯太微上將。己酉,犯右執法。十一月丙寅,犯氐。丙戌,犯西鹹。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戊辰,犯壁壘陣。二年十一月乙卯,犯氐。十二月庚寅,犯東井。三年四月辛卯,犯右執法。四年三月庚寅,犯東井。五月乙亥,入輿鬼。五年七月辛卯,犯畢。閏十月丁卯,在諸王北。六年正月己亥,犯畢。丁巳,犯司怪。二月甲戌,掩、犯東井。三月己未,犯輿鬼。五月辛-{丑}-,犯軒轅大星。七年七月己酉,犯井鉞,又犯東井。八月己卯,犯天樽。八年二月己亥,犯五諸侯。三月辛-{丑}-,犯輿鬼。四月癸-{丑}-,掩井鉞。五月丁亥,入太微。庚寅,犯軒轅大星。辛-{丑}-,犯太微上將。丙子,犯右執法。九年七月丁巳,犯天樽。八月丙戌,犯輿鬼。巳-{丑}-,犯積屍。十月丁-{丑}-,犯軒轅大星。十二月丁酉,又犯軒轅。
天禧元年五月戊戌,犯靈台。己酉,掩太微上相。丁酉,犯右執法。六月丙子,犯左執法。二年五月庚寅,入東井。七月癸酉,犯輿鬼。九月辛巳,犯靈台。十月壬辰,犯太微上將。十一月丙寅,犯左執法。甲申,又犯太微上將。十二月壬辰,又犯。乙巳,入太微。己酉,犯氐。三年三月戊辰,入太微。四月己-{丑}-,又入太微,犯右執法。四年九月丁卯,犯靈台。庚午,犯五諸侯。十月辛巳,入太微。丁亥,犯右執法。辛-{丑}-,犯左執法。十一月丙寅,掩進賢。閏十二月辛未,入氐。五年三月辛卯,退行犯亢。六月甲寅,入氐。壬申,犯房。七月庚子,犯天江。八月庚戌,掩南斗魁第二星。壬戌,犯南斗。
乾興元年七月甲午,犯軒轅大星。九月辛未,入太微。己-{丑}-,出太微端門,犯左執法。十一月庚辰,犯亢。
天聖元年正月丙寅,犯房。丁卯,犯鉤鈐、鍵閉。癸酉,犯罰。二月庚申,犯天籥。四月戊午,犯南斗魁。八月癸巳,又犯南斗距星。閏九月乙巳,犯壁壘陣。二年十一月戊申,犯房。三年正月辛卯,犯天籥。三月庚戌,又犯壁壘陣。五月辛卯,犯羽林。六月壬戌,又犯壁壘陣。七月戊子,又犯。十一月乙巳,犯外屏。四年正月己亥,犯天陰。二月癸酉,犯天高。八月甲午,犯東井。九月壬申,犯氐。十二月戊寅,犯天街。六年三月甲辰,犯東井。七年七月壬午,犯井鉞。丙戌,又犯井距星。八年正月乙卯,犯東井。九年九月丁巳,犯輿鬼。壬戌,犯積屍。
明道元年正月庚子,犯輿鬼東北星。二月甲辰,掩鬼。二年八月癸卯,犯積屍。
景祐元年四月辛亥,犯太微上將。五月壬申,犯右執法。丁亥,犯左執法。八月戊午,犯房。丁卯,犯東鹹。甲申,犯天江。九月丙午,犯南斗。二年七月甲午,入鬼。九月丁亥,犯牽牛。甲午,犯靈台。己亥,入太微。十月庚午,犯左執法。十二月辛亥,犯平道。戊辰,犯太微上相。三年正月壬辰,犯亢。三月己亥,犯進賢。七月甲辰,犯房次將。九月癸巳,犯南斗。
寶元元年正月辛-{丑}-,犯房。三月丙午,犯軒轅。六月庚午,犯心前星。七月癸卯,犯天江。
八月辛未,犯南斗。九月丙申,犯天雞。
康定元年正月乙酉,犯建星。
慶曆五年二月甲寅,犯東井。四月丙午,犯鬼積屍。五月乙酉,犯軒轅大星。六年七月乙巳,犯東井。九月甲午,犯輿鬼。七年正月壬寅,犯五諸侯。三月丁亥,犯鬼積屍。六月庚申,犯左執法。八年八月辛未,犯鬼積屍。
皇祐元年五月甲辰,犯右執法。二年八月庚申,入鬼,犯積屍。十月庚午,犯太微上將。閏十一月丙辰,犯太微東上相。三年四月丙戌,犯左執法。七月戊午,犯氐。八月辛-{丑}-,犯天江。四年十月乙酉,犯太微左執法。五年六月丙戌,犯氐。閏七月壬午,犯天江。八月乙巳,犯南斗。
至和元年十一月,犯亢。丁-{丑}-,犯氐距星。二年九月甲申,犯壁壘陣。
嘉祐元年十月甲子,犯氐。二年三月戊子,犯壁壘陣。五月戊子,又犯壁壘陣東星。三年三月庚子,入東井。十一月癸未,犯鉤鈐。十二月丁未,犯天江。四年二月丁酉,犯羽林。七月己酉,犯畢距星。九月戊午,退犯天街。十月癸酉,犯月星。五年二月丙戌,犯東井。四月庚午,犯輿鬼。癸酉,掩積屍。六月壬戌,犯軒轅左角,光相接。六年八月丁巳,犯司怪。己巳,入東井。閏八月癸巳,犯天樽。十月乙亥,退犯五諸侯東壁。七年三月乙卯,犯輿鬼西北星。辛酉,犯鬼積屍。五月丙寅,犯靈台。六月壬午,入太微,不犯。八年六月癸酉,犯諸王。八月戊戌,犯輿鬼。辛-{丑}-,犯積屍。十二月甲申,犯軒轅。
治平元年五月己未,犯太微西垣上將。閏五月癸酉,犯右執法。七月癸巳,入氐。二年六月辛-{丑}-,入東井。七月乙酉,犯鬼鑕。十月壬辰,犯靈台。三年三月辛巳,犯太微西上將。四月己酉,犯右執法。七月壬午,入氐。四年六月辛酉,犯積薪。七月丁-{丑}-,犯輿鬼,又犯積屍。八月辛亥,犯軒轅大星。癸亥,又犯少民。九月甲申,犯西上將。戊戌,犯右執法。十月壬子,犯左執法。壬戌,犯上相。十一月丙子,犯進賢。十二月乙卯,犯亢。
熙甯元年六月丙寅,犯氐東南星。丁卯,又入氐。七月丙戌,犯房北第二星。乙未,犯東咸南第一星。八月甲寅,犯天江南第二星。二年九月甲戌,犯西上將。丙戌,入太微。閏十一月乙巳,犯氐距星。己酉,入氐。十二月戊寅,犯房。戊子,犯壁。三年正月癸巳,犯東鹹第二星。二月辛卯,入天籥。五月癸巳、正月乙巳,犯罰。八月戊午,犯南斗。十月戊午,犯壁壘陣西北星。四年三月乙未,犯諸王西第二星。十月戊寅,犯亢南第一星。十一月辛卯,犯氐距星。乙未,入氐。十二月戊辰,犯罰。五年正月己-{丑}-,犯天江東第一星。癸卯,入天籥。五月丙午,入羽林軍。十二月戊午,犯外屏西第二星。六年正月庚戌,犯天陰西南第一星。庚午,犯月星。二月丁-{丑}-,犯天街西南星。甲申,犯諸王西第二星。三月戊辰,入東井。四月庚子,犯積薪。十月辛巳,犯氐距星。癸未,入氐。十一月戊申,犯鉤鈐西第一星。七年四月壬申,犯壁壘陣西第八星。十二月辛巳,犯天陰西南第一星。八年正月辛亥,犯月星。二月甲子,犯諸王西第一星。三月丁酉,犯司怪北第二星。丙辰,入犯東井東北第一星。四月己-{丑}-,犯積薪。閏四月辛-{丑}-,入輿鬼。九年七月壬戌,犯諸王東第三星。八月戊戌,犯井鉞。壬寅,犯東井距星。丁未,入東井。十月戊戌,犯東井東北第一星。十一月丁卯,犯司怪。十年正月丙寅,犯司怪第二星。四月丙戌,又犯輿鬼東北星。戊子,入輿鬼。
元豐元年六月己巳,犯司怪南二星。七月庚辰,入井。戊戌,犯天樽西北星。八月戊午,犯積薪。九月壬申,犯輿鬼西北星。丁-{丑}-,入輿鬼,犯積屍。二年二月壬戌,入犯輿鬼東北星。三年七月丁卯,入東井。甲申,犯天樽西北星。八月辛-{丑}-,犯積薪。乙卯,犯輿鬼積屍。閏九月丁巳,犯長垣。十月戊辰,犯靈臺北星。癸未,入太微。四年四月甲申,犯右執法。
七月庚戌,入氐。五年七月辛-{丑}-,犯輿鬼西北星。乙巳,入輿鬼。十月癸-{丑}-,犯西上將。丁巳,入太微。十一月壬午,犯左執法。甲午,犯西上將。六年三月戊寅,犯進賢。己亥,犯東上相。閏六月戊戌,入犯氐東南星。七月丙辰,犯房北第二星。甲子,犯東鹹西第一星。
八月癸未,犯天江南第二星。七年八月己巳,犯靈台。九月己亥,犯西上相。丁未,入太微。乙丑,犯左執法。十月己-{丑}-,犯進賢。十一月戊午,犯亢距星。十二月辛巳,入氐。八年正月戊午,犯房北第一星。二月乙丑,犯鍵閉。癸酉,犯罰北第一星。乙酉,犯東鹹。三月壬戌,犯壁壘陣。七月巳未,犯天江。十月戊寅,犯秦星。十一月丙午,犯壁壘陣西第六星。十二月壬戌,順行犯壁壘陣。
元祐元年閏二月丙辰,犯天街。八月甲寅,入太微。十月丙午,犯亢。十一月己未,犯氐距星,入氐。十二月丁亥,犯房。己-{丑}-,犯鉤鈐。辛卯,犯鍵閉。三年二月乙巳,犯天街。三月壬子,犯諸王。四月丙申,入犯東井。十月丁未,犯亢南第一星。十一月戊申,犯氐距星,己酉,入氐。十二月甲辰,犯天江。甲寅,犯天籥。四年二月丁未,犯壁壘陣。三月丁-{丑}-,又犯壁壘陣。六月甲寅,犯外屏。八月己未,退行,又犯外屏。十二己未,犯天陰西南星。五年二月戊戌,犯諸王。三月癸未,入東井。甲申,犯之。六年八月乙巳,犯諸王。七年二月戊辰,犯東井。四月乙卯,犯輿鬼。丙辰,又入輿鬼。五月辛亥,犯長垣。八年四月乙卯,犯外屏。八月庚戌,入東井。庚午,犯天樽。九月乙未,犯、積薪。十月辛酉,犯輿鬼。
紹聖元年二月丙寅,犯五諸侯東第一星。三月丁酉,犯鬼西北星。五月戊申,犯靈臺北第一星。二年七月乙未,入井。八月丙戌,入鬼。三年正月戊戌,退犯軒轅。五月癸巳,犯靈台。辛-{丑}-,犯太微上將。丙辰,犯太微右執法。八月丁-{丑}-,入氐。四年六月丙戌,入犯井。己亥,犯天樽西北星。七月丁巳,掩犯積薪。丁卯,犯鬼西北星。庚午,入鬼,犯積屍氣。八月丁未,犯軒轅大星。十月癸未,犯太微西垣上將。甲申,入太微。十一月甲戌,犯太微東扇上相。丁-{丑}-,掩之。
元符元年正月壬戌,犯太微東垣上相。乙丑,入太微垣,行軌道。四月丙午,犯太微左執法。六月丙午,犯亢。七月乙丑,入氐。己巳,又犯之。八月乙酉,犯房南第三星。辛卯,犯東鹹。十一月壬戌,犯代星。十二月戊寅,犯壁壘陣。乙未,又犯壁壘陣。二年七月庚申,入鬼,犯積屍氣。八月丙申,犯軒轅大星。九月丁卯,犯太微西垣上相。閏九月壬申,入太微。甲午,犯太微左執法。十月甲辰,犯太微東垣上相。己未,犯進賢。十一月庚寅,犯亢距星。十二月壬戌,入氐。二年正月辛未,犯氐東南星。四月壬寅,退行犯亢南第一星。八月丁巳,犯南斗西第二星。
建中靖國元年九月己未,入太微。十月甲辰,犯平道西第一星。
崇甯元年五月丁巳,退行入南斗魁。戊辰,又犯南斗西第二星。二年二月壬戌,犯昴西南星。丙子,犯天街北星。十月甲子,犯亢南第一星。三年四月壬子,犯壁壘陣西五星。四年三月壬寅,犯井鉞。甲寅,犯井距星。乙巳,又入井。五年八月乙卯,犯天街南星。十月乙丑,犯昴東南星。甲申,犯天陰東北星。
大觀元年正月辛-{丑}-,犯畢。三月癸巳,入井。四月癸未,犯鬼及犯積屍氣。五月己酉,犯酒旗。六月壬戌,犯軒轅大星。七月乙酉,犯靈台。二年六月辛卯,犯天街。七月癸酉,犯司怪。八月己-{丑}-,入井。三年正月庚午,又犯井。三月丙寅,犯鬼。六月癸未,入太微。七月己酉,犯太微左執法。己巳,犯進賢。四年六月庚午,犯月星。七月辛酉,入井。閏八月丙辰,犯鬼,又犯積屍氣。
政和元年五月乙酉,犯右執法。二年六月辛亥,入井。三年正月乙亥,犯太微垣內屏。四月丙午,犯太微上將。閏四月乙丑,犯太微右執法。七月癸巳,入氐。九月庚辰,犯天江。四年九月乙未,犯上將。十月甲子,又犯左執法。十一月庚寅,犯進賢。五年正月乙亥,犯亢。七月庚辰,犯氐。八月乙丑,犯天江。六年八月丁-{丑}-,犯靈台。九月癸巳,入太微。庚戌,又犯太微左執法。十二月癸亥,入氐。七年正月丁酉,犯鍵閉。七月乙未,犯天江。
重和元年正月丁亥,犯外屏。閏九月癸亥,犯進賢。十月戊申,又入氐。
宣和元年九月癸亥,犯壁壘陣。二年十月庚辰,犯亢。三年正月戊申,犯南斗。丙辰,又入南斗。四年正月辛未,犯天街。五年六月乙未,犯天陰。九月己未,犯司怪。六年閏三月庚辰,犯五諸侯。七年九月壬辰,犯鬼。
靖康元年正月乙酉,又犯五諸侯。丁亥,又守五諸侯。三月戊寅,又入鬼。己卯,又犯鬼積屍氣。
建炎三年八月癸-{丑}-,入鬼,犯積屍。甲子,犯太微垣西上將星。丙寅,又入太微。十月乙巳,出太微垣東左掖門。己酉,犯垣東上相,徘徊不去。四年三月乙亥,犯左執法。七月戊辰,犯房。八月丁-{丑}-,犯東鹹。乙未,犯天江。十一月乙卯,入壁壘陣。
紹興元年正月乙亥朔,入羽林。九月丙辰,入太微。十月丁-{丑}-,犯左執法。庚辰,順行出太微垣內左掖門。十一月辛-{丑}-,犯進賢。二年正月丙申,入氐。五月乙亥,犯氐東南星。七月乙丑,犯天江。八月戊戌,犯鬥西第二星。三年九月壬子,順行入太微。甲寅,犯右執法。乙丑,出端門。丙寅,犯左執法。十月癸巳,犯進賢。十一月丁巳,犯亢南第一星。辛未,犯氐。甲戌,入氐。十二月辛-{丑}-,犯房北第一星。壬寅,犯鉤鈐。癸卯,犯鍵閉。四年正月辛亥朔,犯東鹹。十月丙子,犯壁壘陣。戊戌,又犯西第六星。己亥,入羽林軍。五年四月甲辰,入井。十月乙丑,入氐。十一月丙戌,犯房。丁亥,犯鉤鈐。乙未,犯東鹹。十二月乙卯,犯天江。六年五月戊寅,犯壁壘陣。七年二月己酉,犯諸王西第二星。四月甲午,入井。五月庚辰,入鬼,犯積屍。九年四月己巳,入鬼,犯積屍。十年十月庚子,犯五諸侯。十一年三月乙卯,入鬼。十二年七月乙未,犯司怪。丁未,入井。八月,入鬼,犯積屍。十二月丙戌,逆行犯權大星北第一星。十四年八月庚辰,犯積屍。十五年九月辛酉,犯天江南第一星。十六年十月丙午,犯左執法。甲寅,出太微左掖門。十七年七月己卯,順行犯房宿。己-{丑}-,順行犯東鹹。八月戊申,順行犯天江。十月乙酉,順行犯壁壘陣。庚寅,晦,順行入羽林軍。十八年閏八月戊辰,順行犯太微西上將。九月癸巳,犯太微左執法。十一月甲辰,順行入氐。十二月壬申,順行犯房。十九年七月戊申,犯南斗。十月辛未,順行犯壁壘陣,入羽林。二十年十一月丙戌,順行犯氐。二十一年四月戊辰,入羽林。庚午,行犯壁壘陣。二十二年二月壬申,順行犯天街。三月丙午,順行犯司怪。十一月癸卯,順行犯房宿鉤鈐。十二月癸酉,順行犯天江。二十三年三月戊午,順行入羽林。二十五年八月壬寅,順行入東井。十月壬寅,退行犯東井。十一月癸酉,退行犯司怪。二十六年二月丁亥,順行犯東井、鉤鈐。六月甲午,順行犯太微垣西上將。七月庚申,順行犯太微左執法。二十七年六月癸亥,順行犯司怪。七月癸酉,又入東井。癸巳,順行犯天樽。九月乙丑,順行犯輿鬼,又犯積屍。二十八年二月癸-{丑}-,順行犯輿鬼。乙卯,又如之。六月乙未,順行犯太微垣西右執法。二十九年六月壬子,順行犯司怪。閏六月壬戌,順行入東井。是月壬辰,又如之。庚辰,順行犯天樽。七月戊申,順行犯輿鬼。辛亥,入鬼,犯積屍氣。十月辛未,順行犯太微垣西上將。十二月辛酉,留太微垣內屏西南星十日。三十一年四月庚申,犯太微垣西上將。
八月戊申,順行入氐。九月庚寅,犯天江。十一月乙酉,犯牛。三十二年閏二月壬午,退行犯進賢。五月癸巳,順行入犯氐。
隆興元年八月壬午,犯長垣。九月乙未,犯太微垣西上將。十月庚申,入太微垣東,犯左執法。癸未,犯進賢。十二月甲戌,入氐。二年正月辛亥,犯房。甲寅,犯鍵閉。二月辛未,順行犯東鹹。三月辛亥,退行犯東鹹。四月戊寅,退行犯房。七月壬子,犯天江。己卯,順行犯南斗。十月乙丑,順行犯周星。己巳,犯秦星。己亥,犯代星。十一月庚子,犯壁壘陣。癸卯,順行入羽林軍。
乾道元年三月甲寅,犯諸王星。八月乙酉,順行犯太微垣西上將星。辛-{丑}-,入太微。九月庚戌,犯太微垣左執法。壬申,犯進賢。十一月丙辰,順行入氐。十二月癸未,順行犯房,又犯鉤鈐。二年正月乙卯,順行犯天江。九月庚戌,順行犯壁壘陣西勝星。辛亥,入壁壘陣。丙辰,入羽林軍。甲子,犯壁壘陣。十月乙未,犯壁壘陣西第八星。三年二月壬辰,犯月星。四月乙亥,犯司怪。九月庚寅,犯亢。十月乙巳,入氐。十一月庚午,犯鉤鈐。十二月己亥,犯天江。四年三月甲子,犯壁壘陣。辛巳,犯壁壘陣及入羽林軍。七月丙戌,留守天囷。十二月乙卯,犯天陰。五年正月乙亥,犯月星。甲申,犯天街。三月丁-{丑}-,犯東井。十一月戊子,犯天江。六年二月甲申,犯牛。七月己亥,犯諸王。七年二月壬戌,犯東井。四月癸-{丑}-,入鬼,犯積屍。五月己-{丑}-,犯權大星。八年八月丙午,入東井。癸亥,犯天樽。十月癸卯,犯鬼。辛亥,又犯。戊午,犯積屍氣。十一月己巳,又犯鬼。九年四月丁-{丑}-,犯權。
五月庚戌,犯太微垣西上將星。六月癸亥,犯太微垣西右執法。
淳熙元年七月辛卯,入東井。丙午,入天樽。八月乙亥,犯鬼。二年正月庚子,犯權大星。
五月甲午,犯太微西上將。八月乙亥,入氐。三年十月乙亥,犯太微西上將。十一月丙寅,犯太微東上將。四年正月己巳,入太微。七月庚申,入氐。辛酉,犯氐。八月己卯,犯房。五年九月乙亥,犯太微右執法。十月壬辰,出左掖門。十二月壬子,入氐。六年二月己酉,入氐。三月辛未,犯氐宿距星。四月丙午,守亢。六月丙申,犯氐。七月己未,犯房。八月己-{丑}-,犯天江。十一月乙亥,入羽林軍。丁-{丑}-,犯壁壘陣西第七星。七年九月乙丑,入太微。庚午,出。十二月壬午,犯氐。甲申,又入。八年五月己卯,入南斗。六月庚戌,守箕。癸酉,犯南斗。七月戊寅,入南斗。庚寅,犯狗。九月戊寅,犯秦星。壬辰,犯壁壘陣。十月辛酉,入羽林軍。九年十一月庚午,犯氐距星。辛未,入氐。十二月戊戌,犯鉤鈐。十年五月甲子,入羽林軍。六月庚子,入壁壘陣。八月癸-{丑}-,又犯。九月戊辰,退入羽林軍。十一年二月壬戌,犯諸王星。十二年三月丁未,入羽林軍。十三年四月丙子,犯輿鬼。十四年七月壬寅,犯諸王星。甲子,犯司怪。癸未,入井。十月庚辰,留守五諸侯。十五年六月庚寅,犯右執法。十六年閏五月丙戌,犯諸王。六月丙辰,入東井。八月乙巳,犯輿鬼。乙卯,順行入鬼,犯積屍氣。
紹熙元年五月丙辰,犯靈台。二年七月丁未,入東井。庚寅,入鬼,犯積屍氣。十一月庚戌,入太微。三年正月己酉,入太微垣內,留守。三月乙未,入太微垣西,犯上將星。四月丁巳,犯太微右執法。七月乙酉,入氐。八月丁未,犯房北第二星。四年十月丁酉,入太微垣內,徘徊內屏者凡四閱月。十一月己巳,犯上相。五年七月癸酉,犯氐。八月壬辰,犯房。十一月庚寅,犯壁壘陣。
慶元元年九月丙戌,入太微垣內。戊申,始出。二年三月癸卯,退犯天江。五月甲辰,守犯心大星。十月戊戌,犯氐宿距星。四年五月庚子,入羽林軍。五年十一月癸巳,入氐。
嘉泰元年五月丁-{丑}-,細行不由黃道。三年二月壬寅,犯井宿。
開禧元年正月庚辰,留守五諸侯西第四星。四月丁巳,犯權大星。六月丙午,犯太微西右執法。甲戌,入東井。十一月甲辰,入太微。十二月戊午,留守太微垣。三年二月己未,退,留守權星。
嘉定元年九月辛酉,入太微順行。二年二月乙酉,退行犯太微上相。三月癸卯,退行犯左執法。己酉,留守太微垣。六月壬戌,順行入房。己-{丑}-,順行犯天江。九月己酉,順行犯南斗。三年十月己未,入太微垣,犯右執法。四年正月辛卯,入氐宿方口內。二月丁-{丑}-,犯房。
四月丙戌,退行入氐。五月丙寅,犯氐。六月乙巳,犯東鹹。八月壬辰,犯南斗。十一月壬子,犯壁壘陣。五年八月癸卯,入太微。九月戊申,又犯右執法。十一月丙寅,入氐。六年閏九月庚午,犯壁壘陣。十月戊戌,入羽林。七年十月甲寅,順行犯氐。八年四月戊午,入羽林軍。十年九月丁亥,留守天關。十一月壬午,退行犯月星。辛卯,留守昴宿月星。十一年四月壬戌,順行入鬼,犯積屍氣。十二年七月壬戌,順行入井。十四年七月己-{丑}-,順行犯司怪。十六年十月丁酉,入太微。十七年正月戊申,留守太微垣東上相星。
寶慶二年正月戊寅,入氐。
紹定元年七月戊戌,犯南斗。十月戊申,犯壁壘陣。十一月癸酉,順行入羽林軍。二年十一月己-{丑}-,順行入氏。三年七月丁巳,退行入羽林軍。六年二月癸卯,犯東井。
端平元年九月辛-{丑}-,入井。十二月,犯司怪。二年六月己-{丑}-,入太微。三年七月庚午,入井。
嘉熙元年正月癸酉,守鬼宿。四月庚子,犯權。五月丙子,犯將星。二年七月壬寅,順行入鬼,犯積屍氣。九月壬午,犯權大星。十月丁卯,入太微。三年五月辛未,犯太微垣執法星。八月己亥,入氐。丁巳,犯房。四年八月乙巳,犯太微垣左執法。十一月辛巳,犯太微垣東上相。甲子,順行入太微垣。
淳祐元年六月乙酉,犯氐宿東南星。丙戌,入氐宿方口內。三年正月庚辰,順行入氐。十一年八月丁酉,順行入井。十二年四月壬申,犯權。
寶祐二年二月甲辰,又犯。三年十一月丁巳,犯太微垣上相星。五年十二月丁未,入氐。六年三月庚午,退行入氐。
開慶元年閏十一月己卯,入氐。十二月丁未,入房宿鉤鈐星。
景定元年五月壬午,退行鬥宿。三年五月壬戌,犯壁壘陣西方勝星。
德祐元年四月乙丑,犯天江。八月戊午,犯南斗。十月壬戌,犯壁壘陣。
填星
開寶五年七月乙丑,犯東井。
端拱元年閏五月庚寅,退行犯建星,相去五寸許。
咸平二年七月辛巳,犯畢。四年六月丙申,犯東井。十月辛-{丑}-,犯井鉞。己未,犯東井。五年三月戊戌,犯鉞。六年九月戊戌,守輿鬼。
景德二年十月丙子,守軒轅。三年五月癸亥,犯軒轅。九月戊辰,犯靈台。四年八月辛亥,入太微右掖。乙卯,又入太微。
太中祥符二年正月辛巳,入太微。十月癸巳,犯進賢。十一月乙卯,犯平道。三年三月辛卯,犯進賢。五月癸卯,又犯。十一月戊寅,犯亢。四年十二月壬寅,入氐。五年正月甲戌,守氐。九月戊辰,入氐。十月己巳,又入。六年四月癸未,入氐。十二月丙戌,犯東井。七年三月丁未,犯罰。五月乙酉,犯鍵閉。丙戌,犯輿鬼。六月辛酉,犯房上將。
天禧元年二月癸酉,犯建星。三年五月丁卯,犯牽牛。
天聖四年十月庚寅,犯右更。
明道二年七月癸巳,犯鬼。十二月壬子,又犯。
景祐元年正月丁卯,犯南斗,又犯鬼。三月戊子,又犯。三年九月辛巳,犯太微上相。四年十月己卯,犯左執法。
康定元年三月戊寅,犯平道。
慶曆七年六月庚申,犯建。
嘉祐三年六月丙寅,犯畢。九月庚辰,犯畢。五年六月己巳,犯井鉞。甲申,犯東井。十月甲申,退犯東井距星。六年七月己亥,犯天樽。七年八月己-{丑}-,入鬼。十一月乙巳,退犯輿鬼距星。
治平元年七月壬辰,犯軒轅大星。二年九月戊辰,犯靈台。四年九月癸卯,犯東上相。
熙甯元年正月庚辰,退犯上相。二月乙巳,入太微。十月乙亥,犯東上相。二年十一月丙子,犯亢距星。三年正月丁巳,犯亢。十一月壬寅,入氐。五年五月丙午,又入。十一月己酉,犯罰南星。六年四月戊寅,犯罰南第一星。五月庚申,又退犯鍵閉。八月甲申,犯罰。七年正月丁未,犯天江東北第一星。八年八月丁巳,犯天籥西北星。九年正月壬午,犯建西第二星。
元豐二年二月丙午,犯十二國代東星。三年七月丙寅,犯壁壘陣西第五星。十月丁亥,又犯之。七年六月乙未,犯外屏。
元祐三年七月己未,犯諸王。五年六月乙巳,入東井。七月甲子,十一月丁亥,皆犯東井。六年三月庚辰,犯東井。四月己亥,入太微垣,行軌道。十一月癸巳,犯水位。七年七月己-{丑}-,入輿鬼。十二月丁-{丑}-,犯輿鬼。八年正月甲申,犯輿鬼。壬辰,退入輿鬼。丁酉,入鬼,犯積屍。
紹聖二年八月己-{丑}-,入太微垣上將。九月庚申,入太微垣軌道。三年二月己卯,入太微,犯上將。是月庚戌、四月庚辰、五月丙申,俱犯。甲辰,入太微垣,行軌道。九月乙巳,又入太微。十月甲戌,犯太微左執法。四年正月丁未,又犯。十月癸巳,犯進賢。
元符元年正月丙辰,又犯。七月癸亥,又犯。
建中靖國元年五月辛酉,犯氐東南星。
崇甯元年四月庚戌,犯房北第一星。四年十二月己卯,犯建西第二星。五年六月戊辰,又犯。
大觀元年閏八月丙午,犯泣星。
政和七年十月丙辰,犯畢。
重和元年二月甲戌,犯天街。
宣和七年十月庚子,入太微。
靖康二年正月丁巳,犯上相。
建炎三年三月乙未,犯亢。
紹興二年三月己未,犯東咸第三星。八月戊申,復犯第三星。五年閏二月庚戌、三月癸卯、五月丁-{丑}-,皆犯建星。七年六月己未,犯牛宿南星。十一年八月甲午,入羽林軍。十八年八月辛-{丑}-,順行犯東井鉞星。二十年正月辛卯,退,留守東井。二十四年八月庚戌,順行入太微。二十五年三月戊午,退行犯太微垣西上將。二十六年十一月庚辰,犯平道。二十七年正月癸巳,退行犯進賢。三十年十一月辛巳,順行犯房。壬寅,順行犯鍵閉。三十一年三月己亥,退行犯鍵閉。八月庚戌,順行犯房。
乾道元年七月丙寅,留守建星。二年二月甲午,犯牛。三月庚申,留守牛宿。五月己未,掩狗國星。三年七月乙丑,犯周星。四年八月乙卯,守壁壘陣。五年四月戊子,入羽林軍。五月丙辰,留守羽林軍。七月丙戌,犯壁壘陣。九月甲戌,守壁壘陣。六年六月戊午,退入羽林軍。九月庚寅,又入守之。七年八月丁卯,退行犯壁壘陣東勝星。十月乙卯、十一月庚寅,又犯、守之。
淳熙三年十月己-{丑}-,犯畢。四年六月丁-{丑}-,十月甲申,犯天關。五年正月壬戌,留守諸王。
五月辛卯,入井。八月丙辰,留守東井。十一月辛巳,又犯。六年正月壬申,留守井鉞星。
是月戊子、二月戊申,皆犯入東井。九月庚午,留守水位。十二月戊戌,犯天樽。七年八月壬辰,入鬼,犯積屍氣。戊申,犯鬼。十一月丙辰,又如之。八年四月戊午,入鬼。九年十一月己-{丑}-,留守權左角。十年三月辛巳,留守權大星。十月癸卯,犯太微上將。癸-{丑}-,入太微。十二月壬戌,犯上將。十一年九月甲辰,入太微。十一月己亥,留守太微垣。十二年四月庚午,守太微垣右執法。十三年三月壬午,犯太微東上相星。四月乙丑,入太微。乙巳,留守太微垣。十五年三月丁巳,五月癸亥,犯亢。十月辛卯,入氐。十六年正月辛-{丑}-,留守氐。
紹熙三年二月辛-{丑}-,留守天江。
慶元四年七月乙丑,犯壁壘陣西第五星。
嘉泰四年七月己卯,留守天廩。
開禧元年八月甲辰,留守畢。二年八月壬子,留守諸王。三年七月辛卯,犯井鉞。九月甲戌,留守井。
嘉定元年四月辛亥,犯井。二年正月癸亥,犯守井。六年三月壬戌,留守權左角少民星。閏九月己-{丑}-,順行入太微。十一月丙子,留太微垣,守右執法。七年十二月戊戌,留守太微垣東上相星。十一年正月辛巳,守氐距星。六月辛亥,留守亢。十一月丙子,入氐。十二年四月壬申,退行入氐。五月乙卯,留守氐。十三年七月乙巳,犯房。
端平二年十月己未,退行犯畢宿距星。十二月己亥,留守天街。三年正月丁卯,順行犯畢距星。
嘉熙元年八月乙酉,順行犯井東第二星。
淳祐四年四月癸未,留守太微垣,守右執法。五年四月甲申,退守上相。七年四月丁亥,犯亢。
景定元年正月庚辰,入尾。五年七月甲午,留守于畢。
鹹淳二年八月庚午,入井。
太白
建隆二年九月丁-{丑}-,犯南斗。
乾德三年八月庚申,犯太微上將。四年六月辛-{丑}-,犯右執法。五年八月辛酉,又犯。
開寶元年十一月庚寅,犯房。四年四月己巳,犯東井。五年十一月己未,犯哭星。
太平興國六年八月戊子,入太微,犯右執法。
雍熙元年二月壬辰,犯昴。八月壬寅,掩軒轅第一星。十一月戊戌,入氐。戊午,又犯心前星。己未,又犯大星。二年閏九月癸未,入南斗魁。四年十月癸卯,犯進賢。
端拱元年十月辛巳,犯哭星。癸未,犯天壘。二年五月己亥,犯畢右股第一星。六月乙卯,犯天關。七月壬申,犯輿鬼東南星。八月壬子,犯軒轅大星。九月庚辰,犯左執法。
淳化元年六月庚申,犯太微垣,入端門。三年九月辛-{丑}-,犯右執法。癸卯,犯太微端門。十月壬午,入氐。四年十月乙丑,犯南斗魁第二星。
至道元年三月癸巳,淩東井第一星。五月壬戌,犯軒轅大星,相去一尺許。十一月庚戌,入氐。三年八月戊申,犯太微上將。
咸平元年七月癸酉,犯角左星。八月,犯軒轅。九月癸亥,犯南斗魁。庚辰,犯太微次將。十一月癸酉,又入軒轅。乙亥,入太微。二年正月己卯,入南斗魁。四月己未,入太微,犯次將,守屏星。甲子,又入。六月丁-{丑}-,入東井。三年二月甲寅,犯昴。八月己未,犯軒轅大星。九月壬午,犯右執法。四年九月乙亥,犯房、心。十月丙午,入南斗。閏十二月丙戌,犯角大星。己酉,犯房。辛卯,犯箕。壬辰,犯南斗魁。五年正月丁巳,犯心後星。二月庚申,掩昴。壬申,掩五車。六年四月庚辰,犯輿鬼。五月乙巳,犯軒轅。九月戊申,犯左執法。十一月癸巳,入氐。
景德元年閏九月丙寅,犯南斗。十月丙午,犯哭。二年五月己未,掩心前星。六月己-{丑}-,犯南斗。七月甲寅,犯輿鬼積屍。八月己-{丑}-,犯太微上相。三年十一月甲子,犯西鹹。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丁卯,犯水位。庚辰,犯輿鬼。丁亥,犯權。八月辛-{丑}-,犯軒轅大星。丁未,犯軒轅少民。二年八月壬寅,入氐。九月戊午,在心。戊辰,犯天江。三年正月戊辰,犯牽牛。四年四月甲子,犯輿鬼。五月戊子,犯軒轅大星。丙申,犯軒轅少民。九月己-{丑}-,犯右執法。乙未,犯左執法。十月戊申,在進賢西南。十一月丁亥,犯房上相。十二月壬戌,犯建星。五年十月戊申,犯箕。十一月甲辰,犯壁壘陣。六年正月丁酉,犯右更。五月戊午,犯天關。六月乙丑,犯罰星。辛未,犯東井。己卯,犯天樽。七月乙未,犯輿鬼。甲寅,犯軒轅大星。八月,犯建。丁-{丑}-,掩畢,又犯右執法。七年四月甲子,犯東井。六月甲子,犯太微上將。辛未,犯執法。七月丁酉,犯角南星。十一月戊子,入氐。九年二月己卯,犯昴。甲辰,犯五車。八月癸未,犯軒轅大星。己-{丑}-,犯軒轅東南。丙申,在靈台南,相去一尺。九月丙午,犯右執法。壬子,犯左執法。
天禧元年七月戊戌,犯右執法。八月甲午,犯房次相。十月己巳,入南斗。三年九月己巳,犯左執法。十月庚寅,犯進賢。甲辰,犯亢。十一月乙卯,入氐。四年七月丁巳,掩房。己未,犯箕。庚申,入南斗魁。辛未,犯昴。八月乙酉,犯心後星。丁亥,入南斗魁。戊戌,犯昴。庚子,掩五車。五年六月甲寅,入東井。七月戊寅,犯輿鬼。壬午,犯五諸侯、箕。丙申,犯軒轅大星。八月壬子,犯太微上相。戊午,犯右左執法。
乾興元年五月庚午,犯鬼及積屍。七月己卯,犯角。
天聖元年正月庚午,犯建。二年二月丙戌,犯五車。八月庚午,犯軒轅東星。甲申,自右掖門行入太微。辛巳,犯太微上將。九月戊子,犯右執法。甲午,犯左執法。三年六月己卯,犯太微上將。十月乙卯,犯南斗。五年九月辛-{丑}-,犯靈台。乙巳,犯明堂。庚申,犯左執法。七年五月己巳,犯畢距星。八年四月辛亥,犯輿鬼。
明道元年二月庚午,犯五車。六月乙丑,犯東井。八月壬子,掩軒轅左角。九月丙子,犯左執法。二年八月戊午,犯房。十月癸巳,犯南斗。十一月癸亥,又犯。
景祐二年三月壬寅,犯東井。四月乙卯,犯五諸侯。己巳,入鬼。九月甲午,犯右執法。十一月甲申,入氐。四年六月癸酉,犯東井。七月辛-{丑}-,犯鬼。己未,犯軒轅大星。
寶元元年四月己巳,犯東井。癸巳,犯輿鬼。七月甲辰,犯角南星。
康定元年正月乙酉,犯昴。六月丁未,犯東井。
慶曆三年五月己卯,犯軒轅大星。九月甲申,犯左執法。五年六月辛酉,犯東井。六年七月丙戌,犯左執法。八年閏正月丙寅,犯昴。二月丁酉,犯五車東南星。六月庚辰,犯東井。
八月庚午,犯軒轅大星。
皇祐元年九月戊戌,犯鬥天相。四年十月丙子,犯南斗。五年六月癸酉,犯畢。乙未,犯井鉞。
至和二年三月壬午,犯五車。四月辛巳,犯畢。七月癸巳,犯輿鬼。入月庚申,犯軒轅大星。九月庚辰,犯太微左執法。
嘉祐元年十月丁巳,入氐。戊辰,犯房。二年九月庚子,犯南斗。四年八月甲子,犯軒轅右角。九月丁未,犯太微左執法。十月癸酉,犯亢。癸未,入氐。十月庚子,犯罰南星。癸卯,犯東鹹。十二月辛未,犯建。五年九月庚寅,犯房。乙巳,犯天江。十一月戊戌,犯壁壘陣。丁未,退犯井鉞。六年六月乙卯,犯畢距星。七月甲申,犯東井。庚寅,犯天樽。甲辰,犯輿鬼距星。八月甲子,犯軒轅大星。戊午,犯靈臺北星。七年三月癸酉,入東井。十一月乙巳,入氐。己未,犯西咸南星。癸亥,犯罰。
治平元年二月辛卯,犯昴。閏五月丙寅,入畢,不犯。六月甲子,犯東井。七月壬申,犯輿鬼。癸巳,犯軒轅大星。八月己酉,犯靈台。甲寅,入太微。丙寅,犯右執法。十月丙申,入氐。壬子,犯心前星。二年八月乙未,犯氐。己酉,入太微。庚戌,犯右執法。九月壬午,犯鬥距星。十月庚寅,入氐。丙午,犯心距星。四年閏三月庚寅,犯東井東第一星。癸卯,犯五諸侯東第一星。四月丁巳,犯輿鬼東北星。八月丁未,犯軒轅大民。甲寅,犯軒轅-{御}-女。庚午,犯靈台。九月辛巳,犯右執法。壬午,掩之。戊子,入太微。十月乙卯,犯亢。丙寅,入氐。十一月丁-{丑}-,犯房。己卯,犯鍵閉。丁酉,犯天江。
熙甯元年八月己未,入氐。十一月辛巳,犯壁壘陣西第二星。二年六月辛亥,犯天關。庚申,犯東井距星。辛酉,入東井。七月辛未,犯天樽,犯輿鬼東南星。八月丙午,犯軒轅大星。三年五月壬子,犯靈台。六月乙丑,犯右執法。十月癸酉,犯亢距星。十一月庚寅,入氐。丁未,犯罰。四年十一月辛-{丑}-,犯十二國代星。庚戌,犯壁壘陣西第五星。五年二月甲戌,犯昴東北第二星。六月己酉,犯畢距星。七月丁亥,入東井。十月戊寅,入氐。十一月己酉,犯罰。六年六月癸未,犯東上相。丁酉,犯左執法。八月丁-{丑}-,掩氐東南星。九月甲辰,犯天江南第二星。丙寅,犯南斗距星。丁卯,入南斗。七年二月乙未,犯壁壘陣西第七星。八年二月庚寅,犯天陰中星。三月戊戌,犯月星。癸卯,犯天街北星。辛酉,犯司怪北第二星。閏四月戊戌,犯輿鬼西北星。八月丁酉,犯軒轅-{御}-女。九月癸亥,犯右執法。辛未,犯左執法。十月丁酉,犯亢距星。丙午,入氐。九年九月丁巳,犯東鹹西第一星。辛巳,犯南斗西第二星。十月庚寅,犯狗國西北星。十一月辛酉,犯壁壘陣西北星。十年六月壬寅,犯東距星。癸卯,入東井。九月己酉,入太微。
元豐元年十月丙辰,犯亢距星。庚午,入氐。十一月己-{丑}-,犯罰南第二星。十二月壬戌,犯建西第二星。二年十一月壬辰,犯壁壘陣西第五星。十二月戊戌,犯壁壘陣。三年正月甲戌,又犯外屏西第二星。二月甲寅,犯昴距星。六月癸巳,犯畢距第二星。乙未,入畢口。七月戊辰,犯東井西北第二星。己巳,入東井。戊子,犯水位西第三星。八月丙申,犯輿鬼。
九月戊寅,入太微。乙酉,犯左執法。閏九月丙申,犯進賢。丁巳,犯氐距星。十月己未,入氐。四年八月甲戌,犯心距星。九月戊申,犯南斗距星。庚戌,入南斗。六年二月壬申,犯天陰東北星。三月癸未,犯司怪北第二星。四月丁卯,犯五諸侯。八月己卯,犯軒轅-{御}-女。九月乙巳,犯右執法。丁巳,犯東上相。甲子,犯進賢。十月戊寅,犯亢距星。戊子,入氐。七年十一月己酉,犯壁壘陣西第五星。十二月辛巳,犯雲雨。八年六月甲戌,順行犯天關。癸未,順行犯井距星。甲申,順行入井。七月乙未,犯天樽。八月甲戌,犯軒轅少民。辛巳,犯靈台。
元祐元年閏二月丙辰,犯諸王。十月戊戌,犯亢。壬子,入氐。二年十二月己-{丑}-,犯壁壘陣。三年二月己亥,犯昴。六月癸未,犯天高。七月辛亥,入東井。壬戌,犯天樽。庚午,犯水位。八月丁-{丑}-,犯鬼。戊戌,犯軒轅大星。九月甲寅,犯太微垣上將。庚申,入太微,犯右執法。丁卯,犯左執法。十月丁未,犯亢南第一星。十一月甲辰,入氐。丁巳,犯罰。四年六月丙午,犯太微垣西上將。戊申,入太微。九月壬辰,入鬥。五年正月丁亥,犯羅堰。十一月戊戌,犯壁壘陣。六年正月乙酉,犯外屏。二月甲寅,犯天陰。三月癸酉,犯平道。丁-{丑}-,犯天江。四月己酉,犯五諸侯。閏八月辛酉,犯軒轅-{御}-女。丁卯,犯軒轅左角。九月丁亥,犯右執法。己-{丑}-,入太微。十月庚午,入氐。十一月丙戌,犯罰。七年八月丙寅,入氐。己巳,犯月星。辛未,犯司怪。丁-{丑}-,犯房,又犯鉤鈐。十月庚戌,犯南斗。十一月庚辰,犯伐。甲申,犯壁壘陣。十二月壬戌,犯雲雨。八年六月乙酉,犯諸王東第二星。丙辰,犯天關。丙寅,入東井。庚午,犯東井。八月庚戌,犯軒轅大星。甲戌,入太微。
紹聖元年五月戊午,犯靈臺北第一星。十月甲午,入氐。十一月丙午,犯西咸南第一星。癸-{丑}-,犯罰南第二星。二年正月乙巳,犯羅堰南第一星。十一月辛亥,犯壁壘陣西星。庚申,犯壁壘陣西第六星。三年二月庚戌,犯昴。庚辰,入昴。五月戊午,犯畢。六月庚申,又入。戊辰,入犯天高。庚辰,犯天關。丙戌,犯司怪。七月壬辰,犯東井。癸巳,入東井。
八月庚申,犯輿鬼。庚辰,犯軒轅大星。九月乙酉,犯軒轅左角。乙未,犯太微上將。己亥,入太微垣,行軌道。己酉,犯太微左執法。甲寅,犯太微上相。癸未,入氐。十一月辛-{丑}-,犯東鹹。四年四月壬寅,犯五諸侯西第五星。五月己卯,犯長垣南第一星。六月乙酉,犯靈臺北第一星。丁亥,犯太微垣西上將星。戊子,入太微。壬寅,犯太微左執法。八月壬午,犯氐東南星。壬辰,犯房南第三星。庚子,犯心大星。己酉,犯天江南第一星。十二月戊申,入建。
元符元年正月庚戌,犯建。丙辰,犯天雞。己巳,犯羅堰。二月乙未,犯壁壘陣。十二月乙亥,犯代星。己亥,犯壁壘陣。二年正月己酉,犯壁壘陣東北星。二月乙未,犯天陰東南星。三月甲辰,犯月星。庚戌,犯諸王西第一星。丁卯,犯司怪北第二星。四月辛卯,犯五諸侯西第五星。五月乙巳,入犯鬼西北星。九月癸卯,犯軒轅-{御}-女。丁巳,犯靈台南第二星。戊辰,入太微。己巳,犯太微右執法。閏九月丙子,犯左執法。十月壬子,入氐。壬戌,犯西咸南第一星。戊辰,犯罰星南第一星。十二月乙亥,犯建西第二星。三年七月己巳,犯角南星。八月丙申,犯亢南第一星。九月丁亥,犯南斗西第二星。
建中靖國元年四月丁酉,犯外屏西第二星。六月辛亥,入東井。
崇甯元年三月壬申,犯月星。四月戊戌,犯井鉞。六月庚辰,犯進賢。十月甲戌,犯亢距星。二年正月乙巳,犯壁壘陣西第五星。八月丙子,入氐。九月戊子,犯房鉤鈐。三年二月癸亥,犯昴距星。七月戊戌,犯積薪。八月壬寅,犯鬼積屍氣。四年五月甲寅,犯軒轅大星。
八月庚辰,犯罰。十二月庚辰,犯建西三星。五年正月丁未,犯靈台,犯牛東南星。
大觀元年正月丁未,犯外屏。二月丙戌,犯月星。三月庚寅,犯天街。壬辰,犯畢。四月戊午,入井。十月辛酉,犯左執法。丙子,犯角大星。閏十月丙戌,犯亢。丁未,犯房。十一月壬子,犯心。二年七月丁-{丑}-,犯亢。八月丙戌,入氐。庚子,犯房鉤鈐。三年二月癸卯,犯壁壘陣。五月辛亥,犯天陰。六月壬辰,入井。四年四月己卯,犯井鉞。庚辰,犯井。辛巳,入井。十月戊午,入氐。十一月庚寅,犯天江。
政和元年十一月甲戌,犯天江。三年六月戊午,入太微垣,犯右執法。四年十二月乙卯,入羽林軍。五年三月辛未,犯天街。四月乙卯,犯五諸侯。十一月壬辰,犯罰。六年九月庚戌,犯南斗。十一月庚寅,犯壁壘陣。七年八月癸酉,入太微。
重和元年六月庚午,犯上將。十一月壬申,犯天江。
宣和二年五月丁-{丑}-,犯天陰。三年八月己亥,犯鉤鈐。十月丁未,入井。四年二月辛-{丑}-,犯壁壘陣。五年五月甲寅,犯鬼。十一月庚午,犯房。六年七月庚子,犯亢。七年五月壬辰,犯畢。
靖康元年四月丁未,犯井東扇北第一星。五月壬申,入鬼,犯積屍氣。十一月庚午,犯亢。壬午,入氐。閏十一月戊戌,犯鍵閉。
建炎三年七月辛巳,入太微。閏八月丙戌,犯心前星。四年正月癸亥,犯建星。
紹興元年九月丁酉,犯軒轅左角。乙卯,入太微。丙辰,犯右執法。癸亥,復犯。十月戌辰,入太微。己-{丑}-,犯亢南第二星。十一月己亥,入氐。二年九月庚申,犯天江。三年六月甲午,入井。八月乙酉,犯軒轅左角少民星。四年四月庚辰,犯司怪。五月辛亥,犯輿鬼。十一月甲子,入氐。五年正月乙卯,犯建。十一月己-{丑}-,犯壁壘陣。庚寅,入羽林。六年五月辛卯,犯畢。六月辛酉,入井。七月己巳,復犯井東北第二星。己卯,犯水位。八月戊申,犯軒轅大星。九月戊辰,順行入太微垣,乙酉,始出。丁亥,犯進賢。十月辛-{丑}-,入亢。己酉,入氐。辛亥,又如之。七年五月辛巳,犯鬼宿西北。六月丙辰,犯太微垣西上將。八年十二月戊午,入羽林軍。乙亥,經行壁壘陣,入羽林軍。九年二月壬申,犯月星。四月癸亥,犯五諸侯西第五星。五月甲申,入鬼,犯積屍氣。九月乙巳,入太微垣,犯左執法,丁未,始出。十年四月丙子,入氐。十一年六月乙亥,犯井距星。十二年五月甲午,犯鬼西北星。乙未,犯積屍氣。十七年四月丙午,順行犯五諸侯。九月己卯,順行入太微垣。庚辰,順行犯右執法。十一月乙丑,順行入氐。十九年六月乙卯,犯井鉞。丙辰,犯東井。丁巳,入東井。二十一年十一月己酉,順行入羽林軍。二十二年六月甲子,犯東井。乙酉,入東井。
七月辛亥,順行入鬼,犯積屍氣。九月壬辰,順行入太微垣。庚子,犯左執法。十月甲戌,入氐。二十三年八月辛酉,順行犯亢。二十五年四月戊子,順行犯五諸侯。八月癸卯,順行犯權左角少民。十月癸卯,順行入氐。二十六年七月壬戌,順行犯太微左執法。八月丁亥,順行犯亢距星。戊戌,順行入氐。九月乙丑,順行犯天江。十月甲申,順行犯南斗。閏十月辛酉,順行犯壁壘陣。二十七年六月丙申,順行犯井鉞。己亥、甲辰,皆入東井。七月戊子,順行犯權左角少民星。二十八年三月甲申,犯司怪。十一月庚午,順行入氐。二十九年十一月癸未,順行犯壁壘陣西勝星。戊戌,順行入羽林軍。三十年六月丙辰,順行犯天關。壬申,入東井。八月癸亥,順行犯權大星。丁巳,犯權左角少民星。十月庚申,順行入氐。三十一年六月戊辰,掩犯太微右執法。七月壬辰,順行犯角宿距星。三十二年正月丁亥,順行犯建。二月己亥,順行犯牛。
隆興元年六月丙子,入東井。八月乙酉,犯權左角少民星。九月辛-{丑}-,入太微。庚戌,犯左執法,入守垣內,壬子,始出。十月辛酉,順行犯進賢。十一月戊戌,犯房。庚子,犯鍵閉。十二月庚申,順行犯天籥。辛未,犯建。二年八月庚辰,順行入氐。辛巳,犯氐。十月己卯,犯天籥。丙寅,順行犯南斗。己巳,順行犯狗。十一月甲申,順行入天田。甲辰,順行犯壁壘陣。
乾道元年五月戊午,順行犯諸王。六月辛巳,入東井。丁未,順行犯鬼。八月癸未,入太微。十二月庚子,順行入羽林軍。二年三月己酉,順行犯天街。己亥,順行入鬼。九月己酉,犯明堂。十一月辛亥,順行入氐。十二月壬辰,順行犯南斗。三年十一月丁-{丑}-,犯羽林軍。四年五月己卯,犯畢。辛巳,入畢口內。六月丁酉,犯天關。癸卯,犯司怪。辛亥,入東井。七月庚申,犯天樽。甲戌,犯鬼。八月己亥,犯權。丙辰,入太微,九月丙寅,出。十月丁酉,入氐。五年九月庚申,犯心宿大星。七年八月丁卯,犯權左角少民星。九月甲申,犯右執法,入太微垣,甲午,出。十月丁卯,入氐。十一月己卯,犯房。丙戌,犯東鹹。八年八月壬戌,入氐。甲子,犯氐東南星。九月癸酉,犯房。甲戌,犯鉤鈐。戊子,犯天江。十一月丁亥,犯壁壘陣。
淳熙元年十一月甲午,入氐。辛亥,犯罰。十二月壬午,犯建。二年十一月丁卯,入羽林軍。三年五月癸亥,犯畢。六月乙卯,犯天關。丁亥,犯井鉞。辛卯,入東井。八月戊戌,入太微,犯右執法。四年七月己卯,犯角宿距星。九月辛-{丑}-,犯心前星。六年六月乙未,入東井。八月癸卯,犯權、-{御}-女星。十月戊申,人氐。七年八月己巳,入氐。八年五月甲辰,入東井。九年十一月乙亥,入氐。十年閏十一月己亥,犯壁壘陣。十一年七月壬申,入東井。
八月丁巳,犯權大星。十二年六月癸酉,犯太微右執法。十四年六月甲戌,入井。九月丁未,入太微。戊申,順行犯太微右執法。丙寅,犯進賢。十五年九月丙申,犯房。十月辛未,犯南斗魁。十六年閏五月丙戌,入井。
紹熙元年十一月戊午,入氐。三年七月己卯,犯天江。八月甲辰,犯權左角少民星。四年九月甲戌,犯心東星。
慶元元年六月丁卯,入東井。九月戊子,入太微,戊戌,始出。
嘉泰三年六月甲寅,入井。十月甲寅,入氐。四年六月乙未,犯鬥。
開禧元年六月壬子,入井。二年五月辛卯,犯權大星。十一月壬戌,入氐。三年十一月癸巳,順行入壁壘陣。
嘉定元年六月甲戌,犯井鉞。四年六月庚子,入井。八月庚寅,犯權大星。七年十一月丙寅,順行入氐。十年七月乙酉,犯角。十二年六月庚辰,順行入井。八月壬申,順行犯權星、-{御}-女。丁-{丑}-,犯權左角少民星。十三年十月丁巳,順行犯南斗。十五年十一月丙午,順行入氐宿方口內。
紹定五年七月甲申,順行入井。
端平二年七月丙午,順行入井。八月丁巳,犯太微右執法。
嘉熙二年十月戊辰,順行入氐。四年六月己亥,順行犯畢距星。癸-{丑}-,犯天關。七月乙丑,順行入井。八月己酉,順行犯權大星。
淳祐元年十月庚辰,順行入氏。三年閏八月丁-{丑}-,順行犯權大星。十月丙戌,順行入氐。四年九月癸亥,順行犯鬥。六年五月壬戌,順行犯權大星。十月己酉,順行入氐。八年七月戊申,入井。九年七月癸酉,犯進賢。十月辛-{丑}-、十一月辛未,順行入氐。十一年二月甲寅,順行犯昴。七月壬申,順行入井。閏十月癸亥,順行入氐。十二年九月丙午,順行犯鬥宿距星。
寶祐四年六月丁亥,順行入井。
開慶元年七月辛亥,順行入井。八月庚子,順行犯權。
景定元年八月壬子,犯房。三年十月庚午,順行入氐。五年六月戊午,順行犯天關。己巳,與太陰並行入井。
鹹淳四年七月庚午,順行入鬥。
德祐元年七月丙子,入東井。十一月辛巳,犯房。
辰星
景德四年九月戊子,見東方,在亢。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己巳,犯軒轅大星。六年十月壬戌,入氐。
天聖八年四月壬寅,犯鬼積屍。
熙甯四年十一月丁亥,犯罰南第一星。五年九月癸酉,入氐。
元豐八年十月癸未,入氐。
元祐五年七月丁亥,犯軒轅大星。六年十月庚午,犯鍵閉。
元符元年五月戊午,入輿鬼,犯積屍氣。十月辛-{丑}-,犯西鹹。二年閏九月壬辰,入氐。
紹興二十一年十月庚午、二十八年十月癸卯,俱入氐。
隆興二年十月壬申,入氐,至戊寅出,凡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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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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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星晝見==
嘉祐五年三月乙未,歲星晝見。六年六月壬申,晝見。七年六月丙子,晝見。八年七月癸亥,晝見。
治平元年六月壬戌,晝見。
元符二年八月癸未,晝見。
==太白晝見經天==
開寶元年六月丁-{丑}-,太白晝見。戊寅,復見。
淳化元年六月庚午,七月丁-{丑}-,十一月戊戌,皆晝見。
咸平三年六月己未,晝見。四年十二月丙寅,晝見在南斗。六年五月甲午、八月庚午,皆晝見。
景德元年十一月辛亥,晝見。二年四月甲辰,晝見。三年七月乙巳,晝見。庚申,又見。十二月癸酉,又見。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庚申,晝見。四年六月丙午、八月乙巳,皆晝見。六年四月壬午,晝見。七年七月癸卯,晝見。九年五月庚午,晝見。
天禧三年六月辛卯,復見。四年七月丁巳,晝見。五年六月丙午,晝見。
乾興元年十一月壬辰,又見。
天聖三年六月壬戌、十二月戊寅,皆晝見。五年五月壬寅,晝見。
明道元年七月,晝見三十日。
慶曆三年八月甲寅,晝見。
皇祐三年四月丙午,晝見。
至和元年五月壬辰、九月己-{丑}-、十月辛卯,皆晝見。三年四月己-{丑}-,晝見。
嘉祐二年六月己未,晝見。四年正月庚寅,晝見。七月辛-{丑}-,晝見。五年九月庚寅,晝見。六年六月乙丑,晝見。七年五月戊午,晝見。七月己酉,經天,復見。十月乙未,晝見。
治平元年正月戊戌,晝見。六月辛酉,晝見。二年七月丁-{丑}-,晝見。十二月辛亥,又見。四年二月丁酉,晝見。閏三月癸未,晝見。五月辛巳,晝見。七月癸卯,八月丁未,晝見。
熙甯元年十一月癸酉,晝見。二年六月壬戌,晝見。三年五月癸巳、九月壬子、五年二月癸亥、五月丙午、八年三月戊午、七月戊寅,皆晝見。九年十月乙酉,晝見。十年五月甲戌,晝見。
元豐元年四月癸亥,晝見。三年七月戊子,晝見。四年七月己-{丑}-,晝見。六年八月己卯,晝見。七年十月乙卯,晝見。
元祐元年六月庚戌,晝見。十月庚寅,晝見。三年二月辛-{丑}-,晝見。七月辛未,又見。六年四月壬寅,晝見。閏八月乙丑,又見。七年十一月辛巳,晝見。八年四月己未,晝見。
紹聖元年五月己酉,晝見。九月庚申,又見。二年十一月丙申,晝見。三年五月壬子,晝見。四年六月己酉,晝見。
元符二年五月甲辰,晝見。八月癸巳,又見。
崇甯元年六月己酉,晝見。三年正月癸卯,晝見。
大觀二年十一月丁未,晝見。四年十月戊戌,又見。
政和三年十二月辛酉,晝見。六年十月乙丑,晝見。七年三月辛未,晝見。
重和元年十月己卯,晝見。
宣和二年六月丁-{丑}-,晝見。六年十一月丙子,晝見。
建炎元年十月甲戌、紹興元年四月壬申,晝見。四年六月庚子、十一月戊申,晝見經天。六年正月壬辰,晝見經天。十七年七月辛巳,晝見。二十八年六月壬辰,晝見。
隆興元年七月丙申,經天晝見。二年六月戊辰,晝見。七月庚子,經天晝見。
乾道元年三月甲寅,晝見。乙亥,晝見經天。二年四月甲申,晝見。五月甲寅,經天晝見。庚午,晝見。三年九月戊子,四年五月乙丑,晝見,與日爭明。六月辛卯,經天。五年六月庚寅,晝見。十一月甲子,晝見。庚午,晝見。
淳熙三年五月癸酉,經天晝見。四年十一月壬戌,又見。六年七月乙丑,晝見。癸未,經天。九年六月庚申,晝見。甲子,經天。九月癸巳、十一年五月乙卯、十二年六月戊寅,晝見。七月丁酉,經天晝見,至八月壬申始滅。十四年六月辛卯,晝見。七月辛-{丑}-,經天。
紹熙元年五月丙子,晝見。與日爭明。四年七月乙丑,十一月甲戌,晝見。
慶元元年三月庚寅,經天晝見。七月己亥,晝見。四年九月壬寅,晝見。癸卯,經天。
嘉泰元年六月丙午,經天晝見。十一月己巳,晝見。十二月己卯,經天晝見。三年六月癸亥,經天晝見。
開禧元年三月庚申,二年五月壬寅,三年十二月乙巳,晝見,與日爭明。
嘉定元年五月甲子,四年七月壬戌,五年九月丙午,六年二月丁-{丑}-,晝見。七年五月丁-{丑}-、八月乙巳、九月壬戌,晝見。九年五月癸酉、十年五月乙丑,晝見。癸酉,經天。十一月庚辰,晝見。戊戌,經天。十二年二月庚子,晝見。三月丁亥,經天晝見。六月辛未,晝見。辛亥,經天,晝見。十三年九月甲午、十四年三月甲午、十五年五月庚戌、九月辛未,晝見。十七年六月丁卯,晝見經天。
寶慶元年六月辛卯,晝見。
紹定五年四月丁-{丑}-,晝見。五月癸巳,經天。
端平元年十一月壬戌,經天。二年四月丁亥、七月戊戌,晝見經天。
嘉熙元年二月己酉,二年五月辛巳,八月辛酉,晝見經天。三年十二月辛酉、四年二月丁未、淳祐元年六月庚寅,晝見。十月戊戌,晝見。乙巳,經天。二年十二月壬戌,晝見。三年七月己亥、四年八月壬辰、五年二月辛卯,晝見經天。六年四月辛酉、八月壬子,晝見。
九月戊辰,晝見經天。七年十月辛巳、九年十二月戊申、十一年二月乙卯、七月癸亥、寶祐二年九月丁卯、三年十月甲戌、四年五月丁未、五年七月己未、開慶元年六月壬寅、景定三年四月庚寅、閏九月甲申、五年四月戊午,晝見。五月乙亥、咸淳元年七月丁酉、四年九月癸酉德祐元年七月丙子,晝見。
==五緯相犯==
建隆元年正月甲子,太白犯熒惑于婁。十月壬申,又相犯於軫。三年十一月甲戌,熒惑犯歲星于房。
乾德四年六月甲辰,太白犯熒惑于張。
開寶四年十月甲辰,太白犯熒惑於牽牛。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乙巳,熒惑犯歲星。
端拱二年正月丁亥,辰星犯歲星於須女。十一日壬辰,熒惑犯歲星。
淳化二年三月癸-{丑}-,太白犯歲星于婁。五年六月丙午,太白、歲星相犯于柳。十一月丙子,太白犯辰星於虛。
至道元年五月戊午,熒惑犯填星於奎。
咸平元年二月甲寅,太白犯填星。三年四月癸亥,辰星掩太白。六年正月庚戌,太白犯填星。
景德二年六月己亥,太白犯歲星。三年七月戊辰,辰星犯歲星。己酉,太白犯歲星。四年七月癸巳,熒惑犯歲星。八月乙未,熒惑又犯歲星。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壬申,太白犯填星。二年十一月癸亥,熒惑犯歲星。四年十一月庚午,太白犯填星。辛未,辰星犯填星。五年正月壬午,熒惑犯歲星。七年三月乙巳,熒惑犯歲星。九年六月甲戌,熒惑犯歲星。
天禧元年四月壬辰,太白犯歲星。二年六月戊午,太白犯歲星。七月癸酉,辰星犯太白。五年九月庚子,太白犯歲星。十月己巳,熒惑犯填星。
天聖元年三月丁-{丑}-,熒惑犯歲星。二年九月戊申,太白犯熒惑,十一月壬子,辰星犯太白。三年五月癸未,太白、辰星相犯于井。五年六月辛卯,熒惑犯填星。壬辰,掩填星。七年五月辛未,太白犯填星,在畢宿一度半。八年六月乙酉,太白犯熒惑。
景祐元年閏六月庚辰,太白犯填星。十一月甲寅,又犯熒惑。二年五月丁亥,又犯填星。九月辛巳,熒惑犯填星,在張六度。四年七月己未,太白犯熒惑。九月辛亥,熒惑犯填星,在翼十五度。
康定元年九月壬申,辰星犯填星。
慶曆三年九月甲申,太白犯歲星。
皇祐三年十一月丁-{丑}-,熒惑犯填星。
嘉祐元年九月乙巳,太白犯歲星。三年閏十二月甲戌,熒惑犯歲星,躔鬥四度。五年正月壬辰,太白犯歲星。六年三月癸巳,熒惑犯歲星,在營室。七月己-{丑}-,太白犯填星,躔井十二度。閏八月己亥,太白犯辰星,在軫四度。七年正月庚申,太白犯歲星,在營室。六月丁-{丑}-,太白犯熒惑,在翼一度半。八年四月己-{丑}-,太白犯歲星,在胃。是日,熒惑晨見東方。五月庚辰,熒惑犯歲星,在昴四度。
治平元年十一月庚午,辰星犯太白,在尾十六度。二年四月丁巳,太白犯歲星。五月癸亥,辰星犯太白。戊子,太白犯填星,在張五度。八月己亥,熒惑犯歲星,躔柳七度半。十月丙申,又犯填星,在翼二度。三年十二月癸卯,太白犯熒惑,躔危四度。四年九月癸巳,太白犯填星。丙申,犯歲星。十月甲子,熒惑犯填星。十一月己卯,又犯歲星。十二月丁卯,太白犯熒惑。
熙甯元年十一月己-{丑}-,太白犯熒惑。三年正月己未,熒惑犯歲星。十月乙酉,太白犯填星。八年三月庚寅,太白犯填星。十年七月癸酉,太白犯歲星。
元豐二年五月庚寅,熒惑犯歲星。四年十月乙亥,熒惑犯太白。五年三月丙戌,太白犯填星。十二月丙寅,辰星犯歲星。七年十一月甲寅,太白犯歲星。
元祐元年閏二月戊申,太白犯熒惑。八年四月乙卯,太白犯熒惑。
紹聖元年閏四月庚午,熒惑犯填星。三年九月丙午,太白犯填星。
元符元年十二月乙未,太白犯熒惑。二年閏九月癸未,辰星犯填星。十月乙巳,太白犯填星。十二月辛亥,熒惑犯填星。三年四月丙辰,熒惑犯填星。
崇甯元年十一月壬寅,太白犯填星。三年十一月庚寅,太白犯辰星。
大觀元年十二月乙酉,太白犯熒惑。二年正月甲寅,太白犯歲星。二月壬午,熒惑犯歲星。
十月丁酉,太白犯填星。十一月壬申,太白犯歲星。三年三月辛未,太白犯歲星。四年二月辛未,太白犯歲星。五月甲辰,熒惑犯歲星。
政和元年二月辛-{丑}-,太白犯填星。十二月乙未,又犯。三年七月乙丑,熒惑犯太白。四年十月甲子,熒惑犯歲星。七年正月癸卯,熒惑犯歲星。
宣和二年十月己卯,太白犯熒惑。三年閏五月壬午,熒惑犯歲星。六年二月己卯,熒惑犯歲星。七年七月乙未,太白犯歲星。
靖康元年六月辛-{丑}-,太白犯歲星。
紹興十九年六月壬戌,太白犯填星。二十年九月戊子,熒惑犯歲星。二十一年閏四月甲午,辰星犯填星。二十六年七月癸亥,太白犯熒惑。二十七年四月壬寅,太白犯歲星。二十八年十月乙未,辰星犯填星。三十年七月己亥,太白犯歲星。
隆興元年九月丁酉,太白犯熒惑。十二月甲子,太白犯填星。二年正月丁亥至己-{丑}-,熒惑犯守歲星。十一月甲午,辰星犯歲星。
乾道三年十一月乙亥,太白犯歲星。四年三月丁卯,熒惑犯填星。六年七月乙巳,熒惑犯歲星于畢。八年五月癸巳,太白犯歲星。九年二月庚申,熒惑犯歲星。七月丁巳,太白犯歲星。
淳熙二年閏九月丁巳,太白犯熒惑。八年七月丁-{丑}-,太白犯填星。十一年七月庚戌,太白犯歲星。十四年十月庚辰,填星犯太白。十六年五月乙未,太白犯熒惑。
紹熙二年十二月戊子,太白犯歲星。
慶元元年九月戊子,太白犯熒惑。四年十月壬午,太白犯歲星。五年十一月辛-{丑}-,熒惑犯歲星。十二月辛未,太白犯填星。六年四月癸巳,熒惑犯填星。
嘉泰二年五月庚戌,熒惑犯填星。
開禧二年六月甲寅,熒惑犯歲星。三年十月丁未,太白犯熒惑。
嘉定十年七月戊子,熒惑觸歲星。
寶慶二年十月辛亥,熒惑犯填星。十一月辛酉,熒惑犯歲星。
紹定元年十月甲子、五年六月乙丑、端平元年六月辛巳、三年六月丁未、嘉熙四年八月癸-{丑}-、寶祐四年十二月戊午,熒惑俱犯填星。
開慶元年九月戊辰,太白犯熒惑。
咸淳十年十月丙寅,熒惑犯填星。
德祐二年正月癸酉,熒惑犯歲星。
五緯相合
歲星
建隆三年十一月壬申,與熒惑合于房。
開寶元年正月壬寅,與填星、太白合于婁。
淳化五年六月丙午,與太白合于柳。
至道元年五月庚戌,與太白、太陰同度,不相犯。
景德四年九月戊子,與填星合於翼。
天禧二年八月癸-{丑}-,與熒惑合于張。
紹興十六年三月乙丑,與填星、太白合於昴。十月戊戌,與填星合于畢。十七年七月壬戌,與太白合。二十二年十二月乙丑,與熒惑合於尾。三十一年六月甲寅,與太白合于張。
隆興元年十一月庚寅,與太白合。
乾道元年十二月庚子,與填星合於南斗。二年十一月丁巳,與填星合于牛。六年五月戊寅,與太白合于畢。七年六月庚戌,與太白合于井。
淳熙十四年四月癸未,與填星合於軫。十月己-{丑}-,與太白合於氐。
慶元元年四月辛酉,與太白合于井。
開禧元年七月癸未,與填星合。二年二月甲子,與填星合於昴。
端平二年十月己未,與太白合於心。
嘉熙四年五月甲子,與太白合于婁。
寶祐三年八月丁卯,歲星、熒惑在柳。
景定元年正月庚辰,與熒惑行入尾。
熒惑
雍熙二年七月丙戌,與歲星合於軫。
建炎四年六月戊子,與填星合於亢。九月壬戌,與歲星合於鬥。
紹興二年六月丙午,與填星合于房。十一月乙亥,與歲星合於室。三年八月戊子,與太白合于張。四年二月戊子,與填星合於箕。五年閏二月丙午,與歲星合於昴。六年正月丁亥,與填星合於鬥。七年五月甲申,與歲星、太白合于柳。閏十一月丁卯,與辰星行入氐。八年二月己未,與填星合於女。十三年九月辛未,與太白合於尾。十五年八月庚寅,與太白合於氐。二十年三月甲午,與太白合于畢。九月戊子,又合於軫。十一月戊子,與太白合於氐。二十二年十月己卯,與太白合於氐。十一月壬子,與歲星合於心。二十六年七月庚申,與填星合於軫。二十九年閏六月己未,與歲星合于井。三十年七月庚子,與填星合於氐。三十一年十一月丁未,與歲星合於翼。三十二年八月辛未,與填星合於尾。十一月壬戌,與太白合于羽林軍。
隆興元年七月壬寅,與辰星合于柳。十二月壬申,與歲星合於氐。二年四月癸未,與歲星合於氐。八月癸酉,與填星合於箕。
乾道元年八月辛巳,與太白合於翼。二年二月乙酉,與歲星合於鬥。三月癸酉,與填星合于牛。四年二月庚申,與填星合。五月壬戌,與歲星合。五年十一月甲子,與太白合于房。戊辰,與辰星合於心。辛巳,又合於尾。六年二月甲申,與太白合。辛卯,合於女。三月戊午,合于危。乙丑,與歲星合於室。七月辛巳,與填星合於土。九月癸卯,合于畢。八年四月辛-{丑}-,與填星合於奎。九年三月辛-{丑}-,與歲星合于柳。四月乙丑,又合於星。
淳熙二年六月丙寅,合於軫。四年九月己亥,合於尾。六年十一月甲子,合于危。九年二月壬寅,合於胃。十一年三月甲寅,合于井。
紹熙三年九月乙亥,與填星合於尾。
慶元四年五月庚子,又合。八月甲戌,合於虛。六年四月癸巳,合於室。
嘉泰四年五月乙亥,合於胃。
開禧三年十月丙辰,與太白合於箕。
嘉定元年五月戊辰,與填星合于井。八月庚寅,與歲星合于張。六年三月癸卯,合於鬥。七年三月辛巳,與太白合於參。八年四月戊午,與歲星合於室。九年十月庚午,與辰星合于房。十年七月戊寅,與歲星合於昴。十五年五月丁-{丑}-,合於軫。
寶慶二年十月辛亥,與歲星、填星合於女。
紹定元年十月丁巳,與填星合于危。二年正月丁亥,與歲星合于婁。三年十月己巳,與填星合於室。五年六月乙丑,與填星合于婁。
端平元年六月庚午,與填星合於胃。三年六月癸卯,合于畢。
嘉熙三年八月癸亥,與太白合於鬥。四年七月己-{丑}-,與太白合於鬼。八月己酉,與填星合于柳。
淳祐四年九月癸-{丑}-,合於軫。
寶祐元年五月丁酉,與歲星合於昴。
景定三年四月庚子,合于危。十一月丁未,與填星合于婁。五年六月戊辰,與歲星合。八月壬寅,與填星合。
咸淳十年十月丙寅,與填星行在軫。
填星
端拱二年九月乙巳,與熒惑合于危。
淳化二年正月癸-{丑}-,與太白合於須女。
至道元年五月乙卯,與熒惑合於東壁。
紹興十年十二月戊子、十一年三月庚子,與太白合於室。
隆興二年十月辛巳,合於鬥。
乾道二年五月己未,與歲星合於南斗。
淳熙五年閏六月己酉,與熒惑合于井。
淳祐六年十月乙未,與歲星、熒惑合於亢。
寶祐六年十一月甲戌,與熒惑順行在危。十二月辛-{丑}-,與太白、熒惑合於室。
太白
乾德四年六月己亥,與熒惑合于張。
開寶三年五月庚戌,與填星合于畢。六月乙未,與歲星合于東井。五年十月甲辰,與熒惑合於牽牛。
雍熙四年十二月丁巳,與填星、歲星合於南斗魁。
淳化二年三月癸-{丑}-,與歲星合于婁,太白在南。三年正月丙辰,與熒惑合于婁,歲星在胃。
至道元年五月丙辰,與歲星合於七星,不相犯。
太中祥符元年九月乙酉,與歲星合於角、亢。
建炎四年十一月辛-{丑}-,與歲星合於南斗。十二月壬午,與熒惑合于危。
紹興元年九月丁酉,與熒惑合于張。十一月乙卯,與填星合於心。二年十一月甲子,與熒惑合于危。癸未,與歲星、熒惑合於室。三年四月戊子,與歲星合於奎。四年二月丁酉,合于婁。五年正月己卯,十月戊申,與填星合於鬥。六年七月癸酉,與歲星合于井。七年四月丁巳,與熒惑合于東井。五月乙亥,與熒惑、辰星合于井。十一月癸巳,與熒惑合於尾。八年正月乙巳,與填星合於女。十一月丙午,合於虛。九年三月癸卯,與熒惑合于井。十一月壬申,與歲星合於角。十年十一月丁未,與填星合于危。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合於奎。十四年六月癸卯,與熒惑合于井。十七年二月庚戌,與填星合。庚申,與歲星合。十二月庚戌,與辰星合於南斗。十九年六月戊午,與填星合于井。七月丁未,與歲星、辰星合于張。二十年三月戊寅,與熒惑合於昴。四月庚戌,與填星合于東井。六月甲寅,與歲星合於翼。十月丙午,與歲星、熒惑合於軫。己巳,與熒惑合於角。二十二年九月庚申,與熒惑、辰星合於角。十月庚午,與熒惑合於亢。二十三年六月甲子,與填星合于張。九月癸卯,與歲星合於尾。閏十二月癸卯,合於南斗。二十五年九月壬申,與填星合於軫。十一月壬申,與辰星合於尾。二十六年七月丙辰,與熒惑合,壬戌,與熒惑、填星合於軫。二十七年三月辛卯,與熒惑、歲星合於奎。二十八年二月丁未,與歲星合於胃。六月乙未,與熒惑合。十一月己未,與填星合於亢。三十年七月丙申,與歲星合于柳。三十一年六月壬寅,合於星。九月庚午,與填星合于房。十二月甲辰,合於尾。
隆興元年八月庚辰,與熒惑合于張。十月丁-{丑}-,與歲星合於亢。十二月辛酉,與填星合於箕。二年八月乙卯,與歲星合於氐。十月丙辰,與填星合於箕。
乾道元年七月乙亥,與熒惑合于張。三年正月癸亥,與填星、歲星合。十一月壬申,與歲星合。五年四月乙巳,與熒惑合于井。十一月甲子,合于房。十二月癸巳,合於尾。六年正月甲子,合於鬥。三月壬戌,與填星合。五月乙丑,與歲星合於昴。七年二月丙寅,與歲星合于畢。三月甲午,與熒惑合于井。八年五月癸未,與歲星合于井。九年三月辛酉,與填星合於奎。七月甲寅,與歲星合于張。
淳熙元年正月丁未,與填星合於奎。十月乙丑,與歲星合於軫。二年閏九月甲寅,與熒惑合於尾。三年二月庚辰,與填星合於胃。五月乙丑,合于畢。六月癸巳,與熒惑合于井。四年九月壬子,與熒惑、歲星合於尾。五年正月庚戌,與歲星合於鬥。十一月壬戌,合于牛。六年三月丁-{丑}-,六月丁酉,與填星皆合于井。八年六月壬申,合于柳。九年二月丙寅,與熒惑合於昴。五月乙亥,與填星合于柳。十一月乙亥,又與熒惑合於氐。十一年七月壬寅,與歲星合于柳。八月己卯,與填星合於翼。九月乙卯,與辰星、熒惑合於亢。十二年六月癸酉,與填星合於翼。十五年六月丙子,與填星合於亢。甲申,與歲星合於氐。
紹熙元年十一月丁-{丑}-,與填星合。五年十一月庚戌,與熒惑合于危。
慶元元年三月庚寅,與歲星合於參。六月庚午,合于井。八月癸酉,與熒惑合于張。二年十一月丙子,與填星合于牛。三年八月甲戌,與熒惑、歲星合於翼。四年十月戊寅,與歲星合於角。五年十二月辛未,與填星合于危。
嘉泰元年五月戊午,與熒惑合于柳。二年正月丁巳,與熒惑、歲星合於南斗。十二月癸酉,與歲星合於女。
開禧二年二月壬申,與填星、歲星合於昴。
嘉定元年六月戊寅,與填星、熒惑合于井。二年四月丁-{丑}-,與填星合于井。四年八月乙酉,與填星合於室。五年九月丁未,與歲星合於心。七年六月庚子,與填星合於翼。十一月丁卯,與熒惑合於氐。九年九月庚寅,與填星合於角。十二年閏三月甲寅,七月壬寅,與歲星合于井。十三年八月丙戌,與填星合于房。
寶慶二年正月壬午,與歲星、填星合於女。三年八月甲申,與熒惑合於星、翼。
紹定三年閏二月乙酉,與歲星合于畢。五年八月壬申,合于張。六年五月庚戌,與熒惑合在柳。
端平元年正月丁未,合於鬥。二年二月壬午,與填星合於胃。三年九月庚申,與歲星合在尾。
嘉熙元年六月乙未,與填星合于井。四年七月甲戌,與熒惑合于井。
淳祐三年閏八月壬寅,與填星合於翼。六年三月戊午,與熒惑合于畢。十年十二月戊戌,與歲星合于危。十二年七月庚寅,與熒惑合於軫。九月戊戌,與填星合於箕。
寶祐五年六月丙戌,與歲星合於翼。
景定五年四月庚午,與歲星合于婁。
咸熙三年七月己亥,與填星合于井。
德祐元年十月丁巳,與填星合。
辰星
景德三年七月己酉,與歲星、太白合于柳。
紹興四年三月乙亥,與太白合于畢。七年五月戊子,與熒惑、太白合于柳。九年九月乙巳,與歲星合於角。十七年三月乙卯,與填星合。二十一年閏四月壬辰,與填星合于東井。二十三年四月丙寅,與太白合于畢。二十八年十月丙申,與填星合於亢。
隆興二年十一月庚寅,與歲星合。十二月丁亥,與太白合。
乾道元年三月甲戌,與熒惑合于畢。四年二月壬子,與太白合於胃。五年六月庚寅,與歲星合。七年四月丙寅,淳熙四年五月乙巳,與太白合于井。十五年六月庚寅,與太白合于張。十二月壬戌,與歲星合於尾。
紹熙四年三月辛巳,與太白會於昴。
五緯俱見
乾德五年三月,五星如連珠,聚于奎、婁之次。
景德四年七月,五星當聚鶉火而近太陽,同時伏。
慶曆三年十一月壬辰,五星皆見東方。
靖康元年六月丙辰,填星、熒惑、太白,歲星聚。
乾道四年二月壬子、六月辛-{丑}-、八月己亥、六年五月乙亥、十月庚申、八年十月癸卯,五星俱見。
淳熙十三年閏七月戊午,五星皆伏。八月乙亥,七曜俱聚於軫。
==老人星==
乾德三年八月辛酉、四年八月乙卯、六年正月戊申、開寶二年七月丁亥、本平興國四年八月乙亥、五年八月己卯、六年八月己卯、八年八月辛卯、雍熙三年八月己酉、四年八月辛亥、端拱元年八月乙卯、二年八月己亥、淳化元年八月丁卯、二年八月辛未、三年八月戊寅、四年九月己亥、五年八月己-{丑}-、至道元年八月己亥、二年閏七月己亥、三年八月辛-{丑}-、咸平元年八月癸-{丑}-、二年八月癸亥、三年八月丁卯、四年八月甲子、五年八月己-{丑}-、六年八月丙子、景德元年八月癸酉、二年八月庚辰、三年八月庚寅、四年二月己卯、八月甲午、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丁亥、八月丙申、二年二月壬辰、八月乙巳、三年二月辛巳、八月己酉、四年正月戊寅、八月丙寅、七年正月癸-{丑}-、八月己巳、八年七月癸酉、九年正月甲寅、八月壬午、天禧元年八月癸巳、二年正月丁巳、八月辛卯、三年八月己亥、四年八月己亥、五年二月丙午、八月己巳、老人星皆出丙。
治平四年二月癸巳、八月戊申、熙甯元年正月乙未、八月己卯、二年二月乙卯、八月壬戌、三年正月甲寅、八月癸酉、四年二月己未、八月丁-{丑}-、五年二月己未、閏七月己亥、六年正月庚午、八月丁酉、七年二月甲申、八月庚寅、八年二月己-{丑}-、八月庚戌、九年二月丁酉、八月庚子、十年正月己卯、九月戊申、元豐元年二月乙酉、八月丙午、二年二月壬戌、八月乙卯、三年二月甲寅、八月己未、四年八月丁卯、五年二月甲戌、八月己巳、六年二月己未、八月丁-{丑}-、七年二月辛巳、八月己卯、八年二月庚辰、八月辛巳、元祐元年二月戊寅、八月庚子、二年二月庚寅、九月辛亥、三年二月癸巳、八月己亥、四年二月壬子、八月丁未、五年正月甲午、八月辛亥、六年二月己亥、閏八月壬戌、七年正月壬子、八月壬戌、八年二月丙寅、八月己巳、九年二月己-{丑}-、紹聖元年八月丙子、二年二月壬午、八月丁-{丑}-、三年二月庚午、八月癸未、四年二月甲申、八月甲申、五年二月庚辰、元符元年八月辛卯、二年二月乙未、九月壬辰、崇甯元年二月壬寅、八月癸未、二年二月甲寅、八月庚戌、三年二月戊午、八月辛酉、四年二月庚申、八月丙寅、五年二月戊辰、八月甲戌、大觀元年二月乙亥、八月丁-{丑}-、二年二月甲午、八月壬午、三年二月戊子、八月癸巳、四年二月乙未、閏八月丁酉、政和元年二月癸卯、八月己亥、二年二月乙巳、八月己酉、三年二月甲午、八月己未、四年二月己酉、八月辛未、五年二月庚申、八月甲子、六年閏正月壬戌、、八月丁卯、七年正月戊午、八月丙子、重和元年二月壬申、八月乙亥、宣和元年二月癸未、八月癸未、二年二月辛巳、八月己-{丑}-、三年二月丙戌、八月癸巳、四年二月己亥、八月辛-{丑}-、五年二月庚子、八月丙午、六年二月戊申、八月辛亥、七年二月癸-{丑}-、八月庚申、建炎四年七月戊辰、皆見於丙。
==景星==
開寶四年八月癸卯,景星見。
景德三年四月戊寅,周伯星見,出氐南騎官西一度,狀如半月,有芒角,煌煌然可以鑒物,曆庫樓東,八月,隨天輪入濁,十一月,復見在氐。自是常以十一月辰見東方,八月西南入濁。
大中祥符七年正月己酉,含譽星見。其年九月丙戌,又見,似彗有尾而不長。
天聖元年二月己亥,奇星見。二年八月丙子,四年七月壬申,又見。
明道二年二月戊戌,含譽星見東北方,其色黃白,光芒長二尺許。
景祐二年正月己-{丑}-,奇星又見。
至和三年二月辛卯、八月己未、嘉祐二年八月庚午、三年八月丙辰、四年正月庚戌、八月癸未、五年八月庚午、六年正月癸-{丑}-、八月壬辰、七年正月辛亥、八年正月辛酉、治平元年二月己-{丑}-、七月癸巳、二年二月癸巳、八月己亥、三年正月庚辰、八月庚戌、奇星皆見。
==彗孛 彗星==
開寶八年六月甲子,出柳,長四丈,辰見東方,西南指,曆輿鬼至東壁,凡十一舍,八十三日而滅。
端拱二年七月戊子,又出東井積水西,青白色,光芒漸長,辰見東北,旬日夕見西北,曆右攝提,凡三十日至亢沒。
咸平元年正月甲申,又出營室北,光芒尺餘,至丁酉,凡十四日滅。六年十一月辛亥,旄頭犯輿鬼。甲寅,有彗孛于井、鬼,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餘,曆五諸侯及五車入參,凡三十餘日沒。
天禧二年六月辛亥,彗出北斗魁第二星東北,長三尺許,與北斗第一星齊,北行經天牢,拂文昌,長三尺餘,曆紫微、三台、軒轅速行而西,至七星,凡三十七日沒。
景祐元年八月壬戌夜,有星孛于張、翼,長七尺,闊五寸,十二日而沒。十二月己未夜,有星出外屏,有芒氣。
皇祐元年二月丁卯,彗出虛,晨見東方,西南指,曆紫微至婁,凡一百一十四日而沒。
嘉祐元年七月,彗出紫微,曆七星,其色白,長丈餘,至八月癸亥滅。
治平三年三月己未,彗出營室,晨見東方,長七尺許,西南指危洎墳墓,漸東速行,近日而伏。至辛巳,夕見西南,北有星,無芒彗,益東方,別有白氣一,闊三尺許,貫紫微極星並房宿,首尾入濁,益東行,曆文昌、北斗貫尾。至壬午,星復有芒彗,長丈餘,闊三尺餘,東北指,曆五車,白氣爲岐橫天,貫北河、五諸侯、軒轅、太微五帝坐內五諸侯及角、亢、氐、房宿。癸未,彗長丈五尺,星有彗氣如一升器,曆營宿至張,凡一十四舍,積六十七日,星氣孛皆滅。
熙寧八年十月乙未,星出軫度中,如填,青白。丙申,西北生光芒,長三尺,斜指軫,若彗。丁酉,光芒長五尺。戊戌,長七尺,斜指左轄,至丁未,入濁不見。
元豐三年七月癸未,彗出西北太微垣郎位南,白氣長一丈,斜指東南,在軫度中。丙戌,向西北行,在翼度中。戊子,長三尺,斜穿郎位。癸卯,犯軒轅,至丁酉入濁不見。庚子晨,復出於張度中。至戊子,凡三十有六日,沒不見。
紹聖四年八月己酉,彗出氐度中,如填,有光,色白,氣長三丈,斜指天市左星,九月壬子,光芒長五尺,入天市垣。己未,犯天市垣宦者。庚申,犯天市垣帝坐。戊辰,沒不見。
崇寧五年正月戊戌,彗出西方,如杯口大,光芒散出如碎星,長六丈,闊三尺,斜指東北,自奎宿貫婁、胃、昴、畢,後入濁不見。
大觀四年五月丁未,彗出奎、婁,光芒長六尺,北行入紫微垣,至西北入濁不見。
靖康元年六月壬戌,彗出紫微垣。
紹興元年九月,彗星見。十二月戊寅、二年八月甲寅,見於胃。丙辰,行犯土司空,至九月甲戌始滅。十五年四月戊寅,彗星見東方。丙申,復見於參度。五月丁巳,化爲客星,其色青白。壬戌,留守張,至六月丁亥乃消。十六年十一月庚寅,彗星見西南危宿。二十六年七月丙午,彗星見東井,約長一丈,光芒二尺。癸-{丑}-,又犯五諸侯。三十一年六月己巳,彗星見北斗天權星東北,太史妄稱爲含譽。
淳熙二年七月辛-{丑}-,有星孛于西北方,當紫微垣外七公之上,小如熒惑,森然蓬孛,至丙午始消。
嘉定十五年八月甲午,彗星見右攝提,光芒三尺餘,體類歲星,凡兩月,曆氐、房、心乃沒。
紹定三年十一月丁酉,有星孛於天市垣屠肆星之下,明年二月壬午乃消。五年閏九月,彗星見東方,十月己未始消。
嘉熙四年正月辛未,彗星見於室,至三月辛未乃消。
景定五年七月甲戌,彗星見於柳,芒角燭天,長十餘丈,日高方斂,凡月餘,己卯,退行,見於輿鬼。辛巳,在井。丙申,見於參。戊戌,在參宿度內。八月末,光芒稍減,凡四月乃滅。
==客星==
建隆二年十二月己酉,出天市垣宗人星東,微有芒彗,三年正月辛未,西南行入氐宿,二月癸-{丑}-,至七星沒。
太平興國八年二月甲辰,出太微垣端門東,近屏星,北行。
端拱二年七月丁亥,出北河星西北,稍暗,微有芒彗,指西南。
淳化元年正月辛巳,出軫宿,逆至張,七十日,經四十度乃不見。
景德二年八月甲辰,出紫微天棓側,孛孛然如粉絮,稍入垣內,曆-{御}-女、華蓋,凡十一日沒。三年三月乙巳,出東南方。
大中祥符四年正月丁-{丑}-,見南斗魁前。
天禧五年四月丙辰,出軒轅前星西北,大如桃,速行,經軒轅大星入太微垣,掩右執法,犯次將,曆屏星西北,凡七十五日,入濁沒。
明道元年六月乙巳,出東北方,近濁,有芒彗。至丁巳,凡十三日沒。
至和元年五月己-{丑}-,出天關東南,可數寸,歲餘稍沒。
熙寧二年六月丙辰,出箕度中,至七月丁卯,犯箕乃散。三年十一月丁未,出天囷。
元祐六年十一月辛亥,出參度中,犯、掩廁星,壬子,犯九遊星,十二月癸酉,入奎,至七年三月辛亥乃散。
紹興八年五月,守婁,魯分也。九年二月壬申,守亢,陳分也。
乾道二年三月癸酉,出太微垣內五帝坐大星西,微小,色青白。
淳熙八年六月己巳,出奎宿,犯傳舍星,至明年正月癸酉,凡一百八十五日始滅。
嘉泰三年六月乙卯,出東南尾宿間,色青白,大如填星。甲子,守尾。
嘉定十七年六月己-{丑}-,犯尾宿。
嘉熙四年七月庚寅,出尾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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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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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5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1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86年)|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公布<sup>2.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51010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88年)|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增訂第9之1, 9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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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增訂第3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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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增訂第 6-1、7-2、8-1、9-3、10-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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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7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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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4 日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115年7月)|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修正第8之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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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6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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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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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有線廣播電視法 (前有線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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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法|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6 日]] 制定7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11 日公布<sup>1.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9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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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修正全文7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16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6 條及名稱<br>(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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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1年立法92年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16, 19, 23, 39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6880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9、23、39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9, 20, 24, 68條
::增訂第37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sup>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20、24、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增訂第35之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sup>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661號令]]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改由其管轄</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04年立法105年公布)|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全文7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sup>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06年)|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33, 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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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07年)|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增訂第75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31號令]]增訂公布第 75-1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日]] 修正第10, 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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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法|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6 日]] 制定7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11 日公布<sup>1.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9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88年)|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sup>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16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6 條及名稱<br>(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88年立法89年公布)|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sup>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19, 51, 63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6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51、63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1年立法92年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16, 19, 23, 39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6880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9、23、39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9, 20, 24, 68條
::增訂第37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sup>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20、24、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sup>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增訂第35之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sup>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661號令]]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改由其管轄</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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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06年)|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33, 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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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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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34年)|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43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sup>
:[[會計師法 (民國36年)|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 日]] 修正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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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40年)|中華民國 40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全文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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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66年)|中華民國 66 年 5 月 13 日]] 修正全文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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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72年)|中華民國 7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3, 5, 6, 13, 36, 41, 45, 47, 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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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86年)|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47, 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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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第3, 5, 6, 11, 13, 28, 31, 35至37, 41, 45, 47, 48, 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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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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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98年)|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6, 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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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會計師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105年4月)|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 修正第8, 13, 81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3、8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會計師法 (民國105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4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修正第6, 12至14, 7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2~14、73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sup>
:[[會計師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修正第18, 39, 44, 54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18、39、44、54 條條文</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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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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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越史記全書/本紀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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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紀 =
==太祖皇帝==
{{Wikipedia|李太祖}}
:<small>姓李,諱公藴,北江古法州人也。其母-{范}-氏,逍遙遊焦山寺,與神人交,因而有娠。以丁太平五年甲戌二月十二日誕生。及長仕黎,累官至殿前指揮使。卧朝崩,自立為帝,都昇龍城,在位十八年,壽五十五,崩-{-{于}-}-龍安殿,葬壽陵。</small>
:<small>帝應天順人,乘時啓運,寬慈仁恕,密察温文,有帝之量。然未明正學,反好異端,為之累耳。</small>
:帝之生也,方三歳。其母懷抱至李慶文家。慶文遂養以為子。幼而聰睿,姿表秀異。為兒時,逰學六祖寺,僧萬行見而噐之曰:「此非常人,強壯之後,必能剖劇折䌓,為天下明主也。」及長,不事生產作業,惟涉獵經史,慷慨有大志。應天中起家,事黎中宗。大行崩後,中宗遇害,抱屍而哭。卧朝嘉其忠,授四廂軍副指揮使,遷左親衛殿前指揮使。及卧朝崩,遂即帝位,改元順天,大赦。初,古法州應天心寺感選院犬生一子,白色有黑毛,文成天子二字。識者曰:「盖戌生人成天子之兆。」至是帝以甲戌年生為天子,果驗。
庚戌順天元年{{annotate|宋大中符三年}}祥春二月,車駕回古法,賜鄕老錢帛有差。
遣員外郎梁任文、黎再嚴如宋結好。
帝以華閭城湫隘,不足為帝王居,欲遷之。手詔曰:「昔商家至盤庚五遷,周室迨成王三徙,豈三代之數君,徇-{于}-己私,妄自遷徙。以其圖大宅中,為憶萬世子孫之計,上謹天命,下因民志,苟有便輙改,故國祚延長,風俗富阜。而丁黎二家乃徇己私,忽天命,罔蹈商周之跡,常安厥邑於兹,致世代弗長,筭數短促,百姓耗損,萬物失宜,朕甚痛之,不得不徙。况髙王故都大羅城,宅天地區域之中,得龍蟠虎踞之勢,正南北東西之位,便江山向背之宜。其地廣而坦平,厥土髙而爽塏{{annotate|音愷,髙燥也}},民居蔑昏墊之困,萬物極蕃阜之豐。遍覽越邦,斯為勝地。誠四方輻輳之要會,為萬世京師之上都。朕欲因此地利,以定厥居,卿等如何。」羣臣皆曰:「陛下為天下建長久之計,上以隆帝業之丕洪,下以措斯民扵富庶,所利如此,誰敢不從。」帝大悅。
秋七月,帝自華閭城徙都-{于}-京府大羅城,暫泊城下,黄龍見-{于}-御舟,因改其城曰昇龍城。古法州曰天德府,華閭城曰長安府,北江曰天德江。詔發府錢二萬緡,賃工建寺-{于}-天德府凡八所,皆立碑刻功。遂於昇龍京城之内起造宫殿。前起乾元殿,以為視朝之所。左置集賢殿,右立講武殿。又啓飛龍門通迎春宫,丹鳳門通威遠門,正陽起髙明殿,皆曰龍墀。墀之内引翼回廊,周圍四面。乾元殿後置龍安、龍瑞二殿,以為燕寢之處。左建日光殿,右建月明殿,後起翠華、龍瑞二宫,以為宫女之居。修府庫,洽城隍。城之四面啓四門,東曰祥符,西曰廣福,南曰大興,北曰耀德。又於城內起興天御寺、五鳳星樓,城外迤造勝嚴寺。
:黎文休曰:李太祖即帝位,甫及二年,宗廟未建,社稷未立,先於天德府創立八寺,又重修諸路寺觀,而度京師千餘人為僧,則土木財力之費,不可勝言也。財非天雨,力非神作,豈非浚民之膏血歟。浚民之膏血可謂修福歟。創業之主躬行勤儉,猶恐子孫之奢怠,而太祖垂法如此,宜其後世起淩霄之堵坡,立削石之寺柱,佛宫壯麗,倍扵宸居。下皆化之,至有毀形易服,破産迯親,百姓太半為僧,國内到處皆寺,其原豈無所自哉。
詔天下逋亡人㱕本貫,仍命諸鄕邑所有寺觀已頽毀者,悉重修之。
冬十二月,翠華宫成,慶成,大赦天下三年諸税,孤寡老癃,積年欠税籍者並蠲除之。
賜卧朝所擒蠻卒二十八人衣裳粮藥,遣人送遠本土。放驩州南界石河縣人㱕本縣。
宋封帝為交趾郡王,領靜海軍節度使。
改十道為二十四路愛州驩州為寨。
是歲度百姓為僧。發府銀一千六百八十两鑄洪鐘,置扵大教寺。
辛亥二年{{annotate|宋大中祥符四年}}春正月,置左右宿車軍,皆五百人。
二月,帝以愛州、莒隆賊猖獗陸梁,歷-{于}-丁、黎二朝,攻之弗克,至此愈熾。師六軍征之,焚其部落,擒其魁首而還,賊遂滅。
夏四月,遣員外郎李仁義、陶慶文如宋報聘。慶文竄在宋,宋人執㱕,我仗殺之。
占城獻獅子。
是歲,城内左起大清宫,右起萬歳寺,構鎮福藏。城外建四大天王寺、錦衣龍興聖壽寺、盧江步頭起含光殿。
壬子三年{{annotate|宋大中祥符五年}}夏四月,重修龍安、龍瑞二殿。
冊皇太子佛瑪為開天王,管龍德宫-{于}-外居之,欲其周知民事也。
秋七月,帝御含光殿觀競舟。
冬十月,遣太保陶碩輔,員外郎吳壤如宋結好。
十二月,東南峯磐石上有神跡,長廣各三尺,深一寸{{annotate|不知某山}}。
真躐國來貢。
帝親征演州。還至汴灣,會天地晦冥,風雷震怒,焚香吿天曰:「自以菲德,沗居民上,慄慄危懼,若将陷-{于}-深淵,非敢自特兵威,妄行征伐。特以演州之人,不遵厥化,逞行昏暴,殘忍小民,罪惡貫盈,於今不容不討。至於兵刅交攻之際,或枉傷忠孝,或誤害賢良,致使皇天震怒,以彰其遇,雖遭傾隕,亦無憾焉。其在六軍,罪猶可怒,惟簡在上帝之心。」言訖,風雷帖息。
:史臣吳士連曰:湯遇旱熯之災,以六事自責而雨隨下。帝遭風雷之變,以攻代自責而風隨止。天人交感之機,影響甚速。孰謂冥冥之中,不日監在我,而敢欺天乎。
上厩有白馬,凡駕將發,必先嘶嗚。命之曰白龍神馬。
是歲蠻人過銅柱,至金華步及渭龍州貿易。帝使人擒獲蠻人,及馬萬餘疋。
癸丑四年{{annotate|宋大中祥符六年}}春二月,定天下諸税例,一潭池田土,二桑州錢榖,三山原藩鎮產物,四關監譏察鹹鹽,五蠻獠犀象香料,六原頭木條花果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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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七月,帝御含光殿觀競舟。
冬十月,渭龍州叛附-{于}-蠻,帝親征之。首領何晏俊惧,引其徒竄山林。
賜王侯公主所管諸税有差。
甲寅五年{{annotate|宋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蠻將楊長惠、段敬至率蠻人二十萬入寇,屯金華步,布置軍營,名五花寨。平林州牧黃恩榮以狀聞。帝命翊聖王帥師討之,斬首萬計,俘獲士卒馬疋不可勝數。詔員外郎馮真、李碩齎所獲蠻馬百疋遣-{于}-宋。宋帝詔所在差使臣接伴赴闕,郵傳供屯,務今豐僃。及至,召見真等扵崇德殿,賜冠帶器幣有差。
夏四月,驩州獻麒麟。
五月,右街僧綂沈文苑奏請立戒塲於萬歲寺賜僧徒受戒。可其奏。
秋九月,詔發府金三百十两,鑄鍾置-{于}-興天寺。
真臘國來貢。
冬十月,詔發府銀八百两,鑄鍾二口置-{于}-勝嚴寺及五鳳星樓。築昇龍京四圍土城。改應天府為南京。
乙卯六年{{annotate|宋大中祥符八年}}春正月,以鄭文秀為少師。
陶甘沐卒,贈太師亜王。
二月,太平縣齊聖寺僧献舍利寶函。
詔翊聖王、武德王討都金、渭龍、常新、平原等州,扲首領何晏俊歸京師,梟-{于}-東市。
丙辰七年{{annotate|宋大中祥符九年}}春三月,再立皇-{后}-三,佐國皇-{后}-、立元皇-{后}-、立教皇-{后}-。
度京師千餘人為僧道。
起天光、天德二寺,及塑四天帝像。
地震,望拜諸名山。
{{annotate|帝因省覽山川,方至古所步頭,望江山秀氣,心動神感,作酒灑之曰:「朕觀此方,山奇水秀,苟有人傑地灵,受吾明享。」是夜。夢異人稽首再拜曰:「臣本鄕人,姓李,名服蠻,佐南帝為將,以忠烈知名,授杜洞、唐林二條江山,夷獠不敢犯邊,一方按堵。及卒,上帝嘉其志,直勑守職如故,是故凡夷盧入寇,皆捍禦焉。幸遇陛下矜憐,臣守職久矣。」既而從容曰:「天下遭蒙昧,忠臣匿名中,天明日月亮,孰不見其形。」帝寤,以語御史大夫梁任文曰::「此神意要欲顯立形像之言。」命置環珓、果然、乃督州人立祠設像、一如夢時所見,歲時祀焉。陳元豊間,韃靼入寇,至境,馬蹶不進,村人率眾拒戰,斬虜首,賊奔散。重興後入寇,到處皆焚簜,而其邑如有防護,秋毫無犯,如其所言。}}
宋封帝為南平王。
是歲大熟,禾三十結直七十錢。
賜天下三年税租。
丁巳八年{{annotate|宋天禧元年}}春三月,以陳文秀為太傅。
詔賜天下田租。
乾元殿震,視朝於東殿。
戊戌九年{{annotate|宋天禧二年}}春二月,追封先祖妣為-{后}-及謚。
:史臣吳士連曰:帝至是始追封先祖妣,失之晚矣。
夏六月,遣員外郎阮道清、范鶴如宋,乞三藏經。
冬十月,封皇子力為東征王。
賜天下田租之半。
己未十年{{annotate|宋天禧三年}}春正月,立天德陵太廟。
詔度天下人民為僧。
庚申十一年{{annotate|宋天禧四年}}夏四月,真臘國來貢。
秋九月,阮道清使回,得三藏經,詔僧綂費智往廣州迎之。
冬十二月,命開天王及陶碩輔帥師擊占城人-{于}-布政賽,直抵龍鼻山,斬其將布令-{于}-陣,占人死者過半。
是歲東殿震,視朝-{于}-西殿。起造三殿,前殿視朝,後二殿聽政。
辛酉十二年{{annotate|宋天禧五年}}春二月,以誕日為天成節,以竹結為萬壽南山,一峯於廣福門外,峯上多作飛禽走獸,奇恠萬狀,又使人效禽獸之聲為樂,以宴群臣。
遣員外郎阮寬泰、阮守疆等如宋,起八角經藏。
壬戌十三年{{annotate|宋乾興元年}}春二月,帝以天成節作山勞民,罷之,但設燕禮而已。
詔翊聖王伐大元歴。王師深入宋境如洪寨,焚其倉而還。{{annotate|按宋如洪夾我潮陽。大元歴盖一種夷,介在其間也。後儂智髙叛,據儻猶州,曰大歴國,疑即此地。}}
癸亥十四年{{annotate|宋仁宗禎天聖元年}}秋九月,詔寫三藏經留-{于}-大興藏。改潮陽鎮為永安州。
甲子十五年{{annotate|宋天聖二年}}春,詔開天王伐峯州,開國王伐都金州。
修治昇龍京城。
秋九月,造真教禪寺於城内,以便幸觀誦經。
乙丑十六年{{annotate|宋天聖三年}}春二月,真臘國來貢。
詔立定藩寨-{于}-驩州南界,以管甲李台偕為寨主。
秋八月,定兵為甲,每甲十五人,用一人為管甲。又定諸邑各管甲。又改火頭為正首,惟唱兒乃號管甲{{annotate|時有唱女陶氏,長於本藝,常得賞賜。時人慕其名,凡唱女並呼為陶娘}}。
僧萬行死{{annotate|萬行無疾而死,時人謂之化身}}。
:史臣吳士連曰:僧萬行初見李祖,知非常人。及見震文,揣知時變,則其智識起乎凡人矣。然而决性命,廢人倫,厭塵嚚,依禪寝,以獨絜,君子不與也。
丙寅十七年{{annotate|宋天聖四年}}春正月,詔修玉牒。
秋八月,遣李徵顯、黎再嚴如宋結好。
冬十一月,真臘國來貢。
詔開天王討演州賊。
丁卯十八年{{annotate|宋天聖五年}}夏六月,旱。
秋八月,詔寫三藏經。
詔開天王討七源州,東征王討文州。
戊辰十九年{{annotate|三月以後太宗天成元年,宋天聖六年}}春二月,帝弗豫。三月丙申,朔,日食。戊戌,帝崩-{于}-龍安殿。群臣皆詣龍德宫,請太子奉遺詔即位。東征、翊聖、武德三王聞之,皆帥府兵入伏禁城。東征王伏-{于}-龍城内,翊聖、武德二王各自伏-{于}-廣福門内,俟太子至襲之。有頃,太子自祥符門入,至乾元殿覺變,命内竪閉諸殿門,及使宫中衛士守備。因謂左右曰:「我於兄弟,無所毫負。今三王行不義,忘先帝之遺命,欲圖大位,卿等以為何如。」内侍李仁義曰:「兄之與弟,内可以協謀,外可以禦侮。今三王反以為兄弟乎,以為仇讎乎。願許臣等一戰,以决勝負。」太子曰:「吾耻先帝未殯,骨肉相殘,寧不為萬世笑耶。」仁義曰:「臣聞務遠圖者忘近功,存公道者割私愛,此唐太宗、周公旦出不得已之奉。今殿下以唐太、周公為務遠圖,存公道耶。抑為貪近功,溺私愛耶。殿下能偕唐太、周公之遺迹,則後世之人,將頌歌功德之不暇,何暇笑哉」又曰:「先帝以殿下善足以繼志,才足以濟事,故以天下付託殿下。今賊逼宫門,而隱忍如此,其如先帝付託何。」太子默然良久,謂仁義及宫臣楊平、郭盛、李玄師、黎奉曉等曰:「吾豈不知唐太、周公之所為若是乎。吾欲掩晦其罪惡,使自退伏,以全吾骨肉為上耳。」時三府兵愈急,太子度不能制,曰:「勢既如此,我何靣目與三王見乎。吾但成服,奉侍先帝,此外皆委卿也。」仁義等皆再拜曰:「死君之難,臣等之職分。今既得死,所將復何辞。」乃令宫中衛士開門出戰,人樂赴難,無不一當百。兵既接戰,未决勝負,奉曉怒,拔劍直至廣福門,大呼謂:「武德王等覬覦神噐,蔑視嗣君,上忘先帝之恩,下背臣子之義,所以臣奉曉捧斯劎為獻。」乃直犯武德王馬。王引馬避之,馬蹶,為奉曉所獲殺之。三府兵敗走。官軍追斬之,殆無遺者,惟東征、翊聖二王僅以身免。奉曉等還,以服戎奏㨗-{于}-太祖柩前,又詣乾元殿吿太子。太子勞之曰:「吾所以克荷先帝之丕基,全父母之遺-{体}-,卿等之力也。吾嘗觀唐史,見尉遲敬德匡君之難,自謂後世人臣無可比者。今日遭變,乃知奉曉之忠勇過敬德遠矣。」奉曉再拜曰:「殿下德感天地,敢有萌異圖者,天下神祗皆效其職,而誅滅之,臣等何力之有。」{{annotate|奉曉愛州冰山鄕人,少雄勇。古碑、潭舍二村爭地界,以兵相向。奉曉謂古碑人曰:「我獨能擊眾。」父老喜,貝酒饌食之。奉曉一飯數斗,飲且過量,既而挑潭舍戰。聳身扳樹横擊,傷損者眾,潭舍大惧,還古碑田。太祖聞其名,因以為將,-{迁}-武衛將軍。至是以靖難,功拜都綂上將軍侯秩。天感聖武中,從太宗南征為前鋒,大破虜兵,名震藩國。凱還定功,奉曉曰:「不欲爵賞,願得立氷山,遠擲大刀,驗刀墮官地内,賜以作業。」從之。奉曉登山一擲,遠十餘里,刀墮多縻鄕。即以賜之,蠲斫刀榖税,故愛州賞功,有斫刀之名。}}
:黎文休曰:李家封嫡子皆為王,庶子皆為皇子,而皇太子之位不設。及至宫軍大漸,方攑諸子一人,入繼大綂。傳之成俗,不知何意也。或曰李家不先正儲位,盖欲使諸子亹亹為善,謂儲位既定,則君臣分定,雖有微子之賢,將何以處之哉。曰天下之本既定,猶有楊廣飾行奪嫡之禍,况儲貮不正,事至倉卒,方欲攑立。萬一有三夫人強請之嗣君,徐文通弄筆之遺詔,雖若不允,其可得乎。有國家者,當以此為戒。
:史臣吳士連曰:同心同德,必事業之能成。有君有臣,何艱險之不濟。太宗當創鉅痛深之日,-{变}-生肘腋,而君臣處之,曲折得宜,險難以濟,事業以成,宗廟賴以尊安。非君臣相遇,同德同心,能如是乎。觀史所載,太宗真情之感,發於骨肉相殘之言;仁義忠憤之激,在於唐太、周公之事;奉曉義勇之奮,形於躍馬献劎之時。及乎事濟,君臣畧無一毫矜誇,固無間然矣。至於未踰年而改元,則不容不議。春秋之法,君薨嗣君定位於初䘮,踰年然後改元。書即位者,緣始終之義,一年不二君;綠臣民之心,不可曠年無君,禮也。太宗乃冒先君之年,以紀年何哉。夫甲子流年,天之運也。人君法天,因甲子之運行,紀在位之久近,從古已然。帝精於禮樂書數,曾不是考,而叙擾之,遂使後世襲為故事,踵而行之,其失大矣。
己亥,太子佛瑪即位於柩前。尊母黎氏曰靈顯太-{后}-。大赦,改元天成元年。
是日,東征、翊聖二王詣闕伏罪。詔免之,復其爵。
群臣上尊號曰開天綂運尊道貴德聖文廣武崇仁尚善政理民安臣符龍見体元御極億歲功髙應真寶曆松玄至奧興龍大定囱明慈孝皇帝。帝以新即位,詔發大府錢帛頒賜天下{{annotate|庚申十五日也}}。開國王叛。初,王居長安府,以山川險固,因聚亡命,刼掠小民。太祖終不之知,遂養成其惡。及聞太祖崩,武德王被誅,意愈不平,乃率府兵叛。
封銅皷山神以王爵,立廟時祭,仍行盟禮。先是,三王叛前一日,帝夢見稱銅皷山神語帝,以武德、東征、翊聖三王作亂,速調兵討之。及覺,即令警備,果驗。至是,詔有司立廟於大羅城,右伴聖壽寺後,以是月二十五日於廟中築𡊨、張旗幟、整隊伍,懸劎㦸於神位前,讀誓書曰:「為子不孝,為臣不忠,神明殛之。」群臣自東門入,過神位飲血,每歲以為常。後遇三月有國忌,展至四月四日。
夏四月,帝親征長安府,以内侍李仁義留守京師。壬申至長安,是日開國王降。下令曰:「敢有虜掠小民財貨者斬。」軍士肅然,秋毫無犯。大軍入長安城,城中民餽獻牛酒者填路。帝遣使諭旨慰勞之,舉城大悅。詔徙開國王及其僚屬-{于}-昇龍京師。還自長安詔,免開國王罪,復其爵。五月六日,神人見迹-{于}-萬歲寺。群臣上言曰:「太子天下之本,本立則天下安。願陛下早攑賢嗣,正位東宫,以慰天下之望。」從之,冊皇子日尊為東宫太子。
立皇-{后}-七。
十一月,拜枚皇-{后}-父祐為安國上將,王皇-{后}-父杜為輔國上將,丁皇-{后}-父吳尚為匡國上將。
:史臣吳士連曰:-{后}-戚之貴,前世有之矣。雖以其戚,亦以其才也。祐軰果才耶,不以-{后}-父,故用之可也。不才耶,厚之以禄可也,授封不可也。或曰此特寵之以爵,非假之以權。曰爵之既髙矣,安有安國、輔國、匡國上將軍之號,而濫及無功者哉。
以梁任文為太師,吳尚丁為太傅,陶處中為太保,李道紀為左樞密,李徹為少師,冲新為右樞密,李密為左參知政事,矯蓬為右參知政事,廖嘉貞為中書侍郎,何遠為左諫議大夫,杜讖為右諫議大夫,阮光利為太尉,譚碎狀為都綂,武波斯為威衛上將,阮慶為定勝大將,陶文雷為左腹心,李仁義為右腹心,潘唐烈為内侍。
置僧道陛品。
置殿前禁軍十衛,一曰廣聖,二曰廣武,三曰衛龍,四曰捧日,五曰澄海。每衛各分為左右,直周廬環衛-{于}-禁城之内,緫謂之十衛。
六月以誕日為天聖節。以竹作萬歲南山-{于}-龍墀,其制為五峯,中峰頂立長壽山左右,四峯頂皆置白鶴山,山上作鳥獸飛走之狀,山腰又有神龍蟠繞,間植旌旗錯懸金璧,使伶人於巖中,弄笛吹笙獸歌奏舞為娛樂,賜群臣宴。五峯之制自此始。
:史臣吳士連曰:誕辰慶賀大禮也。臣祝其君,君宴其臣,君臣和合,以通上下之情,禮固宜然。顧帝當䘮,而極心目之娛,曾不念及先帝之未塟乎。惸惸在疚之心,盖蔑如也。
冬十月,塟天德府壽陵,謚曰神武皇帝,廟號太祖。
:黎文休曰:夫古者,天子既崩,安靈柩有陵,或號茂陵,或號昌陵;遣宸章有閣,或名顯謨,或名寶文。今李家歴代陵秪曰壽陵,閣秪曰龍圖,盖時君不學,而儒臣不能潤色或無稽古之力也。
:史臣吳士連曰:李祖之興,天啓其祥,見於震木之迹。德必得位,出扵眾人之㱕。又當卧朝浮逞暴虐之餘,而寬仁素著,天之眷求民主,民之㱕-{于}-有德,舍帝將誰適哉。觀帝之基命宥密,遷都定國,仁心愛民至,誠感天與。夫伐叛討乱,南北通好,天下晏然,傳祚求世,可見其有帝王之畧。惟好佛老一事,為之累耳。
==太宗皇帝==
{{Wikipedia|李太宗}}
:<small>諱佛瑪,一名德政,太祖長子也。其母皇后黎氏,以黎應天七年庚子六月二十六日,誕生-{于}-長安府。太祖受禅,立為東宫太子。及太祖崩,賴奉曉之志勇,同心濟難,遂即皇帝位。在位二十七年,壽五十五歲,崩-{于}-長春殿。</small>
:<small>帝沉幾先物,同符漢光,征伐四克,比迹唐太。然君子每以矜大過舉,責備其賢。
</small>
:初,帝之生也,時長安府有民家,牛居然自換其角,其民以為不祥,憂之。有善占者過其家,笑曰:「此乃改新之象,子何預焉。」民憂遂解。帝扵項下有七黑子,比天七星。為兒時,與群觀遊,能自區處,使之引翼前後左右,如眾官導從之儀。太祖見而悅之,因戱曰:「將家子當效軍旅事,安用導從乎。」帝應之曰:「導從奚間扵將家子哉。如間之,何獨不在丁而在黎乎。由天之命耳。」太祖驚異,由是益竒之。受禅之,日立為東宫太子。順天三年,封開天王,居-{于}-外。十一年,命為元帥,擊占城-{于}-布政寨。大軍渡海抵龍鼻山。黄龍見-{于}-帝舟,帝獨自負。及至,破之,擒其將而還。十九年春三月,丙申朔,帝以所御衣賜南帝觀道士陳慧隆。是夜光徹觀内。慧隆驚起視之,乃黄龍見-{于}-衣架也。此皆天之所命,至是,並符之。其禀性仁哲頴,悞通文武大畧,至於禮樂射御書數等藝,無不精諳-{-{云}-}-。
己巳天成二年{{annotate|宋天聖七年}}春二月壬午,慶成太祖廟。
三月七日,以平陽公主嫁諒州牧申紹泰。
愛州但乃甲叛。夏四月,朔,帝親征但乃甲,以東宫太子監國。但乃甲既拔,遣中使督但乃人開但乃港,至自但乃。
神人見跡-{于}-勝嚴寺。
六月,龍見-{于}-乾元殿基。帝謂左右曰:「朕既壞其殿,剗其基,而神龍猶見。意者景德龍興之勝地,居天地之正中乎。」令有司廣其規模,正其背向,重脩之。因改天安殿。殿之左起宣德殿,右起延福殿,殿之前墀名龍墀。墀之東置文明殿,西置廣武殿,墀之左右對立鍾楼,以登聞小民庶獄寃枉墀之。四圍皆起廊廡,以聚會百官六軍之宿衛。前安奉天殿上建正陽樓,以為主掌籌刻之處,後起長春殿上建龍圖閣,以為宴寝逰玩之所。外築周圍城一,重名曰龍城。
秋八月,驩州献麒麟。
冬十月朔,萬歲寺陛前,天雨白米成堆。
是歲宋使章頴來吊祭,又遣使封帝為郡王。
庚午三年{{annotate|宋天聖八年}}春二月,起天慶殿-{于}-長春殿前,為聽政之所。其制為八角,殿之前後並駕鳳凰橋。
夏四月,遣大僚班黎偓佺,員外郎阮曰親如宋報聘。
定公侯文武冠服。
冬十月,大熟。十四日,帝幸鳥路田省歛,因改其田曰永興。是日還宫。
辛未四年{{annotate|宋天聖九年}}春正月,驩州叛。
二月朔,帝親征驩州,以東宫太子監國。發京師次驩州,州人降。詔赦牧守罪,遣中使撫諭其民。
三月,帝至自驩州。
詔發錢賃工,造寺觀-{于}-鄕邑九百五十所。
秋八月,設法會慶成,大赦天下。
冬十月朔,道士鄭智空奏請賜道士受記籙-{于}-太清宫。制可。
壬申五年{{annotate|宋明道元年}}春二月,雷公觀前釋迦寺優曇樹開花。
夏四月朔,帝幸杜洞江信鄕耕籍田,農人献夏田禾,一莖九穗。詔改其田曰應天。是日還宫。
秋九月,帝幸諒州捕象,至自諒州。
冬十一月,宴群臣於天安殿。
癸酉六年{{annotate|宋明道二年}}春正月,真臘國來貢。
定源州叛。二月,帝親征,以東宫太子監國。八月,發京師次真登州,陶大姨進其女納為妃。十七日,拔定源州,班師還。
秋七月十二日,永安州牧師用和言,六州有真珠淵。遣使求之,果得。
八月,冊東宫太子為開皇王,居龍德宫。
十三日,帝幸長廣門外,觀皇子第宅落{{annotate|落,始也}}成。
詔鑄萬斤鍾置-{于}-龍墀鍾樓。
九月彘源州叛。
冬十月,帝親征彘源州,以開皇王監國。彘源州平。十二月朔,帝班師。
甲戌七年{{annotate|四月以後通瑞元年,宋景祐元年}}夏四月,詔群臣言事於上前,呼帝曰朝廷。
:黎文休曰:天子自稱曰朕,曰予一人,人臣稱君曰陛下,指天子所居曰朝廷,指政令所出為朝省,自古不易之稱也。太宗使群臣呼己為朝廷,其後聖宗自號為萬乘,髙宗使人呼為佛,皆無所法而好為誇大。孔子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此也。
是月改元通瑞元年。時有嚴寶性、范明心二僧焚身,盡成七寶。詔以其寶留-{于}-長聖寺,供以香火。帝以其異,改元通瑞。
:史臣吳士連曰:佛家之説,有謂舍利者,乃焚身時精氣所聚之精,不為火所滅之物,故謂之寶。相傳以為學佛成身化為此。盖僧人斷慾,則其精氣因結為此故也。世人以不常見而異之,殊不知此陽精氣聚而成之耳。帝惑之,因而改元。自時厥後,好名之人,祝髮為僧忍耐受死,如智通之類多矣。
六月,驩州献一角獸,使員外郎陳應機、王文慶遣-{于}-宋。
秋八月帝幸僊逰山重光寺,詔起重興藏。
遣員外郎何授、杜寬以馴象二遣-{于}-宋。宋以大藏經謝之。
冬十一月,造萬安舶。
是歲,古法州法雲寺僧体上言,寺中放光數道,尋光掘之,得一石函,内有銀函;銀函之内有金函,金函之内有琉璃瓶,瓶中有舍利。帝遣迎入禁中,觀畢還之。
乙亥通瑞二年{{annotate|宋景祐二年}}春二月,天慶殿前芝草生。
夏四月,詔制金八角逍遙。
秋七月,立寵姬{{annotate|缺名}}為天感皇后,封皇子日中為奉乾王,其餘皇子皆封侯。
創立西街市及其長廊。
詔建太和橋於蘇歴江。九月橋成,帝臨幸,命侍臣賦詩。
愛州叛。冬十月,帝親征,以奉乾王為京師留守。發京師次愛州。帝御行營,宴享侍臣將帥,密指定勝大將阮慶,謂妃嬪曰:「慶必反。」妃嬪皆驚曰:「陛下何以知之?願聞其故。」帝曰:「慶心不平,見朕有慙色,動止失節,言行反常。以此觀之,知其志有他圖,反状明矣。」克愛州,定愛州牧長罪,遣使撫諭其民。京師留守奉乾王日中驛聞,僧胡氏、定勝將阮慶義弟都綂譚碎状、皇弟勝乾、太福等謀反。果如其言。妃嬪皆再拜曰:「妾聞聖人默視於未形,逆覩於未萌。今親見之。」
詔捕慶等,檻送京師。十一月朔,帝至自愛州。設飲至禮,勞將士平愛州之功。
帝御天慶殿,執胡氏、阮慶獄,並切肉剉骨-{于}-西市,其餘以罪次輕重論。
詔發銅六千斤鑄鍾置-{于}-重光寺。鍾成,使人拽送之。其鍾不待人力,自能移轉,頃刻間至其寺。
:史臣吳士連曰:凡物方則止,圓則行。鍾之行,以其形之圓也。盖曳之行而有不勞人力,如神之助者。以今觀之,如木之大,十數人舉之,不勝其重;一人横推之,則圓轉而去。鍾亦然。寺僧欲神其教,乃颺言誑之爾。其曰神人迹、舍利光、優曇花、古佛湧之類,皆出僧徒之言。當時乘史筆者不揆諸理,從而書-{于}-冊也。
丙子三年{{annotate|宋景佑三年}}春正月,設慶成大願佛會於龍墀。大赦。
二月,詔寫大藏經留-{于}-重興藏。
三月,以金城公主嫁峯州牧黎宗順。
夏四月,置驩州行營,因改其州曰乂安。
秋八月,以長寕公主嫁上威州牧何善覽。
冬十月,臨西道及都金、常新、平原等州叛,侵宋思陵等州,掠牛馬、焚盧舍而還。
丁丑四年<sup>宋景祐四年</sup>春二月朔,帝親征臨西道,以開皇王為大元帥,討都金、常新、平原等州,奉乾王為京師留守。發京師次臨西道,克之。三月,帝至自臨西道。
詔乂安州起資城、利人、永豊等庫五十所-{于}-本州。
秋七月,帝御含光殿觀競舟。
大水。
鳥路桑園中古佛湧。
八月,造永春舟。
冬十二月,造日光舟。
立弘聖大王祠。先是,帝以都護府多疑獄,士師不能决,欲得彰著靈明,庸塞奸詐者,乃沐浴焚香請-{于}-天帝。是夜,夢赤衣使者奉上帝勑,賜范巨俩為都護府獄訟盟主。顧問天使曰:「是何人耶?典我何職局?」使者曰:「乃黎大行朝太尉也。」言訖忽不見。帝夢覺,召問群臣徵其事,封以王爵,命有司立祠於城南門之西,時祭焉。{{annotate|弘聖後改洪聖}}
戊寅五年{{annotate|宋寳元元年}}春二月,帝幸布海口耕籍田,命有司除地築壇。帝親祠神農畢,執耒欲行躬耕禮。左右或止之曰:「此農夫事耳,陛下焉用此為。」帝曰:「朕不躬耕,則無以供粢盛,又無以率天下。」於是耕三推而止。三月還京師。
:史臣吳士連曰:太宗復古禮,躬耕籍,填率天下,上以供宗廟,下以畜萬民,治效臻於富庶也。宜哉。
秋八月,帝御含光殿觀競舟。
九月,神人見迹-{于}-大勝寺。
冬十月,立重光寺碑。
十一月,起御庫。
十二月,廣源州儂存福叛。
宋封帝為南平王。
是歲,東征王力卒。
己卯六年{{annotate|六月以後乾符有道元年,宋寳元二年。}}春正月,西農首領何文貞以存福叛状聞。初,存福為儻猶州首領,弟存禄為萬涯州首領。存福妻阿儂、弟當道為武勒州首領,皆屬廣源州,歲輸土貢。後存福殺存禄及當道,併有其地,僣稱昭聖皇帝,立阿儂為明德皇后,封子智聰為南衙王,改其州曰長生國,繕甲治兵,堅城自守,無復奉土稱臣。
二月,帝自將征存福,以開皇王監國。發京師渡冷涇津、白魚入舟,次廣源州。存福聞之,率其部落,携其妻子,亡匿山澤。帝縱兵追之,擭存福及智聰等五人。惟妻阿儂、子智髙走脱。檻存福等歸京師,令軍士夷其城池,招其遺類而存撫之,然後班師。
三月,帝至自廣源,詔曰:「朕有天下以來,將相諸臣,靡虧大節,異方殊域,莫不來臣,而諸儂世守封疆,常供厥貢。今存福妄自尊大,竊號施令,聚蜂蠆之眾,毒邉鄙之民。朕以之龔行天討。」俘存福等五人並斬之-{于}-都市
夏四月,占城王子地婆剌、樂舜、乍兜、羅繼、阿撻㻋五人來附。
五月,廣源州属武建洞獻生金一塊,重一百一十二两。連縣弄石州定邉州奏本處有銀穴。
六月,群臣請改元曰乾符有道,及增尊號曰金湧銀生儂平藩伏八字。帝曰:「唐虞之世,畫象而人不犯,不戰而屈人兵,垂衣拱手,而天下大治,是以星辰不悖,雷雨弗迷,鳥獸率舞,鳳凰來儀,四夷咸實,百蠻向化,不知何以臻歟。朕以藐躬,託-{于}-士民之上,夙興夜寐,若涉深淵,未知何道以格乎天地,何德以參乎堯舜。乃者儂寇克平,占城來附,洞産黄金,地湧白銀,意者何以致之歟?抑將有以警之歟?朕甚懼焉,何足以崇美名,尊顕號。卿等議宜停罷。」群臣固請,乃允。
:黎文休曰:帝堯、帝舜、文王、武王皆以一字為號,未當有增其尊號也。後世帝王,好為誇大,乃有累至數十餘字者。然以功德稱之,未有以物件及蠻夷聮綴於其間者也。太宗乃納群臣所上金湧銀生儂平藩伏八字為號,則於誇大中,又失於麄矣。太宗不學,無以知之,而儒臣進此以䛕媚其君,不可謂無罪也。
秋八月,遣大僚班師用和,親王班杜興如宋脩舊好。
冬十月,詔重脩太祖神武皇帝廟。
十二月,真臘國來貢。
庚辰乾符有道二年{{annotate|宋康定元年}}春正月,丁亥朔,日食。
二月,帝既教宫女職成錦綺。是月,詔盡發内府宋國錦綺為衣服,頒賜群臣,五品以上錦袍,九品以上綺袍,以示不復服御宋國錦綺也。
:史臣吳士連曰:帝之此舉,於美之中,又有美者存。不貴異物,見其儉德之脩;頒賜群臣,見其惠下之厚。
夏四月,朔詔今後凣天下人民詞訟,悉委開皇王裁决以聞,仍命以廣武殿為王聽獄訟所。
:史臣吳士連曰:太子之職,問安侍膳之外,居府曰監國,行軍曰撫軍,如斯而已,未聞使之聽訟也。夫訟乃有司之事。太宗使開皇王行之,非其職矣。又廣武殿為王聽訟所,非其所矣。
秋八月,占城國守布政寨人布令、布哥蘭、沱星率其部属百餘人來附。
冬十月,設羅漢會-{于}-龍墀,大赦,免流人罪,復徒人之法,及天下税錢之半。先是,帝令工匠造雕佛千餘像,畫佛千餘軸,寶幡萬餘頂。至是工畢慶成也。
辛巳三年{{annotate|宋慶曆元年}}春二月,有白雀集-{于}-禁庭。
夏五月,置宫女皆品,皇后妃嬪十三,御女十八,樂妓一百有餘。
六月,殿前指揮使丁禄、馮律謀反。詔捕禄、律及其黨下吏治。開皇王聽斷,禄律並伏誅。
秋九月,帝幸哥來捕象,又幸哥覽,還京師。
冬十月,帝幸僊逰山觀起慈氏天福院。及還,詔發銅七十五百六十斤,鑄彌勒佛,海清、功德二菩蕯及鍾置-{于}-其院。
十一月,詔威明侯日光知乂安州。
是歲,儂智髙與其母阿儂由雷火洞復據儻猶州,改其州曰大曆國。帝命將討之,生擒智髙歸京師。帝㦖其父存福,兄智聰俱被誅,免其罪,復授廣源州如故,以雷火平安婆四洞及思琅州附益之。
壬午四年{{annotate|十月以後明道元年,宋慶曆二年}}春三月,帝幸哥覽海口耕籍田,還京師。
夏五月,詔諸官職都迯亡者杖一百,刺靣五十字,徒罪諸軍士迯林野劫人財物者杖一百,刺靣三十字。守鎮寨迯亡者如之。
秋七月,詔諸盗官牛者杖一百,一頭罰二頭。
九月,杖欠盟誓者各五十。
遣員外郎杜慶、梁茂才遣馴象-{于}-宋脩舊好也。
地震。
文州叛。
閏月,詔諸夜入人家奸人妻妾,主人登時格殺者勿論。
詔百姓賦税,許輸官十分外别取一分,謂之横頭,過者以盗論。百姓有吿訴者,復其家三年,京城人吿者,以其物賞之。如管甲、主都及徵税人相與過例征取,雖已歴時月而告者,管甲主都與徵税人同罪。
冬十月朔,以開皇王為都綂大元帥討文州。
詔改元明道元年。
頒刑書。初,天下獄訟煩擾,法吏拘律文務為深刻,甚者或至枉濫。帝為之惻然,命中書刪定律令,參酌時世之所適用者,敘其門類,編其條貫,别為一代刑書,使觀者易知。書成,詔頒行之,民以為便。至是治獄之法,坦然甚明,故有明道改元之命,及鑄明道錢。
十一月,詔諸年七十以上,八十以下,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身有弱疾,以至皇家、大功、期親以上犯罪者許贖。犯十惡者不在。
是歲,天下大飢。詔樞密院阮珠令諸路迯人,各認地方橋道,築土為堠,置木牌於其上,以便四方所向。
癸未明道二年{{annotate|宋慶曆三年}}春正月,愛州叛。
二月,帝御天慶殿,詔官職三人,其保一人如有匿藏大男,三人者同罪。
文州叛。
三月,朔,以開皇王為都綂大元帥討愛州。奉乾王為都綂元帥討文州。文州平,奉乾王獻所獲良馬四。賜名載天、廣勝、追風、日馭。
夏四月,占城風浪賊{{annotate|謂乘風浪寇掠}}掠取海邉民。命陶處中鎮之,乃平。
帝幸武寕州松山古寺,見其人迹萧然,基址暴露,中有石柱,欹斜欲傾。帝慨嘆,意欲重修之。言未發,石柱忽然復正。帝異之,命儒臣作賦以顯其靈異。
秋八月,詔諸賣百姓、黃男為人家奴,已賣者杖一百,刺靣二十字,未賣而已為人後者,杖如之,刺靣十字,知情買者,減一等。
帝問左右曰:「先帝棄世-{于}-今,已十六載矣。而占城未有一介使來,何也?意朕之威德不加乎?抑彼自恃山川之阻險乎?」對曰:「臣等以為,陛下之德雖加,而威未廣故也。何者陛下即位以來,彼逆命不庭,惟布德施惠以懷之,未嘗信威耀武以征之,非所以威遠人也。臣恐海内異姓諸侯,皆如占城,奚啻占人哉。」帝於是决意伐占城。
:史臣吳士連曰:占城風浪賊掠我海邉民,問罪之師,其可以乎,盖正其罪名也。苟-{云}-遠人不服,則脩文德以來之,豈可勒兵於遠哉。
九月朔,使魏徵如廣源州,賜儂智髙都印,拜為太保。
:黎文休曰:前年儂存福之叛逆,僣號開國置官属,太宗既罪存福,而遺其子智髙。今智髙復蹈其父之不軐,則其罪大矣,誅之可也。奪其爵邑,降為庶人亦可也。太宗既赦其罪,又以州郡附盖之,賜印封為太保,則賞罰無章。及其為廣源之患,乃出其兵以援鄰為辝,何以異放虎兕使之噬人,而徐救之哉。盖溺佛氏之小仁,而忘有國之大義也。
帝以明年將伐占城,詔造龍、鳳、魚、蛇、虎、豹、鸚鵡戰艦數百餘艘。
冬十月,長春殿御楯自動,詔群臣商議。皆曰:「楯之為物兵噐也。臣聞鸞先風翔,礎先雨潤,今陛下欲興師征討不庭,而兵噐自動者,是神人默會,物類相應之兆。書曰:『惟動丕應徯志。』彼既先志而應動,何疑之有。」帝然之。
詔軍士迯亡踰年者杖一百,刺靣五十字,不满年者,從輕罪之,復㱕者許還舊處。行幸不從駕者,杖亦如之,刺靣十字。
十二月,詔軍士繕甲治兵,約以明年春二月伐占城。
帝幸古覽行營,詔諸強盗百姓禾秧財物,得財杖一百,不得財而傷人者,以流罪論。
是歲,復鑄明道錢,頒賜文武臣僚。
甲申三年{{annotate|十一月以後天感聖武元年,宋慶曆四年}}春正月,發府庫噐械,頒授諸軍。癸卯,帝親征占,以開皇王為京師留守。是日,有司以所祀山神少牢,得膽大如柚子献之。帝戲之曰:「膽聲耽相近,彼少牢得大膽者,盖示我以少勞而得大耽樂之徵也。」甲辰,發京師。乙巳,次大惡海口,會風濤帖靜,大軍利涉,故改大惡曰大安。抵麻姑山,紫雲捧日。過河腦彎,有片雲覆帝所御舟,隨其行止。是日,至住牙{{annotate|一作身}}海口駐營。次日發,以風勢之使,一日過大小二長沙。抵思客海口,白魚入舟。帝聞占城引其眾及象陳-{于}-五蒲江南岸,欲拒官軍。詔舍舟登陸,領軍士至北岸,見彼属徒已列江邉。帝乃部分士卒建旗鳴鼓,徑渡擊之。兵刀未接,占人自潰,追斬三萬級。郭加彛斬其主乍斗首,-{于}-陣献之。獲馴象三十餘,生擒五千餘人,其餘為官軍所殺,血塗兵刀,尸塞原野。帝為之慨然,下令曰:「有妄殺占城人者殺無赦。」
:史臣吳士連曰:帝之此心,其宋太祖之心乎,傳祚永久也,宜哉。
秋七月,帝引軍入佛誓城,俘乍斗妻妾及宫女之善舞西天曲調者。遣使徧行鄕邑,撫論遣民。群臣賀捷,八月班師。還至乂安,行營詔威明侯日光慰勞之,尋授本州節鉞,加封王爵。初,帝委威明以乂安歲租,及令置婆和寨,使之牢固,及諸處堠鋪,餱粮畢備,皆稱旨故也。
九月朔,次長安府,黄龍見-{于}-帝所御舟。至莅仁行殿,令内人侍女召乍斗妃媚醯侍御舟。媚醯不勝憤鬱,密以氊自纏投江死。帝嘉其貞節,封協正佑善夫人。
:史臣吳士連曰:夫人義不受辱,從一而終,以全婦節。人臣事二君者,夫人之罪人也。帝嘉其貞節封為夫人,以勸後世,宜哉。
帝還自占城,吿捷-{于}-太祖廟畢,御天安殿,設飲至禮。是日,群臣献俘五千餘口,及其金銀珠寶之物。詔俘虜各認部属,居之永康鎮,直至登州{{annotate|今歸化是}},置鄕邑,倣占城舊號。
帝使設大檻於霪覃{{annotate|今西湖也}},以占城馴象為媒,誘野象入其中,親幸捕之。
冬十一月,賜伐占城有功者,六品以上錦袍,七品以下羅衣。群臣請改元曰天感聖武,增號曰聖德天感宣威聖武八字。允之。詔曰:「遠事征伐,妨奪農功,豈料今冬得大豊熟。苟百姓之既足,則朕孰與不足。其賜天下今年税錢之半,以慰跋涉之勞。」
詔絹庫司私受人絹一尺,杖一百,一疋至十疋以上者准疋數,加配役十年。
十二月朔,置懷遠驛-{于}-嘉林江岸,以為異域來實舘歇之處。
太保儂智髙來朝。
是歲,詔諸軍迯亡者,准三流罪。禁獄官毋得遣囚人作私役,犯者杖八十,刺靣配牢。
乙酉天感聖武二年{{annotate|宋慶曆五年}},制太平車,以黄金飾蓬,羅峩占城象鞍也,駕象引之。
立大内碑。
丙戌三年{{annotate|宋慶曆六年}},起别宫,居占城女。
丁亥四年{{annotate|宋慶曆七年}}春三月,置望國鎮,及㱕德、保寕、宣化、清平、永通、感化、安民七驛,各立碑堠,以為蠻夷宿歇之處。
戊子五年{{annotate|宋慶曆八年}}秋九月,命將軍馮智能攻哀牢,獲人畜甚眾而還。
儂智髙以勿惡洞叛。命太尉郭盛溢討之。方交戰,天地晦冥,俄而雷震洞中,其酋長體皆磔裂,舉洞驚駭。智髙降。
立社稷𡊨-{于}-長廣門外,四時祈榖。
冬十二月,立春日詔,有司行迎春禮。
己丑六年{{annotate|三月以後崇興大寶元年,宋皇祐元年}}春二月,改元崇興大寳元年。
冬十月,造延祐寺。初,帝夢觀音仸坐蓮花臺,引帝登臺。及覺,詔群臣,或以為不祥。有僧禪慧者勸帝造寺,立石柱-{于}-地中,搆觀音蓮花臺-{于}-其上,如夢中所見。僧徒旋繞誦經求延壽,故名延祐。
庚寅崇興大寶二年{{annotate|宋皇祐二年}}春三月,占城献白象。
夏六月,大水。
秋九月,勿陽洞人叛,討平之。
辛卯三年{{annotate|宋皇祐三年}}春正月,置内外隨車龍軍,命左驍衛將軍陳稔領之。
定文武官年深無過犯者,陞職爵有差。
秋八月,大酺,賜民幣帛銀錢有差。
冬十一月,開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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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鑄洪鍾-{于}-龍墀,令民有寃,抑不達者,撞之以聞。
夏四月,儂智髙叛,僣稱仁惠皇帝。國號大南,寇宋境,破横山寨,陷邕、横、貴、藤、梧、康、端、龔、潯等州,遂至廣州城,傳城攻之,五旬不下,乃還。再入-{于}-邕,殺宋將佐三千餘人,虜生口萬計。所過焚蕩無遺。宋君臣以為憂。樞密副使狄青抗章請行。宋帝命青以宣徽使都大提舉,總其節鉞討之。
癸巳五年{{annotate|宋皇祐五年}}春正月初五日,地震三度。
十日,有雲不雨,黄龍見-{于}-端明閣。群臣稱賀,惟僧法語-{云}-:「龍飛在天,今乃下見不祥也。」
狄青帥三將兵至邕州㱕人鋪。智髙出拒戰,為青所敗,走十餘里。其腹心將黄師宓與其下五十七人死-{于}-陣。宋所追殺二千二百餘人。智髙焚城夜遁。
秋七月至八月,大水。
冬十月,智髙使梁珠來乞師。詔指揮使武珥将兵援之。狄青又破智髙,智髙奔大理。大理斬髙,函其首献-{于}-宋。儂氏遂滅。先是,智髙寇宋邊,宋命樞密直學士孫沔、入内押班石全彬,同本路經畧使余靖經制盗賊。帝請出師助討,宋以便宜許之。及狄青為大將,遂奏曰:「假外兵以除内寇,非我利也。以一智髙,两廣力不能制,乃假外境兵,其或因而起亂,何以禦之?」是年宋有詔,止我援兵。及智髙乞師,又允其請。宋都監蕭注從特磨道襲獲智髙母阿儂,殺之。
甲午六年{{annotate|九月以後聖宗竜瑞太平元年,宋至和元年}}秋七月,詔皇太子日尊視朝聽政。
:史臣吳士連曰:詳下文九月書帝弗豫,則是月詔太子視朝聽政,為不得已之事。
九月戊寅,帝弗豫。
冬十月一日,帝崩-{于}-長春殿。太子即位-{于}-柩前,改元龍瑞太平元年。追尊大行皇帝,謚庙號太宗,母枚氏為金天皇太后。建國號曰大越。
賜東宫舊臣官爵有差,以裴佑為文明殿學士。
:史臣吳士連曰:史稱帝仁哲通慧,文武大畧,六藝無不精諳。惟其有此才德,故能有為。然拘於君臣燕亨之禮,當哀而樂,致孝道之有虧。惑於浮屠慈愛之説,肆赦叛臣,則仁流於姑息,此其失也。
大越史記本紀全書卷之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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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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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家事事件法
| section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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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
:[[家事事件法 (民國100年立法101年公布)|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制定200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00 條;依第 200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sup>
:[[家事事件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第19, 32, 60, 64, 165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32、60、64、1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5000116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sup>
:[[家事事件法 (民國108年4月)|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修正第53, 167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sup>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3、16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232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施行</sup>
:[[家事事件法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年公布)|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4, 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sup>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4、1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734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sup>
:[[家事事件法 (民國112年)|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3, 12, 96, 138, 185, 200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2、96、138、185、200 條條文;除第 3、96、185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4010931號令]]發布第 3、96、185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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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00年制定101年公布}}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法律]]
[[分類:婚姻家庭法律]]
[[分類: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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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96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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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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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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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制订机器人方针|制订机器人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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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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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收录各类审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维基是否有相关的隐私政策规范应当做何种处理?|关于收录各类审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维基是否有相关的隐私政策规范应当做何种处理?]]</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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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修訂幫助:公有領域頁的幫助文字|修訂幫助:公有領域頁的幫助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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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錄入之提議|關於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錄入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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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Viztor|Viz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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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可收錄錢海岳《南明史》/《南明史稿》|是否可收錄錢海岳《南明史》/《南明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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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lexykh|Alexy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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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ChineseTypography小工具|ChineseTypography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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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邀请参与生僻字webfont讨论|邀请参与生僻字webfont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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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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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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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更新社群首頁|更新社群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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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毛詩的異文情況|毛詩的異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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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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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跨页的专名号是否需要特殊处理?|跨页的专名号是否需要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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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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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6
| [[: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申請註冊機械人|徵求意見:申請註冊機械人]]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5-12-05T02:40:00.000Z" | 2025-12-05 <span style="color: blue;">10:4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7
| [[:Wikisource:写字间#法院文書|法院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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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5-12-21T16:44:00.000Z" | 2025-12-22 <span style="color: blue;">00:4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8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题是否应该有标准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题是否应该有标准编号]]</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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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5
| [[User:HCCB3947|HCCB3947]]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7-13T14:25:00.000Z" | 2026-07-13 <span style="color: blue;">22:2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9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文件的版權、定義和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文件的版權、定義和範圍?]]</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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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5-12-08T16:57:00.000Z" | 2025-12-09 <span style="color: blue;">00:5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
| [[:Wikisource:写字间#如何处理表示分节的“空一行”?|如何处理表示分节的“空一行”?]]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0T13:54:00.000Z" | 2026-03-20 <span style="color: blue;">21:5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1
| [[:Wikisource:写字间#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0T13:52:00.000Z" | 2026-03-20 <span style="color: blue;">21:5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2
| [[:Wikisource:写字间#請求搬運模板|請求搬運模板]]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1-08T11:00:00.000Z" | 2026-01-08 <span style="color: blue;">19:0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3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关于药典的一个问题]]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1-07T14:14:00.000Z" | 2026-01-07 <span style="color: blue;">22:1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4
| [[:Wikisource:写字间#合集問題|合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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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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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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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Not-PD-US-old問題|Not-PD-US-old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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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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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麼字|這是什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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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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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作者頁的樣式規範|作者頁的樣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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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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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的年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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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1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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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作品页可选楷体及竖排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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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6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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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7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7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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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8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8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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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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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9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9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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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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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关于跨语言链接及Wikidata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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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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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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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2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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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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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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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0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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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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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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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反共抗俄歌》、《中華民國陸軍軍歌》、《中華民國空軍軍歌》、《中華民國海軍軍歌》等是否進入了公有領域?|《反共抗俄歌》、《中華民國陸軍軍歌》、《中華民國空軍軍歌》、《中華民國海軍軍歌》等是否進入了公有領域?]]</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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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TunnelESON|TunnelESON]]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9T02:44:00.000Z" | 2026-04-19 <span style="color: blue;">10:44</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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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1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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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09T18:53:00.000Z" | 2026-03-10 <span style="color: blue;">02:53</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6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fe;" | 35
| style="text-align: right;" | 1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9T10:25:00.000Z" | 2026-04-19 <span style="color: blue;">18:25</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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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是否属于%7B%7Btl%7C校%7D%7D的“讹字”范畴?|异体字是否属于{{tl|校}}的“讹字”范畴?]]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30T16:12:00.000Z" | 2026-03-31 <span style="color: blue;">00:1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8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是否對繁體模式同樣啟用異體字轉換為規範字?]]</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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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7T10:48:00.000Z" | 2026-04-17 <span style="color: blue;">18:4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9
| [[:Wikisource:写字间#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鲁迅全集PDF页码显示异常]]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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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vid, but not Hilbert</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1T10:36:00.000Z" | 2026-03-21 <span style="color: blue;">18:36</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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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2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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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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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1
| [[:Wikisource:写字间#异体字|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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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2T11:04:00.000Z" | 2026-03-22 <span style="color: blue;">19:04</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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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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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23T16:51:00.000Z" | 2026-03-24 <span style="color: blue;">00:5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3
| [[: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_header,_header2,_header3_的问题|关于 header, header2, header3 的问题]]
| style="text-align: right;" | 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5T10:22:00.000Z" | 2026-04-05 <span style="color: blue;">18:22</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4
|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3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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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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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5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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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3-30T19:25:00.000Z" | 2026-03-31 <span style="color: blue;">03:2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6
| [[:Wikisource:写字间#裁判文书的命名|裁判文书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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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 right;" | 5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GZWDer|GZWDer]]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6-03T16:06:00.000Z" | 2026-06-04 <span style="color: blue;">00:06</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7
| [[:Wikisource:写字间#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徵求意見:監管員、志工回覆團隊]]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SuperGrey|SuperGrey]]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2T23:20:00.000Z" | 2026-04-03 <span style="color: blue;">07:20</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8
|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Action_Required:_Update_templates/modules_for_electoral_maps_(Migrating_from_P1846_to_P14226)|Action Required: Update templates/modules for electoral maps (Migrating from P1846 to P14226)]]</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3T17:11:00.000Z" | 2026-04-04 <span style="color: blue;">01:11</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9
| [[:Wikisource:写字间#新手的几个问题|新手的几个问题]]
| style="text-align: right;" | 5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5T13:55:00.000Z" | 2026-04-05 <span style="color: blue;">21:55</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0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5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6T16:19:00.000Z" | 2026-04-07 <span style="color: blue;">00:1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1
| [[:Wikisource:写字间#如何錄入這本書?|如何錄入這本書?]]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Liouxiao|Liouxiao]]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08T02:27:00.000Z" | 2026-04-08 <span style="color: blue;">10:27</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2
|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16期技術新聞]]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4-13T15:19:00.000Z" | 2026-04-13 <span style="color: blue;">23:19</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63
| [[:Wikisource:写字间#"貼是"是什麼意思?|"貼是"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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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4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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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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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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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0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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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2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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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5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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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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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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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請立刻參與2026年U4C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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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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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翻译命名空间页面要不要外文原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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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bbb;"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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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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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澳门法律法规的来源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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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Tech_News:_2026-24|<span lang="en" dir="ltr">Tech News: 2026-24</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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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是否应当保留文末的注释?|是否应当保留文末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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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5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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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6年6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6年6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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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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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6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6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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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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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RFC_about_AI-generated_content_in_Wikimedia_Commons|RFC about AI-generated content in Wikimedia Commons]]</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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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Codename Noreste|<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Codename Noreste</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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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x-width: 24em" | <small>[[:Wikisource:写字间#Deployment_of_Legal_and_Safety_Contacts_Link_in_the_Footer_of_Your_Wiki|<span lang="en" dir="ltr">Deployment of Legal and Safety Contacts Link in the Footer of Your Wiki</span>]]</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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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Sannita (WMF)|Sannita (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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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Tech_News:_2026-27|<span lang="en" dir="ltr">Tech News: 2026-27</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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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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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8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8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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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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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民國政府的公報出處|民國政府的公報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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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TunnelESON|TunnelE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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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新青年》本誌罪案之答辯書建置疑問|《新青年》本誌罪案之答辯書建置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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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Leonhardhsieh|Leonhard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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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过滤器9是什么情况?|过滤器9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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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6-07-12T07:38:00.000Z" | 2026-07-12 <span style="color: blue;">15:38</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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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6年第29期技術新聞|2026年第29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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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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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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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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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有線廣播電視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07年5月22日(現行條文)|民=107|月=5|日=22|公布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民2=107|月2=6|日2=13|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3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07年(2018年)6月15日
| previous =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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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Textquality|75%}}<br>
{{:有線廣播電視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用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經營電信業務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經營許可)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載明擬經營地區)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數位化技術服務)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經營者組織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為政府、政黨、政黨公職人員)
: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十一條 (營運計畫之申請及載明事項)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駁回申請經營之情形)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履行保證金)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籌設許可證)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外國人投資之限制)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及籌設事項)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籌設許可證之內容變更及遺失)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網路鋪設及附掛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網路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物之鋪設方法、通知及變更鋪設)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申請系統查驗)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換發及補發)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終端設備之審驗及技術規範之訂定)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公告)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節目與廣告之區分)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最大電波洩漏量之限值)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節目鎖碼方式之核定)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節目指定之處所)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許可變更)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營運計畫執行之評鑑)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審酌事項及程序)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暫停或終止經營之通知及書面文件內容)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基本頻道之提供及免費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及國會議事轉播節目)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頻道)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廣告播送內容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上下架規章之訂定)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購物頻道之設立)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插播式字幕之使用)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停止播送節目)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地方頻道之規劃)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專供載明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等資料播出頻道之設置)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費率委員會之設置及收費標準)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特種基金之成立及運用)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內容服務應遵守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之公告)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數位化技術之完成)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不得拒絕民眾付費收視、聽服務)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訂立契約及契約內容事項)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相關線路之拆除義務)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限期改善)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內容之補繳費用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爭議調處)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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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用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經營電信業務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經營許可)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載明擬經營地區)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數位化技術服務)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經營者組織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為政府、政黨、政黨公職人員)
: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十一條 (營運計畫之申請及載明事項)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駁回申請經營之情形)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履行保證金)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籌設許可證)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外國人投資之限制)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及籌設事項)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籌設許可證之內容變更及遺失)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網路鋪設及附掛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網路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物之鋪設方法、通知及變更鋪設)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申請系統查驗)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換發及補發)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終端設備之審驗及技術規範之訂定)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公告)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節目與廣告之區分)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最大電波洩漏量之限值)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節目鎖碼方式之核定)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節目指定之處所)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許可變更)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營運計畫執行之評鑑)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審酌事項及程序)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暫停或終止經營之通知及書面文件內容)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基本頻道之提供及免費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及國會議事轉播節目)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頻道)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廣告播送內容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上下架規章之訂定)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購物頻道之設立)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插播式字幕之使用)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停止播送節目)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地方頻道之規劃)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專供載明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等資料播出頻道之設置)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費率委員會之設置及收費標準)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特種基金之成立及運用)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內容服務應遵守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之公告)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數位化技術之完成)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不得拒絕民眾付費收視、聽服務)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訂立契約及契約內容事項)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相關線路之拆除義務)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限期改善)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內容之補繳費用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爭議調處)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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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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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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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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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gap}}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right|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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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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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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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MO-law|第7/2023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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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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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br><onlyinclude>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106年)|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4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依第 22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7000255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sup>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7, 14至17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sup>2.[[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4~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0000455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sup>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公布<sup>3.[[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609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依第 27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施行<sup>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0003240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修正全文33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公布<sup>4.[[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954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依第 33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br>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41030485號令]]發布第 4 條第 4 款第 4 目後段、第 28、29 條,定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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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06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分類: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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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内德·普赖斯关于南中国海局势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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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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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 On the Situ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 noauthor = 美國國務院 發言人[[w:内德·普赖斯|内德·普赖斯]]<br>NED PRICE, DEPARTMENT SPOKESPERSON
| translator =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辦公室
| y = 2021
| m = 11
| d = 19
| notes = 原註:本[https://www.state.gov/translations/chinese/发言人内德·普赖斯关于南中国海局势的声明/ 译文]仅供参考,只有[https://www.state.gov/on-the-situation-in-the-south-china-sea/ 英文原稿]才可以被视为权威资料来源。
}}
美国国务院<br>
发言人办公室<br>
华盛顿特区<br>
2021年11月19日
两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警卫队在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阻拦并用水炮攻击前往第二托马斯沙洲(Second Thomas Shoal,仁爱礁)的菲律宾补给船。
美国与我们的菲律宾盟国站在一起,共同面对直接威胁地区和平与稳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侵犯国际法保障的在南中国海的航行自由和破坏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这一升级局势。
2016年7月12日,根据1982《[[海洋法公约]]》(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成立的一个仲裁法庭一致作出持久性裁决,坚定驳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第二托马斯沙洲和对被确定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水域的主权伸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根据它们对《海洋法公约》的公约义务,具有遵守这项裁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干扰合法的菲律宾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活动。
美国站在我们的菲律宾盟友一边,维护基于规则的国际海上秩序,并重申,在南中国海对菲律宾公共船只的武装攻击将导致美国启动基于1951年《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第四条款(Article IV of the 1951 U.S. Philippines Mutual Defense Treaty)的共同防御承诺。
美国坚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扩张性和非法的主权伸张行动破坏地区和平与安全。
{{PD-USGov}}
[[Category:原文是英語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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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法条约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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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民國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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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家事事件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現行條文)|民=112|月=5|日=30|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民2=112|月2=6|日2=2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41號令]]|生效日期=
| previous = [[家事事件法 (民國108年5月立法6月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家事事件法}}
}}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第三條
: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 一、撤銷婚姻事件。
: 二、離婚事件。
: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 一、宣告死亡事件。
: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 八、親屬會議事件。
: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 二、夫妻同居事件。
: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 九、交付子女事件。
: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 十二、扶養事件。
: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條
: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五條
: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第六條
: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第七條
: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條
: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條
: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 三、法律別有規定。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十條
: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一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十二條
: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 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 第一項之審理及第四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第十五條
: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 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 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 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七條
: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十八條
: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
: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二十條
: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第二十一條
: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二十三條
: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第二十四條
: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第二十七條
: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第二十八條
: 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第二十九條
: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條
: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 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 前三項情形,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之。
: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 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
: 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
: 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
: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第三十六條
: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 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通則===
第三十七條
: 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第三十九條
: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第四十條
: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 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第四十一條
: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 受移送之法院於移送裁定確定時,已就繫屬之事件為終局裁判者,應就移送之事件自行處理。
: 前項終局裁判為第一審法院之裁判,並經合法上訴第二審者,受移送法院應將移送之事件併送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 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
第四十二條
: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第四十三條
: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四十四條
: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第四十五條
: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 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六條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 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
: 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
: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 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
: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情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 前二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第四十八條
: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五十條
: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第五十一條
: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五十二條
: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三條
: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第五十五條
: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五十六條
: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第五十八條
: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第五十九條
: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第六十條
: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第六十一條
: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第六十二條
: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六十三條
: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第六十四條
: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 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第六十五條
: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 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 前項情形,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第六十六條
: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 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 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第六十七條
: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第六十八條
: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六十九條
: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
第七十條
: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第七十一條
: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第七十二條
: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第七十三條
: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章 通則===
第七十四條
: 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第七十五條
: 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 八、法院。
: 九、年、月、日。
: 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 三、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 第三項、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 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七十六條
: 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第七十七條
: 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一、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
: 二、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
: 三、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
: 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
: 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七十八條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第七十九條
: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八十條
: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 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第八十一條
: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第八十二條
: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第八十三條
: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
: 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第八十四條
: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八十五條
: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十六條
: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第八十七條
: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第八十八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九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第九十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
: 第一項裁定,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 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
第九十一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 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
: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二條
: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第九十三條
: 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
: 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
第九十四條
: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六條
: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七條
: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
第九十八條
: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九十九條
: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
: 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 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 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
第一百條
: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條
: 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九十八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以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前項和解者,非經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不得為之。
: 就前二項以外之事項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者,法院應斟酌其內容為適當之裁判。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依原程序繼續審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 因第一項或第二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或變更和解對其不利部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零三條
: 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
: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 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第一百零五條
: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
第一百零六條
: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一百零七條
: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 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一百十條
: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 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第一百十一條
: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
第一百十二條
: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
第一百十三條
: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第四章 收養事件===
第一百十四條
: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十五條
: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 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 一、收養契約書。
: 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
: 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 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 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 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 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百十六條
: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第一百十七條
: 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 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
: 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八條
: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 下列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 二、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 三、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 四、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 五、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六、關於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七、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 八、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 九、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十、關於其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
: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案情繁雜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二十二條
: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一、滿七十歲。
: 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 三、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
: 四、其他重大事由。
: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四條
: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第七章 繼承事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 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 一、陳報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 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 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 四、法院。
: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
: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拋棄繼承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
: 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 一、陳報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第一百三十四條
: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未成年。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 一、聲請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三、聲請之事由。
: 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陳報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 五、法院。
: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第一百三十九條
: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條
: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一百四十二條
: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配偶。
: 二、父母。
: 三、成年子女。
: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五、家長。
: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理人,而另有裁定者外,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
第一百四十八條
: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五十條
: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
: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 前項擔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
第一百五十四條
: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第一百五十七條
: 為失蹤人生存之陳報在陳報期間屆滿後,而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前者,與在期間內陳報者,有同一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 宣告死亡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生存陳報人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一百六十條
: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二條
: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
: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
: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第一百六十七條
: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一百六十八條
: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
: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 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送達之。
第一百六十九條
: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條
: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第一百七十二條
: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 前項裁定,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
: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
: 關於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關於為遺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關於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事件,專屬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
: 關於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酌給遺產事件。
: 二、關於監督遺產管理人事件。
: 三、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 四、關於認定口授遺囑真偽事件。
: 五、關於提示遺囑事件。
: 六、關於開視密封遺囑事件。
: 七、關於其他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件。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五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 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 第三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負擔。
: 第五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第一百八十三條
: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第一百九十條
: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 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第一百九十一條
: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 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 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 三、執行之急迫性。
: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第一百九十五條
: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 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第六編 附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除依本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得合併裁判者外,不得移送合併審理。
: 本法所定期間之程序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但本法施行前,法院依原適用法律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
第一百九十八條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之撤銷、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
: 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及再審之管轄,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定之。
: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之家事事件執行名義,適用本法所定履行確保及執行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百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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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第三條
: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 一、撤銷婚姻事件。
: 二、離婚事件。
: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 一、宣告死亡事件。
: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 八、親屬會議事件。
: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 二、夫妻同居事件。
: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 九、交付子女事件。
: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 十二、扶養事件。
: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條
: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五條
: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第六條
: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第七條
: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條
: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條
: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 三、法律別有規定。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十條
: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一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十二條
: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 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 第一項之審理及第四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第十五條
: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 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 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 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七條
: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十八條
: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第十九條
: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第二十條
: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 法院為程序費用之裁判時,應併確定前項國庫墊付之費用額。
第二十一條
: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二十三條
: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第二十四條
: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第二十七條
: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第二十八條
: 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第二十九條
: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條
: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 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 前三項情形,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之。
: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 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
: 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
: 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
: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第三十六條
: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 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通則===
第三十七條
: 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第三十九條
: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第四十條
: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 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第四十一條
: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 受移送之法院於移送裁定確定時,已就繫屬之事件為終局裁判者,應就移送之事件自行處理。
: 前項終局裁判為第一審法院之裁判,並經合法上訴第二審者,受移送法院應將移送之事件併送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
: 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
第四十二條
: 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第四十三條
: 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之事件,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移送事件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或與其請求不相容者,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該移送裁定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四十四條
: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第四十五條
: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 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六條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 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
: 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
: 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
: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 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
: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情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 前二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第四十八條
: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五十條
: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第五十一條
: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五十二條
: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三條
: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第五十五條
: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五十六條
: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第五十八條
: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第五十九條
: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第六十條
: 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第六十一條
: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第六十二條
: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六十三條
: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第六十四條
: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 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第六十五條
: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 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 前項情形,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第六十六條
: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 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 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第六十七條
: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第六十八條
: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六十九條
: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
第七十條
: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第七十一條
: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第七十二條
: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第七十三條
: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章 通則===
第七十四條
: 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第七十五條
: 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
: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 八、法院。
: 九、年、月、日。
: 聲請書狀或筆錄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或非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件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 三、有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者,其事件。
: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 第三項、第四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 關係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七十六條
: 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第七十七條
: 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一、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
: 二、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
: 三、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
: 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
: 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七十八條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第七十九條
: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八十條
: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 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第八十一條
: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第八十二條
: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第八十三條
: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
: 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第八十四條
: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八十五條
: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十六條
: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第八十七條
: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第八十八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九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第九十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
: 第一項裁定,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 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
第九十一條
: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 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
: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二條
: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第九十三條
: 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
: 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
第九十四條
: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六條
: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七條
: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
第九十八條
: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九十九條
: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
: 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 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 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
第一百條
: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條
: 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九十八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以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前項和解者,非經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不得為之。
: 就前二項以外之事項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者,法院應斟酌其內容為適當之裁判。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依原程序繼續審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 因第一項或第二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或變更和解對其不利部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零三條
: 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
: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 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第一百零五條
: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
第一百零六條
: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一百零七條
: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 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 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第一百十條
: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 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第一百十一條
: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
: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
第一百十二條
: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
第一百十三條
: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第四章 收養事件===
第一百十四條
: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十五條
: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 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 一、收養契約書。
: 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
: 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 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 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 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 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百十六條
: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第一百十七條
: 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 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
: 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八條
: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 下列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 二、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 三、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 四、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 五、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六、關於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七、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 八、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 九、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十、關於其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
: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案情繁雜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二十二條
: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一、滿七十歲。
: 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 三、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
: 四、其他重大事由。
: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四條
: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第七章 繼承事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 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 一、陳報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 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 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 四、法院。
: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一百三十二條
: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拋棄繼承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
: 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 一、陳報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第一百三十四條
: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未成年。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 一、聲請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三、聲請之事由。
: 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陳報人。
: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 五、法院。
: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第一百三十九條
: 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條
: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一百四十二條
: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配偶。
: 二、父母。
: 三、成年子女。
: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五、家長。
: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理人,而另有裁定者外,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
第一百四十八條
: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五十條
: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
: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 前項擔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
第一百五十四條
: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第一百五十七條
: 為失蹤人生存之陳報在陳報期間屆滿後,而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前者,與在期間內陳報者,有同一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 宣告死亡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生存陳報人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一百六十條
: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六十二條
: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
: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
: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第一百六十七條
: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一百六十八條
: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
: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 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送達之。
第一百六十九條
: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條
: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第一百七十二條
: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 前項裁定,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
: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法院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
: 關於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關於為遺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關於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事件,專屬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
: 關於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酌給遺產事件。
: 二、關於監督遺產管理人事件。
: 三、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 四、關於認定口授遺囑真偽事件。
: 五、關於提示遺囑事件。
: 六、關於開視密封遺囑事件。
: 七、關於其他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件。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五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 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 第三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負擔。
: 第五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第一百八十三條
: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第一百九十條
: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 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第一百九十一條
: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 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 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 三、執行之急迫性。
: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第一百九十五條
: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 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第六編 附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除依本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得合併裁判者外,不得移送合併審理。
: 本法所定期間之程序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但本法施行前,法院依原適用法律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
第一百九十八條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之撤銷、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
: 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及再審之管轄,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定之。
: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之家事事件執行名義,適用本法所定履行確保及執行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百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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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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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民國108年)|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制定9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50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br>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16525號令]]發布除第 52 條第 3~7 項、第 54 條、第 61 條,以及第 22 條第 3 項、第 58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89 條有關第 52 條、第 54 條規定部分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34045號令]]發布第 52 條第 3~7 項、第 54 條、第 61 條,以及第 22 條第 3 項、第 58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89 條有關第 52 條、第 54 條規定部分,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5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6 條第 2 項、第 37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38 條第 3 項第 7 款、第 42 條、第 50 條第 2 項、第 52~62 條、第 63 條第 2 項後段、第 3 項、第 64 條、第 68~71 條、第 75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8 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6 款、第 23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 款、第 12 款、第 81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83 條第 3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br>(一)第 52 條第 8 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及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br>(二)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及干擾之處理事項;<br>(三)第 59 條第 3 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事項;<br>(四)第 60 條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事項;<br>(五)第 62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有關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應履行事項之通知改善,及廢止電信事業登記、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許可事項;<br>(六)第 70 條第 3 款、第 4 款有關撤銷或廢止電信事業登記、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事項;<br>(七)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依第 52 條第 8 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項之處罰;<br>(八)第 83 條第 3 項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審核事項;<br>第 11 條、第 40 條第 3 項、第 43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50 條第 7 項、第 75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7 條、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92 條之下列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br> (一)第 11 條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br>(二)第 40 條第 3 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br>(三)第 43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br>(四)第 50 條第 7 項有關頻率事項;<br>(五)第 75 條第 3 項第 3 款違反第 40 條第 3 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之處罰;<br>(六)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依第 37 條第 9 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及頻率事項之處罰;<br>(七)第 77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反依第 50 條第 7 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事項之處罰;<br>(八)第 79 條第 1 項第 7 款違反有關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之範圍或方式規定之處罰;<br>(九)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正當理由拒絕依第 43 條第 1 項為確保資通安全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之處罰;<br>(十)第 87 條有關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作業、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等事項;<br>(十一)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項有關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及號碼可攜服務所涉協商事項之調處相關事項;<br>(十二)第 92 條有關「數位發展部」管轄事項收取規費及收費標準之訂修;<br>第 8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0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分別依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管轄;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 項、第 68 條第 2 項、第 71 條第 4 項後段、第 94 條所列屬「交通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br>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08043號公告]]下列規定有關「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事項」之主管機關,自即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br>(一)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8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裁罰主管機關;<br>(二)第 50 條第 7 項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反依第 50 條第 7 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br>(三)第 52 條第 8 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與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依第 52 條第 8 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br>(四)第 8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主管機關</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2年)|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72之1條
::修正第72, 9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sup>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95 條條文;增訂第 7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27213號公告]]下列規定之權責事項,自即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br>(一)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78 條第 3 款有關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事項;<br>(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修正第5, 79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6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79 條條文</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72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公布<sup>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 條條文</sup>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修正第36, 95條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公布<sup>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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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0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4次的法律]]
[[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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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talk:MarkZhou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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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版权信息|版权信息]] - 对于维基文库来说,文章是否被收录首先取决于版权,所以您需要了解哪些是维基文库会收录的。
*[[Wikisource:正文品质|正文品质]] - 我们需要收录高质量的文章。
*我们收录文章的过程:
*:输入文档[[Image:25%.svg]] > 调整格式[[Image:50%.svg]] > 校对[[Image:75%.svg]] > 多人校对[[Image:100%.svg]]
*[[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 -- 我们'''不收录有版权的文章'''。
**我们只收录明确声明发布在公有领域或版权过期的资料。很多未声明版权的资料不能视作没有版权,互联网上的资料很多属于此类,请不要将此类文章收录本站。
**如果您发现有侵犯版权的文章,请在[[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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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Addnewarticle|新增文档]] -- 如果您发现一篇发布在公有领域的文章没有被维基文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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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span style="font-size:small;">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Chinese Wikisource, please leave a message [[Wikisource:大使馆|''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Chinese Wikisource!</span></span>''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歡迎您的维基人是(The person who welcomes you is):[[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3:37 (UTC)<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
:Thank you!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6:59 (UTC)
== 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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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之前的中国历史文献,请按繁体字录入 ==
维基文库为了忠实原文,要求将文档按照繁体字录入。参见你每次提交编辑时都能看到的注意事项第四条。
{{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
若你因故未能建立繁体字文本,也请用繁体字标题,免去往后移动、重定向的问题。并于内文挂上{{tl|傳統漢字化}}模板。[[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2月25日 (三) 03:27 (UTC)
:收到,以后注意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4年12月25日 (三) 04:38 (UTC)
== [[大韓國國制]] ==
您好,抱歉叨擾,關於該件有一事想要請教,因為查[https://sillok.history.go.kr/popup/viewer.do?id=kza_13608017# 高宗實錄](若未正確跳轉時,請點擊左側“08월 17일”052b-053a)和當時[https://kyudb.snu.ac.kr/ImageServlet.do?imgFileNm=GK17289_00IB0048_037b.jpg&path=/data01/stream/MGO/IMG/GK17289_00/GK17289_00_0048/GK17289_00IB0048_037b.jpg 官報],該文使用的都是漢諺混寫,因此想請教該漢文譯文的出處,因可能涉及譯文著作權狀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08:53 (UTC)
:您好,感谢指出,《高宗实录》与大韩帝国《官报》确都使用汉谚混写记录本文。本文具有实际意义之实词皆以汉文书写,而有语法意义或功能的虚词皆以谚文书写,因此十分容易便能翻译为汉文。该件所收录之译文为[[W: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词条]]所载,译者为维基百科用户,依据该站方针,版权信息为CC BY-SA 4.0。译文版权标记已使用Template:Translation license更正为CC-by-sa-4.0。若该做法不妥,欢迎指出并提删,再次感谢。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09:58 (UTC)
::感谢您的回复,我对于涉及CC授权的版权规则不是太熟悉,因此没有更多看法,也并不准备就此提出异议;不过印象中如果是这种情况(即用户自行翻译),似乎应移动到translations前缀的名字空间,如[[Translation:北韩人权法 (大韩民国)]]?以上一点个人看法,供参,感谢您的贡献。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0:14 (UTC)
:::感谢指出,经查[[en:Wikisource:Translation]]方针,用户自行翻译确应移动到翻译前缀的名字空间,已做出相关整改,并在Header中加入“译者:维基用户自行翻译”,在讨论页版本信息加上最新版本的固定链接。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0:35 (UTC)
::::容我也叨擾兩句,期望把事情辦到好。
::::CC BY-SA 4.0。BY:姓名標示。本件來源譯者為亦有在文庫出沒的[[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大佬,不是什麼[[Author:维基用户自行翻译|维基用户自行翻译]]。
::::另外本件來源使用傳統中文。您搬運時不由原始碼摘取,直接由Wiki輸出的用戶偏好內容語言變體頁複製,或許可以看做新譯文。(-{亙}-、-{爲}-、-{効倣}-、-{勅}- 等字處差異)。
::::若是如此,或許您會需要在{{tl|header}}模板中使用<code>translator2</code>參數註記您的身分標示;若非如此,而僅是重製,那就無所謂。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3月17日 (一) 12:42 (UTC)
:::::感谢指出,查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条目历史信息,当前版本所载中文译文确为[[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阁下所译,感谢贡献。已将维基文库原文替换为维基百科原始码,并在{{[[header]]}}模版中将translator参数调整为[[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用户。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4:33 (UTC)
::::::其实在我之前就已经有人给翻译出来了,我是在核对了韩文维基文库里的内容以后再做了一些更正。 [[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User talk:Great Brightstar|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6:17 (UTC)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国憲法史にっいての一素描 ==
您好,請問您是否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由日文自行翻譯為中文?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告訴我,我會將所有這些由用戶自行翻譯的頁面移動到正確的翻譯[[Help:命名空間|命名空間]]並且不會留下重新導向。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6:51 (UTC)
:您好,我没有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日文自行翻译为中文。
:由于我只能找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8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6年)]]的公有领域中译本,我便根据尹龙泽的论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史にっいての一素描》中关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4月)|1954年4月23日修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10月)|1954年10月30日修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5年)|1955年3月11日修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6年)|1956年11月7日修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2年)|1962年10月18日修正]]的内容比对,以1948年本和1956年本为底本编辑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4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10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5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2年)]],并挂{{[[:Template:PD-self|PD-self]]}}。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7:08 (UTC)
::既然如此,因为没有完全对应的已出版中文译文,那么这些页面仍然算是用户自行翻译的页面。如果您同意的话,我将会移动这些页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7:25 (UTC)
:::好的,感谢您的指出,同意移动这些页面。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7:28 (UTC)
== 錄入文章 ==
您好,若使用自動辨識技術錄入文章(如[[中國紅十字會修正章程]]),行文可能有錯,可在頂部添加[[模板:光學字元辨識錯誤|「光學字元辨識錯誤」模板]],以便日後追蹤維護。——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7日 (五) 10:3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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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版权信息|版权信息]] - 对于维基文库来说,文章是否被收录首先取决于版权,所以您需要了解哪些是维基文库会收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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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文档[[Image:25%.svg]] > 调整格式[[Image:50%.svg]] > 校对[[Image:75%.svg]] > 多人校对[[Image:100%.s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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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收录明确声明发布在公有领域或版权过期的资料。很多未声明版权的资料不能视作没有版权,互联网上的资料很多属于此类,请不要将此类文章收录本站。
**如果您发现有侵犯版权的文章,请在[[Wikisource:侵犯版权|侵犯版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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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不要在模板所示问题解决以前移除模板。否则你会被提报至管理员处。———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1月15日 (五) 07:30 (UTC)
== 1956年之前的中国历史文献,请按繁体字录入 ==
维基文库为了忠实原文,要求将文档按照繁体字录入。参见你每次提交编辑时都能看到的注意事项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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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因故未能建立繁体字文本,也请用繁体字标题,免去往后移动、重定向的问题。并于内文挂上{{tl|傳統漢字化}}模板。[[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2月25日 (三) 03:27 (UTC)
:收到,以后注意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4年12月25日 (三) 04:38 (UTC)
== [[大韓國國制]] ==
您好,抱歉叨擾,關於該件有一事想要請教,因為查[https://sillok.history.go.kr/popup/viewer.do?id=kza_13608017# 高宗實錄](若未正確跳轉時,請點擊左側“08월 17일”052b-053a)和當時[https://kyudb.snu.ac.kr/ImageServlet.do?imgFileNm=GK17289_00IB0048_037b.jpg&path=/data01/stream/MGO/IMG/GK17289_00/GK17289_00_0048/GK17289_00IB0048_037b.jpg 官報],該文使用的都是漢諺混寫,因此想請教該漢文譯文的出處,因可能涉及譯文著作權狀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08:53 (UTC)
:您好,感谢指出,《高宗实录》与大韩帝国《官报》确都使用汉谚混写记录本文。本文具有实际意义之实词皆以汉文书写,而有语法意义或功能的虚词皆以谚文书写,因此十分容易便能翻译为汉文。该件所收录之译文为[[W: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词条]]所载,译者为维基百科用户,依据该站方针,版权信息为CC BY-SA 4.0。译文版权标记已使用Template:Translation license更正为CC-by-sa-4.0。若该做法不妥,欢迎指出并提删,再次感谢。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09: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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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BY-SA 4.0。BY:姓名標示。本件來源譯者為亦有在文庫出沒的[[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大佬,不是什麼[[Author:维基用户自行翻译|维基用户自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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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6: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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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之前的中国历史文献,请按繁体字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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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后注意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4年12月25日 (三) 04:38 (UTC)
== [[大韓國國制]] ==
您好,抱歉叨擾,關於該件有一事想要請教,因為查[https://sillok.history.go.kr/popup/viewer.do?id=kza_13608017# 高宗實錄](若未正確跳轉時,請點擊左側“08월 17일”052b-053a)和當時[https://kyudb.snu.ac.kr/ImageServlet.do?imgFileNm=GK17289_00IB0048_037b.jpg&path=/data01/stream/MGO/IMG/GK17289_00/GK17289_00_0048/GK17289_00IB0048_037b.jpg 官報],該文使用的都是漢諺混寫,因此想請教該漢文譯文的出處,因可能涉及譯文著作權狀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08:53 (UTC)
:您好,感谢指出,《高宗实录》与大韩帝国《官报》确都使用汉谚混写记录本文。本文具有实际意义之实词皆以汉文书写,而有语法意义或功能的虚词皆以谚文书写,因此十分容易便能翻译为汉文。该件所收录之译文为[[W: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词条]]所载,译者为维基百科用户,依据该站方针,版权信息为CC BY-SA 4.0。译文版权标记已使用Template:Translation license更正为CC-by-sa-4.0。若该做法不妥,欢迎指出并提删,再次感谢。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09:58 (UTC)
::感谢您的回复,我对于涉及CC授权的版权规则不是太熟悉,因此没有更多看法,也并不准备就此提出异议;不过印象中如果是这种情况(即用户自行翻译),似乎应移动到translations前缀的名字空间,如[[Translation:北韩人权法 (大韩民国)]]?以上一点个人看法,供参,感谢您的贡献。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0:14 (UTC)
:::感谢指出,经查[[en:Wikisource:Translation]]方针,用户自行翻译确应移动到翻译前缀的名字空间,已做出相关整改,并在Header中加入“译者:维基用户自行翻译”,在讨论页版本信息加上最新版本的固定链接。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0:35 (UTC)
::::容我也叨擾兩句,期望把事情辦到好。
::::CC BY-SA 4.0。BY:姓名標示。本件來源譯者為亦有在文庫出沒的[[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大佬,不是什麼[[Author:维基用户自行翻译|维基用户自行翻译]]。
::::另外本件來源使用傳統中文。您搬運時不由原始碼摘取,直接由Wiki輸出的用戶偏好內容語言變體頁複製,或許可以看做新譯文。(-{亙}-、-{爲}-、-{効倣}-、-{勅}- 等字處差異)。
::::若是如此,或許您會需要在{{tl|header}}模板中使用<code>translator2</code>參數註記您的身分標示;若非如此,而僅是重製,那就無所謂。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3月17日 (一) 12:42 (UTC)
:::::感谢指出,查维基百科“大韩国国制”条目历史信息,当前版本所载中文译文确为[[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阁下所译,感谢贡献。已将维基文库原文替换为维基百科原始码,并在{{[[header]]}}模版中将translator参数调整为[[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用户。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4:33 (UTC)
::::::其实在我之前就已经有人给翻译出来了,我是在核对了韩文维基文库里的内容以后再做了一些更正。 [[User:Great Brightstar|Great Brightstar]]([[User talk:Great Brightstar|留言]]) 2025年3月17日 (一) 16:17 (UTC)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国憲法史にっいての一素描 ==
您好,請問您是否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由日文自行翻譯為中文?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告訴我,我會將所有這些由用戶自行翻譯的頁面移動到正確的翻譯[[Help:命名空間|命名空間]]並且不會留下重新導向。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6:51 (UTC)
:您好,我没有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日文自行翻译为中文。
:由于我只能找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8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6年)]]的公有领域中译本,我便根据尹龙泽的论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史にっいての一素描》中关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4月)|1954年4月23日修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10月)|1954年10月30日修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5年)|1955年3月11日修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6年)|1956年11月7日修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2年)|1962年10月18日修正]]的内容比对,以1948年本和1956年本为底本编辑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4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10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5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2年)]],并挂{{[[:Template:PD-self|PD-self]]}}。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7:08 (UTC)
::既然如此,因为没有完全对应的已出版中文译文,那么这些页面仍然算是用户自行翻译的页面。如果您同意的话,我将会移动这些页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7:25 (UTC)
:::好的,感谢您的指出,同意移动这些页面。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8月15日 (五) 17:28 (UTC)
== 錄入文章模板 ==
您好,若使用自動辨識技術錄入文章(如[[中國紅十字會修正章程]]),行文或有瑕疵者,可在頂部添加[[模板:光學字元辨識錯誤|「光學字元辨識錯誤」模板]],以便日後追蹤維護。——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7日 (五) 10:31 (UTC)
:收到,感谢提醒。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7月17日 (五) 10: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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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缺失参数的文本页消息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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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u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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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文章訊息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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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修正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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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學字元辨識錯誤}}
{{header
|title = 中國紅十字會<small>修正</small>章程
|lawmaker = 中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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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next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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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ion = yes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依民主國社之習惯、以本會會員組織之、
=== 第二條 ===
本會會務之施行、以一千八百六十四年日來佛條約、一千九百零六年日來佛紅十字條約、一千九百二十一年紅十字萬國聯合會議决案爲依据、
=== 第三條 ===
本會旂幟袖章、及各種標記、得用白地紅十字、
=== 第四條 ===
本會章程、于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政府備案、
=== 第五條 ===
本章程于會員大會通過後、發生效力、(民國二年統一大會通過之章程、于本章程發生效力後废止之、)
== 第二章 名稱及會所 ==
=== 第六條 ===
本會定名中國紅十字會、
=== 第七條 ===
木會設總會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總辦事處于上海設分會于全國各縣及繁盛之市鎮、
=== 第三章 總會與總辦事處之職權 ===
=== 第八條 ===
總會之職權如左、<br>
(一)、對於政府交接事件、<br>
(二)、對於外交方而交接事件、
=== 第九條 ===
總辦事處職權如左、<br>
(一)、對於各分會交接事件、<br>
(二)、戰時對於軍事長官及戰地司令官交接事件、<br>
(三)、平時對於地方官□交接事件、<br>
(四)、對於各商埠外交方面交接事件、<br>
(五)、對於紅十字會萬國聯合會交接事件、<br>
(六)、其他一切會務、
== 第四章 事業 ==
=== 第十條 ===
本會事業如左<br>
(一)戰時得經軍事長官及戰地司令官之同意、救護傷兵、<br>
(二)、平時得時地方官應之協助、振災施療、
=== 第十一條 ===
爲達上條之目的、得設機關如左<br>
(甲)平時常設之機關、<br>
(一)、設總醫院於總辦事處所在地之上海、及會所在地之北京、設分醫院於分會之所在地、<br>
(二)、於總醫院內、附設救護學校、<br>
(三)於總院內附設看護學校、<br>
(乙)臨時特設之機關、<br>
(一)、救護隊、<br>
(二)、掩埋隊、<br>
(三)、療養院、<br>
(四)、閣於一切救濟事宜、
=== 第十二條 ===
醫院及救護學校看護學校之規則另定之、
=== 第十三條 ===
爲達救及看護之日的、應備材料如左、<br>
(一)、衛生材料、如器械、藥品、滋從品、治療用消耗品、病者被明寢具、運搬用具屬之、<br>
(二)、普通材料、如事務用品、被陽、帳棚、食器、及雜品历之、<br>
(三)、賬濟材料、如衣服、糧食、棺具等屬之、
== 第五章 財產 ==
=== 第十四條 ===
本會財產如左、<br>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br>
(二)、慈善家捐助之金錢物品、<br>
(三)、屬于本會所有動產不動產、及其利潤、
=== 第十五條 ===
本會得受中央政府、或地方官廳之補助、
=== 第十六條 ===
關於財產之管理、及處分之規則、由常議會訂定公告之、
== 第六章 會員 ==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員分五種如左、<br>
(一)、名譽會員、獨捐銀元一千元以上、或募捐銀元五千元以上、或辦事異常出力者、<br>
(二)特別會員、獨捐銀元二百元以上者、或募捐銀元一千元以上、或辦事著有成績者、<br>
(三)、正會員、每年納捐銀元五元、滿六年者、或一次納捐銀元二十五元者、<br>
(四)、普通會員、一次納捐十元以上者、<br>
(五)、學生會員、納捐一元者、
=== 第十八條 ===
除正會員外、名譽會員、特別會員之推贈、均須經常議會之議决、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別以規則定之、
=== 第十九條 ===
名譽會員、特別會員、正會員均爲終身會員、普通曾員以十年爲有效期間、學生會員以修業期間為有效期間、
=== 第二十條 ===
會員得分別佩帶本會徽章、
=== 第二十一條 ===
會員徽章憑照、由上海總辦事處給發之、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如受剝奪公權之處分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有遠反本會章程、及其他不正當之行動、得經常議會之議决、宣告除名、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或喪失資格、或被宣告除名、本會得追繳徽章憑照、但所納會費、概不發還、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得以各項動產不動產、核價作為會費、但不得以無究全所有機者充之、
== 第七章 常議會 ==
=== 第二十六條 ===
常議會設於總辦事處所在地之上海、
=== 第二十七條 ===
常議會以議員四十八人組織之、
=== 第二十八條 ===
常議會議員、於會員大會時選之、選舉法另定之、
=== 第二十九條 ===
常議會議員、遇有辭職或出缺時、以次多數遞相之、
=== 第三十條 ===
常議會議員、任期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第三十一條 ===
常議會之職權如左、<br>
(一)審查預算决算、<br>
(二)審查入會會員之資格、<br>
(三)議决會員之除名、<br>
(四)訂定各項規則、<br>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br>
(六)公推理事長、<br>
(七)公推財產委員、<br>
(八)議决其他重要事件、<br>
(九)刋印徵信錄、及提出成績報告於大會、
=== 第三十二條 ===
常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均由議員中互選之、
=== 第三十三條 ===
常議會每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
=== 第三十四條 ===
常議會除議長外、非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議員、不得閉會、議長因事缺席時、以副議長代之、
=== 第三十五條 ===
常議會之議决、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六條 ===
常議會於戰時、及有緊急事件、得開臨時會、由議長召集之、
=== 第三十七條 ===
常議會于會員大會時、舉行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選舉、用記名單舉法行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被選者以正會員爲限、
== 第八章 會長 副會長 理事長 ==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常議會選舉之、陳請政府加以任命、
=== 第三十九條 ===
會長驻於總會之所在地、副會長一駐總會、一駐總辦事處所在地、
=== 第四十條 ===
會長之職權依第三章第八條之規定、駐于總會之副會長、輔助會長四理第三章第八條規定之事務、會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 第四十一條 ===
副會長之駐於上海者、其職權依第三章第力條之規定、
=== 第四十二條 ===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但得選連任、
=== 第四十三條 ===
會長為完全之名譽職、
=== 第四十四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常議會公推之、
=== 第四十五條 ===
理事駐於總辦事處所在地之上海、
=== 第四十六條 ===
理事長會同駐在上海之副會長、行使第三章第九條規定之職權、
== 第九章 職員 ==
=== 第四十七條 ===
本會設財產委員五人、由當議會公推之、
=== 第四十八條 ===
本會得設顧問及理事、均山理事長會同駐在上海之副會長聘任之、
=== 第四十九條 ===
本會各項辦事之職員、別以規則定之、
== 第十章 大會 ==
=== 第五十條 ===
本會每三年間開會員大會一次、以是年四月在地之上海舉行之、常議會認為須開臨時大會時、得臨時召集之、
=== 第五十一條 ===
有分會總額五分二以上、或會員總額五分一以上聯合之、請求召集臨時大會、得提出理由於常議會、於五星期内召集之、
=== 第五十二條 ===
臨時會員大會須將會議之目的、登報通告之、
=== 第五十三條 ===
大會之議長、以常議會議長充之、議長缺席時、以常議會副議長代之、
=== 第五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議决、以出席會員爲限、
=== 第五十五條 ===
大何之議事、以出席議員過半數决之、可否同數時以議長决之、
== 第十一章 戰時及災害時之特例 ==
=== 第五十六條 ===
木會于戰時隨軍救護之人員、得臨時陳請軍事長官優予待遇、
=== 第五十七條 ===
本會於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運送救護材料、需用國有輸舶鐵道時、得臨時陳請主管公署、依海陸軍人員行軍法辦理、於災害時辦理救災者同、
=== 第五十八條 ===
本會於戰時隨軍救護人員、需用房屋、粮食、船車、馬匹、得陳請軍事長官就地撥給之、於災害時救護人員、需用房房船車者、得陳請地方官廳撥給之、
=== 第五十九條 ===
於戰時及災害時、如遇常議會議員會長副會長之任滿、得延長其任期、以回復通常狀况為限、
=== 第六十條 ===
於戰事延長時、常議會得以全體一致改組臨時議會、並增選必要之臨時議員、前項增選之臨時議員、須提出於臨時大會、睛求其認可前項臨時議會、於平和问復後解散之、
== 第十二章 分會 ==
=== 第六十一條 ===
凡設立分會、均須經常議自之認可設立之、
=== 第六十二條 ===
分會章程、須依据本會章程、及本會規定之分會通則、
=== 第六十三條 ===
分會章程須經常議會之審查及認可、
=== 第六十四條 ===
分會應各就所在地名爲中國紅十字會某地分會、
=== 第六十五條 ===
分會所在地、如有單事時得受總會、及地方官庙之補助費、
=== 第六十六條 ===
分會應按年將所辦事宜、及會員名册、報告本會、每三年另造總冊報告大會、
=== 第六十七條 ===
分會通則别定之
== 第十三章 保護 ==
=== 第六十八條 ===
會員如遇危險、或爲人借端誣陷妨害身家、並及紅十字會全體慈善名譽者、本會應盡保護申理之責、
== 第十四章 獎闷及懲罸 ==
=== 第六十九條 ===
獎勵辦法如左、<br>
(一)獨捐銀元五千元以上、或募捐銀元一萬元以上者、贈以金質之功章、前項金章附贈上盤金線之赤綬、<br>
(一)獨捐洋三千元以上、或募捐銀元六千元以上者、贈以銀質之功章、前項功章附贈上盤銀綫之赤綬、功章之獎贈、須經常議會之議决、
=== 第七十條 ===
懲罸辦法如左、<br>
(一)會員有受刑事處分者、得經常議曾議决取消其會員資格、<br>
(二)會員有假借本會名義、作不正常之行為者、除經常議會議决、宣告除名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本會常義會或通告分會議事會、向決庭提起訴訟、<br>
(三)本會職員及分會職員、有犯前項情事者、得由本會常議會、或通告分何議事會、取銷其會員資格、另行選舉、
== 第十五章 附則 ==
=== 第七十一條 ===
本章程非經常談會五分四以上議員之提議、會員大會五分三以上出席會員之可决、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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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补全:[[水滸傳 (100回本)]],[[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
== 基本介绍 ==
本人于2009.11.06出生于上海,……(未完待续)
{{#babel:zh|wuu|zh-classical|en-3|ja-1|yue-0}}
{{User zh.wikipedia}}
== 大事记 ==
#2024.12.22.22:42加入维基文库
#2024.12.23.23.01编辑的第一个文献:[[至小丘西小石潭记]]
#2024.12.28.00:45创建的第一个作者(页面):[[作者:陳望道|陳望道]]
#2025.01.01.17:48编辑的第一个作者(页面):[[作者:朱厚熜|朱厚熜]]
#2025.01.01.18:19创建的第一个文献:[[敬一箴]]
#2025.01.04.12:54编辑的第一个主题:[[:Portal:憲法]]
#2025.01.04.17:58创建吴语维基文库
#2025.01.27.11:55创建的第一个分类:[[:Category:1977年逝世]]
#2025.02.22.12:26申请维基文库管理员
== 创建的文献 ==
#[[敬一箴]]
#[[2025上海普陀中考一模语文]]
#[[水滸傳 (100回本)/第027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估结果的通报|沪府办〔2025〕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启政办发〔2024〕45号]]
#[[启东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吕四港镇)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又名:资本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启政办函〔202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9〕5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0号]]
#[[古巴共和国宪法 (1976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启政办规〔2025〕1号]]
#[[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1月7日在启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25年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月11日在启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2024年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沪药监规〔2025〕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五届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决定|沪府发〔202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沪府规〔202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修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11号]]
#[[启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启政发〔2003〕18号]]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杭州湾港区临港产业作业区一号码头二期工程对外开通启用的批复|沪府〔2025〕6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林地空间专项规划(2026—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5〕59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14〕5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提请区政府同意上报《上海市静安区志(2011-2015)》《上海市闸北区志(2006-2015)》进行专家评审的请示》的批复|静府复〔2024〕35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部分地名命名的批复|启政复〔2025〕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青浦(西岑)园区命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岑园的批复|沪府〔2024〕6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西渡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沪奉府〔2015〕114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渡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沪府〔2015〕86号]]
#[[市政府关于转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0〕2号]]
#[[市政府关于吕四港镇(0031单元)吕北公路东侧、蒿枝港河南侧01地块详细规划等3个详细规划的批复|启政复〔2025〕97号]]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1974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5〕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2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启政规〔2025〕5号]]
#[[启东市卫健委202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启东市商务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启东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启东复旦医学创新研究院实验楼(转化孵育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实验室平台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市场询价公告]]
#[[市政府关于通州区川姜镇部分街区详细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25〕137号]]
#[[市政府关于海门区三星镇部分街区详细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25〕136号]]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恒山路北、江广路东、海迪路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135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24〕157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保区人才公寓周边景观及绿化工程等4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1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幸福路南、通京大道西地块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2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新胜路南、通欣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3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九圩港路东、深南路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4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应急医院(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心)配套道路工程等6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5号]]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海港区—通州湾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苏锡通段)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6号]]
#[[西施山书舍记]]
#[[市政府关于滨江全民健身活动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滨江码头地块盘活拓展利用)等12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1号]]
#[[戴文進傳]]
#[[东方幻存神签 Whispered Oracle of Hakurei Shrine.|东方幻存神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22号]]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废止《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和油面供应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沪民宗发〔2025〕9号]]
#[[2024年上海市高中名额分配到校招生计划(静安区)]]
#[[2026年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物產志]]
#[[市政府关于张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通政干〔2026〕1号]]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土性表一]]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農產土宜表二]]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農會農場歴年試驗成績表三]]
#[[启东日报]]
#[[为奋进“十五五”提供强大舆论支撑]]
#[[南通市人民政府大事记(2004.1.1-1.15)]]
#[[启东市融媒体中心2026年度《启东日报》印刷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荣路东、海维路南、规划路西、海悦路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6〕2号]]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天星横河南、芙蓉路北、常春藤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2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观音山新城02单元H6-01地块和沿江单元C5-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通政复〔2026〕3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海港区02单元、中心区单元、医药健康产业园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通政复〔2026〕4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通甲路北、园林路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5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集慧路南、惠民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6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港兴路南、长青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7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创新区兴通路南、湖东路西、大剧院路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8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驰程路南、吉顺路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9号]]
#[[市政府关于通州湾示范区珠江路北、珠海路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10号]]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
#[[市政府关于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北、云海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11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09〕1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事项的批复|通政复〔2026〕12号]]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上海大学市北附属中学设备报废的函|静教计〔2024〕16号]]
#[[水滸傳 (100回本)/第028回]]
#[[水滸傳 (100回本)/第029回]]
#[[市政府关于将相关资产划转注入南通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通政复〔2026〕13号]]
#[[关于成立曹家渡社区居民区管理评议监督小组的实施意见(试行)|静曹办【2010】13号]]
#[[关于成立长寿路街道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长街办〔2004〕25号]]
#[[关于真光路派出所迁址的通知]]
#[[关于同意桃浦村农民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相关数值调整的通知|普规土建〔2009〕4号]]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
#[[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卢湾区市政市容管理联席会议的通知|卢府办[2011]35号]]
#[[市政府关于城建集团与房投集团实施整合重组事项的批复|通政复〔2026〕14号]]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鹽業志]]
#[[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关于印发《万里街道2015-2017年建设健康社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普万办〔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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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小丘西小石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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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启政办发〔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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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傳略]]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又名:资本论)]]
#[[资本论 (人民出版社)]]
#[[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0号]]
#[[悬赏通告]]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大会]]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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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農產土宜表二]]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農會農場歴年試驗成績表三]]
#[[新加坡《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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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革命人民热爱毛主席]]
#[[《湖南農民革命》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龙华排水调蓄工程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1〕60号]]
#[[中国青年党中央政治行动委员会宣言]]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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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介绍 ==
本人于2009.11.06出生于上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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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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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 (100回本)/第027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估结果的通报|沪府办〔2025〕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启政办发〔2024〕45号]]
#[[启东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吕四港镇)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又名:资本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启政办函〔202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9〕5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60号]]
#[[古巴共和国宪法 (1976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启政办规〔2025〕1号]]
#[[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1月7日在启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25年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月11日在启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2024年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通知|沪药监规〔2025〕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五届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决定|沪府发〔202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沪府规〔202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修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11号]]
#[[启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启政发〔2003〕18号]]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杭州湾港区临港产业作业区一号码头二期工程对外开通启用的批复|沪府〔2025〕6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林地空间专项规划(2026—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5〕59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14〕5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提请区政府同意上报《上海市静安区志(2011-2015)》《上海市闸北区志(2006-2015)》进行专家评审的请示》的批复|静府复〔2024〕35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部分地名命名的批复|启政复〔2025〕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青浦(西岑)园区命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岑园的批复|沪府〔2024〕6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西渡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沪奉府〔2015〕114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渡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沪府〔2015〕86号]]
#[[市政府关于转发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0〕2号]]
#[[市政府关于吕四港镇(0031单元)吕北公路东侧、蒿枝港河南侧01地块详细规划等3个详细规划的批复|启政复〔2025〕97号]]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1974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5〕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2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启政规〔2025〕5号]]
#[[启东市卫健委202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启东市商务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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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海门区三星镇部分街区详细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25〕136号]]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恒山路北、江广路东、海迪路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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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保区人才公寓周边景观及绿化工程等4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1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幸福路南、通京大道西地块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2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新胜路南、通欣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3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九圩港路东、深南路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4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应急医院(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心)配套道路工程等6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5号]]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海港区—通州湾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苏锡通段)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5〕6号]]
#[[西施山书舍记]]
#[[市政府关于滨江全民健身活动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滨江码头地块盘活拓展利用)等12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1号]]
#[[戴文進傳]]
#[[东方幻存神签 Whispered Oracle of Hakurei Shrine.|东方幻存神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5〕22号]]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废止《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和油面供应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沪民宗发〔2025〕9号]]
#[[2024年上海市高中名额分配到校招生计划(静安区)]]
#[[2026年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物產志]]
#[[市政府关于张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通政干〔2026〕1号]]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土性表一]]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農產土宜表二]]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三/農會農場歴年試驗成績表三]]
#[[启东日报]]
#[[为奋进“十五五”提供强大舆论支撑]]
#[[南通市人民政府大事记(2004.1.1-1.15)]]
#[[启东市融媒体中心2026年度《启东日报》印刷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荣路东、海维路南、规划路西、海悦路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6〕2号]]
#[[市政府关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天星横河南、芙蓉路北、常春藤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2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观音山新城02单元H6-01地块和沿江单元C5-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通政复〔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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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崇川区通甲路北、园林路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5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集慧路南、惠民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6号]]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港兴路南、长青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7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创新区兴通路南、湖东路西、大剧院路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8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驰程路南、吉顺路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9号]]
#[[市政府关于通州湾示范区珠江路北、珠海路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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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同意《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批复|通政复〔2009〕1号]]
#[[市政府关于南通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事项的批复|通政复〔2026〕12号]]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上海大学市北附属中学设备报废的函|静教计〔2024〕16号]]
#[[水滸傳 (100回本)/第028回]]
#[[水滸傳 (100回本)/第029回]]
#[[市政府关于将相关资产划转注入南通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通政复〔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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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卢湾区市政市容管理联席会议的通知|卢府办[2011]35号]]
#[[市政府关于城建集团与房投集团实施整合重组事项的批复|通政复〔2026〕14号]]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鹽業志]]
#[[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关于印发《万里街道2015-2017年建设健康社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普万办〔2015〕3号]]
#[[关于印发《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普万办〔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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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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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又名:资本论)]]
#[[资本论 (人民出版社)]]
#[[启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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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大会]]
#[[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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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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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Zhou20120904" /></noinclude>可就跑了。
我想:我同{{專|趙貴翁}}有什麽讎,同路上的人又有什麽讎;只有廿年以前,把{{專|古久}}先生的陳年流水簿子,踹了一腳,{{專|古久}}先生很不高興。{{專|趙貴翁}}雖然不認識他,一定也聽到風聲,代抱不平;約定路上的人,同我作寃對。但是小孩子呢?那時候,他們還沒有出世,何以今天也睜着怪眼睛,似乎怕我,似乎想害我。這眞教我怕,教我納罕而且傷心。
我明白了。這是他們娘老子教的!
==三==
晚上總是睡不着。凡事須得硏究,纔會明白。
他們——也有給知縣打枷過的,也有給紳士掌過嘴的,也有衙役佔了他妻子的,也有老子娘被債主逼死的;他們那時候的臉色,全沒有昨天這麽怕,也沒有這麽兇。
最奇怪的是昨天街上的那個女人,打他兒子,嘴裏說道,『老子呀!我要咬你幾口纔出氣!』他眼睛卻看着我。我出了一驚,遮掩不住;那靑面獠牙的一夥人,便都哄笑起來。<u style="text-underline-offset:0.25em">陳</u><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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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俠五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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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包公的傳說==
歷史上有許多有福之人。一個是黃帝,一個是周公,一個是包龍圖。上古有許多重要的發明,後人不知道是誰發明的,只好都歸到黃帝的身上,於是黃帝成了上古的大聖人。中古有許多製作,後人也不知道究竟是誰創始的,也就都歸到周公的身上,於是周公成了中古的大聖人,忙的不得了,忙的他“一沐三握髮,一飯三吐晡!”
這種有福的人物,我曾替他們取個名字,叫做“箭垛式的人物”;就同小說上說的諸葛亮借箭時用的草人一樣,本來只是一紮乾草,身上刺猬也似的插著許多箭,不但不傷皮肉,反可以立大功,得大名。
包龍圖——包拯——也是一個箭垛式的人物。古來有許多精巧的折獄故事,或載在史書,或流傳民間,一般人不知道他們的來歷,這些故事遂容易堆在一兩個人的身上。在這些偵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間的傳說不知怎樣選出了宋朝的包拯來做一個箭垛,把許多折獄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包龍圖遂成了中國的歇洛克·福爾摩斯了。
包拯在《宋史》裡止有一篇短傳(卷三一六),說他“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者皆憚之。人以包拯笑比黃河清。{{zh-em|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舊制,凡訟訴不得徑造庭下。{{zh-em|拯開正門,使得至前陳曲直,吏不敢欺}}”。這是包拯故事的根源。他在當日很得民眾的敬愛,故史稱“童稚婦女皆知其名”。後來民間傳說,遂把他提出來代表民眾理想中的清官。他卻也有這種代表資格,如上文引的《宋史》所說“笑比黃河清”,“關節不到”等事,都可見他的為人。《宋史》又說他:
性峭直,惡吏苛刻,務敦厚;雖甚嫉惡,而未嘗不推以忠恕也。與人不苟合,不偽辭色悅人。平居無私書,故人親党皆絕之。雖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嘗曰:“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
他的長處在於峭直而“務敦厚”,嫉惡而“未嘗不推以忠恕”。《宋史》本傳紀載他的愛民善政很多,大概他當日所以深得民心,也正是因為這個原故。不過後世傳說,注重他的剛毅峭直處,遂埋沒了他的敦厚處了。
關於包拯斷獄的精明,《宋史》只記他:
知天長縣,有盜割人牛舌者。主來訴,拯曰,“第歸,殺而鬻之”。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拯曰,“何為割牛舌而又告之?”盜驚服。
他大概頗有斷獄的偵探手段。民間傳說,愈傳愈神奇,不但把許多奇案都送給他,並且造出“日斷陽事,夜斷陰事”的神話。後世佛、道混合的宗教遂請他做了第五殿的閻王。這種神話的源流是很可供社會史家的研究的。
大概包公斷獄的種種故事,起於北宋,傳於南宋;初盛於元人的雜劇,再盛於明清人的小說。
《元曲選》一百種之中,有十種是包拯斷獄的故事,其目如下:
①包待制陳州糶米(無名氏)
②包龍圖智賺合同文字(無名氏)
③包龍圖單見黑旋風
神奴兒大鬧開封府(無名氏)
④包待制三勘蝴蝶夢(關漢卿)
⑤包待制智斬魯齋郎(關漢卿)(以上兩本《錄鬼簿》記關氏所著雜劇目中不載,疑是無名氏之作,《元曲選》誤收為關氏之作。)
⑥包龍圖智勘後庭花(鄭庭玉)
⑦包待制智賺灰闌記(李行道)
⑧王月英元夜留鞋記(曾瑞卿)
⑨玎玎璫璫盆兒鬼(無名氏)
⑩包待制智賺生金閣(武漢臣)
這都是保存至今的。此外還有不傳的雜劇:
⑪糊突包待制(江澤民)(見《錄鬼簿》)
⑫包待制判斷煙花鬼(張鳴善)(同上)
⑬風雪包待制(無名氏)(見《太和正音譜》)
⑭包待制雙勘丁(無名氏)(同上)
我們看《元曲選》中保存的包公雜劇,可以知道宋、元之間包公的傳說不但很盛行,並且已有了一個大同小異的中心。例如各劇都說:
老夫姓包,名拯,字希文,乃廬州金鬥郡四望鄉老兒村人氏。
《宋史》說他字希仁,王《默記》也稱包希仁;而傳說改稱字希文。《宋史》只說他是廬州合肥人,而傳說捏造出“金鬥郡四望鄉老兒村”來。這些小節都可證當日必有一種很風行的包公故事作一種底本。又如《灰闌記》云:
敕賜勢劍金牌,體察濫官汙吏。
《留鞋記》云:
因為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聖人敕賜勢劍金牌,著老夫先斬後奏。
《盆兒鬼》云:
敕賜勢劍金牌,容老夫先斬後奏,專一體察濫官汙吏,與百姓伸冤理枉。
《陳州糶米》云:
〔范學士云〕待制再也不必過慮。聖人的命敕賜與你勢劍金牌,先斬後聞。
這就是後來“賜御鍘三刀”的傳說的來源。元人雜劇裡已有“銅𨰉”的名稱,如《後庭花》云:
〔趙廉訪云〕與你勢劍銅𨰉,限三日便與我問成這樁事。……〔正末云〕是好一口劍也呵!〔唱〕
這劍冷颼颼,取次不離匣。這惡頭兒揣與咱家。我若出公門,小民把我胡撲搭,莫不是這老子賣弄這勢劍銅𨰉?
在《音釋》裡,𨰉字注音“查”,即是鍘字。又《灰闌記》也說:
若不是呵,就把銅𨰉來切了這個驢頭。
這都可見“敕賜勢劍銅鍘”已成了那時的包公故事的公認的部分了。又如《盆兒鬼》云:
上告待制老爺聽端的:
人人說你白日斷陽間,
到得晚時又把陰司理。
可見“日斷陽事,夜斷陰事”在那時已成了公認的中心部分了。
以上所說,都可見當時必有一種通行的底本。最可注意的是《盆兒鬼》中張𢠵古列舉包公的奇案云:
也曾三勘王家蝴蝶夢,
也曾獨糶陳州老倉米,
也曾智賺灰闌年少兒,
也曾詐斬齋郎衙內職,
也曾斷開雙賦《後庭花》,
也曾追還兩紙合同筆。
這裡面舉的六件事即是《元曲選》裡六本雜劇的故事。這事可有兩種解釋。也許這些故事在當日早已成了包公故事的一部分,雜劇家不過取傳說中的材料,加上結構,演為雜劇。也許是雜劇家彼此爭奇鬥巧,你出一本《魯齋郎》,他出一本《陳州糶米》;你出一本《智賺灰闌記》,他又出一本《智賺合同文字》;正如英國伊里沙白女王時代的各戲園爭奇鬥巧,莎士比亞出一本《丹麥王子》悲劇,吉德(Kyd)就出一本《西班牙悲劇》(Spanish Tragedy);馬羅(Marlowe)出一本《福司特博士》(Doctor Faustus),格林(Greene)就出一本《倍根教士與彭該教士》(Friar Bacon and Friar Bungay)。這兩說之中,似後說為較近情理。大概元代雜劇家的爭奇鬥巧是包公故事發展擴大的一個重要原因;《盆兒鬼》似最晚出,故列舉當日已出的包公雜劇中的故事,而後來《盆兒鬼》的故事——即《烏盆記》——卻成了包公故事中最通行的部分。
元朝的包公故事,略如上述。坊間現有一部《包公案》,又名《龍圖公案》,乃是一部雜記體的小說。這書是晚出的書,大概是明、清的惡劣文人雜湊成的,文筆很壞;其中的地理,歷史,制度,都是信口開河,鄙陋可笑。書中地名有南直隸,可證其為明朝的書。但我們細看此書,似乎也有一小部分,來歷稍古。如“烏盆子”一條,即是元曲《盆兒鬼》的故事,但人物姓名不同罷了。又如“桑林鎮”一條,記包公斷太后的事,與元朝雜劇《抱妝盒》(說見下)雖不同,卻可見民間的傳說已將李宸妃一案也堆到包拯身上去了。又如“玉面貓”一條,記五鼠鬧東京的神話,五鼠先化兩個施俊,又化兩個王丞相,又化兩個宋仁宗,又化兩個太后,又化兩個包公;後來包公奏明玉帝,向西方雷音寺借得玉面貓,方才收服了五鼠。這五鼠的故事大概是受了《西遊記》裡六耳獼猴故事的影響;五鼠鬧東京的故事又見於《西洋記》(即《三保太監下西洋》),比《包公案》詳細的多;大概《包公案》作於明末,在《西遊》、《西洋》之後。五鼠後來成為五個義士,玉貓後來成為御貓展昭,這又可見傳說的變遷與神話的人化了。
雜記體的《包公案》後來又演為章回體的《龍圖公案》,那大概是清朝的事。《三俠五義》即是從這裡面演化出來。但《龍圖公案》仍是用包公為主體,而《三俠五義》卻用幾位俠士作主體,包公的故事不過做個線索,做個背景:這又可見傳說的變遷;而從《包公案》演進到《三俠五義》,真不能不算是一大進步了。
==二 李宸妃的故事==
宋仁宗生母李宸妃的故事,在當日是一件大案,在後世遂成為一大傳說,元人演為雜劇,明人演為小說,至《三俠五義》而這個故事變的更完備了;《狸貓換太子》在前清已成了通行的戲劇(包括《斷后》,《審郭槐》等出),到近年竟演成了連台幾十本的長劇了。這個故事的演變也頗有研究的價值。
《宋史》卷二四二云:
李宸妃,杭州人也。……初入宮,為章獻太后(劉后)侍兒。莊重寡言,真宗以為司寢。既有娠,從帝臨砌台。玉釵墜。妃惡之。帝心卜:“釵完,當為男子。”左右取以進,釵果不毀。帝甚喜。已而生仁宗。……仁宗即位,為順容,從守永定陵。……
初仁宗在繈褓,章獻(劉后){{zh-em|以為己子}},使楊淑妃保視之。{{zh-em|仁宗即位,妃嘿處先朝嬪御中,未嘗自異。人畏太后,亦無敢言者。終太后世,仁宗不自知為妃所出也}}。
明道元年,疾革,進位宸妃。薨,年四十六。{{zh-em|初章獻太后欲以宮人禮治喪於外}},丞相呂夷簡奏禮宜從厚。太后遽引帝起。有頃,獨坐簾下,召夷簡問曰,“一宮人死,相公云云,何歟?”夷簡曰,“臣待罪宰相,事無內外,無不當預”。太后怒曰,“相公欲離間吾母子耶?”夷簡從容對曰,“陛下不以劉氏為念,臣不敢言。尚念劉氏,則喪禮宜從厚”。太后悟,遽曰,“宮人,李宸妃也。且奈何?”夷簡乃請治喪用一品禮,殯洪福院。夷簡又謂入內都知羅崇勳曰,“宸妃當以后服殮,用水銀實棺。異時勿謂夷簡未嘗道及”。崇勳如其言。
後章獻太后崩,燕王為仁宗言,“陛下乃李宸妃所生,{{zh-em|妃死以非命}}”。仁宗號慟,頓毀,不視朝累日,{{zh-em|下哀痛之詔自責}},尊宸妃為皇太后,諡莊懿(後改章懿)。幸洪福寺祭告,{{zh-em|易梓棺,親哭視之。妃玉色如生}},冠服如皇太后;以水銀養之,故不壞。{{zh-em|仁宗歎曰,“人言其可信哉?”遇劉氏加厚}}……
這傳裡記李宸妃一案,可算是很直率的了。章獻劉后乃是宋史上一個很有才幹的婦人;真宗晚年,她已預聞政事了;真宗死後,仁宗幼弱,劉后臨朝專政,前後當國至十一年之久。李宸妃本是她的侍兒,如何敢和她抵抗?所以宸妃終身不敢認仁宗是她生的,別人也不敢替她說話。宸妃死於明道元年,劉后死於明道二年。劉后死後,方有人說明此事。當時有人疑宸妃死於非命,但開棺驗看已可證宸妃不曾遭謀害;況且劉后如要謀害她,何必等到仁宗即位十年之後?但當時仁宗下哀痛之詔自責,又開棺改葬,追諡陪葬,這些大舉動都可以引起全國的注意,喚起全國的同情,於是種種傳說也就紛紛發生,曆八九百年而不衰。
宋人王銍作《默記》,也曾記此事,可與《宋史》所記相參證:
章懿李太后生昭陵(仁宗),而終章獻之世,不知章懿為母也。章懿卒,{{zh-em|先殯奉先寺}}。昭陵以章獻之崩,號泣過度。{{zh-em|章惠太后}}(即楊淑妃)勸帝曰,“此非帝母;帝自有母宸妃李氏,已卒,在奉先寺殯之”。{{zh-em|仁宗即以犢車亟走奉先寺}},撤殯觀之。在一大井上,四鐵索維之。既啟棺,而形容如生,略不壞也。{{zh-em|時已遣兵圍章獻之第矣;既啟棺,知非鴆死,乃罷遣之}}。(涵芬樓本,上,頁七)
王銍生當哲宗、徽宗時,見聞較確;他的記載很可代表{{zh-em|當時的傳說}}。然而他的記載已有幾點和《宋史》不同:
①宸妃死後,殯於洪福院;《默記》作奉先寺。(《仁宗本紀》作法福院)
②《宋史》記告仁宗者為燕王,而《默記》說是楊淑妃。
③《默記》記仁宗“即以犢車亟走奉先寺”,這種具體的寫法便已是民間傳說的風味了。(據《仁宗本紀》,追尊宸妃在三月,幸法福寺在九月。)
《默記》又記有兩件事,和宸妃的故事都有點關係。其一為張茂實的歷史:
張茂實太尉,章聖(真宗)之子,尚宮朱氏所生。{{zh-em|章聖畏懼劉后,凡後宮生皇子公主,俱不留}}。以與內侍張景宗,令養視,遂冒姓張。既長,景宗奏授三班奉職;入謝日,章聖曰,“孩兒早許大也”。
昭陵(仁宗)出閣,以為春坊謁者,後擢用副富鄭公使虜,作殿前步帥。……
厚陵(英宗)為皇太子,茂實入朝,至東華門外,{{zh-em|居民繁用者迎馬首連呼曰,“虧你太尉!”茂實惶恐,執詣有司,以為狂人而黥配之。其實非狂也}}。
茂實緣此求外郡。至厚陵即位,……自知蔡州坐事移曹州,憂恐以卒,諡勤惠。
滕元發言,嘗因其病問之,至臥內。茂實岸幘起坐,其頭角巉然,真龍種也,全類奇表。蓋本朝內臣養子未有大用至節帥者。於此可驗矣。(上,頁十二)
其二為記冷青之獄:
皇祐二年有狂人冷青言母王氏,本宮人,因禁中火,出外。已嘗得幸有娠,嫁冷緒而後生青。……詣府自陳,並妄以英宗(涵芬樓本誤作神宗)與其母繡抱肚為驗。知府錢明逸……以狂人,置不問,止送汝州編管。
推官韓絳上言,“青留外非便,宜按正其罪,以絕群疑”。翰林學士趙概亦言,“青果然,豈宜出外?若其妄言,則匹夫而希天子之位,法所當誅”。
遂命概並包拯按得奸狀,……處死。錢明逸落翰林學士,以大龍圖知蔡州;府推張式、李舜元皆補外。
{{zh-em|世妄以宰相陳執中希溫成(仁宗的張貴妃,死後追冊為溫仁皇后)旨為此,故誅青時,京師昏霧四塞}}。殊不知執中已罷,是時宰相乃文富二賢相,處大事豈有誤哉?(下,頁四)
這兩件事都很可注意。前條說民人繁用迎著張茂實的馬首喊叫,後條說民間傳說誅冷青時京師昏霧四塞。這都可見當時民間對於劉后的不滿意,對於被她冤屈的人的不平。這種心理的反感便是李宸妃故事一類的傳說所以流行而傳播久遠的原因。張茂實和冷青的兩案究竟在可信可疑之間,故不能成為動聽的故事。李宸妃的一案,事實分明,沉冤至二十年之久,宸妃終身不敢認兒子,仁宗二十三年不知生母為誰(仁宗生於1010,劉后死於1033);及至昭雪之時,皇帝下詔自責,鬧到開棺改葬,震動全國的耳目;——{{zh-em|這樣的大案子自然最容易流傳,最容易變成街談巷議的資料,最容易添枝添葉,以訛傳訛,漸漸地失掉本來的面目,漸漸地神話化}}。
《宋史》記宸妃有娠時玉釵的卜卦,已是一種神話了。墜釵時的“心卜”,誰人聽見?誰人傳出?可見李宸妃的傳記已采有神話化的材料了。元朝有無名氏做的“李美人御苑拾彈丸,金水橋陳琳抱妝盒”雜劇,可以表見宋、元之間這個故事已變到什麼樣子。此劇情節如下:
楔子:真宗依太史官王弘之奏,打造金彈丸一枚,向東南方打去,令六宮妃嬪各自尋覓;拾得金丸者,必生賢嗣。
第一折:李美人拾得金丸,真宗遂到西宮遊幸。
第二折:李美人生下一子,劉皇后命寇承禦去把孩子騙出來弄死。寇承禦騙出了太子,只見“紅光紫霧罩定太子身上”;遂和陳琳定計,把太子放在黃封妝盒裡,偷送出宮,交與八大王撫養。恰巧劉皇后走過金水橋,撞見陳琳,盤問妝盒中裝的何物,幾乎揭開盒蓋。幸得真宗請劉后回宮,陳琳才得脫身。
楔子:陳琳把太子送到南清宮,交與八大王。
第三折:八大王領太子去見真宗;劉后見他面似李美人,遂生疑心,回宮拷問寇承禦,寇承禦熬刑不過,撞階而死。
第四折:真宗病重時,命取楚王(即八大王)第十二子承繼大統,即是陳琳抱出的太子。太子即位後,細問陳琳,才知李美人為生母。{{zh-em|那時劉后與李美人都活著}},仁宗不忍追究,只“將西宮改為合德宮,奉李美人為純聖皇太后,寡人每日問安視膳”。
這裡的李宸妃故事有可注意的幾點:(1)玉釵之卜已變成了金彈之卜,神話的意味更重了。(2)“紅光紫霧”的神話。(3){{zh-em|寫劉皇后要害死太子}},與《宋史》說劉后養為己子大不同。{{zh-em|這可見民間傳說不知不覺地已加重了后後的罪過,與古史上隨時加重桀、紂的罪過一樣}}。(4)造出了一個寇承禦和一個陳琳,{{zh-em|但此時還沒有郭槐}}。(5)李美人生子,由陳琳送與八大王撫養,後來入繼大統;這也可見民間傳說不願意讓劉后有愛護仁宗之功,所以不知不覺地把這件功勞讓與八大王了。(6)仁宗問出這案始末時,{{zh-em|劉后與李妃都還不曾死}},這也可見民間心理希望李妃享點後福,故把一件悲劇改成一件喜劇了。(7){{zh-em|沒有狸貓換太子的話}},只說“詐傳萬歲爺要看誆出宮來”。(8){{zh-em|沒有包公的事。這時期裡,這個故事還很簡單;用不著郭槐,也用不著包龍圖的偵探術}}。
我們再看《包公案》裡的李宸妃故事,便不同了。《包公案》的“桑林鎮”一條說包公自陳州賑濟回來,到桑林鎮歇馬放告。有一個住破窯的婆子來告狀,那婆子兩目昏眊,衣服垢汙,放聲大哭,訴說前事。其情節如下:
①李妃生下一子,劉妃也生下一女。{{zh-em|六宮大使郭槐作弊,把女兒換了兒子}}。
②李妃一時氣悶,誤死女兒,被困冷宮。有張園子知此事冤屈,見天子游苑,略說情由;被郭槐報知劉后,絞死張園子,殺他一十八口。
③真宗死後,仁宗登極,大赦冷宮罪人,李妃方得出宮,來到桑林鎮乞食度日。
④有何證據呢?婆子說,生下太子時,兩手不開;挽開看時,左手有“山河”二字,右手有“社稷”二字。
⑤後來審問郭槐,郭槐抵死不招。包公用計,請仁宗假扮閻羅天子,包公自扮判官,郭槐說出真情,罪案方定。
⑥李后入宮,“母子二人悲喜交集,文武慶賀”。仁宗要令劉后受油熬之刑,包公勸止,只“{{zh-em|著人將丈二白絲帕絞死”,郭槐受鼎鑊之刑}}。
這是這個故事在明、清之間的大概模樣。這裡面有幾點可注意:
①造出了一個壞人郭槐和一個好人張園子,卻沒有寇承禦與陳琳。
②包公成了此案的承審官與偵探家。
③八大王撫養的話拋棄了,變為男女對換的法子,{{zh-em|但還沒有狸貓之計}}。
④李妃受的冷宮與破窯之苦,是元曲裡沒有的。先寫她很痛苦,方可反襯出她晚年的福氣。
⑤破案後,李后享福,劉后受絞死之刑。這也可見民眾的心理。
我們可以把宋、元、明三個時期的李宸妃故事的主要分子列為一個比較表:
{| class="wikitable"
|-
| || 主文 || 壞人 || 好人 || 破案人 || 結局
|-
| 宋 || 劉后養李氏子為己子 || || || 燕王(《宋史》)<br>楊淑妃(《默記》) || 追尊李妃為太后,與劉后平等。
|-
| 元 || 劉后要殺李氏子,遇救而免,<br>養於八大王家。 || 劉后 || 寇承御<br>陳琳<br>八大王 || 陳琳 || 兩后並奉養。
|-
| 明 || 劉后生女,換了李氏所生子。 || 劉后<br>郭槐 || 張園子 || 包公 || 李后尊榮,劉后絞死。
|}
《三俠五義》裡的“狸貓換太子”故事是把元、明兩種故事參合起來,{{zh-em|調和折衷,組成一種新傳說,遂成為李宸妃故事的定本}}(看本書第一回及第十五至十九回)。我們看上面的表,可以知道這個故事有兩種很不同的傳說;{{zh-em|這兩種傳說不像是同出一源逐漸變成的,乃是兩種獨立的傳說}}。前一種——元曲《抱妝盒》——和《宋史》還相去不很遠,大概是宋、元之間民間演變的傳說。後一種——《包公案》——是一個不懂得歷史掌故的人編造出來的,他只曉得宋朝有這件事,他也不曾讀過《宋史》,也不曾讀過元曲,所以憑空造出一條包公斷后的故事來。這兩種不同的傳說,一種靠戲本的流傳,一種靠小說的風行,{{zh-em|都佔有相當的勢力。後來的李宸妃故事遂不得不選擇調和,演為一種折衷的定本}}。
《三俠五義》裡的李宸妃故事的情節如下:
①欽天監文彥博奏道:“夜觀天象,見天狗星犯闕,恐於儲君不利。”時李、劉二妃俱各有娠,真宗因各賜玉璽龍袱一個,鎮壓天狗星;又各賜金丸一枚,內藏九曲珠子一顆,將二妃姓名宮名刻在上面,隨身佩帶。
②李妃生下一子;劉妃與郭槐定計,將狸貓剝去皮毛,換出太子,叫寇珠送到銷金亭用裙帶勒死。
③寇珠與陳琳定計,把太子放在妝盒裡,偷送出宮。路上碰見郭槐與劉妃,幾乎被他們查出。
④八大王收藏太子,養為己子。
⑤李妃因產生妖孽,貶入冷宮。劉妃生下一子,立為太子。
⑥劉妃所生子六歲時得病死了,真宗因立八大王之第三世子為太子,即是李妃所生。太子無意中路過冷宮,見著李妃,憐她受苦,回去替她求情。劉后生疑,拷問寇珠,寇珠撞階而死。
⑦劉后對真宗說李妃怨恨咒詛,真宗大怒,賜白綾七尺,令她自盡。幸得小太監余忠替死,李妃扮作余忠,逃至陳州安身。
⑧包公自陳州回來,在草州橋歇馬放告。有住破窯的瞎婆子來告狀,訴說前事,始知為李宸妃,有龍袱金丸為證。
⑨包公之妻李夫人用“古今盆”醫好李妃的雙目。李妃先見八大王的狄后,說明來歷;狄后引她見仁宗,母子相認。
⑩包公承審郭槐,郭槐熬刑不招。包公灌醉郭槐,假裝森羅殿開審,套出郭槐的口供,方能定案。
⑪劉后正在病危的時候,聞知此事,病遂不起。
這個故事把元、明兩朝不同的傳說的重要分子都容納在裡面了。《抱妝盒》雜劇裡的分子是:
①金彈丸變成了藏珠的金丸了。
②寇承禦得一個新名字,名寇珠。
③陳琳不曾變。
④抱妝盒的故事仍保存了。
⑤八大王仍舊。
⑥寇承禦騙太子,元劇不曾詳說;此處改為郭槐與產婆尤氏用狸貓換出太子。
⑦陳琳捧妝盒出宮之時,路上遇劉妃查問。此一節全用元劇的結構。
但《包公案》的說法也被採取了不少部分:
①郭槐成了重要腳色。
②包公成了重要腳色。
③用女換男,改為用狸貓換太子。
④冷宮與破窯的話都被採取了。
⑤瞎婆子告狀的部分。
⑥審郭槐,假扮閻羅王的部分。
此外便是新添的部分了:
①狸貓換太子是新添的。
②劉后也生一子,六歲而死,是新添的。
③產婆尤氏,冷宮總管秦鳳,替死太監余忠是新添的。張園子太寒傖了,所以他和他的一十八口都被淘汰了。
④李夫人醫治李妃雙目復明,是新添的。
⑤狄后的轉達,是新添的。
我們看這一個故事在九百年中變遷沿革的歷史,可以得一個很好的教訓。傳說的生長,就同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最初只有一個簡單的故事作個中心的“母題”(Motif),你添一枝,他添一葉,便像個樣子了。後來經過眾口的傳說,經過平話家的敷演,經過戲曲家的剪裁結構,經過小說家的修飾,這個故事便一天一天的改變面目:內容更豐富了,情節更精細圓滿了,曲折更多了,人物更有生氣了。《宋史·后妃傳》的六百個字在八九百年內竟演成了一部大書,竟演成了幾十本的連台長戲。這件事的本身本不值得多大的研究。但這個故事的生長變遷,來歷分明,最容易研究,最容易使我們瞭解一個傳說怎樣變遷沿革的步驟。{{zh-em|這個故事不過是傳說生長史的一個有趣味的實例。此事雖小,可以喻大}}。包公身上堆著許多有主名或無主名的奇案,正如黃帝、周公身上堆著許多大發明大製作一樣。李宸妃故事的變遷沿革也就同堯、舜、桀、紂等等古史傳說的變遷沿革一樣,也就同井田禪讓等等古史傳說的變遷沿革一樣。就拿井田來說罷。孟子只說了幾句不明不白的井田論;後來的漢儒,你加一點,他加一點,三四百年後便成了一種詳密的井田制度,就像古代真有過這樣的一種制度了(看《胡適文存》初排本卷二,頁二六四——二八一)。堯、舜、桀、紂的傳說也是如此的。古人說的好,“愛人若將加諸膝,惡人若將墜諸淵”。人情大抵如此。古人又說,“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之”。古人把一切罪惡都堆到桀、紂身上,就同古人把一切美德都堆到堯、舜身上一樣。這多是一點一點地加添起來的,同李宸妃的故事的生長一樣。堯、舜就是李宸妃,桀、紂就是劉皇后。稷、契、皋陶就是寇珠、陳琳、余忠、張園子;飛廉、惡來、妲己、妹喜就是郭槐、尤氏。許由、巢父、伯夷、叔齊也不過像玉釵金彈,紅光紫霧,隨人的心理隨時添的枝葉罷了。我曾說:
其實古史上的故事沒有一件不曾經過這樣的演進,也沒有一件不可用這個歷史演進的方法去研究。堯、舜、禹的故事,黃帝、神農、庖犧的故事,湯的故事,伊尹的故事,后稷的故事,文王的故事,太公的故事,周公的故事,都可以做這個方法的實驗品。(《胡適文存二集》卷一,頁一五三——一五七)
==三 《三俠五義》與《七俠五義》==
《三俠五義》原名《忠烈俠義傳》,是從《龍圖公案》變出來的。我藏的一部《三俠五義》(即亞東此本的底本),光緒八年壬午(1882)活字排本,有三篇短序。問竹主人(著者自號)序說:
是書本名《龍圖公案》,又曰《包公案》,說部中演了三十餘回,從此書內又續成六十多本;雖是傳奇志異,難免怪力亂神。{{zh-em|茲將此書翻舊出新,添長補短}},刪去邪說之事,改出正大之文,極贊忠烈之臣,俠義之事,……故取傳名曰“忠烈俠義”四字,集成一百二十回。
又有退思主人序說:
原夫{{zh-em|《龍圖》一傳,舊有新編;貂續千言,新成其帙}}。補就天衣無縫,獨具匠心;裁來雲錦缺痕,別開生面。百二回之通絡貫脈,三五人之義膽俠腸,……
這可見當時作者和他的朋友都承認這書是用《龍圖公案》作底本的。但《龍圖公案》“雖是傳奇志異,難免怪力亂神”,所以改作的人“將此書翻舊出新,添長補短,刪去邪說之事,改出正大之文”,遂成了一部完全不同的新書。《龍圖公案》裡鬧東京的五鼠是五個妖怪,玉貓是一隻神貓;改作之後,五鼠變成了五個俠士,玉貓變成了“御貓”展昭,神話變成了人話,志怪之書變成了寫俠義之書了。這樣的改變真是“翻舊出新”,可算是一種極大的進步。
可惜我們現在還不能知道這部書的作者究竟是什麼樣的人。依壬午活字本的三篇序看來,這書的原作者自號“問竹主人”。但壬午本還有兩篇序,一篇是入迷道人做的,他說:
辛未春(1871),由友人問竹主人處得是書而卒讀之。……草錄一部而珍藏之。乙亥(1875)司榷淮安,公餘時從新校閱,另錄成編,訂為四函。年餘始獲告成。去冬(1878)有世好友人退思主人者,……攜去,……付刻於聚珍板。
退思主人序也說:
戊寅冬(1878)於友人入迷道人處得是書寫本,知為友人問竹主人互相參合刪定,匯而成卷。
是此書曾經入迷道人的校閱刪定。
壬午本首頁題“忠烈俠義傳,石玉昆述”。我們因此知道問竹主人即是石玉昆。石玉昆的事蹟,現在還無從考起。後來光緒庚寅(1890)北京文光樓續刻《小五義》及《續小五義》,序中說有“友人與石玉昆門徒素相往來,……將石先生原稿攜來”。這話大概不可相信。《三俠五義》的末尾有續集的要目,其中不提及徐良;而《小五義》以下,徐良為最重要的人。這是一可疑。《三俠五義》已寫到軍山的聚義,而《小五義》仍從顏按院上任敘起,重述至四十一回之多;情節多與前書不同,文章又很壞,遠不如前集。這是二可疑。《小五義》中,沈仲元架走顏按院一件事是最重要的關鍵。然而前集百零六回敘鄧車行刺的事並無氣走沈仲元的話;末尾的要目預告裡也沒有沈仲元架跑按院的話。這是三可疑。《三俠五義》末尾預告續集“也有不足百回”,而《小五義》與《續小五義》共有二百幾十回。這是四可疑。{{zh-em|從文章上看來,《三俠五義》與《小五義》決不是一個人做的}}。所以《小五義》序裡的話是不可靠的。然而《〈小五義〉序》卻使我們得一個消息:大概石玉昆此時(1890)已死了。他若不曾死,文光樓主人決不敢扯這個大謊。
(附記)我從前曾疑心石玉昆的原本也許是很幼稚的,文字略如《小五義》。如果《〈小五義〉序》所說可信,那麼,入迷道人修改年餘的功勞真不小了。
《三俠五義》成書在1871年以前,至1879年始出版。十年後(1889),俞曲園先生(樾)重行改訂一次,把第一回改撰過,改顏查散為顏眘敏,改書名《三俠五義》為《七俠五義》。《七俠五義》本盛行於南方,近年來《三俠五義》舊排本已不易得,南方改本的《七俠五義》已漸漸侵入京津的書坊,將來怕連北方的人也會不知道《三俠五義》這部書了。其實《三俠五義》原本確有勝過曲園先生改本之處。就是曲園先生最不滿意的第一回也遠勝於改本。近年上海戲園裡編《狸貓換太子》新戲,第一本用《三俠五義》第一回作底本,這可見京班的戲子還忘不了《三俠五義》的影響,又可見改本的第一回刪去了那有聲有色的描寫部分便沒有文學的趣味,便不合戲劇的演做了。這回亞東圖書館請俞平伯先生標點此書,全用《三俠五義》作底本,將來定可以使這個本子重新流行於國中,使許多讀者知道這部小說的原本是個什麼樣子。平伯是曲園先生的曾孫。《三俠五義》因曲園先生的表章而盛行於南方,現在《三俠五義》的原本又要靠平伯的標點而保存流傳,這不但是俞家的佳話,也可說是文學史上的一段佳話了。
曲園先生對於此書曾有很熱烈的賞贊。他的序裡說:
……及閱至終篇,見其事蹟新奇,筆意酣恣,描寫既細入毫芒,點染又曲中筋節,{{zh-em|正如柳麻子說“武松打店”,初到店內無人,驀地一吼,店中空缸空瓷皆甕甕有聲:閑中著色,精神百倍。如此筆墨方許作平話小說;如此平話小說方算得天地間另是一種筆墨}}!
這篇序雖沒有收入《春在堂集》裡去,然而曲園先生的序跋很少有這樣好的文章,也沒有第二篇流傳這樣廣遠的。曲園先生在學術史上自有位置,正不必靠此序傳後;然而他以一代經學大師的資格來這樣讚賞一部平話小說,他的眼力總算是很可欽佩的了。
《三俠五義》有因襲的部分,有創造的部分。{{zh-em|大概寫包公的部分是因襲的居多,寫各位俠客義士的部分差不多全是創造的}}。
第一回狸貓換太子的故事,其中各部分大抵是因襲元朝以來的各種傳說,我們在上章已分析過了。這一回裡最有精采的部分是寫陳琳抱妝盒出宮,路遇劉皇后盤詰的一段。這一段是沿用元曲《抱妝盒》第二折的。我摘抄幾段來做例:
〔劉皇后引宮女沖上云〕休將我語同他語,未必他心似我心。那寇承禦這小妮子,我差他幹一件心腹事去,他去了大半日才來回話,說已停當了。我心中還信不過他。如今自往金水橋河邊看去:有什麼動靜,便見分曉。〔做見科,云〕兀的垂楊那壁不是陳琳?待我叫他一聲。陳琳!〔正末慌科,云〕是劉娘娘叫,我死也。〔唱〕……(曲刪)……〔做放盒見科〕〔劉皇后云〕陳琳,你那裡去?〔正末云〕奴婢往後花園採辦時新果品來。〔劉皇后云〕別無甚公事麼?〔正末云〕別無甚公事。〔劉皇后云〕這等,你去罷。〔正末做捧盒急走科〕〔劉皇后云〕你且轉來。〔正末回,放盒,跪科,云〕娘娘有甚分付?〔劉皇后云〕這廝,我放你去,就如弩箭離弦,腳步兒可走的快。我叫你轉來,就如氈上拖毛,腳步兒可這等慢。必定有些蹊蹺。我問你,……待我揭開盒兒看個明白。果然沒有夾帶,我才放你出去。……取盒兒過來,待我揭開看波。〔正末用手按盒科,云〕娘娘,這盒蓋開不的。上有黃封御筆,須和娘娘同到萬歲爺跟前面說過時,方才敢開這盒蓋你看。〔劉皇后云〕我管什麼黃封御筆!則等我揭開看看。〔正末按住科〕……〔劉皇后做怒科,云〕陳琳,你不揭開盒兒我看,要我自動手麼?〔正末唱〕
呀!見娘娘走向前,唉!
可不我陳琳呵,這死罪應該?
〔劉皇后云〕我只要辯個虛實,覷個真假,審個明白。〔正末唱〕
他待要辯個虛實,
覷個真假,
審個明白!
〔寇承禦慌上科,云〕請娘娘回去。聖駕幸中宮要排筵宴哩。
〔劉皇后云〕陳琳,恰好了你。若不是駕幸中宮,我肯就放了你出去?……〔並下〕
我們拿這幾段來比較《三俠五義》第一回寫抱妝盒的一段,可以看出石玉昆沿用元曲,只加上小小的改動,刪去了“駕幸中宮”的話,改成這樣更近情理的寫法:
……劉妃聽了,瞧瞧妝盒,又看看陳琳,復又說道:“裡面可有夾帶?……”陳琳當此之際,把死付於度外,將心一橫,不但不怕,反倒從容答道:“並無夾帶。娘娘若是不信,{{zh-em|請去皇封,當面開看。”說著話,就要去揭皇封。劉妃一見,連忙攔住道}}:“既是皇封封定,誰敢私行開看?難道你不知規矩麼?”陳琳叩頭說:“不敢!不敢!”劉妃沉吟半晌;因明日果是八千歲壽辰,便說:“既是如此,去罷!”陳琳起身,手提盒子,才待轉身;忽聽劉妃說:“轉來!”陳琳只得轉身。{{zh-em|劉妃又將陳琳上下打量一番}},見他面上顏色絲毫不漏,{{zh-em|方緩緩的說道:“去罷}}。”
{{zh-em|讀者不要小看了這一點小小的改動。須知道從“劉皇后匆匆而去”改到“劉妃緩緩的說道,去罷”,這便是六百年文學技術進化的成績}}。
這書中寫包公斷案的各段大都是沿襲古來的傳說,稍加上穿插與描寫的工夫。最有名的烏盆鬼一案便是一個明顯的例。我們試拿本書第五回來比較元曲《盆兒鬼》,便可以知道這一段故事大段是沿用元朝以來的傳說,而描寫和敘述的技術都進步多了。在元曲裡,盆兒鬼的自述是:
孩兒叫做楊國用,就是汴梁人,販些南貨做買賣去,賺得五六個銀子。前日回來,不期天色晚了,投到瓦窯村“盆罐趙”家宵宿。他夫妻兩個圖了我財,致了我命,又將我燒灰搗骨,捏成盆兒。
在《三俠五義》裡,他的自述是:
我姓劉名世昌,在蘇州閶門外八寶鄉居住。家有老母周氏,妻子王氏,還有三歲的孩子乳名百歲。本是緞行生理。只因乘驢回家,行李沉重,那日天晚,在趙大家借宿;不料他夫妻好狠,將我殺害,謀了資財,將我血肉和泥焚化。
張懶古只改了一個“別”字,盆罐趙仍姓趙,只是楊國用改成了劉世昌。此外,別的部分也是因襲的多,創造的少。例如張別古告狀之後,叫盆兒不答應,被包公攆出兩次,這都是抄襲元曲的。元曲裡,盆兒兩次不應:一次是鬼“恰才口渴的慌,去尋一鐘兒茶吃”;一次是鬼“害饑,去吃個燒餅兒”;直到張別古不肯告狀了,盆兒才說是“被門神戶尉擋住不放過去”。這種地方未免太輕薄了,不是悲劇裡應有的情節。所以《三俠五義》及後來京戲裡便改為第一次是門神攔阻,第二次是赤身裸體不敢見“星主”。
元曲《盆兒鬼》很多故意滑稽的話,要博取台下看戲的人的一笑,所以此劇情節雖慘酷,而寫的像一本詼諧的喜劇。石玉昆認定這個故事應該著力描寫張別古的任俠心腸,應該寫的嚴肅鄭重,不可輕薄遊戲,{{zh-em|所以他雖沿用元曲的故事,而寫法大不相同}}。他一開口便說張三為人鯁直,好行俠義,因此人都稱他為別古。“與眾不同謂之別,不合時宜謂之古。”同一故事,見解不同,寫法便不同了。書中寫告狀一段云:
{{zh-em|老頭兒為人心熱。一夜不曾合眼,不等天明,爬起來,挾了烏盆,拄起竹杖,鎖了屋門,竟奔定遠縣而來}}。出得門時,冷風透體,寒氣逼人,又在天亮之時;若非張三好心之人,誰肯沖寒冒冷,替人鳴冤?
及至到了定遠縣,天氣過早,尚未開門;只凍〔的〕他哆哆嗦嗦,找了個避風的所在,席地而坐。喘息多時,身上覺得和暖。{{zh-em|老頭子又高興起來了,將盆子扣在地下,用竹杖敲著盆底兒,唱起《什不閑》來了}}。剛唱句“八月中秋月照台”,只聽的一聲響,門分兩扇,太爺升堂。
這種寫法正是曲園先生所謂“閑中著色,精神百倍”。
寫包公的部分,雖然沿襲舊說的地方居多,然而作者往往“閑中著色”,添出不少的文學趣味。如烏盆案中的張別古,如陰錯陽差案中的屈申,如先月樓上吃河豚的一段,都是隨筆寫來,自有風趣。
《三俠五義》本是一部新的《龍圖公案》,但是作者做到了小半部之後,便放開手做去,不肯僅僅做一部“新龍圖公案”了。所以這書後面的大半部完全是創作的,丟開了包公的故事,專力去寫那班俠義。在這創作的部分裡,作者的最成功的作品共有四件:一是白玉堂,二是蔣平,三是智化,四是艾虎。作者雖有意描寫南俠與北俠,但都不很出色。只有那四個人真可算是石玉昆的傑作了。
白玉堂的為人很多短處。驕傲,狠毒,好勝,輕舉妄動,——這都是很大的毛病。但這正是石玉昆的特別長處。向來小說家描寫英雄,總要說的他像全德的天神一樣,所以讀者不能相信這種人材是真有的。白玉堂的許多短處,倒能教讀者覺得這樣的一個人也許是可能的;因為他有這些近情近理的短處,我們卻格外愛惜他的長處。向來小說家最愛教他的英雄福壽全歸;石玉昆卻把白玉堂送到銅網陣裡去被亂刀砍死,被亂箭射的“猶如刺猬一般,……血漬淋漓,漫說面目,連四肢俱各不分了。”這樣的慘酷的下場便是作者極力描寫白玉堂的短處,同時又是作者有意教人愛惜這個少年英雄,憐念他的短處,想念他的許多好處。
這書中寫白玉堂最用力氣的地方是三十二回至三十四回裡他和顏查散的訂交。這裡突然寫一個金生,“頭戴一頂開花儒巾,身上穿一件零碎藍衫,足下穿一雙無根底破皂靴頭兒,滿臉塵土”;直到三十七回裡方才表出他就是白玉堂。這種突兀的文章,是向來舊小說中沒有的,只有同時出世的《兒女英雄傳》寫十三妹的出場用這種筆法。但《三俠五義》寫白玉堂結交顏查散的一節,在詼諧的風趣之中帶著嚴肅的意味,不但寫白玉堂出色,還寫一個可愛的小廝雨墨;有雨墨在裡面活動,讀者便覺得全篇生動新鮮,近情近理。雨墨說的好:
這金相公也真真的奇怪。若說他是誆嘴吃的,怎的要了那些菜來,他連筷子也不動呢?就是愛喝好酒,也不犯上要一壇來;卻又酒量不很大,一罎子喝不了一零兒,就全剩下了,白便宜了店家。就是愛吃活魚,何不竟要活魚呢?說他有意要冤咱們,卻又素不相識,無仇無恨。饒白吃白喝,還要冤人,更無此理。小人測不出他是什麼意思來。
倘使書中不寫這一件結交顏生的事,徑寫白玉堂上京尋展昭,大鬧開封府,那就減色多多了。大鬧東京只可寫白玉堂的短處,而客店訂交一大段卻真能寫出一個從容整暇的任俠少年。這又是曲園先生說的“閑中著色,精神百倍”了。
蔣平與智化有點相像,都是深沉有謀略的人才。舊小說中常有這一類的人物,如諸葛亮、吳用之流,但都是穿八卦衣,拿鵝毛扇的軍師一類,很少把謀略和武藝合在一個人身上的。石玉昆的長技在於{{zh-em|能寫機警的英雄,智略能補救武力的不足,而武力能使智謀得實現}}。法國小說家大仲馬著《俠隱記》(Three Musketeers),寫達特安與阿拉密,正是這一類。智化似達特安,蔣平似阿拉密。《俠隱記》寫英雄,往往詼諧可喜;這種詼諧的意味,舊小說家最缺乏。{{zh-em|諸葛亮與吳用所以成為可怕的陰謀家,只是因為那副拉長的軍師面孔,毫無詼諧的趣味}}。《三俠五義》寫蔣平與智化都富有滑稽的風趣;{{zh-em|機詐而以詼諧出之,故讀者只覺得他們聰明可喜,而不覺得陰險可怕了}}。
本書寫蔣平最好的地方,如一百十四五回偷簪還簪一段,是讀者容易賞識的。九十四回寫他偷聽得翁大、翁二的話,卻偏要去搭那只強盜船;他本意要救李平山,後來反有意捉弄他,破了他的姦情,送了他的性命。這種小地方都可以寫出他的機變與遊戲。書中寫智化,比蔣平格外出色。智化綽號黑妖狐,他的機警過人,卻處處嫵媚可愛。一百十二回寫他與丁兆蕙假扮漁夫偷進軍山水寨,出來之後,丁二爺笑他“妝什麼,像什麼,真真嘔人”。智化說:
賢弟不知,凡事到了身臨其境,就得搜索枯腸,費些心思。稍一疏神,馬腳畢露。{{zh-em|假如平日原是你為你,我為我。若到今日,你我之外又有王二、李四。他二人原不是你我;既不是你我,必須將你之為你,我之為我,俱各撇開,應是他之為他。既是他之為他,他之中決不可有你,亦不可有我。能夠如此設身處地的做去,斷無不像之理。}}
這豈但是智化自己說法?竟可說是一切平話家,小說家,戲劇家的技術論了。寫一個鄉下老太婆的說《史》、《漢》古文,這固是可笑;寫一個叫化子滿口歐化的白話文,這也是可笑。這種毛病都只是因為作者不知道“他之中決不可有你,亦不可有我”。一切有志作文學的人都應該拜智化為師,努力“設身處地的”去學那“他之為他”。
智化扮乞丐進皇城偷盜珠冠的一長段是這書裡的得意文字。挖御河的工頭王大帶他去做工,
到了御河,大家按檔兒做活。智爺拿了一把鐵鍬,撮的比人多,擲的比人遠,而且又快。{{zh-em|旁邊作活的道:“王第二的!}}”(智化的假名)智爺道:“什麼?”{{zh-em|旁邊人道:“你這活計不是這麼做}}。”智爺道:“怎麼?挖的淺咧?做的慢咧?”旁邊人道:“這還淺!你一鍬,我兩鍬也不能那樣深。你瞧,你挖了多大一片,我才挖了這一點兒。{{zh-em|俗語說的,‘皇上家的工,慢慢兒的蹭’。你要這們做,還能吃的長麼?”智爺道:“做的慢了,他們給飯吃嗎?”旁邊人道:“都是一樣慢了,他能不給誰吃呢?}}”智爺道:“既是這樣,俺就慢慢的。”(八十回)
這樣的描寫,並不說智化裝的怎樣像,只描寫一堆作工人的空氣,真可算是上等的技術了。這一段談話裡還含有很深刻的譏諷;“都是一樣慢了,他能不給誰吃呢?”這一句話可抵一部《官場現形記》。然而這句話說的多麼溫和敦厚呵!
這書中寫一個小孩子艾虎,粗疏中帶著機警,爛漫的天真裡帶著活潑的聰明,也很有趣味。
《三俠五義》本是一部新的《龍圖公案》,後來才放手做去,撇開了包公,專講各位俠義。我們在上文已說過,包公的部分是因襲的居多,俠義的部分是創作的居多。我們現在再舉出一個區別。包公的部分,因為是因襲的,還有許多“超於自然”的迷信分子;如狐狸報恩,烏盆訴冤,紅衣菩薩現化,木頭人魘魔,古今盆醫瞎子,游仙枕示夢,陰陽鏡治陰錯陽差,等等事{{zh-em|都在前二十七回裡。二十八回以後,全無一句超於自然的神話}}(第三十七回柳小姐還魂,只是說死而復蘇,與屈申、白氏的還魂不同)。在傳說裡,大鬧東京的五鼠本是五個鼠怪,玉貓也本是一隻神貓。石玉昆“翻舊出新”,把一篇志怪之書變成了一部寫俠義行為的傳奇,而近百回的大文章裡竟沒有一點神話的蹤跡,這真可算是完全的“人話化”,這也是很值得表彰的一點了。
{{right|十四,三,十五 北京<br>(收入石玉昆著,俞平伯標點:《三俠五義》,<br>1925年亞東圖書館初版)}}
[[category:三俠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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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寔錄/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卷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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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
{{header2
|title=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
|section='''卷之七 翼宗英皇帝寔錄'''
|author = |override_author=[[作者:張光憻|張光憻]]等
|previous =[[../卷06|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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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
<!--依據慶應義塾大學語言研究所於昭和五十四年出版的影印本(第15冊)OCR錄入。-->
<!--以下OCR尚未校對,可能存在錯誤(錯字、脫漏、雙行註釋識別為單行正文等等)。為便於與原文校對,請勿對未校對部分格式化。-->
<!--第311页-->
辛亥嗣德四年秋七月,海運船
{{*|京畿水師署掌
衞阮尹管坐}}
解
項回泊于汴山汛澳
{{*|屬清
化}}
失火
{{*|後柁設祀所
夜燈落八藥
桶}}
弁兵斃八名重傷十名官帑沉失其分坐
柁工
{{*|隊長阮
文幸}}
等交省臣問賠統管
{{*|阮
尹}}
管解
{{*|副
衞
尉枚
曰}}
亦倂議罰
廣平艱食布澤平政明政三縣獨切命省臣阮
亨杜俊天等提出省倉米一萬五千方運往
灢江津次糶賑之
火舍國立針蘿爲王
{{*|該國前王久頼於紹治年
閒卒無子未有所立針蘿
是久賴外甥去年十月日蠻民循俗將布繩
繫手依限不絕本年三月日立爲國王因該
國疫痘至
是始報}}
給安博祿平二縣州與溫州
{{*|皆屬
諒山}}
各社村災黎
{{*|爲匪燒掠合共一
千一百八十戶}}
獲淸地匪目王三才押赴萬寧
{{*|州名屬廣安
夾清欽州}}
誅
<!--第312页-->
之
帝以諒平清地逸匪已潰散令省臣摘原調諒山兵
五百名竝敎養選鋒三十名仍畱高平彈壓
餘原調之河內北寧弁兵準各撤交黃戰帶
回
勤政殿大學士領兵部綏盛郡公張登桂上疏
乞休略云臣歷事三朝兩叨顧命官居一品
爵冠五等兼且子尚貴主女充府妾一門榮
耀自古曠聞誠夢想之匪所期而盛滿之尤
當戒也況當粉飾太平之會而無所建明以
衰頽多病之身而不知止足言官彈其專輒
邊臣疑其掣肘僚发戒其居成士夫譏其固
位自家之咎於人何尤夫棲高枝而望勁風
之息履仄徑而求坦步之安葢亦難矣辭甚
懇切辰朝廷於該大臣尤所倚重疏入
帝不悅仍諭以圖用舊人責成碩輔之意慰畱之
<!--第313页-->
我難民回自凌水
{{*|淸國縣名
屬欽州}}
男女二十一人
{{*|廣
義
省民兌買粟子因風漂泊至清國
洋分凌水縣輪解送回至海寧}}
改佐離山爲佐靈山列祀
{{*|山屬廣治向化縣周
圍約二三日程高峰
插雲轄內山脉水源皆從此出祈禱稔著靈
應商船往來亦以此爲誌準與石捍大川同
列中
案}}
又獲清地匪黃盛記等七犯押赴境上
{{*|欽
州}}
誅之
淸地匪蒙天牛與名官三
{{*|思陵州土
知州之叔}}
糾集思州
蔓擾上龍憑祥
{{*|約六千
餘人}}
諒山省臣張好合以
聞命督弁兵土勇嚴防浴邊諸要處
興化艱食命出省倉粟一千五百斛運往清山
清水安立鎭安三農等縣糶之仍聽三農是
夏租粟折納錢文
給節次戎務海程死事
{{*|文自正七品武
自率隊以上}}
現存父
母妻子錢米俾資養贍
{{*|四品以下現存父母
或有年高而其子品
卑或有年進而其子品高應一律給錢三緡
米三方布帛各一匹其妻子何係孤苦無依
者三品以上錢三緡米二方自四品至七品
錢二緡米一方惟現存妻子不至孤苦竝預
<!--第314页-->
有職事蒙給俸餉與干案得罪均不得預
給此從二年九月廷臣陳請議準酌給也}}
罷永平永治等縣
{{*|屬永
隆}}
和買黃蠟以非土產也
設新利新定新順三所
{{*|均屬
邊和}}
交易場攺蠻丁產
稅爲源頭稅聽民領徵納稅
{{*|新利所原額蠻
丁歲納黃蠟一
百二十二斤茲酌減爲仝年黃蠟八十斤新
定所原額蠻丁歲納黄蠟二十六斤橄欖脂
一千三百五十斤鐵藤七萬二千綫茲酌減
爲仝年黃蠟二十斤橄欖脂一千斤鐵藤五
萬綫新順所原額蠻丁歲納鐵藤十八萬綫
茲酌減爲仝年十五萬原額蠻丁蠻稅削去}}
帝以近來財用頗形匱乏必須量入爲出方能接濟
乃命戶部詳査紹治年閒與嗣德元二三等
年支銷數進覽戶部遡査紹治元年與嗣德
元年諸轄丁田稅例均䝉蠲免惟紹治元年
正月朔現存錢數至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餘
緡較與嗣德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一千四
十二萬餘緡已覺稍遜且紹治元年所蠲免
者惟丁田稅例至嗣德元年則諸轄關津稅
例亦與丁田竝蠲致年內所八錢數較與紹
<!--第315页-->
治元年更覺稍遜再紹治二三兩年蠲緩亦
只二三十萬上下而遞年出八之數多寡乘
除尚有餘額積至紹治七年仍得一千四十
二萬餘緡茲嗣德元年只存錢數旣屬稍減
而二三兩年因以災傷疾疫稅例蠲緩每年
多者至八十六萬餘緡少者亦不下七十五
萬又隨辰賑給累萬餘千疫斃籍民均䝉除
籍免稅又安靜清化各轄關津稅例該二年
至本年
{{*|卽四
年}}
蒙得蠲免而北圻關津稅例比
前亦減通算年內所出多於所八致二三兩
年現貯錢數不惟減於紹治七年而較與紹
治二三兩年亦覺減遜
帝曰積貯者天下之大命民天國計所係匪輕有司
當深思熟籌若恬默無所可否則負責成多矣
是年準畿內及諸地方虛著坍圮蕪莽鹹浚澆
燥沙培荒廢各項田土總十萬四千十有六
<!--第316页-->
畝各除籍竝將項免稅
{{*|承天一千九百四十
八畝又安一千六百
三十五畝清化三千五百四十八畝河內六
千六百六十八畝海陽九百六十二畝南定
八百三十七畝廣南一千八百二十六畝高
平二百十畝永隆四萬七千一百二十畝定
祥三千二百畝安江三萬四干七百
八十四畝河僊一千二百七十八畝}}
諭賞右畿經略大使阮登楷同軍功加一級竝玉佩
金錢緞紗參桂各項
{{*|良玉彫刻梅花佩牌一
面萬世永賴大項金錢
一枚貢緞一匹貢紗三匹花縐紗一
匹尚方土木人參五枝珍桂四片}}
帝近以調劑右畿爲急登楷自奉節往抵察訪民情
經理州郡表廉能退貪冗蠲逋負撫彫耗至
是民天裕如盜賊屏息
帝以爲古稱循良殆無以過故特諭厚加褒奬云
準定官員回貫給驛例
{{*|向例官員蒙得回貫省
親養親或親喪妻喪及
省掃休致休養者無有給驛至是議準京官
文四品印官武掌衞以上外官督撫布按等
員各依品給驛在京武三品之管衞在外正
副領兵何係回貧省親養親奔喪省掃者亦
聽其給驛係休致休養者則
聽其因公由驛俾有分別}}
準定演馬陣例
{{*|先期派出上駟院率隊十二兵
二百餘人馬一百餘匹五行旗
<!--第317页-->
一枰副衞旗一杆率隊旗二十柯號旗一杆
小馬礮八十杆馬刀八十把旗刀二十六把
鍮傳聲一口銅鐛一面角聲一口戰鼓一面
銅鉦銅鑼各一面鏢鎗二百四十杆竝蒭草
人形芭蕉具足係屆演期奉派武班大臣一
員管兵馬往郭外敎場先演挾陣直陣次鴈
陣其演法先將兵馬布列成屯再於路上左
右各量行豎起芭蕉又於路旁左右各行結
豎蒭草人形均隔三丈仍派出管衛一員爲
司令官吹角三通騎馬者齊躍上馬鼓點一
拔刀出鞘鼓點二旗刀均豎起鼓點一面向
屯門鼓三聲直行一字鳴鑼五聲束成伍列
再一聲推旗一聲均唯旗皆下聞镙令依法
演放馬礮二發鼓點二納小馬礮再状刀出
鞘鼓點一旗刀竝舉鼓點三唯一徐徐而進
鼓點六騎馬喊吶進追鼓緊點二停止鼓三
通收軍鳴鑼一聲轉馬回頭鼓點三徐徐返
回舊陣鼓緊點二騎馬整肅鳴鑼一聲面復
向前又一聲卷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演完
挾陣次布直陣鴈陣其金鼓進止之節略同
就中每陣各有遇前遇左遇右其排布陣勢
閒有少異仍每陣各於馬上裝八藥料馬子
寔行施放三聲要在礮聲一齊母得先後参
差失次三陣演完演放鏢舞劍法聞鳴鑼一
聲面各向前鳴鑼五聲分爲五算鼓點二納
小馬礮取鏢鎗鳴鑼三聲一聲開旗一聲推
旗一聲均唯豎旗鼓點三唯一觀號旗急行
進馬放剌鏢鎗務中蒭草人形爲度放訖返
回算所鼓點二再緊點二兵馬整齊状刀出
鞘鼓點一舉刀鼓點三唯一觀旗號各於馬
上馳驟舞刀斬芭蕉樹以斷截爲準斬芭薰
訖鼓緊點二又鼓三通收軍束成隊列鼓點
<!--第318页-->
三返回舊所鼓點二再緊點二鳴鑼一聲卷
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一聲面向左右鳴金
一通布列
成屯而止}}
八月
帝以右畿民瘼稍蘇命原經略使阮登楷調領河寧
總督仍充經略河寧寧太諒平且諭之以調
劑兵民整飾疆圉之意
{{*|河寧原督黎文富另
準攺領安靜總督}}
追贈白允朝
{{*|廣平
省人}}
吏部尚書
{{*|允朝於戊子科預
選補同春縣知縣
經已有年嗣奉
世祖高皇帝八嘉定城允朝從之庚子年封素履侯
追隨矢石歷涉山川不幸途中病逝乏嗣事
跡載在功臣列傳正編至是允朝堂姪允招
控乞承祀禮部究敍追隨事狀
與阮登場伯仲故特準追贈焉}}
蠲免平朗伯上廣開三社莊
{{*|屬太原省感
化平川二縣}}
廢耕
田稅例
{{*|因疫斃廢耕平朗莊田八十三畝零
伯上社田七十二畝零廣開社田二
十三畝
九高}}
仍聽展三年飭令招撫領耕徵稅
改定鄕會試法
{{*|第一場用經義以觀學術鄕㑹
均出五經各一題四書學庸一
題論孟一題士人行文鄕試經二題傳一题
或傳二題經一題爲中式㑹試經傳各一題
爲中式第二場攺用策問一道以觀才識第
三場用詔表論各一題詔表用四六論用古
<!--第319页-->
文第四場用詩賦各一題凡鄕會第一場中
格者方八第二場第二場中者八第三場第
三場中者八第四場鄕試中得三場將爲秀
才四場竝中將爲舉人㑹試四場竝中者自
八分以上爲中格項三場得九分以上由場
官摘出聲敍準與中格均八殿試何卷得四
分以上賜之甲第進士何卷三分以下再黜
爲副榜仍以五年壬子科鄕試六年癸丑科
會試
爲始}}
禮部臣林維浹言策文難做而點閱秤
量尤難就中策文二千卷視與第一場制藝
四千卷紙數字數較多其可堪取者不過六
七十卷若只據此取中則後二場八試旣覺
寥寥若廣取不免牛驥同羣其策文仍舊制
列第四場則寔學者愈見其長而考官不至
過勞自可期于精當
帝不從曰試行之
召新改領安靜總督黎文富回京佇候慶節
{{*|文
富
原左軍都統府都統領河寧總督在職
滿考經請來京瞻覲因準改是銜召回}}
淸地股匪千餘人由無礙
{{*|總名屬廣安
省先安州}}
取路至
河婁
{{*|社
名}}
燒掠知州范金鐘襲擊之匪多傷斃
<!--第320页-->
{{*|斬獲五
十四馘}}
竄走獲旗馬鎗刀收回牛牢
{{*|五十
頭}}
賞
軍功紀錄三次在行亦賞錢米有差
定演大礮例
{{*|凡中的中圈若干發炤例扣算尙
剩中圈五六發者將爲優項三四
發爲平項二發爲次項如
中圈止一發將爲免議項}}
萬壽節賞親藩國公郡公皇親金磬有差
欽差經略河寧寧太諒平等省阮登楷請調諸
省
{{*|河内山
西北寧}}
募兵往諒備派楝兵撤回
帝從之
歸葬荒墳于南野
{{*|承天府三百三封前年疫斃
多由護城于河郭外潦草完
葬故
歸之}}
廣平省臣請出倉米五千方糶豐祿豐登麗水
三縣
{{*|以前未
發糶}}
又出五千方再于布澤平政明
政三縣繼糶從之
移海陵
{{*|屬廣
治}}
縣治于延生
{{*|社
名}}
賑高平良馬鋪火災
淸地匪三堂二千餘嘯聚于有產
{{*|屬諒山
安博縣}}
等社
<!--第321页-->
分掠署掌衞作爲領兵阮鐸按察枚英俊率
兵勇一千餘進攻斬獲十餘馘匪棄牛羊退
遯潛伏于鐵灘
{{*|屬安
博}}
阮鐸乃分爲三道追擊
之以山西副管奇裴副爲右道諒勇奇署副
奇阮壽紀爲左道竝進枚英俊接應而鐸自
將中道追至鐵潭前爲泥田所阻鐸與弁兵
{{*|選鋒
武舉}}
八十先涉匪見兵少復來混戰射殺阮
鐸阮壽紀枚英俊渡兵繼至皆遇害報至
帝曰阮鐸主將兵事素嫻貪勝致敗枚英俊以書生
而從戎務奮不顧身死於非命朕爲之流涕乃追
授鐸爲掌衞贈英俊爲翰林院直學士錄用
其子由省護送棺柩回貫又賜英俊母錢米
帛匹以充養贍阮壽紀亦追與寔授副管奇
其當場陣亡正隊長率隊武德追授該隊武
舉高盛武文道潘點黎文持陳之節等五名
追授禁兵隊長正八品書吏吳光揚追授靈
<!--第322页-->
臺郞各炤銜給卹一倍餘兵丁給錢有差巡
撫張好合以調度失宜準拏解回京交究迨
至河靜省病故仍準追奪
以興化署撫丁文銘調署諒平巡撫廣南布政
使潘靖陞署興化巡撫
閏八月刑部以各項囚與願從至三百餘犯畱監
勘堂日久不便請分起陸解
{{*|風水
就晚}}
輪交各省
分配從之
初設平定試場以次年七月試
{{*|向前合試承天
場是年議準別
設居試期派場官主考副主考提調監考分
考各一覆考三初考六監察場務科道二內
外體察密察各四吏房二十名試場內外堂
院垃場之甲乙四圍各款各炤依淸化場規
式解額
十三名}}
承天大風雨命工部尙書陳文忠祈晴尋獲晴
和賞文忠紀錄一次
準定凡宋山縣人寓居承天四直平定富安各
社村如有到歲由社村登籍仍著宋山縣人
<!--第323页-->
以存原額嗣有警蹕左右祠祭各司之缺揀
補若避就削去原額
{{*|宋
山}}
與社民同受兵徭
準定貢生經監臣考再由禮部臣覆覈一遭分
項給與廩餼永爲例
{{*|禮部定日催集就部㑹
同科道一人題用三道
經史辰務各一每題限三百字以外由部點
関分項倂將原卷進覽三得爲優二得爲平
一得爲次竝失爲劣
預項者炤例給廪}}
帝欲彰明世次辨別親疎欽遵
聖製帝系詩章乃親製分賜皇親十六房名譜字部
{{*|安豐公洪保房賜寸字部泰國公洪付房斤
字部瑞國公洪依房香字部弘治郡公洪傃
房冈字部英山郡公洪伾房片字部嘉興公
洪休房行字部皇親洪沅房子字部洪健房
廾字部洪傳房分字部洪傍房止字部洪儗
房刀字部洪便房斗字部洪侹房几字部洪
傒房耒字部洪侅房豆
字部洪佚房十字部}}
登諸金冊至是金冊
鑄成命太史卜吉以二十日癸卯祗吿
列廟藏之二十八日辛亥頒給璽書賜宴
{{*|諸皇親竝
文五品武
四品
以上}}
淸兵田文藻越境拏犯于聚和
{{*|社名屬
宣光}}
爲犯夥
<!--第324页-->
殺斃
{{*|田文藻行至聚和董亮寨獲犯陸小保
綑縛伊夥陸老外唐小麻陸老占羣來
開解陸小保援得小
刀刺田文藻立斃}}
開化府理刑廳李臬
{{*|闕
名}}
移書言聚隆爲匪徒淵藪而駐防該總匿縱
猖獗省臣阮德權查拏獲之
{{*|陸小保
唐小麻}}
陸小保
畏罪自戕懽令正法唐小麻畱監以事聞且
言該府派田文藻越境拏犯不曾移文自有
取死之道請下禮部擬咨以復
帝從之令將唐小麻交開化府員
以北寧布政使潘偌
{{*|現來京恭
候慶節}}
陞署順慶巡撫
{{*|原署撫杜
克舒病缺}}
是秋審冊凡三百六犯
帝親閱裁定句決者只十有九犯餘多減發竝寬緩
之
{{*|減軍八十一犯流五十犯兵一犯奴七犯
徒六犯駮交覆查三犯永遠鎖錮一犯緩
決十九犯現存仍畱斬
絞監候一百十九犯}}
免軍流囚三十七犯
{{*|原撘解船發配洋程因風
沉破幸得生活
帝憐其經被波濤
漂蕩免之}}
發回貫省爲兵仍令地方官管束
<!--第325页-->
河靜民黃金聲
{{*|宜春
縣人}}
力田好義
{{*|墾荒田以均給
同鄕出私貲以
賠納公稅穀粟之許貸不取
餘利堤條之雇築專衞農功}}
撫臣阮澤以狀
聞
帝賞之
命諸地方官各察訪轄下素諳醫術最出色者
每省楝一二人給路費來京揀用
四直省風潦
{{*|水深七
八尺}}
家屋倒壞流失各賑給有
差
清地股匪又蔓掠先安
{{*|州名屬
廣安}}
駐弁協管阮仕
管奇阮特等得報率弁兵二百餘自萬寧州
往截聞後屯率隊阮衍失守被戕直前救應
斬獲匪目一馘射斃二丁與匪相持待援省
派副管奇胡巴先安州員鄧高峰繼進分道
射殺
{{*|二十
九馘}}
匪退在行官軍賞給有差
經略使阮登楷奏言淸地匪顏天黨夥七八千
嘯聚上思州龍頭
{{*|淸邊
州}}
與廣西按察勞崇光
<!--第326页-->
相拒淸兵方在圍拏又李清黨千餘人據欽
廉
{{*|二州名屬
淸邊界}}
出八萬寧
{{*|州名屬本
國廣安省}}
以爲巢穴
勞按察或直向太平府與本國會勦或與兩
廣總督討紫山天德之賊未得確信然査關
上至龍頭纔七八日果如其事則我國應用
弁兵象馬及一切酬應事宜有關鄰交重誼
請下部議禮部奏言勞按察前年使我國如
果提兵會勦邀以面商經略臣亦可與之相
見惟有事軍旅當以軍禮見如他員來但於
諒省駐馬隨宜調度以重國體從之
阮登楷又奏擬邊籌五條
{{*|一淸地蔓匪巢穴係
該國邊民若非該國
官兵會勦勢難蕆事請再修國書派員齎到
廣西要該撫一面調劑饑民俾無失所一面
勦除渠黨使絕惡荄儻該國重於用師亦當
督所在沿邊官兵向引本國官兵直搗巢穴
務得該匪淨盡用固邊疆如該國允從所請
該員請隨機徵調各省兵勇相機會動如其
未然當飭令沿邊土民防按仍各撤回官兵
休息以省勞費一淸人未經會勦請將各省
揀兵撤回省伍仍畱北寧河內山西各衞奇
募兵每省務足五百名輪流三月一次與原
<!--第327页-->
戍諒省之海防奇兵一百屬省之諒雄諒勇
各奇隊全數并兵該千餘俾資守護其餘該
三省募兵請各轉回北寧界分廓夾堡善地
設大屯駐札竝加派山西戰象二匹在此立
養委得力領兵一員管之日夜操演以嚴有
備再諒山省城完固外施鹿角尖內有勁兵
按駐該匪必不敢復來圍逼萬一該城有警
先須堅壁不動卽就近飛調該堡弁兵象匹
從溫州文關直至同登鋪暗截匪退路仍以
烽臺通消息接報日該員卽飛調河北二省
大隊兵勇星往援勦如此則該匪進退無路
一鼓可樸滅且今該匪未就清夷尙需徵發
其河北二省兵請分爲二班一班放回休息
一班除尋常差派外餘每省請以一千日常
操演以備臨辰有用至如各駐守募兵在諒
省請各月給錢三緡在北寧堡請各給錢三
緡米各一方原派武擧敎養選鋒亦加給每
月錢一緡使之裕如以勵士氣若遇匪侵過
刦掠者各由所在團結堵禦不須差派一諒
省年來或徵募上勇或解運糧餉土民正甚
勞頓今年應徵錢粟除經奉蠲緩外餘今冬
應徵租粟聽收寔色以資支餉其錢數干蠲
免以舒貧民之急一諒省嵐瘴重地而北圻
揀兵家鄕之念重敵愾之情輕得力者少傷
病者多均無妥便之計炤自治平以北現監
囚犯省以百數則覊禁者多旣屬干和而主
守弁兵轉增勞費請恩旨敕下各省臣炤囚
犯自斬監候至軍流徒爲兵項其有情願殺
賊贖罪各發交軍次開釋給以械餉責令軍
前效力亦可當一衞勁兵再請敕下各該省
炤所轄尙有犯案出首數干亦倂交軍次差
派事平後囚首人等各炤功狀彙再欽候恩
<!--第328页-->
典則刑獄因以日淸而亦可分官軍之力矣
一沿邊各省土官乃中州之藩蔽前因逆雲
惹事攺置流官亦
大聖人之一大段經理處也然觀逆雲煽變數月自
可清夷誠以巢穴可除而我土我民呼應亦
敏則其爲患猶淺自流官之法行土司土目
一槩廢棄官與民音話不同風土絕異平日
則以蠻爲易欺藉官法以嚇怵貪冗殘刻無
所不爲該土民敢怒而不敢言迨其有事則
呼應不靈動輒齟齬土民素懷忿疾誰肯有
親上死長之心此則流官之弊倍於土官不
知底止請量設上官以管率其民團結土民
責以捍禦方爲安邊緊著又興宣太均夾接
地頭不無該匪乗虛刦掠請敕下各省預先
催飭原土目土豪各自管率其民互相團結
令先事防範以安邊圉事平之後擇其尤者
授以土縣尉或丞其次者授以千户
百户供兵納稅方爲火佚永寧之計}}
準下兵
部覆擬以爲移書廣西前經準行而淸國地
方亦仍虛應兹由該經略使擬撰諒山省文
自申前書之意仍具式呈覽交辦但咨太平
府轉報方合至如囚犯所干罪狀自有輕重
不同豈應一律開釋兹炤自寧平以北各省
査係軍流以下與犯案出首者就近發交諒
山軍次差派若夫流官之設本欲改王歸流
<!--第329页-->
惟諒山高平二省近有邊務使之團結事平
授職亦是隨宜餘各省亦不必遽行生事團
結爲也
帝從部議其勇兵應畱應撤亦聽由該經略臣審度
行之
合倫州于遵敎州
{{*|屬興
化}}
仍隸奠邊府罷欽河堡
仍交所在文盤州員炤顧罷錦川縣
{{*|屬河
靜}}
原
隸之樂川上垣雲傘美裔四總復歸于奇英
縣倂由河淸府兼理復設河津安澳二汛
九月申定尊生廕生補官例
{{*|尊生中秀才廕生中
舉人均依新議仍畱
二科歷應鄕會試若科限已滿而未能連捷
者炤嗣德二三兩年節次議定補官之例辦
理如尊生中秀才初授正八品銜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舉人初授檢討遇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補
首縣中副榜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缺卽補
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三甲進士初授修撰
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年須俟至週年中
第二甲進士與三魁同用中三魁候奉不次
擢用廕生中舉人初授正八品街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副榜初授檢討過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荫
<!--第330页-->
首縣中第三甲進士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
缺卽補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二甲進士初
授修撰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母須俟至
週年中第一甲係是鼎元臨期另候簡用餘
何係非預中科目而應得挑選者倂與監生
炤依六年挑一次之例就中何係中挑者其
平項以上之尊生優項之監生竝優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初授典簿遐三年陞補
縣州次項之尊生平項之監生及平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與平項以上之廕生四
五品官之子初授待詔或供奉週一年陞補
典簿又週三年陞補縣州再該等應挑之例
其預挑人等一二次末中者經得畱監肄業
以俟科期就中何名己經三次預挑而仍然
尙未中者各炤
項放回原籍}}
命續議鄕試條例
{{*|第一第二第三等場每期試
院點閱事清提調官先行查
炤劣項黜落及所犯場規重款竝不成交理
納卷外限人等姓名編交試院除外餘不在
編交者卽爲中項主考官炤依分圍揭扁俾
預中士人誌認八試至第四場期點閱畢提
調官撿將是期中卷落卷倂與前三期中卷
合串爲一遞交主考官秤量四期竝中者將
爲舉人三期中者將爲秀才其舉人項第幾
名秀才項第幾名各于該卷摺上批訖送交
提調官粘合名紙遞交試院修簿寫榜其終
場秤量要以兼文優平次爲差如何卷䇿文
平項雖他期幾優亦置在䇿文優項之次何
卷策文次項雖他期幾平亦置在策文平項
之次則淹博得以自見又如何卷各期雖批
取而究係文理尋常亦黜爲秀才不得槩行
<!--第331页-->
泛取爲
舉人}}
辰議者頗偏重策文一場
帝以策文分爲優平次項置等第頗屬膠柱鼓瑟秤
量要須通歸四場勝遜方可酌定母須印定
如此餘依議準行
淸地匪目劉亞五等十七兄弟
{{*|古森峝勁村
人屬淸界}}
將
黨夥約百餘人潛來化巖
{{*|社名屬海寧府廣
安省與淸州毗連}}
抄掠竄回該國古森峝府員
{{*|陳光仲守
海寧府}}
以越
界違禁不便竆追稟乞咨會省臣阮科昱奏
之
帝命禮部代擬廣安咨文齎往欽州
工部奏請京及各省炤據海運船缺額各行塡
造許之
{{*|海運船原額一百艘辰京畿水師缺
額六艘廣南廣義平定邊和嘉定永
隆定祥廣平乂安淸化南定
海陽十二省缺額二十八艘}}
封通國諸神祇敕文一萬三千六十九道
{{*|此遵
紹治
七年十月日恩詔議封印給內歷代帝后竝
承天府轄一千七百六十六道廣南以南諸
轄二千七百四十七道廣治以北諸轄八
千五百五十六道其未給者取次續辦}}
<!--第332页-->
諭前朝婕妤阮克氏贈爲淑嬪仍給還原冊特諡端
烈婕妤於明命十七年已封淑嬪尋干連家
人盜金之案得革明命十八年起復婕妤至
是其子綿審上疏懇請辭甚哀惻
帝以所請出於至情故給還之
罷長慶府
{{*|屬諒
山}}
敎授
{{*|以邊鄙無
人講習}}
且諭省加心勸
導如文翁之治蜀郡俟後日染文風奏辦
罷那巓扶桑嘉憑博溪四堡
{{*|屬高
平}}
仍交所在轄
民巡防
冬十月準增摘桂峰翠雲二縣
{{*|屬乂安
葵州府}}
籍民每縣
二十五名合共原額
{{*|一百
名}}
充桂户擇最得力
一人設爲戶長除免身稅其稅額炤依原議
供納
{{*|去年議定桂稅全年一百二十斤內一
項十五斤二項二十五斤三四項各四
十
斤}}
仍飭令所在府員以辰廉察
改定在京選鋒兵遞年以季夏月考課一次
命皇親綏國公綿寊掌尊學
<!--第333页-->
封閉農屯福旺
{{*|二礦名
屬諒山}}
金礦以金氣日就耗竭
也
準富榮合爲香茶富祿合爲香水豐田合爲廣
田
{{*|各縣名屬
承天府}}
均仍舊縣名以存其號
準舒池靑關上元南眞
{{*|屬南
定}}
四縣民虛著及逃
死欠數除籍將項有差均免稅自本年以後
仍聽展假三年充塡
{{*|四縣民虚著四百五十
九名除籍二百四十八
人將項二
百十一人}}
安河督臣高有馮奏言高蠻國王詫螉蟙委土
目就省投文請移退平夷慶安二堡又言派
人坐徵船稅各蠻王民往來不便且侵過彼
境謌八處乞酌免稅俾得通商則永遠相安
不敢復言巴川七山矣卽已當面曉示各理
{{*|初設築二堡本爲詰姦分界計也皆屬漢民
地分原無侵過彼境且坐徵關稅乃六省商
船及淸土自南榮來于平夷之謌八處
本無征收宜將此意說與國王知之}}
又派
吳世周遞書移會惟蠻情不常業飭沿邊各
<!--第334页-->
屯堡防備矣
帝曰移退屯堡固爲無理豈應曲從但宜嚴飭坐徵
員弁毋以王民愚蒙易惑藉事逼擾動生弊竇爾
省臣又擬作咨文由經略覆閱責問蠻王以藩臣
之義封殖之恩等大意看他回答如何隨幾酌辦
是秋廣安田禾豐收餘有災傷者其租稅各炤
項蠲減有差河靜清化應徵粟準折納錢
十一月準再展聚隆銅礦原欠銅稅
{{*|九萬八
干斤}}
以是
年淸國咨拏逃犯礦夫多有散去故也
開年正屆北寧山西二省各派弁兵來京操演
帝以北省現方有事徵調準改由寧平省合與山西
遵例充派其北寧姑俟次年
選鋒衞額缺
{{*|原五百六十餘陞調逃
死二百餘疫斃五十餘}}
嗣無應選
帝怪之問日選鋒衞兵餉錢旣厚進身亦捷比與諸
軍較爲獨厚何無入應選以致欠缺因命兵部廉
訪情形竝酌擬如何妥合要得充聚俾資有
<!--第335页-->
用部臣奏言諸軍自出身投八隊伍同鄕共
貫袍澤相依致甘於原伍而不樂應募兹請
除何衞預在禁直竝諸軍營己充選鋒兵外
餘不拘何色民匠局均聽由該衞自行招募
俾得早充許之
準機舍仍舊隸北寧省
{{*|機舍社民原居連接河
內轄分自永順縣經壽
昌至淸池民居閒雜嗣德元年河內省臣請
隸河省壽昌縣至是經略大臣阮登楷以該
社民㑹經情願仍舊隸
北寧省爲請從民願也}}
西洋佛蘭天船一艘自東駛來邊和福勝汛投
碇辰或上岸採買食物或往沿海村民射鳥
頃刻回船有贈該堡率隊武政與新派率隊
逢進短刀洋白布衣各一政進卻之不得乃
受之省臣吳文迪以聞
帝以政進係有職守乃敢受洋人餽遺雖無交通別
情而所爲不合準各杖八十示懲
{{*|按瀛寰志
略佛郎西
國一曰法蘭西一曰佛朗機爲歐羅巴大國
嘉隆明命年間曾來我國第一第二紀均書
<!--第336页-->
爲富浪沙紹治年間惹事于沱漢第三紀書
爲咈囒哂益佛法富三音相近郎蘭浪西機
沙亦然故隨辰譯出不同此來是本紀初見
從所報書爲佛蘭亦其國也西洋是統指其
方自九年復惹事于沱漫而後均書爲洋益
其辰和議未定未有國書可憑亦皆只從公
牒所報書之耳至十五年議和具有國書譯
音始書爲富卽富浪沙省文也至三十六年
又從中國譯水書爲
法卽法蘭西省文也}}
感化
{{*|屬太
原{{*|以下}}}}
白通平川三縣仍舊設置縣員
{{*|該三
縣前
經裁省至是省臣黎光原以感化白通二縣
地勢廣漠其間漢土淸蠻儂人雜處與平川
居民接夾山北兩省界分
均係衝要地頭請應仍舊}}
餘司農普安洞喜
武崕定州文朗天慈富良等八縣仍舊由富
平府員兼理司農縣倂攝普安縣洞喜縣員
倂欇武崕縣從化府員兼理定州倂欇交朗
縣大慈縣員倂攝富良縣洞喜大慈二縣仍
舊隸富平從化二府員統轄鷺鋪
{{*|俗號
鋪鶩}}
岹嶸
二堡
{{*|普安縣原設在鷺鋪舊所
文朗原設在岹嶸舊所}}
仍交該二府
員遴擇所在
{{*|該總
豪目}}
招募立爲堡兵駐防
廣平民食耒舒省臣阮亨請提出倉粟又于豐
<!--第337页-->
祿豐登麗水布澤四縣繼行糶賑從之
阮登楷奏言淸地股匪投降應行區處事宜
{{*|略
敍
該匪廣義堂通言陳振大勝堂通言謝三德
勝堂通言黎通富抵省投謁將首詞一摺炤
詞內三堂李大昌黃二晚
{{*|卽前稱
黄晚}}
劉仕英原
欽州人與首匪李仕昌同鄰自李仕昌作孽
該等不能阻及大兵征勦玉石俱焚該等逃
生行刦度口去年七月日嘗合夥攻打諒城
又節次擾掠邊民與官兵對仗本年八月思
州土馬亞楂五等八隘搶掠殺傷官民與該
等無涉閏八月聞得大兵到諒及吿示投降
免罪今乞領章程得憑聽今該等得以悔罪
自新願將逆犯之亞楂五及各黨陸續首拏
以贖前愆議請聽其歸順量許頭目數十名
炤給銀餉于諒轄金礦銀礦二處聽其構採
營生或立鋪商買竝責其出力拏犯俟數年
後幹止攸寧再
行炤例征稅}}
下兵部議以爲彼經淸官勞
按察不準其首茲我若遽受其降聽之插居
諒山其迹頗涉招亡納叛將來內地官執此
爲辭則於辭命往來有不著處擬應由經略
臣曉示該通言等旣悔過自新且回靜候聞
得勞按察亦嘗招安匪目寗正行張家詳等
投降皆貸其罪當卽咨會勞按察爲他請命
<!--第338页-->
勢必見從俟勞按察覆文再行報他自詣軍
門投首此亦安邊一策張登桂武春謹武文
解何維藩鄧文添陳文忠魏克循等皆言該
夥寔繁有徒此次請降雖止六十人若旣受
之則彼聞風而來不啻千計亦炤給糧餉勢
有不敷況又于祿平安博地面使之開礦立
鋪將來類聚日多勢難一一從而防範彼徒
手無資不免復萌故態邊民又受其害豈計
之得乎惟經略臣業已招來若一槩停止想
非所以示信於人兹宜行咨該經略臣商同
諒省炤事理審熟籌擬一番處置保無別礙
卽行奏聞準其投首仍卽行咨廣西知會若
處置未必十分無礙則放該通言等回仍置
之度外
帝曰兹當開示通言回報該黨頭目如果眞心歸命
必責拏正要犯投納贖罪其頭目等人束械來降
<!--第339页-->
餘從黨數干各令散歸田里隨便生涯勿可復聚
若能如此則聽其投首隨便分插卽修文移廣西
略敍該等雖係內地小盜然曾經侵軼我疆戕害
捕弁則亦係兩國之罪人豈可以畛域而視同膜
外邪一經開示悔罪投誠應專由本國處置不必
動煩解納其從夥已令散歸隨便生理毋須査問
使他奠厥攸居勿懷反側則民安盜弭兩國皆獲
其利矣詞意明白正大想必順聽以求無事然後
飭他訂日歸降隨機處置儻該等不依開示便是
假降卽當斥去以存國體何必往返咨報爲也準
卽錄行
太子太保東閣天學士武春謹是月十四日八
十壽
帝賜御筆熙朝耆碩金扁一御製詩二章九節鳩杖
一水晶紫金目鏡一白金八十兩竝色幣茶
酒各項命充待衞大臣尊室常內閣印官阮
<!--第340页-->
文豐齎遞傅旨奬賞嗣是月二十一日太子
太保中軍都統府都統掌府事武牢侯謝光
巨亦屆八十壽辰
帝賜御筆老福元動金扁一御製詩一道餘鳩杖目
鏡金幣茶酒各項與武春謹同仍命充侍衞
大臣陳金內閣陳踐誠齎遞賞給之
海匪掠潭河洋分
{{*|屬廣
安}}
海寧知府陳光仲派委
通吏段有仕率將夫民乘船出緝射斃匪丁
落水匪退走該等督船追戰段有仕黃世明
與手下二人先登匪船斬獲匪四馘匪愴惶
投水收獲匪船一艘省臣阮科昱以聞賞段
有仕給憑吏目俟缺卽補同行先登匪船斬
獲匪馘之河門總暫給該總黃世明卽補授
該總陳光仲紀錄一次在行亦普賞錢文有
差
平定米貴命護督王有光出倉粟三萬斛糶之
<!--第341页-->
護理平富總督王有光聲參藩司阮攸
{{*|辨事
弛縱}}
臬
司阮成
{{*|作事
糊塗}}
均不堪職
帝令攸成回奏攸成謂有光率意驕凌事多抑制
帝厭其交訕恐或幾於僨事失體乃命協辦天學士
領刑部尙書充機密院大臣鄧文添帶同科
道部司各一馳往究議且諭令因便察訪南
直右畿民閒利病情形隨事經理
{{*|刑部準交
現在來京
瞻覲之山興宣總
督魏克循權掌}}
十二月改定羅瀚龍永二潭
{{*|屬平
順}}
稅例
{{*|羅瀚仝年
三百八十
緡龍永仝
年四百緡}}
遞年聽由原領人等領徵
經略領河寧總督阮登楷奏節次各省交到各
項囚應行開釋四百八十八名及願從該四
百九十名奉補爲效勇奇十隊仍派革員起
復禁兵正隊長之吳文佳暫管又各省解交
首丁竝投首在該省七十三名奉束補爲從
順一二兩隊仍派投誠隊暫充率隊之黎文
<!--第342页-->
勃兼管再嗣後各轄續交各項囚與首丁到
省及在逃等犯或由該省投首亦請隨便束
八各該奇隊倂交吳文佳黎文勃充管從之
南義艱食欽差
{{*|往平
定}}
大臣鄧文添途經二省訪
得民閒米貴請行發糶
帝乃命省臣黎夤阮同科各出倉粟三萬斛糶之因
降諭以二省轄民有此桔据情形省臣不能
八奏各奪六月俸
準荻葦州
{{*|屬河
內}}
自行挑刮舊溪條以便農功
省天福慈山二府分府仍另設越安縣知縣一
倂攝安勇縣桂陽縣知縣一倂欇武江縣均
由各府員統轄
{{*|諸府縣均
屬北寧}}
烏樓湫淶二源
{{*|屬承
天府}}
禁止
{{*|以無人領徵
姑禁止之}}
惡蠻潛八土磊
{{*|總名屬
河靜}}
刦掠民家殺命捉人接
近之歸合汛守與香山縣員不能先事預防
及至事發又不能迫獲汛守范輝琢知縣杜
<!--第343页-->
文道各降級
準夏冬二徵聽民各炤仝年應徵數干其夏田
則歸納於夏秋田則歸納於冬俾得便民庶
無拖欠從興安省臣黎眞請也
平順拖欠各項稅三萬九千九百緡再展次年
{{*|以田禾要被損
傷米價腾貴}}
給風難淸商船
{{*|廣東船泊
八順安汛}}
倂省永隆諒山興安興化屬轄諸府縣州
{{*|永隆
維明
縣倂于新明保安縣倂于保祐弘治府員仍
舊兼理保祐倂攝保安統轄新明維明二縣
諒山安博縣由長慶府脫朗州由長定府倂
攝興安天施縣倂交芙蕖縣興仁縣倂交延
河縣兼理原設快州分府省之興化陀北州
合歸枚州安州合歸木州瓊崖州合歸來州
清水縣插八清山縣淸水縣之高峰石安
瓊林三社落八山省不扶縣聽插八不拔}}
承天艱食命科道會同府臣出倉米七千方運
往富祿廣田豐田三縣給糶附近之香茶香
水富榮三縣聽由京倉發粟八千斛糶之仍
令就倉領焉
<!--第344页-->
帝見諸省常年結遞案件每于臘月爲多因念案件
事關罪名最爲係重乃一年之内不査結遞
及至冬季紛紛遞到縱非出八罪名亦要年
淸年款於是羅織其詞援引人證以求了自
家之最殿不關人命之重輕外官草率爲心
法司豈無因錯就錯葢年底事繁不得不有
疎略仍申諭諸地方凡尋常案件非關緊要
於十一月中旬現已到部違限聲參駁卻儻
事理艱澁必俟開年結遞
淸國開化府劉邵高移書言南山
{{*|屬宣
光}}
土目黃
金菊窩畱賊匪擾害邊民本年閏八月十六
日帶領王民二百餘人執械檑號句串漢姦
羅秀在芭蕉嶺搭卡房三閒將中外地界混
淆又黃金菊移覆李司獄妄占內地南脂阿
老等八界近復築卡謀占以爲蠶食地步祈
將黃金菊嚴懲飭令土目立將卡房折去又
<!--第345页-->
炤沿邊一帶仍舊以河爲界勿得妄行混爭
省臣阮德懽倂行八奏
帝曰黃金菊窩畱盜匪越境侵界等款經二月餘始
奏不合其阮德懽
{{*|現布
政}}
裴樻
{{*|原按
察}}
各奪六月俸仍
究明速覆阮德懽等覆奏本年九月日節接淸國
開化府公文大略移敍各理卽派省屬八品
阮文性會同永綏縣知縣阮昌前往確勘竝
催齊査究事屬臆說
{{*|黃金菊開稱伊總平夷
社與淸國開化府東安
里夾境以大巓杆爲界原有屬户儂人投寓
伊社納稅本年閏八月縣飭巡防伊率撥總
內民一百餘各具田刀棍杖往諸接壤地頭
防守且大嶺杆原有設立斥候一所久經朽
弊修補駐防後見淸人撤將原在芭蕉嶺卡
房建立逼近在此又於平夷社河邊敎笘豎
立界地新木牌一面面內横書天朝二字中
直書界址至南溫河隘口河邊止右邊書署
開化府知府劉邵高中衡府巴哈布仝立左
邊書咸豐元年閏八月日等字且自大嶺以
南寔係平夷地分忽見界牌豎立在此伊乃
我取這牌將行稟炤此次該府因伊拔去界
牌常委人勒問原委閒有平夷社人黃文陳
遞詳原伊高祖故黃金蹄爲南山城官日原
札一張內敍這處原係伊祖業世襲代管經
禀天朝文山縣正堂潭憲批斷給四立爲界
<!--第346页-->
炤界管業年號著景興四十三年伊將這詞
略敍四界具覆李田主以免生事其原伊祖
所遺詞內有著南脂南隅阿老三寨現今經
已失脫不知何年代餘如開化府咨文所稱
伊就安邊猛硐兩處借兵要與該國爭界及
帶兵執械越向芭蕉嶺另搭卡房及私通漢
姦羅秀等買賣
硝磺等款竝無}}
仍炤該宣省轄夾接淸壤惟
賭呪河兩岸與該國原各立牌亭以爲誌限
餘夾該國之各社村竝無有合符立界閱地
圖該府之夾省轄有段以河爲界亦有段以
土山爲界歷歷可稽茲該府徵誌這段以南
溫河爲界査係瀘河從無有南溫河之名禮
部請代擬咨文炤該府原咨各理按款詳覆
其疆界一款仍須炤依該省臣所言大意咨
辦且訂期該府親往界上會同催齊兩伴勘
明立定界址以止爭端看他如何回覆再由
該省具奏從之
癸卯
祫饗是日寒雨
<!--第347页-->
帝躬須靜攝命富平公綿與恭代行禮
是年京外哨載各項船五百四十艘失事
{{*|因
風}}
三
十四艘現哨未回竝風水晚期仍畱所在竝
畱京穩置二十艘餘各淸回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卷之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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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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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
|section='''卷之七 翼宗英皇帝寔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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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慶應義塾大學語言研究所於昭和五十四年出版的影印本(第15冊)OCR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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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页-->
辛亥嗣德四年秋七月,海運船{{*|京畿水師署掌衞阮尹管坐}}解項回泊于汴山,汛澳{{*|屬清化}}失火{{*|後柁設祀所夜燈落八藥桶}}弁兵斃八名,重傷十名,官帑沉失,其分坐柁工{{*|隊長阮文幸}}等交省,臣問賠,統管{{*|阮尹}}管解{{*|副衞尉枚曰}}亦倂議罰。
廣平艱食,布澤、平政、明政三縣獨切,命省臣阮亨、杜俊天等提出省倉米一萬五千方,運往灢江津次,糶賑之。
火舍國立針蘿爲王{{*|該國前王久頼於紹治年間卒,無子,未有所立。針蘿是久賴外甥,去年十月日蠻民循俗,將布繩繫手,依限不絕。本年三月日,立爲國王。因該國疫痘,至是始報}},給安博、祿平二縣州與溫州{{*|皆屬諒山}}。
各社村災黎{{*|爲匪燒掠合共一千一百八十戶}}獲淸地匪目王三才,押赴萬寧{{*|州名屬廣安夾清欽州}}誅<!--第312页-->之。
帝以諒平清地,逸匪已潰散,令省臣摘原調諒山兵五百名,竝敎養,選鋒三十名,仍畱高平彈壓,餘原調之。河內、北寧弁兵準各撤,交黃戰帶回。
勤政殿大學士、領兵部、綏盛郡公張登桂上疏乞休,略云:「臣歷事三朝,兩叨顧命,官居一品,爵冠五等,兼且子尚貴,主女充府妾,一門榮耀,自古曠聞,誠夢想之匪所期,而盛滿之尤當戒也。況當粉飾太平之會,而無所建明,以衰頽多病之身,而不知止,足言官彈其專輒,邊臣疑其掣肘,僚发戒其居,成士夫譏其固位。自家之咎,於人何尤? 夫棲高枝而望勁風之息,履仄徑而求坦步之安,葢亦難矣」,辭甚懇切。辰朝廷於該大臣尤所倚重,疏入,帝不悅,仍諭以圖用舊人,責成碩輔之意,慰畱之<!--第313页-->。
我難民回自凌水{{*|淸國縣名,屬欽州}}男女二十一人{{*|廣義省民兌買粟子,因風漂泊至清國,洋分凌水縣,輪解送回至海寧}}。
改佐離山爲佐靈山,列祀{{*|山屬廣治向化縣,周圍約二三日程,高峰插雲,轄內山脉、水源皆從此出,祈禱稔著靈應,商船往來,亦以此爲誌準,與石捍大川,同列中案}}。
又獲清地匪黃盛記等七犯,押赴境上{{*|欽州}}誅之。
淸地匪蒙天牛與名官三{{*|思陵州土知州之叔}}糾集思州,蔓擾上龍憑祥{{*|約六千餘人}},諒山省臣張好合以聞。命督弁兵土勇嚴防浴邊諸要處。
興化艱食,出省倉粟一千五百斛運往清山、清水、安立、鎭安、三農等縣糶之,仍聽三農是夏租粟折納錢文給節次。
戎務海程死事{{*|文自正七品武自率隊以上}},現存父母妻子錢米,俾資養贍{{*|四品以下現存父母,或有年高,而其子品卑;或有年進,而其子品高。應一律給錢三緡、米三方、布帛各一匹。其妻子何係孤苦無依者,三品以上,錢三緡、米二方;自四品至七品,錢二緡、米一方。惟現存妻子不至孤苦,竝預<!--第314页-->有職事,蒙給俸餉,與干案得罪,均不得預給。此從二年九月廷臣陳請議準酌給也}}。
罷永平永治等縣{{*|屬永隆}}。
和買黃蠟,以非土產也。
設新利、新定、新順三所{{*|均屬邊和}}交易場,攺蠻丁產稅爲源頭稅聽民領徵納稅{{*|新利所,原額蠻丁歲納黃蠟一百二十二斤,茲酌減爲仝年黃蠟八十斤。新定所,原額蠻丁歲納黄蠟二十六斤、橄欖脂一千三百五十斤、鐵藤七萬二千綫,茲酌減爲仝年黃蠟二十斤、橄欖脂一千斤、鐵藤五萬綫。新順所原額蠻丁歲納鐵藤十八萬綫,茲酌減爲仝年十五萬,原額蠻丁、蠻稅削去}}。
帝以近來財用頗形匱乏必須量入爲出方能接濟
乃命戶部詳査紹治年閒與嗣德元二三等
年支銷數進覽戶部遡査紹治元年與嗣德
元年諸轄丁田稅例均䝉蠲免惟紹治元年
正月朔現存錢數至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餘
緡較與嗣德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一千四
十二萬餘緡已覺稍遜且紹治元年所蠲免
者惟丁田稅例至嗣德元年則諸轄關津稅
例亦與丁田竝蠲致年內所八錢數較與紹
<!--第315页-->
治元年更覺稍遜再紹治二三兩年蠲緩亦
只二三十萬上下而遞年出八之數多寡乘
除尚有餘額積至紹治七年仍得一千四十
二萬餘緡茲嗣德元年只存錢數旣屬稍減
而二三兩年因以災傷疾疫稅例蠲緩每年
多者至八十六萬餘緡少者亦不下七十五
萬又隨辰賑給累萬餘千疫斃籍民均䝉除
籍免稅又安靜清化各轄關津稅例該二年
至本年
{{*|卽四
年}}
蒙得蠲免而北圻關津稅例比
前亦減通算年內所出多於所八致二三兩
年現貯錢數不惟減於紹治七年而較與紹
治二三兩年亦覺減遜
帝曰積貯者天下之大命民天國計所係匪輕有司
當深思熟籌若恬默無所可否則負責成多矣
是年準畿內及諸地方虛著坍圮蕪莽鹹浚澆
燥沙培荒廢各項田土總十萬四千十有六
<!--第316页-->
畝各除籍竝將項免稅
{{*|承天一千九百四十
八畝又安一千六百
三十五畝清化三千五百四十八畝河內六
千六百六十八畝海陽九百六十二畝南定
八百三十七畝廣南一千八百二十六畝高
平二百十畝永隆四萬七千一百二十畝定
祥三千二百畝安江三萬四干七百
八十四畝河僊一千二百七十八畝}}
諭賞右畿經略大使阮登楷同軍功加一級竝玉佩
金錢緞紗參桂各項
{{*|良玉彫刻梅花佩牌一
面萬世永賴大項金錢
一枚貢緞一匹貢紗三匹花縐紗一
匹尚方土木人參五枝珍桂四片}}
帝近以調劑右畿爲急登楷自奉節往抵察訪民情
經理州郡表廉能退貪冗蠲逋負撫彫耗至
是民天裕如盜賊屏息
帝以爲古稱循良殆無以過故特諭厚加褒奬云
準定官員回貫給驛例
{{*|向例官員蒙得回貫省
親養親或親喪妻喪及
省掃休致休養者無有給驛至是議準京官
文四品印官武掌衞以上外官督撫布按等
員各依品給驛在京武三品之管衞在外正
副領兵何係回貧省親養親奔喪省掃者亦
聽其給驛係休致休養者則
聽其因公由驛俾有分別}}
準定演馬陣例
{{*|先期派出上駟院率隊十二兵
二百餘人馬一百餘匹五行旗
<!--第317页-->
一枰副衞旗一杆率隊旗二十柯號旗一杆
小馬礮八十杆馬刀八十把旗刀二十六把
鍮傳聲一口銅鐛一面角聲一口戰鼓一面
銅鉦銅鑼各一面鏢鎗二百四十杆竝蒭草
人形芭蕉具足係屆演期奉派武班大臣一
員管兵馬往郭外敎場先演挾陣直陣次鴈
陣其演法先將兵馬布列成屯再於路上左
右各量行豎起芭蕉又於路旁左右各行結
豎蒭草人形均隔三丈仍派出管衛一員爲
司令官吹角三通騎馬者齊躍上馬鼓點一
拔刀出鞘鼓點二旗刀均豎起鼓點一面向
屯門鼓三聲直行一字鳴鑼五聲束成伍列
再一聲推旗一聲均唯旗皆下聞镙令依法
演放馬礮二發鼓點二納小馬礮再状刀出
鞘鼓點一旗刀竝舉鼓點三唯一徐徐而進
鼓點六騎馬喊吶進追鼓緊點二停止鼓三
通收軍鳴鑼一聲轉馬回頭鼓點三徐徐返
回舊陣鼓緊點二騎馬整肅鳴鑼一聲面復
向前又一聲卷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演完
挾陣次布直陣鴈陣其金鼓進止之節略同
就中每陣各有遇前遇左遇右其排布陣勢
閒有少異仍每陣各於馬上裝八藥料馬子
寔行施放三聲要在礮聲一齊母得先後参
差失次三陣演完演放鏢舞劍法聞鳴鑼一
聲面各向前鳴鑼五聲分爲五算鼓點二納
小馬礮取鏢鎗鳴鑼三聲一聲開旗一聲推
旗一聲均唯豎旗鼓點三唯一觀號旗急行
進馬放剌鏢鎗務中蒭草人形爲度放訖返
回算所鼓點二再緊點二兵馬整齊状刀出
鞘鼓點一舉刀鼓點三唯一觀旗號各於馬
上馳驟舞刀斬芭蕉樹以斷截爲準斬芭薰
訖鼓緊點二又鼓三通收軍束成隊列鼓點
<!--第318页-->
三返回舊所鼓點二再緊點二鳴鑼一聲卷
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一聲面向左右鳴金
一通布列
成屯而止}}
八月
帝以右畿民瘼稍蘇命原經略使阮登楷調領河寧
總督仍充經略河寧寧太諒平且諭之以調
劑兵民整飾疆圉之意
{{*|河寧原督黎文富另
準攺領安靜總督}}
追贈白允朝
{{*|廣平
省人}}
吏部尚書
{{*|允朝於戊子科預
選補同春縣知縣
經已有年嗣奉
世祖高皇帝八嘉定城允朝從之庚子年封素履侯
追隨矢石歷涉山川不幸途中病逝乏嗣事
跡載在功臣列傳正編至是允朝堂姪允招
控乞承祀禮部究敍追隨事狀
與阮登場伯仲故特準追贈焉}}
蠲免平朗伯上廣開三社莊
{{*|屬太原省感
化平川二縣}}
廢耕
田稅例
{{*|因疫斃廢耕平朗莊田八十三畝零
伯上社田七十二畝零廣開社田二
十三畝
九高}}
仍聽展三年飭令招撫領耕徵稅
改定鄕會試法
{{*|第一場用經義以觀學術鄕㑹
均出五經各一題四書學庸一
題論孟一題士人行文鄕試經二題傳一题
或傳二題經一題爲中式㑹試經傳各一題
爲中式第二場攺用策問一道以觀才識第
三場用詔表論各一題詔表用四六論用古
<!--第319页-->
文第四場用詩賦各一題凡鄕會第一場中
格者方八第二場第二場中者八第三場第
三場中者八第四場鄕試中得三場將爲秀
才四場竝中將爲舉人㑹試四場竝中者自
八分以上爲中格項三場得九分以上由場
官摘出聲敍準與中格均八殿試何卷得四
分以上賜之甲第進士何卷三分以下再黜
爲副榜仍以五年壬子科鄕試六年癸丑科
會試
爲始}}
禮部臣林維浹言策文難做而點閱秤
量尤難就中策文二千卷視與第一場制藝
四千卷紙數字數較多其可堪取者不過六
七十卷若只據此取中則後二場八試旣覺
寥寥若廣取不免牛驥同羣其策文仍舊制
列第四場則寔學者愈見其長而考官不至
過勞自可期于精當
帝不從曰試行之
召新改領安靜總督黎文富回京佇候慶節
{{*|文
富
原左軍都統府都統領河寧總督在職
滿考經請來京瞻覲因準改是銜召回}}
淸地股匪千餘人由無礙
{{*|總名屬廣安
省先安州}}
取路至
河婁
{{*|社
名}}
燒掠知州范金鐘襲擊之匪多傷斃
<!--第320页-->
{{*|斬獲五
十四馘}}
竄走獲旗馬鎗刀收回牛牢
{{*|五十
頭}}
賞
軍功紀錄三次在行亦賞錢米有差
定演大礮例
{{*|凡中的中圈若干發炤例扣算尙
剩中圈五六發者將爲優項三四
發爲平項二發爲次項如
中圈止一發將爲免議項}}
萬壽節賞親藩國公郡公皇親金磬有差
欽差經略河寧寧太諒平等省阮登楷請調諸
省
{{*|河内山
西北寧}}
募兵往諒備派楝兵撤回
帝從之
歸葬荒墳于南野
{{*|承天府三百三封前年疫斃
多由護城于河郭外潦草完
葬故
歸之}}
廣平省臣請出倉米五千方糶豐祿豐登麗水
三縣
{{*|以前未
發糶}}
又出五千方再于布澤平政明
政三縣繼糶從之
移海陵
{{*|屬廣
治}}
縣治于延生
{{*|社
名}}
賑高平良馬鋪火災
淸地匪三堂二千餘嘯聚于有產
{{*|屬諒山
安博縣}}
等社
<!--第321页-->
分掠署掌衞作爲領兵阮鐸按察枚英俊率
兵勇一千餘進攻斬獲十餘馘匪棄牛羊退
遯潛伏于鐵灘
{{*|屬安
博}}
阮鐸乃分爲三道追擊
之以山西副管奇裴副爲右道諒勇奇署副
奇阮壽紀爲左道竝進枚英俊接應而鐸自
將中道追至鐵潭前爲泥田所阻鐸與弁兵
{{*|選鋒
武舉}}
八十先涉匪見兵少復來混戰射殺阮
鐸阮壽紀枚英俊渡兵繼至皆遇害報至
帝曰阮鐸主將兵事素嫻貪勝致敗枚英俊以書生
而從戎務奮不顧身死於非命朕爲之流涕乃追
授鐸爲掌衞贈英俊爲翰林院直學士錄用
其子由省護送棺柩回貫又賜英俊母錢米
帛匹以充養贍阮壽紀亦追與寔授副管奇
其當場陣亡正隊長率隊武德追授該隊武
舉高盛武文道潘點黎文持陳之節等五名
追授禁兵隊長正八品書吏吳光揚追授靈
<!--第322页-->
臺郞各炤銜給卹一倍餘兵丁給錢有差巡
撫張好合以調度失宜準拏解回京交究迨
至河靜省病故仍準追奪
以興化署撫丁文銘調署諒平巡撫廣南布政
使潘靖陞署興化巡撫
閏八月刑部以各項囚與願從至三百餘犯畱監
勘堂日久不便請分起陸解
{{*|風水
就晚}}
輪交各省
分配從之
初設平定試場以次年七月試
{{*|向前合試承天
場是年議準別
設居試期派場官主考副主考提調監考分
考各一覆考三初考六監察場務科道二內
外體察密察各四吏房二十名試場內外堂
院垃場之甲乙四圍各款各炤依淸化場規
式解額
十三名}}
承天大風雨命工部尙書陳文忠祈晴尋獲晴
和賞文忠紀錄一次
準定凡宋山縣人寓居承天四直平定富安各
社村如有到歲由社村登籍仍著宋山縣人
<!--第323页-->
以存原額嗣有警蹕左右祠祭各司之缺揀
補若避就削去原額
{{*|宋
山}}
與社民同受兵徭
準定貢生經監臣考再由禮部臣覆覈一遭分
項給與廩餼永爲例
{{*|禮部定日催集就部㑹
同科道一人題用三道
經史辰務各一每題限三百字以外由部點
関分項倂將原卷進覽三得爲優二得爲平
一得爲次竝失爲劣
預項者炤例給廪}}
帝欲彰明世次辨別親疎欽遵
聖製帝系詩章乃親製分賜皇親十六房名譜字部
{{*|安豐公洪保房賜寸字部泰國公洪付房斤
字部瑞國公洪依房香字部弘治郡公洪傃
房冈字部英山郡公洪伾房片字部嘉興公
洪休房行字部皇親洪沅房子字部洪健房
廾字部洪傳房分字部洪傍房止字部洪儗
房刀字部洪便房斗字部洪侹房几字部洪
傒房耒字部洪侅房豆
字部洪佚房十字部}}
登諸金冊至是金冊
鑄成命太史卜吉以二十日癸卯祗吿
列廟藏之二十八日辛亥頒給璽書賜宴
{{*|諸皇親竝
文五品武
四品
以上}}
淸兵田文藻越境拏犯于聚和
{{*|社名屬
宣光}}
爲犯夥
<!--第324页-->
殺斃
{{*|田文藻行至聚和董亮寨獲犯陸小保
綑縛伊夥陸老外唐小麻陸老占羣來
開解陸小保援得小
刀刺田文藻立斃}}
開化府理刑廳李臬
{{*|闕
名}}
移書言聚隆爲匪徒淵藪而駐防該總匿縱
猖獗省臣阮德權查拏獲之
{{*|陸小保
唐小麻}}
陸小保
畏罪自戕懽令正法唐小麻畱監以事聞且
言該府派田文藻越境拏犯不曾移文自有
取死之道請下禮部擬咨以復
帝從之令將唐小麻交開化府員
以北寧布政使潘偌
{{*|現來京恭
候慶節}}
陞署順慶巡撫
{{*|原署撫杜
克舒病缺}}
是秋審冊凡三百六犯
帝親閱裁定句決者只十有九犯餘多減發竝寬緩
之
{{*|減軍八十一犯流五十犯兵一犯奴七犯
徒六犯駮交覆查三犯永遠鎖錮一犯緩
決十九犯現存仍畱斬
絞監候一百十九犯}}
免軍流囚三十七犯
{{*|原撘解船發配洋程因風
沉破幸得生活
帝憐其經被波濤
漂蕩免之}}
發回貫省爲兵仍令地方官管束
<!--第325页-->
河靜民黃金聲
{{*|宜春
縣人}}
力田好義
{{*|墾荒田以均給
同鄕出私貲以
賠納公稅穀粟之許貸不取
餘利堤條之雇築專衞農功}}
撫臣阮澤以狀
聞
帝賞之
命諸地方官各察訪轄下素諳醫術最出色者
每省楝一二人給路費來京揀用
四直省風潦
{{*|水深七
八尺}}
家屋倒壞流失各賑給有
差
清地股匪又蔓掠先安
{{*|州名屬
廣安}}
駐弁協管阮仕
管奇阮特等得報率弁兵二百餘自萬寧州
往截聞後屯率隊阮衍失守被戕直前救應
斬獲匪目一馘射斃二丁與匪相持待援省
派副管奇胡巴先安州員鄧高峰繼進分道
射殺
{{*|二十
九馘}}
匪退在行官軍賞給有差
經略使阮登楷奏言淸地匪顏天黨夥七八千
嘯聚上思州龍頭
{{*|淸邊
州}}
與廣西按察勞崇光
<!--第326页-->
相拒淸兵方在圍拏又李清黨千餘人據欽
廉
{{*|二州名屬
淸邊界}}
出八萬寧
{{*|州名屬本
國廣安省}}
以爲巢穴
勞按察或直向太平府與本國會勦或與兩
廣總督討紫山天德之賊未得確信然査關
上至龍頭纔七八日果如其事則我國應用
弁兵象馬及一切酬應事宜有關鄰交重誼
請下部議禮部奏言勞按察前年使我國如
果提兵會勦邀以面商經略臣亦可與之相
見惟有事軍旅當以軍禮見如他員來但於
諒省駐馬隨宜調度以重國體從之
阮登楷又奏擬邊籌五條
{{*|一淸地蔓匪巢穴係
該國邊民若非該國
官兵會勦勢難蕆事請再修國書派員齎到
廣西要該撫一面調劑饑民俾無失所一面
勦除渠黨使絕惡荄儻該國重於用師亦當
督所在沿邊官兵向引本國官兵直搗巢穴
務得該匪淨盡用固邊疆如該國允從所請
該員請隨機徵調各省兵勇相機會動如其
未然當飭令沿邊土民防按仍各撤回官兵
休息以省勞費一淸人未經會勦請將各省
揀兵撤回省伍仍畱北寧河內山西各衞奇
募兵每省務足五百名輪流三月一次與原
<!--第327页-->
戍諒省之海防奇兵一百屬省之諒雄諒勇
各奇隊全數并兵該千餘俾資守護其餘該
三省募兵請各轉回北寧界分廓夾堡善地
設大屯駐札竝加派山西戰象二匹在此立
養委得力領兵一員管之日夜操演以嚴有
備再諒山省城完固外施鹿角尖內有勁兵
按駐該匪必不敢復來圍逼萬一該城有警
先須堅壁不動卽就近飛調該堡弁兵象匹
從溫州文關直至同登鋪暗截匪退路仍以
烽臺通消息接報日該員卽飛調河北二省
大隊兵勇星往援勦如此則該匪進退無路
一鼓可樸滅且今該匪未就清夷尙需徵發
其河北二省兵請分爲二班一班放回休息
一班除尋常差派外餘每省請以一千日常
操演以備臨辰有用至如各駐守募兵在諒
省請各月給錢三緡在北寧堡請各給錢三
緡米各一方原派武擧敎養選鋒亦加給每
月錢一緡使之裕如以勵士氣若遇匪侵過
刦掠者各由所在團結堵禦不須差派一諒
省年來或徵募上勇或解運糧餉土民正甚
勞頓今年應徵錢粟除經奉蠲緩外餘今冬
應徵租粟聽收寔色以資支餉其錢數干蠲
免以舒貧民之急一諒省嵐瘴重地而北圻
揀兵家鄕之念重敵愾之情輕得力者少傷
病者多均無妥便之計炤自治平以北現監
囚犯省以百數則覊禁者多旣屬干和而主
守弁兵轉增勞費請恩旨敕下各省臣炤囚
犯自斬監候至軍流徒爲兵項其有情願殺
賊贖罪各發交軍次開釋給以械餉責令軍
前效力亦可當一衞勁兵再請敕下各該省
炤所轄尙有犯案出首數干亦倂交軍次差
派事平後囚首人等各炤功狀彙再欽候恩
<!--第328页-->
典則刑獄因以日淸而亦可分官軍之力矣
一沿邊各省土官乃中州之藩蔽前因逆雲
惹事攺置流官亦
大聖人之一大段經理處也然觀逆雲煽變數月自
可清夷誠以巢穴可除而我土我民呼應亦
敏則其爲患猶淺自流官之法行土司土目
一槩廢棄官與民音話不同風土絕異平日
則以蠻爲易欺藉官法以嚇怵貪冗殘刻無
所不爲該土民敢怒而不敢言迨其有事則
呼應不靈動輒齟齬土民素懷忿疾誰肯有
親上死長之心此則流官之弊倍於土官不
知底止請量設上官以管率其民團結土民
責以捍禦方爲安邊緊著又興宣太均夾接
地頭不無該匪乗虛刦掠請敕下各省預先
催飭原土目土豪各自管率其民互相團結
令先事防範以安邊圉事平之後擇其尤者
授以土縣尉或丞其次者授以千户
百户供兵納稅方爲火佚永寧之計}}
準下兵
部覆擬以爲移書廣西前經準行而淸國地
方亦仍虛應兹由該經略使擬撰諒山省文
自申前書之意仍具式呈覽交辦但咨太平
府轉報方合至如囚犯所干罪狀自有輕重
不同豈應一律開釋兹炤自寧平以北各省
査係軍流以下與犯案出首者就近發交諒
山軍次差派若夫流官之設本欲改王歸流
<!--第329页-->
惟諒山高平二省近有邊務使之團結事平
授職亦是隨宜餘各省亦不必遽行生事團
結爲也
帝從部議其勇兵應畱應撤亦聽由該經略臣審度
行之
合倫州于遵敎州
{{*|屬興
化}}
仍隸奠邊府罷欽河堡
仍交所在文盤州員炤顧罷錦川縣
{{*|屬河
靜}}
原
隸之樂川上垣雲傘美裔四總復歸于奇英
縣倂由河淸府兼理復設河津安澳二汛
九月申定尊生廕生補官例
{{*|尊生中秀才廕生中
舉人均依新議仍畱
二科歷應鄕會試若科限已滿而未能連捷
者炤嗣德二三兩年節次議定補官之例辦
理如尊生中秀才初授正八品銜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舉人初授檢討遇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補
首縣中副榜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缺卽補
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三甲進士初授修撰
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年須俟至週年中
第二甲進士與三魁同用中三魁候奉不次
擢用廕生中舉人初授正八品街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副榜初授檢討過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荫
<!--第330页-->
首縣中第三甲進士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
缺卽補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二甲進士初
授修撰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母須俟至
週年中第一甲係是鼎元臨期另候簡用餘
何係非預中科目而應得挑選者倂與監生
炤依六年挑一次之例就中何係中挑者其
平項以上之尊生優項之監生竝優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初授典簿遐三年陞補
縣州次項之尊生平項之監生及平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與平項以上之廕生四
五品官之子初授待詔或供奉週一年陞補
典簿又週三年陞補縣州再該等應挑之例
其預挑人等一二次末中者經得畱監肄業
以俟科期就中何名己經三次預挑而仍然
尙未中者各炤
項放回原籍}}
命續議鄕試條例
{{*|第一第二第三等場每期試
院點閱事清提調官先行查
炤劣項黜落及所犯場規重款竝不成交理
納卷外限人等姓名編交試院除外餘不在
編交者卽爲中項主考官炤依分圍揭扁俾
預中士人誌認八試至第四場期點閱畢提
調官撿將是期中卷落卷倂與前三期中卷
合串爲一遞交主考官秤量四期竝中者將
爲舉人三期中者將爲秀才其舉人項第幾
名秀才項第幾名各于該卷摺上批訖送交
提調官粘合名紙遞交試院修簿寫榜其終
場秤量要以兼文優平次爲差如何卷䇿文
平項雖他期幾優亦置在䇿文優項之次何
卷策文次項雖他期幾平亦置在策文平項
之次則淹博得以自見又如何卷各期雖批
取而究係文理尋常亦黜爲秀才不得槩行
<!--第331页-->
泛取爲
舉人}}
辰議者頗偏重策文一場
帝以策文分爲優平次項置等第頗屬膠柱鼓瑟秤
量要須通歸四場勝遜方可酌定母須印定
如此餘依議準行
淸地匪目劉亞五等十七兄弟
{{*|古森峝勁村
人屬淸界}}
將
黨夥約百餘人潛來化巖
{{*|社名屬海寧府廣
安省與淸州毗連}}
抄掠竄回該國古森峝府員
{{*|陳光仲守
海寧府}}
以越
界違禁不便竆追稟乞咨會省臣阮科昱奏
之
帝命禮部代擬廣安咨文齎往欽州
工部奏請京及各省炤據海運船缺額各行塡
造許之
{{*|海運船原額一百艘辰京畿水師缺
額六艘廣南廣義平定邊和嘉定永
隆定祥廣平乂安淸化南定
海陽十二省缺額二十八艘}}
封通國諸神祇敕文一萬三千六十九道
{{*|此遵
紹治
七年十月日恩詔議封印給內歷代帝后竝
承天府轄一千七百六十六道廣南以南諸
轄二千七百四十七道廣治以北諸轄八
千五百五十六道其未給者取次續辦}}
<!--第332页-->
諭前朝婕妤阮克氏贈爲淑嬪仍給還原冊特諡端
烈婕妤於明命十七年已封淑嬪尋干連家
人盜金之案得革明命十八年起復婕妤至
是其子綿審上疏懇請辭甚哀惻
帝以所請出於至情故給還之
罷長慶府
{{*|屬諒
山}}
敎授
{{*|以邊鄙無
人講習}}
且諭省加心勸
導如文翁之治蜀郡俟後日染文風奏辦
罷那巓扶桑嘉憑博溪四堡
{{*|屬高
平}}
仍交所在轄
民巡防
冬十月準增摘桂峰翠雲二縣
{{*|屬乂安
葵州府}}
籍民每縣
二十五名合共原額
{{*|一百
名}}
充桂户擇最得力
一人設爲戶長除免身稅其稅額炤依原議
供納
{{*|去年議定桂稅全年一百二十斤內一
項十五斤二項二十五斤三四項各四
十
斤}}
仍飭令所在府員以辰廉察
改定在京選鋒兵遞年以季夏月考課一次
命皇親綏國公綿寊掌尊學
<!--第333页-->
封閉農屯福旺
{{*|二礦名
屬諒山}}
金礦以金氣日就耗竭
也
準富榮合爲香茶富祿合爲香水豐田合爲廣
田
{{*|各縣名屬
承天府}}
均仍舊縣名以存其號
準舒池靑關上元南眞
{{*|屬南
定}}
四縣民虛著及逃
死欠數除籍將項有差均免稅自本年以後
仍聽展假三年充塡
{{*|四縣民虚著四百五十
九名除籍二百四十八
人將項二
百十一人}}
安河督臣高有馮奏言高蠻國王詫螉蟙委土
目就省投文請移退平夷慶安二堡又言派
人坐徵船稅各蠻王民往來不便且侵過彼
境謌八處乞酌免稅俾得通商則永遠相安
不敢復言巴川七山矣卽已當面曉示各理
{{*|初設築二堡本爲詰姦分界計也皆屬漢民
地分原無侵過彼境且坐徵關稅乃六省商
船及淸土自南榮來于平夷之謌八處
本無征收宜將此意說與國王知之}}
又派
吳世周遞書移會惟蠻情不常業飭沿邊各
<!--第334页-->
屯堡防備矣
帝曰移退屯堡固爲無理豈應曲從但宜嚴飭坐徵
員弁毋以王民愚蒙易惑藉事逼擾動生弊竇爾
省臣又擬作咨文由經略覆閱責問蠻王以藩臣
之義封殖之恩等大意看他回答如何隨幾酌辦
是秋廣安田禾豐收餘有災傷者其租稅各炤
項蠲減有差河靜清化應徵粟準折納錢
十一月準再展聚隆銅礦原欠銅稅
{{*|九萬八
干斤}}
以是
年淸國咨拏逃犯礦夫多有散去故也
開年正屆北寧山西二省各派弁兵來京操演
帝以北省現方有事徵調準改由寧平省合與山西
遵例充派其北寧姑俟次年
選鋒衞額缺
{{*|原五百六十餘陞調逃
死二百餘疫斃五十餘}}
嗣無應選
帝怪之問日選鋒衞兵餉錢旣厚進身亦捷比與諸
軍較爲獨厚何無入應選以致欠缺因命兵部廉
訪情形竝酌擬如何妥合要得充聚俾資有
<!--第335页-->
用部臣奏言諸軍自出身投八隊伍同鄕共
貫袍澤相依致甘於原伍而不樂應募兹請
除何衞預在禁直竝諸軍營己充選鋒兵外
餘不拘何色民匠局均聽由該衞自行招募
俾得早充許之
準機舍仍舊隸北寧省
{{*|機舍社民原居連接河
內轄分自永順縣經壽
昌至淸池民居閒雜嗣德元年河內省臣請
隸河省壽昌縣至是經略大臣阮登楷以該
社民㑹經情願仍舊隸
北寧省爲請從民願也}}
西洋佛蘭天船一艘自東駛來邊和福勝汛投
碇辰或上岸採買食物或往沿海村民射鳥
頃刻回船有贈該堡率隊武政與新派率隊
逢進短刀洋白布衣各一政進卻之不得乃
受之省臣吳文迪以聞
帝以政進係有職守乃敢受洋人餽遺雖無交通別
情而所爲不合準各杖八十示懲
{{*|按瀛寰志
略佛郎西
國一曰法蘭西一曰佛朗機爲歐羅巴大國
嘉隆明命年間曾來我國第一第二紀均書
<!--第336页-->
爲富浪沙紹治年間惹事于沱漢第三紀書
爲咈囒哂益佛法富三音相近郎蘭浪西機
沙亦然故隨辰譯出不同此來是本紀初見
從所報書爲佛蘭亦其國也西洋是統指其
方自九年復惹事于沱漫而後均書爲洋益
其辰和議未定未有國書可憑亦皆只從公
牒所報書之耳至十五年議和具有國書譯
音始書爲富卽富浪沙省文也至三十六年
又從中國譯水書爲
法卽法蘭西省文也}}
感化
{{*|屬太
原{{*|以下}}}}
白通平川三縣仍舊設置縣員
{{*|該三
縣前
經裁省至是省臣黎光原以感化白通二縣
地勢廣漠其間漢土淸蠻儂人雜處與平川
居民接夾山北兩省界分
均係衝要地頭請應仍舊}}
餘司農普安洞喜
武崕定州文朗天慈富良等八縣仍舊由富
平府員兼理司農縣倂攝普安縣洞喜縣員
倂欇武崕縣從化府員兼理定州倂欇交朗
縣大慈縣員倂攝富良縣洞喜大慈二縣仍
舊隸富平從化二府員統轄鷺鋪
{{*|俗號
鋪鶩}}
岹嶸
二堡
{{*|普安縣原設在鷺鋪舊所
文朗原設在岹嶸舊所}}
仍交該二府
員遴擇所在
{{*|該總
豪目}}
招募立爲堡兵駐防
廣平民食耒舒省臣阮亨請提出倉粟又于豐
<!--第337页-->
祿豐登麗水布澤四縣繼行糶賑從之
阮登楷奏言淸地股匪投降應行區處事宜
{{*|略
敍
該匪廣義堂通言陳振大勝堂通言謝三德
勝堂通言黎通富抵省投謁將首詞一摺炤
詞內三堂李大昌黃二晚
{{*|卽前稱
黄晚}}
劉仕英原
欽州人與首匪李仕昌同鄰自李仕昌作孽
該等不能阻及大兵征勦玉石俱焚該等逃
生行刦度口去年七月日嘗合夥攻打諒城
又節次擾掠邊民與官兵對仗本年八月思
州土馬亞楂五等八隘搶掠殺傷官民與該
等無涉閏八月聞得大兵到諒及吿示投降
免罪今乞領章程得憑聽今該等得以悔罪
自新願將逆犯之亞楂五及各黨陸續首拏
以贖前愆議請聽其歸順量許頭目數十名
炤給銀餉于諒轄金礦銀礦二處聽其構採
營生或立鋪商買竝責其出力拏犯俟數年
後幹止攸寧再
行炤例征稅}}
下兵部議以爲彼經淸官勞
按察不準其首茲我若遽受其降聽之插居
諒山其迹頗涉招亡納叛將來內地官執此
爲辭則於辭命往來有不著處擬應由經略
臣曉示該通言等旣悔過自新且回靜候聞
得勞按察亦嘗招安匪目寗正行張家詳等
投降皆貸其罪當卽咨會勞按察爲他請命
<!--第338页-->
勢必見從俟勞按察覆文再行報他自詣軍
門投首此亦安邊一策張登桂武春謹武文
解何維藩鄧文添陳文忠魏克循等皆言該
夥寔繁有徒此次請降雖止六十人若旣受
之則彼聞風而來不啻千計亦炤給糧餉勢
有不敷況又于祿平安博地面使之開礦立
鋪將來類聚日多勢難一一從而防範彼徒
手無資不免復萌故態邊民又受其害豈計
之得乎惟經略臣業已招來若一槩停止想
非所以示信於人兹宜行咨該經略臣商同
諒省炤事理審熟籌擬一番處置保無別礙
卽行奏聞準其投首仍卽行咨廣西知會若
處置未必十分無礙則放該通言等回仍置
之度外
帝曰兹當開示通言回報該黨頭目如果眞心歸命
必責拏正要犯投納贖罪其頭目等人束械來降
<!--第339页-->
餘從黨數干各令散歸田里隨便生涯勿可復聚
若能如此則聽其投首隨便分插卽修文移廣西
略敍該等雖係內地小盜然曾經侵軼我疆戕害
捕弁則亦係兩國之罪人豈可以畛域而視同膜
外邪一經開示悔罪投誠應專由本國處置不必
動煩解納其從夥已令散歸隨便生理毋須査問
使他奠厥攸居勿懷反側則民安盜弭兩國皆獲
其利矣詞意明白正大想必順聽以求無事然後
飭他訂日歸降隨機處置儻該等不依開示便是
假降卽當斥去以存國體何必往返咨報爲也準
卽錄行
太子太保東閣天學士武春謹是月十四日八
十壽
帝賜御筆熙朝耆碩金扁一御製詩二章九節鳩杖
一水晶紫金目鏡一白金八十兩竝色幣茶
酒各項命充待衞大臣尊室常內閣印官阮
<!--第340页-->
文豐齎遞傅旨奬賞嗣是月二十一日太子
太保中軍都統府都統掌府事武牢侯謝光
巨亦屆八十壽辰
帝賜御筆老福元動金扁一御製詩一道餘鳩杖目
鏡金幣茶酒各項與武春謹同仍命充侍衞
大臣陳金內閣陳踐誠齎遞賞給之
海匪掠潭河洋分
{{*|屬廣
安}}
海寧知府陳光仲派委
通吏段有仕率將夫民乘船出緝射斃匪丁
落水匪退走該等督船追戰段有仕黃世明
與手下二人先登匪船斬獲匪四馘匪愴惶
投水收獲匪船一艘省臣阮科昱以聞賞段
有仕給憑吏目俟缺卽補同行先登匪船斬
獲匪馘之河門總暫給該總黃世明卽補授
該總陳光仲紀錄一次在行亦普賞錢文有
差
平定米貴命護督王有光出倉粟三萬斛糶之
<!--第341页-->
護理平富總督王有光聲參藩司阮攸
{{*|辨事
弛縱}}
臬
司阮成
{{*|作事
糊塗}}
均不堪職
帝令攸成回奏攸成謂有光率意驕凌事多抑制
帝厭其交訕恐或幾於僨事失體乃命協辦天學士
領刑部尙書充機密院大臣鄧文添帶同科
道部司各一馳往究議且諭令因便察訪南
直右畿民閒利病情形隨事經理
{{*|刑部準交
現在來京
瞻覲之山興宣總
督魏克循權掌}}
十二月改定羅瀚龍永二潭
{{*|屬平
順}}
稅例
{{*|羅瀚仝年
三百八十
緡龍永仝
年四百緡}}
遞年聽由原領人等領徵
經略領河寧總督阮登楷奏節次各省交到各
項囚應行開釋四百八十八名及願從該四
百九十名奉補爲效勇奇十隊仍派革員起
復禁兵正隊長之吳文佳暫管又各省解交
首丁竝投首在該省七十三名奉束補爲從
順一二兩隊仍派投誠隊暫充率隊之黎文
<!--第342页-->
勃兼管再嗣後各轄續交各項囚與首丁到
省及在逃等犯或由該省投首亦請隨便束
八各該奇隊倂交吳文佳黎文勃充管從之
南義艱食欽差
{{*|往平
定}}
大臣鄧文添途經二省訪
得民閒米貴請行發糶
帝乃命省臣黎夤阮同科各出倉粟三萬斛糶之因
降諭以二省轄民有此桔据情形省臣不能
八奏各奪六月俸
準荻葦州
{{*|屬河
內}}
自行挑刮舊溪條以便農功
省天福慈山二府分府仍另設越安縣知縣一
倂攝安勇縣桂陽縣知縣一倂欇武江縣均
由各府員統轄
{{*|諸府縣均
屬北寧}}
烏樓湫淶二源
{{*|屬承
天府}}
禁止
{{*|以無人領徵
姑禁止之}}
惡蠻潛八土磊
{{*|總名屬
河靜}}
刦掠民家殺命捉人接
近之歸合汛守與香山縣員不能先事預防
及至事發又不能迫獲汛守范輝琢知縣杜
<!--第343页-->
文道各降級
準夏冬二徵聽民各炤仝年應徵數干其夏田
則歸納於夏秋田則歸納於冬俾得便民庶
無拖欠從興安省臣黎眞請也
平順拖欠各項稅三萬九千九百緡再展次年
{{*|以田禾要被損
傷米價腾貴}}
給風難淸商船
{{*|廣東船泊
八順安汛}}
倂省永隆諒山興安興化屬轄諸府縣州
{{*|永隆
維明
縣倂于新明保安縣倂于保祐弘治府員仍
舊兼理保祐倂攝保安統轄新明維明二縣
諒山安博縣由長慶府脫朗州由長定府倂
攝興安天施縣倂交芙蕖縣興仁縣倂交延
河縣兼理原設快州分府省之興化陀北州
合歸枚州安州合歸木州瓊崖州合歸來州
清水縣插八清山縣淸水縣之高峰石安
瓊林三社落八山省不扶縣聽插八不拔}}
承天艱食命科道會同府臣出倉米七千方運
往富祿廣田豐田三縣給糶附近之香茶香
水富榮三縣聽由京倉發粟八千斛糶之仍
令就倉領焉
<!--第344页-->
帝見諸省常年結遞案件每于臘月爲多因念案件
事關罪名最爲係重乃一年之内不査結遞
及至冬季紛紛遞到縱非出八罪名亦要年
淸年款於是羅織其詞援引人證以求了自
家之最殿不關人命之重輕外官草率爲心
法司豈無因錯就錯葢年底事繁不得不有
疎略仍申諭諸地方凡尋常案件非關緊要
於十一月中旬現已到部違限聲參駁卻儻
事理艱澁必俟開年結遞
淸國開化府劉邵高移書言南山
{{*|屬宣
光}}
土目黃
金菊窩畱賊匪擾害邊民本年閏八月十六
日帶領王民二百餘人執械檑號句串漢姦
羅秀在芭蕉嶺搭卡房三閒將中外地界混
淆又黃金菊移覆李司獄妄占內地南脂阿
老等八界近復築卡謀占以爲蠶食地步祈
將黃金菊嚴懲飭令土目立將卡房折去又
<!--第345页-->
炤沿邊一帶仍舊以河爲界勿得妄行混爭
省臣阮德懽倂行八奏
帝曰黃金菊窩畱盜匪越境侵界等款經二月餘始
奏不合其阮德懽
{{*|現布
政}}
裴樻
{{*|原按
察}}
各奪六月俸仍
究明速覆阮德懽等覆奏本年九月日節接淸國
開化府公文大略移敍各理卽派省屬八品
阮文性會同永綏縣知縣阮昌前往確勘竝
催齊査究事屬臆說
{{*|黃金菊開稱伊總平夷
社與淸國開化府東安
里夾境以大巓杆爲界原有屬户儂人投寓
伊社納稅本年閏八月縣飭巡防伊率撥總
內民一百餘各具田刀棍杖往諸接壤地頭
防守且大嶺杆原有設立斥候一所久經朽
弊修補駐防後見淸人撤將原在芭蕉嶺卡
房建立逼近在此又於平夷社河邊敎笘豎
立界地新木牌一面面內横書天朝二字中
直書界址至南溫河隘口河邊止右邊書署
開化府知府劉邵高中衡府巴哈布仝立左
邊書咸豐元年閏八月日等字且自大嶺以
南寔係平夷地分忽見界牌豎立在此伊乃
我取這牌將行稟炤此次該府因伊拔去界
牌常委人勒問原委閒有平夷社人黃文陳
遞詳原伊高祖故黃金蹄爲南山城官日原
札一張內敍這處原係伊祖業世襲代管經
禀天朝文山縣正堂潭憲批斷給四立爲界
<!--第346页-->
炤界管業年號著景興四十三年伊將這詞
略敍四界具覆李田主以免生事其原伊祖
所遺詞內有著南脂南隅阿老三寨現今經
已失脫不知何年代餘如開化府咨文所稱
伊就安邊猛硐兩處借兵要與該國爭界及
帶兵執械越向芭蕉嶺另搭卡房及私通漢
姦羅秀等買賣
硝磺等款竝無}}
仍炤該宣省轄夾接淸壤惟
賭呪河兩岸與該國原各立牌亭以爲誌限
餘夾該國之各社村竝無有合符立界閱地
圖該府之夾省轄有段以河爲界亦有段以
土山爲界歷歷可稽茲該府徵誌這段以南
溫河爲界査係瀘河從無有南溫河之名禮
部請代擬咨文炤該府原咨各理按款詳覆
其疆界一款仍須炤依該省臣所言大意咨
辦且訂期該府親往界上會同催齊兩伴勘
明立定界址以止爭端看他如何回覆再由
該省具奏從之
癸卯
祫饗是日寒雨
<!--第347页-->
帝躬須靜攝命富平公綿與恭代行禮
是年京外哨載各項船五百四十艘失事
{{*|因
風}}
三
十四艘現哨未回竝風水晚期仍畱所在竝
畱京穩置二十艘餘各淸回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卷之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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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嗣德四年秋七月,海運船{{*|京畿水師署掌衞阮尹管坐}}解項回泊于汴山汛澳{{*|屬清化}},失火{{*|後柁設祀所夜燈落八藥桶}},弁兵斃八名,重傷十名,官帑沉失,其分坐柁工{{*|隊長阮文幸}}等交省,臣問賠,統管{{*|阮尹}}管解{{*|副衞尉枚曰}}亦倂議罰。
廣平艱食,布澤、平政、明政三縣獨切,命省臣阮亨、杜俊天等提出省倉米一萬五千方,運往灢江津次,糶賑之。
火舍國立針蘿爲王{{*|該國前王久頼於紹治年間卒,無子,未有所立。針蘿是久賴外甥,去年十月日蠻民循俗,將布繩繫手,依限不絕。本年三月日,立爲國王。因該國疫痘,至是始報}},給安博、祿平二縣州與溫州{{*|皆屬諒山}}。
各社村災黎{{*|爲匪燒掠合共一千一百八十戶}}獲淸地匪目王三才,押赴萬寧{{*|州名屬廣安夾清欽州}}誅<!--第312页-->之。
帝以諒平清地,逸匪已潰散,令省臣摘原調諒山兵五百名,竝敎養,選鋒三十名,仍畱高平彈壓,餘原調之。河內、北寧弁兵準各撤,交黃戰帶回。
勤政殿大學士、領兵部、綏盛郡公張登桂上疏乞休,略云:「臣歷事三朝,兩叨顧命,官居一品,爵冠五等,兼且子尚貴,主女充府妾,一門榮耀,自古曠聞,誠夢想之匪所期,而盛滿之尤當戒也。況當粉飾太平之會,而無所建明,以衰頽多病之身,而不知止,足言官彈其專輒,邊臣疑其掣肘,僚发戒其居,成士夫譏其固位。自家之咎,於人何尤? 夫棲高枝而望勁風之息,履仄徑而求坦步之安,葢亦難矣」,辭甚懇切。辰朝廷於該大臣尤所倚重,疏入,帝不悅,仍諭以圖用舊人,責成碩輔之意,慰畱之<!--第313页-->。
我難民回自凌水{{*|淸國縣名,屬欽州}}男女二十一人{{*|廣義省民兌買粟子,因風漂泊至清國,洋分凌水縣,輪解送回至海寧}}。
改佐離山爲佐靈山,列祀{{*|山屬廣治向化縣,周圍約二三日程,高峰插雲,轄內山脉、水源皆從此出,祈禱稔著靈應,商船往來,亦以此爲誌準,與石捍大川,同列中案}}。
又獲清地匪黃盛記等七犯,押赴境上{{*|欽州}}誅之。
淸地匪蒙天牛與名官三{{*|思陵州土知州之叔}}糾集思州,蔓擾上龍憑祥{{*|約六千餘人}},諒山省臣張好合以聞。命督弁兵土勇嚴防浴邊諸要處。
興化艱食,出省倉粟一千五百斛運往清山、清水、安立、鎭安、三農等縣糶之,仍聽三農是夏租粟折納錢文給節次。
戎務海程死事{{*|文自正七品武自率隊以上}},現存父母妻子錢米,俾資養贍{{*|四品以下現存父母,或有年高,而其子品卑;或有年進,而其子品高。應一律給錢三緡、米三方、布帛各一匹。其妻子何係孤苦無依者,三品以上,錢三緡、米二方;自四品至七品,錢二緡、米一方。惟現存妻子不至孤苦,竝預<!--第314页-->有職事,蒙給俸餉,與干案得罪,均不得預給。此從二年九月廷臣陳請議準酌給也}}。
罷永平永治等縣{{*|屬永隆}}。
和買黃蠟,以非土產也。
設新利、新定、新順三所{{*|均屬邊和}}交易場,攺蠻丁產稅爲源頭稅聽民領徵納稅{{*|新利所,原額蠻丁歲納黃蠟一百二十二斤,茲酌減爲仝年黃蠟八十斤。新定所,原額蠻丁歲納黄蠟二十六斤、橄欖脂一千三百五十斤、鐵藤七萬二千綫,茲酌減爲仝年黃蠟二十斤、橄欖脂一千斤、鐵藤五萬綫。新順所原額蠻丁歲納鐵藤十八萬綫,茲酌減爲仝年十五萬,原額蠻丁、蠻稅削去}}。
帝以近來財用頗形匱乏,必須量入爲出,方能接濟,乃命戶部詳査紹治年間與嗣德元、二、三等年支銷數進覽。戶部遡査紹治元年與嗣德元年,諸轄丁田稅例均䝉蠲免,惟紹治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至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餘緡,較與嗣德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一千四十二萬餘緡,已覺稍遜,且紹治元年所蠲免者惟丁田稅例,至嗣德元年則諸轄關津稅例,亦與丁田竝蠲,致年內所入錢數較與紹<!--第315页-->治元年更覺稍遜。再紹治二、三兩年蠲緩亦只二三十萬上下,而遞年出入之數多寡乘除,尚有餘額積。至紹治七年,仍得一千四十二萬餘緡。茲嗣德元年,只存錢數旣屬稍減,而二、三兩年因以災傷疾疫稅例蠲緩,每年多者至八十六萬餘緡,少者亦不下七十五萬,又隨辰賑給累萬餘千,疫斃籍民均䝉除籍免稅。又安靜、清化各轄關津稅例,該二年至本年{{*|卽四年}}蒙得蠲免,而北圻關津稅例比前亦減,通算年內所出多於所入,致二、三兩年現貯錢數不惟減於紹治七年,而較與紹治二、三兩年亦覺減遜。帝曰:「積貯者,天下之大本,民生國計,所係匪輕。有司當深思熟籌,若恬默無所可否,則負責成多矣」。
是年準畿內及諸地方虛著坍圮、蕪莽、鹹浚、澆燥沙培、荒廢各項田土總十萬四千十有六<!--第316页-->畝,各除籍,竝將項免稅{{*|承天一千九百四十八畝,乂安一千六百三十五畝,清化三千五百四十八畝,河內六千六百六十八畝,海陽九百六十二畝,南定八百三十七畝,廣南一千八百二十六畝,高平二百十畝,永隆四萬七千一百二十畝,定祥三千二百畝,安江三萬四干七百八十四畝,河僊一千二百七十八畝}}
諭賞右畿經略大使阮登楷同軍功加一級,竝玉佩、金錢、緞紗、參桂各項{{*|良玉彫刻梅花佩牌一面、「萬世永賴」大項金錢一枚、貢緞一匹、貢紗三匹、花縐紗一匹、尚方土木人參五枝、珍桂四片}}帝近以調劑右畿爲急,登楷自奉節往抵察訪民情、經理州郡,表廉能、退貪冗、蠲逋負、撫彫耗,至是民天裕如,盜賊屏息,帝以爲古稱循良,殆無以過,故特諭厚加褒奬云。
準定官員回貫給驛例{{*|向例官員蒙得回貫省親養親或親喪妻喪及省掃休致休養者無有給驛至是議準京官文四品印官武掌衞以上外官督撫布按等員各依品給驛在京武三品之管衞在外正副領兵何係回貧省親養親奔喪省掃者亦聽其給驛係休致休養者則聽其因公由驛俾有分別}}
準定演馬陣例
{{*|先期派出上駟院率隊十二兵
二百餘人馬一百餘匹五行旗
<!--第317页-->
一枰副衞旗一杆率隊旗二十柯號旗一杆
小馬礮八十杆馬刀八十把旗刀二十六把
鍮傳聲一口銅鐛一面角聲一口戰鼓一面
銅鉦銅鑼各一面鏢鎗二百四十杆竝蒭草
人形芭蕉具足係屆演期奉派武班大臣一
員管兵馬往郭外敎場先演挾陣直陣次鴈
陣其演法先將兵馬布列成屯再於路上左
右各量行豎起芭蕉又於路旁左右各行結
豎蒭草人形均隔三丈仍派出管衛一員爲
司令官吹角三通騎馬者齊躍上馬鼓點一
拔刀出鞘鼓點二旗刀均豎起鼓點一面向
屯門鼓三聲直行一字鳴鑼五聲束成伍列
再一聲推旗一聲均唯旗皆下聞镙令依法
演放馬礮二發鼓點二納小馬礮再状刀出
鞘鼓點一旗刀竝舉鼓點三唯一徐徐而進
鼓點六騎馬喊吶進追鼓緊點二停止鼓三
通收軍鳴鑼一聲轉馬回頭鼓點三徐徐返
回舊陣鼓緊點二騎馬整肅鳴鑼一聲面復
向前又一聲卷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演完
挾陣次布直陣鴈陣其金鼓進止之節略同
就中每陣各有遇前遇左遇右其排布陣勢
閒有少異仍每陣各於馬上裝八藥料馬子
寔行施放三聲要在礮聲一齊母得先後参
差失次三陣演完演放鏢舞劍法聞鳴鑼一
聲面各向前鳴鑼五聲分爲五算鼓點二納
小馬礮取鏢鎗鳴鑼三聲一聲開旗一聲推
旗一聲均唯豎旗鼓點三唯一觀號旗急行
進馬放剌鏢鎗務中蒭草人形爲度放訖返
回算所鼓點二再緊點二兵馬整齊状刀出
鞘鼓點一舉刀鼓點三唯一觀旗號各於馬
上馳驟舞刀斬芭蕉樹以斷截爲準斬芭薰
訖鼓緊點二又鼓三通收軍束成隊列鼓點
<!--第318页-->
三返回舊所鼓點二再緊點二鳴鑼一聲卷
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一聲面向左右鳴金
一通布列
成屯而止}}
八月
帝以右畿民瘼稍蘇命原經略使阮登楷調領河寧
總督仍充經略河寧寧太諒平且諭之以調
劑兵民整飾疆圉之意
{{*|河寧原督黎文富另
準攺領安靜總督}}
追贈白允朝
{{*|廣平
省人}}
吏部尚書
{{*|允朝於戊子科預
選補同春縣知縣
經已有年嗣奉
世祖高皇帝八嘉定城允朝從之庚子年封素履侯
追隨矢石歷涉山川不幸途中病逝乏嗣事
跡載在功臣列傳正編至是允朝堂姪允招
控乞承祀禮部究敍追隨事狀
與阮登場伯仲故特準追贈焉}}
蠲免平朗伯上廣開三社莊
{{*|屬太原省感
化平川二縣}}
廢耕
田稅例
{{*|因疫斃廢耕平朗莊田八十三畝零
伯上社田七十二畝零廣開社田二
十三畝
九高}}
仍聽展三年飭令招撫領耕徵稅
改定鄕會試法
{{*|第一場用經義以觀學術鄕㑹
均出五經各一題四書學庸一
題論孟一題士人行文鄕試經二題傳一题
或傳二題經一題爲中式㑹試經傳各一題
爲中式第二場攺用策問一道以觀才識第
三場用詔表論各一題詔表用四六論用古
<!--第319页-->
文第四場用詩賦各一題凡鄕會第一場中
格者方八第二場第二場中者八第三場第
三場中者八第四場鄕試中得三場將爲秀
才四場竝中將爲舉人㑹試四場竝中者自
八分以上爲中格項三場得九分以上由場
官摘出聲敍準與中格均八殿試何卷得四
分以上賜之甲第進士何卷三分以下再黜
爲副榜仍以五年壬子科鄕試六年癸丑科
會試
爲始}}
禮部臣林維浹言策文難做而點閱秤
量尤難就中策文二千卷視與第一場制藝
四千卷紙數字數較多其可堪取者不過六
七十卷若只據此取中則後二場八試旣覺
寥寥若廣取不免牛驥同羣其策文仍舊制
列第四場則寔學者愈見其長而考官不至
過勞自可期于精當
帝不從曰試行之
召新改領安靜總督黎文富回京佇候慶節
{{*|文
富
原左軍都統府都統領河寧總督在職
滿考經請來京瞻覲因準改是銜召回}}
淸地股匪千餘人由無礙
{{*|總名屬廣安
省先安州}}
取路至
河婁
{{*|社
名}}
燒掠知州范金鐘襲擊之匪多傷斃
<!--第320页-->
{{*|斬獲五
十四馘}}
竄走獲旗馬鎗刀收回牛牢
{{*|五十
頭}}
賞
軍功紀錄三次在行亦賞錢米有差
定演大礮例
{{*|凡中的中圈若干發炤例扣算尙
剩中圈五六發者將爲優項三四
發爲平項二發爲次項如
中圈止一發將爲免議項}}
萬壽節賞親藩國公郡公皇親金磬有差
欽差經略河寧寧太諒平等省阮登楷請調諸
省
{{*|河内山
西北寧}}
募兵往諒備派楝兵撤回
帝從之
歸葬荒墳于南野
{{*|承天府三百三封前年疫斃
多由護城于河郭外潦草完
葬故
歸之}}
廣平省臣請出倉米五千方糶豐祿豐登麗水
三縣
{{*|以前未
發糶}}
又出五千方再于布澤平政明
政三縣繼糶從之
移海陵
{{*|屬廣
治}}
縣治于延生
{{*|社
名}}
賑高平良馬鋪火災
淸地匪三堂二千餘嘯聚于有產
{{*|屬諒山
安博縣}}
等社
<!--第321页-->
分掠署掌衞作爲領兵阮鐸按察枚英俊率
兵勇一千餘進攻斬獲十餘馘匪棄牛羊退
遯潛伏于鐵灘
{{*|屬安
博}}
阮鐸乃分爲三道追擊
之以山西副管奇裴副爲右道諒勇奇署副
奇阮壽紀爲左道竝進枚英俊接應而鐸自
將中道追至鐵潭前爲泥田所阻鐸與弁兵
{{*|選鋒
武舉}}
八十先涉匪見兵少復來混戰射殺阮
鐸阮壽紀枚英俊渡兵繼至皆遇害報至
帝曰阮鐸主將兵事素嫻貪勝致敗枚英俊以書生
而從戎務奮不顧身死於非命朕爲之流涕乃追
授鐸爲掌衞贈英俊爲翰林院直學士錄用
其子由省護送棺柩回貫又賜英俊母錢米
帛匹以充養贍阮壽紀亦追與寔授副管奇
其當場陣亡正隊長率隊武德追授該隊武
舉高盛武文道潘點黎文持陳之節等五名
追授禁兵隊長正八品書吏吳光揚追授靈
<!--第322页-->
臺郞各炤銜給卹一倍餘兵丁給錢有差巡
撫張好合以調度失宜準拏解回京交究迨
至河靜省病故仍準追奪
以興化署撫丁文銘調署諒平巡撫廣南布政
使潘靖陞署興化巡撫
閏八月刑部以各項囚與願從至三百餘犯畱監
勘堂日久不便請分起陸解
{{*|風水
就晚}}
輪交各省
分配從之
初設平定試場以次年七月試
{{*|向前合試承天
場是年議準別
設居試期派場官主考副主考提調監考分
考各一覆考三初考六監察場務科道二內
外體察密察各四吏房二十名試場內外堂
院垃場之甲乙四圍各款各炤依淸化場規
式解額
十三名}}
承天大風雨命工部尙書陳文忠祈晴尋獲晴
和賞文忠紀錄一次
準定凡宋山縣人寓居承天四直平定富安各
社村如有到歲由社村登籍仍著宋山縣人
<!--第323页-->
以存原額嗣有警蹕左右祠祭各司之缺揀
補若避就削去原額
{{*|宋
山}}
與社民同受兵徭
準定貢生經監臣考再由禮部臣覆覈一遭分
項給與廩餼永爲例
{{*|禮部定日催集就部㑹
同科道一人題用三道
經史辰務各一每題限三百字以外由部點
関分項倂將原卷進覽三得爲優二得爲平
一得爲次竝失爲劣
預項者炤例給廪}}
帝欲彰明世次辨別親疎欽遵
聖製帝系詩章乃親製分賜皇親十六房名譜字部
{{*|安豐公洪保房賜寸字部泰國公洪付房斤
字部瑞國公洪依房香字部弘治郡公洪傃
房冈字部英山郡公洪伾房片字部嘉興公
洪休房行字部皇親洪沅房子字部洪健房
廾字部洪傳房分字部洪傍房止字部洪儗
房刀字部洪便房斗字部洪侹房几字部洪
傒房耒字部洪侅房豆
字部洪佚房十字部}}
登諸金冊至是金冊
鑄成命太史卜吉以二十日癸卯祗吿
列廟藏之二十八日辛亥頒給璽書賜宴
{{*|諸皇親竝
文五品武
四品
以上}}
淸兵田文藻越境拏犯于聚和
{{*|社名屬
宣光}}
爲犯夥
<!--第324页-->
殺斃
{{*|田文藻行至聚和董亮寨獲犯陸小保
綑縛伊夥陸老外唐小麻陸老占羣來
開解陸小保援得小
刀刺田文藻立斃}}
開化府理刑廳李臬
{{*|闕
名}}
移書言聚隆爲匪徒淵藪而駐防該總匿縱
猖獗省臣阮德權查拏獲之
{{*|陸小保
唐小麻}}
陸小保
畏罪自戕懽令正法唐小麻畱監以事聞且
言該府派田文藻越境拏犯不曾移文自有
取死之道請下禮部擬咨以復
帝從之令將唐小麻交開化府員
以北寧布政使潘偌
{{*|現來京恭
候慶節}}
陞署順慶巡撫
{{*|原署撫杜
克舒病缺}}
是秋審冊凡三百六犯
帝親閱裁定句決者只十有九犯餘多減發竝寬緩
之
{{*|減軍八十一犯流五十犯兵一犯奴七犯
徒六犯駮交覆查三犯永遠鎖錮一犯緩
決十九犯現存仍畱斬
絞監候一百十九犯}}
免軍流囚三十七犯
{{*|原撘解船發配洋程因風
沉破幸得生活
帝憐其經被波濤
漂蕩免之}}
發回貫省爲兵仍令地方官管束
<!--第325页-->
河靜民黃金聲
{{*|宜春
縣人}}
力田好義
{{*|墾荒田以均給
同鄕出私貲以
賠納公稅穀粟之許貸不取
餘利堤條之雇築專衞農功}}
撫臣阮澤以狀
聞
帝賞之
命諸地方官各察訪轄下素諳醫術最出色者
每省楝一二人給路費來京揀用
四直省風潦
{{*|水深七
八尺}}
家屋倒壞流失各賑給有
差
清地股匪又蔓掠先安
{{*|州名屬
廣安}}
駐弁協管阮仕
管奇阮特等得報率弁兵二百餘自萬寧州
往截聞後屯率隊阮衍失守被戕直前救應
斬獲匪目一馘射斃二丁與匪相持待援省
派副管奇胡巴先安州員鄧高峰繼進分道
射殺
{{*|二十
九馘}}
匪退在行官軍賞給有差
經略使阮登楷奏言淸地匪顏天黨夥七八千
嘯聚上思州龍頭
{{*|淸邊
州}}
與廣西按察勞崇光
<!--第326页-->
相拒淸兵方在圍拏又李清黨千餘人據欽
廉
{{*|二州名屬
淸邊界}}
出八萬寧
{{*|州名屬本
國廣安省}}
以爲巢穴
勞按察或直向太平府與本國會勦或與兩
廣總督討紫山天德之賊未得確信然査關
上至龍頭纔七八日果如其事則我國應用
弁兵象馬及一切酬應事宜有關鄰交重誼
請下部議禮部奏言勞按察前年使我國如
果提兵會勦邀以面商經略臣亦可與之相
見惟有事軍旅當以軍禮見如他員來但於
諒省駐馬隨宜調度以重國體從之
阮登楷又奏擬邊籌五條
{{*|一淸地蔓匪巢穴係
該國邊民若非該國
官兵會勦勢難蕆事請再修國書派員齎到
廣西要該撫一面調劑饑民俾無失所一面
勦除渠黨使絕惡荄儻該國重於用師亦當
督所在沿邊官兵向引本國官兵直搗巢穴
務得該匪淨盡用固邊疆如該國允從所請
該員請隨機徵調各省兵勇相機會動如其
未然當飭令沿邊土民防按仍各撤回官兵
休息以省勞費一淸人未經會勦請將各省
揀兵撤回省伍仍畱北寧河內山西各衞奇
募兵每省務足五百名輪流三月一次與原
<!--第327页-->
戍諒省之海防奇兵一百屬省之諒雄諒勇
各奇隊全數并兵該千餘俾資守護其餘該
三省募兵請各轉回北寧界分廓夾堡善地
設大屯駐札竝加派山西戰象二匹在此立
養委得力領兵一員管之日夜操演以嚴有
備再諒山省城完固外施鹿角尖內有勁兵
按駐該匪必不敢復來圍逼萬一該城有警
先須堅壁不動卽就近飛調該堡弁兵象匹
從溫州文關直至同登鋪暗截匪退路仍以
烽臺通消息接報日該員卽飛調河北二省
大隊兵勇星往援勦如此則該匪進退無路
一鼓可樸滅且今該匪未就清夷尙需徵發
其河北二省兵請分爲二班一班放回休息
一班除尋常差派外餘每省請以一千日常
操演以備臨辰有用至如各駐守募兵在諒
省請各月給錢三緡在北寧堡請各給錢三
緡米各一方原派武擧敎養選鋒亦加給每
月錢一緡使之裕如以勵士氣若遇匪侵過
刦掠者各由所在團結堵禦不須差派一諒
省年來或徵募上勇或解運糧餉土民正甚
勞頓今年應徵錢粟除經奉蠲緩外餘今冬
應徵租粟聽收寔色以資支餉其錢數干蠲
免以舒貧民之急一諒省嵐瘴重地而北圻
揀兵家鄕之念重敵愾之情輕得力者少傷
病者多均無妥便之計炤自治平以北現監
囚犯省以百數則覊禁者多旣屬干和而主
守弁兵轉增勞費請恩旨敕下各省臣炤囚
犯自斬監候至軍流徒爲兵項其有情願殺
賊贖罪各發交軍次開釋給以械餉責令軍
前效力亦可當一衞勁兵再請敕下各該省
炤所轄尙有犯案出首數干亦倂交軍次差
派事平後囚首人等各炤功狀彙再欽候恩
<!--第328页-->
典則刑獄因以日淸而亦可分官軍之力矣
一沿邊各省土官乃中州之藩蔽前因逆雲
惹事攺置流官亦
大聖人之一大段經理處也然觀逆雲煽變數月自
可清夷誠以巢穴可除而我土我民呼應亦
敏則其爲患猶淺自流官之法行土司土目
一槩廢棄官與民音話不同風土絕異平日
則以蠻爲易欺藉官法以嚇怵貪冗殘刻無
所不爲該土民敢怒而不敢言迨其有事則
呼應不靈動輒齟齬土民素懷忿疾誰肯有
親上死長之心此則流官之弊倍於土官不
知底止請量設上官以管率其民團結土民
責以捍禦方爲安邊緊著又興宣太均夾接
地頭不無該匪乗虛刦掠請敕下各省預先
催飭原土目土豪各自管率其民互相團結
令先事防範以安邊圉事平之後擇其尤者
授以土縣尉或丞其次者授以千户
百户供兵納稅方爲火佚永寧之計}}
準下兵
部覆擬以爲移書廣西前經準行而淸國地
方亦仍虛應兹由該經略使擬撰諒山省文
自申前書之意仍具式呈覽交辦但咨太平
府轉報方合至如囚犯所干罪狀自有輕重
不同豈應一律開釋兹炤自寧平以北各省
査係軍流以下與犯案出首者就近發交諒
山軍次差派若夫流官之設本欲改王歸流
<!--第329页-->
惟諒山高平二省近有邊務使之團結事平
授職亦是隨宜餘各省亦不必遽行生事團
結爲也
帝從部議其勇兵應畱應撤亦聽由該經略臣審度
行之
合倫州于遵敎州
{{*|屬興
化}}
仍隸奠邊府罷欽河堡
仍交所在文盤州員炤顧罷錦川縣
{{*|屬河
靜}}
原
隸之樂川上垣雲傘美裔四總復歸于奇英
縣倂由河淸府兼理復設河津安澳二汛
九月申定尊生廕生補官例
{{*|尊生中秀才廕生中
舉人均依新議仍畱
二科歷應鄕會試若科限已滿而未能連捷
者炤嗣德二三兩年節次議定補官之例辦
理如尊生中秀才初授正八品銜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舉人初授檢討遇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補
首縣中副榜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缺卽補
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三甲進士初授修撰
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年須俟至週年中
第二甲進士與三魁同用中三魁候奉不次
擢用廕生中舉人初授正八品街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副榜初授檢討過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荫
<!--第330页-->
首縣中第三甲進士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
缺卽補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二甲進士初
授修撰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母須俟至
週年中第一甲係是鼎元臨期另候簡用餘
何係非預中科目而應得挑選者倂與監生
炤依六年挑一次之例就中何係中挑者其
平項以上之尊生優項之監生竝優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初授典簿遐三年陞補
縣州次項之尊生平項之監生及平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與平項以上之廕生四
五品官之子初授待詔或供奉週一年陞補
典簿又週三年陞補縣州再該等應挑之例
其預挑人等一二次末中者經得畱監肄業
以俟科期就中何名己經三次預挑而仍然
尙未中者各炤
項放回原籍}}
命續議鄕試條例
{{*|第一第二第三等場每期試
院點閱事清提調官先行查
炤劣項黜落及所犯場規重款竝不成交理
納卷外限人等姓名編交試院除外餘不在
編交者卽爲中項主考官炤依分圍揭扁俾
預中士人誌認八試至第四場期點閱畢提
調官撿將是期中卷落卷倂與前三期中卷
合串爲一遞交主考官秤量四期竝中者將
爲舉人三期中者將爲秀才其舉人項第幾
名秀才項第幾名各于該卷摺上批訖送交
提調官粘合名紙遞交試院修簿寫榜其終
場秤量要以兼文優平次爲差如何卷䇿文
平項雖他期幾優亦置在䇿文優項之次何
卷策文次項雖他期幾平亦置在策文平項
之次則淹博得以自見又如何卷各期雖批
取而究係文理尋常亦黜爲秀才不得槩行
<!--第331页-->
泛取爲
舉人}}
辰議者頗偏重策文一場
帝以策文分爲優平次項置等第頗屬膠柱鼓瑟秤
量要須通歸四場勝遜方可酌定母須印定
如此餘依議準行
淸地匪目劉亞五等十七兄弟
{{*|古森峝勁村
人屬淸界}}
將
黨夥約百餘人潛來化巖
{{*|社名屬海寧府廣
安省與淸州毗連}}
抄掠竄回該國古森峝府員
{{*|陳光仲守
海寧府}}
以越
界違禁不便竆追稟乞咨會省臣阮科昱奏
之
帝命禮部代擬廣安咨文齎往欽州
工部奏請京及各省炤據海運船缺額各行塡
造許之
{{*|海運船原額一百艘辰京畿水師缺
額六艘廣南廣義平定邊和嘉定永
隆定祥廣平乂安淸化南定
海陽十二省缺額二十八艘}}
封通國諸神祇敕文一萬三千六十九道
{{*|此遵
紹治
七年十月日恩詔議封印給內歷代帝后竝
承天府轄一千七百六十六道廣南以南諸
轄二千七百四十七道廣治以北諸轄八
千五百五十六道其未給者取次續辦}}
<!--第332页-->
諭前朝婕妤阮克氏贈爲淑嬪仍給還原冊特諡端
烈婕妤於明命十七年已封淑嬪尋干連家
人盜金之案得革明命十八年起復婕妤至
是其子綿審上疏懇請辭甚哀惻
帝以所請出於至情故給還之
罷長慶府
{{*|屬諒
山}}
敎授
{{*|以邊鄙無
人講習}}
且諭省加心勸
導如文翁之治蜀郡俟後日染文風奏辦
罷那巓扶桑嘉憑博溪四堡
{{*|屬高
平}}
仍交所在轄
民巡防
冬十月準增摘桂峰翠雲二縣
{{*|屬乂安
葵州府}}
籍民每縣
二十五名合共原額
{{*|一百
名}}
充桂户擇最得力
一人設爲戶長除免身稅其稅額炤依原議
供納
{{*|去年議定桂稅全年一百二十斤內一
項十五斤二項二十五斤三四項各四
十
斤}}
仍飭令所在府員以辰廉察
改定在京選鋒兵遞年以季夏月考課一次
命皇親綏國公綿寊掌尊學
<!--第333页-->
封閉農屯福旺
{{*|二礦名
屬諒山}}
金礦以金氣日就耗竭
也
準富榮合爲香茶富祿合爲香水豐田合爲廣
田
{{*|各縣名屬
承天府}}
均仍舊縣名以存其號
準舒池靑關上元南眞
{{*|屬南
定}}
四縣民虛著及逃
死欠數除籍將項有差均免稅自本年以後
仍聽展假三年充塡
{{*|四縣民虚著四百五十
九名除籍二百四十八
人將項二
百十一人}}
安河督臣高有馮奏言高蠻國王詫螉蟙委土
目就省投文請移退平夷慶安二堡又言派
人坐徵船稅各蠻王民往來不便且侵過彼
境謌八處乞酌免稅俾得通商則永遠相安
不敢復言巴川七山矣卽已當面曉示各理
{{*|初設築二堡本爲詰姦分界計也皆屬漢民
地分原無侵過彼境且坐徵關稅乃六省商
船及淸土自南榮來于平夷之謌八處
本無征收宜將此意說與國王知之}}
又派
吳世周遞書移會惟蠻情不常業飭沿邊各
<!--第334页-->
屯堡防備矣
帝曰移退屯堡固爲無理豈應曲從但宜嚴飭坐徵
員弁毋以王民愚蒙易惑藉事逼擾動生弊竇爾
省臣又擬作咨文由經略覆閱責問蠻王以藩臣
之義封殖之恩等大意看他回答如何隨幾酌辦
是秋廣安田禾豐收餘有災傷者其租稅各炤
項蠲減有差河靜清化應徵粟準折納錢
十一月準再展聚隆銅礦原欠銅稅
{{*|九萬八
干斤}}
以是
年淸國咨拏逃犯礦夫多有散去故也
開年正屆北寧山西二省各派弁兵來京操演
帝以北省現方有事徵調準改由寧平省合與山西
遵例充派其北寧姑俟次年
選鋒衞額缺
{{*|原五百六十餘陞調逃
死二百餘疫斃五十餘}}
嗣無應選
帝怪之問日選鋒衞兵餉錢旣厚進身亦捷比與諸
軍較爲獨厚何無入應選以致欠缺因命兵部廉
訪情形竝酌擬如何妥合要得充聚俾資有
<!--第335页-->
用部臣奏言諸軍自出身投八隊伍同鄕共
貫袍澤相依致甘於原伍而不樂應募兹請
除何衞預在禁直竝諸軍營己充選鋒兵外
餘不拘何色民匠局均聽由該衞自行招募
俾得早充許之
準機舍仍舊隸北寧省
{{*|機舍社民原居連接河
內轄分自永順縣經壽
昌至淸池民居閒雜嗣德元年河內省臣請
隸河省壽昌縣至是經略大臣阮登楷以該
社民㑹經情願仍舊隸
北寧省爲請從民願也}}
西洋佛蘭天船一艘自東駛來邊和福勝汛投
碇辰或上岸採買食物或往沿海村民射鳥
頃刻回船有贈該堡率隊武政與新派率隊
逢進短刀洋白布衣各一政進卻之不得乃
受之省臣吳文迪以聞
帝以政進係有職守乃敢受洋人餽遺雖無交通別
情而所爲不合準各杖八十示懲
{{*|按瀛寰志
略佛郎西
國一曰法蘭西一曰佛朗機爲歐羅巴大國
嘉隆明命年間曾來我國第一第二紀均書
<!--第336页-->
爲富浪沙紹治年間惹事于沱漢第三紀書
爲咈囒哂益佛法富三音相近郎蘭浪西機
沙亦然故隨辰譯出不同此來是本紀初見
從所報書爲佛蘭亦其國也西洋是統指其
方自九年復惹事于沱漫而後均書爲洋益
其辰和議未定未有國書可憑亦皆只從公
牒所報書之耳至十五年議和具有國書譯
音始書爲富卽富浪沙省文也至三十六年
又從中國譯水書爲
法卽法蘭西省文也}}
感化
{{*|屬太
原{{*|以下}}}}
白通平川三縣仍舊設置縣員
{{*|該三
縣前
經裁省至是省臣黎光原以感化白通二縣
地勢廣漠其間漢土淸蠻儂人雜處與平川
居民接夾山北兩省界分
均係衝要地頭請應仍舊}}
餘司農普安洞喜
武崕定州文朗天慈富良等八縣仍舊由富
平府員兼理司農縣倂攝普安縣洞喜縣員
倂欇武崕縣從化府員兼理定州倂欇交朗
縣大慈縣員倂攝富良縣洞喜大慈二縣仍
舊隸富平從化二府員統轄鷺鋪
{{*|俗號
鋪鶩}}
岹嶸
二堡
{{*|普安縣原設在鷺鋪舊所
文朗原設在岹嶸舊所}}
仍交該二府
員遴擇所在
{{*|該總
豪目}}
招募立爲堡兵駐防
廣平民食耒舒省臣阮亨請提出倉粟又于豐
<!--第337页-->
祿豐登麗水布澤四縣繼行糶賑從之
阮登楷奏言淸地股匪投降應行區處事宜
{{*|略
敍
該匪廣義堂通言陳振大勝堂通言謝三德
勝堂通言黎通富抵省投謁將首詞一摺炤
詞內三堂李大昌黃二晚
{{*|卽前稱
黄晚}}
劉仕英原
欽州人與首匪李仕昌同鄰自李仕昌作孽
該等不能阻及大兵征勦玉石俱焚該等逃
生行刦度口去年七月日嘗合夥攻打諒城
又節次擾掠邊民與官兵對仗本年八月思
州土馬亞楂五等八隘搶掠殺傷官民與該
等無涉閏八月聞得大兵到諒及吿示投降
免罪今乞領章程得憑聽今該等得以悔罪
自新願將逆犯之亞楂五及各黨陸續首拏
以贖前愆議請聽其歸順量許頭目數十名
炤給銀餉于諒轄金礦銀礦二處聽其構採
營生或立鋪商買竝責其出力拏犯俟數年
後幹止攸寧再
行炤例征稅}}
下兵部議以爲彼經淸官勞
按察不準其首茲我若遽受其降聽之插居
諒山其迹頗涉招亡納叛將來內地官執此
爲辭則於辭命往來有不著處擬應由經略
臣曉示該通言等旣悔過自新且回靜候聞
得勞按察亦嘗招安匪目寗正行張家詳等
投降皆貸其罪當卽咨會勞按察爲他請命
<!--第338页-->
勢必見從俟勞按察覆文再行報他自詣軍
門投首此亦安邊一策張登桂武春謹武文
解何維藩鄧文添陳文忠魏克循等皆言該
夥寔繁有徒此次請降雖止六十人若旣受
之則彼聞風而來不啻千計亦炤給糧餉勢
有不敷況又于祿平安博地面使之開礦立
鋪將來類聚日多勢難一一從而防範彼徒
手無資不免復萌故態邊民又受其害豈計
之得乎惟經略臣業已招來若一槩停止想
非所以示信於人兹宜行咨該經略臣商同
諒省炤事理審熟籌擬一番處置保無別礙
卽行奏聞準其投首仍卽行咨廣西知會若
處置未必十分無礙則放該通言等回仍置
之度外
帝曰兹當開示通言回報該黨頭目如果眞心歸命
必責拏正要犯投納贖罪其頭目等人束械來降
<!--第339页-->
餘從黨數干各令散歸田里隨便生涯勿可復聚
若能如此則聽其投首隨便分插卽修文移廣西
略敍該等雖係內地小盜然曾經侵軼我疆戕害
捕弁則亦係兩國之罪人豈可以畛域而視同膜
外邪一經開示悔罪投誠應專由本國處置不必
動煩解納其從夥已令散歸隨便生理毋須査問
使他奠厥攸居勿懷反側則民安盜弭兩國皆獲
其利矣詞意明白正大想必順聽以求無事然後
飭他訂日歸降隨機處置儻該等不依開示便是
假降卽當斥去以存國體何必往返咨報爲也準
卽錄行
太子太保東閣天學士武春謹是月十四日八
十壽
帝賜御筆熙朝耆碩金扁一御製詩二章九節鳩杖
一水晶紫金目鏡一白金八十兩竝色幣茶
酒各項命充待衞大臣尊室常內閣印官阮
<!--第340页-->
文豐齎遞傅旨奬賞嗣是月二十一日太子
太保中軍都統府都統掌府事武牢侯謝光
巨亦屆八十壽辰
帝賜御筆老福元動金扁一御製詩一道餘鳩杖目
鏡金幣茶酒各項與武春謹同仍命充侍衞
大臣陳金內閣陳踐誠齎遞賞給之
海匪掠潭河洋分
{{*|屬廣
安}}
海寧知府陳光仲派委
通吏段有仕率將夫民乘船出緝射斃匪丁
落水匪退走該等督船追戰段有仕黃世明
與手下二人先登匪船斬獲匪四馘匪愴惶
投水收獲匪船一艘省臣阮科昱以聞賞段
有仕給憑吏目俟缺卽補同行先登匪船斬
獲匪馘之河門總暫給該總黃世明卽補授
該總陳光仲紀錄一次在行亦普賞錢文有
差
平定米貴命護督王有光出倉粟三萬斛糶之
<!--第341页-->
護理平富總督王有光聲參藩司阮攸
{{*|辨事
弛縱}}
臬
司阮成
{{*|作事
糊塗}}
均不堪職
帝令攸成回奏攸成謂有光率意驕凌事多抑制
帝厭其交訕恐或幾於僨事失體乃命協辦天學士
領刑部尙書充機密院大臣鄧文添帶同科
道部司各一馳往究議且諭令因便察訪南
直右畿民閒利病情形隨事經理
{{*|刑部準交
現在來京
瞻覲之山興宣總
督魏克循權掌}}
十二月改定羅瀚龍永二潭
{{*|屬平
順}}
稅例
{{*|羅瀚仝年
三百八十
緡龍永仝
年四百緡}}
遞年聽由原領人等領徵
經略領河寧總督阮登楷奏節次各省交到各
項囚應行開釋四百八十八名及願從該四
百九十名奉補爲效勇奇十隊仍派革員起
復禁兵正隊長之吳文佳暫管又各省解交
首丁竝投首在該省七十三名奉束補爲從
順一二兩隊仍派投誠隊暫充率隊之黎文
<!--第342页-->
勃兼管再嗣後各轄續交各項囚與首丁到
省及在逃等犯或由該省投首亦請隨便束
八各該奇隊倂交吳文佳黎文勃充管從之
南義艱食欽差
{{*|往平
定}}
大臣鄧文添途經二省訪
得民閒米貴請行發糶
帝乃命省臣黎夤阮同科各出倉粟三萬斛糶之因
降諭以二省轄民有此桔据情形省臣不能
八奏各奪六月俸
準荻葦州
{{*|屬河
內}}
自行挑刮舊溪條以便農功
省天福慈山二府分府仍另設越安縣知縣一
倂攝安勇縣桂陽縣知縣一倂欇武江縣均
由各府員統轄
{{*|諸府縣均
屬北寧}}
烏樓湫淶二源
{{*|屬承
天府}}
禁止
{{*|以無人領徵
姑禁止之}}
惡蠻潛八土磊
{{*|總名屬
河靜}}
刦掠民家殺命捉人接
近之歸合汛守與香山縣員不能先事預防
及至事發又不能迫獲汛守范輝琢知縣杜
<!--第343页-->
文道各降級
準夏冬二徵聽民各炤仝年應徵數干其夏田
則歸納於夏秋田則歸納於冬俾得便民庶
無拖欠從興安省臣黎眞請也
平順拖欠各項稅三萬九千九百緡再展次年
{{*|以田禾要被損
傷米價腾貴}}
給風難淸商船
{{*|廣東船泊
八順安汛}}
倂省永隆諒山興安興化屬轄諸府縣州
{{*|永隆
維明
縣倂于新明保安縣倂于保祐弘治府員仍
舊兼理保祐倂攝保安統轄新明維明二縣
諒山安博縣由長慶府脫朗州由長定府倂
攝興安天施縣倂交芙蕖縣興仁縣倂交延
河縣兼理原設快州分府省之興化陀北州
合歸枚州安州合歸木州瓊崖州合歸來州
清水縣插八清山縣淸水縣之高峰石安
瓊林三社落八山省不扶縣聽插八不拔}}
承天艱食命科道會同府臣出倉米七千方運
往富祿廣田豐田三縣給糶附近之香茶香
水富榮三縣聽由京倉發粟八千斛糶之仍
令就倉領焉
<!--第344页-->
帝見諸省常年結遞案件每于臘月爲多因念案件
事關罪名最爲係重乃一年之内不査結遞
及至冬季紛紛遞到縱非出八罪名亦要年
淸年款於是羅織其詞援引人證以求了自
家之最殿不關人命之重輕外官草率爲心
法司豈無因錯就錯葢年底事繁不得不有
疎略仍申諭諸地方凡尋常案件非關緊要
於十一月中旬現已到部違限聲參駁卻儻
事理艱澁必俟開年結遞
淸國開化府劉邵高移書言南山
{{*|屬宣
光}}
土目黃
金菊窩畱賊匪擾害邊民本年閏八月十六
日帶領王民二百餘人執械檑號句串漢姦
羅秀在芭蕉嶺搭卡房三閒將中外地界混
淆又黃金菊移覆李司獄妄占內地南脂阿
老等八界近復築卡謀占以爲蠶食地步祈
將黃金菊嚴懲飭令土目立將卡房折去又
<!--第345页-->
炤沿邊一帶仍舊以河爲界勿得妄行混爭
省臣阮德懽倂行八奏
帝曰黃金菊窩畱盜匪越境侵界等款經二月餘始
奏不合其阮德懽
{{*|現布
政}}
裴樻
{{*|原按
察}}
各奪六月俸仍
究明速覆阮德懽等覆奏本年九月日節接淸國
開化府公文大略移敍各理卽派省屬八品
阮文性會同永綏縣知縣阮昌前往確勘竝
催齊査究事屬臆說
{{*|黃金菊開稱伊總平夷
社與淸國開化府東安
里夾境以大巓杆爲界原有屬户儂人投寓
伊社納稅本年閏八月縣飭巡防伊率撥總
內民一百餘各具田刀棍杖往諸接壤地頭
防守且大嶺杆原有設立斥候一所久經朽
弊修補駐防後見淸人撤將原在芭蕉嶺卡
房建立逼近在此又於平夷社河邊敎笘豎
立界地新木牌一面面內横書天朝二字中
直書界址至南溫河隘口河邊止右邊書署
開化府知府劉邵高中衡府巴哈布仝立左
邊書咸豐元年閏八月日等字且自大嶺以
南寔係平夷地分忽見界牌豎立在此伊乃
我取這牌將行稟炤此次該府因伊拔去界
牌常委人勒問原委閒有平夷社人黃文陳
遞詳原伊高祖故黃金蹄爲南山城官日原
札一張內敍這處原係伊祖業世襲代管經
禀天朝文山縣正堂潭憲批斷給四立爲界
<!--第346页-->
炤界管業年號著景興四十三年伊將這詞
略敍四界具覆李田主以免生事其原伊祖
所遺詞內有著南脂南隅阿老三寨現今經
已失脫不知何年代餘如開化府咨文所稱
伊就安邊猛硐兩處借兵要與該國爭界及
帶兵執械越向芭蕉嶺另搭卡房及私通漢
姦羅秀等買賣
硝磺等款竝無}}
仍炤該宣省轄夾接淸壤惟
賭呪河兩岸與該國原各立牌亭以爲誌限
餘夾該國之各社村竝無有合符立界閱地
圖該府之夾省轄有段以河爲界亦有段以
土山爲界歷歷可稽茲該府徵誌這段以南
溫河爲界査係瀘河從無有南溫河之名禮
部請代擬咨文炤該府原咨各理按款詳覆
其疆界一款仍須炤依該省臣所言大意咨
辦且訂期該府親往界上會同催齊兩伴勘
明立定界址以止爭端看他如何回覆再由
該省具奏從之
癸卯
祫饗是日寒雨
<!--第347页-->
帝躬須靜攝命富平公綿與恭代行禮
是年京外哨載各項船五百四十艘失事
{{*|因
風}}
三
十四艘現哨未回竝風水晚期仍畱所在竝
畱京穩置二十艘餘各淸回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卷之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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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嗣德四年秋七月,海運船{{*|京畿水師署掌衞阮尹管坐}}解項回泊于汴山汛澳{{*|屬清化}},失火{{*|後柁設祀所夜燈落八藥桶}},弁兵斃八名,重傷十名,官帑沉失,其分坐柁工{{*|隊長阮文幸}}等交省,臣問賠,統管{{*|阮尹}}管解{{*|副衞尉枚曰}}亦倂議罰。
廣平艱食,布澤、平政、明政三縣獨切,命省臣阮亨、杜俊天等提出省倉米一萬五千方,運往灢江津次,糶賑之。
火舍國立針蘿爲王{{*|該國前王久頼於紹治年間卒,無子,未有所立。針蘿是久賴外甥,去年十月日蠻民循俗,將布繩繫手,依限不絕。本年三月日,立爲國王。因該國疫痘,至是始報}},給安博、祿平二縣州與溫州{{*|皆屬諒山}}。
各社村災黎{{*|爲匪燒掠合共一千一百八十戶}}獲淸地匪目王三才,押赴萬寧{{*|州名屬廣安夾清欽州}}誅<!--第312页-->之。
帝以諒平清地,逸匪已潰散,令省臣摘原調諒山兵五百名竝敎養,選鋒三十名,仍畱高平彈壓,餘原調之。河內、北寧弁兵準各撤,交黃戰帶回。
勤政殿大學士、領兵部、綏盛郡公張登桂上疏乞休,略云:「臣歷事三朝,兩叨顧命,官居一品,爵冠五等,兼且子尚貴,主女充府妾,一門榮耀,自古曠聞,誠夢想之匪所期,而盛滿之尤當戒也。況當粉飾太平之會,而無所建明,以衰頽多病之身,而不知止,足言官彈其專輒,邊臣疑其掣肘,僚发戒其居,成士夫譏其固位。自家之咎,於人何尤? 夫棲高枝而望勁風之息,履仄徑而求坦步之安,葢亦難矣」,辭甚懇切。辰朝廷於該大臣尤所倚重,疏入,帝不悅,仍諭以圖用舊人,責成碩輔之意,慰畱之<!--第313页-->。
我難民回自凌水{{*|淸國縣名,屬欽州}}男女二十一人{{*|廣義省民兌買粟子,因風漂泊至清國,洋分凌水縣,輪解送回至海寧}}。
改佐離山爲佐靈山,列祀{{*|山屬廣治向化縣,周圍約二三日程,高峰插雲,轄內山脉、水源皆從此出,祈禱稔著靈應,商船往來,亦以此爲誌準,與石捍大川,同列中案}}。
又獲清地匪黃盛記等七犯,押赴境上{{*|欽州}}誅之。
淸地匪蒙天牛與名官三{{*|思陵州土知州之叔}}糾集思州,蔓擾上龍憑祥{{*|約六千餘人}},諒山省臣張好合以聞。命督弁兵土勇嚴防浴邊諸要處。
興化艱食,出省倉粟一千五百斛運往清山、清水、安立、鎭安、三農等縣糶之,仍聽三農是夏租粟折納錢文給節次。
戎務海程死事{{*|文自正七品武自率隊以上}},現存父母妻子錢米,俾資養贍{{*|四品以下現存父母,或有年高,而其子品卑;或有年進,而其子品高。應一律給錢三緡、米三方、布帛各一匹。其妻子何係孤苦無依者,三品以上,錢三緡、米二方;自四品至七品,錢二緡、米一方。惟現存妻子不至孤苦,竝預<!--第314页-->有職事,蒙給俸餉,與干案得罪,均不得預給。此從二年九月廷臣陳請議準酌給也}}。
罷永平永治等縣{{*|屬永隆}}。
和買黃蠟,以非土產也。
設新利、新定、新順三所{{*|均屬邊和}}交易場,攺蠻丁產稅爲源頭稅聽民領徵納稅{{*|新利所,原額蠻丁歲納黃蠟一百二十二斤,茲酌減爲仝年黃蠟八十斤。新定所,原額蠻丁歲納黄蠟二十六斤、橄欖脂一千三百五十斤、鐵藤七萬二千綫,茲酌減爲仝年黃蠟二十斤、橄欖脂一千斤、鐵藤五萬綫。新順所原額蠻丁歲納鐵藤十八萬綫,茲酌減爲仝年十五萬,原額蠻丁、蠻稅削去}}。
帝以近來財用頗形匱乏,必須量入爲出,方能接濟,乃命戶部詳査紹治年間與嗣德元、二、三等年支銷數進覽。戶部遡査紹治元年與嗣德元年,諸轄丁田稅例均䝉蠲免,惟紹治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至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餘緡,較與嗣德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一千四十二萬餘緡,已覺稍遜,且紹治元年所蠲免者惟丁田稅例,至嗣德元年則諸轄關津稅例,亦與丁田竝蠲,致年內所入錢數較與紹<!--第315页-->治元年更覺稍遜。再紹治二、三兩年蠲緩亦只二三十萬上下,而遞年出入之數多寡乘除,尚有餘額積。至紹治七年,仍得一千四十二萬餘緡。茲嗣德元年,只存錢數旣屬稍減,而二、三兩年因以災傷疾疫稅例蠲緩,每年多者至八十六萬餘緡,少者亦不下七十五萬,又隨辰賑給累萬餘千,疫斃籍民均䝉除籍免稅。又安靜、清化各轄關津稅例,該二年至本年{{*|卽四年}}蒙得蠲免,而北圻關津稅例比前亦減,通算年內所出多於所入,致二、三兩年現貯錢數不惟減於紹治七年,而較與紹治二、三兩年亦覺減遜。帝曰:「積貯者,天下之大本,民生國計,所係匪輕。有司當深思熟籌,若恬默無所可否,則負責成多矣」。
是年準畿內及諸地方虛著坍圮、蕪莽、鹹浚、澆燥沙培、荒廢各項田土總十萬四千十有六<!--第316页-->畝,各除籍,竝將項免稅{{*|承天一千九百四十八畝,乂安一千六百三十五畝,清化三千五百四十八畝,河內六千六百六十八畝,海陽九百六十二畝,南定八百三十七畝,廣南一千八百二十六畝,高平二百十畝,永隆四萬七千一百二十畝,定祥三千二百畝,安江三萬四干七百八十四畝,河僊一千二百七十八畝}}
諭賞右畿經略大使阮登楷同軍功加一級,竝玉佩、金錢、緞紗、參桂各項{{*|良玉彫刻梅花佩牌一面、「萬世永賴」大項金錢一枚、貢緞一匹、貢紗三匹、花縐紗一匹、尚方土木人參五枝、珍桂四片}}帝近以調劑右畿爲急,登楷自奉節往抵察訪民情、經理州郡,表廉能、退貪冗、蠲逋負、撫彫耗,至是民天裕如,盜賊屏息,帝以爲古稱循良,殆無以過,故特諭厚加褒奬云。
準定官員回貫給驛例{{*|向例官員蒙得回貫省親養親或親喪妻喪及省掃休致休養者無有給驛至是議準京官文四品印官武掌衞以上外官督撫布按等員各依品給驛在京武三品之管衞在外正副領兵何係回貧省親養親奔喪省掃者亦聽其給驛係休致休養者則聽其因公由驛俾有分別}}
準定演馬陣例
{{*|先期派出上駟院率隊十二兵
二百餘人馬一百餘匹五行旗
<!--第317页-->
一枰副衞旗一杆率隊旗二十柯號旗一杆
小馬礮八十杆馬刀八十把旗刀二十六把
鍮傳聲一口銅鐛一面角聲一口戰鼓一面
銅鉦銅鑼各一面鏢鎗二百四十杆竝蒭草
人形芭蕉具足係屆演期奉派武班大臣一
員管兵馬往郭外敎場先演挾陣直陣次鴈
陣其演法先將兵馬布列成屯再於路上左
右各量行豎起芭蕉又於路旁左右各行結
豎蒭草人形均隔三丈仍派出管衛一員爲
司令官吹角三通騎馬者齊躍上馬鼓點一
拔刀出鞘鼓點二旗刀均豎起鼓點一面向
屯門鼓三聲直行一字鳴鑼五聲束成伍列
再一聲推旗一聲均唯旗皆下聞镙令依法
演放馬礮二發鼓點二納小馬礮再状刀出
鞘鼓點一旗刀竝舉鼓點三唯一徐徐而進
鼓點六騎馬喊吶進追鼓緊點二停止鼓三
通收軍鳴鑼一聲轉馬回頭鼓點三徐徐返
回舊陣鼓緊點二騎馬整肅鳴鑼一聲面復
向前又一聲卷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演完
挾陣次布直陣鴈陣其金鼓進止之節略同
就中每陣各有遇前遇左遇右其排布陣勢
閒有少異仍每陣各於馬上裝八藥料馬子
寔行施放三聲要在礮聲一齊母得先後参
差失次三陣演完演放鏢舞劍法聞鳴鑼一
聲面各向前鳴鑼五聲分爲五算鼓點二納
小馬礮取鏢鎗鳴鑼三聲一聲開旗一聲推
旗一聲均唯豎旗鼓點三唯一觀號旗急行
進馬放剌鏢鎗務中蒭草人形爲度放訖返
回算所鼓點二再緊點二兵馬整齊状刀出
鞘鼓點一舉刀鼓點三唯一觀旗號各於馬
上馳驟舞刀斬芭蕉樹以斷截爲準斬芭薰
訖鼓緊點二又鼓三通收軍束成隊列鼓點
<!--第318页-->
三返回舊所鼓點二再緊點二鳴鑼一聲卷
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一聲面向左右鳴金
一通布列
成屯而止}}
八月
帝以右畿民瘼稍蘇命原經略使阮登楷調領河寧
總督仍充經略河寧寧太諒平且諭之以調
劑兵民整飾疆圉之意
{{*|河寧原督黎文富另
準攺領安靜總督}}
追贈白允朝
{{*|廣平
省人}}
吏部尚書
{{*|允朝於戊子科預
選補同春縣知縣
經已有年嗣奉
世祖高皇帝八嘉定城允朝從之庚子年封素履侯
追隨矢石歷涉山川不幸途中病逝乏嗣事
跡載在功臣列傳正編至是允朝堂姪允招
控乞承祀禮部究敍追隨事狀
與阮登場伯仲故特準追贈焉}}
蠲免平朗伯上廣開三社莊
{{*|屬太原省感
化平川二縣}}
廢耕
田稅例
{{*|因疫斃廢耕平朗莊田八十三畝零
伯上社田七十二畝零廣開社田二
十三畝
九高}}
仍聽展三年飭令招撫領耕徵稅
改定鄕會試法
{{*|第一場用經義以觀學術鄕㑹
均出五經各一題四書學庸一
題論孟一題士人行文鄕試經二題傳一题
或傳二題經一題爲中式㑹試經傳各一題
爲中式第二場攺用策問一道以觀才識第
三場用詔表論各一題詔表用四六論用古
<!--第319页-->
文第四場用詩賦各一題凡鄕會第一場中
格者方八第二場第二場中者八第三場第
三場中者八第四場鄕試中得三場將爲秀
才四場竝中將爲舉人㑹試四場竝中者自
八分以上爲中格項三場得九分以上由場
官摘出聲敍準與中格均八殿試何卷得四
分以上賜之甲第進士何卷三分以下再黜
爲副榜仍以五年壬子科鄕試六年癸丑科
會試
爲始}}
禮部臣林維浹言策文難做而點閱秤
量尤難就中策文二千卷視與第一場制藝
四千卷紙數字數較多其可堪取者不過六
七十卷若只據此取中則後二場八試旣覺
寥寥若廣取不免牛驥同羣其策文仍舊制
列第四場則寔學者愈見其長而考官不至
過勞自可期于精當
帝不從曰試行之
召新改領安靜總督黎文富回京佇候慶節
{{*|文
富
原左軍都統府都統領河寧總督在職
滿考經請來京瞻覲因準改是銜召回}}
淸地股匪千餘人由無礙
{{*|總名屬廣安
省先安州}}
取路至
河婁
{{*|社
名}}
燒掠知州范金鐘襲擊之匪多傷斃
<!--第320页-->
{{*|斬獲五
十四馘}}
竄走獲旗馬鎗刀收回牛牢
{{*|五十
頭}}
賞
軍功紀錄三次在行亦賞錢米有差
定演大礮例
{{*|凡中的中圈若干發炤例扣算尙
剩中圈五六發者將爲優項三四
發爲平項二發爲次項如
中圈止一發將爲免議項}}
萬壽節賞親藩國公郡公皇親金磬有差
欽差經略河寧寧太諒平等省阮登楷請調諸
省
{{*|河内山
西北寧}}
募兵往諒備派楝兵撤回
帝從之
歸葬荒墳于南野
{{*|承天府三百三封前年疫斃
多由護城于河郭外潦草完
葬故
歸之}}
廣平省臣請出倉米五千方糶豐祿豐登麗水
三縣
{{*|以前未
發糶}}
又出五千方再于布澤平政明
政三縣繼糶從之
移海陵
{{*|屬廣
治}}
縣治于延生
{{*|社
名}}
賑高平良馬鋪火災
淸地匪三堂二千餘嘯聚于有產
{{*|屬諒山
安博縣}}
等社
<!--第321页-->
分掠署掌衞作爲領兵阮鐸按察枚英俊率
兵勇一千餘進攻斬獲十餘馘匪棄牛羊退
遯潛伏于鐵灘
{{*|屬安
博}}
阮鐸乃分爲三道追擊
之以山西副管奇裴副爲右道諒勇奇署副
奇阮壽紀爲左道竝進枚英俊接應而鐸自
將中道追至鐵潭前爲泥田所阻鐸與弁兵
{{*|選鋒
武舉}}
八十先涉匪見兵少復來混戰射殺阮
鐸阮壽紀枚英俊渡兵繼至皆遇害報至
帝曰阮鐸主將兵事素嫻貪勝致敗枚英俊以書生
而從戎務奮不顧身死於非命朕爲之流涕乃追
授鐸爲掌衞贈英俊爲翰林院直學士錄用
其子由省護送棺柩回貫又賜英俊母錢米
帛匹以充養贍阮壽紀亦追與寔授副管奇
其當場陣亡正隊長率隊武德追授該隊武
舉高盛武文道潘點黎文持陳之節等五名
追授禁兵隊長正八品書吏吳光揚追授靈
<!--第322页-->
臺郞各炤銜給卹一倍餘兵丁給錢有差巡
撫張好合以調度失宜準拏解回京交究迨
至河靜省病故仍準追奪
以興化署撫丁文銘調署諒平巡撫廣南布政
使潘靖陞署興化巡撫
閏八月刑部以各項囚與願從至三百餘犯畱監
勘堂日久不便請分起陸解
{{*|風水
就晚}}
輪交各省
分配從之
初設平定試場以次年七月試
{{*|向前合試承天
場是年議準別
設居試期派場官主考副主考提調監考分
考各一覆考三初考六監察場務科道二內
外體察密察各四吏房二十名試場內外堂
院垃場之甲乙四圍各款各炤依淸化場規
式解額
十三名}}
承天大風雨命工部尙書陳文忠祈晴尋獲晴
和賞文忠紀錄一次
準定凡宋山縣人寓居承天四直平定富安各
社村如有到歲由社村登籍仍著宋山縣人
<!--第323页-->
以存原額嗣有警蹕左右祠祭各司之缺揀
補若避就削去原額
{{*|宋
山}}
與社民同受兵徭
準定貢生經監臣考再由禮部臣覆覈一遭分
項給與廩餼永爲例
{{*|禮部定日催集就部㑹
同科道一人題用三道
經史辰務各一每題限三百字以外由部點
関分項倂將原卷進覽三得爲優二得爲平
一得爲次竝失爲劣
預項者炤例給廪}}
帝欲彰明世次辨別親疎欽遵
聖製帝系詩章乃親製分賜皇親十六房名譜字部
{{*|安豐公洪保房賜寸字部泰國公洪付房斤
字部瑞國公洪依房香字部弘治郡公洪傃
房冈字部英山郡公洪伾房片字部嘉興公
洪休房行字部皇親洪沅房子字部洪健房
廾字部洪傳房分字部洪傍房止字部洪儗
房刀字部洪便房斗字部洪侹房几字部洪
傒房耒字部洪侅房豆
字部洪佚房十字部}}
登諸金冊至是金冊
鑄成命太史卜吉以二十日癸卯祗吿
列廟藏之二十八日辛亥頒給璽書賜宴
{{*|諸皇親竝
文五品武
四品
以上}}
淸兵田文藻越境拏犯于聚和
{{*|社名屬
宣光}}
爲犯夥
<!--第324页-->
殺斃
{{*|田文藻行至聚和董亮寨獲犯陸小保
綑縛伊夥陸老外唐小麻陸老占羣來
開解陸小保援得小
刀刺田文藻立斃}}
開化府理刑廳李臬
{{*|闕
名}}
移書言聚隆爲匪徒淵藪而駐防該總匿縱
猖獗省臣阮德權查拏獲之
{{*|陸小保
唐小麻}}
陸小保
畏罪自戕懽令正法唐小麻畱監以事聞且
言該府派田文藻越境拏犯不曾移文自有
取死之道請下禮部擬咨以復
帝從之令將唐小麻交開化府員
以北寧布政使潘偌
{{*|現來京恭
候慶節}}
陞署順慶巡撫
{{*|原署撫杜
克舒病缺}}
是秋審冊凡三百六犯
帝親閱裁定句決者只十有九犯餘多減發竝寬緩
之
{{*|減軍八十一犯流五十犯兵一犯奴七犯
徒六犯駮交覆查三犯永遠鎖錮一犯緩
決十九犯現存仍畱斬
絞監候一百十九犯}}
免軍流囚三十七犯
{{*|原撘解船發配洋程因風
沉破幸得生活
帝憐其經被波濤
漂蕩免之}}
發回貫省爲兵仍令地方官管束
<!--第325页-->
河靜民黃金聲
{{*|宜春
縣人}}
力田好義
{{*|墾荒田以均給
同鄕出私貲以
賠納公稅穀粟之許貸不取
餘利堤條之雇築專衞農功}}
撫臣阮澤以狀
聞
帝賞之
命諸地方官各察訪轄下素諳醫術最出色者
每省楝一二人給路費來京揀用
四直省風潦
{{*|水深七
八尺}}
家屋倒壞流失各賑給有
差
清地股匪又蔓掠先安
{{*|州名屬
廣安}}
駐弁協管阮仕
管奇阮特等得報率弁兵二百餘自萬寧州
往截聞後屯率隊阮衍失守被戕直前救應
斬獲匪目一馘射斃二丁與匪相持待援省
派副管奇胡巴先安州員鄧高峰繼進分道
射殺
{{*|二十
九馘}}
匪退在行官軍賞給有差
經略使阮登楷奏言淸地匪顏天黨夥七八千
嘯聚上思州龍頭
{{*|淸邊
州}}
與廣西按察勞崇光
<!--第326页-->
相拒淸兵方在圍拏又李清黨千餘人據欽
廉
{{*|二州名屬
淸邊界}}
出八萬寧
{{*|州名屬本
國廣安省}}
以爲巢穴
勞按察或直向太平府與本國會勦或與兩
廣總督討紫山天德之賊未得確信然査關
上至龍頭纔七八日果如其事則我國應用
弁兵象馬及一切酬應事宜有關鄰交重誼
請下部議禮部奏言勞按察前年使我國如
果提兵會勦邀以面商經略臣亦可與之相
見惟有事軍旅當以軍禮見如他員來但於
諒省駐馬隨宜調度以重國體從之
阮登楷又奏擬邊籌五條
{{*|一淸地蔓匪巢穴係
該國邊民若非該國
官兵會勦勢難蕆事請再修國書派員齎到
廣西要該撫一面調劑饑民俾無失所一面
勦除渠黨使絕惡荄儻該國重於用師亦當
督所在沿邊官兵向引本國官兵直搗巢穴
務得該匪淨盡用固邊疆如該國允從所請
該員請隨機徵調各省兵勇相機會動如其
未然當飭令沿邊土民防按仍各撤回官兵
休息以省勞費一淸人未經會勦請將各省
揀兵撤回省伍仍畱北寧河內山西各衞奇
募兵每省務足五百名輪流三月一次與原
<!--第327页-->
戍諒省之海防奇兵一百屬省之諒雄諒勇
各奇隊全數并兵該千餘俾資守護其餘該
三省募兵請各轉回北寧界分廓夾堡善地
設大屯駐札竝加派山西戰象二匹在此立
養委得力領兵一員管之日夜操演以嚴有
備再諒山省城完固外施鹿角尖內有勁兵
按駐該匪必不敢復來圍逼萬一該城有警
先須堅壁不動卽就近飛調該堡弁兵象匹
從溫州文關直至同登鋪暗截匪退路仍以
烽臺通消息接報日該員卽飛調河北二省
大隊兵勇星往援勦如此則該匪進退無路
一鼓可樸滅且今該匪未就清夷尙需徵發
其河北二省兵請分爲二班一班放回休息
一班除尋常差派外餘每省請以一千日常
操演以備臨辰有用至如各駐守募兵在諒
省請各月給錢三緡在北寧堡請各給錢三
緡米各一方原派武擧敎養選鋒亦加給每
月錢一緡使之裕如以勵士氣若遇匪侵過
刦掠者各由所在團結堵禦不須差派一諒
省年來或徵募上勇或解運糧餉土民正甚
勞頓今年應徵錢粟除經奉蠲緩外餘今冬
應徵租粟聽收寔色以資支餉其錢數干蠲
免以舒貧民之急一諒省嵐瘴重地而北圻
揀兵家鄕之念重敵愾之情輕得力者少傷
病者多均無妥便之計炤自治平以北現監
囚犯省以百數則覊禁者多旣屬干和而主
守弁兵轉增勞費請恩旨敕下各省臣炤囚
犯自斬監候至軍流徒爲兵項其有情願殺
賊贖罪各發交軍次開釋給以械餉責令軍
前效力亦可當一衞勁兵再請敕下各該省
炤所轄尙有犯案出首數干亦倂交軍次差
派事平後囚首人等各炤功狀彙再欽候恩
<!--第328页-->
典則刑獄因以日淸而亦可分官軍之力矣
一沿邊各省土官乃中州之藩蔽前因逆雲
惹事攺置流官亦
大聖人之一大段經理處也然觀逆雲煽變數月自
可清夷誠以巢穴可除而我土我民呼應亦
敏則其爲患猶淺自流官之法行土司土目
一槩廢棄官與民音話不同風土絕異平日
則以蠻爲易欺藉官法以嚇怵貪冗殘刻無
所不爲該土民敢怒而不敢言迨其有事則
呼應不靈動輒齟齬土民素懷忿疾誰肯有
親上死長之心此則流官之弊倍於土官不
知底止請量設上官以管率其民團結土民
責以捍禦方爲安邊緊著又興宣太均夾接
地頭不無該匪乗虛刦掠請敕下各省預先
催飭原土目土豪各自管率其民互相團結
令先事防範以安邊圉事平之後擇其尤者
授以土縣尉或丞其次者授以千户
百户供兵納稅方爲火佚永寧之計}}
準下兵
部覆擬以爲移書廣西前經準行而淸國地
方亦仍虛應兹由該經略使擬撰諒山省文
自申前書之意仍具式呈覽交辦但咨太平
府轉報方合至如囚犯所干罪狀自有輕重
不同豈應一律開釋兹炤自寧平以北各省
査係軍流以下與犯案出首者就近發交諒
山軍次差派若夫流官之設本欲改王歸流
<!--第329页-->
惟諒山高平二省近有邊務使之團結事平
授職亦是隨宜餘各省亦不必遽行生事團
結爲也
帝從部議其勇兵應畱應撤亦聽由該經略臣審度
行之
合倫州于遵敎州
{{*|屬興
化}}
仍隸奠邊府罷欽河堡
仍交所在文盤州員炤顧罷錦川縣
{{*|屬河
靜}}
原
隸之樂川上垣雲傘美裔四總復歸于奇英
縣倂由河淸府兼理復設河津安澳二汛
九月申定尊生廕生補官例
{{*|尊生中秀才廕生中
舉人均依新議仍畱
二科歷應鄕會試若科限已滿而未能連捷
者炤嗣德二三兩年節次議定補官之例辦
理如尊生中秀才初授正八品銜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舉人初授檢討遇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補
首縣中副榜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缺卽補
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三甲進士初授修撰
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年須俟至週年中
第二甲進士與三魁同用中三魁候奉不次
擢用廕生中舉人初授正八品街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副榜初授檢討過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荫
<!--第330页-->
首縣中第三甲進士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
缺卽補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二甲進士初
授修撰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母須俟至
週年中第一甲係是鼎元臨期另候簡用餘
何係非預中科目而應得挑選者倂與監生
炤依六年挑一次之例就中何係中挑者其
平項以上之尊生優項之監生竝優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初授典簿遐三年陞補
縣州次項之尊生平項之監生及平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與平項以上之廕生四
五品官之子初授待詔或供奉週一年陞補
典簿又週三年陞補縣州再該等應挑之例
其預挑人等一二次末中者經得畱監肄業
以俟科期就中何名己經三次預挑而仍然
尙未中者各炤
項放回原籍}}
命續議鄕試條例
{{*|第一第二第三等場每期試
院點閱事清提調官先行查
炤劣項黜落及所犯場規重款竝不成交理
納卷外限人等姓名編交試院除外餘不在
編交者卽爲中項主考官炤依分圍揭扁俾
預中士人誌認八試至第四場期點閱畢提
調官撿將是期中卷落卷倂與前三期中卷
合串爲一遞交主考官秤量四期竝中者將
爲舉人三期中者將爲秀才其舉人項第幾
名秀才項第幾名各于該卷摺上批訖送交
提調官粘合名紙遞交試院修簿寫榜其終
場秤量要以兼文優平次爲差如何卷䇿文
平項雖他期幾優亦置在䇿文優項之次何
卷策文次項雖他期幾平亦置在策文平項
之次則淹博得以自見又如何卷各期雖批
取而究係文理尋常亦黜爲秀才不得槩行
<!--第331页-->
泛取爲
舉人}}
辰議者頗偏重策文一場
帝以策文分爲優平次項置等第頗屬膠柱鼓瑟秤
量要須通歸四場勝遜方可酌定母須印定
如此餘依議準行
淸地匪目劉亞五等十七兄弟
{{*|古森峝勁村
人屬淸界}}
將
黨夥約百餘人潛來化巖
{{*|社名屬海寧府廣
安省與淸州毗連}}
抄掠竄回該國古森峝府員
{{*|陳光仲守
海寧府}}
以越
界違禁不便竆追稟乞咨會省臣阮科昱奏
之
帝命禮部代擬廣安咨文齎往欽州
工部奏請京及各省炤據海運船缺額各行塡
造許之
{{*|海運船原額一百艘辰京畿水師缺
額六艘廣南廣義平定邊和嘉定永
隆定祥廣平乂安淸化南定
海陽十二省缺額二十八艘}}
封通國諸神祇敕文一萬三千六十九道
{{*|此遵
紹治
七年十月日恩詔議封印給內歷代帝后竝
承天府轄一千七百六十六道廣南以南諸
轄二千七百四十七道廣治以北諸轄八
千五百五十六道其未給者取次續辦}}
<!--第332页-->
諭前朝婕妤阮克氏贈爲淑嬪仍給還原冊特諡端
烈婕妤於明命十七年已封淑嬪尋干連家
人盜金之案得革明命十八年起復婕妤至
是其子綿審上疏懇請辭甚哀惻
帝以所請出於至情故給還之
罷長慶府
{{*|屬諒
山}}
敎授
{{*|以邊鄙無
人講習}}
且諭省加心勸
導如文翁之治蜀郡俟後日染文風奏辦
罷那巓扶桑嘉憑博溪四堡
{{*|屬高
平}}
仍交所在轄
民巡防
冬十月準增摘桂峰翠雲二縣
{{*|屬乂安
葵州府}}
籍民每縣
二十五名合共原額
{{*|一百
名}}
充桂户擇最得力
一人設爲戶長除免身稅其稅額炤依原議
供納
{{*|去年議定桂稅全年一百二十斤內一
項十五斤二項二十五斤三四項各四
十
斤}}
仍飭令所在府員以辰廉察
改定在京選鋒兵遞年以季夏月考課一次
命皇親綏國公綿寊掌尊學
<!--第333页-->
封閉農屯福旺
{{*|二礦名
屬諒山}}
金礦以金氣日就耗竭
也
準富榮合爲香茶富祿合爲香水豐田合爲廣
田
{{*|各縣名屬
承天府}}
均仍舊縣名以存其號
準舒池靑關上元南眞
{{*|屬南
定}}
四縣民虛著及逃
死欠數除籍將項有差均免稅自本年以後
仍聽展假三年充塡
{{*|四縣民虚著四百五十
九名除籍二百四十八
人將項二
百十一人}}
安河督臣高有馮奏言高蠻國王詫螉蟙委土
目就省投文請移退平夷慶安二堡又言派
人坐徵船稅各蠻王民往來不便且侵過彼
境謌八處乞酌免稅俾得通商則永遠相安
不敢復言巴川七山矣卽已當面曉示各理
{{*|初設築二堡本爲詰姦分界計也皆屬漢民
地分原無侵過彼境且坐徵關稅乃六省商
船及淸土自南榮來于平夷之謌八處
本無征收宜將此意說與國王知之}}
又派
吳世周遞書移會惟蠻情不常業飭沿邊各
<!--第334页-->
屯堡防備矣
帝曰移退屯堡固爲無理豈應曲從但宜嚴飭坐徵
員弁毋以王民愚蒙易惑藉事逼擾動生弊竇爾
省臣又擬作咨文由經略覆閱責問蠻王以藩臣
之義封殖之恩等大意看他回答如何隨幾酌辦
是秋廣安田禾豐收餘有災傷者其租稅各炤
項蠲減有差河靜清化應徵粟準折納錢
十一月準再展聚隆銅礦原欠銅稅
{{*|九萬八
干斤}}
以是
年淸國咨拏逃犯礦夫多有散去故也
開年正屆北寧山西二省各派弁兵來京操演
帝以北省現方有事徵調準改由寧平省合與山西
遵例充派其北寧姑俟次年
選鋒衞額缺
{{*|原五百六十餘陞調逃
死二百餘疫斃五十餘}}
嗣無應選
帝怪之問日選鋒衞兵餉錢旣厚進身亦捷比與諸
軍較爲獨厚何無入應選以致欠缺因命兵部廉
訪情形竝酌擬如何妥合要得充聚俾資有
<!--第335页-->
用部臣奏言諸軍自出身投八隊伍同鄕共
貫袍澤相依致甘於原伍而不樂應募兹請
除何衞預在禁直竝諸軍營己充選鋒兵外
餘不拘何色民匠局均聽由該衞自行招募
俾得早充許之
準機舍仍舊隸北寧省
{{*|機舍社民原居連接河
內轄分自永順縣經壽
昌至淸池民居閒雜嗣德元年河內省臣請
隸河省壽昌縣至是經略大臣阮登楷以該
社民㑹經情願仍舊隸
北寧省爲請從民願也}}
西洋佛蘭天船一艘自東駛來邊和福勝汛投
碇辰或上岸採買食物或往沿海村民射鳥
頃刻回船有贈該堡率隊武政與新派率隊
逢進短刀洋白布衣各一政進卻之不得乃
受之省臣吳文迪以聞
帝以政進係有職守乃敢受洋人餽遺雖無交通別
情而所爲不合準各杖八十示懲
{{*|按瀛寰志
略佛郎西
國一曰法蘭西一曰佛朗機爲歐羅巴大國
嘉隆明命年間曾來我國第一第二紀均書
<!--第336页-->
爲富浪沙紹治年間惹事于沱漢第三紀書
爲咈囒哂益佛法富三音相近郎蘭浪西機
沙亦然故隨辰譯出不同此來是本紀初見
從所報書爲佛蘭亦其國也西洋是統指其
方自九年復惹事于沱漫而後均書爲洋益
其辰和議未定未有國書可憑亦皆只從公
牒所報書之耳至十五年議和具有國書譯
音始書爲富卽富浪沙省文也至三十六年
又從中國譯水書爲
法卽法蘭西省文也}}
感化
{{*|屬太
原{{*|以下}}}}
白通平川三縣仍舊設置縣員
{{*|該三
縣前
經裁省至是省臣黎光原以感化白通二縣
地勢廣漠其間漢土淸蠻儂人雜處與平川
居民接夾山北兩省界分
均係衝要地頭請應仍舊}}
餘司農普安洞喜
武崕定州文朗天慈富良等八縣仍舊由富
平府員兼理司農縣倂攝普安縣洞喜縣員
倂欇武崕縣從化府員兼理定州倂欇交朗
縣大慈縣員倂攝富良縣洞喜大慈二縣仍
舊隸富平從化二府員統轄鷺鋪
{{*|俗號
鋪鶩}}
岹嶸
二堡
{{*|普安縣原設在鷺鋪舊所
文朗原設在岹嶸舊所}}
仍交該二府
員遴擇所在
{{*|該總
豪目}}
招募立爲堡兵駐防
廣平民食耒舒省臣阮亨請提出倉粟又于豐
<!--第337页-->
祿豐登麗水布澤四縣繼行糶賑從之
阮登楷奏言淸地股匪投降應行區處事宜
{{*|略
敍
該匪廣義堂通言陳振大勝堂通言謝三德
勝堂通言黎通富抵省投謁將首詞一摺炤
詞內三堂李大昌黃二晚
{{*|卽前稱
黄晚}}
劉仕英原
欽州人與首匪李仕昌同鄰自李仕昌作孽
該等不能阻及大兵征勦玉石俱焚該等逃
生行刦度口去年七月日嘗合夥攻打諒城
又節次擾掠邊民與官兵對仗本年八月思
州土馬亞楂五等八隘搶掠殺傷官民與該
等無涉閏八月聞得大兵到諒及吿示投降
免罪今乞領章程得憑聽今該等得以悔罪
自新願將逆犯之亞楂五及各黨陸續首拏
以贖前愆議請聽其歸順量許頭目數十名
炤給銀餉于諒轄金礦銀礦二處聽其構採
營生或立鋪商買竝責其出力拏犯俟數年
後幹止攸寧再
行炤例征稅}}
下兵部議以爲彼經淸官勞
按察不準其首茲我若遽受其降聽之插居
諒山其迹頗涉招亡納叛將來內地官執此
爲辭則於辭命往來有不著處擬應由經略
臣曉示該通言等旣悔過自新且回靜候聞
得勞按察亦嘗招安匪目寗正行張家詳等
投降皆貸其罪當卽咨會勞按察爲他請命
<!--第338页-->
勢必見從俟勞按察覆文再行報他自詣軍
門投首此亦安邊一策張登桂武春謹武文
解何維藩鄧文添陳文忠魏克循等皆言該
夥寔繁有徒此次請降雖止六十人若旣受
之則彼聞風而來不啻千計亦炤給糧餉勢
有不敷況又于祿平安博地面使之開礦立
鋪將來類聚日多勢難一一從而防範彼徒
手無資不免復萌故態邊民又受其害豈計
之得乎惟經略臣業已招來若一槩停止想
非所以示信於人兹宜行咨該經略臣商同
諒省炤事理審熟籌擬一番處置保無別礙
卽行奏聞準其投首仍卽行咨廣西知會若
處置未必十分無礙則放該通言等回仍置
之度外
帝曰兹當開示通言回報該黨頭目如果眞心歸命
必責拏正要犯投納贖罪其頭目等人束械來降
<!--第339页-->
餘從黨數干各令散歸田里隨便生涯勿可復聚
若能如此則聽其投首隨便分插卽修文移廣西
略敍該等雖係內地小盜然曾經侵軼我疆戕害
捕弁則亦係兩國之罪人豈可以畛域而視同膜
外邪一經開示悔罪投誠應專由本國處置不必
動煩解納其從夥已令散歸隨便生理毋須査問
使他奠厥攸居勿懷反側則民安盜弭兩國皆獲
其利矣詞意明白正大想必順聽以求無事然後
飭他訂日歸降隨機處置儻該等不依開示便是
假降卽當斥去以存國體何必往返咨報爲也準
卽錄行
太子太保東閣天學士武春謹是月十四日八
十壽
帝賜御筆熙朝耆碩金扁一御製詩二章九節鳩杖
一水晶紫金目鏡一白金八十兩竝色幣茶
酒各項命充待衞大臣尊室常內閣印官阮
<!--第340页-->
文豐齎遞傅旨奬賞嗣是月二十一日太子
太保中軍都統府都統掌府事武牢侯謝光
巨亦屆八十壽辰
帝賜御筆老福元動金扁一御製詩一道餘鳩杖目
鏡金幣茶酒各項與武春謹同仍命充侍衞
大臣陳金內閣陳踐誠齎遞賞給之
海匪掠潭河洋分
{{*|屬廣
安}}
海寧知府陳光仲派委
通吏段有仕率將夫民乘船出緝射斃匪丁
落水匪退走該等督船追戰段有仕黃世明
與手下二人先登匪船斬獲匪四馘匪愴惶
投水收獲匪船一艘省臣阮科昱以聞賞段
有仕給憑吏目俟缺卽補同行先登匪船斬
獲匪馘之河門總暫給該總黃世明卽補授
該總陳光仲紀錄一次在行亦普賞錢文有
差
平定米貴命護督王有光出倉粟三萬斛糶之
<!--第341页-->
護理平富總督王有光聲參藩司阮攸
{{*|辨事
弛縱}}
臬
司阮成
{{*|作事
糊塗}}
均不堪職
帝令攸成回奏攸成謂有光率意驕凌事多抑制
帝厭其交訕恐或幾於僨事失體乃命協辦天學士
領刑部尙書充機密院大臣鄧文添帶同科
道部司各一馳往究議且諭令因便察訪南
直右畿民閒利病情形隨事經理
{{*|刑部準交
現在來京
瞻覲之山興宣總
督魏克循權掌}}
十二月改定羅瀚龍永二潭
{{*|屬平
順}}
稅例
{{*|羅瀚仝年
三百八十
緡龍永仝
年四百緡}}
遞年聽由原領人等領徵
經略領河寧總督阮登楷奏節次各省交到各
項囚應行開釋四百八十八名及願從該四
百九十名奉補爲效勇奇十隊仍派革員起
復禁兵正隊長之吳文佳暫管又各省解交
首丁竝投首在該省七十三名奉束補爲從
順一二兩隊仍派投誠隊暫充率隊之黎文
<!--第342页-->
勃兼管再嗣後各轄續交各項囚與首丁到
省及在逃等犯或由該省投首亦請隨便束
八各該奇隊倂交吳文佳黎文勃充管從之
南義艱食欽差
{{*|往平
定}}
大臣鄧文添途經二省訪
得民閒米貴請行發糶
帝乃命省臣黎夤阮同科各出倉粟三萬斛糶之因
降諭以二省轄民有此桔据情形省臣不能
八奏各奪六月俸
準荻葦州
{{*|屬河
內}}
自行挑刮舊溪條以便農功
省天福慈山二府分府仍另設越安縣知縣一
倂攝安勇縣桂陽縣知縣一倂欇武江縣均
由各府員統轄
{{*|諸府縣均
屬北寧}}
烏樓湫淶二源
{{*|屬承
天府}}
禁止
{{*|以無人領徵
姑禁止之}}
惡蠻潛八土磊
{{*|總名屬
河靜}}
刦掠民家殺命捉人接
近之歸合汛守與香山縣員不能先事預防
及至事發又不能迫獲汛守范輝琢知縣杜
<!--第343页-->
文道各降級
準夏冬二徵聽民各炤仝年應徵數干其夏田
則歸納於夏秋田則歸納於冬俾得便民庶
無拖欠從興安省臣黎眞請也
平順拖欠各項稅三萬九千九百緡再展次年
{{*|以田禾要被損
傷米價腾貴}}
給風難淸商船
{{*|廣東船泊
八順安汛}}
倂省永隆諒山興安興化屬轄諸府縣州
{{*|永隆
維明
縣倂于新明保安縣倂于保祐弘治府員仍
舊兼理保祐倂攝保安統轄新明維明二縣
諒山安博縣由長慶府脫朗州由長定府倂
攝興安天施縣倂交芙蕖縣興仁縣倂交延
河縣兼理原設快州分府省之興化陀北州
合歸枚州安州合歸木州瓊崖州合歸來州
清水縣插八清山縣淸水縣之高峰石安
瓊林三社落八山省不扶縣聽插八不拔}}
承天艱食命科道會同府臣出倉米七千方運
往富祿廣田豐田三縣給糶附近之香茶香
水富榮三縣聽由京倉發粟八千斛糶之仍
令就倉領焉
<!--第344页-->
帝見諸省常年結遞案件每于臘月爲多因念案件
事關罪名最爲係重乃一年之内不査結遞
及至冬季紛紛遞到縱非出八罪名亦要年
淸年款於是羅織其詞援引人證以求了自
家之最殿不關人命之重輕外官草率爲心
法司豈無因錯就錯葢年底事繁不得不有
疎略仍申諭諸地方凡尋常案件非關緊要
於十一月中旬現已到部違限聲參駁卻儻
事理艱澁必俟開年結遞
淸國開化府劉邵高移書言南山
{{*|屬宣
光}}
土目黃
金菊窩畱賊匪擾害邊民本年閏八月十六
日帶領王民二百餘人執械檑號句串漢姦
羅秀在芭蕉嶺搭卡房三閒將中外地界混
淆又黃金菊移覆李司獄妄占內地南脂阿
老等八界近復築卡謀占以爲蠶食地步祈
將黃金菊嚴懲飭令土目立將卡房折去又
<!--第345页-->
炤沿邊一帶仍舊以河爲界勿得妄行混爭
省臣阮德懽倂行八奏
帝曰黃金菊窩畱盜匪越境侵界等款經二月餘始
奏不合其阮德懽
{{*|現布
政}}
裴樻
{{*|原按
察}}
各奪六月俸仍
究明速覆阮德懽等覆奏本年九月日節接淸國
開化府公文大略移敍各理卽派省屬八品
阮文性會同永綏縣知縣阮昌前往確勘竝
催齊査究事屬臆說
{{*|黃金菊開稱伊總平夷
社與淸國開化府東安
里夾境以大巓杆爲界原有屬户儂人投寓
伊社納稅本年閏八月縣飭巡防伊率撥總
內民一百餘各具田刀棍杖往諸接壤地頭
防守且大嶺杆原有設立斥候一所久經朽
弊修補駐防後見淸人撤將原在芭蕉嶺卡
房建立逼近在此又於平夷社河邊敎笘豎
立界地新木牌一面面內横書天朝二字中
直書界址至南溫河隘口河邊止右邊書署
開化府知府劉邵高中衡府巴哈布仝立左
邊書咸豐元年閏八月日等字且自大嶺以
南寔係平夷地分忽見界牌豎立在此伊乃
我取這牌將行稟炤此次該府因伊拔去界
牌常委人勒問原委閒有平夷社人黃文陳
遞詳原伊高祖故黃金蹄爲南山城官日原
札一張內敍這處原係伊祖業世襲代管經
禀天朝文山縣正堂潭憲批斷給四立爲界
<!--第346页-->
炤界管業年號著景興四十三年伊將這詞
略敍四界具覆李田主以免生事其原伊祖
所遺詞內有著南脂南隅阿老三寨現今經
已失脫不知何年代餘如開化府咨文所稱
伊就安邊猛硐兩處借兵要與該國爭界及
帶兵執械越向芭蕉嶺另搭卡房及私通漢
姦羅秀等買賣
硝磺等款竝無}}
仍炤該宣省轄夾接淸壤惟
賭呪河兩岸與該國原各立牌亭以爲誌限
餘夾該國之各社村竝無有合符立界閱地
圖該府之夾省轄有段以河爲界亦有段以
土山爲界歷歷可稽茲該府徵誌這段以南
溫河爲界査係瀘河從無有南溫河之名禮
部請代擬咨文炤該府原咨各理按款詳覆
其疆界一款仍須炤依該省臣所言大意咨
辦且訂期該府親往界上會同催齊兩伴勘
明立定界址以止爭端看他如何回覆再由
該省具奏從之
癸卯
祫饗是日寒雨
<!--第347页-->
帝躬須靜攝命富平公綿與恭代行禮
是年京外哨載各項船五百四十艘失事
{{*|因
風}}
三
十四艘現哨未回竝風水晚期仍畱所在竝
畱京穩置二十艘餘各淸回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卷之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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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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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嗣德四年秋七月,海運船{{*|京畿水師署掌衞阮尹管坐}}解項回泊于汴山汛澳{{*|屬清化}},失火{{*|後柁設祀所夜燈落八藥桶}},弁兵斃八名,重傷十名,官帑沉失,其分坐柁工{{*|隊長阮文幸}}等交省,臣問賠,統管{{*|阮尹}}管解{{*|副衞尉枚曰}}亦倂議罰。
廣平艱食,布澤、平政、明政三縣獨切,命省臣阮亨、杜俊天等提出省倉米一萬五千方,運往灢江津次,糶賑之。
火舍國立針蘿爲王{{*|該國前王久頼於紹治年間卒,無子,未有所立。針蘿是久賴外甥,去年十月日蠻民循俗,將布繩繫手,依限不絕。本年三月日,立爲國王。因該國疫痘,至是始報}},給安博、祿平二縣州與溫州{{*|皆屬諒山}}。
各社村災黎{{*|爲匪燒掠合共一千一百八十戶}}獲淸地匪目王三才,押赴萬寧{{*|州名屬廣安夾清欽州}}誅<!--第312页-->之。
帝以諒平清地,逸匪已潰散,令省臣摘原調諒山兵五百名竝敎養,選鋒三十名,仍畱高平彈壓,餘原調之。河內、北寧弁兵準各撤,交黃戰帶回。
勤政殿大學士、領兵部、綏盛郡公張登桂上疏乞休,略云:「臣歷事三朝,兩叨顧命,官居一品,爵冠五等,兼且子尚貴,主女充府妾,一門榮耀,自古曠聞,誠夢想之匪所期,而盛滿之尤當戒也。況當粉飾太平之會,而無所建明,以衰頽多病之身,而不知止,足言官彈其專輒,邊臣疑其掣肘,僚发戒其居,成士夫譏其固位。自家之咎,於人何尤? 夫棲高枝而望勁風之息,履仄徑而求坦步之安,葢亦難矣」,辭甚懇切。辰朝廷於該大臣尤所倚重,疏入,帝不悅,仍諭以圖用舊人,責成碩輔之意,慰畱之<!--第313页-->。
我難民回自凌水{{*|淸國縣名,屬欽州}},男女二十一人{{*|廣義省民兌買粟子,因風漂泊至清國,洋分凌水縣,輪解送回至海寧}}。
改佐離山爲佐靈山,列祀{{*|山屬廣治向化縣,周圍約二三日程,高峰插雲,轄內山脉、水源皆從此出,祈禱稔著靈應,商船往來,亦以此爲誌準,與石捍大川,同列中案}}。
又獲清地匪黃盛記等七犯,押赴境上{{*|欽州}}誅之。
淸地匪蒙天牛與名官三{{*|思陵州土知州之叔}}糾集思州,蔓擾上龍憑祥{{*|約六千餘人}},諒山省臣張好合以聞。命督弁兵土勇嚴防浴邊諸要處。
興化艱食,出省倉粟一千五百斛運往清山、清水、安立、鎭安、三農等縣糶之,仍聽三農是夏租粟折納錢文給節次。
戎務海程死事{{*|文自正七品武自率隊以上}},現存父母妻子錢米,俾資養贍{{*|四品以下現存父母,或有年高,而其子品卑;或有年進,而其子品高。應一律給錢三緡、米三方、布帛各一匹。其妻子何係孤苦無依者,三品以上,錢三緡、米二方;自四品至七品,錢二緡、米一方。惟現存妻子不至孤苦,竝預<!--第314页-->有職事,蒙給俸餉,與干案得罪,均不得預給。此從二年九月廷臣陳請議準酌給也}}。
罷永平永治等縣{{*|屬永隆}}。
和買黃蠟,以非土產也。
設新利、新定、新順三所{{*|均屬邊和}}交易場,攺蠻丁產稅爲源頭稅聽民領徵納稅{{*|新利所,原額蠻丁歲納黃蠟一百二十二斤,茲酌減爲仝年黃蠟八十斤。新定所,原額蠻丁歲納黄蠟二十六斤、橄欖脂一千三百五十斤、鐵藤七萬二千綫,茲酌減爲仝年黃蠟二十斤、橄欖脂一千斤、鐵藤五萬綫。新順所原額蠻丁歲納鐵藤十八萬綫,茲酌減爲仝年十五萬,原額蠻丁、蠻稅削去}}。
帝以近來財用頗形匱乏,必須量入爲出,方能接濟,乃命戶部詳査紹治年間與嗣德元、二、三等年支銷數進覽。戶部遡査紹治元年與嗣德元年,諸轄丁田稅例均䝉蠲免,惟紹治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至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餘緡,較與嗣德元年正月朔現存錢數一千四十二萬餘緡,已覺稍遜,且紹治元年所蠲免者惟丁田稅例,至嗣德元年則諸轄關津稅例,亦與丁田竝蠲,致年內所入錢數較與紹<!--第315页-->治元年更覺稍遜。再紹治二、三兩年蠲緩亦只二三十萬上下,而遞年出入之數多寡乘除,尚有餘額積。至紹治七年,仍得一千四十二萬餘緡。茲嗣德元年,只存錢數旣屬稍減,而二、三兩年因以災傷疾疫稅例蠲緩,每年多者至八十六萬餘緡,少者亦不下七十五萬,又隨辰賑給累萬餘千,疫斃籍民均䝉除籍免稅。又安靜、清化各轄關津稅例,該二年至本年{{*|卽四年}}蒙得蠲免,而北圻關津稅例比前亦減,通算年內所出多於所入,致二、三兩年現貯錢數不惟減於紹治七年,而較與紹治二、三兩年亦覺減遜。帝曰:「積貯者,天下之大本,民生國計,所係匪輕。有司當深思熟籌,若恬默無所可否,則負責成多矣」。
是年準畿內及諸地方虛著坍圮、蕪莽、鹹浚、澆燥沙培、荒廢各項田土總十萬四千十有六<!--第316页-->畝,各除籍,竝將項免稅{{*|承天一千九百四十八畝,乂安一千六百三十五畝,清化三千五百四十八畝,河內六千六百六十八畝,海陽九百六十二畝,南定八百三十七畝,廣南一千八百二十六畝,高平二百十畝,永隆四萬七千一百二十畝,定祥三千二百畝,安江三萬四干七百八十四畝,河僊一千二百七十八畝}}
諭賞右畿經略大使阮登楷同軍功加一級,竝玉佩、金錢、緞紗、參桂各項{{*|良玉彫刻梅花佩牌一面、「萬世永賴」大項金錢一枚、貢緞一匹、貢紗三匹、花縐紗一匹、尚方土木人參五枝、珍桂四片}}帝近以調劑右畿爲急,登楷自奉節往抵察訪民情、經理州郡,表廉能、退貪冗、蠲逋負、撫彫耗,至是民天裕如,盜賊屏息,帝以爲古稱循良,殆無以過,故特諭厚加褒奬云。
準定官員回貫給驛例{{*|向例官員蒙得回貫省親養親或親喪妻喪及省掃休致休養者無有給驛至是議準京官文四品印官武掌衞以上外官督撫布按等員各依品給驛在京武三品之管衞在外正副領兵何係回貧省親養親奔喪省掃者亦聽其給驛係休致休養者則聽其因公由驛俾有分別}}
準定演馬陣例
{{*|先期派出上駟院率隊十二兵
二百餘人馬一百餘匹五行旗
<!--第317页-->
一枰副衞旗一杆率隊旗二十柯號旗一杆
小馬礮八十杆馬刀八十把旗刀二十六把
鍮傳聲一口銅鐛一面角聲一口戰鼓一面
銅鉦銅鑼各一面鏢鎗二百四十杆竝蒭草
人形芭蕉具足係屆演期奉派武班大臣一
員管兵馬往郭外敎場先演挾陣直陣次鴈
陣其演法先將兵馬布列成屯再於路上左
右各量行豎起芭蕉又於路旁左右各行結
豎蒭草人形均隔三丈仍派出管衛一員爲
司令官吹角三通騎馬者齊躍上馬鼓點一
拔刀出鞘鼓點二旗刀均豎起鼓點一面向
屯門鼓三聲直行一字鳴鑼五聲束成伍列
再一聲推旗一聲均唯旗皆下聞镙令依法
演放馬礮二發鼓點二納小馬礮再状刀出
鞘鼓點一旗刀竝舉鼓點三唯一徐徐而進
鼓點六騎馬喊吶進追鼓緊點二停止鼓三
通收軍鳴鑼一聲轉馬回頭鼓點三徐徐返
回舊陣鼓緊點二騎馬整肅鳴鑼一聲面復
向前又一聲卷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演完
挾陣次布直陣鴈陣其金鼓進止之節略同
就中每陣各有遇前遇左遇右其排布陣勢
閒有少異仍每陣各於馬上裝八藥料馬子
寔行施放三聲要在礮聲一齊母得先後参
差失次三陣演完演放鏢舞劍法聞鳴鑼一
聲面各向前鳴鑼五聲分爲五算鼓點二納
小馬礮取鏢鎗鳴鑼三聲一聲開旗一聲推
旗一聲均唯豎旗鼓點三唯一觀號旗急行
進馬放剌鏢鎗務中蒭草人形爲度放訖返
回算所鼓點二再緊點二兵馬整齊状刀出
鞘鼓點一舉刀鼓點三唯一觀旗號各於馬
上馳驟舞刀斬芭蕉樹以斷截爲準斬芭薰
訖鼓緊點二又鼓三通收軍束成隊列鼓點
<!--第318页-->
三返回舊所鼓點二再緊點二鳴鑼一聲卷
旗一聲推旗一聲豎旗一聲面向左右鳴金
一通布列
成屯而止}}
八月
帝以右畿民瘼稍蘇命原經略使阮登楷調領河寧
總督仍充經略河寧寧太諒平且諭之以調
劑兵民整飾疆圉之意
{{*|河寧原督黎文富另
準攺領安靜總督}}
追贈白允朝
{{*|廣平
省人}}
吏部尚書
{{*|允朝於戊子科預
選補同春縣知縣
經已有年嗣奉
世祖高皇帝八嘉定城允朝從之庚子年封素履侯
追隨矢石歷涉山川不幸途中病逝乏嗣事
跡載在功臣列傳正編至是允朝堂姪允招
控乞承祀禮部究敍追隨事狀
與阮登場伯仲故特準追贈焉}}
蠲免平朗伯上廣開三社莊
{{*|屬太原省感
化平川二縣}}
廢耕
田稅例
{{*|因疫斃廢耕平朗莊田八十三畝零
伯上社田七十二畝零廣開社田二
十三畝
九高}}
仍聽展三年飭令招撫領耕徵稅
改定鄕會試法
{{*|第一場用經義以觀學術鄕㑹
均出五經各一題四書學庸一
題論孟一題士人行文鄕試經二題傳一题
或傳二題經一題爲中式㑹試經傳各一題
爲中式第二場攺用策問一道以觀才識第
三場用詔表論各一題詔表用四六論用古
<!--第319页-->
文第四場用詩賦各一題凡鄕會第一場中
格者方八第二場第二場中者八第三場第
三場中者八第四場鄕試中得三場將爲秀
才四場竝中將爲舉人㑹試四場竝中者自
八分以上爲中格項三場得九分以上由場
官摘出聲敍準與中格均八殿試何卷得四
分以上賜之甲第進士何卷三分以下再黜
爲副榜仍以五年壬子科鄕試六年癸丑科
會試
爲始}}
禮部臣林維浹言策文難做而點閱秤
量尤難就中策文二千卷視與第一場制藝
四千卷紙數字數較多其可堪取者不過六
七十卷若只據此取中則後二場八試旣覺
寥寥若廣取不免牛驥同羣其策文仍舊制
列第四場則寔學者愈見其長而考官不至
過勞自可期于精當
帝不從曰試行之
召新改領安靜總督黎文富回京佇候慶節
{{*|文
富
原左軍都統府都統領河寧總督在職
滿考經請來京瞻覲因準改是銜召回}}
淸地股匪千餘人由無礙
{{*|總名屬廣安
省先安州}}
取路至
河婁
{{*|社
名}}
燒掠知州范金鐘襲擊之匪多傷斃
<!--第320页-->
{{*|斬獲五
十四馘}}
竄走獲旗馬鎗刀收回牛牢
{{*|五十
頭}}
賞
軍功紀錄三次在行亦賞錢米有差
定演大礮例
{{*|凡中的中圈若干發炤例扣算尙
剩中圈五六發者將爲優項三四
發爲平項二發爲次項如
中圈止一發將爲免議項}}
萬壽節賞親藩國公郡公皇親金磬有差
欽差經略河寧寧太諒平等省阮登楷請調諸
省
{{*|河内山
西北寧}}
募兵往諒備派楝兵撤回
帝從之
歸葬荒墳于南野
{{*|承天府三百三封前年疫斃
多由護城于河郭外潦草完
葬故
歸之}}
廣平省臣請出倉米五千方糶豐祿豐登麗水
三縣
{{*|以前未
發糶}}
又出五千方再于布澤平政明
政三縣繼糶從之
移海陵
{{*|屬廣
治}}
縣治于延生
{{*|社
名}}
賑高平良馬鋪火災
淸地匪三堂二千餘嘯聚于有產
{{*|屬諒山
安博縣}}
等社
<!--第321页-->
分掠署掌衞作爲領兵阮鐸按察枚英俊率
兵勇一千餘進攻斬獲十餘馘匪棄牛羊退
遯潛伏于鐵灘
{{*|屬安
博}}
阮鐸乃分爲三道追擊
之以山西副管奇裴副爲右道諒勇奇署副
奇阮壽紀爲左道竝進枚英俊接應而鐸自
將中道追至鐵潭前爲泥田所阻鐸與弁兵
{{*|選鋒
武舉}}
八十先涉匪見兵少復來混戰射殺阮
鐸阮壽紀枚英俊渡兵繼至皆遇害報至
帝曰阮鐸主將兵事素嫻貪勝致敗枚英俊以書生
而從戎務奮不顧身死於非命朕爲之流涕乃追
授鐸爲掌衞贈英俊爲翰林院直學士錄用
其子由省護送棺柩回貫又賜英俊母錢米
帛匹以充養贍阮壽紀亦追與寔授副管奇
其當場陣亡正隊長率隊武德追授該隊武
舉高盛武文道潘點黎文持陳之節等五名
追授禁兵隊長正八品書吏吳光揚追授靈
<!--第322页-->
臺郞各炤銜給卹一倍餘兵丁給錢有差巡
撫張好合以調度失宜準拏解回京交究迨
至河靜省病故仍準追奪
以興化署撫丁文銘調署諒平巡撫廣南布政
使潘靖陞署興化巡撫
閏八月刑部以各項囚與願從至三百餘犯畱監
勘堂日久不便請分起陸解
{{*|風水
就晚}}
輪交各省
分配從之
初設平定試場以次年七月試
{{*|向前合試承天
場是年議準別
設居試期派場官主考副主考提調監考分
考各一覆考三初考六監察場務科道二內
外體察密察各四吏房二十名試場內外堂
院垃場之甲乙四圍各款各炤依淸化場規
式解額
十三名}}
承天大風雨命工部尙書陳文忠祈晴尋獲晴
和賞文忠紀錄一次
準定凡宋山縣人寓居承天四直平定富安各
社村如有到歲由社村登籍仍著宋山縣人
<!--第323页-->
以存原額嗣有警蹕左右祠祭各司之缺揀
補若避就削去原額
{{*|宋
山}}
與社民同受兵徭
準定貢生經監臣考再由禮部臣覆覈一遭分
項給與廩餼永爲例
{{*|禮部定日催集就部㑹
同科道一人題用三道
經史辰務各一每題限三百字以外由部點
関分項倂將原卷進覽三得爲優二得爲平
一得爲次竝失爲劣
預項者炤例給廪}}
帝欲彰明世次辨別親疎欽遵
聖製帝系詩章乃親製分賜皇親十六房名譜字部
{{*|安豐公洪保房賜寸字部泰國公洪付房斤
字部瑞國公洪依房香字部弘治郡公洪傃
房冈字部英山郡公洪伾房片字部嘉興公
洪休房行字部皇親洪沅房子字部洪健房
廾字部洪傳房分字部洪傍房止字部洪儗
房刀字部洪便房斗字部洪侹房几字部洪
傒房耒字部洪侅房豆
字部洪佚房十字部}}
登諸金冊至是金冊
鑄成命太史卜吉以二十日癸卯祗吿
列廟藏之二十八日辛亥頒給璽書賜宴
{{*|諸皇親竝
文五品武
四品
以上}}
淸兵田文藻越境拏犯于聚和
{{*|社名屬
宣光}}
爲犯夥
<!--第324页-->
殺斃
{{*|田文藻行至聚和董亮寨獲犯陸小保
綑縛伊夥陸老外唐小麻陸老占羣來
開解陸小保援得小
刀刺田文藻立斃}}
開化府理刑廳李臬
{{*|闕
名}}
移書言聚隆爲匪徒淵藪而駐防該總匿縱
猖獗省臣阮德權查拏獲之
{{*|陸小保
唐小麻}}
陸小保
畏罪自戕懽令正法唐小麻畱監以事聞且
言該府派田文藻越境拏犯不曾移文自有
取死之道請下禮部擬咨以復
帝從之令將唐小麻交開化府員
以北寧布政使潘偌
{{*|現來京恭
候慶節}}
陞署順慶巡撫
{{*|原署撫杜
克舒病缺}}
是秋審冊凡三百六犯
帝親閱裁定句決者只十有九犯餘多減發竝寬緩
之
{{*|減軍八十一犯流五十犯兵一犯奴七犯
徒六犯駮交覆查三犯永遠鎖錮一犯緩
決十九犯現存仍畱斬
絞監候一百十九犯}}
免軍流囚三十七犯
{{*|原撘解船發配洋程因風
沉破幸得生活
帝憐其經被波濤
漂蕩免之}}
發回貫省爲兵仍令地方官管束
<!--第325页-->
河靜民黃金聲
{{*|宜春
縣人}}
力田好義
{{*|墾荒田以均給
同鄕出私貲以
賠納公稅穀粟之許貸不取
餘利堤條之雇築專衞農功}}
撫臣阮澤以狀
聞
帝賞之
命諸地方官各察訪轄下素諳醫術最出色者
每省楝一二人給路費來京揀用
四直省風潦
{{*|水深七
八尺}}
家屋倒壞流失各賑給有
差
清地股匪又蔓掠先安
{{*|州名屬
廣安}}
駐弁協管阮仕
管奇阮特等得報率弁兵二百餘自萬寧州
往截聞後屯率隊阮衍失守被戕直前救應
斬獲匪目一馘射斃二丁與匪相持待援省
派副管奇胡巴先安州員鄧高峰繼進分道
射殺
{{*|二十
九馘}}
匪退在行官軍賞給有差
經略使阮登楷奏言淸地匪顏天黨夥七八千
嘯聚上思州龍頭
{{*|淸邊
州}}
與廣西按察勞崇光
<!--第326页-->
相拒淸兵方在圍拏又李清黨千餘人據欽
廉
{{*|二州名屬
淸邊界}}
出八萬寧
{{*|州名屬本
國廣安省}}
以爲巢穴
勞按察或直向太平府與本國會勦或與兩
廣總督討紫山天德之賊未得確信然査關
上至龍頭纔七八日果如其事則我國應用
弁兵象馬及一切酬應事宜有關鄰交重誼
請下部議禮部奏言勞按察前年使我國如
果提兵會勦邀以面商經略臣亦可與之相
見惟有事軍旅當以軍禮見如他員來但於
諒省駐馬隨宜調度以重國體從之
阮登楷又奏擬邊籌五條
{{*|一淸地蔓匪巢穴係
該國邊民若非該國
官兵會勦勢難蕆事請再修國書派員齎到
廣西要該撫一面調劑饑民俾無失所一面
勦除渠黨使絕惡荄儻該國重於用師亦當
督所在沿邊官兵向引本國官兵直搗巢穴
務得該匪淨盡用固邊疆如該國允從所請
該員請隨機徵調各省兵勇相機會動如其
未然當飭令沿邊土民防按仍各撤回官兵
休息以省勞費一淸人未經會勦請將各省
揀兵撤回省伍仍畱北寧河內山西各衞奇
募兵每省務足五百名輪流三月一次與原
<!--第327页-->
戍諒省之海防奇兵一百屬省之諒雄諒勇
各奇隊全數并兵該千餘俾資守護其餘該
三省募兵請各轉回北寧界分廓夾堡善地
設大屯駐札竝加派山西戰象二匹在此立
養委得力領兵一員管之日夜操演以嚴有
備再諒山省城完固外施鹿角尖內有勁兵
按駐該匪必不敢復來圍逼萬一該城有警
先須堅壁不動卽就近飛調該堡弁兵象匹
從溫州文關直至同登鋪暗截匪退路仍以
烽臺通消息接報日該員卽飛調河北二省
大隊兵勇星往援勦如此則該匪進退無路
一鼓可樸滅且今該匪未就清夷尙需徵發
其河北二省兵請分爲二班一班放回休息
一班除尋常差派外餘每省請以一千日常
操演以備臨辰有用至如各駐守募兵在諒
省請各月給錢三緡在北寧堡請各給錢三
緡米各一方原派武擧敎養選鋒亦加給每
月錢一緡使之裕如以勵士氣若遇匪侵過
刦掠者各由所在團結堵禦不須差派一諒
省年來或徵募上勇或解運糧餉土民正甚
勞頓今年應徵錢粟除經奉蠲緩外餘今冬
應徵租粟聽收寔色以資支餉其錢數干蠲
免以舒貧民之急一諒省嵐瘴重地而北圻
揀兵家鄕之念重敵愾之情輕得力者少傷
病者多均無妥便之計炤自治平以北現監
囚犯省以百數則覊禁者多旣屬干和而主
守弁兵轉增勞費請恩旨敕下各省臣炤囚
犯自斬監候至軍流徒爲兵項其有情願殺
賊贖罪各發交軍次開釋給以械餉責令軍
前效力亦可當一衞勁兵再請敕下各該省
炤所轄尙有犯案出首數干亦倂交軍次差
派事平後囚首人等各炤功狀彙再欽候恩
<!--第328页-->
典則刑獄因以日淸而亦可分官軍之力矣
一沿邊各省土官乃中州之藩蔽前因逆雲
惹事攺置流官亦
大聖人之一大段經理處也然觀逆雲煽變數月自
可清夷誠以巢穴可除而我土我民呼應亦
敏則其爲患猶淺自流官之法行土司土目
一槩廢棄官與民音話不同風土絕異平日
則以蠻爲易欺藉官法以嚇怵貪冗殘刻無
所不爲該土民敢怒而不敢言迨其有事則
呼應不靈動輒齟齬土民素懷忿疾誰肯有
親上死長之心此則流官之弊倍於土官不
知底止請量設上官以管率其民團結土民
責以捍禦方爲安邊緊著又興宣太均夾接
地頭不無該匪乗虛刦掠請敕下各省預先
催飭原土目土豪各自管率其民互相團結
令先事防範以安邊圉事平之後擇其尤者
授以土縣尉或丞其次者授以千户
百户供兵納稅方爲火佚永寧之計}}
準下兵
部覆擬以爲移書廣西前經準行而淸國地
方亦仍虛應兹由該經略使擬撰諒山省文
自申前書之意仍具式呈覽交辦但咨太平
府轉報方合至如囚犯所干罪狀自有輕重
不同豈應一律開釋兹炤自寧平以北各省
査係軍流以下與犯案出首者就近發交諒
山軍次差派若夫流官之設本欲改王歸流
<!--第329页-->
惟諒山高平二省近有邊務使之團結事平
授職亦是隨宜餘各省亦不必遽行生事團
結爲也
帝從部議其勇兵應畱應撤亦聽由該經略臣審度
行之
合倫州于遵敎州
{{*|屬興
化}}
仍隸奠邊府罷欽河堡
仍交所在文盤州員炤顧罷錦川縣
{{*|屬河
靜}}
原
隸之樂川上垣雲傘美裔四總復歸于奇英
縣倂由河淸府兼理復設河津安澳二汛
九月申定尊生廕生補官例
{{*|尊生中秀才廕生中
舉人均依新議仍畱
二科歷應鄕會試若科限已滿而未能連捷
者炤嗣德二三兩年節次議定補官之例辦
理如尊生中秀才初授正八品銜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舉人初授檢討遇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補
首縣中副榜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缺卽補
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三甲進士初授修撰
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年須俟至週年中
第二甲進士與三魁同用中三魁候奉不次
擢用廕生中舉人初授正八品街仍充翰林
院週一年陞補縣州中副榜初授檢討過有
同知府之缺卽補授知縣仍署同知府或荫
<!--第330页-->
首縣中第三甲進士初授編修遇有知府之
缺卽補授主事仍署知府中第二甲進士初
授修撰遇有知府之缺卽補仍各母須俟至
週年中第一甲係是鼎元臨期另候簡用餘
何係非預中科目而應得挑選者倂與監生
炤依六年挑一次之例就中何係中挑者其
平項以上之尊生優項之監生竝優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初授典簿遐三年陞補
縣州次項之尊生平項之監生及平項之廕
生一二三品官之子與平項以上之廕生四
五品官之子初授待詔或供奉週一年陞補
典簿又週三年陞補縣州再該等應挑之例
其預挑人等一二次末中者經得畱監肄業
以俟科期就中何名己經三次預挑而仍然
尙未中者各炤
項放回原籍}}
命續議鄕試條例
{{*|第一第二第三等場每期試
院點閱事清提調官先行查
炤劣項黜落及所犯場規重款竝不成交理
納卷外限人等姓名編交試院除外餘不在
編交者卽爲中項主考官炤依分圍揭扁俾
預中士人誌認八試至第四場期點閱畢提
調官撿將是期中卷落卷倂與前三期中卷
合串爲一遞交主考官秤量四期竝中者將
爲舉人三期中者將爲秀才其舉人項第幾
名秀才項第幾名各于該卷摺上批訖送交
提調官粘合名紙遞交試院修簿寫榜其終
場秤量要以兼文優平次爲差如何卷䇿文
平項雖他期幾優亦置在䇿文優項之次何
卷策文次項雖他期幾平亦置在策文平項
之次則淹博得以自見又如何卷各期雖批
取而究係文理尋常亦黜爲秀才不得槩行
<!--第331页-->
泛取爲
舉人}}
辰議者頗偏重策文一場
帝以策文分爲優平次項置等第頗屬膠柱鼓瑟秤
量要須通歸四場勝遜方可酌定母須印定
如此餘依議準行
淸地匪目劉亞五等十七兄弟
{{*|古森峝勁村
人屬淸界}}
將
黨夥約百餘人潛來化巖
{{*|社名屬海寧府廣
安省與淸州毗連}}
抄掠竄回該國古森峝府員
{{*|陳光仲守
海寧府}}
以越
界違禁不便竆追稟乞咨會省臣阮科昱奏
之
帝命禮部代擬廣安咨文齎往欽州
工部奏請京及各省炤據海運船缺額各行塡
造許之
{{*|海運船原額一百艘辰京畿水師缺
額六艘廣南廣義平定邊和嘉定永
隆定祥廣平乂安淸化南定
海陽十二省缺額二十八艘}}
封通國諸神祇敕文一萬三千六十九道
{{*|此遵
紹治
七年十月日恩詔議封印給內歷代帝后竝
承天府轄一千七百六十六道廣南以南諸
轄二千七百四十七道廣治以北諸轄八
千五百五十六道其未給者取次續辦}}
<!--第332页-->
諭前朝婕妤阮克氏贈爲淑嬪仍給還原冊特諡端
烈婕妤於明命十七年已封淑嬪尋干連家
人盜金之案得革明命十八年起復婕妤至
是其子綿審上疏懇請辭甚哀惻
帝以所請出於至情故給還之
罷長慶府
{{*|屬諒
山}}
敎授
{{*|以邊鄙無
人講習}}
且諭省加心勸
導如文翁之治蜀郡俟後日染文風奏辦
罷那巓扶桑嘉憑博溪四堡
{{*|屬高
平}}
仍交所在轄
民巡防
冬十月準增摘桂峰翠雲二縣
{{*|屬乂安
葵州府}}
籍民每縣
二十五名合共原額
{{*|一百
名}}
充桂户擇最得力
一人設爲戶長除免身稅其稅額炤依原議
供納
{{*|去年議定桂稅全年一百二十斤內一
項十五斤二項二十五斤三四項各四
十
斤}}
仍飭令所在府員以辰廉察
改定在京選鋒兵遞年以季夏月考課一次
命皇親綏國公綿寊掌尊學
<!--第333页-->
封閉農屯福旺
{{*|二礦名
屬諒山}}
金礦以金氣日就耗竭
也
準富榮合爲香茶富祿合爲香水豐田合爲廣
田
{{*|各縣名屬
承天府}}
均仍舊縣名以存其號
準舒池靑關上元南眞
{{*|屬南
定}}
四縣民虛著及逃
死欠數除籍將項有差均免稅自本年以後
仍聽展假三年充塡
{{*|四縣民虚著四百五十
九名除籍二百四十八
人將項二
百十一人}}
安河督臣高有馮奏言高蠻國王詫螉蟙委土
目就省投文請移退平夷慶安二堡又言派
人坐徵船稅各蠻王民往來不便且侵過彼
境謌八處乞酌免稅俾得通商則永遠相安
不敢復言巴川七山矣卽已當面曉示各理
{{*|初設築二堡本爲詰姦分界計也皆屬漢民
地分原無侵過彼境且坐徵關稅乃六省商
船及淸土自南榮來于平夷之謌八處
本無征收宜將此意說與國王知之}}
又派
吳世周遞書移會惟蠻情不常業飭沿邊各
<!--第334页-->
屯堡防備矣
帝曰移退屯堡固爲無理豈應曲從但宜嚴飭坐徵
員弁毋以王民愚蒙易惑藉事逼擾動生弊竇爾
省臣又擬作咨文由經略覆閱責問蠻王以藩臣
之義封殖之恩等大意看他回答如何隨幾酌辦
是秋廣安田禾豐收餘有災傷者其租稅各炤
項蠲減有差河靜清化應徵粟準折納錢
十一月準再展聚隆銅礦原欠銅稅
{{*|九萬八
干斤}}
以是
年淸國咨拏逃犯礦夫多有散去故也
開年正屆北寧山西二省各派弁兵來京操演
帝以北省現方有事徵調準改由寧平省合與山西
遵例充派其北寧姑俟次年
選鋒衞額缺
{{*|原五百六十餘陞調逃
死二百餘疫斃五十餘}}
嗣無應選
帝怪之問日選鋒衞兵餉錢旣厚進身亦捷比與諸
軍較爲獨厚何無入應選以致欠缺因命兵部廉
訪情形竝酌擬如何妥合要得充聚俾資有
<!--第335页-->
用部臣奏言諸軍自出身投八隊伍同鄕共
貫袍澤相依致甘於原伍而不樂應募兹請
除何衞預在禁直竝諸軍營己充選鋒兵外
餘不拘何色民匠局均聽由該衞自行招募
俾得早充許之
準機舍仍舊隸北寧省
{{*|機舍社民原居連接河
內轄分自永順縣經壽
昌至淸池民居閒雜嗣德元年河內省臣請
隸河省壽昌縣至是經略大臣阮登楷以該
社民㑹經情願仍舊隸
北寧省爲請從民願也}}
西洋佛蘭天船一艘自東駛來邊和福勝汛投
碇辰或上岸採買食物或往沿海村民射鳥
頃刻回船有贈該堡率隊武政與新派率隊
逢進短刀洋白布衣各一政進卻之不得乃
受之省臣吳文迪以聞
帝以政進係有職守乃敢受洋人餽遺雖無交通別
情而所爲不合準各杖八十示懲
{{*|按瀛寰志
略佛郎西
國一曰法蘭西一曰佛朗機爲歐羅巴大國
嘉隆明命年間曾來我國第一第二紀均書
<!--第336页-->
爲富浪沙紹治年間惹事于沱漢第三紀書
爲咈囒哂益佛法富三音相近郎蘭浪西機
沙亦然故隨辰譯出不同此來是本紀初見
從所報書爲佛蘭亦其國也西洋是統指其
方自九年復惹事于沱漫而後均書爲洋益
其辰和議未定未有國書可憑亦皆只從公
牒所報書之耳至十五年議和具有國書譯
音始書爲富卽富浪沙省文也至三十六年
又從中國譯水書爲
法卽法蘭西省文也}}
感化
{{*|屬太
原{{*|以下}}}}
白通平川三縣仍舊設置縣員
{{*|該三
縣前
經裁省至是省臣黎光原以感化白通二縣
地勢廣漠其間漢土淸蠻儂人雜處與平川
居民接夾山北兩省界分
均係衝要地頭請應仍舊}}
餘司農普安洞喜
武崕定州文朗天慈富良等八縣仍舊由富
平府員兼理司農縣倂攝普安縣洞喜縣員
倂欇武崕縣從化府員兼理定州倂欇交朗
縣大慈縣員倂攝富良縣洞喜大慈二縣仍
舊隸富平從化二府員統轄鷺鋪
{{*|俗號
鋪鶩}}
岹嶸
二堡
{{*|普安縣原設在鷺鋪舊所
文朗原設在岹嶸舊所}}
仍交該二府
員遴擇所在
{{*|該總
豪目}}
招募立爲堡兵駐防
廣平民食耒舒省臣阮亨請提出倉粟又于豐
<!--第337页-->
祿豐登麗水布澤四縣繼行糶賑從之
阮登楷奏言淸地股匪投降應行區處事宜
{{*|略
敍
該匪廣義堂通言陳振大勝堂通言謝三德
勝堂通言黎通富抵省投謁將首詞一摺炤
詞內三堂李大昌黃二晚
{{*|卽前稱
黄晚}}
劉仕英原
欽州人與首匪李仕昌同鄰自李仕昌作孽
該等不能阻及大兵征勦玉石俱焚該等逃
生行刦度口去年七月日嘗合夥攻打諒城
又節次擾掠邊民與官兵對仗本年八月思
州土馬亞楂五等八隘搶掠殺傷官民與該
等無涉閏八月聞得大兵到諒及吿示投降
免罪今乞領章程得憑聽今該等得以悔罪
自新願將逆犯之亞楂五及各黨陸續首拏
以贖前愆議請聽其歸順量許頭目數十名
炤給銀餉于諒轄金礦銀礦二處聽其構採
營生或立鋪商買竝責其出力拏犯俟數年
後幹止攸寧再
行炤例征稅}}
下兵部議以爲彼經淸官勞
按察不準其首茲我若遽受其降聽之插居
諒山其迹頗涉招亡納叛將來內地官執此
爲辭則於辭命往來有不著處擬應由經略
臣曉示該通言等旣悔過自新且回靜候聞
得勞按察亦嘗招安匪目寗正行張家詳等
投降皆貸其罪當卽咨會勞按察爲他請命
<!--第338页-->
勢必見從俟勞按察覆文再行報他自詣軍
門投首此亦安邊一策張登桂武春謹武文
解何維藩鄧文添陳文忠魏克循等皆言該
夥寔繁有徒此次請降雖止六十人若旣受
之則彼聞風而來不啻千計亦炤給糧餉勢
有不敷況又于祿平安博地面使之開礦立
鋪將來類聚日多勢難一一從而防範彼徒
手無資不免復萌故態邊民又受其害豈計
之得乎惟經略臣業已招來若一槩停止想
非所以示信於人兹宜行咨該經略臣商同
諒省炤事理審熟籌擬一番處置保無別礙
卽行奏聞準其投首仍卽行咨廣西知會若
處置未必十分無礙則放該通言等回仍置
之度外
帝曰兹當開示通言回報該黨頭目如果眞心歸命
必責拏正要犯投納贖罪其頭目等人束械來降
<!--第339页-->
餘從黨數干各令散歸田里隨便生涯勿可復聚
若能如此則聽其投首隨便分插卽修文移廣西
略敍該等雖係內地小盜然曾經侵軼我疆戕害
捕弁則亦係兩國之罪人豈可以畛域而視同膜
外邪一經開示悔罪投誠應專由本國處置不必
動煩解納其從夥已令散歸隨便生理毋須査問
使他奠厥攸居勿懷反側則民安盜弭兩國皆獲
其利矣詞意明白正大想必順聽以求無事然後
飭他訂日歸降隨機處置儻該等不依開示便是
假降卽當斥去以存國體何必往返咨報爲也準
卽錄行
太子太保東閣天學士武春謹是月十四日八
十壽
帝賜御筆熙朝耆碩金扁一御製詩二章九節鳩杖
一水晶紫金目鏡一白金八十兩竝色幣茶
酒各項命充待衞大臣尊室常內閣印官阮
<!--第340页-->
文豐齎遞傅旨奬賞嗣是月二十一日太子
太保中軍都統府都統掌府事武牢侯謝光
巨亦屆八十壽辰
帝賜御筆老福元動金扁一御製詩一道餘鳩杖目
鏡金幣茶酒各項與武春謹同仍命充侍衞
大臣陳金內閣陳踐誠齎遞賞給之
海匪掠潭河洋分
{{*|屬廣
安}}
海寧知府陳光仲派委
通吏段有仕率將夫民乘船出緝射斃匪丁
落水匪退走該等督船追戰段有仕黃世明
與手下二人先登匪船斬獲匪四馘匪愴惶
投水收獲匪船一艘省臣阮科昱以聞賞段
有仕給憑吏目俟缺卽補同行先登匪船斬
獲匪馘之河門總暫給該總黃世明卽補授
該總陳光仲紀錄一次在行亦普賞錢文有
差
平定米貴命護督王有光出倉粟三萬斛糶之
<!--第341页-->
護理平富總督王有光聲參藩司阮攸
{{*|辨事
弛縱}}
臬
司阮成
{{*|作事
糊塗}}
均不堪職
帝令攸成回奏攸成謂有光率意驕凌事多抑制
帝厭其交訕恐或幾於僨事失體乃命協辦天學士
領刑部尙書充機密院大臣鄧文添帶同科
道部司各一馳往究議且諭令因便察訪南
直右畿民閒利病情形隨事經理
{{*|刑部準交
現在來京
瞻覲之山興宣總
督魏克循權掌}}
十二月改定羅瀚龍永二潭
{{*|屬平
順}}
稅例
{{*|羅瀚仝年
三百八十
緡龍永仝
年四百緡}}
遞年聽由原領人等領徵
經略領河寧總督阮登楷奏節次各省交到各
項囚應行開釋四百八十八名及願從該四
百九十名奉補爲效勇奇十隊仍派革員起
復禁兵正隊長之吳文佳暫管又各省解交
首丁竝投首在該省七十三名奉束補爲從
順一二兩隊仍派投誠隊暫充率隊之黎文
<!--第342页-->
勃兼管再嗣後各轄續交各項囚與首丁到
省及在逃等犯或由該省投首亦請隨便束
八各該奇隊倂交吳文佳黎文勃充管從之
南義艱食欽差
{{*|往平
定}}
大臣鄧文添途經二省訪
得民閒米貴請行發糶
帝乃命省臣黎夤阮同科各出倉粟三萬斛糶之因
降諭以二省轄民有此桔据情形省臣不能
八奏各奪六月俸
準荻葦州
{{*|屬河
內}}
自行挑刮舊溪條以便農功
省天福慈山二府分府仍另設越安縣知縣一
倂攝安勇縣桂陽縣知縣一倂欇武江縣均
由各府員統轄
{{*|諸府縣均
屬北寧}}
烏樓湫淶二源
{{*|屬承
天府}}
禁止
{{*|以無人領徵
姑禁止之}}
惡蠻潛八土磊
{{*|總名屬
河靜}}
刦掠民家殺命捉人接
近之歸合汛守與香山縣員不能先事預防
及至事發又不能迫獲汛守范輝琢知縣杜
<!--第343页-->
文道各降級
準夏冬二徵聽民各炤仝年應徵數干其夏田
則歸納於夏秋田則歸納於冬俾得便民庶
無拖欠從興安省臣黎眞請也
平順拖欠各項稅三萬九千九百緡再展次年
{{*|以田禾要被損
傷米價腾貴}}
給風難淸商船
{{*|廣東船泊
八順安汛}}
倂省永隆諒山興安興化屬轄諸府縣州
{{*|永隆
維明
縣倂于新明保安縣倂于保祐弘治府員仍
舊兼理保祐倂攝保安統轄新明維明二縣
諒山安博縣由長慶府脫朗州由長定府倂
攝興安天施縣倂交芙蕖縣興仁縣倂交延
河縣兼理原設快州分府省之興化陀北州
合歸枚州安州合歸木州瓊崖州合歸來州
清水縣插八清山縣淸水縣之高峰石安
瓊林三社落八山省不扶縣聽插八不拔}}
承天艱食命科道會同府臣出倉米七千方運
往富祿廣田豐田三縣給糶附近之香茶香
水富榮三縣聽由京倉發粟八千斛糶之仍
令就倉領焉
<!--第344页-->
帝見諸省常年結遞案件每于臘月爲多因念案件
事關罪名最爲係重乃一年之内不査結遞
及至冬季紛紛遞到縱非出八罪名亦要年
淸年款於是羅織其詞援引人證以求了自
家之最殿不關人命之重輕外官草率爲心
法司豈無因錯就錯葢年底事繁不得不有
疎略仍申諭諸地方凡尋常案件非關緊要
於十一月中旬現已到部違限聲參駁卻儻
事理艱澁必俟開年結遞
淸國開化府劉邵高移書言南山
{{*|屬宣
光}}
土目黃
金菊窩畱賊匪擾害邊民本年閏八月十六
日帶領王民二百餘人執械檑號句串漢姦
羅秀在芭蕉嶺搭卡房三閒將中外地界混
淆又黃金菊移覆李司獄妄占內地南脂阿
老等八界近復築卡謀占以爲蠶食地步祈
將黃金菊嚴懲飭令土目立將卡房折去又
<!--第345页-->
炤沿邊一帶仍舊以河爲界勿得妄行混爭
省臣阮德懽倂行八奏
帝曰黃金菊窩畱盜匪越境侵界等款經二月餘始
奏不合其阮德懽
{{*|現布
政}}
裴樻
{{*|原按
察}}
各奪六月俸仍
究明速覆阮德懽等覆奏本年九月日節接淸國
開化府公文大略移敍各理卽派省屬八品
阮文性會同永綏縣知縣阮昌前往確勘竝
催齊査究事屬臆說
{{*|黃金菊開稱伊總平夷
社與淸國開化府東安
里夾境以大巓杆爲界原有屬户儂人投寓
伊社納稅本年閏八月縣飭巡防伊率撥總
內民一百餘各具田刀棍杖往諸接壤地頭
防守且大嶺杆原有設立斥候一所久經朽
弊修補駐防後見淸人撤將原在芭蕉嶺卡
房建立逼近在此又於平夷社河邊敎笘豎
立界地新木牌一面面內横書天朝二字中
直書界址至南溫河隘口河邊止右邊書署
開化府知府劉邵高中衡府巴哈布仝立左
邊書咸豐元年閏八月日等字且自大嶺以
南寔係平夷地分忽見界牌豎立在此伊乃
我取這牌將行稟炤此次該府因伊拔去界
牌常委人勒問原委閒有平夷社人黃文陳
遞詳原伊高祖故黃金蹄爲南山城官日原
札一張內敍這處原係伊祖業世襲代管經
禀天朝文山縣正堂潭憲批斷給四立爲界
<!--第346页-->
炤界管業年號著景興四十三年伊將這詞
略敍四界具覆李田主以免生事其原伊祖
所遺詞內有著南脂南隅阿老三寨現今經
已失脫不知何年代餘如開化府咨文所稱
伊就安邊猛硐兩處借兵要與該國爭界及
帶兵執械越向芭蕉嶺另搭卡房及私通漢
姦羅秀等買賣
硝磺等款竝無}}
仍炤該宣省轄夾接淸壤惟
賭呪河兩岸與該國原各立牌亭以爲誌限
餘夾該國之各社村竝無有合符立界閱地
圖該府之夾省轄有段以河爲界亦有段以
土山爲界歷歷可稽茲該府徵誌這段以南
溫河爲界査係瀘河從無有南溫河之名禮
部請代擬咨文炤該府原咨各理按款詳覆
其疆界一款仍須炤依該省臣所言大意咨
辦且訂期該府親往界上會同催齊兩伴勘
明立定界址以止爭端看他如何回覆再由
該省具奏從之
癸卯
祫饗是日寒雨
<!--第347页-->
帝躬須靜攝命富平公綿與恭代行禮
是年京外哨載各項船五百四十艘失事
{{*|因
風}}
三
十四艘現哨未回竝風水晚期仍畱所在竝
畱京穩置二十艘餘各淸回
大南寔錄正編第四紀卷之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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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高將軍火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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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高將軍火葬紀
昨二十三日省中軍政界各團體、在東較場開會追悼大本營高等軍事顧問前
俄國軍團司令高和羅夫將軍、致送出
殯詳情、經誌昨報、續査昨二十三日
下午一時、江固艦乘載高將軍靈柩、
由天字碼頭開行、沿途經長堤電燈局
、各軍警舉槍奏樂致敬、隨艦致送者
爲廖省長孫市長吳處長馬廠長祁督察
長等、俄代表鮑羅庭因病,祇送至天
字碼頭、派遣秘書三人代送、黃埔軍
官學校學生三十餘人隨行、艦駛至南
石頭、即停泊岸邊、該區警察在河邊
迎接、由黃埔軍官學生扶柩至火葬場
、隨途攝影靈柩,至場後即開棺露屍
、攝影眞相畢、仵作將高將軍遺屍送
入火爐、將爐封鎖,該鎖匙交與鮑羅
庭之代表、至下午四時舉行火葬、送
殘人士、乘坐江田艦駛回天字碼頭散
除、俄代表經于昨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前往火葬場收取高將軍骸灰、預備
送同俄國莫斯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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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叢談/第五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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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 ==
掛是掛子行,在早年都稱爲武術,俗稱爲把式,又稱爲夜叉行。現今提倡保存國粹,各省市都設立國術館,喚醒國人,共倡武術,改爲國術矣。國術的範圍是很闊大的,國術的流傳、門戶的支派亦是很複雜的。好在敝人不是談國術,是談江湖藝人的掛子行。
掛子行分爲幾種,有支、拉、戳、點、尖、腥等等的掛子。管護院的調侃叫支,管保鏢的叫拉,管教場子叫戳,管拉場子撂地賣藝的叫點,又有尖掛子、裏腥掛子兩支分別。
什麼是尖掛子呢?據江湖藝人談,真下過些年的工夫與得着名人真傳的把式調侃叫尖掛子(尖即是真正的意思)。像那打几套熱鬧拳的把式、刀槍對戰叮噹亂響熟套子的把式、只能蒙外行的把式,調侃叫作裏腥掛子(裏腥即是假的意思)。
又有打清掛子的與挑將漢的分別。什麼叫打清掛子呢?凡是江湖藝人在各市場裏、各廟會裏拉場子撂地,淨指着打把式賣藝掙錢,叫作清掛子;如若打把式賣藝的還帶賣膏藥、賣大力丸的生意,不能算是清掛子,那算是挑將漢的。在掛子行裏的各種生意,就以挑將漢的這種買賣難做。第一是干這行的生意得人壓住點(凡是打把式賣藥的人,必須長的身軀高大,相貌魁梧。哪怕武藝不好哪,憑他那個威武雄壯的人樣子往場內一站,讓人瞧着他好像有點真工夫似的。管他這人樣子能鎮得住人調侃說叫真壓點),第二得練過些年尖掛子,或是會使幾樣樣色,然後才能做的了這種生意呢!
== 江湖之挑將漢的(打把式賣藥) ==
敝人常見玩藝場裏有些打把式賣藥的生意人,把藥案子在場內支好,上邊陳列好嘍所賣的藥品,什麼大力丸那、百補增力丸那、海馬萬應膏啊、虎骨熊油膏啊,擺滿了案子。到了遊人多的時候,先在場內練几趟拳腳,活動活動腰腿,練到他的場子站滿了人啦,算是腿好了黏啦。在這個時候,若是練過尖掛子的,就在場內好好練趟驚人玩藝,叫觀眾瞧着得人人佩服。練完了這套功夫之後,得先用拴馬樁把人拴住了,全都不走了,才能做買賣那!他們使的拴馬樁是用彈弓子打幾手彈子,不論是立着打、躺着打、蹲着打,叫人瞧着不錯啦,他向觀眾說:「我今天練一手特別的工夫。」說着,他在案子上擺一把瓷茶壺,在茶壺嘴上放一個大銅子,銅子上放個泥球蛋,在茶壺前邊放個茶碗,要底沖天,然後在茶碗上放一個泥球蛋。他用手指着這東西說:「今天我練這手工夫,是用我這彈弓子把彈弓上的球打出去,如同一條綫似的,先打在茶碗底上,打不壞茶碗。把茶碗上的泥球打飛了,飛起來的球能把茶壺嘴上的球打掉了,不惟茶壺嘴打不壞,茶壺嘴上的大銅子還不能打下來。這手工夫有個名,叫彈打彈,又叫球打球。平常日子還不練這手工夫,今天眾位來着了,我練練這手,叫眾位給我傳個名。回到家去,你就說某某的彈弓打的最好。」說着把彈弓拿在了左手,右手拿起泥球,往弓弦上一填,拉開了弓,作出欲打的姿式。圍着瞧着的人還以爲他要練這手工夫,其實他不練了,不過引人的好奇心勝。要瞧他真練那,下輩子見吧!他用這手工夫把人攏住了,好賣他的藥那。這叫使拴馬樁。說着,他又不打啦,向觀眾說:「我要練好嘍,彈打彈,球打球,茶碗不碎,茶壺嘴不壞,值好幾眾位拍巴掌,給我叫幾聲好,使大勁拍巴掌,使大着點勁叫好。說好……好完了怎麼樣?大概你許是要幾個錢吧?眾位放心,我這一要錢,是跟我祖宗要錢那!咱們是分文一取,毫釐不要。練好了,眾位給我傳名,眾位可別給傳這彈打彈的名,要傳名你給傳這個名。」說着把彈弓子往身上一背,伸手從他的案子上拿起一大包膏藥來說:「眾位要傳名,您就說某某的膏藥最好,咱們這膏藥可不賣。當初這是我們練工夫的人要有個磕着碰着、閃腰岔氣的時候,練不了把式啦,只好貼上這膏藥。不論是腰疼、腿疼、筋骨麻木、跌打損傷,貼上咱們這海馬萬應膏,能夠順着周身毛孔舒筋活血,立時止住了疼痛!那位說,你這膏藥賣多少錢一張啊?您要買我可不賣,少時間我把這手工夫練好嘍,每人我送給一張,自己有病自己貼,沒病送給別人。那位說,你這膏藥裏都有什麼藥材呀?這裏頭沒有珍珠瑪瑙,沒有麝香面子、老虎鞭,就幾十味草藥,有麻黃、乳香、沒藥、千年健、入地風、木瓜、地骨皮、防風、透骨草、川牛膝、杜仲、廣木香、羌活、當歸、撫芎、沉香,值錢的東西就一味海馬。這十幾味藥,用香油、樟丹,文武火熬成了,傚力最大。光是我自己說好不算,賣瓜的不說瓜苦,賣酒的不說酒薄,眾位如其不信,咱們當面試驗。」說着話把膏藥放下,又從案子上拿起一個大銅子來,向觀眾說:「咱們這藥不只能治腰腿疼痛,還能治食積、奶積、大脖子痞積、跑肚子拉稀、紅白痢疾。這藥能化痞積,眾位如不信,咱們試驗試驗。把這個大銅子放在膏藥內,用不了一袋烟的工夫,能夠憑膏藥的力量化成末。」說着,他由案子上又一把膏藥拿起,約有二十多張吧,他嘴裏說着向觀眾張羅:「真金不怕火煉,好貨不怕試驗。哪位伸把手,從這膏藥裏給我挑出一貼膏藥來,我要自己拿出一貼來不算。哪位拿吧?」說着把膏藥送在眾人面前。有那愛管閒事的人給他拿出一貼膏藥來,他左手拿着那一沓子膏藥,右手接過這一貼膏藥,走至他的案子,把一沓藥放下,拿起火紙點着了,把這張膏藥烤開了,當著眾人把銅子放在膏藥油內,然後把膏藥並上,放在案上。他又向觀眾說了不到幾句話的工夫,再把膏藥打開了,舉着膏藥在場內繞一匝,叫眾人上眼。大眾一看那銅子沒有啦,膏藥裏有不少銅末子。當場試驗,誰亦得佩服他這膏藥的力量。
在數年前,敝人還很信以爲真,想他那膏藥很有力量。到了如今,我可不信了。原來他們用膏藥化銅子的方法亦是江湖術中的樣色。使這樣色,必須先在藥鋪裏買點自然銅來(這種自然銅的性質如同銅一樣的,買來的時候淨是小塊,這種東西用手一捏便成銅末)。事先把那自然銅放在膏藥之內,把這張膏藥弄好,放在案上。等到有人再給他由一沓膏藥裏拿出一張來,當著眾人把銅子放在膏藥內。挑將漢的在這時候如同變戲法似的,將有銅子的膏藥與有自然銅的膏藥弄在一處,一翻個,把那有銅子的膏藥掩藏起來,把有自然銅的膏藥打開了,叫人瞧看銅末子。江湖人管這抵梁換柱的法子調侃叫翻天印,管這種樣色叫丁把。還有一种用膏藥化瓷的,亦是在藥鋪裏去買海螵蛸。海螵蛸這種東西要弄碎了,其質色白,真像破瓷器一樣。事先把它做好了,放在一包破瓷之內,由包內取出來,誰也瞧不出破綻來。放在膏藥內,用手指頭微須一掐便成末,這種樣色調侃叫丁老骨。當他們反樣色使完了的時候,向觀眾說:「今天試驗完了,不白試驗,每人我送一張。」說着他從案子上拿起他的門票說:「哪位若是要我的沓藥,哪位伸手先接我一張發票。我可先交待明白,小孩子不送,聾子、啞巴不送,因爲他們不能給我傳名。多了不送,就送二十份。今天的人可是太多,有接着的,有接不着的,接着的亦別歡喜,接不着的亦別煩惱,哪位要哪位伸手。」說着他就散他那門票,世人的人都是貪便宜,白給一貼膏藥誰不伸手?當他散放門票的時候,人人都搶着接,貶眼之間二十張門票散完了,他又有一遍說詞:「先向大眾說,我這人亦不是傻子,有膏藥白送,這是爲的傳名。常言道,小不去大不來,名不去利不來。今天我送膏藥,可有個攔壁牆,要不然他拿這藥不當回事。要買我這膏藥,是兩毛錢一張,今天我就賣二十張。賣多少錢那?兩毛錢改爲一毛,一毛錢改爲半毛,半毛錢是我的本。那位說,你不是白送嗎?送是一定送,可不能白送,那位要買我一張膏藥……」說着話一跺腳,狠狠的道:「我再白送一張。我這叫買一張饒一張,可是沒接這門票的不賣,要買亦成,你掏兩毛錢。不論腿疼腰痛、筋骨麻木、閃腰岔氣、紅白痢疾,貼上這個膏藥就好,貼不好來找我,管保來回。貼不好你不來找我退錢,那算您怕我。半毛錢一張,我要賺了你的錢,叫我拋山在外死不歸家。」他這是和沒起誓一樣,他們江湖人管拉屎調侃叫拋山,他說拋山在外,屎不歸家,觀眾聽着是死在外頭,他回不了家啦!沒聽清他說死咬成了屎字的音,拉出來的屎哪能回家呀!他們管起誓調侃叫劈雷子。挑將漢的劈完了雷子,那買主便相信不疑的,每人掏半毛錢買兩張膏藥而去。據他們江湖人講,先說白舍後要錢的手段,調侃叫鬼插腿。先給一張門票後說賣,調侃叫倒插幅子。合計起來,二十張膏藥賣了一塊大洋,論笨頭亦不過一毛多錢。他們管本錢調侃叫笨頭。一天賣這麼幾回,吃喝不用愁了。
敝人曾調查過,他們這膏藥不是香油煎熬的,是桐油熬的。他們管使桐油熬的膏藥調侃叫南底。這種南底的膏藥,要貼寒症,還是真有傚力的。不過,熬不好的貼不住,弄的渾身是膏藥油子,叫人疑爲無用的了。
== 江湖之拉掛子(保鏢) ==
挑將漢的人們所練的,都是半尖半腥的掛子。惟有鏢行的人練的把式,都是尖掛子。凡是練武的人將武藝練成了,無論是保鏢去、護院去,得重新另學走闖江湖的行話,把行話學好了,才能出去做事呢!
在昔時,水旱交通極不便利,買賣客商往來販賣貨物的,離不了鏢行的。就是國家解送餉銀的時候,亦是花錢在鏢局子僱用鏢師護送的。在那個時代開個鏢局子亦不很容易,頭一樣,鏢局子立在哪省,開鏢局子的人得在這省內官私兩面叫的響;花錢僱用真有能爲的教師充作鏢頭;沒做買賣之先得先下帖請客,把官私兩面的朋友請了來,先亮亮鏢。憑開鏢局的人那個名姓就有人捧場才成那。若是沒有個名姓,再沒有真能爲,不用說保鏢,就是亮鏢都亮不了。自己要逞強,亮鏢的日子非叫人給踢了不可。立住了萬的鏢局買賣亦多,道路亦都走熟了,自然是無事的。
最難不過的是新開個鏢局子,亮鏢的日子沒出什麼錯,算是把買賣立住了。頭一號買賣走出鏢去,買賣客商全都聽見聲,要是頭趟鏢就被人截住,把貨丟了,從此再亦攬不着買賣了,及早關門別干了。這頭趟鏢出去,鏢師帶着多少夥計出去,把客人財物放在鏢車之上,插好嘍鏢局子的旗號,一出省會地方,鏢車一入梁子(即是入了大道),夥計們就得喊號。夥計們扯開了嗓子,抖起丹田氣來喊合吾!這合吾兩個字,是自己升點,叫天下江湖人聽。合吾,合是老合,凡是天下的江湖人,都稱爲老合。喊這兩個字,是告訴路上所遇的江湖人:吾門是老合!喊這兩個字喊到吾字,必須拉着長聲。走在路上凡是拐彎抹角亦得喊,遇見村莊鎮市亦得喊,遇見了孤墳野廟或是離着村鎮不遠有座店,或是有家住戶,更得喊。因爲孤墳裏埋的不是棺材,十有八九是賊人走的道。孤廟裏的僧道雖出家,亦未必都是真正的出家人,十有八九都是裏腥化把(即假和尚)。離着村鎮附近有孤店,有獨一家的住戶,那亦是三應跺齒窯(三應讀撒),跺齒窯就是土匪潛伏的下處。
鏢局子夥計走鏢的時候都得喊鏢號,唯獨到直隸、滄州不敢喊鏢趟子。若是不喊就許安然過去,如若升一點,任你有多大的能爲亦得出點舛錯的。在我國清末時候,鏢車過滄州還是那樣呢,因爲滄州那個地方,不論村莊鎮市住的人,老少三輩沒有不會把式的。到了如今,新科學武器發明了,滄州練武的人是日漸稀少了。
當鏢師帶着一撥夥計出去走鏢,每逢出了鏢局,拉着馬匹不能乘坐,遇見了熟人都得打個招呼。鏢車走出了省會地方,他才能上馬呢。鏢車走在別的省會地方,要有鏢局子,鏢師亦得下馬,夥計亦得跳下車來,和人家打過了招呼,然後過去,才能上馬。鏢車上的大夥計走在路上雖然是耀武揚威,兩個招路得會把簧。招路是眼睛,把簧是用眼瞧事。鏢行人常說當大夥計不容易,騎着馬拿着槍,走遍天下是家鄉,春點術語亦得講,跨着風子(即是騎馬)得把簧。鏢車走在路上瞧見了孤樹,大夥計得喊「把合着,合吾」。如若遇見了橋,得喊「懸梁子,麻撒着,合吾」。如若遇見路旁有個死人躺着,得喊嚷「梁子土了點的,裏腥啵把合着,合吾」。如見對面來人眾多,得喊「滑梁子人氏海了,把合着,合吾」。如若走在村內,得喊「窯裏海梁子,把合着,合吾」。如若瞧見有山,得喊「光子,把合着,合吾」。如若過河登船時,得喊「兩邊坡,當中漂,龍宮把合着,合吾」。如若遇村鎮有集場,得喊「頂湊子掘梁子,把合着,合吾」。如若遇見廟會有香火場,人太多了,得喊「神湊子,掘梁子,把合着,合吾」。
這初次走鏢,有那江湖綠林的人知道了,他們要試試這走鏢的人是行家子不是?他們知道鏢車從哪裏走,在哪裏截車。兩下裏對着一把簧,彼此升點,一問一答的難爲。大夥計把問答的話說完了,必須問他們:「祖師爺留下了飯,朋友你能吃遍?兄弟我才吃一綫(即是指着天下一股往來大道而言),請朋友留下這一綫兄弟走吧。」等到了這樣話說出來,他還不閃開,講不了就得動手啦。若是久干江湖綠林的人,無論如何亦不能翻臉動手的。可是將出茅廬,才進蘆葦的人,他可不聽這套,非得鏢師尖掛子把他贏了才能算完。要不然當鏢師的沒有尖掛子干不了這行呢。倘若是鏢車走在路上遇見了劫鏢車,以江湖術語打不動他,講外面的朋友話亦不成,鏢師就喊嚷一聲:「輪子盤頭,各抄家夥,一齊鞭託,鞭虎擋風!」夥計們聽鏢師喊嚷輪子盤頭,他們趕緊把所有的鏢車往一處盤個大圈,有抄家夥保住鏢車的,有抄家夥準備打人的。鏢師喊嚷一齊鞭託,就是大家打他吧!鞭虎擋風,是動手把賊人打跑嘍,只要驚動走啦,擋過風去就得了,不可真把賊人青了(即是別殺了他們),亦別鞭土嘍(即是別打死他們)。若是鏢師仗着尖掛子把賊人驚動走了,大伙計就得喊嚷一聲:「輪子順溜了,合吾!」鏢車走開了,鏢師一上馬,押着鏢又走下去啦。
若是鏢車進了店,店門外插着鏢旗,院內放張桌子、一個凳子。大夥計在凳上一坐,指揮着夥計,把鏢車都安排好啦,然後大夥淨面撣塵、喝茶吃飯。喂完了牲口,前後夜夥計上了班啦,大夥計才能歇着去,值更的把店門外的鏢旗撤下,另換鏢燈,鏢車上亦都插着小燈籠。然後按着更次,一人喊號,大家輪流着喊,如同古時候軍營裏喊籌一樣。值更的夥計亦有頭,到了夜間亦得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凡是賊道能出入的地方,更和格外留神。這是住了熟店,准知道這店是乾淨窯。如若住在生店,不知道窯裏乾淨不乾淨,鏢局子的夥計得把屋內桌底下、床榻底下假裝打掃,瞧瞧有地道沒有?如有地道,便是賊店,趕緊得回禀鏢師,請示他的辦法。院內有井,或是有鍋竈、柴火垛,都得把合到了。關於這些事,都是鏢師訓練他們的,譬如房上來了人啦,打更的就得沖着房上說:「塌籠上的朋友(江湖人管房子調侃叫塌籠),請你下來搬會山(即是來啊,咱們喝點酒啊),啃個牙淋那(即是叫他喝碗茶)!」房上的人如不聽這些事,一語不出,值更的就得喊嚷一聲:「塌籠上的朋友,走遍了天下路,交遍了天下友,祖師爺留下這碗飯,天下你都吃遍?我們吃一綫的路,你去吃一片,留下這一條綫的飯我們用吧!」如若賊人在房上還是不走,或是越來越多,值更的就得喊:「倒、切、陽、密四埝的夥計都出來,亮青子擋風!」他們在店內住下沒事便罷,如若有事,應該東西南北各佔各方,準備着動手。東邊的夥計,得知他們是倒埝的差事;西邊的伙計,得知他們是切埝的差事;南邊的夥計,得知他們是陽埝的差事;北邊的伙計,得知他們是密埝的差事。如若值更的喊「倒、切、陽、密四埝的夥計都出來,亮青子擋風!」他們四面保護,動手的夥計就得抄地刀槍來,由屋裏出來把東西南北的地方佔好嘍。鏢師從屋裏出來,他再向房上的人說什麼「人不親藝親,一碗飯大家吃」等等的情面話,這叫使貼身靠。倘若再不成,鏢師就得問:「塌籠上的朋友,是一定破盤嗎(即是非要抓破臉嗎)?」房上人再不答言,鏢師就得往當中一縱說:「即要破盤,請下來開鞭吧(即是下來打吧)!」房上的人如若跳下來,四面的夥計就嚷:「上有天羅,下有地綱!條子戳,青子青,要想扯活呀,休生妄想啦!」
這時候,無論來了多少綠林人,全瞧鏢師的尖掛子鞭上如何了。若是鏢師憑尖掛子把綠林人驚的扯活啦,然後還得叫夥計各處把合到了,防備賊人藏起來。要防備不周全就許竄了轟子(管有賊人放火調侃叫竄轟子)。各處都搜查完了,一齊喊嚷:「掃淨了,合吾!」這才算化險爲夷。
至於真要在路上被綠林人把鏢車劫了,鏢師得瞧出事來,真要鞭不過人家,得藏起來保全性命。賊人扯活嘍,暗中再跟下賊人去,認着了他們的窯,好想主意把拋了的東西找回來。若是到了店裏,再有綠林人來呀,鏢師鞭不扯活賊人,必被賊人弄的掛了彩(即是受了傷),或是土了點(即弄死)算完。若是把賊人鞭扯啦,還得留神,鏢師得有走或不走的見解。如若得走,到了時刻,鏢師喊嚷:「扯輪子(即是套車),趟梁子了(即是出店奔道走啦),合吾!」於是夥計們套好了車,天亮了撤燈籠,撤店門的鏢旗,收拾完畢,鏢師出店前後一把合,東西和人俱都到齊了,他就嚷聲:「請客人迫輪子(管請客人坐車叫迫輪子)了,合吾!」車把式一響鞭子,喊起鏢號,往外就走啦。走在路口的時候,大夥計得喊:「輪子調順了,入梁子了(即是把車排順了,進了道啦),合吾!」這路上可得留神那渾天入窯的(即是夜裏進店搶鏢的人)沒得了手,難免他再蠱惑別人在路上劫鏢。這要在路上見了人要劫鏢,就不用跟他們客氣,大夥就沖眼岔的喊嚷:「水淺了不了嗣,是肉有骨頭,是魚可有刺,是朋友躲開了,免得折鞭(管挨揍調侃叫折鞭)。」如若簧點清的人(見事則明與達時務的人調侃叫簧點清)就不找麻煩嘍。倘若遇見說什麼亦不成,劫定了鏢的人,免不得喊:「輪子盤頭,亮青子,鞭托擋風!」真得干兩下子。新亮鏢的鏢局子,頭趟鏢走出去沒出什麼舛錯,從此買賣上門,就算立住了萬(立住了名)啦。
鏢師走完這頭趟鏢,一路之上,沒準交多少朋友,其中好歹賢愚都有,還得應付得法,事事周全到嘍,提起話來說:「某鏢局子的鏢師,誰誰是朋友」,立住了萬,如同創下江山一樣,能吃長久了這碗飯,亦實非容易的。
== 江湖之點掛子(賣藝) ==
在各市場廟會有練把式賣藝的。江湖人調侃叫他們爲掛子行。有一種練武術的的人到了無事可做的時候,就要撂場子賣藝,雖說是「人窮了當街賣藝,虎瘦了攔路傷人」,這種人到了玩藝場練把式,臉上還帶着一種羞慚的樣子,練的時候還是真賣力氣,練的時候真有人看,練完了要錢,看主都走啦。這叫:淨練不說,傻把式。看起來平地摳餅,素手求財,是不容易呀。以上這种情形,閱者在這生計艱難的時代是時常看見的。敝人曾經調查,凡人要是干這打把式的賣藝營生,按着江湖的規矩,得拜個老師(即是拜師),受老師的夾磨(受訓練調侃叫夾磨),等到夾磨成了,才能饋得下杵來那(即是能掙錢)!
凡是有夾磨的掛子,若是到了各省市縣、商埠碼頭,一到市場上打地,得打的出地來。按,各省市的雜技場都有一種擺地之人,他們先將地皮租好,做些桌凳。若有江湖藝人要撂地做生意,得先找擺地的和他商議好了,每天在他的場子做生意,要用多少桌凳。江湖人管找這種擺地的人叫打地。將地打好,每日做生意所掙的錢,是和擺地之人二八下帳。譬如掙一元錢,得給他擺地的二毛錢。這擺地的人吃這碗飯亦不容易,他得懂江湖的規矩,生意人誰有掙錢的能爲,誰的能爲軟弱不能掙錢,素日得有個耳聞。要不明白這些事,有幾個場子都打給沒能爲的了,雖然二八下帳,亦下不了多少錢那!吃江湖飯的老合,第一的能爲是先學打地,如若打着好地,圓黏子亦容易,掙錢亦容易。若是打不着好地,掙錢亦難,圓黏子亦不容易。江湖人常說:「生意不得地,當時就受氣。」無論多大的能爲,如若不得地,亦是枉然。可是生意人到了打地的時候,眼睛得管事,瞧得出地勢如何才能成那!
吃掛子行,江湖管它叫武生意,得離沒有鑼鼓的文生意遠些,才能做買賣那。傻練把式的連這種情形都不懂得,哪能平地摳出餅來呀!掛子行的人將地打好了,到了遊人最多的時候,師徒們扛着刀槍靶子到了地內,將刀槍架子支好嘍,不能淨說不練,得先大嚷大鬧的招來人看,調侃叫詐黏子。等到有人圍着瞧啦,才能練點小套子活,把人吸住了,四面圍的裏三層外三層,才算黏子圓好了。圓好了黏子,就得使拴馬樁,用話將圍着瞧的人們全都扣住了,沒有走的人啦,才能練可看的把式那!什麼空手奪槍、單刀破花槍、拐子破棍,練完了要錢,才有人往場內扔錢那。
他們得嘴裏有把式、身上有把式才能掙到錢那。身上有把式是掙錢的真功夫,嘴裏有把式是能說會道,使拴馬樁,往下饋杵。他們嘴把式調侃叫鋼口,他們的鋼口差不多都是那套老詞,作者錄下來供獻閱者參考。錄之如下:
「淨說不練那叫嘴把式,淨練不說那叫傻把式,若要是連說帶練,練到了說明了,好叫人愛看。我們可不敢說練的好,是才學乍練,練的好練不好,眾位包涵着瞧。我們爺幾個是才來到此地,實在眼拙,不知道哪位是子弟師傅,如若知道了子弟老師們住在哪裏,必然登門拜望。今天我們倆人耍練一套單刀破花槍,眾位看他那條槍怎麼扎,我怎麼冒險進招。常言說的好:『大刀爲百般兵刃之祖,花槍是百般軍刃之鬼,大刀爲師,棍棒爲王。』救命的槍,又好贏人,又好護身;捨命的刀,練的時候,我得捨出命去,練的叫眾位瞧着得拍巴掌叫好。好完了怎麼樣?得跟眾位要幾個錢。住店要店錢,吃飯要飯錢。上有天棚,下有板凳,官私兩面的花銷。我們練完了,眾位大把的往場內拽錢,你明理,我沾光。我們不惱別的(要使拴馬樁了),就惱一種人,他早也不走,晚也不走,到了我們練完了,一腔子力氣賣在這裏,他轉身一走,饒着不給我們錢,還把花錢的擠走了。這種人好有一比,」說到這裏,他那夥計必問:「比作什麼?」他接着說:「就比作我們煮熟了一鍋飯,眼瞧着飯到口到啦,他如同往飯鍋裏給我們扔下一把沙土,簡直的缺了德啦!我們也不說什麼,挑刺礙好肉,說他們叫好人難受。我們可不是都要錢,也不惱人白瞧白看,家有萬貫,有一時不便,趕巧碰着沒帶錢,你只管放心,腳底下留德,給我們多站一會,給我們站腳助威,我們要多看你一眼,如同看我們的家堂佛,瞧他祖宗那!話,我們是交待完了,再託咐託咐,我們練完了,大把往裏扔錢的,我作個揖;我們練完了,沒帶錢的,給我們站腳助威的先生們,我給作個揖;那早不走晚不走,我們要錢他才走,腳底下不留德的人(說到這裏愣一愣,用眼睛往四外看一過),我亦給他作個揖!我亦不說什麼,叫他養兒養女往上長。話是說完了,拿起來就練。」
兩個人練的功夫嫻熟,這套功夫,能夠人人叫好。練完了,按着規矩將刀槍往場內一橫,說:「我們要錢了!」這時候便有些看熱鬧的人紛紛往場內扔錢。他們掙錢多寡,那就看他們杵門子如何了。他們江湖人管練玩藝的人練完了要錢調侃叫杵門子,這掙錢的藝人說他杵門子硬,不掙錢的說他杵門子軟。杵門子硬勝似好功夫,功夫雖好,杵門子軟亦是白費力氣。他們管頭一回有些看熱鬧的給錢調侃叫頭道杵,要完了頭道杵,又叫小孩拿着小笸籮或是拿着小茶碗,圍着場子向觀眾要錢,調侃叫託邊杵。閱者常見他們把式場內有個小孩子,賣藝的人用一根木棍往小孩脖子後邊一橫,把小孩的胳膊腿往棍上一別,之後賣藝的人用腳踏着小孩,那種狀態使人看了怪可憐的。賣藝的人踏着小孩,乘着人可憐小孩的時候要錢,這回要的錢調侃叫絕後杵。要完了這回錢,看的人全都走啦,再要錢亦沒有人啦。他們賣藝的人在要錢的時候,嘴裏直說:「我們要錢啦!還有那位!」江湖人管他們不住問的要錢調侃叫逼杵。最有能爲的人逼杵的時候,能夠說幾句話就有人往下扔錢,調侃叫使鋼口。鋼口亦有軟硬之分,與杵門子軟硬相同。賣藝的使小孩子做出一種可憐的樣子,是要錢的門子,不知者都替小孩難過。其實那小孩並不難過,那孩子故意做出可憐的樣子,叫人看着可憐,好往他場內扔錢。那個小孩在家中時受了夾磨的(受過訓練的意思)。
賣藝也有練過尖掛子的(管真把式叫尖掛子),不過是少有,還是腥掛子(假把式叫腥掛子)居多。有些個成了名的江湖藝人,據我調查得來,凡是成了名的賣藝之人,論把式全是尖腥兩樣都會。所以老江湖人常說:「腥加尖,賽神仙。」那話是不假的。不僅於賣藝是腥加尖,許多的生意行當都是有真有假。社會裏的事,也未嘗不是真真假假呀!
== 天橋內把式場的人物 ==
天橋是個五方雜處之地,藏龍臥虎之所,那裏的人物最爲繁雜,什麼樣的都有,掛子行的人也是好歹賢愚都有。
在早年有個花槍劉,帶着兩個姑娘在天橋賣藝,說江湖的行話。他們父女是火穴大轉,很有個萬。如今可不知他父女都到哪裏去了。
在天橋久佔的把式場是彈弓子張,他叫玉山,在前清當過官差,後入江湖。據江湖人傳言,他雖是做掛子行買賣,可是柳枝的門戶,與柳枝大將袁桂林是兄弟。他在中年的時候身體靈,精神很大,口齒伶俐,長於言談。不止會打彈弓子,會武藝,拳腳好。他得過正骨科的真傳,凡是閃腰岔氣,錯了骨縫,經他手一捏就好,管保手到病除。江湖人都說是他有幾把尖託(管會接骨的妙法調侃叫託門,瞎捏不見傚叫裏腥託,管手到病除叫有幾把尖託)。
他在天橋年代最久,我老雲每逢到他那場子,必姑住了把合把合。他的場內立根竹竿,上邊懸着個小鑼,能手持彈弓,扣上彈,橫打、豎打、正打、反打、蹲着打、臥着打、抑面朝天躺着打,打出去的彈子都能打中在小銅鑼上。在早年他做買賣的時候,每逢上託圓黏子引人,都是用彈子打小銅鑼。逛天橋的人們,听見了小銅鑼噹噹的響,先掉瓢,招路把合,後過去觀瞧。他瞧着場子人圍嚴啦,就練好功夫。往案子上放把茶壺,嘴上放個銅錢,在上放個泥彈,用彈弓子打出去的彈子,講究能打落茶壺嘴上的彈子,銅錢不掉,茶壺嘴不傷。每逢要歸買賣掙錢啦,他就向觀眾說:「我今天練回彈打彈。什麼叫彈打彈那?眾位瞧着,我用彈弓往天空上打出彈子,那彈往起去,我不等它落下來,跟着再用彈弓打出彈去,後打出去的彈子追上先出去的彈子,兩個彈碰在一處,啪的一聲,能叫後出的彈把先出的彈打碎了!我要打好了,值好大家給我喊個好。說練就練,淨練這手不算功夫,我還練……」他說到這裏,可不練彈打彈,叫圍着的人們聽着都不走,淨等着瞧他練彈打彈。他用這個方法將人吸住了不走,做他掙錢的買賣。等着將錢掙到手啦,然後再練彈打彈。我老雲還瞧過幾次他那彈打彈的功夫,還真准,百發百中。
久逛天橋的人們,雖然知道他用彈打彈吸住了人使拴馬樁,因爲這類功夫頗有可觀,都傾心願意不走,等很大功夫瞧他的彈打彈。他早晚准打,向不謊人,故此能夠吸的住人。有些個練武藝的常向觀眾誇說,他要練什麼特別的功夫,招惹的觀眾不走。將腿亦站酸了,錢他亦掙足了,所說的功夫沒練。那種情形,江湖人調侃叫扣腥,可是他們天天扣腥,叫久逛的人們都明白了,再扣腥不成了,失去了信用。每到要錢的時候,觀眾就呼啦一散,受了會子累亦掙不了錢,豈不是冤人自冤呢!我對於張玉山的的彈打彈,臨完了打一回叫人看看,不是淨說不練,那才是地道的拴馬樁。我這話對不對,老合位閉目自思,自然明白。
張玉山生有二子,大的叫張寶慶,二的叫張寶忠。哥兩個從小練的把式,在民初的那幾年,他父子上地撂場子,兩個人打對子。單刀破花槍、花槍破三節棍、空手奪刃,功夫爛熟,打的火熾,哪場玩藝亦不少下錢。最美是他們哥兩個練的大刀爲最高,聽說那趟大刀是東城某有名武術家所傳。若練大刀,比練別的武藝格外多掙錢。他們爺三個的杵門子很硬,是檔子地道玩藝。
自從民國十年後,張玉山一個人在天橋做買賣,張寶忠弟兄就開了外穴,往各處跑腿,到了張家口,他們響了萬(即是有了名望),火穴大轉(買賣茂盛),至今張寶忠的哥哥還在張家口安座子(管開藥鋪的說行話叫安座子)那!他的媳婦是唱竹板書關順鵬的胞姐,夫妻和美,治家有道,在口上生活很是不錯。我前年雲遊到張家口,還瞧見那買賣十分興旺呢!
張寶忠在民國十五年後才由張回平,他在早年是掛子行,如今是專門賣大力丸。他的場子在公平市場丹桂茶園後邊,每天他在場內打拳、練鞭、彈弓、摔跤,足練一氣。靠着他場子的南邊就是他的藥鋪,字號是金鑒堂,彈弓爲記。據天橋的人們所說,他們賣的那藥能有回頭點(即是買過東西再來買),實在不易。張寶忠練的不是腥掛子(假把式調侃叫腥掛子),還比人多樣本領,會摔跤,還摔的不弱。從前有些傲氣,近幾年來有了閱歷,謙恭和藹,侍父能盡孝道。江湖人能夠如此,實是不多呀!
孟繼永是掛子行的人物,久在天橋撂地,他的把式場從前在天橋公平市場。自從前年遷到紅樓南邊。他是河北武邑縣人,六十多歲,身體強壯,性情直爽,人稱爲孟傻子。他圓黏的法子用大白在地上畫個人頭,有耳目口鼻,在耳目口鼻上各放一個大枚,他往場內一站,手裏拿着甩頭一子(丈多長的繩,一頭繫個鏢,武術家管這宗東西叫甩頭一子),扯開了嗓子喊鏢趟子:「合吾……合吾……」逛天橋的人們圍上了,他說:「我是鏢行的人,在前清的時候保過鏢,如今有了火車、輪船、郵電局,我們的鏢行買賣沒了。鏢行的人不是立場子教徒弟,便是給有錢的富戶看家護院,我是拉場子賣藝。我拿的這個東西叫甩頭一子,康熙年間浙江紹興府有個保鏢的叫黃三太,人稱金鏢黃,他是神鏢勝英的徒弟,因爲湊銀子要給清官彭大人運動三河的縣官,指鏢藉銀。鐵羅漢竇二墩不藉金銀,反倒與他結了冤仇,在山東德州李家店定下約會,兩人比武。黃三太用三支金鏢、甩頭一子贏了竇二墩。三支金鏢壓綠林,甩頭一子定乾坤,一口單刀縱橫天下!今天我孟傻子練練這甩頭一子,這東西不用的時候往腰上一纏,用的時候一抖就開,遠打一丈多,近打二三尺,用足登着繩打叫獅子滾繡球,在腿底下轉着打叫張飛騙馬,在胳膊上盤着打叫盤肘,在脖子上繞着打叫纏頭裹腦。」他上邊說着底下練着,一招一式,練的頗有可觀。他練着向觀眾說:「我今天用甩頭一子要打地上畫着的人頭,說打左眼不能打右眼,說打右眼不能打左眼,我打一回叫眾位瞧瞧。」他說到這裏可不練了,把人吸引住,亦是拴馬樁。說到要打人頭啦,他說到這裏可就岔下去了,他說:「那位說啦,你使的這甩頭一子是什麼人遺留的?這個東西是漢朝才有的,想當初王莽篡位之時,有奸臣黨羽蘇獻奉王莽之命追拿劉秀,追到潼關外頭,劉秀與他動手,未走三合,蘇獻將大刀一搧,劉秀的刀就撒手了。沒有軍刃不能動手,撥馬逃走,蘇獻在後苦苦的追趕,急的劉秀心生一計,將他的絲鸞帶解下來,下馬尋石,找個石頭,系在絲鸞帶上,復返上馬。蘇獻追到了,劉秀就用這個帶子系石頭將蘇獻打敗,得逃性命。後人仿着他的意思,做成了甩頭一子。別看這種兵刃不在十八般兵器之內,還是帝王留下的。今天我用這甩頭一子打一回試試,打的不偏不歪,值好眾位給喊個好!好,好,好,練完了!那位說,許是要錢吧?眾位放心,我這個場子不要錢,練完了,我還每位送上一貼膏藥。」說到這裏又扯到膏藥上,這就是挑將漢的(賣藝的售藥調侃叫挑將漢的)由練武說到賣藥掙錢的包口(管這一大套做買賣話調侃叫包口)。他在天橋有二三十年了,亦賣藝亦賣藥,餬口有餘,亦沒有發達,平平常常而已。
他的徒弟叫姜興周,亦是武邑的人,有四十多歲,在紅樓東南一帶撂場子。每天與他兩個兒子打把式賣藝。姜興周不會賣藥,說行話叫清掛子。人忠厚,克勤克儉,收入雖然不多,治家有法,粗茶淡飯,衣食不缺,與他師父大有不同。他的大兒子現在某銀行,是支杆掛子(即是護院的);二兒子是個手藝行;三兒子、四兒子與他撂明地,干點杆掛子。除去他二兒子外,父子爺四個都是掛子行,可是分爲支杆、點杆,亦大同小異也。姜興周老來有子成器,晚景定然有靠,福祿加於勤儉人,治家理財,江湖人亦要學的。否則落個風流乞丐,終歸亦怕有衣食斷絕之處。
== 掛子行之中的支杆掛子(護院) ==
武術一道,是我國漢民族中的國粹。在古時先以馬戰,後以步戰,傳到了唐、宋、元、明、清,普遍了全國,到處都有場子。不只是男子,就是婦女亦很有練把式的。至到清末,歐西國新武器昌明,就是癆病人,若手持洋槍,搬運機簧,彈子打出,有霸王、孝存之勇亦立時喪命。故新武器輸入中國以來,人人皆輕視武術,很受重大的影響,幾乎將特有的國粹失傳了。現在國府當局爲保存國粹起見,將武術改成國術,各省設立國術館,極力的提倡。掛子行這幾十年來如遇大劫,現在又盛行了。可見世上的事,有一興必有一衰,有一衰必有一興,循環不已呀!
現在國術雖然興旺了,國術中的特長還是無人提倡。什麼是國術中的特長呢?就是掛子行的規矩。評書上常說: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把式多好,亦難免不栽斤斗。要想由把式上成名立業,必須按着掛子行的規矩才能成那!如其不然,有多大的能爲亦難免叫人打倒。我老雲在外闖練這些年,很交了些個掛子行的朋友。山東的陳大鼻子、煙臺的張王老師、北平的焦方桐,都和他們探討過掛子行的規矩。可是掛子行的規矩很大,我探討得來的亦是有限,懂行的諸君可別笑話我說的不全。一個人知識原有限,天下事理本無窮,僅將我個人所知的寫了出來,懂行的人,我在您府門前要耍回斧子了!不懂的人們,是我貢獻話料。
閒話休提。卻說這把式行,在早年說行話有明暗之分。什麼叫明,什麼叫暗那?凡是偷盜竊取的朋友練的功夫,他們調侃說叫暗掛子,稱他們爲黑門坎的人;凡是練把式不偷竊的,爲公家當差應役,或是入伍,或當捕快,爲私的或是保鏢護院,或是立場子教徒弟,走闖江湖打把式賣藝,都叫明掛子。
就以護院的說吧,他們是專以保護富戶人家不丟東西爲目的。那黑門坎的朋友則專以偷竊富戶人家爲目的。他們這兩種人雖然都是掛子行,可立在對敵的綫上,絕不能彼此合作,要各守界限的。如若守界限,護院的成了,按月掙工錢。那黑門坎的朋友不偷富戶可吃哪一方那?爲這一層我和掛子行的人討論過,據他們所說亦很有趣味。
明暗掛子行的人能由對敵綫上交朋友,各講義氣。在早年沒有洋槍火炮,沒有電網,富戶人家建築的房屋,無論多麼高大,怎樣堅固,亦擋的是不來之人。如若有黑門坎的人把出道來,一樣的隨便出入。故此,人家都得花錢請護院的。凡是請護院的,十有八九都由鏢局給轉請。
在早年,保鏢的人上過道,走過鏢,把式好,閱歷深。不願保鏢時,他們就改爲護院。這護院的行當調侃叫支杆掛子。大富貴的人家或有權勢的人家,要請護院的不止請一位,或三或五、十位八位。內中還得有個頭目,到了夜間,多少夥計,都得聽頭目人的指揮。如若有打更的更夫,亦得聽他們的調動。譬如到了夜間,前後門、各屋門都關鎖了,護院要親往各處巡禮一趟,如有不完備的地方,他得費一回手,以免入地的朋友們乘機而入,丟失物件。屋中沏好了茶,身上收拾利落,應用的家夥亦都放在手底下,不能打哈欠沖肫,得把精神貫足了,宅院有多大全都得照看到了。若是黑門坎的朋友來了,他們亦先升點,試問有護院的沒有。什麼叫升點那?像評書小說上說的,高來高去的人每逢到了誰家,都用問路石子往院裏一扔,故意叫那石子吧嗒一聲,有了響動,調侃叫升點。如若有護院的聽見有響動,他得出來搭話,若是有了響動不見有人出來答言,那就進來偷竊了。如若護院的人聽見有人升點,他得出來答話,和黑門坎的人調侃說:「塌籠上登雲換影的朋友,不必風聲草動的,有支杆掛子在窯,只要遠求,不可近取。」這些話都是什麼意思呢?他們明暗掛子行的人全都懂這幾句侃。「塌籠上登雲換影的朋友」是說房子上高來高去之人,「不必風聲草動的,有支杆掛子在窯」是說來的人不用升點,有護院的在此,「只要遠求,不可近取」是說叫他們往別處去偷,這裏的東西動不得。如若遇見好說話的黑門坎人,憑這幾句話,他就走了。如若賊人在房上還是不走,就說:「朋友!若沒事,塌籠內啃個牙淋,碰碰盤,過過簧。」這幾句話意思是說:「你要沒事,請下來喝會茶,見面談談。」如若賊人要走,跟着就得說:「朋友順風而去,咱們渾天不見青天見。牙淋窯,啃吃窯,再碰盤。」這幾句話的意思是說:「你走啊,咱們夜裏不見白天見,或是茶舘或是飯舘,咱再見!」
如果賊人真走了,護院的倒得留神,防備他穩住了護院的,哪裏防備不到哪裏去偷。若是賊人走後亦沒動靜,亦不丟東西,到了天亮之後,護院的就得醒攢(江湖人管心思明白了調侃叫醒攢)。人家黑門坎的人是把自己當朋友,亦得和他們交交。於是,身上亦得緊襯利落,帶上零錢,往附近的茶舘或是飯舘去找人家。別看兩個人不認識,茶飯舘裏座多,護院的到了往各處裏一把合,就能看出哪個人是夜裏的朋友。怎麼個看法?凡是他們黑門坎的人在茶舘酒肆候人,按着規矩有一種表示:如若坐在北邊的桌傍,他得坐在右邊,留出左邊那個客座來;如若喝茶,左邊沒人亦得放個茶杯;喝酒,左邊無人亦得放個酒杯。護院的來了,見他留着客座等候自己,就先過去抱拳施禮,道個辛苦,人家自然還禮,兩個人還謙讓座位,然後吃喝。無論如何,護院的亦得候人家的酒飯賬。交了朋友之後,彼此遇事互相幫助。護院的可得了大便宜,有黑門坎的人如若不知道某宅有護院的,要去偷竊,他就能給攔住說:「某處的支杆掛子是他的朋友,和他有交情,不必去了。」有這個關照,無形之中就少許多的麻煩。護院的若能在本地交了黑門坎的瓢把子,那可更好了。黑門坎的人知道某宅護院的與他的頭兒有交情,更不好意思的去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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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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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內亂罪。
: 二、外患罪。
: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 五、偽造貨幣罪。
: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十一條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三十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三十三條
: 主刑之種類如下:
: 一、死刑。
: 二、無期徒刑。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三十四條
: (刪除)
第三十五條
: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三十六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三十七條之二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第五章之一 沒收===
第三十八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八條之一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三十九條
: (刪除)
第四十條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之一
: (刪除)
第四十條之二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五章之二 易刑===
第四十一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四十二條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條之一
: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四十三條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四十四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十五條
: (刪除)
第四十六條
: (刪除)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八條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五十一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五十二條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五十三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五十四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五十五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三、犯罪之手段。
: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五十八條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條
: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六十二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六十四條
: 死刑不得加重。
: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六十七條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六十八條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六十九條
: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七十條
: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七十一條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七十二條
: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七十三條
: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七十五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八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之一
: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之一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第八十二條
: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四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八十八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十一條
: (刪除)
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 停止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二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
: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九十四條
: (刪除)
第九十五條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第九十六條
: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七條
: (刪除)
第九十八條
: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依[[刑事訴訟法 (民國114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第九十九條
: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一百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
: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
: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
: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一百十六條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百十七條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八條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九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條
: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條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一百四十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
: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條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作者:孫文|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條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九十九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條
: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零一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二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三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零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七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
: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九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二百十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一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三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五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七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八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文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二百十九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以藥劑犯之。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八、攜帶兇器犯之。
: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刪除)
第二百四十條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二條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三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九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刪除)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110年1月20日公布)|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112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百九十五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條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一條
: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零二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二、攜帶兇器犯之。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六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三百零七條
: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八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十二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三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四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六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七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六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七條
: (刪除)
第三百二十八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九條
: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三十條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一條
: (刪除)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三條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放火者。
: 二、強制性交者。
: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七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條
: (刪除)
第三百四十一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五條
: (刪除)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五十條
: (刪除)
第三百五十一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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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第一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第二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條
: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第三條之一
: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之二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三條之三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 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六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七條
: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第七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三
: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第八條
: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八條之一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二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九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第九條之三
: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九條之四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第十條
: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之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之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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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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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
: 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八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九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之合署執業者、合夥人、股東或受雇人。
第十條
: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之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四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 一、死亡。
: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十五條
: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第十七條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第十八條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第十九條
: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合署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以具備會計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個人及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第二十一條
: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 三、執行業務內容。
: 四、合夥人姓名。
: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一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百八十三條、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第二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所名稱、地址、資本額、董事長、董事有變更或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分事務所設立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前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二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
: 二、執行業務內容。
: 三、資本總額。
: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 六、董事人數。
: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第三十一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第三十二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第三十三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第三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 一、死亡。
: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 三、破產。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第三十七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三十九條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四十條
: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四十一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第四十三條
: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 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
: 接任其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
: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第四十五條
: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第四十六條
: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第四十八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四十九條
: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第五章 公會==
第五十條
: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
: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十三條
: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五十四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第五十七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 五、提議、決議事項。
: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八條
: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撤銷其決議。
: 三、整理。
: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第五十九條
: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第六十條
: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
==第六章 懲戒==
第六十一條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第六十二條
: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二、警告。
: 三、申誡。
: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五、除名。
第六十三條
: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六十四條
: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第六十五條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六十六條
: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六十七條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 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九條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三條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第七十五條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七十七條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第七十八條
: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七十九條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條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訂定合夥契約,調整為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屆期未調整者,視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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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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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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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0:34:5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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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一 表第一<br>科爾沁部 扎賚特部 杜爾伯特部 郭爾羅斯部 喀喇沁部 土默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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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爾沁部==
===土謝圖汗後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
初封土謝圖汗奥巴,自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後,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諾爾布琳沁,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一次襲 諾爾布琳沁
|襲其父喇什納木扎勒之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爵。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沙津,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古穆扎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古穆扎布
|襲其父特古斯額爾克圖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四年,卒。
|-
!五次襲 三音濟雅圖
|古穆扎布子。嘉慶四年,襲多羅貝勒。
|-
|}
===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滿珠習禮,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旺扎勒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旺扎勒多爾濟
|襲其父色旺諾爾布之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爵。嘉慶三年,卒。
|-
!七次襲 丹曾旺布
|旺扎勒多爾濟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十三年,卒。
|-
!八次襲 布彦温都爾瑚
|丹曾旺布長子。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
|-
|}
==={{*|附}}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初封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烏克善,至第八次仍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拉旺,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拉旺
|襲其父恭格喇布坦之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爵。嘉慶九年,卒。
|-
!九次襲 噶勒桑棟羅布
|拉旺長子。嘉慶九年,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
|}
==={{*|附}}和碩親王今降襲多羅貝勒===
初封和碩親王色布騰巴勒珠爾,第一次降襲公品級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第二次晋襲多羅貝勒鄂勒哲依圖,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鄂勒哲依圖
|初襲其父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之公品級。嘉慶四年,封輔國公。五年晋封固山貝子。十四年,恩賞多羅貝勒。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郡王奇塔特,至第五次仍襲多羅郡王喇什噶勒當,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喇什噶勒當
|襲其父阿旺藏布之多羅郡王爵。嘉慶六年,卒。
|-
!六次襲 桑濟扎布
|喇什噶勒當次子。嘉慶六年,襲多羅郡王。十年,卒。
|-
!七次襲 棟默特
|桑濟扎布弟。嘉慶十年,襲多羅郡王。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綽爾濟,至第五次仍襲多羅貝勒三音察衮,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三音察衮
|襲其父薩木丕勒扎木素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
!六次襲 色楞多爾濟
|三音察衮長子。嘉慶十五年,襲多羅貝勒。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喇什,至第三次仍襲固山貝子錫第,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錫第
|襲其父班珠爾之固山貝子爵。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烏爾呼瑪勒,第一次降襲輔國公瑪哈瑪育爾,第二次仍襲輔國公錫達什哩,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錫達什哩
|襲其父瑪哈瑪育爾之輔國公爵。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圖訥赫,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色當噶瑪勒,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色當噶瑪勒
|襲其父喇什色旺之輔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五次襲 諾爾布
|色當噶瑪勒子。嘉慶三年,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噶爾弼,第二次仍襲輔國公諾觀達喇,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諾觀達喇
|襲其父察罕達喇之輔國公爵。嘉慶七年,卒。
|-
!三次襲 旺親
|諾觀達喇第三子。嘉慶七年,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哈達,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初封 哈達
|貝子喇什第三子,封輔國公。嘉慶八年,卒。
|-
!一次襲 巴特瑪
|哈達長子。嘉慶八年,襲輔國公。
|-
|}
===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布達齊,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喇什端羅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喇什端羅布
|襲其父納旺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爵。嘉慶三年,卒。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喇什端羅布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
|}
===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洪果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羅卜藏佳木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羅卜藏佳木參
|襲其父桑對扎布之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爵。
|-
|}
===多羅貝勒後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勒棟果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索特納木多布齋,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索特納木多布齋
|襲其父巴勒珠爾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色布騰多爾濟,第一次降襲鎮國公索諾木色稜,第二次降襲輔國公納遜巴圖,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納遜巴圖
|索諾木色稜之子,由索諾木色稜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喇嘛什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薩木丕勒扎木素,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薩木丕勒扎木素
|襲其父敏珠爾多爾濟之扎薩克鎮國公爵。嘉慶七年卒。
|-
!八次襲 色旺多爾濟
|薩木丕勒扎木素長子。嘉慶七年,襲扎薩克鎮國公。
|}
==扎賚特部==
===固山貝子後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固山貝子蒙衮,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瑪什巴圖,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瑪什巴圖
|襲其父阿穆祜朗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
|-
|}
==杜爾伯特部==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色稜,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喇特納巴拉,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十一次襲 喇特納巴拉
|襲其父賽音毕里克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十五年,卒。
|-
!十二次襲 鄂綽爾琥雅克圖
|喇特納巴拉弟。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
|}
==郭爾羅斯部==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布木巴,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固嚕扎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固嚕扎布
|襲其父錫喇博第之扎薩克鎮國公爵。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固穆,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恭格喇布坦,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恭格喇布坦
|襲其父額勒登額之輔國公爵,後授扎薩克。嘉慶三年卒。
|-
!八次襲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
|恭格喇布坦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十三年,卒。
|-
!九次襲 恩克托克托琥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弟。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
|-
|}
==喀喇沁部==
===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後晋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固嚕思奇布,自晋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後,至第九次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滿珠巴咱爾,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滿珠巴咱爾
|初襲其父端珠布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爵,後襲其祖喇特納錫第親王品級。嘉慶十四年,以罪削親王品級。是年十月,復賜親王品級如初。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敏珠爾喇布坦,第一次降襲鎮國公丹津達爾扎,第二次降襲輔國公永庫爾忠,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永庫爾忠
丹津達爾扎之子,由丹津達爾扎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羅卜藏車布登,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拉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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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拉扎布
|襲其父阿喇布坦之輔國公爵。嘉慶二年,卒。
|-
!三次襲 瑪哈達爾瑪
|拉扎布長子。嘉慶二年,襲輔國公。
|}
===扎薩克鎮國公今晋襲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色稜,至第七次晋襲多羅郡王扎拉豐阿,第八次降襲多羅貝勒丹巴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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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丹巴多爾濟
|初襲其父扎拉豐阿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嗣因罪削,以其從兄濟克濟特扎布之子喇特納吉爾第爲扎薩克一等塔布囊。尋奉恩旨賞丹巴多爾濟公銜。嘉慶四年,封鎮國公。五年,以罪降一等塔布囊。七年,詔復公銜。八年,恩賞多羅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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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品級一等塔布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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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 托恩多
|貝勒丹巴多爾濟子,初名勒福。嘉慶八年,詔更名托恩多。十一月,授一等塔布囊。十四年,恩賞公品級。
|}
===扎薩克一等塔布囊今晋封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一等塔布囊格哷勒,至第三次晋襲輔國公瑪哈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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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瑪哈巴拉
|初襲其父齊齊克之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塔布囊爵,嗣封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丹巴,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温都爾瑚,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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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温都爾瑚
|襲其兄托克托瑚之輔國公爵。嘉慶四年,卒。
|-
!四次襲 吹扎卜朗新
|温都爾瑚長子。嘉慶四年,襲輔國公。十一年,卒。
|-
!五次襲 色楞多爾濟
|吹扎卜朗新子。嘉慶十一年,襲輔國公。
|-
|}
==土默特部==
===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善巴,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索諾木巴勒珠爾
|襲其祖阿喇布坦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
!七次襲 貢楚克巴勒桑
|索諾木巴勒珠爾次子。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
|}
==={{*|附}}喀爾喀多羅貝勒===
初封喀爾喀多羅貝勒巴勒布冰圖,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衮布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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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衮布多爾濟
|襲其父班第琳沁之多羅貝勒爵。嘉慶五年,卒。
|-
!五次襲 達什布木濟那
|衮布多爾濟長子。嘉慶五年,襲多羅貝勒。十一年,卒。
|-
!六次襲 伊什拉克巴
|達什布木濟那長子。嘉慶十一年,襲多羅貝勒。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固穆,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朋素克琳親,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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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朋素克琳親
|襲其姪色布騰喇什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四年,以罪削。
|-
!九次襲 瑪呢巴達喇
|朋素克琳親第四子。嘉慶四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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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8507
7908506
2026-07-17T10:35:1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附}}輔國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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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一 表第一<br>科爾沁部 扎賚特部 杜爾伯特部 郭爾羅斯部 喀喇沁部 土默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otes =
}}
==科爾沁部==
===土謝圖汗後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
初封土謝圖汗奥巴,自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後,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諾爾布琳沁,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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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次襲 諾爾布琳沁
|襲其父喇什納木扎勒之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爵。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沙津,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古穆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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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古穆扎布
|襲其父特古斯額爾克圖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四年,卒。
|-
!五次襲 三音濟雅圖
|古穆扎布子。嘉慶四年,襲多羅貝勒。
|-
|}
===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滿珠習禮,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旺扎勒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旺扎勒多爾濟
|襲其父色旺諾爾布之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爵。嘉慶三年,卒。
|-
!七次襲 丹曾旺布
|旺扎勒多爾濟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十三年,卒。
|-
!八次襲 布彦温都爾瑚
|丹曾旺布長子。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
|-
|}
==={{*|附}}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初封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烏克善,至第八次仍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拉旺,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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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拉旺
|襲其父恭格喇布坦之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爵。嘉慶九年,卒。
|-
!九次襲 噶勒桑棟羅布
|拉旺長子。嘉慶九年,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
|}
==={{*|附}}和碩親王今降襲多羅貝勒===
初封和碩親王色布騰巴勒珠爾,第一次降襲公品級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第二次晋襲多羅貝勒鄂勒哲依圖,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鄂勒哲依圖
|初襲其父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之公品級。嘉慶四年,封輔國公。五年晋封固山貝子。十四年,恩賞多羅貝勒。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郡王奇塔特,至第五次仍襲多羅郡王喇什噶勒當,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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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喇什噶勒當
|襲其父阿旺藏布之多羅郡王爵。嘉慶六年,卒。
|-
!六次襲 桑濟扎布
|喇什噶勒當次子。嘉慶六年,襲多羅郡王。十年,卒。
|-
!七次襲 棟默特
|桑濟扎布弟。嘉慶十年,襲多羅郡王。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綽爾濟,至第五次仍襲多羅貝勒三音察衮,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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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三音察衮
|襲其父薩木丕勒扎木素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
!六次襲 色楞多爾濟
|三音察衮長子。嘉慶十五年,襲多羅貝勒。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喇什,至第三次仍襲固山貝子錫第,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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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錫第
|襲其父班珠爾之固山貝子爵。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烏爾呼瑪勒,第一次降襲輔國公瑪哈瑪育爾,第二次仍襲輔國公錫達什哩,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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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錫達什哩
|襲其父瑪哈瑪育爾之輔國公爵。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圖訥赫,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色當噶瑪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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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色當噶瑪勒
|襲其父喇什色旺之輔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五次襲 諾爾布
|色當噶瑪勒子。嘉慶三年,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噶爾弼,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諾觀達喇,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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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諾觀達喇
|襲其父察罕達喇之輔國公爵。嘉慶七年,卒。
|-
!三次襲 旺親
|諾觀達喇第三子。嘉慶七年,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哈達,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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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封 哈達
|貝子喇什第三子,封輔國公。嘉慶八年,卒。
|-
!一次襲 巴特瑪
|哈達長子。嘉慶八年,襲輔國公。
|-
|}
===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布達齊,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喇什端羅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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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喇什端羅布
|襲其父納旺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爵。嘉慶三年,卒。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喇什端羅布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
|}
===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洪果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羅卜藏佳木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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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羅卜藏佳木參
|襲其父桑對扎布之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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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羅貝勒後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勒棟果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索特納木多布齋,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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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襲 索特納木多布齋
|襲其父巴勒珠爾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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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色布騰多爾濟,第一次降襲鎮國公索諾木色稜,第二次降襲輔國公納遜巴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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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納遜巴圖
|索諾木色稜之子,由索諾木色稜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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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喇嘛什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薩木丕勒扎木素,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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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薩木丕勒扎木素
|襲其父敏珠爾多爾濟之扎薩克鎮國公爵。嘉慶七年卒。
|-
!八次襲 色旺多爾濟
|薩木丕勒扎木素長子。嘉慶七年,襲扎薩克鎮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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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賚特部==
===固山貝子後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固山貝子蒙衮,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瑪什巴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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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瑪什巴圖
|襲其父阿穆祜朗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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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爾伯特部==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色稜,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喇特納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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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襲 喇特納巴拉
|襲其父賽音毕里克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十五年,卒。
|-
!十二次襲 鄂綽爾琥雅克圖
|喇特納巴拉弟。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
|}
==郭爾羅斯部==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布木巴,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固嚕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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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固嚕扎布
|襲其父錫喇博第之扎薩克鎮國公爵。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固穆,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恭格喇布坦,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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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恭格喇布坦
|襲其父額勒登額之輔國公爵,後授扎薩克。嘉慶三年卒。
|-
!八次襲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
|恭格喇布坦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十三年,卒。
|-
!九次襲 恩克托克托琥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弟。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
|-
|}
==喀喇沁部==
===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後晋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固嚕思奇布,自晋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後,至第九次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滿珠巴咱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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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滿珠巴咱爾
|初襲其父端珠布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爵,後襲其祖喇特納錫第親王品級。嘉慶十四年,以罪削親王品級。是年十月,復賜親王品級如初。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敏珠爾喇布坦,第一次降襲鎮國公丹津達爾扎,第二次降襲輔國公永庫爾忠,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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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永庫爾忠
丹津達爾扎之子,由丹津達爾扎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羅卜藏車布登,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拉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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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拉扎布
|襲其父阿喇布坦之輔國公爵。嘉慶二年,卒。
|-
!三次襲 瑪哈達爾瑪
|拉扎布長子。嘉慶二年,襲輔國公。
|}
===扎薩克鎮國公今晋襲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色稜,至第七次晋襲多羅郡王扎拉豐阿,第八次降襲多羅貝勒丹巴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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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丹巴多爾濟
|初襲其父扎拉豐阿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嗣因罪削,以其從兄濟克濟特扎布之子喇特納吉爾第爲扎薩克一等塔布囊。尋奉恩旨賞丹巴多爾濟公銜。嘉慶四年,封鎮國公。五年,以罪降一等塔布囊。七年,詔復公銜。八年,恩賞多羅貝勒。
|}
==={{*|附}}公品級一等塔布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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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授 托恩多
|貝勒丹巴多爾濟子,初名勒福。嘉慶八年,詔更名托恩多。十一月,授一等塔布囊。十四年,恩賞公品級。
|}
===扎薩克一等塔布囊今晋封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一等塔布囊格哷勒,至第三次晋襲輔國公瑪哈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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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瑪哈巴拉
|初襲其父齊齊克之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塔布囊爵,嗣封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丹巴,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温都爾瑚,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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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温都爾瑚
|襲其兄托克托瑚之輔國公爵。嘉慶四年,卒。
|-
!四次襲 吹扎卜朗新
|温都爾瑚長子。嘉慶四年,襲輔國公。十一年,卒。
|-
!五次襲 色楞多爾濟
|吹扎卜朗新子。嘉慶十一年,襲輔國公。
|-
|}
==土默特部==
===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善巴,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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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索諾木巴勒珠爾
|襲其祖阿喇布坦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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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貢楚克巴勒桑
|索諾木巴勒珠爾次子。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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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喀爾喀多羅貝勒===
初封喀爾喀多羅貝勒巴勒布冰圖,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衮布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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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襲 衮布多爾濟
|襲其父班第琳沁之多羅貝勒爵。嘉慶五年,卒。
|-
!五次襲 達什布木濟那
|衮布多爾濟長子。嘉慶五年,襲多羅貝勒。十一年,卒。
|-
!六次襲 伊什拉克巴
|達什布木濟那長子。嘉慶十一年,襲多羅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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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固穆,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朋素克琳親,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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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襲 朋素克琳親
|襲其姪色布騰喇什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四年,以罪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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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素克琳親第四子。嘉慶四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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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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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爾沁部==
===土謝圖汗後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
初封土謝圖汗奥巴,自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後,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諾爾布琳沁,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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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次襲 諾爾布琳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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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滿珠習禮,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旺扎勒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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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旺扎勒多爾濟
|襲其父色旺諾爾布之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爵。嘉慶三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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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丹曾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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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烏克善,至第八次仍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拉旺,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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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襲 拉旺
|襲其父恭格喇布坦之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爵。嘉慶九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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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襲 噶勒桑棟羅布
|拉旺長子。嘉慶九年,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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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和碩親王今降襲多羅貝勒===
初封和碩親王色布騰巴勒珠爾,第一次降襲公品級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第二次晋襲多羅貝勒鄂勒哲依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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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襲 鄂勒哲依圖
|初襲其父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之公品級。嘉慶四年,封輔國公。五年晋封固山貝子。十四年,恩賞多羅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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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郡王奇塔特,至第五次仍襲多羅郡王喇什噶勒當,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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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喇什噶勒當
|襲其父阿旺藏布之多羅郡王爵。嘉慶六年,卒。
|-
!六次襲 桑濟扎布
|喇什噶勒當次子。嘉慶六年,襲多羅郡王。十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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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棟默特
|桑濟扎布弟。嘉慶十年,襲多羅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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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綽爾濟,至第五次仍襲多羅貝勒三音察衮,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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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三音察衮
|襲其父薩木丕勒扎木素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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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羅貝勒後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勒棟果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索特納木多布齋,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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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襲 索特納木多布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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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固山貝子色布騰多爾濟,第一次降襲鎮國公索諾木色稜,第二次降襲輔國公納遜巴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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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薩木丕勒扎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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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山貝子後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固山貝子蒙衮,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瑪什巴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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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恩克托克托琥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弟。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
|-
|}
==喀喇沁部==
===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後晋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固嚕思奇布,自晋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後,至第九次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滿珠巴咱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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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滿珠巴咱爾
|初襲其父端珠布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爵,後襲其祖喇特納錫第親王品級。嘉慶十四年,以罪削親王品級。是年十月,復賜親王品級如初。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敏珠爾喇布坦,第一次降襲鎮國公丹津達爾扎,第二次降襲輔國公永庫爾忠,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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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永庫爾忠
丹津達爾扎之子,由丹津達爾扎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羅卜藏車布登,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拉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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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拉扎布
|襲其父阿喇布坦之輔國公爵。嘉慶二年,卒。
|-
!三次襲 瑪哈達爾瑪
|拉扎布長子。嘉慶二年,襲輔國公。
|}
===扎薩克鎮國公今晋襲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色稜,至第七次晋襲多羅郡王扎拉豐阿,第八次降襲多羅貝勒丹巴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丹巴多爾濟
|初襲其父扎拉豐阿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嗣因罪削,以其從兄濟克濟特扎布之子喇特納吉爾第爲扎薩克一等塔布囊。尋奉恩旨賞丹巴多爾濟公銜。嘉慶四年,封鎮國公。五年,以罪降一等塔布囊。七年,詔復公銜。八年,恩賞多羅貝勒。
|}
==={{*|附}}公品級一等塔布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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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授 托恩多
|貝勒丹巴多爾濟子,初名勒福。嘉慶八年,詔更名托恩多。十一月,授一等塔布囊。十四年,恩賞公品級。
|}
===扎薩克一等塔布囊今晋封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一等塔布囊格哷勒,至第三次晋襲輔國公瑪哈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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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瑪哈巴拉
|初襲其父齊齊克之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塔布囊爵,嗣封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丹巴,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温都爾瑚,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温都爾瑚
|襲其兄托克托瑚之輔國公爵。嘉慶四年,卒。
|-
!四次襲 吹扎卜朗新
|温都爾瑚長子。嘉慶四年,襲輔國公。十一年,卒。
|-
!五次襲 色楞多爾濟
|吹扎卜朗新子。嘉慶十一年,襲輔國公。
|-
|}
==土默特部==
===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善巴,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索諾木巴勒珠爾
|襲其祖阿喇布坦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
!七次襲 貢楚克巴勒桑
|索諾木巴勒珠爾次子。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
|}
==={{*|附}}喀爾喀多羅貝勒===
初封喀爾喀多羅貝勒巴勒布冰圖,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衮布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衮布多爾濟
|襲其父班第琳沁之多羅貝勒爵。嘉慶五年,卒。
|-
!五次襲 達什布木濟那
|衮布多爾濟長子。嘉慶五年,襲多羅貝勒。十一年,卒。
|-
!六次襲 伊什拉克巴
|達什布木濟那長子。嘉慶十一年,襲多羅貝勒。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固穆,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朋素克琳親,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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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朋素克琳親
|襲其姪色布騰喇什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四年,以罪削。
|-
!九次襲 瑪呢巴達喇
|朋素克琳親第四子。嘉慶四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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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0:38:2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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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一 表第一<br>科爾沁部 扎賚特部 杜爾伯特部 郭爾羅斯部 喀喇沁部 土默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otes =
}}
==科爾沁部==
===土謝圖汗後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
初封土謝圖汗奥巴,自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後,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諾爾布琳沁,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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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次襲 諾爾布琳沁
|襲其父喇什納木扎勒之扎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爵。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沙津,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古穆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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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古穆扎布
|襲其父特古斯額爾克圖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四年,卒。
|-
!五次襲 三音濟雅圖
|古穆扎布子。嘉慶四年,襲多羅貝勒。
|-
|}
===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滿珠習禮,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旺扎勒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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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旺扎勒多爾濟
|襲其父色旺諾爾布之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爵。嘉慶三年,卒。
|-
!七次襲 丹曾旺布
|旺扎勒多爾濟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十三年,卒。
|-
!八次襲 布彦温都爾瑚
|丹曾旺布長子。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
|-
|}
==={{*|附}}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初封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烏克善,至第八次仍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拉旺,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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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拉旺
|襲其父恭格喇布坦之和碩卓哩克圖親王爵。嘉慶九年,卒。
|-
!九次襲 噶勒桑棟羅布
|拉旺長子。嘉慶九年,襲和碩卓哩克圖親王。
|-
|}
==={{*|附}}和碩親王今降襲多羅貝勒===
初封和碩親王色布騰巴勒珠爾,第一次降襲公品級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第二次晋襲多羅貝勒鄂勒哲依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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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鄂勒哲依圖
|初襲其父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之公品級。嘉慶四年,封輔國公。五年晋封固山貝子。十四年,恩賞多羅貝勒。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郡王奇塔特,至第五次仍襲多羅郡王喇什噶勒當,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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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喇什噶勒當
|襲其父阿旺藏布之多羅郡王爵。嘉慶六年,卒。
|-
!六次襲 桑濟扎布
|喇什噶勒當次子。嘉慶六年,襲多羅郡王。十年,卒。
|-
!七次襲 棟默特
|桑濟扎布弟。嘉慶十年,襲多羅郡王。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綽爾濟,至第五次仍襲多羅貝勒三音察衮,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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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三音察衮
|襲其父薩木丕勒扎木素之多羅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
!六次襲 色楞多爾濟
|三音察衮長子。嘉慶十五年,襲多羅貝勒。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喇什,至第三次仍襲固山貝子錫第,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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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錫第
|襲其父班珠爾之固山貝子爵。
|-
|}
==={{*|附}}固山貝子後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烏爾呼瑪勒,第一次降襲輔國公瑪哈瑪育爾,第二次仍襲輔國公錫達什哩,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錫達什哩
|襲其父瑪哈瑪育爾之輔國公爵。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圖訥赫,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色當噶瑪勒,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色當噶瑪勒
|襲其父喇什色旺之輔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五次襲 諾爾布
|色當噶瑪勒子。嘉慶三年,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噶爾弼,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諾觀達喇,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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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諾觀達喇
|襲其父察罕達喇之輔國公爵。嘉慶七年,卒。
|-
!三次襲 旺親
|諾觀達喇第三子。嘉慶七年,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哈達,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初封 哈達
|貝子喇什第三子,封輔國公。嘉慶八年,卒。
|-
!一次襲 巴特瑪
|哈達長子。嘉慶八年,襲輔國公。
|-
|}
===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布達齊,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喇什端羅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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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喇什端羅布
|襲其父納旺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爵。嘉慶三年,卒。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喇什端羅布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多羅扎薩克圖郡王。
|-
|}
===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洪果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羅卜藏佳木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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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羅卜藏佳木參
|襲其父桑對扎布之扎薩克多羅冰圖郡王爵。
|-
|}
===多羅貝勒後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勒棟果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索特納木多布齋,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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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索特納木多布齋
|襲其父巴勒珠爾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色布騰多爾濟,第一次降襲鎮國公索諾木色稜,第二次降襲輔國公納遜巴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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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納遜巴圖
|索諾木色稜之子,由索諾木色稜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喇嘛什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薩木丕勒扎木素,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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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薩木丕勒扎木素
|襲其父敏珠爾多爾濟之扎薩克鎮國公爵。嘉慶七年卒。
|-
!八次襲 色旺多爾濟
|薩木丕勒扎木素長子。嘉慶七年,襲扎薩克鎮國公。
|}
==扎賚特部==
===固山貝子後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固山貝子蒙衮,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瑪什巴圖,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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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瑪什巴圖
|襲其父阿穆祜朗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
|-
|}
==杜爾伯特部==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色稜,至第十一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喇特納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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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次襲 喇特納巴拉
|襲其父賽音毕里克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十五年,卒。
|-
!十二次襲 鄂綽爾琥雅克圖
|喇特納巴拉弟。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
|}
==郭爾羅斯部==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布木巴,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固嚕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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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固嚕扎布
|襲其父錫喇博第之扎薩克鎮國公爵。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固穆,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恭格喇布坦,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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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恭格喇布坦
|初襲其父額勒登額之輔國公爵,後授扎薩克。嘉慶三年卒。
|-
!八次襲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
|恭格喇布坦長子。嘉慶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十三年,卒。
|-
!九次襲 恩克托克托琥
|綽克温都爾恩克巴拜弟。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
|-
|}
==喀喇沁部==
===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後晋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稜貝勒固嚕思奇布,自晋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後,至第九次襲親王品級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滿珠巴咱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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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滿珠巴咱爾
|初襲其父端珠布色布騰之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爵,後襲其祖喇特納錫第親王品級。嘉慶十四年,以罪削親王品級。是年十月,復賜親王品級如初。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敏珠爾喇布坦,第一次降襲鎮國公丹津達爾扎,第二次降襲輔國公永庫爾忠,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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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永庫爾忠
|丹津達爾扎之子,由丹津達爾扎所降襲之鎮國公爵遞降襲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羅卜藏車布登,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拉扎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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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拉扎布
|襲其父阿喇布坦之輔國公爵。嘉慶二年,卒。
|-
!三次襲 瑪哈達爾瑪
|拉扎布長子。嘉慶二年,襲輔國公。
|}
===扎薩克鎮國公今晋襲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色稜,至第七次晋襲多羅郡王扎拉豐阿,第八次降襲多羅貝勒丹巴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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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丹巴多爾濟
|初襲其父扎拉豐阿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嗣因罪削,以其從兄濟克濟特扎布之子喇特納吉爾第爲扎薩克一等塔布囊。尋奉恩旨賞丹巴多爾濟公銜。嘉慶四年,封鎮國公。五年,以罪降一等塔布囊。七年,詔復公銜。八年,恩賞多羅貝勒。
|}
==={{*|附}}公品級一等塔布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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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授 托恩多
|貝勒丹巴多爾濟子,初名勒福。嘉慶八年,詔更名托恩多。十一月,授一等塔布囊。十四年,恩賞公品級。
|}
===扎薩克一等塔布囊今晋封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一等塔布囊格哷勒,至第三次晋襲輔國公瑪哈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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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瑪哈巴拉
|初襲其父齊齊克之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塔布囊爵,嗣封輔國公。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丹巴,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温都爾瑚,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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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温都爾瑚
|襲其兄托克托瑚之輔國公爵。嘉慶四年,卒。
|-
!四次襲 吹扎卜朗新
|温都爾瑚長子。嘉慶四年,襲輔國公。十一年,卒。
|-
!五次襲 色楞多爾濟
|吹扎卜朗新子。嘉慶十一年,襲輔國公。
|-
|}
==土默特部==
===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扎薩克達爾漢鎮國公善巴,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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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索諾木巴勒珠爾
|襲其祖阿喇布坦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爵。嘉慶十五年,卒。
|-
!七次襲 貢楚克巴勒桑
|索諾木巴勒珠爾次子。嘉慶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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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喀爾喀多羅貝勒===
初封喀爾喀多羅貝勒巴勒布冰圖,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衮布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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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衮布多爾濟
|襲其父班第琳沁之多羅貝勒爵。嘉慶五年,卒。
|-
!五次襲 達什布木濟那
|衮布多爾濟長子。嘉慶五年,襲多羅貝勒。十一年,卒。
|-
!六次襲 伊什拉克巴
|達什布木濟那長子。嘉慶十一年,襲多羅貝勒。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固穆,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朋素克琳親,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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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朋素克琳親
|襲其姪色布騰喇什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四年,以罪削。
|-
!九次襲 瑪呢巴達喇
|朋素克琳親第四子。嘉慶四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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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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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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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薩克固山貝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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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二 表第二<br>敖漢部 奈曼部 巴林部 扎嚕特部 阿嚕科爾沁部 翁牛特部 克什克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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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一|卷之一]]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三|卷之三]]
| notes =
}}
==敖漢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班第,至第七次仍襲多羅郡王德親,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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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次襲 德親
|襲其父巴勒丹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嘉慶五年,以罪削扎薩克。十年,卒。
|-
!八次襲 德濟特
|德親長子。嘉慶十年,襲多羅郡王。十四年,仍授扎薩克。
|-
|}
===扎薩克一等台吉今停襲===
{| class="wikitable"
|-
! 初授 玉木扎布
|郡王巴特瑪喇什第三子,初授二等台吉。嘉慶五年,晋一等台吉,襲郡王德親所遺之扎薩克。九年,以罪削。
|-
!一次襲 棟羅布
|玉木扎布從子,初授二等台吉。嘉慶九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十四年,卒。
|-
|}
==={{*|附}}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索諾木杜稜,至第十次仍襲多羅郡王齊默特嚕瓦,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次襲 齊默特嚕瓦
|襲其父喇什喇布坦之多羅郡王爵。嘉慶九年,卒。
|-
!十一次襲 甘薩巴拉
|齊默特嚕瓦次子。嘉慶十年,襲多羅郡王。
|-
|}
==={{*|附}}多羅貝勒後降襲固山貝子===
初封多羅貝勒羅卜藏,第一次降襲固山貝子垂濟扎勒,第二次仍襲固山貝子德威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二次襲 德威多爾濟
|襲其父垂濟扎勒之固山貝子爵。嘉慶十六年,卒。
|-
!三次襲 諾爾布桑
|德威多爾濟長子。嘉慶十六年,襲固山貝子。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二等台吉===
初封固山貝子桑濟扎勒,第一次降襲公品級濟克濟扎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一次襲 濟克濟扎布
|桑濟扎勒之子,由桑濟扎勒固山貝子爵降襲公品級。嘉慶十年,卒。
|-
!二次襲 多特奇旺丹
|濟克濟扎布長子。嘉慶十年,降襲二等台吉。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鎮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羅卜藏錫喇布,第一次降襲鎮國公納木扎勒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納木扎勒多爾濟
|羅卜藏錫喇布之子,由羅卜藏錫喇布固山貝子爵降襲鎮國公。
|-
|}
==奈曼部==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衮楚克,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拉旺喇布坦,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拉旺喇布坦
|襲其父阿咱拉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爵。嘉慶八年,卒。
|-
!八次襲 巴勒楚克
|拉旺喇布坦次子。嘉慶八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
|-
|}
==巴林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後晋襲親王品級===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色布騰,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巴圖,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巴圖
|襲其父琳沁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嗣賜親王品級。嘉慶四年,卒。
|-
!八次襲 索特納木多爾濟
|巴圖長子。嘉慶四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十四年,賜親王品級。
|-
|}
==={{*|附}}固山貝子今降襲一等台吉===
初封固山貝子德勒克,第一次降襲輔國公賽尚阿,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賽尚阿
|德勒克之子,由德勒克固山貝子爵降襲輔國公。嘉慶三年,卒。
|-
!二次襲 豐伸泰
|賽尚阿長子。嘉慶三年,降襲一等台吉。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滿珠習禮,至第{{漏字|七|據下文推斷,此處脫漏「七」字。}}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多爾濟帕拉木,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多爾濟帕拉木
|襲其父薩木丕勒多爾濟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色稜,至第五次仍襲固山貝子多爾濟喇布坦,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多爾濟喇布坦
|襲其父策𠻠敦多克之固山貝子爵。嘉慶二年卒。
|-
!六次襲 阿勒坦桑
|多爾濟喇布坦子。嘉慶二年,襲固山貝子。
|-
|}
==扎嚕特部==
===多羅貝勒後授扎薩克===
初封多羅貝勒内齊。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德沁,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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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德沁
|襲其父衮布扎布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
|-
|}
===多羅達爾漢貝勒後授扎薩克===
初封多羅達爾漢貝勒色本,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噶勒桑,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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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噶勒桑
|襲其父衮楚克扎布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爵。嘉慶七年,卒。
|-
!九次襲 幹珠爾扎布
|噶勒桑長子。嘉慶七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
|}
==={{*|附}}鎮國公===
初封鎮國公瑪尼,至第七次仍襲鎮國公塔爾清,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塔爾清
|襲其從兄色稜扎布之鎮國公爵。嘉慶四年,卒。
|-
!八次襲 達爾瑪巴拉
|塔爾清長子。嘉慶四年,襲鎮國公。.十年,卒。
|-
!九次襲 特固斯巴雅爾
|達爾瑪巴拉長子。嘉慶十年,襲鎮國公。十六年,卒。
|-
!十次襲 曼都巴雅爾
|特固斯巴雅爾弟。嘉慶十六年,襲鎮國公。
|-
|}
==={{*|附}}輔國公今降襲公品級一等台吉===
初封輔國公朋素克,第一次降襲公品級一等台吉恩克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恩克多爾濟
|襲其父朋素克之公品級一等台吉。
|-
|}
==阿嚕科爾沁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穆彰,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阿爾達什第,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阿爾達什第
|襲其父達克丹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嘉慶五年,卒。
|-
!八次襲 多爾濟帕拉木
|阿爾達什第長子。嘉慶五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
|}
==翁牛特部==
===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遜杜稜,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包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九次襲 包多爾濟
|襲其父旺舒克之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爵。嘉慶十一年,卒。
|-
!十次襲 拉特那濟爾迪
|包多爾濟子。嘉慶十一年,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鄂齊爾,至第四次仍襲固山貝子圖捫巴顔,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圖捫巴顔
|襲其父巴勒丹之固山貝子爵。
|-
|}
==={{*|附}}鎮國公===
初封鎮國公噶爾瑪,至第六次仍襲鎮國公達瓦什哩,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達瓦什哩
|襲其父恭格喇布坦之鎮國公爵。
|-
|}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棟岱青,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濟克濟扎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濟克濟扎布
|襲其父諾爾布扎木素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爵。嘉慶二年,卒。
|-
!八次襲 達瑪琳扎布
|濟克濟扎布次子。嘉慶二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
|-
|}
==克什克騰部==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索諾木,至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旺楚克喇布坦,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旺楚克喇布坦
|襲其父根敦達爾扎之扎薩克一等台吉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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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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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0:49:2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扎薩克多羅郡王 */
79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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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三 表第三<br>喀爾喀左翼部 烏珠穆沁部 浩齊特部 蘇尼特部 阿巴噶部 阿巴哈納爾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二|卷之二]]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四|卷之四]]
| notes =
}}
==喀爾喀左翼部{{*|康熙三年來歸}}==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衮布伊勒登,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阿裕爾,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阿裕爾
|襲其父噶勒桑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嘉慶元年,卒。
|-
!五次襲 那穆薩賚扎布
|阿裕爾孫。嘉慶元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
|}
==烏珠穆沁部==
===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多爾濟,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巴勒珠爾喇布齋,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巴勒珠爾喇布齋
|襲其父瑪哈索哈之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爵。
|-
|}
==={{*|附}}鎮國公===
初封鎮國公塔旺扎木素,至第二次仍襲鎮國公喇什丕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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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襲 喇什丕勒
|襲其祖朋素克喇布坦之鎮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三次襲 都噶爾扎布
|喇什丕勒次子。嘉慶三年,襲鎮國公。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德勒克旺舒克,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瑪哈布爾尼雅,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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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襲 瑪哈布爾尼雅
|襲其父敦多布色稜之輔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三次襲 濟克濟特扎布
|瑪哈布爾尼雅子。嘉慶三年,襲輔國公。
|-
|}
===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色稜,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旺楚克,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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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旺楚克
|襲其父達什衮布之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爵。嘉慶十六年,卒。
|-
!七次襲 圖克濟扎布
|旺楚克孫。嘉慶十六年,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
|-
|}
==浩齊特部==
===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博羅特,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端多布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端多布多爾濟
|襲其父齊蘇嚨多爾濟之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爵。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噶爾瑪色旺,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
郡王敏珠爾多爾濟,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襲其父達什喇布坦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嘉慶九年卒。
|-
! 九次襲 貢楚克棟羅布
|達什喇布坦第三子。嘉慶九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
|}
==蘇尼特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騰機思,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
|襲其父額哷克津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
|-
|}
==={{*|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薩穆扎,至第六次仍襲多羅貝勒恭桑扎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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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恭桑扎勒
|襲其父甘珠爾之多羅貝勒爵。
|-
|}
===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叟塞,至第十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車凌衮布,均見前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次襲 車凌衮布
|襲其父車凌多爾濟之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爵。嘉慶七年,卒。
|-
!十一次襲 拉特那西第
|車凌衮布長子。嘉慶七年,襲扎薩克多羅杜稜郡王。
|-
|}
==={{*|附}}多羅貝勒後降襲輔國公===
初封多羅貝勒噶爾瑪,自降襲輔國公後,至第七次仍襲輔國公額琳臣,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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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次襲 額琳臣
|襲其父羅卜藏車凌之輔國公爵。
|-
|}
==阿巴噶部==
===扎薩克多羅卓哩克圖郡王今削扎薩克===
初封扎薩克多羅卓哩克圖郡王多爾濟,至第九次襲多羅卓哩克圖郡王喇特納什第,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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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次襲 喇特納什第
|襲其父車凌旺布之扎薩克多羅卓哩克圖郡王爵。嗣以罪,削扎薩克。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 class="wikitable"
|-
! 初授 巴勒丹色稜
|郡王喇特納什第弟。乾隆五十四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爵。嘉慶十年,卒。
|-
!一次襲 索諾木多布沁
|巴勒丹色稜弟。嘉慶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都思噶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嘛尼巴達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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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次襲 嘛尼巴達拉
|襲其父衮布扎布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
|-
|}
==={{*|附}}固山達爾漢貝子===
初封固山達爾漢貝子多爾濟,至第五次仍襲固山達爾漢貝子巴雅爾錫第,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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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次襲 巴雅爾錫第
|襲其父朋素克之固山達爾漢貝子爵。
|-
|}
==={{*|附}}固山達爾漢貝子後降襲輔國達爾漢公===
初封固山達爾漢貝子德木楚
克,自降襲輔國達爾漢公後,至第四次仍襲輔國達爾漢公那旺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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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次襲 那旺多爾濟
|襲其父齊巴克扎布之輔國達爾漢公爵。
|-
|}
==阿巴哈納爾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色稜墨爾根,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瑪哈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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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次襲 瑪哈巴拉
|襲其父車登扎布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棟伊思喇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衮布旺扎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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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次襲 衮布旺扎勒
|襲其父達克丹朋素克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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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0:50:56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附}}固山達爾漢貝子後降襲輔國達爾漢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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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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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三 表第三<br>喀爾喀左翼部 烏珠穆沁部 浩齊特部 蘇尼特部 阿巴噶部 阿巴哈納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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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爾喀左翼部{{*|康熙三年來歸}}==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衮布伊勒登,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阿裕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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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次襲 阿裕爾
|襲其父噶勒桑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嘉慶元年,卒。
|-
!五次襲 那穆薩賚扎布
|阿裕爾孫。嘉慶元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
|}
==烏珠穆沁部==
===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多爾濟,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巴勒珠爾喇布齋,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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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次襲 巴勒珠爾喇布齋
|襲其父瑪哈索哈之扎薩克和碩車臣親王爵。
|-
|}
==={{*|附}}鎮國公===
初封鎮國公塔旺扎木素,至第二次仍襲鎮國公喇什丕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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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襲 喇什丕勒
|襲其祖朋素克喇布坦之鎮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三次襲 都噶爾扎布
|喇什丕勒次子。嘉慶三年,襲鎮國公。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德勒克旺舒克,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瑪哈布爾尼雅,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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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襲 瑪哈布爾尼雅
|襲其父敦多布色稜之輔國公爵。嘉慶三年,卒。
|-
!三次襲 濟克濟特扎布
|瑪哈布爾尼雅子。嘉慶三年,襲輔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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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色稜,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旺楚克,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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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旺楚克
|襲其父達什衮布之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爵。嘉慶十六年,卒。
|-
!七次襲 圖克濟扎布
|旺楚克孫。嘉慶十六年,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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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齊特部==
===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博羅特,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端多布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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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端多布多爾濟
|襲其父齊蘇嚨多爾濟之扎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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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噶爾瑪色旺,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
郡王敏珠爾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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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襲其父達什喇布坦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嘉慶九年卒。
|-
! 九次襲 貢楚克棟羅布
|達什喇布坦第三子。嘉慶九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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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尼特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騰機思,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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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巴勒珠爾雅喇木丕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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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多羅貝勒薩穆扎,至第六次仍襲多羅貝勒恭桑扎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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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襲 拉特那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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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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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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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襲 索諾木多布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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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都思噶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嘛尼巴達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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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嘛尼巴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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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固山達爾漢貝子多爾濟,至第五次仍襲固山達爾漢貝子巴雅爾錫第,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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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巴雅爾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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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固山達爾漢貝子後降襲輔國達爾漢公===
初封固山達爾漢貝子德木楚克,自降襲輔國達爾漢公後,至第四次仍襲輔國達爾漢公那旺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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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那旺多爾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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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哈納爾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色稜墨爾根,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瑪哈巴拉,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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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瑪哈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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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棟伊思喇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衮布旺扎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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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衮布旺扎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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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嘉慶朝)/表/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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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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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四 表第四<br>四子部落 茂明安部 烏喇特部 喀爾喀右翼部 鄂爾多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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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部落{{*|烏蘭察布盟}}==
===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鄂木布,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朋楚克桑魯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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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朋楚克桑魯布
|襲其父喇什雅木丕勒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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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明安部==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僧格,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薩木坦扎木素,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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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薩木坦扎木素
|襲其父根敦扎木素之扎薩克一等台吉爵。嘉慶十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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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喇什棟羅布
|薩木坦扎木素從弟。嘉慶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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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貝勒固穆巴圖爾,至第七次仍襲多羅貝勒丹丕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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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丹丕勒
|襲其兄珠克都爾扎布之多羅貝勒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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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喇特部==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圖巴,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車布登棟羅布,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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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次襲 車布登棟羅布
|襲其父索諾木喇布坦之扎薩克鎮國公爵。
|-
!九次襲 喇特那巴拉
|車布登棟羅布子。嘉慶七年,襲扎薩克鎮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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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諤班,至第十二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巴圖鄂齊爾,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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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次襲 巴圖鄂齊爾
|襲其叔濟克默特多爾濟之扎薩克鎮國公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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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巴克巴海,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多爾濟帕拉穆,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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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多爾濟帕拉穆
|襲其父恭格喇布坦之扎薩克輔國公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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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右翼部{{*|此喀爾喀係順治年來歸,附烏蘭察布盟}}==
===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後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初封扎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本塔爾,自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車布登納木扎勒,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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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次襲 車布登納木扎勒
|襲其父拉旺多爾濟之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爵。嘉慶四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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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忠吉勒車凌
|車布登納木扎勒長子。嘉慶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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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多羅卓哩克圖郡王後降襲固山卓哩克圖貝子===
初封多羅卓哩克圖郡王衮布,自降襲固山卓哩克圖貝子後,至第七次仍襲固山卓哩克圖貝子吉禮克喇錫,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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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次襲 吉禮克喇錫
|襲其父東岳特之固山卓哩克圖貝子爵。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本巴什希,至第六次仍襲固山貝子巴爾準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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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巴爾準多爾濟
|襲其父阿喇布坦之固山貝子爵。嘉慶二年,卒。
|-
!七次襲 拉什那穆扎勒
|巴爾準多爾濟次子。嘉慶二年,襲固山貝子。九年,卒。
|-
!八次襲 阿迪雅
|拉什那穆扎勒子。嘉慶九年,襲固山貝子。
|-
|}
==={{*|附}}鎮國公===
初封鎮國公薩瑪第,至第五次仍襲鎮國公丹津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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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次襲 丹津多爾濟
|襲其父衮楚克棟囉布之鎮國公爵。嘉慶十二年,卒。
|-
! 六次襲 噶爾桑車凌
|丹津多爾濟次子。嘉慶十二年襲鎮國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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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額琳臣,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什當巴拜,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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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次襲 什當巴拜
|襲其兄達爾瑪咱第之扎薩克多羅郡王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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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輔國公今降襲二等台吉===
初封輔國公色布騰諾爾布,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丹津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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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丹津多爾濟
|襲其兄薩木丕勒之輔國公爵。嘉慶四年,卒。
|-
!四次襲 當蘇隆多爾濟
|丹津多爾濟長子。嘉慶四年,降襲二等台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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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善丹,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棟囉布色稜,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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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棟囉布色稜
|襲其父棟囉布扎木素之扎薩克多羅貝勒爵。嘉慶三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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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索諾木喇布齋根敦
|棟囉布色稜從弟。嘉慶三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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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鎮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小扎木素,自晋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喇什達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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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喇什達爾濟
|襲其祖齊旺班珠爾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十一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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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襲 拉什扎木素
|喇什達爾濟長子。嘉慶十一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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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沙克扎,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永嚨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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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永嚨多爾濟
|襲其父丹巴達爾濟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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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額琳沁,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布延泰,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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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布延泰
|襲其父沙克都爾扎布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嘉慶十三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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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扎木巴勒多爾濟
|布延泰弟。嘉慶十三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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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色稜,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色旺喇什,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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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色旺喇什
|襲其父納木扎勒多爾濟之扎薩克固山貝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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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定咱喇什,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旺扎勒車布登多爾濟,均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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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旺扎勒車布登多爾濟
|襲其父衮布喇什之扎薩克一等台吉爵。嘉慶十四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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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襲 噶爾桑濟克嘧特多爾濟
|旺扎勒車布登多爾濟子。嘉慶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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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有关国家炒作“南海仲裁案裁决”出台十年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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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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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有关国家炒作“南海仲裁案裁决”出台十年的声明
| year = 2026
| month = 7
| day = 12
| 发布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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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 theme = 南海仲裁案
}}
{{gap}}关于美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新西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英国等国于2026年7月12日发表所谓[[在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的联合声明|“纪念南海仲裁案裁决”十年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如下:
{{gap}}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时期,中国人民就在南海航行,并在长期实践中发现了南海诸岛。中国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gap}}二、南海是世界上最安全的海上通道之一,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从来不存在任何问题。中国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坚定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针对有关国家在南海的侵权挑衅,中国采取坚定措施捍卫自身权益,合理合法,专业克制。美国等域外国家持续在南海强化军力部署,横冲直撞、煽风点火,此种军事化、胁迫性行径才是当前南海局势面临的主要挑战。
{{gap}}三、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范围。海洋划界争议已被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声明排除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在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国将继续遵循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gap}}四、中国在“南海仲裁案”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坚定的。“南海仲裁案”违反“国家同意”“约定必须遵守”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更违背南海基本事实。所谓“裁决”是一张非法无效没有拘束力的废纸。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任何情况下不受该“裁决”影响。
{{gap}}五、“裁决”出台十年来,不但没有解决中菲涉海问题,反而成为菲律宾扩张领土海洋声索的工具,激化了地区矛盾,并为域外势力介入南海问题、搅动南海局势提供了借口,已成为影响中菲关系和南海和平稳定的“绊脚石”。如果按照“裁决”的标准,很多国家的岛礁将失去主张海洋权益的依据。试问,个别支持“裁决”的国家是否已自愿放弃本国相应岛礁的海洋权益?有关国家持续炒作非法“裁决”,与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势不符,同地区国家和人民谋求发展繁荣的愿景相悖,其企图注定不会得逞。我们敦促有关国家切实尊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停止在南海问题上挑事生非,停止破坏南海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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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縣圖志 - 民國十四年 (1925)/卷四/鹽業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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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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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體|<big>{{VtextStart}}{{gap}}南通縣圖志卷四{{VtextEnd}}
{{VtextStart}}{{gap}}{{gap}}{{gap}}鹽業志{{VtextEnd}}
{{VtextStart}}{{gap}}通之資於鹽利也久矣我國直東奉晉蘇浙閩粵演蜀十省皆名產鹽而{{VtextEnd}}
{{VtextStart}}{{gap}}清道咸間疏鹽利者佥謂淮南呂餘眞梁色味甲於天下湘鄂督銷之官{{VtextEnd}}
{{VtextStart}}{{gap}}專倚焉以敵川私故占引廣而征課多蓋自道光以前兩淮鹽商歲納五{{VtextEnd}}
{{VtextStart}}{{gap}}百餘萬兩庚子以後則舉釐稅至千萬過天下之牛遇大災賑隨時之捐{{VtextEnd}}
{{VtextStart}}{{gap}}一二百萬不與焉通產諸場則與焉吾通之民所以應國家珮瓏酒漿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急難者綦重可知也然鹽法積弊至深非有窮變通久之大謀萬不足以{{VtextEnd}}
{{VtextStart}}{{gap}}舒國困而拯民窮故張氏謇急起而爲之及民國元年之秋以所爲鹽議{{VtextEnd}}
{{VtextStart}}{{gap}}輸之於執政蓋旣嘗徵之於古訓求之於計學案之於時務而又試之於{{VtextEnd}}
{{VtextStart}}{{gap}}呂四鹽業先後几十年始乃舉前所不見信於清者滋欲藉變更之世利{{VtextEnd}}
{{VtextStart}}{{gap}}行之又實爲一時所亟需而不得良畫若謇言之備宗者也然率被沮尼{{VtextEnd}}
{{VtextStart}}{{gap}}而不行焉者顧炎武有言非鹽利之不可興而鹽吏之不可廢况於擅商{{VtextEnd}}
{{VtextStart}}{{gap}}獨優之利而爲吏又適居最高之權位者乎雖然張氏之言爲衞國邮民{{VtextEnd}}
{{VtextStart}}{{gap}}化梟弭盜發也而亦未嘗不亟亟爲商謀故其言日法無行之百年而不{{VtextEnd}}
{{VtextStart}}{{gap}}弊者况自唐實應至今歷一千二百餘年之久弊有不可勝數者乎鹽利{{VtextEnd}}
{{VtextStart}}{{gap}}自三代至秦皆在民漢武帝時始領以官然聽民爲之官爲之督察而已{{VtextEnd}}
{{VtextStart}}{{gap}}隋猶無禁也自唐乾元元年第五琦初變鹽法置監院亭戶論盜煮以法{{VtextEnd}}
{{VtextStart}}{{gap}}乃專於官寶應二年劉晏爲鹽鐵使自淮北列置巡院擇能吏主之廣牢{{VtextEnd}}
{{VtextStart}}{{gap}}盆以來商賈一切制置爲後世所自昉然晏所上鹽法輕重之宜謂官多{{VtextEnd}}
{{VtextStart}}{{gap}}則民擾惟於出鹽之鄉因舊監置吏及亭戶收鹽轉鬻任商所之江嶺去{{VtextEnd}}
{{VtextStart}}{{gap}}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晏以{{VtextEnd}}
{{VtextStart}}{{gap}}善理財名其於淮鹽之善政如此而就場徵稅縱其所之之法則由今觀{{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舍此外無更善者矣然常補其所未及几各場產鹽之地當漸約之使{{VtextEnd}}
{{VtextStart}}{{gap}}聚於一二適宜之處而其尤要者則鹽價與工商所出貨物同官不爲定{{VtextEnd}}
{{VtextStart}}{{gap}}給於工者必使足償其勞而養其生鬻於商者必使得和其市而均其利{{VtextEnd}}
{{VtextStart}}{{gap}}足償其勞而養其生則煎曬之人樂於從事而鹽之出也多多則價不期{{VtextEnd}}
{{VtextStart}}{{gap}}平而自平價旣無大小彼煎曬者何必不歸鹽於商則鹽無官私矣得和{{VtextEnd}}
{{VtextStart}}{{gap}}其市而均其利則場運商同業一業而利害可以相通肥脊可以相劑譬{{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場商以十文收鹽一斤加稅十文加場商之常支及息二三交則爲每{{VtextEnd}}
{{VtextStart}}{{gap}}斤二十二三交近場州縣卽有轉贩以取利者貴至每斤二十四五六文{{VtextEnd}}
{{VtextStart}}{{gap}}至矣不至如今之斤三十餘至四十餘文之多也其運往他所及皖贛渊{{VtextEnd}}
{{VtextStart}}{{gap}}鄂者案路遠近由商計運定價自賣運商自至場買之可也即有他商買{{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場商短運棧儲於通江之地以賣於運商亦可也誠如此則食鹽者皆{{VtextEnd}}
{{VtextStart}}{{gap}}有稅凡買鹽者皆爲商昔之商固商也昔之梟亦可商也有國家者將使{{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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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而不敢議則窮因豪滑之民必百計以逃稅即以所逃之稅爲其利而嚴{{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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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官則官之外皆敵矣將益增稅因益增緝私之兵乎官養兵之饑出於稅{{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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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兵適爲梟用而其用常處於赢緝私之效至於今日又可觀矣果甚却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民皆食甚貴之鹽而不能堪則羣天下窮困豪滑之民必有起而抉其藩{{VtextEnd}}
{{VtextStart}}{{gap}}籬者而養兵之費且益長善乎韓愈之說日國家機鹽糶於商人商人納{{VtextEnd}}
{{VtextStart}}{{gap}}榷糶於百姓是天下百姓無貴賤貧富皆已輸錢於官不必與國家交手{{VtextEnd}}
{{VtextStart}}{{gap}}付錢然後爲輸於官何其深切而著明也故推論事實斟酌公理爲變通{{VtextEnd}}
{{VtextStart}}{{gap}}鹽法之大綱有七日各省凡煎曬鹽之地率瀕海散處散則便於私煎私{{VtextEnd}}
{{VtextStart}}{{gap}}賣而不便於稽察今宜於產鹽素著之場擇鹵氣較厚之地關場聚之煮{{VtextEnd}}
{{VtextStart}}{{gap}}則僱工淋鹵蓄之以池晝夜番煑曬則僱工蓄潮候日以曬鹽成則商收{{VtextEnd}}
{{VtextStart}}{{gap}}而儲於廪販者就場而買計其賣數納稅於官官給販商以運單聽其所{{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經過關津不復納稅其販者自一石至於百千自本省至於他省皆同{{VtextEnd}}
{{VtextStart}}{{gap}}等凡十省產鹽之區亦無不如此則私販霉有可得之鹽食戶審有不及{{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稅乎設慮一時不能齊一則規畫之新場與原有之舊場暫可並行運{{VtextEnd}}
{{VtextStart}}{{gap}}商亦自有舊鹽可運限以一二年新場漸熟舊場悉裁此以設廠聚製輸{{VtextEnd}}
{{VtextStart}}{{gap}}成就場徵稅之計也夫場商之赢虧聽命於運商之牌價似場之命懸於{{VtextEnd}}
{{VtextStart}}{{gap}}運然場絀鹽不足供運則運商挾一紙空票而已其命又懸於場能統計{{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則皆安不能統計則皆危故聚製則私絕而出鹽多供求可以相劑然{{VtextEnd}}
{{VtextStart}}{{gap}}非集重買建立公司不爲功是宜明定章程俾樂於通力合作相濟以圖{{VtextEnd}}
{{VtextStart}}{{gap}}成也夫場商旣任納課之事至於任運自別一涂除近場百里小商隨時{{VtextEnd}}
{{VtextStart}}{{gap}}販買其銷鹽省分各自爲運鹽公司可悉令報部註册給照允行或特別{{VtextEnd}}
{{VtextStart}}{{gap}}規制之此合場運之力以設廠分場運之界以任稅之計也雖然今日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爲商病者則几引地之岸價運商購於場商之牌價場商給於竈丁池丁{{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桶價籮價及購草而給於草戶之草價一切皆官定之然率仍四十年{{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舊夫煮曬鹽工本之相去不翅一與十一之不同又今時衣食所需視{{VtextEnd}}
{{VtextStart}}{{gap}}昔懸絕至倍薤而所謂丁籍云者則昔以最薄之値任人以至苦之役明{{VtextEnd}}
{{VtextStart}}{{gap}}知其不能堪則重法以繩之逃則累其族死則及其子孫併其女之夫與{{VtextEnd}}
{{VtextStart}}{{gap}}外孫勞苦終日不足免饑寒顧妻子而其被虐於不仁之施者如此果何{{VtextEnd}}
{{VtextStart}}{{gap}}以責其顧商貨而不爲私乎引地者本唐俵配之法行之既久愈苛密往{{VtextEnd}}
{{VtextStart}}{{gap}}往一省畫引數區同一納稅之鹽儼有敵國之勢又以不一之價誘民於{{VtextEnd}}
{{VtextStart}}{{gap}}非辟之涂一觸法網身家破隕是則姦僧之舞智劇盜之行强巳耳更無{{VtextEnd}}
{{VtextStart}}{{gap}}論督銷之官任引之商禁私而賣私矣此必除官價革丁籍破引地之計{{VtextEnd}}
{{VtextStart}}{{gap}}也顧如此一孔之士必晓嘵然日課將大絀敢直應之日課入必增課不{{VtextEnd}}
{{VtextStart}}{{gap}}能無自而增也則請自減課始鹽志之舊說日人日食三錢歲合六斤十{{VtextEnd}}
{{VtextStart}}{{gap}}二兩嘗考之海濱人食鹽之數多於內地則以鹽價貴賤相差爲之準人{{VtextEnd}}
{{VtextStart}}{{gap}}日需鹽四五錢歲凡十斤二兩五百六十兆人人食鹽十斤爲鹽五萬六{{VtextEnd}}
{{VtextStart}}{{gap}}千萬石合計各省煮曬鹽丁製鹽本至輕者斤一文至重者斤十一二文{{VtextEnd}}
{{VtextStart}}{{gap}}各省征收課釐視本有加十倍者有十六七倍者加以場商所自支及規{{VtextEnd}}
{{VtextStart}}{{gap}}費公捐運商復增水販展轉之費由是銷鹽省分有貴至斤百二三十及{{VtextEnd}}
{{VtextStart}}{{gap}}百四五十文者近場州縣未立食岸未征課釐其本一文者民間或五六{{VtextEnd}}
{{VtextStart}}{{gap}}七文可得之若有食岸課釐其本七八文或十一二文者非三十交不能{{VtextEnd}}
{{VtextStart}}{{gap}}得惟其貴而私乃益多今如合十省之煮曬鹽平均一與十二爲每斤六{{VtextEnd}}
{{VtextStart}}{{gap}}文煮少而曬多則且不及六文所征之課平均値十抽二五與十亦每斤{{VtextEnd}}
{{VtextStart}}{{gap}}六文羞之鹽精而銷少曬之鹽粗而銷多則且不止六文姑以平均每斤{{VtextEnd}}
{{VtextStart}}{{gap}}抽十文石得征錢一千合五萬六千萬石得課錢五萬六千萬千是視現{{VtextEnd}}
{{VtextStart}}{{gap}}征之數約赢其三也課減則價一商多則價平平則人無多求一則人無{{VtextEnd}}
{{VtextStart}}{{gap}}他望故人人食有稅之鹽而課自增此以減課之額爲增課之計也夫煮{{VtextEnd}}
{{VtextStart}}{{gap}}曬鹽値旣不同若執値若千征若干之例渾同施之則本輕之鹽必甚銷{{VtextEnd}}
{{VtextStart}}{{gap}}而本重者必大滯土池之曬鹽尤不及以灰淋鹵之煮鹽則煮鹽之區必{{VtextEnd}}
{{VtextStart}}{{gap}}失業何者人情愛好而惜財列美與惡於前則取美立廉與貴於前則取{{VtextEnd}}
{{VtextStart}}{{gap}}廉今若於本重之鹽値百征二十五至五十以防滯本輕之鹽値百征七{{VtextEnd}}
{{VtextStart}}{{gap}}十五至百二十五以劑和是亦主國計者畸輕畸重用衡之術也夫煮鹽{{VtextEnd}}
{{VtextStart}}{{gap}}省分約當曬鹽省分八之一煮鹽省分之課則當曬鹽省分十之六旣破{{VtextEnd}}
{{VtextStart}}{{gap}}引地就場征稅而聽商所之則二者到前聽人自擇若必執舊籍某省向{{VtextEnd}}
{{VtextStart}}{{gap}}銷若干引納稅若干萬引繩而批其根截流而張之網是自舛也宜綜各{{VtextEnd}}
{{VtextStart}}{{gap}}省收入合計之以目前赢縮之乘除爲將來盈虚之消息此平均鹽課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高下統計收入盈盧之計也一廠之設日傭數十百人或以夜繼嚣爭偷{{VtextEnd}}
{{VtextStart}}{{gap}}惰事必常有且焉知傍海之人不私煮曬漏稅以爲利也其改緝私爲鹽{{VtextEnd}}
{{VtextStart}}{{gap}}廠警察乎廠或三四十人或百人駐廠巡視晝夜更替傍海周視與鄰廠{{VtextEnd}}
{{VtextStart}}{{gap}}聯合按季會操按年更調以策其惰而新其氣根本旣治則江海關隘一{{VtextEnd}}
{{VtextStart}}{{gap}}切緝私之營皆可裁但得遣資一二十千亦可公然販鹽爲活不至流爲{{VtextEnd}}
{{VtextStart}}{{gap}}梟盜計官所省抵除之外亦必數十萬濱海州縣地方行政警察之費亦{{VtextEnd}}
{{VtextStart}}{{gap}}必可大省此改散駐緝私爲鹽場警察之計也昔之設都轉鹽運使者爲{{VtextEnd}}
{{VtextStart}}{{gap}}官自賣及俵配引地與銷額也運判所以承運使之命合而監督大使也{{VtextEnd}}
{{VtextStart}}{{gap}}唐於道遠不易得鹽之地設倉儲而官司之爲今督銷局之所昉今宜就{{VtextEnd}}
{{VtextStart}}{{gap}}各場留大使一人稽鹽征稅隸於場所屬之州縣受其督察而稅則由大{{VtextEnd}}
{{VtextStart}}{{gap}}使解州縣彙解藩司而酌貼州縣督察之公費餘自鹽司道以下悉裁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陽所省於官者綜計十省必數百萬陰所省於民者綜計全國亦必數百{{VtextEnd}}
{{VtextStart}}{{gap}}萬夫去此藉官以多取於民之人則一出一入所省尤不可數算此裁監{{VtextEnd}}
{{VtextStart}}{{gap}}督無實之司道而留稽征切近鹽官之計也凡張氏所言如此皆與吾通{{VtextEnd}}
{{VtextStart}}{{gap}}鹽業爲消息固將以所變通於一縣者推之而利天下也特所不能爲謀{{VtextEnd}}
{{VtextStart}}{{gap}}者吏耳國旣貧矣非求之鹽不獲甦顧希足用而又畏其難處危世而尙{{VtextEnd}}
{{VtextStart}}{{gap}}圖逸獲保弊不舍與梟相持斯則淠彼舟流不知所屆古今之傷豈惟詩{{VtextEnd}}
{{VtextStart}}{{gap}}人云爾者也始張氏營呂四鹽業公司畧聞通九場鹽法之弊故議所以{{VtextEnd}}
{{VtextStart}}{{gap}}變通通九場者其言日通九場皆煎鹽也煎丁婷舍適於負海斥卤草盛{{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區故散而私難防防私之在商者日多設竈友欲竈友之不以荒僻爲{{VtextEnd}}
{{VtextStart}}{{gap}}苦而動於事也則居必爽塏出必車輿飲必淡水食必兼味而又須厚其{{VtextEnd}}
{{VtextStart}}{{gap}}俸如是則費繁防私之在官者日廣置巡緝在竈則有總巡巡役竈頭竈{{VtextEnd}}
{{VtextStart}}{{gap}}長在涂則有卡有船有官弁兵丁然在竈之頭役役食至微不得不賣放{{VtextEnd}}
{{VtextStart}}{{gap}}以資生在涂之官弁兵丁亦即陰比以爲利或以黑易白侵漁平人且以{{VtextEnd}}
{{VtextStart}}{{gap}}所領之槍藥廢置不用以易鹽如是則法壞費繁則商本加重而私益有{{VtextEnd}}
{{VtextStart}}{{gap}}利法壞則私無顧忌而商益不支故以法聚之日設廠日造田設廠則變{{VtextEnd}}
{{VtextStart}}{{gap}}通中法聚若鍁若盤者於中僱工日夜更煎而盡撒向來之竈造田則變{{VtextEnd}}
{{VtextStart}}{{gap}}通日本法爲聚鹵之計必若一鍁一盤有一月日夜更煎之備方爲滷足{{VtextEnd}}
{{VtextStart}}{{gap}}聚則費可減法可簡而後防可得而言抑又當變一切之鋼法一日蠍官{{VtextEnd}}
{{VtextStart}}{{gap}}專利而懼民之竊分之也以爲鹽由鍁成鍁由官鑄而後可杜竊不知此{{VtextEnd}}
{{VtextStart}}{{gap}}特施諸竈婷之場若通則栟茶牛商牛竈外無非商埠者商不利私煮胡{{VtextEnd}}
{{VtextStart}}{{gap}}爲而亦强壓之令買官撇商苦其貴則取舊鍁時時補之蠍厚則費大而{{VtextEnd}}
{{VtextStart}}{{gap}}出鹽少且禁商用私鍁猶禁民食私鹽耳不若聽商領帖自鑄雖以牛商{{VtextEnd}}
{{VtextStart}}{{gap}}竈之場商之不以市竈丁增私鹽可知也撇與盤式異淮盤與浙盤亦異{{VtextEnd}}
{{VtextStart}}{{gap}}浙盤薄而出鹽多價廉於淮十之一日人謂之釜釜式有四以井上總兵{{VtextEnd}}
{{VtextStart}}{{gap}}衞發明之式爲良近時田澤氏參用美法復較井上製用煤省其半此不{{VtextEnd}}
{{VtextStart}}{{gap}}當專已自是而安於苟且者也一日草通九場之煎用茅葦浙蕭山岱山{{VtextEnd}}
{{VtextStart}}{{gap}}之煎用松栗東西各國皆用煤各就其地之足者而用之然以呂餘之草{{VtextEnd}}
{{VtextStart}}{{gap}}較煤則煤價下而草高煤力王而草殺煤鹽多而草寡民方欲得產草之{{VtextEnd}}
{{VtextStart}}{{gap}}地而墾之而用煤力之便又勝於草一轉移間而農商兩利矣一日鍋凡{{VtextEnd}}
{{VtextStart}}{{gap}}煎丁一撇三鍋則晝夜可十火井有撈鹽一鍁二鍋則無之一晝夜止八{{VtextEnd}}
{{VtextStart}}{{gap}}火然運使歲輒委員清查限以二鍋以爲出鹽有制則丁無所餘以爲私{{VtextEnd}}
{{VtextStart}}{{gap}}此之愚駿莫可舉喩且以爲鍋少卽無私不知一鍋亦可有私即無撇亦{{VtextEnd}}
{{VtextStart}}{{gap}}何嘗不可有私澜欲其有餘也火欲其無餘也是爲增產必須增鍋矣一{{VtextEnd}}
{{VtextStart}}{{gap}}日運通九場至儀棧最遠者呂四水寬風順常喩十日稍稽滯者必秉旬{{VtextEnd}}
{{VtextStart}}{{gap}}轉輸不利則息耗日增今即不能遽由垣商自運渊鄂可聽通九場之商{{VtextEnd}}
{{VtextStart}}{{gap}}用輪自運儀棧由揚領照而悉由天生港出江運司派一員司駐師船掣{{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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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先變未可更爲膠柱也雖然通九場之規費彼與此不同後與前不同要{{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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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年之二月裁故通屬九場爲四場而移總場長於縣城以利稽征也蓋所{{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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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extStart}}{{gap}}{{gap}}{{gap}}各場濱海氣候大客相同以通年砍之惟陰曆三四月及七八九十{{Vtex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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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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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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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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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2026)沪01民终2032号}}
{{gap}}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成,湖南弘一(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gap}}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gap}}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4民初1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ap}}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甲公司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黎某账号服务报价的认定有误,未区分单次合作实际收益与平台标价,导致赔偿基数严重偏离事实。黎某实际完成的商单并非按照服务报价的价格交易,实际商业合作收入总额仅为 29,498.75 元,远低于法院推定金额。黎某发布的视频内容属于对网络游戏产品的主观评价范畴,系游戏玩家对游戏体验的正当评论。相关表述虽带有网络用语特征,但未超出合理评价界限。一审法院将主观游戏评价认定为侮辱性言论,缺乏事实依据。黎某作为游戏内容创作者,通过发布游戏攻略、评测等内容分享游戏体验,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游戏信息。视频中虽有商业推广内容,但系平台运营的正常模式,不能以此推定具有侵权故意。一审判决将商业变现行为等同于侵权主观故意,混淆了商业行为与侵权故意的法律界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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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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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经营、出版物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某甲公司负责运营米某甲官网(wwW.mihoyo.com),并运营《崩坏:星穹铁道》《绝区零》游戏,参与运营《原神》游戏。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针对诋毁、贬损“米某甲”字号所承载的名誉、荣誉、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某甲公司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分别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针对损害《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绝区零》游戏商品声誉的侵权行为,某甲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gap}}某甲公司获得多项荣誉,如:入选商务部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入选第四届“上海文化企业十强”。《原神》游戏获得多项荣誉,如:苹果“{{Sic|AppStore|App Store}}”2020年度精选游戏、“{{Sic|Googleplay|Google Play}}”2020年度最佳游戏、2021年[[w:苹果设计大奖|苹果设计大奖]]、“{{Sic|TheGameAwards|The Game Awards}}”2021年度最佳移动游戏和2022年度玩家之选。《崩坏:星穹铁道》游戏获得多项荣誉,如:苹果“{{Sic|AppStore|App Store}}”2023年度iPhone游戏、“{{Sic|TheGameAwards|The Game Awards}}”2023最佳移动游戏、“{{Sic|Googleplay|Google Play}}”2023年度最佳游戏、2023年中国游戏十强优秀客户端游戏。《绝区零》游戏获得多项荣誉,如:“{{Sic|TheGameAwards|The Game Awards}}”2024年度最佳手游提名、入围苹果“{{Sic|AppStore|App Store}}”2024年度iPhone游戏、第四届中国游戏创新大赛最佳创新游戏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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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黎某在某甲平台注册账号“番鼠鉴赏家”,某甲平台号为456×××××959。该账号系加V认证的“游戏领域创作者”。截至2025年5月6日,粉丝数量135.1万,获赞数量3,756.7万。账号简介为:合作联系fan69873。全部视频中最近15个视频的最低播放量14.9万,最高播放量157.8万,播放量均值为65.5万元;最低点赞量2,100,最高点赞量4.3万,点赞量均值为1.8万;最低评论量<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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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某甲公司获得多项荣誉,如:入选商务部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入选第四届“上海文化企业十强”。《原神》游戏获得多项荣誉,如:苹果“{{Sic|AppStore|App Store}}”2020年度精选游戏、“{{Sic|Googleplay|Google Play}}”2020年度最佳游戏、2021年[[w:苹果设计大奖|苹果设计大奖]]、“{{Sic|TheGameAwards|The Game Awards}}”2021年度最佳移动游戏和2022年度玩家之选。《崩坏:星穹铁道》游戏获得多项荣誉,如:苹果“{{Sic|AppStore|App Store}}”2023年度iPhone游戏、“{{Sic|TheGameAwards|The Game Awards}}”2023最佳移动游戏、“{{Sic|Googleplay|Google Play}}”2023年度最佳游戏、2023年中国游戏十强优秀客户端游戏。《绝区零》游戏获得多项荣誉,如:“{{Sic|TheGameAwards|The Game Awards}}”2024年度最佳手游提名、入围苹果“{{Sic|AppStore|App Store}}”2024年度iPhone游戏、第四届中国游戏创新大赛最佳创新游戏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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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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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黎某在某乙平台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乙平台号:ly929109527。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23.6万。该账号入驻“磁力聚星”营销平台。服务报价为:1-20s视频,2,000元;2160s视频,3,000元;60秒以上视频,4,000元。
{{gap}}黎某在斗鱼平台开设“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12.2万。
{{gap}}黎某在某丙平台开设“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丙平台号:555××××272,截至2025年4月27日粉丝数量6,191,获赞与收藏6.4万。
{{gap}}三、黎某发布涉嫌侵权视频情况
{{gap}}某甲公司主张下列视频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gap}}1.2024年4月19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原神4.6福利预估,仆人氪金收益计算#益手游》(以下简称视频1),视频时长2分45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1.3万,评论量1,037,转发量626,收藏量332。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想让新角色销量挂零不太容易,有些人不管你怎么劝他都是要氪金的。似乎完全不知道氪进去的钱,连十分之一都吐不出来。各位不妨去易手游看看估下价。原来还值这么多,氪金抽卡的我仿佛像个傻鸟。卖号回血都回不了多少。萌某入坑从零开始,还不如直接在上面整一个,性价比超高……希望各位玩家在4月24日版本更新之后,能不抽的就不抽。要抽的也尽量白某甲,别氪金。实在忍不住要氪的,也建议等三天。等他挂零之后再氪均摊销量。不花钱退坑的时候才不会心疼。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5.1万,评论量17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3,007,评论量306,转发量82。<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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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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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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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電信管理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5年7月21日(現行條文)|民=115|月=7|日=21|公布於=民國115年月日|民2=115|月2=|日2=|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生效日期=
| previous = [[電信管理法 (民國114年立法115年公布)]]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電信管理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 一、國家安全。
: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 五、電信產業發展。
: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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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 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包括衛星、固定、行動及其組合之網路。
: 六、公眾電信網路:指為提供公眾通信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 七、電臺:指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
: 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 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 前項第六款所稱設置,指以自己名義建置、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
第四條
: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五條
: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
: 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 前項第二款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二項各款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六條
: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八條
: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仍不繳交者,始得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 四、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保障通信秘密。
: 五、確保其從業人員嚴守通信秘密。
: 六、提供用戶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電信事業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收之服務費用應予扣減。
: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第九條
: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第十條
: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
: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
: 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第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之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十八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章程變更時,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 主管機關得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認定特定電信事業加入。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與設立、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
: 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
: 二、電信服務之類型。
: 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為決定;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決定者,經認定之電信事業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配合第一項各相關主管機關致生之費用,由各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第五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
: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
: 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前項同一關係人之認定,準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並得依職權附加附款:
: 一、資源合理分配。
: 二、有助於產業發展。
: 三、維護用戶權益。
: 四、維繫市場競爭。
: 五、國家安全。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一節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界定前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
: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
: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
: 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
: 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
: 提供電信服務者具有前項情形,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就本章之規定,視為電信事業,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電信事業間不為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第一項情形者,其全體視為市場顯著地位者。
: 主管機關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時,除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外,並應合併各該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考量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其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第一項之認定。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樞紐設施,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一、該設施無法另行建置或取代,或因建置、取代該設施之時間過長,且成本過高,而不具經濟效益。
: 二、若拒絕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利用,將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電信事業參與競爭。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第三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其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裁決結果辦理。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範圍、費用歸屬原則、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第三十三條
: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負有舉證義務,並應提供相關之數據、資訊、成本及其他必要資料。
: 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之資費管制措施、項目、實施方式、資費審核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第四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一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三十六條
: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
: 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 一、國家安全。
: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 五、電信產業發展。
: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總體規劃。
: 二、財務結構。
: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得提供國內網路漫遊。但不得違反其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無線電頻率規劃書之應履行事項。
: 前項網路漫遊之協議,應於實施前二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附電臺設置規劃書。
: 前項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 三、頻率使用規劃。
: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
: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臺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第二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第三十九條
: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審驗。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合格基準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之技術規範應參考國際技術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 六、具有提供公眾緊急通訊服務及通信優先處理之功能。
: 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 四、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 五、具有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防護功能。
: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紀錄等資料之功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合者,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正或限制使用。
第四十一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四十二條
: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三條
: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節 促進電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應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如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業經管理機關(構)同意設置,主管機關應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 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非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需費過鉅者,得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因通過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並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應於施工三十日前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
: 對於第五項及前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第五項之情形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電信基礎設施設置後,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必須遷移之事由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得要求變更或遷移。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辦法所定之損壞責任及賠償計算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公眾電信網路,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四十七條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第四十八條
: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第四十九條
: 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 前項適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由所有人與提供所需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商增設。
: 依前二項規定建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服務提供者無償連接及使用。
: 電信事業利用建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電信事業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 第二項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第四節 專用電信與業餘無線電之管理===
第五十條
: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一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第五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之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以下簡稱頻率供應計畫),由行政院指定機關擬訂,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 前項頻率分配表及頻率供應計畫,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但軍用無線電頻率應不予公告。
: 前項頻率分配表應載明各類無線電用途之分配;頻率供應計畫應載明中長程頻率釋出、頻率重整、頻率共享及其他頻率供應之規劃。
: 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使用,應依行政院公告之頻率分配表辦理。
: 行政院指定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鼓勵技術發展,得依據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
: 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第五十五條
: 主管機關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滿足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之需要,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特定無線電頻率,由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申請繳回,經主管機關以拍賣方式核配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不受原頻率使用用途之限制。
: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公告訂定拍賣所得價金之一定比率或金額,給付申請繳回之頻率使用者,其給付金額由拍賣所得價金扣除之。
: 對於第一項原獲配頻率使用者之申請,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為准駁之決定。主管機關得逕行或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併同規劃後,進行拍賣程序。
: 前項准予繳回之無線電頻率,原獲配頻率使用者於該頻率經拍賣另行核配前,應於原許可期限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繼續營運。
: 主管機關於進行拍賣程序前,應公告參與拍賣之電信事業資格、條件及應負擔之義務。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拍賣程序。
: 原獲配頻率使用者經審查合格,亦得參與拍賣程序。但得標時不得受領第二項之給付。
第五十六條
: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第五十七條
: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使用。
: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 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 電信事業以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 二、轉讓協議書。
: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五、干擾處理。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 一、使用者之資格。
: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 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 四、市場公平競爭。
: 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
: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 七、國家安全。
: 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時,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六十條
: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第六十一條
: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擬停止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時,應於預定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經核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第六十三條
: 經核配之無線電頻率,其使用發生干擾時,使用者應自行協議改善,不能協議者,由主管機關協調處理。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 干擾源為境外者,主管機關得依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之。
: 主管機關為維持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秩序、調查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情形及維護通訊傳播之品質,應建置無線電頻率監測系統。
第六十四條
: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五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第六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第六十八條
: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第六十九條
: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七十一條
: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 一、無償留供公用。
: 二、廢棄。
: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
第七十二條之一
: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三條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裁決結果辦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實施之資費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資費管制措施、實施方式或管理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
: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或費用。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細分化網路元件、網路介接點設置、共置、進用、費率計算或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之規定。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於期限內訂定參考協議範本或未經核准。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準則有關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審核或行政管理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其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仍繼續使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第七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第七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 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三、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增設或變更公眾電信網路。
: 四、違反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擅自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發射方式、使用管理與限制或干擾處理之規定。
: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第七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三、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優先處理緊急或必要通信。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保存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一定期間或未予保密。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依用戶查詢提供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前未依限送備查、對外公告或通知用戶。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即公告或據實通報。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互連協商。
: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 十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前未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
: 十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接續或轉接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提供之語音服務。
: 十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十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未按計畫實施。
: 十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
: 十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
: 十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十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或於實施前、變更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 十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自我評鑑或未公布評鑑結果。
: 二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依限送主管機關核准其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或未依限通知使用者。
: 二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或未提報其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二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認定,未委託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電信消費爭議事項。
: 二十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之認定,未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二十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指定,未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 二十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方式申報。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組織章程變更時,未經核准即實施。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執行之監督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
: 三、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專用電信網路。
: 四、外國人違反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 五、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十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
: 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
: 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其器材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一條
: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 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核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其原依電信法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所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
: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核准時,得於必要範圍內命該電信事業或籌設者依原事業計畫書、籌設同意書或系統建設計畫履行其義務。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第八十四條
: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第八十五條
: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第八十六條
: 本法施行前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其既設之公眾電信網路,由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網路之品質、性能,逕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但既設網路異動者,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審驗。
: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由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審驗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
: 本法施行前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其效期繼續至原執照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須繼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八十七條
: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八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第八十九條
: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九十條
: 主管機關為辦理監理事項及對於涉及違反本法事項之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實施必要之調查。
: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執行調查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 主管機關為產業調查之需要,得要求當事人及關係人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十一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第九十四條
: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行政院指定機關得辦理電信事業輔導、獎勵事宜。
: 前項輔導或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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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民國法律未施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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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沪01民终20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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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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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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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4.2024年7月11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翡翠销量崩盘!创下历史新低》(以下简称视频4),视频时长5分37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2.5万,评论量2,178,转发量1,290,收藏量547。相关视频文案:有玩家总在说,我的攻击力怎么变弱了,这个事情我反复解释过,某甲平台审核很严格,谩骂或者人身攻击会被限流。以前被限流,只损失播放量,现在的政策是,违规限流=收益清空,你就是点赞转发全满上,我的创作收益还是零,所以被迫只能走阴阳怪气的路线。有些人站着说话不腰疼,你别发某甲平台发B站不就行了吗……就B站那永久限流的小水管,干3个月还没有1个商单的钱多。我推荐你们有能力的多接点商单……这世界突出的是笑贫不笑娼……米某甲手里已经没牌了……正所谓趁他病要他命,各位友商一定要抓住机会。我是很想跳槽去做其他游戏的,只可惜那个鸣某不争气,我要是扔了米某乙去他们家,只能跟他们一起下地狱。所以说快点吧,来点像样的竞品。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5.9万,评论量425。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5.2024年7月19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飞霄、灵砂、貊泽立绘公布!#易手游》(以下简称视频5),视频时长2分27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2万,评论量1,088,转发量734,收藏4**。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原神》最近则是疯狂作死……但是崩铁的热度的下滑是有目共睹的……如果你有退坑入坑或者换号的打算,推荐使用安全通道:易手游。一键评估市场号价,各种热门游戏任某挑选。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3万,评论量392。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4,475,评论量598,转<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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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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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忘 Gap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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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发量251。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6.2024年7月2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李某收藏家”账号发布《长离销量出炉!鸣某意外收获神助攻》(以下简称视频6)。截至2025年4月27日的点赞1万,评论864,转发1,280。相关视频文案:米某甲的新作《星布谷地》在今年7月份拿到了版号……我很惊讶在老某端出了那么大一坨绝区零之后,还有那么多玩家对老某的新作品抱有期待。星布谷+米池+命座+圣遗物,那种游戏得有多粪?我都不敢想……专业的单机博主都嫌这坨屎太臭了,还有一群米孝子像苍蝇在飞大伙都唯恐避之不及……绝区零开服拉了一坨大的,导致鸣某最近连朋友费都不用发了,原神则是接连不断疯狂作死……鸣某和绝区零我已经退坑了,不会再产出这两款游戏攻略向的视频,带节奏的杂谈还是会有的,为什么退坑,鸣某的皇粮吃到头了,二级代理商的鸣某商单只剩下1个,我已经可以提前润了。绝区零则是纯纯的一坨屎,虽然这一块的流量还可以再吃上一段时间,但是这游戏实在是太粪了……前些天有个商单视频,我按自己的节奏做了一个崩铁,忘了金主爸爸点名的是绝区零……绝区零是真的让我觉得恶心,吃屎吃到吐血,愤怒退坑,退坑期间忘记了金主爸爸的要求。各位想卖号退坑的,白菜价都卖不动了,我跟你说过绝区零卖号要趁早,等大伙都看清这是一坨屎,想找个冤大头接盘也找不着了……鸣某处在上升期……而绝区零还处在装死状态……绝区零这坨屎谁爱吃谁吃。正常人不去鸣某当皇帝,留在绝区零吃屎是什么心态。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4年7月31日,播放量6.5万,评论量618。此外,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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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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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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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gap}}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近年来,由于中小学生课内外负担加重,手机、电脑等带电子屏幕产品(以下简称电子产品)的普及,用眼过度、用眼不卫生、缺乏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等因素,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近视低龄化、重度化日益严重,已成为一个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需要政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学生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gap}}<b>一、目标</b>
{{gap}}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gap}}到2030年,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达25%以上。
{{gap}}<b>二、各相关方面的行动</b>
{{gap}}(一)家庭
{{gap}}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应当了解科学用眼护眼知识,以身作则,带动和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用眼习惯,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居家视觉环境。0—6岁是孩子视觉发育的关键期,家长应当尤其重视孩子早期视力保护与健康,及时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与发展。
{{gap}}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让孩子到户外阳光下度过更多时间,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近视。要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积极引导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或体育锻炼,使其在家时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的时间达60分钟以上。已患近视的孩子应进一步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延缓近视发展。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督促孩子认真完成寒暑假体育作业,使其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引导孩子养成终身锻炼习惯。
{{gap}}控制电子产品使用。家长陪伴孩子时应尽量减少使用电子产品。有意识地控制孩子特别是学龄前儿童使用电子产品,非学习目的的电子产品使用单次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使用电子产品学习30―40分钟后,应休息远眺放松10分钟,年龄越小,连续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应越短。
{{gap}}减轻课外学习负担。配合学校切实减轻孩子负担,不要盲目参加课外培训、跟风报班,应根据孩子兴趣爱好合理选择,避免学校减负、家庭增负。
{{gap}}避免不良用眼行为。引导孩子不在走路时、吃饭时、卧床时、晃动的车厢内、光线暗弱或阳光直射等情况下看书或使用电子产品。监督并随时纠正孩子不良读写姿势,应保持“一尺、一拳、一寸”,即眼睛与书本距离应约为一尺、胸前与课桌距离应约为一拳、握笔的手指与笔尖距离应约为一寸,读写连续用眼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
{{gap}}保障睡眠和营养。保障孩子睡眠时间,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10个小时、初中生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8个小时。让孩子多吃鱼类、水果、绿色蔬菜等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营养膳食。
{{gap}}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改变“重治轻防”观念,经常关注家庭室内照明状况,注重培养孩子的良好用眼卫生习惯。掌握孩子的眼睛发育和视力健康状况,随时关注孩子视力异常迹象,了解到孩子出现需要坐到教室前排才能看清黑板、看电视时凑近屏幕、抱怨头痛或眼睛疲劳、经常揉眼睛等迹象时,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的干预和近视矫治,尽量在眼科医疗机构验光,避免不正确的矫治方法导致近视程度加重。
{{gap}}(二)学校
{{gap}}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安排教学活动,严格按照“零起点”正常教学,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强化年级组和学科组对作业数量、时间和内容的统筹管理。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90分钟,高中阶段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寄宿制学校要缩短学生晚上学习时间。科学布置作业,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促进学生完成好基础性作业,强化实践性作业,减少机械、重复训练,不得使学生作业演变为家长作业。
{{gap}}加强考试管理。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坚决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校内统一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1次,其他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
{{gap}}改善视觉环境。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鼓励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和坐姿矫正器,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加快消除“大班额”现象。学校教室照明卫生标准达标率100%。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调整学生座位,每学期对学生课桌椅高度进行个性化调整,使其适应学生生长发育变化。
{{gap}}坚持眼保健操等护眼措施。中小学校要严格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认真执行眼保健操流程,做眼保健操之前提醒学生注意保持手部清洁卫生。教师要教会学生正确掌握执笔姿势,督促学生读写时坐姿端正,监督并随时纠正学生不良读写姿势,提醒学生遵守“一尺、一拳、一寸”要求。教师发现学生出现看不清黑板、经常揉眼睛等迹象时,要了解其视力情况。
{{gap}}强化户外体育锻炼。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时每天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时间。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确保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中小学校每天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按照动静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有序组织和督促学生在课间时到室外活动或远眺,防止学生持续疲劳用眼。全面实施寒暑假学生体育家庭作业制度,督促检查学生完成情况。
{{gap}}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依托健康教育相关课程,向学生讲授保护视力的意义和方法,提高其主动保护视力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利用学校闭路电视、广播、宣传栏、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学生和家长开展科学用眼护眼健康教育,通过学校和学生辐射教育家长。培训培养健康教育教师,开发和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健康教育社团,开展视力健康同伴教育。
{{gap}}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学校教育本着按需的原则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
{{gap}}定期开展视力监测。小学要接收医疗卫生机构转来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并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每学期2次视力监测制度,对视力异常的学生进行提醒教育,为其开具个人运动处方和保健处方,及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做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率等的报告和统计分析,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视力筛查。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把视力监测和筛查结果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gap}}加强视力健康管理。建立校领导、班主任、校医(保健教师)、家长代表、学生视力保护委员和志愿者等学生代表为一体的视力健康管理队伍,明确和细化职责。将近视防控知识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医务室(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等)力量,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的药械设备及相关监测检查设备。
{{gap}}倡导科学保育保教。严格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重视生活和游戏对3—6岁儿童成长的价值,严禁“小学化”教学。要保证儿童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结合地区、季节、学龄阶段特点合理调整。为儿童提供营养均衡、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膳食,促进视力保护。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工作时要主动控制使用电视、投影等设备的时间。
{{gap}}(三)医疗卫生机构
{{gap}}建立视力档案。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关于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要求,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2019年起,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在检查的基础上,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及时更新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在学校配合下,认真开展中小学生视力筛查,将眼部健康数据(包括屈光度、眼轴长度、屈光介质参数等)及时更新到视力健康电子档案中,筛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要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防控方案。
{{gap}}规范诊断治疗。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认真落实《[[近视防治指南]]》等诊疗规范,不断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根据儿童青少年视觉症状,进行科学验光及相关检查,明确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矫治。叮嘱儿童青少年近视患者应遵从医嘱进行随诊,以便及时调整采用适宜的干预和治疗措施。对于儿童青少年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患者,应充分告知疾病的危害,提醒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或降低危害。制定跟踪干预措施,检查和矫治情况及时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积极开展近视防治相关研究,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的作用,制定实施中西医一体化综合治疗方案,推广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法。
{{gap}}加强健康教育。儿童青少年近视是公共卫生问题,必须从健康教育入手,以公共卫生服务为抓手,发动儿童青少年和家长自主健康行动。针对人们缺乏近视防治知识、对近视危害健康严重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发挥健康管理、公共卫生、眼科、视光学、疾病防控、中医药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作用,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宣传推广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的视力健康科普知识。加强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健康指导和服务。
{{gap}}(四)学生
{{gap}}强化健康意识。每个学生都要强化“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学习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并向家长宣传。积极关注自身视力状况,自我感觉视力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告知家长和教师,尽早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和治疗。
{{gap}}养成健康习惯。遵守近视防控的各项要求,认真规范做眼保健操,保持正确读写姿势,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每周参加中等强度体育活动3次以上,养成良好生活方式,不熬夜、少吃糖、不挑食,自觉减少电子产品使用。
{{gap}}(五)有关部门
{{gap}}教育部:加快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成立全国中小学和高校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科学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视力健康管理等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试点工作,强化示范引领。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发展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加快体育与健康师资队伍建设,聚焦“教”(教会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练”(经常性课余训练和常规性体育作业)“赛”(广泛开展班级、年级和跨校体育竞赛活动)“养”(养成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深化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校园体育项目建设。推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现有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按照标准和要求强化人员和设备配备。鼓励高校特别是医学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眼视光、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近视防治、视力健康管理专门人才和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开展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相关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学校校医等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着力解决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及相关设备配备不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每年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电子产品等达标情况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
{{gap}}国家卫生健康委:培养优秀视力健康专业人才,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防控站点。加强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加强视光师培养,确保每个县(市、区)均有合格的视光专业人员提供规范服务,并根据儿童青少年近视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法。全面加强全国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其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网络、数据收集与信息化建设。会同教育部组建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科学指导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管理工作。加快修订《[[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文件。2019年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强制性标准,严格规范儿童青少年的教材、教辅、考试试卷、作业本、报刊及其他印刷品、出版物等的字体、纸张,以及学习用灯具等,使之有利于保护视力。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以“双随机”(随机抽取卫生监督人员,随机抽取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
{{gap}}体育总局:增加适合儿童青少年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的场地设施,持续推动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各类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冬夏令营、训练营和体育赛事等,吸引儿童青少年广泛参加体育运动,动员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广大儿童青少年参与体育锻炼提供指导。
{{gap}}财政部:合理安排投入,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
{{ga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完善中小学和高校校医、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gap}}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格监管验光配镜行业,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计量监管,整顿配镜行业秩序,加大对眼镜和眼镜片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眼镜片市场,杜绝不合格眼镜片流入市场。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
{{gap}}国家新闻出版署:实施网络游戏总量调控,控制新增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数量,探索符合国情的适龄提示制度,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间。
{{gap}}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近视防治知识。
{{gap}}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参与儿童青少年视力保护,在全社会营造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家指导、学校教育、家庭关注的良好氛围,让每个孩子都有一双明亮的眼睛和光明的未来。
{{gap}}<b>三、加强考核</b>
{{gap}}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国务院授权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责任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总体近视率和体质健康状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视力健康纳入素质教育,将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课业负担等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对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gap}}建立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制订,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核实各地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率的基础上,从2019年起,每年开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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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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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4:05:21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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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题 */ “原神在前天公布了前瞻的时间,8.16中午”不知上下文,词汇“小萌某”亦不知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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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7.2024年7月2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米某乙三路崩盘?原神社管锁帖,崩铁跌出前百》(以下简称视频7),视频时长4分5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13.7万,评论量2.3万,转发量2.1万,收藏量5,496。相关视频文案:希望各位记住那句忠告,该退游的退游,不退游的白某甲,不要再给老某充但凡一毛钱。原神和崩铁历史排位再创新低,原神上半场卡池销量,正以惊人的速度下滑,原神不仅卡池没人抽,皮肤没人买,连月卡党的大小月卡也停了一大片,原神的号价再次暴跌….照这趋势看,原神是铁定要跌出前百了。原神在前天公布了前瞻的时间,8.16中午,为什么选择中午,因为原神早晚要凉……原神、崩铁、绝区零仿佛是共享血条,崩铁实质上已经是最惨的那个,绝区零是新开的茅厕三天香,开服的红利还能再吃一段时间,病毒式宣发的效果还是有的,只要撒网足够广,总能骗到一些没见过市面的小萌某。这屎一样的游戏质量,能被某些人奉若瑰宝。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8万,评论量522。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2.6万,评论量7,709,转发量4,800。
{{gap}}8.2024年8月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真的白送!鸣某已成为原神发展的最大障碍》(以下简称视频8),视频时长3分50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3.9万,评论量6,107,转发量1.2万,收藏量1,298。相关视频文案:由于这该死的库某乙,他的恶意优化和恶意赠送……我们的原鸨遭到了恶意打压……原鸨要死了……你快点支楞起来呀,原鸨……最近手里的商单太多了,没有时间精力鸟这个鸣某,当然他如果给我发商单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3万,评论量54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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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5:10:47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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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就不急着标记已校对了,现在频繁编辑的泪都是眼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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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7.2024年7月2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米某乙三路崩盘?原神社管锁帖,崩铁跌出前百》(以下简称视频7),视频时长4分5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13.7万,评论量2.3万,转发量2.1万,收藏量5,496。相关视频文案:希望各位记住那句忠告,该退游的退游,不退游的白某甲,不要再给老某充但凡一毛钱。原神和崩铁历史排位再创新低,原神上半场卡池销量,正以惊人的速度下滑,原神不仅卡池没人抽,皮肤没人买,连月卡党的大小月卡也停了一大片,原神的号价再次暴跌….照这趋势看,原神是铁定要跌出前百了。原神在前天公布了前瞻的时间,8.16中午,为什么选择中午,因为原神早晚要凉……原神、崩铁、绝区零仿佛是共享血条,崩铁实质上已经是最惨的那个,绝区零是新开的茅厕三天香,开服的红利还能再吃一段时间,病毒式宣发的效果还是有的,只要撒网足够广,总能骗到一些没见过市面的小萌某。这屎一样的游戏质量,能被某些人奉若瑰宝。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8万,评论量522。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2.6万,评论量7,709,转发量4,800。
{{gap}}8.2024年8月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真的白送!鸣某已成为原神发展的最大障碍》(以下简称视频8),视频时长3分50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3.9万,评论量6,107,转发量1.2万,收藏量1,298。相关视频文案:由于这该死的库某乙,他的恶意优化和恶意赠送……我们的原鸨遭到了恶意打压……原鸨要死了……你快点支楞起来呀,原鸨……最近手里的商单太多了,没有时间精力鸟这个鸣某,当然他如果给我发商单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3万,评论量54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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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03:44:38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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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标点符号错误顺带留了个 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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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7.2024年7月2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米某乙三路崩盘?原神社管锁帖,崩铁跌出前百》(以下简称视频7),视频时长4分5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13.7万,评论量2.3万,转发量2.1万,收藏量5,496。相关视频文案:希望各位记住那句忠告,该退游的退游,不退游的白某甲,不要再给老某充但凡一毛钱。原神和崩铁历史排位再创新低,原神上半场卡池销量,正以惊人的速度下滑,原神不仅卡池没人抽,皮肤没人买,连月卡党的大小月卡也停了一大片,原神的号价再次暴跌….照这趋势看,原神是铁定要跌出前百了。原神在前天公布了前瞻的时间,8.16中午{{Sic}}<!-- 这里需要格式化日期吗? -->,为什么选择中午,因为原神早晚要凉……原神、崩铁、绝区零仿佛是共享血条,崩铁实质上已经是最惨的那个,绝区零是新开的茅厕三天香,开服的红利还能再吃一段时间,病毒式宣发的效果还是有的,只要撒网足够广,总能骗到一些没见过市面的小萌某。这屎一样的游戏质量,能被某些人奉若瑰宝。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8万,评论量522。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2.6万,评论量7,709,转发量4,800。
{{gap}}8.2024年8月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真的白送!鸣某已成为原神发展的最大障碍》(以下简称视频8),视频时长3分50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3.9万,评论量6,107,转发量1.2万,收藏量1,298。相关视频文案:由于这该死的库某乙,他的恶意优化和恶意赠送……我们的原鸨遭到了恶意打压……原鸨要死了……你快点支楞起来呀,原鸨……最近手里的商单太多了,没有时间精力鸟这个鸣某,当然他如果给我发商单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3万,评论量54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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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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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修正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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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7.2024年7月2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米某乙三路崩盘?原神社管锁帖,崩铁跌出前百》(以下简称视频7),视频时长4分5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13.7万,评论量2.3万,转发量2.1万,收藏量5,496。相关视频文案:希望各位记住那句忠告,该退游的退游,不退游的白某甲,不要再给老某充但凡一毛钱。原神和崩铁历史排位再创新低,原神上半场卡池销量,正以惊人的速度下滑,原神不仅卡池没人抽,皮肤没人买,连月卡党的大小月卡也停了一大片,原神的号价再次暴跌……照这趋势看,原神是铁定要跌出前百了。原神在前天公布了前瞻的时间,8.16中午{{Sic}}<!-- 这里需要格式化日期吗? -->,为什么选择中午,因为原神早晚要凉……原神、崩铁、绝区零仿佛是共享血条,崩铁实质上已经是最惨的那个,绝区零是新开的茅厕三天香,开服的红利还能再吃一段时间,病毒式宣发的效果还是有的,只要撒网足够广,总能骗到一些没见过市面的小萌某。这屎一样的游戏质量,能被某些人奉若瑰宝。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8万,评论量522。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2.6万,评论量7,709,转发量4,800。
{{gap}}8.2024年8月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真的白送!鸣某已成为原神发展的最大障碍》(以下简称视频8),视频时长3分50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3.9万,评论量6,107,转发量1.2万,收藏量1,298。相关视频文案:由于这该死的库某乙,他的恶意优化和恶意赠送……我们的原鸨遭到了恶意打压……原鸨要死了……你快点支楞起来呀,原鸨……最近手里的商单太多了,没有时间精力鸟这个鸣某,当然他如果给我发商单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7.3万,评论量549。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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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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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发文字号=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21號 |民=111 |月=11 |日=30 |previous= |next= |type= |from= |notes= }}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四條文,公布之。 {{署名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 {{中華民國總統令|民國年=1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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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发文字号=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21號
|民=111
|月=11
|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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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四條文,公布之。
{{署名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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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令|民國年=1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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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增訂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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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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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4:13:10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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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题 */ 原文出现疑似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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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日,点赞量5,395,评论量1,841,转发量1,167。此外,黎某在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9.2024年8月30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3”账号发布《纳塔全球销量崩盘!原神好似!开香槟》(以下简称视频9)。截至2025年4月27日,点赞量2.8万,评论量3,261,转发量3,143,收藏量835。视频植入某甲平台电脑版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原神这波是彻底拉了,没有复活的可能性了……归功于编剧和策划的不懈努力,以及孝子、卫兵、社管的团结一心,他们终于把自家的招牌给砸了稀巴烂,连当初最拥护原神的氪金群体,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也选择了停某,有的可能已经退游了……编剧对原神造成了40%的伤害,策划对原神造成了30%的伤害,孝子、卫兵、社管、水军共同造成了20%的伤害,乘剩下的10%才是米某丙、串子、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搞不懂你们一个个的像督战员似的逼我做视频骂老某,有什么用?我对原神造成的伤害,比得过那些孝子的真情流露吗,孝子的真情流露比得过编剧和策划亲自出手吗?我骂老某有什么用,感觉不如原神编剧一根毛。我还不如多接点广子,多洽点米,以后原神凉了,我都不知道上哪去吃饭。别整天跟怨妇似的指望主播去骂醒老某。那玩意是人骂得醒的?某直播平台的榜一大哥,用钱砸都砸不醒的,你指望我去骂醒他?……我骂了老某2年了有用吗?一点用都没有啊。我在B站永封了2个帐号,在[[w:YouTube|油管]]永封了1个帐号,在某甲平台被下架了260多个视频,而且言语过激还有被平台限流,限流了创作收益当场归零。你要搞清楚骂他是没用的,还要把我自己给搭进去。所以我一直在说,停某、退坑才是确实有效的报复手段……该退坑的退坑,不退坑的白某甲,让他知道肉疼。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6.7万,评论量429。次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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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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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4:13:4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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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六 表第六<br>喀爾喀車臣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五|卷之五]]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七|卷之七]] | notes = }} ==喀爾喀車臣汗部{{*|克魯倫巴爾斯霍坦盟}}== ===車臣汗=== 初封烏默客,至第十二次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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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六 表第六<br>喀爾喀車臣汗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五|卷之五]]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七|卷之七]]
| notes =
}}
==喀爾喀車臣汗部{{*|克魯倫巴爾斯霍坦盟}}==
===車臣汗===
初封烏默客,至第十二次仍襲車臣汗阿爾塔錫達,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十二次襲 阿爾塔錫達
|恩克圖魯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三濟扎布,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巴圖圖魯,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巴圖圖魯
|車登扎布之子。嘉慶十六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納木扎勒,自晋襲和碩親王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車林多爾濟
|瑪呢巴咱爾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朋素克,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托克托瑚圖魯,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托克托瑚圖魯
|巴圖鄂齊爾之長子。道光元年襲。
|-
|}
==={{*|附}}多羅郡王後降襲多羅貝勒===
初封多羅郡王貢格三丕勒,自降襲後,至第四次仍襲多羅貝勒幹當當準車林,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幹當當準車林
|索諾木多布沁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車布登,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貢楚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貢楚克扎布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布達扎布,自降襲固山貝子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朋楚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朋楚克多爾濟
|維多布齊旺之胞弟。嘉慶十五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七次襲 德濟特多爾濟
|朋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達哩,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固山子敏珠爾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棍布扎布
|僧格多爾濟之子。道光元年襲。二十九年,卒。
|-
!七次襲 貢楚克車林
|棍布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咸豐五年,卒。無嗣,弟成里克多爾濟襲。
|-
!八次襲 成里克多爾濟
|貢楚克車林之弟。咸豐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阿南達,自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敏珠爾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濟
|車登多爾濟之次子。嘉慶十一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無嗣,弟伊特興諾爾布襲。
|-
!八次襲 伊特興諾爾布
|敏珠爾多爾濟之弟。道光二十七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旺沁扎布,第一次仍襲鎮國公垂準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一次襲 垂準扎布
旺沁扎布之子。乾隆四十八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車布登,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額爾德尼托克塔噶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七次襲 額爾德尼托克塔噶勒
|索諾木達爾佳之弟。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旺布,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齊旺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齊旺多爾濟
|衮楚克多爾濟之子。乾隆五十九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四次襲 棍布扎布
|齊旺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車凌達什,自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藍準多布坦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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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藍準多布坦多爾濟
|那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車凌多岳特,自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都噶爾車木布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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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都噶爾車木布勒
|車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八年襲。二十七年,卒。
|-
!六次襲 奇達爾巴喇
|都噶爾車木布勒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多爾濟達什,自晋襲公品級後,至第五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瑪哈蘇噶,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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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次襲 瑪哈蘇噶
|薩滿達巴達喇之長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固嚕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濟克默特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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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濟克默特多爾濟
|德木楚克多爾濟之從弟。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色楞達什,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達什,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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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車林達什
|扎木薩朗扎布之長子。嘉慶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棍楚克,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爾瑪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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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達爾瑪扎布
|扎木薩蘭扎布之長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韜賚,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布丹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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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當蘇隴扎布之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羅卜藏,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揚德勒格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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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布揚德勒格爾
|車登噶瓦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咸豐四年,卒。
|-
!九次襲 奈約特多爾濟
|布揚德勒格爾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垂扎木素,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杜喇木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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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杜喇木扎布
|桑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爾德尼,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雅爾錫達,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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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巴雅爾錫達
|達木丹車凌之長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根敦,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端多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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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車林端多布
|绷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吹音珠爾,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布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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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棍布扎布
|車楞多爾濟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旺扎勒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貢噶爾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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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貢噶爾扎布
|衮布扎布之子,道光三年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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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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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4:27:2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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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七 表第七<br>喀爾喀扎薩克圖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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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六|卷之六]]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八|卷之八]]
| notes =
}}
==喀爾喀扎薩克圖汗部{{*|扎克畢賚色欽畢都哩業諾爾盟}}==
===扎薩克圖汗兼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朋素克喇布坦,自襲扎薩克圖汗兼多羅郡王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圖汗兼多羅郡王車林端多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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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車林端多布
|瑪呢巴雜爾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附}}公品級三等台吉===
初封輔國公格色克,自降襲公品級三等台吉後,至第三次仍襲公品級三等台吉阿毓爾扎那,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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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次襲 阿毓爾扎那
|幹珠爾扎布之孫。道光十五年襲。
|-
|}
===郡王品級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根敦,自晋襲郡王品級後,至第七次仍襲郡王品級扎薩克多羅貝勒曼達爾瓦,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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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次襲 曼達爾瓦
|成敦扎布之子。嘉慶十九年襲。咸豐四年,卒。
|-
!八次襲 多布濟扎木楚
|曼達爾瓦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卓特巴,自降襲鎮國公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剛當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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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剛當多爾濟
|扎木薩琳扎布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博貝,自降襲輔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旺丹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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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旺丹多爾濟
|達布喇車林之次子。道光六年襲。二十九年,卒。
|-
!六次襲 濟克默特多爾濟
|旺丹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索諾木伊斯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車登端多布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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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車登端多布多爾濟
|桑都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衮占,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薩達巴雅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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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薩達巴雅爾
|齊旺達什之子。道光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通謨克,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索諾木車凌,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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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索諾木車凌
|車登多爾濟之子。嘉慶十六年襲。咸豐四年,卒。
|-
!五次襲 達什喇布坦
|索諾木車凌之子。咸豐四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徹哷克,至第五次仍襲輔國公章達喇密濟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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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章達喇密濟特
|當素嚨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沙克扎,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沙克都爾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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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沙克都爾扎布
|車都布之子。嘉慶八年襲。道光二十八年,因病開缺。
|-
!四次襲 多爾濟扎布
|沙克都爾扎布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輔國公後授扎薩克===
初封輔國公齊巴克扎布,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扎穆巴喇,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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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扎穆巴喇
|吹蘇嚨之長子。嘉慶十二年襲。咸豐四年,卒。
|-
!四次襲 貢格多爾濟
|扎穆巴喇之子。咸豐四年襲。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喇布坦,自晋襲鎮國公後,二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噶勒桑端多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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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噶勒桑端多布
|雲端達什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爾德尼衮布,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莽濟巴雅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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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莽濟巴雅爾
|藴端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烏爾占,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桑清濟蘇嚨,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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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桑清濟蘇嚨
|車凌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衮布扎布,至第五次仍襲輔國公哈斯車林,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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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哈斯車林
|納木濟勒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哈瑪爾岱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都喇木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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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都喇木扎布
|丹巴達爾濟之子。嘉慶二十四年襲。咸豐元年,卒。無嗣,弟達克丹多爾濟襲。
|-
!六次襲 達克丹多爾濟
|都喇木扎布之弟。咸豐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納瑪琳藏布,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噶勒當衮多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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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噶勒當衮多布
|齊素嚨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八次襲 瑪克蘇爾扎布
|噶勒當衮多布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什朋楚克,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垂恭楚克達什,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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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垂恭楚克達什
|濟克默特車布登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普爾普車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諾爾布扎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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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諾爾布扎勒
|塔爾巴海之長子。嘉慶二十五年襲。道光二十八年,卒。
|-
!七次襲 鞥克德勒格楞桂
|諾爾布扎勒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諾爾布,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齊旺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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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齊旺扎布
|齊松扎布之長子。嘉慶二十三年襲。咸豐二年,卒。
|-
!四次襲 拜扎把扎爾扎布
|齊旺扎布之子。咸豐二年襲。
|}
==={{*|附}}厄魯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一等台吉噶勒丹達爾扎,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旺班珠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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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喇旺班珠爾
|薩木丕勒諾爾布之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三十年,卒。
|-
!四次襲 達木丹瓦齊爾
|喇旺班珠爾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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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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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4:50:1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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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八 表第八<br>喀爾喀賽因諾顔部 阿拉善厄魯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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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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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爾喀賽因諾顏部{{*|齊齊爾里克盟}}==
===扎薩克和碩親王兼襲賽因諾顏爵號===
初封扎薩克和碩親王善巴,自兼襲賽因諾顏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兼賽因諾顏車林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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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車林多爾濟
|朋楚克達什之子。嘉慶二十二年襲。咸豐三年,卒。
|-
!九次襲 德木吹
|車林多爾濟之子。咸豐三年襲。
|-
|}
==={{*|附}}鎮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諾爾布扎布,自降襲鎮國公後,至第四次仍襲鎮國公扎納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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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扎納扎布
|朋楚克達什之長子。嘉慶八年襲。道光二十九年,卒。
|-
!五次襲 車林端多布
|扎納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
|-
|}
==={{*|附}}公品級一等台吉===
初授公品級一等台吉三丕勒多爾濟,至第三次停襲公品級,第四次仍襲一等台吉喇特那希迪,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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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喇特那希迪
|滚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策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車登巴咱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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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次襲 車登巴咱爾
|巴彦濟爾噶勒之子。嘉慶二十年襲。咸豐二年,卒。
|-
!五次襲 達爾瑪
|車登巴咱爾之子。咸豐二年襲。
|-
|}
==={{*|附}}固山貝子===
初封多羅貝勒貢格喇布坦,自降襲固山貝子後,至第五次仍襲固山貝子巴勒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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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次襲 巴勒多爾濟
|巴勒珠爾遜都布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九年,卒。
|-
!六次襲 津巴里克什特
|巴勒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額爾克沙喇,至第五次仍襲輔國公密濟特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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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密濟特多爾濟
|布呢達哩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附}}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佛保,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桑都克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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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次襲 桑都克多爾濟
|格哩克敦多布之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三十年,因病開缺。
|-
!四次襲 濟克濟特瓦齊爾
|桑都克多爾濟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車布登扎布,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達爾瑪巴咱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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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達爾瑪巴咱爾
|車林棍布之子。道光十七年襲。咸豐四年,卒。無嗣,弟桑噶什里襲。
|-
1六次襲 桑噶什里
|達爾瑪巴咱爾之弟。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衮布,自降襲貝勒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濟木丕勒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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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濟木丕勒多爾濟
|貢楚克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鎭國公托多額爾德尼,自晋襲多羅郡王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圖克濟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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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圖克濟扎布
|德木楚克扎布之子。道光十一年襲。二十九年,卒。
|-
!八次襲 洞古爾扎布
|圖克濟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九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鎮國公素泰伊勒登,自晋襲多羅貝勒後,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西林巴扎爾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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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西林巴扎爾扎布
|那木濟爾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旺舒克,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扎木薩琳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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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扎木薩琳扎布
|齊旺扎布之族姪。嘉慶十二年襲。道光八年,卒。
|-
!七次襲 喇布丹多爾濟
|扎木薩琳扎布之孫。道光八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阿玉什,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班丹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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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班丹扎布
|達什德勒克之子。道光八年襲。二十七年,卒。
|-
!九次襲 濟克濟特多爾濟
|班丹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達什,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珠爾默特旺濟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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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珠爾默特旺濟勒
|達錫喇布坦之子。道光十五年襲。咸豐五年,卒。
|-
!十次襲 達爾瑪巴咱爾
|珠爾默特旺濟勒之子。咸豐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諾爾布扎布,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固魯色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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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固魯色特
|索勒木巴勒珠爾多爾濟之子。道光四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齊旺多爾濟,自晋襲公品級後,至第四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達木定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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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達木定扎布
|鄂依多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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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鎮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阿里雅,自晋襲鎮國公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車登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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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車登扎布
|巴勒沁之姪。道光五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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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輔國公===
初封多爾濟,第三次仍襲輔國公扎沖,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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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扎沖
|多布沁之兄。道光五年襲。咸豐三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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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襲 車登扎布
|扎沖之子。咸豐三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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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西第,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喇旺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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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次襲 喇旺多爾濟
|達喇扎布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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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丹津額爾德尼,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阿巴爾彌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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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次襲 阿巴爾彌特
|達瑪林扎布之姪。道光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薩木濟特,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多爾濟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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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襲 多爾濟扎布
|車登扎布之子。乾隆四十七年襲。道光二十六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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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羅布桑車林
|多爾濟扎布之子。道光二十六年襲。/咸豐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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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烏勒哲依巴達爾呼凌呼
|羅布桑車林之子。咸豐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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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伊達木,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雅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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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巴雅爾
|巴勒桑敏珠爾之子。乾隆五十九年襲。咸豐元年,卒。
|-
!六次襲 圖克密特
|巴雅爾之子。咸豐元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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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輔國公===
初封衮布車凌,至第四次仍襲輔國公德勒克達什,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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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襲 德勒克達什
|齊旺達什長子。嘉慶十九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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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納木扎勒,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格濟巴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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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格濟巴勒
|旺濟勒三丕勒之子。道光二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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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沙嚕伊勒都齊,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巴達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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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巴達爾
|薩木丕勒多爾濟之從孫。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素達尼,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扎木巴喇,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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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扎木巴喇
|貢楚克扎布之子。道光十九年襲。二十七年,卒。無嗣,姪車登丕勒濟雅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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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襲 車登丕勒濟雅
|扎木巴喇之姪。道光二十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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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噶瓦,第三次仍襲公品級三等台吉車凌桑魯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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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襲 車凌桑魯布
|旺丕勒之子。道光三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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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濟納彌達,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噶勒桑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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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襲 噶勒桑多爾濟
|棍布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咸豐元年,卒。無嗣。兄章楚布多爾濟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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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章楚布多爾濟
|噶勒桑多爾濟之兄。咸豐元年襲,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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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襲 額林多爾濟
|章楚布多爾濟之子。咸豐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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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多爾濟,至第九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彦濟爾噶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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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襲 布彦濟爾噶勒
|車林之弟。道光十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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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額墨根,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木達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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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巴咱爾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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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封厄魯特扎薩克多羅郡王阿喇布坦,自降襲固山貝子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査克達爾扎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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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爾濟巴勒之從弟。嘉慶二十二年襲。
|-
|}
==={{*|附}}厄魯特扎薩克輔國公後晋襲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厄魯特扎薩克輔國公丹濟拉,自晋襲固山貝子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車都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車都布多爾濟
|貢格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阿拉善厄魯特部==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和囉理,自晋襲和碩親王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貢桑珠爾默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貢桑珠爾默特
|囊都布素隆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附}}公品級一等台吉===
初封瑪哈巴喇,第二次仍襲公品級一等台吉布尼錫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布尼錫哩
|雲敦策登之子。道光十年襲。
|-
|}
==={{*|附}}鎭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衮布,自降襲鎭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鎭國公德勒格爾布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德勒格爾布彦
|莽噶拉之子。嘉慶十九年襲。
|-
!六次襲 沙克都爾扎布
|德勒格爾布彦之子。咸豐五年襲。
|-
|}
==={{*|附}}鎭國公===
初封輔國公玉木楚木,自晋襲鎭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鎭國公普爾普,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普爾普
|多爾濟色布騰之子。道光三年襲。咸豐二年,卒。
|-
!六次襲 薩達布多爾濟
|普爾普之子。咸豐二年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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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九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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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8396
2026-07-16T15:07:0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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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九 表第九<br>青海厄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八|卷之八]]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卷之十]]
| notes =
}}
==青海厄魯特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扎薩克和碩親王察罕丹津,自降襲多羅郡王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達什旺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達什旺扎勒
|達什忠鼐之子。道光十三年襲。三十年,卒。
|-
!六次襲 春津
|達什旺扎勒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扎薩克多羅郡王色布騰扎勒,自降襲多羅貝勒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那木扎勒丹巴,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那木扎勒丹巴
|德哩巴勒珠爾之子。道光十八年襲。咸豐五年,因病開缺。
|-
!八次襲 拉旺多爾濟
|那木扎勒丹巴之子。咸豐五年襲。
|-
|}
===多羅貝勒後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多羅貝勒阿啓巴圖爾衮布,自晋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至第七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固木楚克濟克默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固木楚克濟克默特
|沙克都爾之子。道光三年襲。
|-
|}
===多羅貝勒後授扎薩克===
初封多羅貝勒達顏,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羅布藏津巴,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羅布藏津巴
|車林諾爾布之叔。道光十九年襲。咸豐五年,卒。
|-
!九次襲 崗藏楚克多布
|羅布藏津巴之子。咸豐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多羅貝勒納木扎勒,自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爾瑪錫哩,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達爾瑪錫哩
|旺舒克之子。道光九年襲。咸豐五年,卒。無嗣,堂叔永瀧襲。
|-
!六次襲 永瀧
|達爾瑪錫哩堂叔。咸豐五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固山貝子車凌敦多布,自授扎薩克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伊達木林沁,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伊達木林沁
|喇特那錫第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索諾木達什,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格勒克那木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八次襲 格勒克那木扎勒
|旺沁丹津之子。嘉慶十六年襲。咸豐三年,卒。
|-
!九次襲 棍布車布登
|格勒克那木扎勒之子。咸豐三年襲。
|-
|}
===固山貝子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固山貝子羅卜藏達爾扎,自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拉木貢策拉克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拉木貢策拉克扎勒
|喇木棍策勒謙之弟。道光十三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授扎薩克鎮國公噶勒丹達什,自降襲輔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察哈巴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察哈巴克
|喇特那錫第之子。道光三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輔國公索諾木達什,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八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吹達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八次襲 吹達爾
|珠爾默特圖布登車凌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車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達瑪林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達瑪林扎布
|格哷克喇布齋之子。道光九年襲。三十年,卒。
|-
!六次襲 多爾濟色布登
|達瑪林扎布之子。道光三十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貢格,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多爾濟沙木,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多爾濟沙木
|琳沁旺舒克之子。道光二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後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封扎薩克輔國公阿喇布坦扎木素,自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什端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達什端多布
|旺濟勒多爾濟車布登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瑪琳色布騰,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棍布扎布
|根敦扎布之子。乾隆五十四年襲。咸豐四年,卒。
|-
!五次襲 察哈巴克
|棍布扎布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阿喇布坦,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端多布旺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端多布旺扎勒
|索諾木敏珠爾之子。道光十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哈爾噶斯,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濟克默特旺順,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五次襲 濟克默特旺順
|恩克巴雅爾之子。道光九年襲。二十七年,卒。無嗣.弟洞藏喀爾布襲。
|-
!六次襲 洞藏喀爾布
|濟克默特旺順之弟。道光二十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布,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布坦端多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車布坦端多布
|端多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察汗喇布坦,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衮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七次襲 巴木巴勒達什倫都布
|旺沁端多布之子。道光十年襲。二十六年,卒。無嗣,同族林沁那木都勒襲。
|-
!八次襲 林沁那木都勒
|巴木巴勒達什倫都布同族。道光二十六年襲。咸豐四年,卒。
|-
!九次襲 羅堆僧格
|林沁那木都勒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色布騰博碩克圖,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彦達賴,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布彦達賴
|格勒克喇布坦之子。道光八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索諾木喇布坦多爾濟,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端多布那木扎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端多布那木扎勒
|多爾濟旺濟勒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羅布桑察罕,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達瑪林車凌,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達瑪林車凌
|旺舒克之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爾扎,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索諾木拉布坦,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索諾木拉布坦
|瑪濟克策楞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丹忠,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喇布扎拉木楚克,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喇布扎喇木楚克
|羅布藏吹達爾之子。嘉慶十八年襲。
|-
|}
===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車凌納木扎勒,至第六次仍襲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旺沁,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六次襲 旺沁
|恭藏之姪,道光十二年襲。咸豐四年,卒。
|-
!七次襲 多布登色爾扎勒
|旺沁之子。咸豐四年襲。
|-
|}
===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什敦多布,至第三次仍襲公中扎薩克一等台吉齊伯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齊伯克多爾濟
|濟克濟扎布之子。道光元年襲。咸豐三年,卒。
|-
!四次襲 巴彦濟爾噶勒
|齊伯克多爾濟之子。咸豐三年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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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
0
5797103
7908400
2026-07-16T15:20:11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 表第十<br>西藏部 居京師之綽羅斯 杜爾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九|卷之九]]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一|卷之十一]] | notes = }} ==西藏部==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鎭國公珠爾默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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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 表第十<br>西藏部 居京師之綽羅斯 杜爾伯特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九|卷之九]]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一|卷之十一]]
| notes =
}}
==西藏部==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扎薩克鎭國公珠爾默特策布登,自降襲輔國公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策旺珠美,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策旺珠美
|額林沁彭楚克之子。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因病開缺。
|-
!五次襲 扎什熱布丹
|策旺珠美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一等台吉===
初封輔國公索諾木達爾扎,自降襲一等台吉後,至第五次仍襲一等台吉加木參烏珠,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加木參烏珠
|色綸彭蘇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一等台吉===
初授一等台吉噶錫布那木扎勒色布騰,自晋襲輔國公後,至第四次復降襲一等台吉敏珠爾索諾木班珠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敏珠爾索諾木班珠勒
|丹津班珠爾之子。嘉慶十年降襲一等台吉。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諾顏和碩齊,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敦珠毓傑,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敦珠毓傑
|策凌旺楚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八年襲。
|-
|}
==居京師之綽羅斯==
===固山貝子===
初封和碩親王達瓦齊,自降襲固山貝子後,至第五次仍襲固山貝子伊鏗額,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伊鏗額
|賡音蘇之子。道光十八年襲。
|-
|}
==杜爾伯特部==
===扎薩克特古斯庫魯克達賴汗===
初封車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特古斯庫魯克達賴汗密什克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密什克多爾濟
|齊旺巴勒楚克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二十八年,卒。無嗣,同族桑都克多爾濟襲。
|-
!七次襲 桑都克多爾濟
|密什克多爾濟之同族。道光二十八年襲。咸豐四年,卒。
|-
!八次襲 哩扎勒喇布坦什爾珠特
|桑都克多爾濟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和碩親王===
初封車凌烏巴什,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和碩親王棍布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棍布扎布
|貢噶諾爾布之繼子。道光九年襲。
|-
|}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車凌蒙克,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曼達喇,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四次襲 曼達喇
|納旺索諾木之子。嘉慶九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色布騰,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雅哩木闢勒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雅哩木闢勒多爾濟
|貢楚克扎布之子。道光五年襲。
|-
|}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剛多爾濟,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巴咱爾咱那,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 三次襲 巴咱爾咱那
|齊墨特多爾濟之子。道光十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瑪什巴圖,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諾木巴達爾琥,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諾木巴達爾琥
|喇特那巴咱爾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咸豐四年,卒。
|-
!七次襲 察克都爾扎布
|諾木巴達爾琥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固山貝子===
初封班珠爾,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伊達木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伊達木扎布
|喇穆扎布之胞弟。嘉慶十四年襲。咸豐四年,卒。
|-
!五次襲 車林多爾濟
|伊達木扎布之子。咸豐四年襲。
|-
|}
===扎薩克鎮國公===
初封扎薩克固山貝子根敦,自降襲鎮國公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鎮國公諾爾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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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諾爾布
|諤勒哲依鄂羅什瑚之長子。嘉慶二十四年襲。咸豐三年卒。
|-
!五次襲 阿玉爾扎那
|諾爾布之子。咸豐三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巴圖蒙克,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車伯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車伯克扎布
|車登扎布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剛,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多郭爾巴,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多郭爾巴
|達克敦之弟。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什端多克,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烏爾棍濟庫,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烏爾古濟庫
|布格之子。道光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恭錫喇,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車林諾魯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車林諾魯布
|巴勒章之子。道光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額布根,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彦德勒格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額爾德尼
|鄂特伯克扎布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巴爾,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布彦德勒格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布彦德勒格爾
|扎胄之子。道光十六年襲。
|-
|}
===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達瑪琳,至第四次仍襲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曼達勒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曼達勒扎布
|薩木寶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咸豐四年,卒。無嗣,弟玉木沁襲。
|-
!五次襲 玉木沁
|曼達勒扎布之弟。咸豐四年襲。
|-
|}
===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羅卜藏,至第五次仍襲輝特扎薩克一等台吉噶爾瑪,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噶爾瑪
|貢楚克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和碩特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布彦克什克,第一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林沁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一次襲 額林沁多爾濟
|布彦克什克之子。道光十五年襲。咸豐元年,卒。
|-
!二次襲 奇默特車林
|額林沁多爾濟之子。咸豐元年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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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一
0
5797104
7908401
2026-07-16T15:36:4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一 表第十一<br>土爾扈特部 和碩特部 哈密回部 吐魯番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卷之十]]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二|卷之十二]] | notes = }} ==土爾扈特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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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一 表第十一<br>土爾扈特部 和碩特部 哈密回部 吐魯番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卷之十]]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道光朝二修)/表/卷之十二|卷之十二]]
| notes =
}}
==土爾扈特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固山貝子阿喇布珠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達什車楞,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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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達什車楞
|巴雅爾莽奈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卓哩克圖汗===
初封烏巴錫,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卓哩克圖汗那木扎勒珠爾默特策林,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六次襲 那木扎勒珠爾默特策林
|策登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一年襲。二十九年,卒。無嗣,堂弟瑪哈巴咱爾襲。
|-
!七次襲 瑪哈巴咱爾
|那木扎勒珠爾默特策林之堂弟。道光三十年襲。咸豐二年,卒。
|-
!八次襲 喇特那巴咱爾
|瑪哈巴咱爾之子。咸豐二年襲。
|-
|}
===扎薩克固山巴雅爾圖貝子今晋襲多羅貝勒===
初封額墨根烏巴什,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固山巴雅爾圖貝子蒙庫那遜,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蒙庫那遜
|巴勒丹喇什之子。道光十年,賞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拜濟瑚,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曼吉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曼吉多爾濟
|巴彦克什克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伯爾哈什哈,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爾德尼,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額爾德尼
|和團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和碩布延圖親王===
初封策伯克多爾濟,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布廷圖親王恩克濟爾噶勒,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恩克濟爾噶勒
|車凌烏巴什長子。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二十八年,卒。
|-
!四次襲 策林喇布丹
|恩克濟爾噶勒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恭格策凌,至第二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喇特那巴咱爾,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喇特那巴咱爾
|策林敏珠爾之弟。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阿克薩哈勒,自晋封輔國公後,復降襲一等台吉,至第三次仍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圖布申克什克,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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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圖布申克什克
|多爾濟那木扎勒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
初封巴木巴爾,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巴圖,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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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巴圖
|那木扎勒車登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
初封奇布騰,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普爾普噶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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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普爾普噶丹
|那遜德勒克之孫。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
初封默們圖,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巴圖那遜,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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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巴圖那遜
|巴圖克什克之弟。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二十六年,卒。
|-
!六次襲 那特那什迪
|巴圖那遜之子。道光二十六年襲。咸豐元年,卒。無嗣,弟鄂齊爾襲。
|-
!七次襲 鄂齊爾
|那特那什迪之弟。咸豐元年襲。
|-
|}
===扎薩克多羅弼哩克圖郡王===
初封舍楞,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弼哩克圖郡王多諾羅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三次襲 多諾羅布多爾濟
|散達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
初封沙喇扣肯,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烏爾圖那遜,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烏爾圖那遜
|車凌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
==和碩特部==
===扎薩克固山阿穆爾𠻠貴貝子===
初封雅蘭丕勒,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阿穆爾𠻠貴貝子多爾濟那木扎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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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多爾濟那木扎勒
|車登多爾濟之姪。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諾海,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濟克扎布,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四次襲 棍濟克扎布
|巴彦濟爾噶勒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
|}
===一等台吉後授扎薩克===
初授一等台吉巴雅爾拉瑚,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圖魯孟庫,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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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圖魯孟庫
|濟爾噶勒之嗣子。道光六年襲,咸豐元年,卒。
|-
!五次襲 喇什德勒克
|圖魯孟庫之子。咸豐元年襲。
|-
|}
==哈密回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授扎薩克一等達爾漢額貝都喇,自晋襲郡王品級後,至第六次仍襲郡王品級扎薩克多羅貝勒伯什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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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伯什爾
|額爾德錫爾之子。嘉慶十八年襲。道光十二年,晋封郡王。
|-
|}
==吐魯番回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額敏和卓,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阿克喇依都,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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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阿克喇依都
|邁瑪薩依特之長子。道光七年襲。
|-
|}
==={{*|增}}三等台吉===
{| class="wikitable"
|-
!初授 邁瑪特瑪哈蘇特
|已革郡王玉努斯之子。道光六年,因伊父在喀什噶爾陣亡,授三等台吉,世襲罔替。二十七年,緣事革退,弟穆伯爾襲。
|-
!一次襲 穆伯爾
|邁瑪特瑪哈蘇特之弟。道光二十八年襲。
|}
==={{*|附}}一等台吉今降三等台吉===
初授鄂羅木咱卜,至第三次仍襲一等台吉,今降三等台吉哈哩咱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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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哈哩咱特
|和什納扎特之子。道光十二年襲,咸豐四年,緣事降為三等台吉,仍准世襲。
|-
|}
==={{*|附}}二等台吉===
初授丕爾敦,至第三次仍襲二等台吉佐霍爾鼎,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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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佐霍爾鼎
|郡王額敏和卓之曾孫。道光八年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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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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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5:37:1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7908402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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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一 表第十一<br>土爾扈特部 和碩特部 哈密回部 吐魯番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卷之十]]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二|卷之十二]]
| notes =
}}
==土爾扈特部==
===扎薩克多羅貝勒===
初封固山貝子阿喇布珠爾,自晋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後,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達什車楞,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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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次襲 達什車楞
|巴雅爾莽奈之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
|}
===扎薩克卓哩克圖汗===
初封烏巴錫,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卓哩克圖汗那木扎勒珠爾默特策林,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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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次襲 那木扎勒珠爾默特策林
|策登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一年襲。二十九年,卒。無嗣,堂弟瑪哈巴咱爾襲。
|-
!七次襲 瑪哈巴咱爾
|那木扎勒珠爾默特策林之堂弟。道光三十年襲。咸豐二年,卒。
|-
!八次襲 喇特那巴咱爾
|瑪哈巴咱爾之子。咸豐二年襲。
|-
|}
===扎薩克固山巴雅爾圖貝子今晋襲多羅貝勒===
初封額墨根烏巴什,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固山巴雅爾圖貝子蒙庫那遜,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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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蒙庫那遜
|巴勒丹喇什之子。道光十年,賞襲扎薩克多羅貝勒。
|-
|}
===扎薩克輔國公===
初封拜濟瑚,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輔國公曼吉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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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曼吉多爾濟
|巴彦克什克之子。道光二十四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伯爾哈什哈,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額爾德尼,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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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額爾德尼
|和團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和碩布延圖親王===
初封策伯克多爾濟,至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和碩布廷圖親王恩克濟爾噶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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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恩克濟爾噶勒
|車凌烏巴什長子。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二十八年,卒。
|-
!四次襲 策林喇布丹
|恩克濟爾噶勒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恭格策凌,至第二次仍襲公品級扎薩克一等台吉喇特那巴咱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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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襲 喇特那巴咱爾
|策林敏珠爾之弟。道光七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阿克薩哈勒,自晋封輔國公後,復降襲一等台吉,至第三次仍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圖布申克什克,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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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圖布申克什克
|多爾濟那木扎勒之子。道光十二年襲。
|-
|}
===扎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
初封巴木巴爾,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巴圖,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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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巴圖
|那木扎勒車登之子。道光二十五年襲。
|-
|}
===扎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
初封奇布騰,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普爾普噶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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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普爾普噶丹
|那遜德勒克之孫。道光二十三年襲。
|-
|}
===扎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
初封默們圖,至第五次仍襲扎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巴圖那遜,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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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巴圖那遜
|巴圖克什克之弟。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二十六年,卒。
|-
!六次襲 那特那什迪
|巴圖那遜之子。道光二十六年襲。咸豐元年,卒。無嗣,弟鄂齊爾襲。
|-
!七次襲 鄂齊爾
|那特那什迪之弟。咸豐元年襲。
|-
|}
===扎薩克多羅弼哩克圖郡王===
初封舍楞,第三次仍襲扎薩克多羅弼哩克圖郡王多諾羅布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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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多諾羅布多爾濟
|散達克多爾濟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
|}
===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
初封沙喇扣肯,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烏爾圖那遜,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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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襲 烏爾圖那遜
|車凌多爾濟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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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碩特部==
===扎薩克固山阿穆爾𠻠貴貝子===
初封雅蘭丕勒,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固山阿穆爾𠻠貴貝子多爾濟那木扎勒,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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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多爾濟那木扎勒
|車登多爾濟之姪。道光二十一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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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諾海,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棍濟克扎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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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襲 棍濟克扎布
|巴彦濟爾噶勒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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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台吉後授扎薩克===
初授一等台吉巴雅爾拉瑚,自授扎薩克後,至第四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圖魯孟庫,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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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襲 圖魯孟庫
|濟爾噶勒之嗣子。道光六年襲,咸豐元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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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回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授扎薩克一等達爾漢額貝都喇,自晋襲郡王品級後,至第六次仍襲郡王品級扎薩克多羅貝勒伯什爾,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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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伯什爾
|額爾德錫爾之子。嘉慶十八年襲。道光十二年,晋封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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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魯番回部==
===扎薩克多羅郡王===
初封額敏和卓,至第六次仍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阿克喇依都,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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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襲 阿克喇依都
|邁瑪薩依特之長子。道光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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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三等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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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 邁瑪特瑪哈蘇特
|已革郡王玉努斯之子。道光六年,因伊父在喀什噶爾陣亡,授三等台吉,世襲罔替。二十七年,緣事革退,弟穆伯爾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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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鄂羅木咱卜,至第三次仍襲一等台吉,今降三等台吉哈哩咱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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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襲 哈哩咱特
|和什納扎特之子。道光十二年襲,咸豐四年,緣事降為三等台吉,仍准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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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授丕爾敦,至第三次仍襲二等台吉佐霍爾鼎,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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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襲 佐霍爾鼎
|郡王額敏和卓之曾孫。道光八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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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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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15:44:5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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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 section = 卷之十二 表第十二<br>居歸化城之土黙特 居察哈爾之和碩特 居黑龍江之厄魯特 居科布多之扎哈沁 居京師之回部 居新疆之回部 | noauthor= | year = | previous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表/卷之十一|卷之十一]] | next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 (咸豐朝)/傳/卷之一|傳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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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欽定續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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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歸化城之土默特==
===輔國公===
初封喇嘛扎布,至第二次仍襲輔國公濟魯布,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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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次襲 濟魯布
|索諾木旺扎勒之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
!三次襲 格木丕勒多爾濟
|濟魯布之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
|}
===三等子兼襲三等男===
初授左翼都統三等子古禄格,自兼襲三等男後,至第八次仍襲三等子兼三等男羅布藏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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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次襲 羅布藏多爾濟
|福保之子。乾隆五十四年襲。
|-
|}
===三等男===
初授右翼都统託博克,自改襲三等男後,至第十一次仍襲三等男吉朗阿,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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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次襲 吉朗阿
|納沁之子。道光十四年襲。
|-
|}
==居察哈爾之和碩特==
===輔國公===
初封固山貝子納噶察,自降襲輔國公後,至第五次仍襲輔國公蘊端,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五次襲 藴端
|丹津扎布之長子。嘉慶二十五年襲。
|-
|}
===輔國公===
初封色布騰,第二次仍襲輔國公桑嚕布多爾濟,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桑嚕布多爾濟
|達什喇布坦之子。嘉慶十九年襲。
|-
|}
===扎薩克一等台吉===
初授特默齊,至第二次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恩克博羅特,見續表。
{| class="wikitable"
|-
!二次襲 恩克博羅特
|達什沙木丕勒之子。道光六年襲。二十八年,卒。
|-
!三次襲 布尼巴達哩
|恩克博羅特之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
|}
==居黑龍江之厄魯特==
===輔國公===
初封巴桑,至第三次仍襲輔國公烏爾圖那遜,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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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烏爾圖那遜
|呢瑪咱木布之繼子。道光六年襲。
|-
|}
==居科布多之扎哈沁==
===三等信勇公===
初授禡木特,至第五次仍襲三等信勇公敏珠爾多爾濟,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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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敏珠爾多爾濟
|車德布達什之子。道光十九年襲。
|-
|}
==居京師之回部==
===郡王品級多羅貝勒===
初封霍集斯,至第五次仍襲郡王品級多羅貝勒邁瑪第敏,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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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邁瑪第敏
|邁瑪特愛孜斯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輔國公===
初封和什克,第三次仍襲輔國公邁瑪特熱依木沙,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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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襲 邁瑪特熱依木沙
|和什克之曾孫。道光八年襲。
|-
|}
==居新疆之回部==
===散秩大臣銜郡王===
初授散秩大臣封貝勒品級固山貝子鄂對,自襲原爵旋降復晋後,至第四次晋封郡王,第五次仍襲散秩大臣銜郡王愛瑪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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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愛瑪特
|伊薩克之子。道光二十二年襲。
|-
|}
===貝子品級輔國公===
初封色提卜阿勒氐,至第四次仍襲貝子品級輔國公邁瑪特愛散,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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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襲 邁瑪特愛散
|邁瑪特愛瑪特之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
|}
===輔國公===
初封噶岱默特,至第五次仍襲輔國公邁瑪塔哩普,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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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襲 邁瑪塔哩普
|木薩之子。道光十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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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輕車都尉===
初授薩里,至第三次仍襲三等輕車都尉阿布都瓦依特,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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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襲 阿布都瓦依特
|愛里木之子。道光二十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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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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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22:25:17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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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2,877,评论量795,转发量322。此外,黎某在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0.2024年10月18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绝区零再创新低!鸣某惊人逆转》(以下简称视频10),视频时长5分56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2.9万,评论量3,030,转发量1,899,收藏量834。视频植入电信流量卡广告。相关视频文案:绝区零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江河日下,裤里狂拉……我奉劝各位还在玩绝区零的朋友,早点退坑,不要越陷越深,不要觉得不充钱就算没有沉没成本,你的时间和精力难道一文不值吗……非要在这游戏里吃屎是图啥呢……我也搞不懂到底是谁在给绝区零氪金,还好这个游戏我早就退坑了,否则我觉得我的智商会受到了侮辱。鸣某的销量会比绝区零低?真的是没天理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1万,评论量336。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1.2024年10月2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绝区零飞榜!番鼠献唱〈这就是史〉》(以下简称视频11),视频时长3分41秒。截至2025年4月29日,点赞量3.3万,评论量3,008,转发量5,187,收藏量1,217。相关视频文案:到底是谁再给绝区零恶意氪金啊……你早已周知的公式,米池+深渊+圣遗物=屎……你早已是一坨狗屎……我祝福米某丁去死。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7万,评论量201。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4,189,评论量587,转发量460。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2.2024年11月1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乙游登顶!再次给米某甲一个大嘴巴子!》(以下简称视频<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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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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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22:30:47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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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综上,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gap}}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ap}}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黎某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gap}}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署名|1=
审判长:吴慧琼
审判员:粟媛
审判员:王敬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艺璇
}}
{{gap}}附:相关法律条文
{{gap}}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ap}}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gap}}(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noinclude></noinclude>
ggbx8qcnvpdqr6h2oysfcic1e2dl81o
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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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22:36:31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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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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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12),视频时长3分57秒。截至2025年5月6日,播放量63.2万,点赞量1.6万,评论量1,483,转发量1,710。视频植入某甲平台电脑版广告。相关视频文案:《恋与深空》再次登顶,狠狠的抽了某游一大嘴巴子……我说乙游登顶是个好现象,玩家们开始用钱投票了,让那些游戏厂商看清楚,谁才是这个市场的主子,把主子伺候好了,钱自然少不了的。某些游戏厂商不想着如何伺候好自己的衣食父母,反而想着经营饭圈搞畜牧业,骑到自己的主子头上拉屎拉尿,那活该被扫进历史的垃圾桶里,畜牧业的游戏厂商终将灭亡……国内二游市场在最近两年确实下滑很严重,但有个重要的事实容易被大家所忽略,那就是某个二游公司的下滑过于剧烈,导致行业整体数据严重萎缩……某人不可一世,花了2年时间,全是作妖+扩圈,天天给玩家喂屎导致众叛亲离……现在的米某戊啥样了,怎么还是这么忠心不二呢?这就叫百某以孝为先,一朝认贼作父,一辈子都是他的亲爹。真是孝死我了……等到明年那些定位高度重叠的竞品陆续登场之后,那就不只是抽大嘴巴子了,那就用刀把我们的敌人{{Sic|凌某处死|凌迟处死}}。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7万,评论量160。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2,551,评论量687,转发量280。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3.2024年11月14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异环有米池吗?有米不玩,那就对了!》(以下简称视频13),视频时长2分59秒。截至2025年5月6日,播放量49.8万,点赞量1.2万,评论量620,转发量434。视频植入某甲平台电脑版、网络游戏“异环”“蓝色星原”。相关视频文案:大世界三个字曾经一度被认为是高质量的代名词,而现在一看见大世界这3个字,我只会联想到漫山遍野的宝箱和神瞳,还有对话又臭又长的支线任务,只剩<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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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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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T22:41:08Z
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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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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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下疲惫、恶心和厌恶,大世界这3个字就是被原神搞臭的,所以后面的开发商真的别学原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2.7万,评论量81。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3,388,评论量620,转发量146。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4.2024年11月19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这么喜欢装死?咋不直接去死》(以下简称视频14),视频时长2分47秒。截至2025年4月29日,点赞量2.4万,评论量2,014,转发量1,774,收藏量722。相关视频文案:原神官方他最擅长的事情就是装死,你在评论区里面叫唤那是没用的,他喜欢装死,对他最好的结局就是装着装着直接死。说到原神直接死这个事情啊,我有一个好消息和坏消息带给大家。好消息是原神宣布停服了,坏消息是原神停的是小米渠道服。那边没人玩了,当然就停服咯,就像古代打仗,边境先失守、州郡再被偷,最后主城被拿下,改朝换代,欧某!所以要退坑早点退,主城被拿下是早晚的事,退坑了老游戏可以去找点新游戏。TGA最佳移动游戏提名一共有5个手机游戏,这傻鸟绝区零怎么也配站在这呢?这个最佳移动奖给谁,都不能给绝区零。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7万,评论量153。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5.2024年11年24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崩铁2.7全局建议:周天哥直钩子钓鱼,忘归人还在打复活赛》(以下简称视频15),视频时长11分39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2.3万,评论1,757,转发1,565,收藏6**。相关视频文案:上一个火神视频被版权方要求下架,导致我的某甲平台账号被<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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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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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题 */ 发现文书网疑似 Typo,见 Sic 模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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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封了1天……各位该骂骂,该跑跑,不要在米某乙身上浪费太多时间,同赛道,想转型,可以去隔壁鸣某,去鸣某那边混一段时间,后面再投奔异环也不迟。希望大家能给下一段广告视频点赞再划走,没有金主爸爸,这日子已经不知道怎么过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3万,评论量392。此外,黎某在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6.2024年12月8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绝区零垂死挣扎,送限定5星》(以下简称视频16),视频时长7分4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6.5万,评论量4,181,转发量1.1万,收藏量2,780。相关视频文案:绝区零这波操作是垂死挣扎,他是知道自己要死了,毕竟他的大哥“原鸨”就是这么干的。老玩家就是游戏发展的最大阻碍,给米某乙充钱就是恶意氪金,销量越拉,游戏越好。你说你已经退游了?绝区零,退的对,退的好。退游的贡献度比白某乙。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9日,点赞量2.6万,评论量2,256,转发量2,337。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7.2024年12月12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开团小某!新玩家已成为原神去世的最大阻碍#易手游》(以下简称视频17),视频时长1分37秒。截至2025年5月6日,播放量62.3万,点赞量1.9万,评论量1,420,转发量1,053。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你们这些新玩家能不能赶紧给爷爬呀?要角色没角色,要原石没原石,入坑了一个开服4年的老游戏,不知道去低价买个成品号吗?如果你有退坑、入坑或者换号的打算,推荐使用安全通道:易手游,一键评估市场号价,海量游戏,任某挑选{{Sic}}。成品号也不知道买,然后原石不够了就给老某恶意氪金,原神什么情<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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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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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题 */ 修正了原文中的一个错别字(不愁滚 → 不抽滚),但那个「小某」是什么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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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况,你不知道吗?氪某甲,优化越好。你们这些小某嘎嘎充值,是想害死我们这些老登吗?气死我了,这些小某,成品号都不会买,花钱都花不明白。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9,083,评论量238,转发量712。
18.2024年12月12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双龙复刻销量拉了!但没完全拉。小某已成为原神去世的最大阻碍》(以下简称视频18),视频时长7分50秒。截至2025年5月6日,播放量52.2万,点赞量1.7万,评论量1,282,转发量1,692。视频植入“[[w:得物|得物APP]]”广告。相关视频文案:一款名为《世界之外》的乙游,狠狠的给了原神一大嘴巴子,干得好啊乙游,搞死这傻鸟米某甲,到底是谁在给这傻鸟游戏氪金啊,对于那部分的愿意氪金的玩家,他们心甘情愿被资本家当成韭菜长割。米某甲公式:米池+深渊+圣遗物屎。创作激励都砍没了,还在跪舔你的米爹啊,不愧是畜牧业之集大成者。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还在给原神充值的,这辈子有了。你们这些新玩家能不能赶紧给爷爬呀,要角色没角色,要原石没原石,入坑了一个开服4年的老游戏,不知道去低价买个成品号吗?然后原石不够了就给老某恶意氯金,原神什么情况你不知道吗?氪某甲,优化越好,这帮小某{{Sic}},成品号都不会买,花钱都花不明白。你是不是打算卖房氪金啊,赶紧卖呀,不卖不是人。这狗策划真他妈不是人,4星武器全是臭鱼烂虾,又摆出了一副爱抽抽不抽滚的态度,和原神一贯的爱玩玩不玩滚是一致的。所以原神运营的宗旨是恶心玩家,他宁可不赚钱,也一定要恶心你,手上有闲钱的玩家不要冲给1月1号登场的火神。你就是把吃剩的骨头扔给一条狗,它都知道冲你摇摇尾巴,把钱扔给米某甲,你能得到啥?我衷心祝愿火神销量暴死。宁可把钱充给1月2号更新的鸣某,也不要充给米某甲这个畜<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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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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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况,你不知道吗?氪某甲,优化越好。你们这些小某嘎嘎充值,是想害死我们这些老登吗?气死我了,这些小某,成品号都不会买,花钱都花不明白。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9,083,评论量238,转发量712。
{{gap}}18.2024年12月12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双龙复刻销量拉了!但没完全拉。小某已成为原神去世的最大阻碍》(以下简称视频18),视频时长7分50秒。截至2025年5月6日,播放量52.2万,点赞量1.7万,评论量1,282,转发量1,692。视频植入“[[w:得物|得物APP]]”广告。相关视频文案:一款名为《世界之外》的乙游,狠狠的给了原神一大嘴巴子,干得好啊乙游,搞死这傻鸟米某甲,到底是谁在给这傻鸟游戏氪金啊,对于那部分的愿意氪金的玩家,他们心甘情愿被资本家当成韭菜长割。米某甲公式:米池+深渊+圣遗物屎。创作激励都砍没了,还在跪舔你的米爹啊,不愧是畜牧业之集大成者。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还在给原神充值的,这辈子有了。你们这些新玩家能不能赶紧给爷爬呀,要角色没角色,要原石没原石,入坑了一个开服4年的老游戏,不知道去低价买个成品号吗?然后原石不够了就给老某恶意氯金,原神什么情况你不知道吗?氪某甲,优化越好,这帮小某{{Sic}},成品号都不会买,花钱都花不明白。你是不是打算卖房氪金啊,赶紧卖呀,不卖不是人。这狗策划真他妈不是人,4星武器全是臭鱼烂虾,又摆出了一副爱抽抽不抽滚的态度,和原神一贯的爱玩玩不玩滚是一致的。所以原神运营的宗旨是恶心玩家,他宁可不赚钱,也一定要恶心你,手上有闲钱的玩家不要冲给1月1号登场的火神。你就是把吃剩的骨头扔给一条狗,它都知道冲你摇摇尾巴,把钱扔给米某甲,你能得到啥?我衷心祝愿火神销量暴死。宁可把钱充给1月2号更新的鸣某,也不要充给米某甲这个畜<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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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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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牲。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19.2025年1月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超抖34小时!史上最幽默的神诞生了#易手游》(以下简称视频19),视频时长7分59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1.5万,评论量1,786,转发量1,201,收藏量616。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如果你有退坑、入坑或者换号的打算,推荐使用安全通道:易手游,一键评估市场号价,海量游戏,任某挑选{{Sic}}……氪金玩家还在阻碍原神的发展,一个运营了4年的游戏居然还有新玩家,而且他不知道去买号,只知道傻不拉叽的准备从零开抽。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5.6万,评论量527。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7,718,评论量980,转发量704。
20.2025年1月2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王者荣耀世界拿到了版号,归龙潮又出新瓜,原神又突破底层代码#易手游》(以下简称视频20),视频时长2分49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2万,评论量893,转发量1,250,收藏量610。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各位可以提前退坑手上的老游戏,以免后面新游来了,想退卖不出去。如果你有退坑、入坑或者换号的打算,推荐使用安全通道:易手游,一键评估市场号价,海量游戏,任某挑选{{Sic}}……最后是原神开发组座谈会的重大改动……官方会作出改动的原因当然是无数玩家的血与泪的洗礼以及很多玩家失望的把号挂在了易手游,太惨了,屯屯鼠又赢麻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2万,评论量93。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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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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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牲。此外,黎某在斗鱼平台“李某鉴赏家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19.2025年1月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超抖34小时!史上最幽默的神诞生了#易手游》(以下简称视频19),视频时长7分59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1.5万,评论量1,786,转发量1,201,收藏量616。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如果你有退坑、入坑或者换号的打算,推荐使用安全通道:易手游,一键评估市场号价,海量游戏,任某挑选{{Sic}}……氪金玩家还在阻碍原神的发展,一个运营了4年的游戏居然还有新玩家,而且他不知道去买号,只知道傻不拉叽的准备从零开抽。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5.6万,评论量527。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7,718,评论量980,转发量704。
{{gap}}20.2025年1月23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王者荣耀世界拿到了版号,归龙潮又出新瓜,原神又突破底层代码#易手游》(以下简称视频20),视频时长2分49秒。截至2025年5月4日,点赞量2万,评论量893,转发量1,250,收藏量610。视频植入“易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各位可以提前退坑手上的老游戏,以免后面新游来了,想退卖不出去。如果你有退坑、入坑或者换号的打算,推荐使用安全通道:易手游,一键评估市场号价,海量游戏,任某挑选{{Sic}}……最后是原神开发组座谈会的重大改动……官方会作出改动的原因当然是无数玩家的血与泪的洗礼以及很多玩家失望的把号挂在了易手游,太惨了,屯屯鼠又赢麻了。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3.2万,评论量93。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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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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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
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
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換發及補發)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終端設備之審驗及技術規範之訂定)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公告)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節目與廣告之區分)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最大電波洩漏量之限值)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節目鎖碼方式之核定)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節目指定之處所)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許可變更)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營運計畫執行之評鑑)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審酌事項及程序)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暫停或終止經營之通知及書面文件內容)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基本頻道之提供及免費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及國會議事轉播節目)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頻道)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廣告播送內容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上下架規章之訂定)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購物頻道之設立)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插播式字幕之使用)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停止播送節目)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地方頻道之規劃)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專供載明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等資料播出頻道之設置)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費率委員會之設置及收費標準)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特種基金之成立及運用)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內容服務應遵守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之公告)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數位化技術之完成)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不得拒絕民眾付費收視、聽服務)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訂立契約及契約內容事項)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相關線路之拆除義務)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限期改善)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內容之補繳費用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爭議調處)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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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換發及補發)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終端設備之審驗及技術規範之訂定)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公告)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節目與廣告之區分)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最大電波洩漏量之限值)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節目鎖碼方式之核定)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節目指定之處所)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許可變更)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營運計畫執行之評鑑)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審酌事項及程序)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暫停或終止經營之通知及書面文件內容)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基本頻道之提供及免費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及國會議事轉播節目)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頻道)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廣告播送內容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上下架規章之訂定)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購物頻道之設立)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插播式字幕之使用)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停止播送節目)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地方頻道之規劃)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專供載明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等資料播出頻道之設置)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費率委員會之設置及收費標準)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特種基金之成立及運用)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內容服務應遵守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之公告)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數位化技術之完成)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不得拒絕民眾付費收視、聽服務)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訂立契約及契約內容事項)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相關線路之拆除義務)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限期改善)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內容之補繳費用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爭議調處)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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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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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公告)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節目與廣告之區分)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最大電波洩漏量之限值)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節目鎖碼方式之核定)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節目指定之處所)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許可變更)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營運計畫執行之評鑑)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審酌事項及程序)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暫停或終止經營之通知及書面文件內容)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基本頻道之提供及免費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及國會議事轉播節目)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不得播送未經許可之頻道)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廣告播送內容之限制)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上下架規章之訂定)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購物頻道之設立)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插播式字幕之使用)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停止播送節目)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公用頻道之禁止行為)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地方頻道之規劃)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專供載明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等資料播出頻道之設置)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費率委員會之設置及收費標準)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特種基金之成立及運用)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內容服務應遵守之規定)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數位服務升級計畫之公告)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數位化技術之完成)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不得拒絕民眾付費收視、聽服務)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訂立契約及契約內容事項)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相關線路之拆除義務)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限期改善)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內容之補繳費用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爭議調處)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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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112年)|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1月13日立法28日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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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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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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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112年12月)|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1月13日立法28日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處罰機關)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罰則)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九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罰則)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罰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罰則)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罰則)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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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112年12月)|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1月13日立法28日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 二、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
: 三、政府、政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
: 四、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
: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六項規定。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致使投資逾百分之一以上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 一、容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之人,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九項所為之命令。
第五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施行細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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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112年12月)|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1月13日立法28日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 二、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
: 三、政府、政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
: 四、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
: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六項規定。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致使投資逾百分之一以上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 一、容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之人,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九項所為之命令。
第五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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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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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第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第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
: 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 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
: 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定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或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同時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且各該事業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按各該事業之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分別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
: 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
: 三、公營事業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二、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 三、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系統經營者。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五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系統經營者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為下列行為:
: 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 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系統經營者之控制。
第十一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地區。
: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三、財務結構。
: 四、組織架構。
: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八、訂戶服務。
: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 十、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十一、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
: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 十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 第一項之申請,得隨時為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填具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申請籌設案件之文件格式、受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
: 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 籌設人應依其營運計畫籌設,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之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第十六條
: 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系統設置及系統查驗。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應於三年內完成其系統增設,其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籌設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第十七條
: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 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設置。
: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於完成增設系統之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於擴增經營地區營業。
: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
: 第六項系統經營者於開始營業時,其系統服務範圍未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應於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服務範圍達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增設。
: 系統經營者之系統設置、頭端備援機制實施方式、系統查驗、技術標準、工程評鑑、系統維護及其他工程技術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系統查驗時,其屬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租用或共用其他系統經營者之頭端為其備援頭端者,應檢具租用或共用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
: 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
第二十二條
: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
: 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
: 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亦同。
: 系統經營者間合併後,其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存續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計算。但參與合併之系統經營者全部消滅,其新設公司經營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以參與合併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較長者計算。
: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二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其准駁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 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
: 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 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第二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第二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第二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 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 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 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 二、未來之營運計畫。
: 三、財務狀況。
: 四、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
: 五、系統經營者之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 前項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不善或未來之營運計畫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 審查及改善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依前項規定取得臨時執照之系統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畢或完成改善後,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第二項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駁回者,應於終止經營前一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書面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報時,就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 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原因。
: 二、暫停經營期間。
: 三、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
: 四、有線電視網路及纜線處理計畫。
: 五、暫停或終止經營宣導計畫。
: 六、其他系統經營者承受訂戶權益承諾書。
: 七、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系統經營者第一項申請時,就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有關承受其訂戶之其他系統經營者事項之審核,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准駁標準。
第三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 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112年12月)|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第三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第三十七條
: 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前項上下架規章應於實施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
: 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 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115年1月13日立法28日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 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 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 四、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 五、播送商業廣告。
第四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第四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 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分期實施計畫,並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
第四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第五十條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
: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
: 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
: 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
: 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
: 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 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
: 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
: 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
: 八、契約之有效期間。
: 九、訂戶申訴專線。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 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
: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
第五十一條
: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第五十二條
: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五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七條
: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五十八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
: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
: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修正其上下架規章。
: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 二、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
: 三、政府、政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
: 四、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
: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六項規定。
: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致使投資逾百分之一以上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 一、容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之人,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九項所為之命令。
第五十九條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第六十條
: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六十三條
: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四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十五條
: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
: 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六十七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八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六十九條
: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項。
: 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
: 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
: 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第七十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第七十一條
: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第七十二條
: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十五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之一
: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七十六條
: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5年}}
[[分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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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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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题 */ 标记了几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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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2"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4,559,评论量574,转发量319。此外,黎某在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
{{gap}}21.2025年2月15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史上最烂的崩铁前瞻!死不悔改,敷衍了事》(以下简称视频21),视频时长2分34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5.5万,评论量3,143,转发量8,130,收藏量2,220。相关视频文案:官方画饼骗傻鸟,儿孙尽孝都说好,氪某乙,早日退坑没烦恼。看来还是流水太高了,恶意氪金的人太多了,咱们谁也别想有好日子过。视频中一个人张开嘴巴吃狗拉屎的画面,狗标注为“{{Sic|miHoyo|miHoYo}}”,人标注为“米孝子”。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播放量4.3万,评论量156。同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1.1万,评论量1,418,转发量1,249。
{{gap}}22.2025年2月16日,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闹麻了!PPT泡温泉,原神就这?》(以下简称视频22),视频时长2分43秒。截至2025年5月3日,点赞量5万,评论量2,828,转发量1.1万,收藏量2,211。视频植入账号交易平台“淘手游”广告。相关视频文案:原神正在转向媚宅路线,不变的是他的唐氏剧情,让这场吃屎之旅还是一如既真没意思,如果你有退坑的打算,赶紧来淘手游寻找你的梦中情号吧……聪明人已经{{Sic|停某|停氪}}、卖号、跑路了,去隔壁游戏吃香喝辣的了,某些龟男还在养殖场里,氪金吃屎,乐此不疲。同日,黎某在B站“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4月27日,播放量2.5万,评论量113。2025年2月18日,黎某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该视频,截至2025年5月7日,点赞量4,941,评论量723,转发量461。
{{gap}}四、黎某发布其他视频概况<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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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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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黎某提交其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户发布的54个视频以及在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户发布的40个视频,主张其发布的关于米某甲的视频内容大多是积极正向的或者客观中立的,包括游戏玩法、角色攻略、抽卡建议、游戏实况等。
{{gap}}黎某提交的上述视频,从视频内容来看,确是关于《原神》等游戏玩法、攻略、建议、实况等。从发布时间来看,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户的视频从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户的视频从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
{{gap}}五、黎某对案涉视频的收益书面说明如下:视频平台通常无法查到单个视频的具体播放收益和广告,所有视频的播放收益是混在一起的。广告收益方面,某甲平台的把播放收益和广告收益整合为了伙伴计划,某乙平台那边好像没有播放收益,只有一个叫做磁力计划的广告收益。某乙平台的视频的全部收益情况,播放量是没有收益的,广告有收益,广告一个月大约300到400块钱。对于有商务合作的视频,收入分别如下:视频1,3,500元;视频3,4,000元;视频10,2,060.25元;视频12,1,667.23元;视频13,396.26元;视频16,700.01元;视频17,3,500元;视频18,2,174.90元;视频19,3,500元;视频20,3,500元;视频22,4,500元;合计29,498.75元。
{{gap}}六、某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0元。
{{gap}}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黎某创作并发布案涉视频是否构成侵害某甲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二是如果黎某构成侵权,黎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gap}}关于争议焦点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侵<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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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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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权应当符合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院认定如下:
{{gap}}第一,违法行为。
{{gap}}第二,结合某甲公司和黎某的诉辩称意见,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应当判断该行为是正当的评价行为还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评价行为是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也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但是任何权利均有其合理界限,超过该合理界限将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从而成为违法行为。从案涉视频内容来看,黎某在多个视频中使用或谐音使用“屎”“畜牲”“原鸨”“傻鸟”等侮辱性的词语形容、指称“米某甲”公司以及《原神》《绝区零》游戏,视频11中黎某甚至专门歌唱《这就是史》的歌曲,反复表示《绝区零》游戏是“屎”。同时,黎某在多个视频中表达或间接表达希望“米某甲”以及《原神》《绝区零》游戏“去死”“暴死”“下地狱”等,引导玩家“退游”报复“米某甲”,视频12中黎某甚至表示要“用刀”把“米某甲”“{{Sic|凌某处死|凌迟处死}}”。无论是作为一名游戏玩家,还是作为一名具有众多粉丝的游戏领域自媒体工作者,大量地使用侮辱性、极端性的词语来形容一家游戏公司及其游戏产品,已经超过评价行为的合理界限,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gap}}除了上述侮辱性、极端性的言论外,黎某还在多个视频中通过表示“米某甲”游戏账号交易价格低、与其他游戏进行对比等方式来间接地否定“米某甲”游戏,引导玩家“退游”“换游”。一审法院认为,游戏质量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评判,如玩家的体验感、游戏传递的文化等,突出以游戏账号交易价格评价游戏是片面、不合理的,黎某引导玩家以游戏账号交易价格判断游戏价值,并以游戏账号交易价格低或者将要下降为由劝说玩家早日退游,是不正当的评价行为,误导玩家对游戏质量的判断。结合黎某在案涉视频中获得的商业订单情况,多个商业订单来自游戏账号交易平台,部分视频中黎某以游戏账<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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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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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号交易价格将下滑为由引导玩家“退游”,并引导玩家到“安全通道”交易游戏账号,不正当评价行为的背后有商业利益的驱动。关于“米某甲”游戏与其他游戏之间的对比,黎某一些对于游戏的评价也并非公允。如案涉视频中多次出现的《鸣某》游戏,黎某在2024年5月20日的视频2中明确表示“原朝昏庸无道,鸣某揭竿而起,推翻原朝暴政统治”,对《鸣某》游戏进行大力宣传,并对《原神》游戏进行贬低;而其在2024年7月23日的视频6中又表示“鸣某和绝区零我已经退坑了,不会再产出这两款游戏攻略向的视频,带节奏的杂谈还是会有的,为什么退坑,鸣某的皇粮吃到头了,二级代理商的鸣某商单只剩下1个,我已经可以提前润了”。可见,黎某贬低《原神》游戏,宣传《鸣某》游戏是因为有《鸣某》游戏的商单。事实上,黎某自身不认同《鸣某》游戏,故在没有后续《鸣某》商单的情况下也决定不再玩《鸣某》游戏。黎某以不合理的标准评价游戏以及进行不公允的游戏对比,间接、隐蔽地否定“米某甲”游戏,引导玩家“退游”“换游”,系不正当评价行为,造成“米某甲”游戏的评价降低,也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gap}}关于黎某举证的其他视频,其主张黎某对“米某甲”及游戏有大量的正面、中性评价,从而辩称案涉视频中的评价行为存在正当性。从黎某举证的视频时间跨度而言,发布时间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主要集中在2024年4月前;案涉视频的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主要集中在2024年6月后。两者时间跨度上大部分不重合,不能以黎某在先的视频是否正当来阻却在后视频的违法性。即使黎某在同时期存在中性或者正面评价的视频,也不能阻却案涉视频的违法性。
{{gap}}第二,主观过错。
{{gap}}从主体身份来看,黎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自媒体账户,同时入驻营销平台,创作并发布游戏相关视频。结合视频的内容,如视频4<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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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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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中,黎某表示“我的创作收益还是零,所以被迫只能走阴阳怪气的路线”“就B站那永久限流的小水管,干3个月还没有1个商单的钱多”“我是很想跳槽去做其他游戏的,只可惜那个鸣某不争气,我要是扔了米某乙去他们家,只能跟他们一起下地狱”;视频6中,黎某表示“鸣某和绝区零我已经退坑了……为什么退坑,鸣某的皇粮吃到头了,二级代理商的鸣某商单只剩下1个,我已经可以提前润了”。可见,黎某创作并发布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不是作为普通玩家分享游戏攻略和体验,更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案涉视频的商业推广对象许多是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及其他游戏,黎某对“米某甲”公司及游戏进行侮辱及不正当评价的可能结果就是玩家退游进行游戏账号交易及选择其他游戏,视频内容与商业推广对象的业务需求高度匹配。综上,黎某创作并发布视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gap}}从视频内容来看,视频4有如下内容“有玩家总在说,我的攻击力怎么变弱了,这个事情我反复解释过,某甲平台审核很严格,谩骂或者人身攻击会被限流。以前被限流,只损失播放量,现在的政策是,违规限流=收益清空,你就是点赞转发全满上,我的创作收益还是零,所以被迫只能走阴阳怪气的路线”视频9中有如下内容“我在B站永封了2个帐号,在油管永封了1个帐号,在某甲平台被下架了260多个视频,而且言语过激还有被平台限流,限流了创作收益当场归零”。可见,黎某知晓谩骂、人身攻击会被平台限流,也曾经因言语过激被限流,收益归零,在此情况下,黎某仍然发布了有明显侮辱内容的视频以及隐蔽的不正当评价,应当认定黎某具有侵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此外,视频6中有如下内容“鸣某和绝区零我已经退坑了……为什么退坑,鸣某的皇粮吃到头了,二级代理商的鸣某商单只剩下1个”。可见,黎某发表不正当评价的一个原因是拿到了其他游戏的商单,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营利目的。<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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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第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gap}}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某甲公司作为参与运营《原神》游戏、运营《崩坏:星穹铁道》《绝区零》游戏的主体,同时作为运营“米某甲”的官方网站的主体,上述三款游戏以及“米某甲”的声誉与某甲公司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黎某对上述三款游戏及“米某甲”进行侮辱和不正当评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某甲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不同于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损害结果能够被清晰地感知,名誉权的损害结果相对隐蔽。黎某作为在网络平台知名的游戏领域自媒体工作者,其在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持续地创作并公开发布有侮辱内容和不正当评价的视频,根据案涉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收藏量等相关数据,案涉视频进行了大范围的传播,应当认定已经造成某甲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且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黎某创作并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构成侵害某甲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黎某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gap}}关于争议焦点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案中,某甲公司表示案涉视频已经删除,申请撤回要求黎某删除案涉视频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除停止侵权外,黎某依法还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甲公司现要求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以及赔偿损失的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gap}}第一,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黎某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其在网络平台的自媒体账户发布视频的方式实施,因此,相<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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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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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也应当发布在相应平台。某甲公司要求黎某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李某收藏家”账号、“番鼠鉴赏家 3”账号、B 站“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发布声明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声明内容应当经一审法院事先审核。此外,某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隐含声明发布后不得删除的内容,考虑黎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删除了案涉视频,结合侵权视频的持续时间,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声明的持续时间为 180 天。
{{gap}}第二,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某甲公司为维权已实际支付律师费 15,000 元,考虑到本案复杂程度和律师参与诉讼情况,该费用为某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gap}}对于其他财产损失,某甲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审理中,一审法院询问黎某因发布案涉视频获得的收益情况,其书面回复法院,但仅列明其部分商业合作的收入情况,并未陈述和举证其因发布案涉视频在各网络平台获得的收益情况。此外,根据其视频内容,黎某发布了多个关于《鸣某》游戏的视频,黎某在视频中也表示获得了《鸣某》游戏的商单,但对此并未予以说明。此外,黎某通过在案涉视频中的侵权言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其收益也不仅限于案涉视频,还应当包括被吸引的“流量”在其他视频中的收益。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黎某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此外,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依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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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gap}}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中,某甲公司及《原神》等游戏获得多项高级别的荣誉和奖项,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黎某作为一个拥有众多粉丝的游戏领域知名自媒体工作者,其公开发布的案涉视频中的侮辱和不正当评价对某甲公司及相关游戏的社会评价产生显著影响,影响玩家对游戏的选择,造成某甲公司的财产损失。根据争议焦点一中的论述,黎某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营利目的,案涉视频进行了长期的、大范围的传播。综合考虑某甲公司和黎某的主体情况、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黎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合计50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15,000元)的损失赔偿金额予以支持。
{{gap}}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某甲平台号为456×××××959)、某甲平台“李某收藏家”账号(某甲平台号为fan×××698)、某甲平台“番鼠鉴赏家3”账号(某甲平台号为224×××××305)、某丁平台(Bilibili)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UID:1254261616)、某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乙平台号:ly929109527)、某丙平台“番鼠鉴赏家”账号(某丙平台号:555××××272)公开发表声明,向某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声明的持续时间为180天);二、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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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 01 民终 2032 号.pd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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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石汗颜" /></noinclude>(含合理费用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黎某负担。
{{gap}}双方当事人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gap}}经审查,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gap}}本院认为,无论是作为一名游戏玩家,还是作为一名具有众多粉丝的游戏领域自媒体工作者,黎某在多个视频中大量地使用侮辱性、极端性的词语来形容一家游戏公司及其游戏产品,超过评价行为的合理界限,显然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黎某还在多个视频中通过表示“米某甲”游戏账号交易价格低、与其他游戏进行对比等方式来间接地否定“米某甲”游戏,引导玩家“退游”“换游”。其不正当的评价行为,误导玩家对游戏质量的判断。黎某在案涉视频中获得的商业订单情况,多个商业订单来自游戏账号交易平台,显然背后有商业利益的驱动。黎某在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持续地创作并公开发布有侮辱内容和不正当评价的视频,进行了大范围的传播,应当认定已经造成某甲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受损的后果。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gap}}某甲公司及《原神》等游戏获得多项高级别的荣誉和奖项,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黎某的侵权行为必然造成某甲公司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某甲公司和黎某的主体情况、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黎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令黎某在相应媒体上向某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甲公司损失500,000元(含合理费用15,000元)合理有据,并无不当。<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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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里街道2015-2017年建设健康社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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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办公室、中心、居民区:
现将《[[万里街道2015—2017年建设健康社区三年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围绕工作重点,联系各自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提高我街道居民健康素质。
万里街道办事处
2015年5月26日
万里街道2015—2017年建设健康社区三年行动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普陀区2015年—2017年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我街道居民健康素质,结合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万里街道2015年—2017年建设健康社区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各类健康促进活动为载体,以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重点,发挥成员部门力量,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我街道的社会健康、环境健康、人群健康协调持续地发展,不断提升街道居民健康素质、环境健康水平、社会健康形象,打造一个绿色、健康、文明的新型社区。
二、行动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综合干预原则。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出发,重视综合干预模式的运用和控制各种影响人群健康的危险因素、规范公共卫生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断促进各社区同步发展。
(二)坚持街道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街道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调控,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各居委会、各类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等社会力量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建设健康城区,努力实现政府与社会、部门与单位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原则。在全面推进健康社区建设基础上,坚持聚焦中心,分阶段分步实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健康城区宣传、建设健康社区、创建国家卫生街(区)为行动计划的工作重点,全面可持续地推进建设健康社区各项任务的实施。
三、实施步骤
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关注健康城区问题,参与健康城区行动的有效机制,不断提升辖区人民健康素质、优化城区健康环境、完善社会健康服务,进一步加强健康促进工作。
(一)启动阶段。2015年5月,根据区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做好宣传发动、摸底排查、业务培训、拟制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全面落实本轮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着重抓好薄弱环节的解决和完善,确保行动计划如期完成。
1.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对照建设健康城区行动指标,积极开展各类健康促进活动和达标建设,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2017年1—6月:主要任务是认真梳理前期完成的计划和指标,开展自评工作。
(三)评估阶段。2017年7—12月,对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指标情况进行科学、全面地评估,仔细查找不足,总结好经验教训,为下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奠定基础。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健身”市民行动
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科学健身公共服务与管理,扩大群众性竞赛与健身活动社会化程度。完成每年度百姓健身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站,建设3—5条百姓健康步道。加强健身苑点的合理配置,做好更新和维护。促进辖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5%。按常住人口2‰的比例建立社区体育指导员队伍。多渠道跨领域发展体育组织,按需培育特色健身项目和团队,培育体育品牌。
牵头部门:社区事业办公室
(二)“控制烟害”市民行动
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针对娱乐、餐饮、网吧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加大控烟监管和执法力度。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烟草危害和被动吸烟的危害,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女性等人群的烟草危害教育,切实从源头遏制新吸烟者的产生。着力建设戒烟门诊,在社区与相关单位内推广戒烟服务,帮助有戒烟意愿的烟民正确戒烟,逐步降低吸烟率。继续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无烟学校”创建活动,促进机关和公共事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等稳步推进控烟活动。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控烟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对服务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控烟技能指导,定期组织巡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改善公共场所控烟状况。营造出良好的无烟氛围。
牵头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市民行动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以“五进”(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健康知识覆盖率和市民知晓率;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五要点”(即保持清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注意存放、材料安全)等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监管法规政策,努力提升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整治饭店、宾馆、农贸市场、饮食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食堂及“三小”(小饭店、小点心店、小杂货店)行业,努力达到“二证”(许可证、健康证)齐全,卫生有序、规范经营。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法制知识,积极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系统,引导市民主动检举违法食品经营行为。
普及合理膳食理念。进一步提高市民对每人每日油盐摄入量(盐≤6克、油≤25g)等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改善市民日常饮食油盐摄入状况,对各类单位食堂从业人员开展系统的合理膳食知识培训,推广适宜的控油、控盐措施,鼓励其使用符合合理膳食要求的“健康菜谱”,并逐步推广进入市民家庭,促进市民调整膳食结构、均衡摄入食物能量。以参与区“合理膳食”为主题的竞赛活动为契机,广泛发动辖区居委会、各单位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合理膳食、健康生活”的良好环境。
牵头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正确就医”市民行动
如何就医是居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正确就医宣教和促进活动,增强本地区居民的正确就医意识,促进居民健康自我管理水平的提升。要充分整合社区资源,探索开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通俗易懂的健康文艺节目,坚持利用不同途径向市民宣传科学就医的好处与方法,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提倡“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与此同时,引导居民正确认识当今医学的局限性,进一步推进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牵头部门:社区服务办公室
(五)“清洁环境”市民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坚持社区并重、联动发展,聚焦广大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以每月15日“环境清洁日”活动、“周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为载体,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开展以治脏治乱为切入点的环境清洁活动,切实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改善群众生活工作环境。结合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制,统一组织季节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开展,努力清除病媒生物滋生场所,不断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有效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2015—2017年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牵头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
(六)“久龄健康普及”行动
充分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合作,以老龄、双拥、残联、计生等条线工作为抓手,以四大节日为节点,大力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扩大社区居民的参与面,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每月开展一次老年健康讲座和健康促进活动,大力普及健康常识和科学就医知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居民健康干预活动,借助社区“银龄健康指导站”,定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咨询、血压检测、筛查白内障等医疗服务。指导居委会老龄干部为老人制订健康档案,为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开展身体检查。大力发展家庭病床服务,为辖区内70岁以上的,可以在家庭治疗无危险的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和行动不便去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病人提供上门服务。在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建成前,借助长征镇卫生服务中心的资源搞好舒缓疗护病房建设,建立居家与机构舒缓疗护绿色通道。新建“久龄家园”及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通过引进社会组织,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为周边老人提供老年康复、助医送药、助餐日托、精神慰藉等服务。
牵头部门:社区服务办公室
(七)“健康自我管理”建设行动
积极探索居民为促进健康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模式,大力倡导“体育生活化”和“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理念,推进居民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创建工作,每个居委会至少建立一支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力争创建1-2家示范点。大力推进居委会健康自我管理小组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做到“三有”,即有固定组员、有活动场地、有指导老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小组活动,发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引领居民健康的作用。邀请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健康咨询、组织健康讲座,小组成员之间定期进行相互帮助、交流以及疾病自我管理等,达到积极倡导和促进居民掌握科学的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的健康素质。
牵头部门:社区自治办公室
五、主要措施:
(一)注重加强健康传播体系建设
进一步普及健康知识,发放集实用功能和健康教育功能于一体的健康支持工具和健康知识宣传品。加强健康促进志愿者队伍建设,使之能够较好地利用各种健康传播手段和载体,带动更多人群参与和受益于场所健康促进活动。优化健康阵地。继续加强居、单位健康宣传栏等固定阵地建设,加大以规范公共健康行为、树立公共健康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益传播活动的力度和频度。通过精心设计制作并广泛投放户外、平面和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强化健康传播效果。努力建立起一支人群相对固定、职责任务明确的健康促进志愿者队伍;制作一批适宜百姓需求的健康支持工具和实用宣传品;创作一组深受群众喜爱、传播理念明确的健康文艺节目。
(二)注重加强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
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一步提高健康场所整体建设水平,积极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建设活动,有效提升居民对合理膳食、控烟限酒、适量运动和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科学求医、防止药物不合理使用等日常保健核心知识的“知、信、行”水平。分别以妇幼、老年、在职中青年人群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全面提升上述各类人群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为平台,开展系统课程,培养老年人群的健康生活方式,开展老人健康体检,疏导心理健康问题,推广适宜的健身操,培训应急求救技能。进一步提高健康社区建设内涵,制定并落实有力的健康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单位以控制在职员工健康危害因素为重点,每年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定期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员工健康素质,帮助员工改善健康状况。积极推广健身项目,并针对健康危险因素,加强相关干预措施,牢固树立健康生活方式理念。
(三)注重加强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建设
积极开展系统健康自我管理核心课程教育,帮助更多的社区人群通过专业指导、同伴互助、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小组活动形式,熟练掌握和自主运用健康自我管理知识与技能,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困扰。探索并采用分片联动、居居结对等工作模式,推进工作全面平衡发展。注重业务骨干培养,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组长和社区指导医生、小组积极分子为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建立一支相对固定、具备一定能力的骨干队伍,积极参与小组活动设计,自发组织小组活动等,让小组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健康建设。针对街道实际,不断拓展社区健康自我管理活动的参与对象以及内涵和效果,吸收更广泛的人群参与小组活动。倡导以社区学校为平台,在各类社区文体团队和其他组织中开展健康自我管理基本知识和方法的学习培训。确保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数量稳中有升、人员有进有出、受益总人数进一步提升;同时积极培育一批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示范点,通过其经验积累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街道社区人群健康自我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高。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体推进
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健康社区行动的重视程度,切实把健康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夯实基础、推进发展。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决策,落实措施、切实推进。要形成条块联动、部门协作的合力推进机制。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照既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本轮健康社区三年行动计划循序渐进、富有成效加以推进。
(二)广泛动员,全员参与
积极运用新的传播介质、传播技术和传播手段,普及公共健康理念,增强市民健康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的浓郁氛围。要组织设计贴近市民生活,能够吸引市民参与的各类主题健康促进活动,大力开展面向全社会成员的健康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以各种方式支持并参与健康行动。要依托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通过健康文艺演绎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社会动员。同时,要在居、企事业单位培育发展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志愿者队伍,并注重志愿者的健康促进能力培养和激励机制建设,努力打造有效的、可持续的健康促进社会支持环境。
(三)稳步提升,力求实效
要注重科学性和实效性工作评估,建立市民健康需求信息收集、分析制度,定期把群众关心和迫切需要的健康服务等问题汇集起来,并加以研判分析,找准工作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单位、场所的定期沟通,重点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捕捉热点与难点,适当调整策略和方向。此外,要不断调整和优化健康社区建设的绩效评估机制,找准可靠依据和目标定位。以健康建设实效惠及广大市民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落实有效举措提高建设质量,从而真正实现建设健康社区行动的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四)挖掘潜力,均衡发展
着重加强健康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街道建设健康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在加强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力培养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基层工作培训的内容深度和人员广度,提升健康社区建设队伍的健康促进能力和专业素养。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扎实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小区、健康单位及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先进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点建设。在树立好典型、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示范、先进的工作经验,促进健康社区、健康场所等建设项目整体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健康社区考核评估体系,积极推进街道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工作交流,促使街道健康社区建设工作得以平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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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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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办、部门、中心:
现将《[[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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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五年。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上海建设,服务上海“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和我区的文件精神,针对万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开创全民普法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普陀“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为基本建成“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万里地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公民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服务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市委、区委中心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有效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持科技赋能,加快智慧普法进程。
二、深入推进重点普法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街道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二)突出宣传宪法和民法典。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办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实现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
建立健全民法典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做好民法典在司法实践领域的法律适用和解读。
(三)深入宣传与推动上海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围绕扫黑除恶、电信网络诈骗、毒品预防、矛盾纠纷化解、家庭暴力防治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的衔接协调。
三、落实普法责任制,分层分类开展普法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制定发布普法责任清单,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实现普法对象全覆盖
(一)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等。
(二)加大“六进”宣传力度
1.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将法治副校长工作做实做细、深入校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宣传,营造文明法治的校园环境。
2.深入企业和园区开展法治宣传。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治教育。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意识,围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等加强宣传教育,结合“百所联百会”活动,将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3.开拓创新,精准普法。持续开展公益家庭法律顾问项目,为特殊居民群众家庭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几年的时间,将该实事项目成为万里街道法治建设的一张名片。
五、坚持普治并举,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推动法治示范街镇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进一步落实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居村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参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基层突出的疑难杂症问题开展调研,形成好的经验做法。
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阵地建设
在5年中,至少建立1个法治文化阵地、让广大市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城市法治文化魅力,在城市法治文化阵地中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培育崇尚法治理念。
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运用多种形式打造法治文化作品,每年推出一批具有万里特色的,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丰富载体形式,在地区形成广泛良好宣传效应。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将普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依法治理等考核评价内容,定期听取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强化普法工作队伍系统培训,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照规定把普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普法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评估办法,对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指导监督,确保本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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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大大大大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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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关于印发《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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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办、部门、中心:
现将《[[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gap}}{{gap}}{{gap}}{{gap}}{{gap}}万里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24日
万里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五年。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上海建设,服务上海“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和我区的文件精神,针对万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开创全民普法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普陀“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为基本建成“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万里地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公民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服务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市委、区委中心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有效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持科技赋能,加快智慧普法进程。
二、深入推进重点普法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街道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二)突出宣传宪法和民法典。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办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实现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
建立健全民法典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做好民法典在司法实践领域的法律适用和解读。
(三)深入宣传与推动上海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围绕扫黑除恶、电信网络诈骗、毒品预防、矛盾纠纷化解、家庭暴力防治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的衔接协调。
三、落实普法责任制,分层分类开展普法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制定发布普法责任清单,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实现普法对象全覆盖
(一)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等。
(二)加大“六进”宣传力度
1.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将法治副校长工作做实做细、深入校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宣传,营造文明法治的校园环境。
2.深入企业和园区开展法治宣传。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治教育。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意识,围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等加强宣传教育,结合“百所联百会”活动,将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3.开拓创新,精准普法。持续开展公益家庭法律顾问项目,为特殊居民群众家庭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几年的时间,将该实事项目成为万里街道法治建设的一张名片。
五、坚持普治并举,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推动法治示范街镇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进一步落实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居村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参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基层突出的疑难杂症问题开展调研,形成好的经验做法。
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阵地建设
在5年中,至少建立1个法治文化阵地、让广大市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城市法治文化魅力,在城市法治文化阵地中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培育崇尚法治理念。
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运用多种形式打造法治文化作品,每年推出一批具有万里特色的,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丰富载体形式,在地区形成广泛良好宣传效应。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将普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依法治理等考核评价内容,定期听取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强化普法工作队伍系统培训,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照规定把普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普法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评估办法,对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指导监督,确保本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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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状紙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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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09:25:1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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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状紙摺(併單) | y = 1907 | m = 12 | d = 1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33 | 紀月 = 10 | 紀日 = 26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法部|法部]]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 next = | type = 奏摺 | theme = 清代奏摺 | theme2 = | from = 光緒33年11月3日《政治官報》第43號 | notes = }} 奏為京師開辦各級審判請由部試辦訴訟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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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法部等會奏京師各級審判由部試辦訴訟状紙摺(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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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為京師開辦各級審判請由部試辦訴訟狀紙再擬推行各省以慎庶獄而杜弊端恭摺會
陳仰祈 聖鑒事竊維依狀鞫獄律有明條誠以狀詞爲兩造訴訟之原官吏審判之據雖
與別項文牘不同而情僞所生關係究爲重要周禮大司寇一篇首列兩劑鈞金之制厥後漢
有獄辭六代有訴牒卽近世東西各國亦於訴訟書類均莫不有法定狀式以爲之程誠重之
也中國各直省問刑衙門雖有呈狀格式然未經臣部規定率皆自爲風氣參差不齊其重視
法律者或故爲繁苛之條件使民隱不得上陳其重視民隱者或又棄置不用聽民間隨意具
呈授訟師以舞文之漸甚至一詞之入需費煩多而官考代書又往往勾串吏差肆其婪索種
種弊竇以孳以繁聽訟一端日形叢脞不僅騰誚列邦已也方今司法獨立旣以臣院專司審
判爲推行憲政之初基而京師創設高等以下審判廳尤爲直省各級審判之標準若不將訴
訟狀紙先行釐定何以便民情而去宿弊示顜若畫一之規茲經臣等會商釐定格式分爲五
等一曰民事訴狀凡關於民事原吿者用之二曰刑事訴狀凡關於刑事原吿者用之三曰辯
訴狀凡被吿人無論民事刑事皆用之四曰上訴狀凡關於上控者用之五曰委任狀凡遣抱
呈訴者用之層級不覺其煩名實亦屬相副復查升任直隸督臣袁世凱奏辦天津府屬審判
章程內稱一切狀紙由廳發賣並遵章貼用印紙行之數月民間翕然從風良由費省而事便
無從上下其手等語可知法古宜今有利無害夫民情不甚相遠法制取乎大同所有狀紙一
項天津旣由一府漸及全省臣部卽可由京師推行各省現在各級審判廳開辦在卽臣等謹
將各項狀紙擬就簡明章程恭呈 御覽如蒙 俞允應由臣部督飭官設印刷局所照
式製造分別發由臣院曁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聽民購用並加蓋發行處戳記庶便稽核其
有命盜重件急切不及具呈者仍照常准民喊控以免延遲並令各級檢察等官實力查驗隨
時咨部俾資考核俟試辦數月果能推行便利再由臣部置備印刷機器精製印紙會同臣院
酌定詳細章程將所定格式奏請頒發各省遵行以收司法統一之效臣等為清訟便民整齊
法規起見所有擬定訴訟狀紙格式請 旨試辦緣由理合另繕清單恭摺具陳伏乞
皇太后 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摺係法部主稿會同大理院辦理合併聲明謹 奏光緒
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議欽此
謹將試辦訴訟狀紙簡明章程開列淸單恭呈 御覽 第一條 訴訟狀紙係 奏定先
從京師辦起無論旗漢官民關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在各審判廳具呈者一律遵用 第二
條 訴訟狀紙自 奏定之日起所有京城舊式狀紙一律停止其自行任便用紙寫呈者槪
不受理 第三條 訴訟狀紙分爲五種如左 一刑事訴狀 凡刑事原吿於第一審審判
廳呈訴者用之 二民事訴狀 凡民事原吿於第一審審判廳呈訴者用之 三辯訴狀
凡民事被吿刑事被吿於各審判廳呈訴者用之 四上訴狀 不論民事刑事控訴上吿或
抗吿者用之 五委任狀 不論民事刑事其委任抱吿者於訴狀外附用之 第四條 訴
訟狀紙無論何種每紙定價當十銅圓十枚作爲紙張印刷發行等費 第五條 凡刑事由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營汛兵弁及地方官發覺之案槪由檢察官起訴不用狀紙 第六條
訴訟狀紙由部指定官設印刷局所印刷分交大理院及各審判廳發行之 第七條 凡
審判官署於發行訴訟狀紙時皆須加蓋各該官署發行處所戳記以備稽核 第八條 訴
訟狀紙如須推廣外省時應由法部體察情形酌定詳細章程另行奏明辦理 第九條 凡
於狀紙定價外任意需索者照受贓律計贓論罪 第十條 凡未經法部允准而擅行仿造
狀紙及私售者計其紙數得科以一兩以上二十兩以下之罰金 第十一條 每月發行各
項狀紙若干應由各審判官署分別咨報申報以八成解部爲紙張等項銷費 第十二條
各項狀紙格式嗣後如有應行變通及增加種類之處由法部援案試辦奏請遵行
[[Category: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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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報京師各級審判廳啓用關防日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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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1:25: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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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部奏報京師各級審判廳啓用關防日期片 ==
再臣部於本年八月十六日奏請暫列京師各級審判檢察廳木質關防並請 飭下禮部鑄造印信一摺
奉 旨依議欽此遵即刊刻各廳木質關防鈐記共十四顆文曰京師高等審判廳之關防京師高等檢察
廳之關防京師內城地方審判廳之關防京師內城地方檢察廳之鈐記京師第一初級審判廳之鈐記京師
第一初級檢察廳之鈐記京師第二初級審判廳之鈐記京師第二初級檢察廳之鈐記京師第三初級審判
廳之鈐記京師第三初級檢察廳之鈐記京師第四初級審判廳之鈐記京師第四初級檢察廳之鈐記京師
第五初級審判廳之鈐記京師第五初級檢察廳之鈐記現均分別頒給祇領茲據該廳等具報擇於十月二
十六月一律啓鈐以資信用並申請轉奏前來臣等查核無異所有高等審判各廳開用木質關防鈐記日期
理合附片陳明請 旨光緒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議欽此
== 又奏高等審判各庭暫用木質鈐記片 ==
又奏高等審判各庭暫用木質鈐記片 再臣部於本年十月初三日奏請 飭下禮部鑄造京師高等審
判廳內城地方審判廳民刑各庭印信一片當經奉 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現在各該廳開庭在即需用
印信一時未能頒發到部擬請暫刋木質鈐記共八顆文曰京師高等審判廳民科第一庭之鈐記京師高等
審判廳民科第二庭之鈐記京師高等審判廳刑科第一庭之鈐記京師高等審判廳刑科第二庭之鈐記京
師內城地方審判廳民科第一庭之鈐記京師內城地方審判廳民科第二庭之鈐記京師內城地方審判廳
刑科第一庭之鈐記京師內城地方審判廳刑科第二庭之鈐記頒給各該廳轉發各庭辭於開庭審判時一
律啓鈐以昭信守容俟各庭印信頒給祇領後即將木質鈐記銷毀所有高等地方審判各庭擬請暫用木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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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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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1:47:39Z
沈澄心
74886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在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的联合声明 |y=2026 |m=7 |d=11 |edition=yes }} 媒体简报<br>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办公室<br> 2026年7月11日 以下声明文本由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新西兰、菲律宾共和国、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英国政府发布于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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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在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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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简报<br>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办公室<br>
2026年7月11日
以下声明文本由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新西兰、菲律宾共和国、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英国政府发布于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之际。
''全文开始''
我们重申对维护一个和平、稳定、以规则为基础、以国际法为根基的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的坚定不移的承诺,并纪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Annex VII)设立的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于2016年7月12日就南中国海问题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致通过的裁决十周年。
我们重申,海事争端必须通过和平方式并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以解决。我们重申,仲裁庭十年前做出的裁决是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就仲裁庭所裁定的海事权益及主张而言,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为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确定性。
我们重申仲裁庭的裁决,即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扩张性海事主张,其中包括基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我们强调,必须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其他国际法所允许的对海洋的利用。
我们重申,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稳定的行为或单方面的行为,包括以武力或胁迫手段威胁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行为。我们重申,坚决反对使用海警、军队及海上民兵武装对其他国家在海上或空中的合法行动进行骚扰、阻挠或恐吓,此类行径危及菲律宾人员和渔民的安全,并严重损害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我们敦促有关各方遵循2016年的裁决,并根据国际法通过对话及其他合法机制和平解决争端。
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并重申致力于实现我们与东盟的共同愿景:使南中国海成为一个由蓬勃发展的合法商贸所驱动的和平、稳定、合作与繁荣的海域。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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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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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在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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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原注:本[https://www.state.gov/translations/chinese/%E5%9C%A8%E8%8F%B2%E5%BE%8B%E5%AE%BE-%E4%B8%AD%E5%9B%BD%E5%85%B3%E4%BA%8E%E5%8D%97%E4%B8%AD%E5%9B%BD%E6%B5%B7%E4%BB%B2%E8%A3%81%E5%BA%AD%E8%A3%81%E5%86%B3%E5%8D%81%E5%91%A8%E5%B9%B4%E7%9A%84%E8%81%94 译文]仅供参考,只有[https://www.state.gov/releases/office-of-the-spokesperson/2026/07/joint-statement-on-the-tenth-anniversary-of-the-philippines-china-south-china-sea-arbitral-tribunal-award/ 英文原稿]方可视为权威资料来源。
}}
媒体简报<br>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办公室<br>
2026年7月11日
以下声明文本由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新西兰、菲律宾共和国、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英国政府发布于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之际。
''全文开始''
我们重申对维护一个和平、稳定、以规则为基础、以国际法为根基的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的坚定不移的承诺,并纪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Annex VII)设立的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于2016年7月12日就南中国海问题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致通过的裁决十周年。
我们重申,海事争端必须通过和平方式并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以解决。我们重申,仲裁庭十年前做出的裁决是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就仲裁庭所裁定的海事权益及主张而言,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为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确定性。
我们重申仲裁庭的裁决,即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扩张性海事主张,其中包括基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我们强调,必须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其他国际法所允许的对海洋的利用。
我们重申,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稳定的行为或单方面的行为,包括以武力或胁迫手段威胁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行为。我们重申,坚决反对使用海警、军队及海上民兵武装对其他国家在海上或空中的合法行动进行骚扰、阻挠或恐吓,此类行径危及菲律宾人员和渔民的安全,并严重损害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我们敦促有关各方遵循2016年的裁决,并根据国际法通过对话及其他合法机制和平解决争端。
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并重申致力于实现我们与东盟的共同愿景:使南中国海成为一个由蓬勃发展的合法商贸所驱动的和平、稳定、合作与繁荣的海域。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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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原文是英語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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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在菲律宾-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仲裁庭裁决十周年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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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T11:49:00Z
沈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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